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匈牙利運動論壇研習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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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增 能 研 習 會 會 議 手 冊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與 發 展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中 華 民 國 運 動 教 練 學 會 活 動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5 號 ( 日 )~10 月 26 號 ( 一 ) 活 動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館 3 樓 體 001 教 室 1

2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增 能 研 習 會 壹 宗 旨 與 目 的 : 教 育 部 積 極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進 入 學 校, 以 專 業 協 助 學 校 訓 練 運 動 選 手, 讓 學 生 獲 得 專 業 指 導, 未 來 運 動 選 手 退 休 後, 可 望 有 更 多 機 會 發 揮 專 業, 然 為 培 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全 人 教 育, 訂 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每 年 進 修 時 數 至 少 18 小 時, 為 此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促 進 競 技 運 動 水 準 此 研 習 會 的 目 的 : 一 落 實 執 行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進 修 18 小 時 之 相 關 課 程 配 套 措 施 二 增 能 新 進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於 專 業 領 域 議 題 與 理 論 及 實 務 操 作 方 向, 建 立 基 礎 性 且 完 善 學 術 科 知 能, 以 建 構 卓 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基 礎 貳 活 動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至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參 活 動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3 樓 體 001 教 室 ( 和 平 校 區 ) 肆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伍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與 發 展 中 心 陸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中 華 民 國 運 動 教 練 學 會 柒 參 加 對 象 : 新 進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係 指 由 服 務 學 校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所 聘 任 學 校 2

3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係 為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國 民 體 育 法 規 定 之 正 式 編 制 專 任 有 給 人 員, 並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職 務 等 級 表 核 敘 薪 級 ( 不 包 括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縣 市 政 府 或 各 級 學 校 支 薪 之 約 聘 ( 僱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捌 報 名 方 式 : 即 日 起 至 報 名 額 滿 為 止, 本 活 動 採 線 上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以 120 名 為 上 限 ( 報 名 網 址 : 玖 聯 絡 單 位 : 聯 絡 人 : 陳 思 羽 聯 絡 電 話 : (02) 或 [email protected] 壹 拾 研 習 課 程 表 : 如 附 件 壹 拾 壹 經 費 來 源 : 參 加 人 員 差 旅 費 請 由 原 服 務 學 校 支 付 壹 拾 貳 全 程 參 與 本 活 動 者, 核 發 14 小 時 研 習 結 業 證 書 ; 未 全 程 參 與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列 入 年 度 年 終 考 評 參 採 壹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古 亭 站 : 淡 水 信 義 線 小 南 門 新 店 線 古 亭 站 5 號 出 口 往 和 平 東 路 方 向 直 行 約 8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台 電 大 樓 站 : 小 南 門 新 店 線 台 電 大 樓 站 4 號 出 口 往 師 大 路 方 向 直 行 約 8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搭 乘 和 平 幹 線 至 師 大 站 或 師 大 一 站 3

4 中 山 高 : 圓 山 交 流 道 下 -> 建 國 南 北 快 速 道 路 -> 右 轉 和 平 東 路 -> 臺 灣 師 大 校 本 部 北 二 高 : 木 柵 交 流 道 -> 辛 亥 路 -> 右 轉 羅 斯 福 路 -> 右 轉 和 平 東 路 -> 臺 灣 師 大 校 本 部 安 坑 交 流 道 -> 新 店 環 河 快 速 道 路 ->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 右 轉 師 大 路 -> 臺 灣 師 大 校 本 部 三 樓 體 001 教 室 壹 拾 肆 住 宿 資 訊 師 大 會 館 :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29 號 師 大 會 館 收 費 標 準 表 房 間 類 型 標 準 房 普 通 房 雙 人 套 房 雙 人 套 房 三 人 套 房 四 人 套 房 一 般 價 1,700 元 ( 日 / 間 ) 1,500 元 ( 日 / 間 ) 1,700 元 ( 日 / 間 ) 2,000 元 ( 日 / 間 ) 訂 房 電 話 / 以 上 價 格 如 有 變 動 以 現 場 價 格 為 主 4

5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表 2015 年 10 月 25 日 ( 禮 拜 日 )-Day1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館 3 樓 體 001 教 室 時 間 (Time) 內 容 08:20-08:40 與 會 者 報 到 08:40-09:00 開 幕 課 程 一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政 策 現 況 ( 含 公 文 寫 作 與 經 費 申 請 執 行 ) 09:00-10:30 講 者 : 呂 生 源 科 長 楊 金 昌 科 員 ( 現 職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學 校 體 育 組 ) 10:30-10:45 休 息 課 程 二 瞭 解 及 增 進 運 動 員 動 機 10:45-12:15 講 者 : 季 力 康 教 授 ( 現 職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12:15-13:30 中 午 用 餐 課 程 三 競 技 訓 練 內 容 與 計 畫 制 定 13:30-15:00 講 者 : 邱 為 榮 教 練 ( 現 職 :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 15:00-15:30 茶 敘 課 程 四 運 動 教 練 潛 藏 的 職 業 危 機 - 運 動 法 律 案 例 分 析 15:30-17:00 講 者 : 林 佳 和 副 教 授 ( 現 職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 5

6 2015 年 10 月 26 日 ( 禮 拜 一 ) Day2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館 3 樓 體 001 教 室 時 間 (Time) 內 容 09:00-09:15 與 會 者 報 到 課 程 五 運 動 團 隊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09:15-10:45 講 者 : 邱 炳 坤 教 授 ( 現 職 單 位 : 國 家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長 ) 10:45-11:00 休 息 課 程 六 功 能 性 肌 力 與 體 能 訓 練 課 表 規 劃 11:00-12:30 講 者 : 李 恆 儒 助 理 教 授 ( 現 職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12:30-13:30 中 午 用 餐 課 程 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13:30-15:00 講 者 : 曾 郁 嫻 副 教 授 ( 現 職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體 育 室 ) 15:00-15:30 茶 敘 15:30-16:30 紙 筆 測 驗 16:30-17:00 綜 合 座 談 &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6

7 專 題 課 程 資 料 課 程 一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政 策 現 況 ( 含 公 文 寫 作 與 經 費 申 請 執 行 )...8 課 程 二 瞭 解 及 增 進 運 動 員 動 機...26 課 程 三 競 技 訓 練 內 容 與 計 畫 制 定...34 課 程 四 運 動 教 練 潛 藏 的 職 業 危 機 - 運 動 法 律 案 例 分 析...57 課 程 五 運 動 團 隊 資 料 建 檔 管 理...67 課 程 六 功 能 性 肌 力 與 體 能 訓 練 課 表 規 劃...71 課 程 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8 課 程 一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政 策 現 況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政 策 現 況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學 校 體 育 組 呂 生 源 科 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5 日 1 簡 報 大 綱 簡 報 大 綱 政 策 發 展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法 令 規 章 Q&A 時 間 結 語 一 政 策 發 展 年 92 年 重 要 里 程 碑 75 年 第 一 期 教 育 部 招 考 儲 訓 分 發 合 格 之 約 聘 僱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國 家 體 育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第 二 - 七 期 教 育 部 招 考 儲 訓 分 發 合 格 之 約 聘 僱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 條,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法 制 化, 係 屬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成 員 之 一 年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現 行 法 規 一 政 策 發 展 ( 一 ) 母 法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 條 名 稱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日 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3 條 第 6 項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任 用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 其 資 格,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其 待 遇 服 勤 職 責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申 訴 福 利 進 修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年 資 晉 薪 及 其 他 權 益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4 一 政 策 發 展 ( 二 ) 子 法 - 舊 制 教 練 法 規 命 令 名 稱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與 管 理 辦 法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獎 懲 考 評 要 點 ( 三 ) 子 法 - 新 制 教 練 法 規 命 令 名 稱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組 織 及 審 議 準 則 5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日 期 102 年 5 月 20 日 102 年 2 月 6 日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日 期 104 年 7 月 17 日 103 年 5 月 20 日 101 年 9 月 10 日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一 ) 依 法 落 實 聘 任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名 稱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 條 第 3 項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立 辦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立 辦 法 第 20 條 6 前 項 學 校 設 體 育 班 者, 每 校 至 少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一 人 ; 其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至 少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二 人 學 校 設 體 育 班 者, 每 校 至 少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一 人 ; 其 每 年 級 均 設 體 育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至 少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二 人 體 育 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予 停 辦 : ( 略 之 ) 九 違 反 第 十 條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或 師 資 員 額 編 制 之 規 定 8

9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一 ) 依 法 落 實 聘 任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作 為 列 入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項 目 補 助 經 費 7 1. 設 體 育 班 學 校 尚 未 依 法 令 配 置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規 定 事 項, 本 署 已 積 極 函 請 地 方 政 府 研 提 改 善 期 程 之 計 畫, 落 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立 辦 法, 以 維 護 體 育 班 選 手 之 權 益 2. 持 續 督 導 改 善, 列 入 每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項 目 1.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獎 勵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進 用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2. 獎 勵 金 按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員 額 之 新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約 聘 運 動 教 練 改 聘 為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核 給, 補 助 期 間 以 3 年 為 限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二 ) 輔 導 與 管 理 機 制 - 體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名 稱 現 況 問 題 規 劃 方 針 完 善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相 關 法 制 條 例 健 全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考 評 機 制 建 置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永 續 發 展 制 度 強 化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業 知 能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整 體 法 制 尚 缺 整 合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須 確 切 落 實, 且 整 體 績 效 尚 待 提 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退 場 輔 導 機 制 仍 待 確 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增 能 研 習 制 度 尚 未 系 統 化 研 修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修 訂 輔 導 與 獎 勵 制 度 擬 訂 進 修 課 程 管 理 辦 法 研 擬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考 評 內 容 與 評 鑑 指 標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新 進 與 在 職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績 效 評 量 落 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訪 視 成 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管 理 中 心 輔 導 建 立 區 域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體 系 研 擬 研 習 課 程 認 證 制 度 建 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知 能 檢 核 制 度 推 動 優 秀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國 際 化 制 度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三 ) 歷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合 格 聘 任 人 數 飽 和 點 約 年 度 合 格 人 數 聘 任 人 數 合 計 4,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三 ) 強 化 個 人 增 能 研 習 新 進 研 習 繼 續 教 育 對 象 : 通 過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經 學 校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聘 任 者 課 程 層 級 : 國 小 國 中 與 高 中 以 上 課 程 內 容 :11 項 課 程, 共 計 20 小 時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18 條, 教 練 在 職 期 間 進 修 時 數 每 年 至 少 18 小 時 以 上 課 程 內 容 :5 大 學 群, 共 計 10 小 時 另 配 置 8 小 時 由 教 練 則 其 專 業 領 域 參 加 10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進 修 課 程 綱 要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 小 時 ) 備 註 運 動 倫 理 與 團 隊 經 營 2 按 運 動 選 才 1.5 照 運 動 安 全 與 傷 害 防 護 2 各 級 運 動 營 養 1 學 運 動 禁 藥 防 治 1.5 校 媒 體 關 係 1 不 輔 助 課 程 1 同 運 動 訓 練 法 2 屬 運 動 心 理 學 2 性 配 運 動 生 理 學 2 置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2 課 運 動 技 術 診 斷 與 分 析 2 程 總 時 數 20 內 容 在 職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進 修 課 程 綱 要 體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育 現 行 教 育 與 體 育 政 策 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教 育 政 策 法 令 與 運 動 倫 理 2 運 動 法 律 運 動 禁 藥 常 識 與 教 育 託 品 德 與 領 導 相 運 動 傷 害 評 估 學 關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導 論 運 動 安 全 專 運 動 醫 學 與 保 健 類 運 動 貼 紮 與 實 驗 業 運 動 營 養 學 單 急 救 學 與 實 驗 位 運 動 生 理 學 專 題 辦 自 然 科 學 類 運 動 心 理 學 專 題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專 題 理 8 運 動 訓 練 學 運 動 能 力 診 斷 與 訓 練 調 理 運 動 訓 練 類 運 動 技 術 分 析 競 技 比 賽 之 戰 術 分 析 肌 力 與 體 能 訓 練 設 計 教 練 之 法 律 責 任 與 風 險 管 理 專 業 英 文 社 會 人 文 類 公 文 處 理 與 寫 作 經 費 申 請 與 執 行 教 練 擇 專 業 領 域 參 加 8 * 相 關 專 業 單 位 研 擬 認 證 制 度 9

10 類 型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研 習 日 期 103 年 10 月 25 日 ( 六 ) 至 26 日 ( 日 ) 舉 辦 地 點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和 平 校 區 與 會 人 員 75 位 與 會 層 級 國 小 - 大 學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上 課 1. 體 育 政 策 與 兩 性 平 等 宣 導 及 相 關 法 規 闡 釋 模 式 2. 以 學 科 理 論 教 授 運 動 心 理 品 德 教 育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建 檔 法 律 責 任 與 訓 練 方 法 等 知 能 1. 試 卷 平 均 分 數 為 81.2 分, 顯 示 整 體 學 習 成 效 優 良 2. 研 習 會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4.3/5 分, 其 中 以 課 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課 程 度 最 高 (4.6 分 ) 回 饋 3. 多 數 學 員 認 為 可 納 入 術 科 課 程, 以 實 務 教 學 來 提 升 其 教 練 實 際 操 作 能 力 二 目 前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 四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與 審 議 準 則 改 革 3 年 一 大 考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運 動 推 廣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14 服 務 階 段 配 分 比 率 國 小 45% 國 中 60% 高 中 70% 服 務 階 段 配 分 比 率 國 小 35% 國 中 20% 高 中 10% 服 務 階 段 配 分 比 率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20%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45% 60% 70% 運 動 推 廣 績 效 年 度 成 績 20% 考 核 總 計 100% 35% 20% 10% 1. 評 委 會 得 依 所 聘 任 之 項 目 訂 定 所 屬 重 要 賽 事 之 給 分 基 準 2. 評 委 會 得 視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及 團 隊 發 展 情 形, 就 參 賽 及 獲 獎 分 別 訂 定 給 分 基 準 3. 同 一 選 手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比 賽 獲 獎, 列 計 為 教 練 之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積 分 者, 其 各 階 段 之 培 訓 教 練 均 得 列 計 4. 教 練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重 大 違 失, 得 予 在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百 分 之 十 範 圍 內 專 案 加 減 分 : (1) 運 動 精 神 品 德 教 育 選 手 心 理 選 手 課 業 選 手 生 活 與 生 涯 輔 導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與 保 健 運 動 科 學 應 用 於 訓 練 工 作 選 手 畢 業 後 銜 接 情 形 (2) 教 練 依 選 手 身 體 素 質, 輔 導 選 手 改 練 其 他 運 動 項 目 之 成 效 5. 團 體 運 動 種 類 計 算 給 分 或 加 權 方 式, 由 評 委 會 訂 定 之 1. 協 助 推 動 學 校 每 週 150 分 鐘 活 動 2. 運 動 社 團 組 成 與 運 作 3. 社 會 體 育 推 廣 與 發 展 4. 運 動 賽 會 工 作 之 支 援 5. 運 動 普 及 化 6. 彙 整 並 回 報 巡 迴 服 務 執 行 績 效 成 績 考 核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受 績 效 評 量 之 三 個 服 務 年 度 成 績 三 法 令 規 章 ( 一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研 修 歷 程 94 年 5 月 11 日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2 條 97 年 3 月 24 日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原 名 稱 為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辦 法 2. 全 文 29 條 三 法 令 規 章 ( 一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研 修 歷 程 102 年 2 月 19 日 增 列 聘 任 後 取 得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或 具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之 教 練 依 規 定 應 聘 較 低 級 別 之 教 練, 得 依 規 定 予 以 較 高 級 別 改 聘 及 改 支 之 規 定 2. 明 定 因 培 訓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之 調 整, 或 因 生 源 不 足 無 法 成 隊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因 選 手 培 訓 體 系 實 際 需 要 時, 得 透 過 輔 導 遷 調 或 介 聘 之 方 式 處 理 3. 教 練 之 休 假 準 用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規 定, 並 以 不 影 響 訓 練 為 原 則 三 法 令 規 章 ( 一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研 修 歷 程 102 年 2 月 19 日 103 年 5 月 20 日 教 練 借 調 擔 任 國 家 培 訓 ( 代 表 ) 隊 教 練 或 入 選 為 國 家 隊 培 訓 ( 代 表 ) 隊 之 選 手, 以 帶 職 帶 薪 方 式 處 理, 並 由 借 調 或 培 訓 單 位 提 供 另 聘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薪 資 ; 其 成 績 考 核 部 分, 合 於 參 加 成 績 考 核 之 規 定 者, 應 併 同 在 職 人 員 列 冊 辦 理, 並 以 借 調 或 培 訓 期 間 之 表 現 作 為 成 績 考 核 之 參 考 5. 將 中 級 教 練 之 最 高 年 功 薪 提 高 一 級 為 650 及 高 級 教 練 之 最 高 年 功 薪 提 高 二 級 為 配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2. 修 正 第 6 條 之 1 第 3 項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文 字 修 正 為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10

