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技术规定10[1].13.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0版技术规定10[1].13.doc"

Transcription

1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0 年 版 )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有 效 地 实 现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保 障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福 建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办 法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等 规 定 要 求,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并 结 合 厦 门 市 规 划 管 理 的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各 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及 一 切 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理 有 关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执 行 ;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上 述 规 划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根 据 厦 门 市 建 设 实 际 和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划 分 为 特 别 控 制 区 和 一 般 建 设 区 城 市 旧 区 城 市 特 别 控 制 区 及 规 划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它 区 域 应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并 按 批 准 的 规 划 执 行 第 六 条 各 类 专 业 性 用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已 批 准 的 专 项 规 划 和 已 颁 布 的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及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1

3 第 二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第 七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体 系 包 括 法 定 规 划 和 非 法 定 规 划 两 个 系 列 第 八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法 定 规 划 编 制 分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包 括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分 区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四 个 层 次 城 市 设 计 的 编 制 应 贯 穿 于 法 定 规 划 的 各 个 层 次 城 市 特 定 地 区 的 规 划 应 编 制 法 定 图 则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分 区 规 划 层 次 应 编 制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内 容 与 深 度 要 求 的 专 项 规 划 第 九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由 市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市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的 组 织 编 制 工 作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城 市 的 发 展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用 地 布 局,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禁 止 限 制 和 适 宜 建 设 的 地 域 范 围,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等 其 强 制 性 内 容 包 括 : 规 划 区 范 围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水 源 地 和 水 系 基 本 农 田 和 绿 化 用 地 环 境 保 护 自 然 与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以 及 防 灾 减 灾 等 内 容 第 十 条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编 制 应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报 总 体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应 以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中 低 收 入 居 民 住 房 建 设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为 重 点 内 容, 明 确 近 期 建 设 的 时 序 发 展 方 向 和 空 间 布 局 第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分 区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各 分 区 规 划 的 范 围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功 能 组 团 和 布 局 结 构 确 定, 其 边 界 线 应 参 照 河 流 海 域 山 脉 道 路 等 地 形 地 貌 的 分 界 并 结 合 行 政 区 划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分 区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确 定 分 区 的 空 间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和 居 住 人 口 分 布 ; 2 确 定 绿 地 系 统 河 湖 水 面 供 电 高 压 线 走 廊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界 线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文 物 古 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 保 护 范 围, 提 出 空 间 形 态 的 保 护 要 求 ; 3 确 定 市 区 居 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分 布 用 地 范 围 和 控 制 原 则 ; 4 确 定 主 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位 置 控 制 范 围 和 工 程 干 管 的 线 路 位 置 管 径, 进 行 管 线 综 合 ; 5 确 定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红 线 位 置 断 面 控 制 点 坐 标 和 标 高, 确 定 支 路 的 走 向 宽 度, 确 定 主 要 交 叉 口 广 场 公 交 站 场 交 通 枢 纽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确 定 轨 道 交 通 路 线 走 向 及 控 制 范 围, 确 定 主 要 停 车 场 规 模 与 布 局 ; 2

4 6 分 区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以 及 包 括 相 应 说 明 的 附 件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电 信 工 程 规 划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防 卫 设 施 工 程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规 划 防 洪 ( 潮 ) 规 划 消 防 规 划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及 人 防 规 划 等 由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专 项 规 划 应 报 市 规 划 部 门 综 合 协 调 第 十 四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根 据 厦 门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各 地 区 发 展 阶 段, 将 厦 门 市 分 为 城 市 发 展 成 熟 区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涉 及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先 行 开 展 概 念 规 划 等 作 为 前 期 预 研, 并 制 定 指 导 城 市 空 间 形 态 更 新 或 扩 展 的 纲 领 性 成 果, 上 报 市 委 市 政 府 作 为 片 区 开 发 决 策 的 参 考 第 十 五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分 为 大 纲 阶 段 和 图 则 阶 段 两 个 阶 段 性 成 果 : 大 纲 阶 段 应 包 括 公 共 设 施 及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建 设 容 量 控 制 等 内 容, 其 成 果 必 须 按 法 定 程 序 公 示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同 时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向 市 人 大 报 备, 如 需 修 改 应 按 原 程 序 报 批 片 区 经 营 性 项 目 应 根 据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大 纲 阶 段 ) 内 容 制 定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则 成 果, 该 图 则 经 市 规 划 局 会 审 后 按 程 序 上 报 市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通 过 后 按 程 序 公 示 并 进 入 土 地 出 让 程 序 出 让 后 该 图 则 成 果 纳 入 市 规 划 局 信 息 系 统 并 作 为 审 批 依 据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经 批 准 实 施 后, 其 修 改 分 成 两 种 类 型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涉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以 及 重 大 项 目 招 商 等 因 素,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区 域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必 须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应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 1 建 设 项 目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地 块 的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局 部 影 响 的 ; 2 在 实 施 城 市 建 设 中 发 现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有 局 部 缺 陷 的 ; 3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部 分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使 用 强 度 和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的 4 市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认 为 应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第 十 七 条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按 市 规 划 部 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程 序 办 3

5 理 : 1 报 建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与 规 划 确 定 性 质 有 出 入, 但 在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0 年 版 )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之 内 的 2 在 具 体 道 路 岸 线 等 市 政 工 程 审 批 中, 因 现 状 客 观 条 件 或 技 术 要 求 等 原 因, 需 要 对 原 规 划 的 道 路 岸 线 做 局 部 调 整 的 3 报 建 项 目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涉 及 特 殊 用 地 等 ), 需 要 对 规 划 用 地 边 界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4 凡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的 具 体 地 块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总 平 面 方 案 等 ( 不 含 经 营 性 土 地 出 让 图 则 ), 在 原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基 础 上 进 行 优 化 的 5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认 定 可 以 由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的 规 划 技 术 调 整 6 其 它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业 务 会 认 定 属 于 维 护 程 序 办 理 内 容 且 不 属 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情 形 的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一 般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可 由 区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及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2 建 筑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的 空 间 布 局 和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布 置 总 平 面 图 ; 3 对 住 宅 医 院 学 校 和 幼 托 等 建 筑 进 行 日 照 分 析 ; 4 根 据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提 出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和 设 计 ; 5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线 综 合 ; 6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 7 估 算 工 程 量 拆 迁 量 和 总 造 价, 分 析 投 资 效 益 8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图 纸 第 十 九 条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内 容 可 由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要 求 细 划 若 干 部 分, 分 阶 段 编 制 与 审 批, 缩 短 编 制 周 期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设 计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市 区 级 中 心 区 核 心 商 务 区 重 要 景 观 区 重 点 开 发 片 区 应 编 制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规 划 片 区 的 使 用 功 能 建 筑 分 布 空 间 景 观 等 作 出 意 向 性 策 划 ; 重 要 商 业 旅 游 街 区 景 观 轴 线 等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空 间 的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及 其 影 响 区 应 编 制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的 用 地 性 质 建 筑 功 能 开 发 强 度 空 间 形 态 4

6 建 筑 风 貌 建 筑 立 面 色 彩 广 告 设 置 绿 化 布 置 建 筑 指 标 等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并 对 其 影 响 区 的 建 筑 形 态 风 貌 色 彩 高 度 控 制 等 作 出 通 则 性 规 定 ; 已 形 成 的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街 区 应 编 制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分 析 现 状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改 善 建 筑 风 貌 交 通 体 系 空 间 环 境 等 的 一 系 列 整 治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会 同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是 对 法 定 规 划 的 补 充 和 支 撑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可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转 化 为 法 定 规 划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主 要 针 对 需 要 研 究 的 重 点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深 化, 具 有 实 务 规 划 或 项 目 实 施 策 划 的 特 点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编 制 分 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三 个 层 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是 宏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全 市 或 分 区 发 展 中 具 有 方 向 性 战 略 性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宏 观 全 局 性 的 发 展 政 策 和 设 想, 一 般 不 设 定 具 体 的 规 划 期 限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是 中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城 市 片 区 或 基 于 某 种 目 标 进 行 整 合 的 地 区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开 发 建 设 设 想 和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是 微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近 期 需 要 建 设 改 造 或 予 以 保 护 的 具 体 地 块 开 发 提 出 规 划 指 导, 或 对 某 一 种 类 型 的 项 目 提 出 专 项 规 划 标 准 和 策 划 方 案 规 划 部 门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性 质 特 点 确 定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的 对 象 内 容 和 形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或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日 照 分 析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市 政 容 量 分 析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分 析 建 筑 面 积 复 核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成 果 实 施 实 行 责 任 规 划 师 制 度, 责 任 规 划 师 应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负 责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信 息 维 护, 每 年 或 每 半 年 更 新 一 次 本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总 图, 经 规 划 部 门 审 核 后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和 图 纸 ; 列 席 规 划 部 门 关 于 责 任 区 内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会 审, 提 供 技 术 意 见 及 其 它 规 划 服 务 第 三 章 用 地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及 适 建 范 围 第 二 十 五 条 城 市 用 地 按 其 主 要 用 途 和 功 能 分 区 的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国 家 城 市 用 地 5

