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兒 女 之 成 長 有 賴 家 長 與 學 校 衷 誠 合 作 ; 學 校 能 成 功 履 行 社 會 付 託 的 教 育 使 命, 亦 有 賴 家 長 之 鼎 力 支 持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在 於 向 各 家 長 提 供 有 關 本 校 的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促 進 彼 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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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uen Yuen Handbook 全 完 手 冊 校 電 話 : 新 界 葵 涌 邨 上 角 街 十 五 號 本 校 電 郵 網 地 址 : :cyc@chuenyuen.edu.hk :

2 序 兒 女 之 成 長 有 賴 家 長 與 學 校 衷 誠 合 作 ; 學 校 能 成 功 履 行 社 會 付 託 的 教 育 使 命, 亦 有 賴 家 長 之 鼎 力 支 持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在 於 向 各 家 長 提 供 有 關 本 校 的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促 進 彼 此 之 了 解, 共 同 培 育 青 少 年 成 材 本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也 包 含 了 一 些 重 要 學 校 政 策, 盼 望 家 長 和 同 學 細 心 閱 讀 並 好 好 保 存 兒 女 在 校 接 受 教 育 時, 偶 然 亦 有 失 落 或 挫 敗, 遇 有 該 等 情 形, 希 望 家 長 能 積 極 地 誘 導 兒 女 打 罵 冷 嘲 熱 諷 等, 並 不 是 最 收 效 方 法, 而 校 方 亦 希 望 能 和 家 長 直 接 對 話, 商 討 解 決 辦 法 除 了 電 話 或 傳 真 外, 亦 可 以 約 見 班 主 任 輔 導 / 訓 導 主 任 或 校 長 ; 亦 可 在 本 校 舉 行 之 家 長 日 或 家 長 教 師 會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互 訴 心 聲 本 校 各 教 職 員 衷 心 期 望 與 你 們 共 同 協 力, 育 人 不 懈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全 完 中 學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香 港 區 會 學 辦 校 學 一 精 覽 神 表 376 中 華 基 的 如 督 義 何 教 務 與 會 與 校 全 責 方 完 任 合 中 作 學 簡 介 學 家 校 校 長 組 教 織 師 會 的 組 織 15 事 友 會 17 一 項 查 詢 18 訓 般 情 況 19 課 導 事 宜 20 全 外 活 動 22 學 完 獎 勵 計 劃 24 其 校 刊 物 27 資 他 32 反 訊 科 技 設 備 使 用 守 則 33 關 欺 凌 政 策 書 34 消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36 支 除 和 防 止 殘 疾 歧 視 政 策 40 校 援 有 特 殊 育 需 要 學 生 42 處 本 理 防 學 止 校 性 投 騷 訴 擾 政 校 策 本 機 制 及 程 序 有 關 向 班 學 主 校 任 心 職 聲 員 致 送 禮 物 事 宜 中 往 一 中 級 華 各 基 班 督 科 教 任 會 老 全 師 完 中 ( 學 路 線 圖 年 度 ) 一 覽 表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辦 學 願 目 景 使 錄 命 宣 言 核 心 價 值 8 1 2

3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簡 介 歷 史 沿 革 在 中 國 近 代 史 上, 不 平 等 條 約 的 訂 立 與 反 抗 的 結 果, 影 響 到 中 國 的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以 及 教 會, 既 深 且 鉅 大 家 都 知 道, 自 從 五 口 通 商 以 後, 基 督 教 隨 著 逐 漸 發 展, 因 此, 基 督 教 被 視 為 洋 教 自 從 中 國 五 四 運 動 後, 青 年 覺 醒, 民 族 意 識 高 漲, 甚 至 有 人 懷 疑 基 督 教 是 帝 國 主 義 文 化 侵 略 的 工 具 無 可 否 認, 在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的 形 成 過 程 中, 是 深 受 當 時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對 不 平 等 條 約 的 反 抗 情 緒 日 益 增 加 所 推 動, 尤 其 是 受 非 基 督 教 學 生 同 盟 的 刺 激, 有 遠 見 的 教 會 領 袖 都 深 感 中 國 教 會 的 本 色 化 ( 自 治, 自 養, 自 傳 ), 是 歷 史 進 程 的 趨 勢, 而 且 如 欲 教 會 得 到 更 好 的 發 展, 必 須 提 倡 合 一 運 動 馬 禮 遜 博 士 於 一 八 零 七 年 九 月 七 日 抵 達 廣 州 傳 道, 自 該 日 開 始, 就 是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建 立 之 先 聲, 因 為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大 多 數 教 會, 都 與 繼 承 馬 禮 遜 博 士 那 位 同 工 理 雅 各 博 士,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在 一 八 一 四 年 間, 蔡 高 決 志 終 身 跟 從 基 督 在 馬 六 甲 受 洗 的 梁 發 不 久 亦 返 抵 廣 州, 加 入 當 時 在 這 個 大 城 市 中 奮 勇 跟 從 基 督 的 隊 伍, 梁 發 就 是 全 中 國 的 第 一 位 牧 師 在 香 港, 第 一 位 被 按 立 的 牧 師 是 何 福 堂 牧 師, 他 在 一 八 四 五 年 被 按 立 何 福 堂 牧 師 才 華 卓 絕, 香 港 政 府 曾 以 動 人 的 高 位, 優 厚 的 薪 金 擬 羅 致 何 氏, 但 何 氏 加 以 婉 拒, 他 說 : 我 已 將 全 生 奉 獻, 從 事 耶 穌 基 督 的 事 工 廣 東 省 的 各 教 會, 首 先 致 力 促 使 各 不 同 教 會 合 而 為 一, 而 這 些 教 會, 都 是 基 督 教 在 華 見 證 工 作 最 初 的 一 百 年 中 所 產 生 的 他 們 感 到 一 種 迫 切 的 需 要, 就 是 一 個 聯 合 的 教 會 所 能 夠 給 與 一 個 非 基 督 教 民 族 清 楚 有 力 的 見 證, 同 時 他 們 更 非 常 渴 望 獲 得 這 樣 的 聯 合 所 賦 與 基 督 教 運 動 的 偉 大 力 量 一 九 零 七 年, 在 馬 禮 遜 來 華 一 百 週 年 紀 念 的 時 候, 這 種 教 會 合 一 的 運 動 已 漸 具 雛 型, 但 至 一 九 一 三 年, 才 有 代 表 六 個 宗 派 的 一 百 一 十 名 代 表 在 廣 州 仁 濟 堂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的 會 議, 討 論 及 策 劃 一 個 聯 合 的 教 會 由 這 一 次 的 會 議, 便 產 生 了 廣 東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一 九 一 八 年 ( 民 國 七 年 ) 長 老 會 總 會 於 南 京 開 會, 當 時, 長 老 會 倫 敦 會 公 理 會 的 代 表 們 深 感 中 國 教 會 有 合 一 的 必 要, 乃 集 會 籌 商 中 國 教 會 的 聯 合 組 織, 共 同 起 草 合 一 計 劃 書, 交 由 各 教 會 予 以 研 究, 後 來 感 覺 聯 合 範 圍 應 予 擴 大, 使 各 宗 派 都 能 包 括 在 內, 結 果, 廣 東 的 教 會 於 一 九 一 九 年 七 月 正 式 宣 佈 成 立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廣 東 大 議 會, 其 中 有 巴 陵 會, 公 理 會, 倫 敦 會, 長 老 會 及 同 宣 會 的 代 表, 一 九 二 二 年 ( 民 國 十 一 年 ) 四 月 廿 七 日 至 廿 九 日 臨 時 總 議 會 在 上 海 舉 行, 合 一 運 動 又 跨 前 一 步, 迨 一 九 二 七 年 ( 民 國 十 六 年 ) 正 式 的 第 一 屆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總 議 會 假 上 海 聖 瑪 利 亞 女 校 舉 行, 出 席 代 表 八 十 八 人, 其 中 中 國 代 表 六 十 六 人, 西 宣 教 師 廿 二 人, 正 式 代 表 十 一 個 大 會, 五 十 三 個 區 會, 此 次 總 議 會 奠 定 了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合 一 組 織 的 基 礎 故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的 創 會 可 追 溯 至 一 九 一 八 年, 正 式 成 立 可 說 是 在 一 九 二 七 年 一 九 三 年 十 月 廿 六 日 至 十 一 月 八 日 第 二 屆 總 議 會 於 廣 州 白 鶴 洞 召 開, 一 九 三 三 年 十 月 廿 日 至 卅 日 第 三 屆 總 議 會 於 廈 門 鼓 浪 嶼 召 開, 一 九 三 七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至 廿 九 日 第 四 屆 總 議 會 於 青 島 召 開, 在 此 十 年 期 間, 繼 續 參 加 聯 合 組 織 者 有 五 個 大 會, 卅 四 個 區 會, 連 前 合 計 有 十 六 個 大 會, 八 十 五 個 區 會, 二 千 八 百 四 十 二 個 堂 會, 受 按 立 牧 師 四 百 五 十 四 位, 受 餐 教 友 約 十 三 萬 人, 代 表 了 十 六 個 宗 派, 與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合 作 的 西 宣 教 會, 共 有 十 七 個 單 位, 遍 及 三 大 洲, 各 單 位 名 稱 如 下 : 加 拿 大 合 一 教 會 加 拿 大 合 一 教 會 女 宣 道 會 加 拿 大 長 老 會 加 拿 大 長 老 會 女 宣 道 會 美 國 公 理 會 美 國 南 長 老 會 複 初 會 美 國 北 長 老 會 歸 正 教 會 同 寅 會 倫 敦 會 英 浸 禮 會 英 長 老 會 愛 爾 蘭 長 老 會 蘇 格 蘭 長 老 會 紐 西 蘭 長 老 會 澳 洲 長 老 會, 其 組 織 採 四 級 制, 即 全 國 性 的 總 議 會, 省 級 行 政 區 性 的 大 會 ( 或 稱 協 會 ), 地 區 性 的 區 會, 及 最 低 級 的 堂 會 自 從 第 四 屆 總 議 會 後, 抗 日 戰 爭 爆 發, 本 會 總 辦 公 處 因 戰 局 影 響 而 隨 政 府 西 遷, 勝 利 後 本 擬 召 開 第 五 屆 議 會, 但 以 復 員 伊 始, 交 通 困 難, 3 4

4 未 克 如 願, 故 一 九 四 六 年 ( 民 國 卅 五 年 ) 十 月 七 日 至 十 一 日 假 南 京 漢 中 堂 召 開 理 監 事 擴 大 聯 席 會 議, 出 席 代 表 五 十 七 人 至 於 由 一 九 四 七 年 以 後 的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歷 史 怎 樣 寫 法 要 留 待 史 家 動 筆 了 但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由 歷 史 的 進 程 中 脫 穎 而 出, 其 前 身 是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廣 東 協 會 第 六 區 會, 當 中 國 大 陸 政 權 改 變 後, 香 港 的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因 環 境 的 關 係, 與 廣 東 協 會 實 際 上 已 脫 節, 為 了 事 實 的 需 要, 一 九 五 年 改 稱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行 政 組 織 完 全 獨 立, 其 成 員 是 原 第 六 區 會 轄 下 的 堂 會 學 校 機 構, 及 具 有 共 同 背 景 的 若 干 新 成 立 的 堂 會, 地 區 包 括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及 澳 門, 其 組 織 變 為 兩 級 制 ( 區 會, 堂 會 ), 迨 一 九 五 七 年 人 事 上 有 若 干 調 整, 加 強 組 織, 釐 訂 憲 章, 一 九 五 八 年 向 香 港 政 府 正 式 註 冊 備 案, 並 加 強 事 工, 一 九 六 年 自 建 會 所 ( 馬 禮 遜 紀 念 會 所 ), 改 組 結 構, 逐 漸 成 為 普 世 教 會 協 會 香 港 基 督 教 協 進 會 華 人 基 督 教 聯 會, 及 世 界 傳 道 會 的 成 員 一 九 六 四 年 推 行 自 養 運 動, 一 九 七 四 年 完 全 自 養, 並 修 訂 憲 章 ; 到 此 時 期,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又 進 入 一 新 的 階 段 了 信 仰 大 綱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是 一 個 聯 合 的 教 會, 成 員 中 有 公 理 宗 長 老 宗 浸 禮 會 等, 歷 史 背 景 既 然 不 同, 教 政 信 仰 亦 非 一 律, 但 仍 有 共 同 的 信 仰 大 綱 如 下 : 甲 信 仰 基 督 耶 穌 為 贖 罪 的 救 主, 為 教 會 的 基 礎, 以 基 督 之 國, 普 建 於 世 為 目 的 乙 接 納 新 舊 約 聖 經 為 上 帝 之 言, 由 靈 感 而 成, 為 吾 人 信 仰 及 本 分 無 上 之 準 則 丙 承 認 使 徒 信 經 堪 以 表 示 正 宗 教 會 共 信 之 要 道 香 港 香 港 培 英 桂 華 山 中 學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公 理 高 中 書 院 英 華 女 學 校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學 校 一 覽 表 九 小 灣 小 基 灣 小 學 ( 愛 蝶 灣 ) 中 龍 區 九 龍 真 光 中 學 中 智 華 基 督 教 會 協 和 書 院 銘 中 賢 華 書 基 院 督 真 教 光 會 女 扶 輪 中 學 小 學 銘 基 順 道 書 學 中 院 校 英 學 部 書 ) 院 中 中 華 華 基 督 督 教 教 會 會 基 蒙 協 民 中 偉 學 書 院 協 全 華 和 小 學 油 中 塘 華 ) 基 督 中 教 華 會 基 基 協 督 華 法 和 教 小 會 基 慈 九 長 龍 沙 塘 灣 ) 英 華 小 學 幼 稚 園 基 順 法 學 幼 校 稚 ( 園 小 學 中 部 華 ) 基 督 九 教 龍 會 真 基 光 真 幼 學 ( 稚 小 園 學 部 ) 新 中 界 沙 田 培 英 何 福 堂 書 院 華 基 督 教 會 基 新 中 學 夜 中 學 麗 學 芬 紀 中 念 華 中 基 學 督 燕 教 中 京 會 華 書 基 基 院 朗 夜 督 中 教 會 元 中 學 全 中 完 方 華 中 潤 基 學 華 督 夜 教 中 校 華 會 學 ( 基 馮 天 督 梁 水 教 結 圍 會 紀 事 譚 念 工 李 中 ) 小 學 拔 何 臣 福 慧 堂 第 小 一 ( 學 小 馬 學 灣 ) 中 華 中 基 華 督 基 教 元 督 會 基 朗 教 全 慧 真 會 完 光 蒙 第 小 黃 二 學 花 小 沃 學 紀 幼 稚 園 基 全 真 完 幼 稚 園 中 中 華 華 基 基 督 督 教 教 會 會 方 福 潤 幼 華 幼 小 稚 學 園 / 幼 兒 念 中 小 心 學 離 小 島 學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大 澳 小 學 區 中 區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基 華 幼 稚 園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協 和 學 校 ( 幼 稚 園 ) 華 基 督 教 會 福 幼 第 二 幼 稚 園 / 幼 兒 中 心 暨 育 嬰 園 5 6