11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1. 聘 任 程 序 程 序 員 額 來 源 設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練 遴 選 程 序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辦 理 2. 佔 該 縣 ( 市 ) 府 或 學 校 總 量 管 制 缺 第 3 條 至 第 4 條, 訂 定 該 委 員 會 任 務 組 成 運 作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第 5 條, 訂 定 遴 選 資 格 等 相 關 簡 章 事 宜, 並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辦 理 遴 選 1. 聘 任 程 序 程 序 20 聘 任 方 式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初 聘 和 續 聘 兩 種, 聘 期 1 年 聘 任 對 象 聘 任 級 別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經 各 級 學 校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合 格, 且 獲 有 各 級 教 練 證 者 為 限 1.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求 與 經 費 考 量 後, 訂 定 實 際 聘 任 的 級 別, 並 作 為 敘 薪 的 依 據 2.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具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之 教 練, 得 參 加 較 低 級 別 教 練 之 遴 選 ; 獲 聘 時, 其 敘 薪, 應 以 聘 任 學 校 予 以 聘 任 之 級 別 為 準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2. 考 核 程 序 程 序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內 容 考 核 內 容 之 分 數 第 19 條 規 定,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和 另 予 成 績 考 核 兩 種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按 品 德 服 務 專 業 知 能 行 政 配 合 獎 懲 及 勤 惰 五 大 項 進 行 成 績 考 核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品 德 15% 服 務 40% 專 業 知 能 15% 專 業 知 能 15% 行 政 配 合 15% 3. 個 人 待 遇 福 利 部 分 名 稱 每 月 的 薪 資 1. 依 學 校 實 際 聘 任 之 級 別 為 準 2. 第 27 條 規 定, 按 各 級 學 校 教 練 職 務 等 級 表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練 專 業 加 給 支 給 數 額 核 薪 3. 非 屬 於 各 級 學 校 的 教 師 類 型, 以 學 歷 作 為 核 薪 依 據 三 法 令 規 章 聘 任 級 別 薪 級 薪 額 月 支 數 額 (A) 專 業 加 給 (B) 每 月 薪 資 (A)+(B) 初 級 28 級 ,440 20,130 40,570 中 級 25 級 ,440 20,130 42,570 高 級 21 級 ,435 23,160 48,595 國 家 級 17 級 ,435 26,290 55,725 三 取 得 證 照 資 格 缺 額 及 待 遇 類 型 教 師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公 務 人 員 敘 薪 方 式 月 支 數 額 (A) 專 業 加 給 (B) 學 術 研 究 費 (B) 每 月 薪 資 (A)+(B)+(C) 學 歷 ( 大 學 ) 21,775 X 20,130 41,905 學 歷 ( 碩 士 ) 25,435 X 23,160 48,595 聘 任 級 別 ( 初 級 ) 20,440 20,130 X 40,570 聘 任 級 別 ( 中 級 ) 22,440 20,130 X 42,570 高 考 三 等 及 格 資 格 25,435 20,790 X 46,225 ( 薦 任 6 職 等 ) 11

12 三 法 令 規 章 3. 個 人 待 遇 福 利 部 分 名 稱 旅 遊 補 助 費 不 休 假 獎 金 1. 第 14 條 第 3 項 規 定 教 練 之 休 假, 準 用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規 定, 並 以 不 影 響 訓 練 為 原 則 2.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8 條 第 10 條 及 第 11 條 規 定, 準 用 學 校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法 令 規 章 3. 個 人 待 遇 福 利 部 分 名 稱 最 高 年 功 薪 1. 鼓 勵 教 練 追 求 更 高 的 專 業 成 就, 反 映 出 不 同 等 級 教 練 之 專 業 績 效 2. 原 教 練 職 務 等 級 表 未 區 分 初 中 高 級 教 練 之 最 高 年 功 薪 ( 薪 額 皆 為 625), 調 整 中 級 教 練 之 最 高 年 功 薪 提 高 1 級 為 650, 高 級 教 練 之 最 高 年 功 薪 提 高 2 級 為 三 法 令 規 章 聘 任 級 別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薪 級 28 級 3 級 25 級 2 級 21 級 1 級 薪 額 月 支 數 額 (A) 專 業 加 給 (B) 薪 資 (A)+(B) 20,440 47,080 22,440 48,415 25,435 49,745 20,130 31,320 20,130 31,320 23,160 31,320 40,570 78,400 42,570 79,735 48,595 81,065 三 法 令 規 章 退 休 時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教 練 初 級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教 師 大 學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薪 級 28 級 3 級 26 級 3 級 薪 額 月 支 數 額 (A) 專 業 加 給 (B) 學 術 研 究 費 (C) 薪 資 (A)+(B)+(C) 20,440 47,080 21,775 47,080 20,130 31,320 X X X X 20,130 26,290 40,570 78,400 41,905 73,370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退 休 時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教 練 中 級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最 低 薪 級 起 敘 教 師 碩 士 最 高 薪 級 年 功 薪 薪 級 25 級 2 級 21 級 2 級 薪 額 月 支 數 額 (A) 專 業 加 給 (B) 學 術 研 究 費 (C) 薪 資 (A)+(B)+(C) 22,440 48,415 25,435 48,415 20,130 31,320 X X X X 23,160 31,320 42,570 79,735 48,595 79, 義 務 部 分 名 稱 工 作 職 責 30 第 15 條 規 定 教 練 應 引 導 運 動 選 手 之 適 性 發 展 培 養 其 健 全 人 格, 並 保 障 其 身 體 自 主 權 ;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服 務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選 手 之 發 掘 培 訓 比 賽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二 服 務 學 校 體 育 班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及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之 專 項 術 科 訓 練 三 服 務 學 校 非 上 課 期 間 運 動 訓 練 事 項 12

13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4. 義 務 部 分 4. 義 務 部 分 名 稱 名 稱 工 作 職 責 四 服 務 學 校 運 動 發 展 事 項 ( 例 如 : 協 助 推 動 學 生 每 週 150 分 鐘 身 體 活 動 (SHE150) 運 動 社 團 的 推 展 與 活 絡 ) 五 參 與 服 務 學 校 相 關 運 動 訓 練 活 動 及 會 議 六 接 受 服 務 學 校 指 派 協 助 地 方 運 動 訓 練 及 發 展 事 項 ( 例 如 : 協 助 運 動 賽 會 之 支 援 選 手 培 訓 ) 七 從 事 運 動 教 學 有 關 之 訓 練 研 究 及 進 修 八 遵 守 服 務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 例 如 : 嚴 禁 體 罰 口 出 恐 嚇 言 語 等 不 當 管 教 方 式 等 ) 工 作 服 勤 時 間 每 年 進 修 18 小 時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教 練 之 服 勤 時 間, 由 服 務 學 校 依 其 工 作 屬 性, 視 培 訓 輔 導 比 賽 等 工 作 需 要 定 之, 不 受 上 課 時 間 限 制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前 項 服 勤 時 間, 包 括 寒 暑 假 第 18 條 規 定 教 練 在 職 期 間 應 積 極 進 修 研 究 與 其 訓 練 指 導 有 關 之 知 能, 其 進 修 時 數 每 年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以 上, 並 取 得 證 明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5. 權 益 部 分 5. 權 益 部 分 名 稱 名 稱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校 內 外 兼 課 第 14 條 第 1 項 後 段 規 定, 請 假 之 假 別 日 數 及 程 序, 準 用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第 16 條 規 定, 教 練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 在 公 私 立 學 校 兼 課 者, 應 經 服 務 學 校 核 准 校 內 外 兼 課 每 週 併 計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1) 是 否 有 符 合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持 有 教 師 證 (2) 兼 課 時 間 是 否 與 擔 任 教 練 工 作 服 勤 時 間 重 疊 念 研 究 所 1. 第 17 條 規 定, 教 練 因 訓 練 工 作 之 需 要, 在 不 影 響 本 職 工 作 之 推 動 下,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得 參 加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及 觀 摩 等 課 程 2. 念 研 究 所 係 增 進 個 人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訓 練 方 式, 無 關 將 來 有 敘 薪 的 依 據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5. 權 益 部 分 5. 權 益 部 分 名 稱 名 稱 申 訴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教 練 對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學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決 定,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提 起 申 訴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前 項 申 訴 程 序, 準 用 教 師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應 於 申 訴 評 議 時, 邀 請 體 育 專 業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諮 詢 升 遷 管 道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教 練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且 其 聘 任 後 最 近 三 年 之 服 務 成 績 通 過 績 效 評 量 者, 學 校 得 依 各 該 規 定 予 以 改 聘, 並 自 審 定 改 聘 之 日 起 改 支 : 一 聘 任 後 取 得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依 該 較 高 級 別 改 聘 二 具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之 教 練 依 前 項 規 定 應 聘 較 低 級 別 之 教 練, 於 聘 任 後 其 服 務 績 效 符 合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所 定 較 高 級 別 之 規 定, 經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依 該 較 高 級 別 改 聘

14 三 法 令 規 章 6. 其 他 部 分 -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名 稱 性 侵 害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 一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第 11 款 ) 二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學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第 12 款 ) 三 法 令 規 章 6. 其 他 部 分 -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名 稱 性 侵 害 第 13 條 規 定 教 練 聘 任 後,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具 有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 即 再 次 發 生 性 侵 事 件 ) 二 具 有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規 定 情 事 ( 即 性 評 會 調 查 性 侵 屬 實 ) 三 法 令 規 章 年 度 運 動 專 項 涉 及 狀 況 法 令 結 果 103 角 力 性 騷 擾 解 聘 103 跆 拳 道 移 地 訓 練 進 行 性 侵 害 解 聘 104 柔 道 訓 練 中 性 侵 害 解 聘 104 擊 劍 訓 練 中 性 侵 害 解 聘 104 游 泳 性 騷 擾 解 聘 三 法 令 規 章 7. 避 免 觸 犯 性 別 平 等 規 範 方 法 一 多 瞭 解 相 關 法 律 知 識 參 加 相 關 研 習 講 座 二 三 在 從 事 訓 練 動 作 指 導 : 1. 接 觸 選 手 身 體 時 應 事 前 口 頭 告 知 選 手 會 碰 觸 到 的 肢 體, 如 有 不 舒 服 立 即 提 出 2. 避 免 明 示 暗 示 之 語 言 行 為 或 者 是 以 性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帶 隊 參 加 比 賽 或 移 地 訓 練 時 : 1. 能 先 告 知 家 長 該 班 導 師 之 相 關 人 員 前 往 目 的 地 等 資 訊, 避 免 發 生 自 行 帶 選 手 到 教 練 家 裡 不 良 場 所 等 2. 開 車 帶 選 手 回 家 路 途 中, 盡 可 能 有 其 他 第 三 人 在 者, 避 免 發 生 不 必 要 的 問 題 40 三 法 令 規 章 ( 二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組 織 及 審 議 準 則 訂 定 研 修 歷 程 97 年 4 月 2 日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5 條 101 年 9 月 10 日 1.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2. 刪 除 第 2 條 三 法 令 規 章 1. 績 效 程 序 程 序 法 源 依 據 設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委 員 會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 條 第 7 項 規 定,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任 用 滿 三 年, 經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委 員 會 評 量 其 服 務 成 績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第 3 條 至 第 9 條 規 定, 任 務 委 員 人 數 等 行 政 程 序

15 三 法 令 規 章 三 法 令 規 章 1. 績 效 程 序 2. 績 效 評 量 方 式 程 序 程 序 檢 送 資 料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教 練 每 服 務 滿 三 年,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績 效 評 量 表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服 務 學 校 ; 服 務 學 校 自 收 受 次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查 證, 並 將 結 果 及 相 關 資 料 送 評 委 會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評 委 會 自 收 受 前 項 相 關 資 料 次 日 起, 應 於 二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量 作 業, 其 評 量 結 果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服 務 學 校 及 受 評 量 人 評 量 類 別 及 配 分 比 率 不 通 過 基 準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評 量 指 標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1.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80% 2. 年 度 成 績 考 核,20%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不 通 過 之 基 準, 由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定 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指 標 三 法 令 規 章 2. 績 效 評 量 方 式 程 序 積 分 採 計 45 一 團 體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團 隊 之 績 效 或 個 人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選 手 之 績 效, 於 教 練 接 受 評 量 期 間 內, 以 最 高 一 次 給 分 基 準 核 計 二 個 人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選 手 依 競 賽 規 程 同 時 參 加 個 人 賽 及 團 體 賽 獲 獎 者, 擇 一 採 三 個 人 運 動 種 類 不 同 選 手 之 績 效, 按 第 一 款 給 分 基 準 累 計 之 四 團 體 運 動 種 類 之 績 效, 以 個 人 運 動 項 目 給 分 基 準 乘 以 一 至 三 倍 核 計 之 五 給 分 基 準 依 競 賽 等 級 運 動 種 類 參 賽 人 數 獲 獎 名 次 分 別 核 計 之 四 Q&A 時 間 ( 一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是 否 可 兼 任 行 政 職? A 1.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第 3 條 第 4 條,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第 7 條, 就 得 兼 任 中 小 學 行 政 職 之 人 員 已 有 明 定 2.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教 育 人 員 為 各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運 動 教 練,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及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屬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研 究 人 員 3. 運 動 教 練 與 教 師 職 員 分 列, 是 以 運 動 教 練 非 教 師, 亦 非 職 員 4. 綜 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尚 無 法 規 依 據 兼 任 行 政 職 46 四 Q&A 時 間 ( 二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是 否 兼 任 體 育 班 導 師? A 1. 經 查 教 師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擔 任 導 師 為 教 師 之 義 務, 另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本 法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並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2.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教 練 不 符 合 上 開 規 定, 故 不 得 擔 任 導 師 四 Q&A 時 間 ( 三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服 勤 時 間 比 照 教 師 簽 到 退? A 1.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辦 理 2. 於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比 照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按 實 際 情 形 簽 到 退 部 分, 由 各 級 學 校 本 權 責 依 相 關 規 定 逕 行 辦 理

16 四 Q&A 時 間 ( 四 ) 每 天 訓 練 時 間 可 否 超 過 3 小 時? 四 Q&A 時 間 ( 五 ) 其 他 部 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及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點 第 項 規 定 A 依 運 動 種 類 訓 練 強 度 內 容 及 週 期 等,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合 理 時 數, 以 每 日 至 多 三 小 時 為 原 則 ( 包 括 課 程 應 授 時 數 ), 避 免 過 度 訓 練 及 運 動 傷 害 名 稱 法 規 查 詢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區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網 站 - 法 規 查 詢 - 法 律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 學 校 體 育 1.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網 站 - 學 校 體 育 - 主 題 專 區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區 2. 包 括 法 令 規 章 審 定 作 業 通 過 名 單 歷 年 相 關 函 釋 3. 函 釋 區 分 (1)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敘 薪 ;(2) 改 敘 改 聘 級 別 ;(3) 其 他 方 面 五 結 語 給 選 手 有 能 力 的 教 練!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資 格 審 定 能 力 的 檢 核 系 統 增 能 能 力 的 提 升 績 效 評 量 能 力 的 評 估 敬 請 指 教 52 16

