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Transcription

1 36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3 年 4 月 9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2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3 3621 劉 健 儀 議 員,J.P.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羅 致 光 議 員,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李 鳳 英 議 員,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J.P. 麥 國 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勞 永 樂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4 3622 葉 國 謙 議 員,J.P. 劉 炳 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缺 席 議 員 :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先 生, G.B.M.,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梁 錦 松 先 生, G.B.S., J.P.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G.B.M., J.P.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唐 英 年 先 生, G.B.S., J.P.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李 國 章 先 生, G.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先 生,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先 生,J.P.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女 士,G.B.S., J.P.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先 生,G.B.S., J.P.

5 3623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女 士,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馬 時 亨 先 生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6 3624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3 年 進 出 口 ( 一 般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93/ 年 入 境 ( 碇 泊 處 及 陸 地 點 )( 修 訂 ) ( 第 2 號 ) 令... 94/2003 其 他 文 件 第 73 號 香 港 扶 輪 社 貸 款 助 學 金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年 度 經 審 計 周 年 帳 目 連 同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第 74 號 星 島 基 金 貸 款 助 學 金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年 度 經 審 計 周 年 帳 目 連 同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第 75 號 截 至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摘 要 及 總 目 收 入 分 析 第 76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03/2004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7 3625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就 有 關 人 權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1. 何 秀 蘭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第 383 章 )( 人 權 法 ") 制 定 後, 有 關 違 反 該 條 例 及 / 或 抵 觸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而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 一 ) 每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以 及 每 宗 申 請 所 援 引 的 上 述 條 例 及 / 或 公 約 的 相 關 條 文 ; ( 二 ) 成 功 申 請 的 宗 數, 以 及 其 中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 第 91 章 ) 第 5AA 條 免 除 施 加 予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限 制 ; ( 三 ) 申 請 被 拒 的 宗 數 和 理 由 ; 及 ( 四 ) 因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和 結 果? 政 務 司 司 長 ( 譯 文 ): 主 席, 法 律 援 助 署 根 據 其 電 腦 紀 錄, 將 有 關 上 述 質 詢 的 資 料 列 於 附 件

8 3626 就 違 反 人 權 法 及 / 或 抵 觸 公 約 而 提 出 的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a)(i) 申 請 宗 數 (a)(ii) 相 關 條 文 大 部 分 申 請 均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人 權 法 第 及 22 條, 以 及 公 約 第 及 26 條, 當 中 涵 蓋 的 權 利 包 括 關 於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權 利 兒 童 的 權 利 參 與 公 眾 生 活 的 權 利, 以 及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及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等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b)(ii) 包 括 在 (b)(i) 而 獲 免 除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的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c)(ii) 被 拒 理 由 主 要 因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訟 訴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是 不 合 理 的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d)(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1 駁 回 聆 訊 押 後 1 1 在 這 數 年, 申 請 宗 數 與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及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總 和 之 間 的 差 距, 是 由 於 某 些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附 件

9 3627 往 來 九 龍 和 澳 門 的 渡 輪 服 務 2. 梁 富 華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在 信 德 中 旅 船 務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宣 布 自 上 月 11 日 起 停 辦 往 來 九 龍 尖 沙 咀 中 港 碼 頭 和 澳 門 的 渡 輪 服 務 後, 餘 下 唯 一 一 間 經 營 該 航 線 的 公 司 隨 即 調 高 票 價, 以 致 消 費 者 沒 有 選 擇 及 須 付 出 較 高 的 票 價 據 悉, 經 營 有 關 渡 輪 服 務 的 公 司 無 須 向 政 府 申 領 牌 照 或 與 政 府 簽 訂 任 何 合 約, 而 只 須 向 海 事 處 申 請 使 用 碼 頭 設 施 關 於 這 項 安 排,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以 何 準 則 訂 定 這 一 安 排 ; ( 二 ) 對 其 他 的 跨 境 渡 輪 服 務 是 否 亦 是 同 一 安 排 ; 若 否, 為 何 有 不 同 安 排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所 有 往 來 澳 門 和 內 地 城 市 的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都 是 由 私 營 公 司 以 商 業 原 則, 在 上 環 的 港 澳 碼 頭 及 尖 沙 咀 的 中 港 碼 頭 經 營 私 營 公 司 根 據 客 運 需 求, 自 行 制 訂 航 班 的 目 的 地 啟 航 時 間 班 次 及 票 價, 並 向 海 事 處 申 請 使 用 跨 境 渡 輪 碼 頭 的 有 關 設 施 ( 如 泊 位 時 段 )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3 章 ), 海 事 處 負 責 監 管 船 隻 及 其 航 行 安 全 乘 客 安 全, 以 及 渡 輪 在 碼 頭 的 安 全 運 作 收 到 私 營 公 司 有 關 使 用 碼 頭 設 施 的 申 請 後, 海 事 處 會 根 據 以 下 的 準 則 作 出 審 批 : 有 關 航 班 所 使 用 的 船 隻 是 否 能 夠 安 全 地 使 用 碼 頭 的 泊 位, 而 不 影 響 其 他 船 隻 及 乘 客 的 安 全 ; 是 否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泊 位 時 段 ; 若 收 到 超 過 一 份 使 用 相 同 泊 位 時 段 的 申 請, 海 事 處 會 盡 力 作 出 協 調, 令 泊 位 能 充 分 被 使 用 若 不 能 作 出 妥 協 的 安 排, 海 事 處 會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處 理 申 請 ; 及 私 營 公 司 能 否 提 供 文 件 證 明 其 已 獲 香 港 境 外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開 辦 建 議 的 渡 輪 服 務

10 3628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一 向 以 自 由 市 場 形 式 運 作, 而 政 府 透 過 海 事 處 的 監 管, 確 保 乘 客 和 船 隻 的 安 全 有 關 航 線 班 次 及 票 價 的 更 改, 均 為 私 營 公 司 的 商 業 決 定 不 同 的 私 營 公 司 在 不 同 碼 頭 營 運 相 近 的 航 線 服 務, 亦 提 供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競 爭 這 模 式 多 年 來 運 作 良 好, 一 直 能 夠 滿 足 香 港 市 民 往 來 澳 門 及 內 地 城 市 的 海 上 交 通 需 求, 並 為 私 營 公 司 的 營 運 提 供 彈 性 煤 氣 公 司 在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3.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一 項 投 資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 煤 氣 公 司 ") 去 年 的 固 定 資 產 回 報 高 達 34%, 該 公 司 在 喉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亦 已 取 得 70% 的 佔 有 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調 查 煤 氣 公 司 現 時 在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以 及 估 計 該 公 司 在 5 年 及 10 年 後 的 有 關 佔 有 率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是 否 已 出 現 壟 斷 的 情 況 ; 若 評 估 為 有 此 情 況,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 ( 三 ) 鑒 於 當 局 現 正 就 引 入 共 同 輸 送 系 統 供 應 天 然 氣 ( 以 提 供 多 一 項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選 擇 )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該 項 研 究 的 內 容 及 範 圍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與 煤 氣 公 司 簽 訂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以 提 高 煤 氣 收 費 釐 定 機 制 及 調 整 收 費 的 理 據 的 透 明 度 外,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煤 氣 公 司 的 許 可 利 潤 水 平 煤 氣 價 格 及 有 關 事 宜 進 行 規 管 ; 若 會, 考 慮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煤 氣 公 司 並 沒 有 在 本 港 供 氣 的 專 利 權, 該 公 司 在 公 開 市 場 環 境 下 經 營, 是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在 2000 年, 煤 氣 約 佔 家 用 熱 水 及 煮 食 燃 料 市 場 63%( 以 售 出 能 源 計 ) 由 於 煤 氣 公 司 在 公 開 市 場 環 境 下 經 營, 其 未 來 市 場 佔 有 率 須 視 乎 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而 定 當 局 未 有 估 計 煤 氣 公 司 未 來 5 年 及 10 年 後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11 3629 在 用 戶 選 擇 能 源 方 面, 煤 氣 公 司 與 石 油 氣 及 電 力 存 在 競 爭 情 況 要 瞭 解 某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是 否 違 反 競 爭 原 則, 並 不 能 夠 單 以 該 行 業 的 經 營 規 模 或 市 場 佔 有 率 而 決 定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計 劃 規 管 煤 氣 公 司 的 利 潤 水 平 或 煤 氣 價 格 為 了 提 高 煤 氣 公 司 釐 定 收 費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政 府 與 該 公 司 最 近 簽 訂 了 新 的 資 料 及 諮 詢 補 充 協 議 ( 協 議 "), 涵 蓋 其 在 本 港 的 主 要 煤 氣 業 務 及 與 煤 氣 有 關 的 業 務 根 據 協 議, 煤 氣 公 司 將 會 每 年 向 政 府 提 供 該 公 司 來 年 計 劃 的 資 本 投 資 和 網 絡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開 支, 以 及 這 些 項 目 在 上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同 時, 煤 氣 公 司 會 在 每 年 出 版 的 小 冊 子 ( 即 煤 氣 公 司 資 料 冊 ) 內 向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營 運 效 率 環 保 意 識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及 加 強 氣 體 供 應 系 統 安 全 措 施 的 資 料,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政 府 能 源 政 策 ( 包 括 氣 體 供 應 ) 的 首 要 目 標, 是 確 保 用 戶 可 以 合 理 價 格 獲 得 可 靠 及 安 全 的 能 源 供 應 就 本 港 發 展 及 引 進 天 然 氣 至 住 戶 層 面,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考 慮 是 要 有 可 靠 安 全 及 其 價 格 是 用 戶 可 以 承 擔 的 供 應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鄰 近 香 港 天 然 氣 供 應 來 源 的 發 展,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4.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樂 文 化 署 ") 提 供 的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的 人 次 ; ( 二 ) 現 時 用 作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車 輛 數 目, 以 及 每 年 的 有 關 營 運 開 支 ; ( 三 ) 現 時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員 工 數 目, 以 及 他 們 每 年 的 薪 酬 總 額 ; ( 四 ) 該 項 服 務 的 單 位 成 本, 以 及 這 數 字 與 分 區 圖 書 館 和 小 型 圖 書 館 的 單 位 成 本 如 何 比 較 ; 及 ( 五 ) 當 局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地 點,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該 項 服 務 的 成 效 ; 若 有,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12 3630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本 人 謹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年, 使 用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總 人 次 為 283 萬, 而 外 借 的 圖 書 館 資 料 達 四 百 四 十 一 萬 多 項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表 ( 二 ) 現 時 康 樂 文 化 署 共 有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在 港 九 新 界 及 離 島 各 區 共 73 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提 供 外 借 圖 書 館 資 料 服 務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及 有 關 辦 事 處 每 年 的 總 營 運 開 支, 包 括 員 工 薪 酬 電 費 車 輛 維 修 及 汽 油 費 用 等, 約 為 1,030 萬 元 ( 三 ) 現 時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共 有 職 員 50 名, 包 括 司 機 圖 書 館 助 理 館 長 及 圖 書 館 助 理 等, 每 年 的 薪 酬 總 開 支 約 873 萬 元 除 了 提 供 前 線 流 動 圖 書 站 服 務 外, 上 述 員 工 還 要 負 責 流 動 圖 書 車 在 提 供 服 務 前 的 預 備 工 作 及 有 關 後 勤 工 作, 包 括 每 天 為 流 動 圖 書 車 增 添 或 更 換 書 籍 處 理 新 書 及 為 團 體 安 排 整 批 書 籍 外 借 等 ( 四 )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及 小 型 圖 書 館 每 年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包 括 電 費 建 築 及 內 部 設 施 的 保 養 員 工 薪 酬 等, 分 別 約 需 645 萬 元 及 163 萬 元 至 於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方 面, 每 一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及 有 關 辦 事 處 的 營 運 費, 包 括 員 工 薪 酬 電 費 車 輛 維 修 及 汽 油 費 用 等, 每 年 約 需 129 萬 元 ( 五 ) 流 動 圖 書 館 主 要 為 支 援 地 區 圖 書 館 服 務 而 設 康 樂 文 化 署 現 時 在 人 口 密 集 而 附 近 沒 有 固 定 圖 書 館 或 偏 遠 的 地 區 設 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為 市 民 提 供 方 便 的 外 借 圖 書 館 資 料 服 務, 而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為 兒 童 家 庭 主 婦 及 長 者 署 方 會 對 流 動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及 其 使 用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亦 會 在 有 新 圖 書 館 啟 用 時 一 併 檢 討 其 鄰 近 流 動 圖 書 館 站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情 況 容 許 下, 調 配 該 流 動 圖 書 站 往 其 他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署 方 在 過 去 1 年, 曾 搬 遷 或 增 加 了 5 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署 方 曾 於 2002 年 年 底 全 面 檢 討 現 有 的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結 果 顯 示 現 有 服 務 站 的 每 天 平 均 外 借 資 料 達 四 百 多 項, 使 用 情 況 良 好 檢 討 亦 顯 示 仍 有 需 要 在 多 個 地 區 提 供 額 外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故 此 署 方 正 籌 劃 增 設 1 間 流 動 圖 書 館 ( 第 九 間 ), 以 紓 緩 個 別 地 區 對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需 求 新 流 動 圖 書 館 預 計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投 入 服 務, 屆 時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將 可 增 加 6 個 至 9 個

13 3631 附 表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使 用 資 料 年 份 服 務 人 次 圖 書 館 資 料 借 出 數 量 總 數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5.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 接 受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至 今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所 涉 款 額 ; ( 二 ) 醫 管 局 有 否 收 到 外 幣 偽 鈔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醫 管 局 有 否 考 慮 接 受 其 他 繳 費 方 法 ( 例 如 使 用 信 用 卡 八 達 通 卡 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還 有 哪 些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及 公 用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費?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公 立 醫 院 都 接 受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所 有 醫 院 服 務 費 用 自 2002 年 11 月 29 日 實 施 急 症 室 收 費 以 來, 共 有 7 宗 以 外 幣 付 款 的 個 案, 涉 及 的 總 金 額 約 為 港 幣 4,000 元 ( 二 )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公 立 醫 院 至 今 並 沒 有 收 到 外 幣 偽 鈔

14 3632 ( 三 ) 除 現 金 外, 醫 管 局 轄 下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亦 接 受 以 易 辦 事 (EPS) 方 式 繳 費 至 於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醫 院 費 用, 則 已 在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 東 區 尤 德 ") 和 瑪 嘉 烈 醫 院 ( 瑪 嘉 烈 ") 這 兩 間 醫 院 實 施, 並 會 在 今 後 幾 個 月 內 推 展 至 其 他 醫 院 如 病 人 無 法 以 現 金 EPS 或 信 用 卡 ( 東 區 尤 德 和 瑪 嘉 烈 適 用 ) 繳 付 醫 院 費 用, 醫 管 局 會 向 病 人 發 出 帳 單, 病 人 可 選 擇 以 現 金 支 票 繳 費 聆 服 務 或 信 用 卡 ( 東 區 尤 德 和 瑪 嘉 烈 適 用 ) 繳 付 ( 四 ) 一 般 來 說, 生 署 並 不 接 受 以 外 幣 繳 付 診 症 費 用 不 過, 生 署 會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外 幣 繳 費 至 於 水 務 署 電 力 公 司 和 煤 氣 公 司, 則 不 接 受 以 外 幣 結 帳 修 訂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6.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 第 189 章 ), 只 有 當 纏 擾 者 與 受 害 人 屬 夫 婦 或 同 居 男 女 關 係 時, 受 害 人 才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禁 制 對 方 作 出 騷 擾 的 強 制 令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法 改 會 ") 於 2000 年 10 月 發 表 的 纏 擾 行 為 研 究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 其 中 建 議 當 局 參 照 英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修 訂 該 條 例, 包 括 容 許 與 答 辯 人 有 關 連 "( 例 如 曾 經 與 其 同 居 或 是 其 親 屬 等 ) 的 人 士 申 請 不 准 騷 擾 令 ", 以 加 強 對 家 庭 成 員 的 保 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採 納 修 訂 該 條 例 的 建 議 ; 若 會, 修 訂 的 內 容 及 時 間 表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為 何 當 局 至 今 尚 未 就 如 何 落 實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作 出 決 定, 以 及 何 時 才 會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我 們 現 正 全 面 研 究 法 改 會 在 報 告 書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政 府 應 考 慮 修 訂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 第 189 章 ) 的 建 議 對 於 是 否 採 納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及 如 何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則 仍 未 有 決 定 現 時, 有 需 要 人 士 及 邊 緣 人 士 可 享 用 一 系 列 福 利 服 務 政 府 已 制 訂 跨 專 業 跨 界 別 的 策 略, 並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15 3633 在 第 一 層 面, 我 們 致 力 推 展 大 型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有 更 明 確 對 象 的 家 庭 教 育, 以 及 透 過 外 展 工 作 及 早 識 別 身 處 危 機 的 家 庭, 藉 以 加 強 預 防 工 作, 例 如 舉 辦 家 庭 動 力 迎 挑 戰 " 和 凝 聚 家 庭 齊 抗 暴 力 " 宣 傳 運 動 在 第 二 層 面, 除 了 在 全 港 各 區 設 有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外, 我 們 現 正 推 行 15 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試 驗 計 劃, 以 提 供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的 資 源 支 援 和 輔 導 服 務 在 第 三 層 面, 我 們 設 立 了 專 責 的 服 務 單 位, 以 提 供 危 機 介 入 服 務, 例 如 開 設 5 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為 虐 兒 和 虐 待 配 偶 的 受 害 人 及 家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以 及 開 設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在 治 安 方 面, 不 論 市 民 與 犯 罪 者 的 關 係 如 何, 每 個 市 民 均 受 到 保 護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和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等 不 同 法 例, 均 有 就 襲 擊 和 恐 嚇 等 刑 事 罪 行 訂 立 條 文 ( 二 ) 政 府 現 正 仔 細 審 閱 法 改 會 的 報 告 書 內 容, 特 別 是 法 改 會 的 建 議 及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公 眾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有 很 大 的 歧 異, 有 些 人 支 持 引 入 不 准 纏 擾 法 例 的 建 議, 有 些 人 關 注 到 新 聞 自 由 可 能 被 侵 犯, 也 有 少 數 人 強 烈 表 示 對 引 入 新 法 例 有 所 保 留 政 府 須 深 入 考 慮 上 述 種 種 意 見, 並 期 望 可 盡 快 定 出 未 來 路 向 向 公 屋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銀 行 服 務 7.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不 少 來 自 新 落 成 公 共 屋 ( 包 括 東 涌 逸 東 天 水 圍 天 悅 天 澤 天 恒 及 天 逸 ) 的 居 民 及 商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內 沒 有 設 置 銀 行 分 行 及 自 動 櫃 員 機, 對 居 民 ( 尤 其 是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長 者 ) 造 成 不 便, 商 戶 的 生 意 亦 因 居 民 缺 乏 現 款 而 受 到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是 否 察 悉 上 述 問 題 及 曾 否 採 取 任 何 改 善 措 施 ;

16 3634 ( 二 ) 房 屋 署 會 否 考 慮 提 供 豁 免 租 金 優 惠 及 改 善 商 場 的 設 計, 以 鼓 勵 銀 行 在 屋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修 改 銀 行 發 牌 條 件, 使 每 一 個 屋 均 設 有 銀 行 分 行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以 確 保 有 關 居 民 可 享 用 基 本 的 銀 行 服 務?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就 質 詢 3 個 部 分 的 回 覆 如 下 : ( 一 ) 房 屋 署 在 公 共 屋 商 場 會 預 留 商 鋪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不 過, 由 於 銀 行 業 近 年 在 擴 展 業 務 方 面 普 遍 較 為 謹 慎, 儘 管 房 屋 署 多 次 招 標, 但 現 時 仍 未 有 銀 行 承 投 商 鋪, 在 新 落 成 的 公 共 屋 ( 如 東 涌 逸 東 天 水 圍 的 天 悅 天 澤 天 恒 及 天 逸 等 ) 提 供 服 務 有 見 及 此, 房 屋 署 採 取 了 下 列 措 施, 以 吸 引 銀 行 在 公 共 屋 服 務 : 提 供 (i) 鑒 於 銀 行 認 為 較 小 的 鋪 位 更 能 切 合 他 們 的 運 作, 房 屋 署 已 另 覓 面 積 較 小 的 鋪 位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位 置, 盡 量 迎 合 銀 行 的 需 求 ; (ii) 為 了 配 合 更 靈 活 的 銀 行 運 作 模 式, 房 屋 署 容 許 超 級 市 場 及 便 利 店 騰 出 地 方, 讓 銀 行 以 低 租 金 在 店 內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 及 (iii) 房 屋 署 會 繼 續 緊 密 聯 絡 銀 行, 安 排 實 地 視 察 和 會 議, 以 游 說 他 們 在 新 落 成 屋 開 設 分 行 或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盡 快 為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 二 )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商 鋪 的 租 金 是 透 過 自 由 投 標 來 釐 定 銀 行 可 按 市 場 走 勢 和 經 營 環 境, 競 投 預 留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的 鋪 位 事 實 上, 鑒 於 現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和 銀 行 普 遍 對 競 投 新 鋪 位 的 意 欲 不 高, 公 共 屋 各 類 銀 行 設 施 鋪 位 的 市 值 租 金 一 般 已 下 調,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為 銀 行 提 供 租 金 優 惠 至 於 商 場 設 計 和 鋪 位 選 址 方 面, 房 委 會 在 規 劃 商 場 和 預 留 鋪 位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時, 均 會 聽 取 銀 行 的 意 見, 確 保 所 選 的 商 鋪 符 合 他 們 的 需 求 因 此, 銀 行 是 否 決 定 在 新 落 成 屋 提 供 服 務, 應 與 商 場 設 計 及 鋪 位 選 址 無 關

17 3635 ( 三 ) 銀 行 是 否 在 個 別 公 共 屋 提 供 服 務, 屬 於 銀 行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不 宜 透 過 更 改 發 牌 條 件 或 其 他 監 管 措 施 干 預 銀 行 的 商 業 決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下, 銀 行 會 因 應 客 戶 的 需 要 和 公 司 的 商 業 策 略, 提 供 合 適 的 服 務 不 過, 政 府 對 議 員 指 出 新 落 成 公 共 屋 欠 缺 銀 行 服 務 表 示 關 注 金 融 管 理 局 會 向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意 見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8.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計 劃 ") 於 2001 年 9 月 推 出, 目 前 為 14 個 指 定 行 業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繼 續 進 修 的 機 會, 課 程 由 僱 主 僱 員 及 培 訓 機 構 的 代 表 共 同 制 訂, 學 費 大 部 分 由 政 府 資 助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行 業 劃 分, 計 劃 為 各 指 定 行 業 提 供 多 少 項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課 程, 以 及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員 人 數 ; ( 二 )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可 參 加 計 劃 的 行 業, 以 及 沒 有 將 資 訊 科 技 業 納 入 可 參 加 計 劃 的 行 業 的 原 因 ; 及 ( 三 ) 會 否 檢 討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的 準 則 ; 若 會, 檢 討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計 劃 下 15 個 行 業 現 時 提 供 合 共 40 項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課 程,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 止, 參 加 這 些 課 程 的 人 數 約 人 ( 二 ) 設 立 計 劃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本 港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技 能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的 技 能, 從 而 加 強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任 何 行 業 如 希 望 為 業 內 相 關 的 從 業 員 提 供 技 能 提 升 培 訓, 皆 可 向 計 劃 督 導 委 員 會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時, 一 般 會 考 慮 以 下 各 點 :

18 3636 (i) 該 行 業 對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的 貢 獻 及 其 前 景 ; (ii) 該 行 業 是 否 聘 用 了 大 量 低 學 歷 低 技 術 而 亟 須 接 受 技 能 提 升 培 訓 的 工 人 ; 及 (iii) 僱 員 和 僱 主 是 否 願 意 攜 手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發 展 有 關 課 程, 令 課 程 的 質 素 獲 保 證 資 歷 被 承 認, 從 而 推 動 自 強 不 息 的 終 身 學 習 文 化 如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有 意 為 業 內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技 能 培 訓, 亦 可 隨 時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之 內 ( 三 ) 計 劃 有 十 分 清 晰 的 目 的 及 服 務 對 象, 而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的 準 則 亦 十 分 明 確, 我 們 暫 無 意 檢 討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的 準 則 附 件 計 劃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課 程 行 業 課 程 名 稱 印 刷 業 PC 電 腦 基 本 操 作 入 門 (II) 數 碼 印 刷 媒 體 出 版 技 術 (II) 電 腦 掃 描 課 程 (II) 基 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PageMaker (II) 基 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QuarkXpress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FreeHand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Illustrator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CorelDraw (II) 基 礎 電 腦 相 片 修 描 課 程 (II) 檔 案 輸 出 檢 查 課 程 Preflight (II) 電 腦 拼 大 版 製 作 課 程 (II) 印 刷 電 腦 排 版 系 統 的 管 理 及 急 救 技 巧 (II) 進 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PageMaker (II) 進 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FreeHand (II) 進 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Illustrator (II) 進 階 電 腦 相 片 修 描 課 程 Photoshop (II) 數 碼 流 程 管 理 PostScript & PDF (II)

19 3637 行 業 課 程 名 稱 電 腦 到 版 技 術 課 程 (II) 電 子 書 製 作 課 程 (II) 網 上 出 版 技 術 課 程 (II) 數 碼 印 刷 技 術 課 程 (II) 網 絡 策 劃 基 本 課 程 (II) 飲 食 業 基 本 電 腦 培 訓 課 程 進 出 口 業 電 子 商 貿 入 門 課 程 服 裝 製 品 及 紡 織 業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軟 件 應 用 (II) 電 腦 知 識 及 應 用 (II) 電 腦 輔 助 布 料 及 時 裝 設 計 軟 件 之 應 用 (II) 互 聯 網 之 紡 織 及 服 裝 資 料 搜 尋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文 書 處 理 系 統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運 算 系 統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投 影 片 系 統 (II) 運 輸 業 海 運 業 : 單 元 四 海 運 業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倉 庫 業 : 單 元 三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陸 運 業 : 單 元 三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機 電 工 程 業 電 機 工 程 基 本 繪 圖 電 機 工 程 電 腦 繪 圖 物 業 管 理 業 智 能 物 業 管 理 電 腦 操 作 介 紹 地 產 代 理 業 地 產 代 理 網 上 資 源 應 用 大 廈 維 修 及 裝 修 業 裝 修 電 腦 繪 圖 基 礎 美 容 護 理 業 美 容 業 電 腦 操 作 入 門 總 數 : 40 項 課 程

20 3638 巴 士 和 電 車 站 / 總 站 的 設 計 9.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專 營 巴 士 站 及 總 站 和 電 車 站 及 總 站 的 設 計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車 有 限 公 司 ( 電 車 公 司 ") 有 否 分 別 為 其 巴 士 站 及 總 站 和 電 車 站 及 總 站 進 行 外 觀 改 善 工 程 ; 若 有, 工 程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若 第 ( 一 ) 部 分 的 答 案 為 否, 有 關 公 司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上 述 工 程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電 車 站 沒 有 安 裝 車 站 名 稱 牌 及 在 路 軌 旁 設 置 月 台 供 乘 客 上 落, 以 及 電 車 公 司 有 否 計 劃 為 這 些 電 車 站 提 供 上 述 設 施?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直 實 施 計 劃, 為 巴 士 總 站 進 行 翻 新 和 外 觀 改 善 工 程 自 2000 年 以 來, 共 有 38 個 巴 士 總 站 已 予 翻 新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翻 新 輪 候 處 鐵 欄 巴 士 站 上 蓋 和 站 長 室 等 過 去 3 年,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已 在 679 個 巴 士 站 設 置 上 蓋 運 輸 署 亦 展 開 了 工 程, 改 善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的 天 花 牆 壁 照 明 裝 置 和 乘 客 候 車 處, 以 美 化 有 關 交 匯 處 的 環 境 藍 田 交 匯 處 和 天 后 交 匯 處 的 改 善 工 程 已 經 展 開, 另 外 亦 計 劃 於 年 度 改 善 5 個 分 別 位 於 金 鐘 ( 東 ) 荃 灣 地 鐵 站 長 沙 灣 廣 場 樂 富 和 欽 州 街 的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此 外, 由 2000 年 至 今, 電 車 公 司 翻 新 了 4 個 電 車 候 車 亭, 並 在 另 外 兩 個 電 車 站 興 建 新 候 車 亭 電 車 公 司 也 有 計 劃 改 善 筲 箕 灣 電 車 總 站 電 車 公 司 已 在 現 有 122 個 電 車 站 中 的 24 個 裝 設 車 站 名 牌 運 輸 署 現 正 與 電 車 公 司 商 討 在 其 他 電 車 站 裝 設 車 站 名 牌 的 計 劃 現 時 共 有 111 個 電 車 站 設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至 於 其 餘 的 11 個 電 車 站, 由 於 實 地 環 境 的 限 制, 故 此 無 法 提 供 這 類 設 施 在 進 行 莊 士 敦 道 行 人 區 計 劃 時, 莊 士 敦 道 的 其 中 一 個 電 車 站 已 遷 移 至 經 擴 闊 的 行 人 路 旁 邊, 讓 乘 客 可 從 行 人 路 直 接 登 車 在 2003 年, 莊 士 敦 道 另 外 3 個 沒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的 電 車 站 也 會 進 行 類 似 的 改 善 工 程 如 有 適 當 機 會, 餘 下 7 個 沒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的 電 車 站 也 會 予 以 改 善

21 3639 公 共 屋 內 店 鋪 的 裝 修 及 設 備 10.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公 共 屋 內 商 鋪 的 經 營 者 在 結 束 業 務 並 把 有 關 店 鋪 交 還 房 屋 署 前, 須 否 拆 除 店 鋪 內 的 所 有 裝 修 及 設 備 ; ( 一 ) 若 然,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按 照 有 關 店 鋪 的 新 租 戶 的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拆 除 原 有 裝 修 及 設 備, 以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共 開 支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商 鋪 租 戶 結 束 營 業 時, 由 於 其 自 行 安 裝 的 裝 修 及 設 備 不 一 定 適 合 新 租 戶, 所 以 租 約 規 定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必 須 拆 除 所 有 裝 備, 將 鋪 位 還 原 交 回 房 屋 署 鑒 於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希 望 節 省 拆 除 費 用, 亦 考 慮 到 保 留 裝 備 有 助 新 租 戶 減 省 開 業 時 的 支 出, 因 此, 房 屋 署 會 彈 性 處 理 原 租 戶 不 拆 除 舊 裝 備 的 要 求 一 般 而 言, 如 裝 備 依 然 良 好 和 安 全, 以 及 原 租 戶 保 證 不 會 向 新 租 戶 索 取 任 何 費 用, 房 屋 署 會 容 許 原 租 戶 保 留 裝 備 但 是, 若 裝 備 已 殘 舊 或 不 適 合, 房 屋 署 便 會 根 據 租 約 要 求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履 行 責 任, 將 鋪 位 還 原, 以 免 房 屋 署 在 再 次 租 出 鋪 位 時 須 為 拆 除 破 舊 裝 備 而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度 假 屋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當 局 提 供 給 公 務 員 租 用 以 作 員 工 福 利 的 度 假 屋,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現 時 提 供 度 假 屋 供 轄 下 員 工 租 用 ; 每 間 度 假 屋 的 位 置 及 落 成 或 購 置 時 間 為 何, 以 及 哪 些 級 別 的 員 工 有 資 格 申 請 租 用 ; ( 二 ) 過 去 3 年, 這 些 度 假 屋 每 年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及 所 涉 及 的 保 養 開 支 ; 及 ( 三 ) 有 否 檢 討 當 局 提 供 這 項 福 利 是 否 切 合 員 工 的 需 要 及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22 364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如 不 少 大 型 私 人 機 構, 政 府 一 向 提 供 度 假 設 施 給 公 務 員 租 用, 作 為 員 工 福 利 之 一, 讓 員 工 可 以 在 公 餘 到 郊 外 舒 展 身 心 我 們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務 使 這 項 員 工 福 利 能 配 合 員 工 需 要, 並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關 於 劉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回 覆 如 下 : ( 一 ) 目 前, 以 公 帑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度 假 設 施 的 部 門 包 括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香 港 海 關 懲 教 署 和 水 務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度 假 設 施 供 全 體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申 請 租 用, 其 他 3 個 部 門 的 度 假 設 施 則 供 部 門 本 身 的 現 職 和 退 休 員 工 申 請 租 用 有 關 這 些 度 假 設 施 的 資 料 見 附 件 甲 政 府 並 沒 有 特 意 為 公 務 員 興 建 度 假 設 施 現 有 的 度 假 設 施 除 了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和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是 租 用 外, 其 餘 前 身 均 為 部 門 宿 舍 或 工 程 人 員 宿 舍, 因 原 有 用 途 不 再 適 用 而 改 作 員 工 度 假 屋 ( 二 )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過 去 3 年 的 每 年 入 住 率 和 所 涉 及 的 保 養 開 支 見 附 件 乙 撇 開 懲 教 署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和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不 計,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年 度 的 入 住 率 平 均 在 60% 以 上 懲 教 署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的 入 住 率 偏 低, 是 由 於 位 置 偏 遠, 但 其 保 養 開 支 亦 很 低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在 颱 風 季 節 供 當 值 員 工 作 宿 舍 之 用, 所 以 入 住 率 亦 較 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位 於 長 沙 和 大 尾 篤 的 度 假 別 墅 於 年 度 的 保 養 開 支 較 往 年 高, 主 要 是 由 於 這 兩 間 別 墅 在 該 年 度 內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電 器 家 具 水 務 署 的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亦 於 年 度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 三 ) 由 於 度 假 設 施 是 員 工 福 利 項 目, 我 們 不 能 單 從 成 本 效 益 角 度 來 衡 量 其 價 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提 供 給 全 體 公 務 員 申 請 租 用 的 度 假 設 施, 多 年 來 入 住 率 都 維 持 在 55% 至 75% 之 間 在 周 末 和 公 眾 假 期, 入 住 率 更 高 達 90% 以 上 在 目 前 經 濟 環 境 下, 為 了 展 示 政 府 厲 行 節 約 的 決 心, 我 們 已 決 定 由 今 年 6 月 起, 不 再 延 續 租 用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房 間 的 合 約, 而 只 維 持 向 公 務 員 同 事 提 供 長 沙 和 大 尾 篤 度 假 設 施 一 如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項 目, 我 們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現 有 安 排, 確 保 度 假 設 施 的 提 供 切 合 員 工 的 需 要, 並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23 3641 附 件 甲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一 覽 表 局 /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背 景 申 請 資 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3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興 建 石 壁 水 塘 時 的 工 所 有 公 務 員 均 可 申 程 人 員 宿 舍, 建 於 1959 年, 請 租 用 度 假 屋 / 別 地 址 : 大 嶼 山 嶼 南 路 47 號 長 沙 於 1968 年 轉 為 度 假 別 墅 墅, 退 休 公 務 員 亦 度 假 別 墅 6 8 及 9 號 屋 可 在 公 眾 假 期 以 外 日 子 租 用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4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興 建 船 灣 淡 水 湖 時 的 工 程 人 員 宿 舍, 建 於 1963 年, 地 址 : 大 埔 美 湖 路 大 尾 篤 度 假 於 1972 年 轉 為 度 假 別 墅 別 墅 及 9 號 屋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3 間 套 房 ) 由 1999 年 6 月 起, 政 府 租 用 荃 灣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3 間 房 間 地 址 : 荃 灣 老 圍 顯 達 路 顯 達 鄉 作 為 公 務 員 度 假 屋 村 俱 樂 部 及 202 號 套 房 顯 達 度 假 屋 目 前 的 租 約 將 於 2003 年 6 月 1 日 期 滿 在 目 前 經 濟 環 境 下, 為 展 示 政 府 厲 行 節 約 的 決 心, 我 們 將 不 再 延 續 租 約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88 年 供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香 港 海 關 員 工 申 請 地 址 : 大 嶼 山 貝 澳 新 圍 村 40 號 租 用 地 下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1 間 度 假 房 間 ) 由 2002 年 3 月 起, 部 門 租 用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1 間 度 假 房 間 作 地 址 : 新 界 天 水 圍 嘉 湖 海 逸 酒 為 員 工 度 假 屋 店

24 3642 局 /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背 景 申 請 資 格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91 年 供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懲 教 署 員 工 申 請 租 地 址 : 新 界 青 山 道 16 咪 半 小 欖 用 水 警 基 地 1 號 屋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90 年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地 址 : 新 界 喜 靈 洲 E 號 度 假 屋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地 址 : 大 嶼 山 嶼 南 路 38 號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7 號 屋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實 為 水 務 署 於 供 現 職 水 務 署 員 工 颱 風 期 間 ( 每 年 5 月 至 10 月 ) 申 請 租 用 提 供 給 當 值 員 工 使 用 的 宿 舍 為 善 用 資 源, 部 門 在 其 餘 日 子 把 宿 舍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附 件 乙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過 去 3 年 的 入 住 率 和 保 養 開 支 (i) 度 假 設 施 的 每 年 入 住 率 局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入 住 率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55% 55% 58%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55% 59% 57%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75% 64% 63%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47% 52% 49%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55% 65% 60%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17% 15% 10%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40% 22% 10%

25 3643 (ii) 度 假 設 施 的 保 養 開 支 局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保 養 開 支 ( 元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88, ,000 3,274,000 1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822, ,000 1,973,000 2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183, , ,000 3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72,000 96,000 80,000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000 3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60,000 59,000 62,000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3,000 4,000 3,000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52, , ,000 註 : 1 包 括 2,664,000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3 間 長 沙 度 假 屋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殘 舊 電 器 家 具 2 包 括 116 萬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4 間 大 尾 篤 度 假 屋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殘 舊 電 器 家 具 3 度 假 設 施 的 租 用 費 4 包 括 49 萬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就 有 關 反 歧 視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12. 何 秀 蘭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及 / 或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第 527 章 ) 制 定 後, 有 關 違 反 該 等 條 例 規 定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 一 ) 按 條 例 及 年 份 劃 分, 上 述 申 請 的 數 目 及 每 宗 申 請 所 援 引 的 相 關 條 文 ;

26 3644 ( 二 ) 分 別 由 原 告 人 與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成 功 申 請 宗 數, 而 就 原 告 人 的 申 請 而 言,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機 構 還 是 私 營 機 構 ; ( 三 ) 申 請 被 拒 的 宗 數 和 理 由 ; 及 ( 四 ) 因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的 宗 數 和 結 果? 政 務 司 司 長 ( 譯 文 ): 主 席, 法 律 援 助 署 根 據 其 電 腦 紀 錄, 回 覆 上 述 的 質 詢 如 下 : (1)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5 年 制 定 紀 錄 顯 示 在 1995 至 96 年 1998 年 2000 至 01 年 並 無 有 關 申 請 至 於 1997 年 1999 年 和 2002 年 的 情 況, 現 把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甲 (2)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5 年 制 定 紀 錄 顯 示 在 1995 年 1996 年 1998 年 和 1999 年 並 無 有 關 申 請 至 於 1997 年 2000 至 02 年 的 情 況, 現 把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乙 (3)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第 527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7 年 制 定 自 條 例 制 定 以 來, 並 沒 有 收 到 關 乎 該 條 例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27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於 1995 年 制 定 ) (a)(i) 申 請 宗 數 (ii) 相 關 條 文 有 關 申 請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第 及 46 條 該 等 條 文 涵 蓋 對 女 性 及 男 性 的 性 別 歧 視 使 人 受 害 的 歧 視 政 府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對 女 性 的 歧 視 性 騷 擾 教 育 機 構 的 負 責 組 織 所 作 的 歧 視, 以 及 僱 主 及 主 事 人 的 法 律 責 任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ii) 原 告 人 (P)/ 被 告 人 (D) 提 出 的 申 請 1(P) 2(P) 2(P) (iii)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 私 營 機 構 公 營 私 營 公 營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ii) 被 拒 理 由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訴 訟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並 不 合 理 1999 年 其 中 一 宗 申 請 因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而 被 拒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1 駁 回 附 件 甲 3645

28 殘 疾 歧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於 1995 年 制 定 ) (a)(i) 申 請 宗 數 (ii) 相 關 條 文 有 關 申 請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第 6(a) 和 (c) 11(1)(c) 26 及 38 條 該 等 條 文 涵 蓋 基 於 某 人 的 殘 疾 或 與 某 人 有 聯 繫 人 士 的 殘 疾 而 給 予 該 人 差 於 給 予 其 他 人 士 的 待 遇 的 歧 視 對 申 請 工 作 人 士 的 歧 視 在 提 供 貨 品 服 務 或 設 施 方 面 的 歧 視, 以 及 在 提 供 貨 品 服 務 及 設 施 方 面 的 騷 擾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ii) 原 告 人 (P)/ 被 告 人 (D) 提 出 的 申 請 1(P) 1(D) (iii)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 私 營 機 構 1( 公 營 ) 2( 公 營 ) 1( 私 營 ) 3(P) 7(P) 6(P) 4( 公 營 ) 3( 私 營 )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ii) 被 拒 理 由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3( 公 營 ) 3( 私 營 )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訴 訟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並 不 合 理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駁 回 上 訴 撤 回 1 附 件 乙

29 3647 節 能 照 明 裝 置 回 扣 計 劃 13.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協 議 ( 協 議 "), 港 燈 由 2000 年 7 月 1 日 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提 供 現 金 回 扣 予 購 買 及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 包 括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 的 非 住 宅 客 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根 據 協 議 向 港 燈 申 請 現 金 回 扣 的 客 戶 數 目 ; 其 中 有 多 少 客 戶 成 功 申 請 及 他 們 獲 得 的 平 均 回 扣 金 額, 以 及 客 戶 的 申 請 被 拒 絕 的 原 因 ; ( 二 ) 港 燈 至 今 根 據 協 議 向 客 戶 提 供 現 金 回 扣 的 總 金 額 ; 涉 及 的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分 別 的 數 目 ; ( 三 ) 港 燈 以 何 方 式 宣 傳 這 項 節 能 照 明 裝 置 回 扣 計 劃 ( 計 劃 "); 其 中 有 否 包 括 在 向 非 住 宅 客 戶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書 時 附 上 計 劃 的 宣 傳 單 張 ; 及 ( 四 ) 港 燈 會 否 延 長 計 劃 的 申 請 期 限, 以 及 放 寬 申 請 資 格, 例 如 讓 住 宅 客 戶 也 可 申 請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港 燈 表 示 在 計 劃 預 算 用 罄 前 共 收 到 個 帳 戶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申 請 當 中 737 個 帳 戶 持 有 人 已 獲 得 回 扣, 平 均 回 扣 金 額 約 為 34,000 元 至 於 被 拒 絕 的 個 案, 主 要 原 因 為 現 存 的 照 明 設 備 或 建 議 的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未 符 合 申 請 要 求, 或 帳 戶 持 有 人 未 能 提 供 購 買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的 證 明 ( 二 ) 港 燈 表 示 就 計 劃 已 支 付 的 回 扣 金 額 共 約 為 2,500 萬 元 涉 及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個 支 及 個 ( 三 ) 港 燈 已 透 過 下 列 活 動 向 非 住 宅 客 戶 宣 傳 有 關 計 劃 :

30 3648 (i) 與 業 界 和 專 業 團 體 舉 行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 (ii) 製 作 及 隨 附 繳 費 通 知 書 寄 發 宣 傳 單 張 ; (iii) 設 立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電 話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解 答 市 民 查 詢 ; 及 (iv) 在 公 司 網 站 設 立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網 頁 ( 網 址 : < 同 時, 政 府 亦 在 日 常 宣 傳 活 動 中 推 廣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約 能 源 ( 四 ) 由 於 非 住 宅 客 戶 所 節 省 的 能 源 已 超 過 計 劃 目 標, 而 計 劃 預 算 亦 已 用 罄, 所 以 並 不 打 算 延 長 計 劃 的 申 請 期 限 至 於 住 宅 客 戶 方 面, 目 前 市 面 上 價 格 具 競 爭 力 的 節 能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照 明 設 備 ) 已 有 多 種 選 擇, 加 上 市 民 節 約 能 源 及 能 源 效 益 的 意 識 日 漸 提 高, 因 此, 計 劃 沒 有 打 算 擴 展 至 住 宅 客 戶 我 們 相 信 通 過 公 眾 教 育 推 廣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約 能 源 會 同 樣 有 效 監 察 私 家 醫 院 的 服 務 水 平 及 收 費 透 明 度 1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監 察 私 家 醫 院 的 服 務 水 平 及 收 費 透 明 度 的 事 宜,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私 家 醫 院 把 各 項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詳 情 預 先 清 晰 地 告 知 求 診 人 士, 並 把 載 列 收 費 詳 情 的 告 示 張 貼 在 當 眼 處 ; ( 二 )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私 家 醫 院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以 加 強 監 察 駐 院 醫 生 的 專 業 水 平 ;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多 少 間 私 家 醫 院 已 清 晰 地 公 開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詳 情 及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將 清 晰 地 公 開 服 務 收 費 詳 情 及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 的 規 定 列 作 私 家 醫 院 的 發 牌 條 件?

31 3649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把 服 務 收 費 表 張 貼 在 當 眼 處, 如 醫 院 的 入 院 登 記 處 和 繳 費 處, 供 病 人 參 考 ( 二 ) 現 時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自 發 地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儘 管 如 此, 生 署 在 私 家 醫 院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守 則 擬 稿 中, 已 把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列 為 優 質 管 理 的 規 定 該 署 會 在 考 慮 私 家 醫 院 的 意 見 後, 為 實 務 守 則 定 稿, 以 便 落 實 執 行 ( 三 ) 全 港 12 間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公 開 收 費 表, 並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 四 ) 生 署 為 私 家 醫 院 良 好 實 務 守 則 標 準 定 稿 時, 會 考 慮 應 否 把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內 有 關 收 費 表 和 優 質 管 理 的 規 定 列 作 私 家 醫 院 的 發 牌 條 件 之 一 偷 車 案 件 15.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偷 車 案 件,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報 失 的 車 輛 在 境 內 尋 回 的 數 目, 以 及 佔 報 失 車 輛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有 否 估 計, 在 過 去 3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部 報 失 車 輛 被 偷 運 外 地 及 其 目 的 地 ; ( 三 ) 哪 些 地 點 及 甚 麼 時 份 有 較 多 偷 車 案 發 生 ; 及 ( 四 ) 警 方 有 何 進 一 步 措 施 打 擊 偷 車?

32 3650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總 失 車 數 目 在 境 內 尋 回 的 失 車 數 目, 以 及 有 關 百 分 比 如 下 :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總 失 車 數 字 在 境 內 尋 回 數 字 百 分 比 55% 55% 59% ( 二 ) 警 方 相 信 部 分 報 失 車 輛 會 被 偷 運 往 境 外, 而 部 分 則 會 在 港 被 拆 成 零 件 出 售, 但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評 估 失 車 被 偷 運 出 境 的 實 質 數 字 及 其 目 的 地 在 2001 年 及 2002 年, 警 方 共 分 別 截 獲 26 及 12 部 被 盜 的 車 輛, 大 部 分 是 準 備 偷 運 到 內 地 ( 三 ) 七 成 以 上 的 偷 車 案 發 生 在 街 道 上 空 地 或 無 保 安 設 施 的 露 天 停 車 場 九 成 的 報 失 車 輛 是 在 晚 上 7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被 盜 ( 四 ) 警 方 會 繼 續 採 取 下 列 有 效 措 施, 以 打 擊 偷 車 活 動 : (i) 加 強 巡 邏 盜 竊 車 輛 的 黑 點 ; (ii) 在 水 陸 關 卡 截 查 可 疑 車 輛 ; (iii) 針 對 走 私 盜 竊 車 輛 的 集 團, 採 取 以 情 報 為 主 導 的 打 擊 行 動 ; (iv) 加 強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執 法 機 構 的 情 報 交 流 及 合 作 ; 和 (v) 向 市 民 及 相 關 業 界 宣 傳 防 止 車 輛 被 盜 的 知 識

33 3651 旅 客 在 邊 境 的 過 關 手 續 16. 李 家 詳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承 諾 會 致 力 讓 過 境 人 士 在 半 小 時 內 完 成 辦 理 香 港 與 大 陸 兩 地 的 過 關 手 續 據 報, 深 圳 市 將 於 本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容 許 當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本 年 復 活 節 假 期 及 內 地 的 勞 動 節 和 國 慶 假 期 期 間, 有 何 措 施 落 實 上 述 承 諾?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致 力 改 善 跨 境 旅 客 的 過 境 時 間, 以 期 最 終 達 致 過 境 人 士 在 半 小 時 內 完 成 辦 理 香 港 與 內 地 兩 地 的 過 關 手 續 的 長 遠 目 標 在 中 期 來 說, 我 們 會 適 當 陸 續 調 校 在 香 港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服 務 承 諾, 以 期 讓 更 多 百 分 比 的 過 境 旅 客 能 於 15 分 鐘 內 完 成 在 港 方 的 出 入 境 手 續 至 於 具 體 措 施 及 有 關 時 間 表, 則 須 視 乎 資 源 調 配 與 跨 境 旅 客 增 長 的 速 度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商 討, 以 協 調 雙 方 處 理 跨 境 旅 客 的 有 關 措 施 在 即 將 來 臨 的 復 活 節 假 期, 以 及 稍 後 的 五 一 勞 動 節 和 國 慶 假 期, 我 們 會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應 付 較 平 日 增 加 的 訪 港 旅 客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我 們 會 與 旅 遊 業 界 保 持 聯 繫, 透 過 各 種 安 排 包 括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旅 行 團 資 料, 預 早 將 旅 行 團 資 料 送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作 預 檢, 以 加 快 處 理 內 地 旅 客 的 入 境 手 續 我 們 更 會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的 聯 絡 和 溝 通, 在 長 假 期 來 臨 前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舉 行 節 日 旅 客 過 境 小 組 會 議, 共 同 商 討 有 關 人 流 車 流 的 管 理 及 應 變 措 施, 確 保 各 項 疏 導 旅 客 的 安 排 能 夠 準 備 就 緒 此 外,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其 他 前 線 部 門 會 按 需 要 透 過 內 部 調 配 及 取 消 員 工 休 假 等, 增 強 前 線 人 手, 在 出 入 境 繁 忙 時 段 盡 量 開 放 足 夠 櫃 檯, 以 便 盡 快 疏 導 過 關 旅 客 至 於 聲 稱 有 報 道 指 深 圳 市 會 於 本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容 許 當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一 事, 此 等 報 道 並 不 準 確 事 實 上, 雖 然 行 政 長 官 早 前 透 露 了 中 央 已 原 則 上 同 意 讓 廣 東 省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但 具 體 的 細 節 及 施 行 的 日 期, 仍 須 經 內 地 及 香 港 有 關 當 局 進 一 步 商 討, 方 可 落 實 各 口 岸 亦 會 在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前 作 出 適 當 的 準 備 及 事 前 安 排, 以 處 理 因 應 新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內 地 旅 客

34 3652 為 高 中 學 生 推 出 的 試 點 計 劃 17.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將 於 本 年 9 月 為 就 讀 主 流 中 學 的 高 中 學 生 推 出 一 項 試 點 計 劃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將 合 共 提 供 12 項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予 大 約 300 名 學 生 修 讀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這 些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預 計 哪 些 課 程 最 受 歡 迎, 以 及 學 生 需 時 多 少 才 可 修 畢 個 別 課 程 ; ( 二 ) 這 些 課 程 與 其 他 私 人 機 構 提 供 的 同 類 課 程 有 何 分 別 ; 及 ( 三 ) 如 何 向 學 生 宣 傳 這 項 試 點 計 劃?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該 12 項 職 業 導 向 多 元 化 課 程 為 試 點 課 程, 有 關 的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及 提 供 機 構 表 列 如 下 :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1. 電 腦 網 絡 1. 基 本 網 絡 知 識 及 實 務 2. 局 域 網 及 互 聯 網 3. 網 絡 路 由 器 及 保 安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2. 創 意 多 媒 體 1. 多 媒 體 基 礎 2. 媒 體 及 設 計 3. 多 媒 體 創 作 習 作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3. 智 能 式 綠 化 生 活 1. 環 保 屋 宇 2. 數 碼 生 活 3. 智 能 設 施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4.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基 礎 1. 時 裝 形 象 設 計 2. 審 美 理 論 3. 設 計 表 達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35 3653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5. 立 體 動 畫 1. 傳 統 繪 圖 及 動 畫 2. 立 體 電 腦 動 畫 3. 角 色 動 畫 4. 視 覺 效 果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6. 錄 象 製 作 1. 基 本 錄 象 科 技 2. 錄 象 製 作 過 程 3. 攝 影 機 與 燈 光 的 運 用 及 剪 接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7. 髮 型 設 計 1. 基 礎 設 計 技 巧 2. 美 髮 理 論 3. 基 礎 美 髮 技 巧 及 髮 型 設 計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8. 飲 食 服 務 基 礎 1. 食 品 服 務 業 的 生 及 安 全 知 識 2. 廚 房 及 服 務 範 圍 的 設 計 和 飲 食 服 務 設 備 3. 飲 食 服 務 及 客 戶 服 務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9. 基 礎 汽 車 維 修 1. 汽 車 業 的 特 色 與 性 質 2.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和 環 境 保 護 3. 汽 車 結 構 及 主 要 系 統 的 操 作 原 理 4. 部 件 的 位 置 及 功 能 5. 汽 車 系 統 維 修 及 噴 漆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10. 基 礎 屋 宇 裝 備 1. 安 全 知 識 防 火 系 統 及 火 警 預 報 2. 供 水 及 排 水 系 統 3. 喉 管 接 駁 及 安 裝 4. 機 器 裝 嵌 5. 通 風 系 統 及 薄 片 金 屬 技 術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36 3654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11. 美 容 護 理 1. 皮 膚 護 理 2. 化 妝 修 甲 及 基 本 髮 飾 技 巧 3. 實 地 考 察 12. 基 礎 物 流 1. 基 本 物 流 管 理 理 論 2. 供 應 鏈 管 理 貨 倉 運 作 運 輸 流 程 及 購 貨 及 供 應 簡 介 3. 網 上 物 流 發 展 及 其 應 用 4. 實 地 考 察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上 列 第 1 至 10 項 課 程 每 項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80 小 時, 第 11 至 12 項 課 程 每 項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50 小 時, 學 生 可 於 中 四 及 中 五 兩 個 學 年 修 畢 所 選 的 課 程 上 列 12 項 試 點 課 程 各 具 特 色, 相 信 均 會 受 到 不 同 學 習 興 趣 及 需 要 的 學 生 歡 迎 在 申 請 程 序 於 本 年 6 月 底 完 成 後, 我 們 將 可 以 提 供 報 讀 課 程 的 數 字 供 參 考 ( 二 ) 與 其 他 私 人 機 構 所 開 辦 的 類 似 課 程 比 較, 該 12 項 試 點 課 程 有 以 下 的 特 色 : (i) 針 對 中 四 及 中 五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及 需 要 而 設 計 (ii) 每 項 課 程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50 至 180 小 時, 相 約 於 一 個 中 四 及 中 五 科 目 的 修 讀 時 間 (iii) 學 生 在 成 功 完 成 課 程 後 能 獲 得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頒 發 學 歷 證 書, 該 證 書 的 學 歷 日 後 在 同 一 機 構 修 讀 相 同 範 疇 的 課 程 將 獲 得 認 可 此 等 學 歷 亦 可 作 為 將 來 工 作 的 基 礎 ( 三 ) 教 統 局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已 舉 辦 及 將 舉 辦 一 連 串 的 活 動, 向 學 生 介 紹 此 12 項 課 程, 包 括 : (i) (ii) 教 統 局 已 於 3 月 18 日 舉 行 傳 媒 發 布 會, 向 公 眾 介 紹 課 程 理 念 及 試 點 計 劃 的 詳 情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已 印 備 介 紹 課 程 內 容 的 單 張 供 學 生 參 考, 並 將 為 這 些 課 程 設 計 網 頁, 提 供 最 新 的 資 料

37 3655 (iii) 教 統 局 將 於 4 月 底 或 5 月 初 為 全 港 中 學 舉 行 課 程 簡 介 會, 讓 校 長 及 教 師 認 識 有 關 課 程 的 理 念 及 詳 情, 通 過 學 校 向 學 生 作 出 推 介 和 輔 導 (iv)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於 5 月 初 為 學 生 及 教 師 安 排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坊, 介 紹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安 排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18.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中 國 科 學 院 化 學 研 究 所 近 日 成 立 國 家 納 米 科 學 中 心, 而 現 時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及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等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在 納 米 技 術 研 究 方 面 已 具 備 相 當 實 力, 部 分 大 學 校 長 表 示 會 積 極 參 加 內 地 納 米 技 術 的 有 關 研 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分 別 由 當 局 本 港 的 大 學 及 個 人 提 供 的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經 費 ; ( 二 )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及 地 區 相 比, 本 港 在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及 應 用 方 面 處 於 甚 麼 水 平, 以 及 在 提 升 有 關 水 平 方 面 有 否 尚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本 港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項 目 的 成 果 有 多 少 項 已 轉 化 為 商 品 或 被 工 商 業 採 用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此 方 面 的 經 濟 收 益 ; 若 有, 統 計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5 年, 政 府 和 公 營 機 構 主 要 透 過 研 究 資 助 局 和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共 撥 出 億 元, 以 資 助 本 地 大 學 進 行 有 關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此 外, 這 些 撥 款 亦 吸 引 產 業 提 供 額 外 3,670 萬 元, 透 過 捐 款 及 贊 助 方 式, 以 資 助 有 關 的 研 究 詳 情 請 見 附 件 ( 二 ) 不 少 先 進 國 家 均 投 放 資 源, 全 力 發 展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 如 美 國 的 國 家 級 納 米 科 技 計 劃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 作 為 帶 動 國 家 科 技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長 遠 策 略 這 類 國 家 級 的 資 助 計 劃 主 要 集 中 於 基 礎 研 究, 而 私 人 企 業 則 以 進 行 應 用 研 究 發 展 作 為 配 合 香 港 在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上, 無 論 在 資 源 規 模 產 量 和 進 取 性 方 面, 都 沒 有 可 能 與 上 述 國 家 級 的 計 劃 看 齊 我 們 的 策 略 是 集 中 資 源 發 展 本 港 具 備 優 勢 的 特 定 範 疇, 而 我 們 的 強 項 主 要 在 納 米 材 料 的 研 發 在 這 個 科 技 範 疇, 國 際 間 的 競 爭 十

38 3656 分 激 烈 雖 然 我 們 能 夠 投 放 在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的 人 力 和 財 政 資 源 相 對 有 限, 但 所 得 的 成 果 卻 是 顯 著 的 舉 例 而 言, 本 港 的 其 中 一 所 大 學 已 領 先 國 際, 於 2000 年 成 功 製 造 直 徑 0.4 納 米 的 單 壁 納 米 碳 管 過 去 兩 年, 一 些 國 際 知 名 的 期 刊, 如 Nature 及 Science 等, 亦 有 報 道 本 港 多 所 大 學 就 納 米 碳 管 及 納 米 結 構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為 更 能 善 用 研 究 資 源, 並 確 保 產 業 界 可 早 日 應 用 納 米 科 技, 從 而 增 強 我 們 的 創 新 能 力, 以 及 加 強 產 品 的 科 技 成 分 和 增 值 力, 當 局 於 2002 年 6 月 公 布 有 關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的 主 題, 就 此 主 動 徵 求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的 申 請 項 目 我 們 已 挑 選 了 兩 個 由 本 地 大 學 提 交 的 項 目, 認 為 值 得 撥 款 資 助 其 中 一 個 項 目 的 申 請 撥 款 額 為 1,250 萬 元, 當 局 已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於 2003 年 年 初 批 准 有 關 撥 款 申 請 另 一 項 目 的 申 請 撥 款 額 為 5,690 萬 元, 有 關 申 請 已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並 將 於 2003 年 4 月 11 日 的 會 議 上 審 批 ( 三 ) 獲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資 助 的 16 個 與 納 米 科 技 有 關 的 項 目 中, 有 5 個 已 取 得 成 果, 可 轉 移 至 本 港 產 業 界 作 進 一 步 發 展, 以 便 轉 化 為 商 品 我 們 會 致 力 保 持 發 展 勢 頭, 進 一 步 加 強 我 們 在 納 米 科 技 的 應 用 研 究 及 發 展 方 面 的 能 力 不 過, 我 們 知 道 即 使 在 美 國 等 最 先 進 的 經 濟 體 系, 納 米 科 技 在 商 業 上 的 應 用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因 此, 在 此 階 段 評 估 香 港 應 用 納 米 科 技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實 屬 言 之 尚 早 撥 作 進 行 本 港 與 納 米 科 技 有 關 的 研 究 資 助 額 附 件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總 計 ('000 元 ) (I) 政 府 (a)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18,090 14,860-20,579 49,320 (b) 研 究 資 助 局 3,339 2,365 7,788 11,410 15,203 小 計 21,429 17,225 7,788 31,989 64, ,954 (II) (III) 大 學 ( 包 括 研 究 資 助 局 撥 出 的 資 助 金 ) 私 營 機 構 ( 贊 助 / 捐 款 ) 4,728 1,768 1,320 5,110 5,020 17,946 2,552 2, ,061 18,199 36,677 總 額 28,709 21,841 9,125 50,160 87, ,577

