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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十 二 點 整 二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演 講 廳 三 主 持 人 : 陳 建 初 院 長 紀 錄 : 林 素 連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簿 五 前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一 ) 生 命 科 學 系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1. 生 命 科 學 系 業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九 十 四 學 年 增 設 2. 生 命 科 學 系 九 十 四 學 年 共 計 招 生 45 名, 考 試 分 發 30 名 學 校 推 薦 5 名 及 個 人 申 請 10 名 3. 本 學 院 於 召 開 生 命 科 學 系 組 織 運 作 籌 備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籌 組 五 人 工 作 小 組 系 辦 公 室 設 在 綜 合 二 館 校 方 支 援 助 教 一 名 等 事 項 4. 學 院 業 於 日 前 針 對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計 有 27 位 教 師 同 意 以 合 聘 方 式 支 援 生 命 科 學 系 教 學 工 作 張 清 風 教 務 長 就 本 學 院 籌 組 之 五 人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召 開 生 命 科 學 系 籌 設 事 宜 會 議, 會 中 建 議 向 校 長 推 薦 生 技 所 唐 所 長 擔 任 籌 備 主 任, 海 生 所 陳 所 長 擔 任 副 籌 備 主 任, 並 經 校 長 簽 准 在 案 六 主 持 人 報 告 1. 生 命 科 學 館 籌 建 情 形 報 告 第 十 次 籌 建 委 員 會 決 議 遷 至 16 號 用 地 籌 建 生 命 科 學 館 新 建 工 程 評 選 委 員 會 紀 錄, 以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發 包 動 工,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完 工 為 推 動 目 標, 目 前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已 著 手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階 段 2. 本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計 有 食 科 系 柯 源 悌 老 師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老 師 食 科 系 李 宗 璘 老 師 經 濟 所 李 恆 綺 老 師 生 技 所 何 國 牟 老 師 生 技 所 鄒 文 雄 老 師 等 六 位 海 人 字 號 函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內 合 聘 教 師 合 聘 協 議 書 ( 附 件 一 ), 請 各 系 所 參 卓 辦 理 海 人 字 號 函 轉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育 人 員 學 術 研 究 費 表 ( 附 件 二 ), 本 校 究 應 如 何 實 施, 人 事 室 現 正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中, 並 將 組 成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研 訂 小 組 共 同 訂 定 1

2 5. 行 政 院 93 年 度 核 定 行 政 核 心 價 值 為 創 新 進 取 專 業 三 項, 亦 同 時 推 動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實 施 計 畫 ( 附 件 三 ), 相 關 宣 導 措 施, 校 方 訂 於 將 邀 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相 關 人 員 蒞 校 辦 理 研 習, 屆 時 請 各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並 廣 為 宣 導 6.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於 正 式 實 施, 本 校 配 合 措 施 如 時 程 表 ( 附 件 四 ), 請 各 系 所 同 仁 配 合 辦 理 七 討 論 提 案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學 院 調 整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計 畫 書,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院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2. 依 據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李 副 校 長 主 持 之 生 科 學 院 理 學 院 系 所 調 整 座 談 會 議 記 錄 結 論 暨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九 日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行 政 會 議 副 校 長 報 告 事 項 辦 理 ( 附 件 五 ) 3. 本 學 院 調 整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計 畫 書 ( 附 件 六 ) 4. 本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調 整 圖 ( 附 件 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同 意 送 校 發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學 院 動 物 房 遷 建 工 程 構 想 書,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院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2. 經 本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為 配 合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新 建 工 程, 動 物 房 將 遷 建 至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空 地 3. 動 物 房 建 築 計 畫 構 想 書 經 本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 如 附 件 八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請 校 方 辦 理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生 科 院 案 由 : 本 學 院 動 物 房 管 理 辦 法 報 請 核 備,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案 業 經 動 物 管 理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2

3 2. 本 學 院 動 物 房 管 理 辦 法 ( 如 附 件 九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准 予 核 備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生 科 院 案 由 :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報 請 核 備,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 附 件 十 ) 規 定 訂 定 2.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3.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 附 件 十 一 ) 決 議 : 暫 依 往 例 辦 理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生 科 院 案 由 : 本 學 院 修 訂 後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報 請 核 備,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暨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要 點 修 訂 ( 附 件 十 二 ) 2. 本 學 院 修 訂 後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業 經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3. 本 學 院 修 正 後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暨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 附 件 十 三 ) 本 學 院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修 正 後 名 稱 為 教 師 新 聘 要 點, 條 文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 附 件 十 四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養 殖 系 案 由 : 養 殖 系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大 學 部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報 請 核 備,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案 業 經 養 殖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2. 養 殖 系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大 學 部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十 五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准 予 核 備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養 殖 系 案 由 : 養 殖 系 新 訂 博 士 班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報 請 核 備, 3

4 請 討 論,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院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暨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 養 殖 系 依 本 校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之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新 訂 該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3. 本 案 業 經 養 殖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4. 養 殖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十 六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准 予 核 備 七 臨 時 動 議 : 無 八 散 會 : 下 午 一 點 二 十 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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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 件 六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海 洋 大 學 申 請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計 畫 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申 請 更 名 計 畫 書 中 文 名 稱 : 生 命 科 學 院 申 請 案 名 英 文 名 稱 :College of Life Science 授 予 學 位 名 稱 優 先 順 序 國 內 設 有 與 原 所 名 稱 相 同 之 學 校 無 台 灣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中 興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清 華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嘉 義 大 國 內 設 有 擬 改 所 名 之 相 關 名 稱 學 校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陽 明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慈 濟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學 院 專 任 師 資 :64 員 ( 其 中 副 教 授 資 格 以 上 師 資 者 :52 員,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63 員 ) 1. 中 文 圖 書 :113,000 冊, 外 文 圖 書 : 58,500 冊 專 業 圖 書 2. 擬 增 購 圖 書 ( 期 刊 ):3,500 冊 ( 種 ) 3. 其 他 : 填 表 人 : 陳 建 初 院 長 電 話 :(02) 轉 5000 傳 真 :(02) 填 表 日 期 :93 年 10 月 1 日 21

7 壹 申 請 理 由 一 使 本 學 院 更 能 符 合 教 學 內 涵 及 本 學 院 的 長 期 發 展 二 拓 展 學 生 就 業 出 路 與 研 究 之 廣 度 三 更 能 吸 引 有 志 於 生 命 科 學 之 優 秀 學 生 報 考 本 學 院 四 更 名 以 後 可 增 廣 教 學 及 研 究 領 城 五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與 整 體 校 務 之 發 展 六 配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系 所 調 整 政 策 一 使 本 學 院 更 能 符 合 教 學 內 涵 及 本 學 院 的 長 期 發 展 本 學 院 因 本 校 改 制 為 大 學 而 創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原 設 有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斑 ) 食 品 科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等 為 使 本 學 院 更 能 符 合 教 學 內 涵 及 本 學 院 的 長 期 發 展, 擬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更 名 後 設 有 食 品 科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博 士 班 )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及 申 請 通 過 之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等 旨 在 培 養 具 有 海 洋 生 物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資 源 利 用 暨 食 品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物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等, 期 能 從 事 海 洋 生 物 及 水 產 相 關 產 業, 兼 具 宏 觀 與 專 精 知 識 之 生 產 研 究 發 展 及 規 劃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與 海 洋 生 物 相 關 人 才, 提 昇 上 述 相 關 產 業 所 需 之 基 礎 與 應 用 科 技 人 力, 並 提 供 未 來 發 展 及 轉 型 所 需 之 人 才 整 體 而 言, 本 學 院 是 國 內 培 育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開 發 培 育 保 育 管 理 食 品 加 工 利 用 機 能 性 產 品 開 發 與 管 理 經 濟 之 科 技 人 才 的 最 高 學 府 惟 由 於 本 學 院 不 斷 的 成 長, 各 系 所 之 研 究 領 域, 早 已 超 越 單 純 的 水 產 研 究 之 範 疇, 如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等 系 所, 均 已 朝 向 生 命 科 學 之 研 究 領 域 發 展 ;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等 系 所, 則 往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域 發 展 為 使 學 生 能 有 更 多 元 化 的 選 擇 與 學 習 機 會, 已 成 立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及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使 系 所 課 程 能 與 學 程 密 切 配 合, 讓 學 生 更 有 彈 性 選 擇 所 需 課 程, 另 申 請 增 設 生 命 科 學 系 已 獲 教 育 部 核 准 通 過,2005 年 3 月 開 始 招 生 使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出 路 更 為 廣 闊 就 教 育 內 涵 而 言, 本 學 院 由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改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將 更 為 貼 切 並 經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五 日 副 校 長 主 持 之 座 談 會 結 論 達 成 共 識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22

8 為 本 學 院 長 期 之 發 展, 並 突 顯 生 命 科 學 之 重 要 性 本 學 院 以 結 合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致 力 於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生 物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與 培 育 之 教 學 研 究, 期 成 為 生 命 科 學 之 重 鎮 在 教 學 上, 結 合 院 內 外 師 資, 精 心 設 計 課 程, 以 傳 授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技 術 以 及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知 識 ; 在 研 究 上, 利 用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與 傳 統 生 物 學 之 方 法, 以 動 物 植 物 及 微 生 物 為 材 料 進 行 分 類 形 態 生 態 生 理 遺 傳 研 究 以 及 生 物 技 術 之 應 用 研 發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域, 期 能 更 符 合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之 目 的 二 拓 展 學 生 就 業 出 路 與 研 究 之 廣 度 對 台 灣 屬 島 嶼 型 淺 盤 經 濟 之 海 洋 國 家 而 言, 在 陸 地 資 源 有 限 的 先 天 條 件 下,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發 展 自 有 其 重 要 性 近 年 來, 本 學 院 歷 屆 畢 業 生, 除 了 在 政 府 漁 業 相 關 部 門 外, 仍 多 能 在 一 般 生 物 科 技 部 門 與 一 般 產 業 部 門 發 揮 其 所 學 之 長 生 命 科 學 的 範 疇 是 相 當 廣 泛 的, 包 含 現 今 最 熱 門 的 生 物 技 術 遺 傳 工 程, 也 包 括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管 理 等 學 科, 以 生 命 科 學 為 中 心 主 軸 向 外 延 伸 發 展 出 去, 培 養 學 生 做 個 海 洋 生 物 科 學 家, 使 有 志 參 與 解 決 生 命 科 學 未 來 的 問 題, 加 入 生 命 科 學 的 研 究 領 域 從 事 尖 端 的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本 學 院 專 業 的 老 師 提 供 了 新 穎 及 良 好 的 教 學 及 研 究 指 導, 使 學 生 未 來 不 論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海 洋 生 物 食 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技 術 環 境 保 護 等 生 產 事 業, 均 擁 有 生 命 科 學 專 業 知 識 因 此,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領 域, 對 於 拓 展 學 生 就 業 出 路 與 研 究 之 廣 度, 有 相 當 的 幫 助 為 有 利 於 學 生 未 來 之 進 修 研 究 與 就 業, 並 擴 大 本 學 院 對 國 家 社 會 之 貢 獻, 本 學 院 名 稱 實 有 更 改 之 必 要 展 望 未 來 本 學 院 在 更 名 後 將 更 切 符 合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衡 諸 上 述 事 實, 本 學 院 更 改 名 稱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以 符 合 本 學 院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內 涵, 同 時 也 能 配 合 國 家 與 學 校 之 整 體 發 展 三 更 能 吸 引 有 志 於 生 命 科 學 之 優 秀 學 生 報 考 本 學 院 為 因 應 整 體 社 會 的 需 求, 本 學 院 更 改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後, 目 前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寬 度 與 深 度 將 更 加 擴 大, 進 而 吸 引 有 志 於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學 門 之 優 秀 學 生 報 考 本 學 院, 有 助 於 穩 定 本 學 院 學 生 之 來 源 惟 為 因 應 未 來 學 生 背 景 與 志 趣 將 有 極 大 的 不 同, 因 此 課 程 內 容 除 將 加 強 生 命 科 學 與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管 理 領 域 之 訓 練, 並 佐 以 多 元 化 學 程 來 提 高 學 生 之 學 習 與 研 究 興 趣, 期 能 有 助 於 學 生 本 質 學 能 的 養 成, 以 裨 益 其 畢 業 後 海 洋 相 關 生 命 科 學 與 管 理 之 繼 續 深 造 或 就 業 機 會 四 更 名 以 後 可 增 廣 教 學 及 研 究 領 域 23

9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將 擴 大 目 前 的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的 教 學 研 究 目 標 上 將 繼 續 更 專 業 性 的 生 命 科 學 資 源 管 理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發 展 此 外, 在 教 學 目 標 方 面, 將 擴 及 生 命 科 學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域 在 研 究 方 面, 則 尊 重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老 師 的 專 長 與 興 趣 發 展, 且 由 於 更 名 後 研 究 領 域 擴 大, 實 質 上 有 利 於 整 合 跨 系 所 跨 院 間 或 校 際 間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提, 增 廣 教 學 及 研 究 領 域 五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與 整 體 校 務 之 發 展 本 學 院 改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後, 除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的 實 際 需 求 外, 也 是 配 合 本 校 之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進 一 步 提 昇 本 校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素 質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除 可 持 續 目 前 的 海 洋 生 物 相 關 領 域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外, 在 未 來 長 期 發 展 上, 提 昇 生 命 科 學 之 領 域 研 究, 將 有 利 於 整 合 大 型 跨 系 所 之 研 究 計 畫, 支 援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之 生 命 科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成 為 國 內 生 命 科 學 管 理 政 策 研 究 重 鎮 之 一, 強 化 本 校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的 寬 度 與 深 度 六 配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系 所 調 整 政 策 本 校 在 海 洋 方 面 的 研 究 已 深 具 特 色, 但 基 於 目 前 各 校 多 朝 向 綜 合 大 學 之 方 向 調 整, 又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系 所 調 整 政 策, 同 時 為 配 合 大 學 發 展 趨 勢 本 學 院 名 稱 改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後, 將 有 助 於 銜 接 相 關 學 門 之 優 秀 學 生 的 後 續 學 習 機 會 未 來 本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方 向 將 著 重 於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生 命 科 學 管 理 之 知 識 與 研 究 能 力, 俾 為 繼 續 升 讀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或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或 私 人 企 業 服 務 而 準 備, 以 因 應 產 業 與 國 家 整 體 建 設 之 人 才 需 求 貳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之 發 展 方 向 與 重 點 本 學 院 已 具 有 規 劃 完 整 之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養 殖 學 系 等 環 境 資 源 與 水 產 原 料 生 產 科 學 與 技 術 ; 食 品 科 學 系 在 生 物 保 鮮 及 加 工 之 科 學 與 技 術 ; 並 設 置 有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凝 聚 各 老 師 之 研 究 領 域, 發 展 出 具 有 特 色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學 府, 本 學 院 將 朝 向 生 命 科 學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域 發 展, 發 展 之 方 向 與 重 點 包 括 : 一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與 開 發 水 產 資 源 之 評 估 二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三 海 洋 生 物 系 統 分 類 地 理 分 布 及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四 海 洋 生 物 育 種 種 苗 培 育 之 研 究 24

10 五 水 產 生 物 之 生 理 生 化 生 殖 及 遺 傳 之 研 究 六 利 用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強 化 水 產 資 源 之 利 用 七 水 產 生 物 疾 病 與 防 治 飼 料 營 養 之 研 究 八 水 產 生 物 健 康 與 免 疫 系 統 建 立 之 研 究 九 環 境 污 染 與 保 育 之 研 究 十 新 海 洋 生 物 加 工 技 術 之 研 究 與 開 發 十 一 水 產 品 市 場 分 析 及 行 銷 管 理 之 研 究 十 二 新 生 物 技 術 領 域 開 發 及 應 用 十 三 利 用 基 因 工 程 技 術 改 良 生 物 品 種 十 四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與 天 然 活 性 物 質 之 利 用 與 開 發 十 五 海 洋 生 物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十 六 國 際 漁 產 品 貿 易 與 市 場 資 訊 之 建 且 與 研 究 十 七 配 合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之 進 步, 進 行 技 術 經 濟 相 關 性 之 研 究 十 八 相 關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十 九 台 灣 應 用 經 濟 與 海 洋 事 務 管 理 與 政 策 之 研 究 參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之 課 程 規 劃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課 程 設 計 乃 基 於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生 命 科 學 之 知 識 與 研 究 能 力, 俾 為 繼 續 升 學 深 造 或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或 私 人 企 業 服 務 而 準 備 為 配 合 本 學 院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結 合 院 內 外 師 資, 精 心 設 計 課 程, 以 傳 授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技 術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知 識 利 用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與 傳 統 生 物 學 之 方 法, 以 動 物 植 物 及 微 生 物 為 材 料 進 行 分 類 形 態 生 態 生 理 生 化 免 疫 遺 傳 研 究 以 及 生 物 技 術 之 應 用 研 發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城, 配 合 目 前 已 設 置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及 統 合 各 系 所 教 育 資 源 成 立 水 產 資 源 培 育 學 程, 以 規 劃 更 符 合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老 師 之 專 長 的 課 程 一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以 發 展 生 物 資 源 高 度 利 用 之 技 術 與 理 論, 並 培 育 食 品 科 學 之 專 門 技 術 與 研 究 人 才 為 目 標 因 此 教 學 課 程 規 劃 著 重 於 生 命 科 學 為 基 礎 及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主 要 課 程 規 劃 重 點 包 括 : 25

