目 次 壹 綜 合 評 述... 1 貳 ( 完 整 版 - 含 缺 失 對 業 者 營 運 影 響 認 定 缺 失 原 因 及 )... 2 一 檢 查 評 等... 2 ( 一 ) 法 令 遵 循...2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4 ( 三 ) 風 險 管 理...9 二 專 案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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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Financial Examination Bureau,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ROC 101 年 度 - 本 國 銀 行 102 年 8 月 30 日

2 目 次 壹 綜 合 評 述... 1 貳 ( 完 整 版 - 含 缺 失 對 業 者 營 運 影 響 認 定 缺 失 原 因 及 )... 2 一 檢 查 評 等... 2 ( 一 ) 法 令 遵 循...2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4 ( 三 ) 風 險 管 理...9 二 專 案 檢 查 ( 一 ) 資 訊 作 業...18 ( 二 ) 消 金 貸 款...25 ( 三 ) 建 築 貸 款...26 ( 四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業 務...29 参 ( 簡 要 版 ) 一 檢 查 評 等 二 專 案 檢 查 i -

3 壹 綜 合 評 述 101 年 度 對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分 為 檢 查 評 等 及 專 案 檢 查 等 兩 類, 其 中 檢 查 評 等 結 果, 法 令 遵 循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面 需 積 極 改 善,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則 以 執 行 面 之 缺 失 為 主 ; 另 專 案 檢 查 除 發 現 不 動 產 授 信 等 之 風 險 控 管 仍 有 不 足, 應 予 強 化 外, 其 餘 屬 作 業 執 行 面 缺 失, 說 明 如 下 : 一 檢 查 評 等 ( 一 ) 法 令 遵 循 : 經 檢 查 發 現 法 遵 單 位 雖 已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陳 報 法 遵 報 告, 惟 內 容 未 包 括 重 要 法 遵 缺 失 及 改 善 措 施, 亦 未 據 以 檢 討 法 遵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另 有 內 部 規 章 未 及 時 修 訂 自 評 作 業 流 於 形 式 者, 顯 示 銀 行 之 法 遵 功 能 有 待 努 力 改 善 提 升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 客 戶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表 設 計 欠 妥, 影 響 評 估 正 確 性, 部 分 銀 行 對 業 務 獎 金 未 採 遞 延 方 式 發 放, 無 法 避 免 理 專 人 員 為 追 求 短 期 績 效 而 不 當 行 銷 ; 另 有 將 未 同 意 共 同 行 銷 或 合 作 推 廣 之 客 戶 個 資 提 供 予 合 作 行 銷 對 象 者, 對 個 資 保 護 程 度 仍 屬 不 足 ( 三 ) 風 險 管 理 1. 銀 行 法 第 72 條 之 2 法 定 限 額 遵 循 情 形 : 對 銀 行 法 第 72 條 之 2 之 住 宅 建 築 及 企 業 建 築 貸 款 分 類 仍 多 見 錯 誤, 甚 或 清 查 更 正 後 經 檢 查 仍 有 錯 誤, 應 檢 討 分 類 錯 誤 原 因 並 加 強 覆 核 2. 金 融 資 產 及 授 信 資 產 之 評 估 及 帳 務 處 理 : 銀 行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評 價 及 減 損 評 估 多 無 重 大 缺 失, 惟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依 財 會 公 報 辦 理 之 減 損 評 估, 則 有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過 於 樂 觀 使 用 參 數 不 合 理 等 情 事 3. 對 疑 似 不 法 交 易 之 存 款 帳 戶 管 理 : 大 多 數 銀 行 雖 已 以 資 訊 系 統 篩 選 疑 似 洗 錢 表 徵 之 交 易, 惟 經 查 有 篩 選 範 圍 及 指 標 不 完 整, 及 對 已 篩 選 之 異 常 交 易 未 詳 實 記 錄 查 證 情 形 等 缺 失 二 專 案 檢 查 ( 一 ) 資 訊 作 業 : 將 資 訊 作 業 委 外 處 理, 對 受 託 機 構 之 安 全 控 管 未 進 行 有 效 之 獨 立 監 督 查 核, 過 度 仰 賴 受 託 機 構 自 行 管 理, 與 資 訊 作 業 委 外 相 關 規 範 不 符 ( 二 ) 消 金 貸 款 : 對 消 金 無 擔 保 放 款 之 進 件 來 源 未 加 強 管 理, 致 有 遭 以 不 實 文 件 申 貸, 或 受 理 疑 似 代 辦 轉 介 案 件 ( 三 ) 建 築 貸 款 : 對 久 未 動 工 興 建 之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尚 未 妥 善 控 管 追 蹤 鑑 價 程 序 經 抽 查 有 欠 嚴 謹 部 分 案 件 未 確 實 遵 循 中 央 銀 行 之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成 數 規 定 ( 四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業 務 : 未 落 實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及 暴 險 餘 額 之 統 計 及 限 額 控 管 者, 甚 有 虛 增 資 產 提 高 法 定 限 額 情 事 ; 銀 行 與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貿 易 融 資 之 海 外 墊 款 業 務, 未 事 先 評 估 合 作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險, 並 訂 定 適 當 承 作 限 額, 或 雖 訂 定 限 額 卻 未 予 控 管 是 否 超 限 等 - 1 -

4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法 令 遵 循 / 缺 失 項 次 (1/2) 貳 ( 完 整 版 ) 一 檢 查 評 等 ( 一 ) 法 令 遵 循 法 遵 單 位 陳 報 董 事 會 之 法 令 遵 循 報 告, 未 涵 蓋 對 違 法 事 件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董 事 會 未 積 極 督 導 法 遵 單 位 就 重 要 違 規 案 件 檢 討 法 遵 制 度 有 效 性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業 務 運 作 缺 失, 並 主 動 發 現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及 運 作 之 弱 點, 易 致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情 事 重 複 發 生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提 報 之 法 令 遵 循 報 告 內 容, 有 下 列 情 事 : 對 重 要 違 反 規 定 情 事, 未 分 析 缺 失 發 生 原 因, 並 從 制 度 面 研 提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未 彙 整 對 各 單 位 法 令 遵 循 考 核 結 果, 及 內 部 稽 核 發 現 之 重 要 違 反 法 令 事 項, 並 檢 討 是 否 須 調 整 法 遵 運 作 及 自 行 評 估 程 序 董 事 會 對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或 稽 核 單 位 報 告 之 重 要 法 遵 缺 失 案 件, 未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缺 失 內 容 採 取 制 度 面 之 改 善 措 施, 並 督 促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檢 討 法 遵 管 理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而 逕 決 議 洽 悉 或 准 予 核 備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法 令 遵 循 情 形 時, 其 報 告 內 容 須 包 括 本 會 檢 查 處 分 重 大 偶 發 法 遵 檢 核 及 內 部 稽 核 發 現 之 重 要 違 反 法 令 缺 失 及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配 合 法 令 修 訂 內 部 規 章 及 因 應 措 施 法 遵 教 育 訓 練 自 評 檢 核 及 法 遵 考 核 等 辦 理 情 形, 並 據 以 檢 討 法 遵 管 理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董 事 會 應 落 實 監 督 法 令 遵 循 功 能, 對 特 定 法 遵 事 項, 如 : 本 會 裁 罰 案 件 重 要 違 反 法 令 缺 失, 應 督 促 檢 討 原 因, 採 取 制 度 面 改 善 措 施, 及 檢 討 法 遵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 2 -

