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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 言 ( ) ( ) 8,673 ( ) 19 7, , ,989 ( ) 4 6,

3 A/RES/66/209 (INTOSAI) A/RES/69/228 林 慶 隆 1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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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建於中華民國元年 迄今已有百年歷史 經按核心發展歷 程 區分為五大里程碑 一 民國元年 36年 西元1912年 1947年 民國肇建 政局未能安定 政府財務秩序未臻健全 民國16年以前 審計權尚隸 屬於行政權 民國17年7月1日以後 審計機關始得以正式建制為審計院 獨立行使審 計職權 至民國20年將審計院改為審計部 歸屬於監察院 其間我國政府財務制度 係採財務聯綜組織 政府之收支必須透過財務 公庫 主計與審計四大系統 並採 主計超然 審計獨立制度 力圖揭發或防杜有關處理財務 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 物之弊端 審計方式係採 事前審計 或 駐在審計 為主 二 民國36年 61年 西元1947年 1972年 民國36年憲法頒行後 審計權乃有憲法為依據 依憲法規定 預算案之編製 係 行政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而謂三權財政 各司其 職 用以獲致分權制衡之效 審計工作賡續以防弊性 合規性審計為主 三 民國61年 88年 西元1972年 1999年 本期間我國經濟發展迅速 國際環境亦迥非昔比 審計部乃釐訂 審計業務革 新方案 先後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審計部 6

7 一 政府審計建制 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等 並陸續完成各種業務內規章則 自此審計章制大全 審計內規益臻完備 審計法於民國61年5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 除 增加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兩專章外 並為加強各級政府財務之審計 同時 完成地方審計建制 規定審計部於各省 市 設置審計處 各縣 市 酌設審計室 民國64年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民國65年起審計部陸 續設立縣市審計室 以加強地方政府財務之監督 自民國81年7月起 將核簽各機關 付款憑單工作 依審計法第37條後段規定 採取隨時派員抽查方式辦理 並陸續裁 撤國庫審計處 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民國85年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 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機關 基金之財務 納入審計範圍 自此我國政府審 計職權之行使 由中央貫徹至省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以迄於鄉 鎮 市 公所 四 民國88年 98年 西元1999年 2009年 近代政府應負責任之範疇 已由以往強調財務責任 日漸擴展至管理責任 計 畫責任之綜合性公共責任 政府審計範圍亦由傳統偏重防弊面之事前審計或財務面 之財務審計 演進至強調經濟 效率 效益之績效審計 在財物稽察方面 積極促請 行政院推動 政府採購法 之立法 該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 並自民國 88年5月27日起施行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監督方式 停止事前稽察改以隨時稽 察 以主動取代被動 展開稽察工作之新時代 另民國90年1月1日起 配合中央政府 辦理精省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及福建省審計處 並同時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 建設審計處 五 民國98年 西元2009年 迄今 各國政府在 新公共服務 的思潮下 紛紛重新檢視政府改革新方向 我國政府 亦積極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 期打造一個具備精簡 彈性 有效率的政府 審計 部為達 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之使命 乃分別於法制面 治理面 查核面 等導入新思維及新作法 以全方位觀點開展審計新面向 並具體實踐國際最高審計 機關組織 INTOSAI 揭櫫最高審計機關 SAI 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 面之影響 本期間於法制面上 於民國99年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厚植審計人力結構 同年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審計類科下設績效審計組 引進多元審計人力 於治理面 上 為落實INTOSAI透明與課責原則 及國際間良善治理之要求 於民國98年訂定 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定期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發布重大審計資訊 於民國 100年確立審計機關使命 願景及核心價值 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計 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8 壹 政府審計制度 畫並自同年起逐年出版績效報告 公開審計機關績效 民國102年推出全新改版審 計部全球資訊網及審計部行動設備應用程式 App 運用更便利之工具 傳達審計 機關重大審計成果 於查核面上 自民國98年起 大幅提升績效審計廣度及深度 包括 1.研訂 審計機關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加強與民眾生活相關議題之審計 確 保與民生有關之公共資源均受嚴密監督 並獲致預期影響 2.針對重大績效審計案 件 出版專案審計報告 傳遞重要績效審計成果予利害關係人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元 1912 中央設審計處 隸屬國務總理 於各省設審計分處 頒布審計條例 審計處改設審計院 直隸大總統並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設審計院 公布修正審計法 明定實施事前審計制度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院改設審計部 設一 二兩廳分別掌理事前 事後審計事務 歸屬於監 察院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增設第三廳 掌理稽察事務 審計部於各省市及公營事業機構 設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法 將財物稽察及駐在機關審計制度納入法制 憲法頒行 審計權明定為監察權之一 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 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公布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制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程序 條例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業務併入審計部兼辦 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 業務暫予停辦 恢復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業務 恢復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審計部增設國防經費審計臨時辦公廳 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設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8

9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續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部設第一 二 三 四 五廳與覆審室及各縣市酌設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 臺北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臺南市審計室 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駐國庫總庫審計室合併改設審計部 國庫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改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 花蓮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設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 設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 設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 雲林縣審計室 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之財務 納入 審計範圍 設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南投縣 高雄縣 臺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臺中縣 臺南縣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第59條及第82條條文 總統公布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設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審計部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業務功能性質 調整各審計單位職掌分工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改設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中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南縣審計室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高雄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 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改設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依據西元2011年第66屆聯合國大會決議 A /R ES/66/209 世界各國應致力 強化其 審計機關之職能 以促 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 能及透明度 該決議 除確 認最高審計機關獨立性之重要外 並鼓勵各會員國參採國際最高審計機關 組織 INTOSAI 所頒布之利瑪宣言 Lima Declaration 及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INTOSAI於西元1977年之利瑪宣言指出 理想之政府審計 在本質 上應為任何管制制度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而非終點 以及時揭露違反各種公認準 則 或財務管理合法性 效率性 效果性 經濟性等事項 俾利對個別案件督促採 取改正行動 課予責任 或就各種缺失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降低發生可能性等 近 期 先進國家審計機關經由發揮監督 課責及治理等職能 已漸次提高其在強化公 共財務管理與施政績效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同時在增進人民生活附加價值上亦已 獲得多數的肯定與認同 惟為實踐審計機關的關鍵角色 強化政府審計的有效性 審計機關仍須在其核心職能上 展現完全的獨立性與可靠性 追求最大的審計價值 與效益 有關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 因各國審計機關制度 文化 國情迥異 難以作跨國 性比較或形成標竿 INTOSAI體認建立整體性架構之必要性 於西元2013年10月第 21屆會員代表大會 INCOSAI 中通過政府審計國際準則 ISSAI 第12號 最高審 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該準則指出 最高審計機關 價值與效益係來自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而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程 度決定於 一 加強政府與公部門之課責 廉正及透明度 二 對民眾 國會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展現持續之攸 關性 三 透過以身作則成 為典範機關等三大目標之達 加強政府與公部 門之課責 廉正 及透明度 成情形 詳如右圖 獨 立性 乃 審 計機 關 成為典範機關之第一要素 對民眾生活產 生正面之影響 係 有 效 政 府 審 計 之 基 石 透過以身作 則成為典範 機關 差異 世界各國審計機關莫 對民眾及利害 對民眾 國會及其他 關係人展現持 利害 關係人展現持 續之攸關性 續之攸關性 不 將 獨 立性 奉為 圭 臬 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之整體架構 INTOSAI於西元1977年利瑪 資料來源 ISSAI 12: The Value and Benefit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making a difference to the lives of citizens INTOSAI 2013 縱使國情與政 治 體制容有 宣言中 已明文規定 獨立 10

11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三大原則 分別為 一 審計機關獨立性獨立於被審核機關及免於外界影響 制 度與組織上之獨立 憲法明文保障審計機關之建立及必要獨立程度 二 審計機關 首長與審計人員獨立性憲法保障審計長及決策委員會成員任命及解職 審計人員 不應受被審核機關影響或完全信賴被審核機關 三 審計機關財務獨立性審計 機關應獲得充分審計資源 有權在年度預算中直接編列必要的財務資源 有權運用 單獨預算中之專款 西元2007年 INTOSAI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更進 一步確定政府審計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詳如下圖 並要求各國最高審計機關應藉 由強化政府審計之獨立性 捍衛政府審計之工作價值 審計機關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法律地位 資源 治理階層 作業 資料取得 成果報導 報告內容 追蹤機制 憲法或法 律規範審 計機關組 織 財務管理 及行政自 主權 治理階層 獨立性之 保障 包 括任期之 保障 不 得隨意解 職 依法行使 職權並可 自由裁量 資訊取得 不受限制 審計成果 報導之權 利與義務 自主決定 審計報告 內容及公 布時機等 追蹤審計 建議落實 機制 審計機關獨立性 資料來源 Folder on SAI independence INTOSAI 我國政府審計自民國元年創建迄今 關於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之獨立性 從審 計條例 審計法公布至憲法頒行 已漸臻於確立及完備 經依據我國憲法及審計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 上述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有關獨立典範機關之基本要求 以及墨 西哥獨立宣言八大支柱等予以檢視 除審計人事員額 預算編列未能享有自主決定 權外 其餘獨立性特質皆與墨西哥獨立宣言之內涵相符 其對於彰顯審計機關價值 與效益而言 樹立堅實基礎 茲歸納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在獨立性方面之關鍵特質如下 一 憲法明定審計機關之組織地位 奠立獨立典範良好基礎 審計 權為監察權之一 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其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 審計 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 壹 政府審計制度 權為監察權 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確立審計機關組織地位有效性 及奠立獨立性良好基礎 二 憲法明定審計長之設置及任命 確立治理人員之獨立性 審計 長設於監察院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依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 另依監 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 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 綜理審計部 事務 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規定審計長應具有 5款資格之一及審計長之任期為6年 依審計法第10條規定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干涉 又民國 8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57號解釋謂 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 定 旨在確保職位之安定 俾能在一定任期中 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確立獨立治理 人員之立法例 歷任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籍貫 1.于審計院長右任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17年2月至 民國20年2月 2.茹審計部長欲立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20年2月至 民國22年4月 3.李審計部長元鼎先生 陝西蒲城 民國22年4月至 民國24年2月 4.林審計部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25年9月至 民國37年6月 5.林審計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37年6月至 民國37年10月 民國37年10月至38年5月期間由政 務次長劉紀文代理審計長職務 6.張審計長承槱先生 湖北枝江 民國38年5月至 民國45年9月 民國45年9月至11月期間由副審計 長蔡屏藩代理審計長職務 7.蔡審計長屏藩先生 陝西渭南 民國45年11月至 民國51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8.汪審計長康培先生 安徽婺源 民國52年1月至 民國57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9.張審計長導民先生 湖北廣濟 民國58年1月至 民國76年1月 10.鍾審計長時益先生 湖南桃源 民國76年1月至 民國78年10月 11.蘇審計長振平先生 臺灣新竹 民國78年10月至 民國96年10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林審計長慶隆先生 臺灣彰化 民國96年10月迄今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 任期 備註 民國24年2月至25年9月期間由政務 次長陳之碩代理部長職務

13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三 憲法及法律明定報導審計成果之權利及義務 審計長應依限完 成決算之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踐行良善治理透明 及課責功能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其他重要審核資訊之公開報導 乃是踐行良善治理透明 及課責功能之具體表現 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依決算法第27條及審計法 第34條等規定 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 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 救 濟等事項 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 答復或提供之 直轄市 縣市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核報告 準用上述各項規定 由審 計部設於各該地方之審計機關首長提出於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審議 總決算最終審 定數額表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送交監察院 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四 法律明定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七項審計職權 兼 容合規性與績效性審計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與審計法及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機關掌理政府所屬 全國各機關下列事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 審定 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 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等 審計機關經由行使兼容合規性及績 效性審計之7項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五 法律明定蒐集審計證據之權力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可 直接 不受限制地蒐集必要查核資訊 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 專業性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 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 依審計法 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可以向各機 關或有關人員查閱資料 檢查財物 查詢或觀察 等 或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 調 閱資料 以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專業性 以民國年度為例 各級審計機關應行 審核之中央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 鄉 鎮 縣轄市 公所 基金及公有營 事 業 機關及所屬機關共計8,673個單位 其應監督之收支預算 包括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 算 特別預算 合計19兆7,724億餘元 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機關 基金單位數統計表 單位 個 總預算 類別 總計 政府別 機關單位 非營業特種基金 分預算及 基金單位 所屬單位 營業基金 分預算及 作業單位 基金單位 分支機構 合 計 8,673 1,526 1, , 中 央 2,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縣 市 2, ,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鄉 鎮 市 註 1. 各類別的分預算單位 分支機構數均含其所屬分支機構數 包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無分預算但 設有獨立會計或會計人員 會計組科者 2. 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內之各中小學 幼稚園皆分別列計1分機關單位 合列為1單位預算的各戶政 事務所皆分別列計1分機關單位 3. 總預算 機關單位 執行包括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部分 年度特別預算6個 含中央政府1個 臺 北市政府5個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數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類別 總計 總預算金額 政府別 非營業特種 基金預算 金額 營業基金 預算金額 特別預算 當年度分配 金額 合 計 19,772,492 6,728,313 5,922,157 7,099,540 22,481 中 央 15,343,223 3,960,455 4,375,388 7,000,733 6,646 臺 北 市 753, , ,899 55,900 15,835 新 北 市 567, , , 臺 中 市 447, ,118 98, 臺 南 市 271, ,634 63, 高 雄 市 712, , , 臺 灣 省 福 建省各縣市 1,512,213 1,033, ,673 40,305 - 臺灣省 福建 省各鄉鎮市 165, ,134 2, 註 1. 本表表內金額採百萬元以下全捨 末位數容有差異 2. 本表預算數含歲入 歲出及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14

15 二 政府審計特質 六 法律明定追蹤審計意見之權力 審核通知之聲復或逕行決定案 件之聲請覆議 建立有效追蹤機制 提高審計服務價值 依審計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聲復及逕行決定案件之 聲請覆議 及其他相關未結案件 皆已依法及運用資訊系統追蹤辦理情形 並透過 分析審計意見參採情形 瞭解審計意見相關問題及謀求可行解決方案 提高審計服 務之價值 以民國99至年為例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而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 呈現逐年成長 顯示審計意見之追蹤具有相當意義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統計表 民國99至年 單位 種 年別 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七 法律明定審計機關組織架構 完備組織獨立性特質 中央直貫 地方一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及審計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 審計部負責辦理中央各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並於地方設審計處室掌理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 屬機關財務審計事務 即我國審計機關均隸屬審計部 由審計長監督之 為組織一 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審計處 及於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分別設審計處 於臺 灣省分設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 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及澎湖縣等15個審計室 於福建省設 金門縣審計室 分別掌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基隆市審計室另兼辦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 市 審計室並 辦理各該轄鄉 鎮 縣轄市財務之審計 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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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13 三 政府審計功能 民主政治制度將政府財務依據預算循環過程劃分為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及財 務司法三部分 而謂三權財政 其中財務行政係指編製預決算 執行收支 保管公共 資源等職權 財務立法係指審議預決算職權 財務司法係指監督預算執行 審定決 算等職權 一般稱為政府審計權 三權財政之運用 必須三個職權各盡其職 不相 逾越 相輔而行 相制而成 始能收到完善效果 以政府治理之觀點 政府審計職能 主要在於 確認政府履行其財務與績效責任 而政府課責機制之精神 依代理理 論之觀點 係委託人 民意機關 授予權力與預算予代理人 行政機關 代理人必 須向委託人提出公開透明之課責報告 這是代理人對於委託人之授權所應負說明 之責任 為降低代理風險 另由獨立之第三人 審計機關 負責查核前開課責報告 對代理人所提出之資訊加以驗證 並向委託人提出獨立 客觀之審計報告 三方之 代理關係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詳如下圖 審 報 告 予 權 核 力 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 辦 檢 送 資 理 查 課責報告 授 查 授予權力與預算 獨立 客觀 計 民意機關 民意機關 (委託人) (委託人) 公開 透明 核 料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代理人) (代理人) 政府課責機制 我國憲法第59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 於立法院 第63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 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 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又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 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預算案之編製 係行政 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之考 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與財務 司法三權分立 各司其職 從而建構具有分權制衡功效之政府課責體系 第21屆INTOSAI大會通過之北京宣言指出 有效的國家治理是維持穩定經濟 發展及社會進步 與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礎 審計機關刻正面臨提升國家治理的挑 戰 其可透過促使增進透明 確保課責 提升績效 對抗貪腐等措施 充分發揮監督 1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 壹 政府審計制度 oversight 洞察 insight 及前瞻 foresight 之角色 以提升國家良善治理 監督者角色包括打擊貪腐 維持法律秩序 揭露違法情事 預防濫權行為等 透過政府審計之監督功能 有效促進廉能政府及行政機關之透明化 並確保課責機 制之建立 洞察者角色包括查核施政計畫之經濟 效率及效果性 進而提出對政府 行政管理之改進意見 以及評估其施政作業並揭露有關治理與控制之缺失 透過 政府審計之洞察功能 有效提升政府效能 並促進資源有效運用 推廣優良實務及 建立以績效為導向之政府 前瞻者角色包括聚焦未來的挑戰 如人口結構變化 經 濟條件改變或安全之威脅 並從快速變遷之科技 複雜的社會及經濟環境中 確認 風險及機會之所在 進而提出及時 客觀及可靠之資訊 透過政府審計之前瞻功能 協助政府管理風險 並促進國家進步及發展 審計機關扮演監督之角色係其存在之 基礎 惟發展愈趨成熟之審計機 關 多朝向以洞察及前瞻角色為 前瞻 促導 前瞻 洞察 提升洞察 強化經濟 效率 效果及公義 監督 確保課責 促進透明 打擊貪腐 重 督促各機關提升施政績效 並協助其風險管理 綜上 經依據憲法及審計法 等相關規定 以及政府良善治理 觀點 歸納我國政府審計三大核 心功能如下 一 監督功能 審計機關專業成熟度模式 資料來源 Enhancing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 and Foresight GAO 審核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提高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財務資訊可靠及透明乃公部門邁向良善治理之基本要素 審計機關透過財務審 計工作之辦理 對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進行獨立驗證及確信 因而可以有 效提高政府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我國審計法 決算法及相關法規關於財 務審計之規範 主要包括 查核分配預算 審核財務收支 隨時稽察採購案件 審定 年度決算等 並於政府總決算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提 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或議會 以為民意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善盡責任與否之依據 2.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 匡正財務紀律及致力於反貪腐 國際透明組織認為審計機關乃國家廉正體系重要支柱之一 理由是審計機關負 責國家財務收支審計事務及扮演財政廉正的監督者 且因審計長並非政黨所任命 審計人員之行為係代表納稅義務人及民意代表 是以能獨立客觀地行使審計職權 依據審計法規定 審計機關致力於反貪腐的積極作為 包括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 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通知各該機關長 18

19 三 政府審計功能 官處分之 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其涉及刑事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並報告於監察院 受通知處分之機關長官 不為緊急處分時 應連帶負責 如 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 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3. 審查決定機關人員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落實課責機制 國際會計師聯盟 IFAC 之 公部門治理 闡釋 公部門課責係指各機關及公務 員如何針對其制定之各種決策與行動負起責任包括公共資金與所有績效方面之 管理 並將其結果向外部監督單位提出報告的過程 以公務員而言 課責係指其 應對被賦予職責負起責任之義務 我國政府課責機制之設計 審計機關被賦予審查 決定機關人員財務行為應負之責任 包括 審核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 之遺失 毀損或其他資產之損失 並決定損失責任 決定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 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 對於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財務 物 之責 任 會計人員簽證支出有故意或過失或記錄不實 出納人員誤付款項等 而使公款 或公有財物受到損失者 審計機關查明決定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後 各該機關長官 應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 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 洞察功能 考核財務效能 提供財務管理諮詢之服務 審計法訂有 考核財務效能 專章 對績效審計之規定頗為具體 審計機關審 核決算時 應注意 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經濟與不 經濟之程度 施政效能 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等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 效 如認為有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審計機關於政 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其功能在於藉由評估計畫政策達成與否 分享標竿 性資訊 及各政府層級之橫向與縱向比較 提出對行政管理之改善建議 並提供持 續性回饋資訊 協助行政機關將組織學習制度化 俾及時調整政策 審計結果除對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案件 依法報告監察院外 並可提升個別施政計畫執行績效 啟發行政部門對類似問題之解決能力 三 前瞻功能 及時辨識關鍵趨勢與新興挑戰 提供預警服務 隨著政府公共服務的範疇及型態複雜且多樣化 歲入歲出規模持續擴增 我國 審計相關法規雖無明文規範政府審計之前瞻者角色 惟在協助各機關辨認未來趨 勢 提醒機關留意即將發生的挑戰 包括組織改造 穩健財政 金融監理 環境保 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 壹 政府審計制度 護 社會福利 健保財務 經濟建設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等議題 或導入或採取新的 查核方法 例如 1.導入 風險導向審計 聚焦於機關整體風險管理架構 除辨識 確認機關無法容忍之風險 適時提出建議意見外 並協助行政機關建立完備之風險 管理制度 2.調整查核工作辦理時機 於施政計畫核定初始 查核或評估重大施政計 畫之事前規劃與審查 事中執行情形等 及時提出宏觀的預警性建議意見 防範各 機關投注鉅額經費興建公共設施卻發生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 以發揮政府審計積 極功能 普通公務 審 計 適正性 審 定 決 算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剔除不當支出 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 核定賠償責任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揭發財務 物 上違失 行為涉及刑事者 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合規性 特種公務 審 計 政府審計 遵循審計 遵循審計 揭 發 財 務 物 上 之 違 失 行 為 發現未盡職責 公有營( 事) 業 審 計 發現效能過低 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 效能性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 或其上級機關處分 情節重大者專案 報請監察院處理 通知其上級機關 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發現制度規章缺失 提建議改善意見 於 各 該 機 關 財物審計 (稽 察) 發現設施不良 財務上增進效能與 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 政府審計業務處理簡圖 20 提供行政院作為 決定下年度施政 方 針 參 考

21 四 審計機關組織 四 審計機關組織 一 審計機關之組織 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 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辦理 其在各省市地方者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室 辦理之 各 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省 市 所設之審計處辦理 之 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縣 市 酌設之審計室 辦理之 未設審計處 室 者 其財務之審計 由該管審計機關辦理 或指定就近審 計處 室 辦理之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 公有營業機關 公有事業機關 得 設審計處 室 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 由中央直貫地方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 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 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於 直轄市 由審計部分別設有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5個審計處 分 別掌理5個直轄市之審計事務 並於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 設有16個縣市 審計室分別掌理臺灣省15個縣市與201個鄉鎮 市 及福建省2個縣與10個鄉鎮之審 計事務 茲將其組織敘述如次 1. 審計部之組織 1 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 副審計長1人或2人 業務單位設第 一 二 三 四 五廳及覆審室 行政單位設秘書室 總務處 會計室 統計室 人 事室及政風室 另以任務編組設參事辦公室 各廳及總務處 均分科辦事 民 國年審計部首長 副首長及各廳 處 室主管人員分述如次 民國年12月 31日在任者 審計長林慶隆 副審計長吳國英 副審計長王麗珍 審計官兼主任秘書陳福 成 第一廳審計官兼廳長李順保 第二廳審計官兼廳長陳榮豐 第三廳審計官 兼廳長林日清 第四廳審計官兼廳長吳義建 第五廳審計官兼廳長曾石明 覆 審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榮國 總務處處長蕭瑞泳 政風室主任姜常重 會計室主 任吳鈞富 統計室主任許文燦 人事室主任雷諶 2 審計部為因應審計業務之需要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 設審計業務 研究委員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推動審計制度改革委員會及 諮詢委員會 依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審計部處務規程之規定 設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 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 壹 政府審計制度 2. 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之組織 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 審計處 室視業務繁簡分為一 二等 1 審計處之組織 A.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5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B.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4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C. 審計部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均設5科 1室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事室 民國年各審計處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民國年12月31日在任者 教育農林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帥華明 交通建設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洪嘉憶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李香美 新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梁勳烈 臺中市審 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林勝堯 臺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羅如文 高雄市審計處審計 官兼處長林源豐 2 縣 市 審計室之組織 審計部設有臺灣省基隆市 兼辦福建省連江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 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及福建省金門縣等16個審計室 其中除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市 澎湖縣及福 建省金門縣等4個審計室為二等審計室外 其餘12個審計室均為一等審計室 其業 務單位 除基隆市 桃園縣審計室設4課外 其餘14個審計室均設3課 至行政業務 均置總務人員及人事管理員辦理有關工作 民國年各審計室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民國年12月31日在任者 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汝玲 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 李錦常 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莊瓊林 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審計官兼 主任逄廣進 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洪春熹 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審計 官兼主任吳錦祥 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賴政國 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 審計官兼主任林建志 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王純智 臺灣省嘉義縣審 計室審計官兼主任任天遠 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梁百煜 臺灣省屏東 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張漢卿 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黃森裕 臺灣省 臺東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邱玉梅 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葉盈池 福 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江上進 22

23 主 任 秘 書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官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第 一 廳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第 二 廳 審 計 業 務 研 究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第 三 廳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第 四 廳 審 計 人 員 訓 練 委 員 會 基 隆 市 審 計 室 監 察 院 審 計 長 審 計 部 副 審 計 長 審 計 會 議 第 五 廳 覆 審 室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交 通 建 設 審 計 處 秘 書 室 法 規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推 動 審 計 制 度 改 革 委 員 會 宜 蘭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彰 化 縣 審 計 室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雲 林 縣 審 計 室 參 事 辦 公 室 嘉 義 縣 審 計 室 總 務 處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委 員 會 嘉 義 市 審 計 室 會 計 室 統 計 室 諮 詢 委 員 會 屏 東 縣 審 計 室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臺 東 縣 審 計 室 人 事 室 澎 湖 縣 審 計 室 政 風 室 金 門 縣 審 計 室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4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審計機關人員之素質 審計機關職司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 並考核其績效 任務 頗為艱鉅 所需之審計人才 必須具備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及財物稽察等有關專門 學識 始能克盡職責 因此 歷年對於新進審計人員之遴用 除重視學歷及考試資格 外 並施以新進人員訓練 對於在職人員則訂定年度訓練計畫設班研習或薦送國內 外大學或研究機構進修學習 及利用每季月會時間 邀請專家學者作專題演講 以期 熟諳審計法規 練達審計技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計品質 每年並選拔表揚模範 公務人員 用以表彰績優人員 激勵士氣 茲將審計部現有人力狀況及年來提高審計 人員素質之重要措施 略述如次 1. 現有人力狀況 1 工作負荷 政府職能日益擴增 財政收支鉅幅增加 審計業務量成長迅速 而審計人力受 政府改造人力精簡政策影響 無法與業務同步成長 致審計人員工作負擔逐年加 重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審核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金額19兆7,724億餘元 以審計 人力711人計算 平均每人監督約278億9百萬餘元預算之執行 億元 220, ,000 億元/人 300 平均每位審計人員監督預算數 168, , , , , , , 中央 直轄市 102 縣市及鄉鎮 最近5年監督預算數比較 最 近 五 年監 督預 算數比 較 註 監督預算數含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24 年度

25 22 2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2 (2) 年 齡 方 面 : 總 人 數 人 平 均 年 齡 歲 歲 至 歲 人 20% 歲 以 上 歲 以 下 人 人 5% 5% 6% 6% 歲 至 歲 人 31% 歲 至 歲 人 38% 民 國 年 底 (3) 學 歷 方 面 : 3 總 人 數 人 博 士 碩 士 人 47%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人 44%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人 8% 8% 高 中 職 以 下 9 人 1% 1% 民 國 年 底 25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6 四 審 計 機 關 組 織 23 4 其 他 種 類 考 試 40 人 5% 普 通 考 試 14 人 2% 升 等 考 試 72 人 8% 特 種 三 等 考 試 82 人 10% 總 人 數 859 人 高 等 及 特 種 三 等 考 試 721 人 84 % 特 種 四 等 考 試 12 人 1% 高 等 考 試 639 人 74% 5 人 人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4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7 7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39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政 府 專 案 管 理 師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國 際 政 府 稽 核 師 國 際 政 府 稽 核 師 11 國 際 11 其 他 12 內 控 自 評 師 國 際 內 控 自 評 師 國 際 風 險 管 理 確 認 師 其 他 26

27 四 審計機關組織 2. 審慎遴用人員 審計部為羅致審計專業人才 除申請分發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人員外 並以 嚴謹審查會計審計 稽察 學科研習心得報告及自傳等方式 遴用具高考或特考及 格之其他機關資優現職人員充任審計人員 另為因應現代政府審計潮流 已漸由傳 統消極之財務合法性審計 轉變為積極評核政府施政績效之績效性審計 且審計部 為配合時代需求 因應推展績效審計業務實際需要 亟需延攬公共行政領域之專業 人才 爰自民國99年度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將審計職系分為財務審計類 科及績效審計類科 民國年度新進人員共計40人 其中高考績效審計類科有10 人 其學歷 考試及年齡如次 1 學歷 博士學位者1人 占2 碩士學位者19人 占48 學士學位者19人 占 48 二技1人 占2 2 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者37人 占93 三等特考者3人 占7 3 年齡 平均33.65歲 3. 加強人員培訓 審計部為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工作品質 特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規定 設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計長兼任 置委員15至21人 由審計長指定審計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及聘請學者專家兼任 主要掌理審計機 關訓練政策 制度 法規 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與執行 訂頒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 進修要點 審計機關隨業訓練實施要點 並以蒐集訓練資訊 確立訓練類別 規劃整體課程 儲訓內部講師 充實訓練教材 實施訓練活動等項目 建立 審計人 員訓練發展體系 每年度訂定年度訓練計畫 加強審計人員之培訓 民國年度 訓練計畫實際執行結果如次 1 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共計859人 參訓10,783人次 學習總時數68,310小時 平均學 習時數79.52小時 其中 A. 審計機關自辦訓練及研習 計參訓9,671人次 學習時數60,462小時 B. 參加國家文官學院等機關 學校 專業團體舉辦之訓練進修及研討會 計1,112 人次 學習時數7,848小時 2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計711人 參加審計專業訓練7,988人次 學習總時數56,548 小時 平均學習時數79.53小時 若扣除新進審計人員53人之密集訓練12,667小 時 則為61.72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40小時之要 求 另民國年推薦參加與業務相關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進修者計19人 3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統計如下列表 圖 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最近5 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表 項目 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 , , , , , , , 時數 68, , 年度 時數 年度 年度 10 0 審計機關公務人員每年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時數 時數 年度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每年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年度

29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激勵績優人員 1 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依考試院訂頒公務 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 條規定 於民國年1月16日修正訂定 審計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 點 據以選拔表揚審計機關模範公務人 員 民國年審計機關模範公務人員 經依規定程序選拔 核定陳福成及許永 亮等2人 各核頒獎狀乙幀 獎金5萬元 林審計長頒獎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並給予公假5天 2 頒 給審計專業獎 章 依審計 部 審計專 業獎章頒 給辦法之 規定 獎勵對審計 業務具有特 殊貢獻之人士 頒 給審計 專業獎章 民國年共頒給審計官兼 廳長高金展及審計官杜格德等2人審計 專業獎章 5. 月會 林審計長頒給審計專業獎章 民國年共召開4次月會 邀請專家學者於會中專題演講如次 1 民國年4月份 旅法長笛家暨指揮家林仁斌演講 迷人繽紛的管弦樂世界 以國際著名的柏林愛樂為例 2 民國年6月份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演講 兩公約與 國際審查 3 民國年9月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鍾曉亞演講 圖利與便民相 關法令與案例宣導 4 民國年12月份 淡江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副教授王慰慈演講 媒體中性別刻 板印象 三 院部業務之協調 我國政府係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 監察院與審 計部關係十分密切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結果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有重大 違法失職行為 或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不彰者 均陳報監察院依 法處理 監察院調查案件 若有涉及財務之事項 亦多函囑審計部依法處理 充分發 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 壹 政府審計制度 揮監察院 審計部相輔相成之功能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之協調事項 分述如次 1. 王前院長於審計部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提示事項之研辦 審計部於民國年2月20日舉行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王前院長蒞臨 書面訓勉及口頭提示10項工作重點 1 崇法守紀 廉潔自持 展現審計機關 廉 正 的核心價值 2 加強落實財政透明與課責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3 賡 續加強院部合作 積極關注攸關民生議題 4 時時自我警惕 勿陷入權力的腐 化與傲慢 5 貫徹績效審計功能 為民謀福 6 國家經濟競爭力大幅滑 落 出現貧民窟之危機迫在眼前 7 臺灣年輕世代的困境亟待突破 8 臺 灣要成為幸福島 人人有責 9 把握當下為國努力 伸張正義不傷無辜 及 10 做福國利民之事 有益身體健康 等10項 均係審計機關既定的工作重點及努力 方向 審計部除通函各級審計單位落實辦理外 並由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列 管各審計單位辦理情形 審計長並於會報中期勉審計主管確依王前院長勉勵事項 積極實踐 落實執行 2. 張院長及監察委員聽取審計業務簡報及座談之提示及發言內容研辦情形 張院長及監察委員於民國年9月5日蒞臨審計部聽取審計業務簡報及座談 相關會議紀錄審計部已於民國年9月30日分函各審計單位 紀錄所列張院長提示 及監察委員發言內容 已請各單位注意辦理 又其中張院長有關 未來審計部查到 閒置的蚊子館 蚊子港等公共工程時 應公布當時核定興建的首長姓名 讓所有機 關首長有所警惕 至於國營事業的績效考核 台灣電力公司等國營事業不能概括的 以 配合政策性因素 一句話帶過 而要詳細敘明其政策性因素實際配合的內容 等提示 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已加強查核國營事業績效考核需詳細敘明政策性因 素實際配合之內容 對閒置的蚊子館 蚊子港等公共工程之資訊發布 審計部已修正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適切揭露閒置公共工程之規劃 核定或 應負主要責任者姓名 3. 審計機關依法陳報監察院核辦審計案件 審計機關依法應報或得報監察院處理之審計案件 審計法第14條 審計人員向 各機關查閱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 財物遭受抗拒者 第17條 審計 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違失之行為者 第20條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通知處 分案件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者 及第69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認為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等 均定有明文 審計部為處理上開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 訂 定審計機關處理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審計部民國年度陳報監察院之審計案件 包括考核各機關之施政工作績 30

31 四 審計機關組織 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79件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 違失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28件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8件 經通知各機 關查明處理 業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21件 處分人員計404人次 上開審計 部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 報或提供資料或監察院引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於民國年 提出糾正案者41件 又自民國97年8月1日第四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審計部陳報監 察院核辦案件 屬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共計463件 其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 案者21件 糾正案者370件 合計391件 審計部並就監察院處理結果 積極管考及 追蹤各該機關改善情形 另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與審計部查核結果相異情形彙整歸 納 通報各審計單位參考改進 俾求精進審計品質 4. 審計機關配合監察院調查案件之需要 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及資料 民國年度監察院因調查案件之需要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規 定 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4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者計有151件 自監察 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02件 提供審核意 見或資料者計1,531件 審計部均全力配合辦理 以期院部合作 相輔相成 發揮監 察審計功能 5. 審計機關因應監察院巡察各機關業務之需要 提供審核資料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因應監察院民國年度巡察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 之需要 彙整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之重要事項 如監督預算執行或抽查財務收支之 缺失 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等 提供監察委員至中央及地 方政府機關巡察業務之參考 6. 審計機關依法編送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 監二院及地方議會 依據憲法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 院 監察院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 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審計法第34條規定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 編送及審核 準用上列各項規定 立法院 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 審議前項報 告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 依決算法第29條規定 應為如 下之處理 1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 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 機關執行之 2 應懲處之事件 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 低應予告誡者 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中央政府易淹水 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2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 民國100至102年度 民國102年度各級地方政 府總決算 鄉鎮市公所除外 審計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 核 分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各地方議會 其中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及1個特別決算 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 員會等7個委員會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450項 其中派查者28項 函各機關查 處見復者180項 存查者188項 其他54項 另民國102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亦經監察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 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1,586項 其中派查3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22項 存 查者1,461項 均送交審計部積極處理 7. 參加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 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1 監察院為加強院 部業務聯繫 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之行使 能 密切相互配合 發揮整體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 點規定 每3個月召開會報1次 由監察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 監察委員 監 察院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調查處處長 財政及經濟委員 會簡任秘書與審計部審計長 副審計長 主任秘書等人參加 2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協調會報 共召開4次 第1次於3月21日 第2次於6月20 日 第3次於9月19日 第4次於12月19日 會中各項決議及監察委員所提意見 審計部均積極審慎研處 並將研辦情形陳報監察院 8. 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1 監察院為檢討各項職權運作之績效 落實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 會實施要點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就該年度之工作舉行檢討會議 會 議以院長為主席 討論之範圍計有3項 A.工作報告與檢討 分為院務報告 各 委員會工作報告及審計部工作報告與檢討 B.各委員會專案調查報告及討論 C.院長交議及委員之提案 2 監察院民國年度工作檢討會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舉行 審計部於會中提出 工作報告 報告內容分為 前言 工作概況 工作績效 檢討改進 及 結語 審計部各項業務 在全體審計同仁共同努力 暨張院長 孫副院長 各位委員 以及監察院各業務單位的支持與鼓勵 獲致頗為豐碩之審計成果 審計部將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及創新的核心價值 落實扮演增進公共行政之 效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之重要角色 賡續加強推動各項政府審計業務 研謀 審計制度之改革與審計技術之精進 積極提升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強化績效 審計之推動 進而發揮監察審計相輔相成的綜效 32

33 一 施政計畫推動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一 施政計畫推動 一 年度施政工作之重點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依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分 別掌理中央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之審計 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 係根據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至106年度 所列各項發展 策略及賡續落實馬總統 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政見與監察院王前院長及張院 長提示加強績效審計案件報院品質及時效等 持續精進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 針對 發現之缺失 提出建議意見 以提升施政效能 並賡續推動審計制度與業務革新 改進審計方法與技術 以期恢宏審計功能 遂行施政目標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施 政 工作 計畫工作重點如次 1. 嚴密公務機關財務收支查核並加強考核核心業務施政效能 賡續監督政 府內部審核及內部控制機制運作成效 2. 加強考核國防 退輔施政績效 促請有效發揮預算效能 3. 加強辦理特種公務審計 以增進審計績效 4. 加強查核公營事業財務收支 綿密考核事業經營效能及金融監督管理成 效 5. 加強政府重大建設計畫及採購案件之稽察 6. 加強辦理縣 市 財務審計事務 7. 加強辦理鄉 鎮 市 財務審計事務 8. 加強對立法院及監察院各項審計服務 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9. 推展全方位研究發展及訓練工作 迎接變動的審計工作挑戰 10. 規劃及推動審計機關組織改造 以精實組織功能 提升審計服務 二 中程施政計畫之推動 審計部依據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之規定 編製審計部暨所屬機 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至106年度 該計畫係審酌分析審計機關所面臨之環境 情勢 提出審計部優先發展之重大議題為 督促各級政府健全財政紀律 等6項 並 釐訂 遂行法律賦予審計任務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等6項關鍵策略目標及17項關鍵 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4 貳 審計業務策進 績效指標 策定 落實財務審計及遵循審計 等5項4年施政重點 均已落實於各年度 施政計畫 並促請行政部門積極檢討改進 以提升施政效能 落實推動審計機關之 使命及願景 三 施政工作計畫之執行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共計1,102項 執行結果 實際工作量與預計相符者273項 占24.77%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增加者655項 占 59.44%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減少者174項 占15.79% 其中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工作 量增加者 主要係配合業務需要 增加抽查財務收支 辦理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 減少者係受查單位送審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另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之規劃 係依據審計部 民國102年度高階主管人員之研討結論執行 辦理結果 中央審計部分計有 各級政 府機關 基金 事業機構獎金發放情形之查核 等25項 各單位均已辦理完竣 並分 別繕發審核通知 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謀改善 其中 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 計畫執行成效之查核 等17項審核結果 並已擇要列入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 算審核報告相關章節 地方審計部分計有 地方政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 與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之查核 等6項 各單位亦均已辦理完竣 並提出審核意見 函請各受查單位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辦理公務審計 含特種公務 公有營 事 業審計及財物審計等工作情形 彙總列表如次 34

35 一 施政計畫推動 公務及營 事 業審計 公務審計及公有營 事 業審計工作彙總表 辦理 查核分配預 審核會計報告 就地抽查 審核單位決 專案調查 項目 算收支法案 及憑證 查核 財務收支 算及附屬單 及分期實施 半年結算報告 各廳處室 位決算 地方 計畫與 個別專案 共同性 收支估計表 調查 專案調查 審計 件 件 單位 機關 件 件 機關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合 計 7,236 7,709 25,925 26,765 1,153 1,229 審 計 部 1,650 1, ,739 1,771 6,011 6,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038 2,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504 1,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817 1,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128 1,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855 1, ,784 3,863 11,572 11, 各 縣 市 審 計 室 財物審計 財物審計工作彙總表 通案稽察 個案稽察 配合稽察 件 件 單位 工程品質稽察 查核財物報廢 報損案件 件 件 項目 審計 機關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計 , 部 臺北市審 計處 新北市審 計處 臺中市審 計處 臺南 市審計處 高雄市審 計處 各 縣市審 計室 合 審 計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6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四 部務會報及審計會議 1. 部務會報 1 審 計 部 處 務 規 程 第 3 4 條 規 定 審 計 部每月舉行 部 務會 報1次 由審計部及所屬審計 處 室之科 組 長以上相關 人員參加 會報由審計長 主 持 各審計單位 主管 就 業務 處理情 形 業務處理得 失及 策 進事 項 未來 工作 重 點 等 提出報告 審計長 並 就各單 部務會報召開情形 位之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項 藉以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計品質 2 審計部民國年舉行部務會報計有10次 其中1月份停開 2月份舉行業務擴大 檢討會報 審計長就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項 計有89項 各單 位均依照指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研辦情形送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列 管追蹤考核 2. 審計會議 1 審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審 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 在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又 審計 部審計會議議 事規 則 規 定 審 計 會 議 以審 計 長 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 織 之 審計長為會議主席 每月 開會2次 必要時 審計長得 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召開情形 並就各單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重點工作 促請各相關單位積極研究辦理 2 審計部民國年召開審計會議計有24次 主席就各單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 重點工作 計有238項 各單位均照提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辦理情形送審計部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追蹤列管 36

37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一 健全法制 審計人員承辦審計工作 處理政府審計事務 應依法令辦理 一年來 審計部為 配合審計業務之需要 經修正之審計法令 合計4種 茲分述如下 1.審計法規部分 1 修正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A.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鑑於臺北市政府已將兵役處 資訊處 勞工局及地政處 修正名稱為兵役局 資訊局 勞動局及地政局 並設法務局及體育局 另依主 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 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爰將現行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部分條文配合修正 B.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A 將現行條文第9條所定該處第一科之職掌 修正為掌理臺北市議會 臺北 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工務局 警察局 消防局 觀光傳播局 兵役 局 資訊局 法務局及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 B 將現行條文第10條所定該處第二科之職掌 修正為掌理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 社會局 文化局及體育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C 將現行條文第11條所定該處第三科之職掌 修正為掌理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 勞動局 產業發展局 環境保護局及地政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 D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 將現行條文第17條會計 室修正為主計室 C. 上 開 審 計處辦 事 細 則 業 經 審 計 部於民國10 3 年 6月11日以台 審 部 法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2 修正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A.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鑑於新竹市政府主管之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自民國100年起由普通公務改為特種基金與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 金除原有之新竹市環境污染防制基金外 於民國101年增設新竹市環境教育基 金及業務需要 爰將現行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第10 條第一課及第二課掌理事項予以修正 B.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8 貳 審計業務策進 A 將現行條文第9條所定該室第一課掌理事項 修正為掌理新竹市議會 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新竹市政府 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 外 暨新竹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B 將現行條文第10條所定該室第二課掌理事項 修正為掌理新竹市政府及 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新 竹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 暨新 竹市政府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 C. 上開審計室辦 事細則 業 經審計 部於民國年10月28日以台審 部法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2. 審計業務內規部分 1 修正 審計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修正要點包括 A. 參考法務部訂定之 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 陳情 人身分保密實施要 項 第3點第2款 第3款 第5點及第6點規定 修正及增列相關處理方式 B.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 修正人民陳情案件 如非屬審計機關權責 之處理方式 C. 修正增列受理人民陳情案件 經檢視陳情內容 如無須保密者及查證結果有無 具名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之處理方式 2 修正 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要點包括 A. 增列立法機關審議總預算案 如未能依限完成時 應注意各該機關是否依預 算法第54條等規定 依可支用之項目範圍編製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逐期 覈實分配暫列數等規定 B. 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修正及實務需要 修正審核之注意事項 C. 依據前行政院主計處函修正保管品及債權憑證科目內涵 修正增列有關審核 經費類平衡表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D. 配合事務管理規則廢止及現行財產變賣作業係適用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 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修正有關審核財產增減表應注意事項 E. 配合審計機關抽核原始憑證作業指引第6點規定 修正有關審核原始憑證範 圍等事項 F. 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法令之訂定 修正及廢止 修正關於人事費 業務費等 支出之審核應注意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38

39 二 審計業務革新 範規定 修正增列注意利害衝突之迴避原則及督促組員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 G. 參考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 查核證據 及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等規定 明定抽查可採行查核方法及應蒐集足夠審計證據等相關用語 H. 依據預算法第72條規範預算保留處理事項 修正有關審核資力及資產科目-應 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之應注意事項 I. 配合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訂定 增列於每期抽查工作完畢 召開檢討會議之 依據 二 推動績效審計 審計部自民國98年度起 透過完備績效審計相關規範 強化績效審計訓練工 作 加強辦理績效審計並減少書面查核 擴大進用專業人員管道 緊密結合監察審 計職權 精進績效審計報告品質等措施 為推動績效審計工作奠立基礎工程及儲備 核心能量 民國年度持續導入各種標竿技術方法 推動辦理績效審計工作所獲 致具體成果如次 1. 審慎規劃辦理專案調查 審計部為實踐以民為本之審計價值 經審慎篩選攸關人民生活 社會輿論關 注 預算規模較大及風險程度較高等議題 以規劃辦理專案調查方式 有效評估施 政計畫之經濟 效率及效果 進而向各機關研提可行且具建設性 前瞻性之審核意 見 民國年度實際辦理之專案調查計463件 其中屬於中央與 或 地方政府共同 性審計事項所辦理共同性專案調查計25件 查核結果 各機關績效核有未盡職責或 效能過低情事 經依據審計法第69條規定陳報監察院計79件 有關各項調查所提 重要審核意見 已 將 於民國102 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作充分揭露 具體展 現審計機關實踐優質審計服務之成果 2. 策略調配審計資源 審計部為持續強化績效審計之質與量 經參考先進國家審計機關運用審計資 源投入比重之領先指標 策略調配審計資源 俾衡平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工作 經 就 審編總決算審核報告與半年結算查核報告 審核會計月報與原始憑證 含查 核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 財務收支抽查與專案調查 含書面 提供立監兩 院服務 含參加會議 提供資料 等四大項核心工作 作為調配合規性及績效性審 計投入比重之參據 民國98至102年度中央政府審計業務績效審計投入資源比重分 別約占45.27% 47.77% 49.25% 48.92% 47.57% 民國年度估算約占49.57% 為 近6年來最高 民國104年度將賡續策略調配審計資源 俾創造最大的審計績效 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0 貳 審計業務策進 百分比 % % % % 績效性審計 合規性審計 % % 0. 00% 年度 民國98至年度審計資源投入比重趨勢圖 3. 出版專案審計報告 審 計 部 為 落 實 I N T O S A I 有 關 透 明 與 課 責 要 求 經 參 考 美 國 聯 邦 審 計 署 GAO 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國績效審計報告格式 以及國外最高審計機關 辦理同業覆核提出有關精進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之建議意見等 訂定 公開專案審 計報告格式之一致性規範及例式 及專案審計報告發行相關注意事項與應辦理項目 等 俾向利害關係人及時溝通審計成果 民國年度已出版25本專案審計報告 並 同步登載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專區 民國年度出版專案審計報告 編號 報告名稱 編撰單位 NAO--01 高雄市閒置學校用地經營管理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02 臺中市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及管理情形 臺中市審計處 NAO--03 彰化縣伸港 全興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執行情形 彰化縣審計室 NAO--04 臺南運河星鑽都市更新計畫執行情形 臺南市審計處 NAO--05 國防資源釋商執行情形 審計部第二廳 NAO--06 新竹市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開發計畫執行情形 新竹市審計室 NAO--07 地方政府預算編列與執行及公共債務管理情形 新北市審計處 NAO--08 南瀛天文教育園區興建營運計畫執行情形 臺南市審計處 NAO--09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之成效 臺北市審計處 NAO--10 高雄 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NAO--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執行 情形 40 交通建設審計處 審計部第一廳

41 二 審計業務革新 民國年度出版專案審計報告 續 編號 報告名稱 編撰單位 NAO--12 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興建及營運管理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13 彰化縣永靖鄉簡易棒球場興建使用情形 彰化縣審計室 NAO--14 曾文水庫觀景樓電梯塔興建使用情形 審計部第四廳 NAO--15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16 德元埤荷蘭村生態園區規劃 興建及經營管理情形 臺南市審計處 NAO--17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情形 含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 尖研究中心計畫 教育農林審計處 NAO--18 臺南市海安路拓寬及地下街 地下停車場計畫執行情形 臺南市審計處 NAO--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執行情形 審計部第一廳 NAO--20 高雄市公共汽車營運管理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2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新 擴 整 建暨營運管理情形 NAO--22 臺南市鹽田生態文化村設置及經營管理情形 臺南市審計處 NAO--23 臺灣地區自來水漏水管理與改善執行情形 審計部第五廳 NAO--24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福西營區整建工程執行情形 審計部第五廳 NAO--25 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興建及使用管 理維護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交通建設審計處 4. 標竿技術方法 審計部為持續提升績效審計工作之深度及廣度 民國年度研議各種標竿技 術方法 包括 1 蒐集並譯介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評估及其於績效審計之 應用 利用質性證據輔助執行績效審計 等 登載審計機關內部資訊網專區提供 審計人員運用 2 研析運用INTOSAI方案評估工作小組研訂 方案評估指南 草 案 於績效審計工作 及向該工作小組提出建議意見且已獲納入議程討論 3 規 劃辦理 審計機關導入方案評估之策略 民國至104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 作為 審計機關辦理績效審計導入方案評估之參據 以進一步擴展績效審計之領域 4 更新政府績效審計摺頁 於原有績效審計基本議題外 列舉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 響之具體案例 俾利績效審計業務順利推展 三 策略績效管理 審計部為展現INTOSAI典範機關及落實自我課責與良善治理等目標 依據民國 96年10月2日林審計長慶隆就職指示 著手蒐集研析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及國際組織 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2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有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之最新發展及相關資料 辦理 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 評估機制 委託研究計畫 迄於民國100年3月確定試辦計畫而正式推動 及於民國 101 年訂頒 修正 審計機關策略管理及績效評估制度 數年間已由研議導 入逐步發展至今穩定制度化 起步雖略晚於行政院民國91年推動機關施政績效評 估制度 惟仍能加緊步伐迎頭趕上 戮力實踐典範機關之目標 審計部係以憲法及審計法規定之法定職掌為本 審酌三合一整合性審計功能 參考I NTOSA I及先進國家審計機關標竿實務 以及運用西元1992年美國Rober t S.Kaplan與David P.Nor ton兩位教授首度於哈佛管理評論 Ha r va rd Busi ness Review 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觀念之財務 顧客 內部流程及學習成 長等四大構面衡量組織績效 導入變革管理與SWOT分析等管理工具 以創新管理 思維系統性地確定審計機關使命 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願景 實踐優質 審計服務 創造最大審計價值 提升政府施政績效 促進政府廉能政治 核心價值 為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以及實踐審計機關使命及願景之整體層級策略目標與 達成各該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 作為全體同仁戮力之策略方向 並具體展現審計機 關之價值與效益 民國年度賡續以四大構面13項績效指標為主軸 編印公布 審 計部民國102年度績效報告 茲將民國100至102年度各項績效指標實際值詳列如 下表 有關近3年度績效報告另請連結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瀏覽 網址為 audit.gov.tw/files/ php 或掃瞄下列QR Code 民國100至102年度績效指標比較表 構面 績效指標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96億餘元 124億餘元 180億餘元 重要建議意見 1,931項 2,005項 2,114項 專案調查件數 486件 486件 485件 陳報監察院案件 299件 247件 246件 81件 134則 195則 476件 596件 475件 被審核機關滿意度 80%以上 80 以上 60 以上 審計人員滿意度 50 以上 60 以上 70 以上 人力發展 平均受訓時數 72小時 73小時 74小時 專業刊物發表 27篇 26篇 36篇 可量化財務效益 業務成果 重要審計資訊發布 顧客服務 對立監兩院服務案件 42

43 二 審計業務革新 民國100至102年度績效指標比較表 續 構面 績效指標 101年度 102年度 414案 579案 681案 知識物件登載件數 29,601件 38,475件 42,639件 知識物件點閱次數 371,620次 407,845次 413,522次 36天 35天 38天 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內部流程 100年度 完成查核報告平均天數 四 精進政府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部在推動政府內部控制制度中 肩負外部促導者及內部執行者之雙重任 務 在外部促導者方面 已依據民國96年10月2日林審計長慶隆就職指示 促請政府 健全財務監督制度 有效提升政府治理功能 努力方向 具體化為民國97及98年持 續函請行政院推動導入政府內部控制制度之實際行動 行政院於民國99年成立 行 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以督導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 並推動政府內 部控制制度整合工程 包括 訂頒 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等各種作業規範或重 點工作 訂頒各種共通性作業範例 辦理宣導或教育訓練等 民國102及年分別 函頒 第一階段試辦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推動計畫 及 第二階段試辦簽署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推動計畫 擇定6個及16個二級與三級機關為試辦單位 民國 102年8月計有法務部等6個試辦機關簽署公布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中央政府推 動內部控制制度之架構 體制 作業等工程已大致完備 在內部執行者方面 審計部為確保達成審計機關施政效能 遵循法令規定 提 供可靠資訊及保護資產安全等整體層級策略目標 以展現審計機關致力成為典範機 關的決心 業於行政院以外第一個率先主動試辦政府內部控制制度之機關 首先自 民國100年初即參考行政院各機關及監察院導入內部控制情形 積極研議建置審計 機關整合性內部控制架構 繼而依據監察院民國100年7月函頒 監察院健全內部控 制實施方案 及參考國外審計機關經驗 成立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積極 規劃推動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迄民國年底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之 具體實績為 1.訂定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原則 及 審計機關內部稽核處理原則 等規範及相關計畫 2.召開10次專案小組會 議 3.民國年8月27日首次簽署審計部及臺北市審計處等5個直轄市審計處 合計 6份民國10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並同步公布於審計部部全球資訊網中 民國 年度業依據相關規範及計畫 持續循環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 作業 俾於民國104年6月底前如期簽署公布民國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4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五 知識管理 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與全球化之趨勢 促使世界經濟發展邁入知識經濟紀元 知識 學習 分享及研發創新已成為當代主流核心價值 如何善用資訊科技 蓄積知 識能量 激發創新突破 強化競爭優勢 乃為政府各機關必修課題 審計部考量政 府審計工作兼具知識性與技術性 為使審計專業知識能有效整理 分享 應用及更 新 乃於民國93年5月設置 審計部知識管理推動小組 並訂定 審計機關知識管 理推動計畫 嗣為整合知識管理相關資源 並加強各項工作之推動 自民國96年 4月將知識管理納入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之職掌 及於民國99年 民國102及 年 訂定 修正 審計機關知識管理實施方案 據以推動知識管理工作 茲將 民國年度審計知識管理概況臚列如次 1. 充實知識物件數量 審計知識庫 平台之法規與解釋函令 審核參考 業務會報 圖書出版 電 腦審計 文獻研閱心得 教育訓練等文件資料夾 累積知識物件共計20萬3千餘件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審核作業之專案調查 財物稽察 財務收支抽查及審核通知 等文件資料夾 累積審計知識物件共計1萬7千餘件 包括抽 調 查計畫計4千餘 件 抽 調 查報告3千5百餘件 審核通知1萬2百餘件 2. 形塑知識分享文化 單位服務網 平台之討論專區 由各單位依其業務特性 擬定討論主題進行線 上研討 民國年度計新增128篇討論文章與296篇回應文章 培養同仁分享知識 及查核經驗之文化 3. 辦理知識管理評比及獎勵措施 知識管理之評比範圍包括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規定應 得 上傳之審計物件 審計機關內部資訊網之 審計知識庫 及各 單位服務網 評比指標包括量化及質 化2項 獎勵措施係針對評比成績優勝者各頒發獎牌一面 以達到審計知識累積傳 承及促進審計經驗擴散之目標 4. 加強知識管理訓練 審計部民國年1月及7月所舉辦之新進人員講習課程 及民國年8月辦理之 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班 已納入審計部知識管理平台之介紹及運作情形 包括 審計 知識庫 單位服務網 及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等 使新進同仁熟悉其操作方式及學 習如何有效運用該平台於實際工作 型塑知識分享文化 44

45 二 審計業務革新 六 審計技術方法 1. 導入GIS查核工具 審計部為精進審核意見之品質 業持續研議導入國際上各種實務標竿或先進 科技技術方法 俾蒐集具說服力且多樣性之審計證據 以向各機關提出公正 客觀 之審核意見 其中為有效查核涉及地理資訊 空間分析 環境變遷 區域分布 道路 規劃等議題之審計工作 經參考荷蘭等審計機關實務作法及洽定中央研究院人文 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同意提供技術諮詢 而於民國年 9月訂定 審計機關應用地理資訊系統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簡稱GIS 查核推廣方案 作為規劃及推廣應用之參據 該推廣方案之實施方式包括 1 建 置 GIS審計應用平台 進行GIS資源蒐集與知識分享 平台內容計有案例分享 GIS資源 專家人才 訓練推廣 公告與討論等 2 成立專家團 3 案例通報 4 優良案例推薦 5 應用工具及教育訓練 6 成果統計及獎勵等 期逐步累積 相關資源 以提供審計人員應用GIS查核之參考 2. 賡續推動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提高查核效率及效果 我國政府積極推動 電子化政府 已多年 陸續完成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與推 廣 大幅增進作業效率 改善組織效能及提升服務品質 惟各級政府機關資訊系統 環境之轉變 卻伴隨著許多人為誤用或舞弊等風險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電腦化後 重要業務資料均建置於電腦系統上 對系統之依存度已大幅提高 業務資料亦因儲 存於電腦磁碟 磁帶或其他儲存媒體中 使得傳統審計軌跡逐漸減少 甚或消失 審計人員面對電腦化後之審計環境 如何加強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及工具 以查 核被審核機關業務處理及電腦化作業之正確性 完整性等 已成重要之趨勢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於審計工作之應用領域 包括 收 入面 支出面 經營管理面 其中屬新的查核應用領域部分 查核收入面 應用於查核 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清理情形 是否有已查得債務人財產 仍未辦理債權憑證再 移送作業 查核土地管理資訊系統運作情形 是否有出租土地未確依規定計收租金 致有短收情事 查核支出面 應用於查核駐外人員申領眷屬補助費情形 是否有補助 費溢發情事 查核公所村里辦公費列支情形 是否有經費重複報銷或超逾費用編列基 準等情事 查核經營管理面 應用於查核垃圾資源回收廠廢棄物進出廠管理情形 是 否有車輛過磅資料異常 停留廠區時間異常或未依規定進出廠區等情事 查核瓦斯 表管理情形 是否有領用瓦斯表及掛表 相關資料登載未確實或異常等情事 民國年度應用電腦輔助查核案件計845件 查核結果依規定報告監察院3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國有林地經管 外交部辦理駐外人員申領眷屬補 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6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臺灣菸酒公司及所屬辦理採購及內部控制作業 核有未盡 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移送司法機關1項 臺灣菸酒公司及所屬採購及內部控制作 業 核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情事 通知處分事項9項 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關係戶核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員警超勤加班費及應收未 收行政罰鍰裁罰 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 臺中市政府貼補購置住宅利息支出 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酒後駕車 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其他建議改善及注意事項等 計562項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繳庫事項 金額計8億7千6 百餘萬元 彙如附表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查核成果統計表 查核結果 單位名稱 查核 件數 報 告 移 送 通 知 監 察 院 司法機關 處分事項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依 法 補 徵 稅 款 及 其他 財務 上 繳 庫 事 項 金 額 千 元 其他 建 議 改 善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數 合 計 , 中央審計單位 , 地方審計單位 , 上開查核案件 如依查核面向統計分析 其中277件係應用於收入面之查核 約 占33 199件係應用於支出面之查核 約占23 369件係應用於經營管理面之查 核 約占44 顯示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應用 在各領域有均衡之發展並獲致良好 實績 收入面 33% 支出面 23% 經營管理面 44%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查核之領域 46

47 二 審計業務革新 又依查核年度分析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繳庫事項 之金額 民國99年度計9億4千1百餘萬元 民國100年度計2億2千6百餘萬元 民國101 年度計7億2千餘萬元 民國102年度計3億7千7百餘萬元 民國年度計8億7千6百 餘萬元 顯示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經多年推廣 持續發揮功效 電腦輔助審計之應用已日臻成熟並具相當成效 審計部為提升績效 不斷努力 深入研究新技術與可能應用之領域 同時促請相關機關建立自主電腦稽核能力 建 構完善內控機制 期使政府之各項施政效能及效率能更進一步提升 金額 (百萬元) 1, 年度 最近5年度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查核成果 最近5 5年度審計 計機關應用 用電腦輔助 助審計技術 術查核成果 成果 財務上繳庫金額及已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財務上繳庫 庫金額及已通 通知稅捐稽徵機 機關依法補徵 徵稅款 3. 賡續提升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功能 審計部於民國101年成立專案小組並規劃建置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將 管理 審核工作進度 自動統計審計成果 及 建置審核文件庫 等項 列為系統建置 三大目標 並於民國102年1月正式啟用 系統正式啟用後 各級審計人員可應用於進 行審計工作全生命週期管理 使審核工作進度 文件製作及審計成果 均納入系統 管理 以強化審計業務執行情形控管及整合資訊運用 謹就民國年度賡續提升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功能之情形如次 1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新增工作進度管制表功能 各審計單位管考人員按月列 印 送由各承辦人員填列逾期原因及處理情形後陳核 有利各級主管瞭解審計 工作辦理情形並及時管考工作進度 2 簡化人工統計彙送及劃一標準 A.新增普通公務 特種公務及公有營事業審計 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8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工作概況統計功能 由系統自動產生辦理件數並詳列明細 簡化人工統計 劃 一標準及提高正確性 各級主管可直接查閱各案件詳細內容 以控管各項審計 案件辦理進度及結案品質 B.新增陳報監察院案件列管功能 包含列管本部依 審計法陳報或副知監察院案件之立案 核辦及備查情形 並追蹤後續監察院是 否成立糾舉案 糾正案及彈劾案 七 公民參與及透明課責 聯合國於西元2013年出版之 最高審計機關公民參與實務 指出 藉由公民參 與 可對政府帶來有效課責 俾提升公共治理之效率 而審計機關作為主權政府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 應與公民進行溝通 搭起公民與公部門之間的橋樑 聯合國公共 行政與開發管理部將公民參與的模式分為三個階段 1.政府提供資訊及管道予公 民 2.諮詢公民以蒐集各界對審計議題之回饋 3.政府 公民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經 由整體 互動及聯合參與以制定決策 其中前二個階段係公民參與之基石 第三階 段則可視為實際進行公民參與之發展階段 審計部民國年度積極研擬強化公民 參與之具體作為臚列如次 1. 政府提供資訊及管道予公民 A. 擴大揭露各級政府財務資訊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持續登載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直轄市總決算審 核報告 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各鄉鎮市財務之審核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 等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財務審核完整之資訊 積極落實政府財務資訊透明化 及課責精神 B. 執行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為符合國際潮流 並因應立法院之決議 審計部業於民國98年12月訂定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秉持主動 積極的理念 於民國99 年2月起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建置 重要政府審計資料 專區 分別按季 按月 公布 監督預算執行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及 審計機關統計資料 等重要審計資訊 其中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及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部分 為提升及時性 並自民國101年3月起 調整為每週 發布 近3個年度 民國101至年度 計發布154次 總計620則重要審計資訊 詳下表 其中民國年度計發布53次298則重要審計資料 較以前年度亦 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另就各界之回應 針對資訊發布之體例及內涵等事項 研 48

49 二 審計業務革新 議檢討改進措施 以持續提升資訊發布之效率及效果 增進社會各界對審計 業務之瞭解 信任 並達監督之效 民國101至年度重要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一覽表 年度 合計 次數 則數 項目 C. 強化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網站資訊分類 為利民眾更易查閱政府審計資訊 民國年度經參考美國聯邦審計署 (GAO)及英國國家審計署(NAO)等國外審計機關之作法 除原有之 機關預算 執行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審計機關統計 資料 及 其他重要審計案件 等5類資訊發布分類外 另依內政 交通 經濟 國防等政府重要 施政主題 加以分類 以貼近民眾查閱資訊之思維角度 D. 設置 審計績效 專區 鑑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乃利害關係人取得政府審計資訊之重要溝通管 道 為提高利害關係人之興趣 民國年度經設置 審計績效 專區 將攸關 審計績效之五大主題 包括 財務效益 違法失職人員處分 施政效能不彰案 件 促進政府效能建議及其他獲悉更多審計績效資訊之管道等依問答式 口 語化及圖表輔助等原則設計 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以動態圖像輪播 以 增加閱覽者使用之方便性 2. 諮詢公民以蒐集各界對審計議題之回饋 為審慎辦理政府重大施政計畫之查核工作 審計部訂有 審計機關審計技術諮 詢或委託作業要點 除諮詢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並參酌其意見規劃查核工作外 為取得公民對於重要審計議題之意見 且考量公民團體的課責活動創造了公民與國 家有建設性互動的機會 有助於公部門改善其預算之使用及所提供之服務品質 審 計部已規劃針對重要審計議題 依前揭要點於查核各階段諮詢公民團體之意見 另 於運用多元化審計方法 如問卷調查 深度訪談等 使公民得以就政府審計議題表 達意見 4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0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一 審計業務研究發展 依據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 規定 審計業務研究工作之進行方 式 分為個人研究 單位研究 專案研究及委託研究等四種 茲將年來審計業務研 究發展成果 臚列如次 1. 單位研究 審計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依 據 民國年度 施 政 工作 計 畫提出研究發展項目共計24項 經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 由各該單位按核定之研究項目 進行研究 並於年度終了前 提出 研究報告 再由該會依規定程序 簽 請 審計長指定委員 組 成評審 委員會 民國年度單位研究報 告24篇 經評審結果 成績優良之 林審計長頒發研究報告成績優良單位獎牌 單位研究報告計入選前3名及佳作4名 共7個單位 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審計部民國年度研究報告成績優良單位一覽表 獎別 單位 第1名 第五廳 第2名 研究報告名稱 加強考核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情形之研究 教育農林審計處 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趨勢 加強考核政府文化支出執行成效 之研究 第3名 臺中市審計處 加強考核地方政府快捷巴士系統計畫執行情形之研究 佳作 高雄市審計處 運用團隊互動之學習曲線效果提升審計績效之研究 佳作 屏東縣審計室 如何加強查核鄉鎮市財政效率之研究 資料包絡分析法及審 計專業成熟度模型之應用 佳作 澎湖縣審計室 從需求導向加強查核澎湖離島交通運輸及行政資源管理運用 成效之研究 佳作 第一廳 50 加強查核政府機關補 捐 助民間團體預算執行情形之研究

51 三 業務研究發展 2. 專案研究 政府審計之於政府整體及各機關 分別擔負內部稽核與外部審計雙重要職 必 須依據憲法及審計法令規定 戮力發揮監督 洞察及前瞻功能 也必須落實創新思 維及變革管理 隨時檢視動態多變審計環境 俾能及時有效回應 確保審計價值與 效益得以展現 為發揮審計功能及確保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的影響 審計機關必須 要成為一個典範機關 建立榜樣讓其他公務機關及審計同儕能夠學習 並使其所執 行的業務得以被課責 始能得到信任 近期 審計業務之發展已就健全政府審計制 度 推動審計機關創新 溝通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及強化全民參與等向度 注意研 析國際審計脈動與新知 先進國家審計實務等相關資料 融合理論與實務 辦理各 項專案研究 並為提升審計專業 致力於創新知識之擴散 其重要成果彙整如次 1 研究 訂 政府審計制度或規範 健全政府審計發展之環境 A. 賡續研議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審計部於民國101年成立 政府審計規範研究專案小組 研擬 政府審 計共同規範 草案 民國102年度經李前委員月德及吳委員國英等召集十五次 審查會議討論 並邀集馬教授秀如等9位專家學者集會研討提供意見 為期周 延 民國年度再次檢視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草案架構及內容 以突顯政府 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及遵循審計三者之異同 經重新研擬草案新架構 並依新 架構調整草案內容 B. 規劃接軌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國際準則 ISSAI 為回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2013年北京宣言有關鼓勵各 國全面採用ISSAI架構之建議 並作為落實審計部核心價值 專業 之具體作 法 審計部經擬具 審計機關接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準則實施方案 預 計分三個階段與INTOSAI ISSAI接軌 C. 研訂 審計機關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附錄 審計機關方案評估入門 為利各級審計人員於運用方案評估技術方法於績效審計工作時有所參 據 民國年度經蒐集INTOSAI 美國聯邦審計署 英國國家審計署及歐盟 等機關有關方案評估相關文件 並參考審計單位之實務意見 訂定 審計機關 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附錄 審計機關方案評估入門 作為各級審計人員運 用方案評估技術方法於績效審計工作之參考手冊 2 推動審計機關創新 落實審計機關 創新 核心價值 A. 建置審計創新專區 為使審計同仁在 創新 議題及作為上 能有相互觀摩參考機會 民國 5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2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年度經於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增設創新專區 開放同仁分享創新查核案例 及其 他創新之審計技術方法或構想等 以相互激發創意 並使審計經驗得以傳承 B. 甄選審計機關創新案例 為系統化發展創新審計技術方法 審計部依 審計機關推動創新價值試辦 計畫 甄選審計機關創新案例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創新案例獲獎者如下表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創新案例獲獎明細表 單位及提案人 主題 獲獎原因 臺南市審計處 楊政瑋 李佳芬 張苑君 運用GIS及多變量統計分析等創新 技 術方法 查核 臺 南 市淺 海 牡 蠣 養殖管理計畫執行情形暨臺南市 抽水站規劃與興建情形 本案係創意類之流程創新 運用地 理資訊系統 GIS 及多變量統計 分析等方法 而能在審計效率 效 果及經濟等面向獲致具體實績 臺中市審計處 邱盛鴻 黃麗喻 創新結合多種審計技術方法 辦理 本 案係 績 效 類 之流 程 創新 結 合 臺中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電腦審計稽核軟體 ACL 電腦 業務辦理情形專案調查 軟體 Excel 各類地理資訊系統 GIS 系統抽樣及 統計推論等 方法 而能在審計效率 效果及品 質等面向獲致具體實績 交通建設審計處 王玉蓮 洪昊熠 陳怡秀 開發 創新查核 議 題及技術方法 本 案係 績 效 類 之流 程 創新 運 用 辦理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實施情形 政府審計系統化流程圖概念規劃 專案調查工作 查核 議 題 受 查機 關 資 訊平台及 參採全球科技稽核指引第16號資 料 分析技 術方 法 等 而能 在 審 計 效 果 效率及 品質 等 面向獲 致 具 體實績 新北市審計處 王韋恆 楊麗芬 創新運用地理資訊系統 GIS 技 術 新北市地籍圖資 土地使用分 區圖 資 建 築 物公共安 全檢查申 報 違章建 築 查報等 資 訊 系統 及 Google earth 街景服務 加強查 核新北市特定行業設置及建築物 公共安全等聯合稽查業務執行情 形 促請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臺南市審計處 林佩怡 黃証暘 陳惠萍 運用問卷調查及A MOS統計軟體 本 案係 績 效 類 之流 程 創新 運 用 分析 並實地查核銀髮族暨身心障 SERVQUA L模式問卷 A MOS等 礙者免費搭乘客運計畫執行績效 方法 而能在審計效率及效果等面 向獲致具體實績 交通建設審計處 莊啟聰 丁仁後 開發 創新查核 議 題及技術方法 本案係績效類之流程創新 運用問 卷調查 SPSS及EXCEL模式分析 辦理臺鐵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 等方法 而能在審計效率 效果及 品質等面向獲致具體實績 52 本 案係 績 效 類 之流 程 創新 運 用 地理資訊系統 GIS 及土地使用 分區編定資 料圖資套繪地籍圖之 輔 助 查核 功 能 等 而能 在 審 計效 率 品質及組織人力等面向獲致具 體實績

