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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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02 時 0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 行 AD5007)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記 錄 : 莊 毓 菁 出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葉 學 生 事 務 長 淑 娟 ( 李 所 長 慶 男 代 ) 李 處 長 錫 智 ( 王 組 長 玲 瑗 代 ) 王 處 長 朝 欽 ( 李 組 長 英 俊 代 ) 黃 院 長 心 雅 ( 王 主 任 璦 玲 代 ) 徐 院 長 洪 坤 陳 院 長 宏 遠 黃 中 心 主 任 臺 珠 劉 主 任 昭 明 陳 主 任 福 仁 李 主 任 思 嫺 王 主 任 璦 玲 游 所 長 淙 棋 ( 洪 助 理 教 授 世 謙 代 ) 吳 主 任 明 忠 莊 主 任 豐 權 郭 主 任 美 惠 羅 所 長 錦 興 ( 楊 助 理 教 授 閎 蔚 代 ) 李 主 任 志 鵬 ( 溫 主 任 朝 凱 代 ) 溫 主 任 朝 凱 周 主 任 雄 ( 蔣 副 教 授 燕 南 代 ) 黃 主 任 英 哲 周 主 任 明 奇 林 所 長 根 煌 ( 溫 主 任 朝 凱 代 ) 吳 主 任 基 逞 李 主 任 建 強 林 所 長 新 沛 趙 所 長 必 孝 ( 李 助 理 教 授 孟 修 代 ) 蕭 所 長 蘋 ( 周 助 理 教 授 軒 逸 代 ) 溫 主 任 金 豐 杜 主 任 昌 益 曾 主 任 若 玄 王 所 長 兆 璋 胡 所 長 念 祖 ( 高 助 理 教 授 世 明 代 ) 許 主 任 志 宏 辛 主 任 翠 玲 楊 主 任 靜 利 李 所 長 慶 男 周 所 長 佩 儀 ( 教 育 研 究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洪 助 理 教 授 世 謙 許 副 教 授 清 玫 謝 助 理 教 授 東 佑 鄧 學 生 代 表 宇 佑 陳 學 生 代 表 姿 君 謝 學 生 代 表 沛 瑩 林 學 生 代 表 永 融 ( 吳 薏 如 代 ) 邱 學 生 代 表 俊 岡 王 學 生 代 表 淑 玲 列 席 : 陳 副 教 務 長 嘉 平 吳 組 長 淑 雯 蔡 組 長 璦 琪 黃 組 長 敏 嘉 請 假 : 陳 研 發 長 英 忠 李 院 長 清 潭 林 院 長 文 程 徐 主 任 芝 敏 薛 所 長 佑 玲 李 主 任 宗 璘 程 主 任 啟 正 張 主 任 弘 文 陳 所 長 康 興 陳 主 任 嘉 玫 張 主 任 德 民 黃 主 任 材 成 顧 所 長 長 永 林 主 任 德 昌 廖 所 長 達 琪 彭 副 教 授 渰 雯 林 助 理 教 授 玉 詩 鄧 副 教 授 學 良 戴 講 師 妙 玲 施 副 教 務 長 慶 麟 鄭 主 任 雯 高 秘 書 瑞 生 壹 主 席 報 告 到 會 人 數, 隨 即 宣 佈 開 會 貳 主 席 致 詞 : 叁 頒 獎 : 頒 發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獎 及 教 學 績 優 獎 肆 報 告 事 項 : 一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二 上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確 認 ) 伍 討 論 事 項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令 退 學 案, 提 請 審 議 1

2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三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案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四 擬 修 訂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第 二 條 修 正 為 學 生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為 原 則 五 擬 修 訂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將 第 一 四 七 條 之 法 規 依 據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經 費 支 給 原 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修 正 為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原 則 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辦 法 陸 臨 時 動 議 柒 散 會 : 下 午 3 時 10 分 2

3 註 冊 組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教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一 103 學 年 度 起 教 育 部 將 公 開 新 生 註 冊 率, 日 間 部 學 制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一 律 公 開, 進 修 部 學 制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暑 期 在 職 專 班 ),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公 開 與 否, 本 處 業 已 函 請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填 覆 是 否 公 開 註 冊 率 將 公 開 之 新 生 註 冊 率 定 義 為 : 新 生 註 冊 人 數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退 學 )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 扣 除 保 留 入 學 ) 有 關 本 次 公 開 註 冊 率 之 填 報, 一 併 與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同 步 進 行, 該 項 目 欄 位 提 供 系 所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及 網 頁 連 結 提 供 民 眾 瞭 解 招 生 特 色, 已 置 於 校 務 概 況 指 標 系 統 類 別 F19.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請 各 系 所 配 合 校 概 系 統 時 程 填 寫 二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業 經 各 學 系 審 核 完 畢, 輔 系 共 42 位 申 請, 核 准 39 位 ; 雙 主 修 共 25 位 申 請, 核 准 19 位, 各 學 系 核 准 人 數 詳 如 下 表 103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中 山 高 醫 跨 校 修 讀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本 學 年 度 計 一 位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學 生 ( 牙 醫 系 ) 同 時 申 請 跨 校 修 讀 輔 系 ( 應 數 系 ) 及 雙 主 修 ( 物 理 系 ), 業 經 二 學 系 審 核 完 畢 核 准 修 讀 以 上 核 准 修 讀 名 單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輔 系 雙 主 修 核 准 人 數 學 系 輔 系 核 准 人 數 雙 主 修 核 准 人 數 102 學 年 103 學 年 102 學 年 103 學 年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生 物 科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4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科 學 系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合 計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及 暑 修 課 程 因 屬 教 師 之 失 誤 而 需 更 改 成 績 者, 經 由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彙 整 共 計 8 件, 包 括 : 物 理 系 1 件 材 光 系 1 件 企 管 系 3 件 EMBA1 件 海 科 系 1 件 政 治 所 1 件, 全 數 通 過 其 中 牽 涉 及 格 與 否 者, 共 計 5 件, 各 系 所 教 師 更 正 成 績 統 計 表 詳 如 附 件 一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預 警 總 人 數 353 人 次, 其 中 一 般 生 292 人 次, 業 將 學 生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曾 有 二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紀 錄 分 送 各 系 所 學 年 度 期 初 預 警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表 : 學 期 一 般 生 人 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人 數 期 初 預 警 總 人 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 身 心 障 礙 生 修 習 9 學 分 以 下 者 ) 不 適 用 1/2 學 分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規 定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經 各 系 所 審 核 後, 業 經 校 長 核 定 共 計 12 名, 各 系 所 核 准 名 單 已 公 告 於 本 處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 學 籍 及 成 績 最 新 消 息 > 各 系 所 核 准 人 數 詳 如 下 表 : 學 系 所 101 學 年 102 學 年 103 學 年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生 物 科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加 速 器 光 源 及 中 子 束 應 用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科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合 計 六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核 准 轉 系 所 學 碩 士 班 共 42 人 ( 前 一 學 年 度 同 學 期 為 42 人 ), 其 中 4 人 為 碩 士 班 轉 所 各 系 所 核 准 人 數 詳 如 下 表 : 轉 系 所 核 准 人 數 學 院 學 系 升 二 年 升 三 年 轉 所 級 級 中 國 文 學 系 1 1 文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 0 音 樂 學 系 0 0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0 0 生 物 科 學 系 5 0 理 學 院 化 學 系 4 0 物 理 學 系 4 1 應 用 數 學 系 1 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 0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1 0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2 0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0 0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學 系 2 0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6 0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 0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2 1 5

6 海 洋 科 學 院 人 管 所 碩 士 班 1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0 0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0 0 海 洋 科 學 系 1 0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0 0 社 會 科 學 院 社 會 學 系 0 3 亞 太 所 碩 士 班 2 亞 太 所 英 語 碩 士 班 1 核 准 人 數 合 計 課 務 組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已 於 開 學 前 函 知 各 位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俾 為 本 學 期 課 程 規 劃 及 授 課 參 考 二 本 校 教 學 問 卷 即 時 回 饋 系 統, 可 供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隨 時 進 行 教 學 問 卷 調 查, 老 師 可 依 課 程 需 要 採 用 紙 本 及 網 路 方 式 進 行, 該 系 統 由 教 務 處 網 頁 / 教 師 專 區 / 教 師 課 務 系 統 ( 簽 入 帳 號 密 碼 )/ 點 選 教 學 意 見 即 時 回 饋 系 統 進 入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紀 錄 日 期 為 10/2-15,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本 處 以 海 報 及 mail 通 知 學 生, 亦 請 各 院 系 所 學 程 協 助 提 醒 學 生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紀 錄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初 選 前 課 程 大 綱 登 錄 比 重 為 95.57%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為 89.18%), 配 合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對 課 綱 登 錄 期 程 要 求, 本 校 仍 應 持 續 提 升 初 選 前 課 程 大 網 登 錄 完 成 比 重 五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名 稱 調 整 系 所, 其 相 關 法 規 更 名 依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逕 提 相 關 會 議 報 告 後 修 訂 本 校 原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更 名 為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原 海 下 科 技 暨 應 用 海 洋 物 理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更 名 為 海 下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相 關 設 置 要 點, 內 容 倘 擬 修 訂, 應 另 依 法 規 修 正 程 序 辦 理 招 生 組 一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班 別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院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核 定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新 增 班 次 :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 裁 撤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 同 意 調 整 博 士 班 16 名 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6

