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ZETTEOFTHEMINISTRYOFHEALTH OF PEOPLE SREPUBLICOFCHINA 2011IsueNo 12(SerialNo 101) CONTENTS AnnouncementNo 20oftheMinistryofHealth AnnouncementNo 2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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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AZETTEOFTHEMINISTRYOFHEALTH OF PEOPLE SREPUBLICOFCHINA 2011IsueNo 12(SerialNo 101) CONTENTS AnnouncementNo 20oftheMinistryofHealth AnnouncementNo 22oftheMinistryofHealth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CommendationofExcelentOrganizationsandIndividuals (1) (1) forhealthandlaweducationin (2)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AmendingtheHomePageofHospitalMedical Record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PrintingandIsuingtheInstructionoftheProtectioninDiferent (14) InformationSecurityLevelsofHealthIndustry (23)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PrintingandIsuingEpidemiologicalInvestigationSpecification offoodsafetyincidents (26)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SpecializedHospitalEstablishingApprovalManagement (28) Circular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DistributionPlanningoftheNationalClas BLargeMedicalFacilityin Circular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StrengtheningtheManagementofFunicle BloodStemCels Circular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SortingandShortTitlefor ItsSubsidiaryOrganization Aviso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NationalColectionofBloodfromJanuary toseptember,2011 Circular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AnnualEvaluationAnnouncement (29) (30) (31) (33) ofthecomprehensivechronicdiseasepreventionandcontrolindemoareasin2011 (35) Circular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FurtherStrengtheningthePreventionand TreatmentofHand Foot MouthDisease Circular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StrengtheningtheDistribution (36) ManagementofPositronEmisionTomographySystem (38) AvisooftheGeneralOficeoftheMinistryofHealthonthePerformanceofNationalImportant EndemicDiseasesControlProgram( ) (39) TheNationalSituationofNotableInfectiousDiseasesinNovember,2011 (41) 2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电 子 加 速 器 放 射 治 疗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等 3 项 卫 生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一 强 制 性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电 子 加 速 器 放 射 治 疗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 代 替 GBZ ) 二 推 荐 性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T 放 射 治 疗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第 2 部 分 : 电 子 直 线 加 速 器 放 射 治 疗 机 房 三 推 荐 性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WS/T 核 或 辐 射 紧 急 情 况 威 胁 类 型 以 上 标 准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自 施 行 之 日 起,GBZ 废 止 特 此 通 告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血 清 甘 油 三 酯 的 酶 法 测 定 等 8 项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WS/T 血 清 甘 油 三 酯 的 酶 法 测 定 WS/T 基 质 效 应 与 互 通 性 评 估 指 南 WS/T 骨 代 谢 标 志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WS/T 血 清 ( 浆 ) 脂 蛋 白 (α) 的 免 疫 测 定 WS/T 血 浆 凝 固 实 验 血 液 标 本 的 采 集 及 处 理 指 南 WS/T 流 式 细 胞 术 检 测 外 周 血 淋 巴 细 胞 亚 群 指 南 WS/T 乳 酸 脱 氢 酶 催 化 活 性 浓 度 测 定 参 考 方 法 WS/T 血 清 胆 固 醇 参 考 测 量 程 序 分 光 光 度 法 以 上 标 准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告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1

4 卫 生 部 关 于 对 年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优 秀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的 通 知 卫 政 法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部 直 属 各 单 位, 人 民 日 报 社, 中 央 电 视 台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转 发 中 央 宣 传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在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五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通 知 ( 中 发 号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及 卫 生 系 统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五 个 五 年 规 划 ( 卫 政 法 发 号 ), 全 国 卫 生 系 统 自 2006 年 至 2010 年 深 入 开 展 了 五 五 普 法 活 动 5 年 来, 在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广 大 卫 生 工 作 者 能 够 严 格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要 求 和 我 部 部 署, 大 力 推 进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了 卫 生 五 五 普 法 各 项 任 务, 为 卫 生 事 业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营 造 了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在 此 期 间, 广 大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者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紧 紧 围 绕 卫 生 改 革 和 发 展 大 局, 突 出 重 点, 分 类 指 导, 创 新 形 式, 丰 富 载 体, 学 用 结 合, 为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做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为 鼓 励 先 进, 树 立 典 型, 更 好 地 发 挥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在 卫 生 改 革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我 部 决 定 对 卫 生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等 64 个 优 秀 单 位 和 任 静 等 361 名 优 秀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希 望 受 到 表 扬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珍 惜 荣 誉, 再 接 再 厉, 在 六 五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继 续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创 造 更 突 出 的 成 绩 全 国 卫 生 系 统 要 以 他 们 为 榜 样, 坚 持 围 绕 卫 生 中 心 工 作, 服 务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大 局, 扎 实 开 展 六 五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为 推 进 依 法 治 理 依 法 行 政 再 立 新 功 附 件 :1. 五 五 普 法 优 秀 单 位 2. 五 五 普 法 优 秀 个 人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附 件 1 五 五 普 法 优 秀 单 位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北 京 中 医 医 院 天 津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天 津 市 人 民 医 院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卫 生 局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2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卫 生 局 山 西 省 人 民 医 院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包 头 市 昆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卫 生 局

5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法 规 处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法 规 处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健 康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上 海 市 卫 生 学 校 )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江 苏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卫 生 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妇 产 科 医 院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卫 生 局 福 建 省 立 医 院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与 卫 生 法 制 监 督 局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处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湖 北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湖 南 省 岳 阳 市 卫 生 局 湖 南 省 郴 州 市 卫 生 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卫 生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北 海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海 南 省 万 宁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重 庆 市 垫 江 县 卫 生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四 川 省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总 队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卫 生 局 贵 州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贵 州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云 南 省 昆 明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卫 生 局 西 藏 自 治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与 卫 生 监 督 局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卫 生 局 甘 肃 省 庆 阳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甘 肃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局 青 海 省 中 医 院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血 液 中 心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昌 吉 州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伊 犁 州 伊 宁 市 卫 生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医 院 健 康 报 社 中 华 预 防 医 学 会 附 件 2 五 五 普 法 优 秀 个 人 北 京 任 静 ( 女 )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普 法 办 主 任 纪 检 监 察 办 主 任 杜 淑 英 ( 女 ) 宣 武 医 院 医 患 关 系 协 调 办 公 室 主 任 郑 宇 同 ( 回 族 ) 北 京 口 腔 医 院 医 务 处 处 长 范 茂 槐 首 都 儿 科 研 究 所 所 长 3

6 朱 兴 明 ( 女 ) 平 谷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科 科 长 钟 锐 ( 女, 满 族 ) 石 景 山 区 卫 生 局 法 制 科 副 科 长 葛 红 瑞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副 科 长 张 明 东 城 区 卫 生 局 党 委 书 记 副 局 长 天 津 宋 丽 丽 ( 女 ) 天 津 市 口 腔 医 院 院 办 干 部 叶 旨 微 ( 女 )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副 调 研 员 刘 增 悦 宁 河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孙 有 南 开 区 卫 生 局 主 任 科 员 刘 霞 ( 女 ) 天 津 市 中 心 妇 产 科 医 院 院 办 副 主 任 冯 鹤 鸣 天 津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办 公 室 主 任 工 会 主 席 尹 俊 新 ( 女 ) 天 津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党 办 主 任 李 广 靖 和 平 区 卫 生 局 局 长 河 北 包 冀 强 石 家 庄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党 委 书 记 卢 德 林 ( 满 族 ) 承 德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李 齐 齐 张 家 口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科 长 柯 研 ( 女 ) 秦 皇 岛 市 卫 生 局 副 主 任 科 员 刘 喜 唐 山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处 处 长 孙 茂 坤 廊 坊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臧 占 全 保 定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处 处 长 郭 金 波 沧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张 建 余 衡 水 市 卫 生 局 医 政 科 科 长 林 瑞 青 邢 台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刘 小 勇 邯 郸 市 卫 生 局 调 研 员 郭 中 起 河 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马 哲 河 北 省 卫 生 厅 执 法 监 督 处 处 长 山 西 郑 涛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主 任 科 员 游 长 虹 太 原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科 科 长 白 常 雄 大 同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职 业 卫 生 科 科 长 闫 牛 海 阳 泉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科 科 长 李 敏 晋 城 市 卫 生 局 侯 晓 虹 ( 女 ) 朔 州 市 卫 生 局 管 增 明 忻 州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李 志 明 吕 梁 市 卫 生 局 王 庆 华 ( 女 ) 晋 中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科 科 长 4

7 郭 临 峰 临 汾 市 卫 生 局 李 哲 运 城 市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赵 建 宏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内 蒙 古 杨 健 忠 锡 盟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乔 飞 霞 ( 女 ) 鄂 尔 多 斯 市 伊 金 霍 洛 旗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王 艳 ( 女, 蒙 古 族 ) 科 右 前 旗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赵 彦 华 乌 兰 察 布 市 集 宁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唐 永 祥 巴 彦 淖 尔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科 长 郭 天 金 内 蒙 古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于 平 ( 女 ) 呼 伦 贝 尔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郑 国 庆 ( 蒙 古 族 ) 通 辽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陈 玉 贵 赤 峰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安 凤 岐 包 头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刘 明 豪 阿 拉 善 盟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王 辉 ( 女 ) 呼 和 浩 特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辽 宁 曾 庆 哲 沈 阳 市 于 洪 区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孙 喜 琢 大 连 市 中 心 医 院 院 长 杨 士 信 抚 顺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姜 华 本 溪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张 羽 丹 东 市 卫 生 局 法 规 科 科 长 石 国 强 锦 州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闫 志 才 营 口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刘 长 江 阜 新 市 中 心 医 院 院 长 李 静 华 铁 岭 市 卫 生 局 科 员 李 树 宝 ( 蒙 古 族 ) 朝 阳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董 云 飞 盘 锦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戴 伟 辽 宁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吉 林 刘 志 海 白 山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高 金 鹏 ( 满 族 ) 白 城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邹 雨 桐 ( 女 ) 辽 源 市 卫 生 局 防 疫 监 督 科 科 长 丁 相 友 松 原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柴 方 猛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科 员 秦 淑 媛 ( 女 ) 长 春 市 卫 生 局 党 办 主 任 赵 丽 珠 ( 女 ) 长 春 市 卫 生 局 处 长 5

