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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言 ( ) ( ) 8,714 ( ) , ,475 ( ) 4 7,

4 (A/RES/66/209) (INTOSAI) 21 林 慶 隆 103 3

5 CONTENT 目錄 序 言 壹 政府審計制度 006 一 政府審計建制 010 二 政府審計特質 017 三 政府審計功能 021 四 審計機關組織 貳 審計業務策進 033 一 施政計畫推動 037 二 審計業務革新 048 三 業務研究發展 叁 審計稽察成果 059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062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066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 2013 National Audit Office, R.O.C (Taiwan) ANNUAL REPORT 094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100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123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126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152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173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212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224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278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肆 附錄 289 一 審計部大事記 292 二 審計部年度工作報告

7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建於中華民國元年 迄今已有百年歷史 經按核心發展歷 程 區分為五大里程碑 一 民國元年~36年 西元1912年~1947年 民國肇建 政局未能安定 政府財務秩序未臻健全 民國16年以前 審計權尚隸 屬於行政權 民國17年7月1日以後 審計機關始得以正式建制為審計院 獨立行使審 計職權 至民國20年將審計院改為審計部 歸屬於監察院 其間我國政府財務制度 係採財務聯綜組織 政府之收支必須透過財務 公庫 主計與審計四大系統 並採 主計超然 審計獨立制度 力圖揭發或防杜有關處理財務 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 物之弊端 審計方式係採 事前審計 或 駐在審計 為主 二 民國36年~61年 西元1947年~1972年 民國36年憲法頒行後 審計權乃有憲法為依據 依憲法規定 預算案之編製 係 行政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而謂三權財政 各司其 職 用以獲致分權制衡之效 審計工作賡續以防弊性 合規性審計為主 三 民國61年~88年 西元1972年~1999年 本期間我國經濟發展迅速 國際環境亦迥非昔比 審計部乃釐訂 審計業務革 新方案 先後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審計部 6

8 一 政府審計建制 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等 並陸續完成各種業務內規章則 自此審計章制大全 審計內規益臻完備 審計法於民國61年5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 除 增加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兩專章外 並為加強各級政府財務之審計 同時 完成地方審計建制 規定審計部於各省 市 設置審計處 各縣 市 酌設審計室 民國64年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民國65年起審計部陸 續設立縣市審計室 以加強地方政府財務之監督 自民國81年7月起 將核簽各機關 付款憑單工作 依審計法第37條後段規定 採取隨時派員抽查方式辦理 並陸續裁 撤國庫審計處 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民國85年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 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機關 基金之財務 納入審計範圍 自此我國政府審 計職權之行使 由中央貫徹至省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以迄於鄉 鎮 市 公所 四 民國88年~98年 西元1999年~2009年 近代政府應負責任之範疇 已由以往強調財務責任 日漸擴展至管理責任 計 畫責任之綜合性公共責任 政府審計範圍亦由傳統偏重防弊面之事前審計或財務面 之財務審計 演進至強調經濟 效率 效益之績效審計 在財物稽察方面 積極促請 行政院推動 政府採購法 之立法 該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經總統公布 並自民國 88年5月27日起施行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監督方式 停止事前稽察改以隨時稽 察 以主動取代被動 展開稽察工作之新時代 另民國90年1月1日起 配合中央政府 辦理精省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及福建省審計處 並同時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 建設審計處 五 民國98年 西元2009年 迄今 各國政府在 新公共服務 的思潮下 紛紛重新檢視政府改革新方向 我國政府 亦積極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 期打造一個具備精簡 彈性 有效率的政府 審計 部為達 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之使命 乃分別於法制面 治理面 查核面 等導入新思維及新作法 以全方位觀點開展審計新面向 並具體實踐國際最高審計 機關組織 INTOSAI 揭櫫最高審計機關 SAI 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 面之影響 本期間在法制面 於民國99年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厚植審計人力結構 同 年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審計類科下設績效審計組 引進多元審計人力 在治理面 為落實INTOSAI透明與課責原則 及國際間良善治理之要求 於民國98年訂定政府 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定期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發布重大審計資訊 於民國100 年確立審計機關使命 願景及核心價值 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計畫 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並自同年起逐年出版績效報告 公開審計機關績效 民國年推出全新改版審計 部全球資訊網及審計部行動設備應用程式 App 運用更便利之工具 傳達審計機 關重大審計成果 在查核面 自民國98年起 大幅提升績效審計廣度及深度 包括 1.研訂 審計機關績效審計作業指引 加強與民眾生活相關議題之審計 確保與民 生有關之公共資源均受嚴密監督 並獲致預期影響 2.針對重大績效審計案件 出 版專案審計報告 傳遞重要績效審計成果予利害關係人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元 1912 中央設審計處 隸屬國務總理 於各省設審計分處 頒布審計條例 審計處改設審計院 直隸大總統並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法 國民政府設審計院 公布修正審計法 明定實施事前審計制度 國民政府公布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院改設審計部 設一 二兩廳分別掌理事前 事後審計事務 歸屬於監 察院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 增設第三廳 掌理稽察事務 審計部於各省市及公營事業機構 設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審計法 將財物稽察及駐在機關審計制度納入法制 憲法頒行 審計權明定為監察權之一 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 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公布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制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程序 條例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業務併入審計部兼辦 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 業務暫予停辦 恢復審計部駐國庫總庫審計室業務 恢復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審計部增設國防經費審計臨時辦公廳 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設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8

10 一 政府審計建制 政府審計建制簡史 續 年別 要 誌 民國 西元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及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審計部設第一 二 三 四 五廳與覆審室及各縣市酌設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 臺北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 臺南市審計室 審計部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審計室 駐國庫總庫審計室合併改設審計部 國庫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駐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地區支付處審計室 改設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 花蓮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高雄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設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 設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 設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 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 雲林縣審計室 訂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將鄉鎮縣轄市之財務 納入 審計範圍 設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 南投縣 高雄縣 臺東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 臺中縣 臺南縣審計室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法第59條及第82條條文 總統公布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設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縣審計室 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 設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 審計部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業務功能性質 調整各審計單位職掌分工 總統公布修正審計部組織法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 2011 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改設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中縣審計室 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市審計室改設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 臺南縣審計室 裁撤審計部臺灣省高雄縣審計室 該室原職掌業務由高雄市審計處辦理 設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 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依據 2011年第66屆聯合國大會決議 A / R ES/66/209 世界 各國應致力強 化其 審計機關之職能 以促 進公共行政之效率 課責 效 能及透明度 該決議除 確 認最高審計機關獨立性之重要外 並鼓勵各會員國參採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 織 I NTOSA I 所頒布之利瑪宣言 Li ma Declaration 及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INTOSAI 1977年之利瑪宣言指出 理想之政府審計 在本質上應為 任何管制制度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而非終點 以及時揭露違反各種公認準則 或財 務管理合法性 效率性 效果性 經濟性等事項 俾利對個別案件督促採取改正行 動 課予責任 或就各種缺失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降低發生可能性等 近期 先進 國家審計機關經由發揮監督 課責及治理等職能 已漸次提高其在強化公共財務管 理與施政績效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同時在增進人民生活附加價值上亦已獲得多數 的肯定與認同 惟為實踐審計機關的關鍵角色 強化政府審計的有效性 審計機關 仍須在其核心職能上 展現完全的獨立性與可靠性 追求最大的審計價值與效益 有關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 因各國審計機關制度 文化 國情迥異 難以作跨國 性比較或形成標竿 INTOSAI體認建立整體性架構之必要性 於2013年10月第21屆 會員代表大會 INCOSAI 中通過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國際準則ISSAI 12 最高審計 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該準則指出 最高審計機關價 值與效益係來自於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 而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程 度決定於 一 加強政府與公部門之課責 廉正及透明度 二 對民眾 國會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展現持續之攸關性 三 透過以身作則成為典範機關等三大目標之達 成情形 詳如右圖 獨 立性 乃 審 計機 關 成為典範機關之第一要素 加強政府與公部 門之課責 廉正 及透明度 係 有 效 政 府 審 計 之 基 石 縱使國情與政 治 體制容有 差異 世界 各國審計機關莫 對民眾生活產 生正面之影響 不 將 獨 立性 奉為 圭 臬 透過以身作 則成為典範 機關 中 已明文規定 獨立 三大 對民眾及利害 對民眾 國會及其他 關係人展現持 利害 關係人展現持 續之攸關性 續之攸關性 原則 分別為 一 審計機 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之整體架構 關獨立性獨立於被審核機 資料來源 ISSAI 12: The Value and Benefit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making a difference to the lives of citizens INTOSAI (2013) INTOSAI於1977年利瑪宣言 關及免於外界影 響 制度與 10

12 二 政府審計特質 組織上之獨立 憲法明文保障審計機關之建立及必要獨立程度 二 審計機關首長 與審計人員獨立性憲法保障審計長及決策委員會成員任命及解職 審計人員不應 受被審核機關影響或完全信賴被審核機關 三 審計機關財務獨立性審計機關 應獲得充分審計資源 有權在年度預算中直接編列必要的財務資源 有權運用單獨 預算中之專款 2007年 INTOSAI墨西哥宣言 Mexico Declaration 更進一步確定 政府審計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詳如下圖 並要求各國最高審計機關應藉由強化政 府審計之獨立性 捍衛政府審計之工作價值 審計機關獨立性之八大支柱 法律地位 資源 治理階層 作業 資料取得 成果報導 報告內容 追蹤機制 憲法或法 律規範審 計機關組 織 財務管理 及行政自 主權 治理階層 獨立性之 保障 包 括任期之 保障 不 得隨意解 職 依法行使 職權並可 自由裁量 資訊取得 不受限制 審計成果 報導之權 利與義務 自主決定 審計報告 內容及公 布時機等 追蹤審計 建議落實 機制 審計機關獨立性 資料來源 Folder on SAI independence INTOSAI ( ) 我國政府審計自民國元年創建迄今 關於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之獨立性 從審 計條例 審計法公布至憲法頒行 已漸臻於確立及完備 經依據我國憲法及審計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 上述審計機關價值與效益有關獨立典範機關之基本要求 以及墨 西哥獨立宣言八大支柱等予以檢視 除審計人事員額 預算編列未能享有自主決定 權外 其餘獨立性特質皆與墨西哥獨立宣言之內涵相符 其對於彰顯審計機關價值 與效益而言 樹立堅實基礎 茲歸納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在獨立性方面之關鍵特質如下 一 憲法明定審計機關之組織地位 奠立獨立典範良好基礎 審計 權為監察權之一 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其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 審計 權為監察權 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確立審計機關組織地位有效性 及奠立獨立性良好基礎 1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二 憲法明定審計長之設置及任命 確立治理人員之獨立性 審計 長設於監察院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依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 另依監 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 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 綜理審計部 事務 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規定審計長應具有 5款資格之一及審計長之任期為6年 依審計法第10條規定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干涉 又民國 8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57號解釋謂 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 定 旨在確保職位之安定 俾能在一定任期中 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確立獨立治理 人員之立法例 歷任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最高審計機關首長 籍貫 1. 于審計院長右任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17年2月至 民國20年2月 2. 茹審計部長欲立先生 陝西涇陽 民國20年2月至 民國22年4月 3. 李審計部長元鼎先生 陝西蒲城 民國22年4月至 民國24年2月 4. 林審計部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25年9月至 民國37年6月 5. 林審計長雲陔先生 廣東信宜 民國37年6月至 民國37年10月 民國37年10月至38年5月期間由政 務次長劉紀文代理審計長職務 6. 張審計長承槱先生 湖北枝江 民國38年5月至 民國45年9月 民國45年9月至11月期間由副審計 長蔡屏藩代理審計長職務 7. 蔡審計長屏藩先生 陝西渭南 民國45年11月至 民國51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8. 汪審計長康培先生 安徽婺源 民國52年1月至 民國57年12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9. 張審計長導民先生 湖北廣濟 民國58年1月至 民國76年1月 10. 鍾審計長時益先生 湖南桃源 民國76年1月至 民國78年10月 11. 蘇審計長振平先生 臺灣新竹 民國78年10月至 民國96年10月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 林審計長慶隆先生 臺灣彰化 民國96年10月迄今 由副審計長升任 12 任期 備註 民國24年2月至25年9月期間由政 務次長陳之碩代理部長職務

