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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料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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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目 錄 壹 體 育 學 系 簡 介 1 一 本 系 特 色 1 二 教 育 目 標 2 三 師 資 2 四 未 來 發 展 2 五 學 生 學 術 表 現 3 六 體 育 表 演 會 成 果 8 七 獎 ( 助 ) 學 金 9 貳 專 任 教 師 簡 介 9 一 專 任 教 師 9 二 專 案 教 師 10 三 系 教 師 聯 絡 名 冊 11 四 各 班 導 師 12 參 體 育 學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12 一 教 師 研 究 室 12 二 運 動 場 館 12 肆 通 識 課 程 13 一 課 程 設 計 之 原 則 13 二 課 程 結 構 圖 13 三 各 項 畢 業 門 檻 14 四 本 校 免 修 通 識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15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16 六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18 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0 八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2 九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3 十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25 伍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地 圖 35 陸 體 育 學 系 專 門 課 程 36 柒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40 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51 玖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54 拾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55 拾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57 拾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59 拾 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61
3 壹 體 育 學 系 簡 介 本 校 創 校 於 民 國 35 年, 迄 今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60 週 年 學 校 成 立 之 初, 雖 未 成 立 體 育 學 系, 但 創 校 首 任 校 長 張 效 良 先 生 即 提 出 三 動 教 育, 所 謂 三 動 教 育 即 是 運 動 活 動 與 勞 動, 故 先 後 在 國 內 外 培 植 諸 多 優 秀 體 育 人 才, 如 董 錦 地 齊 沛 林 葉 憲 清 等 均 曾 任 職 於 屏 師, 而 早 期 謝 天 性 吳 錦 雲 余 雅 得 黃 連 綿 等 亞 奧 運 國 手 均 出 自 屏 師,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前 後 任 校 長 邱 金 松 葉 憲 清, 台 灣 體 院 前 副 校 長 陳 相 榮, 教 務 長 鄭 國 平 等 均 畢 業 於 此, 故 屏 師 傳 統 三 動 教 育 的 精 神, 不 言 可 喻 體 育 學 系 自 民 國 82 年 創 立 以 來, 即 朝 下 列 三 個 目 標 努 力 : 發 展 體 育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提 昇 本 系 師 資 水 準 與 發 展 體 育 運 動 學 術 歷 經 多 年 的 努 力, 逐 漸 在 台 灣 南 部 建 立 了 獨 樹 一 幟 的 體 育 專 業 學 術 單 位, 更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成 立 體 育 研 究 所, 在 既 有 基 礎 下, 進 一 步 為 高 等 體 育 研 究 人 才 的 培 養 與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奠 定 了 一 定 的 基 礎 回 顧 過 往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本 系 在 歷 任 系 主 任 及 全 系 師 生 共 同 努 力 下, 在 上 述 目 標 的 成 就 上 雖 未 臻 完 美, 但 其 表 現 亦 不 容 否 定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的 推 衍 與 社 會 變 遷, 主 客 觀 的 諸 種 條 件 皆 要 求 各 大 學 校 院 必 須 體 察 現 實 並 調 整 因 應, 本 系 處 於 渠 等 大 環 境 之 下, 當 然 也 無 法 置 身 於 此 變 革 潮 流 之 外, 勢 必 得 重 新 思 考 本 系 未 來 之 發 展 方 向 及 因 應 環 境 之 變 遷 一 本 系 特 色 ( 一 ) 師 資 群 本 系 師 資 學 術 兼 備, 擁 有 高 學 歷 師 資 比 外 語 能 力 強 國 手 級 教 師 數 多 ( 二 ) 課 程 分 流 為 符 合 社 會 脈 動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及 大 學 教 育 改 革 趨 向 與 要 求, 本 系 依 趨 勢 走 向 設 計 不 同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以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未 來 之 專 業 發 展 與 就 業 競 爭 之 能 力, 是 而 將 課 程 分 流 為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領 域 和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領 域 ( 三 ) 學 習 環 境 本 系 學 習 環 境 無 論 硬 體 或 軟 體 設 備, 皆 為 教 育 大 學 中 最 堅 實 的 學 系, 同 時 腹 地 亦 是 最 寬 廣 設 備 最 齊 全 與 學 習 器 材 具 整 備 的 學 系 ( 四 ) 運 動 發 展 本 系 傳 承 屏 師 優 良 體 育 精 神 與 傳 統, 在 各 項 運 動 之 發 展 繼 承 前 人 之 衣 缽, 持 續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同 時 積 極 開 發 運 動 特 色 項 目, 截 至 目 前 皆 有 不 惡 之 表 現 此 外, 亦 鼓 勵 - 1 -
4 本 系 學 生 各 自 發 展 自 身 特 色 的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以 建 立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發 展 之 專 項 特 長 ( 五 ) 輔 導 發 展 多 元 職 能 專 長 為 使 本 系 學 生 具 擁 一 專 多 長 之 專 業 職 能, 強 化 未 來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本 系 鼓 勵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及 各 項 就 業 學 程, 同 時 加 強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之 資 格 檢 定 與 考 試 目 前 本 系 在 輔 系 修 讀 方 面, 以 資 訊 及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為 多, 在 證 照 方 面 則 以 各 項 運 動 裁 判 與 教 練 為 多 二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強 化 運 動 醫 療 保 健 休 閒 遊 憩 與 管 理 等 理 論, 並 結 合 實 務 課 程, 培 養 兼 具 國 際 視 野 產 業 分 析 規 劃 運 動 保 健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等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亦 培 養 學 術 兼 備 與 術 德 兼 修 之 體 育 師 資 三 師 資 本 系 目 前 共 有 20 位 教 師, 當 中 教 授 6 位 副 教 授 6 位, 講 師 8 位 當 中 10 位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10 位, 性 別 方 面 2 位 女 老 師 每 位 教 師 均 至 少 一 項 運 動 術 科 專 長, 教 師 群 亦 包 含 具 備 亞 奧 國 手 與 單 項 運 動 國 家 教 練 資 格 四 未 來 發 展 ( 一 )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1. 鼓 勵 系 內 教 師 進 修, 以 提 昇 師 資 水 準 2. 加 強 學 生 素 質 之 提 昇, 並 鼓 勵 投 入 專 業 領 域 之 研 究 發 展 3. 充 實 教 學 實 驗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與 研 究 風 氣 4. 拓 展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以 開 闊 視 野 相 互 學 習 成 長 5.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激 勵 研 究 風 氣 6. 全 力 推 動 體 育 教 學 與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並 積 極 申 設 體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 二 ) 輔 導 生 涯 發 展 1. 就 業 方 面 : 參 加 國 小 教 師 甄 試 體 育 行 政 高 普 考 擔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業 軍 官 或 服 務 於 全 國 體 育 總 會 單 項 協 會 等, 亦 可 自 行 開 設 體 育 運 動 才 藝 補 習 班, 或 擔 任 健 康 休 閒 中 心 指 導 教 練 體 育 高 普 考 及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網 址 : 各 縣 市 教 師 甄 試 資 訊 網 址 :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服 務 網 址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各 項 就 業 資 訊 網 址 ( 青 輔 會 ):
5 2. 升 學 方 面 : (1) 國 內 進 修 : 可 參 加 體 育 研 究 所 運 動 教 練 研 究 所 運 動 休 閒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所 之 考 試 及 進 修 (2) 國 外 進 修 : 可 參 加 教 育 部 所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赴 國 外 進 修, 亦 可 報 名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之 托 福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語 言 測 驗, 通 過 即 可 申 請 赴 國 外 就 讀 進 修 研 究 所 目 前 語 言 中 心 所 測 驗 之 自 費 留 學 國 為 日 本 德 國 法 國 和 西 班 牙 國 際 文 教 處 網 址 :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網 址 : 五 學 生 學 術 表 現 體 育 學 系 自 創 系 至 今 除 培 養 了 無 數 之 優 秀 專 業 體 育 師 資 和 一 般 學 科 教 師 外, 在 學 術 研 究 及 升 學 進 修 方 面 亦 有 優 秀 之 表 現 ( 一 ) 榮 獲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獎 助 計 畫 87 級 范 敏 華 體 育 學 習 對 資 源 班 學 習 遲 緩 學 生 在 國 語 及 數 學 學 科 概 念 發 展 之 影 響 研 究 88 級 陳 幸 苹 體 育 情 境 學 習 對 國 小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兒 童 國 語 閱 讀 能 力 之 影 響 88 級 洪 文 章 師 生 互 動 與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時 間 對 有 效 體 育 教 學 影 響 之 研 究 88 級 黃 泰 山 從 動 作 發 展 程 序 論 點 探 討 不 同 教 學 法 對 國 小 兒 童 排 球 低 手 傳 球 學 習 效 果 之 研 究 89 級 王 佳 媺 原 住 民 的 傳 統 體 育 - 以 屏 東 縣 魯 凱 族 為 例 89 級 沈 進 益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系 學 生 之 血 壓 體 脂 肪 及 最 大 攝 氧 量 之 相 關 探 討 89 級 許 淑 樺 屏 東 縣 排 灣 族 傳 統 體 育 運 動 之 研 究 90 級 張 佑 昆 電 腦 多 媒 體 CAI 在 體 育 教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究 97 級 陳 家 祥 拔 河 防 禦 起 動 步 下 肢 關 節 力 矩 變 化 之 研 究 98 級 許 家 瑋 棒 球 揮 棒 動 作 上 肢 肌 群 肌 電 特 性 之 研 究 99 級 鄭 斐 文 運 動 處 方 介 入 對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身 體 組 成 血 液 脂 質 和 脂 肪 素 之 影 響 100 級 謝 維 駿 上 肢 增 強 式 肌 力 訓 練 機 構 的 開 發 與 測 試 101 級 陳 映 瑋 優 秀 蹼 泳 選 手 出 發 動 作 之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分 析 ( 二 ) 於 體 育 研 究 所 進 修 深 造 者 1. 博 士 班 87 級 掌 慶 維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1 年 教 育 部 千 里 馬 公 費 赴 法 - 3 -
6 國 第 五 大 學 留 學 深 造 ) 87 級 羅 凱 晹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88 級 吳 德 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建 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2 級 莊 逸 萍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陳 國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0 級 李 建 勳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2 級 周 峻 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4 級 陳 勇 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科 學 組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4 級 林 秉 毅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教 育 組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5 級 邱 永 興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6 級 林 吟 映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4 級 楊 子 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李 育 銘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7 級 陳 家 祥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7 級 夏 綠 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網 路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8 級 林 彥 男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博 士 班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組 進 修 中 2. 碩 士 班 86 級 蔡 岱 亨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6 級 黃 彥 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7 級 吳 子 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7 級 李 建 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8 級 陳 蒂 勻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8 級 蕭 俊 杰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唐 子 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建 得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沈 進 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志 鴻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許 家 榮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王 佳 媺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張 佑 昆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 4 -
7 90 級 顏 志 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李 建 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洪 建 儀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余 如 冰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林 吟 映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高 燕 翎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林 郁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吳 神 佑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陳 惠 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陳 國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陳 人 維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戴 彰 佑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戴 尉 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蔡 立 偉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黃 君 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黃 姿 燕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林 姿 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江 墨 濤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徐 吉 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林 俊 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劉 俊 概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周 峻 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柯 志 宏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潘 賢 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江 泊 洲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曾 文 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王 宇 涵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尤 嘉 瑩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王 依 雯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4 級 謝 勇 圳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4 級 陳 勇 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 5 -
8 94 級 羅 幸 基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陳 玫 秀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陳 力 瀚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洪 佳 惠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曾 世 偉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李 京 展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賴 余 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江 姿 穎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教 練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李 育 銘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曾 佳 輝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陳 怡 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郭 丁 良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錚 璿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楊 景 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范 綱 仁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家 偉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陳 亭 君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洪 菁 穗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陳 德 盛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家 銘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李 慧 玲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林 庭 竹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7 級 陳 家 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吳 祥 聖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謝 志 杰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夏 綠 荷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舞 蹈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黃 立 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7 級 張 志 全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8 級 郭 瑞 鵬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林 彥 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賴 舜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 6 -
9 98 級 林 俐 伶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壬 晧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明 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黃 秀 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彥 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周 奕 戎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黃 君 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張 哲 琬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9 級 蘇 珊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99 級 紀 玳 竹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鄭 斐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姚 宏 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陳 琬 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謝 維 駿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100 級 楊 雅 如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鄭 玉 笙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涂 維 軒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陳 映 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黃 芊 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傅 建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黃 柏 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廖 彥 勝 國 立 臺 北 體 育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謝 函 潔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2 級 林 書 瑜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2 級 姜 力 豪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2 級 魏 韶 葦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李 佳 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陳 國 銓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李 嘉 倫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嚴 麒 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胡 瑞 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 7 -