8 古 燕 明 吉 林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纪 检 书 记 杨 跃 跃 ( 女 )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法 规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卢 卫 平 吉 林 省 肿 瘤 医 院 副 院 长 韩 巍 吉 林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党 委 书 记 刘 怀 正 吉 林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黑 龙 江 那 美 然 ( 女, 满 族 )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李 敬 ( 女 ) 哈 尔 滨 市 卫 生 局 党 群 部 白 红 娟 ( 女 ) 牡 丹 江 市 卫 生 局 执 法 监 督 科 科 长 曹 永 文 齐 齐 哈 尔 市 卫 生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付 强 鸡 西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施 戈 ( 女 ) 大 庆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崔 敬 义 黑 河 市 卫 生 局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科 长 赵 建 军 七 台 河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科 科 长 李 文 洁 ( 女 ) 鹤 岗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杨 馨 ( 女 ) 双 鸭 山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科 科 长 王 妍 ( 女 ) 佳 木 斯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科 长 王 耀 龙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行 署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上 海 高 玲 ( 女 )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张 帆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林 兵 黄 浦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俞 淑 华 ( 女 ) 卢 湾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沈 亚 平 嘉 定 区 卫 生 局 党 委 宣 传 委 员 庄 金 贤 ( 女 ) 金 山 区 卫 生 局 法 制 卫 生 监 督 科 科 长 沈 丽 娟 ( 女 ) 宝 山 区 卫 生 局 疾 控 ( 法 制 ) 科 副 科 长 刘 俊 松 江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副 所 长 江 苏 孔 蓬 ( 女 ) 南 京 市 卫 生 局 调 研 员 胡 良 玉 徐 州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曹 龙 华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宣 传 处 处 长 陆 仲 寅 苏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助 理 蒋 银 华 南 通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处 处 长 张 志 杰 连 云 港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医 疗 监 督 处 处 长 梁 中 亚 ( 女 ) 淮 安 市 卫 生 局 宣 传 处 崔 益 成 盐 城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监 督 处 处 长 陈 延 文 宝 应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助 理 6

9 陈 建 新 丹 阳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孙 正 太 泰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卢 瑛 ( 女 )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浙 江 李 国 炜 宁 波 市 卫 生 局 法 制 处 干 部 李 鸥 ( 女 ) 温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主 任 郭 建 根 湖 州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费 建 明 嘉 兴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科 科 长 刘 和 法 绍 兴 市 卫 生 局 监 察 室 主 任 岑 慧 丰 ( 女 ) 舟 山 市 卫 生 局 书 记 童 若 雷 金 华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孙 青 峰 台 州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科 员 胡 正 良 衢 州 市 卫 生 局 法 制 处 主 任 科 员 陈 国 微 丽 水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林 勇 乐 清 市 卫 生 局 法 制 科 科 长 陈 兴 华 浙 江 省 人 民 医 院 副 书 记 刘 勇 温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监 察 室 主 任 安 徽 汪 百 鸣 ( 女 ) 合 肥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党 总 支 书 记 李 求 亮 宣 城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科 副 科 长 曹 云 龙 六 安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陈 康 芜 湖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卫 生 执 法 与 稽 查 科 科 长 徐 伟 宿 州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徐 利 华 淮 南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督 查 科 科 长 阙 胜 利 蚌 埠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任 卫 国 马 鞍 山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副 科 长 胡 玉 秋 ( 女 ) 黄 山 市 卫 生 局 科 员 杨 文 明 滁 州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与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科 科 长 董 仕 林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谢 瑞 瑾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福 建 洪 常 青 福 建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马 泉 ( 女 ) 福 建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李 林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法 监 处 主 任 科 员 官 婕 ( 女 ) 福 州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处 科 员 林 赐 文 厦 门 市 卫 生 局 政 法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黄 水 生 宁 德 市 卫 生 局 监 督 所 所 长 7

10 林 崴 莆 田 市 卫 生 局 防 疫 监 督 科 主 任 曾 奕 民 泉 州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蔡 井 松 漳 州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李 发 金 龙 岩 市 卫 生 局 疾 控 科 副 科 长 郑 智 中 三 明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刘 斌 南 平 市 卫 生 局 医 政 科 科 长 江 西 邹 清 水 江 西 省 儿 童 医 院 纪 委 书 记 刘 晓 辉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妇 社 处 主 任 科 员 叶 颖 ( 女 )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科 教 处 主 任 科 员 孙 庆 华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法 监 局 干 部 王 贤 星 九 江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绍 继 和 景 德 镇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刘 杰 斌 宜 春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助 理 方 青 ( 女 ) 奉 新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张 珏 ( 女 ) 赣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姜 芸 ( 女 ) 江 西 省 疾 控 中 心 人 事 科 科 长 李 玉 兰 ( 女 ) 江 西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何 国 平 江 西 省 职 防 院 院 长 山 东 刘 贵 国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法 监 处 调 研 员 张 玉 慧 ( 女 )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办 公 室 主 任 张 荣 新 ( 女 )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调 研 员 张 红 济 南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处 处 长 韩 卫 红 ( 女 ) 青 岛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主 任 科 员 孙 辉 淄 博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高 廷 来 泰 安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科 长 张 杰 ( 女 ) 莱 芜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鲍 建 强 东 营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张 永 生 滨 州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支 部 书 记 杨 玉 泉 临 沂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副 主 任 科 员 张 志 聪 高 密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大 队 大 队 长 河 南 郭 增 宏 河 南 省 医 学 情 报 研 究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副 所 长 田 宝 鹤 壁 市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主 任 熊 延 良 濮 阳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董 汕 治 郑 州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8

11 韦 阳 ( 女 )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监 督 处 王 自 敏 洛 阳 市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主 任 宋 万 新 南 阳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常 庆 莲 ( 女 ) 开 封 市 卫 生 局 科 长 兼 监 督 所 书 记 王 文 灵 ( 女 ) 周 口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处 处 长 刘 宏 兆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党 委 书 记 副 局 长 李 克 勤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桂 玉 红 ( 女 )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湖 北 王 少 华 ( 回 族 ) 荆 州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张 志 国 黄 冈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于 杰 十 堰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苏 拥 军 宜 昌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赵 旭 襄 阳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殷 雄 防 黄 石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刘 俊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主 任 科 员 唐 莉 ( 女 ) 湖 北 省 中 医 院 医 务 处 副 处 长 严 建 桥 孝 感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李 建 华 ( 土 家 族 ) 利 川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白 亦 兵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调 研 员 龚 飞 ( 女 )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党 办 副 主 任 杨 明 亮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湖 南 王 艳 ( 女 ) 长 沙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副 主 任 曾 晓 湘 潭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工 会 主 席 蒋 明 宏 永 州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熊 建 清 ( 女 ) 益 阳 市 卫 生 局 人 事 科 科 长 谷 冠 军 湘 西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疾 控 法 监 科 科 长 毕 文 桃 ( 女 ) 湖 南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胡 小 明 邵 阳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刘 加 力 岳 阳 市 楼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曾 明 常 德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夏 良 伟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二 医 院 党 办 副 主 任 刘 后 红 湖 南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陈 鸣 辉 湖 南 省 脑 科 医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法 律 顾 问 广 东 郭 颖 ( 女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稽 查 科 科 员 9

12 邱 伟 明 惠 州 市 惠 阳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蓝 敏 雄 江 门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黄 慧 ( 女 ) 茂 名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薛 奕 良 五 华 县 卫 生 局 纪 检 组 组 长 张 少 民 汕 头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王 远 秀 海 丰 县 卫 生 局 监 察 股 股 长 梅 景 良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陈 进 阳 江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胡 世 杰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副 院 长 刘 萍 娜 ( 女 ) 珠 海 市 卫 生 局 科 员 黄 仙 钟 广 东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黄 汉 林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院 长 广 西 刘 莉 ( 女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葛 宪 民 ( 壮 族 ) 广 西 职 业 病 防 治 研 究 院 院 长 莫 云 广 西 妇 幼 保 健 院 党 委 书 记 副 院 长 汤 晓 斌 南 宁 市 卫 生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蒋 羽 玉 林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杨 癉 明 灵 山 县 卫 生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卢 春 燕 ( 女, 壮 族 ) 防 城 港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廖 玉 仕 贵 港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李 广 山 广 西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杨 建 荣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医 务 部 部 长 李 敏 智 ( 女, 壮 族 ) 广 西 中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党 委 书 记 韦 道 文 ( 壮 族 ) 广 西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党 委 副 书 记 海 南 林 冠 文 昌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王 娇 虹 ( 女 ) 万 宁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罗 小 敏 澄 迈 县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邢 儋 州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陈 发 弟 五 指 山 市 妇 幼 保 健 所 所 长 邢 孔 忠 乐 东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李 才 旭 海 南 省 卫 生 监 督 总 队 法 制 与 稽 查 科 科 长 林 生 绿 海 口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重 庆 张 华 东 重 庆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副 所 长 党 委 委 员 花 庆 和 重 庆 市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保 卫 科 科 长 10