5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辦 學 精 神 2003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辦 學 願 景 使 命 宣 言 核 心 價 值 2003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相 信 培 育 下 一 代 是 上 帝 交 託 給 我 們 的 使 命, 也 是 回 應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本 會 的 辦 學 目 的 是 透 過 學 校 傳 道 服 務, 以 結 合 事 奉 上 帝 見 證 主 道 服 侍 人 群 造 福 社 會 貢 獻 國 家 的 信 念 去 履 行 教 育 的 神 聖 任 務 又 以 基 督 教 訓, 有 教 無 類, 以 人 為 本 的 教 育 原 則,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服 務, 使 不 同 學 習 程 度 的 青 少 年 都 能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教 育 本 會 奉 行 的 教 育 哲 學 是 全 人 教 育, 肯 定 教 育 的 真 正 意 義 在 於 生 命 的 造 就 及 人 格 的 建 立 除 培 養 青 少 年 有 優 良 品 德 高 雅 情 操 與 豐 富 學 識 外, 亦 致 力 啟 發 他 們 不 同 的 潛 能 及 興 趣, 更 期 望 青 少 年 有 健 康 的 人 生 態 度,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及 強 烈 的 社 會 意 識 ; 效 法 基 督, 嚮 往 公 義, 追 求 真 理, 得 著 豐 盛 的 生 命 本 會 同 意 教 育 是 一 個 不 斷 演 變 的 過 程, 願 意 各 屬 校 以 積 極 進 取 的 態 度, 盡 力 自 我 提 升, 追 求 卓 越, 尋 求 革 新, 致 力 民 主 開 放, 為 這 時 代 培 養 出 勇 於 承 擔 樂 於 服 務 甘 於 委 身 的 良 好 公 民 願 景 並 肩 培 育 豐 盛 生 命, 攜 手 見 證 基 督 大 愛 使 命 宣 言 我 們 願 以 基 督 愛 心 為 動 力, 以 人 為 本 的 信 念, 積 極 進 取 的 態 度 ;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啟 發 學 生 潛 能, 分 享 整 全 福 音 ;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良 好 公 民 回 饋 社 會 貢 獻 國 家 核 心 價 值 傳 道 服 務 愛 心 關 懷 有 教 無 類 全 人 教 育 積 極 進 取 勇 於 承 擔 7 8

6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全 完 中 學 簡 介 全 完 中 學 於 一 九 六 九 年 創 校, 當 時 葵 涌 區 學 童 人 數 日 增, 已 故 本 區 會 總 幹 事 汪 彼 得 牧 師 本 著 傳 道 服 務 的 宗 旨, 興 學 培 才, 決 定 在 葵 涌 區 興 建 一 所 中 學 以 應 付 急 劇 增 加 的 學 位 需 求 經 過 多 方 面 的 奔 波 籌 劃, 終 於 在 現 今 的 校 址 建 成 一 所 政 府 津 貼 的 英 文 中 學 由 於 荃 灣 區 早 已 有 全 完 堂 全 完 一 校 全 完 二 校 及 全 完 三 校, 這 所 新 校 亦 順 理 成 章 地 命 名 為 全 完 中 學 了 一 九 六 九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本 校 舉 行 奠 基 典 禮, 敦 請 中 文 大 學 崇 基 學 院 院 長 容 啟 東 博 士 主 持 安 放 基 石, 並 於 是 年 九 月 開 始 正 式 上 課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在 新 校 舍 舉 行 開 幕 禮, 由 聯 合 循 道 會 羅 愛 徒 會 督 (Bishop T. Otto Nall) 親 臨 主 持 揭 幕 本 校 位 於 葵 涌 邨 上 角 街, 佔 地 近 五 萬 平 方 呎, 校 舍 樓 高 六 層, 有 標 準 課 室 廿 八 間, 特 別 室 十 三 間, 禮 堂 可 容 納 千 人 聚 會, 並 有 籃 球 場, 有 蓋 操 場 及 停 車 場, 設 備 完 善 一 九 六 九 年 開 辦 時 本 校 只 有 中 一 及 中 二 共 八 班 七 二 年 首 次 參 加 香 港 英 文 中 學 會 考 七 三 年 九 月 增 設 香 港 大 學 預 科 班, 分 文 組 及 理 組 至 七 四 年 九 月 擴 展 至 廿 四 班, 為 一 標 準 文 法 中 學 及 後, 為 響 應 教 育 署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教 育, 提 供 更 多 初 中 學 位, 在 一 九 七 六 年 九 月 起 陸 續 增 加 兩 班 浮 動 班 一 九 七 八 年 九 月 更 應 教 育 署 要 求, 開 設 特 殊 班 其 後 政 府 開 設 之 特 珠 學 校 增 加, 遂 於 八 五 年 九 月 開 始 逐 年 縮 減 特 殊 班, 增 設 普 通 班 其 後, 全 校 班 級 編 制 維 持 為 廿 九 班, 計 中 一 至 中 五 各 五 班, 中 六 中 七 各 兩 班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因 應 香 港 適 齡 學 生 下 降, 學 校 參 與 優 化 班 級 計 劃, 各 級 按 年 減 少 一 班, 不 久 的 將 來, 本 校 將 每 級 各 設 四 班, 而 中 七 級 則 因 學 制 改 革,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後 不 復 存 在 並 為 適 應 社 會 之 需 求, 本 校 近 年 更 增 設 普 通 話 科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科 和 通 識 教 育 科,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本 校 自 開 辦 以 來, 一 向 注 重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品 德 修 養 課 外 活 動 及 靈 性 栽 培, 以 期 達 到 全 人 教 育 的 目 的 首 任 校 長 張 雲 槎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八 月 榮 休 第 二 任 校 長 邱 藹 楠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八 月 移 民 離 任, 第 三 任 校 長 李 石 玉 如 女 士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底 轉 往 英 華 女 學 校, 回 饋 母 校, 繼 續 事 奉, 由 黃 偉 耀 先 生 於 同 年 九 月 接 任 為 第 四 任 校 長 在 推 展 校 務 方 面, 本 校 設 有 行 政 委 員 會 學 務 組 訓 導 組 學 生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宗 教 組 升 學 及 就 業 輔 導 組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組 等, 分 別 負 責 校 內 之 各 項 事 工, 以 期 群 策 群 力,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此 外, 亦 設 有 專 責 小 組, 如 資 訊 科 技 小 組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小 組 學 校 家 長 聯 絡 小 組 等 協 助 推 展 校 務 而 校 友 會 和 家 長 教 師 會 亦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相 繼 成 立 品 德 教 育 方 面, 除 安 排 德 育 專 題 講 座 及 有 關 活 動 外, 並 由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組 製 定 整 套 德 育 課 程, 透 過 班 主 任 堂 推 行 品 德 教 育, 培 育 學 生 分 辨 是 非 的 能 力,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同 時 利 用 正 規 及 非 正 規 課 程 推 行 公 民 教 育, 加 強 學 生 公 民 意 識 本 校 並 且 設 有 全 完 獎 勵 計 劃, 提 供 清 楚 的 目 標 指 引, 幫 助 學 生 在 各 方 面 達 到 均 衡 的 發 展 本 校 與 全 完 堂 經 常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該 堂 委 派 牧 師 及 宣 教 師 擔 任 本 校 校 牧, 與 其 他 同 工 協 助 推 動 校 內 福 音 工 作, 主 領 聚 會, 栽 培 學 生 靈 性 堂 校 之 間 彼 此 合 作, 共 同 耕 耘, 遍 傳 主 福 音 今 後 本 校 將 繼 續 依 循 區 會 所 定 透 過 學 校, 傳 道 服 務 之 辦 學 宗 旨, 實 踐 全 人 教 育 的 目 的 並 且 發 揮 校 訓 學 以 明 道, 完 似 天 父 的 精 神, 培 育 學 子 成 為 品 格 健 全 的 青 年 及 服 務 社 會 的 良 好 公 民 課 程 方 面, 本 校 提 供 之 科 目 與 一 般 文 法 中 學 大 致 相 同, 除 各 學 科 外, 並 有 美 術 及 設 計 音 樂 家 政 設 計 與 科 技 電 腦 體 育 及 宗 教 教 育 等, 9 10

7 家 長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1. 父 母 有 保 護 孩 子 的 責 任 假 如 子 女 年 幼 及 不 能 照 顧 自 己, 而 父 母 又 不 給 予 足 夠 食 物 或 居 所, 缺 乏 照 顧 他 們, 以 致 子 女 健 康 受 到 損 害, 則 可 能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2. 父 母 有 權 控 制 及 限 制 子 女 的 行 為, 並 對 子 女 施 行 合 理 程 度 的 懲 罰, 以 達 到 管 教 的 目 的 假 如 懲 罰 超 過 了 合 理 程 度, 則 可 能 會 構 成 民 事 責 任 或 刑 事 罪 行 3. 父 母 宜 與 子 女 一 起 訂 立 一 些 規 則, 使 每 一 家 庭 成 員 都 遵 守 和 依 循 家 規 的 設 立, 主 要 是 反 映 了 父 母 對 子 女 在 品 德 和 行 為 上 的 期 望 家 規 範 圍 可 包 括 下 列 要 點 : i. 在 家 中 的 責 任 ( 例 : 開 飯 時, 每 人 都 要 幫 忙 擺 好 飯 桌 ) ii. 基 本 禮 貌 ( 例 : 對 長 輩 要 尊 敬, 早 上 說 早 晨 ; 離 開 前 回 家 時, 要 告 訴 父 母 或 家 人 ) iii. 每 天 要 定 時 回 家, 遲 歸 要 先 得 父 母 同 意 iv. 每 天 放 學 後, 不 能 隨 意 在 公 園 快 餐 店 遊 戲 機 中 心 桌 球 室 卡 拉 OK 和 在 街 頭 流 連 v. 不 可 把 零 用 錢 及 儲 蓄 一 下 子 花 光, 並 以 借 貸 度 日 vi. 不 可 煲 電 話 粥, 置 考 試 測 驗 於 不 顧 vii. 與 男 / 女 同 學 ( 朋 友 ) 保 持 一 定 身 體 距 離, 在 社 交 禮 儀 上 有 適 當 的 節 制 4. 父 母 要 盡 量 避 免 以 下 情 況 : i. 父 母 ( 或 其 中 一 方 ) 經 常 不 回 家 吃 飯 睡 覺 ii. 父 母 ( 或 其 中 一 方 ) 經 常 離 開 香 港 iii. 每 天 與 子 女 見 面 少 於 2 小 時 iv. 父 母 只 忙 於 家 務 或 其 他 事 務, 不 與 子 女 談 話 v. 子 女 有 事 時, 找 不 到 父 母 商 量 或 處 理 vi. 把 家 中 大 小 事 情, 子 女 的 管 教 都 交 由 祖 父 母 其 他 親 人 或 外 籍 傭 工 代 為 處 理 vii. 對 子 女 的 事 情 提 不 起 興 趣 漠 不 關 心 不 聞 不 問 viii. 將 管 教 兒 女 的 責 任, 大 部 份 或 全 部 交 給 學 校 處 身 香 港 社 會, 生 活 繁 忙, 父 母 均 出 外 工 作, 為 口 奔 馳, 十 分 普 遍 基 於 工 作 關 係, 父 母 未 必 有 許 多 時 間 留 在 家 中, 就 是 回 家 後, 可 能 已 筋 疲 力 盡, 疲 累 不 堪 雖 然 客 觀 環 境 有 很 大 限 制, 大 家 亦 要 珍 惜 僅 有 時 間, 好 好 溝 通 傾 談, 了 解 彼 此 的 需 要 和 感 受, 切 記 說 話 時 表 現 尊 重 溫 和 冷 靜 的 態 度 愉 快 的 家 庭 氣 氛 理 想 的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及 溝 通, 有 賴 你 去 創 造 在 訂 立 家 規 時, 大 家 要 坐 下 來 談 談, 訂 明 一 些 彼 此 願 意 遵 守 的 協 議, 讓 子 女 明 白 訂 立 家 規 的 背 後 精 神 和 要 針 對 的 行 為, 使 家 庭 成 員 有 規 有 矩 地 行 事 為 人 11 12

8 家 長 如 何 與 校 方 合 作 父 母 要 時 刻 留 意 子 女, 不 單 要 專 注 他 們 的 學 業, 更 要 關 注 他 們 的 日 常 社 交 圈 子 身 心 健 康 及 精 神 狀 況 假 若 你 的 子 女 有 任 何 突 然 改 變, 父 母 要 靜 心 觀 察, 以 確 定 情 況 是 否 持 續, 並 盡 快 與 子 女 談 談, 詢 問 及 了 解 情 況 若 需 協 助, 可 透 過 班 主 任, 聯 絡 校 內 輔 導 老 師 或 社 工, 約 見 面 談, 或 安 排 轉 介 更 合 適 的 服 務 當 學 生 有 偏 差 的 行 為 出 現, 校 方 有 關 老 師 ( 例 : 班 主 任 訓 導 老 師 ) 會 盡 快 通 知 家 長 家 長 宜 與 子 女 好 好 傾 談, 勸 喻 子 女, 並 警 惕 子 女 切 勿 再 犯 若 有 需 要, 可 約 見 班 主 任 訓 導 輔 導 老 師 及 社 工, 協 助 處 理 若 情 況 嚴 重, 校 方 會 立 即 約 見 家 長 乙 校 外 青 少 年 輔 導 機 構 : 提 供 個 人 輔 導 及 團 體 活 動, 以 協 助 青 少 年 自 我 發 展 以 下 的 團 體 專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輔 導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總 部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處 總 部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處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部 循 道 衛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循 道 衛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學 習 支 援 及 成 長 中 心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灣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專 業 輔 導 一 些 問 題 可 能 需 要 專 業 知 識 來 解 決, 例 如 生 理 上 的 困 擾 可 向 醫 生 求 助, 複 雜 的 心 理 及 社 交 問 題 亦 應 尋 求 心 理 學 家 或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協 助 各 種 輔 導 服 務 甲 校 內 (i) 學 校 社 工 : 駐 守 學 校, 協 助 教 師 為 學 生 安 排 適 當 活 動, 並 提 供 個 別 輔 導 本 校 兩 位 社 工 逢 星 期 二 至 五 將 到 校 提 供 服 務 (ii)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提 供 諮 詢 評 估 及 輔 導 服 務 緊 急 輔 導 : 下 列 機 構 專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電 話 輔 導, 並 可 安 排 個 別 輔 導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青 少 年 輔 導 熱 線 關 心 一 線 ( 週 一 至 週 六, 下 午 二 時 至 凌 晨 二 時 ) 社 會 福 利 署 熱 線 其 他 服 務 熱 線 : 人 間 互 助 社 聯 熱 線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 輔 導 熱 線 (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 DSE@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 放 榜 輔 導 熱 線 ( 學 友 社 ) 單 親 家 庭 熱 線 (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 家 庭 支 援 熱 線 ( 保 良 局 ) 心 理 健 康 諮 詢 熱 線 ( 香 港 心 理 衛 生 會 )