10 103 級 周 玉 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蔡 佩 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羅 涵 靖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六 體 育 表 演 會 成 果 民 國 82 年, 本 系 奉 准 成 立 ; 創 系 伊 始 全 體 師 生 秉 持 發 揚 傳 統 肇 建 千 秋 的 信 念, 歷 經 兩 年 之 籌 畫 及 堅 毅 不 輟 的 訓 練, 終 於 84 年 在 全 系 萬 眾 一 心 下, 突 破 萬 難, 舉 行 首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84 年, 以 全 系 三 班 不 到 120 人 的 弱 勢 科 系, 克 難 舉 辦 了 體 育 表 演 晚 會, 卻 締 造 了 屏 師 校 內 活 動 的 爆 滿 奇 蹟 85 年, 以 動 為 體 表 會 主 軸, 再 度 刷 新 屏 師 校 內 外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記 錄 85 年 3 月 19 日, 鑑 於 往 年 觀 眾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且 表 演 場 地 太 小, 在 僧 多 粥 少 的 情 況, 遂 將 表 演 場 地 改 至 東 校 區 大 禮 堂, 新 表 演 場 地 的 座 位 為 原 先 的 2.5 倍, 但 仍 是 座 無 虛 席 87 年 3 月 21 日, 鑑 於 外 系 師 生 年 年 均 熱 情 參 與 本 系 體 育 週 之 體 表 會, 故 改 以 邀 請 函 對 號 入 座 及 預 演 開 放 欣 賞 之 方 式, 來 紓 解 晚 會 之 人 潮 88 年 5 月 9 日, 體 育 九 九 熱 力 久 久 的 體 育 表 演 會, 再 度 以 爆 滿 的 人 潮, 為 屏 師 體 表 會 打 響 在 全 國 的 知 名 度 89 年 5 月 24 日, 以 動 魂 為 精 神 標 語 的 體 表 會, 在 提 倡 全 民 運 動 的 宗 旨 下 走 出 校 園, 首 次 開 放 讓 非 本 校 師 生 入 場 表 演 當 晚, 會 場 擠 進 二 千 多 人, 盛 況 空 前 90 年 5 月 17 日, 則 以 戰 氣 作 為 體 表 會 之 精 神 標 語, 鑑 於 前 六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精 彩 表 演, 在 外 系 師 生 與 屏 東 市 民 高 度 之 肯 定 與 評 價 下, 體 育 系 同 學 懷 有 無 比 的 信 心, 將 體 表 會 時 間 定 於 星 期 五 晚 間, 讓 更 多 喜 歡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人, 都 能 共 襄 盛 舉, 再 度 為 屏 師 體 育 表 演 會 寫 下 嶄 新 的 一 頁 91 年 體 表 會 以 氣 勢 磅 礡 的 神 武 為 精 神 標 語, 開 啟 了 今 年 活 動 的 戲 譜 屏 師 體 育 週 歷 經 八 年 的 洗 禮, 在 各 屆 學 長 姊 精 心 的 籌 備 規 劃 及 努 力 下, 始 終 秉 持 傳 統 精 神, 並 突 破 新 的 視 覺 感 官, 打 造 出 屏 師 體 育 系 獨 特 的 風 格 體 育 表 演 會 乃 為 屏 師 體 育 人 展 現 專 業 學 習 成 果 的 最 佳 時 機, 期 望 在 全 系 師 生 的 團 結 一 致 下, 能 夠 創 造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顛 峰 93 年 5 月 29 日, 屏 師 體 育 系, 傳 承 學 長 姐 以 往 的 經 驗 以 及 所 擁 有 的 使 命, 擴 大 舉 辦 這 堂 堂 邁 入 第 十 屆 的 體 育 表 演 晚 會! 投 入 我 們 努 力 的 汗 水 以 及 揮 灑 的 熱 淚, 所 有 的 痕 跡 與 成 果, 即 將 在 這 一 刻 展 現 ; 今 日 我 們 要 踏 出 步 伐 的 開 端, 將 我 們 的 成 長 走 出 校 門, 回 饋 給 當 地 居 民 欣 賞, 從 東 校 區 禮 堂 舞 台 的 界 線 拓 展 到 縣 立 體 育 館 的 盛 大 公 演! 完 成 這 數 屆 以 來 的 勁 之 祭 - 8 -
11 典! 勁 祭 是 今 年 第 十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主 題, 在 經 過 用 心 規 劃 設 計 執 行 與 老 師 細 心 輔 導, 透 過 了 全 系 團 隊 合 作, 我 們 以 勇 於 突 破 與 創 新 的 精 神, 讓 體 育 運 動 傳 遍 整 個 社 會 ; 以 及 縣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配 合 體 委 會 人 口 倍 增 計 畫, 共 同 發 揚 體 育 文 化, 以 達 成 我 們 的 願 景 : 運 動 我 的 心 ; 體 育 我 的 情! 七 獎 ( 助 ) 學 金 體 育 學 系 學 生 可 申 請 之 獎 學 金, 除 學 校 本 身 所 設 立 之 各 項 獎 學 金 外, 尚 有 諸 多 校 外 獎 學 金 可 以 申 請 其 他 尚 有 清 寒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和 家 境 清 寒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獎 勵 金 等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請 密 切 注 意 校 網 之 公 告 貳 專 任 教 師 簡 介 一 專 任 教 師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16 名, 專 案 教 師 4 名, 每 位 教 師 之 職 級 學 歷 與 專 攻 學 術 科 和 專 長, 如 下 表 所 列 :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體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體 育 教 學 媒 體 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李 勝 雄 教 授 康 與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體 育 學 原 理 田 體 育 學 博 士 徑 游 泳 陳 坤 檸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解 剖 生 理 學 運 動 教 授 兼 美 國 奧 立 岡 州 立 大 學 營 養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法 運 動 生 心 學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哲 學 博 士 網 球 田 徑 羽 球 林 瑞 興 教 授 林 新 龍 教 授 運 動 生 理 學 人 體 解 剖 學 運 動 傷 害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治 療 與 營 養 體 適 能 評 估 與 運 動 處 體 育 學 博 士 方 體 操 羽 球 高 爾 夫 球 湖 北 省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田 徑 木 球 羽 球 運 動 處 方 健 康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管 體 適 能 青 少 年 休 閒 行 為 體 育 與 健 理 學 博 士 康 運 動 訓 練 指 導 法 專 題 研 究 涂 瑞 洪 林 耀 豐 教 授 兼 任 客 家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力 學 運 動 力 學 實 驗 測 力 板 計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學 博 士 量 分 析 教 授 兼 任 體 育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運 動 學 習 體 育 研 究 法 室 主 任 體 育 學 博 士 棒 壘 球 國 術 許 明 彰 副 教 授 美 國 奧 立 岡 州 立 大 學 運 動 社 會 學 排 球 籃 球 哲 學 博 士 林 琮 智 副 教 授 兼 任 系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適 應 體 育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足 球 主 任 究 所 碩 士 - 9 -
12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林 春 鳳 黃 任 閔 副 教 授 兼 任 原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體 育 行 政 體 育 研 究 住 民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學 哲 學 博 士 法 適 應 體 育 概 論 游 泳 籃 球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兼 任 體 美 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管 理 運 動 行 銷 運 動 場 館 管 理 育 室 競 賽 活 動 運 動 管 理 學 博 士 籃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球 及 撞 球 組 組 長 蔡 秋 豪 副 教 授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碩 士 羽 球 運 動 心 理 學 鄭 健 源 副 教 授 余 攸 寧 講 師 林 世 哲 講 師 謝 宏 昇 講 師 陳 惠 城 講 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橄 欖 球 桌 球 網 球 撞 球 體 育 史 育 學 系 博 士 體 育 原 理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唱 遊 科 教 學 研 究 幼 兒 感 性 訓 練 幼 育 學 系 碩 士 兒 體 能 與 遊 戲 舞 蹈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瑜 珈 太 極 拳 羽 球 人 體 氣 滯 點 偵 系 碩 士 測 與 推 按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科 桌 球 羽 球 慢 速 壘 球 運 動 與 健 康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網 球 桌 球 撞 球 高 爾 夫 球 游 泳 育 學 系 碩 士 二 專 案 教 師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林 家 宏 講 師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運 動 訓 練 法 田 徑 籃 球 游 泳 林 俊 達 講 師 紀 恩 成 講 師 李 佳 鴻 講 師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田 徑 游 泳 直 排 輪 羽 球 排 球 學 系 碩 士 美 國 阿 肯 色 州 立 韓 德 森 運 動 訓 練 法 排 球 游 泳 浮 士 德 球 大 學 科 學 碩 士 田 徑 重 量 訓 練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競 技 運 動 軟 網 游 泳 網 球 田 徑 訓 練 研 究 所 碩 士
13 三 系 師 聯 絡 名 冊 四 各 班 導 師 教 師 陳 坤 檸 李 勝 雄 林 新 龍 許 明 彰 林 琮 智 鄭 健 源 蔡 秋 豪 林 瑞 興 林 耀 豐 涂 瑞 洪 林 春 鳳 黃 任 閔 余 攸 寧 林 世 哲 陳 惠 城 謝 宏 昇 林 家 宏 林 俊 達 紀 恩 成 李 佳 鴻 103 學 年 度 各 班 導 師 和 臚 列 於 下 表, 一 年 級 新 生 若 有 任 何 學 業 和 生 活 上 之 問 題, 可 向 班 導 師 洽 詢 與 諮 詢 班 級 導 師 姓 名 體 一 甲 鄭 健 源 體 二 甲 黃 任 閔 體 三 甲 余 攸 寧 體 四 甲 涂 瑞 洪
14 參 體 育 學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一 教 師 研 究 室 本 系 教 師 專 用 之 研 究 室, 分 設 在 民 生 校 區 五 育 樓 14F 林 森 校 區 六 愛 樓 5F 屏 商 校 區 教 師 之 研 究 室 位 置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與 研 究 室 房 號 如 下 表, 學 生 可 視 需 要 洽 詢 諮 商 研 究 室 ( 五 育 樓 ) 教 師 分 機 研 究 室 ( 六 愛 樓 ) 教 師 分 機 1403 黃 任 閔 許 明 彰 陳 坤 檸 林 耀 豐 余 攸 寧 涂 瑞 洪 林 琮 智 林 瑞 興 李 勝 雄 林 春 鳳 林 新 龍 系 辦 公 室 古 珮 君 研 究 室 ( 屏 商 ) 教 學 2 館 523 教 學 1 館 216 教 學 1 館 511 教 學 1 館 206 教 師 分 機 鄭 健 源 6249 林 世 哲 6166 陳 惠 城 6111 謝 宏 昇 6156 體 育 系 電 話 ( 傳 真 ): 電 話 : 分 機 二 運 動 場 館 民 生 校 區 林 森 校 區 籃 球 場 田 徑 場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游 泳 池 桌 球 室 網 球 場 排 球 場 重 量 訓 練 室
15 肆 通 識 課 程 一 課 程 設 計 之 原 則 ( 一 )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恢 弘 器 識 全 人 素 養 作 為 致 力 的 重 點, 凡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前 需 修 滿 至 少 35 學 分 的 通 識 課 程 ( 二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設 計, 包 含 共 同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體 驗 式 課 程 和 運 動 與 健 康 四 類 ( 三 ) 修 課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二 課 程 結 構 圖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圖 如 下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圖 如 有 異 動, 請 同 學 以 本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依 據
16 三 各 項 畢 業 門 檻 本 校 為 增 進 學 生 之 基 本 能 力, 結 合 各 單 位 之 專 業, 裨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訂 定 以 下 各 項 基 本 能 力 之 畢 業 門 檻 : ( 一 ) 資 訊 能 力 : 凡 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考 取 資 訊 證 照, 本 校 認 列 之 資 訊 證 照 詳 見 資 訊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修 畢 4 學 分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照 後,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資 訊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二 ) 英 語 能 力 : 98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除 資 訊 證 照 外, 另 須 通 過 本 校 所 採 認 之 校 外 英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各 學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之 類 別 及 標 準 詳 見 各 系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通 過 標 準 表 修 畢 6 學 分 通 識 英 文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照 後,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英 語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三 ) 中 文 能 力 : 10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則 須 通 過 資 訊 英 語 中 文 及 游 泳 四 項 門 檻 始 得 畢 業 大 一 學 生 須 在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參 加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未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者, 可 參 加 次 年 度 之 檢 測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之 同 學,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中 文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四 ) 游 泳 能 力 : 10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50 公 尺 之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大 一 學 生 須 在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參 加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未 能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者, 可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各 梯 次 補 測 或 下 學 年 度 之 統 一 檢 測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之 同 學,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始 得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游 泳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17 四 本 校 免 修 通 識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通 識 英 文 ( 含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免 修 機 制, 業 經 97 年 10 月 16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並 自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98 年 2 月 26 日 本 校 97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另 通 過 中 重 度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免 修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之 規 定 ( 一 ) 免 修 通 識 英 文 進 階 英 文 必 修 6 學 分 之 資 格 如 下 : 1.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2 學 分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4 學 分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2.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者, 必 須 選 修 通 識 其 他 課 程 以 補 足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3. 本 項 免 修 之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英 語 系 之 學 生 ( 二 ) 因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免 修 資 訊 通 過 者, 得 無 須 考 取 TQC 相 關 證 照, 免 修 之 課 程 學 分 必 須 改 選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以 補 足 應 修 之 學 分 數 ( 三 ) 欲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或 資 訊 通 識 課 程 者, 請 先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本 中 心 將 分 別 請 語 言 中 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協 助 審 核 ( 四 ) 免 修 申 請 及 相 關 表 單 下 載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頁 / 表 單 下 載 處 ( 下 載
18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100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23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2 月 13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具 有 多 元 智 能 與 全 人 素 養, 特 訂 定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修 畢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三 十 五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非 屬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開 設 之 課 程, 不 得 採 計 為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三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分 為 共 同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體 驗 式 課 程 及 運 動 與 健 康 等 四 項, 各 項 目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如 下 : ( 一 ) 共 同 教 育 : 十 六 學 分 ( 二 ) 博 雅 教 育 : 十 四 學 分 ( 三 ) 體 驗 式 課 程 : 零 學 分 ( 四 ) 運 動 與 健 康 : 五 學 分 四 共 同 教 育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資 訊 等 課 程 ( 一 ) 國 文 : 大 一 修 習 國 文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四 學 分 ; 大 二 修 習 應 用 國 文 一 學 期 二 學 分 ( 二 ) 英 文 : 大 一 修 習 英 文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四 學 分 ; 大 二 修 習 進 階 英 文 一 學 期 二 學 分 ; 另 加 大 一 上 下 二 學 期 每 週 修 習 英 文 自 學 課 程 一 小 時 ( 三 ) 資 訊 :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四 學 分 五 博 雅 教 育 : 包 括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臺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及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等 六 類 課 群 ( 一 )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 畢 業 前 應 至 少 修 習 其 中 四 類 課 群 共 計 滿 八 學 分 ( 二 )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 畢 業 前 應 至 少 修 習 其 中 三 類 課 群 共 計 滿 六 學 分 六 體 驗 式 課 程 : 包 括 服 務 學 習 (Ⅰ) 及 服 務 學 習 (Ⅱ) 等 課 程,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由 本 中
