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大同之家工作手冊 目 錄 一 金門縣大同之家組織架構圖 1 二 金門縣大同之家行政組職員業務職掌表 2 三 金門縣大同之家安老組業務職掌及工作項目表 8 四 金門縣大同之家育幼組業務職掌表 15 五 金門縣大同之家現有員工職務三級代理人名冊 23 六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請假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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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 105 年 3 月

2 金門縣大同之家工作手冊 目 錄 一 金門縣大同之家組織架構圖 1 二 金門縣大同之家行政組職員業務職掌表 2 三 金門縣大同之家安老組業務職掌及工作項目表 8 四 金門縣大同之家育幼組業務職掌表 15 五 金門縣大同之家現有員工職務三級代理人名冊 23 六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請假規定一覽表 25 七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6 八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差假補充要點.. 30 九 金門縣大同之家值日實施要點 33 十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34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公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36 子女教育補助表 38 公務人員其他福利及休假表 39 公務人員考績法 40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44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4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53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 55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57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69

3 金門縣大同之家組織架構圖 組織架構第一層 : 主任 ( 一 ) 第二層 : 1. 行政組 : 組長 ( 一 ) 幹事( 二 ) 事務員( 一 ) 技工( 一 ) 工友 ( 六 ) 2. 安老組 : 組長 ( 一 ) 社工員( 一 ) 護理師( 一 ) 護士( 二 ) 約僱社工 ( 一 ) 約僱護士( 七 ) 3. 育幼組 : 組長 ( 一 ) 輔導員( 一 ) 社工員( 一 ) 保育員( 三 ) 生輔員 ( 四 ) 約僱護士( 一 ) 4. 人事 : 兼任人事業務 ( 指定人員兼任 ) 一人 5. 主計 : 兼任主計業務 ( 指定人員兼任 ) 一人 6. 政風 : 兼辦政風業務 ( 指定人員兼辦 ) 一人 1

4 金門縣大同之家行政組職員業務職掌表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 一 縣府重大施政選項列管事項分派 彙整上網作業 行 二 辦理金門醫院醫師醫療支援協定簽訂作業 三 辦理松柏園委託就養協調與簽約事宜 四 辦理勞務工作人員委外招標作業 五 辦理照顧服務員委外招標作業 政 組長 蕭子陳 六 辦理 100 萬元以上採購案業務 七 督導組內員工 以工代賑 委外 借調人員 保全 工作管理 考核 獎懲 差勤等事宜 八 督導辦理院舍設施設備維護 管理事宜 九 督導庶務性業務辦理事宜 組 十 臨時交辦事項 一 辦理房舍火災保險 公共意外險 各型車輛保險業 務 二 辦理年度保全委外簽約 法律顧問聘請簽約 電梯 委外保養簽約 醫療廢棄物委外清理簽約等業務 三 辦理育幼組院舍借用合約訂定 四 辦理年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業務 ( 安老 育 幼組 ) 各二次, 年度自衛消防檢修申報及消防設備 幹事 董進德 設施缺失改善業務 ( 安老 育幼組 ) 各二次 五 辦理院舍設施設備消防 災害防治計畫擬訂 演 練 宣導作業 六 辦理年度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推動執行業務 七 督導辦理機構安全推動與執行, 毎季定期填報執行 成果 ( 公共安全白皮書 ) 八 辦理各項零星設施設備 10 萬元以下採購 經費結 報業務 九 辦理年度各項開飲水機濾芯更換及水質檢測 水塔 2

5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清洗等業務, 年度計各四次 十 辦理勞務委外 保全委外 廢棄物清除委外 電梯委外保養 高低壓配電及發電機委外 消防公安委外等毎月經費結報核銷 十一 辦理年度院舍消防及公安各項水電設施委外維護改善經費簽辦 核銷作業 十二 辦理安老 育幼二組院舍相關設施設備之零星修繕簽辦 核銷作業 十三 辦理慶生會及年節慶典餐會活動訂桌及員工禮品 邀請外賓請帖等經費簽辦 結報作業 十四 辦理家民 童日常用品 衣物採購驗收與經費結報業務 十五 辦理各型車輛保養 檢驗業務及公務車調度作業 十六 臨時交辦事項 幹事 劉連治 一 辦理育幼組院舍借用單位水 電費分攤款之請撥款及配合繳納業務 二 辦理本家各項報費 有線電視費 電話費等每月例行性支用經費結報事宜 三 辦理年度慶生會及年節慶典活動餐會經費結報作業 四 辦理收入退還 匯寄 餉冊繕造及員工薪資 ( 轉帳 ) 發放等事宜 五 保管櫃存現金 各種支票簿 存摺及經辦帳表登記工作等 ( 現金出納備查簿 零用金備查簿 ) 六 社會捐款管理 填開捐款收據 登帳 處理及徵信等事宜 七 發放公費老人零用金 公自費老人年節慰問金等及 3

6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存款事宜 八 辦理機關額定零用金支付及結墊撥還並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九 辦理自費老人進住緊急處置金 ( 有價證券 ) 質權設定 質權消滅等事宜 十 辦理自行收納統一收據領用 管制登記等事宜 十一 辦理繳收自費長者安養護費並填開收款收據及辦理繳庫事宜 十二 定期陳報社會捐款月 季收支明細表及 各項收入使用登記簿 月報表等事宜 十三 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 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如不符之處應編制差額解釋表送交主計併會計月報結報 十四 編制本家專戶存款明細表 公庫支票及活期存款明細表暨定期存款明細表送交主計併會計月報結報 十五 伙食團膳食經費收支 結報管理及長者請假退還伙食費等事宜 十六 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事宜 十七 填送縣府財政處收入書開立明細表暨自行收納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等事宜 十八 臨時交辦事項 事務員劉宗堯 一 辦理年度環境教育活動計畫訂定實施執行與上網申報業務 二 辦理年度節約能源執行推動與上網申報業務等四省業務 三 辦理年度開源節流提報業務 四 辦理年度慶生會及年節慶典活動等各項活動場地 4

7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 約僱 人員 洪瑜欣 佈置與清理 恢復工作 五 辦理行政文書收發 印信管理 文件繕核及檔案管理等業務 六 辦理家務會議及年中 ( 終 ) 施政工作檢討會作業 七 辦理縣運會暨離島運動會組隊參加作業 八 編列需求表 概算 預算書 九 編列半年決算 年度決算 十 辦理經費請領審核 及會計事務處理 十一 審核各項經費申購 請款 及開立各項傳票等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 十二 監辦採購之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 十三 辦理編製歲入暨經費類會計報告表冊 十四 辦理編制員工 老人 院童概況統計月報表 十五 辦理 季編制歲出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報告 十六 不定期或定期每月查核本家內部各項經費零用金 專戶存款 保管款 保管有價證券並編列審核處理表 十七 辦理就物品財產之增減編製物品財產增減表送會計單位監驗 編制傳票暨登帳 十八 臨時交辦事項 一 各項集會 ( 幹部會議 臨時會議 ) 紀錄 列管事項彙整 指裁示事項協調事宜 二 政府 1999 為民服務案件分派 列管作業 三 各項政府政令宣導 政策推行等綜合公函處理 四 辦理外賓接待 簡報製作 照相等工作 五 辦理各年節慶典活動會場佈置 摸彩品 紀念品採購作業 六 安老 育幼組主任辦公室及各組公文書傳遞工作 七 臨時交辦事項 5

8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 約僱 人員 何瑞眉 一 辦理年度施政計畫 中長程施政計畫擬訂作業 二 辦理年度提升服務品質計畫彙整 擬訂 執行成效檢討報告作業 三 辦理消防及公共安全機電維護 高壓電配電系統委外招標作業 四 辦理住民逝世殮葬事務勞務招標作業 五 辦理老人 兒童年度自活動招標 簽約事宜 六 辦理院舍設施設備維護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採購招標事宜 七 辦理水 電費及育幼組借用單位分攤款等經費申請 結報事宜 八 臨時交辦事項 約用 人員 洪稜翔 一 辦理公有財產 ( 物品 ) 增 減及上網網拍與申報登錄業務 二 報廢財物資源回收所得報繳作業 三 資訊業務 : ( 一 ) 網際網路資訊網頁資料更新管理作業 ( 二 ) 資訊安全規定擬定與管理 ( 三 ) 資訊安全年度稽核作業 ( 四 ) 各項資訊安全法令 政策推動與宣導公文處理事宜 四 辦理公務電話禮貌之推動宣導事宜 五 辦理季刊發行事宜 六 臨時交辦事項 6

9 組別職稱姓名業務職掌 約用 人員 鄭麗明 一 辦理院舍環境衛生維護 每月檢查紀錄 廁所清潔報表管理事宜 二 辦理年度例行性各項事務性物品 文具 油料 財物 車輛油料等統計彙整 每月月結盤存業務 三 辦理菸害防制法規宣導與執行 四 辦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業務 五 辦理年度院區植栽綠美化, 院區 房舍消毒業務 六 辦理長者逝世善後事宜協調會連繫及經費結報業務 七 辦理事務性檢核業務 - 按季辦理查核及紀錄 八 辦理每月綠色產品採購與上網申報業務 九 辦理每月採購身心障礙產品採購與上網申報業務 十 臨時交辦事項 約用 人員 盧佩詩 一 住民童膳食管理與監督 菜單設計與調配 市場訪價等工作 二 餐食取樣保存 紀錄製作保管 三 毎月召開膳食檢討會議一次 四 毎年辦理一次膳食滿意度調查 五 餐食衛生 廚房餐廳環境衛生督導與管理 六 臨時交辦事項 7

