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證書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8 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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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教師聘任事宜, 特依教育部 相關法令,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學術單位應視教師員額 發展方向 教學及研究等需要, 提出師 資需求之申請, 其所授課程應與其專長相關 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應符合品德操守優良, 富有敬業精神之條件外, 並合 於下列規定 : 一 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 良者 ( 二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 4 年 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 門職業或職務 6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 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者 ( 三 )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 工作 9 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4 年, 成績優 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 ) 曾任講師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 279

2 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4 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證書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8 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 3 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本校新聘教師之徵聘及評審程序如下 : 一 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 各系級教評會應就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 三 初審通過後送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 四 複審通過後, 有關證件資料送人事室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通過後陳報校長核發聘書 第五條新聘教師具有教育部頒發所聘職等之教師證書者, 不需辦理專門著作外審 未持有教育部頒發所聘職等之教師證書者, 應先將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 作品經院級教評會通過送人事室辦理外審後, 再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六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 (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 ) 已取得助教 講師證書且任教未中斷者, 得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0

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聘約 中華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受聘教師收到聘書後, 應於 1 週內將應聘書送交人事室登記, 逾期視為不 應聘, 應將所發聘書退還註銷 二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 教授 8 小時 副教授 9 小時 助理教授 10 小時 講師 11 小時 兼任行政職務者得酌減授課時數 三 專任教師每週到校服務至少 4 日, 專任教師每週無法按時到校時, 請依本 校教職員請假辦法辦理 未請假而擅離職守者, 以曠職論處 連續曠職逾 5 日以上, 或一學期曠職累計逾 10 日以上, 得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 四 每週排課以 4 日為原則, 排課事項依本校教師排課辦法辦理 教師因故請 假缺課, 應依本校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並請於規定時間補課 五 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校外有給職之專任職務, 如欲校外兼課者, 需於每學期 開學前經校長核准後, 方可在他校兼課, 每週以 4 小時為限 六 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 另依規定酌減授課時數, 並得優先選擇講 授各部班別之課程 其他專任教師一律須配合教授各部班別之課程 因特殊原因無法教授者, 請述明具體事實, 簽請校長批核 專任教師除授課外有擔任導師 行政職務與出席各種會議或活動等義務 七 專任教師應辦理評鑑者, 其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281

4 八 教師須按時上課, 勿遲到早退, 除授課外尚有批改作業, 指導研究及監考職責, 學生成績請於學校約定期限內送校 九 專任教師待遇比照政府規定辦法辦理 十 專任教師未兼主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續聘 : ( 一 )3 年內未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新型專利 ( 須附技術報告 ) 或發明專利或技術移轉 ; 藝術類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未有作品 成就證明 ( 二 )3 年內無專題研究 ( 含產學合作 ) 計畫 若 3 年內無上述第一項情形者, 可另加 1 件專題研究 ( 含產學合作 ) 計畫替代, 否則不予續聘 十一 教師授課未達基本時數者, 以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第 1 學期未達者, 可於次學期補足 未能補足者, 其不足之鐘點費應於當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加退選確定後每月平均核實結算繳回學校 ( 二 ) 教師授課累計不足時數達 8 小時者, 提交各級教評會審議, 改聘為兼任 十二 教師於聘約期限屆滿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前 2 個月提出書面辭呈, 未依規定辦理者, 離職證明於離職程序完成後 1 個月內發給 十三 教師於聘約期限內辭職者視同違約, 應依行政程序提出書面辭呈, 並按最後在職薪資全額賠償違約金 3 個月 十四 教師離職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 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未依程序完成離職者不發予離職證明 十五 教師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者, 依本校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十六 教師在職期間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 教師如有違反或因故不能履行聘約情事, 或言行有損校譽,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282

5 十八 因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 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 或現職工作不適任, 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得依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十九 其他未載明事項, 悉依照大學法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3

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教師榮譽, 增進教學 研 究與服務水準,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時屆滿 1 學年者, 均應接受教師評鑑, 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接受教師評鑑 : 一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 2 次 ( 含 ) 以上或主持科技部計畫 15 次 ( 含 ) 以上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 研究 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 經專案上 簽報准免辦教師評鑑者 六 現 ( 曾 ) 任本校校長 副校長者 七 教師評鑑前 1 年度, 擔任一 二級主管, 其聘期至主管任期屆滿 時滿 2 學期者 八 新進第一年及留職停 ( 留 ) 薪復職者 前項第七 八款者, 得選擇參加教師評鑑與否 免接受教師評鑑者, 於每年 2 月提出 284

7 第三條必須接受教師評鑑之教師, 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 教師於規定時間內未完成自評者, 以該學年度未通過教師評鑑論 但當學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 俟返校服務後再行辦理 教師因懷孕或生產者, 得以書面資料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於每年 1 月提出, 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延後教師評鑑 第四條教師評鑑分初評 複評及決評, 分三級三審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 應迴避與自身教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增聘臨時委員 各次會議之召開均以達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為必要條件 第六條教師評鑑應綜合教學 研究 服務等部分, 依下列三項權重合計為 100 %, 教學 40%~50% 研究 20%~30% 服務 20%~30% 教學 研究 服務各單項最高為 100 分, 依權重合計後, 總分未達 70 分者視為教師評鑑不通過 兼任本校一 二級主管者可依教學 研究 服務等部分, 選擇下列三項權重合計為 100%, 教學 40%~50% 研究 10%~20% 服務 40% ~50% 第七條教學 研究 服務等部分依下列項目量化配分訂定之 一 教學部分 : 包括教學評量 績優教學教師 網路教學 證照考取 實務經驗 學生專題指導及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 研究部分 : 包括國科會專題計畫 產學合作計畫 SCI SSCI 或同等水準以上之期刊論文 研究專書 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 其他創作 專利 專著 作品 展演等 三 服務部分 : 包括校內 校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服務 如兼任行政主管 學術期刊編輯 獲選績優導師及其他對單位之重大服務項目等項 285

8 第八條本教師評鑑各分項表格項目資料之統計起迄時間自前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各單位於每年 2 月 20 日起至 3 月 5 日止提供資料至人事室, 每年 3 月 10 日前人事室完成教師評鑑資料後轉送各學術單位 本校教師應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完成教師評鑑表作業, 並送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有關程序如下 : 一 每年 5 月 10 日前系教評會完成教師評鑑評審作業 二 每年 6 月 10 日前院教評會完成教師評鑑評審作業 三 每年 7 月 10 日前校教評會完成教師評鑑評審作業 各級教評會應以表格及會議紀錄中詳實敘明應教師評鑑事項及教師評鑑結果 每學年度應修正各分項表格, 並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程序辦理 第九條教師評鑑成績不通過者, 於次 1 年起不予晉薪 ( 已達最高年功薪者, 當年度不發予年終獎金 ) 且不可申請借調 不可在外兼職兼課 不可提出升等 不可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如為現任委員者, 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連續 3 年不通過者, 由人事室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不予續聘或解聘 第十條教師評鑑成績為院排名後 5% 且分數低於 75 分者 ( 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 ), 教師應提出改善計畫並由各系 ( 所 ) 院及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 前述事項列為教師申請校內各種鼓勵的參考 教師評鑑成績連續 2 年為院排名後 5% 且分數低於 75 分者 ( 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 ), 視同教師評鑑不通過論, 連續 4 年教師評鑑成績為院排名後 5% 且分數低於 75 分者 ( 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 ), 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不予續聘或解聘 第十一條室 中心比照系辦理, 共同教育委員會比照學院辦理 第十二條接受教師評鑑之教師對教師評鑑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 286

9 起二十日內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對申復結果不服者, 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十三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287