5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法 令 遵 循 / 缺 失 項 次 (2/2) 法 遵 單 位 未 督 促 各 單 位 配 合 法 令 修 訂 適 時 更 新 內 部 規 章 ; 未 妥 善 督 導 各 單 位 之 自 評 檢 核 作 業 內 部 規 章 未 即 時 配 合 法 令 修 正, 影 響 法 遵 之 落 實, 易 致 發 生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情 事 ; 另 法 遵 自 評 未 確 實 辦 理, 不 利 及 早 發 現 並 導 正 違 法 案 件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或 修 訂 法 規 後, 法 遵 單 位 未 建 立 追 蹤 控 管 機 制, 督 促 總 行 權 責 單 位 配 合 修 訂 內 部 規 章, 致 有 未 適 時 修 訂 內 部 規 章 者 各 單 位 辦 理 法 令 遵 循 自 評 檢 核 作 業, 未 將 重 要 法 令 規 定 納 入 自 評 項 目, 且 自 評 檢 核 多 採 筆 試 方 式 辦 理, 未 實 際 抽 查 交 易, 法 遵 單 位 未 予 督 導 改 善 法 遵 單 位 應 建 立 追 蹤 控 管 各 權 責 單 位 是 否 配 合 法 令 即 時 增 修 訂 內 規 之 機 制 法 遵 單 位 定 期 查 核 與 督 導 各 單 位 法 遵 自 評 辦 理 情 形, 除 應 確 保 自 評 項 目 內 容 已 涵 蓋 重 要 法 令 外, 應 避 免 僅 以 筆 試 或 面 試 方 式 辦 理 自 評, 而 未 進 行 實 際 交 易 之 抽 查 驗 證 - 3 -

6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消 費 者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1/5)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將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資 進 行 合 作 推 廣 或 共 同 行 銷 之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合 作 對 象 未 經 客 戶 同 意, 即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他 人 蒐 集 及 運 用, 將 侵 害 客 戶 隱 私 權, 對 銀 行 信 譽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客 戶 辦 理 存 款 開 戶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未 簽 署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第 三 人 進 行 共 同 行 銷 或 合 作 推 廣 之 約 定 書, 或 簽 署 為 不 同 意 提 供, 惟 銀 行 建 檔 為 同 意 提 供 因 上 揭 建 檔 錯 誤, 或 雖 未 建 錯, 然 於 擷 取 資 料 時 系 統 設 計 錯 誤, 致 將 不 同 意 共 同 行 銷 或 合 作 推 廣 之 客 戶 資 料 逕 行 提 供 予 合 作 廠 商 對 客 戶 資 料 建 檔 作 業 須 建 立 覆 核 並 落 實 辦 理, 以 確 保 資 料 建 檔 之 正 確 性 應 定 期 自 行 檢 視 比 對 提 供 予 合 作 推 廣 或 共 同 行 銷 對 象 之 客 戶 資 料, 是 否 均 為 簽 署 同 意 提 供 者 - 4 -

7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消 費 者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2/5) 對 含 有 個 資 檔 案 之 傳 遞 作 業, 未 建 置 妥 適 之 加 密 及 網 路 傳 輸 控 管 機 制 未 建 置 有 效 客 戶 資 料 保 護 機 制, 影 響 客 戶 權 益 ; 若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恐 將 負 擔 鉅 額 賠 償 責 任 及 有 損 銀 行 商 譽 未 於 規 章 中 明 確 規 範 產 製 儲 存 及 傳 遞 個 資 檔 案 之 監 控 及 加 密 機 制 對 含 有 個 資 之 檔 案, 未 予 加 密 即 儲 存 於 光 碟 磁 片 磁 帶 等 媒 體, 並 逕 行 於 網 際 網 路 對 外 傳 遞 對 個 資 檔 案 之 運 用 及 傳 輸, 應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並 建 置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個 資 檔 案 下 載 後, 應 壓 縮 加 密, 且 系 統 應 留 存 檔 案 下 載 之 稽 核 軌 跡 並 定 期 檢 視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應 有 嚴 格 控 管 機 制, 如 : 檔 案 應 先 經 加 密 處 理 事 先 經 主 管 審 核 同 意, 傳 輸 時 留 下 稽 核 軌 跡, 系 統 增 設 過 濾 攔 阻 功 能 等 - 5 -

8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消 費 者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3/5) 對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內 容 設 計 不 當, 致 客 戶 投 資 屬 性 之 評 估 結 果 不 確 實 ; 評 分 計 算 錯 誤, 影 響 評 分 正 確 性 未 妥 適 執 行 客 戶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可 能 將 高 於 其 風 險 屬 性 之 金 融 商 品 推 介 予 客 戶, 易 滋 生 客 訴 及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評 估 方 法 設 計 之 缺 失 例 舉 如 下 : 未 將 個 人 或 家 庭 年 收 入 現 金 流 量 期 望 及 投 資 經 驗 等 客 觀 因 素 納 入 評 估, 另 配 分 設 計 有 未 臻 衡 平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表 內 容, 各 項 目 權 重 皆 相 同, 未 依 重 要 性 配 置 不 同 得 分, 且 積 極 型 之 評 分 級 距 過 於 寬 鬆 評 估 分 數 計 算 錯 誤, 或 電 腦 建 檔 資 料 與 評 量 結 果 不 同, 且 覆 核 時 未 發 現, 致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結 果 錯 誤 檢 討 調 整 客 戶 風 險 屬 性 分 析 問 卷 之 評 估 項 目 及 配 分 設 計, 依 重 要 性 分 配 不 同 權 重, 並 以 電 腦 系 統 核 算 得 分, 避 免 人 為 疏 失 致 評 估 結 果 錯 誤 倘 客 戶 評 估 結 果 有 集 中 高 風 險 屬 性 之 情 形, 應 瞭 解 原 因, 並 檢 討 評 估 項 目 或 配 分 設 計 之 妥 適 性, 及 理 專 有 無 不 當 誘 導 客 戶 勾 填 依 規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辦 理 客 戶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及 對 客 戶 從 事 推 介, 故 應 建 立 事 後 覆 核 本 國 銀 及 行 監 / 檢 控 查 機 評 制 等 /, 消 以 費 者 避 保 免 護 因 / 缺 理 失 專 項 不 次 當 (5/5) 誘 導, 致 影 響 客 戶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之 妥 適 性 - 6 -

9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消 費 者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4/5)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之 獎 金 採 一 次 發 放, 未 考 量 潛 在 風 險, 採 遞 延 方 式 發 放 ; 或 遞 延 比 率 過 低 期 間 過 短, 未 能 發 揮 遞 延 效 果 一 次 全 數 發 放 業 務 獎 金, 易 導 致 業 務 人 員 追 求 短 期 績 效, 銷 售 不 適 當 商 品 予 消 費 者, 除 損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亦 使 銀 行 本 身 信 譽 受 損 所 訂 定 銷 售 業 績 獎 金 需 遞 延 發 放 之 門 檻 過 高, 致 理 專 人 員 及 其 主 管 之 業 績 獎 金 均 一 次 全 額 給 付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及 督 導 經 理 之 季 獎 金 雖 保 留 三 成 作 為 半 年 度 獎 金, 惟 第 二 季 及 第 四 季 獎 金 與 半 年 度 獎 金 於 同 時 點 發 放, 爰 該 二 季 之 獎 金 實 際 並 未 遞 延 發 放 已 保 留 本 季 獎 金 之 2 成 併 入 下 季 獎 金 發 放, 惟 保 留 之 目 的 係 為 激 勵 理 財 人 員 達 成 下 季 業 績 目 標, 無 法 避 免 理 財 人 員 為 追 求 短 期 績 效, 而 忽 略 消 費 者 權 益 業 績 獎 金 制 度 之 設 計, 除 考 量 績 效 因 素, 必 須 兼 顧 消 費 者 保 護, 爰 獎 金 支 付 方 式 應 與 潛 在 風 險 連 結, 如 : 客 訴 情 形, 且 應 保 留 顯 著 比 例 以 遞 延 方 式 支 付, 以 避 免 引 導 業 務 人 員 不 當 行 銷 - 7 -

