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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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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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報 名 ( 一 ) ( 二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 一 ) ( 二 ) 寄 發 准 考 證 寄 發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 四 )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考 試 地 點 查 詢 ( 五 ) ( 日 ) 考 試 ( 五 ) ( 日 ) 公 布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選 擇 題 答 案 ( 六 ) 公 布 數 學 乙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選 擇 ( 填 ) 題 答 案 ( 日 ) 公 布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選 擇 題 答 案 ( 一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公 布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 一 ) 成 績 查 詢 ( 一 )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三 ) ( 一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查 詢 ( 五 ) ( 三 )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相 關 資 訊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之 簡 章 發 售 及 報 名 等 事 項, 請 逕 至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網 站 或 電 洽 查 詢 下 表 摘 錄 重 要 日 程 : 項 目 發 售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 含 重 要 公 告 校 系 代 碼 核 定 名 額 及 登 記 繳 費 單 等 ) 日 期 104 年 11 月 9 日 至 105 年 7 月 28 日 團 體 訂 購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6 月 6 日 個 別 訂 購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7 月 13 日 現 場 購 買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7 月 28 日 受 理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 線 上 申 請 )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31 日 ( 下 午 11:59 止 ) 公 布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公 布 招 生 名 額 ( 含 回 流 名 額 )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單 機 版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組 合 成 績 人 數 累 計 及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105 年 6 月 13 日 105 年 7 月 18 日 繳 交 登 記 費 105 年 7 月 18 日 至 7 月 28 日 ( 中 午 12:00 止 ) 網 路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 線 上 登 記 ) 105 年 7 月 24 日 至 7 月 28 日 ( 下 午 4:30 止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8 月 8 日 Ⅰ

4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考 試 科 目 測 驗 範 圍 及 題 型 參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肆 報 名 伍 考 試 地 區 陸 准 考 證 寄 發 使 用 及 補 發 柒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捌 公 布 試 題 及 選 擇 ( 填 ) 題 答 案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通 知 拾 考 試 成 績 及 資 料 之 使 用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拾 參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拾 肆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拾 伍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拾 陸 申 訴 處 理 附 錄 一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附 錄 二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介 附 錄 三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附 錄 四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測 驗 服 務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Ⅱ

5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三 年 級 在 學 學 生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 按 : 教 育 部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至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之 法 規 體 系 / 高 等 教 貳 考 試 科 目 測 驗 範 圍 及 題 型 育 項 下 查 詢, 網 址 一 考 試 科 目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等 10 科, 考 生 可 自 由 選 考 選 考 科 目 不 得 少 於 3 科, 惟 已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者, 不 得 少 於 2 科 二 測 驗 範 圍 :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歷 史 *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測 驗 範 圍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三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三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B 版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甲 I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甲 II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A 版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乙 I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乙 II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物 理 一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物 理 二 B 選 修 科 目 物 理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一 )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二 )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三 ) 選 修 科 目 化 學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生 物 (1)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生 物 (2)( 應 用 生 物 ) 選 修 科 目 生 物 註 *: 國 文 考 科 和 歷 史 考 科 依 101 課 綱 命 題, 其 餘 各 科 依 99 課 綱 命 題 三 題 型 : 考 試 科 目 除 公 民 與 社 會 全 為 選 擇 題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有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兩 大 題 型, 數 學 甲 與 數 學 乙 可 能 有 電 腦 可 讀 的 選 填 題, 其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成 績 計 算 相 關 規 定 參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二 考 試 時 間 :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80 分 鐘 考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除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二 )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1

6 ( 三 )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四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五 ) 日 程 表 : 時 間 \ 科 目 \ 日 期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7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備 註 上 午 下 午 8:35 預 備 鈴 響 ( 考 生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 8:40-10:00 物 理 數 學 乙 歷 史 10:45 預 備 鈴 響 ( 考 生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 10:50-12:10 化 學 國 文 地 理 1:55 預 備 鈴 響 ( 考 生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 2:00-3:20 生 物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4:05 預 備 鈴 響 ( 考 生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 4:10-5:30 -- 數 學 甲 -- 9:00 截 止 入 場 9:40 始 可 離 場 11:10 截 止 入 場 11:50 始 可 離 場 2:20 截 止 入 場 3:00 始 可 離 場 4:30 截 止 入 場 5:10 始 可 離 場 三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與 教 育 部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會 商 後, 另 依 相 關 規 定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或 補 考 時 間,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三 年 級 在 學 學 生, 應 一 律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其 他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者, 可 委 託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升 大 學 補 習 班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亦 可 以 個 別 報 名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者, 即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5 月 17 日 概 不 受 理 補 辦 報 名 或 繳 費, 且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學 校 及 補 習 班 集 體 報 名 : 自 105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止, 備 齊 由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系 統 製 作 之 報 名 相 關 檔 案,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傳 輸 報 名 資 料, 並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 二 ) 個 別 報 名 : 自 105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止, 備 妥 數 位 相 片 檔,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依 網 頁 指 示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繳 費 表,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二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期 間 : ( 一 ) 報 名 費 含 基 本 作 業 費 及 考 科 測 驗 費 兩 項, 依 報 名 方 式 及 身 分 別 訂 其 應 繳 金 額 詳 列 如 下 表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時 即 不 需 繳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2

7 報 名 方 式 身 分 別 基 本 作 業 費 每 一 考 科 測 驗 費 一 般 200 元 170 元 集 體 報 名 中 低 收 入 戶 140 元 119 元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免 繳 一 般 250 元 170 元 個 別 報 名 中 低 收 入 戶 175 元 119 元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免 繳 例 如 : 選 考 5 科 之 報 名 費 報 名 方 式 身 分 別 基 本 作 業 費 考 科 測 驗 費 5( 科 ) 報 名 費 集 體 報 名 一 般 200 元 170 元 5( 科 ) 1,05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140 元 119 元 5( 科 ) 735 元 個 別 報 名 一 般 250 元 170 元 5( 科 ) 1,1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175 元 119 元 5( 科 ) 770 元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家 庭 成 員 證 明 文 件 者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之 規 定 3.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者, 逕 由 學 校 審 驗 證 明 文 件 後 留 存 影 本, 學 校 僅 須 將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清 冊 寄 送 本 中 心 備 查 ; 補 習 班 集 體 報 名 者, 由 補 習 班 收 齊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清 冊 寄 送 本 中 心 審 驗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逕 將 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寄 送 本 中 心 審 驗 4. 凡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減 免,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惟 考 生 已 於 本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其 他 考 試 審 驗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無 需 再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5. 經 審 驗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應 於 本 中 心 通 知 之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三 ) 繳 費 期 間 : 繳 費 方 式 臨 櫃 繳 費 或 匯 款 轉 帳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繳 費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 僅 限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使 用 )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夜 間 12 時 止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3 日 夜 間 12 時 止 三 報 名 查 詢 及 確 認 : ( 一 ) 報 名 期 間 內 之 處 理 進 度 查 詢 : 1.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於 檔 案 傳 輸 完 成 後, 其 考 生 即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或 以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報 名 處 理 情 形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於 完 成 登 錄 後 即 可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報 名 處 理 情 形 3