53 三 業務研究發展 C. 運用資訊科技創新 為持續創新資訊科技運用之深度及廣度於政府審計工作全生命週期 並 透過審計工作流程之持續改善 強化審計資源之有效配置及提升審計工作之 效率 民國年度積極運用資訊科技創新 包括 蒐集彙整行政機關既有統 計及考核資訊建置完成 全國機關統計及考核資訊彙總系統 提供完整之 資料登錄及查詢功能 作為查核之應用 並可追蹤各單位運用情形 建置 地 理資訊系統審計應用平台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輔助涉及空間議題之查核工 作 建置行動裝置遠端連線系統 提供遠距行動辦公環境 提升審計人員工 作效率 3 加強對外溝通 積極傳達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 A. 更新績效審計摺頁 鑑於近年來績效審計工作已漸深漸廣 且已獲致重要成果 為進一步溝通 審計機關辦理績效審計具體成果之目的 民國年度經更新績效審計摺頁 除重新撰擬摺頁序言 強調INTOSAI ISSAI 12審計機關存在之價值與效益在 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並於原有績效審計基本議題外 增列績效審 計之重要成果 列舉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具體案例供各界指教 另增列 連結至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專案審計報告首頁的QR Code 以利讀者取得更多 資訊 B. 開放審計部全球資訊網民眾評分功能 為取得民眾對審計機關公開資訊之回饋意見 民國年度經開放審計部 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之民眾評分功能 透過民眾評分之結果 可瞭解民眾對 公開資訊之滿意程度 作為持續改善之參考 C. 充實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英文版及西班牙文版網頁內容 為發揮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英文版之宣傳功能 俾利國外人士快速瞭解我 國審計機關相關工作內容 民國年度經就 審計機關介紹 投影片翻譯為 英文版本 登載於全球資訊網英文版網頁 政府審計 Government Audit 項下供外界參閱 另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英文版及西班牙文版網頁增列最新 消息之英文及西班牙文摘要資訊 以強化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英文版及西班牙 文版之即時性 二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 審計部為因應動態審計環境變化 依據 審計部組織法 第15條規定 訂定 審 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4 貳 審計業務策進 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設置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期以策 略管理思維積極推動審計業務之研究改進 委員會成員 包括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 計長兼任 委員17人至25人由審計長遴聘學者專家 副審計長 審計官 參事等人擔 任 設研究發展組 管制考核組 資訊管理組及國際關係組等4組辦事 有關該委員 會組織架構詳如下圖 研究發展組 審計程序 方法與技術改進之研議 年度研究項目 計畫之核議 研究 報告之評審及處理 主任 委員 各委員 執行 秘書 管制考核組 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 成果之查核 審計業務研究之督導與查核 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資訊管理組 審計業務電腦化之規劃 開發及使 用效率之查核 審計部圖書室之管理 國際關係組 國際審計組織之聯繫與有關事務之 處理 審計知識管理之研議及處理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依據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 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1次為原 則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 民國年度召開審 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共計12次 本期間重要研究案已研議獲致結論者 計有 研修審計部 審計機關查核工作底稿作業指引 檢討專案審計報告一致性規範 更新審計部政府績效審計簡介 正式函頒 審計機關策略管理及績效評估制度 研議政府審計資訊發布時機 撰寫體例 研析INTOSAI北京宣言 研訂 審計機關 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附錄 審計機關方案評估入門 研議建立強化與被審核機關 有效溝通 機制 研擬強化公民參與的具體作為等案 為強化審計部審計業務研 究委員會之功能 並落實終身學習及專業新知分享目的 審計部運用審計業務研究 委員會各次會議後1小時時間 邀請審計部相關單位及人員到會就國內 外新知作 專題報告 茲將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臚列如下表 54

55 三 業務研究發展 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 年 月 專題報告名稱 報告人員 年1月 1. 給台灣的12個新觀念 專書閱讀心得分享 2. 微笑的力量 專書閱讀心得分享 1.陳巧鈴 2.蔡俊宏 年2月 1. 撰擬及覆核查核報告檢查表 應用情形之簡介 2.從重大舞弊中吸取經驗公部門1,650萬美元舞弊案 3.鑑識分析已在您的筆電 4.社群媒體的資訊管理 隱私與安全性 1.莊秀瑩 2.陳三民 3.解芳宜 4.陸鳳儀 年3月 運用邏輯思考工具進行審計業務心得分享 陳光龍 年4月 如何加強查核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 以發揮審計功能 陳建仲 年5月 牡蠣 小鴨 畢卡索創新查核技術案例分享 楊政瑋 李佳芬 張苑君 年6月 美國政府施政績效與績效審計之研究 陳依依 年8月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制度之研究 許俊澤 年9月 2014年國際內部稽核協會國際研討會參加心得 郭大榮 蔡修毓 年10月 方案評估導入與實踐 許哲源 郭博文 年11月 政府審計創新技術地理資訊系統 GIS 之應用與推廣 曾彬凱 洪鳳儀 郭博文 年12月 國家政務研究班第八期研習心得分享 李奕勳 三 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審計 部處 務 規程 第35條 規定 審 計 部每年應舉行業務擴大檢討 會報 1次 檢討 過去1年來審計業務處理得 失 以策勵未來 民國102年業務擴大 檢討會報於民國年2月20日至21日 舉行 參加對象為審計部及所屬各審 計處室之科 組 課 長以上主管 共 計170人 會報由林審計長主持 監察院 王前院長建煊 陳前副院長進利 馬前 監察院王前院長於審計部 委員秀 如 陳前秘書長豐義等人亦蒞 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致詞 會指導 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6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林審計長首先致詞歡迎王院長及陳副院長等一行人 在百忙中撥冗蒞臨指導 並感謝一年來王院長 各位監察委員以及監察院各單位的充分支持 使審計部各項 業務均能順利推展 並獲致成果與綜效 接著簡短說明會報議程後 隨即恭請王院 長致詞 王院長受邀致詞時 首先勉勵各位主管 用愛心說誠實話 對於審計工作應 興應革事項大膽提出建言 以達成會議召開之目的及功能 並書面訓勉及口頭提示 崇法守紀 廉潔自持 展現審計機關 廉正 的核心價值 加強落實財政透明與 課責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賡續加強院部合作 積極關注攸關民生議題 時時 自我警惕 勿陷入權力的腐化與傲慢 貫徹績效審計功能 為民謀福 國家經 濟競爭力大幅滑落 出現貧民窟之危機迫在眼前 臺灣年輕世代的困境亟待突 破 臺灣要成為幸福島 人人有責 把握當下為國努力 伸張正義不傷無辜 及 做福國利民之事 有益身體健康 等10大重點 期許各位審計同仁能時時以臺灣 人民為念 善盡審計職責 做對於國家及人民有助益的事 林審計長接著頒發民國102年度審計專題研究報告優良單位獎牌 計有第五廳 等7個單位及臺中市審計處邱審計員盛鴻1員的研究報告為優良作品 教育農林審 計處等3個單位的創新案例優良作品 宜蘭縣審計室等3個單位推動知識管理的績 效為業務單位組前3名 訓委會為幕僚單位組第1名 林審計長除對得獎單位及個人 表示嘉勉外 並對各評審委員嚴謹 客觀 公正的評審 表示謝意 同時希望各單位 能切實參考研究報告及創新案例作法落實執行 以共同達成品質提升及知識分享 的目標 林審計長表示 在去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總講評時 參照陳副院長致詞 所提 示 賡續加強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性 等3大重點 及綜合 各審計單位業務檢討報告 同仁發言內容等 提出 督促政府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審計機關管理顧問功能 等10項工作重點 各級審計機關一年來均能妥為規劃 及推動 配合既定的施政計畫與目標 全力以赴 並獲致良好績效 根據資料顯示 在審計業務策進方面 主要包括健全審計法制 配合審計業務需要 民國102年度 計檢討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相關審計法令規章12種 精進績效審計業務 民國102年度計辦理專案調查485件 並出版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等18本專案審計 報告 定期發布審計資訊 民國102年度總計發布51次198則 落實審計機關策略管 理與績效評估 積極執行 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 推動計畫 具體展現審 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並續以業務成果 顧客服務 人力發展及內部流程等四大構 面13項績效指標為主軸 編印 審計部民國101年度績效報告 強化審計機關內部 56

57 % 102 9,823 65,168 52, ,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58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件 糾正案者329件 確已發揮院部相輔相成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之功能 對於全體 同仁之辛勤努力 特表感謝之意 同時明確提示 依據西元2011年聯合國第66屆大 會通過之209號決議文 強調審計機關應客觀 有效履行職責 增進公共行政之效 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 及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揭櫫審計機關之意 義及價值 為 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 響之機關 等宗旨 恰與方才王院長訓 勉 時時以臺灣人民為念 的提示相呼 應 審計部當賡續加強辦理查核政府 施政核心業務及與民生議題相關之績 效審計案件 並持續應用風險與績效 觀念及導入創新思維 擴大審計範疇 落實扮演增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 能與透明之重要角色 希全 體審計 同仁均能克盡職守 全力以赴 審計長主持審計部 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會報接著進行審計業務檢討及審計專題研討 包括對中央及地方審計業務之檢 討報告 並由與會人員發言提出檢討意見 在審計專題研討方面 計有 如何加強查 核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 以發揮審計功能 如何加強查核政府科技預算執行成 效 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之研究 及 如何加強運用問卷實證調查 以提升民生議題審 計之績效 等3案 分別由審計部第五廳曾廳長石明 教育農林審計處帥處長華明及 高雄市審計處林處長源豐提出報告 並經與會人員發言提出研討意見 再由林審計 長對有關審計專題研討分別予以講評及提示 會報最後進行總講評 林審計長綜合會報相關單位審計業務檢討及專題研討報 告 以及部分主管同仁所提檢討意見 強調除遵照王院長書面期勉及口頭致詞所提 示 崇法守紀 廉潔自持 展現審計機關 廉正 的核心價值等10大重點 應落實辦 理外 另提示 各單位於本次擴大檢討會報所提之今後努力方向 希自行列管並落 實執行 落實INTOSAI北京宣言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實踐INTOSAI ISSAI 12三大目標 積極展現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審慎辦理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 前置作業 據以評核政府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發揮審計機關之管理顧問功 能 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策略管理及績效評估機制推動計畫 提升審計服務品質 與效能 督促決策者維護財政政策長期之永續性 並遵循財政政策 積極導正地 方政府財務秩序 等共計6大項指示 殷切希望各審計單位確實加強辦理 以善盡審 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促進政府之良善治理 58

59 三 業務研究發展 四 發行 政府審計季刊 審計部為闡揚政府審計及相關理論 研究審計方法 技術 介紹國際審計 會計 思潮 報導政府審計業務 推行與詮釋審計法令規章 爰訂定 審計部政府審計季 刊發行要點 定期發行季刊 自民國69年創刊以來 秉持精益求精之原則 文稿方面 力求理論與實務兼容 美編方面強調文雅與靈活並蓄 且在歷任編輯同仁戮力不懈 及各界支持愛護下 各期政府審計季刊均能如期發行 並獲肯定與佳評 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分就不同專題邀集專家或學者 相關 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仁撰寫文稿 期能透過不同角度的深入探討 增進對於專題 的瞭解 進而運用於審計業務中 其中第34卷第2期專題 政府各類產業園區之開 發與審計 係鑑於產業園區土地開發之金額往往相當龐大 且攸關各類產業之創 新及國家之競爭力 爰針對政府各類產業園區之開發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 討 第34卷第3期專題 水資源開發建設及管理情形與審計 係鑑於水資源問題日 趨複雜 亟需政府規劃前瞻性的水資源政策並能有效開發建設及管理 爰針對水資 源開發建設及管理情形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第34卷第4期專題 地方政 府績效管理與審計 係鑑於地方政府施政績效之管理 攸關地方自治事務推行之 良窳 爰針對地方政府績效管理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第35卷第1期專題 政府財政健全措施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健全之財政結構 公共建設始能持續 進行 並促進人民福祉及經濟之永續成長 爰針對政府財政健全措施之執行與審計 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為利各界索引參考 茲將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登載之論著及 翻譯文章目錄 彙輯如次 民國年度政府審計季刊登載論著及翻譯文章目錄 期別及出版專題 登 載 文 章 1.工業區開發與管理 2.環保科技園區推動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3.我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發展 第34卷第2期 4.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所轄工業區 園區 開發及租售管理情形之審計 政府各類產業園區 5.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辦理情形之審計 之開發與審計 6.農業科技園區開發及建設計畫之審計 談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之重要性及作法 8.政府內部控制制度新思維與動態 審計機關觀點 9.國際能源總署能源效率政策建議 2011年更新版 5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0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政府審計季刊登載論著及翻譯文章目錄 續 期別及出版專題 登 載 文 章 1.台水四十年自來水工程建設管理與展望 2.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與南部水資源之維繫 第34卷第3期 3.水資源開發建設及管理情形之審計 水資源開發建設及 4.水土保持保育治理之審計 管理情形與審計 5.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如何利用評估技術輔助績效審計之執行 7.北京宣言促進良善治理及我國審計機關策進作為 1.高雄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之理念與實踐 2.新北市施政績效創新管理作為經驗分享 3.邁向市民導向的臺中市政府績效管理 第34卷第4期 4.地方政府施政績效管理情形之審計 地方政府績效管理 5.重大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以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為例 與審計 6.臺南市政府施政績效管理情形之審計 績效管理導向之地方政府審計 以臺中市政府攸關民生之重要施政計 畫為例 8.民國102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於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前 預算 執行與決算編製之探討 1.我國2014年 財政健全方案 評介 2.當前財政問題之因應 財政健全方案 3.財政健全方案 短期稅制改革措施之簡介 第35卷第1期 4.活化國有不動產之路 通向財政健全大道 談國有不動產活化辦理 政府財政健全措施 成效 之執行與審計 5.運用債務指標檢視政府債務管理績效之審計 我國市縣政府財政收支與債務管理情形之審計 7.新北市政府財政管理措施執行之審計 8.我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與課責機制之探討 9.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之發展 60

61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64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64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67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68 一 中央政府決算之審核 68 二 地方政府決算之審核 84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95 一 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95 二 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 97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100 一 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 100 二 審計機關提出之建議意見 101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121 一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 121 二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 121 三 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 121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124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24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39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158 一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之法令制度尚未臻完備 亟待健全制度規章 158 二 方案實施已逾13年 部分公有建築物迄未依規定完成評估補強 亟待督促有關 機關積極辦理 158 三 部分機關提報適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方案之列管建築物數量異常 亟待督 促有關機關覈實填報 159 四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共同供應契約勞務採購作業未盡周延 亟待 研謀改善 160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161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61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95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207 一 中央政府部分 207 二 地方政府部分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218 一 中央政府機關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預算執行情形之調查 218 二 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 219 三 各級政府因應土地改採市價徵收作業情形之調查 220 四 各級政府機關 基金 事業機構獎金發放情形之調查 221 五 外籍及大陸配偶暨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調查 222 六 國軍特戰裝備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25 七 國防部所屬辦理 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執行情形之調查 226 八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 無人飛行載具 銳鳶專案 軍事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之調查 227 九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水湳機場遷建計畫 執行情形之調查 228 十 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之調查 229 十一 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30 十二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辦理 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實施計畫 相關 採購作業情形之調查 231 十三 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及減少學用落差相關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232 十四 泳起來專案第1期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33 十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234 十六 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情形之調查 234 十七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階段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35 十八 火力發電廠更新及興建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37 十九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38 二十 自來水事業辦理消防栓設置及維護管理情形之調查 239 二十一 食品GMP認證與追蹤管理情形之調查 240 二十二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41 二十三 交通部智慧交控系統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調查 二十四 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實施情形之調查 二十五 遊覽車客運業管理情形之調查 243 二十六 臺灣港務公司辦理臺中港西6號碼頭後續興建工程計畫之調查 244 二十七 旅宿業量能及開發 監督與管理情形之調查 245 二十八 政府各類園區開發 租售及管理情形之調查 247 二十九 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248 三十 科技部 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海洋研究船營運成效之調查 249 三十一 農科園區土地開發 建設及營運管理情形之調查 250 三十二 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63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三十三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54 三十四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55 三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執行成效之調查 258 三十六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259 三十七 食品及農產品安全檢 查 驗 標示及標章相關管理情形之調查 260 三十八 公立醫院高齡醫學醫療業務執行情形之調查 261 三十九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262 四十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情形之調查 264 四十一 我國推動環境會計及生物多樣性情形之調查 265 四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情形之調查 266 四十三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267 四十四 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請登錄世界遺產情形之調查 268 四十五 海洋巡防總局辦理艦艇性能提升及維修檢驗採購作業情形之調查 269 四十六 地方政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之 調查 270 四十七 地方政府辦理國家綠能產業政策推動情形之調查 272 四十八 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及治安業務之調查 273 四十九 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之調查 275 五十 地方政府長期照顧政策執行成效之調查 276 五十一 地方政府動物防疫業務執行成效之調查 278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280 一 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查核 280 二 土石流防災整備 應變 監測與警戒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1 三 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1 四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執行情形之查核 282 五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2 六 都市更新推動情形之查核 283 七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4 八 自由貿易港區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285 九 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5 十 智慧交控系統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286 十一 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查核 286 十二 兒童福利服務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7 十三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第二期 環境整備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287 十四 第二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民國年度審核中央及地方政府民國102年度財務收 支及決算 發現有應行修正增列歲入決算 剔除減列歲出決算辦理繳庫者 暨審核 各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情形 發現有應行補繳 退還稅款之案件等 茲統計 列述如次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1. 審核各機關民國102年度決算 對於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 及暫收款 代收 款等科目內應繳庫歲入款等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7億 3,906萬餘元 2. 審核各機關民國102年度決算 核有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毋需保留者 及委 辦 補助或各項計畫經費之結餘款等 經依法剔除 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10億9,989萬餘元 64

65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核民國102年度決算修正歲入決算通知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繳庫類別 計 營業 非營 業 基金盈 賸 餘應 繳庫歲入款 2, 保管款 代 管經費等科 目內應繳庫 歲入款 , , 合 政府別 合 中 計 央 行 政 院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公路 總局及 所屬 國軍退除 役 官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衛生 福 利 部 文 化 轄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臺 灣 省 各 縣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新 竹 苗 栗 彰 化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嘉 義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福 建 省 各 金 門 連 江 直 部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縣 縣 暫收款 代 收款等科 目內應繳 庫歲入款 短 漏 誤列之 各項收 入款 2, , , 收回以 前年度 經費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本表包含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轉入數部分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審核民國102年度決算修正歲出決算通知剔除減列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繳庫類別 合 列支費用與有關 法令規定不合 計 政府別 合 中 計 央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教 育 部 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 體 育 署 國軍退除 役 官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勞 工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衛生 福 利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文 化 部 直 轄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福 建 省 各 縣 金 門 縣 保留款與預算 項目不合或 毋需保留者 1,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本表包含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轉入數部分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66 委辦 補助或 各項計畫經費 之結餘款

67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審計法第40條規定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 如發現 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 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 依法處理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 審核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 發現有法令適用不當或計算錯誤者 通知該管稽 徵機關查明依法補稅或退稅 民國年度各該稽徵機關經據審計機關審核結果 依法補徵稅款共計4億6,115萬餘元 退還稅款計69萬餘元 其中國稅部分補徵9,658 萬餘元 退還28萬餘元 地方稅部分補徵3億6,457萬餘元 退還41萬餘元 茲將各項 稅目補稅及退稅明細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核各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退還稅款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區 分 合 計 461, 計 96,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6, 綜 稅 17, 稅 46,110 - 稅 6, 計 364, 稅 102, 稅 3,543 - 稅 138,832 - 稅 59, 稅 3 - 小 國 稅 遺 合 產 營 所 及 得 贈 與 業 小 地 地 土 價 地 房 方 使 增 屋 用 牌 契 稅 值 照 補稅金額 退稅金額 印 花 稅 20,224 - 娛 樂 稅 他 39,920 - 其 註 其他包括特別稅39,886千元及工程受益費33千元 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對於年度決算之審核 係依據審計法 決算法所規定 應行注意事項 及所訂各項審核內規 並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為縝密之審計 自平 時會計報告之書面審核 以至派員赴各機關就地抽查 各項審核內容 務期嚴謹 考 核調查 力求周詳 除為合法性審計外 並注重效能性審計 茲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 府民國102年度決算之審核情形 分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與非營業部 分 行政院於民國年4月30日提出於監察院轉行審計部 經於法定期限 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審核 並於民國年7月29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計有普通公務機關 含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1,407個 國營 事業機關單位 含分支機構 563個 非營業特種基金單位 含分預算及作業單位 867個 有關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審定情形 請詳後附 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定後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況 圖 第82頁 茲將民國102年度決算審核結果 概述如次 1.總決算之審核 民 國10 2 年 度 融 中央政府總決算 原列歲入決算經 審 核修正增列1億 歲 入 17,304 資 調 度 單位 新臺幣億元 支應歲入 債務之舉借 歲出差短 1,253 2,023 歲 出 18,558 債務之償還 770 餘元 審定歲入決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3,557 (19.17%) 算為1兆7,304億餘 元 較預算短收27 稅課收入 12,180 (70.39%) 億餘元 歲出決算 經審 核修正減列4 億餘元 審定歲出 決算為1兆8,558億 餘元 較預算減支 517 億 餘 元 歲 入 其他收入 119 (0.69%) 營業盈餘 及事業收入 2,509 (14.50%) 國防支出 2,890 (15.57%) 一般政務支出 1,727 (9.31%) 債務 退休 支出 撫卹支出 1,174 1,327 (6.33%) (7.16%) 規費及罰款收入 1,973 (11.40%) 一般補助 財產收入 及其他支出 522 (3.02%) 751 (4.05%) 經濟發展支出 2,583 (13.92%) 社會福利支出 4,388 (23.65%) 社區發展及 環境保護支出 158 (0.86%) 民國 102年度 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決算審定數 歲出相抵差短1,253億餘元 加計債務還本770億元 合計2,023億餘元 經以發行公 債及賒借支應 68 民國 102年度

69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億元 億元 20,000 20,000 19,075 19,075 18,000 18,000 18,563 18,563 18,558 18,558 17,332 17,332 17,303 17,303 17,304 17,304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16,000 16,000 審定數 審定數 14,000 14, 歲 入 歲 出 民國 102 年度 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2. 營業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國營事業 營業基金 決算 經審核綜計修正減列收入8千餘萬元 民國 民國 年度 年度 增列支出2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3兆5,245億餘元 總支出3兆2,658億餘元 審定淨利 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2,587億餘元 較預算案數增加1,055億餘元 修正減列繳庫股息紅利1億餘元 審定 為2,077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29億餘元 億元 億元 40,000 40,000 35,246 35,245 34,291 34,291 35,246 35,245 32,759 32,653 32,658 32,658 32,759 32,653 32,000 32,000 預算案數 預算案數 決算數 決算數 24,000 24,000 審定數 審定數 16,000 16,000 8,000 8,000 1,531 2,587 2,593 2,587 1,531 2, 總收入 總收入 總支出 總支出 淨利 淨利 民國 102 年度 中央政府營業基金收支暨盈虧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7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3. 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 經審核綜計修正增列收入 含基金來源 13億 餘元 增列支出 含基金用途 2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2兆1,497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2兆1,207億餘元 賸餘290億餘元 較預算案數減少334億餘元 審定解繳國庫227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13億餘元 茲將決算審核結果分述如次 1 作業基金 審核綜計修正增列收入11億餘元 增列支出8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1 兆719億餘元 總支出1兆606億餘元 賸餘113億餘元 較預算案數增加59億餘 元 審定解繳國庫173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12億餘元 2 債務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9,035億餘元 基金用途9,037億餘元 短絀2億餘元 與預算案賸餘相距2億餘元 3 特別收入基金 審核綜計修正增列來源1億餘元 減列用途6億餘元 審定基金 來源1,683億餘元 基金用途1,502億餘元 含航港建設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等2個基金解繳國庫53億餘元 賸餘180億餘元 較預算案數減少446億餘元 4 資本計畫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58億餘元 基金用途61億餘元 短絀2億餘元 較預算案數減少短絀54億餘元 億元 24,000 21,524 21,484 21,497 20,899 21,205 21,207 18,000 預算數 預算案數 決算數 審定數 12,000 6,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賸餘 民國 102 年度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暨餘絀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70

71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4.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之審核 民國100至102年度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結 果 審定歲入決算數3億餘元 審定歲出決算數376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差短372億 餘元 悉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5. 決算審核綜合成果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 基金及特別決算審核結果 在合法性審計方面 依法修正增列各類歲入通知繳庫數2億餘元 減列歲出通知繳庫數4億餘元 稽察 發現財務上違失案件計94件 其中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3件 違失情 節重大依法報請監察院核處者34件 通知各機關查明處分者57件 經處分違失人 員161人次 統計資料期間為民國102年度及民國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 者 在效能性審計方面 考核各機關績效結果 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經依 法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62件 統計資料期間為民國102年度及民國 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 另依法提供行政院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 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6項 依審計法規定監督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 提出審核意 見於各該機關改進 擇其重要列入總決算及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有關章節者 共394 項 其中 在內部稽 審 核之實施方面 提出20項 在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方 面 提出244項 在財務 物 之管理 運用方面 提出55項 在產銷營運管理方面 提出23項 在採購作業方面 提出18項 在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方面 提出34項 有關年來審計部考核各機關計畫實施 預算執行等 提出審核意見之項數 及 民國101年度審核意見之覆核情形 請詳後附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 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第83頁 茲摘列其中較為重要者 簡述如次 1 推動各項稅制改革措施已有成效 惟我國稅收彈性變動幅度頗大 允宜強 化租稅應變力 以奠定健全財政之良好基石 政府近年來為健全稅制 開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 並加 強執行 財政部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 依賦稅署提供之民國93至102 年度我國重要租稅制度導致國家稅收增減狀況情形表所列 已研擬通過之增 減 稅措施 截至民國102年底估計累計稅收損失239億餘元 較民國101年底 估計累計稅收損失441億餘元 減少202億餘元 顯示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及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等稅制改革措施已有成效 又民國102年度我國租稅 負擔率及賦稅依存度分別為12.6 及63.9 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 租稅負擔 率及賦稅依存度多高於15.0 及70.0 尚屬偏低 另西元2004至2012年我國 吉尼係數 Gini coefficient 係判斷收入分配公平程度之指標 實際數值介於 7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7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0 1之間 係數越小表示收入分配越平均 係介於0.338至0.345之間 與OECD 國家各年平均值介於0.311至0.323之間相較 差異有限 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民國82至101年戶數五等分位組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 第1 分位組 介於25至31萬餘元間 最高所得組 第5分位組 介於140至186萬餘元 間 其中第5分位組 最高所得組 為第1分位組 最低所得組 之倍數 自民國 82年之5.43倍 增至民國101年之6.13倍 貧富差距不減反增 民國93至100所得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由3兆9,875億餘元增加至4兆9,944億餘元 其中薪資所得 由3兆236億餘元增加至3兆6,701億餘元 薪資所得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介於 至75.83 之間 綜合所得稅有7成以上均由薪資階級負擔 政府為健全 財政結構及改善所得分配 於民國年2月25日推動 財政健全方案 其中稅 課收入方面已研擬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經 總統於民國年6月4日公布 包含調降兩稅合一可 扣抵稅額比率 調增金融營業稅 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以上者適用 綜合所得稅課稅第6級距累進稅率45 提高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 以落實 量能課稅 與 租稅正義 期能有效提 升租稅負擔率 賦稅依存度 並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 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 家庭租稅負擔 以縮小貧富差距 改善財政赤字 惟我國近年來稅收彈性變動 幅度頗大 稅收穩定性不足 且房地合一稅制及加強查核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 財產交易所得等 或仍未研議完成 或查核作業未盡周延等 財政部亟應積極 檢討 以增裕賦稅收入及有效抑制房價上漲 並強化租稅應變能力 維持穩定 之租稅收入 奠定健全財政之良好基石 2 釋股作業遲緩 允應檢討續保留釋股預算之必要性 國營事業民營化為政 府既定政策 惟因釋股作業進度遲緩 民營化時程一再展延 有關經濟部釋股 作業遲緩問題 本部歷經多年促請檢討改善 監察院亦於民國93年公告糾正 案經持續追蹤結果 該部以前年度釋股預算轉入民國102年度繼續執行數計 2,044億1,106萬餘元 實際執行結果 仍全數未執行 並經行政院核定保留至 民國年度繼續執行 其保留期間均已逾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之4年期限 且執行期間長達10至15年之久 據說明 因立法院曾決議 台灣電力 中國石油 現稱台灣中油 漢翔航空工業公司需俟電業法修正通過 或向立法院專案 報告民營化計畫後 始得執行釋股預算或辦理民營化 惟因各該公司民營化 計畫之釋股 員工權益等事宜尚待與工會協商後 再據以修正民營化計畫 致 釋股期程難以預期 帳上仍懸列鉅額釋股預算 又各該保留釋股預算若按民國 72

73 102 1, , ,594 A ,778 1,733 6,234 1, B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5.99 逐年攀升至民國102年底之14.09 亟待國有財產署賡續採行多元 活化措施 妥為規劃運用 俾提升資產運用效率 並增裕國庫收入 4 政府持續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並獲有成效 惟部分機關間未落實執 行 管制作業亦待強化 審計部前針對各級政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之執行成 效辦理調查 並就 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 已屆民國101年5月之執行期 限 亟待研擬完善之後續管考機制等 建請行政院參酌結果 該院於民國102 年5月31日核定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 以下簡稱續處作法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同年6月14日函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並要求適時清查掌握 公共設施使用現況 如有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 應持續輔導協助並即時協調 督促至完成活化等 查該會除依續處作法按季召開會議督導各機關辦理活 化閒置公共設施作業外 復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完成建置閒置公共設施檢舉 專線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臺等 並於該平臺公布閒置公共設施之列 管及活化情形 促使各機關積極改善 並於民國年2月25日檢送 公共設施 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 供各機關於辦理活化作業時依循參 考 截至民國年5月5日止 該平臺列管案件總計344件 其中解除列管案件 計161件 繼續列管案件計183件 有關各機關依續處作法規定之執行情形 經 審計部追蹤查核結果 核有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臺公告之部分列管 案件內容 尚待釐清 復未按季公布機關改善情形 部分機關未依續處作法積 極推動活化閒置公共設施 部分機關未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清查 提報列管作 業 部分解除列管案件未於規定時限內 填報使用情形等情事 公共工程委員 會允宜檢討妥處 5 政府採行寬鬆財政政策以提振經濟成長 並擬具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以 管控債務 惟舉債空間有限 財政動能不足 允宜審慎規劃及管控減債時 程 以有效抑制債務之累增 近10年來 民國93至102年度 中央政府1年以上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 自民國93年度之3兆3,290億餘元 增至民國102年 度之5兆1,222億餘元 增加金額1兆7,932億餘元 增幅53.87 每年增加約 548億元至4,173億元 增加率介於1.52 至10.55 之間 又民國102年度1年以 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 占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年2月18日公布民國 102年度前3年度名目GNP平均數之36.06 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13兆 7,794億餘元之37.17 已達債限之91.55 另再加計保留數411億餘元後 決 算審定數為5兆1,634億餘元 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之37.47 連同未滿 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2,145億餘元 合計為5兆3,368億餘元 次查 財政部陳 74

75 GDP GDP GDP ,700 1,600 1,300 1,200 1,200 3 GDP 14 1, , , ,767 3, , , ,318 6, Quantitative Easing QE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102年度甲類第5期增額 30年期 及甲類第8期 20年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為例 因其發行不足額比重達17.42 及60 連帶影響次期公債 民國102 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之發行前交易僅3日有成交量 發行前交 易When-Issued 發行日前15個營業日可交易 其成交量及利率難以提供公 債交易商投標債券之參考 亦無法作為公司債及衍生性商品等利率訂價之重 要參考指標 復據近5年 民國98至102年度 各年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分析 2年期公債平均利率自民國100年度起 已連續2年微幅下滑 其餘年期公債均 已自民國101年度之最低點微幅彈升 若以國際間採行之10年期公債指標利率 觀之 民國102年度已較民國101年度上升27.82 公債得標利率有上升趨勢 加重國債付息支出 並影響資本市場利率走向 及公司債 金融性衍生性商品 之定價 且若以30年期公債 共4期 金額1,202億餘元 為例 民國102年度最 高得標平均利率 較民國101年度 增加0.4035個百分點 折價金額較民國101年度增加4億8,502萬餘元 實收金額亦同額減少 舉債成 本隨之增加 綜上 國庫署採截標方式抑制公債得標利率 公債標售不足之短 缺資金 須以中長期借款或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累積賸餘支應 雖減少債務付息 支出並如期償還債務 惟長此以往 以短支長將不利政府財政健全及維持定期 適量發行制度 且公債得標利率仍持續走升 亦將增加舉債之困難度 國庫署 允宜審慎研擬公債發行利率之底價 以有效控制舉債成本 並活絡公債交易市 場 7 違章建築未拆除件數逐年增加 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及督導考核等 均待檢 討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鑑於全國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 為健全違 章建築處理機制 提高地方執行效能 爰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方案 案經行政院 民國100年3月14日核定 執行期間為民國100至年度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與各級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以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產生 降低不當開發 之情況 確保國土永續經營 該方案執行至民國102年底止 各地方政府已拆 除違章建築9萬餘件 未拆除案件尚有58萬餘件 較民國99年底未拆除案件數 52萬餘件 增加6萬餘件 列管違章建築件數不減反增 有關營建署研擬建築 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賦予違章建築人自行拆除之責並 加重罰鍰 及增列新建建築物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 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等 尚待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未全數 納入管考作業 無法全盤瞭解管考違章建築申報與拆除情形 新違章建築立即 處理資訊系統尚待強化管理功能 地方政府查報違章建築資料未臻完整 未 76

77 , , ,400 3,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11 國營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欠佳 亟待督促股權代表發揮職能 截 至民國102年度止 經濟部所屬事業暨財政部所屬金融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 業分別有40家及27家 投資總額543億餘元 經濟部255億餘元 財政部287億 餘元 其中營運發生虧損或盈餘較上年度減少者 經濟部有21家 財政部有 11家 另耀華玻璃公司管理委員會轉投資之民營事業計33家 投資總額129億 餘元 其中營運虧損者計13家 盈餘較上年度為遜者3家 轉投資民營事業營 運績效欠佳 亟待督促股權代表發揮職能 並重新檢討投資目的 妥適處理 12 部分國營事業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或服務品質指標評價結果未盡理想 且用戶客訴案件之處理機制未盡妥適 亟待檢討改進 A.部分國營事業顧客服務滿意度或服務品質指標評價未盡理想 經濟部所屬 國營事業民國102年度顧客滿意度調查結果 台灣電力公司在一般用戶部 分 公司形象 整體顧客滿意度 等2項構面顯著下降 台灣糖業公司 在一般用戶部分 服務品質認知 公司形象 整體顧客滿意度 等3 項構面滿意度較上年度顯著下降 中大型用戶部分則有 顧客抱怨處理 構面較上年度遜色 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中油公司四大構面滿意度之調 查結果雖無顯著下降情形 惟部分細部服務品質評價仍待加強 另交通部 民國102年11及12月間辦理之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結果分析資料顯示 臺 灣港務公司各項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 不滿意比率以 港區內道路交通 最高 另 各項港灣作業服務 聯外道路交通 2項 不滿意比率 亦均在10 以上 桃園國際機場民國102年度整體服務滿意度為77.98 較上年度提高2.01個百分點 惟民眾對 航空站內餐飲及販售商品價格 相對於其品質之合理性 及 航空站停車場之規劃 滿意度僅41.70 及 低於整體服務滿意度甚多 有待檢討改善 B.部分國營事業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機制未臻周妥 亟待檢討改進 台灣中油 台灣電力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為維護用戶權益 並使用戶之建議或訴求適時 獲得合理妥適解決 分別訂有客服後送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用戶陳情處理 要點 客服中心後送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管控機制等規定 作為處理客訴 業務之依據 其執行情形 核有 台灣中油公司加油站服務之客訴案件持 續增加 且仍以 會員卡交易未積點等 溢油 加錯油 及 工安環保欠 佳 等項目為客訴主因 間有客訴逾期辦結之稽催機制仍待加強 或承辦人 員疏於作業流程 致延誤處理時效 台灣自來水公司客訴案件持續增加 以 修漏 及 無水 等項目所占比率最高 整體管線漏水情形仍未有效改 78

79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16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推動國道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業務 電子收費 系統運作之督管及相關配套措施有待改善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所管國 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民國96年8月22日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民 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ETC 案契約 並自民國102年12 月30日起全面實施高速公路計程收費 經查電子收費系統運作之督管及相關 配套措施 核有 無法向用路人收取通行費之交易中 屬由政府吸收者於特定 期間有異常增加 五股-高公局 等12座門架之可收費成功率未達契約規定 標準 為確保各門架設施正常運作 雖設有異常通報系統 惟部分異常訊息未 能藉由系統發揮通報功能 國道通行車輛因車牌塗污 遭偽 變 造等無法追 討通行費 造成國庫損失 刑事偵查車牌辨識設備已隨收費站體拆除 新系統 建置方式尚待研議 且交通執法區設置地點仍未完工或欠合適 影響警察執 法安全及增加治安維護之難度等待改善事項 17 空氣污染防治基金推動油氣 LPG 雙燃料車多年 成效未如預期 政府 為減少汽車廢氣污染 由環境保護署所管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 透過 補助民眾新購或改裝油氣 LPG 雙燃料車及氣價方式 推廣民眾使用油氣 LPG 雙燃料車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環境保護署雖於原計畫擬定實施策 略 並由各相關部會配合執行 惟有關部會未能及時或落實配合相關策略推 動 影響計畫之遂行 該署亦未積極協調各部會 研議更具經濟誘因之補助方 式 且未加強對民眾宣導油氣 LPG 雙燃料車之安全性 經濟性及環保性 僅側重氣價補助 肇致無法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計畫執行成效不彰 加氣站數 量不足與分布不均 肇致民眾仍因加氣不便 影響使用意願 行政院所屬機關 未依行政院指示率先採用油氣 LPG 雙燃料車 不僅無法產生示範作用 亦 影響民眾對政府政策之信心 計畫推動結果與預期目標落差甚大 惟環境保 護署未適時檢討修正計畫執行策略等待改善事項 18 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計畫成效欠佳 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愛臺12建設 政策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 設置農村再生基金 執行農村再生計畫 核有 尚 未提報跨域合作示範計畫送請行政院核定 未能統合各部會在農村社區實施 之建設及計畫 影響計畫整體效益 未建立農村再生計畫整體評鑑基準及方 法 亦未積極輔導各市縣主管機關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農村再生建設 計畫之執行 亟待加強用地取得 計畫考評 及公共設施後續之維護管理 休 閒農業區公共設施之檢查 維護管理與後續輔導機制 仍待加強 農村再生 人才培育計畫之執行欠積極 部分社區未持續參與培根課程 無法引導發展 80

81 19 8 1, , ,688 3,011 2,265 2,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2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融 資 調 度 債 務 之 舉 借 2,023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1,253 債 務 之 償 還 770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158 (0.86%) 稅 課 收 入 12,180 (70.39%)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入 1,973 (11.40%) 歲 入 一 般 補 助 及 其 他 支 出 751 (4.05%) 債 務 支 出 1,174 (6.33%)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327 (7.16%)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727 (9.31%) 財 產 收 入 522 (3.02%) 其 他 收 入 119 (0.69%) 歲 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583 (13.92%) 國 防 支 出 2,890 (15.57%)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2,509 (14.50%)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557 (19.17%)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4,388 (23.65%) 723 投 資 收 益 繳 庫 數 204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2 投 資 國 營 事 業 144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576 總 收 入 35,245 總 支 出 32,658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21,497 總 支 出 21,207 淨 利 2,587 賸 餘 290 繳 庫 數 2,077 繳 庫 數

83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機關單位數 主管機關 計畫 名稱 102年度 審核意見 項數 101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公務 營業 非營 業 其他 合 計 計 計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管 部 主 管 交 通 部 主 管 蒙藏委員會主管 僑務委員會主管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主管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農業委員會主管 勞工委員會主管 衛生署 衛生福利部 主管 環境保護署主管 文 化 部 主 管 海岸巡防署主管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合 小 總 行 立 司 考 監 內 外 國 財 教 法 統 政 法 法 試 察 政 交 防 政 育 務 經 濟 災 害 府 院 院 院 院 院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準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備 處理中或仍 待繼續改善 178 (52.35%) (47.65%) 合計 金 小 計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已改善 辦理 註 1. 外交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審核意見項數含機密部分 2.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所列審核意見含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整體意見 3. 行政院主管於民國101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25項 改列為23項 主要係前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分別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化部 相關 追蹤查核情形配合改列於各該主管項下 8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8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二 地方政府決算之審核 1. 直轄市及縣市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編製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送經審計部各該地方審計處室於法定期限 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審核 並提出審核 報告於各該地方議會 民國102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計列歲入決算9,501億餘元 歲出決算9,875 億餘元 營業基金總收入決算479億餘元 總支出決算456億餘元 非營業特種基金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決算7,034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決算6,446億餘元 又 民國102年度辦理決算之特別預算為臺中大都會歌劇院 嘉義縣擴大嘉義縣治所在 地第一期發展區開發計畫等2項 歲入決算156億餘元 歲出決算143億餘元 有關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審定情形 請詳後附 直轄市及縣市總決 算審定後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況 圖 第88頁 茲將民國102年度決算審核結果 概述如次 1 總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原列歲入決算經審核修正減列19億餘元 審定歲入決算9,501億餘元 較預算短收252億餘元 歲出決算經審核修正減列5億餘 元 審定歲出決算為9,875億餘元 較預算減支700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差短374億 餘元 連同債務償還2,101億餘元 合計須融資調度2,475億餘元 經舉借債務2,444 億餘元後 產生收支短絀31億餘元 另截至民國102年度止 直轄市及縣市1年以上 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合計數為9,735億餘元 茲彙計列表如次 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彙計表 民國102年12月31日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直轄市及縣市別 合 計 直 轄 市 小 計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小 計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84 金 額 973, , ,942 89,185 73,045 65, , ,039 11,733 23,458 25,875 21,055 直轄市及縣市別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額 12,715 40,159 23,647 17,896 25,542 21,268 1,935 27,709 12,406 7,461 2,174

85 ,381 5, ,370 7,034 6, A. 14 7, B. 1,858 1, C. 2 2,282 4,020 3, D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及縣市預算執行結果 提出審核意見共1,579項 有關年來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計畫實施 預算執行等 提出審核意見項數及民國101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情形 請詳後附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第89頁 除本年 報參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所述者外 另摘列其中較為重要者簡述如次 A.應收罰鍰案件之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未臻積極 未積極催繳及未移送強 制執行 清理成效欠佳 影響政府債權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南市 基隆 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及屏東縣等12 市縣 案件裁處及收繳控管作業欠嚴謹者 如新北市 基隆市 新竹縣 苗栗 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及臺東縣等8市縣 B.地方稅欠稅防止及清理績效欠佳 稅籍未及時釐正 欠稅件數及金額仍居 高不下 逾核課或逾徵收期間未徵起註銷件數及金額龐鉅 清理效能有待提 升者 如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及連江縣 等17市縣 賦稅捐費核課作業未盡嚴謹 稅籍未及時釐正者 如臺北市 新北 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 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及金門縣等18市縣 C.被占用公有土地清理成效不彰 閒置房地未積極活化運用 迄未訂定被占 用房地清理計畫 巡察及管理工作未盡落實 土地被占用之清理成效不彰者 如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雲林縣 屏東縣及臺東 縣等9市縣 經年閒置及低度利用之公有房地 未妥適處理 亟待積極活化運 用者 如臺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嘉義市 澎湖縣及金門縣等7市 縣 D.規費收繳管控機制欠嚴謹 收費標準未盡妥適 規費收繳系統未建立維護 及勾稽機制 未依規費法之規定收取使用規費或定期檢討收費基準 未落實 使用者付費之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新竹市 嘉 義縣 嘉義市 臺東縣及澎湖縣等8市縣 E.部分計畫規劃欠周延 進度延宕 保留經費或比率偏高 部分計畫規劃欠 周延 執行進度延宕 保留經費或比率偏高 未能達成預期目標 影響施政效 能 預算執行能力尚待提升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及金門縣等16市縣 86

87 F. 22 G H. 7 I. 8 J. 4 K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8 融 融 資 調 度 度 債 務 之 舉 借 2,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收 支 短 絀 債 務 之 償 還 2, 自 籌 財 源 (48.92%) 協 助 及 補 助 支 出 6.71 (0.07%)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32.89%)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 (16.03%) 債 務 支 出 (1.10%) 其 他 支 出 (1.34%)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7.43%) 非 自 籌 財 源 (51.08%)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30.25%) 歲 入 歲 出 警 政 支 出 (8.22%)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5.60%)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 (10.76%)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1, (20.83%)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 (15.50%)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 (15.93%)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 (34.05%) 投 資 回 收 及 收 益 繳 庫 投 資 公 民 營 事 業 1.36 投 資 市 縣 營 事 業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投 資 中 央 政 府 作 業 基 金 0.02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純 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7, 總 支 出 6, 賸 餘 繳 庫 數 投 資 收 回 繳 庫 數

89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民國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直 及 轄 101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市 別 102年度審核意見 項數 計 1,579 1,020 (68.46 ) 470 (31.54 ) 1,490 直 轄 市 小 計 臺 北 市 縣 市 合 處理中或 仍待繼續改善 已改善辦理 合計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小 計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福 建 省 小 計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本表不含臺中大都會歌劇院特別決算 嘉義縣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第一期發展區開發計畫特別決算 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7項 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2. 鄉鎮縣轄市財務之審核 鄉鎮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係定位為公法人地位之自治團體 辦理自治事項 並 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審計部訂有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依該 辦法規定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 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 編製 民國102年度臺灣省及福建省211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總決算計列歲 入決算719億餘元 歲出決算714億餘元 18個營業基金總收入決算4億餘元 總支 出決算4億餘元 98個非營業特種基金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決算17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決算6億餘元 各決算收支總額共計1,467億餘元 有關鄉鎮縣轄市 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情形 請詳後附 鄉鎮縣轄市總決算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 況 圖 第93頁 民國102年度各鄉鎮市機關 基金之審計事務 經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辦理審 核結果 在合法性審計方面 依法修正增列歲入通知繳庫者8,201億餘元 剔除或 減列歲出通知繳庫者880萬餘元 稽察採購通知收回 扣 罰 款 減帳者2,185萬餘 元 合計1億1,266萬餘元 稽察發現財務上涉有違失案件27件 其中報請監察院處理 者1件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2件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查明處分並報告監察院備查者 24件 處分人員50人次 在效能性審計方面 考核各鄉鎮市機關之施政工作績效 核 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依法通知各該縣縣長及其鄉鎮市長 並報告監察院者4件 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考核各鄉鎮市民國102年度預算執行結果 提出審核意見於各 該機關改進者 共6類106項 民國102年度鄉鎮市總決算歲入決算719億餘元 歲出決算714億餘元 歲入歲出 相抵後賸餘4億餘元 連同舉借債務3億餘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27億餘元 合 計35億餘元 經償還債務4億餘元後 尚有收支賸餘31億餘元 另截至民國102年度 止 有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者 計42鄉鎮市15億餘元 茲彙計列表 如次 90

91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鄉鎮市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彙計表 民國102年12月31日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鎮市別 金 額 計 1,593 田尾鄉 53 斗南鎮 2 崁頂鄉 23 宜 蘭 縣 50 埤頭鄉 15 嘉 義 縣 411 佳冬鄉 18 頭城鎮 30 大城鄉 6 太保市 119 琉球鄉 4 冬山鄉 20 南 投 縣 282 朴子市 175 滿州鄉 5 新 竹 縣 72 南投市 59 布袋鎮 45 臺 東 縣 28 新埔鎮 72 埔里鎮 75 民雄鄉 24 臺東市 10 苗 栗 縣 33 草屯鎮 9 六腳鄉 11 成功鎮 7 頭份鎮 20 竹山鎮 34 水上鄉 35 太麻里鄉 11 銅鑼鄉 13 集集鎮 46 屏 東 縣 185 澎 湖 縣 188 彰 化 縣 338 名間鄉 27 東港鎮 47 馬公市 154 員林鎮 152 鹿谷鄉 11 恆春鎮 36 湖西鄉 34 二林鎮 24 中寮鄉 5 麟洛鄉 16 芬園鄉 46 魚池鄉 13 新埤鄉 22 埔心鄉 40 雲 林 縣 2 枋寮鄉 12 合 有關年來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考核各鄉鎮市計畫實施 預算執行等 提出審核 意見之項數 及民國101年度審核意見之覆核情形 請詳後附依縣別列示之 審核各 鄉鎮市財務重要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第94頁 除本年報參 十 專案調 查結果之處理所述者外 茲摘列其中較為重要者如次 1 資本門預算執行率偏低 施政效能有待提升 部分鄉鎮市資本支出計畫未衡 酌施政期程 考量財政能力 覈實籌劃編列或以繼續經費預算編列 致預算執 行率偏低者 如桃園縣 大溪鎮等3鄉鎮 新竹縣 竹北市等13鄉鎮市 苗栗 縣 苗栗市等15鄉鎮市 彰化縣 和美鎮等5鄉鎮 南投縣 南投市等5鄉鎮 市 花蓮縣 花蓮市等6鄉鎮市 臺東縣 臺東市等13鄉鎮市 澎湖縣 湖 西鄉 金門縣 金湖鎮 烈嶼鄉 合計9縣所轄63鄉鎮市 2 自籌財源比率偏低 財政結構未臻穩健 各鄉鎮市民國102年度歲入預算執行 結果 自籌財源決算數277億餘元 占歲入決算總額719億餘元之38.53 部分 鄉鎮市自籌財源比率偏低 仍須仰賴上級補助以為挹注 財務負擔沉重者 如 9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苗栗縣 後龍鎮等13鄉鎮 嘉義縣 太保市等18鄉鎮市 屏東縣 萬丹鄉等26 鄉鎮 澎湖縣 馬公市 金門縣 金湖鎮 烈嶼鄉 合計5縣所轄60鄉鎮市 3 以前年度預算未結清數金額仍鉅 允宜加強執行 各鄉鎮市以前年度歲入 歲出轉入數執行結果 未結清數分別為26億餘元 75億餘元 其中部分鄉鎮市 以前年度預算轉入數執行率偏低 未結清金額仍鉅 或已久懸多年 尚待加強 計畫執行 儘速清理結案者 如彰化縣 彰化市等12鄉鎮市 雲林縣 斗南鎮 等9鄉鎮 屏東縣 鹽埔鄉等4鄉 花蓮縣 花蓮市等5鄉鎮市 澎湖縣 望 安鄉 合計5縣所轄31鄉鎮市 4 道路挖掘管理未盡確實 亟待落實辦理 部分鄉鎮市道路挖掘之管理 未依 規定成立道路基金 或未依規定標準收取道路挖補許可費或修復費 或未依 規定對挖掘竣工案件辦理審核與勘查或建立各重要道路管線埋設位置平面及 剖面資料者 如宜蘭縣 宜蘭市等3鄉市 南投縣 南投市等13鄉鎮市 雲林 縣 東勢鄉 花蓮縣 鳳林鎮等3鄉鎮 合計4縣所轄20鄉鎮市 5 計畫管制考核作業未盡周延 尚待檢討強化 部分鄉鎮市對於各項計畫實施 之考核 未訂定考核規範據以執行或規範內容未盡周延 或未切實就年度重大 施政計畫進行列管及考核者 如新竹縣 關西鎮等3鄉鎮 苗栗縣 後龍鎮等 4鄉鎮 南投縣 南投市等5鄉鎮市 嘉義縣 大埔鄉 臺東縣 太麻里鄉 等5鄉 合計5縣所轄18鄉鎮 6 重大公共建設執行進度延宕 或使用效能欠佳 部分鄉鎮市重大公共建設前 置規劃作業欠周 影響興建期程 或未審慎評估興建計畫目標 致使用效能偏 低 或內部設施未充實 建物設備損壞 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或部分設施及 建物未妥善規劃利用 執行成效低於預期 或委外經營未達預期效益 甚或因 使用人數驟減 致停業未營運者 如苗栗縣 頭份鎮等4鄉鎮 彰化縣 溪湖 鎮 田尾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臺東縣 臺東市等3鄉市 合計4縣所轄10 鄉鎮市 92

93 自 籌 財 源 (38.53%)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25.75%)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2.78%) 非 自 籌 財 源 (61.47%)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25.49%) 歲 入 歲 出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債 務 支 出 0.15(0.02%) 其 他 支 出 7.81(1.09%) 融 融 資 調 度 度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4.98 債 務 之 舉 借 3.03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4.75%)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82%)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73(14.51%) 債 務 之 償 還 4.21 收 支 賸 餘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7.60%)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35.98%)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28.89%)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37.33%) 1.18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18 總 收 入 4.24 純 損 0.07 總 支 出 4.32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6.92 賸 餘 繳 庫 數 0.01 繳 庫 數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9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102年度審核各鄉鎮市財務重要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102年度 審核意見 項數 101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縣 別 鄉鎮市數 合 計 (60.00 ) 36 (40.00 ) 90 臺灣省小計 已改善辦理 仍待繼續改善 合計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福建省小計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95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 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 併入決算辦理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亦規定 各主管 機關須於主管決算編製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截至民國102年 度止 各主管決算編製之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列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總計152個 基金總額2,423億8,298萬餘元 其中有規範預 決算編審程序 且依法律規定其決算送審計部審核者計9個 含括由行政院將預算送立法院 決算 送監察院者 計中華經濟研究院1個 另預 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循預 決算程序辦理 者 計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國 家實驗研究院 中央通訊社 中央廣播電臺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等8個 審計部為辦理監察院交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上述財團法人決算均由行政院 轉送監察院 再轉交審計部審核 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作業有所準據 訂有 審計 機關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審計事務注意事項 加強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審計 事務 審計部審核前述財團法人決算報告 暨各主管機關主管決算所列 對各部門捐 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結果 業經納入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丁 附錄貳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年度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段內 作完整之揭 露 茲簡要分述如次 一 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1. 各財團法人民國102年度收支決算情形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財團法人名稱 收入 支出 本期餘絀 中華經濟研究院 520, ,698 8,075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316, ,509-5,31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1,338,099 1,439, ,479 國 射 輻 心 1,754,749 1,794,147-39,398 國家實驗研究院 6,358,011 6,584, ,855 社 524, ,356 3,116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553, , ,279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2,079,381 2,487, ,86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97, ,216 51,984 中 家 研 央 同 究 通 步 中 訊 9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2. 重要審核意見 1 中華經濟研究院 核有 A.人力資源調度運用未盡經濟 且收入仰賴政府資金挹注 資金運用績 效欠佳 B.董事及監察人性別比例失衡 且負責人年齡偏高等情事 經函請經濟部 督促檢討改善 2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核有 A.內部稽核規定偏重事務性事項 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等內部稽核作業 規定 仍欠完備 B.節目製播準則及新聞自律公約等傳播媒體事業規範 均未依規 定研訂完成 C.核發獎勵金之相關依據尚未報准備查 即逕行發放獎勵金 D.無形 資產列帳金額之依據及資產評價基礎不明 無法充分允當表達資產之真實價值 且 認列時點亦與會計制度規定不符 E.採購節目製播相關設備完成驗收 惟未依規定 登錄財產清單及黏貼財產標籤 F.接受移撥設備仍未登錄財產清單等情事 經函請 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檢討改善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核有 A.執行委託計畫經費實現比率未及8成 新舊技術合作計畫銜接存有空 窗期 B.員工離職率增加 外派人力逐年減少 不利經驗傳承 C.部分績效指標目標 值設定欠挑戰性 D.營運連續2年發生短絀 不利組織永續發展等情事 經函請外交 部督促檢討改善 4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核有 A.臺灣光子源同步加速器興建計畫整體執行結果未達預期 影響完工啟 用時程 B.同步輻射光源學術研究迄無專利授權及技術移轉實績 C.新舊兩座同步 加速器將併行運轉 原舊有同步加速器未來存廢與退場 轉型 機制待審慎評估 D.各項大型共用研究設施未能依審查意見改善使用效益 績效審查機制未發揮功 能等情事 經函請科技部督促檢討改善 5 國家實驗研究院 核有 A.3D動畫高速叢集運算雲端算圖農場系統轉置介面之建置 核心技術及 經驗之傳承 收費及試用等機制有待檢討強化 B.專利技術轉化為經濟效益之成效 未如預期 C.收入多仰賴政府補助 D.氣象雷達設備安全維護作業欠妥適等情事 經函請科技部督促檢討改善 6 中央通訊社 核有 A.駐外記者發稿量逐年降低 B.部分績效衡量指標實際值連續3年未達 目標 或目標值訂定未具激勵效果 C.員工借用職務宿舍不符規定 未積極排除占 96

97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用 不利資產活化利用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7 中央廣播電臺 核有 A.分臺遷建整併計畫部分工程進度落後 影響廣播業務之執行 B.自籌 財源比率未能有效提升 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逐年遞增 C.全球廣播聽眾數 呈現逐年下滑趨勢 對國際及中國大陸地區行銷臺灣之工作仍待加強 D.未依規定 設置評鑑委員會審議評鑑報告 評鑑作業尚待改進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 改善 8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核有 A.高畫質頻道新播及首播電視節目比率未達營運計畫目標 B.部分績效 衡量指標連續數年未達成目標或呈逐年下降趨勢 C.高畫質頻道類比訊號微弱 且 民眾不易或不常觸及 無法有效推廣宣導 D.轉投資事業連年鉅額虧損 影響基金 會營運績效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9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核有 A.補助作業系統僅提供人工逐筆查詢 尚乏自動勾稽重複補助之功能 B.提升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達成值較目標值降幅頗巨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 討改善 二 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 1.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模 截至民國102年度止 各主管決算編製之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 表 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計143個 未含依法律規定決算送審計部審核及解散 清算完成之財團法人 基金總額1,982億6,520萬餘元 除法務部主管之臺灣更生 保護會 交通部主管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2個財團法人之創立時及累計政 府捐助基金金額無列數外 其餘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基金1,500億5,560萬餘元 占基金總額1,807億8,177萬餘元之83.00 又民國102年度接受政府委辦及捐助經費 不含捐助基金 355億2,544萬餘元 2. 重要審核意見 1 部分主管機關迄未依規定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及預 決算書送 審作業 且對政府具間接控制權之財團法人及轉 再轉 投資事業 亦未通 報銓敘部公告 不利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遵循 部分財團法人創立基金悉數由公設財團法人捐助 依行政院民國99年3月2日函 釋屬公設財團法人 惟主管機關迄未依預 決算法規定 評估捐助效益 併入決算辦 9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理 亦未將各該財團法人預 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處置未盡妥適 另依民國 99年8月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退休後任職於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 再轉 投資事業職務 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 停辦優惠存款 至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 各主管機關應將該等財團法人及 事業相關資訊依規定格式造冊填送銓敘部 俾憑公告 然部分政府具間接控制權之 公設財團法人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再轉投資事業 其主管機關迄未將相關 資訊通報銓敘部公告 又銓敘部亦未明確規範政府對該等法人或事業具間接控制 權之認定標準 均不利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遵循及管控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相關職務 支領雙薪情事 以上 經再函請行政院督促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並全面清查漏未查 報之財團法人 連同相關再轉投資事業資訊 儘速通知銓敘部辦理相關公告事宜 另函請考試院促請銓敘部增訂上述間接控制權認定標準 2 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性別比例失衡 與政府推動性別平等 政策未合 前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民國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為營造性別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環境 並與國際性別平權進程接軌 於民國98年12 月22日第32次委員會議決定 略以 公設財團法人遴聘董監事之性別比例 應依 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之原則進行檢討改善 會中並建議將該原則列入財 團法人法草案條文 惟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結果 截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 止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之比率 分別為35.85 及70.71 遠遜於各部會內部委員會之任一性 別委員比例已達三分之一之比率 且行政院於民國年6月3日召開財團法人法草案審查會議時 亦未有將上 開性別比例規定入法之提案與討論 經函請行政院督促主管機關就前述性別比例 失衡問題研謀改善 並將相關性別比例規定研酌入法 3 部分財團法人對於立法院決議事項未盡落實 又未建置決議事項通報管控 機制 且其遵循情形之資訊未盡透明 不利公眾監督 依民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修正本 所列立法院通案決議 第26項 略以 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針對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之政府遴 核 派 人員 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 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 應於3個月內檢討更換之 惟部分財團法人董事長選派前須經行政院核可 其初任任期屆滿前已年滿65歲 仍 續任次屆董事長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亦未就具通案性質之相關 個別決議事項建置通報管控機制 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遵循立法院決議 另依民國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修正本 所列立法院通案決議第17 18項 98

99 , ,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0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一 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 審計法第59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9條規定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 得隨時 稽察之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 處理 茲將民國年度各級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臚列如次 1. 政府採購之稽察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辦理稽察結果 發現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 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並報告監察院者36件 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 規定報告監察院處理者1件 涉及刑事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者2件 違失情節較輕 通 知其主辦機關長官查明依考績法有關規定處分者36件 計懲處違失人員87人次 通 知追回繳庫金額計6億3,510萬餘元 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稽察結果統計表 情事別 政府別 未盡職責或 效能過低通 知其上級機 關長官並報 告監察院 重大違 失報告 監察院 處理 涉及刑事 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件 件 件 違失情節 較輕通知 其長官處分 件 人次 追回繳庫 金額 千元 合 計 ,100 中 央 ,427 地 方 , 公共工程品質之稽察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稽察公共工程品 質結果 發現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因設計 疏失 估驗不實 監造不周及施工不符 影響 工程品質者 除均已通知主辦機關拆除重做 或補強改善外 對於制度或規章缺失者 並 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 以落實品質管理 制度 提升工程品質 另對於主辦機關 設計 監造及施工單位之工程管理作業疏失 經通 知處分者 計懲處疏失人員9人次 並扣罰承 10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稽察

101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商施工或設計監造費用計2億1,356萬餘元 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公共工程品質結果統計表 情事別 政府別 扣罰施工或 設計監造費用 作業疏失 通知處分 施工缺失 通知改善 品管缺失 通知處理 金額 千元 人次 項次 項次 合 計 213, 中 央 6, 地 方 207, 二 審計機關提出之建議意見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從政府採購制度 法令及執行等層面 向相關主管機關提 出建議意見者 分述如次 1. 就中央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 向行政院提出之建議意見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 提升國家競爭力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 持續 推動實施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民國102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合計221項 年度可支用預算為3,287億4,438萬餘元 執 行數3,134億3,353萬餘元 執行率95.34 其執行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 事項 建請行政院參酌 1 督促完整建置自償性公共建設之管制考核及獎懲制度 覈實管控納入增 額財源 並健全基金財務管理 定期檢討評估計畫自償能力 確保自償率 之達成 行政院為維繫公共建設能量 提出跨域 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藉由擴大公共 建設受益範圍之開發利益 透過規劃公有土 地開發 都市更新或新社區開發 調高並標 售都市發展增額容積 納入未來地方政府因 公共建設帶動增加之地價稅 房屋稅 土地 增值稅 契稅等租稅增額財源 及推動異業 結 合等 各 類 型 操作 策略 逐 年回收 外部效 益納入基金 提高計畫自償能力 以挹注公 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工程屬自償性公共 建設計畫 共建設經費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自跨域 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施行以來 實際運用於軌道 公路 園區及觀光等公共 建設計畫 截至民國年4月底止 計有 淡水捷運延伸線綜合規劃 等14件 總經 10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費合計3,228億餘元 財務性收益 包括土地效益 增額容積 租稅增額 其他收益 等 合計1,163億餘元 已獲致具體成效 且公共建設採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 方案運用資金融資 所舉借之自償性債務 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規定 經公共 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後 即不計入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不影響政府舉債上 限 查政府辦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大多不具備完全自償性 仍須仰賴政府編列 預算投資建設 或逐年補貼償還基金融資之貸款與利息 且計畫自償能力可能受到 往後年度經濟景氣或社會環境變動影響 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存在自償性收入不如 預期之風險 為加速推動自償性公共建設 落實執行機關之財務責任 行政院訂有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就自償率達20 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 額達10億元以上之計畫 於該方案第14點訂有計畫控管相關規定 要求各自償性基 金於公共建設計畫完工營運後 每半年檢討營運情形及債務負擔狀況 如有無法達 成原訂自償率之虞時 應即提出改進措施 報主管機關核辦 如確定無法達成原訂 自償率及清償債務時 應擬具解決辦法 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惟該方案 尚缺乏主管機關相對應之監督管理機制 主動針對基金績效予以考核 對於計畫自 償率之達成情形 亦未建置相關獎懲制度 並回饋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審查與核 定補助比例之參考 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採行跨域加值計畫之公共建設資 料 尚有 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 等6項計畫 自償率未達20 或 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未達10億元 該等公共建設計畫尚無相對應之管制機制 恐影 響自償率之達成 若自償性財源喪失 將造成日後政府財政負擔 不利確保國家財 政政策之長期永續性 鑑於透過整合規劃將外部效益內部化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 為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成功之關鍵 目前行政院已核定採該方案之公 共建設計畫均在建設期間 尚未進入完工營運階段 建請督促完整建置管制考核及 獎懲制度 於公共建設完成後 確實管控受益範圍內之土地開發 增額容積收益及 地方增額租稅等自償性財源納入基金 定期檢討評估其自償能力 並充分揭露債務 資訊 健全基金財務管理 有效管控現金流量 進而提升基金運作效能 落實主辦 機關財務責任 減輕國庫負擔 俾重大公共建設順利推動完成 2 督促針對各類型公共建設特性與需求 訂定合宜之審查作業機制與自償 率門檻 並儘速完成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相關配套措施 俾利 主辦機關提出創新策略 積極創造計畫外部利益 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之目標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推動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使計畫提報機關及 審查機關有適用之辦理原則 訂定 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 要點 規範相關審查原則 審查標準 審查流程及相關配套之書件表格 經行政院 102

