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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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邦盛债字 [2009] 第 002 号 中国 北京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A 座 12F 电话 (Tel):(010) ( 总机 ) 传真 (Fax):(010) 二 九年

2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2 二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正文... 4 一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4 二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 四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 9 五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六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中介机构的资质 七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 九 结论意见

3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发行人 或 市城投公司 ) 签订的 企业债券发行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作为发行人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债券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 以下简称 债券管理通知 )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 ( 以下简称 有关事项的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且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2

4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但对于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 数据以及审计 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发行人已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 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适当核查 7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3

5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 发行人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决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家发改委 ) 申请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 ( 具体规模以国家发改委最终批复为准 ), 债券期限为 7 年, 票面利率根据发行当时市场状况确定, 募集资金用于萍乡市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萍乡市中环路 ( 水口 -319 国道 ) 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 2 发行人为萍乡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4 月 6 日作出的 关于同意 2009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批复 ( 萍府字 [2009]41 号 ),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萍乡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除前述国家发改委有关核准尚待取得外, 发行人已经 取得本次发行所需的各项批准和授权 4

6 二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系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3 月 29 日作出的 萍府发 [2002]5 号 文件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2 年 9 月, 发行人取 得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以下简称 市工商局 ) 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 萍府办抄字 [2005] 24 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萍乡市人民政府将所属部门持有的萍乡市供水公司 萍乡市煤气公司 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三家企业全部国有股权 ( 资产 ) 及权益划归发行人持有, 由发行人代市政府对上述三家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3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5 月 7 日作出的 萍府办抄字 [2007] 35 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萍乡市人民政府将新城区齐民地块 ( 面积 亩, 具体位置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 ) 迎宾地块( 面积 亩, 具体位置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 ) 江南地块( 面积 亩, 具体位置为齐民路以北, 江南路以西 ) 高新地块( 面积 1000 亩, 具体位置为迎宾路以南, 工业大道以东 ) 芦溪县华云境内( 面积 亩 ), 总面积约为 5000 亩国有土地, 性质为商业 居住用途, 评估后一次性注入到市城投公司, 作为市城投公司城市开发建设用途, 增加市城投公司资产和资本公积 4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 萍府办抄字 [2008] 22 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萍乡市人民政府将萍乡市安源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汇丰投资公司 江西武功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国有公司 ( 企业 ) 全部国有股权 ( 资产 ) 及权益以评估值作价增加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 2008 年 11 月 27 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 关于同意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实施公司章程的批复 ( 萍府字 [2008]56 号 ), 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06 万元增至人民币 8 亿元 5

7 5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 萍府办抄字 [2009]8 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萍乡市国资委代表萍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发行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6 发行人现持有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8 亿元 ; 法定代表人为张学民 ; 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 经营范围为 : 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 融资 运营 管理任务 ; 城市改造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房地产开发 ; 授权范围内可经营性土地的征购 储备 开发 ; 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 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的相关业务 ; 融资 ; 出资人授权的其他经营业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工商变更均合法 有效 ; 发行人已通过历年企业法人年检,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 ; 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企业债券主体资格的规定 三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 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实质条件 : 1 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中磊审字 [2009] 第 0280 号 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 年度审计报告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净资产 (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为人民币 5,648,979, 元 6

8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符合 债 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根据 审计报告,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净资产 (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为人民币 5,648,979, 元 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 发行人设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 40%, 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的利润及偿债能力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78,632, 元 75,321, 元 86,194, 元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 新世纪债评 [2009] 号 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 2010 年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以下简称 信用评级报告 ), 发行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 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经济效益良好, 在本次发行前连续三年盈利,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 净利润 ) 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备偿债能 力, 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4 发行人筹集资金的投向根据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拟全部用于萍乡市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萍乡市中环路 ( 水口 -319 国道 ) 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 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期债 7

9 券累计发行额不超过上述项目总投资的 60% 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已经 获得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期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且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也未用于房地产买卖 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5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根据发行人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 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批复的利率区间之内,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本期债券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安排不违反 债券条例 债 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利率的规定, 本期债券发行 的利率尚待政府主管部门的最终核准确定 为 6 发行人守法合规情况 经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该等情况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7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 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8

10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 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8 其他事项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本期债券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 故发行人不存在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具备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 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 实质条件 四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已经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 发行人以应收账款质押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为本期债券本息提供担保, 依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签订的 2009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以下简称 债权代理协议 ), 如发行人未按 募集说明书 履行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 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有权协助或代理本期债券投资者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代为实施或执行本期债券投资者所享有的质权及抵押权, 以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1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 年 6 月 18 日,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了 担保函,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承诺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 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 以及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 在担保函项下债券到期时, 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 担保人 9

