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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言 ( ) ( ) 8,714 ( ) , ,475 ( ) 4 7,

4 (A/RES/66/209) (INTOSAI) 21 林 慶 隆 103 3

5 CONTENT 目錄 序 言 壹 政府審計制度 006 一 政府審計建制 010 二 政府審計特質 017 三 政府審計功能 021 四 審計機關組織 貳 審計業務策進 033 一 施政計畫推動 037 二 審計業務革新 048 三 業務研究發展 叁 審計稽察成果 059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062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066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 2013 National Audit Office, R.O.C (Taiwan) ANNUAL REPORT 094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100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123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126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152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17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212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22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278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肆 附錄 289 一 審計部大事記 292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7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建於中華民國元年 迄今已有百年歷史 經按核心發展歷 程 區分為五大里程碑 一 民國元年~36年 西元1912年~1947年 民國肇建 政局未能安定 政府財務秩序未臻健全 民國16年以前 審計權尚隸 屬於行政權 民國17年7月1日以後 審計機關始得以正式建制為審計院 獨立行使審 計職權 至民國20年將審計院改為審計部 歸屬於監察院 其間我國政府財務制度 係採財務聯綜組織 政府之收支必須透過財務 公庫 主計與審計四大系統 並採 主計超然 審計獨立制度 力圖揭發或防杜有關處理財務 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 物之弊端 審計方式係採 事前審計 或 駐在審計 為主 二 民國36年~61年 西元1947年~1972年 民國36年憲法頒行後 審計權乃有憲法為依據 依憲法規定 預算案之編製 係 行政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而謂三權財政 各司其 職 用以獲致分權制衡之效 審計工作賡續以防弊性 合規性審計為主 三 民國61年~88年 西元1972年~1999年 本期間我國經濟發展迅速 國際環境亦迥非昔比 審計部乃釐訂 審計業務革 新方案 先後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審計部 6

8 一 政府審計建制 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等 並陸續完成各種業務內規章則 自此審計章制大全 審計內規益臻完備 審計法於民國61年5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 除 增加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兩專章外 並為加強各級政府財務之審計 同時 完成地方審計建制 規定審計部於各省 市 設置審計處 各縣 市 酌設審計室 民國64年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民國65年起審計部陸 續設立縣市審計室 以加強地方政府財務之監督 自民國81年7月起 將核簽各機關 付款憑單工作 依審計法第37條後段規定 採取隨時派員抽查方式辦理 並陸續裁 撤國庫審計處 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民國85年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 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機關 基金之財務 納入審計範圍 自此我國政府審 計職權之行使 由中央貫徹至省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以迄於鄉 鎮 市 公所 四 民國88年~98年 西元1999年~2009年 近代政府應負責任之範疇 已由以往強調財務責任 日漸擴展至管理責任 計 畫責任之綜合性公共責任 政府審計範圍亦由傳統偏重防弊面之事前審計或財務面 之財務審計 演進至強調經濟 效率 效益之績效審計 在財物稽察方面 積極促請 行政院推動 政府採購法 之立法 該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 並自民國 88年5月27日起施行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監督方式 停止事前稽察改以隨時稽 察 以主動取代被動 展開稽察工作之新時代 另民國90年1月1日起 配合中央政府 辦理精省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及福建省審計處 並同時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 建設審計處 五 民國98年 西元2009年 迄今 各國政府在 新公共服務 的思潮下 紛紛重新檢視政府改革新方向 我國政府 亦積極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 期打造一個具備精簡 彈性 有效率的政府 審計 部為達 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之使命 乃分別於法制面 治理面 查核面 等導入新思維及新作法 以全方位觀點開展審計新面向 並具體實踐國際最高審計 機關組織 INTOSAI 揭櫫最高審計機關 SAI 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 面之影響 本期間在法制面 於民國99年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厚植審計人力結構 同 年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審計類科下設績效審計組 引進多元審計人力 在治理面 為落實INTOSAI透明與課責原則 及國際間良善治理之要求 於民國98年訂定政府 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定期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發布重大審計資訊 於民國100 年確立審計機關使命 願景及核心價值 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計畫 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並自同年起逐年出版績效報告 公開審計機關績效 民國年推出全新改版審計 部全球資訊網及審計部行動設備應用程式 App 運用更便利之工具 傳達審計機 關重大審計成果 在查核面 自民國98年起 大幅提升績效審計廣度及深度 包括 1.研訂 審計機關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加強與民眾生活相關議題之審計 確保與民 生有關之公共資源均受嚴密監督 並獲致預期影響 2.針對重大績效審計案件 出 版專案審計報告 傳遞重要績效審計成果予利害關係人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元 1912 中央設審計處 隸屬國務總理 於各省設審計分處 頒布審計條例 審計處改設審計院 直隸大總統並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設審計院 公布修正審計法 明定實施事前審計制度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院改設審計部 設一 二兩廳分別掌理事前 事後審計事務 歸屬於監 察院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增設第三廳 掌理稽察事務 審計部於各省市及公營事業機構 設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法 將財物稽察及駐在機關審計制度納入法制 憲法頒行 審計權明定為監察權之一 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 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公布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制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程序 條例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業務併入審計部兼辦 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 業務暫予停辦 恢復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業務 恢復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審計部增設國防經費審計臨時辦公廳 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設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8

10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續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部設第一 二 三 四 五廳與覆審室及各縣市酌設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 臺北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臺南市審計室 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駐國庫總庫審計室合併改設審計部 國庫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改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 花蓮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設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 設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 設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 雲林縣審計室 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之財務 納入 審計範圍 設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南投縣 高雄縣 臺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臺中縣 臺南縣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第59條及第82條條文 總統公布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設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審計部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業務功能性質 調整各審計單位職掌分工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2011 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改設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中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南縣審計室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高雄縣審計室 該室原職掌業務由高雄市審計處辦理 設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 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依據 2011年第66屆聯合國大會決議 A / R ES/66/209 世界 各國應致力強 化其 審計機關之職能 以促 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 能及透明度 該決議除 確 認最高審計機關獨立性之重要外 並鼓勵各會員國參採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 織 I NTOSA I 所頒布之利瑪宣言 Li ma Declaration 及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INTOSAI 1977年之利瑪宣言指出 理想之政府審計 在本質上應為 任何管制制度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而非終點 以及時揭露違反各種公認準則 或財 務管理合法性 效率性 效果性 經濟性等事項 俾利對個別案件督促採取改正行 動 課予責任 或就各種缺失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降低發生可能性等 近期 先進 國家審計機關經由發揮監督 課責及治理等職能 已漸次提高其在強化公共財務管 理與施政績效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同時在增進人民生活附加價值上亦已獲得多數 的肯定與認同 惟為實踐審計機關的關鍵角色 強化政府審計的有效性 審計機關 仍須在其核心職能上 展現完全的獨立性與可靠性 追求最大的審計價值與效益 有關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 因各國審計機關制度 文化 國情迥異 難以作跨國 性比較或形成標竿 INTOSAI體認建立整體性架構之必要性 於2013年10月第21屆 會員代表大會 INCOSAI 中通過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國際準則ISSAI 12 最高審計 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該準則指出 最高審計機關價 值與效益係來自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而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程 度決定於 一 加強政府與公部門之課責 廉正及透明度 二 對民眾 國會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展現持續之攸關性 三 透過以身作則成為典範機關等三大目標之達 成情形 詳如右圖 獨 立性 乃 審 計機 關 成為典範機關之第一要素 加強政府與公部 門之課責 廉正 及透明度 係 有 效 政 府 審 計 之 基 石 縱使國情與政 治 體制容有 差異 世界 各國審計機關莫 對民眾生活產 生正面之影響 不 將 獨 立性 奉為 圭 臬 透過以身作 則成為典範 機關 中 已明文規定 獨立 三大 對民眾及利害 對民眾 國會及其他 關係人展現持 利害 關係人展現持 續之攸關性 續之攸關性 原則 分別為 一 審計機 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之整體架構 關獨立性獨立於被審核機 資料來源 ISSAI 12: The Value and Benefit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making a difference to the lives of citizens INTOSAI (2013) INTOSAI於1977年利瑪宣言 關及免於外界影 響 制度與 10

12 二 政府審計特質 組織上之獨立 憲法明文保障審計機關之建立及必要獨立程度 二 審計機關首長 與審計人員獨立性憲法保障審計長及決策委員會成員任命及解職 審計人員不應 受被審核機關影響或完全信賴被審核機關 三 審計機關財務獨立性審計機關 應獲得充分審計資源 有權在年度預算中直接編列必要的財務資源 有權運用單獨 預算中之專款 2007年 INTOSAI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更進一步確定 政府審計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詳如下圖 並要求各國最高審計機關應藉由強化政 府審計之獨立性 捍衛政府審計之工作價值 審計機關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法律地位 資源 治理階層 作業 資料取得 成果報導 報告內容 追蹤機制 憲法或法 律規範審 計機關組 織 財務管理 及行政自 主權 治理階層 獨立性之 保障 包 括任期之 保障 不 得隨意解 職 依法行使 職權並可 自由裁量 資訊取得 不受限制 審計成果 報導之權 利與義務 自主決定 審計報告 內容及公 布時機等 追蹤審計 建議落實 機制 審計機關獨立性 資料來源 Folder on SAI independence INTOSAI ( ) 我國政府審計自民國元年創建迄今 關於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之獨立性 從審 計條例 審計法公布至憲法頒行 已漸臻於確立及完備 經依據我國憲法及審計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 上述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有關獨立典範機關之基本要求 以及墨 西哥獨立宣言八大支柱等予以檢視 除審計人事員額 預算編列未能享有自主決定 權外 其餘獨立性特質皆與墨西哥獨立宣言之內涵相符 其對於彰顯審計機關價值 與效益而言 樹立堅實基礎 茲歸納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在獨立性方面之關鍵特質如下 一 憲法明定審計機關之組織地位 奠立獨立典範良好基礎 審計 權為監察權之一 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其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 審計 權為監察權 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確立審計機關組織地位有效性 及奠立獨立性良好基礎 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憲法明定審計長之設置及任命 確立治理人員之獨立性 審計 長設於監察院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依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 另依監 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 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 綜理審計部 事務 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規定審計長應具有 5款資格之一及審計長之任期為6年 依審計法第10條規定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干涉 又民國 8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57號解釋謂 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 定 旨在確保職位之安定 俾能在一定任期中 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確立獨立治理 人員之立法例 歷任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籍貫 1. 于審計院長右任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17年2月至 民國20年2月 2. 茹審計部長欲立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20年2月至 民國22年4月 3. 李審計部長元鼎先生 陝西蒲城 民國22年4月至 民國24年2月 4. 林審計部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25年9月至 民國37年6月 5. 林審計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37年6月至 民國37年10月 民國37年10月至38年5月期間由政 務次長劉紀文代理審計長職務 6. 張審計長承槱先生 湖北枝江 民國38年5月至 民國45年9月 民國45年9月至11月期間由副審計 長蔡屏藩代理審計長職務 7. 蔡審計長屏藩先生 陝西渭南 民國45年11月至 民國51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8. 汪審計長康培先生 安徽婺源 民國52年1月至 民國57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9. 張審計長導民先生 湖北廣濟 民國58年1月至 民國76年1月 10. 鍾審計長時益先生 湖南桃源 民國76年1月至 民國78年10月 11. 蘇審計長振平先生 臺灣新竹 民國78年10月至 民國96年10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 林審計長慶隆先生 臺灣彰化 民國96年10月迄今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 任期 備註 民國24年2月至25年9月期間由政 務次長陳之碩代理部長職務

14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三 憲法及法律明定報導審計成果之權利及義務 踐行良善治理透 明及課責功能 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其他重要審核資訊之公開報導 乃是踐行良善治理透明 及課責功能之具體表現 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依決算法第27條及審計法 第34條等規定 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 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 救 濟等事項 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 答復或提供之 直轄市 縣市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核報告 準用上述各項規定 由審 計部設於各該地方之審計機關首長提出於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審議 總決算最終審 定數額表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送交監察院 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四 法律明定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七項審計職權 兼 容合規性與績效性審計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與審計法及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機關掌理政府所屬 全國各機關下列事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 審定 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 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等 審計機關經由行使兼容合規性及績 效性審計之7項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五 法律明定蒐集審計證據之權力 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專業 性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可直接 不受限制地蒐集必要 查核資訊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 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 依審計法 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可以向各機 關或有關人員查閱資料 檢查財物 查詢或觀察 等 或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 調 閱資料 以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專業性 以民國年度為例 各級審計機關應行 審核之中央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 鄉 鎮 縣轄市 公所 基金及公有營 事 業 機關及所屬機關共計8,714個單位 其應監督之收支預算 包括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 算 特別預算 合計19兆975億餘元 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機關 基金單位數統計表 單位 個 總預算 類別 總計 政府別 機關單位 非營業特種基金 分預算及 基金單位 所屬單位 營業基金 分預算及 作業單位 基金單位 分支機構 合 計 8,714 1,517 1, , 中 央 2,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縣 市 2, ,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鄉 鎮 市 註 1. 各類別的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分支機構數均含其所屬分支機構數 包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無分 預算但設有獨立會計或會計人員 會計組科者 2. 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內之各中小學 幼稚園皆分別列計1分預算及作業單位 合列為1單位預算的 各戶政事務所皆分別列計1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3. 總預算 機關單位 執行包括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部分 年度特別預算7個 含中央政府1個 臺 北市政府5個 臺中市政府1個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數統計表 單位 百萬元 類別 總計 總預算金額 政府別 非營業特種 基金預算 金額 營業基金 預算金額 特別預算 當年度分配 金額 合 計 19,097,527 6,680,779 5,577,500 6,802,897 36,350 中 央 14,855,371 3,967,293 4,165,989 6,705,006 17,081 臺 北 市 694, , ,709 51,835 18,564 新 北 市 536, , , 臺 中 市 416, , , 臺 南 市 302, ,493 74, 高 雄 市 710, , ,459 2,852 臺 灣 省 福 建省各縣市 1,424, , ,516 41,520 臺灣省 福建 省各鄉鎮市 157, ,961 2, 註 1. 本表表內金額採百萬元以下全捨 末位數容有差異 2. 本表預算數含歲入 歲出及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14

16 二 政府審計特質 六 法律明定追蹤審計意見之權力 提高審計服務價值 審核通知 之聲復或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 建立有效追蹤機制 依審計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聲復及逕行決定案件之 聲請覆議 及其他相關未結案件 皆已依法及運用資訊系統追蹤辦理情形 並透過 分析審計意見參採情形 瞭解審計意見相關問題及謀求可行解決方案 提高審計服 務之價值 以民國99至年為例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而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 呈現逐年成長 顯示審計意見之追蹤具有相當意義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統計表 民國99年至年 單位 種 年別 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七 法律明定審計機關組織架構 完備組織獨立性特質 中央直貫 地方一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及審計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 審計部負責辦理中央各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並於地方設審計處室掌理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 屬機關財務審計事務 即我國審計機關均隸屬審計部 由審計長監督之 為組織一 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審計處 及於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分別設審計處 於臺 灣省分設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 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及澎湖縣等15個審計室 於福建省設 金門縣審計室 分別掌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基隆市審計室另兼辦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 市 審計室並 辦理各該轄鄉 鎮 縣轄市財務之審計 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 1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交 通 建 設 審 計 處 基 隆 市 審 計 室 ( 兼 辦 連 江 縣 )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桃 園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宜 蘭 縣 審 計 室 金 門 縣 審 計 室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澎 湖 縣 審 計 室 彰 化 縣 審 計 室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花 蓮 縣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雲 林 縣 審 計 室 雲 林 縣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澎 湖 縣 嘉 義 縣 審 計 室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臺 南 市 嘉 義 市 審 計 室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臺 東 縣 審 計 室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屏 東 縣 屏 東 縣 審 計 室 審 計 機 關 配 置 圖 16

18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13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民主政治制度將政府財務依據預算循環過程劃分為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及財 務司法三部分 而謂三權財政 其中財務行政係指編製預決算 執行收支 保管公共 資源等職權 財務立法係指審議預決算職權 財務司法係指監督預算執行 審定決 算等職權 一般稱為政府審計權 三權財政之運用 必須三個職權各盡其職 不相 逾越 相輔而行 相制而成 始能收到完善效果 以政府治理之觀點 政府審計職能 主要在於 確認政府履行其財務與績效責任 而政府課責機制之精神 依代理理 論之觀點 係委託人 民意機關 授予權力與預算予代理人 行政機關 代理人必 須向委託人提出公開透明之課責報告 這是代理人對於委託人之授權所應負說明 之責任 為降低代理風險 另由獨立之第三人 審計機關 負責查核前開課責報告 對代理人所提出之資訊加以驗證 並向委託人提出獨立 客觀之審計報告 三方之 代理關係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詳如下圖 審 報 予 權 核 力 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 辦 檢 送 資 理 查 課責報告 授 查 授予權力與預算 獨立 客觀 計 民意機關 民意機關 (委託人) (委託人) 告 公開 透明 核 料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代理人) (代理人) 政府課責機制 我國憲法第59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 於立法院 第63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 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 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又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 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預算案之編製 係行政 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之考 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與財務 司法三權分立 各司其職 從而建構具有分權制衡功效之政府課責體系 第21屆INTOSAI大會通過之北京宣言指出 有效的國家治理是維持穩定經濟 發展及社會進步 與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礎 審計機關刻正面臨提升國家治理的挑 戰 其可透過促使增進透明 確保課責 提升績效 對抗貪腐等措施 充分發揮監督 1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oversight 洞察 insight 及前瞻 foresight 之角色 以提升國家良善治理 監督者角色包括打擊貪腐 維持法律秩序 揭露違法情事 預防濫權行為等 透 過政府審計之監督功能 有效促進廉能政府及行政機關之透明化 並確保課責機制 之建立 洞察者角色包括查核施政計畫之經濟 效率及效果性 進而提出對政府行 政管理之改進意見 以及評估其施政作業並揭露有關治理與控制之缺失 透過政府 審計之洞察功能 有效提升政府效能 並促進資源有效運用 推廣優良實務及建立 以績效為導向之政府 前瞻者角色包括聚焦未來的挑戰 如人口結構變化 經濟條 件改變或安全之威脅 並從快速變遷之科技 複雜的社會及經濟環境中 確認風險 及機會之所在 進而提出及時 客觀及可靠之資訊 透過政府審計之前瞻功能 協助 政 府 管 理 風險 並促 進國家 進步及發展 審計機關扮演監 督之角色係其存在之基礎 惟 前瞻 促導 前瞻 洞察 提升洞察 強化經濟 效率 效果及公義 監督 確保課責 促進透明 打擊貪腐 發展愈趨成熟之審計機關 多朝向以洞察及前瞻角色為 重 督 促各 機關提 升施 政 績 效 並協助其風險管理 綜上 經依據憲法及審計 法等 相 關規 定 以 及 政 府良 善治 理觀 點 歸 納我國政 府 審計三大核心功能如下 審計機關專業成熟度模式 資料來源 Enhancing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 and Foresight GAO (2007) 一 監督功能 1.審核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提高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財務資訊可靠及透明乃公部門邁向良善治理之基本要素 審計機關透過財務審 計工作之辦理 對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進行獨立驗證及確信 因而可以有 效提高政府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我國審計法 決算法及相關法規關於財 務審計之規範 主要包括 查核分配預算 審核財務收支 隨時稽察採購案件 審定 年度決算等 並於政府總決算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提 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或議會 以為民意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善盡責任與否之依據 2.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 匡正財務紀律及致力於反貪腐 國際透明組織認為審計機關乃國家廉正體系重要支柱之一 理由是審計機關負 責國家財務收支審計事務及扮演財政廉正的監督者 且因審計長並非政黨所任命 審計人員之行為係代表納稅義務人及民意代表 是以能獨立客觀地行使審計職權 依據審計法規定 審計機關致力於反貪腐的積極作為 包括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 18

20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通知各該機關長 官處分之 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其涉及刑事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並報告於監察院 受通知處分之機關長官 不為緊急處分時 應連帶負責 如 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 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3.審查決定機關人員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落實課責機制 國際會計師聯盟 IFAC 之 公部門治理 闡釋 公部門課責係指各機關及公務 員如何針對其制定之各種決策與行動負起責任包括公共資金與所有績效方面之 管理 並將其結果向外部監督單位提出報告的過程 以公務員而言 課責係指其 應對被賦予職責負起責任之義務 我國政府課責機制之設計 審計機關被賦予審查 決定機關人員財務行為應負之責任 包括 審核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 之遺失 毀損或其他資產之損失 並決定損失責任 決定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 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 對於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財務 物 之責 任 會計人員簽證支出有故意或過失或記錄不實 出納人員誤付款項等 而使公款 或公有財物受到損失者 審計機關查明決定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後 各該機關長官 應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 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 洞察功能 考核財務效能 提供財務管理諮詢之服務 審計法訂有 考核財務效能 專章 對績效審計之規定頗為具體 審計機關審 核決算時 應注意 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經濟與不 經濟之程度 施政效能 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等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 效 如認為有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審計機關於政 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其功能在於藉由評估計畫政策達成與否 分享標竿 性資訊 及各政府層級之橫向與縱向比較 提出對行政管理之改善建議 並提供持 續性回饋資訊 協助行政機關將組織學習制度化 俾及時調整政策 審計結果除對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案件 依法報告監察院外 並可提升個別施政計畫執行績效 啟發行政部門對類似問題之解決能力 三 前瞻功能 及時辨識關鍵趨勢與新興挑戰 提供預警服務 前瞻功能係指行政部門之關鍵 趨勢與新興挑戰變成危機前 審計機關能及 時辨 識 並 提出預 警 性 建議 意見 分析重 點轉為 強調 預計成 果 r e s u lt s 及 結果 outcomes 不侷限於過程 processes 與產出 outputs 隨著政府公共服務的 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範疇及型態複雜且多樣化 歲入歲出規模持續擴增 我國審計相關法規雖無明文 規範政府審計之前瞻者角色 惟在協助各機關辨認未來趨勢 提醒機關留意即將 發生的挑戰 包括組織改造 穩健財政 金融監理 環境保護 社會福利 健保財 務 經濟建設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等議題 或導入或採取新的查核方法 例如 1.導 入 風險導向審計 聚焦於機關整體風險管理架構 除辨識 確認機關無法容忍 之風險 適時提出建議意見外 並協助行政機關建立完備之風險管理制度 2.調 整查核工作辦理時機 於施政計畫核定初始 查核或評估重大施政計畫之事前規 劃與審查 事中執行情形等 及時提出宏觀的預警性建議意見 防範各機關投注 鉅額經費興建公共設施卻發生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 以發揮政府審計積極功能 普通公務 審 計 適正性 審 定 決 算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剔除不當支出 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 核定賠償責任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揭發財務上違失 行為涉及刑事者 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合規性 特種公務 審 計 政府審計 遵循審計 遵循審計 揭 發 財 務 上 之 違 失 行 為 發現未盡職責 公有營( 事) 業 審 計 發現效能過低 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 效能性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 或其上級機關處分 情節重大者專案 報請監察院處理 通知其上級機關 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發現制度規章缺失 提建議改善意見 於 各 該 機 關 財物審計 (稽 察) 發現設施不良 財務上增進效能與 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 政府審計業務處理簡圖 20 提供行政院作為 決定下年度施政 方 針 參 考

22 四 審計機關組織 四 審計機關組織 一 審計機關之組織 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 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辦理 其在各省市地方者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室 辦理之 各 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省 市 所設之審計處辦理 之 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縣 市 酌設之審計室 辦理之 未設審計處 室 者 其財務之審計 由該管審計機關辦理 或指定就近審 計處 室 辦理之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 公有營業機關 公有事業機關 得 設審計處 室 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 由中央直貫地方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 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 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於 直轄市 由審計部分別設有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5個審計處 分 別掌理5個直轄市之審計事務 並於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 設有16個縣市 審計室分別掌理臺灣省15個縣市與201個鄉鎮 市 及福建省2個縣與10個鄉鎮之審 計事務 茲將其組織敘述如次 1.審計部之組織 1 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 副審計長1人或2人 業務單位設第 一 二 三 四 五廳及覆審室 行政單位設秘書室 總務處 會計室 統計室 人 事室及政風室 另以任務編組設參事辦公室 各廳及總務處 均分科辦事 民 國年審計部首長 副首長及各廳 處 室主管人員分述如次 審計長林慶隆 副審計長吳國英 副審計長王麗珍 審計官兼主任秘書陳福 成 第一廳審計官兼廳長李順保 第二廳審計官兼廳長陳榮豐 第三廳審計官 兼廳長高金展 第四廳審計官兼廳長吳義建 第五廳審計官兼廳長曾石明 覆 審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榮國 總務處處長蕭瑞泳 政風室主任姜常重 會計室主 任徐守國 統計室主任許文燦 人事室主任蕭正祥 2 審計部為因應審計業務之需要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 設審計業務 研究委員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推動審計制度改革委員會及 諮詢委員會 依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審計部處務規程之規定 設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 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2.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之組織 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 審計處 室視業務繁簡分為一 二等 1 審計處之組織 A.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5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B.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4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C. 審計部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均設5科 1室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事室 民國年各審計處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教育農林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帥華明 交通建設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洪嘉憶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李香美 新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梁勳烈 臺中 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林勝堯 臺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羅如文 高雄市審 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林源豐 2 縣 市 審計室之組織 審計部設有臺灣省基隆市 兼辦福建省連江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 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 縣 澎湖縣及福建省金門縣等16個審計室 其中除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市 澎湖縣 及福建省金門縣等4個審計室為二等審計室外 其餘12個審計室均為一等審計室 其業務單位 除基隆市 桃園縣審計室設4課外 其餘14個審計室均設3課 至行政 業務 均置總務人員及人事管理 員辦理有關工作 民國年各審 計室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審計官 兼主任林汝玲 臺灣省宜蘭縣審 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李錦常 臺灣 省桃園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莊 瓊林 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審計 官兼主任逄廣進 臺灣省新竹市 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洪春熹 臺 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 22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市審計室

24 23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5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吳錦祥 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日清 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審計官兼 主任林建志 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王純智 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審計 官兼主任任天遠 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賴政國 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審計官兼主任張漢卿 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楊志剛 臺灣省臺東縣審 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梁百煜 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葉盈池 福建省金門 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江上進 二 審計機關人員之素質 審計機關職司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 並考核其績效 任務 頗為艱鉅 所需之審計人才 必須具備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及財物稽察等有關專門 學識 始能克盡職責 因此 歷年對於新進審計人員之遴用 除重視學歷及考試資格 外 並施以新進人員訓練 對於在職人員則訂定年度訓練計畫設班研習或薦送國內 外大學或研究機構進修學習 及利用每季月會時間 邀請專家學者作專題演講 以期 熟諳審計法規 練達審計技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計品質 每年並選拔表揚模範 公務人員 用以表彰績優人員 激勵士氣 茲將審計部現有人力狀況及年來提高審計 人員素質之重要措施 略述如次 1.現有人力狀況 1 工作負荷 政 府 職 能日益 億元 億元 人 200, , , , 擴 增 財 政 收 支 鉅 幅 增 加 審 計 業 務 量成長迅速 而審計 人力受政 府改 造人 力精 簡 政 策 影 響 無 法與 業 務同步成 長 致審計人員工作 負 擔 逐 年 加 重 民 國年度審計機關 審 核中央 及地方政 府預算金額19兆9百 中央 100 直轄市 最近5年監督預算數比較 702人計算 平均每人監督約272億4百餘萬元預算之執行 縣市鄉鎮 註 監督預算數含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餘億元 以審計人力 年度

26 2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2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2 總 人 數 855 人 總 平 均 人 年 數 齡 人 歲 平 均 年 齡 歲 50 歲 至 59 歲 歲 人 至 59 19% 歲 164 人 19% 60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60 歲 46 以 人 上 29 歲 64 以 人 下 465% 人 648% 人 5% 8% 40 歲 至 49 歲 歲 人 至 49 37% 歲 317 人 37% 30 歲 至 39 歲 歲 人 至 39 31% 歲 264 人 31% 3 (3) 學 歷 方 面 : (3) 學 歷 方 面 : 總 人 數 855 人 總 人 數 855 人 博 士 碩 士 博 392 士 人 碩 46% 士 392 人 46%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專 科 學 77 校 人 畢 業 779% 人 9%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大 377 學 院 人 校 44% 畢 業 377 人 44% 高 中 職 以 下 高 中 9 人 職 以 1% 下 9 人 1% 25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7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四 審計機關組織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4)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4)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總人數 855人 總人數 855人 高等及特種三等考試 708人 83 % 高等及特種三等考試 708人 83 % 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 17人 2% 17人 2% 特種四等考試 特種四等考試 9人 1% 9人 1% 其他種類考試 其他種類考試 53人 6% 53人 6% 升等考試 升等考試 68人 8% 68人 8% 特種三等考試 特種三等考試 75人 9% 75人 9% 高等考試 高等考試 633人 74% 633人 74% 民國年底審計機關公務人員考試狀況 (5)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5 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5)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人 人 會計師 土木 會計師 土木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結構 結構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7 7 大地 大地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國際 國際 國際 國際 國際 內部 政府 國際 內控 內部 稽核師 政府 自評師 內控 稽核師 稽核師 稽核師 自評師 其他 其他 民國年底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專業證照考試及格人數

28 四 審計機關組織 2.審慎遴用人員 審計部為羅致審計專業人才 除申請分發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人員外 並以 嚴謹審查會計審計 稽察 學科研習心得報告及自傳等方式 遴用具高考或特考及 格之其他機關資優現職人員充任審計人員 另為因應現代政府審計潮流 已漸由傳 統消極之財務合法性審計 轉變為積極評核政府施政績效之績效性審計 且審計部 為配合時代需求 因應推展績效審計業務實際需要 亟需延攬公共行政領域之專業 人才 爰自民國99年度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將審計職系分為財務審計類 科及績效審計類科 民國年度新進人員共計75人 其中高考績效審計類科有12 人 其學歷 考試及年齡如次 1 學歷 碩士學位者35人 占47 學士學位者37人 占49 二技3人 占4 2 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者67人 占89 三等特考者5人 占7 其他考試者3 人 占4 3 年齡 平均32.73歲 3. 加強人員培訓 審計部為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工作品質 特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規定 設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計長兼任 置委員15至21人 由審計長指定審計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及聘請學者專家兼任 主要掌理審計機 關訓練政策 制度 法規 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與執行 訂頒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 進修要點 審計機關隨業訓練實施要點 並以蒐集訓練資訊 確立訓練類別 規劃整體課程 儲訓內部講師 充實訓練教材 實施訓練活動等項目 建立 審計人 員訓練發展體系 每年度訂定年度訓練計畫 加強審計人員之培訓 民國年度 訓練計畫實際執行結果如次 1 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共計855人 參訓9,823人次 學習總時數65,168小時 平均學 習時數76.22小時 其中 A. 審計機關自辦訓練及研習 計參訓8,468人次 學習時數54,276小時 B. 參加國家文官學院等機關 學校 專業團體舉辦之訓練進修及研討會 計1,355 人次 學習時數10,892小時 2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計702人 參加審計專業訓練7,610人次 學習總時數52,139 小時 平均學習時數74.27小時 若扣除新進審計人員57人之密集訓練13,623小 時 則為54.87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40小時之 要求 另民國年推薦參加與業務相關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進修者計23人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統計如下列表 圖 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表 項目 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 , , , , , , , , , 年度 時數 100 時數 年度 年度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時數 100 時數 審計機關最近5年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年度 年度

30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激勵績優人員 1 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依考試院訂頒公務 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9 條規定 於民國79年11月27日訂定審計 部選拔表揚審計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作 業要點 據 以 選拔表 揚審計機關模範 公務人員 民國年審計機關模範公 務人員 經依規定程序選拔 核定帥華 明 許文燦 楊大陽 陳光銘 邱意儒 林審計長頒獎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楊秀卿 魏志揚 林佩怡 莊淑美及曾 彬凱等10人 各核頒獎狀乙幀 獎金5萬 元 並給予公假5天 2 頒給審計專業獎章 依審計部審計專業 獎章頒 給辦法之 規定 獎勵對審計業 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頒給審計專業 獎章 民國年共頒給副審計長李月 德 審計官兼廳長廖繼寬 審計官兼處 林審計長頒給審計專業獎章 長陳忠武 審計官兼處長孫天生及審計官兼主任邱聰義等5人審計專業獎章 5. 月會 民國年共召開4次月會 邀請專家學者於會中專題演講如次 1 民國年3月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顏秋來演講 公務倫理 2 民國年6月份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高涌誠演講 兩公約與國際審 查 3 民國年10月份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朱坤茂演講 廉政新構想 4 民國年11月份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董事長紀政演講 行的奇跡 三 院部業務之協調 我國政府係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 監察院與審 計部關係十分密切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結果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有重大 違法失職行為 或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不彰者 均陳報監察院依 法處理 監察院調查案件 若有涉及財務之事項 亦多函囑審計部依法處理 充分發 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揮監察院 審計部相輔相成之功能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之協調事項 分述如次 1. 陳副院長於審計部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提示事項之研辦 審計部於民國年2月21日舉行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陳副院長蒞臨 訓勉提示3項工作重點 1 賡續加強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 攸關性 2 賡續加強審計資訊發布 借重輿論力量共同監督政府施政 及 3 賡續加強院部合作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 等3項 均係審計機關既定的工作重點及 努力方向 審計部除通函各級審計單位落實辦理外 並由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 會列管各審計單位辦理情形 審計長並於會報中期勉審計主管確依陳副院長勉勵 事項 積極實踐 落實執行 2. 審計機關依法陳報監察院核辦審計案件 審計機關依法應報或得報監察院處理之審計案件 審計法第14條 審計人員向 各機關查閱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 財物遭受抗拒者 第17條 審計 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違失之行為者 第20條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通知處 分案件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者 及第69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認為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等 均定有明文 審計部為處理上開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 訂 定審計機關處理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審計部民國年度陳報監察院之審計案件共230件 其中考核各機關之施政 工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59件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32件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5件 經 通知各機關查明處理 業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34件 處分人員計394人 上 開審計部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報或提供資料或監察院引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於民 國年提出彈劾案者4件 糾正案者69件 又自民國97年8月1日第四屆監察委員就 職以來 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核辦案件 屬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共計384件 其 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21件 糾正案者329件 合計350件 審計部並就監察院處 理結果 積極管考及追蹤各該機關改善情形 另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與審計部查核結 果相異情形彙整歸納 通報各審計單位參考改進 俾求精進審計品質 3. 審計機關配合監察院調查案件之需要 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及資料 民國年度監察院因調查案件之需要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規 定 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3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者計有224件 自監察 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85件 提供審核意 見或資料者計1,380件 審計部均全力配合辦理 以期院部合作 相輔相成 發揮監 察審計功能 30

32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審計機關因應監察院巡察各機關業務之需要 提供審核資料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因應監察院民國年度巡察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 之需要 彙整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之重要事項 如監督預算執行或抽查財務收支之 缺失 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等 提供監察委員至中央及地 方政府機關巡察業務之參考 5. 審計機關依法編送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 監二院及地方議會 依據憲法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 院 監察院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 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審計法第34條規定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 編送及審核 準用上列各項規定 立法院 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 審議前項報 告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 依決算法第29條規定 應為如 下之處理 1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 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 機關執行之 2 應懲處之事件 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 低應予告誡者 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 民國101年度各級地方政府總決算 鄉鎮市公所除外 審計 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分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各 地方議會 其中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及2個特別決算 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等7個委員會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 議意見433項 其中指派委員調查者20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04項 存查者263 項 其他46項 另民國101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亦經監察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 見1,678項 其中派查4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00項 存查者1,574項 均送交審計 部積極處理 6. 參加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 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1 監察院為加強院 部業務聯繫 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之行使 能 密切相互配合 發揮整體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 點規定 每3個月召開會報1次 由監察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 監察委員 監 察院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調查處處長 財政及經濟委員 會簡任秘書與審計部審計長 副審計長 主任秘書等人參加 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2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協調會報 共召開4次 第1次於3月22日 第2次於6月21 日 第3次於9月12日 第4次於12月26日 會中各項決議及監察委員所提意見 審計部均積極審慎研處 並將研辦情形陳報監察院 7. 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1 監察院為檢討各項職權運作之績效 落實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 會實施要點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就該年度之工作舉行檢討會議 會 議以院長為主席 討論之範圍計有3項 A.工作報告與檢討 分為院務報告 各 委員會工作報告及審計部工作報告與檢討 B.各委員會專案調查報告及討論 C.院長交議及委員之提案 2 監察院民國年度工作檢討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行 審計部於會中提出 工作報告 報告內容分為 前言 工作概況 工作績效 檢討改進 及 結語 審計機關一年來各項業務 在全體審計機關同仁共同努力 暨王院 長 陳副院長 各監察委員 以及監察院各業務單位的支持與緊密合作 獲致 頗為豐碩之審計成果 審計部將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及創新的核心價值 賡 續加強推動各項政府審計業務 研謀審計制度之改革與審計技術之精進 積 極提升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落實績效審計之推動 進而發揮監察審計相輔相成 的功能 32

34 一 施政計畫推動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一 施政計畫推動 一 年度施政工作之重點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依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分 別掌理中央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之審計 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 係根據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99至年度 所列各項發展 策略及賡續落實馬總統 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政見與監察院王院長提示加 強績效審計案件報院品質及時效等 持續精進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 針對發現之缺 失 提出建議意見 以提升施政效能 並賡續推動審計制度與業務革新 改進審計方 法與技術 以期恢宏審計功能 遂行施政目標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重點如次 1. 加強審核公務機關財務收支 深入考核施政效能 2. 加強考核國防 退輔施政績效 促請有效發揮預算效能 3. 加強辦理特種公務審計 以增進審計績效 4. 加強查核公營事業 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財務收支 綿密考核事業經 營效能及金融監督管理成效 5. 加強政府重大建設計畫之稽察 6. 加強辦理縣 市 財務審計事務 7. 加強辦理鄉 鎮 市 財務審計事務 8. 加強對立法院及監察院各項審計資訊服務 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9. 推展全方位研究發展及訓練工作 迎接變動的審計工作挑戰 10. 規劃及推動審計機關組織改造 以精實有效之組織功能 提升審計服務 二 中程施政計畫之推動 審計部依據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之規定 編製審計部暨所屬機 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99至年度 該計畫係審酌分析審計機關所面臨之環境 情勢 提出審計部優先發展之重大議題為 賡續督促建構完備政府內部稽核機制 落實現代化公共控制金字塔之內涵 等8項 並釐訂 遂行法定賦予審計任務 督促 建構良好政府治理 等4項中程發展目標 及策定 賡續辦理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及 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新興施政措施執行成效之審核 等11項中程發展策略 均已落實於各年度施政計 畫 並促請行政部門積極檢討改進 以提升施政效能 落實推動審計機關之使命及 願景 茲以上開中程施政計畫即將告一段落 為期順利推展後續審計作為 爰依據 審計機關之使命及願景 並審酌現有策略及計畫執行成效 未來環境趨勢分析等 於民國年10月擬訂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103至106年度 策定未來4年施政重點包括 落實財務審計及遵循審計 等5項 並參考平衡計分卡 BSC 觀念 分就業務成果 顧客服務 內部流程及學習發展等四大構面來衡量審 計機關績效 釐訂 遂行法律賦予審計任務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等6項關鍵策略目 標及其各項關鍵績效指標 作為各級審計機關落實施政之藍本 俾奠定未來4年施 政之良好基礎 三 施政工作計畫之執行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共計842項 執行結果 實際工作量與預計相符者601項 占71.38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增加者154項 占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減少者87項 占10.33 其中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工作 量增加者 主要係配合業務需要 增加抽查財務收支 辦理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 減少者係受查單位送審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另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之規劃 係依據審計部 民國101年度高階主管人員之研討結論執行 辦理結果 中央審計部分計有 外籍及 大陸配偶暨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查核 等25項 各單位均已辦理完竣 並分別繕發審核通知 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謀改善 其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之查核 等16項審核結果 並已擇要列入民 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相關章節 地方審計部分計有 地方政府市地 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之查核 等6項 各單位亦均已辦理完竣 並提出審核意見函請 各受查單位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辦理公務審計 公 有營 事 業審計及財物審計等工作情形 彙總列表如次 34

36 1. 7,373 8,367 26,142 25,972 1,209 1, ,745 1,747 1,669 1,925 6,155 6, ,064 1, ,505 1, ,856 1, ,219 1, ,869 1, ,860 4,223 11,474 11, ,293 1,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3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四 部務會報及審計會議 1.部務會報 1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 審計部每月舉行部務會報1次 由審計部及所屬 審計處 室之科 組 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 會報由審計長主持 各審計單位主 管就業務處理情形 業務處理得失及策進事項 未來工作重點等提出報告 審 計長並就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項 藉以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 計品質 2 審計部民國年舉行部務 會報計有10次 其中1月份停 開 2月份舉行業務擴大檢討 會 報 審計長 就各單位 之 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 項 計有91項 各單位均依照 指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研 辦情形送審計部審計業務研 究委員會列管追蹤考核 部務會報召開情形 2.審計會議 1 審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 在部以審計會議決議 行之 又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規定 審計會議以審計長 副審計長及審 計官組織之 審計長為會議主席 每月開會2次 必要時 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 議或延期開會 並就各單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重點工作 促請各相關單位積 極研究辦理 2 審計 部民國年召開審計 會議計有24次 主席就各單 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重點 工作 計有238項 各單位均 照提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 辦理情形送審計部審計業務 研究委員會追蹤列管 審計會議召開情形 36

38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一 健全法制 一年來 審計部為配合審計業務之需要 經修正 停止適用之審計法令 合計12 種 茲分述如下 1. 修正 審計機關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修正重點包括 1 名稱修正為審計機關審核補 捐 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2 配合名稱 修正及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縣 市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 目分類表 列 獎補助費 科目之定義與行政法人法民國100年4月27日公布 爰 修正定義及增列相關規定 3 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修 正 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實務需要 爰修正部分審核應注意 項目等事項 4 參考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 行情形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行政法人作業指引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 受公款補助辦法之廢止 爰增列及刪除相關規定 5 參考審計機關查核政府業 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指引等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亦編有委辦經費與配合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等規定 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2. 修正 審計機關委 受 託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審計機關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名稱已修正為審計機關審核補 捐 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爰配合修正名稱 2 鑑於現行受託審計事務 之處理時程不易掌握 為提升各審計機關處理之彈性等 爰修正刪除部分文字 3. 修正 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轉 列呆帳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增訂 查核公營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應注意事項 2 考量實務上審核公營銀 行呆帳轉銷案件 亦需注意轉銷案件之性質 爰酌作修正 4. 修正 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 修正 重點包括 1 名稱修正為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辦理 情形注意要點 2 配合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爰增訂各機關 改建或興建辦公房舍及修正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得以便餐接待 如有舖 張浪費之審核規定 3 配合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於民國91年10月 15日停止適用 及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 點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公務員赴大陸地 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區相關注意事項 各市縣政府自訂之因公出國相關規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 爰修正增列相關審核注意事項等規定 4 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 爰增列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等審 核規定 5. 修正 審計機關賦稅捐費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對於抽查計畫應列明事項 增列風險辨認及評估 及參考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所訂風險評估表風險因子 增列為抽查單位之 選定 應考量之風險因子項目 3 增列監察委員或民意代表質疑及檢舉或媒體 報導或登載 涉有異常之賦稅捐費案件 應優先選查 4 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之 行政執行處 改制為 行政執行分署 及增列抽查徵收機關承受行政執行 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案件 應注意有無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承受作業 列為 抽查欠稅案件應注意事項 5 參考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等規定 決算未依限編送者之處理 半年決算報告查核及編擬作業 爰配合修正 6. 修正 審計機關公共債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審計及 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配合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 提案及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3項 第4項規定 爰將公共債務之查核事項增列潛 藏負債及非營業基金債務之查核 3 配合審計作業實務需要 增列各項債務 是否如期償付本息之規定 4 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列為評估組員個別能力 及專長 妥適分配工作項目之應注意事項 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列為領組人 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5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自民國100年度起於中央 政府總決算中列表揭露公共債務法規範之政府債務及參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定義之政府債務餘額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 立法院會 議臨時提案決議 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及立法院審查民國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等 增列或修正1年以上公共債務 債務基金 潛藏 負債 非營業基金及公共債務揭露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6 增列績效審計案件 查核報告撰擬之規定 7. 修正 審計機關公有財產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參考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9點國有財 產增減表之格式 第5點國有財產之編號等項目及國有財產會計制度第88點規 38

40 二 審計業務革新 定 財產增減表等規定之審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增列及修正相關規定 3 鑑 於財產目錄列數與上年度相較 存有鉅額增減者 應妥為查明有無異常情事 年 度公有財產目錄之審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增列相關規定 4 參考國有公用 財產管理手冊第15點 公有財產取得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5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之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第101點 規定 國有財產會計制度第52點規定及配合新普通會計制度之施行 公有財產 保管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6 參考國有財產法第28條 第 33條 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 第26條規定 爰配合修正及增列相關規 定 7 參考預算法第72條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 押 金 材料 及應收歲入 保留 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配合審計作業實務需 要 公有財產使用之查核等 爰配合修正及增列相關規定 8 參考土地所有權 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及配合審 計作業實務需要 公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 定 9 增列績效審計案件查核報告撰擬之規定 8. 修正 審 計 機 關 財 物 審 計 作 業 規 定 修正 重 點包 括 1 稽察各機關採 購 蒐集管制考核相關資料 不侷限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及蒐集研析資料除 採購外 包含公共建設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2 參照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修正增列攸關民生 環境保護或永 續發展等議題及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將重大災害搶修搶險或大 型活動等重要議題之採購 採共同供應契約或開口契約辦理之採購 其過程疑 涉異常者 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有重大影響之採購 有違反採購法 令或查核成績不佳 違失情節重大之採購 分別納入稽察各機關採購之選案重 點 3 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將稽察各機關採購之優先順序 修正為優先 辦理具有時效性之案件 4 運用 規劃矩陣 觀念 爰修正列為擬訂調查計畫 之規定 5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及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將洩漏底 價等規定 分別列為須注意各機關或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事 項 6 參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 表 爰配合修正調查時如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等行為 必要時得通知機 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長官派員蒞視 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等相關規定 7 配合 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 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1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法令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 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配合修正增列工程採購有無傳輸得標廠商決標單 價資料等相關規定 8 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查核開口契約執行 列為考核重大採購計畫執行績效應注意事項 9 參考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 透明化與課責 宗旨及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 案 爰修正增列調查結果之追蹤考核應注意事項 9. 修正 審計機關公庫事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配合審計實務 參考國庫出納會計制度科目 現 行所送會計報告內容及目前電子支付現況 修正公庫事務會計報告審核應注意 事項 3 參考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所訂風險評估表風險因子 增列抽 查單位之選定 應考量之風險因子項目 4 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列為評估組 員個別能力及專長 妥適分配工作項目之應注意事項 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列為領組人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5 因應財政部組織改造 國庫已無設 置地區支付處 爰將地區支付處修正為集中支付機關 單位 另配合目前電子 支付現況並參考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18點規定 爰配合增列電子支付之金 額是否於限制額度內之規定 6 配合公庫法第3條及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 遴選辦法之規定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作業現況 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 國庫業務 手冊第1篇第3章第13節 與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 處理辦法之廢止 爰修正公庫代庫業務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10. 修正 審計機關公有營 事 業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行 政院主計處 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示規定 爰配合修正執行適正性審計 應 注意查核會計報告有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相 關規定 2 運用 規劃矩陣 觀念 爰修正查核工作增列相關規定 3 參考 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 查核證據 第12條 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 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1條 第2條及第53號 查核證據 第4條 第13條 第 16條 查核證據等規定 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4 配合審計機關處理應報監察 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 評核電腦資訊系統內部控制作業指引 銀行逾期放款催 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 要點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 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轉列呆帳案件注意要 點等名稱之修正 爰配合修正查核報告內容等相關規定 5 參考中央政府總 40

42 二 審計業務革新 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合併資產負債表之範例 爰將資產負債表內有無 期收 付 款項性質科目 列為審核本年結算報告應注意事項 6 有關查核逾期 放款等轉列呆帳損失之處理 增列應注意是否依照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轉列呆帳案件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7 參 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 資本支出及費用支出劃分原則 爰 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11. 修正 審計機關特種公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參考各級民意機關未審議通過前 尚無法定預 算數 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3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爰將作業基金業務計畫修正為營運 業務 計畫 4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 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 爰修正作業基金等決算之總說明表達方式 5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之作業基金附屬單 位決算書表名稱 配合預算法第20條規定及政事基金之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絀 決算表有關預算數欄位名稱業修正為可用預算數 爰將分基金及預算數分別修 正為分預算及可用預算數 6 配合行政院民國97年6月26日函頒 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 將該規範列為領組人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7 配合本審計 作業規定修正草案係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作相關規範 爰將盈虧 損益或轉虧 為盈分別修正為餘絀或轉絀為餘 8 參考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 名稱及編號核定表及本審計作業規定係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作相關規範 爰將 短期投資及業權基金分別修正為流動金融資產 短期投資 及作業基金 9 參考出納管理手冊已刪除員工信用保險相關規定及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 院主計總處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10 參考政事基金之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 絀決算表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 爰將累積科目 及現金來源運用表之名稱分別修正為基金餘額及現金流量表等規定 12. 停止適用 審計部加強監督中央政府各機關資本支出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本要點主要依據之規定為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已於民國87年6月30日施行期滿 另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及審計機 關特種公務審計作業規定 業就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 重大工程投資或建築 及設備 建構固定資產等之審核 已詳予規範 且亦有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 發布作業方案 定期查考並公布各機關或基金有關預算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 之執行概況及審計部處理情形 上開要點已無保留之必要 爰予停止適用 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3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二 推動績效審計 審計部自民國98年度起 透過完備績效審計相關規範 強化績效審計訓練工作 加強辦理績效審計並減少書面查核 擴大進用專業人員管道 緊密結合監察審計職 權 精進績效審計報告品質等措施 積極推動績效審計工作 民國年度根基於前 開基礎工程 賡續推動辦理績效審計工作 並導入相關實務而獲致具體成果如次 1.審慎規劃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年度經審慎評估攸關民生 社會輿論關注及風險程度較高或預算規模 較大之審計事項 規劃辦理專案調查者合計485件 其中屬於中央與 或 地方政府 共同性審計事項而辦理共同性專案調查者計31件 查核結果 各機關績效核有未盡 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副知監察院者計59件 有關各項調查 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將於民國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作充分揭露 以發揮審計機 關在政府良善治理中之監督功能 2.研析審計資源投入比重 近年來 審計部致力於強化績效審計工作之質與量 而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多以 績效審計投入資源占整體審計資源比重 作為表彰審計工作從傳統防弊監督轉變至 管理顧問興利加值服務之重要指標 經審酌績效性審計與合規性審計難以明確切 割 經就 審編總決算審核報告與半年結算查核報告 審核會計月報與原始憑證 含查核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 財務收支抽查與專案調查 含書面 提供 立監兩院服務 含參加會議 提供資料 等四大項核心工作 研析中央政府審計業 務之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投入比重 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審計業務績效 審計投入資源權重分別約占 及48.92 民國年度經初 步估算約占47.57% 民國103年度將在適法的範圍內 持續調整審計資源配置 俾追 求績效性審計與合規性審計業務投入比重之最佳平衡 3.出版專案審計報告單行本 為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有關透明與課責之要求 經參考美 國聯邦審計署 GAO 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之績效審計報告內涵 及國外最 高審計機關同業覆核過程中所提出有關精進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之建議意見等 研 訂 公開專案審計報告格式之一致性規範及例式 及專案審計報告發行相關注意事 項與應辦理項目等 民國年度據以出版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國內臨床護理 人力配置情形 中央政府勞動派遣人力運用及法制推動情形 臺北市獎勵建 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成效 桃園國際機場空橋電力設備採購及使用管理情 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執行情形 及 台電公司向汽電共生業者及民 營電廠購電情形 等18本專案審計報告 42

44 二 審計業務革新 4. 組成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諮詢小組 為擴大審計機關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運用之質與量 經參考各國審計機關之 實務標竿 辦理下列事項 1 蒐集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之 進行調查 Taking A Sur vey 指引 譯介完竣並登載審計知識庫供審計同仁作為實務運用之參考 2 邀集歷年來績效審計類科錄取人員 組成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諮詢小組 並依 專長分為問卷調查 深度訪談 焦點團體等領域 俾利提升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運 用之成效 三 知識管理 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與全球化之趨勢 促使世界經濟發展邁入知識經濟新紀 元 知識 學習 分享及研發創新已成為當代主流核心價值 如何善用資訊科技 蓄 積知識能量 激發創新突破 強化競爭優勢 乃為政府各機關必修課題 審計部考 量政府審計工作兼具知識性與技術性 為使審計專業知識能有效整理 分享 應用 及更新 於民國93年5月起即設置 審計部知識管理推動小組 並訂定 審計機關 知識管理推動計畫 嗣為整合知識管理相關資源 並加強各項工作之推動 自民 國96年4月將知識管理納入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之職掌 並研訂 審計機關 知識管理實施方案 據以推動知識管理工作 茲將審計部民國年度推動知識 管理概況說明如次 1.充實知識物件數量 為系統化整理各類知識物件 於知識管理平台設置法規與解釋函令 審核參 考 業務會報 圖書出版 電腦審計 文獻研閱心得 教育訓練等資料庫 並詳訂其 項目 內容及蒐集登載方式 截至民國年底止 累積知識物件共計16萬9千餘件 提供各單位業務參考 2.形塑知識分享文化 為促使內部隱性知識與經驗具體化 於知識管理平台設置討論專區 由各單位 依其業務特性 擬定討論主題 藉由線上研討方式 加速知識分享與經驗傳承 民國 年度計新增112篇討論文章與121篇回應文章 培養同仁分享其自身知識與查核 經驗之文化 3.辦理知識管理評比及獎勵措施 為激發同仁分享及學習知識之意願 辦理年度知識管理評比及獎勵措施 評比 範圍包括審計機關內部資訊網之 審計知識庫 及各 單位服務網 激勵各單位同 仁分享及學習知識之意願 以達到審計知識累積傳承及促進審計經驗擴散之目標 並進而使審計知識加值運用 提升整體審計業務品質 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4.加強知識管理訓練 為促進知識傳播分享 形塑組織學習 於民國年6月辦理之新進人員講習 將知識管理相關課程納入 俾使新進同仁能熟悉本部知識管理平台之運作情形 與 學習如何利用知識管理網站進行知識分享 四 審計技術方法 1.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統之應用 審計部於民國101年成立專案小組並規劃建置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將 管理 審核工作進度 自動統計審計成果 及 建置審核文件庫 等項 列為系統建置 三大目標 並於民國年1月正式啟用 系統正式啟用後 各級審計人員可應用於進 行審計工作全生命週期管理 使審核工作進度 文件製作及審計成果 均納入系統 管理 以強化審計業務執行情形控管及整合資訊運用 茲將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概況分述如次 1 充實審核文件數量 為系統化整理各類文件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各項審核抽 調 查案件皆配有專屬文件資料夾 包含專案調查 財物稽察 財務收支抽 查及審核通知等 截至民國年底止 累積抽 調 查計畫計2千3百餘件 審 核報告1千6百餘件 審核通知6千4百餘件 其中已結案件並開放供各級審計同 仁審核參考 2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為及時而有效管理審計工作進度 各審計單位管考人員 每月定期列印系統所提供之工作進度管制表 由承辦人員填列逾期原因及處 理情形後陳核 有利各級主管瞭解審計工作辦理情形 並管考工作進度 3 將 施政工作計畫 管考功能納入系統 以簡化審計部各單位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辦理施政工作計畫之填報作業 包含完整之計畫擬定 執行及管考作業流 程 減少繁瑣之人工統計作業 施政工作計畫項目中 屬審計工作項目者 如書 面審核 財務收支抽查 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等 均可由系統自動產生辦理件 數並詳列明細 可簡化審計人員統計作業並齊一認列標準 及解決各級管考人 員無法覆核各項工作量填報正確性之問題 及各級主管可直接由系統查閱案 件詳細內容 包含抽 調 查計畫 報告及審核通知等文件 以控管各項審計案 件結案品質 4 加強政府審計管理系統運用訓練 為促進新進審計人員熟悉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 於民國年8月辦理之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班 將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相關課 程納入 使新進人員能熟悉其操作方式 與學習如何利用該系統進行知識分 享 進而型塑知識分享文化 44

46 二 審計業務革新 2.賡續推動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提高查核效率及效果 我國政府積極推動 電子化政府 已多年 陸續完成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與推 廣 大幅增進作業效率 改善組織效能及提升服務品質 惟各級政府機關資訊系統 環境之轉變 卻伴隨著許多人為誤用或舞弊等風險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電腦化後 重要業務資料均建置於電腦系統上 對系統之依存度已大幅提高 業務資料亦因儲 存於電腦磁碟 磁帶或其他儲存媒體中 使得傳統審計軌跡逐漸減少 甚或消失 審計人員面對電腦化後之審計環境 如何加強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及工具 以查 核被審核機關業務處理及電腦化作業之正確性 完整性等 已成重要之趨勢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於審計工作之應用領域 包括 收入面 支出面 經營管理面 其中屬新的查核應用領域部分 查核收入面 應用於 查核公辦公營及公辦民營收費停車場之房屋稅課徵情形 是否有已開場營運卻未 課徵房屋稅情事 查核菸酒業管理及督導查緝執行情形 是否有未積極辦理菸酒管 理 私劣菸酒查緝督導及菸酒稅徵課情形 查核支出面 應用於查核補助私人團體 辦理研習活動經費支用情形 是否有補助經費配置失當或重複參加研習活動造成 浪費經費等情事 查核環保獎勵金核發情形 是否有已死亡者仍領取獎金或獎勵金 領取異常等情事 查核員工申報大陸地區出差旅費審核作業情形 是否有申報出差 旅費期間與入出境時間不一致或有重複入出境情事 查核經營管理面 應用於查核 受理報案及勤務管制派遣作業情形 受理報案及派遣出動作業時間是否有延遲或 異常情事 查核醫事人員與醫事機構管理情形 是否有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已逾期未 辦理更新 或醫事人員已死亡未註銷其執業執照等情事 民國年度應用電腦輔助查核案件計681件 查核結果依規定報告監察院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國有林地經管作業 履約管理有欠積極 核有效能 過低情事 通知處分事項4項 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核發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內政 部營建署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新北市警察局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舉發與裁罰作業 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交通違規情形 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其他建議改善及注意事項等計624項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 上追回繳庫事項計446項 金額3億7千7百餘萬元 彙如下表 審計機關民國年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成果統計表 查核件數 單位名稱 查核結果 報告 通知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及其他財務上追回繳庫事項 監察院 處分事 項數 項項數 項數 金額 千元 其他建議改善 及注意事項項數 計 , 中央審計單位 , 地方審計單位 , 合 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上開查核案件 如依查核面向統計分析 其中176件係應用於收入面之查核 約占 件係應用於支出面之查核 約占31 296件係應用於經營管理面之查核 約占43 顯示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應用 在各領域有均衡之發展並獲致良好實績 支出面 支出面 31% 31% 收入面 收入面 26% 26% 經營管理面 43% 經營管理面 43% 審計機關民國年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領域 又依查核年度分析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追回繳庫 事項之金額 民國98年度計12億5千5百餘萬元 民國99年度因稅務機關逐漸建立自 主電腦稽核功能 缺失減少 減為9億4千1百餘萬元 民國100年度計2億2千6百餘萬 元 民國101年度計7億2千餘萬元 民國年度計3億7千7百餘萬元 顯示應用電腦 輔助審計技術經多年推廣 持續發揮功效 電腦輔助審計之應用已日臻成熟並具相當成效 審計部為提升績效 不斷努力 深入研究新技術與可能應用之領域 同時促請相關機關建立自主電腦稽核能力 建 構完善內控機制 期使政府之各項施政效能及效率能更進一步提升 金額 (百萬元) 金額2,000 (百萬元) 2,0001,500 1,500 1,000 1, ,255 1, 年度 最近5年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查核成果 年度 財務上追回繳庫之金額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46 11

48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五 審計資訊公開 2010年 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發布審計機關國際準則 ISSAI 第20號 透明化與課責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揭櫫審 計機關公開政府相關作業之查核結果 乃是強化審計機關課責功能的具體措施 審 計部為落實INTOSAI所提透明化與課責之宗旨 本年度主動公布審計資訊之具體 成果如下 1.擴大揭露各級政府財務資訊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持續登載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直轄市總決算審核報 告 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各鄉鎮市財務之審核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等政府財務 審核相關資訊 積極落實政府財務資訊透明化 2.執行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審計部為符合國際潮流 並因應立法院之決議 業於民國98年12月訂定 審計 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秉持主動 積極的理念 於民國99年2月起於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建置 重要政府審計資料 專區 按季或按月公布 監督預算執 行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及 審計機關統計資料 等重要審計資訊 其中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及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部分 自民國101年3月起 改為每週發布 民國年度計發布51次195則由中央至地方各 級政府之重要審計成果 並就各界之回應 針對資訊發布之體例及內涵等事項 研 議檢討改進措施 以持續提升資訊發布之效率及效果 增進社會各界對審計業務之 瞭解 信任 並達全民共同監督政府之效 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一 審計業務研究發展 依據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 點 規定 審計業務研究工作之進行方式 分為個人研究 單位研究 專案研究及委託 研究等四種 茲將年來審計業務研究發展成 果 臚列如次 1.單位及個人研究 頒發研究報告績優獎牌 審計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依據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提出研究發展 項目共計16項 經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各該單位按核定之研究項目 進行研究 並於年度終了前 提出研究報告 再由該會依規定程序 簽請審計長指定 委員 組成評審委員會 民國年度單位研究報告16篇 個人研究報1篇 經評審結 果 成績優良之單位研究報告計入選前3名及佳作3名 共7個單位 以及個人研究獎 1名 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審計部民國年度研究報告成績優良單位及個人一覽表 獎別 單位或個人 研究報告名稱 第1名 第 五 廳 如何加強查核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之研究 第2名 第 一 廳 政府各類保險 退休基金之財務狀況 制度改革與管理運用成效研究 第2名 交通建設 加強查核觀光遊憩資源經營及管理績效之研究 審 計 處 第3名 第 三 廳 醫療雲端發展風險評核之探討以電子病歷為例 佳作 臺 審 北 計 市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提升審計績效之研究 處 佳作 教育農 林 加強我國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審 計 處 佳作 第 四 廳 如何因應政府推動新能源政策加強考核風力及太陽光電執行成效之研究 優良 邱 盛 鴻 加強考核地方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之研究以 市為例 2.專案研究 政府審計之於政府整體及各機關 分別擔負內部稽核與外部審計雙重要職 必 48

50 1 A B C. 49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51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出版專案審計報告明細表 編號 報告名稱 編撰單位 NAO01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NAO02 臺北市獎勵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成效 NAO03 國內臨床護理人力配置情形 NAO04 臺南市辦理老人免費裝置假牙之成效 臺南市審計處 NAO05 臺中市區段徵收開發計畫執行情形 臺中市審計處 NAO06 中央政府勞動派遣人力運用及法制推動情形 NAO07 桃園國際機場空橋電力設備採購及使用管理情形 NAO08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防止及清理欠稅情形 新北市審計處 NAO09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執行情形 第四廳 NAO10 雲林縣北港果菜市場遷建計畫執行情形 雲林縣審計室 NAO11 台電公司向汽電共生業者及民營電廠購電情形 第四廳 NAO12 臺灣博物館系統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執行情形 教育農林審計處 NAO13 國際級文化展演設施籌設情形 教育農林審計處 NAO14 國防部博愛分案計畫執行情形 第五廳 NAO15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執行情形 第二廳 NAO16 高雄市登革熱防治計畫執行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17 南投縣災害緊急處理及復建工程之執行情形 南投縣審計室 NAO18 高雄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執行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第三廳 臺北市審計處 第三廳 第一廳 交通建設審計處 2 研究 訂 政府審計制度或規範 健全政府審計發展之環境 A.完成 政府決算審核及課責制度之研究 專案研究計畫 為建構完善政府決算審核與課責制度 並提出適合我國國情及符合法令規 範之興革建議與配套措施 作為審計制度改革之參考 審計部經採文獻研究 50

52 B C. ISSAIs ISSAIs ISSAIs INTOSAI ISSAI INTOSAI ISSAI 3 A B. C. 51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53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創新案例獲獎明細表 單位及提案人 主題 獲獎原因 教育農林審計處 石倉安 許詩易 以創新之規劃架構 思維 觀念及審計技術方法 辦 理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 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工作 本案係績效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整合導 入 規劃矩陣 全面重點式書面調查 個 案研究及網路問卷調查等方法且能在審 計效率 效果 品質及 組 織人力等面向 獲致具體實績 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查 吳建平 核南投縣超限利用山坡地 林俊甫 管理情形 本案係創意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運用地 理資訊系統GIS篩選查核重點 再輔以 現場勘查驗證 而能在審計效率 品質 及組織人力等面向獲致具體預期效益 運用電腦稽核軟體ACL查 核新北市地 籍圖重測 地 籍清理及地政資訊系統登 載房屋土地面積與課稅面 積差異情形 本案係績效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運用電 腦稽核軟體合併多欄位並與另一個資料 庫相同欄位作勾稽 而能在審計效果 效 率及品質等面向獲致具體實績 新北市審計處 陳葦庭 楊麗芬 4 譯介國際政府審計專業新知動態 促使新知之擴散 審計部為使審計同仁及時學習及分享國際政府審計 稽核等專業發展新知 經譯介報導重要文獻如次 A.譯介INTOSAI國際政府審計季刊刊載澳洲國家審計署發表之 聚焦國際政府審 計準則參考國際政府審計準則補足澳洲審計機關之財務審計架構 美國聯 邦審計署退休人員所撰 訪談政府審計人員基本溝通技能 南非審計長孟貝 貝先生發表之 查核政府績效資訊 等文供同仁參閱 B. 譯介第22屆聯合國與INTOSAI座談會 有關 最高審計機關之審計與諮詢 風險 與機會 以及公民參與之可能性 之結論與建議事項 內容登載於審計機關內部 資訊網供同仁參閱 C. 譯介第4屆歐洲暨阿拉伯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會議 最高審計機關能力建構之現 代挑戰 議題資料 內容登載於審計知識庫供同仁參閱 D. 譯介第9屆亞洲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專案研究報告 評估與改善內部稽核系統及 內部稽核單位與審計機關的關係 內容登載於審計知識庫供同仁參閱 二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 審計部為因應動態審計環境變化 依據 審計部組織法 第15條規定 訂定 審 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設置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期以策 略管理思維積極推動審計業務之研究改進 委員會成員 包括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 計長兼任 委員17人至25人由審計長遴聘學者專家 副審計長 審計官 參事等人擔 52