7 ( 四 )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第 8 條 規 定, 任 一 學 制 班 別 最 近 連 續 3 個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率 未 達 70%, 調 整 該 學 制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為 前 一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70%-90 %; 爰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經 教 育 部 扣 減 20 名 ( 五 ) 碩 士 班 考 試 行 政 疏 失 案 件, 經 教 育 部 據 以 扣 減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6 名 ( 六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學 士 班 1,111 名 碩 士 班 1,299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34 名 博 士 班 167 名 ( 七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海 下 科 技 研 究 所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101 及 102 學 年 度 師 資 質 量 均 未 達 基 準 二 依 據 103 年 9 月 4 日 教 育 部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學 校 自 訂 招 收 弱 勢 學 生 績 效 指 標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 ( 一 ) 有 關 提 高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比 率 部 分, 以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 註 冊 人 數, 占 當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註 冊 學 生 人 數 2% 為 整 體 目 標, 各 校 應 預 作 規 劃 調 整 ( 二 ) 有 關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協 助 部 分, 各 校 應 針 對 弱 勢 學 生 提 供 課 業 輔 導 等 措 施, 以 助 其 能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另 各 校 應 提 撥 前 一 學 年 度 學 校 總 收 入 1.5% 以 上 作 為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並 應 有 至 少 1/2 以 上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能 獲 得 學 校 獎 助 學 金 之 協 助 三 104 學 年 度 國 立 大 學 學 士 班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應 至 少 提 供 13% 招 生 名 額, 本 校 現 為 12.69%, 依 據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第 7 條 略 以, 繁 星 推 薦 名 額 比 率 以 不 超 過 該 校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15% 為 原 則, 教 育 部 擬 逐 步 予 以 放 寬, 各 學 系 應 因 應 規 劃 四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第 一 次, 訂 於 103 年 11 月 1 日 舉 行, 本 次 本 校 負 責 考 生 數 6,480 人, 日 前 已 洽 妥 借 用 高 雄 高 中 (50 試 場 ) 道 明 高 中 (40 試 場 ), 祈 請 系 所 主 管 能 支 援 擔 任 巡 視 工 作, 並 請 各 單 位 支 援 主 監 試 人 員, 為 本 校 招 生 盡 一 本 分 五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 校 內 人 員 使 用 ) ( 網 址 : 提 供 各 學 年 度 各 招 生 管 道 招 生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 招 生 人 數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等 ) 等 查 詢, 帳 號 密 碼 與 本 校 單 一 入 口 帳 密 相 同, 請 多 加 利 用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及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業 已 遴 選 完 成, 含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2 位 及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23 位, 共 計 25 位, 獲 獎 教 師 名 單 如 列 表 各 單 位 辦 理 教 學 研 習 及 教 學 改 進 研 討 會, 歡 迎 邀 請 獲 獎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7

8 學 年 度 獎 項 獲 獎 名 單 102 教 學 傑 出 獎 機 電 系 錢 志 回 光 電 系 于 欽 平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中 文 系 蔡 美 智 外 文 系 盧 莉 茹 劇 藝 系 殷 偉 芳 化 學 系 王 家 蓁 生 科 系 劉 昭 成 應 數 系 羅 春 光 物 理 系 郭 啟 東 光 電 系 陳 俐 吟 資 工 系 楊 昌 彪 電 機 系 莊 子 肇 環 工 所 袁 中 新 財 管 系 林 玉 華 企 管 系 王 致 遠 企 管 系 林 峰 立 企 管 系 吳 基 逞 海 工 系 張 揚 祺 海 資 系 李 玉 玲 海 工 系 李 賢 華 教 育 所 莊 雪 華 政 治 所 王 群 洋 社 會 系 陳 美 華 通 識 自 然 應 用 組 張 學 文 通 識 人 文 社 會 組 江 政 寬 二 本 校 學 術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將 於 104 年 啟 動, 為 使 相 關 人 員 了 解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將 於 09 月 23 日 至 10 月 30 日 陸 續 至 各 院 辦 理 評 鑑 機 制 說 明 會 ( 期 程 如 下 表 ), 屆 時 請 各 單 位 所 屬 教 職 員 踴 躍 參 加 編 號 學 院 舉 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人 數 1 文 學 院 ( 星 期 一 ) 14:00-16:00 文 院 理 學 院 ( 星 期 五 ) 12:30-14:30 理 院 會 議 廳 4001 ( 已 辦 理 ) 23 人 3 工 學 院 ( 星 期 四 ) 12:00-14:00 4 海 洋 科 學 院 ( 星 期 四 ) 12:00-14:00 工 學 院 會 議 室 機 電 大 樓 4 樓 IEN4040 海 科 院 會 議 室 海 A 社 會 科 學 院 ( 星 期 二 ) 12:00-14:00 社 4001 ( 已 辦 理 ) 38 人 6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星 期 四 ) 12:00-14:00 通 GE4020 三 本 校 協 辦 ( 高 醫 主 辦 )2014 年 攻 頂 大 學 聯 盟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會, 業 於 8 月 日 假 高 雄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辦 理 完 竣, 本 校 及 高 醫 教 師 共 有 110 人 次 參 與 ; 此 外, 本 校 亦 協 辦 ( 成 大 主 辦 )2014 年 臺 綜 大 新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研 討 會, 已 於 9 月 4 日 假 成 功 大 學 辦 理 完 竣, 參 與 對 象 為 臺 綜 大 四 校 三 年 內 之 新 進 教 師, 本 校 共 有 26 名 教 師 ( 含 講 者 ) 參 與 四 教 發 中 心 10 月 將 辦 理 之 教 師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如 下 表, 歡 迎 各 單 位 師 生 同 仁 參 加 日 期 研 習 主 題 講 師 地 點 報 名 對 象 / 方 式 10 月 2 日 ( 四 ) 12:50-16:30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工 作 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黃 淑 玲 助 理 教 授 10 月 6 日 ( 一 ) 數 位 內 容 創 作 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傳 播 8 行 政 大 樓 5007 會 議 室 全 體 教 職 員 生 ; 請 至 教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網 報 名

9 日 期 研 習 主 題 講 師 地 點 報 名 對 象 / 方 式 12:00-14:00 想 像 學 院 陳 聖 智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10 月 15 日 ( 三 ) 12:00~13: 學 年 度 學 習 輔 導 角 落 課 輔 助 理 成 果 座 談 會 暨 職 前 說 明 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鄭 雯 主 任 五 教 發 中 心 9 月 辦 理 之 研 習 活 動 成 果 : 日 期 研 習 主 題 講 師 地 點 參 加 人 數 09 月 22 日 ( 一 ) 12:00-14:00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 博 碩 士 論 文 的 寫 作 與 發 表 本 校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陳 世 哲 教 授 管 理 學 院 4112 教 室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計 128 人 參 與 09 月 24 日 ( 三 ) 10:30-12:30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作 法 與 實 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吳 朝 榮 研 發 長 行 政 大 樓 5007 會 議 室 共 計 63 人 參 與 ( 含 外 校 人 員 ) 9

