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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壹 前 言 良 師 興 國, 教 師 是 神 聖 且 責 任 重 大 的 志 業 首 先, 歡 迎 大 家 有 志 進 入 教 師 之 林 要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必 須 經 歷 五 個 階 段, 即 過 五 關 : 資 格 課 程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資 格 即 考 上 學 程 生, 取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 課 程 即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和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實 習 即 完 成 且 通 過 教 育 實 習 ; 教 檢 即 通 過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 教 甄 即 通 過 教 師 甄 試, 取 得 正 式 教 職 如 果 你 是 學 程 生 表 示 你 已 經 取 得 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即 通 過 了 第 一 階 段 的 資 格 關, 恭 喜 你!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是 下 一 階 段 的 基 礎 和 條 件, 因 此 做 好 每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是 很 重 要 的 請 繼 續 努 力 用 功, 為 通 下 一 關, 全 力 以 赴 編 製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在 幫 助 師 資 培 育 生 能 順 利 且 快 速 的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因 此,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清 晰 的 脈 絡 正 確 的 方 向 和 宜 把 握 的 重 點 內 容 包 含 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簡 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五 部 曲,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三 階 段, 相 關 法 規 及 Q&A 請 善 加 利 用 本 手 冊 的 內 容, 把 握 你 前 進 的 方 向, 努 力 的 重 點 和 建 立 有 用 的 檔 案 和 記 錄 隨 時 覺 知 你 身 在 何 處, 並 常 常 檢 查 方 向 與 重 點, 應 是 不 錯 的 策 略 預 祝 你 順 利 成 功 快 樂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洽 詢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1 -

5 恭 禧 各 位 同 學 成 為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生 的 一 員, 也 希 望 這 是 您 深 思 熟 慮 後 的 最 佳 選 擇, 因 為 教 師 不 是 一 種 職 業, 而 是 志 業, 而 成 為 老 師 的 過 程 不 只 是 修 習 學 分, 還 有 付 出 與 挑 戰 等 著 你 來 考 驗 和 收 成 這 本 手 冊 摘 要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過 程 的 須 知 與 條 件, 從 你 成 為 師 資 生 的 這 一 刻 開 始, 指 引 你 完 成 修 習 課 程 的 方 向, 同 時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留 下 精 采 的 紀 錄 別 忘 了 好 好 善 用 這 本 書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的 不 瞭 解 都 歡 迎 您 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洽 詢 喔! ~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組 長 羅 家 玲 也 許 你 們 並 不 知 道 老 師 這 職 業 很 單 純 ; 也 許 你 們 沒 想 過 老 師 也 跟 所 有 的 人 一 樣 只 經 歷 過 自 己 的 人 生 ; 老 師 不 是 天 生 的, 也 曾 經 只 是 學 生, 當 他 還 是 學 生 時 也 一 樣 充 滿 對 生 命 的 疑 問, 對 周 遭 的 憤 懣, 對 一 切 一 樣 充 滿 困 惑 老 師 對 他 的 訓 誨, 他 總 是 質 疑 反 抗 不 放 在 心 上 所 以 真 正 打 動 他 的 真 正 改 變 他 的, 是 一 些 發 生 在 他 身 上 的 故 事 是 那 些 他 遇 到 的 人 與 事, 漸 漸 的 教 會 他 認 識 生 命 的 本 質 終 於 知 道, 人 要 寬 容, 寬 容 讓 人 有 迴 旋 的 餘 地 ; 要 盡 責, 盡 責 讓 人 了 無 遺 憾 ; 要 奉 獻, 奉 獻 讓 人 發 光 發 亮 ; 要 公 平, 公 平 的 人 不 卑 不 亢 ; 要 尊 重, 懂 得 尊 重 的 人 知 道 如 何 原 諒 ; 要 勇 敢, 勇 敢 讓 人 明 白 何 時 該 抵 抗 何 時 該 退 讓! ~ 摘 自 老 師 的 10 個 對 不 起 ~ 與 生 命 的 希 望 週 記 / 文 : 簡 世 明 - 2 -

6 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簡 介 本 校 為 配 合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及 中 等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之 需 求, 於 95 年 4 月 11 日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並 於 同 年 8 月 1 日 起 將 本 校 之 中 等 教 育 及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改 制 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負 責 統 合 協 調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業 務 目 前 本 中 心 設 立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行 政 與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組 等 三 組, 分 別 執 掌 不 同 的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的 業 務, 並 與 本 校 14 個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分 工 合 作,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培 育 優 質 的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聯 絡 方 式 : 轉 分 機 主 任 室 : #1101~#1103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1121~#1125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1111~#1116 地 方 與 教 育 輔 導 組 :#1131~#

7 業 務 職 掌 :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一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作 業 及 彙 整 各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作 業 二 教 育 學 程 選 課 及 修 習 三 辦 理 教 師 初 檢 認 證 作 業 四 加 科 轉 類 科 認 證 作 業 及 加 科 轉 類 科 教 師 證 核 發 申 請 作 業 五 桌 越 師 資 獎 學 金 培 育 作 業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一 辦 理 實 習 申 請 分 發 津 貼 輔 導 費 實 習 學 生 證 及 實 習 期 間 之 輔 導 工 作 二 與 實 習 機 構 簽 訂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及 辦 理 輔 導 教 師 遴 聘 與 實 習 成 績 洽 收 事 宜 三 辦 理 教 師 複 檢 作 業 核 發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證 書 及 檢 定 考 試 與 教 師 甄 試 輔 導 四 經 營 與 管 理 遠 距 視 訊 與 網 路 科 技 在 實 習 輔 導 的 運 用 事 宜 行 政 與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組 一 辦 理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及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之 推 動 作 業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深 耕 計 畫, 結 合 鄰 近 中 學 辦 理 教 學 成 長 營 教 學 研 習 觀 摩 課 程 設 計 觀 摩 等 教 師 進 修 及 專 業 輔 導 活 動 三 辦 理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刊 物 及 電 子 報 作 業 - 4 -

8 教 學 環 境 與 空 間 - 5 -

9 導 師 制 度 彰 師 傳 統, 全 新 感 受! 自 98 學 年 起 師 培 中 心 導 師 制 度 開 鑼 囉! 導 師 關 懷 是 彰 師 的 優 良 傳 統, 即 日 起 將 帶 給 您 更 完 整 的 學 習 支 援 一 目 的 : 藉 由 導 師 制 度 之 設 立, 協 助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熟 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法 令 並 通 過 教 師 資 格 考 試 及 教 師 甄 試, 貫 徹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之 理 念 與 精 神 二 導 師 設 置 之 原 則 及 方 法 : ( 一 )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 含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程 生 ): 由 各 班 導 師 個 別 或 團 體 輔 導 ( 二 )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程 生 :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及 各 組 組 長 兼 任 之, 學 程 生 於 報 到 時, 即 分 配 一 名 導 師 該 導 師 將 擔 任 該 生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修 課 期 間 的 導 師 三 導 師 輔 導 項 目 : ( 一 ) 課 業 輔 導 : 輔 導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教 育 學 程 修 課 規 劃 修 習 順 序 輔 導 協 助 學 生 適 應 學 程 課 業 ( 二 ) 生 涯 輔 導 : 輔 導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熟 悉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選 擇 實 習 機 構 準 備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準 備 教 師 甄 試 及 就 業 市 場 分 析 - 6 -

10 參 教 程 修 習 五 部 曲 焦 點 話 題 : 恭 禧 各 位 同 學 成 為 正 式 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生! 以 下 重 要 事 項, 必 看! ( 請 配 合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流 程 圖 p.8) (1)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應 至 少 二 年,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預 修 學 程 之 學 生, 則 自 甄 試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以 上,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未 在 規 定 修 畢 年 限 內 修 滿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所 訂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 摘 自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14 條 ) (2) 本 校 學 生 得 預 修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惟 預 修 之 科 目 以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為 限, 經 甄 試 通 過 為 師 資 培 育 生 或 教 育 學 程 生 後,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但 最 多 不 超 過 應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研 究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一 律 不 列 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 摘 自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22 條 ) (3)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通 過 人 文 關 懷 審 查 者,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以 每 年 八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或 二 月 至 七 月 為 教 育 實 習 起 訖 期 間,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另 定 之 前 項 所 述 人 文 關 懷 審 查 係 指 就 申 請 實 習 之 學 生 審 查 是 否 修 畢 任 一 門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並 從 事 志 工 服 務 24 小 時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另 訂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架 構 中 而 從 事 志 工 服 務 達 24 小 時 之 部 分 則 另 規 範 於 本 校 通 識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中 4 小 時 須 為 從 事 文 化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或 校 園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之 無 償 性 服 務, 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則 僅 須 完 成 前 述 4 小 時 文 化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或 校 園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之 志 工 服 務 即 可 ( 摘 自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27 條 ) - 7 -

