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法規名稱 頁碼 2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及聘請他校教師 71 兼課作業要點 2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教師聘任暨送審教師資格作業 72 要點 3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各級人員交接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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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人事 會計與總務法規目次 項次 法規名稱 頁碼 人事室 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1 2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5 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7 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聘任辦法 8 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約聘實習指導教師進用辦法 10 6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延聘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 12 7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升等辦法 14 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審查基準 18 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著作升等送審獎助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任用及升遷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遴選作 27 業要點 1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科主任職權及其產生續聘去職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工成績考核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提昇教師成長實施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獎懲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各單位職務代理作業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 51 點 22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 55 點 2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內升等不通過申復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進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行政人員進修及研習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66

2 項次 法規名稱 頁碼 2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及聘請他校教師 71 兼課作業要點 2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教師聘任暨送審教師資格作業 72 要點 3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各級人員交接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稀少性專業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禮遇 78 辦法 3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業教師提升實務經驗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措 80 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會計室 3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預算編審與執行作業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差旅費給付辦法 86 總務處 37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總務會議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園整體規劃實施辦法 89 ( 一 ) 文書組 3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行政會議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機密檔案管理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經費規劃專責小組委員會設置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檔案調閱作業要點 98 ( 二 ) 出納組 46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出納管理作業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零用金管理辦法 102 ( 三 ) 保管組 4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物品管理作業程序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物品管理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物品保管及盤點注意事項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班級教室財產物品保管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場地租借辦法 121 ( 四 ) 事務組

3 項次 法規名稱 頁碼 5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區車輛管理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及物品採購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園安全管理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門禁管制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室冷氣使用管理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飲水設備管理作業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財產及物品採購作業程序 145 ( 五 ) 營繕組 6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電力設施管理作業要點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舍修繕與維護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營繕工程作業程序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營繕工程作業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鍋爐安全管理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園節約能源推動辦法 168 ( 六 ) 環安組 66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95

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 核定本 ) 102 年 5 月 29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4 條 第 6 至 18 條 第 21 至 24 條及第 26 條, 並刪除第 19 及 20 條條文 102 年 7 日 21 日本校第 13 屆第 9 次董事會通過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 日臺教技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並自 102 年 8 月 1 日生效 第一條本規程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為本校 ) 第三條本校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 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本校設五年制日間部及二年制在職專班, 其科別如下 : 一 五年制日間部 : ( 一 ) 護理科 ( 二 ) 幼兒保育科 ( 三 ) 美容造型科 ( 四 ) 行銷與流通科 ( 五 ) 國際商務科 ( 六 ) 健康休閒管理科 ( 七 ) 應用英語科 ( 八 ) 應用日語科 ( 九 ) 視光學科 二 二年制在職專班 : 長期照護科 本校得視實際需求及師資 設備等情況, 增設相關類科 第五條本校董事會置秘書一人, 辦事員若干人, 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第六條本校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由董事會聘任後, 報請教育部備查, 任期四年, 任滿得連任 校長因故或特殊情況出缺, 於董事會依法遴選校長人選報部核准前, 由副校長暫行代理校務, 但以六個月為原則 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 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 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由校長就專任教授聘兼之 ; 若無適當人選, 再就專任副教授聘兼之 副校長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任滿得連任 校長室得置秘書一人, 辦理校長交辦事項,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第七條本校設教務 學務 總務三處, 各置主任一人,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教務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 學務 總務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分別辦理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業務 總 1

5 務主任亦得由職級相當職員擔任 第八條教務處分設課務 註冊 招生等三組及教學資源中心 電子計算機中心 圖書館等, 各組置組長一人, 館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並分別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九條學生事務處分設課外活動指導 生活輔導 就業輔導 體育運動 衛生保健 服務學習 學生住宿服務等七組及軍訓室 心理諮商中心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 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 軍訓教官若干人, 由教育部核派 ; 生活輔導組及學生住宿服務組組長得由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兼任 各組及中心並得分置職員或護理師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條總務處分設事務 文書 出納 保管 營繕 環安等六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並分別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本校設秘書室, 置主任一人,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並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本校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 ( 派 ) 任, 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 會計,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本校設人事室,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 ( 派 ) 任, 辦理人事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本校設研究發展室, 置主任一人, 辦理全校研究發展 技術合作等業務,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分設研究發展 國際交流 產學合作 實習輔導等組及推廣教育中心, 各組置組長一人, 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職員擔任 並分別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本校各科置主任一人, 綜理科務, 由校長就該科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聘兼之,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各科依實際需要, 得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本校設通識教育發展中心, 負責規劃 推動 協調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科目等相關事宜, 置主任一人,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依實際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本校為發展辦學特色, 設全人健康促進中心, 辦理全人照護相關推廣等業務 ; 客家文化研究中心, 辦理客家文化之研究傳承與保存等業務 ; 原住民教育發展中心, 輔導原住民學生學習與生活等業務 ; 性別平等教育中心, 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等業務 前項中心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 2

6 師兼任, 任期三年, 任滿得連任 並分別置職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規定聘任, 其資格應報經教育部審定 必要時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若干人, 遴聘富實際技術 經驗之人員, 以擔任專業及技術科目之教學, 其審查基準, 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 刪除 ) 第二十條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本校設下列各項會議 : 一 校務會議 :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 副校長, 各處 室 科 中心主管 教師代表 職員代表 全校性學生會代表, 共三十九至四十一人組成 教師 職員及全校學生會代表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其中職員代表四人 全校性學生會代表二人及教師代表十五人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經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 校長應於收受連署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一 )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二 ) 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三 ) 科與附屬機構之設立 變更及停辦 ( 四 )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決議事項 ( 五 )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二 行政會議 : 以校長 副校長 各處室主任 各科科主任 及由校長指定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學期中每月召開二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 教務會議 : 以教務主任 各科科主任及教師代表組織之, 教務主任為主席, 討論教務之重要事項, 每學期開會二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 學生事務會議 : 以學務主任 各科科主任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學務主任為主席, 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五 總務會議 : 以總務主任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研發室主任 各科 ( 中心 ) 主任組成之, 總務主任為主席, 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六 科務 ( 中心 ) 會議 : 以科 ( 中心 ) 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之, 科主任為主席, 討論科 ( 中心 ) 教學 設備 研究及 3

7 其他有關科務事項 七 處 ( 室 ) 務會議, 以各處室全體工作人員組成之, 處 ( 室 ) 主任為主席, 討論各處 ( 室 ) 重要事項 以上各項會議之內容涉及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 獎懲及與其權利義務有關事項者, 應有學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條本校另設下列各委員會 :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 經費稽核委員會 : 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 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 學術發展委員會 四 教師評審委員會 : 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 報請教育部核定 五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其組織及評議要點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 六 人事評審委員會 七 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八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其辦法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 課程發展委員會 十一 圖書館委員會 十二 經費規劃專責小組委員會 十三 招生委員會 十四 資訊化推動小組委員會 十五 校園安全委員會 十六 通識教育發展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本校得視實際需要, 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 各委員會設置辦法或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校教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人事評審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五條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 董事會審核,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4

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 條及第 2 條條文, 並自 101 年 8 月 1 日生效 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第 1 條及第 3 條條文, 並自 101 年 8 月 1 日生效 第一條本校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職掌如下 : 一 審議本校關於教師之聘任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進修研究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 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 聘期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 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 研究發明 專門著作 服務貢獻暨升等等事項 四 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五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 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之義務及重大獎懲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 ( 評 ) 議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 校長 副校長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研發室主任 校長圈選之科 ( 中心 ) 主任三人及教師會代表一人 任期自擔任職務起至任期屆滿止 二 選任委員 : 由各科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 以公開推選方式產生, 每科至少有一人為原則, 並以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為優先 選任委員 ( 含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委員 ) 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 ;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本會委員出缺時,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會置候補委員五人, 於前項選任委員選舉時一併選出 本會開會時, 當然委員及選任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未出席, 經本會認定通過, 應解除其職務, 其解除職務後之遺缺, 由候補委員遞補 第五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兼任 ; 秘書一人, 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開會時主任委員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5

9 第六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但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及第八款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之情形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為通過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代理, 遇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 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 主席得經本會決議, 請該委員迴避, 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七條教師聘任後如有教師法規定之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情形且事證明確者, 而各科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規顯然不合時, 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八條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 得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教師資格審查, 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並尊重專業判斷, 不宜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作籠統之表決 ; 非專業人士除就名額 年資 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 不應對申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予以多數決做決定, 委員不得參與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審議, 同級委員審議時, 以教學及服務為限 如高階委員不足時, 其不足數可由校外其他專任教授 副教授擔任 第十條本會開會時, 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本會業務由人事室會同教務處辦理 第十二條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但校外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酌支費用 第十三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

1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95 年 3 月 7 日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 95 年 4 月 11 日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通過 95 年 4 月 24 日台學審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條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 ( 八七 ) 審字第八七 0 四七七四一號函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之總成績, 含研究成績與教學服務成績二項 其中研究成績佔總成績之七十 %, 其作業除依本校既定程序, 並由教育部學審會執行學術著作審查評定, 另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三十 %, 由本校自行評定 第三條教學服務成績之總分以一百分計算, 其中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佔總分之五十 % 第四條教學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 教學準備 教學實施及績效 課後輔導 教務行政配合 教學問卷評量 等項目 各項目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基準表 ( 如附表 ) 第五條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 全校性服務 系科服務 推廣服務 學輔服務 等項目 各項目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基準表 ( 如附表 ) 第六條本校兼任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方式, 得參酌第四條及第五條內容酌予調整 第七條本校參與教學服務成績評分之成員, 包括送審當事人 所屬單位教師同儕 受教學生 教學服務相關之行政單位主管等 第八條教學服務之評分期間以送審人最近三年教學服務表現為準, 各年評分項目均應提具體事實 第九條教師辦理升等審查採二級二審制, 由各科將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之相關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初審, 初審結果成績達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 由各科將成績彙整後, 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其教學服務成績平均分數超過八十分時, 必須以書面提出充分之具體理由 第十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若該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 ( 含 ) 以上且著作經校外二位學者專家審查評定皆七十分以上者, 由人事室依規定程序將送審資料報部審查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7