13 张 明 勇 重 庆 市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党 办 主 任 法 制 办 主 任 王 彬 江 北 区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所 所 长 助 理 王 善 清 璧 山 县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周 晓 清 ( 女 ) 巫 山 县 疾 控 中 心 健 康 教 育 科 科 长 陈 黎 军 涪 陵 区 卫 生 局 局 长 党 委 书 记 张 攀 军 万 州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医 疗 卫 生 监 督 科 科 长 四 川 郭 以 雄 四 川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杨 川 ( 女 ) 四 川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主 任 科 员 彭 成 都 市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支 队 副 主 任 科 员 房 才 兴 德 阳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肖 光 俊 自 贡 市 卫 生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张 大 权 资 阳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雷 加 强 遂 宁 市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支 队 综 合 与 稽 查 科 副 科 长 夏 炬 光 ( 女 ) 眉 山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安 泽 南 ( 回 族 ) 阿 坝 州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书 记 主 任 王 辉 南 充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干 部 田 维 新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王 堪 达 州 市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支 队 书 记 支 队 长 石 滨 四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医 学 法 律 研 究 室 主 任 贵 州 李 遵 智 黔 东 南 州 卫 生 局 法 制 监 督 科 科 长 时?( 女 ) 遵 义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法 规 科 科 长 何 青 ( 女, 土 家 族 ) 铜 仁 地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孙 兆 林 贵 州 省 人 民 医 院 院 长 刘 聘 ( 苗 族 ) 黔 西 南 州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石 国 惠 ( 女, 布 依 族 ) 黔 南 州 卫 生 监 督 局 法 规 科 科 长 陈 发 军 ( 彝 族 ) 六 盘 水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负 责 人 黎 斌 ( 回 族 ) 贵 州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雷 艳 ( 女 ) 贵 州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杨 晓 秋 贵 阳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董 桦 ( 彝 族 ) 毕 节 地 区 卫 生 局 执 法 监 督 科 科 员 刘 海 芬 ( 女 ) 安 顺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业 务 三 科 科 长 云 南 郭 学 明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专 职 副 书 记 赵 兴 友 云 南 省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党 委 书 记 周 启 明 ( 彝 族 ) 云 南 省 传 染 病 专 科 医 院 院 办 主 任 11

14 赵 婧 ( 女 ) 云 南 省 药 物 依 赖 防 治 研 究 所 邓 学 昆 曲 靖 市 卫 生 局 法 规 科 科 长 钟 继 红 ( 女, 傈 僳 族 )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何 炯 ( 白 族 )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制 与 监 督 科 科 长 高 文 俊 ( 纳 西 族 )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洪 仁 伟 ( 哈 尼 族 ) 普 洱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陈 波 涛 昭 通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管 振 声 丽 江 市 卫 生 局 政 策 法 规 科 副 科 长 肖 江 云 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西 藏 杨 凤 英 ( 女 ) 拉 萨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仁 真 卓 嘎 ( 女, 藏 族 ) 西 藏 自 治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员 郭 林 海 西 藏 自 治 区 卫 生 监 督 局 主 任 次 仁 尼 玛 ( 女, 藏 族 ) 西 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食 卫 监 督 处 陕 西 郄 礼 要 榆 林 市 卫 生 局 科 员 田 力 延 安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员 杨 存 栓 铜 川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刘 颖 ( 女 ) 渭 南 市 卫 生 局 执 法 办 副 主 任 张 波 ( 回 族 ) 西 安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法 监 处 副 处 长 王 金 生 三 原 县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徐 周 利 宝 鸡 市 卫 生 局 工 会 主 席 马 诒 文 商 洛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石 俊 玲 ( 女 ) 宁 强 县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赵 良 述 安 康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王 德 君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杨 盈 周 陕 西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甘 肃 高 翔 甘 肃 省 卫 生 厅 法 监 处 副 处 长 陆 润 兰 兰 州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张 吉 俊 酒 泉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董 向 梅 ( 女 ) 嘉 峪 关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员 薛 英 张 掖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嵇 道 春 金 昌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王 开 学 武 威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邢 泽 民 白 银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副 所 长 刘 明 定 西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12

15 陈 克 孝 天 水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黄 永 祥 ( 藏 族 ) 舟 曲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陈 平 宕 昌 县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宕 昌 县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青 海 姚 兰 兰 ( 女 ) 青 海 省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办 公 室 龚 寓 关 ( 满 族 ) 青 海 省 人 民 医 院 应 急 办 副 主 任 许 存 涛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金 新 会 ( 女 ) 青 海 省 心 脑 血 管 病 专 科 医 院 院 长 赵 辉 青 海 省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保 卫 科 科 长 刘 淑 贤 ( 女, 蒙 古 族 ) 青 海 省 妇 女 儿 童 医 院 法 规 投 诉 办 主 任 李 向 东 西 宁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商 丽 梅 ( 女 ) 海 西 州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张 国 华 海 北 州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张 海 敏 ( 女 ) 海 南 州 人 民 医 院 医 务 科 主 任 韩 溢 才 ( 撒 拉 族 ) 海 东 地 区 卫 生 局 合 管 办 主 任 吴 新 焱 黄 南 州 卫 生 局 综 合 科 宁 夏 高 建 鹏 吴 忠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李 国 惠 石 嘴 山 市 卫 生 局 干 部 拓 万 华 中 卫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干 部 纪 伏 荣 银 川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张 健 明 固 原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诚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干 部 吴 敬 祝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主 任 郑 华 ( 女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与 卫 生 监 督 处 主 任 科 员 新 疆 左 孟 沛 伊 犁 州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稽 查 科 科 长 于 渊 之 塔 城 地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陈 焕 丽 ( 女 ) 阿 勒 泰 地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科 长 姜 兴 丽 ( 女 ) 克 拉 玛 依 市 克 拉 玛 依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谭 伟 乌 鲁 木 齐 市 卫 生 局 法 监 处 副 处 长 阿 依 古 丽 热 解 甫 ( 女, 哈 萨 克 族 ) 哈 密 地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科 副 科 长 阿 孜 古 丽 热 西 提 ( 女, 维 吾 尔 族 ) 吐 鲁 番 地 区 卫 生 局 法 监 科 科 长 贾 惠 ( 女 ) 巴 州 卫 生 局 医 政 法 制 科 科 长 王 爱 仙 ( 女 ) 克 州 卫 生 局 爱 卫 办 主 任 阿 斯 古 丽 赛 依 提 ( 女, 维 吾 尔 族 ) 喀 什 地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稽 查 科 科 长 余 艳 黎 ( 女 ) 阿 克 苏 地 区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科 员 13

16 王 红 星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所 法 制 稽 查 培 训 科 科 长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陈 荣 辉 ( 女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医 院 医 务 科 主 任 直 属 单 位 谷 京 宇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标 准 一 处 处 长 田 传 胜 中 华 预 防 医 学 会 综 合 协 调 部 副 主 任 栾 晓 林 ( 女 ) 卫 生 部 北 京 医 院 医 患 关 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陈 彤 卫 生 部 北 京 医 院 医 务 处 处 长 孟 宪 平 ( 女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党 办 副 主 任 张 敏 ( 女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职 业 卫 生 与 中 毒 控 制 所 信 息 与 政 策 研 究 室 室 主 任 赵 兰 才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辐 射 安 全 所 研 究 员 张 智 卫 生 部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 部 党 校 ) 主 任 助 理 培 训 三 处 处 长 崔 庚 申 ( 蒙 古 族 )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政 策 法 规 室 干 部 董 澍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政 策 法 规 室 干 部 韦 四 皇 卫 生 部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副 处 长 曾 庆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医 患 关 系 办 公 室 主 任 冯 金 奎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安 保 处 消 防 科 科 长 媒 体 白 剑 峰 人 民 日 报 高 级 记 者 史 迎 春 ( 女 )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闻 中 心 社 会 新 闻 部 记 者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的 通 知 卫 医 政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精 细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水 平,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完 善 病 案 管 理, 为 付 费 方 式 改 革 提 供 技 术 基 础, 我 部 组 织 专 家 对 2001 年 下 发 的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 可 从 卫 生 部 网 站 下 载 )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我 部 医 政 司 联 系 人 : 卫 生 部 医 政 司 胡 瑞 荣 焦 雅 辉 电 话 : 传 真 : E mail:mohyzsylc@163.com 14

17 附 件 :1.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2.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部 分 项 目 填 写 说 明 3.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项 目 修 订 说 明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附 件 1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 医 疗 机 构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 康 卡 号 : 第 次 住 院 病 案 号 : 姓 名 性 别 1. 男 2.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龄 国 籍 ( 年 龄 不 足 1 周 岁 的 ) 年 龄 月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克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克 出 生 地 省 ( 区 市 ) 市 县 籍 贯 省 ( 区 市 ) 市 民 族 身 份 证 号 职 业 婚 姻 1. 未 婚 2. 已 婚 3. 丧 偶 4. 离 婚 9. 其 他 现 住 址 省 ( 区 市 ) 市 县 电 话 邮 编 户 口 地 址 省 ( 区 市 ) 市 县 邮 编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单 位 电 话 邮 编 联 系 人 姓 名 关 系 地 址 电 话 入 院 途 径 1. 急 诊 2. 门 诊 3.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转 入 9. 其 他 入 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入 院 科 别 病 房 转 科 科 别 出 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出 院 科 别 病 房 实 际 住 院 天 门 ( 急 ) 诊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出 院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入 院 病 情 出 院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入 院 病 情 主 要 诊 断 : 其 他 诊 断 : 其 他 诊 断 : 15