19 心 另 訂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設 置 辦 法 及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之 七 運 動 與 健 康 : 包 括 大 一 體 育 大 二 體 育 大 三 體 育 等 課 程 ( 一 ) 大 一 修 習 大 一 體 育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二 學 分 ( 二 ) 大 二 修 習 大 二 體 育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二 學 分 ( 三 ) 大 三 修 習 大 三 體 育 一 學 期 共 一 學 分 八 修 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 修 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不 得 列 計 為 各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之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 二 ) 不 為 各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採 計 博 雅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數 為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者, 應 自 行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並 充 分 告 知 學 生 九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選 課 及 申 請 抵 免 等 事 宜, 悉 依 本 中 心 公 告 之 時 程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送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0 六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本 校 第 7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年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電 腦 資 訊 能 力,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之 評 定 方 式 為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採 認 之 資 訊 證 照 標 準 者 (A 級 類 證 照 一 張 或 B 級 類 證 照 二 張,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之 ), 即 通 過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符 合 前 項 資 訊 證 照 類 別 者 亦 得 採 認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免 適 用 本 要 點 : ( 一 )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畢 業 標 準 如 高 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以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辦 理, 並 送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備 查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資 訊 學 習 之 學 生, 得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測 六 凡 持 有 本 校 通 識 資 訊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認 列 之 A 級 類 證 照 一 張, 得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二 學 分 ; 持 有 A 級 類 證 照 二 張 以 上, 得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四 學 分 惟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者,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後 ; 其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須 修 習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補 足 七 未 取 得 第 四 點 規 定 之 證 照 者, 可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或 補 救 教 學 : ( 一 )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增 能 班, 並 依 開 班 規 定,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自 費 報 考 該 課 程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 二 ) 升 大 四 學 生 仍 未 通 過 檢 測 者, 得 於 大 三 升 大 四 暑 假 免 費 修 習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21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輔 導 班 ( 須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是 否 開 課, 未 達 二 十 人 不 開 班 ),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自 費 報 考 該 輔 導 班 課 程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 三 ) 未 取 得 資 訊 證 照 者, 大 四 下 學 期 須 檢 具 曾 參 加 證 照 考 試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自 費 選 修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補 強 班, 如 符 合 修 課 規 定 並 通 過 評 量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八 修 習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有 關 資 訊 認 證 輔 導 課 程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規 定 辦 理 九 學 生 取 得 本 校 採 認 之 證 照 後, 自 大 三 起 得 依 各 學 期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學 生 證 照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審 核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並 上 傳 證 照 電 子 檔 後, 於 當 學 期 審 核 期 間 攜 帶 證 照 正 本 至 所 屬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公 室 複 驗,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所 取 得 之 證 照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符 合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2 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提 升 其 專 業 深 造 與 就 業 競 爭 之 知 識 基 礎 與 涵 養,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語 言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檢 測 審 核 及 輔 導 班 之 開 設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採 認 之 英 ( 外 )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者 ( 通 過 標 準 表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之 ), 即 通 過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通 過 前 項 檢 定 者 亦 得 採 認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得 免 適 用 本 要 點 : ( 一 )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畢 業 標 準 如 高 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以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辦 理 之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語 言 學 習 之 學 生,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 三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其 英 ( 外 ) 語 能 力 後 得 免 檢 測 六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檢 定 者, 可 檢 證 依 通 過 級 數 辦 理 免 修 英 文 或 進 階 英 文 惟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者,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 其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須 修 習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補 足 其 免 修 標 準 如 下 : ( 一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二 學 分 ( 二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四 學 分 ( 三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六 學 分
23 ( 四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六 學 分 七 未 能 自 學 取 得 第 四 點 規 定 之 證 照 者, 可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或 補 救 教 學 : ( 一 ) 在 學 期 間 得 免 費 參 加 語 言 中 心 開 設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班 ( 每 生 在 學 期 間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依 開 班 規 定,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報 考 相 關 英 文 檢 定 並 取 得 證 照 ( 二 ) 未 取 得 英 檢 證 照 者, 大 三 下 學 期 起 須 檢 具 曾 參 加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自 費 修 習 語 言 中 心 開 辦 之 英 文 認 證 補 強 班, 如 符 合 修 課 規 定 並 通 過 該 課 程 考 試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八 修 習 語 言 中 心 開 設 有 關 英 文 認 證 輔 導 課 程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語 言 中 心 規 定 辦 理 九 學 生 取 得 本 校 採 認 之 證 照 後, 自 大 三 起 須 依 各 學 期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學 生 證 照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審 核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並 上 傳 證 照 電 子 檔 後, 於 當 學 期 審 核 期 間 攜 帶 證 照 正 本 至 所 屬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公 室 複 驗,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所 取 得 之 證 照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符 合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三 款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4 八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本 校 第 5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閱 讀 與 寫 作 能 力, 提 高 學 生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中 文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與 輔 導, 以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檢 測 行 政 作 業 及 審 核 單 位,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為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補 救 作 文 審 閱 單 位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除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語 文 學 習 之 學 生, 得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測 外, 均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五 本 校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辦 理 全 校 大 一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統 一 檢 測, 檢 測 成 績 達 底 標 以 上 者 即 通 過 標 準 六 未 通 過 第 五 點 規 定 之 檢 測 者, 可 採 補 救 措 施 : ( 一 ) 參 加 次 年 度 檢 測 ( 每 人 以 補 測 一 次 為 限 ), 成 績 達 底 標 者 即 通 過 標 準 ( 二 ) 自 大 三 上 學 期 開 始, 採 手 寫 博 雅 叢 書 閱 讀 心 得 五 篇 ( 每 篇 二 千 至 三 千 五 百 字 ) 或 創 作 故 事 二 則 ( 每 則 至 少 三 千 字 ) 之 補 救 方 式, 經 評 閱 通 過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七 學 生 通 過 檢 ( 補 ) 測 或 補 救 寫 作 後, 不 需 申 請 線 上 審 核,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統 一 登 錄 檢 測 與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八 符 合 第 四 點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5 九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鍛 鍊 本 校 學 生 健 全 體 魄,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及 自 救 能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體 育 室 負 責 辦 理 檢 測 及 輔 導 班 之 開 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檢 測 結 果 登 錄 與 審 核 單 位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除 領 有 視 肢 體 等 障 礙 類 別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及 身 心 健 康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檢 核 者, 須 持 區 域 型 醫 院 ( 公 立 醫 院 ) 以 上 或 等 級 相 當 之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並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特 教 中 心 與 體 育 室 會 同 認 定 ;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核 外, 均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五 具 救 生 員 證 ( 救 總 或 紅 十 字 會 核 發 ) 縣 運 或 全 國 游 泳 競 賽 獲 獎 者 得 予 免 試, 入 學 前 取 得 者 亦 得 採 認 免 試 申 請 時 間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六 本 校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 學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接 受 統 一 檢 測 ( 以 下 簡 稱 統 測 ), 可 採 蝶 式 仰 式 蛙 式 捷 式 四 式 泳 姿 中 任 一 式, 在 游 泳 行 進 間, 手 腳 動 作 協 調 換 氣 順 暢, 身 體 任 一 部 位 不 得 觸 碰 池 底 池 邊 或 水 道 繩 等, 並 完 成 五 十 公 尺, 始 符 合 本 校 游 泳 能 力 檢 核 標 準 七 無 故 缺 席 統 測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學 期 之 游 泳 補 測 ; 出 席 但 未 著 裝 下 水 者, 視 同 未 參 加 檢 測 統 測 未 通 過 或 因 故 請 假 核 准 者, 可 參 加 體 育 室 辦 理 之 任 一 梯 次 游 泳 補 測 (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 八 未 通 過 檢 ( 補 ) 測 者, 得 自 大 三 上 學 期 起, 免 費 參 加 一 次 體 育 室 開 辦 之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未 通 過 課 程 檢 核 標 準 者, 得 自 費 參 加 輔 導 班 通 過 檢 核 者, 即 等 同 通 過 游 泳 基
26 註 本 能 力 標 準 九 修 習 體 育 室 開 設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體 育 室 規 定 辦 理 十 學 生 通 過 檢 ( 補 ) 測 後, 不 須 申 請 線 上 審 核,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統 一 登 錄 檢 測 與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一 符 合 第 四 點 及 第 五 點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註 法 規 修 訂 前 未 規 定 每 生 在 學 期 間 僅 能 免 費 參 加 1 次 游 泳 補 救 教 學, 為 不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有 關 本 點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第 2 次 ( 含 ) 以 後 須 自 費 之 規 定, 將 自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起 適 用
27 十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請 依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修 習 之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臨 時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共 同 教 育 GEC1101 GEC1102 GEC1201 GEC1202 GEC1301 GEC1311 GEC1304 GEC1307 GEC1308 GEC1309 GEC1310 國 文 Chinese 應 用 國 文 Applied Chinese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進 階 英 文 Advanced English 網 頁 設 計 Webpage Design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Digital Image process 進 階 網 頁 設 計 Advanced Webpage Design 影 音 編 輯 設 計 與 製 作 Video Production 動 畫 設 計 Animation Design 文 書 處 理 與 應 用 The Application Of Word Processing 試 算 表 應 用 Excel spreadsheet applications 4 4 必 2 2 必 4 6 必 2 2 必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分 上 下 學 期 開 課 : 教 育 系 心 輔 系 幼 教 系 特 教 系 應 化 系 應 數 系 英 語 系 音 樂 系 及 原 民 休 閒 專 班 等 9 個 學 系 於 上 學 期 開 課 ; 應 物 系 資 科 系 體 育 系 中 文 系 社 發 系 視 藝 系 文 創 系 科 普 系 等 8 個 學 系 於 下 學 期 開 課 每 週 2 小 時 為 課 堂 教 學, 另 1 小 時 為 英 文 自 學 課 程 接 續 大 一 原 班 級 原 級 數 上 課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修 習 4 學 分 即 可 備 註 :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 原 多 媒 體 與 動 畫 設 計 影 像 處 理 ) 動 畫 設 計 ( 原 進 階 動 畫 設 計 ) 不 重 覆 採 計 學 分
28 博 雅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一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二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101 GEC2102 GEC2103 GEC2104 GEC2105 GEC2106 GEC2107 GEC2108 GEC2109 GEC2110 GEC2111 GEC2112 GEC2201 GEC2202 GEC2203 GEC2204 GEC2205 GEC2206 GEC2207 GEC2208 GEC2209 GEC2210 GEC2211 GEC2212 GEC2213 哲 學 與 當 代 議 題 Philosoph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倫 理 學 與 道 德 推 理 Ethics and Moral Reasoning 邏 輯 與 批 判 思 考 Logic and Critical Thinking 東 方 哲 學 與 生 活 智 慧 Eastern Philosophy and Life Wisdom 創 意 思 考 Creative Thinking 應 用 倫 理 與 跨 領 域 對 話 Applied Ethics and 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 生 命 教 育 與 人 文 關 懷 Life Education and Humane Care 人 文 經 典 之 現 代 詮 釋 Modern Interpretations on Classics of the Humanities 生 死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Thanatology 宗 教 信 仰 與 人 生 價 值 Religious Belief and Human Values 世 界 宗 教 與 多 元 文 化 Religions and Multi-culture 電 影 與 人 生 Films and Human Life 文 學 與 創 作 Literature and Creative Writing 美 學 與 實 踐 Aesthetics and Practice 藝 術 與 鑑 賞 Art and Appreciation 文 學 與 電 影 Literature and Film 詩 詞 賞 析 Appreciation of Poetry and Cih 小 說 選 讀 Selected Readings of Short Story 文 學 與 人 生 Literature and Life 性 別 與 文 學 Gender and Literature 語 言 與 文 化 Language and Culture 英 語 短 篇 小 說 選 讀 Selected Readings in English Short Fiction 英 語 青 少 年 文 學 Adolescent Literature in English 視 覺 文 化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Visual Culture 表 演 藝 術 Performing Arts
29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音 樂 欣 賞 GEC2214 Introduction to Music Appreciation 世 界 音 樂 GEC2215 World Music 歌 劇 欣 賞 GEC2216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Opera 音 樂 與 媒 體 GEC2217 Music and Media 古 典 音 樂 賞 析 GEC2218 Classical Music Appreciation 陶 藝 欣 賞 GEC2219 Ceramics Appreciation 三 臺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301 GEC2302 GEC2303 GEC2304 GEC2305 GEC2306 GEC2307 GEC2308 GEC2309 GEC2310 GEC2311 GEC2312 GEC2313 GEC2314 GEC2315 GEC2316 GEC2317 GEC2318 GEC2319 GEC2320 世 界 文 化 史 History of World Cultures 海 洋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導 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ceanic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族 群 與 多 元 文 化 Ethnicity and Multicultural 史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History 地 理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Geography 新 聞 英 語 Journalistic English 台 灣 通 史 History of Taiwan 西 洋 通 史 History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中 國 文 化 史 History of Chinese Culture 歷 史 人 物 分 析 Historical Character Analysis 探 索 中 國 景 觀 China Landscape 世 界 環 境 與 人 文 地 理 World Environment and Human Geography 台 灣 環 境 與 生 活 方 式 Environment and Life Style in Taiwan 中 國 大 陸 問 題 研 究 Studies of Chinese Problems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刪 除 此 課 程 ) 法 文 ( 一 ) French(Ⅰ) 法 文 ( 二 ) French(Ⅱ) 日 文 ( 一 ) Japanese(Ⅰ) 日 文 ( 二 ) Japanese(Ⅱ) 德 文 ( 一 ) German(Ⅰ) 德 文 ( 二 ) German(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刪 除 中 國 大 陸 問 題 研 究 並 新 增 閩 南 文 化 通 論
30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台 灣 與 海 洋 GEC2321 Oceanic Taiwan 台 灣 電 影 GEC2322 Taiwan Cinema 台 灣 環 境 與 社 會 發 展 GEC2323 Taiwan'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GEC2324 閩 南 文 化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uthern Min Culture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增 此 課 程 ) 四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401 GEC2402 GEC2403 GEC2404 GEC2405 GEC2406 GEC2407 GEC2408 GEC2409 GEC2410 GEC2411 GEC2412 GEC2413 GEC2414 GEC2415 GEC2416 GEC2417 GEC2418 GEC2419 GEC2420 GEC2421 媒 體 與 社 會 Media and Society 憲 法 與 人 權 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社 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cience 法 律 與 生 活 Law and Life 政 治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Politics 社 會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心 理 學 通 論 Psychology 經 濟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Economics 管 理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法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Law 國 際 關 係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生 活 經 濟 學 Economics of Life 社 會 分 析 專 題 Issues on Social Analysis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Public Policy Analysis 愛 情 婚 姻 與 家 庭 Love,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口 語 表 達 與 人 際 溝 通 Verbal Expression and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管 理 思 想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Thoughts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個 人 理 財 規 劃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圖 書 館 與 資 訊 利 用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Use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Career Development Education