11 ( 一 ) 大 學 部 除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外 文 領 域 憲 政 領 域 通 識 領 域 歷 史 領 域 等 外, 另 分 為 食 品 科 學 組 及 生 物 科 技 組 : (1) 食 品 科 學 組 : 主 要 修 習 課 程 有 水 產 概 論 食 品 加 工 學 及 實 習 分 析 化 學 及 實 驗 有 機 化 學 及 實 驗 普 通 微 生 物 學 及 實 驗 生 物 化 學 及 實 驗 基 礎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化 學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營 養 學 食 品 分 析 及 水 產 化 學 (2) 生 物 科 技 組 : 主 要 修 習 課 程 有 水 產 概 論 食 品 加 工 學 及 實 習 分 析 化 學 及 實 驗 有 機 化 學 及 實 驗 普 通 微 生 物 學 及 實 驗 生 物 化 學 及 實 驗 食 品 化 學 生 物 統 計 生 物 技 術 學 及 實 驗 免 疫 學 及 實 驗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營 養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及 生 物 工 程 技 術 ( 二 ) 研 究 所 分 為 食 品 科 學 組 生 物 科 技 組 與 食 品 工 程 組, 可 選 修 課 程 包 括 : (1) 食 品 科 學 組 : 酵 素 化 學 毒 物 學 食 品 加 工 學 特 論 營 養 代 謝 疾 病 營 養 學 食 品 物 性 海 洋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風 味 學 工 廠 無 菌 加 工 核 酸 化 學 食 品 品 評 學 脂 質 化 學 蛋 白 化 學 光 譜 分 析 法 高 等 水 產 化 學 食 品 危 害 分 析 實 務 食 品 膠 體 飲 食 行 為 學 等 (2) 生 物 科 技 組 : 食 品 發 酵 學 食 品 病 源 菌 細 胞 分 子 生 物 學 高 等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微 生 物 遺 傳 學 分 子 免 疫 學 微 生 物 生 理 學 蛋 白 質 工 程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文 獻 選 讀 基 因 調 控 應 用 免 疫 學 高 等 食 品 微 生 物 基 因 技 術 特 論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法 基 因 技 術 特 論 等 (3) 食 品 工 程 組 : 食 品 加 工 熱 傳 導 程 序 控 制 廢 水 處 理 工 程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產 品 製 程 設 計 與 開 發 奈 米 生 物 技 術 特 論 生 物 工 程 特 論 物 理 化 學 二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課 程 之 設 計 以 理 論 與 實 際 並 重 為 特 色, 主 要 課 程 規 劃 除 了 涵 蓋 一 般 的 傳 統 水 產 養 殖 科 學 領 域 外, 希 望 未 來 能 配 合 生 物 科 技 的 技 術 來 提 昇 國 內 水 產 養 殖 產 業 的 轉 型, 使 水 產 養 殖 產 業 能 永 續 經 營 ( 一 ) 大 學 部 : 可 區 分 為 六 大 專 業 課 程 : 1. 專 業 養 殖 與 環 境 學 門 : 養 殖 學 及 實 驗 水 質 學 水 產 植 物 學 養 殖 工 程 養 殖 管 理 繁 殖 技 術 淺 海 養 殖 觀 賞 水 族 概 論 等 2. 營 養 飼 料 及 餌 料 生 物 學 門 : 營 養 與 飼 料 學 及 實 驗 餌 料 生 物 微 細 藻 培 養 學 及 實 驗 藻 類 生 理 學 等 26

12 3. 魚 類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免 疫 學 門 : 水 族 病 理 學 及 實 驗 微 生 物 學 及 實 驗 免 疫 學 組 織 學 及 實 驗 等 4. 生 理 生 化 與 遺 傳 育 種 學 門 : 魚 類 生 理 學 及 實 驗 遺 傳 育 種 學 胚 胎 發 生 學 水 生 生 物 實 驗 等 5.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學 門 : 分 析 化 學 及 實 驗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及 實 驗 分 子 生 物 學 及 實 驗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及 實 驗 養 殖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基 因 毒 理 學 等 6. 管 理 與 系 統 分 析 學 門 : 微 積 分 生 物 統 計 學 生 態 學 魚 類 學 養 殖 經 濟 學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概 論 養 殖 場 實 務 管 理 水 產 資 料 庫 應 用 等 ( 二 ) 研 究 所 : 課 程 則 是 依 各 教 師 教 學 和 研 究 的 專 長 配 合 養 殖 專 業 領 域 進 一 步 開 設 更 為 專 業 深 入 之 課 程 ; 亦 可 區 分 為 六 大 專 業 課 程 : 1. 專 業 養 殖 與 環 境 學 門 : 水 產 養 殖 學 特 論 廢 水 生 物 處 理 廢 水 物 理 化 學 處 理 法 低 溫 生 物 學 水 生 生 物 學 特 論 等 2. 營 養 飼 料 及 餌 料 生 物 學 門 : 高 等 營 養 學 水 產 動 物 飼 料 特 殊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微 細 藻 養 殖 學 特 論 等 3. 魚 類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免 疫 學 門 : 細 菌 性 魚 病 學 細 菌 性 毒 素 學 環 境 與 免 疫 藥 理 學 動 物 組 織 培 養 等 4. 生 理 生 化 與 遺 傳 育 種 學 門 : 內 分 泌 與 生 殖 生 理 環 境 生 理 學 脂 質 化 學 分 子 遺 傳 特 論 藻 類 生 理 生 態 學 等 5.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學 門 :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技 術 特 論 核 酸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長 基 因 體 學 載 體 生 物 學 訊 息 傳 遞 遺 傳 工 程 等 6. 管 理 與 系 統 分 析 學 門 : 生 統 解 析 多 變 量 統 計 學 實 驗 設 計 與 分 析 養 殖 經 濟 學 特 論 養 殖 經 營 與 管 理 魚 類 分 類 學 特 論 等 三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規 劃 整 合 本 校 現 有 生 物 教 學 研 究 的 架 構, 並 配 合 生 物 科 技 之 發 展, 並 配 合 本 學 院 一 系 多 所 的 發 展 架 構, 加 強 生 命 科 學 的 基 礎 教 學 與 研 究, 支 援 海 洋 生 物 及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的 產 業 開 發 及 研 究 重 點 發 展 方 向 涵 蓋 四 大 領 域 : 基 礎 生 物 學 領 域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與 生 物 科 技 領 域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領 域 極 端 環 境 (extreme environment) 與 特 殊 生 物 領 域 主 要 課 程 規 劃 重 點 包 括 : ( 一 ) 大 學 部 課 程 1 必 修 課 程 : 27

13 必 修 基 礎 生 物 學 門 : 普 通 生 物 學 及 實 驗 ( 上 下 ) 細 胞 生 物 學 生 理 學 遺 傳 學 生 態 學 專 題 討 論 必 修 非 生 物 學 門 : 普 通 化 學 及 實 驗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及 實 驗 ( 上 下 ) 共 同 教 育 課 程 : 國 文 領 域 外 文 領 域 憲 政 領 域 歷 史 領 域 通 識 領 域 微 積 分 ( 上 下 ) 2 選 修 課 程 : 基 礎 生 物 學 領 域 : 發 生 生 物 學 動 物 解 剖 學 動 物 組 織 學 無 脊 椎 動 物 學 微 生 物 學 藻 類 學 等 非 生 物 學 領 域 : 生 物 統 計 學 普 通 物 理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語 言 等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與 生 物 科 技 領 域 :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物 理 生 物 技 術 學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進 階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基 因 體 學 生 物 資 訊 病 毒 學 病 理 學 基 因 轉 殖 等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領 域 : 族 群 生 物 學 動 物 行 為 學 演 化 生 物 學 系 統 分 類 學 等 極 端 環 境 (extreme environment) 與 特 殊 生 物 領 域 : 海 洋 生 態 學 海 洋 細 菌 學 熱 湧 泉 生 態 等 四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之 課 程 規 劃 在 積 極 從 事 海 洋 生 物 基 礎 研 究, 推 動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以 培 育 高 級 海 洋 生 物 人 才, 並 提 昇 我 國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之 國 際 水 準 由 於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豐 富, 國 人 對 海 洋 生 物 及 漁 業 資 源 過 去 之 利 用 與 開 發 甚 多, 但 卻 缺 乏 基 礎 之 調 查 研 究 規 劃 及 適 當 之 保 育 及 管 理, 以 致 有 物 種 趨 於 絕 滅 及 資 源 面 臨 枯 竭 之 危 機 因 此 積 極 培 育 更 多 基 礎 海 洋 生 物 之 高 級 研 究 人 才 來 投 入 海 洋 生 物 分 類 生 態 生 活 史 演 化 資 源 狀 況 與 保 育 等 各 方 面 之 研 究, 才 能 使 目 前 國 內 海 洋 生 物 及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得 以 振 衰 起 蔽 主 要 課 程 規 劃 重 點 包 括 : ( 一 ) 海 洋 生 物 之 基 礎 生 物 學, 含 行 為 生 理 生 化 生 活 史 等 ( 二 ) 海 洋 生 物 系 統 分 類 地 理 分 佈 ( 三 ) 海 洋 生 物 之 生 態 與 進 化 28

14 ( 四 )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之 保 育 ( 五 ) 海 洋 生 物 之 應 用 與 環 保 科 技 五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本 所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學 科 課 程 學 術 研 究 訓 練 與 專 題 討 論 學 科 課 程 包 括 經 濟 理 論 計 量 方 法 與 工 具 科 學 應 用 經 濟 及 漁 業 產 業 經 濟 之 專 業 課 程 學 科 課 程 亦 可 按 課 程 形 質 分 為 如 下 三 大 類 : 1. 共 同 之 工 具 學 科 計 量 經 濟 學 管 理 數 學 研 究 方 法 2. 一 般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之 學 科 個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生 產 經 濟 學 應 用 福 利 經 濟 學 管 理 經 濟 學 消 費 經 濟 學 資 源 經 濟 學 市 場 經 濟 分 析 行 銷 管 理 價 格 分 析 勞 動 與 人 力 資 本 價 格 分 析 投 資 分 析 與 管 理 3. 應 用 經 濟 與 海 洋 事 務 管 理 及 產 業 經 濟 與 管 理 之 學 科 漁 業 經 濟 學 養 殖 經 濟 學 漁 業 資 源 與 政 策 國 際 組 織 與 漁 業 管 理 漁 業 企 業 管 理 漁 產 運 銷 學 漁 產 品 貿 易 學 六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生 物 技 術 已 被 公 認 為 繼 電 腦 科 技 之 後, 另 一 重 要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新 興 科 技,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二 十 一 世 紀 將 是 生 物 技 術 的 世 紀 臺 灣 四 面 環 海, 有 豐 富 的 水 產 資 源 及 開 發 的 水 產 養 殖 相 關 工 業, 但 目 前 受 人 為 及 技 術 的 瓶 頸, 成 長 有 限 所 以, 引 進 新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及 應 用 生 物 技 術 來 提 昇 水 產 資 源 產 業 方 面 是 必 須 且 重 要 的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主 要 結 構 在 於 以 分 子 生 物 學 細 胞 學 病 毒 學 免 疫 學 及 生 物 化 學 等 當 作 生 物 技 術 學 科 之 基 礎 課 程, 並 從 而 推 廣 到 蛋 白 質 工 程 單 株 抗 體 基 因 轉 殖 微 生 物 基 因 工 程 基 因 調 控 及 海 洋 天 然 物 化 學 等 應 用 課 程, 由 淺 入 深, 由 基 礎 到 應 用, 使 學 生 容 易 學 習, 並 直 接 應 用 於 本 身 的 學 術 研 究 中 由 上 述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相 關 課 程, 除 了 原 本 水 產 方 面 之 專 業 領 城 之 外, 更 以 拓 展 至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研 究 之 領 域, 本 學 院 以 結 合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致 力 於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生 物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之 教 學 研 究 在 學 生 論 文 寫 作 方 面, 不 論 碩 博 士 論 文 或 在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學 術 作 品, 學 生 之 研 究 題 目 或 發 表 之 作 品 大 多 與 其 指 導 教 授 之 研 究 題 目 密 29

15 切 相 關 今 後 隨 著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研 究 領 域 的 擴 大,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之 題 目 將 更 尊 重 學 生 之 興 趣 與 需 要, 並 在 指 導 老 師 的 引 導 下, 鼓 勵 其 自 我 發 展 七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為 加 強 本 學 院 生 物 技 術 教 學, 並 支 援 國 內 相 關 生 物 產 業 與 教 育 單 位 之 推 廣 教 育, 由 本 學 院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所 共 同 成 立 本 校 生 物 技 術 中 心, 以 推 動 本 校 生 物 技 術 相 關 課 程 實 驗 操 作 訓 練 及 短 期 生 物 技 術 推 廣 教 育 之 各 項 業 務 課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著 重 於 學 理 與 操 作 相 互 的 配 合, 其 中 基 礎 課 程 著 重 於 生 物 技 術 的 基 本 養 成 教 育, 進 階 課 程 則 是 針 對 未 來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與 配 合 本 校 在 水 產 漁 業 及 食 品 科 學 領 域 的 卓 越 特 色 及 環 海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所 設 計 出 的 各 項 實 用 生 物 技 術 課 程, 以 期 學 生 依 其 個 人 志 向 選 擇 適 合 課 程, 接 受 完 整 的 專 業 生 技 人 才 養 成 教 育 之 目 的 建 立 生 技 資 訊 網 路, 協 助 社 會 大 眾 及 產 業 界 培 訓 生 技 人 才 生 物 技 術 相 關 基 礎 與 進 階 課 程 如 下, 以 加 強 本 校 學 生 對 此 重 點 科 技 的 正 確 認 識 及 培 育 國 內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的 基 礎 人 才 : (1)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先 修 課 程 ( 至 少 6 學 分 ): 生 物 學 (6 學 分 以 上 ) 生 物 學 實 驗 (6 學 分 以 上 ) 普 通 化 學 (4 學 分 以 上 ) 普 通 化 學 實 驗 (4 學 分 以 上 ) 有 機 化 學 (3 學 分 以 上 ) (2)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11 學 分 ): 生 物 化 學 (6 學 分 ) 微 生 物 學 (3 學 分 ) 細 胞 生 物 學 (3 學 分 ) 遺 傳 學 (3 學 分 ) 免 疫 學 (3 學 分 ) 胚 胎 發 生 學 (3 學 分 ) 蛋 白 化 學 (2 學 分 ) 生 物 化 學 實 驗 (1 學 分 ) 微 生 物 學 實 驗 (1 學 分 ) 免 疫 學 實 驗 (1 學 分 ) (3)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核 心 課 程 ( 至 少 7 學 分 ): 分 子 生 物 學 (2 學 分 以 上 ) 生 物 技 術 學 (2 學 分 以 上 )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3 學 分 ) (4)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進 階 或 高 階 課 程 ( 至 少 6 學 分 ) (a) 進 階 課 程 進 階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3 學 分 ) 基 因 轉 殖 (1 學 分 ) 微 生 物 工 程 技 術 (1 學 分 ) 微 生 物 工 程 技 術 實 驗 (1 學 分 ) 動 物 細 胞 工 學 (1 學 分 ) 動 物 細 胞 工 學 實 驗 (1 學 分 )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學 (2 學 分 ) 養 殖 生 物 技 術 學 (2 學 分 ) 藻 類 生 物 活 性 蛋 白 分 離 與 基 因 殖 (3 學 分 ) 藻 類 生 物 復 育 技 術 (3 學 分 ) 藻 類 繁 殖 培 養 技 術 (3 學 分 ) (b) 高 階 課 程 魚 類 基 因 轉 殖 (1 學 分 ) 魚 類 基 因 轉 殖 實 驗 (1 學 分 ) 定 位 雜 交 (1 學 分 ) 細 胞 培 reporter 30