10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消 費 者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5/5) 對 消 費 者 申 訴 情 形 未 深 入 分 析 發 生 原 因, 並 研 提 改 善 因 應 措 施 對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未 深 入 檢 討 發 生 原 因, 將 使 客 訴 層 出 不 窮, 影 響 銀 行 形 象, 增 加 處 理 成 本 及 消 費 爭 議 未 建 立 向 董 事 會 或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陳 報 重 要 客 訴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之 制 度 雖 已 建 立 相 關 陳 報 機 制, 惟 未 綜 合 分 析 主 要 客 訴 發 生 原 因, 並 研 提 業 務 面 及 作 業 面 改 善 措 施, 以 降 低 客 訴 案 件, 改 善 作 業 品 質 應 訂 定 妥 適 之 消 費 者 申 訴 處 理 及 追 蹤 控 管 制 度, 並 定 期 將 重 要 客 訴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董 事 會 或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以 利 督 促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應 由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追 蹤 控 管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進 度 及 時 效, 督 導 營 業 單 位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妥 善 處 理 及 回 覆 申 訴 客 戶, 並 留 存 完 整 之 書 面 紀 錄 由 專 責 單 位 定 期 統 計 分 析 及 陳 報 客 訴 件 數 客 訴 發 生 原 因 及 研 擬 改 善 措 施, 並 檢 視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是 否 須 配 合 修 正, 以 期 降 低 客 訴 及 消 弭 消 費 糾 紛 - 8 -

11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1/4) ( 三 ) 風 險 管 理 1.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料 未 確 實 建 檔 控 管, 致 有 辦 理 違 反 銀 行 法 令 之 交 易 銀 行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建 檔 不 全, 或 未 確 實 控 管, 易 致 非 常 規 或 不 當 交 易 發 生, 並 有 違 反 銀 行 法 規 定 之 虞 經 查 銀 行 負 責 人 擔 任 董 事 之 公 司 或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有 未 確 實 填 報, 亦 未 覈 實 覆 核, 建 檔 內 容 欠 完 整 因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未 確 實 建 檔, 或 交 易 前 未 執 行 查 詢 控 管 程 序, 致 有 投 資 負 責 人 擔 任 董 事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或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辦 理 無 擔 保 授 信 銀 行 宜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以 避 免 發 生 漏 建 檔 情 事 : 請 銀 行 負 責 人 詳 填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料, 並 與 相 關 資 訊 核 對, 以 確 認 有 無 漏 報 情 事 建 置 有 效 之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即 時 更 新 並 定 期 查 證 檢 核 上 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辦 理 交 易 前 查 詢 是 否 屬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並 依 規 進 行 交 易 程 序 控 管 - 9 -

12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2/4)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審 議 時, 對 與 其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交 易, 未 說 明 利 害 關 係 之 內 容, 亦 未 迴 避 董 事 會 審 議 與 董 事 自 身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議 案, 相 關 董 事 若 未 確 實 依 法 令 規 定 予 以 說 明 並 迴 避, 致 生 有 害 於 公 司 利 益 時, 將 因 決 議 方 式 違 法 而 有 遭 訴 請 撤 銷 決 議 之 虞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審 議 與 其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授 信 案 件 或 租 售 銀 行 自 有 行 舍 之 討 論 案, 未 依 公 司 法 第 206 條 第 2 項 規 定, 說 明 自 身 利 害 關 係 之 重 要 內 容, 且 仍 參 與 議 決, 未 落 實 利 益 迴 避 銀 行 應 加 強 向 董 事 宣 導, 董 事 對 於 自 身 利 害 關 係 之 會 議 事 項, 應 依 公 司 法 第 20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當 次 董 事 會 說 明 其 自 身 利 害 關 係 之 重 要 內 容, 以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董 事 應 主 動 不 參 與 對 本 身 有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之 審 議, 確 實 離 席 迴 避 ; 另 於 議 案 審 議 前, 議 事 及 業 務 單 位 應 再 次 確 認 並 提 醒 相 關 董 事 離 席 迴 避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須 依 事 實 記 載 相 關 董 事 是 否 迴 避

13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3/4) 對 於 本 會 指 示 辦 理 查 核 或 重 大 偶 發 等 特 定 事 項 之 查 核, 稽 核 單 位 有 未 確 實 辦 理 查 核, 並 檢 討 人 員 責 任 者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未 落 實, 易 滋 生 內 控 鬆 散 之 各 種 弊 案 及 作 業 風 險 事 件 對 本 會 通 函 要 求 查 核 事 項, 如 : 對 新 修 訂 法 規 或 重 要 法 令 之 遵 循 情 形, 有 未 確 實 清 查, 或 清 查 範 圍 有 欠 完 整 者 辦 理 特 定 事 項 之 查 核, 如 : 檢 舉 案 重 大 偶 發 案 件, 有 未 完 整 深 入 查 明 事 實 及 缺 失 或 未 針 對 缺 失 發 生 原 因 及 內 部 作 業 流 程 之 主 要 控 制 點 進 行 檢 討 改 善 辦 理 授 信 轉 銷 呆 帳 案 件 之 查 核, 未 依 疏 失 程 度 檢 討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責 任, 並 提 出 制 度 面 及 作 業 面 之 改 善 意 見 應 確 實 依 本 會 要 求 進 行 查 核, 如 有 發 現 缺 失 除 應 如 實 向 本 會 報 告 外, 並 應 研 擬 改 善 控 管 措 施, 以 免 再 有 類 似 缺 失 發 生 對 重 大 偶 發 或 檢 舉 案 等 特 定 事 項 之 查 核, 應 探 討 其 發 生 原 因, 並 就 作 業 流 程 之 主 要 控 制 點 研 議 改 善, 並 檢 討 失 職 人 員 責 任 辦 理 轉 銷 呆 帳 之 查 核, 應 分 析 借 戶 違 約 原 因 是 否 確 屬 貸 後 信 用 狀 況 惡 化 所 致, 並 就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3/4) 個 案 查 明 徵 授 信 程 序 有 無 疏 失, 或 不 合 常 理 之 處, 據 以 研 判 授 信 人 員 有 無 相 關 責 任