31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性 別 空 間 與 社 會 GEC2422 Gender, Space and Society 五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501 GEC2502 GEC2503 GEC2504 GEC2505 GEC2506 GEC2507 GEC2508 GEC2509 GEC2510 GEC2511 GEC2512 GEC2513 GEC2514 GEC2515 GEC2516 GEC2517 GEC2518 GEC2519 STS 導 向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Natural Science: A Science- Technology Society Approach 科 技 與 文 明 發 展 Technology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科 技 新 知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New Technology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科 技 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生 物 科 技 與 倫 理 Biotechnology and Ethics 生 物 醫 學 與 健 康 Biology, Medicine and Health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Dail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環 境 生 物 科 技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Environmental Biotechnology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Physical Sciences and Life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Chemistry in Daily Life 數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Mathematics and Life 大 眾 科 學 與 傳 播 Public Science and Communication 健 康 促 進 與 安 全 教 育 Introduction of Health Promotion and Safety Education 健 康 與 休 閒 Health and Leisure 性 別 與 科 學 Gender and Science 數 學 史 History of Mathematics 輻 射 與 生 活 Radiation and Life 自 然 科 學 史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
32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間 必 選 修 備 註 博 雅 教 育 六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601 GEC2602 GEC2603 GEC2604 GEC2605 GEC2606 GEC2607 GEC2608 GEC2609 GEC2610 GEC2611 GEC2612 生 命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Life Science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與 永 續 發 展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地 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Earth Science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Natural Science 物 質 科 學 Material Science 科 學 教 育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cience Education 台 灣 生 態 環 境 與 資 源 保 護 Endemic Ecology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in Taiwan 環 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Science 校 園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 Campus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台 灣 海 洋 環 境 與 生 態 保 育 Taiwan Ocean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Conservation 海 洋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Marine Life Science 環 境 化 學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33 國 防 教 育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間 必 選 修 備 註 體 驗 式 課 程 運 動 與 健 康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GEC3101 GEC3102 GEC3103 GEC3104 GEC3105 GEC4101 GEC4102 GEC4103 GEC4104 GEC4105 GEC4106 GEC4107 GEC5105 GEC5106 GEC5107 GEC5108 GEC5109 服 務 學 習 ( 一 ) 校 園 服 務 Service-Learning I:On-campus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社 區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Community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社 團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Civic Organization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志 工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Volunteer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二 ) Services-Learning II 大 一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Freshman 大 二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Sophomore 大 三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Junior 運 動 健 身 指 導 實 作 Exercise Prescription for Health Design and Practice 海 洋 水 上 休 閒 活 動 Marine Leisure Activities(Kayak, Snorkeling, Scuba-diving) 水 上 救 生 指 導 與 實 作 Water Life Saving Design and Practice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防 政 策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National Defense Policies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防 科 技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Defense Technology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防 衛 動 員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Defense Mobilization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全 民 國 防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Civil Defense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際 情 勢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International Situations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2 4 必 2 4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5 10 必 四 項 擇 一 修 讀 上 學 期 由 單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下 學 期 則 由 雙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上 學 期 由 單 數 號 先 行 修 課, 下 學 期 則 由 雙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另 須 修 習 所 屬 科 系 開 設 之 課 程, 不 得 跨 系 修 課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1.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2. 四 項 擇 一 修 讀, 可 自 行 選 擇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修 習 1. 為 五 學 期 之 課 程 2. 限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學 生 修 習 3.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1. 軍 訓 內 含 護 理 課 程 2. 學 分 數 不 採 記 於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僅 記 載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中 3. 至 少 須 修 滿 4 個 學 期 之 軍 訓 相 關 課 程, 始 得 報 考 預 官 4. 可 折 抵 役 期 ( 每 學 期 可 折 抵 4 天 )
34 各 系 ( 學 程 )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之 課 程 一 覽 表 (103 學 年 度 起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新 生 適 用 )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教 育 學 院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表 演 藝 術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選 修 管 理 學 通 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選 修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選 修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選 修 創 意 思 考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無 教 育 與 心 理 輔 導 學 系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心 理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應 用 數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數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選 修 數 學 史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應 用 物 理 系 核 心 地 球 科 學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物 質 科 學 核 心 STS 導 向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環 境 生 物 科 技 通 論 化 學 生 物 系 選 修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史 核 心 生 命 科 學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物 質 科 學 資 訊 科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體 育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健 康 與 休 閒 電 腦 與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選 修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先 進 薄 膜 製 程 學 士 學 選 修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位 學 程 選 修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核 心 文 學 與 創 作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詩 詞 賞 析 選 修 小 說 選 讀 選 修 文 學 與 人 生
35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院 英 語 學 系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學 系 選 修 性 別 與 文 學 選 修 文 學 與 電 影 選 修 小 說 選 讀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語 言 與 文 化 選 修 英 語 短 篇 小 說 選 讀 選 修 英 語 青 少 年 文 學 選 修 新 聞 英 語 選 修 法 文 ( 一 ) 台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選 修 法 文 ( 二 ) 選 修 日 文 ( 一 ) 選 修 日 文 ( 二 ) 選 修 史 學 通 論 選 修 地 理 學 通 論 選 修 台 灣 通 史 選 修 中 國 文 化 史 台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選 修 歷 史 人 物 分 析 選 修 探 索 中 國 景 觀 選 修 世 界 環 境 與 人 文 地 理 選 修 台 灣 環 境 與 生 活 方 式 選 修 台 灣 環 境 與 社 會 發 展 核 心 媒 體 與 社 會 核 心 憲 法 與 人 權 核 心 社 會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法 律 與 生 活 選 修 政 治 學 通 論 選 修 社 會 學 通 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選 修 法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活 經 濟 學 選 修 社 會 分 析 專 題 選 修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選 修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選 修 性 別 空 間 與 社 會 核 心 哲 學 與 當 代 議 題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核 心 邏 輯 與 批 判 思 考 選 修 創 意 思 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核 心 美 學 與 實 踐
36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管 理 學 通 論 核 心 美 學 與 實 踐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核 心 選 修 藝 術 與 鑑 賞 視 覺 文 化 導 論 選 修 陶 藝 欣 賞 選 修 表 演 藝 術 選 修 音 樂 欣 賞 音 樂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選 修 世 界 音 樂 歌 劇 欣 賞 選 修 音 樂 與 媒 體 選 修 古 典 音 樂 賞 析 103 年 08 月 12 日 修 訂
37 伍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地 圖
38 陸 體 育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經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經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課 程 結 構 與 應 修 學 分 1. 畢 業 學 分 數 :133 學 分 2. 必 修 學 分 數 :38 學 分 3. 選 修 學 分 數 :60 學 分 ( 系 選 修 課 程 26 學 分,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10 學 分 ) 4. 通 識 學 分 數 :35 學 分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一 系 必 修 課 程 (38 學 分 )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PED1001 PED1002 PED1019 PED2022 PED1016 PED3022 PED1020 PED2036 PED2037 PED2038 PED3028 PED1003 PED1004 PED1005 PED1006 PED2004 PED2005 PED2007 PED5001 PED5002 體 育 學 原 理 Principl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人 體 解 剖 學 Human Anatomy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Introduction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Biomechanics & Experiment 運 動 生 理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Physiology &Experiment 運 動 心 理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Psychology &Laboratory 休 閒 管 理 學 Leisure Management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Leisure Activities and Health Promotion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Leisure activities Program Design 運 動 健 康 體 適 能 Exercise,health and fitness 專 業 與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Industrial practice 田 徑 ( 男 ) Track & Field (Male) 田 徑 ( 女 ) Track & Field (Female) 體 操 ( 男 ) Gymnastics (Male) 體 操 ( 女 ) Gymnastics (Female) 舞 蹈 ( 男 ) Dance (Male) 舞 蹈 ( 女 ) Dance (Female) 游 泳 Swimming 專 長 訓 練 - 田 徑 Specialty Training-Athletics 專 長 訓 練 - 游 泳 Specialty Training-Swimming 3 3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必 2 2 週 休 假 日 實 習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1 (2) 1 (2) 1 (2) (2) 1 (2) 1 (2) 0 12 必 必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 含 甄 審 甄 試 獨 招 等 方 式 入 學 ) 需 於
39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PED5003 PED5004 PED5005 PED5006 PED5008 專 長 訓 練 - 足 球 Specialty Training-Football training 專 長 訓 練 - 排 球 Specialty Training-Volleyball 專 長 訓 練 - 籃 球 Specialty Training-Basketball 專 長 訓 練 - 溜 冰 Specialty Training-Roller skating 專 長 訓 練 - 軟 網 Specialty Training-soft tennis 二 系 選 修 課 程 (26 學 分 )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0 12 必 必 必 必 必 備 註 各 學 期 必 修 該 生 專 長 訓 練 項 目 PED2015 PED3009 PED4004 PED4045 PED2006 PED2034 PED3041 PED3020 PED2014 PED2008 PED2009 PED3008 PED4029 PED3005 PED2029 PED3011 PED4008 PED2031 PED3039 PED4034 PED2016 PED3040 人 體 生 理 學 Human Physiology 網 球 Tennis 木 球 Woodball 現 代 舞 Modern Dance 足 球 Soccer 棒 球 Baseball 進 階 游 泳 Advanced Swimming 運 動 訓 練 指 導 法 Methods of Sports Training and Guidance 運 動 裁 判 法 Rules for Referee 排 球 Volleyball 羽 球 Badminton 手 球 Handball 運 動 處 方 Exercise Prescription 籃 球 Basketball 民 俗 舞 蹈 Folk Dancing 桌 球 Table tennis 高 爾 夫 球 Golf 運 動 醫 學 Sports Medicines 拔 河 Tug of War 撞 球 Snooker 運 動 營 養 學 Sports Nutriology 舞 蹈 賞 析 Dance Analyses 3 3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40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PED3031 PED4047 壘 球 Softball 滑 板 運 動 Skateboarding 學 分 三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 PED2040 PED2041 PED2042 PED4035 PED2043 PED4042 PED3042 PED3043 PED2021 PED3044 PED3045 PED3046 PED4038 PED4043 PED4046 PED4040 PED4044 社 會 休 閒 心 理 與 行 為 Social Psychology of Leisure 休 閒 活 動 與 遊 憩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Leisure and Recreation 休 閒 遊 憩 投 資 規 劃 Investment and Planning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國 際 標 準 舞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ance 民 俗 活 動 Folk custom ativities 休 閒 產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Leisure Industr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開 發 Development of the Recreational Industry 休 閒 遊 憩 政 策 分 析 Analysis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Policy 適 應 體 育 概 論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戶 外 活 動 Outdoor activities 生 態 導 覽 解 說 Interpretation of Eco-tourism 健 身 運 動 Exercise for Health 休 閒 遊 憩 行 銷 經 營 策 略 Leisure and Recreation Marketing Strategy 綠 色 資 源 與 遊 憩 特 論 Case Study of Green Resource and Receation 水 域 運 動 Water Sports 休 閒 產 業 趨 勢 研 究 Trend Study of the Recreational Industry 海 洋 生 態 休 閒 專 業 規 劃 與 實 務 Marine Ecology Leisure Planning and Practices 四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 時 數 必 選 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3 備 註 PED3018 PED2045 運 動 傷 害 與 處 理 Sports Injuries and Treatment 體 適 能 活 動 設 計 The Program Design of Fitness 3 3 選 選
41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PED2046 彼 拉 提 斯 Pilates 2 中 醫 與 傳 統 養 生 學 PED2028 Chinese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3 3 選 3 Regimen PED3038 運 動 與 老 化 Sports and Ageing 3 3 選 3 PED4009 太 極 拳 Tai Chi Chuan 2 PED2032 損 傷 防 治 法 Injuries Prevention 3 3 選 3 PED3047 基 礎 物 件 程 式 設 計 與 應 用 Basic object programming design 3 3 選 3 and application PED3027 武 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2 PED3048 健 身 運 動 心 理 學 Exercise Psychology 3 3 選 3 PED3049 運 動 傷 害 生 物 力 學 The biomechanics of sports injury 3 3 選 3 PED3036 有 氧 舞 蹈 Aerobic Dancing 2 PED4023 健 康 步 態 分 析 與 診 斷 Gait Analyses and Diagnoses 3 3 選 3 PED3023 運 動 技 能 學 習 Motor Learning 3 3 選 3 運 動 保 健 康 復 理 療 學 PED3032 Sports Studies for Health Care, 3 3 選 3 Rehabilitation and Treatment PED4041 保 健 按 摩 Health care Massage 2 註 : 一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包 含 全 校 共 選 通 識 課 程 必 選 修 35 學 分, 體 育 學 系 共 同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38 學 分, 共 同 專 業 選 修 24 學 分, 學 程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26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10 學 分, 合 計 畢 業 總 學 分 128 學 分 二 選 讀 教 育 學 程 外 加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40 學 分, 畢 業 總 學 分 173 學 分 備 註