8 ( 二 ) 報 名 結 束 後 之 資 料 確 認 :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無 論 是 採 集 體 報 名 或 個 別 報 名, 應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確 認 其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備 考 生 如 發 現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或 遺 漏, 應 於 5 月 24 日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補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號 碼 : 105 年 5 月 24 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截 止 日 後 暫 停 受 理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號 碼 作 業, 有 更 改 之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應 另 攜 帶 更 改 後 的 戶 籍 謄 本 或 載 有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事 項 之 戶 口 名 簿 供 查 驗 並 於 7 月 3 日 後 檢 具 前 列 資 料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更 改 相 關 資 料 如 需 更 改 成 績 通 知 單 姓 名 者, 應 於 7 月 8 日 前 檢 具 前 項 資 料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四 報 名 應 備 資 料 : ( 一 ) 考 生 及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應 依 其 報 名 方 式 分 別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 1.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應 繳 給 學 校 之 資 料 (1) 數 位 相 片 檔 或 2 吋 相 片 1 張 相 關 規 定 詳 本 節 ( 三 ) (1) 報 名 資 料 檔 (2) 報 考 資 料 確 認 表 (3) 報 名 費 或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補 習 班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應 繳 給 補 習 班 之 資 料 學 校 應 傳 送 之 資 料 (2) 考 生 相 片 檔 (1) 數 位 相 片 檔 或 2 吋 相 片 1 張 相 關 規 定 詳 本 節 ( 三 ) (1) 報 名 資 料 檔 (2) 報 考 資 料 確 認 表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清 冊 補 習 班 應 傳 送 之 資 料 (2) 考 生 相 片 檔 (3) 繳 費 收 據 或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3. 個 別 報 名 : (1) 數 位 相 片 檔 相 關 規 定 詳 本 節 ( 三 ) 文 件 影 本 與 清 冊 (2)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或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像 檔 ( 註 ) 註 :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像 檔 者 ( 曾 報 考 本 中 心 91 學 年 度 以 後 任 一 考 試 者 免 繳 ),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身 分 證 影 像 檔 上 傳 功 能 上 傳, 未 於 期 限 內 傳 送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處 理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像 檔 可 使 用 掃 描 器 掃 描 或 數 位 相 機 拍 攝 ) ( 二 )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務 請 依 照 其 報 名 單 位 所 訂 定 之 作 業 時 程 提 供 應 繳 之 資 料, 不 得 因 個 人 之 疏 失 延 遲 而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或 相 關 手 續 報 考 資 料 確 認 表 之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詳 實 校 核 確 認 無 誤,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不 得 歸 咎 於 報 名 單 位 疏 失 而 要 求 更 改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地 區 冷 氣 試 場 選 擇 等 報 名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出 該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 三 ) 相 片 或 數 位 相 片 檔 : 1. 應 為 10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拍 攝, 惟 曾 報 考 本 中 心 104 或 105 學 年 度 任 一 考 試 且 相 片 為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拍 攝 者 免 繳 4

9 2. 考 生 之 相 片 或 數 位 相 片 檔,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格 : (1) 人 像 之 頭 頂 至 下 顎 之 高 度 應 介 於 2.5 至 3 公 分 之 間 (2) 人 像 須 脫 帽 面 貌 清 晰 (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 正 面 之 半 身 照 (3) 黑 白 或 彩 色 不 拘, 背 景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4)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5)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3. 數 位 相 片 檔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相 片 檔 應 為 灰 階 黑 白 相 片 檔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相 片 檔 (2) 數 位 攝 影 之 影 像, 寬 高 像 素 不 得 少 於 pixels; 掃 描 器 掃 描 之 解 析 度 不 得 低 於 300 dpi, 最 高 解 析 度 建 議 不 超 過 500 dpi (3)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之 相 片 檔 以 身 分 證 號 命 名,JPG 格 式 儲 存 ( 四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見 拾 參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相 關 規 定 五 繳 費 手 續 : ( 一 ) 繳 費 方 式 : 1.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 由 學 校 收 齊 各 生 報 名 費, 並 持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繳 費 表 辦 理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由 學 校 留 存 2. 補 習 班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先 持 補 習 班 由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系 統 製 發 之 補 習 班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表 辦 理 繳 費,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交 由 補 習 班 驗 核 後 自 行 留 存 3. 個 別 報 名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持 報 名 系 統 印 出 之 個 別 報 名 繳 費 表 辦 理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由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二 ) 繳 款 帳 號 設 定 方 式 : 繳 款 帳 號 共 有 14 碼, 前 3 碼 一 律 為 922, 第 4 碼 以 後 之 數 字 設 定 方 式 如 下 : ( 由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或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表, 其 繳 款 帳 號 由 系 統 代 為 設 定 ) 1. 學 校 集 體 繳 費 : (1) 單 位 代 碼 首 碼 不 是 英 文 字 母 者, 設 定 方 式 為 單 位 代 碼, 如 例 1 (2) 單 位 代 碼 首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者, 設 定 方 式 為 單 位 代 碼, 且 首 碼 依 英 文 首 碼 轉 碼 對 照 表 轉 換, 如 例 2 範 例 單 位 單 位 代 碼 繳 款 帳 號 例 1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例 2 私 立 復 興 商 工 夜 間 部 B * 英 文 首 碼 轉 碼 對 照 表 A 01 B 02 C 03 D 04 N O P Q E 05 R 18 F 06 S 19 G 07 T 20 H 08 U 21 I 09 V 22 J 10 W 23 K 11 X 24 L 12 Y 25 M 13 Z 26 5

10 2.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 (1) 持 身 分 證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設 定 方 式 為 922+ 身 分 證 號, 且 英 文 首 碼 依 英 文 首 碼 轉 碼 對 照 表 轉 換, 如 例 3 範 例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繳 款 帳 號 例 3 考 生 甲 A (2) 無 身 分 證 之 外 籍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設 定 方 式 為 居 留 證 號 : A. 居 留 證 號 共 10 碼, 前 2 碼 英 文 字 母 直 接 以 9 代 換, 並 在 居 留 證 號 之 前 以 9 補 足 14 碼, 如 例 4 B. 因 無 居 留 證 而 使 用 護 照 者, 護 照 號 碼 內 含 之 英 文 字 母 直 接 以 9 代 換 ; 不 足 14 碼 時, 在 護 照 號 碼 之 前 以 9 補 足, 如 例 5 及 例 6 ( 三 ) 繳 費 須 知 : 範 例 考 生 居 留 證 號 / 護 照 號 碼 繳 款 帳 號 例 4 考 生 乙 HD 例 5 考 生 丙 765AC 例 6 考 生 丁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 手 續 費 自 付 ): 先 輸 入 華 南 銀 行 代 號 008, 再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及 報 名 費 金 額, 最 後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繳 款 帳 號 和 繳 款 金 額 正 確 無 誤 且 交 易 成 功 2. 至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辦 理 繳 費 者 : 請 持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繳 費 表 或 補 習 班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表 或 個 別 報 名 繳 費 表 至 華 南 銀 行 各 分 行 繳 費 3. 使 用 跨 行 匯 款 者 ( 手 續 費 自 付 ): (1) 至 各 地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A. 收 款 人 帳 號 : 依 繳 款 帳 號 設 定 方 式 填 寫 B. 收 款 人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基 金 會 C. 主 辦 收 款 銀 行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公 館 分 行 (2) 請 於 備 註 欄 詳 填 考 生 之 身 分 證 號 及 住 宅 電 話 與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4. 至 便 利 商 店 辦 理 繳 費 者 ( 手 續 費 自 付 ): (1) 僅 限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使 用, 學 校 及 補 習 班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不 適 用 (2) 請 持 由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表 至 各 地 統 一 超 商 (7-ELEVEN) 全 家 萊 爾 富 來 來 (OK)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5. 使 用 票 據 繳 費 者 : 請 務 必 至 各 地 華 南 銀 行 或 支 票 存 款 開 戶 行 辦 理 (1) 至 各 地 華 南 銀 行 繳 費 者 : A. 受 款 戶 名 : 限 存 入 華 南 銀 行 公 館 分 行 繳 款 帳 號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基 金 會 B. 請 加 註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2) 至 支 票 存 款 開 戶 行 繳 費 者 : A. 受 款 戶 名 : 限 匯 入 華 南 銀 行 公 館 分 行 繳 款 帳 號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基 金 會 B. 請 取 消 劃 線 並 加 註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6

