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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程 序 表 3... 校 長 的 話 4... 會 長 的 話 5 父 母 加 油 站 ( 一 )... 6 父 母 加 油 站 ( 二 ) 親 職 好 書 圖 書 館 辦 理 活 動 學 業 成 績 教 學 組 註 冊 組 升 學 進 路 升 涯 ( 含 升 學 ) 輔 導 計 畫 生 活 常 規 實 習 輔 導 學 校 行 事 曆 36 教 師 名 錄 暨 分 機 一 覽 表 教 師 名 錄 分 機 一 覽 表 校 區 平 面 圖 附 錄 附 錄 一 成 績 查 詢 附 錄 二 松 商 線 上 資 源 附 錄 三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輔 導 辦 法 附 錄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榮 譽 榜 附 錄 五 紫 錐 花 運 動 -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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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 序 表 一 日 間 部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校 日 暨 親 師 座 談 會 流 程 與 座 談 會 場 學 校 日 程 序 表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08:30~12:00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地 點 08:30 10:00 親 師 座 談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0:10 12:00 親 職 講 座 : 關 心 不 一 樣 青 春 不 走 樣 - 談 青 少 年 危 機 行 為 預 防 與 家 庭 教 育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調 查 官 吉 靜 如 活 動 中 心 2 樓 二 夜 間 部 / 進 修 部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校 日 程 序 表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六 )08:30~12:00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活 動 地 點 08:30 10:00 親 師 座 談 各 班 導 師 : 自 強 樓 2 樓 第 2 會 議 室 : 綜 合 大 樓 1 樓 交 通 安 全 教 室 : 活 動 中 心 1 樓 交 誼 廳 10:10 12:00 親 職 講 座 關 心 不 一 樣 青 春 不 走 樣 - 談 青 少 年 危 機 行 為 預 防 與 家 庭 教 育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調 查 官 吉 靜 如 活 動 中 心 2 樓 3

4 校 長 的 話 各 位 敬 愛 的 家 長, 大 家 好 : 首 先 代 表 學 校 歡 迎 各 位 家 長, 蒞 校 參 與 學 校 日 活 動, 一 起 關 心 孩 子 的 成 長 記 得 去 (103) 年 6 月 天 下 雜 誌 33 週 年 推 出 志 氣 為 人 才 而 戰 特 刊, 提 及 由 於 人 力 不 足 腦 礦 流 失 學 用 落 差 等 因 素, 台 灣 被 預 估 為 2021 年 人 才 斷 層 最 嚴 重 的 國 家, 經 濟 學 家 托 馬 斯 (Philip Thomas) 預 測 十 年 後, 台 灣 不 會 再 生 產 今 天 製 造 的 產 品, 你 也 不 會 再 需 要 今 天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這 讓 我 省 思 到 底 要 教 導 松 商 的 學 子 們 學 什 麼? 怎 麼 學? 除 了 學 科 知 識 外, 甚 麼 樣 的 能 力 可 以 陪 伴 松 商 的 學 子 一 輩 子, 讓 他 們 在 這 場 人 才 戰 爭 中, 不 被 取 代 個 人 認 為 技 職 教 育 仍 是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根 基, 因 此 堅 守 技 職 教 育, 迎 合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及 地 區 產 業 特 色, 松 商 持 續 推 動 全 人 教 育, 做 好 基 礎 能 力 和 基 本 功 的 培 養, 讓 學 生 能 迎 接 未 來 的 挑 戰 所 以 經 過 學 校 行 政 團 隊 及 教 學 團 隊 的 討 論, 我 們 將 品 德 閱 讀 專 業 國 際 觀 作 為 學 生 學 習 的 主 軸, 同 時 我 們 深 深 了 解 到 單 一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無 法 應 付 未 來 的, 故 而 在 臺 北 市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先 計 畫 中, 提 出 了 閱 讀 專 業 特 色 三 大 特 點,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六 大 特 色 課 程 - 攝 影 美 學 網 頁 設 計 生 活 理 財 英 文 簡 報 企 劃 行 銷 產 品 設 計, 學 生 將 可 選 擇 跨 領 域 的 特 色 課 程, 加 深 加 廣 專 業 技 能, 本 校 文 創 松 商 的 學 校 願 景 將 可 落 實 在 此 我 特 別 要 感 謝 全 校 行 政 與 教 師 的 努 力, 以 及 各 位 家 長 的 全 力 支 持 在 過 去 的 一 學 期, 松 商 在 校 園 環 境 的 改 善 上, 除 了 經 營 大 樓 無 障 礙 電 梯 已 完 成 外, 商 業 大 樓 無 障 礙 電 梯 也 正 在 興 建 中, 完 成 後 全 校 各 大 樓 均 有 電 梯 可 搭 乘, 以 利 身 障 學 生 之 學 習 ;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已 蓬 勃 發 展, 教 師 藉 此 交 流 彼 此 教 學 心 得, 讓 教 學 經 驗 可 傳 承 與 教 學 成 效 更 精 進 ; 於 臺 北 市 第 15 屆 行 動 研 究 中 更 榮 獲 特 優 4 件 優 選 1 件 佳 作 2 件 及 入 選 2 件, 並 獲 得 高 職 組 團 體 第 4 名 的 佳 績 另 外, 為 達 務 實 致 用 的 高 職 教 育 目 標, 本 校 將 引 進 產 業, 攜 手 科 大 與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及 信 義 房 屋 合 作,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 不 動 產 產 業 專 班 ), 如 獲 通 過, 未 來 每 年 本 校 將 有 50 名 學 生 可 以 不 用 考 試 直 接 進 入 國 立 雲 林 科 大 就 讀, 並 於 大 三 開 始 到 信 義 房 屋 實 習, 大 學 畢 業 後 更 有 機 會 直 接 進 入 信 義 房 屋 任 職, 讓 松 商 的 學 生 不 會 畢 業 即 失 業, 同 時 還 能 兼 具 升 學 與 就 業 的 需 求, 也 讓 我 們 的 學 生 不 只 有 學 歷 也 有 實 作 力 最 後, 再 次 感 謝 全 校 師 生 與 家 長 們 的 努 力 付 出, 成 就 了 松 商 傑 出 的 榮 譽, 也 期 許 各 位 能 秉 持 愛 護 松 商 的 初 衷, 繼 續 手 牽 手, 一 起 打 拼, 持 續 擦 亮 松 商 的 金 字 招 牌 校 長 張 耀 中 敬 啟 4

5 會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家 長 及 老 師 們, 大 家 好 : 參 與 學 校 家 長 會 已 二 年 半 的 時 間, 一 路 走 來 收 穫 很 多, 也 認 識 結 交 到 很 多 朋 友 感 謝 松 商 全 體 家 長 的 支 持, 讓 本 人 能 有 機 會 為 松 商 的 家 長 及 孩 子 們 服 務, 實 感 榮 幸 及 責 任 重 大, 更 感 謝 校 長 及 所 有 教 職 員 工 辛 苦 地 教 育 照 顧 我 們 的 子 弟, 由 於 你 們 的 支 持 與 付 出, 使 得 本 會 會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接 任 會 長 以 來, 感 謝 本 屆 委 員 出 錢 出 力, 熱 情 參 與, 因 為 參 與 學 校 各 項 會 議 和 活 動, 使 得 家 長 會 成 員 們 更 加 了 解 學 校 不 遺 餘 力 地 推 動 校 務 發 展, 也 感 受 到 師 長 們 對 學 生 的 用 心 良 苦 以 及 學 校 為 學 生 的 學 習 而 舉 辦 各 項 增 強 能 力 的 活 動 除 了 感 動 以 外, 更 要 代 表 所 有 的 家 長 感 謝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的 付 出 與 努 力 每 週 五 在 家 長 會 辦 公 室 的 值 班, 不 僅 可 針 對 校 務 或 會 務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更 是 許 多 好 夥 伴 期 待 的 聚 會, 也 期 盼 各 位 家 長 能 共 同 參 與 ; 此 外, 為 了 延 續 家 長 會 這 份 力 量, 本 人 也 與 紅 沙 崗 聯 誼 會 積 極 互 動, 結 合 現 任 家 長 會 與 過 往 家 長 會 愛 松 商 的 心, 除 了 可 以 共 同 支 持 松 商 的 發 展, 更 可 以 讓 各 位 夥 伴 在 孩 子 畢 業 後 能 有 一 個 延 續 交 流 的 平 台 ; 當 然, 盡 全 力 關 懷 學 校 清 寒 與 弱 勢 的 同 學, 更 是 本 人 覺 得 重 要 的 事 情, 因 此 在 上 學 期 也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的 支 持, 已 於 12 月 19 日 頒 發 日 夜 間 部 共 39 位 同 學 獎 助 學 金, 希 望 能 實 際 幫 助 成 長 中 的 弱 勢 同 學, 也 讓 同 學 感 受 到 學 校 家 長 會 及 社 會 的 溫 馨 孩 子 的 學 校 也 是 我 們 家 長 的 學 校, 愛 我 們 的 學 校 就 要 主 動 關 懷 學 校 的 教 育, 支 持 並 積 極 參 與 學 校 的 事 務, 做 為 校 務 發 展 的 後 盾 我 們 原 本 各 自 居 住 在 不 同 的 角 落, 因 為 家 裡 小 孩 上 學 的 關 係, 我 們 得 以 因 孩 子 在 同 一 個 班 級, 同 一 個 學 校 同 窗 共 讀 而 和 其 他 素 不 相 識 的 父 母 及 任 課 老 師 行 政 人 員 校 長, 彼 此 產 生 密 切 的 相 互 關 連, 我 們 應 珍 惜 這 一 份 難 得 的 情 緣, 讓 我 們 所 有 的 爸 爸 媽 媽 們, 走 出 家 庭 走 入 學 校, 與 老 師 們 手 攜 手 圍 成 一 個 圓, 讓 孩 子 在 愛 的 園 地 裡, 快 樂 的 生 活 與 學 習, 活 出 自 己 亮 麗 的 彩 色 人 生! 在 此 謹 代 表 家 長 會, 誠 摯 邀 請 所 有 熱 心 的 家 長 們 踴 躍 加 入 家 長 會 的 行 列, 讓 本 會 會 務 順 利 傳 承 延 續, 對 您 而 言, 它 會 是 一 段 值 得 榮 耀 的 日 子 敬 祝 各 位 家 長 身 體 健 康 闔 家 平 安 貴 府 子 弟 學 業 精 進 家 長 會 會 長 張 永 宜 敬 啟 5