54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任 設研究發展組 管制考核組 資訊管理組及國際關係組等4組辦事 有關該委員 會組織架構詳如下圖 研究發展組 審計程序 方法與技術改進之研議 年度研究項目 計畫之核議 研究 報告之評審及處理 主任 委員 各委員 執行 秘書 管制考核組 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 成果之查核 審計業務研究之督導與查核 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資訊管理組 審計業務電腦化之規劃 開發及使 用效率之查核 審計部圖書室之管理 國際關係組 國際審計組織之聯繫與有關事務之 處理 審計知識管理之研議及處理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依據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 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1次為原 則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 民國年召開審計 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共計12次 本期間重要研究案已研議獲致結論者 計有 確定推動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範 確定審計部民國101年績效報告架構及 分工 開發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第二階段子系統 完成 政府決算審核及課責制度之 研究 專案研究報告 確定審計法修正時程及分工 確定審核通知修正事項運用時 機 修正 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運用各機關電腦資料檔案管理規定 修正 審 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電腦儲存媒體管理措施 等案 為強化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 委員會之功能 並落實終身學習及專業新知分享目的 審計部運用審計業務研究委 員會各次會議後1小時時間 邀請審計部相關單位及人員到會就國內 外新知作專 題報告 茲將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臚列如下表 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 年 月 專題報告名稱 報告人員 01 第8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心得報告 洪春熹 孫秀瑩 02 政府審計工作中之績效評估與相關實務之研究 謝居宏 年亞洲區內部稽核協會年會出國報告 劉玉珠 戴慧萍 郭博文 04 肥貓 真的是肥貓嗎 游冠倫 05 從醫療產業發展趨勢 研究如何加強考核公立醫院營運管 理成效 林雪玲 06 如何提升地方審計機關審計價值與績效之研究 林佩怡 08 INTOSAI 審計機關之方案評估指引 蘇郁如 陳德翰 09 查核政府以公私協力 PPP 模式興辦公共建設之研究 詹誼澤 年內部稽核協會國際年會出國報告 洪禎澧 馮瑞君 11 1.參加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IIA 第六屆國內稽核主管 CAE 論壇報告 2.兩岸交流事務研習班課後分享 1.徐清雲 2.林明諭 年版內部控制整合架構之簡介 張甘霖 郭博文 三 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35條規定 審計部每年應舉行業務擴大檢討 會報1次 檢討過去1年來審計業務 處理得失 以策勵未來 民國101 年 業務擴 大檢討 會報 於民國10 2 年2月21日至22日舉行 參加對象 為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科 組 課 長 以 上 主管 共計167 人 會報由林審計長主持 監察院 陳副院長進利 陳秘書長豐義 許 監察院陳副院長於審計部 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致詞 副秘書長海泉等人亦蒞會指導 林審計長首先致詞感謝陳副院長一行 在百忙之中蒞臨指導 同時感謝一年來 王院長 各位監察委員以及監察院各單位的充分支持 使審計部各項業務均能順利 推展 接著簡短說明會報議程後 隨即恭請陳副院長致詞 54

56 三 業務研究發展 陳副院長受邀致詞時 首先說明王院長因出國不克出席本次會報 並代王院長 轉達關懷及預祝會報圓滿成功 接著表示 肯定審計部在過去一年來之努力與成 果 及感謝各級審計機關長期以來對監察院提供之協助 並提示 賡續加強民生議 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性 賡續加強審計資訊發布 借重輿論力 量共同監督政府施政 及 賡續加強院部合作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 等3大重點 期 勉審計部能進一步發揮審計功能 以促進廉能政治及國家發展 林審計長接著頒發民國101年 度審計專題研究報告優良單位獎 牌 計有第三廳等8個單位及第四 廳劉審計員欣怡1員的研究報告為 優良作品 苗栗縣審計室等3個單 位推動知識管理的績效為業務單 位組前3名 會計室為幕僚單位組 第1名 林審計長除對得獎單位及 個人表 示嘉勉外 並 對各評審 委 員嚴謹 客觀 公正的評審 表示 審計長主持審計部 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謝意 同時希望各單位能切實參考 研究報告落實執行 共同來達成品質提升及知識分享的目標 林審計長並表示 過去一年來 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既定的施政計畫與目標 並 秉持馬總統 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政見與王院長提示 全力以赴 在各項審 計業務上均已獲致豐碩的成果 根據資料顯示 在審計業務策進方面 主要包括健 全審計法制 配合審計業務需要 民國101年度計檢討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相關審計法令規章7種 精進績效審計業務 民國101年度計辦理專案調查486件 並出版 我國自來水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等3本專案審計報告 定期發布審計資訊 民國101年度總計發布52次135則 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 實踐成果導 向管理制度 並以業務成果 顧客服務 人力發展及內部流程等四大構面13項績效 指標為主軸 首次編印 審計部民國100年度績效報告 推動審計機關整合性內部 控制架構 訂頒 審計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第一階段推動計畫 研訂審計機關整體 層級策略目標 作業層級目標暨11項共通性業務內部控制 開發 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 完成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查核工作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一階段開發作業 並 於民國年1月正式啟用 加強專業訓練與知識管理 民國101年度辦理各種訓練 研習及薦送參加部外機關訓練機構或大學舉辦之專業研討會等 共計7,067人次 訓 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練總時數57,287小時 其中屬於專業審計人員訓練之時數總計49,104小時 平均每位 審計人員接受訓練73.51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學習護照所定每人每年40小時之最低 要求 民國101年度審計部暨所屬審計處 室於知識管理平台 分享各類知識物件 共計3萬8千餘件 各項知識物件點閱次數 共計40萬2千餘次 另審計工作績效也頗 為豐碩 包括在 適正性 合法性審計及核定財務責任 方面 審核各機關民國100 年度決算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12億7,488萬餘元 依法修正 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3億9,036萬餘元 審核民國101年度稽徵機關賦稅 捐費徵收納庫 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結果 共計補徵稅款6億422萬餘元 退 還稅款601萬餘元 在 績效性審計 方面 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依審計法第69條規 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者73案 陳報監察院供委員行使監察職權 參考案件9案 在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方面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之行 為 發現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 依審計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 報請監察院處 理 或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29案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經通 知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業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36件 處分人員計449人次 另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 報或提供資料或監察院依據本部審核報告資料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於民國101年提 出彈劾案者2件 糾正案者43件 自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提出彈劾 案者17件 糾正案者260件 確已發揮院部相輔相成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之功能 對 於全體同仁之辛勤努力 特表感謝之意 同時明確提示 INTOSAI於2010年第20屆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最高審計機關價值及效益架構 復於2012年10月提出審計機關價 值與效益準則草案 主要目的在 強化政府各機關之課責 廉正及透明 展現與 人民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持續攸關性 及 以身作則而為典範機關 審計部為展 現典範機關及落實自我課責與良善治理等要求 已訂頒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 估推動計畫 以凝聚共識 致力展現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期勉全體審計同仁均 能克盡職守 全力以赴 會報接著進行審計業務檢討及審計專題研討 包括對中央及地方審計業務之檢 討報告 並由與會人員發言提出檢討意見 在審計專題研討方面 計有 如何因應政 府財政惡化現況 加強查核政府財政收支與債務管理情形之研究 如何加強考 核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執行成效 以提升民眾用路安全 發揮審計功能 及 如何加 強運用 風險導向 審計觀念 以提升審計績效之研究 等3案 分別由審計部第三 廳高廳長金展 交通建設審計處陳處長福成及臺北市審計處陳處長忠武提出報告 56

58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並經與會人員發言提出研討意見 再由劉委員玉山及林審計長對有關審計專題研討 分別予以講評及提示 會報最後進行總講評 林審計長綜合會報相關單位審計業務檢討及專題研討報 告 以及部分主管同仁所提檢討意見 強調除遵照陳副院長致詞所提示 賡續加強 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性等3大重點 應落實辦理外 另提 示 各單位於本次擴大檢討會報所提今後努力方向 應自行列管並落實執行 督 促政府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審計機關管理顧問功能 賡續推動審計機關績 效管理 落實公共課責 賡續慎選攸關民生之查核議題 踐行以民為本之審計 健全審計法制 促進審計業務發展 加強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 端正政府採購 秩序 持續精進報院案件處理程序 提升績效審計案件品質 積極導正地方政 府財務秩序 期使地方治理永續發展 以及 配合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建置期程 積 極辦理各項應用推廣作業 等共計10項指示 殷切希望各審計單位確實加強辦理 以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促進政府之良善治理 四 發行 政府審計季刊 審計部為闡揚政府審計及相關理論 研究審計方法 技術 介紹國際審計 會計 思潮 報導政府審計業務 推行與詮釋審計法令規章 爰訂定 審計部政府審計季 刊發行要點 定期發行季刊 自民國69年創刊以來 秉持精益求精之原則 文稿方面 力求理論與實務兼容 美編方面強調文雅與靈活並蓄 且在歷任編輯同仁戮力不懈 及各界支持愛護下 各期政府審計季刊均能如期發行 並獲肯定與佳評 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分就不同專題邀集專家或學者 相關主 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仁撰寫文稿 期能透過不同角度的深入探討 增進對於專題的 瞭解 進而運用於審計業務中 其中第33卷第2期專題 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執行與 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科技加速發展 不但縮短產品生命週期 更使產業面臨研發 創新之挑戰 政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每年均編列鉅額經費 積極推動科技研發 計畫 爰針對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第33卷第3 期專題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審計機關查核中央 補助地方教育之經費 迭有發現執行之缺失 教育係國家競爭力之根基 亦是國家發 展關鍵之所在 爰針對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 討 第33卷第4期專題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 公 私協力 儼然成為各國政府推動公共政策及實踐公共建設的重要利器之一 其成效 往往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爰針對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 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集專文探討 第34卷第1期專題 衛生醫療政策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醫療 保健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比重逐年上升 衛生醫療政策係攸關全國民眾健康之重 大課題 爰針對衛生醫療政策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為利各界索引參考 茲將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登載之論著及 翻譯文章目錄 彙輯如次 民國年度政府審計季刊登載論著及翻譯文章目錄 期別及出版專題 第33卷第2期 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 執行與審計.1.10 登載文章 1. 經濟部科技專案發展現況與績效管理 2. 法人科技研發專案計畫執行議題之探討 3. 經濟部產業科技專案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4. 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5.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用於租稅法之探討 6. 中央對地方挹注財源制度之探討 7. 建構審計機關績效管理制度之探討 第33卷第3期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 執行與審計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內容 現況及展望 2. 中央補助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經費之審計 3. 教育部補助國中小校舍補強整建工程執行情形之審計 4. 教育部辦理補助 泳起來專案計畫 執行情形之審計 5. 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之審計 6. 資訊科技風險與控制之最新發展 參加2012年亞洲區內部 稽核協會年會心得 7. 績效審計品質保證概述 第33卷第4期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 執行與審計 從PFI到PF2 由英國發展經驗展望台灣PFI機制 2.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推動概況 3. 政府以公私協力(PPP)模式興辦公共建設情形之審計 4. 民間參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建設之審計 以大鵬灣國家風 景區建設為例 5.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合作開發之執行與審計 以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為例 6.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計 以高雄市現代化綜合 體育館興建及營運為例 7. 治理 風險管理與遵循 參加2012年亞洲區內部稽核協會 年會心得 第34卷第1期 衛生醫療政策之 執行與審計 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情形 2. 公立醫院急診醫療業務執行情形之審計 3. 公立醫院營運管理情形之審計 4. 高雄市民關心衛生健康議題及其相關因素探討 由人民陳 情案件分析 5. 地方政府傳染病防治執行情形之審計 以結核 愛滋病防 治為例 6.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之策進作為 7. 我國政府會計之革新與研究發展 8. 歐洲聯盟及其預算簡介 58

60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一 中央政府決算之審核 二 地方政府決算之審核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一 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二 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一 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 二 審計機關提出之建議意見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一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 二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 三 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 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一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之 調查 二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 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四 教育部校園安全管理及維護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五 文化部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六 農業建設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 執行情形之調查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農藥販賣管理及資訊系 統建置及使用成效之調查 九 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產業調整部分 執行情形之調查 十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給付政策執行成效之調查 十一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十二 政府各類保險 退休基金財務狀況與管理運用成效之調查 十三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業務執行情形之調查 十四 公立醫院藥品採購 管理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十五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院所被服 布品清洗辦理情形之調查 十六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招商案件辦理情形之調查 十七 公立醫院醫事爭議案件處理機制之調查 十八 科學工業園區開發及營運管理情形之調查 十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購置貴重儀器及核心設施營運成效 之調查 二十 觀光資源整合及執行成效之調查 二十一 經濟部推動工業合作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二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用主要物料管理情形之調查 二十三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四 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 二十五 離島建設基金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六 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調查

62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二十七 輸電線路防墜裝置裝設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八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高鐵資訊幹線管道工程之調查 三十 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之零附件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一 國防部軍備局軍備事務資訊化建置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三十二 國軍空置眷 營 地及營區 地 處理成效及管控機制執行情形 之調查 三十三 國防部舊制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四 國防部及退輔會醫療設備採購作業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五 司法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六 國有非公用房屋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七 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八 全面推動電子發票應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九 地方政府辦理農產品藥物及食品衛生檢驗情形之調查 四十 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衛生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四十一 地方政府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四十二 地方政府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四十三 地方政府市地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一 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二 再生能源政策執行成效之查核 三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四 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五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六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七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利用情形之查核 八 文化創意產業 第2期 園區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九 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十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執行情形之查核 十一 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十二 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民國年度審核中央及地方政府民國101年度財務收 支及決算 發現有應行修正增列歲入決算 剔除減列歲出決算辦理繳庫者 暨審核 各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情形 發現有應行補繳 退還稅款之案件等 茲統計 列述如次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1.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對於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 及暫收款 代收款 等科目內應繳庫歲入款等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9億5,391 萬餘元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入決算通知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合 計 營業 非營 業 基金盈 賸 餘應 繳庫歲入款 保管款 代 管經費等科 目內應繳庫 歲入款 暫收款 代 收款等科 目內應繳 庫歲入款 收回以 前年度 經費 短 漏 誤列之 各項收 入款 政府別 合 計 2, ,436 中 央 1, 行 政 院 3 3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0 0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1 1 教 育 部 0 0 臺灣板橋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 0 0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檢察署 7 7 易 屬 部 觀光局及所屬 0 0 農 業 委 員 會 0 0 環 境 保 護 署 9 9 國 局 際 及 交 貿 所 通 62

64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入決算通知繳庫數分析表 續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計 營業 非營 業 基金盈 賸 餘應 繳庫歲入款 保管款 代 管經費等科 目內應繳庫 歲入款 暫收款 代 收款等科 目內應繳 庫歲入款 收回以 前年度 經費 短 漏 誤列之 各項收 入款 市 合 政府別 直 轄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0 0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2 2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0 0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0 0 福 建 省 各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0 0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 本年度無修正通知繳庫數 故本表所列係修正本年度決算之相關分析數據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2.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核有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毋需保留者 及委 辦 補助或各項計畫經費之結餘款等 經依法剔除 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 計17億1,475萬餘元 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出決算通知剔除減列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合 列支費用與有關 法令規定不合 計 政府別 合 中 業 委 員 林 務 漁 業 署 及 所 動 植 物 防 疫 疫 局 及 所 農 糧 署 及 所 勞 工 委 員 直 轄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臺 灣 省 各 縣 基 隆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新 竹 苗 栗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嘉 義 屏 東 花 蓮 保留款與預算 項目不合或 毋需保留者 1, 會 0 0 局 屬 檢 屬 屬 會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計 央 文化 建 設 委員會 及 所 屬 文 化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兒 童 局 教 育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農 委辦 補助或 各項計畫經費 之結餘款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 本年度無修正通知繳庫數 故本表所列係修正本年度決算之相關分析數據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64

66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審計法第40條規定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 如發現 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 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 依法處理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 審核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 發現有法令適用不當或計算錯誤者 通知該管稽 徵機關查明依法補稅或退稅 民國年度各該稽徵機關經據審計機關審核結果 依法補徵稅款共計4億7,754萬餘元 退還稅款計984萬餘元 其中國稅部分補徵1億 7,673萬餘元 退還984萬餘元 地方稅部分補徵3億81萬餘元 退還2千餘元 茲將各 項稅目補稅及退稅明細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核各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退還稅款明細表 單位 千元 區 分 合 計 477,549 9,849 計 176,730 9,847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7,994 6,783 綜 稅 14, 稅 22,978 2,445 小 國 遺 稅 合 產 所 及 得 贈 與 物 稅 82,132 營 業 稅 29, 菸 酒 稅 5 計 300,818 2 稅 156,742 2 稅 348 稅 101,686 稅 7,813 稅 279 地 土 價 地 房 方 使 增 值 屋 用 牌 契 稅 退稅金額 貨 小 地 補稅金額 照 印 花 稅 0 娛 樂 稅 2 特 別 稅 33,946 註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千元之數 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對於年度決算之審核 係依據審計法 決算法所規定 應行注意事項 及所訂各項審核內規 並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為縝密之審計 自平 時會計報告之書面審核 以至派員赴各機關就地抽查 各項審核內容 務期嚴謹 考 核調查 力求周詳 除為合法性審計外 並注重效能性審計 茲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 府民國101年度決算之審核情形 分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與非營業部 分 行政院於民國年4月30日提出於監察院轉行審計部 經於法定期限 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審核 並於民國年7月29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計有普通公務機關 含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1,423個 國營 事業機關單位 含分支機構 565個 非營業特種基金單位 含分預算及作業單位 883個 有關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審定情形 請詳後附 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定後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況 圖 第81頁 茲將民國101年度決算審核結果 概述如次 1.總決算之審核 民 國 1 0 1年 度 融 中央政府總決算 原列歲入決算經 審 核修正增列12 歲 入 16,683 億餘元 審定歲入 資 調 度 單位 億元 支應歲入 債務之舉借 歲出差短 2,140 2,880 歲 出 18,824 債務之償還 940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99 決算為1兆6,683億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3,589 (19.07%) 餘元 較預算短收 610 億 餘 元 歲 出 稅課收入 12,221 (73.26%) 決算經審核修正 減 列 6 億 餘 元 審 定 歲出決 算 為1兆 8, 億 餘 元 較 預算減支562億餘 元 歲入歲出相抵 其他收入 153 (0.92%) 營業盈餘 及事業收入 2,625 (15.74%) 國防支出 3,033 (16.12%) 一般政務支出 1,761 (9.36%) 債務 退休 支出 撫卹支出 1,145 1,382 (6.08%) (7.34%) 規費及罰款收入 1,081 (6.48%) 一般補助 及其他支出 財產收入 912 (4.85%) 601 (3.60%) 經濟發展支出 2,639 (14.02%) 社會福利支出 4,200 (22.32%) 社區發展及 環境保護支出 158 (0.84%) 民國 101 年度 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決算審定數 差短2,140億餘元 加計債務還本940億元 合計3,080億餘元 經以發行公債及賒借 2,880億餘元暨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99億餘元支應 66

68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億元 20,000 19,386 18,830 18,824 18,000 17,294 16,671 16,683 預算數 決算數 16,000 審定數 14,000 0 歲 入 歲 出 民國 101 年度 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2.營業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國營事業 營業基金 決算 經審核綜計修正增列收入4億餘元 減列支出2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3兆5,753億餘元 總支出3兆4,194億餘元 審定純 益1,558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509億餘元 修正增列繳庫股息紅利2億餘元 審定為 2,121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9億餘元 億元 40,000 32,000 35,748 35,753 30,697 34,196 34,194 29,648 預算數 決算數 24,000 審定數 16,000 8,000 1,048 1,551 1,558 0 總收入 總支出 純益 民國 101 年度 中央政府營業基金收支暨盈虧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經審核修正增列收入 含基金來源 25億餘元 減 列支出 含基金用途 3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2兆1,260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2兆1,031億餘元 賸餘229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528億餘元 審定解繳 國庫279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32億餘元 茲將決算審核結果分述如次 1 作業基金 審核修正增列收入10億餘元 減列支出2,329萬餘元 審定總收入1 兆350億餘元 總支出1兆143億餘元 賸餘206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54億餘元 審定解繳國庫205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32億餘元 2 債務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9,238億餘元 基金用途9,238億餘元 賸餘1,381萬餘 元 較預算增加908萬餘元 3 特別收入基金 審核修正增列來源14億餘元 減列用途3億餘元 審定基金來 源1,593億餘元 基金用途1,582億餘元 含航港建設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等2個基金解繳國庫73億餘元 賸餘11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522億餘元 4 資本計畫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77億餘元 基金用途67億餘元 賸餘10億餘元 與預算短絀相距48億餘元 億元 24,000 20,883 21,235 21,260 20,125 21,034 21,031 18,000 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審定數 審定數 12,000 6,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賸餘 民國 101 年度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暨餘絀預決算數及審定數之比較 68

70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4.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之審核 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審核結果 審定 歲入決算數1億餘元 審定歲出決算數998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差短996億餘元 悉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5.決算審核綜合成果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 基金及特別決算審核結果 在合法性審計方面 依法修正增列各類歲入通知繳庫數12億餘元 減列歲出通知繳庫數6億餘元 稽察 發現財務上違失案件計92件 其中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5件 違失情節 重大依法報請監察院核處者30件 通知各機關查明處分者57件 經處分違失人員192 人次 統計資料期間為民國101年度及民國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 在 效能性審計方面 考核各機關績效結果 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經依法通知 其上級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63件 統計資料期間為民國101年度及民國年1月至7 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 另依法提供行政院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 出之建議意見6項 依審計法規定監督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 提出審核意見於各該機 關改進 擇其重要列入總決算及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有關章節者 共356項 其中肇因 於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周全者 計有6類274項 另屬他類缺失者 共82項 有關年來審計部考核各機關計畫實施 預算執行等 提出審核意見之項數 及 民國100年度審核意見之覆核情形 請詳後附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 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第82頁 茲摘列其中較為重要者 簡述如次 1 教育資源 科學發展 文化服務等支出 尚能依計畫目標持續推動 惟部分 計畫執行間有審查 考核作業未臻嚴謹 未達預期效益等情事 民國101年 度教育科學文化支出預算數3,646億餘元 分由各相關機關執行結果 尚能依 計畫目標持續推動 惟部分業務之執行情形 間有欠周情事 諸如 文化建設 委員會辦理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地方文化館等計畫 已帶動文創產業發 展 並提供各地居民平等享受文化資源服務 惟計畫執行間有審查 考核作業 未臻嚴謹 未達預期效益 技職教育資源逐步提升 並持續推動相關計畫 對 於發展技職教育體系已有助益 惟技職教育與高等教育資源存有分配不均情 形及相關專法闕如 亟待通盤檢討改進 辦理12年國教計畫 已完成相關法律 修訂 民國101年度持續以全面宣導為核心 並加強管考作業 惟部分計畫之執 行 亟待檢討積極辦理 我國科技創新實力長期穩定趨動經濟發展 於世界經 濟論壇 WEF 國際評比表現卓越 惟研發成果推廣運用 萌芽功能中心技術 探勘品質 敏感科技安全管制作業法令遵行程度等仍待強化 科學工業園區 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7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管理局統籌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 已完成園區整體公共基礎設施及廠 房 惟仍待加速執行等 均待研謀改善 以落實計畫之推動 並恢宏其成效 2 社會福利支出已能逐步保障各類弱勢族群之基本需求 惟部分業務之執行 或監督 仍有未盡周妥情事 民國101年度社會福利支出預算數4,242億餘元 分由各相關機關執行結果 除擴大照顧社會弱勢外 並降低失業率及提升醫療 服務能量 業獲成效 惟間有若干欠周情事 包括 內政部辦理各項社會福利 政策 並逐步擴大其照顧範圍 保障各類弱勢族群基本生活需求 惟部分業務 之執行或監督 仍有未盡周妥情事 尚待檢討改善 內政部已將家庭暴力案件 之通報制度法制化 並設立113保護專線提供民眾即時案件通報及諮詢服務 惟警政單位對通報案件之回覆作業 及受理通報單位對受理案件風險之評估 尚待落實 研擬及推動相關人才培育暨勞動力發展等政策 對於解決我國人力 資源供需失衡困境已具成效 惟各部會對相關政策之推動 仍待加強協調及 整合 以發揮綜效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改革仍未符社會各界之期待 經營管理 亦有待賡續強化 山地離島遠距醫療相關計畫 已提升當地醫療服務量能 惟 仍待以使用者觀點改善服務效益及品質 以增進民眾福祉等 3 國軍武器系統之管理 部分軍事投資 採購建案之執行情形 間有欠妥情 事 民國101年度國防支出預算數3,094億餘元 分由各相關機關執行結果 部 分重大國防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軍隊之建立及發展等業務之整體目標達成情 形 較民國100年度有所不及 國防部為有效管理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之零附 件 律定相關作業規範 惟有關籌補 使用及儲存管理間有欠妥 陸軍司令部 辦理高性能快艇軍事投資案 建案規劃及執行情形欠周 不符建案目標 海軍 各類靶具近年支援國軍戰演訓練尚具成效 惟採購建案規劃及使用管理仍欠 周妥 空軍司令部辦理軍售採購及後勤保修作業 間有執行情形及管制機制未 盡周妥等缺失 允待檢討精進及有效改善 4 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預算執行率已逾九成 惟部分計畫相關規劃 執行及 管制考核等作業 有待檢討強化 民國97年全球經濟因金融風暴而陷入嚴重 之衰退 多數國家遭遇失業率攀升 經濟成長率下降等問題 我國為出口導向 之開放經濟體 亦面臨相同之挑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於民國103年1月22 日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 為厚實國家基礎建設 強化國家競爭力 使臺灣晉升為 先進國家 於民國98年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 以下簡稱愛 台總體計畫 以加速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 達成擴大國內需求 改善投資環境 強化經濟體質 提升生活品質等4項願景 計畫期程自民國98至105年度 預定由 70

72 2 7, , , , , ,606 5,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放經濟市場 以裨益貿易成長 民國101年度我國已簽訂生效之經濟合作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簡稱ECA 占整體貿易額比重僅為 0.13 又查韓國於西元2012年11月22日宣布啟動 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 談 判 日本於西元2013年3月15日宣布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r a nspacif ic Pa r t ner sh ip 簡稱T PP 談判 美國亦於西元2013年3月26日宣布將與歐盟 展開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 Transatlant ic Trade and I nvest ment Partnership 簡稱TTIP 談判 各該談判若成功 勢將進一步影響我國於各該 區域之貿易拓展 經濟部為建構優勢貿易環境 提升國際競爭力 將推動與各 國洽簽經濟合作協議列為重點施政計畫項目 復配合行政院於民國101年間核 定之 經濟動能推升方案 將積極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列為工作重點 經相關 部會積極推動 我國與紐西蘭之經濟合作協定已於民國年7月10日完成簽 署 與新加坡之經濟合作協議亦已完成實質談判 且刻與印尼 印度及菲律賓 等東協國家進行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 及與日本簽署投資協定 有關經 濟合作協議之洽簽業獲成效 惟協議進度仍待加強 以利產業長期競爭力 另 政府積極推動與各國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對國內相關產業可能帶來之衝擊 亦待研謀因應對策 7 政府新會計制度及相關管理系統相繼建置 改革成效漸彰 惟電子結報作 業仍未完備 歲計差短較預算增加 亟待正視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增進政 府會計報導資訊可比較性及因應全球電子化發展趨勢 持續推動新會計制度 及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之改革 另鑑於政府歲入歲出差短數額持續擴 大 為避免財政惡化 及使預算執行更臻健全 賡續落實零基預算之精神 節 減不必要支出 並嚴謹審核第一 二預備金及專案動支經費 按上開改革措施 推動以來 新版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功能雖持續檢修 惟政府機關電 子結報作業仍未完備 預算收支全面e化及無紙化作業之推動尚待努力 民國 101年度歲入歲出差短金額較預算增加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僅餘36億餘元 財 務狀況窘境亟待正視 另部分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事前估算未盡詳實 並有連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情事等 亟待該總處妥謀善策 持續推動電子結 報作業 及檢討妥編年度預算 有效控制歲入歲出差短 8 財政部加強國稅欠稅清理已收成效 惟未徵起稅款金額仍鉅 允宜檢討現 行審 查 核機制及內部控管作業 以確保稅款有效徵起 經查截至民國100 年度止累計欠稅總件數77萬餘件 欠繳金額2,181億餘元 有關欠稅清理未盡 周延情事 前經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 獲復已督促各國稅局擬訂 逾核課及逾 72

74 , OECD , , , , , , ,076 1,973 4, ,534 3,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短期借款暨納入特種基金及各機關保管款等融資調度方式因應後 國庫結存為 233億餘元 較民國100年底國庫結存683億餘元減少449億餘元 又民國101年度 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決算審定數已達5兆115億餘元 占前3年度 GNP平均數 13兆6,465億餘元 之36.72 債限為40 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 償餘額2,750億元 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4.03 債限為15 均已 瀕臨舉債上限 未來可舉借空間有限 國庫調度益形困難 兼以國營事業釋股預 算等歲入待納庫款及應納庫款未收數達5,464億餘元 短期內尚難以實現 亟待 各部會協力開源節流 加速清理待納庫款及應納庫款 11 財政部推動國有土地之活化開發業務 已略具成效 惟閒置之土地仍多 亟待賡續積極辦理 A. 國有財產局 於民國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經管閒置之非 公用土地仍多 允應加強規劃開發活化 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益暨增裕財產 收入 國有財產局民國101年度財產收入決算審定數310億餘元 僅達預算 數648億餘元之47.93 主要係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及精華地區國有土地 暨租用地及畸零地得予讓售範圍限縮等因所致 查該局民國99及100年度 是項科目預算執行結果 決算審定數分別為351億餘元及322億餘元 各占 預算數529億餘元及456億餘元之66.29 及70.79 本部前業就該局財產 收入預算執行率偏低 多次函請檢討改進 據復將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 時 參酌實際執行情形適度修正 查民國101年度該局財產收入執行結果 預算執行率未及5成 並較民國99及100年度執行率為低 顯示在限制土地 標 讓 售之情形下 有待積極推動設定地上權 合作開發等方式活化運用 國有財產 期增裕財產收入 惟查截至民國年2月28日止閒置之國有非 公用土地計有13萬餘筆 錄 面積2萬5,921公頃 價值659億餘元 較民國 100年底之11萬餘筆 錄 面積2萬1,166公頃 價值573億餘元為增 其中 位處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及高雄市等五都之土地計有5萬餘筆 錄 面積8,265公頃 價值417億餘元閒置未予活化運用 其他縣市亦有8 萬餘筆 錄 面積1萬7,656公頃 價值241億餘元未妥為規劃運用 閒置之 國有非公用土地仍多 該局允宜積極研謀多元措施 強化國有土地開發利 用 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益暨增裕財產收入 B. 部分機關經管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 現況為閒置 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 之數量頗多 且活化作業進展緩慢 亟待賡續運用多元管道積極處理 行 政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成立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 同年月25日 74

76 ,966 1,510 6,783 1, , A B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7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積13萬餘平方公尺 價值3億餘元 約占全部國有非公用房屋之 較民國100年底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房屋675棟 戶 面積10萬餘平方公尺 價值3億餘元為增 經統計近5年 民國97至年4 月 被占用房屋消長情形 如按被占用棟 戶 數計 被占用比率不減反增 自民國97年底之9.93 逐年攀升至民國年4月底之17.72 另據國有 財產局提供資料 經按價值 面積排序前5名 該等被占用房屋均位處臺北 市 新北市或臺中市等精華地區 建物面積並逾百坪 亟待該局儘速釐清占 用事實 俾續處排除占用事宜 並採行積極作為排除占用 以維國產權益 並符社會公平正義 C. 位處精華地區之非公用房屋長期閒置 亟待研採多元方式活化運用 截至民 國101年12月31日止 閒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計有2,506棟 戶 面積35萬餘 平方公尺 價值10億餘元 較民國100年底之2,221棟 戶 面積34萬餘平方 公尺 價值12億餘元 價值雖減少 但棟 戶 數及面積增加 另據國有財產 局提供資料 經按價值 面積排序前5名 其中不乏位處精華地區 帳面價值 逾千萬元 且部分建物面積廣達數千坪 究其原因 主要係國有財產局陸續 接管各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之房屋 復囿於人力 致未及於接管當時即排勘確 認現況並規劃活化運用方向 惟國有非公用房屋約5成閒置多年未利用 不 無增加管理負擔及風險 且易衍生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等問題 亟待該局積 極檢討現行活化作業 研議採行有效措施 俾提升閒置房屋之運用效率 13 財政部持續推動減債計畫 修正公共債務法 資訊揭露與國際接軌 惟公 共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增加 允宜提高債務還本預算 以利政府債務之清 償去化 財政部民國101年5月14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中央政府 減債計畫 其推估在歲出維持不變 及歲入可成長之前提下 逐年縮小收支 差短之規模 並採取債務存量與流量之管控 將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控制在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40 內 及每年度舉債額度控制在歲出總額之 15 內 以逐步減債 另財政部擬具公共債務法修正案 經立法院第8屆第3會 期第1次臨時會於民國年6月27日修正通過 依該修正條文係將現行中央政 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40 修正為不 得超過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40.6 俾利於債限之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 增 訂債務瀕臨法定債限 90 時 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送立法院審 查 未經立法院同意 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 進行債務改善 管理 暨財政部應彙編中央 直轄市 縣 市 及鄉 鎮 市 公共債務之相關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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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投資民營事業營運績效欠佳 亟待責成各公股代表加強督促各事業改善 並 重新檢討投資目的 妥適處理 16 財政部所屬部分金融事業放款品質及經營績效與全體本國銀行相較 存 有相當落差 亟待檢討提升 財政部所屬金融事業民國101年度放款總額4兆 1,044億餘元 占全體本國銀行之18.32 稅前盈餘190億餘元 占全體本國 銀行之7.92 經查其放款業務及經營績效 核有 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 公司以低利率承作放款業務 甚有放款利率低於資金成本率或放款成本率 情形 存放款利差及利息淨收益占利息收入比率遠低於其他公股銀行及全體 本國銀行平均數 影響銀行獲利 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各有84家及 48家分行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 約占各該公司全體分行之 及30.38 增加授信風險 影響銀行之穩健經營 臺灣銀行公司備抵 呆帳覆蓋率遠低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覆蓋率 風險承擔能力較低 臺灣銀行 及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國際評比退步 資產規模與獲利能力未盡相當 整體經 營績效及資產運用效益亟待加強等情事 17 部分國營事業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未臻周妥 客戶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未 盡理想 亟待檢討改進 A.部分國營事業服務品質及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未臻周妥 亟待檢討改進 經 濟部所屬台灣中油 台灣電力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為維護用戶權益 並使用戶 之建議或訴求適時獲得合理妥適解決 進而提升服務品質 分別訂有客服 後送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用戶陳情處理要點及防止漏水提高修漏效率行動 方案等規定 作為業務處理之依據 其執行情形 核有 各該事業部分客訴 或修漏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完成 台灣中油公司加油站之服務 迭有 加油作業未確實 會員卡交易未積點及加錯油或溢油 台灣電力公司停電 時間及次數逐年增加 供電品質較以往年度降低 台灣自來水公司部分停 水案件 因施工單位之溝通協調有間 致未及時恢復供水等情事 另交通部 所屬臺灣鐵路管理局處理旅客申訴案件 亦核有 未深究旅客申訴案件發 生原因 並研提相關改善措施 致申訴案件逐年遽增 影響服務品質及民眾 觀感 未將可歸責之申訴案件 納入員工績效考核 未發揮課責機制 未建 立申訴案件處理之滿意度調查 管考制度欠周全等情事 B.部分國營事業用戶服務滿意度未盡理想 相關改善措施仍欠落實 中華郵 政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民國101年度辦理客戶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 其中中 華郵政公司於窗口服務及投遞服務方面 民眾對於 服務人員不足 等候時 間太久 信件送錯地址 及 郵件丟在地上不置於信箱內 等項 均列為 78

80 , ,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中心 系統 競爭型計畫 其服務對象及範圍與 內政部或所屬單位相關補助措施或有重疊 辦理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 資源中心補助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僅新北市等5個地方政府設置公私協 力平價托嬰中心計20所 其中北部地區占95 全國分布明顯不均 且民眾申請 托育一律採抽籤方式辦理 未保留一定比率或名額予低 中低 收入家庭 亦 未設計比序或優先抽籤之條件 以保障經濟弱勢之家庭等待改善事項 21 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未償債務餘額龐鉅 亟待提升基金營運效能及償債 能力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未償債務餘額 由民國97年底之5,915億餘 元 增為民國101年底之6,546億餘元 其中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高速鐵路 相關建設基金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等3個基金 或每年雖有賸餘150至170 億餘元 惟仍須仰賴舉債支應各項工程經費 或民國101年度賸餘23億餘元及 1億餘元 惟以前年度營運績效欠佳 帳上仍有累積短絀待填補 致截至民國 101年底止 未償債務餘額分別為2,155億餘元 585億餘元及79億餘元 另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因無法收回循環運用之補償性質經費龐鉅 營運入不敷 出 連年發生短絀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累積短絀546億餘元 復屢以舉債彌 補資金缺口 未償債務餘額達716億元 顯示各該基金財務負擔沉重 亟待提 升營運效能及償債能力 22 相關部會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及重建 災民救助及安置 災害應變 及產業紓困等工作已具成效 惟部分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 允宜積極 趕辦 莫拉克颱風於民國98年8月重創臺灣中 南部及臺東等地 大規模公共 設施遭受毀損 政府為加速各項重建工作 制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 編列特別預算 執行期間自民國98至101年度止 分由8個主管機關 33個 執行機關 辦理42項業務計畫 歲出預算數1,165億824萬餘元 截至民國101 年度止 累計實現數872億8,573萬餘元 已實現比率僅74.92 應付保留數 125億5,155萬餘元 經查本特別預算各項重建工作執行結果 已具成效 包 括 完成受災道路 橋梁搶修及復建工程727件 雨水下水道清淤及復建工程 40件 辦理18處重大土石災區整體復建 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復建工 程900件等 惟歲出42項業務計畫中 已執行完成者17項 尚在執行中者25 項 除其中11項經說明係檢討無列支需要後 經行政院核定將預算數列為準 備外 其餘仍有14項已實現比率未達80 各部會執行災後重建進度有未如 預期情事 亟待各執行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以上 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及計畫實施之諸項缺失 經審計部分別通知各 該管機關檢討改善 並據函復業有所改善 審計部已列管繼續注意其改善成效 80

82 單 位 : 億 元 融 資 調 度 債 務 之 舉 借 2,880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2,140 債 務 之 償 還 940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199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158 (0.84%) 稅 課 收 入 12,221 (73.26%)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入 1,081 (6.48%) 歲 入 一 般 補 助 及 其 他 支 出 912 (4.85%) 債 務 支 出 1,145 (6.08%)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382 (7.34%)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761 (9.36%) 財 產 收 入 601 (3.60%) 其 他 收 入 153 (0.92%) 歲 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639 (14.02%) 國 防 支 出 3,033 (16.12%)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2,625 (15.74%)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589 (19.07%)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4,200 (22.32%) 716 投 資 收 益 繳 庫 數 224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1 投 資 國 營 事 業 110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604 總 收 入 35,753 總 支 出 34,194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21,260 總 支 出 21,031 純 益 1,558 賸 餘 229 繳 庫 數 2,121 繳 庫 數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機關單位數 主管機關 計畫 名稱 營業 非營 業 其他 合 計 (55.62 ) 154 (44.38 ) 計 小 計 統 行 政 府 主 管 院 主 管 100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公務 合 總 101年度 審核意見 項數 已改善 辦理 處理中或仍 待繼續改善 合計 立 法 院 主 管 1 1 司 法 院 主 管 考 試 院 主 管 監 察 院 主 管 內 政 部 主 管 10 外 交 部 主 管 3 國 防 部 主 管 2 財 政 部 主 管 13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經 濟 部 主 管 通 部 主 管 交 7 5 蒙藏委員會主管 1 1 僑務委員會主管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主管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農業委員會主管 勞工委員會主管 衛 管 環境保護署主管 海岸巡防署主管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生 署 災 害 準 主 備 1 1 金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計 小 註 1. 外交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審核意見項數含機密部分 2.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民國101年度所列審核意見項數含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整體意見 3. 本表不包含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所列之16項重要審核意見 82

84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二 地方政府決算之審核 1.直轄市及縣市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編製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送經審計部各該地方審計處室於法定期限 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審核 並提出審核 報告於各該地方議會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計列歲入決算9,345億餘元 歲出決算9,980 億餘元 營業基金總收入決算475億餘元 總支出決算441億餘元 非營業特種基金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決算6,769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決算6,181億餘元 又 民國101年度辦理決算之特別預算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南 港線東延段 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開發計畫等2項 歲入決算81億餘 元 歲出決算149億餘元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審定情 形 請詳後附 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審定後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況 圖 茲將民國101年度決算審核結果 概述如次 1 總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原列歲入決算經審核修正增列2百餘萬元 審定歲入決算9,345億餘元 較預算短收536億餘元 歲出決算經審核修正減列5億餘 元 審定歲出決算為9,974億餘元 較預算減支732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差短629億 餘元 連同債務償還1,660億餘元 合計須融資調度2,289億餘元 經舉借債務2,123 億餘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百餘萬元撥補後 產生收支短絀165億餘元 另截 至民國101年度止 直轄市及縣市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合計數為9,400億 餘元 茲彙計列表如次 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餘額彙計表 民國101年12月31日 單位 百萬元 直轄市及縣市 合 直 轄 市 小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臺 灣 省 小 基 隆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別 計 計 市 市 市 市 市 計 市 縣 縣 縣 金 額 940, , ,048 76,364 71,333 69, , ,362 11,414 23,828 27,750 20,695 直轄市及縣市別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額 13,031 39,733 23,308 17,389 24,715 20,702 2,873 28,026 12,775 8,419 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8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 營業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47個營業基金決算 經審核修正增列收入9千餘萬 元 增列支出1百餘萬元 審定總收入476億餘元 總支出441億餘元 純益35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11億餘元 3 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289個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 除3個作業基金及1個 特別收入基金無收支外 其餘285個非營業特種基金經審核修正增列收入 含基金 來源 17億餘元 增列支出 含基金用途 2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6,786 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6,184億餘元 賸餘602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470億餘 元 茲將決算審核結果分述如次 A. 作業基金 審核修正增列收入17億餘元 增列支出3億餘元 審定總收入848億 餘元 總支出401億餘元 賸餘447億餘元 較預算增加108億餘元 B. 債務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1,815億餘元 基金用途1,819億餘元 短絀3億餘元 較預算減少短絀5億餘元 C. 特別收入基金 審核修正增列基金來源4千餘萬元 減列基金用途6千餘萬元 審定基金來源3,922億餘元 基金用途3,765億餘元 賸餘157億餘元 與預算短 絀相距320億餘元 D. 資本計畫基金 審定基金來源199億餘元 基金用途198億餘元 賸餘1億餘元 與預算短絀相距35億餘元 4 特別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決算之特別預算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建設計畫後續路網南港線東延段 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開發計畫等 2項 審定歲入決算81億餘元 歲出決算149億餘元 歲入歲出短絀68億餘元 較預算 減少短絀25億餘元 5 決算審核綜合成果 民國101年度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審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機關 基金決 算結果 在合法性審計方面 依法修正增列歲入通知繳庫者17億餘元 剔除或減列 歲出通知繳庫者10億餘元 稽察發現財務上涉有違失案件74件 其中報請監察院處 理者10件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4件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查明處分並報告監察院備 查者60件 處分人員210人次 在效能性審計方面 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機關之施政 工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依法通知各該機關長官 並報告監察院者29 件 另依法提供轄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關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 84

86 8 1, , A B C D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E.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保留經費或比率偏高 部分計畫規劃欠周延 執行進度 延宕 保留經費或比率偏高 未能達成預期目標 影響施政效能 預算執行能力 尚待提升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 縣 新竹市 苗栗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等18市縣 F.計畫管制考核機制未臻周全 審核及考核作業亦未落實 部分經費執行及監 督考核未盡確實 委託經營管理及補助作業規範未臻周延 影響補助經費使用效 能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 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 縣 連江縣等19市縣 G.開源節流實施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未能確實減輕財政負擔 開源節流實施計 畫執行情形未臻落實 推動成效欠佳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 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 縣 花蓮縣 澎湖縣 連江縣等17市縣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仍然龐鉅 沉重利息負 擔未能有效紓解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 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等12市縣 H.監視系統建置及管理維護未臻完善 部分監視系統建置計畫執行進度仍有落 後 網路傳輸租用費用衍生不經濟支出 管理使用情形及相關規範未盡完善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桃園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等9 市縣 I.以前年度歲入未結清比率偏高 未積極清理及催繳 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執行 率欠佳 應收帳項久懸 仍待加強清理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桃園縣 南 投縣等5市縣 內部控制及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未覈實辦理保留者 如桃園縣 雲 林縣 臺東縣等3縣 J.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未結清比率偏高 未覈實辦理經費保留 預算執行欠佳 預 算執行效率尚待加強 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未結清比率偏高者 如臺北市 桃園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屏東縣 連江縣等6市縣 計畫編列與預算執行未能配合 經費 保留之審查未臻嚴謹者 如南投縣 屏東縣 K.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及管理情形欠佳 影響土地使用效能 未積極辦理抵費 地標 讓 售作業 任由土地長年未按指配用途使用或閒置 影響土地使用效能者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新竹市 花蓮縣等8市縣 86

88 融 融 資 調 度 度 債 務 之 舉 借 2,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0.03 收 支 短 絀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債 務 之 償 還 1, 單 位 : 億 元 自 籌 財 源 (45.50%) 協 助 及 補 助 支 出 6.98 (0.07%)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2, (30.18%)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 (15.32%) 債 務 支 出 (1.02%) 其 他 支 出 (1.30%)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7.69%) 非 自 籌 財 源 (54.50%)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3, (34.22%)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1, (20.28%) 歲 入 歲 出 警 政 支 出 (8.26%)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 (17.59%)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5.93%)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 (10.87%)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 (13.77%) 投 資 及 撥 充 基 金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 (33.50%) 投 資 收 益 繳 庫 數 投 資 公 民 營 事 業 0.66 投 資 市 縣 營 事 業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投 資 中 央 政 府 作 業 基 金 0.01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純 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6, 總 支 出 6, 賸 餘 繳 庫 數 投 資 收 回 4.34 繳 庫 數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8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101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100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市 別 101年度審核意見 項數 計 1, (65.43 ) 485 (34.57 ) 1,403 直 轄 市 小 計 直 及 轄 縣 市 合 處理中或 仍待繼續改善 已改善辦理 合計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小 計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福 建 省 小 計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本表不含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南港線東延段特別決算 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 業園區後期Ι區開發計畫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7項 88

90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2.鄉鎮縣轄市財務之審核 鄉鎮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係定位為公法人地位之自治團體 辦理自治事項 並 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審計部訂有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依該 辦法規定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 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 編製 民國101年度臺灣省及福建省211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總決算計列歲 入決算736億餘元 歲出決算695億餘元 18個營業基金總收入決算4億餘元 總支 出決算4億餘元 97個非營業特種基金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決算15億餘元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決算6億餘元 各決算收支總額共計1,462億餘元 有關鄉鎮縣轄市 總決算歲入歲出及收支情形 請詳後附 鄉鎮縣轄市總決算歲入來源與歲出用途概 況 圖 民國101年度各鄉鎮市機關 基金之審計事務 經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辦理審 核結果 在合法性審計方面 依法修正增列歲入通知繳庫者1億餘元 剔除或減列歲 出通知繳庫者1,328萬餘元 稽察採購通知收回 扣 罰 款 減帳者5,188萬餘元 合 計2億35萬餘元 稽察發現財務上涉有違失案件37件 其中報請監察院處理者1件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查明處分並報告監察院備查者36件 處分人員90人次 在效能性 審計方面 考核各鄉鎮市機關之施政工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依法通 知各該縣縣長及其鄉鎮市長 並報告監察院者4件 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考核各鄉 鎮市民國101年度預算執行結果 提出審核意見於各該機關改進者 共6類90項 均 係因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周全 民國101年度鄉鎮市總決算歲入決算736億餘元 歲出決算695億餘元 歲入歲出 相抵後賸餘40億餘元 連同舉借債務3億餘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8億餘元 合 計52億餘元 經償還債務3億餘元後 尚有收支賸餘48億餘元 另截至民國101年度 止 有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者 計45鄉鎮市17億餘元 茲彙計列表如次 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鄉鎮市公共債務餘額彙計表 民國101年12月31日 單位 百萬元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鎮市別 金 額 鄉 鎮 市 別 金 額 計 1,748 芳苑鄉 20 斗南鎮 6 新 埤 鄉 28 桃 園 縣 91 大城鄉 12 土庫鎮 5 枋 寮 鄉 15 八德市 91 南 投 縣 329 東勢鄉 1 佳 冬 鄉 20 苗 栗 縣 49 南投市 43 褒忠鄉 14 琉 球 鄉 9 頭份鎮 30 埔里鎮 92 嘉 義 縣 456 滿 州 鄉 7 後龍鎮 5 草屯鎮 14 太保市 138 臺 東 縣 52 銅鑼鄉 14 竹山鎮 51 朴子市 188 臺 東 市 23 彰 化 縣 390 集集鎮 49 布袋鎮 49 成 功 鎮 9 員林鎮 192 名間鄉 40 民雄鄉 29 關 山 鎮 4 二林鎮 27 鹿谷鄉 8 六腳鄉 14 太麻里鄉 16 芬園鄉 48 中寮鄉 7 水上鄉 35 澎 湖 縣 190 埔心鄉 43 魚池鄉 16 屏 東 縣 161 馬 公 市 165 田尾鄉 41 國姓鄉 5 東港鎮 63 湖 西 鄉 25 埤頭鄉 4 雲 林 縣 26 麟洛鄉 16 合 有關年來審計部各縣市審計室考核各鄉鎮市計畫實施 預算執行等 提出審核 意見之項數 及民國100年度審核意見之覆核情形 請詳後附依縣別列示之 審核各 鄉鎮市財務重要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除本年報參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 處理所述者外 茲摘列其中較為重要者如次 1 自籌財源比率偏低 財政結構未臻健全 各鄉鎮市民國101年度歲入預算執 行結果 自籌財源決算數266億餘元 占歲入決算總額736億餘元之36.27 部 分鄉鎮市自籌財源比率偏低 仍須仰賴上級補助以為挹注 財務負擔沉重者 如宜蘭縣 宜蘭市等12鄉鎮市 新竹縣 竹北市等13鄉鎮市 苗栗縣 後龍 鎮等13鄉鎮 南投縣 南投市等3鄉鎮市 嘉義縣 太保市等18鄉鎮市 屏 東縣 東港鎮等26鄉鎮 臺東縣 臺東市等15鄉鎮市 澎湖縣 馬公市等5 鄉市 合計8縣所轄105鄉鎮市 2 資本門預算執行率偏低 行政效能有待提升 部分鄉鎮市資本支出計畫未衡 酌施政期程 考量財政能力 覈實籌劃編列或以繼續經費預算編列 致預算執 行率偏低者 如桃園縣 中壢市 復興鄉 新竹縣 竹北市等12鄉鎮市 苗栗 縣 苗栗市等3鄉鎮市 花蓮縣 花蓮市等13鄉鎮市 澎湖縣 馬公市等4鄉 市 合計5縣所轄34鄉鎮市 90

92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93 單 位 : 億 元 融 融 資 調 度 度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債 務 之 償 還 3.80 自 籌 財 源 (36.27%)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22.97%) 債 務 之 舉 借 3.10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8.84 收 支 賸 餘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3.30%) 非 自 籌 財 源 (63.73%)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27.42%) 歲 入 債 務 支 出 0.19 (0.03%) 其 他 支 出 8.76 (1.26%)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81%)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4.86%)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14.43%)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36.31%) 歲 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5.63%)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28.97%) 投 資 及 撥 充 基 金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31.01%) 0.66 投 資 鄉 營 事 業 0.00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0.66 總 收 入 4.38 總 支 出 4.35 純 益 0.03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6.74 賸 餘 8.63 繳 庫 數 0.00 投 資 收 回 0.02 繳 庫 數

94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民國101年度審核各鄉鎮市財務重要意見及覆核辦理情形彙計表 100年度審核意見覆核情形 項數 101年度 審核意見 項數 縣 別 鄉鎮市數 合 計 (46.53 ) 54 (53.47 ) 101 臺灣省小計 已改善辦理 處理中或 仍待繼續改善 合計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福建省小計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 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 併入決算辦理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亦規定 各主管 機關須於主管決算編製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截至民國101年度 止 各主管決算編製之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列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總計153個 基金總額2,366億7,109萬餘元 其中有規範預 決算編審程序 且依 法律規定其決算送審計部審核者計9個 涵括由行政院將預算送立法院 決算送監 察院者 計中華經濟研究院1個 另預 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循預 決算程序辦理者 計 中央通訊社 中央廣播電臺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原住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國家實驗研 究院等8個 審計部為辦理監察院交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上述財團法人決算均由行政院轉 送監察院 再轉交審計部審核 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作業有所準據 訂有 審計機關 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審計事務注意事項 加強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審計事務 審計部審核前述財團法人決算報告 暨各主管機關主管決算所列 對各部門捐 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 結果 業經納入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丁 附錄伍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年度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段內 作完整之揭 露 茲簡要分述如次 一 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1.各財團法人民國101年度收支決算情形 單位 千元 財團法人名稱 收入 支出 本期餘絀 中華經濟研究院 552, ,246 22,179 中 社 554, ,319 1,404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645, ,697 14,868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2,191,555 2,571, ,618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73, ,735 51,373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316, ,834 6,149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1,461,224 1,538,755 77,530 國 射 輻 心 1,559,511 1,620,118 60,606 國家實驗研究院 5,850,688 6,126, ,069 央 家 研 94 通 同 究 訊 步 中

96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2.重要審核意見 1 中華經濟研究院 核有 投資基金等金融資產運用不利 資金使用效能欠佳 尚有鉅額資金滯存 於支票存款帳戶 不利收益等情事 經函請經濟部督促檢討改善 2 中央通訊社 核有 A.網站服務點閱數逐年下降 新聞服務品質及影響力有待提升 B.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未配合業務推動能量覈實規劃 致原預算執行偏低 預算外新增之固 定資產支出偏高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3 中央廣播電臺 核有 A.分臺整併計畫及圓山微波站鐵塔永久性機房興建計畫 自籌經費未依計 畫如期如數編列及工程用地問題未解決 工程進度落後 B.財源籌措未配合整體經營 環境發展趨勢妥適因應 未能落實財務收支平衡目標 C.材料零附件之盤點及調撥管 理欠妥適 鉅額堪用材料經列入待報廢之評價損失項目 D.職務宿舍運用及增建建築 物管理欠嚴謹 致宿舍閒置及未申辦建照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4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核有 A.製播高畫質節目頻道提升電視節目品質 惟宣導不足且頻位欠佳 影 響收視品質 B.部分績效衡量指標連續3年未達目標值 允宜加強檢討 C.第5屆董 事已於近期完成補選作業 惟董事會長期未能運作 對基金會營運帶來之影響 宜 予正視因應妥處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5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核有 A.現行資金操作方式與投資作業辦法規定未盡相符 允宜檢討改進 並 加強風險管控措施 B.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與國家傳統藝術中心間之補助業務間有 重疊 缺乏明確區隔等情事 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6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核有 A.歷年來各重要工作項目之績效衡量指標偏重產出面向 難以評估實際 執行結果 B.自籌收入逐年降低 經費自籌能力尚待提升 C.原住民族專業人才培訓 完畢後 未追蹤其後續投入相關工作情形 實際執行成效未明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檢討改善 7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核有 A.積極推動技術合作業務模式轉型 期以確實提升合作國知能 惟未如 9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期完成移轉作業之計畫逾5成 亟應強化事前規劃及管控措施 並建立能力建構評 估機制 確保有效達到技術扶植目的 B.營運首次呈現短絀 允宜研擬開源節流措 施 俾確保組織穩健永續發展 C.參與歐銀投資計畫未獲適切資訊 又參與歐銀之 綠色能源計畫已撥付資金運用比率不高 亟應積極妥處 以維護權益及提升資金運 用效益 D.與中美洲經濟整合銀行合作之部分融資計畫資金多年未動用 合作銀行 復未依合約規定期限提交相關報告等情事 經函請外交部督促檢討改善 8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核有 A.近5年績效指標實際值 雖多能達成目標 惟為落實績效管理課責精 神 允宜研酌調整關鍵績效指標 B.為落實研發成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作業之管 理目的 允宜檢討研修相關規定 C.固定資產管理作業迄未依會計師內部控制建議 書改進 有待落實改善 D.臺灣光子源土木建築計畫進度持續落後 影響完工啟用 時程及加速器之設計與建造進度 E.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等規定接 受在職訓練人員 獎勵標準流於寬鬆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督促檢 討改善 9 國家實驗研究院 核有 A.未將資訊安全管控列為年度稽核項目 難以有效確保資產之保全 B.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設備租購決策未設置相關規範 財產管理未盡周延 C.臺 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關鍵績效指標 KPI 為定量設置 未能適切評估其執行績效 D.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未落實研發成果紀錄簿之管理 無法有效維護權益等情 事 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督促檢討改善 二 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 1.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模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各主管決算編製之 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 表 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計144個 未含依法律規定決算送審計部審核及解散 清算完成之財團法人 基金總額1,929億9,283萬餘元 除法務部主管之臺灣更生保 護會 交通部主管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2個財團法人之創立時及累計政府 捐助基金金額無列數外 其餘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基金1,462億4,177萬餘元 占 基金總額1,755億940萬餘元之83.32 又民國101年度接受政府委辦及捐助經費 不 含捐助基金 359億962萬餘元 96

98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2.重要審核意見 1 部分財團法人已完成階段性任務 或業務性質重疊或萎縮 存續適法性遭 質疑 亟待主管機關檢討裁撤或整併 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有已完成階段性任務 且人員配置未切合業務需 求 又業務項目與政府施政措施雷同或業經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或與一般 民間顧問公司相同 或與其他財團法人性質重疊 並有營運規模萎縮 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 甚發生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 展延存立期限 以處理於法未合案件等情 事 除公共資源配置之經濟性與存續之適法性遭質疑外 能否達成原設置目的亦有 待商榷 經函請行政院研謀妥處 2 部分主管機關迄未依法辦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及預 決算書送 審作業 亦未連同政府具控制權之財團法人資訊一併通報銓敘部公告 監 督管理機制仍有闕漏 部分財團法人係由政府以收受自各界捐款之使用後賸餘款而成立 或由中央政 府捐助成立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均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惟主 管機關迄未依 準用 預 決算法規定 評估政府捐助效益 併入決算辦理 亦未將 預 決算書送各該立法機關審議 法人監理機制未盡周延 又依民國99年8月修正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 政府轉 再轉 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至該 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 各主管機關應將該等財團法人及事業依規定格式造冊 填送銓敘部 俾憑公告 惟查部分主管機關迄未將上述政府捐助成立及政府直接或 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依法通報銓敘部納入公告 均不利 公務 人員退休法 之遵循 經函請行政院及考試院督促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並全面清查 漏未查報之財團法人資料 儘速通知銓敘部補正 3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獎金核發標準及名目浮濫 亟待通盤檢討研訂原則性規範 依民國年2月6日總統公布之 中華民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 告 修正本 通案決議第17項 略以 自民國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年終獎金 包括工作獎金 考核獎金 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 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 年終工作獎金 以下簡稱年終獎金 1.5個月 考績獎金甲等1個月 乙等0.5個月 考核發放 惟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具營利性質者 自訂標準比照國營事業發 9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放高額獎金 至性質類同行政機關者 除已比照公務人員發放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 外 部分財團法人發放標準尚高於公務人員 另尚有發放三節獎金 目標管理獎金 績效獎金 專案獎金及其他獎金等 為免該等財團法人因人事費用占總支出比率偏 高 肇致其資源未有效運用於業務支出 影響創立目的之達成 經函請行政院就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核發之各項獎金 福利或其他給與等 督促權責機關參照立法 院決議及相關規定 檢討研訂原則性規範 並對財團法人具營利性質者 適時通盤 檢討轉型為適當組織 4 政府具控制 主導 權之財團法人或事業聘 派 任或推薦擔任其他法人或 事業之董監事 迄未明確規範應否視同政府 公股 代表 影響政府是否 具控制 主導 權之認定 銓敘部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規範政府對財團法人或轉 再轉 投資事業具控制 權之一致性認定標準 並通報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查照辦理 惟對 政府具控制 主導 權之財團法人或事業 所聘 派 任或推薦之董監事 應否視同政府 公 股 代表尚無明確規範 主管機關多認定其屬民間代表 衍生政府具控制權之事業 或財團法人 再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雖已間接具有實質控 制 主導 權 甚有基金會之董事長為現職公務人員 部分主管機關仍逕認定政府 對各該事業或財團法人不具控制 主導 權 迄未通報銓敘部納入公告 不利管控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相關財團法人或事業職務支領雙薪及優惠存款利息等情事 經 函請考試院督促檢討改善 俾利 公務人員退休法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後應停止領 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相關規定之遵循 5 財團法人法遲未完成立法程序 除使現行行政監督機制 有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之虞外 亦不利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院雖於民國89年間指示法務部研擬財團法人法草案 惟相關立法作業歷 十餘年遲未完成 迭經審計部促請加速推動 嗣行政院為強化對財團法人之行政監 督管理 於民國100年成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 推動有關財團 法人之人事 財務 績效評估與法制等相關監理機制 惟該等機制之法制面仍未臻 完備 且現行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有關轄管財團法人設立與管理之規範 並無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 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又原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 財 團法人法 草案 適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 因法案屆期不續審 終未能完 成立法程序 雖經法務部召開多次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會議並擬具草案 惟迄未提 98

100 ,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0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一 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 審計法第59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9條規定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 得隨時 稽察之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 處理 茲將民國年度各級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臚列如次 1.政府採購之稽察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辦理稽察結果 發現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 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並報告監察院者25件 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 規定報告監察院處理者2件 涉及刑事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者3件 違失情節較輕 通 知其主辦機關長官查明依考績法有關規定處分者28件 計懲處違失人員64人次 通 知追回繳庫者411項 共計追繳20億3,075萬餘元 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稽察結果統計表 情事別 政府別 未盡職責或 效能過低通 知其上級機 關長官並報 告監察院 重大違 失報告 監察院 處理 涉及刑事 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件 件 件 違失情節 較輕通知 其長官處分 件 人次 追回繳庫 項 金額 千元 合 計 ,030,754 中 央 ,820 地 方 ,908,934 2.公共工程品質之稽察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稽察公共工程品 質結果 發現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因設計 疏失 估驗不實 監造不周及施工不符 影響 工程品質者 除均已通知主辦機關拆除重做 或補強改善外 對於制度或規章缺失者 並 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 以落實品質管理 制度 提升工程品質 另對於主辦機關 設計 監造及施工單位之工程管理作業疏失 經通 100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稽察

