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0應考須知"

Transcription

1 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1. 除會計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2.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10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頁 3.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年年 5 月 網址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2 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年月日星期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下載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年 5 月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五 29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序 2.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報 名 2. 須於 101 年年 5 月 30 日前 ( 含當 3.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二 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 4.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 四 寄發試 : 如於 8 月 16 日尚未收到入場試區查詢系統入場證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1. 考試日程表 ( 律師第一試 ) 六 2. 考試日程表 ( 會計師 ) 1.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 3. 考試日程表 ( 社會工作師 ) 舉行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 4. 考試日程表 ( 不動產估價師 ) 考試提早進場就座 5. 考試日程表 ( 專利師 ) 一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6. 考試日程表 ( 民間之公證人 ) 7. 作答注意事項 二 公布測驗式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答案 一 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 二試題疑試 1.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提出 義提出二 採線上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 2. 詳見本須知第 11 頁 一期限出一次為限 ㄧ 律師第一試榜示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榜 示二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暨寄發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ㄧ 成 績三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及結果通知書 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 查詢 二ㄧ 律師第一試 複查成績申請書複查二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四成績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請接下頁

3 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年月日星期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下載 五 四 一 六 日 一 律 師 第二試報名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年 10 月 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律師考試第二試報名收件規定, 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公告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律師第二試 : 如於 10 月 19 日尚未收到試區查詢系統寄發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入場證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1.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 1. 考試日程表 ( 律師第二試 ) 律師第二試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 2. 作答注意事項舉行早進場就座 考試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公布 1. 考畢試題測驗式律師第二試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答案 一試題疑一 律師第二試 義提出二 採線上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 五期限出一次為限 ㄧ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榜示二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暨寄發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三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通知書 三 五 二 三 五 複成 查績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ㄧ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二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ㄧ 律師第二試榜示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複成 二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ㄧ 律師第二試 查二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績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1.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提出 2. 詳見本須知第 11 頁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4 目錄錄頁次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流程... 2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5 陸 報名注意事項... 5 柒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捌 試題疑義 玖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拾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壹 體格檢查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拾參 應考人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拾肆 各項查詢電話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拾柒 常見 Q&A 附件 1 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件 2 考試應試科目表 附件 3 考試日程表 附件 4 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附件 5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件 6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件 7 暫准報名 切結書 附件 8 會計師考試切結書 附件 9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 10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件 11 應考人網路報名報名程序 附件 12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85

5 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 一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年 5 月 29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逾時無法報名,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 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 完成網路報名後, 務必再下載列印報名表件, 且須於 101 年年 5 月 30 日前 ( 含當日 ) 以掛號郵件寄出,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應考人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本部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壹 重要事項日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日期 101 年年 5 月 18 日 ( 星期五 ) 起至 5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止 ( 一 )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年 5 月 29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 律師考試第二試為 101 年年 9 月 28 日法報名 務須於 101 年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五 ) 起至 10 月 4 日 ( 星期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四 ) 下午 5 時止 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 序, 逾期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 二 ) 應律師考試第二試者, 網路報名 系統將於 101 年年 10 月 4 日下午 5 寄發入場證日期 考試日期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時準時關閉 本考試預定於 101 年年 8 月 9 日寄發入場如於 8 月 16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證, 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 101 年年 10 月或於 10 月 19 日尚未收到律師考試第二 15 日寄發入場證, 由本部委託中華郵試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 電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話請見本須知第 20 頁 ) 如仍未及於考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律師考試 :101 年年 8 月 25 日舉行第一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3 試,10 月 27 日至 28 日舉行第二試 專利師考試 :101 年年 8 月 25 日至 26 日 會計師等其他考試 :101 年年 8 月 25 日至 27 日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101 年年 8 月 28 日 律師考試第二試 :101 年年 10 月 29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畢試題查詢項下查閱 1

6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榜示日期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線上試題疑義操作程序詳見本須知 捌試 :101 年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3 日 試題疑義 律師考試第二試 :101 年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 日 律師考試第一試 : 預定於 101 年年 9 月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 24 日上午 10 時 議而定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 預定於 101 年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0 時 律師考試第二試 : 預定於 101 年年 12 月 25 日上午 10 時 預定於各項考試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1. 請應考人填報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以免郵誤 2. 應考人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本部查詢, 逾期不予受理 律師考試第一試 : 自 101 年年 9 月 25 日 1.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至 10 月 4 日止 出, 以郵戳為憑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 自 101 年年 11 月 詳見本須知附件 6 日至 11 月 23 日止 律師考試第二試 : 自 101 年年 12 月 26 日至 102 年年 1 月 4 日止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 預定於 102 年年 1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月 14 日前寄發,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 律師考試 : 預定於 102 年年 2 月 5 日前寄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發 貳 報名流程 一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二 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11 應考人網路報名報名程序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地點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2

7 ( 一 )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 律師考試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 2 考區 各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於考試前 3 日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定於 101 年年 8 月 24 日分別在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律師考試第二試定於 101 年年 10 月 26 日在臺北及高雄 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肆 應考資格 一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分別依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5 條 規定辦理 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本須知附件 1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各該考試 : ( 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會計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三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項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四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五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2. 專利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 六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公證法第 2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

8 三 摘錄錄相關法規條文 : ( 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 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 3 年年,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4. 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 二 ) 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 1 年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 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 但受緩刑之宣告, 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2. 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 停職處分, 其休職 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4.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5.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三 ) 會計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有詐欺 背信 侵占 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 1 年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 3 年年者, 不在此限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5. 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6.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四 )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2.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4. 犯貪污罪 家庭暴力罪 性騷擾罪 妨害性自主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5. 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五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 背信 侵占 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受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 六 ) 專利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 1 年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 不在此限 4

9 2.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4.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6.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七 ) 公證法第 2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年年滿 70 歲 2. 曾受 1 年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3.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4. 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5. 曾依本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 6. 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7.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 8.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尚未撤銷 9. 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詳見本須知附件 2, 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3 二 有關會計師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之規定及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 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之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下查詢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費件 : 應繳費件說明及注意事項報名費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為新台幣 1,100 元, 律師考試第一試為新台幣 600 元 第二試為新台幣 1,100 元 ( 包括手續費 寄發入場證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等郵資 ) 1. 繳費方式 : (1)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錄 ) 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指定欄位 (3) 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本須知附件 9 2. 退費規定 :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本須知附件 9 之肆 退費作業 照片 1 張 1. 最近 1 年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2. 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考區 類科, 並固貼在報名履歷表之指定處 5