18 入 院 病 情 :1. 有 2. 临 床 未 确 定 3. 情 况 不 明 4. 无 损 伤 中 毒 的 外 部 原 因 病 理 诊 断 : 疾 病 编 码 疾 病 编 码 病 理 号 药 物 过 敏 1. 无 2. 有, 过 敏 药 物 :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1. 是 2. 否 血 型 1.A 2.B 3.O 4.AB 5. 不 详 6. 未 查 Rh 1. 阴 2. 阳 3. 不 详 4. 未 查 科 主 任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住 院 医 师 责 任 护 士 进 修 医 师 实 习 医 师 编 码 员 病 案 质 量 1. 甲 2. 乙 3. 丙 质 控 医 师 质 控 护 士 质 控 日 期 年 月 日 手 术 及 操 作 编 码 手 术 及 操 作 日 期 手 术 级 别 手 术 及 操 作 名 称 手 术 及 操 作 医 师 术 者 Ⅰ 助 Ⅱ 助 切 口 愈 合 等 级 麻 醉 方 式 麻 醉 医 师 / / / / / / / / 离 院 方 式 1. 医 嘱 离 院 2. 医 嘱 转 院, 拟 接 收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3. 医 嘱 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乡 镇 卫 生 院, 拟 接 收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4. 非 医 嘱 离 院 5. 死 亡 6. 其 他 是 否 有 出 院 31 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1. 无 2. 有, 目 的 :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 入 院 前 天 小 时 分 钟 入 院 后 天 小 时 分 钟 住 院 费 用 ( 元 ): 总 费 用 ( 自 付 金 额 : ) 1.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类 :(1)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费 : (2) 一 般 治 疗 操 作 费 : (3) 护 理 费 : (4) 其 他 费 用 : 2. 诊 断 类 :(5) 病 理 诊 断 费 : (6) 实 验 室 诊 断 费 : (7) 影 像 学 诊 断 费 : (8) 临 床 诊 断 项 目 费 : 3. 治 疗 类 :(9) 非 手 术 治 疗 项 目 费 : (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费 : ) (10) 手 术 治 疗 费 : ( 麻 醉 费 : 手 术 费 : ) 4. 康 复 类 :(11) 康 复 费 : 5. 中 医 类 :(12) 中 医 治 疗 费 : 6. 西 药 类 :(13) 西 药 费 : ( 抗 菌 药 物 费 用 : ) 16

19 7. 中 药 类 :(14) 中 成 药 费 : (15) 中 草 药 费 : 8. 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类 :(16) 血 费 : (17) 白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18) 球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19) 凝 血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20) 细 胞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9. 耗 材 类 :(21) 检 查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22) 治 疗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23) 手 术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10. 其 他 类 :(24) 其 他 费 : 说 明 :( 一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1.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3.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4. 贫 困 救 助 5.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6. 全 公 费 7. 全 自 费 8.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9. 其 他 ( 二 ) 凡 可 由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的,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中 可 不 填 写 住 院 费 用 附 件 2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部 分 项 目 填 写 说 明 一 基 本 要 求 ( 一 ) 凡 本 次 修 订 的 病 案 首 页 与 前 一 版 病 案 首 页 相 同 的 项 目, 未 就 项 目 填 写 内 容 进 行 说 明 的, 仍 按 照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下 发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的 通 知 ( 卫 医 发 号 ) 执 行 ( 二 ) 签 名 部 分 可 由 相 应 医 师 护 士 编 码 员 手 写 签 名 或 使 用 可 靠 的 电 子 签 名 ( 三 ) 凡 栏 目 中 有 的, 应 当 在 内 填 写 适 当 阿 拉 伯 数 字 栏 目 中 没 有 可 填 写 内 容 的, 填 写 - 如 : 联 系 人 没 有 电 话, 在 电 话 处 填 写 - ( 四 ) 疾 病 编 码 : 指 患 者 所 罹 患 疾 病 的 标 准 编 码 目 前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ICD-10 编 码 执 行 ( 五 ) 病 案 首 页 背 面 中 空 白 部 分 留 给 各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结 合 医 院 级 别 类 别 增 加 具 体 项 目 二 部 分 项 目 填 写 说 明 ( 一 ) 医 疗 机 构 指 患 者 住 院 诊 疗 所 在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登 记 的 机 构 名 称 填 写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目 前 按 照 WS 卫 生 机 构 ( 组 织 ) 分 类 与 代 码 标 准 填 写, 代 码 由 8 位 本 体 代 码 连 字 符 和 1 位 检 验 码 组 成 ( 二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分 为 :1.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3.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4. 贫 困 救 助 ;5.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6. 全 公 费 ; 7. 全 自 费 ;8.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9. 其 他 应 当 根 据 患 者 付 费 方 式 在 内 填 写 相 应 阿 拉 伯 数 字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指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农 民 工 保 险 等 ( 三 ) 健 康 卡 号 : 在 已 统 一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健 康 卡 的 地 区 填 写 健 康 卡 号 码, 尚 未 发 放 健 康 卡 的 地 区 填 写 就 医 卡 号 等 患 者 识 别 码 或 17

20 暂 不 填 写 ( 四 ) 第 N 次 住 院 指 患 者 在 本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诊 治 的 次 数 ( 五 ) 病 案 号 : 指 本 医 疗 机 构 为 患 者 住 院 病 案 设 置 的 唯 一 性 编 码 原 则 上, 同 一 患 者 在 同 一 医 疗 机 构 多 次 住 院 应 当 使 用 同 一 病 案 号 ( 六 ) 年 龄 : 指 患 者 的 实 足 年 龄, 为 患 者 出 生 后 按 照 日 历 计 算 的 历 法 年 龄 年 龄 满 1 周 岁 的, 以 实 足 年 龄 的 相 应 整 数 填 写 ; 年 龄 不 足 1 周 岁 的, 按 照 实 足 年 龄 的 月 龄 填 写, 以 分 数 形 式 表 示 : 分 数 的 整 数 部 分 代 表 实 足 月 龄, 分 数 部 分 分 母 为 30, 分 子 为 不 足 1 个 月 的 天 数, 如 215/30 月 代 表 患 儿 实 足 年 龄 为 2 个 月 又 15 天 ( 七 ) 从 出 生 到 28 天 为 新 生 儿 期 出 生 日 为 第 0 天 产 妇 病 历 应 当 填 写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 新 生 儿 期 住 院 的 患 儿 应 当 填 写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指 患 儿 出 生 后 第 一 小 时 内 第 一 次 称 得 的 重 量, 要 求 精 确 到 10 克 ;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指 患 儿 入 院 时 称 得 的 重 量, 要 求 精 确 到 10 克 ( 八 ) 出 生 地 : 指 患 者 出 生 时 所 在 地 点 ( 九 ) 籍 贯 : 指 患 者 祖 居 地 或 原 籍 ( 十 ) 身 份 证 号 : 除 无 身 份 证 号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采 集 者 外, 住 院 患 者 入 院 时 要 如 实 填 写 18 位 身 份 证 号 ( 十 一 ) 职 业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分 类 与 代 码 (GB/T2261.4) 要 求 填 写, 共 13 种 职 业 :11. 国 家 公 务 员 1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7. 职 员 21.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24. 工 人 27. 农 民 31. 学 生 37. 现 役 军 人 51. 自 由 职 业 者 54. 个 体 经 营 者 70. 无 业 人 员 80. 退 ( 离 ) 休 人 员 90. 其 他 根 据 患 者 情 况, 填 写 职 业 名 称, 如 : 职 员 ( 十 二 ) 婚 姻 :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时 的 婚 姻 状 态 可 分 为 :1. 未 婚 ;2. 已 婚 ;3. 丧 偶 ;4. 离 婚 ;9. 其 他 应 当 根 据 患 者 婚 姻 状 态 在 内 填 写 相 应 阿 拉 伯 数 字 18 ( 十 三 ) 现 住 址 : 指 患 者 来 院 前 近 期 的 常 住 地 址 ( 十 四 ) 户 口 地 址 : 指 患 者 户 籍 登 记 所 在 地 址, 按 户 口 所 在 地 填 写 ( 十 五 )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 指 患 者 在 就 诊 前 的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 十 六 ) 联 系 人 关 系 : 指 联 系 人 与 患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参 照 家 庭 关 系 代 码 国 家 标 准 (GB/ T4761) 填 写 :1. 配 偶,2. 子,3. 女,4. 孙 子 孙 女 或 外 孙 子 外 孙 女,5. 父 母,6.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7. 兄 弟 姐 妹,8/9. 其 他 根 据 联 系 人 与 患 者 实 际 关 系 情 况 填 写, 如 : 孙 子 对 于 非 家 庭 关 系 人 员, 统 一 使 用 其 他, 并 可 附 加 说 明, 如 : 同 事 ( 十 七 ) 入 院 途 径 : 指 患 者 收 治 入 院 治 疗 的 来 源, 经 由 本 院 急 诊 门 诊 诊 疗 后 入 院, 或 经 由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诊 治 后 转 诊 入 院, 或 其 他 途 径 入 院 ( 十 八 ) 转 科 科 别 : 如 果 超 过 一 次 以 上 的 转 科, 用 转 接 表 示 ( 十 九 )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 入 院 日 与 出 院 日 只 计 算 一 天, 例 如 :2011 年 6 月 12 日 入 院,2011 年 6 月 15 日 出 院, 计 住 院 天 数 为 3 天 ( 二 十 ) 门 ( 急 ) 诊 诊 断 :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前, 由 门 ( 急 ) 诊 接 诊 医 师 在 住 院 证 上 填 写 的 门 ( 急 ) 诊 诊 断 ( 二 十 一 ) 出 院 诊 断 : 指 患 者 出 院 时, 临 床 医 师 根 据 患 者 所 做 的 各 项 检 查 治 疗 转 归 以 及 门 急 诊 诊 断 手 术 情 况 病 理 诊 断 等 综 合 分 析 得 出 的 最 终 诊 断 1. 主 要 诊 断 : 指 患 者 出 院 过 程 中 对 身 体 健 康 危 害 最 大, 花 费 医 疗 资 源 最 多, 住 院 时 间 最 长 的 疾 病 诊 断 外 科 的 主 要 诊 断 指 患 者 住 院 接 受 手 术 进 行 治 疗 的 疾 病 ; 产 科 的 主 要 诊 断 指 产 科 的 主 要 并 发 症 或 伴 随 疾 病 2. 其 他 诊 断 : 除 主 要 诊 断 及 医 院 感 染 名 称 ( 诊 断 ) 外 的 其 他 诊 断, 包 括 并 发 症 和 合 并 症 ( 二 十 二 ) 入 院 病 情 : 指 对 患 者 入 院 时 病 情 评