102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知處分者 計懲處疏失人員20人次 並扣罰承商施工或設計監造費用計1億3,277萬 餘元 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公共工程品質結果統計表 情事別 政府別 合 中 地 扣罰施工或 設計監造費用 作業疏失 通知處分 施工缺失 通知改善 品管缺失 通知處理 金額 千元 人次 項次 項次 計 132, 央 12, 方 120, 二 審計機關提出之建議意見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從政府採購制度 法令及執行等層面 向相關主管機關提 出建議意見者 分述如次 1.就中央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 向行政院提出之建議改善意見 政府為維持經濟穩定成長 提升就業機會及國民福祉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興 辦公共建設 民國101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由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列管者 計有234項 年度可支用預算為3,529億822萬餘元 執行數3,305億 3,239萬餘元 執行率93.66 其執行情形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 行政院參酌 1 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之立法 並促請相關權責 機關釐訂公共建設計畫節能減碳之具體實行步驟及行動方針 逐步進行碳 管理 落實節能減碳理念 減少對地球暖化及環境衝擊 行政院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 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 任 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爰於民國95年9月20日第3007次院會決議通過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擬具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並於同年9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又為落實 能源 環保與經濟三贏之政策目標 另於民國97年6月5日通過 永續能源政策綱 明定政府政策規劃應具有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 概念 以預防 預警和篩選原 則進行碳管理 復為推動永續公共工程 落實節能減碳理念 另於民國97年11月11日 核定 永續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政策白皮書 並於該政策白皮書中 明定相關推動 項目 策略 包括 工程全生命週期考量節能減碳 如新興公共工程計畫落實節能 減碳評估 制度面推動節能減碳 如發展永續公共工程節能減碳評核指標 公共 10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工程審議制度再造 等 其中發展永續公共工程節能減碳評核指標推動策略之工作 計畫 完成期限 包括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永續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 評核指標 民國98年6月 及建立永續公共工程標章與評核制度 民國99年12月 查該溫室氣體減量法為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法源 依行政院民國101年2月23日 院臺環字第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載明 該法案內容 包含各相關政府機關權責 溫室氣體減量對策 教育宣導及罰則等 其中相關政府 機關權責部分 包括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及檢討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 分工 整合 推動等事項 並規範中央行政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之應推動事項 按 如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運輸管理 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 體減量 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建築管理溫室氣體減量 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 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等 草案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擬訂溫室 氣體減量方案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溫室氣體減量 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 並推動之 草案第6條 等 惟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自民國95年9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後 按 後續另於民國97年2月4日 民國101年2 月23日2度函送 歷經立法院3屆 按 第6 7 8屆 審查 迄民國年5月底止 已 逾6年餘仍未完成立法 按 尚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二讀審查 作業中 致未能據以責由相關權責機關 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案 並訂定具體減量 目標及行動計畫 影響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復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0年7月 訂定之 碳中和實施與宣告指引 第三章 實施碳中和流程 載明 執行碳中和 按 與標的物相關之溫室氣體排放 並未造成大氣中溫室氣體排放淨增加 之8個步驟 包括 A.選定欲碳中和之標的物 主題與範圍 B.盤查碳足跡 按 量化標的物之 溫室氣體排放數 以暸解碳排放情況 C.撰寫碳足跡管理計畫書 D.確證承諾宣 告 E.執行溫室氣體減量 F.進行碳抵換 G.查證達成宣告 H.達成碳中和 查公共 工程要具體落實節能減碳 除有賴上述溫室氣體減量法之立法及教育宣導推廣節 能減碳理念外 依上述碳中和執行步驟 須先進行公共工程碳足跡盤查 再針對盤 查結果 據以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最後再藉由相關永續公共工程評核指標及 標章之建立及完善之評核制度 以明確要求機關落實永續公共工程 進而達成全面 碳中和 惟截至民國年5月底止 國內尚未建立公共工程相關營建材料碳排放量 係數 之計算基準及工程碳足跡計算之評估手冊 據以供機關人員參考運用及擬 具後續溫室氣體減量具體措施 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迄未依上述政策白皮書 規定 針對制度面推動節能減碳之推動項目 建立永續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評核指 標 永續公共工程標章與評核制度 影響公共建設計畫落實節能減碳之執行成效

104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為全面推動永續公共工程 具體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建請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 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之立法 並促請相關權責機關釐訂公共建設計畫節能減碳 之具體實行步驟及行動方針 逐步進行碳管理 落實節能減碳理念 減少對地球暖 化及環境衝擊 2 督促機關參採 公共建設計畫編審 共通性作業範例 訂定公共建設計畫 編審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以降低計畫執行風險 確保計畫 效益 並使國家資源妥善運用 行政院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依法行政 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 爰於民國100年2月 11日訂定 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依該方 案肆 實施策略及方法 二 實施項目及分工 三 各機關 2 4 規定 參採各權責機 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並審 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 訂定合宜 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其中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 三級以下機關 構 及學校應報送上級機關 計畫青埔機廠施工情形 備查 查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 於民國 103年1月22日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上述 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附表 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備查內部控制制 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分工表 規定 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將 公共建設計畫編審 之共 通性作業範例 按 公共建設計畫編審新興 含修正 計畫 及 公共建設計畫年 度先期作業計畫編審 等2部分 函行政院所屬機關轉知所屬參採 惟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依上述共通性範例訂定所屬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情形 經查 截至民國年5月底止 仍有部分機關 尚未參採上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訂 公共建設計畫編審 共通性作業範例 依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 訂定屬 於機關特性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又審計部歷年 調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興公共建設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年度先期作業編審 過程 仍間有新興公共建設計畫之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未落實 年度先期作業 未考量實際執行能力 覈實編列預算 致預算執行率偏低等情事 顯示公共建設計 畫編審之內部控制作業 仍欠嚴謹 建請督促機關參採 公共建設計畫編審 共通 性作業範例 訂定公共建設計畫編審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以降低計 畫執行風險 確保計畫效益 並使國家資源妥善運用 10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 督促相關部會強化公共建設計畫所屬個案工程自辦基本設計階段審查之 執行及監督 以有效發揮計畫專業審議功能 行政院為簡化公共工程計畫審查流程 避免重複審查 提升審議效率 爰於民 國98年12月23日函頒 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 依上述方案三 方 案說明 三 規定 轄有工程專責執行機關或具有工程專業人力之部會依其業管 工程性質 以不同審查之金額門檻自行負責所主管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之審 查作業 未逾10億元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由交通部自行負責審查作業 未逾 4億元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由內政部 經濟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行負責審查 作業 同方案四 審查作業流程說明 二 作業說明 3.基本設計審查應注意事 項 2 規定 轄有工程專責執行機關或具有工程專業人力之部會所負責審查之 權責 得依計畫規模條件及工程複雜度區分審查方式 於部會仍負審查監督機制下 可授權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查 惟不宜全面轉授權所屬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又 依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第7點第2項規定 按 民國100年5月5 日修正 交通部 內政部 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前項規定辦理總工程建造 經費達5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計畫之審查結果 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 並副知行政 院秘書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審議機關 查上述轄有工程 專責執行機關或具有工程專業人力之交通部 內政部 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等4個部會自行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所屬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查情形 核有 自 訂審查機制規定未盡完備 按 如將應由部會自辦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查作業 授權 非專責單位審查 全面授權所屬自辦審查或限縮審查範圍 自辦審查作業未盡嚴謹 按 如未就工期精確度與可靠度等事項辦理審查 致工程開工後 因部分用地屬私 有地 用地問題未解決等因素 致大幅展延工期 自辦審查結果未依規定副知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審議機關 工程未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 即逕行招標 致開工後 大幅展延工期等缺失情事 顯示部會自行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所屬個案工程基本設 計階段審查作業 仍有欠周妥情事 建請督促相關部會強化公共建設計畫所屬個案 工程自辦基本設計階段審查之執行及監督 以有效發揮計畫專業審議功能 4 督促機關落實工程前置作業之里程碑管控 確保計畫執行順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強化公共工程發包之前置作業管控 爰於民國101年公 共工程品質及效率管控方案中 明定相關加強前置作業里程碑管控規定 包括就計畫 所屬個案工程各項前置作業 按 如用地取得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河川使用許可 都 市計畫變更 都市設計審議 施工階段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請領建照 取得候選綠建 築證書或標章 管線拆遷 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等 訂定管控 里程碑或查核點 及其預定開始或完成日期 掌握執行的動態 並定期追蹤檢討 查 104

106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0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就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推動道路平整方案執行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提出之建議意見 行政院鑑於道路路面品質不佳 已嚴重危及用路人安全及權益 為逐步提升 整體道路路面品質 於民國97年10月20日核定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以下簡稱路平方 案 實施期程為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12月底止 另行政院鑑於路平方案實施後 仍屢傳道路工程弊案情事 復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進一步核定實施 確保道路工程 品質改進行動方案 自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6月底止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地方 政府依該方案施工流程辦理道路銑 新 鋪工程案件數1,356件 預算金額計176億 4,656萬餘元 占整體道路工程之案件數及預算比率分別為17.84 及44.13 辦理人 手 孔蓋減量數共計22萬餘座 約占未減量前數量之6.71 路平方案推動以來 雖已逐步改善道路路面品質 惟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該方案執行情形 間有執行結果 未盡理想或民眾對整體成效滿意度欠佳等情事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 道路工程總預算金額 億元 路平方案工程預算金額 路平預算占總預算金額比率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調查資料 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6月各機關辦理路平方案工程預算統計圖 106

108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1 督促各機關落實執行人 手 孔蓋減量及路面整平政策 俾提升整體道路 路面品質 路平方案之目標 係為落實道路及管線管理維護機關權責 並全面檢討設置於 道路路面人 手 孔之數量及平整度 以逐步提升整體道路路面平整度 查路平方 案自民國97年10月核定後至民國101年6月底止 各級政府機關依該方案辦理道路銑 新 鋪工程執行情形 核有 部分機關依路平方案施工流程施作工程預算占整體 道路工程預算比率偏低 按 基隆市政府等6個機關未達10 辦理人 手 孔蓋減 量數量成效不彰 按 桃園縣政府等13個機關減量比率未達5 行政院公共工程 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6月 各機關辦理路平方案工程預算占道路工程預算比率統計表 路平方案工程預算占 其道路工程預算比率 50 以上 機關別 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 澎湖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以下 臺東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註 1. 依連江縣政府網站公告 因該縣路面為混凝土路面 難以依路平方案路面銑鋪施工流程施作 故 未納入統計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調查資料 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6月 各機關辦理人 手 孔減量數量占未減量前數量比率統計表 減量比率 機關別 交通部公路總局 澎湖縣政府 5 10 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1 5 桃園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1 以下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註 1. 依連江縣政府網站公告 因該縣路面為混凝土路面 難以依路平方案路面銑鋪施工流程施作 故 未納入統計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相關審計單位調查資料 1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委員會民國100年8月 民眾對道路施工及管理維護看法 民意調查結果 民眾對路 平方案整體成效滿意度未達5成 路面坑洞修補品質滿意度未達4成 道路平整度有 改善者滿意度未達3成等情事 顯示路平方案推動成效尚待加強 建請督促各機關 落實執行人 手 孔蓋減量及路面整平之政策 俾提升整體道路路面品質 2 督促各道路管理機關建立並落實所轄管道路巡查及修補管控機制 及時 修復維持道路平整 俾保障用路人安全 依路平方案之制度面推動項目規定 經濟部 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應落實建立 人 手 孔蓋不平 道路坑洞等巡查通報及修補控管機制 查上述機關辦理路平方 案巡查通報及修補控管機制作業執行情形 核有 新竹縣 屏東縣 臺東縣 金門縣 等4縣政府 尚未針對道路巡查通報或坑洞修補訂定管控機制 部分路面老舊破損 坑洞不平 惟未辦理道路銑 新 鋪 道路管理機關巡查養護資料 未覈實記錄等情 事 顯示其道路通報及修補控管機制未盡落實 建請督促各道路管理機關建立並落 實所轄管道路巡查及修補管控機制 及時修復維持道路平整 俾保障用路人安全 3 督促各機關加強道路及管溝工程之查 稽 核作業 提高路平方案所列查 核重點之查核比率 並針對常見缺失 採取因應對策 以有效提升道路工 程品質 依路平方案之執行面推動項目規定 各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對 管溝工程及路面修補工程進行專案查核 其查核重點包括 路面平整度 厚度及壓 實度 管溝回填材料及其夯實度 路面切割開挖線形等3項 另依行政院民國100年 1月10日核定 確保道路工程品質改進行動方案 規定 各採購稽核小組應加強就標 比偏低或廠商提出檢舉之異常道路工程案件 有工程施工查核不良紀錄之機關 監 造及施工廠商承攬之案件辦理稽核 查道路及管溝工程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作 業執行情形 核有 道路及管溝工程之施工查核案件比率偏低 將路平方案所列查 核重點納入施工查核項目之比率偏低 部分機關 如新竹縣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 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等9縣市政府 採購稽核小組選案時 未參照上述行動方案所列態樣加強辦理稽核 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作業辦理情形 間有部分項目預算或決標單價偏離市場行情 契約相關檢 試 驗規範未周全或未 依契約規定辦理相關檢 試 驗等情事 建請督促各機關加強道路及管溝工程之查 稽 核作業 提高路平方案所列查核重點之查核比率 並針對道路工程生命週期 各階段常見缺失 採取因應對策 以有效提升道路工程品質 4 督促各機關落實道路挖掘管理 並加強道路挖掘案件之查核 以確保道路 挖掘回填施工品質 各級政府機關道路挖掘管理辦理情形 經查核有 道路挖掘管理制度規章未臻 108

110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完備 相關管制考核作業未盡落實 道路挖掘案件實際辦理現地查核比率偏低 道 路挖掘查核過程 未就與道路品質相關之項目 按 如路面平整度 瀝青混凝土厚 度或管溝回填材料等 進行查核 查核作業未落實 路面修復完成後平整度欠佳或 人 手 孔蓋周邊不平 挖掘回填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建請督促各機關落實道路 挖掘管理 並加強道路挖掘案件之查核 以確保道路挖掘回填施工品質 5 督促各機關強化道路挖掘協調整合機制 落實重複與緊急性挖掘申請案 之審查及管制 避免道路平整性因任意挖掘而遭受破壞 以改善民眾對道 路挖掘頻繁之不良觀感 依 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 第3點規定 為防止管線工程經常挖 掘道路 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 管線工程與道路工程之配合事項 由道路管理機構 負責協調有關管線機構辦理 同要點第7點規定 辦理多種管線工程必須挖掘同一 道路者 除緊急搶修外 道路管理機構應協調各有關機構一次辦理完成 且協調辦 理後之道路 非有同要點第11點 按 如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已有管線 之修理工程 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 工程 之情形 3年內不得因管線工程再行挖掘 查各級政府機關道路挖掘之協調整 合機制 及挖掘申請之審查及管制作業 核有 道路挖掘之協調整合機制未落實 致 部分路段3年內重複挖掘次數及比率偏高 部分道路之管線挖掘工程非具緊急性 依規定3年內不得因管線工程再行挖掘 卻同意辦理等情事 建請督促各機關強化 道路挖掘協調整合機制 落實重複與緊急性挖掘申請案之審查及管制 避免道路平 整性因任意挖掘而遭受破壞 以改善民眾對道路挖掘頻繁之不良觀感 3.就各級政府辦理採購延遲付款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之建議意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廠商解決因機關延宕導致公共工程付款延遲情 形 透過延遲付款通報系統 可協助廠商順利取得相關款項 有利廠商資金週轉及 建立公平合理的工程環境 並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檢送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 延付款缺失態樣 予各機關參考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 注意事項 已訂有各機關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 依期限執行付款之規定 另該 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尚無機關得因資金調度停止收受付款憑單之約定 惟其範 本已載明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利 息 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負擔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請求損 害賠償等 鑑於政府採購延遲付款問題 為各界關注之重點 機關如未依契約規定 時程給付款項 除造成廠商資金週轉及調度困難 並造成政府預算執行績效欠佳 影響範圍甚鉅 經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 10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1 督促各機關改善付款作業時程 提升政府形象及施政效率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行政院所屬機關於民國101年內決標且已於招 標公告刊登可能延遲付款採購案件 計有5,020件 占所有以公開方式 包括公開招 標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 採購件數 15萬9,356件之3.15 惟其中南投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 刊登延 遲付款資訊案件各為2,301件 275件 133件 分別占該府以公開方式採購件數3,310 件 2,184件 1,165件之 比率偏高 又上開5,020件內 其刊 登可能延遲付款資訊之理由 主要為受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補助款撥付作業時程 影響 3,082件 本機關財政困難或財務調度所致 1,106件 及配合相關行政流程 566件 等因素 分別占所有刊登延遲資訊案件數之 為 避免因上開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而一再有延遲付款情形發生 建請督促上開地方 政府檢討其比率偏高之癥結研謀改善 並轉請各機關善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 告 揭露招標機關可能延遲付款資訊 不宜藉登錄延遲付款資訊而合理化相關行政 程序之延遲 同時進一步改善相關補助款項之核撥作業 機關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審查等相關作業致影響付款時程之情形 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及遭受求償 以提 升政府形象及施政效率 2 強化不當延遲之責任檢討 以加速工程款核付 促進經濟活絡 據行政院提出 掀鍋蓋解除悶經濟 政策 宣布 提振景氣措施 其中包括加速 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執行 改進機關延遲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查行政院所屬機關於民 國101年內於招標公告刊登可能延遲付款工程案件計有2,612件 預算金額高達76億 3,225萬元 預計平均延遲約7.10個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解決因機關延宕導致 公共工程延遲付款 截至民國年3月底止 透過已建置之延遲付款通報系統 協助 廠商順利取得工程款計有42件 金額達3億餘元 惟仍可能有其他未經通報案件 按 該會為建立完整透明之工程資訊 提供民眾查閱及政府機關使用 已開發 公共工 程標案管理系統 自決標公告系統將標案資料轉入 並由機關人員登錄履約相關資 料 作為工程施工至完工驗收階段之管考 惟其中尚缺乏延遲付款之通報等功能 為 督促各級政府依約及時給付工程款項 減少履約爭議 建請規劃將招 決標公告系統 內延遲付款資訊轉入標案管理系統 並增加相關管理功能 以利相關付款資訊之管控 及追蹤考核 並進一步依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 項 等規定 檢討就延遲付款通報系統之資訊 強化究責功能 消減少數行政不當作 為 改善不當延遲付款情形 促進經濟活絡及建立公平合理之工程環境 110

112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4.就各級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 營運執行情 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之建議意見 各級政府於民國94至10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 營運案件 計有1,367件 採購金額820億餘元 收取廠商權利金及租金 合計92億 2,313萬餘元 以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理念 活化政府公共資產 加速公共建設推 動 改善公共服務品質 經審計部擇選90件 採購總金額65億238萬餘元 就其執行 情形調查結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 1 訂定前置規劃作業手冊及契約要項 並研議修法使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規定辦理案件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相關規定 或會商財政部納 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予以規範 劃一委託經營案件辦理標準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可紓解政府財政及人力負擔 引進民間資金 技術 效率及經營理念 改善公共服務水準 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目的 達成政府 人民及 廠商 三贏 而共利 共榮的局面 惟該等案件政府與廠商夥伴關係之運作端賴雙 方契約規範 隨著民間廠商參與公共建設程度之增加 如何在維持民間經營創意與 商機的同時 保持公共建設目的 進而提高服務水準 並減少政府負擔 機關前置 規劃作業及契約規範是否周全更形重要 查現階段囿於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僅 規範機關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對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前置作業是否 完備可行 機關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分配 工程控管與勘驗點交 履約管理及財務 監督 費率與費率變更 營運績效評估與契約屆滿之續約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之移 轉 爭議處理與廠商退場機制等事項尚無規定 致部分機關依該規定開放廠商投資 興建營運案件之前置規劃作業未臻完善 所訂契約規範亦欠周全 影響公共建設之 推動 服務品質之提升及政府權益 建請訂定前置規劃作業手冊及契約要項 並研 議修法使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案件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相關 規定 或會商財政部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予以規範 劃一委託經營案件辦 理標準 2 明確建設適用類別 民間參與方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並消弭採購 類別認定 廠商實收資本額門檻等執行疑義 以周延制度規章 減少機關 誤解 用 情事發生 按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 能源 環保 旅遊 等建設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 營運者 其甄選投資廠商之 程序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 惟查條文所列 交通 能源 環 保 旅遊等建設 其建設類別是否僅限於適用交通 能源 環保 旅遊4類 民間參 1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與方式是否必須同時包含興建及營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 係依公共建設性 質之法定主管機關 抑或依機關組織法所定業務職掌為準等疑義 於相關政府採購 法令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歷年公告於網站資料 尚無明確之釋示或判定準則 致部分機關查填審計部 採購法第99條調查表 過程 對上開規定之建設類別適用 範圍 民間參與方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存有諸多疑義 且查填結果多有謬誤之 處 歷經近6個月 多次公文往返澄復 始確定查填結果 顯對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 定之認知不足 另查按前述政府採購法第99條已明文規定 機關甄選投資廠商之程 序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 惟依該規定辦理之委託經營案件 與政府採購屬性不同 並無 工程 財物 及 勞務 等採購類別之分類 各類採購 之巨額及查核金額等級門檻各異 所對應之等標期下限亦有所不同 故機關雖辦理 相同採購金額之委託經營案件招商作業 因機關認定採購類別不同 即造成採購級 距及等標期下限標準各異 且依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及該會函釋 機關無法就依政 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開放興建投資案件之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訂定門檻等情 建請 明確建設適用類別 民間參與方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並消弭採購類別認定 廠商實收資本額門檻等執行疑義 以周延制度規章 減少機關誤解 用 情事發生 3 釐清政府採購之營運管理與非屬政府採購範疇委託經營之適用分際 並 督促各機關落實執行 依據財政部 民間參與適用促參法與採購法比較資料 略以 促參法之委託經 營概念 係民間機構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 自負經營盈虧 並與政府分享獲利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所稱之營運管理 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之勞務採購 其 概念為政府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 由政府負經營盈虧之責 以委任或僱傭方式 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 政府採購法第99條所稱之開放廠商投資興 建 營運 其委託經營概念與前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同 但依政府採購法 第99條規定 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1年1月20日工程訴字第 號函 送 後備907旅國軍202營站便利商店委商經營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訴 所載判斷理由略以 該案係由得標廠商提供權利金予招標機關 盈餘皆歸得標廠商 所有 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採購 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其申訴應不予受 理 查部分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法之營運管理與非屬政府採購範疇之委託經營適用 分際認知未明 多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委託經營案件 以勞務或財物採購方式辦 理 並於契約中援引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相關規定 或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 理案件 卻於履約期間以廠商分配所得已逾採購金額 要求提前終止契約 經廠商 112

114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1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條規定 一欄勾選 是 方能正確公告其委託經營案件性質 並依其特性填載 採 購金額 預算金額 等欄位 惟因部分機關人員未能熟諳政府採購法第99條相關 規定 登載資料錯誤 影響資訊公開效果 造成政府資訊統計偏差 建請加強政府 採購法第99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建置資訊專區 督促各機關重視各階段作 業執行缺失 落實履約管理及監督 5.就共同供應契約執行情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之建議意見 民國100及101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以下簡稱臺銀採購部 共簽訂 大 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 等250個共同供應契約 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利用訂購筆數66萬 6,780筆 總訂購金額697億2,425萬餘元 經抽核臺銀採購部簽訂共同供應契約15件及 各級政府機關訂購案772件 訂購金額26億8,259萬餘元 就共同供應契約執行制度規 章部分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分別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臺銀採購部參酌 1 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改善意見 A. 提升各級政府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 並加強相關採 購稽核監督事宜 防杜共同供應契約弊端與缺失 A 提升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 抽核發現各機關於訂購作 業各階段辦理缺失頻仍 且其中部分機關之訂購情形涉有重大異常 為防 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機會 遂行收受回扣或私下交易等不法行 為 建請將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採購資訊 於公開平台作適度揭 露 提升資訊透明度 除供各界監督 並利機關內部控制單位與外部稽核單 位適時勾稽異常進行查核 舉發不法 以杜絕採購弊端 B 各機關簽訂及利用共同供應契約 各作業階段辦理缺失頻仍 宜加強 採購稽核監督事宜 抽核各市縣政府就共通需求性之財物或勞務 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情形 發現於採購前置作 業 研訂招標文件 招標決標 資訊公告 履約管理及成果彙報等作業階 段 涉有6種辦理缺失態樣 抽核各級政府機關利用臺銀共同供應契約訂 購商品辦理情形 發現於前置作業 比價 驗收 保固及其他等作業階段 涉有22種辦理缺失態樣 建請督促各權責採購稽核小組予以稽核督促改 善 以維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秩序 B. 通盤檢討修訂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之分工原則與 採購品項範疇 以提升採購作業品質 維持意見交流平台 適時發掘潛存 問題 以利共同供應契約制度運作 114

116 A B C. A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1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員會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進行電子線上作業 惟上述利用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電子採購網 調查機關需求情形 鮮少接獲機關 回應 顯示訂約機關辦理需求量調查之成效不彰 影響投標廠商推估供貨 數量 計算成本與覈實報價 建請協助研謀改善相關措施 以利訂約機關 事前蒐集重要採購資訊 以符共同供應契約需求調查之立意 B 擴增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資料蒐集範疇 並提升統計資料之精確性 中 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第6點規定 各集中採購訂約機 關應於每年3月 6月 9月及12月終了15日內 依附表格式向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提供辦理成果 該會依上開規定 按季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等8個訂約 機關提供統計資料 蒐集資料包括採購品項之決標價與預算金額比較表 決標價與市價比較表 訂購筆數統計表等 據以彙編該會年報 經查上述 彙報表之採購品項 長期沿用實施要點指定之原有採購項目 惟新增採購 品項類別已逾原採購品項數倍 逕以 其他 項目籠統處理 尚難完整表達 共同供應契約實際訂約及利用情形 核有未妥 又各級政府機關實際利用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情形 已甚普遍 而該會蒐集相關統計資料仍僅侷限於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所指定之8個訂約機關 資料 蒐集範疇與實際利用情形顯未相符 建請檢討改進 以擴增資訊蒐集項目 與來源 並精確執行資料之統計數據 俾供相關制度決策評估之參據 D. 研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招決標作業 防範現行審核標準寬鬆 跟進決標浮 濫等情事 建立淘汰機制 促進合理之價格競爭 研謀及協助妥適訂定最 大訂購量及大量訂購門檻 以提高訂購機關之比價效果 A 促進價格競爭 經查民國100及101年臺銀採購部共辦理250個共同供應契 約 依分組分項決標 全部計有22,173個品項決標 其中決標比逾90 者計 有19,872個品項 占全部品項89.62 決標比逾95 者計有18,157個品項 占全部品項81.89 另因得併列得標之決標原則 上述250個共同供應 契約 合格廠商之得標率逾90 以上者 含 計有196個契約 占全部契約 顯見各品項之決標標比及廠商得標率均有偏高情形 另抽核臺 銀採購部辦理 人 手孔蓋 等17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決標作業情形 亦發現部分採購案涉有 投標廠商價格標異常偏高 投標廠商實際到場比 減價比率偏低 底價參考來源不足或欠缺客觀分析等情事 建請就整體共 同供應契約運作原則等事項 邀集相關機關研謀檢討改進現行招決標原 則 如 取消異常報價廠商之跟進決標資格 限制總得標廠商家數等 以建 116

118 B A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1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清有關該會指定辦理集中採購項目共同供應契約 臺銀採購部作業服務費費率逾 1 之採購項目 即日起取消指定 臺銀採購部長期以來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釋調降作業費 殊欠妥適 衍生其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間關於指定訂約品項 之爭議 迄未妥善解決 建請儘速依上開函釋檢討辦理 B. 擴大底價詢價來源 合理限制得標廠商家數 適時排除偏高不合理報價及 提升投標廠商到場比減價比率等 以促進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格之競爭 廣納各方意見及客觀分析歷史訂購資料 妥適訂定大量訂購門檻 以提高 訂購機關比價效果 A 改進招決標作業缺失 促進價格競爭 抽核臺銀採購部辦理 人 手孔 蓋 等17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決標作業情形 發現招標文件依規定廠 商得以同價格跟進得標 部分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投遞價格標僅為取得事 後跟進資格 明顯未為價格競爭 又各案投標廠商之得標率亦達90 以上 且僅有少數投標廠商實際赴開標現場參與比減價 肇致無法有效提升價 格競爭性 經查個案所發現之廠商報價異常偏高 出席議減價比率偏低 底價訂定欠周 及共同供應契約全部品項決標情形之統計 均足以證明臺 銀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為促成廠商併列得標 招決標作業多流於形 式 明顯有不為價格競爭情事 招致外界質疑決標價格與市價存有差異 衍生立約商超額利潤 甚至誘發採購弊端 建請檢討改善現有訂定底價機 制 增闢詢價管道 參考歷史標比等 排除偏高不合理報價 如 取消異 常報價廠商之跟進決標資格 及適當限制總得標廠商家數等 以增進價格 競爭性 B 妥適訂定 大量訂購門檻 依據 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會議 第40次 會議結論事項 臺銀採購部於共同供應契約訂有 大量訂購門檻 訂購 機關單筆訂購金額 或數量 逾該門檻時 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 或其他優惠條件 並應依相關規定派請監辦 據稱該 大量訂購門檻 係參 考採購品項標的之產業競爭情形 廠商業界反映意見 座談會討論意見 後酌訂 惟經統計顯示現行大量訂購門檻偏高 肇致符合議定價格折扣或 優惠條件者甚少 又訂定該門檻時僅納入廠商單方面意見 未能客觀分析 歷史訂購資料並參採訂購機關等各方意見後酌訂 顯欠妥適 建請檢討現 有 大量訂購門檻 之訂定情形 參考各品項單價之實際差異性 並就歷史 訂購資料進行客觀統計分析及採納適用機關意見等 酌作合理調整 以促 進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價格之合理競爭 118

120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C. 研訂共同供應契約查價標準作業程序 改善現行作業查價次數不足 查價 作業集中於特定期間 查價來源欠缺多元性等缺失 俾依查價結果合理調 整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格 經抽查臺銀採購部對民國100及101年所訂250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查價情形 每季辦理查價次數尚不足1次 查價頻率明顯偏低 另 LED交通號誌燈 等8個科 技類品項契約 除前述查價頻率偏低外 針對該等契約之查價作業亦有過度集中 於特定期間情形 影響查價結果之客觀性 又查價方式偏重以網路查價為主 查價 管道來源未衡平考量 妥適規劃 臺銀採購部針對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辦理查價作 業 未事先建立查價作業標準程序 妥善規劃相關事宜 肇致查價次數偏低 查價 作業集中於特定期間 偏重網路查價 查價失敗率仍高等情事 建請檢討研訂標準 作業程序 以為作業準據 發揮查價功能 俾依據查價結果合理調整共同供應契約 決標價格 以避免價格偏離市場行情 衍生超額利潤或支付回扣等情事 6.就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各級政府 不含國防及外交 辦理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 執行情形及成效 向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財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提出建議意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鑑於民國97年度全球經濟因金融風暴而陷入嚴重之衰 退 多數國家遭遇失業率攀升 經濟成長率下降等問題 我國為出口導向之開放經 濟體 亦面臨相同的挑戰 為掌握契機加速發展晉升為先進國家行列 於民國98年 度提出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 以下簡稱愛台總體計畫 並經行政院同年12月2日院 臺經字第 號函核定 以加速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 達成擴大國內需求 改善投資環境 強化經濟體質 提升生活品質等4項願景 愛台總體計畫期程自民 國98至105年度 預定政府投資2兆7,944億餘元 民間參與投資金額1兆2,012億餘 元 合計總投資金額約3兆9,956億餘元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之執行情形 經調查結 果 研提下列建議事項 分別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財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參酌 1 研謀修正愛台總體計畫內容 俾利掌控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第11點規定 各機關之中長 程個案計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修正 一 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 致原 計畫難以執行 二 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 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三 因其他不可抗力 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查愛台總體計畫民國98至101年度 之計畫修正情形 核有 愛台總體計畫已執行4年 122項子計畫因未能如期達成計 畫目標 或經費調增 減 經行政院核定辦理1至5次計畫修正 部分子計畫 如 國 1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大坑段計畫 及 中部高科技產業新聚落項下烏溪大度堰工程 計畫 等 自愛台總體計畫移出或計畫終止 致子計畫所需經費 期程 或分計畫之 績效指標 均與原核定計畫有間 惟愛台總體計畫尚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計畫修正 等情事 影響計畫執行控管 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謀修正愛台總體計畫內 容 俾利掌控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2 加強招商作業 積極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並提升施政效能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愛台12建設 總體計畫截至民國101年底執行情 形績效書面報告 載明 民國98至101年度愛台總體計畫民間直接參與 吸引民間 投資計畫 分別預計有24項 56項計畫 民間投資金額 含民間直接參與及吸引民 間投資 預定目標5,263億6,600萬元 實際投資金額6,606億8,300萬元 達成率為 查愛台總體計畫民間投資金額逾預期目標之原委 係因部分計畫民間投 資金額超出預計甚多所致 惟愛台總體計畫民間投資情形 核仍有 部分計畫民間 投資金額偏低或尚未投資之情事 如民國98至101年間無民間直接參與或吸引民間 投資金額計畫分別有11項 13項 各占預計投資計畫數之 建請財 政部加強招商作業 積極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並提 升施政效能 3 部分計畫執行績效未達預期 允宜研謀改進 以確保計畫效益如期達成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愛台12建設 總體計畫截至民國101年底執行情形 績效書面報告 載明 各機關推動愛台總體計畫 已促使實質國內生產毛額 GDP 較未推動之情況 計增加1兆7,899億餘元 查愛台總體計畫自民國98至101年度之計 畫預期效益達成情形 核有 實質GDP 計增加值 較目標值1兆8,264億餘元不足 364億餘元 民國99至101年度各年度實際增加就業機會 均較預期值不足1至3萬個 部分計畫政府投資部分之工作指標及效益指標完成 達成 率偏低 如截至民國101 年底止 原預定應完成之工作指標 應達成之績效指標分別計164項 119項 實際完 成或達成者各僅135項 93項等情事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謀改進 以確保 計畫效益如期達成 4 針對計畫特性妥為修訂衡量指標 並督促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 以有效發 揮計畫管制考核功能達成 愛台總體計畫為衡量各分項計畫之工作成效 於各分項計畫中訂有工作指標及 效益指標 並要求各計畫主管機關按季查填實際執行成效 交由各分項計畫之整合 機關彙整後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列管機關 並由該會按季將整體執行情形 120

122 C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2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積極推動公務應用 致佈設之光纖纜線大量 閒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加強綠資 源維護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 未依 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 落 實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作業 致補助款支用情 形未能確實掌控 且未責成地方主管機關充 分掌握轄內林業用地使用情形 致部分獎勵 全民造林完成之苗木遭砍伐違規使用等情 事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加強計畫協調整合 並強化補助計 畫管制考核作業 以確保計畫執行效益功能 有效發揮 122 愛台總體計畫便捷交通網之臺鐵高 雄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竹田車站 施工情形 圖片來源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提供

124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書面審核 就地抽查或專案調查 發現各機關學 校人員在財務 物 上涉有違失案件 於民國年度處理者計有171件 其中涉有刑 事責任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5件 依審計法第17條 第20條規 定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32件 通知各該機關學校長官查明處理定案 並經報告監察 院備查者134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39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3人次 記過者26人次 申誡 者365人次 茲分述如次 一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 稽察各機關人員在財務上涉有不法之行為 經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 移送檢調 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5件 其中採購作業疏失3件 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 財物 管理疏失各1件 二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時 經依審計法第17 條 第20條規定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32件 其中機關人員未為負責之答復者28件 機 關人員涉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者4件 三 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 稽察發現各機關學校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 經通知各該機關學校長官查明處分 者134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39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3人次 記過者26人次 申誡者365 人次 審計機關對於通知各機關學校長官查處者 除要求其提出改善措施 予以列 管追蹤查核 另案報告監察院備查外 並按違失事件性質 以副本抄送相關主管機 關 諸如涉及內部審核者 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涉及採購者 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以期更能有效發揮審計功能 茲擇要分述如次 1. 中央政府部分 計通知處分34件 其中以經濟部7件最多 次為財政部5件 再次 為交通部及海岸巡防署各4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97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2人次 記 過者8人次 申誡者87人次 經分析各案違失之原因 以採購作業疏失16件為最 高 次為財物管理疏失9件 再次為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6件 12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中央各機關學校 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受處分人次統計表 一 主管機關別 主管機關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合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海 巡 署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衛生福利部 外 交 部 行 政 院 總 統 府 退 輔 會 法 務 部 二 案情別 疏失原因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疏 失 失 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 預 算 執 行 疏 失 憑 證 管 理 疏 失 稽 徵 作 業 疏 失 合 1. 採 購 作 業 2. 財 物 管 理 疏 2. 地方政府部分 計通知處分100件 其中以臺北市12件最多 次為新北市及臺南市 各11件 再次為彰化縣 南投縣及花蓮縣各7件 受處分人員共計297人次 其中記 大過者1人次 記過者18人次 申誡者278人次 經分析各案違失之原因 以內部控 制及審核疏失50件為最高 次為採購作業疏失35件 再次為財物管理疏失11件 124

126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稽察地方各機關學校 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受處分人次統計表 一 市縣別 市縣 合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南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花 蓮 縣 臺 中 市 桃 園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嘉 義 縣 臺 東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基 隆 市 嘉 義 市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二 案情別 疏失原因 受處分人次 件數 大過 記過 申誡 小計 計 內部控制及審核疏失 採 購 作 業 疏 失 財 物 管 理 疏 失 預 算 執 行 疏 失 合 12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民國年度考核各機關之施政工作績效 核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報告監察 院者計59案 茲分述如次 國防部主管3件機密案件 不予摘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辦理原住民保留地 以下簡稱原保地 管理及利用情 形 現行管理依據核欠適足 復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期限制定相關法律 且 遲未釐清原保地財產屬性 均影響原保地之管理利用並衍生適法性疑義 補辦 增劃編原保地實施計畫 完成土地分配予原住民之比率偏低 且對地方政府執 行情形 缺乏完善控管機制 及建立績效衡量指標 辦理原保地權利賦予計畫 執行成果 完成所有權移轉者僅3成餘 且對於地方政府未確依計畫執行等缺失 疏於控管 另對於法令適用之釋示前後矛盾 嚴重影響權利賦予政策之推動 執 行原保地違規利用處理計畫 未妥訂績效衡量指標 復未彙整各地方政府辦理 情形 或統計項目未盡完整 實際執行效益未明 原保地租金收支未透列預算管 理 復因相關規定欠完備 且未有效監督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致實際收支作業缺 失頻仍 建置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已逾15年 惟系統功能尚欠完備 且地方政府多 未確實登錄原保地業務執行情形 及相關釐正作業遲滯 行政效能低落 案經函 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辦理原住民族部 落遷建計畫 遲未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與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整併為國家發展 委員會 審議意見 針對原住民族部落遷 建研擬整體性政策方案 且未就全臺原 住民地區安全堪慮部落 建立主動掌控 機制 計畫逾5年餘 仍未經行政院核定 致部分部落仍處安全堪慮狀態 危及原 住民生命財產安全 未恪遵預 概 算編 南投縣仁愛鄉翠華村翠巒部落 圖片來源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製規定 審慎考量計畫執行能力 覈實編列計畫預算 影響政府資源統籌分配運 用 復未依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意見 於中長程個案計畫未核定前 先行動支預算 未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 就計畫型補 126

128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助款訂定管考規定 致部分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未適時提出管考意見 據以督促受補助機關檢討改進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又部分補助計畫已結案2至 3年餘 執行賸餘款亦未促請依規定繳庫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 辦理健康生活館興建營運執 行情形 其設施包含A 體育館 B 游 泳池館 C 健身館 3棟 總興建成本6 億餘元 未依規定提報權責機關審議該 館興建計畫 逕行辦理工程發包 該館興 建量體過大 致固定成本過高 陷入營運 困境 復收回自行營運績效不彰 並有館 健康生活館B棟游泳池館水療區 游 舍閒置情形 無法符合作業基金預計效 泳池使用情形 益 案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查 明妥適處理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執行國有林地 經管情形 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及國有林地 暫准使用租賃期限屆滿 未完成續約者 計25,687筆 逾租賃期間10年以上仍未續 約者亦達14,597筆 履約管理有欠積極 接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於民國年1月 1日改制為國有財產署 移交之國有林地 因超限利用土地排除改正之權責不清 致 部分林地交接作業發生空轉 辦理廢耕 拆除與救助金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且未能 雲林縣政府代管古坑鄉棋盤厝段22193保安林地違規使用 圖片來源 雲林縣政府提供 有效遏止新增占用案件 未衡酌保安林接 管前實況 積極協助並督促雲林縣政府完成接管事宜 雲林縣政府代管期間未積 極辦理土地使用現況之清查 列管 並依契約規定督促林農造林 及加強濫墾 濫建之防杜與取締 又代管租賃契約到期未辦理續約或未收回租地 任令違規使 用收益 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雲林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委託民間經營 OT 中 區職訓中心辦理建築工場委託民間經營案 訂定民間機構參與甄審之資格條件 未盡周延 致甄審出無法有效推展職業訓練目標之民間機構 復未能有效協助 1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2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民間機構取得經營職業訓練許可文件 且未確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 提修約以解決民間機構經營困境之建議 決策過程反覆不定 致履約結果效能 不彰 未查察民間機構違反契約規定擅將場地租借納入開課時數計算 致影響 違約罰款之計收 復未及時檢討民間機構營運以場地出租為主 辦理訓練為輔 致營運收入不如預期 又對於民間機構另成立法人團體辦理政府委外訓練 僅 將租金納入營業收入計算 未妥為查證並及時依約妥處 肇致機關權益受損 臺 南職訓中心辦理技檢館委託民間經營案 於履約過程未善盡督導及管理責任 致履約結果有多項違反契約規定情事 並衍生後續爭議及訴訟 復對於民間機 構實際營運狀況 未能確實掌握及督考 適時協助或輔導其解決經營困難 肇致 履約結果效能不彰 該局辦理所屬職訓中心委託民間經營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 規劃作業 未覈實就法律面辦理評估 復未查察財務面可行性仍有疑義 在尚未 充分審視先行試辦OT案之成效及配套措施亦未臻健全之際 即貿然推動各職 訓中心OT案件 又於民間機構申請設立職訓中心之過程 決策反覆不定 致各委 託經營案履約結果效能不彰 案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 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執行情形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該署代為支應臺北 市等16個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 污染改善 地力回復 剷除銷燬 底泥清 除 應 變必要 措 施 及污染 改善監 督 作 業 計5億2,626萬餘元 部分農地控制場 址列管多年 未積極提報污染控制計畫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段 地號種植空心菜 進行農地整治 又解除列管農地因未能有 效杜絕污染來源 致農地再次遭受污染 農地污染僅側重後端整治工作 且未針 對所訂放流水標準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寬鬆 妥適研修相關標準 對新興污染 物亦未妥為研議管控機制 致農地迭遭質疑受污染 對污染農地整治雖訂有考 核機制 惟未將各類列管場址單獨考評 致未能發揮成效 又督導考核作業未臻 確實 致未能控管地方政府有無辦理巡檢與定期監測作業 未積極釐清與確認 受污染農地與農田水利會之關聯性 影響對潛在污染人之求償作業 致代為支 應之清理費用3億餘元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辦理油氣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執行情形 油氣 LPG 雙燃料 車歷經多年推廣 因相關策略或有延遲實施 或有未落實推動 或僅側重氣價 128

130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補助 未強化宣導 致油氣 LPG 雙燃料車無法達成 市場經濟規模 推廣成效未 如預期 加氣站設置據點密 度不足 且分布不均 影 響 推廣成效 及已設 加氣站之 永續經營 行政院所屬機關 未依該院指示率先採用油氣 LPG 雙 燃料車 不利政 策執行 計畫推動結果與預 期目標落差甚大 惟環保署 截至民國101年底全國營業加氣站據點分布圖 未適時檢討修正 積極研議 圖片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 因應善策 致耗費15億餘元 補助經費 未能發揮應有效益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8.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轉投資太極影音科技公司 於民國94及96年間共投資3億 9,999萬餘元 未審慎評估投資價格合理性 簽訂投資協議書及撥款 期間相隔 長達1年餘 該公司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已不同以往 基金卻未重新辦理評估作 業 輕忽股權代表所提警訊 未進行實質審查 致無法獲知該公司已違反投資 協議書之情事 造成基金投資虧損擴大 基金投資款項主要係支應該公司之營 運及人事支出 且基金投資後該公司年年發生虧損 營運結果已偏離投資計畫 目標 未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內容或基金作業規範 簽訂投資協議書 致無法及時 進行股權管理 未確實依投資協議書規定 適時監督治理 投資後之管理未臻周 全 基金相關承辦人員未經簽准 逕將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決議之詳細內容 含 投資價格 告知太極影音科技公司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9.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辦 理排雲山莊整建工程 預算金額4,557萬 元 未查察設計單位漏未將混凝土骨材採 用現地取材規定載明於契約圖說 施工 前期並核定承商以平地砂石施作 致衍生 砂石使用及直升機吊掛費用爭議 亦對於 相關爭議未積極介入協調及作出明確指 示 致爭議持續擴大 又未督促監造單位 排雲山莊整建後外觀 1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確實監督直升機吊掛作業 放任承商自行吊掛物品 衍生履約爭議及訴訟 對承 商任意停工及嚴重逾期情事 未詳實分析終止契約之利弊得失 及時妥切處理 拖延7個月後始終止契約重新辦理發包 致山莊封閉長達2年10個月 幾近原定期 程之3倍 嚴重影響民眾使用權益及政府施政形象 並減少規費收入1,290萬元 對監造單位未全程監督承商施工 卻未及時要求改正 並督促負起監督責任 致 多項施工結果與契約圖說不符 衍生履約爭議及結構安全疑慮 並延宕排雲山 莊開放期程 案經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查明妥適處理 10.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前聯合後勤司令部等單位 辦理臺中水湳機場遷建計畫 經費72億953萬餘元 空軍司令部未按計畫期程確定飛機零附件修護廠房遷建 基址及完成屏南營區隙地收回 影響遷建執行進度 增加相關零附件修護成本 及延長維修期程 前聯合後勤司令部未詳實評估 即擇定位於都市計畫案內之 陸軍清泉崗營區 新建庫房 致無法申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及取得建築線 嗣又未依 通用裝備補保作業教範 規定結合後勤支援任務妥適規劃 致基地 位址因未符合修補一元化原則暨運補效益而調整變更 虛擲先期規劃費用246 萬餘元 並延宕工程進度 軍備局未落實執行專案管理應為工作 疏於第2階段 遷建期程之管制 致專案進度大幅落後 案經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11. 國防部軍備局 陸軍司令部暨所屬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及國防採購室 辦理 特戰裝備計畫執行情形 預算金額7億3,589萬餘元 陸軍司令部編訂四輪傳動 突擊車採購計畫 未引用合理明確之規格標準 延誤籌獲期程7個月 又未考量 所訂車輛規格未符道路交通法規 撥交使用後衍生行駛限制 行車安全及車輛 閒宕 訓用派遣效能過低 陸軍戰備訓練處及特種作戰指揮部未依契約規格標 準覈實辦理突擊車車內通話系統性能測試 致耗資3,749萬元購置之裝備 無法 與現役通訊裝備構聯 亦未能達成對外轉換傳輸數位無線電訊號及接收通訊指 令 減損使用效益 陸軍司令部編 修 訂水中推進器採購計畫 未審慎評估裝 備可獲性 亦未查證市場供貨能力 貿然訂定導航系統螢幕顯示器尺寸規格 致 生履約爭議 延誤部署期程1年9個月 並衍生耗費1,766萬元籌獲之推進器 照明 設備 交貨後閒置2年未予使用 採購室辦理個人潛水裝備案招標作業 明知廠 商投標文件所承諾提供之裝備廠牌型錄 規格 依規定應於審查合格得標後納 入契約 卻漏未納入據以執行 復以採購室等單位未詳實辦理目視檢查及性能 測試 肇致設備未符契約規格仍判定合格或規格較原承諾廠牌為差等 陸軍司 令部編列高價值特戰通信裝備採購計畫 未明定承商於保固期間免費提供巡 檢 納入契約執行 復於裝備保固期滿 航空特戰指揮部未依規定檢討編列維保 130

132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費用 以確保 裝備妥善 且 未落實裝備使用保養 致 裝備平均 非妥善率高達 41 並衍生耗資3,046萬元籌獲之裝備損壞停用 航空特戰指揮部辦理高空滲 透傘具系統案投資建案作業 未詳實評估作戰訓練實需 且未考量空軍載具能 力及技令規範 即貿然計劃籌購 致招標期間檢討撤銷採購 虛耗作業時程9個 月 案經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12. 教育部 辦理國有建築用地 宿舍及眷舍 房地使用管理情形 歷經多年仍未依預 定計畫興建使用或排除占用 亦未積極 辦理活化 影響國家資產之有效利用 未 積極列管督導所屬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 委員會歷次決議之使用計畫確實執行 致無法確實掌握案件辦理狀況及進度 顯未善盡主管機關督考之責 未列管督 國立宜蘭大學經管國有建築用地閒置情形 圖片來源 國立宜蘭大學提供 促 各 館 校 檢 討 留用之 房地 有無 公用需 要 依規定妥為處理 亦未依函復監察院之改善措施積極辦理 致有閒置 低度 利用或被占用之情事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13. 國立 臺灣大學 辦理 臺大安 康分場休閒農場教育推廣中 心民間參與投資執行情形 未能妥適調查及積極查證開 發基地是否屬山坡地 致水 土保 持 計 畫 等應 辦 事 項 未 納入招商公告及投資契約 嗣經確認涉及山坡地開發 仍未積極研擬處理方案 即 逕與民間機構簽約 衍生責 任 歸屬爭 議 簽 約 迄今已6 年餘 仍未完成興建營運 臺大安康分場休閒農場教育推廣中心配置圖 圖片來源 民間機構服務建議書 對於水土保持計畫書義務人 之申請適格性 事前未能審慎評估規劃且未依相關機關之職掌與事權 進行溝 通 協調 事後端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導致水土保持計畫審 查核可後再耗時2年餘始獲核定 嚴重延誤開發時程 未能積極續辦承諾之公共 1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基礎設施新建工程 再度延誤營運時程 並造成公帑損失達1,884萬餘元 且持 續增加其影響程度 民國95年2月前即知基地內部分土地遭民眾占用 惟未積極 查明及協調騰空遷讓 歷經多年仍未排除占用並收回 行政作為欠積極 案經函 請教育部查明妥適處理 14.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八河川局 辦理 深層海水低溫利用及多目標技術研發模 廠計畫 執行經 費 3億8,4 4 0萬元 研提 實施計畫與計畫修正過程未考量工程特 性 取水規模 取水深度 及 施 工風險 等 因素妥適籌編計畫總經費 復對統包工 程招標一再流標之問題癥結未儘速檢討 解決 未確實審查專案管理廠商初步設 計 導正佈管路線偏離規劃可行方案之 深層海水取水管施工佈設路線情形 圖片來源 水利署提供 錯誤 復於審查統包商細部設計成果時 未及時發現取水管佈設路線錯誤情事 致管線穩定取水之不確定性風險驟增 嗣後發生取水管路斷管及掩埋事故 投入鉅資興建之研發模廠無法發揮預期功 能 辦理計畫海域調查未查明環境變動因素 復未督促專案管理廠商監督統包 商確實辦理相關調查工作 致二度發生斷管事故 均無法釐清事故原因 儘速因 應解決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本案業經監察院提案糾正 監察院公 報第2858期 15. 經濟部水利署 辦理河川區域管理與違章案件查處執行情形 該署各河川局自民 國88年起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管理 截至民國101年間統計結果 被占用之公有 土地面積高達5千多公頃 對占用行為之清查及排除作業欠缺積極作為 歷時13 年仍未完成清查及有效排除占用行為 造成河防安全隱憂 對未收繳罰款之清 理與催繳作業未善盡管理責任 並積壓延誤執行 復對取得債權憑證案件 未 積極清查義務人財產 致逾越執行期間 無法再移送執行 造成鉅額應收帳款損 失 該署對於所屬河川局執行河川區域管理作業未善盡監督責任 亦未適時發 現其內部控制闕漏及時予以導正補救 針對河川管理事務之共通性缺失 未作 全面性清查解決 嚴重影響違反水利法行政罰鍰收繳作業之執行成效 案經函 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6. 經濟部水利署 辦理集集共同引水工程後續計畫 八卦山旱灌水源工程部分 經費14億餘元 未按函復監察院改善事項 確實督促南投縣政府依其所定之營 132

134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管作業期程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 復未能促請該府儘速依行政院指示 訂 定用水收費辦法等營運管理相關法規 導致計畫期程一再延宕 且大幅縮減計 畫灌溉面積 已耗資興建或改建之水池 多數閒置或未能有效儲水灌溉 南投縣 政府於辦理促參案可行性研究階段 已 知潛在投資對象對本案經營意願不高等 八卦山旱灌工程貯水池現況 問題 卻未審慎檢討 及時研謀因應 即 續辦先期規劃與招商作業 終因招商結果無民間機構申請 始改採公辦公營方 式辦理 延宕計畫長達3年 復因未來營運前景不明等因素 修正計畫大幅縮減 灌溉面積 嚴重影響計畫效益 又遲未依行政院指示 儘速將相關法規草案送南 投縣議會審查 迄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決議 始邀集相關單位研擬草案 迄今尚 有部分辦法草案未經該縣議會審議 致管理委員會遲未能集會辦理審核及督導 等工作 行政效率嚴重不彰 案經函請經濟部及南投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7. 經濟部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及智慧電網 執行情形 所需經費1,399億元 能源局規劃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之先期作業 未與執行單位台電公司審慎評估計畫投資效益及投入鉅額資金回收方式等關鍵 問題 導致執行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失真 造成台電公司財務負擔 並延後計畫 執行3年 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與產值預期目標之達成 台電公司辦理高壓智慧型 電表基礎建設 未妥適決定電表資料交換格式並研謀善策加速採購作業時程 復未就執行窒礙癥結問題儘速檢討解決 導致計畫工作執行一再延宕 為驗證 低壓智慧型電表系統建設推動效益 辦理智慧型電表測試系統 該局未覈實依 委託契約要求承商提出關鍵功能與工程規格即草率驗收 復未與台電公司妥謀 技術可行與加速驗證工作執行之良策 延宕檢討驗證系統可用性並確認基礎佈 建時程 不利智慧電網預期效益之達成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8.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民國98年度起陸續推動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 場更新改善計畫 及 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 經費分別為30億1,500萬元及5億5,100萬元 補助計畫審查作業未盡周延審慎 將無土地所有權且未取得所有權人改建同意書之市場改建案列入補助 造成計 畫延宕 復未落實督導及追蹤考核 致部分新改建工程完工已久仍未開始營運 1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未積極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訂定傳統零售市場之設置 管理及輔導等相關規定 傳統市場欠缺營運管理機制 影響廣大消費者及攤商權益 未切實列管閒置及 低度利用市場營運情形 並督導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所制訂活化機制辦 理 致部分市場閒置多年或低度利用 未能儘速活化營運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 妥適處理 1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重油轉化工場投資計畫 原計畫投資總額215億7,398萬餘元 煉製事業部已知計畫所需原物料價格高漲 警訊 卻未審慎因應修正評估方式 致後續須費時辦理計畫變更且延宕計畫期 程 明知興建工程所需預算已嚴重不足 卻未及時妥謀因應 仍耗時辦理招標作 業 嗣後辦理計畫變更決策期間冗長延宕 未有效協調管控各工程施作界面 亦 未確實查察各工程設計是否切合實際 致相關工程變更設計及停工頻仍 未善 盡監造責任 及時發掘承商擅自減省基樁工料之行為並作適當之處置 致鉅資興 建之重油轉化工場基礎 潛存永久性之結構及營運安全風險 案經函請經濟部 查明妥適處理 2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興達一 二 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 投資金額97億 餘元 計畫可行性研究未縝密評估成本 於報核期間 在未增減計畫工作項目下 即大幅刪減投資金額 計畫核定後又因 可行性研究未周延調查舊有設備性能與 實際運轉情形 妥擬相關製程與工程技 興達空污改善工程完工外觀 術 一再大幅修正變更預算與工作範圍 未確實督促技術服務案顧問公司修正 提送工作進度表 且採購規範審查 邀標 決標及完成時間偏離原規劃時程甚 巨 復未能通盤檢討採購預算之合理性 致採購案件一再廢標 嚴重延宕計畫時 程 且決標時程未能配合一致 衍生履約爭議 未落實管控 鍋爐性能改善及增 設SCR 統包商設計及審查 復針對工程落後情形 亦未積極研謀有效因應措施 督工趕辦 導致鍋爐啟動及通氣試運轉較原預定日期延宕 需由其他燃氣及燃 油之發電廠替代發電 徒增公帑支出 嚴重影響計畫效益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 妥適處理 2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風力及太陽光電等新能源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12 月止 計投入211億餘元辦理161部風機 裝置容量286,760瓩 及17處光電場址 裝置容量12,286瓩 以併聯日計算 對於風力發電機組場址之勘選及規劃作 134

136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業未盡確實 致部分場 址異動頻仍或取消設 台灣電力公司民國101年度 自有風機與民營風機運轉情形比較表 置 復於工程發包前未 項目 台電 民營 就用地取得 風機間距 裝置容量 瓩 286, , 等審慎評估 致計畫期 發電量 百萬度 容量因數 百分點 程延宕 影響機組運轉 效益及增加投資成本 規劃興設金門金沙風力 增 + 減 註 1. 容量因數 某期間機組總發電量 24小時 日數 機組 裝置容量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台灣電力公司提供資料 發電機組 未就電力系 統負載特性 單機裝置容量占比過高等影響電力穩定度問題 妥為因應 致風機 需加裝控制軟體 以限縮發電量 自有風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較民營風機裝置 容量高出5.08 惟民國101年度發電量僅為民營風機發電量之97.82 發電效 益較民營風機為遜 又部分機組間有故障及待機時數偏高 或容量因數及發電 量迄未達目標值 致營運績效不佳 發電成本持續增加 風力發電機組資訊監測 平臺之建置未盡周延 後續管理亦未盡完善 徒增重複採購成本 太陽光電場 址之勘選及先期規劃作業未盡確實 致計畫場址異動頻仍 又部分設施維護管 理欠周 或保固期間設施損壞 迄未依契約積極妥處 影響機組運轉效能及公司 權益 風力及太陽光電機組之備品管理機制鬆散 間有帳物不符 或逾最高庫存 量設定值仍持續採購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2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高港 五 甲 高雄345kV地下電纜線路工程 決 標金額117億餘元 規劃施工期程未盡合 理 審核基本規劃作業未覈實周延 且缺 乏整體進度管控機制 任令個案工程進 度大幅偏離原預定時程 肇致48億餘元 之設施竣工多年仍無法啟用 失去基於 效率採統包辦理之意旨 未針對內外在 地下電纜線路舖設情形 圖片來源 台灣電力公司提供 因素作周延審慎之考量 整體規劃工址周邊相關配合工程進度 儘早溝通協調 所屬單位 開工後屢因介面衝突致影響工進 亦未能有效因應處理 於各標案一 再重複發生 未嚴謹管控驗收作業時程 甚有竣工後長達2年8個月始完成驗收 影響後續附屬機電及纜線採購發包作業 另部分工程爭議事項未能即時妥適處 理 復未積極管制驗收時程 致延宕驗收作業 案經函請經濟部查明妥適處理 1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3.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 辦理民間參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 BOT案 預期投資81億4,000萬元 未要 求特許公司確依規定與融資機構簽訂融 資協議書 致資金長期未到位 第1期多 數工程無法依照既定時程順利推動 開 發現況較預定進度落後甚巨 減少政府 變動權利金收入 對特許公司推動高爾 大鵬灣BOT案賽車場現場 夫球場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及興建事宜 未依約妥為督促與協助辦理 任其開發作業延宕 迄今仍處環評階段 開發進 度嚴重落後 未依規定督促特許公司就開發區內之歷史建築及日據時期營舍 於改建前提報再利用計畫書或工程圖樣送審 並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致修繕完 工後 閒置達半年至1年餘 未於公告內容敘明涉及重大權益得辦理變更之事 宜 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逕同意變更投資計畫書開發內容 影響招商公平性及推 動期程 復未善盡審查特許公司使用未經核定之回填土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說 明書所訂規定 且對賽車場違法營業 無法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經媒體負面報 導 影響政府形象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24. 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西部濱海公路 南區臨時工程處 辦理西濱快速公路雲一 交流道至海豐橋工程 建造經費63億餘 元 本工程究採原規劃路堤執行 或依民 眾訴求以高架橋方式辦理等仍未定案期 間 未要求設計顧問公司暫緩辦理細部 設計作業 迨完成路堤設計再以地方民 意反對為由 將設計成果廢棄 浪費公帑 1,329萬餘元 未覈實評估先行施作側車 WH562標側車道工程施工情形 道之行車效益及衍生之交通安全問題 復未與當地民眾達成側車道先行施築通 車共識 並積極規劃辦理主線高架工程 致耗費鉅資興建之側車道完工後 遭 民眾抗爭封路 嗣後又為配合主線高架工程施作 封閉側車道長達6年餘 另再 耗費公帑2,026萬餘元 重新鋪築側車道路面及修復損壞之交通設施 公路總局 未積極協助解決民眾抗爭問題 亦未評估先行辦理側車道工程之效益 及是否 符合地方民意訴求 復未儘速規劃辦理該路段主線高架工程 致側車道完工後 136

138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遭民眾抗爭封路 較原計畫預定完工通車期程延宕12年餘 案經函請交通部查 明妥適處理 25.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辦理二層行溪 橋改建工程 契約金額3億5,800萬元 設 計 作 業 未事先 訂定曲 線段 行車 速 度 需 求 迨完成路線線形始要求提高速度 致需重新設計 增加設計作業時間2年1 個月 復未依契約預定進度表覈實管控 設計作業審查期程 致逾契約所列審查 期程258天 影響工程發包期程 未依工 程設計定案成果及相關規定檢討計畫經 二層行溪橋新舊二橋毗鄰情形 費 致預算不足暫緩發包近4年 復需重新辦理用地徵收 增耗公帑支出1,613萬 餘元 及影響廠商進場施工 展延工期148.5天 本工程重新發包並未變更或新 增工項 該局卻大幅調增工期 且距完成細部設計已隔多年 重新招標前卻未依 橋址河川特性檢覈原設計條件與現地狀況是否相符 致施工期間舊橋沉陷及傾 斜 影響行車安全與速度 且延緩施工期程 並衍生履約爭議 案經函請交通部 查明妥適處理 26.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辦理環島鐵路 整體系統安全提升計畫 投資金額149億 餘元 未縝密分析評估各項計畫之可行 性或前置規劃欠周 致部分分項計畫或 項下之工程須更改原規劃施作方式 重 新評估可行性 大幅增加工程經費 且設 計審查曠日費時 設計完成已將屆計畫 期限而停止執行或因與其他計畫重複而 減作 部分設計成果廢棄或擱置未用 虛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升計畫花蓮 站道岔改善工程 耗公帑支出 未依規定提報公共工程計 畫經費審議 即辦理各項工程發包及施工 復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逕行 增減部分工程項目 另未適時檢討及積極辦理計畫之修正 且預算控管流於形 式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未有效督導考核計畫執行進度 致部分工程停辦或施工 進度延宕 且填報計畫執行進度亦欠確實 進度控管作業流於形式 案經函請交 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1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7. 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月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辦理 加速辦理智慧 醫療照護計畫 項下 醫院安全關懷無線射頻識別應用 RFID 計畫 總經費 1億3,454萬餘元 規劃作業倉促 未依規定妥慎辦理可行性評估與成本效益分 析 即率爾推動計畫 計畫實際執行內涵大幅變更 形同變相充實署立醫院資訊 設備 部分設備並已停用或效能過低 且計畫執行績效評估作業欠周延審慎 評 估效益亦未彰顯 未確依計畫規劃 善用署立臺中醫院已開發取得之智慧財產 權 致有重複投資浪費資源 未本於公共衛生中央主管機關立場以提升病人安 全考量 持續推廣全國醫療機構應用等 案經函請行政院查明妥適處理 28.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於民國 年7月23日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 辦 理 新 建 免疫 馬場 計 畫 經 費 2 億 3,750萬元 未妥為辦理計畫規劃及可行 性評估作業 復未配合計畫之執行妥覓 用地 致囿於土地租期 完工後設施可使 用年限未與耐用年限相稱 財務效能偏 低 計畫未依規定先報經權責機關審議 即編列預算 且選任工程代辦機關專業 能力不足 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承包商執 行進度落後 遲 未依契約規定處理 嚴 民國101年11月1日免疫馬場建置情形 重影響工程進度並損及政府權益 審核 機制鬆散 未察覺無塵室遭變更設計 影響工程進度並增加公帑支出 復未積 極保全債權 案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明妥適處理 29.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原隸屬教育 部 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改隸文化部 辦 理南科館整建計畫 計畫經費15億元 規 劃階段未妥適考量未來使用需求及相關 法令規定 於計畫核定後始經專案管理 廠商審核發現未規劃設置停車空間 復 未依審查意見妥適檢討辦理計畫修正 即逕行委託設計廠商進行設計 未按計 畫核定之建築面積及契約設計原則要求 廠商進行設計 嗣經教育部審查後始要 138 南科館建築透視圖 圖片來源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提供

140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求廠商重新檢討 復未覈實檢討建築地下空間配置 再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設計不合理為由退回修正 嚴重耽延計畫執行 整建計畫內容大幅變更 未依 規定提報行政院核定 經教育部責令辦理計畫修正後 仍未能妥適因應處理 迄 未完成工程招標作業 開館期程一再延宕 案經函請文化部查明妥適處理 30.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辦理臺灣鳳山 暫定 地方法院辦公廳 舍新興房屋建築計畫 經費31億1,870萬餘元 對於新建辦公大樓之結構型式及 樓層數 未遵照臺灣高等法院指示以地上7層之鋼筋混凝土結構進行規劃設計 及辦理計畫修正 卻一再自行調整變更 衍生部分規劃設計成果棄置不用 未獲 應有效益 且延誤細部設計作業完成時程 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 於規劃設計 監造勞務採購案之招標期間 明知辦公大樓結構型式及樓層有所變動 卻未通 知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適法處理 仍續按原訂招標內容及時間開標 決標 致 投標廠商未能據實擬定服務建議書內容 機關組成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亦未發 揮擇優選商功能 影響採購評選作業之公開性 公正性 案經函請臺灣高等法 院查明妥適處理 31. 國防部機密3件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辦理中繼國宅計 畫執行情形 原預計出售國宅於完工後即 轉作中繼國宅 供老舊國宅戶更新改建安 置租住 惟未確實評估查察更新改建意 願暨辦理進程 及進住需求暨入住時程 致中繼安置需求長期均處偏低 復未視 歷年供需狀況即時檢討 續將配售國宅 賸餘空戶轉作中繼國宅 徒增閒置空戶 推行至今8年餘 平均每年出租率僅4成 臺北市永平中繼國宅 圖片來源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 8 減少市府收益2億3,384萬餘元 中繼國 宅處理原則迭經修正放寬申租者資格條件 惟高空戶率問題仍未獲具體改善 且漸已失卻更新改建中繼安置功能 復在各項國 住 宅供需存有嚴重失衡下 未依照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 加強住宅供需引導及總量規劃 釋出部 分中繼國宅數量轉型作一般出租國 住 宅使用 致存有空置期長問題 同時面 臨低收入戶長期殷切等候承租國宅及公營住宅存量不足之窘境 案經函請臺北 1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2. 前臺北縣政府及前新店市公所辦理新店 安坑一號道路 安祥路至安坑交流道 路 段工程 累計執行36億414萬餘元 該府 辦理經費申請補助時 未妥依預算法及 參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於民國103 年1月22日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等機關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審議意見 新店安坑一號道路 安祥路至安坑交 修正計畫內容 嚴重耽延期程 致預算需 流道 路段工程計畫範圍 求暴增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遲緩 亦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 未依權責釐清施工用地範圍 另前新店 市公所辦理私有地徵收作業缺失頻仍 復疏未適時辦理公有地有償撥用作業 致施工用地多未能及時取得 延宕1年1個月後始開工 且徒增土地取得成本 漏 未列管路權範圍內部分既有設施拆遷事宜 復於用地取得問題尚未獲妥適解決 前 即貿然廢止協調溝通平台 未能賡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辦理 致開工後仍因 部分土地無法取得 嚴重影響工進 案經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3. 前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辦理中和市南山溝 南山路327巷至421巷及南山路298巷至 壽南橋 加蓋工程 決標金額3,206萬餘 元 以統包方式招標卻未依規定辦理統 包評估相關事項 招標前疏未評估現地 溝渠護岸強度 開工前亦未及時清除 地 上物以提 供施工所需用地 不僅嚴重影 響工進 後項缺失更成為計畫目標無法達 成原因之一 已悉廠商 施工缺 失卻仍任 中和南山溝加蓋預鑄板塊施工情形 圖片來源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提供 其繼續施作 致完工後須另耗公帑辦理 補強事宜 未有效督促專案管理廠商服務品質 履約管理不良 間接影響工程品 質 對於統包商施工品質不良且未積極改善之缺失未能依約檢討究責 嗣循調 解程序求償未果後 亦無積極作為 影響機關權益 案經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 適處理 4.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補助前臺中縣政府辦理臺中市大肚區華南 路新闢工程 預算經費3億3,550萬餘元 前臺中縣政府未審慎評估區域交通發 140