1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聘任辦法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全文 14 條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2 及第 10 條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教師之聘任有關事宜, 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組織規程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 ; 其徵聘及評審程序如下 : 一 各科 ( 中心 ) 提出教師人力需求經校長核可後, 由人事室辦理人才徵聘公告事宜 二 由科務 ( 中心 ) 會議就擬聘教師之學經歷 學術專長及教學研究等進行初審, 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 送校教評會審查 三 校教評會就其學經歷 學術專長及研究等加以綜合審查, 通過後報請校長發聘 第三條本校各等級教師之聘任, 其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之相關規定, 並應兼顧擬聘教師之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能 第四條各科 ( 中心 ) 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及技術人員為專兼任教師, 擔任教學工作, 其聘任資格依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審查基準 及本校 專業及技術教師審查基準 之規定 第五條已屆滿六十五歲者, 不得聘為專任教師, 並不得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但於學年度起聘時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 不在此限 第六條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 經校教評會確認為抄襲者, 不得聘任, 已聘任者應即解聘 第七條新聘專任教師除已具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外, 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 備齊相關資料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逾期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聘約期滿不予續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或改聘為次一等級之教師送審 第八條專任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以二年為原則 前項人員初聘期間, 如因教學 行政考核等因素不符合本校需求, 於聘約期滿得不予續聘 8

12 第九條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以符合本校發展需要, 專任講師任教滿六年未升等改聘且連續三年教師評鑑結果未達七十分者, 約滿應改為兼任或不續聘 但女性講師因懷孕或生產, 其升等年限得延長兩年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其升等期限, 除原規定年限外, 可另加計二倍其擔任行政職務之年資 第十條專任教師聘任後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情事, 應予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時, 應經由各科務 ( 中心 ) 會議及校教評會審議 各科務 ( 中心 ) 會議, 應蒐集相關事證, 查明事實, 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 並讓當事人有答辯之機會 校教評會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專任教師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於教育部核准前, 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本校仍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若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或第九款情形者, 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校教評會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十一條本校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 應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校 教師擬於聘約存續中離職, 應於一個月前提出辭呈經校長核准, 並繳交在職最後三個月之薪資全額賠償本校之損失後, 始得按程序辦理離職 教師於應聘後, 要求離職者, 須於開學日一個月前提出辭呈, 經校方同意, 始得按程序辦理離職 如於開學日前一個月內提出離職者, 須繳付一個月本薪之違約金 始得按程序辦理離職 第十二條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評審 但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

1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約聘實習指導教師進用辦法 100 年 5 月 20 日 5 月份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8 月 7 日 8 月份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15 條條文 102 年 7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修正, 全文 13 條 第一條本校為應護理科學生實習業務需要, 得進用約聘實習指導教師 ( 以下簡稱約聘實習教師 ),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約聘實習教師須經科務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通過始得進用 但因業務情況特殊, 經科務會議通過後, 得專案簽請校長同意先行進用, 再補提校教評會通過 第三條約聘實習教師之學經歷, 須與擬聘職務性質相關, 並符合以下條件 : 一 持有護理師執照 二 具碩士學位, 並有一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 ; 或具學士學位, 並有三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 第四條約聘實習教師應於到職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並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前項人員應依規定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第五條約聘實習教師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 聘期屆滿, 如經科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得予續聘 未通過續聘者, 聘期屆滿聘約自動失效, 不得異議 第六條約聘實習教師, 不適用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之敘薪 考核 退休 撫卹 資遣 待遇及進修等規定 第七條約聘實習教師之請假, 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第八條約聘實習教師之薪資, 依下列標準支給 : 學士 碩士 本薪工作津貼合計 20,420 25,410 17,175 18,800 37,595 44,210 10

14 第九條約聘實習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 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本校得隨時予以停聘, 當事人不得異議 第十條約聘實習教師因故須於約聘期滿前先行離職時, 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 如有違反應賠償一個月之本薪 第十一條約聘實習教師不得於校外兼職或兼課 ; 如有特殊需要, 應專案簽請學校核准 第十二條約聘實習教師應配合推動校園侵害及性搔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自我與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

1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延聘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 102 年 7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全文 15 點 一 本校為延攬優秀教學人才, 提昇教學品質, 特參照公私立大學校院延聘專案教學人員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專案教學人員, 指本校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教學人員 前項人員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區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等級 三 專案教學人員由擬聘單位填具計畫申請書 ( 如附表一 ), 經校長核准後進行公開徵聘, 擬聘人選經科 ( 中心 ) 會議, 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通過後聘任 四 專案教學人員之聘期, 配合學期學年制, 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 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但不受已逾六十五歲不得聘任之限制 五 專案教學人員聘期屆滿前, 如仍有教學業務需求, 得由原提聘單位依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後, 提科 ( 中心 ) 會議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前項情形原提聘單位如未於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 或因計畫結束或已無教學需求或教學評鑑不及格, 聘期屆滿即不予續聘, 原聘約並於聘期屆滿時自然終止 六 專案教學人員如經原提聘單位決定不予續聘時, 原提聘單位應至遲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七 專案教學人員每月報酬 每週授課時數 請假 教師評鑑及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等, 依其聘任等級比照本校編列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八 專案教學人員不得專任校外職務及課務, 如有兼職兼課情形須事先經本校同意 九 專案教學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但依規定得不提撥勞工退休基金 十 專案教學人員之聘期 報酬標準 授課時數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應納入契約 ( 如附表二 ) 規範 十一 專案教學人員在本校任教滿兩年以上, 其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等成績優良者, 得優先轉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但仍應依新聘教師聘任程序辦理, 並重新審查其資格 前項人員年資於轉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後, 得併計為升等年資 12

16 十二 專案教學人員於聘期內, 如因教學不力, 或違反聘約應履行義務, 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經查明屬實者, 得終止聘約並予解聘 十三 專案教學人員得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十四 專案教學人員擬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者, 應依程序提出書面辭呈, 並按最後在職薪資 ( 本薪及學術研究費 ) 全額支付違約金三個月 前項人員擬於任期屆滿後離職, 應於離職生效日前二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准 十五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

17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升等辦法 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7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全文 22 條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有關事宜, 依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由各科 ( 中心 ) 會議初審, 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複審後, 報請教育部審定 第三條各級教師申請升等之資格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副教授資格 前項舊制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 除該學位符合認可規定外, 應依修正分級後之副教授要求水準, 將論文及參考著作辦理實質審查 ( 含外審 ), 再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審定 第四條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 技術及實務研發成果 ) 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 其審查基準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校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 除依教育人員任用資格外, 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 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一年以上 二 申請升等之基本年資為 : 講師三年 助理教授三年 副教授三年 三 申請升等教師年資之計算, 依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起資年月推算至該次升等所屬學期結束止 ( 一月或七月 ) 前項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 其未在學校實際授課之年資不予採計 第六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升等申請 : 一 因進修 研究等未實際在校授課 二 未奉核准在國內外進修, 以進修所取得學位申請升等 三 前次升等未獲通過, 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滿一年 但本校有特殊需求或其研發獲得專利, 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四 兼任教師申請著作升等送審, 累計未在本校任教滿四學期 第七條教師申請升等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之規定, 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 14

18 學術性著作 ( 如編著 翻譯 教材研製及詩詞 散文 小說等文學創作等 ) 均不得受理審查 第八條教師申請升等送審之代表著作 ( 含技術報告 作品或成就證明 ) 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 前項所稱送審前五年內, 係以若經教育部審定通過, 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 第一項送審代表著作, 應與其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並由科 ( 中心 ) 會議認定 第九條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人以外之合著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 第十條教師持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專任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 ( 含技術報告 作品或成就證明 ) 辦理升等, 教評會應予評審項目包括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 各評審項目須達規定標準, 方得進行升等審查程序 各項標準如下 : 一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 : 採計教師自取得現職等級教師資格後近三年成績, 評鑑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之評量依據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科 ( 中心 ) 會議應考評其取得現職等級教師資格後, 近三年之教學 輔導及服務績效平均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二 研究成績 : 採計教師自取得現職等級教師資格後近五年之成績, 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第十二條現職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 依本辦法以學位文憑辦理升等,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兼任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升等送審教師資格, 其評審項目如下 : 一 教學成績 : 採計最近二年任教本校之教學成績, 評鑑成績須達七十分 ( 含 ) 以上 評審方式準用本校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之規定 二 研究成績 : 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評審 第十四條教師申請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作業, 每學期辦理一次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前, 檢齊教學 研究 ( 含著作 技術報告 作品或成就證明 ) 15