7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J137-90) 分 为 大 类 中 类 和 小 类 三 个 层 次, 其 中 大 类 10 类, 中 类 48 类, 小 类 70 类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必 须 符 合 表 一 的 规 定 类 别 代 号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 C R1 R2 R3 厦 门 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表 表 一 居 住 用 地 类 别 名 称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12 R1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涵 居 住 小 区 居 住 街 坊 居 住 组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区 等 各 种 类 型 的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以 低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中 学 代 码 RZ 小 学 代 码 RX 幼 儿 园 代 码 RY, 下 同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1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22 R2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较 好 以 多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32 R3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布 局 不 完 整 环 境 一 般 或 住 宅 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3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R4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村 庄 改 造 用 地 C1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居 住 区 及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的 行 政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以 及 科 研 设 计 等 机 构 和 设 施 的 用 地,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中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党 派 和 团 体 等 机 构 用 地 C11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市 属 机 关 以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办 公 用 地 C12 非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在 本 市 的 非 市 属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6

8 C2 C3 C4 C5 C6 C21 C22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商 业 用 地 商 业 性 办 公 用 地 从 事 各 类 商 业 销 售 活 动 及 容 纳 商 业 性 办 公 旅 馆 业 游 乐 等 各 类 服 务 业 活 动 的 用 地 以 批 发 或 零 售 方 式 经 营 销 售 各 类 生 活 物 资 和 生 产 物 资 的 用 地 容 纳 除 政 府 机 关 团 体 以 外 的 金 融 保 险 证 券 贸 易 新 闻 出 版 文 艺 团 体 等 行 业 及 其 它 各 类 公 司 的 办 公 建 筑 商 务 写 字 楼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3 餐 饮 业 用 地 餐 饮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4 C25 C26 休 闲 娱 乐 用 地 旅 馆 业 用 地 游 乐 设 施 用 地 各 类 室 内 休 闲 娱 乐 运 动 保 健 小 型 影 院 等 服 务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旅 馆 招 待 所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设 置 有 大 型 户 外 游 乐 设 施 或 以 人 造 景 观 为 主 的 旅 游 景 点 的 用 地 C27 会 展 用 地 各 类 商 品 展 销 洽 谈 订 货 会 议 等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新 闻 出 版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广 播 电 视 图 书 展 览 等 设 施 用 地 C31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各 种 通 讯 社 报 社 和 出 版 社 等 用 地 C32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用 地 各 种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等 用 地 C33 C34 C35 C36 C41 广 播 电 视 用 地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影 剧 院 用 地 文 化 活 动 用 地 体 育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用 地 各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和 转 播 台 差 转 台 等 用 地 公 共 图 书 馆 会 展 中 心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纪 念 馆 和 美 术 馆 等 展 览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电 影 院 剧 场 音 乐 厅 杂 技 场 等 演 出 场 所, 包 括 各 单 位 对 外 营 业 的 同 类 用 地 为 居 住 配 套 建 设 的 街 道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文 化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文 化 活 动 设 施 的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和 体 育 训 练 基 地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学 校 等 单 位 内 的 体 育 用 地 室 内 外 体 育 运 动 用 地 以 及 水 上 运 动 的 陆 域 部 分 等 用 地, 包 括 附 属 的 业 余 体 校 用 地 C42 体 育 训 练 用 地 为 各 类 体 育 运 动 专 设 的 训 练 基 地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防 疫 康 复 和 急 救 设 施 等 用 地 C51 医 院 用 地 综 合 医 院 和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等 用 地 C52 C53 卫 生 防 疫 用 地 休 疗 养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卫 生 防 疫 站 专 科 防 治 所 检 验 中 心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等 用 地 休 养 所 和 疗 养 院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以 居 住 为 主 的 干 休 所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R)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和 勘 测 设 计 机 构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中 学 小 学 和 幼 托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7

9 M W T C7 C9 M1 M2 M3 C61 C62 C63 高 等 学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科 学 校 用 地 成 人 与 业 余 学 校 用 地 大 学 学 院 专 科 学 校 和 独 立 地 段 的 研 究 生 院 等 用 地, 包 括 军 事 院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属 于 普 通 中 学 内 的 职 业 高 中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电 视 大 学 夜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党 校 干 校 业 余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用 地 C64 特 殊 学 校 用 地 聋 哑 盲 人 学 校 及 工 读 学 校 等 用 地 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科 学 研 究 勘 测 设 计 观 察 测 试 科 技 信 息 和 科 技 咨 询 等 机 构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设 于 其 它 单 位 内 的 研 究 室 和 设 计 室 等 用 地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古 遗 迹 古 墓 葬 古 建 筑 革 命 遗 址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已 作 其 它 用 途 的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该 用 地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用 地 类 别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社 会 福 利 院 口 岸 边 检 设 施 等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的 铁 路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露 天 矿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电 子 工 业 缝 纫 工 业 工 艺 品 制 造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一 定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食 品 工 业 医 药 制 造 工 业 纺 织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采 掘 工 业 冶 金 工 业 大 中 型 机 械 制 造 工 业 化 学 工 业 造 纸 工 业 制 革 工 业 建 材 工 业 等 用 地 M9 工 业 研 发 及 其 它 用 地 工 业 研 发 软 件 园 区 等 用 地 W1 W2 仓 储 用 地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危 险 品 仓 库 用 地 仓 储 企 业 的 库 房 堆 场 和 包 装 加 工 车 间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以 库 房 建 筑 为 主 的 储 存 一 般 货 物 的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和 剧 毒 等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用 地 W3 堆 场 用 地 露 天 堆 放 货 物 为 主 的 仓 库 用 地 W9 物 流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以 物 流 配 送 为 主 要 功 能, 同 时 具 有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的 物 流 仓 库 堆 场 用 地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运 输 港 口 和 机 场 等 城 市 对 外 交 通 运 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T1 铁 路 用 地 铁 路 站 场 和 线 路 等 用 地 T2 公 路 用 地 T21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线 路 及 长 途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8

10 S U T3 T4 T5 S1 S2 S3 U1 T22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一 级 二 级 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T23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港 口 用 地 T41 海 港 用 地 海 港 港 口 用 地 T42 河 港 用 地 河 港 港 口 用 地 机 场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运 输 煤 炭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等 地 面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海 港 和 河 港 的 陆 域 部 分,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辅 助 生 产 区 和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民 用 及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用 地, 包 括 飞 行 区 航 站 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净 空 控 制 范 围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用 地, 包 括 其 交 叉 路 口 用 地 ;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等 内 部 的 道 路 用 地 S11 主 干 路 用 地 快 速 干 路 和 主 干 路 用 地 S12 次 干 路 用 地 次 干 路 用 地 S13 支 路 用 地 主 次 干 路 间 的 联 系 道 路 用 地 S19 其 它 道 路 用 地 广 场 用 地 除 主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外 的 道 路 用 地, 如 步 行 街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等 用 地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用 地, 不 包 括 单 位 内 的 广 场 用 地 S21 交 通 广 场 用 地 交 通 集 散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S22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用 地 游 憩 纪 念 和 集 会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公 共 使 用 的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库 用 地, 不 包 括 其 它 各 类 用 地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11 U12 U13 U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供 水 用 地 供 电 用 地 供 燃 气 用 地 供 热 用 地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管 理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供 水 供 电 供 燃 气 供 热 等 设 施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水 厂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用 地, 包 括 泵 房 和 调 压 站 等 用 地 变 电 站 所 高 压 塔 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电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高 压 走 廊 下 规 定 的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用 地, 应 按 其 地 面 实 际 用 途 归 类 储 气 站 调 压 站 罐 装 站 和 地 面 输 气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煤 气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大 型 锅 炉 房 调 压 调 温 站 和 地 面 输 热 管 廊 等 用 地 U2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交 通 和 货 运 交 通 等 设 施 用 地 9