11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流 程 圖 - 8 -

12 STEP1: 學 程 甄 選 一 教 育 學 程 生 甄 選 期 間 ( 一 ) 教 育 學 程 大 學 部 學 生 甄 選 時 間 預 訂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舉 行 ( 二 ) 教 育 學 程 研 究 所 學 生 甄 選 時 間 預 訂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舉 行 二 教 育 學 程 生 甄 選 對 象 ( 一 ) 本 校 大 學 部 即 將 升 二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當 學 年 度 將 畢 業 之 學 生 無 甄 選 資 格 ( 大 四 碩 四 博 七 ) ( 二 )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大 學 生 60 分 以 上, 研 究 生 70 分 以 上 )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紀 錄 三 甄 試 方 式 :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辦 理, 須 經 初 審 及 複 審 二 階 段 審 查 ( 一 ) 初 審 : 審 查 單 位 為 學 生 所 屬 之 系 所, 其 審 查 方 式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初 審 報 名 表 經 學 生 所 屬 之 系 所 審 查, 初 審 合 格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審 ( 二 ) 複 審 : 主 辦 單 位 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複 審 包 含 心 理 測 驗 筆 試 口 試 特 殊 表 現 等 四 項 1. 心 理 測 驗 部 分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2.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應 試 科 目 為 國 文 ( 佔 總 成 績 30%) 教 育 基 本 常 識 ( 佔 總 成 績 40%) 二 科 3.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4. 特 殊 表 現 : 總 成 績 之 額 外 加 分 項 目, 符 合 甄 選 要 點 規 定 之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經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予 以 評 分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 當 年 度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以 一 類 別 為 限, 即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或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教 育 學 程 擇 一, 報 名 後 不 得 轉 換 類 別 ( 二 ) 各 學 系 學 生 如 於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通 過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而 未 能 於 當 年 度 具 備 大 學 二 年 級 之 在 校 生 身 分 者,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辦 理 後 續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事 宜 ( 三 ) 學 生 若 以 休 學 方 式 保 留 其 在 學 資 格, 不 得 報 考 - 9 -

13 STEP2: 課 程 修 習 一. 選 課 地 圖 依 照 學 者 們 的 看 法, 初 任 教 師 應 具 備 的 素 養 包 含 知 識 能 力 與 態 度 三 大 層 面 : (1) 知 識 : 一 般 教 育 學 知 識 一 般 教 學 知 識 學 科 教 學 知 識 (2) 能 力 :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語 文 表 達 暨 溝 通 能 力 科 技 運 用 能 力 輔 導 學 生 能 力 自 我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能 力 行 動 研 究 能 力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3) 態 度 : 對 教 職 正 向 之 職 志 適 當 之 教 學 理 念 良 好 之 教 師 品 格 與 專 業 倫 理 多 元 開 放 之 視 野 將 成 為 教 育 達 人 的 您, 準 備 好 了 嗎?

14 二. 課 程 架 構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 一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 以 99 學 年 度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開 課 架 構 為 例 ) (1) 必 修 科 目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四 科 選 二 科 )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六 科 選 三 科 ) 教 學 原 理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班 級 經 營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 二 科 均 須 修 畢, 由 相 關 學 系 自 行 開 設 )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2) 選 修 科 目 教 育 研 究 法 電 腦 與 教 學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資 訊 教 育 生 涯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德 育 原 理 現 代 教 育 思 潮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教 育 統 計 教 育 人 類 學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發 展 心 理 學 兒 童 心 理 學 教 育 史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法 規 初 等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比 較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視 聽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人 權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海 洋 系 統 科 學 導 論 (2 學 分 )(99 學 年 度 新 增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海 洋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2 學 分 )(99 學 年 度 新 增 ) 兩 性 教 育 ( 性 別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海 洋 文 化 總 論 (2 學 分 )(99 學 年 度 新 增 ) 生 命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3 學 分 ) 鄉 土 教 育 (2 學 分 ) 性 別 與 親 密 關 係 (2 學 分 ) 海 洋 教 育 (2 學 分 )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2 學 分 )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2 學 分 )

15 (4)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自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國 文 教 材 教 法 研 究 美 術 科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國 文 課 程 設 計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體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地 理 課 程 設 計 生 物 科 教 材 教 法 研 究 國 文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生 物 課 程 設 計 美 術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美 術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科 學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商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生 物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專 題 體 育 課 程 設 計 國 文 科 測 驗 與 評 量 電 腦 與 教 學 專 題 寓 言 教 學 設 計 數 學 教 學 與 評 量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一 ) 生 物 實 驗 教 學 法 地 理 科 評 量 設 計 原 理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二 ) 中 學 化 學 探 究 教 學 全 語 言 英 語 教 學 法 數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工 學 語 文 教 育 專 題 數 學 活 動 設 計 與 示 範 教 學 實 驗 室 經 營 教 育 語 言 學 數 學 科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認 知 與 學 習 理 論 教 具 設 計 與 製 作 理 化 教 學 實 務 化 學 教 學 實 習 理 論 與 實 務 物 理 教 育 專 題 理 化 教 學 媒 體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的 教 學 實 習 理 化 教 材 設 計 理 化 實 驗 設 計 與 示 範 教 學 生 物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際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實 務 科 學 史 在 科 學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說 明 : 1.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定 須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必 修 科 目 : 分 為 3 個 課 程 領 域, 共 採 計 14 學 分 其 中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至 少 須 修 畢 任 二 科 4 學 分 ;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至 少 須 修 畢 三 科 6 學 分 ;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二 科 4 至 6 學 分 ( 最 多 採 認 4 學 分 ) 則 須 全 部 修 畢 2.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等, 由 各 系 所 開 設 3. 架 構 (2) 選 修 科 目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屬 選 修 性 質, 原 則 上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按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開 設 4. 選 修 科 目 : 共 採 計 12 學 分 必 修 科 目 如 修 習 超 過 10 學 分, 可 採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除 外 ) 5. 架 構 (4)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自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屬 選 修 性 質, 原 則 上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按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開 設 6.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須 修 畢 任 1 門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 架 構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 至 少 2 學 分 並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達 24 小 時, 其 中 4 小 時 須 為 從 事 教 育 文 化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或 校 園 機 構 服 務 類 屬 之 無 償 性 服 務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則 僅 須 完 成 前 述 4 小 時 文 化 或 校 園 機 構 之 無 償 性 服 務 即 可

16 ( 二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教 師 ( 資 賦 優 異 )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 以 99 學 年 度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教 師 ( 資 賦 優 異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為 例 ) 教 育 部 97 年 5 月 13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必 選 修 項 目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一 般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10 學 分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30 學 分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4 學 分 (4 科 選 2 科 )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心 理 學 2 教 育 社 會 學 2 教 育 哲 學 2 教 學 原 理 2 班 級 經 營 2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2 6 學 分 (6 科 選 3 科 )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2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3 特 殊 教 育 共 同 專 業 課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3 程 - 必 修 科 目 (10 學 分 )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實 習 4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類 必 修 課 程 (12 學 分 )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類 選 修 課 程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6 學 分 ) 資 優 教 育 概 論 2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材 教 法 4 創 造 力 教 育 2 資 優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2 資 優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2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與 經 營 2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與 法 規 2 多 元 智 能 理 論 與 應 用 2 部 頒 科 目 領 導 才 能 教 育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資 優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指 導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資 優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特 殊 才 能 訓 練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資 赋 優 異 人 格 發 展 與 輔 導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2 特 教 學 系 規 劃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17 必 選 修 項 目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規 劃 單 位 備 註 特 殊 教 育 專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類 業 課 程 至 少 選 修 課 程 - 人 文 關 懷 系 30 學 分 備 註 : 列 課 程 人 權 教 育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部 頒 選 修 科 目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部 頒 選 修 科 目 鄉 土 教 育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重 大 教 育 議 題 海 洋 教 育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重 大 教 育 議 題 海 洋 系 統 科 學 導 論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海 洋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海 洋 文 化 總 論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3 商 業 教 育 學 系 兩 性 教 育 ( 性 別 教 育 )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生 命 教 育 ( 心 靈 及 身 體 健 康 )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性 別 與 親 密 關 係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99 學 年 度 新 增 重 大 教 育 議 題 99 學 年 度 改 為 3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科 目 配 合 97 學 年 度 卓 越 師 資 計 劃 議 題 1. 必 修 科 目 : 一 般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10 學 分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22 學 分, 共 採 計 32 學 分 2. 選 修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可 從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類 選 修 課 程 中 選 修,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8 學 分 其 中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應 於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修 畢 任 1 門 課 程 ( 至 少 2 學 分 ), 可 由 表 中 之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中 選 修 ( 得 納 入 40 教 育 學 分 ), 亦 可 從 通 識 中 心 或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人 文 課 程 中 選 修 ( 如 課 程 名 稱 與 上 表 相 異 或 已 納 入 通 識 學 分 或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得 納 入 40 教 育 學 分 ) 3.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及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由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協 助 開 設,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由 師 培 中 心 及 相 關 規 劃 學 系 開 設 4. 上 述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之 認 證, 須 由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進 行 初 審, 並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複 審 通 過 後 予 以 認 證 5. 本 表 報 部 核 定 後 適 用 於 99 學 年 度 起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生,99 學 年 度 之 前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生 亦 得 適 用