21 估 情 况 将 出 院 诊 断 与 入 院 病 情 进 行 比 较, 按 照 出 院 诊 断 在 患 者 入 院 时 是 否 已 具 有, 分 为 :1. 有 ;2. 临 床 未 确 定 ;3. 情 况 不 明 ;4. 无 根 据 患 者 具 体 情 况, 在 每 一 出 院 诊 断 后 填 写 相 应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1. 有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就 已 明 确 例 如, 患 者 因 乳 腺 癌 入 院 治 疗, 入 院 前 已 经 钼 靶 针 吸 细 胞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为 乳 腺 癌, 术 后 经 病 理 亦 诊 断 为 乳 腺 癌 2. 临 床 未 确 定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临 床 未 确 定, 或 入 院 时 该 诊 断 为 可 疑 诊 断 例 如 : 患 者 因 乳 腺 恶 性 肿 瘤 不 除 外 乳 腺 癌? 或 乳 腺 肿 物 入 院 治 疗, 因 缺 少 病 理 结 果, 肿 物 性 质 未 确 定, 出 院 时 有 病 理 诊 断 明 确 为 乳 腺 癌 或 乳 腺 纤 维 瘤 3. 情 况 不 明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情 况 不 明 例 如 :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的 窗 口 期 社 区 获 得 性 肺 炎 的 潜 伏 期, 因 患 者 入 院 时 处 于 窗 口 期 或 潜 伏 期, 故 入 院 时 未 能 考 虑 此 诊 断 或 主 观 上 未 能 明 确 此 诊 断 4. 无 : 在 住 院 期 间 新 发 生 的, 入 院 时 明 确 无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的 诊 断 条 目 例 如 : 患 者 出 现 围 术 期 心 肌 梗 死 ( 二 十 三 ) 损 伤 中 毒 的 外 部 原 因 : 指 造 成 损 伤 的 外 部 原 因 及 引 起 中 毒 的 物 质, 如 : 意 外 触 电 房 屋 着 火 公 路 上 汽 车 翻 车 误 服 农 药 不 可 以 笼 统 填 写 车 祸 外 伤 等 应 当 填 写 损 伤 中 毒 的 标 准 编 码 ( 二 十 四 ) 病 理 诊 断 : 指 各 种 活 检 细 胞 学 检 查 及 尸 检 的 诊 断, 包 括 术 中 冰 冻 的 病 理 结 果 病 理 号 : 填 写 病 理 标 本 编 号 ( 二 十 五 ) 药 物 过 敏 : 指 患 者 在 本 次 住 院 治 疗 以 及 既 往 就 诊 过 程 中, 明 确 的 药 物 过 敏 史, 并 填 写 引 发 过 敏 反 应 的 具 体 药 物, 如 : 青 霉 素 ( 二 十 六 )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 指 对 死 亡 患 者 的 机 体 进 行 剖 验, 以 明 确 死 亡 原 因 非 死 亡 患 者 应 当 在 内 填 写 - ( 二 十 七 ) 血 型 : 指 在 本 次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血 型 检 查 明 确, 或 既 往 病 历 资 料 能 够 明 确 的 患 者 血 型 根 据 患 者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相 应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1.A; 2.B;3.O;4.AB;5. 不 详 ;6. 未 查 如 果 患 者 无 既 往 血 型 资 料, 本 次 住 院 也 未 进 行 血 型 检 查, 则 按 照 6. 未 查 填 写 Rh 根 据 患 者 血 型 检 查 结 果 填 写 ( 二 十 八 ) 签 名 : 1. 医 师 签 名 要 能 体 现 三 级 医 师 负 责 制 三 级 医 师 指 住 院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和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在 三 级 医 院 中, 病 案 首 页 中 科 主 任 栏 签 名 可 以 由 病 区 负 责 医 师 代 签, 其 他 级 别 的 医 院 必 须 由 科 主 任 亲 自 签 名,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指 定 主 管 病 区 的 负 责 医 师 代 签 2. 责 任 护 士 : 指 在 已 开 展 责 任 制 护 理 的 科 室, 负 责 本 患 者 整 体 护 理 的 责 任 护 士 3. 编 码 员 : 指 负 责 病 案 编 目 的 分 类 人 员 4. 质 控 医 师 : 指 对 病 案 终 末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的 医 师 5. 质 控 护 士 : 指 对 病 案 终 末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的 护 士 6. 质 控 日 期 : 由 质 控 医 师 填 写 ( 二 十 九 ) 手 术 及 操 作 编 码 : 目 前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ICD-9-CM-3 编 码 执 行 表 格 中 第 一 行 应 当 填 写 本 次 住 院 的 主 要 手 术 和 操 作 编 码 ( 三 十 ) 手 术 级 别 : 指 按 照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号 ) 要 求, 建 立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风 险 性 和 难 易 程 度 不 同,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填 写 相 应 手 术 级 别 对 应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1. 一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1): 指 风 险 较 低 过 程 简 单 技 术 难 度 低 的 普 通 手 术 ; 2. 二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2): 指 有 一 定 风 险 过 程 复 杂 程 度 一 般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的 手 术 ; 19

22 3. 三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3): 指 风 险 较 高 过 程 较 复 杂 难 度 较 大 的 手 术 ; 4. 四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4): 指 风 险 高 过 程 复 杂 难 度 大 的 重 大 手 术 ( 三 十 一 ) 手 术 及 操 作 名 称 : 指 手 术 及 非 手 术 操 作 ( 包 括 诊 断 及 治 疗 性 操 作, 如 介 入 操 作 ) 名 称 表 格 中 第 一 行 应 当 填 写 本 次 住 院 的 主 要 手 术 和 操 作 名 称 切 口 分 组 0 类 切 口 Ⅰ 类 切 口 Ⅱ 类 切 口 Ⅲ 类 切 口 ( 三 十 二 ) 切 口 愈 合 等 级,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 切 口 等 级 / 愈 合 类 别 Ⅰ/ 甲 Ⅰ/ 乙 Ⅰ/ 丙 Ⅰ/ 其 他 Ⅱ/ 甲 Ⅱ/ 乙 Ⅱ/ 丙 Ⅱ/ 其 他 Ⅲ/ 甲 Ⅲ/ 乙 Ⅲ/ 丙 Ⅲ/ 其 他 内 涵 有 手 术, 但 体 表 无 切 口 或 腔 镜 手 术 切 口 无 菌 切 口 / 切 口 愈 合 良 好 无 菌 切 口 / 切 口 愈 合 欠 佳 无 菌 切 口 / 切 口 化 脓 无 菌 切 口 / 出 院 时 切 口 愈 合 情 况 不 确 定 沾 染 切 口 / 切 口 愈 合 良 好 沾 染 切 口 / 切 口 愈 合 欠 佳 沾 染 切 口 / 切 口 化 脓 沾 染 切 口 / 出 院 时 切 口 愈 合 情 况 不 确 定 感 染 切 口 / 切 口 愈 合 良 好 感 染 切 口 / 切 口 欠 佳 感 染 切 口 / 切 口 化 脓 感 染 切 口 / 出 院 时 切 口 愈 合 情 况 不 确 定 1.0 类 切 口 : 指 经 人 体 自 然 腔 道 进 行 的 手 术 以 及 经 皮 腔 镜 手 术, 如 经 胃 腹 腔 镜 手 术 经 脐 单 孔 腹 腔 镜 手 术 等 2. 愈 合 等 级 其 他 : 指 出 院 时 切 口 未 达 到 拆 线 时 间, 切 口 未 拆 线 或 无 需 拆 线, 愈 合 情 况 尚 未 明 确 的 状 态 ( 三 十 三 ) 麻 醉 方 式 : 指 为 患 者 进 行 手 术 操 作 时 使 用 的 麻 醉 方 法, 如 全 麻 局 麻 硬 膜 外 麻 等 ( 三 十 四 ) 离 院 方 式 : 指 患 者 本 次 住 院 出 院 的 20 方 式, 填 写 相 应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主 要 包 括 : 1. 医 嘱 离 院 ( 代 码 为 1): 指 患 者 本 次 治 疗 结 束 后, 按 照 医 嘱 要 求 出 院, 回 到 住 地 进 一 步 康 复 等 情 况 2. 医 嘱 转 院 ( 代 码 为 2): 指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诊 疗 需 要, 将 患 者 转 往 相 应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诊 治, 用 于 统 计 双 向 转 诊 开 展 情 况 如 果 接 收 患 者 的 医 疗 机 构 明 确, 需 要 填 写 转 入 医 疗 机 构 的 名 称 3. 医 嘱 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乡 镇 卫 生 院 ( 代 码 为 3): 指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患 者 诊 疗 情 况, 将 患 者 转 往 相 应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进 一 步 诊 疗 康 复, 用 于 统 计 双 向 转 诊 开 展 情 况 如 果 接 收 患 者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明 确, 需 要 填 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乡 镇 卫 生 院 名 称 4. 非 医 嘱 离 院 ( 代 码 为 4): 指 患 者 未 按 照 医 嘱 要 求 而 自 动 离 院, 如 : 患 者 疾 病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但 患 者 出 于 个 人 原 因 要 求 出 院, 此 种 出 院 并 非 由 医 务 人 员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决 定, 属 于 非 医 嘱 离 院 5. 死 亡 ( 代 码 为 5):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期 间 死 亡 6. 其 他 ( 代 码 为 9): 指 除 上 述 5 种 出 院 去 向 之 外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十 五 ) 是 否 有 出 院 31 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 指 患 者 本 次 住 院 出 院 后 31 天 内 是 否 有 诊 疗 需 要 的 再 住 院 安 排 如 果 有 再 住 院 计 划, 则 需 要 填 写 目 的, 如 : 进 行 二 次 手 术 ( 三 十 六 )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 指 颅 脑 损 伤 的 患 者 昏 迷 的 时 间 合 计, 按 照 入 院 前 入 院 后 分 别 统 计, 间 断 昏 迷 的 填 写 各 段 昏 迷 时 间 的 总 和 只 有 颅 脑 损 伤 的 患 者 需 要 填 写 昏 迷 时 间 ( 三 十 七 ) 住 院 费 用 : 总 费 用 指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诊 疗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之 和, 凡 可 由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的,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中 可 不 填 写 已 实 现 城 镇 职 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新 农 合 即 时 结 报 的 地 区, 应 当 填 写 自 付 金 额 住 院 费 用 共 包 括 以 下 10 个 费 用 类 型 : 1.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类 : 各 科 室 共 同 使 用 的 医 疗