42 柒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草 案 全 文 ( 報 部 中 ) 第 一 篇 總 則 103 年 9 月 22 日 簽 核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公 費 註 冊 及 選 課 修 業 年 限 請 假 轉 系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實 習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等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篇 學 士 學 位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招 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合 於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一 年 級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制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各 所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回 流 教 育 學 士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校 得 酌 收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各 種 特 種 身 份 學 生 入 學, 其 入 學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境 外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包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休 學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者, 編 入 相 關 學 系 之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第 七 條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發 現 其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43 等 情 事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第 八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其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治 療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來 校 辦 理 手 續,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疾 病 證 明 以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者 為 限 ) 事 前 請 准 延 期 辦 理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但 延 期 最 多 以 一 週 為 限 逾 期 未 辦 入 學 手 續 者, 即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二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之 證 明 書 ;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三 因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檢 具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簽 請 核 准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再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期 限, 至 退 伍 日 之 學 年 度 止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期 滿 前 辦 理 入 學,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大 學 部 之 保 送 生 轉 學 生 除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原 因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規 定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第 二 章 公 費 生 第 十 條 本 校 採 公 自 費 並 行 制 度,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公 費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第 十 二 條 公 費 生 因 轉 學 轉 系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喪 失 公 費 資 格 者,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償 還 在 學 期 間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第 十 三 條 公 費 生 缺 額 之 遞 補, 依 本 校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新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其 受 領 公 費 自 遞 補 日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為 止 第 三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44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須 依 照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其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經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註 冊, 但 最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未 經 准 假 或 雖 經 准 假 但 逾 期 未 辦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但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則 依 據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學 雜 費, 經 催 告 仍 未 繳 納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者, 所 選 相 關 科 目 予 以 扣 考 登 記 第 十 五 條 自 費 生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教 務 處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規 定 另 訂 之 其 他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在 校 學 生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其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併 同 前 項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申 請 出 國 修 習 學 分 或 實 習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十 九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但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止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或 未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下 限 者, 除 奉 派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或 經 專 案 簽 准 等 特 殊 因 素 外, 經 通 知 仍 未 依 限 補 選 課 者, 應 予 辦 理 休 學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授 課 程,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 不 含 輔 系 及 各 類 學 程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公 費 生 應 依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其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中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應 外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至 少 十 二 分,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另 訂 之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一 未 在 規 定 年 限 修 滿 本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45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學 年 三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持 相 關 證 明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如 有 不 同 之 修 業 年 限 者 於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實 驗 實 習 或 實 作 每 學 分 以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第 一 至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含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尚 不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但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得 自 其 次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中 酌 予 核 減 若 干 科 目 學 分, 惟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若 其 重 修 或 補 修 之 科 目 在 第 二 學 期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學 生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主 管 之 同 意,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惟 最 遲 應 於 當 學 期 最 後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入 學 本 校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合 於 規 定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轉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前,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自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五 章 請 假 缺 課 曠 課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不 能 參 加 規 定 之 集 會 者, 須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 但 因 公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不 作 缺 課 計
46 第 二 十 八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積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其 相 關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不 再 為 缺 曠 紀 錄 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並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評 定 第 六 章 轉 系 ( 組 )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降 級 轉 系 ( 組 ) 者, 其 在 兩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 組 )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本 校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系 者 因 故 請 准 休 學 或 勒 令 休 學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內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章 休 學 及 復 學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最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且 不 計 入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最 遲 應 於 行 事 曆 訂 定 之 期 末 考 試 之 規 定 時 間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因 素 或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專 案 簽 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辦 理 休 學 惟 學 生 參 加 畢 業 班 期 末 考 試 後,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請 准 休 學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並 於 事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學 生 患 有 傳 染 病,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二 自 上 課 之 日 始, 其 缺 課 時 數 達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三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者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檢 同 退 伍 令 影 本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47 學 生 於 休 學 或 服 役 期 間, 不 得 回 校 重 ( 補 ) 修 不 及 格 或 缺 修 學 分 ( 含 暑 假 期 間 )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另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每 次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至 多 以 二 學 期 為 限, 且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第 三 十 五 條 休 學 學 生 應 於 休 學 屆 滿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辦 理 復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其 因 傳 染 病 休 學 者, 應 加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得 輔 導 學 生 轉 至 適 當 所 系 ( 組 ) 肄 業 第 八 章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學 期 中 曠 課 累 計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四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七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退 學 應 依 本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其 他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開 除 學 籍 者, 除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發 覺 應 開 除 學 籍 時 已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應 令 其 繳 還 本 校 所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其 所 領 受 之 公 費,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三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得 繼 續 在 校 修 讀,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確 定 後 即 應 離 校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48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其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已 離 校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休 學 第 四 十 條 自 動 退 學 或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其 入 學 資 格 未 經 核 准 者, 或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未 償 還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九 章 成 績 考 查 及 補 考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種 各 種 成 績 以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得 以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為 之 : 一 平 時 考 查 二 期 中 考 試 或 繳 交 報 告 三 期 末 考 試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種 類 計 算 方 法 等 次 及 試 卷 保 存 辦 法 如 下 : 一 學 業 成 績 種 類 : ( 一 ) 平 時 成 績 : 以 平 時 考 查 及 期 中 考 試 之 成 績, 並 參 酌 聽 講 筆 記 作 業 讀 書 札 記 參 觀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及 實 驗 等 成 績 決 定 之 ( 二 ) 學 期 成 績 : 以 平 時 成 績 與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 三 ) 畢 業 成 績 : 大 學 部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總 學 分 積 之 和,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二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一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學 分 積 ( 二 )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合 為 學 分 總 數 ( 三 ) 各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 四 ) 以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除 總 學 分 積 分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 五 )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重 修 成 績 在 內 三 學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並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49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列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甲 (A) 等 八 十 分 以 上 乙 (B) 等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C) 等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丁 (D) 等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E) 等 未 達 五 十 分 四 在 校 生 各 種 考 試 試 卷 保 存 一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 教 師 繳 交 成 績 資 料 以 保 存 十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第 四 十 四 條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科 成 績 經 繳 交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後, 除 有 計 算 錯 誤 於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報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長 ) 核 准, 或 學 生 提 起 申 訴, 經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申 訴 有 理 者 外, 不 得 更 改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成 績 之 登 錄 以 選 課 確 認 單 或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選 課 資 料 所 載 為 憑 未 選 之 科 目 縱 有 成 績 亦 不 予 採 認 ; 已 選 之 科 目 無 成 績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無 故 缺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如 係 公 假 喪 假 或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參 與 各 種 考 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得 成 績 給 分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第 四 十 九 條 凡 屬 規 定 全 年 修 習 之 科 目 祇 修 讀 一 學 期 或 僅 有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及 格 者, 均 不 計 學 分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除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十 章 實 習 畢 ( 結 ) 業 第 五 十 一 條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缺 修 學 分, 若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五 十 二 條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後, 由 本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50 一 修 滿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二 通 過 本 校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三 完 成 所 屬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原 屬 系 及 雙 主 修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其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第 三 篇 碩 博 士 學 位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五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研 究 所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甄 試 錄 取 新 生 如 已 具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其 報 到 後 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辦 理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第 二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第 五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與 各 項 費 用 第 五 十 八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未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退 學 第 五 十 九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在 職 生 身 份 認 定 以 招 生 簡 章 上 核 定 之 身 分 別 為 準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 暑 期 班 二 至 四 暑 期 ) 為 限, 未 在 規