11 六 報 名 費 退 費 : ( 一 )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對 象 申 請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A.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考 生 須 檢 具 原 繳 費 收 退 還 溢 繳 費 用 據 影 本 及 退 費 申 請 表, B.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報 名 或 逾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02- 期 報 名 者 ) 申 請 退 費 C.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消 報 名 者 D.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E.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由 本 中 心 主 動 辦 理 ( 二 ) 退 費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5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三 ) 退 費 申 請 表 可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僅 退 還 考 科 測 驗 費, 基 本 作 業 費 不 予 退 回 ( 一 )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測 驗 服 務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二 )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詳 實 登 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並 按 規 定 仔 細 校 核,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其 考 試 地 區 考 試 科 目 冷 氣 試 場 選 擇 等 重 要 資 料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亦 不 得 將 報 名 資 格 移 轉 他 人 ( 三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依 照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詳 實 登 錄 資 料, 以 免 資 料 錯 誤 致 影 響 權 益 若 有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電 話 轉 608 ( 四 ) 考 生 如 委 託 補 習 班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依 補 習 班 由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系 統 製 發 之 補 習 班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表 自 行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務 必 自 行 留 存, 並 特 別 注 意 該 補 習 班 是 否 經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五 )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或 委 託 補 習 班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本 中 心 將 其 成 績 資 料 寄 送 該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 六 )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溫 度 設 定 於 攝 氏 26~28 度 為 原 則, 但 若 因 機 器 故 障, 無 法 使 用, 將 打 開 門 窗,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選 擇 是 否 於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選 定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七 )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如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報 名 資 料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資 格 外, 另 通 知 其 成 績 使 用 單 位,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 八 ) 考 生 如 於 考 試 前 罹 患 傳 染 性 結 核 病 ( 痰 檢 驗 仍 屬 陽 性 階 段 者 )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百 日 咳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水 痘 時, 考 生 或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應 於 知 悉 後 立 即 通 知 本 中 心, 電 話 轉 608, 俾 便 事 先 安 排 相 關 試 務 且 日 後 如 因 傳 染 病 流 行 另 行 發 布 規 定 時,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7

12 伍 考 試 地 區 一 考 試 地 區 由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自 行 選 填, 本 中 心 依 各 考 試 地 區 之 報 考 人 數, 在 該 地 區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考 場, 並 按 照 考 生 選 考 的 科 目 統 一 編 配 試 場 及 座 位 考 試 地 區 設 置 如 下 :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110 臺 北 320 中 壢 470 彰 化 770 屏 東 250 板 橋 土 城 340 新 竹 471 員 林 810 宜 蘭 251 新 莊 泰 山 370 苗 栗 510 雲 林 840 花 蓮 260 三 重 蘆 洲 410 臺 中 540 嘉 義 870 臺 東 261 中 和 永 和 430 清 水 沙 鹿 610 臺 南 910 澎 湖 300 基 隆 431 豐 原 潭 子 640 新 營 920 金 門 310 桃 園 460 南 投 710 高 雄 930 馬 祖 二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詳 細 地 點 與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時 間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起 至 7 月 3 日 止, 刊 載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並 提 供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陸 准 考 證 寄 發 使 用 及 補 發 一 准 考 證 之 寄 發 時 間 及 更 正 資 料 時 間 如 下 表 : 寄 發 時 間 更 正 資 料 時 間 105 年 6 月 2 日 105 年 6 月 2 日 至 6 月 7 日 二 准 考 證 寄 送 方 式 : 集 體 報 名 者, 寄 交 報 名 單 位 轉 發 報 名 考 生 ; 個 別 報 名 者, 逕 寄 給 考 生 惟 因 特 殊 原 因, 本 中 心 亦 得 通 知 考 生 親 自 至 指 定 地 點 領 取 准 考 證 考 生 若 遲 至 6 月 6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領 取 通 知 時, 集 體 報 名 者, 請 洽 代 辦 報 名 單 位 ; 個 別 報 名 者,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三 105 年 6 月 2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止, 提 供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四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務 請 確 實 核 校, 如 發 現 准 考 證 上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考 區 報 考 科 目 相 片 及 冷 氣 試 場 選 擇 等 7 欄, 有 任 一 欄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而 須 更 正 者, 請 於 資 料 更 正 時 間 內, 將 作 廢 之 准 考 證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中 心, 以 辦 理 重 製 作 業 五 准 考 證 如 於 考 試 前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向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未 帶 證 件 者 不 予 補 發 六 准 考 證 上, 除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考 試 地 點 外, 切 勿 書 寫 其 他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以 免 違 反 應 考 相 關 規 定 七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考 試 結 束 後, 准 考 證 不 再 補 發, 請 自 行 妥 為 保 存 柒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二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 如 圓 規 直 尺 三 角 板 量 角 器 等 )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以 外 之 其 他 物 品, 請 於 入 場 時 放 置 在 試 場 前 後 之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不 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以 免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三 選 擇 題 及 選 填 題 均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 非 選 擇 題 應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上 四 作 答 前, 應 詳 閱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上 之 說 明 或 注 意 事 項, 並 檢 查 下 列 事 項 : 8

13 ( 一 )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科 目 是 否 正 確, 內 容 有 無 齊 備 完 整 ( 二 )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座 位 標 示 單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 三 ) 答 案 卷 之 卷 面 及 條 碼 有 無 污 損 答 案 卡 有 無 污 損 或 折 毀 五 答 案 卡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 二 ) 畫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畫 滿 方 格, 不 可 畫 記 不 全 ( 如 : 畫 半 格 畫 一 點 畫 一 線 等 ) 或 未 依 規 定 畫 記 ( 如 : 打 圈 打 勾 超 出 格 外 未 擦 拭 乾 淨 畫 記 太 淡 等 ) ( 三 )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乾 淨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 四 ) 應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避 免 橡 皮 屑 沾 黏,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 五 )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摺 疊 六 答 案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 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否 則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 二 ) 各 科 答 案 卷 以 每 人 一 張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增 補 試 題 本 空 白 處 可 供 作 草 稿 之 用 ( 三 ) 限 在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並 應 標 明 題 號, 且 依 題 號 作 答 ( 四 ) 答 案 卷 應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捌 公 布 試 題 及 選 擇 ( 填 ) 題 答 案 一 各 科 試 題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布 二 各 科 選 擇 ( 填 ) 題 答 案, 分 別 於 各 該 科 考 試 之 次 日 ( 如 下 表 ) 下 午 5 時 在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布 : 考 試 科 目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數 學 乙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公 布 日 期 7 月 2 日 7 月 3 日 7 月 4 日 三 對 公 布 之 試 題 或 答 案 有 意 見 者,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試 題 或 答 案 之 反 映 意 見 表, 填 妥 對 試 題 或 答 案 之 具 體 意 見, 未 敍 明 具 體 意 見 者, 不 予 處 理,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本 中 心 於 7 月 15 日 上 網 公 告 試 題 或 答 案 之 反 映 意 見 回 覆 內 容 9

14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通 知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各 科 之 考 生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計 分 方 式 以 各 該 科 試 題 本 之 規 定 為 準 ( 二 ) 各 科 選 擇 題 可 分 為 單 選 及 多 選 兩 類 : 1. 單 選 題 : 每 題 有 n 個 選 項,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各 題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的 分 數 ; 答 錯 未 作 答 或 畫 記 多 於 一 個 選 項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2. 多 選 題 : 每 題 有 n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選 項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n 2k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的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的 分 數, n 但 得 分 低 於 零 分 或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例 某 多 選 題 題 分 2 分, 有 5 個 選 項 A,B,C,D,E, 正 確 答 案 為 A,C,D, 甲 乙 考 生 丙 丁 戊 5 位 考 生 之 答 案 分 別 為 A,C,D A,B,C,D C,D,E A,B 未 作 答, 則 各 生 在 該 題 之 得 分 如 下 : 作 答 答 案 各 選 項 對 錯 A B C D E 答 錯 選 項 數 計 分 方 式 該 題 得 分 甲 生 A,C,D O O O O O 乙 生 A,B,C,D O X O O O 1 [ (5-2 1)/5] 2 6/5 丙 生 C,D,E X O O O X 2 [ (5-2 2)/5] 2 2/5 丁 生 A,B O X X X O 戊 生 ( 未 作 答 ) ( 三 ) 數 學 甲 與 數 學 乙 之 電 腦 可 讀 的 選 填 題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例, 每 題 有 n 個 空 格, 須 全 部 答 對 才 給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例 若 某 題 的 答 案 格 式 是 50, 而 答 案 是 50 時, 則 考 生 必 須 分 別 在 答 案 卡 的 第 20 列 的 與 第 21 列 的 畫 記, 如 : 二 成 績 通 知 ( 一 )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寄 發 無 論 集 體 或 個 別 報 名, 均 郵 寄 至 考 生 個 人 之 通 訊 地 址,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各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之 考 生 成 績 資 料 檔, 同 時 提 供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若 考 生 遲 至 7 月 20 日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時, 請 以 電 話 轉 608 查 詢 寄 發 情 形 或 申 請 補 發, 期 限 至 7 月 25 日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0