16 基 因 測 定 (1 學 分 ) 生 物 資 訊 學 (1 學 分 ) 生 物 資 訊 演 算 法 (1 學 分 ) 蛋 白 質 體 學 專 論 (1 學 分 ) (5) 學 程 至 少 須 修 習 基 礎 核 心 進 階 與 高 階 課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 含 必 選 修 科 目 ), 方 能 取 得 學 程 資 格 先 修 課 程 學 分 之 認 定 由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八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旨 在 整 合 本 校 海 洋 生 物 的 相 關 課 程, 及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之 教 學 資 源, 成 立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以 加 強 生 物 化 學 數 理 海 洋 等 基 礎 學 科 知 識, 並 配 合 野 外 實 習 的 經 驗, 來 落 實 本 校 之 海 洋 生 物 教 學 的 理 念, 及 協 助 政 府 研 究 單 位 及 企 業 培 訓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開 發 環 保 及 保 育 等 相 關 的 人 才, 以 促 進 國 家 海 洋 生 物 產 業 及 研 究 的 發 展 本 學 程 課 程 分 成 核 心 及 選 修 課 程, 本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至 少 三 十 學 分, 包 括 核 心 課 程 至 少 十 六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十 四 學 分 (1) 基 礎 先 修 課 程 : 修 習 前 需 具 有 的 基 礎 課 程,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包 括 : 普 通 生 物 學 ( 生 物 學 )( 四 學 分 ) 普 通 化 學 ( 化 學 )( 四 學 分 ) 普 通 物 理 學 ( 物 理 學 )( 四 學 分 ) 微 積 分 ( 四 學 分 ) (2) 核 心 課 程 ( 必 修 ), 至 少 十 四 學 分 包 括 : 海 洋 學 ( 三 學 分 ) 海 洋 學 概 論 ( 三 學 分 ) 生 態 學 ( 三 學 分 ) 生 態 學 概 論 ( 四 學 分 ) 生 物 統 計 學 ( 三 或 四 學 分 ) 生 物 化 學 ( 三 或 六 學 分 ) 生 物 海 洋 學 ( 二 學 分 ) (3)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十 六 學 分 包 括 : 分 子 生 物 學 ( 三 學 分 ) 細 胞 生 物 學 ( 四 學 分 ) 有 機 化 學 ( 三 或 六 學 分 ) 分 析 化 學 ( 二 或 四 學 分 )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 三 學 分 ) 遺 傳 學 ( 三 學 分 ) 動 物 分 類 學 ( 二 學 分 ) 浮 游 生 物 學 ( 二 學 分 ) 海 洋 基 礎 生 產 力 專 討 ( 二 學 分 ) 大 型 底 棲 藻 類 學 ( 二 學 分 ) 保 育 生 物 學 ( 二 學 分 ) 魚 類 學 ( 二 學 分 ) 水 產 無 脊 椎 動 物 學 ( 二 或 三 學 分 ) 生 物 電 子 顯 微 鏡 概 論 ( 二 學 分 ) 族 群 與 群 聚 生 態 學 ( 二 學 分 ) 海 洋 水 文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 三 學 分 ) 儀 器 分 析 ( 四 學 分 ) 海 洋 化 學 ( 四 或 三 學 分 ) 海 洋 生 物 化 學 ( 四 學 分 ) 海 洋 資 源 概 論 ( 二 學 分 ) 海 洋 甲 殼 類 生 物 多 樣 性 ( 二 學 分 ) 演 化 生 物 學 ( 二 學 分 ) 發 生 學 ( 二 學 分 ) 水 族 箱 生 態 學 ( 二 學 分 ) 分 子 演 化 與 系 統 發 生 學 ( 二 學 分 ) 肆 師 資 現 況 及 擬 聘 師 資 規 劃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師 資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63 名, 各 有 其 專 業 領 域, 為 突 顯 本 學 院 對 於 生 命 科 學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重 要 性, 本 學 院 以 結 合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致 力 於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31

17 理 生 物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結 合 院 內 外 師 資, 以 傳 授 基 礎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技 術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知 識 利 用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與 傳 統 生 物 學 之 方 法, 以 動 物 植 物 及 微 生 物 為 材 料 進 行 形 態 分 類 生 理 遺 傳 生 態 研 究 以 及 生 物 技 術 之 應 用 研 發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領 域, 期 能 更 符 合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之 目 的 惟 為 因 應 更 名 後 之 調 整 需 要, 並 積 極 與 國 內 卓 越 研 究 機 構 如 中 央 研 究 院 之 分 生 所 動 物 所 植 物 所 以 及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合 作 並 以 合 聘 方 式, 或 以 邀 請 國 外 客 座 教 授 之 方 式, 充 實 師 資 並 擴 大 生 命 科 學 之 研 究 範 圍 一 更 名 後 專 任 師 資 64 員, 其 申 副 教 授 以 上 者 52 員, 其 博 士 學 位 者 63 員 ; 兼 任 師 資 17 員 二 更 名 初 期 不 因 調 整 案 增 聘 師 資, 俟 九 十 六 學 年 起 生 命 科 學 系 預 計 增 聘 8 名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師 資 三 現 有 專 任 師 資 名 冊 : ( 一 ) 食 品 科 學 系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講 座 教 授 邱 思 魁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博 士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風 味 蕭 錫 延 美 國 德 州 理 工 大 學 博 士 營 養 學 魚 蝦 類 營 養 學 教 授 吳 清 熊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博 士 油 脂 加 工 及 化 學 教 授 孫 寶 年 美 國 羅 斯 格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化 學 水 產 加 工 化 學 教 授 鄭 森 雄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博 士 水 產 化 學 環 境 化 學 教 授 陳 榮 輝 美 國 加 大 戴 維 斯 分 校 碩 士 食 品 物 性 生 物 聚 合 物 教 授 黃 登 福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毒 物 學 環 境 衛 生 學 教 授 蔡 震 壽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博 士 保 健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物 性 教 授 潘 崇 良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博 士 微 生 物 學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教 授 蔡 國 珍 美 國 普 渡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微 生 物 微 生 物 快 速 鑑 定 教 授 蕭 泉 源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廢 棄 物 處 理 水 產 加 工 32

18 教 授 江 孟 燦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博 士 疾 病 營 養 脂 質 生 化 學 教 授 傅 文 榮 美 國 新 罕 布 夏 大 學 博 士 乾 燥 工 程 殺 菌 工 程 教 授 張 克 亮 美 國 羅 格 斯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包 裝 副 教 授 洪 良 邦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大 學 博 士 分 析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副 教 授 張 正 明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博 士 禽 肉 蛋 品 加 工 學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副 教 授 龔 瑞 林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博 士 細 胞 生 物 技 術 機 能 性 食 品 副 教 授 曹 欽 玉 日 本 東 京 水 產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加 工 生 物 資 源 化 學 副 教 授 童 本 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酵 素 化 學 魚 類 營 養 助 理 教 授 方 翠 筠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博 士 微 生 物 學 分 子 遺 傳 學 助 理 教 授 廖 若 川 美 國 羅 德 島 大 學 博 士 藥 物 化 學 天 然 物 化 學 助 理 教 授 李 宗 璘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博 士 酵 素 生 物 合 成 物 助 理 教 授 吳 彰 哲 國 防 大 學 博 士 分 子 生 物 病 毒 學 免 疫 學 助 理 教 授 柯 源 悌 美 國 羅 格 斯 大 學 博 士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技 術 ( 二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教 授 兼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教 授 沈 士 新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水 產 生 物 營 養 飼 料 餌 料 生 物 陳 建 初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博 士 環 境 生 理 免 疫 生 化 水 質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立 水 族 生 態 養 殖 管 理 生 物 統 計 飼 料 營 陳 瑤 湖 大 學 博 士 養 教 授 張 清 風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分 子 生 物 內 分 泌 生 殖 與 環 境 生 理 33

19 教 授 繆 峽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養 殖 經 濟 與 政 策 規 劃 教 授 郭 金 泉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博 士 低 溫 生 物 學 電 子 顯 微 鏡 生 理 生 態 配 子 生 物 學 教 授 陳 忠 信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應 用 藻 類 學 教 授 李 國 誥 英 國 亞 伯 丁 大 學 博 士 細 菌 性 魚 病 免 疫 學 微 生 物 學 教 授 周 信 佑 日 本 東 京 水 產 大 學 博 士 細 胞 培 養 魚 類 病 毒 學 教 授 陳 昭 德 美 國 伊 利 諾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遺 傳 工 程 基 因 轉 殖 副 教 授 劉 擎 華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博 士 水 產 動 物 營 養 飼 料 養 殖 管 理 副 教 授 曾 國 鋒 成 功 大 學 博 士 養 殖 工 程 與 循 環 水 養 殖 系 統 副 教 授 黃 沂 訓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水 產 生 物 營 養 飼 料 環 境 生 理 副 教 授 林 正 輝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技 術 副 教 授 陳 衍 昌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藻 類 生 物 技 術 海 洋 生 態 學 藻 類 學 副 教 授 劉 秉 忠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養 殖 與 水 質 管 理 生 物 防 治 助 理 教 授 陸 振 岡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博 士 物 化 學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技 術 遺 傳 工 程 分 子 生 物 助 理 教 授 冉 繁 華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無 脊 椎 動 物 甲 殼 類 生 理 水 產 養 殖 助 理 教 授 陳 鴻 鳴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魚 類 學 系 統 分 類 學 水 產 養 殖 學 助 理 教 授 陳 榮 祥 美 國 奧 瑞 岡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基 因 調 控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長 生 物 學 ( 三 ) 生 命 科 學 系 34

20 本 學 系 由 本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領 域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以 合 聘 方 式 組 成 ( 四 )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所 長 陳 天 任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甲 殼 類 動 物 海 洋 無 脊 椎 動 物 動 物 行 為 生 物 多 樣 性 動 物 分 類 學 演 化 論 教 授 程 一 駿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底 棲 生 態 河 口 生 態 海 洋 生 態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教 授 黃 將 修 美 國 波 士 頓 大 學 博 士 浮 游 動 物 與 珊 瑚 礁 生 物 行 為 與 生 態 雷 射 光 學 科 技 在 海 洋 生 物 上 之 應 用 海 洋 生 物 攝 食 生 態 教 授 劉 秀 美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博 士 海 洋 微 生 物 海 洋 環 境 與 污 染 酵 素 化 學 教 授 張 正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浮 游 植 物 生 態 細 胞 週 期 與 族 群 生 長 分 子 生 態 教 授 楊 瑞 森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博 士 生 物 電 子 顯 微 鏡 細 胞 化 學 副 教 授 孫 藍 天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環 境 生 理 學 環 境 荷 爾 蒙 毒 理 生 態 ( 五 )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康 乃 爾 大 學 農 業 資 源 與 管 環 境 與 資 源 經 濟 市 場 價 格 分 析 計 量 經 濟 教 授 兼 所 長 孫 金 華 理 經 濟 學 博 士 漁 業 經 濟 與 管 理 教 授 陳 清 春 文 化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漁 業 經 濟 學 漁 產 運 銷 漁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俄 勒 岡 州 大 學 農 業 與 資 源 海 洋 資 源 經 濟 養 殖 漁 業 經 濟 漁 業 管 理 教 授 廖 聖 惠 經 濟 學 博 士 觀 光 休 閒 經 濟 教 授 江 福 松 康 乃 爾 大 學 消 費 經 濟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李 恆 綺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學 博 士 消 費 經 濟 消 費 者 行 為 需 求 理 論 與 價 格 分 析 國 際 貿 易 環 境 經 濟 資 源 經 濟 國 際 貿 易 數 理 規 劃 ( 六 )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35

21 教 授 兼 所 長 教 授 唐 世 杰 陽 明 大 學 博 士 酵 素 工 程 基 因 治 療 胡 清 華 美 國 奧 勒 岡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胚 胎 發 育 學 分 子 毒 物 學 基 因 調 控 教 授 許 濤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博 士 環 境 基 因 生 物 學 藻 類 分 子 生 物 學 教 授 林 棋 財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酵 素 化 學 基 因 轉 殖 抗 氧 化 酶 副 教 授 林 富 邦 南 非 開 普 敦 大 學 博 士 酵 素 基 因 選 殖 表 現 與 蛋 白 質 工 程 副 教 授 熊 同 銘 美 國 克 里 蒙 森 大 學 博 士 儀 器 分 析 環 境 化 學 助 理 教 授 何 國 牟 英 國 愛 丁 堡 大 學 分 子 遺 傳 學 博 士 分 子 遺 傳 學 發 育 生 物 學 基 因 轉 殖 學 助 理 教 授 鄒 文 雄 國 防 醫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所 博 士 生 物 資 訊 結 構 生 物 學 系 統 生 物 學 伍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現 有 硬 體 軟 體 設 備, 及 未 來 所 需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規 劃 及 增 購 之 計 畫 目 前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足 以 提 供 從 事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相 關 領 域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分 述 如 下 : 一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具 有 設 備 完 善 的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工 廠 一 座,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實 驗 室, 以 及 普 通 化 學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及 微 生 物 等 教 學 實 驗 室 ( 一 )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工 廠 內 部 設 備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 1. 罐 頭 食 品 部 分 : 全 自 動 真 空 封 罐 機 自 動 重 油 鍋 爐 罐 頭 殺 菌 紀 錄 系 統 微 電 腦 處 理 自 動 殺 菌 機 等 2. 冷 凍 食 品 部 分 :-40 急 速 凍 結 設 備 低 溫 儲 藏 室 冷 凍 去 皮 機 裹 漿 裹 粉 機 油 炸 機 煉 製 品 加 工 機 械 等 3. 乾 燥 食 品 部 分 : 燻 煙 機 雙 螺 旋 擠 壓 成 型 機 噴 霧 乾 燥 機 冷 ( 熱 ) 封 乾 燥 機 烘 培 機 等 36

22 ( 二 ) 研 究 及 教 學 實 驗 室 之 精 密 儀 器 : 氣 相 層 析 儀 高 性 能 液 相 層 析 儀 離 子 層 析 儀 超 臨 界 離 子 層 析 儀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儀 紫 外 光 可 見 光 分 光 光 度 計 紅 外 光 光 譜 儀 螢 光 光 譜 儀 薄 層 分 析 密 度 計 比 色 計 超 低 溫 凍 藏 櫃 立 體 解 剖 顯 微 鏡 萬 能 投 影 機 食 品 物 性 測 定 儀 表 面 張 力 計 多 功 能 黏 度 計 凍 結 乾 燥 機 高 速 離 心 機 超 高 速 離 心 機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等 二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 一 ) 水 產 養 殖 館 : 柴 油 發 電 機 低 溫 糟 製 粒 機 紫 外 線 殺 菌 器 烘 箱 ( 二 ) 顯 微 鏡 室 :G-Mount TV adapter 黑 白 電 視 攝 影 機 黑 白 監 視 器 光 學 投 影 機 顯 微 鏡 照 像 設 備 描 繪 顯 微 鏡 倒 立 顯 微 鏡 ( 三 ) 組 織 切 片 室 : 電 腦 程 式 控 制 溫 箱 電 動 分 析 天 平 切 片 脫 水 機 切 片 機 自 動 染 色 機 烘 片 機 組 織 脫 水 機 組 織 切 片 機 組 織 切 片 伸 展 器 微 調 萬 能 天 平 分 光 光 度 計 ( 四 ) 應 用 化 學 實 驗 室 : 雙 光 束 紫 外 線 可 見 光 分 光 光 度 計 粗 纖 維 測 定 器 水 質 式 純 水 蒸 餾 器 蒸 餾 水 製 造 機 壓 碎 機 絞 肉 機 溶 氧 測 定 儀 電 泳 糟 乾 冰 製 造 機 超 低 溫 冷 凍 櫃 低 速 離 心 機 手 提 式 導 電 度 計 ( 五 ) 應 用 生 物 實 驗 室 : 超 純 水 製 造 機 硬 水 軟 化 設 備 蒸 汽 滅 菌 器 磨 粉 機 ( 六 ) 暗 房 : 沖 片 用 氮 氣 攪 拌 定 時 裝 置 放 大 用 鏡 頭 對 焦 器 放 大 機 EM 軟 片 沖 洗 槽 微 電 腦 自 動 濃 度 測 量 定 時 器 底 片 烘 乾 器 三 層 式 幻 燈 片 保 存 庫 寬 相 紙 烘 乾 器 ( 七 ) 精 密 儀 器 室 : 微 量 高 速 離 心 機 總 有 機 碳 分 析 儀 原 子 吸 光 儀 電 泳 掃 描 分 析 器 冷 凍 離 心 機 超 高 速 離 心 機 滲 透 壓 計 蛋 白 質 分 解 及 蒸 餾 裝 置 高 性 能 生 態 生 物 呼 吸 測 定 置 HPLC 三 生 命 科 學 系 1 現 有 該 領 域 專 業 圖 書 : 中 文 圖 書 42,000 冊, 外 文 圖 書 60,000 冊, 94 學 年 度 擬 增 購 生 態 及 演 化 類 圖 書 500 冊 ; 外 文 期 刊 30 種 2 所 需 主 要 設 備 及 增 購 計 畫 電 腦 工 作 站 ( 全 套 ) 桌 上 型 電 腦 (5 部 ) 多 功 能 影 印 機 (1 部 ) 單 槍 投 影 機 (2 部 ) 投 影 機 (2 部 ) 幻 燈 機 (2 部 ) 數 位 照 相 攝 影 系 統 ( 全 套 ) 37