11 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 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 2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经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 萍乡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订了 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 (BT) 协议书 ( 以下简称 BT 协议 ), 约定由发行人筹资建设萍乡市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萍乡市财政局对上述代建项目进行收购, 收购价款约为人民币 亿元 ( 包括代建投资款 投资利息及投资回报 ) 同时, 萍乡市财政局已出具承诺, 将按 BT 协议 的要求,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偿还该项目的回购款项, 将回购资金划至应收账款专项账户 经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 萍乡市财政局与发行人 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签订了 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 发行人将其对萍乡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 ( 即 BT 协议 约定的代建工程项目总价款 ) 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质押担保 ; 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等 ; 质押期限为 9 年, 即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发行人按约定向本期债券投资人偿付完毕全部本息之日起两年止 ; 在发行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协议约定的可能给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情形时, 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依协议约定处分质权, 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成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经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 萍乡市财政局与发行人 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签订了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由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对本期债券的偿债账户 监管账户及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 以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能够按时 足额地进行 3 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签署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发行人 10

12 将其拥有的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本期债券持有人,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 ( 本期债券本息 )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抵押期限为自协议生效至本期债券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宗地位置土地证号取得时间面积 ( m2 ) 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 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江南路以西芦溪县华云境内 萍国用 (2007) 第 号萍国用 (2007) 第 号萍国用 (2007) 第 号芦国用 (2007) 第 807 号 2007 年 5 月 18 日 866, 商业 住宅 出让 2007 年 5 月 18 日 554, 商业 出让 2007 年 5 月 18 日 578, 住宅 出让 2007 年 4 月 27 日 718, 商业 住宅 出让 经核查, 2007 年 5 月 16 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订了 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位于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 宗地面 积为 866, 平方米, 其中出让面积为 866, 平方米 2007 年 5 月 16 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订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出让土地位于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工业大道以东, 宗地面积为 554, 平方米, 其中出让面积为 554, 平方米 2007 年 5 月 16 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订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出让土地位于新城区齐民路以北 江南路以西, 宗地面积为 578, 平方米, 其中出让面积为 578, 平方米 2007 年 4 月 27 日, 芦溪县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订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位于芦溪县华云境内, 宗地面积为 718, 平方米, 其 中出让面积为 718, 平方米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作出的 关于同意市城投公司免缴 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 萍府字 [2007]56 号 ), 市城投公司免于缴纳上述土地证编 11

13 号为萍国用 (2007) 第 号 萍国用 (2007) 第 号 萍国用 (2007) 第 号 芦国用 (2007) 第 807 号的土地出让金 发行人已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了萍乡市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 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书 2009 年 4 月 30 日, 发行人向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出具 抵押资产承诺函 载明 : 发行人对抵押土地拥有合法 完整 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承诺函出具日之前不存在抵押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拟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可抵押状态 ; 在抵押期间, 发行人保证妥善使用 维护抵押物, 保证抵押物价值稳定增值, 并随时接受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及抵押资产监管人的合理核查 监督等 2009 年 4 月 30 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证明 载明 : 发行人对拟用于抵押 的土地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 该土地权属完整且未作其他抵押, 也未办理任何他 项权属登记, 可用于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之用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上述 担保函 债权代理协议 BT 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的签订均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以下简称 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以下简称 物权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中约定的质权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中约定的抵押权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五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 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 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 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

14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 成立的资信评估机构,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符合 债券管理通知 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中介机构的资质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资格和条件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 ;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具备从事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 ;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专项法律顾问的资格 七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 并着重审阅了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涉及的法律事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八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期债券申报材料的内容 与格式符合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关于债券发行申报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九 结论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后, 本所律师认为 : 1 除尚需获得国家发改委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外, 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 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或授权, 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2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13

15 资格,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符合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 项的通知 所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4 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已经获得了相关主 管部门的批准 5 发行人以连带责任保证 应收账款质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为本期 债券提供担保的偿债保障措施符合 担保法 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6 发行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 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的信用评级符合 债券管理通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发行人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外, 已具备了 债券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方式和信用评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14

16

AA+ AA % % 1.5 9

AA+ AA % % 1.5 9 2014 14 01 124753 2014 6 23 AA+ AA+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1-2013 9.18 6.54 4.67 6.80 12 56.64% 1.5 9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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