51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二 年 ( 暑 期 班 二 個 暑 期 )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年 限 第 六 十 條 理 學 院 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其 餘 學 院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第 六 十 一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進 入 研 究 所 就 學 者,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二 條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及 各 類 科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計 入 當 學 期 平 均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與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第 六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三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四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五 博 士 學 位 侯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試, 同 一 科 目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六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四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各 所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52 三 完 成 所 屬 所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六 十 六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授 予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六 十 九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 組 ) 班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系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表 冊 為 準 第 七 十 條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係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錯 誤 者, 應 逕 向 原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更 正 ; 再 檢 附 更 正 後 之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改 二 如 係 戶 籍 登 記 錯 誤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持 更 正 後 之 戶 籍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第 七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應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第 五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學 則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53 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一 定 義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本 須 知 所 稱 本 組 係 指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所 稱 系 所 含 學 位 學 程 ( 二 ) 完 成 選 課 程 序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據 本 選 課 須 知 完 成 選 課, 並 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確 認 且 登 錄 於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而 言 ( 三 ) 選 課 簽 核 單 : 係 指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前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並 作 為 人 工 加 退 課 程 之 依 據 ( 四 ) 選 課 確 認 單 : 係 指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二 修 習 學 分 數 ( 一 ) 大 學 部 : 1.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至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2. 大 學 部 三 下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應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 所 修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應 包 括 在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其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依 大 學 部 規 定 ; 預 備 研 究 生 之 修 課 另 依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辦 理 ( 二 ) 研 究 所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之 上 下 限, 悉 依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各 所 系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 三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數 含 跨 校 院 所 系 班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下 限 或 高 於 上 限 ( 四 ) 超 修 : 1. 申 請 人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大 學 部 應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研 究 生 應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2. 超 修 應 經 所 系 主 管 同 意 後,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之 最 後 一 日 至 本 組 辦 理 3.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上 限 之 課 程 始 可 申 請 超 修, 且 不 可 以 超 修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4. 申 請 人 完 成 超 修 申 請 後, 仍 應 自 行 至 線 上 加 選 超 修 之 課 程 三 選 課 程 序 ( 一 ) 選 課 方 式 以 網 路 線 上 選 課 為 原 則 ; 並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網 路 選 課 操 作 說 明 為 準
54 ( 二 ) 選 課 時 間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選 課 日 程 表 為 準 ( 三 ) 選 課 時, 應 依 據 所 屬 所 系 之 規 定, 自 行 點 選 選 修 別 ; 其 有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或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多 元 專 長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於 選 課 時, 自 行 點 選 課 程 用 途 欄 之 用 途 選 項 ( 四 ) 開 學 前, 本 組 將 選 課 簽 核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審 核 後, 轉 交 所 屬 學 生 依 據 選 課 簽 核 單 所 列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逕 自 前 往 上 課 選 課 簽 核 單 應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五 )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本 組 將 選 課 確 認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轉 發 所 屬 學 生 於 選 課 確 認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選 課 內 容, 並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六 ) 學 生 對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選 課 確 認 單 之 內 容 有 疑 義 時, 應 立 即 至 本 組 反 映 並 作 處 理 ( 七 ) 跨 部 修 課 者 應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再 經 教 務 長 及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同 意, 且 跨 部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課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延 修 生 或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此 限 ( 八 )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修 習 進 修 推 廣 處 之 課 程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之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或 修 課 名 額 已 滿 而 影 響 畢 業 者 2.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日 間 部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3. 經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應 加 修 之 科 目 與 原 系 必 修 科 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者 4.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5.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延 修 生 若 因 工 作 原 因,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二 目 之 限 制 ( 九 ) 進 修 推 廣 處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跨 至 日 間 部 修 課 : 1.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 所 )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2. 重 ( 補 ) 修 或 選 修 者 四 選 課 規 定 ( 一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未 選 修 者,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 二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下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及 所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55 ( 三 ) 不 得 選 修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四 )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得 刪 除 其 選 修 課 程 或 課 程 類 別 之 註 記 修 習 跨 院 所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者,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各 所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以 該 所 系 學 生 優 先 選 課 為 原 則 其 他 所 系 之 學 生 欲 跨 所 系 選 修 課 程 者, 應 以 該 科 目 未 達 人 數 上 限, 且 經 所 屬 所 系 開 課 所 系 主 管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上 皆 簽 章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修 ( 六 ) 各 科 目 之 選 課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而 無 法 經 由 網 路 線 上 加 選 課 程 時,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仍 需 加 選 者, 應 至 本 組 辦 理 人 工 加 退 選 作 業 ( 七 ) 選 課 違 反 本 須 知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二 三 款 規 定 者, 所 選 課 程 之 科 目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五 課 程 停 開 ( 一 )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該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時, 本 組 在 知 會 開 課 所 系 後 得 將 該 科 目 課 程 予 以 停 開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開 班 ( 二 ) 遇 有 課 程 停 開 情 形 時, 已 選 該 停 開 科 目 之 學 生 應 於 本 組 通 知 或 公 告 三 日 內, 親 自 至 本 組 辦 理 改 選, 但 改 選 之 科 目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時, 則 不 得 改 選 該 科 目 六 停 修 課 程 ( 一 ) 學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於 學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時, 可 於 開 學 後 之 第 十 二 週 ( 含 ) 前, 暑 期 課 程 停 修 於 第 六 週 ( 含 ) 前 辦 理,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 課 程 未 達 扣 考 標 準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停 修 課 程 以 一 至 二 科 為 原 則, 且 停 修 後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每 學 期 最 低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但 情 況 特 殊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任 課 教 師 就 讀 學 系 ( 所 )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停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 三 )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 學 分 學 雜 費 ) 已 繳 交 者 不 予 退 費, 未 繳 交 者 仍 應 補 繳 ( 四 ) 停 修 課 程 仍 須 登 載 於 當 學 期 成 績 單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於 成 績 欄 註 明 停 修 或 w ( 即 Withdrawal);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七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須 知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56 玖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促 進 校 際 合 作 與 配 合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教 師 資 源 與 教 學 設 備, 便 利 校 際 交 流 與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以 本 校 當 學 期 未 開 設 之 性 質 相 似 科 目 為 原 則 惟 本 校 參 加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夥 伴 學 校 之 科 系, 學 生 選 讀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得 依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跨 校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以 學 生 該 學 期 所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向 各 學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會 同 教 務 處 核 可 後 得 以 進 行 校 際 選 課 遇 特 殊 情 形 時,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校 際 選 修, 以 互 惠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及 選 課 相 關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所 需 之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依 所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接 受 他 校 學 生 選 課 之 考 核,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須 將 校 際 選 修 之 學 生 成 績 單 寄 發 原 肄 業 學 校 七 他 校 修 讀 本 校 課 程 之 學 生 選 課 繳 費 上 課 成 績 考 核 等,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選 課 後, 除 因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八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之 他 校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九 校 際 選 課, 經 雙 方 學 校 同 意 後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57 拾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各 系 所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 ( 一 ) 修 習 輔 系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位 學 程 班 別 者 ( 二 ) 轉 系 轉 學 需 補 修 轉 入 系 別 科 目 者 ( 三 ) 在 學 期 中 開 課 有 困 難, 科 目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者 ( 四 ) 重 修 科 目 者 ( 五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重 修 或 補 修 後 始 可 畢 業 者 ( 六 ) 其 他 適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者 三 申 請 日 期 :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約 四 月 依 公 告 日 期 辦 理 四 開 課 及 學 分 限 制 : ( 一 ) 每 年 四 月 份 期 間 受 理 各 學 系 所 申 請 開 課,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 二 ) 學 生 欲 修 課 者 須 經 開 課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 三 ) 開 設 科 目 由 所 系 聘 定 老 師 擔 任 ( 四 ) 大 學 部 以 十 五 人 研 究 所 以 八 人 為 開 班 原 則 ( 五 ) 每 一 學 分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期 九 週 如 遇 課 程 調 整, 上 課 週 次 不 得 少 於 六 週 ( 六 ) 每 次 暑 假 修 習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惟 進 修 部 學 生 修 習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學 分 ( 七 ) 暑 期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上 限 請 依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應 依 課 務 組 公 告 選 課 期 限 內 辦 理, 並 按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費 課 程 一 經 上 課, 不 得 要 求 退 選 惟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於 暑 修 第 二 週 ( 含 )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學 校 核 准 始 得 退 選, 但 不 得 退 費 六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除 情 形 特 殊 經 專 案 核 准 外, 應 依 夜 間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發 給 七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 二 )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及 成 績, 併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及 成 績, 並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但 不 列 入 學
58 期 內 成 績 計 算 八 跨 部 選 修 及 其 他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之 事 項, 請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59 拾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四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其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 各 學 系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並 以 核 准 一 系 為 限 各 學 系 得 訂 定 雙 主 修 招 收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學 生 選 定 雙 主 修 後 不 得 要 求 改 選 ; 但 轉 系 生 得 因 轉 系 而 申 請 改 選 原 系 為 雙 主 修 第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限 內, 依 公 告 方 式 向 原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主 任 審 查, 並 經 加 修 學 系 遴 選 通 過 後, 由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彙 整 簽 請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 核 定 第 四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滿 原 屬 學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及 加 修 學 系 全 部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及 指 定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始 可 取 得 雙 主 修 畢 業 資 格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者, 其 所 修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但 經 本 校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採 計, 依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原 屬 學 系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與 加 修 學 系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加 修 學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免 修, 免 修 科 目 不 得 列 入 計 算, 若 不 足 四 十 學 分, 應 由 加 修 系 指 定 科 目 學 分 補 足 之,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備 查 第 六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原 屬 學 系 與 加 修 學 系 之 課 程 與 成 績 應 合 併 計 算 ; 其 選 課 與 成 績,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屬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但 未 能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前 項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60 於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提 出 第 八 條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加 修 學 系 科 目 學 分 是 否 採 計 為 原 屬 學 系 選 修 學 分, 應 經 原 屬 學 系 系 主 任 認 定 第 九 條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如 已 達 放 棄 學 系 之 輔 系 規 定,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前 項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者, 已 採 計 為 輔 系 之 學 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為 原 屬 學 系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第 十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已 修 畢 原 屬 學 系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年, 若 仍 未 能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則 以 本 學 系 資 格 畢 業 第 十 一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雖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原 屬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加 修 學 系 之 畢 業 資 格 不 予 承 認 第 十 二 條 修 習 雙 主 修 課 程,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免 收 費, 但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若 因 修 讀 雙 主 修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或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中 雙 主 修 者, 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並 依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雜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十 三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如 涉 及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相 關 事 宜, 須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他 校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繼 續 修 讀 雙 主 修 者, 應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五 條 凡 修 畢 雙 主 修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授 予 學 位 名 冊 學 位 證 書 ( 含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等 應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但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或 退 學 者,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註 記 雙 主 修 名 稱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61 拾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選 修 輔 系 之 課 程 應 以 該 學 系 科 目 表 為 依 據, 至 少 修 習 其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但 主 系 與 輔 系 之 相 同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兼 充 為 輔 系 之 科 目 學 分, 若 因 此 而 學 分 數 不 足 者, 應 由 輔 系 指 定 替 代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輔 系, 其 所 修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但 經 本 校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各 學 系 得 互 為 輔 系, 輔 系 學 分 應 在 原 屬 學 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外 加 修 之 ; 有 關 設 置 輔 系 後 可 接 受 輔 系 學 生 之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由 各 該 學 系 訂 定 作 業 要 點,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第 四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者,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依 公 告 方 式 向 原 肄 業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原 學 系 主 任 審 查, 並 經 所 選 輔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送 請 教 務 長 核 定 及 公 告 後, 自 次 學 期 起 開 始 修 讀 已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一 次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但 由 原 肄 業 學 系 轉 入 前 已 核 准 之 輔 系 者, 得 申 請 以 原 肄 業 學 系 為 輔 系 第 五 條 選 修 輔 系 之 課 程 不 得 與 主 系 課 程 相 同 ; 輔 系 課 程 應 視 為 學 生 之 選 修 科 目, 如 未 取 得 輔 系 資 格 者, 所 修 學 分 得 併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第 六 條 選 修 輔 系 學 生, 其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以 主 系 及 輔 系 課 程 之 學 分 合 併 計 算, 並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輔 系 課 程 得 於 暑 假 開 課, 所 修 學 分 及 成 績, 依 本 校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辦 理 第 七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之 課 程, 以 採 隨 班 附 修 為 原 則 ; 如 須 另 行 開 設 專 班 時, 修 讀 學 生 應 依 學 分 數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因 修 習 輔 系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或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中 修 讀