9 學 校 組 織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年 度 本 校 正 式 推 行 法 團 校 董 會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以 下 是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 主 席 : 李 錦 昌 博 士 ( 校 監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委 員 : 陳 翠 賢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張 群 顯 博 士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張 敏 儀 牧 師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方 順 源 校 長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溫 志 達 先 生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何 美 鳳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吳 家 偉 先 生 ( 替 代 辦 學 團 體 校 董 ) 曾 婉 媚 博 士 ( 獨 立 校 董 ) 黃 偉 耀 校 長 ( 校 長 校 董 ) 劉 國 強 副 校 長 ( 教 員 校 董 ) 洪 澍 老 師 ( 替 代 教 員 校 董 ) 覃 偉 邦 先 生 ( 家 長 校 董 ) 冼 金 燕 女 士 ( 替 代 家 長 校 董 ) 郭 峰 先 生 ( 校 友 校 董 ) 校 政 事 務 學 校 評 估 小 組 : 吳 澤 輝 老 師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組 : 黎 美 鳳 老 師 訓 導 組 : 郭 智 峰 老 師 家 長 教 師 會 : 郭 楊 寶 儀 老 師 活 動 組 : 蕭 凱 寧 老 師 校 友 會 : 劉 國 強 副 校 長 輔 導 組 : 吳 李 淑 筠 老 師 資 訊 科 技 組 : 洪 澍 老 師 宗 教 組 : 邵 尚 揚 老 師 學 校 形 象 推 廣 組 : 勞 國 偉 老 師 學 生 會 : 蕭 林 麗 琪 老 師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小 組 : 張 家 樂 老 師 維 修 保 養 : 梁 志 華 老 師 校 務 處 : 趙 張 美 玲 女 士 節 約 能 源 小 組 : 劉 國 強 副 校 長 學 務 事 宜 學 務 組 : 梁 許 寶 珠 副 校 長 視 聽 教 材 : 羅 世 強 老 師 考 試 組 : 溫 德 建 老 師 安 全 主 任 : 吳 澤 輝 老 師 升 學 及 擇 業 輔 導 組 : 盧 黃 幸 山 老 師 圖 書 館 : 宋 維 芳 小 姐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組 : 勞 國 偉 老 師 其 他 社 工 : 冼 月 圓 女 士 黃 雅 文 女 士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謝 凱 能 先 生 校 牧 : 張 敏 儀 牧 師 趙 秀 文 宣 教 師 ( 全 完 堂 ) 中 一 級 班 主 任 1A 李 兆 基 老 師 1B 陳 王 露 恩 老 師 1C 陳 偉 樂 老 師 1D 陳 其 暘 老 師 賴 錦 儀 老 師 蕭 凱 寧 老 師 司 徒 寶 麗 老 師 郭 楊 寶 儀 老 師 15 16

10 家長教師會的組織 校友會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中學家長教師會成立於一九九四年 其宗旨在加 強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繫及合作 協助貫徹推行學校政策及促進家長與 教師間之溝通 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凡在本校肄業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 普通會員 須繳交年費二十元 新會員要另交入會費三十元 此外 還有 當然會 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 名譽會員 及 名譽顧問 (社會知名人士 關心本會會務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本會每年十月或十一月會舉行會員大會 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 師會員組成 其權力包括選舉 委任或罷免執行委員 審核及通過財政 報告 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 執行委員會由十五人組成 包括家長及教 師 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四人 至於職位包括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人 司庫一人 稽核一人 文書二人 聯誼康樂四人 執行委員四人 為使 會務更有效推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之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家長執行委員 之任期修改為兩年 年度執行委員之名單分別如下(教師委員 為 年度委員) 全完中學校友會成立典禮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舉行 校友會 龐大的人際網絡 有助推動校友間的支援活動 經過將近二十年的推動 主席 副主席 文書 文娛 康樂 司庫 稽核 宣傳 總務 家長 冼金燕女士 簡佩儀女士 梁嘉茵女士 陳純純女士 林渝瑩女士 高劍峰先生 鄭偉玲女士 廖彩鳳女士 教師 郭楊寶儀女士 賴錦儀女士 梁許寶珠女士 陳麗芬女士 趙熒熒女士 彭凱怡女士 洪蘇美琪女士 現時會員人數已達 2197 (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中止) 校友會定期在校 內校外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使曾經同窗多年的舊同學聚首 重溫昔日苦 樂 並與新舊老師 同學濟濟一堂 共申情誼 校友會對學校校務也經 常提供寶貴意見 並對正肄業同學愛護有加 除經常回校分享各種學術 或社會經驗外 又捐贈多項獎學金給予成績 服務 運動有傑出表現的 同學藉以鼓勵在校同學努力上進 以下是校友會第九屆幹事會幹事名單( ) 主 席 李德強先生 副主席 張月娣女士 郭峰先生 文 書 王楚夷女士 司 庫 黃永鴻先生 出版幹事 胡婉菁女士 活動幹事 梅守正先生 陳惲先生 鄭健威先生 陳偉良先生 家長對學校行政 活動或家長教師會所舉辦之活動 若有任何疑 問 可以和以上各執委聯絡 本校校務處設有留言服務 學校辦公時間外 家長仍可致電校務處 留言 電話為

11 事 項 查 詢 事 項 負 責 人 1. 一 般 事 務 學 費 假 期 出 席 趙 張 美 玲 女 士 校 服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等 2. 品 行 或 有 關 訓 導 事 宜 班 主 任 訓 導 主 任 ( 郭 智 峰 老 師 ) 3. 學 生 成 長 個 人 輔 導 輔 導 主 任 ( 吳 李 淑 筠 老 師 ) 社 工 4. 課 外 活 動 ( 球 類 班 際 課 外 活 動 主 任 ( 蕭 凱 寧 老 師 ) 旅 行 戶 外 活 動 等 ) 5. 升 學 就 業 選 科 升 學 擇 業 主 任 ( 盧 黃 幸 山 老 師 ) 6. 其 他 (i) 學 生 福 利 事 務 (ii) 學 業 成 績 (iii) 學 校 決 策 改 革 提 供 劉 國 強 副 校 長 梁 許 寶 珠 副 校 長 黃 偉 耀 校 長 意 見 或 作 更 深 入 了 解 7. 家 長 聯 繫 家 長 教 師 會 主 席 查 詢 電 話 : 一 般 情 況 1. 上 課 時 間 上 午 八 時 正 至 下 午 三 時 卅 分 本 校 採 用 七 天 循 環 週, 每 天 六 課 節 制 式 上 課 2. 家 課 低 年 級 學 生 每 日 做 家 課 時 間 約 一 至 二 小 時, 包 括 課 前 預 習 功 課 課 外 練 習 閱 讀 等 中 學 課 程 與 小 學 不 同, 以 思 考 為 主, 故 家 長 應 鼓 勵 學 生 計 劃 時 間 溫 習 課 本 及 多 閱 讀 課 外 讀 物 中 一 級 學 生 如 未 能 準 時 交 功 課, 學 生 須 於 當 日 放 學 補 做! 3. 全 完 一 家 親 計 劃 學 生 轉 入 中 學 肄 業 時, 多 不 習 慣 新 環 境 及 新 課 程, 本 校 有 見 及 此, 特 設 立 全 完 一 家 親 ( 即 大 哥 哥 大 姐 姐 ) 計 劃, 由 中 四 至 中 五 同 學 輔 導 低 年 級 同 學 4. 初 中 德 育 課 ( 中 一 至 中 三 ) 內 容 涵 蓋 自 我 認 識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價 值 觀 念 及 社 區 關 懷, 讓 學 生 成 為 有 優 良 品 格 愛 己 愛 人 及 愛 神 的 青 年 5. 高 中 德 育 課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配 合 新 高 中 和 學 校 關 注 發 展 項 目, 即 :(i) 學 生 學 會 自 主 學 習 ; (ii) 提 升 學 生 的 正 面 文 化, 學 校 現 推 行 新 高 中 德 育 課 以 照 顧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的 不 同 需 要 6. 測 驗 與 考 試 每 一 學 期, 每 科 會 進 行 兩 次 測 驗, 其 測 驗 成 績 及 持 續 評 估 (*) 分 數 共 佔 該 學 期 之 考 試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全 年 則 進 行 兩 次 考 試, 每 學 期 一 次 學 生 升 級 標 準 如 下 ( 中 一 至 三 ) 1. 全 年 加 權 平 均 分 合 格 2. 中 英 數 三 科 必 須 合 格 * 持 續 評 估 是 指 日 常 學 習 的 功 課 ( 如 默 書 指 定 課 業 學 習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習 等 ) 的 表 現 評 分, 佔 考 試 成 績 的 一 部 分 19 20

12 訓 導 事 宜 7. 家 長 日 本 校 於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中 一 家 長 日, 時 間 約 為 十 一 月 及 翌 年 之 二 月, 第 一 次 家 長 日 以 座 談 會 形 式 舉 行, 讓 班 主 任 和 家 長 直 接 對 話, 商 談 內 容 包 括 學 生 行 為 成 績 人 際 關 係 環 境 適 應 等 問 題 ; 第 二 次 之 家 長 日 則 集 中 於 學 生 成 績 及 派 發 上 學 期 成 績 表 8.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本 校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公 民 教 育, 並 成 立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組, 負 責 推 廣 本 校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i) 將 德 育 及 公 民 意 識 滲 入 各 學 科 內 ; (ii) 透 過 生 活 教 育 課 舉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 形 式 有 時 事 評 論 講 座 問 答 遊 戲 探 訪 等 活 動, 以 啟 發 學 生 對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之 認 識 ; (iii)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藉 著 義 工 服 務, 擴 闊 學 生 視 野, 提 高 同 學 的 服 務 精 神 及 對 社 區 的 歸 屬 感 ; (iv)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更 舉 行 論 壇, 形 式 多 元 化, 讓 同 學 對 不 同 社 會 或 生 活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全 完 中 學 創 校 多 年, 在 此 期 間, 已 慢 慢 建 立 了 良 好 校 風, 本 校 之 學 生 純 樸 已 為 街 坊 所 稱 許, 要 維 持 此 優 良 傳 統, 校 規 正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行 為 規 範 指 引 校 規 之 目 的, 在 保 護 學 生 免 受 不 良 社 會 風 氣 所 影 響, 鼓 勵 學 生 自 律 守 法 及 消 除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之 不 利 因 素 校 規 之 推 行 順 利 與 否, 亦 有 賴 家 長 之 衷 誠 合 作 本 校 創 立 之 初, 即 設 有 訓 導 組, 那 時 的 名 稱 為 紀 律 組, 由 一 二 位 老 師 負 責 執 行 紀 律 工 作 一 九 八 一 年 正 式 成 立 訓 導 組, 設 有 訓 導 主 任 一 職, 有 組 員 數 人 近 年 學 校 訓 導 工 作 日 趨 繁 重, 組 員 數 目 亦 增 至 九 十 人 本 校 訓 導 組 主 要 工 作 計 有 : 一 管 理 學 生 一 般 行 為 二 管 理 及 檢 查 學 生 校 服 及 儀 容 三 策 劃 與 訓 導 有 關 的 活 動 四 協 助 班 主 任 解 決 班 裡 的 紀 律 問 題 五 與 輔 導 組 及 學 校 社 工 緊 密 聯 絡, 處 理 及 轉 介 個 案 六 處 理 及 貯 存 學 生 的 考 勤 遲 到 及 記 過 紀 錄 七 指 導 及 管 理 領 袖 生 八 安 排 火 警 演 習 九 管 理 溫 習 室 十 策 劃 及 安 排 巡 視 校 園 附 近 地 方 十 一 在 需 要 時, 安 排 接 見 家 長 學 校 執 行 校 規, 目 的 在 : 建 立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維 持 學 校 的 紀 律, 培 養 良 好 的 校 風, 使 每 一 位 同 學 能 在 公 平 公 義 的 氣 氛 下 學 習 幫 助 同 學 培 養 良 好 的 品 德, 尊 重 群 體 紀 律, 建 立 正 確 人 生 觀 學 生 校 服 及 儀 容 本 校 主 張 學 生 求 學 期 間 應 生 活 儉 樸, 故 嚴 禁 學 生 標 奇 立 異, 校 服 設 計 大 方 得 體, 樸 實 不 華, 與 人 有 清 爽 外 表 感 覺 上 體 育 課 時, 同 學 亦 只 准 穿 著 學 校 指 定 的 運 動 服 裝 本 校 嚴 禁 同 學 染 髮, 男 同 學 不 得 電 髮, 女 同 學 若 髮 長 過 肩 亦 須 用 藍 色 或 21 22