19 輔導及服務等各項資料, 填妥教師資格審查申請書向所屬科 ( 中心 ) 提出申請 二 科 ( 中心 ) 應先行審核申請升等教師所填各項表件之內容, 再提科 ( 中心 ) 會議進行審議, 審議結果達規定標準者送請校教評會辦理外審 三 外審結果經校教評會通過後, 報請教育部審定 四 外審結果未通過者, 經提校教評會後, 以學校名義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並將著作審查意見表影送申請教師參考 五 作業時程 : ( 一 ) 第一學期 : 1. 申請期限 : 六月底前 2. 科 ( 中心 ) 會議送校教評會 : 八月底前 3. 校教評會審查 : 九月底前 4. 陳報教育部 : 十月底前 ( 二 ) 第二學期 : 1. 申請期限 : 十二月底前 2. 科 ( 中心 ) 會議送校教評會 : 二月底前 3. 校教評會審查 : 三月底前 4. 陳報教育部 : 四月底前 六 辦理升等審查作業過程與內容均不得公開, 業務承辦人於審查作業中須負保密責任 教師申請升等逾越前項第五款規定之申請期限者, 則併入次一學期案件辦理 第十五條現職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 即得檢具學位證書 成績單及論文等相關表件, 向所屬科 ( 中心 ) 提出升等申請 前項規定兼任教師得比照辦理, 但應符合在本校任教滿四學期之規定 第十六條校教評會委員對於外審學者專家之著作審查結果,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不應以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校教評會委員應僅得就升等教師名額及申請人之任教年資及教學服務表現予以評量 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並以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之可決, 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校教評會審議送審案時, 如認定審查意見與分數或勾選之優缺點不相當, 得決議該份審查意見再辦理一次外審 第十八條申請升等案未獲通過時, 應敘明未通過理由, 以學校名義函送當事人 16

20 教師對審議結果如有不服或有疑義, 得依本校教師校內升等不通過申復要點提出申復 ; 如仍有不符, 得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本校專任教師送審著作 ( 含博士論文 ) 之外審審查費每位叁仟元, 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 兼任教師升等外審費用由送審教師自付 第二十條本校教師送審著作之外審作業, 依本校教師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

2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審查基準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 一 本校為延聘專業及技術教師 ( 以下簡稱專技教師 ) 擔任專業科目之教學 實習或實驗, 傳承技術與實務經驗, 以提升教學效能, 特依教育部訂頒之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之規定, 訂定本校專技教師審查基準 ( 以下簡稱本基準 ) 二 本基準所稱專技教師, 指其專長或技術, 足以擔任特殊專業科目或實習 實驗之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三 本校專技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 分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 一 ) 教授級專技教師, 應具曾任副教授級專技教師三年以上之資格, 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 二 ) 副教授級專技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技教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 2.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 具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 三 ) 助理教授級專技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曾任講師級專技教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 2.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 具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 四 ) 講師級專技教師應有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工作年限得酌減之 : (1) 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至多酌減二分之一 (2) 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至多酌減三分之一 2.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後, 於職業訓練機構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18

22 3.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經取得與應聘科目相關之最高級 ( 需乙級以上 ) 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二年以上 ; 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四 本校專技教師之資格審定 聘任 聘期 升等 具體事蹟 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之認定 國際級大獎之界定 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 由本校科務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後再行審查, 通過者由人事室簽陳核發聘書 五 各級專技教師應具備之具體事蹟 特殊造詣或成就 工作年資等之認定, 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 ( 一 ) 曾任各級專技教師, 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 : 1. 最近五年內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之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之發表 ( 以發表於國際知名或有審稿制度之期刊為優 ); 教授級須有三篇以上 副教授級二篇以上 助理教授級一篇以上 ; 可分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以供評審 2. 最近五年內至少二次應邀為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 引言人 講評人或發表論文, 有紀錄或證明者 ( 評審會議規模 主題價值或會議論文 ) 3. 最近五年內在相關專業領域有特殊創作或表現, 符合教學需要, 有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 二 ) 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 : 1. 最近五年內曾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區域性組織以上各項比 ( 競 ) 賽者 2. 最近三年內參加全國性各項比 ( 競 ) 賽獲前三名者 3. 在專業領域或國內外享有盛名, 符合教學需要, 有證明文件者 4. 與本校各學科性質相關 ( 近 ) 事業之經營 管理等有獨到見解, 深具價值及實用性, 普獲各界好評, 有例證者 5. 在相關專業領域具備政府或相關專業機關 ( 團體 ) 認定之高階主管職級或資格者 ( 三 )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年資採計基準 : 1. 有國內外業界服務證明, 且過去職務與擬聘任學科之教學科目相關為主, 無國內業界服務證明僅附勞工保險卡, 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 得從寬採計 2. 學校教職員 一般公務員 ( 不含技工人員 ) 軍職 助教等均不採計 但國營事業 公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 如工程師 技師 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則予以採計 19

23 3. 曾任職醫療院所 ( 不含診所 ) 美容 美髮 育幼 安養 護理站 資訊 光學 醫療儀器等儀器 / 器材設計製造 語言訓練等機構從事與應聘教學科目相關之年資予以採計 4. 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 中央研究院或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究員 ( 助理 ) 或技士者, 均予採計 ( 四 ) 本基準所稱曾任各級專技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 均指專任年資 兼任年資, 折半計算 ( 五 ) 獲有國際大獎者, 依其競賽規模 ( 賽區之大小 參賽國多寡 ) 主題性質 獲獎類別 ( 名次 團體或個人 ), 得酌減專業或實際工作年資, 其酌減年資由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個案認定, 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六 學者專家對論文著作評審結果, 提經教評會審議時, 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 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 七 本校各科審議初聘講師級專技教師時, 得辦理筆試 口試 實作及試教等認證測試, 其評分項目及配分, 由各科科務會議訂定, 送校教評會備查 八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育部頒給之合格專技教師證書者, 申請本校初聘時, 應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基準規定審定其職務等級 九 本校專技教師申請升等, 應符合本基準第三點之規定外, 應著有與教授科目相關之著作或技術報告, 並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十 本校專技教師以兼任為原則, 必要時得就曾在本校兼任三年以上之專技教師擇優聘為專任 本校專技教師人數至多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總數之五分之一 但情形特殊報經教育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十一 本校專技教師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 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二 本校專技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依其專業性質 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三 專技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 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十四 專技教師之待遇 福利 休假研究 進修 退休 撫卹 資遣 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 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五 本基準未規定事項, 悉依部頒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及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基準由校教評會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2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通過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5 月 24 日 101 學年度第 7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全文 10 點 一 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著作 ( 含博士論文 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 作品及成就證明 ) 之外審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升等著作之外審作業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辦理 ; 各科 ( 中心 ) 應本於專業評量原則, 推薦送審人相關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外學者專家至少五人, 送請校長圈選三人以辦理外審 前項送請校長圈選外審學者專家時, 應注意應予迴避人員 ( 名單 ), 圈選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予保密 三 外審學者專家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 若無適當人選, 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 得以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擔任, 但不得低階高審 審查技術報告 作品或成就證明之外審學者專家, 應包含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 四 外審學者專家身分及審查過程應予保密, 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 外審學者專家與送審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師生 ( 二 ) 三親等內之血親 ( 三 ) 配偶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四 ) 學術合作關係 ( 五 ) 相關利害關係人 ( 六 )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科 ( 中心 ) 會議或校教評會成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亦應予以迴避 五 送審人不得提供外審學者專家建議名單, 但得填寫 教師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列出三位以內, 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 並敘明理由供簽報外審學者專家時之參考 為維持外審作業之公正性, 送審人不得有請託 關說或干擾審查人等情事, 如有違反, 依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六 辦理教師著作外審時, 依送審法令依據 審查職級及審查類別等不同, 其通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21

25 七 教師送審之著作或學位論文, 經辦理外審結果, 應將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併其送審相關資料提校教評會審議, 審議通過後由人事室辦理報部審查 新聘專任教師之學位論文或著作, 經辦理外審結果未通過者, 應將其著作審查意見表提校教評會審議, 並改以次一等級教師聘任或決議不予聘任 八 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之評分項目及標準, 依照教育部所訂評分項目及標準辦理 外審學者專家送回之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如係手寫者, 應重行打字及校對, 以維保密原則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

26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著作升等送審獎助要點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5 點 ; 原名稱為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著作升等送審獎勵辦法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以著作升等, 提昇師資素質, 依本校 提升教師素質獎助經費使用辦法 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三 獎助方式如下 : ( 一 ) 教師以著作升等送審, 補助該著作之校外專家審查費, 每人每次評審費用以壹萬伍仟元為上限 ( 二 ) 教師以著作升等,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報教育部審定通過者, 教授予以捌萬元 副教授肆萬元 助理教授貳萬元之獎助 教師送審之代表著作, 曾依本校相關獎助規定獲得獎助者, 即不再依前項規定予以獎助 第一項第二款之獎助申請書如附表 四 所需經費來源, 為教育部獎助改善師資經費, 如該專款取消或用罄, 升等送審獎助費即停止核發 但專家審查費另由學校經費補助 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27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7 年 6 月 23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6 月 1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 條及第 2 條條文, 並自 101 年 8 月 1 日生效 第一條本校為公開評審職員工之遴用 升遷 獎懲等事項, 特設置人事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 由校長 副校長 秘書室主任 教務主任 學生事務主任 研發主任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人事主任及科主任代表五人 職工代表五人組成之 ;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任一性別職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本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執行秘書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第三條本會職責如下 : 一 現職員工之遴用及免職 二 現職員工獎懲之評審 三 職員及工友晉升之評審 四 現職員工考績之評審 五 職員工退休 資遣 撫卹事項 六 職員工進修 研習 教育訓練之評審 七 校長交議事項 第四條本委員會議不定期舉行, 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方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並作成紀錄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 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 第七條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2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任用及升遷辦法 99 年 6 月 9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7 月 30 日 101 學年度第 4 次人事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修正 102 年 8 月 14 日 8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全文 9 條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職員之任用及升遷有關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員, 指本校專任行政職員及技術性職員 第三條本校各單位職員職務出缺之遴補方式如下 : 一 職務輪調 : 由校內各單位現職人員調整調任 二 內部升遷 : 由各單位較低階人員升任 三 校外遴補 : 遴選校外人士擔任 前項第三款校外遴補之辦理程序如下 : 一 由職缺單位提出人力需求 二 由人事室協助刊登人才徵聘資訊 三 由職缺單位主管召集三至五人組成面談小組進行甄試, 其中至少應有人事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人評會 ) 委員一人 四 提經人評會通過, 並報請校長同意後進用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必要時得聯合數個職缺單位進行甄試, 並由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職員進用之甄試, 如須辦理電腦或相關專業測試, 得商請電子計算機中心或相關單位協助施測 第四條本校新聘職員應具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資格, 並得由職缺單位視業務性質, 提出擬任人員應具之特殊資格條件 證照或相關工作經驗 前項有關學歷之規定, 如係單位主管職務, 得提高至大學或研究所相關系所畢業 人事室主任及會計室會計主任擬任人員, 除須符合第一及第二項規定外, 並應符合教育部訂頒之相關遴用資格規定 第五條新進人員除因應特殊業務性質或需要, 以編制職缺進用外, 其餘以約聘職缺進用為原則 前項人員任職滿一年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依本校 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内職員遴選作業要點 規定, 申請轉任為編制內職員 第六條職員申請參與職務升遷時, 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 25