11 G D E U21 公 共 交 通 用 地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有 轨 电 车 无 轨 电 车 轻 轨 和 地 下 铁 道 ( 地 面 部 分 ) 的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车 辆 段 和 首 末 站 等 用 地 以 及 轮 渡 ( 陆 上 部 分 ) 用 地 U22 货 运 交 通 用 地 货 运 公 司 车 队 的 站 场 等 用 地 U29 其 它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如 交 通 指 挥 中 心 交 通 队 教 练 场 加 油 站 汽 车 维 修 站 等 用 地 U3 邮 电 设 施 用 地 邮 政 电 信 和 电 话 等 设 施 用 地 U4 U5 U6 U9 G1 G2 D1 D2 D3 E1 U41 U42 G11 G12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粪 便 垃 圾 处 理 用 地 施 工 与 维 修 设 施 用 地 殡 葬 设 施 用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公 共 绿 地 公 园 街 头 绿 地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泵 站 排 渍 站 处 理 厂 地 面 专 用 排 水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排 水 河 渠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粪 便 垃 圾 的 收 集 转 运 堆 放 处 理 等 设 施 用 地 房 屋 建 筑 设 备 安 装 市 政 工 程 绿 化 和 地 下 构 筑 物 等 施 工 及 养 护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骨 灰 存 放 处 和 墓 地 等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如 消 防 防 洪 等 设 施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公 共 绿 地 及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不 包 括 专 用 绿 地 园 地 和 林 地 向 公 众 开 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的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其 范 围 内 的 水 域 综 合 性 公 园 纪 念 性 公 园 儿 童 公 园 动 物 园 植 物 园 古 典 园 林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和 居 住 区 公 园 等 用 地 沿 道 路 河 湖 海 岸 和 城 墙 等, 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或 起 装 饰 性 作 用 的 绿 化 用 地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和 防 护 绿 地 G21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提 供 苗 木 草 皮 和 花 卉 的 圃 地 G22 防 护 绿 地 用 于 隔 离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防 护 林 带 及 绿 地 特 殊 用 地 军 事 用 地 外 事 用 地 保 安 用 地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水 域 特 殊 性 质 的 用 地 直 接 用 于 军 事 目 的 的 军 事 设 施 用 地, 如 指 挥 机 关 营 区 训 练 场 军 用 机 场 港 口 码 头 军 用 洞 库 仓 库 军 用 通 信 侦 察 导 航 观 测 台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部 队 家 属 生 活 区 等 用 地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及 其 生 活 设 施 等 用 地 监 狱 拘 留 所 劳 改 场 所 和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等 地, 不 包 括 公 安 局 和 公 安 分 局,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除 以 上 各 大 类 用 地 之 外 的 用 地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苇 地 滩 涂 和 渠 道 等 水 域, 不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及 单 位 内 的 水 域 10

12 E2 E21 E22 耕 地 菜 地 灌 溉 水 田 种 植 各 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E29 其 它 耕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耕 地 种 植 蔬 菜 为 主 的 耕 地, 包 括 温 室 塑 料 大 棚 等 用 地 有 水 源 保 证 和 灌 溉 设 施, 在 一 般 年 景 能 正 常 灌 溉, 用 以 种 植 水 稻 莲 藕 席 草 等 水 生 作 物 的 耕 地 E3 园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等 园 地 E4 林 地 生 长 乔 木 竹 类 灌 木 沿 海 红 树 林 等 林 木 的 土 地 E5 牧 草 地 生 长 各 种 牧 草 的 土 地 E6 E7 E61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村 镇 居 住 用 地 集 镇 村 庄 等 农 村 居 住 点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以 农 村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包 括 住 宅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E62 村 镇 企 业 用 地 村 镇 企 业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E63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村 镇 与 城 市 村 镇 与 村 镇 之 间 的 公 路 用 地 E69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弃 置 地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使 用 或 尚 不 能 使 用 的 土 地, 如 裸 岩 石 砾 地 陡 坡 地 塌 陷 地 盐 碱 地 沙 荒 地 沼 泽 地 废 窑 坑 等 E8 露 天 矿 用 地 各 种 矿 藏 的 露 天 开 采 用 地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用 地 分 类 表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工 作 和 城 市 用 地 统 计 工 作, 其 它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参 照 本 表, 对 于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如 园 林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历 史 街 区 保 护 规 划 等, 在 规 划 编 制 中 可 采 用 专 门 标 准, 不 受 此 类 标 准 限 制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的 原 则, 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执 行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的, 按 本 规 定 表 二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凡 表 二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条 件, 按 规 定 程 序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11

13 建 设 项 目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类 别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表 二 居 住 用 地 R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工 业 用 地 M 仓 储 用 地 W 对 外 交 通 用 T 一 类 R1 二 类 R2 三 类 R3 办 公 C1 商 贸 C2 文 化 C3 体 育 C4 医 疗 C5 教 科 C6 文 物 C7 其 它 C9 一 类 M1 二 类 M2 三 类 M3 研 发 及 其 它 M9 普 通 W1 危 险 堆 场 W2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 路 T2 管 道 T3 港 口 T4 机 场 T5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S 道 路 S1 广 场 S2 停 车 S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U 绿 地 G 公 共 G1 生 耕 产 地 G2 E2 其 它 用 地 E 低 层 住 宅 多 层 小 高 层 住 宅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幼 托 机 构 教 小 学 育 普 通 中 学 商 市 场 居 服 社 区 集 中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住 医 门 诊 所 小 区 疗 卫 生 站 级 文 青 少 年 活 动 站 老 年 活 动 站 公 体 共 社 区 健 身 活 动 场 所 服 变 配 电 所 务 市 公 共 厕 所 清 洁 楼 设 政 施 公 燃 气 站 用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公 交 场 站 居 委 会 行 物 业 管 理 综 合 服 务 站 政 绿 化 环 卫 管 理 点 市 场 管 理 房 办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公 一 般 办 公 建 筑 商 办 综 合 楼 综 合 商 场 居 商 住 银 行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保 险 公 司 业 区 一 般 旅 馆 招 待 所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服 级 务 旅 游 宾 馆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以 上 独 立 农 贸 市 场 批 发 商 场 及 附 属 仓 库 公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音 乐 厅 共 文 服 体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俱 乐 部 歌 舞 厅 务 娱 广 电 中 心 报 社 出 版 社 通 讯 社 设 乐 体 育 场 馆 及 训 练 基 地 业 余 体 校 施 综 合 专 科 医 院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医 休 养 所 疗 养 所 ;( 不 含 干 休 所 ) 疗 精 神 病 院 传 染 医 院 戒 毒 所 教 育 科 研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业 余 学 校 科 研 设 计 机 构 口 岸 边 检 站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工 业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普 通 储 运 仓 库 危 险 品 仓 库 仓 储 露 天 堆 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物 流 仓 库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汽 车 修 理 保 养 场 机 动 车 训 练 场 客 货 运 公 司 站 场 施 工 维 修 设 施 及 废 品 场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墓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注 : 为 允 许 建 设 ; 为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允 许 建 设 ; 为 不 允 许 建 设 林 地 E4 村 镇 E6 弃 置 地 E7 12

14 第 二 节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建 筑 容 量 指 标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执 行, 其 它 应 按 表 三 表 四 的 规 定 执 行 表 三 中 容 积 率 为 上 限, 是 强 制 性 指 标 ; 建 筑 密 度 为 上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 绿 地 率 为 下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13

15 类 型 指 住 宅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旅 馆 建 筑 商 业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标 岛 内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表 三 3000~ ~ ~ ~50000 FAR FAR FAR FAR D G D G D G 岛 岛 岛 岛 岛 岛 (%) (%) (%) (%) (%) (%) 外 内 外 内 外 内 3 层 以 下 层 层 层 层 以 上 M 以 下 M~50M M 以 上 M 以 下 M~50M M 以 上 M 以 下 M~50M M 以 上 注 : 1 住 宅 与 商 业 建 筑 混 合 开 发, 原 则 上 应 按 使 用 性 质 分 别 控 制 ;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占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10% 以 下 的, 按 住 宅 建 筑 指 标 控 制 2 多 种 功 能 混 合 的 综 合 体 建 筑 开 发, 应 通 过 编 制 规 划 咨 询 确 定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岛 外 D (%) G (%) 14