10 國民身分 1.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請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不可遺漏 證正背面 2. 華僑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 影本各 1 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 份 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須含國籍 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護照號碼 ) 影本 3. 外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請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報名履歷 * 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表 1 張 注意 : 1. 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得依自身情形擇一報考新案 ( 應試全部科目 ) 或舊案 ( 針 對有效保留期限內未及格科目補考 ), 但不得同時報考新案及舊案 應考人 於列印報名履歷表後, 務請再次確認, 以免錯誤 2. 曾於 或 100 年年參加會計師考試, 且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 於本 (101 ) 年年報考時, 如欲選擇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則視為第 1 年年報考 ( 新案 ), 並 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詳見本須知附件 8), 切結自願放棄前已及格科目 之成績, 不得要求保留, 一經擇定, 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故請審慎考慮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 : (1)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2) 會計師舊案補考年年限未屆滿者, 須繳 98 年年以後報考會計師考試有 1 科以上及格之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惟會計師舊案補考年年限至 100 年年屆滿者, 須以新案報考, 並請重新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3) 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 (4) 高等檢定考試應考資格證明 (5) 如係以考試規則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規定資格報考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或民間之公證人者 ; 或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資格報考不動產估價師者, 尚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另報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者, 若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錄, 民國 98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民國 98 年年至 102 年年之前畢業者,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 格式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gov.tw/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應考人所修習之科目名稱, 若若與各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且無案例時,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憑以審查 ( 註 : 案例請參閱本須知附件 4) 2. 符合部分科目免試者, 如未於報名時繳交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須應試全部科目 3. 以下人員須以會計師新案報考 : (1)97 年年報考會計師考試, 至 100 年年仍未及格,101 年年應報考新案 (2)98 至 100 年年間曾應會計師考試且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 經本人慎重考慮後, 於本年年報考時自願放棄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者, 視為以新案報考 擬改以新案報考者, 須切結放棄舊案資格, 並不得同時報考新案及舊案 6

11 *****************************************************報名履歷表**********************4.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5. 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 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及會計師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須繳驗正本外,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繳驗之證件影本及會計師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6.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更之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二 下載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各項報名資料登錄錄後, 請自行下載列印報名書表 ( 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 並請就各項報名書表內容詳加核對是否正確 ( 尤其考區 類科 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性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畢業學校 科系 ) 應考資格各欄則以合於應考資格有關者填入 ( 二 ) 報名書表填妥後, 務請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逐一詳細檢查,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平整裝入通訊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 ( 如下圖示 ) ( 右上角以迴紋針夾妥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 ) 報名書表須以掛號郵寄, 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 四 ) 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務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 申請表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5),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於申請表中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並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以便查對登記, 查詢時亦同 若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 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五 ) 報名截止前, 應考人如有報名疑義或補繳證件等事宜, 可先查閱本須知第拾柒項 常見 Q&A, 如仍有疑問, 請撥電話 : 轉分機 洽詢 ; 傳真 : 三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本部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上肢肢體障 7

12 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件 12) 第 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 一 (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8

13 第 11 點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錄音 錄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考試結束後, 由監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1. 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 進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錄音 錄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2)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另於報名信封 申請特別試場 欄之 框註明 ;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報名履歷表 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 欄註明 9

14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 二 ) 冒名頂替者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 四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 五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 退補件程序 :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 本部將先以簡訊 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務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柒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二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品質優良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四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 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切不可劃出方格外, 或只劃半截線 六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 10

15 試題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九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不能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全部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捌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 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為 101 年年 8 月 28 日起至 9 月 3 日止 ; 律師考試第二試為 101 年年 10 月 29 日起至 11 月 2 日止 ), 以下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 一 )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 ( 二 ) 以書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 格式請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以限時掛號專函 ( 郵戳為憑 ) 提出 須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 1. 地址 聯絡電話 ;2. 應試科目 題次 ;3.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 三 應考人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 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佐證資料電子檔, 其檔案格式為 JPG, 考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 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 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 每一道題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 律師考試第 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101 年年 9 月 3 日前 ; 律師考試第二試 101 年年 11 月 2 日前, 皆以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 ; 申論論式試題 : 專技考試 司第一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類科試題疑義 ) 五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 11

16 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玖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9 條第 4 5 項規定 : ( 一 )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年一月一日起, 本考試第一試錄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 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錄取, 計算錄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錄取, 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 均予錄錄取 ( 二 ) 第二試錄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 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 計算錄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錄取, 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 均予錄錄取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二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 18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 二 )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國文成績, 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 平均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三年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三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14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四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 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五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第 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錄錄取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若若有小數, 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 均予錄錄取 12

17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六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9 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拾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律師考試第一試預定於 101 年年 9 月 24 日榜示,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預定於 101 年年 11 月 13 日榜示, 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 101 年年 12 月 25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及格者, 本部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 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7 日內未收到, 請來電洽詢 二 考試及格者須繳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台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 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 以利作業 若若係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符合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亦請依本部通知, 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俾憑審核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 四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期限 :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申請書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6,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附件 6 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 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 ( 一 ) 複查成績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考試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及聯絡電話, 並簽名或蓋章 ( 二 )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印本不採 ) ( 三 ) 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六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13

18 拾壹 體格檢查 一 專技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自 95 年年 1 月 1 日取消, 惟本考試各該職業管理法規對於身心狀況違常者或年年齡, 仍有執業之限制, 請應考人於報名前審慎考量 二 摘錄錄相關法規條文 : ( 一 ) 律師法第 4 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 不得充律師 其已充律師者, 停止其執行職務 ( 二 ) 會計師法第 6 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不得充任會計師 ; 其已充任會計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惟於原因消滅後, 仍得依本法之規定, 請領會計師證書 ( 三 )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 :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已充任者, 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惟原因消滅後, 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 四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8 條 :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不發給開業證書 ; 已領者, 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惟於原因消滅後, 仍得依本法之規定, 請領開業證書 ( 五 ) 專利師法第 4 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不得充任專利師 ; 已充任者, 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惟於原因消滅後, 仍得依本法之規定, 請領專利師證書 ( 六 ) 公證法第 26 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或年年滿 70 歲者, 不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屆畢業生未能於考試報名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一律繳交最後一學期已加蓋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 ( 或由學校出具臨時畢業證明正本 ) 及本須知附件 7 之 暫准報名 切結書暫代繳驗 ;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至遲應於本考試第 1 天 ( 即 101 年年 8 月 25 日 ) 第 1 節考試前補驗, 始得參加考試 以修習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及學分資格報考者, 並應於本年年 7 月 5 日前繳驗規定修習之學科及學分之在校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以供審查 凡經暫准報名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即不得申請退費 二 應考人若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掛號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三 律師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 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均採申論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題須以 2B 鉛筆並請依照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四 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之憲法與行政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證券交易法 ) 以及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應試科 14

19 目之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 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 終場前繳交試卷者, 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 方得攜離試場 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 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 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 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所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 類科 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憲法增修條文 行 憲 法 與 行 政 法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律 師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民法 民事訴訟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刑法 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 公司法 保險法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證券交易法票據法 證券交易法 ) 類科應試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民間之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強制執行法 五 會計師類科及社會工作師類科之專業科目係採申論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之混合式試題 其中審計學 高等會計學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中級會計學等 4 科考試時間為 3 小時, 其餘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題須以 2B 鉛筆並請依照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六 90 年年以後曾申請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部分科目免試 ( 或律師第一試免試 ), 並經本部核准在案者, 於各該考試應考資格未修正前, 繳驗本部核定通知函即可報名, 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七 本考試列考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1 科者, 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其中作文一篇占 60%, 測驗占 40%, 測驗式試題須以 2B 鉛筆並請依照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本部自 97 年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截至 99 年年 12 月底止, 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5

20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 110 款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計分為 2 類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共計 10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號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牌 :H-T-T( 共 3 款 ) 品牌 :SANYO( 共 2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16

21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8 品牌 :FUHBAO( 共 13 款 )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 :Pierre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CK-24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17

22 備註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共計 1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牌 :CASIO( 共 1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3 款 )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Canon( 共 1 款 ) 型號識別標識品牌 :UB( 共 1 款 ) 型號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九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各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十 摘錄錄試場規則部分條文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 18

23 員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拾參 應考人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本部為服務應考人, 自 91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起, 開始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19