17 課 程 一 公 文 寫 作 與 經 費 申 請 執 行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公 文 寫 作 與 經 費 申 請 執 行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學 校 體 育 組 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5 日 1 簡 報 大 綱 簡 報 大 綱 您 的 先 備 知 識 公 文 寫 作 經 費 來 源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結 語 一 您 的 先 備 知 識 機 關 名 稱 組 織 改 造 前 機 關 名 稱 組 織 改 造 後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學 校 體 育 組 競 技 運 動 處 競 技 運 動 組 全 民 運 動 處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全 民 運 動 組 體 委 會 運 動 設 施 處 運 動 設 施 組 國 際 體 育 處 國 際 及 兩 岸 組 綜 合 計 劃 處 綜 合 規 劃 組 一 您 的 先 備 知 識 經 費 類 別 資 本 門 經 常 門 4 單 價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之 非 消 耗 性 器 材 設 備 且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上 購 買 土 地 營 建 工 程 等 1. 凡 不 屬 於 資 本 門 支 出 之 各 類 支 出 均 屬 之 2. 即 單 價 1 萬 元 以 下, 包 含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雜 支 即 $9,999 元 以 下 經 ( 資 ) 門 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 若 金 額 超 過 10 萬 元 以 上 者, 需 要 上 網 公 告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程 序 二 公 文 寫 作 公 文 寫 作 的 重 要 1. 公 文 是 處 理 公 務 的 重 要 工 具, 是 在 學 校 服 務 的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的 基 本 工 具 2. 公 文 代 表 機 關 學 校, 公 文 品 質 = 機 關 學 校 品 質, 公 文 的 良 窳, 代 表 學 校 處 理 公 務 的 績 效, 也 是 個 人 工 作 能 力 的 表 現 二 公 文 寫 作 3. 在 公 文 撰 擬 過 程, 必 須 要 有 高 度 之 責 任 心, 不 但 要 對 學 校 負 責, 還 要 向 對 方 或 人 民 負 責 因 此, 在 寫 作 公 文 時, 態 度 要 嚴 正, 心 情 要 平 和, 不 可 苟 且 敷 衍, 不 宜 意 氣 用 事, 事 情 才 會 處 理 的 合 法 合 理 合 情 遇 有 爭 執 時, 更 應 以 對 事 不 對 人 之 原 則, 處 處 為 雙 方 立 場 著 想, 才 不 至 於 偏 激 或 武 斷 情 事 發 生 17

18 二 公 文 寫 作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 稱 公 文 者, 謂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 其 程 式, 除 法 律 別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公 文 寫 作 1.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公 文 程 式 之 類 別 如 下 : 一 令 : 公 布 法 律 任 免 獎 懲 官 員, 總 統 軍 事 機 關 部 隊 發 布 命 令 時 用 之 二 呈 : 對 總 統 有 所 呈 請 或 報 告 時 用 之 三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公 文 往 復 時 用 之 四 函 : 各 機 關 間 公 文 往 復, 或 人 民 與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與 答 復 時 用 之 二 公 文 寫 作 五 公 告 : 各 機 關 對 公 眾 有 所 宣 布 時 用 之 六 其 他 公 文 前 項 各 款 之 公 文,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2. 其 他 公 文 如 簽 便 箋 書 函 開 會 通 知 聘 書 聘 函 證 明 書 證 書 及 會 議 紀 錄 等 二 公 文 寫 作 公 文 結 構, 原 則 上 採 用 主 旨 辦 法 ( 簽 改 為 擬 辦 ) 三 段 式 主 旨 一 段 能 完 成 者, 不 必 特 意 分 割 主 旨 ; 能 用 二 段 完 成 者, 亦 不 必 勉 強 分 為 三 段 二 公 文 寫 作 ( 一 ) 主 旨 : 不 可 分 項, 文 字 緊 接 段 名 冒 號 之 下 書 寫 主 旨 為 全 文 之 精 要, 是 用 以 行 文 之 目 的 與 期 望, 本 段 文 字 應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文 字 越 精 要 越 好, 使 閱 讀 者 一 目 了 然 行 文 之 目 的 與 期 望, 但 也 不 可 過 於 簡 略, 以 不 超 過 60 字 為 原 則 其 內 容 包 括 案 由 及 擬 辦, 重 點 應 在 於 敘 述 何 人 何 時 何 地 何 事 二 公 文 寫 作 ( 二 ) : 如 無 項 次, 文 字 緊 接 段 名 冒 號 書 寫 ; 如 分 項 條 列, 應 另 列 縮 格 書 寫 當 案 情 必 須 就 事 實 來 源 或 理 由, 作 較 詳 細 之 敘 述, 而 無 法 於 主 旨 內 容 納 時, 用 本 段 本 段 內 容 重 點 在 於 敘 述 因 何 故 而 行 文 ( 三 ) 辦 法 :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無 法 在 主 旨 內 簡 述 時, 用 本 段 列 舉 本 段 內 容 重 點 在 於 提 出 如 何 辦 理 之 敘 述 現 行 公 文 少 用 到 辦 法 段 18

19 二 公 文 寫 作 簽 為 幕 僚 處 理 處 理 公 務 表 達 意 見, 以 供 上 級 長 官 暸 解 案 情, 並 作 為 抉 擇 之 依 據 ( 一 ) 格 式 : 1. 一 段 式 : 採 主 旨 一 段 案 情 簡 單 者 適 用 之 2. 二 段 式 : 採 主 旨 及 二 段 主 旨 扼 要 目 的 與 期 望 或 擬 辦 意 見 其 他 需 要 讓 長 官 瞭 解 的 案 情 理 由 及 相 關 事 項 二 公 文 寫 作, 於 段 敘 述 案 情 複 雜 可 分 一 二 三 項 敘 述 3. 三 段 式 : 採 主 旨 及 擬 辦 三 段 對 於 案 情 複 雜, 且 擬 辦 意 見, 無 法 於 主 旨 段 容 納 者 用 之 二 公 文 寫 作 ( 二 ) 用 語 : 1. 稱 謂 語 : 鈞 長 ( 稱 陳 核 長 官, 前 空 一 格 ) 職 000( 自 稱, 字 上 標 ) 2. 期 望 語 : 請 核 示 ( 提 出 擬 辦 意 見 簽 核 時 ) 請 鈞 閱 請 核 閱 ( 檢 陳 資 料 請 長 官 過 目 ) 請 鑒 察 ( 將 辦 理 情 形 簽 報 長 官 瞭 解 ) 請 鑒 核 ( 除 簽 報 長 官 瞭 解 外, 並 含 有 請 示 之 意 ) 請 鈞 參 ( 提 供 長 官 參 考 ) 二 公 文 寫 作 3. 結 束 語 : 謹 陳 敬 陳 右 陳 4. 簽 署 : 一 般 性 之 簽, 於 簽 末 左 下 署 簽 報 者 姓 名, 押 上 日 期 時 間 即 可 二 公 文 寫 作 ( 三 ) 範 例 : 主 旨 : 為 一 案, 簽 請 核 示 : 擬 辦 : 敬 陳 校 長 000( 署 時 間 ) 二 公 文 寫 作 依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 函 : 各 機 關 間 公 文 往 復, 或 人 民 與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與 答 復 時 用 之 其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上 下 級 機 關 間 同 級 機 關 間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間 人 民 與 機 關 間 性 質 分 為 上 行 函 平 行 函 及 下 行 函 及 申 請 函 ( 人 民 與 機 關 間 ) ( 一 ) 格 式 : 同 簽 格 式, 可 分 一 段 式 ( 主 旨 ) 二 段 式 ( 主 旨 ) 三 段 式 ( 主 旨 辦 法 ), 三 段 式 目 前 比 較 少 用 19

20 二 公 文 寫 作 二 公 文 寫 作 ( 二 ) 公 文 用 語 : 公 文 用 語 表 類 別 用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起 首 語 ( 正 文 開 頭 慣 用 之 發 語 詞 ) 查 關 於 謹 查 茲 通 用 制 定 訂 定 修 正 廢 止 特 任 特 派 任 命 派 茲 派 茲 聘 僱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命 令 用 任 用 人 員 用 稱 謂 語 ( 彼 此 貴 禮 貌 上 之 代 稱 台 端 詞 ) 本 職 鈞 府 鈞 長 鈞 座 大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下 級 對 上 級 用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低 級 機 關 對 較 高 級 機 關 用 ( 對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監 察 院 用 ) 上 對 下 平 行 對 人 民 團 體 對 屬 員 或 人 民 機 關 學 校 自 稱 屬 員 對 長 官 直 接 稱 謂 時 用 書 寫 鈞 大 鈞 長 鈞 座 時, 均 應 空 一 格 ( 挪 抬 ) 表 示 該 職 稱 機 關 名 稱 如 一 再 提 及 可 稱 該, 對 職 員 則 稱 職 稱 間 接 稱 謂 時 用 二 公 文 寫 作 二 公 文 寫 作 復 ( 來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號 及 文 別 ) 依 ( 依 據 根 據 ) ( 來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號 及 文 別 或 引 述 語 機 關 法 令 ) 辦 理 ( 引 據 來 文 之 起 敘 語 ) (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 諒 蒙 鈞 察 鑒 察 (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 諒 逹 計 逹 於 復 文 時 用 於 告 知 辦 理 之 依 據 時 用 對 上 級 機 關 發 文 後 續 函 時 用 對 平 行 或 下 級 機 關 發 文 後 續 函 時 用 除 外 語 除 外 除.. 暨.. 外 通 用 請 示 語 ( 請 問 之 衡 量 詞 ) 是 否 可 行 是 否 有 當 通 用 是 否 允 當 可 否 之 處 如 何 之 處 請 鑒 核 請 核 示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用 鑒 核 - 報 核 案 件 期 望 或 請 鑒 察 請 備 查 核 示 - 請 示 案 件 及 目 的 請 核 備 鑒 察 - 僅 供 瞭 解 語 ( 要 請 查 照 請 察 照 對 平 行 或 下 級 機 關 時 用 求 對 方 請 查 照 辦 理 請 查 之 祈 使 核 辦 理 請 查 照 辦 詞 及 表 理 見 復 請 查 照 轉 告 示 行 文 請 查 照 備 案 請 查 主 旨 之 明 見 復 復 請 查 照 希 求 詞 ) 二 公 文 寫 作 ( 三 ) 範 例 : 主 旨 :( 具 體 扼 要 行 文 的 目 的 與 期 望 ) : 一 復 函 或 依 函 辦 理 ( 答 復 來 文 文 號 或 依 據 之 法 規 ) 二 ( 詳 細 案 情 事 實 來 源 或 理 由 ) 三 ( 依 據 前 段 而 總 結 之 看 法 向 受 文 單 位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會 或 方 案 ) 校 長 李 0 0 三 經 費 來 源 機 關 補 助 名 稱 補 助 項 目 備 註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獎 勵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建 立 區 域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體 系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依 教 育 部 格 式 繕 打,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先 送 教 育 局 ( 處 ) 彙 整 後 報 部 提 申 請 案 2. 通 常 以 學 年 度 成 績 做 為 申 請 審 核 依 據 20

21 三 經 費 來 源 機 關 補 助 名 稱 補 助 項 目 備 註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運 員 會 動 選 手 輔 導 照 顧 ( 體 委 會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改 善 競 技 運 動 經 常 門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依 體 委 會 格 式 繕 打, 並 依 最 快 期 限 內 先 送 教 育 局 ( 處 ) 初 核 後 報 體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案 2. 通 常 以 前 1 年 度 成 績 做 為 申 請 審 核 依 據 三 經 費 來 源 組 別 業 務 補 助 名 稱 備 註 獎 勵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 學 年 度 補 助 2. 補 助 以 3 年 為 限 學 校 體 育 組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運 動 教 練 獎 國 立 學 校 體 育 班 基 本 需 求 經 費 年 度 補 助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1. 包 含 區 域 運 動 人 才 2. 已 有 核 定 經 費 項 目, 請 勿 又 在 獎 勵 金 申 請 競 技 運 動 組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運 動 選 手 輔 導 照 顧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改 善 訓 練 環 境 及 器 材 設 備 三 經 費 來 源 組 別 業 務 補 助 名 稱 備 註 綜 合 規 劃 組 體 育 運 動 贊 助 資 料 庫 媒 合 平 台 三 經 費 來 源 經 費 類 別 經 費 項 目 經 費 細 目 備 註 經 常 門 參 賽 旅 運 費 移 地 訓 練 費 訓 練 營 養 補 助 費 課 業 輔 導 費 競 賽 裝 備 費 訓 練 器 材 費 住 宿 費 雜 費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報 名 費 場 地 租 借 住 宿 費 雜 費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ex: 麵 包 牛 奶 鐘 點 費 ex: 比 賽 球 ex: 釘 子 肌 肉 貼 布 檢 附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課 程 表 簽 到 表 1. 1 萬 元 以 下 2. 日 製 KENKO 軟 式 網 球 包 含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用 品 費, 要 列 細 目 三 經 費 來 源 經 費 類 別 經 費 項 目 經 費 細 目 備 註 資 本 門 競 賽 裝 備 費 或 訓 練 器 材 費 (1 萬 元 以 上 ) 製 冰 機 藥 球 組 熱 敷 箱 保 護 墊 45 度 背 肌 伸 展 架 攜 帶 式 鋁 製 折 疊 按 摩 床 請 於 備 註 欄 位 說 明 購 買 用 途 需 求 的 目 的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 一 ) 申 請 時 間 ( 二 ) 申 請 程 序 ( 三 )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四 ) WHO 自 我 審 核 ( 五 ) 眉 角 時 間 21

22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序 號 ( 一 ) 申 請 時 間 1. 配 合 學 年 度 期 程 2. 以 申 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獎 勵 金 為 例 : 約 每 年 7 月 下 旬 -8 月 下 旬 提 出 申 請 3. 各 教 練 可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提 早 與 研 擬 規 劃 爭 取 經 費 程 序 ( 二 )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學 校 是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者, 由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的 體 育 保 健 科 ( 簡 稱 體 健 科 ) 統 一 彙 整 後 報 體 育 署 提 出 申 請 備 註 : 也 是 在 推 動 體 育 業 務, 但 不 叫 體 健 科 (1)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學 生 事 務 科 (2)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處 2. 申 請 學 校 是 教 育 部 主 管 者, 由 學 校 逕 送 體 育 署 提 出 申 請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共 同 性 序 號 ( 三 )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包 含 依 據 來 源 目 的 主 ( 協 ) 辦 單 位 辦 理 時 間 地 點 對 象 方 式 經 費 概 算 與 來 源 及 預 期 效 益 ) 3. 經 費 概 算 表 ( 包 含 申 請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程 經 費 項 目 細 目 ) ( 四 ) WHO 自 我 審 核 1. 申 請 人 ( 教 練 本 身 體 育 組 長 ) 2. 處 ( 組 ) 的 主 任 ( 通 常 是 學 務 主 任 ) 3. 總 務 處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4. 縣 市 教 育 局 ( 處 ) 體 健 科 承 辦 人 5. 體 育 署 承 辦 人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1. 詳 閱 公 文 函 之 申 請 條 件 相 關 補 助 要 點 之 規 定 2. 已 申 請 某 機 關 或 單 位 補 助, 不 得 重 複 申 ( 五 ) 請 及 請 領 其 他 機 關 或 單 位 之 補 助 情 形 眉 角 時 間 3. 中 央 編 列 規 定, 適 用 之 ; 中 央 沒 規 定, 適 用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 地 方 政 府 沒 規 定, 適 用 學 校 規 定 4. 編 列 經 費 項 目 後, 還 需 要 填 列 細 目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 五 ) 眉 角 時 間 5. 是 否 有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 檢 視 申 請 表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概 算 表 格 式 是 否 正 確 (2) 檢 視 經 費 項 ( 細 ) 目 之 單 價 數 量 總 計 是 否 正 確 (3) 檢 視 編 列 各 單 價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4) 檢 視 是 否 編 列 到 不 補 助 的 細 目 22