10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更 正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一 覽 表 編 號 教 師 開 課 系 所 更 正 成 績 教 師 授 課 科 目 姓 名 修 課 學 生 學 號 原 送 成 績 更 正 後 成 績 更 正 原 因 牽 涉 及 格 與 否 系 ( 所 ) 務 會 議 狀 況 系 ( 所 ) 務 會 議 決 議 1 企 管 系 王 萬 成 BM102 會 計 學 ( 二 ) 洪 湘 茹 B (E) 69 (C+) 學 生 已 修 畢 實 習 課 教 師 改 以 期 中 期 末 考 平 均 為 學 期 總 成 績 是 出 席 :20 人 同 意 :20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2 企 管 系 王 萬 成 BM102A 會 計 學 ( 二 ) 王 昌 如 鄭 惠 琴 B B (E) 50 (D) 69 (C+) 60 (C-) 學 生 已 修 畢 實 習 課 教 師 改 以 期 中 期 末 考 平 均 為 學 期 總 成 績 助 教 遺 失 部 份 小 考 成 績 教 師 改 以 期 中 期 末 考 平 均 為 學 期 總 成 績 是 出 席 :20 人 同 意 :20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3 企 管 系 王 萬 成 BM104A 會 計 學 實 習 ( 二 ) 鄭 惠 琴 江 文 媛 B B (F) 41 (E) 60 (C-) 68 (C+) 助 教 遺 失 部 份 小 考 成 績 教 師 改 以 期 中 期 末 考 平 均 為 學 期 總 成 績 是 出 席 :20 人 同 意 :20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4 海 科 碩 陳 孟 仙 DO517 海 洋 生 態 學 曾 令 偉 B (D) 61 (C-) 教 師 漏 登 學 生 成 績 並 採 計 錯 誤 是 出 席 :13 人 同 意 :13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5 材 光 系 蘇 威 宏 MOES316 光 電 工 程 ( 二 ) 廖 耘 甄 B (B) 90 (A+) 助 教 誤 植 學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否 出 席 :16 人 同 意 :16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6 EMBA 碩 專 趙 必 孝 EMBA995A 中 國 市 場 投 資 與 經 營 張 智 淵 N (A+) 95 (A+) 教 師 漏 登 學 生 期 末 報 告 成 績 否 出 席 :8 人 同 意 :8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7 政 治 碩 專 鄧 學 良 IPS907 碩 士 論 文 羅 重 江 N (A-) 89 (A) 系 辦 誤 登 學 生 成 績 至 教 師 輸 入 成 績 系 統 否 出 席 :8 人 同 意 :8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教 師 更 正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一 覽 表 編 號 教 師 開 課 系 所 更 正 成 績 教 師 授 課 科 目 姓 名 修 課 學 生 學 號 原 送 成 績 更 正 後 成 績 更 正 原 因 牽 涉 及 格 與 否 系 ( 所 ) 務 會 議 狀 況 系 ( 所 ) 務 會 議 決 議 1 曾 馨 瑩 N 物 理 系 黃 旭 明 PHY102 普 通 物 理 ( 一 ) 2 王 譽 為 E 外 校 生 77 (B+) 37 (F) 37 (F) 77 (B+) 教 師 誤 植 兩 位 學 生 學 期 總 成 績 是 出 席 :14 人 同 意 :14 人 不 同 意 :0 人 通 過 10

1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前 (140)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肆 討 論 事 項 : 一 本 校 部 份 系 所 擬 修 訂 五 學 年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二 擬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各 學 系 雙 主 修 接 受 名 額 及 申 請 修 讀 標 準 及 訂 定 學 年 度 中 山 高 醫 雙 主 修 各 學 系 接 受 名 額 及 申 請 修 讀 標 準 ( 草 案 ),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並 已 置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 法 規 專 區 >> 學 籍 相 關 法 規 三 擬 修 訂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之 轉 系 審 查 標 準 ( 草 案 ),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並 已 置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 法 規 專 區 >> 學 籍 相 關 法 規 四 擬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之 輔 系 科 目 學 分 表 及 訂 定 中 山 高 醫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跨 校 輔 系 申 請 條 件 暨 科 目 學 分 表 ( 草 案 ),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並 已 置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 法 規 專 區 >> 學 籍 相 關 法 規 五 擬 修 訂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轉 校 辦 法 第 五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1

12 執 行 情 形 :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復 未 符 大 學 法 第 24 條 及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宜 請 再 酌 本 案 經 二 校 校 長 與 教 育 部 協 商 後, 將 依 教 育 部 意 見, 另 提 試 辦 計 畫 書 六 本 校 學 年 度 新 增 系 所 及 更 名 系 所 擬 授 予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 草 案 ) 如 附 件,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七 擬 訂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須 知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八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整 合 學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九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案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十 擬 增 訂 本 校 開 辦 教 育 部 磨 課 師 課 程 專 案 作 業 細 則 ( 草 案 ) ( 立 法 說 明 表 與 草 案 如 附 件 1 2),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凡 修 習 本 校 教 師 開 辦 教 育 部 磨 課 師 課 程 ( 含 高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線 上 增 能 學 習 方 案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學 生, 即 可 依 照 前 揭 作 業 細 則 於 入 學 本 校 時 辦 理 學 分 採 認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並 將 此 項 法 規 公 告 於 卓 越 教 學 網, 俾 利 各 學 術 單 位 憑 依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十 一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鍾 奇 恩 申 請 撤 銷 退 學 處 分 案, 提 請 審 議 12

13 ( 提 案 單 位 :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鍾 生 已 補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及 第 2 學 期 之 休 學 手 續, 並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復 學 十 二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陸 曉 筠 助 理 教 授 擬 申 請 更 改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畫 學 導 論 ( 課 程 代 號 :MAEV260) 修 課 學 生 盧 易 聖 ( 學 號 : B ) 學 期 總 成 績,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 決 議 : 本 案 經 與 會 人 員 以 不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投 票 結 果 為, 同 意 票 41 票 (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 不 同 意 票 1 票, 廢 票 1 票, 通 過 本 案 修 改 計 畫 學 導 論 修 課 學 生 盧 易 聖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成 績 之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該 班 之 學 期 排 名 不 重 新 計 算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十 三 提 請 討 論 修 訂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鑑 別 測 驗 暨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作 業 收 費 要 點 ( 提 案 單 位 : 文 學 院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逕 提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學 術 協 調 會 議 審 議 十 四 擬 修 訂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培 育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修 正 為 顛 倒 修 習 未 經 開 課 單 位 同 意 逕 自 跳 級 修 課, 經 開 課 單 位 認 定 後, 所 修 學 分 不 予 採 計 為 英 語 文 課 程 學 分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並 將 本 修 訂 後 辦 法 公 告 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外 文 系 英 語 文 教 學 中 心 網 頁 十 五 有 關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3

14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十 六 有 關 修 訂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十 七 有 關 修 訂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主 修 專 長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十 八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書 香 獎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會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照 案 實 施 14