10 金門縣大同之家安老組組長業務職掌及工作項目表 職稱業務職掌工作項目代理人 組 長 安老行政及統 1 辦理年度施政計畫書之撰擬 林淑美 ( 許乃生 ) 籌護理與社工 2 辦理年中檢討會資料之撰擬 業務 3 辦理年終檢討會資料之撰擬 3 辦理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撰擬 4 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工作考核 5 辦理所屬職員年終考績初評 6 辦理長者晨昏定省關懷問安 7 辦理替代役男勤務生活管理 8 辦理長者年節慶祝活動規劃 9 辦理長者每月長青會議召集 10 辦理老人機構業務評鑑業務 11 辦理年度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12 辦理長者年度自強活動參訪 13 辦理長者年度身體檢查督導 14 辦理長者注射流感疫苗督導 15 辦理護理及社工業務之督導 16 辦理失智症宣導活動之督導 17 辦理各項在職訓練活動督導 18 辦理長者各項戶外活動督導 19 辦理機構群聚感染防制督導 20 辦理機構群聚感染管控督導 21 辦理公費住民逝世後事處理 22 辦理護士及照服員工作督導 23 辦理特殊住民個案研討督導 24 辦理住民託管財物審核督導 25 辦理公費住民零用金之彙整 26 辦理休閒運動器材規劃採購 27 辦理外界蒞家關懷慰問接待 28 辦理住民家屬懇親會之督導 29 辦理三節配酒及慰問金督導 30 辦理住民紛爭衝突協調排解 31 辦理季刊資料蒐集編排督導 32 辦理公費住民轉診赴台就醫 33 辦理住民生活問卷調查督導 34 辦理跨組業務協調溝通聯繫 35 辦理主任臨時指示交辦事項 8

11 金門縣大同之家安老組社工業務職掌及工作項目表 職稱業務職掌工作項目代理人 社工員 ( 胡嘉珉 ) 約僱社工員 ( 李雅惠 ) 社工業務 1 申請案訪視及協助辦理入住事宜 2 新進長者房間設施設備及環境與場所介紹 3 每月公費零用金及住民主副食費申請 4 安養長者每日上午巡房關懷 5 每月辦理長者長青會議之召集及會議紀錄繕 李雅惠 胡嘉珉 製 6 每年住民金廈船票 / 台金機票補助往返一趟 之申請 ( 自費住民僅船票補助 ) 7 住民請假 / 住院伙食費核退 ( 安養請假 10 日以上 住院 5 日以上 / 養護請假 住院均 7 日以上 ) 8 三節配酒 ( 協助戶籍設在本家長者購入或賣 出 ) 9 年度節慶慰問金申請 ( 春節 端節 秋節及 重陽節 ) 10 每週辦理長者休閒娛樂活動乙次 11 每月安養長者金門旅遊乙次 12 每月養護長者金門旅遊乙次 13 養護長者團體活動每週二次 14 每月 ( 月底最後一天 ) 辦理長者慶生會活 動乙次 15 每月辦理長者個案研討會乙次 16 新進住民生活適應輔導 / 新進住民初步評 估 17 長者定期生活紀錄之撰寫 18 志工管理, 志工委員會及定期大會之召集 19 住民滿意度問卷調查及分析 20 利用節慶辦理住民懇親會活動 21 母親節 父親節 重陽節 中秋節 聖誕 節 農曆新年及元宵節等節日擴大辦理應 景活動 22 住民財物管理及保管 23 老人紛爭處理及紀錄 24 召集家屬座談會 ( 視需要辦理 ) 9

12 25 辦理住民福利補助: 身心障礙鑑定 榮民輔具申請 榮民住院慰問金 輔具補助等 26 公費長者夏冬季衣服採購 27 公費長者健保費申辦 28 機構人數統計(MAIL 社會局 ) 29 申報每月新進/ 退養長者 ( 署立金門醫院 ) 30 協助行政組辦理公費長者後事 31 辦理緊急個案安置接案 入住 核銷等事宜 3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13 金門縣大同之家安老組護理人員業務職掌及工作項目表 職稱業務職掌工作項目代理人 護理師 醫療護理服務 1 申請就養案訪查 入住家後身心 ( 生活 ) 輔 蔡玉曇 ( 林淑美 ) 導服務等工作 2 長者家屬諮商 協調 說明事宜 3 支援護理人員緊急事故處理及定期辦理長 者醫護個案研討 照護計畫擬定事宜 4 長者門診 急診 進住醫院及後送治療之掛 號費 醫藥費 看護費等經費申請及結報事 宜 5 特約醫師支援業務訂約及應診經費申請 結 報作業 6 各項醫護相關業務公文之簽核 擬辦事宜 7 主持晨間護理交接班及巡視問候安養區長 者身體狀況之服務工作 8 研擬長者護理照護及生活服務等作業 9 辦理六大照護指標 ( 感控 非計畫性轉至急 性醫院住院 非計畫性體重減輕或增加 約 束 跌倒 壓瘡 ) 品質監測之規劃 統計業 務 辦理健檢及衛 1 辦理長者年度體檢作業及流感疫苗注射 X 教之宣導 研 光巡迴檢查等醫護衛生業務 習 訓練 講座 2 辦理長者衛生健康講座及各項疾病預防 衛 等業務 生諮商指導 文宣製作公告等工作 3 各項群聚感染疾病預防計劃擬訂及演練及 相關專案計劃之通報 推行 宣導等事宜 4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系統上網通報登 錄工作 5 護理人員在職研習 訓練 會議等之調派 公差派遣等業務 器材 物品 藥 1 長者日常用品領用 控管等工作 品之管理及增 2 養護長者特殊營養品 ( 牛奶 ) 等申購增補 補業務 結報等工作 3 各項醫護設備用品 輔具等之維修保養 增 補 申購 結報等業務 11

14 喘息服務業務 年度喘息服務業務計劃擬訂及個案轉介 簽 約 結案 經費申請及結報等工作 護理相關事務 工作 臨時交辦事項 1 養護區護理人員值班排班作業及加班費 夜班費申請 結報工作 2 下班時間緊急送醫陪同( 加班 ) 人員派遣作業 3 應養護業務需要, 視護理人力實際情形, 適時支援參與養護區三班制值班事宜 4 督導養護區照服員每日例行各項長者生活照顧服務應辦工作 5 配合季刊發行提供醫護相關宣導資訊 6 協助各項團康娛樂活動之長者醫護安全維護 7 護理 照服人員服裝 工作服 圍裙等增補作業 8 代理辦公室護士職務 辦理上級臨時交辦工作 12

15 護士 ( 蔡玉曇 ) ( 蕭雯文 ) 長者疾病護理 定期醫 1 安養長者進住接案之身體功能評估 外觀護評量等服務工作 審視 家屬諮商 環境介紹及各項護理表單評量 紀錄 內政部照護系統網站登錄等事宜 2 辦理長者每日醫護動態工作日誌記錄及護理個案紀錄工作 3 安養長者疾病護理( 體溫 血壓 體重等 ) 之評量 追蹤 登錄等工作 4 每日上午巡視問候長者身體狀況等之服務工作 5 上班時段陪同長者外送就醫 看診 住 ( 出 ) 院等工作 6 應養護區業務需要, 視護理人力實際情形, 適時支援參與養護區三班制值班事宜 7 安養長者醫療護理( 如傷口 眼藥水 ) 及疾病諮商 處置等服務工作 8 長者活動時間安全預防看護及緊急事故處置等工作 9 安養長者家屬諮商 聯繫說明等工作 10 支援醫生看診時之長輩陪同 協助說明等工作 11 會同辦理安養長者醫護個案研討及照護計畫執行工作 12 協助辦理六大照護指標品質監測服務 13 協助督導養護區護佐人員每日例行各項長者生活照顧服務應辦工作 14 代理護理師職務工作 林淑美 臨時交辦事項 辦理上級臨時交辦工作 13

16 約僱護士長者疾病護理 定期醫 1 負責養護區三班輪流值班工作 ( 周安雲 ) 護評量等服務工作 2 養護區長者進住接案之身體功能評估 外 ( 羅瑞婷 ) 觀沈氏 家屬諮商 環境介紹及各項護理 ( 范秀雲 ) 表單評量 紀錄 內政部照護系統網站登 ( 曾綉枝 ) 錄 床頭卡 衣櫃卡張貼等工作 ( 蘇淑婷 ) 3 養護長者身心狀況, 疾病情形及送醫住院之家屬溝通聯繫 協調說明等工作 4 養護區長者護理動態日誌表填寫及護理個案紀錄繕寫事宜 5 辦理長者各項醫療護理( 抽痰 量體溫 血壓 血糖測試 施打胰島素 鼻胃管 尿管清潔 ) 傷口護理及藥品之領用 分發 管理 控管等工作 6 告項緊急事故( 跌倒 發燒等 ) 之預防及處置事宜 7 辦理長者身心輔導 情緒安撫 活動醫護安全等服務工作 8 協助養護長者看診蒞家醫師之說明事宜 9 各項醫護設備 器材 物品 衛材 營養品等之維護 增補 控管工作 10 督導護佐人員有關長者生活服務照顧( 換尿布 晨間服務 口腔 臉部清潔 服裝儀容 翻身拍背 飲水等 ) 及房舍內務清潔等工作, 並於每月辦理平時考核乙次 11 配合辦理護理個案研討及照護計畫之執行工作 12 辦理六大照護指標品質監測接案 紀錄 登載等工作 臨時交辦事項辦理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14