23 服 务 项 目 发 生 的 费 用 (1)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费 : 包 括 诊 查 费 床 位 费 会 诊 费 营 养 咨 询 等 费 用 (2) 一 般 治 疗 操 作 费 : 包 括 注 射 清 创 换 药 导 尿 吸 氧 抢 救 重 症 监 护 等 费 用 (3) 护 理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等 级 护 理 费 用 及 专 项 护 理 费 用 (4) 其 他 费 用 : 病 房 取 暖 费 病 房 空 调 费 救 护 车 使 用 费 尸 体 料 理 费 等 2. 诊 断 类 : 用 于 诊 断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发 生 的 费 用 (1) 病 理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病 理 学 有 关 检 查 项 目 费 用 (2) 实 验 室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各 项 实 验 室 检 验 费 用 (3) 影 像 学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透 视 造 影 CT 磁 共 振 检 查 B 超 检 查 核 素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费 用 (4) 临 床 诊 断 项 目 费 : 临 床 科 室 开 展 的 其 他 用 于 诊 断 的 各 种 检 查 项 目 费 用 包 括 有 关 内 镜 检 查 肛 门 指 诊 视 力 检 测 等 项 目 费 用 3. 治 疗 类 : (1) 非 手 术 治 疗 项 目 费 : 临 床 利 用 无 创 手 段 进 行 治 疗 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高 压 氧 舱 血 液 净 化 精 神 治 疗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等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指 临 床 利 用 光 电 热 等 外 界 物 理 因 素 进 行 治 疗 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如 放 射 治 疗 放 射 性 核 素 治 疗 聚 焦 超 声 治 疗 等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2) 手 术 治 疗 费 : 临 床 利 用 有 创 手 段 进 行 治 疗 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麻 醉 费 及 各 种 介 入 孕 产 手 术 治 疗 等 费 用 4. 康 复 类 : 对 患 者 进 行 康 复 治 疗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康 复 评 定 和 治 疗 5. 中 医 类 : 利 用 中 医 手 段 进 行 治 疗 产 生 的 费 用 6. 西 药 类 : 包 括 有 机 化 学 药 品 无 机 化 学 药 品 和 生 物 制 品 费 用 (1) 西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西 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2) 抗 菌 药 物 费 用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含 于 西 药 费 中 7. 中 药 类 : 包 括 中 成 药 和 中 草 药 费 用 (1) 中 成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中 成 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中 成 药 是 以 中 草 药 为 原 料, 经 制 剂 加 工 制 成 各 种 不 同 剂 型 的 中 药 制 品 (2) 中 草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中 草 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中 草 药 主 要 由 植 物 药 ( 根 茎 叶 果 ) 动 物 药 ( 内 脏 皮 骨 器 官 等 ) 和 矿 物 药 组 成 8. 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类 : (1) 血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临 床 用 血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输 注 全 血 红 细 胞 血 小 板 白 细 胞 血 浆 的 费 用 医 疗 机 构 对 患 者 临 床 用 血 的 收 费 包 括 血 站 供 应 价 格 配 血 费 和 储 血 费 (2) 白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白 蛋 白 的 费 用 (3) 球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球 蛋 白 的 费 用 (4) 凝 血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凝 血 因 子 的 费 用 (5) 细 胞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细 胞 因 子 的 费 用 9. 耗 材 类 : 当 地 卫 生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允 许 单 独 收 费 的 耗 材 按 照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所 属 类 别 对 一 次 性 医 用 耗 材 进 行 分 类 诊 断 类 操 作 项 目 中 使 用 的 耗 材 均 归 入 检 查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除 手 术 治 疗 外 的 其 他 治 疗 和 康 复 项 目 ( 包 括 非 手 术 治 疗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康 复 中 医 治 疗 ) 中 使 用 的 耗 材 均 列 入 治 疗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手 术 治 疗 操 作 项 目 中 使 用 的 耗 材 均 归 入 手 术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1) 检 查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检 查 检 验 所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用 (2) 治 疗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治 疗 所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用 21

24 (3) 手 术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手 术 介 入 操 作 时 所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用 10. 其 他 类 : 其 他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未 能 归 入 以 上 各 类 的 费 用 总 和 附 件 3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项 目 修 订 说 明 一 医 院 名 称 修 订 为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并 增 加 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项 目 二 医 疗 付 款 方 式 修 订 为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三 增 加 了 健 康 卡 号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增 加 了 现 住 址 及 电 话 邮 编, 方 便 对 患 者 随 访 及 统 计 患 者 来 源 等 信 息 四 增 加 了 入 院 途 径 五 病 室 修 订 为 病 房 六 增 加 了 门 ( 急 ) 诊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七 删 除 了 入 院 时 情 况 入 院 诊 断 入 院 后 确 诊 日 期 八 调 整 出 院 诊 断 表 格,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版 面, 增 加 其 他 诊 断 的 填 写 空 间 ; 删 除 了 表 格 中 出 院 情 况 栏 目, 修 订 为 入 院 病 情 有 关 项 目 ; ICD-10 修 订 为 疾 病 编 码 九 增 加 了 损 伤 中 毒 的 疾 病 编 码 十 删 除 了 医 院 感 染 名 称 十 一 增 加 了 病 理 诊 断 的 填 写 空 间, 增 加 了 疾 病 编 码 病 理 号 项 目 医 疗 机 构 可 根 据 医 疗 实 际, 适 当 增 加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等 项 目 十 二 药 物 过 敏 增 加 了 有 无 选 项 十 三 删 除 了 HBsAg HCV - Ab HIV-Ab 十 四 将 尸 检 修 订 为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并 提 前 至 第 一 页 十 五 将 血 型 Rh 项 目 调 整 至 第 一 页, 并 对 填 写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十 六 将 主 ( 副 主 ) 任 医 师 修 订 为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 删 除 了 研 究 生 实 习 医 师 签 名 项 十 七 增 加 了 责 任 护 士 项 目, 以 适 应 责 任 制 护 理 服 务 示 范 工 程 的 需 要 十 八 对 与 手 术 相 关 的 项 目 进 行 了 修 订, 并 在 顺 序 上 进 行 了 调 整, 手 术 操 作 均 修 订 为 手 术 及 操 作 ; 增 加 了 手 术 级 别 项 目 ; 对 切 口 愈 合 等 级 进 行 了 调 整 十 九 增 加 了 离 院 方 式 有 关 项 目 二 十 增 加 了 是 否 有 出 院 31 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二 十 一 增 加 了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统 计 项 目 二 十 二 删 除 了 手 术 治 疗 检 查 诊 断 为 本 院 第 一 例 随 诊 随 诊 期 限 示 教 病 例 输 血 反 应 输 血 品 种 等 项 目 二 十 三 对 住 院 费 用 统 计 项 目 进 行 了 调 整, 统 一 标 准, 便 于 统 计 分 析 22

25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卫 办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卫 生 局, 部 直 属 各 单 位, 部 机 关 各 司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规 范 和 指 导 全 国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按 照 公 安 部 关 于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安 全 建 设 整 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公 信 安 号 ) 要 求, 我 部 结 合 卫 生 行 业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了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联 系 人 : 卫 生 部 统 计 信 息 中 心 杨 慧 清 矫 涌 本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卫 生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是 我 国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做 好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对 于 促 进 卫 生 信 息 化 健 康 发 展, 保 障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安 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规 范 和 指 导 全 国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一 工 作 目 标 依 据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遵 循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在 卫 生 行 业 全 面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备 案 建 设 整 改 和 等 级 测 评 等 工 作, 明 确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重 点, 落 实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切 实 提 高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防 护 能 力 隐 患 发 现 能 力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为 卫 生 信 息 化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可 靠 保 障, 全 面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安 全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遵 循 标 准, 重 点 保 护 遵 循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结 合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系 统 特 点, 优 先 保 护 重 要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优 先 满 足 重 点 信 息 安 全 需 求 ( 二 ) 行 业 指 导, 属 地 管 理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实 行 行 业 指 导 属 地 管 理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本 地 区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工 作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要 按 23