15 ( 二 )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有 填 寫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者, 本 中 心 將 於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當 日, 發 送 簡 訊 通 知 成 績 ( 三 ) 各 科 成 績 人 數 百 分 比 累 計 表, 及 各 科 之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五 項 成 績 標 準 於 7 月 18 日 公 布 五 項 標 準 之 計 算,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且 其 計 算 均 不 含 缺 考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頂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88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分 數,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前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75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分 數,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均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50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分 數,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後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25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分 數,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底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12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分 數,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例 某 科 之 到 考 考 生 為 99,982 人, 則 該 科 五 項 標 準 為 頂 標 :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取 第 87,985 名 (99,982 88%=87,984.16, 小 數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為 整 數 ) 考 生 的 成 績 (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 前 標 :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取 第 74,987 名 (99,982 75%=74,986.5, 小 數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為 整 數 ) 考 生 的 成 績 (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 均 標 :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取 第 49,991 名 (99,982 50%=49,991) 考 生 的 成 績 (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 後 標 :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取 第 24,996 名 (99,982 25%=24,995.5, 小 數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為 整 數 ) 考 生 的 成 績 (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 底 標 :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取 第 11,998 名 (99,982 12%=11,997.84, 小 數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為 整 數 ) 考 生 的 成 績 ( 小 數 只 捨 不 入, 取 為 整 數 ) ( 四 ) 成 績 查 詢 服 務 :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 於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當 日 上 午 9 時 起, 即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或 以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服 務 開 放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 五 )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僅 作 為 告 知 考 生 個 人 考 試 成 績 之 用, 考 生 參 加 各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或 另 有 用 途 而 需 要 本 考 試 成 績 者, 應 依 本 簡 章 拾 伍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之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拾 考 試 成 績 及 資 料 之 使 用 一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考 生, 本 中 心 僅 提 供 其 考 試 成 績 所 有 考 試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與 產 出 之 一 切 資 料 ( 包 括 考 生 作 答 之 試 題 本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 均 屬 本 中 心 所 有 二 考 生 之 成 績 及 資 料, 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主 動 提 供 給 考 生 個 人 受 考 生 委 託 辦 理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及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外, 亦 接 受 已 受 理 考 生 報 名 之 招 生 單 位 依 本 簡 章 拾 伍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之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其 他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測 驗 服 務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1

16 三 各 大 學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及 採 用 本 考 試 成 績 之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報 名 本 考 試 前, 應 詳 閱 各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不 符 入 學 大 學 資 格 或 招 生 報 名 資 格 為 由, 要 求 退 還 考 試 報 名 費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時 間 : 自 105 年 7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申 請 時, 請 使 用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之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密 碼,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之 複 查 申 請 網 頁, 登 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資 料 三 作 業 費 用 : 每 科 50 元 四 繳 費 方 式 : ( 一 )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資 料 後, 持 系 統 印 出 之 成 績 複 查 網 路 申 請 表 至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或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 二 ) 繳 款 帳 號 與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時 繳 費 之 設 定 方 式 相 同, 由 登 錄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繳 費 後 收 據 由 考 生 自 行 妥 慎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 三 ) 未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即 未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且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補 繳 繳 費 時 間 如 下 : 五 處 理 方 式 : 繳 費 方 式 臨 櫃 繳 費 或 匯 款 轉 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繳 費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7 月 20 日 至 25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105 年 7 月 20 日 至 25 日 夜 間 12 時 ( 一 )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複 查 非 選 擇 題 時, 除 漏 閱 或 發 現 有 疑 義 者 外, 不 重 閱 答 案 卷 ( 二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 三 ) 複 查 作 業 由 本 中 心 考 試 委 員 會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高 中 校 長 及 學 者 專 家 等 各 界 代 表 組 成 之 ) 及 查 核 小 組 監 督 辦 理 ( 四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包 含 複 查 無 誤 答 案 異 動 或 成 績 增 減 等 本 中 心 對 答 案 異 動 或 成 績 增 減 者 除 更 製 該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外, 並 將 異 動 情 形 通 知 成 績 使 用 單 位 ( 五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7 月 29 日 寄 發, 同 時 提 供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查 詢 期 限 至 8 月 31 日 止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複 查 之 科 目 與 題 號, 一 經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於 登 錄 前 詳 閱 系 統 之 作 業 提 示 並 仔 細 核 對 複 查 之 科 目 與 題 號 無 誤 後, 再 確 認 完 成 ( 二 )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者,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 三 )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並 繳 費 者, 不 予 處 理 12

17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1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考 生 違 規 事 件 及 其 他 與 試 場 有 關 之 重 大 情 事, 提 報 本 中 心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議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考 生 出 現 侵 犯 其 他 考 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或 嚴 重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行 為 時, 得 中 止 其 該 節 考 試 或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並 依 法 追 究 其 責 任 一 般 事 項 第 3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4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夾 帶 或 傳 遞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二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三 抄 襲 傳 遞 或 交 換 答 案 四 以 聲 音 或 信 號 示 人 答 案 五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六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第 5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亦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事 項 第 6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第 7 條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應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後 仍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考 生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3

18 第 8 條 考 生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後 仍 不 放 妥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座 位 旁 均 無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如 發 現 誤 置 者,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將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發 現 考 生 使 用 前 項 器 材 或 物 品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行 動 電 話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本 條 各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9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試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不 同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0 條 考 生 應 使 用 印 有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應 試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目 視 確 認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不 得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換 用 正 確 之 卷 卡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不 換 用 卷 卡 作 答,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三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4

19 作 答 事 項 第 11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第 12 條 考 生 應 將 選 擇 題 或 電 腦 可 讀 的 選 填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第 13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2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4 條 考 生 書 寫 答 案 卷,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書 寫,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在 作 答 區 外 書 寫 答 案 或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者,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2 分 三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15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背 面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機 器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第 16 條 考 生 發 現 試 題 本 錯 誤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時,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7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8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19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5

20 離 場 事 項 第 20 條 考 生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21 條 考 生 應 於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逕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本 攜 出 試 場 外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22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前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23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試 場 內 或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24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25 條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考 生 的 事 由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致 發 生 的 違 規 情 事, 得 依 其 提 報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6 條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中 心 權 益 者, 本 中 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拾 參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一 服 務 對 象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 二 )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者 ( 三 ) 其 他 因 重 大 傷 病 嚴 重 影 響 應 試 者 二 服 務 項 目 : 符 合 服 務 對 象 之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項 目 : ( 一 ) 優 先 進 入 試 場 ( 二 )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但 各 科 最 多 以 延 長 50 分 鐘 為 限 ( 三 ) 安 排 至 低 樓 層 試 場 或 便 於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 四 ) 安 排 至 人 數 較 少 之 特 殊 試 場 考 試 ( 五 ) 使 用 特 殊 試 題, 包 含 :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或 點 字 試 題 本 ( 或 盲 用 電 子 試 題 或 語 音 播 放 試 題 ) ( 六 ) 使 用 特 殊 作 答 方 式, 包 含 : 選 擇 ( 填 ) 題 使 用 A4 代 用 答 案 卡 或 空 白 答 案 紙 作 答 或 使 用 點 字 機 ( 盲 用 ) 電 腦 等 特 殊 方 式 作 答 ; 非 選 擇 題 使 用 點 字 機 ( 盲 用 ) 電 腦 等 特 殊 方 式 作 答 ( 七 ) 使 用 特 殊 輔 具 作 答, 包 含 : 使 用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立 體 算 盤 點 字 機 ( 盲 用 ) 電 腦 等 器 具, 以 協 助 閱 讀 或 記 錄 答 案 16