29 二 具有擬升任職務之資格條件 三 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結果, 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 最近三年內未受記過處分 第七條本校職員之升遷, 應於人事室公告升遷職缺後, 由具擬任職缺資格條件人員依程序提出申請, 經人事室彙送相關單位考評並提人評會通過後, 報請校長核定升任 第八條專任一級單位主管及機要人員, 由校長遴用資格符合之人員擔任, 免經人評會通過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

3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遴選作業要點 100 年 8 月 10 日 100 年 8 月份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9 月 20 日 100 年 9 月份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11 日 101 年 12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全部條文及附表 一 本校為辦理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之遴選,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約聘僱人員之轉任編制內職員,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本校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原則, 採公開 公正 公平方式擇優轉任,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三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約聘僱人員 四 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之遴選, 其資格須符合本校職員任用及升遷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五 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之遴選審查項目, 包括學經歷 服務態度及工作表現等 前項轉任遴選之審查依附表之規定 六 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之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 一 轉任訊息公告 二 組成遴選小組進行審查及遴選 三 完成審查及遴選事宜, 送請校長核定後提本校人事評審委員會通過 四 公告通過轉任人員名單 前項轉任作業, 以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完成, 並自次學年度起生效為原則 七 前點第二款遴選小組, 由校長聘請本校人事評審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組成, 負責遴選審查事宜 八 約聘僱人員轉任編制內職員時, 其約聘僱年資經考列甲等以上者得予採計 九 依本要點辦理之轉任遴選, 必要時, 得另行加考相關專業類科測驗 十 本要點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3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科主任職權及其產生續聘去職辦法 102 年 5 月 14 日 102 年 5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全文 7 條 第一條本校為明確科主任之職權 產生 續聘及去職有關事項,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主任, 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所定各科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 以下簡稱科主任 ) 第三條科主任之職權如下 : 一 綜理科務 二 出席校務會議, 審議校務重大事項 三 出席行政會議, 討論學校重要行政事項及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 四 定期召開科務會議, 並為主席, 討論科教學 設備 研究及其他有關科務事項及審議教師之聘任 聘期 升等 停聘 不續聘 解聘 進修 資遣原因之認定 教師重大獎懲及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之事項 五 出席教務會議, 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六 出席學生事務會議, 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七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行政講師辦理科務行政事項 八 校長交辦事項 九 其他依法令或學校章則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四條科主任採任期制, 每任三年, 任滿得連任 第五條科主任由校長就該科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 ; 聘書按年致送 科主任於任期中因故請辭獲准者, 由校長依前項規定聘請其他適當人員接任 第六條校長應於每學年度終了前就科主任當學年度之整體工作表現予以考評, 考評通過者, 續聘之 ; 未通過者, 則另聘其他適當人員接任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32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98 年 7 月 25 日本校第 12 屆第 6 次董事會通過私校退撫會 98 年 8 月 19 日 (98) 基字第 0073 號函審核認定私校儲金管理委員會 99 年 9 月 24 日 (99) 儲基字第 0311 號函審核認定 101 年 5 月 20 日本校第 13 屆第 6 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101 年 11 月 11 日本校第 13 屆第 8 次董事會通過修正第 3 條及第 4 條條文私校儲金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2 月 14 日儲金業字第 號函審核同意 102 年 10 月 1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1 月 17 日本校第 13 屆第 10 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私校儲金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5 日儲金業字第 號函審核同意修正第 4 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 ( 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 ) 如 ( 附表三 ) 校長及教師薪級表如 ( 附表一 ) 職員薪級表如( 附表二 ) 第三條本校初任教師, 以自各該職務等級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 ; 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但本辦法施行前在本校服務之合格年資, 得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前項教師採計職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 如係校長 副校長及教務主任擬任人員, 得採計曾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教育行政機關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四條本校初任職員, 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其敘薪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但本辦法施行前在本校服務年資, 得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前項初任職員依學歷起敘之規定, 最高採認至大學學歷為止 第五條本校工友 ( 含技工 ) 薪級核支, 標準如 ( 附表四 ), 均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第六條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報到之日起一週內檢齊履歷證件送交學校人事室辦理敘薪事宜, 未按規定辦理者, 視同初任職務自最低級起敘 第七條教職員工起薪改支,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起薪 : 教職員及工友均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核准之次月起改敘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參照公立學校敘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9

33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 並陳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

34 線方格屬年功薪級助附表一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長 教師及助教薪級表 薪級薪額職務名稱附註 虛教授教授講師教 廿五級 一級 680 二級 650 校650 三級 625 長625 副九級 475 教授十級 助450 理四級 600 五級 575 六級 550 七級 525 八級 500 十一級 430 十二級 410 十三級 十四級 廿一級 廿二級 十五級 350 十六級 十七級 310 十八級 十九級 275 二十級 260 廿三級 220 廿四級 210 廿六級 190 廿七級 180 廿八級

35 廿九級 160 三十級 150 卅一級 140 卅二級 130 卅三級 120 卅四級 110 卅五級 100 卅六級

36 ()()()附表二 :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薪級表 薪級薪額職務名稱附註 一級 680 二級 650 三級 校四級 600 五級 575 長六級 550 室秘七級 525 書525 八級 500 董九級 475 事 會十級 450 會組主計秘長任十一級 430 主書 任中十二級 410 心十三級 390 人訓館事輔十四級 370 室主十五級 350 主任導勞護組任員工理十六級 330 安館師全 員十七級 310 衛 十八級 生技管士十九級 275 理師廿九級 廿六級 190 二十級 廿一級 245 廿二級 廿三級 220 廿四級 210 廿五級 200 廿七級 廿八級 170 三十級 150 卅一級 幹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310 技410 佐 護士310 辦事員275 書記 最高薪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33

37 卅二級 卅三級 卅四級 卅五級 卅六級 90 34

38 附表三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敘薪標準表 薪級 薪額 起 薪 標 準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專科學校畢業者

39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40 附表四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工友薪級核支標準表附註技術工友薪點工友二 170 一年功餉165 九 160 八 155 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七 150 二六 145 一年功餉五 140 十一國民中學(初中 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四 135 十三 130 九二 125 八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一本餉120 七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115 六 110 五 105 四國民中學(初中 初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100 三 95 二技術工友除須具備規定之學歷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90 一本餉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37

4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工成績考核辦法 102 年 7 月 30 日 101 學年度第 4 次人事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8 月 14 日 8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全文 13 條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職工成績考核有關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任職工任職本校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任職未滿一年者, 另予成績考核, 但不予晉級 第三條職工成績考核以工作 操行 學識 全校性彙辦事項及綜合考評為評分要項 : 一 工作 : 以工作質量 時效 方法 勤勉及合作等為評分要項 二 操行 : 以廉正及好尚為評分要項 三 學識 : 以學驗 見解及進修為評分要項 四 全校性彙辦事項 : 以時效 合作 品質及負責情形為評分要項 五 綜合考評 : 以整體工作表現之綜合考評為要項 第四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由一級單位主管評核, 第四款由秘書室召集相關單位研商後評核, 第五款由校長評核 人事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人評會 ) 負責有關職員年終成績考核之審議及總評 工友成績考核, 由總務處會同其服務單位, 辦理初核後, 提人評會復核 第五條職工成績考核之評等及獎懲如下 : 一 優等, 九十分以上,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頒發獎狀 二 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三 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四 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留支原薪 五 丁等, 未滿六十分, 不予續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 一 一學年事 病假併計超過十五天以上 二 有遲到 早退或曠職紀錄 第六條專任一級單位主管由校長考核 第七條辦理成績考核時應併計當學年度獎懲紀錄, 並得相互抵銷 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二大過者, 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 累計一大過人員, 不得列乙等以上 ; 累計二大功人員, 不得列乙等以下 ; 累計一大功人員, 不得列丙等以下 38

42 第八條職工年終成績考核結果不予續聘者, 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前項受不續聘處分人員, 於收到通知書三十日內, 得向人評會申請復審, 逾期不予受理 復審結果, 認為原決議無理由時, 應改列考核等次 ; 認為原決議有理由, 應予駁回 第九條職工成績考核結果經核定後, 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考核結果不予續聘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得先予停職 第十條參與成績考核人員在考核案未核定前, 應嚴守秘密 人評會委員對於本身之考核, 應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使用成績考核表單另訂之 第十二條職工成績考核之考核期間以學年度計, 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受考人於學年度中如有職務異動情形, 成績考核由最後所屬單位主管初核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9