23 四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於 本 校 圖 書 樓 內 有 關 海 洋 生 物 之 書 籍 計 有 中 文 3,000 冊, 外 文 5,000 冊, 期 刊 : 中 文 15 種, 外 文 50 種 可 供 參 考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之 重 要 儀 器 設 備 包 括 : 沿 海 工 作 艇 各 式 潛 水 器 材 及 攝 錄 裝 備 水 底 遙 控 電 視 電 腦 及 影 像 處 理 系 統 雷 射 顯 微 攝 錄 裝 置 碳 氫 氮 測 定 儀 原 子 吸 光 譜 儀 分 光 光 度 器 氣 體 色 層 分 析 HPLC 各 項 水 質 測 定 生 物 呼 吸 記 錄 各 式 電 泳 裝 置 液 體 閃 爍 計 數 儀 伽 瑪 計 數 器 超 低 溫 冷 凍 櫃 冷 凍 離 心 機 水 族 飼 育 及 循 環 水 槽 萬 能 投 影 機 海 象 自 動 監 測 儀 正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掃 描 穿 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掃 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穿 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鍍 金 機 蒸 鍍 機 超 切 機 零 界 點 乾 燥 機 高 速 離 心 機 分 光 光 譜 儀 蛋 白 質 分 離 儀 水 中 科 學 聲 納 設 備 及 各 型 採 集 網 具 等 五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 一 ) 現 有 專 業 圖 書 2003 年 本 校 圖 書 館 經 費 已 達 4,470 萬, 其 中 西 文 期 刊 經 費 達 54%, 西 文 電 子 資 料 庫 ( 含 電 子 全 文 期 刊 資 料 庫 ) 佔 21%, 兩 者 合 計 佔 圖 書 館 經 費 75%, 由 圖 書 館 統 一 控 管 現 有 應 用 經 濟 領 域 專 業 圖 書 : 中 文 圖 書 冊, 外 文 圖 書 冊, 93 學 年 度 擬 增 購 財 經 管 理 類 圖 書 250 冊 ; 中 文 期 刊 6 種, 外 文 期 刊 8 種 除 了 上 述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本 所 亦 有 圖 書 室, 分 別 收 藏 中 英 文 圖 書 期 刊 雜 誌 政 府 統 計 與 公 報 等 書 籍, 就 近 供 本 所 師 生 借 閱 參 考 ( 二 ) 現 有 設 備 網 路 系 統 2 組, 個 人 電 腦 約 50 部 ( 足 夠 支 援 每 位 師 生 1~2 人 一 機, 印 表 機 約 20 部 ( 約 二 部 個 人 電 腦 一 部 印 表 機 ), 工 作 站 3 套, 多 媒 體 化 教 學 播 音 設 備 2 部, 影 印 機 2 部 等 ( 三 ) 現 有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SAS ( 工 作 站 網 路 版 ) SCA ( 專 業 版 NT$20 萬 ) GAUSS RATS LIMDEP LIMDO TSP Micro TSP GAMS SHAZAM Mathematica EViews ACCESS FOXPRO 等 等 上 述 之 設 備 已 大 致 能 滿 足 目 前 研 究 與 教 學 之 需 求, 惟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之 速 度, 設 備 的 淘 汰 亦 頗 為 快 速, 為 能 提 升 本 所 的 研 究 與 教 學 水 準, 本 所 已 逐 年 規 劃 維 持 適 當 的 更 新 率 與 設 備 之 充 實, 特 別 是 在 相 關 圖 書 資 料 與 國 際 性 統 計 資 料 的 充 實 方 面 六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38

24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內 計 有 中 文 4,080 冊, 西 文 7,162 冊, 期 刊 64 種 每 年 擬 增 購 圖 書 100 冊, 期 刊 62 種 儀 器 設 備 : 超 高 速 冷 凍 離 心 機 冷 凍 離 心 機 微 量 冷 凍 離 心 機 超 低 溫 冷 凍 櫃 NU6420 氣 相 色 層 分 析 儀 G3000 液 相 層 析 儀 紫 外 光 可 見 光 分 光 光 度 計 基 因 增 幅 器 PCR 控 溫 振 盪 培 養 裝 置 無 菌 操 作 台 純 水 製 造 系 統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設 備 高 壓 減 菌 裝 置 倒 立 顯 微 鏡 ( 含 照 相 設 備 ) 解 剖 顯 微 鏡 顯 微 技 術 設 備 ( 含 暗 房 ) 核 酸 序 列 定 位 電, 設 備 X- 光 片 自 動 沖 片 機 自 動 電 位 滴 定 系 統 超 音 波 細 胞 破 裂 器 分 段 收 集 器 冷 凍 乾 燥 器 蓋 格 計 數 器 精 密 電 子 天 平 恆 溫 震 盪 培 養 箱 CO 2 培 養 箱 真 空 幫 浦 電 泳 設 備 電 腦 模 擬 分 子 系 統 桌 上 型 冷 凍 離 心 機 幻 燈 片 製 作 機 單 槍 投 影 機 原 子 吸 光 光 譜 儀 ELISA reader 等 九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為 加 強 生 物 技 術 學 程, 培 育 國 內 專 業 生 物 技 術 人 才, 特 別 注 重 基 礎 學 理 與 實 驗 操 作 之 相 互 配 合, 務 求 學 生 在 未 來 各 產 業 領 域 上 能 夠 配 合 專 業 知 能 實 際 應 用, 達 到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之 最 終 目 的 配 合 本 學 院 卓 越 資 源 與 特 色, 開 設 食 品 養 殖 微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資 源 環 境 保 育 等 之 生 物 技 術 應 用 課 程, 以 期 學 生 得 依 其 志 向 與 專 業 背 景 選 擇 適 當 課 程, 接 受 完 整 專 業 生 物 技 術 養 成 教 育, 成 為 國 內 相 關 生 技 產 業 儲 備 人 才 教 學 設 備 包 括 微 量 離 心 機 電 磁 加 熱 攪 拌 器 恆 溫 循 環 水 槽 核 酸 分 光 光 度 計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器 雜 交 烘 箱 拍 立 得 相 機 蠕 動 幫 浦 分 注 收 集 器 迷 你 垂 直 電 泳 槽 旋 轉 式 振 盪 恆 溫 培 養 箱 微 量 分 注 器 電 源 供 應 器 電 泳 轉 漬 器 磁 性 攪 拌 加 熱 器 震 盪 混 合 器 酸 鹼 值 測 定 器 電 子 天 平 電 子 分 析 天 平 等 十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海 洋 生 物 學 程 系 以 充 分 利 用 本 學 院 相 關 所 屬 系 所 ( 如 食 科 系 養 殖 系 海 生 所 生 技 所 ) 暨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之 設 備, 以 資 源 共 享 方 式, 達 成 研 究 與 教 育 之 目 的 上 述 各 系 所 及 學 程 之 設 備, 應 能 滿 足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需 求, 但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之 神 速, 設 備 的 淘 汰 也 非 常 快, 為 了 趕 上 時 代, 並 提 升 本 校 的 研 究 教 學 水 準, 仍 應 維 持 適 當 的 更 新 率 與 設 備 之 充 實 特 別 是 相 關 的 圖 書 資 料 與 國 際 性 的 統 計 資 料, 更 應 充 實, 這 些 有 勞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老 師 共 同 規 劃 改 進 陸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之 空 間 使 用 一 現 使 用 空 問 規 劃 狀 況 39

25 根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及 招 生 名 額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有 關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之 規 定, 學 生 所 需 校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算 標 準 : 農 學 類 每 位 學 生 所 需 最 低 校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大 學 部 為 17 平 方 公 尺 / 人 研 究 所 為 21 平 方 公 尺 / 人 本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102 人, 學 生 2,030 人, 合 計 2,132 人, 而 本 學 院 可 使 用 之 空 間 僅 有 21,147 平 方 公 尺 ( 含 公 共 設 施 及 走 道 樓 梯 等 ), 平 均 為 9.92 平 方 公 尺 / 人 之 空 間 本 學 院 校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與 教 育 部 計 算 標 準 比 較, 顯 然 偏 低 許 多 且 所 有 建 築 物 均 非 常 老 舊, 在 學 生 逐 年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目 前 校 方 已 編 列 1.87 億 元 預 算 預 計 在 94 年 籌 建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二 本 學 院 之 未 來 之 空 閒 規 劃 情 形 : 包 括 師 生 人 數 之 增 加 建 築 面 積 成 長 及 單 位 學 生 教 師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之 改 變 等 ) 本 學 院 正 積 極 推 動 籌 建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在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完 成 後, 將 能 增 加 9,900 平 方 公 尺 空 間, 將 能 使 每 位 學 生 所 需 最 低 校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提 升 為 平 方 公 尺 / 人, 可 以 解 決 目 前 空 間 不 足 之 困 境, 提 昇 老 師 研 究 及 學 生 學 習 之 效 率 除 能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學 習 的 環 境 及 教 師 更 優 良 之 研 究 環 境, 提 高 研 究 水 準, 顯 現 更 豐 碩 之 研 究 成 果 之 外 並 且 整 合 各 系 所 資 源 師 資 提 供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空 間, 提 昇 學 生 學 習 效 率 目 前 本 學 院 教 師 均 相 當 努 力 於 研 究 工 作, 在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完 成 後, 將 更 能 提 供 教 師 更 優 良 之 研 究 環 境, 提 高 研 究 水 準, 顯 現 更 豐 碩 之 研 究 成 果 柒 本 學 院 與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之 評 估 本 校 多 年 來 培 育 無 數 食 品 科 學 漁 業 科 學 及 養 殖 科 學 海 洋 生 物 生 物 技 術 經 濟 與 管 理 人 才, 為 配 合 產 業 升 級, 更 積 極 培 育 生 命 科 學 與 資 源 管 理 所 需 之 人 才 二 十 一 世 紀 將 是 生 命 科 學 的 世 紀, 將 是 生 物 科 技 的 時 代 是 另 一 次 的 工 業 革 命, 由 於 人 口 的 增 長, 造 成 糧 食 的 缺 乏, 環 境 污 染 也 日 趨 嚴 重, 而 生 物 技 術 則 是 以 低 污 染 高 科 技 為 主 的 一 項 產 業, 正 適 合 世 界 的 趨 勢, 如 何 讓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這 些 攸 關 人 類 的 問 題 可 借 助 生 命 科 學 的 研 究 來 解 決, 生 命 科 學 的 範 疇 是 相 當 廣 泛 的, 為 了 本 學 院 之 中 長 程 發 展 規 劃 的 需 要, 擬 申 請 更 名 為 生 命 科 學 院 預 期 本 學 院 更 名 後 將 可 吸 引 更 優 秀 的 人 才, 將 有 助 於 銜 接 相 關 學 門 之 優 秀 學 生 的 後 續 學 習 機 會 強 化 本 學 院 之 生 命 科 學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發 展, 並 可 整 合 大 型 跨 系 所 或 校 際 問 的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因 應 產 業 與 國 家 整 體 建 設 之 人 才 需 求 40

26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41

27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房 建 築 計 畫 構 想 書 壹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房 緣 由 食 品 科 學 系 早 期 之 動 物 實 驗 皆 在 食 品 工 程 館 三 樓 進 行, 由 於 動 物 實 驗 需 求 增 加,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校 方 同 意 請 將 舊 郵 局 旁 之 空 間 提 供 給 該 系 從 事 動 物 實 驗 之 用 途, 此 即 本 院 動 物 房 之 前 身 為 有 效 督 導 本 學 院 進 行 實 驗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動 物 房 轉 為 本 院 所 有 今 為 配 合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新 建 工 程,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第 十 次 籌 建 委 員 會 決 議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遷 至 16 號 用 地 籌 建, 並 建 議 動 物 房 遷 建 至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本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通 過 同 意 動 物 房 遷 建 至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 如 附 件 一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建 議 動 物 房 遷 建 以 舊 海 博 館 籌 備 處 用 地 為 第 一 優 先 ( 如 附 件 二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經 本 院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貳 現 況 及 問 題 一 現 有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新 建 工 程 基 地 暨 動 物 房 位 置 圖 ( 如 圖 一 ) 二 問 題 及 其 他 現 有 動 物 房 原 為 海 洋 大 學 郵 局 用 地,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經 校 方 同 意 下 遷 移 至 此, 並 經 歷 年 的 整 理 及 細 心 照 料 下, 達 到 現 有 的 規 模, 對 本 學 院 老 師 們 的 教 學 研 究 有 極 大 的 幫 助 今 為 配 合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新 建 工 程,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第 十 次 籌 建 委 員 會 決 議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遷 至 16 號 用 地 籌 建, 並 建 議 動 物 房 遷 建 至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本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通 過 同 意 動 物 房 遷 建 至 食 品 工 程 館 42

28 參 研 究 成 果 後 方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建 議 動 物 房 遷 建 以 舊 海 博 館 籌 備 處 用 地 為 第 一 優 先 為 了 不 耽 誤 教 學 研 究, 本 院 擬 在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動 工 前 將 動 物 房 遷 建 完 畢, 並 完 成 動 物 搬 移, 時 間 極 為 緊 迫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 如 附 件 三 )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查 核 輔 導 要 點 ( 如 附 件 四 ), 進 行 實 驗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若 未 符 合 規 定, 由 該 轄 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對 該 機 構 管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副 知 農 委 會 ; 農 委 會 據 以 通 知 該 機 構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請 其 限 期 改 善, 並 建 請 作 為 審 核 該 機 構 計 畫 書 之 重 要 依 據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物 科 技 被 喻 為 人 類 經 濟 再 創 高 峰 的 主 流 產 業 之 一, 也 代 表 著 生 命 科 學 的 研 究 將 成 為 未 來 台 灣 尖 端 科 技 的 主 流, 及 再 造 台 灣 經 濟 奇 蹟 的 願 景 希 望 之 所 寄 託 而 動 物 實 驗 與 管 理 之 良 觚 將 與 生 物 科 技 息 息 相 關, 由 於 本 學 院 教 師 承 接 之 國 科 會 農 委 會 衛 生 署 等 單 位 之 計 畫 多 與 動 物 實 驗 有 關, 若 無 法 提 供 良 好 的 管 理 環 境 與 設 施, 造 成 人 畜 共 染 情 形 發 生, 將 危 害 校 園 師 生 之 安 全 與 環 境 甚 深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本 學 院 動 物 房 已 有 多 位 老 師 申 請 使 用, 並 支 援 多 次 研 究 計 畫 及 教 學 ( 如 表 一 ), 對 老 師 及 學 生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 如 表 二 ) 本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經 農 委 會 歷 年 來 查 核 結 果, 對 本 院 動 物 房 的 評 價 都 相 當 高, 可 見 在 管 理 上 已 不 是 問 題 肆 動 物 房 規 劃 之 考 量 一 參 與 人 員 二 經 費 由 本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成 員 組 成 ( 如 表 三 ), 江 孟 燦 老 師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請 營 繕 組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1. 以 每 坪 6.75 萬 / 元 估 算, 約 需 萬 43