16 工 业 仓 库 项 目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表 四 序 号 分 类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1 黑 色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FAR % G 20% D 30% 20% 2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3 非 金 属 矿 物 金 属 制 品 业 FAR % G 20% D 30% 20% 4 通 用 设 备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5 材 制 造 业 废 弃 资 源 和 废 旧 材 料 回 收 加 6 工 业 FAR % G 20% D 30% 20% FAR % G 20% D 30% 20% 7 医 药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8 纺 织 业 FAR % G 20% D 30% 20% 9 家 具 制 造 业 木 材 加 工 制 品 业 FAR % G 20% D 30% 20% 10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印 刷 业 的 复 制 FAR % G 20% D 30% 20% 11 化 学 纤 维 橡 胶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12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食 品 及 饮 料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13 烟 草 加 工 业 FAR % G 20% D 30% 20% 塑 料 工 艺 品 文 教 体 育 用 品 14 及 其 它 制 造 业 纺 织 服 装 鞋 帽 制 造 业 及 皮 革 15 毛 皮 羽 绒 制 品 业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它 电 子 16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及 文 化 办 公 用 品 机 17 械 制 造 业 FAR % G 20% D 30% 20% FAR % G 20% D 30% 20% FAR % G 20% D 30% 20% FAR % G 20% D 30% 20% 18 通 用 厂 房 FAR % G 20% D 30% 20% 19 工 业 研 发 2.5 FAR % G 30% D 30% 20% 20 一 般 仓 库 FAR % G 20% D 40% 15% 21 物 流 仓 库 FAR % G 15% D 50% 15% 注 :1 已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的 工 业 园 区 物 流 园 区, 其 容 积 率 上 限 指 标 按 规 划 执 行 2 航 空 限 高 区 域, 工 业 仓 储 地 块 容 积 率 应 根 据 限 高 要 求 确 定 3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4 堆 场 项 目 的 总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0.1 以 下 堆 场 项 目 不 得 设 置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5%, 且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2.0 以 下, 建 筑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3 层 5 严 禁 在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酒 楼 宾 馆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不 得 建 造 商 品 房 进 行 出 售 出 租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15

17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达 到 或 超 出 规 定 值 的 建 筑 物, 不 得 进 行 扩 建 加 层 ; 用 地 内 原 有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虽 未 超 出 其 规 定 值, 但 其 扩 建 加 层 对 原 有 空 间 布 局 有 不 良 影 响 的 亦 不 得 建 设 第 三 十 条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未 达 到 下 列 最 小 面 积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单 独 建 设 确 因 实 际 建 设 需 要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设 : 1 6 层 及 6 层 以 下 住 宅 为 3000 平 方 米 ;7~18 层 住 宅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19 层 以 上 住 宅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2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 公 益 性 设 施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除 外 ) 为 3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为 24 米 至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3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最 小 开 发 地 块 为 2000 平 方 米 第 三 节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应 配 置 具 有 公 益 性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七 类 :(1) 教 育 设 施 ;(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3) 文 化 设 施 ; (4) 体 育 设 施 ;(5)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6)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7)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按 市 级 区 级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四 级 配 置 街 道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8~12 万 人, 基 层 社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0.8~1.2 万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级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应 编 制 专 项 规 划, 并 与 规 划 功 能 定 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做 到 合 理 布 置,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区 级 教 育 设 施 包 括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技 术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包 括 盲 人 聋 哑 学 校 和 弱 智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五 执 行 特 殊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五 班 级 数 16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m2/ 生 ) 生 均 建 筑 面 积 (m2/ 生 ) 盲 / 聋 哑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盲 校 聋 校 弱 智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18 第 三 十 六 条 厦 门 市 中 小 学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六 执 行 类 型 标 准 改 扩 建 学 校 ( 含 旧 区 改 造 的 新 建 学 校 ) 新 建 学 校 千 人 指 标 生 均 标 准 厦 门 市 一 般 中 小 学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六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指 标 指 标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班 每 千 人 - - 每 千 人 21~ 每 千 人 18~ 座 40 座 70 座 30 班 ~ 班 班 注 :1 千 人 指 标 为 建 议 性 规 定, 各 区 可 根 据 出 生 率 和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的 变 化 适 当 调 整 2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含 学 生 宿 舍 和 食 堂 面 积 3 报 达 标 或 示 范 学 校 可 按 省 相 关 评 估 标 准 适 当 调 整, 详 见 下 表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福 建 省 普 通 初 中 示 范 学 校 及 达 标 高 中 评 估 生 均 标 准 表 七 类 型 生 均 用 地 (M 2 ) 生 均 建 筑 (M 2 ) 初 中 城 市 : 22.0; 农 村 : 生 均 标 准 高 中 25.0 一 级 : 10.0; 二 级 : 9.5; 三 级 : 9.0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19 第 三 十 七 条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1 万 人 ) 应 设 一 所 12 班 规 模 的 幼 ( 托 ) 儿 园, 人 口 规 模 较 大 的 社 区 可 相 应 增 加 班 级 数, 建 设 标 准 参 照 表 八 执 行 幼 ( 托 ) 儿 园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八 班 级 数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9 班 2700~ 班 3600~ 班 5400~ 班 7200~ 配 置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有 独 立 院 落 和 出 入 口 按 每 千 人 30 座 计, 每 班 容 纳 30 座 幼 ( 托 ) 儿 园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衡 分 布, 服 务 半 径 一 般 为 100~300m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应 优 先 考 虑 设 置 综 合 医 院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和 急 救 网 络 设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至 2020 年 全 市 每 千 人 医 院 和 卫 生 院 床 位 7.0 张, 其 中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区 域 每 千 人 医 院 床 位 7.2 床, 床 均 规 划 用 地 宜 为 130 平 方 米, 床 均 建 筑 面 积 宜 为 1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条 市 区 级 文 化 设 施 宜 包 括 展 览 馆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艺 术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影 剧 院 少 年 宫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宜 设 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形 成 市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第 四 十 一 条 全 市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面 积 指 标 0.15~0.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区 级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宜 包 括 体 育 场 游 泳 馆 体 育 馆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形 成 市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第 四 十 三 条 全 市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分 别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和 基 层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室 外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30 平 方 米, 人 均 室 内 建 筑 面 积 0.10~0.26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四 条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两 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的 配 置 水 平 应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适 应, 最 基 本 的 公 益 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应 按 照 表 九 表 十 执 行, 其 它 营 利 性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依 据 市 场 需 求 设 置 18

20 厦 门 市 标 准 街 道 ( 十 万 人 )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九 类 别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社 区 商 业 及 其 它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每 处 设 置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强 制 性 规 定 1~2 座 2000~ 座 3000~6000 专 门 设 置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图 书 馆 1 座 2000 文 化 广 场 1~2 处 2000~4000 社 区 综 合 体 育 中 心 建 议 性 规 定 原 则 上 一 个 街 道 或 3~5 万 人 设 置 一 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或 服 务 人 口 大 于 5 万 人, 则 应 设 置 两 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单 处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宜 与 商 业 设 施 教 育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绿 地 等 共 同 形 成 街 道 社 区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可 附 设 在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内 居 民 步 行 15~20 分 钟 内 可 到 达 结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设 置 一 个 标 准 街 道 若 只 设 置 单 处 文 化 广 场 的, 用 地 面 积 可 根 据 需 求 适 当 增 加 1 座 可 与 运 动 场 联 合 设 置 运 动 场 1 处 鼓 励 与 辖 区 内 的 中 小 学 联 合 设 置 老 年 人 服 务 中 心 街 道 办 事 处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1 处 处 1500~2500 一 个 街 道 设 置 一 处 办 事 处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合 设, 宜 设 大 于 300 m2 的 活 动 场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办 公 用 房,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组 合 设 置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处 1500~20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合 设 置 派 出 所 1 处 2000~ ~3000 独 立 占 地 工 商 管 理 所 具 体 结 合 公 安 系 统 内 部 的 基 层 设 施 建 设 的 相 关 规 划 进 行 选 址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税 务 所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邮 政 支 局 1~2 个 1500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附 属 式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2~3 个 或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 个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500~600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000~ ~500 独 立 占 地 清 洁 楼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8 米 邮 政 支 局 宜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有 独 立 的 车 辆 装 卸 与 周 转 场 地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分 为 普 通 式 和 压 缩 式 两 种,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1000~1200 米 提 倡 集 约 建 设, 鼓 励 设 置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本 岛 用 地 面 积 取 1000 m2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可 设 置 两 处, 单 处 用 地 面 积 取 下 限 1 个 80~100 与 清 洁 楼 组 合 设 置 注 :1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2 结 合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的 要 求, 可 将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和 体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社 会 福 利 保 障 设 施 结 合 形 成 综 合 体 建 筑 旧 城 区 中 的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3 街 道 级 别 的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只 提 供 居 家 养 老 的 相 关 服 务, 其 它 养 老 设 施 由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配 置 指 标 按 养 老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执 行 19