21 ( 八 ) 其 他 因 障 礙 或 傷 病 所 致 之 特 殊 需 求 或 必 要 協 助, 如 使 用 輪 椅 需 特 殊 桌 椅 糖 尿 病 攜 糖 水 ( 幫 浦 ) 助 聽 器 ( 電 子 耳 ) 等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三 申 請 說 明 : ( 一 ) 申 請 方 式 及 日 程 : 1. 一 律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網 登 記 ; 考 生 申 請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一 經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2. 受 理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9 時 至 5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 二 ) 考 生 申 請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凡 涉 及 使 用 特 殊 試 題 使 用 特 殊 作 答 方 式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本 中 心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件 ( 含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在 校 學 習 記 錄 表 及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作 為 審 查 之 依 據 ( 三 ) 考 生 申 請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係 與 試 題 答 案 卷 卡 作 答 或 考 試 時 間 均 無 關 者, 則 僅 須 於 報 名 檔 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欄 中 註 明 所 需 之 必 要 協 助 或 安 排,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需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件 ( 四 ) 申 請 表 件 含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在 校 學 習 記 錄 表 及 診 斷 證 明 書 : 1.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申 請 者 於 線 上 填 寫 後, 列 印 並 請 監 護 人 及 考 生 簽 名 2. 在 校 學 習 記 錄 表, 由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之 指 導 老 師 線 上 填 寫 後, 列 印 並 加 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或 校 長 章 戳 3. 診 斷 證 明 書, 考 生 應 持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以 及 與 其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應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檢 查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請 先 向 本 中 心 洽 詢, 電 話 轉 視 覺 與 肢 體 障 礙 類 別 以 外 之 考 生 申 請 時, 除 繳 驗 前 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外, 可 增 附 心 理 衡 鑑 報 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補 充 學 習 障 礙 考 生 如 因 診 斷 證 明 書 取 得 困 難, 可 先 暫 以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以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為 佳 )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5. 考 生 如 於 本 學 年 度 任 一 考 試 時 已 繳 驗 在 校 學 習 記 錄 表 及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次 考 試 得 不 需 再 繳 驗 ; 惟 申 請 項 目 不 同 者 仍 須 重 新 繳 驗 6. 請 就 讀 學 校 之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班 或 輔 導 室 教 師, 協 助 考 生 辦 理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手 續 7. 申 請 表 件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5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字 樣 四 審 查 : ( 一 )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及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件 者, 一 律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試 題 使 用 特 殊 作 答 方 式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考 生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由 本 中 心 邀 請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與 醫 療 人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就 各 生 之 障 礙 類 別 障 礙 程 度 及 繳 驗 資 料,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分 別 審 定 之 ( 三 ) 試 題 提 供 方 式 及 原 則 : 1. 各 考 生 之 試 題 每 人 以 一 種 為 原 則, 惟 情 況 特 殊 經 審 查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但 每 一 考 科 以 提 供 一 種 ( 即 題 目 之 內 容 及 其 計 分 方 式 相 同 者 ) 為 限 2. 英 文 科 點 字 試 題 以 一 級 點 字 製 作 為 原 則 3. 盲 用 電 子 試 題 語 音 播 放 試 題 及 電 子 試 題 Word 格 式 搭 配 螢 幕 報 讀 軟 體 (NVDA) 以 提 供 重 度 視 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等 明 確 具 有 閱 讀 障 礙 之 考 生 申 請 使 用 為 原 則 17

22 ( 四 ) 作 答 方 式 及 原 則 : 1. 考 生 應 依 審 定 之 作 答 方 式 作 答,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於 試 題 上 書 寫 勾 選 之 答 案, 不 予 計 分 2. 考 生 作 答 之 內 容, 應 為 其 本 人 之 直 接 意 思 表 示, 不 得 要 求 於 應 試 中 逕 由 他 人 代 寫 或 轉 譯 答 案 3. 考 生 作 答 之 結 果, 應 清 晰 明 確 並 可 供 稽 核,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承 擔 ( 五 ) 審 查 結 果 暨 試 務 通 知, 於 105 年 6 月 2 日 隨 准 考 證 一 同 寄 發 集 體 報 名 者, 寄 交 報 名 單 位 轉 發 報 名 考 生 ; 個 別 報 名 者, 逕 寄 給 考 生 ( 六 ) 考 生 認 為 審 查 結 果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複 審, 複 審 申 請 表 (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頁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內 容 應 書 明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複 審 事 由 及 檢 附 醫 療 診 斷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複 審 申 請 表 應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本 中 心 (10673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複 審 字 樣 ( 七 ) 考 生 申 請 複 審 之 服 務 項 目, 由 本 中 心 聘 請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複 審 結 果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前 通 知 考 生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依 其 所 需 的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與 應 試 輔 具 資 源, 分 為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與 特 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 一 )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經 審 查 通 過 下 列 項 目 者, 得 依 其 報 名 時 選 填 之 考 試 地 區, 安 排 於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應 試 : 1. 優 先 進 入 試 場 2.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但 各 科 最 多 以 延 長 50 分 鐘 為 限 3. 安 排 至 低 樓 層 試 場 或 便 於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4. 安 排 至 人 數 較 少 之 特 殊 試 場 考 試 5. 使 用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或 語 音 播 放 試 題 6. 使 用 A4 代 用 答 案 卡 或 空 白 答 案 紙 作 答 一 般 電 腦 作 答 錄 音 作 答 7. 使 用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等 特 殊 輔 具 作 答 8. 其 他 因 障 礙 或 傷 病 所 致 之 特 殊 需 求 或 必 要 協 助, 如 使 用 輪 椅 需 特 殊 桌 椅 糖 尿 病 攜 糖 水 ( 幫 浦 ) 助 聽 器 ( 電 子 耳 ) 等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本 中 心 依 各 考 試 地 區 之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人 數, 在 該 地 區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並 按 照 考 生 選 考 的 科 目 統 一 編 配 試 場 及 座 位 考 試 地 區 設 置 如 下 ( 同 伍 考 試 地 區 ):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110 臺 北 320 中 壢 470 彰 化 770 屏 東 250 板 橋 土 城 340 新 竹 471 員 林 810 宜 蘭 251 新 莊 泰 山 370 苗 栗 510 雲 林 840 花 蓮 260 三 重 蘆 洲 410 臺 中 540 嘉 義 870 臺 東 261 中 和 永 和 430 清 水 沙 鹿 610 臺 南 910 澎 湖 300 基 隆 431 豐 原 潭 子 640 新 營 920 金 門 310 桃 園 460 南 投 710 高 雄 930 馬 祖 18

23 ( 二 ) 特 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經 審 查 通 過 使 用 盲 用 電 子 試 題 點 字 試 題,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點 字 機 作 答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以 及 其 他 需 提 供 特 殊 輔 助 事 項 係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者, 限 自 下 列 考 試 地 區 擇 一 應 試 :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代 碼 考 試 地 區 代 碼 考 試 地 區 代 碼 考 試 地 區 110 臺 北 610 臺 南 840 花 蓮 410 臺 中 710 高 雄 ( 一 ) 考 區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考 區 現 有 之 資 源 及 一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考 生 如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立 體 算 盤 等 ) 輔 具 ( 如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等 ) 及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幫 浦 等 )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須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生 使 用 盲 用 電 子 試 題 點 字 試 題 電 子 試 題 Word 格 式 搭 配 螢 幕 報 讀 軟 體 (NVDA) 或 語 音 播 放 試 題 應 試, 如 因 原 試 題 之 圖 形 過 於 複 雜 題 幹 過 長 或 為 判 讀 語 音 題 型 等 因 素, 經 本 中 心 於 考 前 決 定 免 予 作 答 時, 各 該 生 成 績 按 其 應 可 作 答 之 實 際 題 分 依 比 例 還 原 後, 再 重 予 計 算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專 用 答 案 卡 代 用 紙 樣 張 ( 含 使 用 A4 代 用 答 案 卡 或 空 白 答 案 紙 ) 或 特 殊 試 題 ( 語 音 播 放 試 題 ) 及 特 殊 作 答 方 式 相 關 試 務 暨 注 意 事 項 ( 例 如 : 電 腦 作 答 點 字 作 答 錄 音 作 答 等 ), 置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下 載 專 區 以 供 參 閱 拾 肆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於 考 試 前 突 發 傷 病 之 考 生, 或 未 依 本 簡 章 拾 參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一 一 律 不 予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二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經 審 查 後 提 供 : ( 一 ) 優 先 進 入 試 場 ( 二 ) 協 助 上 下 樓 梯 等 行 動 服 務 ( 三 ) 安 排 至 同 一 分 區 之 低 樓 層 試 場 應 試 ( 四 ) 安 排 方 便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 五 ) 安 排 至 考 生 人 數 較 少 之 試 場 ( 六 ) 使 用 特 製 桌 椅 等 便 於 考 生 應 試 之 其 他 輔 具 或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 七 ) 使 用 A4 代 用 答 案 卡 ( 八 ) 使 用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 九 )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翻 頁 或 其 他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之 服 務 三 申 請 方 式 與 受 理 期 間 : ( 一 ) 一 律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網 登 記 ; 考 生 網 路 申 請 後, 須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字 樣 ( 二 ) 申 請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一 經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19