10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術與行政主管遴聘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主管遴聘程序有所依據,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14 條等規定,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術與行政主管遴聘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主管為學術與行政主管, 學術主管包括院長 系 ( 所 ) 主任 共同教育委員會所屬單位主管等, 行政主管包括教務長等一 二級行政單位之主管 各主管所須資格依本校組織規程辦理 第三條本校主管之任期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連聘得連任, 聘書每學年發放 第四條院長之遴聘, 由校長依下列方式產生 : 一 學院院務會議推選人選 2 至 3 名, 陳報校長圈選 二 校長自校內 外甄選適當人選 共同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系 ( 所 ) 主任之遴聘, 由校長依下列方式產生 : 一 系 ( 所 ) 務會議推選系所主管人選 2 至 3 名, 經所屬院長陳報校長圈選 二 院長自校內 外甄選適當人選 2 至 3 名, 陳報校長圈選 三 校長自校內 外甄選適當人選 共同教育委員會所屬單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行政主管由校長遴聘 第七條學術與行政主管於任期內不適任者, 校長得免除其主管職務, 並指派人員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止, 代理期間結束後, 依本辦法辦理遴聘事宜 前項代理事項, 亦適用於學術與行政主管任期內出缺者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8

1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教師升等有所依據, 特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 關規定, 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 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於本校連續任教滿 1 年, 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 其教學 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者 二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擔任講師滿 3 年以上,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 應擔任助理教授滿 3 年以上, 申請升等教授者應擔任副教授滿 3 年以上之服務年資 ; 升等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之學期結束止 兼任教師於本校連續任教滿 2 年以上且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資格者得申 請升等 ; 升等所需任教年資, 依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第三條申請升等之專任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於申請當學年度前 3 年教師評鑑中至少 2 次教學與服務之未加權 原始成績在院排名前 65% 符合下列規範之一者, 則不受此限 : ( 一 ) 申請前 3 年中有產學 ( 或政府 ) 計畫 技轉金納入學校帳 戶累計金額達新台幣 20 萬元 ( 含 ) 以上之教師 ( 二 ) 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第四至七款得免接受教師評 289

12 鑑之教師 此類教師可於申請升等前依符合之年限抵扣次數 教師評鑑成績未達 3 次者, 其教學與服務之未加權原始成績則均應在院排名前 65% 二 教師所提著作至少 4 篇且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惟藝術類科教師依部定規定辦理 ): ( 一 ) 發表於 SCI SSCI EI A&HCI FLI ELI TSSCI 等期刊至少 2 篇, 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二 ) 教師專長為人文社會者, 應至少有一本單一作者經審查通過且出版之專書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至少 2 篇, 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三 ) 教師專長為體育者, 應有發表於體育暨健康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至少 2 篇, 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 申請前 3 年應有至少 2 件計畫 ( 國科會或產學合作等 ), 每件至少 9 萬, 總金額在 18 萬以上 四 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僅需符合前述一 三款之規定, 並依照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8 條 之規定申請升等審查 各院 ( 含共同教育委員會 ) 應依前項規定律訂各院及各職級 ( 含共同教育委員會 ) 之申請升等送審標準, 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具有原創性, 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著作應發表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公開發行之電子期刊 ),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行,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二 申請人於取得前ㄧ等級教師資格後, 自最近 3 年內所出版之著作中, 自選 1 篇為代表作, 若其具有連貫性者得合併為單一代表作 290

13 送審著作之性質, 應與其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申請人除提出代表作外, 另應提供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多 5 年內所出版之著作中自選至少 3 篇列為參考作 其他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或成果得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作為參考, 資料不必附送 三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 副教授及教授者, 應送前一級審定之著作乙式 前教師資格係以碩 博士學位送審者, 應提供碩 博士論文供各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 如兩者相同即應取消其送審資格 四 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資格者, 不得以該學位 ( 碩士或博士 ) 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五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 僅可 1 人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六 各語文系教師升等論文應以各該語文撰寫 第五條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 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提出升等申請之學年度止 但教師在國內外進修時段, 其年資之認定,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校教師升等之評審標準依據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評分, 如教學 服務任何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 不予升等 第七條教師升等送審程序如下 : 一 申請人應檢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送審代表作 參考著作 500 字左右之代表作中文摘要 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本校原級聘書影本 合著證明書 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等文件依教評會程序辦理 二 各類升等作業時程如下 : 291

14 ( 一 ) 以著作升等講師或助理教授 1. 申請人提出時間 : 每年 6 月 12 月 2. 系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8 月 5 日前 2 月 5 日前 3. 院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10 月 15 日前 4 月 15 日前 4. 校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1 月 7 月 ( 二 ) 以著作升等副教授或教授 1. 申請人提出時間 : 每年 4 月 10 月 2. 系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6 月 5 日前 12 月 5 日前 3. 院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7 月 10 日前 1 月 10 日前 4. 校教評會召開時間 : 每年 10 月 4 月 ( 三 ) 以學位升等者, 取得學位證書後即可提出申請 三 申訴 :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未通過者, 應敘述理由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 得在審查結果送達後 7 日內, 以書面向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訴, 並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為最後決定 但申訴以 1 次為原則 第八條本校教師升等應符合各系員額運用之規定, 各職級教師之員額若已額滿, 原則上仍同意教師辦理升等 ( 含學位與著作 ), 唯實際聘任仍依本校員額運用辦法辦理 前項教師升等級職產生缺額時, 已通過升等之教師, 依通過時間先後, 逕行升等 第九條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以前取得講師證書及助教證書者, 如仍在本校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 得逕依相關規定辦理送審 第十條教師升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教育部審定期間, 仍以原職任教並支領原職薪俸, 俟其升等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通過, 發給教師證書後, 再依教師證書起資日期換發新職聘書, 並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改敘 但不追補薪資差額及鐘點費, 且自教育部來文之次月起以新等級核發薪資及鐘點費 292

15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 正時亦同 293

1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術研究及教學獎勵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校教評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有效運用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院校 提昇師資素質經費使用原則規定外, 並以本校發展特色所需, 特訂定 元培科技大學學術研究及教學獎勵補助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經費用於本校新 增聘教師之薪資待遇, 及用於獎補助教師研究 研習 進修 著作發表 著作升等 改進教學等 第三條獎補助類別 : 一 研究 : 本校專任教師從事專題研究 產學合作或取得專利者得申 二 研習 : 請獎勵, 其辦法另定之 ( 一 ) 校外研習 1 以本校名義參與國內學術論文發表或參加研習者得依據本校 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辦法申請差旅費 另由學校指派參加之研討 ( 習 ) 或教師參與研習單一課程累積 時數達 16( 含 ) 小時以上且研習內容與所屬授課課程相關者得 酌予補助報名費 註冊費等 2 以本校名義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者, 得依據本校教師出席 國際性學術會議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3 教師於研討會結束 15 天內, 依本校會計制度檢據報銷經費, 並檢陳報告書核定備查, 未繳交報告者不予補助經費 ( 二 ) 校內研習 : 294

17 1 各單位舉辦學術性研討會補助標準如下: (1) 有 8 個不同機構參與發表 25~49 篇論文者, 補助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2) 有 10 個不同機構參與發表 50~69 篇論文者, 補助新台幣肆萬元 (3) 有 12 個不同機構參與發表 70~99 篇論文者, 補助新台幣肆萬伍仟元 (4) 有 14 個不同機構參與發表 100 篇以上論文者, 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上述各項補助其口頭發表論文篇數須達該項次最低篇數五分之四 2 各單位舉辦教學研究相關研討( 習 ) 會, 另簽核定後補助 3 上述舉辦之研討( 習 ) 會應以校內教師為主要參加對象, 其出席人數應占總出席人數達 50% 以上 4 各單位於研討會結束 15 天內, 依本校會計制度檢據報銷經費, 並檢陳報告書核定備查, 未繳交報告者不予補助經費 ( 三 ) 實務研習 : 為使本校專業教師理論與實務相配合, 增進其專業技能, 得依據本校教師實務經驗提升辦法申請補助 三 進修 : 專任教師經學校核定前往國內外進修博士學位者, 得依本校教師進修辦法申請補助 四 著作發表 : 以本校名義在國內外著名期刊發表學術著作者, 得依本校學術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申請補助 五 著作升等 : 本校專任教師以著作送審之外審費用及著作送審通過升等者, 得依本校獎勵教師升等送審辦法申請補助 六 改進教學 : 本校專任教師從事教學有具體成果者得申請補助, 其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本辦法各項獎補助金額, 視教育部年度改善師資獎補助款之多寡, 適 295