29 2. 懇 請 校 方 提 供 經 費 遷 建 動 物 房 三 微 生 物 層 次 動 物 室 可 分 為 Convention SPF Germ Free 等 三 級, 學 院 動 物 房 屬 於 Convention 等 級 四 動 物 飼 養 種 類 大 鼠 (SD Wistar SHR/N LEW/SsN BN/SsN WKY/N F344/N Long Even 天 竺 鼠 倉 鼠 ) 小 鼠 (LCR BALB/cByN BALB/cAnJ C57BL/6J C3H/HeJ NZB/B1NJ NZW/LacJ nu/nu-balb/c nu/+-balb/c) 中 型 動 物 與 其 他 脊 椎 動 物 五 法 規 與 規 範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查 核 輔 導 要 點 六 未 來 發 展 性 1. 建 議 學 校 能 規 劃 長 久 的 動 物 房 空 間, 避 免 動 物 房 頻 繁 搬 遷, 影 響 動 物 健 康 及 實 驗 進 度 2. 鑑 於 生 物 科 技 為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且 本 校 生 命 科 學 系 的 成 立 及 未 來 研 究 計 劃 的 需 求, 建 議 新 建 動 物 房 時 能 擴 大 規 模, 以 因 應 未 來 十 年 的 變 化 伍 建 築 規 範 一 設 施 建 材 1. 採 用 鋼 筋 水 泥 主 體 二 動 物 房 空 間 需 求 ( 如 表 四 表 五 ) 1. 以 籠 架 作 為 模 組 單 位 2. 考 慮 未 來 之 發 展 需 求 三 飼 育 室 之 門 扇 1. 基 於 安 全, 飼 育 室 之 門 扇 多 由 走 廊 向 飼 育 室 開 啟 2. 門 扇 不 宜 具 凸 出 地 面 之 門 檻 44

30 3. 門 高 7 尺 寬 3.5 尺 四 門 禁 1. 門 禁 對 飼 育 室 的 管 理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須 嚴 格 管 制 進 出 2. 刷 卡 門 禁 為 主 要 方 式 五 地 面 1. 地 面 建 材 應 合 乎 防 潮 平 整 少 隙 縫 2. 地 面 材 質 採 用 epoxy 或 磨 石 地 板 或 無 縫 地 磚 六 排 水 1. 每 一 飼 育 室 皆 需 具 備 地 面 排 水 孔, 並 作 洩 水 坡 處 理 2. 排 水 管 直 徑 4 英 吋 以 上 3. 地 面 和 水 槽 之 排 水 管 皆 應 具 有 存 水 彎 設 計 4. 排 水 孔 採 可 加 蓋 密 封 之 型 式, 以 防 蟑 螂 或 老 鼠 入 侵 七 牆 壁 1. 牆 壁 與 地 面 之 接 角 採 弧 形 角 設 計, 以 方 便 清 潔 2. 牆 面 塗 料 採 用 耐 清 潔 消 毒 劑 擦 拭 者 八 天 花 板 1. 天 花 板 應 平 整 與 氣 密 2. 表 面 塗 料 如 同 牆 壁 3. 考 慮 燈 座 之 密 合 度 與 平 整 度 九 空 調 系 統 1. 溫 度 : 控 制 在 24 ~ 26 之 範 圍 2. 溼 度 : 控 制 在 相 對 溼 度 30-70% 之 範 圍 3. 換 氣 : 每 小 時 次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率 夏 季 常 以 排 風 扇 ( 裝 有 過 濾 網 ) 輔 助 降 溫, 冬 季 以 電 暖 爐 輔 助 升 溫 十 供 水 系 統 1. 須 配 備 淡 水 45

31 十 一 電 力 與 照 明 V 與 220V 電 力 供 應, 配 置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 原 緊 急 發 電 機 供 電 系 統 配 合 遷 移 ); 牆 上 插 座 與 電 源 開 關 同 高 2. 飼 育 室 光 照 週 期 為 採 用 定 時 器 自 動 控 制, 白 天 / 黑 夜 以 12/12 小 時 循 環, 光 照 強 度 在 離 地 面 壹 公 尺 處 為 323lux(30ft-candles), 並 採 用 嵌 入 式 日 光 燈 陸 預 期 效 益 目 前 本 學 院 教 師 均 相 當 努 力 於 研 究 工 作, 如 在 動 物 房 完 成 後, 將 更 能 提 供 教 師 更 優 良 之 研 究 環 境, 提 高 研 究 水 準, 顯 現 更 豐 碩 之 研 究 成 果 46

32 圖 一 生 命 科 學 院 館 新 建 工 程 基 地 暨 動 物 房 位 置 圖 47

33 附 件 一 動 物 房 遷 建 基 地 圖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用 地 地 上 建 築 物 依 序 為 (1) 冷 凍 機 房 (2) 系 學 會 (3) 細 胞 實 驗 室 (4) 大 型 空 壓 機 房 48

34 附 件 二 動 物 房 遷 建 基 地 圖 -- 舊 海 博 館 用 地 49

35 附 件 三 動 物 保 護 法 民 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尊 重 動 物 生 命 及 保 護 動 物, 特 制 定 本 法 動 物 之 保 護,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但 其 他 法 律 有 特 別 之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3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一 動 物.. 指 犬 貓 及 其 他 人 為 飼 養 或 管 領 之 脊 椎 動 物, 包 括 經 濟 動 物 實 驗 動 物 寵 物 及 其 他 動 物 二 經 濟 動 物.. 指 為 皮 毛 肉 用 乳 用 役 用 或 其 他 經 濟 目 的 而 飼 養 或 管 領 之 動 物 三 實 驗 動 物.. 指 為 科 學 應 用 目 的 而 飼 養 或 管 領 之 動 物 四 科 學 應 用.. 指 為 教 學 訓 練 科 學 試 驗 製 造 生 物 製 劑 試 驗 商 品 藥 物 毒 物 及 移 植 器 官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應 用 行 為 五 寵 物.. 指 犬 貓 及 其 他 供 玩 賞 伴 侶 之 目 的 而 飼 養 或 管 領 之 動 物 六 飼 主.. 指 動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實 際 管 領 動 物 之 人 第 二 章 動 物 之 一 般 保 護 第 4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動 物 保 護 委 員 會, 負 責 動 物 保 護 政 策 之 研 擬 及 本 法 執 行 之 檢 討 前 項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 其 中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保 護 動 物 團 體 不 具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身 分 之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第 5 條 動 物 之 飼 主, 以 年 滿 十 五 歲 者 為 限 未 滿 十 五 歲 者 飼 養 動 物, 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為 飼 主 飼 主 對 於 所 管 領 之 動 物, 應 提 供 適 當 之 食 物 飲 水 及 充 足 之 活 動 空 間, 注 意 其 生 活 環 境 之 安 全 遮 蔽 通 風 光 照 溫 度 清 潔 及 其 他 妥 善 之 照 顧, 並 應 避 免 其 所 飼 養 之 動 物 遭 受 不 必 要 之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飼 主 飼 養 之 動 物, 除 得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收 容 處 理 外, 不 得 棄 養 第 6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惡 意 或 無 故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動 物 第 7 條 飼 主 應 防 止 其 所 飼 養 動 物 無 故 侵 害 他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或 安 寧 50

36 第 8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公 告 禁 止 飼 養 輸 出 或 輸 入 之 動 物 第 9 條 運 送 動 物 應 注 意 其 食 物 飲 水 排 泄 環 境 及 安 全, 並 避 免 動 物 遭 受 驚 嚇 痛 苦 或 傷 害 ; 其 運 送 工 具 方 式 及 其 他 運 送 時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0 條 對 動 物 不 得 有 下 列 之 行 為.. 一 以 直 接 間 接 賭 博 娛 樂 營 業 宣 傳 或 其 他 不 當 目 的, 進 行 動 物 之 間 或 人 與 動 物 間 之 搏 鬥 二 以 直 接 間 接 賭 博 為 目 的, 利 用 動 物 進 行 競 技 行 為 三 其 他 有 害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之 行 為 第 11 條 飼 主 對 於 受 傷 或 罹 病 之 動 物, 應 給 與 必 要 之 醫 療 動 物 之 醫 療 及 手 術, 應 基 於 動 物 健 康 或 管 理 上 需 要, 由 獸 醫 師 施 行 但 因 緊 急 狀 況 或 基 於 科 學 應 用 之 目 的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對 動 物 不 得 任 意 宰 殺 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為 肉 用 皮 毛 用, 或 餵 飼 其 他 動 物 之 經 濟 利 用 目 的 者 二 為 科 學 應 用 目 的 者 三 為 控 制 動 物 群 體 疾 病 或 品 種 改 良 之 目 的 者 四 為 控 制 經 濟 動 物 數 量 過 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五 為 解 除 動 物 傷 病 之 痛 苦 者 六 為 避 免 危 害 人 類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自 由 財 產 或 公 共 安 全 者 七 收 容 於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經 通 知 或 公 告 逾 七 日 而 無 人 認 領 認 養 或 無 適 當 之 處 置 者 八 其 他 依 本 法 規 定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由 者 寵 物 不 得 因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情 事 被 宰 殺 販 賣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告 禁 止 宰 殺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動 物 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規 定 准 許 認 領 認 養 之 動 物, 不 包 括 依 第 八 條 公 告 禁 止 飼 養 或 輸 入 之 動 物 但 公 告 前 已 飼 養 或 輸 入, 並 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辦 理 登 記 者, 准 由 原 飼 主 認 領 第 13 條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事 由 宰 殺 動 物 時, 應 以 使 動 物 產 生 最 少 痛 苦 之 人 道 方 式 為 之, 並 遵 行 下 列 之 規 定.. 一 除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情 況 外, 不 得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宰 殺 動 物 二 為 解 除 寵 物 傷 病 之 痛 苦 而 宰 殺 寵 物, 除 緊 急 情 況 外, 應 由 獸 醫 師 執 行 之 三 宰 殺 收 容 於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場 所 之 動 物, 應 由 獸 醫 師 或 在 獸 醫 師 監 督 下 執 行 之 四 宰 殺 數 量 過 賸 之 動 物,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方 式 為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宰 殺 動 物 之 人 道 方 式 第 14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人 口 遊 蕩 犬 貓 數 量, 於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規 劃 設 置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設 置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指 定 場 所, 收 容 及 處 理 下 列 動 物 : 一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其 他 機 構 及 民 眾 捕 捉 之 遊 蕩 動 物 二 飼 主 不 擬 繼 續 飼 養 之 動 物 51

37 三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留 置 或 沒 入 之 動 物 四 危 難 中 動 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編 列 經 費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其 設 置 組 織 準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輔 導 並 協 助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設 置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提 供 服 務 時, 得 收 取 費 用 ;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章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第 15 條 使 用 動 物 進 行 科 學 應 用, 應 儘 量 減 少 數 目, 並 以 使 動 物 產 生 最 少 痛 苦 及 傷 害 之 方 式 為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動 物 之 種 類 訂 定 實 驗 動 物 之 來 源 適 用 範 圍 及 管 理 方 法 第 16 條 進 行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之 機 構 應 組 成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以 督 導 該 機 構 進 行 實 驗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置 實 驗 動 物 倫 理 委 員 會, 以 監 督 並 管 理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前 項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含 獸 醫 師 及 民 間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代 表 各 一 名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成 任 務 暨 管 理 辦 法 與 實 驗 動 物 倫 理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7 條 科 學 應 用 後, 應 立 即 檢 視 實 驗 動 物 之 狀 況, 如 其 已 失 去 部 分 肢 體 器 官 或 仍 持 續 承 受 痛 苦, 而 足 以 影 響 其 生 存 品 質 者, 應 立 即 以 產 生 最 少 痛 苦 之 方 式 宰 殺 之 實 驗 動 物 經 科 學 應 用 後, 除 有 科 學 應 用 上 之 需 要, 應 待 其 完 全 恢 復 生 理 功 能 後, 始 得 再 進 行 科 學 應 用 第 18 條 國 民 中 學 以 下 學 校 不 得 進 行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定 課 程 標 準 以 外, 足 以 使 動 物 受 傷 害 或 死 亡 之 教 學 訓 練 第 四 章 寵 物 之 管 理 第 19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公 告 應 辦 理 登 記 之 寵 物 前 項 寵 物 之 出 生 取 得 轉 讓 遺 失 及 死 亡, 飼 主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登 記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給 與 登 記 寵 物 身 分 標 識, 並 得 植 入 晶 片 前 項 寵 物 之 登 記 程 序 期 限 絕 育 獎 勵 與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及 標 識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0 條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應 由 七 歲 以 上 之 人 伴 同, 並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具 攻 擊 性 之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應 由 成 年 人 伴 同, 並 採 取 52

38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前 項 具 攻 擊 性 之 寵 物 及 其 所 該 採 取 之 防 護 措 施,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第 21 條 應 辦 理 登 記 之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無 人 伴 同 時, 任 何 人 均 可 捕 捉,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前 項 寵 物 有 身 分 標 識 者, 應 儘 速 通 知 飼 主 認 領 ; 經 通 知 逾 七 日 未 認 領 或 無 身 分 標 識 者, 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一 項 之 寵 物 有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緊 急 狀 況 者, 得 逕 以 人 道 方 式 宰 殺 之 飼 主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場 所 之 寵 物, 準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22 條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經 營 應 辦 理 登 記 寵 物 之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者, 應 先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並 依 法 領 得 營 業 證 照, 始 得 為 之 前 項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者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設 施 申 請 許 可 之 程 序 與 期 限 廢 止 註 銷 許 可 之 條 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章 行 政 監 督 第 23 條 第 24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置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並 得 甄 選 義 務 動 物 保 護 員, 協 助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工 作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得 出 入 動 物 比 賽 宰 殺 繁 殖 買 賣 寄 養 訓 練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等 場 所, 稽 查 取 締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有 關 事 項 對 於 前 項 稽 查 取 締 不 得 規 避 拒 絕 或 妨 礙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請 警 察 人 員 協 助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機 構 學 校, 應 先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或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第 六 章 罰 則 第 25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經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擅 自 經 營 應 辦 理 登 記 寵 物 之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者, 處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不 改 善 者, 應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 拒 不 停 止 營 業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第 26 條 違 反 第 八 條 規 定, 飼 養 輸 入 或 輸 出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禁 止 飼 養 輸 入 或 輸 出 之 動 物 者, 處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27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一 違 反 第 十 條 規 定, 驅 使 動 物 與 動 物 或 動 物 與 人 搏 鬥 者 二 前 款 與 動 物 搏 鬥 者 三 以 直 接 間 接 賭 博 為 目 的, 利 用 動 物 進 行 競 技 者 53

39 四 其 他 有 害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之 利 用 動 物 行 為 者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並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28 條 寵 物 之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之 經 營 人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經 營 應 辦 理 登 記 寵 物 之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及 設 施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不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 經 處 罰 三 次 者,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29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棄 養 動 物, 致 有 破 壞 生 態 之 虞 者 二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未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限 期 改 善 或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者 三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無 成 年 人 伴 同 或 未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使 具 攻 擊 性 寵 物 出 入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者 四 違 反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規 避 拒 絕 或 妨 礙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者 第 30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使 所 飼 養 動 物 遭 受 不 必 要 之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者 二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棄 養 動 物 者 三 違 反 第 六 條 規 定, 無 故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動 物 者 四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對 於 受 傷 或 罹 病 動 物, 飼 主 未 給 與 必 要 之 醫 療, 經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五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宰 殺 動 物 者 六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方 法 宰 殺 數 量 過 賸 之 動 物 者 七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未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宰 殺 方 式 宰 殺 動 物 者 第 31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拒 不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之 : 一 運 送 人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九 條 所 定 動 物 運 送 辦 法 規 定 之 運 送 工 具 及 方 式 者 二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未 基 於 動 物 健 康 或 管 理 上 之 需 要 施 行 動 物 醫 療 及 手 術 者 三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未 具 獸 醫 師 資 格 非 因 緊 急 情 況 宰 殺 寵 物 者 四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未 由 獸 醫 師 或 未 在 獸 醫 師 監 督 下 宰 殺 動 物 者 五 飼 主 未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寵 物 之 出 生 取 得 轉 讓 遺 失 或 死 亡 登 記 者 六 飼 主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使 寵 物 無 七 歲 以 上 人 伴 同 或 未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出 入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者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宰 殺 動 物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拒 不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之 54