1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令 退 學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說 明 : 本 案 應 令 退 學 學 生 之 各 類 退 學 原 因 人 數 及 處 理 依 據 如 下 : 項 次 退 學 原 因 人 數 處 理 依 據 通 知 處 理 情 形 年 1 月 10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第 一 次 應 復 學 通 知 函 通 知 學 生 復 學, 說 明 如 未 復 學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退 學 2. 學 生 未 於 註 冊 日 前 ( ) 完 成 復 一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48 學 則 第 030 條 第 3 款 學 申 請 手 續 年 2 月 20 日 以 雙 掛 號 寄 發 第 二 次 應 復 學 通 知 函 通 知 學 生, 未 復 學 者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退 學, 學 生 雙 掛 號 回 執 妥 收 二 累 計 兩 學 期 二 分 之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 學 士 班 ) 13 學 則 第 30 條 第 5 款 103 年 7 月 16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退 學 通 知 予 學 生 家 長, 並 將 退 學 名 單 送 各 系 所 及 相 關 單 位 知 悉 三 累 計 兩 學 期 二 分 之 一 及 三 分 之 二 學 分 不 及 格 ( 學 士 班 特 種 生 ) 4 學 則 第 30 條 第 5 款 四 逾 期 未 註 冊 15 學 則 第 30 條 第 8 款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 研 究 生 ) 31 學 則 第 62 條 第 1 款 年 7 月 16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退 學 通 知 予 學 生 家 長, 並 將 退 學 名 單 送 各 系 所 及 相 關 單 位 知 悉 年 2 月 26 日 以 書 函 通 知 系 所, 請 系 所 就 近 通 知 學 生, 未 註 冊 繳 費 者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退 學 年 3 月 7 日 以 雙 掛 號 寄 發 未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函 告 知 學 生, 未 繳 費 者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予 以 退 學, 學 生 雙 掛 號 回 執 妥 收 年 3 月 26 日 以 書 函 通 知 系 所,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通 知 學 生 本 學 期 已 達 修 業 年 限, 請 其 於 休 學 期 限 內 辦 理 休 學 或 畢 業 2. 學 生 未 於 休 學 截 止 期 限 前 ( ) 完 成 休 學 申 請, 且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 ) 仍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16 項 次 退 學 原 因 人 數 處 理 依 據 通 知 學 生 情 形 說 明 六 應 令 休 學 且 休 學 期 滿 ( 研 究 生 ) 合 計 112 人 1 1. 學 則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及 2. 學 則 第 28 條 第 2 項 學 生 未 於 學 分 費 繳 費 期 限 前 ( ) 完 成 繳 費 年 4 月 18 日 課 務 組 以 通 知 學 生 補 辦 繳 費 年 12 月 23 日 以 雙 掛 號 寄 送 教 務 處 書 函, 通 知 未 繳 學 分 費 學 生 依 學 則 規 定 應 令 休 學 ( 休 學 期 滿 者 應 令 退 學 ), 學 生 雙 掛 號 回 執 妥 收 4. 寄 件 兩 週 後 1 位 學 生 未 補 辦 繳 費, 經 課 務 組 與 學 生 連 繫, 學 生 知 悉 未 繳 費 將 應 令 退 學,103 年 6 月 4 日 課 務 組 紙 本 知 會 註 冊 組, 該 生 因 休 學 期 滿, 應 予 退 學 備 註 :101 學 年 度 同 學 期 ( 第 2 學 期 ) 應 令 退 學 人 數 104 人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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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案 由 二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於 7 月 9 日 來 函 如 附 件 一 (P.22-24), 旨 揭 為 各 校 學 則 應 明 訂 中 五 學 制 修 讀 規 範 之 應 補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12 學 分 本 校 前 已 於 學 則 增 訂 相 關 內 容, 各 系 亦 於 必 修 科 目 表 明 訂 補 修 至 少 12 學 分 數, 本 次 係 依 海 外 聯 招 會 函 將 至 少 12 學 分 數 明 訂 於 學 則,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二 (P.25-27),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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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 四 十 六 條 ( 原 條 文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五 年 制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及 僑 先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大 學 者 ), 除 前 項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12 個 畢 業 學 分 數, 增 修 科 目 及 課 程 規 劃 由 各 系 自 訂 惟 學 生 若 已 在 入 學 前 於 當 地 完 成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者, 則 酌 予 抵 免 ( 原 條 文 ) ( 原 條 文 ) ( 原 條 文 ) ( 原 條 文 )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期 限 均 為 四 年,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除 前 項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畢 業 學 分 數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所 屬 學 系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合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 因 前 項 增 加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合 計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合 計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惟 需 專 案 經 校 長 核 准, 至 多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進 修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本 條 各 項 所 列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海 外 聯 招 會 於 7 月 9 日 來 函, 各 校 學 則 應 明 訂 中 五 學 制 修 讀 規 範 之 應 補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12 學 分 本 校 前 已 增 訂 相 關 內 容, 各 系 亦 於 必 修 科 目 表 明 訂 補 修 至 少 12 學 分 數, 本 次 將 至 少 12 學 分 數 明 訂 於 學 則,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1 25

2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數 由 各 學 系 (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 於 必 修 科 目 表 內 訂 定 之 2 26

2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本 校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期 限 均 為 四 年,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五 年 制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及 僑 先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大 學 者 ), 除 前 項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12 個 畢 業 學 分 數, 增 修 科 目 及 課 程 規 劃 由 各 系 自 訂 惟 學 生 若 已 在 入 學 前 於 當 地 完 成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者, 則 酌 予 抵 免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所 屬 學 系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合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 因 前 項 增 加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合 計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合 計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惟 需 專 案 經 校 長 核 准, 至 多 以 三 學 年 為 限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進 修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本 條 各 項 所 列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由 各 學 系 ( 所 組 學 位 學 程 ) 於 必 修 科 目 表 內 訂 定 之 3 27

2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案 由 三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案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通 過 本 校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訂 案 ( 附 件 一,P.29-31) 二 通 過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等 4 個 系 所 修 訂 課 程 結 構 圖 ( 附 件 二,P.32-40) 三 通 過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2 學 期 各 系 所 新 増 課 程 共 計 9 科 ( 附 件 三, P.41-59) 四 通 過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2 學 期 課 程 異 動 共 計 3 科 ( 附 件 四,P.60-6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8

29 附 件 一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一 ( 同 原 條 文 ) 一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為 辦 理 開 設 課 程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海 科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特 設 置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由 所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五 人 時, 每 學 年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推 舉 合 聘 教 師 擔 任 之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本 所 合 聘 教 師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實 務 界 代 表 列 席 會 議 本 會 由 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所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因 故 無 法 主 持 會 議, 得 由 出 席 代 表 另 行 推 舉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至 少 一 次 召 開 課 程 規 劃 會 議 時, 應 有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相 關 議 案 之 討 論 二 本 會 由 所 務 會 議 代 表 共 同 組 成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本 所 學 生 代 表 一 人 ( 本 所 當 學 年 之 研 究 生 學 生 會 會 長 或 副 會 長 ) 本 所 合 聘 教 師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實 務 界 代 表 列 席 會 議 本 會 由 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所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因 故 無 法 主 持 會 議, 得 由 出 席 代 表 另 行 推 舉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至 少 一 次 依 103 年 5 月 12 日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建 議 修 改 三 本 會 之 工 作 職 掌 包 括 : ( 一 )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本 所 課 程 課 程 結 構 與 發 展 方 向 ( 納 入 業 界 畢 業 校 友 及 學 生 之 意 見 ) ( 二 ) 審 查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科 目 表 之 相 關 事 宜 ( 三 ) 審 查 新 開 設 課 程,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課 程 名 稱 ( 中 英 文 )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2 考 量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如 新 開 設 課 程 與 教 師 專 長 本 所 發 展 方 向 之 配 合, 及 與 現 有 課 程 之 關 連 等 ( 四 )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審 議 三 本 會 之 工 作 職 掌 包 括 : ( 一 )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本 所 課 程 課 程 結 構 與 發 展 方 向 ( 納 入 業 界 畢 業 校 友 及 學 生 之 意 見 ) ( 二 ) 審 查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科 目 表 之 相 關 事 宜 ( 三 ) 審 查 新 開 設 課 程,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課 程 名 稱 ( 中 英 文 )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2 考 量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如 新 開 設 課 程 與 教 師 專 長 本 所 發 展 方 向 之 配 合, 及 與 現 有 課 程 之 關 連 等 ( 四 )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審 議 刪 除 本 點 第 七 項, 納 入 第 四 點 第 二 項 29

30 ( 五 ) 考 量 教 師 專 長 及 平 衡 研 究 教 學 之 負 擔, 規 劃 及 安 排 每 學 年 度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 六 ) 研 議 本 所 課 程 相 關 改 善 機 制, 做 成 議 案 提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四 本 會 開 會 時 必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表 決 時 須 有 出 席 委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同 意 為 通 過 相 關 決 議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四 ( 五 ) 考 量 教 師 專 長 及 平 衡 研 究 教 學 之 負 擔, 規 劃 及 安 排 每 學 年 度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 六 ) 研 議 本 所 課 程 相 關 改 善 機 制, 做 成 議 案 提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 七 ) 相 關 決 議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會 開 會 時 必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表 決 時 須 有 出 席 委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同 意 為 通 過 五 ( 同 原 條 文 ) 五 本 要 點 經 所 務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提 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3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81228)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990208)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990308) 98 學 年 度 第 123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0322)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102)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 )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 ) 第 136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 102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 ) 一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為 辦 理 開 設 課 程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海 科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特 設 置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由 所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五 人 時, 每 學 年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推 舉 合 聘 教 師 擔 任 之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本 所 合 聘 教 師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實 務 界 代 表 列 席 會 議 本 會 由 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所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因 故 無 法 主 持 會 議, 得 由 出 席 代 表 另 行 推 舉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至 少 一 次 召 開 課 程 規 劃 會 議 時, 應 有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相 關 議 案 之 討 論 三 本 會 之 工 作 職 掌 包 括 : ( 一 )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本 所 課 程 課 程 結 構 與 發 展 方 向 ( 納 入 業 界 畢 業 校 友 及 學 生 之 意 見 ) ( 二 ) 審 查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科 目 表 之 相 關 事 宜 ( 三 ) 審 查 新 開 設 課 程,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課 程 名 稱 ( 中 英 文 )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2 考 量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如 新 開 設 課 程 與 教 師 專 長 本 所 發 展 方 向 之 配 合, 及 與 現 有 課 程 之 關 連 等 ( 四 )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之 審 議 ( 五 ) 考 量 教 師 專 長 及 平 衡 研 究 教 學 之 負 擔, 規 劃 及 安 排 每 學 年 度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 六 ) 研 議 本 所 課 程 相 關 改 善 機 制, 做 成 議 案 提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四 本 會 開 會 時 必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表 決 時 須 有 出 席 委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同 意 為 通 過 相 關 決 議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五 本 要 點 經 所 務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提 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1