21 4 街 道 辖 区 内 设 有 市 区 两 级 文 体 设 施 的, 可 考 虑 不 设 置 街 道 级 别 的 文 体 设 施 万 人 的 街 道 按 10 万 人 标 准 街 道 配 置, 大 于 12 万 人 的 街 道 应 进 行 拆 分 整 合 成 标 准 街 道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如 由 于 历 史 区 位 功 能 等 特 殊 情 况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除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等 项 目 外, 可 减 少 项 目 设 置 或 合 并 项 目 设 置, 或 增 加 基 层 社 区 项 目 配 置 的 规 模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类 别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厦 门 市 标 准 基 层 社 区 ( 一 万 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十 社 区 文 化 娱 乐 室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1000 社 区 用 房 座 1500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100 青 少 年 活 动 室 100 强 制 性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体 育 设 施 社 区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1 处 1000 独 立 占 地 社 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 个 500~1500 便 利 店 4~5 个 15~100 邮 政 所 1 个 100~150 公 共 厕 所 1 个 100~120 60~120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站 ( 道 班 房 ) 1 个 20~30 20~30 每 0.8~1.2 万 人 设 置 一 处 建 议 性 规 定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原 则 上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设 置 一 处, 服 务 半 径 为 300~500 m, 宜 靠 近 绿 地 公 园 设 置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660 平 方 米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并 设 置 有 人 流 集 散 的 场 地 可 考 虑 与 街 心 绿 地 户 外 健 身 场 地 社 区 中 心 广 场 或 避 难 空 地 统 筹 设 置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每 100 m2 建 筑 面 积 配 置 1.5 个 停 车 位 服 务 半 径 200~3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邮 政 所 应 设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场 所,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3 米 鼓 励 和 推 广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要 求 有 方 便 的 对 外 出 入 口,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平 方 米 宜 与 其 它 环 卫 设 施 合 建, 室 外 应 有 停 放 环 卫 小 型 车 辆 工 具 的 地 方 注 :1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设 置 适 用 于 新 城 区, 旧 城 区 中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项 目 内 容 可 结 合 现 状 分 开 设 置, 也 可 不 独 立 占 地 ; 文 体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2 本 表 适 用 于 0.8~1.2 万 人 的 基 层 社 区,1.2~1.5 万 的 按 1 万 人 标 准 的 1.5 倍 进 行 配 置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除 外 ), 小 于 0.8 万 人 或 大 于 1.5 万 人 的 应 进 行 拆 分 或 整 合 成 1 万 人 的 标 准 社 区 第 四 十 五 条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宜 配 置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残 疾 人 康 复 中 心 救 助 管 理 站 等 项 目, 并 应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第 四 十 六 条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选 址 宜 临 近 环 境 较 好 的 地 段, 规 划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宜 为 0.1~0.3 平 方 米 非 营 利 性 的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每 处 规 模 宜 为 150~ 300 床 位, 用 地 面 积 6000~15000 平 方 米 20

22 第 四 十 七 条 汽 车 客 运 站 应 合 理 划 分 站 场 级 别,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一 控 制 其 选 址 应 与 铁 路 港 口 机 场 轨 道 系 统 的 客 流 相 协 调, 便 于 旅 客 集 散 和 换 乘, 且 应 与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和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的 站 场 衔 接, 车 辆 流 向 合 理, 出 入 方 便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一 等 级 人 次 ( 万 人 ) 用 地 面 积 (m 2 ) 一 级 站 1~ ~60000 二 级 站 0.5~ ~40000 三 级 站 0.2~ ~25000 四 五 级 站 < ~10000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交 站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交 场 站 专 项 规 划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二 控 制 :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表 十 二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m 2 ) 公 交 枢 纽 站 岛 内 8000~10000 岛 外 12000~20000 公 交 首 末 站 主 要 3000~5000 一 般 1000~3000 第 四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不 应 建 一 级 加 油 站 一 级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的 加 油 加 气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共 加 油 加 气 站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三 控 制 加 油 加 气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三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二 级 站 2000~ 三 级 站 1500~ 第 五 十 条 变 电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表 十 四 表 十 五 控 制 变 压 等 级 (KV) 110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四 主 变 容 量 用 地 面 积 (m 2 ) (MVA/ 台 数 ) 户 外 式 半 户 外 式 户 内 式 110/ / ~ ~

23 变 压 等 级 (KV) 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五 主 变 容 量 (MVA/ 台 ) 结 构 型 式 用 地 面 积 (m 2 ) 500/ /2 户 外 式 /110 及 220/ /3-4 户 外 式 15000~ /110 及 220/ /3-4 半 户 外 6000~ /110 及 220/ /3-4 户 内 式 6000~10000 第 五 十 一 条 通 信 机 楼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通 信 工 程 专 项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六 控 制 : 通 信 机 楼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六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省 级 枢 纽 机 楼 15000~20000 枢 纽 机 楼 8000~10000 一 般 机 楼 3000~5000 第 五 十 二 条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燃 气 专 项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七 控 制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七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天 燃 气 门 站 5000~ 高 中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0~ ~1000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500 50~100 第 五 十 三 条 Ⅲ 级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用 地 面 积 一 般 为 500~60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为 160~200 平 方 米 第 四 节 城 市 绿 地 第 五 十 四 条 城 市 绿 地 分 为 公 园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和 其 它 绿 地 五 类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园 绿 地 相 关 指 标 应 按 厦 门 市 城 市 绿 线 ( 公 园 绿 线 ) 控 制 规 划 执 行 22

24 第 五 十 六 条 防 护 绿 地 包 括 卫 生 隔 离 带 道 路 防 护 绿 地 城 市 高 压 走 廊 绿 带 防 护 林 城 市 组 团 隔 离 带 等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产 生 有 害 性 气 体 及 污 染 物 的 工 厂 应 建 卫 生 防 护 林 带, 且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0 米 2 非 城 市 水 源 水 库 的 四 周 绿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有 堤 防 的 溪 流 防 护 绿 地 最 小 为 堤 岸 外 角 外 围 5 米, 调 蓄 水 体 绿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4 海 岸 防 风 林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80 米 5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转 站 等 周 边 的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要 求 应 满 足 环 保 部 门 对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要 求 6 古 树 名 木 以 树 干 为 中 心 周 边 宜 留 出 不 少 于 半 径 20 米 的 保 护 范 围 第 五 十 七 条 道 路 绿 地 包 括 行 道 树 绿 带 分 车 绿 带 交 通 岛 绿 地 交 通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绿 地 等 道 路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除 旧 城 保 护 区 的 传 统 街 道 外, 园 林 景 观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40%, 其 它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2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行 道 树 绿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央 分 车 绿 带 不 宜 小 于 2.0 米 ; 快 速 路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 米 3 交 通 岛 绿 地 应 突 出 城 市 景 观 特 色, 保 证 行 车 视 线 通 透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外 侧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带 ( 又 称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宜 作 微 地 形 处 理, 形 成 起 伏 变 化 效 果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内 不 宜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等 硬 质 地 面 新 建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按 以 下 规 定 控 制 : 1 快 速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宜 控 制 50 米, 且 不 应 小 于 3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2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又 称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按 下 列 规 定 控 制 : 1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立 交 路 口 匝 道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2) 主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主 23

25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宽 度 2 在 规 划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现 有 建 筑 物 不 得 改 建 和 扩 建 第 六 十 条 新 建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立 交 桥 等 应 设 置 垂 直 绿 化,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第 六 十 一 条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绿 地 宜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布 置, 并 应 注 意 保 留 和 利 用 用 地 内 已 有 的 树 木 和 绿 地 第 六 十 二 条 滨 临 水 体 的 绿 带 应 结 合 地 形 与 岸 线 设 计, 形 成 有 特 色 的 滨 水 景 观 绿 带, 并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面 之 间 形 成 透 景, 使 水 体 绿 带 有 机 地 组 织 在 街 景 中 24

26 第 四 章 建 筑 管 理 第 一 节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第 六 十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或 影 响 相 邻 居 住 的 建 筑 除 满 足 以 下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要 求 外,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日 照 分 析 要 求, 具 体 按 照 厦 门 市 建 筑 工 程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管 理 规 则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下 同 )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控 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 两 建 筑 夹 角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时 的 间 距 : (1)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的 ( 指 正 南 北 向 和 南 偏 东 西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2 倍 (2) 朝 向 为 东 西 向 的 ( 指 正 东 西 向 和 东 西 偏 南 小 于 或 等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较 高 建 筑 的 建 筑 高 度 0.9 倍 (3) 朝 向 既 非 南 北 也 非 东 西 ( 指 南 偏 东 西 在 30 度 至 60 度 之 间, 下 同 ) 的,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0 倍 2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60 度 至 9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3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30 度 至 6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9 倍 4 按 上 述 三 种 布 置 方 式 控 制 时, 若 建 筑 间 距 小 于 12 米 的, 则 以 12 米 作 为 控 制 间 距 5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小 于 16 米 时,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8 米, 山 墙 上 开 启 除 楼 梯 间 窗 洞 之 外 的 窗 洞, 则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0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五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至 100 米 ( 含 100 米 ) 的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1)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小 于 等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6 倍 ;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大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25