40 第 32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逕 行 沒 入 飼 主 之 動 物..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棄 養 之 動 物 二 違 反 第 七 條 規 定, 無 故 侵 害 他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或 安 寧 之 動 物 三 違 反 第 八 條 規 定, 飼 養 輸 入 輸 出 經 指 定 公 告 禁 止 飼 養 輸 入 或 輸 出 之 動 物 第 33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依 本 法 處 罰 外,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令 飼 主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逕 行 沒 入 其 動 物..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使 動 物 遭 受 不 必 要 之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者 二 違 反 第 十 條 規 定, 所 利 用 之 動 物 三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給 與 動 物 必 要 之 醫 療 者 四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使 具 攻 擊 性 寵 物 無 成 年 人 伴 同 或 未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出 入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第 34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第 35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逾 期 仍 不 繳 納 者, 移 送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36 條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八 條 指 定 公 告 前 已 飼 養 禁 止 輸 入 飼 養 之 動 物 者, 應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變 更 時, 亦 同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者, 始 得 繼 續 飼 養 ;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不 得 自 行 繁 殖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者, 依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處 理 第 37 條 依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前 已 經 營 應 辦 理 登 記 寵 物 之 繁 殖 買 賣 或 寄 養 者, 應 自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管 理 辦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 屆 期 未 申 請 者,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38 條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發 給 寵 物 身 分 標 識 寵 物 之 遺 失 認 領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核 發 許 可, 應 收 取 費 用 ;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9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40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55

41 附 件 四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查 核 輔 導 要 點 ( 訂 定 ) 沿 革 中 華 民 國 92 年 7 月 31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九 二 ) 農 牧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內 容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監 督 及 管 理 動 物 之 科 學 應 用, 並 俾 利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之 查 核 輔 導,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查 核 方 式 分 內 部 查 核 及 外 部 查 核 二 種, 內 部 查 核 由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之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小 組 ) 依 據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內 部 查 核 表 ( 如 附 表 一 ) 所 定 項 目 每 半 年 查 核 一 次, 查 核 結 果 如 有 缺 失 自 行 改 進, 並 保 存 紀 錄 三 年 以 上, 該 查 核 表 應 列 為 管 理 小 組 年 度 監 督 報 告 之 附 件 外 部 查 核 由 本 會 實 驗 動 物 倫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並 會 同 該 轄 區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 以 下 簡 稱 轄 區 動 保 檢 查 員 ) 實 驗 動 物 相 關 專 家 及 該 機 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依 據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外 部 查 核 表 ( 如 附 表 二 ) 實 地 查 核 輔 導, 以 每 年 二 十 至 四 十 場 為 辦 理 原 則 三 外 部 查 核 時, 該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之 管 理 小 組 應 備 妥 之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 一 ) 管 理 小 組 成 立 異 動 作 業 流 程 與 標 準 及 會 議 等 相 關 文 件 與 規 章 ( 二 ) 歷 年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 三 ) 動 物 飼 養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相 關 文 件 ( 四 ) 歷 年 管 理 小 組 年 度 監 督 報 告 ( 五 ) 歷 年 動 物 科 學 應 用 機 構 內 部 或 外 部 查 核 表 四 外 部 查 核 結 果 分 合 格 及 檢 討 改 善 兩 項, 檢 討 改 善 再 分 立 即 改 善 及 整 體 改 善 兩 項, 立 即 改 善 應 在 三 個 月 以 內 完 成 改 善, 整 體 改 善 應 在 一 年 以 內 完 成 改 善 該 轄 區 動 保 檢 查 員 根 據 外 部 查 核 結 果 製 作 訪 查 紀 錄,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由 該 轄 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通 知 該 機 構 管 理 小 組 於 限 期 內 改 善, 並 副 知 本 會 五 改 善 限 期 屆 滿 後, 由 查 核 委 員 會 同 該 轄 區 動 保 檢 查 員 實 驗 動 物 相 關 專 家 及 該 機 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實 地 複 查, 並 由 動 保 檢 查 員 製 作 訪 查 紀 錄 複 查 未 通 過 者,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由 該 轄 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對 該 機 構 管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副 知 本 會 ; 本 會 據 以 通 知 該 機 構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請 其 限 期 改 善, 並 建 請 作 為 審 核 該 機 構 計 畫 書 之 重 要 依 據 六 規 避 拒 絕 或 妨 礙 轄 區 動 保 檢 查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者,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由 該 轄 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七 本 要 點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6

42 表 一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之 歷 年 計 劃 清 單 ( 至 93 年 10 月 止 ) 90 年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實 驗 名 稱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牛 磺 酸 與 氧 化 油 之 相 互 作 用 探 討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不 同 薏 仁 油 對 大 白 鼠 脂 質 代 謝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蜆 的 保 肝 作 用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幾 聚 醣 對 腸 內 菌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由 黴 菌 所 產 真 菌 抑 制 劑 之 分 離 純 化 與 其 特 生 探 討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腸 內 菌 相 影 響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鰺 魚 水 解 物 中 胜 肽 的 降 高 血 壓 生 理 效 果 及 其 組 成 鑑 定 91 年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實 驗 名 稱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抗 腫 瘤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鰺 魚 水 解 物 中 胜 肽 的 降 高 血 壓 生 理 效 果 及 其 組 成 鑑 定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固 型 飼 料 SD 鼠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薏 仁 牛 奶 薏 仁 豆 奶 對 SD 鼠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免 疫 能 力 測 試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免 疫 能 力 測 試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山 藥 免 疫 機 能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免 疫 功 能 測 試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化 妝 品 安 全 性 實 驗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真 菌 抑 制 劑 測 定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毒 性 探 討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GTF 活 性 測 試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真 菌 抑 制 劑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GTF 活 性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免 疫 試 驗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菊 薯 降 血 脂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tumor 生 長 狀 況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山 藥 優 酪 乳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幾 丁 聚 醣 仿 魚 翅 之 降 血 脂 膽 固 醇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免 疫 實 驗 食 科 系 陳 錫 秋 骨 質 疏 鬆 改 進 及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探 討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GTF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草 酸 急 性 毒 影 響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山 藥 優 格 對 倉 鼠 腸 道 細 菌 的 影 響 等 57

43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測 定 老 鼠 血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草 酸 對 大 白 鼠 之 致 毒 性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柴 魚 水 解 物 對 高 血 壓 老 鼠 之 影 響 食 科 系 鄭 森 雄 抗 體 製 備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測 定 老 鼠 血 壓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海 藻 多 醣 降 血 脂 92 年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實 驗 名 稱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蜆 粉 蜆 精 的 保 肝 功 能 之 研 究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發 酵 豆 乳 對 原 發 生 高 血 壓 老 鼠 之 血 壓 影 響 食 科 系 蕭 錫 延 水 產 動 物 對 β- 胡 蘿 蔔 素 之 利 用 及 其 轉 換 為 維 生 素 A 之 探 討 養 殖 系 陳 鴻 鳴 台 灣 周 邊 海 域 瀕 臨 絕 種 鯙 科 魚 類 之 調 查 研 究 ( 三 )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海 水 廣 鹽 性 魚 類 滲 透 壓 調 節 機 制 - 內 分 泌 激 素 之 調 控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酵 素 水 解 脂 肪 大 豆 粉 及 其 水 解 液 特 性 分 析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幾 丁 質 類 物 質 之 免 疫 功 能 評 估 養 殖 系 李 國 誥 海 魚 麗 疫 苗 有 效 性 試 驗 養 殖 系 李 國 誥 石 斑 魚 海 魚 麗 畜 養 及 致 病 性 試 驗 養 殖 系 冉 繁 華 箱 網 養 殖 海 魚 麗 管 理 技 術 與 分 段 養 殖 模 式 之 建 立 養 殖 系 陳 瑤 湖 實 用 之 種 苗 包 裝 運 輸 模 式 之 建 立 養 殖 系 沈 士 新 海 魚 麗 人 工 飼 料 配 方 之 建 立 - 開 啟 高 效 率 低 成 本 飼 料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評 估 以 洗 卵 作 為 虹 彩 病 毒 感 染 症 防 治 對 策 之 可 行 性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石 斑 魚 虹 彩 病 毒 不 活 化 疫 苗 保 護 作 用 之 評 估 養 殖 系 涂 智 欽 水 產 養 殖 學 實 驗 魚 類 生 理 實 驗 水 族 病 理 實 驗 營 養 飼 料 實 驗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珊 瑚 成 熟 產 卵 之 生 殖 內 分 泌 研 究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鰻 魚 生 殖 內 分 泌 與 生 理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海 水 魚 Somatolactin 基 因 表 現 與 轉 殖 對 環 境 適 應 關 係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石 斑 魚 人 工 飼 料 開 發 之 研 究 - 高 蛋 白 低 價 格 石 斑 魚 飼 料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石 斑 魚 營 養 物 利 用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香 魚 虹 鱒 疫 苗 試 驗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海 魚 麗 病 原 感 染 性 試 驗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巴 斯 德 氏 桿 菌 致 病 因 子 毒 性 試 驗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比 較 高 低 分 子 量 幾 丁 聚 醣 對 streptozotocin 引 起 的 糖 尿 病 大 白 鼠 血 脂 質 及 血 糖 影 響 養 殖 系 陳 榮 祥 海 魚 麗 生 長 機 制 調 控 研 究 生 技 所 胡 清 華 斑 馬 魚 低 氧 誘 發 蛋 白 基 因 在 胚 胎 發 育 時 期 之 功 能 食 科 所 陳 錫 秋 蝦 殼 魷 軟 甲 加 工 廢 棄 物 調 查 並 萃 取 幾 丁 質 及 衍 生 物 供 加 工 廢 水 中 資 源 回 收 及 其 保 健 用 途 之 探 討 (3/3) 生 科 所 耿 全 福 環 境 氧 化 壓 力 調 控 斑 馬 魚 銅 鋅 型 超 氧 歧 化 酵 素 之 表 現 及 其 基 因 啟 動 58

44 子 之 選 殖 與 分 析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海 藻 多 醣 經 洋 菜 分 解 酵 素 水 解 物 及 其 乳 酸 和 醋 酸 發 酵 產 物 之 生 理 活 性 與 食 品 應 用 之 探 討 環 魚 系 莊 守 正 鯨 鯊 標 示 放 流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開 發 防 治 有 毒 河 魨 產 品 假 偽 高 級 魚 種 產 品 之 生 技 鑑 別 技 術 研 究 海 資 所 劉 光 明 斑 竹 狗 鮫 基 礎 新 陳 代 謝 實 驗 食 科 系 蕭 錫 延 石 斑 魚 人 工 飼 料 開 發 之 研 究 - 維 生 素 K 之 需 求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貝 類 肌 肉 蛋 白 質 水 解 物 對 血 管 升 壓 素 轉 換 酉 每 之 抑 制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薏 仁 牛 奶 / 薏 仁 豆 奶 降 血 脂 與 改 善 腸 胃 功 能 評 估 預 實 驗 環 漁 系 李 明 安 鯷 科 仔 稚 魚 資 源 評 估 與 管 理 措 施 之 研 究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純 化 血 小 板 中 之 生 長 因 子 TGF-β 食 科 系 蕭 泉 源 養 殖 鰻 魚 品 質 指 標 與 簡 易 判 定 方 法 之 探 討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乳 酸 菌 發 酵 薏 仁 健 康 食 品 之 開 發 與 生 理 活 性 探 討 海 生 所 孫 藍 天 認 識 魚 類 內 部 構 造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芥 花 油 對 糖 尿 病 大 白 鼠 血 脂 值 得 影 響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葡 萄 糖 耐 量 因 子 探 討 - 動 物 試 驗 食 科 系 陳 錫 秋 蝦 殼 魷 軟 甲 加 工 廢 棄 物 調 查 並 萃 取 幾 丁 質 及 衍 生 物 供 加 工 廢 水 中 資 源 回 收 及 保 健 用 途 之 探 討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餵 食 糙 薏 仁 及 精 白 薏 仁 對 大 白 鼠 腸 道 生 理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鄭 森 雄 鯉 魚 血 液 中 鋅 之 分 布 及 紅 血 球 細 胞 膜 " 與 鋅 結 合 物 質 " 之 特 性 食 科 系 江 善 宗 魚 肉 發 酵 乳 酪 之 研 發 及 其 機 能 特 性 之 探 討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草 魚 膽 對 大 白 鼠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陳 幸 臣 含 N 乙 醯 幾 丁 寡 糖 之 發 酵 豆 奶 對 大 白 鼠 免 疫 活 性 及 其 他 生 理 的 變 化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餵 食 糙 薏 仁 及 精 白 薏 仁 對 大 白 鼠 腸 道 生 理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抑 制 裂 質 原 誘 發 之 細 胞 增 生 試 驗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以 餵 食 方 式 探 討 幾 丁 聚 醣 水 解 液 對 免 疫 活 性 之 調 節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鹼 性 水 對 醣 代 謝 影 響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發 酵 豆 乳 對 原 發 生 高 血 壓 老 鼠 之 血 壓 影 響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血 中 immunoqlobulin 測 定 實 驗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利 用 Fasl 轉 殖 的 肺 癌 及 膀 胱 癌 細 胞 注 射 老 鼠 產 生 抗 癌 免 疫 活 性 食 科 系 蕭 錫 延 石 斑 魚 鐵 之 需 求 及 與 其 維 生 素 C 之 關 係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茯 苓 酵 素 水 解 液 對 小 鼠 免 疫 活 性 之 影 響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脂 質 代 謝 研 究 之 動 物 模 式 建 立 - 飲 食 膽 固 醇 對 倉 鼠 血 脂 蛋 白 濃 度 的 影 響 生 技 所 耿 全 福 魚 類 抗 氧 化 酵 素 生 化 特 性 分 析 與 抗 逆 境 機 制 之 探 討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由 遺 傳 基 因 與 內 分 泌 因 子 探 討 黑 鯛 性 別 分 化 與 性 轉 變 之 分 子 機 制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海 水 廣 鹽 性 魚 類 滲 透 壓 調 節 機 制 - 內 分 泌 激 素 之 調 控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河 魨 毒 和 麻 痺 性 貝 毒 之 生 物 種 分 佈 毒 化 防 制 及 生 物 種 基 因 之 相 關 性 探 討 59

45 環 漁 系 鄭 學 淵 鉛 於 不 同 鹽 度 環 境 下 對 魚 介 貝 類 之 影 響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海 鱺 巴 斯 德 菌 症 致 病 機 制 研 究 93 年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實 驗 名 稱 食 科 系 陳 幸 臣 含 N- 乙 醯 幾 丁 寡 糖 之 發 酵 豆 奶 對 大 白 鼠 免 疫 活 性 及 其 他 生 理 的 變 化 食 科 系 蕭 錫 延 石 斑 魚 人 工 飼 料 開 發 之 研 究 對 胺 基 苯 甲 酸 需 求 之 探 討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利 用 樹 突 狀 細 胞 疫 苗 提 升 FasL 產 生 之 抗 肺 癌 免 疫 活 性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利 用 COX inhibitor 提 升 FasL 產 生 之 抗 肺 癌 免 疫 活 性 養 殖 系 冉 繁 華 箱 網 養 殖 海 鱺 管 理 技 術 與 分 段 養 殖 模 式 之 建 立 ( 三 ) 養 殖 系 沈 士 新 海 鱺 人 工 飼 料 配 方 之 建 立 飼 料 添 加 卵 磷 脂 對 海 鱺 成 長 與 組 織 之 影 響 養 殖 系 林 正 輝 海 鱺 免 疫 系 統 之 應 用 研 究 養 殖 系 陳 瑤 湖 以 增 加 種 苗 抗 緊 迫 能 力, 調 整 新 陳 代 謝 及 改 善 水 質 來 增 加 種 苗 包 裝 運 輸 之 活 存 養 殖 系 陸 振 岡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生 產 基 因 轉 殖 水 產 生 物 促 進 水 產 養 殖 產 量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添 加 肉 鹼 改 進 石 斑 魚 對 脂 質 及 植 物 性 蛋 白 利 用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龍 膽 石 斑 白 身 苗 育 苗 系 統 及 流 程 之 建 立 養 殖 系 李 國 誥 箱 網 養 殖 海 鱺 疫 苗 開 發 ( 三 )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觀 賞 魚 疾 病 防 治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箱 網 養 殖 海 鱺 細 菌 性 疾 病 之 研 究 ( 三 )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石 斑 虹 彩 病 毒 口 服 疫 苗 之 開 發 研 究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石 斑 種 魚 感 染 虹 彩 病 毒 之 調 查 與 防 治 技 術 開 發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鰻 魚 生 殖 內 分 泌 與 生 理 之 研 究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海 水 魚 緊 迫 相 關 基 因 表 現 與 環 境 適 應 關 係 之 研 究 海 生 所 孫 藍 天 生 物 實 驗 課 程 養 殖 系 陸 振 岡 觀 賞 魚 色 素 調 控 基 因 tyrosinase 酪 胺 酸 基 因 選 殖 特 性 之 研 究 與 應 用 養 殖 系 陸 振 岡 應 用 Aromatase 相 關 基 因 於 轉 基 因 生 物 體 不 孕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茯 苓 及 其 水 解 液 產 物 之 免 疫 活 性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馬 兜 鈴 酸 毒 理 試 驗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貝 類 肌 肉 蛋 白 質 水 解 物 對 血 管 升 壓 素 轉 換 酶 之 抑 制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genistein 對 自 然 發 症 高 血 壓 大 白 鼠 (SHR) 血 壓 及 荷 爾 蒙 代 謝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草 酸 毒 理 試 驗 生 技 所 何 國 牟 Wnt/β-catenin 訊 息 傳 遞 在 斑 馬 魚 胚 胎 發 育 及 器 官 形 成 中 之 功 能 性 分 析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草 魚 和 蛇 膽 汁 中 膽 酸 鹽 和 膽 醇 鹽 在 大 白 鼠 中 之 保 健 和 毒 作 用 探 討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發 酵 牛 乳 對 血 管 升 壓 素 轉 換 酶 之 抑 制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馬 兜 鈴 酸 毒 理 試 驗 60