142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展趨勢 且 規劃期間各審查機關質疑計 畫之必要性 未評 估分析可行性 及興建 效益 卻大幅變更計畫目的及規模執意興 建 又因未設置生態環境及休憩功能等相 關設施 使該道路雖徵收20公尺寬 其餘 14公尺未使用 與計畫用途未合 前臺中 縣政府事先已知須申請保安林解除 惟計 畫核定後卻未積極辦理 致發包後無法開 臺中市大肚區華南路新闢工程 工 保安林解除核定後未儘速辦理變更設計 耗時6個月餘始完成 並因此須展 延工期60天 又招標前未確實清查工址內未拆遷墳墓 且開工後又未積極辦理 造成開工後停工 延宕工程進度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未依規定按 工程實際進度撥付相關經費 鉅額資金長期滯存地方政府 且工程進度嚴重落 後長達6年未積極辦理後續督導考核作業 未適時核算並追繳溢撥工程款 案經 函請交通部及臺中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5. 前臺南縣政府 辦理臺南市柳營科技工業 區高架水塔及配水池興建 使用及管理情 形 耗資2億5,216萬餘元 不包含土地成 本 未督促規劃廠商確實調查計畫引進 產業之占地面積 生產規模等單位產能 或其他影響因子 且未縝密審查用水量推 估參數之依據 即貿然規劃高架水塔及配 水池設施規模 因規劃作業未臻詳實 致 臺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高架水塔及配 完工後實際用水量與預計差異懸殊 惟無 水池 視於該設施規模嚴重高估之事實 迄未積 極研提改善措施 致該設施完工4年仍閒置未運轉使用 明知欠缺專業操作人力 卻未詳予規劃完工後之操作營運方式 並及早溝通協商 致該設施仍未能移轉臺 灣自來水公司接管 行政效率不彰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6. 前臺南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太康有機農業專區設施建置及經營管 理情形 各項設施工程結算金額6,149萬餘元 未事先辦理成本效益分析並評估 未來營運方式與可行性 致實際經營方式未符顧客需求 而中止營銷業務 又使 用地編定遲未辦理變更 致相關空間設備閒置多年 復未落實辦理承攬廠商營 運督導事宜 坐視政府財產經營效能低落 未詳察蓄水池設計備水容量之需求 1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且 興建位置未配合灌溉水道之規劃 又 未妥為規範專區作物種類 致專區灌溉水 源益形不足 集貨包裝處理場選址決策反 覆 復未能督促規劃設計及施工廠商積 極辦理取照及興建事宜 延宕完工期程 又廠商延遲辦理使用執照 且未申接水電 卻逕予完驗 未積極督促承攬廠商依契 太康有機農業專區營運中心 約規定興建相關設施 並改善違背設置 目的之招租方式及顯欠公平之收費標準 任由廠商以優惠租金負擔 坐收土地 轉租利潤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7. 前臺南縣政 府 辦理佳 里 文中二足球場延 續週 邊環 境 改善工程計畫 總 經 費 8,129萬餘元 場地基地腹地不足 設施規模受限 且周圍膳宿環境欠佳 又地處 偏郊 當地學校足球隊移訓作為訓練場地之意願亦不高 計畫先期規劃欠周 未 能達成預期效益 事前未妥善規劃營運管理方式 亦未審慎評估管理單位營運 管理專用足球場能力 即將營運管理責任交付由辦理國中教育學校管理 復轉由 民間團體辦理認養 惟管理單位未具營運管理能力 又未妥善規劃營運活動 場 地使用率偏低或閒置 營運效能不彰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8. 改制前臺南市政府 辦理臺南市市地重劃開發計畫 抵費地供公共設施或機關 用地使用 卻未積極要求需地單位辦理價購或計收使用費 市庫又未確實籌措資 金償還購地價款 影響平均地權基金資金來源 且間有抵費地未按用途使用 影 響土地使用效益 抵費地經多次標售無人投標 未見相關積極作為及檢討措施 任由部分土地長期閒置荒蕪 又重劃完成後抵費地出售情況不佳 卻未積極研 謀改善對策 未積極列管欠繳差額地價之催繳 並移送法院辦理強制執行 且部 分應繳納人於重劃辦理前已死亡 亦未積極清理 並因控管機制不足 溢短收情 形嚴重 未確實依重劃辦理進度適時舉債 屢有提前申請撥款 造成資金閒置 復將借款資金轉供市庫短期調借 甚至專為市庫財務需要辦理借款 成為市庫 調借資金之來源 案經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9. 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於民國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 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 補助高 雄市政府 辦理高雄市立德棒球場整建及經營管理執行情形 經費2億2,697萬餘 元 該府未考量已核定短期內拆除既有全壘打牆 仍發包施作全壘打牆增高工 142

144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項後再全數打除 且於辦理球場整修計畫 時 未事先檢討相關設施有無違反建築 法令及長期疏於注意球場看台使用之合 法性 肇致設置之座椅 因不符建築法令 規定 逾半數遭拆除 立德棒球場主體建 築整修或重建方案遲未確認 整修需求 及所需經費不斷增加 未適時調整整修 立德棒球場主體建築整修或重建方案 計畫項目及 未積極爭取經費 致發包期 延宕發包 場地使用效能不彰 程延宕 場地未能如期開放申請使用 遭 民 意代 表 質 詢及 媒體 披 露使 用效 能 不 彰 損及政府形象 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未實地查訪營運管理情形 致未能及時 針對場館使用率偏低情事 督促改善 案經函請教育部及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 處理 10. 高雄市政府 辦理高52線道路拓寬工程 結算金額4億1,736萬餘元 未確實查證即 認 定 本 工 程 毋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作 業 致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即 完成該道路之興建並通車 未妥適規劃 排水設施 且於路堤段亦未設計路面排水 側溝 造成每逢雨季積水 路面下陷或坑 高52線拓寬工程 義大二路 施工品 洞情形嚴重 未分析新增重力式擋土牆 質低落 造成路面不平整及嚴重塌陷 及加載回填之安全性及明訂檢驗標準 圖片來源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供 即任由第三人 進場施作 亦無品質查驗 等 致新增工程影響原設計安全 擋土牆因而傾斜及路面塌陷 衍生善後支出費 用 未落實督促廠商及監造單位管制施工品質 致工程施工品質低落 預估將再 耗費3億元辦理重建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1. 高 雄市政 府 辦理高雄市新 草衙 地區土地 管 理 及再造情 形 帳列價值 21億 餘 元 未依規定及監察院糾正內容妥善管理市有土地 又怠於積極清查 長年疏 於掌握民眾占用公有土地情況 致產籍資料紊亂 歷年土地處理計畫欠周詳且政 策反覆 相關配套法令遲未定案 影響後續安置及招商作業之推行 未能發揮 1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地區整體開發及違占 建 處理之預期效 益 造成該地區都市發展長期停滯 未積 極協助規劃讓售方案之已繳納部分地價 款承購戶 輔導完成就地讓售程序 復對 未按期繳納地價款承購戶怠於催收 致 使欲合法化之占用問題久懸未決 對於違 法無權占用公有土地者 遲未依法排除占 新草衙地區土地遭占用情形 紅框部分 用 亦未落實開徵使用補償金 久任公產 圖片來源 民國101年10月4日google2D地圖 無償使用持續四十餘年 且與新草衙地 區以外之公有土地占用戶必須開徵者相較 顯失公允 案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 妥適處理 12.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殯葬管理處 辦理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設施 財產 價值1億餘元 使用及管理維護情形 未 積極追償因採購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衍生 履約爭議之損害賠償 確保債權及怠於 妥處該廢棄排放設備 且對應之火化爐因 缺乏空污設施以淨化廢氣 致長期閒置 及疏於維護而損壞 未妥為評估火化爐使 用需求 研謀汰舊換新 致設備使用逾期 第一殯儀館火化爐使用情形 造成損壞 機房髒污 零件散落 除增加使用風險 並造成使用供需失衡 未落 實空污檢測事宜 並研擬具體措施以改善空氣品質 肇致空污事件時有所聞 復 未擬定具體規範 以管制火化設施使用情形 妥慎分配火化地點與數量 致吉日 火化大體作業未能及時配合需求 造成民眾久候 惟同期間第二殯儀館火化設 施卻閒而未用或未能充分使用 民政局未積極督促殯管處妥適處理採購遺體火 化爐及民俗金爐廢氣排放處理設備履約爭議後續事宜 設備閒置毀損 案經函 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3.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辦理交通管理系統建置工程 決標金額4億6,949萬餘元 建 置交通管理系統僅提供相關壅塞及改道訊息 未整合相關子系統及善用各項管 理功能 視壅塞情形調整時制 並分析路網以規劃最佳時制計畫 卻一再耗費鉅 144

146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資委託專業公司辦理時制重整計畫 未充 分發揮交通管理系統之建置效益 未能善 用已建置完成之資訊可變標誌播放即時 路況 主要僅用於播放各單位提供之政令 宣導訊息 難以發揮提供用路人進行旅運 行為決策參考之建置效益 建置之自動車 輛辨識系統 擬訂招標功能規格 未事先 取得相關單位確認 致未符合其需求 無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智慧運輸中心 法發揮與違規及贓車比對之加值效益 案 圖片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經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4.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辦理重劃區尚未出售 之抵費地及區段徵收標售地標售 價值 228億餘元 其標售及管理維護情形 未 妥 適 處理 重劃 區 區段徵收區內待售土 地 亦未研 訂後 續 處 理計畫 致 土地閒 置 徒增財產管理負擔 未積極聯繫有關 機關辦理通盤檢討 影響土地使用效能 待售土地管理不善 逕作排水及道路使 重劃區抵費地遭占用設置貨櫃屋營業 用 或無償借予市府其他局處使用 甚有 情形 遭人占用 或閒置或雜草叢生 或怠於釐清界址 致未能辦理標售 案經函請高 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5. 高雄市政 府工務局新建 工程 處 辦理杉 林大橋歷年災損重 復 建工程 決標金 額2億餘元 未設計保護工以保護橋梁結 構體 致洪水直接沖擊結構體造成毀損 復颱風來臨前已知基礎裸露 仍未及時 以消波塊回填或以其他護床工防護 致使 引道下方土壤因豪雨不斷流失而造成坍 塌 釀成居民墜橋身亡意外 未就河道通 引道工程施工用地無法順利取得 工 水斷面不足問題尋求解決對策 肇致每 程長期停工 1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遇颱風即重複致災 且未要求顧問公司依第七河川局之建議意見 進行其他方案 之評估 致路線線型不佳而辦理變更 除增加工程經費 並衍生農民抗爭徵收農 地 未考量在地住民之意見即決定新橋及引道位置 且未先確認施工用地取得 即辦理工程發包 徒增問題處理困難度 衍生民眾抗爭 致引道工程長期停工 復細部設計取消基樁 發包施工後又決定增設基樁 工程因此延誤8個月 案經 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6. 基隆市政府 辦理基隆市仁愛區行政大樓 新建工程 決標金額3億6,422萬餘元 未 發現該等防水設施未依契約圖說施作之 疏漏 且輕忽初驗滲漏水頻仍問題 未進 一步檢討施工廠商所為漏水修繕是否確 實有效 錯失及時改善漏水之時機 衍生 日後地下室滲漏水危及大樓結構安全性 未積極處理施工廠商未善盡保固責任違 仁愛區行政大樓完工現況 約行為 復經鑑定確認施工廠商應履行 圖片來源 基隆市仁愛區公所提供 滲水缺失改善之保固責任 又未積極採取 違約追償之具體作為 且仍放任滲水缺失長期存在 嚴重影響大樓安全 基隆市 仁愛區行政大樓管理權人 對於定期檢查發現地下樓層消防安全設備故障 且長 期無法正常運作 未善盡督責廠商改善之責 造成地下樓層消防安全系統長期 處於隔離癱瘓狀態 案經函請基隆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7. 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新竹縣政府 辦理118線關西外環道路新闢工程 0k+000 ~3k+377段 茄苳聯絡道路A段工程及茄苳聯絡道路B段工程 總經費14億 1,171萬元 部分計畫路線規劃有欠周詳 且於可行性評估及規劃報告審查作業 未盡覈實 致基本設計後路線一再變更 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計畫 變更作業 復於路線定案後 仍未積極召開審查會議 致執行進度一再延宕 部 分計畫未積極辦理土地取得作業 迨因土地徵收條例改依市價徵收 肇致購地 拆遷補償費增加2億1,319萬餘元 又工程興建成本亦因時程延宕 工程物料上漲 而增加 總開發經費增加頗鉅 部分計畫未積極協調土地分割疑義及督促工程 設計作業 經設計完成後又要求改分標設計延宕4個月餘 復因審查進度停滯8 個月餘 且於審查會議決議再將分標案件合併 致執行進度延宕 另交通部公路 總局未依計畫補助執行要點落實管考作業制度 積極督促受補助主管機關查明 146

148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工程進度落後原委及擬具改善措施 致各案進度落後情形持續存在 無法受到 有效控管 案經函請交通部及新竹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8. 新竹市政府 辦理新竹市沿海十七公里觀 光帶建設基金植栽工程採購暨後續養護 管理情形 總經費1億3,063萬餘元 事前 未妥善規劃整體綠美化作業 相關單位 養護權責不清 植栽養護不足 致綠美化 植栽大量乾枯未成活 影響計畫執行成 效 並造成公帑嚴重損失 廠商養護保活 期間未督導其善盡養護責任 經通知後 港南濱海風景區自行車道沿線植栽大 仍未改善 任令該期間植栽乾枯情形持 多未成活 續擴大 悖反契約養護保證成活之目的 致使綠美化效果大打折扣 未考量喬木栽植適當間距或不當插植 致綠美化成 本增加 加重基金債務負擔 案經函請新竹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19.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辦理彰化市草子埔垃 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計畫 契約 金額6,364萬餘元 長期漠視掩埋場土地 使用未完成合法化 又率爾續租土地執行 封閉復育工程計畫 致遭縣政府裁罰並 限期恢復 原狀 經研議需以協議價購方 能解決 除長期支付土地租金外 須再支 付鉅額 購地費用 且 須補辦環境影響評 草子埔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後情形 圖片來源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提供 估等作業 迄未能完成合法化程序 掩埋 場封閉復育工程事前評估確認闕如 且前置作業及設計審查曠日廢時 復未及 時解決土地租約爭議並覓妥臨時垃圾轉運站 即貿然採統包方式辦理 經展延 工期長達957天 致遭廠商提付仲裁求償判賠相關補償金1,776萬餘元 並增加土 地租金支出1,634萬餘元 未能落實品質管理作業 督促監造及施工廠商確實依 水土保持計畫設置臨時性防災設施 致屢遭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 又於卡玫基 等颱風後另案辦理災損復建工程 未要求統包商將填土區域納入水土保持計畫 變更範圍 致遭裁罰 且須停工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變更 延宕施工期程391天 案 經函請彰化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4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0.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南投縣仁愛鄉多 功能會館計畫 補助經費6,500萬元 未 依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核 定計畫經費辦理規劃設計作業 逕自擴 增工程規模與經費 卻未評估擴增經費 財 源籌措之可行性 嗣因擴增工程規模 後經費不足 將工程分2期發包 惟迄未 籌措不足經費或就不足設施研擬因應措 施 致完工後將無法正常營運使用 未將 地 質鑽 探 工作 併入 規 劃 設 計採 購 案 執 南投縣仁愛鄉多功能會館工程終止契 約停工情形 圖片來源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提供 行 迨至設計單位接近完成工程設計預算書圖時 始另案辦理地質鑽探工作 致 須重新修正相關預算書圖 延宕工程發包 又未積極申辦建造執照及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審查 致工程決標後即停工長達半年 且施工進度嚴重落後 未查覺基樁 工程設計過於簡略 亦未善盡督導基樁施工之責 南投縣政府未確實審議仁愛 鄉公所擴增工程規模及經費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亦未有效督導考核其執行成效 案經函請南投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21. 雲林縣政府 辦理雲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 設計畫鄉道雲67線拓寬工程 經費5億 4,180萬元 對於鄉道雲67線拓寬第5期工 程經費不足 未依公路法地方主管機關職 責妥籌經費續建 而僅予減項發包 又未 積極妥處路口道路交會銜接問題 致新 建橋梁引道僅 施作一半 嗣接續工程經 費雖已獲核定 路口交會銜接問題仍未解 決 致部分新建道路遲延無法銜接通車 雲林縣鄉道雲67線道路 未能達成計畫預期效益 未本公路法地方主管機關職責辦理鄉道雲67線修建工 程及派員勘驗 且未確實掌握執行進度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計畫工程較民國 98年底期限延宕已逾3年仍未完成 案經函請雲林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22.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文化觀光局 辦理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溫泉取水工程計畫 執行成效及溫泉取用費開徵情形 其中嘉義縣文化觀光局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計畫 無視專業報告載明施工之風險 未覈實辦理可行性評估 即於具有高度 風險之中崙風景特定區進行鑽井取水工程 致該局於1期工程耗費較原契約工期 148

150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之4倍餘時間 仍未能取得預期溫泉量 2 期工程一再輕忽承包商及當地居民反映 之警示訊息 任由承包商繼續鑽掘 肇致 噴出大量溫泉泥漿及氣體 影響鄰近居 民安全 其井邊周邊土壤因而掏空沉陷 已耗費公帑1,884萬餘元 仍無法善後 且 未能有效運用湧出溫 泉 因鑽井工程 施 工遭遇噴出大量溫泉泥漿及氣體須辦理 2期工程鑽井後不斷湧出溫泉泥漿造 封井等緊急處理措施 經簽辦同意由承 成周邊土壤掏空及沉陷情形 包商 施作封井計畫 卻未依政府採購法 及契約規定續辦採購作業 其後反以原承攬鑽井工程技術上應避免及事前防範 為由拒付工程費 致衍生工程款支付履約爭議 斲傷機關形象 嘉義縣政府未查 證轄管溫泉業者裝置量水設備及記錄用水量 據以徵收溫泉取用費及裁罰 長 期漠視業者無償使用國家溫泉資源營利 復經調查揭露 卻以頒布實施之溫泉 法相關規定存有疑義為由 洽請權責機關釋示後 始依法令規定 向業者徵收溫 泉取用費 案經函請嘉義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23. 屏東縣政府 辦理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公園 促進民間投資開發案執行情形 於興建 期間要求投資公司興建非投資計畫項目 衍生投資金額超額之履約爭議 復未落 實監督管理 任由投資公司違規營業 致 履約爭議不斷 終致終止契約 對於處理 與投資公司之履約爭議欠缺積極作為 復未善盡協助投資人經營之責 在履約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公園 爭議未獲解決前 逕予終止契約 經仲裁 判斷及民事判決咸認屏東縣政府不當得利 應返還其投資費用 不僅未達促參 預期效益 反而增加公帑支出3,943萬餘元 終止契約後未確實辦理資產管理維 護 迄終止契約3年後始辦理點交 致部分資產於接管時或遭受破壞或嚴重毀 損 尚須投入鉅額整修費用方可使用 嚴重損及政府權益 案經函請屏東縣縣長 查明妥適處理 24.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經管漁村生活文物館管理使用情形 投入經費3,661萬餘元 事前未審慎評估興建計畫需求及效益分析 前置作業及配套措施欠周延 未同 14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步籌辦開館之文物典藏 相關設備採購 建置經常適任之營運人力 致 文物館興 建完成未能即時開館使用 未適時陳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公共設施閒置 情形 錯失權責機關改善文物館閒置活 化之時機 復未積極配合上級機關輔導 作業 致延誤開館營運時程 委託營運規 劃及招商作業顯欠積極 且成效不佳 目 屏東縣琉球鄉漁村生活文物館戶外廣場 前場館委託經營廠商營運收益與該公所 委託評估之營運估測落差龐鉅 且文物館2樓閒置未開放 僅1樓販售農特產品作 商業使用 尚存空間低度使用情形 遲延辦理史蹟館整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服 務及工程招標作業 肇致執行進度延誤近2年 未依原提變更設計理由確實辦理 修繕 且對於鋼筋裸露及腐蝕情形 未即時妥適處理 致生建築物使用安全疑 慮 屏東縣政府未本上級機關督導立場 對於補助興建公共設施列管營運使用 情形 後續相關追蹤控管資料付之闕如 未積極督促鄉公所擇選適切對策活化 閒置公共設施 文物館開館營運收益欠佳 與委託經營計畫估測之營運規模尚 存落差 亦存空間低度使用情事 未達預期目標 顯未善盡督導改善職責 案經 函請屏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25.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觀光夜市公共造 產事業計畫興建營運管理暨活化成效 總投資金額3,490萬餘元 未就既有建物 所在場址辦理觀光夜市之可行性先期規 劃與評估作業 即率予斥資興建 不利解 決舊有市場閒置與攤販問題及吸引觀光 客帶動商機等 且計畫實際執行結果與預 期效益差異甚大 於設計階段未本於職 屏東縣恆春鎮觀光夜市新建工程建物 責覈實辦理設計圖說審查作業 致未及 時發現防水設計疏漏 埋下日後建物嚴重漏水之隱憂 復於委託營運階段 對於 建物漏水問題未積極妥適處理 致未能提供廠商營運而終止契約 辦理活化工 程 未考量建物有其營運需求 未先行辦理部分驗收 任令工期停滯不前 且未 積極研提營運計畫俾辦理委外招商 致建物長期閒置 無法達到活化使用效益 150

152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屏東縣政府未本上級機關監督立場 積極督促該公所擇選適切對策活化閒置公 共設施 案經函請屏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26. 臺東縣政府辦理大武漁港航道疏浚及航 道搶通工作 或工程 計24件 於民國95 至100年 共投入經費6,840萬餘元 未依 防治漁港漂砂措施浚挖漁港北側淤砂 致港口再度淤積 重蹈港口隨挖隨淤之覆 轍 復迄未執行最佳防治漂砂方案 致無 法減少港口漂砂淤積 影響漁民出海捕魚 作業 委託地方漁會辦理搶通作業 未負 起監督之責 任其將浚挖砂石不當堆置航 大武漁港港口淤積情形 圖片來源 臺東縣政府提供 道口 致須重複挖運作業 徒增不經濟支出 未依規定取得港區範圍之土地使用 權利 致浚挖所得砂石無法堆置港區 俾按漁業署之指示辦理標售 坐失鉅額養 港經費收入及無效率之搬運費支出 案經函請臺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15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莫拉克颱風於民國98年8月6日至10日侵襲臺灣 中 南部及臺東等地 發生嚴 重災情 大規模公共設施遭受毀損 全國死亡人數高達681人 失蹤18人 30萬4,354 家戶淹水 農林漁牧業財物損失逾275億元 政府為加速各項重建工作 制定 莫拉 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編列民國98至101年度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特別預算 1,165億餘元 以支應救災及重建工作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 用期間為3年 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屆滿 嗣因各相關機關仍有未及執行之計畫與工 作 經行政院依該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 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核定未及執行計畫與 工作 於特別條例延長2年期間加速辦理 審計部為加強審核復建經費 設置 重大 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收支情形審核督導小組 督導各級審計機關辦理相關審計 事宜 民國年度各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計畫暨其收 支結果 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或促請注意辦理事項 擇要略述如次 1.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情形 1 預算執行情形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以下簡稱本特別預算 截至民國101 年底止 歲入預算數2,872萬元 歲出預算數1,165億餘元 歲入歲出差短1,164億餘 元 全數以舉借債務因應 執行結果 歲入預算2,872萬元 決算審定實現數1億餘 元 歲出預算1,165億餘元 決算審定實現數872億餘元 應付保留數125億 餘元 合計決算審定數998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差短996億餘元 全數 以舉借債務支應 2 計畫實施情形 政 府 為加 速災後各項 重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歲出預算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已實現比率未達80 情形 排序 主管機關 建 工作 制定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1 內政部 後 重 建 特別條 例 編 列本 特 2 行政院 別預算1,165億餘元 分由8個 3 衛生署 主管機關 33個執行機關 共 4 交通部 計 辦 理42項 業 務 計畫 用以 5 農業委員會 辦 理復 建 及 重 建 業 務 災 民 救助及安置業務 災害應變業 務及 產 業 紓困業 務等 執行 152 已實現比率 註 1. 本表係按審定實現數占預算數%由最低至最高之順序 排序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中華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154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結果 累計實現數872億餘元 占預算數1,165億餘元之74.92 其中已實現比率未 達80 者 計有內政部 行政院 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年7月23日更名為衛生福 利部 交通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5個主管機關 42項業務計畫之執行結果 已 完成者17項 約40.48 尚在執行者25項 約59.52 係部分計畫未屆完成期限 或 因執行進度落後 仍須留待以後年度繼續執行 2.審計機關查核情形 1 相關部會執行災後復建及重建 災民救助及安置 災害應變及產業紓困等 工作已具成效 惟部分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 亟待積極趕辦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各項重建工作執行結果 已具成效者 包括 受 災道路 橋梁搶修及復建工程727件 雨水下水道清淤及復建工程40件 辦理18處重 大土石災區整體復建 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復建工程900件等 惟歲出42項 重建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效一覽表 計畫名稱 執行成效 基礎設施搶修 及復建業務 完成受災道路 橋梁搶修及復建工程727件 雨水下水道清淤及復建工程 40件 辦理18處重大土石災區整體復建 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復 建工程900件 完成緊急取水工程供應臺南及高雄地區每日100萬噸原 水 增設 5,000噸容量之小琉球配水池 取得疏濬工程之用地848公頃 完成曾文溪水系 高屏溪水系及縣 市 管河川修復工程共 115公里 文化復建業務 完成12校國民中小學校園復建計畫 辦理48場紀錄片發表會暨放映座談 活動 完成拍攝5部紀錄片 補助社區辦理完成927件文史重建與調查及 1,230件重建操作影像紀錄 產業重建業務 協助受災養殖業完成復養面積達1萬377公頃 重塑養殖環境工程52件 復建森林育樂設施及阿里山森林鐵路 完成公有地造林50公頃 補助受 災畜牧場業辦理災後復養及復耕 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完成觀光設施復建 53案 災害救助業務 核發農 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受災養畜禽戶補助金計52億元 辦理 農田 魚塭埋沒流失救助面積3,766公頃 補助漁船 筏 及舢舨197艘 核 發淹水受災戶救助金28億元 支應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26億元 家園安置業務 重建 購 住宅貸款核撥38戶 完成組合屋安置災民290戶 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永久屋安置用地徵收及相關公共設施 災後防疫業務 採購國外廠新型流感疫苗500萬劑 消毒藥品超過100萬瓶 消毒車輛及 防疫裝備2,808萬元 協助清運處理受災動物逾733萬隻 救災業務 辦理預防救災資訊系統暨消防業務整合之更新再造 補助購置救災氣墊 船 橡皮艇及救生艇232艘 建置災害預警與偏遠地區廣播通報系統 補 助地方政府辦理防災演習208場 設置避難收容救災據點共888處 辦理 直升機檢修 性能提升及設備更新 產業紓困業務 已辦理受災企業貸款利息補貼1億元 融資41億元 辦理災民金融 保險 貸款展延利息補貼2億元 辦理農作物與農業設施專案救助戶數19萬戶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彙編中華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 1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業務計畫中 已執行完成者17項 尚在執行中者25項 已實現比率均未達80 除其 中11項經說明係檢討無列支需要後 經行政院核定將預算數列為準備外 其餘仍有 14項已實現比率未達80 各部會執行災後重建進度確有未如預期情事 亟待各執 行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復 建工程經費核定 採購及履約控管等作業缺失 亟待加強管考改善 各級政府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工程類計畫可用預 算數 含移緩濟急 821億8,317萬餘元 累計執行數732億8,434萬餘元 民國101年度執 行情形 經審計部及各地方審計處室抽查結果 核有經費核定較慢致影響後續採購 作業 前置或規劃設計進度落後等16項缺失 亟待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善 民國101年度 各級政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公共設施重 復 建工程缺失彙整 缺失內容摘要 主要缺失機關 1.經 費 核 定 較 慢 致 影 響後續採購作業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 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其中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辦理 那瑪夏區自強道路復建工程 原需辦理整體規劃 作業 嗣因中央政策改變 為加速復建作業 經取消整體規劃 改 請地方政府直接提報工程費 致原住民鄉災區整體期程起步至少 較平地鄉鎮落後3 4個月 2.前 置 或 規 劃 設 計進 度落後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屏東縣政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3.招標 決標 訂約 開工未盡積極妥適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4.底 價 訂定 程 序未 盡 合 理 或 有異常偏 高 情事 嘉義縣政府 5. 工期管控未盡覈實 彰化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屏東縣政府 6.因 工程 用地 未 取 得 或 其他 因 素 發 包後 解除契約 屏東縣政府辦理 長治百合部落園區霧臺國小分校新建工程 因 廠商工程進度延宕所致 除沒收履約保證金537萬元 於民國年 1月17日辦理終止契約外 並通知該廠商拒絕往來之處分 7.設 計 疏 失 致 須 變 更 設計進而延宕完工 期程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其中交通 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辦理臺24線32k+890第一號橋曾文 溪日新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三工區 因地質鑽探未確實致變更設 計 合計追加3,113萬餘元 154

156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民國101年度 各級政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公共設施重 復 建工程缺失彙整 續 缺失內容摘要 主要缺失機關 8.變 更 設 計 行 政作 業 延宕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 義林區管理處 嘉義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五區養護工程處辦理 莫拉克風災臺18線71k+100附近災害修復工 程 有民國100年8月5日已施作完成工項 迄民國101年7月24日始 完成變更程序之情事 9.預 算 執 行 率 或 工 程 進度落後係因人為 因素所致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嘉義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屏東縣政府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 其中南投縣魚池鄉公所辦理 南 投縣魚池鄉東光村避難收容場所新建工程 事前評估作業未盡 周全 致延宕災害復建時效9個月餘 10.進度落後或延遲完 工嚴重影響預定效 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雲林縣政府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其中雲林縣政府辦理 樟湖國小簡易自 來水工程 原預定民國年1月14日完工 惟截至民國101年12月 21日止 工程實際進度62.19 復因民眾陳情而需辦理變更設計停 工 致工程進度有持續落後情事 影響完工期程及預定效益 11.災損原委可歸責原 設施 施工品質不良 或管理不善 雲林縣政府 12.採購緣由非屬莫拉 克颱風災損 內政部消防署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13.機關未確實填報工 程會管考系統資料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4.重 建 工程完工後 因後續豪雨再次造 成災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南投縣政 府 15.招 標 決 標 作 業 如 廠 商 資 格 訂 定 資 格 審 查 履 約 保 證 變更 設 計 議 價 監 辦 等 未 盡周延妥適 內政部消防署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臺東縣太麻里鄉 公所 16.履 約 管 理 如 監 造 保 險 估 驗 計 價 材 料 試 驗 廠 商自主 檢 查 品 管 與安衛 作 業 等 或 驗收作業未覈實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屏東縣政府 資料來源 依據審計部調查結果綜整 1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 災後居民永久屋興建業務執行結果已有具體成效 惟部分永久屋尚未完 工 公共設施工程與土地徵收作業未完成 行政院於民國99年3月核定莫拉克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計畫 以國土保育及復育 為理念 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遷居 村 重建作業 截至民國年4月24日止已完成 永久屋基地40處 永久屋3,481間 已有具體成效 惟查執行情形 核有 A.部分永久屋尚未完工 允宜逐案覈實列管並督促主管部會提請公共建設督導會 報協助處理 莫拉克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計畫預計安置居民入住永久屋基地42 處 永久屋3,543間 以民間團體興建永久性住宅為主軸 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負 責辦理整地工程及基地外公共設施設計興建 惟尚有部分永久屋重建工程礙 於選址安全評估 部落集體遷村意見整合及基地援建時間較遲等因素 致原重 建期限3年屆滿迄未完成 未完成之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基地 預計完成永久 屋42間 相關公共設施由嘉義縣政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採購作業中 高 雄市寶山永久屋 預計完成永久屋20間 正辦理興辦事業計畫 及高雄市桃源 區樂樂社區已興建完成永久屋20間 惟第2期公共設施工程 活動中心 自民 國100年11月29日起多次流標 影響重建工程執行成效及時程 莫拉克永久屋基地興建執行情形 單位 處 % 預計完成 縣市別 合 基地數 已完成 興建間數 基地數 興建間數 達成率 計 42 3, ,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7 1, , 屏 東 縣 14 1, , 臺 東 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民國年4月工作成果報告 B.營建署補助辦理公共設施工程與土地徵收作業執行進度落後 亟待檢討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於該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永久性安置住宅聯外道路等公 共設施 補貼限期搬遷者租金及生活輔導金 補償特定區土地價購徵收及地 上物拆遷業務 編列預算數51億8,083萬餘元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實現數30 億1,511萬餘元 應付保留數11億8,471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A 辦 156

158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理永久性安置住宅聯外道路等公共設施工程已完成40案 另有11案因市縣提報 補助計畫時程較晚或經行政院於民國101年8月核定辦理 尚未提報補助計畫予 該署 仍待繼續執行 應付保留數達5億8,555萬餘元 B 辦理特定區域限期 搬遷補貼作業 預算數5億4,719萬餘元 預撥市縣3億2,802萬餘元 因資格審查 通過者未如預期 實現數1億7,859萬餘元 執行率32.64 與預算數落差甚大 C 辦理特定區域土地徵收補償作業 其中徵收私有土地部分 預撥市縣7億 1,194萬餘元 尚有未支用數3億1,518萬餘元逕列實現數 未依規定辦理保留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家園重建部分業務執行概況表 單位 千元 業務項目 預算數 實現數 金額 應付保留數 比率 金額 賸餘數 比率 金額 比率 計 5,180,831 3,015, ,184, , 永 久性 安 置 住宅 整地 排 水聯外道路 設 施等補助 業務 1,540, , , , 災 民 永 久性 安置住宅 土 地價購徵收 及地 上物 拆 遷補償業務 3,092,925 1,997, , , 限期搬遷者 租 金 及 生活 輔導金等補 助業務 547, , , , 合 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營建署提供資料 4 部分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重建工程比率未達規定之查核標準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9年1月7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說明 二略以 為確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品質 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 核 查核件數不得低於當年度查核計畫件數20 且不得少於10件 不足10件則全數 查核 經查各機關民國101年度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情 形 其中除臺中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民國101年度無重建工程 行政院衛生署查核件 數符合規定外 其他各主管部會及地方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件數均低於當 年度查核計畫件數20 抽查比率未達上開標準 1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各機關查核民國101年度重建工程情形表 單位 機關別 全年查核件數 重建工程件數 重建工程查核件數 重建工程查核件數占 全年查核件數比率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衛 政 生 院 署 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 139 縣 府 投 府 縣 府 義 府 彰 政 南 縣 雲 政 嘉 縣 化 政 林 政 嘉 政 義 市 府 55 臺 政 南 市 府 高 政 雄 市 府 屏 政 東 縣 府 東 府 臺 縣 政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及各機關填報資料 158

160 , , , A. B. C , , , , ,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16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臺20線及臺21線公共設施受民國100年7月豪雨毀損復建經費明細表 單位 千元 工程名稱 災情概述 合 經費 147,525 計 臺20線95k~105k 豪雨沖刷便道流失約2,730公尺 49,525 臺 2 1 線 民 國 年 7月1 9 日 豪 雨 災害 那 瑪 夏 至小 林 k ~ 215k+000鋼便橋緊急修復工程 213k+650處7號鋼便橋損毀 修復 費用2,500萬元 214k+540處9號鋼 便橋損毀 修復費用2,400萬元 49,000 臺 2 1 線 民 國 年 7月1 9 日 豪 雨 災害 那 瑪 夏 至小 林 215 k ~ 221k+000鋼便橋緊急修復工程 215k+000處101號鋼便橋損毀 修 復費用2,600萬元 216k+910處11號 鋼便橋損毀 修復費用2,300萬元 49,000 資料來源 整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資料 臺20線及臺21線受民國101年610水災毀損案件明細表 單位 千元 項次 工作 標案 名稱 核定經費 工程完工日期 結案經費 計 1,104,993 1,023,897 1 臺20線95k+500~103k+100風災臨時簡易 AC舖設工程 18, ,904 2 臺20線95k~k鋼便橋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42, ,217 3 臺20線97k~103k便道墊高加固等中期改 善緊急搶修工程 48, ,976 4 臺20線98k+500勤和橋及k+500跨溪 鋼便橋 48, ,282 5 臺20線99k+500明德橋及100k+200跨溪 鋼便橋 47, ,494 6 臺20線97k~103k便道墊高加固等中期改 善緊急搶修工程 第2期 46, ,763 7 臺20線98k+450 ~98k+620削山便道緊急 搶修工程 49, ,681 8 臺20線98k+620 ~98k+780削山便道緊急 搶修工程 49, ,047 9 臺20線98k+780 ~98k+960削山便道緊急 搶修工程 46, , 臺20線97k~103k河床便道防災工程 45, , 臺20線98k+960 ~99k+180削山便道緊急 搶修工程 46, , 臺20線99k+180 ~99k+360削山便道緊急 搶修工程 46, ,316 合 160

162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臺20線及臺21線受民國101年610水災毀損案件明細表 續 單位 千元 項次 工作 標案 名稱 核定經費 工程完工日期 結案經費 13 臺20線95k~103k河床便道防災工程 第2 期 42, , 臺20線95k~103k中期提昇道路加固緊急 保護工程 46, , 臺21線202k+000~224k+000臨時便道AC 鋪設工程 37, , 臺21線213k+000 ~214k+0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42, , 臺21線214k+000 ~215k+5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43, , 臺21線215k+500 ~217k+0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43, , 臺21線217k+000 ~218k+5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38, , 臺21線218k+500 ~220k+5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39, , 臺21線220k+500 ~225k+000鋼便橋及便 道加固緊急搶修工程 47, , 臺21線209k~214k鋼便橋緊急修復工程 47, , 臺21線214k~221k鋼便橋緊急修復工程 47, , 甲仙工務段桃源監工站 含天池 鋼便橋 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47, , 甲仙工務段小林監工站轄管省道各線鋼 便橋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43, ,565 資料來源 整理自交通部提供資料 7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等計畫業獲成效 惟執行進度 落後 影響重建進度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於復建 業務及災民救助及安置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數75億5,544萬餘元 辦理受災地區 供水系統 聯絡道路 聚落基礎建設復建 聚落遷建 部落產業重建 原住民遷村 及農林需用土地清查等工作 期程自民國98至101年度 已完成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78公里等 復建業務略具成效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累計實現數52億8,646萬餘元 預算執行率偏低 另該會執行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等13項重要 工作項目 其中聯絡道路復建工程等6項執行進度核有落後 因地方政府規劃設計 16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作業進度落後 致實際完成數量較預計減少 影響原住民地區之聯外運輸暨相關產 業發展 及重建業務推動成效 亟待研擬改善措施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重要工作項目執行進度落後情形一覽表 工作項目 單位 預計完成 數量 實際完成數量 達成率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件 原鄉特色產業重建 件 公頃 200 永久屋基地基礎公共設施 件 永久屋基地永續社區公共設施 件 原住民部落家屋建築文化語彙重現 件 2,152 1, 莫 拉克 風 災 原住 民 遷村用地增 劃 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資料 8 水利署辦理疏濬工程已達預期目標 惟用地徵收作業迄未結案及部分縣市 辦理復建工程進度落後 影響整體計畫成效 亟待加速辦理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中央管河川復建工程 縣 市 管河川及排 水復建 自來水復建工程等3項子計畫 計編列預算169億6,000萬元 截至民國101年 底止 累計實現數158億374萬餘元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A.辦理防災減災工程之實 際執行成果 未達專案工程預期目標 B.部分河川復建工程竣工多時 迄未完成驗 收 C.疏濬工程執行結果雖已達預期目標 惟用地徵收作業迄未結案 致帳列鉅額 保留數 亟待加速辦理 D.部分縣市辦理永久屋基地排水等復建工程因民眾抗爭或 管線遷移影響致進度落後 亟待督促積極溝通協調處理等情事 9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因展延航空拍照時程 又部分航拍圖初 複檢核均 未通過 遲未完成驗收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為辦理國土保育之地質敏感區調查分析 編列預算數6 億8,915萬餘元 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98至101年度執行結果 累計實現數6億943萬 餘元 保留數7,174萬餘元 係承包商展延航空拍照時程 又部分航拍圖初 複檢核均 未通過 遲未完成驗收 保留轉入民國年度繼續執行 亟待該所檢討加速辦理 並注意釐清廠商逾期履約責任 妥為處理 以維機關權益 10 交通部觀光局執行觀光產業紓困方案 實際申請補貼件數未如預期 交通部觀光局執行觀光產業紓困方案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預算數2億2,000萬 元 累計實現數5,357萬餘元 實現比率僅24.35 主要係房屋稅及紓困貸款利息補 162

164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貼均為被動受理申請 或因受災業者應繳之房屋稅金額不多 業者無意申貸 致實 際申請補貼件數未如預期 相關補貼金額隨之減少 嗣因觀光產業紓困方案之申請 補貼期限已屆期 相關預算將依受災業者繳納利息支付補貼款 致計畫成效不彰 爾後如有涉及補貼之相關措施 允宜詳實估列預算並落實政策宣導 以提高計畫執 行成效 11 水土保持局辦理水土保持防災設施之修護 雖已達成計畫目標 惟尚有部 分功能受損者 亟待積極修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水土保持復建計畫 於本特別預算編列 34億6,500萬元 執行結果 實現數34億560萬餘元 保留數1,186萬餘元 其中該局 針對莫拉克颱風新生災害及水土保持設施進行修復 民國98至101年度預計修復603 處 實際修復903處 惟據該局辦理民國101年度臺東地區治山防災構造物調查評 估 其中各集水區構造物功能 屬部分受損影響功能性 C級 者 計有41件 屬全部 損毀或功能喪失 D級 者 計有10件 又前開防災設施損壞 屬緊鄰保全對象或後 臺東地區各集水區工程修復需求分析表 單位 C D級件數 潛勢溪流件數 計 次集水區 合 優先修復 件數 一般修復 件數 崩塌率 無需修復 件數 卑 南 溪 太 平 溪 秀姑巒溪 新武呂溪 都蘭沿海 太麻里沿海 長濱沿海 利 溪 達仁沿海 大 溪 4.13 太麻里溪 大 武 溪 4.27 馬 武 溪 0.07 知本沿海 2.02 大鳥沿海 0.98 嘉 竹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1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續致災性偏高 列為優先修復對象者 計有5件 另依民國101年度南部地區治山防災 構造物調查評估報告 防災設施屬C級程度者計有5件 屬D級程度者計有19件 顯 示 該局雖於莫拉克颱風重建期間完成修復903處水土保持設施 惟仍未全面修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督促該局就上揭C級及D級之水土保持防災設施 評估後續 致災可能性或有危及鄰近民眾生命財產之疑慮者 積極辦理修復 12 水土保持局辦理土石流潛勢資料調查及易致災因子資訊之更新及健全土 石流預警機制 仍待加強 以達減少土石流災害之目標 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規定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 災 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 同法第22條規定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治山 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災害潛勢 危險度 境況模 南部地區治山防災設施功能評估表 竣工年度 工程名稱 功能評估 95 萬山西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C 96 梅蘭村坑溝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C 97 火山橋上下游野溪災害復建工程 C 99 建山一橋上游野溪及邊坡整治工程 C 100 桃源鄉勤和村東莊橋土砂防治工程 C 92 舊潭崩塌地處理二期工程 D 92 桃源鄉公所後方野溪整治工程 D 93 和南巷崩塌地植生工程 D 93 新發村防砂壩工程 D 93 勤和東莊溪整治工程 D 94 多納二號及下方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D 95 舊潭野溪整治四期工程 D 95 舊潭崩塌地處理二期工程 D 95 新發村尖山野溪整治工程 D 96 民族村臺21線上下游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D 96 鳳山溪上游B段土砂防治工程 D 96 建山溪上游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D 96 不老溪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D 97 達西巴路旁崩塌地處理工程 D 98 打鐵坑溪災害復建工程 D 98 四社山野溪整治工程 D 98 雙溪護岸一期工程 D 98 那尼撒羅護岸及民族社區上方排水工程 D 98 五權溪達卡努娃橋上游護岸工程 D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164

166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 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每5年應 依本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就相關減災 整備 災害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 科學研究成 果 災害發生狀況 因應對策等 進行勘查 評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爰 於民國98年核定之農業復建計畫 以軟 硬體並重方式辦理水土保持防災與復建 編列提升土石流警戒發布及預報效能 災區易致災因子及集水區調查規劃 防災資 訊設備整合運用等預算數5億5,000萬元 執行結果 實現數5億1,180萬餘元 惟依該 局民國101年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及風險評估成果報告顯示 該局依法公告之1,660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 已逾5年未辦理易致災因子資訊更新者計466條 其中位於莫拉 克颱風災區之土石流潛勢溪流計242條 截至民國年3月25日止 僅完成30條更 新作業 亟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促該局加強土石流潛勢資料調查及易致災因子 資訊之更新 健全土石流預警機制 以達減少土石流災害之目標 土石流潛勢溪流逾5年未辦理易致災因子資訊更新情形表 縣市 總 村里數 溪流數 條 計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13 前臺南縣政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公共設施重建計畫委託設計監造作 業 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莫拉克颱風於民國98年8月6日至10日期間侵襲臺灣 前臺南縣境內多處水利公 共設施毀損 前臺南縣政府水利處為展開各項重建工作 依行政院核定之 莫拉克 颱風災後基礎建設重建方案 規定 由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報符合案件 經前臺南縣 政府彙報經濟部水利署申請經費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公共設施復建工程 其中由 前臺南縣政府水利處負責執行復建工程計31件 核定經費2億1,811萬餘元 經查其 執行情形 核有 A.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未基於採購效益 為適當之決定 概 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又招標文件未考量災後復建工程急迫性及分標廠 商之承攬容量 全由同一廠商低價得標 復未控管廠商工程預算書圖提送時程 任 由廠商逾期交件 致逾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控管期限 B.未積極督導廠商確實辦 1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理工址調查 且對於廠商所提設計成果未善盡審查責任 致設計品質不佳 須停工 或展延工期辦理變更設計 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C.未依約督促廠商提送設計簽證執 行計畫 並落實查察技師是否實際執行設計工作 復於委託監造廠商終止契約後 未依實際所需監造量妥適指派足額監造人力 致工程品質管理欠當等未盡職責及 效能過低情事 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處 並於民國101年 5月3日報告監察院 嗣經臺南市政府提出改善措施 經陳報監察院於民國年9月 25日函復准予備查 14 地方政府執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計畫 核有進度落後等缺失 中央政府各機關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各項重建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計核 定補助各地方政府基礎建設計畫295億2,278萬餘元 產業重建計畫15億5,914萬餘 各地方政府執行重建計畫未按既定計畫目標辦理情形表 單位 縣市 計畫名稱 預計進度 實際進度 落後百分點 雲 林 縣 下崙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統籌供應系統 改善工程 雲 林 縣 樟湖國小簡易自來水工程 嘉 義 縣 水土保持復建 嘉義 嘉 義 縣 永久屋基地永續社區作業計畫 嘉義縣 政府 嘉 義 縣 災後重建區產業重建計畫原鄉特色產業 嘉 義 縣 嘉義縣國中小學校園復建計畫 嘉 義 縣 莫拉克颱風養殖漁業工程災後重建計畫 一 嘉義縣 嘉 義 縣 嘉義縣莫拉克颱風災害搶修及復建 縣 鄉道 嘉 義 縣 嘉義縣番路鄉災後長期安置住宅重建轆 子腳第3期基地公共設施計畫 屏 東 縣 塭豐養殖區海水供水及機電工程 屏 東 縣 泰武國小永久校區工程設施 屏 東 縣 來義鄉聯落道路復建工程 第二期 臺 東 縣 金峰鄉嘉蘭橋復建工程 臺 東 縣 101年度莫拉克風災果樹流失 埋沒復建 輔導計畫 臺 東 縣 大鳥部落 芭扎筏段 開發規劃作業補 助計畫 臺 東 縣 大 鳥部 落 笆札筏 段 永久 屋供水計 畫莫拉克風災大鳥永久屋埋管工程 臺 東 縣 大鳥部落 笆札筏段 永久屋公共設施 計畫開發計畫公共設施興建工程 資料來源 整理自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提供資料 166

168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元 及家園重建計畫35億1,026萬餘元 合計345億9,219萬餘元 經查各地方政府民 國101年度執行中央政府補助計畫情形 核有 A.雲林 嘉義 屏東及臺東等4縣之重 建計畫執行機關未按既定計畫目標辦理 致進度落後 B.屏東縣禮納里部落 瑪家 農場 永久屋基地興建產業發展中心 迄未規劃營運管理方案 先期評估規劃核有 未妥 C.屏東縣遲未建置資訊服務平臺 對外整合展現各原住民鄉產業重建成果 以行銷振興在地產業經濟 致重建工作銜接失序或未緊密接軌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等情事 允宜加強預算執行及計畫實施之管考 15 莫拉克風災募得款項尚未支用之金額龐鉅 主管機關之監督與執行均待強化 莫拉克颱風發生迄今近4年 惟據統計 截至民國年3月11日止 民間團體及 各地方政府 含鄉鎮市公所 辦理莫拉克風災相關勸募活動 仍有33億3,026萬餘元 尚未支用 按審計部前於民國99年辦理專案調查 核有部分地方政府未辦理勸募活 動之定期查核或隨時檢查 尚未支用之鉅額捐款 未擬訂後續支用用途或計畫等缺 失 函請內政部督促檢討 據復 已函請各地方政府檢討並查復各項改善措施等 案 經追蹤覆核各級政府監督及執行勸募款項情形 核仍有 A.部分勸募團體實際募得 款項大幅超過預計募得款項 惟尚乏配套管理機制 超募款項未能於救災第一時間 運用 且有排擠其他小型社會福利團體接受捐款機會之虞 B.部分民間團體之使用 計畫執行期限將屆 惟尚未支用之莫拉克風災捐款金額龐鉅 另部分地方政府未支 用之募得款項 迄未訂定支用計畫 均待督促妥適運用 C.部分地方政府仍未依規 定定期查核勸募團體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 該部亦未追蹤查核勸募團體檢討 改善情形 監督功能尚待強化 D.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列莫拉克災 區需求與認養網頁久未更新 應用功能難以發揮等情事 莫拉克風災相關募得款項尚未支用數簡表 單位 千元 尚未結案之機 關團體數 單位屬性 合 募得款項 已支用數 尚未支用數 計 17 16,420,254 13,089,991 3,330,262 勸 募 團 體 9 12,998,996 10,176,814 2,822,181 地 方 政 府 8 3,421,257 2,913, ,081 註 1.資料時間 截至民國年3月11日止 2.資料來源 整理自內政部提供資料 1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6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16 大陸捐款用於災區學校橋梁 公共活動設施及產業重建經費 仍有未及 完成者 允應積極督促加速辦理 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 各界捐款紛紛湧入 大陸地區人民亦透過大陸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將善款轉交內政部 並指定用途 用於災區學 校橋梁 公共活動設施及產業重建等經費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內政部轉交行政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之善款計20億8,048萬餘元 辦理南投縣仁愛 鄉多功能會館等17件重建工程及產業重建工作 該會累計撥付各執行機關數19億40 萬餘元 經查17件重建工程中 未及於民國101年底前完成者 計有9件 其中甫於民 大陸地區捐款辦理各項工程執行情形表 單位 千元 工程 標案 執行機關 工程標案名稱 合 核定經費 計 已核撥經費 執行率 2,080,480 1,900, ,000 32, 南投縣政府 南投縣仁愛鄉多功能會館 南投縣政府 南投 縣 信義 鄉哈比蘭一 二號 橋 及引道工程 288, , 臺 灣 媽 祖 聯 誼 協 會 南投縣埔里鯉魚潭週邊排水系統 46,214 46, 高雄市政府 高雄縣溪洲大橋 476, , 高雄市政府 高雄縣甲仙國小 91,475 82, 高雄市政府 高雄縣六龜高中 46,385 46, 臺 灣 媽 祖 聯 誼 協 會 高雄縣火山橋 547, , 臺灣原住 民 多族 群 文化 交 流 協 會 屏東縣及南投 縣之橋梁 道 路及 河堤等重建工程計23案 150, ,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新美橋 172, , 林務局嘉 義 林區管 理 處 里美步道 11,000 7,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瑞里三號橋 12,518 12,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達娜伊谷吊橋 46,580 46,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大埔射免潭吊橋 25,000 25, 屏東縣政府 霧台國小 40,000 20,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公 所 金峰溫泉人行步道吊橋 14,000 3, 屏東縣政府 霧台大武聯絡道路擋土設施 30,000 7, 屏東縣政府 三地門吊橋 12,000 5,000 結 餘 款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提供資料 168

170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國年3月完工者2件 分別為高雄市政府執行之溪洲大橋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執行之里美步道 其餘南投縣仁愛鄉多功能會館新建工程及屏東縣霧台國小長治分 校工程 因廠商動員能力不足肇致解約 南投縣及屏東縣政府另案辦理發包中 屏 東縣三地門吊橋工程因施作方案尚未決議 目前仍處於規劃階段 臺東縣金峰溫泉 人行步道吊橋工程 屏東縣霧台大武聯絡道路擋土設施工程 高雄縣甲仙國小及嘉 義縣新美橋 刻正施工中 亟待該會促請各執行機關積極辦理 及早完成大陸善款 指定之重建事項 二 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區域排水設施之改善及維護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健全之排水系統將可減 少豪大雨時發生淹水之機率 政府為有效治理區域排水系統 各市縣政府除運用統 籌分配款辦理相關設施改善及維護外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分8年 民國95至年度止 3期共編列1,160億元 進行市縣管河川 市縣管區域排水系 統及市縣管事業海堤之疏浚清淤 整體規劃與治理工程等 其中第3期特別預算 民 國100至年度 405億3,500萬元 編列補助各市縣政府辦理市縣管區域排水治理 之預算合計273億810萬元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各市縣政府除連江縣無轄管區域 排水外 區域排水數量計1,615條 其中完成治理規劃報告854條 完成比率52.88 市縣政府民國100至101年度辦理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 治理總預算金額 64億163萬餘元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經費27億79萬餘元 地方自籌經費37億84萬餘 元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下列缺失 1.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部分 1 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及降雨強度集中造成水患頻仍 區域排水設計標準亟 待審酌檢討 查各市縣政府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工程係依據行政院民國95年5月3日核定 易淹 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以10年重現期洪水及25年重現期不溢堤為設計標準 惟按各 市縣政府民國100至101年期間轄管區域排水淹水事件計162件 其造成淹水之各項 成因所占比率 以 降雨量超過防洪標準 占63.30 最高 其餘 未辦理清疏 未 辦理整治 橋梁未配合改建 規劃設計不良 及 排水閘門故障 等5項因素占 鑑於降雨量超過防洪標準 為水患發生重要成因 上開水患治理計畫訂頒 之設計標準 恐因氣候變遷 降雨強度集中 超過原訂10年重現期洪水及25年重現 期不溢堤之標準甚多 造成排洪斷面不足 未能有效滿足實際防洪需求 亟待該署 重新規劃區域排水治理工程之設計標準 以滿足防洪需求 減少淹水事件發生 1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 清疏作業執行成效未臻理想 尚待研謀改善對策加強辦理 發揮區域排水 最大治理成效 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 區域排水疏濬工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河 川局對轄管中央管河川 區域排水有明顯淤積情形 得辦理疏濬工程 以增加水 道通洪斷面 避免影響河防安全 據前項淹水成因統計分析 發生淹水事件之原 因 屬 未辦理清疏 者占11.70 其中部分案件淹水原因係中央河川管理機關未及 時有效辦理河川清疏 河床土石淤積量體過大 於豪大雨來臨時河川水位過高 影 響區域排水之洪水排洩 造成匯流處之周遭地區發生淹水情事 以南投縣為例 境 內之琍仔溝排水 三塊厝 平和 排水 牛路溝排水及內 外轆排水等4條排水路 於 民國101年8月2日蘇拉颱風來襲時 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轄管之貓羅溪土石 淤積嚴重 復未及時清疏 造成該溪部分河段通洪能力不足 溪水暴漲 衍生匯流入 溪之排水路無法及時渲洩豪大雨而發生溢堤情形 肇致南投市區多處民宅淹水 道 路積水封閉情事 亟待該署督促所屬河川局就轄管河川區域排水有明顯淤積情形 者 加強河川疏濬 以增加水道通洪斷面 避免影響河防安全 2.地方政府辦理部分 1 預算執行及治理計畫公告情形欠佳 依據行為時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 各機關應依歲入 歲出分配預算 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 依照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目標及排水維護管理辦法 規定 完成相關排水治理計畫之公告 期能以流域整體規劃 治理工程及管理等手 段 有效降低易淹水地區之威脅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之預算執行及治理計畫公告 情形 部分市縣政府因工程之用地問題 管線遷移或變更設計等因素 致計畫執行 進度落後 或仍在施工中 尚未完工驗收付款 或雖已完工 惟未及完成決算付款等 民國101年蘇拉颱風南投市區淹水情形 圖片來源 南投新聞網網站 170

172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因素影響 致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80 預算執行欠佳 另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計畫 書圖公告完成比率偏低 多未達20 甚或為零 致未能有效達成降低易淹水地區水 患威脅之計畫目標 2 治理規劃作業未盡確實 部分市縣於100至101年度 因颱風及豪雨造成淹水事件頻傳 經書面調查統計 市縣政府轄管區域排水於前揭期間曾發生淹水事件計162件 其造成淹水原因之各 項成因所占比率 於排除不可抗力因素 如降雨超過防洪標準等 占63.30 最高 外 核有 A.規劃設計不良 占2.66 B.施工品質不良 占2.13 C.未辦理清疏 占11.70 D.未辦理整治 占8.51 E.橋梁未配合改建 占5.32 F.排水閘 門故障 占1.06 G.其他原因 如地勢低窪 樹木傾倒影響排水 橋面缺口未封 閉 中央河川管理機關未有效辦理河川清疏影響區域排水等 占5.32 等區域排水 治理及管理維護未盡確實 衍生淹水災情不斷發生 市縣政府民國100至101年度發生淹水原因情形一覽表 單位 淹 水 件 數 淹 水 原 因 件 次 規劃設計 不良 件 次 5 比 率 2.66 施工 品質 不良 件 次 4 未辦理 清疏 比 率 件 次 比 率 未辦理 整治 橋梁未 配合改建 排水 閘門 故障 件 件 件 比率 比率 比率 次 次 次 降雨量超 過防洪 標準 件 次 比 率 其他 件 比率 次 資料來源 整理自市縣政府提供資料 其他10件次 5.32% 規劃設計不良5件次 2.66% 施工品質不良4件次 2.13% 未辦理清疏22件次 11.70% 未辦理整治16件次 8.51% 降雨量超過防洪標準119件次 63.30% 排水閘門故障2件次 1.06% 橋梁未配合改建10件次 5.32% 市縣政府民國 100 至 101 年度發生淹水原因情形 17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 工程前置作業 招標 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作業間有缺失 依據政府採購法 各市縣委託技術服務及工程契約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 業要點等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解釋令函 對於採購招決標作業 廠商 之權利及責任 材料試驗抽驗頻率及項目 施工管理 工程品管 契約價金給付 施 工品質要求 履約期限及罰責 驗收結算程序等均有明確規定 經查市縣政府辦理 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工程 核有 A.工程用地未事先取得即辦理工程發包 肇致工程 進度延宕 B.設計作業未盡覈實 間有設計錯誤及浮列數量等情事 C.招決標及訂 約作業間有招標公告標的分類錯誤及議比價作業未臻完備等情事 D.履約管理及 驗收結算作業未盡周妥 間有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 品質管理及施工品質不佳等情事 亟待市縣政府檢討改進 4 設施管理維護未盡落實 依據排水管理辦法及各市縣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市縣政府應就區域排水系 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 分年逐期建立相關資料 應於每年防汛期前 完成防汛搶險備料及調查工作 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 已完成設 施未設置財產帳卡列管 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行為 應繳納許可使用費及保證金 經查市縣政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核有 A.區域排水系統管理資料建 置未臻完備 B.未於汛期前完成防汛搶險備料及調查 C.未追蹤瞭解防汛搶險器材 管理維護情形及未訂定砂包回收機制 D.未設置財產帳卡列管 E.未訂定排水設施 範圍內使用行為收費規範等缺失 顯示市縣政府管理維護作業未盡落實 無法確保 區域排水設施之完整性 172

174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其效能過低 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民國年審計部及所屬考 核各級政府機關施政工作績效 因制度規章缺失或未能善用資源設施致其效能過 低 經提出建議改進意見於各該機關 各該機關業針對現行制度規章未盡周延之 處 或財務控管機制等檢討改進 茲擇重要事項列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罰鍰作業之內部控管制度未臻嚴謹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等行政罰鍰案件之管理 送達 催繳 移送行政執行等作業 訂有 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案件查處及行政罰鍰執行作業程序 民 國101年度計收取行政罰鍰2億2,171萬餘元 惟查行政罰鍰作業之執行情形 核有 1 舉發案件之權責分工不清 頻生重複舉發情事 致舉發案件遲未結案 2 部 分未依限繳納案件 未辦理催繳或移送行政執行 復未列管後續行政執行結果 致 案件久懸未結 3 入出國及移民署前身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時期已逾公法上請求 權5年時效之行政罰鍰案件之應收歲入款 迄未依規定辦理註銷 4 行政罰鍰管 理系統與會計帳列資料缺乏勾稽功能 不利帳務管理等情事 經函請入出國及移民 署檢討改善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允宜積極建置各項資訊之監 理指標 俾利外部瞭解基金經營策略與績效 強化監理綜效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已自民國年2月起揭露基金財務收支 運用概況 遴 選及監督國內 外委託投資公司之作業程序 精算報告及投資政策等相關資訊 另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亦定期揭露投資股票類別比例及持有前十大個股及債券比 例 以利外部瞭解基金運作成效 惟查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 日本國民年金 新加坡公積金 香港強積金等全球各主要國家退休基金 考量人口結構逐漸高齡化 與金融海嘯影響下 財務缺口日益擴大 經透過公司治理 精算管理 投資管理 資 訊揭露等4項監管指標 重新檢視基金收支情形 資產負債平衡 投資標的安全性 投資流程及風險控管等監管項目 以評估各基金能否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揭露事項與上開各國際退休基金公告之監管 指標相較 略顯不足 為健全基金財務與負債之控管 並兼顧法規之適法性與基金 營運之彈性 經函請銓敘部督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參酌國際主要退休基金之作法 擴充建置各基金監管指標 俾利外部瞭 解基金經營策略與績效 強化基金監理綜效 確保基金受益人權益 17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 檢察機關對於緩起訴處分金之管理 運用及監督等相關作業未盡周延 仍待 持續研謀改善 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 命被告支付 一定金額予公庫 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累 民國101年底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專戶餘額統計表 單位 千元 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 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戶餘額 合計 毒品戒 癮治療 專戶 餘額 其他公 益 地 方自治 團體 327, ,539 29,874 57,097 16,818 4,862 43, ,900 19,442 36,029 82,371 19,970 47,347 19,284 13,191 14,530 47,007 註1 340 臺灣板橋 42,663 25,186 4,495 9,652 39,334 3,328 臺灣桃園 75,312 34,921 18,111 21,161 74,195 1,117 臺灣新竹 66,790 19, ,412 61,367 5,423 臺灣苗栗 24,867 9,486 7,179 3,035 19,702 5,165 臺灣臺中 86,856 32,883 4,661 35,352 72,897 13,959 臺灣彰化 53,563 19,709 16,774 14,844 51,328 2,234 臺灣南投 9,324 1,499 3,292 2,963 7,756 1,568 臺灣雲林 40,364 11,073 18,461 8,960 38,494 1,869 臺灣嘉義 14,493 4,679 4,423 4,041 13,144 1,349 臺灣臺南 70,244 17,113 11,892 21,453 50,459 19,785 臺灣高雄 116,994 38,694 24,976 44, ,207 8,786 臺灣屏東 59,437 30, ,013 59,436 註2 1 臺灣臺東 2,201 1, , 臺灣花蓮 39,401 17,352 4,470 16,304 38,128 1,272 臺灣宜蘭 19,415 3,350 6,186 9,878 19,415 臺灣澎湖 13,889 6,777 7,111 13,889 福建金門 2, ,309 2,100 福建連江 公益 地 方自治團 體餘額 更生保護會 榮譽觀護 人協進會 犯罪被 害人保 護協會 計 931, , ,103 臺灣基隆 43,894 21,599 臺灣臺北,341 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檢察署 總 註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品戒癮治療專戶餘額包含於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專戶餘額中 2.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品戒癮治療專戶餘額包含於更生保護會專戶餘額中 3.表內所列餘額包含未核銷金額 代保管專戶 戒癮治療專戶餘額 4.資料來源 整理自法務部提供資料 174