4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提昇教師成長實施辦法 95 年 5 月 17 日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1 月 16 日 95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加強教師教學 輔導 服務 研究之基本職責, 採行績效累計點數作為評量標準, 以落實提昇成長, 並作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每學年績效總點數須達 10 點, 未達此標準者, 除特殊情形如留職停薪 重病等事項外, 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本校教師在教學上, 除兼任行政職務依規定減授鐘點外, 有義務接受依本校教師授課及超鐘點辦法安排之授課科目及授課時數 其配合點數為 : 一 達上課基本時數 :1 點 二 教學評量高於班平均 :1 點 ; 教學評量高於科平均 :2 點 ( 俟系統完成後實施 ) 三 因應校或科需求, 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活動, 主辦者 :1 點 ; 協辦者 : 0.5 點 ( 每一場次總核計點數以 3 點為上限 ) 四 製作教學媒體 教材 經科教評會審核通過者 :1 點 ; 特優者 2 點 五 參加校外專業學術研討會 16 小時有研習證明者 :2 點 ; 累計達 6 小時者 :0.5 點 ; 累計達 20 小時有研習證明者 :2 點 ; 累計達 40 小時有研習證明者 :3 點 六 寒暑假期間進行臨床教學或實習教學指導 ( 一梯次 ) 實務研習 ( 二至四週 ):2 點 ; 學期中進行臨床教學或見習 實習教學指導 ( 一梯次 )1 點 七 寒暑修授課時間全勤 :1 點 八 課後指導學生案例分析 撰寫個案報告 : 每人次 0.5 點, 至多採計 2 點 九 組織讀書會並有學習成果 : 每學期 1 點 ; 參與讀書會者每學期 :0.5 點 十 因應校或科需求, 舉辦教學觀摩示範或研究成果發表者 : 每次 1 點 十一 當年專業檢定測驗通過 :10 點 十二 擔任導師, 該班學生當年通過專業檢定取得證照每人次 5 點 ; 擔任導師, 該班學生當年升學考取公立校院者每人次 5 點 ; 考取私立校院者每人次 2 點 40

44 以上點數須經科或相關業務單位審核, 達到標準始得採計 第四條本校教師有義務接受學校安排兼任行政業務 ( 含全校性及科務 ), 執行學校相關業務, 或對外爭取成為專業團體成員, 提升本校專業學術地位, 其配合點數為 : 一 擔任一級主管 14 點 ; 二級主管 10 點 行政教師 8 點 ( 以學年度計, 擔任一學期者以折半計 ) 二 教學小組長 ( 行政支援 ): 每學期 1 點 三 科召集人 : 每學期每科 0.5 點 四 各級招生工作負責人 :2 點 ; 參與 3 次以上 0.5 點 ; 招生 3 人以上 2 點 五 功能小組長 : 每學期 1 點 六 全校性 科內各委員會 會議之委員或代表 : 每類每屆 0.5 點, 當然委員至多採計 1 點 七 社團指導老師 ( 校隊指導老師 ):1 點 ( 以學年度計, 擔任一學期者以折半計 ) 八 擔任校內比賽評審 : 每次 0.5 點, 至多採計 2 點 九 擔任校外評鑑委員 : 每次 1 點, 至多採計 3 點 十 實驗室 語言 專業教室負責人 :1 點 ( 以學年度計, 擔任一學期者以折半計 ) 十一 帶領學生參加證照考試或比賽 : 每次 0.5 點, 至多採計 2 點 十二 擔任本校在職班 推廣教育 寒暑修 重補修 原住民輔助教學授課, 每項 0.5 點 ; 至多 2 點 十三 校內 外專題演講 : 每次 0.5 點, 至多採計 2 點 十四 參加科務會議及小組會議全勤 :1 點 十五 執行政府專案計畫 : 每案 2 點 十六 擔任專業學術團體委員或理監事等重要職務 : 每一團體 1 點, 至多採計 2 點 十七 專業學術期刊審查委員 (TSSCI 或國科會優良期刊以上水準期刊始得採計 ):8 點 十八 全國性考試命題委員 :2 點 十九 社區或特殊情事服務 : 依實際狀況計點, 每項 0.5 點頭至多採計 2 點 二十 負責本校相關文件之翻譯或學報審查, 每次 0.5 點至多採計 2 點 以上點數須經科或相關業務單位審核, 達到標準始得採計 第五條本校教師在輔導上, 有義務接受安排相關輔導學生業務, 其配合點數為 : 一 擔任班級導師 :4 點,( 以學年度計, 擔任一學期者以折半計 ) 二 輔導中心教師或義務輔導教師 ( 以學年度計, 擔任一學期者以折半計 ), 認輔一人 1 點, 上限為 2 點 三 填寫 A B 卡認真者 :1 點 四 獲績優導師獎勵者 :12 點 41

45 以上點數須科或相關業務單位審核, 達到標準始得採計 第六條本校教師在研究上, 得依個人意願從事學術研究或專門論著, 其配合點數為 : 一 SCI SSCI EI 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6 點 二 SCI SSCI EI 論文第二作者 :8 點 三 SCI SSCI EI 論文第三作者 :4 點 四 SCI SSCI EI 論文第四作者及第四作者以後 :2 點 五 TSSCI( 國內社會科學期刋 ) 或國科會優良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2 點 ; 第二作者 :7 點 ; 第三作者 :4 點 ; 第四作者 :2 點 六 專業性期刋 ( 具審稿制度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點 ; 第二作者 :3 點 ; 第三作者 :2 點 ; 第四作者 :1 點 七 學術專著 ( 以可送審升等水準之著作為原則, 不包含教科書 ): 每章 2 點, 最高 12 點 八 國際性會議論文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點 第二作者 2 點 九 全國性會議論文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點, 第二作者 1 點 十 校內學術研討會議, 論文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點, 第二作者 1 點 十一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 ( 國科會 教育部 校外機構 ):8 點, 共同 協同主持人 ( 國科會 教育部 校外機構 )4 點 十二 校內專題研究主持人 :4 點 十三 專題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 ( 國科會 教育部 校外機構 ):4 點 十四 校內專題研究主持人 :4 點 ( 每 1 計畫至多 1 名 ), 共同主持人 2 點, 參加全國性論文競賽得獎者 :3 點, 參加地區性論文競賽得獎者 :2 點 十五 舉辦公開展演活動國際級 :16 點, 國家級 :8 點, 縣市 校際級 : 4 點, 專題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4 點 以上著作或計畫均須以本校具名發表或為執行單位始得採計 第七條本校教師教學 服務 輔導 研究之基本職責評量表 ( 如附表 ) 於每年六月中旬前塡妥表格資料, 並隨同相關證明資料送所屬單位主管及業務相關單位初核, 再由單位主管於當 ( 六 ) 月下旬前送人事室彙整, 以提送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複審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42

46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獎懲辦法 95 年 11 月 7 日 11 月份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6 月 23 日 98 年 6 月份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5 月 20 日 5 月份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有效提昇本校職員行政效效率 全面支援校務發展, 特訂定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獎懲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職員如有特殊或重大優劣事蹟, 應本綜覈名實 獎優懲劣之旨, 作客觀公平之考核, 而予適當之獎懲 第三條本校職員獎勵分嘉獎 小功 大功 懲處分申誡 小過 大過 嘉獎三次折為小功一次, 小功三次折為大功一次, 申誡三次折小過一次, 小過三次折為大過一次 同一學年度之獎懲 ( 不含大功 大過 ) 得互相抵銷 第四條獎懲做業程序如下 : 一 由各單位主管以簽呈方式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依權責層級順序會簽人事室, 並陳報校長 二 記小功 小過 ( 含 ) 及以下之獎懲,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並通知當事人 三 記大功 大過之獎懲提交人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由人事室將審議結果,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條本校職員獎懲標準, 規定如下一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 ( 一 ) 執行學校交付任務, 圓滿達成使命者 ( 二 ) 致力維護校園安全, 有具體貢獻者 ( 三 ) 拾金不眛, 臨財不茍, 足為表率者 ( 四 )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 能適時處理, 使公有財物減免損害者 ( 五 ) 機警沉著, 對防盜肅奸有貢獻者 ( 六 )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優良者 ( 七 ) 其他有利於學校之事蹟 ( 八 ) 擔任招生公關組或後勤支援組, 工作努力, 著有績效者 ( 九 ) 年度招生二十人以上者記嘉獎二次, 十人以上者記嘉獎一次 ( 十 ) 擔任性平會委員, 參與性平會議全勤者或經性平會推薦者 二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 ( 一 )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 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 使 43

47 學校免受重大損失者 ( 二 )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 或有特殊效益者 ( 三 ) 遇重大困難問題, 能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 圓滿解決者 ( 四 ) 革新職掌業務, 且積極努力推行, 有重大貢獻者 ( 五 ) 對經費運用得當, 對學校財務有重大幫助者 ( 六 ) 積極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經性平會認定會推薦者 ( 七 ) 其他有利於學校之優良事蹟 三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 ( 一 ) 對於危害本校權益之情事, 能事先舉發或防止, 而使學校免於嚴重損失者 ( 二 ) 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 使學校免遭嚴重損害者 ( 三 ) 協助推廣社區性別平等教育, 經性平會認定或推薦者 ( 四 ) 其他有貢獻於學校之特殊優良事蹟, 足堪楷模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 ( 一 ) 處理業務失當, 或督導不週者 ( 二 ) 經管檔案 資料不當以致遺失者 ( 三 ) 辦理試務疏忽, 造成考生權益受損者 ( 四 ) 言行失當 違反紀律 破壞公物者 ( 五 ) 將本人所持有學校核發之證件轉借他人使用者 ( 六 ) 值勤無故不到, 亦未經行政程序安排代理者 ( 七 ) 違反校令, 或不聽調度者 ( 八 ) 出勤到退請他人或為他人代行刷卡之情事者 ( 九 ) 工作怠惰, 經常遲到早退, 且不服糾正者 ( 十 ) 工作時間, 擅離崗位者 ( 十一 ) 態度傲慢, 言行粗暴者 ( 十二 ) 與同事爭吵, 製造事端者 ( 十三 ) 遇有意外事故, 推委事端者 ( 十四 )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 : ( 一 ) 前項所列各情形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 二 ) 對承辦業務, 工作不力, 影響學校業務之執行者 ( 三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與處理失當, 至釀成意外災害, 使學校招致損失者 ( 四 ) 在校內酗酒滋事或賭博, 有具體事實者 ( 五 ) 偽造事實, 違反校令, 圖利自己或他人 ( 六 ) 虛報費用 浪費公帑, 有具體事實者 ( 七 ) 明知他人違法, 而予隱瞞 庇護或作偽證者 ( 八 ) 故意貽誤公物, 造成學校損失或導致不良後果者 ( 九 ) 對教職員工 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 情節輕微者 ( 十 )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44