24 ( 三 ) 申 請 上 述 服 務 事 項 者, 務 請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起 至 6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 電 話 轉 608) ( 四 )105 年 6 月 29 日 以 後, 由 考 生 所 屬 考 區 逕 行 受 理 ( 五 ) 因 特 殊 重 大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上 述 服 務 事 項 項 目 之 外 者, 應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持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電 話 轉 608, 並 經 試 務 召 集 人 指 定 之 審 查 委 員 審 定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拾 伍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為 維 護 本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之 正 確 及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凡 使 用 本 考 試 成 績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 一 成 績 證 明 限 使 用 本 考 試 成 績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招 生 單 位 及 考 生 本 人 申 請 ( 一 ) 考 生 本 人 申 請 : 可 依 需 要 申 請 中 文 版 或 英 文 版, 工 本 費 每 份 100 元 整, 限 以 郵 寄 或 現 場 申 請 ; 申 請 期 限 自 考 試 當 年 度 起 5 年 為 限 1. 郵 寄 申 請 者 : (1) 填 寫 本 中 心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2) 檢 附 考 生 准 考 證 ( 或 身 分 證 ) 正 面 影 本 (3) 檢 附 工 本 費 之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劃 撥 帳 戶 : 大 考 中 心 測 驗 專 戶, 帳 號 : 號, 並 於 劃 撥 單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字 樣 (4)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10673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字 樣 (5) 本 中 心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出 2. 現 場 申 請 者 : (1) 申 請 日 期 自 105 年 7 月 19 日 起 (2) 請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 如 由 受 託 人 申 請, 請 加 帶 受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 至 本 中 心 現 場 辦 理, 申 請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 至 12:00 下 午 1:00 至 5:00( 國 定 假 日 除 外 ) (3) 檢 附 本 中 心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4) 當 場 核 發 成 績 證 明 ( 二 ) 大 學 招 生 單 位 申 請 者 : 1. 以 本 學 年 度 考 試 成 績 為 限 使 用 非 本 學 年 度 考 試 成 績, 請 自 行 通 知 考 生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2. 申 請 時 請 先 來 函 並 檢 附 招 生 單 位 使 用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並 將 考 生 名 單 電 子 檔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s_cer@ceec.edu.tw 3. 前 項 之 申 請 表 及 電 子 檔 檔 案 格 式,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其 他 資 訊 下 載 4. 本 中 心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天 內 回 覆 二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使 用 本 考 試 成 績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該 大 學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當 學 年 度 之 個 人 成 績 及 資 料 三 任 何 個 人 或 單 位 未 經 考 生 及 本 中 心 同 意, 不 得 將 考 生 成 績 或 資 料 轉 送 ( 告 ) 其 他 第 三 者 非 由 本 中 心 直 接 傳 送 之 成 績 資 料 或 未 經 使 用 單 位 直 接 拆 封 之 成 績 證 明, 本 中 心 不 負 任 何 查 驗 責 任 20

25 拾 陸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內 容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二 申 訴 書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7 日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本 中 心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舟 山 路 237 號,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有 關 試 務 作 業 之 申 訴 事 項, 除 必 須 提 請 本 中 心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議 者 外, 原 則 上 於 收 文 後 14 日 內 逕 以 書 面 答 覆 四 有 關 成 績 事 項, 應 依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相 關 規 定, 於 7 月 25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經 複 查 後 對 成 績 仍 有 疑 義 者, 於 接 獲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後, 始 得 依 第 一 二 項 規 定 於 8 月 4 日 前 提 出 複 查 後 成 績 申 訴 本 中 心 就 複 查 後 成 績 申 訴 事 項 得 另 邀 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學 科 專 家 高 中 校 長 等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成 績 申 訴 審 議 小 組 審 定 後 回 覆 21

26 附 錄 一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臺 北 市 155 私 立 達 人 女 中 222 私 立 崇 光 女 中 267 私 立 培 德 工 家 100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156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223 私 立 醒 吾 高 中 276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101 市 立 第 一 女 中 157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224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277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102 市 立 建 國 高 中 158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225 私 立 聖 心 女 中 278 市 立 八 斗 高 中 103 市 立 中 山 女 中 159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226 私 立 徐 匯 高 中 104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160 市 立 明 倫 高 中 227 私 立 及 人 高 中 宜 蘭 縣 105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161 市 立 華 江 高 中 228 私 立 東 海 高 中 270 國 立 宜 蘭 高 中 106 市 立 復 興 高 中 162 市 立 陽 明 高 中 229 私 立 中 華 高 中 271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107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163 市 立 永 春 高 中 230 私 立 莊 敬 工 家 272 國 立 宜 蘭 高 商 108 市 立 內 湖 高 中 164 市 立 和 平 高 中 231 私 立 光 仁 高 中 273 私 立 中 道 高 中 109 市 立 松 山 高 中 165 市 立 西 松 高 中 232 私 立 恆 毅 高 中 274 私 立 慧 燈 高 中 110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166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233 私 立 崇 義 高 中 275 縣 立 南 澳 高 中 111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167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234 市 立 永 平 高 中 279 縣 立 慈 心 華 德 福 實 驗 高 中 112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169 市 立 大 直 高 中 235 私 立 金 陵 女 中 280 國 立 羅 東 高 工 113 市 立 松 山 工 農 170 市 立 萬 芳 高 中 236 私 立 樹 人 家 商 281 國 立 蘇 澳 海 事 114 市 立 成 淵 高 中 171 市 立 百 齡 高 中 237 私 立 辭 修 高 中 282 國 立 頭 城 家 商 115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172 市 立 南 港 高 中 238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283 國 立 羅 東 高 中 116 私 立 衛 理 女 中 173 市 立 麗 山 高 中 239 私 立 豫 章 工 商 284 國 立 羅 東 高 商 117 私 立 華 興 高 中 174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240 私 立 開 明 工 商 118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175 市 立 育 成 高 中 241 私 立 復 興 商 工 桃 園 市 119 私 立 再 興 高 中 176 市 立 中 崙 高 中 242 私 立 智 光 商 工 285 市 立 觀 音 高 中 120 私 立 大 誠 高 中 177 市 立 南 湖 高 中 243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287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附 屬 中 壢 高 中 121 私 立 延 平 高 中 199 市 立 啟 智 學 校 244 私 立 清 傳 高 商 288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22 私 立 協 和 祐 德 高 中 981 南 華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6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289 國 立 武 陵 高 中 123 私 立 滬 江 高 中 982 志 仁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7 私 立 中 華 商 海 290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中 124 私 立 強 恕 高 中 989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248 私 立 南 山 高 中 291 國 立 桃 園 高 中 125 私 立 靜 修 女 中 249 市 立 雙 溪 高 中 293 市 立 平 鎮 高 中 126 私 立 方 濟 高 中 新 北 市 250 市 立 金 山 高 中 294 私 立 大 華 高 中 127 私 立 薇 閣 高 中 168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251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295 國 立 內 壢 高 中 128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200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25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296 市 立 永 豐 高 中 129 私 立 文 德 女 中 204 市 立 新 北 高 中 253 市 立 海 山 高 中 297 市 立 南 崁 高 中 130 私 立 泰 北 高 中 205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254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298 市 立 大 溪 高 中 131 私 立 開 平 餐 飲 職 業 學 校 206 市 立 板 橋 高 中 257 市 立 三 重 高 中 299 市 立 壽 山 高 中 132 私 立 復 興 實 驗 高 中 207 市 立 泰 山 高 中 258 市 立 錦 和 高 中 304 國 立 陽 明 高 中 133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208 市 立 新 店 高 中 259 市 立 安 康 高 中 306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134 私 立 中 興 高 中 209 市 立 中 和 高 中 264 市 立 石 碇 高 中 317 國 立 中 壢 高 商 135 私 立 喬 治 工 商 210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268 市 立 林 口 高 中 320 國 立 北 科 大 附 屬 桃 園 農 工 136 私 立 東 山 高 中 211 市 立 丹 鳳 高 中 269 私 立 康 橋 高 中 321 國 立 龍 潭 高 中 142 私 立 十 信 高 中 212 市 立 竹 圍 高 中 334 私 立 振 聲 高 中 144 私 立 開 南 商 工 213 私 立 時 雨 高 中 基 隆 市 335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145 私 立 志 仁 家 商 214 市 立 光 復 高 中 255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336 私 立 泉 僑 高 中 146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215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256 國 立 基 隆 女 中 337 私 立 復 旦 高 中 147 私 立 稻 江 高 商 216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260 國 立 基 隆 商 工 338 私 立 光 啟 高 中 148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217 市 立 淡 水 商 工 261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341 私 立 方 曙 商 工 149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218 私 立 格 致 高 中 262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351 私 立 成 功 工 商 150 私 立 大 同 高 中 219 私 立 南 強 工 商 263 私 立 光 隆 家 商 353 私 立 永 平 工 商 151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220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265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354 私 立 新 興 高 中 153 私 立 華 岡 藝 校 221 私 立 淡 江 高 中 266 私 立 二 信 高 中 355 私 立 清 華 高 中 22