176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計已履行支付金額計76億2,363萬餘元 其中支付公益團體43億122萬餘元 支付國 庫29億6,349萬餘元 有效協助各公益團體辦理犯罪被害人 高關懷對象處遇 協助 弱勢族群及法治教育 宣導等公益活動 經查緩起訴處分金之收支管理執行情形 核有 1 截至民國101年底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專戶餘額計9億 3,151萬餘元 其中三公益團體餘額8億4,453萬餘元 仍較民國100年度增加 且該部 尚未按檢討措施 就三公益團體未支用餘額清查繳庫或轉支其他公益團體 2 除 臺灣嘉義 澎湖 福建金門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之一般性申請案件 公益團體 地 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於6月 12月提報支用明細情形外 其餘多未依規定時程提報執行 情形 3 公益團體提報計畫自籌款未達20 或無自籌款 惟臺灣士林 板橋 新 竹 苗栗 臺中 彰化 南投 嘉義 臺南 高雄 基隆等地方法院檢察署仍予通過支 付緩起訴處分金 4 部分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辦理特定對象之 服務計畫 未研議辦理相關追蹤機制 以評估資源運用效益及作為檢察機關是否通 過後續計畫之參考 5 臺灣板橋 臺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於政 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項目 核與規定未符 6 臺灣苗栗 臺中 嘉義 宜蘭 基隆等地方法院檢察署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辦理現金救助業務 未與地方社福 團體結合辦理評估及後續援助等事宜 7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保護中心受理案 件後通報至相關社福單位之日數 及社福單位回復結案之日數存有落差等未盡事 宜 經函請法務部檢討妥處 4.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仍有部分規章未臻完備 亟待研謀改善 以達永續發展並 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目標 據 行 政 院 環 境保 護 署 統 計 自民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行為 案件情形一覽表 國8 4 年 環 境 影 響評 估 法施行至 民國 101年底 止 總 計 審 查8 2 4件 按 近年 單位 件 來各 種 開 發 案件之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審查結果項目 件數 824 查 作 業 以下簡 稱 環 評 審 查 間 有爭 總 議 如 國 光 石化 中 科 四 期 到 六 輕 擴 有條件通過者 廠等開發 案 或因受 審查者 認 為 環 評 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58 審 查 條 件 嚴 苛 或 因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撤案與退件者 83 院 認 為選 址不當 等情撤 銷開發許可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資料 計 683 致 外界迭有 環 評 審查破壞 環 境 生 態 之訾議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環評審查有礙經濟發展等 究其原因 主要係 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制度未臻完備 如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 檢具 環境影 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 17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 審查 長期下來已形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預先審查僅淪為轉送機關之情 形 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第8條規定 除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於繼續 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外 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者 於經許可後 開發單位始須舉行公開說明會 囿於事先多未與開發 當地 民眾進行溝通及取得支 持 往往經許可後復衍生民眾持續抗爭或提請行政 訴訟 甚至近日亦爆發墾丁某觀光飯店未經環評審查而營業多年等情事 經函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謀改善措施 以消弭或減少各界對於環評審查結果之爭議 5. 核能研究所申請專利案件相關審查機制及後續維護方式暨專利策略布局間 有未臻周妥 仍待檢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自民國79至101年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案件 1,552件 支用經費2億766萬餘元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經審查完竣之申請專利權利 案件計854件 准予專利者681件 另173件不予專利 准予專利件數占審查完竣件數 對研發成果之維護 已有相當成效 惟核仍有 1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該 所續予維護之專利551件 不予維護者130件 占准予專利件數19.09 其中取得專利 後5年內即停止維護者計69件 占10.13 查部分案件取得專利後未久 復以評估無 運用潛力為由而停止維護 申請專利時之內部審查與後續評估運用潛能之結果 顯 有相當落差 內部審查機制仍欠周妥 2 該所維護中之專利查有528件迄未產生收 入 其中取得超逾5年仍未運用者計72件 價值2,403萬餘元 平均每件價值為333,786 元 遠超逾產生技轉授權收入專利平均價值137,353元 該所評估繼續維護專利權利 與否仍未臻周妥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該所通盤檢討改善 核能研究所民國101年底止專利權利提出申請及核駁情形表 單位 件數 元 申請專利 權利情形 申請件數 占總件 數比率 價值 已支付成本 占總價 值比率 平均每件 價值 成本 計 1, ,669, 准 予 專 利 ,061, ,365 護 中 ,398, ,396 不予維護 ,663, ,566 (未逾5年) ,313, ,500 (超逾5年) ,350, ,461 不 予 專 利 ,207, ,052 審 ,399, ,965 總 維 查 中 資料來源 整理自核能研究所提供資料 176

178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核能研究所民國101年底止仍續予維護專利產生技轉收入情形表 單位 件數 元 專利產生 收入情形 件數 占總件數比率 價值 占總價值比率 平均價值 計 ,398, ,396 產 生 技 轉 授 權 收 入 ,159, ,353 未 產 生 收 入 ,238, ,271 (未逾5年) ,206, ,347 (超逾5年) ,032, ,786 合 資料來源 整理自核能研究所提供資料 6. 勞工保險條例未強制規範所有受僱勞工納保 致部分勞工或改由加入職業工 會投保勞工保險 或未獲勞工保險保障 亟待研議擴大強制加保範圍之可行 性 並加強與勞 資團體溝通 妥適規劃配套措施 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考量社會經濟環境變遷 為保障更多勞工權益 近年來 持續研議擴大強制加保範圍 並研擬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將現行僱用4人以下 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納為強制加保對象 惟因各界迭有強制納保恐衝擊小型企業 增 加營業成本 造成物價上漲 或轉嫁勞工負擔等疑慮 致相關條文迄未完成立法 部分勞工仍被排除於社會保險保障之外 成為所謂 勞保孤兒 造成社會安全體 系之隱憂 另該等勞工部分雖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 惟透過職業工會加 保 除增加勞工本身及政府之保費負擔外 職業工會會員加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 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由勞工負擔60 政府補助40 5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 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勞工負擔20 雇主負擔70 政府補助10 職業災害保險費則 全部由雇主負擔 其適法性亦不無疑慮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無一定雇主 或自營作業者 始得參加職業工會並納入勞工保險 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並兼顧 公平性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研議擴大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之可行性 在權衡勞雇雙方權益下 加強與相關團體之溝通 並妥適規劃配套措施 以取得社 會共識 降低政策推動之阻力 7. 勞工保險局歷年辦理各項勞 就 保催保及查核作業 稽核比率等仍有待檢 討提升 勞工保險局歷年規劃辦理各項勞 就 保例行催保及查核作業 並於民國100年 度啟動 安薪加保 專案 民國101年度並賡續辦理加保維薪專案 擴大辦理查核作 業 對於導正事業單位確實辦理勞 就 保加保作業 已有成效 惟相關稽核措施 17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核有下列未臻周全 適足情事 1 勞工保險局辦理 安薪加保 專案 經篩選高風 險事業單位18,225家 惟實際查核薪資家數僅503家 查核比率2.76 且查核結果 該等受查核事業單位不符規定比率高達六成 亟待擴大查核範圍 2 勞工保險局 自民國96年起採中央健康保險局與財稅資料核對後逕調之健保投保薪資 辦理勞 就 保投保薪資之逕調作業 惟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逕調健保投保薪資 係經 其比對財稅資料後 依設定之條件篩選健保投保薪資低於財稅資料者 並非完整之 財稅或健保投保薪資資料 復因勞工保險局係以逕調年度前2年之財稅資料做為比 對基準 其篩選結果與實際申報薪資情形 恐有誤差 3 勞工保險局自民國95年 度起進行新制勞退提繳工資與勞 就 保投保薪資之相互比對作業 嗣考量現行勞 就 保與勞退採合一申報作業 自民國98年起暫停辦理勞 就 保投保薪資與勞 退提繳工資之比對逕調作業 按勞 就 保及勞退之加保及薪資調整作業雖業採行 合一申報制度 惟申報後之審核及逕調等作業 係由勞工保險局不同內部單位各自 辦理 其審核結果及各自逕調情形 亦未相互通報 產生資訊落差情事 4 勞工保 險局對於新設立事業單位保投情形之輔導 僅針對每年 月於經濟部登記 之新設立公司及第1類新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辦理 輔導結果亦未進一步查察其實際 僱工及申報之真偽 相關稽核機制顯未臻適足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督 促勞工保險局檢討改善 8. 實施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 後續於推動經費統籌收付制度 設置 專任會計人員等方面 仍未盡理想 亟應研謀改善 行政院於民國89年訂頒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 期能提升駐外機構 經費運用效能 簡化作業程序 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 外交部並據以修訂各機關 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法規 建置駐外機構會計系統 推動駐外機構 民國99至101年度 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概況表 單位 個 經費統籌收付 制度實施情形 合 實 未 施 實 施 99年度 館數 100年度 館數 101年度 計 者 者 註 1. 不含香港 澳門地區及利比亞 民國100年7月起休館 等駐外館處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外交部提供資料 178 館數

180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民國99至101年度駐外館處置專任會計人員概況表 單位 個 99年度 設置情形 館數 100年度 館數 101年度 館數 計 會 者 未 派 專 任 會 計 人 員 者 合 派 計 專 人 任 員 註 1. 本表係列員額30人以上之駐外館處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外交部提供資料 經費統籌收付制度 並於中 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 推行10餘年來 於 提升經費運用效能及簡化作業程序 均已具成效 惟整體推動情形 核有 1 截至 民國101年底 我國116個駐外館處中 置有外交部以外之其他中央部會駐外人員者計 有79個 其中實施經費統籌收付者計18個 實施比率僅2成 仍與民國99及100年度 相同 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之駐外館處比率未見提升 亟待持續加強協調溝通 確依改進方案落實推行 2 設置專任會計人員之駐外館處逐年遞減 尚待研擬改 進措施等情事 經函請外交部檢討逐步擴大並落實推行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及推動 設置專任會計人員事宜 9. 推動技術合作計畫與友邦簽署協定部分內容與實際不符 允宜定期檢視內容 合宜性 及建立管控機制 本部前查核駐外單位民國100年度財務收支時 核有與友邦簽訂協定內容與實 際已有出入 未適時與友邦協議修訂 致執行合作事項及人數與協定內容未符等 並 衍生不當運用對方政府提供款項之違失情事 經函請外交部全面檢討各協定內容合 宜性 並建立定期檢視及管控機制 獲復駐外館處與技術團將定期共同檢視所簽協 定內容合宜性等 經追蹤覆核結果 該部雖已通函我國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之駐外館處 檢視與友邦或友好國家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內容 惟未通知駐其他國 家或地區之駐外館處妥適處理 復未研議建立定期檢視及管控機制 鑑於該等協定 係執行雙邊合作計畫之準據 攸關雙方權利與義務 並影響兩國合作關係 經函請 外交部積極研議建立適切機制 定期檢視已簽署協定效期及內容合宜性 並加強管 控 以避免實際合作計畫與協定內容長期存有重大差異或缺乏準據情事 10. 國軍財務 物 管理相關作業規範未臻健全 亟需檢討研 修 訂 國軍財務 物 管理事項繁雜 國防部為規範各項行政作業程序 訂有各種財務 17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物 管理作業內規 經審核結果 核有 1 國軍前瞻未來建軍發展 制定 修正相 關法規 並策訂年度法規整理計畫 以達成 國防法制化 目標 惟相關作業規章間 有未臻健全 2 國防部積極整飭國軍風紀 惟間有官兵違法 紀 情事 又內部管 理及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遵行程度未盡完善 3 國防部暨所屬辦理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 解決現住戶居住問題 釋出公共設施用地及改善市容頗具成效 惟其執行情 形 仍有舊制眷村改建工程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及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與相關法 令規定未合等情事 4 國軍空置眷改土地之資產活化管制等作為未盡周妥 空置 營區 地 使用現況調查 巡管紀錄等執行成效未臻落實等欠妥情事 經函請國防 部等機關檢討妥處 11. 未積極依法建立逾專利期藥品藥價調整機制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 品價格 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 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 理價格 查該法條授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於民國年7月23日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於藥品逾專利期後 建立藥品支付價格調降機制 惟該局仍因涉及調整品項數與專利認定 尚與各界協商 及就對產業之影響層面進 行分析中 迄未擬定具體方案 經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積極檢討妥處 12. 健保新制保費收繳及負擔方式 仍未符社會保險精神及各界期待 且未依 法提列足額安全準備及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 並有部分配套 法規迄未訂頒 亟待通盤檢討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全文 經行政院發布自民國年1月 1日起實施 查健保新制之實施 核有 1 健保改革規劃初期採 家戶總所得 作 為保險費計費基礎 惟修法結果 仍維持現行計費模式 同時加收補充保險費 藉 以擴大費基 並增加公平性 然新制有關補充所得採單次給付金額計算 就源扣繳 之作法 經數度修改 最後訂定每次扣繳下限金額為5,000元 18 歲以下 中低收入 戶 在學大專生或研究生及經濟困難者之單筆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下限 則特 別提高至基本工資 保費扣繳下限因不同身分而有不同標準 另受刑人納保之保險 費及社福團體與國科會補助計畫之雇主新增補充保險費均由政府負擔 引發爭議 顯示補充保險費之收取未妥為政策影響評估 不僅無法解決原有保費未能量能負 擔之情事 且有失公平 又耗費大量行政及社會成本 復增生各界諸多不平之觀感及 抨責 2 依修正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及67條規定 健保為平衡保險財務 應提 列精算1至3個月保險給付總額之安全準備 惟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84年3月開辦以 來 自民國88年度起保費收入即經常不敷支應醫療給付支出 至民國101年底仍僅 180

182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提列安全準備205億餘元 距法定應提列最低安全準備數額仍不足194億餘元 健保 新制之實施 預估補充保險費每年雖可增加收入206億元 惟費率調降 使得一般保 險費收入每年減少約229億元 綜計預估總保險收入每年將減少23億元 加以醫療 給付支出總額歷年來呈逐年成長趨勢 健保能否依法足額提列安全準備並確保財 務安全 存有極大風險 仍待通盤檢討研謀改善 3 修正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 條規定 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 提健保會討論後 報 主管機關核定 惟中央健康保險局尚未依法擬訂具體可行措施 提報健保會討論 並報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核定 有待檢討積極 辦理 4 健保新制已於民國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惟截至民國年4月底止 尚 有依法應增訂之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調整辦法 及 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制度實 施辦法 等2項辦法 迄未公告實施 仍處於研議階段或尚無擬訂計畫 亟待積極辦 理等欠妥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督促檢討並積極研謀改善 13. 遠距健康照護服務欠缺明確法源依據 影響服務之推展 查遠距健康照護目前並無專法規範 其涉及法律歷問題大致有醫事法規 當事 人責任歸屬 個人資料保護等面向 醫事法規方面 醫師法第11條 營養師法第13條 及醫事檢驗師法第15條等規定 均要求醫事人員親自當面執業 目前僅有醫師依法 可於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區域進行通訊診察 雖遠距健康照護本身不涉及醫療行為 惟遠距健康照護必與後端疾病醫療連結 如血糖量測 需扎針涉及侵入性醫療行 為 目前法律定位不明 影響相關服務之推廣 另醫事及照護人員間之責任 醫療 院所與照護服務機構之責任 遠距醫療設備器材及系統設計 耗損或故障之責任等 問題 亦使醫療端 照護端 通訊設備商及電信服務業者之間 法律責任歸屬需要 釐清 又個人健康資訊紀錄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等皆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之規範 對於合作機構造成疑慮 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就法制面通盤檢討研謀改 善 俾利遠距健康照護之推展 14. 慢性腎衰竭服務品質提升獎勵計畫部分指標缺乏敏感度 難以有效衡量醫 療品質 行政院衛生署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鼓勵有效管理腎臟疾病 藉由品質監控輔 導門診透析院所 及持續改善醫療品質等 自民國99年起 運用醫療發展基金經費 每年4千5百萬元 委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慢性腎衰竭病人門診透析服務品質提 升獎勵計畫 該計畫依照不同透析治療方式 訂定相關品質獎勵指標 其中血液透 析部分指標為瘻管重建率 B肝表面抗原轉陽率 C肝抗體轉陽率 脫離率等12項指 標 腹膜透析部分指標則是除上述各項指標外 另加入腹膜炎發生率之指標 執行結 18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果 核有 1 該計 民國99及100年各區B型肝炎表面抗原轉陽率 及C型肝炎抗體轉陽率情形 畫以瘻管重建率 作為量測醫療品質 之指標 無法明確 區辨瘻管之更換係 屬醫療品質下降或 係必 要之醫 療 行 單位 B型肝炎表面抗原轉陽率 年 臺北 北區 中區 南區 高屏 東區 全局 C型肝炎抗體轉陽率 為 另據豐原醫院 及成大斗六分院相 關資料顯示 自體 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民國100年門診透析總額專業醫療服務品質報告 動靜脈瘻管及人 工血管兩者使用年限不同 卻訂定同一指標及衡量標準 其效度核有疑慮 2 指標中 B C型肝炎轉陽率屬負面指標 卻作為獎勵目標 且據中央健康保險局民國100年門診 透析總額專業醫療服務品質報告顯示 民國99及100年全局血液透析B型肝炎表面抗原 轉陽率均為0.25 C型肝炎抗體轉陽率則分別為0.72 及0.61 皆遠低於指標目標 值3.5 顯示指標偏易 不具激勵品質提升效果 3 該計畫將接受透析治療病患之 脫離率納入醫療品質獎勵指標 惟慢性腎臟病患腎臟功能已無法回復 另因其他疾病 引起之急性腎衰竭 其腎臟功能回復係由於醫療院所治療 癒 其引起腎臟衰竭之病 因 而非因醫療院所透析品質佳 致其腎臟功能回復 故急 慢性腎臟病脫離透析治 療 均與醫療院所透析品質無直接關係 且據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表示 脫離率2指標 係為鼓勵病患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登錄為等候者 其目的與計畫欲提升腎臟病照 護品質目的核有未合等欠妥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檢討研謀改善 15. 特殊需求口腔醫療品質獎勵 尚乏醫療品質相關指標 有待研謀改善 行政院衛生署為強化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品質 自民國99年起 運用醫療發展 基金經費辦理 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獎勵計畫 民國101年度決算數7,229萬 餘元 查該計畫訂有每周開設特別門診2診等多項應辦理事項 卻遲未針對該計 畫之辦理訂定品質監測指標 無法有效督促計畫執行院所改善醫療品質 亦與計畫 提出欲改善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品質之目的核有未合 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檢 討建立相關品質監測指標 俾有助於醫療品質之提升 16. 部分財團法人未設置監察人及未於捐助章程規範董事監察人利益衝突之 迴避與圖利行為之禁止規定 內部控制欠周延 現行民法雖未明訂財團法人應設監察人 惟監察人係內部控制之重要機制 其 182

184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職權除應監督組織業務之執行外 並得隨時調查法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簿冊 文件 請求董事會或執行長提出報告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等 以財團法人業務經營 之公眾服務等公益目的而言 理應接受公正第三人之客觀監督 查行政院衛生署轄 管之國衛院 病理發展協會 醫藥品查驗中心 藥害救濟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均未設置 監察人 有待研謀改進 又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得本於其職位所知之資訊或機會 在與 組織利益衝突下為自己謀取利益 查國衛院 病理發展協會 醫藥品查驗中心 藥害 救濟基金會等財團法人亦未於捐助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利益衝突之迴避與圖利行 為之禁止等規定 經函請行政院衛生署督促檢討改進 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17. 對地方政府食品衛生管理考評指標鑑別力不足 且考評結果與國內食品安 全管理現況未契合 行政院衛生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於民國年7月 23日改制 為衛生 管理署 為強化國 200 內食品衛生安全 100 提升食品工廠 食 0 衛生水準 確實執 合計 業 販賣業之場所 原因食品不明 600 福 利 部食 品 藥 物 品 製 造 業 餐 飲 原因食品判明 件數 年度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務統計資料 民國91至100年歷年食物中毒件數 原因食物是否判明 行 稽 查 輔 導 業 者建 衛生自主管 病因物質判明 件數 理制度 落實 食 600 品良好衛生規範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300 H A C C P 之 規 定 保障民眾飲食 度起編列預算經 費補助各市縣 政 府辦理相關計畫 合計 50 3 G H P 與 食品 安全 自民國99年 病因物質不明 年度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務統計資料 民國91至100年歷年食物中毒件數 病因物質是否判明 18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101年度計編列預算3,800萬元 查該局針對地方衛生局每年所提 食品衛生管 理提升計畫 皆訂定相關考核評比項目 以督導衛生局確實執行GHP及HACCP符 合性稽查 惟民國99至100年評比結果 總數22個市縣中 計有15及14個市縣衛生局 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績效 總分為滿分 其項下3項考評指標中 食品中毒案件處 理 1項 除民國99年度連江縣政府衛生局為5分 滿分6分 外 其餘各市縣及年度皆 為滿分6分 其餘 食品業者 含餐飲業者 日常稽查管理 產品檢驗之落實性 等2項考評指標 多數市縣政府衛生局亦為滿分 惟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民國91至 100年歷年國內食品中毒案件數 仍呈現上升趨勢 且多數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仍 無法判明 凸顯國內食品業安全管理成效普遍尚待加強 上述各地方衛生局相關考 評結果顯欠覈實 又多數市縣成績相同 亦凸顯相關指標之鑑別不足 有欠妥適 因 上開評比結果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 縣 市 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 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或作為補助款賸餘在一定額度內免予繳回 或在次一年度補助 經費一定範圍內 予以延 停 撥等 經函請食品藥物管理局檢討改善 以有效促請 地方衛生單位積極研謀改善 18. 藥食兩用中藥材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流通管理作業存有疏漏 目前我國對輸入食品及中藥材邊境查驗規定 分別依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9年公 布修訂之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民國101年公告訂 頒之 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等相關規定辦理 經查其辦理情形 核有 1 21種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如以該項商品非供食品用途為由 輸入 免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通關 惟除紅棗外 其餘20種無需辦理輸入中藥材邊境 查驗 形成邊境查驗漏洞 2 地方衛生機關稽查免驗通關進口紅麴之流向 有業 者進口紅麴 以非供食品用途辦理免驗通關 惟最終以其為原料 將之製成食品情 事 食品藥物管理局未依 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 規定續稽查其他免驗通關藥食 兩用產品流向 亦未協調中醫藥委員會通盤檢討相關通關檢驗規定之妥適性 或規 劃辦理相關產品之後市場管理措施 以杜絕上開情事 行政管理核欠積極 影響國 人食用相關產品之衛生安全 經函請食品藥物管理局檢討改善 19. 化粧品相關法規久未修訂 且未配合管理實務需求調整 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0年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 迄今已逾20餘年未修訂 且對於化粧品分類標準前後不一致 復未隨著化粧品技術發展調整 已不合時宜 有待檢討修訂 又世界各國 美國 歐盟及中國等 多將口腔相關產品 如牙膏 列 為化粧品管理之範疇 行政院衛生署前於民國80年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 卻未 包含牙齒及口腔類產品 爰上開產品之管理尚無法適用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之 規範 亟待研謀改善 另據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民國101年1至7月食品 藥物及化粧 184

186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品之廣告稽查違規案件中 化粧品廣告違規件數高達食品之2.99倍 藥品之 倍 又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民國101年1至6月違規廣告稽查結果 共計查獲1,638 件違規廣告 以化粧品類1,021件 最多 究其原因 係化粧品違規罰鍰相 較於其他類別之罰鍰為輕 且食品及藥品廣告依各該管理法令皆有針對傳播業者 之罰則 惟化粧品卻無相關之罰則 致難以對傳播業者產生約束力 經函請食品藥 物管理局研謀改善 20. 未兌國庫支票辦理繳庫期限過長 增加支票催領等行政作業 依修正前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 國庫支票因受款人或執票人不慎遺失支票或 其他原因 須經15年之催領後仍未兌領者 始能予以繳庫 而未逾15年者須一再催 領 增加支票催領與查證之作業人力及成本 另查我國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及各項 支出產生之債務 其請求權消滅時效 依民法規定多為5年以下 甚少長至15年 且 未兌國庫支票繳庫後 嗣後若有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中斷或依據其他法 令規定請求返還 仍可以收入退還辦理 不影響受款人或執票人權益 經建請財政 部臺北區支付處 於民國年1月1日併入財政部國庫署 降低未兌國庫支票繳庫年 限 以提高行政效率 21. 金門小三通貨物碼頭港埠設施不良 無法落實監視貨物放行 難以有效防 杜不法走私及逃漏稅情事 形成海關監管缺口 政府於民國89年12月15日開放金門 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試辦小三通作業 復於民國98年8月19日及9月1日公告准予臺灣本島之進出口貨物得經由離島地區中 轉大陸地區 以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 經查金門小三通之通關及查緝等業務 核 有 1 料羅港貨物碼頭港埠設施不良 倉容不足 貨物多露天置放碼頭 未依規定 落實進出倉點收作業 2 港區管理機關金門港務處迄未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 法規定與海關電腦連線 不利海關監管 3 國內線與國際線船席混合使用 國內 貨物與進出口貨物混雜存放 已稅與未稅貨物存放區位無法明顯區隔 肇致監管不 易 4 港區門禁管制鬆散 海關無法落實監視貨物放行等缺失 經函請財政部關 務署檢討研謀改善 以澈底防堵不當走私情事發生 維護國家稅課及國家安全 22. 主管機關對違反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財團法人 欠缺資訊公開機制 亟待研議由專責單位建置並維護相關查詢平臺 依行政院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第3點第1項 第2項及 第6點第2項規定 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 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 其因羅致不易或 具有專長特殊 每月薪資超過30萬元者 由主管機關邀集外部學者專家評定薪資基 18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準 並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依該原則相關規定辦理者 各級 政府及公營事業均不得給與補 捐 獎 助 惟部分主管機關自上述薪資處理原則 於民國100年2月生效後 遲未依規定就轄管財團法人之經理人薪資超限者 邀集外 部學者專家評定薪資水準 並報行政院核定 亦未將該等違規法人公告於網站 甚 分別繼續補助 復因政府迄無專責機關建置並維護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資訊查 詢平臺 致有其他政府機關未能查知違規財團法人名單 仍予補助情事 經函請行 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確依該原則規定妥處 並建置及維護相關查詢平臺 俾預防繼 續補 捐 獎 助違規財團法人之情事發生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各項監理措施漸收成效 惟部分監理作為未臻完 備 仍待研謀有效改善措施 1 我國公司治理情形經國際機構評比排名退步 亟待引導國內企業強化公司 治理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 Asian Cor porate Gover nance Association 簡稱 ACGA 近年就亞洲11個地區進行公司治理調查 調查項目包括法規規範 CG Rules Practices 有效執法 Enforcement 政治及法制環境 Political Regulatory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IGAAP 及公司治理文化 CG Culture 等 5項指標 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發布西元2012年亞洲治理報告 CG Watch 2012 我國排名第6名 較西元2010年之第4名 退步2名 總分由55分降至53 分 主要係我國有效執法表現不佳 評分由47分降至35分 5項調查項目中降 幅最大 包括未全面要求上市 櫃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暨我國 公司治理改革係屬主管機關由上而下推動 多數上市 櫃 公司僅處於法令遵 循階段 缺少自發性改善行動 不利推動公司治理 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研謀妥處 2 投信代操弊端時有所聞 亟待強化現有監理投信機制並協助各基金管理機關 之稽核 對投信業者進行實質檢查 目前國內投信公司所經管之資金 除透過 共同基金巿場募集外 尚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新舊制勞工退休 勞工保 險 國民年金保險等基金以及郵政儲金等管理機關 構 委以全權代操之資 金 其相關財務權益攸關全民退休養老及儲蓄之保障 過往時有代操弊端傳 聞 因多乏具體事證 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相關規範 就其投資過程之違失行為予以行政裁罰 近半年來持續爆發安 泰及德盛安聯投信案 盈正案 日盛及寶來投信案等代操經理人坑殺政府基 金弊案 皆因國內共同基金巿場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無法事前防患 或於弊端 發生時 即時偵知 目前各政府基金係依其委託經營要點 辦法 辦理受託 代 186

188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操 機構之遴選 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投信業者亦建立利益衝突防範 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相關投資或交易規範等管理機制 惟共同基金與代操弊端 仍頻生 顯示上開規範尚不足以防堵現有監督機制缺漏所引發之弊害 亟待強 化現有監理機制 並與政府各保險 退休基金機關間建立資訊聯繫平臺 經函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妥處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外辦理國內投資作業之管控機制 亟待強化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郵政資金投資績效 分散投資風險 增加營收 自民國95年1月8日起 委外辦理郵政資金投資國內上市 櫃 股票 期貨 票券等業 務 本年度平均投資金額57.50億元 已實現投資收益0.66億元 未實現投資收益 5.21億元 投資效益尚佳 經查該公司對於委外辦理國內投資作業 雖已訂頒 郵 政資金運用管理及作業辦法 國內全權委託投資處理須知 等作業規章 惟有關 赴受託機構查核之辦理事項 及針對異常狀況之處理 投資績效分析處理等 均未 納入前述處理須知規範 復因該公司本年度各次赴受委託機構查核時 未於事前規 劃查核項目及重點 致各次查核項目之深度及廣度 差異頗大 重要項目無法持續 查核 深入追蹤 又該公司前委託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 雖依 合約規定 逐日由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各項投資資料 並匯入中華 郵政公司資訊系統 予以彙整分析 惟仍發生經理人所代購之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 其股價於短期內大幅異常下跌 因未規範處理機制 未能儘速及時執 行停損 嗣雖已獲償全部損失 仍顯示該公司對受委託機構投資操作之異常狀況 尚乏處理規範可資遵循 管控機制未臻周延 無法確保郵政資金投資之安全性 經 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 25.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及制度規章之建置與相關配套措施未臻 完備 亟待研謀妥處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1日成立 內部管理及業務執行所依循之 制度規章尚未訂定完成 部分仍沿用港務局時期之作業規定 查該公司改制後 雖 進行營運相關制度規章之研訂 惟核仍有 1 各分公司內部控制未依行政院內部 控制制度設計原則 訂定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 風險評估 控制作業 監督及自行檢 查之表件格式 制度建置仍未完備 且各分公司研訂進度及詳簡範圍差異頗巨 2 商港設施興建或租賃經營暨土地或設施出租作業要點尚未訂定 仍沿用前各港務 局 商港設施及土地出租暨合作興建作業要點 內容尚乏投資案件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及其處理程序 不利商港設施經營之管理及推動 3 本年度 績效評核方 案 所列績效評核之範圍 未將高雄港務分公司所轄之布袋及馬公管理處 安平港 18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8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營運處 暨基隆港務分公司所轄之臺北港及蘇澳港營運處等5單位納入評比 業務 處理未臻周全 4 未訂頒各部門及個人之績效考核獎金發放準則 獎金之發放仍 欠公平 公開之機制 易流於平均分配而失激勵之作用等缺失 經函請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 2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資金運用作業 未臻周全 尚待研謀妥處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建立資金調度運用制度 亦未訂定財務運用相 關作業規章 復未建立現金收支估計制度及財務資訊電腦管理作業系統 致鉅額資 金全數存放於銀行未計息之支票存款帳戶 無法獲取利息收入等情事 前經本部促 請檢討改善 雖訂頒資金管理要點 並降低支存 活存帳戶現金水位 增加定期存款 等 本年度增加利息收入逾1,000萬元 惟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該公司仍未完成財 務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作業 尚難有效控管現金收支運用情形 又民國101年 底定期存款金額高達32億5,000萬元 惟辦理定存作業前 未洽詢各金融機構定期 存款之利率及擇選最佳之資金運用方式 無法爭取較高之利息收入或將資金作最 有效之運用 另未發現金融機構未依指定條件辦理存款續存之情事 致減少利息收 益 內部控制作業未臻嚴謹等缺失 經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 27. 政府推動酒醉 後 開 騎 車事故防制之相關配套措施仍未完善 允宜研 謀妥處 政府為有效減少酒駕肇事傷亡情況 已陸續積極研修酒駕相關規定加重罰則 並加強酒駕取締力度 暨強力宣導酒後不開車等防制作為 且第10期改進方案實施 後酒駕防制成效已略見成效 民國101年度酒駕肇事死亡人數 A1類 376人 較民國 100年度 439人 減少63人 約14.35 係近10年來最低 經查多數地方政府雖已加 強酒駕取締力度 惟據各地方政府查填之酒測攔檢數據 仍有新北市 民國100年 度24萬餘件 民國101年度23萬餘件 及花蓮縣 民國100年度5,146件 民國101年度 4,579件 等2個地方政府民國101年度之酒測攔檢件數較民國100年度略為減少 又 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101年10月出版之 特定用路人行為風險及安全研究 指 出 警察執法可降低民眾後開車之機率 但駕駛人感受之取締機率至少須達20 才可達到警示駕駛人之顯著效果 且參考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 GRSP 世界衛 生組織 WHO 世界銀行 The World Bank 國際汽車聯盟FIA基金會等4機構 合作完成之 酒後駕駛 Drinking and Driving 手冊建議 執法機關應設定並維 持酒測攔檢之最低年度目標 每年測試三分之一駕駛員為有效遏阻酒駕之策略 惟 查目前政府尚未設定酒測攔檢頻率標準 另按各地方警察機關查填民國101年度酒 188

190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各地方政府民國101年度酒測攔檢頻率統計表 單位 件 人 地方政府 總攔檢件數 持有駕照人數 酒測攔檢頻率 金 門 縣 70,124 97, 高 雄 市 1,036,081 3,329, 新 竹 市 143, , 嘉 義 縣 84, , 臺 南 市 275,612 2,253, 澎 湖 縣 9,268, 彰 化 縣 123,926 1,562, 南 投 縣 43, , 基 隆 市 20, , 宜 蘭 縣 31, , 新 北 市 237,483 4,195, 苗 栗 縣 35, , 臺 東 縣 5, , 桃 園 縣 29,510 2,268, 花 蓮 縣 4, , 連 江 縣 82 9, 屏 東 縣 6,185 1,000, 臺 中 市 13,596 3,283, 新 竹 縣 未統計 564,934 臺 北 市 未統計 2,698,527 嘉 義 市 未統計 340,658 雲 林 縣 未統計 803,560 資料來源 1. 總攔檢件數 之數據係整理自各地方權責機關查填資料 2. 持有駕照人數 之數據係整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101年統計年報 臺閩地區汽機車 列管駕駛人數按縣市別分 資料 測攔檢數據 各地方之酒測攔檢頻率僅金門縣 高雄市及新竹市達20 以上 其餘 地方政府酒測攔檢頻率仍有待進一步提升 經函請交通部協調內政部警政署研酌 仿效先進國家設定酒測攔檢頻率標準 以遏阻酒駕違規行為 28.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獎補助計畫 部分規範之訂定未臻周延 允宜 檢討改善 交通部及所屬公路總局 觀光局 含觀光發展基金 為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 團體等辦理基礎交通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改善 都會區鐵路立體化 大眾捷運系統 規劃及建設 偏遠地區交通建設 推展公路公共運輸及觀光推展等業務 民國101年 度編列獎補助預算數共計411億7,350萬餘元 支用數368億8,860萬餘元 經查其執 1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行情形 核有下列規範訂定未臻周延情事 1 公路總局民國101年度辦理車輛汰舊 換新業務 其中市區客運部分 係優先汰換車齡13年以上之老舊車輛 公路汽車客 運部分 考量公路汽車客運業多行駛長途路線 車輛老化情形較為嚴重 為照顧偏 遠地區民眾 以車齡11年以上之車輛優先補助 惟由公路汽車客運業改制為市區汽 車客運業者 其原路線配置之車輛汰換補助條件 則放寬至10年以上 經查因地方 政府升格直轄市而由公路汽車客運路線改制為市區汽車客運路線 其配置車輛實 際行駛動線未有改變 配置之車輛汰換卻享有較優惠之補助條件 相較行駛於其他 非直轄市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車輛 其補助汰換條件有失公平合理 2 觀光局為 提供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便捷之交通旅遊服務 辦理 臺灣好行 景點接駁旅遊服務 並訂頒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 計畫作業要點 惟未規範該局及推動機關對規劃路線客運業者服務品質之查核內 容及頻率 致有未派員稽查客運業者服務品質 或未製作相關稽查紀錄之情事 以 上 經分別函請公路總局及觀光局檢討改善 29. 交通部雖已陸續修正鐵路相關管理規定 惟仍待加強評估與落實高鐵運輸 安全之內部控制機制 台灣高速鐵路自民國96年通車以來 已成為西部走廊重要運輸骨幹 惟屢屢 發生營運安全事件 監察院雖於民國99年間就交通部未能及時修正老舊之鐵路法 令 致高鐵駕駛失能之通報時機 通報事項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 以及道 岔訊號異常事件 導致列車停駛或誤點問題頻生等情多次提出糾正 且近年來歐盟 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等國為確保高速鐵路行車安全 已持續推動高鐵 安全改革計畫 將管理模式自 亡羊補牢 提升為 防微杜漸 並建置高鐵營運安 全之整體架構規範 除積極提升鐵路營運標準 暨車輛及軌道路線檢修 土木建築 維護等作業品質外 並針對高風險事件全面進行預防性調查及防範 經查我國高鐵 自民國96年營運以來迄今 所發生安全事故事件之起因與維基百科記載西元 年間國際高鐵重大事件原因具有相似性 計有機件材料疲勞 異物入侵 車輛 調度人為疏失 氣候異常及地震影響 信號或號誌異常 工作車控管失當 恐怖攻擊 等項 惟目前交通部對鐵路機構呈報之事件迄未依風險程度歸類 爰未能對高風險 事件全面調查 與歐盟及OECD等國之作法不同 本部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 及年3月15日函請交通部注意上開高風險事件 並建立國家營運安全管理 含風 險預防 機制 及建請交通部應依行政院民國101年9月13日修訂之 健全內部控制實 施方案 及民國101年5月1日函頒之 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1年度重點工作 等規定 優先將高鐵營運安全作業納入內部控制系統 儘速研議高鐵營運安全管理 190

192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含風險預防 之內控機制 及緊急應變機制 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並參酌國際相關 經驗研訂旅客權利保障措施 以確保民眾行的安全與權益 3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電信及有線電視事業等業者監督管理之法規 有待 整合研修 我國廣播電視事業依傳輸平臺屬性 按無線電波頻率 纜線及衛星頻率等傳輸 型態 分別受廣播電視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 統稱廣電三法 等 法規規範 隨著電信 傳播及資訊產業匯流發展 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亦依電信法等規定 以寬頻網路 透過電話線及ADSL 等傳輸方式 提供影像傳輸服務 前開有線電視及電信事業等業者經營相同業務 惟因傳輸媒介不同 適用不同監督管理法規 復因不同法規對於經營區域 市占率 及依營業額提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等規定不同 對於產業形成不對稱管 制 例如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採分區經營方式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 條規定 其與關係企業 直接 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合計之家數與訂戶數 不得 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至於電信業者以網路平臺進行節 目播送 係依據電信法規定辦理 取得全區綜合業務執照 並無市場占有率及分區 經營限制 中華電信公司於民國96年5月轉型為開放性平臺 提供多媒體隨選視訊 服務 MultimediaOnDemand 以下簡稱MOD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用戶數已達 120萬戶 相較同期59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 主要分屬5家控股公司 訂戶數各 介於29萬戶至108萬戶間 MOD用戶數已超過各控股公司 另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7條規定 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 惟中華電信公司係依電信 法設置 並無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之依據 民國100年間於MOD平臺提供購物商城 等7個頻道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違反電信法第27條等規定 核處罰鍰 復查電 信業者目前上架之頻道與播放內容 部分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相同 惟對於黨政 軍投資限制及必載無線電視節目等 存有不同管制差異 基於 同樣內容 同樣管 理 之精神 相關結構 行為及資費管制應趨於一致 經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 極研修或整合相關法規 期能健全數位匯流產業發展環境 31. 技職教育資源逐步提升 並持續推動相關計畫 對於發展技職教育體系已 有助益 惟技職教育與高等教育資源存有分配不均情形及相關專法闕如 亟待通盤檢討改進 教育部於民國98年研訂 技職教育再造方案 第1期計畫期程自民國99至101年 度止 以改善師生教學環境 強化產學實務連結 培育優質專業人才為目標 規劃總 經費234億8,350萬元 實際核定補助141億6,407萬餘元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近10年補助高等技職教育預算僅占高等教育經費3成餘 教育資源存有分配不均情 形 2 第1期計畫核定經費大幅縮減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3 未妥為檢討第1期計 畫執行成效 作為第2期計畫調整及改進之參據 4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與技專校 院學生校外實習等專法闕如 亟待研議制定等缺失 經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民國93至年度高等教育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 十億元 項目 年度 高等教育 預算 輔助及獎助大學校院 預算金額 輔助及獎助技專校院 預算金額 註 1.輔助及獎助大學校院預算金額包含國立空中大學及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預算 2.民國98至100年度高等教育預算未包含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金額 3.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32. 私立大專校院之轉型退場預警機制及國立大專校院之整併 雖已研訂相關 輔導措施 惟執行成效未臻理想 有待具體落實 依據教育部統計處101 學年度大專 校院 新生註冊 率變動分析 大專校院近5年 97至101學年度大專校院新生招生情形一覽表 單位 人 學年度 校數 核定招 生名額 新生註 冊人數 註冊率 招生 缺額 , , , , , ,009 人 國內高等教育已面臨供 , , , , , ,645 過於求 資源閒置之窘況 , , ,186 97至101學年度 核定招生 名額由34萬餘人降為32萬餘 人 然招生缺額仍高達5萬餘 該部為因應上揭問題 除調 控招生名額總量外 並研訂 192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1學年度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變動分析

194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相關輔導監督大專校院整併與退場機制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該部民國98年度研 訂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方案 從財務 招生及教學品質等面向訂定12項營運風險 評估指標及分級預警標準 並於每學年度依預警指標檢核學校財務及招生情形 建立 預警名單及安排後續訪評作業 惟迄民國101年度尚未依上揭12項預警指標檢核學校 財務及招生情形 致退場預警機制徒具形式 2 為有效縮減大學數量 民國94及100年 2次修正大學法 賦予該部有權主導國立大學之整併 惟推動國立大專校院整併成效不 佳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數在1萬人以下者計36所 其中學生數在5千人以下者 計20所 部分校院教育目標雷同 功能重疊 未能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發揮規模經濟效 益及強化競爭力等缺失 經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33. 為落實推動幼兒教育與照顧法 已研提相關措施及發展計畫 惟學前教保 服務制度亟待建立 以周全照護幼兒 提升教保品質 為建立教育與照顧兼具之學前綜合性服務體系 讓幼兒享受平價 多元 就近且 優質的學前教保服務 民國100年6月制訂公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育部為落實 推動該法 已訂定優質教保服務發展計畫及研提相關配套措施 民國101年度編列幼 教發展相關經費7億3,159萬餘元 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公立幼稚園改制幼兒園後 增 置1,305名教保員 1,471名廚工及17名護理人員 並補助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幼兒園 所需之部分經費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逐年提高幼稚教育 業務自籌經費 並研議考量妥適配置編制內人員 2 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實施 仍未能有效減輕家長經濟負擔 3 教保人員及護理人員配置不足 未能周全照護 幼兒 4 允宜落實幼教機構查察業務 確保幼童人身安全及受教權益 5 部分地 方政府公立托兒所改制未如預期 影響幼兒就學權益 6 幼兒園輔導及評鑑制度 亟待建立 以提升教保專業知能及品質等缺失 經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34. 我國科技創新實力長期穩定趨動經濟發展 於WEF國際評比表現卓越 惟 研發成果推廣運用 萌芽功能中心技術探勘品質 敏感科技安全管制作業 法令遵行程度等仍待強化 以維國家競爭力 依據世界經濟論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WEF 公布 年全球競 爭力報告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對各國國家競爭力之變化趨勢 與未來成長所提供之評鑑結果 我國競爭力分數得分5.28 在144個評比國家中 排 名維持第13名 其中智慧財產權被法律保護程度排名第22名 相較於上年度之表現 進步7名 顯示我國制度日趨完備 惟 創新與成熟度因素 整體表現排名第14名 相較於上年度之表現退步4名 主要係WEF將評比細項 專利權 變更為 PCT專利 申請 由於我國非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會員國 致無 相關數據可資評比 從整體國家永續發展觀之 創新係維繫國家繁榮發展之重要驅 19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動力 我國政府近年積極從制度面鼓勵創新活動 如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正之 科 學技術基本法 進一步鬆綁科技研發人員可擔任企業董監事 技術作價投資持股 不受10 限制 及研發單位研發成果之保管 使用 收益及處分可不受國有財產法部 分法條限制等相關規定 並透過相關法規建制激勵企業創新能力及厚植經濟成長 動能 經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推廣運用情形 核有 1 研究發展成果管考作 業未臻健全 推廣運用情形亟待加強 2 政府為填補學術研究至商業化之技術缺 口 透過研發成果萌芽計畫 以活絡創新生態系統 惟具產業潛力及原創性之核心 技術案源探勘比例偏低 學研與產業之銜接機制有待強化 3 政府資助敏感科技 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之法令遵行程度與運作情形未臻完善 亟待積極落實推動 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檢討改善 35. 推動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長期建構產學互動橋梁 以加速技術擴散 惟相關 管理機制或配套措施未臻周延 亟待研謀改善 以落實產學互動 發揮提 升產業競爭力綜效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落實學術界技術及研究 建構產學互動橋梁及技術擴 散模式 透過先導型 開發型及應用型等產學合作計畫 以期發揮大學校院及學術 研究機構研發能量 結合民間企業需求 並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 培 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力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 本年度核定補助計畫 833件 補助金額7億7,576萬餘元 合作企業配合投入3億4,865萬餘元 又參與計畫 執行機構計833所 碩博士生人數達2,185人次 參與之廠商家數884家 廠商投入研 究人力達1,687人次 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合作企業以設備作價充抵配合款 相關 管理機制未臻完備 致實際執行情形與相關規範有間 恐影響研究計畫執行成效 2 設備作價出資未研訂原則性評價規範 恐排擠其他計畫受補助之公允性 3 合作企業投入人力之作價無客觀估計基礎 為維審查之客觀性 允宜重新檢討相關 規範之合允性 避免國家有限補助資源無效率配置等情事 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檢討改善 36. 我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穩定成長 惟專題研究計畫制度規章仍欠周妥 經 費逾期結報嚴重 計畫主持件數未盡合理 監督管考機制亟待強化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成長 使其 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率 據 2012科學技術統計要覽 民國98至100年度我 國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比率分別為 又據 2012中華民國科學技術年鑑 民國100年度政府每投入10億 元研究經費 可產出472篇論文 31項專利 94篇技術報告 6項著作權 12件技術 194

196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創新 1件技術引進 36件技術移轉及225件技術服務 顯示科技經費逐年穩定成 長 推動亦具成效 經查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科技經費預算計編列977億餘元 其 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編列428億餘元 約占43.81 高居各部會署之冠 該會 核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約1萬5千餘件 金額236億3,374萬餘元 惟有關專題研究計 畫經費執行情形 核有 1 特定額度彈性支用建議案配套之內控機制或措施有欠 完備 2 逾期未結報之專題研究計畫件數未依規定追繳或扣除補助經費及管理 費 無法確保計畫執行效益 3 允宜衡酌補助科技研究計畫性質及特性等 合理 檢討整合型研究計畫主持件數之計算基準 4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機構間有違反 學術倫理情事 亟待強化內控機制並追繳不當支出 5 專題研究計畫有關延攬客 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等法規 亟待配合現況修正等 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檢討研謀改善 37. 部分管理機關尚未依規定清查並建置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及建立智慧財產 權管理制度 且設置之資產利用收益專戶並專款專用作法 未符實際作業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 境 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 於民國99年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並依該法 第21條第5項規定 訂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依該辦法規定 文化部及所屬 機關 構 得將所管理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透過出租或授權等方式 提供予文化創 意事業作為開發新產品之素材來源 促進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加值利用 同時授權 業務所得之收益 得保留作為管理維護 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使用 截至民國101年 度止 經查該部及所屬機關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機關仍未建置公有文化創意 資產目錄 尚待確實清查並建置 2 部分機關尚未釐清權利歸屬及建立智慧財產 權管理制度 3 部分機關迄無文化創意資產利用申請案件 有待加強研謀推廣運 用 4 設置專戶並專款專用 立意甚佳 惟與實際作業不合等缺失 經函請文化部 檢討改善 38. 文化部辦理補助業務之部分補助制度規章 未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重新修訂及研訂 行政 作業欠積極妥適 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已重新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其中第3及4點規定應訂定明確 合理及公開之作業 規範 並納入作業規範內或於補 捐 助契約中訂定 經查截至民國年4月止 文 化部及所屬訂定之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 點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社區總體營造補助須 19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知 社區營造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文化部演藝 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點 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 業要點 文化部文化藝術團隊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文化部補助民間修繕小型藝文表 演空間作業要點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 作業要點 文化部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作業要點 文化部補助藝文 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 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展演活動補助作業 要點等15項補助作業要點 未配合上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或雖已配合修訂 仍有 不合 有待研修 另部分補助作業要點未明訂補助額度或補助經費上限等缺失 經 函請文化部檢討改善 39.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制度 減輕受災農民經濟損失 惟控管機制尚欠完 備及執行未盡嚴謹 有待檢討改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於遭受天然災害後能迅速恢復生產 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60條規定 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業務 自 民國92至101年度 總計救助農戶數136萬8,484戶 核定救助金額276億286萬餘元 民國101年度計辦理13項災害救助 救助縣市包括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 縣 臺東縣等15個市縣 對減輕受災農民之經濟損失 不無助益 惟查執行情形 核 有 1 農產業救助案件 有同一地號於不同災害 建置之土地面積不一致 或同一 災害同一地號多筆救助案件 其土地權利面積加總超出該地號宗地面積 或損失率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農戶數及金額 單位 戶 千元 年度 合 救助農戶數 計 核定救助金額 1,368,484 26,923 90, ,907 13, , , ,056 98,219 68,918 56,751 註 1.民國101年度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初步統計資料 2.資料來源 農業統計年報 ,602,865 1,039,412 1,689,738 5,653, ,883 4,123,321 3,792,712 5,627,035 2,574,462 1,407,378 1,358,016

198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未達規定標準 或核定救助面積大於權利面積 仍核予災害救助 及土地面積登錄 錯誤等檢核功能有待加強 2 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系統未與漁業養殖系統介接 致 未能達到救助資格檢核功能 3 未規範各級政府辦理天然災害農業損失專案補 助案件相關行政作業期限 致部分核定專案補助案件 因地方政府未及時檢具必備 文件申請撥款 而影響受災戶權益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40. 水保局持續推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惟巡查管理及違規改正作業迭有缺 失 亟待檢討及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 行政 院 農 業 委員會 水 土保持局為保育水土資源 民國99至101年度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案件統計表 單位 件 涵養水源 減免災害 促進 土地合理利用 增進國民福 祉 自民國99至101年度分別 於整體 性 治山 防災計畫 合 計編列預算數59億1,639萬 餘元 執行結果 截至民國 101年度止累計實現數43億 5,422萬餘元 經查執行情 形 核 有 1 未 全面辦理 治山防災構造物巡查工作 2 部分工程設施毀損 未 依規定辦理報損作業 3 部分工程未於招標前確定取 得工程用地 影響計畫執行 縣市別 違規案件舉發總件數 未結案件數 未結案率 合 計 南投縣 新北市 新竹縣 花蓮縣 桃園縣 臺中市 臺東縣 高雄市 苗栗縣 彰化 縣 宜蘭縣 嘉義縣 屏東 縣 13,480 11, ,752 8, 註 1.本表係按未結案件數由大至小之順序排列 2.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成效 4 山坡地超限利用 經舉發違規之未結案件比率偏高 未督促針對尚未查復案件妥為研謀改善等缺失 經函請水土保持局檢討改善 41. 灌溉水質之監測 雖已建置系統強化技術能力 惟監測能量 搭排戶水質監 測作業及灌溉水質監視點設置數量與位置 仍有待檢討改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灌溉水質監測網之技術能力 及全面輔導各農田水利 會推動灌溉水質監測及管理業務 自民國98至101年度委託淡江大學辦理灌排渠道 水質監測調查及技術輔導計畫 經費7,530萬元 並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辦理加強灌溉 水質管理維護計畫 經費5,134萬元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農田水利會灌溉水 質監測能量仍有不足 亟待積極輔導改善 以確保檢測品質 2 農田水利會未妥慎 19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辦理工業及畜牧業搭排戶排放水質之監測作業 亟待積極輔導辦理 以確保灌溉水 質安全 3 未強制規定主要圳路須設置水質監測 致全省15個農田水利會1,174條 主要圳路 尚有521條圳路未設置監測點 難以切實掌握灌溉水質狀況 4 部分農 田水利會轄區灌溉水質合格率欠佳 允宜研謀加強灌溉水質管控措施等缺失 經函 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42. 農產品安全檢驗業務及農藥 動物用藥品之查驗管理未盡周妥 亟待積極 檢討改善 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 民國100至101年度辦理農產品安全檢驗情形表 會及 所 屬 為 維 護 國 人 健康 提 升農產品食用 安 全 建 立安 全監視機 單位 件 千元 檢驗類別 檢驗結果 檢驗件數 裁罰情形 合格率 裁罰件數 裁罰金額 計 131, ,852 田間集貨 場 農產品農藥 殘 留 檢 驗 34, 上市 前 畜 禽 產 品 動 物用 藥品質監測 82, ,300 養殖水產品 藥物殘留及 重金屬監測 2, 魚市 場 水 產 品藥物殘留 快 速 篩 檢 2, 飼 驗 抽 測 5, , 餘 元 執行數 3億 9, 526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管 理 品 質 微 生 物及 藥 物 殘留等監測 萬餘 元 辦 理田間集貨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資料 制 依 農 藥 管 理 法 畜 牧 法 動物用藥品管 理 法 農產品生產 及驗證 管 理法 農 藥使用及 農 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 法及年度檢驗計畫辦理 各項農產品安全檢驗業 務 自行委 託或 補助 機 關至田間 集貨場 畜禽 場或水產養殖地抽取樣 品 送檢驗機關檢驗 自 民國100至101年度累計 編列預算數4億1,481萬 合 料 監 場農產品農藥殘留檢 驗 上市前畜禽產品動物用藥品質監測 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 重金屬監測 魚市場 水產品藥物殘留快速篩檢 飼料抽驗監測及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品質 微生物 藥 物殘留等監測共13萬1,049件 經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農業安全檢驗計畫未 建立抽樣樣本編碼原則 不利電腦化作業處理及抽驗案件後續之追蹤控管 2 採 樣 檢驗及結果通知等作業或有逾規定時程 或有部分計畫未規範作業期限 影響 198

200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計畫執行效能 減損檢驗結果回饋價值 3 農作物農藥殘留檢驗不合格案件再追 蹤抽驗比率僅占不合格件數之 苗栗縣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縣及屏東 縣未實施未上市水產品產地藥物抽驗監測 臺中市 臺南市監測抽驗件數未達預期 目標 尚待加強檢測作業 以確保水產品品質安全 5 農藥管理法對於查驗違規 農藥殘留或查獲禁用及偽劣農藥等案件之資訊公開 尚無明確規範等缺失 經函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43. 農業委員會未積極督促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寵物登記稽查作業 流浪犬問題 仍待積極檢討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強寵物源頭管理 實施寵物登記制度 規範民眾飼養犬 隻應為其植入晶片辦理登記 並自民國97至101年度由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 推動動物保護計畫 總經費3億7,157萬餘元 其中由該會補助2億6,092萬餘元 執行 單位配合款1億1,064萬餘元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該會累計撥付補助款2億5,988萬 餘元 執行數2億4,578萬餘元 辦理犬隻寵物登記96萬餘隻 登記率約77.98 經 查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縣市政府未確實依照規定執行寵物登記稽查 亦未建 立稽查違規案件後續追蹤機制 2 流浪犬數量仍屬龐巨 允應持續檢討研謀流浪 犬問題之有效解決方案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部分地方政府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規定未盡妥適 新北市 新竹市 嘉義縣 花蓮縣等4市縣及苗栗縣 彰化縣 嘉義縣等3縣所轄 7鄉鎮市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情形 核有尚未依地方制度法等規定制訂運動場館 使用管理規定 未依規費法規定訂定運動場館收費標準或定期檢討等缺失 經審 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臺灣省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嘉義縣 花蓮縣審計室分別函 請轄審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2. 部分地方政府未訂定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範 臺南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等4市及桃園縣 苗栗縣 雲林縣 臺東縣 澎 湖縣等5縣所轄31鄉鎮市辦理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管理情形 核有未訂定按戶定額計算之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 規 範徵收對象 減免 催收等程序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臺灣省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市 苗栗縣 雲林縣 嘉義市 臺東縣 澎湖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地方政府檢 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各地方政府訂定符合實際作業之 相關規範據以辦理 19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辦理私劣菸酒查緝業務管理規章未盡完備 臺北市 基隆市 新竹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等6市縣辦理私劣菸酒查緝業 務執行情形 核有年度抽檢計畫執行 查獲違規 法 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 獲配私 劣菸品查緝經費支用 菸酒扣押物保管與處置作業規範未盡完備等缺失 經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 臺灣省基隆市 新竹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 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另併同中央政府缺失情形 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檢 討並督促改善 4.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農藥及動物用藥品暨食品衛生管理規範未盡周延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 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等22市縣辦理農產品藥物及食品衛生檢驗情形 核有農藥 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機制未盡周延 包括農藥管理法對於違規資訊公開尚無明確規 範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未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檢查計畫及抽查樣品送驗時限 農藥 檢驗時程冗長等缺失 經審計部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 另有關食品衛生 管理通報機制未盡周延 對於市售食品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應通報其他權責機關處 理者 尚未訂定辦理期程管制相關規範 致有衛生機關未即時通報其他權責機關處 理 或食品來源追蹤期程冗長影響農政機關後續源頭管理時效等缺失 經審計部 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品管理局研謀改善 5.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作業規範未臻周延 臺北市 臺中巿 基隆巿 新竹巿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巿 臺東縣等8巿縣辦理 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情形 核有未參照中央規定研訂註銷罰鍰案件相關規範或自 訂規範未臻周延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北市 臺中巿審計處 臺灣省基隆市 新竹巿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巿 臺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進 6. 部分鄉鎮市出納管理之制度規章未完備 苗栗縣 嘉義縣 屏東縣等3縣所轄20鄉鎮市出納管理情形 核有未組成出納事 務查核小組 實施出納事務定期與不定期查核 或未訂定出納人員強制輪調規定等 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嘉義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 討改進 7. 部分鄉鎮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及資源回收物變賣作業之制度規章未周延 宜蘭縣 彰化縣 花蓮縣 臺東縣 金門縣等5縣所轄12鄉鎮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及駕駛安全獎金支給 任用管理 及清潔隊辦理資源回收物變賣作業情形 核有清 潔人員清潔獎金 駕駛安全獎金及資源回收獎勵金之支給規範有欠嚴謹 未訂定清 200

202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潔人員管理要點 未訂定資源回收物變賣作業之詢 議價規範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 灣省宜蘭縣 彰化縣 花蓮縣 臺東縣 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 所檢討改進 8. 部分鄉鎮市接受民眾捐贈財物列帳管理之作業規範未臻完備 苗栗縣 彰化縣等2縣所轄12鄉鎮市接受民眾捐贈財物之列帳及管理運用情 形 核有未審慎檢討受贈作業辦理情形 妥為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之缺失 經審計部 臺灣省苗栗縣 彰化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9. 部分鄉鎮市公有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臻周延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等4縣所轄6鄉鎮公有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情 形 核有殯葬設施之防弊措施未臻周延 未檢討收費標準之適法性 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未盡健全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審計室 分別函請轄審鄉鎮公所檢討改進 10. 部分鄉鎮市社區活動中心及集會所使用管理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新竹縣 苗栗縣等2縣所轄5鄉鎮市社區活動中心及集會所使用管理情形 核有 未訂定租借收入之收繳抽查機制 未訂定使用管理規範 或雖已研訂使用管理規 範 惟未正式頒布施行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苗栗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 審鄉鎮市公所檢討改進 11. 部分鄉鎮市圖書館圖書管理之制度規章未完備 新竹縣尖石鄉 屏東縣萬巒鄉圖書館圖書管理情形 核有未詳訂館內辦事細 則 作業手冊 館藏發展計畫及民間捐助獎勵相關規定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 竹縣 屏東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鄉公所檢討改進 12. 部分鄉鎮市果菜農藥殘留檢驗作業之制度規章未盡周延 彰化縣員林鎮 雲林縣北港鎮辦理果菜農藥殘留檢驗作業情形 核有未明確規 範檢驗不合格蔬果後續處理方式 未將市場外一般供應商及民眾委託檢驗部分納 入規範 未明確規範抽驗對象 項目及比率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 雲林 縣審計室分別函請轄審鎮公所檢討改進 13. 臺北市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 間有疏漏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編製之臺 北市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 核有維護手 冊未明定分洪設施沉砂池之檢查時機 項目 及重點 且土堤 防洪牆等設施檢查內容尚 臺北市水利建造物 20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有不足 不利水利建造物缺陷之查察與修復 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函請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檢討改進 14. 臺北市市容清潔維護用品管理制度未臻建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97至101年 辦理掃路用清潔袋 掌心防滑手套 清掃用 畚斗及無柄竹帚及柄等4項主要市容清潔用 品之採購預算共1億967萬餘元 平均每年預 算金額約2,193萬餘元 核有未定期統計物品 耗用及庫存 無法掌握各項清潔維護用品庫 存狀況 且部分品項前後年度採購數量大幅 增減亦欠缺一致標準 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函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改進 臺北市市容清潔情形 圖片來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 15. 臺北市污水裁處作業規範與實際裁處作業流程未盡相符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案件 執行要點規定 發現違反案件時 須當場開具通知書 惟該處實際裁處作業流程 係 俟稽查人員實地抽取水質檢驗 並依檢驗結果判定超過水質標準後方開立通知書 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 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 程處注意檢討改善 16. 新北市重大興建計畫預算執行與監督考核作業欠嚴謹 新北市政府檢討所屬各機關民國100年度重大興建計畫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率不 佳案件 核有僅歸責主辦機關 對於代辦或協辦機關疏失部分並未究責 考評機制 未臻嚴謹 另各執行機關認定實支預算或應付未付數之標準不一致 影響考核作業 品質 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討妥處 1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拖吊業務自治條例未積極依法訂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 輛作業 係依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 辦法辦理 惟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 創 設 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者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該局雖已擬訂新北市 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草案 惟未積 極協調完成立法及公告程序 經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檢討改善 20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車輛拖吊場 圖片來源 搜尋自 Google Map 街景服務

204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18. 新北市魩鱙漁業漁船漁筏收購作業未臻健全 新北市政府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核准兼 營魩鱙漁業漁船215艘 該府為促使漁業永 續經營 避免海洋資源過度補撈 依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訂頒之漁船漁筏收 購處理作業 程序 透過收購漁船方式 適度縮減漁撈數 量 增加漁業資源 惟該府對捕撈魩鱙漁業 者之收購條件未符漁民需求 致實際無收購 數 未能有效避免魩鱙過度捕撈情事 經審 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 新北市萬里區漁船 圖片來源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 處提供 港事業管理處研訂 19.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爭議事件負擔賠償比例規定未周延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訂定之醫療爭議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對於醫療爭議事件金 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 醫院負擔比例最少為50 最多為100 當事人員負擔 比例最少為0 最多為50 惟未訂定醫療爭議事件屬當事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 失 應負擔賠償金額比例 以維護醫院權益情事 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 市政府研修 20. 臺中市辦理科技工業園區開發案未妥訂相關收費規範 臺中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辦理精密機械 科技園區及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案 該等園區分別核准進駐廠商為93家 72家 截至民國101年3月止 已取得工廠登記證生 產營運為40家 5家 惟該局均未訂定設施使 用或維護費等相關收費辦法 經審計部臺中 市審計處函請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討 改善 臺中市豐洲科技園區 圖片來源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供 21.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預付費用清理管控欠缺明確規章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歲出保留前臺中縣政府預付民國84至88年間辦理中投公路 延伸路段開闢計畫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20億餘元 囿於資料佚失 歷任經辦人員延 宕未積極作為 致已懸帳10餘年未能轉正 清理績效欠彰 且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後 迄無訂定預付費用清理管控之相關規定 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函請臺中市政府建 設局檢討研訂 20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2. 臺中市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違建管制機制未健全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拆除妨礙公 共安全違建業務 核有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 照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期間 因 未訂定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規定 致形成二次施工違建責任管理的空窗期 造 成新建建築物二次施工問題層出不窮 有待 法令予以規範 並建立複查機制 經審計部 臺中市新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二次施工 臺中市審計處函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檢 情形 圖片來源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 討妥處 23. 臺南市裁併校區後續管理維護欠缺作業準據 前臺南縣政府為活化裁併閒置校區 訂定臺南縣裁併校區及預定校區認養要點 作為辦理準據 縣市合併改制後已公告廢止 惟裁併校區代管學校仍繼續引用 於 法無據 有欠妥當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酌妥處 24.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輛管理制度未臻完備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輛管理 核有未規範派車還車時限 致部分車輛 用車完畢逾數日未歸還 車輛損壞維修單價差異懸殊等缺失 管理制度未臻完備 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妥處 25. 高雄市醫事爭議案件處理未盡周妥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 民生 凱旋等醫院 民國97至101年發生之醫 療爭議案件計38件 支付和解或調處金1,103萬餘元 有關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該局 高雄市部分醫院醫療爭議案件件數及賠償情形表 單位 千元 合計 年度別 件 數 聯合醫院 件 數 金額 賠償 金額 民生醫院 醫師 自付額 件 數 賠償 金額 凱旋醫院 醫師 自付額 件 數 賠償 金額 合計 38 11, ,285 3, ,743 3, , ,710 2, , ,850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提供資料 204