14 二 政府審計特質 三 憲法及法律明定報導審計成果之權利及義務 踐行良善治理透 明及課責功能 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其他重要審核資訊之公開報導 乃是踐行良善治理透明 及課責功能之具體表現 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 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依決算法第27條及審計法 第34條等規定 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 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 救 濟等事項 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 答復或提供之 直轄市 縣市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核報告 準用上述各項規定 由審 計部設於各該地方之審計機關首長提出於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審議 總決算最終審 定數額表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送交監察院 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四 法律明定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七項審計職權 兼 容合規性與績效性審計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與審計法及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機關掌理政府所屬 全國各機關下列事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 審定 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 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等 審計機關經由行使兼容合規性及績 效性審計之7項審計職權 強化審計獨立性特質 五 法律明定蒐集審計證據之權力 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專業 性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可直接 不受限制地蒐集必要 查核資訊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 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 依審計法 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無論書面審核或就地抽查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可以向各機 關或有關人員查閱資料 檢查財物 查詢或觀察 等 或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 調 閱資料 以維護審計意見獨立性及專業性 以民國年度為例 各級審計機關應行 審核之中央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 鄉 鎮 縣轄市 公所 基金及公有營 事 業 機關及所屬機關共計8,714個單位 其應監督之收支預算 包括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 算 特別預算 合計19兆975億餘元 1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5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機關 基金單位數統計表 單位 個 總預算 類別 總計 政府別 機關單位 非營業特種基金 分預算及 基金單位 所屬單位 營業基金 分預算及 作業單位 基金單位 分支機構 合 計 8,714 1,517 1, , 中 央 2,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縣 市 2, , 臺灣省 福建省 各 鄉 鎮 市 註 1. 各類別的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分支機構數均含其所屬分支機構數 包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無分 預算但設有獨立會計或會計人員 會計組科者 2. 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內之各中小學 幼稚園皆分別列計1分預算及作業單位 合列為1單位預算的 各戶政事務所皆分別列計1分預算及所屬單位 3. 總預算 機關單位 執行包括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部分 年度特別預算7個 含中央政府1個 臺 北市政府5個 臺中市政府1個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監督政府預算數統計表 單位 百萬元 類別 總計 總預算金額 政府別 非營業特種 基金預算 金額 營業基金 預算金額 特別預算 當年度分配 金額 合 計 19,097,527 6,680,779 5,577,500 6,802,897 36,350 中 央 14,855,371 3,967,293 4,165,989 6,705,006 17,081 臺 北 市 694, , ,709 51,835 18,564 新 北 市 536, , , 臺 中 市 416, , , 臺 南 市 302, ,493 74, 高 雄 市 710, , ,459 2,852 臺 灣 省 福 建省各縣市 1,424, , ,516 41,520 臺灣省 福建 省各鄉鎮市 157, ,961 2, 註 1. 本表表內金額採百萬元以下全捨 末位數容有差異 2. 本表預算數含歲入 歲出及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14

16 二 政府審計特質 六 法律明定追蹤審計意見之權力 提高審計服務價值 審核通知 之聲復或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 建立有效追蹤機制 依審計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聲復及逕行決定案件之 聲請覆議 及其他相關未結案件 皆已依法及運用資訊系統追蹤辦理情形 並透過 分析審計意見參採情形 瞭解審計意見相關問題及謀求可行解決方案 提高審計服 務之價值 以民國99至年為例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而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 呈現逐年成長 顯示審計意見之追蹤具有相當意義 各級政府接受審計機關建議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之重要法令統計表 民國99年至年 單位 種 年別 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七 法律明定審計機關組織架構 完備組織獨立性特質 中央直貫 地方一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及審計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 審計部負責辦理中央各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並於地方設審計處室掌理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 屬機關財務審計事務 即我國審計機關均隸屬審計部 由審計長監督之 為組織一 條鞭制 具有管理及行政上之自主性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 交通建設審計處 及於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分別設審計處 於臺 灣省分設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 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及澎湖縣等15個審計室 於福建省設 金門縣審計室 分別掌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基隆市審計室另兼辦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 市 審計室並 辦理各該轄鄉 鎮 縣轄市財務之審計 1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7 1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交 通 建 設 審 計 處 基 隆 市 審 計 室 ( 兼 辦 連 江 縣 )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桃 園 縣 審 計 室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宜 蘭 縣 審 計 室 金 門 縣 審 計 室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澎 湖 縣 審 計 室 彰 化 縣 審 計 室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花 蓮 縣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雲 林 縣 審 計 室 雲 林 縣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澎 湖 縣 嘉 義 縣 審 計 室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臺 南 市 嘉 義 市 審 計 室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臺 東 縣 審 計 室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屏 東 縣 屏 東 縣 審 計 室 審 計 機 關 配 置 圖 16

18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13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三 政府審計功能 民主政治制度將政府財務依據預算循環過程劃分為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及財 務司法三部分 而謂三權財政 其中財務行政係指編製預決算 執行收支 保管公共 資源等職權 財務立法係指審議預決算職權 財務司法係指監督預算執行 審定決 算等職權 一般稱為政府審計權 三權財政之運用 必須三個職權各盡其職 不相 逾越 相輔而行 相制而成 始能收到完善效果 以政府治理之觀點 政府審計職能 主要在於 確認政府履行其財務與績效責任 而政府課責機制之精神 依代理理 論之觀點 係委託人 民意機關 授予權力與預算予代理人 行政機關 代理人必 須向委託人提出公開透明之課責報告 這是代理人對於委託人之授權所應負說明 之責任 為降低代理風險 另由獨立之第三人 審計機關 負責查核前開課責報告 對代理人所提出之資訊加以驗證 並向委託人提出獨立 客觀之審計報告 三方之 代理關係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詳如下圖 審 報 予 權 核 力 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 辦 檢 送 資 理 查 課責報告 授 查 授予權力與預算 獨立 客觀 計 民意機關 民意機關 (委託人) (委託人) 告 公開 透明 核 料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代理人) (代理人) 政府課責機制 我國憲法第59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 於立法院 第63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 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 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又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 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預算案之編製 係行政 院之權責 屬財務行政 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財務立法 預算執行結果之考 核 即決算之審核 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財務司法 財務行政 財務立法與財務 司法三權分立 各司其職 從而建構具有分權制衡功效之政府課責體系 第21屆INTOSAI大會通過之北京宣言指出 有效的國家治理是維持穩定經濟 發展及社會進步 與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礎 審計機關刻正面臨提升國家治理的挑 戰 其可透過促使增進透明 確保課責 提升績效 對抗貪腐等措施 充分發揮監督 1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oversight 洞察 insight 及前瞻 foresight 之角色 以提升國家良善治理 監督者角色包括打擊貪腐 維持法律秩序 揭露違法情事 預防濫權行為等 透 過政府審計之監督功能 有效促進廉能政府及行政機關之透明化 並確保課責機制 之建立 洞察者角色包括查核施政計畫之經濟 效率及效果性 進而提出對政府行 政管理之改進意見 以及評估其施政作業並揭露有關治理與控制之缺失 透過政府 審計之洞察功能 有效提升政府效能 並促進資源有效運用 推廣優良實務及建立 以績效為導向之政府 前瞻者角色包括聚焦未來的挑戰 如人口結構變化 經濟條 件改變或安全之威脅 並從快速變遷之科技 複雜的社會及經濟環境中 確認風險 及機會之所在 進而提出及時 客觀及可靠之資訊 透過政府審計之前瞻功能 協助 政 府 管 理 風險 並促 進國家 進步及發展 審計機關扮演監 督之角色係其存在之基礎 惟 前瞻 促導 前瞻 洞察 提升洞察 強化經濟 效率 效果及公義 監督 確保課責 促進透明 打擊貪腐 發展愈趨成熟之審計機關 多朝向以洞察及前瞻角色為 重 督 促各 機關提 升施 政 績 效 並協助其風險管理 綜上 經依據憲法及審計 法等 相 關規 定 以 及 政 府良 善治 理觀 點 歸 納我國政 府 審計三大核心功能如下 審計機關專業成熟度模式 資料來源 Enhancing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 and Foresight GAO (2007) 一 監督功能 1.審核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提高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財務資訊可靠及透明乃公部門邁向良善治理之基本要素 審計機關透過財務審 計工作之辦理 對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進行獨立驗證及確信 因而可以有 效提高政府財務資訊公信力及促進透明度 我國審計法 決算法及相關法規關於財 務審計之規範 主要包括 查核分配預算 審核財務收支 隨時稽察採購案件 審定 年度決算等 並於政府總決算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提 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或議會 以為民意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善盡責任與否之依據 2.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 匡正財務紀律及致力於反貪腐 國際透明組織認為審計機關乃國家廉正體系重要支柱之一 理由是審計機關負 責國家財務收支審計事務及扮演財政廉正的監督者 且因審計長並非政黨所任命 審計人員之行為係代表納稅義務人及民意代表 是以能獨立客觀地行使審計職權 依據審計法規定 審計機關致力於反貪腐的積極作為 包括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 18