27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356 私 立 大 興 高 中 臺 中 市 451 私 立 葳 格 高 中 603 國 立 東 石 高 中 357 私 立 至 善 高 中 400 國 立 臺 中 一 中 605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364 私 立 啟 英 高 中 401 國 立 臺 中 二 中 南 投 縣 606 國 立 華 南 高 商 365 私 立 六 和 高 中 402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500 國 立 南 投 高 中 607 國 立 嘉 義 高 商 367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403 國 立 清 水 高 中 50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中 608 國 立 嘉 義 家 職 404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502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611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新 竹 縣 市 405 國 立 大 甲 高 中 503 國 立 中 興 高 中 612 縣 立 竹 崎 高 中 292 國 立 科 學 園 區 實 驗 高 中 406 國 立 臺 中 文 華 高 中 504 私 立 三 育 高 中 613 縣 立 永 慶 高 中 300 國 立 新 竹 高 中 407 市 立 新 社 高 中 505 私 立 五 育 高 中 615 私 立 協 同 高 中 301 國 立 新 竹 女 中 408 市 立 長 億 高 中 506 國 立 仁 愛 高 農 616 私 立 同 濟 高 中 302 國 立 竹 東 高 中 409 市 立 西 苑 高 中 507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617 私 立 東 吳 工 家 305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410 市 立 忠 明 高 中 508 國 立 南 投 高 商 618 私 立 興 華 高 中 309 市 立 成 德 高 中 411 國 立 興 大 附 農 509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619 私 立 宏 仁 女 中 310 市 立 香 山 高 中 412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510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620 私 立 輔 仁 高 中 311 縣 立 湖 口 高 中 413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511 私 立 同 德 家 商 621 私 立 嘉 華 高 中 315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415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514 縣 立 旭 光 高 中 622 私 立 仁 義 高 中 316 國 立 新 竹 高 商 416 國 立 大 甲 高 工 515 私 立 弘 明 實 驗 高 中 626 私 立 協 志 工 商 319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417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516 私 立 普 台 高 中 627 私 立 立 仁 高 中 329 市 立 建 功 高 中 418 國 立 東 勢 高 工 628 私 立 弘 德 工 商 330 私 立 光 復 高 中 419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彰 化 縣 629 國 立 新 港 藝 術 高 中 331 私 立 磐 石 高 中 420 國 立 臺 中 啟 明 學 校 512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附 屬 高 工 332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421 市 立 惠 文 高 中 513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雲 林 縣 333 私 立 義 民 高 中 42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中 521 國 立 彰 化 高 中 650 國 立 西 螺 農 工 342 私 立 仰 德 高 中 423 市 立 中 港 高 中 522 國 立 員 林 高 中 651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343 國 立 新 竹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424 市 立 后 綜 高 中 523 國 立 彰 化 女 中 652 國 立 北 港 高 中 350 私 立 忠 信 高 中 425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524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654 國 立 斗 六 高 中 360 私 立 東 泰 高 中 426 私 立 明 台 高 中 525 國 立 永 靖 高 工 660 國 立 土 庫 商 工 361 私 立 世 界 高 中 427 私 立 大 明 高 中 526 國 立 北 斗 家 商 661 國 立 北 港 農 工 363 私 立 內 思 高 工 428 私 立 宜 寧 高 中 527 國 立 鹿 港 高 中 662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429 私 立 曉 明 女 中 528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663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苗 栗 縣 430 私 立 衛 道 高 中 529 縣 立 二 林 高 中 664 縣 立 麥 寮 高 中 303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431 私 立 青 年 高 中 530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665 縣 立 斗 南 高 中 307 國 立 卓 蘭 實 驗 高 中 432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531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666 私 立 文 生 高 中 308 國 立 苗 栗 高 中 433 私 立 弘 文 高 中 532 國 立 秀 水 高 工 668 私 立 正 心 高 中 312 縣 立 興 華 高 中 434 私 立 慈 明 高 中 533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669 私 立 永 年 高 中 313 縣 立 苑 裡 高 中 435 私 立 華 盛 頓 高 中 534 私 立 達 德 商 工 670 私 立 揚 子 高 中 314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436 私 立 嘉 陽 高 中 535 私 立 大 慶 商 工 671 私 立 維 多 利 亞 實 驗 高 中 318 國 立 苗 栗 高 商 437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536 私 立 正 德 高 中 672 縣 立 古 坑 華 德 福 實 驗 高 中 322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438 私 立 常 春 藤 高 中 540 私 立 精 誠 高 中 675 私 立 巨 人 高 中 323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439 國 立 臺 中 啟 聰 學 校 542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676 私 立 大 成 商 工 324 私 立 建 臺 高 中 440 私 立 明 德 高 中 543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677 私 立 大 德 工 商 325 私 立 全 人 實 驗 高 中 441 私 立 玉 山 高 中 544 縣 立 彰 化 藝 術 高 中 680 私 立 義 峰 高 中 326 縣 立 三 義 高 中 442 私 立 嶺 東 高 中 546 縣 立 成 功 高 中 681 私 立 福 智 高 中 327 縣 立 大 同 高 中 443 私 立 僑 泰 高 中 547 縣 立 田 中 高 中 339 私 立 大 成 高 中 444 私 立 新 民 高 中 548 縣 立 和 美 高 中 臺 南 市 340 私 立 君 毅 高 中 445 私 立 致 用 高 中 700 國 立 臺 南 一 中 352 私 立 賢 德 工 商 446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附 中 701 國 立 臺 南 女 中 358 私 立 育 民 工 家 447 私 立 光 華 高 工 嘉 義 縣 市 702 國 立 臺 南 二 中 359 私 立 龍 德 家 商 448 國 立 臺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600 國 立 嘉 義 高 中 703 國 立 家 齊 女 中 362 私 立 中 興 商 工 449 市 立 東 山 高 中 601 國 立 嘉 義 女 中 704 國 立 新 營 高 中 450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中 602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705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23