103 PFI 3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0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使用或參與開發之意願 又為加強地方政府於規劃階段推動縣市層級之協調平臺 國家發展委員會已要求主辦機關於計畫提報時 涉及縣市政府部分需成立計畫推動 小組 由縣市政府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或透過地方政府間之區域合作平臺 提供跨 轄區之協商機制 經查部分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採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 規劃方案執行現況 涉及財務規劃 基金運作方式 產業專區定位等非屬土地開發 且需跨部會協商之議題 尚缺乏有效之溝通平臺 致協調過程冗長 遲未能完成彙 整各方意見 另部分有計畫主辦機關遲無法有效協調地方政府 針對中央與地方政 府分擔經費比例 劃設公共建設整體影響及受益範圍 估算租稅增額財源額度等跨 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核心問題達成共識 顯示現行公共建設計畫涉及跨 部會協調 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溝通機制仍未臻完善 主辦機關未充分運用相關 平臺功能 致有遭遇上開協商過程冗長 影響計畫目標達成等情形 鑑於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係強調跨區域 跨領域 跨時間 跨財務及跨部門之創新操 作策略 為協助進行協調整合工作 縮短溝通時間 有效利用資源 提升計畫總體效 益 建請督促賡續強化現行 公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規劃及審議機制 及 國公有 營 土地參與公共建設結合土地開發計畫整合協調作業機制 等2項涉及 土地開發之協商措施 並積極建立各類跨部會或跨領域之溝通協調機制 針對涉及 跨部會協調過程冗長之計畫 主動列管並協助計畫主辦機關充分運用溝通協調平 臺功能 儘早達成共識提報行政院核定 俾利各項公共建設順利推動 發揮跨域加 值綜效 帶動國家經濟成長 4 督促機關強化施政計畫考核作業 妥適擬訂管制計畫之績效指標及評估 基準 行政院為使所屬辦理年度施政計畫評核作業有所依循 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 品質 訂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規範各部會於年度終了 時 應就年度施政計畫 依行政院管制 部會管制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 分別辦理評核 嗣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 機關業務執掌調整 及強化重點與跨機 關計畫管考 於民國年3月25日重新檢討整合為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 制評核作業要點 經查部分機關有訂定年度評核指標未臻周延 衡量標準過於寬 鬆 或與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績效指標未盡契合等情形 影響評核成效 致未能有效 落實計畫課責機制 建請督促機關強化施政計畫考核作業 妥適擬訂管制計畫之績 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確保與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績效指標相契合 俾利評量計畫年度 執行成果 並應覈實辦理查證作業 審核其適切性與合理性 以落實公共課責功能 增進政府良善治理 5 督促強化計畫全生命週期之執行監督 避免計畫執行過程大幅追加預算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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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制考核 至於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及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等各項作業規 定 亟待檢討修正 以符合現行組織改造後之相關機關業務職掌 另有關公共建設 計畫之審議 管考等資訊系統整合平臺方面 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建置有 行政 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 2.0 範圍涵蓋施政計畫之規劃 管制及評核等 子項目 已成為各機關施政計畫之重要管理工具與交流平臺 惟仍可研謀強化該資 訊系統之完整性 鑑於相關機關業務職掌與組織分工多有更動 為利各主辦機關於 推動計畫時有所依循 並能符合實際執行現況 建請督促所屬儘速完成修訂或整合 各項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 管制及評核等作業規定 並賡續強化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平臺功能 擴充納入各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提報新興或修正計畫之管制作業 及 計畫執行完成後之總結評估報告等 俾利完善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 審議及管制考 核機制 2. 就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各機關執行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提出之建議意見 審計部前於民國101年度就 各級政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執行成效 辦理通案 稽察 經研提 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 已屆執行期限民國101年5月 亟待研 擬完善之後續管考機制等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參酌 行政院依審計部建議事項 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核定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 以下簡稱續處作 法 經該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同年6月14日函請各部會行處局署 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續以配合辦理 截至民國年5月5日止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台 列管 閒置公共設施案件183件 總建造費為235億6,925萬餘元 按 該平台原列管186件 解除列管3件 有關原專案小組列管163件部分 解除列管154件 納入該平台繼續列 管9件 各機關依續處作法辦理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執行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 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 繼續列管案件依設施管理機關分類表 單位 件 新臺幣千元 設施管 理機關 合 件數 總建造費 設施管 理機關 件數 總建造費 計 ,569,253 新 竹 市 政 府 3 247,340 內 政 部 2 新竹縣政府 2 59,169 交 通 部 2 800,000 苗 栗 縣 政 府 4 66,674 科 技 部 2 476,268 南 投 縣 政 府 8 1,206,837 國 防 部 2 6,000 彰 化 縣 政 府 5 69,858 教 育 部 2 718,889 雲 林 縣 政 府 10 3,552,006 臺北市政府 4 141,355 嘉 義 市 政 府 3 358,

107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繼續列管案件依設施管理機關分類表 續 單位 件 新臺幣千元 設施管 理機關 件數 總建造費 設施管 理機關 件數 總建造費 新北市政府 3 91,437 嘉 義 縣 政 府 6 36,146 臺中市政府 54 1,188,508 屏 東 縣 政 府 6 349,805 臺南市政府 11 3,367,844 花 蓮 縣 政 府 17 1,479,377 高雄市政府 21 7,251,473 臺 東 縣 政 府 7 1,971,925 宜蘭縣政府 1 40,791 澎 湖 縣 政 府 2 18,137 桃園縣政府 5 41,007 連 江 縣 政 府 1 30,000 註 1. 部分案件因年代久遠等因素未填列建造經費或為零 僅就已填列總建造經費予以彙算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台 及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管理系統 下 載資料 1 強化公告各機關活化執行成效資訊 以督促各機關積極改善閒置公共設 施 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2年11 月13日發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閒置 公共設施檢舉專線 及通報網站正式上線服 務 新聞稿說明略以 為督促列管機關積極 改善閒置情形 將每季公布相關機關改善情 形等 惟查 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台 內容僅有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 略精進措施 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成功案例等 資料 尚未公布相關機關每季改善情形 建 請強化公告資訊及時性 以督促機關積極改 永和警察宿舍改建為青年住宅 出租住宅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電子報第80期 善閒置之公共設施 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2 賡續督促各機關確依續處作法規定 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各列管案件活化 辦理情形 以有效掌控活化執行進度 依續處作法參 一 二 及三 三 規定 各主管機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會報 以下簡稱推動會報 持續運作 每月檢討各列管案件活化辦理情形 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倘有閒置公共設施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 應按月召開閒置公共設 施檢討會議 以下簡稱檢討會議 及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並確實追蹤管制列管 案件活化執行進度等事項等 惟查部分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召開推動會報 或檢討會議 未將列管案件納入推動會報或檢討會議按月管控 或未每月召開推動 會報或檢討會議 檢討各列管案件活化辦理情形等 建請賡續督促各機關確依續處 作法積極推動 以有效掌握活化執行進度 1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3 督促各機關積極辦理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 提報列管作業 並強化管控機 制 依續處作法參 三 二 及 三 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或歷年補助地方興建 之公共設施 應適時清查並掌握其使用現況 如有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 應持續輔 導協助完成活化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對於自籌經費之公共設施 應適時清查 並掌 握其使用現況等 經查 新北市板橋生命追思館 等5件公共設施 中央機關補助興 建3件 地方自籌經費興建2件 總建造經費3億5千5百餘萬元 仍有閒置或設施未完 成啟用等情事 惟均未提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納入上開平台列管 及納入推動 會報或檢討會議按月檢討管控 其清查 提報列管作業顯欠積極確實 建請持續督 促各機關積極辦理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提報列管作業 並強化管控機制 4 督促各設施管理機關確實逐年更新解除列管案件資料 以利管控及避免 再度閒置或低度使用情事 依續處作法參 四規定 閒置公共設施前經專案小組納入列管案件 經同意解 除列管後 各主管機關仍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於每年1月底前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管理系統 填報前一年度使用情形 俾利追蹤使用 效益 如再有低度使用或完全閒置情形 主管機關檢討提報該會納入列管等 經查 上開管理系統解除列管之案件 資料下載時間民國年2月25日 計有154件 其 中 恆春機場 等89件之 進度月份 及 全月狀況 欄位未更新至民國102年12月之 使用情形 且截至民國年5月5日止 仍有 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 等8件尚 未依續處作法填報上一年度使用情形 建請督促各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填報使用情 形 並納入各類型解除列管案件 以利管控及避免再度閒置或低度使用情事 3.就各級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延遲付款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 主計總處提出之建議意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解決機關工程延遲付款情形 紓解廠商資金週轉問 題及建立公平合理的工程環境 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檢送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 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予各機關參考 並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啟用延遲付款通報系統 另該會訂頒之採購契約範本載明 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利息 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負擔因此 增加之必要費用 請求損害賠償等 尚無機關得因資金調度停止收受付款憑單之約 定 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頒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亦明訂各機關 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 依期限執行付款之規定 鑑於政府採購延遲付款問題 向 為各界關注之重點 機關如未依契約規定時程給付款項 除造成廠商資金週轉及調 度困難 並使政府預算執行績效欠佳 影響範圍甚巨 其執行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 108

109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主計總處參酌 1 督促各機關妥適訂定補助計畫經費撥付規定 降低延遲付款情形發生 並 縮短審核及撥款期程 保障廠商權益 近年來地方政 其他 3.10% 府財政益趨困窘 諸多公共建設經費 仰賴中央政府補助 方得以 進行 各 補 助機關經費能否配 財政困窘及公 庫調度48.20% 補助款核撥後方 能付款41.27% 合受補助案件執行 進 度妥 適 撥 付 攸 關各受補助案件能 否 依 公款 支付時 限及處理應行注意 事 項 規定準時付 款 相 關 公共 建 設 是 否順 利推 動 並 機關行政作業 預算 保留及分配5.35% 經費未經立法程序 或核定2.08% 民國102年度工程採購刊登可能延遲付款原因 資料來源 整理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資料 避免廠商據此要求 加計利息 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或請求賠償等情事發生 根據審計部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電子 採購網 下載資料 民國102年度決標且招標公告刊登可能延遲付款之工程案件 共 計2,745件 其中有1,135件 占41.35 可能延遲付款之原因 係填載需俟補助款撥 款後付款等由 另據各機關查填 一定規模工程採購延遲付款調查表 及審計機關 派員調查發現 各中央機關補助計畫核撥補助經費規定差異頗大 且有部分受補助 案件因補助計畫規定未盡完善或補助機關作業耽延 衍生延遲付款情事 為改善各 補助機關所訂補助計畫經費核撥規定欠周及補助款審核及撥付延遲問題 促使受 補助案件如期付款 避免發生延遲付款 衍生後續履約爭議 廠商求償及影響工程 進度等情事發生 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邀集各機關研議訂定妥善之補助計畫經費 撥付規定 降低延遲付款情形發生 並縮短審核及撥款期程 俾利預算有效執行 並保障廠商權益 2 督促各機關加強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 健全機關內部監督付款機制 以減 少延遲付款情事發生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資料 民國102年度廠商於該會 公共工程標 10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 系統通報之延遲付款工程案件 達98件 另自政府電子採購 網下載 民國102年度決標且招標公告刊登可能延遲付款之工程案件 共計2,745 件 其中有1,323件 占48.20 可能延遲付款之原因 係填載財政困窘及公庫調度 等由 又審計部派員抽查各機關工程採購案件246件 總決標金額185億6,558萬餘 元 經發現違反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或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情事或因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不 當 衍生延遲付款者185件 占75.20 顯示各機關工程採購延遲付款缺失頻仍 為落實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9點及第11點規定 建請行政院主計 總處督促各機關加強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 並健全機關內部監督付款時限之機制 貫徹逐級嚴密監督作法 以減少延遲付款情事發生 3 督促各機關審慎訂定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時限 以避免產生預告延後付款 情事 影響廠商投標意願 並增加採購成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02年12月2日通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勿於招 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 並確實訂定付款時程 自民國102年11月20 日起政府電子採購網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 另該會於民國 年1月22日修訂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規定 機關估驗審核程序及接獲廠商請款 單據後之付款天數為5至30工作天不等 惟經審計部以 延遲付款 或 遲延付款 等關鍵字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內搜尋民國年1月至5月23日招標資訊 發現仍有部 分機關所刊登之253件次採購 於招標公告內 其他 之 附加說明 欄內填寫該等 案件 如因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可能因縣庫需舒緩及資金調度空 間 可能需延遲付款6個月 等資訊 又查閱各機關民國年5月份登載案件資料 亦發現部分案件所訂契約付款時限未符上開函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情事 為避免 部分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文件中不當預告可能延遲付款 使廠商無法確定契約付款時 限 或選擇較為寬鬆及自訂不合理之付款時限 作為延後付款或預防公庫調度不及 之措施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促各機關確實依該會函釋規定辦理 審慎訂 定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時限 以避免產生預告延後付款情事 影響廠商投標意願 並 增加機關採購成本 4 加強工程採購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之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督促各級 政府採購 稽核小組 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加強稽 查 核工程採購付款情 形 及促請各機關完整填報標案管理系統資料與善用延遲付款篩選功能 以達成預警效果 落實監督與管理 經審計部派員調查各機關民國102年度決標金額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採購及民 國102年度廠商於 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 系統通報機關延遲付款案件 110

111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246件 發現違反 支付時限注意事項 規定或屬該會函頒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 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所列情事或因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不當 衍生延遲付款等情者 185件 占75.20 顯示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作業品質參差不齊 多有影響機 關公共工程進度 品質及廠商權益情事 惟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歷來稽 查 核內容 較少將工程採購延遲付款情形納入稽 查 核範圍 亟待 主管機關加強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之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督促各級政府採購 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加強稽 查 核各機關工程採購付款情形 俾符合支付時 限注意事項及契約規範要求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改善機關延遲付款情形 雖自民國101年12月起進一步強化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之篩選及統計功能 過 濾驗收及付款異常之案件 但部分機關仍因篩選門檻設定等問題 致未能及時察覺 部分延遲付款案件 且經查閱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之 機關逾期未估驗 功 能 篩選各機關逾6個月無估驗案件清單 亦發現部分機關所填寫之資料未盡完備 不利於機關審閱篩選作業 為累積與傳承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知識與經驗 促使 工程順利推動 預算有效執行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工程採購履約管理 及驗收作業之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督促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 組加強稽 查 核各機關工程採購付款情形 及促請各機關完整填報標案管理系統 資料與善用延遲付款篩選功能 俾及早察覺可能產生延遲付款之案件 並予以妥善 處理 達成預警效果 落實監督與管理 4. 就各級政府運用民間融資提案制度 PFI 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向行政院提出之建議意見 我國政府自民國80年代起 陸續透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等各類法令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民間參與 方式及案件數量益趨多元 龐巨 案件類型亦由原本民間機構興建 營運 及使用 者付費之特許權模式 逐漸擴展至由民間籌資興建營運 政府於營運期間購買其公 共服務之公益型案件 通稱 民間融資提案制度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模式 其執行方式為由民間機構先行出資興建並營運 未來政府在營運期間 再行 編列預算依服務品質支付民間機構所提供之對價公共服務費用 以提升公共服務 品質 惟國內迄今尚乏相關規範 致主辦機關引用現行促參法規辦理由政府補貼與 使用者付費之促參案件 引發外界諸多批評 損及政府形象 例如行政院核定辦理 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 內政部營建署規劃政府於污水處 理廠營運期間 分期支付廠商污水處理費 另向使用者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其 使用費收取不足部分再由政府補貼差額 中央政府於特許期間 民國92至133年 內 估計需支付廠商污水處理費 包括建設攤提費及營運攤提費 高達3,995億餘元 該署採傳統BOT方式推動建設 卻另規劃政府補貼使用者付費之差額 於促參法無 1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據可循 招致各界批評其作法嚴重違反BOT之精神 且其攤提機制未具督促廠商確 保營運品質之效 不符PFI精神 審計部爰自民國95 96及99年 陸續建請行政院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訂PFI模式及配套措施 業獲函復推動模式法制化作業及 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等配套措施 將列入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修法時通盤考量等 其後 行政院院長於民國101年6月6日政務會談提示 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 對既有重大建設 優先以民間財務主導公共建設 PFI制度 等方式 儘速找出指標 案件積極推動 另據該會推動PFI專案小組民國101年9月20日第41次會議紀錄 確 認示範類別為海水淡化 污水下水道及長期照護設施 嗣促參業務自民國102年1月 1日起移撥財政部 該部於民國102年5月9日研訂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型促參計畫作 業原則 草案 以作為主辦機關推動之依據 並擇定 屏東社區型失智多層照顧 設施 為示範計畫 提報行政院審議 嗣該院民國102年9月10日函復該部以未來法 律義務支出增加之公共支出項目 邀集相關機關以實務案例 研提財務分析評估報 告再議 其後 衛生福利部對上開示範計畫之推動表達長期照護設施尚有區域資源 分布 主管機關監督輔導量能 以及推動該案例是否對政府財政更具經濟效益等意 見 財政部爰未賡續辦理 而係辦理 委託訂定PFI計畫相關作業指引 建立參考 作業手冊 俟完成後簽報行政院 後續依該院核示辦理 上開推動進程過於緩慢 致我國PFI制度研議多年 迄今仍處試辦階段 不利相關案件之執行 爰建請行政院 督促財政部就建立PFI法制規範 相關配套措施 作業手冊 包含政策評估項目及財 政支出價值 Value for Money VFM 評估等 及擬定示範計畫等 賡續積極辦理 消除社會各界之疑慮及案件執行之障礙 以利政府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理念 加速 推動公共建設 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5. 就政 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之建議 意見 我國法律對於投標或承攬政府採購廠商之違法 約 行為 除政府採購法定有 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履約 保固 保證金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處罰規定外 另營造業法 建築師法 技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自來水法 冷凍空調 業管理條例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 亦定有主管機關得據以裁處停業 撤照或罰鍰等相關處罰 各機關依相關法規裁處行政處罰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提 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 1 加強與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業務聯繫 強化通報查處機制 就判決有罪及緩 起訴確定之政府採購違法廠商 依法落實裁罰 俾發揮制裁及遏阻功能 有效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務部提供緩起訴書 各地方法院及檢察機 112

113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關於民國9 9年1月至10 2年 6月 間 所 作刑 事裁 判書 一 審 有 罪 及 緩 起 訴處分書 列載 投 標或承攬政府採購廠商所涉 相 關 違 法 約 情 事 其 中 涉 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規定 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廠商 合計3,856家次 尚 未 通 知 者 2,74 6 家 次 已 罹 於時效無法通知裁罰者245家 次 未 無法 通知刊登比率達 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 條 第2 項 各 款 規 定 應 不予 發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還或追 繳 押標金者計3, 222家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 次 按 部分應 刊 政 府採 購公 報案件 招標時未規定應繳納押標金 尚未沒入者2,461家次 總金額達8億3,469 萬餘元 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規定 應沒入履 約保證金者11家次 尚未沒入者3家次 總金額達1,261萬餘元 漏未裁罰情形頗為嚴 重 肇致不法廠商未能接受應有制裁 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及得標 危害政府 採購秩序甚巨 建請加強與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業務聯繫 強化通報查處機制 就判 決有罪及緩起訴確定之政府採購違法廠商 依法落實裁罰 俾發揮制裁及遏阻功 能 有效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2 就有關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事務 會同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查處平 臺 彙編裁罰作業手冊及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 俾有效提升採購人員之裁 罰認知及素養 確保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作業之遂行 各法規主管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 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於主管法規中多定有 各類行政處罰規定 按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 對於投標或承攬廠商之違法 約 行 為 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 亦允應依法檢討有無其他種類行政處罰之適用 俾依法行政 踐行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惟經調查結果 各採購機關就廠商所 涉違法 約 行為 涉及應依營造業法 建築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技 師法 自來水法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規定裁處停業 撤 照或罰鍰等相關處罰者 各有333家次 7家次 3家次 2家次 176家次 10家次 23家 1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次 惟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均尚未通報各法令主管機關裁處 漏未裁罰情形普遍 致違法 約 廠商未接受制裁 影響各該目的事業及政府採購秩序之維持 鑑於政 府採購涉及之行政處罰規定種類繁多 各法規主管機關於裁罰時均係就所管部分 為之 對於涉及其他法令之裁罰事項 並未建立相關通報查處機制 俾通報其他法 令主管機關機關一併查處 建請就有關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事務 會同相關法令主管 機關建立通報查處平臺 彙編裁罰作業手冊及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 俾有效提升採 購人員之裁罰認知及素養 確保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作業之遂行 3 加速推動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行賄廠商應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立法事宜 另就廠商於採購履約或保固階段所犯行賄公務員之犯罪 行為 研訂不予發還或追繳其保證金之懲罰性規定 俾強化反貪腐作為 有效提升政府採購清廉度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八 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1 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業將廠商對公務員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按 以下統稱為行賄 認定係屬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 邇來政府採購間有廠商行賄公務員及圍標情事 惟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 各款規定 並未將行賄行為列入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事之一 致無法將行賄廠商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按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雖明定廠商有前開行賄行為 者 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惟尚在立法院審議中 又廠商如於履約或保固階段 為求 驗收 查驗 通過或規避保固責任 而向機關人員行賄者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 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機關得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之各款情事 並不包 括廠商有行賄行為者 爰尚不得不發還或追繳其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等 均難收嚇阻及懲罰效果 建請加速推動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行 賄廠商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立法事宜 另就廠商於採購履約或保固階段所犯行 賄公務員之犯罪行為 研訂不予發還或追繳其保證金之懲罰性規定 俾強化反貪腐 作為 有效提升政府採購清廉度 4 研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條規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執行注意事項 俾供參循運用 確保刊登作業正確執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第1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 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 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刑 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為告發 按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歷年來雖已就該法條各款之構成要件 作業程序及裁罰時效等事 114

115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項 陸續公布相關解釋函令 並訂定 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內部控制 作業範例 惟囿因各機關採購人員之認知解讀及法令素養不一 間有發生執行未臻 周延情事 諸如發現廠商有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情形 未就個案情節檢討有無涉及刑事責任或其他種類行政處罰之適用 移送檢調機關 偵辦或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裁處 對於廠商之多次圍標行為 未依一行為一罰規定辦 理 逐次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或對於法院一審判決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之廠 商 而無政府採購法第條第1項第2款所定受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之刊登期間為 1年之規定 仍不當減免者 鑑於機關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攸關政府採購秩 序維持及廠商權益甚巨 又政府採購所涉刑事犯罪態樣眾多 機關人員不易通盤瞭 解 建請就相關法令規定 執行缺失 疑義事項及法院實務見解等 擇選較重要或 具參考價值者 研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條規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之執行注意事項 加強宣導及推廣運用 以有效提升處理品質 5 加強列管涉有終止 解除 契約 重大職業災害 施工查核成績丙等之工 程採購案件 督促機關確實依法檢討裁罰 俾促使廠商注重覈實履約及維 護勞工安全衛生 確保國家公共建設之順遂推展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統計各機關於民國 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 涉有終止 解除 契約 重大職災事件 施工查核成績丙等 之工程採購案件 合計1,334件 經查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 機關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合計425家次 尚未通知者86家次 比率 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規定 機關應 沒入履約保證金者379家次 尚未沒入者11家次 總金額達4,222萬餘元 按公共工程 發生終止 解除 契約 重大職業災害 施工查核成績丙等 對於工程進度及品質影 響甚巨 為使廠商知所警惕 建請加強列管涉有前開情事之工程採購案件 督促機 關確實依法檢討裁罰 俾促使廠商注重覈實履約及維護勞工安全衛生 確保國家公 共建設之順遂推展 6. 就各級政府公共工程工地相關人員違規 約 兼職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及內政部提出之建議意見 公共工程於施工期間 其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 依營造業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 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民國年6月26日更名為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及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規定 需置工地主任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品 質管理人員及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等工地相關人員於工地現場 該等人員並需依 法落實執行職務 俾利保障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審計部運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資訊研析 發現部分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工地相關人員 1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有違規 約 兼職情形 嗣經各級審計機關將研析資料函送各相關主管機關查處結 果 統計自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2年7月20日止 計有5百餘工程案件之工地相關人員 有違規 約 兼職情事 經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 參酌 1 強化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檢核功能 俾利機關控管預防違規 約 兼 職情事之發生 政 府為 提 升公共工程 施 工 品 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 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 規定一定 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工程 其品管人員 監造人員 勞安人員 及工地主任等工地相關人員 依中 央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函釋 均需 專職於其主要業務上 並有不得跨 越工地擔任職務之規定 查行政院 所屬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工程 主辦機關於開工前 多依規定於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標 案管理系統 登錄品管人員及監造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增加之檢核機制 人員資訊 並於該系統填報工地主 不允許已登錄之專職品管及監造人員重複登 任 勞安人員等依營造業法或勞工 錄於該系統 安 全衛生組 織管 理及自動檢查辦 圖片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 法需於工地設置之人員資訊 惟經 本部分析比對該系統內各機關登錄為 在職 之工地相關人員資料 發現計有專職 之品管人員與監造人員584位 及工地主任424位 於不同工地登載擔任工地相關人 員職務 除部分資訊係登錄錯誤及機關人員未即修正等因素外 確存有相關人員兼 任同工地之其他職務 甚或跨越其他標案情事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強化公 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檢核功能 俾利機關控管預防違規 約 兼職情事之發生 2 督促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就工地相關人員履約派駐情形辦理查核 俾使其落實依約專職工程品質與安全事務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 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 技師 監工人員 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品管人員及勞 安人員等執行職務時 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應加以記錄 審計部稽察各級 116

117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1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7. 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執行情形 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出之建議意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配合都市更新 以下簡稱都更 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 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 以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 依其所屬北區分 署查填之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調查表 記載 截至民國年4月9日該分 署轄管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案件共計1,196件 面積合 計40萬餘平方公尺 更新前價值合計127億7,467萬餘元 更新後價值合計213億4,621 萬餘元 其參與都更案件中 除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6小段158地號等47筆土地都 市更新案 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5小段178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等2案已 完工 分別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及11月13日接管所配回之32戶 3戶住宅房地與32個 3個停車位外 其餘已參與分配且權利變換計畫已核定者有14案 預計配回建物168 戶與213個停車位 至權利變換計畫尚未核定之參與分配中案件有44案 預計配回建 物344戶與363個停車位 其辦理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財政 部參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調查表 單位 件 平方公尺 新臺幣千元 參與方式 項目 合計 財政部核定主導 辦理都市更新案件 權利變換計畫已 核 定 且 已 分 回 房地 權利變換計畫已 核 定 尚未 分 回 未主導 房地或尚未完成 之參與 讓售 都市更 新案件 權利變換計畫未 核 定 申請 分 配 中 已參與都市更 新 尚未提出權 利變換計畫 118 數量 國有非 公用土 地面積 更新前 價值 更新後 價值 參與權利變換 計畫選配結果 更新後 領取 房地 車 權利金 位總價 讓售 金額 1, , ,774,670 21,346,217 2,439,542 20,565, , , , ,701 1,159,495 1,157,515 1,979 6, ,162,991 5,241,685 4,922, , , ,088,976 14,945, , ,485, ,399

119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調查表 續 單位 件 平方公尺 新臺幣千元 參與方式 項目 實施者申請案件 經 撤 回 撤 銷 駁回 失 效或國 有非公用土地經 已結案 標售或讓售其他 私人之案件 件 國有非公用土地 已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讓售實施 者案件 數量 國有非 公用土 地面積 更新前 價值 , , 更新後 價值 參與權利變換 計畫選配結果 更新後 領取 房地 車 權利金 位總價 讓售 金額 2,439,54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供資料 1 督促主辦機關提升主導都更案件之執行效能 並改善應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案件之條件 以增進國有土地之開發使用效益 行政院院長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指示 應防止面積較大之國 公 有土地 被 面積較小之私有土地 透過以小釣大之不公平方式 減損國家或公有土地權益 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之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第18點第1款 及第2款規定 限縮應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之條件 容易衍生外界以小面積私有土 地主導大面積國有土地都更案之質疑 與該院院長之指示有間 又依該署北區分署 提供之 都市更新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資料 記載 該分署已報經財政部核定主導都 更案者計有4案 其中3案因地方政府尚未同意委託該分署辦理都更事宜 國有房地 尚未完成占用之排除與收回 及地上國有房屋尚未妥適處理等 肇致該分署主導都 更之過程並不順遂 建請督促該署提升主導都更案件之執行效能 並改善應主導辦 理都市更新案件之條件 以增進國有土地之開發使用效益 避免外界以小面積私有 土地主導大面積國有土地都更案之質疑 2 督促主辦機關精進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權利價值之估價作業 並善用委外協 助估價機制 以確保國有土地應有之權利價值 維護國產權益 都更案件各權利人更新前權利價值與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等 係由實施者 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6條規定 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 之 且由該實施者主導估價條件之設定與權利變換估價結果之選定 爰國有土地參 1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與都更之權利價值高低 被動掌握在實施者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 其針對國有土 地所估定之權利價值是否合理 影響國產權益甚巨 經管機關如未於估價過程中即 參與協議 溝通 僅仰賴地方都更主管機關之審議 未能適時提出估價專業主張 易使國有土地權利價值遭低估之情事發生 經調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參與 都更情形發現 實際已發生國有土地權利價值遭低估之案例 惟所委外協助估價或 提供專業審查意見之案件僅2件 所占比率 0.28 甚低 不利於國有土地權利價 值之確保 建請督促主辦機關精進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權利價值之估價作業 並善用 委外協助估價機制 以確保國有土地應有之權利價值 維護國產權益 3 督促主辦機關妥適規劃國有土地參與都更之使用計畫及配回房地之使用 用途 加速驗收與接管作業 以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 並避免徒增公帑 之支出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查填之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調查表 記載 截至民國年4月9日該分署轄管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 與都更案件共計706件 面積合計20萬8,045.63平方公尺 不含實施者申請案件經撤 回 撤銷 駁回 失效或國有非公用土地經標售或讓售其他私人之案件 及國有非 公用土地已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讓售實施者案件 共490件 面積合計19萬8, 平方公尺 其中經財政部核定主導辦理都更案件僅4件 面積合計9,842.91平方公 尺 其餘702件 面積合計19萬8,202.72平方公尺 皆屬民間實施者主導案件 該 分署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政府受理民間申辦都更案件 擬將國有土地劃入更新單 元 該2機關函詢該分署是否有使用計畫時 該分署多回復尚無其他使用計畫等 致該分署參與都更案件 多由民間實施者主導 比率高達99.43 顯示其對於參與 都更 缺乏妥適之規劃 另該分署參與都更方式 以配回其多無預定用途之住宅單 元為主 間有預計配回面積54至坪不等之大坪數住宅單元情事 舉如前述已完 工接管之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6小段158地號等47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該分署配 回32戶面積64至82坪不等之住宅單元 惟檢驗項目及作業流程涉建築工程專業 考 量人力 設備及人員專業度 該分署乃將驗收及點交作業委外辦理 契約金額65萬 元 復因配回房地多無預定用途 自民國102年8月22日接管後即處閒置狀態 且迄 民國年5月31日止 已支付管理費 水費 電費等共298萬餘元 後續亦需持續支付 該等費用 建請督促主辦機關妥適規劃國有土地參與都更之使用計畫及配回房地 之使用用途 加速驗收與接管作業 以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 並避免徒增公帑之 支出 120

121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書面審核 就地抽查或專案調查 發現各機關學 校人員在財務 物 上涉有違失案件 於民國年度處理者計有157件 其中涉有刑 事責任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8件 依審計法第17條 第20條規 定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28件 通知各該機關學校長官查明處理定案 並經報告監察 院備查者121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40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9人次 記過者22人次 申誡 者373人次 茲分述如次 (一)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 稽察各機關人員在財務上涉有不法之行為 經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 移送檢調 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8件 其中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6件 採購作業疏失2件 (二)報請監察院處理者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時 經依審計法第17 條 第20條規定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28件 其中機關人員未為負責之答復者20件 機 關人員涉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者8件 (三)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 稽察發現各機關學校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 經通知各該機關學校長官查明處分 者121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40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9人次 記過者22人次 申誡者373 人次 審計機關對於通知各機關學校長官查處者 除要求其提出改善措施 予以列 管追蹤查核 另案報告監察院備查外 並按違失事件性質 以副本抄送相關主管機 關 諸如涉及內部審核者 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涉及採購者 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以期更能有效發揮審計功能 茲擇要分述如次 1. 中央政府部分 計通知處分36件 其中以國防部及經濟部各7件最多 次為衛生 福利部5件 再次為財政部4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97人次 其中記過者3人次 申誡 者94人次 經分析各案違失之原因 以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14件為最高 次為採 購作業疏失11件 再次為財物管理疏失6件 1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中央各機關學校 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受處分人次統計表 一 主管機關別 主管機關 受處分人次 件數 記過 申誡 小計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衛生福利部 財 政 部 海岸巡防署 內 政 部 文 化 部 行 政 院 外 交 部 教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員會 原子 能 委員會 環 境 保 護 署 合 計 育 二 案情別 疏失原因 受處分人次 件數 記過 申誡 小計 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 採 購 作 業 疏 失 財 物 管 理 疏 失 預 算 執 行 疏 失 帳 務 處 理 疏 失 憑 證 管 理 疏 失 稽 徵 作 業 疏 失 合 計 2. 地方政府部分 計通知處分85件 其中以臺南市及宜蘭縣各12件最多 次為花 蓮縣9件 再次為臺北市及臺中市各7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307人次 其中記大過 者9人次 記過者19人次 申誡者279人次 經分析各案違失之原因 以內部控制及 審核疏失31件為最高 次為採購作業疏失30件 再次為財物管理疏失17件 122

123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地方各機關學校 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受處分人次統計表 一 市縣別 市縣 合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基 隆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東 縣 彰 化 縣 屏 東 縣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二 案情別 疏失原因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內部 控 制 及審 核 疏 失 採 購 作 業 疏 失 財 物 管 理 疏 失 帳 務 處 理 疏 失 支 付 作 業 疏 失 預 算 執 行 疏 失 合 12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民國年度考核各機關之施政工作績效 核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報告監察 院者計79案 茲分述如次 國防部主管6件機密案件 不予摘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中 央 研究院 辦 理環 境 變 遷 研 究大樓新 建 工程計 畫 總經費9億8,630萬餘元 辦理專案管理作業過 程決策反覆 徒耗作業期程 且計畫內容欠周 委外 設計期間一再調整需求內容 嚴重耽延基本設計及 整體計畫執行期程 未覈實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進行耐震設計 在核定直接工程費有限情形下 逕 行調增建築物用途係數 致額外增加公帑6千萬餘 元支出 影響計畫內經費運用 並衍生發包作業未 順 經費尚待籌措等情事 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意見妥適控管預算 並依照市場行情覈實編列 環境變遷研究大樓新建 工程工地整地情形 發包預算 致辦理4次招標結果 無廠商投標而流 標 嗣改依科技法採購辦理 惟後續選商及底價訂定等作業欠當 並決標予最高 報價廠商 衍生其餘工程無法於核定總經費內支用 全案不足之2億餘元經費尚 待籌措 嚴重延宕計畫執行進度 案經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明妥適處理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信託投資創投事業 國內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情 形 截至民國102年9月底止 信託投資金額75億8,631萬餘元 未審慎衡酌透過 信託資金專戶投資之創投事業或民營事業 基金為實質參與投資者 僅以股東 並非基金為由 自行排除適用政府轉投資相關規範 又對多數於早期投資之創 投事業排除適用創投事業審查及管理要點 顯非允適 部分國內創投事業營運 績效較同業遜色 且多數國外創投事業技術移轉案件付之闕如 又未適時退場 投資績效 風險管理均欠佳 部分創投事業對種子期及創建期之投資比率低於 目標值 且投資案源為該基金早已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或上市 櫃 公司 並有短 期內投資與處分同一民營事業情事 顯與基金投資創投事業目的未符 該基金 已直接投資全球創投公司 仍信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進行信託投資暨管理 徒 增管理費支出 復未要求創投事業依規定載列實際投資產業及其發展階段 管 控機制與作業顯有未當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投資執行期間已歷6年 124

125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餘 惟執行率偏低 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仍無投資案件或投資案件持續發生虧損 投資情形與績效顯欠佳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部分委任管理顧問公 司之投資案件 係基金原直接投資之事業 或係以高價購買已發行流通在外股 票方式參與投資 增加基金支出 且部分投資案件檔案欠缺投資評估報告 相關 投資管理作業 顯有未當 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 基金投資款未按 實際投資情形撥交 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仍無投資案件 未逐案訂定投資績效指 標 亦未確實分析整體執行成果及投資效益 致資金滯存信託投資專戶 投資成 效不明 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 部分管理顧問公司投資案源為其利 害關係事業 卻由管理顧問公司指派相關利害關係人擔任董監事 股權管理作 業顯有未妥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3. 內政部警政署 辦理建置國家級反恐訓練 中心計畫 預算金額5億5,000萬元 細部 計畫陳報過程 未依前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意見儘速辦理設施細部規劃 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且明知專業人力及 能力不足 卻未參酌該署會計室建議儘 速接洽營建署辦理 費時3年5個月餘始 經行政院核定 嚴重延宕計畫執行進度 反恐戰鬥訓練場終止契約後之工地現況 未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細 部 計 畫內容 確 實 辦 理 且明知所需計畫總經費超出原核定經費 卻未積極依規定儘速辦理細部計 畫修正 致30 規劃設計圖說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修正計畫後再審 延 誤後續雜項工程發包及開工作業 耽延計畫執行期程1年2個月餘 營建署北部 地區工程處於承商工程進度落後逾10 後 未確依營建署暨所屬工務組意見 確實評估承商履約能力 適時依契約規定積極檢討辦理 致耗時8個月餘 營建 署始與承商終止契約 延宕計畫執行進度 營建署於後續工程第2次流標後 未 依執行小組會議決議確實協助辦理細部計畫修正 警政署亦未積極協調督促 耗時4個月餘 始完成相關資料 致耽延計畫後續執行進度 案經函請內政部查 明妥適處理 4.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辦理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相關公共工程 已投入開 發建設成本15億9,441萬餘元 未能及時澈底解決抵價地高程問題 致延宕地主 接管時程 並造成土地無法開發利用 該部所屬中部辦公室未縝密規劃土石方 料源之取得途徑 致景觀標工程契約內編列及支付購土費用淪為不經濟支出 12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另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未重視地方政府轉知白河水庫權責單位推動利用淤積 土方通知並積極處理 增耗購土費用支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接管高鐵 嘉義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抵價地相關程序 未依據其需求及時提出整地高程意 見 致衍生填土高程爭議 影響點交時程及土地開發利用 案經函請內政部及經 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5.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辦理無人飛行載具 UAV 軍事投資計畫 銳鳶專案 計列 支35億5,804萬元 未於先期規劃階段選定駐地 俟投資綱要計畫核定 始辦理 駐地工程選址作業 並於完成鑽探及測量作業後 重新檢討部分駐地工址 過 程反覆 延宕全案執行期程3年 且擇定之駐地均無跑道可供起降 不合UAV性 能實需 影響飛行起降訓練及機動偵察 監視 目標獲得與災害防救等任務之執 行 相關規劃欠周 未審慎考核篩選完訓後能服役3至5年以上之適格人員始予 送訓 致戰術偵搜大隊第一中隊具中級證照資格可執行UAV日間起降任務之外 部操作員人數不足 部隊編成迄今逾2年仍未能成軍部署擔負戰備任務 且該大 隊暨所屬迄無具高級證照資格可執行UAV夜間起降任務之外部操作員 無法執 行全日24小時偵蒐任務 未達作戰需求目標 未於建案階段 衡酌空域申請限制 因素 審慎規劃研謀因應 接裝後復未有效檢討改善 致UAV整體飛行訓練時 數偏低 且多數已逾保固期限 仍未能落實飛行訓練發掘待保固事項 有失保固 效益 未考量保修模擬器使用頻率 衡酌實際需求數量 致保修模擬器委製數 量超逾實需 並因未確實審認保修模擬器委製金額 致較產製成本超出4千7百 餘萬元等 案經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6.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軍備局暨所屬工程營產中心 辦理紅柴林營區整建工程 其中土建工程及水電工程契約金額分別為10億9,888萬餘元及2億7,986萬餘元 陸軍司令部明知內政部核准許可開發時 要求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開發 卻 於擬訂需求計畫時 未將相關項目納入建案需求 衍生投綱計畫內容與原需求 計畫核定項目差異過大 延宕30 規劃設計書圖資料審議及投綱計畫核定期 程 致須展延執行期程至民國101年度 且逾5年仍未依國防部令示釐清責任 軍 備局及工程營產中心亦未列管妥處 陸軍司令部未落實基地初步地質調查等先 期規劃作業 且未依環保法令完成廢棄物處理前即予建案 有違作業紀律 另工 程營產中心審查地質鑽探成果報告及規劃設計圖說時 明知營區堆積廢棄物 卻未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仍副署簽證規劃設計及投綱計畫 同意建案 顯未善 盡委託代辦及工程專責單位職責 陸軍司令部為營區土壤污染整治之審核督導 單位 卻未督促所屬六軍團依地方環保機關核定改善工作及國防部令示儘速執 126

127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行污染整治等應變必要措施 致逾原訂 報驗期限 猶未完成改善工程招標 衍生 營區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所之風險 恐 有肇生危害官兵 居民健康之虞 陸軍司 令部未依規定於規劃 設計 施工初期階 段 成立專案督導小組 且未密切配合相 關單位辦理修正需求計畫 影響投綱計 畫核定期程 嗣經成立專案管制組後 又 營區開挖後發現廢棄物情形 (圖片來源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提供) 未管制變更設計作業時效 造成計畫期 程落後 復未依自行頒訂規定執行訪查 未善盡管制考核職責 案經函請國防部 查明妥適處理 7.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烏日啤 酒廠 竹南啤酒廠 辦理多容量包裝機及 附屬設備等3案採購案 決標總金額4億 5,881萬餘元 其中 烏日啤酒廠辦理 多 容量包裝機及附屬設備 案 未覈實審查 及管控設計作業 另辦理設計 安裝 試 車 驗收及生產等作業 程序倒置錯亂 違反相關規定 且未善盡履約管理職責 烏日啤酒廠閒置中之紙盒式啤酒輸送帶 肇致驗收缺失繁多重大且責任歸屬難以 釐清 衍生履約爭議與司法爭訟 歷時逾4年仍未有效解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 公司亦未本於上級機關立場 積極提供有效協助或輔導措施 除引致未來須支 付承商求償龐大利息費用之高度風險 且履約結果全線設備生產效率不彰 影 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整體營收甚巨 烏日啤酒廠辦理 1,000ml罐裝包裝機 及附屬設備 案 未妥適辦理投資可行性評估與效益分析作業 臺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之審核與決策過程亦未盡周延妥適 另履約期間該廠怠忽鋁罐蓋包 裝方式規範訂定作業 且未妥善規劃罐二生產線同期間他案與本案之試車 安 裝與生產作業排程 延宕執行期程逾2年10個月 除未達成搶占啤酒市場商機 之目標 且致設備未及量產即閒置迄今未改善 又辦理試車及驗收過程草率 徒 增312萬餘元公帑支出 難以確保設備可維持應有性能及穩定度 竹南啤酒廠辦 理 生啤酒無菌過濾機暨包裝設備GMP改善工程 案 未查察啤酒市場變動趨 勢 於發包前及時檢討採購生啤酒過濾設備之必要性 致設備安裝完成後僅使 1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用1個月餘即閒置迄今逾8年 又未依原採購目的妥善使用設備 肇致浪費濾材及 影響部分生啤酒品質 案經函請財政部查明妥適處理 8. 教育部 辦理教育部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 理計畫執行情形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經管國有土地計有4,956筆 帳列價值182 億1,824萬餘元 因經管國有學產土地遭 長期不法占用 迭經監察院糾正 惟被占 用面積不減反增 顯未獲有效改善 復於 統計數據時 逕扣除已繳納使用補償金 之被占用土地 致被占用面積統計數大 幅下降 與事實不符 對國有學產閒置土 高雄市美術館周邊可建築學產土地 遭變更為公園用地情形 (圖片來源 教育部提供) 地及建築物 迄未依監察院糾正意見積 極研謀改善 致部分可供利用之閒置資產仍未出租或活化使用 國有學產土地 迭經地方政府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 教育部未能積極主張學產土地特殊性及公 益性 未積極釐清學產土地使用情形 致部分土地長期列為 已測量資料待釐 正 及 使用情形待釐整 影響學產資產之有效運用 未依據學產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規定 運用該部編制人員派兼基金業務 補實基金管理人力 又長 期以外包派遣人員從事常態性與核心業務 致學產土地經管缺失遲未獲有效改 善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9. 教育部體育署 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 設與人才培育計畫 總經費57億5,157萬 元 對於國訓中心整體規劃配置內容 一 再改變 猶疑不定 且經監察院糾正後 仍未妥適擬訂整建計畫 再次發生先期 規劃欠周 執行策略猶疑不定 延誤重大 計畫之推動 並造成歷次支付巨額服務 費用之規劃設計成果 遭廢棄不用或未 國訓中心綜合集訓館施工情形 能完全發揮應有效益與增費公帑支出 辦理公西靶場整建計畫 延誤基地內高速公路用地變更作業 影響計畫之執行 又對於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以下簡稱國工局 代辦國家射擊訓練基 地公西靶場工程採購專案管理 審查委託技術服務案作業成果欠缺效率 該署 亦未覈實控管計畫期程 嗣後再辦理修正計畫 延宕完工時程 未落實辦理人才 128

129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 及時導正執行缺失 致未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列示執行 方法辦理之情形持續發生 另國工局代辦工程採購之專案管理 審查委託技術 服務案作業成果欠缺效率 背離行政院訂頒預算執行要點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設 計之規定 嗣後再辦理修正計畫 延宕完工時程 代辦工程採購未依規定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發揮專業技術 確實辦理審標作業 致徵選出不合宜之履 約廠商 復未有效督導施工履約事宜 致工程進度持續落後 無法改善而終止契 約 延宕完工時程 案經函請教育部及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10. 法務部中區醫療專區辦理收容人醫療業務執行情形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支應 委辦合約之醫師診療費 住院費等 計8億5,388萬餘元 女性收容人重症住院療 養區域 自設置後均低度使用 未能適時檢討修正 積極研議因應善策 致未能 發揮應有效益 投入相當人力及經費設置肺結核症專區 各矯正機關卻未將符 合資格之受刑人移往該醫療專區 致資源未能有效利用 執行成效不彰 臺中監 獄附設培德醫院將醫療專區部分空間挪移充作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收治處 所 壓縮專區使用空間 又法務部未積極推動與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合作案 損及 收容人權益 執行成效或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 或效益評核內容未盡周妥 復未 依規定於醫療專區設置計畫結束後 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案經函 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11. 法務部 辦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擴 建辦公廳舍計畫 計畫經費6億9,824萬餘 元 對於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大型贓證 物庫及職務宿舍計畫 未落實按行政院 核定計畫內容推動執行 卻貿然變更興 建地點 肇致計畫修正後因未獲行政院 核准辦理 或修正完成期程緩不濟急 均 中途停止執行 已投入3,766萬餘元經費 重慶北路用地供綠美化使用情形 辦理之整地工程及規劃設計成果等閒置 或棄置未用 未獲應有效益 對於重慶北路基地之用途目標 決策過程反覆不 定 徒耗作業期程 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未積極推動該基地之區域型 聯合職務宿舍計畫 肇致位處臺北市區之建築用地閒置 逾22年仍未獲有效利 用 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擴建辦公廳舍計畫 先未納入法務部中程施 政計畫範疇 復對於該部長期以來年度概算額度無法容納核定計畫所需經費問 題 亦未能研謀有效措施解決 肇致耽延計畫核定及執行期程 案經函請行政 1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院查明妥適處理 12. 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 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業務 違 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規定 核撥非屬回饋事項 之廢料倉庫工程回饋金達4,752萬餘元 暨核算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作業 疏漏溢付1,140萬元 未落實辦理撥款審查及派員實地查核工作 復疏於建立回 饋金追蹤考核機制 審核及管考流於形式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3. 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辦理信託投資80家中小企業 投資金額15億1,348萬 餘元 4處自設育成中心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短絀7億6,921萬餘元 各該辦理情 形 未將信託投資退場機制 納入委託管理投資合約中規範 且對營運欠佳之信 託投資案件 亦未主動積極要求管理顧問公司退場 又信託投資結果發生短絀 肇致無法達成預期增加基金收益目的 搭配投資之管理顧問公司 未盡善良管 理人責任事先告知基金 即先行出售持股 基金亦未適時發現處理 增加基金投 資損失 已決議不再新增投資 卻將剩餘資金及後續處分款項滯存信託專戶 不 僅損失利息 並徒增管理費支出 又對全部認損信託投資事業 逕同意部分管理 顧問公司未依規定檢送相關管理報表 自設育成中心連年收入無法支應營運維 持費 甚不敷支應委辦費 惟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方式營運之南港軟體 育成中心 受委託單位平均年報酬率卻高達2成以上 顯欠合理 案經函請經濟 部查明妥適處理 14. 經濟部水利署 辦理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 洪工程 決標金額8億8,132萬元 疏洪道 規劃及工程設計均未將集水區內之中洲 排水一併納入考量 低估洪峰流量及水 流沖刷潛勢 肇致鉅資興建之工程設施 保護程度低於規劃治理標準 辦理工程 設計過程 未審慎評估疏洪道渠底沖刷 風險 逕刪除明渠段渠底保護工之設計 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塌陷情形 失當 復未正視各方所提警訊及時檢討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補救 肇致堤岸版樁遇雨傾斜坍塌 嚴重影響防洪功能發揮 並造成鉅額修復經 費損失 防汛期間未就防汛道路塌陷及裂痕所顯露之警訊 及時因應妥適處理 以抑制災情 反耗時於釐清廠商保固責任 錯失搶險時機 致使災情及公帑損失 情形持續擴大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5. 經濟部水利署 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綜合治水 其中由水 130

131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利署及委託雲林縣政府辦理之椬梧滯洪池工程 契約金額1億4,300萬元 未妥 謀執行策略及資源需求 即貿然推動 復未積極評估可行方式 延宕工程推動時 程 並以減少開發量體方式簡化產出土方去化問題 致興建完成之滯洪池蓄洪 量僅為原規劃之7成 雲林縣政府辦理委託設計技術服務採購未覈實審查投標 廠商資格文件 衍生未具工程簽證能力之廠商得標 未妥善管控作業期程 延誤 辦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等 另該署委託嘉義縣政府辦理東石示範區村 落防淹改善工程 未審慎督導該府於工程發包施工前之地方說明會察悉執行窒 礙 率爾同意該府辦理工程發包 嗣因工程用地遲未取得 終止契約 且因減作 部分圍堤工程 形成防洪缺口4處 另取消施作者1處 致耗費1億1,444萬餘元 鉅資興建完成之治水設施 無法發揮應有功能 嘉義縣政府未顧及整體村落防 護設施完整性 草率辦理工程發包 案經函請經濟部 雲林縣縣長及嘉義縣縣 長查明妥適處理 16. 經濟部工業局 辦理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執行情形 總經費16億3,560萬 元 未審慎評估廠商技術能力與消費者接受度 即貿然於消費端編列鉅額補助 經費 並對電動機車銷售預估過於樂觀 且於計畫未核定前即委託廠商辦理 計 畫執行倉卒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計畫執行成效不佳 經費遭立法院凍結 未依 行政院函示及立法院決議適時檢討 卻連年以變更 流用方式 展延計畫期程 增加產業推動及行政作業經費 電動機車銷售量未增反減 經費投入顯不具效 益 電動機車管控機制未臻周全 離島業者違反補助規定將電動機車運回臺灣 未依規定收回補助款 採取防制措施 致屢有業者違反補助規定 詐領補助款情 事 雖依電動機車整體銷售情形配置充電站數量 惟未視消費者需求 審慎規 劃充電站設置地點 影響消費者購車意願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 國家會展中心 南港展覽館擴建 興建計畫 截至民 國102年底止 已編列預算26億2,967萬餘元 累計支 用數7億 7,716萬餘元 國貿局事前未審慎參酌機關 資源能力積極蒐集充分資料 計畫先期規劃未盡確 實 致須費時修正計畫 延宕計畫期程 原計畫設計 需求已大幅變更且預算嚴重不足 仍怠於檢討計畫內 容 亦未覈實辦理計畫修正 並徒耗採購作業時程 南港展覽館擴建情形 台電公司未覈實估列工程費用 且研議因應措施成效 (圖片來源 經濟部國貿局提供) 不彰 復未善盡工程督導責任 致工程因履約爭議停 1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滯 嚴重延宕計畫期程 計畫預算未審酌執行進度覈實編列 間有基金與公務預 算劃分不清情事 致連年保留鉅額預算 排擠其他建設經費額度 亦嚴重影響我 國相關產業競爭力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辦 理循環水進水口清淤作業 首度合約金 額2,280萬元 因規劃清淤工法不當 致 虛耗工期仍無淤積物清運實績 清淤成 效不彰 復未確實責請承商使用契約規 定之清淤機具 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質疑公正性暨檢討疏失責任 第2度辦 理清淤作業 合約金額2,490萬元 仍因 規劃之浚深高程與實際未符 暨設計主 台電公司大潭發電廠 (圖片來源 台電公司提供) 水道清淤寬度兩側之淤泥未清除 滋生 計價給付及回淤主水道履約爭議 第3度辦理清淤作業 合約金額5,680萬元 仍無法有效解決水道淤積問題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人事訓練所 教學及宿舍大樓新建工程執行情形 共 計辦理22項採購 總決標金額6億5,867 萬餘元 未妥訂契約內容及嚴密控管設 計建築師履約情形及落實設計圖說審查 作業 致履約品質欠佳 嚴重延宕設計期 程 且工程發包後屢因設計因素而停工 影響完工啟用時程 辦理規劃設計時未 人事訓練所教學及宿舍大樓 督促設計建築師依規定檢討基樁施工之可行性 復於發現無法鑽掘至原設計深 度時 逕自指示廠商依原樁長打設至實際礫石層後 再逐一切割截樁 致追加工 程經費192萬餘元 且行政作業冗長 未針對空調工作發包時程建立控管機制 復未積極辦理發包作業 致無法配合土建工程施作 相互影響施工 並因此追加 洗孔費用123萬餘元 及延宕全案竣工日期2年餘 且民國99至101年度實際開班 數未如預期 設施完工後有低度使用之虞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2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林園石化廠原水處理設備統包工程 決標金額 7,550萬餘元 該公司石化事業部於規劃階段未審慎評估本工程與舊有建築物之 施工界面等 移由該公司興建工程處續辦基本設計等作業時 該處亦未秉於專 132

133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業立場 積極協調石化事業部儘速確認 施工位置或提出可行之施作模式 致興 建位置遲未定案 影響基本設計長達1年 9個月餘 嚴重耽延執行期程 訂定設備 規格未依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原則辦理 逕自大幅增加規格項目 致招標過程屢 因廠商異議而費時澄清修正 耽延採購 期程 且開標後因超底價而廢標 先行辦 理前處理設備復未有效控管進度 致衍 林園石化廠原水處理設備統包工程 終止契約停工後之工地現況 生履約爭議及終止契約 另石化事業部未妥適評估後處理設備推動模式 截至 調查日止未再辦理相關採購案 遲無實質建設 未能達成提升林園石化廠運轉 水質等效益 未參採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將廠商應 提送設計文件之履約期限等規定納入契約 肇致無法約束廠商如期如質提出設 計成果 復未有效控管設計進度 致落後幅度一再擴大 終與廠商解除契約 及 衍生履約爭議 耽延作業時程 並增加公帑支出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 理 2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量販事業營運虧損措施與食品銷售及品質安全管 控情形 因乏整體規劃或未盡落實 未有具體成效 反使虧損狀況益趨擴大 生 物科技事業部規劃辦理 台糖生技展售中心委託銷售產品勞務採購 案 未審 慎評估辦理方式 致計畫執行期程延宕2年餘 延誤商機約7,500萬元 發展有機 農業時有計畫推動延宕 及競爭優勢未有效發揮情事 又因品管作業未臻嚴密 產品品質屢有闕漏 加劇業務經營之困難度 自民國99至102年度 因品管作業 欠嚴謹 委外代工之產品或供應鏈廠商提供之原料品質存有闕漏 陸續發生8件 食品安全事件 導致產品須下架回收 回收損失金額逾2億餘元 案經函請經濟 部查明妥適處理 22. 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板新大漢溪水源南調桃園計畫 經費42億8,200萬元 該公 司第二區管理處及北區工程處未審慎辦理工程用地取得 妥善控管工程規劃及 發包作業時程 該公司亦未善盡計畫推動及執行責任 積極督促所屬妥謀善策 排除執行窒礙關鍵問題 致計畫迭經修正 展延期程 已完工多年之相關供水設 施未能常態供水 辦理加壓站工程用地現勘作業 未依規定就投資環境及各階 段潛在風險因子 作周延審慎之考量 致取得之土地遭重金屬污染 需耗費時 間 人力及成本處理土地污染問題 徒增鉅額之不經濟支出 且於發現土地遭重 1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金屬污染問題 疏未採取適當之阻隔措施 並立即進行棄置場址通報 錄案 查 察等工作 以釐清清理責任對象 未及早協調解決私有地問題 且於加壓站土地 取得後未妥善管理維護 任由民間業者賡續堆置廢棄物 財產維護管理失當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2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國際機場股 份有限公司 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 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 總經 費107億4,169萬餘元 未覈實審查評估結 果 經交通部審查委員提出多項意見後 未要求廠商研提解決方案即結案付款 驗收作業未盡覈實且致委辦案耗資公帑 南跑道版塊修補及平整情形 2,008萬元未能獲得預期效益 另須花費2,866萬餘元辦理道面補充調查 又提 報行政院計畫書未依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 納入整 體規劃與經費事宜致遭退回 影響計畫推動期程5年3個月 機場道面整建工法 事涉高度專業 迭經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交通部及民用航空局委託專家 審慎評估確認 並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全深度挖除工法之基本設 計成果 惟未翔實評估營運需求及跑道基礎淘空問題 即以航機起降數增加 縮 短工期等理由 道面整建改採瀝青混凝土加鋪工法 廢棄南跑道基本設計工法 評估成果約1,170萬餘元 致延宕跑道整建開工期程17個月 嚴重影響整建計畫 之執行 未加強後續履約管理按原規劃時程積極辦理基本設計 招標等事宜 或就總顧問意見及機場航機起降架次之增長情形通盤檢討 且未綜合評估展延 期程所衍生之各項風險 逕變更原招標策略 增加其整建期間單跑道營運之風 險 並增維護費用6,821萬餘元之公帑負擔 遲未能達成提升營運品質 強化國 際競爭力與形象之目標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處理 24.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辦理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 計畫總經費150億元 未依行政院匡列計畫經費額度辦理工程規劃設計 且未辦 理工程經費審議即先行辦理部分工程發包及施工 復於民國97年底已知原計畫 所需直接工程經費不足 卻未積極控管辦理期程提送修正計畫及基本設計 致 未及時完成修正計畫程序 造成計畫核定直接工程費用不足 影響本計畫要徑 之電力系統新建工程發包期程停滯約1年3個月 未覈實審查及考量部分隧道周 邊既有危險地貌及過往天然災害等因素 翔實規劃隧道所需設計長度 短估隧 道工程經費14億餘元 排擠原計畫後續電力系統工程發包經費 造成無法如期 134

135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辦理發包作業 影響通車期程 另修正計 畫未排除無需趕工之工程 覈實估算施 工工率所需增加費用 且未針對影響民 國102年底通車之工程案件積極規劃辦 理趕工協議 失去編列趕工經費實質效 益 又因多次檢討上開經費合理性 亦影 響修正計畫辦理期程 未就本計畫工區 狹長及工期大幅壓縮等特性 先行評估 單一廠商及其協力廠商能否如期如質完 花東鐵路電氣化軌道及電桿設施施工 情形 成電力系統工程 妥適擇定工程發包策略 至施工階段因承商機具短缺及人力 不足 履約進度落後情形迄未有效改善 另未覈實考量施工機具採購至交貨及 配合通車所需施工期程 依提報需求數量積極規劃辦理工程車輛採購作業 未 發揮增購機具以趲趕工進之效益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25. 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花東縱谷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 辦理鳳林遊憩區整體開發暨 興建營運案 辦理園區公共服務設施工 程未積極補正建照抽檢缺失 致生建照 逾期 又未及時辦理重新請照作業 延宕 4年始提出申請 復因後續補辦建照及申 請使照程序冗長 致本促參案用地交付 期程延宕逾2年 影響促參案後續開發執 鳳林遊憩區開發情形 行期程 未審慎評估即中途停止原開發計畫 改依促參法委外興建及經營方式 辦理 復因促參案終止契約 導致本園區土地及設施長期處於閒置狀態 整體 園區開發逾10年未具實質營運效益 且耗資1億4,847萬餘元完成興建之公共設 施 因長期閒置而形同廢棄 無法發揮投資效益 未考量花東線鐵路電氣化光復 隧道工程施作 對招商辦理促參案興建及營運機制之影響 亦未於簽約後預謀 相關因應措施 致民間公司以其嚴重影響開發期程要求終止契約 復未積極主 張契約權益 要求該公司提出相關因應或營運計畫 並依契約規定召集協調委 員會處理重大爭議事項 即逕行同意終止契約 損及政府權益 設施工程完工驗 收後 未能善盡園區財產保管責任 衍生相關高壓電箱電纜設備遭盜竊事件 另 需耗資1,155萬餘元辦理水電整修工程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26.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之臺中港西6碼頭後續興建工程計畫執行情形 工 1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程決算總金額為4億235萬餘元 辦理計 畫效益評估未參照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審查意見審慎評估 逕依投資意願 徵詢結果 推論投資可行性 致高估碼頭 裝卸需求 衍生碼頭完成後 多次招商未 果 早知後線土地存有儲槽 基樁群等設 施及前興建工程廠商間債務糾紛 惟未 及時處理與確認 招商前置作業冗長 任 臺中港西6碼頭後線 事有欠積極 未充分衡酌經濟投資環境與基地處理成本差異 妥慎研擬招商策 略 並及時檢討修正 致多次招商未果 迄第4次招商完成已耗時3年8個月 影響 投資效益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27. 中華 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淡水新市 路郵局局屋興建專案計畫 投資金額4億 9,270萬餘元 未依原計畫可行性報告預 定期程啟用 並配合華光計畫執行情形 將市區精華地段局屋騰空檔案空間做為 生財資產 活化招商增加收益 工程設計 階段疏於督導審核設計單位依照消防等 法規規範設計 完工後未能積極控管使 淡水新市路郵局 用執照申辦時程 耗費1年6個月始取得使用執照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處理 28.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 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 執行總金額6億68萬餘元 投入鉅額研發資 源 迄計畫結束尚無技術移轉簽約及促成廠商投資 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 界 研發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國內進口酒精價格 不具市場競爭力 原預定創造 之產業效益無法達成 完成建置每日進料量1公噸之纖維酒精測試廠 惟低度使 用 案經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辦理國家植物園建設計畫 計畫經費7億4,000 萬元 未能事先妥適調查國家林木種原庫新建計畫工程基地並未鄰接道路 無 法指定建築線等課題 嗣擬申請撥用臨接土地遭查封 仍未能積極採取有效因 應措施 迨完成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後 始洽請相關機關協助解決 歷時1年後 方 獲核發建造執照 影響預算執行及計畫效益 辦理恆春熱帶植物園暨墾丁森林 遊樂區整建計畫之第1期整建計畫 於委託設計招標前 其綱要計畫報告書 環 136

137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境影響說明書 水土保持計畫書已存有變更 事實之需求 且設計單位提出開發計畫書內容 與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 水土保持計畫書存有重大差異部分 未責由 專案管理廠商及設計單位妥適依法處理 逕 要求設計單位向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提出開 發許可申請審查而遭退回 無法依計畫進行 相關整建工程 嚴重影 響計畫期程 辦理恆 春熱帶植物園整建計畫 未能縝密衡酌自身 專業能力 依本案特性及需求 擇定必要服務 項目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 整合及準備招 恆春熱帶植物園園內景觀 (圖片來源 林業試驗所網站) 標文件等事項 復未能尊重專案管理廠商專 業意見及周密評量設計單位履約能力 致原定民國100年8月間完成開發許可申 請 迄民國102年12月始獲核可 嚴重延宕開發計畫期程 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30.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 業署 辦理梧棲漁 港魚貨直銷中心銷售整建工程 決標金 額1億6,477萬餘元 委外設計監造勞務採 購招標文件所訂建蔽率錯誤 復未參採 規劃報告書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 妥為 查明需否辦理都市設計審查 肇致已耗 時1年2個月完成之規劃設計成果 因建 蔽率錯誤需再耗費6個月重新修正設計圖 說 並補辦都市設計審查作業及重新申 梧棲漁港魚貨直銷中心銷售區整建 工程完工模擬圖 (圖片來源 漁業署提供) 請建造執照 延誤工程發包進度 未善盡 督促設計監造廠商儘速完成變更設計作業之責 肇致長亭安置區竣工後遲遲無 法辦理驗收 進而影響原有攤商搬遷至安置區之時程 衍生需就地重建之主體 建築自工程開工已逾1年6個月仍無法動工興築 嚴重延宕計畫進度 案經函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辦理建立石斑魚無特定病原種魚培育與種苗量 產模場計畫執行情形 經費6,498萬餘元 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未能相互妥為配 合 工程經費大幅縮減 欠缺積極因應策略 又計畫執行過程尚有相關設備工程 1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未完成 卻逕將賸餘預算繳庫 終致執行 結果與原規劃差異甚大 成立SPF 無特 定病原種魚培育與種苗 繁養殖模場計 畫目標短期內顯難達成 未依原規劃採 可獨立完工並運作方式推動第1期工程 復因第2期工程經費未優先支應前期工 程所需設備費用 致第1期工程完工驗收 已逾1年6個月餘仍無法開始營運 未審 繁養殖模場內之養殖池 (圖片來源 水產試驗所提供) 慎衡酌所屬海水研究中心配置人員之工 程專業管理能力 採行分年分標設計及分年發包施工作業方式 因欠缺執行及 整合能力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32.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辦理推 動 裝潢修 繕 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 截至民國102年 底 累計支用數2億7,830萬餘元 另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部分 累計支用數2億7,499 萬餘元 規劃階段未就全國裝潢修繕廢 棄物產出量妥予統計 整體需求評估及 成本效益分析流於形式 復未能如期建 立管理機制確實納管實際產出量 致計 畫執行多年裝潢修繕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屏東縣恆春鎮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 回收再利用處理中心 量仍偏低 審查地方政府提報推動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未臻嚴謹 計畫結案審查亦欠周延 影響計畫執行 對於各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潢修繕廢 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之督導考核作業未臻確實 致未能針對設施閒置 及使用率偏低等情事及時督促改善 臺南市 前臺南縣 屏東縣政府辦理裝潢 修繕廢棄物分類回收再利用處理中心興設計畫未確實辦理可行性與效益分析 規劃作業亦欠周延 致影響後續營運 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回收再利用處理中 心設計未盡周全 設備因無電力可供運轉 致延宕使用 營運 期程 各廠處理 量偏低 機具設備多低度使用 營運效能不彰 各該地方政府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癥結 研謀有效因應措施 案經函請行政院 臺南市市長及屏東縣縣長查明妥 適處理 3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辦理艦機組合作業 情形 海洋總局規劃建造配置直升機飛行甲板可供艦機組合作業之巡防救難 138

139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艦 合計8艘 計畫經費100億1,312萬餘 元 未 進行成 本 效 益 分析 據 以評 估 設置之必要性 復於艦艇規劃設計及建 造階段 未協調空勤總隊確認需求或協 助 致 艦 艇完工後 未能符 合空勤總隊 落艦需求 嚴重影響艦機組合作業之執 行 空勤總隊為艦機組合作業之重要勤 務單位 惟對海洋總局建置直升機飛行 海洋巡防總局新北艦飛行甲板 甲板之相關計畫 未於計畫草案階段即明確表達有無艦載共勤之必要性 復於 臺南艦 新北艦交船後 始陸續提出飛行甲板相關設施設備 認證等需求 延宕 艦機組合作業時程 海洋總局針對直升機落艦研擬之勤務需求 難以發揮飛行 甲板建置之預期效益 復空勤總隊預計自國防部接收之黑鷹直升機無法停降於 1,000噸級及2,000噸級船艦之飛行甲板 影響艦機組合作業調派彈性 且AS365型直升機迄未進行旋翼片摺疊等必要作業 海洋總局亦未將艦載作業所需 設備納入建置機庫之規劃 將無法進入3,000噸級船艦之機庫 嚴重影響機庫之 運用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34. 國防部機密6件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臺北市花卉 博覽會後展館使用效益與營運管理 花 博會活動無前例可參 且涉及展館眾多 本應及早慎密規劃會後發展方向並戮力 執行 然未適時規劃 亦未就營運收支情 形等進行評估 致花博會後之整體財務 效益嚴重失衡 未及早規劃爭艷館周圍 足球場觀眾席下方5層建築物使用方式 臺北市花卉博覽會夢想館展館 亦未積極研擬提高使用率之相關措施 肇致該建築物近半數空間閒置迄今逾2 年 未檢討夢想館及未來館營運效益欠佳之原委 逕與原承商續約 且契約訂定 未臻周延 造成門票收入及參觀人次均呈遞減趨勢卻無罰則 入不敷出情事甚 為嚴重 未積極辦理花博會展館變更為永久建築物事宜 致需屢就臨時使用許 可屆期之展館辦理展延 徒耗行政資源 且造成臨時性建築物長期存在於市區 1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案經函請臺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經 管八 里污 水 處 理 廠 蛋 形 消化 槽 及 能 源回收系統工程整修 維護管理及活化 情形 工程契約金額1億7,000萬元 雙燃 料引擎發電機等設備遲未試車合格 並 未積極尋求解決之道 復未即時核定試 車計畫 延 遲 相關行政作 業 期 程 致 沼 氣無法回收利用 損失以沼氣發電之收 八里污水處理廠之蛋型消化槽 益 蛋形消化槽因污泥量不足無法充分運用閒置多年 未曾主動尋求活化利用 之因應措施 另第4號槽啟用不久即損壞 未釐清損壞原因及責任歸屬 即解 除施作廠商保固責任 致嗣後修復須耗費公帑支應 案經函請臺北市市長查明 妥適處理 3. 臺北市政府前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辦理 天母校區新建工程計畫 經費59億6,243 萬餘元 規劃天母校區新建工程時 未依 規定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即逕以天 母運動公園為校區基地辦理規劃設計及 招標施工 嗣校地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 覽時 未妥適規劃因應辦理後續工程 導 致校地經審議程序縮減後 須檢討拆除 及減作館舍以符建蔽率管制規定 浪費公 前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教學 大樓 行政大樓 綜合體育館 帑4,235萬餘元 又重行檢討館舍規劃而須展延工期 施工成本因展延期間工料 價格上漲而增加1億2,384萬餘元 臺北市教育局未能即時督促列管校地變更作 業進度 復於校地變更公開展覽引發爭議時 未要求前體育學院檢討施工影響 及評估處理方案 導致工期展延及成本增加等不良情事 案經函請臺北市市長 查明妥適處理 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辦理臺北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經營 管理情形 不動產總值150億8,956萬餘元 未能儘早規劃完成大面積公有商場 不動產公開招租前準備工作 並針對出租標的物競爭劣勢條件 妥為擬訂租賃 及行銷策略 以有效去化出租面積 造成建物完工交屋或提前終止租約後 閒 140

