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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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辈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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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徵 件 辦 法 一 主 旨 鼓 勵 青 年 發 揮 創 意 運 用 新 媒 體 及 影 像 創 作 能 力 拍 攝 政 策 短 片, 以 趣 味 方 式 激 發 青 年 關 心 社 會 議 題 積 極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之 公 民 意 識 二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三 徵 件 主 題 : 以 創 意 觀 點 或 手 法 敘 述 並 串 聯 新 北 市 與 青 年 相 關 的 政 策, 每 支 影 片 頇 包 含 至 少 五 個 政 策, 各 政 策 分 類 如 下 ( 內 容 詳 見 徵 件 活 動 懶 人 包 ): 1. 居 住 : 青 年 社 會 住 宅 捷 運 青 年 宅 租 金 補 貼 2. 創 業 : 新 北 創 力 坊 社 企 發 展 圓 夢 五 部 曲 3. 就 業 : 初 次 尋 職 青 年 就 業 服 務 非 典 型 勞 動 青 年 轉 正 職 輔 導 方 案 4. 當 兵 : 役 男 服 務 5. 婚 育 : 結 婚 生 育 補 貼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好 孕 專 車 四 報 名 資 格 ( 一 ) 高 中 職 大 專 院 校 在 學 生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研 究 所 ), 不 限 科 系 及 日 夜 間 別 ( 二 ) 得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但 應 選 定 代 表 人, 原 則 以 該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之 導 演 或 製 片 任 之, 並 應 為 我 國 學 校 在 校 學 生 代 表 人 為 獎 金 之 受 領 人 及 納 稅 義 務 人, 亦 為 與 本 局 就 本 競 賽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之 相 對 人 如 同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有 多 位 報 名 人, 應 繳 交 其 他 報 名 人 之 授 權 代 表 同 意 書 ( 三 ) 報 名 以 一 人 ( 團 體 ) 一 件 為 原 則, 請 勿 跨 組 別 重 複 報 名, 參 賽 作 品 需 由 參 賽 者 本 人 創 作 ( 共 同 創 作 者 可 聯 名 參 加 ),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四 ) 報 名 參 賽 作 品 如 有 無 法 播 放 或 播 放 狀 況 不 佳 等 情 形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通 知 限 期 補 件, 逾 期 不 補 件 或 補 件 不 全 者, 不 受 理 評 審 五 影 片 規 範 ( 一 ) 長 度 : 影 片 長 度 限 五 分 鐘 內, 得 獎 影 片 頇 另 剪 輯 30 秒 版 本 供 本 市 政 策 行 銷, 並 應 提 供 符 合 全 媒 體 放 映 之 影 片 格 式 與 授 權 1
2 (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貝, 影 片 解 析 度 最 低 要 求 像 素 以 上 ( 五 ) 音 樂 素 材 : 1. 自 行 創 作 2. 其 它 合 法 取 得 授 權 之 音 樂 六 參 賽 流 程 : ( 一 ) 報 名 與 收 件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並 備 妥 相 關 規 定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郵 戳 為 憑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161 號 六 樓 新 聞 局 綜 合 行 銷 科, 信 件 主 旨 寫 報 名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收 到 主 辦 單 位 回 覆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報 名 表 ( 附 件 1) 2. 切 結 書 ( 附 件 2) 創 作 素 材 來 源 說 明 表 ( 附 件 3), 並 頇 有 代 表 人 簽 章 3. 如 為 團 體 報 名 者, 並 附 團 體 報 名 授 權 代 表 同 意 書 ( 附 件 4), 並 頇 有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4. 代 表 人 及 全 組 成 員 之 學 生 證 ( 需 蓋 有 105 年 註 冊 章 ) 或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含 中 文 字 幕 的 正 式 全 片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影 音 檔 (DVD 格 式 拷 貝 5 份,MOV 或 MPG 檔 1 份 ) 上 述 皆 為 郵 寄 實 體 文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文 件 不 全 者, 經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頇 限 期 補 件 修 正, 逾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全 者, 均 不 受 理 評 審 ( 二 ) 評 審 機 制 : 採 資 格 審 及 複 審 2 階 段 辦 理 : 1. 資 格 審 : 主 辦 單 位 得 就 申 請 者 提 送 之 報 名 資 料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檢 視 申 請 資 格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有 記 載 不 全 或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全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 逾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全 者, 不 受 理 評 審 另 由 主 辦 單 位 依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規 定, 對 參 賽 作 品 進 行 審 核, 並 淘 汰 屬 於 限 制 級 不 適 合 或 具 誹 謗 人 身 攻 擊 之 參 賽 作 品 資 格 審 後 入 圍 影 片 由 主 辦 單 位 上 2