27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75 倍 ; 南 侧 建 筑 的 高 度 超 过 60 米 时, 则 高 度 每 增 加 5 米, 间 距 增 加 1.5 米 ( 增 加 高 度 不 足 5 米 的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控 制 ), 且 以 上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8 米 (2)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且 较 低 建 筑 在 南 侧 时 的 间 距 的 0.8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3) 既 非 南 北 又 非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的 0.9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2 垂 直 布 置 时,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8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建 筑 山 墙 的 连 续 长 度 若 大 于 16 米, 其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控 制 3 既 非 平 行 又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0.8 倍 控 制,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4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3 米 ; 高 度 大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6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六 条 建 筑 高 度 在 100 米 以 上 的 超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在 100 米 高 度 建 筑 的 基 础 上, 高 度 每 增 高 5 米, 间 距 增 加 不 得 小 于 1 米 ; 超 过 150 米 高 度 的 其 间 距 按 150 米 高 度 标 准 控 制 第 六 十 七 条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东 西 南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照 第 六 十 五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北 侧, 平 行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且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8 米 ; 垂 直 或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控 制, 且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3 米,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第 六 十 八 条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的 主 导 功 能 建 筑 之 间 及 与 其 它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间 距,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上 必 须 提 高 10%( 平 行 布 置 时 文 教 卫 及 托 养 老 院 主 体 建 筑 在 南 侧 的 除 外 ),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的 要 求 26

28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业 办 公 等 公 共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上 减 少 10%,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要 求 第 七 十 条 工 业 仓 储 市 政 设 施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其 工 艺 及 消 防 要 求 控 制 第 七 十 一 条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非 居 住 建 筑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四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非 居 住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时, 按 第 六 十 九 条 至 第 七 十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3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第 七 十 二 条 挡 土 墙 护 坡 与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挡 土 墙 与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住 宅 日 照 通 风 消 防 及 安 全 要 求 2 高 度 大 于 2 米 小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上 缘 与 建 筑 间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 米, 其 下 缘 与 住 宅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米 3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下 缘 与 建 筑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要 求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筑 间 距 除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消 防 视 觉 卫 生 环 保 防 灾 工 程 管 线 和 建 筑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第 二 节 建 筑 退 让 第 七 十 四 条 沿 建 设 用 地 边 界 线 ( 或 称 用 地 红 线 )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河 道 山 体 铁 路 两 侧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周 边 的 建 筑 物, 其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距 离 除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抗 震 防 灾 防 汛 和 交 通 安 全 景 观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应 同 时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凡 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法 定 图 则 的 地 区, 建 筑 退 让 按 已 批 规 划 执 行 ; 历 史 风 貌 地 区 对 保 持 原 有 街 道 空 间 延 续 性 有 要 求 的, 建 筑 退 让 按 风 貌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执 行 27

29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建 筑 退 让 控 制 线 同 时 控 制 时, 必 须 满 足 最 大 退 距 要 求 建 筑 控 制 线 小 于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必 须 按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退 距 建 筑 以 距 离 用 地 红 线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第 七 十 七 条 建 筑 退 让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相 邻 地 块 为 已 批 已 建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必 须 满 足 相 邻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2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的 一 半,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3 相 邻 地 块 为 公 共 绿 地 或 山 地 公 园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按 表 十 八 中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控 制 ; 若 相 邻 地 块 为 10 米 宽 度 以 上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时, 建 筑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为 5 米 4 工 业 ( 园 ) 区 内 部 地 块 的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为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工 业 仓 储 与 其 它 地 块 相 邻 时, 必 须 按 相 邻 地 块 性 质 控 制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建 筑 后 退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八 朝 向 与 高 度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建 筑 类 别 退 线 距 离 ( 米 ) 居 住 建 筑 文 教 卫 建 筑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H 10 米 米 <H 24 米 米 <H 60 米 H>60 米 H 10 米 米 <H 24 米 米 <H 60 米 H>60 米 第 七 十 八 条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台 阶 平 台 窗 井 均 必 须 在 划 定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建 设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阳 台 雨 篷 挑 檐 等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面 的 建 筑 连 接 部 分 均 不 得 突 出 用 地 红 线 第 七 十 九 条 新 建 改 建 的 围 墙 退 让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0 米, 且 其 建 筑 及 基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围 墙 的 高 度 控 制 在 2.2 米 以 下 门 卫 房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2 米,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不 少 于 1.0 米, 且 其 基 28

30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门 卫 房 单 独 建 设 时 层 高 不 应 大 于 4.5 米 第 八 十 条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定 应 按 厦 门 市 建 筑 地 下 层 开 发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 1 退 让 用 地 边 界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绿 线 和 蓝 线 最 小 退 距 不 宜 小 于 4 米, 且 围 护 桩 和 自 用 管 线 不 得 超 过 基 地 界 限 2 与 紫 线 相 临 建 筑 和 沿 街 骑 楼 形 式 建 筑, 其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应 与 地 上 建 筑 退 让 要 求 一 致 3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划 黄 线 的 距 离, 按 照 城 市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工 程 管 线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按 照 第 二 百 条 执 行 4 其 它 地 下 构 筑 物 管 井 管 沟 退 让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净 距 不 得 小 于 1 米 ; 退 让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红 线 或 用 地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 米 第 八 十 一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控 制 要 求, 有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批 准 规 划 执 行, 无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且 满 足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的 要 求 若 道 路 一 侧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应 满 足 退 让 道 路 中 心 线 不 得 小 于 主 体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一 半 的 要 求 第 八 十 二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12 米 以 上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沿 城 市 道 路 一 侧 种 植 一 排 以 上 的 乔 木 第 八 十 三 条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周 边 应 留 出 足 够 的 开 敞 空 间, 合 理 组 织 和 渠 化 交 通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5 米 以 上 第 八 十 四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应 按 转 角 处 道 路 红 线 切 点 连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L( 见 右 图 ) 进 行 退 让 控 制, 并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制 指 标 表 表 十 九 道 路 交 叉 口 退 线 距 离 L( 米 ) 建 筑 高 度 红 线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红 线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H 10 米 米 <H 24 米

31 24 米 <H 60 米 H>60 米 注 : 红 线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建 筑 后 退 按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控 制 第 八 十 五 条 新 建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体 育 馆 大 型 商 场 等 大 量 人 流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建 筑 ( 含 高 层 建 筑 中 作 为 大 型 商 场 的 裙 房 ), 其 面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0 米, 次 要 出 入 口 方 向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 米, 并 应 留 出 临 时 停 车 和 回 车 场 地 第 八 十 六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的 货 运 装 卸 平 台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5 米 第 八 十 七 条 沿 地 面 和 高 架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线 路 轨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除 轨 道 配 套 设 施 或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小 于 30 米 沿 地 下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隧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应 符 合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十 八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在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最 外 侧 钢 轨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铁 路 专 用 线 两 侧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2 在 铁 路 两 侧 修 建 高 层 建 筑 高 大 构 筑 物 ( 如 水 塔 烟 囱 等 ) 可 能 危 及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的 危 险 品 仓 库 和 厂 房 与 轨 道 的 距 离 应 经 论 证 并 经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确 定 ; 3 涉 及 铁 路 道 口 桥 梁 隧 道 高 切 坡 路 段 的 工 程 建 设, 应 符 合 铁 路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定 : 第 八 十 九 条 一 般 建 设 区 经 规 划 确 定 在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骑 楼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1 骑 楼 净 宽 不 得 小 于 3.6 米,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 米 2 骑 楼 地 面 应 与 人 行 道 地 面 相 平 齐, 无 人 行 道 的 应 高 出 道 路 边 界 处 10~20 厘 米, 且 表 面 铺 装 平 整, 不 得 设 置 任 何 台 阶 或 障 碍 物 3 骑 楼 同 时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的, 应 充 分 预 留 市 政 管 道 的 敷 设 空 间 第 九 十 条 沿 堤 防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堤 防 工 程 管 理 设 计 规 范 和 海 堤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水 工 程 保 护 的 相 关 要 求 1 在 防 洪 堤 内, 外 护 堤 地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1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30 米 属 2 3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2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 堤 防 分 级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门 认 定 ); 30