17 金門縣大同之家育幼組職員業務職掌表 組長業務範疇一 統籌全盤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業務 二 辦理整體性育幼行政業務 三 辦理育幼業務對外之聯繫與協調事宜 四 辦理自治條例 - 擴大兒童及少年收容條文修訂事宜 五 統籌慈愛志願服務隊相關事宜 六 辦理育幼機構業務評鑑 ( 專業部份社工負責 ) 每三年一次 七 辦理育幼組繕食伙食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八 辦理家童設施設備之規劃及採購等事宜 九 兒童及少年業務公文之簽發 十 家童各項行政規章與生活制度之訂定 十一 辦理育幼組年度重點施政計畫之撰擬 十二 擬定家童自強活動之計劃撰擬簽核 十三 辦理育幼組年終 ( 中 ) 工作檢討會資料之撰擬 十四 辦理育幼組定期 ( 每月 ) 組務會議之召集及紀錄撰擬簽核 十五 統籌家童夜點之規劃 十六 參加每週主管會議, 執行主官交辦事項 十七 春節聯誼餐會摸彩品之採購及結報 十八 當年單位預算之編列 ( 育幼組 ) 十九 兼辦本家政風業務 廿 主任臨時交辦事項 15

18 社工員業務範疇 一 辦理收容業務 兒少保護與家庭調查 個案登記及管理, 家童就學 就業等諮詢工作, 社會聯繫及服務等事項 業務項目一 家童收容及個案 (1) 家童入退家之調查核簽事項 (2) 家童升學就業諮詢事項 (3) 家童戶籍調查登記遷移事項 (4) 家童社會生活指導事項 (5) 家童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陳報事項 (6) 家童個案調查紀錄整理與保管事項 (7) 家童家庭訪問及聯繫事項 (8) 退家家童之追蹤與訪視事項 (9) 司法轉介個案保護事項 (10) 緊急安置兒保事項 二 社區 (1) 社團工作及社區服務事項 (2) 本業務與有關機關學校及相關單位之聯繫及宣導事項 (3) 兒童服福利服務諮詢事項 三 全民健康保險家童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事項 四 社會資源運用 志工召募 訓練及委託辦理服務事項 五 文書 (1) 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擬訂事項 (2) 本組文稿撰擬及表冊迼報事項 (3) 本組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研宄及保管事項 六 其他 (1) 家童監護及權益維護事項 (2) 季刊之撰寫及臨時交辦事項 16

19 金門縣大同之家保育人員 生活輔導員職責概述 教保業務之策劃與推行異常及問題兒童之開導與矯治特殊行為家童之行為輔導家童課業輔導適應困難家童之指導家童特殊行為之處理家童偶發逃學事故之處理陳情及建議處理家童休閒活動獎勵表現優良及升學獎勵內務環境整潔衛生 作息內容工作摘要工作要求工作目標 5:50 6:30 6:30 6:50 6:50 7:00 7:00 7:10 7:10 7:50 督導家童起床整理被褥 盥洗 穿制服 與家童共進早餐 督導家童整理內務工作 為家童檢查上學需帶之學用品, 整理服裝儀容 帶領家童排路隊上學 保育 生活輔導員親自叫醒家童並督導協助進行各項工作 與家童共同用餐 保育 生活輔導人員親自督導家童完成各項工作 保育 生活輔導人員, 檢查服裝儀容 衣服穿著是否整潔適度提醒檢查當日需帶學用 體育 美勞等用品 保育 生活輔導人員護送家童到學校上學 含括特殊個案送到 保育 輔輔導人員人員應本著愛心 耐心及信心之工作精神原則, 對於家童的教或養各方面的工作需要, 均要求確實作好, 以達到工作目標 除上述每日例行工作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 : 生活照顧 1 隨時注意家童衣著是否適量, 身體是否異常之保身體健康 2. 隨時注意家童飲食習慣, 作息情緒是否有異常現象, 予以輔導 3. 隨時注意糾正家童不良生活習性並重視生活教育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工作是 24 小時與家童生活在一起, 它的工作是儘量取代家童父母的職責, 無微不至的照顧家童, 管教家童, 其最終目的不外是 : 1. 使來自破碎家庭的家童能得到合理 適當的照顧和溫暖的愛, 以彌補其失去的親情 2. 兒童身心都能健全, 得到正常發育, 期使兒童能成為 17

20 7:55 8:05 環境內務總檢查 整理, 並書寫記錄值勤記事 8:10 1. 各項設損 壞請修 22. 生病家童 12:00 照護或協助送醫及處理其他突發事項 12:00 午餐 12:20 12:20 至學校接回 讀半日課家童 13:00 13:00 14:00 14:00 16:00 讀半日課國小家童午休 1. 日用品 學用品領取及請購 2. 不定期召開保育 及生輔人員會議檢討工作得失 3. 不定期安排在職訓練, 專題演講或特殊個案研討 4. 帶讀半日課國小家童 班級交予導師保育 生活輔導人員將當班當日家童內外環境床舖 衣櫃 抽屜 餐具 等做總檢查與整理 與表白班人員交接 白班保育及生輔人員 白班保育及生輔人員午餐 至學校接回讀半日課家童 讀半日課國小家童午休 帶讀半日課國小家童參加 4. 隨時注意指導家童應對進退及禮貌 5. 如有特殊個案發生特殊狀況應與社工人員保持聯繫 6. 偶發事件立即記錄陳核, 教導家童零用金零用金使用情形 7.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人員每週督促自家家童整理衣櫃並檢查 乙 : 美化環境 1. 男家與女家帶家老師督促居處週遭時刻保持整潔, 各家負責之環境清掃區域內應時常做清洗 以美化環境 2. 居處之擺設應當變化, 飯廳 寢室 應各有其特色, 使其具有家庭氣氛 並督導家童親自設計內容,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與家童共同佈置, 使師生感情交流, 家童之間亦能合作精神及獲得成就感 3. 各家佈置, 每半年更新佈置美化乙次 4. 週六 日 上午十點至十二督導學生自習 如有學校社團或社會人士來 健康 活潑的國民 3. 使兒童不因家庭的破碎而消極 自卑 不能適應生活, 在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的教養 協助下, 期能養成樂觀 進取 奮鬥的良好人格 4. 期望家童因得到良好適當的教養而成為好學生 好國民 18

21 16:00 16:20 16:20 18:00 18:00 18:30 18:30 18:50 18:50 20:30 參加才藝課 至學校接回特殊個案 督導家童洗澡 整理內務 自由活動 與家童共進晚餐 自由活動時間 童晚自習 帶家老師至學校接回特殊個案 1. 陸續放學返家, 督導家童分批洗澡 學齡前兒童由保育人員親為洗澡 2 分派值日生負責整理寢室, 並不定期由保育人員親自率領家童整理廚櫃 環境等工作 3 自由活動時間, 帶家老師與家童談天, 共同遊戲並和有身心狀況不適之家童個別談話值班老師與家童共進晚餐 家童自由活動或電視欣賞 1 保育及生輔輔導人員陪伴家童寫作業複習功課 2.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為家童講解艱難課題 家舉辦活動, 則帶領家童一起活動 不定期舉辦之團康活動 郊遊 等活動, 亦均需由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人員帶領 5. 週五 六日晚間自由活動, 陪伴家童看書寫功課 談天等 6. 週六 日 假日早上起床用餐時間可延至 9 時至 9 時 40 分前 丙 : 教養方法利用在職訓練, 個人不斷進修, 增加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以提高保育工作品質, 並以適當的教養方式管教家童 使其身心健全 活潑 快樂, 其教養方式應為 : 平常多關心家童, 遇有異常現象, 應以深入瞭解的態度處理問題 以合理 公平的態度, 處理家童之間的日常生活糾紛或爭執替代隨意責罰避免使家童心生怨忿不平 如遇特殊家童之個案, 應請教輔導老師 社工人員, 彼 19

22 20:30 20:50 20:50 21:30 點心時間 督導家童整理書包衣櫥抽屜及家童準備就寢 未洗澡家童洗澡及洗衣服 33.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人員抽考家童課業, 並檢查其作業 4. 檢查功課及簽聯絡簿 5. 下自習前 10 分, 由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指導家童輪流清理自習室地板 訓練家童談吐 應對能力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人員督促其將用完點心之紙 袋整理乾淨 1.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督導家童整理明日上課需帶之書本用品及需穿之衣服 此協調, 商討最佳的輔導方式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不斷進修, 學習行為輔導技術及諮商談話技巧輔導學生, 並建立家童詳細 專業的個案 21:30 22:00 輔導需加強課業或行為特殊之家童 協助值班老師收集家童手機由值班老師代 2. 督導家童整理衣櫥 抽屜 3. 照顧家童就寢 輔導對功課認真 上進並要求老師加強輔導課業或學習困難需特別加強作業之家童, 或與心理 行為問題 20

23 23:00 24:00 為保管次日 6 時歸還值班人員沐浴 家童就寢情形查房 需特別注意家童談話等 1. 保育 生輔輔導人員洗澡 2. 家童就寢, 通風室溫, 蓋被情形並叫醒尿床家童如廁 21