26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运 营 谁 负 责 的 要 求, 落 实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 三 ) 同 步 建 设, 动 态 完 善 在 信 息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与 建 设 过 程 中, 同 步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因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业 务 类 型 应 用 范 围 等 条 件 改 变 导 致 安 全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当 重 新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及 时 完 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三 工 作 机 制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本 地 卫 生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组 织 本 地 卫 生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卫 生 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全 国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并 组 织 开 展 部 机 关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省 级 地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卫 生 行 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并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卫 生 部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联 络 员 机 制, 各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置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联 络 员 联 络 员 职 责 是 落 实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技 术 标 准, 掌 握 本 地 区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动 态 和 总 体 情 况, 代 表 本 地 区 与 卫 生 部 及 同 级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日 常 联 系 和 交 流, 协 调 落 实 本 地 区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卫 生 部 和 各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专 家 委 员 会, 参 与 信 息 系 统 定 级 指 导 备 案 审 查 方 案 论 证 安 全 咨 询 安 全 检 查 等 技 术 工 作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专 家 委 员 会 应 当 包 含 卫 生 行 业 公 安 机 关 及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等 专 家 四 工 作 任 务 ( 一 ) 定 级 备 案 1.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建 设 与 运 营 的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自 查, 对 未 定 级 定 级 不 准 的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24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 开 展 定 级 工 作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将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分 为 五 级 : 第 一 级 为 自 主 保 护 级, 第 二 级 为 指 导 保 护 级, 第 三 级 为 监 督 保 护 级, 第 四 级 为 强 制 保 护 级, 第 五 级 为 专 控 保 护 级 以 下 重 要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第 三 级 : (1) 卫 生 统 计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传 染 性 疾 病 报 告 系 统 卫 生 监 督 信 息 报 告 系 统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等 跨 省 全 国 联 网 运 行 的 信 息 系 统 ; (2) 国 家 省 地 市 三 级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新 农 合 卫 生 监 督 妇 幼 保 健 等 国 家 级 数 据 中 心 ; (3)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的 核 心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 (4) 卫 生 部 网 站 系 统 ; (5) 其 他 经 过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第 三 级 以 上 ( 含 第 三 级 ) 的 信 息 系 统 2. 拟 定 为 第 三 级 以 上 ( 含 第 三 级 ) 的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经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专 家 委 员 会 论 证 评 审 3.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在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后, 对 第 二 级 以 上 ( 含 第 二 级 )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报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跨 省 全 国 联 网 运 行 并 由 卫 生 部 定 级 的 信 息 系 统, 由 卫 生 部 报 公 安 部 备 案 ; 在 各 地 运 行 应 用 的 分 支 系 统, 应 当 报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二 ) 建 设 与 整 改 1. 对 已 确 定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的 第 二 级 以 上 ( 含 第 二 级 )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规 范 和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等 国 家 标 准, 开 展 安 全 保 护 现 状 分 析, 查 找 安 全 隐 患 及 与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标 准 之 间 的 差 距, 确 定 安 全 需 求 2. 根 据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现 状 分 析 结 果, 按 照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等 级 保 护 安 全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等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27 护 建 设 整 改 方 案 第 三 级 以 上 ( 含 第 三 级 )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建 设 整 改 方 案 应 当 经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专 家 委 员 会 论 证 3.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建 设 整 改 方 案, 完 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形 成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防 护 体 系 和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保 障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 三 ) 等 级 测 评 1. 系 统 建 设 整 改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按 照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从 全 国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测 评 机 构 推 荐 目 录 中 选 择 等 级 测 评 机 构, 对 第 三 级 以 上 ( 含 第 三 级 )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等 级 测 评 2. 测 评 合 格 后, 应 当 将 测 评 报 告 报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3. 应 当 每 年 对 第 三 级 以 上 ( 含 第 三 级 )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等 级 测 评 对 于 重 要 部 门 的 第 二 级 信 息 系 统, 可 参 照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等 级 测 评 ( 四 ) 宣 传 培 训 1.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对 本 地 区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等 级 保 护 政 策 和 标 准 规 范 培 训, 提 高 各 单 位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2.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应 当 开 展 内 部 信 息 安 全 培 训, 提 升 全 员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规 范 信 息 安 全 操 作 行 为, 提 高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 五 ) 监 督 检 查 1. 卫 生 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督 导 检 查 各 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并 督 促 部 机 关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责 任 单 位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2.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督 导 检 查 本 地 区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并 督 促 本 单 位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3.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于 每 年 年 底, 向 卫 生 部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送 本 地 区 信 息 系 统 定 级 备 案 建 设 整 改 等 级 测 评 和 自 查 等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认 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对 保 护 居 民 健 康 信 息 安 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要 意 义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要 负 总 责,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要 具 体 抓, 明 确 职 责 与 任 务, 突 出 重 点, 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和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 二 ) 保 障 经 费, 加 强 监 管 卫 生 行 业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经 费 投 入 机 制, 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建 设 整 改 等 级 测 评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等 费 用 纳 入 信 息 化 建 设 预 算, 并 加 强 对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管 ( 三 ) 加 强 沟 通, 密 切 合 作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与 本 地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部 门 的 沟 通 交 流,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在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定 级 备 案 建 设 整 改 等 级 测 评 监 督 检 查 等 环 节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推 进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25

28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卫 监 督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中 心 : 为 规 范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我 部 制 定 了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规 范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职 责 的 县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及 相 关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调 查 机 构 )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健 康 损 害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第 三 条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任 务 是 利 用 流 行 病 学 方 法 调 查 事 故 有 关 因 素, 提 出 预 防 和 控 制 事 故 的 建 议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包 括 人 群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危 害 因 素 调 查 和 实 验 室 检 验, 具 体 调 查 技 术 应 当 遵 循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相 关 技 术 指 南 第 二 章 调 查 机 构 管 理 第 四 条 调 查 机 构 开 展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应 当 遵 循 属 地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依 法 有 序 科 学 循 证 26 多 方 协 作 的 原 则 调 查 机 构 开 展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应 当 在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组 织 下 进 行, 与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监 管 部 门 ) 对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相 互 配 合 第 五 条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实 行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制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分 级 管 辖 原 则 承 担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任 务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物 资 储 备, 并 及 时 更 新, 保 障 调 查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六 条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实 行 调 查 员 制 度 各 级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员 调 查 员 应 当 由 具 有 1 年 以 上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经 验 的 卫 生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担 任 经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聘 任 第 七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为 调 查 机 构 承 担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能 力 建 设 提 供 保 障 上 级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对 下 级 调 查 机 构 开 展 事 故

29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卫 生 监 督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在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组 织 下, 对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给 予 支 持 和 协 助 第 三 章 调 查 程 序 和 内 容 第 八 条 调 查 机 构 接 到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开 展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通 知 后, 应 当 迅 速 启 动 调 查 工 作 第 九 条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由 调 查 机 构 成 立 的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组 ( 以 下 简 称 调 查 组 ) 具 体 实 施 调 查 组 应 当 由 3 名 以 上 调 查 员 组 成, 并 指 定 1 名 负 责 人 调 查 员 与 所 调 查 事 故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条 调 查 员 根 据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工 作 的 需 要, 有 权 进 入 医 疗 机 构 事 故 发 生 现 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等 相 关 场 所, 根 据 调 查 需 要 和 相 关 规 范 采 集 标 本 和 样 品,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和 监 管 部 门 意 见, 有 关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监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为 调 查 提 供 便 利 并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被 调 查 者 应 当 在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上 签 字 确 认,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调 查 员 会 同 1 名 以 上 现 场 见 证 人 员 在 相 应 材 料 上 注 明 原 因 并 签 字 第 十 一 条 开 展 人 群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制 订 病 例 定 义, 开 展 病 例 搜 索 ; ( 二 ) 统 一 个 案 调 查 方 法, 开 展 个 案 调 查 ; ( 三 ) 采 集 有 关 标 本 和 样 品 ; ( 四 ) 描 述 发 病 人 群 发 病 时 间 和 发 病 地 区 分 布 特 征 ; ( 五 ) 初 步 判 断 事 故 可 疑 致 病 因 素 可 疑 餐 次 和 可 疑 食 品 ; ( 六 ) 根 据 调 查 需 要, 开 展 病 例 对 照 研 究 或 队 列 研 究 人 群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结 果 可 以 判 定 事 故 有 关 因 素 的,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结 论 ( 以 下 简 称 调 查 结 论 ) 第 十 二 条 开 展 危 害 因 素 调 查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访 谈 相 关 人 员,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获 取 就 餐 环 境 可 疑 食 品 配 方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危 害 因 素 控 制 生 产 经 营 记 录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等 信 息 ; ( 二 ) 现 场 调 查 可 疑 食 品 的 原 料 生 产 加 工 储 存 运 输 销 售 食 用 等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危 害 因 素 ; ( 三 ) 采 集 可 疑 食 品 原 料 半 成 品 环 境 样 品 等,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生 物 标 本 第 十 三 条 送 检 标 本 和 样 品 应 当 由 调 查 员 提 供 检 验 项 目 和 样 品 相 关 信 息, 由 具 备 检 验 能 力 的 技 术 机 构 检 验 标 本 和 样 品 应 当 尽 可 能 在 采 集 后 24 小 时 内 进 行 检 验 实 验 室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标 本 和 样 品, 并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留 样 第 十 四 条 承 担 事 故 标 本 和 样 品 检 验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检 验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及 时 完 成 检 验,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对 检 验 结 果 负 责 第 十 五 条 调 查 组 根 据 健 康 危 害 控 制 需 要, 应 当 向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卫 生 处 理 或 向 公 众 发 出 警 示 信 息 的 建 议 未 经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发 布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调 查 机 构 现 有 技 术 与 资 源 不 能 满 足 事 故 调 查 有 关 要 求 时, 应 当 报 请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第 十 七 条 调 查 组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应 当 根 据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提 交 阶 段 性 调 查 结 果 第 四 章 调 查 结 论 和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调 查 组 应 当 综 合 分 析 人 群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危 害 因 素 调 查 和 实 验 室 检 验 三 方 面 结 果, 依 据 相 关 诊 断 原 则, 作 出 事 故 调 查 结 论 事 故 调 查 结 论 应 当 包 括 事 故 范 围 发 病 人 数 致 病 因 素 污 染 食 品 及 污 染 原 因, 不 能 作 出 调 查 结 论 的 事 项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九 条 对 符 合 病 例 定 义 的 病 人, 调 查 组 27