14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4/4) 向 本 會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辦 理 申 報 作 業, 有 連 續 2 個 月 延 遲 申 報 或 有 涉 及 法 定 比 率 申 報 項 目 數 值 申 報 錯 誤, 未 能 即 時 檢 核, 相 關 檢 核 機 制 及 法 遵 情 形 明 顯 欠 佳 銀 行 未 依 規 申 報 財 務 業 務 資 訊, 影 響 監 理 機 關 資 訊 統 計 分 析, 且 有 超 逾 法 定 限 額 之 虞, 突 顯 法 令 遵 循 成 效 不 彰 申 報 作 業 未 落 實, 亦 可 能 導 致 銀 行 揭 露 不 正 確 之 資 訊, 影 響 投 資 人 權 益 及 銀 行 信 譽 承 辦 未 及 時 申 報 或 主 管 未 放 行, 致 有 延 遲 申 報 情 形 未 依 報 表 填 報 說 明 申 報, 或 以 人 工 彙 計 方 式 產 製 報 表 過 程 發 生 錯 誤, 或 有 應 申 報 項 目 欄 位 空 白 等, 致 申 報 數 與 銀 行 帳 載 資 料 或 管 理 報 表 不 符 應 詳 閱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各 報 表 填 報 說 明, 如 仍 有 疑 義, 可 至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下 載 金 融 機 構 報 表 業 務 常 見 問 答 集 或 至 該 窗 口 信 箱, 瞭 解 正 確 填 報 方 式 可 至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下 載 跨 表 檢 核 公 式, 並 加 強 跨 表 檢 核 勾 稽 作 業 可 利 用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系 統 之 RM343 已 申 報 及 未 申 報 明 細 查 詢 報 表, 檢 查 是 否 有 未 本 申 國 銀 報 行 完 / 檢 成 查 或 評 未 等 填 / 風 報 險 之 管 理 報 / 表 總, 合 風 以 險 確 管 認 理 各 / 缺 單 失 位 項 均 次 已 (4/4) 確 實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應 通 盤 檢 討 申 報 缺 失 原 因, 並 就 申 報 流 程 及 查 核 程 序 應 調 整 或 加 強 之 處 研 提 改 善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15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1/3) 2.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辦 理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個 別 評 估 減 損,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過 於 樂 觀, 或 以 組 合 方 式 評 估 之 參 數 有 低 估 或 不 合 理 情 形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過 於 樂 觀 或 使 用 參 數 不 合 理, 可 能 導 致 銀 行 備 抵 呆 帳 低 列, 影 響 財 務 健 全 度, 且 無 法 反 映 授 信 部 門 之 管 理 責 任 企 金 借 戶 財 務 報 表 已 顯 示 淨 值 為 負 數 淨 現 金 流 入 不 足 支 應 1 年 內 到 期 負 債, 銀 行 雖 已 將 該 等 借 戶 納 入 個 別 評 估 減 損 範 圍, 惟 評 估 時 仍 預 估 本 金 可 全 數 收 回, 估 計 過 於 樂 觀 組 合 方 式 評 估 之 各 項 參 數 有 下 列 不 合 理 情 形, 舉 例 如 下 : 對 於 已 發 生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之 群 組, 未 以 100% 計 算 減 損 發 生 率 回 收 率 依 有 無 擔 保 品 及 擔 保 品 內 容 區 分 為 四 個 不 同 群 組, 惟 減 損 發 生 率 則 未 分 組 計 算 減 損 發 生 率 之 計 算, 應 為 各 群 組 當 期 已 發 生 減 損 家 數 佔 期 初 未 發 生 減 損 家 數 之 比 率, 惟 計 算 公 式 有 誤 ( 分 母 包 括 非 該 群 組 之 放 款 ), 致 該 組 合 減 損 發 生 率 低 估 評 估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時, 除 應 依 各 筆 契 約 個 別 評 估 外, 並 應 考 慮 擔 保 品 回 收 金 額 及 相 關 直 接 處 理 成 本, 擔 保 品 價 格 與 履 約 可 能 性 應 儘 可 能 貼 近 事 實, 不 宜 過 於 樂 觀 銀 行 以 組 合 方 式 評 估 減 損 時, 參 數 應 依 過 去 歷 史 經 驗, 參 考 目 前 狀 況, 做 最 適 之 估 計, 不 宜 過 度 樂 觀, 亦 不 應 任 意 更 動, 為 達 前 揭 目 的, 銀 行 應 : 建 立 書 面 作 業 流 程, 包 括 計 算 各 項 參 數 之 流 程 定 期 驗 證 程 序 及 負 責 部 門 等 每 次 辦 理 減 損 應 留 存 適 切 書 面 紀 錄, 以 利 事 後 稽 核 及 驗 證 管 理 單 位 應 定 期 對 減 損 評 估 之 方 式 及 內 容 進 行 覆 核, 內 部 稽 核 亦 應 加 以 抽 查

16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2/3) 依 財 會 準 則 評 估 之 應 提 備 抵 呆 帳, 遠 低 於 法 定 分 類 法 之 評 估 結 果, 未 重 新 檢 視 評 估 方 法 妥 適 性 減 損 評 估 金 額 低 於 法 定 分 類 最 低 標 準, 可 能 顯 示 估 計 方 法 有 誤, 正 確 減 損 評 估 餘 額 可 能 高 於 法 定 分 類 最 低 標 準, 若 未 予 查 明 調 整, 可 能 因 低 估 減 損 評 估 金 額, 導 致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不 足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依 財 會 公 報 評 估 之 資 產 減 損 數 額, 遠 低 於 法 定 五 分 類 法 之 評 估 結 果 時, 銀 行 未 分 析 可 能 原 因, 亦 未 重 新 檢 視 第 34 號 公 報 所 採 用 估 計 方 法 之 妥 適 性 相 關 參 數 是 否 已 納 入 較 長 之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或 相 關 估 計 參 數 是 否 有 低 估 或 不 合 理 之 情 形 銀 行 業 之 會 計 制 度 應 顯 現 其 保 守 穩 健 之 產 業 特 性, 爰 金 融 機 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仍 應 以 逾 催 辦 法 作 為 法 定 最 低 提 列 之 標 準 如 法 定 最 低 標 準 高 於 依 財 會 公 報 之 減 損 評 估 結 果 時, 銀 行 應 分 析 原 因, 比 較 : 二 者 評 估 範 圍 是 否 相 當 找 出 減 損 估 計 數 較 法 定 分 類 法 明 顯 偏 低 之 資 產 組 合, 先 檢 視 計 算 公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以 長 期 景 氣 循 環 觀 點, 檢 視 所 用 參 數 是 否 僅 考 量 短 期 資 料, 而 未 能 涵 蓋 潛 在 損 失 前 揭 比 較 及 檢 視 作 業, 應 訂 有 書 面 作 業 流 程 以 資 遵 循 如 有 減 損 評 估 金 額 遠 低 於 法 定 分 類 法 之 最 低 標 準 時, 內 部 稽 核 應 加 強 查 證 減 損 方 法 是 否 合 理, 並 要 求 會 計 師 就 此 查 證 確 認, 提 供 意 見

17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3/3) 辦 理 銀 行 法 第 72-2 條 住 宅 建 築 及 企 業 建 築 放 款, 有 分 類 錯 誤, 致 未 納 入 限 額 控 管, 經 銀 行 自 行 清 查 更 正 後, 仍 有 錯 誤 未 依 銀 行 法 第 72-2 條 規 定 控 管 授 信, 有 超 逾 法 定 限 額 之 虞, 且 使 授 信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於 不 動 產 銀 行 100 年 自 行 清 查 不 動 產 貸 款 分 類 正 確 性 後, 經 查 舊 貸 或 新 貸 案 件 仍 有 分 類 錯 誤, 如 : 徵 授 信 資 料 中 顯 示 為 購 置 ( 買 賣 ) 不 動 產, 或 經 查 資 金 流 向 取 得 土 地 建 物 者, 列 為 週 轉 金 貸 款 他 行 轉 貸 或 自 行 增 貸 案 件, 全 數 列 為 修 繕 貸 款 或 週 轉 金 貸 款 對 建 商 餘 屋 貸 款 列 為 週 轉 金 放 款 雖 經 就 分 類 錯 誤 要 求 全 面 清 查 更 正, 惟 本 局 檢 查 仍 有 發 現 分 類 不 正 確 情 事 辦 理 應 全 面 清 查 時, 除 更 正 所 發 現 個 案 之 錯 誤 外, 應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 檢 討 錯 誤 原 因, 如 : 未 確 實 瞭 解 借 戶 資 金 用 途 行 員 對 規 定 認 識 不 清 建 檔 錯 誤 主 管 未 覆 核 系 統 科 目 欄 位 擷 取 錯 誤 等, 研 提 制 度 面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法 遵 及 內 部 稽 核 應 將 此 規 定 納 入 加 強 檢 核 事 項, 確 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落 實 執 行