141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置經年無法起租 進而衍生鉅額空置損 失 嚴重影 響該基金成立目的之 達成 部分公有辦公室不動產長期未能出租出 清 閒置情形嚴重 復未落實執行其所研 擬之改善措施 或改善措施未具實效 肇 致鉅額空置損失 減損不動產投資開發 利潤等 案經函請臺北市市長查明妥適 處理 捷運七張站公有商場不動產空置情形 5. 新 北市果 菜 運 銷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國 102年4月12日前原名新北市三重果菜市 場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進場果菜農藥殘 留檢驗作業情形 未按相關檢驗規定辦 理 影響農藥殘留檢驗作業之可信度 復 以對檢驗結果不合格之案件 未確實追 蹤管制妥處 致農藥殘留超標之果菜透 過市場交易流入市面 危害民眾健康 新 農藥殘留檢驗系統-SoftMax Pro 北市政府農業局為蔬果農藥殘留管制之 主管機關 未落實執行田間農藥殘留檢驗等各項蔬果安全管制與輔導工作 且 就農藥殘留超標案件 亦未本權責依規定予以查處並積極追蹤管理 影響蔬果 安全供應體系之健全 案經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6. 前臺北縣政府水利局及前臺北縣三峽 鎮公所 辦理三峽舊橋與長福橋間攔水壩 河堰 興建工程計畫暨後續改建及拆 除工程執行情形 結算金額3,381萬元 未 確 認 是 否符 合三 峽 河治 理 計 畫 要求 及依水利法規定報經前臺北縣政府核准 許可 並漠視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 局專業意見 擅行將攔水壩混凝土壩體 改建成橡皮壩 又前臺北縣政府未確實 三峽舊橋與長福橋間橡皮式攔水壩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提供) 審查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 即核發使用許可 嗣因改建結果仍阻礙水流 改建數 年即又拆除 虛擲鉅額公帑 前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未要求廠商完整修復毀壞之 消能池 且任由橡皮壩破損情事持續 維護管理作業顯有怠失 嗣蘇拉颱風期間 1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發生臨河道路坍塌並造成民眾跌落死亡 經財團法人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鑑定 結果 消能池存有一處無混凝土底版之水坑及橡皮壩破損喪失正常運作功能 為造成該道路塌陷原因之一 案經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7. 前臺中縣文化局及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 辦理大里市藝文中心廣場-臺中兒童藝術 館 投資經費3億9,449萬餘元 未落實審 查評 估報告目標市場客源 以各級學校 人數虛增學齡兒童人數高估市場需求規 模 投資效益評估過於樂觀 肇致實際參 觀人次難以達成預期目標 營運成效遠 偏離預期 未依評估報告建議及促進民 臺中兒童藝術館外觀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 妥適訂定地租 及權利金計收標準 致短收地租302萬餘元 契約訂定未妥適 經營效益不佳財 務狀況顯著惡化 停損退場機制未能有效運作 加以未落實執行財務檢查機制 難以確保公共利益及政府權益 未適時更新設備 折舊比率高達88.49 設備 老舊無法切合營運需求 或故障無法使用 復因文化局承辦人員更迭 未能及時 針對缺失予以導正 影響委外辦理履約品質 未確實依兒藝館成立目的審查營 運計畫書 督促營運廠商檢討改善 廠商未依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之營運計畫 辦理 致未能達到營運目標及財務效益 評核委外營運管理缺失事項未追蹤其 改善成效 致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影響其營運績效 案經函請臺中市市長查明 妥適處理 8. 前臺中縣文化局及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 辦理牛罵頭遺址文化園區設置計畫執行 及管理維護情形 累計支用數4,700萬餘 元 未審慎辦理可行性評估 成本效益分 析及妥適籌措財源 即決定園區設置計 畫 致整建工程分期施作且遲未完成 主 題展館舍用途任意變更 經營管理欠缺 整體規劃 未能達成園區設置目標 及發 臺中市牛罵頭遺址文化園區外觀 揮主管機關遺址監管保護責任 未妥為 檢討流標原因及於計畫期程內完成發包 肇致鉅額補助款繳回國庫 復因計畫 內容未周延 未再獲中央相關經費挹注 耽延園區開放作業 疏未參考採購契約 142

143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要項及主管機關範本妥適訂定契約 致違約金計算不當 復未積極協商處理違 約金爭議 延宕驗收期程行政效率低落 園區專屬網站驗收後 網站專檔遺失致 未公開上網供公眾使用 中部地區遺址內涵展示館及視聽室閒置 未能達成解 說導覽系統建置目標及效益 園區第1期整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未盡覈 實 致完工後未能通過消防安全檢查 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部分設施未經開放使 用即損壞 復未積極籌措經費辦理第2期工程 迄民國100及101年度始編列公共 設施改善工程 惟消防設備圖說尚未經審查完成 即辦理工程發包 致開工後即 須暫停施作並變更設計 執行進度一再延宕 無法發揮預期功能 案經函請臺中 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9. 臺中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 辦理 第一廣場 土地租賃及租金收繳情形 未本於土地 承租人權責清查掌握次承租人轉租 售 實際狀況 適時追收土地租金並檢討修 訂租約相關條文或積極研謀因應改善措 施 仍因循舊約模式一再續約 衍生日後 租金 給付之爭議 又租期屆滿已逾1年9 第一廣場大樓外觀 個月 雙方未達成共識 迄未辦理續約事 宜 致第一廣場 使用之權利義務處於不 明確狀態 且未支付租金使用私人土地 影響政府形象 辦理基地轉租委託管 理顧問公司代收租金附加額外費用作業未臻嚴謹 所簽訂之委託代收契約內容 亦欠周延 又歷來對委託代收租金作業疏於監督 且怠於查證核對 任由土地租 金欠繳金額日益增加 影響代收租金之管理效能 經年漠視基地轉租簽約戶數 逐漸減少跡象 怠於研謀因應改善措施 亦未即時妥適採取催討租金之積極作 為 肇致次承租人土地租金經年累欠 引發地主向市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徒增 公帑損失 案經函請臺中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0.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環境保護局 農業 局 辦理后里環保公園及相關設施使用管 理情形 工程結算金額7,054萬餘元 遊客 中心工程興建前未衡酌未來永續經營管 理模式 妥善規劃營運及維護管理措施 做為評估是否興建之決策參據 並預為 籌措財源 相關規劃作業未臻周延 工程 臺中市后里環保公園及遊客中心現況 1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完工後 部分設施或損壞 遭竊 或植栽枯死等管理維護不佳 又後續接管主管 機關建設局逕以未涉計畫規劃內容及營運管理模式為由 消極未規劃後續營運 管理計畫 亦未擬訂營運計畫及編列營運管理之相關預算等積極作為 迄今已 閒置2年 未能達成興建計畫預期目標 代管單位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未妥善維護 公園相關設施 景觀衰敗且設施損壞 主管機關建設局亦未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又主管機關建設局於公園完工接管後 未積極規劃後續撫育管理及推廣計畫 未能提供遊客完善休憩場所 案經函請臺中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1. 前臺 南縣政 府 委 託內政部營建 署 辦 理 西拉雅大道 3-50 及目加溜灣大道 1525 等道路工程 契約金額13億1,435萬餘 元 該等工程所使用鋼爐碴級配粒料底 層 非屬契約規範所允許之材料 營建署 未確實依代辦協議書規定督導監造單位 覈實查 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 嚴重影 響行車安全 前臺南縣政府已知該道路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西拉雅大道 工程路面不平係因鋼爐碴所引起 卻未 通盤檢討督促承包商澈底改善 仍以部分刨除或加鋪路面方式處理 致路面隆 起呈波浪狀現象 已逾4年仍未獲解決 案經函請內政部及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 處理 12. 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辦理臺南市 城西垃 圾 焚化 廠 回 饋 設 施 經 營 管 理情 形 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臺南 市城西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 結算金額2 億9,875萬餘元 回饋設施受託營運廠商 長期未依契約規定時程開放營運 各年 度遊客人數偏低 未能達成回饋當地居 民之興建目的 又嚴重影響政府權利金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 收入 經營效能不彰 耗費鉅資興建垃圾 處理能源利用辦公室 惟多數樓層長期閒置未使用 相關設施使用效能偏低 損 及民眾使用權益 且未達成提供多樣化休閒娛樂設施之預期目標 未督促廠商 確實提列設施備償準備金並修繕園區資產設備 且未建立完整監督管理機制 144

145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肇致設施嚴重毀損 環境髒污凌亂不堪 影響民眾遊憩安全 且迭遭民代抨擊 及媒體負面報導 斲傷政府形象 未善盡履約監督之責 延遲辦理招商接替營 運事宜 又任由廠商延宕設施修復期程 肇致新合約廠商無法如期開幕營運 徒 增履約糾紛之風險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3. 前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辦 理臺南市第十八期九份子重劃區市地重 劃計畫 重劃經費23億9,403萬餘元 未 本於權責審查排水計畫書 致延遲計畫 執行 復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未依規定 妥處並研謀善策 且廠商施工進度未達 繼續履約評估標準 亦未督促積極趕工 工程延宕2年 4個月 無法完成計畫目標 臺南市九份子重劃區域圖 及預期效益 嚴重影響地主權益並斲傷 (圖片來源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 政府形象 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土方交換資料 又施工後未落實尋求土方交換 增 加非必要之購土費用支出 並延誤重劃計畫之開發 無法依預定時程完成土地 交接及債務清償作業 增加開發成本1,861萬餘元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 適處理 14. 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辦理新化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徵收計畫執行情形 綜計發放 補償費9,183萬餘元 公所掌理轄區土地 使用分區 惟土地徵收超逾興辦事業使 用面積 侵害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徵收用 地未依興建計畫開闢使用 迭經原地主 陳情並質疑土地徵收之適正性 亦未依 規定檢討興辦事業計畫 任令土地閒置 嚴重影響土地使用效能 部分用地徵收 臺南市新化廣停三部分用地遭占用 (圖片來源 臺南市新化區公所提供) 完竣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且怠於依規定辦理清查列管並陳報相關表報 明知 用地遭占用情形逐年加劇且作為營業使用 亦未依規定排除占用並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 顯未善盡公產管理責任 前臺南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未本於主管機關 權責 列管督促該公所對其徵收用地 依法辦理檢討 督導儘速妥處 致土地長 期遭占用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15. 前臺南縣柳營鄉公所辦理小腳腿多功能 活動中心執行情形 惟該公所已知財源 籌措不易 主體結構完成後 卻未妥為規 劃後續辦理取得使用執照之相關工程 造成活動中心興建一再延宕 迄今已投 入5,293萬餘元 仍有2個樓層及地下室尚 未完工並開放使用 且使用執照取得後 再延宕逾3年仍無法爭取修建經費 案經 小腳腿多功能活動中心 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6. 前臺南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辦 理臺南縣北門 蘆竹溝 漁港再造計畫 總經費5,420萬餘元 事前未審慎考量可 行性及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且昧於近海 漁業資源逐漸枯竭及漁民以養殖牡蠣為 主之事實 即投入經費興建 致多功能魚 市大樓完工後長期閒置 多功能魚市大 樓興建完工後 未能妥善規劃經營管理 北門 蘆竹溝 漁港多功能魚市大樓 模式 又未依委託管理維護契約督促落 實魚市場營運計畫 復對魚市場經營效能不彰情形 未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及推動相關活化措施 未能達成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長期忽視北門漁港之整 體發展 且未能延續執行漁港計畫 致娛樂漁業設施與觀光休閒漁業措施闕如 又未落實籌辦規劃以延伸落實藍色公路航線 致難以吸引觀光人潮形成觀光休 閒據點 未達成觀光休閒漁港之目標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7. 前臺南縣 市政 府及臺南 市政 府水利 局 辦理抽水站規劃及興建情形 截至民 國102年度 已設置37座抽水站 興建成 本約26億5,238萬餘元 對於抽水站之設 置 多僅個案計畫轉陳中央補助辦理 未 能就防汛需求之輕重緩急 為整體性之 評估擘劃 部分抽水站之興建欠缺需求 急迫性 政府資源未能妥善配置 部分地 區水患嚴重 惟多年來未妥善規劃興建 146 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寮抽水站 (圖片來源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提供)

147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抽水站 或因作業延宕 未妥籌財源等原因 工程遲未興建完成 人民生命財產 遭受嚴重危害 耗費鉅資興建抽水站 惟相關雨水下水道配套系統卻未積極檢 討改善 肇致豪大雨期間 發生地勢高的社區淹水 地勢低的抽水站卻抽不到水 之窘況 未能達成預期排洪目標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8. 前臺南縣官田 佳里 玉井 善化及新 市等5鄉 鎮 公所 辦理公立游泳池經營 管理情形 原臺南市 前臺南縣政府及各 鄉 鎮 市 公所分別於民國81至99年間 耗資8億9,815萬餘元 興建及整 修 建 14座公立游泳池 其中官田及佳里等2座 公立游泳池 因設備老舊且委外經營不順 亟待整修後開放使用 卻因補助款遭收 官田區游泳池主體設施 回或相關設備修復後均未再有積極解決措施 而造成游泳池設備長期荒廢及閒 置 未能發揮公產應有效益 玉井區公立游泳池設施老舊且已閒置多年 未整修 至可使用情形下 即交由玉井國中接管 無法作為游泳教學使用 繼續閒置未能 發揮公產應有效益 善化及新市等2座公立游泳池 均採自行經營管理 其營運 收支已連年虧損 卻未檢討其經營模式以滿足市場需求 開發更多社區潛在游 泳人口數 並協助提供作為學校游泳教學之目標等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 妥適處理 19. 高雄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 辦理未開闢市 場用地經管情形 截至民國102年8月底 止 該府 含前高雄縣政府 配合都市計 畫 依法以區段 徵收 市地 重 劃等方 式 取得之市場用地 尚未依計畫用途使用 者 計有楠梓區高昌段428地號等31處 面積7萬5,148平方公尺 帳面價值共計6 億3,599萬餘元 對無興建市場需求之土 地 未積極檢討提報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左營區灣市2市場用地遭民眾占用 免費停車 為其他使用分區 致長期閒置或低度利用 嚴重影響土地使用效能 且不符整體 經濟效益 未積極開發具發展潛力之精華市場用地 致無法發揮土地價值 挹注 市庫財源 及經管已出租之市場用地 任令廠商開闢為未符公告容許使用項目 之用途 且於獲悉違約情事後 未能儘速處理土地返還事宜 任令承租廠商久 1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延 斲傷政府形象 市場用地管理欠周 任令遭長期占用 或未積極催收被占 用土地損害賠償金 損及政府權益並坐失財源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 適處理 20. 高雄市政府 辦理高雄市花卉批發市場經 營管理執行情形 未設算高雄花卉公司 使用花卉批發市場土地及其附屬設施自 辦外銷花卉業務獲利情形 亦未研訂兼 營業務使用場域及設施收費規範據以向 該公司收取使用費或租金 任其無償使 用於營利且非公用事業業務 有損市府 權益 辦理花卉分貨處理場新建計畫過 高雄市花卉批發市場花卉分貨處理場 使用情形 程 未能徵詢承銷商日後進駐意願 及未 恪遵預算法規定切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 確認分貨場地需求規模 致完成後場 域低度使用情形日益嚴重 未能發揮花卉分貨銷售之預期功能 又對於花卉公司 於花卉分貨處理場域舉辦違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範不以營利為目的規定之非 農產品展銷營利活動 未予督促改正或設算其營利收入據以核定收費標準 顯 未善盡督導考核及維護政府權益之責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1. 高雄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 辦理東臨港線 中山路至憲政路段 自行車景觀廊道工 程計畫 工程結算金額3,068萬餘元 未先 評估土地取得可行性 即率而提報計畫 復未先行取得工程用地 即逕自辦理工程 發包 肇致決標後因用地無法取得而延 遲計畫期程 並因變更設計大幅縮減車 道寬度 違反設計規範 影響民眾使用意 願 未考量將自行車道留待與輕軌捷運 東臨港線自行車道寬度狹窄 影響 民眾使用意願 一併建設 致因與輕軌捷運建設用地牴觸 完工迄今僅1年餘 即因輕軌建設而 設置圍籬禁止通行 及車道路面遭毀損等情形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 處理 22.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辦理高雄市旗津海岸保護工程 決標金額4億6,500萬元 未 考量各工程與海岸侵蝕間之關聯性 及依委託規劃報告建議 儘速先行擬定及 興設妥適護岸工程 並全盤縝密檢討妥編預算 即陸續整 修 建旗津海岸公園 148

149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各項景觀工程 並因未督促強化各項工 地管理措施 而衍生公共安全之虞 未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 評核工程對環境之影 響 並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 效益分析 即逕投入鉅資興設 影響海岸 整體發展 未正視旗津海岸沙灘長期流 失情形 雖經委託工程顧問公司提出報 告預警建議 惟仍延宕多年始著手辦理 旗津海岸線受侵蝕及公園設施毀損情形 抽砂養灘 增加國土復育之困難度及公 帑支出 又部分海岸線沙灘完工僅數月即遭沖刷侵蝕而滅失 未能達成預期效 益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辦理前 鎮中山 四 路 跨 越 凱 旋 四 路自行車 橋 工 程 決標金額1億3,723萬餘元 未先行製 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報告 即逕行選擇設置自行車橋方案 導 致投入鉅額工程經費 但完工後自行車 騎士使用率低 且亦未達到使高雄市自 行車道系統更加優質 完善及安全等目 自行車橋結構體占據輕軌捷運西臨港 線部分用地 的 未審慎考量自行車橋與輕軌建設介 面問題 致因自行車橋結構體占據輕軌捷運西臨港線部分用地 衍生北側行道 樹全數移植 破壞原本綠意盎然生態環境 並導致該地區輕軌建設僅能設置單 側行人及自行車混合道 影響東西臨港線連接處自行車動線順暢性及安全性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4. 前高雄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辦 理 高 雄 市鳳 山 溪 流 域 整 治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投入整治經費4億餘元辦理鳳山溪水 質改善工程 惟對於截斷污水來源相關 之高雄近郊 鳳山 鳥松區部分 污水下 水道系統第二 三期實施計畫之用戶接管 作業 未依規定排除施工障礙 用戶接管 進度遲緩 致大部分污水無法透過下水 未截流污水排入鳳山溪情形 14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道系統輸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即排入鳳山溪 肇致水質整治成效不彰 已施設 攔水堰及曝氣設施之河段 未依專業建議加強清淤 致原已獲改善之水質反而 惡化 終因無法改善 將耗資千萬餘元設置之設施拆除 浪費公帑 未模擬完成 高公截流站之水質評估 及未完成鳳山溪兩岸之污水截流 即貿然放流鳳山溪 水至前鎮河 致整治已有成效之前鎮河水質再受污染 環境品質益形惡化 案經 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5. 高 雄市政 府交 通 局 辦理高雄市公車 站 牌及候車亭建置使用管理情形 截至民 國 102年度止共建置435座各型獨立式 站牌 9 0座各型候車亭 結算金額合計 7,705萬餘元 未評估民國98年建置之2座 太陽能智慧型站牌之使用效益 即擴大 建置太陽能站牌 其後續使用故障率偏 高 效益欠佳 迭遭民眾及媒體批評 交 通局延宕多時始確定自行辦理採購 亦 未積極辦理後續招標作業 延宕計畫期 程 無法達成原訂計畫目標 又未能確實 掌握候車亭使用現況及位置 肇致近四 公車站牌太陽能系統失效致 站牌照明與路線顯示故障 分之一數量候車亭無法提供廠商刊登廣告 雙方因此合意終止契約 亦因延宕 多時而減損收益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6.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小港臨海新村漁 港附屬設施使用管理情形 工程經費3億 2,016萬餘元 未正視發展漁貨直銷中心 假日魚市 之不利因素 積極研謀具體 因應措施 始終漠視漁港之多元發展 預 期目標迄未達成 又漁貨集散拍賣場低度 使用 停車場閒置未使用 復規避中央主 管機關列管監督改善情形 肇致政府資 小港臨海新村漁港2樓停車場閒置 源長期閒置 財物效能不彰 接管漁貨集 散拍賣場及相關附屬設施後 未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對經管之設施妥善管理維 護 肇致設備毀損無法使用 復未依規定登錄財產帳 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財 產盤點 致對設施毀損情形毫無所悉 財物檢核內控機制闕如 又經管之遮雨棚 150

151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漁具整補場 設施未督促商家依原用途使用目的使用 任令商家違規增建 改 建而未查察遏止 斲喪政府形象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7. 基 隆市 政 府 受託行政 院 農 業 委員會 漁 業署辦理八斗子漁港曳船道整建工程 決標金額958萬元 漁業署未依原核定計 畫落實審查預算書圖 任令基隆市政府 刪除原預定整修舊有3座船台及新製2座 船台等項目 肇致曳船道整建工程完工 後 因船台等設備損壞不堪使用 無法進 行試車營運而處於閒置未用狀態 漁業 八斗子漁港曳船道完工現況 署未積極督促基隆市政府辦理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修繕事宜 因保固修繕期程冗 長 延宕後續移交接管時程逾1年 又未積極督促基隆區漁會限期完成經營管理 計畫 肇致工程移交後仍因經營管理計畫迄未獲該署核定而無法啟用營運 基 隆市政府受託辦理八斗子漁港曳船道整建工程 未審慎評估整建工項合理性及 其效益 逕行刪除部分核定工項 又未積極處理接管單位拒絕接管問題 肇致完 工後逾1年始移交 且移交之曳船道迄仍因被刪除工項未能配合施作 無法試車 營運而處於閒置未用狀態 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基隆市市長查明妥適 處理 28. 新竹市政府 辦理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 綜合大樓興建計畫 預估經費4億元 事 前未審慎評估計畫用地取得之可行性 貿然決定場址規劃興建 致無法取得用 地而中斷計畫 更換地點後 復因土地取 得作業延宕 造成計畫執行停滯 完工期 程一再展延 影響整體計畫進度及預算 執行 未配合計畫用地重劃進度編列預 算價購土地 反准予移轉登記予私人 致 身心障礙者就業綜合大樓興建計畫用 地現況 後續協議價購陷於困境 暫緩部分用地之取得 影響計畫整體規劃開發利用與 執行進度 未確實管控計畫執行進度 前置作業耗時逾9年 迄無具體進展 原 訂預期效益無法如期發揮 影響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之權益 案經函請新竹市 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9.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辦理建國假日休閒花市及農特產品產銷中心新建工程 投入 15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經費2,970萬餘元 民國94年度編列建國 花卉市場新建工程預算前 未審慎評估 計畫之可行性 肇致工程決標後 以無實 際需求為由 終止契約 造成公帑損失 民國97年度再度編列興建工程預算 仍 未妥為評估市場需求及未來經營成本與 效益 肇致設施完成後 相關攤商無進駐 意願而未依原計畫使用 造成閒置 未能 頭份鎮建國假日休閒花市及農特產品 產銷中心 達成促進地方經濟活絡之預期效益 另 挖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施作之綠美化設施 造成公帑浪費 未依苗栗縣政 府審查意見修正建國花卉市場及產銷中心興辦計畫書 逕以店舖 批發零售市 場 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苗栗縣政府亦未善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職責 導致該公所未經市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即取得市場建造執照及 使用執照 未符市場申設程序 影響市場之合法使用 苗栗縣政府對於該市場長 期閒置未依原定用途使用 未積極協助及輔導頭份鎮公所研謀因應改善措施 任由甫興建完成之市場持續閒置2年餘 案經函請苗栗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30. 彰化縣政府 辦理縣道148線11K K+784段道路拓寬工程計畫 預算經費 3億6,753萬餘元 對於道路是否拓寬及計 畫寬度之決策過程反覆 未能確實依實 際需要儘速評估計畫需求 致所徵收之 土地閒置超過11年未能依徵收計畫開始 使用 確保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公共利 益 復未能完全解決民眾抗爭問題 致仍 有部分地主未配合拆遷地上物 已延宕 縣道148線11K+586~13K+784段 道路拓寬工程施工情形 13年迄未完成徵收作業 對於設計廠商於設計時所提道路用地寬度不足問題 未能及時釐清原因 耗時2年4個月始確認用地寬度無誤 致設計期間徒然停工 高達245天 且必須再辦理變更設計修正設計圖說 嚴重影響設計及施工等作業 之執行 該府及溪湖鎮公所未能善盡主管及代辦機關權責 嚴密審核受託民間 廠商提送土地改良物查估文件 致非合法建物上所附屬雜項建造物之救濟金補 償標準認定有誤 及部分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核算錯誤 衍生溢發 經費情事 案經函請彰化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52

153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31. 南投 縣政 府 辦 理信義 鄉神 木 村聯 外道 路莫拉克颱風災修復建工程計畫執行情 形 補助經費1億5,785萬餘元 聯外道路 位於重複致災區 未妥適研擬分期 分階 段因應措施 即投入經費辦理聯外復建 工程 肇致颱風再度毀損復建相關設施 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未考量已完成 居民遷村安置及當地居民已大幅減少等 神木村聯外道路樁號1K+680 1K+ 790處路堤護坡流失及路基毀損 因素 復未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意 見辦理規劃及設計 徒增災修復建基本設計費不經濟支出 新建橋梁選址欠周 延 且未檢討跨越土石流高潛勢溪流通洪斷面能否通過土石流流量 終至土石 流淹沒橋台而終止契約 又鋼橋材料已付款而未施作 未積極謀求其他替代方 案 肇致需覓地存放鋼橋材料並增加土地租金負擔及保管責任 案經函請南投 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32. 南投縣政府 辦理仁愛鄉清境地區民宿管 理及違章建築處理情形 近3年來針對清 境地區違規營業民宿 未積極辦理稽查 及裁處作業 復未切實限期改善並追蹤 後續改善情形 任令民宿業者擴大違法 經營 致無法有效遏止業者違法經營行 為 公權力不彰 近3年來對於清境地區 民宿增建之違章建築 仍未完成全面清 清境地區範圍圖 (圖片來源 南投縣政府提供) 查違建類型工作及檢討既存違章建築之 公共安全 並落實分類分期實施排定拆除作業 且部分新增違章建築案件 亦未 依即報即拆作業規定切實執行 未能有效遏止違章建築 以確保遊客安全 對於 清境地區民宿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山坡地開發行為 未積極督導仁愛鄉公所 落實查報 制止作業 致未能即時於違法開發時即依規定取締處理 查報取締成 效不彰 清境地區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 未依農業發展條例 區域 計畫法等規定 落實實施土地使用現狀調查及管制其使用情形 並督導仁愛鄉 公所辦理檢查 致歷年均無取締裁罰案件 未能有效制止違規行為 案經函請南 投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33.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辦理雲林縣斗六市梅 林里鄰里公園新建工程 契約金額4,416 萬元 未妥適辦理公園內新建花廊架及 壘 球 練 習 場 看 台之 遮 雨 棚 建 造 執 照申 請作業 致完工後未能取得使用執照而 無法合法開放使用 又全案 工程驗收完 成後 以代履約廠商提起民事訴訟之爭 議未決 迄未通知承攬廠商辦理點交接 雲林縣斗六市梅林里鄰里公園新建社 區文教中心 管 任令已完工之社區文教中心等建物 設施長期閒置 對於承攬廠商涉有違法轉包 財務狀況惡化 專任工程人員離 職未補聘及辦理營造業歇業登記等重大情事 均未注意警覺切實查察 及時依 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予以適當之處置 竟又容任未具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及 爭訟之代履約廠商代表參加驗收 洵有未當 案經函請雲林縣斗六市市長查明 妥適處理 34.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辦理臺西鄉行政中心 興建工程 興建經費6,850萬元 未及時 洽縣政府確認應否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俟完成預算書圖後始補辦審議程序 復 未於都市設計審議期間有效督管設計單 位辦理修正事宜 影響細部設計推展時 程 又未於契約限制細部設計修正次數 遲延完成設計成果 導致工程設計作業 雲林縣臺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基地 費時3年9個月餘 嚴重耽延建設期程 亦未依契約規定處置逾期行為 機關權益 未獲保障 未依建築法申報開工獲准 即容任承包商違法施作基地開挖工程 復 未能切實督導設計單位於開工前完備消防 電力及電信圖說送審事宜 致建造執 照逾期限失其效力 衍生終止契約履約爭議 徒耗公帑支出 及日後重新請領建 造執照及工程發包之行政作業 疏於查覺地質鑽探報告顯示基礎土壤疏鬆 潛 存承載力與土壤液化風險 及未責由設計單位確實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意見 妥為設計地質改良工程 復於施工進行基地夯實呈現地耐力不足 仍未促 求設計單位策定解決方案 致無法及時處理基礎土壤改良問題 遲延迄今仍未 完成重新發包作業 工程停滯不前已達2年餘 案經函請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查明 妥適處理 154

155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35. 雲林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案應收 發 差額地價 工程費收繳及各重劃區抵費地之標售情形 應收 差額地價及工程費用因怠於催收 並未依民事訴 訟法 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或依行政執 行法申強制執行 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造 成專戶損失 應發重劃區之差額地價補償長期未 依規定發放予農地所有權人 致其請求權罹於時 效而消滅 影響農民權益 案經函請雲林縣縣長 查明妥適處理 36. 雲林縣政府接受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補助辦理雲林 縣縣定古蹟虎尾糖廠鐵橋修復暨景觀改善工程 雲林縣農地重劃紀念碑 (圖片來源 雲林縣政府提供) 決標金額3,750萬元 該局未落實補助計畫之撥款 審核及計畫執行之督導考核 嗣因部分橋墩基樁長期裸露 影響結構安全 修復 啟用未滿周年即遭蘇拉颱風侵襲沖毀 無法達成原計畫預期目標 雲林縣政府 漠視該歷史建築基礎結構安全及河川水文等問題 約8年未對該鐵橋之裸露橋 墩基樁進行任何保護措施 又未依調查 研究計畫等規定辦理補強設計及橋墩修 復 逕以橋身之古蹟建築修繕方式進行 規劃設計及施工 辦理公有文化資產保護 作業未臻周延 肇致颱風沖毀橋墩情事 除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外 亦未 達修復之目標與價值 且造成公帑額外支 出1,666萬餘元 該鐵橋經公告指定為縣 定古蹟後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擬定 毀損前之虎尾糖廠鐵橋 (圖片來源 雲林縣政府提供) 管理維護計畫 致逾4年缺乏維護管理規 範可供遵循 及風災發生後未依規定期 程提送修復計畫 且未能有效積極爭取 上級補助經費或動支災害準備金之替代 方案及時辦理長期橋墩保護及橋身修復 工程 衍生民國年1月3日已完成規劃 設計 卻迄同年8月時已逾風災發生後2 年仍未能進行沖毀橋墩及橋身之修復工 毀損後之虎尾糖廠鐵橋 (圖片來源 雲林縣政府提供) 1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程 行政作為有欠積極 案經函請文化部及雲林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37.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辦理嘉義縣阿里山 閣大飯店整 修 建工程計畫 決標金額 8,830萬元 未落實審查規劃報告書與管 控提送時程 及漠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建議督促設計單位檢討數量疏漏與單 價偏低情形並整合預算書圖之意見 復 未切實督管設計單位修正預算書圖內容 阿里山閣大飯店 及時程 導致工程採購一再流標 計畫期 程延宕2年7個月始完成發包 錯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補助款 徒增債務及利息負擔 未督促施工廠商先就無使 用之樓層進行施工 逕以櫻花季為由拖延開工 復未依約要求設計單位辦理地基 調查與覈實評估建物結構型式 衍生大幅變更設計 再度延宕計畫期程 而飯店 整 修 建計畫耗時經年 不堪使用房間數逐增且設備及設施老舊遲未改善 嚴 重影響旅客入住意願 亦錯失因應觀光人數倍增形勢之拓展財源商機 致預估 之財務效益 迄今仍無法實現 嘉義縣政府未本自治監督機關權責 適時查察 計畫執行困難癥結所在問題 以有效協助及指導公所解決 又無視監察院巡查 所提意見 督促公所覈實檢視執行過程缺失 並儘速達成增裕營收之計畫目標 與效益 案經函請嘉義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38.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老人長期照護中 心續建執行情形 原向內政部借貸6,000 萬元興建 因故停建並終止契約 迄獲補 助預算金額910萬餘元辦理續建 未參採 屏東縣政府建議審慎評估營運效益 執 意續建老人長照中心 復未依審查意見 修正經營管理計畫 致遭內政部要求繳 還貸款 續建經費無著 完工遙遙無期 屏東縣崁頂鄉老人長照中心現況 嚴重影響政府施政效能 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評選未符規定 且廠商提出預 算設計圖說後 未依契約規定審查 斷然與廠商合議終止契約 造成公帑不經濟 支出 建物用途及計畫名稱多次更替 政策反覆未定 行政作業缺乏準據 迄未 積極籌劃續建之相關作業 致多年來續建作業空轉 屏東縣政府未本上級機關 立場 善盡查報或督導之責 有效督飭公所切實改善 且對答覆內政部之改善與 156

157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處置作為未能落實執行 案經函請屏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39. 澎湖縣政府 辦理莒光新村及篤行十村設 施整建及委外經營管理情形 自籌629萬 餘元 707萬餘元及385萬餘元 並於民國 99年8月16日 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國101 年7月14日完工 實際支用經費4,702萬餘 元 莒光新村整建工程未先評估民間參 與經營之可行性 即冒然推動執行 嗣於 完工後經評估委外經營不具可行性 致耗 資1千8百餘萬元整建之設施長期閒置 辦 澎湖縣莒光新村特色小吃店鋪整建後 外觀 理篤行十村整建工程 含部分建物及周邊等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整建後續計畫工 程 未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致耗費2千8百餘萬元整建完成之設施 因未能 辦理商業登記 無法招商營運而閒置 案經函請澎湖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40. 澎湖縣政府 辦理青灣仙人掌公園計畫執 行情形 自民國96至100年度共計編列2 億7,837萬餘元 未妥適規劃及詳實審查 第4期工程委託細部設計內容 導致已完 成驗收之設計內容須大幅修正 增費公 帑辦理契約變更 復未積極辦理第4期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之變更契約 任由設計 書圖修正作業持續延宕 於驗收合格後 青灣仙人掌公園未如期興建完成 又歷時1年9個月始完成修正 且工程開工 後旋即停工辦理變更設計 嚴重延宕青灣仙人掌公園計畫執行期程 未依契約 規定期限 取得第1 2期工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交由民間機構開始營運 復未 詳實審查民間機構所提投資執行計畫書展期理由與事實 並督促民間機構儘速 修正投資執行計畫書 於契約開始營運期限到期前 再以投資執行計畫書延後 核定為由 同意民間機構延後開始營運期程 已投資鉅額公帑興建之建物及設 施 無法發揮預期效益 案經函請澎湖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情形之調查 民國88年9月21日南投集集發生規模7.3級大地震 造成中部地區嚴重災損 行 政院為落實震災預防工作 於民國89年核定內政部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 強方案 預計將民國86年以前依舊版建築技術規則興建之3萬餘棟公有建築物進 行全面評估改善 實施至民國97年 行政院鑑於所屬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尚有上開 建築物評估及補強工程案件須待辦理 另擴大建築物適用範圍 於同 97 年核定 上開方案修正案 將執行期程延長至民國102年底 審計部為加強審核復建經費 設 置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收支情形審核督導小組 督導各級審計機關辦理 相關審計事宜 爰於民國年度審計部就上開方案執行情形進行調查結果 提出 建議改善意見或促請注意辦理事項 擇要略述如次 一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之法令制度尚未臻完備 亟待健全 制度規章 查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始於民國63年公布之 建築技術規則 內有關地 震力之規定 其後歷經修正 於民國86年對震區 地震力計算 建築基地以及隔減震 等 進一步增列相關詳細規定 嗣民國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 造成嚴重死傷 及建築物倒塌災情 行政院鑑於地震災害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 建築物耐震能 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之 實施 勢必將部分建築物作強制性之規定 涉人民權利義務 應以法律定之 惟因制 定費時 爰於民國89年先核定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以推動辦 理公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嗣該方案自民國89年實施逾13年 僅於住宅 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私有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 鼓勵所有權人申請 評估 未就實施成果研擬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積極推動立法 致評 估及補強工作缺乏強制性規定 難據以強化震災預防工作 提升該等建築物之耐震 能力 亟待健全相關制度規章 以維公共安全及全民福祉 二 方案實施已逾13年 部分公有建築物迄未依規定完成評估補 強 亟待督促有關機關積極辦理 依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修正案附件柒 二 二 檢討事項 158

159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有關辦理耐震評估及補強經費龐大致執行數量有限之解決方法 各部會及各地方 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 並應排列優先執行順序 將所列管尚未辦理耐震能力詳評 及補強之建築物辦理完成 惟查待評估 補強或拆除之公有建築物 受限於各機關 預算之籌編不易 迄未完成相關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對各機關之經費編列亦無相 關規範 致上開方案截至民國102年10月30日止 列管2萬6,272件公有建築物 尚有 893件 約占3.40 未完成初評 經初評後須辦理詳評之1萬3,288件公有建築物 尚有3,177件未完成詳評 約占23.91 須補強之7,237件公有建築物 尚有3,986件 未完成補強 約占55.08 須拆除1,071件公有建築物 尚有509件未完成拆除 占 亟待督促有關機關積極辦理列管公有建築物耐震之評估 補強或拆除等 作業 以有效提升執行效能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情形表 單位 件 項次 總計 列管 件數 (A) 完成初評 件數 (B) 26,272 25,379 比率 (C=B/A) 已補強 項次 總計 須補強 (K) 7,237 未完成初評 件數 比率 (D) (E=D/A) 893 須補強 未完成補強 件數 比率 件數 (L) (M=L/K) (N) 3, ,986 比率 (O=N/K) 列管 詳評 (F) 完成詳評 件數 比率 件數 (G) (H=G/F) (I) 13,288 10, 已拆除 須拆除 (P) 1,071 須詳評 未完成詳評 3, 須拆除未拆除 件數 比率 件數 (Q) (R=Q/P) (S) 562 比率 (J=I/F) 509 比率 (T=S/P) 註 1. 補強或拆除施工中案件共163件 2. 資料截止日 民國102年10月30日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營建署提供資料 三 部分機關提報適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方案之列管建築物數量 異常 亟待督促有關機關覈實填報 內政部營建署為彙整建築物耐震方案執行情形 並掌握及時動態 於民國98年4 月建置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 並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及 各地方政府自行上網登錄建築物耐震方案執行成果 惟截至民國102年10月30日止 15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經抽查仍有部分機關填報於上開系統存有數量異常之情事 諸如 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於上開系統中登錄列管案件數為0 亟待督促有關機關覈實填報 以臻周延 四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共同供應契約勞務採購作業未 盡周延 亟待研謀改善 1. 未覈實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民國 及101年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 強方案 辦理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 巨額勞務採購案 惟 招標階段未先評估 即於招標文件 評選項目 規定 投標廠商執行建築物耐震能 力之詳評人員 建築師 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 應有5人以上 於評選時其低於5人 者 該項目即以零分計算等規定 核與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條規定有間 另招標文件規定 評估人員須經參加該署委 託或同意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等辦理之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講習會 始得投標 亦有增列法規所無規定之情事 亟待研謀改善 避免不當限制競 爭 以確保採購作業之公平性 2. 採購評選委員未依規定迴避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8年11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 評選委員有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 應即迴避 不得 辦理評選 關於社團法人與其理 監事之法律關係雖無明確之法令規定 惟依通說 應屬於委任關係 故社團法人之理 監事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採購案 該社團法人 若為投標廠商 屬上開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擔任評選委員之該理 監事 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等 查民國100年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中 編號3委員為投標廠商某學會之常務理事 召開採購評選會議時 該委員僅迴避該 學會之評分作業 仍參與其他投標廠商之評分 與上開函釋規定有間 又因該委員 未及辭職或予以解聘 參與其他投標廠商評分作業 影響合格廠商家數 經查參與 評選之廠商共計33家 評選結果合格廠商為27家 不合格廠商為6家 若剔除該委 員之評分 原評選達及格分數 70分 之合格廠商27家中 將有3家未達評選及格分 數 肇致決標予不合格廠商之情事 亟待研謀改善措施 以確保採購作業之公平及 履約品質 160

161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其效能過低 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民國年審計部及所屬考 核各級政府機關施政工作績效 因制度規章缺失或未能善用資源設施致其效能過 低 經提出建議改進意見於各該機關 各該機關業針對現行制度規章未盡周延之 處 或財務控管機制等檢討改進 茲擇重要事項 中央政府部分49則 地方政府部 分52則 列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政府興辦公益事業取得土地之審議機制未臻周妥 內政部為加強審議具社會爭議性或重大徵收案件 落實執行土地徵收公益性及 必要性之精神 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函請各需用土地機關如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 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 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 新訂 擴大都市計畫等 或 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前 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現為土地徵收審議 小組 報告 惟依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 尚乏應參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建 議意見 作為變更或劃設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之相關規定 致有都市計畫委員會已 完成都市變更之計畫 因未完全考量上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意見 肇致土地徵收 計畫無法順利通過 影響計畫執行情事 經函請內政部研謀改善 2. 徵收土地前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尚無具體作業規範 查估補償市價案 件重複比率偏高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 應先依市價與所有 權人協議價購 前項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另依同條例第30條規定 被徵收之 土地 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市縣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之 查協議價購所稱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範圍過於空泛 相較於土地徵收 條例第30條規定之補償市價係由市縣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其周延性 尚有不足 不利土地順利取得 另查各市縣主管機關於民國101年7及9月辦理第1次 及第2次補償市價查估案件分別為450件及442件 其中重複者計有121件 占第1次補 償市價查估案件數之26.89 經函請內政部研謀改善 3. 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示範計畫有助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 促進土地合理 利用 惟補助經費之核定及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之興設 仍待妥訂補助標準及 16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審慎評估公共設施需求 依據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示範計畫 五 三 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列有 第一階段 即民國97年以前已完成先期規劃之重劃區 各作業 含非都市土地開發 許可費 工程設計費 重劃建設費 測量及地籍整理費等 補助標準 及第二階段經 費需求概估計算標準 以核算計畫總經費需求 經查補助經費核定情形 核有 1 第一階段部分重劃區作業之核定補助金額逾補助標準 2 第二階段部分係以重劃 區面積8公頃估算各作業所需經費 未明訂補助標準 致生補助項目及條件雷同 核 定補助金額差異頗鉅等未盡事宜 經函請內政部督促所屬檢討建立相關補助項目及 基準 並確依標準辦理補助事宜 4. 中央政府各機關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 已積極修正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惟尚有未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檢討 及有效評估訓練課程者 為提升我國人權標準 促進人權發展 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 互助合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以下合 稱 兩公約 前經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審議 並於同年12月10日實施 法務部民 國102年度計編列預算627萬元辦理相關宣導 培訓業務 以落實執行 兩公約 經 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中央政府各機關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仍有未於兩公約施 行法規定期限內完成檢討者 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 並持續清查有無應 檢討法令 2 人權大步走網路專區 尚待加強宣導運用 又積極辦理人權教育訓 練 惟著重於次數及人次 宜就訓練實質內容妥為有效評估等情事 經函請法務部 檢討改善 5. 司法院推動建制人民觀審制度 允宜加速立法作業 並妥為宣導人民參與審 判制度各階段之規劃情形及具體目標 司法院自民國100年起推動建置 人民觀審制度 並規劃俟人民觀審試行條 例草案立法通過後 將於臺灣士林及嘉義地方法院試行人民觀審制度3年 以評估 該制度運作情形 惟觀審試行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該院自民國101年度起至 年度 已分年於 刑事審判行政 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預算1,425萬元 2,845萬元及 2,844萬元 以舉辦研討會等各類會議 邀請各國專家學者來臺專題演講及參加座 談會 傾聽各界建言及汲取外國成功經驗 推廣人民觀審制度 並自民國101年2月起 演練12場觀審模擬法庭 委請學者評鑑及舉辦大型模擬法庭檢討會等 另人民觀審 制度試行期間 預估每年尚需經常性運作經費8,882萬元 3年合計約2億6千餘萬元 如僅於士林及嘉義2地方法院試辦 則約6千餘萬元 推行以來 外界迭有人民觀 162

16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審試行條例尚未三讀通過 即編列經費辦理規劃與宣導事宜 且人民觀審制度下觀 審員僅能陳述意見 無法參與審判 無助司法改革等訾議 經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督 促積極協調相關機關以加速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立法作業 另就建置人民參 與審判制度各階段之規劃 包含經費預估編列 情形及具體目標等 妥為宣導 以杜 外界疑慮 俾利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建置與遂行 6. 各級法院債權憑證之管理 催繳 清理及聲請強制執行等作業有待檢討強 化 並宜訂定一致性作業規定及建置資訊系統納入管理 以提升債權憑證管 理成效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經管民事訴訟 非訟案件等規費收入 罰金罰鍰等 因債務人 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查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之管理情形 核有 1 民國102年度1至 8月份債權憑證清理及調查債務人財產所得件數計913件 金額3,514萬餘元 分別僅 占民國101年度 含 以前未清理件數 7,374件 金額 3億4,354萬餘元 之12.38 及10.23 且受償金額僅109萬餘元 債權憑證清理顯欠積極 2 部分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後將屆5年 始對債務人或其繼承人聲請再執行 債權憑證清理及管控作業 有待加強 3 債務人已死亡多年或距前次強制執行已逾5年 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 執行 調查財產所得狀況或註銷債權憑證 延宕債權憑證追償時程 4 未訂定債 權憑證管理 催繳 清理及聲請強制執行等作業程序之統一規範及建置資訊系統管 理等情事 經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督促檢討研謀改善 以提升債權憑證之管理及清理 成效 7.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 提供勞工更周延完善之保障 惟相關附屬法規與配 套措施之研訂及因應調整 亟待賡續推動辦理 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快速變遷 雇主 勞工及勞政主管機關在多元勞動環境 下 面臨各項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挑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考量國內勞動環境實際 需要及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 經通盤檢討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實務面執行 情形及問題後 研擬修正草案 經立法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三讀通過 並奉 總統 於同年7月3日公布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後 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其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另定之 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後續相關附屬法規及配套措施之研訂 暨相關 行政施為之因應調整等 核有 1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施行尚涉及多項附屬法規及 配套措施之研 修 訂 且施行後適用之行業 受保護對象及範圍等均大幅擴增 亟 待積極研 修 訂 並加強宣導 2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 各行業之工作者均能 享有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 預計保障人數將由現有670萬人擴增至1,067萬人 使我 國勞動基本人權邁入新紀元 惟查我國現行勞動檢查體制長期存在人力不足問題 1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於行政院第3376次會議提報 勞動檢查現況與 未來展望 報告統計 我國目前勞動檢查人力與勞工人數比例為1 27,634 與國際 勞工組織西元2006年提出之建議 各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之比例基準 已開發 國家應為1 10,000 日本約1 17,877 韓國約1 11,106 開發中國家為1 20,000相 較 顯示我國勞動檢查人力明顯不足 且與先進國家之標準尚有明顯差距 有關勞 動檢查人力及資源不足 以及勞動檢查人力專業素養之提升等 允宜研謀改善 3 勞工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 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 亟待研 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 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等情事 經函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善 民國101年度各檢查機構檢查人力服務勞工人數比例情形統計表 單位 家 人 僱用勞工事業 單位家數 轄區勞工人數 檢查機構檢查 編制人力數 檢查員與轄區 勞工人數比 644,013 10,860, 平均1:27,634 北區勞動檢查所 97,447 1,904, :29,750 中區勞動檢查所 152,804 2,726, :47,824 南區勞動檢查所 79,879 1,830, :31,551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126,855 1,224, :17,486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11,607 1,892, :30,516 75,421 1,284, :15,658 檢查機構名稱 合 計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檢查處 資料來源 整理自民國101年度勞動檢查年報 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101年度人力資源調查報告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現況與未來展望報告 8. 勞動契約及勞動派遣等法制作業 攸關勞工權益保障 允宜積極推動 國內勞動市場就業型態日趨多元 部分工時 派遣及定期契約等非典型勞動工 作大幅增加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 民國102年 5月 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 派遣工作者總計75萬9千餘人 較民國101年 5月 增加2萬3千餘人 勞資關係產生 重大變化 攸關勞雇雙方權益之勞動契約亦日益複雜 其僱傭關係及契約型態 衝 擊傳統勞動契約之規範 造成法令適用上之困難 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12月25日 164

165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制定以來 迄未施行 政府為確保勞工權益 雖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專章內 明定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要件 資遣費發給標準等勞動條件 之規定 惟對於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並未明確規範 且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多奠基 於典型勞動關係 亦無法因應現行多元就業型態之需求 致勞工在勞動市場中長期 處於劣勢 或在資訊不對稱等情勢下 造成勞動權益受損 另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 計 最近5年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由民國98年 5月 之51萬7千餘人 增加 至民國102年 5月 之59萬餘人 國內派遣勞工日益增加 其權益之保障機制更顯重 要 審計部於查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及101年度決算 均曾促請該會儘 速推動勞動派遣法制化 惟歷時多年相關法制作業仍在進行中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針對勞動契約法與現況脫節部分 積極進行研修作業 並賡續推動勞動派遣 法制作業 民國98至102年就業者主要工作情形表 單位 千人 工 作 類 型 年 月 就業 總人數 工 作 型 態 部分時間 臨時 非部分時間 臨時 性或人力 性或人力 派遣工作者 派遣工作者 千人 千人 臨時性或人力 派遣工作者 千人 非臨時性或人力 派遣工作者 千人 , , , , , , , , , , , , , , , 註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布資料 民國102年底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 10,296人 較民國101年底減少419人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歷年 人力運用調查報告 9. 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舊制 存有勞工不易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 退休金之債權非優先受償順位等制度上缺失 另事業單位提撥情形之專案檢 查辦理情形亦有闕漏 均待研謀檢討 以保障適用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及保 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權益 1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 活 於民國75年11月起依勞 動基準法第6章 退休 相關 條文規定 開辦勞工退休準 備金制度 舊制 並訂定勞 截至民國102年底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統計資料一覽表 仍適用舊制勞退之勞工人數 人 舊制勞工 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 人數 人 53萬人 102年2 月推估 105萬人 102 年2月推估 有提撥勞退準備金義務之事 業單位數 家 A 181,862 辦法 規範該基金之收支 事業單位累計提存勞退準備 金專戶數 家 B 163,882 保管及運用事宜 我國勞工 結清戶數 家 C 退 休制度 自始確 立 經 查 現存勞退準備金開戶數 家 D=B-C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提 撥 及管 理 舊制 勞工 退 休 準 備 金 開 辦 至 民國10 2年底 止 有提 撥 勞退準備金義務之事業單位 計181,862家 累計提存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數163,882 家 扣除結清戶數39,849家 後 現存事業單位勞退準備 金開戶數尚有124,033家 開 戶率68.20 累計提存勞工 退 休 準 備 金1兆 2, 億 餘 元 惟查仍有超逾3成 約5 萬7千餘 家 雇 主尚未開戶 開戶率 E=D/A 39, , 累計提存金額 千元 F 1,286,078,575 累計退休人數 人 勞退準備 金帳戶相 累計撥發金額 千元 G 關資料 累計提撥給付淨額 千 H=F-G 484,336 基金運用餘額 千元 尚未開戶提撥舊制勞退準 備金之事業單位數 家 I=A-D 尚未開戶提撥舊制勞退準備 金之事業單位數比率 J=I/A 713,043, ,035, ,618,839 待查家數 57,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提供 資料 提撥 經查適用舊制或保有 舊制年資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保障情形 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度辦理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專案檢查 並補助地方政府勞政機關人力 加強查核轄區內事業單 位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 核有 1 為完備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雖 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惟該修正草案遲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 允宜 積極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化解疑慮 加速修法進程 以保障適用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制度及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權益 2 事業單位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 規定 繼續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且未申請暫停提撥 或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且各市縣政府多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及勞 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 積極落實裁處 恐影響勞工權益 允宜督促地 方勞政機關落實裁罰 3 辦理民國102年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專案檢查計畫 及 166

167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 對於轄區內已開戶惟長期未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中大型事業單位 4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施以檢查結果 計查核 872家 其中經輔導後已按月提撥 全數結清 解散 廢止 撤銷者851家 移送裁處罰鍰僅21家 未依規定落實處罰 且截至民國102年底待查未開戶數仍尚有 57,829家 據多數市縣預估需時7年始能完成轄區內待查未開戶事業單位之清查 恐 影響勞工權益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善 10. 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 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 惟仍 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 亟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 以確保勞工權益 民國94年7月1日政府開 民國94至102年新制勞退提繳單位數 人數統計表 辦 新 制 勞工 退 休金 制 度 迄 單位 個 人 新臺幣元 民國102年12月31日 新制勞 年底 提繳單位數 提繳人數 當年度應計提繳金額 工 退 休金 提 繳單位 為 4 5萬 ,190 3,923,796 46,709,704,526 餘家 提繳人數579萬餘人 ,359 4,291, ,570,960,102 應計提繳金額1,565億餘元 ,061 4,506, ,448,087,900 經查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之 ,631 4,573, ,680,116,458 辦理 核有 1 行政院勞工 ,116 4,737, ,001,460,610 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雖已賡 ,333 5,196, ,596,338, ,385 5,482, ,362,944, ,008 5,641, ,654,803, ,955 5,798, ,560,948,289 續加強欠費催收作業 惟仍 有少 數 雇 主 未 依 法 提 撥 退 休金 致勞工權益未能獲得 充分保障 允宜就制度面及 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 2 退休金欠費受償順序未 註 1. 新制勞工退休金自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 2. 當年度應計提繳金額係依勞工月提繳工資及提繳率計算之 應提繳金額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勞工保險局網站資料 優先於普通債權 聲請強制 執行時 常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 欠費義務人之財產已遭處分或被設定抵押 致 最後僅取得執行 債權 憑證而往往形成呆帳 致執行多無實益 允應研議相關補 強措施 以確保勞工退休金及滯納金之收取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 改善 11. 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欠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落後普通債權 另已移送執 行案件久未執行等 均待檢討研謀改進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勞工保險局帳列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欠繳勞工保險費及 1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截至民國102年底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欠繳勞工 就業保險費及滯納金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投保單位及 被保險人類別 欠繳保險費 合計 勞工 保險費 欠繳滯納金 就業 保險費 合計 勞工保險 滯納金 就業保險 滯納金 計 3,900,816 3,674, , , ,472 7,798 一般投保單位 2,269,532 2,042, , ,478 98,680 7,798 職業工會 1,501,993 1,501,993 17,835 17,835 63, ,438,062 1,438,062 17,010 17, 合 1 工會 2 會員個人 漁會會員個人 63, , ,291 資料來源 整理自勞工保險局提供資料 就業保險費金額計39億81萬餘元 滯納金1億 2,527萬餘元 經查該局辦理欠費之催收及移 送行政執行作業 核有 1 勞工 就業保險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勞工保險局移送執行案件 逾3年以上尚未結案彙整表 單位 個 新臺幣元 費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受償順序未優先 於普通債權 在聲請強制執行時 常因其他債 權人參與分配 欠費義務人之財產已遭處分 或被設定抵押 致執行多無實益 經查衛生福 利部為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費欠費債權 於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 本保險之保險 費 滯納金 優先於普通債權 允宜研議參 照上開規定 於勞工保險條例增列保險費 滯 納金 優先於普通債權等相關規定 以確保欠 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之收取 2 截至民國102 年10月底止 勞工保險局寄發參加職業工會 漁會被保險人欠費限期繳納199,170案中 可 移送行政執行者135,941案 其中欠費累積金 額未滿1,500元得不移送者6,915案 5.09 已移送執行者僅15,691案 待移送 168 移送 年度 投保單位數 欠費總金額 7, ,742, , ,680, ,903, ,843, ,286, ,526, ,185 90,135, ,693 98,700, , ,830,996 合計 資料來源 整理自勞工保險局提供資料

169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執行者高達113,335案 待移送執行案件及比率仍高 3 截至民國102年 底止 勞工保險局移送強制執行案件 逾3年以上尚未結案者計7,865個投保單位 欠費金額5億4,774萬餘元 其中逾5年以上 91-97年 未結案件欠費金額2億9,421萬 餘元 為免移送強制執行至取得債權憑證時程冗長 俟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時 投保單位早已歇業 解散等 致執行 債權 憑證無實益 允宜加強與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協調 儘速執行 以保障債權 4 依法務部民國99年2月2日法律字第 號函釋 勞工保險局得對參加職業工會 漁會被保險人之欠費者寄發限 期繳納通知書 並作為行政處分 得據為強制執行名義等 勞工保險局爰自同年6月 起對該等欠費被保險人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惟查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 呆帳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 該局應於次月 底前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者 該局應繕製移送書等 相關書表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尚未規範無一定 雇主之被保險人欠費之執行程序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善 12. 建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機制 已有效協助旅外國人處理急難事件及緊急狀 況 惟借款追償成效欠理想 外交部為明確規範駐外館處提供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之協助範圍 於民國 84年間訂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復為加強保僑護僑工作 維護國人旅外安 全 民國98年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成立 緊急聯絡中心 增設簡明易記之國內免付 費 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 並自民國100年3月起以簡訊傳送緊急聯絡服務專線 號碼予出國國人 駐外館處亦設置急難救助電話 協助及服務旅外國人 審計部前 抽查外交部民國99及10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 依該部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尚未 清償借款之統計資料 截至民國100年4月22日及民國100年底 分別計有65筆及84 筆款項尚未清償 經追蹤覆核結果 截至民國102年底 尚有78筆款項未獲清償 倘 以民國102年12月31日之匯率估算 合計約6萬2千餘美元 經分析尚未清償款項於民 國102年底之帳齡分布結果 逾6成係屬已逾期5年以上之欠款 又其中2筆欠款超過 15年 核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經函請外交部確實掌握時效及強化帳務管控 作業 採行合宜方式催收 以確保國家權益 13. 國軍內部管理相關作業規範未臻健全 亟需檢討研 修 訂 國軍內部管理事項繁雜 國防部為規範各項行政作業程序 訂有各種事務管理 作業內規 俾利各級單位遵循 經審核結果 核有 1 國防部近年積極推動官兵 權益保障及管理制度改革 落實軍中人權 惟官兵申訴屬實或部分屬實案件數仍逐 1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年遞增 且禁閉管理仍有未臻周妥情事 2 國軍辦理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 庫睦鄰經費捐助 協助改善受影響地方相關生活設施 確保勤務正常實施 惟部分 作業規定未盡周妥允適 執行及管考作業間有欠嚴謹 3 國防部已強化軍職退休 人員再任情形之管控機制 惟間有未辦理投保薪資逾標準數額之查證作業及未定 期函請各機關主動申報支領退休俸人員再任情形 4 國防部因應業務緊縮 機關 構 裁撤或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訂定優惠退離措施 發放退離聘雇人員勞工保險 年資損失補償金 渠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領取補償金 其收繳之 管控機制未盡周妥 5 憲兵指揮部為強化各憲兵隊贓證物庫監督管理機制及銷燬 沒入贓證物作業程序 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惟贓證物之管理及銷燬仍有未臻周妥情 事 6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規定所定之呆帳核 銷要件過於寬鬆 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 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未合 7 國軍營產管理糾紛訴訟案債權憑證管理及催 繳作業流程 未訂定營產管理機關審核糾紛訴訟案件債權之管理及催繳程序等欠 妥情事 經函請國防部等機關檢討妥處 14. 外籍人士來臺從事教職相關工作 尚乏刑案前科查證機制 肇致來臺後間 有涉及性侵學童等情事 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截至民國102年11月底止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於民國年2月17日改制為勞 動部 核發外國專業人員來臺擔任補習班語文教師及學校教師有效聘僱許可者 計 7,573人次 按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教育部為外籍人士來臺擔任教 師工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與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共同會商訂定其工作資 格 惟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教師 核發工作證時 未要求隨同檢附戶籍國出具之刑事紀錄證明 僅於入境後聘任前 比照本國籍教師 查詢本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或申請國內刑事紀錄證明 尚 乏外籍人士國外性侵害等相關罪刑紀錄之查證機制 難以防範曾於國外犯性侵害 或性騷擾 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之外籍人士來臺擔任教職 且據媒體報導曾發生多起 相關案例 又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 近來外籍人士利用來臺教授英文機 會 對兒童性侵 猥褻案件不斷攀升 甚至有被國際刑警通報 戀童癖 者來臺擔任 兒童美語老師 等情事 為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有關機關就法 制面研議改善 15. 現行法律規定對弱勢兒童被害人保護機制仍有不足 有待研酌修訂相關法律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 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 逐年上升至民國 170

171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101年度15,102件 增加率達77.23 其中兒童 0至12歲 性侵害案件由854人增加 至1,256人 增幅47.07 顯示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 因大部分受性侵害兒 童具有不會主動告知特性 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文教基金會統計推估 實際受 性侵害兒童數量可能遠高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數據 另據民國99至101年度性侵害 案件統計資料 兩造關係屬於不認識者僅 及6.06 顯示遭熟人性侵 案件達9成以上 因該等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其生活範圍與被害人或有重疊 惟現 行法律尚乏被害人申請保護令防止加害人接近之規範 為降低被害人再度受害之風 險 經函請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研酌修法之可行性 民國97至101年度性侵害事件通報案件及被害人數統計表 單位 件 人 年度 受理通報 件數 增加率 (以97年 度為基期 計算) 0至12歲被害人數 0-6歲 6-12歲 合計 A 被害人數 總計 B 比率 A/B 97 8, , , , , ,084 9, , ,238 11, , ,256 1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提供資料 16. 保護令已提供家暴被害人救濟途徑 惟相關機關無權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 令 影響處遇計畫成效評估機制之落實 允宜研酌修法強化處遇效果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13點規定 處遇計畫執行機關 構 應評估 處遇計畫之成效並出具報告 惟若評估效果不佳或再犯可能性高 而須延長或變更 處遇內容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須由被害人或原先聲請保護令之 單位提出 據統計民國97至102年度保護令之聲請人以被害人為最大宗占88.37 顯示若有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必要時 絕大多數案件須由被害人提出聲請 惟據研 究報告指出 若由被害人聲請延長或變更處遇計畫 可能會激怒加害人 造成被害人 之壓力 致影響其聲請意願 又家庭暴力處遇計畫無 留級制度 即使加害人配合 度不佳或改變動機不高亦無法做任何處置 加害人處遇計畫雖設有成效評估機制 17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惟流於形式 且加害人僅被動完成上課時數 影響其學習態度及參加動機 經函請 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研酌修法增加相關機關可聲請延長或變更處遇計畫權責之 可行性 17. 化粧品管理機制已趨嚴謹 惟邊境及業者管理暨問題產品回收等制度規章 仍未盡周全 亟待通盤檢討健全 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為辦理化粧品衛生管理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各項業務 民國102年度計編列預算571萬餘元 推動結果 已建立7種化粧品禁 用色素 10種類固醇成分之檢驗方法 並利用所建立之方法進行市售產品之實測評 估 略具成效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針對輸入食品 中藥材及藥物 含藥品及醫 療器材 已訂定邊境抽查檢驗之相關規定 惟迄未訂定化粧品邊境抽查檢驗相關規 定 2 自民國97年起已實施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 惟迄未強制推動 影響 民眾使用安全 3 已於民國89年間公告實施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 惟迄未訂定 化粧品回收作業管理及其作業機制 影響消費者權益等欠妥情事 經函請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謀改善 18.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新制未符量能負擔原則 對未申報扣費明細者尚乏相關 罰則 亦無從稽核彙送利息所得應扣費名冊之完整性 影響民眾個人綜合 所得稅申報扣抵權益 政府為改善全民健康保險財務 提升保費負擔之公平性 於民國100年1月26日 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 自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保費新制 於經常性薪資外 就 高額獎金 股利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租金收入 利息所得 兼職所得等6類所得 加 收補充保險費 以擴大費基挹注健保財務 經查制度設計及執行情形 核有 1 新 增補充保險費僅以特定所得為課徵標的 未參採 家戶總所得 概念 又投保制度仍 沿襲舊制 區分為6類14目 因保險對象身分之不同 計費基礎未盡一致 民眾自行負 擔保費之比率亦有差異 肇致各類被保險人負擔之保費非依所得高低及家戶經濟 能力等決定 未符量能負擔原則 並徒增民眾轉出 轉入之作業負擔 未達簡政便民 政策目標 2 未申報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者尚乏相關罰則 亦欠缺扣費金額正確 性之檢核機制 復因無從稽核利息所得應扣費者名冊是否已全數彙送 肇致實務上 存有逾期申報情事 影響民眾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抵權益 經函請衛生福利部督 促積極研謀改善 172

17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19. 中央各機關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相關規範未完備 現行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方式 係由繳款人於各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辦 理繳庫作業 已無需由收入機關填具繳款書繳納 另財政部國庫署於網站專區建置 國庫總庫每月庫款收入對帳單 及 對帳回單列印 等線上對帳簽認系統 作為對 帳之用 惟查本作業實施以來 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採匯款方式繳庫者之比率仍屬 偏低 且 國庫總庫匯款繳庫明細資料 等對帳表報僅備註 資料係由中央銀行國庫 局提供 未有防偽圖記 實難強化資料之可信度以避免資料遭竄改 另各機關辦理 匯款繳庫細部作業程序亦待研訂 經函請財政部國庫署研謀改善 20. 兒少機構評鑑為丙 丁等者 尚乏罰則 難以有效確保服務品質 允宜研謀 改善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 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辦理輔導 監督 檢查 獎勵及定期評 鑑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所轄兒少機構評鑑作業 各別訂有評鑑及獎勵辦 法 以為作業準據 惟查兒少機構倘經評鑑為丙 丁等者 未如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於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有罰鍰 改善期間不得增收老人 身 心障礙者 停辦 公告名稱 廢止設立許可或予以解散等罰則 難以有效確保兒少 機構服務品質 經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討改善 21. 跨縣市戶籍異動須 重新申請育兒津貼補 助 徒增行政作業成本及民眾不 便 允宜研謀改善 前內政部兒童局 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強 化家庭照顧功能 自民國101年度推動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依該 計畫規定 受補助兒童如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因管轄縣市異動 申請人應向遷出 縣市申報 該縣市並應通知申請人於遷出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並請其至遷入之縣市 重新提出申請 惟查政府發放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係屬全國性政策 戶籍遷移 尚不影響申請人之補助資格 倘需民眾重複提出申請 不僅徒增行政作業成本 造 成民眾請領津貼之不便 若民眾未及於次月至遷入縣市提出申請 其中斷期間 即 無法受領補助 有失政府照顧育兒家庭之美意 經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 討研謀改善 17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22. 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連年舉借高額短期借款以支應長期所需資金 債務 管理制度尚待完備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民國 102年底短期債務餘額為2,872億餘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民國102年底 短期借款餘額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元 金額龐鉅 經查部分基金舉借短 期債務 主要係考量目前市場短期 借款利率較長期為低 爰以短期借 基金名稱 合 短期借款餘額 計 作業基金小計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287, ,467 54,500 款方式支應長期所需資金 並以舉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130 新還舊方式償還借款 雖能減輕基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彙總 124 經濟作業基金 金債息負擔 惟其債務屬性趨近長 2,519 交通作業基金 22,825 期借款性質 卻未如長期債務訂有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7, ,016 相關預算審議及管理機制暨完整之 特別收入基金小計 73,786 決算資訊揭露方式 監督管理機制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59,170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14,616 較為薄弱 經函請行政院研酌檢討 妥處 以完備基金債務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 附冊非營業部分 23. 我國保險業退場機制未臻完備 亟待參考美 日等國規範 建立明確退場標準 我國現行保險業退場機制主要係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等規定 授權監理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採取命令保險公司提出 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等措施 相較 美 日等國所採立即糾正措施 存有監理寬容之裁量空間 易生延宕處理導致問題 保險業財務 業務惡化之情形 鑑於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因監理機關未立即採取糾正 措施 延誤退場時機 衍生後續清理成本高達883億6,800萬元之情事 經函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妥處 24. 保險安定基金財務拮据 亟待研議導入風險差別費率 以充裕基金財源及 消弭道德風險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 設置財 團法人安定基金 其組織 管理及保險業提撥比率等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 壽險 業及產險業係依財政部民國91年7月16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規定 分別按 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1 千分之2繳存 每年收入各約25億元 2億元 經查財團法 174

175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支應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標售案補助款883億6,800萬元 除向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動支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150 億元外 餘於民國102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570億元因應 情況顯示 保險安定基金 財務拮据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尚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運用金融監督管理 基金逐年編列鉅額預算 每年約80億元 挹注 又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係採產業別 單一費率制 存有未反映保險業財務 業務狀況之經營風險 且易誘發保險業忽略 財務 業務之健全性 採取高風險性之經營策略等缺失 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研謀妥處 25. 內部控制法規與COSO委員會發布之新版內部控制架構仍有落差 亟待全 面檢視及修訂相關法規 俾與國際接軌 以完善監理機制 有效落實內部控 制精神 金 融 監 督 管 理委員會 前參 酌 C O S O 委員會 C o m m i t t e e o f S p o n s o r i n 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西元1992年版內部控制架構之精神 並考量國內各業務別之實務需要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經查COSO 委員會於西元2013年5月發布新版內部控制架構及相關說明文件 將內部控制定義 所訂目標由 可靠之財務報導 修改為 可靠之報導 擴充內部控制目標至非財務 層面 並增加公司治理觀念 強調董事會及管理團隊監督職能 將焦點由建立制度 進化至落實精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參酌新架構之精神 著手研訂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核心原則 作為各該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與實施辦法之最終指導原則 惟前揭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法令規章所訂內部控制目標 仍 沿用西元1992年版內部控制架構 未將內部控制目標之訂定 擴及至非財務層面 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妥處 26. 政府財政日益困難 仍持續匡列鉅額預算捐助財團法人 公共資源配置之 經濟性迭受質疑 亟待適切管控 政府為達成公益目的 爰以捐助財團法人方式推行政策 截至民國102年度止 中央政府各主管決算列有152家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基金總額2,423億餘元 其中 政府捐助基金1,940億餘元 占80.07 又該等法人民國102年度接受政府捐助日 17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常 運作 經 費 約 億 餘 民國102年度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概況表 單位 家 新臺幣千元 元 經 查 部 分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運作情 形 核有 1 業務項目與政 項 次 接受政 轄管政 府捐助 府捐助 經費財 政府捐助金額 財團法 團法人 人家數 家數 主管機關 府 施 政 措 施 雷 同 或 業 經 政 府納入年度 施 政計 合 計 ,721,325 1 行 政 院 ,567 2 司 法 院 ,206 公司 相 同 或 與 其 他 財 3 內 政 部 ,034 團 法 人性 質 重 疊 2 4 外 交 部 ,199 5 國 防 部 2 6 教 育 部 ,015 7 法 務 部 ,425 除公共資源配置之 經濟 8 經 濟 部 ,538,056 性 迭 受 質 疑 外 能 否 達 9 交 通 部 , 蒙 藏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有 待 商 榷 經 函 請 行 政 1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 院主計總處嚴密審核 13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3 2 7,235, 原 子 3 15 農 會 ,334 概 算 健 全 就 源 監 理 機 16 衛 生 署 衛 生 福 利 部 ,612,918 制 17 環 署 2 1 1, 文 部 ,9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畫 辦 理 或 與 一 般 民 營 營 運 規 模 萎 縮 財產 不 足 以清 償債 務 等 情 事 成 政 府 原 捐 助目的 亦 政 府機關捐助財團法人 業 境 能 委 員 會 委 保 化 員 護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提供資料 27. 國土規劃及相關法規制訂未有具體進展 亟待加速立法進度 俾強化流域 綜合治水成效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經相關權責機關歷時8年執行 完成改善淹水面積計 538平方公里 初具水患治理效果 惟近年氣候變遷 部分地區地層下陷土地未合 理運用 以及集水區土地過度開發 衍生洪水土砂結合的複合型災害 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及地下水資源保育 於民國85年制訂 國土綜合開 發計畫 做為綱要性指導原則 內政部亦自民國86年6月開始推動 國土計畫法草 176