32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結 構 圖 序 號 系 所 學 制 本 次 結 構 圖 修 訂 科 目 數 新 增 刪 除 異 動 備 註 前 次 外 審 紀 錄 決 議 1 海 工 系 碩 博 新 增 : (1) 海 洋 土 木 (2) 船 舶 施 工 規 劃 2. 刪 除 甲 組 專 業 課 程 - 海 洋 資 源 類 別 中 之 汙 水 工 程 設 計 3. 異 動 甲 組 專 業 課 程 類 別 名 稱 海 洋 資 源 為 海 洋 能 源 與 資 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2 海 科 系 學 新 增 : 海 洋 微 生 物 學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3 海 生 科 技 博 士 學 程 博 異 動 : 配 合 原 開 課 系 所 異 動 課 程 名 稱 1. 異 動 分 子 微 生 物 為 海 洋 微 生 物 學 ( 海 科 碩 開 課 ) 2. 異 動 分 子 遺 傳 學 為 分 子 遺 傳 及 基 因 體 學 ( 生 科 碩 開 課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4 亞 太 所 碩 新 增 : 國 際 人 權 與 人 道 主 義 制 度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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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附 件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新 增 課 程 統 計 簡 表 新 增 課 程 系 所 別 結 構 內 本 次 結 構 圖 增 訂 其 他 ( 無 結 構 圖 或 免 列 ) 小 計 決 議 電 信 碩 程 通 過 海 科 院 ( 學 ) 通 過 海 工 系 通 過 海 科 系 通 過 亞 太 所 通 過 總 計

42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新 增 課 程 清 單 序 號 學 制 系 別 必 / 選 中 文 課 程 名 稱 英 文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正 課 時 數 實 習 時 數 授 課 教 師 授 課 類 別 結 構 圖 開 設 學 期 決 議 開 課 單 位 : 電 信 工 程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 電 信 碩 程 選 數 位 通 訊 DIGITAL COMMUNICATIONS 李 志 鵬 講 授 類 結 構 內 通 過 2 電 信 碩 程 選 高 等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ADVANCED 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 曾 凡 碩 講 授 類 結 構 內 通 過 3 電 信 碩 程 選 移 動 裝 置 之 三 維 積 體 電 路 的 整 合 技 術 與 設 計 3D IC INTEGRATION TECHNOLOGY AND DESIGN FOR MOBILE DEVICES 黃 立 廷 講 授 類 結 構 內 通 過 4 電 信 碩 程 選 數 位 信 號 處 理 開 課 單 位 : 海 科 院 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 溫 朝 凱 講 授 類 結 構 內 通 過 5 海 科 院 ( 學 ) 選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實 作 專 題 研 究 ( 二 ) HANDS-ON INDEPENDENT STUDIES IN SUSTAINABILITY OF MARINE BIOLOGY RESOURCES (II) 陳 宏 遠 張 水 鍇 林 新 沛 王 宏 仁 獨 立 研 究 免 列 通 過 開 課 單 位 :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6 海 工 碩 選 海 洋 土 木 OCEAN CIVIL ENGINEERING 陳 邦 富 講 授 類 結 構 新 增 通 過 7 海 工 碩 選 船 舶 施 工 規 劃 CONSTRUCTION PLANNING USING INSTALLATION VESSELS 黃 材 成 講 授 類 結 構 新 增 通 過 開 課 單 位 : 海 洋 科 學 系 8 海 科 系 選 海 洋 微 生 物 學 MARINE MICROBIOLOGY 陳 慶 能 講 授 類 結 構 新 增 通 過 開 課 單 位 :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9 亞 太 碩 選 國 際 人 權 與 人 道 主 義 制 度 HUMAN RIGHTS, HUMANITARIAN ORDER, AND THE STATE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陳 至 潔 講 授 類 結 構 新 增 通 過 註 : 為 教 育 部 計 畫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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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附 件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課 程 異 動 清 單 序 號 系 所 學 制 別 必 選 修 原 提 會 通 過 資 料 中 ( 英 ) 文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方 式 異 動 部 份 中 ( 英 ) 文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方 式 開 設 學 期 1 海 科 院 選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實 作 專 題 INDEPENDENT STUDIES IN SUSTAINABILITY OF MARINE BIOLOGY RESOURCES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實 作 專 題 研 究 ( 一 ) HANDS-ON INDEPENDENT STUDIES IN SUSTAINABILITY OF MARINE BIOLOGY RESOURCES (I) 海 下 碩 選 海 下 科 技 暨 應 用 海 洋 物 理 專 題 討 論 ( 三 ) SEMINRA IN UNDERSEA TECHNOLOGY & APPLIED PHYSICAL OCEANOGRAPHY (III) 海 下 科 技 專 題 討 論 ( 三 ) INDEPENDENT STUDIES IN UNDERSEA TECHNOLOGY (III) 海 下 碩 選 海 下 科 技 暨 應 用 海 洋 物 理 專 題 討 論 ( 四 ) SEMINRA IN UNDERSEA TECHNOLOGY & APPLIED PHYSICAL OCEANOGRAPHY (IV) 海 下 科 技 專 題 討 論 ( 四 ) INDEPENDENT STUDIES IN UNDERSEA TECHNOLOGY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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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人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四 : 擬 修 訂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次 修 訂 重 點 為 配 合 102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將 大 學 之 道 聽 講 期 限 由 畢 業 前 修 正 為 大 三 前 聽 畢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中 心 第 次 中 心 課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前 後 全 文 及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各 乙 份 ( 如 附 件 一 ~ 四 ) 四 通 過 後, 擬 追 溯 自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五 各 附 件 頁 碼 : ( 一 ) 附 件 一 : p.69 ( 二 ) 附 件 二 : p.70 ( 三 ) 附 件 三 : p.71 ( 四 ) 附 件 四 : p.72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第 二 條 修 正 為 學 生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之 8 場 活 動 為 原 則 68

69 附 件 一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程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大 學 之 道 必 修 0 學 分, 成 績 以 通 過 / 不 通 過 (P/F) 計 分 學 生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活 動 範 疇 自 新 生 入 學 指 導 (3 天 ) 起,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入 門, 包 括 : 大 學 之 理 念 ( 含 本 校 教 育 理 念 ) 各 學 院 所 屬 領 域 之 現 今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 各 學 院 ) 校 園 巡 禮 等, 以 迄 國 際 趨 勢 當 代 重 要 議 題 ( 中 山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 論 壇 ) 通 識 教 育 內 涵 藝 文 活 動 山 海 環 境 體 驗 服 務 學 習 精 神 生 涯 規 劃 等 二 大 學 之 道 必 修 0 學 分, 成 績 以 通 過 / 不 通 過 (P/F) 計 分 學 生 畢 業 之 前, 必 須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活 動 範 疇 自 新 生 入 學 指 導 (3 天 ) 起,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入 門, 包 括 : 大 學 之 理 念 ( 含 本 校 教 育 理 念 ) 各 學 院 所 屬 領 域 之 現 今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 各 學 院 ) 校 園 巡 禮 等, 以 迄 國 際 趨 勢 當 代 重 要 議 題 ( 中 山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 論 壇 ) 通 識 教 育 內 涵 藝 文 活 動 山 海 環 境 體 驗 服 務 學 習 精 神 生 涯 規 劃 等 配 合 102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修 訂 69

70 附 件 二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 原 條 文 )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本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99 學 年 度 第 5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第 128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培 育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藉 由 體 驗 性 學 習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之 道, 依 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課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大 學 之 道 必 修 0 學 分, 成 績 以 通 過 / 不 通 過 (P/F) 計 分 學 生 畢 業 之 前, 必 須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活 動 範 疇 自 新 生 入 學 指 導 (3 天 ) 起,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入 門, 包 括 : 大 學 之 理 念 ( 含 本 校 教 育 理 念 ) 各 學 院 所 屬 領 域 之 現 今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 各 學 院 ) 校 園 巡 禮 等, 以 迄 國 際 趨 勢 當 代 重 要 議 題 ( 中 山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 論 壇 ) 通 識 教 育 內 涵 藝 文 活 動 山 海 環 境 體 驗 服 務 學 習 精 神 生 涯 規 劃 等 三 各 活 動 辦 理 時 程 及 作 業 細 則,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訂, 每 學 期 初 公 告 之 四 本 要 點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0