18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1/1) 3.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對 營 業 時 間 外 及 偏 離 市 價 交 易 未 訂 定 作 業 規 範 ; 交 易 系 統 權 限 授 予 欠 牽 制 ; 金 融 商 品 評 價 非 由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獨 立 辦 理 交 易 室 控 管 不 當, 可 能 導 致 交 易 員 承 作 不 當 或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或 使 銀 行 未 能 即 時 監 控 暴 險 狀 況, 造 成 銀 行 損 失 尚 未 就 營 業 時 間 外 交 易 訂 定 規 範, 以 控 管 可 交 易 種 類 交 易 單 開 立 程 序 交 易 檢 核 確 認 及 帳 務 處 理 等 未 訂 定 偏 離 市 價 交 易 之 監 控 處 理 與 回 報 機 制 交 易 室 主 管 本 身 具 有 執 行 交 易 及 交 易 授 權 核 准 限 額 控 管 停 損 控 管 等 權 限 ; 交 易 員 同 時 擁 有 交 易 單 之 新 增 與 刪 除 權 限, 均 不 符 牽 制 原 則, 易 滋 弊 端 對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風 險 之 衡 量 及 控 管, 由 交 易 部 門 提 供 評 價 及 減 損 測 試 報 告, 而 非 由 風 控 部 門 獨 立 辦 理 應 就 營 業 時 間 外 交 易 訂 定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事 前 審 核 交 易 檢 核 及 確 認 交 易 列 帳 等 作 業 符 合 牽 制 且 適 當 控 管 應 建 立 偏 離 市 價 交 易 控 管 機 制, 以 檢 核 各 筆 交 易 價 格 大 幅 超 逾 市 場 行 情 之 原 因 交 易 室 主 管 本 身 擁 有 之 權 限 仍 應 符 合 牽 制 原 則 ; 交 易 員 刪 除 交 易 單, 應 經 由 交 易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由 後 台 部 門 審 查 無 誤 始 得 刪 除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 中 台 ), 應 自 行 定 期 產 出 評 價 及 減 損 測 試 報 告, 以 執 行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風 險 衡 量 及 控 管

19 本 國 銀 行 / 檢 查 評 等 / 風 險 管 理 /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 缺 失 項 次 (1/1) 4.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以 資 訊 系 統 篩 選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範 圍 不 完 整 ; 或 對 所 篩 選 之 異 常 交 易, 未 詳 予 查 證 未 完 整 篩 選 過 濾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有 違 反 防 制 洗 錢 法 令 規 定 之 風 險, 可 能 面 臨 幫 助 犯 罪 之 法 律 責 任 及 影 響 經 營 形 象 對 客 戶 異 常 存 提 交 易, 如 密 集 多 筆 存 入 即 提 款 突 然 有 高 於 帳 戶 平 均 餘 額 之 交 易 等 ; 或 信 託 業 務, 尚 未 納 入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篩 選 範 圍, 定 期 產 出 監 控 報 表 辦 理 現 金 收 付 作 業, 有 提 現 為 名, 轉 帳 為 實 情 事, 惟 未 依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交 由 單 位 專 責 主 管 判 斷 是 否 屬 應 申 報 交 易 對 於 已 列 入 異 常 交 易 控 管 報 表 者, 僅 註 記 判 斷 結 果 為 合 理 或 正 常, 未 說 明 已 詳 實 查 證 或 瞭 解 客 戶 辦 理 該 項 交 易 之 原 因, 以 判 斷 是 否 須 依 規 定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之 交 易 應 參 考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所 列 之 疑 似 洗 錢 表 徵 交 易 態 樣, 於 資 訊 系 統 設 定 參 數, 並 將 各 項 業 務 交 易 納 入 清 查 範 圍, 以 確 保 所 篩 選 異 常 交 易 之 完 整 性 應 向 客 戶 宣 導 禁 止 此 類 交 易, 若 客 戶 要 求 以 提 現 為 名, 實 為 轉 帳 方 式 辦 理, 或 行 員 注 意 到 實 為 轉 帳 交 易 時, 應 依 規 注 意 是 否 為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並 留 存 紀 錄 說 明 其 判 斷 理 由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報 表 應 逐 項 確 認 及 敘 明 查 證 結 果, 對 於 經 判 斷 已 排 除 為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而 無 需 申 報 者, 亦 應 具 體 說 明 原 因, 經 由 主 管 覆 核 後,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20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1/4) 二 專 案 檢 查 ( 一 ) 資 訊 作 業 1.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資 訊 作 業 委 託 境 外 處 理, 未 充 分 監 督 受 委 託 機 構 對 客 戶 資 料 之 安 全 控 管 情 形 確 保 客 戶 資 訊 安 全, 為 銀 行 重 要 經 營 責 任 之 一, 若 個 資 外 洩, 將 失 去 客 戶 信 賴, 恐 遭 致 團 體 訴 訟 及 鉅 額 求 償, 影 響 行 譽, 並 可 能 遭 損 失 求 償 對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之 使 用 處 理 及 控 管 我 國 客 戶 資 訊, 未 建 立 有 效 監 控 機 制, 且 未 辦 理 實 地 查 核 對 我 國 客 戶 個 資 之 使 用 者 存 取 權 限 有 設 定 欠 妥 者 ; 另 有 對 最 高 權 限 使 用 者 帳 號 未 妥 善 控 管, 且 未 留 存 完 整 稽 核 軌 跡 者 資 訊 作 業 委 外 作 業 複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未 取 得 銀 行 書 面 同 意 依 金 融 機 構 作 業 委 託 他 人 處 理 內 部 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款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應 充 分 瞭 解 及 掌 握 受 委 託 機 構 對 客 戶 資 訊 之 使 用 處 理 及 控 管 情 形 為 符 合 前 揭 規 定, 銀 行 應 有 下 列 明 確 規 範 及 監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 受 委 託 機 構 對 銀 行 委 託 處 理 交 易 紀 錄 及 存 放 客 戶 資 訊 之 資 料 庫, 應 與 受 委 託 機 構 及 其 處 理 他 機 構 資 料 有 效 明 確 區 隔, 並 嚴 格 控 管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避 免 資 料 遭 不 當 使 用 應 建 立 檔 案 傳 送 清 單 檔 案 傳 輸 日 誌 及 覆 核 機 制, 就 傳 輸 檔 案 之 欄 位 內 容 進 行 抽 查, 以 確 保 檔 案 傳 輸 內 容 妥 適 性 受 委 託 機 構 資 訊 運 作 應 符 合 分 工 原 則 及 權 責 分 明 依 金 融 機 構 作 業 委 託 他 人 處 理 內 部 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委 外 契 約 中 應 針 對 複 委 託 情 形, 訂 明 複 委 託 之 範 圍 限 制 或 條 件, 並 要 求 受 委 託 機 構 非 經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作 業 複 委 託 銀 行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查 核 受 委 託 機 構 之 控 制 環 境, 以 確 認 內 控 機 制 有 效 執 行