3 傳 至 影 音 帄 台, 於 徵 件 活 動 網 站 上 開 放 投 票, 統 計 自 影 片 於 網 站 開 放 觀 看 起 至 網 路 人 氣 票 選 截 止 日 期 獲 得 的 票 數 2. 複 審 : 由 主 辦 單 位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市 府 代 表 組 成 評 審 團, 從 初 審 入 圍 之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中 分 組 評 審 並 選 出 獎 項 3. 複 審 配 分 計 算 : 主 軸 概 念 及 切 題 性 35% 整 體 創 意 35% 網 路 人 氣 15% 製 作 技 術 15% ( 三 ) 入 圍 公 布 及 頒 獎 : 將 於 105 年 11 月 下 旬 於 我 的 新 北 市 Facebook 粉 絲 團 及 活 動 網 站 公 布 入 圍 名 單, 並 於 頒 獎 典 禮 頒 發 得 獎 者, 頒 獎 典 禮 之 場 地 時 間 由 主 辦 單 位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入 圍 者 需 派 代 表 出 席 七 獎 項 及 獎 勵 ( 一 ) 得 獎 者 獲 獎 金 獎 座 1 座 獎 狀 1 紙, 由 複 審 若 干 名 入 圍 參 賽 者 選 出 1. 第 1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15 萬 元, 獎 座 1 座, 獎 狀 1 紙 2. 第 2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10 萬 元, 獎 座 1 座, 獎 狀 1 紙 3. 第 3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8 萬 元, 獎 座 1 座, 獎 狀 1 紙 4. 優 選 7 名, 各 得 獎 金 1 萬 元, 獎 狀 1 紙 ( 二 ) 得 獎 獎 金 皆 頇 依 法 代 開 立 年 度 扣 繳 憑 證 得 獎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代 扣 10% 之 稅 金 ; 如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代 扣 20% 之 稅 金 八 參 賽 者 同 意 事 項 ( 一 ) 為 推 廣 本 次 競 賽, 參 賽 者 應 同 意 其 參 賽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自 受 理 報 名 起 至 頒 獎 結 束 期 間 無 償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及 其 再 授 權 人 為 活 動 之 宣 傳 使 用 ( 含 網 路 宣 傳 ) ( 二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歸 屬 創 作 者, 惟 主 辦 單 位 可 運 用 相 關 創 作 元 素 於 活 動 行 銷 用 途, 得 獎 確 立 之 前 創 作 人 可 保 有 完 整 著 作 權 益 參 賽 者 同 意 得 獎 作 品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版 權 ( 包 括 且 不 限 於 專 有 重 製 權 專 有 公 開 口 述 播 送 上 映 演 出 展 示 權 專 有 改 作 編 輯 權 專 有 出 租 權 等 ) 於 得 獎 ( 含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優 選 獎 七 名 ) 確 立 後 即 視 同 全 部 轉 讓 主 辦 單 位 所 有, 得 獎 人 同 意 對 主 辦 單 位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主 辦 單 位 得 不 限 地 點 時 間 次 數 方 式 使 用 或 授 權 第 三 人 使 用, 均 不 另 予 通 知 或 致 酬 3
4 ( 三 ) 參 賽 者 或 得 獎 者 若 有 作 品 不 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違 反 本 活 動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令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參 賽 或 得 獎 資 格, 並 移 除 上 傳 影 片, 並 追 回 其 已 領 取 之 獎 金 獎 座 獎 狀, 參 賽 者 得 獎 者 均 不 得 有 異 議 ( 四 ) 網 路 人 氣 投 票 期 間, 任 何 以 不 正 當 行 為 或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進 行 灌 票, 若 經 檢 舉 查 證, 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五 ) 參 賽 者 應 擔 保 就 其 參 賽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享 有 一 切 著 作 權 利, 並 無 抄 襲 剽 竊 之 情 事, 作 品 中 有 利 用 他 人 著 作 或 權 利 ( 包 含 文 字 影 像 與 聲 音 等 ) 時, 參 賽 者 應 取 得 該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或 權 利 人 之 同 意 或 授 權,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創 作 素 材 來 源 說 明 表 參 賽 作 品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以 及 主 辦 單 位 再 授 權 之 人 文 字 聲 明 若 有 作 品 不 實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之 行 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與 損 害 賠 償,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主 辦 單 位 無 關 ( 六 ) 參 