18 STEP3: 教 育 志 工 一. 志 工 服 務 流 程 簡 介

19 二.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系 列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 此 表 格 為 樣 本 ( 請 同 學 直 接 於 學 生 歷 程 檔 案 中 記 錄, 或 登 入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 下 載 列 印 )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 表 件 下 載

20 三.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修 習 證 明 書 :

21 STEP4: 學 程 認 證 一. 教 育 學 分 申 請 表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 小 學 )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 示 例 ) 申 請 日 期 :99 年 5 月 12 日 全 班 ( 或 多 人 ) 一 起 申 請 者, 填 一 張 申 請 表 即 可, 並 推 派 其 中 一 人 為 代 表 填 寫 於 姓 名 欄 個 人 申 請 聯 絡 電 話 :0911-xxxxxx 團 體 申 請, 共 人 聯 絡 電 話 : 姓 名 王 大 明 系 所 班 別 數 學 系 學 號 甄 選 合 格 學 年 度 自 99 學 年 度 甄 選 合 格 修 習 中 教 學 程 小 教 學 程 ( 請 勾 選 學 程 別 已 具 有 修 習 資 格 系 所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 無 須 甄 選 即 可 修 習 教 程 者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如 需 經 過 甄 選 通 過 才 始 得 修 習 系 所 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生, 此 欄 必 填 ) 初 檢 申 請 事 由 其 他 :( 請 簡 單 敘 明 ) 審 核 單 位 ( 請 依 阿 拉 伯 數 字 順 序 送 審 ) 所 屬 系 所 承 辦 人 所 屬 系 所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1 2 師 培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承 辦 人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組 長 主 任 注 意 事 項 : 個 人 申 請 除 了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外, 須 隨 身 攜 帶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電 子 檔 磁 片, 俾 利 即 時 修 改 及 列 印 正 確 版 本, 未 親 自 申 請 者, 審 查 後 原 則 上 將 交 由 系 所 轉 發

22 二.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 示 例 ) 99 彰 師 師 培 證 字 第 號 姓 名 王 大 明 出 生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7 年 4 月 2 日 畢 結 ( 肄 ) 業 系 ( 所 ) 理 學 院 數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號 認 定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之 階 段 別 中 等 學 校 認 定 依 據 依 教 育 部 97 年 5 月 13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認 定 系 所 承 辦 人 核 章 系 主 任 ( 所 長 ) 日 期 師 資 培 育 承 辦 人 組 長 主 任 中 心 核 章 學 分 表 修 習 學 年 度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期 成 績 學 分 數 可 採 計 之 學 分 數 備 註 教 育 概 論 95 一 2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95 二 2 2 必 修 四 學 分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96 一 2 2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教 學 原 理 96 二 2 2 程 必 修 六 學 分 班 級 經 營 97 二 2 2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97 一 2 數 學 科 教 學 實 習 98 二 2 4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98 一 3 3 科 學 教 育 95 二 2 2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96 一 2 2 電 腦 與 教 學 96 二 2 2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97 一 2 2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98 一 2 2 總 計 27 學 分 27 學 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必 修 四 學 分 餘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共 含 必 修 十 四 學 分 依 97 年 教 育 架 構 進 行 填 寫 校 長 張 惠 博 若 有 科 目 不 同 時, 寫 成 績 單 原 來 的 科 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註 : 本 證 明 係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核 發

23 三.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架 構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97 學 年 度 入 學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開 課 架 構 示 意 圖 壹 必 修 科 目 有 修 習 的 科 目 用 " 螢 光 筆 " 劃 記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四 科 選 二 科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六 科 選 三 科 ) 教 學 原 理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班 級 經 營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 二 科 均 須 修 畢, 由 相 關 學 系 自 行 開 設 )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圖 例 說 明 : 1.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定 須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故 必 修 科 目 中 須 依 規 定 至 少 修 畢 14 學 分 其 中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至 少 須 修 畢 任 二 科 4 學 分 ;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至 少 須 修 畢 三 科 6 學 分 ;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二 科 4 至 6 學 分 ( 最 多 採 認 4 學 分 ) 則 須 全 部 修 畢 貳 選 修 科 目 教 育 研 究 法 電 腦 與 教 學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資 訊 教 育 生 涯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德 育 原 理 現 代 教 育 思 潮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教 育 統 計 教 育 人 類 學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發 展 心 理 學 兒 童 心 理 學 教 育 史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法 規 初 等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比 較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視 聽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2. 左 列 科 目 屬 選 修 性 質, 原 則 上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按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開 設 (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

24 参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自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國 文 教 材 教 法 研 究 美 術 科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國 文 課 程 設 計 美 術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體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地 理 課 程 設 計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國 文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生 物 課 程 設 計 生 物 科 教 材 教 法 研 究 美 術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科 學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商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生 物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專 題 寓 言 教 學 設 計 國 文 科 測 驗 與 評 量 商 用 電 腦 與 教 學 專 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學 校 衛 生 行 政 與 評 鑑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一 ) 生 物 實 驗 教 學 法 地 理 科 評 量 設 計 原 理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二 ) 中 學 化 學 探 究 教 學 全 語 言 英 語 教 學 法 數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的 教 學 實 習 語 文 教 育 專 題 教 具 設 計 與 製 作 教 育 工 學 教 育 語 言 學 數 學 教 學 與 評 量 實 驗 室 經 營 數 學 科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生 物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際 認 知 與 學 習 理 論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理 化 教 學 實 務 科 學 史 在 科 學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計 算 機 概 論 理 化 教 學 媒 體 物 理 教 育 專 題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理 化 實 驗 設 計 與 示 範 教 學 理 化 教 材 設 計 數 學 活 動 設 計 與 示 範 教 學 3. 左 列 科 目 屬 選 修 性 質, 原 則 上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按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開 設 肆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人 權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兩 性 教 育 ( 性 別 教 育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生 命 教 育 ( 心 靈 及 身 體 健 康 ) (2 學 分, 部 頒 選 修 ) * 鄉 土 教 育 (2 學 分 ) * 海 洋 教 育 (2 學 分 ) *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2 學 分 ) * 性 別 與 親 密 關 係 (2 學 分 ) *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2 學 分 ) *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2 學 分 )

25 說 明 :1. 每 一 方 格 代 表 一 門 科 目 ( 含 授 課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科 目 ), 各 科 目 均 為 2 學 分 2 學 時, 除 註 記 科 目 為 3 學 分 3 學 時 外 2. 必 修 科 目 : 分 為 3 個 課 程 領 域, 共 採 計 14 學 分 3. 選 修 科 目 : 共 採 計 12 學 分 必 修 科 目 如 修 習 超 過 10 學 分, 可 採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除 外 ) 為 使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人 文 關 懷 特 色 兼 具 課 程 及 志 願 服 務 精 神 之 落 實,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審 查 項 目 除 增 列 師 資 生 及 學 程 生 於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修 畢 任 1 門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 至 少 2 學 分 ) 並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達 20 小 時, 其 中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可 由 肆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表 中 選 修 ( 得 納 入 26 教 育 學 分 ), 亦 可 從 通 識 中 心 或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人 文 課 程 中 選 修 ( 如 課 程 名 稱 與 上 表 相 異 或 已 納 入 通 識 學 分 或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得 納 入 26 教 育 學 分 ) * 為 本 校 人 文 課 程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本 校 自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經 教 育 部 97 年 5 月 13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4.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科 目 : 包 括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等 5. 上 述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之 認 證, 須 由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進 行 初 審, 並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複 審 通 過 後 予 以 認 證 6. 本 中 等 教 育 專 業 學 程 架 構 適 用 於 97 學 年 度 起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生,97 學 年 度 之 前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生 亦 得 適 用