13 黑 色 絲 帶 裹 紮 所 有 校 服 儀 容 的 要 求, 都 已 詳 列 學 生 手 冊 內 ; 學 校 各 課 室 佈 告 板 亦 張 貼 校 服 樣 式 指 引, 給 同 學 參 考 非 上 課 日 回 校, 同 學 亦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或 學 校 指 定 的 運 動 套 裝 值 日 老 師 本 校 設 有 老 師 值 日 制 度, 每 日 有 兩 位 老 師 當 值, 主 要 工 作 是 在 早 上 上 課 前 小 息 及 午 膳 時 間, 巡 視 校 園 及 課 室, 勸 告 及 照 顧 同 學, 給 予 當 值 領 袖 生 適 當 援 助 放 學 後 值 日 老 師 會 留 意 校 園 大 門 及 附 近 的 情 況 領 袖 生 本 校 領 袖 生 由 高 中 同 學 出 任, 由 兩 位 領 袖 生 長 ( 男 女 各 一 ) 領 導, 協 助 學 校 執 行 訓 導 工 作 早 上 上 課 前, 領 袖 生 在 操 場 及 校 園 四 週 巡 邏 及 在 樓 梯 站 崗 小 息 及 午 膳 時 間, 則 在 各 層 走 廊 當 值 他 們 亦 協 助 推 行 學 校 大 型 活 動, 如 陸 運 會 水 運 會 家 長 日 開 放 日 等 的 紀 律 工 作 領 袖 生 是 由 全 體 老 師 提 名, 或 由 同 學 自 薦 並 於 投 票 中 被 選 出, 堪 具 代 表 性, 領 袖 生 選 舉 及 交 職 禮 在 每 年 十 一 月 舉 行, 旨 在 委 任 一 批 中 四 中 五 領 袖 生 接 替 卸 任 準 備 應 付 公 開 試 的 中 六 同 學 巡 視 校 園 附 近 地 方 訓 導 組 老 師 連 同 其 他 老 師 經 常 於 早 上 午 膳 時 間 及 放 學 後, 在 學 校 附 近 巡 視, 確 保 本 校 同 學 在 校 外 同 樣 守 秩 序 及 不 受 外 邊 不 良 份 子 騷 擾 本 校 一 直 與 民 政 事 務 處 教 育 局 分 區 房 屋 署 環 保 署 葵 青 警 區 等 有 關 之 政 府 部 門 緊 密 聯 絡, 有 需 要 時 會 就 環 境 治 安 衛 生 交 通 等 各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火 警 演 習 本 校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火 警 演 習, 當 警 鐘 響 起, 老 師 會 指 導 同 學 迅 速 但 有 秩 序 地 離 開 上 課 地 點 往 操 場 集 隊 每 間 課 室 或 實 驗 室 皆 張 貼 火 警 疏 散 路 線 圖, 老 師 須 依 照 指 示 指 導 同 學 疏 散 訓 導 組 老 師 亦 會 在 各 樓 梯 通 道 指 導 學 生 疏 散, 確 保 秩 序 良 好, 行 動 迅 速 與 其 他 組 別 聯 繫 訓 導 組 與 其 他 組 別 如 輔 導 組 及 學 校 社 工 有 緊 密 聯 繫, 除 轉 介 個 案 外, 兩 組 亦 經 常 舉 行 會 議, 務 使 訓 導 輔 導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本 校 對 訓 導 工 作 極 為 重 視, 如 家 長 有 任 何 意 見, 可 致 電 學 校 校 務 處 或 訓 導 主 任 課 外 活 動 學 會 本 校 設 有 多 個 學 會 給 同 學 進 行 課 餘 活 動, 使 同 學 能 善 用 餘 暇, 增 進 互 相 了 解, 合 作 及 參 與 精 神 每 個 學 會 都 有 一 至 五 位 顧 問 老 師 負 責, 活 動 由 學 生 組 成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自 行 策 劃 及 推 行 每 個 學 會 之 執 行 委 員 會 則 於 每 年 十 月 誕 生, 而 學 會 全 年 最 少 要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商 討 會 務, 學 校 設 有 告 示 板 給 各 學 會 張 貼 通 告 學 會 顧 問 老 師 學 術 1. 英 文 學 會 馬 梁 寶 玲 老 師 蘇 玉 鳳 老 師 吳 佩 姻 老 師 Ms. Phillips Carmel Jane 2. 中 文 學 會 陳 陳 文 淇 老 師 陳 笑 鳳 老 師 何 麗 君 老 師 彭 凱 怡 老 師 3. 通 識 學 會 李 高 栩 欣 老 師 李 鴻 基 老 師 賴 錦 儀 老 師 蔡 卓 華 老 師 4. 數 學 學 會 鄧 樹 仁 老 師 唐 碧 珊 老 師 黃 志 清 老 師 5. 科 學 學 會 林 志 偉 老 師 劉 國 強 副 校 長 鄧 世 堅 先 生 6. 社 會 科 學 學 會 廖 殷 婉 華 老 師 何 翠 玉 老 師 興 趣 7. 美 術 學 會 吳 李 淑 筠 老 師 周 慧 珍 老 師 8. 橋 牌 及 棋 藝 學 會 李 兆 基 老 師 9. 電 腦 學 會 溫 德 建 老 師 10. 舞 蹈 學 會 劉 黃 家 文 老 師 11. 戲 劇 學 會 陳 王 露 恩 老 師 邱 曉 嵐 老 師 12. 園 藝 學 會 姚 何 慧 怡 老 師 23 24

14 13. 設 計 與 科 技 學 會 羅 世 強 老 師 14. 音 樂 學 會 司 徒 寶 麗 老 師 15. 問 答 學 會 盧 黃 幸 山 老 師 16. 體 育 學 會 蕭 凱 寧 老 師 梁 兆 俊 先 生 17. 集 郵 學 會 蔡 卓 華 老 師 18. 圖 書 館 學 會 宋 維 芳 小 姐 19. 校 園 電 視 台 洪 澍 老 師 服 務 20. 童 軍 團 梁 志 昌 老 師 李 兆 基 老 師 梁 兆 俊 先 生 21. 公 益 少 年 團 周 鄧 穎 暉 老 師 盧 黃 幸 山 老 師 林 凱 瑤 小 姐 22.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鄒 淑 芳 老 師 陳 麗 芬 老 師 陳 慧 兒 女 士 23. 女 童 軍 隊 胡 呂 俊 芬 老 師 陳 慧 兒 女 士 24. 少 年 警 訊 郭 智 峰 老 師 25. 勵 德 學 會 黎 美 鳳 老 師 26. 紅 十 字 會 青 年 團 羅 世 強 老 師 27. 圖 書 館 管 理 員 宋 維 芳 小 姐 學 生 團 契 28. 初 中 團 契 黃 曾 玉 娥 老 師 洪 蘇 美 琪 老 師 李 沈 珮 雯 老 師 邱 偉 如 老 師 黃 志 清 老 師 29. 高 中 團 契 吳 澤 輝 老 師 梁 志 華 老 師 甄 雅 詠 老 師 蘇 玉 鳳 老 師 謝 兆 恒 老 師 4. 乒 乓 球 隊 陳 凱 兒 老 師 5. 女 子 排 球 隊 郭 楊 寶 儀 老 師 6. 網 球 隊 林 志 偉 老 師 7. 長 跑 隊 冼 詠 漢 老 師 8. 田 徑 隊 蕭 凱 寧 老 師 郭 楊 寶 儀 老 師 學 社 本 校 共 分 智 信 望 愛 四 社 : 學 社 名 稱 顧 問 老 師 智 社 陳 其 暘 老 師 姚 何 慧 怡 老 師 信 社 羅 世 強 老 師 陳 凱 兒 老 師 望 社 陳 偉 樂 老 師 陳 陳 文 淇 老 師 愛 社 謝 兆 恒 老 師 何 翠 玉 老 師 其 他 1. 全 完 獎 勵 計 劃 陳 其 暘 老 師 何 翠 玉 老 師 吳 佩 姻 老 師 2. 合 唱 團 司 徒 寶 麗 老 師 3. 文 粹 陳 笑 鳳 老 師 趙 熒 熒 老 師 邱 偉 如 老 師 Ms. Phillips Carmel Jane 4. 語 言 角 Ms. Phillips Carmel Jane 5. 英 文 辯 論 Ms. Phillips Carmel Jane 校 隊 1. 男 子 籃 球 隊 蕭 凱 寧 老 師 2. 男 子 足 球 隊 勞 國 偉 老 師 3. 游 泳 隊 郭 楊 寶 儀 老 師 25 26

15 3. 同學於達成某一項目 非本校舉行的 一個月內向該項目負責老師 提出申請 並呈示証明 4. 其他於校內完成的項目 負責老師會將紀錄交回學校作電腦登記 同學應定期查核內聯網記錄 若已滿足申報各階段要求 可向獎勵 計劃小組申請升級 獎勵計劃小組總顧問會核准各記錄 並於適當 時候頒發獎章及獎狀 全完獎勵計劃 序言 全完獎勵計劃之宗旨是使每一位全完中學同學能成為一個勸奮好學 負 責任 有積極的人生觀及服務社會的好公民 希望透過本校所提供之學 務 訓輔 宗教 課外活動及服務等各項活動 使同學能在各方面都得 到均衡發展 以達到全人教育的目的 並且藉着積極參與 能對學校產 生歸屬感 愛護母校 本計劃給與同學一套實際可行之指引 讓同學有 所適從 為自己定下目標 循序漸進 渡過一個豐富而有意義的中學生 活 內容 本計劃由班主任 各項活動老師及獎勵計劃小組合力推行及統籌 獎勵 計劃分為三階段 同學在完成每一階段時 將獲頒發獎章 獎狀及優點 其成就亦會在手冊 成績表及離校證書上註明 以茲鼓勵 計劃內容分 為五類 學務 訓輔 宗教 課外活動及服務 每個參加同學都要在每 一階段完成以上所述五類活動內之指定各項活動 其詳情如下 第一階段 同學要完成指定八項 學務二項 訓輔二項 宗教一項 課外活動二項 服務一項 完成後 可獲發銅章和優點 1 個 第二階段 同學要完成指定之十二項 學務三項 訓輔三項 宗教 一項 課外活動三項 服務二項 同學要完成第一階段 才可完成第二階段及獲發銀章和優點 2 個 第三階段 同學要完成十五項 學務四項 訓輔三項 宗教一項 課外活動四項 服務三項 同學要完成第二階段 才可 完成第三階段及獲發金章和優點 3 個 參加辦法 1. 每一位全完中學之同學皆自動加入此計劃 2. 同學應按照各階段所列出要達成之項目 主動地參與並留意自己之 進度 遇有困難時 可要求專責老師從旁協助 27 編號 第一階段( 階段(銅) (選擇八項) 選擇八項)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11A1 一學期各科成績合格 編號 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銀) (選擇十二項) 選擇十二項)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21A1 達成或再次達成11A1* 編號 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金) (選擇十五項) 選擇十五項)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31A1 達成或再次達成21A1* 11A2 下學期成績較上學期有顯 21A2 下學期成績較上學期有顯著 31A2 下學期成績較上學期有顯著 著進步(級名次進20名/總 進步(級名次進30名/總平均 進步(獲進步獎)或高中四科 平均分多5分/獲進步獎) 分多10分/獲進步獎) 成績良好 11A3 一學期無欠交功課 21A3 達成或再次達成11A3* 31A3 一學年無欠交功課 21A4 獲學業成績獎(全年全級/任 31A4 獲學業成績獎(全年全級/任 何學科級第一至三名) 何一學科級第一名) 學 務 31A5 獲校外獎學金 B 組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B 組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B 組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11B1 參與早晨閱讀計劃(參與全 21B1 參與圖書館閱讀計劃/参與 31B1 參加圖書閱讀計劃獲獎/校 級分享/帶齊圖書並完成指 圖書閱讀會並達認可標準 外閱讀比賽獲獎 定閱讀範疇) 11B2 參加校內學術性活動或比 21B2 參加校內學術性活動或比賽 31B2 參加校內學術性比賽並獲獎 賽 並達認可標準 11B3 參加校外學術性活動或比 21B3 達成或再次達成11B3* 賽 31B3 參加校外學術性比賽並獲獎 31B4 達成或再次達成31B2,31B3*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A 組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12A1 一學期無缺席 22A1 一學年無缺席 32A1 達成或再次達成22A1* 一學期無遲到 訓輔 12A2 12A3 操行乙+級或以上 22A2 一學年無遲到 32A2 達成或再次達成22A2* 22A3 操行甲 級或以上 32A3 達成或再次達成22A3* 12A4 一學期無違反校服規則 22A4 一學年無違反校服規則 12A5 一學期無違反早會及週會 22A5 一學年無違反早會及週會規 規則 則 12A6 一學期無記缺點或記過 22A6 一學年無記缺點或記過 28