177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案 並於民國98年10月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查國土規劃及相關法規後續 辦理情形 核有 1 國土計畫法草案 經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完 竣 保留部分條文 嗣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迄今未有具體進展 2 都市 發展及土地開發過程所興建之道路 建築等構造物逐步擴張 勢將減少開發區域降 雨入滲機率 致使地表逕流增加 造成完成治理之河川 區域排水等防洪設施排洪 容量不足 抑減治理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經函請經濟部研議改善 28. 交通部加強推動酒駕防制措施 酒駕事故件數及死亡人數已略為下降 惟 酒駕仍為我國A1類道路交通事故之前3大肇事主因 代客駕車法制化及道 安講習制度等防制配套措施容有持續改善空間 酒 醉 後 駕 車 民國100至102年度A1類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表 以下簡 稱 酒 駕 往 單位 件 人 往造成嚴重傷亡及許 酒駕 事故 死亡 人數 酒駕事故 死亡人數 占總死亡 人數比率 年度 總事故 件數 酒駕 事故 件數 交通部為有效改善國 100 2, , 人酒 駕肇 事情 形 統 101 1, , 籌各地方政府道安會 102 1, , 多 家 庭 破 碎 引發 政 酒駕事故 總死亡 占總事故 人數 件數比率 府及 社會 大 眾關注 報 及中央部會局署等 註 1. A1類道路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 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公布之警政統計通報 單位共同協力推動各 項酒駕措施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100至102年度A1類酒駕事故件數及死亡人 數均已逐年下降 酒駕防制已略見成效 惟查民國102年度酒駕事故件數占A1類道 路交通事故件數12.53 仍為我國A1類道路交通事故之前3大肇事主因 顯示酒駕 防制措施仍有改善空間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下列制度規章訂定未臻周延情事 1 代客駕車牽涉行車安全 服務費用高低 車輛損毀 竊盜 發生肇事或違規之 責任歸屬等問題 惟該部迄未訂定代客駕車業者從業資格限制 最低收費標準 損 害賠償義務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事項等規範 次查 日本早於西元2001年即公布施 行法律第57號案 明訂代客駕車業之收費標準 損害賠償義務 定型化契約 從業 限制及主管監督事項等規範 以確保代客駕車之行車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為提升代 客駕車之使用率並確保業者能適切營運 發揮其防止酒駕事故之功能 經函請交通 部加強宣導民眾酒後不開車或多加使用代客駕車服務外 並宜參考國外代客駕車立 法規範 推行代客駕車法制化作業 2 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民國98至102年度之 17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酒駕違規資料 2次以上酒駕累犯人數共90,596 人 占酒駕違規總人數 541,654人 之 民國98至102年度 酒駕違規累犯情形統計表 單位 人 件 次以上酒駕累犯件數共209,768件 占酒駕違規 總件數 660,826件 之31.74 其中更有民眾5年 內酒駕累犯次數達29次 顯見國人酒駕累犯情形 頗為嚴重 惟現行道安講習課程並未針對酒駕累 犯特性設計及加重酒駕講習時數 另據交通部運 輸研究所於民國96年出版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委外辦理之研究 指出 美國佛羅里達州酒駕道 安講習課程依酒駕初犯及累犯施予不同時數及 內容之講習課程 為有效發揮道安講習制度之治 療 矯正及再教育等功能 經函請交通部針對酒 駕累犯特性設計道安講習課程及加重講習時數 以減少國人酒駕累犯情形 酒駕 次數 人數 違規 件數 合計 , ,058 69,822 15,290 3,926 1, , , ,644 45,870 15,704 5,465 1,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 29. 我國對於弱勢用路人分享道路使用權已具初步概念 惟相關設施及設置標 準規範仍欠整合 且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之制定未臻周妥 肇致自行車交通 事故情形未能有效降低 依交通部委託辦理之 先進弱勢用路人支援輔助系統之示範與建置 研究報告 指出 弱勢用路人服務對象涵蓋自行車 行人 高齡者 身心障礙人士等 又政府依據 公路法 及 都市計畫法 訂定行人及自行車混和之非專用道路權 無障礙設施 等設置規範 顯示我國對於弱勢用路人分享道路使用權已具初步概念 另已於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76條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至第131條 訂有自 行車安全管理之相關規範 惟查其執行情形 仍有下列制度規章訂定未臻周延情事 1 弱勢用路人設施及設置規範尚未整合 仍乏專用路權之規劃 弱勢用路人相關 設施及設置規範 散置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無法提供專用路權之規劃 致自行 車與行人或機車相互爭道 險象環生 又無法有效整合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相關職 權及分工 迄今全島及都會區自行車路網尚未完成無障礙之串聯 2 尚乏電動自行 車之牌證核發 安全帽佩戴及駕駛資格限制等監理規範 管理困難且電動自行車又 無強制責任險之保障 導致肇事後損害賠償求償無門問題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178

179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尚乏依酒精濃度高低 是否為累犯等標準分級處以不 同金額之罰鍰等規範 且罰鍰過輕難以產生嚇阻效果 致自行車酒駕事故未能有 效降低 仍為自行車交通事故前5大肇因 4 交通部迄今僅透過宣導方式呼籲民 眾騎乘自行車應佩戴安全帽 尚未立法規範強制佩戴等待改善事項 經函請交通部 檢討改善 30. 交通部執行船舶管理業務 船舶檢查規則等規範未臻完備 亟待檢討改善 交通部為辦理船舶檢丈 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 執行及督導等事項 訂 有船舶法 船舶檢查規則 船舶登記法等法規 以為執行船舶管理之準據 並建置 船舶管理系統 輔助辦理船舶管理各項業務 惟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下列規範訂 定未臻周延情事 1 據航港局 船舶管理系統 統計資料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計有船舶5,890艘 小船12,064艘及遊艇129艘 其已逾航行有效期限尚未申請檢查 者 計有船舶1,718艘 小船3,132艘及遊艇3艘 經查其中已逾航行有效期限20年以 上者 計有船舶1,015艘及小船2,093艘 為數頗鉅 據稱係因船舶屬大型動產 為保 障船舶所有人之財產權 船舶法及船舶登記法尚無要求船舶所有人主動辦理註銷報 廢或申請停航等規定 致造成部分船舶已逾檢查申請期限之情形 惟查該等逾期未 檢船舶是否仍堪航行不無疑慮 且為避免虛增船舶統計數量 有待檢討健全船舶管 理制度 2 據航港局 船舶管理系統 資料 民國101年度船舶申請檢查計有4,013 筆 小船2,970筆及遊艇19筆 其中定期檢查申請日至完成日逾90天至180天者 計有 船舶410筆 小船311筆及遊艇3筆 逾180天至365天者 計有船舶163筆及小船77筆 甚有逾365天者 計有船舶6筆及小船20筆 主要係船舶所有人或駕駛於申請檢查 後 或因船舶出港 或自行將船舶送廠整理 致延後檢查 或因檢查後改善缺失未積 極 致延宕完成檢查等所致 由於船舶法 船舶檢查規則 小船檢查規則等法規並 未規範船舶所有人或駕駛申請檢查至完成之期限 致有檢丈申請日至完成日逾3個 月者眾多 甚有逾半年或1年以上者 恐成為船舶所有人或駕駛規避逾期檢查罰鍰之 漏洞 有待檢討相關規定之妥適性 3 據航港局 船舶管理系統 民國100年以後 之檢查資料分析結果 船舶於民國101年間完成特別檢查 於民國102年間辦理第一 次定期檢查後 其核給航行有效期限逾特別檢查24個月者 計有船舶56筆 又船舶 於民國100年間完成特別檢查 於民國102年間完成第二次定期檢查日實際已逾24個 月者 計有船舶30筆 主要係因船舶法第26條規定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 於每屆滿1 年之前後3個月內 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而船舶檢 查規則第41條規定 船體水線下部分應不超過24個月進塢 上架或上坡1次 2者對於 17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第二次定期檢查時點之規範未臻一致所致 有待檢討劃一執行標準 俾維護船隻航 行安全 4 航港局各航務中心雖已依船舶法第54條規定就所轄航行國內之客船不 定期就其適航性施予抽查 惟各航務中心檢查項目及紀錄格式繁簡不一 亟待檢討 訂定一致之作業規範 俾劃一各航務中心執行標準等待改進情事 經函請交通部督 促航港局檢討改善 31. 桃園國際機場財務管理資訊系統規劃建置作業有待儘速完成 俾利資金規 劃管控及提升運用效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底 持有之現金及約當現金計54億3,047 萬餘元 內容包括現金50億2,847萬餘元 3個月內之定期存款4億200萬元 較該公 司民國101年底持有之現金及約當現金48億723萬餘元 增加6億2,323萬餘元 經查 該公司為建全資金運用機制及增進資金運用效益 業訂頒資金管理要點 並採降低 支存 活存帳戶現金水位 增加定期存款等措施 民國102年度計獲利息收入2,919萬 餘元 惟查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該公司仍未完成財務管理資訊系統建置作業 復查 該公司民國102年度對外付款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案件 計15案 其中除財務處自行 辦理之3案外 餘各業務管理單位均未按資金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期限 各單位辦 理新臺幣1億元及3億元以上之支出 應分別於使用資金前1個月及3個月簽會財務處 預為規劃 簽會財務處規劃辦理付款事宜 其中工程處於2月25日會簽財務處當日 即應付款1億835萬餘元 顯示該公司尚存有不利控管現金運用情事 另查該公司民 國102年度預算案 列有應業務發展及固定資產建設所需資金 預計舉借長期債務 36億19萬2千元情形 民國102年度因工程進度落後 未舉借 預算保留至民國年 度 又據該公司園區實施計畫估計 為辦理包括第一航廈整建及道面整建等工程 第三航航廈及跑道等建設項目之開發 開發期程至民國119年 該公司資金需求高 達1,530億元 預計於民國112年達借款高峰期 屆時借款金額高達673億元 鑒於該 公司預估之未來開發所需金額龐鉅 且開發期程長達16年 其資金規劃及管控將更 形複雜 經函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完成相關財務管理系統建置事宜 研謀完善之財務計畫 並就各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資金需求通知情形檢討改進 俾利 擬訂最適之資金管理運用及配置方式 並維資金安全及有效提升運用效益 32. 教育部實施大學招生名額總量管制及內外部監督機制 以減緩少子化對高 等教育衝擊 惟私立大專校院監督輔導機制未能具體落實 致學校行政及 財務失序頻仍 教育部為鼓勵私立大專校院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品質 編列輔導私立大專校 180

181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院 整體發展獎助預算 民 國101及102年度分別補助 教育部民國98至102年度監督私立大專校院 經費預 決算數及查核件數一覽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校 件 110 校及111校 金額51億 預算 監督 執行率 私校數 查核 查核比率 件數 9,493萬餘元及52億2,800 年度 萬餘 元 並設有內外部監 98 23,564 7, 督機 制 以防止私 立學校 99 18,564 6, 舞弊及財務失衡等情事 ,802 7, ,789 7, ,489 7, 經查該部相關輔導監督及 退場機制 核有 1 未將 財務面之營運風險評等指 預算數 決算數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標 納入 教育部輔 導 私 立 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未能及時發現學校財務異常情事 而及早納入輔 導 2 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失序頻仍 惟民國98至102年相關監督預算數 由2,356 萬餘元逐年遞減為948萬餘元 且未依教育經費與編列管理法第15條規定公告財務 監督結果及違反法令規定情形 影響人民知的權利及社會監督功能 3 依私立學 校法第45條規定 設校基金之動支須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惟該部未依學校財務 或營運情形等研訂動支設校基金准駁之裁量基準 以作為執行依據 4 教育部自 民國99年度起歷經3年輔導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改善經營體質 惟董事會遲未履行 民國95年度經法院公證之捐資承諾 致學校債權人到校扣押教學設備 並自民國 102年5月起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益形嚴重 教職員及學生權益未獲應有保障等情事 經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 33. 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在臺留學或研習人數逐年成長 惟相關獎助學金規定尚 無督導管考機制 我國高等教育輸出之量質仍待研謀提升 行政院於民國100年度核定 高等教育輸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行動計畫 計 畫期程民國100至年度 以精進在臺留學友善環境及強化臺灣高等教育優勢行 銷為主軸 教育部民國100至102年度累計執行數19億1,265萬餘元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位 訂頒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惟該作業要點尚無督導管考作業規定 亦未督導考核執行學校經費使用情形及辦 理成效 2 民國102年度境外學生78,261人 占大專校院在學學生人數5.81 距目 標值6.21 仍有成長空間 3 98至101學年度招生結果 外國學位生 不含僑生及 陸生 分別為7,764人 8,801人 10,059人及11,554人 國際學生人數逐年成長 惟各學 18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年度休退學人數為682人 1,001人 1,340人及1,372人 休退學比率為 外籍生入學品質亟待控管 4 教育部對於海外華語文教育市場 需求尚未洽請各部會協助調查 海外華語師資及市場需求資料庫亟待建立 以有效 設定目標市場 積極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之輸出等情事 經函請教育部研謀改善 34. 境外學校學生人數逐年成長 學校已略具規模 惟經營管理及監督機制等 議題尚待加強 以提升教育品質 教育部依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 及輔導辦法 及 大陸地區臺商學 民國100至102年度 補助境外學校經費及學生人數表 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規定輔導印尼 雅加達臺灣學校 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檳吉臺 單位 新臺幣千元 人 年度 輔導境外學校 整體發展經費 大陸地區 臺商學校 學生數 海外臺 灣學校 學生數 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臺灣學校等 ,362 3,749 2,042 所海外臺灣學校 及東莞臺商子弟 ,255 4,218 2,203 學校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 ,556 4,800 2,338 商子女學校等3所大陸地區臺商學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校 依我國教育宗旨 各級學校教 育目標及現行學制辦學 以與國內教育銜接 民國102年度8所境外學校學生7,138 人 人數逐年遞增 近3年累計補助該等學校整體發展經費6億5,017萬餘元 補助金 額逐年攀升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除檳吉臺灣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外 其餘6校迄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民國101及102年度考察訪視各校期間僅安排1日 財務稽核人員1人 未能有效查核學校整體財務狀況 境外學校之外部財務監督及 內部控制亟待加強 2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 灣學校教師合格率偏低及流動率偏高 影響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成效 3 印尼雅加 達臺灣學校及泗水臺灣學校因臺商人數減少 致我國籍學生人數驟減 宜積極輔 導學校建立自給自足財務運作機制 4 部分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直升率未達目標 值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高中畢業生返國升學人數比率約73 較海外臺灣學校89 為低 且迄未妥訂中長程計畫 作為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未來輔導與發展依據 5 允宜積極輔導學校辦理優質化認證 落實12年國教優質銜接理念等情事 經函請 教育部研謀改善 182

18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35. 科學技術基本法規範政府得另訂支援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相關配套辦法 惟 部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 影響學術研究機制之健全程度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 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學 校 公立研究機關 構 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 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其 支援對象 範圍 條件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經查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計畫 民國98至101年度 有關科技法規推動情形 其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訂 科學技術基本法 包括部分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保管 使用 收益及處分排除國有 財產法之限制 增列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之義務條款 研擬各機關訂定科研採購 作業規定參考事項等暨上開支援科學技術配套辦法 其中有關各主管機關另訂支 援科學技術配套辦法1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據審計部通知 於民國101年4月 25日函請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依首揭規定辦理 惟查仍有部分主管機關尚未訂 定 影響學術研究機制健全程度之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訂定 以促進 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36. 我國科技研究人才培育與延攬機制仍待研議改善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民國98至101年度 於策略二 培育科技人力 有效運 用人才 項下透過制度修正或經費規劃 以協助博士人才專業發展 並提升我國學 術研究及人才之國際競爭力 經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參酌國外博士後調查研究 資料 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研究院辦理 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動態追蹤研究 委 託研究計畫案 其研究報告分就執行面及政策面計提出7項建議意見 作為調整博 士後研究制度及協助專業發展之參考依據 惟查延攬人才所涉制度規章計有 補助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補助大專院校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補助博士生赴 國外研究作業要點等7種 其於研究報告結案後配合修訂者僅 補助大專院校延攬 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1種 餘均未見研議參採與否 經函請科技部檢討改善 37. 科技政策與研究成果攸關民生議題相關資訊公開透明程度偏低 有待研議 跨部會通報機制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第18條等規定略以 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 學 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 進修 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研究報告 應 主動公開 尤其對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等有必要者 不得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 經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政策管理資訊平臺列管之科技政策或 計畫計24種 僅公開其規劃內容 惟計畫執行結果闕如 且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 畫之目標 策略或措施之關聯程度薄弱 無法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科技資 18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訊 亦無法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信賴及監督 復查該會專題研究計畫僅控 管經費結報 報告繳交等相關行政作業流程 至研究成果公開與否均係由研究人員 逕行決定 衍生民國102年10月份遭媒體揭露之黑心油事件 因相關研究成果未適 時公開 遭受非議 減損科研價值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雖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 訂定 國科會補助涉有公共利益之研究成果管考通報補充說明 以利各類計畫研 究成果之管考通報 惟該會近3年度 民國100至102年度 補助與 食品 相關之產 學合作計畫共計42件 合計補助金額5,156萬餘元 未依上開補充說明檢視各研究 成果是否涉有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之情事 另研究成果事涉其他主管 部會轄管業務時 亦待妥善運用跨部會通報機制 以強化科技資訊公開作業 並維 民眾權益 經函請科技部檢討改善 38.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推動整體科技發展 已研提多項變革或計畫 並 修訂相關制度規章 惟相關經費管控機制仍待檢討 以符設置目標 行政院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規定設置國 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並責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管理 近年該會雖陸續提出創 新創業計畫 產學大小聯盟等多項變革或計畫 惟仍迭遭科研補助體制僵化 垃圾 專利或研發成果未能回應產業需求等評議 本部已持續函請該會健全相關制度規 章 經查民國100至102年度該基金核定補助計畫43,929件 總經費合計758億3,715 萬餘元 惟相關補助計畫經費控管機制 核有 1 專題研究計畫間有違反學術倫 理或經費虛浮報情事 亟待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並追繳不當支出 2 部分專題研 究計畫經費相關原始憑證缺漏不全尚待補正 復未積極催辦致延宕審核進度 3 原住民科學教育計畫 推動辦公室計畫終止後 計畫辦公室應執行之任務 尚未 擬具因應或銜接對策等情事 經函請科技部檢討改善 39.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與減量計畫執行情形 略具成效 惟 仍有改善空間 允宜加強輔導廠商 並因應未來資源循環利用新法案之施 行 妥為研擬配套措施 為因應國際永續發展趨勢 世界各國無不積極推動資源永續循環與節能減碳 等相關政策 其中 零廢棄 或 永續物質管理 已被視為趨勢及目標 我國亦相當 重視廢棄物資源化議題 於民國91 年公布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以及相關子法 並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2 年起協調各部會擬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以促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事業廢棄物之回收再利用 經查民國102年度各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園區管理局申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 184

185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形未達計畫目標 又園區廢棄物中部分項目具有可資源化之潛力 允宜加強輔導園 區廠商 提高資源有效循環利用 2 部分園區事業之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仍有改 善空間 允宜加強督促園區事業落實辦理 以減少環境負面衝擊 3 現行園區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尚未盡完善 允宜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資源永續 利用觀點 妥為規劃研擬政策與措施等情事 經函請科技部督促各園區管理局加強 輔導園區事業單位落實廢棄物源頭減量與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並為因應新法案之 施行 妥為規劃研擬配套措施 40. 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補助效益及相關成果後續管理運用情形 未予列管追 蹤 有待健全考核機制 文化部為使文化 向下扎根 持續培植我國公民文化素質 深入全國各地村 落 以 村里 為單位 辦理7,835村落發展計畫 計畫期程自民國102至105年度 總經費17億元 民國102年度於社區營造項下編列 村落文化發展 子計畫預算數 9,084萬元 執行數7,770萬餘元 執行率85.54 核定補助84案 由提案單位自行撤 案6案 辦理結案計78案 共計培育在地文化人才57,097人次 培訓課程1,808場次 成立藝文團體78個 盤整村落文化資源272村 出版刊物51式 人才回鄉服務107人 微型文化產品263件 推廣活動316場次 建構在地生活美學空間99處 略具補助成 效 惟計畫之補助效益及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 核有 1 補助開發各種文創商品 欠缺智慧財產權授權使用及相關回饋機制 2 補助人才回鄉服務薪資 惟追蹤列 管回鄉效益之機制闕如 3 補助盤整村落文化資源完成之調查報告結案後即予歸 檔 補助成果未妥為推廣運用 4 補助資本門經費 欠缺長期管考措施等情事 經 函請文化部檢討改善 41. 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請登錄業務 未訂定潛力點退場機制且未辦理 遺產確認步驟 亟待積極檢討 文化部為期藉由申請登錄世 界遺產突破我國外交困境 及喚 醒國人重視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各市縣分布情形表 列入 年度 世界遺產潛力點名稱 市縣別 並引進國際保存文化資產之觀念 金門戰地文化 金門縣 與技術 讓我國與國際文化資產 阿里山森林鐵路 嘉義縣 嘉義市 大屯火山群 臺北市 及 98年度 評 選出臺灣 世界遺產 淡水紅毛城及其周遭歷史建築群 新北市 潛力點18處 由文化部文化資產 水金九礦業遺址 新北市 保存發展接軌 經分別於民國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局自民國98至102年度編列預算 數6,897萬餘元 累計執行數6,897 萬餘元 執行率100 委託印製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各市縣分布情形表 續 列入 年度 世界遺產潛力點名稱 市縣別 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澎湖縣 臺鐵舊山線 苗栗縣 玉山國家公園 南投縣 太魯閣國家公園 花蓮縣 民間團體 專家學者出國參與世 棲蘭山檜木林 宜蘭縣 界遺產相關國際會議等工作 查 卑南遺址與都蘭山 臺東縣 該部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 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 臺東縣 請登錄世界遺產情形 核有 1 馬祖戰地文化 連江縣 未訂立潛力點退場機制等相關推 樂生療養院 新北市 桃園臺地陂塘 桃園縣 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圳 臺南市 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 屏東縣 澎湖石滬群 澎湖縣 各式文 宣 及書 籍 培育人才 電 視及雜誌報導 辦理特展 核定 補助地方政府3,134萬餘元 補助 動規定 以集中資源輔導推動意 願較強及申請登錄可能性較高潛 力點 2 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 申請登錄世界遺產計畫多年 迄 資料來源 整理自文化部提供資料 未辦理遺產確認步驟 不利遺產 之保護 管理與監測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所屬文化資產局檢討改善 42.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 間有相關規定迄未訂定及部分國定 古蹟之管理維護未臻周延 有待研謀改善 文化部鑑於文化資產是不能再生的全民資產 古蹟 歷史建築 聚落 遺址 文 化景觀及傳統藝術等維護傳承亦是長期 持續性工作 研提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 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 經行政院民國101年3月核定 執行期程自民國99至104 年度 規劃總經費57億6,000萬元 截至民國102年度止 累計編列預算數21億25 萬餘元 決算數19億934萬餘元 執行率90.91 民國102年度賡續推動121處古蹟 歷史建築修 維 護與活用示範計畫 且有17萬餘人次參與傳統藝術活動等 評定 為甲等 顯示計畫辦理尚具成效 惟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古蹟管理維護資料 檔案彙送主管機關之規範迄未訂定 2 部分國定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未依規定將管理維護計畫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備查 且未依規定辦理日常保養或檢 測維修 3 委託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古蹟 歷史建築訪視之契約期間未能銜接 提 供各地方政府諮詢等服務間有中斷情形 4 輔導鐵道藝術村轉型為自營自足型態 及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由民間組織進行活化再生之目標尚未達成 5 部分補助 186

187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民間團體案件未於作業規範內或補助契約中訂定績效衡量指標 6 間有重要民俗 祭典及有關文物 仍未更新置於文化資產管理系統 以供民眾上網查閱及推廣等情 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所屬文化資產局檢討改進 43. 藝術數位典藏加值與應用計畫 仍未落實典藏管理作業情事 尚待改善 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國立歷史博物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5個單位 為推動文化與創意價值 執 行藝術數位典藏加值與應用等相關典藏業務計畫 將公有文化資源 予以系統化 分類整理 讓民眾及研究者能經由網路進行整合性查詢利用 民國102年度共編 列預算 含基金預算案數 1億4,019萬餘元 決算數合計1億1,632萬餘元 執行率 辦理典藏業務及藏品圖像數位化 其中數位化典藏品38,154件 占典藏品 總數83,715件之45.58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國立國父紀念館文物典藏制度 規章未臻完善 2 部分機關藏品經年未辦理財產登記或未經審議分級判定 未落 實典藏管理作業 經管效能尚待改善 3 部分機關藏品尚未完成圖像數位化或取 得授權 影響圖像公開及加值應用 亟待檢討改善 4 間有典藏品管理運用機制 缺乏效能考核規範 亟待充實 5 部分典藏品審議委員會未發揮諮詢功能 尚乏 典藏政策及發展方向之規劃措施 亟待提升運作效能 6 部分機關藏品數位內容 尚未有效開發運用以彰顯藏品特殊性及市場價值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 改善 民國102年度文化部所屬單位典藏品數位化執行情形表 單位 件 典藏品數位化執行情形 單位名稱 典藏品 總件數 數位化 件數 百分比 83,715 38, 國立臺灣美術館 10,747 10,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11, 國立歷史博物館 54,887 20,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1,236 1, 國立國父紀念館 5,165 5, 合 計 資料來源 整理自文化部提供資料 18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44.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制度規章未臻完備 文創品產銷帳務處理與會計制 度未合 有待積極辦理 文化部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順利承接原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項下之國立歷史博物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3個分基金 於民國102年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該基金為使公有文化資源發揮全民共 有 共享 共榮之功能 提升國民藝術素養之機能 落實維護與建立文化價值之使 命 辦理各項研究 典藏 營運 展示等業務 民國102年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預 算案數6億5,700萬餘元 決算數6億5,905萬餘元 執行率 經查業務執行情 形 核有 1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尚欠法源依據 2 未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 理準則規定訂定督導考核辦法 3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自籌率已超過納入作業基 金計畫實施範圍之標準 卻未依計畫檢討納入推動並實施 未能達成促進開源潛力 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計畫目的 4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分基金自行開發文創 產品及紀念品之帳務處理與會計制度未合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民國102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案數執行情形表 單位 新臺幣元 業務成本與費用 分基金名稱 預算案數 決算數 執行率 657,002, ,050, 國立歷史博物館 195,526, ,999,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217,740, ,604, 國立國父紀念館 243,736, ,445, 合 計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算資料 45. 文化部所屬機關間有未落實補 捐 助效益之管考作業 且未依規定成立內 部管理小組 亟待檢討改善 文化部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 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訂頒文化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作為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管考依據 惟補助作業內部控 制實際運作情形 核有 1 未能詳實填具補 捐 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 並加會 主計單位核對後 送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查考 未落實管考制度 2 部分附 屬機關尚未依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成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 188

189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組 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3 未依行政院訂頒強化內 部控制實施方案本年度重點工作規定 就監察院糾正 舉 與彈劾案件及中央政府 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完成全面改善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檢討改進 46. 公糧收購政策保障稻農收益 惟公糧庫存量遠超過法定安全存糧 且庫存 去化不易 允宜審慎檢討公糧收購與銷售策略 強化檢測與查驗業務 以減 輕財政負擔 政府為穩定糧價 維護農民收益 確保安全存糧 自民國63年起實施稻米保價 收購制度 並自民國101年第1期作起 全面實施公糧濕穀收購作業 及提高公糧收購 價格與補貼濕穀烘乾 儲運 堆疊費用 以保障稻農收益 民國98至102年度辦理糧 食收購 含進口米及災害穀 累計編列預算379億3,436萬餘元 決算數505億4,648 萬餘元 較預算增加126億1,212萬餘元 公糧銷售 累計編列預算308億4,857萬餘 元 決算數204億3,528萬餘元 較預算減少104億1,328萬餘元 經查公糧收購 銷售 及檢測 查驗業務執行情形 核有 1 政府公糧收購量達稻穀總生產量三分之一 公糧庫存量超過法定安全存糧 2 公糧庫存去化不易 造成公糧撥售作為飼料米 之比率逐年攀升 資源運用缺乏效益 3 公糧收購稻穀之抽查檢測機制亟待加 強 以促進農民覈實申報種稻面積及農會確實勘查種稻情形 4 低溫筒倉儲放公 糧管理作業核有部分業者之筒倉未取得使用執照或未辦理翻倉查驗作業 亟待積 極辦理 以確保公糧品質與安全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民國98至102年度糧食收購及銷售收入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年度 糧食收購經費 預算數 決算數 糧食銷售收入 比較增減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比較增減數 合計 37,934,366 50,546,489 12,612,123 30,848,578 20,435,288-10,413, ,460,824 5,295,665-2,165,158 5,859,625 3,577,263-2,282, ,077,289 7,210, ,528 5,724,038 2,874,181-2,849, ,134,588 11,287,158 4,152,570 5,179,361 3,557,386-1,621, ,766,197 13,135,540 5,369,343 6,693,280 5,826, , ,495,468 13,617,307 5,121,839 7,392,274 4,599,885-2,792,388 註 1. 本表含進口米及災害穀 2. 民國102年度之預算數為預算案數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供資料 1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47. 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政策減少漁民用油成本負擔 惟未足額編列用油補貼預 算 且核發用油補貼之控制稽核制度未臻完備 亟待檢討改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 訂頒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使領有漁 業證照之漁業人 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 依法免徵貨物稅 營業稅 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 油品公司銷售甲種 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時 應按油品牌 價先予扣除貨物稅 營業稅及漁業法第3條所定優惠油價補貼款 再由該會漁業署 編列預算 將補貼款無息歸付 經查預算編列及計畫執行 核有 1 未覈實編列漁 業動力用油補貼預算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累計應付未付補貼款已達31億4,694萬餘 元 致年度決算財務資訊未適正表達用油補助負擔實況 2 未訂定須裝設航程紀 錄器而未裝設者之相關罰則 且未裝設者仍享有漁船用油補貼 相關規定未盡周全 3 未積極協調中油公司將民營漁船加油站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核配用油 規範未臻周延 4 未完成漁業用油管理系統之核配油量修改紀錄留存功能擴充 致未能遏止加油站非法修改核配油量資料 5 未加強管控走私案件漁業用油追 繳違章案之行政罰處分時效 致漁業用油補貼款追繳未落實 6 未加強航程紀錄 器轉速偵測功能 致不實主 副 機馬力數流用漁業用油案件偏多等情事等缺失 經 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歸墊中油公司漁業用柴油補貼金額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期初應付中 油補貼金額 A 中油墊付 102年度補 貼金額 B 合計 C=A+B 98 1,644,150 1,520,479 3,164, ,821,853 1,693, ,245, 年度 已歸墊補貼 期間 期末應付中 油補貼金額 E=C-D 1,342,775 96/12~97/11 1,821,853 3,515,634 1,269,791 97/12~98/9 2,245,842 1,937,913 4,183,756 1,713,727 98/9~99/10 2,470,028 2,470,028 2,289,711 4,759,739 1,750,487 99/10~100/9 3,009,252 3,009,252 2,097,248 5,106,500 1,959,554 3,146,946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資料 年度已 歸墊中油 補貼金額 D 100/9~101/8

191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48. 農產品品質 標示及標章等驗證及檢驗情形 已略具成效 惟農藥殘留違規 案件仍有所聞 影響農產品食用安全 亟待加強農民安全用藥宣導與違規 用藥輔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障民眾飲食安 民國102年度農藥殘留違規案件裁罰表 全 推動吉園圃 農產品產銷履歷 有機農 單位 件 不合格 件數 裁罰 件數 裁罰 比率 計 7, 新北市 臺南市 臺東縣 數2,988戶 面積5,951公頃 完成肉品 乳 金門縣 47 2 品及水產品等16大類CAS優良農產品驗證 臺中市 廠商325家 產品6,467項 又為提升農產品 雲林縣 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 維護國民健康 高雄市 1, 及消費者之權益 民國100至102年度累計 宜蘭縣 編列預算4億4,561萬餘元 決算數3億2,882 花蓮縣 萬餘元 執行各類農產品安全檢 查 驗 彰化縣 標示及標章等驗證檢驗與農藥殘留監測 桃園縣 管制業務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抽驗 苗栗縣 蔬果農藥殘留違規案件計512件 僅裁罰 屏東縣 件 裁罰比率偏低 致農民使用農藥 澎湖縣 情形迄未有效改善 影響農產品食用安 南投縣 全 2 稻米農藥殘留不合格情形有增加 嘉義縣 趨勢 允宜加強安全用藥輔導講習 以協 新竹縣 助農民安全用藥 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 新竹市 及消費者權益 3 稻米推薦用藥毆殺松 臺北市 18 連江縣 2 基隆市 5 嘉義市 13 業 CAS優良農產品等健康安全農產品制 度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已輔導2,126個產 銷班取得吉園圃標章 生產面積2萬5,649 公頃 完成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家數1,052 家 產品149項 通過有機農業驗證合格戶 會代謝殘留達馬松 致民國102年度第2期 公糧進倉抽檢之農藥殘留合格率明顯低 於同年度第1期作 有待審慎因應檢討改 善 4 未落實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申請 者安全用藥情形之查核與違規班員之記 市縣 合 抽驗 件數 註 1. 連江縣裁罰2件 屬市售違規案件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 署提供資料 19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點機制 5 受委任檢驗機構檢驗農產品 仍有未能依規定於抽取樣品之日起20日 內完成檢驗工作 6 辦理安全農產品電子商務獎勵活動 對於稽查不合格之農產 品 未能建立通報機制 以提升農產品檢 查 驗計畫執行成效 7 部分市縣政府 未確實依法裁處不合格CAS標章標示案件 有待督促加強辦理 以確保民眾消費權 益 8 未督促驗證機構加強辦理加嚴級生產廠 場 之追蹤查驗 以確保農產品經 營業者之生產品質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49. 推動農地資源空間資訊之建置與整合作業 已建構有效掌握農地資源分布 與規劃調查體制 惟對於個別農舍興建於優良農地情形仍未導正 又農地 管理通報機制與資訊之整合仍未落實 亟待審慎研謀改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建構長期性農地資源調查及更新機制 執行各項農地資 源空間資訊之建置與整合作業 民國102年度協助15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辦理農 地資源分類分級劃設成果檢核作業 作為農地資源利用與管理之參考 完成農地管 理3項法規修正 以產業價值鏈概念調整利用規範 並簡化行政程序 已達成有效掌 握農地資源分布 建構長期農地資源規劃及調查體制之政策目標 經查其業務之推 動 核有 1 行政 民國102年7月至年2月 個別興建農舍之基地使用分區情形表 院農業委員會與內 單位 件 公頃 政部 雖 於民 國10 2 件數 占總件數 之比率 基地 面積 計 2, 區 1, 一般農業區 含農業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年7月1日會 銜修正 使用分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 修正 重 點包 合 括 非 都市土地 林 特 業用地及森林區養 定 農 業 殖 用地 不得申請 興 建 農舍 特定 農 占基地總面 積之比率 業區 森 林區 農 牧 森 林 區 用地 都市 計畫 保 風 景 區 護區等農業用地 特 定 專 用 區 一 般 保 護 區 月1日至年2月 一 般 管 制 區 日止 已取得 建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不得申請興建集村 農舍 惟民國102年 192

19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造執照之個別農舍興建案件 位於特定農業區者計有1,108件 仍占上開辦法修正後 之農地核發個別農舍建造執照案件2,件之52.69 又其中位於特定農業區之基 地面積高達220.19公頃 占上揭農地核發個別農舍建造執照基地面積436.31公頃之 已較監察院民國100年10月提出糾正案文所述 有3成以上個別興建農舍基 地位於特定農業區 再增加20個百分點 顯示個別農舍興建於優良農地情形 未 隨著法令修正而有所改善 且有日益嚴重之情況 2 各地方政府尚未將稽查違規 農舍情形 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允宜督促依規定積極辦理 3 未加強整合各 部會對於農地管控資訊 及時納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 致未能即時掌握農地違規情 形 4 現行農地資源條件 已與區域計畫法等法定使用分區有不符情事 允宜參照 全國區域計畫檢討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使用分區檢討標準 建 立跨部門農地管控協商機制 以適時管控農地資源分級規劃成果 確保優質農地總 量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50. 政府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未臻完備 仍待研謀改善 行政院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之透明化 降低不動產交易市場買賣雙方資訊不 對稱情形 避免不當哄 擡 房價 以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於民國101年8月1日實施不 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 以下簡稱實價登錄制度 並自同年10月16日 起 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提供各界查詢 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站之資料記載 截至民國年1月15日 全國房屋買賣 租賃與預售屋合 計申報70萬324筆 其中已有62萬5,191筆可供查詢 約占89.27 有助於促進不動產 交易資訊透明化 惟社會各界對於預售屋及租屋交易資訊之登錄資訊 房地交易資 訊登錄之即時性 完整度 登錄錯誤之責任歸屬等 仍有質疑 且部分地區盛行代銷 業者 建商及投機客藉由預售屋紅單炒作買氣 墊高房價 均不利於不動產交易市 場之健全發展 經審計部就上述現象及現行作業研析結果 核有 1 委託代銷與 建商自售之預售屋案件 未能即時提供實際成交資訊 不利於不動產交易資訊之透 明化 2 實價登錄資料經區段化及去識別化後 未能完整反映房屋價格及其他重 要資訊 3 實價登錄制度中價格登錄錯誤之責任歸屬 與利益及懲處不對等之爭 議 仍未妥適處理 不利制度推行 4 預售屋買賣盛行紅單炒風 涉及侵害消費者 權益 逃漏稅及違反法令規定等情事 經建請行政院檢討改善 19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實價登錄全國統計表 單位 個 市縣別 買賣申 買賣可 買賣揭 租賃申 租賃可 租賃揭 預售屋 預售屋 預售屋 申報 報個數 查詢數 露比率 報個數 查詢數 露比率 申報個 可查詢 揭露 總個數 A B B/A C D D/C 數 E 數 F 比率 G= F/E A+C +E ,254 29, ,040 17, , , ,049 8, ,392 54, 新北市 120,296, ,541 4, ,657 8, , , 臺中市 87,572 79, ,238 4, ,984 1, ,794 85, 臺南市 49,137 45, ,609 1, ,851 47, 高雄市 71,121 62, ,149 3, , 基隆市 10,188 9, ,703 9, 宜蘭縣 14,150 13, ,501 13, 桃園縣 91,140 81, ,782 2, ,290 5, ,212 89, 新竹縣 22,583 20, ,744 21, ,853 13, ,829 14, 苗栗縣 16,396 14, ,562 14, 彰化縣 22,140 18, ,373 19, 南投縣 12,134 11, ,280 11, 雲林縣 12,232 10, ,318 11, 合 計 650, ,977 可查詢 總揭露 總個數 比率 H= H/G B+D +F 臺北市 新竹市 53,515 45, ,560 嘉義縣 9,344 8, ,455 8, 嘉義市 6,313 5, ,450 6, 屏東縣 16,483 14, ,714 14, 臺東縣 5,707 4, ,786 5, 花蓮縣 9,945 9, ,502 9, 澎湖縣 2,272 2, ,286 2, 金門縣 2,430 2, ,439 2, 連江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提供截至民國年1月15日止之統計資料 194

195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績效評估 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範 未臻健全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 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等22市縣辦理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 度推行情形 核有部分市縣施政績效管理作業規範未適時檢討修正 致部分內容未 符實況 或未研謀整合施政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未參照中央政府相關規定或範例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或設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等情事 經審計部分別函請國 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宣導推動並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2.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配合行政院推動綠能產業政策計畫 其設施使用管理維護 規範未臻周妥 宜蘭縣 雲林縣 新竹縣等3縣配合行政院推動綠能產業政策計畫執行情形 核有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維護管理 公務電動機車採購等相關作業規範未臻周妥 等情事 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雲林縣 新竹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縣政府檢討 改進 3.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制度規章未臻周延 高雄市 新竹市 雲林縣 花蓮縣等4市縣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情形 核有未 依規定訂定辦理家庭教育及輔導之相關規範 自訂之補助標準未臻明確等缺失 經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臺灣省新竹市 雲林縣 花蓮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4.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動物防疫業務管理規範未盡周延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 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臺東縣 連江縣等15市縣辦理動物防疫業務情形 核有尚未訂定防疫物資管理規章 致有防疫物資未列帳 帳物不符 無領用紀錄 部分已屆效期 物資堆疊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審計處 臺灣省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 市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 19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5. 部分鄉鎮市開源節流措施之管制考核制度未臻周妥 新竹縣 彰化縣 嘉義縣 屏東縣等4縣所轄34鄉鎮市辦理開源節流措施之管制 考核情形 核有未檢討開源節流措施之可行性 妥為訂定具體開源節流計畫 或未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 落實執行管制考核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彰化縣 嘉義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6. 部分鄉鎮市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作業規範未臻完備 新竹縣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 臺東縣等6縣所轄43鄉鎮市辦理施 政計畫之管制考核情形 核有未就年度重大施政計畫依 直轄市及縣 市 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 規定按月或定期列管考核 或未參照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 制作業要點 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考核標準及 作業規範據以辦理個案計畫之評核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苗栗縣 南投 縣 雲林縣 屏東縣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7. 部分鄉鎮市社區活動中心及老人文康中心使用管理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苗栗縣 南投縣 臺東縣等3縣所轄12鄉鎮市社區活動中心及老人文康中心使用 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使用管理規範 致申請許可 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取 退還及 減免等事項 無規則可循 或雖已訂定 惟部分內容與相關規定未合等缺失 經審 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南投縣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8. 部分鄉鎮市公有零售市場之營運管理規範未臻健全 宜蘭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屏東縣 花蓮縣等6縣所轄12鄉鎮公有零售市 場營運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市場攤 鋪 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 或雖已 訂定 惟未配合法令適時檢討修訂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苗栗縣 彰化 縣 南投縣 屏東縣 花蓮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9. 部分鄉鎮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及環保車輛使用管理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嘉義縣 花蓮縣等6縣所轄12鄉鎮市清潔人員 清潔獎金及駕駛安全獎金支給 任用管理 及清潔隊環保車輛使用管理情形 核有 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駕駛安全獎金及資源回收獎勵金之支給規範有欠嚴謹 未訂定 清潔人員工作規則 或未訂定清潔隊環保車輛使用管理規範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 省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嘉義縣 花蓮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 所檢討改進 196

197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10. 部分鄉鎮市特種基金之保管 運用及考核等相關規範未臻周妥 彰化縣 雲林縣等2縣所轄13鄉鎮市特種基金之保管 運用及考核情形 核有未 依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規定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或雖已訂定 惟部 分內容未臻周妥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 雲林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 市公所檢討改進 11. 部分鄉鎮市公有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東縣等6縣所轄12鄉鎮市公有殯 葬設施經營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納骨塔骨灰 骸 存放櫃位盤點作業規範 或未 妥適檢討收費標準 或殯葬業務提成獎金及收費項目尚乏明確規範等缺失 經審計 部臺灣省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 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12. 部分鄉鎮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全 桃園縣 新竹縣 花蓮縣 連江縣等4縣所轄6鄉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 行情形 核有作業要點未參照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 詳予規範申請程序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或未配合相關法令適時檢 討修訂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縣 花蓮縣審計室分別函請 轄審鄉市公所檢討改進 13. 部分鄉鎮市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給付政策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苗栗縣 雲林縣 屏東縣 連江縣等4縣所轄7鄉鎮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給付 政策執行情形 核有未訂定相關給付標準或規範 或雖已訂定 惟未詳予評估設定 合理補助資格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 苗栗縣 雲林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 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14. 部分鄉鎮市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規範未盡周延 苗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等4縣所轄7鄉鎮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或雖已訂定 惟未規範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或部 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審計 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15. 部分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臻完備 桃園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東縣等5縣所轄8鄉鎮市辦理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徵收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範 或雖已訂定 惟 19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未詳予評估設定合理收費上限 或規範之審核程序未臻周妥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 省桃園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 改進 16. 部分鄉鎮市圖書館圖書管理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苗栗縣 彰化縣 屏東縣等3縣所轄3鄉鎮圖書館圖書管理情形 核有未詳訂館 內辦事細則 作業手冊及民間捐助獎勵相關規定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彰化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17. 部分鄉鎮市公有房地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臻周妥 雲林縣 嘉義縣等2縣所轄6鄉鎮市公有房地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清查計畫 就經管之公有房地辦理現況清查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 嘉義縣審計室分 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18. 部分鄉鎮市回饋金管理及運用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宜蘭縣 苗栗縣 彰化縣等3縣所轄4鄉鎮回饋金管理及運用情形 核有規範內容 未訂定監督考核機制 或未詳予評估訂定合理補助上限 或與相關規定未合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苗栗縣 彰化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19. 部分鄉鎮市接受民眾捐贈財物列帳管理之作業規範未臻完備 新竹縣 苗栗縣等2縣所轄5鄉鎮接受民眾捐贈財物之列帳及管理運用情形 核 有未審慎檢討受贈作業辦理情形 妥為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或雖已訂定 惟部分內 容未臻完備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苗栗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 檢討改進 20. 臺北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未訂定收費標準 臺北市市場處依臺北市攤販管理條例辦理攤販登記 發證及管理業務 核有未 依規費法規定收取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規費收入 不利財務負擔 經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函請臺北市市場處檢討妥處 21. 臺北市移動式監視錄影機管理維護措施核欠周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各區清潔隊共經管移動式監視攝影機44臺 其中中 山區清潔隊南京分隊 長安分隊之移動式監視錄影機各1臺 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28 日 同年12月23日遭竊 按移動式監視錄影機裝設地點係開放式空間 該局對於移 動式監視錄影機之管理使用僅依據該局之便簽及通報辦理 對該等財產之管理維 護措施核欠周延 未能妥善管理及維護財產安全 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函請臺北 市政府督導改善 198

199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22. 新北市鼓勵建商參與建構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立體空中通廊系統 未妥 訂獎勵容積上限 新北市政府以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建商參 與建構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立體空中通廊 系統 於法定容積外另增訂 設置公益設施 空間獎勵 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 基 地規模獎勵 及 時程獎勵 等4種容積獎勵 措施 並可同時適用 惟未管控獎勵後容積 率上限 核與都市計畫法容積管制之意旨及 放寬建築容積額度等規定未合 經審計部新 新北市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空橋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提供) 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查明 妥處 23.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規費計收方式未符規定 新北市29區公所民國102年度編列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規費收入預算9,789 萬餘元 惟查其使用費之計收 僅按各攤鋪所占土地及建物面積核算 至市場公共使 用空間之土地及建物面積 未分攤納入使用費率計算 核與規費法第1條及第10條第1 項第2款等規定不符 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討改善 24. 新北市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案件之求償未研訂作業規範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0至94年 間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開設加油站土地複 丈測量錯誤 位置偏離越界侵占鄰地 致加 油站於民國96年間遭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 法院判決確定該府應支付賠償金含利息計 4,629萬餘元 肇致公帑鉅額損失 該府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經多次會議討論決議 衡酌違失程度 向相關人員求償149萬餘元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提供) 該府未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 研訂因辦理測 量 複丈土地登記錯誤 遺漏 致民眾權益受損害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案件 向所屬 人員求償之作業規範 供作課責依據 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地政 局研訂 19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25. 新北市拖吊業務未建立民眾申訴案件處理機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前主管新北市轄內15處公營及6處委外民營場違規停車車輛 拖吊移置業務 民國102年度編列歲入預算2億1,340萬餘元 歲出預算1億3,644萬餘 元 並因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成立 配合辦理部分拖吊業務移撥作 業 惟該局未依預定時程於移撥前 民國年1月起移撥 完成執行違規停車拖吊 民眾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之訂定 以建立完備處理機制 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檢討妥處 26. 臺中市火災預防業務法令規章未即時完成修訂 臺中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使用明火表演及特定場所現場人數管制 係依臺中市火 災預防自治條例辦理 因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之現場人數等過於嚴苛 影響商業經 營 爰於民國102年9月3日修正現場人數之計算方式並增訂現場人數限制量計算表 嗣經行政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函請該府儘速檢討是否刪除該市特定場所現場人 數管理辦法附表內得增加人數之規定 惟該府未配合上開自治條例修正內容及行政 院核復意見完成修訂 不利特定場所人數管控與火災之預防 以維護公共安全 經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函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研謀改善 27. 臺南市移動式抽水機維護管理作業規範未盡周延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為執行局部地區緊急抽排積水或因其他緊急事件所需之抽 排水作業 於所屬各區公所共設置大 中 小型等各式移動式抽水機計244臺備用 有關移動式抽水機之使用維護與管理 雖已訂定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調度移動式抽 水機作業要點 惟該要點並未針對各保管機關之責任歸屬 狀況通報 績效考核及 獎懲等妥訂完整規範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請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檢討訂定 28. 臺南市政府未積極制定遏止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之相關法規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遏止利用店舖 辦公室名義變相作為工業住宅使用 於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草案 內對於一般商業設施不再容許使用 惟迄民 國102年底 該施行細則仍未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公布實施 致有關停止開放 一般零售業等申請於工業區興建住宅之規定 欠缺法律授權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函請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研議改善 29. 高雄市移動式抽水機管理作業制度規章未完備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民國102年9月底配置大型移動式抽水機70臺 另移撥中小型 200

201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移動式抽水機291臺予橋頭 湖內 茄萣 彌陀 等5區公所供緊急需求支援抽水任務 惟查該 局對於抽水機之預布 調度及管理維護作業 未臻周延 亦乏制度規章以資遵循 折損防汛 搶險之功能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函請高 雄市政府水利局檢討改善 高雄市移動式抽水機出勤情形 3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健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部控制制度之制訂尚停留於草案階段 其控制環境 風險 評估及監督等內部控制要素核有未臻健全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函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注意改進 3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房屋稅稽徵業務之區域性課徵作業方式未臻一致 高雄市東 西區稅捐稽徵處對於房屋稅稽徵業務屬性相同或相近者 仍循各該 處往例沿用 未將相關規定整合 各自獨立辦理稅捐稽徵業務 如核算房屋標準單 價時 房屋設有電梯者 東區稅捐稽徵處係依照原訂 高雄市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 表 按載客人數及速度予以評定 惟西區稅捐稽徵處以5樓以下按標準單價另予加 價10 而6樓以上房屋其電梯價格已併入標準單價內 不再另行查估併計 又房屋 具有中央系統型冷氣機 電扶梯 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等設備者 東區稅捐稽 徵處係依其所定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 惟西區稅捐稽徵處卻不另予加價 形成區域 性課徵方式未臻一致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函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檢討改善 32. 基隆市政府預算節約措施未臻落實 基隆市政府自民國98至102年來平均自籌財源未及三成 需仰賴中央補助收入 及舉債支應政事支出 每年雖訂頒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惟欠缺管理及考核規 範 亦未為督導及控管 致預算節約措施未臻落實 影響推動成效 經審計部臺灣 省基隆市審計室函請基隆市政府檢討改善 33. 基隆市小型國民中小學整併作業欠缺明確配套措施 基隆市政府訂定之 基隆市市屬中小學調整為分校分班作業辦法 未考量未來 學齡人口趨勢 裁併校後原有學生安置配套措施等因素 肇致部分家長不安 影響 整併校作業之推行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函請基隆市政府檢討修訂 20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34. 宜蘭縣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收費標準未盡妥適 宜蘭縣政府對於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核有無論收受縣內或縣 外廢棄物均收取相同之掩埋處理費 肇致鄰近縣市業者選擇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 至宜蘭縣 未能確保宜蘭縣有限之垃圾最終處理空間得以有效利用 經審計部臺灣 省宜蘭縣審計室函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研謀改善 35. 桃園縣東門國小教學游泳池經營管理規範未盡完善 桃園縣東門國民小學教學游泳池整建後未依教育部補助函示提供鄰近學校師生 及社區民眾使用 亦未擬定對外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且未依該部規定建立守望員制 度 提升游泳教學安全 經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函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善 36. 新竹縣政府對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健全 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為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 之財團法人 依預算 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民意機關審議 惟截至民 國102年8月底止該會仍未將當年度預算書送新竹縣議會審議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 縣審計室函請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檢討妥處 37. 新竹市政府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負擔未盡妥適 新 竹市 政 府 於民國 9 5 年 間 依 獎 勵土 地 所有權 人辦理市地 重 劃辦法 核定 民間 自辦關長 光埔1期等2處市地重劃區 面積 59.02公頃 含公共設施用地20.12公頃 因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公共設施之規劃 及 該府審查 核定尚欠嚴謹 且施工期間未落 實會同查核 衍生路基回填不實 致路面下 陷及 嚴 重龜裂 破 損等施工品質欠佳情事 新竹市關長重劃區關新公園周圍 復因民間自辦重劃區無相對財源挹注 後續 該府尚需投入額外維護管理經費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函請新竹市政府 檢討改善 38. 新竹市政府補 捐 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作業規範未臻周延 新竹市政府暨所屬單位預算機關 含基金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金額 龐鉅 民國102年度執行數計24億8,784萬餘元 惟該府執行相關補 捐 助作業 核 有部分機關單位未訂定管考規定 未建立適當可量化績效指標 評估補助款預期效 益等情事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善 202

20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39. 苗栗縣環境保護人員獎勵金核發作業未盡嚴謹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發放情形 核 有直接告發人員之定義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定未盡相合 核發直接告發人員 獎勵金者 查無現場稽查告發紀錄 獎勵金計算僅以定額點數 並未按實際取締告 發件數調整 未達獎勵金設立目的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函請苗栗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妥處 40. 彰化縣部分鄉鎮公共圖書館圖書設備使用管理作業未訂定規範 依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 手冊 經查彰化縣政府文化局負責督導各鄉鎮公共圖書館圖書設備之使用管理 惟花壇鄉等10個鄉鎮圖書館未訂定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作業規範 核與前 揭規定未合 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函請彰化縣政府文化局輔導改善 彰化縣各鄉鎮立圖書館相關作業規範修訂情形彙總表 項次 主管機關 制度規章名稱 新訂/修正 完成日期 1 花壇鄉公所 花壇鄉鄉立圖書館辦事細則 新訂 秀水鄉公所 秀水鄉立圖書館服務作業規範 新訂 鹿港鎮公所 鹿港鎮立圖書館管理作業規範 新訂 溪湖鎮公所 溪湖鎮立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定 新訂 溪湖鎮公所 溪湖鎮立圖書館接受贈書要點 新訂 溪湖鎮公所 溪湖鎮立圖書館置物櫃使用規則 新訂 田中鎮公所 田中鎮立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新訂 竹塘鄉公所 竹塘鄉立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新訂 竹塘鄉公所 新訂 竹塘鄉公所 竹塘鄉立圖書館置物櫃使用規則 新訂 二林鎮公所 新訂 二林鎮公所 彰化縣二林鎮立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定 新訂 二林鎮公所 彰化縣二林鎮立圖書館獎勵民間捐助及贈 書作業要點 新訂 大城鄉公所 彰化縣大城鄉立圖書館圖書分類編目作業 流程 新訂 竹塘鄉立圖書館電腦與網路暨館內設備使 用規則 彰化縣二林鎮立圖書館推廣志願服務實施 要點 20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彰化縣各鄉鎮立圖書館相關作業規範修訂情形彙總表 續 項次 主管機關 制度規章名稱 新訂/修正 完成日期 15 大城鄉公所 彰化縣大城鄉立圖書館期刊資料典藏作業 暨管理要點 新訂 大城鄉公所 彰化縣大城鄉立圖書館報銷圖書實施要點 新訂 大城鄉公所 彰化縣大城鄉立圖書館接受贈書處理要點 新訂 福興鄉公所 福興鄉立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要點及借還書 規則 修正 福興鄉公所 福興鄉立圖書館兒童室使用公約 修正 福興鄉公所 福興鄉立圖書館書庫使用公約 修正 福興鄉公所 福興鄉立圖書館兒童室開放時間 修正 福興鄉公所 福興鄉立圖書館管理作業規範 修正 埔心鄉公所 修正 埔心鄉公所 彰化縣埔心鄉立圖書館書庫管理規則 修正 彰化縣埔心鄉立圖書館借書證申請及使用 辦法 資料來源 整理自彰化縣文化局提供資料 41. 南投縣政府補助農民蓄水池工程之標準及審核作業未盡完善 南投縣政府民國102年度補助辦理設施灌溉等用途蓄水池 塔 工程計104件 核定金額930萬餘元 經查該府訂定之 南投縣政府蓄水池工程補助標準 未參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針對保育及灌溉用蓄水池之補助項目 加註規範補助範圍以 宜農牧地為主 並設定除外條件 如超限利用山坡地 租地造林區及保護區之範圍 不得補助之規定 且對於農民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 亦未查證蓄水池施設位置有無 超限利用情事及位於租地造林區與保護區之情形 補助標準內容及審核作業未盡完 善 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函請南投縣政府研議改善 42. 雲林縣衛生所列支門診業務費用未建立合理分攤機制 雲林縣衛生局所屬土庫衛生所將其醫療基金民國102年1至9月門診業務發生之 水 電 電話及醫療廢棄物處理等業務費用計13萬餘元 於普通公務預算項下列支 全數由縣庫負擔 致事業收支賸餘增加 醫護人員領取之醫療獎勵金隨之提高 核 有未審酌衛生所普通公務預算與醫療基金共通性費用之影響因子 如就診人數 門 診時間 使用面積等 研訂所屬20個衛生所普通公務預算與醫療基金共通性費用 分攤基準 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函請雲林縣衛生局妥訂規範 204

205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43.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衛生保健工作未臻落實 嘉義縣政府民國102年度編列1,568萬餘元推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並依據學校 衛生法訂定轄內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供148所國民中小學辦理之依循 惟查部 分學校未確實審視異常通知單回復內容 以瞭解異常個案複診狀況 又嘉義縣醫療 資源不足 影響偏鄉地區異常個案複診或後續矯治之便利性 然該府未能深究就醫 率偏低及異常個案未確實複診之問題癥結 依需求適時提供後續矯治醫療協助 致 部分地區學幼童齟齒率及視力不良率居高不下 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函請 嘉義縣政府研謀改進 44.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水資源保育回饋金審查作業規範欠缺標準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民國102年度編列水資源保育回饋金2,910萬元 其發放情 形 核有補助鄉民全民健康保險費 農民健康保險費及電費等 未妥慎建立及執行 居住事實審查 致部分鄉民無居住事實 而有發放回饋金情事 該公所對於居住事 實之認定標準 尚乏相關作業規範 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函請嘉義縣大埔 鄉公所檢討改進 45. 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未制定會計制度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 度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 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自民國100年度依預算法規定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預算收支規模分別約為42億 元及39億元 惟尚未制定會計制度 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函請嘉義市政府 研議制訂 46. 屏東縣抽水站及水門維護管理機制未臻健全 屏東縣政府委託轄管林邊鄉公所辦理抽水站及水門維護管理計畫 核有該府 未實地抽核各抽水站之操作及維護管理成效 補助計畫管考評鑑制度未臻健全 該 公所監督評核操作管理人員機制未臻健全 各水門操作程序及啟閉之標準 時間等 管理作業規範付之闕如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函請屏東縣政府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檢討改善 47.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活動規範未臻完善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民國101年度補捐助團體私人款項決算數計3,147萬餘元 為 花蓮縣其餘12個鄉鎮市公所補捐助款項平均數274萬餘元之11.45倍 惟核有申請補 助單位未覈實列述向各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補 捐 助 該 公所核定補助金額已逾上限 受補助單位自籌比例不符規定 結餘款未依補助比例 繳回 受補助單位未完整提供原始支出憑證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 20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函請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檢討研訂規章 48. 臺東縣太麻里殯葬園區自然葬法設施未訂定使用收費規範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為提供鄉民優質且多元之殯葬設施 耗費5,769萬餘元興 建三和殯葬園區 設有樹 花 葬設施 業於民國100年9月間正式啟用 惟因該設施 未訂定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致申請許可使用及收費作業尚無規則可循 經審計部 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函請臺東縣政府研酌改善 49.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對年度中變更移轉房屋之稅課徵收規範未臻周延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民國102年度房屋稅 稅課收入3,718萬餘元 其徵收作業 核有年 度中使用情形變更 典賣或移轉之房屋 其 房屋稅課徵稅率 對象等並未明確規範 經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函請澎湖縣政 府稅務局檢討改善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圖片來源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50. 金門縣道路坑洞修補 道路巡查及局部挖除重舖等標準作業流程尚未建立 金門縣政府推動道路平整方案暨道路工程品質執行情形 核有未依行政院訂 頒之 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及 確保道路工程品質改進行動方案 等相關規定 建立 道路坑洞修補 道路巡查及局部挖除重舖等標準作業流程 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 審計室函請金門縣政府檢討改進 51.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未訂定會計制度 金門縣政府為解決金門地區醫療資源長期缺乏問題 加強各項醫療照護均衡 發展 於民國102年1月1日設置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 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由 金門縣衛生局每年編列公務預算2億元撥入作為基金來源 提供各項獎勵方案之補 助 惟相關收支執行尚未訂定會計制度 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函請金門縣 政府檢討研訂 52.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範未盡周妥 連江縣政府訂頒之 連江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其 核發標準僅訂定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月生活補助費金額 較內政部 訂頒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規定 尚乏非屬低 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 者之補助標準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函請連江縣政府檢討修正 206

207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審計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28條第3款規定 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 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建議意見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檢送上列資料與建議於行政院及各級地方 政府 作為決定民國104年度施政方針及籌編預算案之參考 茲將審計部及所屬地 方審計處室提供對於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摘要分述如 次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稅制改革仍待持續推動 現行稅制及租稅結構亦待檢討 以增裕國庫收入 並 維社會公平正義 民國80至101年度國內生產毛額由4兆6,772億餘元增加至14兆421億餘元 增加 2倍 同期間全國賦稅收入由8,086億元增加至1兆7,966億元 增加1.22倍 惟租稅負 擔率由17.3 下滑至12.8 降低4.5個百分點 且自民國98年度起 租稅負擔率均 低於13.0 遠低於OECD國家西元2010年之平均值24.6 租稅負擔率長年偏低 造成我國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決算數由民國92年度之3兆5,121億餘元遞增至民 國101年度之5兆7,698億餘元 按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自民國75年4月 1日實施以來 歷經26年 徵收率均為5 與目前實施加值稅國家之徵收率多介於 7 至25 間相較 明顯偏低 復以民國89年政府為因應本土金融風暴 將金融業經 營專屬本業之營業稅調降為2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調降為1 至金融業經營非專 屬本業之營業稅 雖維持5 之營業稅徵收率 卻另規定3 撥給業者沖銷逾期債權 或備抵呆帳 並明定逾期放款比率低於1 時即停止適用 查近年來 我國金融保險 業蓬勃發展 且民國99至101年度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均低於1 介於0.40 至 0.61 不等 上開營業稅率及金融業營業稅徵撥 允有檢討及調整空間 再者綠色 稅制之推動 已成全球趨勢 行政院民國92年4月22日核定實施之 財政改革方案 已將開徵能源稅列為中期改革措施 民國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亦將綠色稅 制納為研究議題 決議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 優先開徵能源稅 並將預定完成期限 自民國99年12月31日延至年12月31日 惟財政部迄民國102年底仍未與相關部會 完成溝通協調 影響推動立法期程 又自民國98年初我國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稅率 後 民國98至101年度之實徵淨額中 屬於適用民國98年1月21日修法後之單一邊際 稅率 10 徵起之稅額 分別為35億餘元 105億餘元 133億餘元 154億餘元 已 有加速財產移轉之效果 惟鑑於修法迄逾5年 尚待就其影響進行全面性評估 並就 2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未達預期效益部分研謀因應對策 綜上 政府允宜持續推動稅制改革 檢討現行稅 制及租稅結構 以增裕國庫收入 並維社會公平正義 2. 地方政府房屋稅稽徵情形允宜通盤檢討 另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亦待加強 查核 以促進租稅負擔合理化並遏止逃漏稅捐 民國99至101年全國房屋總戶數分別為943萬餘戶 954萬餘戶及964萬餘戶 其 中適用住家用稅率者計663萬餘戶 669萬餘戶及675萬餘戶 約占總戶數之70 又 民國99至101年個人於同一市縣內持有房屋2戶及3戶 含 以上之房屋稅 適用住家 用稅率者 以下簡稱持有2戶及3戶以上之房屋 平均每年約165萬餘件及115萬餘 件 約占持有2戶及3戶以上之房屋平均總件數之85 及82 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 於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 法定稅率為1.2 至2 均從低按1.2 之徵收率課徵 且現 行房屋稅係以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 再按住家用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職業 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之使用情形所適用之稅率課徵 未將個人或營利事 業持有房屋戶數之多寡 納入一併考量適用彈性稅率核課 且僅臺北市自民國101年 度起實施高級住宅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 成核課房屋稅 俗稱豪宅稅 為免民眾擁有多屋且非自住 卻享有適用住家用房屋 稅稅率 並解決不動產課稅不公 縮小貧富差距 允宜促請調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 屋稅徵收率 並落實實價登錄相關配套措施 逐步調整房屋評定現值 使之更趨近 於市價 及參酌臺北市高級住宅課稅措施 促進租稅負擔合理化 另對於持有多屋 且非自住者 研議應否開徵相關稅課 增加其持有成本 除可穩定房市外 並可擴大 稅基及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使房屋稅課徵更趨公平合理 另據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統計 個人名下持有逾3棟以上房產者達66.2萬人 惟民國100年度全國566萬所 得稅申報戶中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之租屋者僅約6萬餘戶 同年度各國稅局查核調 增房屋租賃所得者亦僅24萬餘件 與個人名下持有3棟以上房屋者 差距甚大 鑑於 民國99及100年度各國稅局查核調增租賃所得案件占個人持有房屋2戶 含 以上者 比率未達10 且近年來部分市縣房市價格飆漲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未隨之充分調 整 允宜督促通盤考量全國一般租金標準之適足性 且加強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 查核 以遏止逃漏稅捐並健全租稅體制 3. 國有非公用財產未利用收益土地為數仍多 允應賡續規劃國有土地之多元活 化運用 俾提升整體利用效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管理及處分國有非公用財產 民國99 至101年度相關權利金 租金等收入分別為53億餘元 50億餘元及59億餘元 占整 體財產收入351億餘元 322億餘元及310億餘元之比率介於15.20 至19.03 不等 208

209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與同期間財產售價收入244億餘元 207億餘元及154億餘元占整體財產收入介於 至69.74 相較 仍屬偏低 另據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資料報表分析 截至民 國101年底止 國有非公用土地計有146萬餘筆 錄 面積21萬6,044公頃 扣除業經 核定處分方式而尚未處分完成者 依法令規定不得處分者 交通水利地及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預定地等 其餘可供利用之土地約96萬餘筆 錄 面積16萬2,957公頃 其 中 已為出租 出借 委託經營 委託管理 採取土石 設定地上權及改良利用等運 用者7萬7,959公頃 占前開可利用土地之47.84 利用率未達5成 亦較民國 年度同項比率之 略降 其餘尚有65萬餘筆 錄 面積8萬4,998公 頃 或因尚未辦理勘查釐清使用現況 或勘查結果為空置未使用 或被占用有待排 除收回等 致未規劃運用 鑑於近年財產收入逐年下滑 而未充分利用土地仍多 政 府相關機關允應賡續採行標租 設定地上權 委託經營等多元運用方式 妥為規劃 國有土地之活化利用 以創造永續財產孳息 增裕國庫收入 4. 創新財務策略允宜積極推動 並在兼顧保險業穩健經營下 引進民間與中長 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計畫 以維繫公共建設能量 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確保經濟穩定成長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投入公共 建設 惟近幾年來國家財政資源日趨緊俏 政府公共建設投入經費逐年下降 如近 4年 民國99至102年度 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經費 包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 算所編計畫型公共建設預算及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 已自民國99年度之5,049 億餘元 逐年下降至民國102年度之3,540億餘元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告資 料 又以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瀕臨法定上限 運用舉債方式籌措資金 已無法 滿足政府公共建設資金需求 公共建設財源不足問題日益嚴重 行政院為維繫公共 建設能量 於民國101年10月核定之 經濟動能推升方案 中 提出促進投資推動建 設政策方針 並訂定創新財務策略 推動公共建設 及透過 民間財務主導公共建設 PFI 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促進中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等重點工作 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增進公共建設動能及效能 並於民國102年1月核定 經濟動 能推升方案 行動計畫 惟截至民國102年11月底止 相關重點工作 或尚未完成訂 定 或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准 或因相關法令限制而影響投資意願等 尚待研謀 因應對策 次查保險業資金具有高度公眾性 受金融監理機關高度監理 其資金運 用以安全性為首要考量 多從事長期穩定收益之財務性投資 按部分公共建設案件 自償率較高 具有穩定現金流入 符合保險業資金運用特質 多數國家均於監理法 令規範內 允許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惟我國保險業截至民國102年9月底已專 案運用及公共投資金額172億元 僅占全部可投資金額1兆4,158億元之1.22 揆其 20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比率偏低原因 主要係因相關法令之限制 致影響其投資意願 鑑於保險業參與公 共及社福建設 除可減少政府興建工程計畫預算編列 並藉由民間業者營運管理 減輕政府負擔後續之管理費用外 並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規定 獲 取權利金收益 政府允宜於兼顧保險業穩健經營下 儘速檢討相關法令 並規劃安 全性高及收益性佳之民間參與投資案件 同時強化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之風險管 理能力暨提高其參與意願 5. 我國能源政策相關法案與配套措施待持續推動 俾提升能源使用效能 並兼 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 我國自產能源匱乏 能源供給高度仰賴進口 近年由於國際化石能源價格變動 劇烈 且因其具耗竭性 長期呈上漲趨勢 我國能源進口值占國內生產毛額 Gross Domestic Product 以下簡稱GDP 比率 已由民國91年度之3.88 劇升至民國101 年度之14.55 又依國際能源總署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簡稱IEA 於西 元2012年發布之2010年主要國家能源統計資料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列 載 我國創造每千美元GDP須耗用0.15公噸油當量 公噸油當量/千美元GDP 簡稱 能源密集度 公噸油當量 係指燃燒1公噸石油所獲得之能量 約 * 1010 焦耳 較德國 日本與法國之 及0.14公噸油當量為高 我國能源進口依存 度高達99 然創造每單位GDP所耗用能源較前述三國為高 顯示我國能源過度依 賴進口而使用情形卻未盡經濟 能源使用效能亟待提升 行政院經全面檢討能源政 策 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核定 能源發展綱領 作為國家能源相關政策計畫 準則 及行動方案訂定之政策方針 並應訂定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及 能源開發政 策 以落實能源先期管理及規劃國家未來分期之能源供給總量與各類能源發展定 位及配比 惟查上開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及 能源開發政策 之研訂進度 經濟部能源局雖已於民國102年7月間擬具相關草案 然囿於核四續建議題爭議 國 家能源供給結構配比與開發總量規劃久懸未決 迄未陳報權責機關公布施行 肇致 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重大影響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之大型投資生 產計畫能源用戶 相關能源使用數量 種類 效率及區位等項目之審查作業尚乏準 據 且未來能源密集度每年降低幅度目標等政策亦遲未能定案 影響國家未來能源 供需之安全 平衡 穩定及發展 政府允宜妥訂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推動永續能源政 策 確保能源安全及滿足民生基本需求 俾達成提升能源使用效能 縮減不經濟耗 用 暨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 擘劃國家能源發展藍圖之目標 210