62 輔 系, 其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並 依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雜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八 條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滿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第 九 條 凡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授 予 學 位 名 冊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學 位 證 書 應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 但 畢 業 時 尚 未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不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條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但 未 能 修 畢 輔 系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前 項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兩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凡 未 申 請 放 棄 者 不 得 將 該 學 分 抵 充 為 主 系 之 選 修 學 分 第 十 一 條 他 校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繼 續 修 讀 輔 系 者, 應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未 修 足 輔 系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發 給 有 關 輔 系 之 任 何 證 明 ; 但 凡 選 定 輔 系 之 學 生 轉 學 時,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應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但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或 退 學 者,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註 記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63 拾 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校 就 讀 相 關 所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定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及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資 格 第 三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得 於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合 於 各 所 系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之 甄 選 資 格 者, 於 六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向 各 所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所 系 甄 選 通 過 者,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各 所 系 除 應 公 告 甄 選 通 過 之 預 研 生 名 單 外, 並 將 甄 選 通 過 之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以 憑 辦 理 選 課 事 宜 第 四 條 凡 取 得 本 校 預 研 生 資 格 後, 若 因 休 學 實 習 等 因 素, 且 未 喪 失 學 籍 者, 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各 所 系 應 訂 定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其 規 定 內 容 應 含 申 請 資 格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經 所 系 務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各 所 系 訂 定 預 研 生 名 額, 應 以 次 一 學 年 度 該 系 所 碩 士 班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第 六 條 具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大 三 及 大 四 學 生, 可 選 修 其 資 格 所 屬 所 系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每 學 期 選 修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得 不 受 本 校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限 制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後, 必 須 於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或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正 式 成 為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後, 其 於 大 學 期 間 修 習 完 成 之 研 究 所 學 分 課 程, 可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且 不 受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有 關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但 所 預 修 之 課 程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則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64 第 九 條 預 研 生 於 大 學 期 間 所 修 讀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應 另 外 依 碩 士 班 所 屬 類 別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65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初 版 主 編 / 林 琮 智 編 輯 / 古 珮 君 出 版 者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電 話 : 分 機 33600( 系 主 任 ) 33601( 系 辦 ) 33602( 系 辦 ) 傳 真 : 體 育 學 系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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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97 學 年 度 課 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目 錄 壹 體 育 學 系 簡 介 1 一 本 系 特 色 1 二 教 育 目 標 2 三 師 資 2 四 未 來 發 展 2 五 學
目 錄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1 附 件 1-1-1 14 附 件 1-1-2-1 21 附 件 1-1-2-2 30 附 件 1-1-3-1 35 附 件 1-1-3-2- 38 附 件 1-1-4-1 41 附 件 1-1-4-2-1 116 附 件 1-1-4-2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聯 絡 人 : 林 意 倫 聯 絡 電 話 :04-22213108#1689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受 評 單 位 主 管 : ( 簽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一百學年度第三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議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議 程 壹 時 間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點 30 分 ( 接 教 務 會 議 後 ) 貳 地 點 : 綜 合 教 育 大 樓 二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鄭 淵 全 教 務 長 記 錄 : 陳 思 婷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育 核 心 课 程...8 人 文 科 学
2013-2014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 手 册 教 务 处 通 识 教 育 中 心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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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althy Life Healthy y 2. Healthy Promotion Healthy y 92-2 1 92-2 2 92-2 3 92 2 115 1197 543 92-2 4 1. 2. 3. 4. 5. ( ) ( ) ( ) 6. ( ) 7. 8. 92-2 5 93 (. 2 2 Let's talk in Italian () ) (. 2 2 Let's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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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聯 合 分 發 之 及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 第 一 類 組 一 欲 查 詢 表 列 105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制 名 額 ( 適 用 期 間 :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query.aspx) 查 詢 至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39 義 守 大 學 P.40 P.202 P.313 P.367 40 銘 傳 大 學 P.44 P.204 P.313 P.368 41 亞 洲 大 學 P.47 P.206 P.314 P.368 42 東 海
學 校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目 錄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P.1 P.174 P.291 P.355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P.175 P.292 P.356 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P.1 P.175 P.293 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P.3 P.176 P.293 P.356
目 錄 壹 教 學 計 劃 表 P.2 貳 修 課 名 單 P.5 參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書 P.7 肆 反 思 心 得 分 享 P.37 伍 服 務 學 習 照 片 P.65 陸 服 務 時 數 證 明 P.85 柒 其 他 P.149 1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期 中 ( 期 末 ) 報 告 (26pt)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班 級 : 四 資 管 2A 課 程 名 稱 : 公 民 素 養 授 課 老 師 : 吳 健 中 老 師 參 與 人 數 :46 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目 錄 壹 教 學 計 劃 表 P.2 貳 修 課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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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留 学 生 招 生 专 业 简 介 建 筑 学 专 业 (Architecture): 建 筑 学 是 一 门 综 合 性 较 强 的 学 科, 具 有 科 学 与 艺 术 理 工 与 人 文 结 合 的 特 点, 要 求 学 生 知 识 面 广 泛, 有 较 强 的 形 象 思 维 能 力 色 盲 者 不 能 报 考 本 专 业 主 要 课 程 有 数 学 计 算 机 基 础 建 筑 技
技職體系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 外 語 群 目 錄 壹 總 綱... 4 一 教 育 目 標... 4 ( 一 )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4 ( 二 ) 外 語 群 教 育 目 標... 4 ( 三 ) 科 教 育 目 標... 4 二 群 科 能 力... 4 ( 一 ) 群 核 心 能 力... 4 ( 二 ) 科 專 業 能 力... 5 三 群 科 歸 屬 與 設
A-LEVEL——最适合中国学生的世界高考课程 - 课程介绍 - 出国留学,美国留学,英国留学就到青大A-level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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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1 3 7 1-1-1 100 2 34 1 2 34 3 97 1 3 97 5 211 3 80 1 21 3 9 312 3 112 1 12 1 31 3 5 155 1 19 3 162 1 4 181 1 29 1 1 29 10 24 808 1 2 1-2-1 () 1. 2. 1. 1. 2. 1. 2. 3. 1. 98 2. 99 1. 2. 1. 2.
制 : 年 ; 毕 :5 ; :88 必 修 :0,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55, 占 6.%; 必 修 :9, 占.%; 修 :8, 其 中 限 :6, 占 7.%; 任 :, 占 9.%; 公 共 修 :8, 占 5.% 五 心 程 应 用 程 创 新 程 主 要 发 展 向 心 程 : 经
金 融 工 程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生 掌 握 基 本 的 经 济 和 金 融 法 和 技 能, 并 且 具 备 熟 练 应 用 于 解 决 现 问 题 的 能 力 侧 重 于 银 行 证 券 期 货 保 险 基 金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管 以 及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务 管 所 涉 及 的 与 问 题 把 生 培 养 成 为 具 有 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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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热 环 境 1 学 分 16 学 时 Thermal Environment of Buildings 课 程 基 于 人 技 术 设 计 和 未 来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讲 授, 结 合 建 筑 学 学 生 的 特 点, 基 础 部 分 着 重 说 明 物 理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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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成 果 应 用 及 支 撑 材 料 目 录 1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系 社 会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2 获 奖 证 明... 8 附 件 一 (1):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与 实 践 教 学 30 年... 8 附 件 一 (2): 荣 获 北 京 市 社 会 学 理 论 与 应 用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9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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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一 覽 表 一 本 表 招 生 校 系 及 業 經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30610 號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39409 號 104 年
Microsoft Word - 學生手冊101 _101.08.05_.doc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2012 目 錄 一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簡 介 與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03 二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教 師 及 行 政 助 理 群 05 三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近 年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08 四 優 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12 五 實 驗 室 簡 介 16 六 課
99
99 1 ヽ 1. 1.1 1. 3 1.3 1.4..1..3.4 3. 3.1 3. 3.3 3.4 3.5 1. 1.1 1. 1.3..1. 3. 3.1 3. 3.3 4 1.. = + + 3. ( ) 5 6 1. (1) () (3) (4). (1) () (3) (4) 3. (1) () (3) (4) (5) 1.. 3. 4. 5. 6. 1.. 3. 4. 5. 6.
F4ChoiceOfSubjects2008
F4ChoiceOfSubjects(1415).doc 日 期 :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2:30 5:00p.m. 地 點 : 學 校 副 堂 華 英 中 學 2014 2015 年 度 三 三 四 高 中 選 科 講 座 程 序 時 間 內 容 負 責 人 2:15 2:30 家 長 及 學 生 登 記 入 座 2:30 2:35 致 歡 迎 詞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30373038C6D5CDA8B8DFB5C8D1A7D0A3B1BEBFC6D7A8D2B5C9E8D6C3C9EAC7EBB1ED>
附 4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备 案 专 业 适 用 ) 学 校 名 称 ( 盖 章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专 业 名 称 : 专 业 代 码 :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水 质 科 学 与 技 术 082507T 所 属 学 科 门 类 及 专 业 类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学 位 授 予 门 类 : 修 业 年
佩 斯 大 学 的 桥 梁 课 程 是 专 为 国 际 学 生 进 入 佩 斯 大 学 的 本 科 和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做 准 备 课 程 将 学 术 课 程 及 语 言 培 训 结 合 在 一 起, 旨 在 使 国 际 学 生 能 顺 利 进 入 美 国 顶 尖 大 学 的 本 科 和 硕
佩 斯 大 学 桥 梁 课 程 2013-2014 通 往 美 国 顶 尖 大 学 学 位 课 程 的 快 捷 通 道 纽 约, 纽 约 州 佩 斯 大 学 的 桥 梁 课 程 是 专 为 国 际 学 生 进 入 佩 斯 大 学 的 本 科 和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做 准 备 课 程 将 学 术 课 程 及 语 言 培 训 结 合 在 一 起, 旨 在 使 国 际 学 生 能 顺 利 进 入 美
/ 4 4 / 5 /
52 2 1 2 3 1 2 10 / 4 4 / 5 / 2020 6 30 2019 4 30 2 1.2018 2.2018 3.2018 4. 2018 7 13 3 1 2018 1 Environmental Policy Analysis 2 MedievalEnglish Literature Leonard Neidorf 3 Chinese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2014 版 工 程 造 价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工 程 造 价 (Cost Engineering)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工 程 造 价 120105 二 招 生 对 象 : 高 中 毕 业 生 三 修 业 年 限 : 四 年 四 授 予 学 位 : 工 学 学 士 五
福 建 省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检 查 验 收 佐 证 材 料 1 2014 版 工 程 造 价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3 国 家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建 筑 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立 项 批 文 4 素 质 领 先 能 力 为 本 课 证 对 接 校 企 联 培 工 程 造 价 国 家 特 色 专 业 改 革 与 实
目 录
目 录 学 院 路 地 区 21 所 高 校 教 学 共 同 体 关 于 2016-2017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2016 下 ) 校 际 公 共 选 修 课 公 告.7 学 院 路 地 区 高 校 教 学 共 同 体 校 际 公 共 选 修 课 教 学 管 理 规 定...9 2016 下 校 际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名 称 及 上 课 时 间...12 2016 下 校 际 公 共
Microsoft Word - 13_105香港_二技_系組招生規定.doc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國 立 澎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寧 波 公 學 2016 年 2 月 份 家 長 信 ( 通 告 編 號 :33/16) 敬 啟 者 : 隨 函 附 上 2016 年 2 月 份 校 務 安 排 及 活 動 事 宜 之 通 告, 有 關 通 告 將 於 同 日 上 載 學 校 網 頁, 敬 請 家 長 留 意 摘 要 如 下 : 全 校 通 用 1. 第 二 十 一 屆 表 揚 教 師 計 劃 選 舉 結 果 (P) 2. 第 四
34 法 学 概 论 Introduction to Law 35 法 学 基 础 Fundamentals of Law Science 36 房 地 产 投 资 与 金 融 Real Estate Investment & Finance 37 风 险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3
1 Chinese English 2 办 公 自 动 化 Office Automation 3 保 险 会 计 Insurance Accounting 4 保 险 学 Insurance 5 比 较 管 理 学 Comparative Management 6 比 较 审 计 学 Comparative Auditing 7 毕 业 实 习 Graduation Practice 8 财 务
明道大學○○○○學系(所)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範例)