24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律師考試第一試預定於 101 年年 9 月 24 日起,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預定 101 年年 11 月 13 日起, 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 101 年年 12 月 25 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而定 拾肆 各項查詢電話 一 考試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一科電話 : 轉分機 傳真 : 二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 轉分機 三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電話 : 轉 傳真 :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語音及傳真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1,2,3,4,5,6):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 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 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20

25 拾柒 常見 Q&A 一 應考資格 : 1.Q: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本 (101) 年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是否必須修習規定之核心科目? A: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報考律師考試者, 應修習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等核心科目 第 2 款各學科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年制, 上 下學期均須修習, 如僅修習其中一學期, 該科學分不予採認 2.Q: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本 (101) 年年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 ( 新案 ), 是否必須修習規定之核心科目? A: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報考會計師考試者, 應修習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 3 核心科目 第 2 款各學科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年制, 上 下學期均須修習, 如僅修習其中一學期, 該科學分不予採認 3.Q: 自 101 年年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之應試資格規定為何? 是否必須修習規定之核心科目? A:101 年年 1 月 1 日起報考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者, 須依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 修習不動產估價 ( 理論論 ) 或土地估價 ( 理論論 ) 及不動產估價實務 2 核心科目, 並修習 ( 一 ) 不動產法領域 ( 二 ) 土地利用領域 ( 三 )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領域及 ( 四 ) 不動產經濟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 1 學科, 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合計至少 6 科 18 學分以上 4.Q: 會計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年, 其保留期限如何計算? A: 舉例說明之, 例如某甲於民國 97 年年第 1 次報考會計師考試, 並有 1 科以上及格, 得於 年年內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 惟如 100 年年應試結果仍未全部科目及格, 因保留期限已屆滿, 於 101 年年再次報考時,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應考人如為會計師考試補考者, 在保留期限內之考試成績及結果均會顯示在最近一次的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 5.Q:97 年年曾應會計師考試且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 至 100 年年該項考試仍未全部科目及格,101 年年是否應重新應試? A:97 年年曾應會計師考試且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 至 100 年年該項考試仍未全部科目及格, 因保留期限已屆滿, 於 101 年年報考時,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6.Q: 何謂 具補考資格?98 年年後曾報考會計師考試者, 於本次報名時是否均屬補考之舊案而僅能填寫舊案之報名履歷表? A:(1) 具補考資格, 係指 年年曾報考會計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內繼續補考者 如無任何科目及格, 則不具補考資格, 係屬新案 (2) 具補考資格之應考人本 (101) 年年如欲報考新案, 須切結放棄歷年年前已 21

26 及格科目, 並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故報名時應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7.Q:90 年年以後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試, 並經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 應試 3 科或應試 5 科 ), 報考會計師高考有 1 科以上及格具補考資格, 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全部及格時, 是否須重新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試? A: 會計師考試規則之應考資格未修正前, 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全部及格, 重新應試時, 繳驗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即可報名, 毋須重新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8.Q: 修習民法總則及各編, 可否比照採認為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之 民法? 若若予以採認, 如何採認? A: 修習民法總則及其他編二編以上 ( 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 或修習民法債編總論論及其他編二編以上 ( 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 均予以採認為 民法 9.Q: 繳驗外國學歷等相關證件時, 應如何辦理驗證? A: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 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10.Q: 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可否報考? A:(1) 應屆畢業生請一律繳交最後一學期已加蓋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及本須知附件 7 之 暫准報名 切結書, 未繳 暫准報名 切結書者, 不予暫准報名 (2) 經審查核予 暫准報名 者, 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本國學歷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至遲於 101 年年 8 月 25 日以前補驗, 其他應繳證件 ( 含學分 學程 成績 證明 及以外國學歷報考者所應繳驗之各項證件 ) 則必須於 101 年年 7 月 5 日以前補驗, 並經考選部審查通過後, 始得參加考試 11.Q: 所修習學科與考試規則規定之修習學科名稱有類同時, 如何認定? A: 有關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之學科學分是否採認, 請參閱本須知附件 4 之案例 若若與各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且無案例時, 須於報名時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憑以審查 12.Q: 考試規則規定修習之學科名稱遇有 或 時, 如何採計? A: 舉例說明之, 勞工法 或 勞動法 ( 律師考試 ) 成本會計 或 管理會計 ( 會計師考試 ) 社會工作 ( 概論論 ) 或 社會工作 ( 福利 ) 理論論 ( 社會工作師考試 ) 不動產估價 或 土地估價 (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 等, 上開列舉之學科名稱含有 或 字者, 應考人僅修習其中任一學科即可, 並至多採計 3 學分 ; 如應考人兩學科均已修習, 則兩學 22

27 科學分併計後, 至多僅能採計 3 學分 13.Q: 如依應考資格規定修習相關學科及學分報考, 那些機構修習者得予採認? A: 舉凡畢業前或畢業後在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設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課程, 所開立之成績單或學分證 ( 明 ) 書上載有學科名稱 成績及學分者, 且符合應考資格規定或曾有案例者均可採認 二 報名 : 1.Q: 報名表件資料若若有錯誤或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A: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2.Q: 欲以網路報名考試,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錄時, 應如何處理? A: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 一 )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 二 )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 三 )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3.Q: 在報名系統中查不到畢業之學校或科系名稱時, 如何處理? A: 請選擇報名系統中所列學校或科系名稱項目最末之 其他, 並登打所畢業之學校或科系名稱 4.Q: 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時, 掛號信封外應書明那些內容? A: 應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 23

28 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俾利收件及審查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5.Q: 除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外, 可否以傳真方式辦理? A: 依規定須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屬影本者,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 傳真電話 : ), 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 聯絡電話 : 轉分機 ) 6.Q: 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 如何申請? A: 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5 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7.Q: 報考後至榜示前姓名如有更改, 如何申請? A: 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5 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 並貼附更名後之身分證影本, 連同登載更名事項之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 背面須由戶政機關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Q: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 溢繳或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應如何辦理? A:(1) 補繳報名費 ( 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本須知附件 9 之 參 補費作業 規定, 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 及 姓名, 再按前揭第 4 項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憑辦 (2)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附件 9 之 肆 退費作業 規定, 檢附本須知附件 10 退費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憑辦 三 其他 : 1.Q: 何謂 部分科目免試? 何謂 部分科目及格? A:(1) 部分科目免試 : 係指依各考試規則規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 於當次報名 2 個月前向考選部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 經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相關規定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考選法規項下查詢 (2) 部分科目及格 : 會計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即曾報考會計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者,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內得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 (3) 會計師考試全部科目應試者及部分科目免試者均可能有部分科目已及格情形 應考人須於報名專用信封之封面上勾選係屬全部科目應試或部分科目免試 24

29 2.Q: 部分科目免試者與全部科目應試者在應試科目與及格證書取得等方面有無差異? A: 部分科目免試者與全部科目應試者僅應試之科目數不同, 其餘在科目名稱 試題內容 考試時間與及格證書取得均相同 有關應試科目及應試時間分別載於本須知附件 2 應試科目表 及附件 3 考試日程表 3.Q: 律師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是否即可執業? A: 依律師法第 3 條規定,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 得充律師 同法第 11 條前段規定 :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 不得執行職務 有關訓練及請領律師證書相關事宜請逕洽法務部 ( ) 25