206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未建立溝通或雙向訪談等前置作業 及市立醫院於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時僅召開會 議檢討 未建立醫事爭議事件處理機制等情事 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函請高雄市 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市立醫院檢討妥處 26. 基隆市補 捐 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相關作業規範未臻完善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 助相關作業 訂有31種作 業規範 其中13種作業規範內容 核有未訂定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規定未 臻明確 補 捐 助經費以支出憑證影本或領據送審等情事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 市審計室函請基隆市政府檢討改善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 助相關作業規定修訂情形彙總表 項次 主管機關及 管理單位 補 捐 助規定名稱 1 基隆市政府 教育處 基隆市政府補助本市體育會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體 育活動審核作業辦法 2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3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基隆市優良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評選活動計畫 基隆市政府民 政處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實施辦法 基隆市政府 教育處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代 金申請要點 基隆市政府 教育處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 實施辦法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文化局 基隆市社區營造點徵選辦法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補助農 漁會及農 漁業 民 團體經費 審核作業規定 10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文化局 101年度基隆市社區營造點徵選須知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文化局 基隆市推動客家事務補助作業計畫 基隆市文化局 基隆市文化局展覽申請及補助辦法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文化局 基隆市社區營造推動文化產業及閒置空間再利用計 畫補助辦法.5.16 完成修訂 日期 資料來源 整理自基隆市政府提供資料 20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27. 基隆市市有財物報廢作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欠健全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建築物報損報廢案件 核有對於有價廢料數 量及價值估算欠缺合理計算機制 審核程序所須書表格式 內容未盡周延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函請基隆市政府檢討修訂 28.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作業規範未盡周延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辦理工程採購 核有對廠商未依規定填寫施工 監工 日報 表 或施工 監工 日報表記載錯誤 缺漏等情事 未訂定懲罰性規定 經審計部臺 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函請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檢討改進 29.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未積極檢討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金發放基準 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已正式商轉多年 各 鄉鎮市垃圾場僅於焚化廠歲修時有部分垃 圾進場 多數公所仍未檢討回饋措施之適正 性 前經桃園縣政府依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 審計室審核意見 於民國95年8月函示桃園縣 各公所 建請應逐步調整編列仍使用掩埋場 回饋金之最高額度 惟查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掩埋場 未依桃園縣政府函示妥謀改進措施 仍持續 發放大安垃圾掩埋場鉅額回饋金1億139萬餘元 經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函 請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檢討改善 30. 新竹縣停十五停車場整建完工後未營 運收費 新竹縣竹北市縣華段 地號土地鄰近新竹縣立文化中心及竹北光明 商圈 新竹縣政府為解決活動地點難覓車位 及觀光人潮停車問題 於民國97年9月辦理 停十五停車場之整建作業 工程經費456萬餘 新竹縣停十五停車場 206

208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元 完成汽 機車停車格計326 92格 惟該停車場於整建完工後未收費 任由民眾 免費停車 且周日遭攤販占用形成夜市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函請新竹縣 政府研謀改善 31. 新竹市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未臻 周延 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 核有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 頻率未達規定 委員會設置要點未依內政部 修頒規定研修 生活扶助津貼等撥付帳戶規 範未臻周延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計畫未配 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等 新竹市兒少保護宣導活動 圖片來源 新竹市政府提供 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研修 32. 新竹市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範核欠完備 新竹市政府民國96至101年度投資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工程建設及施政計畫 共計81項 執行結果 其中75項未於事前辦理計畫需求評估 可行性評估及成本效 益評估等程序 即編列預算 且該府未就執行進度落後 停工甚久等異常案件 適時 辦理實地查證 計畫管制考核作業及規範欠完備周延等 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 計室函請新竹市政府研訂 33. 苗栗縣部分公立國民中小學師生儲金作業未臻健全 苗栗縣部分公立國民中小學與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合辦師生儲金業務 經查開設 師生儲金帳戶情形 核有苗栗縣政府未建立 師生儲金帳戶作業相關規範 致部分學校辦 理存提款作業未建立學生簽領與流程檢核 與控管機制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審計室函請苗栗縣政府檢討改善 苗栗縣學生儲金簿 圖片來源 苗栗縣政府提供 2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0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4. 彰化縣竹塘鄉公所經管公有零售市場相關管理規範未完備 彰化縣竹塘鄉公所經管公有零售市場使用費及租金之收繳管理情形 核有市 場攤 鋪 位租賃契約及收費標準 未配合法令適時檢討修訂 使用費收費項目及數 額標準尚乏規範等欠妥情事 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函請彰化縣竹塘鄉公 所研議改善 35. 南投縣小型國民中小學整併作業未盡落實 南投縣民國101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計 有147所 其中班級數6班以下者計有94所 學 生人數在100人以下者計有85所 小規模學校 數量及比率為全國之冠 行政管理成本較一 般規模學校偏高 南投縣政府於民國98年6月 間訂定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校整併實施 要點 迄未落實執行 仍停留於計畫擬訂階 段 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函請南投 縣政府檢討改善 南投縣信義鄉神木國小 圖片來源 南投縣信義鄉神木國小網站 36. 南投縣砂石專用道路通行費徵收規範未盡周延 南投 縣 政 府 辦理南投 縣濁水溪 線 砂石 專用道路開闢工程 總經費11億4,139萬元 該砂石專用道路於民國95年10月間完工驗收 後已啟用多年 雖訂有 產業運輸道路管理 暨通行費徵收辦法 由該府設置收費站於 車輛通行時收取 惟因設置地點尚未規劃完 成 迄未落實收取 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 南投縣產業運輸大道 圖片來源 南投縣政府提供 審計室函請南投縣政府儘速妥處 37. 雲林縣衛生所門診醫療及健保申報等作業控管措施未臻完備 雲林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醫療基金利用行政院衛生署開發之 各縣市衛生所 醫療保健資訊系統 PHIS 進行門診醫療及健保申報等作業 核有以系統自動列 印醫療費用明細及收據 其作業方式已與傳統人工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方式不 208

210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同 沿用既有之控管措施已不足因應資訊化後之作業環境 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 審計室函請雲林縣衛生局妥訂規範 38. 雲林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未及時參照中央政府修正規定增列相關規範 雲林縣政府未及時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之修正內容配合修正相關作業規範 如增列留存受補 捐 助團體之原 始憑證保存或銷燬 憑證送審及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等規定 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 審計室函請雲林縣政府檢討 39.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債務資訊揭露亟待強化 嘉義縣太保市 朴子市及布袋鎮等3鎮市公所前經行政院核定 加速都市計畫公 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 向金融行庫辦理聯貸 因未依約如期償付本息 衍 生鉅額違約金 案經聯貸銀行同意依所定條件按期還款即可免除違約金 為利公民 共同監督其減債成效 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函請嘉義縣政府加強各鄉鎮 市公所公共債務資訊揭露 40. 嘉義市對於公共工程得標廠商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未有一致性處理規範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民國年在建工程 核有部分工程標案間有施工廠商 之工地主任 品管人員 或技術服務廠商之監造人員涉有違規兼職情事 影響工程 專業品質管理作業 惟對於違規兼職人員未有一致之處理機制 經審計部臺灣省嘉 義市審計室函請嘉義市政府檢討妥處 41. 屏東縣各鄉鎮市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作業未訂定規範 屏東縣33個鄉鎮市民國101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共1,283項 實施結果 未執行者 83項 仍待繼續執行者214項 其中32個鄉鎮市公所未就年度重大施政 計畫依 直轄市及縣 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按月或定期列管考核 或未參照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 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考核標準及作業規範據以辦理個案計畫之評核 有礙長期施政 推展 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函請屏東縣政府督促改善 42. 屏東縣高樹鄉立圖書館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臻完備 屏東縣高樹鄉立圖書館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情形 核有未詳訂申請資格 收費 20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標準 停車證申請程序 肇致逾7成以員工優惠價計費之停車位不符優惠資格等缺 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函請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檢討改進 43. 花蓮縣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與收費規範未臻周全 花蓮縣立體育場經管縣立田徑場等10處 場館 經訂定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 規則等規範作為各場館使用管理與收費之準 據 惟查該場所訂收費方式 核有未能本於 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其實際使用情況收費 另經管之棒球場附屬攀岩場 未定期實施攀 岩設施之安全檢查 並擬訂攀岩設施使用管 花蓮縣立棒球場 圖片來源 花蓮縣立體育場網站 理及收費規範等欠妥情事 經審計部臺灣省 花蓮縣審計室函請花蓮縣立體育場研議改善 44. 臺東縣部分老人活動中心及會館之場地使用規範未臻周妥 臺東縣大武鄉公所現有大武 尚武及南 興3個老人活動中心 未訂定使用管理規範 致申請許可 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取 退還 及減免等事項 無規則可循 另臺東縣成功 鎮公所雖訂有臺東縣成功鎮老人會館管理要 點 惟欠缺申請借用程序及借用期限 收費 基準及減免要件等 規範內容未臻周妥 經 臺東縣大武鄉尚武老人活動中心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函請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及大武鄉公所研酌改善 45. 澎湖縣辦理道路修護管理未符市區道路條例規定 澎湖縣政府辦理道路挖掘修護管理情形 核有對市區道路收取道路挖補費及 道路修復費者 未依市區道路條例相關規定成立道路基金 並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 據以執行 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函請澎湖縣政府檢討改進 210

212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46. 金門縣陶瓷廠陶瓷酒瓶製程欠缺標準作業規範 金門縣陶瓷廠 生 產陶瓷酒瓶之 製程步 驟 作業人員須具備操作熟練度與技術 經 查該廠陶瓷酒瓶最佳製程技術或控制步驟尚 未訂定相關標準作業規範 僅賴資深員工口 耳傳承經驗及技術 傳統陶瓷生產技術存有 斷層之虞 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函 請金門縣陶瓷廠檢討研訂 金門縣陶瓷廠 圖片來源 金門縣政府網站 47. 金門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規範及考評 機制有欠周妥 金門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規章 有關工地品管人員兼職之規範 未參酌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年6月6日修正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予以及時研 修 另推動道路平整方案暨道路工程品質執行情形 核有道路工程品質評比機制及作 業程序尚未建立等缺失 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函請金門縣政府檢討研修 48. 馬祖酒廠實業公司管理階層之遴派機制尚待建置 馬祖酒廠實業公司營運管理情形 核有連江縣政府未本主管機關權責 妥適針 對該公司管理階層 研訂管理及遴派機制 以為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 經理 人 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遴聘 管理及考核工作之準據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 計室函請連江縣政府檢討研訂 49. 連江縣港埠場地設施管理使用及收費規範未臻周妥 連江縣港務處場地設施管理使用及收費情形 核有港埠業務費計費基準未能 適時修正並予整合 計費資訊未於該處網頁揭露 致船商未能詳解港埠業務費整體 計費基準等缺失 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函請連江縣港務處檢討改進 2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審計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28條第3款規定 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 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 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 議意見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檢送上列資料與建議於行政院及各級地方政 府 作為決定民國103年度施政方針及籌編預算案之參考 茲將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 計處室提供對於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摘要分述如次 一 中央政府部分 1. 結構性之租稅改革仍待賡續推動 以奠定穩固 公平之稅收 並健全財稅體制 政府財政紀律與穩健一直是社會輿論關注之焦點 租稅向為政府財政收入最 重要之財源 尤其受到關注 其改革之推動有助於政府財政健全與改善 近年來賦 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 租稅負擔率 自民國97年度13.9 減少至民國99年 度11.9 雖再回升至民國100年度12.8 惟仍屬偏低 賦稅收入占各級政府歲出 淨額之比率 即賦稅依存度 自民國97年度73 減少至民國98年度之55.5 雖再 回升至民國99年度61 及民國100年度65.2 亦屬偏低 賦稅依存度及租稅負擔率 長年偏低 已使國家財政更顯艱困 按政府自民國92年起陸續成立或推動財政改革 方案 賦稅改革委員會及健全財政小組實施租稅改革 並作成多項改革措施之實施 結果 其通過之各項減稅措施計有刪除具體育性質之娛樂稅課稅項目 調高綜合所 得稅各項扣除額 調降土地增值稅 遺產及贈與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等 據 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民國97年迄民國100年間全國各項減稅金額估計達1,143億元 而 通過之增稅措施 其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所得年度迄100所得年度計增加稅收 877億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民國100年6月1日至民國101年止徵收62億餘元 另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尚未開始申報 總計增加稅課收入939億餘元 尚不足彌 補上開稅收損失 其餘如調增營業稅徵收稅率 開徵能源稅等措施或未能如期通 過 或仍待適當時機再行研議 顯示財政改革結果未能確立租稅之主體性 另據學 者研究指出 調降遺產及贈與稅之最高邊際稅率為10 後 因未有相關配套措施 且現行土地增值稅邊際稅率為20 至40 富人已無規避遺產稅稅負之誘因 轉而 以購買房地作為租稅規劃之手段 繼承或贈與既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復可同時提 高土地之前次移轉價格 因此 將現有財富轉換為購買土地及房屋作為投資標的 再以繼承或贈與之方式來移轉 只需要繳納10 遺產稅 政府不僅損失遺產稅收 212

214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亦課不到土地增值稅 反而帶動房地產需求 提升房地買氣及價格 稅基遭侵蝕 而 租稅主體性更受破壞 綜上 政府允宜積極推動結構性之租稅改革 將直接稅與間 接稅 勞動與資本課稅 生前與死亡課稅 營所稅與綜所稅等結構進行妥善調整 使所得稅能 擴大稅基 改善資本利得課稅公平性 財產稅進一步 掌握實價 合 理提高課稅價格 消費稅亦能 強化特別消費稅功能 逐步整合環境稅制 以促 進經濟成長 建立永續環境 改善社會公平以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建構一個完整之 稅改藍圖 以奠定穩固公平之稅收 另鑑於租稅改革難免遭受相關團體之阻礙與杯 葛 政府允宜研議採取包裹式改革之策略 將租稅改革之受益者及受害者 稅收之 增加與減少結合在一起 以爭取社會大多數人之支持 整合租稅與其他政策工具 以兼顧政策目標之平衡 俾健全財稅體制 2. 各地方政府土地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 有待協助積極檢討 以 增裕地方財源 並符租稅公平原則 民國91至100年度直轄市及縣市自有稅課收入 地方稅收 占歲入實收數比率 維持在27.63 民國98年度 至32.63 民國95年度 間 自有稅課收入占自有財 源 包括自有稅課收入 工程受益費收入 規費及罰鍰收入 信託管理收入 財產收 入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捐獻及贈與收入 其他收入 比率 維持在67.13 民國 94年度 至70.62 民國95年度 間 自有財源占歲入實收數比率則維持在39.78 民國98年度 至46.83 民國94年度 地方財政自主性甚低 另該10年度地方 稅收 含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契稅 印花稅 娛樂稅 總額介 於2,092億餘元至2,805億餘元 其中以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稅收為大宗 稅收介於1,445億餘元至2,014億餘元 占地方稅收總額比重高達7成左右 在現行 稅制下 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房屋稅和契稅 係按政府公告價格課稅 故土地公告 現值 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為影響該等稅收多寡之主因 經查土地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長年未能反映市場價格 財政部雖已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之開源績效考核規定考評 且於民國99年2月2日邀 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召開研商 合理評定房屋現值 相關事宜會議 以敦促地方政 府合理調整房屋標準價格 又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民國 99年5月4日召開 地方稅稽徵機關研商調整房屋標準價格 會議 整合房屋評價作 業所涉營造 建築等專業領域 並決議由該處編列預算 委請專業機構研究可行之 調整方案 已將研究結果提供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參考 惟查各地方政府辦理土 2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調整結果 公告現值未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80 者仍有4個 縣市 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最高者僅34.55 未達20 者高達13個 市縣 其調增幅度與市價仍有重大差距 鑑於地方政府長期以來財政窘迫 債臺高 築 惟卻未能妥善運用其土地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之調整 財政部 績效考核機制亦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造成地方政府財政失衡 允宜促請積極檢討土 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 使與市價趨於一致 並參考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運用課稅 技巧控管增進房屋稅收 以增裕地方自主財源 並使課稅更趨公平合理 3. 中央 政 府舉 債空間將 罄 允應妥善運用及分配國家整體資源 減緩 債務累 增 以兼顧經濟成長及財政之穩健 近年來 政府為提振經濟景氣 賡續採行擴大公共支出政策與租稅減免措施 導致稅收成長有限 經常歲入長年不敷支應年度政事所需 加上特別預算歲入歲 出差短 仰賴舉借債務支應 自民國91年度以降 10年來共計舉借債務2兆8,826億 餘元 同期間僅償還債務6,490億元 債務累計增加2兆2,336億餘元 致公共債務 餘額持續攀升 截至民國101年底 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4兆 9,495億餘元 占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36.27 若加計未滿 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數2,750億元 已高達5兆2,245億餘元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雖 已採行舉借新債償還舊債 並辦理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 及提前償還債務 等財務運作 惟未來10年 民國101至110年 到期之債務共計3兆餘元 占1年以上公 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約7成 其中公債將於民國105年度達到還款高峰4,650億餘 元 債務到期結構過於集中 均將使公共債務管理益形困難 兼以行政院提出之公 共債務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民國101年12月24日初審通過 將各級政府1 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債限 修正為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前3年 度GDP平均數之50 其中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前3年度 GDP平均數為40.7 按此比率計算 截至民國年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 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 13兆7,538億餘元 之比率已達38.07 可再舉 借空間僅賸3千餘億元 復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年1月31日公布資料預測 民 國101年度輸出實質成長趨近於零 民間消費僅成長1.50 在政府 公營事業與民 間投資亦呈衰退狀況下 經濟成長率僅1.25 按 依該總處民國年5月24日發布 國民所得統計及國內經濟情勢展望 民國101年全年經濟成長率1.32 值此全球 金融市場之動盪與不安情況下 不利我國經濟之復甦與發展 進而影響政府稅收 而行政院為確保金融穩定 促進經濟成長及擴增就業機會 自民國100年11月3日成 立 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 同年12月1日通過 經濟景氣因應方案 復於民國 214

216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101年9月11日發布 經濟動能推升方案 各項計畫之推動 與維持既有之社會福利 支出規模等經費需求龐大 再加上 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募兵制 之實 施 每年約需增加經費600億元 財政負擔更形沉重 鑑於經濟情勢持續嚴峻 財政 收支差短短期內不易改善 政府允宜正視舉債空間將罄 妥善運用及分配國家整體 資源 提升預算使用效益 促進經濟有效成長 並減緩債務累增 維持適量之可舉 借空間 涵養政府動能 以兼顧經濟成長及財政之穩健 4.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規劃及審查作業品質 仍待提升 並儘速建立周全之相 關配套措施 以挹注公共建設經費財源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公共建設之推動攸關國家經濟發展至巨 向為社會關注之焦點 惟其推動過程 屢因先期規劃有欠周延 政策變更 計畫內容未臻周妥 財務評估未盡覈實等因素 致計畫辦理修正 增加經費或展延期程 使政府財政負擔益趨沉重 且嚴重延宕計 畫期程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規劃及審查作業品質有待加強 復查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於民國101 年7月指出 我國自民國97年起 陸續推動4年5千億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 畫 及 愛台12建設 8年預計投資3.99兆元 政府未來建設經費預算需求龐大 目 前推動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其中屬 愛台12建設 者每年平均需求約3,500億元 而實際提供之需求數卻不足2,000億元 按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中程歲出概算分配額 度 公共建設先期審議作業仍有相當龐大之資金缺口 其中民國至105年度粗估 缺口分別達412.34億元 億元 億元 億元 各年度預算如未能 足額編列 預計未來可容納之新興計畫需求有限 並將影響相關公共建設推動期 程 近期 經建會考量國家財政資源日形緊絀 對於未來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必須以 創新思維方式進行財務規劃 爰提具 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於民國101 年7月24日報經行政院核定 期透過整合性開發計畫 自規劃面 土地面 基金面 審 議面等多元面向 將外部效益內部化 提高計畫自償性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及籌措 未來營運財源 以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並從資金籌措 基金運作與融通 審議 標準 協商平臺 作業程序 人才培訓等方向 擬具各項具體措施及分工事宜 並由 相關機關陸續訂定 以增額容積籌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運作要點 等規範 惟仍有 研議中央與地方計畫經費負擔合理化 撰擬公共建設計畫策略規劃作業手冊 個案操作部分 等相關配套措施 尚待積極制 修 訂 俾利各機關辦理計畫自 償性評估等相關作業有準據 以縮短中央及地方對土地開發效益評估與分攤比率 認知之差距 加速計畫之審議及推動 並落實執行 2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5. 我國科技技術地圖及專利地圖尚待研議建置 以建構完整之國家科技專利布 局 妥為籌謀有關之科技發展因應策略 有效協助產業發展 振興國家經濟 政府為增進國家競爭力 自民國87年度起 依據國家跨世紀發展策略 陸續規劃 推動電信等14項國家科技計畫 以結合科技研發之上 中 下游資源 有效運用研發 成果 落實至產業界 截至民國100年度止 計投入經費1,162億餘元 培訓人才達5萬 6千餘人次 發表論文4萬7千餘篇 獲得國內 外專利5千餘件 及辦理技術移轉授權3 千餘件等 計畫執行結果 頗具成效 惟依據2012中華民國科學技術年鑑刊載 我國 科技學術論文之相對影響力 Relative Impact, 簡稱RI 係指一國論文5年平均被引 用率相對於全球該區間平均值 低於鄰近之新加坡 日本及南韓等國家 另我國近3 年 民國98至100年 獲得美國核准之專利數 含發明型 新型及新式樣專利 世界 排名均維持在第5名 成長率分別為負 及2.26 惟該專利占有率 占 美國專利核准數 卻自民國98年之4.1 微幅下滑至民國100年之4.0 顯示我國在 美國獲得核准之專利數雖有成長 惟仍落後於美國 日本 德國及南韓等國家 又以 獲得美國核准之發明型專利現行衝擊指數 Current Impact Index,簡稱 CII 用以衡 量專利被引用之頻率 觀察 我國專利被引用頻率偏低 且逐年下降 並低於各競爭 國家水準 顯示我國專利在國際市場之實質效益未盡理想 另依 2012科學技術統 計要覽 顯示 我國產業民國99年技術輸出金額為260億餘元 技術輸入金額為1,417 億餘元 技術貿易收支比為0.18 技術貿易額為淨輸入1,157億餘元 為主要國家技術 貿易額收支比中最低之國家 顯見我國智財貿易逆差相當嚴重 另我國陸續投入大 量科技經費以期提高技術創新自主能力 然據統計 最近3年政府平均每投入10億元 研究經費 雖可產出442篇論文 31件專利數 103篇技術報告 7項著作權 11件技術 創新 1件技術引進 34件技術移轉 267件技術服務 惟仍須連年支付鉅額之權利金 及授權金予技術輸出先進國家 經查先進國家辦理科技研發計畫 均繪製有技術地 圖及專利地圖 以檢索出與研發主題相關之專利資料 再運用專利分析技能進行管 理 技術 權利或引證資料之分析與規劃 俾能有效將科技發展成果進一步落實於 產業界 由於我國缺乏完善之科技發展計畫專利地圖布局 導致業界屢遭競爭對手 控告專利侵權而須給付鉅額賠償金或權利金 進而影響產業發展及獲利契機與國內 經濟發展 為期提升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研發成果運用之效益 有效發揮政府引導與 扶植產業發展功能 允宜積極研議建置我國科技技術地圖及專利地圖 以建構完整 之國家科技專利布局 並加強蒐集研析各競爭國家技術之研發資訊 妥為籌謀有關 之科技發展因應策略 有效協助產業發展 振興國家經濟 216

218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6. 各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劃亟待整併 落實員額精簡及降低行政成本 並應加強 員額評鑑控管 避免人事費持續膨脹 以健全地方財政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 各直轄市改制計畫應載明改制後對於 地方財政之影響分析 查各該直轄市報經行政院核定之改制計畫多就每年歲入成 長趨向 合理編列歲出預算 並對於所轄機關 構 學校改制後之組織變革 業務調 整 人員移撥等 擬訂階段性計畫 以創新思維精簡編制 要求增加員額須提出未來 效益評估及預期達成目標 期以實現市政展望與願景 行政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 核定改制直轄市 臺北縣於民國96年10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 並於民國99年12月25 日改制為新北市 臺中縣 市 臺南縣 市 高雄市 縣 均於民國99年12月25日 合併改制為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於民國100年1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 計畫函示 除原屬山地鄉或偏遠地區外 俟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後 應以20萬人至 30萬人為1區之原則 進行區之整併 惟據統計上揭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 市及桃園縣等改制直轄市 準直轄市 現有146區 其民國101年底之區人口數低於 20萬人者有130區 占89.04 經行政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將行政區劃法草案函送 立法院審議 目前尚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 未完成立法 致逐步統合區政業 務 整併組織架構 並精簡員額 以降低行政成本之預期效益均未能落實 又依行政 院民國99年5月26日重新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政府員額管制措施 改制第1年除新設 機關單位外 以不增加員額為原則 另配合中央功能業務調整或隨同移撥直轄市政 府辦理者外 各直轄市改制前3年之員額增加總數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 市分別以307人 786人 487人 413人為限 惟據上開4直轄市升格改制前後之總決算 書資料 民國100年度實際員額167,463人 人事費2,041億餘元 較改制前民國99年 度 其中新北市以改制前民國95年度決算數為列數 之實際員額161,770人 人事費 1,910億餘元 增加實際員額5,693人 約3.52 增加人事費131億餘元 約6.87 主 要係預算員額持續增編及職等大幅提高 影響人事費用增加 次查4改制直轄市政 府民國100至年度預算員額 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鄉鎮市改制後區公所 較民 國99年度預算員額增編總計6,810人 扣除配合中央功能業務調整或隨同移撥直轄 市政府辦理者2,501人 計增額4,309人 其中臺中市及臺南市預算員額增加尚能在上 揭行政院函示限額之內 惟新北市及高雄市之預算員額則超過上開行政院函示限 額 據統計上開4直轄市及桃園縣 準直轄市 民國100年度人事費平均占自有財源 約 除新北市 桃園縣 外 其餘自有財源均不足支應人 力成本 其中臺南市 高雄市 臺中市 鑑於當 21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前財源開闢不易 人事費用造成財政負擔沉重 其行政人事成本增加 與升格直轄 市後之治理績效有否同步提升 為各界關注 允宜積極協調完成行政區劃法之立法 程序 加速統合區政業務 整併組織架構 並督促各直轄市加強檢討人力評鑑 健 全機關組織功能 審酌業務需求與服務績效 合理控管員額 避免人事費用持續膨 脹 形成結構性赤字 以期健全地方財政 策進治理效能 達成升格改制之目標 二 地方政府部分 1. 部分地方政府自籌財源不足 整體收支失衡 允宜檢討強化財政結構 落實執 行開源節流措施 財政為庶政之母 財政健全乃政府永續發展之基石 政務推動和功能發揮 均 仰賴充裕與穩定之財政支援 有鑑於此 行政院主計總處推動地方財政預警制度 歷年均對整體收支平衡 歲入 出 預算相對應增加幅度等項目進行考核 並訂定 預警門檻 期能藉由事前預防監督機制 促使地方政府有效檢討強化財政管理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執行結果 審定歲入決算9,345億餘元 審定歲出決算9,974億餘元 歲入歲出相抵後 產生差短629億餘元 連同債務償還 1,660億餘元 合計2,289億餘元 經舉借債務2,123億餘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310萬餘元撥補後 仍產生收支短絀165億餘元 各直轄市及縣市自籌財源4,252億 餘元 占歲入決算審定數45.50 非自籌財源則達5,092億餘元 占歲入決算審定數 顯示部分地方政府自籌財源不足 相關施政計畫經費仍多仰賴上級政府補 助挹注或融資調度因應 惟收支長期失衡 助長財政惡化 不利市 縣 政之永續發 展 允宜檢討強化財政結構 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充裕地方財源 以提升財政自 主能力 如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屏 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連江縣等13市縣 另為期地方政府有效充裕財源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建請轄審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積極落實辦理開源節流措施 以增加自籌財源 落實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減少不經濟支出 縮減收支差短 包括 1 視財政需要及地方特性研擬量能開徵 特別稅課 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落實地方稅法通則財政自主之精神 如新北市 新竹市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臺東縣等6市縣 2 強化地價評議審議機制 合理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 覈實檢討房屋評定現值 適切課徵土地 房屋 稅捐等 通盤檢討現行各項收費項目及標準 落實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原則 如新 218

220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北市 臺中市 宜蘭縣 新竹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臺東縣等11市縣 3 加強清理收繳行政罰鍰 欠稅 租金 使用補償金 權利金 等 並落實催收管理機制 如新北市 臺中市 桃園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 林縣 屏東縣 臺東縣等9市縣 4 加強清查公有房地使用情形 排除非法占用 及積極辦理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之出租或委託經營 如臺中市 苗栗縣 屏東縣等3 市縣 5 衡酌財政負擔 落實零基預算精神 適時調整預算規模 審慎考量施政 需求及計畫可行性 擬訂施政優先順序 如臺中市 高雄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 市 苗栗縣 雲林縣 臺東縣 連江縣等9市縣 6 賡續推動政府組織再造及檢討 業務委外可行性 調整政府職能 並定期檢討人員進用政策與行政作業流程 善用 電子化與網路作業 減輕行政成本與人事費負擔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桃園 縣 屏東縣 臺東縣等6市縣 7 審慎檢討補 捐 助及委辦經費 落實追蹤考核 機制 有效發揮經費執行成效 如新竹市 苗栗縣 屏東縣等3縣市 8 積極推動 節能減碳政策 並強化內部審核機制 撙節各項支出 如彰化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等5縣市 2.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 潛藏負債龐鉅 國民未來債 務負擔沉重 允宜強化債務管理機制 健全債務管控措施 近年政治經濟社會情勢變遷 民眾對政府施政需求益形殷切 加以各項重大經 濟建設及社會福利措施次第興辦 肇致政府財政支出大幅增加 在實質收入無法配 合相應成長情況下 政府財政收支差距日漸擴大 致使政府債務依存度隨之增高 有鑑於政府債務係國民之未來負擔 財政部爰依立法院決議函頒 地方政府公共 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民國101年7月起 每月10日於各該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首頁公告 地方債務鐘 落實全民監督 行政院續修正公 共債務法 業經總統民國年7月10日公布 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包括因應地方改 制 調整各級政府債限架構 並兼顧地方財政努力情形 及增訂債務管控措施 激勵 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主精神加強開源節流 俾有效改善財務狀況 各直轄市及縣市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1年以上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合計數為9,400億餘元 較 民國100年度公共債務未償餘額8,822億餘元增加578億餘元 復依民國101年度中央 政府總決算所列 未列入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之潛藏負債事項 地方政府屬直轄市 及縣市部分包括積欠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保險費補助款1,082億 餘元 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265億餘元 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 含鄉 2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鎮市 3兆1,573億餘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 含鄉鎮市 1兆4,089億餘元 綜計4兆 7,009億餘元 又尚有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向特定用途專戶存款或基金調借資金 向中 央或其他機關調借 其他等3項計791億餘元 另直轄市及縣市總決算所列之潛藏負 債 未含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 計有2,140億餘元 顯示部 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居高不下 若再將潛藏負債納入 財政狀況 更顯困窘 允宜強化債務管理機制 審慎控管舉債額度 配合市場利率適時舉新還 舊 強化庫款調度功能 以紓緩快速膨脹之債務壓力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 縣 屏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等16市縣 3. 部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經費規劃未臻嚴謹 未能覈實編列預算並控管執 行 累計待運用盈餘逐年提高 允宜檢討妥慎規劃運用 期以有限資源落實 造福弱勢族群 公益彩券自民國91年發行以來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累計盈餘2,598億餘元 不 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分配盈餘50億餘元 其中部分彩券盈餘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分配予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保險 福利服務 社會救助 國民就業 醫療保健等事項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獲配公益彩券盈餘款項計134億餘元 執行結果 執行 數億餘元 占歲出預算數 111億餘元 之平均執行率為92.20 雖較民國100年 度平均執行率76.75 提高 惟截至民國101年底累計待運用數為150億餘元 較民國 100年底累計待運用數118億餘元 增加32億餘元 約27.32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未能覈實編列預算並控管執行 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如臺 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新竹市 彰化縣 屏東縣等6市縣 部分獲配盈餘未有效運 用 累計盈餘待運用數逐年增加 待賡續加強運用 如新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桃 園縣 屏東縣等5市縣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以公益彩券盈餘充抵已依財政收支劃分 法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支出用途為法定福利項目 或偏重現金給付之非法 定社會福利項目 或支出屬性偏向消耗性及一次性之短暫扶助 經費規劃未臻嚴謹 如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縣 彰化縣 屏東縣等5市縣 亟待建置審核督考制度 覈實編列預算 並加強規劃運用於切合實際民生需求用途 俾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 效益 落實造福弱勢族群 220

222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民國101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 百萬元 項目 截至民 國100年 底待運 用數 1 民國101 年度 分配數 待運用數 較上年度 增減 [(4)/(3)] 截至民 國101年 底待運 用數 計 11,807 13,495 11,138 10, ,033 3, 臺北市 2,077 1, , 新北市 1,233 2,130 2,030 1, , 臺中市 1,548 1,439 1,018 1, , 臺南市 高雄市 798 1,417 1,271 1, ,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1,254 1,214 1,415 1, ,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市縣別 合 民國101 年度歲出 預算數 民國101 年度 執行數 執行率 (5)(1) 待運用數 增減( ) [(5)(1)] /(1) 註 1.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歲入預算係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編列後 再據以編列歲出預算數 2. 本表所列 民國101年度分配數 係以實際分配日期為準 故未包括民國年1月中國信託銀行 撥付民國101年12月份公益彩券及台北富邦銀行撥付同月份運動彩券之盈餘 3. 本表所列 截至民國100年底待運用數 包括專戶利息及雜項收入 4.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政部國庫署資料 4.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計畫預算編列及管制考評機制未盡周延 允宜加強監 督評核 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 施政績效管理 係以機關願景為核心 策略性規劃中程施政計畫 並策訂年度 2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施政計畫之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進行績效評估 檢討各項工作辦理成效 瞭解計畫 是否達成既定目標 以回饋於後續施政規劃 執行措施調整及預算分配 滾動精進 施政作為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總預算各主管機關計883個單位預算機關 訂定各項施政工作計畫7,497項 實施結果 已完成者4,874項 尚待繼續 執行者2,596項 未執行者27項 0.36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工作計 畫因未能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 肇致計畫執行與預算編列未能契合 執行進 度落後 經費保留比率偏高 如臺北市 臺中市 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等15市 縣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施政計畫管制考評相關規範及機制未訂定或未臻健全 績 效衡量指標未具代表性等考評作業未盡完備 如臺南市 新竹縣 新竹市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屏東縣 澎湖縣等8市縣 允宜檢討現行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管理 成效 加強監督評核機制 提升管制績效及施政品質 5. 部分公共設施迭有閒置或使用效能低落情事 允宜加強計畫先期評估與審查 作業 並積極研謀多元活化措施 發揮設施功能 公有財產係政府重要資源 範圍包括不動產 動產 有價證券及權利等 其管理 運用之良窳攸關政府財政 建設經濟發展 社會公益 永續環境等多方層面 並直接 影響民眾對政府施政效能之觀感 故如何活化運用 永續經營政府資產 已成社會 輿論關注焦點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經管財產總值10兆3,451億 餘元 其管理情形仍有部分公共設施 土地 使用效能低落 甚或閒置情事 如臺北 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桃園縣 新竹市 花蓮縣 臺東縣等8市縣 主要係部 分公共建設先期規劃審議作業未臻審慎周延 營運管理計畫未能即時因應外在環境 變遷調整因應 未善盡委外經營管理之督導考核 致預期效益欠佳等所致 允宜加 強計畫先期評估規劃與審查作業 考量後續經營管理可行性評估 並隨時檢討設施 使用效能偏低原因 積極研謀多元活化措施 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發揮設施功能 6. 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工程採購作業欠嚴謹 缺失頻仍 允宜加強監督稽核及管 理作業 以提升施工品質 公共建設工程多具公共財性質 舉凡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 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均屬之 屬政府施政重要職能 其執行之 良窳 攸關民眾經濟福祉至巨 亦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及提升競爭力所必需 各直 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資本門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支出決算數1,704億餘元 執行 結果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採購程序存有瑕疵 促參案件先期評估作業欠周 訪視監 督機制未臻周延 預算書工程數量溢計 設計圖示標示不清 不當變更設計追加服 222

224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務費用 規劃招標方式考量欠周等 如新北市 臺中市 新竹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縣 嘉義市等7市縣 另有未依契約規定辦理試驗或保險 未依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現場實作與設計圖或竣工圖不符 管制考核作業未落實等 如臺中市 宜蘭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南投縣 嘉義市等7市縣 允宜加 強監督稽核及履約管理作業 以提升施工品質 7. 部分直轄市及縣市財務管理業務執行缺失頻仍 允宜儘速建制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內部控制整體架構 健全內部稽 審 核機能 降低各機關財務管理風 險 提升施政效能 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依法行政 杜絕政府支出浪費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 行政院研訂 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 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制 定實施目標 對象 策略及方法等 並責成各機關分別設置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分工 負責推動相關工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確實檢討改進財務控管缺失 惟民國101 年度各項業務執行結果缺失仍多 如預付費用久懸未結 未設置推動內部控制之相 關組織及規範 經費支用項目未符規定 庫款支付控管機制未完善 欠費收繳控管 情形欠佳 稅籍清查通報作業待改善 土地建物未由轄管機關登帳 社會救助物資 管理作業欠嚴謹等情事 如臺北市 宜蘭縣 新竹市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市 澎湖 縣等7市縣 允宜參照上開規定加速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部控制整體架構 健全內部稽 審 核機能 降低各機關財務管理風險 8. 部分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營運成效欠彰 允宜督促強化管理機能 加強計 畫執行力 以提升經營效能並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綜計設有47個營業基金 289個非營業特種基金 137個作業基金 2個債務基金 147個特別收入基金 3個資本計畫基金 合計 336個基金 各該基金設置目的與任務 以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 發展大眾運輸 增進社會福利 健全醫療組織 維護環境品質 發展都市及地方建設為主 各直轄 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計畫預計數共1,096項 執行結 果 其中未達預計目標者693項 占計畫總數63.23 未執行者63項 占計畫總數 5.75 部分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營運績效未如預期 或經營效能欠佳產生虧 損 績效管理機制未盡周延 購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效率不佳 資金 遭市 縣 庫長期調借 影響基金運作效能 如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宜 蘭縣 桃園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等9市縣 允宜健全財務規劃與績效管理制 度 強化管理機能 並加強計畫執行力 提升經營效能並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22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審計部為加強辦理中央 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鄉 鎮 縣轄市公 所共同性財務審計事項 經訂定 審計機關辦理共同性審計事項專案調查作業要 點 就書面審核 就地查核所發現重大或共同性問題 及各方所關注或輿論所提出 之問題 即時規劃辦理專案調查 派員深入追查 對所發現之問題 彙案函請主管 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並獲查復業已研謀改善措施據以處理 各級審計機關並列管繼 續注意其後續辦理情形 茲就一年來辦理專案調查事項 擇其要者 列述如次 一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執行情 形之調查 政府為提升國際競爭力 擘劃國家中長期發展建設藍圖 爰依 振興經濟擴大 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選定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等作為重點投資建設項目 所需經費5千億元 自民國98年度起以特別預算編列 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 分年辦理 民國101年度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個別計畫修正頻仍 2.預算編列未盡合宜 多數機關辦理 註銷金額龐鉅 占預算數比率偏高 3.部分個別計畫因都市計畫變更 用地取得及跨 機關協調等前置作業階段重要工作項目 遭遇困難未及時解決 致影響整體計畫及 預算執行進度 4.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亟待覈實審查計畫 東部鐵路快捷化計畫 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關山月美高架橋施工情形 圖片來源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提供 224

22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可行性及檢討調整補助經費額度 5.教育部辦理校舍補強整建計畫 已逐步提高學 校校舍之安全性 惟部分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6.交通部部分個別計畫因工程進度落 後 無法於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內完成 辦理機關卻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 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計畫修正 交通部亦未落實控管及督導 7.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辦理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 部分工程履約管理作業欠嚴謹 有待檢討 改善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 據復 1.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民國103年1月22日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 會 將要求各執行機關加強注意類此計畫提報應審慎事前規劃 並將請主管機關詳 予審查 2.經建會將督促相關機關加強事前規劃 覈實編列預算 並落實經費審議 作業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持續加強列管公共建設 對個案工程逐一辦理計 畫訪查或邀集機關討論 給予機關後續辦理方向與期程之建議 以加速公共工程 之執行效率 4.內政部營建署已督促基隆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儘速執行計畫 未來 將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就相關工程用地取得 地上物拆除 施工介面等問題 確實分 析其可行性及規劃辦理時程 覈實分派經費需求 5.截至民國年5月9日止 計有9 校次 253間次教室尚未竣工或完成 刻正趕辦中 教育部預計於民國年12月31日 全數竣工或完成 另為加強本計畫經費及工程進度管考作業 已訂定 加速處理機 制 作業要項 並將國中小老舊校舍 拆除重建 及 補強 執行情形 納入年度 地 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 之重點項目 6.交通部定期召開 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檢討列 管 將續責成所屬機關加強規劃公共建設計畫 全程掌握執行動態 即時協調排除 困難 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7.已依契約規定扣罰監造廠商服務費 並已檢討嗣後辦 理類此專案管理之勞務採購時 將訂定更嚴謹之契約罰責及相關規範 二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 提升國家競爭力 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 持續 推動實施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尤以投資交通建設部分為最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 選擇 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 台9線南迴公路 拓寬改善後續計畫 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第一期造地工程及第二 期圍堤工程計畫 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2期工程計畫 南星土地開發計畫 高雄港第 及117號碼頭改建工程 等6項計畫 計畫總經費計1,054億6,076 萬餘元 辦理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部分計畫未依規定將先期作業計畫程序表及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送交通部備查 2.部分計畫逾時提報民國101年度重大公 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 且提報內容欠完整 3.部分計畫未依規定訂定工程各項 22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前置作 業 之期限 據 以作 為 控 管進 度 之依 據 4.部分計畫未依規定編製周延之經濟效 益評估及財務計畫 並於計畫內容納入碳中 和概念 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等缺失 經 函請交通部及所屬檢討改善 據復 1.已於民 國年6月18日將內部控制作業 含程序表 及自行檢查表 草案提報交通部備查 2.爾 後將審慎檢討提報內容並按時提報 3.未來 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觀 將確實研擬工程各項前置作業之期限 作為 音隧道北口全景 控管進度依據 4.嗣後相關計畫當遵照規定 圖片來源 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 辦理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 並擬定節能 減碳指標 三 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教育部為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 推動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 分2期推動 第1期期程自民國95年至100年3月 總經費500億元 第 2期計畫名稱修正為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期程自民國100年4月至105年3月 總經 費500億元 計有國立臺灣大學等12校獲得補助 並列入行政院 黃金十年 國家願 景 計畫有關優質文教施政主軸二 教育革新之重要策略 第2期計畫截至民國101 年底止 教育部累計撥付學校補助174億8,000萬元 累計實現數161億3,403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部分學校在美國科 學資訊研究所出版之基本科學指標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 ESI 領域 論文 被引用次數雖進入世界前1 惟尚未進入世界前100名 2.計畫學校民國99至101年 度延攬國際學者長期 1年以上 駐校任教人數雖漸增加 惟部分學校民國101年度 未聘任1年以上國際學者 3.計畫學校民國99至101學年度以計畫經費支給教研人員 彈性薪資 其中支應於現職教師之比率 均高達9成以上 核有普遍支應於現職教 師現象 有待積極運用彈性薪資作為誘因 以吸引優秀教師任教 4.部分學校研究 中心民國101年度企業產學合作經費 呈現負成長情形 有待加強對外籌募經費能 力 減少對政府補助款之依賴 5.計畫學校藉由補助款之挹注 已較其他學校獲得 較多教育資源 惟部分學生因學業成績欠佳延後畢業 延修 畢 比率高於全國平均 值 且部分學校對於人文社會領域之教學尚待加強 及學生有不重視通識教育情形 有待積極強化教學品質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以符培育頂尖人才之計畫目標 6.部分 226

228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學校畢業生就業情形未臻理想 學用落差現象仍待積極改善等缺失 經建請教育部 檢討改善 據復 1.將持續督促學校加強論文品質 以提升學校整體研究水準 2.將 持續與相關部會研商 透過鬆綁外籍人士工作居留規定 調整外籍教師退撫制度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第2期 補助經費明細及考評等第情形表 單位 百萬元 核定 補助數 學校名稱 100及101年度 累計撥付補助數 截至101年底學校 累計實現數 考評等第 計 48,000 17,480 16,134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5,500 5,392 4,509 優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8,000 2,783 2,594 優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6,000 2,087 2,087 優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5,000 1,739 1,739 優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3,500 1,217 1,150 優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2, 良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2, 優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 良 國立 臺灣科 技大學 1, 良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 良 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 1, 良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1, 優良 臺灣聯 合大學系統 優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良 良 前瞻製造系統領域 優良 海洋科 技研究領域 優 合 人 域 文 卓 社 越 會 發 領 展 與國外頂尖大學學術 合作交流試辦計畫 視考評 結果調 整補助額度 視合約金額 調 整經費額度 註 1. 核定補助數係指教育部核定計畫學校民國100年4月至105年3月補助款總數 2. 教育部另補助臺灣聯合大學系統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強化獲補助學校大學系統整合 補助國立政 治大學 臺灣師範大學 臺灣科技大學強化人文社會領域卓越發展 撥付臺灣綜合大學系統及國立 中山大學 整合國立中正大學 臺灣海洋大學之前瞻製造系統領域 海洋科技研究領域 補助國立 臺灣大學 成功大學 陽明大學 政治大學 負責協助選送計畫學校師生赴國外就讀及研究 3. 教育部辦理計畫學校民國100及101年度執行結果之書面考評作業 考評等第分為 優 良 可 待改進 表內 優良 係指等第介於 優 及 良 之間 另 與國外頂 尖大學學術合作交流試辦計畫 未有考評等第 4.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2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2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落實彈性薪資等 強化延攬國外優秀人才 3.將持續督促學校視整體發展需要 加 強延攬國內外新進教研人員 以充實師資質量 4.將請學校積極爭取計畫經費以外 資源 以研究中心之優勢帶動學校整體發展 5.已請學校強化教學輔導系統及透過 學費之合理調整 降低學生延畢比率 將持續考核各校執行情形 及督促學校強化 人文社會領域及通識教育教學成效及相關課程之革新 6.將督促學校加強專業課程 跨領域學習 結合學生職能發展 產業發展需求 以強化學用連結 四 教育部校園安全管理及維護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教育部為防 學校通報校園霸凌事件分類表 制校園 霸凌 學 單位 件 生 濫 用 藥 物 及 辦理校園性別 校園霸凌事件類型 年度 平等教育及防 反擊型 霸凌 性霸凌 肢體 霸凌 關係 霸凌 言語 霸凌 網路 霸凌 合計 教育部 確認 個案 治 工作 以 維 護 校園安全及保 障學生身心健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康 民 國 年 度辦理上開校園安全管理及維護相關措施經費合計8億1,590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民國100及101年度學校通報校園霸 凌事件 分別計 8 4 4件 4 6 4件 其中經教育 部 確 認案件 分別為 625件 293件 校園霸凌現象仍 各學制學校通報學生藥物濫用案件情形表 單位 人 持 續 存 在 2.教育部民國10 0及 101年度辦理高中職以下學校學 生校園生活問卷調查 學生填答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 被同學 以網路傷害 每月2至3次以上 者 計有1,088人次 惟學校通報 之 網路霸凌 件數 民國100及 , 年度僅34件 顯示諸多網路 , ,559 霸凌案件未被學校發現及處理 , ,810 3.學 校 通報 之 藥 物 濫 用學 生 人 , ,432 數自民國93年度之135人 逐 年 228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校院 年度 資料來源 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合計

230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增加至民國101年度之2,432人 其中以國中及高中職學生藥物濫用情形最為嚴重 4.藥物濫用學生經學校輔導或專業醫療機構戒治後 再犯人數占該年度藥物濫用 人數之比率 自民國97年度之3.80 成長至民國101年度之8.31 輔導及戒治成 效亟待加強 5.學生販售毒品人數占該年度藥物濫用人數之比率 自民國98年度 之0.84 成長至民國101年度之3.21 學生由吸食者轉為販售毒品情形有逐年 增加趨勢 6.學校通報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 自民國95年度之359件 逐年增加 至民國101年度之5,123件 防治成效欠佳 7.學校通報之教師及職員工對學生性侵 學校通報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統計表 單位 件 性侵害 年度 大專 高中 國中 校院 職 性騷擾 國小 特教 小計 大專 高中 國中 學校 A 校院 職 國小 合計 特教 小計 A+B 學校 B , , ,018 3, , , ,632 5,123 資料來源 教育部網站公布資料 民國101年度數據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害 性騷擾事件 民國96至101年度合計983件 且逐年增加 顯示部分教職員工仍未 具性別平等觀念 防治工作核有疏漏 8.截至民國年2月底止 各地方政府所屬國 民中小學尚未足額設置之專任輔導教師計157人 兼任輔導教師計682人 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計153人 學校專業輔導人力尚待充實等缺失 經建請教育部檢討改善 據 復 1.將持續要求學校落實防制校園霸凌措施 並確實掌握霸凌個案後續追蹤輔導 情形 2.已於臺灣學術網路骨幹建置不當資訊存取過濾系統 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強化校園網路霸凌事件之偵查處理 3.將持續加強反毒教育 並與檢警單位合作 建立校園內外防毒機制 避免青年學子受到毒品危害 4.將持 續加強查緝毒品入侵校園案件 並對販售學生移送少年隊或少年法院偵辦 5.將持 續督導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個案追蹤輔導 以強化防治成效 6.民 國98年教師法第14條修正後 訂有教師犯有性侵害行為之解聘規定 將加強辦理教 師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7.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2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五 文化部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文化部為賡續整合特定地域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源 結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 活力 建構脈絡相連之文化生活圈 以提升全民文化參與 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 均 衡城鄉發展 經行政院核定辦理 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 內列重點館 舍升級計畫 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 跨縣市整合實驗計畫 經營管理人才培育計畫 行銷推廣計畫等5項策略子計畫 總經費30億元 計畫期程自民國97至年度 截 至民國101年度止 累計編列預算數16億4,347萬餘元 決算數15億6,925萬餘元 執行 率95.48 核定補助重點館舍升級計畫451案 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490案 及辦理行 銷推廣暨人才培育等事項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文化部部分 1 未依規定查考各地方政府輔導管理機制訂定情形 致部分 地方政府迄未訂定輔導管理機制 2 地方文化館評量暨業務管考系統後續維護管 理契約未能銜接 對地方文化館提供之輔導及諮詢服務有中斷情形 3 部分地方 文化館未依規定於線上管考系統辦理觀眾評量及登錄管考資料 未發揮評量及業 務管考系統功能 4 未依監察院民國98年度糾正意見積極協調推動各地方文化局 處 加強與地方教育單位 學校之合作 致部分縣市國中小學參訪地方文化館仍欠 積極 亟待檢討調整整合行銷及推廣策略 5 補助部分館舍辦理文化資源維護 調查及研究 館藏等成果 迄未督促公開 難以充分展現計畫執行成效 2.地方政府 部分 1 部分縣市辦理計畫初審時未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即核予補助 2 部分縣市辦理計畫初審時未檢核以前年度執行成果 審查未臻嚴謹 3 計畫 成果指標未與年度計畫相配合 計畫效益衡量未盡妥適 4 部分館舍參觀人數成 長停滯或下滑等缺失 經建請文化部研謀改善 據復 1.文化部部分 1 將積極督 促受補助地方政府儘速訂定輔導管理機制 2 將積極改善 3 嗣後將加強督促受 委辦廠商依約落實輔導與追蹤各館舍執行登錄作業 4 將與教育及觀光主管機關 建立合作機制 並對民眾加強宣導各地區地方文化館活動資訊 5 已於文化部地方 文化館網站新增 補助成果 功能 將陸續建置歷年補助成果供大眾瞭解計畫之執 行績效 2.地方政府部分 1 將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 2 將修 訂民國103年度相關督考機制 並督促地方政府於初審時加強檢核以前年度執行成 果 3 嗣後將加強檢視成果報告書之成果指標與年度計畫之對應性 4 將修正 成果報告書 針對參觀人數成長停滯或下滑之館舍 增列應提報改善策略事項 六 農業建設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全國農 林 漁 牧及糧政事務 為維護國人健康 建立 富麗新農村及紓解天然災害造成農民重大損失 辦理各項農業建設計畫 分別執 230

232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行農產品安全檢驗業務及農藥 動物用藥品查驗管理 農村再生 自民國98年起實 施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等3項計畫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 查結果 核有下列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茲分述如次 1.農產品安全檢驗業務及農藥 動物用藥品查驗管理執行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為維護國人健康 提升農產品食用安全 建立安全監 視機制 依農藥管理法 畜牧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及年度檢驗計畫辦理各項農產品安全檢驗業 務 自行委託或補助機關至田間 集貨場 畜禽場或水產養殖地抽取樣品 送檢驗機 關檢驗 自民國100至101年度 累計編列預算數4億1,481萬餘元 執行數3億9,526萬 餘元 辦理田間集貨場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 上市前畜禽產品動物用藥品質監測 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 重金屬監測 魚市場水產品藥物殘留快速篩檢 飼料抽驗監 測及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品質 微生物 藥物殘留等監測共13萬1,049件 檢驗不合 格案件則由地方政府執行追蹤教育及辦理各項查處管制措施 另民國101年度地方 政府農政機關辦理農藥及動物用藥品查驗 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等業務 編列預算 數4,420萬餘元 其中由該會及所屬補助2,078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農業安全檢驗計畫未建立抽樣樣本編碼原則 不利電腦化作業處理及抽驗案 民國100至101年度辦理農產品安全檢驗情形表 單位 千元 檢驗結果 檢驗類別 檢驗件數 裁罰情形 合格率 裁罰件數 裁罰金額 計 131, ,852 田 間 集 貨 場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34, 上 市 前 畜 禽 產 品 動 物 用 藥 品 質 監 測 82, ,300 養 殖 水 產 品 藥 物 殘 留 及 重 金 屬 監 測 2,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物 殘 留 快 速 篩 藥 檢 2, 飼 測 5,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管 理 品質 微 生物及 藥 物殘 留等監 測 3, 合 料 抽 驗 監 697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資料 2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件後續之追蹤控管 2 採樣 檢驗及結果通知等作業或有逾規定時程 或有部分 計畫未規範作業期限 影響計畫執行效能 減損檢驗結果回饋價值 3 農作物農 藥殘留檢驗不合格案件再追蹤抽驗比率僅占不合格件數之 苗栗縣 南 投縣 彰化縣 雲林縣及屏東縣未實施未上市水產品產地藥物抽驗監測 臺中市 臺南市監測抽驗件數未達預期目標 尚待加強檢測作業 以確保水產品品質安全 5 農藥管理法對於查驗違規農藥殘留或查獲禁用及偽劣農藥等案件之資訊公 開 尚無明確規範 6 地方政府執行農產品安全檢驗及農藥 動物用藥品查驗管 理作業未臻確實 尚待督導改善等缺失 據復 1 將建立抽樣樣本編碼原則 納入 管理資訊平臺 2 已提升資訊系統功能 督促檢驗機構依限完成相關檢驗及通報 作業 並邀集地方政府舉辦工作聯繫會議 明確規範採樣及檢驗時程 以確保計畫 執行效能 3 檢驗機關已改由區檢中心就近就地檢驗 可縮短時效 並增加再追 蹤抽驗比率 4 已積極追蹤地方政府抽檢進度並進行管考 以提升計畫執行率 5 將納入農藥管理法修法考量 6 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 2.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 行政院農業 民國101年12月底農村再生興建工程 尚未訂定管理維護契約情形表 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為推動農村再 生 計 畫 建 立 富 麗 新 農 村 依 據 農 村再生條例設置 單位 千元 項 次 執行單位 工程名稱 合 計 核定 金額 執行數 60,446 31,412 1 臺北分局 東澳南溪堤內災害防治工程 4,500 2,891 2 臺北分局 錦屏村竹61線旁野溪整治工程 3,996 1,473 3 臺北分局 新樂村9鄰10鄰野溪整治工程 15,000 5,281 4 臺北分局 小鹿場災害防治工程 10,000 3,285 6,366萬餘元推動 5 臺中分局 梨山老部落地滑區第一期 LW1 集水井工程 18,000 11,890 各項農村再生計 6 臺中分局 汶水溪主支流野溪整治工程 5,150 3,912 畫 截 至 年 度 7 臺中分局 食水坑水資源保育工程 3,800 2,678 1, 億 元 之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並自民 國10 0至101年度合 計 編 列 預 算1 31億 止 累 計 執 行 數 6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億 3, 萬 餘 元 累計執行率僅47.38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部分市縣迄未提送農村再生總 體計畫 不利各市縣農村發展項目與總體國土計畫接軌 2 未針對各農村社區特 性及需求規劃開設培訓課程 致未能提升各農村社區參與培訓意願 3 間有地 方政府未配合農村再生計畫 編列相關設施維護管理預算 並有拒絕接管情事 且 232

23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農村再生社區建設工程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情形表 單位 千元 項 次 執行單位 工程名稱 合 核定金額 計 執行數 60,050 35,516 5,300 4,024 16,000 12,017 8,000 5,309 15,000 5,348 1 臺北分局 高原等五社區道路設施改善工程 2 臺北分局 大坑社區往樂善嶺頭道路設施改善工程 3 臺北分局 尖石國中旁災害防治工程 4 臺北分局 新樂村9至10鄰野溪整治工程 5 臺中分局 苑坑2鄰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4,500 2,008 6 南投分局 大鄉溪口等二里道路改善工程 2,700 1,853 7 臺南分局 竹門社區環境改善工程 臺南分局 牛埔泥岩教學園區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5,000 2,252 9 臺南分局 神農殿部落排水改善工程 2,000 1, 臺南分局 南高屏農村加強安全措施工程 註 1.資料截止日 民國年6月21日 2.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補助社區興建農村再生設施 未訂定相關管理維護契約 易致管理維護權責不明 造成設施閒置 4 農民無償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用地 衍生稅賦負擔 易滋爭議 5 部分農村再生設施用地 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等情事 據復 1 經積 極輔導及協助 截至民國年3月底止 新北市等15市縣已核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並將督促臺中市及南投縣儘速辦理計畫擬訂作業 預定於民國年底前完成 2 業經檢討自民國年3月起針對偏鄉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農村 調降關懷班實際上課 人數 及實施專案輔導 鼓勵參與培訓 3 已訂定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 原則 將加強法規及業務宣導 並輔導各分局積極處理 避免發生設施管理維護權 責不明或造成設施閒置等不當情事 4 已於民國年2月8日預告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草案 俟該辦法公告施行後 位於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之農村公共設施用地 經該局審查並出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將可確保該土地所 有權人免除稅賦負擔 5 有關農村再生設施用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 該 局刻正積極補辦中 未來並將加強法規及業務訓練 以避免類此情事發生 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執行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於遭受天然災害後能迅速恢復生產 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60條規定 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業務 自 民國92至101年度 總計救助農戶數136萬8,484戶 核定救助金額276億286萬餘元 2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民國101年度計辦理13項災害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農戶數及金額 救助 救助縣市包括臺中市 單位 戶 千元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桃園 年度 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合 計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 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等 救助農戶數 核定救助金額 1,368,484 27,602, ,923 1,039, ,332 1,689, ,907 5,653, , ,883 1 天 然 災害 救 助系 統內部 ,692 4,123, ,464 3,792,712 控制機制方面 A.農產業 ,056 5,627,035 救助案件 有同一地號於 99 98,219 2,574,462 不同災害 建置之土地面 ,918 1,407,378 積不一致 或同一災害同 ,751 1,358,016 15個市縣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一地號多筆救助案件 其 資料來源 民國101年度農業統計年報 土地權利面積加總超出該地號宗地面積 或損失率未達規定標準 或核定救助 面積大於權利面積 仍核予災害救助 及土地面積登錄錯誤等檢核功能有待加 強 B.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系統未與漁業養殖系統介接 致未能達到救助資格檢 核功能等情事 據復 A.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系統已與農民耕地及作物資訊整合 平臺完成介接 將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提供之土地屬性資料予以勾稽比對 減 少錯誤發生 新增系統檢核功能 公所須檢查並排除異常狀況後 始能將系統 上傳縣 市 政府續行辦理 另已加強系統使用者之教育訓練 以減少資料誤繕 或面積登錄錯誤發生 並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追繳溢發救助金 B.將研擬新增各 鄉鎮市區公所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之功能 以強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系統救助 資格之檢核功能 2 地方政府辦理救助業務方面 A.未規範各級政府辦理天然災害農業損失專案 補助案件相關行政作業期限 致部分核定專案補助案件 因地方政府未及時檢 具必備文件申請撥款 而影響受災戶權益 B.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於天然災 害發生後14日內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救助 C.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期限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提報 審核與撥款事宜 影響撥款時效 D.部分地方政府救助經費結報延遲等缺失 據復 A.已研訂農產業天然災害 專案補助作業程序試辦方案 函送試辦單位據以辦理 B.將加強督導地方政 府於災害發生後掌握災情迅速通報 並注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4條所訂 234

23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申辦專案補助之期限規定 C.已促請地方政府檢討改善 嗣後並將定期舉辦天 然災害查報及救助之教育訓練 以提升行政效率 D.已完成救助經費結報事宜 地方政府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共通性缺失事項彙總表 缺失事項 地方政府 A.未規範各級政府辦理天然災害 農業損失專案補助案件相關行 政作業期限 致部分核定專案補 助 案件 因地 方政 府 未及時 檢 具必備文件申請撥款 而影響受 災戶權益 臺南市 北門區 七股區 B.未依規定於天然災害發生後14日 內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救助 臺中市 和平區 東勢區 高雄市 小港區 六龜區 苗栗縣 卓蘭鎮 彰化縣 秀水鄉 福興鄉 雲林縣 斗六市 C.未依 規定期限報請中央 主管機 關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提報 審核 與撥款事宜 影響撥款時效 宜蘭縣 頭城鎮 蘇澳鎮 大同鄉 南澳鄉 五結鄉 礁 溪鄉 臺東縣 太麻里鄉 鹿野鄉 大武鄉 達仁鄉 D.救助經費結報延遲 臺中市 沙鹿區 潭子區 大甲區 神岡區 大雅區 新 社區 臺南市 新營區 七股區 將軍區 高雄市 林 園區 仁武區 橋頭區 永安區 美濃區 六龜區 杉林 區 桃園縣 蘆竹鄉 大園鄉 新竹縣 新豐鄉 苗 栗縣 卓蘭鎮 南投縣 埔里鎮 中寮鄉 雲林縣 西 螺鎮 口湖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屏東縣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 臺東縣 延平鄉 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 執行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民國86年12 月至91年6月間辦理正濱漁港深水碼頭第一 二期新建工程並完成新生地填築 並依該漁 港計畫規劃興建正濱漁港傳統型及遠洋型 魚市場各1處 總興建樓地板面積6,475平方 公尺 自民國89年12月起3次委託建築師設計 2次解約 工程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決標 金額7,825萬元 於民國99年4月13日開工 因 建築物基樁位於舊有碼頭突堤處無法施工 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發包後 因基樁位於舊有碼頭突堤處無法施工 而於民國99年7月5日停工辦理變更設計 迄 查核日 民國100年6月1日 進度僅3.18 仍未復工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 2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在正濱漁港漁獲量及交易量大幅減少之現況 未審 慎評估魚市場興建規模及於預算內規劃設計 致設計完成後所需工程費大幅超過 預算仍予核備 嗣後始檢討興建規模及經費不足問題而重新設計發包 浪費設計費 208萬餘元及嚴重延宕魚市場興建期程 2.本案歷經3次委外設計 均未詳實調查基 地及地下物之現況 又發包設計圖說已清楚描繪原港埠用地位置地盤線 仍未督促 設計單位套繪魚市場位置與原有舊堤設施 致發包施工後始發現基樁位於舊有碼 頭突堤處無法施工 須辦理變更設計 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等財務上重大違失情事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多次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惟該 會未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部爰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 陳請監察院核辦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農藥販賣管理及資訊 系統建置及使用成效之調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 針對農產品訂定相關產銷作業標準 規範 並期與國際標準接軌 確保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在農產品安全生產過程中 農藥的管理與使用為植物防疫重要手段之一 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將農藥販 賣與施用紀錄結合農產品之產銷履歷 提升農產品的安全性 於民國96至100年度 執行 農藥販賣管理及資訊系統建置計畫 嗣於民國101年度續辦 農藥銷售管理 系統加值提升及營運推廣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執行期間6年 累計投入經費 3,949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妥 為規劃辦理常年性採購作業 肇致年度執行期程未達半年 不利農藥販賣管理及資 訊系統輔導及推廣 2.未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逐年 提報實際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3.辦理系統推廣及農藥產品流向稽核作業 有欠落 實 影響健全農藥管理制度目標之達成等缺失 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檢討改善 據復 1.已積極檢討改進 俾利計畫執行運作 2.將儘速補齊資 料依規定辦理 並加強相關內部管考機制 3.刻正辦理 農藥管理法 部分條文之修 法法制作業 及研擬相關鼓勵及誘導措施機制 以落實農藥產品流向之稽核作業 並健全農藥管理制度 九 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產業調整部分 執行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因應臺灣西南沿海地層下陷導致之相關水患災害 由經濟部水利署研提 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以綜合治水 地貌改造 產業調整 之對策改善 規劃將淹水嚴重之雲林縣口湖鄉椬梧及嘉義縣布袋鎮新塭 東石等地 236