24 金門縣大同之家生活輔導員業務範疇一 家童學費之彙整申請結報等事宜 ( 含大專院校家童生活費及獎助學金之申請及核發事宜 ) 二 育幼組財產建置及保管等事項 三 家童健康檢查計畫之研擬及檢查結果資料之建置及追蹤 四 家童特殊輔導紀錄之繕寫 ; ( 陳生輔員兼辦人事業務 ), 上班時段排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期 8 時至下午 16 時, 輪班中遇到特殊個案需撰寫輔導紀錄交予當家保育員或生活輔導員 ) 以利接班人員了解掌握家童動態 五 彙整各家保育 ( 生輔 ) 簽核家童每學期成績, 辦理家童各項愛心基金獎助學金之彙整 申請及核發等事宜 六 辦理育幼組零星設備之修繕與協調事項 七 外界捐款捐物收據之製發 簽核及保管等事宜 八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定期報表之繕製 九 兼辦本家人事業務 十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2

25 金門縣大同之家現有員工職務三級代理人名冊 單 位職 稱 姓 名三 級 代 理 人 一級 二級 三級 本 部主 任 楊志斌 蕭子陳 許乃生 黃惠猜 行政組組 長 蕭子陳 董進德 劉連治 劉宗堯 行政組幹 事 董進德 蕭子陳 劉連治 劉宗堯 行政組 幹 事 劉連治 劉宗堯 董進德 蕭子陳 行政組 事務員 劉宗堯 劉連治 蕭子陳 董進德 行政組 約僱人員 洪瑜欣 何瑞眉 洪稜翔 鄭麗明 行政組 約僱人員 何瑞眉 洪瑜欣 鄭麗明 洪稜翔 行政組 約用人員 洪稜翔 鄭麗明 洪瑜欣 何瑞眉 行政組 約用人員 鄭麗明 洪稜翔 何瑞眉 洪瑜欣 行政組 約用人員 盧佩詩 何瑞眉 洪瑜欣 洪稜翔 安老組 組 長 許乃生 林淑美 胡嘉珉 蔡玉曇 安老組 護理師 林淑美 蔡玉曇 蕭雯文 羅瑞婷 安老組 社工員 胡嘉珉 李雅惠 許乃生 林淑美 安老組 約僱社工 李雅惠 胡嘉珉 許乃生 林淑美 安老組 護 士 蔡玉曇 林淑美 羅瑞婷 范秀雲 安老組 護 士 蕭雯文 蔡玉曇 周安雲 蘇淑婷 23

26 安老組 約僱護士 羅瑞婷 范秀雲 蘇淑婷 曾綉枝 安老組 約僱護士 范秀雲 周安雲 曾綉枝 蘇淑婷 安老組 約僱護士 周安雲 羅瑞婷 蘇淑婷 曾綉枝 安老組 約僱護士 蘇淑婷 曾綉枝 羅瑞婷 范秀雲 安老組 約僱護士 曾綉枝 蘇淑婷 周安雲 羅瑞婷 育幼組組 長 黃惠猜 陳成思 蔡素真 育幼組 輔導員 陳成思 蔡素真 黃惠猜 育幼組 社工員 蔡素真 陳成思 黃惠猜 育幼組 保育員 陳梅珍 范金敏 林育丞 黃培榛 育幼組約僱保育員 林育丞 陳梅珍 范金敏 董彥龍 育幼組約僱保育員 黃培榛 董彥龍 林逸翔 陳梅珍 育幼組約僱生輔員 董彥龍 林逸翔 黃培榛 林育丞 育幼組約僱生輔員 林逸翔 黃培榛 董彥龍 范金敏 育幼組約僱生輔員 范金敏 林育丞 陳梅珍 林逸翔 24

27 身份 受有俸給公務人員 ( 技工 工友 駕駛 )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請假規定一覽表 約聘僱人員 ( 含代課教師 ) 勞工 ( 含約用人員 ) 備考 假別 事假 病假 ( 延長病假 ) 婚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1). 每年准給 5 日 2). 家庭照顧, 准併計 7 日 3). 超過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1). 每年准給 28 日,(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 ) 超過以事假抵 2). 生理假, 每月得請 1 日, 全年請假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3). 延長病假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能治癒, 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 不扣例假日 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重新起算 期滿不能銷假應予停職, 停職 1 年未癒, 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1). 每年准給 5 日 2). 家庭照顧, 准併計 7 日 3). 超過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1). 每年准給 14 日,(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 ) 超過以事假抵 2). 生理假, 同左 3). 延長病假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 ; 不扣例假日 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 不予續聘僱 1).14 日, 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 1).8 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內請畢 月內請畢 2).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 2).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 1 於 1 年內請畢 年內請畢 產前假 8 日 8 日 娩假 ( 流產假 ) 陪產假 喪假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休假 ( 慰勞假 ) 補假 1). 娩假 42 日 2). 流產假 42 日, 懷孕 20 週以上 3). 流產假 21 日,12-20 週 4). 流產假 14 日, 懷孕未滿 12 週應一次請畢 ( 扣除例假日 ) 5).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12 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1).5 日 2).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3). 得以時計 1).15 日 : 父母 配偶 2).10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 3).5 日 :( 曾 )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 工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號比照勞基法修正為 6 天 4). 百日内請畢 同左 同左 1). 勞動基準法 ( 第四章 ) 2). 勞工請假規則 3).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 按日扣薪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 30 日 2). 住院二年內不超過 1 年 3). 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 1 年 4). 逾規定期限以事 特休假抵充未癒得留職停薪 1 年 5).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6). 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7). 生理假, 同左 8 日 ( 工資照給 ) 產檢假 5 日 ( 薪資照給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4 項 ) 1). 娩假 :8 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4 星期 ( 均含例假日在內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 一個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5 天. 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給薪 1)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算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2)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 ( 病 ) 假, 應按日除俸 ( 薪 ) 給 ( 勞工除外 ).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可以時計算 ) 1) 娩假 : 一次請畢 2) 部分娩假 : 得分次申請, 但不得以時計 1).5 日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2).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 日華總一義字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 雇主應給予陪產第 號總統假 5 日, 薪資照給 令修正第 15 條 5 項條文 2). 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第 3 條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發布令 ) 3).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 ( 行政院 令 ) 1).10 日 : 父母 配偶 2).7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 1).10 日 :( 養 繼 ) 父母 配偶 配偶之 ( 養 繼 ) 父母喪亡者 1). 每次至少半日 3). 3 日 :( 曾 )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2).6 日 : 配偶父母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 3).3 日 : 配偶祖父母 兄弟姐妹 曽祖父母 視實際需要視實際需要無 1). 滿 1 年 :7 日在同一機關服務 2). 滿 3 年 :14 日 1). 滿 1 年 :7 日 3). 滿 6 年 :21 日 2). 滿 3 年 :14 日 4). 滿 9 年 :28 日 3). 滿 6 年 :21 日 5). 滿 14 年 :30 日 4). 滿 9 年 :28 日 6).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未具 14 日 5). 滿 14 年 :30 日休假資格者, 准給 14 日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 ) 1).1-3 年 :7 日 2).3-5 年 :10 日 3).5-10 年 :14 日 4).10 年以上 : 每年加給 1 日, 至 30 日 2). 繼 ( 配偶 ) 父母以成年前受扶養或死亡前仍共居為限 ; 其餘以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註 : 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父母 養 ( 繼 ) 父母 配偶 配偶之養 ( 繼 ) 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10 日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說明三規定為 :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製表單位 : 人事處 25 更新日期 :2015 年 03 月 25 日

28 名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法規類別第 1 條第 2 條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以受有俸 ( 薪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 26

29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一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但為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退職或資遣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 27

30 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 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 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 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 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 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 其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 應委託同事代理 機關長官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 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 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 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 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 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 公假及休假, 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28

31 第 1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9

32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差假補充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 八一 ) 縣人字第一三八五號函訂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 八三 ) 縣人字第二三 00 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 九一 ) 府人字第九一三四九四九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2 日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6 日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9 日府人二字第 號函修正 一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之差假管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補充要點辦理 二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差規定如下 : ( 一 ) 凡上級交辦或本單位業務實際需要, 必須派員赴台公差 出席會議或奉准赴台參加受訓 講習 進修 考試請公假者, 均應檢附具體資料審核, 在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辦理任務半天能完成者, 核給公差 ( 假 ) 一天半 ; 一天能完成者, 核給二天 ; 一天半能完成者, 核給公差 ( 假 ) 二天半, 餘類推 ; 其餘地區依下表 ( 二 ) 辦理 ( 二 ) 核給公差 ( 假 ) 日數依表列規定 : 任務完成核給天數日數 半天一天一天半二天二天半三天 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 一天半二天二天半三天三天半四天 花東地區二天半三天三天半四天四天半五天 30

33 其餘各直轄市 縣 二天二天半三天三天半四天四天半 ( 三 ) 已赴台差假期間, 接獲公差 ( 假 ) 案, 續核給公差 ( 假 ) 日 數依表列規定 : 任務完成 核給 天數 半天 一天 一天半 二天 二天半 日數 花東地區 ( 含澎湖 ) 一天二天三天三天四天 其餘各直轄市 縣一天一天二天二天三天 ( 四 ) 奉准或應邀赴台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觀摩, 其差旅費由服務單位支付者, 核給公差 差旅費由邀請單位支付者, 核給公假 ( 五 )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之主官 ( 管 ) 於申請公差 ( 假 ) 時請本自我管理之原則, 在任務完成及交通條件許可下, 於規定核給日數範圍內覈實申請, 避免因公停留在台時間過長, 致影響公務及為民服務時間 三 機關首長之差假應報縣府核定外, 其餘人員差假授權各機關首長核定 四 赴台人員請假 續假 銷假之規定如后 : ( 一 ) 員工請假應填差假報告表, 由權責單位主官核定, 但公差 ( 假 ) 如於簽呈或核准公文載明起訖日期及職務代理人者, 則免再填差假報告表, 除公差 ( 假 ) 之外, 尚須請假者, 則仍應照規定填報差假報告表 ( 二 ) 若確因故需要, 續假案件應於假滿前申請, 並於假滿日 31