21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2/4) 對 全 行 之 系 統 功 能 報 表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未 辦 理 全 面 清 查, 以 確 認 是 否 涉 及 個 資, 不 利 掌 控 風 險 並 據 以 建 置 資 料 之 保 管 傳 遞 運 用 等 安 全 控 管 措 施 未 全 面 清 查, 致 無 法 辨 識 所 持 有 之 個 資, 如 有 保 管 不 當 管 控 程 序 不 嚴 謹 或 系 統 殘 存 業 務 不 需 要 之 個 資, 致 客 戶 個 資 外 洩,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銀 行 之 信 譽 對 與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之 系 統 功 能 報 表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未 採 全 面 且 完 整 之 清 查, 不 利 確 認 客 戶 資 料 之 保 管 傳 遞 運 用 等 安 全 控 管 措 施 是 否 恰 當 應 對 個 人 資 料 相 關 之 系 統 功 能 ( 查 詢 列 印 下 載 ) 報 表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等 確 實 全 面 清 查, 進 行 盤 點 及 建 立 清 冊 納 管, 俾 有 效 維 護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22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3/4) 對 USB 等 移 動 式 儲 存 媒 體 之 使 用 管 理 機 制 尚 未 建 立, 或 未 落 實 執 行 對 移 動 式 儲 存 媒 體 未 建 立 使 用 管 理 機 制, 易 遭 致 下 載 個 資 後 攜 出 行 外 而 無 法 掌 控 對 移 動 式 儲 存 媒 體 之 使 用 未 建 立 管 理 機 制 或 管 理 鬆 散, 開 放 過 於 浮 濫 ; 或 未 有 效 執 行 控 管 機 制 建 立 使 用 移 動 式 儲 存 媒 體 之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避 免 個 人 資 料 或 業 務 機 敏 性 資 料 遭 不 當 竊 取

23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缺 失 項 次 (4/4) 對 寄 送 含 有 可 辨 識 客 戶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未 建 立 監 測 管 理 機 制, 致 有 客 戶 資 料 及 業 務 機 敏 性 資 料 外 洩 之 風 險 客 戶 資 料 及 業 務 機 敏 性 資 料 若 遭 非 法 傳 遞 或 駭 客 攔 截, 除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恐 面 臨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法 律 責 任, 並 損 及 金 融 機 構 信 譽 未 建 立 監 測 對 外 電 子 郵 件 之 機 制, 查 明 資 料 傳 送 作 業 是 否 合 法 等 對 寄 送 含 有 可 辨 識 客 戶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應 建 立 阻 擋 信 件 留 存 稽 核 日 誌 及 資 料 傳 送 作 業 是 否 合 法 等 監 測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24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網 路 銀 行 / 缺 失 項 次 (1/3) 2. 網 路 銀 行 防 火 牆 規 則 之 設 定 或 變 更, 未 確 實 依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且 未 落 實 定 期 檢 視 防 火 牆 規 則, 影 響 網 路 安 全 防 火 牆 是 網 路 銀 行 第 一 道 防 線, 若 防 火 牆 管 理 作 業 不 當, 易 遭 駭 客 入 侵 進 行 資 料 竊 取 及 破 壞, 將 損 及 客 戶 權 益 及 銀 行 商 譽 未 訂 定 防 火 牆 管 理 辦 法, 據 以 建 立 防 火 牆 規 則 及 監 控 異 常 狀 況 防 火 牆 異 動 作 業 有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及 覆 核 之 程 序, 且 未 留 存 變 更 軌 跡 防 火 牆 規 則 設 定 過 於 寬 鬆, 亦 未 定 期 檢 視 防 火 牆 規 則 有 無 需 調 整 者 應 明 定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據 以 建 立 防 火 牆 設 定 管 理 規 則 建 立 防 火 牆 異 動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申 請 核 准 及 覆 核, 落 實 執 行 並 留 存 完 整 變 更 軌 跡 至 少 每 半 年 檢 視 防 火 牆 規 則 設 定, 並 確 實 檢 討 及 調 整 不 適 當 之 設 定

25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資 訊 作 業 / 網 路 銀 行 / 缺 失 項 次 (2/3) 弱 點 掃 描 範 圍 及 頻 率 不 足, 且 未 確 實 評 估 掃 描 結 果 或 未 執 行 漏 洞 更 新 及 修 補 作 業 若 駭 客 利 用 作 業 系 統 之 弱 點 進 行 資 料 竊 取 及 破 壞, 將 損 及 客 戶 權 益 及 金 融 機 構 商 譽, 甚 至 危 及 市 場 交 易 安 全 對 網 路 弱 點 掃 描 滲 透 測 試 作 業 未 建 立 相 關 規 範 或 作 業 程 序 ; 或 所 訂 規 範 未 完 整 納 入 頻 率 範 圍 及 掃 描 結 果 之 處 理 程 序 等 內 容, 不 利 作 業 遵 循 未 定 期 執 行 弱 點 掃 描 滲 透 測 試 作 業, 或 執 行 週 期 過 長 執 行 範 圍 及 項 目 不 完 整 對 掃 描 結 果 未 妥 為 處 理, 不 利 網 路 安 全 維 護 制 定 弱 點 掃 描 作 業 程 序, 依 自 評 風 險 高 低, 規 範 掃 描 範 圍 頻 率 及 掃 描 結 果 處 理 等 ; 程 序 應 至 少 每 年 檢 討 1 次 定 期 辦 理 弱 點 掃 描, 並 就 掃 描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且 落 實 漏 洞 更 新 及 修 補 作 業

26 本 國 銀 行 / 資 訊 作 業 專 案 / 檢 查 重 點 / 網 路 銀 行 / 缺 失 項 次 (3/3)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交 易 系 統 安 全 設 計 未 符 合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影 響 客 戶 交 易 安 全 網 路 攻 擊 入 侵 與 破 壞 事 件 日 益 嚴 重, 健 全 電 子 銀 行 交 易 安 全, 方 能 建 立 社 會 大 眾 使 用 網 路 金 融 交 易 之 信 心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交 易 系 統 安 全 設 計 有 多 項 未 符 合 上 述 作 業 基 準, 如 : 應 偵 測 網 頁 與 程 式 異 動 時, 進 行 記 錄 與 通 知 措 施 辨 識 客 戶 輸 入 與 系 統 接 收 之 非 約 定 轉 帳 交 易 指 示 一 致 性 等 依 據 銀 行 公 會 公 布 之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逐 項 檢 視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之 安 全 需 求 及 安 全 設 計, 以 維 交 易 安 全