26 四. 專 門 科 目 申 請 表 : 教 育 學 分 不 是 在 本 校 修 習 者, 本 校 非 其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依 規 定 不 得 開 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惟 在 本 校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為 辦 理 加 科 登 記 者 不 限 本 申 請 書 適 用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任 教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 示 例 ) 申 請 日 期 :99 年 5 月 12 日 一 姓 名 : 張 家 丁 系 所 班 級 : 數 學 系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二 申 請 事 由 : 初 檢 加 科 登 記 其 他 三 認 定 科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四 擬 送 請 認 定 之 系 所 : 數 學 系 ( 所 ) 擬 採 認 之 專 門 科 目 原 修 習 之 專 門 科 目 ( 請 按 本 校 各 學 科 專 門 科 目 ( 依 成 績 單 上 的 科 目 填 寫 ) 一 覽 表 所 列 之 順 序 排 列 ) 科 目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修 習 學 年 度 及 學 期 高 等 微 積 分 必 修 6 高 等 微 積 分 ( 一 ) 97 一 4 高 等 微 積 分 ( 二 ) 97 二 4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必 修 3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 一 ) 97 一 3 線 性 代 數 必 修 3 線 性 代 數 ( 一 ) 95 一 3 代 數 必 修 6 代 數 學 ( 一 ) 97 一 3 代 數 學 ( 二 ) 97 二 3 微 分 幾 何 學 必 修 3 微 分 幾 何 ( 一 ) 98 一 3 機 率 論 必 修 3 機 率 論 96 二 3 統 計 學 必 修 3 統 計 學 97 一 3 數 學 史 必 修 3 數 學 史 ( 一 ) 98 一 2 數 學 史 ( 二 ) 98 二 2 計 算 機 概 論 必 修 3 計 算 機 概 論 95 一 3 數 論 選 修 3 數 論 98 一 3 組 合 學 選 修 3 組 合 學 97 一 3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選 修 2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96 一 2 微 分 方 程 選 修 3 微 分 方 程 ( 一 ) 96 一 3 學 分 數 認 定 結 果 ( 本 列 由 認 定 系 所 勾 填 並 核 章 ) 成 績 可 否 學 分 數 擬 採 認 學 分 數 :44 合 計 原 修 習 學 分 數 :44 總 認 定 學 分 數 : 審 核 單 位 認 定 系 所 承 辦 人 1 認 定 系 所 系 主 任 ( 所 長 ) 2 核 章 師 培 中 心 課 認 組 承 辦 人 3 師 培 中 心 課 認 組 組 長 4 師 培 中 心 主 任 5 1 在 他 校 修 習 之 專 門 科 目, 成 績 欄 請 註 明 /, 並 在 備 註 欄 註 明 原 修 習 於 大 學 2 若 科 目 名 稱 略 異 性 質 相 同 者 請 在 備 註 欄 註 明 : 原 修 習 科, 另 附 補 充 資 料 申 請 時 應 附 證 件 :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先 以 色 筆 標 出 擬 認 定 之 科 目 ) 擬 認 定 之 科 目 中 有 科 目 名 稱 略 異 性 質 相 同 者, 請 另 檢 附 該 科 授 課 教 授 修 課 內 容 使 用 書 籍 等 資 料 供 參 2.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乙 份 ( 自 行 依 格 式 繕 打 列 印, 格 式 請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 表 格 下 載 \ ( 申 請 下 載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適 用 3. 光 碟 乙 份 ( 內 含 繕 打 完 成 之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大 學 部.doc 檔 ) 本 申 請 書 審 核 完 畢, 最 後 送 文 書 組 於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上 蓋 校 長 章 及 關 防 後, 即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欲 辦 理 初 檢 者, 收 到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後,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連 同 正 本 逕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查 驗, 審 後 正 本 退 還 自 行 保 存, 影 本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蓋 章 後 退 還, 併 同 其 他 初 檢 申 請 文 件 送 師 培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辦 理 ; 欲 辦 理 加 科 登 記 者, 收 到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後, 自 行 影 印, 併 同 其 他 加 科 登 記 申 請 文 件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辦 理

27 五. 專 門 科 目 證 明 書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任 教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示 例 ) 姓 名 王 大 明 出 生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7 年 4 月 2 日 99 彰 師 數 學 系 證 字 第 號 畢 結 ( 肄 ) 業 理 學 院 數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系 ( 所 ) 業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號 身 份 別 已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 擇 一 勾 選 ) 認 定 修 滿 任 教 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門 科 目 之 科 別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依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施 行 要 點 認 定 認 定 依 據 (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17 日 台 中 ( 三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認 定 系 所 核 章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 所 長 ) 日 期 學 分 表 序 號 專 門 科 目 名 稱 修 習 學 年 度 及 學 期 學 分 數 修 別 成 績 備 註 1 高 等 微 積 分 97 一 原 修 習 高 等 微 積 分 ( 一 ) 6 必 修 97 二 原 修 習 高 等 微 積 分 ( 二 ) 2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97 一 3 必 修 原 修 習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 一 ) 3 線 性 代 數 95 一 3 必 修 原 修 習 線 性 代 數 ( 一 ) 4 代 數 97 一 原 修 習 代 數 學 ( 一 ) 6 必 修 97 二 原 修 習 代 數 學 ( 二 ) 5 微 分 幾 何 學 98 一 3 必 修 原 修 習 微 分 幾 何 ( 一 ) 6 機 率 論 96 二 3 必 修 7 統 計 學 97 一 3 必 修 8 數 學 史 98 一 原 修 習 數 學 史 ( 一 ) 3 必 修 98 二 原 修 習 數 學 史 ( 二 ) 9 計 算 機 概 論 95 一 3 必 修 10 數 論 98 一 3 選 修 11 組 合 學 97 一 3 選 修 12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96 一 2 選 修 13 微 分 方 程 96 一 3 選 修 原 修 習 微 分 方 程 ( 一 ) 合 計 必 修 33 學 分, 選 修 11 學 分, 共 計 44 學 分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的 資 料 校 長 張 惠 博 原 修 習 的 科 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六. 註 : 本 證 明 係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核 發

28 六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一 覽 表 : 編 號 依 編 號 順 序 填 寫 至 證 明 書 有 修 習 的 科 目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中 等 學 校 任 教 科 別 專 門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備 註 國 高 必 修 高 等 微 積 分 ( 或 分 析 通 論 ) 6 學 分 分 析 類 民 級 數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中 中 線 性 代 數 3 代 數 類 代 數 ( 或 代 數 通 論 ) 6 學 等 2 幾 何 類 微 分 幾 何 學 ( 或 幾 何 學 或 拓 樸 學 或 幾 3 數 學 何 通 論 ) 學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校 數 學 3 4 選 修 至 少 11 學 分 機 率 與 統 計 類 機 率 論 ( 或 機 率 與 統 計 ( 一 )) 3 統 計 學 ( 或 機 率 與 統 計 ( 二 )) 3 通 識 類 數 學 史 3 資 訊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3 泛 函 分 析 ( 或 非 線 性 分 析 ) 3 數 論 ( 或 解 析 數 論 ) 3 組 合 學 ( 或 離 散 數 學 ) 3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 或 數 學 教 育 ) 2 微 分 方 程 3 實 變 數 函 數 論 3 偏 微 分 方 程 3 代 數 拓 樸 3 李 群 代 數 3 凸 性 分 析 3 數 值 分 析 ( 或 數 值 方 法 ) 3 物 理 數 學 3 基 礎 數 學 3 數 學 結 構 3 數 學 方 法 3 合 註 : 本 任 教 科 別 之 科 目 學 分 由 數 學 系 制 訂 審 核 計 須 修 畢 44( 含 ) 學 分 以 上

29 七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二 種 不 同 顏 色 之 螢 光 筆, 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與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分 別 劃 記, 以 確 認 核 對, 科 目 並 不 相 重 覆

30 STEP5: 初 檢 申 請 一. 辦 理 認 證 初 檢 流 程

31 二 初 檢 申 請 表 填 寫 說 明 初 檢 申 請 表 填 寫 說 明 1.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2. 選 擇 個 人 檢 定 項 目 3. 填 入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4. 填 入 教 材 教 法 修 習 類 別 學 分 數 及 證 明 書 字 號 5. 填 入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證 字 號 ( 同 檢 定 項 目 ) 高 中 與 國 民 中 學 領 域 盃 列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地 理 專 長 檢 定 科 別 如 何 填 寫 : 依 專 目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上 的 認 定 修 滿 任 教 專 目 科 目 之 科 別 來 填 寫 99 彰 師 地 理 系 證 字 第 號 99 彰 師 師 培 證 字 第 號

32 注 意 : 1 初 檢 申 請 表 下 方 申 請 人 部 份, 請 同 學 務 必 要 親 筆 簽 名 及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2 初 檢 申 請 表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專 目 科 目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備 妥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33 重 點 回 顧 : 看 完 了 五 個 步 驟 的 分 項 介 紹, 最 後 再 跟 大 家 回 顧 一 次, 若 您 要 去 實 習 前, 您 需 要 備 妥 的 認 證 資 料 包 含 了 哪 些 呢? 項 次 應 附 資 料 檢 核 ( 請 自 行 ˇ) 1 教 育 學 分 申 請 表 ( 個 人 或 團 體 ) 乙 份 2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乙 份 3 95 學 年 度 入 學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專 業 學 程 開 課 架 構 示 意 圖 乙 份 4 國 民 中 學 ************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科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乙 份 5 國 民 中 學 ************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科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乙 份 6 國 民 中 學 ************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科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乙 份 7 7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加 98 第 二 學 期 單 獨 成 績 單 或 8 學 期 成 績 單 8 初 檢 申 請 表