39 3657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計 劃 的 開 支 19.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在 公 眾 地 方 及 公 共 / 私 人 屋 設 置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箱, 以 推 行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計 劃,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以 來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1998 年 起, 我 們 在 公 眾 地 方 學 校 及 公 共 / 私 人 屋 苑 共 設 置 約 個 分 類 回 收 箱 購 置 這 些 回 收 箱 的 費 用 約 為 1,100 萬 元, 而 每 年 由 回 收 箱 收 集 回 收 物 料 的 開 支 則 約 為 420 萬 元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用 及 培 訓 20.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將 於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再 培 訓 局 轄 下 培 訓 機 構 舉 辦 的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學 員 人 數 每 名 學 員 的 培 訓 成 本 及 平 均 津 貼 金 額, 畢 業 學 員 中 成 功 就 業 的 人 數 和 比 率, 以 及 他 們 的 平 均 時 薪 ; ( 二 ) 有 否 就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需 求 僱 用 形 式 及 工 作 要 求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並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制 訂 培 訓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調 整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以 避 免 浪 費 資 源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多 以 鐘 點 形 式 受 僱, 不 會 留 宿, 無 法 滿 足 聘 請 全 職 家 庭 傭 工 的 僱 主 的 要 求, 而 且 以 鐘 點 形 式 受 僱 亦 令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交 通 費 用 增 加, 其 時 薪 亦 因 此 較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按 時 計 薪 酬 為 高,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提 高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競 爭 力 ; 若 有, 措 施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部 分 學 員 只 是 藉 參 加 課 程 提 升 其 家 務 技 巧, 以 便 更 好 照 顧 家 庭, 而 根 本 無 意 受 聘 為 家 務 助 理, 當 局 有 否 就 此 作 出 規 限 或 制 訂 指 引, 以 避 免 上 述 濫 用 情 況 ; 若 有, 規 限 或 指 引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40 3658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再 培 訓 局 全 日 制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的 預 算 培 訓 學 額 畢 業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及 培 訓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預 算 學 額 畢 業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80% 82% 85% 1 每 名 學 員 的 平 均 3,268 元 3,343 元 3,251 元 培 訓 成 本 2 每 名 學 員 的 平 均 1,845.6 元 1,845.6 元 1,589 元 津 貼 額 3 註 : 1 截 止 2002 年 11 月 底 的 數 字 2 不 包 括 培 訓 津 貼 3 課 程 模 式 由 2002 年 11 月 開 始 由 全 日 制 轉 為 混 合 制, 因 而 令 津 貼 額 有 變 時 薪 方 面,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顯 示, 入 職 家 務 助 理 的 畢 業 學 員 的 時 薪 一 般 約 在 50 至 60 元 之 間, 主 要 視 乎 本 港 整 體 經 濟 情 況 工 作 性 質 和 模 式 上 班 地 點 和 僱 主 要 求 等 多 項 因 素 而 定 ( 二 ) 就 市 場 需 求 量 方 面, 再 培 訓 局 委 託 獨 立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市 場 趨 勢 調 查, 搜 集 各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數 據, 包 括 家 務 助 理, 作 為 制 訂 培 訓 名 額 的 參 考 資 料 有 關 資 料 亦 會 分 發 予 各 個 培 訓 機 構, 以 及 在 定 期 舉 行 的 再 培 訓 研 究 及 發 展 會 議 上, 與 機 構 進 行 市 場 分 析 及 交 流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會 透 過 所 收 到 的 實 際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培 訓 機 構 建 議 的 學 額 及 過 去 的 就 業 比 率 等 因 素 制 訂 全 年 培 訓 名 額 有 關 名 額 亦 會 由 再 培 訓 局 在 每 季 進 行 課 程 審 批 時, 因 應 市 場 的 轉 變 及 課 程 的 成 績, 而 作 適 當 調 整,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學 額 配 合 市 場 需 求 訓 練 內 容 方 面, 再 培 訓 局 亦 曾 分 別 進 行 了 兩 次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僱 主 意 見 調 查, 以 搜 集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用 形 式 及 工 作 要 求 等 資 料, 藉 以 改 善 課 程 內 容 及 質 素, 配 合 僱 主 的 需 求

41 3659 ( 三 ) 再 培 訓 局 已 加 入 了 一 些 如 烹 飪 小 孩 及 老 人 照 顧 等 精 修 單 元, 讓 已 完 成 基 礎 家 務 助 理 訓 練 的 學 員 修 讀, 以 滿 足 他 們 不 同 的 工 作 需 要,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成 立 了 課 程 顧 問 小 組, 邀 請 行 內 專 業 人 士 出 任 小 組 成 員, 到 開 辦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構 巡 課, 並 就 教 學 內 容 及 形 式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建 議, 以 確 保 教 學 質 素 再 培 訓 局 更 於 2002 年 10 月 成 立 了 一 間 實 務 技 能 培 訓 及 評 估 中 心, 為 修 畢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統 一 評 核 測 試, 以 確 認 學 員 所 達 到 的 技 術 水 平, 提 升 公 眾 人 士 對 學 員 技 能 的 認 受 性 和 僱 主 的 信 心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為 學 員 提 供 軟 性 技 巧 的 訓 練, 如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等, 以 增 強 其 受 聘 機 會 再 培 訓 局 更 透 過 其 家 務 通 " 計 劃, 為 僱 主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跟 進 服 務,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聘 用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學 員 ( 四 ) 再 培 訓 局 已 定 下 指 引, 要 求 所 有 報 讀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學 員 均 須 接 受 由 培 訓 機 構 負 責 進 行 的 入 學 面 試, 以 確 定 學 員 對 有 關 行 業 有 興 趣 及 願 意 入 職 該 行 業, 才 准 予 入 學 培 訓 機 構 如 對 個 別 申 請 學 員 有 懷 疑 時, 會 與 再 培 訓 局 翻 查 其 入 職 紀 錄, 以 決 定 是 否 收 取 該 名 學 員 入 學 對 於 畢 業 學 員 未 有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目 前 沒 有 既 定 規 限 處 理 有 關 學 員,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學 員 入 職 與 否, 須 視 乎 頗 多 因 素, 包 括 客 觀 經 濟 環 境 健 康 家 庭 情 況 及 個 人 原 因 等, 要 肯 定 個 別 學 員 無 意 求 職 十 分 困 難 不 過, 過 往 數 字 顯 示,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學 員 的 就 業 率 高 達 八 成 以 上, 反 映 入 讀 有 關 課 程 的 學 員 有 很 高 的 求 職 意 欲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42 3660 秘 書 :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 條 第 (3) 款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近 年 來, 機 電 工 程 行 業 在 建 造 業 內 日 趨 重 要, 因 而 有 需 要 擴 大 與 建 造 業 相 關 的 機 電 工 程 訓 練 課 程 和 技 能 測 試 的 範 圍 和 增 加 名 額 為 了 應 付 這 需 要, 我 們 建 議 把 現 時 向 建 造 業 徵 款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機 電 工 程 向 機 電 工 程 額 外 收 取 的 徵 款, 會 由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 建 訓 局 ") 用 作 開 辦 更 多 類 別 與 建 造 業 有 關 的 機 電 工 程 訓 練 課 程 和 技 能 測 試, 使 機 電 服 務 納 入 建 造 業 內, 並 且 用 作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此 舉 有 助 提 供 更 多 訓 練 有 素 的 工 人 以 滿 足 業 界 的 需 求, 亦 有 助 提 升 工 人 的 質 素 和 生 產 力, 並 改 善 地 盤 安 全 此 外, 有 關 建 議 可 透 過 讓 機 電 工 人 接 受 所 需 的 培 訓 和 技 能 測 試, 有 助 全 面 推 行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制 度 為 了 將 建 造 業 徵 款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建 造 業 內 的 機 電 工 程, 我 們 建 議 把 目 前 工 業 訓 練 ( 建 造 業 ) 條 例 和 肺 塵 埃 沉 病 ( 補 償 ) 條 例 內 特 別 豁 免 機 電 工 程 的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works) 的 定 義, 由 重 新 界 定 的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釋 義 所 取 代, 而 新 定 義 將 涵 蓋 機 電 工 程

43 3661 除 了 提 出 修 正 案 把 建 造 業 徵 款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機 電 工 程, 條 例 草 案 亦 就 工 業 訓 練 ( 建 造 業 ) 條 例 提 出 其 他 修 正 案, 包 括 條 訂 建 訓 局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織, 以 包 括 1 名 機 電 工 程 界 的 代 表, 並 且 容 許 建 訓 局 委 聘 其 他 機 構 擔 任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主 席, 我 向 議 員 推 薦 本 條 例 草 案 謝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精 簡 日 校 和 夜 校 的 註 冊 程 序 改 善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以 及 准 許 學 校 和 專 上 學 院 在 公 眾 假 期 授 課 教 育 條 例 第 10(2) 條 規 定, 學 校 如 兼 設 夜 間 課 程, 便 須 把 夜 校 " 當 作 另 一 所 學 校 註 冊 現 時 這 種 日 校 " 和 夜 校 " 分 別 註 冊 的 程 序 既 缺 乏 效 率, 而 且 不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廢 除 這 條 文 後, 不 但 可 避 免 工 作 重 複, 還 可 加 快 處 理 申 請,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安 排 教 育 條 例 第 59 條 規 定 設 立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常 任 秘 書 長 ") 對 學 校 校 董 校 監 校 長 或 教 師 註 冊, 以 及 就 資 助 學 校 教 師 或 校 長 延 任 申 請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負 責 上 訴 聆 訊 及 作 出 裁 定 目 前, 上 訴 委 員 會 耹 訊 每 宗 上 訴 個 案 時, 都 動 員 多 名 委 員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較 為 靈 活 的 制 度, 委 任 一 組 人 士 作 為 上 訴 委 員 團 的 成 員, 在 上 訴 委 員 團 接 獲 上 訴 時, 便 成 立 上 訴 委 員 會, 負 責 聆 訊 及 裁 定 有 關 個 案 這 項 新 安 排 可 讓 多 項 聆 訊 能 同 時 進 行, 分 頭 處 理 不 同 的 上 訴 個 案 若 要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教 學 質 素 便 是 其 中 的 要 素 教 師 的 資 格 及 專 業 能 力, 是 決 定 教 學 質 素 的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為 了 提 升 教 師 的 質 素 和 建 立 專 業 的 教 學 隊 伍, 我 們 必 須 提 高 教 師 註 冊 的 最 低 資 格 任 何 人 要 註 冊 為 檢 定 教 師, 必

44 3662 須 取 得 認 可 的 教 師 培 訓 資 格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附 表 2 第 I 部 第 (3) 及 (9) 段 現 行 的 規 定, 現 職 教 師 即 使 沒 有 受 過 正 式 的 師 資 培 訓, 只 要 累 積 一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也 可 以 成 為 檢 定 教 員, 但 這 項 安 排 將 予 廢 除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提 高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在 中 小 學 或 提 供 中 學 會 考 專 上 教 育 的 學 校 任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最 少 須 具 備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新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2003 年 9 月 1 日 或 以 後 入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以 及 因 轉 換 任 教 學 校 教 授 科 目 或 授 課 級 別 而 申 請 新 教 員 許 可 證 的 現 職 准 用 教 員 然 而,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批 准 這 些 受 影 響 的 准 用 教 員 豁 免 受 新 規 定 所 限 政 府 建 議 提 高 在 幼 稚 園 任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他 們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取 得 5 科 及 格 (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及 中 國 語 文 ) 為 提 高 教 學 隊 伍 的 專 業 水 準, 我 們 建 議 在 教 育 條 例 第 84(1)(w) 條, 加 入 賦 權 條 文,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以 制 定 規 例, 規 定 校 長 及 教 師 須 符 合 的 資 格 持 續 進 修 和 接 受 訓 練 我 們 建 議 准 許 學 校 和 專 上 學 院 在 公 眾 假 期 授 課, 讓 學 校 可 更 靈 活 地 迎 合 在 職 成 年 人 的 不 同 需 要, 並 可 以 配 合 個 別 的 運 作 模 式 和 興 趣 這 項 建 議 不 但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市 民 終 身 學 習 的 政 策, 也 回 應 了 私 立 學 校 辦 學 者 的 關 注 我 們 相 信 提 高 教 師 註 冊 的 資 格, 並 加 強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要 求, 有 助 提 高 本 港 教 師 的 質 素, 為 下 一 代 提 供 更 佳 的 教 育 其 他 建 議 則 有 助 精 簡 程 序, 令 辦 學 者 更 具 彈 性, 受 到 教 育 界 人 士 普 遍 歡 迎 主 席, 我 希 望 各 議 員 支 持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修 訂 博 彩 稅 條 例, 以 落 實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建 議

45 3663 政 府 一 貫 的 賭 博 政 策, 是 把 賭 博 活 動 局 限 於 少 數 受 規 範 及 監 管 的 途 徑, 這 項 政 策 的 精 神 是 不 鼓 勵 賭 博, 而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也 是 為 了 貫 徹 執 行 這 項 政 策 正 如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01 年 6 月 發 表 的 賭 博 問 題 諮 詢 文 件 中 指 出,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在 規 範 某 種 賭 博 活 動 時, 要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 ( 一 ) 市 民 對 該 類 賭 博 活 動 有 龐 大 而 持 續 的 需 求 ; ( 二 ) 有 關 的 需 求 目 前 是 循 非 法 途 徑 得 到 滿 足 此 外, 即 使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以 加 強 執 法, 也 不 能 切 實 和 圓 滿 地 解 決 問 題 ; 及 ( 三 ) 規 範 該 類 賭 博 活 動 的 建 議 獲 得 市 民 支 持 我 們 根 據 上 述 準 則, 在 分 析 非 法 足 球 博 彩 的 情 況 和 公 眾 對 這 項 問 題 的 取 向 後, 決 定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作 為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的 一 項 措 施 讓 我 解 釋 有 關 的 理 據 自 1998 年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以 來,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在 香 港 日 益 猖 獗 這 從 警 方 在 行 動 中 撿 獲 的 賭 款 數 字, 可 見 一 斑 在 2002 年, 亦 即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舉 行 的 年 度, 雖 然 政 府 已 於 5 月 制 定 2002 年 賭 博 ( 修 訂 ) 條 例, 把 跨 境 賭 博 及 相 關 賭 博 活 動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並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但 警 方 檢 獲 的 賭 款 和 投 注 單 總 額 仍 高 達 5,700 萬 元, 較 2001 年 的 大 約 2,000 萬 元 上 升 超 過 二 點 五 倍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的 需 求 非 常 龐 大 根 據 民 政 事 務 局 所 委 託 的 機 構 進 行 的 調 查, 公 眾 參 與 足 球 博 彩 的 百 分 比, 由 2001 年 5 月 的 2.4%, 大 幅 上 升 至 2002 年 7 月 的 7.5% 由 此 可 見,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有 龐 大 而 持 續 的 需 求, 並 有 持 續 上 升 的 趨 勢 現 時,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的 需 求, 大 多 數 是 透 過 非 法 途 徑 得 到 滿 足 根 據 警 方 執 法 行 動 的 經 驗, 非 法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通 常 涉 及 其 他 非 法 活 動, 例 如 高 利 貸 等, 這 些 活 動 很 可 能 受 黑 社 會 和 有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操 控 由 於 非 法 賭 波 的 收 益 往 往 是 黑 社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因 此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顯 然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警 方 在 2002 年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賽 事 舉 行 前 及 舉 行 期 間, 加 強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執 法 行 動, 頗 見 成 效 不 過, 這 些 執 法 行 動 須 長 期 動 用 大 量 資 源, 而 且 必 須 進 行 頻 密 的 巡 查 和 掃 蕩, 才 得 以 維 持 成 效 政 府 在 仔 細 考 慮 後, 認 為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既 可 紓 緩 非 法 賭 波 問 題, 又 可 減 少 在 執 法 方 面 耗 用 的 資 源 根 據 過 去 一 年 多 以 來 的 多 項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市 民 對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支 持 率 逐 漸 上 升, 至 今 維 持 在 大 約 七 成 左 右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建 議 得 到 市 民 普 遍 支 持

46 3664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打 算 只 發 出 1 個 在 香 港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的 牌 照, 年 期 為 5 年, 並 指 定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經 營 我 們 決 定 只 發 出 1 個 牌 照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主 要 是 為 了 避 免 因 持 牌 經 營 者 間 的 互 相 競 爭 而 刺 激 市 民 對 賭 博 的 需 求 此 外, 香 港 賽 馬 會 可 運 用 其 現 有 資 源 及 投 注 設 施, 免 除 了 加 添 額 外 賭 博 設 施 的 需 要, 這 樣 可 以 減 少 賭 博 對 公 眾 造 成 的 滋 擾 此 外, 根 據 政 府 於 2001 年 就 賭 博 問 題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大 部 分 就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表 達 了 意 見 的 人 均 認 為, 發 牌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較 發 牌 給 另 一 個 或 多 個 商 業 團 體 更 為 可 取 條 例 草 案 內 容 我 現 在 簡 介 條 例 草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i) 發 牌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及 制 裁 權 力 首 先, 條 例 草 案 將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以 發 牌 方 式 規 範 任 何 公 司 營 辦 足 球 博 彩, 並 且 可 在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在 牌 照 內 制 訂 條 件, 這 些 發 牌 條 件 將 清 楚 界 定 持 牌 經 營 者 可 接 受 投 注 的 博 彩 遊 戲 類 別 及 足 球 賽 事 的 種 類 為 確 保 認 可 的 足 球 博 彩 經 營 者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我 們 同 時 建 議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在 經 營 者 不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時 施 加 懲 罰, 建 議 的 懲 罰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上 限 的 罰 款 和 撤 銷 牌 照 (ii) 博 彩 稅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二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就 足 球 博 彩 按 毛 利 徵 收 50% 的 博 彩 稅, 有 關 稅 款 將 按 每 年 度 課 稅 期 內 的 毛 利 計 算, 並 規 定 持 牌 機 構 須 按 月 支 付 暫 繳 稅 款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稅 率 可 合 理 地 平 衡 在 確 保 足 球 博 彩 持 牌 機 構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為 政 府 提 供 合 理 的 稅 收 兩 方 面 的 需 要 至 於 足 球 博 彩 稅 的 徵 管 機 制,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賦 權 現 時 負 責 徵 收 博 彩 稅 的 印 花 稅 署 署 長, 就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的 持 牌 機 構 須 繳 納 的 博 彩 稅 進 行 評 稅 收 取 和 追 討 稅 項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指 定 工 作 (iii) 對 沖 或 轉 投 賭 注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三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容 許 足 球 博 彩 持 牌 機 構 向 海 外 收 受 賭 注 者 進 行 賭 注 對 沖, 目 的 是 令 持 牌 機 構 可 減 低 其 運 作 風 險, 從 而 可 在 經 營 中 獲 取 更 高 的 博 彩 金 額 海 外 持 牌 收 受 賭 注 者 大 都 會 進 行 對 沖 賭 注, 以 管 理 風 險 我 們 亦 建 議 將 有 關 的 投 注 金 額 和 所 得 的 派 彩 包 括 在 毛 利 之 內, 以 計 算 博

47 3665 彩 稅 金 額 為 免 持 牌 機 構 濫 用 對 沖 投 注, 條 例 草 案 會 制 訂 一 系 列 的 限 制, 包 括 只 限 就 本 身 有 接 受 投 注 的 賽 事 作 對 沖 投 注, 而 投 注 也 必 須 是 為 對 沖 可 能 引 致 損 失 的 風 險 而 作 出 的 我 們 亦 會 在 發 牌 條 件 中 就 對 沖 賭 注 加 入 一 系 列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持 牌 機 構 備 存 有 關 對 沖 的 詳 盡 交 易 紀 錄, 以 及 制 訂 運 作 及 程 序 指 引 (iv)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四 個 主 要 部 分 訂 明 成 立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將 就 足 球 博 彩 和 獎 券 事 務 的 監 管 制 度 持 牌 機 構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的 情 況, 以 及 有 關 簽 發 撤 銷 和 修 訂 牌 照 等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將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大 部 分 會 由 非 公 職 人 士 出 任 這 項 安 排 將 會 為 足 球 博 彩 及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加 入 公 眾 監 察 的 元 素, 使 監 察 制 度 更 具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v) 規 範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五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改 善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的 監 管 制 度 我 們 建 議 授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牌 囿 限 有 關 機 構 須 按 牌 照 所 列 的 條 件 經 營 獎 券 活 動, 並 解 散 香 港 獎 券 管 理 局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們 打 算 把 現 時 香 港 獎 券 管 理 局 經 營 六 合 彩 獎 券 的 牌 照 轉 發 予 香 港 賽 馬 會 的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並 將 六 合 彩 納 入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在 作 出 此 項 改 動 後, 六 合 彩 獎 券 將 來 的 監 管 模 式 會 與 足 球 博 彩 大 致 相 同 足 球 博 彩 的 發 牌 條 件 我 們 建 議 把 足 球 博 彩 牌 照 發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特 別 為 足 球 博 彩 而 成 立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這 樣 可 確 保 足 球 博 彩 的 業 務 獨 立 運 作, 並 可 避 免 因 足 球 博 彩 業 務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對 香 港 賽 馬 會 其 他 業 務 構 成 影 響 為 了 確 保 持 牌 博 彩 機 構 於 牌 照 有 效 期 內 保 持 財 政 穩 健 及 運 作 正 常,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內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批 准 持 牌 公 司 的 憲 章 我 現 在 簡 單 介 紹 足 球 博 彩 的 主 要 牌 照 條 件 : ( 一 ) 牌 照 有 效 期 最 初 的 牌 照 有 效 期 為 5 年, 並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決 定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會 否 續 牌

48 3666 ( 二 ) 球 賽 種 類 在 球 賽 種 類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所 有 重 要 的 職 業 足 球 聯 賽 國 際 足 球 錦 標 賽 和 競 賽 性 質 的 足 球 賽 事 也 可 接 受 投 注, 不 過, 不 能 接 受 有 香 港 球 隊 參 與 的 賽 事, 除 非 獲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特 別 批 准, 則 屬 例 外 ( 三 ) 投 注 項 目 我 們 建 議 持 牌 機 構 可 就 有 關 足 球 賽 事 的 賽 果 及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情, 接 受 有 固 定 賠 率 及 彩 池 形 式 的 投 注 為 了 避 免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會 對 青 少 年 和 社 會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我 們 亦 會 在 牌 照 內 訂 明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持 牌 機 構 不 可 接 受 賒 帳 投 注, 亦 不 可 接 受 信 用 卡 付 款, 以 免 投 注 者 沉 迷 賭 博 ; ( 二 ) 為 免 未 成 年 的 人 參 與 賭 博 活 動, 持 牌 機 構 不 得 接 受 18 歲 以 下 的 人 投 注 或 向 18 歲 以 下 的 人 派 彩, 並 要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禁 止 18 歲 以 下 的 人 進 入 其 投 注 場 所 ; ( 三 ) 持 牌 機 構 不 得 在 家 庭 欣 賞 時 段, 在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宣 傳 或 推 廣 足 球 博 彩, 亦 不 可 採 取 慫 恿 市 民 賭 博 的 宣 傳 推 廣 手 法, 或 以 18 歲 以 下 的 人 為 宣 傳 對 象 ; 及 ( 四 ) 持 牌 機 構 須 採 取 措 施, 以 預 防 與 賭 博 有 關 的 問 題, 例 如 在 投 注 場 所 張 貼 告 示, 警 告 投 注 的 人 沉 迷 賭 博 會 引 致 問 題 等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就 足 球 博 彩 的 推 廣 和 宣 傳, 以 及 預 防 賭 博 問 題 制 訂 守 則, 以 便 就 有 關 的 具 體 問 題 制 訂 詳 細 指 引 我 們 建 議 以 上 的 足 球 博 彩 運 作 架 構 的 目 的 是, 一 方 面 要 令 持 牌 機 構 有 足 夠 的 競 爭 力, 使 現 時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需 求 可 納 入 受 規 範 的 途 徑,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就 合 法 的 博 彩 活 動 設 立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以 落 實 政 府 的 賭 博 政 策 我 們 理 解 社 會 部 分 人 士 關 注 賭 博 活 動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我 們 也 認 同 有 需 要 幫 助 一 些 因 沉 迷 賭 博 而 出 現 問 題 的 人 因 此, 我 們 打 算 成 立 一 項 專 用 基 金, 以 資 助 以 下 幾 類 活 動 :

49 3667 ( 一 ) 就 有 關 賭 博 的 事 宜 和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 ( 二 ) 預 防 與 賭 博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措 施 ; 及 ( 三 ) 為 問 題 和 病 態 賭 徒 及 其 他 受 影 響 的 人 提 供 輔 導 治 療 等 服 務 有 關 這 項 基 金 的 用 途 和 運 用 事 宜,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決 定 在 基 金 的 財 務 安 排 方 面, 我 們 已 經 與 香 港 賽 馬 會 達 成 協 議, 由 該 會 向 基 金 撥 款, 在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牌 照 有 效 期 的 首 兩 年 撥 款 2,400 萬 元, 以 及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的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每 年 撥 款 1,200 萬 元 至 1,500 萬 元 我 們 現 正 積 極 籌 備 以 上 的 工 作, 並 預 計 在 本 年 年 中 開 始 陸 續 推 行 我 想 重 申, 政 府 決 定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目 的 是 要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問 題, 即 以 這 項 措 施 處 理 一 項 社 會 問 題, 而 非 應 否 賭 博 的 道 德 問 題 我 們 也 無 意 以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取 代 警 方 在 打 擊 非 法 賭 博 方 面 的 角 色 換 句 話 說, 在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後, 警 方 仍 會 繼 續 以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此 外, 由 於 我 們 的 政 策 並 非 鼓 勵 賭 博, 因 此 在 整 套 立 法 建 議 發 牌 機 制 監 管 制 度 內, 特 別 加 入 了 很 多 配 套 措 施, 以 便 將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對 社 會 的 負 面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我 們 相 信, 政 府 今 天 提 出 的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具 體 方 案, 配 合 警 方 的 持 續 執 法 行 動, 加 上 為 預 防 和 緩 減 賭 博 問 題 而 推 行 的 措 施, 將 可 有 效 地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也 可 把 對 足 球 博 彩 的 龐 大 需 求 納 入 正 軌, 因 此 可 以 紓 緩 這 些 活 動 所 引 致 的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基 於 以 上 原 因,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及 盡 快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50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實 施 今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內 所 提 出 有 關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收 入 的 建 議 建 議 的 內 容 包 括 取 消 現 行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中 有 關 汽 車 配 件 及 分 銷 商 保 證 的 豁 免 更 改 私 家 車 稅 制 為 邊 際 稅 制 調 整 私 家 車 稅 率, 以 及 加 強 防 止 避 稅 的 條 文 上 一 次 調 整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稅 制 是 在 1994 年 當 時, 就 冷 氣 機 音 響 設 備 及 防 盜 裝 置 這 3 種 汽 車 配 件 而 言, 大 多 數 是 會 在 汽 車 運 抵 香 港 後 安 裝 的, 而 分 銷 商 保 證 亦 不 列 入 汽 車 銷 售 合 約 內 因 此, 當 時 制 訂 的 稅 制 容 許 不 用 就 這 些 配 件 及 分 銷 商 保 證 繳 稅 在 過 去 10 年, 業 界 的 銷 售 模 式 有 很 大 改 變 現 時, 該 等 免 稅 配 件 絕 大 部 分 已 成 為 汽 車 的 組 成 部 分, 分 銷 商 保 證 亦 普 遍 列 入 汽 車 銷 售 合 約 內 繼 續 給 予 這 些 稅 務 豁 免, 並 不 切 合 現 時 的 情 況, 也 使 業 界 及 政 府 部 門 承 擔 不 必 要 的 工 作 及 成 本, 理 由 是 即 使 製 造 商 沒 有 另 行 提 供 該 3 個 免 稅 項 目 的 價 格, 汽 車 分 銷 商 仍 須 將 這 些 項 目 的 價 格 分 項 列 出, 供 海 關 批 核 由 於 這 些 項 目 並 沒 有 客 觀 價 格 可 作 比 較, 容 易 衍 生 避 稅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建 議 取 消 這 些 豁 免, 使 稅 制 更 完 善 及 更 接 近 國 際 的 做 法 由 於 豁 免 項 目 佔 低 價 私 家 車 總 值 的 比 例 較 大,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擴 闊 私 家 車 的 稅 階 幅 度, 由 首 3 個 稅 階 為 10 萬 元, 改 為 首 兩 個 稅 階 為 15 萬 元 及 第 三 個 稅 階 為 20 萬 元, 並 建 議 降 低 低 價 私 家 車 的 稅 率, 以 減 輕 取 消 有 關 豁 免 的 影 響 為 增 加 收 入, 我 們 亦 建 議 提 高 應 課 稅 值 超 過 15 萬 元 的 較 昂 貴 私 家 車 的 稅 率, 並 使 稅 制 的 累 進 程 度 加 大 4 個 稅 階 的 建 議 邊 際 稅 率 分 別 為 35% 75% 105% 及 150%, 因 此, 應 課 稅 值 少 於 15 萬 元 介 乎 150,001 元 與 30 萬 元 介 乎 300,001 元 與 50 萬 元, 以 及 超 過 50 萬 元 的 私 家 車 的 平 均 實 際 稅 率 分 別 為 35% 46% 65% 及 95% 此 外,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轉 用 較 為 公 平 的 邊 際 稅 制 為 加 強 現 行 條 例 中 防 止 避 稅 的 條 文,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規 定, 登 記 車 主 須 就 在 車 輛 首 次 登 記 後 6 個 月 內 安 裝 的 配 件 及 購 買 的 保 證 向 運 輸 署 作 出 申 報 這 並 非 全 新 的 規 定, 現 有 條 文 已 要 求 登 記 車 主 及 註 冊 分 銷 商 向 運 輸 署 申 報 在 首 次 登 記 後 3 個 月 內, 由 註 冊 分 銷 商 或 相 聯 繫 人 士 提 供 的 汽 車 配 件 我 們 要 求 車 主 就 任 何 人, 而 不 單 止 是 就 由 註 冊 分 銷 商 或 相 聯 繫 人 士 提 供 的 配 件 及 保 證 作 出 申 報, 並 把 3 個 月 的 防 止 避 稅 期 延 長 至 6 個 月, 目 的 是 要 加 強 監 管 車 主 藉 在 首 次 登 記 後 購 置 汽 車 配 件 及 保 證, 從 而 避 稅 的 情 況, 並 使 所 有 汽 車 配 件 和 保 證 供 應 商 有 更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51 3669 為 保 障 公 共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內 的 建 議 已 根 據 由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的 2003 年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由 3 月 5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開 始 生 效 該 項 保 障 收 入 令 使 條 例 草 案 內 的 建 議 具 有 最 長 為 期 4 個 月 的 法 律 效 力 如 果 在 今 年 7 月 5 日 前, 立 法 會 不 能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這 項 建 議 的 效 力 便 會 於 當 天 終 止 在 實 施 條 例 草 案 的 建 議 後, 私 家 車 的 稅 款 將 會 增 加, 對 貴 價 私 家 車 的 影 響 會 較 大, 但 貴 價 私 家 車 只 佔 香 港 私 家 車 市 場 的 小 部 分 在 年 度, 在 計 及 應 課 稅 值 和 免 稅 項 目 的 價 值 後 超 過 50 萬 元 作 首 次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只 有 輛, 或 佔 所 有 作 首 次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6% 假 設 汽 車 的 定 價 策 略 並 無 改 變, 以 我 們 抽 樣 調 查 的 12 款 具 代 表 性 私 家 車 型 號 為 例, 新 的 稅 率 會 令 零 售 價 上 升 5% 至 27% 不 等 不 過, 我 們 的 調 查 發 現, 有 一 些 分 銷 商 已 承 擔 了 部 分 增 加 的 稅 款, 這 種 情 況 就 高 價 汽 車 而 言 較 為 普 遍 在 電 單 車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維 持 40% 的 稅 率 不 變, 因 為 電 單 車 普 遍 只 有 防 盜 裝 置 及 分 銷 商 保 證 等 一 至 兩 項 豁 免 項 目, 取 消 豁 免 對 應 課 稅 值 的 影 響 較 私 家 車 少 電 單 車 的 零 售 價 在 調 整 稅 制 後, 平 均 升 幅 仍 會 較 一 般 低 價 私 家 車 為 低 根 據 過 往 的 經 驗, 汽 車 銷 售 會 在 加 稅 後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放 緩, 但 這 大 多 數 是 短 暫 的 現 象 我 們 相 信, 在 加 稅 對 消 費 者 造 成 的 心 理 影 響 逐 漸 消 失 後, 汽 車 銷 售 的 情 況 應 會 好 轉, 對 汽 車 業 應 該 只 會 造 成 有 限 度 的 影 響 事 實 上, 在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公 布 前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有 輛 私 家 車 作 首 次 登 記, 相 等 於 年 度 每 星 期 的 平 均 數 字 約 三 倍 由 於 市 場 有 需 要 用 一 些 時 間 消 化 這 些 驟 增 的 銷 量, 因 此 在 預 算 案 公 布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首 次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數 目 下 跌 至 59 輛 然 而, 有 關 數 字 已 開 始 回 升 我 們 的 最 新 數 字 顯 示, 在 3 月 24 日 至 3 月 30 日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首 次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數 目 上 升 至 328 輛, 相 等 於 年 度 每 星 期 平 均 數 字 的 六 成 在 電 單 車 方 面, 在 3 月 24 日 至 3 月 30 日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首 次 登 記 的 數 字 為 91 輛, 與 年 度 的 平 均 數 字 相 若 我 們 預 計, 條 例 草 案 的 建 議 對 整 體 經 濟 不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而 預 期 有 關 稅 款 的 增 幅 對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的 影 響 也 非 常 輕 微, 僅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少 於 1% 現 時, 從 事 汽 車 電 單 車 配 件 批 發 零 售 及 出 入 口 的 僱 員 約 有 人, 我 們 相 信 大 部 分 這 些 僱 員 的 工 作 應 不 會 受 建 議 所 影 響

52 3670 我 們 預 計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會 帶 來 7 億 元 收 入 有 意 見 認 為 稅 收 可 能 會 因 加 得 減 我 想 指 出, 這 項 收 入 預 算 已 預 計 了 分 銷 商 可 能 改 變 定 價 策 略, 以 致 私 家 車 的 平 均 稅 款 下 跌, 以 及 私 家 車 的 銷 量 可 能 會 因 建 議 增 加 的 稅 率 而 下 降 等 因 素 上 兩 次 政 府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是 在 1990 及 1991 年, 當 時, 加 稅 措 施 均 為 政 府 帶 來 了 額 外 收 入 總 括 而 言, 條 例 草 案 的 建 議 會 使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稅 制 更 切 合 汽 車 業 的 運 作, 稅 制 漏 洞 也 得 以 堵 塞, 並 且 是 一 項 適 當 的 開 源 措 施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建 議 本 會 盡 快 審 議 及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謝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修 訂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 以 落 實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內 所 公 布, 有 關 薪 俸 稅 利 得 稅 及 物 業 稅 收 入 的 建 議 正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內 指 出, 過 去 5 年, 政 府 的 綜 合 帳 目 共 有 4 年 錄 得 赤 字, 而 反 映 政 府 日 常 收 入 及 開 支 的 經 營 帳 目, 在 過 去 5 年 更 是 連 年 出 現 赤 字 年 度 政 府 的 綜 合 赤 字 將 達 700 億 元, 比 原 來 估 計 多 248 億 元 政 府 開 支 總 額 為 2,433 億 元, 但 政 府 收 入 只 有 1,733 億 元 預 計 截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的 財 政 儲 備 水 平 會 下 降 至 大 約 3,030 億 元 最 近 的 伊 拉 克 戰 事 及 非 典 型 肺 炎 事 件, 可 能 令 有 關 收 入 的 數 字 進 一 步 受 壓 財 政 赤 字 ( 財 赤 ") 問 題 嚴 重, 須 即 時 處 理 雖 然 我 們 十 分 理 解 開 源 節 流 對 市 民 大 眾 企 業 等 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但 推 遲 實 行 解 決 財 赤 的 措 施, 會 帶 來 更 大 和 更 深 遠 的 不 良 影 響

53 3671 適 當 地 開 源, 有 助 逐 步 解 決 財 赤 問 題 在 薪 俸 稅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分 兩 年 ( 即 在 及 課 稅 年 度 ) 把 邊 際 稅 率 及 稅 階 回 復 至 年 度 寬 免 前 的 水 平, 即 稅 階 的 遞 升 率 會 由 5% 增 加 至 6%, 邊 際 稅 率 會 分 別 調 整 至 2% 8% 14% 及 20%, 而 稅 階 幅 度 也 會 由 35,000 元 收 窄 為 3 萬 元 在 免 稅 額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分 兩 年 把 個 人 及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回 復 至 年 度 寬 減 前 的 水 平, 即 分 別 由 108,000 元 降 至 10 萬 元 及 由 216,000 元 降 至 20 萬 元, 以 及 分 兩 年 把 單 親 人 士 免 稅 額 由 108,000 元 降 至 10 萬 元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分 兩 年 ( 即 在 及 課 稅 年 度 ) 把 薪 俸 稅 標 準 稅 率 由 15% 調 高 至 16% 其 中, 我 們 建 議 所 有 供 養 家 屬 的 免 稅 額 及 所 有 扣 除 項 目, 包 括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一 律 不 作 刪 減, 這 是 體 恤 到 須 供 養 家 屬 的 人 的 負 擔 為 了 令 稅 制 更 公 平,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旅 遊 費 用 方 面 的 稅 務 豁 免 此 外, 為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及 鼓 勵 慈 善 捐 款, 我 們 建 議 把 第 三 至 第 九 名 子 女 的 免 稅 額 由 15,000 元 提 高 至 3 萬 元, 與 第 一 及 第 二 名 子 女 的 免 稅 額 一 致, 以 及 把 慈 善 捐 款 的 免 稅 上 限 由 不 能 超 過 應 評 稅 收 入 的 10% 增 至 25% 慈 善 捐 款 免 稅 上 限 的 放 寬, 亦 適 用 於 利 得 稅 在 利 得 稅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由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把 法 團 業 務 利 得 稅 稅 率 由 16% 調 高 至 17.5%, 以 及 分 兩 年 ( 即 在 及 課 稅 年 度 ) 把 非 法 團 業 務 利 得 稅 稅 率 由 15% 調 高 至 16%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把 現 時 在 香 港 賺 取 的 某 些 費 用, 例 如 版 權 費 牌 照 費 等 視 作 應 評 稅 利 潤 的 比 率, 由 10% 調 高 至 30% 我 們 估 計, 以 上 建 議 會 為 政 府 帶 來 全 年 合 共 約 億 元 的 收 入 ( 即 薪 俸 稅 約 68 億 元 利 得 稅 35 億 元 物 業 稅 7,000 萬 元 ) 由 於 慈 善 捐 款 扣 減 項 目 的 稅 項 減 免, 政 府 收 入 將 減 少 約 1 億 元 雖 然 我 們 明 白 增 加 薪 俸 稅 會 對 市 民 有 直 接 影 響, 但 這 些 建 議 對 中 低 收 入 的 納 稅 人 造 成 的 影 響 應 該 不 會 太 大 以 一 個 收 入 達 到 家 庭 入 息 中 位 數 ( 即 月 入 16,000 元 ) 的 家 庭 為 例, 如 果 該 個 家 庭 的 納 稅 人 是 一 名 單 身 而 又 沒 有 其 他 免 稅 額 或 扣 除 額 的 人, 則 他 每 月 須 繳 的 薪 俸 稅 只 會 從 403 元 增 至 633 元, 實 質 稅 率 由 2.5% 增 至 4% 如 果 該 名 家 庭 成 員 為 已 婚 人 士, 則 在 加 稅 措 施 全 面 落 實 後, 他 仍 然 無 須 繳 稅 月 入 達 到 30,001 元 ( 即 高 於 全 港 75% 家 庭 收 入 ) 的 家 庭, 如 果 納 稅 人 是 已 婚 人 士 並 育 有 一 名 子 女, 則 每 月 稅 款 只 會 由 740 元 增 至 1,267 元, 即 實 質 稅 率 由 2.5% 增 至 4.2% 如 果 這 個 家 庭 供 養 一 名 不 同 住 的 父 母, 或 每 年 須 繳 付 10 萬 元 以 上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即 使 在 加 稅 措 施 全 面 落 實 後, 這 個 家 庭 仍 無 須 繳 付 薪 俸 稅

54 3672 在 利 得 稅 方 面, 香 港 的 利 得 稅 稅 制 簡 單, 稅 率 長 期 處 於 低 水 平, 相 關 的 豁 免 優 惠 亦 不 少 我 們 不 徵 收 資 產 增 值 稅, 亦 不 設 股 息 稅 經 調 整 後 的 利 得 稅 稅 率 仍 較 鄰 近 地 區 為 低, 亦 低 於 八 十 年 代 18.5% 的 稅 率 這 次 調 高 利 得 稅 稅 率, 應 不 會 對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近 月, 香 港 的 經 濟 的 確 因 為 不 同 的 因 素 而 受 到 壓 力, 市 民 的 生 活 亦 受 到 影 響, 但 我 們 期 望 這 些 事 件 會 很 快 過 去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建 議 本 會 盡 快 審 議 及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謝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有 關 的 政 府 官 員 會 發 言, 然 後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答 辯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03 年 3 月 5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財 政 司 司 長 編 製 本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並 不 容 易 一 方 面, 當 前 的 經 濟 情 況 持 續 不 明 朗, 普 羅 巿 民 與 商 界 人 士 對 巿 場 的 信 心 薄 弱 另 一 方 面, 在 預 算 案 公 布 後 不 久, 在 外, 戰 爭 在 伊 拉 克 爆 發 了 ; 在 內, 非 典 型 肺 炎 差 不 多 同 時 在 本 港 肆 虐, 兩 者 都 打 擊 了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加 了 市 民 的 焦 慮 凡 此 種 種, 對 社 會 上 下 不 同 階 層 各 行 各 業, 以 及 香 港 的 整 體 經 濟, 都 帶 來 沉 重 影 響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就 政 府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的 問 題 引 發 了 一 場 激 烈, 但 有 建 設 性 的 公 眾 辯 論 無 論 是 會 議 廳 內 的 議 員, 還 是 會 議 廳 外 的 巿 民 大 眾, 均 就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種 種 措 施, 各 抒 己 見, 眾 議 紛 紜 我 很 高 興 看 到, 大 家 對 預 算 案 的 態 度, 整 體 來 說 是 積 極 和 正 面 的 應 當 指 出 的, 巿 民 大 眾 越 是 集 中 討 論 政 府 的 財 政 赤 字 ( 財 赤 ") 問 題, 便 越 能 明 白 為 甚 麼 政 府 必 須 採 取 措 施, 使 公 共 財 政 重 拾 正 軌, 以 期 維 持 香 港 財 政 長 遠 的 穩 健 巿 民 亦 普 遍 認 同 必 須 共 同 為 此 盡 一 分 力

55 3673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政 府 已 經 慎 重 考 慮 議 員 及 市 民 大 眾 的 意 見 有 人 認 為 某 些 措 施 有 欠 公 平, 有 人 則 認 為 政 府 落 藥 " 不 足, 有 意 見 認 為 某 些 措 施 來 得 太 多 太 急, 又 有 意 見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太 少 太 遲 我 希 望 議 員 明 白, 要 完 全 滿 足 來 自 立 法 會 內 外 的 期 望 並 不 容 易 這 些 期 望 有 時 候 是 南 轅 北 轍 的, 實 在 難 以 同 時 滿 足 整 體 來 說, 有 關 具 體 措 施 從 實 際 諮 詢 到 貫 徹 落 實, 都 必 定 涉 及 就 各 方 的 意 見 及 利 益 作 出 取 " 與 捨 "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我 們 一 直 緊 記 必 須 以 社 會 整 體 的 長 遠 利 益 為 依 歸, 以 期 平 衡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訴 求, 確 定 政 府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行 政 長 官 在 第 二 屆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份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要 振 興 經 濟 加 強 與 內 地 經 濟 合 作 及 果 斷 解 決 財 赤 問 題 等 策 略, 以 實 現 維 持 香 港 長 遠 繁 榮 安 定 的 理 想 預 算 案 為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的 施 政 藍 圖, 提 出 了 振 興 經 濟 的 具 體 計 劃 適 度 增 加 收 入 的 措 施, 以 及 節 省 開 支 的 具 體 目 標 及 方 案 預 算 案 提 出 對 薪 俸 稅 率 免 稅 額, 以 及 累 進 稅 階 的 調 整, 引 來 巿 民 頗 為 熱 烈 的 討 論 部 分 人 批 評 政 府 削 減 開 支 不 力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總 結 陳 辭 時, 會 一 一 就 這 些 質 疑 作 出 回 應 我 自 己 在 這 方 面 將 集 中 回 應 有 關 議 員 及 巿 民 對 政 府 控 制 開 支 措 施 的 意 見 我 首 先 要 指 出, 政 府 完 全 認 同 議 員 對 節 省 公 共 開 支 的 決 心 及 期 望 與 議 員 相 比, 政 府 的 決 心 與 期 望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節 省 公 共 開 支, 政 府 實 在 責 無 旁 貸 原 因 相 當 簡 單 公 共 資 源 本 是 為 民 所 取 為 民 所 有 為 民 所 用 政 府 必 須 緊 記, 要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來 建 設 香 港, 為 我 們 自 己 和 下 一 代 的 未 來 發 展, 打 下 更 堅 牢 的 基 礎 在 務 求 消 減 財 赤 的 同 時, 政 府 會 透 過 不 斷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的 效 率 生 產 力, 以 及 成 本 效 益, 為 巿 民 繼 續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在 當 前 非 典 型 肺 炎 對 市 民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各 公 職 人 員 會 更 堅 守 崗 位, 全 力 抗 疫, 減 少 市 民 的 負 擔 在 審 視 所 有 非 必 要 的 服 務 的 時 候, 我 們 亦 會 小 心 考 慮, 確 保 將 對 服 務 對 象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我 們 節 省 公 共 開 支 的 工 作 綱 領 包 括 : 根 據 既 定 的 理 財 原 則, 利 用 有 限 的 資 源, 滿 足 社 會 上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及 期 望 ; 透 過 重 新 制 訂 服 務 優 先 次 序 重 新 檢 討 部 門 架 構 重 新 整 合 工 作 程 序,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巿 場, 達 致 以 較 少 資 源, 完 成 更 多 工 作 " 的 目 標

56 3674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承 諾 會 維 持 精 簡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並 確 保 公 務 員 維 持 高 效 率 高 生 產 力 政 府 近 年 銳 意 精 簡 架 構 重 整 工 序 及 控 制 公 務 員 人 數 增 長 的 工 作, 已 經 獲 得 一 定 的 進 展 我 們 已 推 出 第 二 次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 並 計 劃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在 4 年 內 由 目 前 個 降 低 至 16 萬 個 ;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也 會 分 兩 期 調 整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的 現 金 水 平 此 外, 我 們 已 經 開 始 檢 討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及 津 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稍 後 會 就 以 上 工 作 的 進 展 進 一 步 闡 釋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正 在 積 極 推 行 各 種 措 施, 以 落 實 以 較 少 資 源, 完 成 更 多 工 作 " 的 目 標 首 先, 自 從 去 年 7 月 引 入 問 責 制 後, 不 少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已 進 行 或 正 計 劃 重 組,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資 源 例 如 :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及 房 屋 署, 教 育 統 籌 局 及 教 育 署 均 已 先 後 完 成 合 併, 共 減 少 9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及 二 十 多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每 年 節 省 4,000 萬 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署 將 於 本 年 7 月 起 合 併, 減 少 24 個 職 位, 每 年 節 省 近 1,300 萬 元 ; 隸 屬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旗 下 的 3 個 支 援 部 門, 即 政 府 車 輛 管 理 處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處 及 政 府 印 務 局 將 於 本 年 7 月 合 併, 會 減 少 六 十 多 個 職 位, 每 年 會 節 省 約 2,600 萬 元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我 們 會 繼 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以 進 一 步 實 現 小 政 府 " 的 目 標 其 次, 各 政 策 局 及 效 率 促 進 組 會 共 同 在 政 府 內 推 展 各 項 提 高 生 產 力 的 措 施, 包 括 出 版 電 子 通 用 文 件, 以 大 幅 減 低 印 刷 開 支, 以 及 實 踐 涵 蓋 面 更 廣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的 概 念, 節 省 重 複 提 供 服 務 所 造 成 的 浪 費 再 者, 各 部 門 首 長 正 檢 視 部 門 內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並 透 過 重 整 工 序 自 動 化 等 方 法 來 控 制 營 運 成 本 例 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去 年 11 月 把 人 事 管 理 權 下 放 至 部 門 首 長, 並 簡 化 有 關 程 序, 從 而 減 少 了 34 個 職 位, 每 年 節 省 九 百 多 萬 元 紀 律 部 隊 亦 在 不 影 響 服 務 質 素 的 大 前 提 下, 積 極 把 非 紀 律 部 隊 的 職 務 轉 成 文 職, 以 及 考 慮 外 判 非 核 心 服 務, 預 計 每 年 可 節 省 1,000 萬 元 最 近 政 府 亦 已 發 出 指 引, 嚴 格 控 制 部 門 在 酬 酢 外 訪 及 車 輛 使 用 的 開 支, 以 及 盡 量 節 約 紙 張 和 能 源 至 於 涉 及 重 整 與 巿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服 務, 希 望 議 員 會 明 白, 我 們 有 需 要 用 時 間 進 行 諮 詢, 並 且 評 估 措 施 對 巿 民 大 眾 的 影 響, 以 及 做 好 必 須 的 配 套 工 作, 才 可 予 以 落 實

57 3675 最 後, 為 了 落 實 控 制 政 府 開 支 增 長 的 政 策, 我 們 會 鼓 勵 政 府 部 門 多 加 採 用 外 判 服 務, 以 及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讓 私 營 機 構 多 參 與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我 希 望 可 以 在 未 來 數 年 締 造 出 更 多 創 業 空 間 和 就 業 機 會, 讓 市 民 得 以 因 私 營 機 構 的 靈 活 變 通 創 新 意 念 科 技 及 技 術 而 受 惠 外 判 服 務 亦 可 為 公 務 員 隊 伍 提 供 新 的 機 會, 開 創 新 的 服 務 領 域 這 樣 可 增 加 政 府 部 門 的 彈 性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以 及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例 如, 建 築 署 會 在 7 年 內 把 九 成 新 工 程 外 判, 預 算 案 亦 提 出 引 進 可 供 私 營 企 業 參 與 的 基 建 項 目 名 單, 邀 請 私 營 企 業 就 十 多 項 共 值 約 25 億 元 的 文 康 設 施 項 目 提 交 意 向 書, 政 府 其 後 會 考 慮 透 過 競 投 把 項 目 交 由 市 場 發 展 至 於 其 他 較 大 型 的 公 營 機 構 改 革 措 施, 例 如 部 門 應 否 公 司 化 私 有 化 等 雖 然 這 方 面 牽 涉 的 問 題 較 複 雜, 但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研 究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已 透 過 種 種 具 體 計 劃 來 節 省 開 支 日 後, 我 們 將 陸 續 推 出 進 一 步 的 措 施, 以 落 實 小 政 府 " 的 目 標 我 剛 才 對 大 家 所 交 代 的, 印 證 了 政 府 對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的 信 心 及 決 心 我 可 以 在 這 裏 向 各 位 議 員 再 次 保 證, 透 過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落 實 善 用 資 源 " 的 目 標, 是 政 府 優 先 處 理 的 任 務 我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會 繼 續 監 察 公 營 部 門 整 體 改 革 策 略 的 制 訂 和 推 行 情 況 我 們 會 堅 定 不 移 地 督 導 這 項 工 作, 使 各 局 各 部 門, 以 至 政 府 整 體 可 以 全 力 提 高 效 率 和 生 產 力 在 上 星 期 的 預 算 案 辯 論 之 中, 有 議 員 就 財 政 司 司 長 買 車 一 事, 向 司 長 作 出 嚴 厲 的 批 評, 對 於 這 事, 立 法 會 已 另 訂 議 程 討 論, 屆 時, 我 將 會 作 詳 細 的 回 應 我 只 想 指 出,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關 乎 政 府 的 整 體 開 支 和 運 作, 也 關 乎 向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的 服 務,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以 理 性 客 觀 及 持 平 的 態 度 討 論 及 決 定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以 及 各 項 相 關 的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上 星 期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中, 不 少 議 員 就 公 務 員 政 策 及 事 務 表 達 意 見, 並 且 對 正 在 參 與 對 抗 非 典 型 肺 炎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表 示 關 心 及 讚 賞, 我 謹 此 向 各 位 致 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政 府 致 力 維 持 一 支 精 益 求 精 廉 潔 有 效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自 1999 年 起 推 行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我 們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能 與 時 並 進, 保 持 世 界 一 流 的 水 平 在 今 年 1 月 進 行 的 施 政 報 告 辯 論 中, 我 已 向 議 員 介 紹 改 革 工 作 的 最 新 情 況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我 們 會 繼 續 在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和 管 理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改 革, 務 求 公 務 員 隊 伍 能 更 好 更 快 更 省 錢 地 服 務 市 民, 並 進 一 步 發 揮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58 3676 我 明 白 到 部 分 議 員 對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和 薪 津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稍 後 會 向 各 位 介 紹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最 新 進 展 不 過, 我 必 須 強 調,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從 沒 有 停 下 來, 特 別 是 在 目 前 經 濟 不 景 氣 財 政 緊 絀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的 改 革 工 作 會 更 加 把 勁 為 配 合 政 府 削 減 開 支 的 目 標, 我 們 會 在 年 度 完 結 前,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由 目 前 約 個 職 位 削 減 至 約 16 萬 個 有 部 分 議 員 提 議 擴 大 減 幅, 也 有 議 員 擔 心 縮 減 編 制 會 對 整 體 就 業 和 政 府 服 務 造 成 影 響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指 出,1999 年 公 務 員 編 制 約 有 個 職 位, 把 編 制 數 目 削 減 至 16 萬 個, 相 等 於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中 期 的 編 制, 並 不 是 一 項 簡 單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通 過 員 工 的 正 常 退 休 和 離 職 暫 停 招 聘 公 務 員, 以 及 推 行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達 致 目 標 我 亦 想 指 出, 目 前 首 長 級 人 員 佔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不 足 1%, 與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比 例 相 若 我 們 預 計 在 精 簡 架 構 的 同 時,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人 數 亦 可 以 減 少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各 局 在 檢 討 其 架 構 時, 已 刪 除 不 少 首 長 級 職 位 在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有 結 果 後, 我 們 會 要 求 各 局 長 全 盤 檢 討 轄 下 部 門 的 人 手 安 排, 並 提 交 人 力 預 算, 列 出 精 簡 編 制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我 們 會 考 慮 採 取 一 切 有 需 要 的 措 施, 以 達 致 削 減 人 手 的 目 標 去 年 10 月, 即 上 一 財 政 年 度, 削 減 公 務 員 薪 酬 後, 政 府 決 定 進 一 步 調 低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的 現 金 水 平 減 薪 的 決 定 將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和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分 兩 期 落 實 執 行 簡 單 來 說, 這 是 一 個 三 三 " 方 案, 而 不 是 許 多 人 所 說 的 零 三 三 " 我 們 計 劃 在 今 年 5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盡 快 落 實 減 薪 的 決 定 公 務 員 減 薪 全 面 落 實 後, 政 府 每 年 所 支 付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給 予 資 助 機 構 的 資 助 金, 估 計 可 減 少 70 億 元 政 府 亦 決 定 在 現 有 基 礎 上 制 訂 一 套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並 進 行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比 較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為 確 保 檢 討 工 作 能 不 偏 不 倚 地 進 行, 我 已 成 立 了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工 作 向 我 提 供 意 見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來 自 3 個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新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將 包 括 : 定 期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根 據 經 改 良 的 方 法 按 年 進 行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以 及 可 加 可 減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法 在 檢 討 期 間, 我 們 會 審 慎 考 慮 一 切 有 關 課 題, 並 充 分 諮 詢 員 工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明 年 內 完 成 檢 討 工 作 此 外, 政 府 上 月 又 公 布 在 未 來 1 年 全 面 檢 討 公 務 員 的 津 貼, 考 慮 現 行 的 安 排 和 津 貼 額 是 否 因 環 境 改 變 而 須 予 修 改 我 們 會 探 討 所 有 可 以 減 省 開 支 的 方 案 在 檢 討 時, 我 們 會 充 分 諮 詢 公 務 員, 以 合 法 合 理 合 情 的 原 則 進 行

59 3677 為 使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服 務 更 具 效 率, 我 們 最 近 修 訂 了 程 序, 讓 部 門 或 職 系 首 長 能 更 有 效 地 處 理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的 人 員 在 新 的 程 序 下, 個 別 員 工 如 果 在 連 續 12 個 月 的 評 核 期 內 工 作 表 現 被 評 為 欠 佳, 並 有 證 據 顯 示 管 方 已 給 予 適 當 輔 導 和 警 告, 當 局 即 可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2 條 採 取 行 動, 為 公 眾 利 益 想 而 令 該 名 人 員 退 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目 標, 是 從 接 獲 部 門 或 職 系 首 長 的 建 議 起 計 的 3 個 月 內 完 成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以 上 的 改 革 會 為 公 務 員 隊 伍 帶 來 不 少 挑 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與 各 部 門 首 長 和 公 務 員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積 極 面 對 這 些 挑 戰 不 過, 我 們 會 繼 續 投 放 超 過 1.4 億 元 推 動 員 工 培 訓 工 作, 鼓 勵 同 事 進 修, 受 惠 人 數 會 超 過 4 萬 人 次 我 們 又 會 通 過 公 務 員 建 議 計 劃 收 集 同 事 的 建 議, 務 求 職 管 雙 方 充 分 發 揮 夥 伴 合 作 精 神, 達 到 節 省 開 支 和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的 目 標 主 席 女 士, 最 近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出 現,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市 民 的 健 康 都 帶 來 了 沖 擊 在 這 個 困 難 的 時 期, 一 支 穩 定 廉 潔 有 效 全 心 全 意 服 務 市 民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至 為 重 要 我 希 望 立 法 會 和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能 夠 與 政 府 和 公 務 員 隊 伍 團 結 一 致, 克 服 困 難, 為 香 港 再 闖 高 峰 而 共 同 努 力 謝 謝 大 家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立 法 會 在 上 星 期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中, 有 議 員 對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其 中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增 加 大 廈 建 築 維 修 工 程 的 建 議, 以 紓 緩 失 業 問 題 我 想 就 這 課 題 作 出 回 應 樓 宇 的 妥 善 管 理 及 適 時 維 修, 不 單 止 可 以 改 善 市 容,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安 全 及 符 合 消 防 和 生 設 備 標 準 事 實 上, 單 靠 拆 卸 和 重 建 樓 宇, 並 不 足 以 趕 上 市 區 老 化 的 速 度 同 時, 並 非 所 有 舊 樓 都 有 需 要 拆 卸, 大 多 數 是 可 以 維 修 和 翻 新, 以 這 方 法 來 維 持 和 延 長 樓 宇 的 壽 命 我 未 來 的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是 促 進 大 廈 管 理, 以 及 鼓 勵 業 主 注 重 樓 宇 維 修 及 安 全 我 們 會 研 究 如 何 令 業 主 接 受 適 時 維 修 樓 宇 的 重 要 性 同 時, 我 們 會 與 各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展 開 討 論, 研 究 如 何 在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方 面, 推 動 為 業 主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除 了 保 安 清 潔 及 樓 宇 維 修 之 外, 亦 協 助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提 供 工 程 及 法 律 意 見 等, 確 保 一 條 龍 的 服 務, 在 提 高 樓 宇 素 質 的 同 時, 也 可 鼓 勵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行 業 的 發 展 事 實 上, 屋 宇 署 正 聯 同 其 他 6 個 政 府 部 門 共 同 推 行 一 項 屋 宇 維 修 統 籌 試 驗 計 劃, 目 的 是 與 業 主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支 援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並 促 進 良 好