賽 影 片 禁 止 涉 及 色 情 暴 力 毀 謗 人 身 攻 擊, 禁 止 侵 害 他 人 隱 私 權 或 妨 礙 社 會 正 當 風 俗 及 公 共 秩 序 作 品 或 違 反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等 情 事, 並 不 得 以 性 別 種 族 階 級 語 言 思 想 宗 教 黨 派 等 為 理 由 而 出 現 歧 視 情 節 若 有 違 反, 除 得 獎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主 辦 單 位 並 得 取 消 其 得 獎 資 格, 並 追 回 其 已 領 得 之 獎 金 獎 座 及 獎 狀 ( 七 ) 參 賽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出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且 所 有 註 冊 應 為 參 賽 者 自 發 性 行 為, 不 可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以 免 觸 法 一 經 查 證 有 偽 造 或 冒 名,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不 經 說 明, 逕 行 取 消 活 動 之 一 切 資 格, 並 採 順 位 候 補, 不 另 通 知 ( 八 )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網 路 等 個 人 技 術 性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而 使 參 賽 者 所 寄 出 或 登 錄 之 資 料 有 延 遲 遺 失 錯 誤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之 情 況,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參 賽 者 亦 不 得 因 此 異 議 ( 九 ) 如 遇 參 賽 者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不 完 整 及 聯 絡 資 料 錯 誤 作 品 規 格 與 參 賽 資 格 不 符, 或 檔 案 無 法 讀 取 等 情 形 時, 造 成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通 知 及 作 業, 一 概 以 棄 權 論 ( 十 )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訂 本 徵 件 辦 法 之 權 利 4
5 附 件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創 意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報 名 表 原 始 片 名 學 校 與 系 別 片 長 完 成 日 期 ( 年 份 / 月 ) 色 彩 彩 色 黑 白 語 言 導 演 製 片 作 品 內 容 簡 介 ( 包 含 劇 情 大 綱 團 隊 簡 介 等 ) 5
6 附 件 1 ( 成 員 1 為 代 表 人, 為 獎 金 之 受 領 人 及 納 稅 義 務 人, 亦 為 與 本 局 就 本 競 賽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之 相 對 人 ) 成 員 1 ( 代 表 人 ) 學 校 與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影 片 製 作 職 務 電 子 郵 件 通 訊 地 址 成 員 2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校 與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影 片 製 作 職 務 電 子 郵 件 通 訊 地 址 成 員 3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校 與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影 片 製 作 職 務 電 子 郵 件 通 訊 地 址 ( 如 團 員 欄 位 或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加 及 複 製 ) 6
7 附 件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本 人 ), 茲 為 參 加 2016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特 立 本 切 結 書, 約 定 事 項 如 下 : 一 相 關 規 則 ( 一 ) 參 賽 者 同 意 依 本 徵 件 辦 法 之 規 定 參 賽, 如 有 抄 襲 仿 冒 之 情 事, 經 評 審 團 決 議 認 定, 或 遭 相 關 權 利 人 檢 舉 並 證 實 確 有 該 等 情 事 後,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參 賽 或 得 獎 資 格, 並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承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參 賽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送 資 料 內 容 無 誤 並 無 偽 造 情 事, 亦 無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情 事, 將 一 律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若 為 得 獎 者, 並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追 回 獎 金 獎 座 及 獎 狀 如 有 致 損 害 於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人, 參 賽 者 應 負 一 切 民 刑 事 責 任 ; 其 他 因 填 寫 資 料 錯 誤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通 知 其 得 獎 訊 息 時,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三 ) 參 賽 者 保 證 參 賽 之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著 作 權 均 為 本 人 所 有, 或 確 已 取 得 共 同 著 作 權 人 之 同 意 ( 四 ) 如 有 因 電 腦 網 路 電 話 技 術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而 