34 回任 ( 三 ) 請公差 ( 假 ) 赴台人員銷假案件除機關主官應報府核辦外, 其餘人員由各單位主官核定 ( 四 ) 赴台公差 ( 採購除外 ) 公假 ( 考試 研習 訓練除外 ) 人員, 如有應辦事項者, 應於返金三日內, 檢附會議決議或裁示事項等相關資料提出報告陳請長官核閱 ( 五 ) 差旅費之報支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六 ) 赴台公差 公假 ( 考試除外 ) 人員應安排於假滿日返金, 如因故或天候等因素延期 取銷該班次班機, 應取得航空公司簽證後, 由主管 ( 督導 ) 單位核實簽准續給公差 ( 假 ), 但不得浮濫 32

35 金門縣大同之家值日實施要點 一 依據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要點 訂定 二 值日時間 : 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並準時辦理交接 三 輪值對象 : 由男女員工且未參與三班制輪職者, 以在家方式負責值勤, 對象如后 : ( 一 ) 編制內職員 ( 二 ) 編制內技工 工友 ( 三 ) 約 ( 聘 ) 僱人員 ( 四 ) 臨時人員 四 值日員之任務 : ( 一 ) 負責行政事務的連絡通知 ( 二 ) 指揮監督值日駕駛 工友及保全人員, 並處理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家民 童緊急救醫後送事宜 處理辦公時間外臨時發生事件並作各項必要之措施 ( 三 ) 值班人員於值班期間, 應注意可疑人 事 物 並檢查辦公室門鎖及管制水電, 記錄於值日簿 ( 四 ) 外賓或來客洽公之接待 登記及通知被洽人 ( 六 ) 維護院區內外之安全, 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故之發生 ( 七 ) 執行本家安全 ( 保密 ) 檢查, 安全維護及安全狀況連絡處理 ( 八 ) 長官交辦事項 五 值日工友之任務 : ( 一 ) 負責行動不便長者及養護區長者三餐之推送及協助安養區長者緊急突發狀況之處理工作 ( 二 ) 在養護區餐廳協助長者三餐之進食, 以掌握長者用餐狀況 ( 三 ) 長官交辦事項 六 值日駕駛之任務 : ( 一 ) 擔任家民 童緊急突發狀況之駕駛工作及協助就醫事宜 ( 二 ) 在安養區餐廳協助長者三餐之進食, 以掌握長者用餐狀況 ( 三 ) 長官交辦事項 七 值日員遵守事項 : ( 一 ) 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 應迅於時效內陳報主任核示, 或視其事件性質, 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 二 ) 收到急要文件, 除密件應原封陳報主任或有關主管人員外, 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 應通知有關主管人員處理 ( 三 ) 輪值人員因故不能值勤者, 應事前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理, 並填妥代 ( 調 ) 班單, 於陳准後送交人事員登記備查, 以明責任, 若值日時因逢個人有緊急事故須處理時, 應聯絡其他未值日人員代理方可離開值日處所 ( 四 ) 值日人員應於院內及值日室執行勤務, 不得擅離職守, 同時應確實執行任務, 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五 ) 值日人員值勤完畢應詳填值日簿, 並親自辦理交接, 如有必需處理而未完畢之事項, 應由原值日人員就其性質會知各組辦理, 值日簿於次日依規定陳核 ( 六 ) 備有行政值日人員相關資料 值日簿 鑰匙及院內電話一覽表和輪值表等列入值日移交 八 本值日實施要點經奉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

36 生活津貼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員工給與 俸 ( 薪 ) 額加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公務人員 教育警察雇員技工 ( 駕駛 ) 工友人員 官等 職等 專業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 級別 子女教育補助 大學及 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 ( 含進修學士班 進修部 ) 14,300 五專後二年 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結 婚 2 個月薪俸額,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補助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補助 ) 薦任第八職等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五 薦任第九職等 七 六 五 四 630 三 41, 二 40, ,090 一 簡任第十職等 五 四 三 710 二 47, 一 45, 五 44, 四 43, 三 41, 二 40, ,090 一 ,425 五 36, ,425 四 35, ,430 三 34, ,430 二 33,430 簡任第十一職等 五 780 四 51, 三 49, 二 48, 一 47, 五 45, 四 44, 三 43, 二 41, 一 40, ,090 簡任第十二職等 四 790 三 52, 二 51, 一 49, 五 48, 四 47, 三 45, 二 44, 一 43, , ,420 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 53,075 53, 二 52, 一 51, 三 49, 二 48, 一 47, , , ,085 委任第六五職等 十 九 ,430 五 ,430 四 , , , , ,080 簡任第十四職等 月支數額 薪薪 ( 俸 ) 額級 工薪點月薪額月數 , 十 ,075 六 20,440 薦任第 40, 六七職等 六 薦任第五六職等 535 四 35, 三 34, ,430 二 ,090 39, 五 ,425 36, 四 ,425 35, 三 支額 薪點 餉 普通技術工友工友 (派)14 40,630 36,260 17, 二 52, 十 300 年五 19,775 功 51, 十 290 四 19,110 餉 13 37,840 29,370 17, 一簡49, 十 280 三 18,445 48, 十 270 二 17,780 16, 九任47, 十 ,690 26,480 一 17, , 十 16,445 16, 八 , 九 15, , 八 11 32,650 17,160 15,115 15, 二七 220 年 41, 七 14,450 功 ,980 餉 15, 一六 ,960 11,750 13,510 本 ,040 14, 十五一 , ,430 34, 二 ,430 33, 一 , ,635 14, 十四餉 9 25,770 8,700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第 5 級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 公私立 ) 500 國小 ( 公私立 ) 500 喪 葬 父母 配偶死亡, 補助 5 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補助 3 個月薪俸額 (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 生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 四 三 二 一 ,430 一 32, , , ,435 八 七 委任第六四職等 八 委任第七三職等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委任第二二職等 六 五 330 一 21, 五 21, ,435 六 400 五 26, 四 25, 三 24, 二 23, 一 23, 五 22, 四 21, 三 21, ,435 五 ,435 四 ,435 三 400 二 26, 一 25, 五 24, 四 23, 三 23, 二 22, 一 21, , ,430 三 ,430 二 ,430 一 ,435 五 ,435 四 ,435 三 400 二 26, 一 25, , , , , , ,430 一 475 五 31, 四 30, 三 29, 二 28, ,435 一 , , ,430 32, 四 ,430 31, 三 ,610 薦13, 九三 , 任10,865 13, 八本二 ,490 12, 七一 26, , 六 25, , ,430 30, 二 ,435 29, 一 , , ,435 27, , , , , 五 11, 四餉 (派)8 24,700 6, ,710 5, ,790 4, ,910 3,740 21, 說明 21, , 三 任七 ,450 委 四四二 20, ,440 20,440 20,440 10, 二 三三一 19, ,775 19,775 19,775 委任第 二二 19, 一職等 19,110 19,110 9, 一 六一一 18,445 18,445 18,445 18, 五五 17,780 17,780 育 17, 專 業 加 給 四四 17,110 17,110 17, 工 友技工 ( 駕駛 ) 三三 16,445 16,445 16, ,100 元 15,390 元 二二 15,780 15,780 15, 一一 15,115 15,115 15,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 , , , , , 各職等之下所列數字, 右上為 俸點, 右下為月俸額 新臺幣元, 左為 俸級 2. 退休 撫卹 公保 婚 喪 生育之補助, 均以薪俸額一項計算 3. 各職等粗線以下為本俸, 粗線以上為年功俸 34 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均比照職員辦理 雇員(派)4 18, , , ,710 17,710 第 6 級 第 7 級 1. 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 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 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數後, 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 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原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 簡任第 14 職等至薦任第 8 職等 700 元, 薦任第 7 職等至委任第 4 職等 600 元, 委任第 3 職等以下及雇員 500 元, 技工工友 400 元 )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人員, 應由服務機關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 按月如數扣回, 繳歸公庫