18 時調整 第五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 時亦同 296

19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 83 年 04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教師進修 研究, 提昇 學術水準, 充實師資陣容,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進修教師名額, 每年視學校師資結構需求而訂定 第三條本校教師申請進修之條件如下 : 一 須在校任職滿 3 年以上 二 於申請當學年度前 2 年教師評鑑教學及服務未加權原始成績均在院 ( 含共同教育委員會 ) 排名前百分之六十 三 進修領域須符合系所專業需求 第四條本校辦理教師申請進修之程序如下 : 一 申請人於每年 12 月填具 學位進修申請表, 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進修之教師應將結果陳報校長核定, 並於進修前簽妥學位進修合約書, 否則視同無效 第五條本校教師進修補助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經學校核定以帶職帶薪進修博士學位教師, 其修業年限最多以 7 年為限 ( 不含中途休學再繼續進修者 ) 前 2 年每學期得申請獎助金新台幣貳萬元, 進修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 ( 職 ), 違者次一年度不予晉薪 二 經學校核定以留職停薪前往國外進修博士學位教師, 其修業年 297

20 限以 3 年為原則, 如因事實需要, 經申請核准者得延長 1 年 進修總人數每學年度以 1 人為限 三 經學校核定不易延聘之專業師資, 在國內以帶職帶薪進修博士學位者, 前 2 年 ( 博一 博二 ) 每學期另得申請獎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第六條本校教師進修之返校服務義務如下 : 一 獲核定以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進修之教師, 學成後應返校服務, 且以進修 1 年服務 1 年計, 進修 4 年 ( 含 ) 以上者, 服務年限以 4 年計 二 教師返校履行服務義務起算時間自取得學位起之下一學期或全時返校服務之日起算 第七條 教師進修期滿後未履約或未完全履行返校服務義務或未修業完畢而 中途離校者,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核定帶職帶薪進修之教師, 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 須償還進修期間由專任薪給改計兼任鐘點費後所領之薪給 二 核定留職停薪進修之教師, 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 須償還進修前 1 年由專任薪給改計兼任鐘點費後所領之薪給 本條之一 二項當事人如有拖延或不賠者, 應由其保證人負責賠償, 不得有異議 第八條 未經核定而私自進修之教師, 經查明屬實後應即休學, 並自當學年 度起不晉級 3 年 第九條 獲核定進修之教師, 除應依規定填妥學位進修合約書外, 每學年結 束後, 應書面報告其進修及學習情況, 連同成績單寄回本校 人事室應於前項資料彙整後提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為配合學校重點發展需要, 學校得逕自遴選教師派赴校外進修, 其 方式由校長會同有關人員議定之, 其人數不受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教師進修期間若因故休學或退學須主動向本校相關單位報備, 並由 298

21 人事室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第十二條教師進修因故終止或核定進修時間終止後, 未能於返校 2 年內通過升等者得依程序改聘為兼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9

22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勵教師升等送審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校教評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師資素質, 鼓勵教師升等,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勵升等送審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專任教師 第三條下列人員可依本辦法全額補助論文 技術報告外審費用, 唯同一職級 以 1 次為限 一 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者 二 新聘教師資格審查者 三 舊制講師以博士論文送審者 第四條依本辦法以技術報告升等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且回聘在案者, 發給獎勵 金新台幣 4 萬元整 第五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 時亦同 300

2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補助教師參與校外競賽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教學成效 鼓勵教師參與校外 競賽,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補助教師參與校外競賽辦法 (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獎勵項目係指由政府機關主辦 政府機關委託或具公信力之知 名機關團體舉辦之各項競賽 第四條教師應於參賽 3 週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 2 週內辦理核銷 第五條教師個人或教師指導學生參與競賽獲獎者, 依下列原則獎勵 : 一 主辦單位已發給獎金者 : ( 一 ) 低於新台幣 4 萬 ( 含 ) 元者 : 1 獲特優獎或第一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2 萬元整 2 獲優等獎或第二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1 萬 2 仟元整 3 獲佳作獎或第三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8 仟元整 ( 二 ) 高於新台幣 4 萬元者 : 學校頒發相對獎勵金, 其金額為主辦單位所頒獎金之百分之五 十 二 主辦單位未發給獎金者 : ( 一 ) 獲特優獎或第一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1 萬元整 ( 二 ) 獲優等獎或第二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6 仟元整 ( 三 ) 獲佳作獎或第三名者,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 4 仟元整 三 若同一競賽單元或同一獎項有數人獲獎時, 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 四 當年度累計最高獎勵金額以新台幣 16 萬元整為限 第六條教師個人或教師指導學生參與競賽者, 依下列標準補助 : 一 國內 : 依本校教職員工生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補助差旅費 ; 參賽作品之 301

24 材料費每案最高補助以新台幣 4 仟元內為限 二 國外 : 教師赴國外參與競賽之材料費與報名費等另視個案酌予補助 第七條本辦法之經費由當年度核定之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 款項下支應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2

25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鼓勵教師取得乙級以上及其他證照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落實技職體系證照制度, 積極鼓勵 教師參加各項認證, 以提昇實務技能及教學品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 學鼓勵教師取得乙級以上及其他證照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並優先補助未取得乙級以上證照之教 師 第三條依本辦法參加乙級以上證照檢定者, 得提出申請報名費 研習費等補助, 惟補助以 1 次為限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乙級以上證照認定原則, 係參照教育部 九十四年度私立技專 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 辦理 第五條教師參加或取得其他非乙級以上證照者, 得酌予補助報名費 研習費等 第六條本辦法之經費得由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常門項下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3

2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績優教師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ㄧ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獎勵績優教師, 提昇教學 研 究 服務之績效,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績優教師遴選辦法 ( 以下 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第三條本校績優教師之類別為教學 研究 服務等三項 第四條績優教師之遴選依教師評審委員會程序辦理, 其事項如下 : 一 系級教評會於時程內審議教師評鑑並將結果提送至院教評會審議 二 院級教評會依教師評鑑之結果, 遴選教學 研究 服務各分項之未 加權原始成績前百分之五 ( 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 ) 為績優教師並提 送校教評會審議 三 校教評會依據各院審議事項決議 第五條獲選績優教師之獎勵如下 : 一 獲選教學績優者, 頒發獎金新台幣 4 萬元整及獎狀乙紙 二 獲選研究績優者, 頒發獎狀乙紙 三 獲選服務績優者 ( 兼任行政主管者不在此列 ), 頒發獎金新台幣 2 萬元整及獎狀乙紙 第六條績優教師之獎勵於次學年度發給 第七條本辦法所需經費, 除服務績優獎金由學校款支應外, 教學績優獎金由 當年度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支應, 若當年度經費不足時, 得調整獎勵金 額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4

27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實務經驗提升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專業相關之 實務活動, 累積教師實務經驗進而提升教學品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 技大學教師實務經驗提升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每年應參與區域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 學術機構 建教合作 事業單位等舉辦之實務活動達 30 小時以上 第三條申請者應檢附簡要計畫書 ( 如單位 部門 期程, 活動內容等 ) 於行 前 1 個月依簽呈提出申請, 並於活動結束後 15 天內檢附經驗提升心得 或成果, 酌予補助差旅事項 第四條本辦法之補助經費, 依當年度核定之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 體發展經費 金額調整 第五條各系所 ( 含共同教育委員會所屬單位 ) 應依本辦法訂定系所教師實務 經驗提升辦法 第六條教師實務經驗提升表現績優者另予以表揚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5