20 三 政府審計功能 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通知各該機關長 官處分之 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其涉及刑事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並報告於監察院 受通知處分之機關長官 不為緊急處分時 應連帶負責 如 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 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3.審查決定機關人員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落實課責機制 國際會計師聯盟 IFAC 之 公部門治理 闡釋 公部門課責係指各機關及公務 員如何針對其制定之各種決策與行動負起責任包括公共資金與所有績效方面之 管理 並將其結果向外部監督單位提出報告的過程 以公務員而言 課責係指其 應對被賦予職責負起責任之義務 我國政府課責機制之設計 審計機關被賦予審查 決定機關人員財務行為應負之責任 包括 審核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 之遺失 毀損或其他資產之損失 並決定損失責任 決定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 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 對於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財務 物 之責 任 會計人員簽證支出有故意或過失或記錄不實 出納人員誤付款項等 而使公款 或公有財物受到損失者 審計機關查明決定剔除 繳還 賠償責任後 各該機關長官 應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 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 洞察功能 考核財務效能 提供財務管理諮詢之服務 審計法訂有 考核財務效能 專章 對績效審計之規定頗為具體 審計機關審 核決算時 應注意 施政計畫 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經濟與不 經濟之程度 施政效能 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等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 效 如認為有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 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審計機關於政 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其功能在於藉由評估計畫政策達成與否 分享標竿 性資訊 及各政府層級之橫向與縱向比較 提出對行政管理之改善建議 並提供持 續性回饋資訊 協助行政機關將組織學習制度化 俾及時調整政策 審計結果除對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案件 依法報告監察院外 並可提升個別施政計畫執行績效 啟發行政部門對類似問題之解決能力 三 前瞻功能 及時辨識關鍵趨勢與新興挑戰 提供預警服務 前瞻功能係指行政部門之關鍵 趨勢與新興挑戰變成危機前 審計機關能及 時辨 識 並 提出預 警 性 建議 意見 分析重 點轉為 強調 預計成 果 r e s u lt s 及 結果 outcomes 不侷限於過程 processes 與產出 outputs 隨著政府公共服務的 1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範疇及型態複雜且多樣化 歲入歲出規模持續擴增 我國審計相關法規雖無明文 規範政府審計之前瞻者角色 惟在協助各機關辨認未來趨勢 提醒機關留意即將 發生的挑戰 包括組織改造 穩健財政 金融監理 環境保護 社會福利 健保財 務 經濟建設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等議題 或導入或採取新的查核方法 例如 1.導 入 風險導向審計 聚焦於機關整體風險管理架構 除辨識 確認機關無法容忍 之風險 適時提出建議意見外 並協助行政機關建立完備之風險管理制度 2.調 整查核工作辦理時機 於施政計畫核定初始 查核或評估重大施政計畫之事前規 劃與審查 事中執行情形等 及時提出宏觀的預警性建議意見 防範各機關投注 鉅額經費興建公共設施卻發生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 以發揮政府審計積極功能 普通公務 審 計 適正性 審 定 決 算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提送立監兩院審議 剔除不當支出 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 核定賠償責任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通知其機關長官或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上級機關限期追繳 揭發財務上違失 行為涉及刑事者 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合規性 特種公務 審 計 政府審計 遵循審計 遵循審計 揭 發 財 務 上 之 違 失 行 為 發現未盡職責 公有營( 事) 業 審 計 發現效能過低 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 效能性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 或其上級機關處分 情節重大者專案 報請監察院處理 通知其上級機關 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發現制度規章缺失 提建議改善意見 於 各 該 機 關 財物審計 (稽 察) 發現設施不良 財務上增進效能與 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 政府審計業務處理簡圖 20 提供行政院作為 決定下年度施政 方 針 參 考

22 四 審計機關組織 四 審計機關組織 一 審計機關之組織 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 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辦理 其在各省市地方者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室 辦理之 各 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省 市 所設之審計處辦理 之 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由審計部於各縣 市 酌設之審計室 辦理之 未設審計處 室 者 其財務之審計 由該管審計機關辦理 或指定就近審 計處 室 辦理之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 公有營業機關 公有事業機關 得 設審計處 室 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 由中央直貫地方 目前審計機關設有審計部及所 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 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於 直轄市 由審計部分別設有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5個審計處 分 別掌理5個直轄市之審計事務 並於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 設有16個縣市 審計室分別掌理臺灣省15個縣市與201個鄉鎮 市 及福建省2個縣與10個鄉鎮之審 計事務 茲將其組織敘述如次 1.審計部之組織 1 審計部組織法規定 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 副審計長1人或2人 業務單位設第 一 二 三 四 五廳及覆審室 行政單位設秘書室 總務處 會計室 統計室 人 事室及政風室 另以任務編組設參事辦公室 各廳及總務處 均分科辦事 民 國年審計部首長 副首長及各廳 處 室主管人員分述如次 審計長林慶隆 副審計長吳國英 副審計長王麗珍 審計官兼主任秘書陳福 成 第一廳審計官兼廳長李順保 第二廳審計官兼廳長陳榮豐 第三廳審計官 兼廳長高金展 第四廳審計官兼廳長吳義建 第五廳審計官兼廳長曾石明 覆 審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榮國 總務處處長蕭瑞泳 政風室主任姜常重 會計室主 任徐守國 統計室主任許文燦 人事室主任蕭正祥 2 審計部為因應審計業務之需要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 設審計業務 研究委員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推動審計制度改革委員會及 諮詢委員會 依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審計部處務規程之規定 設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 2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2.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之組織 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 審計處 室視業務繁簡分為一 二等 1 審計處之組織 A.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5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B.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設4科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 事室 C. 審計部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審計處為一等審計處 均設5科 1室 行政單位設總務科 主計室及人事室 民國年各審計處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教育農林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帥華明 交通建設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洪嘉憶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李香美 新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梁勳烈 臺中 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林勝堯 臺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羅如文 高雄市審 計處審計官兼處長林源豐 2 縣 市 審計室之組織 審計部設有臺灣省基隆市 兼辦福建省連江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新 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 縣 澎湖縣及福建省金門縣等16個審計室 其中除臺灣省新竹市 嘉義市 澎湖縣 及福建省金門縣等4個審計室為二等審計室外 其餘12個審計室均為一等審計室 其業務單位 除基隆市 桃園縣審計室設4課外 其餘14個審計室均設3課 至行政 業務 均置總務人員及人事管理 員辦理有關工作 民國年各審 計室機關首長分述如次 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審計官 兼主任林汝玲 臺灣省宜蘭縣審 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李錦常 臺灣 省桃園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莊 瓊林 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審計 官兼主任逄廣進 臺灣省新竹市 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洪春熹 臺 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 22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市審計室

24 23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5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吳錦祥 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林日清 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審計官兼 主任林建志 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王純智 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審計 官兼主任任天遠 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賴政國 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 審計官兼主任張漢卿 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楊志剛 臺灣省臺東縣審 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梁百煜 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葉盈池 福建省金門 縣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江上進 二 審計機關人員之素質 審計機關職司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 審核財務收支 並考核其績效 任務 頗為艱鉅 所需之審計人才 必須具備財務審計 績效審計及財物稽察等有關專門 學識 始能克盡職責 因此 歷年對於新進審計人員之遴用 除重視學歷及考試資格 外 並施以新進人員訓練 對於在職人員則訂定年度訓練計畫設班研習或薦送國內 外大學或研究機構進修學習 及利用每季月會時間 邀請專家學者作專題演講 以期 熟諳審計法規 練達審計技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計品質 每年並選拔表揚模範 公務人員 用以表彰績優人員 激勵士氣 茲將審計部現有人力狀況及年來提高審計 人員素質之重要措施 略述如次 1.現有人力狀況 1 工作負荷 政 府 職 能日益 億元 億元 人 200, , , , 擴 增 財 政 收 支 鉅 幅 增 加 審 計 業 務 量成長迅速 而審計 人力受政 府改 造人 力精 簡 政 策 影 響 無 法與 業 務同步成 長 致審計人員工作 負 擔 逐 年 加 重 民 國年度審計機關 審 核中央 及地方政 府預算金額19兆9百 中央 100 直轄市 最近5年監督預算數比較 702人計算 平均每人監督約272億4百餘萬元預算之執行 縣市鄉鎮 註 監督預算數含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餘億元 以審計人力 年度

26 2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22 壹 政 府 審 計 制 度 2 總 人 數 855 人 總 平 均 人 年 數 齡 人 歲 平 均 年 齡 歲 50 歲 至 59 歲 歲 人 至 59 19% 歲 164 人 19% 60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60 歲 46 以 人 上 29 歲 64 以 人 下 465% 人 648% 人 5% 8% 40 歲 至 49 歲 歲 人 至 49 37% 歲 317 人 37% 30 歲 至 39 歲 歲 人 至 39 31% 歲 264 人 31% 3 (3) 學 歷 方 面 : (3) 學 歷 方 面 : 總 人 數 855 人 總 人 數 855 人 博 士 碩 士 博 392 士 人 碩 46% 士 392 人 46%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專 科 學 77 校 人 畢 業 779% 人 9%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大 377 學 院 人 校 44% 畢 業 377 人 44% 高 中 職 以 下 高 中 9 人 職 以 1% 下 9 人 1% 25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27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四 審計機關組織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4)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4)公務人員考試方面 總人數 855人 總人數 855人 高等及特種三等考試 708人 83 % 高等及特種三等考試 708人 83 % 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 17人 2% 17人 2% 特種四等考試 特種四等考試 9人 1% 9人 1% 其他種類考試 其他種類考試 53人 6% 53人 6% 升等考試 升等考試 68人 8% 68人 8% 特種三等考試 特種三等考試 75人 9% 75人 9% 高等考試 高等考試 633人 74% 633人 74% 民國年底審計機關公務人員考試狀況 (5)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5 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5)專業證照考試方面 人 人 會計師 土木 會計師 土木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結構 結構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7 7 大地 大地 工程 工程 技師 技師 國際 國際 國際 國際 國際 內部 政府 國際 內控 內部 稽核師 政府 自評師 內控 稽核師 稽核師 稽核師 自評師 其他 其他 民國年底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專業證照考試及格人數

28 四 審計機關組織 2.審慎遴用人員 審計部為羅致審計專業人才 除申請分發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人員外 並以 嚴謹審查會計審計 稽察 學科研習心得報告及自傳等方式 遴用具高考或特考及 格之其他機關資優現職人員充任審計人員 另為因應現代政府審計潮流 已漸由傳 統消極之財務合法性審計 轉變為積極評核政府施政績效之績效性審計 且審計部 為配合時代需求 因應推展績效審計業務實際需要 亟需延攬公共行政領域之專業 人才 爰自民國99年度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將審計職系分為財務審計類 科及績效審計類科 民國年度新進人員共計75人 其中高考績效審計類科有12 人 其學歷 考試及年齡如次 1 學歷 碩士學位者35人 占47 學士學位者37人 占49 二技3人 占4 2 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者67人 占89 三等特考者5人 占7 其他考試者3 人 占4 3 年齡 平均32.73歲 3. 加強人員培訓 審計部為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工作品質 特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5條規定 設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計長兼任 置委員15至21人 由審計長指定審計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及聘請學者專家兼任 主要掌理審計機 關訓練政策 制度 法規 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與執行 訂頒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 進修要點 審計機關隨業訓練實施要點 並以蒐集訓練資訊 確立訓練類別 規劃整體課程 儲訓內部講師 充實訓練教材 實施訓練活動等項目 建立 審計人 員訓練發展體系 每年度訂定年度訓練計畫 加強審計人員之培訓 民國年度 訓練計畫實際執行結果如次 1 審計機關公務人員共計855人 參訓9,823人次 學習總時數65,168小時 平均學 習時數76.22小時 其中 A. 審計機關自辦訓練及研習 計參訓8,468人次 學習時數54,276小時 B. 參加國家文官學院等機關 學校 專業團體舉辦之訓練進修及研討會 計1,355 人次 學習時數10,892小時 2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計702人 參加審計專業訓練7,610人次 學習總時數52,139 小時 平均學習時數74.27小時 若扣除新進審計人員57人之密集訓練13,623小 時 則為54.87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40小時之 要求 另民國年推薦參加與業務相關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進修者計23人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統計如下列表 圖 2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29 壹 政府審計制度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表 項目 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人數 時數 平均時數 , , , , , , , , , , 年度 時數 100 時數 年度 年度 審計機關最近5年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時數 100 時數 審計機關最近5年審計人員平均學習時數統計圖 年度 年度