27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消 金 貸 款 / 缺 失 項 次 (1/1) ( 二 ) 消 金 貸 款 辦 理 消 金 無 擔 保 放 款, 對 進 件 來 源 未 建 立 控 管 機 制 銀 行 之 內 部 控 制 如 未 能 發 揮 防 範 代 辦 功 能, 可 能 使 代 辦 公 司 有 機 可 乘, 轉 介 客 戶 以 不 實 文 件 向 銀 行 申 貸, 使 銀 行 蒙 受 呆 帳 損 失 對 業 務 人 員 進 件 未 加 強 管 理, 且 未 訂 定 或 未 落 實 執 行 防 範 代 辦 轉 介 案 件 之 日 常 控 管 措 施, 致 有 遭 以 不 實 文 件 申 貸, 或 受 理 疑 似 代 辦 轉 介 案 件 者 應 依 據 本 會 所 訂 銀 行 業 防 杜 代 辦 貸 款 案 件 措 施 辦 理, 尤 應 注 意 落 實 下 列 事 項 : 由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設 置 獨 立 查 核 機 制, 定 期 追 蹤 業 務 人 員 送 件 之 授 信 品 質 應 產 出 管 理 性 報 表, 分 析 可 疑 案 件, 深 入 查 證 借 戶 資 料 及 所 得 文 件 是 否 真 實 內 部 稽 核 須 發 揮 獨 立 查 核 功 能, 不 宜 簡 化 或 以 制 式 勾 選 之 查 核 程 序 辦 理 ; 如 有 檢 舉 或 重 大 客 訴 案 件, 不 宜 僅 以 業 務 人 員 之 說 明 或 原 貸 書 面 文 件 內 容 為 據, 並 應 審 慎 判 斷 檢 舉 或 申 訴 內 容 是 否 屬 實

28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建 築 貸 款 / 缺 失 項 次 (1/3) ( 三 ) 建 築 貸 款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未 徵 提 興 建 計 畫, 且 未 追 蹤 興 建 進 度, 信 用 風 險 控 管 不 足 空 地 抵 押 貸 款 未 控 管 興 建 進 度 而 久 未 動 工, 易 使 借 戶 長 期 以 銀 行 資 金 持 有 土 地, 還 款 來 源 不 明 確, 致 銀 行 承 受 不 動 產 價 格 反 轉 之 風 險 承 作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前, 未 徵 興 建 計 畫, 或 未 對 興 建 計 畫 是 否 具 體 可 行 予 以 合 理 評 估, 致 逾 1 年 以 上 仍 未 動 工 之 比 率 偏 高 對 於 1 年 以 上 尚 未 動 工 興 建 之 空 地 抵 押 貸 款 案, 未 建 立 妥 善 控 管 報 表, 並 追 蹤 其 興 建 情 形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應 徵 提 土 地 興 建 計 畫, 並 落 實 審 查 評 估 其 資 金 需 求 及 開 發 之 可 行 性, 詳 實 填 註 於 徵 信 報 告 對 所 承 作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案 件, 應 建 立 開 發 案 進 度 之 控 管 報 表, 據 以 追 蹤 空 地 抵 押 貸 款 整 體 興 建 情 形 對 久 未 進 行 開 發 之 案 件, 應 瞭 解 實 際 狀 況, 重 新 評 估 借 戶 所 需 資 金 之 必 要 性, 辦 理 展 期 時 應 與 借 戶 約 定 如 無 法 按 重 新 擬 定 計 畫 開 發, 相 關 貸 款 可 立 即 收 回

29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建 築 貸 款 / 缺 失 項 次 (2/3) 辦 理 建 築 貸 款, 未 建 立 妥 善 之 土 地 鑑 價 機 制 未 覈 實 鑑 價 而 高 估 不 動 產 價 格, 可 能 造 成 超 貸 情 事, 易 滋 弊 端 ; 且 使 銀 行 過 度 承 擔 不 動 產 價 格 波 動 之 風 險 僅 以 土 地 開 發 法 或 借 戶 買 賣 價 為 鑑 價 依 據, 未 徵 提 其 他 成 交 案 例 佐 證 鑑 估 結 果 逕 以 外 部 鑑 價 為 依 據, 未 自 行 評 估 外 部 鑑 價 結 果 之 合 理 性 建 立 不 動 產 鑑 價 資 料 庫, 以 利 鑑 估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應 以 比 較 法 為 主 要 鑑 價 方 法, 參 酌 鄰 近 地 區 成 交 價 格 及 行 內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所 蒐 集 之 客 觀 資 訊, 審 慎 鑑 估 應 訂 定 妥 善 之 鑑 價 方 法 及 作 業 流 程, 以 作 為 鑑 價 依 據 對 外 部 鑑 價 單 位 人 員 方 法 及 結 果 仍 應 採 行 適 當 之 評 估 程 序, 以 確 保 鑑 價 之 合 理 性

30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 建 築 貸 款 / 缺 失 項 次 (3/3)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違 反 中 央 銀 行 對 辦 理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及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違 反 央 行 規 定 可 能 遭 受 處 分, 且 對 不 動 產 貸 款 未 嚴 加 控 管 將 導 致 提 高 信 用 風 險 辦 理 舊 案 展 期 案 件, 於 展 期 時 以 提 高 擔 保 品 鑑 價 金 額 方 式 承 作, 且 對 借 戶 貸 款 成 數 超 過 原 鑑 價 6.5 成 者, 未 依 規 與 借 戶 協 商 分 期 償 還 貸 款 金 額 超 逾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與 鑑 價 金 額 較 低 者 之 6.5 成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未 依 規 定 保 留 1 成 俟 借 戶 動 工 興 建 後 始 撥 貸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舊 貸 展 期 續 貸 時, 原 貸 成 數 高 於 6.5 成 者, 應 依 中 央 銀 行 貸 款 成 數 調 整 期 規 定 辦 理, 且 不 得 以 提 高 鑑 價 方 式 規 避 適 用 相 關 規 定 核 定 貸 款 額 度 時, 應 注 意 確 認 不 得 超 過 取 得 成 本 與 鑑 價 金 額 孰 低 者 之 6.5 成 應 注 意 1 成 係 以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與 鑑 價 較 低 者 之 金 額 ( 而 非 核 貸 金 額 ) 計 算 ; 於 核 貸 時 先 予 保 留, 俟 動 工 興 建 後 始 撥 貸 授 信 部 門 對 中 央 銀 行 之 不 動 產 管 制 規 定 ( 問 答 與 函 釋 ) 應 詳 予 瞭 解, 並 配 合 訂 定 內 部 規 章, 以 及 自 行 檢 視 辦 理 案 件 之 適 法 性 ; 法 遵 部 門 應 協 助 確 認 其 遵 循 情 形, 如 有 適 用 疑 義 應 洽 主 管 機 關 釐 清, 以 免 違 反 規 定

31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OBU 業 務 / 缺 失 項 次 (1/2) ( 四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業 務 透 過 拆 款 交 易, 增 加 資 產 總 額, 以 提 高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限 額 刻 意 操 縱 資 產 規 模, 提 高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限 額, 除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並 使 銀 行 之 授 信 風 險 增 高 期 末 同 時 向 同 業 拆 入 及 拆 出 短 天 期 鉅 額 資 金, 增 加 資 產 淨 額, 以 提 高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限 額 對 大 陸 地 區 暴 險 限 額, 應 由 法 遵 部 門 確 認 所 採 行 之 檢 核 控 管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內 部 稽 核 並 應 查 核 有 無 刻 意 增 加 資 產 金 額, 以 提 高 限 額 情 事