6 父 母 加 油 站 ( 一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悅 讀 會 實 施 計 畫 家 庭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活 動 目 的 : 藉 閱 讀 書 籍 觀 賞 電 影, 分 享 與 討 論 提 供 家 長 們 相 互 學 習 及 支 持 的 團 體 動 力, 以 提 升 自 信 與 勇 氣, 進 而 建 立 良 好 的 家 人 關 係 二 辦 理 單 位 : 輔 導 室 家 長 會 三 活 動 對 象 : 願 意 追 求 自 我 成 長 及 帶 動 家 庭 學 習 之 家 長 四 參 加 人 數 :20 名 為 原 則,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錄 取, 報 名 人 數 不 滿 10 人 將 延 後 開 課 五 帶 領 人 : 陳 志 津 ( 臺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總 館 樂 齡 學 習 示 範 中 心 帶 領 人 ) 張 愛 敏 教 師 六 進 行 方 式 : 藉 由 書 籍 電 影 與 參 訪 踏 察, 主 題 閱 讀 聆 賞 與 延 伸 討 論, 分 享 生 活 經 驗 家 庭 經 營 與 親 職 教 育 知 能 七 活 動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104 年 6 月 10 日, 每 週 三, 上 午 09:30~12:00 八 活 動 地 點 : 松 山 家 商 輔 導 室 ( 商 業 大 樓 3 樓 ) 九 費 用 : 免 費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參 加 學 員 請 全 程 參 與, 以 利 團 體 互 動, 團 體 進 行 中 請 關 閉 手 機 ( 二 ) 上 課 時 請 自 備 環 保 杯, 討 論 材 料 及 參 考 書 目 請 自 行 購 買 十 一 報 名 事 項 : 請 於 悅 讀 會 開 始 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填 妥 報 名 表 後, 交 由 貴 子 弟 繳 至 輔 導 室,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報 名, 並 做 電 話 確 認 洽 詢 電 話 :(02) , 聯 絡 人 : 黃 溫 淳 主 任 ( 分 機 700) 或 張 愛 敏 教 師 ( 分 機 711) 傳 真 :(02) 十 二 獎 勵 辦 法 : ( 一 ) 本 校 依 據 家 庭 教 育 法 及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與 輔 導 辦 法 積 極 辦 理 子 職 與 親 職 等 教 育 活 動, 以 家 庭 共 學 提 升 學 生 家 庭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凡 家 長 全 程 參 加 本 校 自 辦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親 職 講 座 ) 者, 學 生 可 免 勞 服 銷 警 告 1 次, 以 鼓 勵 學 生 協 助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並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改 過 銷 過 機 會 ( 二 ) 承 上, 全 勤 認 真 參 與 之 學 員, 將 於 活 動 後 獲 頒 證 書, 並 由 輔 導 室 核 實 予 學 生 銷 警 告 原 則 上, 家 長 全 程 參 與 全 學 期 中 悅 讀 會 所 規 劃 的 1 場 影 片 賞 析 或 書 籍 閱 讀, 且 完 成 1 場 心 得 討 論 與 分 享 ; 全 程 參 與 市 圖 總 館 悅 讀 會 帶 領 人 單 場 課 程 及 完 成 心 得 分 享 等 上 述 兩 種 情 況 下, 子 弟 可 免 勞 服 銷 警 告 1 次 期 末 悅 讀 會 結 業 式 時, 由 輔 導 室 統 一 製 發 銷 警 告 憑 證, 以 資 鼓 勵 家 長 成 長 與 家 庭 共 學 ( 請 沿 線 撕 下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悅 讀 會 報 名 表 家 長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家 長 聯 絡 方 式 子 女 班 級 / 姓 名 (O)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H) 年 班 號 手 機 : 學 生 姓 名 : * 回 條 請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 三 ) 前, 由 貴 子 弟 繳 至 輔 導 室 或 傳 真 :(02) * 有 持 續 成 長 的 父 母, 才 有 不 斷 學 習 的 孩 子, 歡 迎 踴 躍 報 名 謝 謝! 6

7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家 庭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增 進 家 長 學 習 教 養 子 女 培 養 子 女 良 好 品 德 及 生 活 習 慣, 增 進 家 人 關 係 等 的 有 效 方 法, 營 造 健 康 家 庭 提 升 學 生 家 長 與 學 生 教 師 之 良 好 溝 通 及 情 緒 疏 導 能 力, 並 調 整 親 師 ( 子 ) 互 動 模 式, 藉 以 提 升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 二 ) 協 助 教 師 理 解 青 少 年 的 家 庭 互 動 問 題, 進 而 增 進 教 師 接 近 與 關 懷 學 生 透 過 問 題 討 論 與 交 流, 增 進 家 長 及 教 師 親 職 教 育 知 能,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三 辦 理 單 位 : 輔 導 室 四 辦 理 主 題 / 時 間 / 講 座 : 主 題 時 間 講 座 ( 六 ) 張 老 師 基 金 會 青 少 年 情 緒 發 展 與 父 母 管 教 09:30~12:30 諮 商 心 理 師 張 佳 雯 五 研 習 對 象 : 本 校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育 人 員 臺 北 市 各 國 高 中 職 教 師 及 家 長 六 研 習 地 點 : ( 一 )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1 樓 演 講 廳, 校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655 號 ( 二 ) 請 研 習 人 員 從 1 號 大 門 ( 松 山 路 655 號 ) 進 出, 停 車 位 不 足, 請 多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七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請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前 逕 上 臺 北 市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網 ( edu.tw/) 報 名, 並 完 成 薦 派 ( 二 ) 學 生 家 長 請 填 妥 報 名 表, 並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前 將 報 名 表 由 貴 子 弟 繳 至 輔 導 室 或 傳 真 報 名, 並 做 電 話 確 認 參 與 家 長 將 由 家 長 會 提 供 餐 盒, 請 務 必 事 前 報 名, 並 準 時 與 會, 以 珍 惜 資 源 八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 洽 詢 電 話 :(02) 傳 真 :(02) , 聯 絡 人 : 張 愛 敏 教 師 ( 分 機 711) 或 輔 導 主 任 黃 溫 淳 ( 分 機 700) 九 全 程 參 與 研 習 人 員 將 核 實 核 予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時 數 3 小 時 十 獎 勵 辦 法 ( 本 校 學 生 家 長 適 用 ): 本 校 依 據 家 庭 教 育 法 及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與 輔 導 辦 法 積 極 辦 理 子 職 與 親 職 等 教 育 活 動, 以 家 庭 共 學 提 升 學 生 家 庭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凡 家 長 全 程 參 加 本 校 自 辦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親 職 講 座 ) 者, 學 生 可 免 勞 服 銷 警 告 1 次, 以 鼓 勵 學 生 協 助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家 長 成 長 與 家 庭 共 學, 並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改 過 銷 過 機 會 ( 家 長 遲 到 或 早 退 10 分 鐘 ( 含 ) 以 上, 恕 難 提 供 獎 勵!) 十 一 經 費 : 由 本 校 104 年 度 輔 導 活 動 經 費 及 家 長 會 經 費 相 關 項 下 支 應 十 二 本 實 施 計 畫 經 家 庭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請 沿 線 撕 下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松 山 家 商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報 名 表 家 長 姓 名 與 學 生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子 女 班 級 / 姓 名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科 別 : 年 班 學 號 : 姓 名 : 7

8 父 母 加 油 站 ( 二 ) 家 庭 如 何 塑 造 人 原 生 家 庭 如 何 造 就 自 我 價 值 感? 蔡 春 美 於 松 山 家 商 家 庭 在 我 們 的 心 目 中,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印 象, 例 如 : 避 風 港, 面 對 各 式 難 關 挑 戰 的 支 持 或 依 靠 ; 戰 場, 夫 妻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不 免 出 現 爭 吵 ; 道 場, 與 討 厭 的 人 同 在 一 個 屋 簷, 確 實 是 身 心 的 修 行 ; 旅 館, 相 見 時 間 短 暫, 家 中 似 乎 只 有 睡 覺 的 功 能 您 對 於 家 庭 的 印 象, 與 您 的 成 長 經 驗, 有 哪 些 微 妙 的 關 係? 家 庭 是 人 的 避 風 港, 還 是 傷 害 人 的 地 方? 可 以 說, 個 人 心 理 問 題 是 家 庭 問 題 的 表 現, 家 庭 問 題 是 對 個 人 問 題 的 反 應 我 們 從 家 庭 得 到 姓 名 及 成 長 經 驗, 姓 名 顯 示 出 家 人 對 我 們 的 期 待, 過 往 常 見 招 弟 罔 市 罔 腰 其 中 隱 藏 父 母 的 無 奈, 也 對 子 女 造 成 長 遠 影 響 ; 然 而, 我 們 可 以 選 擇 改 名, 或 是 即 使 姓 名 沒 有 更 改, 仍 可 以 找 尋 到 姓 名 的 新 意 義 及 解 讀 每 個 人 對 姓 名 的 解 讀 對 家 人 期 待 的 回 應, 建 立 了 我 們 的 家 庭 觀 此 外, 對 於 子 女 非 行 ( 行 為 不 當 ), 從 行 為 面 容 易 讓 人 感 到 氣 憤 及 失 望, 進 一 步 了 解 其 生 活, 或 許 可 以 發 現 他 們 背 後 的 需 求, 如 : 子 女 為 了 見 到 忙 於 工 作 的 父 母, 而 不 惜 違 反 校 規 讓 他 們 被 請 來 學 校 家 庭 好 比 工 廠, 塑 造 著 : 一 對 自 己 的 感 覺 和 想 法, 稱 自 我 價 值 二 性 別 角 色 的 認 同 你 / 妳 認 為 不 同 性 別 該 做 些 甚 麼? 三 如 何 與 別 人 進 行 溝 通 你 / 妳 怎 麼 和 別 人 說 話 的? 對 別 人 的 行 為, 你 / 妳 的 反 應 是 甚 麼? 四 家 庭 系 統 的 規 則 你 / 妳 的 家 庭 有 甚 麼 家 規? 這 家 規 如 何 影 響 你 / 妳? 五 如 何 對 外 進 行 社 會 聯 繫 你 / 妳 如 何 和 家 人 以 外 的 人 互 動? 從 短 片 大 人 的 家 庭 作 業 之 中, 可 以 發 現 : 家 裡 收 藏 了 一 種 愛, 叫 做 家 庭 作 業 : 孩 子 的 作 業, 睡 覺 前 做 完 就 好 ; 大 人 的 作 業, 一 輩 子 也 寫 不 完 親 子 間 的 互 動 是 一 門 學 問, 每 個 家 庭 互 動 過 程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展 現 出 家 中 的 規 則, 如 : 誰 可 以 表 達 該 如 何 表 達 ; 然 而, 孩 子 身 為 家 庭 的 一 員, 有 時 會 為 了 協 助 家 庭, 挑 戰 或 違 反 家 庭 規 則, 家 長 需 要 用 心 看 懂 孩 子 行 為 背 後 的 動 機 我 們 可 以 從 四 種 層 次 理 解 孩 子 : 第 一 層 是 行 為, 外 在 表 現 及 反 應 ; 第 二 層 是 心 情, 情 緒 起 伏 及 狀 態 ; 第 三 層 是 想 法, 內 在 思 考 及 觀 點 ; 第 四 層 是 需 求, 行 為 背 後 真 正 的 渴 望 ; 行 為 最 容 易 注 意 到, 若 可 以 考 量 心 情 更 好, 能 夠 進 一 步 發 掘 想 法 需 求, 將 會 認 識 孩 子 不 同 的 面 貌 自 我 價 值 感 是 怎 麼 來 的? 可 以 調 整 嗎? 一 孩 子 的 自 我 價 值 感 與 父 母 的 態 度 非 常 有 關, 在 充 滿 秩 序 氣 氛 的 家 庭, 小 孩 可 以 因 此 發 展 出 個 人 的 價 值 感, 這 樣 的 家 庭 裡 可 以 自 由 交 談, 用 觸 摸 表 感 關 懷, 家 庭 成 員 相 互 體 諒, 能 彼 此 交 談 他 們 的 對 對 方 感 覺 及 個 人 此 時 內 在 的 狀 態, 父 母 親 不 會 怕 出 事 和 防 出 事, 而 且 夫 妻 間 能 接 受 差 異, 不 將 夫 妻 的 衝 突 影 響 小 孩 二 每 個 人 心 中 都 有 一 個 罈 子, 用 來 呈 現 自 己 和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覺, 這 就 是 自 我 價 值, 罈 中 裝 著 什 麼, 端 看 學 習 而 來 所 以, 你 發 現, 你 怎 麼 對 自 己 說 話? 你 的 自 尊 高 還 是 低? 這 些 都 是 人 生 命 能 量 的 泉 源 三 華 人 總 是 為 了 避 免 衝 突, 從 小 學 習 必 須 去 愛 別 人, 但 是 不 知 不 覺 因 為 不 愛 自 己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低 自 尊, 降 低 自 我 價 值, 現 在 的 你 / 妳 可 以 給 自 己 自 吹 自 捧 的 機 會, 認 可 自 己 的 獨 特 之 處, 停 止 自 我 批 判, 不 要 用 比 較 和 順 從 來 影 響 自 己 和 身 邊 的 人! 停 滯 的 成 長 過 程, 檢 查 一 下 自 己 有 沒 有 以 下 的 想 法, 如 果 有, 看 看 這 些 想 法 規 則 怎 麼 來 的! 妳 / 你 可 以 改 變! 一 對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視 為 攻 擊 二 將 個 別 差 異 視 為 威 脅 8