使 參 賽 者 所 寄 出 或 登 錄 之 資 料 有 延 遲 遺 失 錯 誤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之 情 況,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參 賽 者 亦 不 得 異 議 ( 五 ) 如 遇 報 名 表 填 寫 不 完 整 作 品 規 格 及 參 賽 資 格 不 符 或 檔 案 格 式 不 完 整 以 致 無 法 讀 取, 而 影 響 資 格 或 評 審 結 果, 主 辦 單 位 將 以 棄 權 論, 不 另 通 知 ( 六 ) 如 本 活 動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執 行 時,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取 消 終 止 修 改 或 暫 停 本 競 賽 之 權 利 二 影 片 著 作 權 ( 一 ) 自 行 創 作 或 合 法 取 得 授 權 之 影 像 音 樂 素 材 ( 二 ) 影 片 內 之 人 物 肖 像, 應 獲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拍 攝 並 附 同 意 書 ( 三 ) 參 賽 者 投 件 以 原 創 著 作 為 限, 影 片 經 查 屬 抄 襲 或 侵 權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得 獎 者 並 予 追 回 所 有 獎 勵, 得 獎 者 不 得 異 議, 獎 項 不 予 遞 補 如 涉 司 法 爭 訟, 得 7
8 獎 人 應 自 行 負 責, 如 致 主 辦 單 位 涉 訟, 應 合 為 訴 訟 參 加 或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協 助, 主 辦 單 位 並 對 因 此 所 受 損 害 保 有 求 償 之 權 利 ( 四 ) 為 推 廣 本 次 競 賽, 參 賽 者 應 同 意 其 參 賽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自 受 理 報 名 起 至 頒 獎 結 束 期 間 無 償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及 其 再 授 權 人 為 活 動 之 宣 傳 使 用 ( 含 網 路 宣 傳 ) ( 五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歸 屬 創 作 者, 惟 主 辦 單 位 可 運 用 相 關 創 作 元 素 於 活 動 行 銷 用 途, 得 獎 確 立 之 前 創 作 人 可 保 有 完 整 著 作 權 益 參 賽 者 同 意 得 獎 作 品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版 權 ( 包 括 且 不 限 於 專 有 重 製 權 專 有 公 開 口 述 播 送 上 映 演 出 展 示 權 專 有 改 作 編 輯 權 專 有 出 租 權 等 ) 於 得 獎 ( 含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優 選 獎 七 名 ) 確 立 後 即 視 同 全 部 轉 讓 主 辦 單 位 所 有, 得 獎 人 同 意 對 主 辦 單 位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財 產 權, 主 辦 單 位 得 不 限 地 點 時 間 次 數 方 式 使 用 或 授 權 第 三 人 使 用, 均 不 另 予 通 知 或 致 酬 ( 六 ) 如 有 徵 用 第 三 方 之 作 品 ( 如 道 具 配 樂 等 ) 已 發 表 之 文 字 訪 談 或 影 像 紀 錄 等, 頇 由 第 三 方 簽 具 著 作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並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針 對 授 權 內 容 進 行 重 製 編 輯 及 發 行 ( 七 ) 未 得 獎 之 參 賽 作 品,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宣 傳 與 行 銷 散 播 權 利, 未 來 若 有 直 接 而 完 整 採 用 之 必 要,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行 個 別 與 創 作 人 協 商 基 本 報 酬 以 取 得 所 需 權 利 ( 八 ) 參 賽 作 品 若 有 使 用 他 人 之 圖 案 文 稿 肖 像 或 音 樂, 並 涉 及 相 關 著 作 財 產 權 時, 需 自 行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等 證 明 文 件 若 牴 觸 任 何 有 關 著 作 權 之 法 令,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承 擔, 主 辦 單 位 概 不 負 責 ( 九 ) 參 賽 者 如 為 二 人 以 上 組 成 之 合 作 團 隊, 其 著 作 權 及 成 員 間 相 關 權 益 事 項, 由 成 員 間 自 行 協 議, 並 應 事 先 提 供 其 為 數 人 共 同 創 作 之 資 料 予 主 辦 單 位, 以 茲 證 明 參 賽 者 各 成 員 間 就 其 相 關 權 益 衍 生 之 爭 議, 概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協 調, 與 主 辦 單 位 無 涉 ( 十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 含 影 音 光 碟 企 劃 書 報 名 文 件 等 ) 均 不 予 退 件 三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 一 ) 參 賽 者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其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不 限 報 名 表 內 所 列 ( 二 ) 參 賽 者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基 於 行 政 管 理 及 業 務 營 運 等 相 關 目 的 所 需, 以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身 分, 與 其 聯 絡, 並 於 活 動 期 間 及 活 動 結 束 後 得 繼 續 處 理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 三 ) 參 賽 者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向 主 辦 單 位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二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三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8