28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約聘人員聘用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約聘人員之聘用 管理有所依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約聘人員聘用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約聘人員係指編制外全時間工作之專職人員或部分工時工作之兼職人員 第三條約聘人員之聘用, 以用人單位因業務需求, 而本校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其範圍如下 : 一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工作所需人員 二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在新增員額尚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專案研究或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聘人員之聘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 約聘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第四條約聘人員之進用應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並注意其品德 健康及對學校之向心力等事項 其程序比照校內專任職員進用辦理 第五條約聘人員之試用期以 1 學期為原則 第六條約聘人員之聘用應訂立契約, 其內容如下 : 一 聘用期間 二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 聘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 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原因 五 其他必要事項 306

29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配合學校發展需要並提升人員素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教育訓練依課程分類如下 : 一 電腦類 二 公文類 三 其他類 第三條教育訓練程序如下 : 一 需求彙整 : 由人事室於每年 7 月底前彙整各單位依本校發展政策所提之年度教育訓練需求 二 研擬計畫 : 依各單位所提之年度教育訓練需求, 人事室與主辦單位彙整後提出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書 三 計畫核定 :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書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 計畫執行 : 各主辦單位依核定後之訓練計畫執行 五 資料登錄 : 由人事室彙整各職員學年度參與之教育訓練紀錄 第四條各項教育訓練成績 ( 出席 ) 列入年度績效考評之參考 第五條本辦法所需之經費, 由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 款項支應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7

30 第七條約聘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 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依個人所具學經歷資格支給報酬 第八條約聘人員之出勤 請假 健保等比照專任職員辦理 約聘人員不適用本校俸給 考績 退休 資遣 撫卹 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唯若聘用期間因公傷害或死亡者, 本校得視情況酌給撫慰金 第九條約聘人員於受聘試用期滿後, 本校按月提撥其總薪資百分之三為個人儲金, 並於符合下列條件後發給 : 一 聘用滿 3 年 ( 含 ) 以上 二 合約屆滿 第十條約聘人員如於試用期間內離職,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約聘人員如於聘約有效期間內離職, 應於 1 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經用人單位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始得離職, 於聘約期滿未獲續聘通知者, 即視為終止契約 約聘人員聘期期滿前一個月, 用人單位得因實際需要依規定重新辦理約聘, 但至多以 5 年為限 第十一條約聘人員聘用期間滿 1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 得視本校編制內職缺運用, 由單位主管推薦為本校編制人員, 簽請校長同意並提本校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報請校長派任之 前項通過正式派任者, 其約聘年資不予採計 第十二條本校各單位現有約聘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應即切實檢討, 其合於規定確需繼續聘用者,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8

3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行政人員研習與證照考試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行政人員參與業務相關之研 習活動, 以增進專業知識進而提升服務品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行政人員研習與證照考試補助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依規定申請並經同意參與下列活動者, 得酌予補助有關之差旅費 註冊 費 報名費等 一 經指派或經申請核准參加與業務相關之研習 二 參與其他有關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研習會 三 參與業務相關之證照考試 第三條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 來文或簽呈 ), 並於結束後 15 天內檢 具單據並檢附研習心得或成果作為核銷之證明 第四條差旅費之補助依本校差旅標準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之經費依當年度核定之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 費 款項下支應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9

32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 81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教職員請假有所依循, 特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請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教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 7 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 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 年准給 7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 超過 7 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每學年合計准給 28 日 ; 超過 請假期限者, 以事假抵銷,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連續請假超過 3 日者, 應附繳領有開業執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 日以上者附繳健保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 核准得延長之, 期限以一學期為限, 逾期者得辦理留職停薪或依 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 14 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 或於結婚前 5 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後, 給娩假 42 日 ;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 42 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 21 日 ;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 14 日 娩假及流產假 應 1 次請畢, 如與產期前 7 天因事實需要, 得請分娩假, 合計天 數不得超過規定期限 310

33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 2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五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5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5 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三條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 校長核准後給予公假, 其期限視實際需要定之, 但不得支領差旅費 一 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六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八 其他經學校核准者 第四條教職員奉派外出處理公務或開會者謂之公差, 得支領差旅費 第五條教師兼任主管者及職員之休假規定如下 : 一 教師兼任主管者之休假, 每學年 14 日 二 職員服務年資未滿 1 年, 但滿 3 個月以上者給假 3 日 ; 滿 1 學年者, 自第 2 學年起, 每學年給假 7 日 ; 服務滿 3 學年者, 自第 4 學年起, 每學年給假 14 日 ; 服務滿 6 學年者, 自第 7 學年起, 每滿 1 年加給 1 日, 至 22 日為限 三 休假人員應於休假前 3 日 ( 含 ) 填寫休假單及職務代理人後經主管同意, 轉人事室核備, 方得休假 四 休假應至少半日, 連續休假 3 日 ( 含 ) 以上應安排在寒 暑假期 311

34 間辦理, 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 應負業務責任 五 休假應於當學年度內休畢為原則, 逾期視同放棄 第六條教職員請假之核定權責劃分如下 : 一 教師部分 : ( 一 )2 日以內者, 由院級單位主管核定 ( 二 )2 日 ( 含 ) 以上者, 陳校長核定 ( 三 ) 校內重大活動事項請假者, 應陳校長核定 二 職員部分 : ( 一 )2 日以內者, 由一級單位 ( 院級單位 ) 主管核定 ( 二 )2 日 ( 含 ) 以上者, 陳校長核定 三 校內主管請假者, 應陳校長核定 第七條各項假別天數概以學年計算, 有關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 一 凡到職不滿 1 學年者, 請事 病假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 1 日以 1 日計算 二 所規定事假 病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三 教職員請假, 其授課或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四 教職員請婚假 產假 喪假等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五 本辦法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計時請假者, 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六 新進職員於試用期間申請離職者, 自辭呈提出後, 凡請假 ( 不含公假 公差假 ) 均按實際請假天數扣薪 第八條教職員請假未獲核准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除其薪給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12

35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中華民國 83 年 09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台 (83) 人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台 (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94) 基字第 1444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96) 基字第 0022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99) 儲基字第 0460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董事會第 15 屆 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儲金業字第 函審核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董事會第 15 屆 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儲金業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過 第一條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建立教職員工薪 級之核敘, 特訂定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 助教 職員薪級分為 36 級 ( 含年功薪共 39 個薪額 ), 其薪級表 如附表 1 校長 教師及助教薪級表 附表 2 職員薪級表 第三條本校教師敘薪原則如下 : 一 初任教師, 以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曾任國內公私立大專校 院專任教師年資,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 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二 初任教師, 曾於國內外私人機構, 專任職務工作經驗確為教學研究所 需者, 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並屬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另參 照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 則 之規定,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 前述各項提計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年資採計受本職最高 年功薪之限制 四 研究人員之核敘比照教師敘薪原則辦理 第四條本校教師如係由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轉任或退休再任者, 依私立專科以上學 313

36 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起敘外, 得依其在職最後敘薪通知或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通知書採計年資,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提敘薪級 第五條本校職員敘薪原則如下 : 本校職員以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其敘薪標準如附表 3 職員敘薪標準表, 曾任行政機關 公私立學校服務與現職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第六條本校工友以依學歷自最低薪給起敘為原則, 其敘薪標準如附表 4 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第七條新進職員工應於到職後 7 日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送由人事室辦理敘薪事宜 第八條教職員工起薪改支,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起薪 : 教師 職員及工友均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參照公立學校敘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 陳董事會通過, 並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14

37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長 教師及助教薪級表 薪級薪額職務名稱附註 附表 一 最高薪上面 740 虛線係屬年功 薪 二 專業及技術 教師 ( 專科部 ) 校 625 依其甄審結果, 長比照教師之規 定 教副三 教育人員任 授 教用條例修正施行 前已遴用之相當 授 助 450 講師 助教等級 之現職人員, 於理 審定符合修正後 教之資格前, 仍依 原職務等級核講 授敘 師四 副教授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施行 助前之第 17 條規 定取得副教授證 教 書者, 自 350 元 起敘 五 助理教授具 有博士學位者, 得自 330 元起 敘