71 附 件 三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本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99 學 年 度 第 5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第 128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培 育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藉 由 體 驗 性 學 習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之 道, 依 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課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大 學 之 道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大 學 之 道 必 修 0 學 分, 成 績 以 通 過 / 不 通 過 (P/F) 計 分 學 生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為 原 則 活 動 範 疇 自 新 生 入 學 指 導 (3 天 ) 起,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大 學 入 門, 包 括 : 大 學 之 理 念 ( 含 本 校 教 育 理 念 ) 各 學 院 所 屬 領 域 之 現 今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 各 學 院 ) 校 園 巡 禮 等, 以 迄 國 際 趨 勢 當 代 重 要 議 題 ( 中 山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 論 壇 ) 通 識 教 育 內 涵 藝 文 活 動 山 海 環 境 體 驗 服 務 學 習 精 神 生 涯 規 劃 等 三 各 活 動 辦 理 時 程 及 作 業 細 則,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訂, 每 學 期 初 公 告 之 四 本 要 點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1

7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附 件 四 本 校 第 134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適 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通 識 教 育 以 建 構 跨 領 域 基 礎 知 識 及 培 養 濟 人 濟 物 之 博 雅 涵 養 為 目 標 語 文 課 程 跨 院 選 修 博 雅 課 程 體 驗 性 課 程 運 動 與 健 康 (8 學 分 ) (6 學 分 ) (12~13 學 分 ) (1~2 學 分 ) (4 學 分 ) 大 學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英 語 文 能 力 認 證 (4) (4) (0) (1) ( 至 多 1) (4) 大 學 之 道 ( 必 修 ) 服 務 學 習 ( 必 修 ) 應 用 性 課 程 ( 選 修 ) 運 動 與 健 康 ( 必 修 ) 運 動 與 健 康 進 階 課 程 ( 選 修 ) (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向 度 一 美 學 ( 感 ) 與 文 化 詮 釋 向 度 二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維 向 度 三 公 民 與 全 球 視 野 向 度 四 科 技 與 社 會 向 度 五 物 質 與 生 命 世 界 本 質 向 度 六 自 然 環 境 生 態 及 其 永 續 學 分 選 修 規 定 與 說 明 : 1. 語 文 課 程 : 必 修 共 8 學 分, 含 大 學 國 語 文 4 學 分 英 語 文 4 學 分 ; 另 設 英 語 文 能 力 認 證 ( 詳 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培 育 辦 法 ) 2. 跨 院 選 修 : 必 修 共 6 學 分, 必 須 選 修 所 屬 學 院 以 外 並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認 可 之 專 業 ( 基 礎 ) 課 程, 原 則 上 於 低 年 級 ( 大 一 大 二 ) 進 行 跨 院 選 修, 每 學 期 選 修 一 門 為 原 則, 加 退 選 階 段 可 加 選 第 2 門 跨 院 選 修 之 課 程 可 納 入 相 關 整 合 學 程 之 學 分, 滿 足 整 合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可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3. 博 雅 課 程 及 體 驗 性 課 程 : 必 修 共 14 學 分 (1) 博 雅 課 程 : 分 成 六 個 向 度, 必 修 12~13 學 分, 至 少 選 修 4 個 向 度 ( 理 工 海 選 修 第 五 六 向 度 至 多 共 6 學 分 ; 文 管 社 選 修 第 五 六 向 度 至 少 各 2 學 分 ), 限 大 二 以 上 選 修, 每 學 期 選 修 一 門 為 原 則, 加 退 選 階 段 可 加 選 第 2 門, 至 多 選 修 15 學 分, 超 過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2) 體 驗 性 課 程 :1~2 學 分, 包 括 :(1) 大 學 之 道 必 修 (0 學 分 ), 學 生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參 加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8 場 活 動 為 原 則, 成 績 以 通 過 / 不 通 過 (P/F) 計 分 ;( 2) 服 務 學 習 必 修 (1 學 分, 限 大 二 以 上 選 修, 應 於 大 三 前 ( 含 大 三 ) 修 畢 為 原 則 ), 超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 應 用 性 課 程 選 修 ( 至 多 1 學 分, 不 含 軍 訓 類 課 程 ), 超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4. 運 動 與 健 康 : 必 修 共 4 學 分, 大 一 大 二 修 習,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該 4 學 分 內, 必 修 運 動 與 健 康 : 體 適 能 及 運 動 與 健 康 : 初 級 游 泳 各 1 學 分 選 修 之 運 動 與 健 康 課 程, 其 所 修 學 分 不 計 入 各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但 所 修 成 績 仍 併 入 當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內 計 算 72

7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人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五 : 擬 修 訂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為 修 訂 第 二 條 條 文 使 教 師 年 資 之 採 計 更 為 明 確, 第 五 條 條 文 明 訂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表 揚 方 式, 並 於 第 六 條 條 文 配 合 學 校 辦 法 調 整 中 心 推 薦 名 額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中 心 第 次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前 後 全 文 及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辦 法 各 乙 份 ( 如 附 件 一 ~ 四 ) 四 各 附 件 頁 碼 : ( 一 ) 附 件 一 : p ( 二 ) 附 件 二 : p.76 ( 三 ) 附 件 三 : p ( 四 ) 附 件 四 : p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二 將 第 一 四 七 條 之 法 規 依 據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經 費 支 給 原 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修 正 為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原 則 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辦 法 73

7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附 件 一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校 訂 教 學 基 本 資 格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 一 ) 於 本 中 心 任 教 或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其 中 所 稱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採 計, 係 自 申 請 時 當 學 期 往 前 推 算 6 學 期 ( 不 含 教 師 留 職 留 薪 期 間 ) ( 以 下 略 )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依 本 辦 法 及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並 由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參 考 教 學 成 果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教 學 錄 播 等 遴 選 標 準, 遴 選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3~5 名, 並 由 本 中 心 頒 贈 獎 狀 乙 紙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依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排 序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全 校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推 薦 人 數 以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之 總 和 百 分 之 十 為 上 限 ( 餘 數 採 無 條 件 捨 去 ) 當 年 度 獲 全 校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者 得 參 加 全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之 遴 選 第 二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校 訂 教 學 基 本 資 格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一 ) 於 本 中 心 任 教 或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以 下 略 )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依 本 辦 法 及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並 由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參 考 教 學 成 果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教 學 錄 播 等 遴 選 標 準 完 成 推 薦 排 序, 至 多 3 名 送 教 務 處 並 得 於 獲 選 名 單 內, 擇 優 推 薦 參 加 當 年 度 全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之 遴 選 新 增 年 資 之 採 計 方 式 明 訂 中 心 級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獲 獎 名 額 及 表 揚 方 式 修 訂 本 中 心 推 薦 全 校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名 額 及 獲 獎 者 參 加 全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方 式 74

75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調 整 條 次 調 整 條 次 75

7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 原 條 文 ) 附 件 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 擴 大 中 心 全 體 同 仁 會 議 )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第 13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獎 勵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表 現, 依 據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經 費 支 給 原 則 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特 制 訂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校 訂 教 學 基 本 資 格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一 ) 於 本 中 心 任 教 或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二 ) 申 請 時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授 課 時 數 達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準 則 規 定 ( 三 )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講 授 類 ( 體 育 類 ) 之 3 年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達 到 中 心 講 授 類 ( 體 育 類 )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50% 以 上 非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時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授 課 時 數 達 到 所 屬 學 院 平 均 授 課 當 量 50% 以 上, 且 支 援 通 識 課 程 講 授 類 3 年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達 到 中 心 ( 他 院 系 所 支 援 通 識 課 程 講 授 類 )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50% 以 上 ( 授 課 當 量 的 計 算, 教 師 休 假 之 學 期 數 免 予 計 算,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減 授 時 數 得 予 扣 除 ) 第 三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應 填 具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檔 案, 依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由 中 心 各 組 向 中 心 推 薦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以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及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作 業 程 序 及 會 議 召 開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依 本 辦 法 及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並 由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參 考 教 學 成 果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教 學 錄 播 等 遴 選 標 準 完 成 推 薦 排 序, 至 多 3 名 送 教 務 處 並 得 於 獲 選 名 單 內, 擇 優 推 薦 參 加 當 年 度 全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之 遴 選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6