32 2 在 海 堤 工 程 临 海 背 海 侧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1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第 三 节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第 九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除 必 须 符 合 日 照 建 筑 间 距 消 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划 部 门 指 定 的 城 市 空 间 景 观 重 点 控 制 地 带, 其 建 筑 高 度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三 条 在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周 围 的 控 制 地 带 内 新 建 改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必 须 符 合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必 须 按 保 护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四 条 在 有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机 场 气 象 台 电 台 和 其 它 无 线 电 通 讯 ( 含 微 波 通 讯 ) 设 施 周 围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合 有 关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住 宅 层 高 按 福 建 省 闽 建 设 号 福 建 省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和 面 积 等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1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不 宜 小 于 2.8 米, 但 不 应 大 于 3.2 米, 首 层 和 顶 层 层 高 可 适 当 提 高 但 不 应 大 于 3.3 米 2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间 的 室 内 净 高 应 严 格 遵 守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 2003 年 版 ) 等 有 关 规 定 3 户 内 贮 藏 室 ( 含 衣 帽 间 ) 层 高 不 应 小 于 2.2 米, 且 该 部 分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的 5% 4 住 宅 建 筑 公 共 部 分 的 门 厅 大 堂 中 庭 内 廊 采 光 厅 等 空 间 在 设 计 时 不 受 上 述 层 高 和 面 积 的 限 制 第 九 十 六 条 办 公 ( 含 研 发 办 公 ) 建 筑 的 主 体 建 筑 标 准 层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6~ 5.0 米, 大 堂 会 议 室 及 配 套 活 动 场 所 的 层 高 按 相 关 规 范 控 制 第 九 十 七 条 酒 店 建 筑 的 标 准 层 ( 客 房 )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3~4.5 米, 同 时 满 足 酒 店 星 级 标 准 的 设 计 要 求 第 九 十 八 条 标 准 厂 房 建 筑 层 高 不 得 低 于 4.2 米 第 九 十 九 条 开 间 小 于 9 米 的 底 层 独 立 店 面 层 高 不 得 高 于 4.5 米 31

33 第 四 节 建 筑 与 环 境 景 观 控 制 第 一 百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应 符 合 已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等 城 市 空 间 环 境 规 划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在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总 平 面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时, 应 标 明 用 地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地 物 地 貌, 建 筑 立 面 及 色 彩 应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较, 注 意 与 相 邻 空 间 环 境 的 协 调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居 住 文 教 体 卫 建 筑 宜 设 置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开 放 空 间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居 住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80 米 滨 水 居 住 建 筑 其 平 行 岸 线 的 立 面 的 垂 直 投 影 线 不 得 大 于 60 米 2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应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建 筑 高 度 24~5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宜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3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应 成 片 规 划, 形 成 居 住 小 区 或 居 住 组 团, 应 避 免 零 星 插 建 4 同 一 住 宅 建 筑 群 体 的 风 格 造 型 色 彩 宜 协 调 统 一,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体 现 单 幢 住 宅 建 筑 的 标 识 性 5 涉 及 已 建 住 宅 建 筑 外 部 造 型 色 彩 的 改 变, 必 须 以 楼 幢 为 单 位 整 体 设 计, 并 应 保 持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协 调 统 一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沿 街 的 立 面 和 空 间 造 型 设 计 应 符 合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的 原 则, 并 与 城 市 夜 景 景 观 设 计 同 步 考 虑 ; 未 制 定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的, 沿 街 建 筑 的 建 筑 红 线 在 符 合 有 关 退 让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应 形 成 整 洁 有 序 的 城 市 界 面 和 富 于 变 化 的 街 道 景 观 2 沿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阳 台 应 封 闭 设 计, 临 水 及 临 公 共 绿 地 界 面 的 阳 台 宜 进 行 封 闭 设 计 3 独 立 设 置 的 配 电 站 ( 室 ) 泵 房 应 根 据 消 防 噪 音 间 距 等 规 定 进 行 布 置, 其 外 部 形 象 应 与 周 围 景 观 环 境 相 协 调, 进 出 线 路 应 埋 入 地 下 32

34 4 沿 街 建 筑 立 面 上 设 置 烟 囱 空 调 室 外 机 等 设 施 时, 应 对 上 述 设 施 进 行 隐 蔽 或 美 化 5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临 街 面 不 宜 修 建 围 墙 因 特 殊 要 求 需 修 建 围 墙 或 临 时 围 墙 的, 应 向 市 规 划 部 门 报 批 围 墙 形 式 为 透 空 式,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6 米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物 的 修 缮 改 造, 不 得 超 出 原 有 建 筑 平 面 轮 廓 线 和 高 度 线 危 房 的 翻 建 不 得 超 过 原 产 权 建 筑 面 积 原 占 地 原 高 度 原 层 数, 应 按 照 功 能 翻 建 建 筑 扩 建 ( 含 加 层 ), 其 建 筑 间 距 和 退 让 应 符 合 本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旧 城 风 貌 区 宜 保 持 原 有 城 市 肌 理 路 网 格 局 和 街 道 空 间 尺 度 旧 城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区 内 翻 建 改 建 和 新 建 项 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1 建 筑 外 观 应 保 持 传 统 风 貌 样 式, 骑 楼 翻 修 改 建 应 按 修 旧 如 旧 的 原 则 进 行 保 护 2 新 建 低 层 商 业 建 筑 的 山 墙 无 窗 且 完 全 按 原 有 传 统 风 貌 复 原 时 可 连 接 建 造, 但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3 底 层 商 业 建 筑 经 规 划 论 证 许 可 后 可 沿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建 设, 但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台 阶 管 线 阳 台 及 道 路 上 空 净 高 5 米 的 空 间 内 的 一 切 挑 出 物 不 得 超 越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修 缮 改 造 应 符 合 相 关 保 护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城 市 雕 塑 和 建 筑 小 品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设 置 城 市 雕 塑 要 按 照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雕 塑 选 址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2 雕 塑 和 小 品 应 内 容 健 康 造 型 优 美, 其 设 计 应 考 虑 设 置 环 境 的 人 文 景 观 自 然 景 观 和 尺 度 色 彩 质 感 等 因 素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导 则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且 楼 板 与 上 盖 相 距 三 个 层 高 ( 含 三 个 层 高 ) 以 上,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的 阳 台 廊 道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且 上 盖 投 影 面 积 小 于 阳 台 廊 道 围 护 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二 分 之 一 的 阳 台 廊 道 阳 台 廊 道 的 面 宽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开 间 进 深 不 超 过 3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建 筑 外 墙 及 阳 台 外 侧 不 得 设 置 除 主 体 结 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33

35 之 外 的 设 施 或 构 筑 物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居 住 办 公 酒 店 等 建 筑 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分 户 式 中 央 空 调 的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 米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设 栏 板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建 筑 凸 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2.2 米, 且 窗 台 底 面 距 本 层 楼 板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0.45 米 2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窗 台 板 总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面 宽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设 置 凸 窗 的 开 间 的 面 宽 的 一 半 3 上 下 两 层 凸 窗 之 间 的 楼 层 板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主 体 外 墙 第 五 节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配 建 与 其 规 模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停 车 场 ( 库 ) 配 建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表 二 十 的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 库 ) 建 成 后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也 不 得 被 占 用 或 停 用 34

36 旅 馆 办 公 市 场 医 院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交 通 建 筑 住 宅 学 校 厦 门 市 建 设 项 目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表 二 十 建 筑 类 型 计 算 单 位 标 准 车 位 四 五 星 级 一 至 三 星 级 车 位 / 间 客 房 0.5 一 般 旅 馆 0.3 商 业 办 公 ( 写 字 楼 ) 1.0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涉 外 办 公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2.5 其 它 办 公 商 业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0.4 餐 饮 娱 乐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批 发 市 场 0.6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5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8 旅 游 区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6.0 城 市 公 园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3.0 展 览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市 级 医 院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其 它 医 院 0.2 一 类 体 育 场 >15000 座 或 体 育 馆 >4000 座 二 类 体 育 馆 车 位 /100 座 电 影 院 2.0 车 位 /100 座 剧 院 火 车 站 2.0 机 场 车 位 /1000 名 旅 客 10.0 码 头 ( 最 高 聚 集 人 数 ) 2.0 客 运 广 场 4.0 建 筑 面 积 >150m 建 筑 面 积 m 2 车 位 / 户 0.8 建 筑 面 积 <90m 2 中 小 学 1.0 车 位 /100 名 学 生 大 专 院 校 成 人 学 校 0.7 注 :1 表 中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为 地 下 停 车 库 配 建 标 准 2 表 中 住 宅 是 指 商 品 房, 安 置 房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可 在 住 宅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户 减 少 0.2 个 车 位 成 套 的 外 口 单 身 公 寓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为 每 户 0.2 车 位 3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除 满 足 上 表 配 建 标 准 外, 必 须 按 照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确 定 停 车 配 建 数 量