9 三 錯 誤 表 達 和 解 釋 情 緒, 如 悲 傷 生 氣 四 合 理 且 公 正 的 感 情 才 允 許 表 達 五 每 一 件 事 必 須 是 美 好 且 有 禮 六 愛 就 是 責 任 和 服 從 七 害 怕 親 密 從 短 片 妹 妹 犯 錯, 哥 哥 哭 哭, 顯 示 孩 子 也 有 他 自 己 的 需 求 希 望 受 到 肯 定, 留 意 孩 子 的 努 力 並 給 予 肯 定, 將 是 好 的 開 始 ; 此 外, 我 們 對 待 孩 子 的 方 式, 可 能 與 父 母 親 當 年 對 待 我 們 的 方 式 相 同, 覺 察 可 避 免 錯 誤 一 再 複 製, 並 善 用 肯 定 優 勢 接 納 缺 陷 愛 歸 屬 ( 使 孩 子 感 覺 到 身 為 家 中 一 份 子 ), 營 造 更 滿 意 的 親 子 關 係 家 長 可 以 向 孩 子 表 達 成 人 之 愛 (5A) : 一 關 注 (attention), 確 實 眼 見 耳 聞, 讓 孩 子 感 覺 受 到 注 意 知 道 孩 子 真 正 想 要 什 麼 二 欣 賞 (appreciation), 找 尋 孩 子 值 得 肯 定 的 特 質, 父 母 更 可 以 練 習 自 我 稱 讚, 畢 竟 能 夠 自 在 地 肯 定 自 己, 才 容 易 自 在 地 肯 定 他 人 三 接 納 (accept), 接 納 孩 子 的 不 足, 但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各 種 才 能 值 得 發 掘, 發 掘 其 優 勢 更 有 價 值 四 情 感 (affection), 情 感 表 達 肢 體 接 觸 共 同 活 動 均 可 增 進 情 感 交 流 五 容 許 (allowing), 給 予 私 人 空 間 相 信 孩 子 的 選 擇 及 彈 性 家 庭 失 功 能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父 母 親 的 婚 姻 失 和, 或 是 父 母 親 的 角 色 失 功 能, 很 容 易 將 小 孩 吸 進 夫 妻 關 係 間, 讓 小 孩 : 一 以 為 自 己 是 父 母 吵 架 的 導 火 線 二 惹 點 禍 ( 生 病 ) 分 散 父 母 的 注 意 三 努 力 平 衡 父 母 的 婚 姻 四 當 小 和 事 老 五 偏 向 父 母 當 中 的 一 方 六 替 代 父 母 的 一 方 七 小 孩 成 了 父 母 的 出 氣 筒 這 樣 家 庭 的 三 角 關 係, 會 讓 小 孩 感 到 被 排 擠, 或 是 極 力 討 一 方 的 歡 心, 卻 造 成 與 另 一 方 疏 離 的 罪 惡 感, 最 後 發 現 終 究 自 己 不 是 全 能, 信 心 被 打 擊, 形 成 矛 盾 失 去 自 身 的 需 求 挫 折 的 人 格, 以 表 現 無 助 來 獲 得 情 緒 的 需 求, 很 難 和 異 性 維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無 法 適 應 外 界 環 境, 形 成 精 神 疾 病 或 問 題 行 為, 最 終 成 為 包 袱, 卻 又 加 深 父 母 的 衝 突, 而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家 庭 如 何 塑 造 人? 從 家 庭 的 角 度 看 個 人 行 為, 一 個 壞 孩 子, 可 能 是 最 忠 於 家 庭 的 孩 子! 讓 夫 妻 問 題 歸 夫 妻, 讓 小 孩 問 題 歸 小 孩, 千 萬 別 混 為 一 談! 人 的 個 性 像 樹 的 年 輪, 嬰 兒 期 必 須 發 展 的 愛 與 信 任, 幼 兒 期 必 須 發 展 的 創 作 與 自 主, 青 少 年 必 須 發 展 的 是 認 同, 成 人 必 須 發 展 現 實 和 負 責, 這 些 發 展 具 有 程 序 性, 只 要 其 中 一 圈 未 發 展 完 全, 這 個 人 的 個 性 可 能 會 遭 到 破 壞 家 庭 是 一 個 人 最 早 塑 造 人 格 的 場 所, 它 可 以 是 避 風 港, 卻 也 緊 緊 纏 繞 住 家 中 每 個 人, 如 何 在 這 緊 密 的 關 係 中, 劃 出 每 個 人 的 界 限, 避 免 自 我 價 值 的 耗 損, 是 維 繫 家 庭 良 好 功 能 的 原 則 講 者 蔡 春 美 個 人 簡 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衛 生 教 育 系 博 士 畢 社 團 法 人 華 人 伴 侶 與 家 族 治 療 協 會 秘 書 長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通 過 家 族 治 療 專 業 及 能 力 檢 定 9

10 親 職 好 書 書 名 : 新 工 作 大 未 來 : 從 13 歲 開 始 迎 向 世 界 作 者 : 村 上 龍 原 文 作 者 :Murakami Ryu 譯 者 : 曹 姮 江 世 雄 王 昱 婷 繪 者 : 濱 野 由 佳 出 版 社 : 時 報 出 版 出 版 日 期 :2013/02/04 本 書 為 日 本 知 名 作 家 村 上 龍 於 2004 年 引 爆 話 題 熱 賣 整 年 的 暢 銷 作 品, 針 對 13 歲 以 上 的 青 春 期 青 少 年 所 寫 的 工 作 指 南 依 照 個 人 興 趣 不 同, 詳 盡 地 列 出 牙 醫 舞 台 劇 演 員 甜 點 師 傅 會 計 師 太 空 人 等 五 百 多 種 不 同 工 作, 並 且 描 述 了 各 職 業 的 入 行 派 遣 雇 用 現 狀 等 實 用 資 訊 時 隔 八 年, 順 應 時 勢 變 化, 本 書 推 出 全 新 版 本, 重 新 探 討 新 世 代 的 求 職 現 況, 並 加 入 台 灣 職 場 實 錄, 因 應 台 灣 十 二 年 國 教, 讓 孩 子 以 本 書 為 起 點, 開 始 認 識 自 己 認 識 職 業 進 而 認 識 世 界 新 版 全 面 改 以 學 科 為 入 口, 讓 小 讀 者 可 以 依 照 在 學 校 感 興 趣 的 科 目 來 描 繪 自 己 的 未 來 工 作 藍 圖, 例 如 : 對 國 語 有 興 趣 的 孩 子, 可 能 適 合 當 書 店 店 員 或 是 編 劇 可 以 更 迅 速 更 直 接 的 對 應 出 適 合 的 職 業 此 外, 因 應 近 十 年 來 電 腦 與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展 媒 體 生 態 改 變 以 及 全 球 化 現 象, 所 應 運 而 生 的 全 新 職 業 種 類 亦 一 舉 囊 括 介 紹 例 如 : 網 站 設 計 工 程 師 侍 酒 師 芳 香 療 法 師 幼 兒 律 動 指 導 員 等 書 名 : 凱 文 怎 麼 了? 作 者 : 蘭 諾. 絲 薇 佛 原 文 作 者 :Lionel Shriver 譯 者 : 葛 窈 君 出 版 社 : 台 灣 商 務 出 版 日 期 :2012/02/01 我 15 歲 的 兒 子 成 了 校 園 大 屠 殺 的 惡 魔!? 一 個 藉 由 震 驚 社 會 的 時 事 題 材, 檢 視 母 性 本 能 的 動 人 故 事 1999 年 的 一 個 星 期 四, 即 將 滿 16 歲 的 凱 文, 在 校 園 內 射 殺 了 9 個 人 他 的 母 親 艾 娃 在 一 連 串 寫 給 丈 夫 的 懺 悔 信 中, 回 溯 懷 胎 前 的 猶 豫 及 懷 胎 後 生 下 凱 文, 一 直 到 兒 子 成 了 殺 人 犯 的 整 個 過 程 這 位 母 親 自 兒 子 一 出 生 起 就 不 喜 歡 他 凱 文 隨 著 成 長 所 展 露 出 的 毀 滅 性 格 更 是 令 她 心 生 畏 懼 艾 娃 試 圖 從 回 顧 中 釐 清 自 己 所 應 背 負 的 過 錯 與 導 致 這 樁 慘 劇 的 原 因, 到 最 後 竟 發 展 出 始 料 未 及 的 結 果 在 這 本 描 繪 扭 曲 母 性 的 精 彩 小 說 裡, 以 校 園 慘 案 兇 手 母 親 的 角 度, 尖 銳 地 探 討 美 國 文 化 與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間 的 關 聯, 更 藉 由 凱 文 這 個 極 端 的 例 子, 碰 觸 了 一 個 極 為 敏 感 的 問 題 母 親 無 法 接 受 自 己 的 孩 子 作 者 不 時 在 書 中 展 現 精 闢 的 見 解, 讓 讀 者 對 艾 娃 在 譴 責 與 同 情 之 間 擺 盪 故 事 接 近 尾 聲 時 出 現 懾 人 心 魄 的 驚 悚 扣 人 心 弦 的 領 悟, 在 讀 者 內 心 留 下 巨 大 衝 擊 10