23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180 人 住? Or 住 180 天? 103 學 年 度 9/17 召 開 審 查 會 103 年 7 月 15 日 通 知 申 請 (8/22 截 止 ) 9/18 簽 獎 勵 金 經 費 (9/26 核 准 ) 104 學 年 度 9/26 發 文 通 知 補 助 9/10 召 開 審 查 會 104 年 8 月 4 日 通 知 申 請 (8/28 截 止 ) 9/16 簽 獎 勵 金 經 費 (9/22 核 准 ) 9/23 發 文 通 知 補 助 甲 乙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序 號 ( 一 ) 撥 款 經 費 時 間, 似 乎 好 慢? ( 二 ) 計 畫 經 費 有 變 更, 該 怎 麼 辦? ( 三 ) 計 畫 執 行 還 有 賸 餘 款, 還 想 繼 續 執 行, 該 怎 麼 辦? ( 四 )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如 何 辦 理 核 結? ( 一 ) 撥 款 經 費 時 間 1. 補 助 學 校 是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者 (1) 由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統 一 掣 據 領 據 報 體 育 署 請 款 (2) 俟 體 育 署 撥 入 指 定 保 管 金 專 戶 ( 或 縣 庫 ) 後 (3) 再 由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通 知 補 助 學 校 掣 據 請 款 2. 補 助 學 校 是 教 育 部 主 管 者, 由 學 校 掣 據 後 逕 送 體 育 署 請 款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 二 ) 計 畫 經 費 變 更 1. 公 文 函, 且 詳 述 調 整 ( 變 更 ) 之 理 由 2. 檢 附 原 核 定 經 費 表 3. 檢 附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 請 在 該 表 欄 位 上 調 整 之 原 因 ) 4. 檢 附 調 整 後 經 費 申 請 表 5. 學 校 是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者, 報 給 教 育 局 ( 處 ) 後, 轉 陳 體 育 署 辦 理 ; 學 校 是 教 育 部 主 管 者, 逕 送 體 育 署 辦 理 23

24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1. 公 文 函, 且 詳 述 執 行 經 費 情 形 按 照 公 式 計 算 ( 三 ) 計 畫 賸 餘 款 賡 續 執 行 2. 檢 附 賡 續 執 行 之 經 費 申 請 表 3. 檢 附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4. 學 校 是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者, 報 給 教 育 局 ( 處 ) 後, 轉 陳 體 育 署 辦 理 ; 學 校 是 教 育 部 主 管 者, 逕 送 體 育 署 辦 理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序 號 ( 四 ) 核 結 程 序 1. 公 文 函 2. 檢 附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3.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書 4. 自 我 檢 核 (1) 收 支 結 算 表 之 項 目 是 否 與 補 助 項 目 一 致 (2) 收 支 結 算 表 之 項 目 金 額 要 和 成 果 報 告 書 之 整 體 經 費 金 額 要 一 致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國 私 立 學 校 - 範 例 版 )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 所 屬 年 度 :103 計 畫 名 稱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3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獎 勵 金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期 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經 費 項 目 體 育 署 核 定 體 育 署 核 定 體 育 署 體 育 署 依 公 式 應 繳 回 實 支 總 額 計 畫 結 餘 款 ( 或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計 畫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撥 付 金 額 補 助 比 率 體 育 署 結 餘 款 (E) (F=A-E) 名 稱 ) (A) (B) (C) (D=B/A) (G=F*D-(B-C)) 備 註 課 業 輔 導 費 40,000 40,000 40, % 40, 請 查 填 以 下 資 料 : 競 賽 裝 備 費 33,000 33,000 33, % 33, *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訓 練 器 材 費 57,000 57,000 57, % 55,000 2,000 2,000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依 計 畫 規 定 ( 繳 回 不 繳 回 ) 依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繳 回 不 繳 回 ) 合 計 130, , , ,000 2,000 2,000 結 餘 款 2,000 元 納 入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24

25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措 施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新 增 - 常 見 編 列 經 費 不 清 錯 誤 態 樣 x x v 新 增 - 經 費 編 列 不 錯 態 樣 x x v 新 增 - 自 我 檢 核 表 x x v 新 增 - 擬 報 經 費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圖 x x v 五 結 語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縮 短 行 政 作 業 時 間 錢 花 在 刀 口 上 自 我 檢 視 您 的 態 度 爭 取 企 業 民 間 團 體 補 助 提 升 專 業 創 造 雙 贏 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敬 請 指 教 52 25

26 課 程 二 瞭 解 與 增 進 運 動 員 動 機 季 力 康 教 授 簡 歷 學 歷 : 美 國 普 渡 大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博 士 經 歷 : 亞 奧 運 運 科 委 員 國 際 運 動 心 理 學 會 理 事 台 灣 運 動 心 理 學 會 會 長 亞 太 運 動 心 理 學 會 副 會 長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系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監 事 瞭 解 及 增 進 運 動 員 動 機 季 力 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生 涯 的 分 析 模 式 (The Analytical model, Stambulova, 1994) 年 輕 運 動 員 的 發 展 Winning is everything? 認 真 練 習 並 且 在 比 賽 中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並 且 不 害 怕 失 敗 維 持 自 信 享 受 挑 戰! 並 非 所 有 青 少 年 運 動 員 對 於 運 動 參 與 有 正 向 或 是 適 應 性 的 態 度 是 什 麼 導 致 這 樣 的 差 別? 26

27 教 練 和 年 輕 運 動 員 的 重 要 他 人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常 見 教 練 對 於 動 機 的 迷 思 驢 子 論 點 ( 胡 蘿 蔔 理 論 ) 增 強 vs 懲 罰 送 子 鳥 論 點 教 練 對 動 機 可 能 的 誤 解 當 選 手 不 聽 教 練 練 的 指 示, 教 練 認 為 這 位 選 手 缺 乏 動 機 教 練 在 動 機 的 最 大 挑 戰 可 能 不 是 在 於 幫 助 選 手 得 到 動 機, 而 是 如 何 避 免 摧 毀 選 手 的 動 機 教 練 不 應 只 是 想 知 道 如 何 增 進 選 手 動 機, 而 是 要 瞭 解 為 什 麼 選 手 的 動 機 能 被 增 進 何 謂 動 機? 成 就 動 機 的 行 為 指 標 行 為 強 度 付 出 努 力 程 度 行 為 方 向 性 趨 近 或 逃 避 努 力 程 度 持 續 參 與 工 作 選 擇 運 動 表 現 27

28 適 應 的 成 就 行 為 非 適 應 成 就 行 為 付 出 努 力 持 續 參 與 選 擇 有 挑 戰 的 工 作 表 現 好 ( 進 步 ) 不 付 出 努 力 不 持 續 參 與 選 擇 極 難 或 極 簡 單 的 工 作 表 現 差 ( 退 步 ) 如 何 形 成 不 同 的 動 機 行 為? 瞭 解 複 雜 的 動 機 歷 程 包 括 個 人 因 素 環 境 因 素 認 知 情 緒 等 I don t even think about the prospect of not winning it never occurs to me. I really am that confident Daley Thompson, 1984 及 1988 二 屆 奧 運 十 項 冠 軍 過 去 成 就 替 代 經 驗 行 為 努 力 持 續 工 作 選 擇 口 頭 說 服 自 我 效 能 生 理 狀 態 意 象 的 經 驗 想 法 目 標 擔 心 歸 因 18 28

29 I don t like glamour. I just like the game. 參 與 運 動 的 原 因 內 在 動 機 Ben Hogan, 職 業 高 球 選 手, 曾 贏 得 63 個 PGA 巡 迴 賽 冠 軍 外 在 動 機 外 在 獎 賞 對 內 在 動 機 的 影 響 不 同 參 與 運 動 的 原 因 訊 息 層 面 : 獎 賞 肯 定 能 力, 透 過 能 力 知 覺 提 升, 進 而 提 升 內 在 動 機 我 踢 足 球 是 為 了 贏 得 獎 杯 和 讚 賞 我 踢 足 球 時 感 受 到 壓 力 從 事 身 體 活 動 對 我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就 是 愛 踢 足 球! 控 制 層 面 : 獎 賞 控 制 參 與 運 動 之 自 主 性, 透 過 自 我 決 定 下 降, 進 而 削 弱 內 在 動 機 被 控 制 的 動 機 自 我 決 定 的 動 機 自 我 決 定 的 動 機 三 種 基 本 心 理 需 求 勝 任 感 的 需 求 : 感 覺 到 有 效 能 的 自 主 性 的 需 求 : 選 擇 與 投 入, 能 夠 做 自 己 是 有 品 質 的 動 機 關 係 感 的 需 求 : 感 覺 到 和 別 人 產 生 連 結, 被 關 心 被 尊 重 29

30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Deci & Ryan, 1985, 2000) 關 係 感 自 我 決 定 的 提 供 選 擇 自 主 支 持 教 練 從 運 動 員 的 觀 點 做 考 量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勝 任 感 動 機 結 果 情 意 行 為 認 知 幸 福 感 徵 求 運 動 員 的 投 入 和 參 與 減 少 外 在 要 求 與 壓 力 解 釋 原 因 自 主 性 控 制 的 成 就 目 標 理 論 展 現 高 能 力 或 避 免 展 現 低 能 力 有 兩 種 方 式 判 斷 或 建 構 能 力 : 工 作 涉 入 自 我 涉 入 27 工 作 涉 入 認 知 能 力 是 和 自 己 比 較 強 調 精 熟 技 巧 成 功 定 義 為 進 步 自 我 涉 入 認 知 能 力 是 和 他 人 比 較 進 步 不 足 以 展 現 高 能 力 成 功 定 義 為 勝 過 或 擊 敗 他 人 30

31 工 作 涉 入 或 自 我 涉 入 決 定 於 成 就 目 標 與 運 動 態 度 信 念 之 相 關 個 人 特 質 傾 向 情 境 因 素 發 展 因 素 運 動 家 精 神? 成 就 目 標 和 動 機 歷 程 成 就 目 標 和 情 緒 歸 因 自 覺 能 力 內 在 動 機 運 動 樂 趣 狀 態 焦 慮 滿 足 感 目 標 涉 入 與 自 覺 能 力 對 成 就 行 為 的 預 測 目 標 涉 入 自 覺 能 力 成 就 行 為 如 何 增 進 運 動 動 機? 工 作 涉 入 高 適 應 的 工 作 涉 入 低 適 應 的 自 我 涉 入 高 適 應 的 自 我 涉 入 低 不 適 應 的 如 何 塑 造 精 熟 取 向 氣 候? 31

32 標 靶 策 略 (TARGET) Task( 任 務 ): 活 動 的 安 排, 任 務 的 設 計 Authority( 權 威 ): 參 與 決 策 及 指 導 的 過 程 Recognition( 認 同 ): 被 認 同 的 理 由, 得 到 獎 賞 的 機 會 Grouping( 組 隊 ): 運 動 員 一 起 工 作 的 方 式 和 頻 率 Evaluation( 評 量 ): 表 現 的 標 準 以 及 評 量 的 回 饋 Time( 時 間 ): 時 間 安 排 的 彈 性, 學 習 的 步 調 標 靶 策 略 (TARGET) 任 務 設 計 活 動 強 調 多 樣 化 個 人 的 挑 戰 和 積 極 的 投 入 幫 助 選 手 設 定 實 際 的 及 短 程 的 目 標 引 自 Epstein (1989) 標 靶 策 略 (TARGET) 權 威 讓 選 手 參 與 決 策 的 過 程 和 扮 演 領 導 的 角 色 幫 助 選 手 發 展 自 我 管 理 及 自 我 監 控 的 技 能 標 靶 策 略 (TARGET) 認 同 對 個 別 的 進 度 及 進 步 於 以 認 同 及 肯 定 確 實 讓 選 手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得 到 獎 勵 著 重 在 每 位 選 手 的 自 我 價 值 標 靶 策 略 (TARGET) 組 隊 採 用 彈 性 及 不 同 性 質 組 隊 的 安 排 標 靶 策 略 (TARGET) 評 量 以 個 別 的 進 步 和 精 熟 為 評 量 的 標 準 提 供 多 重 組 隊 方 式 的 安 排 讓 選 手 有 機 會 自 我 評 量 讓 評 量 有 其 意 義 並 避 免 公 開 比 較 32

33 標 靶 策 略 (TARGET) 時 間 提 供 機 會 和 時 間 讓 選 手 進 步 標 靶 策 略 (TARGET) 時 間 提 供 機 會 和 時 間 讓 學 生 進 步 幫 助 選 手 建 立 工 作 和 練 習 的 時 間 表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工 作 和 練 習 的 時 間 表 Coach Dave Belisle Q & A 敬 請 指 教

34 課 程 三 競 技 訓 練 內 容 與 計 畫 制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研 習 會 競 技 訓 練 內 容 與 計 畫 制 定 講 師.. 邱 為 榮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副 祕 書 長 兼 訓 練 組 組 長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教 練 簡 歷 姓 名 : 邱 為 榮 性 別 : 男 出 生 年 : 1967 年 最 高 學 歷 :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技 術 研 究 所 畢 業 現 職 :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副 秘 書 長 兼 訓 練 組 長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田 徑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行 政 經 歷 : 中 華 民 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協 會 秘 書 長 臺 北 市 田 徑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專 業 證 照 : 體 總 田 徑 國 家 級 教 練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審 定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中 級 教 練 經 歷 : 2008 年 國 際 田 聯 亞 洲 田 徑 發 展 中 心 ( 北 京 ) 最 高 級 第 五 級 精 英 教 練 研 習 班 2008 年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甄 選 精 英 教 練 美 國 短 距 離 跳 遠 田 徑 研 習 團 2009 年 教 育 部 學 校 專 任 動 教 練 國 外 進 修 中 國 運 動 科 學 與 田 徑 研 習 2012 年 國 際 田 聯 亞 洲 田 徑 發 展 中 心 ( 北 京 ) 最 高 級 第 五 級 青 少 年 總 教 練 研 習 2013 年 加 拿 大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擔 任 教 練 指 導 選 手 2014 年 澳 大 利 亞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擔 任 教 練 指 導 選 手 2014 年 亞 洲 青 年 田 徑 錦 標 賽 總 教 練 2014 年 南 京 青 年 奧 運 會 田 徑 總 教 練 2015 年 荷 蘭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擔 任 教 練 指 導 選 手 2015 年 亞 洲 田 徑 錦 標 賽 總 教 練 教 練 訓 練 成 績 : 歷 年 邱 為 榮 大 同 高 中 運 動 教 練 跳 遠 訓 練 選 手 成 績.doc 歷 程 源 由 不 能 忘 競 技 訓 練 內 容 擔 任 運 動 教 練 你 的 專 業 訓 練 內 容 是 有 哪 些 領 域? 課 程 大 綱 壹 一 選 運 動 員 時 要 考 慮 的 素 質 二 訓 練 周 週 課 表 貳 以 跳 遠 運 動 員 為 例 的 專 項 體 能 與 一 般 性 體 能 速 度 與 力 量 訓 練 和 賽 會 規 劃 一 速 度 訓 練 二 速 度 耐 力 三 力 量 訓 練 四 重 要 賽 會 規 劃 34

35 課 程 大 綱 叁 運 動 科 學 一 跨 學 科 領 域 支 援 事 項 二 運 動 力 學 三 生 理 生 化 科 學 四 心 理 學 - 教 練 考 慮 因 素 五 運 動 醫 學 總 結 壹 一 選 才 運 動 員 時 要 考 慮 的 素 質 以 跳 遠 運 動 員 為 例 必 須 具 備.. Fast 快 的 速 度 Powerful 很 好 得 爆 發 力 Better tall with long legs Coordinative 協 調 性 好 個 子 高 腿 長 選 訓 賽 輔 周 期 訓 練 年 度 計 畫 表 訓 練 季 周 期 表 訓 練 周 課 表 二 制 定 訓 練 計 畫 二 訓 練 週 課 表 跳 遠 週 課 表 ( 國 際 賽 事 頻 繁 訓 練 周 期 越 不 明 顯, 以 比 賽 期 為 例 ) 1. 速 度 速 耐 ( 不 超 過 150m) 強 度 高 + 速 度 2. 短 程 技 術 練 習 + 跳 耀 + 加 速 跑 3. 大 力 量 訓 練 + 欄 架 跨 跳 + 變 速 跑 4. 身 體 訓 練 小 肌 群 協 調 訓 練 + 專 項 動 作 練 習 5. 全 程 技 術 練 習 + 跳 耀 + 加 速 跑 6. 大 力 量 訓 練 + 跳 耀 + 跑 跳 遠 構 成 的 基 本 理 論 貳 以 跳 遠 運 動 員 為 例 的 專 項 體 能 訓 練 與 一 般 體 能 速 度 力 量 耐 力 賽 會 規 劃 跳 遠 的 成 績 表 現 取 決 於 快 速 助 跑 速 度 與 起 跳 動 作 技 術 結 合, 透 過 身 體 平 衡 騰 空 飛 程 與 有 效 的 著 地 動 作 Coh(2000) 運 動 學 的 規 範 中, 跳 遠 有 四 種 動 作 的 架 構 組 成 並 有 相 互 倚 賴 的 作 用, 包 含 了 助 跑 起 跳 飛 行 以 及 著 地 35