38 ()()附表 2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薪級表 薪薪額職務別備註級 一 表列最高 薪上面之虛 線係屬年功 室以薪 外中之二 本表發布 心其625 室中施行前, 原支 主他主心任一專董任主薪級超過本 級任門事處單表最高年功 委會一 位級員秘7 525 薪者, 仍准支館主主書 主管任8 500 原薪級 任9 475 組秘 長書430 ( 含430 二技 級正編410 醫 中審師 心 主輔校組 任導醫員 )11 員 技勞 專士工 員安 全衛 生 管護理 士員 技 佐辦 事員316

39 附表 3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敘薪標準表 薪級薪額起敘標準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2. 銓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 ( 科 團 班 ) 暨中央警官學校 ( 科班 ) 相當二年專科畢業者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40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附註技術工友普通工友薪點普通工友技術工友技術工友除須具備規定之學歷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高級中學( 高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中學( 初中 初職)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170 二年功餉165 一 160 九本餉155 八高級中學( 高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中學( 初中 初職)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150 二年功餉七 145 一六 140 十一本餉五 135 十四 130 九三 125 八二 120 七一 115 六 110 五 105 四 100 三 95 二 90 一附表 4 318

4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職員工成績考核有所依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職員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時屆滿一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第三條成績考核分工作效能 ( 占 55 分 ) 品德操守 ( 占 30 分 ) 專業知能 ( 占 15 分 ) 等三項, 並依分數高低列等如下 : 一 優等 :90 分 ( 含 ) 以上 二 甲等 :80 分 ( 含 ) 以上,90 分未滿 三 乙等 :70 分 ( 含 ) 以上,80 分未滿 四 丙等 :60 分 ( 含 ) 以上,70 分未滿 五 丁等 :59 分 ( 含 ) 以下 第四條職員工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列優等 一 工作表現優異並著有貢獻, 有具體事實者 二 事病假併計未滿 7 日 第五條職員工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列甲等 一 職責繁重, 努力盡職, 任勞任怨, 圓滿達成任務, 並有具體事實 者 二 事病假併計未滿 14 日 第六條職員工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列乙等 一 工作努力盡職, 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二 事 病假併計未超過 28 日者 三 未受任何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第七條職員工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列丙等 一 平時工作態度散漫不積極 319

42 二 事 病假併計超過 28 日者 三 受記大過 1 次處分者 第八條職員工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列丁等 一 廢弛職務致影響校務, 有具體事實者 二 連續曠職達 3 日, 或一學年曠職合計達 7 日者 三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第九條職員工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優等 :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於年終時另發給最高兩個月本俸之獎金 二 甲等 :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於年終時另發給獎金 三 乙等 : 晉本薪一級, 已支本職最高薪者不予晉級, 如第 2 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 四 丙等 : 留支原薪並不發給年終獎金, 連續 2 年丙等者, 調降其職級或免職 五 丁等 : 不予續任 第十條職員工之成績考核, 考績列優等人數, 不得超過受考人數 10%, 合計甲等人數以 40% 為上限 ; 晉本薪或年功薪者, 以 90% 為上限 第十一條凡考績列甲等以上或丙等以下者, 應提出具體事實並經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 陳報校長核定 第十二條職員工考核之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並應於 6 月底前完成初核作業, 相關表格及程序另訂 第十三條職員工考核結果經核定後, 應自次學年度第 1 個月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0

4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任用及升遷辦法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2 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建立職員任用及升遷標準, 特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任用及升遷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職員之任用及升遷,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校各單位聘任職員之方式如下 : 一 現職人員中無適當人選時, 由人事室統籌公開徵求, 均需經考試 甄選程序 二 應徵者經人事室初選後, 將符合資格之應徵者資料, 轉請出缺單位 所屬一級主管或甄選小組複選後, 排定優先順序 擇優 2 名, 報請 校長核定 第四條本校新聘職員分別依下列資格任用 : 一 辦事員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以上, 且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 技佐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以上, 且 有 2 年以上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及相關證照者 三 護士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以上, 且 有 2 年以上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及護理師證照者 四 組員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以上, 且有 4 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者 五 技士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以上, 且有 4 年以上專業 技術工作經驗及相關證照者 六 編審 專員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 且有 6 年以上相 321

44 關工作經驗者 七 輔導員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 且有 6 年以上諮商輔導 心理或社工等相關工作經驗者 八 秘書 組長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以上, 且有 8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九 技正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以上, 且有 8 年以上及具備具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及相關證照者 十 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 : 依教育部頒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人事主管遴用標準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任用之 第五條新進職員以辦事員初任, 因特殊個案經專案簽核者, 則不在此限 第六條新進職員應試用 3 個月, 試用期滿由單位主管考核合格後, 簽請正式任用 任用後離職者, 應於離職前 1 個月提出辦理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升遷 : 一 任現職未滿 1 年者 二 當學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 當學年度考績列為丙等者 四 敘薪薪級未達擬升職位之最低薪級者 第八條本校職員之升遷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組員 : 任職本校辦事員滿 3 年, 薪級達組員最低起敘薪級, 且最近 2 年考績甲等 ( 含 ) 以上者 二 技士 : 任職本校技佐滿 3 年, 薪級達技士最低起敘薪級, 且最近 2 年考績甲等 ( 含 ) 以上者 三 編審 輔導員 專員 : 322

45 任職本校組員滿 5 年, 薪級達編審 輔導員 專員最低起敘薪級, 且最近 3 年考績有 1 年優等 2 年甲等 ( 含 ) 以上者 四 秘書 組長 技正 : 任職本校編審 輔導員或專員滿 5 年, 薪級達秘書 組長 技正最低起敘薪級, 且最近 3 年考績有 1 年優等 2 年甲等 ( 含 ) 以上者 職員於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 不予改聘教師, 仍依本辦法辦理 職員升遷有特殊情況者, 應送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 第九條本校職員之升遷除須任現職合於規定年資 成績考核合格外, 為符合本校員額編制, 尚須員額出缺時方得辦理 第十條本校職員之升遷, 必須由各單位主管依該單位人員之資歷 工作績效 品德操守等項確實考核後, 將升遷推薦表 ( 如附表 ) 送交人事室初審及本校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結果報請校長核定 第十一條本校單位主管及機要人員職務得由校長遴用資格符合之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請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3

4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中華民國 83 年 08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3 年 09 月 12 日教育部台 (83) 秘第 四九八 四號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3 年 08 月 23 日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教育部台 (88) 申字第八八 三三七六五號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08 月 05 日教育部台 (89) 申字第八九 九七二八八號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本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 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二 教師 ( 含軍訓教官 ) 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出申訴 三 申評會設委員 15 人, 均為無給職, 任期 1 年 ( 以學年度為期 ), 由校長遴 聘本校教師及行政人員代表, 教育學者 新竹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其 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因故出缺時, 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並主持會議, 任期 1 年, 連選得連任, 校長不 得為主席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主席 五 申評會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若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書面請求, 召集人應於 20 日內召集之 六 教師 ( 含軍訓教官 ) 提申訴 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 ( 一 ) 對本校之措施不服者, 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 如不服其決定者, 向 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 二 )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 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 論 七 學校不服申訴決定, 提起再申訴者, 應比照前條管轄等級為之 324

47 八 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 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九 申訴應具申訴書, 載明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署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 一 )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電話 ( 二 )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住居所 電話 ( 三 ) 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 四 ) 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 五 ) 希望獲得之補救 ( 六 )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 七 ) 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 ( 八 )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 訴訟 再申訴時, 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決定書 十 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 受理之申評會得酌定相當期限, 通知申訴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十一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 10 日內, 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 請求學校為措施提出說明 學校應自前項書面請求達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 擬具說明書連同相關文件, 送至受理之申評會 但學校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其原措施, 並函知受理之申評會 學校對原措施逾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 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期滿之次日算 十二 申訴提起後, 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 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者, 申評會無須評決, 應即終結, 並通知申訴人及學校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325