11 圖 書 館 辦 理 活 動 一 103 年 度 預 算 圖 書 採 購 經 費 有 36 萬 8,581 元 整, 預 計 分 兩 次 採 購, 第 1 次 擬 於 3 月 進 行, 第 2 次 採 購 將 於 9 月 進 行, 敬 請 各 位 同 仁 推 薦 好 書 二 本 學 期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 ( 一 ) 晨 讀 活 動 : 將 持 續 針 對 日 間 部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辦 理 晨 讀 活 動, 煩 請 各 班 導 師 協 助 於 晨 讀 時 段 ( 星 期 五 07:30-08:00) 勿 安 排 考 試 或 其 他 活 動 ( 二 ) 百 本 閱 讀 : 自 102 學 年 度 高 一 新 生 實 施 新 認 證 手 冊, 學 生 於 三 魚 網 投 稿 350 字 ( 含 ) 以 上 心 得 並 於 專 業 百 本 閱 讀 認 證 手 冊 認 證, 達 到 各 階 段 閱 讀 認 證 本 數, 將 給 予 嘉 獎 或 獎 狀 獎 勵 ( 三 ) 班 級 讀 書 會 :3 月 起 至 4/14 辦 理 高 一 學 生 班 級 讀 書 會, 並 評 選 優 良 班 級 及 個 人, 給 予 獎 狀 及 嘉 獎, 以 資 鼓 勵 ( 四 ) 推 薦 徵 文 活 動 : 學 生 寫 作 1 篇 書 籍 推 薦 文 章, 上 傳 至 三 魚 網 ( 即 可 獲 得 1 本 好 書 或 精 美 贈 品 ; 每 寫 作 2 篇 可 獲 嘉 獎 1 次, 每 學 期 至 多 可 記 嘉 獎 4 次 ( 五 ) 便 服 日 活 動 : 持 續 辦 理 便 服 日 活 動, 上 學 期 書 籍 借 閱 量 與 寫 作 推 薦 文 章 數 量 冠 軍 班 級, 將 享 有 次 學 期 週 五 擇 2 次, 全 班 穿 著 便 服 上 學 權 利 ( 六 ) 與 校 長 聚 餐 活 動 : 整 學 期 個 人 借 閱 量 及 寫 作 推 薦 徵 文 篇 數 前 5 名 同 學, 將 受 校 長 邀 請, 參 加 獲 獎 同 學 餐 會 ( 七 ) 徵 選 圖 書 義 工 : 招 募 期 間 為 3 月 2 日 至 3 月 6 日, 預 計 招 收 60 名 ( 八 ) 擬 於 3/21 校 慶, 揭 幕 閱 讀 世 界 屋 展 ( 綜 合 大 樓 2F 多 媒 體 中 心 ) ( 九 ) 擬 於 4/23 世 界 書 香 日 辦 理 校 內 閱 讀 發 表 會, 各 式 閱 讀 活 動 參 與 同 學 上 台 簡 報, 並 邀 請 家 長 會 與 參 與 同 學 之 家 長 參 加 五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比 賽, 本 學 期 小 論 文 比 賽 投 稿 截 止 日 期 為 3 月 31 日, 惠 請 各 位 老 師 鼓 勵 同 學 上 網 投 稿 依 據 規 定 本 校 可 投 稿 篇 數 為 78 篇, 超 出 篇 數 系 統 於 截 止 日 過 後 自 動 刪 除, 敬 請 知 悉 六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本 學 期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投 稿 截 止 日 期 為 3 月 15 日, 惠 請 各 位 老 師 鼓 勵 同 學 上 網 投 稿 七 圖 書 館 將 於 本 學 期 將 請 外 籍 生 分 享 沙 龍 演 講, 以 及 辦 理 一 系 列 相 關 活 動, 並 請 閱 讀 代 言 人 辦 理 放 學 後 讀 書 會, 詳 細 活 動 如 下 表 : 項 次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項 次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1 03/07 松 商 劇 作 班 /01 (YEP) 沙 龍 演 講 /13 放 學 後 讀 書 會 /09 松 商 劇 作 班 /27 松 商 劇 作 班 /29 放 學 後 讀 書 會 /24 放 學 後 讀 書 會 /06 松 商 劇 作 班 4 詳 細 活 動 請 參 閱 圖 書 館 網 站 之 最 新 消 息 11

12 學 業 成 績 ( 教 務 處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應 以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學 生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依 據 第 3 條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包 括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及 德 行 評 量 第 4 條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應 按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教 學 目 標, 採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並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 其 各 科 目 日 常 及 定 期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之 占 分 比 率, 由 學 校 定 之 前 項 多 元 評 量, 得 採 筆 試 作 業 口 試 表 演 實 作 實 驗 見 習 參 觀 報 告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鑑 賞 晤 談 實 踐 自 我 評 量 同 儕 互 評 或 檔 案 評 量 等 方 式 辦 理 第 5 條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之 科 目,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之 規 定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6 條 學 生 於 定 期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評 量,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方 式 成 績 採 計 及 登 錄, 由 學 校 定 之 第 7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總 學 分 數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之 各 科 目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8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及 基 於 人 道 考 量 國 際 援 助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經 專 案 核 定 安 置 之 學 生 : 一 年 級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年 級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年 級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學 生 : 一 年 級 二 年 12

13 級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年 級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四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學 生 :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年 級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9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應 予 補 考 : 一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情 事 者 : 由 學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科 目, 其 補 考 所 得 之 成 績, 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依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基 準 分 數 登 錄 ;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並 就 補 考 後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學 生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 其 各 學 期 成 績 仍 應 以 該 學 期 實 得 分 數 登 錄 第 10 條 學 生 於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各 學 期 未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已 修 習 者, 得 申 請 重 修 ; 未 修 習 者, 得 申 請 補 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之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均 應 修 習, 因 未 修 習 而 於 前 項 各 學 期 未 取 得 學 分 者, 應 補 修 學 校 辦 理 重 修 補 修 之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順 序 為 之 : 一 專 班 辦 理 : 申 請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供 學 生 修 讀 ;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二 自 學 輔 導 : 申 請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 屬 重 修 者,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屬 補 修 者,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三 隨 班 修 讀 :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校 排 課 等 因 素, 安 排 學 生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之 實 施 時 間 及 實 際 授 課 節 數, 由 學 校 定 之 重 修 補 修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學 生 依 前 條 規 定 完 成 重 修 補 修 後, 其 所 得 成 績 達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前 項 重 修 補 修 後 之 科 目 成 績 登 錄,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重 修 : 達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格 基 準 者, 依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基 準 分 數 登 錄 ;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13

14 二 補 修 : 依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第 12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第 二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休 學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復 學 者,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第 13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該 學 年 度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得 重 讀 ; 該 學 年 度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應 包 括 補 考 重 修 及 補 修 後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實 得 分 數 登 錄 ; 學 生 對 於 重 讀 前 已 修 習 且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於 各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 未 申 請 免 修 而 自 願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應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學 校 為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應 針 對 學 生 各 學 期 學 分 取 得 情 形, 提 供 預 警 措 施 並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轉 科 ( 學 程 ) 學 生 轉 科 ( 學 程 ) 時 及 休 學 學 生 復 學 時, 準 用 前 三 項 規 定 第 14 條 學 校 應 建 置 學 生 學 習 支 援 系 統, 並 依 日 常 及 定 期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作 為 學 期 中 實 施 差 異 化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之 依 據, 以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發 揮 學 生 潛 能 ; 其 實 施 基 準 及 方 式, 由 學 校 定 之 第 15 條 新 生 與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轉 科 ( 學 程 ) 學 生 轉 科 ( 學 程 ) 前 及 休 學 學 生 復 學 前, 已 修 習 且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規 定 要 求, 或 經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其 科 目 成 績, 依 原 成 績 或 測 驗 成 績 登 錄 ; 未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審 查 測 驗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學 生 轉 學 轉 科 ( 學 程 ) 經 學 校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後, 未 符 合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得 重 讀 規 定 而 申 請 重 讀 者, 學 校 得 視 該 生 學 習 狀 況 與 學 校 編 班 班 級 人 數 等 情 形,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者,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二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科 ( 學 程 ) 第 16 條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依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學 習 需 要 及 意 願, 向 學 校 申 請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 其 辦 理 方 式, 應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7 條 學 生 取 得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生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之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成 績,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規 定 要 求, 或 經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採 計 成 績 或 學 分, 其 科 目 並 得 列 抵 免 修 14

15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職 場 或 就 業 導 向 之 職 訓 機 構 等 場 所 進 修 訓 練 實 習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規 定 要 求 者, 得 採 計 成 績 或 學 分, 其 科 目 並 得 列 抵 免 修 學 校 辦 理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測 驗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認 定,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為 之 第 18 條 學 校 得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學 習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定 之 第 19 條 德 行 評 量, 依 學 生 行 為 事 實 作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德 行 評 量 項 目 如 下 : 一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二 服 務 學 習 三 獎 懲 紀 錄 四 出 缺 席 紀 錄 五 具 體 建 議 第 20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階 段, 由 導 師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後, 作 為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之 依 據 重 修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21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第 22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陪 產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23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經 學 校 依 請 假 規 定 核 准 給 假 者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之 假 別, 不 包 括 事 假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提 供 預 警 措 施, 並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15

16 第 24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節 數 達 教 學 總 節 數 二 分 之 一, 或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者,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後,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適 性 輔 導 及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第 25 條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畢 業 條 件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二 修 業 期 滿, 修 畢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應 修 課 程, 且 取 得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26 條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之 結 果, 應 妥 為 保 存 及 管 理, 並 維 護 個 人 隱 私 及 權 益 ; 其 評 量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7 條 學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28 條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成 功 的 果 實 將 因 你 ( 妳 ) 的 辛 勤 灌 溉 而 結 實 累 累 而 豐 盈 的 採 收 就 在 不 遠 後 的 將 來 攜 手 奮 力 向 前,GO!GO!GO! 16

17 教 學 組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日 間 部 學 生 留 校 晚 自 習 實 施 要 點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良 好 學 習 態 度 及 自 學 風 氣, 以 提 升 學 習 效 果, 奠 定 優 良 學 風 二 實 施 期 間 :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於 學 期 中 實 施, 寒 暑 假 及 假 日 停 止 實 施 三 實 施 對 象 : 日 間 部 全 體 學 生 四 實 施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7:10 ~ 21:00 五 實 施 地 點 : 力 行 樓 3 樓 自 修 教 室 ( 若 座 位 不 足, 再 開 放 其 他 空 間 ) 六 說 明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說 明 : 1. 參 加 晚 自 習 應 確 實 遵 守 學 校 作 息 時 間, 集 中 在 力 行 樓 3 樓 自 修 教 室 自 習 2. 綜 合 大 樓 廣 設 大 樓 及 自 強 大 樓 教 室 區 域 將 於 18:30 實 施 斷 電, 學 生 最 遲 應 於 18:20 離 開 教 室,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3. 除 自 習 教 室 外, 不 得 進 入 其 他 未 開 放 區 域,21:00 晚 自 習 結 束, 所 有 同 學 一 律 離 校 返 家, 不 得 逗 留 在 校 ( 二 )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著 校 服 且 服 裝 整 齊, 不 得 在 外 逗 留 聊 天 或 打 球 2. 採 自 由 入 座 方 式 辦 理, 不 預 先 安 排 固 定 座 位, 亦 不 設 簽 到 表, 不 點 名, 先 到 先 選, 座 位 額 滿 即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座 位 3. 同 學 應 自 治 自 律, 不 做 出 干 擾 他 人 自 修 破 壞 公 物 影 響 安 全 之 行 為, 如 需 討 論 功 課 請 到 走 廊 進 行 4. 手 機 務 必 關 機 或 調 整 為 靜 音, 若 急 需 接 聽 電 話, 請 到 走 廊 輕 聲 通 話, 以 確 保 自 習 環 境 5. 禁 止 事 項 : (1) 禁 止 同 學 以 書 本 雜 物 佔 用 座 位 (2) 禁 止 攜 帶 需 插 電 之 電 器 (3) 禁 止 攜 帶 食 物 飲 料 ( 開 水 及 礦 泉 水 除 外 ) 入 內 6. 取 消 晚 自 習 權 利 : 如 有 違 反 上 述 禁 止 事 項 規 定 者, 取 消 晚 自 習 相 關 權 利 7. 停 止 開 放 自 修 教 室 : 維 護 自 修 教 室 環 境 整 潔 為 參 加 晚 自 習 全 體 同 學 之 共 同 責 任, 如 因 晚 自 習 造 成 自 修 教 室 環 境 髒 亂, 經 打 掃 班 級 反 應 後 仍 未 改 善, 學 校 將 停 止 開 放 自 修 教 室, 停 止 晚 自 習 相 關 活 動 七 巡 堂 : 列 入 留 校 行 政 同 仁 及 教 官 巡 邏 區 域, 督 導 學 生 自 修 秩 序 17