60 3678 的 樓 宇 管 理 計 劃 的 第 一 期 於 2000 年 年 底 展 開, 在 150 幢 的 目 標 樓 宇 中, 有 143 幢 已 展 開 有 關 的 工 程, 其 中 97 幢 已 經 完 工, 共 拆 除 七 千 多 個 僭 建 物 此 外, 計 劃 開 始 時 有 40 幢 樓 宇 並 未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其 中 22 幢 已 因 應 這 項 計 劃 成 立 了 法 團 屋 宇 署 已 於 2001 年 年 底 選 出 另 外 200 幢 目 標 樓 宇, 進 行 屋 宇 維 修 統 籌 計 劃 在 該 200 幢 目 標 樓 宇 中, 有 81 幢 已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其 中 10 幢 已 經 完 工 由 此 可 見, 這 項 計 劃 對 促 進 樓 宇 維 修 保 養 及 良 好 樓 宇 管 理 有 一 定 成 效 屋 宇 署 正 手 把 試 驗 計 劃 擴 展 至 更 多 樓 宇 此 外, 政 府 在 廣 泛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於 2001 年 4 月, 宣 布 一 套 樓 宇 安 全 及 適 時 維 修 綜 合 的 策 略 屋 宇 署 訂 定 的 目 標 是 在 5 至 7 年 內 清 拆 約 15 萬 至 30 萬 個 僭 建 物 該 署 目 前 會 首 先 集 中 資 源, 清 拆 對 生 命 財 產 構 成 威 脅 或 迫 切 危 險 及 新 建 的 僭 建 物 同 時, 屋 宇 署 會 繼 續 進 行 大 規 模 清 拆 僭 建 物 的 特 別 行 動, 一 次 過 清 拆 數 以 百 計 樓 宇 外 牆 上 的 僭 建 物 該 做 法 能 有 效 地 令 樓 宇 的 業 主 自 動 遵 循 清 拆 令 由 2000 至 02 年, 分 別 有 四 百 多 幢 一 千 五 百 多 幢 及 一 千 七 百 多 幢 樓 宇 被 列 為 特 別 清 拆 行 動 的 目 標 樓 宇 在 未 來,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合 作, 通 過 教 育 和 宣 傳 向 業 主 灌 輸 適 時 維 修 的 重 要 性, 並 向 業 主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包 括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就 此, 其 實 我 們 於 2001 年 7 月 已 成 立 了 7 億 元 的 貸 款 基 金 自 計 劃 成 立 以 來, 業 主 的 反 應 都 是 頗 為 良 好 的 至 今 年 3 月 底, 我 們 共 向 業 主 借 出 了 一 億 三 千 二 百 多 萬 元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各 方 面 的 宣 傳 渠 道, 令 更 多 業 主 得 悉 及 使 用 此 計 劃, 進 行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和 維 修 的 工 作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計 劃 於 短 期 內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以 改 善 有 關 樓 宇 工 程 規 管 和 樓 宇 安 全 的 法 律 架 構 該 條 例 草 案 涉 及 一 系 列 的 建 議, 包 括 下 列 數 點 : (1) 設 立 小 型 工 程 制 度, 使 合 資 格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和 承 建 商, 可 進 行 指 定 的 小 型 工 程, 而 無 須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淮 這 些 工 程 將 包 括 安 裝 及 拆 卸 廣 告 招 牌 和 拆 卸 僭 建 物 等 ; (2) 我 們 建 議 增 加 承 建 商 註 冊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具 備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的 成 員, 並 延 長 專 業 人 士 按 建 築 物 條 例 註 冊 的 資 格 有 效 期 限 ; (3) 規 定 所 有 新 建 築 物 必 須 設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4) 清 楚 訂 明 執 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清 拆 令 的 責 任 誰 屬 ; 及 (5) 加 重 涉 及 建 築 工 程 的 嚴 重 罪 行 的 罰 款 和 訂 定 條 文 以 便 作 出 檢 控

61 3679 此 外, 我 們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例 對 於 樓 宇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規 格 標 準, 以 增 加 靈 活 性 及 有 助 業 界 採 用 先 進 和 創 新 的 樓 宇 設 計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 樓 宇 照 明 和 通 風 標 準 ;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規 則 及 生 設 備 等 標 準 當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我 們 將 視 乎 其 結 果 而 考 慮 會 否 提 出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的 建 議 我 明 白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涉 及 一 系 列 法 律 和 財 政 考 慮, 有 關 計 劃 能 否 成 功 推 行 實 在 有 賴 業 主 的 認 同 和 積 極 的 參 與 因 此, 未 來 數 月, 我 們 會 小 心 考 慮 各 項 有 關 課 題 和 不 同 方 案, 以 便 在 本 年 年 底 前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徵 詢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專 業 團 體 區 議 會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以 及 互 助 委 員 會 等 的 意 見, 以 便 就 未 來 發 展 的 方 向 尋 求 共 識, 然 後 才 決 定 如 何 落 實 有 關 的 細 節 謝 謝 主 席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在 此 再 次 強 調, 雖 然 政 府 現 時 正 面 對 龐 大 財 政 赤 字 ( 財 赤 "), 但 是, 政 府 仍 會 繼 續 在 教 育 方 面 作 出 大 量 投 資 財 政 年 度 的 整 體 教 育 開 支 預 算 為 610 億 元, 佔 政 府 總 開 支 23.8%, 與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比 較, 按 名 義 價 值 計 算, 增 幅 達 11.2% 這 在 在 顯 示 特 區 政 府 對 教 育 的 重 視 與 承 擔 單 就 各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而 言, 我 們 預 期 總 開 支 會 大 幅 增 加 約 1.9 億 元, 以 應 付 高 中 及 專 上 學 額 的 增 加 政 府 在 教 育 方 面 投 資 龐 大, 議 員 當 然 關 注 其 成 效 過 去 數 年, 我 們 積 極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正 是 要 確 保 我 們 的 教 育 制 度 課 程 教 學 法 和 評 估 機 制 能 與 時 並 進, 以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和 知 識 型 經 濟 的 需 要 在 資 源 緊 絀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必 須 重 訂 工 作 的 優 次, 並 以 學 生 的 利 益 為 先, 一 方 面 藉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以 節 省 開 支, 另 一 方 面 要 重 整 資 源, 把 資 源 投 放 於 對 學 生 最 有 裨 益 的 項 目 上 或 許 容 許 我 再 就 議 員 特 別 提 到 的 數 個 項 目 作 回 應 就 政 府 計 劃 削 減 對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的 撥 款, 我 必 須 指 出, 一 如 各 公 營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教 資 會 界 別 都 應 為 減 輕 財 赤 而 作 出 承 擔 由 於 學 年 是 這 三 年 撥 款 期 的 最 後 一 年, 我 們 並 不 會 減 低 教 資 會 界 別 於 這 學 年 的 撥 款 至 於 學 年, 我 們 預 期 教 資 會 的 整 體 補 助 金 額 將 會 削 減 10% 教 資 會 將 根 據 各 院 校 的 教 務 發 展 計 劃 和 財 政 狀 況, 安 排 各 院 校 分 攤 須 減 省 的 款 項 我 們 期 望 院 校 如 去 年 的 高 等 教 育 檢 討 所 建 議, 訂 立 清 晰 明 確 的 辦 學 使 命, 進 行 策 略 性 的 重 點 發 展, 使 香 港 的 高 等 教 育 更 為 多 元 化 院 校 將 可 匯 聚 優 秀 人 才 和 研 究 實 力, 與 國 際 頂 尖 的 院 校 競 爭, 並 善 用 有 限 的 資 源, 力 求 取 得 最 大 的 成 績

62 3680 我 們 深 信, 院 校 藉 策 略 性 的 發 展, 加 上 我 們 將 設 立 的 10 億 元 等 額 補 助 基 金, 以 及 院 校 籌 募 的 私 人 捐 款, 將 有 助 院 校 承 擔 有 關 減 幅 於 去 年 的 高 等 教 育 檢 討 中, 我 們 亦 支 持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檢 討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資 助 模 式, 除 了 3 類 課 程 外, 所 有 副 學 位 課 程 均 應 由 院 校 以 自 資 方 式 開 辦 該 3 類 課 程 包 括 : 開 辦 及 運 作 成 本 較 高 滿 足 個 別 人 力 市 場 需 要, 以 及 有 保 存 價 值 的 課 程 由 於 專 上 教 育 不 斷 擴 展,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騰 出 資 源, 讓 更 多 學 生 可 更 公 平 地 得 到 不 同 形 式 的 政 府 資 助 教 資 會 將 採 取 循 序 漸 進 的 推 行 方 式, 根 據 上 述 3 項 準 則, 考 慮 有 關 行 業 的 意 見, 與 受 影 響 院 校 合 力 檢 討 它 們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其 間, 已 就 讀 公 帑 資 助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在 畢 業 前 也 不 會 受 這 項 改 革 影 響 我 們 也 承 諾, 從 中 節 省 的 大 部 分 資 源 主 要 會 讓 副 學 位 學 生 受 惠, 例 如 提 高 他 們 的 學 生 資 助 額, 達 致 與 大 學 生 相 若 的 水 平 我 們 相 信 鼓 勵 自 資 方 式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有 助 市 場 的 發 展, 以 多 元 化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滿 足 社 會 對 人 才 的 需 要 此 外, 有 議 員 關 注 到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開 辦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的 運 作 事 實 上, 本 地 有 不 少 非 牟 利 辦 學 機 構 在 提 供 成 人 持 續 教 育 服 務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以 及 有 良 好 的 紀 錄 他 們 在 提 供 持 續 進 修 服 務 方 面 肯 定 肩 負 起 主 要 及 有 實 效 的 角 色, 而 這 個 角 色 亦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機 構 應 能 開 辦 合 適 的 多 元 化 課 程, 並 建 議 其 他 進 修 途 徑, 靈 活 而 有 效 地 配 合 學 員 的 需 要 教 統 局 計 劃 由 2003 年 9 月 開 始, 委 託 非 牟 利 辦 學 機 構 開 辦 現 有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為 期 兩 年 在 未 來 兩 個 學 年, 現 時 所 有 學 員 所 須 支 付 的 學 費 將 維 持 不 變 我 們 預 期 獲 選 的 辦 學 機 構 在 兩 年 後 會 繼 續 提 供 成 人 教 育 服 務, 並 為 有 需 要 學 員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我 必 須 重 申, 政 府 不 直 接 開 辦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香 港 的 持 續 教 育 發 展 蓬 勃, 這 亦 符 合 小 政 府 " 的 原 則 在 現 時 強 調 終 身 學 習 的 年 代, 所 有 人 都 要 為 個 人 的 成 長 而 付 出, 但 政 府 會 確 保 沒 有 人 會 因 為 經 濟 原 因 而 無 法 取 得 基 礎 的 學 歷 除 了 教 育 方 面 的 投 資, 我 們 亦 十 分 重 視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香 港 正 面 對 經 濟 轉 型, 我 們 必 須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素, 以 應 付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並 會 繼 續 在 這 方 面 投 放 資 源,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人 持 續 進 修, 提 升 個 人 的 競 爭 力 去 年 成 立 的 人 力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就 如 何 把 運 用 於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的 資 源 分 配 予 不 同 的 計 劃 及 界 別,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這 會 幫 助 我 們 以 更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63 3681 規 劃 和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讓 公 共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當 中 會 涉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及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的 長 遠 發 展 安 排, 以 確 保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服 務, 能 配 合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現 時 建 議 對 海 外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的 徵 款, 會 為 再 培 訓 基 金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經 費 來 源 我 們 會 藉 此 機 會 研 究 如 何 擴 展 再 培 訓 服 務 的 範 圍, 以 及 如 何 善 用 資 源, 以 惠 及 更 多 人 士 職 訓 局 亦 正 制 訂 本 身 的 策 略 發 展 計 劃, 以 提 高 其 競 爭 力 及 成 本 效 益 職 訓 局 會 就 此 與 政 府 商 討, 而 我 們 期 望 在 一 年 內 與 職 訓 局 就 其 未 來 發 展 達 成 協 議 最 後, 我 借 此 機 會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一 直 以 來 向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種 種 建 議 和 批 評, 希 望 大 家 合 力 應 付 香 港 面 對 的 各 項 困 難 和 挑 戰 謝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答 辯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3 月 5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發 表 以 後, 重 大 事 件 接 連 發 生 美 伊 開 戰 是 在 意 料 之 中, 預 算 案 已 有 預 警 ;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爆 發 卻 是 意 料 之 外 政 府 正 動 用 最 大 的 人 力 物 力, 希 望 盡 快 控 制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擴 散, 使 市 民 及 國 際 社 會 回 復 對 香 港 的 信 心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侵 襲, 對 市 民 及 各 行 各 業, 特 別 是 旅 遊 業 及 內 部 消 費 行 業, 包 括 零 售 飲 食 及 娛 樂 等, 造 成 了 很 大 打 擊 現 時 要 準 確 估 計 非 典 型 肺 炎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較 為 困 難,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早 前 預 測 今 年 經 濟 將 有 3% 的 實 質 增 長 將 不 會 達 到 待 我 們 得 出 最 新 經 濟 預 測 後, 便 會 作 出 公 布 政 府 十 分 理 解 市 民 及 業 界 現 時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我 在 4 月 7 日 會 見 了 立 法 會 數 個 黨 派 的 議 員 和 代 表,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我 們 會 認 真 考 慮 議 員 的 建 議 政 府 同 時 正 積 極 部 署, 在 非 典 型 肺 炎 情 況 受 控 制 時, 採 取 措 施, 推 動 本 港 經 濟 復 甦 除 了 要 處 理 當 前 的 問 題, 要 使 香 港 經 濟 長 期 穩 健 發 展, 我 們 也 有 需 要 在 中 期 內 消 滅 結 構 性 財 政 赤 字 ( 財 赤 ") 我 們 在 年 度 的 綜 合 赤 字 已 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5.5%; 撇 除 投 資 收 益, 經 營 赤 字 亦 高 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5.3% 無 論 從 哪 一 個 角 度 看, 赤 字 都 已 達 危 險 的 水 平 預 算 案 提 及 不 解 決 財 赤, 可 能 導 致 資 金 外 流, 帶 動 利 率 抽 升, 甚 至 觸 發 金 融 危 機, 這 並 非 危 言 聳 聽 去 年 10 月, 一 年 期 港 元 美 電 由 年 中 的 50 點 子 一 度 升 至 370 點 子, 升 勢

64 3682 之 急 速, 反 映 了 市 場 憂 慮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財 赤 惡 化, 增 加 了 沽 售 港 元 沖 擊 聯 繫 匯 率 的 風 險 利 率 抽 升, 將 會 增 加 貸 款 及 營 商 成 本, 加 重 市 民 負 擔, 影 響 經 濟 增 長 有 議 員 質 疑 以 年 度 作 為 解 決 財 赤 的 目 標 是 否 合 乎 實 際 消 滅 財 赤 是 政 府 的 中 期 任 務, 會 歷 時 5 年 之 久 我 在 去 年 發 表 上 任 後 第 一 份 預 算 案 時, 已 提 出 3 項 目 標, 便 是 在 年 度 恢 復 經 營 帳 目 及 綜 合 帳 目 收 支 平 衡, 以 及 把 公 共 開 支 控 制 在 佔 經 濟 的 20% 或 以 下 去 年 開 始, 政 府 已 逐 步 進 行 節 流 計 劃, 開 展 滅 赤 的 工 作 我 們 並 非 要 求 一 步 到 位, 而 是 要 確 立 中 期 的 目 標, 並 採 取 實 質 步 驟, 解 決 這 個 日 益 嚴 重 的 問 題 我 十 分 理 解 開 源 節 流 對 市 民 企 業 及 公 營 部 門 人 員 會 造 成 一 定 影 響, 但 赤 字 持 續 下 去, 對 社 會 的 發 展 甚 為 不 利 權 衡 利 害, 我 們 認 為 釐 定 具 體 明 確 的 方 案, 在 中 期 內 恢 復 收 支 平 衡, 同 時 在 主 要 方 案 上, 採 用 分 期 形 式 執 行, 以 減 輕 對 市 民 及 經 濟 的 沖 擊, 是 負 責 任 而 可 行 的 做 法 我 相 信 預 算 案 的 建 議 已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市 場 亦 普 遍 支 持 政 府 的 中 期 滅 赤 方 案 政 府 會 認 真 奉 行 審 慎 理 財 的 原 則, 貫 徹 消 滅 財 赤 的 大 方 向, 同 時 會 因 應 社 會 情 勢 的 發 展 及 影 響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由 於 非 典 型 肺 炎 病 症 會 削 弱 經 濟 增 長, 繼 而 減 少 政 府 的 財 政 收 入, 我 們 正 密 切 留 意 情 況, 以 作 出 評 估 有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節 流 力 度 不 足, 因 為 年 度 政 府 預 算 的 經 營 開 支 為 2,136 億 元, 相 對 年 度, 經 營 開 支 看 來 不 減 反 加 此 外, 也 有 人 指 出 政 府 訂 定 目 標, 在 年 度 把 經 營 開 支 由 原 來 預 算 的 2,200 億 元 減 至 2,000 億 元, 而 非 將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作 為 節 流 的 基 數, 只 是 數 字 遊 戲 相 對 於 開 源 的 速 度, 節 流 似 乎 來 得 太 慢 關 於 第 一 點, 年 度 經 營 開 支 增 加 是 因 為 預 算 案 預 留 了 33 億 元 推 行 政 府 的 第 二 期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以 及 15 億 元 落 實 振 興 經 濟 增 加 就 業 的 措 施 扣 除 這 些 項 目 後, 年 度 的 經 營 開 支 為 2,087 億 元, 比 年 度 的 原 來 預 算 開 支 少 了 關 於 第 二 點, 無 可 否 認, 相 對 私 人 企 業, 政 府 採 取 節 流 措 施 需 更 長 時 間 才 能 落 實 並 看 到 成 效 這 是 因 為 縮 減 政 府 人 手 資 源, 往 往 會 影 響 對 市 民 的 服 務, 政 府 亦 需 時 進 行 諮 詢 及 評 估 如 何 避 免 或 盡 量 減 低 這 些 不 良 影 響 例 如, 早 前 入 境 事 務 處 為 更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提 出 重 整 地 區 辦 事 處, 包 括 關 閉 一 些 效 益 不 高 的 婚 姻 及 生 死 登 記 處, 便 須 修 改 相 關 附 屬 法 例 及 諮 詢 受 影 響 的 社 區, 以 及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以 確 保 餘 下 的 辦 事 處 能 應 付 市 民 對 有 關 服 務 的 需

65 3683 求 經 過 數 個 月 的 籌 備,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於 本 年 5 月 至 9 月 期 間 分 期 關 閉 11 間 地 區 辦 事 處, 預 計 每 年 可 因 此 節 省 3,900 萬 元 開 支 此 外, 一 些 已 開 展 或 準 備 開 展 的 工 程 項 目, 在 完 成 後 會 帶 來 額 外 的 經 營 開 支 需 求, 例 如 馬 鞍 山 T7 號 主 幹 路 工 程, 在 年 度 落 成 後, 每 年 經 營 開 支, 包 括 維 修 和 照 明, 便 會 增 加 3,000 萬 元 今 年 如 果 不 作 進 一 步 節 流 決 定, 至 年 度, 政 府 的 經 營 開 支 必 會 達 2,200 億 元 政 府 已 決 定 加 大 節 流 力 度, 在 年 度 把 經 營 開 支 減 至 2,000 億 元 節 省 200 億 元 是 實 質 的, 並 非 數 字 遊 戲 同 時, 由 於 一 些 政 府 開 支 項 目, 包 括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及 社 會 保 障 開 支 來 年 仍 會 有 所 增 加, 要 達 致 在 年 度 經 營 開 支 節 流 9% 的 目 標, 各 部 門 所 承 擔 的 減 幅 會 大 於 9% 鑒 於 經 濟 及 社 會 形 勢 出 現 突 變, 我 們 會 密 切 注 視 事 態 發 展, 在 有 需 要 時 靈 活 調 配 政 府 開 支, 確 保 社 會 有 效 運 作 公 共 開 支 最 大 的 項 目 是 薪 酬, 政 府 已 和 公 務 員 工 會 達 成 協 議, 把 薪 金 回 復 至 97 年 6 月 30 日 的 水 平 政 府 亦 已 訂 下 目 標, 由 現 時 至 年 度, 逐 步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數 目 減 少 10% 我 們 會 認 真 落 實 這 個 目 標 我 們 並 正 推 行 公 營 部 門 改 革, 實 行 3R" 1M", 即 重 新 制 訂 服 務 優 次 重 新 檢 討 部 門 架 構 重 新 整 合 工 作 程 序,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市 場, 務 求 更 好 運 用 社 會 賦 予 政 府 的 寶 貴 資 源, 積 極 減 少 浪 費 剛 才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具 體 講 述 了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進 展 與 計 劃 此 外, 為 加 強 公 共 資 源 管 理 及 其 問 責 性, 以 及 幫 助 公 眾 更 清 楚 瞭 解 政 府 的 財 務 狀 況, 政 府 將 於 今 年 開 始, 額 外 編 製 一 套 以 應 計 制 為 基 準 的 政 府 帳 目 我 們 在 本 年 11 月 公 布 首 份 應 計 制 的 綜 合 帳 目 時, 會 同 時 公 布 部 門 服 務 成 本 報 表, 以 反 映 個 別 部 門 及 政 策 局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所 動 用 資 源 的 全 部 成 本, 包 括 現 時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服 務 的 開 支 成 本 報 表 將 對 部 門 的 服 務 成 本 作 出 有 效 的 標 示, 幫 助 改 善 資 源 的 運 用 在 減 少 公 營 部 門 支 出, 更 好 利 用 資 源 之 餘, 我 們 須 開 徵 額 外 收 入, 才 可 解 決 公 共 開 支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有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提 出 的 開 源 措 施 針 對 中 產 人 士, 有 欠 公 平 我 必 須 強 調,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措 施 均 力 求 平 衡, 政 府 無 意 針 對 任 何 一 個 階 層 正 如 我 在 預 算 案 中 指 出, 過 去 10 年, 政 府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顯 著 增 長 現 時 社 會 上 教 育 及 醫 療 等 基 本 服 務 大 多 由 公 共 開 支 補 貼 例 如 :

66 3684 政 府 提 供 九 年 免 費 教 育 ; 高 中 教 育 86% 由 政 府 津 貼 ; 政 府 提 供 免 費 母 嬰 健 康 服 務 ; 政 府 提 供 各 類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補 貼 由 82% 至 97% 不 等 ; 政 府 提 供 68 萬 個 廉 價 公 共 屋 單 位 給 30% 家 庭 居 住 ; 及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由 年 度 的 73 億 元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326 億 元,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平 均 增 長 16%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達 公 共 開 支 11.9% 與 此 同 時,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採 取 反 經 濟 周 期 的 紓 困 措 施, 使 稅 基 進 一 步 收 窄 以 課 稅 年 度 估 計, 在 三 百 多 萬 的 勞 動 人 口 中, 只 有 120 萬 人 須 繳 交 薪 俸 稅, 其 中 只 有 人 繳 納 薪 俸 稅 標 準 稅 率, 而 約 60% 的 薪 俸 稅 收 入 只 由 8% 的 納 稅 人 承 擔 加 稅 建 議 永 遠 不 會 受 到 歡 迎, 但 公 共 服 務 開 支 總 要 有 收 入 支 持 才 可 以 回 應 市 民 的 需 求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各 項 收 入 建 議, 已 考 慮 了 市 民 及 商 界 的 承 受 能 力, 並 且 通 過 兩 方 面 作 出 紓 緩 第 一, 經 調 整 後 的 實 際 稅 率 仍 然 處 於 低 水 平 以 薪 俸 稅 為 例, 經 調 整 後, 不 同 入 息 組 別 的 納 稅 人 的 實 際 稅 率 最 低 為 1.2%, 逐 步 遞 升 至 16%, 其 中 超 過 80 萬 全 年 入 息 10 萬 元 至 30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平 均 實 際 稅 率 只 為 2.3%, 每 月 只 需 繳 納 350 元 稅 款 利 得 稅 方 面, 調 整 後 17.5% 的 稅 率 仍 較 鄰 近 地 區 為 低, 維 持 了 香 港 的 低 稅 率 及 簡 單 稅 制 的 優 勢, 商 界 普 遍 表 示 接 受, 我 們 感 謝 企 業 的 支 持 其 次, 我 們 會 分 期 執 行 大 部 分 影 響 民 生 的 加 幅, 包 括 調 整 薪 俸 稅 邊 際 稅 率 稅 階 及 標 準 稅 率, 以 及 增 加 物 業 稅 有 議 員 指 出 預 算 案 建 議 全 面 實 施 後, 政 府 由 薪 俸 稅 調 整 所 得 的 收 入 為 68 億 元, 幾 乎 是 利 得 稅 加 幅 帶 來 收 入 的 兩 倍 議 員 質 疑 由 個 別 納 稅 人 承 擔 大 部 分 開 源 責 任 是 否 有 欠 公 平 我 認 為 這 種 比 較 並 不 適 當 其 實, 政 府 多 年 來 由 利 得 稅 所 得 的 直 接 稅 收 入 遠 超 薪 俸 稅 的 收 入 此 外, 薪 俸 稅 的 調 整 建 議 只 是 回 復 至 年 度 寬 減 前 的 水 平, 而 利 得 稅 的 加 幅 則 大 大 超 越 年 度 調 整 的 幅 度 從 這 些 角 度 來 看, 有 些 人 會 說, 企 業 事 實 上 承 擔 了 大 部 分 的 開 源 責 任 很 多 議 員 及 市 民 關 心 預 算 案 建 議 開 源 140 億 元 以 外, 還 提 出 在 以 後 幾 年 補 充 60 億 元 餘 額, 意 味 政 府 來 年 會 再 次 加 稅 關 於 這 點, 我 想 指 出, 由 於 預 算 案 的 政 府 收 入 並 未 計 入 政 府 收 費 的 調 整, 日 後 有 關 調 整 帶 來 的 收 入 會 計

67 3685 算 在 這 60 億 元 餘 額 內, 從 而 減 輕 稅 收 壓 力 這 樣 說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會 調 整 所 有 政 府 收 費 我 們 清 楚 知 道 目 前 的 經 濟 狀 況, 對 一 切 有 關 民 生 的 收 費 調 整 建 議, 我 們 會 加 倍 考 慮 對 民 生 及 經 濟 的 影 響 面 對 結 構 性 的 收 入 問 題, 有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應 考 慮 開 徵 商 品 及 服 務 銷 售 稅, 以 擴 闊 稅 基 我 同 意 這 項 建 議 我 在 預 算 案 已 表 明 政 府 認 為 長 遠 有 需 要 開 徵 此 稅, 但 在 現 時 經 濟 情 況 下, 並 不 適 合 在 短 期 內 執 行 我 們 會 繼 續 研 究 技 術 細 節, 以 備 將 來 的 需 要 為 增 加 政 府 的 非 經 常 收 入, 論 者 大 多 支 持 政 府 出 售 資 產, 或 把 資 產 證 券 化, 但 有 議 員 認 為 在 目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市 場 反 應 會 比 較 冷 淡, 政 府 難 以 達 致 預 期 的 收 入 目 標 出 售 資 產 的 進 度 與 安 排 會 視 乎 市 場 的 情 況, 目 前 我 們 仍 然 有 信 心 可 以 在 年 度 達 到 210 億 元 的 收 入 目 標 有 意 見 認 為 預 算 案 對 振 興 經 濟 墨 不 足, 我 並 不 同 意 行 政 長 官 在 1 月 公 布 施 政 報 告 時, 便 用 了 大 部 分 篇 幅 闡 述 善 用 香 港 優 勢 共 同 振 興 經 濟 " 的 主 題, 隨 後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又 在 連 串 的 簡 報 會 上 詳 盡 介 紹 了 各 自 範 疇 的 具 體 工 作 預 算 案 在 施 政 報 告 的 基 礎 上 用 了 25% 的 篇 幅 提 出 了 重 點 措 施, 推 動 大 市 場 小 政 府 "; 發 展 人 才 基 建 ; 建 設 區 內 都 會 ; 強 化 支 柱 行 業 及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並 預 留 15 億 元 發 展 特 定 的 項 目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振 興 經 濟 建 議 重 點 在 於 固 本 培 元, 這 正 切 合 政 府 在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角 色 一 向 以 來, 政 府 推 動 經 濟 的 角 色 是 提 供 良 好 的 制 度 與 環 境, 即 所 謂 軟 件 與 硬 件, 使 經 濟 活 動 在 公 平 公 開 的 環 境 下 競 爭 發 展 政 府 亦 積 極 通 過 政 府 與 政 府 層 面 的 工 作, 打 通 窒 礙 經 濟 活 動 流 通 的 關 卡 除 交 通 資 訊 等 基 建 網 絡, 政 府 保 持 穩 定 的 貨 幣 制 度 及 穩 健 的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也 是 對 商 業 活 動 提 供 重 要 的 基 建 支 持 因 此, 預 算 案 提 出 在 金 融 物 流 旅 遊 工 商 業 支 援 及 專 業 服 務 等 支 柱 行 業 的 領 域, 如 何 能 完 善 本 港 的 制 度 與 競 爭 力 政 府 的 工 作 並 非 要 領 導 市 場, 而 是 便 利 市 場 發 展, 創 造 市 場 的 動 力 始 終 要 由 企 業 主 導 其 實, 在 各 政 策 範 疇, 我 們 都 致 力 加 強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一 點 也 沒 有 放 鬆 為 配 合 人 貨 流 量 方 面 的 增 長, 政 府 也 正 進 行 不 少 基 建 改 善 工 程 整 體 來 說, 政 府 對 基 建 項 目 的 發 展 十 分 重 視 預 算 案 在 未 來 5 年 每 年 預 留 約 290 億 元 作 基 建 之 用 我 們 深 信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振 興 經 濟 措 施 符 合 香 港 的 優 勢 定 位 和 機 遇, 是 平 實 可 行 的 但 是, 香 港 現 時 受 非 典 型 肺 炎 打 擊, 有 需 要 用 非 常 的 措 施 來 復 甦 經 濟 剛 開 始 時 我 已 說 過, 政 府 現 正 積 極 部 署

68 3686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目 前 面 對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正 是 社 會 發 揮 守 望 相 助 團 結 友 愛 的 時 候 面 對 非 典 型 肺 炎 肆 虐, 醫 護 人 員 奮 不 顧 身 搶 救 病 者, 他 們 的 專 業 精 神 值 得 我 們 致 以 最 崇 高 的 敬 意 其 他 前 線 支 援 人 員 亦 緊 守 崗 位, 維 持 社 會 運 作 市 民 生 活 出 現 改 變, 卻 仍 然 發 揮 互 相 體 恤 關 懷 忍 讓 的 美 德 只 要 萬 眾 一 心, 香 港 定 可 盡 快 戰 勝 病 症, 復 甦 經 濟, 度 過 這 次 難 關 讓 公 共 財 政 回 復 健 康, 亦 是 維 持 社 會 及 經 濟 穩 健 發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我 呼 籲 議 員 支 持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楊 森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楊 森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劉 炳 章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贊 成

69 3687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53 人 出 席,33 人 贊 成,19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68 條 的 規 定, 本 會 首 先 審 議 附 表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下 述 各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秘 書 : 總 目 21 至 至 至 及 194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70 3688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上 述 各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總 目 122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因 病 未 能 出 席 今 天 的 會 議, 我 因 此 已 批 准 了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要 求, 容 許 他 無 經 預 告 就 總 目 122 動 議 兩 項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該 兩 項 修 正 案 的 內 容 與 涂 謹 申 議 員 原 先 打 算 動 議 的 兩 項 修 正 案 的 內 容 一 樣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22 削 減 5,850 萬 元,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我 今 次 要 求 削 減 這 項 分 目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現 行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制 度 缺 乏 公 信 力, 我 們 應 該 盡 快 建 立 一 個 獨 立 而 公 正 的 投 訴 機 制 以 取 代 之 香 港 的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長 久 以 來 為 人 所 詬 病, 主 要 是 由 接 受 投 訴 調 查 投 訴, 以 至 作 出 決 定 和 處 分 的 重 要 程 序, 均 由 警 務 處 內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負 責 該 課 屬 警 務 處 的 內 部 編 制, 課 內 警 員 會 出 任 警 務 處 其 他 編 制 的 職 位, 而 其 他 編 制 的 警 員 亦 會 出 任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職 位 自 己 人 查 自 己 人 的 制 度, 完 全 欠 缺 公 信 力, 只 予 人 警 警 相 " 的 印 象 保 安 局 局 長 為 現 行 制 度 解 釋 說 : 投 訴 警 察 課 與 其 他 負 責 前 線 工 作 及 行 動 的 組 別 隸 屬 不 同 部 門, 由 不 同 的 指 揮 官 管 轄 " 但 是, 事 實 是, 今 天 受 調 查 的 警 員, 明 天 會 是 調 查 員 的 上 司 或 同 袍, 署 任 警 務 處 處 長 李 明 逵 便 是 明 顯 的 一 個 例 子 現 行 的 制 度 根 本 先 天 性 地 令 調 查 員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畏 首 畏 尾 或 抱 過 大 的 諒 解, 易 被 外 界 質 疑 處 事 不 公

71 3689 保 安 局 局 長 又 提 到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 警 監 會 ") 的 設 立, 並 指 稱 這 是 有 效 的 監 察 及 制 衡 機 制 但 是, 縱 使 有 警 監 會 負 責 覆 核 投 訴 警 察 課 調 查 的 個 案, 但 警 監 會 不 但 沒 有 接 受 市 民 投 訴 和 進 行 獨 立 調 查 的 權 力, 過 去 亦 曾 出 現 警 監 會 與 投 訴 警 察 課 不 同 的 調 查 結 果 前 者 認 為 投 訴 成 立, 後 者 認 為 投 訴 不 成 立, 又 或 前 者 認 為 處 分 過 輕, 後 者 仍 只 給 予 口 頭 或 書 面 勸 告, 受 警 告 者 陞 職 如 常, 更 甚 者 可 獲 晉 陞 至 警 隊 高 級 管 理 階 層, 以 及 負 責 管 理 投 訴 警 察 課 根 據 政 府 的 回 覆, 經 警 監 會 覆 檢 後 認 為 投 訴 成 立 的 個 案 中,2000 年 度 有 1 名 總 督 察 及 7 名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其 後 獲 陞 職 2001 年 度 內, 則 有 4 名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受 到 口 頭 或 書 面 勸 告, 其 後 仍 獲 陞 職, 沒 有 警 員 受 到 影 響 陞 職 的 紀 律 處 分 就 警 監 會 的 職 能 而 言, 前 立 法 局 曾 於 1997 年 通 過 修 正 案, 賦 予 警 監 會 有 某 程 度 的 調 查 權, 但 當 局 卻 輸 打 贏 要 ", 收 回 條 例 草 案, 使 經 修 正 的 條 例 草 案 無 法 成 為 法 例 自 此, 政 府 一 直 將 條 例 草 案 擱 置, 直 至 2000 年, 行 政 長 官 在 10 月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才 決 定 再 次 提 交 法 案, 將 警 監 會 改 為 法 定 組 織 政 府 曾 先 後 承 諾 會 於 2001 年 及 2002 年 提 交 法 案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但 立 法 會 一 直 只 看 到 空 白 的 支 票 而 看 不 到 具 體 的 法 案 內 容 一 直 拖 至 去 年 3 月, 政 府 才 在 立 法 議 程 上 加 入 這 個 項 目 然 而, 這 項 目 在 立 法 議 程 上 足 足 1 年, 政 府 仍 未 有 實 際 行 動, 將 法 案 刊 憲 及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最 後, 政 府 更 再 度 食 言, 表 明 要 從 年 度 的 立 法 議 程 上 刪 去 這 項 目 前 立 法 局 亦 早 在 1993 年 通 過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成 立 獨 立 的 投 訴 警 察 機 制, 取 代 警 隊 架 構 內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由 獨 立 機 構 負 責 接 受 市 民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作 出 決 定 及 建 議 處 分, 交 警 務 處 跟 進 政 府 亦 一 直 置 若 罔 聞 警 察 獲 賦 予 的 法 定 權 力 相 當 大, 曾 有 總 警 司 公 報 私 仇, 濫 用 權 力, 指 使 屬 下 警 員 到 學 校 向 某 人 的 11 歲 女 兒 查 詢 某 人 的 失 蹤 案 件 ", 以 令 某 人 尷 尬 如 果 警 員 濫 用 暴 力 迫 疑 犯 就 範, 更 會 出 現 屈 打 成 招 除 影 響 市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外, 更 會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這 與 一 般 的 行 為 失 當 服 務 態 度 不 良 絕 對 不 能 相 提 並 論 警 察 濫 用 權 力, 可 導 致 十 分 嚴 重 的 後 果, 香 港 須 設 立 一 套 公 正 不 阿 的 制 度, 以 彰 法 紀! 事 實 上, 由 獨 立 機 構 負 責 處 理 投 訴 警 察 的 個 案, 不 但 增 加 制 度 的 公 信 力, 增 加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亦 能 加 強 警 隊 的 有 效 管 理 警 員 明 知 犯 事 會 受 獨 立 機 構 調 查, 會 受 懲 處, 內 部 不 良 分 子 不 會 再 獲 自 己 人 包 庇 或 姑 息, 亦 有 助 提 升 警 隊 士 氣

72 3690 投 訴 警 察 課 先 天 上 無 法 令 市 民 信 服 其 獨 立 公 正, 每 年 卻 要 動 用 警 務 處 百 多 名 人 手, 達 六 千 多 萬 元 開 支, 今 年 才 減 至 5,850 萬 元 從 財 政 資 源 運 用 的 角 度 而 言, 這 並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亦 浪 費 人 力 物 力, 浪 費 警 隊 和 投 訴 人 的 時 間 精 神 如 果 這 五 六 千 萬 元 交 由 具 公 信 力 的 獨 立 機 構 運 用, 處 理 投 訴 警 察 的 申 訴, 既 增 加 成 本 效 益, 亦 可 減 輕 市 民 和 警 員 對 制 度 感 到 失 望 和 不 信 任 的 不 滿 情 緒 我 曾 多 次 強 調, 對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提 修 正 的 做 法 ( 這 當 然 是 民 主 黨 的 意 見, 以 往 由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 是 被 政 府 迫 出 來 的 假 如 政 府 不 是 對 公 眾 殷 切 的 要 求 充 耳 不 聞, 對 議 員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的 投 訴 警 察 機 制 置 若 罔 聞, 及 後 又 對 議 員 修 正 法 案 賦 予 警 監 會 調 查 權 力 加 以 橫 蠻 阻 攔, 再 令 公 眾 失 望 無 奈, 民 主 黨 是 不 會 用 這 種 方 法, 迫 使 政 府 建 立 一 個 公 正 獨 立 的 投 訴 機 制 民 主 黨 今 年 是 第 四 年 就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以 刪 去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開 支 如 果 成 功 的 話, 我 絕 對 不 相 信, 在 立 法 會 和 社 會 輿 論 的 壓 力 下, 政 府 會 拒 絕 採 取 行 動, 以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公 正 及 獨 立 的 投 訴 警 察 機 制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仁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22 削 減 58,500,000 元 "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原 本 由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但 現 在 由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在 2001 年 及 2002 年,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說 會 提 交 法 案, 賦 予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 警 監 會 ") 法 定 地 位 但 是, 在 這 兩 年 有 很 多 緊 急 的 立 法, 例 如 看 到 反 恐 法 " 便 要 讓 路, 看 到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又 要 讓 路 到 了 本 立 法 年 度, 有 關 警 監 會 的 法 案 至 今 仍 未 見 天 日, 一 拖 再 拖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擴 權 時 便 踏 盡 油 門, 開 快 車 ; 制 衡 時 則 慢 慢 拖 慢 板 " 特 區 政 府 使 用 這 種 手 法, 我 認 為 我 們 必 須 以 強 硬 的 態 度 來 跟 進 問 題 試 看 一 些 外 國 例 子 十 多 年 來, 英 國 陸 續 發 生 了 一 些 嚴 重 濫 權 的 事 件, 於 是 他 們 大 刀 闊 斧, 改 革 投 訴 警 察 機 制, 目 的 是 在 內 部 調 查 制 度 以 外,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享 有 調 查 及 覆 核 權 力 的 監 察 警 方 委 員 會 2000 年, 他 們 發 表 了 顧 問 報 告 ; 2001 年,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2002 年, 提 出 法 案 ;2003 年, 法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律 ; 明 年 4 月, 一 個 具 實 權 的 獨 立 委 員 會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程 序 一 氣 呵

73 3691 成 雖 然 需 時 4 年 之 久, 但 始 終 是 一 個 進 程, 有 一 個 開 始, 令 人 覺 得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一 同 回 應 社 會 的 訴 求 反 看 我 們 香 港, 很 多 市 民 雖 然 對 警 察 有 投 訴, 但 卻 毫 無 信 心 政 府 一 直 說 急 市 民 所 急 ", 但 每 年 只 得 個 講 字 ", 令 人 非 常 痛 心 從 香 港 的 數 字 來 看, 在 2001 年, 投 訴 警 方 的 個 案 是 宗, 到 2002 年, 是 宗 警 監 會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估 計,2003 年 的 個 案 會 增 加 至 宗 我 相 信 其 中 的 邏 輯 是, 由 於 現 時 經 濟 下 滑, 很 多 人 沒 有 渠 道 正 式 向 政 府 表 達 意 見, 於 是 惟 有 選 擇 上 街 " 反 對 加 價 追 討 欠 薪, 記 者 也 很 盡 忠 職 守 地 採 訪 我 相 信 警 方 會 很 進 取 地 行 使 法 律 賦 予 他 們 的 很 大 酌 情 權, 即 會 用 盡 所 有 權 力, 所 以 市 民 和 警 方 的 摩 擦 會 增 加 因 此,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調 查 機 制, 是 更 形 迫 切 的 警 方 一 直 堅 持, 現 行 警 察 查 警 察 " 的 機 制 運 作 良 好, 但 最 近 一 個 例 子 卻 給 了 我 們 啟 示, 那 便 是 在 遮 打 花 園 清 場 時 以 手 扣 鎖 記 者 一 事 本 來 警 方 公 布 了 一 份 報 告, 但 不 為 警 監 會 接 納, 於 是 要 再 調 查 近 日 公 布 了 第 二 份 報 告, 警 方 終 於 承 認 以 手 扣 鎖 記 者 的 做 法 是 不 適 當 的 從 這 事 件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如 果 警 察 查 警 察 "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話, 那 麼, 在 警 監 會 不 接 受 第 一 份 報 告 後, 為 何 後 來 會 得 出 第 二 個 結 論 呢? 當 然, 我 歡 迎 第 二 份 報 告 的 結 論, 即 以 手 扣 鎖 記 者 是 不 對 的, 但 為 何 第 一 份 報 告 不 能 得 到 這 結 論 呢? 現 在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因 為 警 監 會 沒 有 法 定 權 力, 其 權 力 不 足 以 展 開 聆 訊, 於 是 便 變 了 一 個 討 價 還 價 的 機 制 一 邊 選 擇 承 認 一 項 投 訴 要 點, 因 為 那 是 最 不 能 反 駁 的 ; 另 一 邊 由 於 沒 有 權 力 進 行 進 一 步 調 查, 於 是 惟 有 接 受 這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雙 方 在 討 價 還 價 這 是 否 真 的 監 察 呢? 這 機 制 能 否 令 市 民 確 信 具 有 公 信 力, 實 在 成 疑 我 知 道 警 隊 近 年 來 一 直 進 行 調 查, 很 重 市 民 對 他 們 的 印 象, 瞭 解 市 民 對 警 隊 服 務 的 意 見 及 滿 意 程 度 以 我 自 己 與 警 察 相 處 的 經 驗, 我 覺 得 現 時 的 警 察 真 的 文 明 了 很 多, 服 務 態 度 等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都 非 常 好 不 過, 我 也 相 信, 如 果 我 們 問 市 民 對 投 訴 警 察 的 機 制 有 沒 有 信 心, 相 信 回 答 沒 有 信 心 的 百 分 比 不 會 低 保 安 局 局 長 去 年 指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背 後 是 那 種 對 警 務 人 員 的 偏 見 仇 視 非 要 懲 戒 他 們 窮 追 猛 打 如 果 有 失 職 非 要 ` 釘 死 ' 他 們 不 可 的 這 種 心 態 " 我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採 取 較 客 觀 的 態 度 來 看 這 事 將 心 比 心, 如 果 以 這 種 態 度 來 看 事 情,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完 全 套 用 局 長 這 種 邏 輯, 來 批 評 局 長 推 銷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手 法 ; 套 用 同 樣 的 邏 輯, 來 批 評 局 長 對 某 些 意 見 的 接 受 或 拒 絕 的 態 度 因 此, 大 家 真 的 無 謂 以 這 種 態 度 來 討 論 問 題

74 3692 我 相 信 現 時 前 線 警 員 所 受 的 壓 力 非 常 大, 因 為 近 來 警 隊 遏 制 示 威 時, 絕 不 手 軟 即 使 只 是 牽 涉 民 生 議 題, 例 如 在 將 軍 澳 地 鐵 站 外 抗 議 加 價, 抗 議 票 價 太 高, 警 方 也 會 搶 去 示 威 者 的 大 聲 公 ", 而 那 些 示 威 者 主 要 是 老 人 家, 警 方 亦 會 採 用 強 硬 手 法 我 相 信 出 現 這 個 現 象, 是 因 為 上 頭 下 了 命 令, 軍 令 如 山, 於 是 令 前 線 警 員 有 壓 力, 為 了 完 成 任 務, 在 執 行 任 務 時 便 會 過 了 火 位 " 因 此, 在 檢 討 整 個 機 制 時, 有 必 要 瞭 解 整 個 警 隊 文 化 如 果 警 隊 高 層 在 進 行 一 些 行 動 時, 沒 有 給 前 線 警 員 足 夠 的 資 料 或 指 引, 便 很 容 易 引 致 擦 槍 走 火 " 的 無 必 要 的 火 爆 " 衝 突 場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如 果 削 去 開 支, 豈 非 令 市 民 投 訴 無 門? 我 認 為 大 家 可 以 把 這 個 心 結 放 低, 因 為 我 們 每 次 提 出 建 議, 請 求 政 府 檢 討 警 監 會 的 地 位, 政 府 每 次 也 可 以 輕 易 過 關, 只 給 我 們 一 些 承 諾, 但 真 正 檢 討 卻 毫 無 寸 進 這 表 明 我 們 以 守 株 待 兔 方 式, 被 動 地 等 待 政 府 進 行 檢 討, 已 經 沒 有 甚 麼 效 用 我 希 望 透 過 這 項 修 正 案, 表 達 議 員 對 政 府 拖 延 的 憤 怒, 亦 向 政 府 清 楚 表 明, 我 們 不 會 因 為 官 員 無 須 向 市 民 問 責, 以 致 選 擇 性 地 對 各 方 不 滿 視 而 不 見 聽 而 不 聞 不 瞅 不 睬, 便 會 就 此 罷 休 我 們 是 會 繼 續 努 力 跟 進 的 謝 謝 主 席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首 先, 我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是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 警 監 會 ") 的 副 主 席 之 一 在 有 關 警 監 會 的 條 例 下,3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會 擔 任 警 監 會 的 副 主 席 我 現 在 是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身 份 發 言, 而 非 代 表 警 監 會 發 表 官 方 的 立 場 首 先, 我 要 多 謝 涂 謹 申 議 員 透 過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發 言, 關 心 和 支 持 警 監 會 的 工 作 我 從 何 俊 仁 議 員 發 言 的 方 向 和 表 達 的 意 見 中, 知 道 他 們 希 望 警 監 會 能 更 獨 立, 使 公 眾 對 警 監 會 更 有 信 心, 以 建 立 公 信 性 作 為 警 監 會 的 成 員, 我 對 此 非 常 歡 迎, 並 多 謝 他 們 的 支 持 在 仔 細 的 工 作 方 面, 警 監 會 最 近 數 月 來 進 行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跟 政 府 商 討 有 關 法 案 的 草 擬 範 圍 和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包 括 人 手 和 調 撥 資 源, 而 警 監 會 內 部 也 曾 商 討 在 文 職 人 員 處 理 投 訴 工 作 時, 例 如 進 行 調 查 時, 如 何 更 能 獲 得 警 隊 在 專 業 上 的 合 作 我 們 曾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也 曾 考 慮 成 效 問 題 因 此, 從 我 們 的 角 度 來 看, 工 作 並 沒 有 完 全 停 頓 下 來 在 這 數 月 來, 我 們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例 如 在 很 多 個 星 期 六 的 早 上, 如 審 議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般, 進 行 了 很 多 具 體 的 工 作 有 關 討 論 已 進 行 多 時, 並 達 致 相 當 具 體 建 議 的 階 段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我 可 以 向 大 家 提 供 這 些 消 息

75 3693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我 覺 得 要 拆 散 架 構 較 為 容 易, 不 過, 要 建 立 新 制 度 和 架 構 則 較 為 困 難 如 果 我 們 今 次 就 這 項 議 案 表 決 反 對 撥 款, 為 政 府 節 省 五 千 八 百 多 萬 元 支 出, 但 這 筆 款 項 即 使 交 回 警 監 會 運 用, 我 們 也 不 敢 保 證 可 以 獲 得 相 同 的 成 效 何 俊 仁 議 員 說 可 能 要 花 更 多 金 錢 也 未 可 料 如 果 可 以 建 立 警 監 會 的 公 信 力, 可 能 是 值 得 的 但 是, 我 們 在 動 用 公 帑 時,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問 題 當 然, 作 為 警 監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我 也 很 想 快 點 完 成 工 作, 好 讓 我 可 以 收 工 ", 做 其 他 事 情 因 此, 如 果 法 案 延 遲 提 交, 我 個 人 也 感 到 有 點 失 望 事 實 上, 我 真 的 很 想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內 解 決 所 有 事 情, 一 鼓 作 氣 但 是, 客 觀 的 現 實 是, 這 項 法 案 仍 未 通 過, 所 以 警 監 會 還 未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人 或 架 構, 何 俊 仁 議 員 作 為 律 師 應 明 白 這 點 從 一 個 比 較 實 際 的 角 度 來 看, 如 果 這 項 修 正 案 是 為 了 表 達 涂 議 員 和 各 位 議 員 對 此 事 的 不 滿, 作 為 一 個 強 烈 信 息, 這 當 然 很 有 效 可 是, 如 果 大 家 真 的 表 決 反 對 撥 款, 整 個 投 訴 制 度 便 可 能 會 停 止 運 作, 因 為 新 制 度 尚 未 建 立, 根 本 沒 有 人 會 接 手, 也 沒 有 可 能 立 即 建 立 另 一 個 制 度 來 處 理 投 訴 事 宜 因 此, 實 際 上 來 說, 這 是 行 不 通 的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我 希 望 大 家 稍 為 忍 耐 一 下 我 本 身 有 些 信 心, 希 望 保 安 局 局 長 稍 後 會 作 出 解 釋 雖 然 在 2003 年 7 月 前 未 必 能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該 法 案,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心 目 中 已 訂 有 一 個 具 體 時 間 表, 相 信 大 家 無 須 久 等, 便 可 以 有 機 會 一 起 研 究 審 議 該 項 法 案 何 秀 蘭 議 員 提 及 記 者 在 遮 打 花 園 被 扣 上 手 扣 的 個 案, 在 這 事 件 中, 我 也 非 常 支 持 第 二 份 報 告 事 實 上, 在 商 議 的 過 程 中, 警 監 會 的 成 員 實 在 有 相 當 不 同 的 意 見, 須 花 一 些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不 過, 我 們 無 須 給 予 投 訴 警 察 課 很 大 壓 力, 他 們 便 檢 討 報 告 我 們 只 是 通 過 討 論, 而 他 們 也 相 當 主 動, 發 表 了 第 二 份 報 告, 我 們 並 沒 有 強 迫 他 們 這 樣 做 在 第 二 份 報 告 發 表 後, 警 監 會 曾 進 行 討 論 我 一 如 何 秀 蘭 議 員, 非 常 歡 迎 第 二 份 報 告 在 處 理 方 面 的 調 整 我 覺 得 這 可 以 反 映 警 監 會 有 效 運 作 的 一 面 從 警 監 會 的 角 度 來 看, 很 多 同 事 也 許 覺 得 現 行 制 度 的 運 作 未 必 有 很 大 問 題 那 麼, 現 行 制 度 是 否 最 好 呢? 我 覺 得 可 能 並 不 是 最 好, 可 以 繼 續 改 善 但 是, 我 覺 得 在 現 時 運 作 仍 然 良 好 而 又 未 有 新 制 度 的 情 況 下, 支 持 通 過 這 項 修 正 案, 除 了 是 表 達 一 個 信 息 外, 實 際 上, 對 市 民 未 必 最 有 利 我 相 信 何 俊 仁 議 員 也 明 白 這 點 我 希 望 大 家 稍 有 耐 性 我 今 天 不 會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但 我 希 望 明 年 我 們 可 以 通 過 一 項 新 法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76 3694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發 言, 讓 我 們 有 機 會 再 討 論 投 訴 警 察 課 和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 警 監 會 ") 的 工 作 在 過 去 數 年, 每 年 我 也 曾 解 釋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工 作, 告 訴 各 位 負 責 處 理 投 訴 警 察 工 作 的 警 務 人 員 都 是 獨 立 向 負 責 投 訴 警 務 人 員 的 高 級 官 員 負 責, 與 警 隊 內 不 同 的 部 門 沒 有 從 屬 關 係,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調 查 徹 底 和 公 正 完 成 調 查 後, 投 訴 警 察 課 會 將 每 項 調 查 的 詳 細 報 告 提 交 警 監 會 審 議, 而 目 前 警 監 會 雖 然 沒 有 法 定 權 力, 但 警 監 會 有 權 要 求 投 訴 警 察 課 呈 交 有 關 投 訴 個 案 的 任 何 資 料 及 文 件, 以 進 行 審 閱 此 外, 警 監 會 委 員 可 以 會 見 證 人, 澄 清 任 何 疑 點, 亦 可 親 身 觀 察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調 查 工 作 若 警 監 會 對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調 查 有 任 何 不 滿, 可 以 提 出 質 詢, 並 要 求 投 訴 警 察 課 作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或 重 新 調 查 有 關 投 訴, 甚 至 將 個 案 連 同 警 監 會 的 建 議 轉 交 行 政 長 官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這 個 機 制 已 經 運 作 了 二 十 多 年,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我 特 別 要 多 謝 李 家 祥 議 員 以 他 作 為 警 監 會 成 員 的 經 驗, 來 解 釋 警 監 會 的 工 作, 讓 我 們 看 到 當 中 運 作 的 確 相 當 獨 立 和 公 平, 不 存 在 與 警 方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討 價 還 價 或 要 施 加 大 量 壓 力 這 種 情 況 市 民 對 投 訴 警 察 課 或 警 監 會 的 工 作 是 否 滿 意 觀 感 如 何 這 制 度 是 否 缺 乏 公 信 力, 我 看 意 見 未 必 全 屬 負 面 保 安 局 的 確 很 有 誠 意, 希 望 可 以 盡 快 立 法 通 過 讓 警 監 會 成 為 一 個 法 定 機 構 我 們 去 年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諮 詢 公 眾 對 建 議 中 的 有 關 警 監 會 的 法 案 的 意 見 其 後 我 們 在 5 月 和 7 月 曾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諮 詢 結 果, 而 諮 詢 結 果 是, 在 我 們 收 到 的 二 百 多 項 個 人 和 團 體 的 意 見 中, 絕 大 多 數 贊 同 立 法, 令 警 監 會 成 為 法 定 機 構, 亦 有 不 少 人 表 示 滿 意 現 行 投 訴 警 察 的 制 度, 並 且 支 持 立 法 建 議 一 項 較 富 爭 議 的 議 題 是, 應 否 賦 予 警 監 會 調 查 權? 就 這 點 發 表 意 見 的 人 中, 大 部 分, 即 64.3% 反 對 賦 予 警 監 會 調 查 權 他 們 一 般 認 為, 在 近 數 十 年 來, 警 隊 在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不 斷 進 步, 在 打 擊 犯 罪 和 維 持 公 眾 秩 序 方 面 的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而 且 目 前 的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運 作 良 好, 若 警 監 會 獲 賦 予 調 查 權, 則 可 能 混 淆 警 監 會 作 為 監 察 者 的 角 色 況 且, 警 監 會 已 有 足 夠 權 力 進 行 有 效 監 察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出 一 些 數 字, 說 投 訴 警 察 課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字 上 升, 近 來 已 增 至 每 年 宗 這 一 方 面 是 警 方 加 強 對 投 訴 制 度 的 宣 傳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亦 反 映 市 民 對 這 投 訴 制 度 有 信 心