16 訓 輔 ( 續 ) 宗 教 12B1 編 號 B 組 完 成 第 下 ( 選 一 列 擇 階 其 八 段 中 項 ( 一 銅 ) 項 ) 編 號 B 組 完 成 ( 第 選 下 二 擇 列 階 十 其 段 二 中 ( 項 銀 一 ) 項 編 號 B 組 完 成 ( 第 選 下 三 擇 列 階 十 其 段 五 中 ( 項 金 一 ) 12B2 訓 舉 辦 活 動 22B1 訓 32B1 22B1* 項 12B3 並 動 有 並 滿 輔 意 滿 表 意 組 現 表 朋 現 輩 輔 導 活 22B2 22B3 良 任 好 大 表 哥 輔 現 哥 大 組 姐 朋 舉 姐 輩 辦 ) 輔 導 活 動 並 ( 有 擔 32B2 32B3 輔 導 組 朋 輩 22B2* 12B4 參 活 加 動 訓 並 導 有 滿 輔 意 導 表 組 現 之 歷 奇 22B4 並 有 訓 良 導 好 表 現 導 組 之 歷 奇 活 動 32B4 有 良 好 表 現 22B4* 輔 導 活 動 並 12B5 照 教 育 顧 同 有 學 特 並 別 有 需 滿 要 意 或 表 融 現 合 22B6 22B5 達 參 表 成 現 加 或 校 再 外 次 訓 達 輔 成 活 12B5* 動 並 有 滿 意 32B5 32B6 達 參 成 加 或 校 再 外 次 訓 達 輔 成 活 22B5* 22B7 行 為 受 表 揚 ( 經 老 師 推 薦 ) 32B7 表 行 現 為 受 表 揚 ( 經 訓 動 導 並 主 有 任 良 好 22B8 當 選 領 袖 生 並 有 滿 意 表 現 32B8 薦 當 ) 選 傑 領 袖 生 推 13A1 13A2 一 以 完 上 學 成 下 年 列 出 其 席 中 團 一 契 項 五 次 或 23A1 一 學 完 年 成 出 下 席 列 團 其 契 中 七 一 次 項 或 以 上 33A1 一 學 完 年 成 出 下 席 列 團 其 契 中 十 一 次 項 動 工 作 團 人 契 員 職 / 員 籌 委 或 宗 活 23A2 作 人 員 團 / 契 籌 職 委 員 並 或 有 宗 良 好 教 表 活 現 動 工 33A2 團 契 職 員 或 宗 教 或 活 以 動 上 13A3 或 服 務 組 舉 辦 之 活 動 23A3 務 並 達 認 可 組 標 舉 準 辦 之 活 動 或 服 33A3 作 人 員 / 籌 組 委 舉 並 辦 有 之 傑 出 活 表 動 現 或 工 13A4 擔 琴 任 週 會 主 席 / 司 儀 / 司 23A4 有 擔 良 任 好 週 表 會 現 主 席 / 司 儀 / 司 琴 並 33A4 務 擔 並 任 獲 週 獎 會 主 席 / 司 儀 / 司 琴 服 13A5 主 日 宗 教 閱 讀 計 劃 / 教 育 23A5 並 達 宗 教 標 閱 準 讀 計 劃 / 育 主 日 33A5 有 傑 出 宗 表 教 現 閱 讀 計 劃 並 獲 獎 / 並 13A6 參 課 程 加 / 認 活 可 動 之 / 比 校 賽 外 基 督 教 23A6 活 參 動 加 / 認 比 可 賽 之 並 校 達 外 認 基 可 督 標 教 準 課 程 / 33A6 育 參 主 加 日 認 並 可 獲 之 嘉 校 許 外 基 督 教 課 程 教 23A7 獲 得 基 督 徒 領 袖 嘉 許 狀 33A7 活 獲 動 得 基 / 比 督 賽 徒 並 領 獲 袖 獎 / 課 外 活 動 14A1 編 號 A 組 完 成 下 列 項 其 目 中 一 項 編 號 A 組 完 成 下 列 項 至 目 少 一 項 編 號 A 組 完 成 下 列 項 其 目 14A2 人 賽 事 陸 運 會 或 水 運 會 任 何 個 24A1 水 運 陸 會 運 三 項 會 三 個 項 人 賽 個 人 事 賽 事 或 34A1 陸 運 會 或 水 中 運 二 會 項 運 會 社 除 際 外 體 ) 育 性 比 賽 ( 水 陸 24A2 運 會 社 除 際 外 體 ) 並 育 取 性 得 比 亞 賽 軍 ( 水 或 陸 以 人 賽 事 取 得 首 三 名 任 何 個 14A3 參 加 校 內 / 校 外 之 訓 練 班 ( 初 上 34A2 冠 軍 ( 社 水 際 體 陸 育 運 性 會 比 除 賽 外 並 ) 取 得 14A4 級 班 代, 表 / 不 領 學 袖 少 校 訓 參 於 練 加 五 班 校 小 等 外 時 ) 之 )( 體 如 育 性 泳 24A3 參 級 班 加,/ 不 校 領 少 內 袖 訓 / 於 校 練 十 外 班 小 之 等 訓 時 ) 練 )( 班 如 ( 泳 中 34A3 參 級 班, 加 / 不 領 校 少 袖 內 於 訓 / 校 二 練 外 十 班 之 小 等 訓 ) 時 練 )( 班 如 ( 泳 高 比 賽 24A5 24A4 比 代 賽 表 學 並 地 校 取 區 得 或 參 加 首 香 校 八 港 名 參 外 之 加 體 比 賽 育 性 34A5 34A4 代 比 達 賽 成 表 並 或 學 取 再 校 得 次 參 首 達 加 三 成 校 名 24A5* 外 之 體 育 性 14B1 B 到 組 完 成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B 組 (A,B 完 成 組 下 列 共 至 三 少 項 一 ) 項 之 該 訓 文 組 練 娛 要 班 性 求 ( 初 之 / 級 參 興 加 / 趣 不 校 小 少 內 組 於 / 並 五 校 達 小 外 B 組 完 成 下 列 其 中 二 項 時 )( 如 樂 器 班, 舞 蹈 班 等 ) 24B1 積 訓 時 極 )( 練 如 文 表 班 樂 娛 現 ( 中 器 性 / 參 級 之 班 加 興,/ 校 不 舞 趣 內 少 小 蹈 / 於 組 班 校 十 等 並 外 有 小 之 ) 34B1 優 良 文 表 娛 現 性 / 參 之 加 興 校 趣 內 小 / 組 校 並 外 有 14B2 社 際 文 娛 性 比 賽 ( 如 啦 訓 時 )( 練 如 班 樂 ( 高 器 級 班 /, 不 舞 少 蹈 於 班 二 等 十 ) 小 之 14B3 啦 隊 舞 內 蹈 比 賽 等 ) 24B2 啦 軍 隊 或 以 社 舞 上 際 蹈 文 比 娛 賽 性 等 比 ) 並 賽 取 ( 如 得 亞 啦 34B2 啦 冠 軍 隊 社 舞 際 蹈 文 比 娛 賽 性 等 比 ) 並 ( 如 取 得 啦 14B4 參 美 / 棋 術 加 藝 / 校 等 音 外 ) 樂 之 / 戲 文 劇 娛 / 性 舞 比 蹈 賽 / 朗 ( 誦 如 24B3 美 / 棋 術 藝 / 音 等 內 樂 ) 並 / 取 戲 得 劇 季 / 舞 軍 蹈 或 / 以 朗 ( 上 誦 如 34B3 內 校 蹈 等 際 ) 朗 誦 節 / 歌 唱 / 樂 器 / 舞 24B4 參 得 加 季 校 軍 外 或 以 之 文 上 娛 / 良 性 好 比 成 賽 績 並 取 34B4 參 得 亞 加 軍 校 或 外 以 之 上 文 / 娛 優 性 異 比 成 賽 績 並 獲 29 30

17 學校刊物 目 編號 項 德 公民 擇 所 機構 升 觀商 目 編號 項 德 公民 擇 升 目 編號 項 關德 公民 14B5 參加 育 教育組/ 學 24B5 參加 育 教育組/ 34B5 參加校外有 育 教育組 及 業輔導組 舉辦之活 學及 業輔導組舉辦之 之活動並有良好表現/參加 學 動並有滿意表現(如參 活動 並有良好表現(如 及 業輔導組舉辦之校內/校外 業 學校團體等) 推行/籌辦活動) 活動或比賽 並有良好表現 課外 擇 活動 協助 幹事 24B6 擔任學會/社/學生會幹 34B6 達成或再次達成24B6* (續 14B6 擔任學會/社/學生會 並有滿意表現 事並有良好表現 ) 14B7 參加指定之文娛性活動(如 參觀 音樂欣賞) 並有滿意 升 表現 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長 資訊 技 條長 環保 使 完成下列其中二項 長 長回 長 長 資訊 技 長 回條長 環保 使 完成下列其中三項 15A1 擔任班 /班會職員/科 / 25A1 擔任班 /班會職員/科 35A1 達成或再次達成25A1* 科 領袖/晨讀 / / 科 領袖/晨讀 / 大 並有滿意表 / / 大 並 現 有良好表現 型 持 型 15A2 擔任大 活動主 /司儀並 25A2 擔任大 活動主 有滿意表現 並有良好表現 15A3 協助學校形象推廣活動並 25A3 協助 學校 形象 推廣 活動 35A3 達成或再次達成25A3* 有滿意表現 服務 持/司儀 35A2 達成或再次達成25A2* 並有良好表現 公益 警訊 童 紅 字 青 15A4 參加 少年團/少年 25A4 擔任各組之隊 / 軍/ 十 會 年團 並 並有滿意表現 達認可標準 長或 幹事 35A4 獲公益少年團橙色獎章或擔任 各組之領袖並有滿意表現 15A5 參加認可校內服務並有滿 25A5 參加認可校內服務並有 35A5 參加認可校內服務並有傑出表 意表現(如 軍及 陸 良好表現 現 運服務 日服務 圖書 館 校 等) 童 救傷 家長 助理 園佈置 15A6 參加認可社會服務並有滿 25A6 參加認可校外服務並有 35A6 參加認可社會服務並有傑出表 意表現( 如 良好表現 現 照顧 老人等) 賣旗 清潔沙 灘 捐血 植樹 探訪 25A7 被 委任為 升學及擇 業輔 35A7 達成或再次達成25A7* 導員/學生大使並有良好 表現 * 若同學已完成上一階段 則首次達成即可申報該項目 31 校報 由學校委任老師擔任顧問 編輯委員包括學生會幹事及不同年級的同學 組成 本校校報 文粹 由一九八七年創刊至今 我們曾經遇過不少的問題 如各編委成員欠缺經驗 校報內容及形式未有固定等 幸好在師生同心 協力下 我們一次又一次的刊出每份心血結晶 這實在要歸功於歷屆的 編委成員及各顧問老師的努力 寄望文粹在未來的日子能夠精益求精 而每位編委亦繼續為全完中學的學生提供一份高質素的刊物 談到文粹的創刊宗旨及方針 無非要為學生辦一份屬於他們的刊物 透 過這份刊物 除了加強學生彼此溝通之外 學生更可以從中瞭解學校的 發展路向 校園內的趣聞逸事 校內 校外的活動情況 以及提供一個 讓學生展露創作才華的機會 至於每期文粹的內容及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專題 學生會園地 專題版 老師推薦版 校園版 遊戲版 自由投稿版(中英文稿件)等 每版的資 料全由各編委分工合作 加以搜集所得 搜集的形式以專訪 問卷 調 查為主 而自由投稿版更有賴各學生來函投稿 若出現稿件不足的情況 編委更需要做好約稿的工作 為了令文粹更具吸引力 每期我們都會有 專人負責拍攝 設計與內容有關的照片和插畫 希望能把文粹辦得盡善 盡美 這就是我們的願望 家長通訊 家長通訊由家長教師會負責 內容則集中於報導家長教師會活動 如戶 外日營 講座 茶聚 會員大會等及家長對學校之意見抒發 此刊物每 半年出版一次 全完快訊 主要報導學校近況 如師資 學校發展計劃 公開考試成績 語文政策 服務學習 報讀中一須知及對中一新生的照顧等 此刊物每學年出版一 期 對象是校外人士 希望他們對全完有認識及了解 校刊 每五年校方會印製一內容豐富之校刊 二零一五年十月將出版本校四十 五周年紀念特刊 32

18 其他 午膳及安排 中一學生必須留校用午膳 本校已和盈信膳食天地簽約 該公司會負責 供應本校學生午膳飯盒 同學亦可由家人送遞或自攜飯盒回校作午膳之 用 詳情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通告家長 其他班級學生可往鄰近之食肆 午膳 惟宜注意食物衛生 學費(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年度) 中一至中三 學費及堂費全免 中四至中六 全年堂費$ 中一至中六同學可申請政府之書簿及車船津貼 有關減免申請表格已由 資助辦事處直接寄予各同學 家長 (註 未有填寫申請表格之同學 校務處會個別安排 ) 保險 教育局已為本校各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 最高傷亡賠償額為十萬元 正 另外 本校亦為學生加購學生意外保險 如學生於在校期間或參與 學校活動時不幸受傷 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醫療費用 上限為每宗意 外二仟伍佰圓正(其中三佰圓須由學生負擔) 如有需要 家長亦可自行 決定為學生加購其他保險 清潔課室 為培養學生對學校的歸屬感 責任感及合作精神 本校推行 學生清潔 課室 計劃 每天放學後 由兩位學生(全班學生輪流擔任)清潔自己的 課室 工作包括 抹拭黑板 掃地 抹書桌面 排好桌椅等 本校已向 學生講解工作要點 首重安全 並由本校德育及公民教育組老師 班主 任督導同學工作 工友從旁協助 33 資訊科技設備使用守則 使用者身份及責任 1. 於電腦系統中 你的使用者帳戶及密碼就是你的身份証 當你收到你 的密碼後 應馬上更改此密碼 保障個人帳戶不會被盜用 不要把你 的帳戶名稱及密碼透露給任何人知曉 經常更改密碼也可以保障你的 帳戶不會被盜用 2. 一切由你的帳戶留下或發出的訊息 均代表你親自或授權發出該等訊 息 你需要為以你名義發出的訊息負責 漫遊互聯網的守則 1. 當你使用互聯網時 切勿向陌生電腦用戶提供個人資料 例如地址 學校名稱 電話號碼等 詳細了解對方後方可將資料透過電子郵件傳 送出去 2. 未經家長同意 切勿將自己的相片傳送給別人 3. 切勿與其他陌生電腦用戶會面 在互聯網通訊中很多人都隱藏自己的 身份 甚至報上虛假的性別 年齡 相見的原因等 4. 若遇到一些訊息令你不安或你認為不適合者 例如電子郵件中帶有猥 褻 挑戰 恐嚇等成份 應立刻告訴老師或家長處理 你亦不應回應 此類訊息 5. 若收到一些來歷不明的郵件 恐怕中病毒 可用抗病毒軟件掃描或將 之刪除 6. 若收到一些騷擾性或與性有關的信息 應立刻告訴老師處理 聯絡互 聯網服務供應商 嚴重者更可報警處理 7. 不要參與連鎖信(Chain Letters) (Note 1) 的玩意 連鎖信是無聊 的 會浪費你的時間 而信內往往包含虛假的資訊 恐嚇成份等 若 收到這類連鎖信 你不必驚慌 因為這類訊息 在互聯網中經常發現 你可以刪除之 如覺需要 可告訴老師處理 8. 切勿濫發電郵(包括連鎖信)做成滋擾 亦不可發放虛假消息 不雅訊 息或故意散播有病毒軟件 電郵等 漫遊互聯網的禮儀及態度 1. 在互聯網上使用適當的語言 粗言穢語是不可接受的 2. 切勿在互聯網中進行個人攻擊的行為 若成為攻擊對象 應該理性地 34