46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鹼 性 電 解 水 對 STZ 誘 發 之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大 白 鼠 腸 道 生 理 的 影 響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奈 米 科 技 於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上 之 應 用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以 長 期 交 替 模 式 餵 食 SD 大 白 鼠 反 式 脂 肪 酸 觀 察 其 血 脂 肪 之 變 化 情 形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膳 食 中 不 同 蛋 白 質 添 加 station 對 於 血 脂 影 響 之 探 討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龍 鬚 菜 研 製 海 藻 泥 化 妝 品 技 術 研 發 61

47 表 二 本 院 動 物 房 年 使 用 情 況 年 度 老 師 使 用 人 數 學 生 使 用 人 數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食 科 系 90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共 4 人 陳 名 雄 黃 傅 偉 陳 長 堅 姚 賢 宗 蔡 孟 佐 詹 淑 玲 共 7 人 葉 政 霖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葉 政 霖 姚 賢 宗 食 科 系 陳 錫 秋 葉 寶 華 陳 瑋 寧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張 慧 欣 方 銘 志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林 子 傑 陳 思 愷 91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食 科 系 鄭 森 雄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共 11 人 蔡 孟 佐 陳 名 雄 王 勝 弘 蔡 孟 佐 李 妙 寰 伍 婉 琳 朱 嘉 憶 陳 玉 真 共 27 人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王 元 芳 彭 桂 姿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許 弘 昇 黃 杉 頁 陳 長 堅 陳 冠 文 葉 彥 宏 洪 金 樺 許 雅 芳 王 明 雄 林 寅 申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江 善 宗 洪 郁 嵐 江 靜 欣 食 科 系 陳 幸 臣 余 佳 真 許 佑 榮 食 科 系 陳 錫 秋 陳 怡 卉 陳 映 方 食 科 系 曹 欽 玉 洪 懿 珮 林 俐 儀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徐 嘉 穗 許 啟 南 92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共 14 人 邱 雅 凰 陳 思 愷 顏 承 平 陳 彥 樺 王 明 雄 呂 鑒 勳 劉 琮 炫 王 惠 宗 共 62 人 食 科 系 鄭 森 雄 彭 正 宇 陳 昭 矩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吳 冠 政 劉 育 綾 養 殖 系 張 清 風 陳 清 宏 陳 冠 文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吳 紹 祺 黃 郁 潔 張 源 義 陳 玉 真 黃 祥 凱 吳 欣 蕙 62

48 黃 子 珊 葉 寶 華 黃 杉 頁 許 弘 昇 施 珊 汶 陳 君 如 陳 秀 媛 彭 怡 婷 林 惠 君 柯 登 議 游 慧 娟 李 啟 聖 于 斯 安 李 佳 儒 彭 桂 姿 鄭 斯 元 陳 佳 伶 陳 俞 伶 陳 臺 榕 謝 孟 勳 吳 佩 蒨 程 修 和 覃 家 達 鄭 翁 宸 吳 建 威 紀 雅 偵 吳 國 銘 養 殖 系 吳 華 芳 林 峰 右 生 技 所 林 子 奕 賴 峙 伸 蔣 淑 嫻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江 善 宗 林 欣 緣 陳 運 源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蔡 維 隆 顏 嘉 瑜 食 科 系 曹 欽 玉 余 佳 真 洪 郁 嵐 食 科 系 陳 榮 輝 許 祐 榮 黃 鈺 茹 食 科 系 黃 登 福 方 俊 凱 余 珮 菁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盧 雅 雯 陳 思 慧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謝 宜 穎 黃 書 政 93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食 科 系 蕭 泉 源 食 科 系 蕭 錫 延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共 14 人 吳 欣 蕙 吳 翠 倫 趙 盈 鈞 黃 子 珊 楊 惠 娟 曾 秀 惠 劉 家 暐 陳 宏 展 共 45 人 生 技 所 何 國 牟 吳 立 詮 楊 喬 筑 生 技 所 唐 世 杰 黎 筱 君 藍 珮 瑜 王 淑 怡 紀 榮 昌 謝 孟 君 陳 佳 伶 陳 俞 伶 鄭 斯 元 陳 冠 文 洪 雅 芬 彭 顯 惠 吳 佩 蒨 王 婉 馨 劉 律 君 黃 慧 雯 詹 孟 怡 63

49 生 技 所 沈 冠 宏 周 仁 祥 林 子 奕 謝 俊 輝 林 士 翔 註 :1. 使 用 動 物 房, 每 年 均 需 事 先 參 加 本 院 動 物 房 講 習 訓 練, 並 經 考 試 合 格 後 方 得 進 入 2. 使 用 動 物 進 行 實 驗, 需 提 交 動 物 實 驗 申 請 表, 並 經 本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方 得 進 行 64

50 表 三 本 學 院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備 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助 理 教 授 系 鄭 學 淵 食 品 科 學 系 教 授 江 孟 燦 召 集 人 食 品 科 學 系 技 士 吳 壹 郎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訓 練 合 格 之 專 業 人 員 實 動 訓 字 (92) 第 332 號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教 授 周 信 佑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孫 藍 天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授 唐 世 杰 65

51 表 四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房 遷 建 空 間 需 求 表 總 樓 板 面 積 352m 2 ( 約 107 坪 ) 計 : 地 上 22x8m 2 (176 平 方 公 尺 ) 長 方 型 兩 層,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造 單 位 面 積 小 計 空 間 名 稱 ( 間 )(M 2 ) (M 2 備 註 ) 一 樓 準 備 室 操 作 室 動 物 實 驗 處 理 防 護 裝 備 的 穿 戴 個 人 的 清 潔, 事 前 的 工 作 準 備 動 物 室 脊 椎 動 物 的 蓄 養 小 計 176 二 樓 小 鼠 室 大 鼠 室 蓄 養 種 類 有 LCR BALB/cByN BALB/cAnJ C57BL/6J C3H/HeJ NZB/B1NJ NZW/LacJ nu/nu-balb/c nu/+-balb/c, 須 容 納 約 1,200 隻 小 鼠 蓄 養 種 類 有 SD Wistar SHR/N LEW/SsN BN/SsN WKY/N F344/N Long Even 天 竺 鼠 倉 鼠, 須 容 納 約 3,500 隻 大 鼠 中 型 動 物 室 2 22 蓄 養 種 類 為 兔 子 等 中 型 動 物, 須 容 44 納 約 25 隻 中 型 動 物 小 計 176 總 計 352 約 107 坪 註 :1. 現 有 動 物 房 為 36x6m 2 (216 平 方 公 尺, 約 66 坪 ) 長 方 型 一 層 樓 建 築 2. 舊 海 博 館 籌 備 處 為 22x9m 2 (198 平 方 公 尺, 約 60 坪 ) 長 方 型 兩 層 樓 建 築 3. 食 品 工 程 館 後 方 可 用 空 間 約 24x24m 2 (576 平 方 公 尺, 約 175 坪 ) 不 規 則 四 方 形, 目 前 有 樹 木 30 棵, 地 上 建 築 物 有 一 間 實 驗 室 一 間 系 學 會 辦 公 室 二 間 機 房 4. 若 空 間 及 經 費 許 可, 動 物 房 面 積 考 慮 加 大 66

52 表 五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動 物 房 設 備 需 求 表 項 次 設 備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空 調 系 統 式 1 依 實 際 空 間 大 小 配 置 容 量 2 照 明 系 統 式 1 具 定 時 開 關 功 能 3 三 門 冰 箱 台 1 4 無 菌 操 作 台 台 1 5 排 煙 櫃 台 冰 箱 台 1 7 工 作 台 台 1 配 合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8 大 鼠 飼 養 籠 架 台 7 含 籠 子 9. 小 鼠 飼 養 籠 架 台 5 含 籠 子 10 中 型 動 物 飼 養 籠 架 台 4 含 籠 子 11 暖 爐 台 4 配 合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67

53 附 件 一 各 大 專 院 校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清 單 公 立 大 學 私 立 大 學 台 灣 大 學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政 治 大 學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中 正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陽 明 大 學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東 華 大 學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澎 湖 技 術 學 院 中 興 大 學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宜 蘭 技 術 學 院 清 華 大 學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臺 中 師 範 學 院 中 山 大 學 中 央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臺 南 師 範 學 院 嘉 義 大 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等 32 所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慈 濟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東 海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臺 中 健 康 暨 管 理 學 院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臺 醫 護 技 術 學 院 靜 宜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大 仁 技 術 學 院 中 原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輔 仁 大 學 大 同 大 學 東 吳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義 守 大 學 等 27 所 68

54 附 錄 二 各 大 專 院 校 動 物 中 心 比 較 略 表 單 位 介 紹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動 物 中 心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慈 濟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陽 明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長 庚 大 學 研 發 處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隸 屬 :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教 育 研 發 暨 推 廣 教 育 組 動 物 室 位 置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161 號 地 下 一 樓 面 積 : 約 1,200 坪 ( 約 0.98acre), 主 要 出 入 口 及 區 域 採 門 禁 管 制 現 有 正 式 編 制 員 工 共 計 20 人,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編 為 四 組, 各 組 分 別 為 為 繁 殖 組 (350 坪 ) 小 動 物 代 養 組 (150 坪 ) 大 動 物 代 養 組 (50 坪 ) 及 研 究 開 發 組 成 大 動 物 中 心 位 於 醫 學 中 心 十 二 樓, 佔 地 約 730 坪 (2,200 平 方 公 尺 ) 本 中 心 以 培 養 繁 殖 及 代 養 實 驗 動 物, 提 供 醫 學 中 心 師 生 動 物 實 驗 及 研 究, 是 多 樣 性 多 功 能 的 動 物 房 舍 位 於 學 校 F 棟 研 究 大 樓 5-6 樓 的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自 規 劃 即 一 切 以 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 (NRC, USA 1996) 為 規 範, 以 本 校 既 定 之 研 究 方 向 不 忘 人 道 要 求 配 合 國 內 動 物 來 源 位 處 花 蓮 等 特 性 進 行 籌 設, 期 能 因 應 本 校 爾 後 15 年 的 需 求 共 兩 層 樓, 共 約 700 坪 的 設 施 陽 明 在 成 立 之 初, 有 鑑 於 醫 藥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動 物 的 需 求 有 其 迫 切 性, 特 由 解 剖 學 科 哈 鴻 潛 教 授 暨 建 築 師 張 德 霖 先 生 赴 美 觀 摩 考 察, 並 擇 賓 州 Hershey 醫 學 院 之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為 參 考 藍 本, 設 計 此 二 層 扇 形 建 築, 於 1979 年 開 始 建 造,3 年 後 完 工, 總 建 坪 數 為 735 坪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之 成 立, 係 為 配 合 本 院 各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動 物 實 驗 之 需 要 進 行 集 中 作 業 之 規 劃 其 主 要 功 能 為 : 提 供 各 研 究 人 員 實 驗 動 物 之 檢 疫 飼 養 等 服 務 本 中 心 目 前 成 員 主 任 1 員 組 長 0 名 技 士 一 名 飼 養 管 理 員 1 名 消 毒 洗 滌 員 3 名 全 區 面 積 約 341 坪, 共 分 四 區 現 況 : 提 供 學 校 及 所 屬 機 構 人 員 研 究 時, 實 驗 動 物 之 優 良 飼 育 環 境 長 程 : 由 國 外 引 進 各 類 純 種 實 驗 動 物, 有 計 畫 的 繁 殖, 以 供 應 本 校 及 中 部 地 區 實 驗 動 物 之 需 求, 並 擴 充 飼 育 面 積, 成 為 中 台 灣 實 驗 用 動 物 供 應 中 心 飼 育 空 間 :11F: 可 容 納 大 白 鼠 1,632 隻 小 白 鼠 2,200 隻 倉 鼠 680 隻 天 竺 鼠 100 隻 12F: 可 容 納 大 白 鼠 3,000 隻 小 白 鼠 3,000 隻 倉 鼠 1,200 隻 天 竺 鼠 300 隻 大 白 兔 200 隻 管 理 方 式 : 飼 育 管 理 標 準 比 照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國 家 實 驗 動 物 繁 殖 及 研 究 中 心 操 作 程 序 69

55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廿 一 日 九 十 海 教 評 字 第 八 三 一 七 號 公 布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海 教 評 字 第 九 三 八 一 號 公 布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廿 七 日 九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海 教 評 字 第 九 三 五 八 七 九 號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獎 勵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選 拔 方 式 採 申 請 制 與 主 動 提 名 制 第 三 條 申 請 制 包 括 提 名 初 選 及 複 選 三 階 段 提 名 : 由 教 學 評 鑑 組 提 供 候 選 人 名 單 至 院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拔 候 選 人 資 格 如 下 : 1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2 授 課 時 數 符 合 基 本 時 數 3 前 一 學 年 度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佔 該 系 所 前 百 分 之 廿 五 之 教 師, 或 同 儕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及 系 所 主 管 推 薦 者 4 前 兩 學 年 內 均 未 曾 獲 獎 者 5 被 提 名 之 候 選 人 以 前 一 學 年 度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所 列 系 所 為 代 表 初 選 : 海 運 學 院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工 學 院 理 學 院 技 術 學 院 及 共 同 科 ( 含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 六 個 單 位 組 成 各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初 選 院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 初 選 名 額 為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總 額 乘 該 學 院 全 部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佔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之 兩 倍, 比 例 涉 及 小 數 點 時, 採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之, 再 送 至 教 學 評 鑑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選 70

56 複 選 : 由 教 學 評 鑑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及 由 校 長 自 歷 屆 各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中 聘 請 七 名 組 成 優 良 教 師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初 選 名 單 中, 以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名 額, 複 選 出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第 四 條 主 動 提 名 制 包 括 資 格 推 薦 及 複 審 兩 階 段 資 格 推 薦 : 最 近 連 續 三 年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平 均 值 佔 該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前 25% 及 其 前 五 學 年 度 未 曾 獲 獎 者, 由 教 學 評 鑑 組 主 動 提 名 複 審 : 由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複 選 委 員 依 其 教 學 評 鑑 成 績 及 其 任 教 課 程 ( 必 選 修 ) 等 資 料, 審 議 通 過 成 為 該 年 度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 以 0~ 三 名 為 限 額 ) 連 續 三 年 課 程 評 鑑 平 均 值 之 百 分 比 統 計 結 果, 為 全 校 教 師 第 一 名 者, 自 動 獲 選 為 該 年 度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第 五 條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組 成 如 下 : 召 集 人 : 院 長 共 同 科 主 任 ( 院 長 或 主 任 為 候 選 人 時, 得 由 各 系 所 代 表 互 選 產 生 ) 各 系 所 推 舉 代 表 : 一 人 前 述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不 得 為 候 選 人 第 六 條 教 學 評 鑑 組 提 供 評 量 重 點 予 院 級 與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作 為 評 量 指 標 參 考 第 七 條 獲 選 為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將 公 開 表 揚 並 且 頒 給 獎 牌 乙 面, 得 獎 教 師 之 教 材 與 教 法 編 入 圖 書 館 資 料, 提 供 師 生 參 閱 ; 院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共 同 科 ( 含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獎 勵 辦 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1