211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6. 交通事故及傷亡人數未見有效改善 允待提升道路安全環境 強化安全管理 政策 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來 國際社會紛紛追求 有效降低道路交通死傷事故 之共同價值 保障民 眾用路權益 如 OECD轄下之國際運輸論壇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Forum 設 定西元2012年較2000年減少50 之交通事故死亡數 歐盟與OECD設定西元2010 年較2001年減少50 之交通事故死亡數等目標 我國因應此國際發展趨勢 自民 國71年起 由交通部會同前行政院新聞局 教育部及內政部等中央督導權責單位 陸續推動3年1期 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其中第10期 民國99至101 年 推出6大交通事故防制重點 包括大客車安全 行人安全 自行車安全及騎乘機 車 酒醉 後 開 騎 車 高齡者等事故防制 期建立人本 安全之交通環境 惟依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布資料 該期間交通事故肇事率均逐 年上升 增幅達28.65 又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達94萬餘人 亦較上 第9 期傷亡人 數69萬餘人 增加25萬餘人 另民國90至101年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均逐年上升 由民 國90年之8萬餘人上升至民國101年之33萬餘人 約增加317 顯示中 長期道路交 通安全防制成效不彰 道路安全環境仍存在相當之風險與危機 亟待改善 復依據 衛生福利部統計結果 臺灣地區交通事故死亡率 每10萬人口 為18.0人 若與聯合 國世界衛生組織 WHO 針對全球178個國家或地區 不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最 近一期 西元2007年 交通事故死亡率調查結果比較 我國居全球第98位 屬中後 段班 若與鄰近東亞地區國家 或區域 比較 仍較印度 中國 印尼 越南 南韓 紐西蘭 澳洲 日本及新加坡等遜色 另依WHO統計世界各國道路交通傷亡對國家 生產力產生之損失 約占國民生產毛額 Gross National Product 以下簡稱GNP 1 至3 又一般已開發國家肇因於旅行 貨物運輸 就業通勤等運具使用頻繁 致 道路交通肇事率大幅增加 其道路交通事故對GNP損失甚將達2 以上 如 美國 2.3 義大利2.8 等 經保守以2 估計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國家GNP損失 金額將達2千8百億元以上 又依司法院民國99年統計交通事故資料推算 國人交通 事故醫療照護支出約為上開損害金額之29 因而初估相關醫療照護支出高達8百 餘億元 政府允宜整合交通 環保 內政 經濟 衛福等相關部會之權責 加強列管 相關機關具體政策之落實情形 並定期檢討 以提升道路安全環境 強化安全管理 政策 並降低交通事故傷亡人數 減少醫療支出負擔 2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妥適研擬籌劃財源彌補 或檢討控減歲出預算 收 支短絀情形仍未獲改善 累計短絀逐年攀升 衍生資金調度困難及公款延遲 支付情事 允宜嚴密控制收支 妥善研擬具體中長期財政改善計畫 以維政府 財政之永續性 預算法第1條第3項規定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 並遵守總體 經濟均衡之原則 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 歲入 歲出之差短 以公債 賒借或以前年 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 定 政府預算收支 應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 加強開源節流措施 嚴密 控制收支差絀 近5年度 民國97至101年度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之預算 總 預算收支大多編列收支平衡或賸餘 預算執行結果 歲入歲出差短 連同債務之償 還 經分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債務之舉借後 仍入不敷出 整體收支綜計均 呈短絀情形 短絀金額由民國97年度91億餘元 增加至民國101年度165億餘元 5 年來收支短絀總額高達900億餘元 較原編預算收支短絀總額28億餘元 增加短絀 872億餘元 各年度總決算收支產生短絀之直轄市及縣市個數 民國97年度11個 民 國98年度19個 民國99年度13個 民國100年度12個及民國101年度9個市縣 已逐年 減少 惟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未依上揭規定意旨 落實維持財政收支平衡 嚴密控管 財政收支 並研酌參照預算法第69條 第71條及第81條等規定 妥籌歲入相對財源 支應 或檢討控減歲出 逕於決算列為收支短絀數 又各直轄市及縣市累計短絀金 額逐年攀升 民國101年底除臺北市 金門縣及連江縣等3市縣外 其餘19市縣均有 累計短絀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支長期失衡 財政缺口龐鉅 資金調度困難 近 3年度 民國100至 10 2 年度 公 款 支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97至101年度決算收支餘絀情形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付間有逾10日以上 情形 如臺南市 市 縣 個 數 收支 賸餘 收支短絀 收支 餘絀決算 審定數 - 28, ,008-90, ,683-17,799-9, ,559-44, ,347-13,201-6, ,794-17,903-13, ,964-25,544-16,579 年度 收支 賸餘者 新竹市 苗栗 縣 合計 - - 南投縣 嘉義縣及 花蓮縣等8市縣 98 宜蘭縣 新竹縣 或 於年度終了 付 款憑單再退回業務 單位辦理歲出預算 212 決算收支餘絀金額 收支 收支 平衡者 短絀者 資料來源 民國97至101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決算審核結果年報

213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保留情形 如臺南 市 新竹縣 苗 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底累計餘絀情形 栗縣 南投縣 嘉義縣及花蓮縣等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6市縣 甚因薪餉 工程款等款項 市縣別 延遲支付 遭廠商通報申訴或媒體 臺北市 20,078 彰化縣 - 18,742 新北市 - 75,717 南投縣 - 10,578 披露報導 影響政府信譽 如臺北 累計餘絀數 市縣別 累計餘絀數 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 臺中市 - 24,902 雲林縣 - 14,424 臺南市 - 51,111 嘉義縣 - 13,193 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 高雄市 - 20,939 嘉義市 - 2,548 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 基隆市 - 4,889 屏東縣 - 13,233 縣 嘉 義縣 嘉 義市 屏東縣及 金 宜蘭縣 - 12,400 花蓮縣 - 5,459 桃園縣 - 20,508 臺東縣 - 5,239 新竹縣 - 26,360 澎湖縣 - 2,202 新竹市 - 8,195 金門縣 12,945 苗栗縣 - 30,898 連江縣 266 門縣等17市縣 又部分直轄市及 縣市財政狀況欠佳 民國101年底有 累計短絀者 卻仍年年編列超逾法 定標準及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項目 資料來源 民國101年度各市縣總決算審核報告 共19市縣 或投入鉅額經費辦 理耶誕及跨年活動 徒增財政負擔 造成輿論觀感不佳 如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 市 新竹縣 苗栗縣及南投縣等6市縣 綜上 顯示部分直轄市及縣市長年預算收 支控管能力欠佳 財政缺口無具體財源可供支應 肇致公庫資金調度困難 影響公 款支付時效 財務結構未臻健全 允宜加強歲入歲出之執行 嚴密控制收支 妥善 研擬具體中長期財政改善計畫 以維持政府財政之永續性 2.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 潛藏負債龐鉅 國民未來債 務負擔沉重 允宜強化債務管理機制 審慎控管舉債額度 近年政治經濟社會情勢變遷 民眾對政府施政需求益形殷切 加以各項重大經 濟建設及社會福利措施次第興辦 肇致政府財政支出大幅增加 在實質收入無法配 合相應成長情況下 收支差距日漸擴大 致使政府債務依存度隨之增高 有鑑於政 府債務係國民之未來負擔 財政部爰依立法院決議函頒 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 意事項 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民國101年7月起 每月10日於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網站首頁公告 地方債務鐘 落實全民監督 行政院續修正公共債務法 業 經總統民國102年7月10日公布 自民國年1月1日施行 包括因應地方改制 調整 各級政府債限架構 並兼顧地方財政努力情形 及增訂債務管控措施 激勵地方政 府發揮財政自主精神加強開源節流 俾有效改善財務狀況 各直轄市及縣市截至民 國101年底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合計數為9,400億餘元 較民國100 年底公共債務未償餘額8,822億餘元增加578億餘元 復依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 2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決算所列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列入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之潛藏負債事項 包括 積欠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保險費補助款1,082億餘元 退休公教 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265億餘元 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 含鄉鎮市 3兆1,573億 餘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 含鄉鎮市 1兆4,089億餘元 綜計4兆7,009億餘元 又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向特定用途專戶存款或基金調借資金 向中央或其他機關調借 其他等3項計791億餘元 另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所列之潛藏負債 未含舊制軍公教 人員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 計有2,140億餘元 顯示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居高不下 若再將潛藏負債納入 財政狀況更顯困窘 允宜強化 債務管理機制 審慎控管舉債額度 配合市場利率適時舉新還舊 強化庫款調度功 能 以紓緩快速膨脹之債務壓力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桃園 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花蓮縣及 澎湖縣等16市縣 3.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機制未盡周延 財務管理業 務執行缺失頻仍 攸關民眾生活之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允宜加速推 動內部控制制度 降低各機關財務管理風險 加強內部各機關橫向聯繫 積 極籌謀善策提升施政績效 按政府施政之良窳 攸關國家整體發展 並影響國際競爭力 政府建置之施政 績效評估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 可強化監督及預警功能 有效達成 整體施政目標 提升機關績效 亦為國際化潮流趨勢 行政院自民國91年起推動建 立以成果為導向之績效管理制度 復推動 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 並建請 各地方政府參考中央政府相關規定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另核定 健全內部控制實 施方案 將內部審核及施政績效評核等事項予以整合 藉以維持妥適之控制環 境 評估影響目標達成之各項風險 並研擬採取控制措施 以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 能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2年度總預算各主管機關計867個單位預算機關 訂定各 項施政工作計畫7,374項 實施結果 已完成者4,829項 尚待繼續執行者 2,506項 未執行者39項 0.53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與管制考評相關規範及機制未訂定或未臻健全 計畫執行與預算編列未能契合 執 行進度落後 經費保留比率偏高 如臺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新 竹縣 新竹市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等10市縣 未積極推動辦理內部控制制度 未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及建置風險管理架構 或未落實內部審核機制 致有核發無法 源依據之獎勵金及津貼 支用未符規定經費項目 溢發社會福利津貼等未臻周延情 事 如臺北市 新竹市 彰化縣 嘉義縣 屏東縣等5市縣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攸關 214

215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民眾生活及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要施政計畫 執行成效欠佳 如部分直轄市及縣市食 品衛生及農產品安全管理機制未臻健全 衛生及農政主管機關業務攸關資訊未主 動橫向聯繫共享及勾稽運用 如臺南市 新竹縣 新竹市 彰化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等7市縣 違章建築案件一再攀升未能有效遏止 山坡地超限利用及落石山 崩潛勢區亟待加強稽查及防治 如臺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市等5市 縣 整體人口結構急速老化 長期照護服務需求殷切 未積極採取因應措施或未 妥適整合相關資源 如彰化縣 南投縣 屏東縣等3縣 允宜檢討現行計畫預算執 行考核管理成效 加速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部控制制度 降低各機關財務管理 風險 加強內部各機關橫向聯繫 落實食品及農產品安全稽查作業 強化公權力維 護公共安全 積極籌謀善策因應人口結構改變 以提升施政績效 保障民眾生命財 產安全 4. 部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經費規劃未臻嚴謹 未能覈實編列預算並控管執 行 累計待運用盈餘逐年提高 允宜檢討妥慎規劃運用 落實造福弱勢族群 公益彩券自民國91年發行以來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累計盈餘2,598億餘元 不 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分配盈餘50億餘元 其中部分彩券盈餘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分配予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保險 福利服務 社會救助 國民就業 醫療保健等事項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獲配公益彩券盈餘款項計134億餘元 執行結果 執行 數102億餘元 占歲出預算數 111億餘元 之平均執行率為92.20 雖較民國100年 度平均執行率76.75 提高 惟截至民國101年底累計待運用數為150億餘元 較民國 100年底累計待運用數118億餘元 增加32億餘元 約27.32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未能覈實編列預算並控管執行 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如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新竹市 彰化縣及屏東縣等6市縣 部分獲配盈餘未有效 運用 累計盈餘待運用數逐年增加 如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桃園縣及屏東縣等 5市縣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以公益彩券盈餘充抵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及補助 之社會福利經費 支出用途為法定福利項目 或偏重現金給付之非法定社會福利項 目 或支出屬性偏向消耗性及一次性之短暫扶助 經費規劃未臻嚴謹 如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縣 彰化縣及屏東縣等5市縣 亟待建置審核督考制度 覈實編列預 算 並加強規劃運用於切合實際民生需求用途 俾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落實 造福弱勢族群 2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101年度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 項目 截至 民國100 年底 待運用數 1 民國101 年度 分配數 截至 民國101 年底 待運用數 5 待運用數 較上年度 增減 合 計 11,807 13,495 11,138 10, ,033 3, 臺北市 2,077 1, , 新北市 1,233 2,130 2,030 1, , 臺中市 1,548 1,439 1,018 1, , 臺南市 高雄市 798 1,417 1,271 1, ,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1,254 1,214 1,415 1, ,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市縣別 民國101 年度歲出 預算數 民國101 年度 執行數 執行率 (4)/(3) (5)-(1) 待運用數 增減率 [(5)-(1)] /(1) 註 1.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歲入預算係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編列後 再據以編列歲出預算 數 2. 本表所列 民國101年度分配數 係以實際分配日期為準 故未包括民國102年1月中國信託銀行 撥付民國101年12月份公益彩券及台北富邦銀行撥付同月份運動彩券之盈餘 3. 本表所列 截至民國100年底待運用數 包括專戶利息及雜項收入 4.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資料 216

217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5. 部分公共設施迭有閒置或使用效能低落情事 允宜加強計畫先期評估與審查 作業 並積極研謀多元活化措施 發揮設施功能 公有財產係政府重要資源 範圍包括不動產 動產 有價證券及權利等 其管理 運用之良窳攸關政府財政 經濟發展 社會公益 永續環境等多方層面 並直接影 響民眾對政府施政效能之觀感 故如何活化運用 永續經營政府資產 已成社會輿 論關注焦點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經管財產總值10兆3,451億 餘元 其管理情形仍有部分公共設施 土地 使用效能低落 甚或閒置情事 如臺北 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桃園縣 新竹市 花蓮縣 臺東縣等8市縣 主要係部 分公共建設先期規劃審議作業未臻審慎周延 營運管理計畫未能即時因應外在環 境變遷調整因應 未善盡委外經營管理之督導考核 致預期效益欠佳等所致 允宜 加強計畫先期評估規劃與審查作業 考量後續經營管理可行性評估 並隨時檢討 設施使用效能偏低原因 積極研謀多元活化措施 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發揮設施功 能 6. 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工程採購作業欠嚴謹 缺失頻仍 允宜加強監督稽核及管 理作業 以提升施工品質 公共建設工程多具公共財性質 舉凡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 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均屬之 屬政府施政重要職能 其執行之 良窳 攸關民眾經濟福祉至巨 亦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及提升競爭力所必需 各直 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資本門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支出決算數1,704億餘元 執行 結果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採購程序存有瑕疵 促參案件先期評估作業欠周 訪視監 督機制未臻周延 預算書工程數量溢計 設計圖示標示不清 不當變更設計追加服 務費用 規劃招標方式考量欠周等 如新北市 臺中市 新竹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嘉義市等7市縣 另有未依契約規定辦理試驗或保險 未依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現場實作與設計圖或竣工圖不符 管制考核作業未落實等 如臺中市 宜蘭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南投縣 嘉義市等7市縣 允宜加 強監督稽核及履約管理作業 以提升施工品質 21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審計部為加強辦理中央 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鄉 鎮 縣轄市公 所共同性財務審計事項 經訂定 審計機關辦理共同性審計事項專案調查作業要 點 就書面審核 就地查核所發現重大或共同性問題 及各方所關注或輿論所提出 之問題 即時規劃辦理專案調查 派員深入追查 對所發現之問題 彙案函請主管 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並獲查復業已研謀改善措施據以處理 各級審計機關並列管繼 續注意其後續辦理情形 茲就一年來辦理專案調查事項 擇其要者 列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機關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預算執行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 管制 經多次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供各機關為一致之遵循 民國 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營業 非營業特種基金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 實支金 額856億5,831萬餘元 公務預算525億2,226萬餘元 營業8億489萬餘元 非營業323 億3,115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部分機關未依規定 妥善訂定補 捐 助作業規範 或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又間有應訂事項未納列機 關作業規範 法令修訂情形有欠完善 2.行政院主計總處建置對國內團體補 捐 助 系統 相關資訊登載仍欠完整 復因欠缺勾稽功能 無法有效協助機關辨識是否有 重複補助情事 影響系統運用成效 3.部分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案件 與補 捐 助機關業務未具關聯性 4.小額補 捐 助案件數量龐巨 補 捐 助效益較難有效 彰顯 且不易覈實考核 5.部分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對所屬機關補 捐 助業務訂定管 考規定 相關管考結果亦未規範須對外公開 不利外界瞭解及監督政府補 捐 助 經費執行成效 6.部分機關對於補 捐 助業務之資訊揭露 仍欠完整適足 7.部分 機關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辦理活動經費 列支科目仍有與規定欠合等缺失 經 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妥處或督促檢討改進 據復 1.已函請中央各主管機關確 依規定改正 並將應訂相關事項完整納入作業規範或補 捐 助契約 另考量部分 補 捐 助業務係依法律規定辦理 且性質特殊 尚無另訂作業規範或將應規範事 項全數納入之必要 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 補助 當選人及政黨競選費用 爰除依法律規定辦理補 捐 助項目 其作業規範應得視 法律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外 其餘均應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有關案件之就 源管控 強化系統勾稽功能 整合公務與附屬單位預算資訊系統及加入各地方政 府補 捐 助資訊等 將併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 民間團體補 捐 助系統 Civil 218

21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Group Subsidy System CGSS 通盤考量 另已於 國內團體補捐助系統 建置各 單位聯絡人清單 各機關可藉由洽詢他機關單位聯絡人予以確認是否為同一補助案 件 3.已函請中央各主管機關就補 捐 助案件與機關業務未具關聯性者 確實檢討 改進 4.補 捐 助案件是否具實際效益 仍應視個案性質及其發揮之實質效益予以 評量 惟為提升經費整體使用效能 已函請中央各主管機關將補 捐 助經費用於 較具整體性 效益性之補助案件 並確實加強相關成果考核作業 5.已於前開注意 事項增訂規範主管機關管考結果應對外公開之規定 並函請中央各主管機關確實 檢討改進 6.各機關對於補 捐 助計畫 項目或相關活動申請辦法等補 捐 助前 端資訊 多未於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 不利外界快速獲得相關申請資訊 補 捐 助前端資訊之公開仍欠適足便利1節 將納為未來修正前開注意事項之參 考 7.已函請中央各主管機關 就補 捐 助國內民間團體經費列支科目 確實依補 捐 助事項性質及用途別科目定義相關規定 妥為辦理 二 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 中央政 府 暨其營業 及非營業基金轉投資 虧損 33 家 之 民 營事 業 截 至 民國 102年度止 計有155家 持股面額為2,849億286 萬 餘 元 占各民 營事 業 期 末 實收 資 本 總 額 2兆 無盈虧等 5家 3.23 盈餘 117 家 ,0 43億3,481萬餘元之 比率為12.92 依各民 營事 業 民 國10 2 年度 財 務 報 告資 料 統 計 決算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轉投資 本期淨利3,980億7,4 49 民營事業155家營運績效概況圖 萬 餘 元 又 獲 配 股 利 之 投資報酬率為10.30 其投資效益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155家民營事業中 除 屬代收代付性質 無盈虧 或已結束營業清算中 或正辦理出售程序等5家外 餘獲 有盈餘者117家 虧損者33家 部分民營事業經營績效欠佳 經建請各相關投資機關 基金 或主管機關督促公股代表 注意加強督促改善營運 或重新檢討投資之效 益 目的 並妥適處理 據復 已責成公股代表密切注意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 並就 經營績效欠佳者 積極檢討改善經營體質 強化營運管理 俾提升投資績效 2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三 各級政府因應土地改採市價徵收作業情形之調查 內政部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擬定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經立法 院審議通過及 總統於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 規定以市價補償其地價 並強化憲 法上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程序之重要性 依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查填辦 理公共工程計畫資料 原採公告現值加成方式辦理用地徵收 嗣因土地徵收條例修 正 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改依市價辦理徵收之案件 經統計共計66項工程 總建造 經費2,049億7,312萬餘元 其中用地經費共計增加94億6,764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政府興辦公益事業取得土地之審議機制未臻周 妥 2.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經費增加 且徵收作業期程延長 有待研謀具體因應措施 以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 3.徵收土地前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尚無具體作業規 範 查估補償市價案件重複比率偏高 4.部分市縣政府辦理地政業務 核有未妥為 辦理市價查估及評議作業等共同性缺失 經建請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 討改善 據復 1.內政部已訂定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作業方式 俾利徵 收審議之進行 2.已成立跨部會 加速公共建設推動用地專案小組 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將持續協助提升列管計畫用地取得之執行成效 3.將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訂 定協議價購相關作業規範 要求各需用土地人檢附徵收證明文件等以過濾急迫性 避免重複查估地價持續發生 4.持續協助查估單位辦理教育訓練或講習 將 徵收 補償市價查估辦理情形 納入地政業務督導考評項目 以期提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 查估作業品質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改以市價徵收方式辦理案件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計畫 項數 總建造經費 合計 ,973 13,930 23,398 9,467 中央機關 ,414 1,475 1, 地方政府 46 70,558 12,455 21,564 9,109 機關別 原以公告現值加成徵 改以市價徵收 改以市價徵收 收預估所需經費 預估所需經費 預估增加經費 註 1.本表所稱公共工程計畫 指中央政府機關建造經費預算5千萬元以上 地方政府機關建造經費預算 2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工程 2. 本表統計期間為民國101年9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所屬各審計廳 處 室查核資料 220

22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四 各級政府機關 基金 事業機構獎金發放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推動施政計畫 提升行政效能 提高機關 構 之收益 並穩定特殊專業 人才留任公部門服務之意願等 於各機關 構 人員之待遇以外 另以核發獎金方式 激勵人員士氣 慰勉人員辛勞 延攬留用專業人才 獎勵人員達成績效或提升效能 等 近年來部分機關 構 發放獎金之法源依據及發放對象 其妥適性迭遭民意機 關及輿論媒體質疑 審計部為瞭解各機關 構 核發各類獎金之依據及實際發放情 形 俾就執行面之缺失及時導正 並就制度面研提整體性審計意見 爰針對中央 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獎金發放情形 辦理專案調查結果 經統計 民國102年度中央 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務機關 營業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核發予個人 包含民 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約聘僱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 駐衛警 臨時人員 或團體之獎金 勵 總計1,765億6,073萬餘元 核有 1.部分機關學校間有未專案報 經行政院核准即行核發獎金情事 核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以下簡稱支 給要點 第7點規定欠合 2.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適用範圍之相關函示 存有各機關自 行解讀空間 致有部分機關逕自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情形 3.部分機關編列獎金之預 算科目未盡適切 影響各用途別科目之適正表達及預算之控管 4.政府雖已推動完 備公務人員支領獎金之相關法制作業 惟因 公務人員基準法 草案 適 準 用對 象 尚未能涵蓋各類人員 致外界質疑政府核發之多數獎金欠乏明確法律或法律授 權依據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妥處 及協調相關機關研酌處理 據復 1.未依規定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有73項 屬發給獎金者45項 其中已報請 行政院審議者計3項 已有行政院核定或授權依據者計6項 毋須報院核定者33項 具適法性疑義並已停止辦理者計3項 屬發給禮品 券 者28項 其中自民國年起 停支者2項 已有法源依據者1項外 其餘25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各機關未來 辦理是類獎金及等值禮品 券 之獎勵案件能有明確及一致性之處理 將就支給要 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疑義研議妥適處理方案 2.司法院訂定之 司法院獎勵所屬資 深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即自民國年度起停支 另有關教育部訂定之 各級學校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因現行教育人員相關獎項眾多 為免寬濫 行政院函請 教育部通盤檢討適時予以整併或檢討調整給予行政獎勵方式辦理 將檢討結果函 報行政院核議 3.部分機關編列獎金之預算科目未盡適切部分 將改以 人事費獎 金 科目列支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縣 市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適當歸 類 行政院主計總處嗣後將於相關訓練講習課程中予以適時宣導 4.行政院已於民 國年4月1日訂頒 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 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配合該計畫所定推動期程及審查機制 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就各類人員現支獎金規定之法制化型態 含法源依據 審慎研議後為妥適 2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處理 另為期明確並為一致性處理 有關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應報院核定之獎金或 其他給與事項相關事宜 於民國年9月3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會議 將另案 參酌相關機關意見及會議決議 就上開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另案研擬相關補充性 解釋 中央及地方政府民國102年度獎金發放情形一覽表 單位 新臺幣億元 項目別 政府別 預算別 合 計 中央政府小計 公務機關 營業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 地方政府小計 公務機關 營業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年終工作獎 金 考績 核 獎金 1, 營運 績效獎金 工作 業務 獲獎 優秀人 員獎金 合 計 , , 註 1. 本表不含特別預算 中央政府不含國家安全局 地方政府不含鄉 鎮 市公所 2. 事業機構採權責發生基礎 所列獎金係指列帳金額 尚非實際發放數額 3. 工作 業務 獲獎 優秀人員獎金 一欄 包含各項工作 安全 測量 工程 模範公務人 員 領有獎章人員 優秀資深員工 獲獎人員 團體 研究報告 提案等獎金 勵 及醫 師不開業獎金 醫療機構獎勵金 暨國立大專校院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等 4. 資料來源 整理自中央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務機關 非營業特種基金及事業機構查填之 資料 五 外籍及大陸配偶暨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調查 內政部為協助輔導外籍及大陸配偶早日融入我國生活環境 建構多元照顧輔導 措施 落實保障其權益與需求 自民國94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以下 簡稱外配基金 分10年籌措30億元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 執行醫療補助 社會救助及法律服務 學習課程 子女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 家庭服 222

22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務中心及籌組社團等主要業務計畫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下 列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及移民署督促檢討改善 茲分述如次 1.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及社區服務據點業務執行情形 內政部於民國95 年1月19日訂頒 內政 民國99至102年底止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累計執行金額一覽表 部設置外籍配偶家庭 服務中心實施計畫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由外配基金補助各地 方政府依上開實施計 畫設置35個外籍配偶 家 庭 服 務中心 民國 9 9至10 2年度 累計 執 行金額計3億961萬餘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年度 經費 來源 合計 計 74,144 73,379 79,039 83, ,619 外籍配偶照顧 輔導基金補助 59,671 57,556 60,665 63, ,238 各市縣政府 自 籌 14,472 15,822 18,374 19,710 68,380 合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資料 元 外配基金補助2億 4,123萬餘元 各市縣政府自籌經費6,838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補助各市 縣政府設立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等4類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間有重疊 且部分功能 及服務項目雷同 2 部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未辦理轄內福利服務資源盤點 致難以彙整相關福利資源 提供完善服務 3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未能掌握轄 區外籍配偶資料 主管機關亦未建立確保外籍配偶資料完整與正確之機制 4 未 建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務資料存管之一致性規範 亦缺乏共通作 業平臺以整合並分享相關服務單位之攸關資訊 5 外籍配偶社區服務據點設置總 數未達預期目標 亦未建立一致性輔導機制等缺失 據復 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 以下簡稱社家署 經評估後 規劃於民國104年優先以單親家庭服務中心轉型 或整併為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再視未來執行經驗 研議擴大整合其他家庭服務中心 之可行性 2 社家署於民國年度配合進行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實地評核時 瞭解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資源盤點之執行狀況及困境 並規劃辦理社工人員教 育訓練 以提升中心人員專業知能 有效落實資源盤點工作 3 移民署將 外籍及 大陸配偶資料庫整合系統 與 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 之攸關欄位進行介接 達到 資料同步更新 4 社家署考量將個案管理服務資料建檔存管及網絡單位業務聯繫 情形 納入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評核指標 以督促其落實辦理 另將透過轄內相 關業務聯繫會報 將個案管理紀錄之攸關資訊分享予移民署與戶政單位 5 社家 22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署將研擬訪查記錄表件 要求各市縣政府依表件內容善盡督考之責 並研擬將服務 據點辦理成效納入民國104年度社福績效考核指標 以掌握外配據點運作狀況與服 務成效 2.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之執行及監督情形 移民署為 提 供新住 民關懷 服 務與教育輔導等照顧輔導業務 於 外配基金核定101學年度火炬計畫 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預決算金額彙整表 民國101年6月21日函頒全國新住民 火 炬計畫行動方案 藉由內政部 教育部 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之 單位 新臺幣千元 申請單位 計畫核 定金額 計畫執 行金額 跨部會與跨域合作 共同提供全國 合 計 166, ,447 新住民及其子女完整之文教生活輔 中央政府小計 32,310 25,953 入出國及移民署 31,381 25, , ,493 導機制與單一窗口全方位服務 101 學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為民國101年3 教育部 地方政府小計 月至102年9月 由外配基金核定補 臺北市 5,312 4,751 助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1億 新北市 15,729 13,400 6,620萬餘元 實際執行數1億4,044 臺中市 10,544 8,815 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各 臺南市 13,411 11,339 重點學校辦理火炬計畫尚待積極輔 高雄市 11,769 10,591 導 以提升有限資源運用效益 2 基隆市 2,385 2,054 宜蘭縣 3,473 2,354 桃園縣 10,543 8,694 新 住 民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工作 辦 理 成 效 未如預期 3 督導檢核機制仍 新竹縣 待強化 以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4 3,638 3,095 新竹市 1,185 1,060 未明定母語授課師資 資格條件 又 苗栗縣 6,084 5,340 編印簡易母語生活學習教材作業延 彰化縣 9,587 8,463 宕 均影響教學品質 據復 1 將 南投縣 7,643 6,668 透過辦理說明會 並與各市縣重點 雲林縣 9,264 8,257 學校說明溝通計畫辦理方式 提高 嘉義縣 8,045 6,909 嘉義市 1,389 1,263 屏東縣 6,783 6,194 執行意願 2 針對101學年度執行 訪視情形 已綜整分析因應措施公 花蓮縣 布於火炬計畫專屬網站 並增修更 2,517 1,626 臺東縣 2,044 1,732 新訪視相關注意事項 以提供訪視 澎湖縣 人員參 考 並透過區域工作坊及聯 金門縣 繫會報與中央輔導團實地訪評等機 連江縣 1, 制 督導學校依規定落實執行訪視 224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資料

22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3 定期召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執行督導小組會議 及由中央輔導團至新住民 重點學校進行訪評 藉由行政及實務面向督考機制 落實工作執行 4 透過辦理 新住民母語教學人才培訓 及民國年2月印製完成之 新住民母語生活學習教 材 結合課程使用 以提升母語教學品質 六 國軍特戰裝備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陸軍司令 部 考量特戰部隊執行特種城鎮 特攻突擊 衛戍區應變 反制 恐 作戰任務 籌補14項 特戰裝備 以提高整體特種作戰 能力 於民 國96年3月陳報 特戰裝備 投資綱要計畫 經國防部於民國96年4月核定 編列預算9億 6,108萬餘元 期程為民國97至98年度 其執 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陸 軍司令部編訂四輪傳動突擊車採購計畫 未 四輪傳動突擊車 引用合 理明確之 規格標準 延誤籌獲期程7 個月 又未考量所訂車輛規格未符道路交通法規 撥交使用後衍生行駛限制 行車 安全及車輛閒宕 訓用派遣效能過低 2.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及陸軍特種作戰指 揮部未依契約規格標準覈實辦理四輪傳動突擊車車內通話系統性能測試 致耗資 3,749萬元購置之裝備 無法與現役通訊裝備構聯 亦未能對外轉換傳輸數位無線 電訊號及接收通訊指令 減損使用效益 3.陸軍司令部編 修 訂水中推進器採購計 畫 未審慎評估裝備可獲性 亦未查證市場供貨能力 貿然訂定導航系統螢幕顯示 器尺寸規格 致生履約爭議 延誤部署期程1年9個月 並衍生耗費1,766萬元籌獲之 推進器 照明設備 交貨後閒置2年未使用 4.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辦理個人潛水裝備 案招標作業 明知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提供之裝備廠牌型錄 規格 依規定應於審 查合格得標後納入契約 卻漏未納入據以執行 復以該室等單位未詳實辦理目視檢 查及性能測試 肇致設備未符契約規格仍判定合格或規格較原承諾廠牌為差 復未 依市場行情妥訂水中通話機組之建議底價 致核定底價較裝備實際銷售價格超出 3,081萬元 衍生廠商獲取超額利潤 5.陸軍司令部編列高價值特戰通信裝備採購計 畫 未明定承商於保固期間免費提供巡檢 納入契約執行 復於裝備保固期滿 陸軍 航空特戰指揮部未依規定檢討編列維保費用 以確保裝備妥善 且未落實裝備使用 保養 致裝備平均非妥善率高達41.03 並衍生耗資3,046萬餘元籌獲之裝備損壞 停用 6.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辦理高空滲透傘具系統案投資建案作業 未詳實評估 作戰訓練實需 且未考量空軍載具能力及技令規範 即貿然計劃籌購 致招標期間 22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檢討撤銷採購 虛耗作業時程9個月 浪費採購人力與行政資源等 經依審計法第69 條規定通知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惟該部未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部爰依審計法第20 條第2項規定 於民國年12月3日陳請監察院核辦 高價值特戰通信裝備非妥善數量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特戰設備 通信類 籌購數量 台 組 套 契約 單價 非妥善數 台 組 套 百分比 非妥善 數總價 合 計 ,466 穿 透 式偵測雷 達 10 2, ,528 偵 蒐 機 器 人 ,765 偵 搜 球 系 統 ,173 資料來源 整理自陸軍司令部提供資料 七 國防部所屬辦理 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執行情形之 調查 國防部為提高軍工廠經營績效 達成 國防工業植基於民間 之目標 於民國 88年4月召開 軍工廠國有民營推動計畫會議 指定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民國91年 3月1日改編為聯合後勤司令部 民國101年12月28日裁編 原屬單位再與陸軍保修指 揮部整編為陸軍後勤指揮部 以下簡稱前聯勤司令部 第302廠等後勤基地廠庫為 第一階段優先實施國有民營單位 期能運用民間管理經驗及技術資源 發揮軍工 廠應有產能 提升產品品質 降低生產成本及節省國防經費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民國101年10月22日函送之 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書 訴 載明國防採購室未於請求權時效內追繳向 公司5,000萬元押標 金 致該公司向該會提出申訴後判定有理由 影響政府權益頗巨 其執行情形 經 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前聯勤司令部審標人員明知廠商須經資格審查合格 後 始得進入評選階段 竟於審標時未依規定詳予審查 即判定向 公司符合資格 未及時察覺其投標文件企劃書內容未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不符招標文 件評選須知規定 且所載與真實不符 涉有偽造 變造情事 以致錯失沒入5,000萬 元押標金之時機 嗣經評選為序位第一最有利標 衍生後續行政訴訟與追繳爭議 2.國防採購室於辦理行政訴訟過程 確已知悉向 公司企劃書內容未依規定提出經 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且該公司自承該兩報表係由其會計人 員製作 涉以偽造 變造文件投標 卻未予以實質審查並適法處置 一再以行政訴訟 226

22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尚未確定或提起上訴 聲請再審推諉因應 延宕追繳5,000萬元押標金作業5年餘 以致罹於請求權時效 未能依法追繳 嚴重影響機關權益等重大違失情事 經審計 部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 陳報監察院核辦 案經該院調查竣事 於民國年7月24日 糾正國防部 八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 無人飛行載具 銳鳶專案 軍事投 資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陸軍司令 部為 建 立 臺灣周邊海 域目標 偵 蒐 辨 識 與 追 蹤 能 力 參 酌 先 進 國 家 建 軍發展 趨 勢 規 劃 建 置無人飛行 載 具系統 UAS 以提升地面防衛作戰偵蒐能力 期 能有效執行目標獲得 監控 定位及多元情 資偵蒐等任務 並依需求支援災害 難 偵察 工作 全案列支經費35億5,804萬元 執行期 程為民國95至101年度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 結果 核有 1.未依 國軍營繕工程教則 規 UAV無人飛行載具 圖片來源 陸軍司令部提供 定 於先期規劃階段選定駐地 動支400萬元 完成鑽探及測量作業後 復重新檢討部分駐地工址 過程反覆 延宕執行期程3年 2.未審慎考核篩選完訓後能服役3至5年以上之適格人員送訓 致具中級及高級證照 資格可執行無人飛行載具 UAV 日間及夜間起降任務之外部操作員不足 影響戰 備整備任務遂行 3.未衡酌空域申請限制因素 事先審慎規劃協調因應 接裝近2年 復未有效研謀妥處 致UAV無法常態機動實施飛行訓練 整體飛行訓練時數偏低 4.未考量保修模擬器使用頻率 衡酌實際需求數量 致保修模擬器委製數量超逾實 需等缺失 經建請國防部檢討妥適處理 據復 1.未來執行各項建案計畫 嚴格管制 建案單位依 國軍營繕工程教則 規定 於投資綱要計畫呈報前 完成工程基地調 查 測量 地質鑽探等作業 同時完備相關配套措施 以落實計畫執行 2.未來辦理 相關訓練班隊 將依單位需求人數 適時增加參訓員額 並輔以完善之多重篩選評 核機制 如個人品德查核 生涯規劃約詢 家庭狀況訪談 身心狀況評估等 以降 低後續人員退補銜替之風險因子 俾達訓用合一 避免影響建軍備戰 3.已協調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並獲共識 劃定UAS恆定訓練空域 增加實機飛行使用時段 同時 簡化相關作業程序 以提升飛行訓練時數 4.為使保修模擬器發揮最大運用效益 已規劃北 中 南中隊各調撥1套改配置於恆春龍勤營區 臺東太平營區及太麻里訓 場 以供各中隊輪訓期間使用 並適時調增保修模擬器使用時數規範 以強化人員 保修專業能力 有效提升裝備效能等改善措施 並檢討議處相關違失人員6人 2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九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水湳機場遷建計畫 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防部遵照行政院 挑戰2008 國家發 展重點計畫 設立中部國際機場政策 規劃 水湳機場原駐單位搬遷作業 民國96年7月25 日行政院核定國防部陳報 水湳機場遷建專 案 需求計畫 全案經費72億953萬餘元 分 由空軍司令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及中山科學 研究院等3個單位 以下簡稱空令部 聯勤及 中科院 建案 並區分 搬遷 及 遷建 2階 段執行 第1階段 依計畫於民國96年底完成 空軍臺中水湳機場 圖片來源 國防部提供 水湳機場搬遷 第2階段規劃於民國99年底 完成遷建工程 有關第2階段遷建工程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除中科院辦理台中營 區無人飛行載具棚廠整建工程 於民國99年9月28日完工外 空令部及聯勤負責之 飛機暨其零附件修護廠房及庫房遷建工程 已逾原規劃期限仍無法進駐使用 其執 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空令部未按計畫期程完成屏南營區隙地 收回及確定飛機零附件修護廠房遷建基址 影響遷建執行進度 增加相關零附件修 護成本2,734萬餘元及延長維修期程 2.聯勤未詳實評估 即擇定位於都市計畫案內 之 陸軍清泉崗營區 新建庫房 致無法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及取得建築線 嗣 又未依 通用裝備補保作業教範 規定結合後勤支援任務妥適規劃 致基地位址因 未符合修補一元化原則暨運補效益而調整變更 虛擲依原核定計畫辦理鑽探 測量 等先期規劃費用246萬餘元 並延宕後續工程進度 3.軍備局未落實執行專案管理 應為工作 疏於第2階段遷建期程之管制 致專案進度大幅落後等缺失 經函請國防 部查明妥處暨檢討改善 據復 1.經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7人 並督促建案單位翔 實評估用地需求及加強橫向聯繫 俾使計畫用地之選定與後續規劃設計期程契接 及強化營產資料管理 避免影響用地取得 2.賡續要求建案單位於作業前應先期完 成用地相關資料調查 將調查結果列於建案計畫內陳述 並以使用單位任務為考 量 及以營區共用為選址原則 俾於建築伊始即決定用地規劃 避免基地位址一再 改變情事發生 3.已督管工程進度 並於民國年11月底完成遷建工程驗收 暨責 成各單位未來辦理工程案 應依執行節點及預算執行狀況 藉由每月召開之工程檢 討會 就進度落後各案之窒礙問題研擬解決方案 並管制作業情形 有效管控工程 進度 228

22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十 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之調查 審計部為瞭解各國稅 稽 徵 機 關欠稅 防止 及清 理情 形 爰 辦 理 民國10 2 年度各國稅 稽 徵 機關欠 欠稅金額 億元 3,000 2,400 1,800 查 依各國稅稽徵機關查 1,200 國102年底止累計尚在徵 收 期間未徵 起 稅 款 及罰 鍰 不含未逾限繳日及行 政救濟未徵數 以下簡稱 欠稅 計有55萬餘 件 金 2,286 2, 稅防止及清理情形專案調 填資料彙整統計 截至民 金額 2,591 2,847 2,962 欠稅件數 萬件 件數 3, , , , , 年度 國稅稽徵機關未徵起稅款 罰款 件數及金額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國稅稽徵機關提供資料 額1,652億5,067萬餘元 與民國101年12月底欠稅件數63萬餘件 金額1,845億5,017萬餘元比較 民國102年度 欠稅件數及金額減少 年減率 及10.46 且近10年來欠稅件數及金額有下 降趨勢 顯示欠稅清理已略有成效 惟件數及金額仍屬龐鉅 亟待積極清理 本案 調查結果 核有 1.欠稅清理略具成效 惟現行稅捐稽徵作業對繳款書送達及稅捐 保全時效之掌握仍顯不足 允宜持續加強辦理 以確保國家稅捐債權 2.待移送強 制執行及移送執行未結欠稅案件仍多 允宜加強處理及積極與行政執行機關溝通 協調 以利案件清結 3.執行憑證待徵數及逾5年註銷金額仍多 允宜加強清理及控 管 以有效徵起稅款等缺失 經建請財政部查明妥適處理 據復 1.訂定 財政部各 地區國稅局辦理繳款書送達管控作業原則 及訂頒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聲請法院 實施假扣押作業要點 針對一定金額以上 即將逾核課期間及逾4個月未送達案件 定期產製清冊 並填附 送達作業查簽表 確認是否合法送達 並就聲請法院實施 假扣押之作業等為一致性規範 以防杜納稅義務人藉隱匿 移轉財產等損及稅收 2.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定期抽查 就共同問題彙整及研擬改進措施 以強化待移送執 行案件之清理工作 及對已移送執行逾一定期間未結案件 每半年定期產出案件資 料檔 函請各行政執行機關協助交查比對 並就比對異常案件逐案查明案況 以確 實掌握執行案件之執行情形 3.加強掌握欠稅人之資產動態 俾利再移送強制執行 及減少執行憑證欠稅案件逾徵收期間註銷 2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一 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財政部為提升整體稅務審查效率 並整合跨機關 跨地區 跨稅目 跨年度之單 一納稅個體資訊 提供納稅義務人顧客導向及稽徵人員風險管理導向之服務 經 行政院核定辦理 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資訊整合 計畫 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財資中心 分年編列預算執行 截至民國 102年12月底止 累計編列預算38億5,450萬餘元 實際支用38億3,462萬餘元 該計 畫導入自動化稽徵作業 減少人工比對 並建置跨機關資料交換及分享機制暨國稅 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 國稅查審輔助 國稅行動辦公室 JPS 房屋稅與地價稅外 業清查作業整合 HLV 等系統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 善加運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資料 未協調取得教育部及交通部已建置之幼兒 園收費及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等資料 允宜協調取得其他機關已建置可供稅務查審 參考運用之資料 2.資訊整合計畫民國99至102年度各項績效指標除民國102年度其 中1項 經財資中心自評為未達目標值外 其餘各項均已達成 惟該計畫其中3項績 效指標民國100至年度各年目標值均相同 缺乏挑戰性 2項績效指標未能配合 實務適時修正衡量標準 3.JPS系統使用情形欠佳 HLV系統清查件數逐年遞減 賦 稅資訊系統部分稅目之徵銷明細檔存有異常日期及該系統產製之應辦理限制出境 清冊 未排除已足額保全案件等缺失 經建請財政部檢討改善 據復 1.已定期與電 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交換資料 或將洽各稅捐稽徵機關評估取得其他機關建置資 料之可行性 2.嗣後績效指標將擬定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及辦理計畫管考作業配合實 務適時修正其衡量標準 3.將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賡續加強使用相關系統及強化程 式之日期檢核功能 並於系統增加參數供稽徵機關選用 簡化作業程序 舊作業 事前 事後 外查結果登打 攜帶大批已列印之稅籍清查卡 新作業 地段等級表影像檔 拍攝之產品圖像歸檔整理 僅承辦人能使用 NEW 上傳 下載 查詢 掃描 稅籍資料 行業代號 上傳 圖片來源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230 地段等級表

23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十二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辦理 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 實施計畫 相關採購作業情形之調查 財資中心執行資訊整合計畫 為達到簡化資料建檔 查詢之流程 提升整體稅 務審查效率 並提供更多便民服務及審查工作等目標 爰辦理 國稅建置委外服 務案 等6件採購案 合計決標金額39億1,062萬餘元 另財政部印刷廠為因應政府 發票電子化政策推動 恐造成營業額萎縮 近5年來不斷更新設備 積極轉型為特 色 防偽印刷廠 藉以開拓市場通路及新業務 該期間內購置金額較大之印刷機器 設備 包含 三菱四色印刷機加裝UV乾燥設備壹套 等4件採購案 合計決標金額 6,453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財資中心部分 核有 1.未妥 善評估端末設備使用需求及時程 周延擬訂招標文件及採購策略 影響機關權益 2.招標公告關於後續擴充與最有利標決標公告未登載完整資訊 不利於資訊之公開 與透明 3.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盡完整 致提供委員作為評選參考性不足 4.逾期報 請上級機關監驗 影響監督機制之落實執行等缺失 財政部印刷廠部分 核有 1.訂 定特殊採購規格及底價時 僅探詢及參考1家或2家廠商提供之報價單 致廠商就招 標規格提出異議且能投標家數甚少 及廠商所報部分參考價格與其投標價格差異 甚大 2.辦理 標籤印製系統 案號 案 未就廠商逾期交貨情形 依 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妥處 3.辦理 數位噴印系統 案號 案 廠商 第2階段噴印安裝及測試作業逾期 惟未查處契約責任等缺失 經函請該2機關檢討 改善 據財資中心查復 1.未來有關各項專案採購策略之擬定 將加強評估各項軟硬 體設備 含端末設備 之特性 涉及跨機關之專案 亦將加強溝通協調之聯繫作業 俾利專案之順利執行 2.爾後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將依規定於原招標文件載明後續 擴充期間 金額或數量 另辦理最有利標採購案 將於決標公告登載全部委員姓名 及職業等 3.爾後將於初審意見表載明工作小組人員姓名 職稱及專長 及受評廠商 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 4.本案延誤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爾後將依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另據財政部印刷廠查復 1.爾後將視採購案件特 性 於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並於訂定底價時 加強提出詳實分析及預估 金額 供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 2.已將承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 並已扣罰逾期違約金及沒收履約保證金 總計865萬餘元 3.已扣罰逾期違約金 10萬餘元等 2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三 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及減少學用落差相關措施執行情形之 調查 教育部為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減少學用落差現象 推動強化大專校院系所 增設調整之審查機制 增進教師及學生實務技能等措施 民國102年度相關經費實 現數計3億1,565萬餘元 另為協助大專校院學生瞭解職涯發展方向 加強就業職能 自民國98年7月建置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臺 迄民國102年底止 相關建置及維護經 費合計6,590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該部邀請相關部會共同參與大專校院系所招生名額增設調整審查作業 惟部分部 會係就個別學校特定系所之增設調整 提供個案式審查意見 尚難確切掌握我國學 校全部系所對應產業之整體人力需求 作為系科增設調整之基礎 2.技職學校近年 來服務業人力培育量逐年上揚 已衝擊我國重要基礎工業人力之培育 且技專校院 美容 餐飲及觀光相關科系核定招生名額 自95學年度之22,504人 增加至102學年 度之44,806人 成長將近1倍 亟待針對已發生供過於求之產業 從嚴審查學校新申 請設立系所 避免影響我國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穩定 3. 99至102學年度 102學年 度資料截至民國102年11月12日止 技專校院專任教師具實務經驗人數 占各該學 年度專任教師人數之比率分別為 未明顯成長 4.部分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時數 低於該部規定之 授課時數以全學期授 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影響協同教學效果 5.學校開設產學攜手合作專班及產 業碩士專班等 實際就讀人數未如預期 尚待加強辦理 6.技職學生取得證照未能 對應產業實際需求 致無法為業界所用 7.部分校外實習學生 未獲學校或實習機構 投保任何保險 影響實習學生權益 8.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臺之學習輔導功能未獲 學生充分使用 平臺運用效益仍待提升等缺失 經建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據復 1.未 來每年將請各部會提供中長期人力需求資料 俾使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機制更 臻健全 2.對於產業人力缺工之製造領域系科 將不同意學校縮減招生名額 系科 設置過多或人力培育過剩之餐飲或服務業領域系科 將對招生名額之增加或流用 予以限制 3.將持續鼓勵學校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 以增進教師實務經驗 4.已提醒學校妥善分配資源聘請業師 未來亦列入計畫審核之參酌 5.已將實際開 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納入績效考核指標 並督促學校遴選優質企業 以吸引學 生就讀 6.已進行專業證照盤點工作 針對產業界認同之專業證照 鼓勵學生取得 7.將加強訪視查核 督促學校確實為學生投保 8.將強化平臺功能與效益 以增進學 生學習成效 232

23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技專校院美容 餐飲 觀光相關科系核定招生名額表 單位 人 學 年 度 美容相關科系 專科 合計 技專校院 比率 C=A+B 招生 大學 研究所 小計 總名額 B D C/D 餐飲 觀光相關科系 大學 研究所 小計 專科 A 95 1,788 2, ,472 6,422 11, ,032 22, , ,274 3, ,392 6,061 13, ,857 25, , ,972 3, ,704 6,413 18, ,275 31, , ,322 4, ,649 5,676 19, ,845 33, , ,334 5, ,909 5,846 23, ,229 39, , ,587 6, ,062 4,377 22, ,653 37, , ,528 7, ,618 4,698 24, ,692 40, , ,296 7, ,918 5,197 28, ,888 44, ,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十四 泳起來專案第1期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教育部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 泳起來專案第1期核定補助經費簡表 由教育部體育署 以下簡稱體育署 辦理 自民國99年度起 分3期推動 泳起來專案提升學生游泳能力 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 案 第1期為民國99至102年度 所 需經費33億8,290萬元 主要為辦理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核定補助金額 合 計 1,678,782 游泳池新改建及整修 1,300,595 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 205,155 游泳學習營 10,822 租借社區游泳池 56,760 自救能力教學指導人才及協助學校 救生員聘任經費 63,468 游泳池經營管理等 民國99至102年 水域運動 41,981 新建與改建學校游泳池 落實推動 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 培育游泳與 度核定補助各機關學校計16億7,878 資料來源 整理自體育署及各市縣政府提供資料 萬餘元 以改善學校游泳設施環境 提高學生游泳能力與體適能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 果 核有 1.游泳教學資源中心設置標準及功能等規範闕如 致未能整合學校及公私 立游泳池資源 2.補助新改建及整修游泳池計畫核定及執行暨考核情形仍待強化 2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3.整體畢業生游泳檢測合格率雖逐年上升 惟國立高中職及部分縣市平均合格率未 達預期目標 4.各級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屬中等以下學校設有游泳池者 核有使用 月數及人次未達預期目標暨未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管理等情事 5.允宜審慎研議規劃 泳起來專案第2期計畫 並與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整合 以發揮計 畫綜效等缺失 經函請教育部督促體育署研謀改善 據復 1.已納入泳起來專案第 2期計畫進行檢討修改 2.將納入未來輔導計畫積極辦理 3.已持續透過實地訪視 輔導 加強資源共享 協助縣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 4.擬於民國104年度成立學校泳 池經營輔導委員會 分區輔導學校泳池開放經營管理 使用人次未達預期目標之學 校 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5.業依檢討情形修正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 畫 以符實際 十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執 行情形之調查 國立 臺灣師 範 大學 林口校區原 為國立 僑生大學先修班 經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整 合 併入該校成為林口校區 該校為因應校 本部及公館校區已趨飽和 紓緩各校區空間 需求 經陳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於民國96年 5月21日核定辦理 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 新建工程 於該校林口校區興建地上8層 地下2層 總樓地板面積近9千坪之資訊與教 學研 究大樓 總經費 7億元 預計民國98年 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 圖片來源 師大青年報網站 底完工啟用 嗣於民國101年7月20日竣工 民國102年6月7日驗收合格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依約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即同意廠商進場施作 致廠商藉變更設計議價程 序 爭取追加工期 又未本於廠商先前之承諾議價 棄守立場 損及權益 2.核延工 期未本於事實及比例原則覈實 合理核計 3.竣工日期認定與契約規定未合等財務 上重大違失情事 肇致承商免計逾期罰款金額達5,356萬餘元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 審計處多次函請教育部督促該校依約妥處並查處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惟該部未為 負責之答復 審計部爰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 陳請監察院核辦 十六 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情形之調查 國家賠償法於民國69年7月制定公布迄今已逾30年 因社會發展及時空環境變 遷 人民權利意識醒覺 國家賠償案件日趨增加 亦愈受政府部門及人民之重視 據 234

23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法務部統計 自民國93至102年止 全國政府機關國家賠償件數計2,586件 其中協 議成立賠償件數計1,841件 訴訟判決賠償件數計745件 總賠 償金額25億6,556萬餘元 另向應負責任之公務人員求償件數計715件 獲 償件數計468件 總求償獲賠金額1億4,443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 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中央部分 1 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 且部分 主管機關未積極訂定求償及執行之標準流程 或未建立相關督導機制 2 國家賠 償案件提起訴訟比率仍高 且部分主管機關未積極有效處理 監督及審核國家賠償 案件 影響整體處理期程 又未積極於規定期間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肇 致增加公帑利息支出 3 國家賠償案件多肇因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不當 惟未建 立機制作為後續年度業務改善辦理之回饋 且現行公開資訊亦欠完整 4 國家賠 償法修法進度遲緩 不利匡正現行制度之缺失 2.地方政府部分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桃園縣及苗栗縣 1 未積極檢討相關人員有無 應負賠償責任 亦未研議具體改善措施 並建立相關列管督導機制 2 公共設施 設置或管理不當之國家賠償案件數偏高 3 未積極有效處理 監督及審核國家賠 償案件 影響整體處理期程 4 國家賠償求償件數及金額比率仍屬偏低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督促檢討改善 據復 1.中央部分 1 相關主管機關將配合檢討修正 國家賠償案件處理規定 2 相關主管機關除按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監督及審核外 將配合檢討修正相關國家賠償案件處理規定 並適時函請所屬各機關就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積極辦理 加速處理期程 及持續推 動國家賠償法相關法令及處理程序之法制教育 期縮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期程 3 將於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 於該法施行細則訂定相關規定 4 國家 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2.地方政府部分 1 業 依其規定督促所屬機關檢討相關責任 或研議具體改善措施 或依規定督促所屬機 關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2 業訂有相關檢討改進措施及通報機制 3 訴訟未 結案件已賡續辦理中 並督促所屬各機關應儘速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與請求權人 進行協議 4 將持續依法定構成要件 致力提升國家賠償案件之求償率 十七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階段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政 府為加 速治 理易淹 水 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 保障人 民 生命財產 安 全 提 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 並保育優質水環境 行政院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一千一百六十億元 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之規 定 接續第2期特別預算實施年度 編列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 別預算 執行期間自民國100至102年度止 分3個年度實施 計畫總經費404億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萬元 主要係辦理易淹水地區雨水下水道興 建及改善 縣市管河川水系 區域排水系統 整體規劃及治理 暨其上游集水區及坡地水 土保持 事業海堤之規劃與整治 地質調查 及資料庫建置 農田水利會所轄涉及縣市管 河川水系 區域排水系統之農田排水改善 原 住民鄉鎮 重大土石災害區及其相關影響範 圍之治山防洪工程等 經編列8項工作計畫 分由經濟部水利署 中央地質調查所 內政 嘉義縣義竹鄉五間厝抽水站治理工程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網站 部營建署 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水土保持局等5 個機關執行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除經濟部 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之地質調查及資料庫建置已執行完成外 餘7項工作計畫均尚 待以後年度繼續執行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階段實施計畫執行情形 經審 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水患治理工作已初步發揮整治成效 惟部分工作計畫預 算執行進度落後 尚有部分治理工程未完成 亟待檢討改善 2.國土規劃及相關法 規宜加速立法進度 俾強化流域綜合治水成效 3.各類排水設施之介面及保護標準 不一 亟待通盤檢討協調整合 4.地方政府經管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作業間有欠周 亟待經濟部水利署強化監督維護管理機制 俾確保已興建完成之相關設施於颱洪 期間發揮功能 5.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各該水系規劃之輕重緩急程度次第推動 致治 水經費未充分發揮最佳效益 6.經濟部水利署執行治理及應急工程 已陸續完成多 項水利設施 惟部分工程進度迭有落後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及預期目標 7.經濟部 水利署辦理治理工程未適時取得用地 或已完成用地徵收 惟未依計畫期限使用 8.跨河建造物束縮河道問題未有效解決 影響計畫建設防治水患綜效 9.已興建完 成之建造物部分迄未移交地方政府接管 亟待積極協調處理以接續管理維護工作 10.流用特別預算辦理與治水無關之舊有辦公廳舍整建 違反立法院審議水患治理 特別條例附帶決議規定 11.部分市縣雨水下水道規劃總面積與都市計畫總面積相 較尚有不足 12.地方政府已規劃完成之雨水下水道系統存有與現況不符情形 惟內 政部營建署未建立定期檢討機制 13.各市縣雨水下水道相關維護經費差異甚鉅 有 待內政部營建署督促地方政府妥為籌編 並落實維護管理 14.內政部營建署雨水下 水道地理資訊資料庫 GIS 建置完整度偏低 15.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水土 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尚具執行績效 惟工程管考有欠嚴謹等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水 利署 內政部營建署 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水土保持局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 據復 各 機關已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積極落實執行 另經濟部水利署擬具之 流域綜合治理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已將相關單位應協調配合事項及具體措施 列入未來審查重 236

23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點 並將持續於計畫推動 審查及考核相關小組中協調各機關完成整合工作 十八 火力發電廠更新及興建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台灣電力公司為滿足長期用電成長需求及既有電廠退役後之電力缺口 自民國 86年起先後推動大潭 彰工 林口 深澳 大林及通霄等6座火力發電廠更新或興建 計畫 總裝置容量1,446萬瓩 投資總額達5,734億餘元 預計於民國105年7月前 各 電廠第1部機組均開始商轉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已完成大潭發電廠全部6部機組 商轉發電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屢因環保因素或未覈實 辦理計畫先期作業 延遲取得建造執照等因素 延宕計畫辦理期程 亟待積極推展 開發計畫 俾利電源穩定供應 2.推動時間電價等需量反應措施近10年 系統負載 率由民國93年度之71.07 上升至民國102年度之71.75 僅提高0.68個百分點 尚 有改善空間 亟待研謀降低尖峰用電機制及強化電力需求管理 以發揮設備投資效 能 3.電廠開發計畫囿於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限制 造成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亟待通 盤檢討二氧化碳減量策略 以達成國際減碳承諾 並降低環境衝擊 4.長期用電需 求預測大幅偏高 肇致電源開發方案偏離實際用電需求 亟待強化負載預測制度 降低預測偏差 俾利決策評估 經函請經濟部檢討改善 據復 1.已督促台灣電力公 司積極回應環評審查關切議題 並趕辦開發計畫工作 2.將檢討制定各項抑低尖峰 負載及減少尖離峰負載差距之措施 以提升系統負載率 3.已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確 實執行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並藉由汰除屆齡機組及引進高效率發電技術 以提 高能源使用效率 及削減溫室氣體排放 4.將透過建構投入產出模型等精進作為 並配合滾動式檢討 增加預測之客觀性及縮小負載預測偏差 台灣電力公司推動火力電廠更新或興建計畫執行情形表 單位 萬瓩 裝置 容量 計畫名稱 大 氣 潭 發 電 電 廠 計 第1部機組 原訂商轉日期 第1部機組 實際商轉日期 燃 畫 年6月 94年7月 彰工火力第一 二號 機 發 電 計 畫 年7月 尚未商轉 經行政院同意緩辦4年 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 年1月 尚未商轉 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 年7月 尚未商轉 經濟部陳報行政院緩辦中 大 新 林 改 電 建 廠 計 更 畫 160 年7月 尚未屆期 通 新 霄 擴 電 建 廠 計 更 畫 年7月 尚未屆期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台灣電力公司提供資料 2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九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經濟 部水 利署為解 決 未接 飲 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 自來 水 地區 民 眾供 水 問 題 辦 理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未接飲自來水戶數表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 單位 戶 期 執行期程為民國101至104年 度 總經費16億元 截至民國102年 縣市別 行政區域 戶數 未接飲自來 水戶數 未接飲 戶數比率 6,729, , 新北市 987,125 33, 臺中市 897,191 54, 臺南市 663,131 7, 高雄市 1,056,421 44, 基隆市 149, 桃園縣 716,582 33, 新竹縣 174,836 31, 新竹市 152,163 1, 苗栗縣 180,916 38, 彰化縣 375,940 26, 南投縣 175,452 39, 雲林縣 236,632 14, 嘉義縣 180,652 18, 嘉義市 97, 屏東縣 282, , 宜蘭縣 160,883 9, 花蓮縣 部水利署未切實督導 考核 補助 地 123,440 18, 臺東縣 方政府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情 81,786 16, 澎湖縣 37,151 2, 底止 累計實支數4億7,818萬餘元 合計 增加自來水供水用戶8,221戶 其執 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 尚未納入自來水供水系統者仍高達 53萬餘戶 亟待衡酌現況妥適籌措 財源 並積極協調改善 2.計畫執 行欠佳 致預算保留與賸餘過多 亟待加強督導考核 3.經濟部水利 署審查作業未盡確實 致核定執行 之延管工程超出原核定計畫範圍 亟待督促審慎檢討 研訂一致性之 處 理 原 則 並健 全 審 查 之檢 核 機 制 4.台灣自來水公司未落實申請 案件審查及勘估作業 致影響工程 成本估算 亟待督促通盤檢討執行 案件缺失 積極研謀改善 5.經濟 形 致缺失頻仍等情事 經函請經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台灣自來水公司提供資料 濟部督促檢討改善 據復 1.已邀 集相關單位整體檢討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研議擴大年度執行量能 2.針對預算 保留與賸餘過多原因 加強落實滾動式檢討核定案件結餘情形 3.第三期計畫已研 訂一致性之處理原則及健全審查之檢核機制 4.已責成水利署召開會議促請台灣自 來水公司通盤檢討執行案件缺失 並列管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5.已責成水利署切實 督導考核 並將受補助機關執行情形列入爾後年度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核參考 238

23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二十 自來水事業辦理消防栓設置及維護管理情形之調查 依消防法第 1 7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為消防需要 應 會 同自來 水事 業 機構選定 適當 地 點 設 置 消 防 栓 所 需 費 用 由 直轄市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市 公 所 酌 予 補 台灣自來水公司地理資訊系統圖 助 其 保 養 維 圖片來源 台灣自來水公司提供 護 由自來 水事 業 機構負責 我國自來水事業民國100至102年度辦理消防栓設置及維修費用分別為 5,998萬餘元 5,417萬餘元及6,280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 有 1.內政部部分 消防水源設施不足之地區雖已規劃增設消防栓或替代水源 惟 增設數量偏低或改善進度遲緩 不利當地救災之需 允宜積極建構強化消防水源 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經濟部部分 1 自來水事業消防栓編號與消防單位間 編號未盡一致 致列管之消防栓數量與位置等資訊常與現況不符 徒增無謂聯繫作 業成本 2 消防栓故障修復未建立一致性內控機制 管用雙方對於故障修復案件 存有認知差距 亟待協調整合以提升消防栓維護管理效率 3.台灣自來水公司部分 1 消防栓管理業務未訂定一致性規範 各分支單位使用之管理表單格式不一 且 建檔資料未及時更新 亟待通盤檢討並加強內部管控機制 2 部分消防栓未於適 當地點設置醒目標誌 亦未落實巡查制度 亟待檢討改善等缺失 經函請內政部 經 濟部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研謀改善 據復 1.內政部部分 消防署已賡續督促各消防 機關 強化火災搶救演練之整備與應變事宜 尋找或增闢替代水源 或協請自來水 事業機構增設消防栓 藉以因應 另於網站按季公布消防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 或增闢替代水源之改善執行進度 並作為民國年度評鑑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 災害搶救類 評核重點項目 2.經濟部部分 1 為強化與消防單位合作 將於圖 資管理系統消防栓資料新增 消防局編號 欄位 未來並將進一步建議消防單位採 用國土資訊系統之消防栓編號為共同代碼 以促進雙方資料一致性 2 將針對重 複出現待修案件進行篩選與管理 並檢討建立損壞及修復作業之流程圖 3.台灣自 2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來水公司部分 1 將研訂統一紀錄卡格式 以提升維護管理效率 2 已通函各區 處補設醒目標誌 並研議委外配合消防單位測試消防栓性能 二十一 食品GMP認證與追蹤管理情形之調查 我 國 於民 國 7 0 年 代 初 期 相 繼 發 生 米 糠 油及多氯聯苯污染等重大食品危害事件 政 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責由經濟部工業局引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通過食品 GMP認證之產品項數情形表 單位 條 項 進美國食品良好作業規範制度 於民國71年5 認證 類別 月修法公布實施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ood 認證 生產線 認證 產品項數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簡稱GMP 經濟 合 計 471 3,456 部工業局並於民國77年邀集主管食品業務之 飲料 123 1,110 中央機關組成 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 罐頭食品 於民國78年開始推行食品GMP認證制度 同 烘焙食品 年2月2 2日經濟 部訂定 食品良 好 作 業 規範 乳品 推行方案 作 為辦 理G M P 認證 準 據 工業 冷凍食品 機能性食品 麵條 調味醬類 糖果 食用油脂 麵粉 9 74 黃豆加工食品 7 21 醬油 食用冰品 5 77 肉類加工食品 4 34 酒類 4 18 澱粉糖類 4 17 水產加工食品 3 14 食品添加物 3 4 精製糖 2 16 質疑其公信力 2.執行食品GMP認證 追蹤管 粉狀嬰兒配方 食品 2 4 理之人力 經費不足 執行機構欠缺檢驗專業 冷藏調理食品 1 2 能力 3.工業局及認證執行機構未確依規定辦 其他一般食品 理外部稽核作業及追蹤查驗 且於廠商產品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工業局提供資料 局於民國98至102年度執行食品GM P相關作 業總經費1億4,090萬餘元 其中工業局負擔1 億1,643萬餘元 約82.64 其餘由廠商負擔 2,446萬餘元 約17.36 實際執行係委託台 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發展協會 財團法人食 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中華穀類技術研究所等 單位辦理 又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通過食品 GMP認證之生產線471條 認證產品3,456項 有關工業局辦理食品 GM P認證與追 蹤管 理 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食品 GMP採逐項產品認證方式 易使民眾誤以廠 商所有產品均符合GMP規範之虞 且認證執 行機構一方面接受政府委辦計畫 輔導食品 業者 或向業者推廣GMP制度 另一方面又辦 理GMP稽核認證或核發標章事宜 迭遭外界 240