30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激勵績優人員 1 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依考試院訂頒公務 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9 條規定 於民國79年11月27日訂定審計 部選拔表揚審計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作 業要點 據 以 選拔表 揚審計機關模範 公務人員 民國年審計機關模範公 務人員 經依規定程序選拔 核定帥華 明 許文燦 楊大陽 陳光銘 邱意儒 林審計長頒獎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楊秀卿 魏志揚 林佩怡 莊淑美及曾 彬凱等10人 各核頒獎狀乙幀 獎金5萬 元 並給予公假5天 2 頒給審計專業獎章 依審計部審計專業 獎章頒 給辦法之 規定 獎勵對審計業 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頒給審計專業 獎章 民國年共頒給副審計長李月 德 審計官兼廳長廖繼寬 審計官兼處 林審計長頒給審計專業獎章 長陳忠武 審計官兼處長孫天生及審計官兼主任邱聰義等5人審計專業獎章 5. 月會 民國年共召開4次月會 邀請專家學者於會中專題演講如次 1 民國年3月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顏秋來演講 公務倫理 2 民國年6月份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高涌誠演講 兩公約與國際審 查 3 民國年10月份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朱坤茂演講 廉政新構想 4 民國年11月份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董事長紀政演講 行的奇跡 三 院部業務之協調 我國政府係採五權分立制度 依憲法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 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 監察院與審 計部關係十分密切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結果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上有重大 違法失職行為 或考核各機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不彰者 均陳報監察院依 法處理 監察院調查案件 若有涉及財務之事項 亦多函囑審計部依法處理 充分發 2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1 壹 政府審計制度 揮監察院 審計部相輔相成之功能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之協調事項 分述如次 1. 陳副院長於審計部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提示事項之研辦 審計部於民國年2月21日舉行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陳副院長蒞臨 訓勉提示3項工作重點 1 賡續加強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 攸關性 2 賡續加強審計資訊發布 借重輿論力量共同監督政府施政 及 3 賡續加強院部合作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 等3項 均係審計機關既定的工作重點及 努力方向 審計部除通函各級審計單位落實辦理外 並由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 會列管各審計單位辦理情形 審計長並於會報中期勉審計主管確依陳副院長勉勵 事項 積極實踐 落實執行 2. 審計機關依法陳報監察院核辦審計案件 審計機關依法應報或得報監察院處理之審計案件 審計法第14條 審計人員向 各機關查閱簿籍 憑證或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 財物遭受抗拒者 第17條 審計 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違失之行為者 第20條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通知處 分案件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者 及第69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 認為有未 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等 均定有明文 審計部為處理上開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 訂 定審計機關處理陳報監察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審計部民國年度陳報監察院之審計案件共230件 其中考核各機關之施政 工作績效 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59件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32件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5件 經 通知各機關查明處理 業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34件 處分人員計394人 上 開審計部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報或提供資料或監察院引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於民 國年提出彈劾案者4件 糾正案者69件 又自民國97年8月1日第四屆監察委員就 職以來 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核辦案件 屬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者共計384件 其 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21件 糾正案者329件 合計350件 審計部並就監察院處 理結果 積極管考及追蹤各該機關改善情形 另就監察院調查結果與審計部查核結 果相異情形彙整歸納 通報各審計單位參考改進 俾求精進審計品質 3. 審計機關配合監察院調查案件之需要 協查或提供審核意見及資料 民國年度監察院因調查案件之需要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規 定 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13件 提供審核意見或資料者計有224件 自監察 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函囑審計部派員協查案件計有85件 提供審核意 見或資料者計1,380件 審計部均全力配合辦理 以期院部合作 相輔相成 發揮監 察審計功能 30

32 四 審計機關組織 4. 審計機關因應監察院巡察各機關業務之需要 提供審核資料 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因應監察院民國年度巡察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 之需要 彙整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之重要事項 如監督預算執行或抽查財務收支之 缺失 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等 提供監察委員至中央及地 方政府機關巡察業務之參考 5. 審計機關依法編送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 監二院及地方議會 依據憲法第60條規定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應提出決算於監察 院 監察院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規定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 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又審計法第34條規定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 編送及審核 準用上列各項規定 立法院 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 審議前項報 告 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 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 依決算法第29條規定 應為如 下之處理 1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 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 機關執行之 2 應懲處之事件 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 低應予告誡者 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決算 民國101年度各級地方政府總決算 鄉鎮市公所除外 審計 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分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及各 地方議會 其中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及2個特別決算 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等7個委員會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 議意見433項 其中指派委員調查者20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04項 存查者263 項 其他46項 另民國101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亦經監察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審議結果 計提出審議意 見1,678項 其中派查4項 函各機關查處見復者100項 存查者1,574項 均送交審計 部積極處理 6. 參加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 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1 監察院為加強院 部業務聯繫 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之行使 能 密切相互配合 發揮整體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 點規定 每3個月召開會報1次 由監察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 監察委員 監 察院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業務處處長 監察調查處處長 財政及經濟委員 會簡任秘書與審計部審計長 副審計長 主任秘書等人參加 3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3 壹 政府審計制度 2 民國年度院部業務協調會報 共召開4次 第1次於3月22日 第2次於6月21 日 第3次於9月12日 第4次於12月26日 會中各項決議及監察委員所提意見 審計部均積極審慎研處 並將研辦情形陳報監察院 7. 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1 監察院為檢討各項職權運作之績效 落實監察功能 依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 會實施要點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就該年度之工作舉行檢討會議 會 議以院長為主席 討論之範圍計有3項 A.工作報告與檢討 分為院務報告 各 委員會工作報告及審計部工作報告與檢討 B.各委員會專案調查報告及討論 C.院長交議及委員之提案 2 監察院民國年度工作檢討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行 審計部於會中提出 工作報告 報告內容分為 前言 工作概況 工作績效 檢討改進 及 結語 審計機關一年來各項業務 在全體審計機關同仁共同努力 暨王院 長 陳副院長 各監察委員 以及監察院各業務單位的支持與緊密合作 獲致 頗為豐碩之審計成果 審計部將秉持獨立 廉正 專業及創新的核心價值 賡 續加強推動各項政府審計業務 研謀審計制度之改革與審計技術之精進 積 極提升政府審計業務品質 落實績效審計之推動 進而發揮監察審計相輔相成 的功能 32

34 一 施政計畫推動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一 施政計畫推動 一 年度施政工作之重點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依審計法 審計部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分 別掌理中央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之審計 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 係根據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99至年度 所列各項發展 策略及賡續落實馬總統 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政見與監察院王院長提示加 強績效審計案件報院品質及時效等 持續精進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 針對發現之缺 失 提出建議意見 以提升施政效能 並賡續推動審計制度與業務革新 改進審計方 法與技術 以期恢宏審計功能 遂行施政目標 審計機關民國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重點如次 1. 加強審核公務機關財務收支 深入考核施政效能 2. 加強考核國防 退輔施政績效 促請有效發揮預算效能 3. 加強辦理特種公務審計 以增進審計績效 4. 加強查核公營事業 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財務收支 綿密考核事業經 營效能及金融監督管理成效 5. 加強政府重大建設計畫之稽察 6. 加強辦理縣 市 財務審計事務 7. 加強辦理鄉 鎮 市 財務審計事務 8. 加強對立法院及監察院各項審計資訊服務 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9. 推展全方位研究發展及訓練工作 迎接變動的審計工作挑戰 10. 規劃及推動審計機關組織改造 以精實有效之組織功能 提升審計服務 二 中程施政計畫之推動 審計部依據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之規定 編製審計部暨所屬機 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99至年度 該計畫係審酌分析審計機關所面臨之環境 情勢 提出審計部優先發展之重大議題為 賡續督促建構完備政府內部稽核機制 落實現代化公共控制金字塔之內涵 等8項 並釐訂 遂行法定賦予審計任務 督促 建構良好政府治理 等4項中程發展目標 及策定 賡續辦理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及 3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新興施政措施執行成效之審核 等11項中程發展策略 均已落實於各年度施政計 畫 並促請行政部門積極檢討改進 以提升施政效能 落實推動審計機關之使命及 願景 茲以上開中程施政計畫即將告一段落 為期順利推展後續審計作為 爰依據 審計機關之使命及願景 並審酌現有策略及計畫執行成效 未來環境趨勢分析等 於民國年10月擬訂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 民國103至106年度 策定未來4年施政重點包括 落實財務審計及遵循審計 等5項 並參考平衡計分卡 BSC 觀念 分就業務成果 顧客服務 內部流程及學習發展等四大構面來衡量審 計機關績效 釐訂 遂行法律賦予審計任務 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等6項關鍵策略目 標及其各項關鍵績效指標 作為各級審計機關落實施政之藍本 俾奠定未來4年施 政之良好基礎 三 施政工作計畫之執行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共計842項 執行結果 實際工作量與預計相符者601項 占71.38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增加者154項 占 實際工作量較預計減少者87項 占10.33 其中實際工作量較預計工作 量增加者 主要係配合業務需要 增加抽查財務收支 辦理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 減少者係受查單位送審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另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之規劃 係依據審計部 民國101年度高階主管人員之研討結論執行 辦理結果 中央審計部分計有 外籍及 大陸配偶暨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辦理情形之查核 等25項 各單位均已辦理完竣 並分別繕發審核通知 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謀改善 其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之查核 等16項審核結果 並已擇要列入民 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相關章節 地方審計部分計有 地方政府市地 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之查核 等6項 各單位亦均已辦理完竣 並提出審核意見函請 各受查單位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 室民國年度辦理公務審計 公 有營 事 業審計及財物審計等工作情形 彙總列表如次 34

36 1. 7,373 8,367 26,142 25,972 1,209 1, ,745 1,747 1,669 1,925 6,155 6, ,064 1, ,505 1, ,856 1, ,219 1, ,869 1, ,860 4,223 11,474 11, ,293 1,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3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四 部務會報及審計會議 1.部務會報 1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 審計部每月舉行部務會報1次 由審計部及所屬 審計處 室之科 組 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 會報由審計長主持 各審計單位主 管就業務處理情形 業務處理得失及策進事項 未來工作重點等提出報告 審 計長並就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項 藉以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審 計品質 2 審計部民國年舉行部務 會報計有10次 其中1月份停 開 2月份舉行業務擴大檢討 會 報 審計長 就各單位 之 工作報告 指示應行策進事 項 計有91項 各單位均依照 指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研 辦情形送審計部審計業務研 究委員會列管追蹤考核 部務會報召開情形 2.審計會議 1 審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 在部以審計會議決議 行之 又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規定 審計會議以審計長 副審計長及審 計官組織之 審計長為會議主席 每月開會2次 必要時 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 議或延期開會 並就各單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重點工作 促請各相關單位積 極研究辦理 2 審計 部民國年召開審計 會議計有24次 主席就各單 位應注意之事項 提示重點 工作 計有238項 各單位均 照提示事項研究辦理 並將 辦理情形送審計部審計業務 研究委員會追蹤列管 審計會議召開情形 36