57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獎 勵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依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暨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依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候 選 人 資 格 依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學 院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由 本 校 教 學 評 鑑 組 提 供 候 選 人 名 單 2 名 額 : 以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總 額 乘 本 學 院 全 部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佔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之 兩 倍, 比 例 涉 及 小 數 點 時, 採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之 3 方 式 : 候 選 人 經 由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票 決 產 生 五 由 教 學 評 鑑 組 提 供 評 量 重 點 作 為 評 量 指 標 參 考 六 獲 選 為 院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由 院 長 公 開 表 揚 七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需 經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會 通 過, 並 經 本 學 院 院 務 會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2

58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元 月 十 六 日 八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元 月 八 日 八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海 人 字 第 函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海 人 字 第 函 公 告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實 施 要 點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本 校 教 評 會 設 置 辦 法 有 關 新 聘 教 師 之 規 定 訂 立 第 二 條 本 校 新 聘 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程 序 依 本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二 章 遴 選 程 序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學 小 組 擬 新 聘 教 師, 須 於 預 定 聘 任 前 八 個 月 提 出 員 額 申 請, 奉 准 後, 辦 理 遴 選 或 公 開 甄 選 適 合 師 資, 並 檢 附 有 關 資 料, 提 經 系 所 或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之 新 聘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新 聘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應 具 教 授 資 格, 且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五 人, 且 單 位 外 相 關 領 域 委 員 至 少 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各 系 所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學 小 組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臨 時 增 聘 專 ( 兼 ) 任 教 師, 得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辦 理 教 師 聘 任 事 宜 第 四 條 擬 新 聘 教 師 應 檢 附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一 擬 聘 教 師 簽 呈 及 教 師 員 額 申 請 表 二 新 聘 教 師 申 請 案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表 三 擬 開 課 情 形 表 四 學 經 歷 證 件 ( 均 影 本 ) ( 國 外 學 歷 者 其 證 件 應 送 請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處 完 成 驗 證 程 序 ) 五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修 業 情 形 表 73

59 六 人 事 資 料 查 詢 表 七 著 作 ( 含 博 士 論 文 ) 八 聘 任 過 程 及 其 他 入 圍 候 選 人 之 重 要 學 經 簡 歷 與 近 五 年 著 作 目 錄 第 五 條 第 三 章 審 查 程 序 經 系 所 或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學 小 組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擬 聘 之 案 件, 由 系 主 任 所 長 或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學 小 組 檢 附 前 條 規 定 有 關 文 件, 簽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或 共 同 科 主 任 辦 理 第 六 條 件 : 各 學 院 院 長 或 共 同 科 主 任 收 到 前 條 文 件 後, 以 左 列 程 序 處 理 新 聘 教 師 案 一 院 ( 科 ) 教 評 會 審 議 程 序 : 各 學 院 或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收 到 各 系 ( 所 ) 或 教 學 小 組 初 審 通 過 之 擬 聘 提 案, 於 彙 整 相 當 案 件 後 提 各 學 院 及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複 審 二 行 政 程 序 : 各 學 院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複 審 通 過 之 新 聘 案 件, 於 預 定 聘 任 二 至 三 個 月 前 應 簽 會 請 教 務 處 及 人 事 室 就 教 務 及 人 事 方 面 提 供 意 見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送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三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之 著 作 表 現 應 辦 理 實 質 外 審 第 七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收 到 擬 聘 提 案, 於 彙 整 相 當 數 量 案 件 後,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第 四 章 聘 任 第 八 條 校 長 依 法 發 聘 聘 任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教 師 新 聘 教 師 應 於 開 學 前 到 職, 到 職 後 應 按 起 聘 日 期 三 個 月 內 檢 送 有 關 資 料 依 規 定 報 部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逾 期 不 送 審,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聘 約 期 滿 不 予 續 聘, 送 審 未 通 過, 依 規 定 應 即 解 聘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九 條 本 校 各 系 ( 所 ) 院 共 同 科 ( 含 體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 之 助 教 聘 任, 由 擬 聘 單 位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74

60 本 校 教 師 以 學 位 申 請 改 聘 者, 依 本 實 施 要 點 新 聘 之 程 序 辦 理 為 使 本 校 教 學 順 利 需 要,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均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三 級 三 審 之 程 序 送 校 教 評 會 辦 理, 但 不 送 實 質 外 審 第 十 條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5

6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改 對 照 表 修 改 後 修 改 前 備 註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卅 九 條 改 為 第 第 四 一 條 及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第 卅 九 條 及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四 一 條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教 師 評 審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增 列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組 織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院 長 二 推 選 委 員 : 1 各 學 系 及 各 研 究 所 分 別 推 選 一 名 教 授, 由 各 單 位 全 體 教 師 推 選 2 推 選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二 次 織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院 長 二 推 選 委 員 : 1 各 學 系 及 各 研 究 所 分 別 推 選 一 名 教 授, 由 各 單 位 全 體 教 師 推 選 2 推 選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二 次 選 作 業 之 規 定 但 前 項 委 員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候 選 人 時, 不 得 參 與 各 項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七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審 查 事 項 七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審 查 事 項 資 深 改 為 教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八 十 一 年 五 月 四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全 院 問 卷 統 計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四 一 條 及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織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院 長 二 推 選 委 員 : 76

62 1 各 學 系 及 各 研 究 所 分 別 推 選 一 名 教 授, 由 各 單 位 全 體 教 師 推 選 2 推 選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二 次 但 前 項 委 員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候 選 人 時, 不 得 參 與 各 項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院 長 兼 任 之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一 關 於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借 調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資 遣 原 因 之 認 定 等 事 實 二 關 於 講 師 以 上 曾 任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事 項 三 關 於 教 師 延 長 服 務 及 改 聘 審 查 事 項 四 關 於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事 項 五 關 於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事 項 六 關 於 學 術 研 究 事 項 七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審 查 事 項 八 國 家 講 座 推 薦 審 議 事 項 九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審 查 事 項 十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予 審 ( 評 ) 議 之 事 項 前 項 有 關 事 項 審 查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不 定 期 召 開, 但 審 議 教 師 升 等 之 會 議, 每 學 年 度 召 開 一 次,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之,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之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主 任 委 員 因 事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與 會 委 員 互 推 選 一 人 為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第 六 條 本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院 內 教 師 學 術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事 項, 實 施 細 則 另 定 之 第 七 條 本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如 有 必 要, 得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或 說 明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後 施 行 之, 修 改 時 亦 同 77

63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教 師 新 聘 要 點 修 改 對 照 表 修 改 後 修 改 前 備 註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教 師 新 聘 要 點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聘 任 辦 法 改 為 新 聘 要 點 第 一 條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除 須 第 一 條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除 須 本 校 新 聘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暨 本 學 院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暨 教 師 辦 法 改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辦 法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為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評 審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之 辦 理 之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暨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系 所 擬 新 聘 教 師, 須 於 預 定 聘 任 第 四 條 各 系 所 擬 新 聘 教 師, 須 於 開 學 前 三 新 增 預 定 聘 前 八 個 月 提 出 員 額 申 請, 奉 准 後 辦 個 月 就 其 員 額 缺 額 情 形 及 開 課 需 任 前 八 個 月 要 辦 理 遴 選 或 公 開 甄 選 適 合 師 資 理 遴 選 或 公 開 甄 選 適 合 師 資, 提 經 提 出 員 額 申 ( 各 系 所 辦 理 遴 選 新 聘 教 師 之 甄 各 系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系 請 委 員 人 選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需 三 分 之 一 為 非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辦 理 新 聘 本 單 位 之 教 授 ), 並 檢 齊 左 列 各 項 數 不 得 少 於 教 師 遴 選 時, 遴 選 委 員 之 成 員 應 具 教 授 資 格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五 人, 且 單 位 外 相 關 領 域 委 員 至 少 佔 文 件, 由 各 系 所 主 管 核 轉 初 審 委 五 人 等 規 定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一 擬 聘 教 師 簽 呈 二 新 聘 教 師 申 請 案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各 系 所 審 核 通 過 後 之 新 聘 案 件 應 料 表 於 預 定 聘 任 三 個 月 前 簽 送 學 院 教 三 擬 開 課 情 形 表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四 學 經 歷 證 件 ( 均 影 本 ) ( 國 外 各 系 所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臨 時 增 聘 專 ( 兼 ) 任 教 師, 得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辦 理 教 師 聘 學 歷 者 其 證 件 應 送 請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處 完 成 驗 證 程 序 ) 五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修 業 情 形 表 任 事 宜 六 人 事 資 料 查 詢 表 七 著 作 ( 含 博 士 論 文 ) 各 系 所 擬 新 聘 教 師 應 檢 齊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條 所 列 資 料, 由 各 系 所 主 管 核 轉 初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十 條 論 文 著 作 計 分 標 準, 依 本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論 文 著 作 計 分 標 準 : 論 文 著 作 計 一 一 般 原 則 : 分 標 準, 內 容 1 研 究 論 文 計 分 ( 如 計 分 刊 不 變, 敘 述 改 物 別 ) 為 依 本 學 院 2 一 般 著 作 不 計 分 78

64 79 教 師 升 等 評 計 分 刊 物 別 : 審 辦 法 第 九 1 投 稿 當 年 該 學 術 刊 物 為 條 規 定 辦 Science Citation Index 理 (SCI)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SCI) 或 Engineering Index (EI) 引 用 者, 論 文 所 刊 登 之 期 刊 在 該 領 域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 含 ) 者, 計 三 十 分 ;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者, 計 二 十 五 分 ;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後 者, 計 二 十 分 2 非 SCI SSCI 或 EI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計 十 二 分 如 該 刊 物 前 七 年 內, 有 三 年 為 教 育 部 或 國 科 會 獎 助 出 版 者 或 經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同 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審 查 嚴 格 之 刊 物, 計 十 六 分 3 前 述 刊 物 之 Short Paper (Communication Note) 減 半 計 分 4 專 利 為 發 明 者, 計 十 六 分, 新 型 者, 計 十 二 分 5 三 國 以 上 正 式 之 國 際 會 議 而 有 全 文 印 刷 報 告 者, 計 六 分 6 上 次 升 等 或 聘 任 至 本 次 申 請 升 等 期 間 之 著 作 中, 屬 最 近 五 年 內 者, 以 前 述 計 分 方 式 計 分, 其 餘 著 作 減 半 計 分 三 共 同 著 作 者 之 規 定 : 1 共 同 著 作 者 為 兩 人 或 三 人, 不 計 其 排 名 先 後 均 同 樣 計 分 2 共 同 著 作 者 為 四 人 至 五 人, 除 第 一 作 者 及 責 任 ( 通 訊 ) 作 者 Corresponding Author 外, 其 餘 減 半 計 分 3 共 同 著 作 者 為 六 人 以 上

65 第 十 五 條 本 要 點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者, 除 第 一 作 者 及 責 任 ( 通 訊 ) 作 者 外, 其 餘 三 分 之 一 計 分 四 論 文 著 作 成 績 超 過 一 百 分 者,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本 新 增 條 文, 原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實 施, 修 法 第 十 五 條 改 時 亦 同 依 序 調 整 為 第 十 六 條 因 新 增 第 十 五 條, 原 法 第 十 六 條 依 序 調 整 為 第 十 六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教 師 新 聘 要 點 八 十 一 年 元 月 四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全 院 問 卷 統 計 通 過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廿 三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廿 五 日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生 命 與 資 源 科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暨 本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二 條 各 系 所 新 聘 教 師, 須 依 據 各 系 所 未 來 師 資 專 長 規 劃 需 求 進 用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聘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教 學 熱 忱, 品 德 足 以 為 人 師 表 者 80

66 第 二 章 遴 選 程 序 第 四 條 各 系 所 擬 新 聘 教 師, 須 於 預 定 聘 任 前 八 個 月 提 出 員 額 申 請, 奉 准 後 辦 理 遴 選 或 公 開 甄 選 適 合 師 資, 提 經 各 系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系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遴 選 時, 遴 選 委 員 之 成 員 應 具 教 授 資 格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五 人, 且 單 位 外 相 關 領 域 委 員 至 少 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各 系 所 審 核 通 過 後 之 新 聘 案 件 應 於 預 定 聘 任 三 個 月 前 簽 送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系 所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臨 時 增 聘 專 ( 兼 ) 任 教 師, 得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辦 理 教 師 聘 任 事 宜 各 系 所 擬 新 聘 教 師 應 檢 齊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條 所 列 資 料, 由 各 系 所 主 管 核 轉 初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三 章 審 查 程 序 第 五 條 本 學 院 教 師 新 聘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審 由 各 系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 複 審 由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審 二 複 審 依 本 辦 法 審 議 之 出 席 委 員 需 達 總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始 得 開 議, 未 達 出 席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者, 即 為 被 否 決 三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作 成 否 決 之 提 案, 書 面 通 知 提 聘 單 位, 同 一 學 年 度 內 不 再 提 複 審 第 六 條 擬 聘 任 之 教 師, 以 其 五 年 內 發 表 論 文 著 作 點 數 為 審 查 依 據, 若 其 五 年 內 不 在 學 術 單 位 服 務, 則 以 其 十 年 內 發 表 論 文 著 作 點 數 為 審 查 依 據 第 七 條 教 師 於 國 內 外 研 究 機 構 之 年 資, 可 合 併 計 算 第 八 條 本 學 院 審 查 計 分 辦 法 : 聘 講 師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聘 助 理 教 授 需 七 十 分 以 上, 聘 副 教 授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聘 教 授 八 十 分 以 上 為 原 則 第 九 條 新 聘 教 師 如 聘 為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 含 客 座 ), 其 研 究 成 果 與 著 作 須 辦 理 實 質 外 審, 其 計 分 項 目 如 左 : 81

67 一 論 文 著 作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外 審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論 文 演 講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十 條 論 文 著 作 計 分 標 準, 依 本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外 審 成 績 : 三 位 外 審 成 績 標 準 偏 差 未 超 過 十 分 者, 取 平 均 分 數 標 準 偏 差 超 過 十 分 者 送 第 四 者 審 查, 取 相 近 之 三 位 外 審 成 績 平 均 之, 如 有 二 位 外 審 成 績 低 於 七 十 分 者, 不 再 審 議 第 十 二 條 論 文 演 講 成 績 : 由 參 與 複 審 委 員 評 分, 並 平 均 之 第 四 章 聘 任 第 十 三 條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聘 任 案 須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呈 校 長 發 聘 第 十 四 條 配 合 學 院 發 展, 籌 設 中 之 系 所 得 由 籌 設 小 組 比 照 系 所 提 聘 辦 法 提 出 聘 任 案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 五 條 本 要 點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及 助 教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82

68 第 83 頁, 共 68 頁

罗 4:12 又 作 受 割 礼 之 人 的 父, 就 是 那 些 不 但 受 割 礼, 并 且 照 我 们 祖 宗 亚 伯 拉 罕, 未 受 割 礼 时 之 信 的 脚 踪 而 行 的 人 一 罗 得 错 误 的 离 别 亚 伯 拉 罕, 渐 渐 挪 移 帐 棚, 直 到 所 多 玛 ( 创 十

罗 4:12 又 作 受 割 礼 之 人 的 父, 就 是 那 些 不 但 受 割 礼, 并 且 照 我 们 祖 宗 亚 伯 拉 罕, 未 受 割 礼 时 之 信 的 脚 踪 而 行 的 人 一 罗 得 错 误 的 离 别 亚 伯 拉 罕, 渐 渐 挪 移 帐 棚, 直 到 所 多 玛 ( 创 十 创 世 记 结 晶 读 经 ( 二 ) 第 五 篇 在 基 督 天 上 的 职 事 里 为 弟 兄 争 战 而 享 受 祂 EM 诗 歌 s34 读 经 : 创 十 四, 来 七 1~4 25~26, 八 2 创 14:1 当 暗 拉 非 作 示 拿 王, 亚 略 作 以 拉 撒 王, 基 大 老 玛 作 以 拦 王, 提 达 作 戈 印 王 的 时 候, 创 14:2 他 们 都 攻 打 所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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