77 附 件 三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 擴 大 中 心 全 體 同 仁 會 議 )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第 13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3 日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獎 勵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表 現, 依 據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經 費 支 給 原 則 與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特 制 訂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校 訂 教 學 基 本 資 格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 一 ) 於 本 中 心 任 教 或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其 中 所 稱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之 採 計, 係 自 申 請 時 當 學 期 往 前 推 算 6 學 期 ( 不 含 教 師 留 職 留 薪 期 間 ) ( 二 ) 申 請 時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授 課 時 數 達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準 則 規 定 ( 三 )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講 授 類 ( 體 育 類 ) 之 3 年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達 到 中 心 講 授 類 ( 體 育 類 )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50% 以 上 非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時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授 課 時 數 達 到 所 屬 學 院 平 均 授 課 當 量 50% 以 上, 且 支 援 通 識 課 程 講 授 類 3 年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達 到 中 心 ( 他 院 系 所 支 援 通 識 課 程 講 授 類 ) 平 均 教 學 當 量 50% 以 上 ( 授 課 當 量 的 計 算, 教 師 休 假 之 學 期 數 免 予 計 算,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減 授 時 數 得 予 扣 除 ) 第 三 條 申 請 本 辦 法 獎 勵 之 教 師, 應 填 具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檔 案, 依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由 中 心 各 組 向 中 心 推 薦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以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及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作 業 程 序 及 會 議 召 開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依 本 辦 法 及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並 由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參 考 教 學 成 果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教 學 錄 播 等 遴 選 標 準, 遴 選 本 中 心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3~5 名, 並 由 本 中 心 頒 贈 獎 狀 乙 紙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依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排 序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全 校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遴 77

78 選 推 薦 人 數 以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連 續 在 本 中 心 開 課 滿 三 年 ( 含 )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之 總 和 百 分 之 十 為 上 限 ( 餘 數 採 無 條 件 捨 去 ) 當 年 度 獲 全 校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者 得 參 加 全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之 遴 選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8

79 附 件 四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辦 法 100 年 02 月 23 日 100 年 03 月 11 日 100 年 03 月 22 日 100 年 03 月 25 日 100 年 04 月 19 日 100 年 11 月 09 日 100 年 12 月 02 日 100 年 12 月 06 日 100 年 12 月 23 日 101 年 01 月 19 日 101 年 10 月 17 日 101 年 11 月 27 日 101 年 12 月 14 日 101 年 12 月 28 日 102 年 01 月 25 日 102 年 05 月 08 日 102 年 05 月 24 日 102 年 06 月 07 日 102 年 10 月 16 日 102 年 10 月 18 日 102 年 11 月 01 日 103 年 03 月 28 日 103 年 06 月 18 日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研 究 發 展 及 考 核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0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研 究 發 展 及 考 核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0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1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研 究 發 展 及 考 核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研 究 發 展 及 考 核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102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 2 第 二 章 講 座 3 第 一 節 傑 出 講 座 3 第 二 節 中 山 講 座 4 第 三 節 西 灣 講 座 5 第 三 章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6 第 一 節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 6 第 二 節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研 究 類 ) 7 第 一 目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7 第 二 目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產 學 研 究 類 ) 8 第 四 章 特 聘 年 輕 學 者 9 第 五 章 績 優 教 師 10 第 一 節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10 第 二 節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12 第 一 目 學 術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12 第 二 目 產 學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15 第 六 章 積 極 延 攬 及 留 任 國 內 外 優 秀 學 者 暨 新 進 教 師 獎 勵

80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實 施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政 策, 並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經 費 資 源 及 統 整 本 校 原 有 辦 法 制 度, 特 整 合 原 各 項 相 關 教 師 獎 勵 措 施, 依 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原 則,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依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項 目 包 括 : 一 講 座 教 授 : 傑 出 講 座 教 授 中 山 講 座 教 授 及 西 灣 講 座 教 授 二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研 究 類 (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及 產 學 研 究 )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三 特 聘 年 輕 學 者 四 績 優 教 師 : 教 學 研 究 (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及 產 學 研 究 ) 績 優 教 授 五 積 極 延 攬 及 留 任 國 內 外 優 秀 學 者 暨 新 進 教 師 獎 勵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教 育 部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經 費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教 育 部 編 列 經 費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經 費 科 技 部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專 款 經 費 非 多 年 期 之 獎 勵, 以 當 年 度 獲 得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經 費 及 科 技 部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專 款 經 費 之 額 度 為 原 則, 並 考 量 全 校 財 務 狀 況 及 整 體 研 究 成 果 調 整 獎 金 額 度 及 獎 勵 人 數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獎 助 對 象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師 第 五 條 依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金 支 領 原 則 為 傑 出 講 座 中 山 講 座 西 灣 講 座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及 產 學 研 究 類 )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講 座 或 特 聘 教 授 相 關 獎 項, 獎 勵 金 僅 得 擇 一 領 取, 且 不 再 申 請 績 優 教 師 ( 包 括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和 產 學 研 究 類 ) 獎 項 及 支 領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金 惟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不 在 此 限 : 傑 出 講 座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得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獎 項, 得 領 取 其 獎 勵 金 差 額, 經 費 由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應 另 特 聘 年 輕 學 者 可 同 時 領 取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金, 惟 不 再 2 80

81 同 時 領 取 學 術 研 究 和 產 學 研 究 類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金 獲 各 級 獎 項 之 教 師, 其 每 月 支 領 之 獎 金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上 一 級 獎 項 之 獎 勵 金 額, 惟 有 關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則 可 同 時 領 取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金 (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或 產 學 研 究 類 )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之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研 究 發 展 處 獎 勵 項 目 為 講 座 教 授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特 聘 年 輕 學 者 學 術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積 極 延 攬 及 留 任 國 內 外 優 秀 學 者 暨 新 進 教 師 獎 勵 之 執 行 單 位 為 研 究 發 展 處 獎 勵 項 目 為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產 學 研 究 類 ) 及 產 學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之 執 行 單 位 為 產 學 營 運 中 心 獎 勵 項 目 為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 及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執 行 單 位 為 教 務 處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實 施 期 間 本 校 原 傑 出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中 山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中 山 講 座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西 灣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特 聘 研 究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特 聘 年 輕 學 者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產 學 績 優 獎 勵 辦 法 及 傑 出 暨 優 良 教 學 遴 選 辦 法 等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暫 停 適 用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一 節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二 章 講 座 傑 出 講 座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授,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傑 出 講 座 : 一 諾 貝 爾 獎 或 與 其 相 當 之 國 際 性 獎 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先 進 國 家 國 家 級 院 士 三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終 生 榮 譽 主 持 人 四 曾 獲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五 在 學 術 上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傑 出 貢 獻 者 傑 出 講 座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獎 勵 期 滿 得 再 次 申 請 傑 出 講 座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得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獎 項, 得 領 取 其 獎 勵 金 差 額, 經 費 由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3 81

82 應 第 十 一 條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者, 依 研 發 處 公 告 時 程,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並 檢 送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 第 十 二 條 本 講 座 之 審 查 小 組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聘 請 本 校 學 術 副 校 長 研 發 長 及 校 內 資 深 傑 出 研 究 教 授 若 干 人 組 成 經 審 議 通 過 為 本 講 座 者, 應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敦 聘 為 傑 出 講 座 主 持 人 第 十 三 條 傑 出 講 座 主 持 人 於 受 聘 期 間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一 得 參 與 重 要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二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減 少 四 小 時 ( 如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不 得 累 計 計 算 ), 惟 每 學 年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至 少 開 設 一 門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或 至 少 主 講 一 場 次 之 通 識 專 題 演 講 三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邀 請, 協 助 校 方 引 進 校 外 資 源 四 優 先 分 配 學 校 宿 舍 申 請 貸 款 或 提 供 承 租 房 舍 五 可 使 用 專 屬 停 車 位 第 二 節 中 山 講 座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授,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中 山 講 座 : 一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二 曾 任 科 技 部 傑 出 特 約 研 究 員 或 現 任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三 曾 獲 科 技 部 傑 出 獎 三 次 或 傑 出 獎 另 加 第 一 級 主 持 人 費 或 科 技 部 傑 出 學 者 計 畫 ( 三 年 期 執 行 期 滿 ) 共 三 次 ( 如 二 次 傑 出 獎 則 加 一 次 傑 出 學 者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 其 中 傑 出 學 者 計 畫 每 一 期 以 三 年 為 計 算 基 準, 如 一 期 不 滿 三 年, 則 以 二 期 或 三 期 計 ( 以 滿 三 年 為 原 則 ) 四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外 著 名 大 學 講 座 五 在 學 術 上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傑 出 貢 獻 者 第 十 五 條 中 山 講 座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獎 勵 期 滿 得 再 次 申 請 中 山 講 座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聘 為 本 校 傑 出 講 座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相 關 講 座 或 特 聘 教 授 相 關 奬 項, 本 項 獎 勵 金 自 動 終 止 發 放 4 82