30 附件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類科編號 律 師 會 計 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表不動產估價師 專 利 師 民間之公證人 類科應考資格 901 律師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法律 法學 司法 財經法律 財金法律 政治 法律 海洋法律 科技法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 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 修習民法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 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少年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租稅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 產權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福 利法 勞工法或勞動法 環境法 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 英 美契約法 英美侵權行為法 法理學 法學方法論論等學科至少 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 括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 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錄 財務 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 記官擔任偵查紀錄錄或行政執行署 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年以 上,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26

31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 會計技術 會計統計 會計資訊 會計與資訊科技 會計 ( 與 ) 財稅 財稅 財政 財政稅務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 一 ) 或工業會計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三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稅務會計 政府會計 會計實務 會計師業務研究 非營利事業會計 財務報表分析 財 803 會計師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財政學 經濟學 民法概要 商事法 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 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 統計學 職業道德規範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管理學 ( 概論論 ) 或企業管理 ( 概論論 ) 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 管理資訊系統 銀行會計 會計制度 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7

32 備 902 社會工作師註 依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社會工作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社會工作 ( 概 論論 ) 或社會工作 ( 福利 ) 理論論 人類行為 ( 發展 ) 與社會環境 社 會個案工作 社會團體工作 社區組織與 ( 社區 ) 發展或社區工作 社會 ( 工作 ) 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 社會福利概論論或社會福利通論論 社會福利行政 ( 與立法 ) 或社會工 作管理 社會政策與 ( 社會 ) 立法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 工作 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 高等社會工 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 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 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督導 非營利組織 ( 經營 ) 管理或社會服務機 構 ( 行政 ) 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 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 家庭政策或家庭 ( 福利 ) 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 ( 服務 ) 或兒童福利 ( 服務 ) 或青少年年福利 ( 服務 ) 或老人福利 ( 服務 ) 或身心障礙者福利 ( 服務 ) 或婦女福利 ( 服務 ) 等學科至少七科,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有證明文件者 三 中華民國九十年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 年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 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 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自 102 年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應考人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即可查閱各該考試規則詳細規定 28

33 905 依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年一月一日起, 第一款 第二款應考資格如下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不動產估價 ( 理論論 ) 或土地估價 ( 理論論 ) 及不動產估價實務二學科, 及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不動產法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土地徵收 規畫法規或都市 ( 及區域 ) 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 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 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 ( 法 ) 或土地稅 ( 法 ) 不動產交易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 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物權 土地登記 ( 實務 ) 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 ( 二 ) 土地利用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 ( 與利用 ) 或土地利用 土地使用計畫 ( 與管制 ) 或土地 ( 分區 ) 使用管制 都市計劃 ( 概論論 ) 或區域及都市計畫 ( 概論論 ) 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 都市更新 建築不動產法 ( 規 ) 或營建法 ( 規 ) 或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 ( 學 ) 概估價師論論或結構學 建築構造 ( 與施工 ) 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 ( 設計及施工 ) 地籍管理 建築 ( 改良 ) 物估價 農作 ( 改良 ) 物估價 特殊土地估價 施工( 與 ) 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 ( 三 ) 不動產投資與市場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不動產 ( 經營 ) 管理或土地 ( 經營 ) 管理或建築 ( 經營 ) 管理 不動產投資 ( 與管理 ) 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 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 ( 不動產 ) 財務分析 ( 不動產 ) 財務管理 會計學 統計學 ( 四 ) 不動產經濟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 ( 理論論 ) 與分析 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 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29

34 專利師 民間之 公證人 依專利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 工 醫 農 生命科學 生物科技 智慧財產權 設計 法律 資訊 管理 商學等相關學院 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 依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 法學 司法 財經法律 政治法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民法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破產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消費者保護法 國際貿易法 英美契約法 法理學 法學方法論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錄 財務 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錄四年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30

35 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類科編號 901 律師 附件 2 律 師 會 計 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科目表不動產估價師 專 利 師 民間之公證人 類 科全 部 應 試 科 部分科目免試或目律師第二試應試科目 第一試 : 第二試 : 一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 刑事訴訟法一 憲法與行政法 法律倫理 (200 分 ) ( 刑法 70 分 刑事訴訟法 50 分 法律二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倫理 30 分 ) )(100 分 ) 二 綜合法學 ( 一 ): 憲法 行政法 國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際公法 國際私法 (200 分 ) ( 憲法 40 分 行政法 70 分 國際公法四 商事法 ( 公司法 20 分 國際私法 20 分 ) 保險法 票據法 三 綜合法學 ( 二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證券交易法 ) ( 民法 100 分 民事訴訟法 60 分 ) (200 分 ) 四 綜合法學 ( 二 ): 公司法 保險法 五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 (300 分 ) 英文 ( 公司法 30 分 保險法 20 分 票據法 20 分 海商法 20 分 證券交易法 20 分 法學英文 30 分 ) 第二試 : 一 憲法與行政法 (200 分 ) 二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100 分 ) 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00 分 ) 四 商事法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證券交易法 )(200 分 ) 五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00 分 ) 31

36 803 會計師 902 社會工作師 一 普通科目 ( 一 )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二 專業科目 ( 二 ) 中級會計學 ( 三 ) 高等會計學 ( 四 )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五 ) 審計學 ( 六 )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七 ) 稅務法規 一 普通科目 ( 一 )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二 專業科目 ( 二 ) 社會工作 ( 三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四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 五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六 ) 社會工作管理 ( 七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應試 5 科者 : 一 高等會計學二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三 審計學四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五 稅務法規 應試 3 科者 : 一 審計學二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三 稅務法規 一 社會工作二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三 社會工作管理四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利師 一 普通科目 ( 一 )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二 專業科目 ( 二 )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 三 ) 土地利用法規 ( 四 ) 不動產投資分析 ( 五 ) 不動產經濟學 ( 六 ) 不動產估價理論論 ( 七 ) 不動產估價實務 一 專利法規二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三 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四 微積分 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五 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 ( 任選一科 ) 六 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 ( 任選一科 ) 無 無 32

37 904 民間之 公證人 一 普通科目 : ( 一 )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 二 ) 中華民國憲法二 專業科目 : ( 三 ) 民法 ( 四 ) 商事法 ( 五 ) 英文 ( 六 ) 公證法 ( 七 )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 八 )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無 備 註 一 有關會計師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 之規定及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 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之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下查詢 二 表列各類科應試科目實際考試日期 節次及時間, 請參閱附件 3 之考試日程表 33

38 附件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試時間類科及編號預備 考試 8:40 9:00 10:30 預備 考試 11:00 11:10 12:40 預備 考試 13:50 14:00 15:40 考預 16:10 備 考試 16:20 17: 律 綜合法學 ( 二 ): 綜合法學 ( 一 ): 綜合法學 ( 一 ): 公司法 保險法 師 綜合法學 ( 二 ): 刑法 刑事訴訟法憲法 行政法 國票據法 海商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際公法 國際私法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三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結束鈴響前 20 分鐘內, 始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34

39 計師1 0 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8 月 26 日 ( 星期日 ) 8 月 27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 時間類科及編號預備 考試 8:4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6:0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2:00 預備 考試 13:50 14:00 16:00 預備 考試 16:30 16:40 18:4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2:00 預試13:50 備 考試 14:00 17: 會 公司法 國文 # 審計學 # 高等會計學 稅務法規 # 成本會計證券交易法 # 中級會計學 ( 作文與測驗 ) 與管理會計與商業會計法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類科考試均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 其中科目上端有 者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 者考試時間為 3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開規定 35