48 十三 提起申訴之教師 ( 含軍訓教官 ) 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 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或刑事訴訟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 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其書面請求繼續評議 十四 申評會依前條規定繼續評議時, 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五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時, 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 關係人 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得申請於申評會評議時到場說明 ; 經申評會決議後, 得通知申訴人或由申訴人偕同 1 人到場陳述意見 ( 不舉行公開辯論 )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 得經申評會會議決議, 推派委員 3 人至 5 人為之 十六 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項申請, 由申評會決議之 十七 申評會之決定, 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 自收受申訴書次日起, 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並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 1 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前項期間, 於依第十條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 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評議者, 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新起算 十八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決定 : ( ㄧ ) 提起申訴逾第八條規定之期限者 ( 二 ) 申訴人不適格者 ( 三 ) 非屬教師 ( 含軍訓教官 ) 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之事項者 ( 四 ) 申訴已無實益者 ( 五 )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十九 申評會於申訴案件評議前, 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提出評議 申評會必要時, 得推派委員 3 人審查, 委員於詳閱卷證 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 向申評會提出審查意見 326

49 二十 申訴案件無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申評會評議時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 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 申訴雙方之理由 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事 二十一 申訴無理由者, 申評會應為駁回之決定 二十二 申訴有理由者, 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決定, 其有補救措施者, 並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 二十三 申評會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 評議書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評議決定,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二十四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以無記名表決方式為之, 其評議經過應對外嚴守祕密 二十五 申評會之評議案件, 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 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之不同意見, 經其請求者, 應列入紀錄 二十六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之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電話 ( 二 )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住址所 電話 ( 三 ) 為原措施之學校 ( 四 ) 主文 ( 五 ) 事實及理由 其係不受理決定者, 得不記載事實 ( 六 ) 申評會主席簽名 ( 七 ) 評議決定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指明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 但再申訴評議書, 不在此限 327

50 二十七 評議書以本校名義為之, 並做成正本以申訴文書掛號郵寄送達申訴人 學校或教育部 新竹地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 除受送達之權限有限制者外, 前項評議書之送達, 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 ; 代表人或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 送達得僅向其中 1 人為之 二十八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 ( 一 ) 申訴人 學校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 ( 二 ) 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者 ( 三 ) 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提起申訴, 其評議書送達於申訴人者 二十九 評議決定確定後, 學校應確實執行 三十 依本要點規定所為之申訴 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 ; 其書件係引述外文書者, 應譯成中文, 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三十一 本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8

5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減免學雜費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 校,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減免學雜費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服務本校三年 ( 含 ) 以上之編制內教職員工 第三條符合第二條規定者, 其子女就讀本校每學期得減免其學雜費五分之二 第四條申請者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表與證明文件,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9

52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客座教授 副教授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建 教合作及國際化推動等事項, 積極延攬國內外專家學者至校擔任教學 或技術指導, 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客座教授 副教授聘任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依本辦法提聘之客座教授人選, 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 並取得合格之教授證書, 服務成績卓著 者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研究學 科相關之工作 8 年以上, 成績卓著者 三 曾從事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15 年以上, 具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 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至 10 年以上 第三條依本辦法提聘之客座副教授人選, 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 並取得合格之副教授證書, 服務成績 卓著者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研究學 科相關之工作 5 年以上, 成績卓著者 三 曾從事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12 年以上, 具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 有國際級大獎者, 其年限得酌減至 8 年以上 第四條客座教授 副教授之聘任得由系 所提請各級教評會審議, 或由校長 提請校教評會審議後聘任之 第五條客座教授 副教授之聘期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 遇有特殊情形, 得報請校長同意縮短或延長之 第六條專任客座教授 副教授之薪給得參照校內專任教師之待遇支給, 兼任 330

53 客座教授 副教授比照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發給 ; 唯聘任之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七條經審查同意聘任為本校專任客座教授 副教授者, 全校以 3 人為上限 ; 唯兼任客座教授 副教授者, 聘任人數不在此限 第八條大陸地區短期參訪教師之聘期及待遇另訂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1

54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在職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法規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6 日董事會核備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2 日董事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加強人才培養, 提高行政人員素 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在職進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在職進修, 係指經奉核定在國內進修碩士 博士學位者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連續在本校服務滿 5 年以上, 且績效優異, 足以培育 之專任職員, 每年暫定 1~2 名, 獲准進修者, 須填具切結書 第四條申請在職進修者, 近 2 年之成績考核需至少 1 年甲等,1 年乙等以上 第五條職員申請在職進修時, 須由單位主管保證其不影響業務之正常運作, 並 經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准後, 得支領原薪資 第六條本校辦理職員申請進修之程序如下 : 一 申請人須於報考之前一學年度 5 月提出進修申請, 經單位主管同意, 並由人事室提報至職員工人事評審委員會審議, 簽請校長核准 二 經職員工人事評審委員會通過進修之職員, 應於進修前簽妥職員學 位進修合約書, 否則視同無效 第七條業管單位於核對在職進修之申請時, 應考慮其進修課程與本職是否相 符, 並有助於校務之發展或業務所必須 另進修博士學位者, 則須曾任職一級主管滿 3 年或 2 級主管滿 6 年以上方 得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進修之修業期間 : 進修碩士學位以 3 年為限 ; 進修博士學位者以 5 年 為限 經核准在職進修之職員每學期補助新台幣壹萬元之學費, 並以 2 年為限 第九條本校職員申請在職進修, 應選修非上班時段課程, 如有特殊情形利用上 332

55 班時段者得另案簽准, 以延長上班時間扣抵, 或以事假 休假補足應上班時數 第十條申請在職進修者, 於進修期滿後, 不得要求改聘或納入專任教師名額 第十一條職員在職進修期滿, 獲得學位者, 各系 ( 所 ) 有適當課程可優先擔任兼任教師, 惟授課時須先行上簽, 經單位主管同意並會人事室後, 簽請校長核准 第十二條申請帶職帶薪者, 進修 1 年, 服務 1 年, 在校服務自進修期滿後次學期起算 第十三條本校職員進修完畢, 於完成進修 3 個月內, 提教學位證明書影本並撰寫進修報告送人事室存檔, 若服務年限未滿即離職者, 除應返還其所申請之全部補助款外, 每年應賠償 3 個月現職薪資, 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 並報請董事會核備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3

5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務代理人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5 日法規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代理事項有效進行, 俾使業務 得以持續運作,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務代理人辦法 (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代理原則如下 : 一 行政單位主管 : 以單位內主管為優先, 次為業務性質或區域相近 者之其他主管 二 學術單位主管 : 以單位內主管為優先, 次為其他職級較高之教師 三 其他特殊單位之代理依簽核事項辦理 第三條職務代理名冊應於每學年開始時, 由人事室彙整簽核辦理, 代理人員 如有異動時, 應知會人事室 第四條被代理人應將須辦理事項詳細交代其代理人, 代理人對所代理之職務 應負完全處理之職責, 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4

57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法規會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加強教職員工人事考核,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獎懲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 次 : 一 辦事應用方法得宜, 致使工作效能提高或節省開支者 二 主辦校際以上活動, 圓滿成功獲得好評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各類活動, 成績優良者 四 辦理有關教育工作, 著有成績者 五 推動性別年度教育, 著有成績者六 參與性別相關事件調查處置有功者 七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第三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1 次 : 一 對校務之研究發展提供書面計畫或改進意見, 經實施後獲有良好成效 二 承辦突發之重要事務, 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勳績者 三 代表學校參與重要活動, 成績卓著為校爭光者 四 申請政府計劃獲補助且績效良好者 五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 或已發生能予控制, 使學校免受損失者 六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第四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 次 : 一 對於危害本校權益之情事, 能事先舉發或防止, 而使學校免於損失者 二 冒險犯難, 搶救重大災害, 使學校免遭嚴重損害者 335