18 註 冊 組 一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 1. 高 一 皆 能 申 請 ( 惟 118 班 須 符 合 家 戶 年 所 得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 高 二 和 高 三 學 生 ( 除 體 育 班 及 綜 高 305~307 不 得 申 請 之 外, 其 他 同 學 皆 可 以 申 請 補 助 ) 家 戶 年 所 得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 查 驗 為 102 年 度 完 稅 資 料 ) 2. 學 校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財 稅 收 入 則 是 以 年 度 計 算, 因 此 免 學 費 與 學 雜 費 減 免 所 附 的 證 明 請 注 意 年 度 : (1)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需 附 101 年 度 財 稅 證 明 ( 因 102 年 還 未 退 稅 完 畢 ) 低 收 入 戶 需 附 上 103 年 低 收 卡 證 明 文 件 (2)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需 附 102 年 度 財 稅 證 明 ( 因 102 年 已 退 稅 完 畢 ) 低 收 入 戶 需 取 得 新 年 度 104 年 低 收 卡 證 明 文 件 3. 對 於 查 調 結 果 有 疑 問 之 學 生 或 家 長, 應 自 行 申 請 家 戶 所 得 財 稅 證 明, 可 電 洽 分 機 220~ 從 100 學 年 度 起, 凡 註 冊 組 發 放 重 要 通 知 需 家 長 簽 名 者, 不 論 申 請 與 否 一 定 要 繳 交, 同 學 和 家 長 請 勿 因 為 不 申 請 就 不 繳 回 條, 逾 期 回 條 未 繳 回 之 同 學, 將 依 校 規 給 予 適 當 處 分 二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說 明 : 1. 大 學 甄 選 分 為 繁 星 推 薦 與 個 人 申 請, 個 人 申 請 又 分 為 大 學 申 請 與 四 技 申 請, 不 論 參 加 何 者, 都 需 報 考 大 學 學 測, 以 學 測 成 績 參 加 招 生 2.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同 一 名 推 薦 學 生 僅 限 推 薦 到 一 所 大 學 的 一 個 學 群 ;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之 每 一 考 生 申 請 校 系 數 以 6 校 系 為 限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將 全 面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繳 交 到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起, 截 止 日 期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繳 交 截 止 日 為 準,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於 繳 交 起 始 日 至 截 止 日 之 開 放 時 間 為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三 四 技 二 專 相 關 資 訊 : 1.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102 學 年 度 起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專 業 科 目 ( 二 ) 考 試 科 目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題 型 將 包 含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科 增 加 非 選 擇 題 型, 其 中 選 擇 題 至 少 佔 76 分, 非 選 擇 題 至 多 佔 24 分,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之 分 數 合 計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18

19 升 學 進 路 - 大 學 本 校 同 學 參 加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流 程 圖 職 業 類 科 同 學 綜 合 高 中 體 育 班 同 學 參 加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註 參 加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註 1) 參 加 術 科 考 參 加 術 科 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單 獨 招 生 軍 校 甄 試 入 學 大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 註 2) 或 個 人 申 請 金 榜 題 名 快 樂 的 大 學 生 註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等 五 科, 範 圍 為 高 一 高 二 之 必 修 課 程 註 2: 繁 星 推 薦 報 名 資 格 為 全 程 就 讀 同 一 所 高 中, 修 滿 高 一 高 二 各 學 期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高 中 前 四 個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符 合 大 學 規 定 ( 校 排 百 分 比 前 20% 30% 40% 50%), 經 學 校 推 薦 者 高 三 同 學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 註 大 學 登 記 分 發 ( 註 金 榜 題 名 快 樂 的 大 學 生 3 ) 4 ) 註 3: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理 歷 史 公 民 與 社 會 等 十 科, 由 考 生 依 大 學 校 系 指 定 之 考 科 自 行 選 考, 範 圍 以 高 一 至 高 三 必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為 準 註 4: 大 學 可 訂 定 至 多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2 科 為 檢 定 標 準, 並 採 計 指 定 考 試 科 目 3~6 科 ( 含 術 科 考 試 ) 選 才, 並 依 其 招 生 需 求 對 其 採 計 科 目, 分 別 在 不 加 權 (x1.00) 加 權 25%(x1.25) 加 權 50%(x1.50) 加 權 75%(x1.75) 加 權 100%(x2.00) 等 方 式 中, 擇 一 方 式 予 以 加 計 總 分 19

20 升 學 進 路 - 四 技 二 專 本 校 同 學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流 程 圖 職 業 類 科 同 學 綜 合 高 中 同 學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參 加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取 得 統 測 成 績 單 取 得 學 測 成 績 單 報 名 參 加 採 計 統 測 成 績 之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參 加 四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 註 4) 資 格 者, 註 1) 繁 星 計 畫 合 ( 符 合 資 格 者, 註 技 優 入 學 ( 符 程 參 加 部 及 綜 高 ) 專 門 學 甄 選 入 學 職 ( 限 記 分 發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招 生 ( 註 3) 部 區 聯 合 ) 各 進 修 部 間 ( 夜 2) 金 榜 題 名 快 樂 的 大 學 生 註 1: 繁 星 計 畫 報 名 資 格 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止, 前 5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 排 名 在 全 科 ( 組 ) 或 學 程 前 30% 以 內 資 格, 全 程 均 就 讀 同 一 學 校, 經 學 校 推 薦 者 註 2: 技 優 入 學 分 保 送 與 甄 審, 技 優 保 送 資 格 為 認 可 之 國 際 技 能 賽 獲 得 優 勝 者 與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 藝 )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技 優 甄 審 資 格 為 認 可 之 競 賽 獲 獎 者 或 持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註 3: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各 區 聯 合 招 生 共 分 台 北 區 桃 竹 苗 區 台 中 區 嘉 南 區 及 高 屏 區 等 分 別 辦 理 註 4: 四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資 格 為 普 通 高 中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20

21 生 涯 ( 含 升 學 )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松 山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校 日 親 職 手 冊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生 涯 ( 含 升 學 )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二 目 標 : ( 一 ) 協 助 學 生 瞭 解 生 涯 發 展 的 意 義 探 索 與 認 識 自 我 認 識 教 育 及 職 業 環 境 培 養 生 涯 規 劃 與 決 策 能 力 以 及 進 行 生 涯 準 備 與 生 涯 發 展 ( 二 ) 結 合 家 長 人 力 與 經 費, 拓 展 校 外 產 業 政 府 及 大 學 技 專 院 校 專 業 人 力 及 生 涯 輔 導 資 源, 辦 理 生 涯 輔 導 講 座 師 生 研 習 及 博 覽 會 等 活 動 ( 三 ) 邀 請 傑 出 校 友 及 業 界 達 人 暢 談 職 場 實 戰 經 驗, 協 助 學 生 了 解 職 能 與 企 業 用 人 潛 規 則 等 ; 並 藉 由 量 表 測 驗 評 估 分 析, 協 助 學 生 掌 握 自 己 就 業 力 取 向 與 就 學 期 間 具 體 精 進 的 方 向 ( 四 ) 充 實 生 涯 資 訊 室 資 源, 如 增 購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與 教 學 媒 材, 改 善 視 聽 教 室, 並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及 網 路 資 源, 提 供 師 生 運 用, 裨 益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三 實 施 期 間 : ~ 四 執 行 內 容 : 項 次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對 象 地 點 主 持 活 動 要 點 備 註 1 升 學 資 訊 相 關 網 站 2 升 學 資 訊 3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撰 寫 4 學 習 檔 案 與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5 建 置 充 實 生 涯 資 訊 室 全 學 期 不 定 期 國 文 課 全 學 期 全 學 期 6 松 商 輔 0615 全 學 訊 72 期 期 7 體 育 班 生 涯 1310 升 學 輔 規 劃 全 校 松 商 教 務 處 網 頁 系 管 師 輔 導 室 1. 將 升 學 資 訊 相 關 網 頁 分 成 三 大 類 ( 一 般 類 技 職 類 大 學 類 ) 放 置 在 松 商 首 頁 升 學 資 訊 項 目 進 行 超 聯 結,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查 詢 升 學 相 關 資 訊 高 三 各 班 輔 導 室 1. 輔 導 室 不 定 期 摘 錄 製 作 公 告 升 學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學 生 升 學 準 備 及 生 涯 抉 擇 參 考 高 三 各 班 國 文 教 師 1. 提 供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參 考 資 料 2. 作 文 課 撰 寫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各 班 國 文 老 師 個 別 指 導 高 三 各 班 導 師 1. 提 供 學 習 檔 案 與 備 審 資 料 參 考 資 料 2. 各 班 導 師 個 別 指 導 輔 導 教 師 諮 詢 全 校 師 生 輔 導 室 輔 導 室 1. 蒐 集 升 學 資 訊 ( 各 校 簡 介 備 審 資 料 等 ) 並 分 類 整 理 以 便 參 閱 2. 配 置 電 腦 以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並 視 學 生 升 學 時 程 需 求 參 考 落 點 分 析 輔 助 軟 體 含 : 哈 學 網 技 專 招 生 策 進 會 技 專 甄 選 委 員 會 技 職 博 覽 會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指 考 分 發 委 員 會 大 學 博 覽 會 及 大 考 中 心 亦 同 時 分 送 高 三 各 班 導 師 及 學 校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參 閱 商 請 國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及 高 三 國 文 老 師 協 助 辦 理 商 請 高 三 導 師 協 助 辦 理 將 升 學 相 關 資 訊 整 併 歸 類 放 置, 方 便 師 生 參 閱 運 用 全 校 全 校 輔 導 室 1. 生 涯 發 展 觀 念 宣 導 主 題 為 生 涯 性 別 師 生 2.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家 庭 生 命 教 育 等 318 教 室 輔 導 室 1. 介 紹 體 育 班 升 學 資 訊 管 道 及 甄 利 用 生 涯 規 劃 課 進 選 方 式 行