40 會工作師101 年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8 月 26 日 ( 星期日 ) 8 月 27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 試時間類科及編號預備 考試 8:4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預備 考試 15:30 15:40 17:4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預備 考試 15:30 15:40 17:40 考預 8:50 備 考試 9:00 11: 社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社會工作 社會政策 社會工與社會立法作管理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人類行為 社會工作與社會環境研究方法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類科考試均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開規定 36

41 動產估價師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8 月 26 日 ( 星期日 ) 8 月 27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 試時間類科及編號預備 考試 8:4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預備 考試 15:30 15:40 17:4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7:0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1:00 考預 12:50 備 考試 13:00 15: 不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民法物權土地利用與不動產法規法規 不動產投資分析 不動產不動產不動產估價實務經濟學估價理論論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 其餘科目係採申論論式試題, 除 不動產估價實務 考試時間為 4 小時外, 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37

42 類科及編號1 0 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8 月 26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 試時間預備 考試 8:4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預備 考試 15:30 15:40 17:40 預備 考試 8:50 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考預 15:30 備 考試 15:40 17: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及工程力學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 及生物技術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及電子學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及物理化學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及基本設計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英文及計算機結構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工程力學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生物技術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電子學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物理化學 ) 專利法規 行政程序法專利審查微積分 與行政訴訟法基準與專普通物理與利申請實普通化學務 38 專業英文 專業日文 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

43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基本設計 ) 專利師 ( 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 基本設計 計算機結構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科目係採申論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39

44 類科及編號間之公證人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25 日 ( 星期六 ) 8 月 26 日 ( 星期日 ) 8 月 27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第 8 節 試時間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8:50 考預 12:50 備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 民 國文民 ( 作文與測驗 ) 中華民國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法商事法公證法英文憲法與民事訴訟法與國際私法 一 8 月 2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 其餘科目係採申論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 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 終場前繳交試卷者, 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 方得攜離試場 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 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 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 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四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40

45 類科及編號101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10 月 28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試時間預備 7:40 預備 12:50 預備 15:20 預備 7:50 考預 12:50 備 考試 8: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30 18:30 考試 8:00 11:00 考試 13:00 17: 律師憲法與行政法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證券交易法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一 10 月 27 日上午 7 時 40 分至 8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7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 其餘科目係採申論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應試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 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 終場前繳交試卷者, 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 方得攜離試場 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 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 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 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四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41

46 附件 4 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系科名稱 予以採認之系科 海洋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甲組 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所法學研究所 美國休士頓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Doctor of 法學所 Jurisprudence ) 學位香港大學法學士學位 (THE UNIVERSITY OF HONG 法學系 KONG, BACHELOR OF LAWS)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予以採認之科目 土地法規 民事特別法專題研究 ( 二 )- 土地法 土地法 土地法及地籍法規 + 土地行政 + 土地登記 商事法總論論及公司法 公司法專題研究 商事法 ( 公司 ) 公司法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專題研究 少年年事件相關法規研究 公平交易法與各國競爭法 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實務 少年年事件處理法 公平交易法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專題 42

47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民事程序法專題研究民法總則 + 債編總論論民法專題研究民法總則 + 債編總論論上 + 債編總論論下, 分別於三個學校修習民法總則 + 民法債編修習民法總則及其他編二編以上 ( 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 民法修習民法債編總論論及其他編二編以上 ( 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 民法 ( 財產法篇 )+ 民法 ( 身分法篇 ) 民法總則 + 民法 ( 財產法篇 )+ 身分法民法總則 + 債法 ( 一 ) ( 二 ) 民法總則 + 民法債編與物權 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實務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刑法總則 + 刑法分則刑法專題研究刑法總論論及刑法各論論行政法研究 刑事訴訟法 刑法 行政法 行政法專題研究行政法及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法專題研究( 一 ) + 行政法專題研究 ( 二 ) 行政法總論論( 一 ) + 行政法總論論( 二 ) + 行政法專題研究( 五 )- 行政程序與國家補償 + 行政法專題研究( 六 )- 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 + 公法專題研究行政法總論論 ( 一 )( 二 ) 43

48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行政法總論論 ( 一 )+ 行政法總論論 ( 二 )+ 行政法專題研究 ( 五 ) 行政法總論論 + 行政法各論論法學寫作與研究方法法學方法論論商事法 ( 保險 ) 保險法保險法專題研究英美侵權行為法專題研究英美法 ( 一 ) 英美侵權行為法英美法導論論與侵權行為法英美契約法專題研究英美契約法消費者保護法專題研究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海商法專題研究海商法稅務法規稅務法規與實務租稅法稅法專題研究稅法研究商事法專題研究 商事法( 保險法 海商法篇 ) + 商事法商事法 ( 公司法 票據法篇 )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國際法案例研究國際公法國際法專題研究歐盟法國際法院成案 + 武力使用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專題研究比較國際私法國際私法國際私法案例研究國際貿易法規國際貿易法國際經貿法律專題研究 44

49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國際貿易法規與稅務 國際經貿法 國際貿易法研究專利法專題研究一 專利實務 強制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實務 強制執行法研究 商事法 ( 票據 ) 票據法專題研究 勞工法與社會法 勞動法與社會法專題研究 集體勞動法專題研究 + 個別勞動法專題研究 勞動法專題研究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 智慧財產權法總論論 智慧財產權法總論論 ( 一 )( 二 ) 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實務專題研究 營業秘密法專題 著作權法專題研究一 刑事證據法 證據法專題研究 刑事證據法專題研究 ( 二 ) 證券交易法專題研究 專利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勞工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修習之系科名稱不予比照採認之系科 德國波昂萊因弗德列威廉大學法律與國家學法律系學院比較法學碩士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不予比照採認之科目 企業經營及組織 45 公司法

50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 財經法專題研究商事法財經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 ( 其中一學期成績不及格 ) 民事訴訟法 ( 一 ) 公平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案例民法概要與民法問題研究民法總則與民法各論論民法概要民法總則與民法債編各論論 民法總則與民法 ( 財產法篇 ) 民法 民法一 : 總則民法概要 + 民法親屬 + 民法繼承民法概論論民法概要 + 民法總則 + 民法親屬 + 民法繼承 刑事訴訟法 ( 一 ) 高科技產業刑事訴訟實務 刑事訴訟法 刑法概要與刑法問題研究比較刑法刑法概要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 ( 其中一學期成績不及格 ) 刑法刑法 ( 二 ): 刑法分則 刑法概要 及 刑法分則 刑法與刑訴法概要刑法總論論 行政法 ( 上 ) 46 行政法

51 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 基礎法學 ( 一 ) 法學緒論論法理學司法制度概論論 + 立法理論論與實務 + 政治學 + 理則學 + 社會學研究方法 Introduction to Law 為法學緒論論法學緒論論法學論論文寫作法學方法論論法學導論論司法制度概論論 + 立法理論論與實務 + 政治學 + 理則學 + 社會學 英美法概論論英美法導論論英美法概論論財政法國際公法與私法國際公法與私法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勞工立法 ( 未附課程大綱 )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論財經法專題研究 英美侵權行為法英美契約法租稅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勞工法智慧財產權法證券交易法 47