4 4 (2 (0 (12 (6 4 ) ) ) ) 2 2 2 2 2 2 日 語 知 能 必 課 (40 ) 日 語 讀 本 ( 一 ) 3 日 語 讀 本 ( 二 ) 3 日 語 語 法 ( 一 ) 3 日 語 語 法 ( 二 ) 3 日 語 寫 作 ( 一 ) 2 日 語 寫 作 ( 二 ) 2 中 日 筆 譯 ( 一 ) 2 中 日 口 譯 ( 一 ) 2 生 活 日 語 聽 解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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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3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1030009350 號 函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一 一 般 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 應 以 書 面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103 學 年
1011259 _中一至中六級期終考試_ _考試範圍_.PDF
1. (50 2. (100 150 ( (30 ( (60 30 --- 60 20 110 (20 : ( Themes Covered ( 1. Friends & Family Matters 2. School Life 3. Ocean Fun 4. Western & Chinese Festivals & Cultures 5. Let s Eat out Fantastic Food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英语系
北 京 第 二 外 国 语 院 本 科 生 培 养 方 案 英 语 院 英 语 语 言 文 本 科 生 培 养 方 案 一 定 位 本 是 北 京 第 二 外 国 语 院 历 史 最 长 教 科 研 等 综 合 实 力 领 先 的 外 语, 也 是 北 京 市 属 市 管 院 校 中 英 语 综 合 实 力 位 居 前 茅 的 本 注 重 培 养 生 获 取 和 运 用 独 立 思 考 和 解 决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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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Kyoto University 1 2 3 9 Kyoto 49.6 50,000 100,000 44.2 100,000 200,000 6.2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me for East Asia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udies Undergraduate International Course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99 年 暑 期 及 99 學 年 度 入 學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1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手 冊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壹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在 職 進 修
10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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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100 年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四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1 簡 章 目 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EWHA WOMANS UNIVERSITY 专 业 介 绍
EWHA WOMANS UNIVERSITY OVERVIEW OF DEGREE PROGRAMS 国 际 交 流 处 首 尔 特 别 市 西 大 门 区 梨 花 女 大 路 52( 邮 编 :03760) Tel +82-2-3277-3600/6988 Fax +82-2-364-8019 Homepage oia.ewha.ac.kr E-mail [email protected] EWHA WOMANS
Microsoft Word - 2015专业学位培养方案.doc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5 年 ) 研 究 生 部 2015 年 9 月 目 录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3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表... 5 保 险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6 保 险 硕 士
99 ----------------------------------------------------------------------------------------- 1 ------------------------------------------------------------------------------------- ----------------------------------------------------------------------------------
PEEC_CEF_CourseList_Web_v20160706.xlsx
HKDI PEEC: List of CEF Reimbursable Courses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課 程 名 單 更 新 日 期 Last Updated: 2016 07 06 院 校 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VTC) 職 業 訓 練 局 範 疇 設 計 Sector: DESIGN 所 屬 專 業 證 書 / 專 業 文 憑 院 校 編 號 院 校
P.2 6:45 7:00 pm 7:00 7:10 pm 7:10 7:30 pm 7:30 8:00 pm 8:00 8:30 pm P.3 P.4 P.6 P.7 P.10 P.10 P.11 P.12 P.13 P.14 P.15 P.16 P.17 P.24 P.25 P.26 P.27
P.1 CNEC Lau Wing Sang Secondary School 23 / 4 / 2004 ( ) P.2 6:45 7:00 pm 7:00 7:10 pm 7:10 7:30 pm 7:30 8:00 pm 8:00 8:30 pm P.3 P.4 P.6 P.7 P.10 P.10 P.11 P.12 P.13 P.14 P.15 P.16 P.17 P.24 P.25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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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校 科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 人 文 会 科 )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结 果 公 示 一 览 表 序 号 校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类 型 项 类 型 科 门 类 二 级 科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单 位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时 间 成 果 语 言 种 类 申 报 人 1 宜 宾 院 功 能 主 义 原 则 的 缺 陷 及 其 克 服 兼 论 法 律 文 化 的 先
壹、
1 (02) 2881-9471 ext. 6101 [email protected] 201 (02) 2881-9471 ext. 6291 [email protected] (02) 2881-9471 ext. 7014 [email protected] 309 (02) 2881-9471 ext. 6312 [email protected]
Microsoft Word - S.3 guide book 15-16
姓 名 : ( ) 班 別 : 目 錄 一 給 中 三 同 學 的 信 1 二 給 家 長 的 話 2 三 選 科 秘 笈 3 四 學 生 多 元 出 路 及 最 低 入 學 要 求 4 五 大 學 一 般 入 學 及 科 目 的 特 別 要 求 5-7 六 選 科 與 就 業 8 七 2014-15 年 度 中 三 新 高 中 學 制 選 科 活 動 一 覽 表 9 八 2014-15 年 度 中
东 北 大 学 跻 身 全 美 一 流 研 究 型 大 学 U.S. NEWS & WORLD REPORT 排 名 2014 年 度 全 美 第 49 位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多 位 教 授 获 得 相 关 领 域 最 高 奖 项 真 实 社 会 工 作 经 验 超 过 80 个 本 科 学
1 东 北 大 学 本 科 / 研 究 生 桥 梁 课 程 专 科 升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2013-2014 通 往 美 国 顶 尖 大 学 学 位 课 程 的 快 捷 通 道 波 士 顿, 马 萨 诸 塞 州 东 北 大 学 跻 身 全 美 一 流 研 究 型 大 学 U.S. NEWS & WORLD REPORT 排 名 2014 年 度 全 美 第 49 位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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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 术 与 人 文 期 刊 库 历 史 文 学 语 言 和 语 言 学 哲 学 宗 教 音 乐 戏 剧 和 表 演 研 究 视 觉 艺 术 Taylor & Francis 旗 下 的 Routledge 出 版 社 与 多 家 国 际 知 名 学 会 合 作, 出 版 186 种 艺 术 期 刊, 其 中 106 种 期 刊 被 汤 森 路 透 引 文 索 引 / 科 学 网 收 录 内 容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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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wa State University 爱 荷 华 州 立 大 学 全 美 综 合 排 名 97 名 一 学 校 简 介 建 立 于 1862 年, 创 校 百 年 至 今, 爱 荷 华 州 立 大 学 是 一 所 享 誉 全 美 的 公 立 综 合 性 大 学, 名 列 全 美 The Big Eight ( 八 大 ) 大 学 之 一 该 大 学 是 全 球 第 一 台 计 算 机 的 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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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學年度德明技術學院
美 國 明 州 州 立 曼 徹 普 立 敦 大 學 Metropolitan State University 企 業 管 理 系 - 德 明 專 班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印 製 中 心 地 址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湖 街 81 巷 5 號 網 址 :http://www.takming.edu.tw/eec/ 電 話 :(02)87513132
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報考統計資料 HKDSE registration statistics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6 報 考 統 計 資 料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 Registration Statistics (as of Dec 2015) 1. 考 生 人 數 Candidature 1.1 報 考 人 數 Number of candi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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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通 函 第 48 / 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資 助 官 立 按 額 津 貼 直 接 資 助 計 畫 的 學 校 及 設 有 中 學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備 考 新 高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的 檢 討 建 議 摘 要 本 通 函 撮 述 了 新 高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與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檢 討
附 件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包 括 12 門 課, 計 25 學 分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3 學 分 ) 課 程 依 序 規 畫 如 下, 一 上 : 資 訊 教 育 ; 一 下 : 閱 讀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 時 00 分 地 點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教 B304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唯 玉 主 任 出 席 人 員 : 如 開 會 通 知 主 席 報 告 事 項 : 一 本 系 辦 理
Microsoft Word - PhD Admission Guidelines 1516_full_version(26_11_2014).doc
2015/2016 學 年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入 學 章 程 ( 適 用 於 中 國 內 地 學 生 ) 1. 報 讀 條 件 普 通 招 生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之 碩 士 學 位, 及 具 有 優 秀 的 學 術 成 績 ( 申 請 人 碩 士 學 位 的 學 業 成 績 需 至 少 達 到 GPA 3.0( 四 分 制 )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之 成 績 ) 碩 博 連 讀 為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5-2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02 時 0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 行 AD5007)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記 錄 : 莊 毓 菁 出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葉 學 生 事 務 長 淑 娟 ( 李 所 長 慶 男 代 ) 李 處 長 錫
簡章內容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台 中 市 40724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網 址 :http://www.fcu.edu.tw 聯 絡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181-2187 傳 真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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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碩 士 班 校 系 一 覽 表 一 經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 高 ( 四 ) 字 第 1020156722 號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5433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二 本 表 所 列 系 所 單 係 同 意 受 理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TWGHs S
TWGHs S C Gaw Memorial College 東 華 三 院 吳 祥 川 紀 念 中 學 Subject Selection S3 to S4 (2013 年 2 月 版 ) 中 三 升 中 四 選 科 手 冊 新 高 中 課 程 東 華 三 院 吳 祥 川 紀 念 中 學 升 學 及 擇 業 輔 導 處 P. 1 目 錄 選 科 導 言 P.3 升 學 路 徑 P.3 如 何 選
目 录
目 录 江 苏 大 学 关 于 修 ( 制 )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若 干 意 见... 1 江 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环 节 简 介... 8 江 苏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类 别 ( 领 域 ) 目 录... 12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13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教 育 管 理 ) 研 究 生
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的 前 身 是 哈 特 利 学 院,1862 年 由 当 时 的 首 相 帕 密 尔 敦 揭 牌 成 立 1952 年 获 得 皇 家 特 许 升 格 为 大 学, 成 为 英 国 15 所 科 研 重 点
目 录 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1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1 商 法 艺 术 学 部 介 绍 2 管 理 学 院 介 绍 2 法 学 院 介 绍 3 温 特 斯 特 艺 术 学 院 介 绍 3 二 项 目 概 览 4 三 总 体 项 目 说 明 8 四 申 请 者 条 件 10 五 截 止 日 期 10 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目 錄 院 長 序 1 總 召 集 人 序 2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4 誌 謝 6 研 議 團 隊 7 執 行 摘 要 8 前 言 1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15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17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18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19 第
W. Computer Sience 计 算 机 技 术 X. Environmental Science 环 境 科 学 / 安 全 科 学 General Works 综 合 性 图 书 Z. General Works 综 合 性 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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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017 Diploma Yi Jin Programme 2016 2017 Programme Elective Clusters Offered by Institutions Caritas Institute of Community Education Disciplinary Forces Practice Police Force Practice Correctional
公共选修课选课注意事项
学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选 课 注 意 事 项 根 据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和 公 能 特 色 的 素 质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的 需 要, 学 校 已 对 我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平 台 进 行 了 规 范 和 调 整, 将 现 有 公 共 选 修 课 进 行 模 块 划 分 我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现 划 分 为 四 个 模 块 :1. 自 然 科 学 与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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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解影之《一代宗师》:《周易》作为华莱坞电影分析的新框架
周 易 作 为 华 莱 坞 电 影 分 析 的 新 框 架 : 以 经 解 影 之 一 代 宗 师 1 姚 锦 云 ( 浙 江 大 学 传 播 研 究 所, 浙 江 杭 州 310028) [ 摘 要 ]: 华 莱 坞 电 影 分 析 的 最 大 问 题, 就 是 缺 乏 本 土 理 论 框 架, 言 必 称 西 方 本 文 尝 试 用 周 易 的 理 论 框 架, 来 解 读 王 家 卫 电 影
4) 雅 思 或 者 托 福 成 绩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不 接 受 申 请, 最 晚 提 供 时 间 为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二 周 ; 5) 国 际 交 流 派 出 须 知 ( 附 录 二 ), 必 须 有 家 长 签 字 3. 申 请 表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 成 绩 单 平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国 际 商 学 院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说 明 (Study Abroad /Exchange) 一. 项 目 概 况 自 我 院 2001 年 建 院 至 今, 一 直 将 国 际 化 战 略 作 为 我 院 长 期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战 略 在 该 战 略 的 指 导 下, 我 院 已 于 来 自 16 个 国 家 的 40 多 所 高 校 建 立 了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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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The Formation of Intervention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Michael Stolleis, Translated by WANG Yin-hong (1.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 Frankfurt,
桃創學報
陳 佳 穗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摘 要 在 臺 灣, 地 名 形 成 的 原 因 包 含 了 政 治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種 族 語 言 歷 史 傳 說 及 產 業 結 構 等 因 素, 其 中 的 傳 說 一 項, 往 往 結 合 其 他 各 項 因 素 作 為 變 因, 使 地 名 的 形 成 沿 革 在 單 純 的 故 事 主 體 外, 又 結 合 了
目 錄
臺 北 醫 大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名 稱 三 年 度 第 二 期 第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4 年 5 月 22 日 時 間 :104 年 5 月 22 日 10:00-12:00 地 點 : 醫 綜 合 大 樓 後 棟 4 樓 教 務 處 試 務 工 作 室 主 席 : 朱 娟 秀 教 務 長 記 錄 : 林 玉 靖 小 姐 出 席 人 員 : 方 德 昭
English Language
P.2 P.3 P.5 P.7 P.8 P.9 P.10 P.11 P.13 P.15 P.17 P.18 P.20 P.22 P.24 English Language I. Aims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curriculum at senior level to broaden and deepen the language competencies learners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27 6 2017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 No. 6 2017 GARCH 1 2 2 1. 4750002. 475000 2016 6 6 GARCH GARCH F832. 51 A 1671-3842201706 - 0129-11 GARCH 1 2 EARCH 3 4 17BJY194 1
,,,,, (,1988: 630) 218
* 1 19 20 * 1,,,,, (,2006) 217 2018. 1 1959 453 1959 472 1 20 20 1928 1929 2014 20 30 1,,,,, (,1988: 630) 218 2003 405 1930 2005 1 2005 2 20 20 1930 2003 405 1934 1936 2003 411 2003 413 2005 206 2005 219
2. 通 识 教 育 类 课 程 要 求 分 类 修 读, 毕 业 审 核 施 分 类 审 核 常 州 大 通 识 教 育 类 课 程 分 为 六 类 : 人 文 素 养 类 艺 术 素 养 类 科 素 养 类 安 全 与 法 律 法 规 类 创 新 创 业 类 跨 文 化 与 国 际 视 野 类
关 于 2015 级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原 则 意 见 的 补 充 规 定 为 了 使 课 程 体 系 更 好 地 体 现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校 经 研 究 决 定, 将 人 才 培 养 相 关 的 内 容 均 纳 入 2015 级 教 计 划 和 培 养 方 案 中,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一 课 程 体 系 设 置 1. 课 程 体 系 仍 然 包
室内设计2015年第4期.indd
ISSUE 4 AUG. 2015 / JOURNAL OF HUMAN SETTLEMENTS IN WEST CHINA / 018 DOI: 10.13791/j.cnki.hsfwest.20150405 任留柱, 田长丰. 环境设计 景观方向 研究生教育中的设计能力培养探索[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5, 30(04): 18-22. 环境设计 景观方向 研究生教育中的设计能力培养探索*
0B职责及违规
杜 邦 行 爲 守 則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核 心 價 値 的 實 踐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執 行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杜 邦 同 仁 們 :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杜 邦 員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科 學 在 這 個 變 幻 莫 測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業 績 雖 然 我 們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斷 進 步 和 發 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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