22 導 課 提 供 備 審 資 料 範 本, 教 授 製 作 技 巧 並 做 實 作 視 聽 中 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說 明 會 9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面 試 講 座 10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模 擬 面 談 11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參 訪 12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蒞 校 宣 導 13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模 擬 面 談 14 大 學 指 考 選 填 志 願 輔 導 講 座 15 大 學 指 考 選 填 志 願 個 別 輔 導 不 定 期 不 定 期 高 三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導 師 學 生 高 三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學 生 高 三 學 生 輔 導 室 1.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說 明 2. 校 系 分 則 查 詢 模 擬 操 作 3.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輔 導 手 冊 導 讀 4. 校 內 甄 選 作 業 流 程 及 規 定 說 明 視 聽 輔 導 室 1. 邀 請 家 長 委 員 針 對 面 試 部 份 與 學 中 心 生 特 別 訓 練, 增 進 學 生 面 試 之 準 備 輔 導 室 高 三 各 班 輔 導 室 家 長 會 高 三 各 班 輔 導 室 家 長 會 高 三 職 類 學 生 高 三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體 育 班 高 三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體 育 班 輔 導 室 視 聽 中 心 輔 導 室 輔 導 室 1. 邀 請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教 授 及 校 內 師 長 擔 任 面 談 老 師, 分 別 就 一 般 專 業 及 綜 合 問 題 提 問 2. 請 同 學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吸 收 臨 場 面 談 經 驗 並 作 修 正 1. 由 輔 導 室 聯 繫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校 師 生 赴 策 略 聯 盟 之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參 訪 2. 另 由 輔 導 室 調 查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提 供 本 校 親 師 生 到 校 參 訪 意 願 之 時 段 及 聯 繫 事 項, 並 與 家 長 會 共 同 規 劃 執 行 本 校 親 師 生 赴 參 訪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參 訪 1. 輔 導 室 規 劃 執 行 策 略 聯 盟 之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蒞 校 宣 導 及 科 系 簡 介 2. 另 由 科 主 任 規 劃, 輔 導 室 共 同 執 行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蒞 校 宣 導 及 科 系 簡 介 五 經 費 : 本 計 畫 之 經 費 由 104 年 度 輔 導 活 動 經 費 及 家 長 會 經 費 相 關 項 下 支 應 六 本 計 畫 經 輔 委 會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邀 請 前 內 湖 高 中 輔 導 主 任 蔡 閨 秀 擔 任 講 座 2. 邀 請 綜 高 科 主 任 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協 同 說 明 邀 請 李 錦 蓉 家 長 委 員 擔 任 講 座 1. 對 象 包 括 綜 合 高 三 學 生 及 職 類 報 名 大 學 甄 選 的 高 三 學 生 2. 採 三 三 制 由 家 長 會 提 供 車 資 及 人 力 資 源 等 輔 導 室 1. 邀 請 校 內 師 長 擔 任 面 談 老 師, 分 採 三 三 制 每 位 同 別 就 一 般 專 業 及 綜 合 問 題 提 問 學 2. 請 同 學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吸 收 臨 場 均 依 序 回 答 三 個 問 面 談 經 驗 並 作 修 正 題 輔 導 室 1. 說 明 選 填 志 願 的 相 關 因 素 介 紹 1. 對 象 包 括 職 類 報 電 腦 軟 體 及 手 算 落 點 分 析 方 法 名 大 學 指 考 的 高 三 2. 介 紹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單 機 版 實 際 操 學 生 作 規 定 事 項 2. 邀 請 綜 高 科 主 任 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協 輔 導 室 1. 由 學 生 主 動 預 約 諮 詢 2. 輔 導 老 師 針 對 指 考 選 填 志 願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同 說 明 1. 對 象 包 括 職 類 報 名 大 學 指 考 的 高 三 學 生 2.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高 三 導 師 協 同 輔 導

23 生 活 常 規 ( 學 務 處 ) 壹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摘 要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3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本 條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實 施 及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實 施 第 14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相 關 請 假 規 定 出 缺 席 記 錄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缺 席 考 查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第 15 條 學 生 學 期 中 獎 懲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2 大 過 或 曠 課 滿 28 節, 應 召 開 個 案 輔 導 會 議,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貳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實 施 要 點 處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處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學 生 非 因 病 假 或 不 得 巳 之 事 故, 不 得 請 假 二 請 假 區 分 : 公 假 病 假 ( 生 理 假 ) 事 假 喪 假 產 假 育 嬰 假 等 六 種 三 請 假 手 續 : ( 一 ) 病 假 ( 生 理 假 ): 1. 在 校 : 如 在 校 發 生 傷 病 事 故, 應 先 至 本 校 健 康 中 心 就 醫, 如 須 外 出 就 醫 者, 應 持 健 康 中 心 所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報 告, 再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 或 教 官 室 ) 辦 妥 外 出 手 續 後 始 可 離 校, 並 於 隔 日 到 校 辦 理 請 假 ; 如 僅 需 在 健 康 中 心 休 息 者, 得 於 事 後 持 健 康 中 心 證 明 辦 理 請 假 2. 在 家 : 如 在 家 ( 或 未 到 校 之 前 ) 發 生 傷 病, 不 能 來 校 時, 必 需 由 家 長 ( 或 當 事 學 生 ) 當 天 以 電 話 通 知 學 校, 隔 日 到 校 辦 理 請 假 3. 准 假 權 限 : (1) 一 日 以 內 原 則 上 由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核 准, 核 准 後 將 請 假 單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查 詢 學 生 請 假 事 由, 准 假 與 否 依 實 際 情 酌 情 處 理 (2) 二 日 以 內,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簽 章 後,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核 准 (3) 二 日 以 上 七 日 以 下,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簽 章 後, 由 學 務 主 任 ( 夜 間 部 主 任 ) 核 准 (4) 七 日 ( 含 ) 以 上,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學 務 主 任 ( 夜 間 部 主 任 ) 簽 章 後, 呈 校 長 核 准 (5) 凡 請 病 假 者, 必 須 檢 附 足 夠 之 証 明 文 件 ( 如 醫 師 家 長 證 明 等 ) 始 予 核 准 4. 補 假 : 必 須 在 來 校 後 三 日 內 為 之, 凡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補 假 手 續 者, 得 依 本 校 23

24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條 第 九 款 規 定 記 警 告 壹 次 始 准 予 補 假 ( 期 限 一 週 ), 屢 犯 不 改 者, 得 加 重 處 分 ( 二 ) 事 假 : 1. 原 則 上 必 須 事 先 請 准 假, 如 因 偶 發 之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事 先 請 假 時, 可 由 家 長 ( 或 當 事 學 生 ) 於 當 日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學 校, 事 後 到 校 辦 理 請 假 2. 准 假 權 限 及 補 假 之 規 定 同 病 假 ( 三 ) 喪 假 : 1. 直 ( 旁 ) 系 血 親 之 喪, 始 准 喪 假 2. 原 則 上 必 須 事 先 准 假, 如 情 況 特 殊 無 法 事 先 請 假 時, 可 由 家 長 ( 或 當 事 學 生 ) 於 當 日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學 校, 事 後 到 校 辦 請 假 3. 時 限 : 除 父 母 之 喪 准 七 日 之 喪 假 外, 餘 均 准 予 三 日 內 之 喪 假, 超 過 時 限 部 份 則 依 事 假 論 4. 應 檢 附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家 長 證 明 訃 文 等 ) 經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簽 章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處 依 權 責 准 假 5. 准 假 權 限 及 補 假 規 定 同 病 假 ( 四 ) 公 假 : 1. 凡 學 期 內 之 長 期 公 假 者, 由 指 導 老 師 填 具 長 期 公 假 申 請 單, 經 導 師 簽 章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處 逐 級 呈 請 核 准 2. 臨 ( 短 ) 時 性 之 公 假, 由 指 導 老 師 填 具 公 假 申 請 單, 經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簽 章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處 依 權 責 准 假 3. 准 假 權 限 : 一 日 內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核 准, 四 日 內 由 訓 導 主 任 ( 夜 間 部 主 任 ) 核 准, 四 日 ( 不 含 ) 以 上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 五 ) 產 假 : 1. 包 含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2. 產 前 假 :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可 請 產 前 假 8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娩 假 : 自 分 娩 日 起, 可 請 假 42 日 為 限 ( 含 例 假 日 ), 應 一 次 請 畢 4. 流 產 假 : 因 懷 孕 滿 5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可 請 流 產 假 42 日 ;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流 產 者, 可 請 流 產 假 21 日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流 產 者, 可 請 流 產 假 14 日 ; 但 均 須 一 次 請 畢 5. 准 假 權 限 同 病 假 ( 六 ) 育 嬰 假 : 1. 於 子 女 滿 3 歲 前, 可 申 請 育 嬰 假 2. 准 假 權 限 同 病 假 四 考 試 期 間 請 假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請 假 者 必 須 檢 附 足 夠 之 證 明 文 件, 填 具 請 假 單 後 送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簽 章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處 依 權 責 准 假 ( 二 ) 經 准 假 後 持 准 假 單 向 教 務 ( 夜 間 部 教 學 組 ) 登 記, 始 准 予 依 規 定 辦 理 補 考 ( 三 ) 凡 未 依 規 定 辦 妥 請 假 者, 除 以 曠 課 論 外, 並 知 會 教 務 處 ( 夜 間 部 教 學 組 ) 不 予 補 考 五 週 ( 班 ) 朝 ( 晚 ) 會 及 臨 時 集 會 請 假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凡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週 ( 班 ) 朝 ( 晚 ) 會 及 各 項 臨 時 集 會 者, 必 須 經 過 導 師 ( 或 輔 導 24

25 教 官 ) 許 可, 並 於 事 前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如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尚 未 到 校, 可 先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報 備, 爾 後 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 二 ) 凡 未 參 加 朝 ( 晚 ) 會 而 又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 三 ) 週 ( 班 ) 會 及 各 項 臨 時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 四 ) 無 故 不 參 加 返 校 日 開 學 典 禮 休 業 式 校 慶 及 其 他 集 會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予 以 記 小 過 處 分, 如 屢 犯 不 改 得 加 重 處 分 六 凡 請 假 者, 一 律 予 以 登 記 七 請 假 學 生 假 期 已 滿 或 未 滿 已 到 校 上 課 者, 應 向 導 師 ( 或 輔 導 教 官 ) 報 告, 並 通 知 生 活 輔 導 組, 予 以 註 銷 未 使 用 之 假 期 八 上 課 期 間 申 請 外 出 者, 應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 或 教 官 室 ) 辦 妥 外 出 手 續, 始 准 外 出, 並 依 上 列 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九 中 午 午 休 期 間 外 出 者, 應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 或 教 官 室 ) 辦 妥 外 出 手 續, 始 准 外 出,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返 校 銷 假, 凡 未 依 規 定 而 私 自 外 出 者, 依 未 經 完 成 外 出 辦 理 手 續 或 未 向 師 長 報 備 核 准, 擅 自 離 校 之 規 定 記 小 過 處 分, 屢 犯 不 改 者, 得 加 重 處 分 十 本 要 點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參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末 校 務 會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51 條 規 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暨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校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生 之 獎 懲 應 審 酌 左 列 情 形, 以 為 獎 懲 輕 重 之 參 考 : ( 一 )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 二 )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 三 )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 四 )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 五 )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 六 )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四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罰, 分 左 列 各 項 : (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及 其 他 獎 勵 ( 二 ) 懲 罰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五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嘉 獎 : ( 一 ) 服 裝 儀 容 符 合 學 校 服 儀 穿 著 規 定, 足 為 彰 顯 校 譽 同 學 模 範 者 ( 二 ) 禮 節 週 到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 三 ) 節 儉 樸 實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 四 )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25

26 ( 五 ) 服 務 公 勤 盡 職 者 ( 六 ) 主 動 熱 心 為 公 服 務 者 ( 七 ) 體 育 運 動 時 表 現 運 動 道 德 團 隊 精 神 者 ( 八 )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 九 ) 生 活 言 行 較 前 進 步, 有 事 實 表 現 者 ( 十 )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讓 座 於 尊 長 老 弱 婦 孺 者 ( 十 一 ) 團 體 活 動 確 有 成 績 表 現 者 ( 十 二 ) 對 同 學 合 作 互 助 者 ( 十 三 ) 值 週 值 日 盡 職 者 ( 十 四 ) 領 導 同 學 為 團 體 服 務 者 ( 十 五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良 者 ( 十 六 ) 社 團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者 ( 十 七 ) 生 活 週 記 書 寫 認 真 者 ( 十 八 ) 參 加 校 內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 十 九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嘉 獎 者 六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 ( 一 ) 行 為 誠 正, 足 以 表 現 校 風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二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 三 ) 服 務 公 勤 特 別 盡 職 者 ( 四 ) 見 義 勇 為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利 益 者 ( 五 ) 敬 老 扶 幼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 六 )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七 )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貴 重 者 ( 八 )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 九 ) 維 護 公 物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 十 ) 倡 導 正 當 社 團 或 課 餘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者 ( 十 一 ) 熱 心 公 共 服 務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 十 二 )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十 三 ) 維 護 團 體 秩 序 表 現 良 好 者 ( 十 四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小 功 者 七 有 下 列 事 蹟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記 大 功 : ( 一 )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 二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比 賽 成 績 特 優 者 ( 三 )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因 而 未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四 )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特 別 貴 重 者 ( 五 ) 長 期 表 現 孝 敬 父 母, 尊 敬 師 長,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 六 ) 經 常 幫 助 別 人, 而 為 善 不 欲 人 知, 經 被 發 現 查 明 情 節 確 實 直 得 表 揚 者 ( 七 ) 有 特 殊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優 良 之 表 揚 者 ( 八 )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足 為 全 校 之 模 範 者 ( 九 )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26