52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系科名稱 南非自由省大學 ( University of Free State) 會計系 會計系 予以採認之系科 主修會計實務學程 會計系 美國紐約皇后學院文學士會計系 所 Queens College Bachelor of Arts MAJOR:ACCOUNTING 美國德州州立大學阿靈頓分校會計學碩士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rlington Master of Professional 會計所 Accounting 美國伊利諾大學碩士主修會計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會計研究所,Master of Science,Major:Accountancy) 中級會計 中等會計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予以採認之科目 financial acct I II III Financial Actg TheoⅠ&Ⅱ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I.II.III ( 中級會計學 ) 中級會計學及實習 商事法總論論及公司法 民法概論論 民法總則 債編總論論 債編各論論 物權 親屬 繼承 成本會計理論論與實務 成本會計學 經營會計 工業會計 ( 二 ) 成本分析與控制 策略成本管理 COST ACCT THEORY PRC Cost Accounting MANAGERIAL COST ACCTG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公司法民法概要成本會計 48

53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成本與管理會計 成本管理會計 ( 學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cost & mgr acct 高等管理會計管理會計學管理決策會計 高級管理會計學 Adv Managerial Accounting 管理會計 Ac.For Mgt.Function Managerial Accounting ( 管理會計 ) 管理會計與實務會計學 初級會計 初級會計學 初等會計 初等會計學 ACCOUNTING 會計學原理 工業會計學 工業會計 會計學 ( 一 ) 工業會計 ( 一 )( 二 ) 醫院會計 1.2 財政理論論與制度 財政理論論與政策 財務報告分析 財政學 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報表分析研討財務預測與分析高等財務報告分析財務分析 49

54 貿易與財務 財務管理研討 財務經濟學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財務計劃與管理 高等財務管理 國際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專題 Corporate Finance( 公司理財 ) Finance Decision Making( 財務管理決策 ) Finance Markets and Intermediaries ( 財務金融市場 )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銀行與貨幣市場管理 )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Finance( 國際財務管理 ) 財務分析與管理 Advanced Managerial Finance( 進階財務管理 ) 財務管理 Financial Management+Financial Economics 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高等會計 高級會計 高級會計學 Adv Financial Actg Advance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ssues ( 進階財務會計與報告發行 ) 公司法 票據法 海商法 保險法 商事法規研討 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高等統計學 統計方法 統計分析 Business Statistics( 商業統計 ) Introduction Business Statistics 多變量分析 + 工程統計 統計與概率 + 概率論論 + 數理統計 + 多變量分析 高等會計學 商事法 統計學 50

55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工業統計及實習 ( 一 ) ( 二 ) 社會統計 ( 一 ) ( 二 ) 租稅法規稅務法規專題租稅法規與實務租稅規劃稅法專題研究公司會計實務 稅務法規 會計實務 經濟學原理 個體經濟學及總體經濟學二學科 個體經濟分析及總體經濟分析二學科 Managerial Economic Macroeconomic 經濟學 Econometrics-Theory & ApplicationⅠ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Ⅰ intermed micro II + inter. microecon. I + inc. & empl. theory II + inc. empl. Theory I 電腦應用 計算機概論論 電子計算機導論論 計算機程式與應用 ( 一 )( 二 ) 計算機程式與應用 電腦理論論與應用電腦程式與應用電腦基本概論論電腦操作 ( 一 ) 系統分析與設計 + 電腦入門與實作 + 辦公室應用軟體電子計算機程式 + 電子計算機系統 intr-computing-bus 培基語言與資料處理 電子計算機概論論 資料處理 51

56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計算機與資料處理 電子資料處理 電腦安全與審計 資訊管理系統 資料庫系統 管理資訊系統概論論 Management Science &Information System Information System for Manager 企業資訊處理實務 + 電子商務系統應用 + 套裝軟體與商業應用 電腦審計 管理資訊系統 Management Information 企業組織與管理 企業管理概論論企業管理專題企業政策企業管理專題研討 Manag Organizations 企業概論論管理學概論論組織理論論與管理管理學原理管理原理管理通論論組織與管理 Principles of Manage 經營組織 options &futures 銀行實務與會計審計理論論與實務稅務審計學 intro to auditing AUDITING Auditing Concepts 52 企業管理管理學管理學或組織與管理企業政策銀行會計審計學

57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 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External Auditing ( 外部審計 ) 審計學 ( 其他成本會計 中審計學 ( 一 ) 審計學( 二 ) 均須修習, 如僅修習審計學 ( 一 ) 或審計學 ( 二 ), 無法折半採認 級會計學 2 科核心科目比照採認 ) 高等審計理論論 審計實務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高級審計學 高等審計學 證券法規 公司與證券法規 公司法及證交法 + 金融法規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規理論論與實務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不予比照採認之科目 會計原理與準則會計學會計學 ( 二 ) 中等會計學 ( 一 ) 會計學 ( 一 ) ( 二 ) 財務會計會計學暨實習中級會計學進階會計高等會計學 中等會計學 ( 一 )( 未修畢完整學程 ) 會計學 ( 一 ) ( 二 ) 會計學( 一 ) ( 二 ) 係為會計學上 下學期 海商法與公司法民法總則生活與民法 工程經濟及生產計畫與管制 Financial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 53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公司法民法概要管理會計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58 保險會計 成本會計 ( 高職補校 ) Accounting & Finance 財政與貨幣政策 地方財政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 Theory of Finance Ⅰ 及 Ⅱ( 財務金融理論論 ) 投資分析財務分析與預算制度公司理財研討財務分析規劃與預測證券投資與會計處理研討 Managerial Finance Investment Analysis 醫療財務管理學 醫院財務管理 商事法專題研究 成本會計 初等會計學 財政學 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管理 票據法 保險法 海商法 民商事法實例研究 商法實例研究 商事法實例演習 商事法 商事法 ( 高職補校 ) 統計學概要 統計學 機率與統計或然率統計及其應用工程統計心理及教育統計學普通統計學應用統計數理統計管理統計學管理統計 54

59 生物統計學 1.2 高等社會統計租稅各論論稅法研究企業稅務實例分析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 家庭稅務規劃 稅務法規 銀行法規 租稅個案研究 國際貿易法規與稅務 貿易資訊系統金融市場實務國際金融與匯兌經濟學概要經濟學概論論個體經濟學與工業經濟二學科工業經濟學工業經濟與工程經濟二學科管理經濟學經濟學 ( 個體部分 )+ 產業經濟學經濟分析工業經濟學 & 經濟學概論論工程經濟計算程式電子計算機程式 ( 一 ) 計算機程式電子計算機程式及實習電子計算機概要微電腦應用 ( 一 ) 電子計算機與醫學應用 會計資訊系統會計實務經濟學電子計算機概論論 55

60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不予採認之案例 商業套裝軟體套裝軟體社會學資料處理資訊概論論資訊管理策略資訊應用生管資訊系統資訊系統管理醫療資訊管理醫院資訊系統財務資訊貿易資訊系統管理實務研討工業管理學工程管理企業風險管理國際企業管理企業管理概要期貨與選擇權分析內部稽核與控制審計學 1 審計學 ( 一 ) 審計專題實務審計與確認服務審計專題研討投資理論論與實務投資學證券金融法規證券交易實務證券交易實務 + 證券市場 + 證券投資分析 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論電子計算機概論論或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資訊系統管理學企業管理企業政策審計學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證券交易法 56