34 ~ 除 了 當 老 師, 我 還 能 選 擇 什 麼 不 同 的 路 嗎? 師 資 培 育 是 一 條 辛 苦 又 艱 辛 的 路, 信 心 勇 氣 努 力 都 是 您 所 需 要 的 元 素, 然 而 擔 任 老 師 並 不 是 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唯 一 的 出 路, 以 下 為 各 位 建 議 幾 項 不 同 的 選 擇, 也 希 望 同 學 能 走 出 一 條 屬 於 你 人 生 的 康 莊 大 道 ~

35 肆 肆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三 階 段 教 育 實 習 師 培 生 職 場 試 煉 當 您 已 經 完 成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後, 您 已 經 邁 入 師 資 培 育 最 後 階 段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亦 是 師 培 生 職 場 試 煉 的 開 始 一. 實 習 申 請 申 請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申 請 時 程 實 習 前 ㄧ 年 8 月 至 實 習 當 年 度 2 月 底 例 如 : 欲 102 年 8 月 實 習, 可 自 101 年 8 月 至 102 年 2 月 間 申 請 實 習 逾 期 申 請 者 將 無 法 自 覓 實 習 學 校 須 由 本 校 分 發 參 加 說 明 會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說 明 會 : 實 習 前 ㄧ 年 6 月 由 實 習 組 辦 理 申 請 方 式 至 本 校 實 習 申 請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自 覓 實 習 學 校 者 : 實 習 學 校 同 意 書 分 發 : 請 依 規 定 另 填 志 願 分 發 另 須 依 初 檢 規 定 繳 交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資 格 審 查 1. 對 象 : (1) 大 學 部 : 須 大 學 畢 業,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2)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 須 大 學 畢 業,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班 應 修 學 分 者 2. 方 式 : 依 據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須 通 過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撤 銷 ( 中 止 ) 當 年 度 實 習 申 請 備 註 : 1.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法 尚 無 規 定 新 制 半 年 之 實 習 年 限, 但 提 醒 同 學 位 非 應 屆 畢 業 實 習 者, 請 隨 時 注 意 師 培 中 心 所 更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無 本 校 學 籍 ) 辦 理 實 習 申 請, 相 關 資 料 請 另 行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頁 規 定 3. 本 校 另 針 對 役 男 實 習 生 將 核 發 實 習 緩 徵 證 明, 協 助 役 男 辦 理 延 期 入 營

36 二. 實 習 輔 導 申 請 項 目 內 容 實 習 期 間 每 年 8 月 1 日 至 隔 年 1 月 31 日 止 或 每 年 2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報 到 日 期 8 月 1 日 或 2 月 1 日 實 習 項 目 應 全 時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規 劃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等 活 動 繳 交 資 料 報 到 表 : 實 習 學 校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實 習 計 畫 : 實 習 學 校 指 導 教 師 ( 教 授 )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 實 習 學 校 指 導 教 師 ( 教 授 ) 教 育 實 習 檔 案 : 依 實 習 學 校 及 指 導 教 師 ( 教 授 )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 實 習 結 束 前 繳 交 ( 每 年 的 11 月 -12 月 或 5 月 至 6 月 ) 輔 導 方 式 返 校 座 談 : 第 2 個 月 份 起 第 4 週 星 期 五 為 返 校 座 談 日 期 教 檢 教 甄 輔 導 講 座 實 習 輔 導 系 統 ( 線 上 訊 息 公 告 教 檢 教 甄 訊 息 交 流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通 訊 : 每 月 發 刊 電 子 報 遠 距 視 訊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模 擬 教 甄 活 動 : 每 學 年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績 優 檔 案 競 賽 活 動 : 約 每 年 4 份 教 育 部 實 習 績 優 獎 甄 選 : 約 每 年 4 月 份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實 習 學 生 證 : 實 習 期 間 核 發 實 習 學 生 證 為 實 習 證 明 使 用, 相 關 權 益 另 行 訂 之 應 繳 費 用 : 依 規 定 應 繳 交 4 個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及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實 習 期 間 差 假 : 依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及 實 習 學 校 相 關 辦 理 實 習 期 間 敘 獎 : 實 習 期 間 認 真 學 習, 表 現 良 好 經 實 習 學 校 正 式 行 文 具 事 實 者, 本 校 將 據 以 頒 發 獎 狀 並 表 揚 中 止 實 習 : 實 習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實 習 者 得 辦 理 中 止 實 習,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惟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併 計 需 重 新 計 算 備 註 : 實 習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實 習 當 年 度 核 發 之 實 習 學 生 手 冊 內 容

37 三.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評 定 之, 採 百 分 法,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評 量 項 目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 含 至 少 一 次 教 學 演 示 ) 實 習 占 實 習 總 成 績 比 例 備 註 1. 實 習 學 生 全 勤 者, 其 成 績 得 酌 予 加 分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分 ;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二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七 十 分 2.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量 於 實 習 結 束 當 月 十 五 日 之 前 完 成 3.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成 為 合 格 教 師 關 卡 當 您 實 習 結 束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後, 接 下 來 須 挑 戰 的 是 --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唯 有 勇 敢 的 通 過 此 道 關 卡, 就 能 成 為 合 格 教 師 了! 提 醒 教 檢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項 目 內 容 考 試 日 期 法 令 依 據 檢 定 考 試 約 每 年 3 月 至 4 月 辦 理 1 次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專 屬 網 站 檢 定 考 科 實 習 期 間 輔 導 機 制 請 詳 閱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附 表 題 庫 測 驗 系 統, 提 供 歷 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題 及 模 擬 試 題, 歡 迎 實 習 學 生 上 網 練 習, 網 址 : 實 習 輔 導 講 座 : 教 檢 考 科 說 明 及 學 長 姐 經 驗 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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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教 師 甄 試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正 式 教 師 是 師 資 培 育 的 最 終 目 標 亦 是 每 位 師 資 生 的 自 我 期 許, 如 何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教 師 甄 試 中 脫 穎 而 出, 全 靠 個 人 真 功 夫 了, 所 謂 養 兵 千 日, 用 在 一 時, 期 許 各 位 能 通 過 教 師 甄 試,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教 師 甄 試 小 錦 囊 規 劃 教 甄 計 畫 內 容 多 方 參 考 學 長 姐 或 老 師 主 任 校 長 之 經 驗 談, 規 劃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教 師 甄 試 計 畫 教 師 甄 試 相 關 訊 息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 教 育 處 ) 網 頁 ( 可 上 教 師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或 自 行 上 各 縣 市 政 府 查 詢 ) 彰 化 師 大 教 師 甄 選 公 告 系 統 台 灣 師 大 就 業 大 師 1111 教 職 網 ( 須 加 入 會 員 ) PTT studyteacher 版 teacher 版 教 育 圓 夢 網 資 料 準 備 考 試 報 名 用 資 料 可 事 先 影 印 幾 份 並 可 用 U 型 資 料 夾 妥 善 裝 好 備 用, 如 大 頭 照 成 績 單 ( 特 教 三 學 分 用 ) 身 份 證 畢 業 證 書 實 習 學 生 證 (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檢 定 及 格 證 明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牛 皮 紙 袋 等 相 關 資 料 教 檢 考 完 後, 可 製 作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 至 少 準 備 三 份 ), 如 教 甄 個 人 檔 案 與 三 摺 頁, 作 為 加 分 用 請 精 簡 扼 要 不 須 太 厚 重 上 場 測 驗 第 一 關 筆 試 最 重 要 : 筆 試 係 能 不 能 考 上 的 關 鍵, 可 至 歷 屆 試 題, 通 常 筆 試 科 目 為 教 育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為 主, 部 分 縣 市 會 加 考 國 語 文 地 方 文 史 等 科 目, 需 以 簡 章 公 告 時 為 準 第 二 關 複 式 : 試 教 及 口 試 ( 一 ) 可 事 先 準 備 好 試 教 口 試 的 服 裝 教 具 及 資 料 ( 二 ) 試 教 教 案 如 無 頭 緒, 可 從 往 年 選 用 版 本 最 多 的 課 目 著 手 ( 三 ) 筆 試 結 束 後, 若 進 複 試, 則 趕 緊 練 習 試 教 口 試, 可 商 請 學 長 姐 夥 伴 輔 導 老 師 指 導 教 授 協 助 檢 視 試 教 與 模 擬 口 試

40 伍 相 關 法 規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二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群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四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五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 學 程 生 適 用 ) 六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師 培 生 適 用 ) 七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複 審 特 殊 表 現 審 查 細 則 八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十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申 請 教 育 學 分 認 定 暨 各 學 科 任 教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收 費 要 點 十 一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十 二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計 劃 十 三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十 四 本 校 輔 導 分 發 教 育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十 五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習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在 校 相 關 權 益 一 覽 表 相 關 法 規 資 料 請 直 接 透 過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以 利 獲 得 最 新 資 料 ~