27 ( 十 )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表 現 特 優 者 ( 十 一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大 功 者 八 有 第 七 條 各 項 事 蹟 之 一 而 情 節 特 殊 者, 予 特 別 獎 勵 ( 公 開 表 揚 頒 發 獎 狀 或 獎 金 ) 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 ( 一 ) 對 師 長 行 政 人 員 及 蒞 校 外 賓 禮 貌 不 週,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正 者 ( 二 ) 蓄 意 與 同 學 起 言 語 口 角,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三 ) 服 裝 儀 容 違 反 學 校 服 儀 穿 著 規 定, 經 師 長 或 服 儀 糾 察 隊 勸 導 累 計 3 次 ( 含 以 上 ) 者 ( 四 ) 不 按 時 繳 週 記 或 作 業, 經 勸 導 或 催 繳 仍 無 效 者 ( 五 ) 言 行 態 度 輕 浮 隨 便 ( 含 粗 俗 不 雅 話 語 ) 經 勸 導 仍 無 改 正 者 ( 六 )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而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 七 ) 未 經 當 事 人 允 許 同 意, 擅 自 偷 閱 他 人 隱 私 權 情 節 輕 微,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八 ) 無 正 當 理 由 四 週 累 計 遲 到 達 3 次 或 曠 課 累 計 達 2 節 且 未 依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請 假 者 ( 含 上 課 早 晚 自 習 早 晚 會 午 休 放 學 集 合 等 ) ( 九 ) 未 依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請 假 者 ( 十 ) 破 壞 公 物 經 查 證 屬 輕 微 者 ( 十 一 ) 不 聽 班 級 幹 部 善 意 勸 告 影 響 班 級 秩 序 或 作 息,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十 二 ) 升 旗 及 各 項 集 合, 不 遵 守 集 會 秩 序 服 裝 儀 容 未 符 合 學 校 服 儀 穿 著 規 定 ( 含 週 朝 會 無 故 未 參 加 ) 經 師 長 及 行 政 人 員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 十 三 ) 參 加 公 眾 服 務 ( 含 內 外 勤 交 通 隊 服 儀 糾 察 隊 榮 譽 服 務 隊 衛 生 糾 察 隊 班 聯 會 社 聯 會 等 ) 或 團 體 活 動 ( 含 無 故 不 參 加 幹 部 訓 練 ) 執 勤 及 工 作 態 度 欠 缺 熱 忱,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 十 四 )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 十 五 ) 擔 任 掃 除 工 作 不 盡 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十 六 ) 午 休 吵 鬧 影 響 班 級 秩 序 及 他 人 作 息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 十 七 ) 未 向 學 校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或 未 向 處 ( 室 ) 報 准, 無 故 佔 用 或 違 規 使 用 電 梯,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十 八 ) 違 反 點 名 單 條 列 上 課 違 規 事 項 ( 閱 讀 與 上 課 無 關 書 籍 不 遵 守 上 課 秩 序 ( 含 睡 覺 ) 不 接 受 師 長 勸 導 未 能 配 合 隨 堂 練 習 或 繳 交 作 業 未 攜 帶 課 本 及 教 具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或 非 課 程 需 要 使 用 通 訊 器 具 ), 經 師 長 或 巡 堂 人 員 登 記 者 十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 一 ) 欺 騙 行 為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 二 )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撕 毀 學 校 布 告 或 浪 費 公 家 資 源 ( 含 用 水 用 電 ) 經 查 證 屬 嚴 重 者 ( 三 ) 違 犯 試 場 規 則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 四 ) 攜 帶, 或 閱 讀 不 正 當 或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書 刊 圖 片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或 光 碟,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五 ) 未 經 完 成 外 出 辦 理 手 續 或 未 向 師 長 報 備 核 准, 擅 自 離 校,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六 ) 無 正 當 理 由 或 未 經 報 備 核 准 不 參 加 集 會 ( 始 ( 結 ) 業 式 校 慶 開 ( 閉 ) 幕 式 畢 業 典 禮 返 校 日 等 ) 者 ( 七 ) 上 放 學 期 間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屬 輕 微 者 27

28 ( 八 ) 不 服 從 班 級 幹 部 或 學 校 各 糾 察 隊 勸 告 且 態 度 惡 劣 影 響 班 級 秩 序 或 作 息, 經 查 證 仍 不 改 正 者 ( 九 )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者 ( 含 翻 越 圍 牆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十 ) 在 校 期 間 玩 牌 下 棋, 經 查 證 後 具 有 賭 博 行 為 者 ( 十 一 ) 參 加 公 勤 服 務 ( 含 內 外 勤 交 通 隊 服 儀 糾 察 隊 榮 譽 服 務 隊 衛 生 糾 察 隊 班 聯 會 社 聯 會 等 ) 或 團 體 活 動 欠 熱 心,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 十 二 ) 上 課 期 間 無 正 當 理 由 或 未 向 師 長 報 備 核 准, 在 校 內 遊 蕩 規 避 上 課 ( 含 體 育 課 未 在 老 師 指 定 場 所 上 課 ), 經 師 長 或 巡 堂 人 員 查 獲 屬 實 者 ( 十 三 ) 校 內 外 吸 菸 行 為 經 他 人 ( 師 長 民 眾 學 生 及 學 生 校 外 會 聯 巡 ) 通 報 舉 證 縣 市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來 函 舉 報 及 學 校 實 施 菸 測 查 獲 屬 實, 行 為 屬 初 犯 者 ( 十 四 )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藉 由 任 何 形 式 侵 害 他 人 名 譽, 屢 勸 不 聽 者 ( 十 五 )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有 具 體 事 實, 情 節 較 輕 微 者 十 一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予 以 記 大 過 處 分 : ( 一 ) 欺 侮 毆 打 同 學,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二 ) 態 度 傲 慢, 以 言 語 文 字 汙 辱 或 藐 視 師 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三 ) 未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強 行 借 用 偷 搶 他 人 財 物,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四 ) 無 照 駕 駛 車 輛 或 騎 乘 機 車 ( 含 騎 乘 機 車 雙 載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五 ) 有 威 脅 恐 嚇 勒 索 行 為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六 ) 違 犯 試 場 規 則 ( 夾 帶 小 抄 翻 閱 書 本 偷 看 他 人 試 卷 將 答 案 供 他 人 抄 寫 使 用 手 機 或 未 經 核 准 之 電 子 儀 器 )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嚴 重 者 ( 七 ) 竊 盜 行 為 經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嚴 重 者 ( 八 ) 冒 用 或 偽 造 文 書 印 章 及 塗 改 點 名 單 請 假 單 或 其 他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九 ) 攜 帶, 或 閱 讀 不 正 當 或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書 刊 圖 片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或 光 碟, 經 查 證 屬 再 犯 或 屢 勸 不 聽 者 ( 十 ) 酗 酒 賭 博 行 為 嚴 重 嚼 檳 榔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品 者 ( 含 攜 帶 香 菸 酒 檳 榔 管 制 性 武 器 等 至 校, 經 查 證 有 供 應 他 人 使 用 或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顧 慮 之 虞 情 形 ) ( 十 一 ) 出 入 禁 止 18 歲 以 下 進 入 或 不 正 當 之 場 所, 為 他 人 ( 師 長 民 眾 學 生 及 學 生 校 外 會 聯 巡 縣 市 警 察 局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 通 報 舉 證 或 查 獲 屬 實 者 ( 十 二 ) 聚 眾 滋 事 ( 含 唆 使 本 外 校 學 生 或 校 外 人 士 毆 打 同 學 ), 或 有 影 響 校 園 及 學 生 安 全 顧 慮 者 ( 十 三 ) 校 內 外 吸 菸 行 為 經 他 人 ( 師 長 民 眾 學 生 及 學 生 校 外 會 聯 巡 ) 通 報 舉 證 縣 市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來 函 舉 報 及 學 校 實 施 菸 測 查 獲 屬 實, 行 為 屬 再 犯 或 屢 勸 不 聽 者 ( 十 四 ) 校 內 外 在 網 際 網 路 發 表 不 正 當 之 文 字 言 語 侵 害 或 攻 訐 他 人 身 心 及 名 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 十 五 )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有 具 體 事 實,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十 二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 ( 一 ) 在 校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累 計 滿 3 大 過 者 ( 二 ) 復 學 前 為 留 校 察 看 者 ( 三 ) 違 反 校 規 屢 勸 不 悛 且 經 多 次 處 分 仍 無 效 者 ( 四 ) 參 加 校 內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經 勸 導 仍 不 脫 離 者 28

29 ( 五 )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藥 品 者 十 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 學 務 處 認 為 學 生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擬 採 取 送 請 少 年 輔 導 單 位 輔 導, 或 移 送 警 察 或 司 法 機 關 等 處 置 時, 簽 會 導 師 及 輔 導 室 提 供 意 見,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行 之 但 情 況 急 迫, 應 立 即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處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四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學 生 因 違 反 重 大 校 規 而 超 出 本 辦 法 規 定 以 外 者, 得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將 審 議 結 果 簽 請 校 長 特 別 處 理 之 十 五 學 生 之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嘉 獎 及 小 功 之 獎 勵, 由 有 關 教 職 員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單 並 會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經 學 務 處 主 任 核 定 後 公 布 ( 二 ) 大 功 之 獎 勵 依 前 述 流 程 辦 理 完 成 後,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 三 ) 警 告 及 小 過 之 懲 處, 由 有 關 教 職 員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單 並 會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及 相 關 處 室 人 員, 經 學 務 處 主 任 核 定 後 公 布 但 會 簽 過 程 中 當 事 人 如 對 懲 處 建 議 有 異 議 時, 得 先 提 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 四 ) 大 過 以 上 或 有 爭 議 之 獎 懲 事 項, 應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 五 ) 為 懲 處 建 議 前, 應 予 學 生 陳 述 與 申 辯 之 機 會 懲 處 之 決 定, 應 以 書 面 ( 獎 懲 通 知 書 ) 記 載 懲 處 事 實 理 由 及 依 據, 並 附 記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受 理 機 關 等 事 項, 函 知 當 事 人 為 重 大 之 懲 處, 必 要 時 得 函 請 其 監 護 人 配 合 輔 導 事 宜 十 六 學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監 護 人 於 送 達 獎 懲 通 知 書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十 七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仍 累 計 核 算 但 對 等 之 獎 懲 紀 錄 得 予 相 抵, 轉 學 離 校 時 獎 懲 均 註 銷 十 八 學 校 之 獎 懲 均 應 隨 時 列 舉 事 實, 通 知 其 家 長, 並 於 學 期 末 時, 將 獎 懲 紀 錄 載 入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書 十 九 為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培 養 奮 發 向 上 之 精 神,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另 訂 之 廿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實 施 肆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自 新, 敦 品 勵 學, 奮 發 向 上 特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八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懲 罰 存 記 辦 理 原 則 : ( 一 ) 受 理 對 象 : 凡 初 犯 校 規 學 生, 經 考 察 確 有 悔 悟 及 改 過 自 新 之 誠 意 者 ( 二 ) 申 請 人 : 學 生 本 人 ( 三 ) 申 請 時 間 : 懲 罰 未 公 佈 前 三 改 過 銷 過 辦 理 原 則 : 29