38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一 健全法制 一年來 審計部為配合審計業務之需要 經修正 停止適用之審計法令 合計12 種 茲分述如下 1. 修正 審計機關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修正重點包括 1 名稱修正為審計機關審核補 捐 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2 配合名稱 修正及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縣 市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 目分類表 列 獎補助費 科目之定義與行政法人法民國100年4月27日公布 爰 修正定義及增列相關規定 3 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修 正 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實務需要 爰修正部分審核應注意 項目等事項 4 參考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 行情形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行政法人作業指引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 受公款補助辦法之廢止 爰增列及刪除相關規定 5 參考審計機關查核政府業 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指引等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亦編有委辦經費與配合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等規定 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2. 修正 審計機關委 受 託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審計機關審核補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名稱已修正為審計機關審核補 捐 助或委辦經費作業注意要點 爰配合修正名稱 2 鑑於現行受託審計事務 之處理時程不易掌握 為提升各審計機關處理之彈性等 爰修正刪除部分文字 3. 修正 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轉 列呆帳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增訂 查核公營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應注意事項 2 考量實務上審核公營銀 行呆帳轉銷案件 亦需注意轉銷案件之性質 爰酌作修正 4. 修正 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 修正 重點包括 1 名稱修正為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辦理 情形注意要點 2 配合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爰增訂各機關 改建或興建辦公房舍及修正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得以便餐接待 如有舖 張浪費之審核規定 3 配合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於民國91年10月 15日停止適用 及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 點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公務員赴大陸地 3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3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區相關注意事項 各市縣政府自訂之因公出國相關規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 爰修正增列相關審核注意事項等規定 4 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 爰增列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等審 核規定 5. 修正 審計機關賦稅捐費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對於抽查計畫應列明事項 增列風險辨認及評估 及參考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所訂風險評估表風險因子 增列為抽查單位之 選定 應考量之風險因子項目 3 增列監察委員或民意代表質疑及檢舉或媒體 報導或登載 涉有異常之賦稅捐費案件 應優先選查 4 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之 行政執行處 改制為 行政執行分署 及增列抽查徵收機關承受行政執行 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案件 應注意有無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承受作業 列為 抽查欠稅案件應注意事項 5 參考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等規定 決算未依限編送者之處理 半年決算報告查核及編擬作業 爰配合修正 6. 修正 審計機關公共債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審計及 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配合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 提案及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3項 第4項規定 爰將公共債務之查核事項增列潛 藏負債及非營業基金債務之查核 3 配合審計作業實務需要 增列各項債務 是否如期償付本息之規定 4 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列為評估組員個別能力 及專長 妥適分配工作項目之應注意事項 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列為領組人 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5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自民國100年度起於中央 政府總決算中列表揭露公共債務法規範之政府債務及參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定義之政府債務餘額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 立法院會 議臨時提案決議 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及立法院審查民國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等 增列或修正1年以上公共債務 債務基金 潛藏 負債 非營業基金及公共債務揭露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6 增列績效審計案件 查核報告撰擬之規定 7. 修正 審計機關公有財產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參考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9點國有財 產增減表之格式 第5點國有財產之編號等項目及國有財產會計制度第88點規 38

40 二 審計業務革新 定 財產增減表等規定之審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增列及修正相關規定 3 鑑 於財產目錄列數與上年度相較 存有鉅額增減者 應妥為查明有無異常情事 年 度公有財產目錄之審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增列相關規定 4 參考國有公用 財產管理手冊第15點 公有財產取得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5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之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第101點 規定 國有財產會計制度第52點規定及配合新普通會計制度之施行 公有財產 保管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6 參考國有財產法第28條 第 33條 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 第26條規定 爰配合修正及增列相關規 定 7 參考預算法第72條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 押 金 材料 及應收歲入 保留 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配合審計作業實務需 要 公有財產使用之查核等 爰配合修正及增列相關規定 8 參考土地所有權 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及配合審 計作業實務需要 公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 定 9 增列績效審計案件查核報告撰擬之規定 8. 修正 審 計 機 關 財 物 審 計 作 業 規 定 修正 重 點包 括 1 稽察各機關採 購 蒐集管制考核相關資料 不侷限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及蒐集研析資料除 採購外 包含公共建設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2 參照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修正增列攸關民生 環境保護或永 續發展等議題及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將重大災害搶修搶險或大 型活動等重要議題之採購 採共同供應契約或開口契約辦理之採購 其過程疑 涉異常者 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有重大影響之採購 有違反採購法 令或查核成績不佳 違失情節重大之採購 分別納入稽察各機關採購之選案重 點 3 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將稽察各機關採購之優先順序 修正為優先 辦理具有時效性之案件 4 運用 規劃矩陣 觀念 爰修正列為擬訂調查計畫 之規定 5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及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將洩漏底 價等規定 分別列為須注意各機關或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事 項 6 參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 表 爰配合修正調查時如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上不法等行為 必要時得通知機 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長官派員蒞視 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等相關規定 7 配合 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 39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1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法令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 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配合修正增列工程採購有無傳輸得標廠商決標單 價資料等相關規定 8 配合稽察作業實務需要 修正增列查核開口契約執行 列為考核重大採購計畫執行績效應注意事項 9 參考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 透明化與課責 宗旨及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 案 爰修正增列調查結果之追蹤考核應注意事項 9. 修正 審計機關公庫事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配合審計實務 參考國庫出納會計制度科目 現 行所送會計報告內容及目前電子支付現況 修正公庫事務會計報告審核應注意 事項 3 參考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所訂風險評估表風險因子 增列抽 查單位之選定 應考量之風險因子項目 4 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列為評估組 員個別能力及專長 妥適分配工作項目之應注意事項 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列為領組人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5 因應財政部組織改造 國庫已無設 置地區支付處 爰將地區支付處修正為集中支付機關 單位 另配合目前電子 支付現況並參考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18點規定 爰配合增列電子支付之金 額是否於限制額度內之規定 6 配合公庫法第3條及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 遴選辦法之規定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作業現況 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 國庫業務 手冊第1篇第3章第13節 與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 處理辦法之廢止 爰修正公庫代庫業務之查核應注意事項 10. 修正 審計機關公有營 事 業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行 政院主計處 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示規定 爰配合修正執行適正性審計 應 注意查核會計報告有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相 關規定 2 運用 規劃矩陣 觀念 爰修正查核工作增列相關規定 3 參考 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 查核證據 第12條 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 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1條 第2條及第53號 查核證據 第4條 第13條 第 16條 查核證據等規定 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4 配合審計機關處理應報監察 院審計案件注意事項 評核電腦資訊系統內部控制作業指引 銀行逾期放款催 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 要點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 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轉列呆帳案件注意要 點等名稱之修正 爰配合修正查核報告內容等相關規定 5 參考中央政府總 40

42 二 審計業務革新 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合併資產負債表之範例 爰將資產負債表內有無 期收 付 款項性質科目 列為審核本年結算報告應注意事項 6 有關查核逾期 放款等轉列呆帳損失之處理 增列應注意是否依照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轉列呆帳案件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7 參 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 資本支出及費用支出劃分原則 爰 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11. 修正 審計機關特種公務審計作業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 參考國際最高 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所提建構審計機關能力 增訂合規性審計 績效性 審計及預警性服務等項目 2 參考各級民意機關未審議通過前 尚無法定預 算數 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3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爰將作業基金業務計畫修正為營運 業務 計畫 4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 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 爰修正作業基金等決算之總說明表達方式 5 參考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之作業基金附屬單 位決算書表名稱 配合預算法第20條規定及政事基金之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絀 決算表有關預算數欄位名稱業修正為可用預算數 爰將分基金及預算數分別修 正為分預算及可用預算數 6 配合行政院民國97年6月26日函頒 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 將該規範列為領組人員應督促組員遵守之規定 7 配合本審計 作業規定修正草案係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作相關規範 爰將盈虧 損益或轉虧 為盈分別修正為餘絀或轉絀為餘 8 參考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 名稱及編號核定表及本審計作業規定係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作相關規範 爰將 短期投資及業權基金分別修正為流動金融資產 短期投資 及作業基金 9 參考出納管理手冊已刪除員工信用保險相關規定及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 院主計總處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10 參考政事基金之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 絀決算表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 爰將累積科目 及現金來源運用表之名稱分別修正為基金餘額及現金流量表等規定 12. 停止適用 審計部加強監督中央政府各機關資本支出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本要點主要依據之規定為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已於民國87年6月30日施行期滿 另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及審計機 關特種公務審計作業規定 業就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 重大工程投資或建築 及設備 建構固定資產等之審核 已詳予規範 且亦有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 發布作業方案 定期查考並公布各機關或基金有關預算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 之執行概況及審計部處理情形 上開要點已無保留之必要 爰予停止適用 41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3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二 推動績效審計 審計部自民國98年度起 透過完備績效審計相關規範 強化績效審計訓練工作 加強辦理績效審計並減少書面查核 擴大進用專業人員管道 緊密結合監察審計職 權 精進績效審計報告品質等措施 積極推動績效審計工作 民國年度根基於前 開基礎工程 賡續推動辦理績效審計工作 並導入相關實務而獲致具體成果如次 1.審慎規劃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年度經審慎評估攸關民生 社會輿論關注及風險程度較高或預算規模 較大之審計事項 規劃辦理專案調查者合計485件 其中屬於中央與 或 地方政府 共同性審計事項而辦理共同性專案調查者計31件 查核結果 各機關績效核有未盡 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 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 副知監察院者計59件 有關各項調查 所提重要審核意見 將於民國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作充分揭露 以發揮審計機 關在政府良善治理中之監督功能 2.研析審計資源投入比重 近年來 審計部致力於強化績效審計工作之質與量 而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多以 績效審計投入資源占整體審計資源比重 作為表彰審計工作從傳統防弊監督轉變至 管理顧問興利加值服務之重要指標 經審酌績效性審計與合規性審計難以明確切 割 經就 審編總決算審核報告與半年結算查核報告 審核會計月報與原始憑證 含查核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 財務收支抽查與專案調查 含書面 提供 立監兩院服務 含參加會議 提供資料 等四大項核心工作 研析中央政府審計業 務之合規性及績效性審計投入比重 民國98年度至101年度中央政府審計業務績效 審計投入資源權重分別約占 及48.92 民國年度經初 步估算約占47.57% 民國103年度將在適法的範圍內 持續調整審計資源配置 俾追 求績效性審計與合規性審計業務投入比重之最佳平衡 3.出版專案審計報告單行本 為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有關透明與課責之要求 經參考美 國聯邦審計署 GAO 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等之績效審計報告內涵 及國外最 高審計機關同業覆核過程中所提出有關精進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之建議意見等 研 訂 公開專案審計報告格式之一致性規範及例式 及專案審計報告發行相關注意事 項與應辦理項目等 民國年度據以出版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國內臨床護理 人力配置情形 中央政府勞動派遣人力運用及法制推動情形 臺北市獎勵建 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成效 桃園國際機場空橋電力設備採購及使用管理情 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執行情形 及 台電公司向汽電共生業者及民 營電廠購電情形 等18本專案審計報告 42