9 ( 四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五 ) 請 求 刪 除 但 如 係 基 於 行 政 管 理 及 業 務 營 運 等 相 關 目 的 所 必 需, 或 其 他 法 令 有 所 規 範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拒 絕 之 ( 四 ) 參 賽 者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或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所 定 之 權 利, 但 因 參 賽 者 提 供 資 料 不 足 或 有 其 他 冒 用 盜 用 不 實 之 情 形, 可 能 將 不 能 繼 續 利 用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行 政 管 理 各 項 服 務 或 影 響 其 繼 續 利 用 之 權 益 ( 五 ) 參 賽 者 保 證 於 活 動 期 間 或 活 動 結 束 後, 應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如 因 違 反 法 令 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他 人 個 人 資 料, 致 他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參 賽 者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四 得 獎 領 獎,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得 獎 者 應 於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回 覆 確 認 同 意 領 取 獎 金 獎 座 獎 狀, 並 提 供 主 辦 單 位 所 要 求 之 完 整 領 獎 文 件, 逾 期 視 為 棄 權 ( 二 ) 得 獎 者 所 提 供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與 報 名 表 登 錄 資 料 不 符, 主 辦 單 位 得 要 求 得 獎 者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得 獎 資 格 ( 三 ) 得 獎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代 扣 10% 之 稅 金, 如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代 扣 20% 之 稅 金 ( 四 ) 參 賽 即 視 為 認 同 本 徵 件 辦 法 之 各 項 規 定, 若 不 合 規 定 者, 則 取 消 參 賽 與 得 獎 資 格 ( 五 ) 參 賽 者 對 於 本 切 結 書 規 定, 無 任 何 異 議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立 切 結 書 人 : ( 親 簽 蓋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立 書 人 若 未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需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 9
1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11 附 件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參 賽 影 像 創 作 作 品 創 作 素 材 來 源 說 明 表 作 品 名 稱 影 像 素 材 均 為 自 行 創 作 其 他 取 得 合 法 授 權 之 影 像 : 件 說 明 :( 如 非 均 為 自 行 創 作 之 影 像, 則 說 明 使 用 影 像 為 何 及 取 得 來 源 並 檢 附 授 權 同 意 書 ) 音 樂 素 材 均 為 自 行 創 作 其 他 取 得 合 法 授 權 之 音 樂 : 件 說 明 :( 如 非 均 為 自 行 創 作 之 音 樂, 則 說 明 使 用 音 樂 為 何 及 取 得 來 源 並 檢 附 授 權 同 意 書 ) 人 物 素 材 無 取 得 當 事 人 肖 像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 件 本 人 保 證 填 寫 及 提 送 之 資 料 內 容 需 真 實 且 無 偽 造 情 事, 亦 無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情 事, 同 意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其 為 得 獎 者,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繳 回 獎 金 獎 座 及 獎 狀 如 有 致 損 害 於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人, 並 負 一 切 民 刑 事 責 任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填 表 人 ( 代 表 人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12 附 件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團 體 報 名 授 權 代 表 同 意 書 作 品 名 稱 代 表 人 授 權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0 歲 以 下 參 賽 者 煩 請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 共 同 創 作 者 以 上 表 列 共 同 創 作 者 同 意 由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團 隊 參 加 2016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創 意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並 同 意 由 其 代 表 本 團 隊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作 為 獎 金 獎 座 及 獎 狀 之 受 領 人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表 填 列 注 意 事 項 1. 