36 專 項 體 能 專 項 輔 助 動 作 專 項 素 質 未 達 到 專 項 水 平 絕 不 要 求 成 績 表 現 跳 遠 輔 助 練 習 > 合 併 腿 欄 架 彈 跳 8 腳 掌 ~10 腳 掌 髖 部 輔 助 練 習 > 單 腿 欄 架 提 髖 過 欄 架 距 離 9 腳 掌 MOV04734 髖 部 訓 練.MPG 跳 遠 起 跳 輔 助 練 習 > 小 低 欄 一 步 起 跳 起 跳 輔 助 練 習 MOV04729 起 跳 輔 助 練 習.MPG 專 項 體 能 - 跳 遠 訓 練 方 法 專 項 體 能 -( 二 ) 起 跳 訓 練 ( 一 ) 助 跑 技 術 訓 練 1. 短 距 離 選 手 速 度 訓 練 的 內 容 提 高 跳 遠 選 手 速 度 能 力 2. 全 程 助 跑 (18 步 以 上 ) 練 習 確 定 助 跑 能 力 起 跳 前 3-4 步 達 到 速 度 最 高 速 和 連 接 完 整 的 技 術 動 作 3. 預 定 選 手 助 跑 步 數 反 覆 的 進 行 助 跑 訓 練, 可 在 跑 道 上 確 定 助 跑 距 離, 目 視 正 前 方 不 要 有 尋 找 起 跳 板 的 心 理, 不 做 起 跳 動 作, 教 練 確 定 選 手 起 跳 點 4. 短 程 (6-7 步 ) 與 中 程 (10-11 步 ) 助 跑 與 起 跳 結 合 練 習, 重 點 在 後 二 步 須 快 節 奏 上 板 結 合 起 跳 1. 教 練 根 據 選 手 身 體 發 育 的 規 律, 採 用 多 種 多 樣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來 進 行 跳 躍 訓 練, 提 高 腿 部 力 量 跳 遠 是, 利 用 助 跑 起 跳 時 關 節 的 屈 伸 肌 肉 的 用 力 身 體 各 部 位 的 協 調 配 合 身 體 重 心 的 變 化 擺 " 蹬 " 的 配 合 合 理 的 用 力 順 序 及 用 力 角 度 等 向 地 面 施 加 最 大 的 作 用 力, 通 過 支 撐 反 作 用 力 使 人 體 騰 空 專 項 體 能 - 起 跳 訓 練 方 法 欄 間 一 步 助 跑 起 跳 可 用 小 欄 架 及 欄 架 或 跳 箱, 欄 間 一 步 助 跑 起 跳 三 步 助 跑 起 跳 五 步 助 跑 起 跳 練 習 ; 併 腿 跳 躍 單 腳 跳 躍 選 手 先 學 雙 腳 跳 躍, 後 學 單 腳 跳 躍 雙 腳 跳 躍, 如 原 地 雙 腳 向 上 跳 縱 跳 立 定 跳 等 練 習 單 腳 跳 躍 練 習, 如 單 腳 向 上 跳 跳 繩 單 腳 交 換 向 上 跳 單 腳 高 低 跳 等 練 習, 以 及 單 腳 或 雙 腳 交 換 進 行 的 各 種 跳 躍 練 習, 如 單 腳 跳 跨 步 跳 多 級 跳 等 練 習 在 此 基 礎 上 逐 漸 轉 入 有 助 跑 的 各 種 起 跳 摸 高 練 習 36

37 專 項 體 能 - 起 跳 訓 練 方 法 2, 台 上 跳 深 從 一 定 高 度 跳 下 落 地 後 立 即 向 前 跳 跳 深, 初 學 者 從 30 公 分 開 始 從 一 定 高 度 跳 下 落 地 後 立 即 跳 起 越 過 一 定 高 度 的 橫 杆 或 皮 筋 雙 腳 縱 跳 連 續 越 過 障 礙 物 ( 欄 架 橡 皮 筋 均 可 ), 障 礙 物 的 高 度 和 距 離 因 人 而 異, 強 調 著 地 後 立 即 跳 起 專 項 體 能 - 起 跳 訓 練 方 法 3. 組 合 跳 躍 練 習 在 平 坦 而 鬆 軟 的 場 地 上 進 行, 如 單 足 跳 ( 左 ) 跨 步 跳 單 足 跳 ( 右 ) 跨 步 跳 單 足 跳 ( 左 ) 或 單 足 跳 ( 左 ) 單 足 跳 ( 左 ) 跨 步 跳 跨 步 跳 跨 步 跳 單 足 跳 ( 右 ) 單 足 跳 ( 右 ) 單 足 跳 ( 右 ) 跨 步 跳 等 反 覆 進 行 專 項 體 能 - 起 跳 訓 練 方 法 4. 助 跑 單 腳 跳 起 3~4 步 助 跑 單 腳 跳 起 跳, 跳 30~50 公 分 的 跳 箱 或 臺 階 反 覆 做 3~5 步 助 跑 單 腳 跳 起 跳, 用 手 或 摸 觸 高 物 強 調 助 跑 接 起 跳 動 作 蹬 " 與 擺 " 的 協 調 配 合 與 連 貫 性 專 項 體 能 -( 三 ) 空 中 動 作 訓 練 1. 空 中 動 作 技 術 模 擬 挺 身 式 或 走 步 式 練 習, 初 學 者 從 慢 的 分 解 動 作 反 覆 練 習 養 成 反 射 自 然 動 作 練 習 2. 利 用 較 低 斜 踏 板 跳 箱 約 二 十 公 分 或 彈 板 獲 得 較 高 騰 起 高 度, 進 行 短 中 全 程 的 空 中 技 術 挺 身 式 動 作 或 走 步 式 動 作 練 習 專 項 體 能 -( 四 ) 落 地 訓 練 1. 在 跳 箱 上 做 立 定 跳 遠 練 習 體 會 抬 高 大 腿 前 伸 小 腿 的 落 地 技 術 2. 短 程 助 跑 起 跳 後 高 抬 雙 腿 前 伸 小 腿 坐 落 在 海 棉 墊 上 37

38 體 能 主 要 包 括 : 力 量 速 度 耐 力 靈 敏 柔 韌 協 調 和 核 心 穩 定 能 力 在 一 些 書 籍 或 文 章 中, 可 以 發 現, 把 核 心 穩 定 能 力 歸 納 入 力 量 Psychological & Mental Training 心 理 訓 練 Tactical Training 戰 術 訓 練 Technical Training 技 術 訓 練 Physical Training 體 能 訓 練 一 速 度 訓 練 掌 握 跳 遠 運 動 員 最 重 要 的 素 質? 絕 對 ( 最 快 ) 速 度? 助 跑 速 度? 最 大 力 量? 爆 發 力 / 快 速 起 跳 能 力? 完 整 技 術? 柔 韌 性? 協 調 性? 速 度 耐 力 耐 力? 速 度 ( 助 跑 速 度 ) 對 成 績 關 鍵 重 要 大 多 數 世 界 優 秀 跳 遠 運 動 員 速 度 很 快 (Edwards 劉 易 斯 等 ) 選 材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速 度 能 力 和 潛 力 速 度 訓 練 應 占 重 要 位 置 跳 遠 運 動 員 需 要 什 麼 速 度? 速 度 有 許 多 種 : 最 快 速 度, 速 度 耐 力, 加 速 度 ( 加 速 能 力 ) 起 跳 瞬 間 達 到 最 快 水 平 速 度 好 的 加 速 能 力 好 的 助 跑 節 奏 和 踩 板 準 確 性 等 38

39 如 何 發 展 最 大 速 度 短 距 離 快 跑 是 必 須 的, 但 還 不 夠, 還 有 許 多 方 法 各 種 跳 躍 練 習 ( 如 快 速 跳 躍 ) 下 坡 / 上 坡 跑 助 力 / 阻 力 跑 特 別 的 肌 肉 力 量 訓 練 ( 如 伸 髖 肌 ) 節 奏 跑 ( 注 意 步 頻 ) 速 度 耐 力 ( 改 進 技 術 和 發 展 速 度 的 基 礎 ) 跑 得 專 門 練 習 柔 韌 性 協 調 性 和 技 術 短 距 離 快 跑 30m 80m 全 力 以 赴 總 跑 量 要 少 (200m 400m) 重 複 次 數 少 ( 6 8) 恢 復 時 間 較 長 (4 8 分 mins) 能 量 系 統 ( 非 乳 酸 能.. ATP, CP 恢 復 時 間 3-5 分 ) 下 坡 / 上 坡 跑 30m 60m 全 力 以 赴 重 複 6 8 次 較 長 的 恢 復 (5 8mins) 坡 度 不 大 (1 3 度 ) 下 坡 : 快 步 頻 上 坡 : 蹬 地 力 量 ( 步 長 ) 與 平 地 跑 結 合 進 行 助 力 / 阻 力 跑 牽 引 下 坡 順 風 追 逐 上 坡 頂 風 拖 重 物 節 奏 跑 地 上 放 標 誌 跑.. 標 誌 間 的 距 離 要 適 合 特 定 的 運 動 員 避 免 身 體 緊 張 用 聲 音 幫 助 建 立 節 奏 要 注 意 保 持 步 長 和 放 鬆 39

40 跑 的 專 門 練 習 要 對 運 動 員 進 行 分 析 30m 50m 分 解 的 技 術 基 本 技 術 逐 漸 加 快 節 奏 步 長 和 速 度 每 天 都 要 做, 準 備 活 動 的 一 部 分 步 長 和 步 頻 的 情 況 教 練 必 須 知 道 ( 如 何 知 道? 攝 影 或 註 記 ) 訓 練 必 須 有 針 對 性 ( 個 別 選 手 差 異 ) 教 練 要 重 視, 要 看 選 手 步 點 變 化 決 定 步 長 的 因 素 決 定 步 頻 的 因 素 技 術 蹬 地 力 量 和 速 度 柔 韌 性 腿 長 技 術 神 經 系 統 的 功 能 特 殊 肌 肉 的 快 速 力 量 水 平 目 標 在 助 跑 中 跑 得 快 步 長 必 須 相 對 穩 定 跑 得 節 奏 必 須 相 對 固 定 加 快 步 頻 而 不 明 顯 縮 短 步 長 是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的 能 力 在 起 跳 前 要 繼 續 加 速 保 持 步 長, 加 快 步 頻.. 技 術 的 需 要 保 持 步 頻, 加 大 步 長.. 對 積 極 起 跳 不 利 40

41 二 速 度 耐 力 100m 150m 6-8 次 總 距 離 : 600m 1200m 較 短 的 恢 復 : 3 4mins 能 量 系 統 : 非 乳 酸 和 乳 酸 系 統 發 展 速 度 的 基 礎 和 改 進 技 術 三 力 量 訓 練 - 體 能 訓 練 的 核 心 比 賽 期 : 賽 前 三 四 天 可 做 力 量 訓 練, 大 力 量 後 調 整 二 天 48 小 時 後 強 化 速 度 再 做 技 術 準 備 比 賽 力 量 訓 練 :100% 最 大 肌 力 1 次 2 組 ( 強 化 爆 發 力, 肌 肉 橫 面 不 會 明 顯 增 大, 若 下 肢 肌 群 肥 大 進 而 又 影 響 股 四 頭 肌 群 和 後 腿 肌 收 縮 長 度 限 制 致 使 抬 腿 角 度 受 限 跑 步 幅 必 然 縮 小 影 響 速 度 發 展 )D:\8 專 任 教 練 講 座 或 研 習 會 及 教 案 \2013 年 田 徑 協 會 跳 遠 跳 高 講 習 會 \ 助 跑 抬 腿 能 力 不 足 現 象 影 響 後 續 跳 遠 比 賽 \MVI_0655.MOV 重 量 控 制 與 重 訓 後 肌 肉 關 節 活 動 角 度 牽 拉 伸 展 很 重 要 93% = 3 次 2 組 ( 強 化 爆 發 力, 肌 肉 橫 面 不 會 明 顯 增 大 跳 躍 項 目 非 常 需 要 ) 85% = 6~8 次 1 組 ( 熱 身 活 絡 身 體 ) 70% = 6 次 1 組 ( 熱 身 活 絡 身 體 ) 離 心 訓 練 - 舉 重 量 快 起 慢 下 ;80% 重 量 怎 提 怎 放, 100% 93% 才 可 重 放 下 三 力 量 訓 練 - 爆 發 力 跳 躍 練 習 以 30m 60m 快 速 跳 躍 ( 快 頻 率, 積 極 擺 動 ) 要 求 跳 躍 遠 度 ( 蹬 地 的 力 量 ) 既 要 速 度 又 要 遠 度 的 跨 跳 躍 重 複 次 數 少 (5 8) 較 長 的 恢 復 ( 5 8mins) 能 量 系 統..ATP, CP 等 非 乳 酸 能 訓 練 量 和 强 度 的 安 排 原 则 賽 前 控 制 好 强 度 十 分 關 鍵 總 體 是 逐 漸 減 量 加 强 度 具 体 為 : 倒 數 第 四 周 : 中 上 量 和 强 度 倒 數 第 三 周 : 中 量 和 中 上 强 度 ( 比 前 一 周 略 高 ) 倒 數 第 二 周 : 小 量 和 大 强 度 ( 突 出 强 度 ) 倒 數 第 一 周 : 小 量 和 中 ( 中 上 强 度 ) 力 量 訓 練 - 彈 力 球 41

42 Swiss Ball( 抗 力 球 訓 練 ) 利 用 球 體 的 不 穩 定, 訓 練 核 心 肌 群 上 下 肢 肌 力 Bosu Ball( 半 圓 平 衡 球 訓 練 ) 可 以 在 球 體 上 進 行 上 肢 訓 練 下 肢 跳 躍 穩 定 42

43 TRX( 懸 吊 式 訓 練 ) 利 用 自 體 體 重 作 為 阻 力, 透 過 身 體 傾 斜 角 度 與 姿 勢 變 化 調 整 強 度, 可 以 訓 練 肌 力 肌 耐 力 核 心 穩 定 能 力 43

44 身 體 協 調 性 的 力 量 訓 練 功 能 訓 練 與 力 量 訓 練 一 體 化 戰 繩 訓 練 - 藉 由 在 核 心 穩 定 的 狀 況 下 訓 練 肌 力 肌 耐 力 心 肺 功 能 及 身 體 協 調 性 的 訓 練 增 強 式 訓 練 - 藉 由 肌 肉 快 速 收 縮 及 伸 展, 以 及 超 負 荷 的 訓 練 概 念 訓 練 肌 力 肌 耐 力 爆 發 力 心 肺 能 力 完 全 穩 定 對 神 經 肌 肉 控 制 影 響 很 小 不 完 全 穩 定, 較 好 提 高 神 經 肌 肉 控 制 能 力 高 度 不 穩 定, 高 效 提 高 神 經 肌 肉 控 制 能 力 伸 展 肌 群 放 鬆 肌 筋 膜 滾 筒 放 鬆 - 利 用 滾 筒 壓 迫 肌 肉, 來 放 鬆 肌 筋 膜, 達 到 肌 肉 的 疲 勞 恢 復, 以 增 進 運 動 表 現 被 動 伸 展 - 課 程 注 重 在 雙 人 的 伸 展 動 作, 可 以 比 單 人 的 伸 展 動 作 更 有 效 的 伸 展 到 要 放 鬆 的 肌 群 四 賽 會 規 劃 - 重 要 賽 會 前 的 訓 練 安 排 是 選 手 訓 練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時 期 它 的 好 壞 決 定 選 手 比 賽 的 成 績 非 常 關 鍵 重 要 賽 會 前 訓 練 時 間 的 界 定 一 般 以 4 周 時 間 規 劃 訓 練 的 原 則 應 避 免 過 大 的 起 伏, 避 免 疲 勞 的 累 積,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使 選 手 得 到 恢 復 其 中 可 能 還 包 括 2-3 場 次 的 小 比 赛 ( 以 比 赛 提 高 競 技 狀 態 ), 穩 定 提 高 技 術, 提 高 强 度, 發 現 問 題 44