24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通過GMP認證後 工業局亦尚乏主動管控機制 致GMP產品多於爆發食品安全問 題後 方取消認證資格等缺失 經函請經濟部審慎檢討現行GMP認證制度妥適性 並督促該局落實執行 以確保民眾食的安全 及促進國內食品工業健全發展 據復 1.食品GMP認證制度 工業局已蒐集國外作法 邀請學者 專家研擬食品GMP精進 方式 採全面推動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 並由工業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辦理驗 證執行成效 並修訂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推行方案及實施規章 相關條文 於民國 年2月14日公布實施 2.已提高赴廠追蹤查驗頻率 並規劃由專業機構驗證認證 執行單位之專業能力 又認證執行單位於市場上所進行之產品抽驗 則由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機構 TAF 認證之專業實驗室檢驗 俾提升檢驗能力 查驗深度與廣度 3.工業局將加強督導驗證機構 依規定完成追蹤查驗等 二十二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交通部為推動陸海空交通運輸 觀光 郵電 氣象等國家建設基礎 強化公共運輸 整體效能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 持續推動 實施 重 大公共 建設計畫 審計 部交 通建設 審計處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 選擇 臺鐵臺 南沙崙支線計畫 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 站區遷移計畫 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 畫 國道3號新台五路交流道及南港交流 道改善工程 國道高速公路耐震補強第2 臺鐵臺南沙崙支線計畫-沙崙車站 圖片來源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提供 期工程 第一優先路段 高雄港客運專 區建設計畫 高雄港及安平港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 及 高雄港前 鎮商港區土地開發計畫 等8項計畫 計畫總經費計620億6,643萬餘元 辦理專案調 查結果 核有 1.未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規定 積極研擬公路及觀光 類審議流程 作業機制或公共建設自償率等指標 2.計畫規劃作業未盡周延 導致 執行期間須辦理多次計畫修正增加 或註銷 鉅額經費及展延計畫期程 3.未就連 續2年以上考評乙等之計畫 或就執行機關遭遇困難之案件加強輔導 4.未依規定辦 理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等送立法院備查 5.計畫評核指標訂定情形 過於寬鬆 評核結果未能反映實際計畫執行情形 6.未依規定於中長程個案計畫執 行完成後 周延製作總結評估報告 7.對計畫效益未進行敏感性分析 先期規劃作 業未盡覈實等缺失 經函請交通部及所屬檢討改善 據復 1.增列要求各地方政府 針對10億元以上案件需依跨域加值方案研提自償率評估 配合重大開發計畫者自 償率需達20 2.事前加強收集資料 進行內外環境分析與預測 避免計畫多次增加 2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或註銷 鉅額經費或展延計畫期程 3.針對每月各執行進度或預算支用情形不佳 之列管計畫函催各主辦機關積極趕辦 並就連續年度評核不佳 及執行過程遭遇困 難嚴重耽延之計畫加強輔導 4.將視公共工程建設計畫經費及規模 適時依預算法 第34條等相關程序及規定 備妥相關資料提送立法院備查 5.將加強擬訂能反映實 際計畫執行情形之績效指標 以落實管考功能 6.將責成承辦人員於製作總結評估 報告填列相關資料時謹慎留意 避免發生漏列資料情事 7.將依 公共建設計畫經 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 規定 製作完整經濟效益評估報告等情 二十三 交通部智慧交控系統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調查 交通部為健全全國路網整體交通管理及 提供民眾更便捷即時交通資訊服務 於民國 92至100年分2期規劃辦理智慧交控系統計畫 智慧交控系統計畫 民國92至96年 計畫 經費4億2,000萬元 中央實支1億5,785萬餘 元 以下簡稱智慧交控第1期計畫 交通管理 與資訊服務系統之建置與推廣計畫-智慧交 控系統 民國97至100年 計畫經費7億元 中 央實支4億8,447萬餘元 以下簡稱智慧交控 即時交通資訊服務網站 圖片來源 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站 第2期計畫 該計畫執行內容包括 補助各 地方政府規劃建置標準化交控系統 並於重要路段設置交通資料蒐集及影像監視 系統 以提供用路人有關道路壅塞及改道即時資訊 建立號誌時制計畫標準作業程 序及管理策略 以提升號誌運作效率 以及提供用路人多元路況資訊服務 其執行 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將路網及幹道旅行時間 減少等量化績效指標項目納入補助案之評選作業要點 無法審查及考核各地方政 府提報工作計畫是否達成計畫目標及時制重整之預期效益 2.未依 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翔實訂定查核點及管考週期 並適時公布管考結果 無法落實督考地方政府執行效能機制 3.未要求地方政府事先研擬路側設施維護 運作計畫及經費 無法確保相關設施正常維運及提供即時監控與交通資訊服務等 效益等缺失 經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據復 1.交通部已於補助評選作業要點中 要 求地方政府計畫執行完畢時 依指定格式填列旅行時間改善等節能減碳量化效益 2.爾後依規定將管考結果公布於交通部網路 俾憑作為後續補助地方政府額度之 參考 並於民國104年強化管考作業要點 以健全管考機制 3.交通部針對地方政府 路側設施維運情形 列入民國104年管考重點 並配合補助評選機制 作為後續補 助核定之依據 242

24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二十四 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實施情形之調查 交 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基於 使 用者付費公平原則 實現用路人 走多少 付 多少 之計程收費制度 及發揮節能減碳之 功效 於民國96年8月22日與遠通電收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遠通公司 簽訂 民間參 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案契 約 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之建置 營運及維護等事項 並於民國102 年12月6日公告計程費率方案 高速公路自民 ETC電子收費門架 圖片來源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提供 國102年12月30日起全面實施計程收費 其 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核定計程費率方案通 行費收入不及規劃收入 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國道基金 財務造成 負面影響 2.就電子收費系統交易資訊 未能即時查明異常情事發生原因及進行改 善 3.國道通行車輛因車牌塗污 遭偽 變 造等無法追討通行費 造成國庫損失 4.對於電子收費系統可能干擾4G通訊 有待考量各電子收費區位狀況 研擬妥適改 善方案 5.國道沿線收費站及附屬車牌辨識設備拆除 已影響警察執法安全及增加 治安維護之難度 亟待積極辦理設施及系統建置工作 6.收費員轉置進度落後 亟 待加強辦理 並持續關心放棄錄取或錄取後離職之收費員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 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據復 1.已規劃計程收費實施2年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 以維持 國道基金財務健全 2.透過車號比對等措施 並督請遠通公司改善該等收費門架設 施 及要求持續調校其通報條件 期降低異常情事之發生 並於異常發生時得儘速 排除 3.研商教育宣導 違規執法 公路監理檢驗等防制措施 並請公路總局等相關 單位就所涉權責協助辦理 4.將委由專業單位進行專案研究 俾若發生eTag 系統與 LTE-A 系統干擾時 獲致相關改善配套方案 5.就影響警察執法安全及治安維護 等情 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 將委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一辦理發包 作業 並將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勘合適地點 辦理匝道執法區工程建 置 6.對於無論是否接受轉置之收費員 已責成國道高速公路局各區工程處關懷服 務 定期追蹤 二十五 遊覽車客運業管理情形之調查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其所屬監理所 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遊覽車客運業之相關 監理業務 公司 人 車 訓練等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計有954家遊覽車客運業 2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者 1萬5,014輛遊覽大客車 該局雖持續強化人 車 路及業者等面向之管理 並辦 理遊覽車總體檢作業 惟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 有 1.對於業者申請籌設經營遊覽車客運業之審議制度有欠周延且作業未臻落實 致迄申請籌設業者完成車輛打造 辦理登記檢驗領牌 申請立案時 始由監理單位 發現不符安全審驗規定 2.未積極督導業者確依規定管理所屬車輛及駕駛人 業者 管理責任有待強化 3.對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資格之審查及列管作業有欠周妥 其 中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計有128位 179張登記證 駕駛人已年滿65歲 仍未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 辦理離職登記及繳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該局亦未 列管積極通知收回 欠缺相關管控機制 4.未積極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控管 及通知遊覽車駕駛人參加定期訓練或職前專案講習 5.未蒐集並建立遊覽車客運業 相關市場及營運資料 無法評估未來各項政策 管理措施對遊覽車市場之影響等缺 失 經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改善 據復 1.將修正遊覽車客運業審議作業要點 之營運計畫書應填載內容 並將預定使用之車輛品牌資訊納入檢核項目 以減少後 續籌設過程爭議 2.將加強遊覽車業者評鑑作業 評鑑發現之缺失 將由各區監理 所列管及輔導業者改善 以強化遊覽車業者公司管理 3.對遊覽車駕駛員登記證之 核發 將於第3代監理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 減少人工審查疏失 後續對即將屆齡 之駕駛人 將採定期檢視並提前主動通知所屬業者依規定繳回 4.業加開定期回訓 班次 並於第3代監理系統納入回訓檢核功能 及請公會轉知所屬業者 儘速安排駕 駛完成定期訓練 5.該局已針對遊覽車產業相關議題進行研究 逐步蒐集建立遊覽 車市場之完整資料與訊息 以加強對整體市場情況之掌握 二十六 臺灣港務公司辦理臺中港西6號碼頭後續興建工程計畫之 調查 臺中港西6號碼頭興建工程原係由民間 公司出資興建碼頭1座及附屬設施 嗣因民 間公司發生財務問題 工程於民國88年9月20 日停工後 遲 未續建 臺中港務局 於民國 101年3月1日與基隆 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局 合併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港務 公司 基於維護港埠安全 避免興建中止之 碼頭荒廢及增進臺中港營運最大利益考量 臺中港西6號碼頭後線土地 經行政院於民國93年9月核准由其自籌經費 續建 預計完成後每年獲致資產營運淨效益約2,196萬餘元 該後續興建工程於民 國96年11月29日完工驗收 決算金額2億4,384萬餘元 連同原民間公司投資興建之 244

24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碼頭基礎工程金額1億5,851萬餘元 決算總金額為4億235萬餘元 該公司自民國97 年度將西6號碼頭開放船舶停靠辦理物品裝卸使用 惟因碼頭及後線土地遲至民國 102年8月始完成招租作業 致民國97至100年度營運量值均未如預期 民國101年度 起西6號碼頭裝卸量 雖因鄰近投資廠商利用本碼頭進行貨品裝卸 已達預期目標 惟營運收入卻仍未如預期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辦理計畫效益評估未參照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查意見審慎評估 逕 依投資意願徵詢結果 推論投資可行性 致高估碼頭裝卸需求 衍生碼頭完成後 多 次招商未果 2.早知後線土地存有儲槽 基樁群等設施及前興建工程廠商間債務糾 紛 惟未及時處理與確認 招商前置作業冗長 任事有欠積極 3.未充分衡酌經濟投 資環境與基地處理成本差異 妥慎研擬招商策略 並及時檢討修正 致多次招商未 果 迄第4次招商完成已耗時3年8個月 影響投資效益等未盡職責與效能過低等情 事 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並報告監察院 據復 1.該公 司業就本計畫效益評估及投資可行性進行檢討 並於制度上研擬建立市場調查作 業機制 建立投資可行性評估 訂定計畫效益評估作業流程及訂定 辦理商港設施 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 等改善措施 2.該公司已研採建立招租 標的管制及績效評核機制 且後續處理情形亦見成效 3.該公司已對本案存在之招 商流程 底價訂定等缺失研議訂定招商案件辦理流程管控及底價訂定考量條件等 具體改善措施 西6號碼頭及後線土地資產亦已出租 二十七 旅宿業量能及開發 監督與管理情形之調查 交通部依 發展觀光條例 規定 為旅宿業之主管機關 負責旅宿業之輔導 獎 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 並委由觀光局設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考核小組 考核各地 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 民國100至102年度 國內合法及非法旅宿家數統計表 理輔導績效 為應來臺旅客人 數 及國人國內旅遊之增加 全臺各地區 旅 館 及 民 宿業 單位 家 年度 者 陸續辦理旅館之新蓋 拉 皮 整修 旅宿業如雨後春筍 100 般發展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 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 101 結果 核有 1.來臺旅客及國 民旅遊成長率遠高於合法旅 館房間及住 用成 長 率 提 供 非法旅宿生存空間 2.多年來 102 類別 合法 非法 合計 旅館 2, ,282 民宿 3, ,764 旅館 2, ,350 民宿 3, ,117 旅館 2, ,364 民宿 4, ,79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觀光局提供資料 2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非法旅宿未能有效處理 實際數量亟待積極清查 3.熱門風景區環境負載超限 影響 國土環境保育 4.部分地方政府查核人力不足 無法對轄管範圍之旅宿業辦理普查 及對非法旅宿稽查比率偏低 5.部分熱門景點合法旅宿擴大營業情形甚為嚴重 6.查 核旅宿業者之缺失 未確實追蹤列管 致旅宿業者管理缺失重複及違規案件層出不 窮 相關問題持續存在 7.對於非法旅宿之裁罰未能有效遏止業者持續違法經營 8.部分地方政府未將取締及裁罰非法旅宿業之情形上網公告周知及供民眾查詢等缺 失 經建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據復 1.觀光局除持續加強宣導外 就非法旅宿輔導合 法所遇困境 進行法規制度檢討 期能根本解決非法旅宿問題 2.觀光局已要求各地 方政府就清查轄內非法 違規旅宿家數及違規情形 訂定執行計畫及期程 並納入 該局民國年重要督導工作 3.觀光局正研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草案 使地方政府 實施總量管制有法源依據 4.已要求各地方政府對於非法及合法但違規擴大營業之 旅宿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並輔導業者採自主檢查方式辦理 5.對於嚴重擴大營業之 旅宿 觀光局除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積極裁罰並追蹤改善情形外 亦已著手研議藉 由取消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等相關優惠措施 終止違規業者權益 6.觀光局將 持續督責各地方政府積極落實稽查 裁罰及複查追蹤 對於多年考核缺失未能有效 改善問題 已著手檢討現行考核制度 7.觀光局業就法規進行檢討 研議修法加強裁 罰強度 以強化管理政策工具 8.業已函請地方政府將合法 非法旅宿名單及非法旅 宿稽查 裁罰情形 確實公告於各地方政府觀光網站 供民眾查詢 家 次 臺 新 臺 臺 高 基 桃 新 新 苗 彰 南 雲 嘉 嘉 屏 宜 花 臺 澎 金 連 北 北 中 南 雄 隆 園 竹 竹 栗 化 投 林 義 義 東 蘭 蓮 東 湖 門 江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縣 縣 縣 非法家數 稽查家次 民國102年度各地方政府非法旅宿業家數及稽查家次 資料來源 整理自觀光局提供資料

24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二十八 政府各類園區開發 租售及管理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促進投資與產業升級 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 營造農業科 技產業群聚 促進農業產業之轉型等 依據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產業創 新條例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等規定 暨 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貨運園區暨大園 南港地區 特定區 及 環保科技 園區推動 等計畫 開發工業區或園區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計開發12處加工出口 區 79處工業區 13處科學工業園區 3 處農業科技園區 1處航空貨運園區及客運 服務專區 4處環保科技園區 有關各類園區開發 租售及管理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 調查結果 核有 1.政府雖已推行各項改善園區土地 廠房 滯銷閒置措施 並獲致 相當成效 惟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政府開發各類園區尚有可供設廠及社區用地942 公頃未租售 仍有滯銷閒置情形 除影響工業區受託開發單位之成本回收外 亦影 響園區開發效能 2.現有各類園區土地仍有滯銷閒置情事 相關機關復持續開發園 區 恐影響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3.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置之 產業用地供給 資訊平臺 與經濟部工業局建置之 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相關資訊 均未適時更新或即時登載 並有重複建置系統之嫌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督促相關 主管機關研謀妥處 據復 1.各類型園區管理單位將持續積極辦理園區招商行銷作 民國102年度政府各類園區 工業區 土地租售情形簡表 單位 公頃 設廠及社區用地租售情形 園區類別 101年底待 102年度新 102年度 租售 增可供租售 租售 面積 面積 面積 102年底已 102年底待 開發完成 設廠及社區 租售 用地面積 面積 待租售 比率 合 計 1, , 工業區-中央政府開 發 , 科學工業園區 ,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工業區-地方政府開 發 , 加工出口區 航空貨運及客運服 務專區 環保科技園區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 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交通部 暨前述部會所屬 機關及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2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業 廠商有用地需求時 優先輔導其使用既有產業用地 2.政府或民間單位依產業 創新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 須先行掌握明確之產業需求 並對產業用地規劃開 發將落實產業政策適地發展與廠商需求之關聯度 及研擬活化既有土地與增設適 地性用地 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等措施 3.未來 產業用地供給資訊平臺 將併入 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積極檢核及定期更新登載資料 二十九 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 U NESCO 報告書之定義 科技政策是一個 國家為強化其科技潛力 以達成其綜合開發之目標和提高其國家地位 而建立之組 織 制度及執行方向 經查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已確立科技政策及發展推動之法 源依據 並規定政府應每2年提出科技發展之遠景 策略及現況說明 並每4年訂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其中科學技術白皮書 民國100至年 係以 2020年我 國成為綠能科技與智慧生活的全球創新領航者 為科技發展遠景 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計畫 為政府擬訂科技政策與推動科技研究發展之依據 有關民國98至101年 度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我國科技競爭力於國際評比表現頗具創新優勢 惟相關資源規劃與配置 專家學者評估及管考作業 支援學術研究 科技人才延攬等機制未盡健全 仍待強 化科技跨域治理成效 2.我國研發經費占GDP之比率已達目標值 科學技術研發成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民國98至101年度 經費執行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策略 規劃經費 預算數 (A) 實現數 (B) 保留數 (C) 執行率 [(B)+ C ] A) 158, , , 策略一 結合人文科技 提升生活品質 7,149 7,879 7, 策略二 培育科技人力 有效運用人才 53,574 64,059 62, 策略三 完備法規制度 整合科技資源 1, 策略四 追求學術卓越 強化社會關懷 17,423 16,785 15, 策略五 加強技術創新 完善產業環境 62,311 27,675 27, 策略六 結合科技能量 促進永續發展 17,248 15,271 14, 合 計 資料來源 彙整自審計部各廳 處轄審機關查填之調查表 248

24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果豐沛 惟科技政策與研究成果資訊公開透明程度偏低 科技研發成果缺乏事後中 長程效益分析評估 科技認證標章後續推動效益 有待建立追蹤機制 以強化研發 技術布局及全球運籌能力 3.我國擘劃於2020年成為綠能科技與智慧生活的全球創 新領航者 惟國家型科技計畫績效衡量機制有待融入幸福安全或環境永續理念 產學合作計畫管考體系較為繁複等缺失 經建請科技部檢討改善 據復 1.已密切 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針對科技發展計畫之審查機制及科技資源分配等 進行 協調溝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管考評估結果 將逐年報請行政院核備 業將 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動態追蹤研究 委託研究計畫之結案報告轉知各法令訂定 單位研議參採之可行性 2.已針對涉有公共利益之研究成果 訂定管考通報機制及 補充說明 爾後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究成果將循前揭通報機制 送請業務主管機關參 採 研議邀請學者專家協助進行科技發展計畫之中長期效益分析作業 並將持續落 實各科技發展計畫之成果管考追蹤評估作業 3.自民國年度起 將委託第三單位 專家研議追蹤評量國家型科技計畫長期推動效益 另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 將 依計畫特性研議增加 由先導型產學計畫推進到開發型產學計畫件數 及 完成臨 床前試驗 等2項績效指標 未來並將加強各科研系統間之資訊互通或共享 以提 升科技計畫管理品質 三十 科技部 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海洋研究船營運成 效之調查 行政院於民國75年核定海洋科技為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十年長程計畫 之重點 科技 並責由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民國79年研訂海洋科技中程計畫草案 由 於海洋事務問題牽涉層面極為廣泛 且相關主管機關達16個部會局署 隨後政府逐 步訂頒 國家海洋政策綱領 海洋白皮書 2006海洋政策白皮書 海洋教育 政策白皮書 等整體性海洋策略 以建立海洋事務跨部會整合管理機制 該會為長 期推動我國海洋科學與技術發展 並落實支援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之目標 自民國 72年起陸續籌建4艘中 小型海洋研究船 即海研一號 二號 三號及五號 造價共 高達20億餘元 分別交由國立臺灣大學 臺灣海洋大學 中山大學及財團法人國家 實驗研究院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海洋中心 等學研機構管理營運 其 中由國立大學維護營運者均係以海研一號研究船管理使用要點為依歸 並由各該 校按其實際運作需求另訂配套規範 海洋中心則係自訂管理使用要點 經查該會近 5年核定補助使用上開海洋研究船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合計19億餘元 經審計部 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我國推動海洋科技發展雖行之有年 惟中長 程海洋研究整體計畫已逾20年未修訂 學術審議及管理諮詢等委員會現行運作模 式均與管理機制嚴重脫節 亟待研議檢討 以強化海洋科技研究發展成效 2.海洋 24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海洋研究船建造及維運情形 資料庫及資源共享機制流 於 形式 允 應 落實辦 理 監 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及立 單位 噸 新臺幣億元 船舶名稱 總噸位 法院決議 事 項 避免資源 營運管 理單位 建造經 費來源 建造 完成日 造價 重 複 配 置 3.海洋 研 究 船 海研一號 800 臺灣大學 前國科會 油料費用補助制度未臻健 海研二號 295 臺灣海洋 前國科會 大學 海研三號 295 中山大學 前國科會 及教育部 海研五號 2,700 國研院 前國科會 海洋中心 全 4.研究船探測儀器購置 計畫審議時雖按重要性 共用性 及優先性 整體考 量 惟後 續儀器 管 理 未 臻 完善 有待檢討改進 5.海 洋研究船海員管理機制及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海洋研究船官方網站及海洋環境資料庫網站 資料 聘 僱契 約亟待修訂等 缺 失 經建請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據復 1.將儘速就國際海洋科技 重點發展方向 我國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 國家海洋資料庫等議題與相關部會共同 討論 重新檢討國家整體海洋科技發展重點 研訂新的海洋中長程計畫 2.將請學 門資料庫與海洋中心共同規劃海洋資料中心跨單位平臺架構 落實建立分散式國 家海洋資料中心 達到海洋資料實質共享的目標 3.因考量 海研一號研究船管理 使用要點 即將廢除 為免各項補助缺乏法令依據 始暫與各校以合作使用研究船 方式 簽訂協議書因應 後續將研議納入 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 作業要點 之可能性 以落實補助法令依據 4.將嚴格督促加強儀器設備置放地點 相關安全措施 並儘速研議儀器一致性之外借程序及研擬資訊公開相關做法 以確 保儀器正常使用 5.案經科技部會同教育部檢討結果 國立臺灣大學已參酌船員法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完成 海研一號研究船管理辦法 草案 刻正送請校方審核 中 俟通過後再報請教育部核准實施 其餘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及中山大學等2校 亦 將據以配合辦理 三十一 農科園區土地開發 建設及營運管理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規劃兼具研發 產銷 加工及轉運等功 能之高科技農業產業中心 自民國92年起 陸續規劃設置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及輔導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臺南臺灣蘭花科技園區 彰化國家花卉園區 嘉義香草藥 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 預計由中央投入約151.75億元 規劃開 發面積約901公頃 截至本年度止 累計投入經費109億9,054萬餘元 已取得園區面 積574.70公頃 除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因BOT開發特許廠商逕行停工 功能 250

25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已轉型並變更開發計畫 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因徵收私有土地欠缺法源依據 已終止開發外 其餘園區均已進入開發營運管理階段 另該會推動 自由經濟示範 區農業加值 以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為第1階段發展主軸 逐步透過法規鬆 綁 招商等 加速成為自由化 國際化之投資環境 以形成動物疫苗 觀賞魚及農產 品加工等產業聚落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在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開發營運及後續擴充方面 1 部分園區進駐廠商逾 期未繳納租金 仍待持續催繳 以維政府債權 2 豐和館生活機能設施委外營運 結果 與委外營運廠商所提營運構想相距甚遠 館區空間使用效益有待提升 3 園區擴建計畫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可行性評估期程 核有落 後情事 4 園區宿舍出租率偏低 且現行租賃要點規範之承租人資格條件無法因 應未來所需等缺失 2.在地方主導型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考核機制方面 1 未能 妥適訂定對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管理督導 或協助 機制 致有嘉義香草藥草生物 科技園區因特許公司長期停工 完成設施閒置荒廢 臺南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 探索世界 因委託營運廠商管理不善 部分設施使用效能偏低 彰化國家花卉園區 遲未訂定生產專區相關規範 致設施使用及營運效益欠佳等情事發生時 無法及時 介入處理 2 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已轉型為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 惟未查 明前補助款項之適法性並妥為處理 3 未積極檢討地方主導型農業科技園區私有 農業科技園區規劃開發與取得面積及投入經費情形表 單位 公頃 新臺幣千元 園區 名稱 規劃開 已取得 發面積 面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核定數 執行數 1 地方政府 合計 配合款 3 = 合計 ,431,922 10,718, ,450 10,990,547 屏東農業生物 科技園區 ,302,592 8,082,838 8,082,838 宜蘭海洋生物 科技園區 ,376 34,172 1,798 35,971 彰化國家花卉 園區 , , , ,300 嘉義香草藥草 生物科技園區 ,500, ,016 18, ,492 臺南臺灣蘭花 生物科技園區 ,866,194 1,647,506 86,438 1,733,944 註 1. 填報截止日為民國102年12月31日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資料 25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土地取得問題 賦予私有土地徵收法源或尋 求其他解決方法 致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 因無徵收私有土地之法源依據 計畫延宕多 年 於民國100年3月依現況結案 計畫終止等 缺失 經建請農委會檢討改進 據復 1.在屏 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開發營運及後續擴 充方面 1 廠商已清償或逐月攤還積欠款 或已依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調廠商財 產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持續追討 2 屏東生物科技園區豐和館 圖片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 部分樓層已簽訂租約或與業者洽談簽約事 宜中 另不定期舉辦就業講座及提供各項食品 藥品相關認證資訊服務 未來將針 對園區廠商需求 督促提升豐和館空櫃進駐率 以達全面營運之目標 3 已於民 國年2月7日函送行政院審議 4 已修正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經行政院審查通 過 並送立法院審議中 2.在地方主導型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考核機制方面 1 已 於民國102年6月再度邀集臺南市及彰化縣政府與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召 開園區聯繫會議 並預定每6個月定期召開 以協助並提供各園區學習交流之平臺 2 嘉義縣政府將園區轉型為大埔美精密機械 二期 園區 並於民國101年10月23 日與廠商簽訂開發契約 依契約規定 前香草藥草園區開發案所投入之建設經費均 列為大埔美精密機械 二期 園區之開發成本計算 農委會已函請該府歸還已撥付 之補助款2億8,201萬餘元 3 未來若有新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 除針對整體園區 設計及營運規劃加以審查 更將查察詳細規劃及完成園區用地取得 以避免重蹈宜 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之類似情事 三十二 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有林地多位於集水區上游地區 常因颱風 豪雨 地震等不利因素 極易發 生山崩 地滑及土石流等災害 造成國有林崩塌進而產生土砂災害造成水庫淤積 並影響下游人民生命財產與公共設施的安全 農委會林務局為治理國有林崩塌地 野溪坑溝淤積砂石及土石流等災害 辦理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計畫 民國101至105 年度 計畫經費58億2,000萬元 民國101至102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6億7,116萬 餘元 決算數16億7,075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 果 核有 1.在治山防災計畫實施成效方面 1 部分治山防災工程因山區天候及 崩塌坡面工區落差大 施工困難 致逾期未完工或進度未如預定 允應督促積極辦 理 2 部分治山防災工程未及時驗收以確保施工品質 影響防災成效 3 未督 促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針對工程工項檢測結果需處理維護者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供 252

25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各 林 區管 理 處 做 維 護 補 強 工 作 4 全國37個國有林事業 民國101至102年度崩塌地重現率逾60 之 國有林事業區明細表 區中 民國101至102年度崩塌 地重現率超過60 者 計有32 個事業區 重複發生崩塌情形 單位 國有林 事業區 崩塌地 重現率 國有林 事業區 崩塌地 重現率 國有林 事業區 崩塌地 重現率 嚴重 5 民國101年度壽豐溪 和平 林田山 84.4 臺東 76.2 清疏工程未依規定於開工前及 南庄 大甲溪 84.1 荖濃溪 76.2 完 工後 將 採 取 土石 資 料 函 報 大埔 96.8 丹大 83.4 屏東 74.6 檢 警 調等相關單位等缺失 南澳 95.8 大湖 82.9 大溪 在工程品質督導及管理方面 太平山 93.5 旗山 82.0 大武 72.4 立霧溪 91.4 木瓜山 81.9 濁水溪 71.2 埔里 89.9 阿里山 81.4 玉山 65.8 秀姑巒 88.2 巒大 80.7 八仙山 62.1 竹東 86.7 延平 80.4 大安溪 61.6 約管理及加強督導 以確保工 成功 84.8 玉井 78.5 關山 60.2 程品質 3 未依工程督導 小 玉里 84.6 恆春 工程督導小組查核發現施 工品質缺失或錯誤態樣有一再 重複發生情事 2 部分品質 管理制度與施工品質缺失事項 頻仍 允 宜強化教育 訓練 履 組設置暨 作業要點規定落實 辦理工程督導 4 未落實檢 驗拆驗項目之抽驗 難以確保 公共工程之材料品質 5 未 註 1. 重現率 舊有的崩塌地再度產生崩塌活動的面積占總山 崩面積的比率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運用光學 衛星影像於全島崩塌地判釋與災害分析 民國102- 年 成果報告 依工程處理程序手冊區分工程 督導紀錄缺失事項 不利工程施工品質之分析等缺失 經函請農委會林務局檢討改 善 據復 1.在治山防災計畫實施成效方面 1 預定於民國年9月底全部完工 並錄案進行工程進度管考 2 已督促各林區 管理處確實檢討縮短驗收期程 3 已請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針對工程工項檢測結果需處 理維護項目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供各林區管 理處作為後續維護補強之參據 4 將持續 調查 分析與建立崩塌地資料外 並搭配保 全對象等關鍵因子進行整體治理規劃工作 5 已督請花蓮林區管理處切實辦理 2.在 工程品質督導及管理方面 1 將較易發生 蜈蚣嶺梳子壩基礎加固工程 之品質缺失態樣 增修於治理工程施工品質 2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缺失預防與矯正參考手冊 供各林區管理處參考 2 已加強辦理教育訓練 履約 管理及持續積極督導 以確保工程品質 3 民國年度已增加工程督導件數 爾 後將持續積極督導 並設定目標件數 落實第二級品質管制工作 4 民國年度 辦理工程督導 將加強鑽心抽驗工作 5 爾後工程督導紀錄將依工程督導標準作 業程序填寫 以利工程施工品質分析 三十三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農委會為調整耕作制度 提高糧食自給率 確保糧食安全 自民國102至105年 度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總經費416億2,200萬元 以鼓勵種植契作進口 替代作物 外銷潛力作物及轉作產銷無虞之地區特產作物 民國102年度編列預算 69億8,722萬元 決算數80億7,364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下列缺失 經建請農委會研謀妥處 茲分述如次 1. 在休耕農地查核作業及不利復耕地區之規劃情形方面 核有 1 未督促各執 民國102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獎勵作物預計及實際申報面積比較表 單位 公頃 % 獎勵作物項目 比較增減 面積 比率 9,346 3, ,000 17,601 9, 飼料甘藷 小麥 釀酒高粱 原料甘蔗 2,000 1, 短期經濟林 3, , 大豆 牧草或青割玉米 契作外銷潛力 申報 面積 6,000 硬質玉米 契作進口替代 預計 面積 毛豆 外銷蔬菜 地區特產 有機作物 註 其他 含景觀作物 平地造林及租賃水稻 4,000 3,112 1,813 39,200 76,349 37, ,000 14, 註 1. 有機作物獎勵係農民以有機方式種植本計畫之核定作物 除原各該作物獎勵金額外 加給每期作 每公頃15,000元之獎勵 2. 表列面積係兩期作面積合計數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供資料 254

25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行單位加強宣導申報休耕及作物面積不符之處理原則 且未落實申報不符案件之 系統註記作業 致仍有未覈實申報及不利後續管控情事 2 尚未針對不同耕作 困難原因之農地規劃後續方案 致未能兼顧國土有效利用及維護農民權益 3 未訂定勘查耕作困難地區之一致性審查規範 審查作業亟待加強等情事 據復 1 將加強督導各級執行單位及縣市推動小組落實申報不符案件之系統註記作 業 另利用地理資訊技術 協助公所建立正確之耕地資訊 有效釐正申報資料並 導正農民虛報休耕情況 2 已由農田水利處評估改善灌溉渠道輸水效能 或由 林務局規劃作為濕地 生態專區 環境保護用地及造林等用途 及修正發布申請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放寬地層下陷 土壤鹽化等農地得設置 綠能設施 3 業於民國年度修訂種植綠肥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 訂定一致性之審查規範 2. 在績效指標之制訂及推動方面 核有 1 對未達年度績效衡量指標之作物 未 積極檢討原因加強辦理 2 未建立推動短期經濟林造林資訊平臺 以擴大產業 合作範圍 增加農民實質收益 提高造林誘因等情事 據復 1 將請各區農業試 驗改良場 所 依適地適種原則 協助規劃評估各區域之適栽作物及推廣地點 加強輔導種植 並持續加強媒合契作廠商 建構產銷供應體系 2 已籌組輔導 團隊 成立造林代耕隊 規劃造林區位 增加契作廠商 並加強推廣及辦理契作媒 合說明會及建立短期經濟林網路資訊 3. 在相關作業規範之訂定方面 核有 1 未檢討休耕與轉 契 作申報不符 及 轉 契 作作物遭受天然災害時之一致性處理方式 不利執行 2 小麥之勘查成 活率與其他經濟作物標準不一 且與地區特產作物之規範亦不一致等情事 據復 1 已修訂民國年查核作業規範 契作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作業規範 契 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 契作牧草及青割玉米作業規範 2 已修訂民國年契作 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作業規範 將小麥勘查成活率修訂為80 與地區特產 作物之小麥成活率一致 三十四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農委會依農村再生整體發展第1期實施計畫 民國101至104年度 預計推動 1,050個農村社區自主研提農村再生計畫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累計編列預算201億 6,366萬餘元 累計執行數億1,479萬餘元 執行率51.16 完成規劃農村再生跨 域合作機制56個社區 輔導360個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 核定290個社區提報之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下列缺失 經建請農委會研謀妥處或督促地方政府檢討改善 茲分述如次 1. 在農村再生計畫之預算編列及規劃執行方面 核有 1 尚未提報跨域合作示 2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範計畫送請行政院核定 致未能統合各部會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2 農村再生跨域合作仍以單一農村社區為實施單元 難以有效呈現跨域合作資 源成果 且計畫評比審查無跨部會協商參與機制 3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及預算 編列失衡 4 部分施作於都市計畫區之農村建設工程 未經審認有無農村活化 再生需要等缺失 據復 1 已將農村再生跨域合作暨財務自償機制 草案 陳報 行政院核辦中 2 已就農村再生跨域合作機制進行修正 主動結合相關部會 地 方政府 農民團體 大專院校或其他非政府部門 建立跨域合作平臺 3 針對已 提出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協助改善產業發展條件與環境 4 新開發行動版會 勘系統輔助審認農村活化再生工程之需求性 2. 在 農 村再生 建 設 計 畫 之 執行方 面 核 有 1 部 分農村社區道路改善工程 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 或因用地問題肇 致 工 程進度落後或取消施工或 未取得社區承諾管理維護 契 約 2 部分農 村 設 施 功 能受損情 形頻仍 維護 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改善前後 圖片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 管 理有待 加 強 3 以 木 作材料施作之農村設施或植栽工程未妥善維護等情事 據復 1 已限期請社區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2 已要求各社區組織負責一般維護管理 另責成地方政 府於完工後負責管理及巡查等工作 3 已訂定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 業處理原則 3. 在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之推動方面 核有 1 部分休閒農業區尚無設置供 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且部分縣市政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設置之公共設施未 實施定期檢查 2 未針對評鑑丁等之休閒農業區提出具體輔導計畫協助改善等 情事 據復 1 已函請各市縣政府定期檢討與公共設施之檢查及管理維護 並 將持續督促落實辦理 2 已於民國年度輔導 2014那瑪夏露營趣 活動 提 升營運 4.在農村再生人才培育計畫之執行方面 核有 部分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 社區參與培根計畫後 因未補辦審認農村活化需要之作業程序 衍生計畫不經濟 支出5,160萬餘元 據復 將落實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 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5.在農村產業發展及活化計畫之執行方面 核有 1 辦理漁村旅遊未以農村再 256

25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生社區為優先宣導與協助對象 2 預算執行偏重漁業慶典節慶活動 未整合 漁村特色景點等在地資源 規劃推動漁村旅遊等情事 據復 1 將請受補 捐 助地方政府 漁會及全國性漁業 民 團體等合作辦理相關推廣活動或邀請社區 居民參與 2 將持續尋找適合民眾參與之漁村旅遊亮點 積極整合漁村在地資 源 促進漁村旅遊發展 6.至地方政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共通性缺失事項 詳如附表 據復 將持續督促 各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 並積極追蹤其改善情形 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共通性缺失事項彙整表 缺 失 事 項 地 方 政 府 1 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尚未核定或未依規定 公告周知 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苗栗縣 雲林縣 屏 東縣 臺東縣 澎湖縣 2 未積極輔導或鼓勵農村社區參與培根訓 練計畫 致參訓社區比率偏低 新北市 臺南市 宜蘭縣 基隆市 嘉義市 花 蓮縣 澎湖縣 3 預算編列與執行未盡覈實妥適或賸餘款逾期未繳回 A.地方政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預算編列與 臺南市 宜蘭縣 桃園縣 彰化縣 花蓮縣 計畫執行未密切配合 致影響執行績效 B.補助案件之計畫審查及單據核銷審核作業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嘉義縣 未盡妥適 C.未依中央政府補助比率繳回計畫賸餘款 高雄市 苗栗縣通霄鎮 屏東縣鹽埔鄉 4 部分工程查無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書 南投縣 苗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通霄鎮 苗栗 內容未完整 衍生施工糾紛及後續養護問 縣三灣鄉 題 5 採購作業及履約過程缺失頻仍 工程之規劃 設計 監造及施工等工程品質有待提升 A.工程規劃設計未盡周延 新竹縣 彰化縣 南投縣 苗栗縣頭份鎮 苗栗 縣頭屋鄉 B.工程底價訂定及處理未符規定 南投縣 嘉義縣 屏東縣鹽埔鄉 花蓮縣卓溪 鄉 C.施工過程未依品質管理制度規定辦理 宜蘭縣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苗 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頭屋鄉 D.驗收結算作業未臻嚴謹 宜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花蓮縣 澎湖縣 苗 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通霄鎮 屏東縣里港鄉 6 未落實農村社區之後續管理維護 A.部分地方政府未依提報之後續管理維護 苗栗縣 苗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通霄鎮 苗栗 及財務計畫落實管理維護 致栽種植物未 縣頭屋鄉 養護或枯死未補植 設備設施毀損 B.完成之設施未列帳管理 苗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通霄鎮 C.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 嘉義市 苗栗縣頭份鎮 苗栗縣通霄鎮 苗栗 縣頭屋鄉 苗栗縣三灣鄉 2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共通性缺失事項彙整表 續 缺 失 事 項 地 方 政 府 7 未建立獎勵及評鑑制度或未定期辦理輔導及評鑑 A.未建立農村社區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臺中市 臺南市 基隆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嘉 義縣 嘉義市 花蓮縣 澎湖縣 B.未定期辦理農村社區輔導及評鑑事宜 新北市 彰化縣 屏東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提供資料 三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執行成效 之調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解決多年來 養殖漁業依賴地下水從事養殖 超限使用水 土資源 輔導養殖戶減抽地下水 以改善地 層下陷問題 自民國90年度起補助 委託 高 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彰化縣 雲林縣 嘉 義縣 屏東縣等市縣政府 陸續建置陸上養 殖漁業生產區海水共同 統籌 供應系統 提供養殖用海水予全省各養殖生產區 截至 雲林縣下崙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統籌 民國102年底止 總計編列經費22億8,877萬 供應系統 餘元 中央政府補助經費21億8,601萬餘元 地方政府自籌經費1億275萬餘元 累計執 行數18億3,261萬餘元 共計完成宜蘭縣大塭等10處海水統籌供應系統 受益養殖生 產區11個 受益養殖面積2,455公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 查結果 核有 1.未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申請補助作業要點所訂申辦程 序及審核機制辦理 2.補助計畫之審核作業欠周 致部分補助案件因用地問題影響 工程進度與計畫執行期程 3.未依規定逐年檢討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執行績效 又各 期計畫總結評估報告欠缺具體量化衡量指標 致無法有效評估整體計畫執行成效 4.補助高雄市 新竹縣及雲林縣等3市縣建置之海水統籌供應系統或其相關設施 間 有完工後閒置未用情事 5.部分市縣海水統籌供應設施完工後維護管理情形欠佳 尚乏積極有效之監督管理機制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討改善 據復 1.對於各市縣申請補助之審核程序與規定機制不符 該署將持續檢討改進 並 研修作業規定 俾使審核作業與規定內容相契合 2.加強各執行機關計畫申請時有 關土地取得部分之審核作業 以減少因用地問題造成工程進度推動困難 3.將加強 258

25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各海水供應系統營運成效考核 以作為分配補助經費之參考 4.將持續督導相關市 縣政府儘速活化利用及加強維護管理 以維護漁民權益 5.將持續督導相關地方政 府對轄區海水統籌供應設施之維護管理 三十六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增加 各級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民國100至 102年度總計投入經費42億9,061萬餘元辦理各項就業促進計畫 有關計畫執行成 效 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後 政府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利情 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身心障礙人口逐年增加 惟近半數身心障礙家 戶收支長期處於入不敷出困境 且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勢較一般民眾嚴峻 均待政府 積極協助脫貧自立 2.部分地方政府投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經費及相關服務資源 偏低 且就業資源配置 未妥適考量地方財政能力及城鄉差距等因素 3.部分地方 政府及承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所遭遇之問題 尚待協助解決 4.庇護性就業 資源分布不均 庇護工場營運狀況欠佳 且職業轉銜機制尚待落實推動 5.我國身心 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實施以來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構 仍有1千5百餘 家 仍待加強溝通 輔導 6.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多元就業成效 仍待提升 7.部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未研訂特例子公司之配套法規等情事 經建請勞動部督促檢討 改善 據復 1.為落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將賡續透過多元化就業服務與長 期支持協助措施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及穩定就業 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設置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提供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及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 詢 媒合及職業訓練諮詢等服務 暨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及職務再設計 鼓勵雇主進 用弱勢就業者 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並開拓就業機會 2.為兼顧資源較 不足縣市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 研議將地區幅員 財政能力與基礎需求之差異等 因素 納入補助款公式修改之參考 於蒐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後 就分配公式進行檢 討 3.將檢討透過建立繼續教育機制 納入質性評鑑項目 補助個別化訓練與輔導 計畫及重新建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系統等措施 積極協助該等服務機 構解決問題 4.針對尚未設立庇護工場與設置家數較少之地方政府 將依各地需求 及特性協同地方政府協助解決設置障礙 透過獎補助機制 以委託或補助方式鼓勵 民間設立 另將持續協助庇護工場提升競爭力及突破營運困境 並將庇護性就業者 轉銜至一般職場列入地方政府加強身心障礙就業促進業務評鑑項目 以提升庇護 工場轉銜功能 5.除每月公告未足額進用之義務機關 構 名單外 並將主動訪視未 足額進用機關 構 以協助排除進用障礙 6.為因應按摩市場開放 將賡續協助視 障者參與多元職類之職業訓練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及透過職務再設計及輔具之借用 及訓練 減低就業障礙 另將透過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諮詢性電話服務推 25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動計畫 加強輔導公部門進用視障者從事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 並將進用績優單 位列入表揚項目 以鼓勵進用 7.前於民國102年業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研擬發布獎勵及輔導所轄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嗣將積極 協調尚未辦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研訂 三十七 食品及農產品安全檢 查 驗 標示及標章相關管理情形 之調查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 主要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 負責法規之訂定 政策之研擬 規劃及推動 暨對地方政府之督導考核等 並已陸 續建立及推動多項食品安全相關管理機制 民國102年度計編列相關預算1億6,457 萬餘元 另為因應民國100年5月塑化劑等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 經濟部技術處及 農委會陸續依行政院指示主辦食品雲第1期計畫 安心食品履歷追溯雲端應用計 畫 民國100年9月至101年8月 及食品雲第2期計畫 食品追溯雲端服務建置及推 廣計畫 民國102年6月至年5月 計畫總經費7,159萬元 截至民國102年底實 支數6,045萬餘元 民國年2月 行政院江院長裁示食品雲第3期計畫自民國104年 回歸衛生福利部主政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食品及農產品 安全管理相關經費編列相對不足 2.中央管理人力成長有限 地方稽查人力配置亦 顯不足 且人員流動率偏高 缺乏專業背景及相關在職訓練 3.食品及農產品相關標 章多元 不利消費者區辨選購 且部分未取具適當法源 或管理規範內容未盡明確 或缺乏長遠規劃 亟待研議整合 4.源頭管理措施實施範圍仍寡 加以邊境查 檢 驗比率偏低 難以確保進口農產品食用安全 5.未以最終使用機關觀點規劃推動 食品雲 致轉換主辦部會須修改調整 且未能有效協調整合 影響前期投入資源效 益 6.食品原料資料系統呈現資訊正確性未能有效控制 影響民眾對資料品質之信 心 亦有礙食品追蹤追溯成效 7.業者上傳予食品雲資料屬自願性質 且法規強制業 者須建置之追蹤追溯系統不以電子化為前提 影響食品雲後續資料取得 及風險品 項即時追蹤追溯效果 8.規劃以電子發票勾稽追蹤非食品級化學添加物流向 惟食 品業者開立電子發票者比率偏低等缺失 經分別函請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督促權責 機關研謀改善 據復 1.民國年度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 擴增食品安全稽查及 檢驗等相關經費 2.已增加食藥署預算員額 並成立跨部會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 締小組 協助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亦擴大辦理地方衛生局稽查技巧與法規教育 訓練等 以提升稽查人員實務職能 3.已召開會議研議標章整合及未來推動方向 將持續督導相關部會隨時檢討標章定義及內涵 適時修正管理作為 4.將逐年增列 預算 擴大境外查核 落實源頭管理 5.將要求各主責部會配合最終使用機關需求 進行食品雲推動策略規劃 另將開發公版模組提供部會既有系統套用 減少部會編 260

26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列預算維護既有系統需求 6.將持續強化與各標章系統資訊檢核勾稽 協調私有雲 業者建立資料審核機制 確保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 7.規劃擴充現有 食品資訊服 務網 同時配合修訂良好追溯標準 使自願配合之業者得以符合 食品及其相關產 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規定之欄位資料 後續將加強向業者推廣宣導 8.已洽 請賦稅署及國稅局針對月營業額大於20萬元之食品業者優先推動導入電子發票 中央政府推動食品雲計畫概況表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期程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主辦部會 經濟部技術處 農委會 衛生福利部 食藥署 計畫名稱 安心食品履歷追溯雲端應 食品追溯雲端服務建置及 規劃中 用計畫 推廣計畫 計畫期程 民國100年9月至101年8月 民國102年6月至年5月 核定經費 實現數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計畫重點 預計民國104年1月起 1.整合經濟部 衛生署及 1.增加追溯推廣品項 完 農委會三大食品履歷平 善食品追溯雲 臺 建立單一入口 提供 2.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示 民眾便利查詢管道 範體系 2.建置食品追溯履歷系統 3.完善國內食品追蹤追溯 並加入 受管制物質 勾 制度 稽功能 避免不合格原 物料進入食品供應鏈 3.推廣食品產業自願建置 正面生產履歷 提升 產品附加價值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技術處 農委會及食藥署提供資料 三十八 公立醫院高齡醫學醫療業務執行情形之調查 我國老年 65歲以上 人口 自民國98年底之245萬餘人 逐年成長至民國102年 底之269萬餘人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自民國98年底之10.63 逐年增加至民 國102年底之 家公立醫院高齡病患門診人次自民國98年度之1,058萬餘人 次 逐年增為民國102年度之1,114萬餘人次 住院人日自民國98年度之408萬餘人日 略降為民國102年度之403萬餘人日 衛生福利部因應我國人口逐年老化之醫療需 求 已推動各項高齡醫學相關政策 各公立醫院亦已提供高齡病患相關醫療服務 26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經審計 部 專案 調查 結果 核 有 1.部分公立醫院尚乏老年 千人 2,700 醫 學 專 科 醫師人 力 或 未提 2,650 供高齡 醫 學整合門 診 或 未 2,550 2,600 設 置高齡 醫 學病房 高齡 病 2,500 患之醫療品質亟待改善 2.因 2,400 應我國人口結 構逐漸 老化 自民國98年度起辦理門診整 合照 護計畫 惟 預 算 執行率 偏低 且部分多重慢性病患未 納入 該 計 畫 照 護 又 部分 醫 2,694 (11.53%) 2,750 2,457 (10.63%) 2,487 (10.73%) 2,528 (10.89%) 2,600 (11.15%) 2,450 2,350 2, 年度 民國98至102年底 老年人口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成長情形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 院未達到計畫所訂之成效評 量指標 3.為協助醫療院所及 早導入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概 念 已辦 理高齡友善 健 康照 尚未提出認證 申請醫院家數 47(62.67%) 已通過認證 醫院家數 21(28.00%) 護機構 認證 惟尚乏 對 認證 機 構 認 證 前 後 高齡友善 健 康照 護 改善 情 形之 比 較 且 部分公立醫院尚未申請認證 已申請認證 醫院家數 7(9.33%) 等 缺 失 經 建 請衛生福利部 檢討改進或督促有關機關研 謀改善 據復 1.該部除於專 科 醫師 訓練 課程中 擬 定老 年醫學知識與技能 業於 畢 截至民國年2月底止各公立醫院 接受國民健康署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情形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資料 業後一 般醫學訓練計畫 訂 定高齡病人診斷 治療等課程 2.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召開內部檢討會議 針對 門診整合照護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檢討 未來將繼續擴大多重慢性病患及高齡患者 照護比率 及調整支付誘因等方式持續推動該計畫 3.該部國民健康署業研議於民 國104至106年實地進行臨床試驗 瞭解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對提升高齡病 患醫療服務品質之效益 並建請各公立醫院主管機關 鼓勵所屬醫院申請認證 三十九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因應國際間多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分類方式定義身心障礙者 於民國96年 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將以往按疾病分類之身心障礙鑑定方式 262

26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改採世界衛生組織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體障礙分類系統 之8大分類系統定 義 並由專業團隊執行鑑定 進行需求評估 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及提供福利與 服務 經統計 各級政府為推動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服務措施 民國102年度編列 預算計370億6,340萬餘元 決算數345億6,043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 調查結果 核有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2項所定障礙類別屬 無法減輕 或恢復 無須重新鑑定者 之條件 迄未完成訂定作業 2.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須向戶 籍所在地鄉 鎮 市 區 公所提出 允宜研議異地申請之可行性 3.部分市縣個人 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服務量能不足 新興服務措施迄未開辦或辦理成效欠彰 中央 主管機關未能有效考核辦理情形 4.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且跨 市縣戶籍異動須重新申請生活補助費 徒增身心障礙者不便 5.失效身心障礙者專 用停車位識別證未確實管控回收 復乏全國識別證資料庫因應跨市縣稽查所需等 缺失 經建請衛生福利部及社家署檢討改善 據復 1.預計民國年底前完成 無 法減輕或恢復 無須重新鑑定之判定基準 公告作業 2.刻研議轄內跨區申請之相 關配套措施 俟邀集各市縣政府共商後 或可進行相關行政作業 3.持續透過社會 福利績效考核 督促部分市縣改善服務量能不足之問題 並將 縣市訂有輔導管理 機制並有運作執行 指標 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 4.將要求各市縣政府按時報送 補助名冊 並就系統異常清單積極處理及定期回報 暨將函請各市縣政府考量提 醒遷入戶籍之主管機關主動聯繫身障者等行政協助之可行性 5.將督請各市縣政 府建立失效識別證之回收機制 並儘速建置全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電子資料庫 以完備查核機制 市縣政府民國102年度 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服務缺失一覽表 缺失事項 市縣別 民眾實際接受身體照顧及家 務服務時數少於核定時數 臺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等3市 送餐到家服務成效欠佳 新竹縣 雲林縣 新竹市 嘉義市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等7縣市 新興服務項目未開辦 桃園縣 基隆市 屏東縣 新竹縣 新竹市 金門縣 連江縣 等7縣市 復康巴士實際供給率未達5%0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等13市縣 身心障礙住宿機構不足 臺北市 新北市 宜蘭縣 臺中市 花蓮縣 桃園縣 雲林縣 屏東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基隆市 臺東縣 高雄市等13市縣 資料來源 審計部自行整理 2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四十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情形之調查 我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機關包含警政 法務 教育 社政及衛政等中 央及地方機關 防治網絡極為龐散 鑑於相關防治業務皆為侵害民眾人身安全至巨 之性別暴力事件 我國自民國86年起陸續制 修 訂相關法規 逐步健全法制 相關 單位編列之經費亦逐年成長 民國102年度經費預算計15億1,811萬餘元 其執行情 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修訂後 明定曾犯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不得於學校等教育機關 構 任職 惟上開法 令公 發 布施行後 仍有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性侵害加害人 曾任或現仍任職於教育 機構 2.兒少性侵害防治相關法規明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 得擔任教育人員 惟多數補教業等教育機構進用人員仍未落實查證 權責單位復未 落實考核 3.外籍人士來臺從事教職相關工作 尚乏刑案前科查證機制 肇致來臺 後間有涉及性侵學童情事 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機制訂頒多年遲未落實辦 理 間有加害人漏未納入監控及未依法辦理報到登記情事 5.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制 度 缺乏完善之處遇人員專業人力培訓及專業認證機制 亦乏整體處遇成效評估機 制 6.現行法律規定對弱勢兒童被害人保護機制仍有不足 7.保護令已提供家暴被 害人救濟途徑 惟相關機關無權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 影響處遇計畫成效評估機 制之落實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妥處 據復 1.教育部已函請各 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落實查詢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及是否為列 全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經費情形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 ,232 警政署 法務部 ,189 25,464 34,643 內政部 社政 114, , ,803 96,009 97, ,772 前衛生署 衛政 15,900 19,810 19,500 20,000 19,900 18, , ,638 合 計 中央機關 自辦 97 地方政府 含中央補助 974,218 1,172,094 1,335,060 1,518, ,253 1,047,847 1,192,106 1,355,696 註 1. 民國97至101年為決算數 民國102年為預算數 2. 據教育部說明 該部非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預算編列機關 相關防治工作係由各相關業務單位執 行 尚難切列執行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相關工作之預算經費 例如民國101年係由訓育委員會 之學生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法治教育經費項下支應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中央有關機關及市縣政府提供資料 264

26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 2.教育部每年召開研討會進行宣導及業務研討 以強化各市 縣補教業者及教育局 處 承辦人員對法令瞭解及知能增進 3.勞動部刻正研議修 正外籍教師或外籍補習班老師申請聘僱許可時 應檢附行為良好相關證明文件之 規範 4.法務部矯正署已提出獄政系統新增 修正 需求 強化勾稽 比對功能 將 持續督促所屬落實加害人資料轉銜 衛生福利部已召開會議 請法務部提供加害人 名冊 規劃納入每季會議工作項目 5.衛生福利部已訂定考核指標評核處遇人員業 務執行成效及品質 俾利研修處遇人員資格之參考 另已規劃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計 畫 將依研究結果 檢討現行社區處遇成效及再犯預防機制 6.衛生福利部將與有 關機關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研訂保護令之法制面 實務面進行研討 納入修法會議 討論 7.已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 送請立法院審查中 四十一 我國推動環境會計及生物多樣性情形之調查 鑑於環境會計在企業內部管理或對外揭露環境資訊均日益重要 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依據民國94年間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之結論 進行產業環 境會計制度之研究由環保署主辦 推動輔導產業環境會計帳則由經濟部 工業局 商業司 能源局 主辦 於民國96年2月完成產業環境會計指引草案 並於民國97 年8月公布 另我國為因應全球環境保護 永續發展等趨勢 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規 劃並執行各項行動措施或計畫 以推展及維護生物多樣性 並由農委會負責協調 各部會推動相關事宜 該會及所屬於民國100至102年度 合共編列預算18億2,152萬 餘元 支應生物多樣性相關工作 有關我國推動環境會計及生物多樣性情形 經審 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產業環境會計指引實施迄今已逾5年 間有未能落實追 蹤輔導 控管 回饋該指引執行情形 及未針對不同產業推廣環境會計指引 致推 廣成效受限 2. 生物多樣性分組之行動計畫 之內容 尚未完全契合 生物多樣性 公約 3.未能配合國際會議結論即時修訂相關行動計畫 影響生物多樣性工作之 推動執行 4.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制作業進度遲滯 或未臻完善等缺失 經建請行 政院針對問題癥結研謀善策 並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妥處 據復 1.環保署業加強與 經濟部之溝通聯繫 並將適時蒐集環境會計相關資訊 作為經濟部推動及輔導之 參據 另鑑於環境資訊揭露之國際發展趨勢 經濟部現階段以推動企業 永續報 告書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為主 同時亦將加強對環境會計之宣導 2.農委會 將持續參酌 生物多樣性公約 之相關工作事項 據以修訂國內之推動工作 3.農 委會日後將積極配合國際趨勢予以調整相關計畫 4.相關部會或刻正蒐集國際文 獻及資料 或匯聚共識進行相關可行性評估 或召開會議研商確認分工等 以擬定 相關法案 2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四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情形之調查 環保署暨所屬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等3機關 於民國96至102年度 辦理採購案3,574件 決標金額合計193億7,839萬餘元 其採購作業及內部控制執行 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採購作業缺失頻仍 且部分辦理採購之規 劃 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人員因異動較為頻繁 致對政府採購法令及相關作業程 序未臻熟稔 惟該署尚未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缺乏採購稽核監督機制 2.該署所訂 採購作業內規之適用機關未包含所屬機關 致其辦理部分採購發生明顯疏漏 且部 分規定內容與政府採購法令不符或未臻周延 3.辦理部分採購案件之審標作業 未 查察投標廠商所送資格或規格文件與招標文件規定有間 經審查後仍判定為合格 並允許參與後續價格標開標 影響採購公平公正性 4.辦理部分採購案件之公開評 選作業 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予處理 另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過於簡 略 且未視個案實際需求訂定評選項目及配分等 5.辦理部分採購案件之底價訂定 招標 驗收等作業 及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未臻妥適 另 廠商尚未完成保固責任 即提前核退保固保證金等缺失 經函請環保署檢討改善 據復 1.將儘速規劃成立採購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 並加強相關採購法令宣導及 強化內部控制 期減少採購缺失情事發生及提升採購作業品質 2.將依政府採購法 令修訂該署採購作業內規 另增列所屬機關亦適用之規定 並增訂洽詢評選委員出 任意願過程應留有書面紀錄等 以臻周延 3.爾後確實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並加強 採購作業人員專業素養 4.已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佈範例 制訂該署 採 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 簽辦文件 避免發生類似疏漏 另已製作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制式表單 要求填具初審意見應具體詳實 及針對個別採購案特性訂定不同評 選項目及配分 5.爾後將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招標 決標 驗收及保固作業 環保署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執行情形缺失態樣表 類 別 缺失態樣 招標文件內容過簡或錯漏 招標機關 環境檢驗所 招標文件內容前後矛盾 招標及 其前置作 未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金額或數量 業階段 未按規定覈實訂定底價 且採購內規所訂底價訂定程序 未臻妥適 環保署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過於簡略或未覈實審查 環保署 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予處理 環保署 未視個案實際需求訂定評選項目及配分 環保署 評選委員出任意願洽詢過程未臻周延 環保署 評選作 業階段 266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環保署 環境檢驗所

26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環保署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執行情形缺失態樣表 續 類 別 缺失態樣 未覈實審查廠商資格或規格文件 決標階段 招標機關 環保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 未確實按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 環保署 環境保護人員 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等相關規定處理 訓練所 未經審查即逕依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單價作為契約單價 環保署 及計價依據 未妥適處理契約材料規範訂定是否涉及不當限制競爭事宜 環保署 履約階段 可歸責於廠商致辦理終止契約卻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環保署 及追究相關責任 設計監造單位有多項違約情事 卻未依約檢討其疏失責 環保署 任 未製作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 人員訓練所 未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 環境檢驗所 驗收不合格逾期未改正卻未核計逾期違約金 環保署 驗收及保 驗收不合格採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卻未妥為核算減價收 固階段 環保署 受之金額 驗收不合格且履約爭議未解決前 即核退所有履約保證 環保署 金 廠商尚未完成保固責任 即提前核退保固保證金 環保署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調查結果資料 四十三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文化部為配合 愛台12建設-智慧臺灣 計畫及 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 案 依行政院核定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 執行環境整備項下 多元資金挹注 產業研發及輔導 市場流通及拓展 及 人才培育及媒合 等4個子計畫 民國97至102年度 建構對文創產業友善之發展環境 期使相關產 業能獲得適當輔導及協助而成長 截至本年度止 累計編列預算數13億7,476萬餘 元 決算數12億6,765萬餘元 執行率92.21 累計提供產業諮詢診斷及輔導254件 補助市縣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56件 參與文創博覽會廠商1,892家 參加文創人 才培育課程及研習2,303人次等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 結果 核有 1.團體創業計畫案未屆執行期限 復再補助團體成員另行創業 影響 原計畫之執行 2.未要求受補助文創業者依規定填列具體量化效益 不利補助計畫 效益之考核 3.文化創意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規定之研擬欠周延 2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無法選出符合預計目標之補 民國97至102年度 助 案件 4.補 助 計 畫 行 政作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2期計畫之多元資金挹注 等4個子計畫重大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表 業費時 致 實際執行期間較 預 計縮 減 近半 5.辦 理 文化 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 序號 業 未落實執行利益迴 避相 關 規 定 6. 未輔 導 核心創作 及獨立工作者優先進駐文創 1 園區 以發揮相輔相成綜效 餘 未能 及時完成與國際接 2 擬因應 措 施 2.輔 導 核心創 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 意聚落計畫 自民國年度 輔導成立文創產業育 多元資金 成中心 家 挹注 補助市縣政府推動文 產業諮詢診斷及輔導 產業研發 件 及輔導 補助業者出國參展參賽 3 市場流通 參與文創博覽會廠商 及拓展 家數 家 4 文創人才培育課程及 人才培育 研習 人次 及媒合 徵選音樂作品 部 1.將於公 告 獎 助 規 範 時 研 民國97 至102年度合計 目標值 實際值 件 軌 之計畫目標等 缺 失 經 建 請 文化部 檢 討改 進 據 復 重大績效指標項目 創產業發展 件 7.專業 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 建 置 進度 較預計 落 後 逾 2年 子計畫 名稱 ,892 1,800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文化部提供資料 起已於申請須知執行要件明 列申請單位須設定產值目標 且須於成果報告書呈現效益與成果 作為考核項目 3.業已修正補助作業規定 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4.將於每年10月進行次年度補助計 畫公告徵件 以充裕實際執行期間 提升補助成效 5.將具體要求審查委員簽署聲 明書 落實執行利益迴避 6.將加強廣宣並提供可供進駐申請之相關訊息予外界參 考 俾發揮綜效 7.持續檢討專業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建置進度積極辦理 四十四 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請登錄世界遺產情形之調查 文化部為期藉由申請登錄世界遺產突破我國外交困境 及喚醒國人重視文化資 產保存工作 並引進國際保存文化資產之觀念與技術 讓我國與國際文化資產保存 發展接軌 經分別於民國92及98年度評選出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18處 由文化部文 化資產局自民國98至102年度編列預算數6,897萬餘元 累計執行數6,897萬餘元 執 行率100 委託印製各式文宣及書籍 培育人才 電視及雜誌報導 辦理特展 核 定補助地方政府3,134萬餘元 補助民間團體 補助專家學者出國參與世界遺產相關 國際會議等工作 該部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申請登錄世界遺產情形 經審計部 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申請登錄世界遺產之 268

26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相關保護 監 管 法 規尚未齊 民國98至102年度補助市縣政府經費情形表 備 2.部分臺灣世界遺產潛 單位 新臺幣元 力點尚待協調分工訂定推動 受補助市縣政府 模式 3.人才培訓課程內容 合 計 世界遺產潛力點名稱 - 金額 31,349,869 樂生療養院 600,000 新北市政府 淡水紅毛城及其周遭歷 史建築群 400,000 臺東縣政府 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 3,130,000 金門縣政府 金門戰地文化 4,713,619 連江縣政府 馬祖戰地文化 5,625,500 澎湖縣政府 澎湖石滬群 2,915,500 嘉義縣政府 阿里山森林鐵路 4,199,500 苗栗縣政府 臺鐵舊山線 1,207,000 花蓮縣政府 太魯閣國家公園 調各部會逐步整合現有各項 屏東縣政府 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 聚落 4,350,000 法規 加強對世界遺產潛力 臺南市政府 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圳 1,160,000 點之保護管理 2.持續辦理 宜蘭縣政府 棲蘭山檜木林 530,750 相關協調工作 戮力提供各 桃園縣政府 桃園臺地陂塘 2,218,000 欠缺整體性規劃 且地方政 府業務相關人員參訓比例偏 低 培訓功能未有效發揮 4.部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之 計畫未達預期目標等缺失 經建請文化部督促所屬文化 資產局及各市縣政府檢討改 善 據復 1.將參考世界遺產 公約精神與概念 辦理文化 資產保存法修訂調整 並協 項必要協助 早日達成申請 300,000 資料來源 整理自文化部提供資料 登錄世界遺產整備之目標 3.民國年度採 世遺講堂 方式辦理 加強學員對世界遺產國際潮流之認知及相 關經營管理概念 另將積極鼓勵各潛力點推動業務人員參與 並持續辦理觀察學習 團 規劃強制性參與課程之可能性 及相關證照或獎勵措施 以期地方政府承辦人 員能踴躍參訓 4.將更嚴謹考量提案市縣政府業務執行情況 並提高前一年度計畫 辦理情形在審查基準所占之比例 作為提供相關補助之參考 四十五 海洋巡防總局辦理艦艇性能提升及維修檢驗採購作業情形 之調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海洋巡防總局或該總局 為使艦艇 順利執行任務 以確保海域安全與保護人民權益 及為符合船舶法第25條有關船舶 特別檢查之規定 每年均編列數億元經費辦理艦艇性能提升及設備維修檢驗作業 之採購 該總局於民國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相 關艦艇性能提升及設備維修檢驗採購案件合計86件 決標總金額9億4,097萬餘元 經審計部擇選14件 決標總金額6億1,596萬餘元 就其執行情形專案調查結果 核 2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有 1.艦艇維修採購底價訂定過程間有作業未盡周延 覈實 致部分採購案底價預 估金額與決標金額有極大差距 2.維修採購案之採購招標清單暨規範僅概要規定 致部分原廠大修手冊載明需實施之主機零件檢測項目 廠商未提出相關檢測報告 不利督促廠商落實執行等待改善事項 經函請海洋巡防總局檢討改善 據復 1.為 強化底價訂定作業 將於訪價階段 請廠商配合提出各項零件價格並逐步建立內部 資料 供爾後預算分析及底價參考 並將研議評估 委請專業人士規劃設計零件底 價資料庫 逐步建立相關維修零件價格資料庫 2.依據專業判定 於民國年度起 之大修案 將主機及發電機大修應檢附之量測紀錄 報告 明訂於招標規範中 爾 後新船建造規範內 並註記要求主機及發電機原廠廠商提供主機及發電機大修公 差及極限值表 以利後續維修 四十六 地方政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機制與內部控制制 度推行情形之調查 按政府施政之良窳 攸關國家整體發展 並影響國際競爭力 政府建置之施政 績效評估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 可強化監督及預警功能 有效達成 整體施政目標 並提升機關績效 亦為國際化潮流趨勢 民國102年度各市縣機關 未含市 縣議會 合計818個單位預算機關 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已實施 機關單位分別計511個 349個 實施比率分別為 編定施政工作計 畫共計7,387項 預算總金額1兆22億餘元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實施結果 已完成者 計5,113項 占69.22 尚待繼續執行者計2,241項 占30.34 未執行者計33項 占0.44 內部控制制度已實施機關單位413個 實施比率為50.49 各直轄市 及縣市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 經審計部各 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機制方面 1 部分市縣施政績效管理作業規範未適時檢討修正 致部分內容未符實況 或未研謀 整合施政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2 部分市縣未參照中央政府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 機制 或作業規範未完成行政程序 3 部分機關重要施政計畫尚未導入風險辨識 評估與管理機制等風險管理觀念 4 部分機關未確實控管與追蹤重要施政計畫執 行成效 管考作業未臻落實 或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辦 理先期作業 5 部分機關施政績效評核作業尚乏複評查證及綜合分析機制 或自 評作業有欠落實 績效評核結果未適當揭露 6 部分機關績效評核結果未能適時 回饋於後續施政 並作為以後年度施政規劃與預算編列之參據 7 部分機關未依 規定適時公開揭露績效評核結果 2.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方面 1 部分機關未參照 中央政府相關規定或範例 設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2 部分機關尚未組設 內部控制小組 負責督導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各項工作 或未將相當層級人員之相 270

271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關督導事項納入自訂規範 3 部分機關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人員辦理內部控制 教育訓練 4 部分機關內部控制小組未督促相關單位確實執行 適時複查改善辦 理情形 並將已完成改善項目逐步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5 部分機關未針對內部控 制攸關缺失事項 適時檢討 以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6 部分主管機關未督導所屬 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各項工作 透過相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訪查等缺失 已 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其中有關地方政府推動施政績效評估制 度已歷經12年 惟實施範圍 對象仍未普及化 無法有效發揮評估功能 及地方政府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推動成效欠佳等情事 並經審計部分別函請國 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宣導推動並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據 復 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建請各地方政府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 作業基準 及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 及 參考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政院 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 訂定合宜績效衡量指標辦理評核作業 該會亦可 就相關推動經驗提供諮詢服務 行政院主計總處截至民國年10月底止已陸續派 員協助地方政府宣講內部控制教育訓練課程 共計辦理21場次 另自民國102年度起 對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年終考評作業納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相關評核項目 又為協助 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推動內部控制工作 將邀請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擔任內部控制 推動示範機關 分享推動經驗及作法 並請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2年度 實施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 單位 個 市縣別 單位預算 機關數 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已實施 機關數 實施 比率 風險管理 已實施 機關數 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 比率 已實施 機關數 實施 比率 合 計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2年度 實施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 續 單位 個 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制度 市縣別 單位預算 機關數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已實施 機關數 實施 比率 已實施 機關數 實施 比率 已實施 機關數 實施 比率 註 1. 單位預算機關數未含市縣議會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 室查核資料 四十七 地方政府辦理國家綠能產業政策推動情形之調查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行政院推動綠能產業政策計畫 以順應節能減碳趨 勢暨提升產業競爭力 其中有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部分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5年 民國98至102年度 下同 編列預算數15億餘元 經濟部能源局補助9億餘元 自籌 5億餘元 設置案件計388件 總容量6,420瓩 其中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者318件 容 量5,010瓩 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部分 各直轄市及縣市近5年辦理電動機車能源 補充設施者計有10直轄市及縣市 編列預算數1,264萬餘元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22 萬餘元 自籌1,242萬餘元 設置案件計24件 652座 其中375座由經濟部工業局補 助金門縣及委託澎湖縣設置 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國家綠能產業政策推動情形 經 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案件之執行 過程未確實依申請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案件採購前置作業 招 決 標 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作業間有缺失 3.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使用與後續營 運管理維護作業未盡落實 4.設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之辦理過程未臻周延等 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272