48 六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記大過 : ( 一 ) 前項所列各種情事屢勸不聽, 情節特殊嚴重者 ( 二 ) 怠忽職責 濫用職權或洩漏業務機密, 至學校遭受損害者 ( 三 ) 公然抗命 羞辱上級, 行為嚴重者 ( 四 ) 煽動造謠 挑撥離間, 意圖造成校園不安或對立者 ( 五 ) 怠忽職守 貽誤公務, 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禍者 ( 六 ) 洩漏公務機密, 情節重大者 ( 七 ) 誣陷 侮辱 脅迫同事, 事實確鑿者 ( 八 ) 對教職員工 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 情節嚴重者 ( 九 ) 對教職員工 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侵害, 經調查確立者 ( 十 )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若行為已涉及犯罪者, 除依各項有關規定懲處外, 並視其情節輕重, 移送法辦 七 對教職員工 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侵害, 經人評會決議通過, 予以免職 第六條人事室應依當學年度職員獎懲紀錄, 彙整職員考核成績 記分標準為嘉獎一次加總成績零點五分, 記小功一次加總成績二分, 記大功一次加總成績七分 ; 申誡一次扣總成績零點五分, 記小過一次扣總成績二分, 記大過一次扣總成績七分 第七條本校技工工友之獎懲, 得比照本辦法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5

4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全文 12 條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教職員請假事宜, 參照教育部訂頒教師請假規則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教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假 家庭照顧假 : 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學年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合計超過七日者, 按日扣薪,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請假人自理 二 病假 生理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八日 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教師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補授或委請同事代課, 其費用由請假人自理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得簽報專案辦理延長 ( 延長病假期間不支薪 ) 或留職停薪, 但總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且不得跨學年度以免影響排課, 於恢復健康時, 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申請復職, 銷假後一個月內再請假者, 其假期合併計算 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 仍不能銷假上班者, 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 婚假 :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 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46

50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憑證明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每次請假至少半日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天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所遺課務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 六 喪假 :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二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 三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七 公傷假 : ( 一 )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檢具公立醫院證明, 依實際醫療情形給假,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 二 ) 請假總日數若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情況特殊者得經學校核准專案延長之, 其延長期限以一年為限 ( 延長期間不支薪 ) 八 公假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六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七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八 ) 因產學合作需要, 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 九 ) 教師至他校擔任監評, 每學期核給公假一次 ( 十 ) 教職員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或霸凌事件 九 因捐贈骨膸或器官者, 依實際需要給假 十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教職員工除因公或因業務需要經指派或專案簽奉核准者外, 不得於學期中出國 出國觀光 探親應於寒 暑假期間為之 47

51 前項出國觀光 探親連續三十天 ( 含 ) 者請假期間不支薪, 超過三十天未滿六十天者, 按比例扣薪 公差及公假之區分如下 : ( 一 ) 公差 : 基於本校公務或本職行政職務上之需要, 奉派外出處理公務或開會者謂之公差, 得支領差旅費 ( 二 ) 公假 : 基於法令規定, 非屬私人請假離校者為公假, 但不得支領差旅費 以上請假人員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應依本校各單位職務代理作業規定指定代理人, 並依權限經各級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 始為生效 前項代理人代理期間達五日以上者, 被代理人之主管職務加給, 改由職務代理人支領 但代理人已有行政兼職者, 僅得就其中較高者擇一支領 第三條全學年請假時日之計算, 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 服務未滿一年者, 其事假及病假日數, 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 比例計算後不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不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四條請假依核准權責程序辦理 : ( 一 ) 請假不滿三日者, 由各該單位一級主管核准 ( 二 ) 請假超過三日者, 由各單位主管核准後, 送請校長批核 ( 三 ) 一級主管請假須經校長核准 第五條請假 ( 含公假 ) 人員, 應依線上差勤系統辦理請假, 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事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三日以上之病假或骨膸 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第六條未辦請假 ( 含公假 ) 人員, 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 累計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教師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 職員移人事評審委員會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第七條專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 應由請假人與教務處商定時間補課 產假 ( 不含延長病假 ) 婚假 喪假鐘點費由學校負擔 兼任教師請假, 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 由請假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教師公 ( 差 ) 假二日 ( 含 ) 以下者, 由請假人與教務處商定補課時間 ; 三日 ( 含 ) 以上之公 ( 差 ) 假由學校安排代課, 費用由學校負擔 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研習或來文指定專人參加評審 裁判等工作或來文請派專人參加活動如代表其他單位參加比賽或活動等可核給公假但課程自行調整, 不排代課 第九條兼行政主管之教師利用暑 寒假期間出國, 假期如達三十天 ( 含 ) 以 48

52 上者, 主管職務加給應改由職務代理人具領 但代理人如係行政主管, 不另支給代理職務之主管加給 兼行政或導師職務之教師請假超過五天以上者, 其職務由學校派本校教師代理, 所需費用由請假人自付 第十條約聘人員 技工工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扣除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49

53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各單位職務代理作業要點 97 年 5 月 20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使本校各項業務正常運作, 對職員及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之教師, 因職務出缺尚未派員補實或因公差 請假 輪休 因案停職 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底缺者, 其職務須由現職人員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各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外, 其餘人員由各單位依各職務之職責 工作性質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如排定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 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 三 各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代理人須報請校長核定, 其餘人員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依權責核定後送人事室登記 職務或代理人有異動時, 應適時更新塡報 四 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 除經核准外, 不得留待本人處理 五 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 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案卷資料交代清楚, 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 被代理人應自行負責 六 被代理人應將通訊地址 電話 手機號碼告知代理人, 且應主動隨時與代理人保持聯繫, 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 如遇有急要公務無法處理時, 應及時洽詢被代理人或向所屬單位主管反應處理, 不得有延誤情事 七 各單應重視所屬人員平時工作調配, 並得實施職務輪調, 尤其與師生權益 福利關係密切且有時效性之業務者, 各單位於平時即須指導二人以上熟練辦理該項業務, 俾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八 各單位須建立各項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以利業務推動, 提昇服務品質 對有關法令規章及已辦妥之重要公文案件等均應分門別類做好建檔及更新工作, 以利參考運作 九 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所屬同仁徹底落實代理制度 寒暑假期間, 如輪休嚴重影響公務之正常運作, 單位主管得隨時通知其停止輪休或改期實施, 以利公務之推行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0

5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94 年 8 月 31 日 9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4 年 9 月 14 日台申字第 號函核定 98 年 11 月 10 日 98 年 11 月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以保障教師權益, 疏解教師糾紛, 促進校園和諧, 發揮教育功能為目的 第二條凡本校專任教師 ( 含教官 ),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校行政運作中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本身之權益時, 得提出申訴 申訴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省為省政府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二章組織第三條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 均為無給職, 任期二年, 由校長遴聘教育學者 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 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 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申評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若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 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五條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並主持會議,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校長不得為主席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三章管轄第六條教師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 一 本校教師不服學校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者, 得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 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 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 教師不服教育部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者, 得向中央主管教育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第七條學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 得提起再申訴者, 其再申訴之管轄, 準用前條規定 第四章申訴之提起 51

55 第八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 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學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 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第九條申訴應具申訴書, 載明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署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一 申訴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電話 二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住居所 電話 三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四 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 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 八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 訴訟 第十條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 申評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通知申訴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五章申訴評議第十一條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 通知學校提出說明 學校應自前項書面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 送受理之申評會, 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但學校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原措施之學校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 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第十二條申訴提起後, 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 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者, 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之學校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十三條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 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或刑事訴訟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 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任 ;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 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終結前, 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 52

56 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評議時, 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 關係人 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 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得經委員會議決議, 推派委員代表三人為之 ; 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第十五條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 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 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 不得與當事人 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第六章評議決定第十六條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 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並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 於依第十條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 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評議者, 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十七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 一 提起申訴逾第八條規定之期間者 二 申訴人不適格者 三 非屬教師權益事項者 四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者 五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十八條申評會於委員會議評議前認為必要時, 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 委員於詳閱卷證 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 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申評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 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 申訴雙方之理由 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 為評議決定 第二十條申訴無理由者, 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申訴有理由者, 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 ; 其有補救措施者, 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 ;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其他事 53

57 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數 第二十三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 ; 表決票應當場封緘, 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 由申評會妥當保存 第二十四條申評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記錄附卷 ; 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 經其請求者, 應列入委員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之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住居所 三 原措施之學校 四 主文 事實及理由 ; 其係不受理決定者, 得不記載事實 五 申評會主席署名 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由代理主席署名, 並記載其事由 六 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第六條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 第二十六條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之學校名義行之, 作成評議書正本, 並以該學校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評議書正本於申訴人 原措施之學校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但該地區教師組織未依法設立者, 得不予送達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 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 前項評議書之送達, 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 ; 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二十七條評議決定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者, 即為確定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八條評議決定確定後, 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依本要點規定所為之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 ; 其書件引述外文者, 應譯成中文, 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因申訴 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 以錄音帶 錄影帶 電子郵件提出者, 應檢附文字抄本, 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 地點, 及其無非法盜錄 截取之聲明 第三十條本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 並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4