30 ( 一 ) 受 理 對 象 : 凡 核 定 懲 罰 學 生, 經 考 察 確 有 悔 悟 及 改 過 自 新, 積 極 向 上 之 意 願 者 ( 二 ) 申 請 人 : 學 生 本 人 ( 三 ) 申 請 時 間 : 懲 罰 事 實 公 佈 後, 但 考 察 期 間 逾 越 該 學 期 時 則 不 得 申 請 ( 期 末 懲 罰 合 於 跨 學 期 銷 過 者 除 外 ) 四 作 業 程 序 : ( 一 ) 1. 記 過 部 份 : 由 申 請 人 向 生 輔 組 領 取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二 ) 填 妥 後 經 家 長 簽 認 送 學 校 老 師 附 署 ( 小 過 處 分 由 二 位 老 師 附 署, 受 大 過 處 分 者 須 三 位 附 署, 附 署 老 師 必 須 為 該 學 生 當 學 期 之 任 課 老 師, 須 負 考 核 責 任 ) 送 請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輔 導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簽 章 後,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開 始 考 察 2. 警 告 部 份 : 由 申 請 人 向 生 輔 組 領 取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二 ) 填 妥 後 經 家 長 簽 認 送 請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學 務 主 任 簽 章 後,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開 始 考 察 ( 二 ) 考 核 期 間 : 大 過 一 次 為 3 個 月 小 過 二 次 為 2 個 月 小 過 一 次 為 1 個 月 警 告 二 次 為 2 週 及 警 告 一 次 為 1 週 ( 不 包 含 寒 暑 假 ) ( 三 ) 考 核 處 理 方 式 : 1. 申 請 人 於 考 核 期 間, 由 附 署 老 師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考 核, 表 現 良 好 並 給 予 簽 證, 滿 考 核 次 數 後, 交 由 生 輔 組 簽 請 核 定 註 銷 其 懲 罰 紀 錄 2. 於 考 察 期 間 內, 經 輔 導 考 核 表 現 良 好 且 有 悔 意 而 未 再 犯 校 規 者, 警 告 由 生 輔 組 逕 行 辦 理 註 銷 其 懲 罰 紀 錄, 小 過 簽 請 學 務 主 任 大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註 銷 其 懲 罰 紀 錄 3. 凡 申 請 之 學 生, 於 考 察 期 間 內, 未 有 悔 意 或 觸 犯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之 校 規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並 加 重 其 處 罰, 且 不 再 受 理 同 事 由 之 申 請 五 每 學 期 附 署 老 師 接 受 學 生 人 數 之 限 制 : 任 課 老 師 5 人 班 級 導 師 40 人 各 處 室 主 任 組 長 10 人 衛 生 訓 育 及 生 輔 組 長 50 人 六 不 符 合 懲 罰 存 記 及 改 過 銷 過 之 限 制 因 素 : ( 一 ) 涉 及 打 架 鬥 毆 事 件, 情 節 嚴 重 被 記 大 過 ( 含 ) 以 上 者 考 試 舞 弊 者 ( 二 ) 損 害 校 譽, 情 節 嚴 重 被 記 大 過 ( 含 ) 以 上 者 七 本 要 點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31 懲 罰 存 記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及 考 核 表 ( 警 告 用 表 ) 學 生 資 料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學 號 違 規 事 由 懲 罰 種 類 警 告 : 次 懲 罰 日 期 考 核 起 訖 日 期 起 : 年 月 日 訖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具 體 行 為 表 現 學 生 家 長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核 示 ( 學 務 主 任 ) 考 核 結 果 ( 以 下 部 分 請 考 核 時 間 結 束 後 再 核 章 ) 考 核 期 間 之 實 際 表 現 ( 由 導 師 填 寫 ) 同 意 銷 過 不 同 意 銷 過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核 示 ( 學 務 主 任 ) 31

32 懲 罰 存 記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及 考 核 表 ( 記 過 用 表 ) 學 生 資 料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違 規 事 由 懲 罰 日 期 學 號 懲 罰 種 類 考 核 起 訖 日 期 申 請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家 長 簽 章 小 過 : 次 大 過 : 次 起 : 年 月 日 訖 : 年 月 日 申 請 具 體 行 為 表 現 附 署 老 師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學 務 主 任 核 示 ( 大 過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定 ) 考 核 結 果 ( 以 下 部 分 請 考 核 時 間 結 束 後 再 核 章 ) 考 核 期 間 之 實 際 表 現 ( 由 附 屬 老 師 填 寫 ) 考 核 期 間 之 實 際 表 現 ( 由 附 屬 老 師 填 寫 ) 考 核 期 間 之 實 際 表 現 ( 由 附 屬 老 師 填 寫 )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不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不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不 同 意 取 消 懲 罰 存 記 同 意 銷 過 同 意 銷 過 同 意 銷 過 不 同 意 銷 過 不 同 意 銷 過 不 同 意 銷 過 附 署 老 師 : 附 署 老 師 : 附 署 老 師 :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老 師 生 輔 組 長 輔 導 主 任 核 示 學 務 主 任 ( 大 過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定 ) 警 告 需 由 一 位 當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附 署 小 過 需 由 二 位 當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附 署 大 過 需 由 三 位 當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附 署 32

33 伍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學 生 服 儀 穿 著 規 定 松 山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校 日 親 職 手 冊 服 裝 儀 容 委 員 會 修 訂 服 裝 儀 容 委 員 會 修 訂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局 76 年 2 月 4 日 北 市 教 二 字 第 5009 號 函 規 定 ( 二 ) 教 育 局 89 年 9 月 26 日 北 市 教 二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三 ) 教 育 局 94 年 8 月 17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四 ) 參 酌 本 校 現 況 辦 理 二 服 裝 穿 著 規 定 : ( 一 ) 上 衣 褲 子 裙 子 : 1. 服 裝 分 校 服 運 動 服, 平 日 在 校 依 上 課 需 要 及 季 節 規 定 穿 著 ; 公 開 集 會 ( 週 朝 會 點 放 ) 任 何 穿 著 全 班 應 一 致 假 期 到 校 參 加 公 開 集 會 ( 如 返 校 日 休 業 式 開 學 典 禮 等 ) 考 試 期 間 著 校 服 運 動 服 皆 可 2. 冬 季 換 季 時, 女 生 裙 子 改 為 黑 色 長 褲 夏 季 換 季 可 穿 著 裙 子 或 褲 子 但 須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力 求 服 裝 統 一, 惟 因 重 要 集 會 或 事 故 仍 應 遵 守 學 校 統 一 規 定 穿 著 ; 外 套 可 視 實 際 氣 溫 狀 況 彈 性 穿 著 3. 上 衣 外 套 及 毛 ( 背 心 ) 衣 均 應 繡 上 學 號, 男 生 白 上 衣 及 外 套 加 繡 姓 名 4. 著 裙 子 時,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膝 蓋 上 下 緣 5 公 分 5. 黑 色 長 褲 褲 長 需 超 過 腳 踝, 材 質 式 樣 應 符 合 學 校 規 定 6. 穿 著 白 色 上 衣, 除 第 一 鈕 釦 及 尾 釦 可 不 扣 外, 其 餘 扣 子 皆 要 扣 齊 著 外 套 ( 含 運 動 服 ) 時, 拉 鍊 須 拉 至 外 套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7. 不 著 外 套 時, 黑 色 v 字 領 繡 有 校 徽 及 學 號 之 毛 ( 背 心 ) 衣, 可 穿 著 於 白 色 上 衣 或 運 動 服 上 衣 外 8. 在 校 服 運 動 服 內 之 高 領 毛 衣, 須 為 黑 白 灰 深 藍 深 咖 啡 之 單 一 顏 色 9. 服 儀 穿 著 時, 不 得 外 露 任 何 內 著 衣 物, 保 持 整 潔, 不 可 穿 著 汗 衫 拖 鞋 短 褲 ( 體 育 課 除 外 ), 衣 服 不 得 置 放 肩 膀 10. 進 出 校 門 不 得 穿 著 運 動 短 褲 11. 校 服 運 動 服 及 便 服 不 可 混 合 穿 著 ; 惟 運 動 外 套 可 加 穿 於 制 服 外, 以 前 一 天 中 央 氣 象 局 20 時 預 報 隔 日 氣 溫 為 準, 當 學 校 或 居 住 地 最 低 氣 溫 低 於 15 時, 可 加 穿 便 服 外 套 可 加 穿 便 服 外 套 時 且 帽 子 的 便 服 穿 於 校 服 內 時, 帽 子 可 外 露 於 校 服 外 12. 如 遇 到 較 熱 ( 冷 ) 之 天 氣, 由 學 生 自 行 決 定 穿 著 長 袖 或 短 袖 校 服, 惟 各 類 集 會 時 服 裝 種 類 需 全 班 一 致 33

34 ( 二 ) 鞋 襪 : 1. 皮 鞋 運 動 鞋 樣 式 以 單 純 素 面 為 原 則, 短 統 半 統 短 跟 ( 不 超 過 3 公 分 ) 之 鞋, 不 可 穿 著 涼 鞋 長 短 筒 靴 子 ; 雨 天 時 可 穿 著 雨 鞋 2. 男 女 生 以 穿 著 素 面 襪 子 為 限, 女 生 著 裙 子 時 長 度 須 超 過 腳 踝 以 上, 但 不 得 超 過 膝 蓋 ; 穿 著 褲 子 時 不 限 制 襪 子 長 度, 但 不 可 不 穿 著 襪 子 ( 三 ) 頭 髮 : 1. 長 度 : 不 限 2. 染 髮 : 不 宜 染 髮 3. 燙 髮 : 不 宜 燙 捲 髮 4. 髮 型 : 女 生 不 限 ; 男 生 不 宜 刻 花 或 刻 意 頭 皮 外 露 ( 四 ) 書 ( 背 ) 包 : 1. 學 生 一 律 背 用 制 式 書 ( 背 ) 包,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得 加 背 自 用 素 色 背 包 2. 書 包 必 須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 佩 掛 紀 念 徽 章 不 得 遮 蔽 校 名 ), 不 得 任 意 變 形 及 成 鬚 鬚 狀 ( 五 ) 服 儀 檢 查 時 機 : 1. 定 期 檢 查 :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2. 不 定 期 檢 查 :(1) 每 日 進 出 校 園 時 (2) 平 時 ( 六 ) 其 他 : 1. 男 女 生 均 不 得 配 戴 任 何 飾 物 ( 戒 指 項 鍊 耳 飾 手 環 鼻 環 等 ); 因 宗 教 信 仰 配 戴 之 飾 物, 應 由 家 長 出 具 證 明 2. 男 女 生 不 得 化 妝 或 蓄 留 長 指 甲 及 塗 指 甲 油, 指 甲 隨 時 保 持 清 潔, 並 經 常 修 剪 ; 男 生 亦 不 得 蓄 鬍 3. 不 得 配 戴 墨 鏡 4. 因 個 人 特 殊 需 求, 可 由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並 至 生 輔 組 填 寫 服 裝 特 別 穿 著 申 請 表 經 申 請 核 可 後 即 可 穿 著 5. 除 特 殊 場 合 時 機 外, 平 日 不 得 穿 著 班 服 科 服 三 本 要 點 經 服 儀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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