44 二 審計業務革新 4. 組成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諮詢小組 為擴大審計機關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運用之質與量 經參考各國審計機關之 實務標竿 辦理下列事項 1 蒐集英國國家審計署 NAO 之 進行調查 Taking A Sur vey 指引 譯介完竣並登載審計知識庫供審計同仁作為實務運用之參考 2 邀集歷年來績效審計類科錄取人員 組成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諮詢小組 並依 專長分為問卷調查 深度訪談 焦點團體等領域 俾利提升績效審計技術及方法運 用之成效 三 知識管理 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與全球化之趨勢 促使世界經濟發展邁入知識經濟新紀 元 知識 學習 分享及研發創新已成為當代主流核心價值 如何善用資訊科技 蓄 積知識能量 激發創新突破 強化競爭優勢 乃為政府各機關必修課題 審計部考 量政府審計工作兼具知識性與技術性 為使審計專業知識能有效整理 分享 應用 及更新 於民國93年5月起即設置 審計部知識管理推動小組 並訂定 審計機關 知識管理推動計畫 嗣為整合知識管理相關資源 並加強各項工作之推動 自民 國96年4月將知識管理納入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之職掌 並研訂 審計機關 知識管理實施方案 據以推動知識管理工作 茲將審計部民國年度推動知識 管理概況說明如次 1.充實知識物件數量 為系統化整理各類知識物件 於知識管理平台設置法規與解釋函令 審核參 考 業務會報 圖書出版 電腦審計 文獻研閱心得 教育訓練等資料庫 並詳訂其 項目 內容及蒐集登載方式 截至民國年底止 累積知識物件共計16萬9千餘件 提供各單位業務參考 2.形塑知識分享文化 為促使內部隱性知識與經驗具體化 於知識管理平台設置討論專區 由各單位 依其業務特性 擬定討論主題 藉由線上研討方式 加速知識分享與經驗傳承 民國 年度計新增112篇討論文章與121篇回應文章 培養同仁分享其自身知識與查核 經驗之文化 3.辦理知識管理評比及獎勵措施 為激發同仁分享及學習知識之意願 辦理年度知識管理評比及獎勵措施 評比 範圍包括審計機關內部資訊網之 審計知識庫 及各 單位服務網 激勵各單位同 仁分享及學習知識之意願 以達到審計知識累積傳承及促進審計經驗擴散之目標 並進而使審計知識加值運用 提升整體審計業務品質 4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4.加強知識管理訓練 為促進知識傳播分享 形塑組織學習 於民國年6月辦理之新進人員講習 將知識管理相關課程納入 俾使新進同仁能熟悉本部知識管理平台之運作情形 與 學習如何利用知識管理網站進行知識分享 四 審計技術方法 1.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統之應用 審計部於民國101年成立專案小組並規劃建置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 將 管理 審核工作進度 自動統計審計成果 及 建置審核文件庫 等項 列為系統建置 三大目標 並於民國年1月正式啟用 系統正式啟用後 各級審計人員可應用於進 行審計工作全生命週期管理 使審核工作進度 文件製作及審計成果 均納入系統 管理 以強化審計業務執行情形控管及整合資訊運用 茲將推廣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概況分述如次 1 充實審核文件數量 為系統化整理各類文件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各項審核抽 調 查案件皆配有專屬文件資料夾 包含專案調查 財物稽察 財務收支抽 查及審核通知等 截至民國年底止 累積抽 調 查計畫計2千3百餘件 審 核報告1千6百餘件 審核通知6千4百餘件 其中已結案件並開放供各級審計同 仁審核參考 2 管理審核工作進度 為及時而有效管理審計工作進度 各審計單位管考人員 每月定期列印系統所提供之工作進度管制表 由承辦人員填列逾期原因及處 理情形後陳核 有利各級主管瞭解審計工作辦理情形 並管考工作進度 3 將 施政工作計畫 管考功能納入系統 以簡化審計部各單位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辦理施政工作計畫之填報作業 包含完整之計畫擬定 執行及管考作業流 程 減少繁瑣之人工統計作業 施政工作計畫項目中 屬審計工作項目者 如書 面審核 財務收支抽查 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等 均可由系統自動產生辦理件 數並詳列明細 可簡化審計人員統計作業並齊一認列標準 及解決各級管考人 員無法覆核各項工作量填報正確性之問題 及各級主管可直接由系統查閱案 件詳細內容 包含抽 調 查計畫 報告及審核通知等文件 以控管各項審計案 件結案品質 4 加強政府審計管理系統運用訓練 為促進新進審計人員熟悉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 於民國年8月辦理之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班 將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相關課 程納入 使新進人員能熟悉其操作方式 與學習如何利用該系統進行知識分 享 進而型塑知識分享文化 44

46 二 審計業務革新 2.賡續推動電腦輔助審計技術 提高查核效率及效果 我國政府積極推動 電子化政府 已多年 陸續完成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與推 廣 大幅增進作業效率 改善組織效能及提升服務品質 惟各級政府機關資訊系統 環境之轉變 卻伴隨著許多人為誤用或舞弊等風險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電腦化後 重要業務資料均建置於電腦系統上 對系統之依存度已大幅提高 業務資料亦因儲 存於電腦磁碟 磁帶或其他儲存媒體中 使得傳統審計軌跡逐漸減少 甚或消失 審計人員面對電腦化後之審計環境 如何加強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及工具 以查 核被審核機關業務處理及電腦化作業之正確性 完整性等 已成重要之趨勢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於審計工作之應用領域 包括 收入面 支出面 經營管理面 其中屬新的查核應用領域部分 查核收入面 應用於 查核公辦公營及公辦民營收費停車場之房屋稅課徵情形 是否有已開場營運卻未 課徵房屋稅情事 查核菸酒業管理及督導查緝執行情形 是否有未積極辦理菸酒管 理 私劣菸酒查緝督導及菸酒稅徵課情形 查核支出面 應用於查核補助私人團體 辦理研習活動經費支用情形 是否有補助經費配置失當或重複參加研習活動造成 浪費經費等情事 查核環保獎勵金核發情形 是否有已死亡者仍領取獎金或獎勵金 領取異常等情事 查核員工申報大陸地區出差旅費審核作業情形 是否有申報出差 旅費期間與入出境時間不一致或有重複入出境情事 查核經營管理面 應用於查核 受理報案及勤務管制派遣作業情形 受理報案及派遣出動作業時間是否有延遲或 異常情事 查核醫事人員與醫事機構管理情形 是否有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已逾期未 辦理更新 或醫事人員已死亡未註銷其執業執照等情事 民國年度應用電腦輔助查核案件計681件 查核結果依規定報告監察院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國有林地經管作業 履約管理有欠積極 核有效能 過低情事 通知處分事項4項 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核發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內政 部營建署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新北市警察局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舉發與裁罰作業 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交通違規情形 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其他建議改善及注意事項等計624項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 上追回繳庫事項計446項 金額3億7千7百餘萬元 彙如下表 審計機關民國年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成果統計表 查核件數 單位名稱 查核結果 報告 通知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及其他財務上追回繳庫事項 監察院 處分事 項數 項項數 項數 金額 千元 其他建議改善 及注意事項項數 計 , 中央審計單位 , 地方審計單位 , 合 4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上開查核案件 如依查核面向統計分析 其中176件係應用於收入面之查核 約占 件係應用於支出面之查核 約占31 296件係應用於經營管理面之查核 約占43 顯示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應用 在各領域有均衡之發展並獲致良好實績 支出面 支出面 31% 31% 收入面 收入面 26% 26% 經營管理面 43% 經營管理面 43% 審計機關民國年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之領域 又依查核年度分析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追回繳庫 事項之金額 民國98年度計12億5千5百餘萬元 民國99年度因稅務機關逐漸建立自 主電腦稽核功能 缺失減少 減為9億4千1百餘萬元 民國100年度計2億2千6百餘萬 元 民國101年度計7億2千餘萬元 民國年度計3億7千7百餘萬元 顯示應用電腦 輔助審計技術經多年推廣 持續發揮功效 電腦輔助審計之應用已日臻成熟並具相當成效 審計部為提升績效 不斷努力 深入研究新技術與可能應用之領域 同時促請相關機關建立自主電腦稽核能力 建 構完善內控機制 期使政府之各項施政效能及效率能更進一步提升 金額 (百萬元) 金額2,000 (百萬元) 2,0001,500 1,500 1,000 1, ,255 1, 年度 最近5年審計機關應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查核成果 年度 財務上追回繳庫之金額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46 11

48 二 審計業務革新 五 審計資訊公開 2010年 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 INTOSAI 發布審計機關國際準則 ISSAI 第20號 透明化與課責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揭櫫審 計機關公開政府相關作業之查核結果 乃是強化審計機關課責功能的具體措施 審 計部為落實INTOSAI所提透明化與課責之宗旨 本年度主動公布審計資訊之具體 成果如下 1.擴大揭露各級政府財務資訊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持續登載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直轄市總決算審核報 告 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各鄉鎮市財務之審核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等政府財務 審核相關資訊 積極落實政府財務資訊透明化 2.執行 審計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審計部為符合國際潮流 並因應立法院之決議 業於民國98年12月訂定 審計 機關政府審計資訊發布作業方案 秉持主動 積極的理念 於民國99年2月起於 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建置 重要政府審計資料 專區 按季或按月公布 監督預算執 行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及 審計機關統計資料 等重要審計資訊 其中 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案件 及 審計機關建議意見 部分 自民國101年3月起 改為每週發布 民國年度計發布51次195則由中央至地方各 級政府之重要審計成果 並就各界之回應 針對資訊發布之體例及內涵等事項 研 議檢討改進措施 以持續提升資訊發布之效率及效果 增進社會各界對審計業務之 瞭解 信任 並達全民共同監督政府之效 4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一 審計業務研究發展 依據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 點 規定 審計業務研究工作之進行方式 分為個人研究 單位研究 專案研究及委託 研究等四種 茲將年來審計業務研究發展成 果 臚列如次 1.單位及個人研究 頒發研究報告績優獎牌 審計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 室依據民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提出研究發展 項目共計16項 經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各該單位按核定之研究項目 進行研究 並於年度終了前 提出研究報告 再由該會依規定程序 簽請審計長指定 委員 組成評審委員會 民國年度單位研究報告16篇 個人研究報1篇 經評審結 果 成績優良之單位研究報告計入選前3名及佳作3名 共7個單位 以及個人研究獎 1名 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審計部民國年度研究報告成績優良單位及個人一覽表 獎別 單位或個人 研究報告名稱 第1名 第 五 廳 如何加強查核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之研究 第2名 第 一 廳 政府各類保險 退休基金之財務狀況 制度改革與管理運用成效研究 第2名 交通建設 加強查核觀光遊憩資源經營及管理績效之研究 審 計 處 第3名 第 三 廳 醫療雲端發展風險評核之探討以電子病歷為例 佳作 臺 審 北 計 市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提升審計績效之研究 處 佳作 教育農 林 加強我國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審 計 處 佳作 第 四 廳 如何因應政府推動新能源政策加強考核風力及太陽光電執行成效之研究 優良 邱 盛 鴻 加強考核地方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之研究以 市為例 2.專案研究 政府審計之於政府整體及各機關 分別擔負內部稽核與外部審計雙重要職 必 48

50 1 A B C. 49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51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出版專案審計報告明細表 編號 報告名稱 編撰單位 NAO01 全國疫苗管理情形 NAO02 臺北市獎勵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之成效 NAO03 國內臨床護理人力配置情形 NAO04 臺南市辦理老人免費裝置假牙之成效 臺南市審計處 NAO05 臺中市區段徵收開發計畫執行情形 臺中市審計處 NAO06 中央政府勞動派遣人力運用及法制推動情形 NAO07 桃園國際機場空橋電力設備採購及使用管理情形 NAO08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防止及清理欠稅情形 新北市審計處 NAO09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執行情形 第四廳 NAO10 雲林縣北港果菜市場遷建計畫執行情形 雲林縣審計室 NAO11 台電公司向汽電共生業者及民營電廠購電情形 第四廳 NAO12 臺灣博物館系統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執行情形 教育農林審計處 NAO13 國際級文化展演設施籌設情形 教育農林審計處 NAO14 國防部博愛分案計畫執行情形 第五廳 NAO15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執行情形 第二廳 NAO16 高雄市登革熱防治計畫執行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NAO17 南投縣災害緊急處理及復建工程之執行情形 南投縣審計室 NAO18 高雄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執行情形 高雄市審計處 第三廳 臺北市審計處 第三廳 第一廳 交通建設審計處 2 研究 訂 政府審計制度或規範 健全政府審計發展之環境 A.完成 政府決算審核及課責制度之研究 專案研究計畫 為建構完善政府決算審核與課責制度 並提出適合我國國情及符合法令規 範之興革建議與配套措施 作為審計制度改革之參考 審計部經採文獻研究 50