77 3695 有 關 警 監 會 的 監 察 作 用, 一 些 數 字 亦 很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在 2002 年,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受 警 監 會 的 意 見, 曾 就 84 宗 調 查 結 果 作 出 修 改 ; 警 監 會 在 覆 檢 個 案 時 往 往 提 出 質 詢 和 建 議,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受 有 關 意 見 的 百 分 比 由 1996 年 的 29.8% 增 加 至 2002 年 的 74.7% 即 使 是 一 些 未 獲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納 的 意 見, 投 訴 警 察 課 亦 要 向 警 監 會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由 此 可 見, 警 監 會 在 整 個 投 訴 機 制 內 具 有 高 度 影 響 力 正 如 我 過 往 承 諾, 政 府 的 政 策 的 確 是 盡 快 提 交 法 例, 賦 予 警 監 會 法 定 權 力 我 們 原 本 打 算 在 本 年 度 內 提 交 法 案, 但 暫 時 未 能 做 到, 主 要 因 為 我 們 要 研 究 新 的 財 務 安 排, 特 別 是 在 我 們 的 建 議 中, 警 監 會 會 有 獨 立 的 秘 書 處, 我 們 對 於 如 何 在 資 源 上 支 援 這 個 獨 立 的 秘 書 處, 因 財 務 安 排 未 能 解 決 而 須 稍 緩 處 理 但 是,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承 諾, 保 安 局 會 在 今 年 內 提 交 法 案 我 與 發 言 的 議 員 有 共 同 希 望, 便 是 明 年 今 時 今 日 無 須 再 就 這 問 題 辯 論, 而 屆 時 賦 予 警 監 會 法 定 地 位 的 法 案 可 以 通 過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代 表 涂 謹 申 議 員 發 言, 我 只 有 唯 一 一 點 想 作 出 回 應, 便 是 他 質 詢 為 何 一 些 被 投 訴 警 察 課 裁 定 為 行 為 不 檢 有 過 失 的 警 員, 事 後 可 獲 得 晉 陞? 我 想 指 出, 決 定 一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某 事 件 中 有 否 處 理 失 當, 與 他 日 後 晉 陞 是 兩 回 事, 由 兩 個 不 同 機 制 處 理 我 很 高 興 記 得 不 久 前 我 出 席 特 別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有 議 員 問 政 府, 例 如 紀 律 部 隊 的 政 府 部 門 有 否 帶 頭 協 助 釋 囚 找 工 作, 這 反 映 議 員 很 重 視 一 個 人 犯 錯 後, 是 否 永 遠 沒 有 改 過 自 新 或 晉 陞 的 機 會 這 個 原 則 同 樣 適 用 於 警 務 人 員 或 任 何 公 務 員, 便 是 如 果 一 名 公 務 員 犯 錯, 在 受 到 適 當 制 裁 後, 我 們 是 否 要 令 他 永 不 超 生 ", 永 遠 不 讓 他 陞 級, 永 遠 把 他 投 閒 置 散? 如 果 我 們 不 能 辭 退 這 名 公 務 員, 豈 不 是 浪 費 公 帑? 因 此, 每 一 名 公 務 員, 無 論 是 警 務 人 員 抑 或 非 警 務 人 員, 即 使 曾 犯 過 失, 他 的 上 司 或 管 理 階 層 之 後 實 在 有 責 任 繼 續 輔 導 他, 又 或 協 助 他 日 後 表 現 得 更 好 因 此, 曾 犯 錯 的 警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公 務 員 日 後 獲 得 晉 陞, 我 認 為 不 應 該 被 視 為 一 個 指 標, 證 明 投 訴 警 察 課 不 能 令 警 務 人 員 永 不 超 生 ", 便 是 投 訴 警 察 課 運 作 得 不 好 我 很 同 意 剛 才 李 家 祥 議 員 所 說, 目 前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或 警 監 會 的 運 作, 不 一 定 能 令 我 們 完 全 滿 意 或 十 全 十 美, 仍 然 有 改 良 的 空 間, 但 無 論 如 何, 這 機 制 已 運 作 二 十 多 年, 每 年 均 有 數 千 名 市 民 在 投 訴 後 獲 得 滿 意 的 答 覆, 各 類 民 意 調 查 亦 反 映 市 民 滿 意 警 方 的 工 作, 而 且 對 警 方 有 信 心 因 此, 如 果 取 消 對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撥 款, 便 會 完 全 摧 毀 現 時 行 之 有 效 的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令 市 民 真 正 投 訴 無 門, 這 並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所 以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78 3696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剛 才 保 安 局 局 長 作 出 回 應 時, 始 終 無 法 解 答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投 訴 警 察 課 在 結 構 上, 以 至 在 給 外 界 的 觀 感 上 形 象 上 缺 乏 獨 立 性, 這 令 市 民 對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信 心 受 到 影 響 事 實 上, 市 民 整 體 對 警 察 的 印 象 是 良 好 和 有 信 心 的, 我 不 會 懷 疑 這 點 但 是, 一 些 投 訴 人 的 確 投 訴 個 案 未 能 得 到 適 當 處 理, 從 而 覺 得 不 能 討 回 公 道, 這 完 全 是 另 一 回 事 正 正 由 於 這 些 情 況, 我 們 也 說 過 很 多 次, 個 別 害 之 馬 傷 害 了 警 隊 的 整 體 形 象 和 公 信 力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 警 監 會 ") 無 疑 發 揮 了 一 定 的 監 察 作 用, 這 是 肯 定 的 不 過, 投 訴 警 察 課 始 終 是 主 要 負 責 第 一 線 調 查 的 機 構, 他 們 擁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全 職 進 行 調 查 事 實 上, 數 千 宗 投 訴 完 全 由 他 們 進 行 調 查 當 調 查 結 果 交 到 警 監 會 時, 警 監 會 能 就 多 少 宗 個 案 真 正 進 行 深 入 覆 核, 真 正 還 給 某 些 覺 得 得 不 到 公 道 的 人 公 道 呢? 我 們 對 此 甚 表 懷 疑, 特 別 是 大 家 都 知 道 警 監 會 的 權 力 和 資 源 受 到 很 大 限 制 因 此, 局 長 剛 才 的 回 應 並 不 能 解 答 社 會 上 的 強 烈 要 求 本 會 曾 非 常 強 烈 地 透 過 議 案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機 制, 以 處 理 對 警 方 的 投 訴 事 實 上, 數 字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局 長 也 知 道, 在 數 千 宗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投 訴 能 夠 成 立 呢? 當 然, 其 中 一 個 答 覆 是, 不 能 假 設 那 些 經 過 調 查 後, 投 訴 不 成 立 的 人 一 定 有 犯 規, 但 其 中 是 否 很 多 人 犯 規 呢? 正 正 因 為 我 們 不 能 為 此 提 供 答 案, 而 又 有 很 多 人 質 疑, 於 是 令 更 多 投 訴 人 覺 得 不 能 討 回 公 道 這 已 是 一 個 非 常 強 烈 的 理 由, 讓 我 們 覺 得 必 須 在 制 度 上 作 出 改 革 事 實 上, 大 家 都 清 楚 記 得, 警 察 查 警 察 " 是 絕 對 可 以 變 為 獨 立 進 行 的 在 年, 當 我 在 大 學 參 加 反 貪 污 運 動 時, 這 聲 音 是 非 常 強 烈 的 當 時 大 眾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的 廉 政 部 門, 這 意 見 亦 遭 攻 擊, 說 提 出 這 意 見 的 人 不 信 任 警 察 這 種 做 法 污 衊 了 警 隊 的 良 好 聲 譽 可 是, 最 終 得 到 甚 麼 結 論 呢? 廉 政 公 署 的 成 立, 為 香 港 真 正 成 為 更 開 明 和 廉 潔 的 社 會 扮 演 了 絕 對 重 要 的 角 色 現 時 有 一 點 非 常 清 楚, 便 是 我 們 的 制 度 存 有 很 大 的 缺 憾 在 數 千 名 投 訴 者 中, 有 很 多 覺 得 不 能 討 回 公 道 我 們 覺 得 這 對 警 方 對 這 些 投 訴 者, 都 是 不 公 道 的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政 府 不 能 再 逃 避 這 問 題 我 想 指 出, 我 們 絕 對 不 是 說 任 何 人 犯 了 過 失 而 沒 有 受 到 紀 律 懲 處, 他 們 便 要 永 不 超 生 " 不 過, 大 家 要 緊 記 一 點, 便 是 在 這 麼 多 宗 投 訴 個 案 中, 外 界 覺 得 能 得 到 適 當 處 理 的, 以 及 有 關 投 訴 能 確 立 的, 只 是 鳳 毛 麟 角 這 令 很 多 人 質 疑 投 訴 者 究 竟 能 否 真 的 這 麼 容 易 討 回 公 道 事 實 上, 有 多 少 宗 投 訴 個 案 在 處 理 時 真 的 能 掌 握 證 據, 而 警 方 又 會 公 正 地 接 納 這 些 證 據 呢? 在 記 者 被 扣 上 手 扣 的 事 件 中, 大 家 都 清 楚 記 得, 如 果 不 是 有 那 麼 多 部 攝 影 機 在 拍 攝, 有 那 麼 多 人 在 觀 看, 那 記 者 能 否 得 到 公 道 呢?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79 3697 家, 我 十 分 相 信 是 不 能 討 回 公 道 的 事 實 上, 這 種 情 況 並 非 只 在 香 港 發 生, 外 國 也 是 一 樣 大 家 都 清 楚 記 得, 數 年 前, 在 某 公 路 上, 有 一 部 汽 車 被 截 停, 一 個 黑 人 可 能 因 為 膚 色 或 其 他 理 由, 被 警 方 嚴 刑 拷 打 如 果 當 時 不 是 有 多 部 攝 影 機 在 拍 攝, 你 們 猜 後 果 會 如 何 呢? 主 席 女 士, 我 記 得 美 國 的 大 陪 審 團 首 次 進 行 調 查 時, 也 說 沒 有 非 法 行 刑, 直 至 社 會 暴 動, 才 願 意 面 對 這 件 事, 才 願 意 把 有 關 警 員 繩 之 於 法 主 席 女 士, 人 是 有 很 多 弱 點 的 我 們 並 非 針 對 某 個 部 門 或 某 些 人, 但 警 方 擁 有 這 麼 大 的 權 力, 我 們 要 給 他 們 很 大 的 信 任 和 尊 敬, 更 因 為 如 此, 所 以 我 們 要 有 一 個 制 衡 機 制 如 果 沒 有 制 衡 機 制, 整 個 社 會 便 會 不 安, 而 個 別 受 屈 的 人 更 會 覺 得 投 訴 無 門 我 作 為 法 律 執 業 者, 時 常 要 上 庭 當 警 察 對 市 民 作 出 控 訴 時, 很 多 時 候 是 數 名 警 察 對 一 名 被 告, 即 數 名 警 察 的 口 供 對 一 名 被 告 很 多 時 候, 被 告 答 辯 說 是 被 屈 打 成 招, 被 嚴 刑 對 待, 但 這 會 否 很 容 易 成 立 呢? 即 使 被 告 有 傷, 結 論 是 甚 麼 呢? 是 因 為 被 告 拒 捕, 以 武 力 抗 拒 警 方, 於 是 警 方 便 會 以 最 小 的 武 力 把 他 帶 回 警 署 問 話 很 多 時 候, 我 覺 得 負 責 審 訊 的 法 官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他 可 否 經 常 不 相 信 警 員 呢? 法 官 可 以 怎 樣 做 呢? 負 責 審 訊 的 法 官 其 實 有 很 多 限 制, 因 為 他 沒 有 調 查 權, 只 能 聽 取 證 供 即 使 他 覺 得 證 供 可 疑, 也 不 容 易 處 理 如 果 面 對 的 是 一 些 上 庭 作 供 經 驗 非 常 豐 富 的 警 員, 一 些 投 訴 者 是 否 真 的 那 麼 容 易 透 過 審 訊 來 帶 出 自 己 的 冤 屈 呢? 這 是 不 容 易 的 我 們 當 然 要 依 靠 審 訊 制 度, 但 我 們 覺 得, 在 司 法 程 序 展 開 前, 獨 立 調 查 更 為 重 要, 這 是 公 正 程 序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個 部 分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每 年 都 會 就 這 問 題 進 行 詳 盡 的 辯 論, 我 們 每 年 都 提 出 很 多 理 據 我 們 今 天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因 為 局 長 所 作 的 回 應, 始 終 無 法 有 力 地 就 我 們 強 烈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的 調 查 機 構 作 出 回 應 我 想 再 次 強 調, 我 們 建 議 削 減 這 項 撥 款, 並 不 是 想 廢 除 這 個 機 制, 或 如 李 家 祥 議 員 所 說, 甚 麼 也 不 要, 一 拍 兩 散 我 們 只 想 提 出 一 個 強 烈 信 息, 而 這 個 信 息 是 不 斷 發 出 的, 便 是 政 府 要 正 視 社 會 的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的 調 查 機 制, 以 維 護 整 個 警 隊 的 聲 譽, 確 保 受 屈 者 得 到 公 平 的 處 理 我 謹 此 陳 辭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何 俊 仁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80 3698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何 俊 仁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羅 致 光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及 劉 炳 章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1 3699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10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主 席,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 條 第 (4) 款, 動 議 如 果 有 委 員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就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其 餘 各 項 條 文 或 任 何 修 正 案 要 求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時, 本 會 須 在 記 名 表 決 鐘 鳴 響 1 分 鐘 後, 立 即 進 行 有 關 的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有 沒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命 令 如 果 有 委 員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就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其 餘 各 項 條 文 或 任 何 修 正 案 要 求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時, 本 會 須 在 記 名 表 決 鐘 鳴 響 1 分 鐘 後, 立 即 進 行 有 關 的 記 名 表 決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為 削 減 分 目 103 而 將 總 目 122 削 減 8,500 萬 元,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這 主 要 是 有 關 香 港 警 務 處 ( 警 務 處 ") 內 開 支 分 目 103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俗 稱 線 人 費 ") 的 開 支 預 算 我 們 為 何 要 提 出 削 減 呢? 是 因 為 政

82 3700 府 對 於 這 項 開 支, 差 不 多 要 完 全 保 持 神 秘, 完 全 保 密, 不 肯 提 供 任 何 資 料, 我 覺 得 這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我 覺 得 應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有 一 些 透 明 度, 以 表 現 政 府 的 問 責 性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表 示 :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分 目 103 涉 及 的 開 支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酬 金 及 性 質 須 保 密 的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 就 我 所 知, 在 港 英 時 代, 警 務 處 內 的 線 人 費 曾 用 以 支 付 政 治 部 的 開 支, 現 仍 作 為 支 付 負 責 竊 聽 工 作 的 技 術 支 援 組 的 開 支 政 府 亦 曾 指 出 要 在 完 成 截 取 通 訊 條 例 的 檢 討 後, 才 向 議 員 交 代 可 公 開 甚 麼 資 料, 證 明 線 人 費 與 截 取 通 訊 的 工 作, 是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線 人 費 的 預 算 撥 款, 近 年 維 持 在 約 1 億 元 左 右 ; 在 年 度, 數 目 為 九 千 四 百 多 萬 元, 實 在 並 非 一 個 微 不 足 道 的 數 目 這 項 分 目 的 開 支 次 數, 近 年 維 持 在 一 千 多 次 以 上, 實 際 開 支 金 額 則 維 持 在 六 千 一 百 多 萬 元 然 而, 來 年 的 預 算 撥 款 仍 高 達 8,500 萬 元, 較 過 去 數 年 每 年 的 實 際 開 支 多 出 三 成 九 近 四 成, 這 實 在 令 人 不 能 不 表 關 注 我 自 1995 年 開 始 關 注 線 人 費 的 開 支 內 容, 而 我 們 民 主 黨 並 曾 多 次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根 據 政 府 的 說 法, 開 支 有 用 於 人 手 和 購 置 設 備 的 開 支, 有 用 於 打 擊 嚴 重 罪 案 毒 品 罪 行 和 保 安 事 宜, 涉 及 警 隊 機 密 行 動, 但 卻 拒 絕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基 本 資 料 保 安 局 局 長 一 直 以 開 支 涉 及 的 活 動 是 屬 於 機 密 性 質 " 作 為 借 口, 藉 詞 推 搪 提 供 任 何 基 本 資 料 事 實 上, 我 要 求 的 資 料 並 不 涉 及 機 密 行 動 的 詳 情, 只 包 括 : 1. 線 人 費 於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六 千 一 百 多 萬 元, 但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卻 增 至 8,500 萬 元, 原 因 為 何? 2. 在 線 人 費 下, 用 於 打 擊 嚴 重 罪 案 毒 品 罪 行 及 保 安 事 宜 的 實 際 及 預 算 開 支 分 項 為 何? 3.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獲 取 線 人 費 多 少 人 獲 取 懸 紅 賞 金, 以 及 支 出 的 懸 紅 賞 金 等 統 計 數 字? 4. 警 務 處 轄 下 技 術 支 援 組 在 線 人 費 下, 究 竟 有 多 少 支 出? 5. 在 線 人 費 下, 警 務 處 各 部 門 或 組 別 所 佔 的 實 際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6. 警 務 處 負 責 截 取 通 訊 的 人 手 實 際 及 預 算 開 支, 以 及 過 去 每 年 截 取 了 多 少 個 通 訊? 基 本 上 便 是 這 些 大 的 問 題

83 3701 保 安 局 在 回 答 上 述 第 二 個 問 題 時, 竟 說 沒 有 存 備 線 人 費 的 開 支 統 計 數 字,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保 安 局 在 回 答 上 述 第 三 條 問 題 時, 竟 回 答 沒 有 存 備 獲 發 酬 金 人 數, 即 所 謂 線 人 人 數 的 統 計 數 字,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這 究 竟 是 一 個 怎 樣 的 規 管 程 序? 真 難 明 白 保 安 局 局 長 怎 可 以 說, 該 項 目 的 開 支 是 受 到 一 套 嚴 謹 的 程 序 規 管? 我 們 真 的 不 明 白 保 安 局 作 為 負 責 的 政 策 局, 理 應 確 保 警 務 處 存 備 這 些 統 計 資 料, 才 是 良 好 的 內 部 規 管 程 序 保 安 局 亦 曾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承 諾, 會 檢 討 現 行 的 截 取 通 訊 條 例, 理 應 搜 集 這 些 資 料 作 為 檢 討 時 的 考 慮 基 礎, 但 政 府 現 時 卻 告 訴 我 們 完 全 沒 有 這 些 基 本 資 料, 反 映 出 政 府 根 本 無 心 作 出 負 責 任 及 有 誠 意 的 檢 討 保 安 局 早 於 去 年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已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說, 會 於 2002 年 年 底 完 成 檢 討 工 作, 但 在 今 年 的 回 覆 中, 又 再 表 示 會 於 今 年 年 底 完 成 檢 討 一 年 拖 一 年, 年 年 推 後 檢 討 工 作, 這 究 竟 是 否 問 責 政 府 所 應 有 的 作 為 呢? 民 主 黨 認 為, 用 於 人 手 和 購 置 設 備 的 分 項 數 字, 是 一 項 甚 為 基 本 的 資 料 歐 美 國 家 如 加 拿 大 和 英 國 的 情 報 組 織, 在 兼 顧 國 家 安 全 和 透 明 度 這 兩 者 之 間 作 出 平 衡, 亦 有 公 布 類 似 數 字 例 如 加 拿 大 情 報 組 織 CSIS(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在 網 上 年 報 公 布 其 人 手 和 設 備 的 開 支 分 項, 該 組 織 甚 至 定 期 公 開 向 法 庭 申 請 手 令 的 數 目 英 國 情 報 組 織 軍 機 五 處 (MI5), 在 網 上 年 報 公 開 交 代 工 作 分 項 佔 總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 以 2001 年 4 月 至 12 月 計 算, 用 在 愛 爾 蘭 反 恐 工 作 上 佔 32%, 用 在 國 際 反 恐 工 作 上 佔 28%, 用 在 間 諜 活 動 上 佔 16%, 用 在 國 家 保 安 上 佔 10% 等 英 國 收 集 罪 犯 情 報 的 組 織 NCIS(National 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 除 了 公 開 人 手 和 資 本 開 支 外, 關 於 如 何 處 理 線 人 竊 聽 跟 蹤 和 臥 底 行 動 的 守 則, 都 放 在 網 上 供 市 民 查 閱 所 以, 署 理 警 務 處 處 長 李 明 逵 先 生 表 示 : 全 球 執 法 機 關 的 原 則 都 是 不 公 開 線 人 費 詳 細 資 料 ", 是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究 竟 李 處 長 是 不 明 白 議 員 所 要 求 的, 是 基 本 統 計 資 料 而 不 是 詳 細 資 料, 抑 或 李 處 長 根 本 不 知 道 何 謂 一 個 問 責 及 公 開 有 透 明 度 的 政 府? 關 係 國 家 安 全 的 外 國 情 報 組 織 尚 且 公 開 資 料 讓 公 眾 監 察, 但 警 務 處 卻 視 線 人 費 的 人 手 和 配 備 分 項 或 開 支 內 容 分 項 為 絕 對 保 密, 議 員 知 悉 後 是 否 便 會 危 害 警 隊 的 執 法 能 力, 讓 罪 犯 有 機 可 乘? 這 絕 對 是 缺 乏 說 服 力 的 說 法, 因 為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所 要 求 的, 只 是 一 些 很 基 本 的 資 料, 絕 不 涉 及 任 何 機 密 行 動 面 對 政 府 即 將 為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關 叛 國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分 裂 國 家 等 罪 行 進 行 立 法 大 家 也 知 道 國 家 安 全 ( 立 法 條 文 ) 條 例 草 案

84 3702 最 近 已 在 審 議 中, 一 旦 立 法, 便 意 味 警 方 將 會 執 行 法 例, 防 止 叛 國 等 的 所 謂 七 宗 罪 " 罪 行 屆 時, 警 務 處 是 否 須 重 組 政 治 部? 這 些 政 治 敏 感 的 問 題 現 時 還 未 出 現, 但 政 府 已 以 絕 密 " 態 度 處 理 線 人 費 的 開 支, 公 眾 難 以 奢 望 政 府 為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後, 在 政 治 環 境 更 敏 感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會 願 意 檢 討, 從 而 增 加 這 項 開 支 的 透 明 度 對 此, 我 們 真 是 絕 對 質 疑 的 假 如 立 法 會 今 天 從 概 念 性 和 周 邊 性 範 圍 都 難 以 監 察 這 項 線 人 費 的 開 支, 我 們 相 信 將 來 便 更 無 從 監 察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運 作 市 民 日 後 的 自 由 人 權 究 竟 能 否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又 或 我 們 會 受 到 甚 麼 威 脅, 便 真 的 無 法 得 知, 這 將 會 增 加 市 民 的 疑 慮 縱 使 議 員 同 意 在 保 密 原 則 下 聽 取 資 料, 即 閉 門 聽 取 政 府 的 簡 報 或 口 頭 解 釋 而 無 須 提 交 文 件, 但 仍 遭 政 府 絕 對 拒 絕 民 主 黨 自 1999 年 已 開 始 堅 持, 如 果 當 局 仍 然 拒 絕 披 露 任 何 資 料, 我 們 將 繼 續 提 出 修 正, 削 減 這 項 線 人 費 今 年 已 是 第 五 年 提 出 修 正 案 了, 在 沒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我 們 須 履 行 憲 制 責 任 我 們 覺 得 大 家 應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刪 除 這 項 線 人 費, 以 迫 使 政 府 作 出 負 責 任 的 交 代 我 在 此 先 行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小 心 聽 取 了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我 希 望 各 位 委 員 能 作 出 理 性 考 慮, 然 後 透 過 表 決, 確 保 政 府 能 真 真 正 正 履 行 一 個 開 明 問 責 政 府 所 應 有 的 一 些 很 基 本 責 任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仁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103 而 將 總 目 122 削 減 85,000,000 元 "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繼 續 發 言 支 持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的 這 項 修 正 案 局 長 剛 才 說 明 年 不 用 辯 論 了, 我 其 實 也 同 樣 希 望 政 府 明 年 可 有 一 些 積 極 的 回 應, 讓 我 們 無 須 再 為 此 進 行 辯 論 近 年, 尤 其 是 有 恐 怖 活 動 以 來, 即 使 是 民 主 國 家, 很 多 也 提 高 了 執 法 機 關 和 情 報 機 關 的 權 力, 而 亦 因 為 有 很 多 先 進 科 技, 令 監 控 活 動 更 為 嚴 密 這 些 外 國 國 家 縱 使 是 民 主 國 家, 增 加 了 這 方 面 的 權 力 透 明 度 和 向 社 會 的 問 責 度, 但 其 實 卻 是 降 低 了 民 主 的 ; 這 是 壞 事, 不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不 過, 縱 使 是 壞 事, 不 論 怎 樣 差 也 好, 他 們 也 有 一 個 向 社 會 公 布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的 監 察 機 制, 但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卻 依 然 欠 奉 其 實, 在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有 關 國 家 是 透 過 這 些 機 制, 向 公 眾 或 他 們 的 國 會 發 放 一 些 最 最 最 基 本 的 資 訊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也 引 述 了 不 少 於 五 六 個 例 子, 說 出 了 外 國 政 府 在 網 頁 上 公 布 一 些 有 關 人 事 編 制 的 資 料 和 其 他 資 訊, 但 公 布 了 這 些 資 料, 是 否 便 真 的 會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調 查 能 力 呢?

85 3703 局 長 以 往 說, 如 果 把 這 些 資 料 完 全 公 開, 便 會 令 執 法 機 關 的 調 查 能 力 降 低 我 們 現 在 並 非 說 要 聘 請 一 些 甚 麼 人 當 底 ", 也 不 是 說 要 指 出 我 們 在 使 用 何 種 器 材, 我 們 只 是 要 求 一 些 很 簡 單 的 分 項 數 字, 讓 我 們 知 道 政 府 在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時, 將 一 些 資 源 作 出 了 甚 麼 根 本 調 動 主 席, 如 果 我 們 要 求 這 些 如 此 基 本 的 資 料 也 不 得 要 領, 說 了 這 麼 多 年, 政 府 也 沒 有 採 取 甚 麼 積 極 措 施 回 應, 那 其 實 是 加 深 了 我 們 的 憂 慮 憂 慮 政 府 會 否 濫 用 這 筆 開 支, 而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這 筆 開 支 中, 有 多 少 百 分 比 是 用 以 進 行 一 些 不 必 要 或 侵 害 基 本 權 力 的 監 控 如 果 這 個 現 象 持 續 下 去, 其 實 會 為 害 深 遠, 動 搖 到 我 們 整 個 自 由 根 基 所 以, 民 主 黨 的 議 員 近 數 年 一 直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希 望 政 府 和 社 會 都 能 明 白, 我 們 要 求 的 只 是 一 個 較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向 立 法 機 關 和 市 民 交 代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我 們 並 無 意 損 害 一 些 很 細 緻 的 執 法 調 查 能 力 局 長 近 來 很 喜 歡 旁 徵 博 引, 引 證 一 些 古 今 中 外 的 例 子, 作 為 她 的 政 策 參 考 在 這 方 面,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看 看 諸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這 些 地 方, 也 有 公 開 與 這 些 情 報 搜 集 工 作 有 關 的 數 字, 但 卻 完 全 沒 有 損 害 他 們 的 執 法 能 力 可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做 法, 則 讓 我 覺 得 它 是 跟 世 界 脫 了 節, 只 是 依 賴 內 部 的 監 察 機 制, 不 肯 讓 社 會 甚 至 立 法 會 監 察 局 長 經 常 說 內 部 是 有 一 個 很 嚴 謹 的 機 制 監 察 這 些 運 作, 但 問 題 是, 主 席, 這 個 監 察 機 制 會 否 有 時 候 有 意 或 無 意 地 出 現 一 些 缺 失 遺 漏, 則 我 們 是 無 從 得 知, 只 有 一 個 信 " 字 可 是, 對 於 完 全 沒 有 一 個 好 的 制 度 賴 以 進 行 工 作, 我 們 確 實 是 無 法 投 入 毫 無 保 留 的 信 心 去 年, 局 長 曾 向 涂 謹 申 議 員 承 諾, 會 檢 討 截 取 通 訊 條 例 這 項 檢 討 本 應 是 在 2002 年 年 底 完 成, 但 現 在 卻 要 到 2003 年 年 底 才 完 成,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解 釋 為 何 會 延 誤 了 1 年 我 們 希 望 局 長 真 的 可 以 提 出 一 些 較 詳 細 的 資 料, 否 則, 連 一 項 檢 討 也 可 以 進 行 那 麼 久, 我 們 便 會 覺 得 政 府 是 在 一 拖 再 拖, 言 而 無 信 所 以, 有 時 候 局 長 叫 我 們 相 信 她, 我 自 己 是 覺 得 有 一 點 困 難 的, 因 為 即 使 是 在 公 開 有 會 議 紀 錄 的 場 合 所 作 的 承 諾, 局 長 也 未 必 可 以 落 實 就 此, 我 真 的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作 一 些 詳 細 解 釋 我 亦 記 得 局 長 曾 說, 英 國 要 經 過 了 80 年 的 演 化, 才 可 像 今 時 今 日 那 樣, 在 網 上 公 開 一 些 資 料 我 希 望 局 長 不 是 說 我 們 也 要 80 年 才 可 達 到 這 個 成 績, 因 為 知 識 累 積 的 好 處 是, 別 人 花 了 80 年 時 間 才 做 到 的 事, 我 們 在 汲 取 了 別 人 的 經 驗 後, 可 以 在 兩 年 內 便 做 到 如 果 我 們 也 要 照 樣 花 80 年 時 間, 那 麼 我 們 的 學 習 能 力 便 是 有 一 些 問 題 了

86 3704 主 席, 立 法 會 是 有 責 任 監 察 行 政 機 關 的 運 作 如 果 行 政 機 關 運 用 一 些 公 帑 但 卻 不 願 說 出 箇 中 詳 細 情 況, 我 們 是 有 責 任 拒 絕 批 准 這 些 撥 款 的 我 記 得 局 長 以 往 在 回 應 涂 謹 申 議 員 在 這 方 面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時, 也 會 舉 行 一 些 特 別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閉 門 交 代 一 些 資 料 可 是, 去 年 這 些 情 況 並 沒 有 發 生, 這 其 實 是 一 個 倒 退 前 數 年, 我 們 還 可 以 像 擠 牙 膏 一 樣, 擠 一 擠 也 能 擠 出 一 點 資 料, 但 現 在 卻 像 石 頭 擠 不 出 血 般, 甚 麼 也 擠 不 出 來 尤 其 是 去 年 通 過 了 有 關 反 恐 的 法 例, 而 即 將 又 會 通 過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法 例, 我 們 是 會 很 擔 心, 撥 款 中 有 多 少 是 用 作 進 行 政 治 監 控 政 府 一 天 不 公 開 這 些 資 訊, 社 會 的 擔 憂 便 會 越 來 越 大, 影 響 到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議 題 已 討 論 了 很 多 年, 我 在 決 定 如 何 表 決 時 是 有 少 許 困 難, 因 為 基 本 上 我 是 同 意 這 個 問 題 有 其 本 身 的 敏 感 性, 但 亦 必 須 具 透 明 度, 兩 者 之 間 究 竟 要 怎 樣 才 算 適 合 呢? 我 不 同 意 局 長 在 一 些 文 件 上 所 說 的 話 在 今 天 之 前, 甚 至 有 局 方 同 事 致 電 給 我, 希 望 游 說 我 支 持 政 府 及 局 長 的 想 法 我 不 同 意 局 長 說 外 國 可 能 要 花 上 50 年 或 80 年 時 間 才 能 達 致 今 天 的 透 明 度 雖 然 有 關 的 透 明 度 仍 是 十 分 籠 統, 但 我 覺 得 香 港 未 必 須 跟 隨 別 人 那 樣, 也 要 花 上 50 年 或 80 年 時 間 我 相 信 是 未 必 有 這 個 需 要 的 正 如 我 們 可 能 要 經 過 很 長 時 間 才 有 電 話, 然 後 才 有 手 提 電 話, 但 如 果 看 看 內 地 的 情 況, 它 們 是 無 須 經 過 同 樣 長 的 時 間, 已 達 到 很 多 人 擁 有 手 提 電 話 的 情 況 了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參 考 西 方 自 由 國 家 正 在 採 用 的 標 準 或 價 值 觀, 然 後 選 擇 適 合 我 們 使 用 的, 無 須 經 過 發 展 過 程 便 超 越 了 他 人 的 歷 史 最 令 我 感 到 困 難 的 是 甚 麼 呢?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將 整 項 刪 除 線 人 費 的 建 議 如 果 獲 得 通 過, 會 否 影 響 到 現 時 須 藉 線 人 費 處 理 的 非 政 治 性 事 件 呢? 我 完 全 認 為 政 治 性 問 題 是 敏 感 的, 但 以 這 些 款 項 針 對 一 些 異 見 分 子, 我 是 完 全 不 同 意 的 可 是, 如 果 把 它 全 部 刪 除, 又 會 否 影 響 到 警 方 對 付 一 些 罪 案 黑 社 會 或 販 毒 的 問 題 呢? 將 這 筆 款 項 全 部 刪 除, 是 會 令 我 們 擔 心 的 何 俊 仁 議 員 運 用 這 個 方 法, 目 的 是 迫 使 政 府 加 快 及 提 高 這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我 的 難 題 是 我 原 則 上 同 意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想 法, 但 在 執 行 上, 我 是 擔 心 一 旦 刪 除 了 整 筆 款 項, 會 對 警 方 造 成 很 大 影 響 這 便 是 我 擔 心 的 地 方

87 3705 每 年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與 民 協 一 成 員 均 有 商 討 應 如 何 處 理, 以 及 怎 樣 才 可 取 得 平 衡 我 一 方 面 覺 得 要 支 持 有 關 的 原 則,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又 希 望 局 長 能 盡 早 將 透 明 度 提 高 多 一 點 其 實, 我 覺 得 現 時 是 有 空 間, 讓 政 府 可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的 政 府 可 將 有 關 的 分 目 分 得 仔 細 一 點, 但 這 未 必 等 於 要 將 敏 感 資 料 全 部 公 布 我 跟 局 長 及 同 事 已 討 論 過 這 項 議 題,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在 答 辯 時 可 解 釋 清 楚, 有 哪 些 地 方 她 亦 認 為 有 發 展 空 間 此 外, 局 長 還 需 時 多 少? 局 長 不 能 每 一 年 都 以 當 局 會 進 行 研 究, 回 應 如 何 在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以 研 究 作 為 回 應, 在 第 一 年 還 可 作 為 理 由 ; 在 第 二 年, 這 個 理 由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已 經 減 少 ; 到 了 第 三 年, 研 究 已 不 能 成 為 理 由 了 我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答 辯 時, 可 說 明 將 如 何 處 理 這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 第 一, 局 長 認 為 哪 些 地 方 有 空 間 可 以 提 高 多 一 點 透 明 度 ; 第 二, 局 長 估 計 需 時 多 久? 透 明 度 是 可 以 有 兩 種 形 式 的 : 第 一 種 是 閉 門 式, 即 機 密 地 只 告 知 議 員 ; 第 二 種 是 一 如 今 天 的 場 合 般, 公 開 在 立 法 會 告 訴 市 民 我 覺 得 這 樣 是 較 合 理, 讓 議 員 能 容 易 地 作 出 決 定 希 望 局 長 在 答 辯 時, 會 解 答 我 提 出 的 問 題 謝 謝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馮 檢 基 議 員 每 年 也 有 這 個 痛 苦, 是 因 為 他 每 年 也 不 果 斷 他 最 少 在 去 年 便 應 該 告 訴 局 長, 如 果 1 年 內 還 不 能 處 理 好 這 個 問 題, 下 一 次 便 會 表 決 反 對, 這 樣 做 才 是 對 的 他 每 年 也 痛 苦, 而 局 長 每 年 也 只 是 微 笑, 任 由 他 痛 苦, 不 向 我 們 交 代 細 節, 情 況 便 是 這 麼 簡 單 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強 烈 反 對 由 何 俊 仁 議 員 代 涂 謹 申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將 警 隊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分 目 下 預 算 的 8,500 萬 元 完 全 刪 除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的 撥 款 開 支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涉 及 警 隊 的 機 密 行 動, 包 括 打 擊 嚴 重 罪 行 毒 品 罪 行 保 安 事 宜, 以 及 反 恐 工 作 公 開 這 些 支 出 的 分 配 情 況, 會 披 露 了 警 隊 的 行 動 策 略 細 節 和 執 法 能 力, 讓 犯 罪 分 子 得 悉, 從 而 迴 避 法 律 制 裁, 結 果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88 3706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同 意, 在 打 擊 罪 行, 特 別 是 一 些 有 組 織 而 性 質 嚴 重 的 罪 行 時, 要 維 持 高 透 明 度, 的 確 是 難 度 很 高 的 如 果 掌 握 得 不 好, 便 會 讓 犯 罪 分 子 有 機 會 透 過 分 析 有 關 開 支 的 分 配 情 況 和 增 刪, 以 及 一 些 細 節, 洞 悉 警 方 的 行 動 策 略, 從 而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使 公 眾 利 益 嚴 重 受 損, 並 且 助 長 不 法 分 子 的 勢 力 和 氣 焰 執 行 警 務 工 作 的 前 線 人 員, 甚 至 向 警 方 提 供 情 報 的 線 人, 也 可 能 蒙 受 生 命 危 險 特 別 在 今 時 今 日, 警 方 一 方 面 要 繼 續 有 力 地 打 擊 罪 行, 確 保 香 港 不 受 恐 怖 活 動 波 及,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面 對 資 源 緊 絀 的 問 題 在 未 來 數 年,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可 能 會 有 相 當 幅 度 的 削 減 警 方 在 保 護 其 行 動 的 機 密 性, 以 免 讓 不 法 分 子 有 機 可 乘 方 面, 便 顯 得 較 過 往 更 為 重 要 至 於 有 委 員 發 言 批 評 政 府 只 提 供 了 很 少 有 關 酬 金 和 特 別 服 務 " 的 資 料, 而 且 沒 有 甚 麼 進 展, 這 其 實 是 不 正 確 的 例 如 在 本 年,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回 答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問 題 時, 已 說 出 了 去 年 這 個 分 目 下 的 實 際 開 支 來 年 的 預 算 開 支 公 告 懸 紅 償 金 的 個 案 總 數 和 總 金 額 支 付 酬 金 費 用 的 次 數, 亦 公 開 了 就 該 分 目 進 行 突 擊 檢 查 的 數 字 在 目 前 面 對 要 打 擊 罪 行 應 付 反 恐 活 動, 以 及 面 對 資 源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警 方 已 盡 了 很 大 努 力, 公 開 其 目 前 能 夠 公 開 的 資 料 了 當 然, 今 年 的 辯 論 一 如 往 年 般, 有 委 員 問 我 們 為 何 不 與 西 方 國 家, 例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看 齊, 作 多 一 點 公 布 呢? 實 際 的 情 況 是, 英 國 有 兩 個 特 別 組 織, 一 個 是 UK Security Service( 英 國 保 安 組 織 ), 即 俗 稱 軍 機 五 處 (Military Intelligence 5), 另 一 個 是 UK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 秘 密 情 報 組 織 ), 俗 稱 軍 機 六 處 (Military Intelligence 6), 即 著 名 占 士 邦 電 影 中 占 士 邦 先 生 所 隸 屬 的 情 報 組 織 其 實, 這 兩 個 組 織 公 布 了 些 甚 麼 呢? MI5, 即 UK Security Service 有 時 候 1 年 或 兩 年 會 提 交 年 報, 亦 有 把 一 些 資 料 載 在 網 上, 把 整 個 英 國 保 安 組 織 的 工 作 大 致 分 類 何 俊 仁 議 員 沒 有 說 錯, 它 們 會 列 出 例 如 多 少 百 分 比 是 用 於 反 恐 活 動, 多 少 百 分 比 是 用 於 反 間 諜 活 動, 但 資 料 僅 此 而 已 至 於 秘 密 情 報 組 織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 則 根 本 沒 有 把 甚 麼 資 料 公 開, 更 遑 論 其 開 支 ; 即 使 其 主 管 是 誰 也 沒 有 公 開 舉 例 來 說, 英 國 國 會 有 一 個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 負 責 每 年 覆 核 英 國 的 3 個 情 報 組 織 : 除 了 剛 才 提 到 的 MI5 和 MI6 外, 還 有 便 是 GCHQ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Headquarter), 這 個 組 織 負 責 接 收 電 子 通 訊 星 全 球 截 聽 的 資 料 如 果 大 家 看 看 該 委 員 會 的 資 料, 便 會 發 現 所 提 供 的 每 年 開 支 只 是 一 個 global total 舉 例 來 說, 年 度 的 開 支 是 9.04 億 元 英 鎊, 那 麼 報 告 內 便 只 有 這 個 數 字, 至 於 那 3 個 情 報 組 織 的 細 分 數 字 則 是 欠 奉 甚 至 在 他 們 的 紀 錄 中 提 到 例 如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 秘 密 情 報 組 織 ) 的 討 論 時 是 全 部 空 白, 而 提 及 其 主 管 時 只 會 說 是 The Chief, 像 電 影 般 冠 以 C" 或 Q" 的 代 號, 做 足 保 密 工 作 雖 然 其 報 告 一 如 香 港 的 財 政

89 3707 預 算 案 般, 列 出 每 年 outturn 的 各 項 分 類 cost of running Ops transport Ops stores Op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種 種 的 分 項, 但 至 於 實 際 數 字, 則 全 部 只 打 上 星 號 ", 根 本 是 欠 奉 的 所 以, 如 果 將 香 港 和 英 國 相 比, 說 他 們 較 香 港 公 開, 特 別 在 開 支 的 細 分 方 面, 則 完 全 是 不 可 以 說 : 英 國 公 開 了 很 多 資 料, 我 們 是 落 後 了 很 多 的 當 然, 有 委 員 亦 提 到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等 其 他 地 方 的 情 報 組 織 我 想 指 出, 將 香 港 警 務 處 的 運 作 與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的 情 報 組 織 比 較, 根 本 是 不 恰 當 的 這 兩 個 國 家 均 是 主 權 國, 本 身 有 很 完 善 的 情 報 組 織, 他 們 的 情 報 組 織 不 單 止 在 國 內 活 動, 亦 有 海 外 的 情 報 組 織, 每 年 得 到 充 分 撥 款 據 我 瞭 解, 這 些 國 家 在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均 獲 增 加 撥 款, 資 源 和 器 材 都 相 當 先 進, 他 們 那 套 架 構 跟 香 港 的 根 本 不 相 同, 而 我 們 警 方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亦 與 他 們 不 同 我 們 的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主 要 是 用 以 協 助 警 方 打 擊 罪 行, 特 別 是 嚴 重 及 有 組 織 罪 行, 以 及 保 障 香 港 安 全 當 然, 我 聽 到 了 各 位 委 員 說 希 望 我 們 有 進 一 步 披 露 我 重 申, 這 項 檢 討 工 作 是 在 不 斷 進 行, 我 們 亦 有 意 在 完 成 了 檢 討 截 取 通 訊 的 工 作 後, 便 一 籃 子 地 考 慮 在 這 些 保 安 工 作 方 面, 可 作 多 大 程 度 的 進 一 步 披 露 截 取 通 訊 條 例 的 檢 討, 較 我 們 想 像 中 需 時 較 長, 是 因 為 條 例 本 身 有 相 當 敏 感 性, 我 們 要 在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和 提 高 透 明 度, 以 及 保 障 警 方 的 執 法 行 動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況 且, 事 實 上, 自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很 多 我 們 正 在 參 照 研 究 的 國 家, 包 括 英 美 澳 加 拿 大, 甚 至 一 些 歐 洲 國 家, 他 們 有 關 截 取 通 訊 的 條 例 亦 有 不 少 改 動, 不 論 在 技 術 上 或 法 律 上, 均 有 很 多 修 訂, 我 們 須 全 盤 考 慮 這 些 修 訂, 然 後 才 能 完 成 我 們 的 檢 討 我 們 預 計 在 本 年 年 底 或 明 年 年 初 便 可 完 成 這 項 檢 討, 希 望 明 年 可 向 議 員 更 詳 盡 地 交 代, 我 們 是 否 可 在 這 些 保 密 工 作 上 作 進 一 步 的 細 分 最 後, 我 想 談 一 談, 有 兩 位 委 員 剛 才 質 疑, 如 果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十 三 條 ") 的 國 家 安 全 ( 立 法 條 文 ) 條 例 草 案 ( 國 安 條 例 ")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會 否 利 用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的 撥 款 加 強 對 市 民 的 監 控 我 想 向 各 位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完 全 沒 有 計 劃 因 為 國 安 條 例 獲 得 通 過, 而 要 增 加 對 警 方 或 任 何 其 他 部 門 的 撥 款, 讓 他 們 作 進 一 步 的 調 查 工 作 我 們 目 前 看 不 到 有 這 個 需 要 況 且,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禁 止 的 嚴 重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行 為, 例 如 叛 逆 煽 動 叛 亂 諜 報 行 為 非 法 披 露 損 害 性 披 露 官 方 機 密 等 都 並 非 新 事 物, 現 已 有 條 例 予 以 禁 止 所 以, 對 我 們 來 說, 通 過 國 安 條 例 根 本 不 是 一 件 嶄 新 事 情, 須 加 強 給 予 警 方 的 撥 款, 或 要 求 警 方 做 很 多 額 外 工 作 因 此,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委 員 保 證, 無 須 在 這 方 面 過 於 擔 心 相 反, 如 果 按 照 涂 謹 申 議 員 擬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將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 預 算 的 8,500 萬 元 完 全 刪 除, 便 會 嚴 重 影 響 警 方 打 擊 罪 案 和 維 持 香 港 安 全 的 工 作 我 尤 其 相 信 各 位 委 員 也 會

90 3708 認 同, 香 港 現 處 於 一 個 動 盪 時 代, 在 中 東 有 戰 爭 進 行, 戰 爭 過 後 會 否 引 致 更 多 恐 怖 活 動, 或 一 些 復 仇 式 的 恐 怖 活 動, 這 是 我 們 未 可 得 知 的, 我 們 不 可 以 排 除 這 個 可 能 警 方 在 調 查 和 遏 止 罪 行 方 面 的 工 作, 實 在 是 非 常 重 要 如 果 取 消 了 這 筆 撥 款, 其 實 是 會 嚴 重 傷 害 公 眾 利 益 的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馮 檢 基 議 員, 你 是 否 想 再 次 發 言?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再 次 發 言, 是 因 為 李 柱 銘 議 員 對 我 作 了 一 個 評 論 我 認 為 現 在 是 要 在 透 明 度 及 警 方 的 線 人 費 對 治 安 的 幫 助 這 兩 者 之 間 作 一 選 擇 我 覺 得 如 要 在 線 人 費 與 一 些 政 治 敏 感 的 開 支 之 間 作 一 取 捨, 那 會 是 比 較 清 楚 的 何 俊 仁 議 員 現 在 因 為 政 治 敏 感 而 將 線 人 費 與 一 些 有 助 治 安 或 與 治 安 有 關 的 撥 款 當 作 一 種 對 稱, 我 覺 得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未 必 對 稱 的 我 覺 得 一 般 市 民 在 這 時 候 都 會 有 點 擔 心 治 安 的 問 題 再 者, 局 長 剛 才 承 諾 了 會 在 本 年 年 底 或 明 年 年 初 提 高 透 明 度, 所 以 我 不 同 意 何 俊 仁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你 是 否 想 再 次 發 言?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從 來 沒 有 人 否 認, 從 保 安 的 角 度 來 說, 這 項 撥 款 是 有 其 重 要 性 可 是, 這 絕 不 等 於 可 無 限 上 綱, 甚 至 乎 令 我 覺 得 有 點 危 言 聳 聽, 說 到 向 議 員 透 露 多 一 點 有 關 一 些 大 項 目 的 範 圍 和 分 項, 便 可 影 響 政 府 整 個 保 安 工 作 的 策 略 可 讓 人 洞 悉 到 很 多 警 方 行 動 的 機 密 是 否 真 的 這 樣 呢? 其 實, 局 長 剛 才 亦 同 意 了, 相 對 於 我 們 來 說, 外 國 很 多 地 方 是 有 更 詳 細 的 披 露 當 然, 我 得 同 意, 它 們 並 非 把 全 部 資 料 披 露 出 來, 但 我 看 不 出 基 於 甚 麼 原 因, 別 的 國 家 可 以 披 露 的, 我 們 卻 不 可 以 為 何 澳 洲 加 拿 大 英 國 等 可 以 披 露 的 一 些 分 項 支 出, 我 們 卻 是 不 可 以 披 露 呢? 這 便 證 明 了 那 絕 對 不 是 一 個 理 由 答 案 要 麼 便 是 須 絕 對 保 密, 要 麼 便 是 一 旦 披 露 了, 便 完 全 失 去 機 密, 可 讓 犯 罪 分 子 恐 怖 分 子 有 機 可 乘, 完 全 破 壞 了 警 方 的 行 動 策 略 和 一 些 綱 領 是 否 這 樣 呢? 絕 對 不 是 的 主 席 女 士, 正 正 因 為 我 們 不 知 道 是 怎 樣 分 布, 所 以 如 果 問 我 可 否 只 剔 除 某 一 部 分 屬 政 治 性 的 開 支, 留 下 一 些 屬 保 安 的 開 支, 則 我 們 是 辦 不 到 如 果 可 以 辦 得 到 的,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考 慮 馮 檢 基 議 員 剛 才 提 議, 為 何 不 可 只 剔 除 某 部 分, 那 是 辦 不 到 的, 因 為 政 府 連 基 本 的 分 類 開 支 都 不 能 向 我 們 提 供 當

91 3709 然, 從 現 實 角 度 說, 我 們 也 沒 有 甚 麼 期 望, 立 法 會 能 通 過 這 項 修 正 案 目 前, 我 們 都 知 道, 我 們 給 了 政 府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信 息, 那 便 是 我 們 不 滿 意 這 樣 的 黑 箱 作 業, 我 們 覺 得 應 有 一 些 基 本 的 透 明 度 在 外 國, 很 多 國 會 的 監 察 委 員 會 是 透 過 各 種 渠 道 進 行 監 察, 包 括 舉 行 閉 門 會 議 和 透 過 保 密 的 情 況, 向 這 些 委 員 會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但 我 們 卻 連 這 一 點 也 做 不 到 如 果 各 位 委 員 認 為 可 以 放 心, 是 否 表 示 下 一 次 要 求 立 法 會 撥 款 10 億 元, 說 沒 有 那 10 億 元 便 不 行, 立 法 會 便 也 要 照 樣 開 出 這 張 支 票 呢? 抑 或 因 為 保 安 局 說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立 法 會 便 開 出 一 張 空 白 的 支 票, 任 由 保 安 局 填 上 數 字 呢? 絕 對 不 是, 我 們 是 要 發 揮 監 察 作 用 的 等 待 政 府 進 行 檢 討, 還 要 等 多 少 年 呢? 截 取 通 訊 條 例 在 97 年 已 通 過 了, 我 們 等 了 多 少 年 呢? 條 例 應 已 生 效,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生 效 臨 時 立 法 會 那 一 年 不 計 算 在 內, 至 今 亦 已 是 5 年 了, 我 們 是 否 還 要 多 等 5 年 10 年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已 承 認 須 予 以 檢 討, 從 這 一 點 可 以 看 出, 一 拖 再 拖 已 不 是 道 理 了 為 了 等 待 檢 討 而 不 願 意 交 出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這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主 席 女 士,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指 出, 通 過 了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法 例 後, 我 們 無 須 怎 樣 加 強 對 市 民 的 監 控 我 不 知 道 這 本 身 是 否 一 項 透 露, 但 最 低 限 度 也 有 一 些 東 西 是 可 以 透 露 的, 是 嗎? 今 天 晚 上 最 少 也 多 透 露 了 這 一 件 事 雖 然 我 們 還 未 相 信 局 長 的 說 法, 或 正 如 局 長 剛 才 很 有 技 巧 的 說, 指 在 目 前 的 情 況 下 無 須 增 加 監 控 正 正 是 我 們 不 知 道 局 長 認 為 何 時 環 境 會 有 改 變, 而 且 改 變 了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可 能 局 長 稍 後 覺 得 有 需 要 增 加 監 控, 看 看 有 否 觸 犯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而 制 定 的 國 家 安 全 法 例 日 後 局 長 也 許 會 認 為 環 境 有 所 改 變, 但 我 們 卻 是 不 知 道 的 此 外, 局 長 剛 才 亦 說, 很 多 罪 行 是 現 時 已 有 類 似 的 了 可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最 少 是 多 了 兩 項 : 第 一 是 國 家 機 密, 多 了 中 央 和 特 區 的 關 係 ; 第 二 是 多 了 本 地 和 內 地 有 聯 繫 的 組 織, 而 這 些 組 織 是 可 以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我 真 不 知 道 日 後 會 否 有 新 的 需 要, 要 求 增 加 撥 款 以 針 對 這 些 新 的 罪 行 主 席 女 士, 總 括 來 說, 我 覺 得 到 了 今 天, 以 檢 討 作 為 藉 口 再 作 拖 延, 拒 絕 作 出 最 低 限 度 的 透 露, 是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的, 也 完 全 沒 有 可 信 的 道 理 所 以, 我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能 支 持 我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謝 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何 俊 仁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92 3710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何 俊 仁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及 麥 國 風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反 對

93 3711 全 委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6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7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總 目 12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總 目 14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44 削 減 1,122 萬 元,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主 席, 我 當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多 年, 不 論 是 當 立 法 局 議 員 還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從 來 也 沒 有 提 出 過 這 些 事 的 主 席, 我 曾 提 出 過 很 多 事, 但 從 未 提 出 過 這 些 數 星 期 前, 當 我 發 出 預 告 說 我 想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帳 額 後, 我 在 立 法 會 內 外

94 3712 所 得 的 反 應 是 很 多 人 感 到 非 常 雀 躍, 他 們 都 拍 爛 手 掌 ",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我 說 出 了 很 多 人 的 心 聲 一 直 以 來, 我 覺 得 政 制 事 務 局 是 投 閒 置 散 的 其 實, 這 也 未 必 與 局 長 有 關, 稍 後, 局 長 可 以 說 出 他 的 心 底 話 局 長 和 李 國 章 局 長 都 是 喜 歡 說 心 底 話 的, 大 家 今 天 也 在 說 心 底 話 大 家 覺 得 現 時 的 赤 字 很 嚴 重, 財 政 司 司 長 經 常 說 要 搵 錢 ", 而 林 局 長 今 年 度 卻 要 取 三 千 六 百 多 萬 元, 他 們 做 了 甚 麼 呢? 其 後, 我 看 到 一 些 評 論 說 林 局 長 今 次 要 做 點 事, 要 由 冇 變 有 ", 因 為 由 冇 變 有 " 才 可 以 獲 得 大 家 支 持, 令 大 家 不 贊 成 我 的 修 訂 我 也 聽 說 一 些 事 不 過, 這 是 不 會 有 人 會 回 應 的 便 是 行 政 會 議 舉 行 會 議 時, 在 會 場 內 外 有 些 局 長 或 其 他 人 也 問, 究 竟 林 局 長 何 時 會 做 點 事? 如 果 林 局 長 能 證 實 會 做 點 事 便 最 好 不 過 了, 因 為 可 能 從 最 高 層 至 最 基 層, 很 多 人 也 覺 得, 以 這 個 局 現 時 如 此 辦 事 的 方 式, 其 存 在 是 否 有 用 呢? 主 席, 在 開 始 推 行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 問 責 制 ") 期 間, 你 也 知 道 當 時 有 很 多 方 案 周 街 飛 ", 例 如 民 主 黨 當 時 主 張 把 該 局 摺 埋 ", 要 把 它 撥 歸 政 務 司 司 長 稍 後 局 方 當 然 可 以 再 為 自 己 發 言 的 有 些 人 建 議 它 不 如 跟 民 政 事 務 局 合 併, 但 由 於 全 部 建 議 也 不 可 行, 最 後 便 一 定 要 把 該 局 保 留 當 時 很 多 人 ( 包 括 林 局 長 ) 便 說, 這 正 好 反 映 出 行 政 長 官 是 如 何 重 視 政 制 事 務, 因 而 讓 政 制 事 務 局 獨 立 存 在 然 而, 主 席, 相 信 很 多 人 也 覺 得 讓 這 樣 的 一 個 局 單 獨 存 在, 是 篤 眼 篤 鼻 " 的, 甚 麼 原 因 呢? 其 實, 相 比 於 七 百 多 億 元 的 赤 字, 這 筆 三 千 六 百 多 萬 元 的 款 額 又 算 是 甚 麼 呢? 不 過, 在 眾 局 長 和 其 他 公 務 員 之 中, 正 如 在 現 時 的 肺 炎 事 件 一 般, 有 些 人 做 到 氣 咳 ", 有 些 則 並 非 如 是 有 些 局 長 要 兼 顧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等 範 疇, 有 些 則 要 處 理 教 育 勞 工, 另 有 些 又 要 處 理 財 經 事 務 等, 人 人 都 做 到 氣 咳 ", 來 立 法 會 接 受 質 詢 作 答 的 次 數 也 不 計 其 數 我 可 能 真 的 偷 懶 了, 沒 有 作 過 計 算, 但 林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他 自 己 又 來 過 立 法 會 多 少 次, 回 答 了 多 少 項 質 詢 呢? 我 今 次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可 能 是 通 不 過 的, 但 老 實 說, 如 果 議 員 們 不 支 持 我, 是 違 背 自 己 的 良 心, 由 他 們 自 己 說 說 好 了, 因 為 如 果 要 大 家 誠 實 點 說, 計 算 一 下 政 制 事 務 局 做 了 多 少 事 情, 衡 量 是 否 值 得 花 這 些 公 帑,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有 些 看 法 我 只 希 望 大 家 會 說 真 話 主 席, 你 會 問, 為 何 要 削 減 撥 款 三 成 呢? 因 為 當 初 好 像 說 要 削 減 更 多 的 從 這 點 便 可 看 出 我 劉 慧 卿 是 很 從 善 如 流 的, 因 為 我 徵 詢 過 很 多 同 事 當 然, 有 些 同 事 也 費 事 睬 我 ", 那 便 沒 有 話 好 說 有 同 事 說 不 要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我 問 為 甚 麼, 他 說 如 果 我 減 了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該 局

95 3713 便 無 法 辦 事 了, 所 以 應 該 讓 該 局 做 點 事 我 說, 你 真 的 相 信 如 果 該 局 獲 得 撥 款 的 話, 便 真 的 會 辦 點 事? 我 們 之 中, 真 的 有 同 事 是 維 持 這 個 幻 想 的, 他 以 為 給 該 局 撥 款 三 千 六 百 多 萬 元, 便 可 以 真 的 會 制 訂 出 政 制 改 革 等 很 多 事 情 出 來 不 過, 無 論 如 何, 我 最 終 也 接 受 同 事 的 看 法, 把 削 款 項 的 要 求 減 至 三 成 這 三 成 也 不 是 經 甚 麼 科 學 化 過 程 得 出 來 的, 但 所 表 達 的 信 息 卻 是 清 楚 無 比, 便 是 有 議 員 認 為 如 果 有 些 局 是 不 做 事 的 話, 便 不 要 生 人 霸 死 地 ", 不 要 霸 用 納 稅 人 的 錢 有 人 說, 如 果 局 方 真 的 要 做 點 事 呢? 如 果 真 的 要 做 事, 我 們 立 法 會 一 定 會 支 持, 最 少 我 會 支 持, 我 相 信 很 多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也 會 支 持 因 此, 主 席, 我 便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林 局 長 在 3 月 24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時, 告 訴 議 員 該 局 今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推 廣 認 識 基 本 法 跟 港 澳 辦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台 灣 事 務 問 責 制 和 選 舉 等 事 宜 推 廣 基 本 法, 主 席, 我 相 信 很 多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仍 然 覺 得 很 陌 生, 不 過, 多 謝 葉 劉 淑 儀 局 長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十 三 條 ") 搞 到 滿 城 風 雨, 令 更 多 人 認 識 基 本 法 可 是, 我 不 知 道 林 局 長 會 做 甚 麼, 可 令 市 民 多 點 認 識 基 本 法 主 席, 談 到 基 本 法, 梁 耀 忠 議 員 稍 後 一 定 會 說, 他 說 想 就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搞 一 個 修 訂 的 機 制, 我 們 談 論 此 事 已 3 年 了, 但 仍 未 有 些 微 進 展 當 然,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也 說 明 這 是 很 複 雜 的 事, 既 要 經 過 立 法 會, 又 要 經 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人 大 常 委 "), 然 後 又 要 經 過 中 央, 但 無 論 如 何, 也 總 應 該 有 一 個 機 制 的 主 權 移 交 至 今 已 經 6 年 了, 但 一 直 未 能 訂 立 一 個 機 制, 而 這 也 並 非 林 瑞 麟 局 長 的 重 點 工 作 此 外, 便 是 台 灣 事 務 主 席, 據 我 瞭 解, 台 灣 現 時 最 想 知 道 的, 其 實 便 是 香 港 官 員 是 否 被 禁 止 往 台 灣, 因 為 有 時 候 大 家 也 要 交 流 一 下, 多 做 點 事, 但 從 來 沒 有 一 個 香 港 官 員 官 式 訪 問 過 台 灣, 即 使 私 下 訪 問 也 很 少, 所 以, 台 灣 是 很 想 知 道 這 點 的 然 而, 林 瑞 麟 局 長 在 此 所 寫 下 有 關 台 灣 事 務 的 工 作 卻 很 狹 窄, 主 要 是 統 籌 政 府 和 台 灣 在 香 港 機 構 的 聯 繫 工 作 在 香 港, 台 灣 機 構 最 高 的 代 表 便 是 中 華 旅 行 社 的 總 經 理 張 良 任 先 生, 但 在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當 時 好 像 是 民 主 黨 的 同 事 向 林 局 長 問 及 的, 局 長 也 證 實 了 這 點 局 長 仍 未 跟 張 良 任 先 生 會 晤 過, 只 曾 要 求 他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麥 清 雄 先 生 跟 張 良 任 先 生 會 面 我 覺 得 很 詫 異, 據 我 理 解, 張 良 任 先 生 的 官 階 應 該 是 副 部 長 級 的, 有 些 人 甚 至 覺 得 他 的 官 階 高 於 我 們 三 司 十 一 局 的 局 長, 但 他 來 到 香 港 後, 連 跟 林 局 長 會 面 的 機 會 也 沒 有 因 此, 如 果 要 說 服 我 們 相 信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台 灣 事 務 方 面 進 行 了 很 多 工 作, 我 以 為 確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96 3714 另 一 項 工 作 是 有 關 問 責 制, 這 方 面 真 是 得 啖 笑 " 局 長 統 籌 做 一 份 報 告, 是 在 今 年 1 月 發 表 的, 那 其 實 不 是 局 長 們 所 要 求, 而 是 我 們 說 要 的 本 來 說 讓 問 責 制 推 行 1 年 後 才 做 的, 但 我 當 時 說,1 年 太 久 了, 不 如 早 些 做 吧 好 了, 局 長 在 1 月 便 編 製 了 一 份 中 期 報 告, 但 報 告 出 來 後 情 況 如 何 呢? 是 一 面 倒 的, 是 甚 麼 也 說 好 的 我 現 在 引 述 城 市 大 學 蔡 子 強 講 師 的 話, 他 說 : 這 只 是 一 份 掩 耳 盜 鈴, 自 欺 欺 人 的 糖 衣 包 裝 報 告, 完 全 沒 有 回 應 市 民 公 務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對 細 價 股 事 件 的 質 疑 當 然, 除 了 細 價 股 事 件 之 外 這 是 很 轟 動 的, 馬 局 長 在 此 便 最 好 了, 梁 司 長 也 在 席 另 一 項 事 件 便 是 第 二 十 三 條 了 我 相 信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處 理, 也 是 問 責 制 下 的 一 個 表 表 者 問 題 是, 為 何 要 報 喜 不 報 哀 呢? 這 樣 做 是 否 便 能 令 人 真 的 相 信 問 責 制 已 全 面 取 得 成 功 呢? 主 席, 現 時 電 視 台 正 播 放 一 個 名 為 秦 始 皇 " 的 節 目, 它 讓 我 想 起 戰 國 時 代 齊 國 的 一 個 人, 他 名 叫 周 忌, 這 周 忌 是 頗 出 名 的, 也 頗 英 俊 由 於 他 的 妻 子 十 分 喜 歡 他, 所 以 說 他 是 最 英 俊 的, 而 由 於 他 的 妾 侍 ( 當 時 可 以 有 妾 侍 ) 很 害 怕 他, 所 以 也 說 他 很 英 俊, 而 且 是 最 英 俊 的 由 於 其 他 拜 訪 他 的 賓 客 有 求 於 他, 所 以 他 們 亦 說 他 最 英 俊 有 時 候, 他 會 跟 齊 威 王 會 面 齊 威 王 身 邊 的 人 也 經 常 對 他 說 些 好 聽 的 話, 後 來 周 忌 反 省 過 來, 知 道 這 是 不 對 的, 也 知 道 自 己 並 非 最 英 俊 的, 所 以 周 忌 跟 齊 威 王 說 要 聽 取 一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要 接 納 一 些 諫 言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董 建 華 先 生 是 否 齊 威 王, 或 是 否 周 忌, 但 很 明 顯, 林 瑞 麟 局 長 編 製 的 報 告 是 報 喜 不 報 哀 此 外, 問 責 制 有 一 點 令 我 們 很 多 人 也 感 到 很 質 疑 的, 便 是 為 何 有 些 公 務 員 會 無 故 陞 級 的 呢? 有 些 較 低 級 的 也 " 一 聲 陞 為 署 任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很 多 人, 尤 其 是 我 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覺 得 這 些 做 法 是 完 全 沒 有 需 要 的, 是 不 應 該 有 的 姑 勿 論 是 林 局 長 尚 未 處 理 妥 當 也 好, 還 是 怎 樣 也 好, 均 應 在 報 告 內 如 實 交 代, 告 訴 市 民 這 便 是 須 付 的 代 價 了, 政 府 會 無 端 端 多 了 一 些 高 官, 然 後 又 再 多 了 一 些 可 陞 級 的 公 務 員 因 此, 我 覺 得 在 問 責 制 方 面, 局 長 是 完 全 沒 有 功 課 " 可 以 交 出 來 的 有 關 要 處 理 的 選 舉 事 務,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已 完 成 了, 區 議 會 增 加 10 席, 明 年 立 法 會 增 加 6 席, 取 消 選 舉 委 員 會 等, 有 何 大 不 了? 或 在 選 票 上 多 加 一 個 徽 號, 取 得 選 票 的, 便 可 以 多 給 10 元 等 主 席, 其 實 最 重 要 的, 便 是 政 制 改 革 如 果 真 的 展 開 政 制 改 革, 我 相 信 很 多 人, 包 括 很 多 市 民, 也 覺 得 這 些 錢 是 應 該 花 的 香 港 現 時 面 對 那 麼 多 問 題, 很 多 時 候, 有 些 局 長 ( 包 括 楊 永 強 局 長 在 內, 上 星 期 他 在 此 發 脾 氣 拍 檯 ) 都 談 及 行 政 和 立 法 的 關 係, 為 何 其 中 有