61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予以採認之科目 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專題 人類發展 人類行為 ( 發展 ) 與社會環境 人類發展學社區組織與發展 社會組織 及 社區發展 二科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 社會組織與發展 社區組織與 ( 社區 ) 發展或社區工作 社區工作專題 ( 比照 社區工作 ) 進階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比照 社區組織與 ( 社區 ) 發展 社會及行為研究方法 社會研究法 社會工作研究 研究與統計運用 社會調查與統計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比照 社會研究方法 ) 高級社會研究方法 比照 社會 ( 工作 ) 研究方法 社會工作研究法 比照 社會 ( 工作 ) 研究方法 進階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比照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社會學研究方法 ( 比照 社會研究方法 ) 社會 ( 工作 ) 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 57

62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准予採認之案例 社會統計 ( 比照 社會研究方法 或 社會調查 與研究 1.5 學分, 折半採計 ) 社會研究方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 社會工作概論論 社會福利理論論 社會工作實務理論論 社會福利理論論與實務 比照 社會工作 ( 福利 ) 理論論 社會工作理論論專題 社會福利實務實習 比照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 社會工作專題實習 比照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 社會福利行政或社會工作實習 直接服務方法 及 社會工作間接服務 ( 二科比照 社會工作方法 ) 醫務社會工作 ( 比照 醫療社會工作 ) 個案管理與臨床社會工作 ( 比照 臨床社會工作 ) 醫務社會工作專題研究 ( 比照 醫療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方法 : 直接服務 ( 比照 社會工作方法 ) 社會政策分析與評估 ( 比照 社會政策分析 ) 社會工作 ( 概論論 ) 或社會工作 ( 福利 ) 理論論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分析 ( 比照 社會政策分析 ) 比較福利國家 ( 比照 比較社會政策 ) 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 政策分析專題 比照 社會政策分析 社會立法與社會政策 社會政策與立法 社會政策與立法專題 社會政策與 ( 社會 ) 立法 社會福利政策研究 58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項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第 13 頁 3. 本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外部版-會計師考試案例(通案)

Microsoft Word - 外部版-會計師考試案例(通案) 系科名稱 元智大學管理學院學士班主修會計 1 會計系 元智大學管理學院商學碩士班主修會計會計研究所南非自由省大學 ( University of Free State) 會計系主修會計實務學程會計系美國紐約皇后學院文學士會計系 所 Queens College Bachelor of Arts MAJOR:ACCOUNTING 美國德州州立大學阿靈頓分校會計學碩士 University of Texa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1 0 1 年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醫 師 分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暨 普 通 護 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應 人 皆 不不 得 以 歷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More information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1 梯 次 ) 報 考 簡 章 壹 考 試 說 明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身障人員考試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 103年身障人員考試日程表 編號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身心障礙人員三等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4 月 20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 8:40 13:50 16:00 16:40 16:50 18:50 8:50 11:00 12:50 15:40 17:40 301 一般行政 政治學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行政學 公共政策

More information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公(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 ( 八九 ) 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四六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三六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96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6 年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1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2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 105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原住民族三等應試目及日程表 日期 9 月 3 日 ( 星期六 ) 9 月 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預預預預預預預 16:30 08:50 備備備備備備備編 號 16:00 18:40 13:00 17:40 501 一般行 ( 包括中華民國 ( 作 公 行學 及法規 英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治學 行法公共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日程表.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日程表.docx 104 年特種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應科目及日程表編日期 6 月 13 日 ( 星期六 ) 6 月 14 日 ( 星期日 ) 6 月 15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第 8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預預號 8:40 8:50 15:40 8:50 16:50 15:10 17:50 15:10 701 財經廉政 702 會計 703 事務管理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年 年 年 理 路 六 行 類 行 類 路 說 路 說 路 說 類 行 類 行 類 錄 說 更 料 聯 律 路 錄 理 錄 路 路 路 路 列 年 錄 履歷 料 利 行 類 行 類 理 六 說 說 練 不 說 理 說 路 參 益 錄 路 錄 類 參 錄 陸 練 聯 說 行 參 行 陸 行 說 拾 行 說 拾 見 類 行 類 行 類 路 益 更 料 路 路 說 路 路 路 理 錄 行 留 路 見

More information

<B0EAA4E5B8D5A8F72E747066>

<B0EAA4E5B8D5A8F72E747066> 本模擬試卷僅供參考, 非經本班同意不得複製 參加國家考試 g co ://com 鼎 ttp://com 鼎文 en.com 鼎文補.com 鼎文補習m 鼎文補習班補m 鼎文補習班 h 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 -w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ti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日程表 1 101 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醫師分試 營養師 心理師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法醫師應試科目及日程表日期 7 月 28 日 ( 星期六 ) 7 月 2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15:30 08:50 15:30 備備備備備備 101 醫師 ( 一 ) 102 醫師 ( 二 ) 105 營養師

More information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租稅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法 勞工法或勞動法 環境法 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 英美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租稅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法 勞工法或勞動法 環境法 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 英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公 (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考試院九十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一三二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0 四六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 一 0 八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811_00295.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811_00295.doc 收文編號 :1040007080 議案編號 :1041002071000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印發 院總第 1339 號政府提案第 4920 號之 5 案由 : 考試院函, 為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五條 第八條 第 十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 請查照案 考試院函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1405F345F20ADD7A5BFA175B14DAAF9C2BEB77EA4CEA7DEB34EA448ADFBB0AAB5A5A6D2B8D5ABDFAE76A6D2B8D5B357AB68A1762E646F63>

<4D F736F F D A1405F345F20ADD7A5BFA175B14DAAF9C2BEB77EA4CEA7DEB34EA448ADFBB0AAB5A5A6D2B8D5ABDFAE76A6D2B8D5B357AB68A1762E646F63>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考試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4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70361 號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類科及編號 10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醫師分階段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1 月 23 日 ( 星期六 ) 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15:15 08:55 12:35 15:15 備備備備備備 301 醫師 ( 一 ) 302 醫師 ( 二 ) 11:00 14:55 15:20 17:20 11:00

More information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 應考須知 注意 : 1. 除會計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2. 律師考試第二試之申論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 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9-11 頁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 詳如本須知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本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及類科, 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三 ) 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 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於規定期限內繳費, 並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將上述表單及應考資格證明

( 二 ) 本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及類科, 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三 ) 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 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於規定期限內繳費, 並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將上述表單及應考資格證明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 民間之公證人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5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志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應考須知.doc 9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1. 除會計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皆不得以歷年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2.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 詳如第 16 頁 3. 本 5 項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9 8 年 5 月網址 : w w 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修正 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修正 應考須知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 應考須知 注意 : 1. 除會計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2. 律師考試第二試之申論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 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9-11 頁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 詳如本須知第

More information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Seni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category of Chartered Public Accountant) 公 (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四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壹 考 試 說 明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簡 章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本 局 計 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頁次 壹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重要事項日期時程表 1 貳 報名期間及方式 2 參 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2 肆 測驗日期 時間及應攜帶證件資料 3 伍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日程表 4 陸 答題注意事項 8 柒 其他注意事項 8 捌 附件 9

目錄 頁次 壹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重要事項日期時程表 1 貳 報名期間及方式 2 參 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2 肆 測驗日期 時間及應攜帶證件資料 3 伍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日程表 4 陸 答題注意事項 8 柒 其他注意事項 8 捌 附件 9 104 年度三民輔事業集團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 簡章 三民輔事業集團編印 中華民國 1 0 4 年 1 1 月 三民輔事業集團 www.3people.com.tw 目錄 頁次 壹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重要事項日期時程表 1 貳 報名期間及方式 2 參 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2 肆 測驗日期 時間及應攜帶證件資料 3 伍 地方特全國擬真模擬日程表 4 陸 答題注意事項 8 柒 其他注意事項 8 捌 附件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214_0014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214_00141.doc 收文編號 :1010005646 議案編號 :10110260710005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印發 院總第 1339 號政府提案第 9868 號之 2 案由 : 考試院函, 為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考試規則 部分條文, 請查照案 考試院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7醫師_二_應考須知-公告版