52 B C. ISSAIs ISSAIs ISSAIs INTOSAI ISSAI INTOSAI ISSAI 3 A B. C. 51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53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審計機關創新案例獲獎明細表 單位及提案人 主題 獲獎原因 教育農林審計處 石倉安 許詩易 以創新之規劃架構 思維 觀念及審計技術方法 辦 理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 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工作 本案係績效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整合導 入 規劃矩陣 全面重點式書面調查 個 案研究及網路問卷調查等方法且能在審 計效率 效果 品質及 組 織人力等面向 獲致具體實績 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查 吳建平 核南投縣超限利用山坡地 林俊甫 管理情形 本案係創意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運用地 理資訊系統GIS篩選查核重點 再輔以 現場勘查驗證 而能在審計效率 品質 及組織人力等面向獲致具體預期效益 運用電腦稽核軟體ACL查 核新北市地 籍圖重測 地 籍清理及地政資訊系統登 載房屋土地面積與課稅面 積差異情形 本案係績效類之流程創新 首次運用電 腦稽核軟體合併多欄位並與另一個資料 庫相同欄位作勾稽 而能在審計效果 效 率及品質等面向獲致具體實績 新北市審計處 陳葦庭 楊麗芬 4 譯介國際政府審計專業新知動態 促使新知之擴散 審計部為使審計同仁及時學習及分享國際政府審計 稽核等專業發展新知 經譯介報導重要文獻如次 A.譯介INTOSAI國際政府審計季刊刊載澳洲國家審計署發表之 聚焦國際政府審 計準則參考國際政府審計準則補足澳洲審計機關之財務審計架構 美國聯 邦審計署退休人員所撰 訪談政府審計人員基本溝通技能 南非審計長孟貝 貝先生發表之 查核政府績效資訊 等文供同仁參閱 B. 譯介第22屆聯合國與INTOSAI座談會 有關 最高審計機關之審計與諮詢 風險 與機會 以及公民參與之可能性 之結論與建議事項 內容登載於審計機關內部 資訊網供同仁參閱 C. 譯介第4屆歐洲暨阿拉伯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會議 最高審計機關能力建構之現 代挑戰 議題資料 內容登載於審計知識庫供同仁參閱 D. 譯介第9屆亞洲最高審計機關組織專案研究報告 評估與改善內部稽核系統及 內部稽核單位與審計機關的關係 內容登載於審計知識庫供同仁參閱 二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 審計部為因應動態審計環境變化 依據 審計部組織法 第15條規定 訂定 審 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設置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期以策 略管理思維積極推動審計業務之研究改進 委員會成員 包括置主任委員1人 由審 計長兼任 委員17人至25人由審計長遴聘學者專家 副審計長 審計官 參事等人擔 52

54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任 設研究發展組 管制考核組 資訊管理組及國際關係組等4組辦事 有關該委員 會組織架構詳如下圖 研究發展組 審計程序 方法與技術改進之研議 年度研究項目 計畫之核議 研究 報告之評審及處理 主任 委員 各委員 執行 秘書 管制考核組 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 成果之查核 審計業務研究之督導與查核 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資訊管理組 審計業務電腦化之規劃 開發及使 用效率之查核 審計部圖書室之管理 國際關係組 國際審計組織之聯繫與有關事務之 處理 審計知識管理之研議及處理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依據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 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1次為原 則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 民國年召開審計 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議共計12次 本期間重要研究案已研議獲致結論者 計有 確定推動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範 確定審計部民國101年績效報告架構及 分工 開發政府審計管理系統第二階段子系統 完成 政府決算審核及課責制度之 研究 專案研究報告 確定審計法修正時程及分工 確定審核通知修正事項運用時 機 修正 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運用各機關電腦資料檔案管理規定 修正 審 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電腦儲存媒體管理措施 等案 為強化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 委員會之功能 並落實終身學習及專業新知分享目的 審計部運用審計業務研究委 員會各次會議後1小時時間 邀請審計部相關單位及人員到會就國內 外新知作專 題報告 茲將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臚列如下表 5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5 貳 審計業務策進 民國年度專題報告名稱及報告人員 年 月 專題報告名稱 報告人員 01 第8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心得報告 洪春熹 孫秀瑩 02 政府審計工作中之績效評估與相關實務之研究 謝居宏 年亞洲區內部稽核協會年會出國報告 劉玉珠 戴慧萍 郭博文 04 肥貓 真的是肥貓嗎 游冠倫 05 從醫療產業發展趨勢 研究如何加強考核公立醫院營運管 理成效 林雪玲 06 如何提升地方審計機關審計價值與績效之研究 林佩怡 08 INTOSAI 審計機關之方案評估指引 蘇郁如 陳德翰 09 查核政府以公私協力 PPP 模式興辦公共建設之研究 詹誼澤 年內部稽核協會國際年會出國報告 洪禎澧 馮瑞君 11 1.參加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IIA 第六屆國內稽核主管 CAE 論壇報告 2.兩岸交流事務研習班課後分享 1.徐清雲 2.林明諭 年版內部控制整合架構之簡介 張甘霖 郭博文 三 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35條規定 審計部每年應舉行業務擴大檢討 會報1次 檢討過去1年來審計業務 處理得失 以策勵未來 民國101 年 業務擴 大檢討 會報 於民國10 2 年2月21日至22日舉行 參加對象 為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科 組 課 長 以 上 主管 共計167 人 會報由林審計長主持 監察院 陳副院長進利 陳秘書長豐義 許 監察院陳副院長於審計部 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致詞 副秘書長海泉等人亦蒞會指導 林審計長首先致詞感謝陳副院長一行 在百忙之中蒞臨指導 同時感謝一年來 王院長 各位監察委員以及監察院各單位的充分支持 使審計部各項業務均能順利 推展 接著簡短說明會報議程後 隨即恭請陳副院長致詞 54

56 三 業務研究發展 陳副院長受邀致詞時 首先說明王院長因出國不克出席本次會報 並代王院長 轉達關懷及預祝會報圓滿成功 接著表示 肯定審計部在過去一年來之努力與成 果 及感謝各級審計機關長期以來對監察院提供之協助 並提示 賡續加強民生議 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性 賡續加強審計資訊發布 借重輿論力 量共同監督政府施政 及 賡續加強院部合作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 等3大重點 期 勉審計部能進一步發揮審計功能 以促進廉能政治及國家發展 林審計長接著頒發民國101年 度審計專題研究報告優良單位獎 牌 計有第三廳等8個單位及第四 廳劉審計員欣怡1員的研究報告為 優良作品 苗栗縣審計室等3個單 位推動知識管理的績效為業務單 位組前3名 會計室為幕僚單位組 第1名 林審計長除對得獎單位及 個人表 示嘉勉外 並 對各評審 委 員嚴謹 客觀 公正的評審 表示 審計長主持審計部 民國101年業務擴大檢討會報 謝意 同時希望各單位能切實參考 研究報告落實執行 共同來達成品質提升及知識分享的目標 林審計長並表示 過去一年來 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既定的施政計畫與目標 並 秉持馬總統 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政見與王院長提示 全力以赴 在各項審 計業務上均已獲致豐碩的成果 根據資料顯示 在審計業務策進方面 主要包括健 全審計法制 配合審計業務需要 民國101年度計檢討訂定 修正 廢止 停止適用 相關審計法令規章7種 精進績效審計業務 民國101年度計辦理專案調查486件 並出版 我國自來水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等3本專案審計報告 定期發布審計資訊 民國101年度總計發布52次135則 推動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估 實踐成果導 向管理制度 並以業務成果 顧客服務 人力發展及內部流程等四大構面13項績效 指標為主軸 首次編印 審計部民國100年度績效報告 推動審計機關整合性內部 控制架構 訂頒 審計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第一階段推動計畫 研訂審計機關整體 層級策略目標 作業層級目標暨11項共通性業務內部控制 開發 政府審計管理系 統 完成 政府審計管理系統查核工作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一階段開發作業 並 於民國年1月正式啟用 加強專業訓練與知識管理 民國101年度辦理各種訓練 研習及薦送參加部外機關訓練機構或大學舉辦之專業研討會等 共計7,067人次 訓 5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7 貳 審計業務策進 練總時數57,287小時 其中屬於專業審計人員訓練之時數總計49,104小時 平均每位 審計人員接受訓練73.51小時 高於公務人員學習護照所定每人每年40小時之最低 要求 民國101年度審計部暨所屬審計處 室於知識管理平台 分享各類知識物件 共計3萬8千餘件 各項知識物件點閱次數 共計40萬2千餘次 另審計工作績效也頗 為豐碩 包括在 適正性 合法性審計及核定財務責任 方面 審核各機關民國100 年度決算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12億7,488萬餘元 依法修正 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3億9,036萬餘元 審核民國101年度稽徵機關賦稅 捐費徵收納庫 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結果 共計補徵稅款6億422萬餘元 退 還稅款601萬餘元 在 績效性審計 方面 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依審計法第69條規 定 通知其上級機關妥處 並報告監察院者73案 陳報監察院供委員行使監察職權 參考案件9案 在 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方面 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之行 為 發現涉有重大違失 或處分不當 依審計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 報請監察院處 理 或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29案 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 物 上違失 經通 知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業由各該機關長官按權責處分者136件 處分人員計449人次 另查核發現各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 依法陳 報或提供資料或監察院依據本部審核報告資料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於民國101年提 出彈劾案者2件 糾正案者43件 自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 累計提出彈劾 案者17件 糾正案者260件 確已發揮院部相輔相成 提升監察審計綜效之功能 對 於全體同仁之辛勤努力 特表感謝之意 同時明確提示 INTOSAI於2010年第20屆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最高審計機關價值及效益架構 復於2012年10月提出審計機關價 值與效益準則草案 主要目的在 強化政府各機關之課責 廉正及透明 展現與 人民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持續攸關性 及 以身作則而為典範機關 審計部為展 現典範機關及落實自我課責與良善治理等要求 已訂頒審計機關策略管理與績效評 估推動計畫 以凝聚共識 致力展現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 期勉全體審計同仁均 能克盡職守 全力以赴 會報接著進行審計業務檢討及審計專題研討 包括對中央及地方審計業務之檢 討報告 並由與會人員發言提出檢討意見 在審計專題研討方面 計有 如何因應政 府財政惡化現況 加強查核政府財政收支與債務管理情形之研究 如何加強考 核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執行成效 以提升民眾用路安全 發揮審計功能 及 如何加 強運用 風險導向 審計觀念 以提升審計績效之研究 等3案 分別由審計部第三 廳高廳長金展 交通建設審計處陳處長福成及臺北市審計處陳處長忠武提出報告 56