45 叁 運 動 科 學 一 跨 學 科 領 域 支 援 事 項 運 動 科 學 : 體 育 院 校 申 請 器 材 協 助 做 檢 測 科 研 運 動 器 材 可 採 集 提 供 運 動 影 像 分 析 圖 像 分 析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提 供 教 練 參 數 生 理 生 化 科 學 : 提 供 教 練 瞭 解 選 手 身 體 血 液 肌 肉 所 需 訓 練 與 營 養 心 理 學 運 動 醫 學 二 運 動 力 學 跳 遠 技 術 訓 練 輔 助 器 材 高 速 攝 影 機 風 速 測 量 儀 分 段 計 時 器 助 跑 到 最 短 應 有 45M 高 速 攝 影 機 分 段 計 時 器 後 四 步 註 記 起 跳 板 至 著 地 區 遠 端 距 離 至 少 有 10M 起 跳 板 著 地 區 最 寬 為 1.22 M 3.00M 高 速 攝 影 機 圖 像 分 析 是 跳 遠 技 術 非 常 好 的 輔 助 馬 吉 ( 巴 西 ) 女 子 跳 遠 冠 軍 7.04m2008 年 8 月 22 日 45

46 李 延 熙 17.20m 技 術 全 景 圖 及 部 分 技 術 資 料 謝 荔 梅 14.90m 技 術 全 景 圖 及 部 分 技 術 資 料 後 2 步 平 均 助 跑 速 度 9.30m/s 第 一 跳 5.77m 第 二 跳 4.13m 第 三 跳 5.00m 透 過 攝 影 採 集 選 手 運 動 參 數 三 生 理 生 化 科 學 : 選 手 大 強 度 訓 練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醫 學 問 題 產 生 選 手 機 體 內 環 境 的 失 衡, 可 能 帶 來 與 代 謝 失 衡 發 生 的 醫 學 問 題 如 下 : 1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疲 勞 ; 2 神 經 內 分 泌 功 能 的 抑 制 ; 3 免 疫 機 能 的 下 降 ; 4 造 血 系 統 功 能 的 抑 制 ; 5 機 體 抗 過 氧 化 能 力 的 下 降 等 在 訓 練 中 如 果 採 用 針 對 性 的 恢 復 措 施 可 使 選 手 迅 速 恢 復 到 正 常 的 訓 練 狀 態 四 心 理 學 - 教 練 考 慮 因 素 選 手 對 成 績 提 升 的 信 心 選 手 對 教 練 指 導 訓 練 的 信 心 選 手 對 未 來 發 展 充 滿 信 心 選 手 勇 於 面 對 問 題 挑 戰 自 己 選 手 對 生 涯 規 劃 明 確 46

47 運 動 教 練 領 導 的 型 態 你 是 哪 一 型 態 的 教 練 極 權 又 固 執 放 任 沒 主 見 民 主 開 放 中 庸 之 道 建 立 教 育 為 本 質 的 價 值 觀 教 練 的 態 度 環 境 對 選 手 的 成 長 影 響 一 個 選 手 在 批 評 挑 剔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變 的 狡 辯 和 挑 剔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敵 意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爭 論 和 反 抗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恐 懼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變 的 憂 慮 害 怕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憐 憫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變 的 自 怨 自 哀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忌 妒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變 的 貪 得 無 厭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恥 辱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自 決 有 罪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寬 容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有 耐 心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鼓 勵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有 愛 心 與 自 信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被 接 受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愛 惜 這 個 世 界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被 肯 定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立 定 志 向 與 感 激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分 享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慷 慨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公 正 誠 實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正 義 真 理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安 全 感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信 任 他 人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友 善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熱 愛 人 生 ; 一 個 選 手 在 充 滿 尊 重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學 會 了 自 尊 五 運 動 醫 學 選 手 身 體 素 質 診 斷 選 手 身 體 素 質 診 斷 選 手 醫 療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 提 供 復 健 健 檢 醫 療 意 外 保 險 防 護 員 或 運 動 訓 練 恢 復 專 業 按 摩 選 手 身 體 素 質 診 斷 運 動 訓 練 復 健 健 檢 醫 療 47

48 訓 練 內 容 小 結 教 練 和 選 手 溝 通 建 立 明 確 目 標 選 手 明 確 瞭 解 需 強 化 訓 練 的 體 能 目 標 選 手 知 悉 體 能 不 足 之 處 掌 握 訓 練 的 重 點 選 手 生 活 管 理 需 配 合 教 練 要 求 維 持 學 業 及 運 動 成 績 的 提 升 訓 練 的 成 就 需 仰 賴 綜 合 科 學 結 合 完 備 的 體 能 基 礎 運 動 員 的 天 賦 睿 智 的 菁 英 教 練 創 造 國 際 田 徑 巨 星 訓 練 計 畫 制 定 擔 任 運 動 教 練 你 的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是 如 何 制 定? 壹 運 動 訓 練 計 畫 之 意 義 一 依 據 運 動 選 手 的 各 種 現 況 事 實, 結 合 訓 練 主 客 觀 條 件, 而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的 訓 練 策 略 或 計 謀, 作 為 實 施 訓 練 工 作 之 準 據, 以 實 現 最 終 的 訓 練 目 標 二 運 動 訓 練 計 畫 是 對 於 未 來 的 訓 練 過 程 預 先 做 出 的 理 論 設 計 48

49 貳 教 練 的 四 項 思 考 工 作 一 規 劃 二 組 織 三 領 導 四 控 制 一 規 劃 訂 立 目 標 擬 定 策 略 與 行 動 計 劃 ; 在 每 一 次 的 大 比 賽 結 束 後, 教 練 都 會 改 變 訓 練 課 表 的 內 容 及 課 表 的 短 期 目 標 ; 大 賽 前 課 表 就 會 偏 向 技 術 訓 練 居 多 大 賽 結 束 後 或 是 進 入 冬 季 時, 課 表 內 容 就 會 偏 向 體 能 訓 練 居 多 二 組 織 建 立 工 作 團 隊 及 團 隊 的 運 作 模 式 ; 要 組 織 一 個 校 隊 不 難 ; 但 是, 要 帶 好 一 個 隊 及 訓 練 一 個 隊 卻 是 一 們 很 大 的 學 問, 選 手 來 源! 選 手 首 要 安 全 問 題! 訓 練 場 地 器 材 問 題! 比 賽 經 費 對 於 不 景 氣 的 現 在! 許 多 的 訓 練 比 賽 經 費 問 題 組 織 學 校 後 勤 支 援 的 關 係 組 織 民 間 資 源 能 力 申 請 協 會 或 行 政 單 位 經 費 補 助 三 領 導 隊 伍 完 成 目 標 ; 課 表 訂 立 或 許 不 簡 單 ; 但 要 照 著 課 表 訂 立 的 目 標 前 進 甚 至 到 完 成, 那 更 是 一 個 困 難 的 事 情! 一 個 好 的 教 練 不 只 是 要 會 訂 立 目 標, 還 要 了 解 選 手 的 能 力 極 限 ; 這 樣 才 能 將 能 力 發 揮 到 最 大! 訓 練 課 表, 如 目 標 訂 立 的 太 過 困 難, 這 不 僅 達 不 到 目 標, 還 會 降 低 選 手 的 信 心 ; 反 之, 目 標 十 分 容 易 達 到 ; 但, 這 個 目 標 訂 立 就 失 去 了 本 身 的 功 用! 四 控 制 - 檢 查 是 否 已 達 成 目 標 ; 如 果 太 容 目 標 達 成, 就 代 表 目 標 訂 立 的 太 容 易, 這 樣 就 必 須 提 高 目 標 的 要 求! 反 之, 如 果 結 果 與 目 標 相 差 甚 遠, 那 教 練 就 必 須 思 考 是 否 訓 練 方 式 有 問 題 或 是 目 標 訂 立 的 程 度 過 高 49

50 參 訓 練 目 標 在 運 動 訓 練 中 的 作 用 一 激 發 訓 練 主 體 的 責 任 感 和 進 取 精 神 二 具 體 提 供 製 定 訓 練 計 畫 的 參 考 依 據 三 給 予 評 定 訓 練 效 果 的 主 要 標 準 指 標 肆 訓 練 計 畫 目 標 的 結 構 一 運 動 成 績 指 標 二 競 技 能 力 指 標 三 階 段 序 列 指 標 訓 練 計 畫 的 檢 視 指 標 一 般 性 體 能 專 項 體 能 技 術 能 力 整 體 表 現 ( 生 心 理 ) 具 體 成 績 50

51 伍 運 動 訓 練 計 畫 的 類 型 1. 多 年 訓 練 計 畫 : 長 程 8 年 以 上 中 程 4 年 2.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1-3 各 大 週 期 3. 階 段 訓 練 計 畫 :3-6 個 月 4. 周 期 訓 練 計 畫 :6-7 天 5. 每 次 訓 練 計 畫 :2-4 小 時 各 階 段 訓 練 量 化 之 撰 述 階 段 期 別 強 化 期 比 賽 期 過 度 期 強 化 期 比 賽 期 鍛 鍊 期 ( 又 稱 ) 準 備 期 比 賽 期 恢 復 期 特 殊 準 備 期 比 賽 期 準 備 期 起 訖 日 期 重 要 比 賽 訓 練 重 點 105 年 1 月 01 日 ~ 2 月 28 日 3 月 01 日 ~ 6 月 10 日 * 台 北 市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 全 國 中 學 運 動 會 * 國 際 田 徑 邀 請 賽 * 國 內 外 各 項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比 賽 強 化 專 項 性 能 力 與 速 前 場 比 賽 缺 點 修 度 技 術 強 化 訓 練 正 * 速 度 訓 練 30% 訓 練 內 容 * 技 術 訓 練 20% 與 量 化 撰 * 專 項 性 體 能 訓 練 20% 述 *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20% * 全 面 性 體 能 訓 練 10% *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40 % * 技 術 訓 練 30% * 速 度 訓 練 20% * 專 項 性 體 能 訓 練 10% 6 月 11 日 6 月 30 日 畢 業 選 手 準 備 升 學 ; 教 練 招 募 新 進 選 手 全 面 性 身 體 能 力 身 心 放 鬆 * 各 項 有 氧 性 訓 練 30% 動 態 性 活 動 維 持 體 能, 球 類 性 運 動 70% 7 月 01 日 ~ 8 月 31 日 強 化 專 項 性 能 力 與 速 度 技 術 強 化 訓 練 * 速 度 訓 練 30% * 技 術 訓 練 30% *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20% * 專 項 性 體 能 訓 練 10 % * 全 面 性 體 能 訓 練 10 % 104 年 9 月 1 日 ~ 10 月 31 日 *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國 中 學 田 徑 錦 標 賽 * * 國 內 外 各 項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比 賽 前 場 比 賽 缺 點 修 正 * 比 賽 狀 況 調 整 40% * 技 術 訓 練 25% * 速 度 訓 練 20% * 專 項 性 體 能 訓 練 15% 1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冬 季 訓 練 培 養 全 面 性 身 體 能 力 為 主 * 各 項 耐 力 訓 練 30 % * 肌 力 訓 練 25% * 速 度 訓 練 15% * 技 術 訓 練 10% * 協 調 訓 練 10% * 柔 軟 度 訓 練 10% 訓 練 方 法 各 階 段 訓 練 方 法 之 撰 述 訓 練 強 化 強 化 期 比 賽 期 過 度 期 強 化 期 比 賽 期 鍛 鍊 期 105 年 1 月 01 日 ~2 月 28 日 3 月 01 日 ~ 6 月 10 日 6 月 11 日 6 月 30 日 7 月 01 日 8 月 31 日 104 年 9 月 1 日 10 月 3 日 1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全 身 性 耐 力 訓 練 心 肺 能 力 肌 耐 力 間 歇 訓 練 有 氧 系 統 無 氧 系 統 動 力 訓 練 反 覆 訓 練 速 度 遊 戲 法 特 雷 克 循 環 訓 練 加 速 衝 刺 速 度 訓 練 變 速 跑 衝 刺 訓 練 重 量 訓 練 全 面 性 專 項 性 週 期 的 基 本 觀 念 週 期 是 指 將 時 間 分 為 較 小 且 容 易 管 理 的 片 段 根 據 不 同 類 型, 可 分 為 不 同 週 期 其 中 年 度 計 劃 和 體 能 的 週 期 較 為 重 要 技 術 訓 練 依 項 目 差 異 安 排 核 心 訓 練 階 梯 訓 練 協 調 敏 捷 柔 軟 度 訓 練 模 擬 比 賽 陸 基 礎 訓 練 階 段 年 度 計 畫 的 制 定 基 礎 訓 練 階 段 運 動 素 質 發 展 的 敏 感 期 訓 練 年 齡 依 項 目 特 點 而 不 同 基 礎 訓 練 階 段 年 度 訓 練 過 程 中 的 週 期 安 排 週 期 安 排 與 少 年 自 然 發 育 增 長 關 係 51

52 柒 格 式 化 的 訓 練 計 畫 一 依 據 二 目 的 三 培 訓 目 標 四 培 訓 起 止 日 期 五 階 段 劃 分 六 訓 練 地 點 及 方 式 七 訓 練 內 容 八 實 施 計 畫 九 訓 練 作 息 時 間 十 組 織 及 請 求 支 援 項 目 十 一 經 費 預 算 十 二 督 導 考 核 十 三 教 練 選 手 名 冊 訓 練 計 劃 的 重 要 性 訓 練 計 畫 是 講 究 方 法 與 科 學 的 過 程, 使 運 動 員 邁 向 高 水 準 的 訓 練 及 表 現 應 以 運 動 員 身 體 素 質 生 理 反 應 來 安 排 訓 練 計 劃 為 操 控 運 動 訓 練 的 手 段, 盡 力 使 運 動 員 達 到 最 高 水 準 的 表 現 訓 練 計 劃 應 有 全 方 位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考 慮 各 種 主 客 觀 因 素, 並 且 簡 單 且 有 彈 性 實 際 案 例 撰 寫 如 下 參 加 2014 年 第 二 屆 南 京 青 年 奧 運 會 培 訓 計 畫 一 依 據 :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 教 體 署 競 ( 一 ) 字 第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積 極 培 訓 優 秀 選 手, 強 化 全 面 性 體 能 與 技 戰 術 能 力, 爭 取 2014 青 年 奧 運 會 最 佳 成 績, 為 國 爭 光 三 培 訓 目 標 : 參 加 2014 年 南 京 青 年 奧 運 會, 並 以 爭 取 獎 牌 為 目 標 四 培 訓 起 止 日 期 : 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8 月 15 日 止 五 階 段 劃 分 第 一 階 段 ( 原 單 位 教 練 執 行 訓 練 期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6 月 15 日 止 第 二 階 段 ( 集 中 專 項 訓 練 期 ):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8 月 15 日 止 六 訓 練 地 點 及 方 式 訓 練 地 點 : 第 一 階 段 ( 自 我 訓 練 期 ): 隊 員 在 各 自 學 校 繼 續 接 受 訓 練 第 二 階 段 ( 集 中 訓 練 期 ): 地 點 台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移 地 大 陸 山 東 濟 南 訓 練 訓 練 方 式 : 第 二 階 段 採 集 中 培 訓 52