37 57)退休撫卹 退 休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印 條 件 年齡減低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0 歲 自願退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任職滿 25 年者 無年齡限制 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屆齡退休 年齡減低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5 歲 命令退休 ( 一 )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 )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一次退休金 給 任職 15 年 未滿 與 以上 + 起支年齡 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兼領 2 分之 1 之一次退休金及 2 分之 1 之月退休金 年資 基數 (13)()()( 滿 14 年 14 年 6 個月 ( 6 個月 6 分之 1 基數 ) 滿 15 年 舊 退休金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 一 次 退 休 金 任職未滿 15 年者 月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 服務年資 5% + 5 畸零月數 )+930 元 1200 任職 15 年以上者 75 ( 服務年資 15 年 ) 1 1 月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 + ] + [ 畸零月數 ])( 最高以 90% 為限 ) + 930元 任職未滿 15 年者一次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930 元 ) ( 服務年資 畸零月數 )* 未滿 1 年之畸零月數每月按 1 給與 6 12 制 任職 15 年以上者一次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930 元 ) ( 服務年資 2+1) + 1 畸零月數 ) 6 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兼領 2 分之 1 之一次退休金與 2 分之 1 之月退休金, 按比例計算之 新 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年給 1.5 個基數, 即本 ( 年功 ) 俸 2 1.5, 最高採計 35 年, 給與 53 個基數 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2] [1.5 任職年資 ( 整年的部分 ) + 1 畸零月數 (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 制月退休金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 15 個基數 10 個基數 5 個基數增發補償金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年給 2%, 即本 ( 年功 ) 俸 2 2%, 最高採計 35 年, 給與 70% 月退休金 =[ 本 ( 年功 ) 俸 2] [ 2 任職年資 ( 整年的部分 )+ 1 畸零月數 (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 一次退休金, 任職未滿 5 年, 以 5 年計算 2. 月退休金, 任職未滿 20 年, 以 20 年計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 得依右列條件加發一次退休金 8 全殘廢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 年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自 36 年起, 每年增給 1 個基數, 但最高給與 60 個基數為限 ( 未滿 1 年者, 每 1 個月給與 12 分之 1 個基數 ;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 年者, 月退休金之給與, 自 36 年起, 每年增給 1%, 以增至 75% 為限 ( 未滿 1 年者, 每 1 個月照基數 1200 分之 1 給與 ;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 全殘廢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半殘廢者 一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0 條第 2 項 ( 一 ) 適用要件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未滿 15 年,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 二 ) 補償金之支給 :( 由退休人員選擇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二者僅得擇一支領 ) 1. 一次補償金 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計算, 與 15 年相較, 每減 1 年年資支給 0.5 個基數 (1 個基數為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 0.5 個基數即為本 ( 年功 ) 俸 ) 之一次補償金 2. 月補償金 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計算, 與 15 年相較, 每減 1 年年資, 支給 0.5 % 個基數 ( 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 ) 之月補償金 ( 即為本俸 1%) 基數 ( 一次補償金 ) 3. 增給補償金 =(15 年 舊制年資 ) 0.5 < %( 月補償金 ) ( 三 ) 表列如次 : 年資 ( 退撫新制實施前 ) 一次補償金 ( 基數 ) 年資 ( 退撫新制實施前 ) 月補償金 ( 基數 ) 一次補償金 月補償金 % 6.5 % 6 % 5.5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補償金部分再一次增發補償金撫慰金部分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0 條第 3 項 ( 一 ) 適用要件 : 1. 辦理退休時, 係擇領月退休金 2.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未滿 20 年 3.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未滿 26 年 ( 二 ) 補償金之支給 : 本項補償金均為一次給與, 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每滿 6 個月一次增發 0.5 個基數之補償金, 最高一次增發 3 個基數, 至滿 20 年止, 惟如前後年資合計超過 20 年時, 每滿 1 年減發 0.5 個基數, 至滿 26 年, 不再增減基數 ( 三 ) 表列如次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補償金 ( 基數 )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合計年資減發補償金 ( 基數 ) ( 本表為前段規定 ) ( 本表為後段規定 ) 一 一次撫慰金 :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二 月撫慰金 :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 一 ) 年滿 55 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 二 )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 三 )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三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慰金, 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 又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 其遺族符合第 2 點月撫慰金請領規定者, 得改領月撫慰金 撫卹任職未滿 15 年者任職 15 年以上者 一次撫卹金年因公一次年年資基數撫卹金死亡撫卹金撫卹金 (1.5+9) 任職任職滿 15 年每年 2 11 (3+8) 不另者, 給與 15 5 個基數未滿 (4.5+7) 發 個基數之一給與年限 15 年 4 12 (6+6) 次撫卹金, 以 (7.5+5) 者, 執行職後每增 1 年冒病因辦公務發生 6 13 (9+4) 以 15 加給 0.5 個基於執行戮力險故往返, 猝因防意外或 (10.5+3) 年計數, 最高給與職務 公職犯或發疾 ( 救 ) 災危險以 8 14 (12+2) 差或辦務, 積難, 依 30 個基數 意病 發生趕赴辦致死亡或 (13.5+1) 右列未滿 1 年公場所勞過外意外或公發生者 公差戰 者, 每 1 個月猝發疾度以規定死危險以意外或遇險或地 給與 24 分之病以致致死亡致死亡危險者罹病以殉辦理 個基數 未死亡者亡者者者致死亡職 滿 1 個月者者 者, 以 1 個月 超過 14 年 11 個月未滿 15 年 22.5 計 10 年 12 年 12 年 12 年 15 年 15 年 20 年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任職 15 年以上未滿 35 年者, 以 35 年計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不願依規定領撫卹金, 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 發給一次撫卹金 不再增減 無勳績撫卹金殮葬補助費遺囑者 遺族不願依規定領撫卹金者, 得照左列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 或特殊功績者, 得給與勳績撫卹金 標準另定 依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規定, 火化者, 補助 7 個月本 ( 年功 ) 俸俸額 ; 土葬者, 補助 5 個月本 ( 年功 ) 俸俸額 ( 註 : 上開本 ( 年功 ) 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 但不得低於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 技工工友及雇員比照上述標準發給 ) 因公死亡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加 50%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加 25% 因防 ( 救 ) 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 25%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 15% 待遇調整公教人員俸給調整時按在職之同等級薪俸額調整 遺族如係無子 ( 女 ) 之寡妻 ( 鰥夫 ) 者 給與終身 發給標準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 10%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 10% 遺族領受 撫 卹 金 順 序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 應由 未再婚配偶 領受 2 分之 1; 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1) 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死亡經審定之年撫卹金, 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 條件 給與 獎勵金 資 除未再婚配偶外, 無左列第 (1) 款至第 (3) 款遺族時, 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 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 其應領之撫卹金, 依序由左列各款遺族領受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如有死亡 拋棄 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 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 但左列第 (1) 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 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生前預立遺囑於左列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 從其遺囑 一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符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 未符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命令退休規定,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9 條第 2 項及第 31 條第 4 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 獎章 榮譽紀念章者, 退休或死亡時得依規定標準發給獎勵金 35 遣

38 附表八 項目 補助基準 (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限制 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一 支給對象及條件 ( 一 ) 配偶分娩或早產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 二 ) 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 三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 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說明 : 一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 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 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 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 三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四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 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六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七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36

39 一 父母 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一份為限 喪葬補助 父母 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三個月薪俸額 三 子女以未滿二十歲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不在此限 : ( 一 )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 二 ) 無力謀生 四 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二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 三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1.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生效 2. 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頒布 37

40 子女教育補助表附表九單位 : 新臺幣元 區分支給數額 大學及獨立 學院 五專後二年及 二專 五專前三年 高中 高職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 ( 含進修學士班 進修部 ) 14,300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公私立 500 國小公私立 500 說明 : 一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申請期限 : 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 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 ( 一 ) 填具申請表 : 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經人事單位複核後, 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 二 ) 戶口名簿 :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 無須繳驗 ( 三 ) 收費單據 : 國中 國小無須繳驗 ; 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 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 支付 ) 事實之證明文件, 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 )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 五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 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 一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 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 二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三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四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五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六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 補 ) 助 六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 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 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 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不得請領 八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十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 ( 職 ) 者, 其子女 高中高職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數額支給 綜合高中班級 ( 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 ) 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 38

41 其他福利 ( 各項公務人員補助貸款 ) 補助名稱金額申請期限申請資格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 疾病醫護貸款 喪葬貸款 重大災害貸款 ( 水災 火災 風災 地震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最高 60 萬元 最高 60 萬元 最高 50 萬元 最高 60 萬元 由住福會議定, 呈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1.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 2. 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 ; 工友 5000 元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隨時 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員工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員工 房屋貸款依公告為準 ( 視各年度與銀行協商結果 ) 參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 鼓勵公教 人員儲蓄要點 公務人員休假表 假 名 天 數 備 註 事假 5 日 每年 家庭照顧假 7 日 併入事假 病假 28 日 每年 生理假 ( 併入病假 ) 1 日 每月 婚假 14 日 產前假 8 日 娩假 42 日 懷孕 5 個月以上流產 42 日 流產假 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21 日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14 日 陪產假 3 日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父母 配偶 15 日 繼父母 配偶父母 子女 10 日喪假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 5 日母 兄弟姊妹 休假 服務滿 1 年 7 日 自隔年起 休假 服務滿 3 年 14 日 自隔年起 休假 服務滿 6 年 21 日 自隔年起 休假 服務滿 9 年 28 日 自隔年起 休假 服務滿 14 年 30 日 自隔年起 39

42 名 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銓敘部 考績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 年終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 另予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 專案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 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不滿一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 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 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 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 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 級之年資 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 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 績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 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 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 八十分以上 乙等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丙等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丁等 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 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 考列丁等 一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二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三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四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 40

43 實證據者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 甲等..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留原俸級 四 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 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 列甲等者,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列丙等者, 不予獎勵 ; 列丁等者, 免職 公務人員之考績, 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 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 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 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 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 職等之年終考績者, 考列乙等以上時, 不再晉敘 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一 二年列甲等者 二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 分別依左列規定 : 一 平時考核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 41

44 ( 一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 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一 圖謀背叛國家, 有確實證據者 二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怠忽職責, 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三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有確實證據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五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六 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七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八 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 13 條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 曾記二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曾記一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曾記一大過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 14 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 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 各部 ( 會 處 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及縣 ( 市 ) 議會 第 15 條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 由考試院定之 第 16 條公務人員考績案,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42