83 第 十 六 條 本 講 座 經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薦, 或 校 內 外 院 士 講 座 教 授 三 人 連 署 提 出 推 薦 人 選 推 薦 本 講 座 人 選, 依 研 發 處 公 告 時 程,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並 檢 附 完 整 論 著 目 錄 論 著 被 引 用 相 關 統 計 資 訊 ( 如 ISI 公 司 所 出 版 的 文 獻 索 引 資 料 庫 之 被 引 用 次 數 與 H-index 等 ) 重 要 論 著 抽 印 本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 第 十 七 條 本 講 座 之 初 審 以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本 校 現 任 講 座 教 授 各 學 院 院 長 研 發 長 及 資 深 傑 出 研 究 教 授 若 干 人 組 成 通 過 初 審 後, 本 講 座 之 遴 選 程 序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推 薦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知 名 學 者 五 至 七 人, 組 成 中 山 講 座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經 審 議 通 過 為 本 講 座 者, 應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敦 聘 為 中 山 講 座 主 持 人 第 十 八 條 中 山 講 座 主 持 人 於 受 聘 期 間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一 得 參 與 重 要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二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減 少 四 小 時 ( 如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不 得 累 計 計 算 ), 惟 每 學 年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至 少 開 設 一 門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或 至 少 主 講 一 場 次 之 通 識 專 題 演 講 三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邀 請, 協 助 校 方 引 進 校 外 資 源 四 優 先 分 配 學 校 宿 舍 申 請 貸 款 或 提 供 承 租 房 舍 五 可 使 用 專 屬 停 車 位 第 三 節 西 灣 講 座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授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授,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西 灣 講 座 : 一 曾 獲 科 技 部 傑 出 獎 二 次 或 科 技 部 傑 出 獎 一 次 加 科 技 部 第 一 級 主 持 人 費 或 加 科 技 部 傑 出 學 者 計 畫 ( 三 年 期 ) 一 次 二 曾 獲 國 際 重 要 獎 項 或 在 學 術 上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第 一 款 之 傑 出 貢 獻 者 第 二 十 條 西 灣 講 座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獎 勵 期 滿 得 再 次 申 請 西 灣 講 座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聘 為 本 校 中 山 講 座 國 家 講 座 及 其 他 5 83

84 類 似 之 相 關 講 座 或 特 聘 教 授 相 關 奬 項, 本 項 獎 勵 金 自 動 終 止 發 放 第 二 十 一 條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者, 依 研 發 處 公 告 時 程,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並 檢 附 完 整 論 著 目 錄 論 著 被 引 用 相 關 統 計 資 訊 ( 如 ISI 公 司 所 出 版 的 文 獻 索 引 資 料 庫 之 被 引 用 次 數 與 H-index 等 ) 重 要 論 著 抽 印 本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講 座 之 審 查 小 組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研 發 長 及 校 內 外 資 深 傑 出 研 究 教 授 若 干 人 組 成 經 審 議 通 過 為 本 講 座 者, 應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敦 聘 為 西 灣 講 座 主 持 人 第 二 十 三 條 西 灣 講 座 主 持 人 於 受 聘 期 間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一 得 參 與 重 要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二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減 少 二 小 時 ( 如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不 得 累 計 計 算 ), 惟 每 學 年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至 少 主 講 一 場 次 之 通 識 專 題 演 講 三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邀 請, 協 助 校 方 引 進 校 外 資 源 第 三 章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第 一 節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 第 二 十 四 條 基 本 資 格 : 當 年 度 獲 選 為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教 學 績 優 之 專 任 教 師, 且 獲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者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獎 勵 由 本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遴 選 一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遴 選 委 員 十 五 名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與 當 然 委 員,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外 委 員 二 至 三 名 及 校 內 教 師 代 表 八 至 十 名 組 成 之 二 校 內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推 薦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優 良 教 學 獎 教 學 績 優 獎 勵 者 或 曾 擔 任 學 校 教 務 行 政 主 管 之 教 師 至 多 三 名 校 外 委 員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推 薦 之 教 師 代 表 及 校 外 委 員 推 薦 名 單 經 校 長 圈 選 排 序 後,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依 序 聘 請 之 受 聘 6 84

85 請 之 委 員 如 為 當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獎 候 選 人, 則 由 後 補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聘 請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依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程 辦 理, 遴 選 產 生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召 開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之 遴 選 委 員 出 席 始 可 開 會 審 議, 遴 選 委 員 不 得 委 任 他 人 代 理 獲 獎 教 師 之 遴 選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連 記 法 方 式,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贊 成 始 得 通 過 教 學 傑 出 獎 教 師 每 學 年 度 遴 選 至 多 三 名 第 二 十 八 條 獲 獎 教 師 具 專 任 教 授 資 格 者, 由 學 校 聘 為 特 聘 教 授 ( 教 學 類 ), 未 具 專 任 教 授 資 格 者, 聘 為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 聘 期 為 一 年, 另 由 校 長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獎 勵 期 滿 始 得 再 次 申 請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不 得 重 覆 支 領 本 辦 法 其 他 教 學 獎 勵 金,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聘 為 本 校 講 座 國 家 講 座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相 關 講 座 或 特 聘 教 授 相 關 奬 項, 本 項 獎 助 金 自 動 終 止 發 放 第 二 十 九 條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邀 請 教 學 傑 出 獎 候 選 教 師 於 會 中 說 明 教 學 事 蹟 與 教 學 心 得, 同 時 依 據 教 學 成 果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教 學 錄 播 等 三 項 資 料 進 行 遴 選 第 三 十 條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教 學 類 ) 於 獎 勵 期 間 應 : 一 於 教 師 研 習 會 或 教 學 觀 摩 會 中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心 得 二 擔 任 新 進 教 師 的 傳 授 教 師 (Mentor) 或 擔 任 教 學 領 航 教 師 三 由 教 務 處 協 助 錄 製 一 門 適 當 週 數 之 教 學 內 容 作 為 本 校 開 放 式 課 程, 或 申 請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或 編 撰 相 關 之 教 學 書 籍 四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設 一 門 所 屬 系 所 必 修 課 程, 並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至 少 開 設 一 門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或 至 少 主 講 一 場 次 之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第 二 節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研 究 類 ) 第 一 目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師,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之 : 一 該 年 度 科 技 部 傑 出 研 究 獎 得 主 為 當 然 得 獎 人 7 85

86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二 五 年 內 曾 獲 科 技 部 傑 出 研 究 獎 一 次 或 相 當 於 科 技 部 傑 出 研 究 獎 之 獎 項 三 五 年 內 曾 獲 世 界 性 學 會 會 士 (Fellow) 者 四 在 學 術 上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傑 出 貢 獻 者 五 該 年 度 本 校 研 究 傑 出 獎 得 主 為 當 然 得 獎 人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者,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第 五 款 者, 以 一 年 為 一 期, 獎 勵 期 滿 得 再 次 申 請 獲 獎 教 師 具 專 任 教 授 資 格 者, 由 學 校 聘 為 特 聘 教 授 ( 學 術 研 究 類 ), 未 具 專 任 教 授 資 格 者, 聘 為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於 獎 勵 期 間 如 獲 聘 為 本 校 講 座 國 家 講 座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相 關 講 座 或 特 聘 教 授 相 關 獎 項, 本 項 獎 助 金 自 動 終 止 發 放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者, 依 研 發 處 公 告 時 程,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並 檢 附 完 整 論 著 目 錄 論 著 被 引 用 相 關 統 計 資 訊 ( 如 ISI 公 司 所 出 版 的 文 獻 索 引 資 料 庫 之 被 引 用 次 數 與 H-index 等 ) 重 要 論 著 抽 印 本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 本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學 術 研 究 類 ) 之 審 查 小 組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研 發 長 及 校 內 外 資 深 傑 出 研 究 教 授 若 干 人 組 成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者,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之 第 二 目 特 聘 教 授 及 傑 出 教 師 ( 產 學 研 究 類 )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擬 聘 之 國 內 外 教 師,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之 : 一 五 年 內 曾 獲 經 濟 部 大 學 產 業 經 濟 貢 獻 獎 或 與 其 相 當 之 獎 項 二 五 年 內 曾 獲 本 校 產 學 傑 出 獎 ( 原 產 學 績 優 獎 及 中 山 發 明 獎 ) 三 延 攬 在 產 學 績 效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四 該 年 度 本 校 產 學 傑 出 獎 ( 原 產 學 績 優 獎 ) 得 主 為 當 然 得 獎 人 第 三 十 六 條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第 一 款 者,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第 二 至 四 款 者, 以 一 年 為 一 期,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者, 獎 勵 期 滿 得 再 次 申 請 獲 獎 教 師 具 專 任 教 授 資 格 者, 由 學 校 聘 為 特 聘 教 授 ( 產 學 研 究 8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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