58 三 於重要場合維護學校聲譽及權益, 有貢獻者 四 主辦重要活動有益學校提昇形象 增進榮譽者 五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第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申誡 1 次 : 一 處理業務失當, 或督導不週者 二 延宕公務, 情節輕微者 三 經管檔案 資料疏忽以致遺失, 情節輕微者 四 辦理試務疏忽, 情節輕微者 五 校內重要研習無故不參加者 六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1 次 : 一 前條所列各種情事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二 對承辦業務工作不力, 致影響計劃進度並妨害學校權益者 三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 致釀成意外災害使學校招致損失者 四 值勤無故不到, 亦未經行政程序安排代理者 五 虛報公費 浪費公帑, 有具體事實者 六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 次 : 一 前條所列各種情事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二 怠忽職責 濫用職權或洩漏業務機密, 致學校遭受損害者 三 公然抗命 羞辱上級, 行為嚴重者 四 煽動造謠 挑撥離間, 意圖造成校園不安或對立者 五 利用辦理試務機會, 故意洩漏試題者 六 竊用公物, 偽造 變造文書或盜用印信者 七 侵占背信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有具體事實者 八 誣陷 侮辱 脅迫同事, 事實確鑿者 九 其他與上述各款之情事相當者 336

59 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 一 竊用公物, 偽造 變更文書或盜用印信, 情節嚴重者 二 侵占背信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有具體事實, 且情節嚴重者 三 煽動造謠 挑撥離間, 意圖造成校園不安或對立, 情節嚴重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 記大過 2 次或累積達 2 次者 五 成績考核列丁等者 第九條本辦法之獎懲列入年度考核, 其配分如下 : 一 獎勵 : 嘉獎 1 次加考核總分 1 分 ; 記功 1 次加考核總分 3 分 ; 記大功 1 次加考核總分 9 分 二 懲戒 : 申誡 1 次減考核總分 1 分 ; 記過 1 次減考核總分 3 分 ; 記大過 1 次減考核總分 9 分 第十條記功或記過以下之獎懲, 依行政程序填寫獎懲建議表報請校長核定後獎懲之 ; 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 應送本校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7

60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修訂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 差旅費有所依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 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差前應事先提出申請,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 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 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出差事畢應於 15 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單位審核 第三條出差地區距離學校 70 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住宿費 應依實際需要住宿天數檢附單據按規定標準內報支, 未能檢據者則 按規定標準二分之一報支 另主辦單位已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 第四條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 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 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本校備有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 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 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 駛自用汽 ( 機 ) 車出差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第五條膳雜費依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標準表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第六條國外出差按日支給出國費, 生活費標準依標準表所定地區 等級及 金額按日列報 338

61 第七條國外出差交通費依職等標準報銷, 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第八條出差人員因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 按實際檢據列報臨時費 第九條不同職等人員因同一任務而同時前往同一地點出差者, 得視實際情形依上一級標準辦理報支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9

62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員輪調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02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有效運用職員之人力資源, 以提升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品資,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輪調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以本校編制內行政及技術工作之專職人員為對象, 約聘人員亦適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輪調係指各一級單位內部或單位間調動 第四條本校辦理輪調方式如下 : 一 定期輪調 : 每學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並由本校組成規劃小組辦理 二 不定期輪調 : 視校內職缺狀況而定, 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第五條本校辦理輪調原則如下 : 一 職員在同一任現職工作滿三年者, 得辦理輪調 二 職員在同一任現職工作滿五年者, 應辦理輪調 三 各單位每次輪調人數以該單位內總人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唯總人數未滿三人者, 每次僅得輪調一人 四 輪調者以業務性質相當者為優先 五 具專門性或特殊性之人員, 另依個案辦理 第六條本校為統籌辦理職員定期輪調, 特設 元培科技大學職員輪調規劃小組, 置委員 5-7 人, 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由校長就本校主管中遴選其餘委員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0

6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行政人員校務提案改善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行政人員積極參與校務工 作, 以提昇服務品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行政人員校務提案改 善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職員 第三條提案改善事項以下列範圍為原則 : 一 工作管理及服務品質 二 工作方式及工作流程 三 工作環境及工作安全 四 工作效率及工作士氣 五 其他有具體實現性及有利於本校之提案 第四條依本辦法得設置 提案改善小組, 自校內遴選相關背景之教師及行 政會議成員之數名主管組成 第五條本辦法之施行程序如下 : 一 提案人應填寫提案改善建議表, 經單位主管核閱後, 交由人事室 統一彙整, 於 3 月 6 月及 9 月提送提案改善小組辦理 二 經提案改善小組審議, 初審通過之案件, 核發提案者每案參與獎 金新台幣 300 元整 三 初審通過之案件, 將該提案交由業務單位執行, 具有實際成效者, 由業務單位提送提案改善小組審議, 通過者核發成效獎金新台幣 2,500 元以上 第六條本辦法之經費由當年度核定之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 經費 款項下支應, 若當年度該款項不足時, 得調整前述獎勵金額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1

64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約聘護理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聘用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約聘護理實習臨床指導 人員之聘用及管理有所依循, 特定訂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約聘護理實習 臨床指導人員聘用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依本辦法聘任之人員需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 一 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 外 ) 護理學士 ( 含 ) 以上學位, 且具有 教學醫院臨床工作經驗 2 年 ( 含 ) 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持有國內護理師執照 第三條本辦法聘任之流程比照約聘行政人員辦理, 其聘任期限為每學年一 聘, 如於學年中聘任, 期限最長至該學年結束止, 約聘期滿, 即視為 契約終止 第四條依本辦法聘任之人員內容如下 : 一 以助教等級依學歷核薪, 惟每年不予晉級 二 非本校編制內員額, 不適用相關進修 退休 撫卹 資遣等辦法 三 參加勞保與健保 勞保以報到日為加保生效日辦理投保, 健保以 報到月份為加保生效月份投保之 四 每學期工作天數為 120 天, 請假依照本校請假辦法辦理 第五條依本辦法終止聘用情形如下 : 一 約聘期滿, 未接獲續約聘書者, 視為終止聘用 二 聘任期間, 如有不適任之情形, 經單位主管審查, 陳請校長核准 後, 得終止聘用 三 因本身重大事由, 必須於聘用期限前終止聘約時, 應於 2 個月前 告知聘用單位並提出簽呈, 經本校同意, 並於核准離職日前, 辦 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後, 始得離職 342

65 第六條聘用期間, 不得因私人事務佔用或調動上班時間及影響工作業務 第七條聘用期間, 考勤應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八條因故需由他人代理時, 應覓妥符合資格者, 並經單位主管同意, 鐘點費由其支付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3

6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專任教師校外兼課,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以不影響校務及教學品質為前提, 並能促進本校聲譽及學術交流為原則 第三條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名義校外兼課, 於前 1 學年度教師評鑑教學 研究及服務各分項未加權原始成績均在院 ( 含共同教育委員會 ) 排名前百分之六十者方得提出申請 第四條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 每週以 4 小時為限, 連同校內超時授課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 4 小時, 校內超時授課時數計算由教務處認定 第五條本校專任教師申請校外兼課應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填寫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校長核准後方可在他校兼課 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不予受理 第六條本校新聘他校轉任之新進教師, 如有特殊事項者得另案提出申請 第七條本校新聘初任之新進教師, 不得在校外兼課 第八條本校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校外兼課事項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本校專任教師未依本辦法規定報核, 私自在校外兼課查證屬實者, 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 次一學年度改聘為兼任教師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4

67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後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學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會職掌如下 : 一 教師之聘任 聘期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延長服務 資遣等事 項之審議 二 教師升等 進修等事項之審議 三 其他依法令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由委員 9 至 13 人組成, 院長兼召集人 所屬系 ( 所 ) 主任為當然 委員, 其餘為選任委員 選任委員由該院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委員 候選人, 報請校長遴選之 但該院副教授人數不足時, 得遴選於本校 任教至少滿 5 年以上之助理教授擔任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 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 1 學年, 連選得連任, 均為無給職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 者應迴避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 會議時視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 告或說明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 應有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決議時須 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之同意, 方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各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經各該院務會 議通過, 並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345