97 3715 困 難 存 在 呢? 便 是 由 於 整 個 政 治 架 構 是 很 畸 型 的 行 政 機 關 在 立 法 會 內 是 沒 有 票 的, 雖 然 政 府 現 時 找 了 田 北 俊 議 員 和 曾 鈺 成 議 員 進 入 行 政 會 議, 但 有 時 候, 他 們 也 不 會 支 持 行 政 會 議 所 提 議 的 事 整 個 局 面 現 時 正 在 演 變 中, 但 主 要 的 問 題 是 行 政 機 關 本 身 不 是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它 無 須 面 向 眾, 向 眾 交 代 立 法 會 有 部 分 議 員 是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有 部 分 則 不 是,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過 渡 期 的 事, 我 們 應 該 予 以 處 理 基 本 法 說 明 2007 年 會 進 行 一 個 檢 討, 這 帶 給 很 多 市 民 一 個 期 望, 認 為 在 10 年 穩 定 後, 我 們 便 可 以 重 新 看 一 看 然 而, 主 席, 本 星 期 一, 我 和 數 位 其 他 團 體 的 人 士 跟 林 局 長 會 面, 當 時, 我 們 猶 如 被 一 盆 冷 水 淋 下 來 般, 因 為 我 們 問 林 瑞 麟 局 長 那 檢 討 會 否 一 定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和 立 法 機 關 的 選 舉, 而 且 是 可 以 由 直 選 產 生, 當 時 林 局 長 說 我 相 信 他 稍 後 也 會 再 解 釋, 我 希 望 他 會 解 釋 政 府 現 正 研 究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第 七 段 主 席, 第 七 段 的 內 容 是 甚 麼 呢? 是 2007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果 有 需 要 修 改, 便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批 准 其 實, 這 個 機 制 已 很 難 達 到 的 了, 但 林 局 長 當 天 說, 政 府 現 正 研 究 這 究 竟 如 何 解 釋, 即 是 說 研 究 完 成 後 有 一 個 可 能 性, 便 是 2007 年 以 後 " 這 句 話, 是 不 包 括 2007 年 的 如 果 要 在 2007 年 當 年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或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好, 據 局 長 研 究 後 可 能 得 出 的 一 個 結 論 是, 當 年 是 不 可 以 有 所 更 改 的, 所 以 基 本 法 所 說 的 10 年 穩 定, 便 會 變 成 11 年 因 此, 要 直 至 2012 年 才 可 以 普 選 下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我 相 信 這 對 我 們 來 說 是 非 常 大 的 沖 擊 主 席, 我 希 望 剛 才 所 說 的 話, 可 以 說 服 各 位 同 事 林 局 長 真 的 只 有 很 少 工 作 可 做, 很 多 同 事 也 說 削 減 三 成 撥 款 已 是 減 得 少 了, 所 以 我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支 持 我 這 項 修 訂, 向 行 政 機 關 發 出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信 息 我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議 案 劉 慧 卿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44 削 減 11,220,000 元 "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林 局 長 最 近 就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向 我 們 派 發 一 份 文 件 就 編 制 而 言, 這 個 局 是 三 司 十 一 局 中 最 小 的 一 個, 局 長 已 主 動 將 編 制 在 未 來 3 至 4 年 縮 減 10% 至 於 首 長 級 職 位 方 面, 亦 將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職 位 由 D8 下 調 至 D6 薪 級, 換 言 之, 局 長 及 局 方 成 員 要 肩 負 很 大 的 責 任 和 工 作 量

98 3716 另 一 方 面, 我 看 到 局 長 願 意 聽 取 社 會 人 士 的 意 見, 來 配 合 政 制 的 工 作 在 去 年 上 任 之 後, 他 已 即 時 回 應 區 議 會 的 訴 求, 增 加 人 口 突 增 地 區 的 區 議 會 議 席, 以 滿 足 居 民 的 要 求 這 反 映 出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林 局 長 領 導 之 下, 體 恤 民 意 及 適 當 地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裏, 政 制 檢 討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及 鄉 議 局 的 選 舉 和 改 組 基 本 法 及 一 國 兩 制 " 的 落 實, 以 及 香 港 和 台 灣 的 關 係, 均 要 詳 細 檢 討 及 安 排, 工 作 量 不 可 說 不 多, 如 果 資 源 過 分 緊 縮, 肯 定 會 影 響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亦 間 接 影 響 市 民 的 生 活 進 一 步 把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削 減, 可 能 令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停 滯 不 前, 因 此, 我 希 望 政 制 事 務 局 能 一 如 既 往, 繼 續 聽 取 社 會 上 大 多 數 人 士 的 意 見, 盡 量 做 好 分 內 工 作, 這 對 本 港 社 會 更 有 好 處 很 多 人 都 批 評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不 多, 但 卻 要 求 要 盡 快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 我 想 在 此 情 況 下, 政 制 事 務 局 亦 很 難 完 成 它 的 工 作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發 言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在 劉 慧 卿 議 員 接 觸 民 主 黨, 與 我 們 商 討 這 項 問 題 時, 她 提 出 的 削 減 幅 度 非 常 大, 不 過, 民 主 黨 提 出,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林 局 長 快 速 完 成 政 制 檢 討 的 工 作, 如 果 把 經 費 削 減 至 所 餘 無 幾, 教 局 長 如 何 完 成 他 的 工 作 呢? 因 此, 劉 議 員 便 把 該 項 修 正 案 修 正 至 削 減 大 約 三 成 經 費, 民 主 黨 非 常 樂 意 支 持 這 是 一 個 懲 罰 性 的 舉 動 我 們 想 讓 林 局 長 清 楚 知 道, 民 主 黨 對 他 的 工 作 非 常 不 滿, 所 以 民 主 黨 很 樂 意 支 持 劉 議 員 今 次 的 修 正 案 讓 我 們 看 一 看 局 長 的 工 作, 例 如 在 修 改 基 本 法 上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說 了 很 多 年, 要 求 政 府 加 快 提 出 一 個 修 改 基 本 法 的 機 制, 但 至 今 一 點 動 靜 也 沒 有, 並 沒 有 任 何 絲 毫 的 進 展 至 於 在 兩 地 的 溝 通 上, 即 港 台 之 間 的 關 係, 劉 議 員 在 上 一 次 會 議 曾 提 及, 而 我 亦 曾 就 此 詢 問 林 局 長, 張 良 任 先 生 上 任 這 麼 久 以 來, 在 香 港 做 了 這 麼 多 工 作, 究 竟 林 局 長 與 他 曾 經 有 甚 麼 接 觸 呢? 林 局 長 竟 然 說, 沒 有 任 何 需 要 與 他 接 觸, 而 直 至 現 時 的 情 況 都 是 一 樣 其 實, 香 港 能 促 進 兩 地 的 關 係, 是 一 件 非 常 好 的 事, 我 相 信 中 央 政 府 亦 希 望 香 港 能 向 台 灣 方 面 盡 量 推 廣 一 國 兩 制 ", 香 港 能 作 為 一 個 很 好 的 借 鏡 不 過, 局 長 好 像 在 這 方 面 即 促 進 兩 地 在 經 濟 政 治 文 化 與 藝 術 之 間 的 交 流 方 面 似 乎 沒 有 甚 麼 大 進 展

99 3717 主 席 女 士, 有 關 政 制 改 革, 香 港 市 民 現 時 對 行 政 長 官 及 其 班 子 的 制 度, 其 實 已 經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他 們 既 無 表 現 亦 無 民 意 基 礎, 但 奈 何 他 們 在 執 政 上 的 表 現 無 論 是 如 何, 市 民 亦 沒 有 機 會 改 變, 所 以 我 相 信, 現 時 越 來 越 多 市 民 認 為, 透 過 投 票 選 出 他 們 心 目 中 的 領 袖, 是 香 港 唯 一 的 選 擇 及 出 路 但 是,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遲 遲 不 上 馬 ", 雖 然 林 局 長 最 近 回 應 我 們 的 要 求 時 說, 會 在 年 度, 先 完 成 2004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後 才 予 以 考 慮, 在 2005 年 左 右 開 始 實 行 不 過, 為 何 有 關 的 工 作 一 定 要 拖 延 至 那 麼 後? 我 們 好 像 一 直 都 沒 有 看 見 任 何 相 關 的 文 件 政 府 會 否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政 制 的 時 間 表 會 在 何 時 推 出, 以 及 以 甚 麼 方 式 進 行 檢 討 呢? 主 席 女 士, 我 也 想 提 一 提, 如 果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再 進 行 檢 討 時, 我 會 認 真 呼 籲 政 府 應 參 考 英 國 國 會 進 行 檢 討 時 所 採 取 的 步 驟 它 們 是 有 一 定 的 規 律 一 定 的 要 求 及 一 定 的 方 程 式 ; 它 們 聘 用 了 很 多 調 查 專 家 提 出 很 多 方 案, 其 後 再 把 這 些 方 案 收 窄, 最 後 才 提 出 一 個 較 獨 立 的 民 意 報 告 書 政 府 以 往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很 多 時 候 都 可 以 隨 便 造 手 腳 " 以 達 致 其 政 治 目 的 如 果 今 次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的 話, 我 呼 籲 政 府 認 真 地 考 慮 英 國 的 國 會 就 該 政 制 的 公 開 諮 詢 所 採 取 的 途 徑 制 度 及 運 作, 甚 至 其 方 程 式 我 希 望 林 局 長 在 這 方 面 認 真 地 做 到 更 好 劉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林 局 長 開 始 研 究, 究 竟 在 2007 年 以 後 所 進 行 的 政 制 檢 討 是 否 包 括 200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呢? 我 從 傳 媒 方 面 得 悉, 局 長 好 像 表 示, 2007 年 的 政 制 檢 討 可 能 不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關 於 這 一 點, 李 柱 銘 議 員 會 詳 細 引 述 姬 鵬 飛 主 任 當 年 的 話, 以 反 駁 林 局 長 這 種 意 圖 如 果 將 來 進 行 的 政 制 檢 討, 只 討 論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而 不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話,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必 然 會 引 起 很 大 的 震 盪, 令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積 怨 更 深 由 於 現 時 一 般 民 意 調 查 都 顯 示 市 民 希 望 盡 快 透 過 選 舉,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所 有 議 席 如 果 局 長 表 示 今 次 的 政 制 檢 討, 只 包 括 立 法 會 而 不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的 普 選, 我 相 信 會 對 社 會 投 下 一 個 非 常 強 力 的 炸 彈, 勢 將 令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一 步 惡 化, 我 想 在 此 清 楚 地 提 出 這 點 關 於 這 點, 我 會 留 待 李 柱 銘 議 員 來 詳 細 反 駁 林 局 長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最 後, 有 關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其 實, 現 時 市 民 都 覺 得, 只 有 高 官, 但 不 問 責 的 我 們 稍 後 會 討 論 我 所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其 中 包 括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買 車 事 件 我 相 信 市 民 會 覺 得, 現 時 確 實 是 有 很 多 高 官, 但 他 們 根 本 無 須 問 責, 究 竟 何 時 要 他 們 請 辭 呢? 政 府 好 像 並 沒 有 一 定 措 施, 純 粹 取 決 於 行 政 長 官 個 人 的 喜 好, 我 相 信 這 個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的 制 度, 根 本 上 出 現 了 很 大 的 毛 病 主 席 女 士, 整 體 來 說, 民 主 黨 十 分 樂 意 支 持 劉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我 再 強 調,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這 是 一 個 懲 罰 性 的 舉 動, 表 明 民 主 黨 對 林 局 長 在 政 制 改 革 兩 地 ( 即 香 港 及 台 灣 ) 之 間 的 溝 通, 以 及 修 改 基 本 法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有 嚴 重 的 不 滿

100 3718 楊 孝 華 議 員 : 主 席,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建 議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大 約 三 成 的 撥 款 三 成 這 個 幅 度, 究 竟 有 甚 麼 根 據 呢? 有 關 這 一 點, 連 劉 慧 卿 議 員 自 己 也 承 認, 是 因 為 她 不 滿 意 政 府 不 立 即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所 以 隨 手 " 定 出 一 個 頗 大 的 減 幅 當 然, 今 天 的 議 題 是 討 論 本 財 政 年 度 的 撥 款, 這 議 題 便 好 像 衣 架 般 可 以 把 任 何 物 件 掛 上, 可 以 隨 意 以 削 減 為 題, 製 造 機 會 討 論 議 員 本 身 對 政 制 及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書 的 看 法 這 樣 做 符 合 議 會 的 機 制, 議 員 是 可 這 樣 做 的 我 也 認 為 以 上 所 提 及 的 事 項, 例 如 政 制 事 務 局 應 該 做 些 甚 麼,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書 是 否 應 討 論 等, 全 部 都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話 題 但 是, 我 認 為 上 述 話 題 在 議 案 辯 論 或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席 上 討 論 會 較 為 適 合, 否 則 將 來 我 們 討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項 目 時, 每 位 議 員 都 可 以 因 為 對 某 一 個 局 不 滿, 而 提 出 要 削 減 撥 款 便 可 以 對 某 個 題 目 進 行 一 場 辯 論, 所 以 我 不 打 算 在 此 提 出 自 由 黨 對 政 制 檢 討 的, 或 10 年 或 11 年 穩 定 期 的 看 法, 我 不 打 算 在 此 場 合 談 論 此 話 題 自 由 黨 對 劉 慧 卿 議 員 今 天 透 過 提 出 此 議 案,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撥 款, 來 就 上 述 項 目 進 行 討 論 的 做 法, 有 所 保 留 這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不 希 望 進 行 檢 討, 而 是 削 減 撥 款 是 否 便 能 達 到 檢 討 的 目 的 呢? 我 們 則 有 所 保 留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現 時 對 政 制 檢 討 的 安 排, 雖 然 不 能 令 自 由 黨 感 到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滿 意, 但 我 們 也 認 為 並 沒 有 甚 麼 不 妥 當 的 地 方 政 府 的 做 法, 據 我 們 的 理 解 是 會 在 今 年 先 進 行 內 部 研 究, 再 作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再 處 理 立 法 工 作 自 由 黨 不 反 對 立 即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但 是 我 們 也 覺 得, 政 府 如 先 行 研 究, 定 出 時 間 表 的 做 法, 也 不 是 不 能 夠 接 受 楊 森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希 望 可 以 快 些 進 行 檢 討, 但 我 覺 得 削 減 款 項 的 效 果 只 會 適 得 其 反, 只 會 拖 慢 而 不 會 加 快 檢 討 的 步 伐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到 希 望 政 制 事 務 局 能 做 某 些 事, 但 要 做 事, 便 有 某 些 支 出, 而 削 減 撥 款 則 不 能 應 付 有 關 支 出, 因 此 我 們 對 這 理 據 有 所 保 留 假 如 通 過 了 今 天 這 項 決 議 案, 削 減 了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撥 款, 是 不 是 便 可 以 令 劉 慧 卿 議 員 得 償 所 願, 令 當 局 立 即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盡 快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呢? 我 相 信 機 會 是 近 乎 零 相 反 地, 假 如 通 過 了 這 一 項 拖 後 腿 " 的 議 案,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減 少 了, 便 很 有 可 能 連 按 正 常 的 程 序 和 步 伐, 來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也 不 能 做 到, 檢 討 會 更 慢 而 可 做 的 事 則 更 少 再 者, 政 制 事 務 局 今 年 的 工 作, 並 不 是 只 有 政 制 檢 討 一 項, 雖 然 我 留 意 到 很 多 議 員 只 是 關 心 這 一 項 統 籌 今 年 年 底 的 區 議 會 選 舉, 以 及 明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多 項 籌 備 工 作, 也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分 內 工 作, 也 是 本 財 政 年 度 內 的 工 作, 所 以 如 果 削 減 撥 款 便 任 何 事 情 也 不 能 做 了 貿 貿 然 削 減 撥 款 只 會 打 亂 這 些 常 規 的 工 作, 我 們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基 於 這 些 理 由, 自 由 黨 不 能 支 持 這 項 決 議 案

101 3719 不 過, 我 想 補 充 一 點, 在 討 論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時, 自 由 黨 曾 提 出 選 舉 方 面 是 否 真 的 這 麼 多 工 作 要 做? 選 舉 方 法 在 基 本 法 內 已 有 規 定, 是 否 值 得 花 這 麼 多 資 源 來 做 呢? 當 時 我 們 提 出 為 何 不 能 將 政 制 事 務 局 和 民 政 事 務 局 合 而 為 一, 來 處 理 有 關 事 務? 可 是, 結 果 我 們 的 建 議 並 沒 有 獲 得 接 納 我 們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時 是 從 節 省 資 源 的 角 度 出 發, 我 們 不 會 因 為 當 局 沒 有 這 樣 做, 而 趁 今 天 的 機 會 討 論 多 少 個 政 策 局 有 合 併 的 空 間 我 們 不 會 因 為 不 滿 意 政 府 的 做 法 而 提 出 取 消 所 有 撥 款, 我 們 是 不 會 這 樣 做 的 我 覺 得 既 然 現 時 有 制 度 制 訂 本 年 度 的 撥 款, 我 們 便 應 讓 這 制 度 運 作, 但 我 不 排 除 今 天 所 提 出 的 事 項 將 來 可 以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場 合 進 行 討 論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自 由 黨 今 天 不 能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議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上 星 期 三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二 讀 辯 論 的 時 候, 我 提 到 香 港 現 時 有 需 要 在 政 制 上 進 行 改 革, 我 說 在 一 個 民 主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社 會 共 識, 團 結 市 民, 才 可 以 令 社 會 走 出 困 局 但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遲 遲 未 就 政 制 檢 討 進 行 諮 詢, 我 覺 他 是 有 意 拖 慢 及 阻 礙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所 以, 劉 慧 卿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是 對 沒 有 履 行 既 有 工 作 的 政 制 事 務 局 響 起 警 號 林 局 長 當 時 在 事 後 即 時 作 出 回 應, 指 出 對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批 評, 只 是 我 們 的 主 觀 願 望 及 看 法, 說 我 們 漠 視 事 實 根 據 及 分 析, 更 批 評 我 們 只 是 表 達 政 治 立 場, 不 是 對 預 算 案 的 客 觀 分 析 主 席, 首 先, 我 必 須 指 出, 如 果 認 為 預 算 案 只 是 審 理 政 府 預 算, 而 不 涉 及 任 何 政 治 立 場 的 人, 我 覺 得 是 漠 視 實 際 情 況, 是 不 瞭 解 現 代 政 治 制 度 的 政 治 白 痴 如 果 預 算 案 只 是 純 粹 數 字 遊 戲, 那 麼, 我 們 過 去 便 無 須 召 開 這 麼 多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詢 問 政 府 那 麼 多 政 策 問 題, 究 竟 我 們 問 這 些 政 策 問 題 的 目 的 為 何? 審 議 預 算 案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便 是 檢 視 政 府 過 去 及 未 來 的 工 作, 審 查 有 關 的 開 支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有 關 的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民 意, 我 覺 得 這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政 治 過 程, 不 是 簡 簡 單 單 純 純 粹 粹 的 數 字 分 析 此 外, 對 現 代 政 治 稍 有 認 識 的 人 都 明 白, 財 政 手 段 是 立 法 機 關 制 衡 行 政 機 關 的 手 段 之 一, 西 方 議 會 利 用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來 限 制 行 政 當 局 的 例 子, 其 實 比 比 皆 是, 特 別 在 香 港 這 個 殘 缺 不 全 的 政 治 制 度 之 內, 一 般 市 民 沒 有 機 會 對 行 政 當 局 的 人 選 有 決 定 權, 而 去 年 我 們 在 實 施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 問 責 制 ") 時, 亦 未 賦 予 立 法 機 關 對 問 責 官 員 的 委 任 有 任 何 過 問 的 權 力 這 樣, 立 法 機 關 要 制 衡 行 政 機 關 的 可 行 途 徑, 便 只 有 利 用 立 法 會 的 財 政 審 議 權 力 因 此, 這 次 修 訂 預 算 案 內 有 關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部 分, 只 是 立 法 會 利 用 本 身 的 權 力 對 行 政 機 關 作 出 制 衡 的 一 種 表 現 當 然, 我 們 應 要 問, 修 正 案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是 否 合 理? 這 問 題 是 必 須 問 的

102 3720 不 過, 主 席, 綜 觀 去 年 7 月 實 施 問 責 制 以 來,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是 怎 樣 的 呢? 我 自 己 覺 得 可 以 用 4 個 字 來 形 容, 便 是 不 務 正 業 " 正 如 先 前 指 出, 政 制 事 務 局, 顧 名 思 義, 其 工 作 便 是 處 理 政 制 問 題, 但 最 重 要 的 政 制 檢 討 工 作, 卻 沒 有 任 何 進 展 本 身 應 要 做 的 工 作 沒 有 去 做, 反 而 動 用 了 166 萬 元 請 顧 問 公 司 研 究 問 責 官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其 實, 如 果 要 請 別 人 做 的 話, 本 身 便 沒 有 存 在 的 價 值 了 林 局 長 多 次 表 示 要 到 2004 或 2005 年 才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那 麼, 在 此 之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又 有 甚 麼 可 以 做 呢? 如 果 是 沒 有 工 作 的 話, 為 何 還 要 納 稅 人 平 白 給 他 們 數 百 萬 元 來 花 費 呢? 除 了 政 制 外, 剛 才 劉 慧 卿 議 員 也 說 過, 修 改 基 本 法 的 機 制, 從 回 歸 至 今 已 足 有 6 年 的 時 間, 但 還 未 有 任 何 的 落 實, 我 們 過 去 不 斷 追 問 政 府 為 何 仍 未 有 修 改 基 本 法 的 機 制 即 使 我 們 現 在 只 是 實 施 一 項 小 憲 法, 為 何 連 一 項 修 改 的 機 制 也 沒 有 呢? 如 果 說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確 有 迫 切 性 的 話, 那 麼 我 便 要 問 一 問 ( 而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也 說 過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又 是 否 沒 有 迫 切 性 呢? 當 我 們 要 實 施 基 本 法, 又 完 全 沒 有 機 制 進 行 修 訂 的 話, 以 一 項 憲 法 來 說, 究 竟 又 是 否 完 整 呢? 也 許, 林 局 長 會 認 為 以 上 的 批 評 只 是 我 們 的 主 觀 意 見, 沒 有 客 觀 的 數 據 分 析 應 林 局 長 的 要 求, 我 想 列 舉 一 些 簡 單 的 數 據, 來 證 明 以 上 的 批 評 不 是 我 們 的 主 觀 意 見, 而 是 廣 大 市 民 的 心 聲 香 港 大 學 的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一 直 對 問 責 官 員 的 支 持 度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而 大 家 都 知 道, 市 民 對 林 局 長 的 支 持 度 一 直 處 於 低 水 平, 過 去 的 10 個 月 以 來, 更 是 低 於 50% 的 水 平, 顯 示 林 局 長 的 工 作 不 能 獲 得 市 民 的 認 同, 這 次 懲 罰 性 地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我 覺 得 是 絕 對 有 民 意 基 礎 的 林 局 長 和 其 他 反 對 修 訂 的 同 事 也 許 會 問,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後, 局 方 豈 不 是 更 大 條 道 理 " 不 務 正 業, 正 如 楊 孝 華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一 樣, 更 可 以 無 須 工 作? 但 是, 我 覺 得 我 們 不 能 無 限 量 地 為 林 局 長 提 供 資 源, 我 們 不 能 只 是 簡 簡 單 單 地 希 望 他 良 心 發 現, 然 後 做 一 些 符 合 我 們 及 市 民 要 求 的 事 其 實, 我 們 覺 得 作 為 局 長 或 僱 員, 應 為 老 闆 想, 設 法 做 得 更 完 善 在 今 天 這 樣 殘 缺 的 政 制 下, 為 何 我 們 的 官 員 不 去 想 一 想 怎 樣 做 才 能 令 工 作 更 完 善 呢? 事 實 上, 早 在 去 年 討 論 問 責 制 的 時 候, 已 有 議 員 建 議 將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轉 交 政 務 司 司 長, 並 刪 除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職 位 我 覺 得 這 方 案 實 在 有 先 見 之 明 因 為 首 先, 這 方 案 可 以 省 卻 政 府 的 開 支 林 局 長 在 游 說 議 員 反 對 修 正 案 的 信 件 中, 以 政 制 事 務 局 過 去 1 年 積 極 響 應 政 府 削 減 開 支 的 呼 籲 作 為 政 績, 指 出 今 年 的 預 算 較 去 年 少 了 100 萬 元 其 實, 如 果 取 消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話, 政 府 便 可 以 每 年 省 回 5,008,000 元 的 支 出, 對 於 政 府 削 減 開 支, 實 在 大 有 幫 助 我 覺 得 在 這 方 面 而 言, 林 局 長 應 考 慮 犧 牲 小 我, 完 成 大 我 此 外, 將 權 力 移 交 政 務 司 司 長, 亦 可 以 顯 示 政 府 對 政 制 的 重 視 林 局 長 在 給 予 議 員 的 游 說 信 中 指 出, 政 府 去 年 決 定 保 留 政 制 事 務 局, 顯 示 政 府 對 政

103 3721 制 事 務 的 重 要, 但 我 們 要 問 : 如 果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直 接 處 理 政 制 事 務, 豈 不 是 更 能 顯 示 政 府 對 政 制 的 重 視 程 度 嗎? 事 實 上, 正 如 林 局 長 在 信 中 指 出,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政 府 的 編 制 內 最 小, 佔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的 比 例 亦 相 當 小,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還 要 自 成 一 局 呢? 為 何 不 直 接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管 理, 在 這 情 況 下, 更 可 省 卻 行 政 開 支 其 實, 現 時 政 制 事 務 局 不 少 工 作 已 經 與 政 務 司 司 長 重 疊, 例 如 粵 港 關 係, 目 前 基 本 上 已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負 責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也 是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出 任 代 表, 那 麼, 該 聯 席 會 議 的 秘 書 處 為 何 卻 要 設 在 政 制 事 務 局 內 呢?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負 責, 豈 不 是 更 直 截 了 當, 亦 不 會 浪 費 資 源 同 時, 政 制 事 務 局 過 去 在 處 理 對 台 事 務 方 面 都 予 人 畏 首 畏 尾 的 感 覺, 較 中 央 政 府 更 保 守, 例 如 台 北 民 進 黨 政 府 的 中 國 事 務 發 言 人 亦 可 以 到 內 地 訪 問, 但 林 局 長 竟 然 連 台 北 政 府 在 香 港 的 代 表 張 良 任 先 生 也 不 敢 見 既 然 本 身 不 敢 決 定, 便 倒 不 如 將 權 力 交 給 更 高 級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好 了 此 外,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選 舉 工 作 其 實 大 部 分 是 由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負 責, 選 管 會 本 身 也 有 開 支 預 算, 即 使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亦 不 會 影 響 未 來 的 選 舉 工 作 為 何 不 能 一 箭 雙 雕, 何 樂 而 不 為 呢? 主 席, 這 次 修 正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預 算, 只 是 運 用 立 法 機 關 本 身 的 權 力, 令 行 政 機 關 更 能 向 市 民 及 立 法 會 負 責, 表 明 立 法 會 不 能 容 許 一 些 部 門 只 說 不 做, 浪 費 公 帑 我 希 望 日 後 能 按 年 討 論 問 責 制 的 建 議, 將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權 力 轉 交 政 務 司 司 長 一 方 面,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可 以 省 卻 不 必 要 的 開 支, 另 一 方 面, 亦 能 令 政 府 的 運 作 更 有 效 率 所 以, 我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代 表 職 工 盟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以 證 明 一 件 事, 便 是 我 很 少 會 支 持 削 減 政 府 開 支 的 項 目, 因 為 我 從 來 也 不 相 信 小 政 府 " 今 次, 我 也 不 是 因 相 信 了 小 政 府 ", 所 以 支 持 削 減 這 項 目 的, 而 是 基 於 8 個 字 : "no work, no pay; no vote, no tax" 首 先, 是 "no work, no pay" 很 簡 單, 沒 有 工 作, 便 沒 有 人 工 " 我 是 代 表 勞 工 界 的, 打 工 仔 女 " 最 好 是 像 林 瑞 麟 局 長 一 樣, 沒 有 工 作 卻 有 工 資 從 前 有 一 種 說 法 是 : 做 又 三 十 六, 唔 做 又 三 十 六 ", 如 果 是 做 又 二 百 七 十 萬, 唔 做 又 二 百 七 十 萬 ", 當 然 更 好, 但 從 納 稅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當 然 不 好, 因 為 局 長 沒 理 由 沒 有 工 作, 卻 可 繼 續 支 薪, 這 是 一 項 很 簡 單 的 原 則

104 3722 因 此, 如 果 局 長 是 投 閒 置 散 的 話, 其 職 位 便 應 刪 除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說, 投 閒 置 散 未 必 應 由 林 局 長 自 己 負 責, 因 為 也 不 是 由 他 決 定 是 否 立 刻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的, 始 終 是 由 整 個 政 府, 由 董 建 華 決 定 董 建 華 決 定 現 在 不 進 行 檢 討, 而 將 林 局 長 投 閒 置 散, 其 實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陷 林 局 長 於 不 義 我 覺 得 沒 有 理 由 要 陷 人 於 不 義, 所 以 我 贊 成 把 這 個 職 位 刪 除, 讓 林 局 長 可 以 安 樂 點, 原 則 便 是 這 樣 簡 單 : 沒 有 工 作 可 做, 便 不 應 該 有 這 個 職 位 存 在 至 於 "no vote, no tax", 這 又 作 何 解 呢? 其 實, 今 次 的 修 正 案 本 身 是 一 項 抗 議, 抗 議 香 港 政 府 不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抗 議 我 們 香 港 市 民 沒 有 投 票 權, 沒 有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沒 有 全 面 普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權 利 如 果 市 民 沒 有 投 票 權 的 話, 政 府 又 有 甚 麼 權 向 市 民 徵 稅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今 次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有 很 多 加 稅 項 目, 是 令 中 產 階 層 很 不 滿 很 憤 怒 的, 他 們 不 明 白 為 何 政 府 要 向 他 們 開 刀 我 們 想 深 一 層, 中 產 階 層 其 實 不 是 負 擔 不 起, 雖 然 當 中 有 很 多 負 資 產 擁 有 者, 但 這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整 體 來 說, 中 產 階 層 並 非 負 擔 不 起 各 項 稅 收, 而 是 俾 得 唔 順 氣 ", 他 們 為 何 要 繳 稅 予 這 個 無 能 的 政 府? 這 便 是 整 體 中 產 階 層 本 身 的 怨 憤 所 在 政 府 告 訴 全 香 港 市 民, 不 打 算 這 樣 快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說 要 推 遲 至 2007 年 以 後, 即 不 包 括 2007 年, 而 是 再 要 推 遲 幾 年, 所 以 更 令 中 產 階 層 條 氣 唔 順 ", 覺 得 不 應 繳 稅 為 甚 麼 我 會 想 起 "no vote, no tax" 呢? 我 是 想 起 在 美 國 獨 立 之 前 的 一 段 歷 史 在 1763 年, 英 國 國 會 曾 經 進 行 一 項 辯 論, 並 通 過 了 一 項 決 議, 令 英 國 可 向 身 處 美 國 的 英 國 人 徵 稅, 即 可 向 到 了 美 國 落 地 生 根 的 英 國 人 徵 稅 這 項 消 息 傳 到 了 美 國 麻 省, 當 處 的 議 會 也 立 刻 通 過 了 一 項 決 議 該 項 決 議 的 原 文 是 英 語, 由 於 是 較 古 老 的 英 語, 所 以 較 難 翻 譯, 我 現 在 以 英 語 讀 出 這 項 決 議 的 內 容 :"That the sole right of giving and granting the money of the people of this province is vested in them, 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and that the imposition of taxes and duties the 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 upon a people who are not represented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is absolutely irreconcilable with their right. That no man can justly take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without his consent; upon which principle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same body which exercises the power of making laws for levying taxes, one of the main pillars of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evidently founded." 總 結 來 說, 美 國 人 當 時 很 抗 拒 英 國 向 已 移 居 美 國 的 英 國 人 徵 稅 決 議 的 最 後 一 句 是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s tyranny", 向 沒 有 投 票 權 的 人 徵 稅 便 是 暴 政 香 港 現 在 和 1763 年 的 美 國 有 甚 麼 分 別 呢? 我 們 沒 有 投 票 權, 沒 有 權 決 定 政 府 怎 樣 組 成, 但 我 們 香 港 六 百 多 萬 名 市 民 仍 要 繳 稅 既 然 政 府 不 願 意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我 們 為 何 要 繳 稅? 既 然 我 們 沒 有 希 望 可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我 們 繼 續 下 去 也 會 被 這 個 不 民 主 的 政 制 跨 壓 的 話, 我 們 為 何 仍 須 繳 稅? 其 實, 繳 稅 是 一 項 公 民 責 任, 香 港 市 民 是 應 該 繳 稅 的, 因 為 香 港 提 供 了 多 項 公

105 3723 共 服 務, 但 既 然 我 們 繳 稅, 也 請 政 府 給 我 們 投 票 權, 讓 香 港 人 選 出 自 己 的 政 府 才 對, 這 樣 我 們 繳 稅 才 順 氣 " 要 我 們 順 氣 " 的 話, 政 府 應 要 給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前 景, 看 到 前 景 是 有 政 制 檢 討, 有 全 面 民 主 的 政 制, 我 們 是 朝 這 個 方 向 走 的 我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原 則 很 簡 單 第 一, 既 然 政 府 不 願 意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令 林 局 長 投 閒 置 散, 便 倒 不 如 把 這 職 位 刪 掉 第 二, 既 然 政 府 不 願 意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所 以 加 稅 便 更 不 合 理, 令 市 民 質 疑 為 何 要 繳 稅 香 港 市 民 會 覺 得, 是 政 府 作 出 了 不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的 決 定, 但 為 甚 麼 要 市 民 來 承 受 後 果 呢?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謝 謝 主 席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請 你 傳 召 多 些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來 聽 我 發 言, 我 覺 得 現 在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柱 銘 議 員, 請 你 坐 下, 稍 等 一 會, 讓 我 們 現 在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出 席 會 議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柱 銘 議 員, 現 在 已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出 席 會 議 請 你 發 言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這 項 修 正 案 不 過, 劉 議 員 和 李 卓 人 議 員 好 像 不 太 明 白 現 時 我 們 的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最 主 要 任 務 是 甚 麼, 其 任 務 便 是 耍 太 極 ", 耍 政 治 太 極 如 果 用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說 法, 便 是 做 又 三 十 六, 唔 做 就 三 百 六 ",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正 想 他 不 要 做 這 麼 多 工 作, 以 拖 慢 行 政 長 官 直 選 的 期 限 我 為 何 要 勞 煩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內 呢? 我 是 希 望 他 們 能 聽 清 楚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主 席 姬 鵬 飛 先 生 當 時 提 交 草 案 給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 人 大 ") 時 的 發 言 稿 其 實 每 位 議 員 手 邊 也 有 一 份, 是 載 於 基 本 法 中, 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否 則 大 家 便 以 為 2007 年 後 才 有 希 望 出 現 行 政 長 官 直 選 首 先, 請 大 家 翻 開 基 本 法 的 附 件 一, 即 第 40 頁 第 一 段 提 到 :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根 據 本 法 選 出,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在 第 七 段 : 二 七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106 3724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 當 中 指 出 以 後 ", 但 以 後 " 應 如 何 解 釋 呢? 其 實, 姬 鵬 飛 先 生 說 得 很 清 楚 主 席 女 士, 姬 鵬 飛 先 生 的 發 言 載 於 第 54 頁 的 附 錄 請 大 家 翻 開 第 62 頁, 在 該 頁 的 最 後 一 段 :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草 案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在 當 地 通 過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 聯 合 聲 明 中 也 是 這 樣 載 述 的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要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到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的 目 標 據 此, 附 件 一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作 了 具 體 規 定, 在 1997 年 至 2007 年 的 十 年 內 " 這 個 內 " 字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由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此 後 " 即 是 指 1997 年 至 2007 年 的 10 年 內 如 要 改 變 選 舉 辦 法, 由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行 政 長 官 的 具 體 產 生 辦 法 由 附 件 規 定 比 較 靈 活, 方 便 在 必 要 時 作 出 修 改 " 然 後, 第 ( 三 ) 段 提 到 立 法 會 的 進 程 該 段 的 第 二 行 提 到 草 案 規 定, 立 法 會 由 選 舉 產 生, 其 產 生 辦 法 要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到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的 頭 十 年 內, 逐 屆 增 加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員 席 位, 減 少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議 員 席 位, 到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和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員 各 佔 一 半 " 然 後, 過 了 大 約 9 行 文 字 :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十 年 以 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也 是 說 10 年 以 後 的 和 對 法 案 議 案 的 表 決 程 序 如 需 改 進, 由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並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立 法 會 的 具 體 產 生 辦 法 和 對 法 案 議 案 的 表 決 程 序 由 附 件 規 定, 也 是 考 慮 到 這 樣 比 較 靈 活, 方 便 必 要 時 作 出 修 改 " 我 們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時, 也 很 清 楚 有 10 年 的 規 限, 而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便 是 在 這 10 年 內 進 行 所 以, 根 據 基 本 法, 在 民 主 進 展 的 步 伐 中, 2007 年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年 份 本 來 立 法 會 選 舉 是 4 年 制 的, 原 本 由 1995 年 開 始 便 採 取 直 通 車 " 的 辦 法, 以 此 計 算, 其 後 數 屆 的 年 份 便 是 1995 至 99 年 1999 至 2003 年 2003 至 07 年 ; 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是 5 年 制 的, 首 兩 屆 的 年 份 便 是 1997 至 2002 年 2002 至 07 年, 由 1997 至 2007 年, 剛 好 是 10 年 所 以,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也 好, 選 舉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好, 大 家 都 是 循 序 漸 進 地 邁 向 民 主 化, 在 這 設 定 的 10 年 期 限 中 慢 慢 進 行, 循 序 漸 進 在 10 年 內 開 放, 當 然 要 諮 詢 民 意 和 進 行 檢 討, 這 正 是 政 府 現 在 要 做 的 事 情 在 10 年 後, 即 2007 年, 情 況 又 會 怎 樣 呢? 在 立 法 會 方 面, 有 關 年 期 是 推 遲 了 1 年, 由 於 當 年 不 採 用 直 通 車 " 辦 法, 而 設 立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1 年 任 期, 所 以 期 限 便 拖 延 至 2008 年 但 是, 原 意 也 是 以 10 年 為 過 渡 期, 民 主 步 伐 不 可 推 行 得 過 急, 便 是 這 麼 簡 單

107 3725 就 這 問 題, 我 在 擔 任 民 主 黨 主 席 時, 與 田 北 俊 議 員 和 曾 鈺 成 議 員 在 無 數 場 合 中, 都 表 示 贊 成 在 2008 年,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席 由 直 選 產 生, 以 及 贊 成 在 2007 年, 行 政 長 官 由 直 選 產 生, 這 是 說 過 很 多 次 的 當 然, 現 在 出 現 了 褪 " 的 情 況, 但 最 少 他 們 從 來 沒 有 說 在 2007 年 後, 即 要 到 2012 年, 才 可 以 直 選 行 政 長 官 所 以, 我 現 在 希 望 林 瑞 麟 局 長 不 要 出 怪 招 " 其 實, 在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以 後, 高 官 經 常 跟 外 國 官 員, 包 括 大 使 領 事 等 說 : 不 用 擔 心, 民 主 步 伐 必 定 會 改 進, 直 至 2007 年, 行 政 長 官 可 以 由 直 選 產 生, 在 2008 年,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都 會 由 直 選 產 生 我 曾 多 次 問 外 國 駐 港 的 領 事, 就 直 選 行 政 長 官 一 事,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是 怎 樣 向 他 們 說 他 們 說, 政 府 官 員 每 次 均 表 示 在 2007 年 便 可 進 行 直 選 因 此, 我 希 望 請 議 員 回 到 會 議 廳 中 聽 我 這 番 說 話, 亦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再 打 矛 波 " 其 實, 姬 鵬 飛 先 生 上 述 的 這 番 說 話 十 分 重 要 他 是 在 1990 年 3 月 28 日 把 基 本 法 草 案 提 交 人 大, 以 便 審 議 大 家 可 看 回 基 本 法 第 54 頁 的 最 後 兩 行, 他 把 文 件 提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 而 基 本 法 是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通 過 的 根 據 英 國 普 通 法 中 Pepper vs Hart 的 判 例 很 多 普 通 法 國 家 也 是 這 樣 做 如 果 草 案 的 解 釋 不 夠 清 晰, 法 官 可 以 用 提 出 有 關 草 案 的 部 長 的 發 言 作 參 考 因 此, 姬 鵬 飛 先 生 的 這 份 演 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有 些 議 員 會 說, 正 如 楊 孝 華 議 員 剛 才 表 示, 如 果 立 法 會 不 批 准 有 關 撥 款, 便 更 會 拖 慢 進 程 這 在 表 面 上 是 對 的, 但 他 無 須 擔 心, 如 果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真 的 用 心 工 作, 而 到 最 後 真 是 資 金 不 足 時, 他 可 以 回 來 向 本 會 申 請 再 撥 款 即 使 不 獲 撥 款, 我 相 信 民 主 黨 和 民 主 派 議 員 也 很 樂 意 在 街 頭 籌 款, 給 他 辦 2007 年 選 舉 的 我 相 信 很 多 富 商 也 會 願 意 捐 款, 因 為 他 們 捱 了 董 建 華 先 生 10 年, 如 果 知 道 之 後 的 那 屆 行 政 長 官 仍 是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方 式 產 生 的 話, 我 相 信 很 多 富 商 也 會 急 急 捐 款 所 以, 局 長 無 須 擔 心 資 金 不 足, 資 金 是 必 定 足 夠 的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在 1998 年, 我 記 得 當 時 香 港 正 經 歷 金 融 風 暴, 政 府 立 即 提 出 要 資 源 增 值 所 謂 資 源 增 值, 便 是 在 3 年 內, 各 政 策 部 門 要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的 生 產 率, 無 論 是 節 省 開 支, 或 是 增 加 新 工 作 也 可 我 記 得 政 制 事 務 局 是 其 中 少 有 的 政 策 局, 可 在 無 須 3 年 時 間 便 完 成 百 分 之 五 的 增 值 目 標, 當 時 的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 很 開 心, 但 我 們 跟 他 說, 該 局 能 達 到 目 標, 並 沒 有 任 何 難 度, 其 實 該 局 還 有 很 多 節 省 資 源 的 空 間, 這 點 我 是 以 金 錢 的 角 度 來 說 我 亦 想 解 釋 劉 慧 卿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最 初 想 削 減 七 成 撥 款 的 理 據 何 在 根 據 我 們 過 去 整 年 召 開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經 驗, 局 長 的 存 在 的 最 大 功 能 似 乎 只 是 阻 礙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既 然 他 的 功 能 在 於 此, 我 覺 得 應 讓 局 長 與 其 數 位

108 3726 同 事 離 開 會 議, 以 便 專 心 應 付 議 員 傳 媒 外 國 駐 港 節 使, 做 其 貴 價 的 公 關 因 此, 撥 出 千 餘 萬 元 給 該 局 也 應 該 足 夠, 而 無 須 三 千 多 萬 元 這 麼 多, 這 便 是 我 們 最 初 打 算 削 減 七 成 撥 款 的 理 據 其 實, 在 施 政 報 告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我 們 發 覺 在 兩 個 事 項 上,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原 來 做 得 並 不 那 麼 好, 其 某 些 工 作 及 資 源 其 實 可 撥 交 有 關 的 政 策 部 門 第 一, 是 中 港 合 作 事 項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很 多 委 員 問 及, 在 中 港 合 作 港 粵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融 合 上, 我 們 在 商 業 經 貿 方 面 已 在 融 合, 但 在 公 共 生 和 傳 染 病 方 面, 尤 其 是 因 應 非 典 型 肺 炎 問 題, 我 們 似 乎 是 束 手 無 策 我 們 翻 開 財 政 預 算 案, 看 到 原 來 負 責 引 領 各 部 門 與 國 內 對 口 單 位 作 溝 通, 是 政 策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我 們 像 是 發 現 新 大 陸 般 究 竟 在 非 典 型 肺 炎 或 傳 染 病 的 防 疫 方 面, 政 制 事 務 局 以 往 做 了 些 甚 麼 工 作, 發 揮 了 甚 麼 功 能, 扮 演 了 甚 麼 角 色? 原 來 政 制 事 務 局 只 做 開 頭 的 工 作, 當 它 安 排 了 首 次 接 觸 後, 便 會 交 由 各 個 政 策 部 門 自 行 處 理 我 相 信 現 時 各 政 策 部 門 在 與 國 內 對 口 單 位 的 合 作 上, 也 做 了 不 少 工 作, 尤 其 是 有 緊 急 事 件 時, 雙 方 的 合 作 應 更 迅 速 因 此, 政 制 事 務 局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其 實 可 交 由 各 政 策 部 門 接 手, 由 一 些 有 專 業 技 術 的 官 員 接 辦, 可 能 更 為 有 效 及 恰 當, 所 以 這 項 撥 款 可 以 減 除 主 席, 第 二 項 是 政 制 發 展 的 顧 問 研 究 今 年 我 向 每 個 部 門 詢 問 同 一 項 問 題, 便 是 他 們 做 了 甚 麼 研 究 工 作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政 制 改 革 方 面 並 沒 有 進 行 任 何 研 究, 反 而 中 央 政 策 組 在 2000 年 以 來, 一 直 進 行 關 於 南 韓 台 灣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最 近 還 有 廣 東 省 的 社 會 經 濟 政 制 發 展 研 究 這 不 單 止 是 1 年 期 的 研 究, 而 是 由 2000 年 開 始 已 開 始 進 行 事 實 上, 既 然 中 央 政 策 組 已 進 行 了 這 麼 多 研 究 工 作, 具 備 相 關 的 知 識 及 人 才, 有 關 政 制 研 究 項 目 是 應 轉 交 由 中 央 政 策 組 繼 續 進 行 會 更 好 我 本 人 與 所 聽 到 的 意 見, 也 覺 得 既 然 政 制 事 務 局 雖 有 這 個 功 能, 有 這 筆 撥 款, 但 卻 沒 有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而 中 央 政 策 組 又 正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便 倒 不 如 由 前 者 把 有 關 工 作 及 資 源 調 配 予 後 者 我 最 初 也 希 望 政 制 事 務 局 能 自 行 研 究, 所 以 在 有 關 施 政 報 告 的 會 議 上, 我 多 次 問 局 長, 究 竟 他 在 政 制 改 革 方 面 是 否 有 任 何 時 間 表, 有 甚 麼 人 手 可 進 行 工 作 相 信 當 天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的 同 事 也 記 得, 局 長 最 初 甚 麼 都 不 肯 說, 只 說 在 合 適 時 間 便 會 做 及 後 我 們 拿 出 施 政 綱 領, 告 知 局 長, 施 政 綱 領 載 述 了 18 個 月 內 要 做 的 工 作, 而 時 限 是 18 個 月, 這 時 局 長 才 肯 說 內 部 正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當 時 他 透 露 內 部 有 兩 位 同 事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但 相 對 來 說, 中 央 政 策 組 有 許 多 全 職 及 兼 職 顧 問 一 起 就 很 多 地 方 的 社 會 經 濟 政 制 等 進 行 研 究 因 此, 我 相 信 由 後 者 繼 續 研 究, 遠 比 由 政 制 事 務 局 從 頭 開 始 做 會 好 得 多

109 3727 有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炊 ", 如 果 我 們 現 在 不 向 該 局 撥 出 經 費, 則 該 局 可 能 連 想 做 的 也 不 能 做 不 過, 根 據 過 去 一 年 的 經 驗, 這 個 主 婦 是 不 肯 煮 飯 的, 即 使 給 她 一 些 米, 她 也 未 必 會 煮, 而 會 將 這 些 米 倒 去, 如 果 我 們 不 削 減 該 局 經 費, 最 終 可 能 會 是 倒 米 收 場 " 很 多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2007 年 的 政 制 檢 討, 而 局 長 最 近 有 些 新 解 釋, 令 人 很 擔 心 有 關 的 檢 討, 會 是 找 一 些 人 手 和 資 源, 想 出 一 些 古 靈 精 怪 的 方 法, 以 阻 礙 民 主 政 制 的 改 革 過 程, 這 也 是 我 們 要 求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經 費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但 是, 如 果 局 長 有 具 體 工 作 計 劃 而 申 請 撥 款, 我 相 信 議 員 是 不 會 手 軟 的 以 往 也 曾 有 不 少 例 子, 就 很 多 緊 急 撥 款 申 請, 我 們 都 非 常 合 作, 數 天 內 便 批 出 撥 款, 譬 如 航 空 業 保 險 的 承 擔 是 無 上 限 的, 我 們 在 數 天 內 便 將 款 項 批 出 ; 有 關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2 億 元 緊 急 撥 款, 我 們 也 是 二 至 三 天 便 批 出 故 此, 大 家 不 用 擔 心 我 們 削 減 了 經 費 後, 要 是 林 局 長 想 進 行 工 作, 也 會 因 此 無 法 開 展 最 重 要 的 是, 林 局 長 能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具 體 日 程 工 作 計 劃 所 需 人 手 及 資 源 調 動 細 節 等 資 料, 讓 本 會 審 閱 如 果 局 長 能 這 樣 做, 我 們 是 非 常 歡 迎 的 謝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把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資 源 在 年 度 削 減 30% 其 實, 大 家 聽 到 今 天 的 辯 論 都 會 非 常 清 楚, 劉 議 員 與 民 主 派 議 員 今 天 所 表 達 的, 是 一 個 政 治 姿 態, 並 非 一 個 客 觀 的 衡 工 量 值 劉 議 員 原 先 談 到 這 項 問 題 時, 她 自 己 也 說, 本 來 想 削 減 九 成 撥 款, 當 財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時, 又 說 倒 不 如 削 減 六 成, 今 天, 則 說 倒 不 如 削 減 三 成 由 始 至 終, 大 家 可 以 看 得 很 清 楚, 劉 議 員 正 是 吹 一 股 無 定 向 風 劉 議 員 亦 非 常 坦 然, 在 上 星 期, 從 報 章 報 道 解 釋, 指 明 她 這 種 立 場 缺 乏 科 學 客 觀 的 標 準 由 一 位 這 麼 資 深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出 一 項 這 麼 粗 枝 大 葉 缺 乏 理 據 的 修 正 案, 確 實 令 人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主 席 女 士, 說 到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我 在 上 星 期 已 經 將 函 件 寄 給 所 有 議 員, 今 天, 我 不 再 詳 細 重 複, 但 我 會 說 出 數 項 重 點

110 3728 首 先, 自 從 我 於 去 年 7 月 上 任 以 來, 政 制 事 務 局 其 實 已 處 理 了 多 項 有 關 選 舉 的 政 策 問 題, 例 如, 在 2003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我 們 增 加 直 選 的 議 席 ; 在 2004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我 定 下 了 5 區 4 至 8 席 的 方 案, 我 們 亦 為 立 法 會 選 舉 定 下 了 10 元 1 票 " 的 資 助 計 劃 就 大 家 最 關 心 的 2007 年 政 制 檢 討, 我 們 亦 開 始 工 作, 正 進 行 內 部 的 研 究, 這 些 屬 於 第 一 方 面 第 二 方 面, 在 回 歸 後, 政 制 事 務 局 接 管 了 多 項 新 工 作, 例 如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 問 責 制 ") 的 落 實 及 檢 討, 例 如 對 台 事 務 這 些 新 責 任, 我 們 都 是 用 現 有 資 源 來 處 理 主 席 女 士, 說 到 對 台 事 務, 我 有 需 要 重 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是 嚴 格 按 照 錢 7 條 " 辦 事 中 華 旅 行 社 不 是 任 何 官 方 機 構, 所 以 劉 議 員 應 該 尊 重 一 個 中 國 的 原 則, 不 應 該 讓 台 灣 在 港 任 何 機 構 的 任 何 人 員 有 任 何 官 階 主 席 女 士, 我 一 向 是 一 個 實 事 求 是 的 人, 我 經 常 也 說, 就 對 台 事 務 而 言, 政 制 事 務 局 有 首 長 級 的 同 事 來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我 亦 說 過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作 為 局 長, 亦 會 親 自 處 理 今 天, 我 剛 剛 見 過 張 良 任 先 生, 就 香 港 與 台 灣 兩 地 發 生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情 況, 交 換 了 資 訊 再 談 回 我 們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局 內 工 作 雖 然 有 所 增 加, 但 我 們 卻 準 備 減 省 編 制 及 開 支, 而 在 當 前 的 11 個 政 策 局 中, 我 們 的 編 制 最 少, 預 算 亦 最 少, 這 已 充 分 反 映 工 作 量 及 我 們 的 職 責 的 專 注 性 還 有 三 四 點, 是 我 想 在 這 裏 提 一 提 的 我 們 已 決 定 把 我 們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職 級 由 D8 下 調 至 D6, 在 今 年 年 中 我 們 會 凍 結 一 個 D2 級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職 位, 亦 會 取 消 一 個 政 務 主 任 的 職 位, 他 們 所 騰 出 來 的 工 作, 將 會 由 局 內 其 他 同 事 分 擔 除 了 這 些 職 位 外, 我 們 還 準 備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裏, 繼 續 削 減 我 們 的 編 制 總 共 10%, 亦 會 遏 抑 我 們 的 開 支, 務 求 可 共 同 解 決 這 項 財 政 赤 字 ( 財 赤 ") 的 問 題 劉 議 員 表 示, 建 議 削 減 政 制 事 務 局 開 支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正 如 其 他 議 員 亦 表 示 過,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滿 意 我 們 在 政 制 檢 討 方 面 的 進 度 事 實 上, 我 已 多 次 與 劉 議 員 溝 通, 亦 多 次 向 她 解 釋 我 們 準 備 有 關 工 作 最 主 要 的 時 段 及 考 慮 的 因 素 也 許 今 天 我 應 在 這 裏 再 說 一 次, 希 望 劉 議 員 能 夠 聽 得 清 楚 我 們 計 劃 在 2003 年 集 中 內 部 的 研 究, 在 2004 年 或 2005 年 會 處 理 公 眾 諮 詢, 在 2006 年,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我 在 星 期 一 會 見 劉 議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代 表 時, 亦 概 括 說 過 我 們 所 研 究 3 方 面 的 範 圍 第 一 方 面, 對 於 政 制 檢 討 的 問 題, 社 會 上 確 實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注 意 到 無 論 就 政 制 檢 討 的 方 向 方 式 重 點 及 速 度, 不 同 階 層 及 界 別 的 人 士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例 如 就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該 增 加 直 選 的 議 席, 但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該 保 留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我 們 在 處 理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時, 會 審 慎 考 慮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務 求 將 來 建 議 的 方 案 可 以 照 顧 香 港 長 遠 的 利 益

111 3729 第 二 方 面, 有 很 多 實 際 選 舉 事 宜 的 安 排, 我 們 是 有 需 要 繼 續 研 究 的, 例 如 每 個 選 區 的 大 小 選 區 選 民 的 人 數, 每 個 選 區 的 議 席 應 該 分 配 多 少, 我 們 有 需 要 總 結 回 歸 以 來 五 年 多 的 經 驗, 然 後 務 求 可 達 到 配 合 社 會 將 來 的 需 要, 訂 出 方 案 第 三 方 面, 劉 議 員 提 過, 我 亦 與 她 討 論 過, 基 本 法 已 經 定 下 如 何 修 改 2007 年 之 後 的 選 舉 制 度, 機 制 已 存 在, 我 們 必 須 研 究 啟 動 這 些 機 制 有 甚 麼 程 序 及 需 時 多 少 劉 議 員 提 到 基 本 法 的 這 兩 項 附 件, 她 表 示 不 滿 意 我 們 處 理 這 項 研 究 的 立 場 其 實, 我 在 星 期 一 已 對 她 說, 在 2008 年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經 檢 討 後, 是 可 以 根 據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作 出 修 改 的 但 是, 至 於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方 法 是 否 可 以 根 據 附 件 一 作 出 修 改, 我 表 示 政 府 方 面 要 作 出 詳 細 的 研 究, 因 為 附 件 一 的 表 述 是, 在 2007 年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可 以 經 附 件 一 本 身 既 定 的 機 制 作 出 修 訂 然 而, 因 為 在 2007 年 以 後 " 這 措 辭 的 意 思 並 非 絕 對 清 楚, 我 們 有 需 要 審 慎 研 究 我 對 劉 議 員 的 回 應 是, 我 辦 事 的 態 度 一 向 嚴 謹, 既 然 附 件 一 最 後 一 段 的 意 思 並 非 100% 清 晰, 我 表 示 審 慎 處 理 才 明 確 立 場, 這 是 一 種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劉 議 員 其 實 無 須 擔 心, 我 們 進 行 這 一 套 研 究 會 非 常 認 真, 我 亦 與 劉 議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代 表 說 過, 我 注 意 到 蕭 尉 雲 教 授 在 這 項 問 題 上 有 他 的 意 見, 我 們 會 細 心 考 慮, 如 果 社 會 上 有 其 他 意 見, 我 們 也 會 考 慮 李 柱 銘 議 員 剛 才 宣 讀 了 一 些 他 認 為 有 用 的 資 料, 我 對 他 表 示 多 謝 這 些 資 料, 我 們 亦 是 知 悉 的, 不 過, 說 到 李 柱 銘 議 員, 我 則 有 兩 點 評 論 : 第 一, 李 議 員 是 一 位 資 深 大 律 師, 他 應 該 很 清 楚 知 道 如 果 有 一 段 成 文 法 本 身 字 面 不 清 楚 的 話, 便 有 需 要 非 常 小 心 的 處 理, 其 實, 我 們 當 前 的 態 度 僅 此 而 已 然 而, 另 外 一 點 是, 我 有 需 要 表 示 懷 疑 的, 因 為 李 柱 銘 議 員 經 常 在 公 開 及 不 公 開 的 場 合 都 甚 喜 歡 引 用 一 些 以 訛 傳 訛 的 證 供, 英 文 是 "hearsay evidence", 不 過, 今 天 他 所 說 的, 我 卻 認 為 是 hearsay non-evidence 我 不 知 道 他 有 甚 麼 事 實 根 據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問 李 議 員, 他 在 甚 麼 場 合 聽 到 我 們 哪 一 位 司 長 局 長, 確 切 告 訴 他 : 我 們 就 2007 年 以 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組 成, 已 經 有 定 案? 照 我 所 知,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是 未 有 定 案, 我 們 還 會 認 真 研 究 和 檢 討 說 回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這 個 問 題, 我 很 清 楚 知 道 劉 議 員 在 過 去 數 年, 也 問 過 我 們 不 少 同 事, 一 直 以 來, 從 未 有 人 正 面 向 她 提 供 過 答 案 主 席 女 士, 在 星 期 一, 我 是 明 確 向 劉 議 員 表 示 過 我 目 前 的 情 況, 這 是 一 個 絕 對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我 認 為 劉 議 員 無 理 由 不 接 受 我 這 個 立 場, 並 將 我 們 的 回 覆 扭 曲 上 綱 上 線 我 的 立 場 是 依 照 基 本 法 辦 事 和 做 研 究, 有 何 不 可?