19 作出回應 並將事件告知老師 3. 尊重別人私隱 切勿向同學索取密碼 亦不應將密碼告知別人 包括 你的好朋友 當別人使用電腦時 視線儘量離開該電腦螢幕 特別是 別人輸入密碼之際 4. 尊重版權守則 必須尊重所有資料版權 包括有版權的軟件(Note 2) 互聯網上經常出現有版權的作品(copyrighted works) 在未經 版權擁有人授權下 下載 複製及傳送這些作品是非法的 侵犯版權 是嚴重不當行為 可引致刑事或民事訴訟 5. 禁止入侵電腦網絡 切勿未經許可進入他人電腦或入侵他人的網 絡 例如學校的內聯網 機構的網絡 不應惡意破壞他人電腦文件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帳戶等 這類活動(Hacking)(Note 3)不是遊戲 而是可構成刑事罪行 (Note 4) Note 1 連鎖信(Chain Letters) 大都是向人聲稱只要按指示寄出連鎖 信及作出少許投資 就可賺取可觀的回報 有些連鎖信鼓吹帶 來好運 逃避厄運 著名的連鎖信有 Dave Rhodes Chain Letter (M.M.F. Make Money Fast 計劃) Note 2 Freeware 或 Shareware 例如著名的 LINUX 可自由下載或修 改 Note 3 若果你擁有豐富的電腦知識及才能 則你應善用這些才能 幫 助同學使用電腦 幫助老師和學校製作軟件 設計網頁及維護 網絡 以便爭取經驗 將來可以在資訊科技界發展 Note 4 切勿以身試法 入侵他人網絡是嚴重罪行 學校是禁止同學入 侵學校內聯網 一經發現 學校會採取紀律處分 嚴重者會交 警方處理 懲罰 1. 學生若被發現在學校內聯網中送出連鎖信或不當電郵 會交由學校訓 導組處理 會被記過及被褫奪學校內聯網使用權一個月 再犯者會受 更重懲罰 2. 學生若被發現入侵學校內聯網或老師/同學的電腦 會交由學校訓導 組處理 會被記過及被褫奪學校內聯網使用權三個月 嚴重者校方可 能將事件交警方處理 35 反欺凌政策書 一 學校的立場 學校應是一所安全 關愛 充滿著友情與歡樂的學習園地 所有同 學都應快樂地學習 沒有騷擾 不受驚嚇 而欺凌行為會破壞校園 的和諧氣氛 因此 欺凌與暴力是本校不能容忍的 遇有欺凌事件 本校必定迅速及認真處理 我們需要同學協助 不論是自身受欺凌 抑或目睹欺凌事件 必須立即告知老師 以便調查及跟進 二 欺凌的定義 欺凌是一種蓄意侵略性的行為 目的在傷害別人 欺凌會帶來傷害 包括身體傷害或心靈創傷 欺凌包括下列種類 1. 情緒 對同學不友善 排斥孤立 敵視 使別人憂慮 (例如 將同學的物件收起 刻意毀壞別人東西 做恐嚇手勢等) 2. 身體 故意推撞 掌摑 拳打腳踼或任何形式的暴力動作 3. 性 不必要的身體接觸 性騷擾語言等 4. 語言 呼叫 花名 取笑嘲弄 粗口 詆毀 謾罵 散播謠 言 恐嚇等 三 制定反欺凌政策的目的 1. 讓本校所有教職員 家長及學生都明白 甚麼是欺凌 2. 讓家長及學生明白本校的反欺凌政策及投訴機制 3. 若遇欺凌投訴 舉報 個別老師可迅速及有效地處理 或向校 長 副校長 訓導組 輔導組尋求協助及跟進事件 4. 本校的反欺凌立場是絕不容忍欺凌 對每一件欺凌投訴 舉 報 我們都會認真處理 對受欺凌的同學及其家長 本校全力 支持 36

20 四 受 欺 凌 者 的 特 徵 學 生 受 欺 凌, 會 有 以 下 一 個 或 多 個 的 表 徵, 家 長 或 老 師 需 留 意 及 跟 進 調 查 : 1. 往 返 學 校 途 中, 感 覺 恐 懼 2. 不 想 乘 搭 校 巴 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回 校 3. 要 求 家 長 接 載 回 校 4. 變 更 往 返 學 校 路 線 5. 抗 拒 回 校 上 課 6. 開 始 曠 課 / 逃 學 7. 功 課 表 現 不 佳, 甚 至 欠 交 功 課 8. 學 業 成 績 倒 退 9. 表 現 不 開 心 10. 感 到 無 助 / 無 能 11. 與 同 學 關 係 惡 劣 12. 感 覺 焦 慮, 缺 乏 自 信 13. 開 始 結 結 巴 巴 地 說 話 ( 口 吃 ) 14. 嘗 試 / 恐 嚇 自 殺 或 離 家 出 走 15. 睡 夢 中 叫 喊 或 發 惡 夢 16. 在 早 上 感 不 適 17. 放 學 回 家 時 衣 服 破 損 或 書 簿 破 爛 18. 物 品 不 翼 而 飛 19. 要 求 金 錢 或 偷 取 金 錢 ( 給 予 欺 凌 者 ) 20. 在 晚 飯 或 其 他 聚 會 中 爽 約 21. 身 體 有 損 傷 或 瘀 傷 而 不 能 解 釋 原 因 22. 回 家 時 發 現 未 進 午 膳 ( 金 錢 / 午 餐 被 偷 去 ) 23. 開 始 變 得 暴 戾 反 叛 或 不 說 理 24. 欺 凌 其 他 兒 童 或 兄 弟 姊 妹 25. 停 止 進 食 26. 害 怕 指 出 錯 誤 27. 對 上 述 的 行 為 不 能 作 合 理 辯 解 上 述 各 項 表 徵, 有 部 份 是 其 他 原 因 所 引 致, 但 作 為 學 生 的 監 護 者 家 長 及 老 師, 我 們 可 視 之 為 受 欺 凌 所 引 致 而 進 行 調 查 及 跟 進, 協 助 學 生 的 成 長 五 處 理 欺 凌 事 件 的 程 序 1. 學 生 / 家 長 向 教 職 員 投 訴 / 舉 報 欺 凌 事 件 2. 學 校 即 時 制 止 欺 凌 行 為, 並 詳 細 調 查 欺 凌 事 件 或 相 關 恐 嚇 3. 老 師 詳 細 紀 錄 嚴 重 欺 凌 事 件, 包 括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人 物 事 情 經 過 等 4. 若 遇 嚴 重 欺 凌 事 件, 老 師 將 知 會 欺 凌 者 和 受 害 的 家 長, 並 約 見 他 們 會 談 5. 在 需 要 和 合 適 情 況 下, 學 校 將 轉 介 社 工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諮 詢 警 方 6. 欺 凌 事 件 調 查 後, 學 校 將 盡 力 幫 助 欺 凌 者 糾 正 錯 誤 行 為,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務 使 欺 凌 事 件 不 再 發 生 ; 也 會 促 成 欺 凌 者 和 受 欺 凌 者 雙 方 修 復 關 係, 重 建 和 諧 六 欺 凌 者 承 擔 的 責 任 1. 欺 凌 者 須 向 受 害 者 真 誠 道 歉, 並 承 諾 不 會 再 犯 2. 嚴 重 事 件 欺 凌 者 可 能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停 課, 甚 至 被 開 除 學 籍 3. 若 可 能, 學 校 會 安 排 雙 方 復 和 4. 經 調 查 及 處 理 後, 學 校 仍 會 跟 進 個 案, 確 保 同 類 的 欺 凌 行 為 不 再 發 生 七 欺 凌 事 件 的 預 防 學 校 會 盡 力 協 助 學 生 防 止 欺 凌, 方 法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1. 制 定 相 關 校 規 2. 與 學 生 訂 立 行 為 契 約 3. 以 欺 凌 行 為 為 作 文 題 目, 讓 學 生 表 達 他 們 對 欺 凌 的 見 解, 將 他 們 的 作 品 及 剪 報 張 貼 在 學 校 的 佈 告 板 或 課 室 的 壁 報 板 上 37 38

21 4. 透過班主任堂 德育課 老師可與個別班別或小組分享及討論 有關欺凌行為 5. 在早會 週會 課堂時間 老師負責或邀請專家到校來作專題 講座 提高同學的正義感及讓學生對欺凌行為有更深了解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簡稱 條例 致學生及家長的通知書 本校就保障學生個人資料有以下措施 請 貴家長及學生察閱 八 老師培訓 學校相信老師在處理欺凌事件上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故此本校會加 強培訓 除個別參加培訓外 本校教師專業發展小組亦會邀請專業 人士安排欺凌事件工作坊與全體老師 (a) 學生及其家長 包括學生的合法監護人或其授權人仕 下稱 資 料當事人 就各項事宜例如入學登記 搬遷 升學推介 申報 各項津貼 學費減免 報考各項公開試 由香港考試局主辦 輔 導轉介等服務 均需要不時向學校提供有關的資料 九 求助機構 如家長需要 可諮詢以下機構或組織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熱線 社會福利署二十四小時熱線 香港小童群益會校園危機老師支援熱線 復和綜合服務中心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學校社工部) 本校教育心理學家 各區警署 (b) 若未能向校方提供該等資料 可能會導致學校無法協助提供入學登 記 升學推介 申報各項津貼 學費減免 報考各項會考 由香港 考試局主辦的公開試 輔導轉介等服務 (c) 在資料當事人與學校的正常運作過程中 學校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 的資料 例如成績 操行記錄 活動照片 家庭收入 種族 語言 等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用於甚麼用途視乎其需要的服務性質而定 概 括而言 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 (i) 處理學位的申請及學籍記錄; (ii) 由學校提供向香港教統局 香港考試局或其屬下機構提供有 關的必須資料; (iii) 協助學生升學或就業提供輔導服務; (iv) 協助學生申請學費減免 書簿及交通津貼 (v) 由學校向其他教育機構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學術成績証明; (vi) 整理資料當事人在校記錄; 及 (v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39 40

22 消除和防止殘疾歧視政策 (e) 校方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 但校方可能會把該等資料 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項列出用途 (i) 香港教統局及香港考試局及其屬下機構 (ii) 任何對本校有保密責任的個人或機構 (iii) 本港各大專院校 根據由大學撥款委員會所界定的大學及專 上教育機構 及 (iv) 由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教育機構或其他機構 (f)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 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悉校方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校方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悉校方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常規和獲告知校方持有個人資料 前言 香港於一九九六年開始實施殘疾歧視條例 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向教育 機構及教育工作者推出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後 政府和學校均有 責任消除和防止殘疾歧視 本校一貫以基督的教訓 多年來以有教無類 的教育原則辦學 因此 也當確保有殘疾的學童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政策目的 建立著重平等機會的學習環境 以及兼容的校園文化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殘疾學童作出合理的遷就 政策 (g) 根據條例的條款 校方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 用 一. 平等的入學政策 校方的入學要求基本上以教統局及本校校管委員 會通過的標準為依據 校方對所有申請入學的學童以統一標準辦理 其入學申請 如有學童能提出其殘疾障礙 校方可給予合理的遷就 使該學童不會因該項殘障影響其入學機會 例如 有殘疾的申請人 (h)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 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常規或所持有的 資料種類的要求 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可與校方商討在甄選程序上作特別安排 商討其需要 作適當調整 二. 本校將與教統局特殊教育組緊密合作 為有殘疾學童提供適切其需 要的課程 設施 使其可享有適當的教育機會 種類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中學校長 新界葵涌邨上角街 15 號中華基督教會全完中學 (i)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下所享有的權 利 三. 本校鼓勵有殘疾的學生 及他們的家長 監護人 向校方陳明其需 要 使校方在可能情況下 對該學童提供合理的遷就 包括在課程 設施 考核 活動上加以調整 以支持為有殘疾的學生提供教育 四. 本校致力推廣自律守規 提倡互相尊重 目的在提供和諧及安全的 環境 讓所有學童能得享和諧有序的校園生活 因此 本校不會容 忍對殘疾人士進行騷擾及中傷的行為 五. 任何有殘疾的學生 或其家長或監護人 圴有權對校方未能給予有 殘疾同學合理的需求作出投訴 校方在收到殘疾歧視投訴後 會以 41 42

23 公平和公正的態度 按 學校處理投訴指引 進行調查 合理的遷就 遷訧是指採取措施或行動 以便為有殘疾的學生提供平等機會 例如提 供特別的輔助器材 設施或服務等以滿足其個別需要 為了確定某個有 殘疾的學生所需的遷就 學校可能需要作出詳細的評估 因此 每宗個 案均會因應其本身的情況作考慮 除非某項遷就將使本校構成不合理的困難 本校將願意為滿足有殘疾的 學生的需要 在課程 服務 設施或 及福利方面作合理的遷就 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 香港現行的政策是讓有嚴重或多重殘疾的學童入讀特殊學校 以便 接受加強支援服務 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則盡量入讀普通學 校 讓他們與一般兒童相處 從而獲得常態教育的裨益 家長可透過現 時的派位機制 為自己的子女選擇入讀心儀的學校 而教育局鼓勵及支 援學校推行全校參與模式的融合教育 以便有效地照顧學生的學習差 異 提升整體的教學效能 無論子女就讀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 家長均應把子女的特殊教育需 要資料交予學校 並與教師合作 以便及早為子女訂定合適的學習計劃 教育局希望所有家長 不論其子女是否有特殊教育需要 均明白融合教 育不但體現平等和人權的理念 透過接納個別差異的共融文化 可幫助 所有孩子培養包容和尊重別人的情操 從而共同建設一個和諧的社群 一 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 教育實務守則 教育實務守則 教育實務守則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 序指引 序指引 與融合教育 香港的 殘疾歧視條例 (下稱 條例 )於一九九六年九月起生 效 目的是消除和防止對殘疾人士的歧視 包括在教育範疇中應 確保殘疾人士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出版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 則 (下稱 守則 ) 目的是幫助教育工作者及公眾了解各持分 者的責任和權利 亦提供了如何遵守法律規定的實務指引 條例 的第25 條列出學生及家長的角色與責任 例如 第25.2 段 有殘疾的學生如想教育機構能及時有效地營造出一個符合他 們需要的學習環境 課程 服務及設施 他們及其家長就有責任 向校方說明有關學生的特殊需要 第25.4 段 家長宜培養子女以正面的態度看待殘疾 及教 育子女不應取笑 嘲諷或騷擾殘疾人士 他們應明白他們 可以互相幫助及支援那些需要理解和鼓勵的家長 第25.5 段 為推動平等機會 有殘疾的學生的家長宜參與校 43 44