45 第 17 條 ( 刪除 ) 應照原送案程序,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 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 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辦理考績人員, 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 並不得遺漏舛錯, 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派用人員之考成, 準用本法之規定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 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 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43

46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 第 5 點 ; 增訂第 8 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一 支給要件 : 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 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 支給標準 : 以每小時為單位, 依下列方式計算 : ( 一 ) 職員 : 非主管按月支薪俸 專業加給二項, 主管人員及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 除以二四 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二 ) 約聘僱人員 : 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三 ) 技工 工友 : 按月支工餉 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 除以二四 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 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 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 不得浮濫, 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 應嚴予議處 五 各機關職員 ( 含約聘僱人員 ) 加班管制規定 : ( 一 ) 各機關職員 ( 含約聘僱人員 ) 加班, 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 二 ) 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難, 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得申請專案加班,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 0 小時為上限, 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 0 小時, 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 所稱主管機關, 係指中央各部會總處署 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 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 氣象觀測人員 法官 44

47 檢察官 紀錄書記官 機場 ( 港口 ) 檢疫人員 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之專案加班, 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 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 三 ) 各機關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 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 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 各機關技工 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 調整其工作時間 (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 ), 儘量避免加班, 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 又駕駛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七 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 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等, 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 不得增列經費 : ( 一 ) 請增加班費之機關 : 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 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者 ( 二 ) 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 1. 由原機關 ( 單位 ) 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 ( 單位 ) 整併成立新機關, 不超過各原有單位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 如有員額減少者, 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2. 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 不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 由原機關 ( 或數個機關 ) 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機關, 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八 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 其加班事實認定 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 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 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 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45

48 第一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6 日行政院臺人政貳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約僱人員之僱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其範圍如左 : 一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第三條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年齡未滿六十五歲, 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第四條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第五條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 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 繼續每年約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 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 應定期檢討該計畫 1 46

49 之存廢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 或屆滿六十五歲, 應即無條件解僱 第六條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 其內容如左 : 一 僱用期間 二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 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 受僱人違背義務時, 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 其他必要事項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 一 ) 第七條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 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 必要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第八條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 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件 ( 二 ) 第九條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 得依左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 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第十條各機關約僱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 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 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 ( 三 ), 中央機關層報本院核准後約僱之, 地方機關報由省 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2 47

50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 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 同附件 ( 三 ) 格式 ) 層報各該部 會 處 局 署及省 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各機關對現有各項臨時僱用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 應即切實檢討, 其合於規定確須繼續僱用者, 應依本辦法前條之規定辦理, 其餘人員應予解僱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48

51 附件 ( 二 )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分類職位 約 僱 人 員 公務人員職 責 程 度所 具 知 能 條 件報酬薪點 五等 四等 三等 二等 一等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臨時性之行政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甚複雜之工作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稍為專業之學識辦理臨時性行政技術或各專業之複 雜工作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 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臨時性稍複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 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臨時性稍簡易工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在直接監督下, 運用初步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 辦理臨時性簡易工作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 上或一年以上經驗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1. 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1. 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2.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 之技能足以勝任者 附註 1. 約僱人員應具有本表所列相當職等之專門知能條件之一 2. 本表薪點折合率另以命令定之 3. 約僱人員之報酬方式, 採月計為原則, 亦得視實際需要以按日或按件計酬 49

52 ( 機關全銜 )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一 ( 機關全銜 )( 下稱甲方 ) 為應業務需要僱用君 ( 下稱乙方 ) 為甲方約僱人員 二 依據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五 六條訂定契約並共同遵守 三 僱用期間 :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 僱用報酬 : 由甲方每月依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僱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所訂, 支給等薪點, 折合新台幣元整 五 離職儲金 : 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 其中百分之五十由乙方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 ; 另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其薪點折合率以通案最高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 六 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如有違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件二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及行政院所定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或本府暨所屬機關僱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規定, 而致乙方有溢領報酬之情事, 乙方應無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 七 工作內容與標準 :( 一 ) 業務計畫 : ( 二 ) 工作項目 : ( 三 ) 工作單位及地點 : ( 四 ) 臨時交辦事項 : 業務需要及長官交辦事項 八 在僱用期間, 乙方應負責完成本契約所訂工作內容與標準, 並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 其工作方法及差假勤惰管理應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 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上述有關規定, 甲方得隨時予以解僱, 及要求補償所受之損失 九 乙方應覓具現職 ( 委任以上 ) 公務人員一人或舖保一家保證, 保證在聘 ( 僱 ) 期間內遵守有關法令及約定事項, 如有違背下列情之一者, 致甲方受損害, 保證人應負追繳賠償責任 : ( 一 ) 虧欠公款或損毀公物, 無力賠償者 ( 二 ) 侵占或偷竊公物公款者 ( 三 ) 手續不清或其他不法情事, 致機關蒙受財物上損害者 十 甲 乙雙方應遵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任用之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乙方承諾 ( 如後附具結書 ) 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 如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 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甲方得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撤銷僱用契約 十一 有下列情形, 應予解僱 : ( 一 )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過失, 導致不良後果者 ( 二 ) 涉及貪瀆案件, 經查屬實或經提起公訴者 ; 或其他案件遭羈押者 ( 三 ) 圖謀不法利益 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 四 ) 侮辱 誣告或脅迫長官, 經查屬實者 ( 五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經查屬實者 ( 六 ) 無故曠職四日或契約期間累計達十日者 十二 乙方如因特別事故, 需於僱用期間前先行離職時, 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 方得終止契約 十三 僱用期間屆滿後, 除甲方同意簽訂契約續聘外, 乙方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十四 約僱人員之僱用, 除依本契約書約定外, 應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 本契約一式四分, 雙方各執乙份, 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第 1 頁, 共 3 頁 修訂版本 50

53 立約人 甲方 :( 機關全銜 ) 法定代理人 : 乙方 : 簽章 住址 : 身分證號碼 : 乙方保證人 : 簽章舖保資本額 : 身分證號碼 : 負責人 : 簽章住址 : 身分證號碼 : 住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2 頁, 共 3 頁 修訂版本 51

54 具結書 具結人為擔任 ( 機關學校全銜 ) 之聘用 ( 約僱 ) 人員, 茲聲明本人確無 :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及第十四條 不得兼任他項業務 之情事 若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者, 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 特立具結書為證 此致 ( 機關學校全銜 ) 具結人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所在地 : 聯絡電話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3 頁, 共 3 頁 修訂版本 52

55 名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修正日期法規類別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 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聘僱人員之給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十四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 不予續聘僱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八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七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三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 53

56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服務未滿一年者, 依聘僱月數比率計算, 依比率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請假逾第一項規定者, 均按日扣除其報酬 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 應即終止聘僱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 ; 服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 ;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 ;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 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 ; 其計算方式,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 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 ; 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 其應休畢之慰勞假, 得酌予發給補助費 但補助費發給日數, 不得超過十四日 公假 例假日 曠職 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 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 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 並送所屬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或省政府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各機關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 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54

57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 一 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約僱人員工作士氣, 增進工作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約僱人員除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所具知能條件外, 尚須品行端正, 具備績優事實, 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列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 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 且具備所晉薪點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知能條件者, 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各機關約僱人員及其他編制外人員考列甲等之比例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考列丙等者不得低於編制外人員受考總人數百分之五, 惟本府得視各機關整體績效, 適時調整考列丙等比率 ; 約僱人員之主管如怠於執行考核作業, 應負行政責任 前項所稱編制外人員受考總人數係指各機關內聘用 約僱及約用人員人數之總和 ; 並以府內各處 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計算基準 三 前點第一項所稱績優事實,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執行重要政令, 克服困難, 圓滿達成任務者 ( 二 ) 辦理重要業務, 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 三 ) 搶救重大災害, 切合機宜, 有具體效果者 ( 四 )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 提出有效方法, 順利予以解決者 ( 五 ) 在惡劣環境下, 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 六 ) 盡忠職守, 努力從公, 工作表現優異者 ( 七 ) 其他優良事蹟, 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 各機關初任約僱人員具有三等以上學歷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 經專案核准者外, 初任以三等起敘, 最高以約僱五等為限, 每年辦理考核作業 五 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 ( 一 ) 初評 : 各機關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晉級條件者, 應由各業務督導人員造列擬晉級人員名冊 ( 如附件 ), 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進行審核及初評 ( 二 ) 復評 : 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 經簽奉各機關主官核定後, 完成考評作業 ( 三 ) 送核 : 各機關完成初評 復評後, 統一報送本府核定 六 各機關符合晉級規定之約僱人員, 應於每年一月底, 函報本府彙整後, 並簽請縣長核定, 1 55

58 如縣長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得逕行變更之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 2 56

59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訂頒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9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 約用人員之僱用及管理考核事項, 以利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 為各類依契約進用之臨時人員及各機關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規, 且以人事費用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 ; 並區分為專案約用人員及一般約用人員 ( 一 ) 專案約用人員 : 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具專業性業務之約用人員 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關單位學校約用人員總數五分之一 ( 二 ) 一般約用人員 : 辦理一般性業務之約用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 ( 一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 二 ) 工友 技工 ( 含測量助理員 ) 駕駛 清潔隊員 ( 三 ) 金門縣政府短期臨時工實施計畫進用人員 曾任本府機要人員 鄉鎮長及縣級以上民選公職人員依程序進用為專案約用人員者, 如擬任職務係執行重要縣政業務, 經簽奉核准, 得以相當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五級待遇起敘 ; 僱用期間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 三 約用人員得辦理之業務, 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四 進用約用人員, 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 ( 一 ) 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 調整及運用後, 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 1 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 以推動工作簡化 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1 57