參 賽 之 共 同 創 作 者 如 為 未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人, 應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授 權 他 人 代 表 自 己 為 法 律 行 為 之 意 思 表 示 ;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本 表 簽 章 後, 視 為 同 意 未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人 參 與 本 項 競 賽 及 所 為 之 授 權 行 為 2. 參 賽 者 提 供 之 英 文 姓 名, 應 與 護 照 拼 音 相 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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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的 : 全 球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人 數,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突 破 萬 人, 其 中 又 以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生 居 多, 合 計 超 過 總 申 請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經 查 歷 年 來 香 港 申 請 學 士 班 及 僑 先 部 人 數 雖 互 有 消 長, 但 人 數 偏 低, 自 96
上冊 淨 空 法 師 講述 上冊 彩色圖文 新編出版 全三冊 地 藏 經 講 記 上 冊 目 錄 前 言 004 緣 起 005 正 釋 經 文 005 忉 利 天 宮 神 通 品 第 一 005 分 身 集 會 品 第 二 115 觀 眾 生 業 緣 品 第 三 139 閻 浮 眾 生 業 感 品 第 四 165 前 言 以 往 每 遇 新 建 道 場 請 我 講 經, 首 先 必 講 地 藏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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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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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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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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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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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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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公 布 ) 特 種 飲 食 業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如 下 : 一 夜 總 會 有 娛 樂 節 目 之 餐 飲 店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二 酒 家 及 有 陪 侍 服 務 之 茶 室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101 年 至 103 年 1 月 新 頒 令 釋 報 告 人 : 陳 麗 琪 國 稅 局 豐 原 分 局 首 頁 線 上 申 辦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輕 鬆 e 照! 稅 務 一 把 罩! 一 照 就 通, 申 辦 國 稅 免 奔 波 e 起 來 按 讚!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嘉 義 興 華 高 中 (101.2)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2)1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2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孝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污
國語 領域計畫表
新 竹 市 曙 光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李 麗 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節, 本 學 期 共 6 節 二 本 學 期 課 程 架 構 : 第 一 單 元 我 的 家 庭 第 1 課 我 們 的 姓 名 第 2 課 家 庭 的 生 活 社 會 上 第 二 單 元 家 庭 與 倫 理 第 三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出 版 品 介 紹 75 出 版 品 介 紹 清 海 無 上 師 叢 書 系 列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第 一 冊 真 理 假 理 等 篇 震 動 人 心 超 世 界 的 光 音, 除 非 有 超 世 界 的 力 量, 否 則 無 法 解 說 如 此 清 楚 行 善 布 施 不 能 解 脫 拜 佛 不 能 成 佛, 不 是 師 父 故 作 驚 人 之 語, 而 是 用 心 良 苦, 語 重 心 長,
如 來 明 妃