53 七 訓 練 內 容 一 心 理 訓 練 : 培 養 愛 國 榮 譽 心, 灌 輸 頑 強 拼 博 精 神, 邀 請 心 輔 專 家 強 化 心 理 建 設 全 力 抗 壓 達 成 集 訓 之 目 的 二 體 能 訓 練 : 以 速 度 訓 練 及 間 歇 訓 練 及 循 環 訓 練 實 施 專 項 體 能 及 重 量 訓 練, 鍛 鍊 全 面 性 體 能 八 實 施 計 畫 一 集 中 訓 練 期 第 二 階 段 訓 練 內 容 重 點 ( 如 附 件 計 畫 ) 南 京 青 奧 實 施 計 畫.doc 二 臺 北 市 大 同 高 中 區 域 田 徑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體 系 計 畫.doc 三 技 術 訓 練 : 個 人 專 項 體 能 訓 練 個 人 特 殊 性 技 術 訓 練 九 訓 練 作 息 時 間 ( 一 ) 技 術 訓 練 : 每 週 六 天 ( 週 一 至 週 六 )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實 施 二 個 半 小 時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五 時 三 十 分 實 施 三 小 時 ( 二 ) 體 能 訓 練 : 1 專 項 技 術 性 及 個 別 差 異 體 能 : 技 術 訓 練 時 段 實 施 2 重 量 訓 練 : 每 週 二 四 計 二 次, 十 組 織 支 援 項 目 請 求 支 援 項 目 集 訓 場 地 之 洽 借 和 器 材 設 備 之 購 買 學 生 和 教 練 行 政 工 作 之 處 理 ( 如 公 假 之 安 排 ; 外 縣 市 選 手 交 通 住 宿 之 安 排 等 ) 十 一 經 費 預 算 ( 一 ) 國 內 外 籍 教 練 費 ( 二 ) 膳 宿 費 ( 三 ) 交 通 費 ( 四 ) 保 險 費 ( 五 ) 訓 練 服 裝 費 ( 六 ) 消 耗 性 器 材 費 ( 七 ) 雜 支 十 二 督 導 考 核 1 由 田 徑 協 會 選 訓 委 員 組 成 督 訓 小 組, 協 助 並 輔 導 訓 練 工 作 2 各 階 段 訓 練 期 間 詳 作 各 項 記 錄, 選 手 表 現 優 良 者 予 以 獎 勵, 表 現 不 佳 者 以 予 淘 汰 53

54 十 三 教 練 選 手 名 冊 ( 一 ) 教 練 名 冊 ( 二 ) 選 手 名 冊 如 附 件 年 南 京 青 奧 田 徑 代 表 隊 手 冊.doc 捌 學 校 訓 練 計 畫 類 別 培 訓 計 畫 校 隊 組 訓 計 畫 運 動 訓 練 計 畫 103 學 年 度 訓 練 績 效 \103 學 年 大 同 高 中 訓 練 計 畫.doc 學 校 培 訓 計 畫 培 訓 人 員 : 培 訓 階 段 : 培 訓 時 間 地 點 : 訓 練 內 容 : 移 地 訓 練 : 詳 列 時 間 地 點 訓 練 目 標 參 加 比 賽 : 國 內 及 國 外 實 施 要 領 及 行 政 支 援 經 費 預 算 : 54

55 校 隊 組 訓 宗 旨 或 目 的 參 加 資 格 隊 別 及 人 數 選 拔 訓 練 地 點 及 時 間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應 注 意 事 項 訓 練 計 畫 年 度 周 期 週 日 課 訓 練 計 劃 之 要 素 人 之 要 素 : 選 手 教 練 科 研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訓 練 計 劃 之 要 素 二 物 之 要 素 經 費 場 地 設 施 器 材 環 境 比 賽 前 教 練 的 職 責 1. 教 練 在 賽 前 必 須 進 一 步 了 解 比 賽 場 地 的 氣 候, 場 地 的 氣 候, 包 括 溫 度 與 溼 度 2. 教 練 應 監 督 選 手 的 熱 身 運 動 ( 熱 身 運 動 應 在 比 賽 前 15 分 鐘 結 束, 如 選 手 在 賽 前 20 分 鐘 就 被 工 作 人 員 帶 去 檢 錄 ) 按 摩 等 3. 教 練 應 有 自 己 選 手 對 手 的 資 料, 並 在 比 賽 前 給 選 手 有 關 對 手 分 析 的 提 供 4. 教 練 應 讓 參 賽 選 手 沉 穩 冷 靜 並 激 勵 選 手 的 自 信 心 比 賽 進 行 中 教 練 的 職 責 1. 教 練 必 須 即 時 分 析 選 手 的 比 賽 動 態 和 表 現 技 術 該 加 強 之 處, 以 利 在 下 一 次 表 現 更 好 2. 在 每 回 休 息, 教 練 應 當 鼓 舞 一 下 選 手 和 必 要 的 指 示 3. 教 練 應 喚 起 選 手 的 比 賽 信 心 ( 控 制 呼 吸, 正 面 的 誘 導 等 ) 4. 教 練 的 指 示 應 該 簡 單 清 楚 且 明 確, 以 要 點 式 的 告 訴 選 手 5. 在 每 場 比 賽 的 休 息 時 間 選 手 都 應 完 全 的 恢 復, 並 讓 選 手 對 下 一 次 比 賽 增 強 自 信 55

56 比 賽 後 教 練 的 職 責 1. 了 解 選 手 身 心 體 狀 態 或 疲 勞 程 度 現 象 2. 分 析 比 賽 過 程 和 評 量 比 賽 結 果 ( 教 練 與 選 手 ) 3. 不 論 比 賽 結 果 如 何, 教 練 應 用 感 情 且 沉 穩 的 口 氣 鼓 勵 選 手 4. 必 須 注 意 要 讓 選 手 的 體 能 快 速 恢 復 和 重 新 建 立 選 手 的 精 神 和 鬥 志 5. 讓 選 手 充 分 的 休 息 與 放 鬆, 然 後 選 手 的 全 身 按 摩, 讓 選 手 的 身 心 在 賽 後 恢 復 到 健 康 狀 態 q @yahoo.com.tw 56

57 課 程 四 運 動 教 練 潛 藏 的 職 業 危 機 : 運 動 法 律 案 例 分 析 運 動 教 練 潛 藏 的 職 業 危 機 : 運 動 法 律 案 例 分 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林 佳 和 副 教 授 Somebody must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台 灣 社 會 的 法 律 文 化 概 念 區 別 法 律 責 任 道 義 責 任 行 政 責 任 法 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行 政 法 責 任 道 義 責 任 體 育 老 師 上 課 時 令 同 學 跑 步, 兩 名 同 學 不 慎 相 撞 跌 倒, 造 成 意 外 傷 害 行 政 責 任 法 律 責 任 行 政 法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體 育 老 師 上 課 時, 未 知 有 心 肺 功 能 不 全 之 同 學 而 令 其 跑 步, 致 造 成 意 外 傷 害 體 育 老 師 上 課 後, 故 意 窺 視 女 同 學 更 衣 室 內 體 育 老 師 上 課 時, 未 注 意 到 田 徑 場 跑 道 濕 滑, 令 同 學 跑 步 而 致 滑 倒 造 成 意 外 傷 害 體 育 老 師 上 課 時, 以 跳 高 橫 桿 戳 不 聽 話 的 同 學, 造 成 傷 害 必 須 詳 細 端 視 案 件 事 實 的 不 同 而 判 定 不 同 責 任 可 能 同 時 成 立 或 游 移 請 注 意 法 律 責 任 之 «過 失 責 任 主 義» 57

58 羽 球 搶 拍 事 件 以 台 灣 新 聞 事 件 為 例 加 以 說 明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一 所 國 小 賴 姓 女 童, 上 體 育 課 被 李 姓 女 童 的 羽 球 拍 重 擊 臉 部, 破 裂 眼 鏡 碎 片 重 創 右 眼, 家 屬 以 體 育 館 照 明 不 足 老 師 疏 於 管 理 提 起 國 賠, 要 求 校 方 賠 償 250 萬 元, 法 官 查 出 賴 童 受 傷 是 未 遵 守 球 場 站 位 搶 球 所 致, 全 案 駁 回, 被 害 人 家 屬 不 服, 將 提 起 上 訴 籃 球 鬥 牛 事 件 彰 化 田 尾 鄉 國 三 學 生, 前 天 下 午 上 體 育 課 打 籃 球 鬥 牛 賽 時 昏 倒, 送 醫 仍 不 治, 檢 警 昨 天 相 驗, 初 步 認 定 心 因 性 休 克 的 猝 死 警 方 調 查, 該 同 學 前 天 下 午 上 體 育 課, 進 行 三 對 三 籃 球 鬥 牛 賽 才 剛 上 場 就 昏 倒, 護 理 師 馬 上 到 場 CPR 急 救, 隨 即 由 救 護 車 送 醫 急 救 廿 分 鐘, 未 料 回 天 乏 術 在 旁 休 息 也 有 事 台 中 市 一 名 國 中 女 學 生 因 為 被 壯 碩 的 男 同 學 不 小 心 壓 到 背 部, 造 成 椎 弓 崩 裂 及 脊 椎 滑 脫, 導 致 她 腰 痛 腳 麻 一 整 月 這 名 身 材 嬌 小 的 女 生 表 示, 一 個 月 前 她 上 體 育 課 時 因 身 體 不 適, 蹲 在 籃 球 場 邊 休 息, 當 時 她 背 對 籃 球 場, 被 一 名 打 籃 球 的 男 同 學 後 退 時 不 小 心 撞 著, 男 同 學 重 重 壓 在 她 身 上, 但 她 那 時 沒 有 任 何 外 傷 飛 盤 傷 眼 事 件 台 中 市 黎 明 國 小 二 年 級 王 姓 學 童 上 體 育 課, 不 慎 被 同 學 丟 出 的 飛 盤 打 中 右 眼, 經 治 療 觀 察, 視 力 從 1.2 降 到 0.5 老 師 緊 急 將 王 童 送 往 醫 務 室 冰 敷, 並 通 知 家 長 轉 送 醫 院 治 療 觀 察, 經 醫 院 追 蹤, 王 童 視 力 確 實 受 損, 從 視 力 1.2 降 為 0.5, 校 方 即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雖 然 丟 傷 王 童 的 江 童 家 長 已 表 明 願 負 醫 療 責 任, 王 童 家 長 仍 質 疑 校 方 疏 忽, 導 致 意 外 發 生, 要 求 江 童 家 長 與 校 方 負 起 終 身 賠 償 保 障 責 任 籃 球 衝 撞 事 件 三 峽 鎮 安 溪 國 中 洪 姓 學 生 在 體 育 課 與 同 學 打 籃 球, 遭 林 姓 同 學 衝 撞 造 成 脾 臟 破 裂 內 出 血, 送 醫 後 將 脾 臟 摘 除, 他 向 同 學 老 師 與 學 校 求 償 52 餘 萬 元, 但 法 官 認 為, 運 動 競 技 是 屬 於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加 上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林 姓 同 學 有 違 規 狀 況, 因 此 判 決 駁 回 58

59 樂 樂 棒 不 樂 事 件 彰 化 縣 員 林 國 小 三 年 級 小 朋 友 玩 樂 樂 棒 球 時, 一 名 男 童 揮 棒 擊 球 後, 球 棒 順 手 甩 出, 擊 中 在 旁 準 備 打 擊 的 張 姓 男 童 眼 鏡, 造 成 張 童 左 眼 角 膜 破 裂 老 師 和 肇 禍 的 學 童 都 很 難 過, 學 校 已 進 行 心 理 輔 導, 並 要 求 老 師 加 強 宣 導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進 行 樂 樂 棒 球 賽 時, 要 求 小 朋 友 要 遠 離 打 擊 者 後 方 ; 同 時 規 定 小 朋 友 揮 棒 後, 球 棒 不 能 甩 出 去, 要 放 在 本 壘 板 附 近 再 跑 壘 護 欄 傷 人 事 件 台 東 市 寶 桑 國 中 一 名 重 118 公 斤 國 一 葉 姓 學 生, 昨 天 下 午 跨 越 運 動 場 外 護 欄 時, 疑 護 欄 設 計 不 良 被 絆 倒, 這 一 摔 不 得 了, 手 腳 不 但 都 有 擦 傷, 就 連 臉 頰 嘴 唇 也 撞 腫 了 半 圓 型 護 欄, 高 30 公 分, 直 徑 約 1 公 尺, 前 後 兩 排 彼 此 交 錯 設 置, 同 排 護 欄 間 只 預 留 寬 約 20 公 分 空 隙 當 走 道, 一 旦 視 線 昏 暗 之 際, 或 當 學 生 意 圖 抬 腳 跨 越 時, 很 容 易 被 絆 倒 上 課 互 毆 事 件 基 隆 市 兩 名 國 中 生, 昨 天 上 午 上 體 育 課 打 籃 球 時 發 生 衝 突, 張 姓 學 生 質 疑 周 姓 學 生 故 意 丟 球 砸 他, 互 相 揮 拳 毆 打, 張 的 眼 皮 被 眼 鏡 碎 玻 璃 刺 傷, 周 的 手 也 被 鏡 片 割 傷, 校 方 協 調 雙 方 家 長 和 解 游 泳 課 溺 水 事 件 一 百 七 十 公 分 高 的 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商 工 餐 飲 科 林 姓 學 生, 昨 天 在 學 校 一 百 廿 公 分 深 的 游 泳 池 裡 溺 水, 送 醫 途 中 已 無 生 命 跡 象 林 母 說, 兒 子 不 會 游 泳, 在 學 校 學 游 泳 應 是 最 安 全, 怎 料 到 會 發 生 意 外, 學 校 應 查 明 原 因 給 個 交 代 其 黃 姓 國 中 同 學 說, 他 個 性 內 向, 好 像 會 氣 喘, 上 體 育 課 常 在 旁 邊 休 息 ; 林 母 則 說, 兒 子 並 無 氣 喘 毛 病, 三 年 多 來 僅 得 到 小 感 冒, 她 質 疑 事 發 時 老 師 不 在 場, 延 誤 時 機 體 適 能 事 件 體 育 老 師 說, 當 時 他 教 學 生 韻 律 呼 吸 法, 要 學 生 吸 口 氣 沉 入 水 中, 憋 一 下 氣 再 伸 出 頭 吐 氣, 我 承 認 有 疏 失, 當 時 忙 著 指 導 其 他 學 生 在 水 裡 如 何 呼 吸, 沒 注 意 到 林 同 學 已 發 生 意 外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一 所 高 職 男 生, 昨 天 下 午 上 體 育 課 做 完 體 適 能, 準 備 上 場 打 排 球 時 突 然 倒 下, 緊 急 送 醫 急 救 不 治 校 方 指 出, 醫 師 提 到 學 生 肺 部 有 出 血 現 象, 但 身 上 看 不 出 外 傷 或 瘀 血, 家 屬 表 示 孩 子 也 沒 有 病 史, 詳 細 死 因 還 要 再 了 解 59

60 違 規 打 排 球 事 件 台 北 市 協 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林 姓 女 學 生 上 籃 球 課, 遭 違 規 打 排 球 的 學 生 擊 球 誤 傷 頸 椎, 家 長 控 告 體 育 老 師 過 失 重 傷 害 ; 台 北 地 檢 署 兩 度 不 起 訴, 但 台 灣 高 檢 署 發 回 續 行 偵 查 檢 方 根 據 教 師 法 的 規 範 和 精 神, 認 為 老 師 有 防 止 學 生 在 教 育 活 動 中 遭 受 侵 害 的 義 務, 昨 天 將 老 師 起 訴 林 姓 女 學 生 的 家 長 另 向 校 方 及 老 師 求 償 211 萬 元, 台 北 地 院 上 月 判 決 免 賠 檢 方 認 為, 教 師 法 規 定 教 師 有 輔 導 及 管 教 學 生 義 務, 教 師 於 上 課 時 應 盡 各 方 面 注 意 義 務, 確 保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班 上 守 秩 序 並 遵 守 指 令 的 學 生, 遇 有 不 遵 守 指 令 或 明 顯 違 規 者, 應 積 極 介 入 阻 止 違 規 行 為, 防 止 違 規 行 為 造 成 傷 害 當 天 老 師 發 現 徐 姓 女 學 生 沒 有 坐 著 等 候 測 驗, 違 規 在 旁 打 排 球, 應 可 預 見 會 對 受 測 學 生 群 形 成 傷 害 的 風 險, 卻 疏 於 注 意, 因 此 要 負 責 任 最 高 法 院 83 台 上 1716 以 法 院 判 決 案 件 說 明 之 比 較 細 膩 的 法 律 責 任 分 析 某 國 中 體 育 老 師 拿 跳 高 橫 竿 傷 害 學 生 案 教 師 : 刑 法 第 277 條 普 通 傷 害 罪 + 第 134 條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而 加 重 其 刑 至 1/2 ( 第 271 條 普 通 殺 人 罪 之 故 意?)+ 民 法 第 184 條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第 195 條 之 侵 害 人 格 權 之 慰 撫 金 ) 學 校 : 行 政 監 督 不 周 與 疏 失 之 行 政 責 任 ( 行 政 不 法 責 任 ) 縣 市 政 府 :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之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 第 3 項 : 公 務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求 償 權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88 上 267 某 國 小 老 師 未 將 被 同 學 丟 筆 刺 傷 之 學 生 送 醫 案 教 師 :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過 失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與 丟 筆 同 學 負 第 185 條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法 定 代 理 人 依 第 187 條 負 連 帶 責 任 ) 刑 法 第 294 條 之 遺 棄 罪!? 學 校 : 行 政 監 督 不 周 與 疏 失 之 行 政 責 任 ( 行 政 不 法 責 任 ) 縣 市 政 府 : 不 成 立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之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 第 3 項 : 公 務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求 償 權 ) 對 於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應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刑 法 第 294 條 遺 棄 罪 遺 棄 之 或 不 為 其 生 存 所 必 要 之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60