28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706 國 立 善 化 高 中 金 門 縣 835 私 立 華 德 工 家 940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707 國 立 玉 井 工 商 780 國 立 金 門 高 中 837 私 立 大 榮 高 中 94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708 國 立 北 門 高 中 781 國 立 金 門 農 工 838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942 國 立 花 蓮 高 商 709 國 立 曾 文 農 工 839 私 立 國 際 商 工 947 國 立 光 復 商 工 710 國 立 新 化 高 中 連 江 縣 841 私 立 旗 美 商 工 949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高 中 711 國 立 新 豐 高 中 790 國 立 馬 祖 高 中 842 私 立 高 英 工 商 950 私 立 四 維 高 中 712 市 立 大 灣 高 中 843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951 私 立 海 星 高 中 713 市 立 永 仁 高 中 高 雄 市 845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957 私 立 上 騰 工 商 71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啟 聰 學 校 800 國 立 高 雄 師 大 附 中 846 私 立 高 鳳 工 家 958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附 中 715 國 立 新 化 高 工 801 市 立 高 雄 高 中 849 私 立 正 義 高 中 716 國 立 北 門 農 工 802 市 立 高 雄 女 中 850 市 立 仁 武 高 中 臺 東 縣 718 國 立 曾 文 家 商 803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851 市 立 路 竹 高 中 933 國 立 臺 東 高 中 719 國 立 臺 南 海 事 804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852 市 立 文 山 高 中 934 國 立 臺 東 女 中 720 國 立 白 河 商 工 805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853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93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721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806 市 立 高 雄 高 工 854 市 立 福 誠 高 中 936 縣 立 蘭 嶼 高 中 722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807 市 立 中 正 高 工 855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937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723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808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856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943 國 立 臺 東 高 商 72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中 809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857 市 立 楠 梓 高 中 944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高 職 部 728 市 立 土 城 高 中 810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858 私 立 義 大 國 際 高 中 945 國 立 關 山 工 商 729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811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991 中 正 預 校 946 國 立 成 功 商 業 水 產 730 私 立 瀛 海 高 中 812 國 立 鳳 山 高 中 952 私 立 育 仁 高 中 731 私 立 聖 功 女 中 813 國 立 鳳 新 高 中 屏 東 縣 955 私 立 公 東 高 工 732 私 立 長 榮 高 中 814 國 立 旗 美 高 中 900 國 立 屏 東 女 中 734 私 立 德 光 高 中 815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901 國 立 屏 東 高 中 其 他 735 私 立 崑 山 高 中 816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902 國 立 潮 州 高 中 971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736 私 立 長 榮 女 中 817 國 立 岡 山 農 工 903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972 大 陸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737 私 立 光 華 高 中 818 國 立 旗 山 農 工 904 縣 立 大 同 高 中 973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學 校 738 私 立 黎 明 高 中 819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905 國 立 屏 北 高 中 990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校 739 私 立 南 光 高 中 820 私 立 新 光 高 中 906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992 高 普 考 或 乙 丙 等 特 考 及 格 740 私 立 興 國 高 中 821 私 立 樹 德 家 商 907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99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741 私 立 明 達 高 中 82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附 中 908 國 立 內 埔 農 工 994 師 範 學 校 742 私 立 港 明 高 中 823 私 立 復 華 高 中 909 國 立 屏 東 高 工 995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或 夜 間 部 743 私 立 鳳 和 高 中 824 私 立 立 志 高 中 910 縣 立 枋 寮 高 中 996 空 中 補 校 750 私 立 六 信 高 中 825 私 立 道 明 高 中 913 私 立 陸 興 高 中 997 國 外 學 校 751 私 立 慈 幼 工 商 826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914 私 立 美 和 高 中 998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752 私 立 南 英 商 工 828 私 立 中 華 藝 校 915 縣 立 來 義 高 中 999 漏 列 學 校 或 其 他 753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829 私 立 普 門 高 中 916 私 立 日 新 工 商 754 私 立 新 榮 高 中 830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917 私 立 華 洲 工 家 757 私 立 育 德 工 家 826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918 私 立 民 生 家 商 758 私 立 亞 洲 餐 旅 學 校 828 私 立 中 華 藝 校 920 私 立 屏 榮 高 中 761 私 立 慈 濟 高 中 829 私 立 普 門 高 中 922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762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中 830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831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83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930 國 立 花 蓮 高 中 770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833 市 立 林 園 高 中 931 國 立 花 蓮 女 中 771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高 職 834 市 立 鼓 山 高 中 932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24

29 附 錄 二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介 本 資 料 旨 在 協 助 考 生 瞭 解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以 簡 章 正 文 及 試 題 本 所 列 規 定 為 準 前 言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 簡 稱 指 考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十 考 科, 旨 在 檢 測 考 生 是 否 具 備 校 系 要 求 的 能 力, 是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的 主 要 依 據 自 民 國 91 年 實 施 以 來, 其 測 驗 內 容 隨 著 高 中 課 程 的 變 化 迭 有 調 整 民 國 104 年 開 始, 因 應 101 學 年 度 實 施 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國 文 課 程 綱 要 與 歷 史 課 程 綱 要 ( 簡 稱 101 課 綱 ), 指 考 國 文 考 科 歷 史 考 科 的 測 驗 內 容 隨 之 調 整 ;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八 考 科, 則 仍 沿 用 99 課 綱 命 題 指 考 各 科 測 驗 範 圍 以 高 一 高 二 高 三 之 必 修 及 選 修 課 程 綱 要 為 準,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用 於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各 校 系 可 依 其 特 色 及 需 求, 就 十 個 考 科 當 中, 指 定 某 些 考 科, 以 考 試 成 績 選 才 ; 而 考 生 則 依 個 人 興 趣 及 能 力, 就 其 志 願 校 系 所 指 定 的 考 試 科 目, 自 由 選 擇 應 考, 此 即 校 系 指 定, 考 生 選 考 的 雙 向 選 擇 為 使 各 大 學 校 系 高 中 教 師 考 生 及 各 界 了 解 指 考, 以 下 說 明 指 考 測 驗 目 標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範 圍 題 型 以 及 一 綱 多 本 的 命 題 方 式 壹 測 驗 目 標 指 考 的 測 驗 目 標 分 為 四 方 面 : 一 測 驗 考 生 對 重 要 學 科 知 識 的 了 解 二 測 驗 考 生 資 料 閱 讀 判 斷 推 理 分 析 等 能 力 三 測 驗 考 生 表 達 的 能 力 四 測 驗 考 生 應 用 學 科 知 識 的 能 力 貳 測 驗 時 間 本 學 年 度 各 考 科 的 測 驗 時 間 均 為 80 分 鐘 參 測 驗 範 圍 國 文 考 科 與 歷 史 考 科 測 驗 範 圍 以 101 課 綱 為 依 據, 其 餘 各 考 科 測 驗 範 圍 以 99 課 綱 為 依 據, 包 括 高 一 高 二 高 三 必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各 考 科 詳 細 說 明, 國 文 歷 史 考 科 請 見 本 中 心 於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公 布 之 考 試 說 明 ; 其 餘 各 考 科, 請 見 於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公 布 之 各 考 科 考 試 說 明 25

30 表 一 指 考 各 考 科 測 驗 範 圍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 英 文 數 學 甲 數 學 乙 歷 史 * 地 理 測 驗 範 圍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三 必 修 科 目 國 文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三 必 修 科 目 英 文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B 版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甲 I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甲 II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數 學 A 版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乙 I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數 學 乙 II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歷 史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地 理 高 一 必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二 必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三 選 修 科 目 公 民 與 社 會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物 理 一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物 理 二 B 物 理 選 修 科 目 物 理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一 )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二 ) 化 學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化 學 ( 三 ) 選 修 科 目 化 學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生 物 (1) 必 修 科 目 基 礎 生 物 (2)( 應 用 生 物 ) 生 物 選 修 科 目 生 物 註 *: 國 文 考 科 和 歷 史 考 科 依 101 課 綱 命 題, 其 餘 各 科 依 99 課 綱 命 題 肆 題 型 指 考 的 題 型 可 以 有 : 選 擇 題 ( 單 選 題 多 選 題 ) 選 填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 各 題 型 的 比 重, 依 各 考 科 需 求 而 異 其 中 可 設 計 資 料 性 整 合 性 的 試 題, 或 採 申 論 計 算 作 圖 等 不 同 的 作 答 方 式 國 文 考 科 與 歷 史 考 科 之 試 卷 架 構 與 題 型 配 置 示 例, 請 參 見 於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公 布 的 參 考 試 卷 ; 其 餘 各 考 科 則 請 參 閱 於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公 布 的 99 課 綱 各 考 科 參 考 試 卷 伍 一 綱 多 本 的 命 題 方 式 高 中 教 材 開 放 編 輯, 各 科 均 有 多 個 版 本, 即 一 綱 多 本 在 一 綱 多 本 的 情 形 下 各 考 科 的 命 題 將 以 課 程 綱 要 所 列 之 主 要 概 念 為 原 則, 並 依 據 各 考 科 的 測 驗 目 標 設 計 試 題 為 配 合 學 校 的 教 學, 在 命 題 的 設 計 上, 各 試 題 將 提 供 作 答 的 資 訊, 作 為 考 生 答 題 的 參 考 惟 考 生 需 具 備 該 科 基 本 的 知 識 及 能 力, 方 能 了 解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避 免 因 用 詞 或 使 用 的 符 號 不 同 而 造 成 爭 議, 試 題 中 所 用 到 的 非 通 用 專 有 名 詞, 將 在 試 題 本 上 予 以 適 當 說 明 或 註 解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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