5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98 年 3 月 18 日 9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0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全文 18 點 壹 總則一 本校為保障職員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組織及評議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貳 組織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 由校長就職員中遴聘三人 ; 其餘由本校職員推舉產生, 其中主管二人, 非主管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校人事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 其繼任人選之產生, 由校長另遴聘適當人員擔任 ; 推舉委員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並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 四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另推一人主持會議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 其餘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 得陳明事實理由, 聲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前項聲請案應經本會決議 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 得經本會決議, 請該委員迴避 參 申訴要件六 本校職員對本校有關個人權益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出申訴 七 職員申訴應於知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逾越期限者不予受理 八 申訴應填具申訴書, 載明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署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文件及證據 : ( 一 )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單位 職稱 住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原措施之單位 ( 三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之補救 ( 四 ) 提起申訴之年 月 日 55

59 申訴不合前項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 本會得逕為評議 九 在申訴程序中, 申訴人對造成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事實或其牽連之事項, 提出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或行政爭訟者, 應即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接獲前項通知, 立即中止申訴案評議, 俟停止評議之原因消滅後, 經其書面請求繼續評議 肆 處理程序十 本會對申訴案件就書面資料評議, 會議不公開舉行, 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 對造及關係人列席說明 十一 本會收件後, 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 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對造外, 應自收到申訴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翌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十二 申訴提起後, 應於六十日內作成評議書 在作成評議書之前, 本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十三 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 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申訴案經撒回後, 本會無須評議, 應即終結, 並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十四 本會評議時, 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 申訴雙方之理由 對學校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事, 作成評議決定書, 評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單位 職稱 住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主文 事實及理由 其不受理決定者, 得不記載事實 ( 三 ) 評議之結果與理由 ( 四 ) 本會主席署名 ( 五 ) 評議日期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 委員個別意見, 應對外嚴守秘密 ; 涉及隱私之申訴案,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十五 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 兩造之陳述及評議理由, 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 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經主席簽署後, 以本校名義函送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 原措施單位應即採行 評議決定書應附記, 如不服評議決定者,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申復 伍 評議之效力及執行十六 本校對評議書之補救措施應予採行, 原措施單位如確屬牴觸法律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理由函復本會再議 但同一案件之再議以一次為限 陸 附則十七 本校技工工友之申訴, 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56

60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校內升等不通過申復要點 92 年 6 月 25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校教評會通過 102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全文 6 點 一 本校為處理教師校內升等不通過申訴事宜, 依據教育部訂頒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第十一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校內升等不通過申復案件, 由科務 ( 中心 ) 會議初審,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複審 三 科務 ( 中心 ) 會議及校教評會, 應將未通過升等之案件, 於會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 申復之提出及處理 : ( 一 ) 申復之提出 : 申請升等教師不服科務 ( 中心 ) 會議或校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定, 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 填具申請書 ( 如附表 ) 並檢附相關資料, 向所屬科 ( 中心 ) 提出申復 ; 經科務會議初審簽註意見後, 於七日內由所屬科 ( 中心 ) 送校教評會辦理 ( 二 ) 申復之處理 : 校教評會至遲應於十五日內召集會議, 對申復教師所提意見審慎討論後重新作成決議, 並將結果於會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校教評會審議申復案件, 必要時, 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參與審議或提供諮詢 申請升等教師, 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 不得提出申復 五 申復人對於校教評會之決議, 如仍有不服, 得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六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57

61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進修辦法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進修, 提昇師資素質及教學效果, 參照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及本校 提升教師素質獎助經費使用辦法 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進修包括進修博士學位及非修讀學位之短期進修 進修博士學位方式, 分為留職停薪及在職進修二種 其中留職停薪為全時進修, 在職進修為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第三條留職停薪一 申請資格 ( 一 ) 連續在本校任職專任講師滿三年者 ( 至進修日計 ) ( 二 ) 具教育部認可博士班入學資格 ( 國內外皆可 ) 二 申請方式填寫 教師進修申請表 及 進修計畫, 依進修期限一次辦理申請 三 審查及核定 ( 一 ) 經科 ( 中心 ) 務會議, 依進修主題與本校教學發展目標之配合情形, 及申請教師教學 研究 服務 輔導之表現等初審通過, 再提校教評會複審通過 ( 二 ) 校長核定 ( 三 ) 經核准進修之教師, 應於進修前覓妥連帶保證人並填寫 教師進修契約書 四 進修期限進修期限三年, 未能依核定期限完成進修者, 得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延長,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 補助接受補助者, 補助期限為二年, 每學年以十五萬元為上限 六 義務 58

62 ( 一 ) 於進修期間, 每學期詳填 教師進修報告表, 報告進修成果, 並附成績單, 經科 ( 中心 ) 主任 教務主任簽註意見後, 陳校長核閱, 並存人事室備查 ( 二 ) 進修期滿, 無論是否已完成進修, 均須立即返校專任服務, 其服務期限與進修期間相同 七 罰則 ( 一 ) 未依約定完成服務年限, 以每短少服務一年繳納二十萬違約金, 不足一年者, 按服務不足月份比例繳納 ( 二 ) 進修期間離職者, 以每進修一年繳納二十萬違約金, 不足一年者, 按服務不足月份比例繳納 第四條在職進修一 申請資格 ( 一 ) 連續在本校任職滿二年者 ( 至進修日計 ) ( 二 ) 具教育部認可之博士班入學資格 ( 三 ) 新進教師在進入本校時已在進修者, 經核准後不受此限 二 申請方式每學年填寫 教師進修申請表 及 進修計畫 申請 已通過審查核定進修者, 於補助期限 ( 三年 ) 一次辦理申請 三 審查及核定 ( 一 ) 經科 ( 中心 ) 務會議依進修主題與本校教學發展目標之配合情形, 及申請教師教學 研究 服務 輔導之表現等項目初審通過, 再提校教評會複審 ( 二 ) 校長核定 ( 三 ) 經核准進修之教師, 應於進修前覓妥連帶保證人, 並填寫 教師進修契約書 四 進修期限以五年為原則, 如有必要, 得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校長核准, 最多延長二年 五 補助進修前三年之學雜費及學分費, 依收據實報實銷 補助上限每學年十萬元整 六 進修方式 ( 一 ) 於核准進修後, 申請進修公假, 每週以一至二日為原則, 並可請學校配合排課, 但課程排定後, 不得再任意調課 此期間不得再申請研究公出 ( 二 ) 在職進修之教師, 於核准進修之前兩年期間, 以教授基本鐘點, 且不擔任行政及導師為原則 ( 三 ) 第三年比照一般教師擔任導師 兼任行政職務或其他交辦事項 59

63 ( 四 ) 護理科校外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期間, 應自行覓妥合格代理人 七 義務 ( 一 ) 進修期間每年詳填 教師進修報告表, 報告進修成果, 並附成績單, 經科 ( 中心 ) 主任, 教務主任簽註意見後, 陳校長核閱, 並存人事室備查 ( 二 ) 進修期滿, 須即留校專任服務, 其服務期限與進修期間相同 八 罰則 ( 一 ) 未依約定完成服務年限者, 以每短少服務一年繳納二十萬違約金, 不足一年者, 按服務不足月份比例繳納 ( 二 ) 進修期間離職者, 以每進修一年繳納二十萬違約金, 不足一年者, 按服務不足月份比例繳納 第五條非修讀學位之短期進修於短期內參加國內外與教學相關之進修, 一年總天數以不超過三十六天為限 一 申請資格於本校任職滿一年者 ( 至進修日計 ), 且該學期未接受修讀學位及學分之補助 二 申請方式填寫 教師進修計畫申請表, 並檢具進修學校或單位提供之課表或相關證明 三 審查及核定各科 ( 中心 ) 主任應針對進修計畫及進修主題與本校教學發展目標之配合情形, 依各科 ( 中心 ) 及校教評會審查之決議, 經校長核准後參加進修 四 補助憑繳費收據及結業證明向人事室申請補助報名費及學費, 每人每年不得超過四萬元 五 進修方式依進修學校提供之課表或相關證明, 申請進修公出, 但不得要求排課與調課配合 六 義務 ( 一 ) 進修結束, 應繳交進修單位頒發之結業證書或其他合格之成績證明, 並填寫 教師進修報告表 一併陳核, 以評估教師進修成效 ; 不合格或進修成效不佳, 或未能完成進修者, 不予補助, 並取消其申請短期進修資格一年 進修期間, 有特殊原因經校長核可停止該次進修者, 不在此限 ( 二 ) 每次進修期滿, 需留校專任服務一年 第六條教師進修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行政為原則 各科 ( 中心 ) 得依師資需求 課程規劃及科務推展等考量, 決定各科 ( 中心 ) 在職進修教師之 60

64 名額及進修之學門, 最多不得超過該科 ( 中心 ) 未進修講師 ( 含 ) 以上教師總數之十分之一, 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 各科 ( 中心 ) 取得助理教授 ( 含進修中 ) 以上師資達該科講師以上教師人數百分之六十時, 則不再核准在職進修, 以留職停薪為原則 第七條申請進修博士學位之教師, 於五月底前送各科 ( 中心 ) 初審 並於六月底前, 連同進修計畫等相關資料, 送校教評會複審, 未如期提出進修申請者, 除具特殊理由專案申請外, 皆不予受理 專案申請受理時間為取得正式入學通知後三日之內 第八條凡核准進修之教師, 若有變更進修計畫或展延進修期限之情形, 均應事先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並陳校長核准 第九條進修學位之教師應於進修期限內 ( 如經延期獲准, 應於展延期限內 ) 完成進修取得學位, 並立即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返校服務 ; 如未能於進修期限內完成進修取得學位時, 亦應立即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返校專任服務 如有違反, 應依所簽立之 教師進修契約書 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其他相關規定 : 一 教師返校履行服務義務起算時間, 以取得證書起算 二 如需申請延長進修, 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 三 修讀學位者, 學業完成後向人事室提交學位證書, 並繳交學位論文一冊存放圖書館 第十一條教師進修結束, 取得學位之後, 有關升等及授課領域之變更,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教師進修結束, 取得學位後, 有義務接受學校日 夜間部假日課程 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等 第十三條教師未經學校核准進修學位者, 不得以該進修取得之學位申請升等 第十四條教師申請進修取得學位之後, 履行義務未屆滿前, 不得再申請進修其他專長之學位,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科 ( 中心 ) 務會議 校教評會審查通過, 報請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改善師資經費, 應核准多寡, 視經費決定之, 並經教評會決議通過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61