238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區列為示範區先行辦理 本案計畫有關產業 調整部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責辦 理 期透過示範區域內養殖區海水專用引水 系統之設置及養殖區引排水路 道路改善等 方式 輔導轉型海水養殖 以達成舒緩地層 下陷及產業調整之目標 計畫期程為民國98 至101年 經費18億元 編列於振興經濟擴大 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嗣因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刪除民國101年振興經濟特別預算 期程 過路子排水與其南 北支排匯流口處現況 修正為民國98至100年 經費減為12億8,500 萬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及早規劃新 塭示範區內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專用引水系統 復未於完成規劃後妥設專用引水設 施 未符計畫目標 2.示範區內重要區域排水幹線 過路子排水 事前未妥擬用地 取得方式及籌編經費即委外設計 復未積極修正計畫內容或提報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解決用地徵收經費 逕以工程經費不足取消施作 且未實質審查設計成果即支付設 計費用 另修正計畫經費由5億6,000萬元增至7億8,184萬餘元 卻僅完成養殖區內小 型排水溝渠 無法達成計畫目標及效益 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查明妥適處理 惟該會未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部爰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 陳請監 察院核辦 十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給付政策執行成效之調查 各級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兒童及 少年 農民 原住民族 榮民等弱勢族群之生活 維持其基本經濟安全 民國101年 度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榮民就養給與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低收入戶生活 補助等各類現金給付高達1,475億餘元 復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 家庭結構改變以 及國際化影響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兒童及少年之個人 家庭 甚至社會等層面之需 求與權益保障均有急遽變化 亦提供多項福利服務政策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 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政策增加之歲出 多未同步籌措財源 復依法律義務負擔之社會福利經費龐大 因應社會環境現況需求推展之措施 恐因 預算不足難以落實 2.各級政府辦理中央各項法定社會福利給付或補貼措施 其政 事別科目預算編列未臻一致 3.溢發或重複發放津貼情事頻仍 溢發數額未妥為列 帳處理 部分機關復未善盡追繳責任 4.委辦事項之經費以 補助 名義撥付 虛增 2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鄉 鎮 市 公所社會福利支出規模 5.政 民國101年度各級政府辦理 現金給付政策明細表 府推動保障兒童及少年各項經濟安全之 給付措施 其受益對象多所重疊 增加審 單位 千元 項目 查人員判斷作業時程 亟待檢討整合 節 金額 計 147,552,299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 6,254,677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3,533,312 低 收 入 戶 以 工 代 賑 415,235 低 收 入 戶 喪 葬 補 助 36,363 所增經費需求 另相關部會業持續檢討 低 收 入 戶 教 育 補 助 70,327 改進各項社福政策措施 節減不必要之 低 收 入 戶 節日慰 問 金 361,315 支出 並持續推動開源節流措施 以強化 低 收 入 戶 其 他 補 助 225,257 政府施政之穩定財源 2.行政院主計總 中低 收 入老人 生活 津貼 9,239,675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45,290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56,360,067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33,622,881 榮 付 11,370,972 之歸類範圍及定義欄位分別增列例示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20,164,902 函請各市 縣 依照辦理 3.行政院主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1,297,850 總處已督促相關機關妥為列帳管理 並 原 付 1,278,325 善盡追繳責任 4.行政院主計總處已督 弱 勢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2,880,343 省行政資源等缺 失 經建請行政院 行 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研謀妥處 據復 1.部分津貼之請領人口具封閉性 且未來 將限縮請領資格 可適度抵銷津貼調整 處業於民國103年度縣 市 地方總預算 編製作業手冊之 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 原則與範圍 內 各該政事別中分類科目 促縣 市 政府檢討改善 5.除部分補助 係針對特定對象予以扶助外 其餘補助 合 民 就 住 托 育 養 給 民 補 助 給 / 津 貼 395,501 資料來源 整理自勞工保險局 內政部網站或行政 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 則有層層遞補之功能 目前已透過多項 福利補助整合之申請表 及資訊系統 案件逕轉 之功能 使民眾僅需申請1次 即可 獲得符合資格條件之補助 十一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政府為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 提高工作技能 促進國民就業 制定職業訓練 法 辦理職業訓練計畫 審計部為瞭解政府近年投入龐大資源推動國民職前及在職 訓練計畫執行情形 暨國內職業訓練政策能否於政經環境快速變遷下 尋求調整 因應措施 以累積國家人力資本 提升人力素質 強化產業競爭力等 爰針對各級政 府機關執行職業訓練計畫成效 辦理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我國整體人才培育政 策及勞動力發展 職業訓練等策略 缺乏專責機關統籌 規劃與協調 國家重點產 238

240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業需求及長期人力資源發展難以密切配合 2.青年失業率仍高且有高學歷化現象 允應 探究問題根源 強化教育與職場之銜接 以 提升青年就業能力與職場適應力 3.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99至101年度辦 理以就業為導向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 包 括自辦 委外 補助等方式 總計列支經費 37億8,993萬餘元 結訓人數151,390人 訓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 3個月內就業人數90,120人 平均訓後就業率 業訓練中心 其執行情形 核有 1 委託民間職 訓機構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之成效未盡理想 2 參訓學員間有重複參 訓 離退訓 連續參訓非關聯課程等情事 相關錄訓機制未臻周妥 3 各項類同性 質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規範未臻一致 4 參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局自辦及委 辦職前訓練之自付費用標準及退訓賠償規定不一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及勞工委員 會督促檢討改善 據復 1.為建立協調整合機制 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行政 院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7條規定 指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 展協調整合機制 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 估 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 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之推動事宜等 另行政院為全面盤整人才培育及供需議題 統籌策劃及協調人才政 策 已於民國年4月成立人才政策會報 將定期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 以有效 發揮資源統籌整合之效益 2.為使青年順利進入勞動市場 各部會業自民國99年起 共同推動強化職涯探索 職場體驗 就業媒合 創業服務及專長培訓等接軌職場措 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針對青年就業問題研議相關方案 未來將加強跨部會合作 聯繫平臺 以協助青年就業 另為增加在學青年職場實務經驗 各部會均推動辦理 各項職場實務實習計畫 以提供大專青年多元管道參與見習機會 並建構教育與職 場銜接機制 3.有關職前訓練計畫執行缺失改善措施 包括 1 各職業訓練中心將 加強對各委辦及補助訓練單位暨縣市政府之監督 除納入滾動式檢討機制外 各地 方政府考核結果 亦將納為次一年度補助款分配之參據 2 職業訓練局已督促所 屬各職業訓練中心定期分析學員離退訓原因 針對2年內參訓2次以上且均無就業 紀錄 或尚在訓後90天內就業輔導期間再參訓者 應予訪談及評估 以排除多次參 訓非關聯課程或無就業意願之民眾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修正 就業促進津貼 2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實施辦法 第29條 參訓學員同時具備非自願離職與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訂 身分時 應以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為優先給付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津 貼處於補充地位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審慎研議自辦及委辦職前訓練之收費標 準及退訓賠償規定之一致性方案 以維公平 十二 政府各類保險 退休基金財務狀況與管理運用成效之調查 政府為保障國民生活及老年 經濟 安 全 建 構社會保險及退 休 金雙層之保障制度 惟因制度設計 未臻周妥 保險費率 提撥率 遠 低於最適平衡費率 提撥率 致 各該保險及退休基金財務缺口逐 行政院宣導文宣 年 累 增 加以各該 基金投 資運用 圖片來源 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網網站 績效欠理想 均引發各界對於基金得否永續經營之疑慮 審計部為瞭解各該保險及 退休基金制度之設計 財務狀況 資金管理與投資運用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作 業 是否足以兼顧基金之安全與長期獲利 及確保基金永續經營等 爰針對財務狀 況與年金改革部分及基金管理運用部分 辦理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財務狀況與年 金改革部分 亟待積極研謀擴大各類社會保險及退休基金之成長 並落實財務監管 機制 暨輔以各項開源節流措施 以確保年金之永續經營 2.基金管理運用部分 截 至民國101年底止 各基金之規模分別為勞工保險基金4,845億餘元 新制勞工退休 基金8,841億餘元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5,800億餘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5,192億 餘元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363億餘元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1,991億餘元 民國101 年度投資運用結果 核有 1 勞工保險 新制勞工退休及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部分 A.國內委託經營之遴選及稽核等機制未臻周延 B.尚未建立中長期基金運用績效 及其資產配置之策略目標 C.另類資產之投資配置尚待研謀妥適規劃運用 2 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部分 A.國內委託經營之遴選機制未 盡周妥及運用成效未如預期 B.未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整體及各投資組合項 目之可承受風險程度 設定風險管理指標 以確保投資風險控制於可忍受之風險範 圍內 C.允宜積極建置各項資訊之監理指標 俾利外部瞭解基金經營策略與績效 3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A.國內委託經營之遴選機制 管理制度 稽核業務等 未臻周延 B.未獨立設置風險管理單位 影響風險管理之客觀性 C.未有效考量匯 兌風險及避險成本 致生鉅額兌換損失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 投信代操 240

242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弊端時有所聞 亟待強化現有監理投信機制並協助各基金管理機關之稽核 對投信 業者進行實質檢查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 考試院 各基金主管機關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督促檢討改善 據復 1.財務狀況與年金改革部分 1 為增加年金未來之 成長 各基金管理機關業研擬穩健布局資產配置及朝向多元化投資等各項提高營 運效能措施 2 為避免政府基金暴露於風險中 除由各基金主管機關研擬各項加 強投信業者內部控制及防弊機制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賡續辦理投信公司監 理及檢查業務 3 相關基金主管機關業賡續檢討改善基金制度面及執行面各項缺 失 4 政府刻正積極推動相關促進就業措施並針對少子女化等問題 研擬相關對 策 2.基金管理運用部分 1 勞工保險 新制勞工退休及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部分 A.辦理委外經營遴選受託機構 將在符合利益迴避原則下 積極延攬具業界實務經 驗之專家 擬任經理人由單一經理人改由主管投資經理人與2位協管經理人共同操 作 避免單一經理人營私弊端等 B.業參考最新精算報告之中長期財務預測並配合 現金流量 制定績效目標及投資運用計畫 C.另類投資配置比重將賡續視市場狀況 增加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部分 A.辦理國內委託案 件將慎選市場相關指數為個別委託案之績效評估參考指標 並於經營計畫建議書 中 增列經理人對於投資組合及選擇個股自主權限與控管之說明等 B.已於擬訂民 國103年度運用計畫草案 訂定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及個別投資項目之風險限額 作為 風險控管之依據 C.將持續檢討資訊揭露之方式及內容 3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 分 A.將在符合利益迴避的原則下 積極延攬具業界實務經驗之專家為評審委員 擬任單一經理人改由主管投資經理人與2位協管經理人共同操作 並於契約中明訂 投信公司應就該管理委託資產投資全部帳戶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行政 院刻正進行組織改造 未來勞動基金運用局之組織架構上 將設有獨立之風險管理 單位執行基金之投資風險管理 C.未來視市場情況進行避險策略調整 以降低匯率 波動對資產損益之影響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 業要求投信公司重新檢視 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是否完整 並責成投信投顧公會訂定自律規範 另為強化 與各政府基金間資訊交換機制 邀集各機關研商各政府基金對異常交易資訊之需 求 取得資訊後之處置方式及資訊合作分享機制等協助 十三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業務執行情形之調查 近年來 國際間普遍重視 性別主流化 Gender Mainstreaming 強調政府 需於主流政策之制定中 納入性別之觀點 使性別之價值整合於國家發展政策中 緣此 行政院及相關權責部會自民國94年度起 針對委員會委員之性別比例 計畫 2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之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預算 性別意識培力等構面 訂定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 流化實施計畫 99年度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行政院各部 會所屬委員會 小組 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等相關計畫及規定 以落實性別主流 化之理念 另為實施聯合國1979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而 制定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 院並於同年6月21日函頒 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 畫 CEDAW計畫 以辦理相關之教育宣導訓練 法規檢視等工作 有關中央政府 各機關之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規範 其辦 理單位多僅限於行政院各部會 難以全面落實性別平權及完整呈現我國推動性別 主流化之全貌 2.我國現行 性別預算 涵括之範疇未盡完整 定義未臻明確 復未 規範性別決算之編製 致難以檢視性別預算執行成果之全貌 3.部分機關間有未依 CEDAW計畫及性別主流化相關規定或計畫辦理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針對問題癥 結研謀善策 並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妥處 據復 1.將研議於下一階段 性別主流化實 施計畫 之實施對象 擴及行政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 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 並明訂地方政府得參考該院之計畫自訂計畫 或準用其計畫 行政院亦研議邀請總 統府及四院參考該院之計畫自訂計畫 或準用其計畫 2.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業邀集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 研商修正性別預算制度 後續將持續研議及進行試 辦 至性別決算之編製 亦持續研議中 3.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業函請相關機關檢討改 善 並將持續追蹤督導 十四 公立醫院藥品採購 管理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我國自民國84年3月開辦全民健康保險 為政府持續性之重大施政項目 其實施 成效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福祉至巨 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年7月23日改制為衛 生福利部 為保障民眾就醫用藥安全 落實醫藥專業分工 乃於民國86年實施醫藥 分業政策 並自民國90年起 持續全面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獎勵等措 施 藉由慢性病患看診後取得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每3個月減少2次醫師看診服務 並可直接到藥局領藥 期能減少慢性病患舟車勞頓之苦 及降低民眾醫療費用部分 負擔與節省健保門診醫療費用支出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衛生署全面推動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及釋出措施已逾10年 因迄未訂定相關績效衡量指標 而無 法有效考核其執行成效 其開立率與釋出率雖逐年同步成長 截至民國101年度分 別達39.88 及27.96 惟民國97至101年度 開立率每年度增加百分比已呈現減少 242

24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趨勢 釋出增加率民 國9 7至10 0 年度係 逐 年遞減 民國101年度 增加百分比僅回升至 鑑 於國內慢 性病患人數逐年攀 升 經統計截至民國 1 0 1年 度 止 門 診 慢 性 病患已 逾1, 3 0 0萬 餘 人 其 中三 高 病 患 高血 壓 糖尿病及 高 血 脂 更 高 達 萬餘人 又依 財 團 法 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 會統計推動慢性病連 續 處方箋 每人每年 百分比 開立率 釋出率 年度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資料 民國96至101年度 醫院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率及釋出率統計圖 更能在醫學中心最多 省下6,480元 區域醫院5,920元 地區醫院5,200元及診所4,200元 為使能貫徹醫藥 分業政策及減少健保門診費用之支出 並嘉惠國內慢性病患者 經建請衛生署加強 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與釋出措施 以提升其執行成效 據復 1.將視醫藥分 業環境成熟與民眾接受程度 再予審慎考量研訂指標並納入中央健康保險局 於民 國年7月23日改制為中央健康保險署 績效衡量作業辦理 2.將賡續配合醫藥分 業政策 提供有利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與釋出之醫藥專業分工措施與支付 條件 包括積極辦理特約藥局簽約作業 擴大辦理藥局藥事居家照護服務 檢討特 約藥局藥事服務費與交付處方案件之醫師診察費及宣導民眾交付調劑的好處等措 施 十五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院所被服 布品清洗辦理情形之調查 醫療被服洗滌及供應服務為醫療 作業 重要工作 其提 供布服品質之良 窳 直 接影響到醫療作業之品質及醫院形象 衛生署所屬醫療院所基於節省醫療人力 成本 空間 並降低醫院 感染情形發生 藉由委託專業廠商提 供潔淨布品 優質 設備及先進洗滌技術 以發揮最大效益 滿足院方所需 並保護病人及醫療工作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者的衛生及安 全 民國96至10 0年度辦理被服 布品清洗勞務外包採購案 合計 42件 預算金額2億8,988萬餘元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基隆醫院等5機關辦理該等 採購之結果 核有 1.被服布品洗滌等勞務採購作業缺 失頻仍 且各醫院訂定投 標須知或契約未臻周延 2.被服布品之使用與管理未臻健全 致因大量遺失而增 加採購成本 3.未考量醫院分布範圍及廠商運送成本 逕採聯合採購 致其決標 單價反較單獨採購為高 4.未將醫院占床率納入契約價金核算條件或底價分析 與廠 商以實際 使用床數 進行清洗 作 業相較 顯 不合 理 5.以異質採購 最低 標 決 標方式辦理 不當將廠商投標價納入審查評分項目 且不當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 價 致 增加 採購支出 6.未依契 約規定辦理被 服 盤 點及要求廠 商 給付短少遺失 違約金 或要求廠商補足遺失或短少之各類被服 損及機關權益 7.廠商提供被 服交換車實重與標示重量不符 額外增加洗滌被服重量 及溢付廠商洗滌費用 8.未善盡採購文件保存職責等缺失 經函請衛生署及相關醫院檢討改善 據復 1.衛生署已制定 署立醫院醫療被服洗滌採購案 之投標須知與契約書範本及作 業規範 供所屬醫院遵循運用 2.將合理訂定可接受之醫療被服布品耗損範圍 並研 議 訂定 署立醫院 被 服布品 使 用與管 理 規範 之可行 性 俾 增 進 被 服布品 使用效能 3.原採行聯合採購案所適用各醫院間距離遠 造成廠商運送成本高 將評 估採 行 最經濟之 採購方 式 4.已函請署立基隆醫院 及 臺北醫院 於訂定 採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5家醫院被服清洗勞務採購摘要統計表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基隆醫院 T 臺北醫院 桃園醫院 豐原醫院 彰化醫院 決標條件 決標金額 公開招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 每月每床1,870元 AA 公開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每月每床2,000元 AA 公開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每月每床1,650元 公開招標 最低標 9.3元/公斤 公開招標 最低標 8.9元/公斤 公開招標 最低標 8.9元/公斤 公開招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 14.5元/公斤 公開招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 11.2元/公斤 FYH 公開招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 14元/公斤 CHH 資料來源 依據審計部調查結果綜整 244 招標 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最低標 13.9元/公斤

24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購金額及建議底價時 將占床率納入分析 以提升契約價金之合理性 5.督促所屬 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衛生署制定之標準化文件辦理採購 減少採購缺失 另定期辦理討論 隨時檢討採購流程 6.盤點短少部分 經提送洗衣業務委外管理 會議檢討 並決議廠商以現物賠償 另與廠商召開會議 依使用單位實際使用之情 況 調整各類布服品項 規格及基本數量 並按原規劃之金額補充 7.請廠商全面清 查 重新標示空車重量 並每月抽查標示空車重量之正確性 以避免發生溢付廠商 洗滌費用情事 8.現行採購案已依規定將檔案保持完整並列入移交 且規劃存放空 間陸續歸檔處理 十六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醫療業務招商案件辦理情形之調查 衛生署彰化醫院 醫事人員宿舍暨附屬設施BOT案 台北醫院 體外振波碎石 合作案 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規定辦理 簽約金額分 別為1億4,322萬餘元 1,760萬元 另桃園醫院 健康管理中心合作經營案 樂生療 養院 血液透析委託管理案 係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招商作業 決標金 額分別為4億元 9,444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依 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營運資產之設定負擔與預告登記 2.未依契約規定之方式 時 程及內容編製與提送財務報表 3.未督促民間機構依協議書施作醫療事業廢棄物 緊急應變貯存設施 4.保險項目未符規定 5.部分契約規定低於民間機構於投資計 畫書中承諾之標準 6.未能達成預期營運目標且營運績效評估不及格 7.督導小組 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履約管理核欠允當 8.健保醫療收入分配未符契約規定 長期 溢付廠商契約價金 9.財務可行性分析明顯失真 影響收入分配之合理性 10.促參 案件未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逕以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方式辦理招商作業 與相關法 令規定有間 11.廠商未依規定提送企劃書 機關仍判定合格並決標予該廠商 底價 訂定 評選委員會之成立及會議之召開 與優勝廠商之議價等作業不符相關法令規 定 營運效益分析評估作業草率 且未覈實辦理廠商營運績效評估等缺失 經函請 行政院衛生署或相關醫院檢討改善 據復 1.已督促民間機構完成預告登記 並依合 約規定提送償債計畫書 2.民間機構已依規定提交符合契約內容之財務報表 並課 以逾期提報罰款2萬元 3.民間機構已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 並於期限內施作醫 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儲存區之電動門設備及汙水收集處區 及繳交懲罰性違約 金6萬元 4.已督促民間機構完成民國101及年度投保 並就民國95至100年度未 繳納部分 扣除1萬餘元 5.將依契約書及投資計畫書要求民間機構執行履約義務 6.將盡力協助民間機構達成預期目標 目前營運收置人數已有逐月逐年增加之趨 2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勢 7.目前已採行定期召開會議追蹤進度等積極管理措施 8.向廠商辦理追繳民國 95年6月5日 契約起始日 至民國101年11月 暫停付款日 已給付廠商之診察費 藥 品費 合計457萬餘元 9.已督促所屬檢視其分配比率之合理性 並注意檢討改進 10.爾後辦理相關案件 將審慎評估適用之法律 並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11.就相關 採購作業缺失注意檢討改進 並釐清案情及疏失責任 十七 公立醫院醫事爭議案件處理機制之調查 依據衛生署 審議委員會辦理 醫事鑑定之案 件數 由民國76 年 度 之 14 5 件 案件數 統計 該署醫事 增 為 民 國101年 300 度 之 件 民 200 國 76至101年度 100 共辦理醫事鑑 0 定案件8,586件 以醫 療 科別 區 分 外科 2,965 件 年度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衛生署提供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民國76至101年度 辦理醫事鑑定案件統計圖 內科 2,343件 婦產 科 1,238件 及兒科 660件 7.69 分居前4位 合計7,206件 其 餘1,380件 醫事爭議案件居高不下 造成醫病關係對立 病患或家屬為追 求醫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動輒興訟 惟訴訟程序冗長 需付出高額訴訟成本 另 醫界亦憚於刑責 醫學生或醫師畏懼投入高風險科別 造成國內醫療環境產生 六 大皆空 內 外 婦 兒 急診 麻醉科 之危機 醫事爭議案件處理機制完備與否 攸關民眾權益至巨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衛生署於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 療事故補償法 草案 完成立法前 所擬配套措施尚有不足 允應研謀改善 以減 少訟源及避免部分家庭陷入經濟困境 2.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處理醫事鑑定案件 246

248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時間過 長 亟待 提升處理效益 以縮短訴訟時 單位 件數 其他科 1,380 (16.07) 程 3. 地 方政 府 衛生局調處醫療 外科2,965 ( 34.53) 兒科660( 7.69) 爭議案件相關規 範 欠 周妥 且 調 處效率及效果欠 佳 又各 公立 醫 婦產科1,238 (14.42) 院處理醫事爭議 案件採自行與病 方和解比率未及 50 且 逾 30 採司法途徑處 理 亟待 強化醫 內科2,343( 27.29)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衛生署提供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民國76至101年度 辦理醫事爭議案件科別統計圖 院處理及衛生局 調處機制 以減少訟源等缺失 經建請衛生署研謀改善 據復 1.將就 醫療糾紛處 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草案 爭議點積極與立法院溝通 以儘速推動完成該法之 立法程序 2.上開草案立法通過前 已於民國年度邀集地方衛生局召開研商 強 化地方衛生局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能力 會議 及規劃辦理教育訓練 以加強調 解委員專業能力及素養 並已另函要求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配合醫事爭議調處作業要 點規定檢討改進 3.已增加醫事審議委員會開會頻率 預估可有效提升醫事鑑定處 理能量 並建置鑑定醫師人才資料庫 提高擔任鑑定醫師資格條件等 培養我國鑑 定之專業人力 十八 科學工業園區開發及營運管理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 以激勵國內工業 技術之研究創新 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 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設置科學工業園區 並設置園區指導委員會及園區管理局 分別負責監督 指導 政 策決定及執行園區管理 營運 服務工作 民國年度整體營運結果 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賸餘10億7,682萬餘元 較上年度成長約2.65倍 經審計部教育農 2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4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民國101年度整體營 運結果雖有賸餘 惟部分科學工業園區營運短絀情況迄未有效改善 2.債務餘額持 續增加 宜妥為檢討控管舉債額度 避免高額利息費用增加基金財務負擔 3.部分 園區標準廠房及員工宿舍出租入不敷出 允宜檢視租金結構 提升各項出租業務營 運成效暨資產使用效能 4.應收管理費及各項租金 罰款逾期欠款逐年增加 允宜 加強各項收入控管作業及保全措施 積極清理逾期欠款債權及催收款等缺失 經建 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檢討改善 據復 1.未來將持續掌握廠商與產業發展動態 及各園區開發建設投入時程 積極招商 增加作業基金收入 並持續採取各項節流 各科學工業園區民國99至101年度營運結果餘絀情形表 單位 千元 管理局別 99年度金額 園區別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作業基金合計 406,304 1,076,829 1,353,645 2,701,870 2,767,906 新竹園區 2,587,616 2,767,891 2,953,110 竹南園區 ,229 7,521 銅鑼園區 63,368 80, ,993 龍潭園區 1,129,522 49,263 66,802 宜蘭園區 40,815 45,471 60,533 1,221,044 1,222,380 1,,239 臺中園區 934, , ,598 虎尾園區 124, , ,455 后里園區 152, , ,188 二林園區 8,813 74, ,601 7,890 39, ,303 1,073, ,837 臺南園區 17, ,730 89,353 高雄園區 850, , ,191 計 小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計 高等研究園 區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101年度金額 734,702 小 科 學工業園 區 管 理 局 100年度金額 小 計 註 1. 編列公務預算開發之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未列入本表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 基金損益表 248

250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措施 提升基金營運及財務運用效能 2.將進行固定資產實地勘察 審慎評估編列 固定資產支出 並配合廠商進駐情形 刪減非必要性與非急迫性工程經費 控制資 本支出及舉債額度 3.已積極招商提高出租率 並朝節約水電與加強保養設備方面 著手 以降低支出 改善短絀情形 4.業依 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檢討相關欠款債權及辦理轉列呆帳事宜中 十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購置貴重儀器及核心設施營運成 效之調查 依 2012科學技術統計要覽 顯示 我國民國101年度政府研發預算為1,096億 餘元 雖較上年度減少15億餘元 惟全國研發經費占GDP之比率首次突破3 達 3.02 各政府部門所投入之研發經費及科技人力 約5萬餘人次 以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所占比重最高 平均每年約補助1萬餘件之研究計畫 經費高達233億 8,032萬餘元 其中科學儀器為執行研究計畫不可或缺之關鍵因素 該會為避免儀 器之重複購置及管理上之浪費 經規劃各類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或核心設施計 畫 如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 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核心設施建置與分享運 用計畫及生技類核心設施平臺維運計畫等 以整合相關研究領域之核心資源 惟 各計畫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科學儀器購置 及維護經費來源多元 同類儀器管理方式不同 無法具體呈現或衡量儀器之服務 績效及貢獻度 有待建置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臺 俾依儀器之區域需求與總量需 求 合理配置科學儀器資源及強化管理功能 2.科學儀器長期提供研究計畫所需 之關鍵服務 惟間有儀器開放時數長短落差甚巨 暫停服務期間甚長 常年故障及 老舊儀器仍續予補助 專門技術人力匱乏及儀器服務績效似有浮報等情事 亟待研 議活化措施及檢討管理機制 3.儀器服務收入繳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處理模式迥異 亟待檢討收費流程及研議妥適之價格政策 並研議自給自足營運計 畫以建置成本效益評核機制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檢討改善 據 復 1.將建置研究計畫貴重儀器資訊系統 針對補助計畫購置1,000萬元以上之貴 重儀器採取相關措施 並評估將奈米核心設施納入貴重儀器使用中心維運 以整合 同質性科學儀器資源 2.將加強查核各計畫儀器設備管理情形及專業人才配套措 施等 爾後將派員隨同審查委員於實地查核中 加強服務績效之查核 並作為經費 核定之參考以充分發揮儀器使用效能 3.刻正研議現行機制之妥適性 並請各計畫 製作營運成本分析表 以評核儀器成本效益 作為研訂自給自足營運計畫之參考 24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二十 觀光資源整合及執行成效之調查 交通部依 發展觀光條例 規定 主管全國觀光事務 並於全國劃設13處國家級 風景區 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具有推動觀光政策 整合觀光資源及促進地方觀光產 業發展等功能 相關事務涉及之協調介面 法令規章及管理機關眾多 其中日月潭風 景區相關管理事務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水域活動管 理事務部分 1 觀光船舶時有超速情形 航速尚乏控管機制 潛藏旅遊安全隱憂 並妨礙水庫維護管理 2 觀光船舶票價及販售秩序存有改善空間 亟待研議妥 處 以提升旅遊品質 3 船舶管理相關法規雖經修正 惟權責機關尚未明定施行日 期 地方自治事項亦未完成立法程序 管理權責劃分有待加強 4 非動力水域遊 憩活動管理法規互為競合 活動准駁權歸屬存有窒礙 2.環境永續發展事務部分 1 電動船政策推動初期成果仍屬有限 相關單位允宜共同研謀可行方案 俾落實 低碳觀光及汙染防治目標 2 下水道系統雨 污排水分流尚待落實 俾維護環境 衛生品質及降低水質汙染情形 3.景觀維護管理事務部分 1 日月潭水域違規設 施查察工作 尚需相關單位加強配合辦理 以有效遏止違規行為 2 國有林地存 有違規或不當使用情形 有礙地區景觀資源 亦影響遊憩品質 3 風景特定區計 畫 通盤檢討作業 允宜協調積極辦理 俾據以營造風景區整體景觀環境 4.在地參 與管理事務部分 1 觀光設施開發與原住民族區域保護 亟待尋求最適共同目標 以有效降低開發爭議 2 旅館及民宿管理輔導工作 仍待稽查與督導單位 共同 建立有效作業機制 以維護旅宿安全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督促觀光局檢討改善 據復 1.水域活動管理事務部分 1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 簡稱日管處 前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提供航速10節與8節下船舶側浪對邊坡衝擊 分析 並業將此分析數據提供予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後續研議 2 未來將朝整合船 票與碼頭清潔維護費 推動仿照機場稅與單一機票形式精神 推動單一票券制 以 改善目前販售秩序混亂情形 3 交通部航港局預計民國103年7月起接管臺北市等 地方政府小船2,812艘 屆時將確保小船監理品質 提升航行安全 並統一全國小船 監理業務 採行一致之檢查 丈量及註冊 給照標準 4 交通部將會積極督導觀光 局及日管處 並持續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及台電公司釐清相關疑義 以達簡政便民目 的 2.環境永續發展事務部分 1 交通部航港局刻正研提 日月潭水域限制內僅能 行駛電動船之具體可行作法 後續將請觀光局協助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2 日 管處將與南投縣政府共同合作 以落實住戶端排水系統分流 俾降低汙水溢流入湖 而造成汙染之情事 3.景觀維護管理事務部分 1 日管處將積極參與林務單位事 業區計畫檢訂及保安林計畫檢訂等作業 並針對遊憩據點周邊向林政單位提出林相 250

252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改良計畫 以維護良好之林相景觀 2 日管處已積極參與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及都市設計委員會 共謀日月潭地區之發展 4.在地參與管理事務部分 1 業修訂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原住民族地區文化與觀光發展資源共同 管理會設置要點 成立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原住民族文化與觀 光發展資源共同管理會 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並邀請邵族及布農族委員於民國年 7月3日召開共同管理會議 2 觀光局將持續督導南投縣政府旅宿業查核 並對涉 及旅客住宿安全之建築 消防及公共責任保險部分 加強管理及落實檢查工作 二十一 經濟部推動工業合作執行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於民國82年間核定推動工業合作 民國90年2月核定由經濟部工業局負 責推動 工業合作推動小組 復於民國98年9月核定由經濟部與國防部共同研擬 民國92至101年度工業合作額度獲得與運用情形表 單位 億美元點 累計獲 得額度 累計預 核額度 累計實 核額度 年度 註 1. 部分年度累計預核額度大於累計獲得額度 係部分廠商實際提供工業合作項目美元點超出所簽署 協議書之規定數額 或未簽署協議書廠商預先提供相關工業合作項目預存點數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資料 工業合作精進之組織架構及作業流程 經濟部與國防部嗣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訂 定 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設置要點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我國已與 美 歐 亞洲12個國家 56家國際知名企業簽署127份工業合作協議書 爭取工業合 作額度118億美元點 累計實核額度 按 指工業合作推動小組會議預核審核通過 並於推動小組審核執行成果 確實執行完畢 依預核時所核定美元點核銷 66.2億 美元點 工業合作推動已有初步成效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及推動小組委員聘任作業未臻周妥 且召集人及學者專家委 員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方式亦與規定不符 2.工業合作個案申請審核與預核 實核等 作業程序未盡周延 3.工業合作技術移轉仍以中低階技術為主 甚少高階技術 且歷 年來工業合作額度運用單位 集中於營利事業 軍方及政府單位 占90.50 產官學 25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研 按 屬多類專業單位共同運用 不易歸類於某專業單位時 則計屬產官學研單位 運用額度 學術及研究單位等僅占9.50 明顯偏低 不利高階技術於國內紮根 4.因應政府採購協定簽署後各國相互開放市場之契機及競爭 藉由工業合作協助國 際行銷 市場佈局仍待持續開發等缺失 經函請經濟部檢討改善 據復 1.針對公職 委員聘任與代理制度 外部專家委員選聘與出席會議方式等 經濟部及國防部業已 於民國年11月28日會銜 完成修訂 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設置要 點 及 工業合作個案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2.有關工業合作之個案申請審查預核與 實核程序 廠商間相互轉讓工業合作額度 及誘使廠商提出更高技術 具價值工業 合作項目之乘數範圍區隔之執行與推動等事項 已於民國年11月26日修訂 工業 合作個案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以提升整體執行成效 3.將積極洽請國外工業合作 廠商提出更高技術之工業合作案 並廣邀產 官 學 研機構共同參與研發與合作生 產高技術類型之工業合作計畫 以達厚植產業基礎及強化國際競爭力之目標 4.將 積極輔導國內工業合作承接商取得原廠認證與銷售授權 進入產品供應體系 行銷 國際 並妥善規劃工業合作需求項目 以創造商機及扶植產業永續發展 二十二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用主要物料採購及管理情形之調查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至100年度生產用之主要物料 如糙米 小麥 高 粱 葡萄汁 威士卡 酒精 大麥 麥芽 啤酒花 鋁罐 菸葉 菸骨及纖維絲束等 採購案 計有133件 決標總金額157億1,583萬餘元 分由該公司菸 酒 啤酒事業部 及其屬下生產工廠辦理 用以製造不同品項之產品 其採購執行及主要物料管理情 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該公司訂定之物料管理要點缺乏各生產工廠 調撥物料重量差異之處理程序規定 且部分規定無法完全符合導入企業資源規劃 ERP 系統後之實際作業需要 2.宜蘭酒廠辦理 省產圓糯糙米120,000公斤 菸 事業部辦理 BGF04烘烤柏萊種菸葉107,520公斤 等採購案 驗收與規定有間 採 購未符公平合理原則 採限制性招標未與獨家製造商議價 而與代理商議價 未敘 明後續擴充期間 3.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外購3年進口麥芽 契約未規範檢驗結果 爭議之處理機制 4.豐原菸廠辦理 70mm*3KM珍珠濾嘴紙 尊爵英派克金焰藍 450卷 採購案 未因應產品停止生產 即時依契約規定通知廠商暫緩備料 致生貨 品之報廢及損失 5.南投酒廠呆廢料久置不用 未依物料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以妥 適處理等缺失 經函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 據復 1.檢討修訂物料管理 要點有關調撥物料重量差異之處理程序規定 並配合現行ERP系統實務作業程序修 訂相關條文規定 2.重新擬訂廠商交貨驗收規定 並建立複驗機制 日後採購依公平 252

25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原則公開徵求貨源 審慎改進 依規定敘明擴充期間 辦理招標謹慎簽辦 並列入 教材加強宣導 3.於民國101年度新購案已訂有複驗機制 4.未接獲下市通知 難以 要求廠商停止交貨 爾後新品上市期間 將視其專屬原料庫存量及市場銷售量 適 時督導調整備料數量 5.南投酒廠久未使用物料已訂定後續處理原則 並要求其他 酒廠注意久未使用物料之處理 二十三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行政院為發展我國深層海水產業 於民國95年1月23日核定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 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 計畫經費18億7,315萬元 由經濟部工業局 技術處 水利 署 標準檢驗局 國際貿易局 中小企業處 能源局等相關機關辦理 並協助宜蘭 花蓮及臺東縣政府辦理深層海水產業園區開發 期藉由計畫之執行 觸發深層海水 產業之啟動 促進業者投資意願 創造每年189億元產值 執行結果 截至民國101 年底止 雖已促成花蓮縣3家開發業者佈管取水生產包裝飲水等產品 年產值約6億 元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相關產業已逐步推展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 果 核有 1.深層海水產業開發雖略見成效 惟年產值與實施計畫預期仍存有落差 宜蘭縣大南澳地區 規劃開發招商中 花蓮縣七星潭地區 民間自行開發中 臺東縣三和地區 規劃開發招商中 臺灣深層海水產業發展現況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2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亟待進行通盤檢討 研謀善策解決 並強化跨部會推動小組功能 俾有效運用產業 發展之地理優勢 創造產業經濟規模 2.對於宜蘭及臺東縣深層海水產業園區開發 停滯之癥結問題 亟待妥謀善策解決 俾協助地方政府建構有利產業發展環境 促 進東部永續經濟發展等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研議改善 據復 1.將透過跨部會推動 小組之協商運作機制 積極推動相關技術研發 以改善年產值與實施計畫預期之落 差 2.結合園區開發之規劃 持續辦理產業形象推廣及產品市場行銷 以增加消費 者對於深層海水產品之瞭解與信賴 吸引民間投資等 二十四 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 中央政府暨其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之民營事業 截至民國101年度 止 計有155家 持股面額為2,834億7,579萬餘元 占各民營事業期末實收資本總額 2兆1,556億1,592萬餘元之比率為13.15 依各民營事業民國101年度財務報告資 料統計 決算稅前盈餘3,636億8,724萬餘元 又獲配股利之投資報酬率為20.09 其投資效益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155家民營事業中 除屬代收代付性質 無盈 虧 或已結束營業清算中 或正辦理出售程序等5家外 餘獲有盈餘者118家 虧損者 32家 部分民營事業經營績效欠佳 經建請各相關投資機關 基金 或主管機關督 虧損 32家 (20.64 ) 無盈虧等 5家 (3.23 ) 盈餘 118家 (76.13 )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155家營運績效概況圖 254

25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促公股代表 注意加強督促改善營運 或重新檢討投資之效益 目的 並妥適處理 據復 已責成公股代表密切注意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 並就經營績效欠佳者 積極 檢討經營體質 強化營運管理 俾提升投資績效 二十五 離島建設基金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政府為 推動離島開發建設 健全 產 業發展 維護自然 生 態環 境 保 存 離島建設基金 歷年執行投資及貸款計畫情形表 文化特色 改善生活品質 增進居民福 利 於民國89年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 單位 百萬元 年度 投資計畫 貸款計畫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270 9, , , ,500 定 為加速離島建設 由中央主管機關 ,500 7 行政 院 設 置 離島 建設基金 基金 99 總額不得低於300億元 其收支 保管 100 1,500 及運用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於 101 1,500 例 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 以行政院為 中央主管機關 並為審議 監督 協調 及指導離島建設 該院得設置離島建 設指導委員會 又依該條例第16條規 民國90年成立離島建設基金 分年由 合 計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供資料 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並於民國99年度達條例規定之最低額度300億元 又該基 金之幕僚作業由經建會承辦 並由相關中央主管部 會 署 辦理計畫審議 經費核 撥 督導及管考等作業 經查該基金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基金餘額88億6,683萬餘 元 其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之補助 融資及投資計畫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 果 核有 1.雖規劃辦理投融資業務 挹注基金來源 惟歷年執行成效不彰 亦未妥 善規劃其他財源挹注 致基金規模嚴重萎縮 亟待妥籌後續財源 以因應離島建設 經費需求 2.部分補助計畫未經核定 即先行編列預算或動用經費 核與 離島建設 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 規定未合 並因計畫未核定無法執行 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3.部分須由中央公務預算或其他來源編列之離島建設計畫 卻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 經費 核與相關規定未合 4.部分已達查核門檻或執行進度落後之補助計畫 未依 規定辦理實地查核 且部分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目標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 研議維持基金永續循環運作之措施 並督促經建會 相關中央主管部 會 署 及 各離島縣政府檢討改善 據復 業研提相關改進措施 並加強推動具自償性及收益 性之投資及融資計畫 鼓勵離島縣政府及民間業者參與離島投資開發 及將請主管 2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機關及離島縣政府檢討 暨修訂計畫管考作業要點 要求相關主管機關至各離島辦 理實地查核等 二十六 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調查 台 灣 電 力公司 為促進電力開發 順 利 並 增 進 設 施 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及提升公司企業形 百萬元 5,000 4,000 象 設 置促 進 電 力 開 發 協 助 金 以下 簡稱協助金 並訂 預算數 3,000 決算數 4,047 4,001 3,684 2,994 3,243 3,140 2,000 定促進電力開發協 助金執行要點等規 定 據 以執 行 民 國 9 9 至101年 度 編 列 1, 年度 協助金預算約36至 4 0 億 餘 元 補助 地 方政 府 鄉 鎮 市 區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台灣電力公司提供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預算執行圖 公所及民間團體辦 理 社會 福 利 公 共 建設及其他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有關協助金管理及運用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 結果 核有 1.預算編列未衡酌營運狀況及實際需求 即匡列高額預算 加重經營負 擔 2.部分建設類補助案未審慎評估當地居民需求 致設施完成後使用率偏低或閒 置 3.未妥適規劃協助金用途 多為辦理觀摩 餐敘或聯誼等宴遊活動 4.協助金用 於非電力設施周邊地區 或未依原申請計畫支用 5.部分協助金支應地方機關首長 健康檢查費或空氣污染防制費等 與規定未合 6.多數受補助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市 縣政府 逾3年未派員查核 7.部分電廠協助金之核撥 缺乏依據或未依規定辦理等 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 據復 1.已與各該地方政府及公所協 商扣收溢付協助金及檢討修訂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等規定 2.已衡酌營運狀況及實際需求 依零基預算原則編列協助金 並通盤檢討各類協助 金配置比重 俾兼顧供電穩定及電力開發 3.已檢討協助金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加強 內部審核機制 並就協助地方建設效益欠佳 研提督導活化改善措施 4.已提高抽 核比率 並側重補助效益之查核 以確保補助經費覈實運用 256

258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二十七 輸電線路防墜裝置裝設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台灣 電力公司為 確保輸 電 線 路施 工人 員工作安全 於民國98至100年度 共辦理25 件公告金額以上之鐵構或鋼管桿防墜裝置 裝設工程 決標金額7億234萬餘元 其執行 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部分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方式及比率不一致 或合 約工期過於寬鬆 2.得標廠商工地負責人或 代理負責人未經主辦單位核准 即赴施工現 場值勤 及工安抽查未落實 3.部分採購案件 未妥善保存施工日誌 工地負責人及工安管 理員簽到簿等缺失 經函請檢討改善 據復 1.將視工程 規模及性質審慎 檢討適切之品 質管理制度 據以編列妥適及合理之品管費 用 另考量及分析工程之特性 訂定合理之 契約工期 2.已督促相關人員爾後確實掌握 施工情形及工作進度 並落實工安抽查 3.已 督促相關人員善盡文件保存責任 並核予8人 鐵構防墜裝置裝設工程 各申誡1次處分 二十八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交 通部臺灣 鐵路管 理 局為符 合節能減 碳及綠色運輸等當前世界潮流所趨之兩大 主軸 建構安全防災環境及提升旅客乘車品 質 並配合政府宣示之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 建設投資 政策方向 以中央政府振興經濟 擴 大公共 建設 特別 預算 支 應 辦 理環島鐵 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 經費149億4,900 萬元 計畫期程自民國98至101年度 其執行 情形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花蓮 站道岔改善工程 果 核有 1.未縝密分析評估各項計畫之可行 性或前置規劃欠周 致部分分項計畫或項下之工程須更改原規劃施作方式 重新評 2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5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估可行性 大幅增加工程經費 且設計審查曠日費時 設計完成已將屆計畫期限而停 止執行或因與其他計畫重複而減作 及部分設計成果廢棄或擱置未用 虛耗公帑支 出 2.未依規定提報公共工程計畫經費審議 即辦理各項工程發包及施工 復未依原 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逕行增減部分工程項目 另未適時檢討及積極辦理計畫之修正 且預算控管流於形式 影響計畫執行成效 3.未有效督導考核計畫執行進度 致部分 工程停辦或施工進度延宕 執行效率偏低 且填報計畫執行進度亦欠確實 進度控管 作業流於形式 無法如期達成預期效益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並報 告監察院 據復 已加強規劃公共建設計畫 落實管制作業及各月進度控管資料填 報 適時掌握各項工程執行動態 並就規劃設計階段採逐級審查制度 成立段 處 局三層工作圈分別建立規劃設計審查小組 並視需要聘請外部委員協助審查 另於 每月定期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定期檢討工程進度 確保計畫順利推展 二十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高鐵資訊幹線管道工程之調查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簡稱高鐵局 為有效利用高速鐵路南北縱貫專用 路權 及強化沿線站區之資訊網絡 推動光纖到戶 並因應電信固定網路公告開放 之商機 爰辦理 高鐵資訊幹線管道工程 包括高鐵沿線之電纜槽及車站特定區 電纜槽及預埋管道差異比較表 項 興 目 建 預埋管道 台灣高鐵公司 高鐵局 建 造 經 費 來 源 及金 額 依約係由台灣高鐵公司興建 無償 供政府使用 公務預算 投資3億2,714萬餘元 建 設 區 域 高速 鐵 路沿 線兩側各一電 纜 槽及 其相關之投落點 高鐵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及臺南等5 個車站特定區及其站區聯外道路 興 建 長 度 單側339.48公里 兩側共678.96公里 包括車站特定區之共同管道38.55公里 及其聯外道路之傳統埋設245.76公里 截 至 年 8 月 底 使 用 情 形 1.95年6月將東側電纜槽及其投落 點 部分機房出租予台灣固網股 份有限公司 使用期間15年 年 7月將 沿 線 電 纜 槽 出 租 予 財 團 法 人 工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進行 WiMAX寬頻上網通訊測試 預埋管道於95年11月15日完工後 未曾 出租 原預估收入 13.54億元~61.60億元 1.09億元~10.59億元 截至101年8 月實 際 收 入 1.51億元 零 目 成 2.45 ~11.15 零 標 情 者 電纜槽 達 形 資料來源 整理自高鐵局提供資料 258

260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暨其聯外道路之預埋管道 期於高鐵完工時提供連接南北之高速人流及資訊流 該工程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興建完竣 總投資金額3億2,714萬餘元 其執行情形 經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高鐵局未於建置預埋管道前 辦理 成本效益分析 逕依簡報作成決策 事前規劃作業核欠周延 且建置期間輕忽市場 警訊及工程延後影響 未即時研謀因應對策 致嚴重錯失市場商機 徒任管道長年 閒置 2.高鐵局未將預埋管道與M臺灣計畫可能存在重複建置管道之問題 儘早通 報相關單位妥適配合處理 錯失與M臺灣計畫最佳整併先機 復因相關因應對策之 決定費時冗長 致預埋管道與M臺灣計畫未能整合 衍生部分路段由政府重複投資 建置預埋管道之情事 3.高鐵局未積極辦理資訊幹線管道公告招租作業等活化措 施 多數管道任其長期閒置 難能達成原預期投資效益 且每年尚須耗費數百萬元 之管理維護費用養護閒置資產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 定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 並報告監察院 惟交通部未為負責之答復 業依審計 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於民國年7月8日陳報監察院核辦 三十 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之零附件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之零附件管理係後 勤整備之重要環節 攸關武器系統與裝備之 妥善及其戰力之發揮 國防部為有效管理 訂有可修件管理作業規定 主件裝備管理作 業手冊 軍品存量管制作業手冊 軍品及軍 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 國軍無效裝備汰除作 業規定等相關規範 惟有關國軍武器系統與 裝備之零附件 其籌補 使用及儲存管理情 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國軍庫 儲零附件部分久儲未耗用仍辦理採購 2.相 逾效軍品廢油漆 同料號零附件不同單位間 同時有庫存及欠 撥情形 未妥為檢討調撥 3.可修件及管制件欠繳軍品 未按規定依限收繳 4.已核 定應繳回之汰除裝備 收繳成效欠佳 5.已無領耗及欠撥之汰除裝備零附件 久儲 遲未處理 6.認試製 修 品項久欠未撥 籌補遲延 7.裝備零附件故障委商維修爭 議迄未解決 8.國軍電池 瓶 類零附件效期及籌補管控欠佳 9.有毒廢品久未處理 恐影響環境及健康 10.零附件帳料不符之清查及不明軍品之辨識 未積極妥為查處 等缺失 經建請國防部檢討改善 據復 1.已要求各軍種檢討年度備料時管制籌補 並嚴密核對庫存資訊及訂定活化久儲未耗軍品具體作法 2.各軍種一般檔及專案檔 25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已檢討辦理存量調整撥發 並檢討精進三軍存管資訊系統 以提升管控成效 3.可 修件及管制件欠繳品項 屬資訊異常者已依規定完成存管資訊修正 屬遺損核賠者 已管制報賠作業 其餘已完成繳回 4.核定應繳回之汰除裝備 已按期程管制繳回 5.汰除裝備久儲零附件已檢討流用及要求各軍種訂定年度庫儲資產降低目標 並規 劃相關管制作法 確無需求者 依規定辦理汰廢作業 6.認試製 修 品項久欠未撥 者 已循軍售採購或送回原廠維修 新增需求項目 採計畫備料方式檢討籌購 持 續推動擴大商源措施 7.裝備零附件故障委商維修爭議 業經協調解決 8.國軍電 池 瓶 類零附件 已修訂管制代號 每5年檢測合格後續用 另欠撥品項已陸續完 成籌補驗收入帳 可滿足部隊需求 9.有毒廢品已陸續辦理清運 惟囿於預算需求 將管制儘速完成清運 10.零附件帳料不符之清查及不明軍品之辨識 已專案管制辦 理 並檢討精進 以提升作業效率 資訊準確度及減少人工失誤等 三十一 國防部軍備局軍備事務資訊化建置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國防部軍備局因應該局組織條例施行及考量人員精簡趨勢 於民國92年間規劃 利用資訊科技整合軍備體系各組織功能 委託中山科學研究院籌建 軍備事務資訊 化投資案 建構涵蓋武器計畫 研發 生產 採購及工程營產等軍備相關管理資訊 系統 強化武器獲得管理作為及軍備事務管理深度 本案執行期程為民國94至98年 度 民國98年12月20日驗收完竣 結算金額2億2,056萬餘元 計開發46項應用系統 經 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軍備局執行本案未按相關資訊作業規定 妥為規劃資 訊系統建置範疇及功能 影響軍備核心業務資訊化程度及其作業效率 無法發揮蒐 集分析武器系統有關計畫 研發 生產 採購等各階段資訊 強化武器系統獲得管理 作為及軍備事務管理等功能 2.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未落實執 行國軍資訊系統建置整體需求規劃評估 軟體構型管制 建案資料審查 又疏於後續 資訊系統督導考核作業 軍備局未依規定於驗收完成後填送軟體管理明細表 及未 將構型資料陳報核備 該室均未督促辦理 軟體發展管制作業紀律鬆散等缺失 經建 請國防部檢討妥適處理 據復 1.經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16人 另為避免重複維護 投資及不符使用效益 已檢討停用5個子系統 其餘41個子系統 加強辦理三軍及所屬 相關單位人員教育訓練 並督促建案及研發單位完成相關資料建置 定期更新系統 資訊 以發揮督導管制能力 增進作業效率 提升 軍備事務資訊化系統 整體使用成 效 2.修頒 國軍軟體發展管理作業規定 及清查國軍各單位現有資訊系統暨軟體 建置情形 掌握國軍軟體發展現況 有效管制系統資源整合與運用 避免系統重複開 發建置情事再生 並加強實施成效追蹤暨考核 以發揮投資效益 260

262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二 國軍空置眷 營 地及營區 地 處理成效及管控機制執 行情形之調查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為管理維護空置眷 營 地 避免衍生地方環保 治安糾紛 維護國軍形象 令頒國軍老舊眷村騰空眷 營 地拆圍工程需求計畫應注意事項及 巡清工作具體作法 請列管單位加強巡查 並建立巡查紀錄等 截至民國年5月底 止 列管空置眷 營 地總計7,359筆 面積933公頃 公告現值2,471億餘元 其中已 規劃處置方式者3,322筆 面積483公頃 尚無檢討運用計畫者4,037筆 面積450公 頃 又國防部為周延處理全軍土地問題並達事權統一 令頒國軍營地移管及釋出 審查作業規定 制定國軍營地移管及釋出審查機制 國軍不動產管理機關軍備局工 程營產中心 以下簡稱工營中心 為避免空置營地產生危安 不法 遭媒體報導 影 響國軍形象 爰制定空置營地管理維護及檢討實施計畫 實施清查及定期看管巡查 等措施 截至民國年5月底止 列管空置營區 地 總計943處 面積1,493公頃 其 中已完成處理者 計有522處 面積703公頃 已奉核定移管釋出尚未完成處理者 計 有329處 面積547公頃 待檢討運用或無運用計畫待處理案件 計有92處 面積243 委託標售 114 公頃 12.22% 尚無檢討運用計畫 450 公頃 48.24% 都市更新 110 公頃 11.81% 與縣市政府合辦 都市計畫整體 規劃 合作開發 174 公頃 18.61% 其他 9 公頃 0.98% 縣市政府代管 33 公頃 3.54% 文化保存再利用 43 公頃 4.60%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提供之資料 國軍空置眷 營 地處置方式所占面積百分比 26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公頃 其處理成效及管控機制等作業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空 置眷 營 地拆圍工程需求計畫作業未建立自主檢核制度 2.空置眷 營 地尚無檢 討運用計畫之土地面積比率偏高 且價值頗鉅 3.空置營區 地 同意移管及釋出 案件未律定處理目標 且未落實按月審查執行進度 4.空置營區 地 之使用現況調 查 巡管及提報作業 未臻落實 亟待持續加強辦理 以落實管理維護工作及加速檢 討處理作為等情 經函請國防部檢討改善 據復 1.已建立自主檢查要項表 要求各 單位依檢查表完成自我檢核後 併需求計畫呈報 2.依行政院民國101年8月20日核定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 預定於民國124年度完成土地處分 政治作戰局將 每年檢討2.20 土地處分 逐年按時完成 3.工營中心已就奉核准移管及釋出案件 之未完成處理土地 檢討逐筆填列處理目標 後續將確依規定辦理管制作為 並要 求各地區工營處落實呈報 4.工營中心配合民國年度營產輔訪檢查 驗證各地區 處轄管空置營區 地 之使用現況調查 巡管紀錄查核等事項 以符實況 三十三 國防部舊制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防 部於民國 6 4 年 擬 定 國軍有 眷 無 舍官兵問題解決方案 籌組保證責任中華 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眷 合社 辦理軍眷住宅之興建與原有眷舍之 整 建 等事宜 國防部暨 所屬陸 海 空軍司 令部 軍事情報局等單位於民國89 至99 年 間委託眷合社辦理敦化新村丁基地 國運新 城 堅美營舍 懷德新村 木柵營區等5 處眷 村改建工程 決標總金額14 億6,580萬元 其 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國防部採購 稽 核小組 及 工程 施 工 查核小 組 迄未就舊制眷村改建工程辦理稽 查 核 致各軍種委託眷合社辦理工程採購之招 標文件及採購程序 與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不 符及相同施工品質缺失 一再發生 未能有 懷德新村改建工程 效發揮成立之功能與目的 2.國防部未詳實 審查房價結算資料 各眷村列管軍種亦未依規定之費率與眷合社簽訂委託協議書 肇致溢 增 付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增加工程造價成本 影響軍方及承購戶權 262

26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益 3.國防部未依重建試辦作業要點成立重建聯合指導委員會 召開綜合協調會議 及辦理不定期聯合督導 無法有效監督考核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成效 4.空軍司令部 及海軍司令部於尚未與眷合社簽訂委託辦理敦化新村丁基地 國運新城及堅美營 舍等3案眷村改建工程協議書前 該社即違反規定與建築師簽訂規劃設計監造委託 契約 且逕行以 直接委任 方式 委託該社列為優良之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 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國軍眷村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以公開評選及競圖方式辦理招 標作業 5.陸軍司令部明知木柵營區規劃設計需求之坪型及戶數 已與原需求坪型 原則及眷合社原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完成之設計圖說迥異 竟於接獲該社逕依原已 終止之契約內容 洽同一廠商續辦規劃設計監造之復約協議時 未要求依規定重新 以公開評選及競圖方式辦理 復於眷合社完成簽訂復約協議書後 亦未督促依規定 檢討核算已給付設計服務費用應扣減金額 均未善盡監督職責 6.陸軍司令部及空 軍司令部委託眷合社辦理木柵營區及敦化新村丁基地等2案眷村改建工程 均派員 列席參加開標 惟未督促並要求眷合社確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招 標作業 肇致影響投標廠商參標權益 並造成開標前有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 及未決標前有底價外洩之虞 均未善盡監督職責 7.軍事情報局及陸軍司令部委託 眷合社辦理懷德新村及木柵營區等2案眷村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採購 該 社於採購簽辦 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招標決標 履約驗收等各階段採購作業程序 核有諸多違失等缺失 經函請國防部督促所屬查明妥處或檢討改善 據復 1.陸軍 司令部已將木柵營區眷村改建工程進度按月填入工程會資訊系統管制 並配合國 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實施查核 以提升工程品質 2.軍事情報局委託眷合社辦理 懷德新村眷村改建工程溢付建築師設計監造費用122萬餘元 已要求建築師退還 並檢討人員疏失責任 3.原設立重建聯合指導委員會等規定 因有其他可替代方式 致未予以修訂或刪除 後續將檢討重建試辦作業要點不適宜條文 以符實需 4.陸 軍司令部後續辦理木柵營區眷村改建工程房價結算作業時 將委請第3公正單位釐 清設計差異 避免重複支付費用 以維承購戶權益 惟國防部對審計部提請檢討相 關失職人員責任等審查意見 未為負責之答復 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 陳 請監察院核辦 案經該院調查竣事 於民國年2月21日糾正國防部 三十四 國防部及退輔會醫療設備採購作業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防部為促進官兵健康 維護部隊戰力 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於民國年11月1日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退輔會 為提供 榮民 榮眷及一般民眾優質醫療服務品質 歷年來該兩機關均辦理醫療設備採購 2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經審計部擇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及臺 中榮民總醫院等單位辦理之22件採購案 決 標總金額9,132萬餘元 辦理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國防部部分 1 以特定廠牌及型號 辦理採購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 條執行注意 事項第8點之規定 2 修訂規格未覈實檢討 有無限制競爭 購案評核作業亦欠嚴謹確實 3 主標人員由他人代理 未敘明理由另案 磁振造影掃描儀設備 核派 或未依規定核派底價核定人員 4 未 依契約規格逐項實施性能測試 並詳予填列測試報告 5 未依規定落實久任一職 採購人員之職務調整 6 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未達成督導考核採購業務之任務 軍醫局亦未善盡督導 考核及管制所屬採購業務之責 2.退輔會部分 1 申購單位 提出採購需求 未依規定經各院醫事委員會審議 2 主標人員由他人代理 未敘明 理由另案核派 及未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3 廠商投標文件未符所訂 規格 仍判定合格並予決標 審標作業欠嚴謹 4 未依契約驗收規定 就所訂可量 化及不可量化之規格需求實施性能測試 並詳予填列試用合格報告 5 未善盡督 導 考核所屬採購作業職責等缺失 經分別函請國防部 退輔會督促所屬查明妥處 或檢討改善 據復 1.國防部部分 1 督促所屬確依政府採購法第26 條執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 審慎檢討擬定技術規格 並實施公開閱覽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 以 確認是否容易取得且無獨占情事 2 爾後將審慎辦理技術規格及採購計畫之修訂 及招標作業審核等相關作業 3 要求所屬爾後確依規定辦理 並將缺失納入年度 採購業務督 輔 導檢查重點項目 及製成案例加強宣教 4 未來將針對可量化及 不可量化規格 設計性能測試報告表格式 並確實填具測試數據或結果 俾維性能 測試紀錄之完整性 5 已督促軍醫局要求所屬國軍醫院確依規定辦理職務輪調或 主官保薦相關作業 其執行成效列為國防部 廉政工作會報 提報重點 6 國防部 採購稽核小組已於民國 年5 6 月間分赴軍醫局所屬各國軍醫院實施專案稽核 深入查核各項採購作業 俾督促各單位確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 軍醫局亦於同 年5 6 月間對所屬實施督 輔 導作業 針對計畫審核 規格訂定 底價核定 審標程 序及性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 依實施計畫檢查項目詳實檢查 2.退輔會部分 1 賡 續採分區方式由各榮民總醫院統一辦理採購 以強化採購效益 並督導各榮 分 院 訂定醫療儀器暨器材審議管理會相關機制 將需求規格納入審議 及列入採購稽核 監督及年度績效考評 2 督促所屬確遵政府採購法令所定簽辦權責及作業程序辦 理 主標人員及底價應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核定 相關人員異動應另案核派 264

26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3 要求所屬爾後確依所訂規格逐項審查 並視需要成立審查編組 落實審標作業 及責任分工 同時加強教育訓練 以發揮審核功能 4 已請各院爾後確依採購品項 需求規格 功能及特性 明確訂定測試項目 實施性能測試 詳予填列試用報告 5 該會將持續加強監督所屬採購業務 並於每年辦理採購人員講習 將相關案例納入 教材 以導正採購作為 嚴整採購紀律 三十五 司法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司法院民國101年度主管重大計畫核定總經費133億8,186萬餘元 可支用預算 數22億3,129萬餘元 執行數12億209萬餘元 執行率為53.83 其執行率雖已逐年 提升 民國99及100年度分別為18.68 及30.95 惟較諸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國 101年度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平均執行率已逾90 仍屬偏低 其執行情形 經 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司法院所屬部分機關提報擴建廳舍評估報告及新興 房屋建築計畫內容品質欠佳 且未妥適列管提報及修正期程 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參加審議 致歷經數次審議及修正始獲核定 間有核定後再辦理修正情事 影 響計畫執行進度 2.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內容未納入工作進度表及營運管理計畫 且 該院未定期召開管制會議及研謀運用資訊系統加強管制計畫執行 以致進度落後 問題一再發生 不利營管維護作業之遂行 3.司法院所屬部分機關未審慎評估實際 需求 於規劃設計定案或工程發包後 再檢討變更修正 另對於涉及結構型式及樓 層變更 運用計畫賸餘款另行辦理裝修工程 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如期完成等計 畫變更事項 亦未規定應重行陳報該院審議 均不利計畫控管與執行 4.司法院對 於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情形 未依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規定 納入 考成項目予以考成 致未能落實評核執行績效及辦理獎懲 衍生諸多品質管理之缺 失事項 5.部分計畫實際施作各類法庭及辦公室之數量或面積 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或大於規定面積標準 影響預期使用目標及效能之達成等缺失 經函請司法院檢討 改善 據復 1.將視情形召開協調會 邀集相關廳處及計畫主辦機關人員共同研商 俾加速評估報告審查進度 2.將研議於 新興建築計畫要點 明定計畫內容應包含 工作進度表 等 並運用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以強化計畫監督機制 管制 掌握所屬工程標案資料 預算執行狀況及施工進度等 3.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計畫 後將確認所屬評估需求 嗣後於執行期間 將辦理工程督導 以確保所屬法院確依 計畫執行 另將研議針對樓層變更 構造類別變更等狀況 納入應陳報計畫變更之 範圍嚴格審核 以強化計畫變更之審核機制 4.將研議增列 規劃設計工作進度是 否落後 工程進度是否落後達10 等考成項目 以便於計畫執行過程中掌握個 2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別計畫執行狀況 5.臺灣高等法院將納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辦理工程採購 督導實施計畫 執行辦理 以督促所屬法院確實檢核規劃設計成果 三十六 國有非公用房屋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計有4,964棟 戶 面積 95萬餘平方公尺 價值31億 3, 550萬餘 元 其經營管理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 果 核有 1.待勘查房屋未於預定期限內全數 辦竣勘查 且產籍資料之建置 登載 列管 維護未臻健全 資料登載不全甚或錯誤 2.國 有非公用房屋巡管計畫之執行 間有未確實 臺北市杭州南路二段錦町日式宿舍群 依巡管結果續處排除占用 清理廢棄物或釐整產籍等情事 3.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 房屋持續增加 亟待積極辦理占用之清理及排除 4.位處精華地區之非公用房屋長 期閒置 亟待研採多元方式活化運用 5.經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 未訂定管理維護計 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落實執行 任令部分文化資產長期閒置頹圮等缺失 經建請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檢討改善 據復 1.修正 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增訂產 籍登錄複核機制及報廢除帳作業程序等 並建立產籍比對釐整作業標準作業流程 2.研議訂定執行巡管計畫內部控制制度或標準作業流程 暨將巡管計畫執行情形列 入年度業務檢核之查核項目 3.訂定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 加 速清查及處理被占用不動產 4.媒合政府機關或民間資源多元活化運用 並積極推 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 5.業將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作業納入 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房屋 巡管計畫 及訂定管理維護計畫 暨修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相關規定 賡續透由撥用 委託管理 改良利用等方式活化運用 三十七 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之調查 審計部為瞭解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 辦理民國101年度各國稅 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專案調查 依各國稅稽徵機關查填資料彙整統計 截 至民國101年底累計尚在徵收期間未徵起稅款及罰鍰 不含未逾限繳日及行政救濟 未徵數 以下簡稱欠稅 計有63萬餘件 金額1,845億5,017萬餘元 與民國100年12月 底欠稅件數77萬餘件 金額2,181億6,804萬餘元比較 民國101年度件數及金額雖減 少 年減率 及15.41 惟仍屬龐鉅 亟待積極清理 本案調查結果 核有 266