68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6

69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79 年 11 月 0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系教師評審 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評會 ) 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系評會職掌如下 : 一 訂定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 專 ( 兼 ) 任教師之聘任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資遣等事 項之初審 三 教師赴國內外機構教學 進修及研究申請案之初審 四 教師申請延長服務之審議 五 其他教師權益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系評會由委員 5 或 7 人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外, 並由系務會議自該系專任助 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委員候選人 6 至 9 人, 報請院長遴選之 但該系委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人數未達 5 人時, 得遴選校內性 質相近之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 惟所推選之委員候選人為助理 教授者須於本校任教至少滿 5 年以上之教師 第四條系評會委員任期 1 學年, 連選得連任, 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系評會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本會委員 時, 視為自然辭職 由各系另行補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六條系評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 第七條系評會會議時應有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並經出席 347

70 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之同意, 方得作成決議 系評會開會時, 得視事實需要, 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評會開會時,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第八條系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 應行迴避 第九條各系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經各該系務會議通過, 並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通識教育中心 室 組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比照系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8

7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之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校教評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使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 之處理有所依循,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之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級教師授課應符合基本時數 第三條減授鐘點之教師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教師授課未達基本時數者, 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 第 1 學期未達者, 可於次學期補足 未能補足者, 其不足之鐘點費應於當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加退選確定後每月平均核實結算繳回學校 二 教師授課累計不足時數達 8 小時者, 提交各級教評會審議, 改聘為兼任 前項有關教師授課時數資料由教務處提供, 並依相關程序辦理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 亦同 349

72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禮遇辦法施行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第 13 屆 9402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2 日董事會第 15 屆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教師禮遇辦法 ( 以下簡稱該 辦法 ),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禮遇辦法施行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該辦法所稱稀有專長之師資認定標準參考原則如下 : ( 一 ) 無法由一般求才管道及條件徵聘之師資 ( 二 ) 經認定係市場稀少性且為本校發展亟需而不易聘請之師資 ( 三 ) 單位師資結構低於全校平均之師資結構者 進修教師經認定適用本項者, 俟取得博士學位服務滿 1 年後再行比照辦理 三 該辦法所稱特殊貢獻者之認定標準參考原則如下 : ( 一 ) 專任教師表現優良且為其他求才單位爭聘之師資 ( 二 ) 協助學校校務推動有重大進展者 ( 三 ) 其他經學校認定者 四 該辦法所稱研究或服務成果之認定, 係指至少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 : ( 一 ) 每年獲公 私立機構專題研究計畫至少 1 件 ( 不含教育部教學計畫 ) ( 二 ) 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於登入 SCI SSCI EI A&HCI 或本國 TSSCI 之學術期刊論文至少 1 篇 ( 當年升等之論文代表作除外 ) ( 三 ) 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期刊 研討會論文或專利至少 2 篇 ( 件 ) ( 四 ) 兼任一 二級主管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事項 未達上述標準者, 則減少或取消禮遇措施 五 教師稀有專長之類別應逐年檢討, 並由人事室每年提報學校辦理 六 獲禮遇之教師, 需在校服務至少 2 年 ( 含 ) 以上, 未滿 2 年因故離職者, 應繳回其所領之研究補助費 七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50

7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校教評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教授休假研究事宜, 特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教授, 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第三條本校專任教授符合下列各條件者, 得申請從事學術性研究之休假 : 一 年齡未滿 62 足歲者 二 累計至休假生效日止, 在校服務教授年資已達 7 年者 三 任教授期間每年獲得校內學術研究成果獎勵或有國科會計畫或有 產學合作計畫至少 1 件以上, 且每年總金額達 30 萬元 ( 含 ) 以上 前項休假以 1 學年為限, 並得經核准, 以學期為單位分段休假 分段休假研究, 應於核准之日起 2 年內完成,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條申請休假研究前 7 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 ( 構 ) 服務累計未逾 4 年 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 得予併計服務年數 借調逾 4 年以上者, 其超過之部分, 應予扣除後, 再行併計 第五條申請休假研究前 7 年內, 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 考察 講學 研 究之時間, 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 應抵充併計休假研究時間, 並 予扣減 惟因公務經學校核准奉派出國者, 不在此限 第六條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 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 究 第七條教授休假研究人數, 每學年以全校編制內專任教授人數之百分之十為 原則, 不足 1 人者得以 1 人計, 各學術單位同時休假人數以 1 人為原 則 ; 系所合一者, 其人數合併計算 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 由本校相 關教師分任, 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第八條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應於每年 4 月或 10 月底前提出下學年 ( 期 ) 之休假 351

74 研究計畫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依據學術需要評審通過, 始准休假 第九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照發 第十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 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 並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 若在本校授課, 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第十一條教授休假期滿後應返校服務, 並於返校 3 個月內就從事學術研究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 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 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教授休假研究應履行與休假研究期間相同之服務義務, 未履行服務義務者, 應按所服務時間比例退回休假期間所支領之薪給 第十二條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 應俟返校服務滿 7 年後, 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分段休假研究之返校服務年資, 以核准休假之該學期或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議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52

75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業界專業教師遴聘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執行教育部 培育優質人力促 進就業計畫, 依據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教師方案實施要點, 特訂 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業界專業教師遴聘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聘之業界專業教師須具碩士 ( 含 ) 以上學歷為原則並具本校所 需相關業界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之專業或專門技術失業或待業人員 ( 不含 國內外公私立學校 機構 政府機關退休者 ), 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者 為優先 第三條業界專業教師係屬專案計畫人員, 為學校編制外人員, 不適用 教師 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 員擔任教學辦法 及本校敘薪 考績 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 休 假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本校業界專業教師之遴聘, 須將徵才資訊刊登於本校人力資源網或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網站, 或循教育部資訊平台辦理招募 作業 第五條業界專業教師之遴聘作業, 依學校發展重點及特色配置員額於各單位, 各用人單位依支援教學及各項服務之需要進行篩選 面試, 用人單位 將審核通過之人員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後僱用 業界專業教師資 格審查, 學經歷證明文件 成就證明如有偽造 變造 登載不實或作 品有抄襲 剽竊等情事者, 經本校查證確定後, 應即予解雇並保留追 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業界專業教師分散由各用人單位管理, 其工作內容及任務如下 : 一 指導學生專題製作 實務課程教學 課後輔導 二 支援教師教學工作 三 指導學生各項證照考試 實習 競賽等 353

76 四 推動單位產學合作案 五 辦理教學及本校相關事務 六 協助建置校內資訊服務平台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條業界專業教師依工作所需, 擇期參加本校不定期辦理之提升教學能力或服務輔導知能等相關研習活動, 以增進教學及服務品質 本校將不定期訪查業界專業教師教學及各項服務運作狀況與執行成效 第八條業界專業教師之薪資依教育部補助標準核給, 由教育部轉本校撥付業界專業教師 業界專業教師在專案約雇期間,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由本校依教育部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教師方案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上開保險之單位負擔金額及勞工退休金雇主負擔提繳金額, 由教育部轉本校撥付健保局 勞保局 第九條業界專業教師之出勤, 依照本校職員出勤規定納入本校考勤系統辦理 因工作性質或業務需要, 另行約定出勤時間者, 從其約定 每週最低協助授課時數八至九小時為原則, 超過九小時另給鐘點費, 其餘出勤時間處理本校交辦之各項服務工作 若協助授課時間非於約定出勤時間者, 其協助授課時數以加班補休方式處理 第十條業界專業教師之公差假, 比照本校教職員辦理 第十一條業界專業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限, 專案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雇關係, 各用人單位於約雇時應預為說明 在專案約雇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 本校以契約明定之, 如有違背職務 品行不良 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等重大情事者, 經本校指正而未改善, 即構成違約, 本校得隨時終止契約 業界專業教師於專案約雇期間辭職需一個月前提出, 經核准後始得離職, 離職時應比照本校 行政人員職務移交作業要點 辦理移交手續, 並於離職日起終止契約 業界專業教師如因違約 不按規定辦理移交 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 354

77 致生損害時, 如查有財物減損或文件遺失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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