61 苗 栗 地 院 94 國 4 苗 栗 某 國 中 導 師 處 罰 學 生 交 互 蹲 跳 180 下 引 發 橫 紋 肌 溶 血 案 教 師 : 刑 法 第 277 條 普 通 傷 害 罪 + 第 134 條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而 加 重 其 刑 至 1/2 學 校 : 行 政 監 督 不 周 與 疏 失 之 行 政 責 任 ( 行 政 不 法 責 任 ) 學 校 :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之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 第 3 項 : 公 務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求 償 權 ) 法 律 責 任 要 件 體 系 教 師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教 師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免 責 故 意 與 重 大 過 失 之 外 的 過 失 : 教 師 須 負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綜 屬 一 般 輕 過 失 亦 須 負 責 免 責 : 應 注 意 能 注 意 而 不 注 意 之 例 外 無 注 意 義 務 之 時 ( 例 如 課 餘 時 間 ) 無 注 意 之 能 力 時 ( 依 客 觀 情 狀 判 斷 ) 縱 使 加 以 相 當 之 注 意,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 無 透 過 注 意 即 能 避 免 損 害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 教 師 等 教 育 主 體 應 負 責 之 責 任 學 校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學 生 必 須 本 人 承 擔 之 一 般 生 活 風 險 學 校 自 身 作 為 民 法 第 184 條 之 侵 權 行 為 人 學 校 作 為 民 法 第 188 條 之 僱 用 人 侵 權 責 任 人 61

62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違 法 有 責 行 為 教 師 之 刑 事 責 任 普 通 傷 害 罪 公 務 員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之 求 償 權 過 失 傷 害 與 致 重 傷 或 致 死 罪 不 純 粹 瀆 職 罪 普 通 傷 害 致 死 或 致 重 傷 罪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或 管 理 欠 缺 毀 損 器 物 罪 暴 力 公 然 侮 辱 罪 判 斷 教 師 作 為 法 律 責 任 主 體 之 關 鍵 故 意 與 過 失 之 主 觀 要 件 注 意 義 務 與 能 力 是 否 屬 教 育 過 程 中 之 監 督 範 圍? 教 師 / 教 練 顯 然 不 當 之 體 能 負 荷 要 求 觀 察 學 校 體 育 活 動 中 常 見 之 法 律 風 險 教 師 : 民 事 過 失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刑 事 過 失 傷 害 罪 學 校 或 縣 市 政 府 : 民 事 僱 用 人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62

63 教 師 / 學 校 顯 然 不 當 之 環 境 與 條 件 之 提 供 學 生 於 教 學 / 訓 練 / 比 賽 過 程 中 之 相 互 傷 害 行 為 教 師 : 民 事 過 失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刑 事 過 失 傷 害 罪 ( 非 學 校 規 定 ) 教 師 : 端 視 是 否 有 注 意 義 務 之 違 反 而 可 能 成 立 民 事 過 失 侵 權 責 任 學 校 或 縣 市 政 府 : 民 事 僱 用 人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學 校 或 縣 市 政 府 : 民 事 僱 用 人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請 注 意 區 別 競 技 比 賽 之 特 殊 性 刑 事 : 可 容 許 之 危 險 作 為 超 法 律 之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民 事 : 同 樣 阻 卻 違 法 ( 自 願 承 擔 風 險 ) 而 不 成 利 侵 權 行 為 預 防 角 度 下 之 風 險 管 理 避 免 風 險 之 預 防 教 師 與 學 校 注 意 義 務 之 提 醒 與 遵 守 事 件 發 生 之 標 準 處 理 流 程 與 模 式 附 帶 一 提 : 運 動 侵 權 行 為 的 民 事 責 任 分 攤 風 險 之 預 防 保 險 機 制 之 運 用 與 管 理 63

64 運 動 規 則 (Sportregeln) 的 法 律 性 質 通 說 : 非 侵 權 行 為 法 所 稱 之 保 護 他 人 的 法 律 涉 及 行 使 結 社 自 由 之 結 社 的 規 範 自 主 權, 但 恐 非 法 國 與 義 大 利 法 秩 序 所 言 之 國 家 授 予 公 權 力 不 同 層 級 運 動 規 則 :IOC 各 單 項 國 際 / 世 界 總 會 洲 際 總 會 各 內 國 單 項 協 會 Exkursus - 運 動 社 會 學 的 觀 察 多 數 看 法 : 運 動 規 則 對 法 院 無 拘 束 力, 不 是 法 律 上 關 鍵 之 注 意 義 務 的 當 然 內 容, 雖 然 此 運 動 領 域 中 的 行 為 義 務, 通 常 符 合 侵 權 行 為 法 上 的 一 般 交 易 行 為 義 務, 但 兩 者 仍 不 能 畫 上 等 號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BGH von VI ZR 137/82): «在 具 體 化 交 易 安 全 義 務 的 內 容 上, 運 動 規 則 確 實 可 引 為 依 據, 作 為 判 斷 注 意 義 務 之 可 參 酌 的 標 準, 但 其 仍 然 需 要 補 充, 同 時 不 能 免 除 法 院 自 行 評 價 潛 在 受 害 人 之 通 盤 利 益» 運 動 規 則 所 定 行 為 義 務 符 合 未 符 合 Exkursus 非 以 契 約 法 律 關 係 作 為 請 求 權 基 礎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成 立 I II 不 成 立 III IV 為 何 運 動 員 必 須 遵 守 運 動 規 則? 所 謂 隸 屬 約 定 (Unterwerfungsvereinbarungen): 一 方 承 諾 遵 守 所 加 入 團 體 所 訂 之 規 則, 他 方 容 許 其 參 與 所 辦 理 之 競 技 - 契 約 關 係 注 意 : 台 灣 與 歐 陸 單 項 協 會 系 統 結 構 上 之 不 同 (!) 學 理 爭 論 : 此 隸 屬 約 定 之 契 約 性 質 - 交 換 契 約 VS. 合 同 行 為 契 約 (BGH ) 運 動 責 任 特 權 基 本 思 維 (Sporthaftungsprivileg) 三 項 結 構 要 素 64

65 發 展 自 刑 法 漸 次 延 伸 至 所 有 法 領 域 不 法 性 判 斷 之 «社 會 相 當 性» 參 與 者 明 知 其 風 險 與 危 害 可 能 性 參 與 者 出 於 自 願 參 加 運 動 行 為 須 遵 守 以 保 護 參 與 者 整 體 利 益 為 目 的 之 運 動 規 則 人 類 行 為 的 意 涵,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這 個 行 為 在 人 類 整 體 共 同 生 活 中 的 功 能 ; 所 以 說, 一 個 行 為 的 不 法 意 涵, 只 能 來 自 於 這 個 行 為 與 整 體 共 同 生 活 秩 序 之 關 係, 僅 能 依 其 而 定 在 普 遍 的 社 會 秩 序 中, 被 認 為 是 社 會 相 當 (sozialadäquat) 的 行 為, 就 不 應 該 是 違 法 的 ; 那 些 在 歷 史 過 程 中, 於 社 會 道 德 秩 序 與 共 同 生 活 中 漸 次 形 成 之 行 為, 便 是 如 此 之 行 為 «單 一 性 理 論»(Einheitstheorie) «同 步 原 則»(Synchronisierung) 在 特 定 運 動 領 域 被 認 為 可 容 許 之 行 為, 不 應 受 違 法 評 價 整 理 德 國 實 務 見 解 類 型 一 : 身 體 接 觸 競 技 (Kampfspiel Kontaktspiel) -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包 括 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類 型 二 : 帶 有 非 不 嚴 重 危 害 可 能 之 競 技 (Wettkämpfe mit nicht unerheblichem Gefahrenpotential) - 免 除 遵 守 或 輕 微 違 反 規 則 之 賠 償 責 任 類 型 三 : 帶 有 不 嚴 重 危 害 可 能 之 競 技 (Wettkämpfe mit unerheblichem Gefahrenpotential)- 例 如 平 行 式 運 動 (Parallelsport) 或 個 人 式 運 動 幾 個 常 見 的 爭 議 何 謂 輕 微 之 違 反 規 則 : 可 理 解 之 過 度 激 情 投 入 單 純 的 不 經 思 索 因 競 技 特 質 所 造 成 之 過 度 疲 勞 因 輕 過 失 引 發 之 技 術 性 能 力 欠 缺? 如 處 於 強 調 身 體 接 觸 強 度 與 違 例 之 不 符 運 動 精 神 之 間 的 行 為, 是 否 應 均 為 不 成 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結 論?(ex. 足 球 中 的 血 腥 鏟 球 Blutgrätsche) 幾 個 常 見 的 爭 議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成 立, 是 否 與 保 險 有 特 殊 的 關 聯?- 所 謂 分 離 原 則 (Trennungsprinzip)- BGH 2008: 保 險 保 障 的 存 在, 既 不 成 立 排 除 責 任 的 意 思 合 致, 也 不 代 表 受 害 者 之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係 為 違 反 誠 信 65

66 Q & A 感 謝 諸 位 的 聆 聽 與 指 教 66

67 課 程 五 運 動 團 隊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講 師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個 人 照 片 邱 炳 坤 博 士 Prof. Dr. Chiu, Ping-Kun 現 職 :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長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運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副 理 事 長 亞 洲 射 箭 總 會 執 行 委 員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技 術 委 員 會 委 員 學 歷 : 美 國 北 科 羅 拉 多 大 學 運 動 管 理 哲 學 博 士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學 士 經 歷 : 2014 年 仁 川 亞 洲 運 動 會 射 箭 技 術 代 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2003 年 世 界 射 箭 錦 標 賽 經 濟 影 響 評 估 計 畫 研 究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秘 書 長 (2006 年 至 2014 年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競 技 學 院 院 長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所 長 總 務 長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射 箭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副 主 任 委 員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運 動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1988 年 韓 國 漢 城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選 手, 獲 男 子 團 體 第 七 名 ;1990 年 中 國 北 京 亞 洲 運 動 會 選 手, 獲 男 子 團 體 銅 牌 1994 年 日 本 廣 島 及 1998 年 泰 國 曼 谷 亞 洲 運 動 會 射 箭 教 練 ;2000 年 澳 洲 雪 梨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射 箭 教 練 主 要 領 域 / 專 長 : 運 動 管 理 教 練 學 射 箭 67

68 運 動 訓 練 管 理 計 畫 邱 炳 坤 管 理 者 目 標 組 織 控 制 監 督 管 理 對 象 教 運 動 練 員 結 果 運 動 訓 練 監 控 經 驗 談 過 程 監 控 結 果 回 饋 調 整 修 正 正 確 進 行 運 動 訓 練 監 控 針 對 技 術 體 能 機 能 心 理 進 行 檢 測 分 析 評 定 身 體 機 能 恢 復 過 程 訓 練 方 法 訓 練 負 荷 結 果 監 控 評 定 機 能 狀 況 評 定 訓 練 效 果 預 測 發 展 趨 勢 棒 球 選 手 成 績 紀 錄 射 箭 選 手 成 績 紀 錄 倫 敦 奧 運 射 箭 賽 資 料 庫 系 統 漢 城 奧 運 射 箭 場 地 觀 察 監 控 生 化 監 控 生 理 監 控 心 理 監 控 作 業 一 我 是 一 位 OO 教 練, 我 需 要 蒐 集 什 麼 資 料? 目 標 計 劃 與 任 務 修 正 標 準 建 立 控 制 標 準 工 作 實 施 採 取 新 方 法 採 取 措 施 衡 量 實 施 成 果 找 出 原 因 無 差 異 將 實 際 成 果 與 標 準 比 較 糾 正 偏 差 有 差 異 管 理 控 制 過 程 圖 68

69 預 先 控 制 控 制 過 程 產 出 實 際 工 作 成 效 計 量 工 作 成 效 實 際 成 效 與 標 準 比 較 找 出 偏 差 投 入 現 場 控 制 結 果 控 制 預 期 成 效 進 行 糾 正 糾 正 措 施 分 析 偏 差 原 因 控 制 的 基 本 類 型 運 動 管 理 中 結 果 控 制 管 理 的 真 正 工 作 是 將 複 雜 和 專 精 變 成 績 效 資 料 管 理 重 要 的 成 功 因 素 : 資 料 應 該 要 高 品 質 精 確 完 整 即 時 一 致 可 存 取 相 關 與 簡 單 管 理 資 料 的 困 難 度 : 資 料 的 量 隨 著 時 間 以 指 數 的 方 式 增 加 資 料 散 置 後 的 處 理 問 題 持 續 增 加 的 外 部 資 料 需 要 被 考 量 資 料 安 全 性 品 質 與 完 整 性 容 易 受 到 危 害 資 料 來 源 內 部 資 料 來 源 : 單 位 內 部 服 務 與 流 程 資 料 個 人 資 料 : 教 練 選 手 或 相 關 人 員 文 件 化 的 專 業 知 識 外 部 資 料 來 源 : 來 自 專 業 資 料 庫 的 資 料 文 件 管 理 蒐 集 選 手 的 電 子 化 文 件 全 文 影 像 文 字 處 理 文 件 與 其 他 文 件 建 置 完 整 文 件 管 理 系 統 以 電 子 化 格 式 提 供 辨 識 儲 存 整 理 追 蹤 與 簡 報 資 訊 以 利 決 策 69

70 資 料 管 理 共 用 決 定 多 少 使 用 者 可 以 同 時 存 取 資 料 庫 再 利 用 讓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轉 換 成 需 要 的 資 訊 最 佳 化 用 來 增 加 其 他 應 用 的 績 效 資 料 間 的 關 係 選 擇 萃 取 轉 換 整 合 彙 總 抽 象 資 料 文 字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進 階 知 識 管 理 創 造 擷 取 精 鍊 儲 存 管 理 傳 播 知 識 協 助 辨 識 選 擇 組 織 散 播 轉 換 與 應 用 重 要 資 訊 與 知 識 流 程 知 識 可 以 是 資 本 的 形 式, 可 以 在 人 際 們 間 交 換 且 必 須 可 以 成 長 智 慧 知 識 資 訊 資 料 成 為 有 智 慧 的 教 練 從 整 理 基 礎 檔 案 文 件 開 始 謝 謝 聆 聽 70

71 課 程 六 功 能 性 肌 力 與 體 能 訓 練 課 表 規 劃 功 能 性 肌 力 訓 練 課 表 安 排 1. 何 謂 功 能 性 訓 練 2. 關 節 活 動 度 與 柔 軟 度 動 態 伸 展 滾 筒 運 動 3. 核 心 肌 群 的 功 能 與 訓 練 要 點 核 心 穩 定 旋 轉 運 動 4. 髖 關 節 與 臀 部 肌 群 臀 部 肌 群 啟 動 腿 後 肌 群 5. 訓 練 動 作 選 擇 蹲 與 推 拉 與 勾 單 側 與 雙 側 6. 訓 練 流 程 與 課 程 設 計 2 日 3 日 4 日 課 程 低 預 算 課 程 71

72 課 程 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題 目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一 為 什 麼 要 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在 運 動 / 體 育 中 的 應 用 營 造 性 別 平 等 友 善 運 動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二 運 動 訓 練 中 的 性 別 議 題 刻 板 印 象 的 限 制 身 體 接 觸 的 界 線 性 別 氣 質 的 展 現 三 營 造 性 別 友 善 的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硬 體 設 施 團 隊 氛 圍 教 練 態 度 四 分 組 討 論 五 結 語 理 解 : 不 同 個 體 成 長 背 景 延 伸 而 出 的 經 驗 與 需 求 尊 重 : 在 運 動 情 境 中 不 同 個 體 的 性 別 氣 質 性 傾 向 及 自 我 表 現 改 變 : 營 造 平 等 友 善 的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72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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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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