268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1.允 宜妥為運 用集 保公司保管之集保 戶資 料 以 加 速欠 稅清理作業並有效 徵 起 稅 款 2.欠 稅 清 理 雖略具成效 欠稅金額 新臺幣億元 2, ,400 2,227 2,414 2, ,962 3, ,647 2, ,800 欠稅件數 萬件 件數 3,000 惟件數及金額仍高 且多為巨額 欠 稅 金額 160 2, , 仍待持續加強清 理 以 維 護 公權 力 之 行 使 3. 移 送 執 行未結欠稅案件仍 多 允 宜 加 強 溝通 協 調 以 利 案件 清 結 4. 執 行 憑 證 待 徵數 及其逾5年註 銷金 額 仍 多 允 宜 1, 年度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政部各國稅稽徵機關提供資料 國稅稽徵機關未徵起稅款 罰鍰 件數及金額 加 強 清 理 5. 稅 捐 保全案件之處理未盡妥適 且稅款註銷情形嚴重 允宜加強處理等缺失 經建請財 政部查明妥適處理 據復 1.由各地區國稅局先行就巨額欠稅案件 洽請集保公司提 供投資資料 併同財產清冊移請行政執行機關參考運用 如有執行實益 將作為未 來規劃之參考 2.責令各地區國稅局就滯欠金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 社會關注及具 指標性意義等重大欠稅案件 與行政執行機關密切合作追討欠稅 暨訂定加計利息 分期繳納所得稅原則 以提高納稅義務人繳稅意願 3.責成國稅稽徵機關與行政執 行機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就移送執行欠稅案件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議 或座談會 以加速案件之清理 4.加強清理欠稅人屬軍 公 教及國營事業人員欠稅 案件 於再移送書加註 納稅義務人具軍 公 教或國營事業人員身分 建議優先執 行 並挑錄 存款金額大於OO元以上 等清冊 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參考運用 以 提升執行憑證徵起數 5.已將稅捐稽徵機關掌握時效辦理稅捐保全措施情形 列為 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重點項目 另已通函各國稅局依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處 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規定 就行政執行機關無法拍定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積極辦理承受事宜 26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6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三十八 全面推動電子發票應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財政部為建置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全面推動電子發票之應用 於民國89 年12月1日開始推行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及99年4月1 日分別核定執行 電子發票推動計畫 及 全面推動電子發票應用計畫 截至民國 101年12月底止 累計編列預算10億5,288萬餘元 實際支用10億4,379萬餘元 輔導4 萬7,362家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民國101年度開立電子發票量高達26億餘張 占該 年度總發票量113億餘張之23.40 其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家數情形表 年度 , , , , , ,496 實際開立電子 發票家數 B 341 8,191 10,153 13,495 22, ,908 B/A 百分點 項目 營業人家數 A 97年度與101年度比較 資料來源 整理自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資料 1.近5年來實際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比率 由民國97年之0.04 增加至民國101年 之2.58 增加2.54個百分點 增加比率明顯偏低 另民國101年度符合開立電子發 票資格之營業人4萬7,362家 實際使用電子發票2萬2,249家 未達5成 2.參與電子 發票試辦作業之營業人多集中於零售業等行業 多屬非計畫原訂優先導入產業 推 動成效未臻理想 3.未將實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家數及產業別導入情形等納入 研訂績效衡量指標 有欠周妥 4.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有關加值服務中心之資 訊安全管理 僅規範申請時應具備條件及提交文件 尚乏後續持續性稽核之規範等 缺失 經建請財政部檢討改善 據復 1.為提升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已進行 1 推動多元接收相關法規 系統功能上線及進行B2B 企業對企業 API 應用程式介 面 開發 簡化買賣雙方電子發票開立接收相關程序 2 推動會計師聯合會 記帳 士聯合會及代理記帳業者聯合會教育訓練 並結合資訊服務業者 提供簡易之轉換 收銀機方案 降低中小企業導入門檻 3 業於民國年4月23日成立電子發票跨 268

270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機關工作圈共同推動電子發票 並計劃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合作 應用並開發電子 發票平台功能協同解決食安問題 自民國103年起衛生福利部 各市縣衛生局及五地 區國稅局將共同合作輔導食品業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相關作業亦能有效提升電 子發票使用家數 2.原規劃導入電子發票之石化 醫療 鋼鐵業因統一發票開立量較 少 可節省之發票開立成本相對有限 故實際推動後須調整導入產業 以符實況與 效益 另為更貼近B2B實際推動績效 已考量新增實際使用家數作為績效指標 3.已 規劃 電子發票資訊系統認證標章作業 未來加值服務中心除第一次申請時須具 備並提交資訊安全規範外 另需定期接受稽核檢視 確保符合資訊系統安全規範 三十九 地方政府辦理農產品藥物及食品衛生檢驗情形之調查 民眾食品衛生安全把關 向為政府重要施政項目 而食品源於農業生產 尤須 跨機關緊密結合自生產迄消費全程監督 民國10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農政機關為 辦理農藥及動物用藥品查驗 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等業務 編列相關經費預算計 4,420萬餘元 配置查驗人力計87人 檢查農藥及動物用藥品計1,431件 抽驗農產品 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情形計15,028件 另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機關為辦理食品衛生 查驗業務 編列相關經費預算計2億餘元 配置查驗人力計546人 辦理食品衛生查 驗計714,525件 其中屬檢驗者計41,956件 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農產品藥物及食品 衛生檢驗情形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農藥及動物用藥 品管理機制未盡周延 2.農產品藥物查驗人力及經費配置未臻適足 或未依規定編 列 足 檢舉或協助查緝非法農藥獎勵金預算 3.農藥及動物用藥品查驗工作未落 實執行 或未妥適處理違規案件 4.農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及違規處理作業未臻確 實 5.食品衛生查驗人力及經費配置未臻適足 或未依規定編列 足 檢舉違反食品 衛生案件獎勵金預算 6.食品衛生檢驗儀器設備效能未有效發揮 7.食品衛生查驗 及違規處理作業未臻確實 8.農產品藥物及食品衛生檢驗之跨機關橫向聯繫整合 未臻緊密 或食品衛生管理通報機制未盡周延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 理並檢討改進 其中有關農藥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機制未盡周延 暨各直轄市及縣市 農政機關辦理農產品藥物查驗及違規處理情形未臻確實 以及有關食品衛生管理 通報機制未盡周延等情事 並經審計部分別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研謀或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改善 以保障民眾食之安全 據 復 已行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局 促請立即通報檢驗結果不符規定之訊息 並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品管理與查驗機制 26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辦理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情形 單位 件 檢驗結果 抽驗件數 合格 市縣別 動物 用藥 農藥 動物 用藥 農藥 截至民國101年底 尚無檢驗結果 不合格 動物 用藥 農藥 動物 用藥 農藥 計 9,220 5,808 8,693 5,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1, ,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1, ,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合 註 1. 本表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政機關辦理農產品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情形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 270

272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辦理食品衛生查驗情形 單位 件 查驗情形 檢驗情形 市縣別 查驗件數 合 不合格件數 檢驗件數 不合格件數 計 714,525 9,061 41,956 1,958 臺 北 市 108,200 1,013 3, 新 北 市 41, , 臺 中 市 48,025 1,068 2, 臺 南 市 20, , 高 雄 市 62,730 2,703 5, 基 隆 市 13, 宜 蘭 縣 18, ,311 桃 園 縣 41, , 新 竹 縣 12, , 新 竹 市 42, 苗 栗 縣 13, , 彰 化 縣 20, , 南 投 縣 12, ,617 9 雲 林 縣 13, , 嘉 義 縣 24, , 嘉 義 市 15, , 屏 東 縣 106, , 花 蓮 縣 9, , 臺 東 縣 42, 澎 湖 縣 29, 金 門 縣 14, 連 江 縣 1, 註 1. 查驗情形 欄包含檢查及檢驗 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報告編製說明 檢查係以感官等 簡易方法查察或檢視食品之性狀 標示等者 檢驗係指送檢驗單位以化學或物理方式進行分析者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 27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四十 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衛生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國家依法應增進民族健康 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其公共衛生事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或交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據統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民國101年度投入公共衛生經費計180億餘元 中央補助款24億餘元 其中老年健 檢及成人三高防治經費1億餘元 四癌篩檢經費9,161萬餘元 結核病防治經費3億 餘元 愛滋病防治經費8,184萬餘元 按行政院衛生署為增進預防性健康照護 增進 國人健康 近年持續推動四癌篩檢及健康檢查 及實施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 畫 愛滋防治第五期五年計畫 各地方政府依自有財政狀況配合辦理 民國101年度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四癌篩檢全國平均值均超越目標完成率 且國民感染結 核病確診個案數較民國100年度減少 惟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公共衛生及傳染 病防疫措施執行情形 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未積極辦理 預防性健康照護 影響預防保健成效 2.未落實辦理傳染病防治計畫及督導管理工 作 影響防治成效 3.未妥善管控醫療爭議調處案件 民眾權益保障尚欠周延 4.未 妥籌公共衛生經費及妥適分配補助經費 仰賴中央補助經費比率偏高 5.執行防疫 物資儲備未臻周妥 屆效期之物資更換新品未訂定一致性處理規範 或研擬控管機 制辦理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請行政院 衛生署作為督導考核直轄市及縣市衛生機關執行衛生事務之參考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四癌篩檢辦理情形 單位 口腔癌 大腸癌 乳癌 子宮頸癌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全 國 平均值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市縣別 272

27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各直轄市及縣市民國101年度四癌篩檢辦理情形 續 單位 口腔癌 大腸癌 乳癌 子宮頸癌 市縣別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目標 完成率 陽性 個案 完追率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註:1. 目標完成率=實際篩檢人次/目標篩檢人次 2. 陽性個案完追率=陽性應追蹤個案已完成追蹤數/陽性應追蹤個案數 3.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 四十一 地方政府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作業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除連 江縣無轄管區域排水外 區域排水數量計1,615條 其中完成治理規劃報告854條 完 成比率 民國100至101年度治理總預算金額64億餘元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 經費27億餘元 地方自籌經費37億餘元 經統計分析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填其 轄管區域排水於民國100至101年期間曾發生淹水事件 計162件 其造成淹水原因以 降雨量超過防洪標準 占63.30 最高 其餘依序為 未辦理清疏 占11.70 未 辦理整治 占8.51 及 橋梁未配合改建 占5.32 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區 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區域 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預算執行欠佳 治理計畫書圖公告完成比率偏低 2.治理規劃設 計未符需求 未積極推動區域排水整治工程 及未定期辦理疏濬清淤 3.工程前置作 業 招標 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作業未盡周妥 4.區域排水系統管理資料建置未臻完 備 及未追蹤瞭解防汛搶險器材管理維護情形等缺失 已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 27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規劃設計 不良5 件次 2.66% 其他10件次 5.32% 施工品質 不良4 件次 2.13% 未辦理清疏22 件次 11.70% 未辦理整治16 件次 8.51% 降雨量超過 防洪標準119 件次 63.30% 排水閘門故障2 件次 1.06% 橋梁未配合改建10件次 5.32% 資料來源 整理自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國100至101年度發生淹水原因情形 並檢討改進 又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及降雨強度集中造成水患頻仍 區域排水設計標準 有待再審酌檢討 及清疏作業執行成效未臻理想 允應研謀改善對策加強辦理 並確 實推動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機制 以降低易淹水地區之水患威脅 發揮區域排水最大 治理成效等情事 經審計部函請經濟部研謀改善 據復 目前除依易淹水地區水患治 理計畫規定之保護標準持續推動外 未來將配合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視水文狀況改變 及預算籌措情形 適時研議檢討提高保護標準之可行性 已督促該部水利署定期評估 河床沖淤變化情形 並對影響排洪部分優先辦理疏浚 嗣後將持續加強檢測河川及區 域排水各排水閘門出口淤積情形 定期進行維護作業 四十二 地方政府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體育是國力的展現 體育建設 及發展是國家現代化 及國民生活品質的 重 要 指標 地方政府為推動國民體育 截至民國101年底止共設立運動場館447座 不 包括僅提供簡易運動設施之場所及學校 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運動場 館 財產價值共計391億餘元 使用總面積985萬餘平方公尺 依據教育部體育 274

276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座數 連江縣 金門縣 澎湖縣 臺東縣 花蓮縣 屏東縣 嘉義市 嘉義縣 雲林縣 南投縣 彰化縣 苗栗縣 新竹市 新竹縣 桃園縣 宜蘭縣 基隆市 高雄市 臺南市 臺中市 新北市 臺北市 市縣別 資料來源 整理自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地方政府民國101年度運動場館座數 署民國年委託民間機構調查結果 我國運動人口比例由民國96年之77.60 增加 至民國101年之82.00 呈現漸進上升的狀態 地方政府已配合加強運動場館之興 設 惟有關地方政府公有運動場館之使用管理情形 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專案 調查結果 核有 1.地方政府於設置運動場館前未審慎評估經濟效益 區位鄰近運 動人口數等作業 致運動場館閒置 2.地方政府未擬訂轄內運動場館經營管理整體 性評鑑或督導考核計畫 3.運動場館使用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臻健全 或場館租借作 業未確實依規定辦理 4.運動場館未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 或未落實辦理消防及建 築物安全檢查 公共安全維護未盡周延 5.運動場館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設備 損壞未及時維修 財產管理維護作業未盡確實 6.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未簽訂契 約 或運動場館管理單位未確實督促委外經營管理廠商依契約規定妥處等缺失 已 分別函請相關機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進 並經審計部函送教育部體育署作為辦理 地方政府運動設施發展規劃 執行及督導之參考 27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7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四十三 地方政府市地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市縣政府為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 帶動地方均衡發展 節省政府用地徵收 補償地價與建設經費 近10年 民國92至101年度 計辦理64個市地重劃區 截至民 國101年底止已完成51區 未完成13區 累計總收入937億餘元 累計總支出438億餘 元 累計賸餘498億餘元 政府取得土地計3,936筆 面積645餘公頃 其中抵費地部 分計有2,061筆 面積130餘公頃 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計有1,875筆 面積515餘公頃 市縣政府市地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 經審計部地方審計處室專案調查結果 核有 1.市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未訂定抵費地標售作業規範 制度規章未臻完備 重劃效 益之評估未盡妥適 2.市地重劃案件執行進度延宕 且未配合實際進度借貸資金 市縣政府截至民國101年底止辦理市地重劃情形 單位 區 筆 千平方公尺 市縣別 近10年辦理重劃區數量 政府取得土地 A=B+C 合計 筆數 面積 筆數 面積 筆數 面積 已完成 未完成 抵費地 B 公共設施用地 C 計 ,936 6,455 2,061 1,303 1,875 5,152 臺北市 新北市 5 5 2,269 3,157 1, ,530 臺中市 ,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1 1 彰化縣 1 1 雲林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合 註 1. 新竹市 南投縣 嘉義縣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等6縣市近10年未辦理市地重劃 2. 資料來源 整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填資料 276

278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7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我國為與聯合國及世界各國推動永續發展浪潮接軌 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邁 向國家永續發展 行政院於民國86年8月成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並於民國91年 12月發表 永續發展行動計畫 定期進行滾動式修正 民國98年9月完成 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 期能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本部為加強監督其辦理情形 經設置 審 計部審核政府推動國家永續發展情形督導小組 並參考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環保審計作業指引推展環保審計 歷年來均擇選與審計業務有密切相 關及輿論關注之議題 進行跨部會或政府間之專案查核 對所發現環境保護績效欠 佳或制度規章等缺失 彙案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以善盡審計職責 茲 將民國年度各級審計機關辦理國家永續發展專案調查之審計事項 擇其要者 列述如次 一 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 署 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截至民國101年底 止代為支應農地污染相關費用情形表 屬污染改善計畫 代為支應執行農地污 單位 元 染整治相關作業費用 以期農地恢復原 項目 有功用 經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該 合計 (16個地方政府) 526,265,377 重金屬污染改善 (11個地方政府) 398,666,433 剷除銷毀 (15個地方政府) 74,792,602 地力回復 (7個地方政府) 23,014,820 應變必要措施 (2個地方政府) 296,407 署代為支應臺北市 新北市等16個地方 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 地 力回復 剷除銷毀 底泥清除 應變必要 措施 及污染改善監督作業 累計支應 金額5億2,626萬餘元 迄至民國年3 月底止 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場址計2,498 筆 面積516.1公頃 尚未完成整治仍有 711筆 面積106.8公頃 經查其執行情 形 核有 1.部分農地控制場址列管多 年 未積極提報污染控制計畫進行農地 整治 又解除列管農地因未能有效杜絕 支應金額 污染改善監督作業 (1個地方政府) 5,073,026 底泥清除 (3個地方政府) 24,422,089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資料 污染來源 致農地再次遭受污染 2.農地污染僅側重後端整治工作 且未針對所訂放 流水標準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寬鬆 妥適研修相關標準 對新興污染物亦未妥為研 議管控機制 致農地迭遭質疑受污染 3.對污染農地整治雖訂有考核機制 惟未將 278

280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各類列管場址單獨考評 致未能發揮成效 又督導考核作業未臻確實 致未能控管 地方政府有無辦理巡檢與定期監測作業 及資料正確性 4.環保署未積極釐清與確 認受污染農地與農田水利會之關聯性 影響對潛在污染人之求償作業 致代為支應 之清理費用3億餘元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 察院 二 再生能源政策執行成效之查核 我國自產能 新能源政策規劃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概況表 源匱 乏 能源供 單位 元 114年 給高度仰賴進 項目 119年 裝置容量 (MW) 占比( ) 裝置容量 (MW) 占比( ) 9, , 力 3, , 發電結構中約有 二 太陽光電 2, , 成 發 電 量 仰 賴 三 慣常水力 2, , 煤 油及 天 然 氣 四 其 他 註 2 1, , 等化 石能 源 核 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占比 能發電量亦占全 再生 能 源 發 電 量占比 口 同時電 力 消 費約占全國能源 消 費之半 數 其 電力系統發電量 近2成 對化石及 合 計 一 風 註 1.表內再生能源之裝置容量及發電量統計 係含自用及買賣售電 2.其他 係含生質能 海洋能 氫能燃料電池及地熱發電等 3.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布資料 核能等能源依存 度甚高 爰政府能源發展及電力結構配比 朝多元化及安全性規劃 期確保能源安 全及滿足民生基本需求 我國於民國100年11月3日由經濟部公布 確保核安 穩健 減核 打造綠能低碳環境 逐步邁向非核家園 能源政策 在 確保不限電 維持 合理電價 達成國際減碳承諾 等三大原則下 積極實踐各項節能減碳與穩定電 力供應配套措施 既有核一 核二及核三廠不再延役 核四廠亦將於確保核能安全 前提下 方進行商轉等 另經濟部能源局依能源管理法規定研提 能源發展綱領 報經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核定 將全力推動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 促進天然 氣合 理使用 規 劃民國114 年 再生能源裝 置容量 達 9,952百 萬 瓦 發 電 量占比 約 8.2 並於民國119年擴大成長至12,502百萬瓦 發電量占比約9.5 天然氣使 用量亦將於當年達到2,000萬噸/年 民國101年度我國電源結構占比仍以燃煤發電為 大宗 約占40.62 再生能源 太陽能 風力及慣常水力等 發電量僅3.44 且因 27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再生能源受天候影響甚巨 屬間歇 台電系統民國101年度發購電量占比表 性能源 相關技術發展亦未成熟 現階段尚無法大量使用 其中風力 與太陽 光電等 新能源淨尖峰能力 分別僅為裝置容量6 與20 相較 與其他傳統能源尚屬偏低 為期達 發購電量 (億度) 燃料別 占比( ) 2, 燃煤 燃氣 合 計 燃油 成再生能源民國114年發電量占比 核能 目標 亟待妥為因應 另天然 抽蓄水力 氣發電量雖占30.27 惟其發電成 再生能源 本遠高於燃煤發電成本 天然氣設 汽電共生 施能力與電源開發方案是否能配合 等問題 經濟部能源局 台灣中油 註 1.表內再生能源發電量 係統計慣常水力 風力及 太陽光電等發購電數據 2.資料來源 整理自台灣電力公司提供資料 及台灣 電力公司等單位 迄 未有共 識 又籌設新建發電廠 天然氣供氣設施亦常因鄰避效應迭遭遇阻力 暨提高天然 氣發電比重影響既有發電機組設備利用率 經濟調度及供電穩定度情形 攸關政府 推動天然氣合理化使用之能源政策成效 以上 經建請經濟部加強檢討能源配套方 案 推廣策略及審慎評估各種可能影響 督促妥為因應 以落實政府擴大推廣再生能 源及天然氣發電占比之新能源政策 三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政 府 為加 速治 理易 淹 水 地區 水患及治山 防 未發包 64件 洪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 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 質 並保育優質水環境 於民國95年1月27日制定 執行中 98件 公 布 水 患 治 理 特 別 條 已完工55件 例 辦理行政院核定易 淹 水 地區 水患治 理計畫 所 明 列 之 縣 市 管 河 資料來源 整理自經濟部水利署提供資料 川 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實施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治理工程執行件數及比率圖 堤 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 道 之治 理 及相 關 水土保 280

282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持工程 行政院依據該條例第4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 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六十億元 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得分期辦 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之規定 分別編列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期 民國95年度至96年度 特別預算309億餘元 第2期 民國97至99年度 特別預算 445億元及第3期 民國100至年度 特別預算404億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 有 1.部分治理工程遲未完工 影響治理工程執行成效 2.土地徵收作業過於遲緩 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 3.部分已興建完成之建造物未移交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接管 仍待協調處理 以接續管理維護工作 並確保治理成效等缺失 經建請經 濟部水利署研謀改善 四 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經濟部水利署為保障沿海地區居民生命 財產安全 改善及營造海岸景觀 辦理 海岸 環境營造計畫 98年 103年 總經費為 80億元 期程自民國98至103年度 截至民國 101年底止 累計可支用預算數42億9,861萬 餘元 執行數41億4,721萬餘元 占累計可支 用預算數96.48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辦理海岸復育及整體環境改善 亟待建立 權責機關相互溝通平臺 主動協調各主管機 關及地方政府共同參與 以利整體規劃海岸 高雄市茄萣海堤環境營造工程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環境營造 2.參採綜合治水概念 結合區域管理措施 防治地層下陷 促進海岸地區 之永續發展 3.加強海堤區域環境改善工程之執行 並兼顧海堤維護修繕及應急工 程需求 妥為編列適當預算或計畫科目 俾確保計畫目標達成等 經建請經濟部督 促檢討改進 五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執行情形之 查核 經濟部為改善南部地區主要水庫營運功能 加強上游集水區水域環境保育及有 效提升水源備援與常態供水能力 辦理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 供水計畫 執行期間自民國99年5月至105年5月底止 總經費540億元 主要係辦理 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 水庫更新改善及淤積處理 調度及備援系統提升及新水源開 發等 並由該部水利署辦理幕僚作業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截至民國101年度 28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止 累計可用預算數82億5,776萬餘元 累計 執行數59億2,392萬餘元 占71.74 預算執 行率欠佳 且部分執行計畫尚未審查通過 影響後續工程之推動及執行 2.曾文水庫防 淤隧道工程之水工模型試驗未盡完備即發 包施工 亟待檢討相關設計及工程配置是否 已達最佳化 3.高屏大湖開發案因土地 水資 源調度管理及開發必要性迭遭質疑 延宕多 年迄未實施開發 部分工程完工期限無法確 曾文水庫河道堆積大量土石 圖片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網站 定或已逾計畫期程 亟待妥謀因應措施 並積 極推動辦理 以有效解決南部地區缺水問題等缺失 經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檢討妥處 六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推動農村再生計畫 建立富麗新農村 依據農 村再生條例設置1,500億元之農村再生基金 並自民國100至101年度合計編列預算 131億6,366萬餘元推動各項農村再生計畫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累計執行數62億 3,758萬餘元 累計執行率僅47.38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部分縣市政府迄未 提送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不利各市縣農村發展項目與總體國土計畫接軌 2.未針對 各農村社區特性及需求規劃開設培訓課程 致未能提升各農村社區參與培訓意願 民國101年12月底農村再生興建工程尚未訂定管理維護契約情形表 單位 千元 項次 執行單位 工程名稱 合 核定金額 計 執行數 60,446 31,412 1 臺北分局 東澳南溪堤內災害防治工程 4,500 2,891 2 臺北分局 錦屏村竹61線旁野溪整治工程 3,996 1,473 3 臺北分局 新樂村9鄰10鄰野溪整治工程 15,000 5,281 4 臺北分局 小鹿場災害防治工程 10,000 3,285 5 臺中分局 梨山老部落地滑區第一期(LW1)集水井工程 18,000 11,890 6 臺中分局 汶水溪主支流野溪整治工程 5,150 3,912 7 臺中分局 食水坑水資源保育工程 3,800 2,678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282

284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農村再生社區建設工程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情形表 單位 千元 項次 執行單位 工程名稱 合 核定金額 計 執行數 60,050 35,516 5,300 4,024 16,000 12,017 8,000 5,309 15,000 5,348 1 臺北分局 高原等五社區道路設施改善工程 2 臺北分局 大坑社區往樂善嶺頭道路設施改善工程 3 臺北分局 尖石國中旁災害防治工程 4 臺北分局 新樂村9至10鄰野溪整治工程 5 臺中分局 苑坑2鄰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4,500 2,008 6 南投分局 大鄉溪口等二里道路改善工程 2,700 1,853 7 臺南分局 竹門社區環境改善工程 臺南分局 牛埔泥岩教學園區週邊環境改善工程 5,000 2,252 9 臺南分局 神農殿部落排水改善工程 2,000 1, 臺南分局 南高屏農村加強安全措施工程 註 1.資料截止日 民國年6月21日 2.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資料 3.間有地方政府未配合農村再生計畫 編列相關設施維護管理預算 並有拒絕接管 情事 且補助社區興建農村再生設施 未訂定相關管理維護契約 易致管理維護權 責不明 造成設施閒置 4.農民無償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用地 衍生稅賦負擔 易滋爭 議 5.部分農村再生設施用地 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 七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利用情形之查核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自民國88年間接管原住民保留地 以下簡稱原保地 陸續編列預算及擬具計畫 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保地 原保地權利賦予原住民 排除原保地違規利用 提升擴充原保地管理資訊系統功能 等各項業務 並訂定規範管理原保地租金收繳 動支等作業 以落實政府安定原住 民生計 確保其土地使用權益 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等政策目標 上開相關計畫經 於民國96至101年度動支之總經費計3億4,601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原 民會現行管理原保地之依據核欠適足 復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期限制定相關 法律 且遲未釐清原保地財產屬性 均影響原保地之管理利用並衍生適法性疑義 2.辦理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 完成土地分配予原住民之比率偏低 計 畫進度嚴重落後 且對地方政府執行情形 缺乏完善控管機制 及建立績效衡量指 28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標 管考機制未臻周妥 核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 3.部分地方政府辦理漏報增劃編 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計畫 於執行期滿均尚無完成土地分配予原住民案件 計畫整體 執行成效過低 復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 並建立妥適之管考及獎懲機制 均不利計 畫執行之掌控 4.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計畫 執行成果 完成原保地所有權 移轉者僅3成餘 且對於地方政府未確依計畫執行等缺失疏於控管 績效評估復欠 周妥 另對於法令適用之釋示前後矛盾 嚴重影響權利賦予政策之推動 5.執行原 住民保留地違規利用處理計畫 未妥訂績效衡量指標 復未彙整各地方政府辦理 情形 或統計項目未盡完整 實際執行效益未明 原民會核未善盡主管機關督考職 責 6.原保地租金收支未透列預算管理 復因相關規定有欠完備 且未有效監督地 方政府落實執行 致實際收支作業缺失頻仍 無法掌控原保地租使用概況及租金運 用情形 7.建置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已逾15年 惟系統功能尚欠完備 且地方政府多未 確實登錄原保地業務執行情形 及相關釐正作業遲滯 致系統資料多有錯漏 迄仍 賴人工統計填報表報 減損系統之監督管考功能 行政效能低落等缺失 經建請行 政院督促原民會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 原住民保留地文宣資料 圖片來源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八 文化創意產業 第2期 園區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文化部為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能量 依行政院核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 1期之子計畫 文化創意產業環境整備 及第2期修正計畫之子計畫 產業聚集效應 計畫 辦理華山 花蓮 臺中 嘉義 臺南等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營運 管理 以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累計編列預算數38億9,503萬 餘元 實現數32億103萬餘元 經查各園區計畫執行及營運管理情形 核有 1.園區 管理單位組織及機能欠周全 且未強化微型企業服務功能 難以發揮園區提升產業 競爭力效能 2.園區內規劃作為協助文化創意業者創業育成之業務及設施空間等 284

286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尚未成為園區核心營運項目 無法連結文化創意產業上中下游資源及建構產業價值 鏈 3.園區營運4年餘 部分園區核定推動之主軸文創產業 尚未達促進產業企業家 數及增加產值之預期效益 4.部分園區場館未依規劃目標運用 或供作行政單位辦 公室 或予出借 限縮產業專區運用效能 5.績效目標之訂定未臻周妥 無法有效評 量各園區計畫執行績效等缺失 經建請文化部檢討改善 九 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交通部依據行政院就全島便捷交通網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 能源管理與效 率提升等議題相關會議結論 擬定綠色人本之公共運輸策略 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8 年8月核定辦理 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 民國99101年 計畫總經費150億元 期能塑造人性化 親和力 可靠性 舒適性 健康性等概念之交通環境 以提高民眾 對公共運輸之使用率 經查其執行情形 核有 1.該計畫執行期間 公共運輸使用率 僅成長1.60 整體成長率未達原規劃預期目標 短期每年成長5.00 3年應至少 成長 人口200萬以下之地方政府 17個 其公共運輸使用率原規劃短期 目標為現況加倍 惟僅新竹市 宜蘭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臺東縣等5個地方政府達 到預期目標 另人口200萬以上之地方政府 5個 其公共運輸使用率之短期目標應 達15.00 惟截至民國101年底止 除臺北市 新北市已達目標外 其餘均未達目標 交通主管機關責任 高 都會區 人口密度分佈曲線 人口密度 郊區 偏遠 地 區 鐵路 捷運 (Rail,MRT) 低 輕軌 (LRT) 公車捷運 (BRT) 公車 專用道 (Bus lane) 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 彈性公車 公車服務 中型巴士 (DRT) (Rural bus) (Bus) 社區巴士 社會福利 照護 公共運輸類型 人口密度與公共運輸類型之示意圖 圖片來源 民國 99 至 101 年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 28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7 叁 審計稽察成果 3.交通部原規劃對偏遠地區及人口密度較低之原住民山區 其公共運輸型態應採取 公路接駁模式及合宜運輸類型 惟該部未完備偏遠原住民地區之交通需求調查 且 未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協調 致該偏遠地區公共運輸建設之補助機制尚未全面推 動 未能符合公共運輸之空間無縫概念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十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執行情形之查核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均衡路 網交通量 提升國道運輸效率 並落實用路人 走多少 付多少 之公平付費制度 及發揮 節能減碳之功效 於民國96年8月22日與遠通 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 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ETC 案契約 原預計民國年初開始全面計程電子收費 營運 嗣因電子收費門架硬體設施建置作業 進度落後 計程收費費率方案未能定案等因 素 推動時程未如預期 經查前開計程收費 各項作業辦理情形 核有 1.電子收費門架等 設施建置作業進度落後 2.計程收費費率迄 未定案 3.電子收費系統利用率未達契約規 etag儲值免收服務費延長至民國 年12月31日 定目標等缺失 另允宜衡酌民眾及遠通電收 公司雙方權益 研議eTag持續免費及儲值免收服務費之可行性 經建請交通部臺灣 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加強辦理及依約妥處 十一 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鐵 路改 建 工程 局為改善員林火車 站附 近地區因縱貫鐵路阻隔 造成沿線兩側區域 發展之阻礙 及改善平交道所造成之交通問 題等 辦理 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 於 民國95年2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40億 7,184萬餘元 計畫期程自民國95年2月至 年2月 嗣後因該局修正計畫內容未覈實檢討 經費需求 迄民國101年10月24日始獲行政院 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橋柱施工情形 286

288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核定 計畫總經費修正為58億8,572萬餘元 計畫期程展延至民國105年1月 經查其執 行情形 核有 1.綜合規劃作業未臻周延 且審查作業流於形式 迨至辦理細部設計再 行檢討修正 肇致工程經費大幅增加 須進行計畫之修正 影響整體計畫推動期程 2.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規劃未臻周延 復未善用行政院 推動公共建設方案 建立之協 調處理困難問題機制 或依所訂溝通平台儘速整合解決都市計畫變更相關爭議 肇致 都市計畫變更案延宕4年5個月 嚴重影響計畫執行期程 3.未及時依規定提報工程專 業審議 致先後提報4次經費審議均遭工程會退回 且修正計畫未獲核定前 逕行辦 理工程發包與施工 發包金額復超過原核定計畫總經費 預算控管失當 4.修正計畫 內容未覈實檢討經費需求及計畫自償性 肇致修正計畫案屢遭退回 辦理時程冗長 進而影響整體計畫執行期程等缺失 經建請交通部查明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 十二 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為積極有效提升結核病防治績效 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年7月23日改制為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 報奉行政院核定辦理 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 執行期間自 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共計10年 其中第二期計畫民國100至104年 所需經費共計91億5,688萬餘元 不含人事費 民國101年度疾病管制局 於民國年 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計編列預算10億2,319萬餘元 經查其執行情 形 核有 1.部分市縣結核病發生率及失落率偏高 防治成效有待改善 2.參加潛伏結 核感染治療人數未涵括所有可能被結核感染之接觸者 影響結核病防治成效 接觸者 檢查原則亦未盡周延合宜 3.未建立畜牧從業人員結核病定期篩檢機制 恐為結核病 人畜共通傳染防治漏洞 4.愛滋病及糖尿病患等結核病高發病危險族群仍乏整合性防 治機制 影響結核病整體防治成效等缺失 經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檢討改善 各市縣民國99年痰塗片陽性新案 結核病新案治療失落情形表 單位 人 痰塗片陽性 市縣 全 個案數 結核病新案 世代12個月失落率 個案數 世代12個月失落率 國 5, ,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 臺 中 市 , 臺 南 市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89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各市縣民國99年痰塗片陽性新案 結核病新案治療失落情形表 續 單位 人 痰塗片陽性 市縣 個案數 結核病新案 世代12個月失落率 個案數 世代12個月失落率 高 雄 市 ,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資料來源 整理自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提供資料 288

290 一 審計部大事記 肆 附錄 一 審計部大事記 民國年 西元2013年 1月7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財政 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 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案 有 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交通部主管等 並備詢 1月10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財政 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 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案 有 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部主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離島建設基金暨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並備詢 1月31日 審計部提供行政院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2月21日至22日 審計部舉行民國101年業務 擴大檢討會報 3月14日 林 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3會 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 審計部主管業務情形 並備詢 4月8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 財政 內政 經濟 教育及文化 交通 社 審計部舉行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 會報 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案 並備詢 4月10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 內政 經濟 教育及文化 交通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中華民國98年度至100年度中央 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案 並備詢 28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1 肆 附錄 4月22日至5月3日 審計部辦理2013年第3屆 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習班 5月2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 財政 內政 外交及國防 經濟 教育及文 化 司法及法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 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 審計部辦理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習班 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並備詢 6月25日 監察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2013年 交流研習計畫 亞洲及非洲國家 之外國 學員 訪問審計部 7月29日 依法完成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機密 本 中華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之審核 並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監察院 8月26日至10月18日 審計部辦理新進審計人 監察院與國外監察人權機構2013年交流 研習計畫之外國學員訪問審計部 員訓練班第35期訓練 9月8日至14日 宏都拉斯共和國高等審計法 院院長梅西亞 Mr. Miguel Angel Mejia Espinosa 伉儷應審計部邀請來華訪問 9月26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 第1次全院委員會 就被提名續任審計長等 相關事項說明 並備詢 9月27日 審計部依法完成中華民國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查 核報告 並函送立法院 宏都拉斯共和國高等審計法院院長 梅西亞訪問審計部 10月1日 總統 政字第00165號任命令 特任林慶隆為審計部審計長 自中華民 國年10月2日起生效 10月7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 審計部主管業務情形 並備詢 290

292 一 審計部大事記 10月24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本次 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審計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及審計部 高雄市審計處收支部分 並備詢 11月1日 國際內部稽核協會 IIA 會長兼執 行長理查 錢伯斯先生 Mr. Richard F. Chambers 應審計部邀請蒞部訪問 並發 表演講 12月3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中華民國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 位決算及 綜 計 表 中華民國98 年度 至 101年度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 國際內部稽核協會會長兼執行長 理查 錢伯斯訪問審計部 別決算審核報告等審核經過 並備詢 12月3日至15日 林審計長應邀率員前往智利 參加第23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最高審 計機關組織 OLACEFS 年會 並順道訪 視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及智利代表處 12月23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 期財政 外交及國防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1年度中 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 林審計長與OLACEFS主席巴西審計院 及綜計表 案 關於外交部主管 國防部 院長納德合影 主管 含國家安全局 僑務委員會主管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暨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並備詢 12月25日 林審計長列席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 外交及國防 教育及文化委員 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 決算及綜計表 案 關於中央研究院 行政院新聞局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 文化部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 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及所屬 教育部主管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管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暨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並備詢 29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3 肆 附錄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編按 監察院民國年度工作檢討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行 林審計長於會中提出本工作報告 壹 前言 本部暨所屬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7 個審計處 以及臺灣省基隆市等16個縣市審計室民國年度審核中央暨地方政府 含鄉鎮市公所 機關 基金及事業機構共有8,714個機關單位 監督其單位預算 附 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等收支金額19兆975億餘元 含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之執行 謹將民國年度工作概況 工作績效及檢討改進等事項 扼要提出報告 貳 工作概況 一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 一 本部暨所屬審計處室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842項 執行結果 符合預 計工作量者601項 占71.38 超出預計工作量者154項 占18.29 較預計 工作量減少者87項 占10.33 其中實際工作量超出預計工作量者 主要係 各審計單位配合業務需要 增加抽查財務收支 辦理專案調查及財物審計 較預計工作量減少者 係因各機關送審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 本部暨所屬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之執行 係由本部審計業務研 究委員會負責考核 其有異常或進度落後者 均即時通知改正或督促辦理 另各單位應於各期抽 調 查辦理完竣後 展開自評作業 並將自評結果函 送該會彙辦 年度結束後 本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並派員就地查證各單位 實際執行情形 深入評核得失 函促檢討改善並列管追蹤 對於各項施政 工 作 計畫執行之質與量 均有嚴密之控管與考核 二 年度決算之審核 一 依憲法第105條 審計法第34條暨決算法第26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 中央政府總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並提出審 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依審計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 及審核 準用上項規定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 98年度至101年度 民國 101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 鄉鎮市公所除外 本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均在 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分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各地方議會 292

294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二 前項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及1 個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經鈞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等7個委員會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304項 其中建議推派委員調查 或刻正調查 或已由委員調 查完竣 或已提出糾正案者125項 送請委員於巡察行政機關時列入參考重 點或移請監察業務處併案處理者29項 函行政機關檢討改善者8項 囑本部 注意機關後續執行情形或追蹤查復檢討改進成效者84項 存查者58項 另民 國101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亦經鈞院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見1,497項 其中派查者4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94項 存查者1,399項 均送交本部積極 處理 三 審計業務策進情形 一 健全審計法制 1. 審計人員承辦審計工作 處理政府審計事務 應依審計法 預算法 會計法 決 算法 公庫法 國有財產法 政府採購法 各項稅法及審計機關訂定之審計法令 辦理 民國年度配合業務需要 修正及停止適用之審計法令 計有12種 2. 賡續研議政府審計相關規範 以健全政府審計發展之環境 為使政府審計於 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下發揮其功能 本部賡續推動政府審計制度面之完善 民國 年度積極辦理研修審計法及研議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草案等案 說明如次 1 研修 審計法 本部經成立 審計法研修工作小組 並於民國年11月 22日召開審計法研修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 會中就審計法研修分工 工作小 組運作方式及研修方向等獲致初步共識 各分組並已依分工集會討論完 竣 本案將依預訂時程儘速辦理 2 賡續研議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本部於民國101年成立 政府審計規範 研究專案小組 蒐集相關國家政府審計準則並參考我國審計實務 研擬 政府審計共同規範 草案 民國年度召集十五次審查會議討論 其間 並邀集馬教授秀如等9位專家學者集會提供意見 俟內部審查完竣後 將 再度諮詢學者意見 二 賡續精進績效審計業務 民國年度針對績效審計之查核議題 技術方法 投入資源 結果之公開 法 制規範等面向 持續研議精進並導入相關實務 以提升整體審計績效 1. 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年度經審慎評估攸關民生 社會輿論關注及風險程度 較高或預算規模較大之審計事項 規劃辦理專案調查者合計485件 其中屬於 29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5 肆 附錄 中央與 或 地方政府共同性審計事項而辦理共同性專案調查者計31件 查核 結果 各機關績效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陳報 鈞院者計59件 有關各項調查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已 將 於民國101年度 民 國年度 總決算審核報告作充分揭露 以發揮審計機關在政府良善治理中 之監督功能 2. 研析審計資源投入比重 為持續瞭解審計資源配置情形 作為策進績效審計 工作之參據 經依據各工作面向 研析中央政府審計業務之合規性及績效性審 計投入比重 民國98年度至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審計業務績效性審計投入資 源權重分別約占 及48.92 民國年度經初步估算 約占47.57% 民國103年度將在適法的範圍內 持續調整審計資源配置 俾追求 合規性審計與績效性審計業務投入比重之最佳平衡 百分比 績效性審計 合規性審計 年度 合規性審計及績效性審計投入比重圖 3. 出版專案審計報告單行本 為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有關 透明與課責之要求 經參考美國聯邦審計署 GAO 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之績效審計報告格式 及國外最高審計機關同業覆核過程中所提出有關精進 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之建議意見等 研訂 公開專案審計報告格式之一致性規 範及例式 及專案審計報告發行相關注意事項與應辦理項目等 民國年度 據以出版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臺北市獎勵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成 294

296 NAO Taking A Survey ISSAI 20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97 肆 附錄 構面 業務成果 績效指標 101年度 12,413,147 9,653,625 2,005 1,931 辦理專案調查件數 陳報監察院件數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各專區登載件數 派員出(列)席立 監兩院會議及提供 各項審計服務件數 被審核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滿意度 工作態度 審計價值 有效溝通 審計人員對於組織人力發展之滿意度 % 73.51小時 72.49小時 審計人員撰文登載國內 外專業刊物 篇數 審計人員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查 核件數 , ,845 29, , 可量化財務效益(新臺幣千元) 研提重要建議意見項數 顧客服務 人力發展 審計人員每人每年平均受訓時數 內部流程 100年度 審計知識物件 登載件數 點閱次數 完成查核報告平均天數 五 推動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致力成為典範機關 本部為合理確保達成審計機關整體層級策略目標 致力成為INTOSAI典範機 關之宗旨 業依據鈞院民國100年7月函頒 監察院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及參考 國外審計機關經驗 成立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積極規劃辦理審計機關 內部控制制度 迄民國年10月底止 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已召開7次小組會議 截至 民國年12月底止 本部各單位已依據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民國 年度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實施計畫 及 審計部民國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計畫 等 完成各項控制作業之作業層級自行評估 並 預計於本 103 年1月至2月完成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之初 複評作業 同時 本部將依 據 審計機關內部稽核處理原則 及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及內部稽核實施計畫 以及參考本部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審酌實際環境 變遷 審慎規劃辦理年度稽核工作 六 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應用方面 本部為創新業務流程 蓄積審計知識及建立分享機制 提升審計績效 於民國 101年度規劃建置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將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自動統計審計 296

298 , % 1. 9,823 65,168 52,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99 肆 附錄 叁 工作績效 一 適正性 合法性審計及核定財務責任 一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對於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 及收回以前年 度經費等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9億5,392萬餘元 其 中繳庫金額最多者 係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等計14億3,655萬餘元 如按 中央政府機關別分析 以內政部繳庫金額5億1,742萬餘元最高 二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核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委辦 補助或各項計畫經費之結餘款 及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需保留者等 經依法修正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17億1,475萬餘元 其中繳庫金額 最多者 係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無需保留者計8億8,149萬餘元 如按中 央政府機關別分析 以教育部繳庫金額3億4,601萬餘元最高 三 審核民國年度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 發現法令適用不當或計算錯 誤 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結果 共計補徵稅款4億7,754萬餘元 退還稅 款984萬餘元 其中補徵稅款金額最多者 係地價稅1億5,674萬餘元 二 績效性審計 一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報告鈞院者59案 主要係各機關重大興建計畫或施政計畫執行結果 核有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之情事 二 審計機關檢陳相關查核資料 以供鈞院行使監察職權參考者16案 主要係各 機關預算執行 內部控制及內部審核疏失情形 三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發現其效能過低係因制度規章缺失 依審計法第 69條規定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者 共計126項 中央機關76項 地方 政府50項 民國年度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 訂定 修正 廢止各項 法令規章共856種 有效發揮預防性審計功能 四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0條及預算法第28條規定 於民國101年度提供行政院 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增進財務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作為決定 民國103年度施政方針及籌編預算案之參考 共計14項 業獲採納 中央政府 部分6項 地方政府部分8項 五 審計機關監督各機關預算執行 考核各機關計畫實施等情形 提出之重要審 核意見 列入民國101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者 共計1,830項 中央機關計340 項 地方政府計1,490項 其中非肇因於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周全者計有 298

300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138項 中央機關計82項 地方政府計56項 至因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周全者 計有6類共計1,692項 中央機關計258項 地方政府計1,434項 其類型分析 如次 1. 對於內部稽 審 核之實施提出意見者計有181項 中央機關計13項 地方政府計 168項 2. 對於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提出意見者計有874項 中央機關計148項 地方政 府計726項 3. 對於財務 物 之管理 運用提出意見者計有275項 中央機關計44項 地方政府 計231項 4. 對於產銷營運管理提出意見者計有104項 中央機關計14項 地方政府計90項 5. 對於採購作業提出意見者計有162項 中央機關計17項 地方政府計145項 6. 對於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者計有96項 中央機關計22項 地方政府計74 項 另審計機關追蹤覆核民國100年度對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共計1,750項 中央機關計347項 地方政府計1,403項 各機關實際辦理結果 已研 謀改善措施確實辦理者計有1,111項 中央機關計193項 地方政府計918項 處理中 或繼續改善者計有639項 中央機關計154項 地方政府計485項 三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一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之行為 發現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 依審計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 報請鈞院處理 或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37案 二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經通知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業 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34件 處分人員計394人次 其中記大過者3人 次 記過者26人次 申誡者365人次 受處分機關人員最多者為臺北市政府及 其所屬12件 58人次 四 陳報成立彈劾 糾正案件 本部暨所屬審計處室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 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報或提供資料或經鈞院引據本部審核報告資料 經鈞院於民 國年度提出彈劾案者4件 糾正案者69件 自鈞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 提出彈劾案者21件 糾正案者329件 本部已就鈞院處理結果提出糾正或彈劾案件 各該機關賡續改善情形 積極追蹤管考 另就鈞院調查結果與本部查核情形差異部 分彙整歸納 通報各審計單位參考改進 俾求精進審計品質 29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1 肆 附錄 五 院部業務之聯繫協調 依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由審計 機關行使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結果 如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有重大違法失 職行為 或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規定須陳報 鈞院依法處理 鈞院調查案件 若有涉及財務之事項 亦多函囑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或派員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 以充分發揮院 部相輔相成之功能 茲摘列院部聯繫 重要事項之研處情形如次 一 陳副院長於本部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提示事項之研辦 本部於民國年2月21日舉行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陳副院長蒞臨訓 勉提示3項工作重點 1. 賡續加強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 性 2. 賡續加強審計資訊發布 借重輿論力量共同監督政府施政 及3. 賡續加 強院部合作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 等3項 均係審計機關既定的工作重點及努力方 向 本部除通函各級審計單位落實辦理外 並由本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列管各審 計單位辦理情形 二 配合鈞院調查案件之需要 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及資料 民國年度鈞院因調查案件之需要 依 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 規 定 函囑本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3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者計224件 自鈞院第4 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函囑本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76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 者計1,380件 本部均全力配合鈞院查案 以期達到院部合作 相輔相成 發揮監察 審計功能 三 因應鈞院巡察機關業務之需要 提供審核資料 民國年度本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因應鈞院巡察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之需 要 均將審核各機關財務之重要事項 如監督預算執行或抽查財務收支之缺失 財 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等 提供監察委員巡察中央及地方政 府機關業務之參考 四 院部每季召開業務協調會報 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鈞院為加強院 部業務聯繫 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之行使 能密切 相互配合 發揮整體監察功能 每3個月召開院部業務協調會報1次 民國年度院 部業務協調會報 共召開4次 第1次於3月22日 第2次於6月21日 第3次於9月12日 第4次於12月26日 會中各項決議及鈞院委員所提意見 本部均積極審慎研處 並將 研辦情形陳報鈞院 300

302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肆 檢討改進 一 加強政府施政核心業務及攸關民生議題之查核 踐行以民為本之審計 依據2011年聯合國第66屆大會通過 強化審計機關 提升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 之209號決議文 強調審計機關應客觀 有效履行職責 在增 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扮演重要角色 及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揭櫫審計機關之意義及價值為 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 等宗旨 年來本部經賡續加強辦理查核政府施政核心業務及與民生議題相關之績 效審計案件 諸如 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情形 衛生 署加速辦理智慧醫療照護計畫及國民健康資訊建設相關計畫 高速鐵路工程局辦 理高鐵資訊幹線工程 國科會南科管理局健康生活館興建計畫 文化部國立臺灣史 前文化博物館南科館整建計畫 農委會林務局執行國有林地經管情形等案 核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鈞院 本部當 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之核心價值 配合時代環境之進步與實際業務需要 賡 續就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污染改善執行情形 社會福利政策執行成效 醫療業務及 政策執行情形 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 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 食 品及農產品安全檢 查 驗 標示及標章相關管理情形 各項鐵公路交通建設計畫 執行情形 高鐵站區土地開發 監理 業務辦理情形 私校退場機制之監督管理機 制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成效等攸關民眾生活之政府重要施政措施推動情形加強查 核 並持續應用風險與績效觀念及導入創新思維擴大審計範疇 落實扮演增進公共 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能與透明之重要角色 以期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審計功能 二 加強國防及退輔業務施政績效之審計 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退輔會 民國年度預算總收 支規模達5,920億餘元 經就該二機關核心業務 以顧客導向理念 審慎篩選社會 民眾所關注之議題 運用風險導向規劃查核程序 秉持專業及創新原則 擴大查核 與評估範圍 民國年度審核結果 發現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及國防部所屬三軍 總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暨所屬嘉義榮民醫院辦理相關採購作業等 疑涉及刑事之 異常情事 分別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廉政署查辦 陸軍司令部規 劃建置 高性能快艇 軍事投資案 國防部辦理00計畫執行成果運用 國防部國防 採購室等辦理 聯勤第三0二廠委託民間經營案 招 決標作業及後續爭議處理等5 案 相關人員涉有財務違失 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陳報鈞院 陸軍司令部暨所屬航 空特戰指揮部 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聯合後勤司令部與軍備局中山科 學研究院辦理相關採購計畫等5案 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3 肆 附錄 條規定 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並報告鈞院 另國防部推動募兵制 招募成效欠 佳 後續經費籌措亟待檢討及配套措施迄未決定等 經函請行政院妥處 並陳報鈞 院供委員行使職權參考 未來仍將就國軍對美軍事採購情形 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 研發計畫執行情形及其成果運用成效 暨退輔會安養 醫療 服務機構功能調整及 資源整合執行情形等國防部及退輔會高風險施政項目及各界關心議題 加強查核 強化縱深及橫向間之比較查察 嚴密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 就計畫其已成與未成之 程度及績效良窳等確實考核 促請有效發揮預算效能 達成施政目標 三 加強特種公務運作績效之審計 一 加強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效能之審計 政府為因應經濟 交通 農業與高等教育發展等需要 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 預算法等規定 設置作業基金 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非營業 特種基金 以辦理相關業務 民國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總收支 含基金 來源 用途 預算達4兆1,659億餘元 經由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有效運作 已屬政府推 動施政政策之重要方式與財源 經本部審核結果 發現部分基金業務單純 規模較 小 或基金來源主要仰賴國庫撥補 亟待檢討存續之必要性 或營運績效長期欠佳 累積鉅額短絀 仰賴舉債支應業務所需或公務預算撥補 形成政府重大財務負擔 或業務範圍與公務預算施政計畫性質相似 惟業務劃分原則未盡明確 造成部分計 畫經費重複或分散編列等缺失 本部當持續加強評核各基金設立之必要性及運作 有無達成設置目的 注意審核有無濫用特種基金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等情事 並 加強考核基金業務 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與營運效能 以提升基金整體運作成效 二 加強公共債務管理情形之考核 自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後 我國財政狀況除因歲入財源難覓 歲入成長不易及 歲出規模無法有效抑減 致產生收支差短外 尚因天然災害及為提振國內景氣等需 要編列特別預算因應 整體歲出規模不斷膨脹 財政赤字持續擴張惡化 導致債務 餘額大幅攀升 民國年度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已高達5兆 2,150億餘元 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7.91 已逼近民國年6月27日修正通過 之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不得超過前3年度GDP平均數40.6 之舉債上限 可再舉債之 空間有限 兼以最近10年中央政府每年債務付息支出均逾千億元 已嚴重壓縮政府 可動支財源 又前述修正後之公共債務法雖規範中央政府舉債達債限90 時 應訂 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立法院審查 未經立法院同意 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 年度舉債額度 及設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 地方政府舉債達債限90 時 其債務 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需經該委員會通過後 送監督機關審查等 已強化債務之監督管 302

304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控機制 惟邇來美國採行之量化寬鬆政策 Quantitative Easing 簡稱QE 有逐步緊 縮趨勢 產生債券利率走升之預期效應 恐帶動公債殖利率之彈升 將加重債務還 本付息負擔 本部將賡續加強政府各項債務管理情形之查核 並詳加考核法規遵行 情形 以促請健全財政 三 加強國有非公用土地活化運用情形之查核 邇來財政部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國有土地永續利用之期許 積極推動招標設定地 上權 參與都市更新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合作開發等國有土地開發策略 雖已具初步成效 惟截至民國年6月30日止 國有非公用土地計有149萬2,432筆 錄 面積21萬7,603公頃 扣除業經財政部或行政院核定處分方式而尚未處分完 成者 依法令規定不得處分者 交通水利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等 其餘可 供利用之土地約98萬1,951筆 錄 面積16萬5,335公頃 其中已為出租 出借 委託 經營 委託管理 採取土石 設定地上權及改良利用等運用者計有31萬777筆 錄 面積7萬7,655公頃 約占前開可利用土地之46.96 以面積計 利用率未及五成 另尚有67萬1,174筆 錄 面積8萬7,679公頃因尚未辦理勘查 或空置未使用 或被 占用未能收回等 致未規劃運用 加以國有財產署陸續接管各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之 土地 惟因囿於人力 未及於接管當時即排勘確認現況並妥為規劃活化運用方向 致未充分利用之土地不減反增 社會各界屢有國家資源荒廢閒置等管理不當之批 評 本部當賡續加強查核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經營管理 活化運用等 俾促請健全 管理並妥為規劃運用 以創造永續財產孳息 增裕國庫收入 四 加強公有營 事 業 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效能之審計 一 持續強化國營事業營運效能監督之查核 國營事業組織規模龐大 民國101年度決算總收支6兆9,947億餘元 其經營管理 效能向為鈞院及輿論關注焦點 本部對於營運績效不彰之事業機構 除適時就查核 所見缺失 促請其主管機關或各該事業檢討妥處外 並就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鈞院 近年配合鈞院辦理台灣電力公司向民營電廠購電 費率及對轉投資發電業者之監理情形 台灣糖業公司停閉糖廠發展多角化業務及 房地管理運用效能案等專案調查 並參採院部合作經驗 就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 開發協助金之運用管理情形及高雄港務局辦理水泥圓庫合作興建案等進行專案調 查 所提意見多獲鈞院採納 並提案糾正相關機關 另本部亦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 獎金制度及核發情形 暨台灣電力公司執行風力與太陽光電新能源計畫之規劃及 經營管理成效等重要案件 適時將查核資料彙陳鈞院供委員行使職權之參考 以發 揮院部合作綜效 本部當賡續考核公有營 事 業營運成效 並秉持INTOSAI所揭示 30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5 肆 附錄 審計機關應被視為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 之意涵 加強民生關注議題 之查核 適時提出建議意見 以發揮政府審計積極功能 二 加強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考核 轉投資民營事業營運績效良窳向為鈞院 立法院及各方關注焦點 本部依據審 計法第79條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7條等規定 訂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 法 歷年來本部對於轉投資民營事業均依上開辦法及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特種基 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審核 經統計中央政府暨其營業及非營 業特種基金轉投資民營事業 截至民國101年度止 計有155家 總投資金額達2,011 億餘元 本部調查結果 業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民營事業辦理情形 核有 投資審查及股權管理作業未臻周妥 暨部分轉投資民營事業長年持續虧損 復未依 行政院檢討意見核處等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鈞院 本部當賡續加強考核 各轉投資民營事業治理及經營績效之良窳 並就政府監督管考機制待改善之處 以 顧客服務導向立場 提供獨立洞察 促進前瞻及持續改善之建議意見 俾提升政府 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效能 具體展現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五 加強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稽察 政府為維持經濟穩定成長 充實國家基礎建設 提升就業機會及國民福祉 每 年編列鉅額預算 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民國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 管之一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計有221項 年度可支用預算為3,571億餘元 截至民國年11月底止 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分別為 本部鑑於 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為國家建設重心 其執行成效攸關國家競爭力及經濟穩定發 展 近年來每年均針對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辦理專案調查 並從制度面 法 規面及執行面 研提建議意見於主管機關 期促使相關法制更臻周全及提升施政 效能 民國年並賡續向行政院研提督促各機關訂定公共建設計畫編審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強化公共建設計畫所屬個案工程自辦基本設計階段審 查之執行及監督 落實工程前置作業之里程碑管控 善用困難問題專案小組協調解 決機制 促請相關權責機關落實公共建設計畫節能減碳理念等5項建議意見 均獲 具體回應 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 經本部於民國年度 截至 11月底止 考核結果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其上級 機關 並報告鈞院案件 計有18件 又政府近期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日形緊絀 公共建 設資金缺口龐鉅 為維持公共建設能量 確保經濟穩定成長 除持續推動公私協力 PPP 模式興辦公共建設外 並陸續採取 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等新 興措施 從規劃面 土地面 基金面 審議面等多元面向 將外部效益內部化 提高 304

306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計畫自償性 挹注公共建設經費與籌措未來營運財源 本部當賡續就重大公共建設 計畫執行情形 加強考核 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及 各級政府經管土地以設定地上 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 之公私協力 PPP 模式興辦公共建設 新興公共建設因應措 施 如 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執行情形等 俾促使有效導引民間資金 投入公共建設 增進國家經濟發展 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六 加強地方政府預算編列 債務管理及經費支用之查核 導正財務秩序 部分地方政府財政困窘 自有財源偏低 仍多仰賴上級政府補助或以舉借債務 方式挹注資源 為導正地方政府財務秩序 增進財務效能 年來對於各改制直轄市 員額評鑑及人事費控管情形 地方政府潛藏負債揭露情形 市縣預算編列議員建議 動支經費之執行與考核 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情形 地方政府公共工 程付款時程等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均賡續加強查 考 核 以督促落實地方發展之 永續經營 一 加強各改制直轄市員額評鑑及人事費控管情形之查核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 各直轄市改制計畫應載明改制後對 於地方財政之影響分析 行政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函示 俟 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後 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 進行區之整併 惟據 統計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及桃園縣等改制直轄市 準直轄市 現有146 區 民國101年底區人口數低於20萬人者有130區 占89.04 又依行政院於民國99 年5月26日核定縣 市 改制直轄市員額管制措施 改制第1年以不增加員額為原則 改制前3年之員額增加總數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分別以307人 786人 487人 413人為限 惟上開4直轄市民國100年度實際員額167,463人 人事費2,041億餘 元 較改制前民國99年度之實際員額 人事費分別增加5,693人 約 億餘 元 約6.87 次查4改制直轄市民國100至年度預算員額較99年度增加計4,309 人 其中新北市及高雄市預算員額已超過行政院函示限額 顯示各改制直轄市行政 區劃亟待整併 並加強員額評鑑控管 以避免人事費持續膨脹 鑑於改制直轄市人 事成本增加 與升格後之治理績效有否同步提升 為各界所關注 本部經提供財務 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供行政院決定民國103年度施政方針 之參考 嗣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復 行政院已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檢送行政區劃法 草案 函請立法院審議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擬具 各級地方政府辦理員額 管理建議措施 地方政府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參考做法 送請各直轄市政府參 考 該總處亦將賡續督促各直轄市政府落實辦理員額評鑑作業等 本部各地方審計 處當賡續追蹤轄審直轄市員額評鑑及人事費控管情形 俾健全地方財政 30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7 肆 附錄 二 賡續加強查核市縣預算編列議員建議動支經費之執行與考核情形 本部前就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民國90至100年度市縣政府編列可由議員建議 動支經費情形 發現部分市縣議員建議事項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等欠當情事 經函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善策妥處 據復 業已函請各該市縣政府積極檢討改進 將 視其違反之情節輕重 扣減民國100年度中央對該府考核成績 並加強對各市縣政 府有關議員建議事項之監督考核等 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賡續查核市縣政府民 國101 年度編列議員建議動支經費預算情形 分別有宜蘭縣 新竹縣 新竹市 彰化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等9縣市計18億餘元 及新竹縣 新竹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等7縣市計11億餘元 該總處雖於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訂定相關規範 列為考核之計分項 目 並作為中央增減對各該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之參據 及增列地方政府應按時將議 員建議事項辦理情形表於其網站中公布等規定 惟仍有部分國民中小學辦理電腦系 統或書籍等採購案 其經費來源係由議員建議款挹注 涉有參考議員助理或廠商所 提供申請計畫書資料 計畫書內容互相抄襲 由特定立約商代為規劃訂購內容 驗 收時未符契約規定仍予驗收合格等異常情事 除業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分別函請 各相關機關政風單位查明妥處 並由本部彙送法務部調查局參辦 另經本部再建請 該總處賡續加強檢討改善 據復 民國年度仍賡續納入考核項目 規定各市縣政 府應按時於其網站首頁長期公告等 如違反者 就評定總分採扣分方式辦理 又已自 民國101年度起 逐年將考核結果公布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 當賡續加強查核市縣預算編列議員建議動支經費之執行與考核情形 使政府施政 相關資訊更公開化 三 賡續加強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情形暨潛藏負債揭露情形之查核 有關部分市縣政府民國95至99年度歲入及歲出預算執行與編列 涉有不當虛列 專案補助收入或計畫 以規避公共債務法 增加舉債額度等情事 前經本部函報鈞 院 嗣經鈞院調查竣事並於民國年1月15日提案糾正臺南市等7市縣政府 並送請 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案經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賡續加強檢視地方政府 民國101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核仍有部分縣政府未覈實編列年度歲入預算並有 增加舉債情事 甚或舉債額度超過債限規定 另地方政府潛藏負債截至民國101年 底 計4兆7,032億餘元 亟待各界重視 並為充分適當揭露 以上經本部相關審計室 分別函請各該縣政府檢討改善 並經本部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加強檢討改進 亦經陳送鈞院供委員行使職權參考 又據財政部國庫署資料 截至民國年11月底 止 各市縣政府 除金門縣 連江縣尚無公共債務餘額外 其餘20市縣 1年以上及未 306

308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實際數8,698億餘元 較民國101年11月底增加161億餘元 顯示 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普遍欠佳 亟待研謀善策因應 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當賡續加強 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公共債務管理情形之查核 以督促落實地方債務管理機制 伍 結語 一年來 本部各項業務 蒙 王院長 陳副院長 各位委員 及各業務單位的鼓勵 及支持 均能順利推展 並獲致審計成果 在此謹表示感謝之意 本部當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及創新的核心價值 賡續加強推動各項政府審計業務 研謀審計制度之 改革與審計技術之精進 積極提升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落實績效審計之推動 進而 發揮監察審計相輔相成的綜效 以上報告 謹請 院長 副院長 各位委員女士 先生 秘書長 副秘書長 鈞院各業務單位主管予以 指教 謝謝 30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09 , /.., ISBN GPN ISBN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70 28 3 12 2011 66 A/RES/66/209 (INTOSAI) 21 69 2014 12 19 A/RES/69/228 林 慶 隆 104 3 006 010 017 021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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