41 陸 Q & A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學 程 甄 選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葛 珍 珍 專 員, 分 機 1122) Q1-1: 如 何 具 有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Q1-2: 如 何 成 為 師 資 生 呢? Q1-3: 教 育 學 程 生 是 什 麼 呢? Q1-4: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於 何 時 辦 理? 又 各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於 何 時 辦 理? Q1-5: 入 學 本 校 後 未 經 甄 選, 可 否 預 先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Q1-6: 僑 生 港 澳 學 生 與 外 國 學 生, 可 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Q1-7: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些? Q1-8: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科 別 有 特 別 限 制 嗎? Q1-9: 若 畢 業 前 教 育 學 程 沒 有 修 完, 讀 研 究 所 還 可 以 繼 續 修 嗎? Q1-10: 若 不 是 考 上 本 校 研 究 所, 到 他 校 還 可 以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需 為 本 校 師 資 生 或 教 育 學 程 生, 始 具 有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本 校 大 學 部 有 14 個 學 系 ( 特 教 系 輔 導 系 英 語 系 國 文 系 美 術 系 地 理 系 數 學 系 物 理 系 生 物 系 化 學 系 工 教 系 商 教 系 體 育 系 及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 仍 維 持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由 各 該 學 系 辦 理, 通 過 系 上 甄 選 後, 您 就 具 備 師 資 生 資 格 囉! 未 能 如 期 通 過 系 上 甄 選 合 格 之 同 學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及 研 究 所 同 學 可 參 加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之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只 要 通 過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您 就 具 備 教 育 學 程 生 資 格, 也 可 以 一 起 參 與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囉!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每 學 年 辦 理 兩 次, 研 究 生 於 上 學 期 期 末 辦 理 甄 選, 約 12 月 份 公 告 簡 章, 大 學 部 於 下 學 期 期 末 辦 理 甄 選 約 5 6 月 份 公 告 簡 章, 請 留 意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公 告 之 甄 選 相 關 訊 息 各 系 之 師 資 生 甄 選 約 4 月 份, 請 各 系 大 一 學 生, 留 意 各 系 公 告 之 甄 選 時 間 本 校 學 生 得 預 修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惟 預 修 之 科 目 除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外, 經 甄 試 通 過 為 師 資 培 育 生 或 教 育 學 程 生 後,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但 最 多 不 超 過 應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僑 生 港 澳 學 生 與 外 國 學 生 ( 不 含 陸 生 )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參 加 甄 選 通 過,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若 未 取 得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得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以 取 得 我 國 教 師 證 書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99 及 100 學 年 度 特 教 學 程 包 括 資 賦 優 異 類 及 身 心 障 礙 類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係 指 修 習 主 修 輔 系 ( 系 所 )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已 具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升 學 本 校 日 間 部 碩 士 博 士 班 者, 得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其 已 修 習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數 全 部 採 認 若 是 應 屆 考 上 他 校 研 究 所, 若 他 校 有 教 育 學 程 相 同 之 類 別 及 學 科, 檢 附 學 校 出 具 正 式 同 意 公 文, 以 不 佔 他 校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方 式, 得 免 經 甄 選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惟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抵 免, 應 依 他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2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教 育 課 程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劉 助 理, 分 機 1123) 教 育 志 工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劉 助 理, 分 機 1123) Q2-1: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包 羅 萬 象, 我 們 該 如 何 選 擇 修 習 的 課 程 呢? Q2-2: 好 老 師 v.s. 好 課 程? Q2-3: 哪 些 課 程 是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的 必 考 科 呢 Q3-1. 教 育 志 工 單 位 有 哪 些? Q3-2.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什 麼 時 侯 採 認 呢?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總 共 需 修 習 共 26( 或 27) 學 分, 基 礎 上 分 為 必 修 課 程 與 選 修 課 程, 必 修 課 程 包 含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四 科 選 二 科 4 學 分 )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六 科 選 三 科 6 學 分 )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4 學 分 ); 選 修 課 程 所 含 選 修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科 目 共 30 科 ( 至 少 12 學 分 ), 相 關 課 程 名 稱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p12 頁 所 以 欲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同 學 需 先 瞭 解 以 上 的 規 定, 因 現 階 段 修 習 同 學 多 為 新 制 同 學, 需 參 與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建 議 同 學 可 以 選 擇 教 育 學 程 檢 定 考 試 必 考 科 有 計 畫 的 安 排 您 的 修 課 計 畫 於 大 二 到 大 四 學 習 同 學 在 選 課 過 程 中, 經 由 學 長 姊 的 指 點 總 會 選 擇 一 窩 蜂 選 擇 同 一 門 課 程, 希 望 同 學 能 多 方 蒐 尋 資 訊, 選 擇 真 正 適 合 自 己 的 老 師! 每 一 位 老 師 都 有 他 上 課 的 特 別 之 處, 也 希 望 大 家 能 審 慎 思 考, 讓 自 己 能 選 擇 到 適 合 自 己 學 習 的 老 師, 讓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真 正 豐 富 您 的 知 識, 在 未 來 的 考 試 之 路 能 更 具 競 爭 力 考 科 ~ 教 育 原 理 與 制 度 : 包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階 段 相 關 制 度 法 令 與 政 策 考 科 ~ 青 少 年 發 展 與 輔 導 : 包 含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諮 商 理 論 或 學 派 輔 導 倫 理 團 體 輔 導 學 習 輔 導 行 為 輔 導 生 涯 輔 導 青 少 年 商 應 問 題 診 斷 與 個 案 研 究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考 科 -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 包 含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教 學 原 理 與 設 計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評 量 等 1. 原 則 : 國 內 制 度 健 全 之 公 立 或 經 政 府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之 非 營 利 及 公 益 單 位 2. 類 屬 :(1) 社 會 機 構 服 務 類 : 青 少 年 服 務 ( 中 輟 生, 單 親 家 庭 ), 老 人 服 務, 罕 見 疾 病 與 意 外 傷 害 服 務, 新 移 民 服 務 ( 新 移 民 女 性 及 其 子 女 ),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組 織 ( 勞 工, 醫 療 古 蹟 保 存, 人 權, 環 保, 立 法 )(2) 文 化 機 構 服 務 類 : 科 博 館, 美 術 館, 音 樂 廳 等 教 育 與 藝 文 機 構 之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3) 校 園 機 構 服 務 : 鄰 近 中 小 學 本 校 各 系 所 志 工 服 務, 圖 書 館 書 庫 管 理, 學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志 工 服 務 本 志 工 服 務 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共 同 採 認, 志 工 實 習 時 數 採 認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上 述 所 列 相 同, 可 列 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已 採 認 完 成 的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表 於 申 請 初 檢 時 同 時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認 證 即 可, 我 們 也 將 同 時 製 作 人 文 關 懷 修 習 證 明 書

43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學 程 認 證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史 助 理, 分 機 1124) Q4-1. 認 證 要 具 備 認 證 教 育 學 分 及 專 門 科 目 需 符 合 以 下 的 條 件, 什 麼 樣 的 資 格 即 可 申 請 認 證 1 具 備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2 教 育 學 分 包 含 必 選 修 學 分 共 26 或 27 學 分 修 習 完 畢 3 專 門 科 目 依 照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教 師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各 專 門 課 程 修 習 規 定 修 習 完 畢 Q4-2. 何 謂 教 育 學 分 1 教 育 學 分 是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的 簡 稱, 又 分 為 必 備 科 目 及 選 備 科 目, 共 需 修 習 26 或 27 學 分 2 必 備 科 目 : 又 分 為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A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是 指 :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概 論 B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是 指 : 教 學 原 理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班 級 經 營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C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是 指 :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教 學 實 習 D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只 需 任 選 兩 門 修 習,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四 選 二 E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只 需 任 選 三 門 修 習,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六 選 三 F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兩 門 課 程 全 部 要 修 習, 且 依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修 習 4 選 備 科 目 : 又 分 為 部 頒 的 科 目 及 各 系 所 制 定 之 科 目, 共 需 修 習 12 學 分 A 部 頒 的 科 目 是 指 :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教 育 行 政 資 訊 教 育 等 科 目 B 各 系 所 制 定 之 科 目 是 指 : 由 各 系 所 制 定 專 門 科 目 可 以 採 認 為 教 育 學 分 的 部 分, 請 參 照 各 系 所 制 定 之 科 目 表 C 一 旦 採 認 各 系 所 制 定 之 科 目 之 專 門 科 目 為 教 育 學 分, 即 不 可 以 重 複 採 認 此 科 目 為 專 門 科 目 D 多 修 習 之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和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可 當 選 修 科 目 E 多 修 習 之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和 分 科 教 學 實 習 不 得 當 選 修 科 目