58 三 業務研究發展 並經與會人員發言提出研討意見 再由劉委員玉山及林審計長對有關審計專題研討 分別予以講評及提示 會報最後進行總講評 林審計長綜合會報相關單位審計業務檢討及專題研討報 告 以及部分主管同仁所提檢討意見 強調除遵照陳副院長致詞所提示 賡續加強 民生議題之審計 展現審計機關與人民之攸關性等3大重點 應落實辦理外 另提 示 各單位於本次擴大檢討會報所提今後努力方向 應自行列管並落實執行 督 促政府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審計機關管理顧問功能 賡續推動審計機關績 效管理 落實公共課責 賡續慎選攸關民生之查核議題 踐行以民為本之審計 健全審計法制 促進審計業務發展 加強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 端正政府採購 秩序 持續精進報院案件處理程序 提升績效審計案件品質 積極導正地方政 府財務秩序 期使地方治理永續發展 以及 配合政府審計管理系統建置期程 積 極辦理各項應用推廣作業 等共計10項指示 殷切希望各審計單位確實加強辦理 以善盡審計職責 發揮監察功能 促進政府之良善治理 四 發行 政府審計季刊 審計部為闡揚政府審計及相關理論 研究審計方法 技術 介紹國際審計 會計 思潮 報導政府審計業務 推行與詮釋審計法令規章 爰訂定 審計部政府審計季 刊發行要點 定期發行季刊 自民國69年創刊以來 秉持精益求精之原則 文稿方面 力求理論與實務兼容 美編方面強調文雅與靈活並蓄 且在歷任編輯同仁戮力不懈 及各界支持愛護下 各期政府審計季刊均能如期發行 並獲肯定與佳評 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分就不同專題邀集專家或學者 相關主 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仁撰寫文稿 期能透過不同角度的深入探討 增進對於專題的 瞭解 進而運用於審計業務中 其中第33卷第2期專題 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執行與 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科技加速發展 不但縮短產品生命週期 更使產業面臨研發 創新之挑戰 政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 每年均編列鉅額經費 積極推動科技研發 計畫 爰針對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第33卷第3 期專題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審計機關查核中央 補助地方教育之經費 迭有發現執行之缺失 教育係國家競爭力之根基 亦是國家發 展關鍵之所在 爰針對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 討 第33卷第4期專題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 公 私協力 儼然成為各國政府推動公共政策及實踐公共建設的重要利器之一 其成效 往往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爰針對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 57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59 貳 審計業務策進 集專文探討 第34卷第1期專題 衛生醫療政策之執行與審計 係鑑於近年來醫療 保健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比重逐年上升 衛生醫療政策係攸關全國民眾健康之重 大課題 爰針對衛生醫療政策之執行與審計相關議題邀集專文探討 為利各界索引參考 茲將民國年度發行之4期政府審計季刊 登載之論著及 翻譯文章目錄 彙輯如次 民國年度政府審計季刊登載論著及翻譯文章目錄 期別及出版專題 第33卷第2期 產業科技專案計畫之 執行與審計.1.10 登載文章 1. 經濟部科技專案發展現況與績效管理 2. 法人科技研發專案計畫執行議題之探討 3. 經濟部產業科技專案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4. 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之審計 5.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用於租稅法之探討 6. 中央對地方挹注財源制度之探討 7. 建構審計機關績效管理制度之探討 第33卷第3期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 執行與審計 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內容 現況及展望 2. 中央補助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經費之審計 3. 教育部補助國中小校舍補強整建工程執行情形之審計 4. 教育部辦理補助 泳起來專案計畫 執行情形之審計 5. 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之審計 6. 資訊科技風險與控制之最新發展 參加2012年亞洲區內部 稽核協會年會心得 7. 績效審計品質保證概述 第33卷第4期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之 執行與審計 從PFI到PF2 由英國發展經驗展望台灣PFI機制 2.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推動概況 3. 政府以公私協力(PPP)模式興辦公共建設情形之審計 4. 民間參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建設之審計 以大鵬灣國家風 景區建設為例 5.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合作開發之執行與審計 以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為例 6. 公私協力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計 以高雄市現代化綜合 體育館興建及營運為例 7. 治理 風險管理與遵循 參加2012年亞洲區內部稽核協會 年會心得 第34卷第1期 衛生醫療政策之 執行與審計 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情形 2. 公立醫院急診醫療業務執行情形之審計 3. 公立醫院營運管理情形之審計 4. 高雄市民關心衛生健康議題及其相關因素探討 由人民陳 情案件分析 5. 地方政府傳染病防治執行情形之審計 以結核 愛滋病防 治為例 6.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之策進作為 7. 我國政府會計之革新與研究發展 8. 歐洲聯盟及其預算簡介 58

60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二 政府年度決算之審核 一 中央政府決算之審核 二 地方政府決算之審核 三 財團法人決算及效益評估表之審核 一 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二 其他接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 四 政府採購之稽察 一 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主要成果 二 審計機關提出之建議意見 五 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之查處 一 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者 二 報請監察院處理者 三 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 六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之查核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七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之查核 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 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八 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之改進建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九 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一 中央政府部分 二 地方政府部分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1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十 專案調查結果之處理 一 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之 調查 二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 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四 教育部校園安全管理及維護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五 文化部辦理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六 農業建設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 執行情形之調查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農藥販賣管理及資訊系 統建置及使用成效之調查 九 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產業調整部分 執行情形之調查 十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給付政策執行成效之調查 十一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執行成效之調查 十二 政府各類保險 退休基金財務狀況與管理運用成效之調查 十三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業務執行情形之調查 十四 公立醫院藥品採購 管理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十五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院所被服 布品清洗辦理情形之調查 十六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招商案件辦理情形之調查 十七 公立醫院醫事爭議案件處理機制之調查 十八 科學工業園區開發及營運管理情形之調查 十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購置貴重儀器及核心設施營運成效 之調查 二十 觀光資源整合及執行成效之調查 二十一 經濟部推動工業合作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二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用主要物料管理情形之調查 二十三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四 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 二十五 離島建設基金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六 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調查

62 審計稽察成果彙總索引表 二十七 輸電線路防墜裝置裝設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八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二十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高鐵資訊幹線管道工程之調查 三十 國軍武器系統與裝備之零附件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一 國防部軍備局軍備事務資訊化建置及使用情形之調查 三十二 國軍空置眷 營 地及營區 地 處理成效及管控機制執行情形 之調查 三十三 國防部舊制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四 國防部及退輔會醫療設備採購作業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五 司法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六 國有非公用房屋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七 各國稅稽徵機關欠稅防止及清理情形之調查 三十八 全面推動電子發票應用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 三十九 地方政府辦理農產品藥物及食品衛生檢驗情形之調查 四十 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衛生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 四十一 地方政府區域排水設施改善及維護情形之調查 四十二 地方政府公有運動場館使用管理情形之調查 四十三 地方政府市地重劃區經營管理情形之調查 十一 國家永續發展審計結果之處理 一 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二 再生能源政策執行成效之查核 三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四 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五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六 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七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利用情形之查核 八 文化創意產業 第2期 園區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九 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查核 十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執行情形之查核 十一 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十二 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3 叁 審計稽察成果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民國年度審核中央及地方政府民國101年度財務收 支及決算 發現有應行修正增列歲入決算 剔除減列歲出決算辦理繳庫者 暨審核 各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情形 發現有應行補繳 退還稅款之案件等 茲統計 列述如次 一 審核財務 審定決算 通知繳庫者 1.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對於短 漏 誤列之各項收入款 及暫收款 代收款 等科目內應繳庫歲入款等 經依法修正增列歲入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計29億5,391 萬餘元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入決算通知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合 計 營業 非營 業 基金盈 賸 餘應 繳庫歲入款 保管款 代 管經費等科 目內應繳庫 歲入款 暫收款 代 收款等科 目內應繳 庫歲入款 收回以 前年度 經費 短 漏 誤列之 各項收 入款 政府別 合 計 2, ,436 中 央 1, 行 政 院 3 3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0 0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1 1 教 育 部 0 0 臺灣板橋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 0 0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檢察署 7 7 易 屬 部 觀光局及所屬 0 0 農 業 委 員 會 0 0 環 境 保 護 署 9 9 國 局 際 及 交 貿 所 通 62

64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入決算通知繳庫數分析表 續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計 營業 非營 業 基金盈 賸 餘應 繳庫歲入款 保管款 代 管經費等科 目內應繳庫 歲入款 暫收款 代 收款等科 目內應繳 庫歲入款 收回以 前年度 經費 短 漏 誤列之 各項收 入款 市 合 政府別 直 轄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0 0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2 2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0 0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0 0 福 建 省 各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0 0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 本年度無修正通知繳庫數 故本表所列係修正本年度決算之相關分析數據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2. 審核各機關民國101年度決算 核有保留款與預算項目不合或毋需保留者 及委 辦 補助或各項計畫經費之結餘款等 經依法剔除 減列歲出決算通知繳庫者 共 計17億1,475萬餘元 63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65 叁 審計稽察成果 審核民國101年度決算修正歲出決算通知剔除減列繳庫數分析表 單位 百萬元 繳庫類別 合 列支費用與有關 法令規定不合 計 政府別 合 中 業 委 員 林 務 漁 業 署 及 所 動 植 物 防 疫 疫 局 及 所 農 糧 署 及 所 勞 工 委 員 直 轄 臺 北 新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臺 灣 省 各 縣 基 隆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新 竹 苗 栗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嘉 義 屏 東 花 蓮 保留款與預算 項目不合或 毋需保留者 1, 會 0 0 局 屬 檢 屬 屬 會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市 縣 縣 計 央 文化 建 設 委員會 及 所 屬 文 化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兒 童 局 教 育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農 委辦 補助或 各項計畫經費 之結餘款 註 1.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百萬元之數 2. 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 本年度無修正通知繳庫數 故本表所列係修正本年度決算之相關分析數據 3. 本表包含總決算及特別決算部分 64

66 一 財務收支之審核 二 審核稅捐稽徵事務 審計法第40條規定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 如發現 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 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 依法處理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 審核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 發現有法令適用不當或計算錯誤者 通知該管稽 徵機關查明依法補稅或退稅 民國年度各該稽徵機關經據審計機關審核結果 依法補徵稅款共計4億7,754萬餘元 退還稅款計984萬餘元 其中國稅部分補徵1億 7,673萬餘元 退還984萬餘元 地方稅部分補徵3億81萬餘元 退還2千餘元 茲將各 項稅目補稅及退稅明細列表如次 民國年度審核各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退還稅款明細表 單位 千元 區 分 合 計 477,549 9,849 計 176,730 9,847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7,994 6,783 綜 稅 14, 稅 22,978 2,445 小 國 遺 稅 合 產 所 及 得 贈 與 物 稅 82,132 營 業 稅 29, 菸 酒 稅 5 計 300,818 2 稅 156,742 2 稅 348 稅 101,686 稅 7,813 稅 279 地 土 價 地 房 方 使 增 值 屋 用 牌 契 稅 退稅金額 貨 小 地 補稅金額 照 印 花 稅 0 娛 樂 稅 2 特 別 稅 33,946 註 本表各欄列數為 0 者 係指未滿千元之數 6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序 言 17 20 36 3 ( ) ( ) 8,673 ( ) 19 7,724 102 27 3,906 10 9,989 ( ) 4 6,115 69 28 8 121 404 79 142 70 28 3 12 2011 66 A/RES/66/209 (INTOSAI) 21 69 2014 12 19 A/RES/69/228 林 慶 隆 104 3 006 010 017 021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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