112 3730 主 席 女 士, 劉 議 員 也 提 及 某 報 章 的 報 道, 揣 測 眾 局 長 對 2007 年 政 制 檢 討 表 示 有 意 見 " 看 來 劉 議 員 也 是 喜 歡 道 聽 途 說, 希 望 利 用 這 些 揣 測 性 報 道 挑 撥 離 間 其 實, 我 們 主 要 官 員 的 團 隊, 是 共 同 支 持 施 政 綱 領 中 提 到, 我 們 要 就 2007 年 之 後 的 政 制 檢 討 做 適 當 準 備, 這 是 各 司 長 局 長 共 同 的 立 場 今 天 也 有 司 長 局 長 同 事 在 席 我 可 以 清 楚 告 訴 劉 議 員 和 眾 議 員, 我 們 在 面 對 市 民 的 訴 求, 是 同 坐 一 條 船 "; 在 服 務 香 港 社 會, 是 上 下 一 條 心 ", 所 以 挑 撥 離 間 是 不 會 得 逞 的 其 實, 在 今 天 短 短 的 1 小 時 辯 論, 大 家 都 看 得 清 楚, 支 持 劉 議 員 議 案 的 議 員 是 用 了 兩 種 技 倆 一 是 希 望 貶 低 我 們 務 實 所 做 的 工 作 ; 二 是 蓄 意 抹 黑 政 府 就 2007 年 政 制 檢 討 所 持 的 立 場 我 想 了 良 久, 究 竟 為 何 劉 議 員 和 其 他 議 員 這 麼 希 望 提 出 這 樣 的 一 項 修 正 案? 為 何 劉 議 員 這 般 希 望 請 我 去 電 視 台 參 加 一 筆 out 銷 " 節 目? 其 實, 我 並 非 一 個 難 於 應 付 的 對 手, 不 過, 可 能 劉 議 員 認 為, 只 要 有 我 一 天, 她 便 不 能 直 搗 黃 龍 ", 將 她 關 心 的 2007 年 政 制 檢 討 方 案 落 實, 又 或 她 希 望 在 他 們 的 想 法 和 政 府 之 間, 沒 有 一 個 政 策 局 可 跟 他 們 周 旋, 她 便 可 以 直 接 將 意 見 交 給 選 舉 事 務 處 落 實 我 是 一 個 公 道 的 人, 任 何 意 見 我 都 會 聽 主 席 女 士, 在 議 會 內, 我 們 在 2 月 19 日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們 都 聽 得 很 清 楚 其 實, 就 2007 年 政 制 檢 討, 在 議 會 內 外 都 有 多 種 意 見, 不 過, 我 尊 重 劉 議 員 和 眾 同 事 眾 議 員 的 意 見 你 們 有 你 們 的 立 場, 我 們 有 我 們 的 承 擔 主 席 女 士, 我 也 想 談 一 談 問 責 制 的 問 題, 因 為 有 好 幾 位 議 員 提 過 其 實, 在 處 理 問 責 制, 例 如 在 提 交 6 個 月 的 報 告, 我 是 一 直 希 望 做 一 份 平 實 的 報 告 交 給 立 法 會 當 時 我 們 提 了 數 個 重 點 有 關 眾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改 組, 我 們 已 經 有 一 些 進 度, 也 清 楚 看 到 我 們 可 以 減 省 超 過 落 實 問 責 制 所 需 的 支 出, 每 年 是 四 千 多 萬 元 我 亦 介 紹 了 我 們 在 某 幾 個 局, 決 定 將 常 任 秘 書 長 由 D8 級 降 至 D6 級 這 些 都 是 市 民 大 眾 和 立 法 機 關 都 關 心 的 事 宜, 落 實 問 責 制 是 否 會 令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當 時 也 有 不 少 意 見, 問 我 們 問 責 制 落 實 後 究 竟 是 否 有 成 效, 是 否 可 以 面 對 社 會 的 訴 求 和 壓 力? 我 很 記 得 在 1 月 期 間, 在 議 會 內 討 論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綱 領 時, 我 明 確 表 明, 例 如 就 仙 股 " 事 件, 我 們 有 主 要 官 員 的 同

113 3731 事 願 意 出 來 向 公 眾 致 歉, 回 應 社 會 上 的 訴 求, 根 據 問 責 精 神 承 擔 責 任, 我 們 可 以 往 前 看 這 正 正 是 問 責 制 之 下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管 治 方 面 所 起 了 的 一 個 改 變 主 席 女 士, 有 關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在 9 至 10 個 月 以 前, 我 願 意 當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時, 我 已 經 有 充 分 的 心 理 準 備 承 受 政 治 的 壓 力, 所 謂 食 得 鹹 魚 抵 得 渴 " 然 而, 主 席 女 士, 我 不 知 道 劉 議 員 知 否, 這 項 削 減 三 成 開 支 的 建 議, 其 實 會 波 及 局 內 四 十 多 位 公 務 員 同 事, 其 中 過 半 屬 中 下 級 的 公 務 員, 例 如 秘 書 文 員 等 職 級 的 同 事 這 些 同 事 一 向 均 非 常 認 真 地 工 作 如 果 劉 議 員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得 以 落 實, 是 會 影 響 我 們 這 些 公 務 員 同 事 的 工 作 的 穩 定 性 劉 議 員 自 己 承 認 沒 有 科 學 根 據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基 本 上, 她 是 希 望 上 演 政 治 把 戲, 將 政 治 中 立 的 公 務 員 同 事 捲 入 爭 議, 這 是 一 個 不 負 責 任 不 合 理 的 做 法 不 過, 我 對 劉 議 員 這 行 動 並 不 感 到 驚 訝, 因 為 這 是 她 的 一 貫 作 風, 處 事 往 往 有 欠 周 詳, 多 談 政 治, 少 講 道 理...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這 樣 說 是 否 算 是 攻 擊 議 員?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柱 銘 議 員, 你 是 要 求 我 作 出 裁 決, 局 長 的 發 言 是 否 有 冒 犯 議 員 的 意 思?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是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可 否 讓 我 知 道 局 長 所 說 的 哪 一 句 話 有 這 樣 的 含 意?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就 是 局 長 剛 剛 說 的 該 句 話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是 指 局 長 剛 剛 說 的 該 句 話 我 須 重 看 錄 影 帶 我 現 在 宣 布 暫 停 會 議, 會 議 稍 後 繼 續 進 行

114 3732 晚 上 7 時 15 分 會 議 暫 停 晚 上 7 時 22 分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委 員, 為 了 慎 重 起 見, 我 重 複 翻 聽 剛 才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發 言 內 容, 我 認 為 沒 有 侮 辱 性, 亦 沒 有 冒 犯 性, 所 以 並 沒 有 違 反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我 一 向 都 相 信, 溝 通 要 坦 誠 辯 論 要 真 確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今 天 劉 議 員 與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說 得 很 清 楚, 他 們 指 明 要 懲 罰 政 府, 並 不 是 我 個 人 他 們 說 明 這 種 立 場, 表 明 了 他 們 的 想 法 及 思 維 不 再 要 依 規 矩 辦 事 在 立 法 會, 要 說 資 源 財 務, 要 說 客 觀 事 實 但 是, 他 們 今 天 以 他 們 所 想 的 政 治 立 場, 希 望 裁 定 政 制 事 務 局 是 否 值 得 存 在, 有 欠 公 允 主 席 女 士, 話 要 說 回 來, 其 實, 我 非 常 欣 賞 劉 議 員, 她 對 政 制 發 展 檢 討 的 熱 衷 及 執, 主 席 女 士, 如 果 你 容 許 的 話, 我 想 透 過 你 向 劉 議 員 說 數 句 話 : 其 實, 劉 議 員, 你 有 你 的 執, 我 們 政 府 的 同 事 有 我 們 的 承 擔, 當 你 在 多 年 前 從 事 這 新 聞 界 的 工 作 時, 我 們 政 府 的 同 事 已 經 開 始 跟 進 聯 合 聲 明, 成 立 中 英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當 你 以 議 員 身 份 進 身 立 法 機 關 時, 我 們 開 始 跑 入 直 路, 為 回 歸 工 作 做 好 最 後 數 年 的 準 備, 例 如 成 立 終 審 法 院, 準 備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為 香 港 人 爭 取 免 簽 證 安 排 等 到 了 今 天, 當 劉 議 員 積 極 推 動 政 制 檢 討, 認 為 公 眾 諮 詢 的 工 作 應 該 早 日 展 開, 在 我 們 方 面, 我 們 一 政 府 的 同 事 其 實 是 有 系 統 地 有 程 有 序 地, 按 照 基 本 法 來 推 動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工 作 事 實 上, 在 去 年 上 任 後, 我 與 劉 議 員 有 數 次 會 面, 我 很 尊 重 她, 每 一 次 的 會 面 討 論 辯 論, 我 都 盡 量 希 望 有 建 設 性, 有 積 極 意 義 在 去 年 9 月, 劉 議 員 帶 領 不 同 團 體 的 代 表 前 來 政 制 事 務 局, 商 討 及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我 當

115 3733 時 正 為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訂 下 3 項 原 則, 第 一, 會 按 照 基 本 法 辦 事 ; 第 二, 我 們 會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 及 第 三, 我 們 會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今 年 2 月, 我 們 在 進 行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期 間, 我 亦 就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在 2007 年 以 後 政 制 發 展 的 檢 討, 開 列 出 最 重 要 的 事 件 在 本 星 期 初, 透 過 劉 議 員 與 其 他 團 體 和 我 的 會 面, 我 再 次 向 他 們 解 釋, 我 們 就 這 項 政 制 檢 討 所 準 備 做 研 究 的 工 作 是 涵 蓋 3 方 面 的 範 圍, 我 剛 才 已 簡 略 地 作 出 介 紹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主 席 女 士, 我 大 致 上 已 勾 劃 出 政 制 檢 討 工 作 的 輪 廓, 不 過,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在 這 議 會 內 及 議 會 外, 我 們 是 共 同 處 理 很 多 香 港 人 關 心 的 事 情 香 港 現 正 面 對 很 多 問 題 及 挑 戰, 政 制 檢 討 是 其 中 一 項, 我 深 信 政 府 的 同 事 很 願 意 與 眾 議 員 一 條 心 地 做 好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至 於 我 及 我 的 政 制 事 務 局 同 事, 在 處 理 2007 年 後 的 政 制 發 展 及 檢 討 的 議 題 上, 會 一 如 既 往, 本 求 同 存 異 建 立 共 識 的 原 則 來 辦 事 主 席 女 士,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謝 謝 同 事 的 發 言, 亦 聽 到 局 長 這 麼 精 采 的 挑 釁 性 的 發 言, 我 相 信 這 是 好 的, 辯 論 是 應 有 火 花 的 但 是, 局 長 說 我 挑 釁, 說 我 挑 撥, 楊 局 長 又 說 我 挑 撥, 董 建 華 先 生 在 這 裏 亦 罵 民 主 黨 挑 撥 主 席, 我 現 在 看 到 了, 如 果 任 何 人 說 了 一 些 董 建 華 集 團 不 喜 歡 聽 的 話 便 是 挑 撥, 我 覺 得 這 樣 實 在 是 太 過 分 大 家 來 評 一 下 吧, 說 我 沒 有 準 則 ; 我 為 何 要 削 減 三 成? 我 剛 才 已 數 過 局 長 做 了 些 甚 麼, 不 過, 主 席, 也 有 人 得 的, 便 是 張 良 任 可 能 也 未 必 是, 今 天 早 上 是 見 過 了, 但 楊 森 議 員 上 數 星 期 查 問 時 還 未 見 過, 有 些 人 是 立 即 補 飛 " 的 補 飛 " 可 能 是 董 建 華 集 團 做 的 工 作, 因 為 當 財 政 司 司 長 被 人 抓 個 正 時, 即 使 人 人 提 醒 他, 他 也 不 記 得, 但 當 傳 媒 一 提 出 時, 便 說 : 對, 他 還 立 即 出 來 捐 錢 補 飛 " 並 非 有 壞 處, 不 過, 我 留 待 稍 後 在 辯 論 楊 森 議 員 的 議 案 時 才 討 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因 此, 可 見 也 有 時 間 見 張 良 任 先 生 ; 還 說 到 是 希 望 與 台 灣 討 論 得 清 楚 和 討 論 得 好, 只 是 一 直 都 沒 有 時 間 見 面 而 已, 不 過, 現 在 突 然 有 時 間 見 面 也 無 壞 可 是, 我 希 望 局 長 明 白, 我 剛 才 完 全 列 出 了 他 所 做 的 工 作, 而 大 家 都 看 到 他 是 交 不 到 功 課 的 我 亦 說 過 很 多 次, 其 實 削 減 三 成 是 太 少 了, 但 因 為 民 主 黨 的 同 事 說 仍 希 望 對 局 長 存 有 一 些 幻 想 和 夢 想, 所 以 要 求 我 不 要 這 麼 重 手 我 亦 非 常 尊 重 他 們, 並 與 他 們 討 論 這 項 削 減 便 是 與 他 們 討 論 出 來 的 結 果, 並 非 由 空 氣 中 抽 出 來 的

116 3734 局 長 便 真 的 是 挑 撥 了, 說 是 我 會 令 公 務 員 沒 有 工 做 老 實 說, 王 永 平 局 長 也 在 這 裏, 即 使 建 議 的 修 訂 真 的 通 過 了, 是 否 便 立 即 會 有 十 多 名 或 數 十 名 公 務 員 沒 有 工 做? 他 們 這 些 是 鐵 飯 碗, 怎 會 這 樣 呢? 那 麼, 他 們 會 如 何 呢? 去 其 他 部 門 吧, 讓 王 永 平 局 長 頭 吧, 總 有 地 方 可 去 的 不 過, 既 然 各 位 局 長 都 坐 在 這 裏, 我 也 不 妨 提 出 來, 我 一 開 始 已 說 有 些 局 是 做 得 非 常 辛 苦 的, 他 們 有 很 多 工 作 做, 因 為 他 們 每 人 的 工 作 範 疇 都 包 括 數 類 事 項 但 是, 貴 局, 即 林 先 生 的 局 便 真 的 很 少 工 作 做, 是 完 全 可 以 很 科 學 地 列 出 來 的, 在 座 的 局 長 中, 有 些 是 做 到 索 氣 " 的, 我 想 他 們 有 時 候 也 會 問, 為 何 安 排 得 這 麼 不 公 道 呢? 為 何 一 些 人 有 這 麼 多 工 作 做, 另 一 些 卻 沒 有 工 作 做? 主 席, 說 到 沒 有 工 作 做, 剛 才 鄧 兆 棠 議 員 為 林 局 長 解 釋, 說 林 局 長 有 很 多 工 作 做, 可 能 鄧 兆 棠 議 員 不 是 我 們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才 會 這 樣 說, 不 過, 我 們 可 說 是 因 為 局 長 沒 有 甚 麼 工 作, 以 致 直 接 影 響 了 我 們 的 委 員 會, 我 是 這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如 何 影 響 呢? 便 是 使 我 們 沒 有 事 項 可 作 討 論 我 相 信 這 委 員 會 的 某 些 委 員 都 會 記 得, 我 們 在 兩 三 個 月 前 利 用 會 議 的 大 部 分 時 間 來 討 論 些 甚 麼 其 實, 還 是 有 點 事 項 可 供 討 論 的, 例 如 梁 耀 忠 議 員 便 經 常 說 要 修 改 基 本 法, 而 我 又 提 出 要 進 行 政 制 改 革 等, 但 是 局 長 說 事 事 都 無 得 傾 " 的, 原 因 是 未 作 準 備 我 相 信 林 局 長 稍 後 可 作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發 言, 屆 時 請 他 說 一 說 我 們 在 會 議 上 是 否 坐 到 啞 然 黃 宏 發 議 員 當 時 說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便 不 要 開 會 了, 他 曾 數 次 說 過 不 要 開 會 的 不 過, 現 時 突 然 發 生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買 車 風 波, 所 以 才 有 些 會 議 可 開, 否 則 便 沒 有 會 議 可 開 了 林 局 長 是 沒 有 工 作 做 的, 請 看 其 他 局 長, 他 們 做 到 氣 咳, 每 個 月 舉 行 4 次 會 議, 但 這 位 局 長 卻 沒 有 會 議 可 舉 行, 我 相 信 這 委 員 會 一 兩 個 月 不 開 會 也 沒 有 問 題 這 是 鐵 一 般 的 事 實, 足 以 證 明 他 是 沒 有 甚 麼 工 作 做 可 能 正 如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這 情 況 未 必 一 定 是 關 乎 局 長 的 事, 但 局 長 剛 才 不 知 怎 樣 的 說 我 要 他 一 筆 勾 消 ", 又 說 甚 麼 直 搗 黃 龍 ", 老 實 說, 我 也 不 知 道 他 在 說 甚 麼, 有 同 事 問 我 時, 我 也 頭, 不 知 怎 樣 直 搗 黃 龍 " 但 是, 問 題 是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今 次 的 議 案 做 一 點 事, 我 們 並 不 是 濫 用 規 矩, 不 應 說 我 們 以 後 不 依 規 矩 辦 事, 如 果 我 們 不 依 規 矩, 主 席 也 不 會 容 許 這 項 辯 論 進 行, 涂 謹 申 議 員 亦 不 會 在 這 數 年 裏 都 提 出 削 減 線 人 費, 或 削 減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開 支 了 楊 孝 華 議 員 剛 才 說 可 以 在 其 他 場 合 進 行 辯 論, 可 是, 主 席, 這 裏 是 最 恰 當 的 場 合 如 果 大 家 看 一 看 美 國 的 做 法, 美 國 國 會 把 很 多 事 項 如 掛 聖 誕 樹 般 掛, 在 香 港, 很 多 事 情 都 是 一 件 歸 一 件 處 理 的, 現 在 是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是 辯 論 政 府 能 否 正 確 地 使 用 撥 款,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絕 對 是 應 在 此 辯 論 的

117 3735 今 天 沒 有 很 多 同 事 發 言,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原 因 為 何, 但 很 多 時 候, 我 會 聽 到 很 多 人 非 常 質 疑 這 局 的 真 正 存 在 價 值, 因 為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它 實 在 做 了 多 少 工 作 我 希 望 林 局 長 不 要 在 我 們 同 事 之 間 挑 撥, 但 對 於 他 不 能 做 到 工 作, 大 家 是 完 全 可 看 到 的 我 希 望 盡 快 推 行 政 制 改 革, 現 時 建 議 削 減 他 的 撥 款, 並 非 表 示 不 要 推 行 此 改 革, 如 果 要 推 行 的 話, 我 們 同 事 之 間 都 說 過 很 多 次 ( 我 自 己 也 非 常 同 意 ), 是 可 以 盡 快 來 要 求 撥 款 的 可 是, 即 使 現 時 向 該 局 撥 了 款, 亦 不 表 示 該 局 便 會 工 作, 局 長 亦 說 得 很 清 楚, 他 表 明 今 年 是 進 行 內 部 研 究 主 席, 孫 明 揚 局 長 當 年 負 責 這 局 時, 已 多 次 告 訴 我 們 進 行 內 部 研 究, 最 少 進 行 了 一 兩 年, 我 想 林 瑞 麟 局 長 交 代 一 下, 當 年 所 做 的 是 否 已 完 全 一 筆 勾 消, 現 時 是 否 要 由 零 開 始 進 行 呢? 抑 或 別 人 其 實 已 做 了 很 多 的 內 部 研 究, 現 在 為 了 再 蹉 跎 歲 月, 便 要 多 進 行 研 究 1 年 或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是 為 了 甚 麼 呢? 主 席, 我 們 在 星 期 一 與 局 長 討 論 時, 我 們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問 局 長 可 否 清 楚 說 出 時 間, 因 為 如 果 是 進 行 2007 年 的 檢 討, 我 們 說 可 以 倒 數, 如 果 要 在 2007 年 引 用 機 制 來 工 作, 倒 數 之 下, 再 引 用 他 自 己 所 說 的 年 才 進 行 諮 詢, 2006 年 便 在 本 地 立 法 了 這 是 否 真 的 能 做 到 呢? 我 們 當 天 亦 問 及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主 席, 局 長 當 時 未 提 出 這 麼 驚 人 之 說, 表 示 要 研 究 附 件 一 我 們 當 時 假 設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一 定 會 包 括 在 討 論 的 事 項 內, 因 為 附 件 一 第 七 段 提 到 須 報 人 大 常 委 批 准, 這 並 非 普 通 的 過 程 ; 我 相 信 林 局 長 可 以 證 實, 在 推 行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前, 當 時 也 只 是 給 予 中 央 很 少 時 間, 並 只 提 交 了 問 責 局 長 的 名 字, 所 以 卡 " 了 中 央 當 時 非 常 不 高 興, 我 相 信 局 長 也 知 悉, 一 些 人 大 代 表 亦 出 來 說 不 可 以 當 中 央 如 橡 皮 圖 章 般 因 此, 如 果 要 計 算 時 間 表, 即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也 屬 於 檢 討 範 圍, 那 麼 我 們 又 如 何 計 算 人 大 批 准 所 需 的 時 間 呢? 同 時, 我 們 在 星 期 一 的 會 議 上 也 問 及, 如 果 人 大 不 批 准 又 如 何 呢? 那 麼 這 機 制 是 怎 樣 實 行, 整 件 事 情 又 如 何 處 理 呢? 主 席, 我 們 當 時 亦 問, 如 果 說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我 們 覺 得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便 要 修 改 了 我 們 希 望 進 行 普 選, 普 選 是 沒 有 限 制 的, 是 讓 市 民 參 加, 然 後 透 過 一 人 一 票 進 行 的 但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說 明 行 政 長 官 要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這 樣 便 早 晚 變 成 猶 如 800 人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我 們 當 天 向 局 長 說 不 接 受 這 點, 因 為 如 果 按 照 這 點 來 做, 屆 時 又 是 限 制 我 們 只 能 提 出 3 名 人 選 的, 那 麼 普 選 也 是 沒 有 甚 麼 意 思 了 我 們 是 否 還 要 討 論 修 改 基 本 法 呢? 不 知 道 林 局 長 有 否 考 慮 過 這 些 事 項? 然 而, 如 果 要 討 論 基 本 法 的 話, 時 間 便 更 緊 迫 了

118 3736 我 們 亦 問 及 會 以 甚 麼 標 準 來 界 定 公 眾 諮 詢,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已 令 很 多 市 民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人 人 提 交 了 意 見 後, 原 來 得 回 的 是 局 長 出 來 說 她 自 己 會 說 些 甚 麼, 有 些 數 字 亦 被 歪 曲 了 主 席, 所 以, 我 們 提 出 了 很 多 事 情, 希 望 能 盡 快 進 行, 並 希 望 林 瑞 麟 局 長 盡 快 向 公 眾 解 釋 我 今 天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不 是 擺 甚 麼 政 治 姿 態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和 主 席 也 知 道, 我 一 直 都 在 爭 取 普 選, 希 望 能 快 些 進 行 政 制 改 革, 為 何 我 偏 要 遇 上 林 局 長 才 擺 這 姿 態 呢? 為 何 我 不 在 去 年 或 在 前 年 要 削 減 呢? 我 相 信 有 些 事 項 的 發 展 是 令 人 感 到 越 來 越 憤 怒, 亦 令 人 感 到 時 間 真 的 沒 剩 餘 多 少 了 如 果 我 們 一 定 要 堅 持 採 用 從 前 曾 宣 布 的 里 程 碑, 要 過 了 下 一 屆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即 明 年 9 月, 才 開 始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便 差 不 多 要 到 2005 年 了, 試 問 屆 時 還 能 進 行 甚 麼 的 諮 詢 呢? 再 加 上 要 就 附 件 一 作 出 解 釋, 我 真 不 知 道 何 時 才 會 研 究 完 畢 有 些 人 問, 是 否 要 問 北 京 或 某 人? 真 是 令 人 感 到 摸 不 頭 腦, 怎 麼 辦 呢? 如 果 屆 時 說 附 件 一 的 詮 釋 是 在 2007 年 無 得 傾 ", 那 麼 我 便 對 此 非 常 失 望 了 如 果 說 我 從 前 說 過 甚 麼, 政 府 從 前 亦 沒 有 說 過 2007 年 一 定 會 做 得 到 主 席, 我 曾 在 2002 年 3 月 14 日 提 出 議 案 辯 論, 是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當 時 我 已 經 說, 就 這 問 題 我 是 非 常 擔 心 可 能 會 發 生 一 些 事 情 的 我 當 時 曾 引 述 辭 海, 以 印 證 2007 年 以 後 " 是 包 括 "2007 年,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當 時 讀 出 了 蕭 蔚 雲 教 授 寫 的 一 本 書, 他 是 以 英 文 寫 這 本 書 的 我 當 時 是 完 整 地 讀 出 了 那 一 段, 我 今 天 再 多 讀 一 次, 我 相 信 局 長 是 看 過 的, 但 我 也 要 讀 出 這 本 書 叫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 Account of the Drafting of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On page 280, Prof HSAIO said: "However, in view of demands from residents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should be selected by universal suffrage, it is further provided that after the year 2007, amendments can be made to Annex I (that is, of the Basic Law), that is, either, in order to facilitate Hong Kong's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the election method should remain unchanged for 10 years between 1997 and After 2007, that is, 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HKSAR, and upon the expiry of the second term of office 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third term of office of Chief Executive, amendments can be made to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As to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after the year (including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third Chief Executive in 2007), it is provided in Annex I that it can either be amended or remained unchanged." 主 席, 當 然, 如 何 演 繹 蕭 教 授 的 說 法 都 可 以, 這 是 我 明 白 的, 但 一 個 明 理 的 人 看 到 他 這 樣 說, 便 知 道 很 明 顯, 在 2007 年 便 可 予 以 更 改, 但 局 長 現 在 拋 出 來 說 要 研 究, 我 不 知 道 他 要 研 究 多 久, 亦 不 知 道 要 問 誰, 不 過, 我 希 望 這 不 是 一 如 何 秀 蘭 議 員 所 說 的 倒 米 ", 即 錢 撥 了 出 去, 卻 解 決 不 到 香 港

119 3737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便 是 如 何 處 理 政 制 改 革, 以 及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關 係, 反 而 是 找 人 找 一 些 東 西 來 阻 礙 我 們 民 主 發 展 的 前 進 那 麼, 我 相 信 要 花 費 的 這 些 錢, 便 絕 對 是 冤 枉 錢 我 謹 此 陳 辭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其 實 我 想 請 問 林 局 長, 他 自 己 或 特 區 的 其 他 高 官, 或 從 前 港 英 政 府 的 高 官, 包 括 港 督 在 內, 曾 否 跟 任 何 從 外 國 到 訪 香 港 的 人, 或 到 海 外 向 他 們 說 過,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安 排, 到 了 2007 年, 第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可 以 由 直 選 產 生 的, 即 是 最 少 會 有 這 個 機 會? 他 們 有 否 這 樣 說 過? 他 不 要 問 我 們, 應 該 反 過 來 問 問 自 己 其 實 根 本 是 沒 有 人 這 樣 提 及 過 的 我 亦 想 問 林 局 長, 何 時 在 政 府 內, 首 次 有 人 覺 得, 說 到 2007 以 後 ", 如 果 用 你 們 的 解 釋, 原 來 這 個 2007, 即 是 要 到 2012 呢? 甚 麼 時 候 曾 這 樣 公 開 說 過 呢? 你 應 該 這 樣 說 出 來, 我 便 會 很 清 楚 這 件 事 了 其 實, 主 席 女 士, 基 本 法 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通 過 這 條 文, 大 家 也 知 道 的 89 年 六 四 以 後, 剛 剛 過 了 10 個 月, 即 在 90 年 4 月 4 日, 當 時 中 國 領 導 階 層 對 本 身 的 地 位 是 否 穩 固 也 抱 有 很 大 的 懷 疑, 所 以 對 香 港 的 政 策 ( 其 實 我 就 此 也 說 過 很 多 遍 了 ), 很 簡 單, 便 是 要 得 緊 ", 不 過, 雖 然 得 緊, 但 仍 定 出 這 個 民 主 的 過 渡 期 只 是 10 年, 是 很 清 楚 的 現 在, 我 們 國 家 國 泰 民 安, 又 加 入 了 世 貿, 北 京 很 快 便 舉 行 奧 運 了, 在 這 情 況 下, 如 果 我 們 香 港 反 而 開 倒 車, 你 說 是 何 等 羞 呢? 當 然, 譬 如 說 現 時 所 建 議 削 減 的 三 分 之 一, 是 否 科 學 化 呢? 老 實 說, 真 的 不 是 太 科 學 化, 但 最 少 較 香 港 政 府 曾 經 提 供 的 數 字 :167 萬 人, 來 得 科 學 化 吧 當 時, 政 府 揚 言 居 港 權 的 事 件 會 令 167 萬 人 在 幾 年 內 來 香 港 的, 政 府 至 今 還 未 正 式 和 我 們 解 釋 為 何 這 數 字 應 為 167 萬, 即 使 減 去 了 數 字 的 三 分 之 一, 也 應 有 111 萬, 現 時 有 沒 有 呢? 所 以 不 要 經 常 說 別 人 不 夠 科 學 化, 要 先 看 看 自 己 是 否 夠 科 學 化 才 好 老 實 說, 這 真 的 是 很 難 的, 除 非 政 府 能 算 出 一 條 數 式, 說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不 用 進 行 了, 便 可 以 節 省 一 些, 但 究 竟 可 節 省 多 少, 請 告 訴 我 們 吧, 但 政 府 又 不 願 告 訴 我 們, 只 說 我 們 便 是 會 如 此 決 定 的 所 以,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是 支 持 這 項 修 訂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劉 慧 卿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20 3738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劉 慧 卿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及 麥 國 風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及 劉 炳 章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21 3739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7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6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總 目 14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回 應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附 表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 條 第 (4) 款, 這 項 議 題 不 容 修 正, 亦 不 容 辯 論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122 3740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及 2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法 案 三 讀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無 經 修 正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123 3741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0 條, 本 議 題 不 容 修 正 或 辯 論 而 付 諸 表 決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楊 森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楊 森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劉 炳 章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贊 成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麥 國 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24 3742 主 席 宣 布 有 55 人 出 席,33 人 贊 成,2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3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議 案 主 席 : 議 案 就 修 訂 2003 年 進 出 口 ( 移 離 物 品 )( 修 訂 ) 規 例 及 2003 年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修 訂 ) 規 例 而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出 電 子 服 務 以 處 理 貨 物 艙 單, 我 們 制 定 了 2003 年 進 出 口 ( 一 般 )( 修 訂 ) 規 例 2003 年 進 出 口 ( 登 記 )( 修 訂 ) 規 例 2003 年 進 出 口 ( 移 離 物 品 )( 修 訂 ) 規 例 2003 年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修 訂 ) 規 例 及 兩 項 相 關 的 法 例 生 效 公 告 立 法 會 其 後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仔 細 審 議 了 該 等 附 屬 法 例, 我 在 此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丁 午 壽 議 員 及 各 委 員 致 謝 本 議 案 對 2003 年 進 出 口 ( 移 離 物 品 )( 修 訂 ) 規 例 第 6 條 及 2003 年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修 訂 ) 規 例 第 3 至 5 條, 作 出 輕 微 的 技 術 性 修 訂 此 等 修 訂 獲 得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同 意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a) 將 於 2003 年 2 月 1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03 年 進 出 口 ( 移 離 物 品 )( 修 訂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03 年 第 34 號 法 律 公 告 ) 修 訂, 在 第 6 條 中, 在 新 的 附 表 2 中, 在 第 7 項 中, 廢 除 該 船 隻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收 貨 人 或 " 而 代 以 所 涉 物 品 的 收 貨 人 或 該 船 隻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

125 3743 (b) 將 於 2003 年 2 月 1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03 年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修 訂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03 年 第 35 號 法 律 公 告 ) 修 訂 (i) 在 第 3(2) 條 中, 在 新 的 第 5(3) 條 中, 廢 除 11(2)(b)" 而 代 以 11(1)(d)"; (ii) 在 第 4(4) 條 中, 在 新 的 第 6(2A) 條 中, 廢 除 11(2)(b)" 而 代 以 11(1)(d)"; (iii) 在 第 5(2) 條 中, 在 新 的 第 8(3) 條 中, 廢 除 12(2)(b)" 而 代 以 12(1)(d)"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26 3744 議 員 法 案 議 員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議 員 法 案 : 首 讀 2002 年 母 佑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2002 年 母 佑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 條 第 (3) 款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議 員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議 員 法 案 : 二 讀 黃 宏 發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二 讀 你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2002 年 母 佑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黃 宏 發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二 讀 2002 年 母 佑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賦 權 母 佑 會 會 長 處 置 其 房 地 產 母 佑 會 香 港 會 長 是 根 據 母 佑 會 法 團 條 例 ( 第 1070 章 )( 條 例 ") 成 立 的 本 港 認 可 慈 善 機 構 條 例 於 1954 年 提 交 當 時 的 立 法 局 時, 原 本 曾 擬 賦 予 該 法 團 有 關 處 置 房 地 產 的 權 力, 但 在 制 定 條 例 時 卻 意 外 地 遺 漏 有 關 權 力 的 條 款 因 此,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糾 正 這 項 遺 漏 條 例 草 案 屬 非 常 簡 單 的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旨 在 彌 補 條 例 中 遺 漏 的 條 款, 以 賦 權 該 法 團 處 置 其 所 屬 土 地 建 築 物 宅 院 物 業 單 位 或 按 揭

127 3745 主 席 女 士, 處 置 法 團 所 屬 房 地 產 的 權 力 是 一 個 法 團 在 運 作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由 於 此 緣 故, 條 例 草 案 便 是 用 以 糾 正 以 往 所 犯 錯 誤 的 合 理 和 必 需 的 工 具 我 謹 此 向 各 位 議 員 推 薦 條 例 草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2 年 母 佑 會 法 團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恢 復 議 員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03 年 3 月 12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歡 迎 由 吳 亮 星 議 員 提 出 的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支 持 香 港 銀 行 業 的 整 固, 以 提 高 競 爭 力, 加 強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性, 並 提 高 對 存 戶 的 保 障 我 們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中 的 合 併 個 案 符 合 上 述 政 策, 有 利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128 3746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吳 亮 星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先 前 提 出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得 到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配 合, 以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同 事 的 大 力 協 助, 也 得 到 本 會 同 事 透 過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給 予 關 注, 並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上 支 持 二 讀, 藉 此 機 會 本 人 一 一 致 謝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使 東 亞 授 信 有 限 公 司 東 亞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和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的 業 務 合 併 能 順 利 完 成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東 亞 授 信 有 限 公 司 及 東 亞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業 務, 將 會 在 指 定 的 合 併 日 期 全 部 移 轉 予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3 間 機 構 的 合 併 旨 在 更 有 效 地 提 升 銀 行 的 運 作, 以 配 合 及 加 強 銀 行 在 業 內 的 競 爭 能 力, 並 促 進 整 體 金 融 業 的 發 展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較 早 前 已 經 向 本 會 作 出 說 明, 本 人 不 再 重 複,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在 餘 下 的 立 法 程 序 繼 續 對 條 例 草 案 給 予 支 持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129 3747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至 17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弁 言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此 為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弁 言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30 3748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法 案 三 讀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無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31 3749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 條 例 草 案 議 員 議 案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就 延 展 2003 年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的 修 訂 期 限 而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以 我 名 義 提 出 的 議 案, 議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在 2003 年 3 月 21 日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同 意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2003 年 3 月 12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2003 年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我 獲 選 為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由 於 該 命 令 影 響 深 遠 及 備 受 各 界 關 注, 為 使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審 議 工 作, 以 及 向 內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其 審 議 結 果, 我 謹 以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名 義, 動 議 將 該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期, 延 展 至 2003 年 4 月 30 日 主 席, 我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議 案 余 若 薇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就 2003 年 3 月 12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03 年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03 年 第 59 號 法 律 公 告 ), 將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34(2) 條 所 提 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4(4) 條 延 展 至 2003 年 4 月 30 日 的 會 議 "

132 3750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余 若 薇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回 應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所 印 載 的 議 案 梁 錦 松 司 長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公 布 前 買 車 一 事, 引 起 公 眾 對 他 的 誠 信 的 懷 疑 雖 然 梁 司 長 曾 經 召 開 記 者 會, 行 政 長 官 也 發 表 了 聲 明, 而 且 梁 司 長 和 政 府 亦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回 應 了 議 員 部 分 的 問 題, 也 公 開 了 梁 司 長 在 3 月 10 日 及 3 月 13 日 呈 交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以 及 在 3 月 11 日 ( 其 後 澄 清 為 3 月 12 日 ) 提 交 的 辭 職 信, 但 可 惜 這 些 資 料 並 沒 有 消 除 我 們 和 公 眾 的 疑 慮, 相 反, 梁 司 長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答 覆 及 其 他 資 料, 反 而 增 加 了 我 們 的 疑 問, 以 及 我 們 對 他 的 誠 信 的 懷 疑 梁 錦 松 司 長 在 3 月 10 日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中, 提 及 在 去 年 10 月 首 次 詳 細 討 論 調 整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一 事, 但 為 何 他 沒 有 在 3 月 9 日 見 記 者 時 交 代

133 3751 呢? 他 是 否 刻 意 隱 瞞 對 他 不 利 的 資 料? 在 同 一 份 報 告 中, 梁 司 長 也 沒 有 提 及 在 1 月 14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檢 討 了 18 項 有 關 收 入 的 建 議 措 施 他 在 3 月 13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提 及, 他 記 得 在 1 月 14 日 曾 經 召 開 會 議, 以 及 曾 討 論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問 題 他 說 他 是 在 3 月 21 日 更 詳 細 地 翻 查 辦 公 室 的 檔 案 時 才 記 起 他 沒 有 在 第 一 份 報 告 內 向 行 政 長 官 披 露 如 此 重 要 的 資 料, 是 否 刻 意 對 行 政 長 官 有 所 隱 瞞? 在 3 月 5 日 的 行 政 會 議 上, 當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申 報 訂 購 了 私 家 車 時, 為 何 梁 司 長 也 不 醒 覺 到 要 作 出 申 報 呢? 他 是 否 刻 意 隱 瞞 呢? 在 3 月 15 日,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梁 司 長 曾 經 請 辭 昨 天,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席 上, 梁 司 長 表 示 他 是 在 3 月 10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口 頭 提 出 如 有 需 要, 他 是 可 以 請 辭 的 在 3 月 11 日, 他 便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辭 職 信 梁 司 長 在 昨 天 傍 晚 去 信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宏 發 議 員, 澄 清 自 己 搞 錯 了 提 交 辭 職 信 的 日 期, 而 英 文 信 件 是 交 由 政 務 助 理 打 字 的 政 務 助 理 在 聲 明 中 指 出, 辭 職 信 上 的 日 期 是 3 月 10 日, 但 政 務 助 理 其 實 是 在 兩 天 後 才 替 梁 司 長 打 辭 職 信 的 可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4 月 4 日 提 交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中, 在 回 應 議 員 有 關 提 出 書 面 請 辭 日 期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在 3 月 11 日 已 將 辭 職 信 呈 交 行 政 長 官 連 這 樣 切 身 和 簡 單 的 事 情 也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搞 錯, 令 人 信 心 盡 失 即 使 是 提 交 辭 職 信 的 日 期 也 一 再 搞 錯, 如 果 我 們 再 追 問 下 去, 會 否 有 第 三 個 版 本 呢? 即 使 是 在 3 月 13 日 呈 交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中, 梁 司 長 也 沒 有 提 及 已 向 行 政 長 官 請 辭 如 果 梁 司 長 曾 於 3 月 12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辭 職 信, 為 何 不 立 即 作 出 交 代 呢? 在 這 些 資 料 公 開 後, 只 引 起 了 更 多 疑 問, 令 市 民 對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 問 責 制 ") 的 信 心 崩 潰 在 昨 天 開 會 後, 以 及 在 昨 晚 梁 司 長 再 次 澄 清 提 交 辭 職 信 的 日 期 後, 我 們 的 懷 疑 其 實 是 反 而 不 斷 加 深 就 這 一 連 串 問 題,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沒 有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賦 予 權 力 及 保 護 的 情 況 下, 根 本 無 法 有 效 地 進 行 質 詢 和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最 有 效 的 做 法, 便 是 成 立 獨 立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對 事 件 進 行 詳 盡 及 深 入 的 調 查 這 些 疑 問 一 天 未 解 開, 公 眾 對 梁 錦 松 司 長 的 誠 信 也 會 感 到 懷 疑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其 實 也 可 以 還 梁 司 長 一 個 公 道 政 府 或 主 要 官 員 越 是 不 公 開 資 料, 市 民 便 越 質 疑 梁 司 長 的 誠 信 公 平 是 要 看 得 到 的 ", 問 責 制 亦 然 在 民 主 社 會 裏, 當 主 要 官 員 犯 錯 時, 尤 其 是 在 涉 及 與 誠 信 有 關 的 行 為 時, 政 府 和 涉 嫌 的 官 員 唯 一 可 挽 回 其 公 信 力 及 誠 信 的 做 法, 便 是 全 面 地 和 真 確 無 誤 地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並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主 動 向 社 會 交 代, 這 才 能 體 現 問 責 制 的 精 神 官 員 如 有 犯 錯, 也 必 須 盡 快 請 辭, 以 體 現 犯 錯 便 須 勇 於 承 擔 的 原 則 可 是, 現 時 梁 司 長 及 行 政 長 官 所 做 的 恰 好 與 我 剛 才 指 出 的 標 準 相 反 首 先, 梁 司 長 是 在 3 月 8 日, 當 傳 媒 查 詢 他 在 加 稅 前 買 車 一 事 時, 才 作 出 回 應, 並 於 3 月 9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作 出 回 應 今 天, 我 們 已 掌 握 了 更 多 資 料, 發 現 他 當 天 根 本 沒 有 全 面 地 和 真 確 無 誤 地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他 在 3 月 9 日 會 見 記 者

134 3752 時, 只 提 及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在 2 月 開 會, 以 決 定 加 稅 項 目, 卻 沒 有 提 及 對 他 極 不 利 的 資 料, 即 在 去 年 10 月 及 今 年 1 月 14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在 3 月 10 日, 行 政 長 官 只 表 示 梁 司 長 在 處 理 上 有 所 疏 忽, 簡 直 是 希 望 草 草 了 事 梁 司 長 及 行 政 長 官 這 種 態 度 明 顯 是 心 存 僥 倖, 希 望 能 夠 瞞 天 過 海 如 果 不 是 議 員 要 求 召 開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要 求 梁 司 長 解 釋 整 件 事 的 始 末, 他 會 否 公 開 整 件 事 的 時 序 表 呢? 如 果 不 是 議 員 發 現 這 事 件 的 疑 點 重 重, 把 一 張 資 料 清 單 交 給 政 府, 要 求 政 府 證 實 或 披 露, 政 府 會 否 告 訴 我 們 楊 永 強 局 長 在 3 月 5 日 的 行 政 會 議 上 曾 申 報 買 車 呢? 很 不 幸, 這 個 自 稱 實 行 問 責 制 的 政 府 有 如 在 法 庭 上 的 疑 犯 般, 步 步 為 營, 面 對 如 此 不 利 的 證 供, 只 好 被 問 一 句 便 答 一 句, 還 要 不 盡 不 實, 草 草 了 事 更 不 幸 的 是, 即 使 是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這 樣 一 個 很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做 法, 立 法 會 內 的 政 府 黨 及 保 皇 黨 也 予 以 否 決 民 主 黨 固 然 明 白 在 目 前, 解 決 經 濟 和 就 業 問 題 及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問 題,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但 如 果 主 要 官 員 的 誠 信 受 到 質 疑, 便 有 如 政 府 患 上 非 典 型 肺 炎 一 樣, 一 旦 不 好 好 處 理, 肺 部 便 會 潰 爛, 問 責 制 便 會 崩 潰,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將 蕩 然 無 存, 可 如 何 管 治 下 去 呢? 主 席 女 士, 民 主 黨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在 整 件 事 上 的 處 理 手 法 也 十 分 草 率 他 這 樣 做 只 會 令 實 行 了 只 有 10 個 月 的 問 責 制 毀 於 一 旦 在 3 月 10 日, 行 政 長 官 在 看 過 梁 錦 松 司 長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後, 只 簡 短 地 向 傳 媒 表 示 他 認 為 梁 司 長 在 事 件 中 有 疏 忽, 做 法 也 有 不 恰 當 之 處, 但 並 沒 有 表 示 梁 司 長 違 反 了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 守 則 ") 即 使 行 政 長 官 當 天 不 知 道 梁 司 長 在 買 車 前 幾 天, 即 在 1 月 14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曾 檢 討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建 議, 也 應 該 知 道 在 2002 年 10 月 初 曾 舉 行 有 關 的 會 議 該 次 會 議 其 實 已 暫 定 接 受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建 議 那 麼, 行 政 長 官 如 何 得 出 梁 司 長 只 是 疏 忽 的 結 論? 行 政 長 官 在 3 月 15 日 給 梁 司 長 的 信 件 中, 指 他 違 反 了 守 則 第 5.1 及 5.4 條, 但 認 為 梁 司 長 無 須 辭 職 主 席 女 士, 主 要 官 員 其 實 須 時 刻 防 止 任 何 實 際 出 現 或 可 能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這 包 括 行 使 其 獲 賦 予 的 權 力, 以 影 響 其 擁 有 的 財 產 價 值 或 避 免 和 減 少 損 失 如 果 主 要 官 員 不 能 達 致 上 述 標 準, 便 應 辭 職 由 前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梁 銘 彥 及 前 稅 務 局 局 長 黃 河 生 的 例 子 可 以 看 到, 沒 有 真 確 無 誤 地 申 報 利 益 的 結 果, 便 是 被 勒 令 離 職 規 管 公 務 員 的 標 準 如 此, 如 果 守 則 的 標 準 也 是 相 同 的, 那 麼 為 何 梁 司 長 還 可 以 繼 續 留 任 呢? 這 說 明 問 責 制 已 倒 退 到 與 古 代 的 君 臣 制 度 無 異, 董 先 生 說 不 用 請 辭, 便 不 用 請 辭 了 最 後, 我 想 談 一 談 我 所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內 的 3 點 首 先, 行 政 長 官 指 梁 司 長 只 是 違 反 了 守 則 第 5.1 及 5.4 條, 但 民 主 黨 認 為 梁 司 長 可 能 也 違 反 了 守 則 第 一 章 第 1.2(6) 條, 主 要 官 員 須 時 刻 嚴 守 個 人 品 格 和 操 守 的 最 高 標 準 " 及 第 1.2(7) 條, 主 要 官 員 須 確 保 在 他 們 公 職 和 個 人 利 益 之 間 並 無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衝 突 " 梁 司 長 作 為 制 訂 預 算 案 的 人, 在 加 稅 前 買 車, 的 確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135 3753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說 他 只 是 違 反 了 守 則 第 5.1 及 5.4 條 呢 此 外 對 於 有 報 道 指 有 人 建 議 修 改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有 關 在 2003 年 3 月 5 日 出 席 會 議 人 士 申 報 購 買 私 人 汽 車 的 部 分 令 我 們 感 到 非 常 不 安 即 使 在 3 月 17 日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並 無 任 何 人 曾 提 議 要 修 改 行 政 會 議 3 月 5 日的紀錄 但當議員要求行政長官證實此事時 行政長官辦公室在 3 月 18 日 發 表 聲 明 證 實 在 3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上 並 無 成 員 對 3 月 5 日 的 會 議 紀 要 提 出 修 訂 但 有 議 員 就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是 否 有 需 要 申 報 訂購 私 家車 一 事提出 討 論 梁錦 松 司長以 至 整 個 政 府披 露 資料 的 手法 是會 令 人 懷 疑 政 府 有 否 全 面 及 正 確 無 誤 地 披 露 資 料 的 究 竟 行 政 會 議 的 議 員 提 出 討 論 的 目 的 何 在 是 否 想 藉 質 疑 申 報 的 需 要 而 刪 去 紀 錄 的 這 一 部 分 以 保 財政司司長的地位 究竟政府有否披露所有資料 這些揣測實在令人很不 安 因 為越 追 問下去 便 越 令人 懷 疑梁司 長 的 誠 信 以 及 政府 在 整件 事 上是 否有所隱瞞 因此 我們認為立法會極有需要成立調查委員會 要求政府就 事 件 提 供 全 部 和 真 確 無 誤 的 資 料 真 正 的 問 責 是 公 開 和 透 明 的 如 果 真 的 有 官員做錯事 問責便是要向公眾交代事實 面向 眾 勇於承擔 這樣才能 挽回市民的信心 民 主 黨 的 議 員 會 就 事 件 的 疑 點 再 進 行 討 論 以 及 闡 述 進 行 調 查 對 實 施 問 責制的重要性 主席女士 我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 (一 ) 財政司司長在調整汽車首次登記稅前購買私人汽車是否違反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第 一 章 第 1.2(6)條 主 要 官 員 須 時 刻 嚴 守 個 人 品 格 和 操 守 的 最 高 標 準 及 第 1.2(7)條 主 要 官 員須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 突 (二 ) 是 否 有 人 建 議 修 改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中 有 關 2003 年 3 月 5 日 出席會議人士申報購買私人汽車的部分 及 (三 ) 就 行 政 會 議 在 會 議 上 有 關 申 報 購 買 私 人 汽 車 事 宜 的 討 論 政 府 有否向本會提供全部及真確的資料 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 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 條例 第 382 章 第 9(2)條 行 使 該 條 例 第 9(1)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136 3754 主席 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 楊森議員動議的議案 予以通過 周梁淑怡議員 主席 首先 我代表自由黨清楚表明 自由黨絕對贊 同立法 會 有 權 利 也 有 義 務 就 任 何 公 眾 或 本 議 會 關 注 的 事 項 提 出 質 詢 以 及 進 行 研 究或調查 其實 對於 這 項議案所 涉 及 的 事 件 即財政 司 司 長的買 車 事 件 我們 要 研究 的 是 立 法會究 竟 有 否 被阻 撓 以致 未 能 取 得 任何 資 料 是 否未 能 獲得 政府 合 作 或 該事件 的 複 雜 性是 否 很高 事 實 是 否 很多 和 很繁 複 以 致 立法 會要引用 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 條例 所賦予的權力 成立專責委員會 如 果 看 看 在 此 以 前 我 們 截 至 目 前 在 這 個 會 議 廳 內 已 就 這 件 事 舉 行 超 過 1 次 以 上 的 會 議 就 事 件 進 行 討 論 甚 至 曾 邀 請 梁 司 長 前 來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政府 不 斷提 供 資料 我 們仍陸 續 提 出 問題 我相 信 我 們 也 會繼續這 個 程 序 我 們 也 曾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說 過 如 果 議 員 同 事 認 為 無 法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內繼續跟進 或認為有不滿意之處 仍然可以在內務委員會內再進行討 論 其實 我們現時須討論的 是要比較議員在調查這件事或要取得資料 時 可 以運 用 的程序 或 機 制 究 竟 如何作 出 比 較 呢 大 家 也記 得 在 數 星期 前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民 主 黨 曾 提 出 成 立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議 自由 黨 當時也 表 示 反 對 我 們當時 所 持 的 理 由其 實 與今 天 的理 由 也很 相似 便是 我 們認為 現 時 已 有渠 道 和機制 可 取 得 所 需資 料 反 過 來看 如果 採用 其 他方 式 例如 成 立 由 行政 長 官委任 的 調 查 委 員會 或我 們 今天 所 討論 的專責委員會 所需時間一定會拉得很長 也要花很多人力物力 相 信 大 家 對 於 就 新 機 場 啟 用 時 的 問 題 進 行 的 調 查 仍 然 記 憶 猶 新 該 調 查委 員 會是 由 胡法官 主 持 的 其 實 是一個 場 地 給 代表 各 方的 律 師進行非常 詳細 和 深入 的 爭 但 究 竟 得出 來 的結果 是 怎 樣 的 呢 當 然 我 們也 有 一個 較 新 的 例 子 便 是 我 們 現 時 仍 然 有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截 至目 前 該專責 委 員 會 只 提 交了上 半 部 分 的 報告 但這已用了很多 時 間 至 於 財 政 方 面 據 我 瞭 解 也 用 了 超 過 1,400 萬 元 這 些 開 支 是 否 不 值 得 花呢 我不是這個意思 不過 相比之下 如果我們議員能有其他機制可達 成相同的工作 自由黨認為便應借助這些可以採用的機制來達成工作 反 過 來 說 如 果 要 以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形 式 調 查 這 件 事 那 麼 這 件 事 是 否 很 複雜 有很 多 資料 以 致 一 定要 由 專責委 員 會 進 行 調查 呢 此 外 如 果 要以 專責 委 員會 的 形式進 行 調 查 所 需 時間當 然 會 較 現 時長 而且 整 個過 程 會非

137 3755 常 正 式 即 所 謂 formal 與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有 點 不 同 專 責 委 員 會 比 較 注 重 程 序 和 法 律 的 過 程 有 時 候 在 提 出 質 詢 方 面 反 而 未 必 可 像 事 務 委 員 會 般 來 得直接 因此 如果 採 用這個 形 式 可能 會 變成以很 長 時間或很 高 層 次 的 手法 來 處理一件無須這樣處理的事件 香港的得益不會很大 我認為 如果有其他 現有的方式 便應利用現已存在和可以利用的方式來進行調查 因此 我們 不贊成楊森議員的議案 謝謝主席 吳靄議議員 譯文 主席女士 財政司司長已承認行為失當 但政府就這 宗 令 人 感 到 遺 憾 的 事 件 所 採 取 的 逐 次 零 碎 披 露 資 料 方 式 令 人 感 到 立 法 會 有 必要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正式而全面的調查 昨 天 早 上 我 們 收 到 最 後 一 批 文 件 或 是 我 們 認 為 是 最 後 的 一 批 我 們 收 到 梁 錦 松 先 生 以 日 期 為 3 月 10 日 作 出 的 辭 職 信 的 副 本 梁 司 長 被 問 及 撰 寫 該 信 的 始 末 情 況 他 回 答 表 示 他 是 在 3 月 10 日 晚 上 在 其 辦 公 室 內 親 自 撰 寫 該 辭 職 信 然 後 在 3 月 11 日 早 上 交 由 秘 書 進 行 打 字 並 在 當 天 下 午 親 自向行政長官遞交該信 代理主席周梁淑怡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就 目 前 而 言 我 們 是 在 3 月 17 日 才 得 悉 有 該 封 辭 職 信 的 存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宏 發 議 員 詢 問 梁 司 長 是 否 有 書 面 的 辭 職 信 以 下 是 會 議 有 關 部分的逐字紀錄本 主席 在行 政 長官公 開 就 這 事件 發 表聲明 後 你 當 晚再 三 考慮 後 最終 決 定向 行政 長 官提 出 辭職 那 麼 你有 否 向他遞 交 辭 職 信 是 否 那份 書 面報 告 呢 現 在 看 來 好 像 不 是 因 為 這 份 書 面 報 告 是 在 中 午 提 交 的 是 否 在 3 月 13 日 提交的那份報告呢 財政司司長 不是 主席 主席 還是另一封信 財政司司長 主席 是另外一封信

138 3756 截 至 那 時 為 止, 事 務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仍 未 收 到 3 月 10 日 及 13 日 的 兩 份 報 告 但 是, 他 們 卻 收 到 一 份 時 序 表 ; 有 關 3 月 10 日 那 天, 財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 在 中 午 時, 我 與 行 政 長 官 會 面... 我 向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如 有 需 要, 我 願 意 辭 職 在 行 政 長 官 公 開 就 此 事 件 發 表 聲 明 後, 我 當 晚 再 三 考 慮 後 最 終 決 定 向 行 政 長 官 正 式 提 出 呈 辭 中 午 過 後, 我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一 份 書 面 報 告 " 在 這 份 時 序 表 中, 於 3 月 10 日 及 11 日 的 期 間, 其 中 並 無 提 及 他 曾 撰 寫 或 發 出 辭 職 信 委 員 亦 已 收 到 行 政 長 官 在 3 月 15 日 致 梁 司 長 的 函 件 在 信 中, 董 先 生 用 這 樣 的 措 辭 提 及 他 的 辭 職 : 事 實 上, 你 亦 已 在 3 月 10 日 向 我 提 出 辭 職 我 認 為 你 這 樣 做 是 高 尚 情 操 的 表 現 " 這 裏 並 沒 有 提 到 該 封 表 示 即 時 辭 職 的 信 件 其 後, 在 3 月 21 日, 委 員 收 到 3 月 10 日 及 13 日 的 兩 份 報 告 ; 這 兩 份 報 告 均 沒 有 提 及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暗 示 他 的 辭 職 或 該 封 辭 職 信 到 了 4 月 4 日, 委 員 收 到 日 期 為 3 月 10 日 的 辭 職 信 副 本 在 說 明 文 件 中, 梁 司 長 補 充 了 這 項 新 資 料 : 我 在 當 天 晚 上 ( 即 3 月 10 日 ) 通 知 行 政 長 官 我 打 算 提 出 辭 職 我 在 3 月 11 日 向 他 提 交 了 辭 職 信 " 一 如 我 早 前 所 說, 梁 司 長 在 回 答 昨 天 提 出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他 在 3 月 10 日 撰 寫 了 辭 職 信, 讓 他 的 秘 書 在 3 月 11 日 進 行 打 字, 並 在 當 天 下 午 親 自 向 行 政 長 官 遞 交 了 該 封 辭 職 信 有 議 員 曾 要 求 當 局 提 出 證 據, 以 證 明 他 的 秘 書 當 真 曾 為 該 信 進 行 打 字, 以 及 要 求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收 到 文 件 的 紀 錄 這 些 要 求 的 含 意 實 在 非 同 小 可, 但 當 局 披 露 是 否 有 辭 職 信 存 在 的 方 式 實 在 惹 人 懷 疑 至 於 有 關 情 況 與 在 3 月 17 日 前 公 開 了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並 不 合, 實 在 惹 人 懷 疑, 而 辭 職 信 內 的 證 據 亦 惹 人 懷 疑 今 天 早 上, 報 章 上 又 出 現 了 另 一 版 本 這 次, 梁 司 長 表 示 他 在 3 月 10 日 晚 上 以 英 文 草 擬 了 辭 職 信, 然 後 他 再 草 擬 中 文 本 翌 日, 他 並 沒 有 就 信 件 進 行 打 字 因 為 他 正 十 分 投 入 " 地 處 理 行 政 會 議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現 在, 他 說 到 了 3 月 12 日, 他 才 把 辭 職 信 的 擬 稿 交 給 他 的 政 務 助 理, 後 者 作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後 才 在 他 的 電 腦 上 就 辭 職 信 進 行 打 字 梁 司 長 表 示 他 隨 後 在 信 上 簽 署, 並 在 當 天 下 午 親 自 向 行 政 長 官 遞 交 該 信 該 信 件, 最 少 向 委 員 提 交 的 該 信 件 的 副 本 上 可 見 的 日 期 並 非 3 月 12 日, 而 是 追 溯 至 2003 年 3 月 10 日 代 理 主 席, 假 如 一 名 證 人 在 法 庭 上 像 梁 司 長 般 就 其 證 供 多 次 作 出 修 改, 其 可 信 性 一 定 已 告 蕩 然 無 存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所 知 悉 的 資 料 是 否 最 後 的 版 本, 而 且 又 是 否 全 部 的 真 相 呢?