44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學 程 認 證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史 助 理, 分 機 1124) Q4-3. 何 謂 專 門 科 目 1 專 門 科 目 : 指 各 系 的 專 業 學 分 可 採 認 為 欲 實 習 科 別 之 科 目 例 : 商 教 系 的 經 濟 學 為 欲 任 教 商 業 經 營 科 之 專 門 科 目, 商 業 經 營 科 須 修 畢 30 學 分 例 : 國 文 系 的 語 言 學 概 論 為 欲 任 教 國 文 科 之 專 門 科 目, 國 文 科 須 修 畢 38 學 分 2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和 分 科 教 學 實 習 是 教 育 學 分, 不 可 當 專 門 科 目 Q4-4. 何 謂 教 育 專 業 學 分 抵 免 1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錄 取 修 讀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 (1) 曾 為 師 範 校 院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學 生 且 修 習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者 (2) 曾 為 大 學 校 院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學 生 且 修 習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者 (3) 曾 為 大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且 修 習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者 (4) 本 校 學 生 預 修 本 校 所 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者 2 91 學 年 度 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申 請 者, 須 附 原 修 習 學 校 甄 選 學 程 之 證 明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分 抵 免, 自 入 學 後 以 一 次 為 限 抵 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分 至 多 以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惟 預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者, 經 甄 試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後,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各 類 師 資 培 育 學 程 專 業 科 目 應 修 學 分 數 四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4 學 分 抵 免 的 原 則 如 下 : (1)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2)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性 質 或 內 容 相 同 者, 須 附 教 學 大 綱 (3) 以 其 取 得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向 前 推 算 七 年 內 所 修 的 教 育 專 業 學 分 為 限 (4) 電 腦 ( 計 算 機 ) 等 相 關 科 目 修 習 年 限 以 其 取 得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向 前 推 算 5 年 內 修 習 為 限 Q4-5.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是 否 內 含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 即 共 27 學 分 )? 參 照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與 師 培 大 學 意 見 如 下 : 1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回 答 : 只 要 可 以 看 出 有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沒 有 硬 性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要 如 何 開 立 2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回 答 : 只 要 可 以 證 明 有 修 習 特 殊

45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初 檢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王 助 理, 分 機 1125) 實 習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分 機 ) Q5-1 初 檢 申 請 表 可 以 只 簽 名 或 只 蓋 章 嗎? Q5-2 初 檢 申 請 表 蓋 章 的 部 份 可 以 蓋 手 印 代 替 嗎? Q5-3 畢 業 證 書 還 沒 領 到, 請 問 證 件 字 號 如 何 填 寫? Q5-4 教 育 學 分 的 證 件 字 號 如 何 填 寫? Q5-5 專 門 科 目 的 證 件 字 號 如 何 填 寫? Q6-1 如 何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即 可, 不 需 另 單 獨 開 立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證 明 書 3 96 年 3 月 29 日 台 師 大 回 覆 : 沒 有 另 外 開 立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證 明 書, 只 要 在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或 是 成 績 單 上 可 看 出 即 可 4 96 年 3 月 29 日 高 師 大 回 覆 : 沒 有 另 外 開 立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證 明 書 5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三 學 分, 於 教 師 甄 選 同 分 時, 有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者 優 先 錄 取 1 不 可 以 的,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哦! 請 同 學 務 必 要 簽 名 及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2 不 可 以 以 蓋 手 印 的 方 式 代 替, 需 蓋 個 人 正 式 的 私 章, 以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3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為 制 式 的 文 字, 如 103 彰 師 大 證 字 第 號 ; 103 為 畢 業 的 年 度, 大 即 為 大 學 畢 業, 為 你 自 己 的 學 號 4 教 育 學 分 的 證 件 字 號 即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右 上 角 的 字 號, 請 全 數 填 入, 如 103 彰 師 師 培 證 字 第 : 103 為 民 國 103 年 辦 理 認 證 師 培 制 定 文 字 為 自 己 的 學 號 5 專 門 科 目 的 證 件 字 號 即 為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右 上 角 的 字 號, 請 全 數 填 入, 如 103 彰 師 國 文 系 證 字 第 : 103 為 民 國 103 年 辦 理 認 證 國 文 系 為 認 證 系 所 為 自 己 的 學 號 請 上 網 申 請 實 習, 請 進 入 網 址 : 登 入 帳 號 密 碼 實 習 申 請 ( 經 登 入 個 人 資 料 及 選 擇 實 習 科 別 等 ) 經 本 中 心 核 准 (1-2 天 工 作 日 ) 再 登 入 點 選 選 擇 學 校 ( 選 自 覓 - 實 習 學 校 ) 列 印 實 習 同 意 書 1 式 2 份 前 往 實 習 學 校 核 章 ( 請 先 電 洽 實 習 學 校 約 定 前 往 時 間 ) 同 意 書 1 份 留 存 實 習 學 校,1 份 宋 回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46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Q6-2 網 路 完 成 實 習 申 請 後 需 要 繳 交 哪 些 資 料? ㄧ. 應 屆 畢 業 生 ( 申 請 時 有 學 籍 者, 含 研 究 生 ): 繳 交 申 請 系 統 所 列 印 之 實 習 同 意 書 ( 經 實 習 學 校 核 章 ) 二.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申 請 時 已 無 學 籍 者 ): ( 一 ) 實 習 申 請 書 ( 須 簽 名 ) ( 二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三 )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四 ) 身 份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 五 )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同 意 書 ( 實 習 申 請 系 統 列 印, 經 實 習 學 校 核 章 ) Q6-3 自 覓 實 習 學 校 應 注 意 有 哪 些? Q6-4 選 擇 實 習 科 別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哪 些? 系 所 輔 導 同 意 書 ( 可 由 師 培 中 心 代 轉 系 所 核 章 ) 一 應 選 擇 有 設 置 實 習 科 別 且 有 該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 教 學 經 驗 滿 三 年 ) 之 學 校 二 應 考 量 實 習 學 校 地 理 位 置 及 往 返 交 通 之 便 利 性 三 同 學 洽 商 實 習 學 校 簽 同 意 書 時, 應 注 意 服 裝 儀 容 洽 談 態 度 且 勿 遲 到, 而 不 論 是 否 取 得 實 習 同 意 書, 均 應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繳 交 實 習 同 意 書 以 一 校 一 科 ( 即 一 張 實 習 同 意 書 ) 為 限, 如 簽 定 同 意 書 超 過 者, 以 棄 權 論 ㄧ 實 習 同 意 書 上 之 擬 實 習 科 別 ( 或 領 域 專 長 別 ), 請 務 必 仔 細 確 認, 並 請 參 考 本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網 頁 公 佈 之 本 校 已 規 劃 專 門 科 目 科 別 或 領 域 專 長 別 名 稱, 擇 一 為 實 習 科 別 例 如 : ( 一 ) 至 國 中 實 習 實 習 科 別 為 :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等 ( 二 ) 至 高 中 實 習 實 習 科 別 為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等 二 實 習 科 別 僅 能 選 擇 一 科, 且 注 意 實 習 科 別 是 可 登 記 之 初 檢 科 別 中 擇 一 為 實 習 科 別, 並 請 確 定 於 實 習 前 確 定 能 修 畢 該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否 則 就 不 可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三 若 欲 實 習 之 學 校 為 完 全 中 學 ( 即 含 國 高 中 ), 取 具 實 習 同 意 書 時 需 確 認 至 國 中 部 或 高 中 部 實 習, 以 便 確 定 實 習 之 科 別 或 領 域 專 長 別 ( 如 至 高 中 部 實 習 為 高 中 物 理 ; 至 國 中 部 實 習 為 國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