如 來 明 妃 靈 魂 如 果 出 現, 虛 虛 的 影 子 影 子 啊, 沒 有 彩 色 你 若 是 實 相, 轉 成 法 性 了, 就 變 成 彩 色 形 相 都 彩 色 如 果 看 到 自 己 的 親 人 死 去 回 來 看 到 彩 色 的, 他 不 會 不 用 輪 迴 你 若 有 實 相 以 後 哇 ~ 那 你 享 受 人 生, 享 受 在 實 相 中 不 用 期 待 未 來 死 後 有 了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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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第 一 节 我 们 刘 镇 的 超 级 巨 富 李 光 头 异 想 天 开, 打 算 花 上 两 千 万 美 元 的 买 路 钱, 搭 乘 俄 罗 斯 联 盟 号 飞 船 上 太 空 去 游 览 一 番 李 光 头 坐 在 他 远 近 闻 名 的 镀 金 马 桶 上, 闭 上 眼 睛 开 始 想 象 自 己 在 太 空 轨 道 上 的 漂 泊 生 涯, 四 周 的 冷 清 深 不 可 测, 李 光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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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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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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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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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3A 吳嘉詠
目 錄 新 詩 散 文 編 者 的 話 1A 蔡 樂 怡 雲 1 3C 葉 楚 甜 珍 貴 的 時 間 25 寫 作 能 抒 發 我 們 心 中 所 感 所 想, 亦 能 帶 給 我 們 無 限 想 像 的 空 間, 突 破 時 空 之 1B 陳 智 霖 蒲 公 英 2 3C 林 景 暉 珍 貴 的 經 驗 33 界 限, 無 遠 而 弗 屆 今 年 的 澂 川 小 集 收 集 各 個 級 別 同
社群名稱:幼兒律動教學
幼 兒 律 動 教 學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社 群 成 員 : 楊 文 子 林 美 瑩 王 君 瑜 黃 鈺 惠 吳 昱 玲 林 伊 瑋 林 彣 娉 林 婉 玲 壹 前 言 學 校 自 98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推 動 目 的 是 讓 小 組 教 師 透 過 共 同 目 標 願 景 與 不 懈 的 努 力,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之 成 效 (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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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項 子 計 畫 自 我 檢 核 月 報 表 教 學 組 年 月 份 99.12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1 月 16 日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子 計 畫 1-1 教 師 研 發 創 意 課 程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行 政 服 務 項 目 教 材 教 法 實 施 計 劃 1. 地 理 科 廖 宏 哲 老 師 詹 世 軒 老 師 進 行 地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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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 年 趨 勢 分 析 人 口 概 況 網 上 行 為 環 境 保 育 身 心 健 康 教 育 升 學 青 年 就 業 住 屋 需 求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吸 毒 問 題 文 化 保 育 文 化 藝 術 社 會 參 與 14 15 2012 年, 特 區 政 府 新 班 子 上 任 和 立 法 會 換 屆, 很 多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仍 待 解 決 ; 中 港 兩 地 的 頻 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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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 件 一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彩 虹 愛 家 生 命 教 育 協 會 100 年 度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公 共 資 源 部 一 小 額 募 款 1. 目 標 : 尋 求 可 能 的 捐 款 贈 品 贊 助 或 部 分 贊 助, 或 在 有 限 的 金 額 預 算 內, 吸 引 捐 款 浥 注 2. 成 果 : 生 命 園 丁 計 畫 :1-12 月 2,870 筆 捐 款 金 額 :2,738,700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想 要 與 需 要 得 獎 者 : 陳 印 義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你 是 否 曾 有 眼 紅 的 時 候? 看 到 別 人 優 渥 的 物 質 生 活, 便 心 生 羨 慕 也 想 要 得 到, 但 想 要 和 需 要 是 不 一 樣 的 有 人 說 : 欲 望 是 一 把 火, 要 滿 足 它 不 在 於 增 加 柴 火, 而 在 於 減 少 火 人 們 需 要 不 多, 想 要 的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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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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