139 3757 另 一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在 新 聞 界 向 他 提 出 質 詢 時, 為 甚 麼 他 絕 口 不 提 他 買 車 一 事? 尤 其 是 在 3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舉 行 會 議 當 天 早 上, 為 甚 麼 他 不 發 一 言 呢? 大 家 必 須 緊 記, 直 至 3 月 15 日 或 16 日 以 前, 市 民 對 行 政 會 議 在 3 月 5 日 所 舉 行 會 議 的 內 容 是 一 無 所 知 的 梁 司 長 在 3 月 10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表 示 : 在 2003 年 3 月 8 日 新 聞 界 提 出 質 詢 之 前, 我 並 沒 有 把 自 己 購 買 車 輛 一 事 與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聯 繫 起 來 " 這 是 他 在 3 月 17 日 會 議 席 上 向 委 員 提 出 的 基 本 立 場 但 是, 到 了 3 日 17 日, 行 政 會 議 在 3 月 5 日 的 會 議 的 有 關 內 容 已 告 公 開 梁 司 長 無 須 就 該 會 議 的 事 情 作 出 交 代, 因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英 明 地 拒 絕 確 認 有 關 情 況, 理 由 是 要 維 護 行 政 會 議 的 所 謂 保 密 規 定 不 過, 到 了 3 月 18 日 晚 上, 這 度 防 線 亦 告 失 守 ; 當 晚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出 兩 項 透 露 有 限 度 資 料 的 聲 明 現 時 可 予 公 開 的 事 實 是, 行 政 會 議 在 3 月 5 日 的 會 議 內, 就 有 關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的 討 論 中, 楊 永 強 醫 生 曾 申 報 利 益 我 們 現 在 已 獲 悉, 在 買 車 事 件 公 開 後, 楊 醫 生 曾 申 報 利 益 一 事 成 為 了 行 政 會 議 在 3 月 11 日 的 會 議 席 上 的 討 論 項 目 就 一 方 面 楊 醫 生 作 出 申 報, 以 及 另 一 方 面 梁 司 長 不 作 申 報 的 不 尋 常 情 況 而 論, 當 天 行 政 會 議 會 所 討 論 的 是 甚 麼 呢? 當 梁 司 長 昨 天 再 次 出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他 須 交 代 因 何 不 在 3 月 5 日 申 報 自 己 購 買 汽 車 一 事 他 的 解 釋 牽 強 得 實 在 難 以 令 人 置 信 他 表 示 他 把 公 事 和 私 事 分 得 太 開 在 該 次 會 議 上, 他 向 行 政 會 議 簡 報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內 容, 包 括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然 後, 接 討 論 的 項 目 是 公 共 收 入 保 障 ( 收 入 ) 令, 楊 醫 生 於 此 時 申 報 利 益, 但 會 議 當 時 已 接 近 結 束 階 段, 而 梁 司 長 的 思 維 並 未 集 中 在 有 關 事 項 上 他 的 思 維 已 是 在 盤 算 當 天 下 午 的 工 作... 代 理 主 席, 這 就 是 我 們 所 說 的 白 癡 的 辯 護 " 我 們 是 否 要 接 受 財 政 司 司 長 是 一 名 白 癡? 我 們 是 否 要 接 受 一 名 白 癡 出 任 我 們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把 此 事 置 諸 不 理 讓 它 蒙 混 過 去? 只 有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而 正 式 的 調 查, 才 能 解 開 當 中 的 疑 團 可 是, 我 要 說 出, 很 遺 憾 地, 這 事 件 現 在 已 非 只 關 乎 梁 司 長 一 人 的 問 題 我 們 至 今 知 道 董 先 生 在 3 月 15 日 寫 該 封 信 的 時 候, 他 已 知 悉 梁 司 長 在 3 月 5

140 3758 日 沒 有 作 出 申 報 他 亦 聞 得 在 3 月 11 日 曾 就 該 事 項 進 行 討 論 的 嚴 重 含 意 梁 司 長 所 說 出 有 關 辭 職 信 的 始 末 經 過 而 如 果 沒 有 得 到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配 合 他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市民有權知悉這件事的真相 西諺 云 惡 事終必 敗 露 俗 語 亦有云 紙 包 不住 火 我 支持 楊 森議員提出委任專責委員會的建議 謝謝 梁耀忠議員 代理主席 上星期三進行財政預算案辯論的時候 我提到對於 財政 司 司長 梁 錦松曾 提 及 這 是一 個 最好 的 時 候 我 也 指出 對梁 司 長而 言 這 是一 個 最好的 時 候 因為 社 會上所 有 注 意 力 都集中於非 典 型 肺 炎 上 令 梁 司 長 的 買 車 事 件 所 引 起 的 公 眾 關 注 度 得 以 降 溫 讓 司 長 有 喘 息 的 空 間 經過了一星期 我覺得非典型肺炎除有上述的好處外 亦令我們更重視一 點 就 是 香 港 現 有 的 制 度 及 文 化 價 值 非 典 型 肺 炎 事 件 突 出 了 維 持 香 港 資 訊 公開 及 信譽 優 勢的重 要 性 要維 持 這些特 點 捍 香港現有的資訊自由及公 平制 度 是非 常 重要的 其 中 一項 重 點 就 是 如 何 加 強政 府 的透 明 度 以 及如 何遏止政府帶頭製造特權 今天 楊森議員提出的議案 其意義不止於成立 一個 專 責委 員 會調查 買 車 事 件那 麼 簡單 而 是 要 向 市民 甚至 是 國際 社 會發 出 一 個 清 楚 的 信 息 就 是 立 法 會 及 全 體 市 民 不 容 許 政 府 向 公 眾 隱 瞞 官 員 的 失 當行 為 不 容 許香港 淪 為 特 權階 級 的天堂 議 案 要 向世 界 表明 立 法會 及 全體 市民鍥而不舍地追求真相 維持香港公平 公正的制度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買 車 事 件 不 是 單 純 的 利 益 衝 突 事 件 更 牽 涉 社 會 公 平 及 資訊公開的問題 如果我們不徹查買車事件 容許梁司長以 公私分得太 開 等 極 為 牽 強 的 理 由 開 脫 除 了 像 余 若 薇 議 員 於 上 星 期 指 出 政 府 當 香 港 人 是 傻仔 外 亦會令人關注香港在回歸後 內地貪污腐敗 以權謀私的官 場 文 化 是 否 也 會 融 入 香 港 令 香 港 過 去 二 三 十 年 艱 苦 建 立 的 廉 潔 社 會 因 而 一 筆 勾 消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徹 查 事 件 必 須 找 出 梁 司 長 究 竟 是 否 利 用 特 權 早 先機 刻意逃避 行政會議是否有成員要求修改會議紀錄 力求包庇梁 司 長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由 於 立 法 會 的 同 事 及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努 力 公開 的 資料 已 越來越 多 官 員越 想 隱瞞就 越 見 露 出 破綻 例如 在 昨天 的 政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就 清 楚 顯 示 楊 永 強 局 長 曾 經 在 行 政 會 議 上 申 報 買 車 的 情 況 而 梁司 長 表示當 時 沒 有 申報 是 因為太 過 專 注 於 財政 預 算案 我們 相 信具 有更 大 權力 的 專責委 員 會 成 立後 更能令 事 件 水 落 石出 令公 眾 可以 掌 握事 實的真相 而梁司長如果真是情操高尚的話 亦可以還他一個清白 免被輿 論作不恰當的審判

141 3759 或 許, 有 人 會 認 為 既 然 行 政 長 官 已 經 不 接 受 梁 司 長 的 請 辭, 我 們 為 何 還 要 追 查 到 底 呢? 代 理 主 席, 首 先, 我 必 須 指 出, 財 政 司 司 長 支 取 的 薪 酬 由 納 稅 人 支 付, 所 以 他 不 單 止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還 須 向 香 港 市 民 負 責 事 實 上, 去 年 討 論 官 員 問 責 制 度 時, 我 們 已 經 指 出, 問 責 官 員 必 須 向 市 民 負 責 雖 然 現 行 的 制 度 存 有 缺 陷, 使 高 官 在 制 度 上 只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但 我 仍 然 堅 持 這 是 完 全 不 能 接 受 的 同 時, 行 政 長 官 這 次 在 未 經 調 查 前, 便 已 表 示 不 須 梁 司 長 辭 職, 顯 然 是 包 庇 下 屬 不 過, 包 庇 下 屬 的 事 件 已 非 第 一 次, 先 有 胡 仙 事 件 中 的 梁 愛 詩 司 長, 後 有 民 調 事 件 中 的 路 祥 安, 這 些 事 件 都 在 不 斷 破 壞 香 港 原 有 的 制 度, 包 括 法 治 及 學 術 自 由 假 如 這 次 再 讓 行 政 長 官 包 庇 下 屬, 香 港 原 有 的 制 度 將 會 一 步 一 步 被 侵 蝕, 我 恐 怕 我 們 的 制 度 真 的 會 倒 下 我 想 問 大 家 一 個 問 題, 我 們 是 否 真 的 願 意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呢? 行 政 長 官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包 庇 下 屬, 令 我 想 起 伊 索 寓 言 中 蠍 子 與 青 蛙 " 的 故 事 故 事 是 這 樣 說 的 : 蠍 子 想 過 河, 但 是 不 懂 游 水 怎 樣 好 呢? 蠍 子 見 河 邊 有 一 隻 青 蛙, 於 是 上 前 問 青 蛙 可 否 載 牠 過 河, 青 蛙 便 說 : 這 樣 做 不 是 很 笨 嗎? 要 是 中 途 給 你 咬 一 口, 我 豈 是 沒 有 命? 我 一 定 不 會 這 樣 做 " 蠍 子 說 : 青 蛙 你 真 傻, 如 果 你 死 了, 我 又 不 懂 游 泳, 我 便 同 樣 會 給 浸 死, 那 有 人 會 這 樣 傻 呢?" 青 蛙 想 一 想, 認 為 也 有 道 理, 於 是 答 應 背 蠍 子 過 河 不 過, 在 河 中 央 時, 青 蛙 突 然 感 到 背 部 被 咬 了 一 口, 牠 覺 得 是 蠍 子 咬 的, 就 問 蠍 子 是 否 牠 咬 的, 蠍 子 說 確 是 牠 咬 的 青 蛙 當 時 覺 得 很 氣 憤, 問 蠍 子 為 何 要 咬 牠? 蠍 子 只 說 牠 也 沒 辦 法, 因 為 咬 噬 是 牠 的 本 性 代 理 主 席, 這 個 故 事 不 是 要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以 權 謀 私 的 本 性, 而 是 想 指 出 行 政 長 官 過 去 包 庇 下 屬 的 做 法, 我 恐 怕 最 終 不 單 止 會 害 死 他 自 己, 亦 害 死 整 個 香 港 的 發 展 我 們 希 望 香 港 有 一 套 完 整 完 善 公 平 公 正 的 制 度, 可 是 如 今 這 種 維 護 包 庇 的 態 度 及 特 性, 恐 怕 會 令 香 港 的 制 度 受 損, 而 如 果 香 港 社 會 繼 續 縱 容 行 政 長 官 這 種 本 性, 最 終 會 害 死 香 港, 亦 損 害 政 府 的 管 治 權 威 我 覺 得 我 們 須 限 制 每 個 人 的 本 性, 最 重 要 的 是 建 立 完 善 制 度 及 法 規 可 惜, 現 行 有 關 高 官 問 責 的 守 則, 並 沒 有 明 確 界 定 如 何 懲 處 失 職, 甚 至 是 違 反 利 益 衝 突 規 定 的 官 員, 亦 沒 有 規 定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不 信 任 議 案 之 後 必 須 請 辭 因 此, 我 認 為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除 可 調 查 事 件 外, 更 有 需 要 建 立 或 覓 得 一 套 懲 處 的 機 制, 使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在 實 效 上 得 以 真 正 地 向 好 的 方 向 發 展 代 理 主 席, 調 查 買 車 事 件 不 單 止 是 要 建 立 一 套 制 度 來 加 強 高 官 的 問 責 性, 打 擊 以 權 謀 私, 更 重 要 的 是 迫 政 府 在 任 何 事 上 都 應 提 高 透 明 度 在 買 車 事 件 中, 的 確 存 在 不 少 疑 團, 例 如 當 局 昨 天 提 交 的 文 件 顯 示 行 政 長 官 在 3 月 10 日 已 決 定 梁 司 長 不 用 辭 職, 但 為 何 司 長 翌 日 仍 草 擬 辭 職 信 呢? 既 然 作 為 老

142 3760 闆 的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已 經 寬 大 處 理 為 何 司 長 還 要 呈 交 辭 職 信 呢 難 道 這 就 是 說 司 長 的 情 操 高 尚 嗎 這 實 在 令 人 摸 不 頭 腦 類 似 的 疑 問 實 在 太 多 要 解答 這 些問 題 捍 香 港 的 資訊 自 由 避 免 事 件 再 次出 現 我 覺 得我 們 必須 成立 一 個專 責 調查的 委 員 會 以 令 事件真 真 正 正 展 現在 市 民大 眾 面前 令我 們現行的制度更為透明及公正 代理主席 法國大革命著名的領導者西耶斯在他的著名作品 論特權 中曾指出 特權是一種令人悲哀的發明 一個盡善盡美的幸福社會 只要一 個人有特權 就會令其他人都有所損失 因此 他支持平等 草擬了 人權 宣言 代理主席 香港要繼續繁榮 繼續保持穩定 便必須維持香港制度 的優 越 性 必 須堅持 資 訊 自 由及 資 訊公開 必 須 維 持公 平 的制 度 以 便 將處 於萌芽狀態的特權消滅 代理主席 我支持楊森議員的議案 謹此陳辭 張文光議員 代理主席 梁錦松的買車醜聞 挑戰 社會的義理和常識 一 個 位 高 權 重 的 問 責 官 員 行 使 權 力 和 履 行 職 責 時 最 重 要 的 義 理 是 誠 信和操守 高官工作的成敗 社會自有公論 公道亦自在人心 但是 市民 評價高官 有時候會超越成敗 而 眼於 他 的 誠 信 和操 守 誠 信 和操 守 有如 眼睛 是高官的靈魂之窗 莫失莫忘 梁 錦 松 的 買 車 醜 聞 既 錯 在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之 前 稅 前 買 車 更錯在隱瞞真相 迴避申報 稅前買車或能以疏忽辯解 但隱瞞真相 迴避 申報 卻賠上梁錦松的誠信 一子錯 滿盤皆落索 代理主席 梁錦松的買車醜聞 有五大重點 必須水落石出 第一 點 是 梁 錦松隱 瞞 了 稅 前買 車 當 3 月 9 日 梁 錦 松 被 揭 發 稅前 買 車 時 隱 瞞 已 經 開 始 他 在 當 天 早 上 致 電 董 建 華 解 釋 今 年 1 月 買 車 的 經 過 他 更 告 訴 董 建 華 去 年 10 月 31 日 已 開 始 討 論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並 在 今 年 2 月決定加稅 可是 只是在 1 小時後 梁錦松見記者時 他便隱瞞了去年 10 月 31 日 加 稅 的 會 議 誤 導 了 公 眾 和 傳 媒 讓 人 相 信 他 是 買 車 後 才 決 定 加 稅 掩飾自己稅前買車的錯誤

143 3761 第 二 點, 是 梁 錦 松 有 沒 有 以 權 謀 私? 梁 錦 松 於 1 月 14 日, 已 決 定 了 汽 車 稅 的 增 幅, 但 在 1 月 14 日 前 後, 梁 錦 松 曾 多 次 到 車 行 試 車, 更 在 1 月 20 日 落 定 單, 買 新 車 世 事 竟 可 這 樣 荒 唐, 一 個 有 權 拍 板 加 汽 車 稅 的 人, 竟 然 在 拍 板 前 後,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公 布 前 夕, 快 人 一 步, 自 己 買 車 環 境 證 供 已 讓 人 質 疑, 質 疑 有 人 可 能 以 權 謀 私 但 是, 梁 錦 松 向 董 建 華 提 交 第 一 份 書 面 報 告 時, 竟 然 遺 漏 了 1 月 14 日 加 汽 車 稅 的 會 議 遺 漏 " 當 然 對 梁 錦 松 有 利, 遺 漏 " 可 以 抹 去 他 一 面 加 稅, 一 面 買 車, 公 私 不 分 的 形 象, 但 這 樣 重 要 的 遺 漏, 究 竟 是 隱 瞞 還 是 疏 忽, 就 必 須 弄 清 楚 第 三 點, 是 梁 錦 松 為 何 迴 避 申 報? 由 1 月 20 日 梁 錦 松 落 訂 買 車 開 始, 至 3 月 5 日 的 預 算 案 為 止, 整 整 有 45 天 這 45 天 之 內 梁 錦 松 為 何 沒 有 按 照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 守 則 "), 向 行 政 長 官 申 報 利 益? 梁 錦 松 曾 用 公 私 分 明 " 論, 為 自 己 沒 有 申 報 的 行 為 解 釋 代 理 主 席, 公 私 分 明 " 竟 然 可 以 荒 謬 到 這 樣 的 地 步, 竟 然 可 以 精 神 分 裂, 公 職 決 定 加 稅, 私 下 偷 步 買 車 ", 簡 直 在 挑 戰 大 眾 的 常 識 和 智 慧 不 過, 這 套 公 私 分 明 論 " 真 正 破 產 的 時 刻, 是 3 月 5 日 的 行 政 會 議 當 楊 永 強 從 梁 錦 松 口 中, 得 知 要 加 汽 車 稅 時, 自 覺 有 利 益 衝 突, 主 動 申 報 利 益 到 了 這 個 時 候, 梁 錦 松 仍 然 若 無 其 事, 沒 有 申 報, 彷 彿 自 己 沒 有 稅 前 買 車, 彷 彿 自 己 不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彷 彿 自 己 沒 有 利 益 衝 突 這 一 切 已 經 清 楚 地 說 明, 梁 錦 松 刻 意 隱 瞞 錯 誤, 迴 避 申 報, 失 去 了 問 責 官 員 的 誠 信 和 操 守 第 四 點, 董 建 華 有 否 包 庇 梁 錦 松 最 初, 梁 錦 松 的 錯 誤 是 獨 腳 戲 可 是, 在 3 月 9 日, 傳 媒 揭 發 梁 錦 松 買 車 醜 聞 後, 董 建 華 不 惜 一 切 代 價, 全 力 保 護 梁 錦 松, 最 後 與 梁 錦 松 錯 在 一 起 令 人 震 驚 的 是 3 月 10 日 中 午, 董 建 華 還 沒 有 看 過 梁 錦 松 提 交 的 兩 份 報 告, 未 能 知 悉 買 車 醜 聞 的 全 部 真 相, 便 已 經 拒 絕 了 梁 錦 松 的 請 辭, 更 將 事 件 定 性 為 無 心 之 失 " 當 醜 聞 的 真 相 逐 步 披 露, 當 立 法 會 要 傳 召 梁 錦 松, 當 輿 論 要 求 梁 錦 松 辭 職 的 時 候, 董 建 華 才 在 3 月 15 日 向 公 眾 表 示, 梁 錦 松 違 反 了 守 則, 構 成 嚴 重 疏 忽, 行 為 極 不 恰 當, 應 予 批 評, 但 無 須 請 辭 這 一 封 明 批 實 保 " 的 信, 再 一 次 顯 示, 董 建 華 對 梁 錦 松 偏 袒 護 短 為 保 梁 錦 松, 犧 牲 問 責 制 從 今 以 後, 守 則 便 形 同 廢 紙, 問 責 制 變 成 了 家 長 制 梁 錦 松 買 車 醜 聞, 由 隱 瞞 到 護 短, 欲 蓋 彌 彰, 公 私 不 分, 貽 笑 國 際, 失 信 於 民 任 何 愛 護 香 港 的 人, 思 之 欲 哭 無 淚, 想 起 欲 語 無 言 第 五 點, 梁 錦 松 的 辭 職 信 是 真 是 假? 代 理 主 席, 醜 聞 有 如 牙 膏, 越 擠 越 多, 而 且 越 描 越 黑 3 月 10 日, 梁 錦 松 指 出, 他 曾 在 中 午 和 晚 上 向 董 建 華 請 辭, 但 在 梁 錦 松 提 供 的 時 序 表 中, 沒 有 提 交 辭 職 信 的 日 子 和 紀 錄 即 使 梁 錦 松 在 3 月 10 日 和 13 日 向 董 建 華 提 交 的 兩 份 報 告, 也 沒 有 任 何 辭 職 的 意 思

144 3762 梁 錦 松 更 不 斷 向 傳 媒 說 : 希 望 繼 續 以 至 誠 的 態 度 服 務 市 民 " 究 竟 梁 錦 松 有 沒 有 在 3 月 10 日 晚 上 寫 了 辭 職 信? 梁 錦 松 的 辭 職 信, 既 然 是 3 月 12 日 交 給 董 建 華, 為 何 辭 職 信 下 款 的 日 期 仍 然 是 3 月 10 日, 是 打 字 當 天 為 3 月 10 日, 是 手 民 之 誤, 還 是 另 有 別 情 呢? 梁 錦 松 的 辭 職 信, 究 竟 是 事 後 補 寫 的 辭 職 信, 還 是 3 月 10 日 即 寫 的 辭 職 信 呢? 3 月 10 日, 董 建 華 已 拒 絕 了 梁 錦 松 的 請 辭 3 月 11 日 的 行 政 會 議, 更 有 一 個 神 秘 人, 試 圖 刪 除 楊 永 強 的 申 報 紀 錄, 變 相 保 護 梁 錦 松 迴 避 申 報 的 錯 誤 這 即 是 說, 梁 錦 松 是 在 3 月 12 日, 其 財 政 司 司 長 職 位 穩 如 泰 山, 必 被 挽 留 的 情 況 下, 才 向 董 建 華 提 交 一 封 所 謂 辭 職 信 " 一 個 預 先 知 道 會 被 挽 留 的 辭 職, 還 算 不 算 是 真 正 的 辭 職? 一 封 事 後 補 交 的 辭 職 信, 算 不 算 是 惺 惺 作 態 呢? 一 場 信 來 信 往, 你 辭 職, 我 挽 留 " 的 把 戲, 又 算 不 算 是 高 尚 的 情 操 " 呢?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主 席, 梁 錦 松 的 買 車 醜 聞, 直 至 現 在 還 是 一 宗 不 斷 隱 瞞 不 斷 改 動 不 斷 掩 飾, 又 不 斷 敗 露 的 無 頭 公 案, 既 關 乎 梁 錦 松 的 操 守 和 誠 信, 亦 關 乎 問 責 制 的 成 效, 更 關 乎 香 港 的 公 眾 利 益, 必 須 讓 真 相 及 真 相 的 全 部 大 白 於 天 下, 令 隱 瞞 真 相 迴 避 申 報 的 官 員 離 去, 令 高 官 和 社 會 明 白 公 私 分 明 這 種 義 理, 因 此, 我 支 持 楊 森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就 梁 錦 松 買 車 事 件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最 後, 我 想 回 應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所 說, 對 是 否 有 需 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最 關 鍵 的 地 方, 便 是 我 們 現 在 是 否 有 一 些 資 料 是 未 能 取 得 的 呢? 若 然, 當 然 就 可 能 須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若 否, 即 表 示 只 須 採 用 我 們 現 時 既 有 的 方 式, 便 已 經 可 以 達 到 目 的 的 話, 又 何 必 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呢? 我 想 答 覆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答 案 是 有 的 因 為, 立 法 會 在 3 月 21 日 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主 持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曾 向 政 府 提 出 一 項 問 題, 就 是 在 2003 年 3 月 11 日 舉 行 的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上, 哪 一 位 成 員 就 楊 永 強 局 長 是 否 有 需 要 申 報 訂 購 私 家 車 一 事 提 出 討 論, 討 論 過 程 可 否 公 開?" 有 關 當 局 給 我 們 的 回 覆 是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屬 於 機 密, 對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在 2003 年 3 月 18 日 所 發 表 的 聲 明, 以 及 同 日 政 府 發 言 人 就 新 聞 界 查 詢 所 作 的 回 應, 我 們 已 經 沒 有 其 他 的 補 充 " 各 位 同 事, 我 剛 才 說 過, 行 政 會 議 有 一 位 神 秘 人, 該 人 被 視 為 要 剔 除 楊 永 強 局 長 申 報 利 益 的 紀 錄, 或 是 要 討 論 這 件 事 情 立 法 會 很 有 興 趣 知 道, 也 很 想 知 道 那 位 神 秘 人 究 竟 是 誰 可 是, 得 到 的 答 覆 卻 是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屬 於 機 密, 有 關 的 資 料 本 會 當 然 拿 不 到

145 3763 大 家 也 留 意 到 楊 森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第 (二 )項 便 是 是 否 有 人 即 該 位 神 秘 人 建 議 修 改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中 有 關 2003 年 3 月 5 日 出 席 會 議 人 士 申 報 購 買 私 人 汽 車 的 部 分 這 正 說 明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應 該 支 持 楊 森 議 員 的決議案 成立一個獨立的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 引用 立法會 權力及特 權 條 例 取 得 有 關 會 議 紀 錄 所 載 建 議 修 訂 或 重 新 討 論 的 神 秘 人 究 竟 是 誰 如果這項理由就是自由黨決定是否支持楊森議員的決議案上一個最核心的 部分 那麼 依據我這項回覆 我相信自由黨應該改變其取態 應該支持成 立一 個 獨立 的 專責委 員 會 周梁 淑 怡議員 是 一 位 資 深的 立 法會 議 員 她 曾非 常 公 正 無 私 地 主 持 過 很 多 專 責 委 員 會 而 我 亦 是 這 些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我 完全 明 白資 料 對於專 責 委 員 會是 極 度重要 的 尤 其 是一 些 受保 護 的 甚 至是 機密 的 資料 而今天 楊 森 議 員的 決 議案 便 包 含 了 這部 分 我 希 望我 這 答覆 能改變自由黨議員的決定 令他們支持楊森議員的決議案 謝謝主席 主 席 各 位議 員 現 在 尚有 4 分 鐘 便 接 近 晚 上 9 時 而 現 在 只 有 1 位議員 在 輪 候 發 言 我 認 為 本 會 應 該 可 以 在 今 天 午 夜 前 完 成 這 項 議 程 項 目 所 以 會 議 會繼續進行 余若薇議員 主席 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發展至今 主席 就我 個 人 來 說 其 實 是 頗 清 晰 的 我 的 立 場 已 在 上 星 期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發 言 時 表 達 了 我覺得這事絕對不是 小題大做 而是一個大事大非 公共管治 一 個根本的問題 主席 我上 星 期看過 某 份 報 章刊 登 的一篇 文 章 該 份報 章 通常 也 是支 持 政府 的 這 篇 文章其 實 也 與 其一 貫 的立場 一 樣 是 批評 一 些 所 謂民 主 派 的 不過 主席 該篇文章在提及梁司長提出呈辭時 指 董先生應該掌握 主動 權 委 派 具威望 的 法 律 界人 士 進行調 查 這 樣 做較 他 憑個 人 權力 作 出決 定的 效 果好 得 多 至 少 政 府 不會 處 於被動 位 置 批 評者 亦 要待 調 查有 結 論後 才能再作結論 主席 你試想想 一貫支持政府的報章 也有刊載這類文 章 可見問題其實是非常嚴重的 主席 我覺 得 以最客 氣 的 方 法來 說 如果 香 港 尤 其是 在 這時 刻 要由 一 位 頭 上 有 一 片 烏 雲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繼 續 為 我 們 掌 握 財 政 這 是 香 港 的 悲 哀 如果董先生說他不願意接受梁司長的辭職 是因為他擔心找不到更好的人 選 主席 這是董先生的問題 亦是香港人的悲哀 董先生不接受梁司長的 辭職 他說司長辭職表現了他有高尚的情操 又或行政長官認為他罪不至 此

146 3764 主席 我只 可 說 我 感 到 非 常遺 憾 我覺 得 他 這 種 想法 其實 正 正引 證 了 很 多 市 民 和 一 些 諷 刺 漫 畫 給 我 們 行 政 長 官 的 花 名 我 相 信 我 無 須 說 出 大家都知道我所指的 花名 是甚麼 對於 楊 森議 員 今次動 議 的 決 議案 我其實 考 慮 了 很 久 因 為成 立 專責 委 員會 是 一項 很 昂貴的 工 程 而我 自 己認為 現 時 的 情 況 最 佳選 擇 是請 梁 司長 能 夠 做 到 在 他 最 初 認 為 適 當 的 做 法 就 是 請 辭 我 希 望 他 不 要 認 為 香 港 只有他一人才有能力 或只有他一人能夠為香港做事 主 席 我 記 得 在 多 年 前 某 一 個 場 合 聽 到 當 時 的 菲 律 賓 總 統 科 拉 桑 的 一 次發言 她當時即將屆滿 很多人要求她更改菲律賓的憲法 讓她可以連任 下 去 有 些 人 向 她 說 她 其 實 是 indispensable 不 能 夠 取 替 不 能 夠 缺 少的 而科 拉 桑在該 場 合 發 言時 她的回 答 很 簡 單 她 指 真的有人是 不 能 缺 少的嗎 大家請到墳場看看 那兒有很多這樣的人 主席 所以 對 於今天 這 項 議 案 我 真是感 到 很 遺 憾 因為這不是一 項 不 信任議案 否則我的選擇便會非常清晰 很簡單 但是 今天這項議案是要 求成 立 專責 委 員會 其 實 今 天所 有 發言的 議 員 包 括剛 才 周梁 淑 怡議 員 的發 言 也 同意 這 是公眾 非 常 關 注的 問 題 亦 有 很 多 不 清晰 的 地方 須予追查 不 過 就我個人來說 這要求是重原則多於重實際 因為雖有很多不清晰的地 方和 有 很多 疑 團 但 對 我 自 己來 說 目前 所 知 道 的 資料 已 足夠 有 餘 不 論是 從司 長 的誠 信 問題或 他 的 才 幹問 題 其實 都 顯 示 這 情況 不 能繼 續 下去 這便 解釋了我為何難以就這項決議案作出投票 不過 主席 雖然我剛才已說過 這議案是重原則多於實際的作用 但 我最 終 要選 擇 投票 當 然 我不 可 能選擇 投 棄 權 票 因 為 在這 事 件中 我 不是 沒有 立 場 而 且我的 立 場 是 非常 清 楚和強 烈 的 雖 然我 覺 得這 事 件對 我 來說 是非 常 清晰 我目前 所 知 悉 的資 料 已很足 夠 但其他 同 事 認 為 在 這情 況 下有 需要 查 過水 落 石出 應 該 要 運用 特 別權力 去 取 得 一 些特 別 的 敏 感的 或 慣常 不披 露 的資 料 在這 情 況 下 雖 然 我認為 對 我 來 說 未必 是 最重 要 的 但 我也 不可能反對其他同事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這事件 因此 基於上述原因 主席 我最後決定投票支持這項決議案 謝謝主 席 主席 是否有議員想發言

147 3765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發 言 支 持 楊 森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主 席, 至 今 剛 好 1 個 月 了, 真 的 事 有 湊 巧 在 3 月 9 日, 蘋 果 日 報 的 報 道 轟 動 全 港 當 天 是 星 期 天, 我 沒 有 購 買 報 章, 其 後 我 和 黃 宏 發 議 員 出 席 一 個 場 合 時, 他 向 我 說 出 這 宗 事 件, 於 是 我 立 即 購 買 報 章 來 看 1 個 月 是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英 國 有 一 位 前 首 相 曾 說 過 1 個 星 期 也 是 很 長, 所 以 1 個 月 是 一 段 漫 長 的 時 間 可 是,1 個 月 是 不 會 令 人 忘 記 一 件 事 的 主 席, 財 政 司 司 長 ( 司 長 ") 應 覺 得 他 可 能 是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受 益 者, 因 為 整 個 社 會 已 沒 時 間 來 關 注 此 事 件, 但 我 仍 然 繼 續 接 獲 電 郵 及 傳 真, 要 求 我 們 一 定 要 出 聲, 因 為 很 多 人 反 對 司 長 繼 續 留 任, 也 覺 得 行 政 長 官 的 處 理 方 法 非 常 錯 誤 我 為 何 會 支 持 楊 森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呢? 其 實, 他 也 遺 漏 了 一 項 當 時, 他 曾 諮 詢 我 們, 而 我 們 則 應 該 要 求 索 取 資 料, 以 進 行 更 多 的 調 查, 不 過, 我 們 也 應 提 出 建 議 就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專 責 委 員 會 應 作 出 甚 麼 建 議 呢? 可 能 當 那 些 資 料 已 齊 集 時, 大 家 也 會 知 道 結 論 為 何, 如 果 能 加 上 建 議, 便 會 更 齊 全, 未 必 有 需 要 提 出 不 信 任 議 案 或 其 他 做 法 了 我 覺 得 調 查 這 事 件 是 應 該 的, 唯 一 可 以 無 須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理 由, 便 是 司 長 辭 職, 那 便 無 須 再 進 行 調 查 了 當 然, 即 使 司 長 辭 職, 也 不 表 示 廉 政 公 署 不 會 進 行 調 查, 那 將 會 是 廉 政 公 署 繼 續 要 做 的 事, 我 稍 後 也 會 提 及 這 點 司 長 說 要 繼 續 為 香 港 服 務, 行 政 長 官 也 說 在 短 時 間 內 已 完 成 調 查, 不 過, 公 務 員 的 紀 律 聆 訊 要 為 期 兩 三 年, 而 行 政 長 官 卻 可 以 用 5 天 便 完 成 調 查, 那 是 否 太 兒 戲 呢? 我 相 信 法 治, 也 相 信 程 序, 所 以 當 事 件 曝 光 後, 我 便 立 即 去 信 行 政 長 官, 希 望 他 會 委 任 一 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尤 其 是 最 好 能 委 任 一 位 現 任 或 退 休 法 官 來 調 查 此 事,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事 件 非 常 嚴 重, 所 涉 的 可 能 很 多 很 複 雜, 所 以 邀 請 法 官 進 行 調 查 是 好 的, 也 能 顯 示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是 分 開 運 作, 並 能 體 現 獨 立 性 我 當 天 曾 這 樣 說 過, 我 今 天 仍 然 會 繼 續 這 樣 說 我 明 白 吳 靄 儀 議 員 所 說, 她 已 經 有 了 一 項 結 論, 她 覺 得 知 道 了 事 實 司 長 自 己 也 寫 了 一 封 信 給 行 政 長 官, 說 自 己 違 反 了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 守 則 ") 第 5.1 條 如 果 司 長 知 道 自 己 違 反 了 守 則 後 辭 職, 那 便 沒 有 問 題, 但 他 在 違 反 守 則 後 卻 繼 續 留 任 行 政 長 官 也 說 司 長 違 反 守 則, 但 突 然 又 說 司 長 有 高 尚 情 操, 大 家 便 覺 得 很 奇 怪 了 行 政 長 官 一 方 面 說 司 長 違 反 守 則, 是 極 為 不 恰 當 的, 屬 嚴 重 疏 忽,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說 司 長 有 高 尚 情 操, 所 以 無 須 請 辭 主 席, 整 件 事 情 的 發 展, 令 人 覺 得 有 很 多 事 是 無 法 解 釋 的, 而 且 令 人 摸 不 頭 腦 行 政 長 官 的 處 事 手 法 怎 可 以 如 此?

148 3766 我 們 在 上 一 項 辯 論 中, 也 談 到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 問 責 制 ") 我 們 剛 才 談 到 另 一 些 問 題, 例 如 仙 股 事 件 第 二 十 三 條 事 件 等 至 於 現 在 的 買 車 事 件, 我 相 信 林 瑞 麟 局 長 在 其 6 月 發 表 的 報 告 中 一 定 要 報 道 這 買 車 事 件 可 能 會 徹 頭 徹 尾 令 問 責 制 全 面 崩 潰, 大 家 都 說 看 不 出 問 責 制 如 何 能 體 現 問 責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這 麼 兒 戲 地 在 數 天 內 便 說 已 經 完 成 調 查, 覺 得 事 件 沒 有 出 現 問 題, 只 是 對 司 長 作 出 批 評, 但 司 長 卻 無 須 辭 職, 可 以 繼 續 留 任, 那 又 怎 能 服 眾 呢? 又 怎 能 令 這 個 議 會 信 服 呢? 雖 然 大 部 分 議 員 是 不 會 支 持 這 項 決 議 案 的, 也 不 會 有 足 夠 的 票 數 通 過, 但 我 相 信 在 很 多 議 員 心 目 中, 這 事 件 也 會 令 他 們 感 到 很 不 舒 服 的 我 曾 跟 一 位 不 是 所 謂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說 不 如 由 他 進 行 調 查 吧, 你 們 猜 該 位 議 員 如 何 回 應? 主 席, 不 要 緊, 我 不 會 說 出 他 的 姓 名 的 他 說 如 果 他 知 道 調 查 結 果 是 沒 有 事 的, 他 便 一 定 會 進 行 調 查 這 便 道 出 了 很 多 人 心 裏 的 想 法, 尤 其 是 行 政 機 關 很 多 時 候, 進 行 調 查 的, 知 道 結 果 會 如 何 便 會 願 意 調 查, 因 為 只 會 是 做 一 齣 戲, 但 我 相 信 該 位 議 員 和 很 多 議 員 也 知 道, 即 使 假 假 地 " 進 行 一 次 很 公 正 嚴 明 的 調 查, 調 查 所 得, 未 必 是 沒 有 事 的 這 也 是 為 何 有 那 麼 多 人 反 對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因 如 果 大 家 反 對 調 查 不 進 行 調 查 的 話, 便 可 胡 里 胡 塗 的 了 事, 說 說 司 長 繼 續 留 任, 為 香 港 服 務 ; 又 說 司 長 有 高 尚 情 操 是 嚴 重 疏 忽 等, 便 可 繼 續 搞 掂 它 " 但 是, 如 果 真 的 成 立 了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而 調 查 結 果 真 的 是 鐵 證 如 山, 屆 時 又 如 何 落 台 " 呢? 有 些 議 員 可 能 未 必 會 如 余 若 薇 議 員 般 說, 認 為 沒 有 了 司 長 便 會 不 行, 但 他 們 會 覺 得 在 現 時 這 麼 風 雨 飄 搖 的 時 候, 還 要 撤 換 司 長, 對 香 港 會 帶 來 很 大 沖 擊 有 些 人 甚 至 問, 誰 會 願 意 做? 我 覺 得 這 卻 不 是 問 題, 這 麼 高 級 的 職 位 一 定 會 有 人 願 意 做 的, 問 題 是 董 建 華 是 否 信 任 該 人 是 否 願 意 讓 該 人 做 而 已 昨 天, 我 跟 司 長 說, 如 果 調 查 結 果 是 沒 有 事 的, 我 覺 得 對 當 事 人 會 有 益 處, 對 每 個 人 也 會 有 益 處, 因 為 不 會 再 出 現 目 前 像 採 用 輿 論 審 判 般, 我 覺 得 這 是 無 謂 " 的 即 使 是 由 事 務 委 員 會 像 擠 牙 膏 " 般 進 行 聆 訊, 問 這 問 那, 也 不 是 很 好 的 做 法 最 可 笑 的 是, 當 天 進 行 質 詢 後, 司 長 在 晚 上 又 給 我 們 一 封 信 ( 很 多 同 事 也 提 出 此 點 來 談 論 ), 司 長 在 信 中 說 很 抱 歉, 因 為 當 天 向 議 員 提 供 了 錯 誤 的 資 料 唉, 主 席, 司 長 怎 可 以 如 此 的 呢? 司 長 來 立 法 會, 雖 然 不 是 要 應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但 他 明 知 到 來 是 要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提 出 了 一 封 辭 職 信, 明 知 要 說 那 些 話, 但 他 也 可 以 弄 不 清 楚 事 實 的 因 此, 我 真 的 無 法 不 借 用 香 港 大 學

149 3767 當 年 調 查 校 長 後 的 結 論, 說 路 祥 安 很 拙 劣 " 我 覺 得 司 長 真 的 有 點 拙 劣 司 長 怎 可 以 在 數 小 時 前 在 此 回 答 我 們 的 質 詢 後, 晚 上 又 致 函 說 有 些 事 情 弄 錯 了 是 誰 打 那 封 信 給 弄 錯 了, 確 實 日 期 也 弄 錯 了, 究 竟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有 沒 有 弄 錯 呢? 主 席, 其 實 現 時 有 很 多 人 也 說 預 算 案 是 有 錯 的, 因 為 很 多 人 也 說 不 要 搞 那 麼 多 了, 改 而 洗 牌 玩 過 " 好 了 我 們 何 時 看 過 其 他 各 司 司 長 或 局 長 到 立 法 會 發 言 後, 轉 頭 便 說 他 們 所 說 的 是 錯 呢? 主 席, 如 何 能 維 繫 大 眾 的 信 心 呢? 所 以, 我 當 時 也 說 議 員 不 相 信 那 封 辭 職 信 真 的 是 在 那 時 候 寫 的, 有 些 人 甚 至 認 為, 在 這 過 程 中, 行 政 長 官 和 司 長 是 互 相 配 合 過 的, 然 後 司 長 才 寫 了 一 封 辭 職 信, 而 司 長 寫 辭 職 信 時 是 已 知 道 無 須 辭 職 才 寫 的 這 說 法 可 能 是 對, 也 可 能 是 錯 如 果 能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會 怎 麼 樣 呢? 主 席, 如 果 能 進 行 調 查, 便 可 以 傳 召 所 有 人 到 來 了, 對 嗎? 是 哪 個 助 理 替 司 長 打 辭 職 信 的, 哪 個 秘 書 做 各 項 事 情, 連 行 政 長 官 在 內, 全 部 也 要 被 傳 召 來 問 箇 清 楚, 看 看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專 責 委 員 會 是 很 昂 貴 的, 我 身 為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所 以 很 明 白 這 點 短 樁 事 件 用 了 二 千 多 萬 元, 也 未 知 道 可 否 收 科 ", 但 有 些 事 情 必 須 用 錢 時 便 要 用, 不 應 該 用 的 時 候 便 不 應 該 用, 但 真 的 要 用 錢 時, 我 是 很 同 意 用 的 我 很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不 過, 其 實 也 是 氣 " 的 了, 主 席, 有 些 人 說 我 是 磕 頭 埋 牆 ", 所 以 如 果 要 求 他 們 支 持, 他 們 也 只 認 為 是 搞 " 而 已 也 許 最 後 我 要 說 一 說, 有 些 人 認 為 如 果 司 長 已 自 行 辭 職, 只 是 不 獲 行 政 長 官 接 受 而 已 其 實, 我 們 可 看 看, 有 人 會 為 自 己 的 錯 失 而 辭 職, 這 也 不 是 很 罕 見 的 事 近 代 而 言, 很 多 國 家 的 市 民 選 民 是 很 鄙 視 從 政 的 人, 甚 至 稱 那 些 人 為 政 客 我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並 非 所 有 從 政 的 人 也 是 政 客, 只 有 那 些 從 政 而 混 水 摸 魚 以 取 得 利 益 欺 騙 市 民 的 人, 才 應 被 稱 為 政 客 很 多 時 候, 有 些 從 政 的 人 在 做 錯 事 後 會 賴 死 唔 走 ", 有 些 會 想 不 出 辦 法, 但 有 些 人 是 會 離 開 的 我 們 很 容 易 便 可 以 看 到 數 個 例 子 有 一 個 例 子 是 發 生 在 1998 年 的 英 國, 當 事 人 是 工 黨 的 貿 工 大 臣 Peter MENDELSON 為 何 他 當 時 要 下 台 呢? 因 為 他 借 了 一 筆 私 人 貸 款 購 買 房 屋, 他 是 向 另 一 位 國 會 議 員 借 的, 但 由 於 貸 款 的 情 況 不 清 不 楚, 也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因 而 引 起 很 大 的 批 評, 所 以 他 便 自 行 下 台 然 而, 首 相 貝 理 雅 很 喜 歡 他,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又 讓 他 出 任 北 愛 的 事 務 大 臣 誰 知 他 真 的 有 很 多 意 外, 這 次 是 協 助 一 名 印 度 大 亨 取 得 英 國 護 照, 結 果 再 度 出 事, 說 他 不 知 道 致 電 給 哪 一 個 官 員, 擾 擾 攘 攘 的, 於 是 他 又 下 了 台 我 不 知 道 他 會 否 三 上 三 落 ", 這 是 在 英 國 發 生 的 事 件

150 3768 主 席 在 2002 年 8 月 發 生 了 3 宗 事 件 第 一 宗 事 件 在 南 韓 發 生 當 時 有一 位 名為 張 嫦的候 任 女 總 理 是 正等候 就 任 的 南韓 跟 我們 很 不相 同 委 任總 理 時 要 得到國 會 批 准 究 竟 出了甚 麼 事 呢 原來 她 涉嫌 偽 造學 歷 令 人質疑她的道德水平 所以她的任命被南韓國會否決 這不是辭職 而是國 會議員不讓她就任 同年 同 月 日 本也發 生 了 一 宗事 件 主席 你 可 能 記得 日 本有 一 位前 外 相田 中 真紀 子 是前 首 相 田 中的 女 兒 後 來 她 可 能因為跟首相 小 泉 純 一 郎 合 不 來 所 以 沒 有 做 其 屬 下 但 她 仍 然 是 國 會 議 員 在 2002 年 8 月 她 因 涉嫌 挪 用其 秘 書的薪 金 進 行 其他 事 情而出 了 問題 其實 那 些 金 錢也 是 用在 其辦 事 處的 只不過 並 非 給 她的 秘 書而已 但 規 例 便是 這 麼嚴 謹 我 們 立法 會也 是 如此 如果說 是 給 甲 的便 要 給甲 給 了 乙 便 會有問題 該事件 引 起 很 大的質疑 於是她便要自行辭職 同月 在德 國 這事 件 涉 及 反對 黨 是民 主 社 會 黨 即 以 往的 共 產黨 它 的 黨 魁 姓 名 譯 音 為 希 吉 他 也 是 柏 林 市 的 副 市 長 他 做 了 甚 麼 事 呢 因 為 他經 常 乘搭 飛 機公幹 取 得 很多 飛 行哩數 和 獎 賞 積 分 他 以那 些 積分 換 取機 票與 家 人前 往 古巴旅 行 因 為事 件 曝光而 成 為 醜 聞 這 也算是醜 聞 亦應該 是的 他最後也要辭職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說 的 這 個 人 他 不 是 做 官 的 不 過 也 可 算 是 官 他 是 屬 於 日 本 的 中 央 銀 行 央 行 在 98 年 因 為 這 位 央 行 副 行 長 的 一名 科 長涉 嫌 向多間 銀 行 收 取利 益 其實 這 些 事 情是 跟 這位 行 長 福 井 俊 彥 無 關 的 但 因 為 他 的 科 長 取 去 了 一 些 敏 感 資 料 來 交 換 利 益 所 以出現醜聞 他覺得要為此事負責 所以便下台 當時 他獲得很多傳媒的 稱讚 說他有道德勇氣 有誠信 主席 後來怎樣呢 今年 2 月 福井俊彥 獲首 相 小泉 純 一郎委 任 為 央 行的 新 總裁 有 時 候 如果 你 有勇 氣 承擔 責 任 不等 於 你已 面 臨政治 末 路 的 但 是 如果 不 肯 這 樣 做的 便會 受 很多 人 的唾 棄 我謹此陳辭 支持決議案 主席 是否有其他議員想發言 員 主 席 女 士 財 政 司 司 長 司 長 涉 嫌 避 稅 買 車 這 醜 聞 事 件 何俊仁議員 令香 港 社會 十 分震驚 國 際 金融 界 也極度 關 注 事 情發 展 到今 天 在 兩 次政 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 雖然司長親自出席 提供了不少文件 回答了議員

151 3769 不 少 問 題, 但 不 幸 的 是, 新 的 資 料 新 的 答 覆, 引 來 更 多 疑 問 我 不 重 複 同 事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種 種 疑 問, 從 而 認 為 我 們 有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的 跟 進 和 調 查 我 想 強 調, 以 司 長 今 天 處 於 位 高 權 重 的 地 位, 負 責 香 港 的 財 政 金 融 事 務, 他 的 誠 信 是 絕 對 不 能 夠 被 懷 疑 的 如 果 誠 信 出 現 問 題, 我 相 信 司 長 本 人 或 很 多 支 持 司 長 的 人 都 會 同 意, 為 了 香 港 的 公 眾 利 益, 司 長 應 該 辭 職 目 前, 就 這 件 事 來 說, 我 們 的 確 看 見 不 少 證 據, 讓 我 們 足 以 質 疑 司 長 的 誠 信 和 操 守, 表 明 不 單 止 是 疏 忽 這 麼 簡 單 問 題 在 於 有 人 會 反 駁, 認 為 雖 然 我 們 有 權 質 疑, 但 事 件 中 是 否 存 有 一 個 合 理 疑 點 呢? 我 們 作 為 律 師 的, 可 能 會 被 人 質 疑, 在 一 項 這 麼 嚴 重 的 指 控 中, 即 使 是 少 少 的 疑 點, 難 道 也 不 留 意 一 下 是 否 存 在 嗎? 如 果 有 的 話, 是 否 應 把 疑 點 利 益 歸 於 司 長 呢? 不 過, 我 想 強 調, 這 不 是 刑 事 審 訊 我 們 不 是 身 處 刑 事 法 庭, 司 長 可 以 說 他 有 一 個 合 理 疑 點, 便 可 以 完 全 清 白 地 被 判 無 罪 這 不 是 有 罪 與 無 罪 的 問 題 主 席 女 士,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大 家 都 會 認 同, 在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下, 財 政 司 司 長 個 人 的 誠 信 和 操 守 是 至 為 重 要 的 責 任 在 於 司 長 如 何 說 服 和 滿 足 社 會, 相 信 他 本 人 的 誠 信 和 操 守 沒 有 問 題, 而 社 會 有 權 要 求 司 長 證 明 他 本 人 沒 有 任 何 疑 點 因 此, 舉 證 的 責 任 和 標 準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我 們 是 在 談 論 一 個 高 度 標 準, 而 這 作 為 對 司 長 及 高 官 的 期 望,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實 上, 過 往 政 府 對 公 務 員 高 官 的 誠 信 要 求 亦 不 低 我 想 各 位 同 事 也 記 得, 前 稅 務 局 局 長 黃 河 生 先 生 因 沒 有 就 他 的 妻 子 所 開 設 的 一 間 公 司 作 出 申 報, 或 沒 有 獲 得 應 有 批 准, 結 果 他 的 合 約 被 終 止, 而 他 亦 喪 失 了 本 應 獲 得 的 合 約 酬 金 前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梁 銘 彥 先 生, 以 及 前 廉 政 公 署 執 行 處 副 處 長 徐 家 傑 先 生, 也 因 個 人 誠 信 遭 受 懷 疑 個 人 操 守 遭 受 質 疑 而 被 政 府 解 僱 如 果 這 件 事 發 生 在 司 長 的 下 屬 身 上, 司 長 會 怎 樣 處 理 呢? 如 果 日 後 我 們 的 金 融 市 場 發 現 有 一 些 失 當 行 為, 例 如 內 幕 交 易, 但 牽 涉 該 項 內 幕 交 易 的 人 卻 表 示 只 是 嚴 重 疏 忽, 只 是 忘 記, 司 長 是 否 認 為 可 以 那 麼 輕 易 地 完 全 免 除 了 那 人 的 責 任 呢? 主 席 女 士, 對 於 種 種 疑 問, 有 些 同 事, 例 如 余 若 薇 議 員, 認 為 下 定 論 是 絕 無 困 難 的 不 過, 我 們 始 終 希 望 能 夠 採 用 適 當 的 程 序 來 處 理 這 類 問 題 這 是 一 個 體 制 賴 以 維 繫 其 公 信 力 的 要 素 正 正 如 此, 我 們 早 前 支 持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委 員 會, 由 一 位 法 官 這 樣 具 充 分 獨 立 身 份 的 人 來 進 行 調 查, 從 而 得 出 結 論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該 只 靠 社 會 的 輿 論, 又 或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這 類 質 詢, 來 解 決 很 多 事 實 的 問 題 但 是, 不 幸 地, 行 政 長 官 很 頑 固 地 拒 絕 了 這 項 要 求

152 3770 因此 今天我們只能再次要求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 就這事進行聆 訊 查 出事 實 的真相 當 然 最 近 曾參與 專 責 委 員 會的 議 員聽 聞 這類 建 議也 會心驚 因為開會也開到有點怕 不過 正如一些同事所說 這是我們的職 責所 在 當 我 們要調 查 一 些 事實 而 再沒有 其 他 途 徑 時 我 們只 能 夠作 出 這樣 的要求 我 再 次 強 調 在 這 項 調 查 中 我 們 應 該 盡 量 提 取 一 些 至 今 仍 無 法 取 得 的 事 實 的 真 相 從 而 希 望 透 過 完 成 這 些 事 實 的 調 查 後 能 夠 作 出 一 個 公 眾 及 社 會也覺得是公道的裁決 這點無論對司長 對政府 以及對整個社會 都是 公道的 我們強調 如果連這個途徑也消失 我們當然別無選擇 正如一些 同事 所 說 很 多提出 來 的 證 據的 確 難以說 服 公 眾 司 長的 誠 信沒 有 問題 如果 再沒有一個獨立調查的機會 我們很相信 稍後吳靄儀議員提出不信任議 案 可能也是別無選擇 帶有懷疑眼光來看這件事的人 只能夠繼續表示不 信任 我在 此 呼籲 各 位同事 如 果 重視 主 要官員 問 責 制 希望 能 夠有 一 個適 當 的程序來維繫這個制度的公信力 那麼 便應該支持這個獨立調查的程序 我謹此陳辭 請大家支持楊森議員的議案 主席 是否有其他議員想發言 何 鍾 泰 議 員 主席女 士 財政 司 司長 梁錦 松 先 生 梁司 長 作為 掌 管 本 港 財 經 事 務 的 主 要 官 員 在 公 布 提 高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之 前 不 久 購 買 汽 車 一 事 實在容易令公眾質疑事件涉及利益衝突 在有 關 事件 曝 光後 政 府 向 本會 議 員所提 供 事 件 發 生經過的資 料 亦 無 法 改 變 市 民 對 事 件 的 印 象 按 有 關 當 局 的 紀 錄 顯 示 梁 司 長 購 買 該 車 輛 的 時 間 的 確 有 商 榷 的 餘 地 在 2003 年 1 月 14 日 由 梁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舉 行 了 會 議 回 顧 了 18 項 有 關 收 入 方 面 的 建 議 措 施 並 且 同 意 就包 括 調整 汽 車首次 登 記 稅 在內 的 多個項 目 作 出 討論 但是 梁司長竟 然 在 該 會 議 後 4 天 即 2003 年 1 月 18 日 作 出 購 買 汽 車 的 決 定 完 全 沒 有 避 嫌 根 據 梁 司 長 3 月 17 日 在 本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所 作 的 解 釋 他 這 樣 做 是 因為他公私太分明之故 然而 梁司長的公私分明論 並不是能以一般邏輯 思維所理解的 根據一般的常理 他買車的決定明顯是存在利益衝突的問

153 3771 題, 而 在 3 月 5 日 的 行 政 會 議 上,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對 其 所 訂 購 的 車 輛 作 出 申 報, 梁 司 長 也 沒 有 跟 隨 作 出 申 報, 而 其 後 在 3 月 11 日 有 關 的 申 報 討 論 中, 他 仍 未 有 作 出 申 報, 致 令 人 懷 疑 他 的 漏 報 是 否 無 心 之 失 " 作 為 主 要 的 問 責 官 員, 梁 司 長 理 應 時 刻 嚴 守 個 人 品 格 及 操 守 的 最 高 標 準, 並 應 遵 照 在 2002 年 6 月 28 日 刊 憲 的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內 的 原 則 及 指 引 行 事 況 且, 在 主 要 官 員 的 聘 用 合 約 中, 也 訂 有 清 晰 的 條 文 以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再 者, 梁 司 長 在 出 任 主 要 官 員 前, 已 經 在 政 府 工 作 了 兩 年 多, 應 該 熟 悉 就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向 公 務 員 所 發 出 的 相 關 指 引 另 一 方 面, 本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也 曾 經 分 別 在 去 年 7 月 9 日 10 月 7 日 及 21 日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及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申 報 利 益 的 安 排 等 梁 司 長 應 清 楚 明 白 市 民 大 眾 對 主 要 官 員 的 個 人 品 格 及 操 守 是 有 相 當 高 的 要 求 姑 勿 論 梁 司 長 在 今 次 購 車 事 件 上 是 否 真 的 是 無 心 之 失 ", 但 事 件 不 禁 令 人 懷 疑 他 的 判 斷 能 力 及 對 政 治 的 敏 感 度 本 人 曾 在 本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3 月 17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就 事 件 向 梁 司 長 提 出 這 樣 的 問 題 : 他 在 購 車 事 件 後, 怎 能 令 市 民 仍 有 信 心 他 能 夠 繼 續 服 務 市 民 大 眾 及 制 訂 餘 下 的 4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在 回 答 時, 梁 司 長 表 示 事 件 已 對 他 造 成 沉 重 的 打 擊, 而 他 也 獲 得 很 大 教 訓, 他 必 定 會 盡 力 為 社 會 服 務 楊 森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要 求 本 會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梁 司 長 這 宗 買 車 事 件, 本 人 曾 詳 細 考 慮, 究 竟 應 採 取 甚 麼 立 場 在 1998 年 7 月 6 日, 赤 角 機 場 啟 用 時 大 混 亂 的 事 件, 本 會 曾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本 人 當 時 出 任 該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經 過 7 個 月 的 努 力, 我 們 查 出 了 很 多 事 件 的 真 相 ; 在 兩 年 多 前, 本 會 亦 成 立 調 查 房 屋 署 工 地 出 現 問 題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經 過 兩 年 多 的 時 間, 現 時 還 有 第 二 部 分 的 報 告 書 仍 未 完 成, 本 人 也 是 該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本 人 深 深 瞭 解 專 責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很 有 效 的 委 員 會, 如 果 事 件 非 常 複 雜 及 牽 涉 很 多 人 士, 便 要 進 行 深 入 的 調 查, 傳 召 各 有 關 人 等 出 席 聆 訊, 作 出 證 供, 過 程 是 非 常 漫 長 的, 一 定 要 付 出 很 多 人 力 和 物 力 余 若 薇 議 員 剛 才 曾 說 過, 這 宗 事 件 其 實 相 當 清 晰, 我 們 所 知 的 資 料 已 十 分 足 夠 如 果 我 們 須 繼 續 要 求 索 取 更 多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內 容, 究 竟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是 否 可 以 真 的 讓 立 法 會 取 得 有 關 文 件 呢? 本 人 仍 在 探 討 中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現 時 處 於 相 當 嚴 峻 的 境 況,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不 斷 擴 散, 進 一 步 打 擊 已 經 疲 弱 的 經 濟 本 港 必 須 有 一 位 有 經 驗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帶 領 我 們 脫 離 困 境 在 這 個 層 面 上, 本 人 重 複, 在 這 層 面 上, 梁 司 長 畢 竟 是 一 個 合 適 的 人 選 這 個 時 候 更 換 財 政 司 司 長, 並 不 一 定 是 本 港 最 好 的 選 擇 面 對 當 前 險 境, 我 們 只 能 從 大 局 想

154 3772 主 席 女 士, 由 於 非 典 型 肺 炎 疫 症 仍 未 有 解 決 的 跡 象, 本 人 認 為 本 港 首 先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及 其 所 帶 來 的 重 大 經 濟 損 失, 而 不 應 在 買 車 事 件 上 再 作 爭 拗, 分 散 社 會 對 抵 抗 非 典 型 肺 炎 疫 症 的 注 意 力 本 人 希 望 梁 司 長 能 夠 痛 定 思 痛, 盡 力 將 本 港 經 濟 搞 好, 將 功 贖 罪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謝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於 2 時 30 分 進 入 立 法 會 大 樓 時, 門 外 有 很 多 請 願 人 士, 其 中 女 長 毛 " 要 求 我 帶 這 支 殺 松 水 " 進 來, 她 說 沒 有 人 肯 接, 沒 有 人 肯 帶 進 來 我 對 她 說, 我 沒 有 殺 人 之 心 我 雖 然 表 面 兇 惡, 但 其 實 很 仁 慈 ( 眾 笑 ) 我 是 當 社 工 的, 曾 處 理 過 很 多 家 庭 糾 紛 和 家 庭 問 題, 也 曾 挽 救 不 少 問 題 家 庭 既 然 沒 有 人 願 意 接 這 支 殺 松 水 ", 又 沒 有 人 願 意 替 她 帶 這 支 殺 松 水 " 進 來, 我 基 於 惻 隱 之 心, 看 見 女 長 毛 " 那 麼 可 憐, 便 替 她 帶 進 來, 以 表 達 一 些 市 民 的 聲 音 主 席, 今 天 這 項 辯 論, 基 本 上 是 壁 壘 分 明 的 執 政 聯 盟 的 議 員 很 少 發 言, 因 為 他 們 很 多 都 不 想 違 背 良 心 發 言 但 是, 基 於 政 治 需 要, 稍 後 他 們 會 集 體 否 決 這 項 議 案 我 今 天 發 言 的 調 子, 基 本 上 是 代 表 一 公 務 員, 特 別 是 一 低 下 層 公 務 員 的 聲 音 司 長 和 局 長 已 不 再 隸 屬 公 務 員 體 系, 他 們 是 另 一 超 越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所 謂 精 英, 也 所 謂 特 權 人 士, 受 行 政 長 官 器 重 的 人 可 是,17 萬 公 務 員 是 十 分 重 制 度, 十 分 重 誠 信, 十 分 重 紀 律, 十 分 重 規 矩 的 我 現 在 替 公 務 員, 特 別 是 一 要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的 低 層 公 務 員 說 話 在 1996 年, 他 們 遭 投 訴, 之 後 被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1997 年, 廉 政 公 署 因 為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足 以 向 他 們 提 出 檢 控, 於 是 完 成 了 調 查 可 是, 在 2002 年, 他 們 須 逐 一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涉 及 的 公 務 員 有 60 人, 現 時 有 十 多 人 開 始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一 些 人 則 將 會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他 們 被 指 摘 所 犯 的 錯 誤, 是 沒 有 清 楚 填 寫 上 班 紀 錄 一 些 被 調 查 完 畢 的 人 被 勒 令 革 職, 喪 失 了 二 十 多 年 的 退 休 金 ; 有 些 則 被 迫 提 早 退 休 這 些 是 低 層 公 務 員, 他 們 沒 有 特 權, 沒 有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包 庇, 所 以 須 面 對 困 境 我 今 天 的 發 言 是 代 表 這 些 人 的 心 聲 財 政 司 司 長 買 車 事 件, 最 初 糾 纏 在 誠 信 問 題 上 財 政 司 司 長 多 次, 特 別 在 昨 天 的 會 議 上 兩 次 重 複 說 他 的 誠 信 沒 有 問 題 我 昨 天 批 評 他, 作 為 香 港 的 高 級 官 員, 在 推 行 新 部 長 制 後, 為 誠 信 " 訂 出 新 定 義, 而 這 新 定 義 為 香 港 高 層 官 員 的 所 謂 誠 信 " 日 後 在 國 際 上 製 造 了 笑 柄 日 後 財 政 司 司 長 參 與 國 際 級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會 議 財 政 司 司 長 高 峰 會, 與 其 他 國 家 官 員 並 列 時, 連 我 也 會 感 到 羞

155 3773 最 近 連 串 問 題 顯 露 出 來 後, 我 認 為 不 單 止 是 誠 信 問 題 基 於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連 串 表 現, 以 及 他 透 露 的 資 料, 顯 示 他 的 能 力 也 有 問 題 在 誠 信 和 能 力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作 出 4 項 假 設 第 一, 是 誠 信 無 問 題, 能 力 無 問 題 ; 第 二, 是 誠 信 無 問 題, 能 力 有 問 題 ; 第 三, 是 誠 信 有 問 題, 能 力 無 問 題 ; 最 後, 是 誠 信 有 問 題, 能 力 有 問 題 我 自 己 看 過 最 近 連 串 事 件, 看 過 多 份 文 件, 聽 過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一 些 會 議 中 的 答 覆 後, 我 覺 得 第 四 個 選 擇 是 一 個 合 理 的 結 論, 即 我 認 為 他 的 誠 信 有 問 題, 能 力 也 有 問 題 我 簡 單 地 以 4 個 範 疇 或 4 次 表 現 來 證 實 我 這 個 分 析 和 推 論 第 一, 作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他 過 往 曾 獲 委 政 府 內 多 個 高 層 職 位 他 應 該 清 楚 知 道, 作 為 一 位 高 層 官 員, 執 掌 這 麼 重 要 的 職 位 所 應 遵 守 的 規 則 和 規 矩 制 訂 財 政 預 算 案, 一 般 官 員 也 懂 得 避 嫌, 一 般 官 員 也 瞭 解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能 從 事 銀 行 工 作 太 長 時 間, 從 事 炒 賣 金 融 外 幣 工 作 太 長 時 間, 而 這 行 業 根 本 習 慣 利 用 消 息 來 炒 賣 貨 幣, 借 助 消 息 在 市 場 內 推 波 助 瀾, 謀 取 暴 利, 他 可 能 已 習 慣 了 這 樣 的 工 作 環 境, 對 新 的 工 作 環 境,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職 位 所 賦 予 他 的 權 力 和 他 應 有 的 責 任 仍 未 適 應, 所 以 他 在 上 任 後 根 本 沒 有 想 過 要 避 嫌, 沒 有 想 過 要 看 清 楚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內 有 甚 麼 須 關 注 事 項 直 至 報 章 披 露 這 事 後, 他 才 看 看 自 己 哪 裏 出 錯, 之 前 他 完 全 沒 有 考 慮 或 想 過 要 避 嫌 我 也 不 相 信 他 刻 意 避 稅, 但 明 顯 地, 他 沒 有 把 須 遵 守 規 則 的 責 任, 要 避 嫌 等 事 放 在 心 內 第 二, 大 家 曾 在 電 台 聽 過 有 一 名 車 行 經 紀 說, 遇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買 車, 便 問 他 是 否 加 稅, 但 財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記 不 起 曾 有 人 問 他 這 問 題 這 樣 選 擇 性 失 聰, 是 令 人 質 疑 的 有 些 人 說 他 是 選 擇 性 失 憶, 我 不 知 道 他 究 竟 是 選 擇 性 失 聰 還 是 選 擇 性 失 憶 他 經 常 說 知 道 自 己 心 中 想 甚 麼, 但 究 竟 他 在 想 甚 麼, 真 的 只 有 天 知 地 知 他 知 我 一 定 不 知, 一 定 要 他 自 己 才 知 那 經 紀 說 當 他 面 前 問 他, 他 竟 可 以 說 沒 有 聽 過 這 問 題 那 經 紀 在 電 台 表 示 他 應 該 聽 到, 那 經 紀 身 邊 的 同 事 也 有 同 感, 但 他 卻 說 沒 有 聽 到 這 是 選 擇 性 失 聰 還 是 選 擇 性 失 憶 呢? 無 論 如 何, 這 同 樣 顯 示 他 誠 信 和 能 力 有 問 題 原 來 當 面 向 他 說 話, 他 是 聽 不 到 的 第 三, 在 行 政 會 議 中, 當 楊 永 強 局 長 申 報 利 益 時,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說 他 正 在 想 在 會 議 後 如 何 處 理 問 題 在 行 政 會 議 內, 有 議 員 發 言, 他 竟 然 完 全 不 加 關 注, 這 種 表 現 已 經 應 該 把 他 辭 退 那 是 行 政 會 議, 不 是 數 個 朋 友 數 個 劍 俠 " 在 "social", 在 威 ", 在 摸 酒 杯 底 傾 談 行 政 會 議 內, 有 議 員 正 式 申 報 利 益, 他 竟 可 以 說 沒 有 留 意 這 不 知 是 誠 信 還 是 能 力 有 問 題, 我 則 認 為 兩 樣 都 有 問 題

156 3774 第 四, 這 更 荒 謬, 便 是 在 前 天 的 會 議 上 提 及 有 關 辭 職 信 的 問 題 問 題 很 簡 單, 便 是 最 初 究 竟 有 否 遞 交 辭 職 信 有 一 段 時 間 是 很 含 糊 的,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有 否 遞 交 辭 職 信 這 事, 後 來 財 政 司 司 長 說 曾 這 樣 做 在 他 說 曾 遞 交 辭 職 信 後, 我 們 問 究 竟 何 時 遞 交 呢? 他 又 不 清 不 楚 的, 最 初 說 在 3 月 10 日, 後 來 在 會 議 上 又 說 3 月 11 日, 其 後 在 聲 明 中 卻 說 在 3 月 12 日 簡 簡 單 單 的 一 件 事, 連 那 封 信 是 由 誰 負 責 打 的 也 會 出 錯 這 顯 示 他 的 心 中 隱 藏 了 很 多 事, 也 不 知 他 何 時 在 說 真 話, 何 時 在 說 假 話 他 回 答 時, 選 擇 性 地 說 了 一 些 事, 又 選 擇 性 地 不 說 一 些 事, 因 為 當 中 有 很 多 是 虛 假 的, 又 或 說 話 中 有 些 是 真, 有 些 是 假 假 亦 真 時 真 亦 假, 像 紅 樓 夢 般, 也 不 知 何 時 是 真, 何 時 是 假 他 前 天 的 表 現, 實 在 令 人 很 唏 噓 作 為 香 港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掌 握 香 港 財 政 的 生 殺 大 權, 他 所 制 訂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會 影 響 這 麼 多 人, 他 怎 可 連 這 麼 簡 單 的 資 料, 這 麼 重 要 的 資 料, 也 可 以 出 錯? 如 果 連 這 些 也 會 出 錯, 可 以 選 擇 性 失 聰 選 擇 性 失 憶, 連 這 些 資 料 也 記 不 起 的 話, 那 如 何 說 服 全 港 六 百 多 萬 市 民, 他 有 能 力 領 導 香 港, 有 能 力 處 理 這 盤 數 呢? 很 多 同 事 說, 現 時 面 對 經 濟 問 題 和 非 典 型 肺 炎 問 題 有 些 人 更 提 到 非 典 型 廢 柴 ", 相 信 大 家 都 知 道 是 形 容 誰 人 在 現 時 這 麼 嚴 峻 的 時 刻 ; 在 現 時 這 麼 重 要 的 時 刻 ; 在 香 港 現 時 所 謂 兵 荒 馬 亂 的 時 刻, 一 個 能 力 有 問 題 誠 信 有 問 題 被 人 質 疑 的 人, 如 何 領 導 香 港 呢? 事 實 上, 提 出 質 疑 的 不 單 止 是 這 會 議 廳 的 議 員 請 大 家 看 看 報 章, 看 看 民 意 調 查, 看 看 一 些 網 站 的 網 民 意 見, ( 網 民 的 意 見 是 最 獨 立 的, 他 們 既 不 是 政 客, 又 沒 有 利 益 關 係,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素 不 相 識, ) 一 般 小 市 民 的 聲 音 是 很 清 楚 的 他 出 現 這 麼 多 問 題, 他 的 能 力 被 質 疑, 他 的 誠 信 被 質 疑, 在 這 情 況 下, 他 仍 繼 續 領 導, 又 有 誰 會 相 信 他 呢? 政 治 領 導 涉 及 市 民 的 信 任, 即 是 否 信 任 他 有 能 力, 有 權 威, 有 質 素, 有 誠 信 現 時 一 般 市 民 在 這 些 方 面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看 法 都 是 否 定 的 在 呈 辭 問 題 上, 更 表 露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虛 假 和 偽 善 的 一 面 呈 辭 便 呈 辭, 他 想 清 楚 後 便 遞 辭 職 信 但 是, 他 不 是 這 樣 做, 而 是 問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要 他 辭 職, 如 果 要 他 辭 職, 他 便 看 看 怎 樣 做 他 問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要 他 辭 職, 然 後 經 行 政 長 官 挽 留 後, 他 才 遞 交 辭 職 信 行 政 長 官 說 不 用 他 辭 職 後, 他 才 遞 信 他 是 在 明 知 會 被 挽 留 後 才 遞 信 的 知 道 行 政 長 官 會 挽 留, 他 便 好 像 執 到 ", 立 即 接 受 挽 留 他 既 然 知 道 行 政 長 官 會 挽 留 他, 他 遞 信 又 有 何 用 呢? 是 否 在 演 戲? 即 使 他 知 道 行 政 長 官 會 挽 留 他, 他 遞 交 辭 職 信 後, 便 應 堅 持 不 接 受 挽 留 明 知 行 政 長 官 會 挽 留 他, 他 依 然 遞 信, 遞 信 後 行 政 長 官 挽 留 他, 他 立 即 接 受 挽 留 如 果 這 些 不 是 偽 善 虛 偽, 那 又 是 甚 麼 呢? 他 如 何 說 服 公 眾 相 信 他 呢? 他 如 何 帶 領 香 港...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女 士,...