24 內組織 如家長教師會 他們亦宜與校方通力合作 以 便為有殘疾的學生在學習和康樂活動上作出遷就 條例 和 守則 保障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有均等入讀普 通學校的機會和權利 學校亦有責任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 學校亦有責任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 學校亦有責任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 包括 學校的環境設施 學校的環境設施 課程調適及評估調適等 教育局一直強調家校 課程調適及評估調適等 合作的重要性 期望校方與家長有充份的溝通和合作 為孩子訂 定適切的教育計劃 此外 社會福利署於零八年三月出版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 引 指出 若學校不提供教育 或 忽略有殘疾兒童的特殊教育 需要 便屬疏忽照顧/精神虐待 二 本校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 本校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 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 全校參與 全校參與 方式 教育局鼓勵學校以 全校參與 模式照顧學習差異 提升整體的 教學效能 全校參與 模式是指校園文化 政策與措施三方面 互相配合 共融政策 支援學生的學習差異政策 共融文化 建構共融校園 師生皆尊重個別差異 貫徹校本 反欺凌政策 大哥姐計劃加強照顧新同學 促進 互助互愛 共融措施 整合資源 統籌三層支援模式 根據教育局建議 本校按以下三層支援模式 及早識別學生的困 難和對不同程度的特殊教育需要提供適切的支援 第一層 第一層 及早識別 並透過優質課堂教學 幫助有短暫或輕微學 習困難的學生 避免問題惡化 第二層 第二層 額外支援有持續學習困難的學生 成立學生支援小組以 策劃和推動各項支援措施 第三層 第三層 加強支援個別問題較嚴重的學生 45 三 服務對象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一般都會在學習 溝通或社交方面遇到困 難 因而需要接受不同程度的支援 常見的特殊教育需要有以下 的類別 3.1 特殊學習困難 3.2 智力障礙 3.3 自閉症 3.4 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3.5 肢體傷殘 3.6 視力障礙 3.7 聽力障礙 3.8 言語障礙 四 本校的甄別服務 教育局鼓勵家長主動向有關的專責人員和學校教職員 尋求專業 諮詢及商討如何支援孩子的特殊教育需要 家長在知悉派位結果 時 可主動接觸本校有關的專責人員 以便及早作出適當的安排 本校透過不同渠道 甄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包括每學年迎 新家長會或簡介會 由家長轉介 或於家長同意下 透過學生所 屬小學取得該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資料 及由衞生署及教育局轉交 學校跟進的個案 最後亦會透過班主任及科任老師的觀察 找出 有可能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轉介接受評估 當輔導組 社工及區會聘任的教育心理學家收到轉介後 須根據 家長/老師提供的資料 召開會議 商討及安排校內 校外專家評 估工作 進行所有評估工作前 輔導組 社工及區會聘任的教育 心理學家須透過不同形式(與家長面談 電話交談或書面) 向家 長解釋有關工作 並獲家長書面同意始進行有關評估工作 評估 人員包括本校教師 教育心理學家及 或精神科醫生(私家或公立 醫院) 並按學生需要進行評估工作 所有學生評估資料 均會保 密 僅限於有關人士閱覽 46

25 五 本校的支援服務 根據專業報告 本校將為學生提供不同的校內 校外支援服務 如因應個別學生的特殊需要 給予課程調適 或採用輔助教材 以消除學習的障礙 本校亦會定期(每年2-3次)召開有特殊教育需 要學生支援小組會議 以便協調校本資源和訂定支援計劃 教育 心理學家會透過學生支援小組個案會議 向教師和家長解釋學生 的特殊教育需要 並一同協商跟進計劃 如有需要 亦會轉介學 生接受其他機構的服務 經評估後確認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 若向校方申請校內評核調適 及公開考評調適 本校(學務組)會按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 徵詢 家長和學生的意見 並根據專業評估或諮詢的意見 教育局和考 試為評核局的指引 作出調適1 所有校內評估調適安排及老師滙報文件 會由本校(包括學務組 考試組及學生支援小組)存檔 以進行週年或定期檢討 或用作填 報申請公開考試調適文件 使學生得到更周全的支援 六 家校合作 家長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推行中角色非常重要 除及早關注孩子 的困難外 亦應輔導孩子的學習 並幫助孩子在人際關係及情緒 方面的的成長 及加強與專業人協作 有關家長的角色 詳情可 參閱教育局 全校參與模式融合教育家長篇 16至32頁 家長與學校的 學生支援小組 亦宜增強溝通與合作 例如在每 學年的新生迎新日中 學校會向新生及家長簡介小組的工作 讓 家長更了解子女的學校生活 家長亦可多參與學校的活動 及透 過學校通告 了解學校的最新情況和作出積極的配合 如家長懷疑子女學習 情緒或行為有問題 可向校方提出 要求 教師及輔導人員作出跟進 家長若能把子女的特性清楚地告知學 校 便可以加強學校支援的效能 如校方懷疑學生有嚴重的學習 困難 需要專業評估或諮詢服務 校方須在取得家長同意後 才 作出轉介 轉介信件須由校長簽署 並夾附由學生輔導人員/社工 /統籌教師填寫的資料 包括學生個人資料 家庭和成長背景 個 案發展 行為分析 曾經採用的輔導方法和成效 轉介原因及所 需服務 個別情況下 學校亦會召開 個別學習計劃 會議 並 邀請家長出席 以便一同制訂有關的支援計劃 七 資源 除與本校有關人員聯絡外 教育局已設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為 教師 家長及公眾人士提供多種服務 如有圖書 教材套及電腦 教育軟件 可供閱覽 有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詳細資料 可瀏 覽以下網址 或致電 查 詢 八 本校的教師專業發展 本校將按教育局建議 鼓勵及提名合適老師参加相關的培訓課 程 並由校長或其代表記錄及監察培訓進度 九 定期檢討進度 學校會進行週年或定期檢討 以便不斷完善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 學生的校本政策 藉著全校參與的協同效應 使學生得到更周全 的支援 每學年的年終 學校會就有關學生的進展 融合教育政 策 共融校園文化和共融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完成一份簡單的年 終檢討/評估表 調適原則是移除障礙(包括改變程序 時間 試場及/或提供輔助工具等) 使有特殊需 要的學生可以參與評估 然而 調適須按相同的評核準則給分 亦要符合評核目標 以維持學術水平

26 校本防止性騷擾政策 1. 校方會竭盡所能消除及防止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對任何有關或懷疑性 騷擾的個案 校方必定會徹查及跟進 若查明屬實 定必作紀律處分 以確保校內沒有性騷擾的情況出現 2. 本校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及程序 列明處理性騷擾的指控或投訴的途 徑 及一旦發生性騷擾時 應採取的適當補救措施 本聲明的目的是 在本校教職員和學生中 培養有關性別平等及促進互相尊重方面的公 義 公平及坦誠開放的意識 3. 本校內部的任何程序並不影響投訴人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警方 投訴的權利 4. 性騷擾政策適用於男和女 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 5. 本校推行防止性騷擾的措施 5.1. 每年向全體學生 家長 教師及員工發佈本校反歧視政策 讓所 有持份者知悉本校立場及有關政策 5.2. 於本校網頁內上載有關政策 供所有人隨時查閱 5.3. 持續地透過性教育 提高學生對兩性平等及相互尊重的意識 並 加強對防止性騷擾的認識 5.4. 定期檢討有關政策 完善有關措施及政策 6.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6.1. 性別歧視條例 第一部分 第二章 (五) 一個人是性騷擾者 如果 他 / 她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 要求 或 49 他 / 她作出其他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 而這些行徑是一個 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 侮辱或威嚇 的 7. 性騷擾的行為定義及例子 7.1. 身體的接觸 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 故意擦撞 強行搭肩膀 或手臂 故意緊貼他人等 7.2. 言語的滋擾 不必要的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 詢問個人的性生活 對 別人的衣著 外表及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 故意講述 色情笑話 故事等 7.3. 行為的滋擾 故意吹口哨或發出接吻的聲調 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 暗示 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 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 如色 情書刊 海報等 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7.4.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 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 性方面的提議 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要求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 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7.5.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 7.6. 性騷擾與是否有意圖並不相干 7.7. 單一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50

27 8. 若 被 性 騷 擾 可 採 用 下 列 處 理 程 序 : 8.1. 即 時 表 明 立 場, 告 訴 騷 擾 者 他 / 她 的 行 為 是 不 受 歡 迎 的 及 必 須 停 止 8.2. 記 錄 性 騷 擾 的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証 人 及 性 質 ( 騷 擾 者 所 說 的 話 和 做 過 的 行 為 ), 及 你 的 反 應 8.3. 告 訴 你 信 任 的 人 8.4. 尋 找 一 個 支 持 者 或 輔 導 員, 因 為 他 / 她 能 夠 給 予 你 情 緒 上 的 支 持, 及 提 供 機 構 中 非 正 式 或 正 式 投 訴 程 序 的 資 料 8.5. 寫 信 或 字 條 給 騷 擾 者 表 明 立 場, 告 訴 騷 擾 者 他 / 她 的 行 為 是 不 受 歡 迎 的 及 必 須 停 止 8.6. 可 採 用 校 內 及 / 或 校 外 途 徑 作 正 式 投 訴 校 內 投 訴 : 若 投 訴 老 師 或 職 員, 可 書 面 或 親 身 向 校 長 投 訴 若 投 訴 校 長, 可 書 面 或 親 身 向 校 監 投 訴 若 投 訴 校 監, 可 書 面 或 親 身 向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香 港 區 會 直 屬 中 學 中 央 校 董 會 主 席 投 訴 校 外 投 訴 : 向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投 訴 地 址 : 香 港 太 古 城 太 古 灣 道 14 號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 19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頁 : 聯 絡 警 方 及 / 或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9. 學 校 接 獲 投 訴 後 的 處 理 9.1. 處 理 投 訴 的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投 訴 者 及 被 投 訴 者 的 有 同 等 的 申 訴 機 會 尊 重 私 隱 客 觀 非 審 判 性 持 平 公 正, 且 保 持 涉 及 的 人 數 至 最 少 9.2. 在 處 理 投 訴 及 上 訴 過 程 中, 學 校 須 盡 一 切 合 理 的 努 力, 確 保 過 程 保 密 及 保 障 各 有 關 人 士 的 私 穩 在 調 查 完 結 後, 須 作 出 報 告, 並 建 議 事 件 的 改 善 程 序 和 方 法 9.3. 校 方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須 按 校 本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跟 進 投 訴, 即 使 是 匿 名 投 訴, 校 方 仍 須 謹 慎 處 理 任 何 懷 疑 對 學 生 作 出 性 騷 擾 的 個 案 如 投 訴 人 或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是 學 生, 可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 親 人 陪 同 出 席 與 處 理 投 訴 有 關 的 會 面, 以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9.4. 校 長 如 接 獲 有 關 員 工 的 投 訴 後, 應 即 時 召 開 一 個 三 人 或 以 上 ( 包 括 校 長 )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查 工 作 委 員 會 應 由 資 深 老 師 組 成, 並 需 包 含 大 致 等 量 的 不 同 性 別 的 老 師 9.5. 校 監 如 接 獲 有 關 校 長 的 投 訴 後, 應 即 時 召 開 一 個 三 人 或 以 上 ( 包 括 校 監 )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查 工 作 委 員 會 應 由 老 師 以 外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 組 成, 並 盡 可 能 包 含 大 致 等 量 的 不 同 性 別 的 委 員 9.6. 直 屬 中 學 中 央 校 董 會 主 席 如 接 獲 有 關 校 監 的 投 訴 後, 應 即 時 召 開 緊 急 的 校 董 會 議 商 討 處 理 方 法 9.7. 所 有 接 獲 的 投 訴, 應 盡 快 開 始 作 出 處 理, 並 盡 早 告 知 投 訴 者 及 被 投 訴 者 預 期 的 進 度 一 般 而 言, 應 在 接 獲 投 訴 開 始 一 個 月 之 內 處 理 妥 當 9.8. 校 長 處 理 後, 要 將 結 果 即 時 知 會 校 監 及 於 隨 後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中 正 式 知 會 法 團 校 董 會 9.9. 校 監 處 理 後, 要 將 結 果 即 時 知 會 直 屬 中 學 中 央 校 董 會 主 席 及 於 隨 後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中 正 式 通 知 法 團 校 董 會 投 訴 者 或 被 投 訴 者 如 對 校 內 處 理 結 果 或 處 理 過 程 有 不 滿 之 處, 可 循 下 列 架 構 逐 層 向 上 作 出 上 訴 : 51 52

28 處理學校投訴 校本機制及程序 校長 校監 行委員會主席 直屬中學中央校董會主席 區會執 或在任何階段向外間 如平等機會委員會 警方或自行提出法 律訴訟 作出投訴 所有參與調查的委員會成員 校長 校監 法團校董會成員或 直屬中學中央校董會成員皆有責任將一切資料 特別是涉及個 人的資料 保密 以保障投訴者及被投訴者的私隱和權利 10. 校方保證投訴人不會因正常而合理的投訴而受害 處分或影響其操行 或工作表現記錄 但若屬惡意或無理的誣衊投訴則會由校方作出跟進 及處理 11. 紀律處分 如校內同學涉及性騷擾他人及其後證明屬實 由訓導組建議處 分 如校內員工 包括校長 涉及性騷擾他人及其後證明屬實 將 會接受校內紀律處分 處分情況由法團校董會決定 若校監涉及性騷擾他人及其後證明屬實 則由直屬中學中央校 董會決定處分方式 12. 如事件除因當事人個人問題外 也涉及制度 結構或程序者 校方要 盡速作出改善 而過程中亦可邀請當事人作出建議 53 本校會以正面態度面對投訴 公平地對待投訴人和被投訴的 人士 校方亦會按既定程序適當處理投訴 一 處理投訴機制適用範圍 處理投訴機制適用範圍 根 據 校 本 管 理 精 神 教 育 條 例 授 予 學 校 法 團 校 董 會 管 理 學 校的權力和職能 因此學校會聯同辦學團體 處理與學校有 關的投訴 如投訴事項涉及學校的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 投 訴人應直接向學校提出 以便有效處理 如投訴牽涉以下範 疇 即使事件在學校發生 投訴人亦應向教育局提出投訴 由教育局直接處理 關於教育政策 例如班級結構 班級人數等 的投訴 涉嫌觸犯 教育條例 例如體罰 教師註冊 或違反 資助則例 的投訴 例如濫收費用 開除學生 或 關於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務 例如學位分配 區域教育服務處提供 的服務 的投訴 1.1 不 受 理 投 訴 類 別 投訴類別 註解 無論書面或親身投訴 投訴 人 應 提 供 姓 名 地 址 /電 郵 地 址及聯絡電話 校方如有懷 疑 可要求投訴人出示身份 證明文件以確認身份 如投 匿名投訴 訴人未能或拒絕提供姓名 地 址 /電 郵 地 址 及 電 話 以 致 校方無法查證投訴事項及作 出書面回覆 會視作匿名投 訴 校方不會受理 54 特 殊 情 況 /安 排 校 方 會 視 乎 情 況 例 如 已 掌 握 充 分 證 據 或 投 訴 涉 及 嚴 重 或 緊 急 的 事 件 決 定 是否需要跟進匿名 投 訴 作 內 部 參 考 如 決定有關匿名投訴 無 需 跟 進 校 方 只 會 簡 列 原 因 並 存 檔 紀 錄