32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OBU 業 務 / 缺 失 項 次 (2/2)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有 未 納 入 法 定 限 額 控 管 ; 或 對 大 陸 銀 行 辦 理 海 外 墊 付 業 務, 未 納 入 同 一 人 授 信 限 額 控 管, 額 度 控 管 流 於 形 式 未 確 實 遵 守 對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授 信 限 額, 將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 對 單 一 金 融 同 業 未 確 實 依 風 險 程 度 訂 定 限 額 並 進 行 控 管, 可 能 造 成 銀 行 暴 險 過 度 集 中 情 形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未 建 立 適 當 檢 核 機 制, 致 有 部 分 授 信 案, 未 依 規 納 入 海 外 分 行 及 OBU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總 額 度 及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投 資 及 資 金 拆 存 總 額 度 等 法 定 限 額 控 管 者 對 大 陸 銀 行 辦 理 海 外 墊 付 業 務, 未 依 風 險 管 理 原 則 辦 理 徵 信, 核 予 適 當 往 來 額 度, 並 予 納 入 同 一 法 人 授 信 限 額 進 行 控 管 雖 已 賦 予 海 外 墊 款 業 務 往 來 銀 行 交 易 額 度, 惟 未 控 管 有 無 超 限, 或 於 超 限 時 逕 以 調 升 額 度 方 式 因 應 內 部 稽 核 應 查 核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有 無 依 規 列 入 限 額 控 管, 避 免 違 反 規 定 對 海 外 金 融 機 構 客 戶 之 貿 易 融 資 需 求 所 承 作 之 墊 款 業 務, 其 到 期 日 資 金 流 向 均 與 海 外 同 業 之 客 戶 需 求 連 結, 屬 放 款 性 質, 應 以 授 信 科 目 列 帳 應 依 金 融 同 業 之 風 險 程 度, 核 予 妥 適 暴 險 限 額, 且 確 實 控 管, 以 避 免 有 超 限 或 暴 險 過 度 集 中 情 形, 亦 不 得 超 逾 銀 行 法 對 同 一 法 人 無 擔 保 授 信 限 額

33 本 國 銀 行 / ( 簡 要 版 ) 参 ( 簡 要 版 ) 一 檢 查 評 等 ( 一 ) 法 令 遵 循 1. 法 遵 單 位 陳 報 董 事 會 之 法 令 遵 循 報 告, 未 涵 蓋 對 違 法 事 件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董 事 會 未 積 極 督 導 法 遵 單 位 就 重 要 違 規 案 件 檢 討 法 遵 制 度 有 效 性 2. 法 遵 單 位 未 督 促 各 單 位 配 合 法 令 修 訂 適 時 更 新 內 部 規 章 ; 未 妥 善 督 導 各 單 位 之 自 評 檢 核 作 業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1. 將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資 進 行 合 作 推 廣 或 共 同 行 銷 之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合 作 對 象 2. 對 含 有 個 資 檔 案 之 傳 遞 作 業, 未 建 置 妥 適 之 加 密 及 網 路 傳 輸 控 管 機 制 3. 對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評 估 內 容 設 計 不 當, 致 客 戶 投 資 屬 性 之 評 估 結 果 不 確 實 ; 評 分 計 算 錯 誤, 影 響 評 分 正 確 性 4. 理 財 業 務 人 員 之 獎 金 採 一 次 發 放, 未 考 量 潛 在 風 險, 採 遞 延 方 式 發 放 ; 或 遞 延 比 率 過 低 期 間 過 短, 未 能 發 揮 遞 延 效 果 5. 對 消 費 者 申 訴 情 形 未 深 入 分 析 發 生 原 因, 並 研 提 改 善 因 應 措 施 ( 三 ) 風 險 管 理 1. 總 合 風 險 管 理 (1)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料 未 確 實 建 檔 控 管, 致 有 辦 理 違 反 銀 行 法 令 之 交 易 (2)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審 議 時, 對 與 其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交 易, 未 說 明 利 害 關 係 之 內 容, 亦 未 迴 避 (3) 對 於 本 會 指 示 辦 理 查 核 或 重 大 偶 發 等 特 定 事 項 之 查 核, 稽 核 單 位 有 未 確 實 辦 理 查 核, 並 檢 討 人 員 責 任 者 (4) 向 本 會 單 一 申 報 窗 口 辦 理 申 報 作 業, 有 連 續 2 個 月 延 遲 申 報 或 有 涉 及 法 定 比 率 申 報 項 目 數 值 申 報 錯 誤, 未 能 即 時 檢 核, 相 關 檢 核 機 制 及 法 遵 情 形 明 顯 欠 佳 2.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34 本 國 銀 行 / ( 簡 要 版 ) (1) 辦 理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個 別 評 估 減 損,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過 於 樂 觀, 或 以 組 合 方 式 評 估 之 參 數 有 低 估 或 不 合 理 情 形 (2) 依 財 會 準 則 評 估 之 應 提 備 抵 呆 帳, 遠 低 於 法 定 分 類 法 之 評 估 結 果, 未 重 新 檢 視 評 估 方 法 妥 適 性 (3) 辦 理 銀 行 法 第 72-2 條 住 宅 建 築 及 企 業 建 築 放 款, 有 分 類 錯 誤, 致 未 納 入 限 額 控 管, 經 銀 行 自 行 清 查 更 正 後, 仍 有 錯 誤 3.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對 營 業 時 間 外 及 偏 離 市 價 交 易 未 訂 定 作 業 規 範 ; 交 易 系 統 權 限 授 予 欠 牽 制 ; 金 融 商 品 評 價 非 由 風 控 部 門 獨 立 辦 理 4.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以 資 訊 系 統 篩 選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範 圍 不 完 整 ; 或 對 所 篩 選 之 異 常 交 易, 未 詳 予 查 證 二 專 案 檢 查 ( 一 ) 資 訊 作 業 1.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1) 資 訊 作 業 委 託 境 外 處 理, 未 充 分 監 督 受 委 託 機 構 對 客 戶 資 料 之 安 全 控 管 情 形 (2) 對 全 行 之 系 統 功 能 報 表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未 辦 理 全 面 清 查, 以 確 認 是 否 涉 及 個 資, 不 利 掌 控 風 險 並 據 以 建 置 資 料 之 保 管 傳 遞 運 用 等 安 全 控 管 措 施 (3) 對 USB 等 移 動 式 儲 存 媒 體 之 使 用 管 理 機 制 尚 未 建 立, 或 未 落 實 執 行 (4) 對 寄 送 含 有 可 辨 識 客 戶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未 建 立 監 測 管 理 機 制, 致 有 客 戶 資 料 及 業 務 機 敏 性 資 料 外 洩 之 風 險 2. 網 路 銀 行 (1) 防 火 牆 規 則 之 設 定 或 變 更, 未 確 實 依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且 未 落 實 定 期 檢 視 防 火 牆 規 則, 影 響 網 路 安 全

35 本 國 銀 行 / 專 案 檢 查 部 分 ( 簡 要 版 ) (2) 弱 點 掃 描 範 圍 及 頻 率 不 足, 且 未 確 實 評 估 掃 描 結 果 或 未 執 行 漏 洞 更 新 及 修 補 作 業 (3)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交 易 系 統 安 全 設 計 未 符 合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電 子 銀 行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影 響 客 戶 交 易 安 全 ( 二 ) 消 金 貸 款 辦 理 消 金 無 擔 保 放 款, 對 進 件 來 源 未 建 立 控 管 機 制 ( 三 ) 建 築 貸 款 1.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未 徵 提 興 建 計 畫, 且 未 追 蹤 興 建 進 度, 信 用 風 險 控 管 不 足 2. 辦 理 建 築 貸 款, 未 建 立 妥 善 之 土 地 鑑 價 機 制 3.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違 反 中 央 銀 行 對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及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 四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業 務 1. 透 過 拆 款 交 易, 增 加 資 產 總 額, 以 提 高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限 額 2. 對 大 陸 地 區 授 信, 有 未 納 入 法 定 限 額 控 管 ; 或 對 大 陸 銀 行 辦 理 海 外 墊 付 業 務, 未 納 入 同 一 人 授 信 限 額 控 管, 額 度 控 管 流 於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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