30 应 当 结 合 其 诊 疗 资 料 个 案 调 查 表 和 相 关 实 验 室 检 验 结 果 作 出 是 否 与 事 故 相 关 的 判 定 第 二 十 条 调 查 机 构 根 据 调 查 组 调 查 结 论, 向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报 告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可 通 知 调 查 机 构 补 充 调 查, 或 报 请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调 查 结 论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范 所 称 病 例 定 义 是 确 定 被 调 查 对 象 是 否 纳 入 病 例 的 依 据, 在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中 用 于 统 计 发 病 人 数, 不 适 用 临 床 治 疗 可 包 括 疑 似 病 例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定 义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涉 及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同 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国 境 口 岸 内 的 事 故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卫 生 部 关 于 专 科 医 院 设 置 审 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卫 医 政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有 关 精 神, 拓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渠 道,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的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经 研 究, 就 专 科 医 院 设 置 审 批 管 理 作 出 以 下 规 定 : 一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规 划 设 置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二 设 置 专 科 医 院, 应 当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基 本 条 件, 并 同 时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 一 ) 现 有 医 疗 资 源 不 能 满 足 该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 ( 二 )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对 该 类 专 科 医 院 作 出 规 划 ; ( 三 ) 名 称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命 名 基 本 原 则 和 28 规 定 ; ( 四 ) 具 有 二 级 以 上 规 模, 专 科 特 点 明 显, 能 够 辐 射 一 定 区 域 ; ( 五 ) 具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技 术 团 队, 能 够 提 供 与 其 级 别 相 适 应 的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 ( 六 ) 该 专 科 具 有 完 整 科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体 系, 技 术 成 熟 且 安 全 有 效, 符 合 医 学 伦 理 道 德 三 以 下 文 件 中 有 关 专 科 医 院 的 规 定 不 再 适 用 : ( 一 )2008 年 卫 生 部 关 于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卫 医 发 号 ) 第 六 条 中 关 于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批 准 设 置 卫 生 部 未 明 确 基 本 标 准 专 科 医 院 的 规 定 ; ( 二 )1996 年 卫 生 部 关 于 发 布 眼 科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妇 产 科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耳 鼻 喉 科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卫 医 发 1996 第 24 号 ) 中 目 前 我 国 不 设 二 级 眼 科 医 院 的 规 定 ;

31 ( 三 )1994 年 卫 生 部 关 于 下 发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卫 医 发 1994 第 30 号 ) 中 目 前 我 国 不 设 二 级 心 血 管 病 血 液 病 皮 肤 病 和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的 规 定 四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专 科 医 院 的 设 置 审 批 中,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作 到 规 范 有 序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卫 生 部 关 于 下 达 年 全 国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规 划 的 通 知 卫 规 财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 根 据 我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财 政 部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规 财 发 号 ) 和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编 制 年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规 划 的 通 知 ( 卫 办 规 财 函 号 ) 规 定, 按 照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总 体 要 求, 围 绕 调 整 资 源 配 置 和 降 低 医 疗 费 用 两 个 基 本 目 标, 我 部 对 各 省 ( 区 市 ) 年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规 划 进 行 了 评 审 现 下 达 核 准 的 配 置 规 划 控 制 数, 并 就 规 划 实 施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一 加 大 政 务 公 开 力 度, 规 范 开 展 配 置 审 批 工 作 各 地 要 按 照 规 范 有 序 公 开 透 明 廉 洁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依 据 核 准 的 配 置 规 划, 组 织 开 展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审 批 工 作 配 置 规 划 准 入 标 准 审 批 结 果 要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地 要 严 格 审 核 医 疗 机 构 配 置 条 件, 着 重 考 虑 专 业 人 员 资 质 辐 射 防 护 安 全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二 重 点 保 障 装 备 空 白 地 区 边 远 地 区 和 交 通 不 便 的 县 和 市 ( 地 ) 配 置 需 求 各 地 要 结 合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实 施 工 作, 满 足 县 医 院 建 设 与 装 备 的 合 理 需 要, 切 实 提 高 县 域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和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的 公 平 性 可 及 性 在 充 分 提 高 现 有 设 备 合 理 利 用 的 基 础 上, 原 则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新 增 配 置 须 满 足 当 地 设 备 使 用 率 不 低 于 本 省 ( 区 市 ) 平 均 水 平 的 80% 的 条 件 三 落 实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阶 梯 配 置 政 策, 新 增 配 置 要 以 临 床 实 用 型 为 主, 严 格 控 制 高 端 机 型 配 置 按 照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阶 梯 配 置 指 导 意 见 ( 卫 办 规 财 发 号 ) 规 定, 各 地 审 批 配 置 时 应 当 依 据 功 能 定 位 技 术 水 平 学 科 发 展 和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等 因 素 明 确 医 疗 机 构 装 备 X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扫 描 仪 (CT) 医 用 磁 共 振 成 像 系 统 (MRI) 和 医 用 直 线 加 速 器 (LA) 的 具 体 机 型 类 别, 杜 绝 医 疗 机 构 盲 目 追 求 高 端 设 备 临 床 研 究 型 和 科 研 型 两 种 类 型 设 备 审 批 结 果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我 部 备 案 四 优 先 考 虑 政 府 投 资 装 备 和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配 置 需 求 落 实 公 立 医 院 政 府 补 助 政 策, 争 取 财 政 投 入, 坚 持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购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出 资 购 置 的 公 立 医 院 大 型 设 备 按 照 扣 除 折 旧 后 的 成 本 制 订 检 查 价 格 政 策, 降 低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价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充 分 考 虑 非 公 立 29

32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展 需 要, 合 理 预 留 规 划 配 置 空 间, 支 持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批 准 的 执 业 范 围 医 院 等 级 服 务 人 口 数 量 等, 合 理 配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五 积 极 推 进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按 照 我 部 加 强 医 疗 器 械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总 体 部 署, 加 快 推 进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各 地 要 紧 紧 围 绕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总 体 目 标, 立 足 于 体 制 改 革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完 善, 规 范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采 购 行 为, 保 障 采 购 质 量,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促 使 医 疗 成 本 进 一 步 下 降, 减 轻 群 众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使 群 众 真 正 得 到 实 惠 附 件 :2015 年 底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规 划 控 制 数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卫 办 医 政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自 1999 年 以 来, 为 加 强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管 理, 我 部 发 布 了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采 供 血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完 成 了 十 二 五 期 间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 以 下 简 称 脐 带 血 库 ) 规 划 设 置, 加 强 了 对 脐 带 血 库 建 设 的 技 术 指 导, 组 织 了 对 脐 带 血 库 的 督 导 检 查, 脐 带 血 库 质 量 控 制 及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临 床 应 用 不 断 规 范 但 是, 在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管 理 工 作 中 也 发 现 一 些 问 题 : 一 是 有 个 别 机 构 未 经 许 可, 以 开 展 科 研 项 目 为 名 采 集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并 违 规 经 营 ; 二 是 个 别 脐 带 血 库 跨 地 区 采 集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违 反 采 供 血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 卫 医 发 号 ) 相 关 规 定 ; 三 是 个 别 脐 带 血 库 违 背 科 学, 夸 大 脐 带 血 存 储 和 疗 效 宣 传, 误 导 群 众 ; 四 是 个 别 医 疗 机 构 未 经 准 入, 违 规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30 治 疗 技 术 ; 等 等 为 加 强 脐 带 血 库 管 理, 规 范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采 集 和 应 用,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现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审 批, 加 强 监 管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根 据 我 部 制 定 的 脐 带 血 库 设 置 规 划 和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脐 带 血 库 和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的 准 入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采 集 和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工 作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研 究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科 研 管 理 和 临 床 试 验 研 究 的 有 关 规 定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采 集 和 应 用 的 监 管, 定 期 对 辖 区 内 脐 带 血 库 和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加 大 违 规 采 集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等 行 为 的 查 处

33 力 度 二 加 强 自 律, 规 范 执 业 各 脐 带 血 库 要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做 好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采 集 运 输 制 备 检 测 储 存 和 发 放 等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不 得 跨 地 区 跨 范 围 采 集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确 保 脐 带 血 供 者 及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受 者 的 权 益 要 坚 持 公 益 性, 改 进 运 营 机 制, 增 加 公 共 服 务 效 能, 严 格 执 行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不 得 违 规 收 费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范 围 为 治 疗 血 液 系 统 疾 病 已 经 准 入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我 部 印 发 的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管 理 规 范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严 格 把 握 该 项 技 术 的 适 应 证 和 临 床 应 用 范 围, 并 只 能 接 受 具 有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脐 带 血 库 提 供 的 脐 带 血,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三 科 学 宣 传, 强 化 管 理 各 脐 带 血 库 和 医 疗 机 构 要 加 强 自 律, 树 立 诚 信 意 识, 在 发 布 广 告 或 开 展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相 关 技 术 宣 传 时, 必 须 按 照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完 成 相 关 审 批 工 作, 并 取 得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医 疗 广 告 成 品 审 查 出 证 工 作, 并 主 动 协 调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脐 带 血 库 和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治 疗 技 术 相 关 广 告 的 监 管 力 度, 按 照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和 打 击 虚 假 违 法 宣 传 行 为 各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采 集 和 临 床 应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报 送 我 部 医 政 司 二 一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部 直 属 单 位 排 序 和 简 称 的 通 知 卫 办 文 档 发 号 部 机 关 各 司 局 : 经 中 央 编 办 批 准, 原 卫 生 部 卫 生 经 济 研 究 所 更 名 为 卫 生 部 卫 生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更 名 为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有 限 公 司, 新 成 立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中 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为 规 范 部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现 发 布 部 直 属 单 位 排 序 和 简 称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2009 年 发 布 的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部 直 属 单 位 排 序 和 简 称 的 通 知 ( 卫 办 文 档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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