47 問 題 類 型 問 題 解 惑 實 習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分 機 ) Q6-5 目 前 參 加 新 制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有 年 限 規 定 嗎? 是 否 有 須 於 修 畢 教 程 後 幾 年 內 參 加 實 習? Q6-6 如 果 已 經 申 請 實 習 了, 後 來 考 上 研 究 所 可 以 中 止 實 習 嗎? Q6-7 在 學 期 間 沒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讀 研 究 所 後 繼 續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可 以 再 申 請 實 習 嗎? Q6-8 研 究 生 可 以 同 時 撰 寫 論 文 及 實 習 嗎? Q6-9 實 習 輔 導 科 及 高 中 生 涯 規 劃 科 注 意 事 項 有 哪 些? Q6-10 實 習 完 畢 可 以 不 要 馬 上 考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嗎? Q6-11 目 前 新 制 實 習 後 參 加 教 檢 通 過 取 得 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有 時 效 性 嗎? 依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定, 新 制 ( 半 年 制 ) 教 育 實 習 尚 無 實 習 期 限 之 規 定, 惟 爾 後 法 令 若 有 修 正 須 依 當 年 度 法 令 規 定 為 主, 請 欲 延 後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之 同 學 特 別 留 意 師 培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若 同 學 已 申 請 實 習, 之 後 因 為 考 上 研 所 或 其 他 因 素, 須 辦 理 中 止 實 習 手 續, 請 填 妥 中 止 實 習 申 請 書, 並 前 往 實 習 學 校 委 婉 說 明 原 由, 由 學 校 核 章 後 繳 回 師 培 中 心 同 學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或 移 轉 至 其 他 師 培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須 修 畢 研 究 所 碩 博 班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始 得 參 加 實 習 研 究 生 應 修 畢 研 究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始 得 於 撰 寫 論 文 階 段 ( 論 文 為 0 學 分 ) 參 加 實 習, 另 研 究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者, 不 得 以 休 學 身 份 參 加 實 習 1. 實 習 輔 導 科 部 份, 因 輔 導 科 的 實 習 場 域 僅 限 於 國 民 中 學, 因 高 中 無 輔 導 課 程 可 供 教 學 實 習, 故 無 論 實 習 高 中 輔 導 科 或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都 只 能 在 國 中 實 習 2. 生 涯 規 劃 科 : 實 習 場 域 為 高 中, 但 提 醒 實 習 該 科 之 學 生 於 實 習 前 必 須 修 畢 生 涯 規 劃 科 敎 材 教 法 與 生 涯 規 劃 科 敎 學 實 習, 另 請 事 先 洽 詢 欲 前 往 的 實 習 學 校 該 實 習 學 期 是 否 有 開 設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可 供 您 教 學 實 習, 且 該 校 有 合 格 之 生 涯 規 劃 科 教 師 可 以 輔 導 實 習, 例 如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實 習 者, 該 校 需 有 開 設 該 課 程 可 供 教 學 實 習, 若 無 開 設 此 課 程 者, 建 議 另 覓 符 合 資 格 之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依 目 前 法 令 尚 無 規 定 實 習 完 畢 須 立 即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依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尚 無 時 效 性, 惟 爾 後 法 令 若 有 修 正 須 依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為 主

48 - 45 -

49 ( 一 ) 教 育 學 分 修 課 記 錄 自 我 檢 核 記 錄 -( 請 依 修 習 年 度 之 適 用 教 育 學 程 架 構 使 用 ) 課 程 選 別 序 號 課 程 名 稱 修 課 學 期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必 選 修 - 教 育 基 礎 (4 門 選 2 門 ) (1)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心 理 學 (3) 教 育 社 會 學 (4) 教 育 哲 學 必 選 修 - 教 育 方 法 (6 門 選 3 門 ) (1) 教 學 原 理 (2)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3) 班 級 經 營 (4)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5)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6)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必 修 -( 各 系 開 課 至 少 4 學 分 ) 教 學 實 習 及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1)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2)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選 修 -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 至 少 1 門 課 ) (1) 人 權 教 育 (2)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3) 兩 性 教 育 ( 性 別 教 育 ) (4) 生 命 教 育 (5) 鄉 土 教 育 (6) 海 洋 教 育 (7)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8) 性 別 與 親 密 關 係 (9)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10)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選 修 -( 至 少 5 門 課 ) (1) 教 育 基 礎 教 育 方 法 學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 多 修 的 課 程 " 可 採 認 為 選 修 (2) 教 育 研 究 法 鄉 土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教 育 行 政 等 約 81 門 科 目, 請 參 閱 課 程 架 構 必 選 修 合 計 學 分 ; 必 修 合 計 學 分 ; 選 修 - 人 文 關 懷 合 計 學 分 ; 其 他 選 修 合 計 學 分

50 ( 二 ) 專 門 科 目 修 課 記 錄 自 我 檢 核 記 錄 -( 請 依 修 習 年 度 之 適 用 教 育 學 程 架 構 使 用 ) 課 程 選 別 序 號 課 程 名 稱 修 課 學 期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領 域 核 心 課 1 程 領 域 核 心 課 2 程 專 門 課 程 ( 必 修 )

51 課 程 選 別 序 號 課 程 名 稱 修 課 學 期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專 門 課 程 ( 選 修 ) 必 修 合 計 學 分 ; 選 修 合 計 學 分

52 ( 三 )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系 列 ~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1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 蓋 章 ) 評 語 2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3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4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5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53 6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7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8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9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0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1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54 12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3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4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5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6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7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55 18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19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0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1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2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3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56 24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5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6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7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28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登 記 字 號 服 務 日 期 評 語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導 師 核 可 簽 章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數 聯 絡 人 簽 章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蓋 章 ) * 每 次 服 務 時 數 以 整 點 計, 未 滿 一 小 時 不 予 採 計 * 若 已 提 出 參 與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時 做 為 加 分 條 件, 不 得 同 時 再 採 認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之 志 工 服 務 * 本 表 格 適 用 97 學 年 度 入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程 生 和 師 資 生 * 本 表 不 夠 使 用 請 再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57 ( 四 ) 專 業 成 長 記 錄 ~ 教 育 專 業 研 習 工 作 坊 活 動 1 活 動 名 稱 2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3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4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5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6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7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8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9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活 動 日 期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58 10 活 動 名 稱 11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2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3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4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5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6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7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18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活 動 日 期 研 習 時 數 ( 研 習 單 位 蓋 章 )

59 活 動 名 稱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活 動 心 得 ( 與 圖 片 ):

60 活 動 名 稱 ( 二 ): 指 導 單 位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活 動 心 得 ( 與 圖 片 ):

61 活 動 名 稱 ( 三 ): 指 導 單 位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活 動 心 得 ( 與 圖 片 ):

62 活 動 名 稱 ( 四 ): 指 導 單 位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活 動 心 得 ( 與 圖 片 ):

63 ( 五 ) 名 言 佳 句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1 2 所 有 能 使 孩 子 得 到 美 的 享 受 美 的 快 樂 和 美 的 滿 足 的 東 西, 都 蘇 霍 姆 林 斯 基 具 有 一 種 奇 特 的 教 育 力 量 每 個 人 在 受 教 育 的 過 程 當 中, 都 會 有 段 時 間 確 信 : 嫉 妒 是 愚 昧 的, 模 仿 只 會 毀 了 自 己 ; 每 個 人 的 好 與 壞, 都 是 自 身 的 一 部 分 ; 縱 使 宇 宙 間 充 滿 了 好 東 西, 不 努 力 你 什 麼 也 得 不 到 ; 愛 默 森 你 內 在 的 力 量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只 有 你 知 道 能 做 什 麼, 但 是 除 非 你 真 的 去 做, 否 則 連 你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真 的 能 做 3 教 育 不 在 於 使 人 知 其 所 未 知, 而 在 於 按 其 所 未 行 而 行 園 斯 金 要 想 學 生 好 學, 必 須 先 生 好 學 惟 有 學 而 不 厭 的 先 生 才 能 教 出 學 而 不 厭 的 學 生 沒 有 一 種 禮 貌 會 在 外 表 上 叫 人 一 眼 就 看 出 教 養 的 不 足, 正 確 的 教 育 在 於 使 外 表 上 的 彬 彬 有 禮 和 人 的 高 尚 的 教 養 同 時 表 現 出 來 硬 塞 知 識 的 辦 法 經 常 引 起 人 對 書 籍 的 厭 惡 ; 這 樣 就 無 法 使 人 得 到 合 理 的 教 育 所 培 養 的 那 種 自 學 能 力, 反 而 會 使 這 種 能 力 不 斷 地 退 步 陶 行 知 歌 德 斯 賓 塞 7 只 有 愛 才 是 最 好 的 教 師, 它 遠 遠 超 過 責 任 感 愛 因 斯 坦 8 教 學 的 藝 術 不 在 於 傳 授 本 領, 而 在 善 於 激 勵 喚 醒 和 鼓 舞 第 斯 多 惠

64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65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66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67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68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69 序 號 名 言 名 句 出 處

70 ( 六 ) 好 書 閱 讀 好 書 書 名 ( 一 ) 作 者 出 版 社 心 得 塗 鴨 分 享 區 好 友 像 好 書, 好 書 像 好 友 ; 好 友 常 分 離, 好 書 伴 一 生 ~ 子 敏

71 好 書 書 名 ( 二 ) 作 者 出 版 社 心 得 塗 鴨 分 享 區 好 友 像 好 書, 好 書 像 好 友 ; 好 友 常 分 離, 好 書 伴 一 生 ~ 子 敏

72 好 書 書 名 ( 三 ) 作 者 出 版 社 心 得 塗 鴨 分 享 區 好 友 像 好 書, 好 書 像 好 友 ; 好 友 常 分 離, 好 書 伴 一 生 ~ 子 敏

73 好 書 書 名 ( 四 ) 作 者 出 版 社 心 得 塗 鴨 分 享 區 好 友 像 好 書, 好 書 像 好 友 ; 好 友 常 分 離, 好 書 伴 一 生 ~ 子 敏

74 好 書 書 名 ( 五 ) 作 者 出 版 社 心 得 塗 鴨 分 享 區 好 友 像 好 書, 好 書 像 好 友 ; 好 友 常 分 離, 好 書 伴 一 生 ~ 子 敏

75 中 心 位 置 圖 教 學 大 樓 四 樓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76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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