29 並非由 當事人 親自提 出的投 訴 投訴事 件已發 生超過 一年 資料不 全的投 訴 投訴應由當事人親自提出 其他人士須事先獲得當事人 的書面授權 方可代表當事 人提出投訴 與學生 包括 未成年人士及智障人士 有 關 的 投 訴 可 由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獲 家 長 / 監 護 人 授 權 的 人士代表當事人提出 與學校日常運作有關的投訴 應在同一學年內提出 因為 事件如發生超過一年 客觀 環 境 /證 據 可 能 已 改 變 或 消 失 或 當 事 人 / 被 投 訴 人 已 離 職或離校 引致蒐證困難 令校方無法進行調查 為提 供更大彈性 提出投訴時限 以一曆年計算 校方會要求投訴人就個案提 供具體資料 如投訴人未能 提供足夠資料 以致調查無 從入手 校方不會受理有關 投訴 如投訴由多於一位 人士代表當事人提 出 校 方 會 要 求 當 事 人指定一位代表作 為與校方的聯絡人 校 方 會 視 乎 情 況 例 如 已 掌 握 充 分 證 據 或 投 訴 涉 及 嚴 重 或 緊 急 事 故 決 定 應否及能否就有關 發生超過一年的事 件的投訴進行調查 1.2 本 指 引 並 不 適 用 於 處 理 下 列 類 別 的 投 訴 與已展開法律程序有關的投訴 屬其他團體 政府部門權力範圍的投訴 受 其 他 條 例 或 法 定 要 求 規 管 的 投 訴 如 貪 污 舞 弊 行 騙 盜竊等 由學校員工提出的投訴 二 處理投訴程序 處理投訴程序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指 明 提 出 正 式 投 訴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教 職 員 會 先 透 過 簡 易 處 理 程 序 即 時 及 盡 快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協 助 或 解 決 問 題 學校處理投訴的流程見附件圖一 簡 易 處 理 程 序 當學校接獲公眾查詢 意見或非正式投訴 不論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 教職員會細心聆聽 理 解及澄清當事人的想法和要求 如事件輕微 教 職員會盡可能提供協助及所需資料 或盡快就當 即 時 /盡 事人所關注的事項作出回應及協助解決有關問 速處理 題 如有需要 教職員會安排負責有關事務的教職員與當事人 直接對話或會面 交代學校的立場 澄清誤會 釋除疑慮 簡 易 處 理 程 序 的 回應時限 通常不超過三天 對 口 頭 提 出 的 查 詢 /意 見 /投 訴 校 方 會 以 口 頭 回 應 以簡易處理程序解決的個案 一般不會以書 回覆投訴 面回覆 但校方會因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向當事 人 /投 訴 人 作 簡 單 的 書 面 回 覆 以簡易程序處理的個案 一般不會正式存檔 如 投 訴 紀 錄 有 關 查 詢 / 投 訴 已 即 時 解 答 或 解 決 校 方 只 會 簡單 摘錄重點 以供日後參考 2.2 正 式 調 查 投 訴 程 序 學校如接獲正式投訴會按以下程序處理 委派適當人員負責調查及回覆投訴人 如有需要 校方會發出通知書 確認收到有 關投訴及徵求投訴人同意校方索取其個人及 與投訴有關的資料 並知會負責處理投訴人 員的姓名 職銜及電話 方便聯絡 如有需要 聯絡或約見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 調查階段 士 深 入 瞭 解 事 件 情 況 或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機 構 提供相關資料 盡快處理有關投訴 校方一般會在接獲投訴 起計兩個月內完成調查 並回覆通知投訴人 調查結果 如 投 訴 人 接 納 調 查 結 果 投 訴 可 以 正 式 結 案 如投訴人不接納調查結果或校方的處理方式 並能提 供新證據或足夠理據 可在學校回 覆 結 果 日期起計 56

30 14 天內 向校方書面提出上訴要求 學校如接獲投訴人的上訴要求 會按以下程序處 理 委 派 適 當 人 員 (較 負 責 調 查 階 段 的 人 員 更 高 職 級 或 另 一 組 別 的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上 訴 個 案 及 回 覆投訴人 盡快處理有關上訴個案 校方一般會在接獲 上訴階段 上訴要求起計兩個月內完成上訴調查 並就 上訴結果書面回覆投訴人 如投訴人接納上訴結果 可以正式結案 如投訴人仍不滿上訴結果或校方處理上訴的方式 並 能提出新的投訴事項 校方會另立案處理 否則校方 不再跟進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 校方會因應個案性質 考慮 是否適宜尋求調解員的協助 進行調解 或邀請 調 解 紛 爭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以 持 平 的 態 度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當 事 人 包 括 投 訴 人 及 被 投 訴 人 /組 織 找 出 解 決方案 如投訴或上訴以書面提出 校方會以書面回覆 如投訴或上訴以口頭提出 校方會視乎個案情 況 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回覆 一般來說 回覆時限由收到投訴或投訴人同意校 回覆投訴 方索取其個人資料之日起計 兩個月內完成 如 /上 訴 因資料不全 校方須要求投訴人補充資料 回覆 時限會在校方收到所需資料的日期起計 兩個月 內完成 如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回覆 校方會向投 訴人書面解釋為何需要較長時間處理有關投訴/ 上訴 投 訴 /上 經正式調查投訴程序處理的個案 學校會保存清 訴紀錄 楚記錄 在展開調查工作前或在適當的情況下 專責人員及相關人士均須向校方 申報利益 如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 有關人士必須避嫌 不應參與處 理有關個案及接觸任何與個案有關的資料 57 為避免利益衝突 任何被投訴的人員均不應參與或監督調查工作 或簽 署任何給予投訴人的信件 三 處理投訴安排 專責人員 學校會考慮個案的性質 涉及對象和牽連程度 委任適當 專責人員或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處理投訴 關於處理學校投訴各個階段負 責人員的安排 校方會按照下表執行 涉及對象 調查階段 上訴階段 老師 專責主任 副校長 主任 副校長 校長 副校長 校長 校監 校監 辦學團體專責人員 校長 法團校董會調查小組* 校監/法團校董會上訴小組* 校監/ 辦學團體專責人員# 辦學團體專責人員# 法團校董會 /專責小組 /專責小組 * 如 投 訴 涉 及 校 長 法團校董會調 查 /上 訴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獨 立 人 士 /校 董 # 辦學團體專責人員可由中學中央校董會校董出任 資料保密 所有投訴內容及資料會絕對保密 只供內部/有關人員查 閱 如學校在處理投訴時需要收集個人資料 或收到當事人索取有關個 案的資料/記錄的要求 學校會遵守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的有關規 定及建議辦理 學校會確保只有獲授權負責人員才可查閱有關資料 在 未獲授權的情況下 負責人員不得披露亦不應公開談論有關個案的內容 及資料 四 覆檢投訴 投訴人或學校在以下情況下 可要求由教育局成立的 處理 學 校 投 訴 覆 檢 委 員 會 覆 檢 委 員 會 覆 檢 個 案 : 投 訴 人 提 出 足 夠 的 支 持 理 據 或 新 證 據 證 明 學 校 /教 育 局 處理不當 學 校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適 當 處 理 投 訴 但 投 訴 人 仍 不 接 納 調 查 結果 並繼續投訴 有 關 人 士 在 提 出 覆 檢 要 求 前 個 案 必 須 已 經 過 學 校 /教 育 局 的 58

31 調查和上訴階段處理 有關人士並須具體交代不滿的原因及 提 供 足 夠 的 支 持 理 據 或 新 證 據 否 則 覆 檢 委 員 會 可 以 不 受 理 五 處理不合理行為及要求的措施 處理措施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態 度 或 行 為 包 括 暴 力 威 嚇 粗 言 穢 語 及 帶 攻 擊 或 侮 辱 性 的 行 為 或 語 言 無 論 是 親 身 或 經 面 對 不 由 電 話 /書 面 表 達 均 不 能 接 受 教 職 員 會 表 明 不 接 合 理 的 受 不 合 理 的 態 度 行 為 並 要 求 投 訴 人 改 變 態 度 及 停 止 態 度 或 有 關 行 為 如 投 訴 人 依 然 故 我 在 發 出 警 告 後 教 職 行為 員可以終止與投訴人的會面或談話及請投訴人離開 會 面 地 點 在 緊 急 或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校 方 可 採 取 適 當行動 例如報警或採取法律行動 如 果 投 訴 人 提 出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對 學 校 產 生 不 良 的 影 響 例 如 妨 礙 學 校 的 運 作 或 服 務 或 其 他 持 分 者 受 到 面 對 不 投 訴 人 不 合 理 行 為 影 響 校 方 會 考 慮 限 制 投 訴 人 與 學 合 理 的 校 接 觸 包 括 規 定 投 訴 人 與 學 校 人 員 聯 繫 的 時 間 次 要求 數 日 期 時 段 及 溝 通 的 方 式 例 如 到 校 前 須 預 約 以 書 面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與 指 定 人 員 聯 絡 等 校 方 會 書面知會投訴人有關安排及處理程序 如 校 方 已 按 既 定 的 調 查 及 上 訴 程 序 詳 細 審 查 及 妥 為 面對不 處 理 個 案 並 已 就 投 訴 的 調 查 結 果 向 投 訴 人 作 詳 細 合理的 及 客 觀 的 書 面 解 釋 而 投 訴 人 仍 不 合 理 的 持 續 投 訴 持續投 學 校 會 限 制 或 停 止 與 投 訴 人 的 接 觸 並 終 止 處 理 有 關 訴 個案 59 60

32 中一班主任心聲 ( 年度中一級班主任)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中學 致家長有關向學校教職員致送禮物事宜信件 各位中一甲班的家長及同學 各位家長 歡迎你們加入全完的大家庭 給你們分享一個故事吧 有關向學校教職員致送禮物事宜 想像有家銀行 每天清早都在你的戶口存入 元 你可自由提 取 但每天的結餘都不能留到明天 時間一到 未用款項將悉數取消 本校已就教職員辦理校務時索取或收受禮物之問題 明確制定政 策 特此通知你 本校規定教職員在執行校務時不可索取或接受任何禮物 金錢或其 他形式的利益 以建立本校教職員之清廉形象 家長向教職員致送禮物 原屬一番好意 但為避免造成送禮風氣 甚至引起外界誤解或發生尷尬 情況 故懇請你切勿致送禮物予本校教職員 作育英才乃教師之責任 學生在品學上有進步 即教育專業人員之 最大回報 本校竭誠希望所有家長支持本校的廉政方針 假若遇有本校 教職員向你索取利益 請盡速通知本人 校長 這種情況下你會怎麼做 不留分文 全數提取 讀到這裡 你可能知道 每個人都有這樣的一間銀行 她的名字是 叫 時間 每天清早 時間銀行 總會為你在帳戶裡自動存入 秒 一到晚上 她也會自動把你當日虛耗的光陰全數註銷 沒有分秒可 以轉到明天 你也不能提前預支片刻 無論是家長或子女 如果你曾錯過某些教育的時機 從今天起作出 改變啦 按你所擁有的時間存款活在當下 努力讓每個今天都有豐富收 穫 投身教育事業 最高興是看到眼前的少年人有所成長 能夠抓緊光 陰 能夠確立人生的方向 並有計劃地一步又一步向目標進發 別忘記 你的路旁還有天父和我們兩位班主任為你打氣 神造我們每人都有自己 的長處 你要用心發掘 願你們成功 祝福大家 中一甲班班主任 李兆基老師 賴錦儀老師 61 62

33 各位中一乙班同學 親愛的中一丙班同學 我看到剛升中的你們充滿著活力和歡欣 內心卻有著一點點的不 安 也有著青春期的自我 我也體會到父母對你們充滿擔心和關愛 卻 難以言喻 如此種種 是很需要時間去適應 去學習 我們班主任盼望 與你們一起經歷 一起成長 在這年留下美好的回憶 中一乙班班主任 陳王露恩老師 蕭凱寧老師 歡迎大家加入全完這個大家庭 盼望大家在全完愉快地成長 學習各樣的知識 將來回饋社會 已成為中學生的你們 需要學習獨立自主 上學前 用心準備 課堂間 專心學習 下課後 仔細複習 當然 認真完成日常課業 誠 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遇到困難 可以嘗試自己找出解決方法 有需要 時則主動向師長求助 想要過一個精彩的中學生活 你們可以嘗試為自己訂下一些目 標 不論學業或聯課活動 皆可訂下適合自己的目標及完成的時間 繼 而不斷挑戰 跳出框框 若果發現自己與距離目標太遠 則要反思自己 的不足 也可參考學兄學姊的經驗 重新出發 突破自己 最後 希望你們在全完這個大家庭生活 能廣化自己的視野 深化對萬物的認知 活化課堂所學 長大後貢獻社會 中一丙班班主任 陳偉樂老師 司徒寶麗老師 63 64

34 中一級各班科任老師( 年度)一覽表 Dear the parents of 1D, Have you found the changes that your kids have made in the past two months? Do you realize that they have transformed to be more gentle, well-mannered and positive young learners? 1D is not a class of academic elites, but definitely a class of young learners that are nurtured to explore their potentials and reach for perfection. With appreciating each other (一切從欣賞開始) as the class motto, the kids are more willing to step away from their comfort zone and more engaged in different learning activities. After joining the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the class association, they started learning the importance of team work. Their significant academic progress is seen by us, too. All in all, we will work on our belief that all kids can turn something impossible to possible. God bless this house. God bless Chuen Yuen! Yours, Mr. B Chan Miss PY Yeung 科目 1A 1B 1C 1D 中國語文 何麗君 陳王露恩 陳偉樂 何麗君 普通話 陳陳文淇 Phillips Carmel Jane 彭凱怡 陳陳文淇 彭凱怡 周鄧穎暉 邱偉如 陳其暘 英文 ENG ORAL 數學 Phillips Carmel Jane 李兆基 蔡栢燊 通識教育 綜合科學 蔡栢燊 李高栩欣 林志偉 黃曾玉娥 黃曾玉娥 中國歷史 胡呂俊芬 歷史 廖殷婉華 李鴻基 地理 賴錦儀 賴錦儀 張家樂 賴錦儀 宗教教育 司徒寶麗 司徒寶麗 司徒寶麗 郭楊寶儀 電腦 溫德建 洪澍 梁志昌 梁志昌 視覺藝術 周慧珍 家政 陳麗芬 設計及科技 羅世強 體育 蕭凱寧/郭楊寶儀 音樂 司徒寶麗 班主任 助理班主任 65 冼詠漢 李兆基 陳王露恩 陳偉樂 陳其暘 賴錦儀 蕭凱寧 司徒寶麗 郭楊寶儀 66

35 1.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中學附近街道圖 2. 本校沒有設校巴服務 但家長可自行與坊間所設之校巴聯絡 十 分方便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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