6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行政人員進修及研習辦法 年 09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年 12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l6 及 l9 條條文 年 10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l4 條條文 第一條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行政人員學習新知, 充實專業知識, 以提升行政效能, 並促進行政革新, 訂定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行政人員進修及研習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人員係指編制內專任行政人員 第三條本校行政人員進修方式分國內專科以上學校進修及選修學分, 其進修期限為二年以內, 但經學校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四條審查在職進修申請時, 應考慮其進修類科與職務相關, 有助於校務發展或為行政業務所需為原則 第五條進修資格 : 本校行政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進修 一 不得影響單位整體工作推行 二 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 績效優良者 ; 或視學校需求專案簽准者 三 近二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進修人員不得影響業務正常運作, 且在同一時間進修名額以行政人員總數百分之十為上限 第七條進修人員進修成績優良者, 給予補助, 每位行政人員每年最多補助四萬元, 憑繳費收據結報 第八條申請程序 : 申請人備妥 行政人員進修申請表 行政人員進修契約書 及各種入學註冊證明相關表件後, 交由人事室提送人評會審核並陳校長核定 第九條申請進修人員之原職務, 應由各單位主管自行調配, 不得請求增加員額 第十條申請在職進修, 進修期間, 並不得要求減少或免除其職責範圍內應盡責任, 如有影響, 單位主管得簽請停止其進修 第十一條本校行政人員進修完畢, 不得要求調薪, 改聘或納入專任教師名額 若特殊領域專長並符合校務發展需求者, 由單位主管提出, 經人事評議委員會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得調薪 改聘, 若因系科之師資需求, 並經科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後, 陳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二條進修期滿在履行義務期限屆滿前, 不得再申請進修 62

66 第十三條申請進修之行政人員, 應於每年七月底前, 檢附進修計畫書, 填妥申請表格, 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事後提出申請者, 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經本校同意補助進修前, 應與校方簽訂進修後繼續留校服務之進修契約書, 進修一年服務一年 ; 未依約定完成應服務之年限, 進修補助免予繳回, 但應繳交一年之本薪作為違約金 第十五條獎補助參加相關業務研習 : 一 申請資格 : 本校專任行政人員 二 申請範圍 : 參加各種與本身行政業務相關之國內研習會 訓練及講習 三 獎補助範圍 : ( 一 ) 報名費 : 須檢附收據正本 ( 二 ) 差旅費 ( 含交通費 住宿費 膳雜費 ): 依本校差旅費辦法辦理 ( 三 ) 因業務需要由校方指派或薦送參加教育訓練者, 由校方全額補助 自行申請參加與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 經申請核准後, 補助所繳費用之二分之一, 每年最多補助一萬元, 以上均憑繳費收據結報 第十六條補助舉辦行政業務研習活動相關規定如下 : 一 申請資格 : 本校各單位 二 申請範圍 : 與提昇行政人員工作知能有關之研習活動 三 參加人員 : 本校行政人員 四 申請程序 : ( 一 ) 舉辦活動前須將計畫 ( 含經費預算表 ) 送交人事室, 陳校長核定後辦理 ( 二 ) 活動結束兩週內, 檢據核銷, 並繳交成果報告乙份送人事室存查 五 補助範圍 : ( 一 ) 鐘點費 : 1. 外聘專家學者鐘點費 : 每小時 1600 元 2. 專家學者所聘助理每小時 800 元 3. 校內教職員每小時 800 元 ( 二 ) 業務費 : 1. 師資之交通旅運費 : 核實列支 2. 會議資料相關費用 : 核實列支 3. 膳費 : 每人每天上限 120 元 4. 結案報告印製費 : 一場以新台幣 1000 元為上限 ( 三 ) 雜支費用 : 以業務費百分之五列計, 如場地佈置 底片 沖洗費 郵資等 第十七條獎勵補助行政人員進修金額由人事評審委員會議依案件性質事實審議核定之 ; 行政人員研習金額由校長核可後逕為撥付 63

67 第十八條申請本項獎補助之次數, 每人每年以四次為限, 如為學校或政府機構指派者不在此限 ; 參加進修或研習若已獲其他獎補助者, 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本項獎補助款須於同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核銷完畢, 逾時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所需經費, 由每年度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之經常門經費中, 提撥百分之五以內支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各項所需經費, 應核准補助多寡, 得視本校當年度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64

6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年 4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年 11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5 條 年 12 月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 條條文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發揮專業精神, 增進同仁與學校休戚相關之情感 ; 並慰勉其為教育服務之辛勞,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 係指專任教職員工 第三條教職員工福利包括結婚 生育 喪葬 教育 生日等項目 : 一 結婚 : 核給婚假十四天 ( 扣除例假日 ), 所遺課務鐘點由學校支付 ; 並致贈結婚禮金 二 生育 : 致贈生育禮金 ; 教職員工分娩者, 並核給產假四十二天 ( 扣除例假日 ), 所遺課務鐘點由學校支付 三 喪葬 : 父母 祖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依本校請假規則核給喪假, 所遺課務鐘點由學校支付 ; 父母死亡者並致贈喪葬慰問金 四 教育 : 子女就讀本校者, 核予減免學費三分之一之優惠 五 生日 : 致贈生日禮金 第四條專任教職員工, 在本校服務屆滿十年以上者, 依下列標準致贈獎勵金 ; 並公開表揚 : 一 滿十年貳仟陸佰元 二 滿二十年叄仟陸佰元 三 滿三十年伍仟元 四 滿四十年捌仟元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65

69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教育部 94 年 8 月 24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 98 年 7 月 25 日本校第十二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教育部 98 年 8 月 14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撫卹與資遣,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 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 其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 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第四條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 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 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 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職員及工友屆齡退休 ( 職 ), 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 ( 職 ) 生效日 ; 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 ( 職 ) 生效日 延長服務至年滿七十歲者, 以核定延長期限屆滿之次月一日為退休 ( 職 ) 生效日期 第二章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第五條第五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 一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得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 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本校仍需其任職, 而其本人亦自願繼續服務者, 得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延長服務之規定辦理 66

70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 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第七條技工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職 : 一 服務五年以上, 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第八條技工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命令退職, 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致不能工作者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職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第九條教職員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十條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資遣 : 一 因系 所 科 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己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四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因前項第一款而須裁減人員時, 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 予以資遣 ; 同一順序人員, 應再按其服務成績, 依次資遣 第十一條教職員工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 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 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依儲金制前規定計算應領一次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之標準為基數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任職滿五年, 給予九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 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 ;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教職員,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 其任職未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 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 成績優異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第十三條技工 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 每服務半年給予 67

71 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職之工友, 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其退職金按下列標準給予 : 一 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 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 另加發百分之二十 二 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三十個基數 教職員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即退休或工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職, 其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而言 :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因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第十四條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 遺族撫卹金之發給標準為在職滿一年者, 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以後每增半年, 加給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在職滿五年以上者, 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教師或校長合於增加退休金基數之規定者, 其遺族撫卹給與, 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五條因公死亡之教職員, 除按前條規定給卹外, 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其係冒險犯難者, 增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 在職未滿十五年者, 以十五年論 ; 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 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 以三十年計 第十六條工友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其係因公死亡者, 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資遣給與, 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薪 ( 餉 ) 級, 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一次發給 任職滿一年者, 給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第三章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之程序第十八條教職員工申請退休, 應於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 檢同相片二張, 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 ) 複核 ; 應即退休人員, 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 並應附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遺族申請撫卹, 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 連同死亡證明書 經歷證件及全戶戶籍謄本,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 68

72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應於遺族請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第二十條教職員應即退休或工友命令退職而拒不辦理退休 ( 職 ) 者, 由本校逕行代為填報, 並自退休 ( 職 ) 生效日起停支薪津 第二十一條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 應填具資遣事實表三份並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 必要時得由本校代填報送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教職員工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 一 父母 配偶 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 祖父母 孫子女 三 兄 弟 姊 妹, 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並得由領受人出具同意書推一代表具領 ;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 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第一項遺族, 教職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 從其遺囑 第二十三條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之給與, 由本校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教職員工退撫經費, 提繳私校退撫會統籌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任職年資, 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 ( 職 ) 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惟曾任職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 其於基金成立 (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 ) 前之任職年資, 仍准採計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 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 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第二十五條資遣人員自核定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再任本校任何職務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資遣, 由私校退撫會支付退休 資遣給與人員, 再任本校教職員工時, 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 資遣給與, 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計算, 於重行退休 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 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己達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 未達最高基數者, 補足其差額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 其前後年資應併同計算, 按本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撫卹資遣所需經費由私校退撫會支付 惟修正前退休給與較修正後為高之部份, 由本校籌措財源支應 工友改任編制內教職員者, 如改任當時未辦理工友退職, 將來以教職員辦理退休時, 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部份, 得檢具工友之服務年資證明, 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 以改任時之工友餉級為準, 按辦理教職員退休時現職同等級工友所支工餉為標準核算退職金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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