37 第 五 章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道 路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四 级 各 级 公 路 进 入 城 市 规 划 建 成 区 即 成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布 局 和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一 的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表 表 二 十 一 道 路 类 别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道 路 级 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设 计 速 度 (km/h) ~ ~ ~ ~ 20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空 建 设 建 ( 构 ) 筑 物 时, 主 干 路 以 上 ( 含 主 干 路 )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5.0 米, 小 汽 车 专 用 道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3.5 米, 其 它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5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的 最 小 纵 坡 应 大 于 0.3%( 遇 特 殊 困 难, 纵 坡 小 于 0.3% 时, 应 设 锯 齿 形 边 沟, 或 采 取 其 它 排 水 措 施 ), 主 干 路 最 大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5%, 快 速 路 不 宜 大 于 4%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时 宜 采 用 正 交, 必 须 斜 交 时 其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45, 且 不 宜 采 用 错 位 交 叉 多 路 交 叉 和 畸 形 交 叉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在 立 交 道 路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平 面 交 叉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新 建 城 市 主 干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中, 应 做 好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合 理 组 织 车 流 人 流, 合 理 布 设 各 种 车 道 交 通 岛 交 通 标 志 与 标 线 路 口 渠 化 进 口 车 道 宽 度 一 般 为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未 进 行 渠 化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一 般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主 干 路 米, 次 干 路 米, 支 路 5-1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根 据 车 辆 流 量 流 向 设 展 宽 段 并 增 加 车 道 数 ; 进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灯 控 时 间 内 停 候 的 车 辆 数 决 定, 不 宜 小 36

38 于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后 米 出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一 般 为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前 米 展 宽 段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一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两 条 道 路 相 交, 次 要 道 路 服 从 主 要 道 路 ; 2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小 于 或 等 于 2%; 3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标 高 应 与 周 边 场 地 标 高 协 调 ; 4 合 理 安 排 变 坡 点 和 布 置 雨 水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市 内 公 共 交 通 应 处 理 好 与 对 外 客 运 交 通 之 间 和 不 同 性 质 的 公 共 交 通 之 间 的 接 驳 关 系, 以 方 便 旅 客 换 乘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公 交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市 区 公 交 停 靠 站 间 距 一 般 按 400~600 米 控 制 ; 2 长 途 客 运 站 火 车 站 机 场 客 运 码 头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50 米 范 围 内 应 设 公 交 停 靠 站, 有 条 件 时 应 与 对 外 客 运 站 ( 场 ) 相 结 合 ; 3 立 交 道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外 50 米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 4 主 干 路 及 快 速 路 辅 道 上 的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长 度 应 能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同 时 停 靠 的 需 求, 并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公 交 车 停 车 位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宜 采 用 正 交, 斜 交 时 交 角 应 大 于 45 ; 2 干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时 应 采 用 立 交 ; 3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交 时, 道 路 线 形 应 为 直 线, 且 直 线 段 长 度 从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起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4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曲 线 切 点 距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不 应 小 于 3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跨 堤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堤 顶 防 汛 道 路 的 净 空 应 在 4.5 米 以 上 难 以 达 到 4.5 米 净 空 要 求 的, 应 保 证 2.2 米 以 上 净 空, 且 同 时 应 在 堤 坡 背 水 面 增 加 防 汛 道 路 并 满 足 4.5 米 以 上 净 空 和 三 级 公 路 通 车 要 求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项 目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建 设 项 目 沿 一 条 道 路 宜 只 开 设 一 个 机 动 车 道 出 入 口 ( 消 防 专 用 道 除 外, 但 消 防 专 用 道 不 得 破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 当 地 块 相 邻 道 路 为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时, 则 37

39 应 向 较 低 一 级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口,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交 叉 口 ; 相 邻 地 块 建 筑 应 尽 可 能 共 建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通 道 2 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开 设 机 动 车 道 口 时, 不 得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范 围 内, 受 地 形 限 制 或 交 叉 口 无 展 宽 段 时, 主 干 路 上 距 离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应 小 于 60 米 次 干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50 米 支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起 )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停 车 场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2 停 车 场 ( 库 )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上, 如 需 设 在 主 干 路 上, 则 应 设 专 用 通 道 与 主 干 路 相 连 3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与 居 住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10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5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环 评 要 求 4 室 外 公 共 停 车 场 内 应 按 停 车 方 式 和 间 距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停 车 场 地 面 宜 选 择 网 格 式 绿 化 铺 地 5 独 立 建 设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时,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6 当 以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为 主 与 其 它 性 质 的 建 筑 合 建 时, 停 车 库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50%,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20%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距 的 要 求, 并 应 右 转 出 入 2 出 入 口 至 桥 隧 坡 道 起 止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出 入 口 至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的 要 求 3 50~1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可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其 宽 度 必 须 采 用 双 车 道 ; 100~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应 设 两 个 出 入 口 ; 大 于 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出 口 和 入 口 应 分 开 设 置, 两 个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20 米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线 和 行 车 净 空 要 求 ; 2 道 路 绿 化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相 互 位 置 应 统 筹 安 排, 既 要 保 证 树 木 有 必 要 的 立 地 条 件 与 生 长 空 间, 又 要 保 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与 地 下 管 线 有 合 理 的 38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洪 政 发 2015 72 号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省 市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各 委 办 局, 县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有 关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评 比 达 标 表

More information

1 总 则 1.1 为 实 施 萧 县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 有 效 引 导 和 调 控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制 定 本 通 则 1.2 县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管 理 体 系

1 总 则 1.1 为 实 施 萧 县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 有 效 引 导 和 调 控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制 定 本 通 则 1.2 县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管 理 体 系 目 录 1 总 则... 1 2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2 3 道 路 交 通 控 制... 3 4 绿 地 绿 化 控 制... 7 5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10 6 地 块 建 设 控 制... 15 7 配 套 设 施 控 制... 22 8 环 境 景 观... 23 9 技 术 审 查 控 制... 26 10 计 算 规 则... 28 11 技 术 指 引... 33

More information

GBJ137 90 R C M W T S U G D 1000 2000 2 2 1 500

GBJ137 90 R C M W T S U G D 1000 2000 2 2 1 500 GBJ137 90 R C M W T S U G D 1000 2000 2 2 1 500 S1 FAR= S2 FAR S1 S2 2.2 2.2 S3 D= 100% S2 D S2 S3 150 2 1 1.2 2 4 1 1.5 4 1 2 5% S4 FAR2= 1 FAR1 0.7 S2 FAR1 FAR2 S2 S4 1.0 1% 300 1 200 1 10% 8 8 24 0.8

More information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大 渡 口 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合 计 :14 个 部 门,103 个 大 项,113 个 小 项 部 门 项 目 区 委 组 村 / 社 区 镇 街 区 委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其 他 类 关 于 印 发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和 党 费 收 缴 办 法 的 通 知 ( 渡 区 组 发 2012 366 ) 织 部 党 群 服

More information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 月 刊 ) ( 总 第 371 期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主 办 2016 年 3 月 20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令 第 129 号 ) 2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韶 府 2016 2 号 ) 18 韶 关

More information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办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办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修 订 后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已 经 2012 年 8 月 21 日 公 安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五 章 第 四 节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公 安 部 部 长 孟 建 2012 年 9 月 12 日 机 动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9 7 20 20 867 2009 2009107 2 2009108 5 2009109 10 2009111 24 555 29 1 2009107 2009 2009 6000 2 200915 6000, 2008 2012 3 4 200794 2009108 5 514 9 1 10 5 10 20 10 20 15 20 1 10 2 10 20 3 20 4 1 300% 26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C4EAC9EAB1A8D7A8D2B5BCBCCAF5C8FDBCB6B8DACEBB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C4EAC9EAB1A8D7A8D2B5BCBCCAF5C8FDBCB6B8DACEBBB5C4CDA8D6AA2E646F63> 贵 州 大 学 文 件 贵 大 发 2015 40 号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2015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评 议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15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局, 顺 德 区 公 安 局 : 现 将 公 安 部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9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见 附 件 1) 及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文 书 ( 式 样 ) (

More information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附 件 1: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的 考 籍 管 理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包 括 考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资 格 报 名 审 核 及 变 更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1247 1249 1270 120 121 . 11901268 . [] 89 1986 []. 1969 1969 . 1991 14 2 1985 45 1986 [] 1991 0 0 876 0 0 1285 36 0 0 2 44 1993 6 . 1991 . . .. 1982 2 2223 198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More information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水 浒 传 作 者 简 介 施 耐 庵 ( 约 1296~1370) 中 国 元 末 明 初 作 家 名 子 安, 一 说 名 耳 兴 化 ( 今 江 苏 兴 化 县 ) 人, 原 籍 苏 州 相 传 施 耐 庵 是 水 浒 传 的 作 者 明 嘉 靖 十 九 年 (1540), 高 儒 百 川 书 志 载 : 忠 义 水 浒 传 100 卷 钱 塘 施 耐 庵 的 本 罗 贯 中 编 次 嘉 靖

More information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序 号 批 次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或 备 注 1 第 一 批 2 (10 项 ) 3 2002.11 对 指 定 企 业 经 营 高 税 率 贵 重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对 列 名 企 业 销 售 以 出 顶 进 国 产 棉 退 ( 免 ) 税 的 对 列 名 炼 油 厂 销 售 以 产 顶 进 成 品 油 免 税 的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关 于 明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