60 ( 二 ) 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 依規定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 ( 三 ) 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 ( 四 ) 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 ( 五 ) 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或技術類工作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僱用為各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 三 ) 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 貪污等罪, 經判決確定 ( 四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六 各機關學校僱用之約用人員, 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七 各機關學校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本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 ; 對於本機關學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但機關首長就任前, 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已於本府或各機關擔任約用人員者, 不在此限 約用人員有前項但書情形, 於合約期滿即應解職不得續約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不得新僱用約用人員 各機關學校僱用約用人員, 應以公平 公正 公開方式甄選 採口試 筆試 實作等方式, 依程序簽奉核准進用 有關甄選作業程序由各機關學校依內部流程自行訂定之 八 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程序如下 :( 如附表一流程圖 ) ( 一 ) 約用人員之各機關學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並陳報本府列入年度 核編會議 檢討 ( 二 ) 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 應簽會各該機關之主 ( 會 ) 計 人事及行政 ( 總務 ) 單位, 其符合本要點第四點各款條件者, 由各機關學校陳報本府備查後, 本於權責自行辦理 但僱用費用係自給自足 收支對列 基金專戶, 或確具其他特殊原因者, 應報府審核 2 58

61 ( 三 ) 約用人員之僱用, 配合會計年度, 每年簽訂僱用契約 但因經費不足或工程結束中途解約時, 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約用人員終止僱用契約 ( 四 ) 新進之約用人員, 應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經業務單位考核成績合格者, 並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正式進用, 試用年資得予併計 ; 試用成績不合格者即不予進用, 工資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僱用之約僱人員, 如應業務需要自願轉僱專案約用人員, 其敘薪原則如下 : ( 一 ) 約僱一等人員轉僱, 自第 1 薪階起敘 ( 二 ) 約僱二等人員轉僱, 自第 6 薪階起敘 ( 三 ) 約僱三等人員轉僱, 自第 10 薪階起敘 ( 四 ) 約僱四等人員轉僱, 自第 15 薪階起敘 ( 五 ) 約僱五等人員轉僱, 自第 15 薪階起敘 人員轉僱後, 當年度已核定之各類假別天數予以保留, 並自次年起依本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累計核給 十 約用人員之管理規則如下 : ( 一 ) 新僱用之約用人員應填具報到單及履歷表, 分送業管單位 行政 ( 總務 ) 及人事單位, 以建立基本資料及勤惰資料 ( 二 ) 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理, 並由人事單位執行勤惰管理 ( 三 ) 約用人員應由其各機關學校明確規定工作項目 ( 四 ) 約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分別給假 : 1. 婚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 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婚假須一次請畢 ; 普通傷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2. 喪假 :( 養 繼 ) 父母 配偶 配偶之 ( 養 繼 ) 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十日, 工資照給, 其餘喪假仍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 3. 生理假 娩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 申請公傷病假, 須經簽奉核准後始得給假 3 59

62 5. 公假 : 參加各機關舉辦之活動 兵役召集 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之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核給公假, 工資亦照給 6. 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假, 年度終了未能休畢時, 如非屬歸責於僱主之原因者, 視同放棄權利 ( 五 ) 約用人員請假 ( 除病假或緊急事故無法預知者外 ), 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 辦妥請假手續後由人事單位登記 ( 六 ) 各機關學校每年應對約用人員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辦理定期考核 對工作怠惰 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懲處, 並作為是否續僱之依據 ; 情節重大者, 並得依法終止契約 ( 七 ) 約用人員遲到早退或曠職者, 應按時扣除工資, 累計滿八小時者, 以一日計, 按日扣薪 前項計算特別休假之年資, 於擔任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得予併計, 年資中斷者得於再任滿一年後次年度併計 十一 約用人員之待遇 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 ( 一 ) 約用人員之工資, 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並依 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及 專案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 如附表二 三 ) 支薪 ( 二 ) 約用人員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 ( 三 ) 約用人員之工資, 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辦理 ( 四 ) 正常工作時間及例假日 :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的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並配合所在各機關學校工作時間辦理勤惰 ( 五 )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因特殊業務需求, 需另延長工作時間者, 應另專案簽奉核准 但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六 ) 年終獎金 : 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 比照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辦理 十二 約用人員之退休金及工資墊償基金規定如下 : 4 60

63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由各機關學校行政 ( 總務 ) 單位負責 十三 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 八月及十二月對約用人員辦理考核, 其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 如附表四 五 ) ( 一 )A: 表現優異, 足為同仁表率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按預訂進度完成或進度超前, 且充分達成原訂績效目標者 ) ( 二 )B: 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10 %以內, 或與原訂目標差距 10 %以內者) ( 三 )C: 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10 % 並在 20 %以內, 或與原訂目標差距 10 % 並在 20 %以內者 ) ( 四 )D: 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20 % 並在 30 %以內, 或與原訂目標差距 20 % 並在 30 %以內者 ) ( 五 )E: 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 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30 %以上, 或與原訂目標差距 30 %以上者 ) 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 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 於評語欄為綜合性描述, 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 綜合平時考核 服務品質 研習訓練三項予以評分 其中平時考核分數占百分之四十 ; 服務品質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四十 ; 研習訓練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二十 十四 約用人員考核結果, 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 ( 一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晉一階, 已達最高階者留原薪階 ( 二 ) 乙等 :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不予晉階 ( 三 ) 丙等 :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除留原薪階外 : 1. 新進人員第一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 2. 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或十年內考列三年丙等者不予續僱 3. 連續三年考列二乙一丙者不予續僱 4. 考列丙等者不給與年終工作獎金 ( 四 ) 丁等 : 未滿六十分 不予續僱, 並不給與年終工作獎金 5 61

64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考列丁等 : ( 一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 二 )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 三 )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 四 )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其他編制外人員考列甲等之比率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 每年考列丙等者不得低於編制外人員受考總人數百分之五 ; 約用人員之主管如怠於執行考核作業, 應負行政責任 前項丙等人數比率, 本府得視各機關學校整體績效, 適時調整 年度內事假 ( 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及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上者, 不得考列為甲等 考核結果不予續僱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項所稱編制外人員受考總人數係指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內約聘 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人數之總和 ; 並以府內各處 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計算基準 十五 約用人員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機關學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一 )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過失, 導致不良後果者 ( 二 ) 涉及貪瀆案件, 經查屬實或經提起公訴者 ; 或其他案件遭羈押者 ( 三 ) 圖謀不法利益 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 四 ) 侮辱 誣告或脅迫長官, 經查屬實者 ( 五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經查屬實者 ( 六 ) 無故曠職四日或契約期間累計達十日者 ( 七 ) 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 八 ) 違反僱用契約約定事項, 情節重大, 有具體事證者 6 62

65 ( 九 )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 致影響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 十 ) 故意損壞設備 物品, 或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致有損害者 ( 十一 )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 致有損害者 ( 十二 ) 怠忽職守, 延誤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 十三 )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有確實證據者 ( 十四 ) 忽視政令 敷衍從事, 或對於應辦事項延不遵辦者 ( 十五 ) 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 不遵規定迴避 ( 十六 ) 非因公務需要, 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十七 ) 酗酒滋事或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情節重大者 ( 十八 ) 應向長官陳述或報告事項, 涉有偏頗 虛偽 延誤 隱匿或故為出入者 ( 十九 ) 接受不應接受之餽贈或招待者 ( 二十 ) 聚眾要脅, 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 致有損害者 ( 二十一 ) 造謠生事或洩漏機密, 致生不良後果 ( 二十二 ) 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 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十六 各機關學校應於約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前三十日, 由行政 ( 總務 ) 單位以書面通知屆退 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項仍依勞動基準法暨現行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7 63

66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流程圖 表一 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第四點檢討, 應符合各款條件之一 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並陳報本府核准納入核編會議 各機關學校請會辦主 ( 會 ) 計 人事及行政 ( 總務 ) 單位 核編會議檢討 ( 每年 5-6 月召開 ) 第二年編列預算 公開甄選 甄選作業程序由各機關學校依內部流程自行訂定 1. 平時考核 : 每 4 個月一次 2. 年終考核 : 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送人事單位彙整 錄取人員陳報本府列管 每年簽訂僱用契約 因經費不足 工程結束 考核等不予續僱時, 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契約 1. 先予試用三個月, 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正式進用 2. 試用成績不合格者即不予進用 續僱人員於每年一月底前陳報僱用名冊 64

67 ( ) 表二 薪階 金門縣政府及各機關學校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報酬薪點 通案折合率 專案折合率 折合率總額 月支金額 ( 元 ) 基本學歷及俸階 , 時薪 ( 元 ) , , , ,071 國 畢中 ,813 業 以者 ,572 下 , 碩 132 士 , 以大 , 上學 , 畢高專畢畢業中科業業 , 者畢者者業 , 職者 , , 一 本約用人員均依學歷敘薪, 配合本表修正重新敘薪者, 如原支薪階低於所具學歷起敘 薪階, 以所具學歷起敘薪階支給 ; 有關晉階, 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 薪點折合率中 通案折合率 每點 元 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 得比照調 整支給標準 專案折合率 得比照 本府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三 按時計酬人員起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 其考核方式比照按月約用人員, 晉 階亦同 按日計酬人員比照按時計酬人員計薪 考核及晉階 按日 ( 時 ) 人員不得延長 工時及增加工作天數 四 本表自民國一 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以下 65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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