273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98至102年度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98至102年 度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設置情形 單位 件 座 單位 件 瓩 市縣別 設置 件數 總設置 容 量 經濟部能源局 補助設置 案件 市縣別 容量 設置 件數 設置 數量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 或委託 設置 案件 數量 合 計 388 6, ,010 合 計 臺北市 40 1, 新北市 6 99 新北市 臺南市 3 64 臺中市 高雄市 2 35 臺南市 桃園縣 1 7 高雄市 苗栗縣 3 8 基隆市 彰化縣 2 27 宜蘭縣 嘉義市 3 33 桃園縣 花蓮縣 2 4 新竹縣 澎湖縣 新竹市 金門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8 1, ,470 金門縣 連江縣 註 1. 臺北市 臺中市 宜蘭縣 基隆市 新竹 縣 新竹市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連江縣等12市縣民國98 至102年度尚無接受中央補助 委託或單 獨採購設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案件 2. 經濟部工業局分別於民國100年度委託澎 湖縣政府 及於民國101年度補助金門縣 政府設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四十八 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及治安業務之調查 各直轄市及縣市道路交通與警政治安業務之實施 屬市縣之自治事項 亦為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重要施政項目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推動道路交通秩序與 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以下簡稱改進方案 民國102年度策訂具體執行計畫計591項 分別由交通部核定補助1億餘元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預算16億餘元 總經費 17億餘元 據內政部統計查詢網統計資料 民國102年度全國A1 指造成當場或24 小時內死亡之事故 及A2 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類交 通事故總件數278,388件 肇事率126.80件/萬輛 其中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人 較 民 國 9 3 年 度 減 少 706人 為近10年來新低 惟 A 2 類 交 通事 故件數 受 傷 人 數 由 民 國 9 3 年 度134,719件 177,860人 逐年增加至民國102年度 276,521件 372,792人 且 全國交 通事故肇事率 亦 由民國93年度72.83件/萬 輛 逐年 攀 升至 民國10 2 年度126.80件/萬輛 又民 國10 0至10 2年度 查 獲 持 有 或 施 用第三 級 或 第 四 件數 件數 300,000 件數 件數 肇事率 件/萬輛 120 肇事率 , ,000 肇事率 件/萬輛 肇事率 , , , 年度 年度 近10年 民國93至102年度 交通事故 A1及A2類 件數與肇事率趨勢圖 資料來源 內政部統計查詢網 級毒品初犯分別為8,959 人次 12,208人次及15,613 人次 累犯分別為2,794人 初犯人次 初犯人次 人次 人次 次 民國102年度查獲總人 30,000 30,000 次達26,633人次 較民國 25,000 25,000 成長1.27倍 各直轄市及 縣市 政 府 辦 理 改善 交 通 及治安業務情形 經審計 部 各地 方 審 計 處 室 專 案 調查結果 核有 1.交通業 20,000 20,000 15,000 15,000 10,000 10,000 5,000 5,000 0 累犯比率 累犯比率 次 5,723人次及11,020人 100年度增加14,880人次 累犯人次 累犯人次 ,020 11, ,723 2,794 2,794 5,723 8,959 12,208 15, , , , 年度0 年度 務部分 1 部分市縣交 民國100至102年度查獲持有或施用第三級 A1及A2類 件數與肇事率趨勢圖 通 事 故 死 亡人 數 或 肇 事 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市縣警察機關提供資料 率 未達每年度降低死亡 人數2 或肇事率5年降低10 之預期目標 2 近5年部分市縣警察機關舉發道路 交通違規件數逐年減少 惟交通事故 A1及A2類 肇事件數 卻逐年增加 3 部 分市縣交通事故 A1及A2類 肇事車種為機車之比率偏重 或A1類交通事故死亡 人數為高齡者比率偏高 有待對機車族及高齡老人加強宣導及防護工作 4 執行 危險駕車 飆車 及淨牌專案等重點工作 暨惡性交通違規取締作業等成效欠佳 或現場攔停舉發占總舉發件數比率未達內政部警政署所訂之50 目標值 5 部 274

275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分市縣辦理交通工程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進度落後 未達計畫目標 6 執行易肇 事路段改善計畫未盡積極 7 道路交通事故A1或A2類中 屬酒後駕車肇事者之 比率偏高或呈上升趨勢 或部分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未達預定目標值 2.治安業務部 分 1 部分市縣民國102年度 打擊詐欺犯罪作為 項目經內政部警政署評核成績 偏低或退步 2 部分市縣全般刑案或暴力犯罪民國102年度發生數較民國101年度 增加 或犯罪率高於全國平均數 或犯罪率攀升 或刑案破獲率下降 或嫌疑犯及 犯罪人口率偏高 3 部分市縣民國101年度辦理 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 有 關全般刑案預防犯罪 婦幼人身安全 防處少年事件等項目 經內政部警政署評核 成績退步 4 部分市縣遏止汽機車暨自行車竊盜經內政部警政署評核成績欠佳 5 查獲毒品沒入物之入庫與保管作業 仍有待落實執行 6 執行應受尿液採驗 人採驗作業 間有未就應受尿液採驗人 確實通知採驗 或對於受通知而無正當理 由不到場接受採驗者 未積極聲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或未確實送達 通知書 致聲請強制採驗件數之許可率偏低 7 部分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或第四 級裁處罰鍰案件 應收未收罰鍰收繳率偏低 或未積極移送強制執行 或取得債權 憑證未定期清理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分 別函請交通部 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督導考核之參考 賡續加 強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善 四十九 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之 調查 為維護勞工基本權益及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勞動檢查 法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檢查業務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民國100至102年度辦理勞動條件檢查計38,837廠次 包含申訴檢查22,481廠次 專 案檢查9,686廠次 係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於民國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 4,335廠次 配合其他單位2,867廠次 自辦2,484廠次 檢查機構移送不合格案之檢 查6,223廠次及其他447廠次 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已開立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計136,895戶 累計提存金額計17兆5,407億餘元 民國94年7月1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至民國102年度辦理查核舊制已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之檢查情形 計檢查136,005件 裁罰件數228件 裁罰金額615萬餘元 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待查未開戶數計57,824戶 民國94年7月1日 勞工退 休金條例施行後 至民國102年度辦理查核舊制待查未開立戶數之檢查情形 計檢 查227,088件 裁罰件數486件 裁罰金額1,049萬元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勞動 條件檢查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 有 1.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之監督管考機制未臻完備 2.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 27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之執行未盡妥適 3.查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人員未臻適足 或對勞工退休準備 金專戶提撥情形之查核與處理未盡落實 4.對雇主未開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查 核未臻確實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請勞 動部作為督導考核之參考 檢查機構移送不 合格案之檢查 6,223廠次 (16.02%) 其他 447廠次 (1.15%) 配合其他單位 2,867廠次 (7.38%) 申訴檢查 22,481廠次 (57.89%) 自辦 2,484廠次 (6.40%) 配合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4,.335廠次 (11.16%)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100至102年度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情形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 五十 地方政府長期照顧政策執行成效之調查 行政院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老人化及少子化 需長期照顧之失能老人人口數劇 增 家庭照顧功能漸失 惟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未臻完善 於民國96年4月3日核 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以下簡稱長照計畫 各地方政府民國102年度編列長照 計畫經費計44億餘元 中央補助款26億餘元 實際動支40億餘元 中央補助款25 億餘元 執行率90.95 實際接受服務人數13萬2,403人 達計畫目標人數8萬9,043 人之 減輕照顧家庭部分負擔 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長期照顧政策執行成 效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長期照顧計畫相關規範未周 全 組織功能未有效發揮 2.未提供適切之長期照顧服務項目 或服務量之規劃評 估未盡妥適 經費編列未臻適足 接受服務人數比率偏低 3.申請長期照顧服務審 核機制未盡周延或補助款核發作業未臻嚴謹 4.服務資源提供未臻充足及完善 或 276

277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未依契約落實民間機構履約管理作業 或未落實服務提供機構之監督管考機制 5.未妥適運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功能 或未將服務資訊以書面告知民眾及充分 公開於相關網頁平台 或未提供線上申辦服務 或使用滿意度調查結果未追蹤改善 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送衛生福利部作 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及督導考核之參考 加強輔導市縣政府檢討改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102年度長期照顧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 市縣別 預算數 決算數 中央補助款 地方自籌款 合 計 中央補助款 地方自籌款 合 計 執行率 合 計 2,638 1,780 4,419 2,520 1,498 4,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27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五十一 地方政府動物防疫業務執行成效之調查 我國為防 治動 地方政府民國102年度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人力配置情形 物傳染病之發生 單位 人 傳 染 及 蔓 延 訂 有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等 規 定 供 政 府機 關 及 民間業者遵循 據統計地方政府民 國10 2 年 度 列 管 畜 專責辦理動物防疫人員 政府別 合 計 直 轄 市 縣 市 鄉 鎮 市 法定編 預算 制員額 員額 其他人員 實際員額 2 註 辦理動物防疫 人力合計 註 1. 其他人員 指專責編制外辦理動物防疫工作人力 包括 約聘 僱 用 人員 臨時人員 清潔隊捕犬人員 其他兼辦業務人員等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牧場及飼養戶之畜 禽動物計1億821萬 餘隻 頭 經核准有案得飼養或持有之野生動物計4千餘隻 家犬家貓推估數計 232萬餘隻 以上各類動物合計1億1,053萬餘隻 頭 為數龐巨 地方政府民國102 年度辦理動物防疫業務實際進用人員計980人 編列動物防疫業務經費預算計10億 餘元 其中中央補助及委辦計2億餘元 地方自籌款計7億餘元 地方政府辦理動物 防疫業務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動物防疫物 資管理資訊系統尚待建立 2.市縣防疫機關未確實督導並查核斃死豬隻數量及去 向 3.未依規定成立專責動物防疫機關或所轄部分鄉鎮市未編列相關動物防疫經 費預算或配置相關防疫人力 4.畜牧場及飼養戶之管理未盡落實 5.寵物登記管理 及野生動物保育查核仍待改善 6.動物防疫物資管理未臻周妥 7.輸入檢疫物之追 蹤檢疫及裁罰業務未臻確實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其中有關動物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尚待建立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防疫機關未確 實督導並查核斃死豬隻數量及去向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未依規定成立專責動物防 疫機關 部分鄉鎮市未編列相關動物防疫經費預算或配置相關防疫人力 暨辦理 動物防疫業務未盡周妥等情事 並經審計部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酌改善或督 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並作為相關政策推動及督導考核之參考 以維護 環境衛生及民眾生命健康 278

279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地方政府民國102年度編列動物防疫經費預算情形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動物防疫相關經費 政府別 中央 補助款 地方 自籌款 合 計 農業支出 預算金額 動物防疫相 關經費占農 業支出預算 比率 合計 248, ,060 1,005,763 40,741, 公務預算小計 120, , ,443 40,741, 代收代付小計 128, ,319 直 轄 市 公務預算 29, , ,775 21,452, 代收代付 29,538 29,538 縣 市 公務預算 89, , ,010 17,851, 代收代付 98,616 98,616 鄉 鎮 市 公務預算 1,540 20,117 21,658 1,437, 代收代付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27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0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西元1992年6月聯合國於巴西里約召開 地球高峰會 Earth Summit 通過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二十一世紀議程 等重要文件 鑑於 二十一世紀議程 呼籲各國制訂永續發展政策 我國為與聯合國及世界各國推動永續發展浪潮接軌 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引導邁向國家永續發展 行政院於民國86年8月成立行政院國 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並於民國91年12月發表 永續發展行動計畫 定期進行滾動式 修正 民國98年9月完成 永續發展政策綱領 期能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本部為加 強監督其辦理情形 經設置 審計部審核政府推動國家永續發展情形督導小組 並參考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相關作業指引 及借鏡各國審計機關經 驗 擇選與審計業務有密切相關及輿論關注之議題 進行跨部會或政府間之專案查 核 就所發現績效欠佳或制度規章等缺失 彙案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以善盡審計職責 茲將民國年度各級審計機關辦理國家永續發展專案調查之審 計事項 擇其要者 列述如次 一 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查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妥善處理垃圾及推動 垃圾零廢棄 政策 持續推行 源 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為優先 焚化處理及掩埋處置為原則 之廢棄物處理政策 鑑 於裝潢修繕廢棄物未進入一般垃圾處理系統進行資源回收再利用 且各地方政府 亦未有機具及設施處理該類廢棄物 致易遭非法棄置 該署為期妥善管理 並納入 資源回收體系進行回收再利用 報經行政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核定 自民國96年起 辦理 推動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 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之子 計畫 期程為民國96至101年度 建立裝潢修繕廢棄物排出 清除 處理及回收再 利用管理體系 並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 該署於民國 96至101年間 累計編列預算4億4,701萬餘元 截至民國102年底 累計實現數為2億 7,830萬餘元 累計賸餘 註銷 數為1億6,870萬餘元 其中補助13個地方政府辦理 部分 包含計畫運作之人事及業務費 購置清運機具 設置分類回收再利用處理中 心等 計核定補助經費3億6,177萬餘元 累計支用數2億7,499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 情形 核有 1.規劃階段未就全國裝潢修繕廢棄物產出量妥予統計 整體需求評估 及成本效益分析流於形式 復未能如期建立管理機制確實納管實際產出量 致計畫 執行多年裝潢修繕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量仍偏低 計畫執行成效未如預期 2.審查地 方政府提報推動裝潢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未臻嚴謹 計畫結案審查亦欠周 延 影響計畫執行 致未能發揮預期效益 3.對於各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潢修繕廢 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之督導考核作業未臻確實 致未能針對設施閒置及 280

281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使用率偏低等情事及時督促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 民國96至101年度全國裝潢修繕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量達成情形一覽表 單位 公噸/日 年度 項目 目標值 達成值 增減數 註 1. 環境保護署自民國98年起始辦理統計 故民國96至97年度無統計資料 以 - 表達 2. 本表未包含臺北市政府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環境保護署提供資料 二 土石流防災整備 應變 監測與警戒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因應極 端氣候引發之極端型降雨 可能壓縮避難疏 散作業時間 辦理土石流防災整備 應變 監測與警戒計畫 計畫期程自民國102至105 年度 民國102年度編列預算數1億8,294萬餘 元 執行數1億7,067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 形 核有 1.部分高發生潛勢風險之村里未實 施風險控管或風險控管不完備 2.自民國93 至102年度共完成367處自主防災社區 惟仍 大甲溪與松鶴溪保全對象 有196個村里未辦理自主防災社區整備與應 圖片來源 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變計畫 3.民國101年度公告之土石流潛勢溪 流中 逾5年未辦理易致災因子調查之潛勢溪流466條 及民國101年度新增之82條 潛勢溪流 經於民國102年度委託調查其中200條現況 發現土石流潛勢溪流發生潛 勢情況改變之比率約占4成以上 4.未追蹤土石流警告標誌經檢核須改進者之後續 改善情形 5.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部分儀器設備已逾使用年限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三 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經濟部能源局為配合節能減碳及多元能源政策 並兼顧相關產業發展 經陳報 行政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核定 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 預計於民國119年以 前 鼓勵民眾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 設置目標約100萬座 累積裝置容量達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2 參 審計稽察成果 萬瓩 計畫所需電能躉購補貼經費約952億元 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是項計畫 截至民國102年度推廣目標量27.5萬瓩 實際推廣量29.5萬瓩 已獲致相當成效 經 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原訂民國102年度目標8萬瓩推廣量偏低 雖經數度調升修 正為17.5萬瓩 調幅達 惟實際推廣量18.8萬瓩仍逾修正後目標 設定目標 過於寬鬆 欠缺績效評估功能及激勵效果 2.核定計畫經費來源為再生能源發展基 金 卻以石油基金支應相關行政作業經費 且未統計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各項計畫用 途中 屬於該計畫之列支金額 不利施政績效之管考等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督促查 明妥處 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 萬瓩 年度 目標量 實際推廣量 達成率 合計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資料 四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執行情形之查核 經濟部水利署為解決未接飲自來水地區民眾供水問題 辦理 無自來水地區供 水改善計畫第二期 執行期程自民國101至104年度 總經費16億元 截至民國102 年底止 累計實支數4億7,818萬餘元 增加自來水供水用戶8,221戶 經查其執行情 形 核有 1.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尚未納入自來水供水系統者仍高達53萬餘戶 2.計畫執行欠佳 致預算保留與賸餘過多 3.經濟部水利署審查作業未盡確實 致核 定執行之延管工程超出原核定計畫範圍 4.台灣自來水公司未落實申請案件審查及 勘估作業 致影響工程成本估算 5.經濟部水利署未切實督導考核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情形 致缺失頻仍等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督促檢討改進 五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政府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出易 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以系統性治理縣市管河川 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 並配 合訂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分8年以特別預算方式籌措1,160億元 改善淹水問題 民 國100至102年度接續第2期特別預算實施年度 編列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 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 歲出預算404億5,500萬元 該計畫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已完 成排水路整治494公里 滯洪池25座 並針對人口密集之低漥地區完成抽水站97座 雨水下水道施作長度增加517.17公里 農田排水路改善409公里 構造物743座 上游 282

283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3,688件治理工程 可控制土砂量3,011萬立方公尺 已完成之多 項工程於颱洪期間已發揮功效 經查其執行 情形 核有 1.水患治理工作已初步發揮整治 成效 惟部分工作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 尚有部分治理工程未完成 2.國土規劃及相 關法規宜加速立法進度 俾強化流域綜合治 水成效 3.各類排水設施之介面及保護標準 不一 4.地方政府經管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作 臺南市永康排水抽水站新建工程 業間有欠周 5.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各該水系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規劃之輕重緩急程度次第推動 致治水經費 未充分發揮最佳效益 6.部分工程進度迭有落後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及預期目標 7.辦理治理工程未適時取得用地 或已完成用地徵收 惟未依計畫期限使用 8.跨河 建造物束縮河道問題未有效解決 影響計畫建設防治水患綜效 9.已興建完成之建 造物部分迄未移交地方政府接管 10.流用特別預算辦理與治水無關之舊有辦公廳 舍整建 違反立法院審議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附帶決議規定 11.部分市縣雨水下水道 規劃總面積與都市計畫總面積相較尚有不足 12.地方政府已規劃完成之雨水下水 道系統存有與現況不符情形 惟內政部營建署未建立定期檢討機制 13.各市縣雨水 下水道相關維護經費差異甚鉅 14.內政部營建署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資料庫 GIS 建置完整度偏低 15.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工程管考有欠嚴謹等缺失 經建請經 濟部水利署 內政部營建署 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水土保持局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 六 都市更新推動情形之查核 內政部自民國94至102年辦理都市更新相關計畫 投入經費30億6,882萬餘元 辦理補助地方政府 關聯性工程以及都市更新有關之教育宣導及產業輔導等相關 業務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歷年勘選示範計畫59處 不含重複選定地區 僅 完成其中7處 推動成效未能彰顯 2.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功能未臻明確 輔導管控機制未能充分發揮 3.以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件之招商辦法 公開評選流 程及爭議處理等缺乏明確規範 相關作業機制未盡完備 4.都市更新案件審議耗 時 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溝通協調機制功能有待提升 5.事業計畫檢查作業待進一 步研訂具體規範 並落實執行 6.資訊網站系統部分資訊片斷散佚 不利各界監督 7.實施者為彌補協議更新後分回房地面積不足之處 間有低估國有土地之權利價值 等缺失 經建請內政部檢討改善 28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4 參 審計稽察成果 都市更新優先推動或示範地區案件完成情形統計表 單位 處 案件數 選定案 件數 完成案 件數 計畫或方 都市更新 加速推動 都市更新 愛台12建設 愛台12建設 合計 案名稱 示範計畫 都市更新 推動計畫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94-97年 方案 年 第1期 第2期 95-97年 年 年 屬本計畫 新增選定 與前期計畫 重複選定 屬本計畫 新增選定 與前期計畫 重複選定 資料來源 整理自歷年核定計畫或方案資料 七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行政 院 農 業 委員會 為執行農 村再生計 畫 於民國101至104年度辦理農村再生整體 發展第1期實施計畫 截至民國102年底止 累計編列預算201億6,366萬餘元 累計執行 數億1,479萬餘元 完成規劃農村再生跨 域合作機制56個社區 輔導360個社區研提 農村再生計畫 核定290個社區提報之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試辦青年回鄉築夢計畫 221個社區 進用180人 成立在地青年農民聯 花蓮縣瑞穗鄉瑞美社區農村改造成果 圖片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 誼會14團600餘人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農村再生計畫預算編列及計畫規劃執行未臻周妥 2.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執行 亟待加強用地取得 計畫考評 及公共設施後續之維護管理 以確保計畫執行效益 3.休閒農業區公共設施之定期檢查 維護管理與後續輔導機制 仍有待加強 4.農村 再生人才培育計畫之執行欠積極 致部分社區未持續參與培根課程 或無法引導發 展在地特色 影響計畫成效 5.農村產業發展及活化計畫之執行 未建立檢查 輔導 與追蹤協助機制 亟待加強辦理 以提升執行績效 6.地方政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 作業未臻確實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284

285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八 自由貿易港區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政 府為發展全 球 運籌 管 理 經 營模 式 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 以提升國家 競爭力 於民國92年7月公布實施 自由貿易 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設置管理條 例 並自民國93及94年間於各港設置開發 自由貿易港區 截至民國102年底經行政院核 定之自由貿易港區 以下簡稱自貿港區 計有 基隆等7個港區 如圖 又面對自由化及全 球化趨勢 行政院於民國102年4月核定 自 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期營造良好的經 商環境 吸引投資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 對提升整體貨物量 及港埠競爭力 暨對結合地方關聯產業之發 展 成效未如預期 2.現行績效衡量指標及 自由貿易港分布圖 圖片來源 行政院自由經濟示範區網站 評估作業 尚難妥適衡量自貿港區實際辦理 成效 3.自貿港區發展實施成效及影響程度之評鑑作業 允待檢討 並積極推動相 關法案之修訂 以提升自貿港區辦理成效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 九 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鐵路改建工程 局為 提 升東部鐵路 運 輸 水準 平衡東西部鐵路運輸落差 辦理 花 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 畫 經行政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核定總經 費150億元 計畫期程自民國97年3月至104 年3月 嗣為達成提前於民國102年底完成電 氣化通車目標 經行政院於民國101年2月4日 核定修正計畫 總經費調增至254億2,900萬 元 計畫期程修正為民國102年底完成電氣 化通車及民國104年3月完成整體計畫 經查 花東鐵路電氣化軌道及電桿設施施工 情形 其執行情形 核有 1.未依行政院匡列計畫 經費額度辦理工程規劃設計 且未辦理工程經費審議即先行辦理部分工程發包及 施工 復未積極控管辦理期程提送修正計畫及基本設計 致未及時完成修正計畫程 28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6 參 審計稽察成果 序 影響計畫要徑之電力系統新建工程發包期程停滯約1年3個月 2.辦理綜合規劃 階段 未覈實審查及考量部分隧道周邊既有危險地貌及過往天然災害等因素 短估 隧道工程經費14億餘元 排擠原計畫後續電力系統工程發包經費 造成無法如期辦 理發包作業 影響通車期程 且未針對影響民國102年底通車之工程案件積極規劃 辦理趕工協議 失去編列趕工經費實質效益 3.未覈實考量施工機具採購至交貨及 配合通車所需施工期程 依提報需求數量積極規劃辦理工程車輛採購作業 未發揮 增購機具以趲趕工進之效益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 十 智慧交控系統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交通部為健全全國路網整體交通管理及 提供民眾更便捷即時交通資訊服務 於民國 92至100年度 分2期規劃辦理智慧交控系統 計畫 計畫經費11億2,000萬元 累計執行數6 億4,232萬餘元 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規劃建置 標準化交控系統 於重要路段設置交通資料 蒐集及影像監視系統 以提供用路人有關道 路壅塞及改道即時資訊 建立號誌時制計畫 標準作業程序及管理策略 以提升號誌運作 即時交通資訊服務網站 圖片來源 臺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 效率 以及提供用路人多元路況資訊服務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未將路網及幹道旅行時間減少等量化績效指標項目納入 補助案之評選作業要點 無法審查及考核各地方政府提報工作計畫是否達成計畫 目標及時制重整之預期效益 2.未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 翔實訂定查核點及管考週期 並適時公布管考結果 無法落實督考地方政府執行效 能機制 3.未要求地方政府事先研擬路側設施維護運作計畫及經費 無法確保相關 設施正常維運及提供即時監控與交通資訊服務等效益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研謀 改善 十一 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查核 內政部鑑於外籍配偶在臺人數逐年增加 衍生生活適應 經濟扶助等需求 並 考量政府與民間提供之相關服務常因主辦機關不同而分散 爰於民國95年1月訂頒 內政部設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 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各 市縣政府設置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以提供整合性之全方位服務 另為強化 新住民關懷 服務與教育輔導等照顧輔導業務 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函頒 全國新 住民火炬計畫 行動方案 期藉由跨部會及民間團體等之合作 提供全國新住民及 286

287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其子女 完 整之文教 生 活輔導機制與單一窗 口全方位服務 上開計 畫自民國99至102年度 核定 經 費5億1,724萬 餘元 累計執行數4億 5,006萬餘元 經查其 執行情形 核有 1.外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文宣資料 (圖片來源 桃園縣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網站) 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及外籍配偶社區服務據點之設置 已暢通服務輸送網絡 惟部分事項仍待檢討改 善 2.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之執行及監督仍未盡周妥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及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督促檢討改善 十二 兒童福利服務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內政部兒童局 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營造 普及托育環境 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 自民國97年度推動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102年度預算數12億4,376萬餘元 另 為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自民國101年度推動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民國102年度預算數49億3,425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津貼申請人數超乎 預期 所編預算不敷支應實際補助需求 自民國101年度起連年動支第二預備金支 應所需經費 至民國102年底止 尚有待撥補地方政府之經費不足款合計2億5,581萬 餘元 不利計畫之推展 2.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之核發存有重複發放情事 且 乏追蹤管控機制 難以查知後續追繳情形 3.部分社區保母系統專職訪視輔導員人 數未達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規定配置標準 間有部分市縣訪視輔導員未依規 定落實訪視業務 4. 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 網站揭露之托育人員數 占全國 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總數之比例偏低 不利托育服務供需雙方之直接媒合等缺 失 經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討改善 十三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第二期 環境整備計畫執行情形之 查核 文化部為配合 愛台12建設 智慧臺灣 計畫及 創意臺灣 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方案 依行政院核定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 執行環境整備 項下 多元資金挹注 產業研發及輔導 市場流通及拓展 及 人才培育及媒 合 等4個子計畫 民國97至102年度 建構對文創產業友善之發展環境 期使相關 28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8 參 審計稽察成果 產業能獲得適當輔導及協助而成長 截至民 國102年度止 累計編列預算數13億7,476萬 餘元 累計執行數12億6,765萬餘元 執行率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團體創業 計畫案未屆執行期限 復再補助團體成員另 行創業 影響原計畫之執行 2.未要求受補 助文創業者依規定填列具體量化效益 不利 補助計畫效益之考核 3.文化創意跨界行銷 2013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 圖片來源 文化部提供 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規定之研擬欠周 延 無法選出符合預計目標之補助案件 4.補助計畫行政作業費時 致實際執行期間 較預計縮減近半 5.辦理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未落實執行利益迴避 相關規定 6.未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優先進駐文創園區 以發揮相輔相成綜 效 7.專業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建置進度較預計落後逾2年餘 未能及時完成與國 際接軌之計畫目標等缺失 經建請文化部檢討改進 十四 第二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為降低癌症發生率及 死亡率 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 第二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癌症篩檢 執行期間自 民國99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總經費90億7,540萬餘元 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 康局 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編列預算辦理 經查其 執行情形 核有 1.癌症篩檢政策推行多年已具成效 惟民眾認知度仍低 宣導成效 欠佳 影響計畫推動成效 2.肺癌為國人癌症死因之首 亟待研酌推動相關癌症篩 檢之可行性 3.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追蹤完成率偏低 4.全國業有48家醫療機 構通過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作業 惟未建立持續監測機制 難以確保癌症照護品質等 缺失 經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討改善 民國101及102年度 子宮頸癌 乳癌 大腸癌及口腔癌免費癌症篩檢服務之認知度調查情形表 單位 項目 年度 知 道 子宮頸癌 乳癌 大腸癌 口腔癌 不知道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資料 288

289 一 審計部大事記 肆 附錄 一 審計部大事記 民國年 西元2014年 1月29日 審計部提供行政院審核以前年度 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2月20日至21日 審計部舉行民國102年業務 擴大檢討會報 3月13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 財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審 審計部舉行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計部主管業務情形 並備詢 4月28日 監察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2014年 交流研習計畫 亞洲及非洲國家 之外國 學員 訪問審計部 5月12日 墨西哥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 伊比 利美洲監察使聯盟 FIO 主席普拉西亞 Dr. Raúl Plascencia Villanueva 訪問 審計部 監察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2014年交流 研習計畫之外國學員訪問審計部 5月28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 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審 計部民國年度預算解凍案 並備詢 5月28日 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王理事長怡 心訪問審計部 6月11日 審計部修正發布 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辦事細則 部分條文 墨西哥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暨伊比利美洲 監察使聯盟主席普拉西亞伉儷訪問審計部 2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0 肆 附錄 7月29日 審計部依法完成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機密本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 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 民國100至102年度 之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 院及監察院 8月25日至10月17日 審計部辦理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班第36期訓練 9月26日 審計部依法完成中華民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 算報告之查核 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9月30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中華民國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 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民國100至102年度 等審核經過 並 備詢 10月2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 審計部主管業務情形 並備詢 10月6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 議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案 關於中央研究院 文化部主管 國立故宮博物院 教育部主管 國家科學 委員會主管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暨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 人等 並備詢 10月8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審查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及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收支部分 並備詢 10月28日 審計部修正發布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第10條 條文 290

291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編按 監察院民國年度工作檢討會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舉行 林審計長於 會中提出本工作報告 壹 前言 本部暨所屬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7 個審計處 以及臺灣省基隆市等16個縣市審計室民國年度審核中央暨地方政府 含鄉鎮市公所 機關 基金及事業機構共有8,673個機關單位 監督其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等收支金額19兆7,724億餘元 含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之執 行 謹將民國年度工作概況 工作績效及檢討改進等事項 扼要提出報告 貳 工作概況 一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 一 本部暨所屬審計處室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1,102項 執行結果 符合 預計工作量者273項 占24.77 超出預計工作量者655項 占59.44 較 預計工作量減少者174項 占15.79 其中實際工作量超出預計工作量者 主 要係各審計單位配合業務需要 增加抽查財務收支 辦理專案調查及財物審 計 較預計工作量減少者 係因各機關送審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 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之執行 係由本部審計業務研 究委員會負責考核 其有異常或進度落後者 均即時通知改正或督促辦理 另各單位應於各期抽 調 查工作辦理完竣後 展開自評作業 並將自評結果 函送該會彙辦 二 年度決算之審核 一 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 審計法第34條暨決算法第26條規定 應於行政院提出 中央政府總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並提出審 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依審計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 及審核 準用上項規定 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 100至102年度 民國102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 鄉鎮市公所除外 本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 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分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各地方議會 二 前項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及 1個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經鈞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等7個委員會審議結 29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2 肆 附錄 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450項 其中派查者28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80項 存 查者188項 其他54項 另民國102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 位決算及綜計表 亦經鈞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審議結 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1,586項 其中派查者3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22項 存 查者1,461項 均送交本部積極處理 三 審計業務策進情形 一 健全審計法制 1. 審計人員承辦審計工作 處理政府審計事務 應依審計法 預算法 會計法 決 算法 公庫法 國有財產法 政府採購法 各項稅法及審計機關訂定之審計法令 辦理 民國年度配合業務需要 修正之審計法令 計有6種 2. 賡續研議政府審計相關規範 以健全政府審計發展之環境 為使政府審計於 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下發揮其功能 本部賡續推動政府審計制度面之完善 民國 年度積極辦理研修審計法及研議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草案等案 說明如 次 1 研修 審計法 本部經成立 審計法研修工作小組 並於民國年度 召開4次會議 研議審計法 修正草案 案 經研擬 審計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 案條文對照表 研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六條 刪除第三十八條 第 三十九條 第五十三條 全文計修正7條 刪除3條 將儘速依討論結果積極 辦理後續事宜 2 賡續研議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本部經成立 政府審計規範研究專案小 組 研擬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草案 民國102年度起經召集15次審查會議 討論 其間並邀集馬教授秀如等9位專家學者集會提供意見 俟調整架構 及草案內容後 將再度召開會議研議 二 賡續精進績效審計業務 民國年度針對績效審計之查核議題 投入資源 結果之公開 技術方法及推 動宣導等面向 持續研議精進並導入相關實務 以提升整體審計績效 1. 篩選民眾關心議題辦理專案調查 依據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以下簡稱 INTOSAI 相關準則 審計機關應致力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 以展現機 關之價值與效益 民國年度經審慎評估攸關民生 社會輿論關注及風險程 度較高或預算規模較大之審計事項 規劃辦理專案調查者合計463件 其中屬 於中央與 或 地方政府共同性審計事項而辦理共同性專案調查者計25件 查 292

293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核結果 各機關績效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報告鈞院者計79件 有關各項調查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已 將 於民國102年度 年度 總決算審核報告作充分揭露 以彰顯審計機關在政府良善治理中 之監督 洞察與前瞻功能 2. 研析審計資源投入比重 為持續瞭解審計資源配置情形 作為策進績效審計 工作之參據 經依據各工作面向 研析中央政府審計業務之合規性及績效性 審計投入比重 民國98至102年度中央政府審計業務績效審計投入資源權重分 別約占45.27% 47.77% 49.25% 48.92% 47.57% 民國年度初步估算約占 49.57% 為近6年來最高 民國104年度將在適法的範圍內 持續調整審計資源 配置 期能在有限資源之限制下 達成最大審計績效 百分比 % % % % 績效性審計 合規性審計 % % 0. 00% 年度 合規性審計及績效性審計投入比重圖 3. 出版專案審計報告單行本 為落實INTOSAI有關透明與課責之要求 經參考 美國聯邦審計署 GAO 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之績效審計報告刊行方 式 及國外最高審計機關同業覆核過程中所提出有關精進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 之建議意見等 研訂 公開專案審計報告格式之一致性規範及例式 及專案審 計報告發行相關注意事項與應辦理項目等 民國101至年度合計出版46本 專案審計報告 其中民國年度出版 高雄市閒置學校用地經營管理情形 臺中市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及管理情形 彰化縣伸港 全興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執行情形 臺南運河星鑽都市更新計畫執行情形 及 國防資 29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4 肆 附錄 源釋商執行情形 等25本 擴大查核結果之影響力 4. 賡 續 研究 強化績效 審 計技術方法 為 持 續 強化 績 效 審計工作之深度 及 廣 度 民國年度積極辦理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之研究工作 包括 1 取得 INTOSAI方案評估工作小組研訂中之 方案評估指南 草案 研析運用方案 評估於績效審計之觀念及方法 針對草案內容提出多項建議意見 已獲得工作 小組納入議程中討論 2 規劃辦理民國至104年度 審計機關導入方案評 估之策略 委託研究計畫 作為審計機關辦理績效審計導入方案評估之依據 以進一步擴展績效審計之領域 5. 更新政府績效審計摺頁 為持續推動績效審計 宣導績效審計工作之價值與 效益 進而與受查機關建立夥伴關係 民國年度更新政府績效審計摺頁 於 原有績效審計基本議題外 列舉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具體案例 俾利績 效審計業務順利推展 三 強化公民參與 為使政府部門 利害關係人 民眾體認審計機關功能及作為之重要性 進而認 同及支持審計工作 使審計機關成為政府進步之催化劑 INTOSAI建議宜透過多元 管道廣為公開審計成果 並積極宣揚審計機關之價值及效益 本部參考此一世界潮 流 採取之具體作法 分述如次 1. 以民眾及可能使用者之觀點 辦理網站資訊分類 本部全球資訊網之 重要 政府審計資訊 分類方式 原係依 案件屬性 區分為 機關預算執行 審計 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審計機關統計資料 及 其他 重要審計案件 等5類 為使民眾更易查閱政府審計資訊 經參考美國聯邦審計 署 GAO 及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國外審計機關現行作法 將發布資訊 另採 施政主題 分類 區分為 內政及國土 外交及國防 司法及法務 教育文化及科技 財政及經濟 交通及採購 農業及環保 衛生 福利及勞動 及 綜合行政及其他 等9類 以貼近民眾查閱資訊之需求 2. 設置 審計績效 專區 鑑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乃利害關係人取得政府審計資 訊之重要溝通管道 為提高利害關係人之興趣 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主區域 採用動態圖像輪播方式 以吸引閱覽者點閱 並採問答式 口語化及圖表輔助 簡潔地傳達審計績效及價值 本專區內容包括 財務效益 違法失職 未 盡職責效能過低 增進施政效能 及 更多審計績效 等5項主題 3. 設置外部溝通平台及回饋機制 本部為廣納民眾意見或看法 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首頁顯著位置 設立 服務信箱 置有 審計建言 及 全民監督 2個專 294

295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區 審計建言 專區係民眾提供對本部相關審計業務意見之管道 全民監 督 專區係民眾提供對有關政府機關 構 財務效能不彰 財務違法失職或其 他財務監督具體缺失情形之管道 俾供審計查核參考 以共同督促政府財務及 業務執行情形 另為提供資訊閱覽者有回饋機制 本部全球資訊網各資料專區 登載之每一則審計資訊 均設有 評分投票 讓閱覽者投票評定等級分數 可 進一步蒐集使用者之評價 作為日後改進參考 4. 提升行動化程式APP功能 本部行動化程式APP於民國101年底開發完成上線 運行 迄今已屆2年 其功能及使用情形雖尚稱良好 惟外界仍不斷有強化其功 能及提升使用率之期盼 如目前APP系統僅可支援手機直向顯示內容 尚無法 支援平板電腦橫向瀏覽 對閱覽者不甚方便 同時為提升各界使用者多元資訊 管道之雲端應用服務 本部已規劃辦理行動化程式APP功能提升 將提供民眾 使用手機版及平板電腦版二種系統 四 推動審計創新作為方面 創新是組織不斷成長的原動力 本部經參考INTOSAI之核心價值 將 創新 列 為本部核心價值之一 審計同仁均能秉持創新精神 發揮創造力 並將創新內化為 組織文化 謹就年來較具影響性之創新作為 說明如次 1. 建置審計創新專區 促進知識分享 為使審計同仁在 創新 議題及作為上 能有相互觀摩參考機會 本部於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增設創新專區 開放同仁分 享創新查核案例 及其他創新之審計技術方法或構思等 以相互激發創意 有利 創新觀念作法之擴散 並使審計經驗得以傳承 2. 推廣運用GIS之技術 積極開發涉及空間議題之查核領域 參考荷蘭審計院 所成立之 地理資訊系統 GIS 與審計知識中心 積極推廣運用GIS於查核領 域 本部頒布 審計機關應用GIS查核推廣方案 成立專家團 另邀請中央研 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提供諮詢 並擔任本 部相關訓練課程講座積極開發涉及空間議題之查核領域 將使未來審計工作 之廣度及深度得以進一步提升 3. 蒐集彙整行政機關既有統計及考核資訊 提升審計工作效率 本部於民國 年9月於內部資訊網建置 全國機關統計及考核資訊彙總系統 提供完整 之資料登錄及查詢功能 作為查核之應用 並可追蹤各單位運用情形 目前各 審計單位已將其轄審機關之統計及考核系統 網站 資訊登錄至系統 共計有 系統及網站801個 以有效簡化審計機關相關統計或考核資訊蒐集工作 及減 省受查機關各項調查表報查填之人力與物力成本 進而提升審計工作品質 29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6 肆 附錄 4. 賡續強化績效審計質化證據之品質 為強化績效審計質化證據蒐集之品質 經蒐集並譯介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評估及其於績效審計之應用 利用 質性證據輔助執行績效審計 等手冊內容 引進方案計畫邏輯分析 組織圖 秘 密客等方法 以充實審計人員績效審計之專業知能 5. 建置行動裝置遠端連線系統 提供遠距行動辦公環境 為創新政府審計業 務作業環境 及提升審計人員工作效率 本部規劃建置 行動化審計業務系 統 建構行動裝置遠端連線系統 以提供審計同仁不受距離與設備限制 可 於外勤作業時遠距行動辦公 並作為無紙化辦公環境奠定更良好之作業環境 該系統已於民國年11月開發完成 並辦理種子教師訓練 本 104 年1月已上 線運作 五 發布審計資訊 INTOSAI於2010年發布之審計機關國際準則 ISSAI 第20號 透明化與課責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揭櫫審計機關公開政府相關作 業之查核結果 是強化審計機關課責的具體措施 本部具體作法包括 1. 持續揭露各級政府財務資訊 民國年度本部全球資訊網持續登載中央政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直轄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各鄉鎮 市財務之審核 半年結算查核報告 績效報告及專案審計報告等政府財務審核 相關資訊 積極落實政府財務資訊透明化 日後研議更進一步將重要審計資訊 登載於政府open data之網站 2. 即時發布各項審計資訊 落實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本 部為符合國際潮流 並因應立法院之決議 於民國98年12月訂定 審計機關政府 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秉持主動 積極的理念 民國99年2月起於全球資訊 網建置 重要政府審計資訊 專區 定期發布 監督預算執行 審計機關陳報 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及 審計機關統計資料 等重要審計資訊 近3個年度 101至年度 計發布154次 總計620則重要審計資訊 如下表 其中民國年度計發布53次298則 較以前年度亦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此外 並 就各界之回應 對資訊發布之體例及內涵等 研議檢討改進 持續提升資訊發 布之效率及效果 增進社會各界對審計業務之瞭解 信任 並達監督之效 審計機關近3年發布之重要審計資訊 年度 合計 次數 則數

297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六 賡續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 本部為展現典範機關及落實自我課責與良善治理等要求 經參酌先進國家審 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制度 於民國101年訂頒並於民國年修正 審計機關 策略管理及績效評估制度 其內容涵括審計機關之使命 願景 核心價值 策略目 標 及以平衡計分卡四大構面之各項績效指標 用以凝聚全體審計人員共識 及具 體展現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並將相關內容落實於本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至 106 年度 期將績效管理制度與中程施政計畫緊密連結 民國年度賡 續以四大構面13項績效指標為主軸 編印 審計部民國102年度績效報告 茲將民 國100至102年度各項績效指標實際值彙列如下 審計機關民國100至102年度各項審計工作績效 構面 績效指標 101年度 102年度 96億餘元 124億餘元 180億餘元 重要建議意見 1,931項 2,005項 2,114項 專案調查件數 486件 486件 485件 陳報監察院案件 299件 247件 246件 81則 134則 195則 476件 596件 475件 被審核機關滿意度 80 以上 80 以上 60 以上 審計人員滿意度 50 以上 60 以上 70 以上 平均受訓時數 72小時 73小時 74小時 專業刊物發表 27篇 26篇 36篇 414案 579案 681案 知識物件登載件數 29,601件 38,475件 42,639件 知識物件點閱次數 371,620次 407,845次 413,522次 36.09天 35天 38天 可量化財務效益 業務成果 重要審計資訊發布 顧客服務 人力發展 對立監兩院服務案件 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內部流程 完成查核報告平均天數 100年度 七 推動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致力成為典範機關 本部為合理確保達成審計機關整體層級策略目標 致力成為INTOSAI典範機 關之宗旨 業依據鈞院民國100年7月函頒 監察院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及參考 國外審計機關經驗 成立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積極規劃推動審計機關 29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8 肆 附錄 內部控制制度 迄民國年12月底止 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已召開10次小組會議 並 已於民國年8月27日 首次簽署發布本部及臺北市審計處等5個直轄市審計處共6 份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 另截至民國年12月底止 本部各單位已依據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 民國年度審計機 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實施計畫 及 審計部民國年度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評估計畫 等 完成各項控制作業之作業層級自行評估 並預計於本 104 年1月完成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作業 及依據 審計機關內部稽核處理原則 及 民國 年度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實施計畫 等 規劃於本年2至 3月辦理民國年度內部稽核工作 俾如期於本年6月底前簽署發布民國年度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八 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應用方面 隨著政府業務趨向多元化擴展 政府審計工作亦日益複雜 面對鈞院 立法院 各級政府機關及民眾對於審計資訊之需求殷切 許多以往於個人電腦可處理之審 計工作 已逐漸無法因應即時性的趨勢 產生巨大的本質變化 為提升審計績效 創新業務流程 蓄積審計知識及建立分享機制 本部於民國101年成立專案小組並 規劃建置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將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自動統計審計成果 及 建置審核文件庫 等項 列為系統建置之3大目標 系統於民國101年12月底前依 開發時程 由本部自行開發完成第一期系統及辦理相關訓練課程 系統已於民國102 年1月21日正式啟用 審計人員可進行審計工作全生命週期之管理 包括審核工作進 度 文件製作及審計成果 均納入系統管理 茲將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概況 分述 如次 1. 充實審核文件數量 為系統化整理各類文件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各項審核抽 調 查案件皆配有專屬文件資料夾 包含專案調查 財物稽察 財務收支抽查 及審核通知等 截至民國年底止 累積抽 調 查計畫計4千餘件 審核報告 3千5百餘件 審核通知1萬2百餘件 其中已結案件提供各審計單位審核參考之 用 2.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為及時而有效管理審計工作進度 各審計單位管考人員 每月定期列印系統所提供之工作進度管制表 由承辦人員填列逾期原因及處理 情形後陳核 俾利各級主管瞭解審計工作辦理情形 並管考工作進度 3. 將普通公務 特種公務及公有營 事 業審計工作概況統計功能納入系統 以簡化本部各廳 處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每月填報審計工作概況之作業 包 括書面審核 財務收支抽查 專案調查及審核通知 均可由系統自動產生辦理 298

299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件數並詳列明細 簡化審計人員統計作業並齊一認列標準 及解決各級管考人 員無法覆核各項工作量填報正確性之問題 各級主管可直接由系統查閱案件 詳細內容 包括抽 調 查計畫 報告及審核通知等文件 以控管各項審計案件 辦理進度及結案品質 4. 將陳報鈞院案件列管功能納入系統 以簡化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審計處室 定期彙送之統計作業 包含列管本部依審計法陳報或副陳鈞院案件之立案 核辦及備查情形 並追蹤後續鈞院是否成立糾舉案 糾正案及彈劾案 陳報鈞 院案件係本部重要之績效指標之一 該項管考功能除可供各級主管隨時查閱 陳報案件之辦理進度 並透過參閱其他審計單位之陳報案件 擴大知識分享效 果 5. 加強政府審計管理系統運用訓練 為使新進審計人員熟悉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之運用 於民國年8月辦理之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班 將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相 關課程納入 俾使新進同仁能熟悉其操作方式 與學習如何利用該系統進行知 識分享 進而型塑知識分享文化 九 推動公文線上簽核方面 為配合政府行政革新方案及節能減紙措施 並提升政府審計整體服務品質與 效能 於民國102年5月規劃推動機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 除成立 審計機關公文線 上簽核推動小組 負責整體規劃推動事宜外 並訂定 審計機關公文線上簽核推動 計畫 依計畫期程賡續完成 公文整合及線上簽核管理系統 委外建置與教育訓 練等各項工作 自民國年1月2日正式上線啟用 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涵蓋本部各單 位及散布於全國之所屬審計處室 同時自民國年3月28日起擴大線上簽核實施層 級至本部第一層決行公文 迄至民國年12月底止 線上簽核件數計8萬2千餘件 線上簽核比率平均達60.13 已有效提升公文處理與傳遞時效 十 加強專業訓練與知識管理 本部為提升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工作品質 特加強審計人員之培訓 另為有效 蒐集 整合各項政府審計專業知識 經依據審計機關知識管理實施方案 落實辦理 審計知識與經驗之分享 茲分述如下 1.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辦理各種訓練 研習及薦送參加部外機關 學校 專業團 體舉辦之訓練進修及研討會 計參訓10,783人次 訓練總時數68,310小時 其中 屬於專業審計人員訓練之時數總計56,548小時 以審計人員711人計算 平均每 位審計人員接受訓練79.53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 數40小時之要求 對於提升審計人員素質 增進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助益頗鉅 29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0 肆 附錄 有關審計機關最近3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詳如下表 審計機關最近3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表 項目 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 , , , , , 年度 註 整理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資料及政府審計年報 2. 薦送審計人員參加大學院校碩士班 博士班進修 並鼓勵參與公共行政研究所 及法律研究所進修 以培育績效審計所需評估知能 積極派員參加內部稽核協 會等專業團體舉辦之各項培訓課程 吸收國際會計 審計新知 審計機關審計 人員具會計師等專業證照考試及格者計625人次 如下表 整體人員素質頗 高 民國年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具有專業證照考試及格一覽表 單位 人次 會計師 建築師 土木 工程技師 結構 工程技師 政府專案 管理師 國際內部 稽核師 國際政府 稽核師 國際內控 自評師 國際風險 管理確認師 其他 小計 為有效蒐集 整合各項政府審計專業知識 經依據審計機關知識管理方案 落 實辦理審計機關知識與經驗之分享 審計機關間積極分享審計知識與經驗 對 提升政府審計品質頗具助益 截至民國年12月底 本部暨所屬審計處室於 知識管理平台 分享各類知識物件 累積共計20萬3千餘件 各項知識物件點閱 次數 累積共計208萬5千餘次 民國年度分享各類知識物件 共計3萬3千餘 件 各項知識物件點閱次數 共計48萬3千餘次 有關審計機關最近3年內部 資訊網知識管理平台應用情形 詳如下表 300

301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審計機關最近3年內部資訊網知識管理平台應用情形 年度 登載數 件 點閱數 次 , , , ,522 33, ,952 參 工作績效 一 適正性 合法性審計及核定財務責任 一 審核各機關民國102年度決算 對於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 及收回以前年 度經費等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7億3,906萬餘元 其 中繳庫金額最多者 係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等計24億9,359萬餘元 如按 中央政府機關別分析 以國防部所屬繳庫金額1億1,879萬餘元最高 二 審核各機關民國102年度決算 核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委辦 補助或各項計畫經費之結餘款 及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需保留者等 經依法修正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10億9,989萬餘元 其中繳庫金額 最多者 係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需保留者計5億6,993萬餘元 如按中 央政府機關別分析 以內政部繳庫金額1億7,817萬餘元最高 三 民國年度審核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 發現法令適用不當或計算錯 誤 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結果 共計補徵稅款4億6,115萬餘元 退還稅 款69萬餘元 其中補徵稅款金額最多者 係房屋稅1億3,883萬餘元 二 績效性審計 一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 報告鈞院者79案 主要係各機關重大興建計畫或施政計畫執行結果 核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之情事 二 審計機關檢陳相關查核資料 以供鈞院行使監察職權參考者9案 主要係各 機關預算執行 內部控制及內部審核疏失情形 三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發現其效能過低係因制度規章缺失 依審計法第 69條規定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者 共計142項 中央機關90項 地方 政府52項 民國年度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 訂定 修正 廢止各項 法令規章共870種 有效發揮預防性審計功能 四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28條第3款規定 於民國102年度提供行 30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2 肆 附錄 政院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增進財務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作為 決定民國104年度施政方針及籌編預算案之參考 共計12項 業獲採納 中央 政府部分6項 地方政府部分6項 五 審計機關監督各機關預算執行 考核各機關計畫實施等情形 提出之重要審 核意見 列入民國102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者 共計6類1,958項 中央機關計 379項 地方政府計1,579項 其類型分析如次 1. 對於內部稽 審 核之實施提出意見者計有156項 中央機關計20項 地方政府計136項 2. 對於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提出意見者計有1,123項 中央機關計236項 地方政府計887項 3. 對於財務 物 之管理 運用提出意見者計有273項 中央機關計51項 地方政府計222項 4. 對於產銷營運管理提出意見者計有項 中央機關計23項 地方政府計80項 5. 對於採購作業提出意見者計有173項 中央機關計18項 地方政府計155項 6. 對於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者計有130項 中央機關計31項 地方政府計99項 另審計機關追蹤覆核民國101年度對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共計1,830項 中央機關計340項 地方政府計1,490項 各機關實際辦理結果 已研 謀改善措施確實辦理者計有1,198項 中央機關計178項 地方政府計1,020項 處理 中或繼續改善者計有632項 中央機關計162項 地方政府計470項 三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一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之行為 發現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 依 審計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 報請鈞院處理 或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36案 二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經通知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業由 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21件 處分人員計40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9人次 記過者22人次 申誡者373人次 受處分機關人員最多者新北市政府及其所 屬5件 76人次 四 陳報成立彈劾 糾正案件 本部暨所屬審計處室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 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報或提供資料或經鈞院引據本部審核報告資料 經鈞院於民 國年度提出糾正案者41件 另據統計自鈞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迄今 年12月 底 經本部依法陳報或提供資料或經鈞院引據本部總決算審核報告資料 累計提 出彈劾案者21件 糾正案者370件 含第5屆2件 本部已就鈞院處理結果提出糾正 或彈劾案件各該機關賡續改善情形 積極追蹤管考 另就鈞院調查結果與本部查核 情形差異部分彙整歸納 通報各審計單位參考改進 俾求精進審計品質 五 院部業務之聯繫協調 依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由審計 機關行使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結果 如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有重大違法失 302

303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職行為 或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規定須陳報 鈞院依法處理 鈞院調查案件 若有涉及財務之事項 亦多函囑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或派員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 以充分發揮院 部相輔相成之功能 茲摘列院部聯繫 重要事項之研處情形如次 一 王前院長於本部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提示事項之研辦 本部於民國年2月20日舉行民國102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王前院長蒞臨書 面訓勉及口頭提示10項工作重點 1. 崇法守紀 廉潔自持 展現審計機關 廉正 的核心價值 2. 加強落實財政透明與課責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3. 賡續加強院 部合作 積極關注攸關民生議題 4. 時時自我警惕 勿陷入權力的腐化與傲慢 5. 貫徹績效審計功能 為民謀福 6. 國家經濟競爭力大幅滑落 出現貧民窟之危 機迫在眼前 7. 臺灣年輕世代的困境亟待突破 8. 臺灣要成為幸福島 人人有 責 9. 把握當下為國努力 伸張正義不傷無辜 及10. 做福國利民之事 有益身體 健康 等10項 均係審計機關既定的工作重點及努力方向 本部各級審計單位已落 實辦理 二 張院長及監察委員聽取審計業務簡報及座談之提示及發言內容研辦情形 張院長及監察委員於民國年9月5日蒞臨本部聽取審計業務簡報及座談 相 關會議紀錄本部已於民國年9月30日分函各審計單位 紀錄所列張院長提示及監 察委員發言內容 已請各單位注意辦理 又其中張院長有關 未來審計部查到閒置 的蚊子館 蚊子港等公共工程時 應公布當時核定興建的首長姓名 讓所有機關首長 有所警惕 至於國營事業的績效考核 台電等國營事業不能概括的以 配合政策性 因素 一句話帶過 而要詳細敘明其政策性因素實際配合的內容 等提示 本部相關 審計單位已加強查核國營事業績效考核需詳細敘明政策性因素實際配合之內容 對 閒置的蚊子館 蚊子港等公共工程之資訊發布 本部已修正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 訊發布作業方案 適切揭露閒置公共工程之規劃 核定或應負主要責任者姓名 三 配合鈞院調查案件之需要 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及資料 民國年度鈞院因調查案件之需要 依 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 規 定 函囑本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4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者計151件 自鈞院第4屆 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函囑本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02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 者計1,531件 本部均全力配合鈞院查案 以期達到院部合作 相輔相成 發揮監察 審計功能 四 因應鈞院巡察機關業務之需要 提供審核資料 民國年度本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因應鈞院巡察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之需 要 均將審核各機關財務之重要事項 如監督預算執行或抽查財務收支之缺失 財 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等 提供監察委員巡察中央及地方政 30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4 肆 附錄 府機關業務之參考 五 院部每季召開業務協調會報 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鈞院為加強院 部業務聯繫 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之行使 能密切 相互配合 發揮整體監察功能 每3個月召開院部業務協調會報1次 民國年度院 部業務協調會報 共召開4次 第1次於3月21日 第2次於6月20日 第3次於9月19日 第4次於12月19日 會中各項決議及鈞院委員所提意見 本部均積極審慎研處 並將 研辦情形陳報鈞院 肆 檢討改進 一 賡續加強政府施政核心業務及攸關民生議題之審計 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於西元2013年第21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政 府審計國際準則 ISSAI 第12號 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對人民生活產生正面影 響 The Value and Benefit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making a difference to the lives of citizens 揭櫫最高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係來自於對民眾生活產生 正面之影響 本部民國年度針對政府重大施政計畫 及攸關民眾生活暨公共利 益等議題 加強規劃查核結果 對於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辦理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區 段徵收相關公共工程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 及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畫 法務部中區醫療專區辦理收容人醫療業務 經濟部 水利署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綜合治水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 局辦理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 環境保護署辦理推動裝潢 修繕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計畫 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艦機 組合作業規劃及執行 農委會林業試驗所國家植物園建設計畫等案 核有未盡職責 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鈞院 本部當賡續加 強查核受理消費者申訴及調解案件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機制 消防專業人力之編制 及進用 醫療糾紛案件處理機制 食品GMP認證與追蹤管理 台灣中油公司管線維 護管理及緊急事故應變機制 河川公地管理 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 地方政府 辦理社會福利機構監督考核及公有社會福利中心經營管理維護 強化農產品安全 管理機制 國道高速公路肇事防制 危險物品運輸安全之控管機制 改善國民運動 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執行情形 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推動情形 歷史與文 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執行情形 農地利用與管理情形等運作情形 適時提出 建議意見 具體實踐INTOSAI最高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在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 面之影響 並積極回應審計環境之變革與挑戰 持續推廣並擴散創新觀念及作法 踐行審計機關 創新 核心價值 創造最大審計價值 二 賡續加強國家永續發展執行成效之查核 304

305 Earth Summit 4 INTOSAI 5, TC DS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306 肆 附錄 四 賡續加強特種公務運作績效之審計 一 加強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效能之審計 政府為因應經濟 交通 農業與高等教育發展等需要 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 預算法規定等 設置作業基金 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以辦理 相關業務 民國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總收支 含基金來源 用途 預 算達4兆3,753億餘元 經由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有效運作 已屬政府推動施政政策 之重要方式與財源 惟經本部審核結果 發現部分基金業務單純 長期仰賴國庫 挹注財源 且運作成效欠佳 有待檢討存續之必要性 或連年舉借高額短期借款以 支應長期所需資金 債務管理制度尚待完備 或基金用途預算超支併決算數額龐 鉅 亟待督促覈實編列預算及強化財務控管等缺失 本部當持續加強評核各基金 設立之必要性 並注意審核業務 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與營運效能 以提升基金整 體運作成效 二 加強公共債務管理及國有土地活化運用情形之考核 民國年度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5兆3,760億餘元 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民國年11月28日 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6.47 占公共 債務法規定債限 40.6 之89.83 財政部雖於民國年3月17日依立法院審議民 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決議 將 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 送立法院 惟該計畫未就減債時程妥為規劃及管控 以抑制債務之累增 而國有財產總值截至 民國年6月底止為9兆1,745億餘元 包括公用財產8兆3,904億餘元 及非公用財 產7,841億餘元 經本部審核結果 發現部分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尚未完成活 化 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仍多 及主導國有非公用土地都更案件之推動 權利價 值之估價 配回房地之利用 尚需檢討改善等缺失 行政院於民國年2 月25日推 動 財政健全方案 內容含括控管年度舉債額度 及規劃透過全面推動國家資產活 化等措施 多元籌措財源 另財政部於民國年3月4日函頒實施 加強國有不動產 活化運用計畫 督導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活化運用或加速閒置國有公用建築用地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 並推動列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開發利用等 本部當賡續加 強查核債務及國有財產之管理 注意考核財政健全方案內對於債務控管及國有財產 活化措施落實執行情形 俾有效控制債務之累增 健全財產管理並妥為規劃運用 以促進財政之永續 五 賡續加強公有營 事 業 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效能之審計 一 強化國營事業營運效能監督之查核 國營事業組織規模龐大 民國102年度決算總收支6兆7,904億餘元 其經營管理 效能向為鈞院及輿論關注焦點 本部對於營運績效不彰之事業機構 除適時就查核 306

307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所見缺失 促請其主管機關或各該事業檢討妥處外 並就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鈞院 近年參採院部合作經驗 配合鈞院辦理台灣中油公 司睦鄰經費及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運用管理情形等調查案件 並 就台灣電力公司辦理興達一 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 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承攬軍 機維修業務及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等進行專案調查 所提意見多獲鈞院採納 並提案糾正相關機關 另本部亦就經濟部所屬事業僻地加 給發放情形等重要案件 適時將查核資料彙陳鈞院供委員行使職權之參考 以發揮 院部合作綜效 本部當賡續考核公有營 事 業營運成效 加強民生關注議題之查 核 適時提出建議意見 以發揮政府審計積極功能 二 加強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考核 中央政府暨其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民營事業 截至民國102年度止 計有 155家 總投資金額達4,009億餘元 規模龐大 各該事業經營績效良窳向為鈞院 立 法院及各方關注焦點 本部依據審計法第79條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7條等規定 訂 定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對於經營績效不彰 無法達成原定投資目 的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 加強審核 審核結果 業就有關行政院國家發展基 金部分轉投資民營事業營運改善成效有限 相關營運問題迄未獲有效解決 暨耀華 玻璃公司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度轉投資民營事業營運發生虧損者計13家 約占其 28家轉投資民營事業之4成6 營運績效不彰等情事 函請各主管機關責成投資機關 派任之公股代表 注意加強督促改善營運 或重新檢討投資之效益 目的 並妥適處 理 本部當賡續加強考核轉投資民營事業投資效益 暨注意查核中央政府股權管理 監督機制及其落實情形 以顧客服務導向立場 提供獨立洞察 前瞻及督促持續改 善之建議意見 以發揮審計前瞻功能 強化審計工作與審計價值之連結 促使國家 資產發揮最大效益及增進政府財務效能 六 賡續加強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稽察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 提升國家競爭力 每年編列鉅額預算 推動重 大公共建設計畫 民國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一億元以上重大公共 建設計畫 計有203項 年度可支用預算為3,404億餘元 鑑於公共建設攸關國民生 活品質 且透過公共建設之推動以提振內需 亦是推升經濟成長之重要手段 本部 近年來均就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辦理專案調查 並從制度 法規及 執行面 研提建議意見於主管機關 期促使政府健全法制 提升施政效能 民國 年度賡續向行政院研提完整建置自償性公共建設管制考核及獎懲制度 訂定合宜之 審查作業機制與自償率門檻 強化跨部會協商措施並建立跨領域溝通協調平臺 妥 適擬訂管制計畫績效指標與評估基準 強化計畫全生命週期之執行監督 因應行政 院組織改造儘速修訂或整合相關作業規定等6項建議意見 均獲具體回應 另民國 3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8 肆 附錄 年度行政院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 經本部考核結果 發現有未盡職責或 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查明妥處 並報告鈞院案件 計有20件 又近年來經濟景氣低迷 政府稅收不足 中央政府公共建設預算逐年下 滑 行政院為維繫公共建設能量 持續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並採行 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等新興措施 以提高計畫自償能力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本部當賡續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加強考核 跨域加 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等新興措施執行成效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執行 績效 及各級政府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執行情形等 俾促使政府健全相關法規制度 落實執行各項施政措施 以提升施政效能 有效發揮計畫效益 提高公共服務品 質 七 賡續加強地方政府預算編列 債務管理及經費支用之查核 導正財 務秩序 部分地方政府財政困窘 自有財源偏低 仍多仰賴上級政府補助或以舉借債務 方式挹注資源 為導正地方政府財務秩序 增進財務效能 年來對於地方政府施政 計畫績效評核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 歲入歲出預算執行及公款支付 情形 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暨潛藏負債揭露情形等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均賡 續加強查 考 核 以督促落實地方發展之永續經營 一 加強地方政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之 查核 政府建置之施政績效評估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 可強化監督 及預警功能 有效達成整體施政目標 提升機關績效 據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調查 結果 民國102年度各市縣機關 未含市 縣議會 合計818個單位預算機關 已實施 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之機關單位分別計511個 349個 實施比率分別為 已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機關單位413個 實施比率為50.49 有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及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核有地方政府推動施政績效評 估制度已歷經12年 惟實施範圍 對象仍未普及化 尚未有效發揮評估功能 多數 地方政府尚未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重要施政計畫未導入風險管理觀念 或風險管理 規劃未盡周妥 未確實控管與追蹤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效 或施政績效評核作業未 臻完善等情事 除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函請轄審機關檢討改善外 並經本部函請 國家發展委員會研酌改善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該會已建請各地方政府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 及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 手冊 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 並建請由各市縣政府參考 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 報告格式 訂定合宜績效衡量指標辦理評核作業 308

309 二 審計部民國年度工作報告 有關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 核有多數地方政府尚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又部 分已導入內部控制制度之市縣政府其推行情形 仍有未積極辦理內部控制宣導訓 練及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未設計有效內部控制制度及檢查評估制度之執行未臻 完善 未督導所屬落實推動內部控制等情事 除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函請轄審機 關檢討改善外 並經本部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酌改善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檢討改 進 該總處已陸續派員協助地方政府宣講內部控制教育訓練課程 截至民國年 10月底止計辦理21場次 另自民國102年度起 對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年終考評作業 納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相關評核項目 又為協助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推動內部控制工 作 該總處將邀請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擔任內部控制推動示範機關 於民國104年6 月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以向其他地方政府分享推動經驗及作法 並將併同訓練通知 函請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當賡續加強地方 政府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推行情形之查核 以強化監督及 預警功能 俾有效達成整體施政目標 提升機關績效 二 加強地方政府歲入歲出預算執行及公款支付情形之查核 部分市縣長年預算收支控管能力欠佳 決算多有收支短絀情形 且累計短絀金 額逐年增加 財政缺口持續擴大 資金調度困難 無充裕資金可供支應政事支出 屢 有公款延遲支付情形 有關地方政府近5年度 民國97至101年度 各市縣編列預算 執行情形 經分析發現整體收支綜計均呈短絀情形 5年來收支短絀總額高達900 億9,210萬餘元 較原編預算收支短絀總額 增加短絀872億1,312萬餘元 各年度總 決算收支產生短絀之市縣 民國97年度有11個市縣 民國98年度19個 民國99年度 13個 民國100年度12個及民國101年度9個 雖已逐年減少 惟該等市縣未本於預 算法相關規定意旨 落實維持財政收支平衡 嚴密控管財政收支 並妥籌歲入相對 財源支應 或檢討控減歲出 又各市縣累計短絀金額逐年攀升 民國101年底除臺北 市 金門縣 連江縣等3市縣外 其餘19市縣均有累計短絀 部分市縣復年年編列超 過法定給付標準或非法定社會福利等支出 辦理耶誕跨年晚會等活動 復查部分 市縣因資金調度困難 公款支付迭有延宕情形 經統計各市縣民國100至102年度公 款支付逾10日 未扣除例假日 者 計有臺南市等8市縣 共13萬餘件 總金額600億 2,639萬餘元 另部分市縣於年度終了 因資金調度困難 支付單位收到付款憑單 退 回業務單位辦理歲出預算保留 於次年度再重新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 計有臺南市 等6市縣 件數共7千餘件 金額80億5,729萬餘元 再查部分市縣更因薪餉 工程款 等公款延遲支付 遭廠商通報申訴或媒體披露報導 影響政府信譽 經建請行政院 主計總處研謀改善 該總處自民國年度辦理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時 對歲入歲出 短絀有所改進 退步 者加重加 扣 分 提高考核深度 促使市縣政府更加正視其 財政問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1年間已建置工程不當延遲付款之廠商通 30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10 肆 附錄 報系統 並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多次檢討會議協助解決採購執行 付款等問題 該總 處並配合於民國102年9月間通函中央各主管機關 含地方政府 就工程採購案之付 款作業應確依規定辦理 倘有延遲付款情形 應儘速研謀解決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 室當賡續加強市縣政府歲入歲出預算執行 及公款支付情形之查核 以落實財政收 支平衡精神 健全地方政府財務秩序 三 加強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情形暨潛藏負債揭露情形之查核 有關部分市縣政府民國95至99年度歲入及歲出預算執行與編列 涉有不當虛列 專案補助收入或計畫 以規避公共債務法 增加舉債額度等情事 前經本部函報鈞 院 嗣經鈞院調查竣事並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提案糾正臺南市等7市縣政府 並送請 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案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賡續加強檢視地方政府 民國101至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核仍有部分縣政府未覈實編列年度歲入預算並有 增加舉債情事 甚或舉債額度超過債限規定 另地方政府潛藏負債截至民國102年 底 計4兆7,727億餘元 較截至民國101年底4兆7,032億餘元 增加695億餘元 亟待 各界重視 並為充分適當揭露 以上經本部相關審計室分別函請各該縣政府檢討改 善 並經本部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訂各市縣政府應揭露潛藏負債項目與認列基準 日之一致性規範 嗣經該總處於民國年6月27日函復本部有關潛藏負債及積欠事 項之揭露 將研議於民國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 項規範 俾供地方政府可依循作一致處理 又據財政部國庫署資料 截至民國年 11月30日止 各市縣政府 除金門縣 連江縣尚無公共債務餘額外 其餘20市縣 1年 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實際數9,119億餘元 較民國102年同期 11月30日止 增加421億餘元 顯示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普遍欠佳 亟待研謀善策因應 本部各地方 審計處室當賡續加強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暨潛藏負債揭露情形之查 核 以督促落實地方債務管理機制 伍 結語 本部各項業務 蒙張院長 孫副院長 各位委員 及各業務單位的鼓勵及支持 均 能順利推展 並獲致審計成果 在此謹表示感謝之意 本部當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及 創新的核心價值 落實扮演增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之重要角色 賡 續加強推動各項政府審計業務 研謀審計制度之改革與審計技術之精進 積極提升 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強化績效審計之推動 進而發揮監察審計相輔相成的綜效 以上報告 謹請 院長 副院長 各位委員女士 先生 秘書長 副秘書長 鈞院各業務單位主管予以 指教 謝謝 310

311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312 , / , ISBN GPN ISBN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714 ( ) 19 975 101 29 5,392 17 1,475 ( ) 4 7,754 984 32 5 134 394 59 126 70 28 3 14 2011 66 (A/RES/66/209) (INTOSAI) 21 林 慶 隆 103 3 CONTENT 目錄 序 言 壹 政府審計制度 006 一 政府審計建制 010 二 政府審計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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