Microsoft Word - 107醫師_二_應考須知-公告版 107 年第二次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等考試醫師考試試分階段考試 ( 第二階段考試 )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請登入

More information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考選部 107 年考試期日計畫表 列印日期 :107/01/25 序號考試代碼 考試名稱 級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備註 1. 分臺北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八考區 1 107010 107 年公務人員初考試 初 106.10.20( 五 -10.30( 一 107.01.06( 六 2. 承辦單位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3. 試務工作室電話 :02-22369188 分機

More information

rptExamInfo 1

rptExamInfo 1 序號考試代碼 101010 1 101011 2 101020 3 101030 4 101040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 100.10.21( 五 )-11.01 專技高考 普考 100.12.12-12.26 10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1. 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2. 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 ( 一 ) 之 憲法 行政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及綜合法學 ( 二 ) 之 民法 民事訴訟法 等 6 子科目部分試題採複選題型,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12-13 頁 3.

More information

A53欠費退課2.xlsx

A53欠費退課2.xlsx 6A520003 冷凍空調原理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6A520003 可程式控制應用實務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6 統計分析與決策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2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480004 共同基金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59000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會計師應考須知確定版.docx

Microsoft Word 會計師應考須知確定版.docx 1 0 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目錄頁次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流程... 2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4 陸 報名注意事項... 4 柒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_0727_

Microsoft Word - 105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_0727_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3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ÛµM¬ì²Ä3¦¸²Õ¨÷-¾Ç´ú¤ºŁ¶«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A6DBB54DACECB2C433A6B8B2D5A8F72DBEC7B4FAA4BAADB6ABCAADB12E646F63> )

¦ÛµM¬ì²Ä3¦¸²Õ¨÷-¾Ç´ú¤ºŁ¶«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A6DBB54DACECB2C433A6B8B2D5A8F72DBEC7B4FAA4BAADB6ABCAADB12E646F63> ) 100 40 28 2B c 3 10 8 m s h 6.63 10 34 J s e 1.6 10 19 C hc 1240 E hf ev λ λ nm 1 ev 1.6 10-19 J 1 mol 6.02 10 23 ph 8 10 N 14 O 16 Fe 56 Ag 108 NO.99341003 103-E3 第壹部分 ( 占 80 分 ) 56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k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序號考試代碼考試名稱等級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備註 1 103010 2 103020 103021 3 103030 4 103040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2.10.15( 二 )- 10.24( 四 )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6須知_

Microsoft Word - 4-6須知_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1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中會.doc

Microsoft Word - 105中會.doc 類科 : 會計師 科目 : 中級會計學 105 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試題 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4 4 A 50,000 22 2,000 $14 4 2 50,000 $15 3 2 50,000 60,000 $16 3 2 A 45,000 60,000 2,400 $12 2 4 61,000 $10 10 X1.12.31 84,000-84,000 1 (22 4 2 3)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專論 國家考試與永續發展 從考選機關幾個重要的政策改革方向說起 * ** 1992 OSCE 關鍵字 : 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 司法官兩階段考試 募兵制度 公布申論試題參考答案 應考資格納入實務工作經驗 * 考試院考試委員 (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 Examination Yuan) ** 考選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Counselor of the Ministry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2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三 報名應繳文件與費用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800 元 繳款方式請見後附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 一 ) ( 二 ) 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款證明正本 ) ( 三 )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三 報名應繳文件與費用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800 元 繳款方式請見後附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 一 ) ( 二 ) 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款證明正本 ) ( 三 )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108 年第一次專門職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試中醫師 分階段 營養師師 心理師 護理師 社會會工作師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考選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一 報名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應於網路報名,

More information

AVCAE: 不動產經營學系 - 日間學士班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國立屏東大學課程結構與教學科目表 學分 時數 必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修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課程 : 專業課程 ( 必修 74 學分 選修 26 學分 最低修習 100 學分

AVCAE: 不動產經營學系 - 日間學士班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國立屏東大學課程結構與教學科目表 學分 時數 必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修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課程 : 專業課程 ( 必修 74 學分 選修 26 學分 最低修習 100 學分 課程 : 專業課程 ( 修 74 修 26 最低修習 100 ) 領域 : 專業修課程 ( 修 74 修 0 最低修習 74 ) AVCZ001 AVCZ003 AVCZ004 AVCZ005 AVCZ006 AVCZ007 AVCZ008 AVCZ009 AVCZ010 AVCZ011 AVCZ012 AVCZ013 AVCZ014 AVCZ015 AVCZ016 AVCZ017 AVCZ018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1027

Microsoft Word - 106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1027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3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年應考須知_ 修正版_.doc

Microsoft Word - 99年應考須知_ 修正版_.doc 9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一 應考人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 二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 詳本須知第 10 頁 三 本 2 項考試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9 8 年 1 2 月網址 :www.moex.gov.tw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無紙化報名

無紙化報名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 需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2 月 24 日零時起至 10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 報名前請先詳閱本須知 2. 電子計算機之使用,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須知.doc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月日 星期 101 12 25 二 102 1 3 四 102 1 4 五 102 3 15 二 102 3 30 31 六 日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表件下載備註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More information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 玖 成績計算 7 拾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8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 玖 成績計算 7 拾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8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 工作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 0 0 年 6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學群 :A 學群 ( 二年級聯招類組 )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105 學年度 學士班轉學生 聯合招生考試表 日期 :2016/06/02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文學院 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5 1 文學院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正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外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 5 文學院 中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4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015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mail.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5 年 0 5 月 2 0 日 2015... 2... 3... 4... 6... 6...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須知

Microsoft Word - 1-3須知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一 報名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1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A5BFA6A1C476C1C92DBEC7ACECB8D5A8F728B57BB35D292E646F63>

<4D F736F F D DA5BFA6A1C476C1C92DBEC7ACECB8D5A8F728B57BB35D292E646F63>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商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 程式設計 職種 學科 試卷 選手證號碼 ( 崗位編號 ): 姓名 : 注意事項 : 請將答案劃記於答案卡, 未依規定劃記者不予計分 試題說明 :( 選擇題共 25 題每題 4 分, 答錯不倒扣, 共 100 分 ) ( )1. 執行以下 Visual Basic 程式片段, 其結果為何?(A) 15 (B) 12 (C) 7 (D) 3 Dim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日程表_四等_

Microsoft Word - 日程表_四等_ 100 年特種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類別行政 編號 401 一般行政 402 一般民政 403 客家事務 行 政 404 社會行政 405 人事行政 406 戶政 407 社會工作 408 化行政 409 教育行政 410 新 ( 選試英 ) 聞 政治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客家歷史與化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戶籍法規概要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化行政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_0726初稿_

Microsoft Word - 105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_0726初稿_ 1 0 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 技師 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除建築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More information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於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及繳交報名費, 再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文件送請服務機構人事單位進行應考資格初審後,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 ( 郵戳為憑 ) 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二 士級晉佐級考試各類別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科目測驗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