157 3775 主席 政務司司長 你是否提出規程問題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席 女 士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1 條 陳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中 提 及財政司司長虛偽 偽善 這是否屬於冒犯性的言詞 主 席 我 須 重 看 有 關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的 錄 影 帶 我 現 在 宣 布 暫 停 會 議 會議稍後繼續進行 晚 上 9 時 48 分 會議暫停 晚 上 10 時 零 2 分 會議隨而恢復 主 席 各 位 我 已很 小 心看 過 錄影 帶 陳 偉 業議 員 在其 發 言中 提 出了 一 項 問 題 該問題是 如果這些不是偽善 虛偽 那又是甚麼呢 既然這只是一項 問題 而並非直指任何一個人 一位議員或官員是偽善 虛偽 所以他沒有 違反 議事規則 不過 我要在此提醒各位議員 偽善 虛偽這些名詞 在西方的議會中 被認為是不應在議會中隨便使用的 因此 大家發言時要 小心 無謂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陳偉業議員 請你繼續發言 陳偉業議員 主席 我用這些措辭 是想跟行政長官所用的 高尚情操 作 一 個 對 比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用 高 尚 情 操 這 詞 我 也 不 會 想 起 這 些 措 辭 的 謝 謝 政 務 司 司 長 提 出 這 項 質 疑 辯 論 便 有 這 種 好 處 我 相 信 真 理 是 越 辯 越明的 當然 議會有本身的規則 但究竟誰是偽善 誰是虛偽 我想大家 心目中其實已經有答案

158 3776 主 席 在 辯 論 時 思 潮 要 一 氣 呵 成 如 果 被 截 斷 真 的 很 難 重 拾 思 路 眾 笑 我想政務司司長幫了財政司司長一把 因為他截斷了我的思路 當我 發 言 時 我 會 越 說 越 越 說 越 多 思 潮 越 說 越 多 名 詞 但 一 旦 被 截 斷 我便不懂得再說下去了 主席 在成 立 專責委 員 會 這 事情 上 其實 只 有 一 個 基本 問 題 便 是為 何 不 成 立 有 些 人 擔 心 要 花 很 多 錢 我 覺 得 那 些 人 是 害 怕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多於擔心花錢 調查短樁事故也很花錢 那些人不敢 不想或不願意成立專 責委員會調查一項這麼重要的議題 基本上是害怕骯髒的事越挖越多 屆 時 可 能會 影 響整個 行 政 管 治的 權 威 因 此 我 覺 得如 果 大家 相 信成 立專責 委員 會 可以 找 出真相 可 以 還財 政 司司長 一 個 清 白 便 應 該支 持 這項 決 定 主 席 雖 然 我 還 有 很 多 話 想 說 但 礙 於 思 路 已 被 截 斷 所 以 我 不 再 說 了 我希望大家支持這項議案 謝謝主席 李 柱 銘 議 員 主席女 士 我覺 得 要討 論有 關 財 政司 司 長 司長 辭職的 問 題 最 好 是 先 看 司 長 給 我 們 的 時 序 表 司 長 說 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 在 檢 討 事 件 後 他 決 定 增 加 捐 款 給 公 益 金 由 10 萬 元 提 高 至 38 萬 元 接 他 說 在 中 午 時 即 3 月 10 日 的 中 午 我 與 行 政 長 官 會 面 我 向 他 就 因 此 事 件 加 大 了 政 府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再 次 表 示 歉 意 我 向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如 有 需 要 我 願 意 辭 職 意 思 是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有 需 要 他 便 辭 職 接 他 說 在 行 政 長 官 公 開 就 此 事 件 發 表 聲 明 後 我 當 晚... 至 於 當 晚 的 事 情 我 稍 後才說 先說中午 中午過後 我向行政長官提交一份書面報告 即在 3 月 10 日 那 天 他 先 向 行 政 長 官 說 如 有 需 要 他 會 辭 職 接 在 中 午 過 後 便 提交書面報告 約下午 6 時 我會見傳媒 表示我接受行政長官的批評 我 會 見 傳 媒 的 說 話 內 容 載 於 附 件 (二 ) 司 長 在 會 見 傳 媒 時 並 沒 有 提 及 向 行 政 長 官 口 頭 說 如 有 需 要 便 會 辭 職 我 現 在 讀 出 附 件 (二 )的 最 後 一 部 分 我 承 認我 在 處理這 件 事 上 有疏 忽 但希 望 市 民 能 接受 我 是無 心 之失 而並 非存 心 避稅 我會汲 取 教 訓 並 期 望能繼 續 以 至 誠 的態 度 服 務 市民 大 眾 多謝各位 很 明 顯 梁 錦 松 先 生 是 想 繼 續 擔 任 司 長 一 職 的 如 果 他 已 表 示 想 繼 續 擔 任 下 去 那 麼 為 何 後 來 又 會 寫 辭 職 信 呢 現 在 且 讓 我 讀 出 有 關 當 晚 的 一 段 司長說 我當晚再三考慮後 最終決定向行政長官正式提出呈辭 司長 最 後 正 式 提 出 請 辭 他 是 怎 樣 正 式 提 出 的 呢 我 們 可 看 回 他 昨 晚 給 黃 宏 發 議 員 即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的一封信 司長說 經過進一步覆核後

159 3777 ( 即 司 長 之 前 在 時 間 上 和 日 子 上 弄 錯 了 ), 我 現 在 可 以 確 認 有 關 我 辭 職 事 情 的 實 況 如 下 ( 即 司 長 認 為 最 後 的 版 本 便 是 這 樣 ): 我 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 的 晚 上 ( 現 在 說 回 晚 上 ), 告 知 行 政 長 官 我 正 式 提 出 請 辭 的 決 定 ( 即 在 當 晚 才 作 口 頭 請 辭 ) 我 當 晚 在 我 的 辦 公 室 內 草 擬 一 份 給 行 政 長 官 的 辭 職 信 ( 口 頭 提 出 後 立 即 寫 信 ), 作 為 我 請 辭 的 書 面 紀 錄 我 起 初 用 英 文, 後 來 又 想 寫 中 文..." 我 現 在 先 讀 第 二 段 : 在 2003 年 3 月 11 日, 由 於 我 忙 於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和 辦 公 室 內 的 其 他 工 作, 我 未 有 安 排 把 信 件 進 行 打 字 " 意 思 是, 信 已 經 草 擬 好, 只 是 未 打 字 而 已 究 竟 在 3 月 11 日, 還 有 甚 麼 事 發 生 呢? 我 們 又 要 看 回 時 序 表 司 長 說 在 3 月 11 日 的 下 午 : 我 進 一 步 檢 查 我 的 有 關 紀 錄, 發 現 在 2003 年 1 月 14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曾 回 顧 了 截 至 當 時 為 止 已 進 行 討 論 的 18 項 有 關 收 入 方 面 的 建 議 措 施 / 方 案, 並 認 為 應 稍 後 檢 討 其 中 某 些 收 入 項 目, 包 括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增 幅 由 於 這 與 我 購 車 的 日 期 接 近, 而 我 亦 未 在 上 一 次 報 告 中 特 別 提 及, 我 立 即 在 當 日 下 午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 司 長 說 在 3 月 11 日 當 天, 雖 然 他 很 忙, 但 亦 有 看 回 紀 錄, 那 麼 他 是 否 後 來 也 覺 得 自 己 向 行 政 長 官 說 漏 了 東 西, 所 以 在 當 天 下 午 再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我 感 到 有 點 奇 怪 的 是, 其 實 當 天 把 信 件 安 排 打 字 是 很 簡 單 的 事 情, 半 分 鐘 已 可 以 做 到, 因 為 只 是 找 人 打 字 而 不 是 自 己 打 字, 為 何 當 天 不 做 呢? 我 對 此 感 到 有 點 懷 疑, 因 為 司 長 已 經 看 到 紀 錄, 如 果 真 的 覺 得 有 需 要 寫 信 辭 職, 很 明 顯 可 以 在 11 日 預 備 好 信 件, 但 他 並 沒 有 這 樣 做 司 長 在 昨 天 晚 上 的 信 件 內 說, 在 2003 年 3 月 12 日 找 人 打 字, 然 後 他 在 英 文 信 件 上 簽 署, 並 在 當 天 下 午 稍 後 時 間 親 自 把 信 件 遞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即 在 12 日 的 下 午 才 提 交 有 關 辭 職 信 的 內 容, 這 是 一 封 英 文 信, 第 一 段 是 這 樣 寫 的 :"I write to tender my resignation from the Office of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th immediate effect." 他 在 多 謝 行 政 長 官 一 番 後, 最 後 寫 道 : "I am confident that under your leadership, Hong Kong will overcome the current economic difficulties and regain its vigour soon." 至 於 中 文 版 本, 第 一 段 是 : 我 現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您 提 出 即 時 辭 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財 政 司 司 長 一 職 " 司 長 辭 職 的 信 息, 非 常 清 晰 我 們 再 看 回 時 序 表, 司 長 說 到 了 3 月 13 日 : 我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一 份 補 充 報 告 " 即 司 長 在 3 月 11 日 發 現 有 遺 漏 的 地 方, 在 3 月 13 日 便 後 補 一 份 補 充 報 告, 而 信 件 是 在 3 月 12 日 下 午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的 司 長 說 到 了 2003 年 3 月 15 日 : 我 收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信 件..." 這 信 件 亦 公 開 予 立 法 會 議 員, 而 報 章 也 有 報 道 司 長 說 :... 說 他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正 式 就 我 的 錯 失 作 出 一 個 批 評, 但 我 毋 須 請 辭 我 已 遵 從 行 政 長 官 的 吩 咐, 撤 回 請 辭 "

160 3778 行 政 長 官 應 收 到 司 長 的 辭 職 信, 該 信 件 的 標 題 是 "Resignation", 中 文 是 辭 職 ", 辭 職 信 息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行 政 長 官 信 件 的 標 題 是 : 有 關 你 購 買 車 輛 可 能 被 視 為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 接 說 : 經 考 慮 你 在 3 月 10 日 向 我 提 交 的 書 面 報 告 ( 即 第 一 份 書 面 報 告 ) 和 在 3 月 13 日 呈 交 給 我 的 補 充 書 面 報 告, 並 顧 及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所 訂 立 的 主 要 官 員 需 遵 守 的 準 則, 我 現 在 正 式 以 書 面 述 明 就 這 事 情 作 出 的 決 定 " 當 中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辭 職 信 這 封 信 是 行 政 長 官 在 3 月 15 日 發 出 的, 而 他 應 在 3 月 12 日 已 收 到 司 長 的 辭 職 信, 但 在 這 封 信 裏,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司 長 的 辭 職 信, 而 只 說 他 的 書 面 報 告 是 怎 樣, 接 便 說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令 公 眾 質 疑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 行 政 長 官 說, 司 長 無 意 逃 避 稅 務 的 責 任, 他 的 錯 誤 只 是 因 疏 忽 而 造 成, 但 已 構 成 嚴 重 的 疏 忽, 所 以 行 為 極 為 不 當 行 政 長 官 接 所 寫 的, 非 常 重 要 : 事 實 上, 你 亦 已 在 3 月 10 日 向 我 提 出 請 辭 " 如 果 這 樣 看, 司 長 在 3 月 10 日 的 請 辭 便 一 定 是 口 頭 上 的 請 辭, 因 為 他 在 3 月 12 日 才 作 出 書 面 請 辭, 那 麼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不 提 及 書 面 請 辭 呢? 口 頭 請 辭 當 然 不 及 書 面 請 辭 那 麼 清 楚 這 段 的 最 後 說 : 我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正 式 就 你 的 錯 失 作 出 一 個 批 評, 但 你 毋 須 請 辭 ( 所 指 的 是 口 頭 請 辭 ) 我 現 在 以 書 面 複 述 我 的 結 論, 以 作 備 案 你 亦 接 受 了 這 個 結 論, 並 撤 回 請 辭 的 建 議 " 以 我 們 所 理 解, 這 並 不 是 一 項 辭 職 建 議, 而 是 很 清 晰 的 辭 職 行 動, 但 行 政 長 官 的 信 件 是 這 樣 寫 的 我 們 再 返 回 3 月 15 日, 司 長 說 : 我 會 見 傳 媒, 說 我 完 全 接 受 行 政 長 官 對 我 作 出 的 正 式 批 評 我 向 市 民 大 眾 致 歉 我 會 見 傳 媒 的 說 話 內 容 載 於 附 件 ( 三 ) " 附 件 ( 三 )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 我 重 申 我 無 意 避 稅, 有 關 錯 誤 是 因 疏 忽 而 引 起 我 在 三 月 十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請 辭 ( 3 月 10 日 的 請 辭 是 口 頭 作 出 的 ) 現 在 行 政 長 官 得 出 結 論..." 如 果 司 長 預 備 了 辭 職 信, 他 為 何 不 遞 交 該 信 呢? 既 然 司 長 在 3 月 12 日 預 備 了 一 封 辭 職 信, 為 何 說 在 3 月 10 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請 辭, 而 不 是 在 3 月 12 日 提 出 呢? 根 據 司 長, 行 政 長 官 的 結 論 是 : 認 為 我 的 錯 失 足 以 要 他 作 出 一 個 正 式 的 批 評, 但 我 無 須 請 辭 " 主 席 女 士, 看 到 這 些 文 件, 我 們 無 法 不 對 請 辭 " 的 整 個 問 題 存 有 疑 問, 而 這 對 司 長 的 誠 信 方 面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如 果 這 項 問 題 是 值 得 懷 疑, 而 我 們 又 有 理 據 時, 那 麼 司 長 接 受 調 查, 是 否 一 種 高 尚 情 操 的 表 現, 或 他 只 是 接 受 口 頭 批 評 便 可 呢? 主 席 女 士, 我 覺 得 這 是 值 得 研 究 的 問 題 如 果 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這 事 件, 會 有 甚 麼 問 題 呢?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說, 如 果 資 料 不 足 時, 我 們 可 以 進 行 調 查, 而 何 鍾 泰 議 員 說, 如 事 情 複 雜, 我 們 可 以 進 行 調 查 我 記 得 我 早 期 進 入 立 法 局 擔 任 議 員 時, 在 年 曾 成 立 兩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而 我 也 有 分 參 與, 我 是 代 表 法 律 界 的 當 時 鄧 蓮 如 女 士, 即 我 們 的 首 席 看 得 起 我, 兩 次 均 把 我 提 名 委 任, 當 時 是 須 由 她 提 名 的, 否 則 總 督 不 會 委 任 第 一 個 委 員 會 是 有 關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檢 控 及 審 訊, 看 回 紀 錄, 首 次 會 議 在 85 年 12 月 19 日 舉 行, 86 年 1 月 政 府 會 見 我 們, 接 一 共 進 行 了 8 次 公 開 聆 聽 會

161 3779 另 一 個 委 員 會 是 有 關 香 港 國 殤 紀 念 基 金 那 次 我 亦 有 分 參 與 86 年 1 月 4 日開始第一次會議 接 有兩次的公開聆聽會 以及 1 次閉門會議 之後 已經可以 交卷 了 當然 大家也知道有些專責委員會所花的時間會更 長 但我覺得就司長這件事 所花的調查時間不應太長 再者 如果我們不 成立 專 責委 員 會 便 無 權 傳 召證 人 沒有 專 責 委 員 會賦 予我們特 權 我 們便 無 權 傳 召 證 人 和 要 求 別 人 向 我 們 提 交 文 件 亦 無 權 要 求 證 人 發 誓 給 予 口 供 更無權作出真正的盤問 最重要的是 不能就此作出裁定 很多議員說 這 對 司 長 也 未 必 一 定 公 平 因 為 有 人 向 他 提 出 某 方 面 的 質 疑 但 又 沒 有 就 此 作 出裁 定 當 然 所作 的 裁 定 也未 必 是意見 一 致 的 但即 使 不一 致 也不 要 緊 可 以 由 多 數 意 見 的 提 交 一 份 報 告 少 數 意 見 的 又 提 交 另 一 份 報 告 讓 市 民 大 眾在社會上作出討論 我 認 為 司 長 這 事 件 涉 及 不 少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應 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而我覺得所花的時間不會太長 因為有關的問題不是太複雜 不過 雖 然 問 題 不 太 複 雜 但 我 們 不 能 忽 視 這 事 件 的 嚴 重 性 因 此 我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葉國謙議員 主席女士 民建聯會反對今天楊森議員提出的決議案 首先 我 想 和 各 位 同 事 討 論 一 個 原 則 的 問 題 我 們 其 實 做 人 及 處 事 是 否 應 先 寬 己 然 後 律 人 呢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覺 得 會 是 應 該 的 為 何 我 要 提 出 這 樣 的 問 題 呢 因為 我 認為 做 人處事 要 公 平 公正 既然要 求 他 人 有 高尚 的 道德 操 守 可 靠的 誠 信 則 對 自 己 便 應 要 有 更 高 要 求 民 主 黨 在 聘 用 唯 景 顧 問 公 司 的 事 件 上 難 道 便 沒 有 誠 信 受 質 疑 的 問 題 嗎 運 用 申 領 津 貼 的 灰 色 地 帶 聘 用 空 殼 公 司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兩 年 內 領 取 達 600 萬 元 公 帑 這 種 以 空 殼 公 司 領 取 顧 問 費的做法 難道就不存在令人質疑誠信的問題嗎 今 次 買 車 避 稅 的 事 件 梁 錦 松 司 長 自 上 月 17 日 以 來 多 次 出 席 了 不同 的 會議 向議員 交 代 了 事件 的 來龍 去 脈 向議 員 作出 解 釋和 交 代 同 事 們 亦 對 有 關 事 件 作 了 詳 細 的 討 論 會 後 政 府 亦 先 後 提 交 了 議 員 要 求 的 有 關補 充 資料 在今天 的 會 議 廳裏 剛才發 言 的 每 一 位同 事 其 實 都作 出 了本 身的判斷 他們都充分地表達了每位議員本身對這件事的立場 所以 要求 成 立 具 有 權 力 及 特 權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有 否 這 樣 的 需 要 呢 民 建 聯 認 為 無 此 需 要 在此 其實我已說過 不過 我想再次申明民建聯對這件事的立場 民 建 聯 認 為 梁 錦 松 司 長 處 理 今 次 事 件 的 做 法 確 已 構 成 嚴 重 疏 忽 民 建 聯 亦注意到司長已多次承認在事件上有疏忽 並已公開向市民作出道歉的事 實 民 建 聯 亦 注 意 到 司 長 出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官 員 前 作 為 一 個 跨 國 金

162 3780 融 機 構 的 亞 太 區 總 裁, 年 薪 上 千 萬 元, 但 他 仍 然 願 意 放 棄 高 薪 厚 職 而 為 香 港 市 民 效 力, 而 且 轉 任 主 要 問 責 官 員 後, 將 薪 酬 差 額 的 三 十 多 萬 元, 全 數 捐 贈 給 慈 善 機 構 的 事 實, 我 們 可 以 從 細 微 觀 點 上 或 微 處 觀 察 得 到, 印 證 了 梁 錦 松 司 長 並 非 是 一 位 貪 小 便 宜 的 人 民 建 聯 認 為 司 長 的 行 為, 並 非 出 於 想 節 省 十 數 萬 元 的 貪 念, 又 或 司 長 個 人 誠 信 有 問 題 故 此, 民 建 聯 贊 同 行 政 長 官 對 事 件 所 作 出 的 判 斷 主 席 女 士, 因 非 典 型 肺 炎 肆 虐, 香 港 頓 時 成 了 面 罩 之 城 ", 香 港 的 經 濟, 各 行 各 業 均 面 對 沉 重 沖 擊, 而 這 沖 擊 令 我 們 損 失 多 少, 真 是 無 法 估 計, 作 為 一 個 監 察 政 府 的 民 意 機 構 代 表, 議 員 當 務 之 急 究 竟 是 甚 麼? 大 罵 政 府 失 職 ", 政 府 辦 事 不 力 "? 我 相 信 市 民 並 不 想 看 到 這 些 現 時 香 港 市 民 關 注 的, 是 議 員 與 政 府 官 員 如 何 共 同 努 力 令 香 港 可 度 過 時 艱, 重 建 國 際 社 會 對 香 港 的 信 心, 如 何 能 盡 快 控 制 目 前 的 疫 症 蔓 延 落 實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經 濟 聯 繫 的 安 排, 將 美 伊 戰 爭 非 典 型 肺 炎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不 利 影 響, 盡 量 減 至 最 低 我 相 信 這 是 市 民 的 心 聲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表 民 建 聯 反 對 楊 森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純 粹 就 剛 才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及 有 關 民 主 黨 誠 信 的 問 題, 作 出 簡 單 的 資 料 澄 清 第 一, 根 據 3 月 21 日 東 方 日 報 報 道, 即 通 常 是 罵 民 主 黨 的 那 一 份 報 章, 指 區 議 員 陳 雲 生 在 報 道 兩 天 前, 即 3 月 19 日, 向 廉 政 公 署 查 詢, 得 到 廉 政 公 署 的 回 覆, 民 主 黨 僱 用 唯 景 ", 並 沒 有 貪 污 成 分 第 二 點, 我 希 望 葉 國 謙 議 員 留 意, 唯 景 " 公 司 每 年 都 有 核 數 師 的 報 告, 表 明 它 每 年 均 有 所 活 動, 故 此 它 不 是 一 間 空 殼 公 司 第 三 點, 我 亦 希 望 葉 國 謙 議 員 明 白, 所 謂 質 疑 民 主 黨 通 過 唯 景 " 公 司 聘 用 職 員 進 行 立 法 會 一 些 工 作 的 研 究, 是 一 種 有 趣 的 現 象 第 一 次 民 主 黨 被 人 質 疑 時, 剛 巧 民 建 聯 的 一 位 議 員 的 誠 信 亦 備 受 質 疑, 事 件 曝 光 數 天 後, 便 有 人 開 始 透 過 報 章 質 疑 民 主 黨 有 關 唯 景 " 事 件 今 天, 因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誠 信 備 受 質 疑 之 際, 過 了 數 天 後, 同 樣 的 兩 份 報 章 同 時 間 又 舊 事 重 提, 把 多 年 不 斷 質 疑 民 主 黨 的 事 件 重 新 作 出 質 疑 所 以, 每 當 非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被 質 疑 誠 信 時, 有 人 便 會 利 用 該 兩 份 報 章 繼 續 質 疑 民 主 黨 大 概 3 年 前,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亦 答 覆 過 有 關 傳 媒 的 查 詢, 表 示 這 項 安 排 是 符 合 現 時 的 規 例 謝 謝 主 席

163 3781 李卓人議員 主席 我代表職工盟 發言支持楊森議員所動議 有關成立專 責委員會的議案 楊 森 議 員 這 項 議 案 我 覺 得 在 某 程 度 上 可 以 說 是 給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司 長 一些公道 這項議案本身是牽涉調查 而調查其實是疑中留情 即給 了 司 長 一 個 benefit of doubt 我 們 現 時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是 整 件 事 究 竟 有 否 牽 涉誠 信 的問 題 相信 所 有 市 民均 同 意 如 果 牽 涉 誠 信 即 司長 的 誠信 受 到質 疑 或 沒 有 誠 信 便 要 問 他 如 何 能 領 導 香 港 管 理 一 盤 如 此 龐 大 的 數 並 且 監 管 金 融 體 系 尤 其 是 金 融 體 系 內 的 人 員 有 否 利 用 內 幕 資 料 進 行 交 易 所 以 如 果牽 涉 誠信 問 題 便 會 令 香 港整 個 財政制 度 受 到 質 疑 我 現在 不 是說 司 長有 誠信 問 題 只 是要調 查 有 否 誠信 問 題 葉 國 謙 議 員 反對 成 立專 責 委員 會 我 覺得 這 是陷 司 長於不 義 因 為即 使 不調查 市 民 已 聽了 很 多資 料 可 能 已得 出一 些 結論 而那些 結 論 可 能是 公 道或不 公 道 但 卻沒 有 機會 將 所有 資 料公 開 有 一 次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司 長 交 代 整 件 事 時 曾 這 樣 說 從 3 月 9 日到如今 我不停地反覆思量 點解會這樣 點解我會把自己陷入這 個局面 點解我不打從一開始便醒覺要避嫌 要避免給人有利益衝突的感 覺 點 解 從 去 年 10 月 底 開 始 討 論 這 個 稅 項 時 有 很 多 很 多 機 會 提 醒 我 有 利 益 衝 突 之 嫌 我 都 會 毫 不 察 覺 點 解 我 在 1 月 18 日 買 車 之 際 居 然 會 記 不 起數天前在內務會議上討論過提高汽車首次登記稅一事 點解買車後每次 我 修 訂 預 算 案 演 辭 時 居 然 仍 察 覺 不 到 問 題 所 在 點 解 當 3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特 別 審 議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有 關 法 例 時 我 仍 然 忘 記 要 申 報 利 益 點 解 在 宣 讀 預 算 案 時 以 及 之 後 數 天 都 沒 有 意 識 到 出 了 問 題 而 等 傳 媒 報 道 呢 然 後 他撫心自問 並沒有意圖避稅 接 又說了一句名言 我是公務與家 事 完 全 分 開 處 理 所 以 買 車 和 調 整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這 兩 件 本 來 相 當 有 關 的 事 情 他 認 為 兩 件 事 是 相 關 的 在 我 腦 海 中 卻 完 完 全 全 沒 有 連 結 在 一 起 司 長 其 實 也 承 認 了 市 民 有 所 懷 疑 是 對 的 老 實 說 他 問 過 了 點 解 以及 在 給了 答 案後 我 認 為 市民 仍 會問 點 解 這是 永 世之 謎 我 不 知道 調查是否可以解答這個永世之謎 可能解答得到 亦可能解答不到 如果可 以解答 其實是希望可以還財政司司長一個公道 他可以把自己公開 讓香 港市民知道究竟是 點解 事件發展下去 在某程度上是越描越黑 我不 想說太多 李柱銘議員剛才也說了整個呈辭的過程 我不重複 然而 內裏 始終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我 看 過 一 封 司 長 給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覆 信 提 供 了 一 些 補 充 資 料 他 解 釋 說 在 3 月 11 日 沒 有 打 好 呈 辭 信 是 因 為 他 忙 於 處 理 行 政 會 議 的 工 作 和其他的辦公室工作 可是 在另一份給我們的資料中 他又表示原來在 3

164 3782 月 11 日, 他 進 一 步 檢 查 我 的 有 關 紀 錄, 發 現 在 2003 年 1 月 14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策 略 小 組 曾 回 顧 了 截 至 當 時 為 止, 已 進 行 討 論 的 18 項 有 關 收 入 方 面 的 建 議 措 施, 並 認 為 應 稍 後 檢 討 其 中 某 些 新 項 目, 包 括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增 幅 由 於 這 與 我 購 汽 車 的 日 期 接 近, 而 我 亦 未 在 上 次 報 告 中 特 別 提 及, 我 立 即 在 當 日 下 午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 在 3 月 11 日, 司 長 做 了 些 甚 麼 呢? 他 沒 有 空 打 信, 原 來 是 在 翻 查 紀 錄, 才 赫 然 發 現 在 1 月 14 日 原 來 曾 討 論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然 後 便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這 其 實 也 是 很 矛 盾 的 他 沒 有 時 間 打 信, 卻 有 時 間 翻 查 資 料 和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這 些 都 已 內 藏 了 很 多 問 題 其 實, 我 覺 得 行 政 長 官 挽 留 財 政 司 司 長, 對 他 亦 是 不 公 道 的, 因 為 他 挽 留 司 長 的 時 間 是 十 分 差 他 是 在 3 月 10 日 挽 留 司 長, 司 長 口 頭 說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有 需 要 的 話, 他 便 會 辭 職, 但 行 政 長 官 卻 表 示 他 不 用 辭 職 老 實 說, 一 方 面 我 們 會 質 疑, 那 麼 還 要 寫 甚 麼 信 呢? 第 二 方 面, 司 長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報 告 仍 未 提 交 給 行 政 長 官 例 如 司 長 說 是 在 3 月 11 日 才 翻 查 紀 錄, 發 現 原 來 在 1 月 14 日 已 討 論 了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的 增 幅 在 此 之 前, 他 去 了 看 車, 之 後 又 買 車 他 是 在 11 日 才 把 這 些 資 料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但 行 政 長 官 是 在 未 有 這 些 資 料 前 已 挽 留 了 司 長 其 實, 他 這 樣 做 也 是 不 好, 對 司 長 也 是 不 好 很 明 顯, 行 政 長 官 根 本 沒 有 認 真 處 理 這 件 事, 只 是 很 草 率 地 維 護 司 長, 但 這 對 司 長 未 必 是 好 的 現 在, 保 皇 黨 及 一 些 保 皇 的 議 員 又 很 明 顯 地 不 准 許 調 查 下 去 這 樣, 永 世 之 謎 只 會 繼 續 下 去 不 准 許 調 查 的 理 由 也 很 荒 謬 例 如 有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了 一 個 很 荒 謬 的 理 由, 認 為 現 時 社 會 最 急 切 關 注 的 是 非 典 型 肺 炎, 以 及 美 伊 戰 爭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 如 果 民 建 聯 的 想 法 真 是 這 樣, 認 為 當 務 之 急 是 美 伊 戰 爭 是 經 濟, 為 何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立 法 卻 又 那 麼 急 切? 是 否 民 建 聯 的 立 場 是 很 簡 單 急 政 府 所 急, 想 政 府 所 想, 如 此 簡 單 而 已? 所 以, 我 們 不 用 多 看 它 的 立 場, 總 之 便 是 跟 政 府 走, 想 政 府 所 想 可 是, 跟 政 府 走, 想 政 府 所 想, 急 政 府 所 急, 其 實 便 等 於 我 經 常 強 調 的, 對 處 理 這 件 事 是 完 全 沒 有 好 處 我 覺 得 處 理 這 件 事 的 最 好 方 法 便 是 調 查 將 所 有 資 料 公 開 後, 司 長 如 果 有 錯 有 問 題, 以 後 也 可 以 成 為 好 漢, 得 以 翻 身 老 實 說, 永 世 之 謎 一 直 下 去, 司 長 根 本 便 很 難 翻 身, 這 亦 對 司 長 不 好 所 以, 我 覺 得 對 司 長 而 言, 這 是 一 個 公 道 的 方 法 可 是, 如 果 大 家 要 把 事 情 ", 只 會 是 要 政 府 多 背 負 一 個 包 袱 而 已 行 政 長 官 經 常 強 調 要 向 前 望, 汲 取 教 訓, 但 現 在 我 們 看 見 的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是 每 件 事 也 像 一 塊 沉 重 的 石 頭 一 個 包 袱, 綁 在 行 政 長 官 身 上, 日 後 他 要 慢 慢 向 前 走 這 樣 會 拖 垮 整 個 政 府 向 前 走 的 步 伐, 也 會 拖 垮 整 個 政 府 向 前 走 的 能 力, 最 後 看 看 民 怨 可 維 持 多 久 不 過, 這 樣 又 是 否 好 呢?

165 3783 我 記 得 曾 蔭 權 司 長 曾 經 說, 他 是 很 厲 害 的, 因 為 他 有 耳 塞, 可 以 塞 耳 朵, 聽 不 到 妖 言 我 記 不 起 那 人 是 否 希 臘 神 話 中 的 一 個 人 物, 但 曾 司 長 真 的 說 過 可 以 塞 耳 朵, 聽 不 到 妖 言 惑 眾 的 話 的 這 是 他 當 財 政 司 司 長 時 的 說 法 政 府 之 內 可 能 人 人 也 有 耳 塞, 永 遠 塞, 聽 不 到 真 正 為 香 港 好 的 做 法, 以 及 一 些 好 的 建 議 謝 謝 主 席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我 本 來 不 想 發 言, 因 為 近 來, 我 所 希 望 的, 是 可 以 得 到 很 多 包 非 典 型 肺 炎 令 我 和 我 的 選 民 感 慨 良 多, 認 為 整 體 社 會 資 源 應 更 多 配 合 我 們, 希 望 打 贏 這 場 仗 可 是, 我 覺 得 有 包 之 餘, 我 更 需 要 愛 情 愛 情 是 想 找 出 真 理 上 星 期, 我 有 一 位 很 多 人 認 識 的 好 友 打 電 話 給 我, 叫 我 記 請 梁 錦 松 司 長 ( 司 長 ") 還 我 們 社 會 一 個 公 道 我 這 位 朋 友 在 社 會 上 薄 有 聲 名, 他 代 表 了 很 多 上 層 社 會 的 聲 音 其 實, 事 件 中 有 很 多 疑 團, 我 希 望 可 基 於 愛 情 找 出 大 家 之 間 的 真 相 愛 情 是 兩 個 人 相 對, 司 長 是 在 說 跟 社 會 和 我 們 的 相 對, 對 嗎? 所 以, 我 絕 對 不 認 同 何 鍾 泰 議 員 ( 而 非 民 建 聯 的 議 員 ) 所 說, 我 們 近 來 要 全 力 對 付 經 濟 和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問 題 而 將 這 問 題 擱 置, 無 須 找 出 真 相, 無 須 水 落 石 出 我 認 為 這 件 事 有 很 多 疑 團 首 先, 在 3 月 9 日, 蘋 果 日 報 將 此 事 揭 發 後, 有 一 位 汽 車 經 紀 打 電 話 到 電 台, 表 示 在 司 長 看 車 時, 問 他 會 否 加 稅 司 長 也 承 認 了 到 過 多 處 看 車 試 車, 我 想 一 定 有 人 認 出 他 和 他 的 太 太, 肯 定 沒 有 可 能 認 錯 他 們 的 我 估 計 即 使 是 傻 的 懵 的, 也 會 想 到 要 加 稅 我 想 在 1 月 時, 消 息 已 很 盛 行, 大 家 都 知 道 會 增 加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一 位 在 車 行 工 作 的 人, 沒 有 可 能 不 知 道 不 久 將 來 便 可 能 有 些 舉 動, 但 司 長 竟 然 說 沒 有 我 有 印 象 司 長 第 一 次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似 乎 是 說 沒 有 他 記 憶 中 是 沒 有 跟 經 紀 說 過 那 句 話 這 是 第 一 個 疑 團 即 使 司 長 當 時 像 陳 偉 業 議 員 那 樣 失 憶 失 聰, 我 也 認 為 我 們 要 找 出 當 時 究 竟 是 否 真 的 有 人 問 過 那 句 話, 而 他 的 太 太 或 他 本 人 當 時 是 如 何 跟 那 名 汽 車 經 紀 說 這 是 一 個 疑 團 第 二 個 疑 團 是, 在 制 訂 整 個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中, 司 長 究 竟 怎 樣 將 他 的 利 益 衝 突 公 開 申 報? 他 是 否 有 動 機, 有 否 採 取 主 動, 爭 取 最 好 的 機 會 申 報? 我 看 到 他 是 有 很 多 機 會 申 報 的 他 有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我 認 為 周 邊 的 人 員 是 不 可 能 沒 有 提 點 大 家 的 此 外, 楊 永 強 局 長 在 行 政 會 議 上 清 楚 申 報 了, 除 非 司 長 是 在 睡 覺, 否 則 是 沒 有 可 能 不 知 道 的, 是 嗎? 我 覺 得 即 使 司 長 當 時 是 有 pre-occupation, 想 其 他 事 務, 但 當 時 楊 局 長 是 如 此 清 晰 的, 突 然 申 報 已 訂 購 新 車, 我 認 為 當 時 在 場 的 十 多 人 都 會 目 瞪 口 呆 的 望 他, 但 司 長 卻 竟 然 說 他 沒 有 留 意, 因 為 他 當 時 只 是 埋 頭 苦 幹, 腦 海 裏 想 財 政 預 算 案 這 是 第 二 個 疑 團

166 3784 此外 有謠 傳 指好像 有 人 試 圖提 出 修改行 政 會 議 紀 錄 雖 然林 瑞 麟局 長 最終表示沒人提出要修改 他好像是這樣說 但我也覺得有疑 問 為 何 有 報 章 如 此 報 道 為 何 鄭 經 翰 咬 牙 切 齒 說 有 人 的 確 如 此 告 訴 他 他 更表示可以人頭落地作擔保 這是另一個疑團 由於 有 這麼 多 的疑團 我 們 是想 還 司長一 個 公 道 還香 港 人一 個 公道 有部分人向我表示是支持司長的 他們真心地說不相信司長會有這樣的動 機 其實 我在上星期也曾表示 從心理學的分析來說 以司長家財萬貫 我真 想 不通 為 何司長 會 有 想 欺騙 或 想 呃 的 動 機 我 真 的想 不 通 不 管怎 樣 我 們是 想 瞭解清 楚 整 個 情況 為何會 到 了 今 天 如斯 糟 的環 境 為 何 不可 以還我們一個公道呢 我 認 為 如 果 在 金 錢 上 花 上 數 千 萬 元 便 可 以 還 社 會 一 個 公 道 還 司 長 一 個 公 道 那 麼 不 用 政 府 付 出 司 長 也 會 願 意 付 出 的 是 嗎 我 可 以 這 樣 說 嗎 所以 有些 人 說要考 慮 金 錢 但 我 則肯定 不 是 我 認為 香 港人 是 不會 為 了金 錢 而 不 想 知 道 真 相 的 現 在 已 經 很 晚 了 很 多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不 在 議 事 廳 內 他們 其 實是 在 外面或 其 他 地 方聽 會議 他 們 不 發 言 便 是在 默 默支 持 楊森 議員的議案 不過 大家最後請記 唔使憂 因為他們在政治上當然是 不會支持的 當他們要按鈕表決時 一定不會支持的 他們不發言 我覺得 他們 是 在支 持 楊森議 員 否 則 他 們便會 出 來 手 起 刀落 了 是 嗎 我 們 還可 以在此說出心底話嗎 所以 我認為政府應支持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 查出一個水落石出 讓 香港 人 瞭解 多 些 這 對 司 長 也是 公 道的 不 管 怎 樣 我 估 計司 長 是會 離 開的 了 但希望他在其他地方可以更上一層樓 他今次是出了問題 犯了錯失 誠 信 上 真 的 有 點 問 題 我 發 言 到 此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即 使 在 政 治 上 不 支 持 楊 森 議員 也要問一問自己的良心 謝謝主席 主席 是否尚有其他議員想發言 沒有議員回應 政 務 司 司 長 主席女 士 就今 年 年初 財政 司 司 長在 調 整汽 車首 次 登 記稅 前 購 買 自 用 汽 車 一 事 在 立 法 會 的 議 會 內 已 進 行 了 多 次 討 論 在 3 月 17 日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3 月 21 日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及 昨 天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我 們 已 分 別 就 事 件 作 詳 細 的 研 究 及 多 方 面 的 討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並 出 席 了 兩 次 政 制事務委員會會議 親自向議員解釋事件的始末 並回答議員的提問 我們

167 3785 亦 已 向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內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多 份 文 件, 分 別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3 月 10 日 及 3 月 13 日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的 書 面 報 告 財 政 司 司 長 就 事 件 發 展 所 提 供 的 時 序 表 財 政 司 司 長 致 行 政 長 官 的 辭 職 信,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在 衡 量 過 事 件 的 所 有 情 況 及 法 律 意 見, 在 得 出 結 論 後 回 覆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信 件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就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亦 已 發 表 了 聲 明 政 府 發 言 人 也 因 應 新 聞 界 的 查 詢, 作 出 了 進 一 步 的 回 應 當 然, 我 們 瞭 解 公 眾 對 事 件 的 關 注, 也 尊 重 大 家 的 知 情 權, 所 以 我 們 公 開 了 所 有 文 件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昨 天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亦 已 進 一 步 交 代 有 關 他 辭 職 的 過 程 及 時 序, 並 隨 後 以 書 面 補 充 及 更 正 了 一 些 時 間 上 及 細 節 上 的 資 料 我 們 已 清 清 楚 楚 地 交 代 了 整 件 事 情 的 經 過 楊 森 議 員 建 議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就 3 方 面 進 行 調 查 第 一 方 面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否 違 反 了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 守 則 ") 第 一 章 第 1.2(6) 條 及 第 1.2(7) 條 行 政 長 官 在 3 月 15 日 致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信 中 已 清 楚 表 明,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處 理 購 買 汽 車 一 事 上 的 做 法 構 成 嚴 重 疏 忽, 明 顯 違 反 守 則 的 第 5.1 條 及 第 5.4 條 守 則 的 第 5.1 條 訂 明, 主 要 官 員 須 避 免 令 人 懷 疑 他 們 不 誠 實 不 公 正 或 有 利 益 衝 突 ; 守 則 的 第 5.4 條 訂 明, 主 要 官 員 在 執 行 公 職 時, 如 個 人 利 益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判 斷, 或 被 視 為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判 斷, 均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做 法 違 反 了 這 兩 項 條 款, 行 為 不 恰 當, 因 此, 行 政 長 官 已 就 司 長 的 錯 失 作 出 了 正 式 的 批 評 至 於 守 則 的 第 一 章, 主 要 是 載 列 一 些 基 本 原 則, 個 別 的 準 則 及 具 體 條 文 則 載 於 守 則 第 二 章 及 第 七 章 內 守 則 第 一 章 第 1.2(6) 條 及 第 1.2(7) 條 的 精 神, 已 在 守 則 的 其 他 章 節 中 反 映 出 來 在 行 政 長 官 給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信 中, 已 清 楚 闡 明 後 者 違 反 了 守 則 的 哪 幾 項 條 文 這 點 是 清 晰 不 過 的, 沒 有 進 一 步 調 查 的 需 要 楊 森 議 員 亦 建 議 調 查 是 否 有 人 建 議 修 改 在 行 政 會 議 2003 年 3 月 5 日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有 關 出 席 會 議 人 士 申 報 購 買 私 人 汽 車 的 部 分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在 3 月 18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中 已 清 楚 表 明, 在 3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上,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申 報 他 訂 購 了 一 輛 私 家 車, 當 時 該 車 輛 仍 未 登 記 政 府 發 言 人 其 後 在 回 應 新 聞 界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在 3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上, 除 了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申 報 他 訂 購 了 一 輛 私 家 車 外, 並 沒 有 其 他 成 員 作 出 申 報, 因 為 就 有 購 入 新 車 的 其 他 成 員 而 言, 他 們 的 新 車 均 已 登 記, 不 受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定 所 影 響

168 3786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在 3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的 會 議 上 並 無 成 員 提 出 要 求 修 改 3 月 5 日 的 會議紀 要 的 要 求 我 們亦可 以 確 定 並無 其 他與 會 人士 建 議修 改 行 政 會 議 3 月 5 日 會 議 紀 要 內 有 關 申 報 購 買 私 人 汽 車 的 部 分 我 們 在 這 方 面已作出充分交代 事件也清晰不過 並沒有需要進一步調查 楊 森 議 員 建 議 調 查 的 第 三 方 面 是 政 府 應 否 就 行 政 會 議 在 會 議 上 有 關 申 報購買私人汽車事宜的討論 向立法會提供全部及真確的資料 在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須 保 密 的 前 提 下 行 政 長 官 已 例 外 地 公 開 了 有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而 就 3 月 5 日 在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席 上 的 申 報 我 今 天 已 向 大 家 再 一 次 作 出 交 代 我 和 所 有 其 他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也 清 楚 知 悉 守 則 第 2.11 條 的 規 定 即問 責 制主 要 官員須 向 立 法 會提 供 真確無 誤 的 資 料 如 果 有任 何 錯誤 亦須 盡快更正 財政司司長在調整汽車首次登記稅前購買自用汽車一事 已經過了廣 泛 全面及深入的討論 行政長官在考慮有關資料後 得出的結論是財政司 司 長 是 有 過 失 的 行 政 長 官 並 已 採 取 了 適 當 的 行 動 財 政 司 司 長 也 多 次 公 開 表明 他完全接受行政長官對他作出的正式批評 主席 女 士 這 事件對 所 有 問 責官 員產 生很 大 的 警 惕 作用 我們 不 單止 須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也 須 避 免 令 人 懷 疑 我 們 有 利 益 衝 突 我 們 全 體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會繼續堅守守則 竭誠為市民服務 主席女士 我謹此陳辭 反對楊森議員的議案 主席 楊森議員 請你發言答辯 楊 森 議 員 主 席 女 士 我 在 此 感 謝 一 共 有 14 位 同 事 就 今 天 的 決 議 案 發 言 其實 民主黨在討論今天應否提出這項決議案時 也三番四次地討論了很 久 我 們曾 認 真考慮 應 否 把 這項 決 議案押 後 因 為 香港 正 面臨 經 濟衰 退 美 伊戰爭 非典型肺炎對香港的影響 已經滲入整個社區 致令人心惶惶 經 濟 衰 退 3%的 經 濟 增 長 基 本 上 已 凍 過 水 了 然 而 政 府 仍 說 要 加 稅 仍 說要收取政府的收費 民 主 黨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撲 滅 非 典 型 肺 炎 我 一 早 已 站 出 來 支 持 政 府 的 有 關 行動 在這 個 星期 民 主 黨 發動 全 黨就此 事 作 出 社 區行 動 我 們 將會 在 明天 發表新聞公報 我想讓市民知道 現在一定要跟政府站在一起 全力打擊這 個公 敵 令 這 個公敵 盡 快 在 社會 上 消失 使 香 港 人 和國 際 人士 仍 認為 這 社會 是欣欣向榮 對這社會仍充滿信心

169 3787 然 而, 一 件 事 歸 一 件 事 我 代 表 民 主 黨 在 此 清 楚 表 示, 我 們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也 呼 籲 官 民 合 作, 七 黨 會 一 起 支 持 政 府, 撲 滅 非 典 型 肺 炎 這 個 公 敵 不 過, 經 過 多 番 討 論 後, 我 們 最 後 仍 然 決 定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昨 天, 我 是 第 一 位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發 言 的 議 員, 我 兩 次 詢 問 財 政 司 司 長 會 否 堅 持 辭 職 我 想 如 果 他 堅 持 辭 職 的 話, 我 根 本 已 可 宣 布 無 須 提 出 決 議 案, 然 後 大 家 便 可 集 中 討 論 非 典 型 肺 炎 可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堅 持 繼 續 留 任, 於 是 我 們 必 須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主 席 女 士, 這 決 議 案 其 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為 何 我 要 談 及 那 麼 多 有 關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事 呢? 因 為 我 想 回 應 何 鍾 泰 議 員 的 發 言, 他 問 : 這 是 社 會 危 機, 為 何 我 們 不 集 中 處 理 這 個 危 機, 偏 偏 要 在 此 追 尋 下 去 呢? 民 主 黨 是 要 繼 續 追 尋 下 去, 因 為 正 如 現 時 有 一 個 蘋 果, 當 蘋 果 內 有 蟲 長 出 來 時, 這 蘋 果 便 會 很 危 險 的 了 我 們 不 能 因 這 個 蘋 果 很 美 麗, 所 以 置 諸 不 理, 又 或 把 蘋 果 切 開, 把 蟲 暴 露 出 來 便 算, 以 為 這 樣 做 可 以 幫 助 這 個 蘋 果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如 果 蘋 果 是 從 裏 面 腐 爛 出 來 的 話, 我 們 便 必 須 好 好 處 理 因 此, 民 主 黨 必 須 追 究 此 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作 為 一 位 資 深 議 員, 也 問 我 們 為 何 要 追 尋 下 去 呢? 因 為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提 供 了 很 多 場 合 讓 我 們 提 出 問 題 其 實,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宏 發 議 員 亦 曾 多 次 強 調,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不 應 就 此 個 案 追 究 下 去, 因 為 該 委 員 會 是 沒 有 權 力 討 論 這 個 案 的, 其 權 力 範 圍 亦 不 容 許 該 委 員 會 對 這 個 案 追 查 下 去, 我 們 只 可 以 討 論 整 個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的 制 度, 不 過, 當 事 情 發 展 下 去, 他 也 不 知 為 何 容 許 議 員 繼 續 追 查 這 個 案 政 府 及 保 皇 黨 " 的 委 員 也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說, 我 們 已 提 出 這 麼 多 問 題 了, 還 想 問 甚 麼 呢? 可 是, 主 席 女 士, 大 家 其 實 也 知 道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有 限, 所 以 很 多 獨 立 的 調 查 方 法, 例 如 傳 召 證 人 索 取 政 府 的 資 料, 根 本 完 全 是 受 政 府 控 制 的, 正 如 擠 牙 膏 " 一 般, 政 府 喜 歡 給 多 少 便 給 多 少 各 位 同 事 應 該 仍 記 得 觀 龍 樓 事 件 新 機 場 事 件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的 超 支 等 多 宗 事 件 的 調 查, 各 事 件 應 仍 然 歷 歷 在 目 在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主 動 權 並 非 在 政 府 手 上, 而 是 在 我 們 民 意 代 表 的 手 上 如 果 說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能 取 代 專 責 委 員 會, 相 信 大 家 是 有 少 許 違 心 之 論 了 這 是 一 個 政 治 上 的 考 慮, 而 非 一 個 事 實 的 表 達 繼 續 追 查 下 去, 對 香 港 有 何 益 處 呢?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在 此 再 說 出 我 想 提 及 的 第 二 點 其 實, 財 政 司 司 長 作 為 一 個 問 責 官 員, 主 要 的 職 務 是 維 持 社 會 公 益 維 持 社 會 人 士 和 國 際 社 會 對 這 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信 心 維 持 我 們 的 經 濟 活 動 維 持 我 們 社 會 資 源 的 調 配 這 些 在 在 的 社 會 公 益, 是 建 立 於 一 個 項 目 之 上, 便 是 誠 信, 特 別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本 身 的 誠 信 但 是, 經 過 多 位 同 事 剛

170 3788 才 的 討 論, 無 論 是 從 哪 個 角 度 開 始 可 見 我 和 政 務 司 司 長 有 一 個 最 大 的 分 別, 他 說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只 違 反 了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第 5.1 及 5.4 條 均 令 市 民 感 覺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利 益 衝 突 事 實 上, 他 自 己 是 否 有 利 益 衝 突, 沒 有 人 會 知 道, 他 只 是 令 市 民 感 覺 他 有 所 以, 行 政 長 官 說 他 有, 而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承 認 他 有 但 是, 我 想 問 政 務 司 司 長, 究 竟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誠 信 是 否 有 問 題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不 承 認 自 己 的 誠 信 有 問 題, 行 政 長 官 也 不 承 認, 就 是 整 個 政 府 亦 不 承 認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誠 信 有 問 題, 但 民 主 黨 卻 說 他 的 誠 信 有 問 題 其 實, 很 多 同 事 發 言 時, 也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誠 信 有 問 題 如 果 他 作 為 一 個 如 此 高 級 的 官 員, 負 責 我 們 香 港 的 財 務, 亦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一 個 主 要 掌 舵 者, 誠 信 有 問 題 誠 信 被 懷 疑 的 話, 肯 定 會 成 為 國 際 社 會 的 笑 柄, 並 且 會 從 根 基 動 搖 我 們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正 如 那 蘋 果 一 樣, 蟲 是 由 內 心 走 出 來 的 如 果 我 們 不 處 理 此 事, 我 覺 得 民 主 黨 根 本 不 配 做 積 極 的 反 對 黨, 我 們 加 入 保 皇 黨 " 好 了 這 樣 做 既 可 以 參 加 諮 詢 委 員 會, 又 可 以 進 入 各 方 面 政 策 制 訂 的 權 力 中 心, 但 這 並 非 民 主 黨 的 選 擇 我 們 建 黨 的 目 的, 是 要 維 持 香 港 一 國 兩 制 " 高 度 自 治 ", 由 李 柱 銘 議 員 開 始 至 今, 民 主 黨 也 是 堅 持 這 條 路 線, 就 是 要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個 人 權 利 受 尊 重 民 主 法 治 的 社 會, 而 整 個 民 官 制 度 的 誠 信 是 不 可 以 動 搖 的 從 港 英 政 府 時 期 起, 香 港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民 官 制 度, 這 民 官 制 度 有 數 點 特 色 : 第 一, 抗 拒 以 權 謀 私, 這 特 色 是 重 視 官 員 的 利 益 不 可 以 產 生 衝 突 主 席 女 士, 政 務 司 司 長 基 本 上 是 很 清 楚 這 條 線 的, 所 有 官 員 也 很 清 楚, 有 些 線 是 不 可 踩 過 界 " 的, 如 果 踩 過 界 " 的 話, 香 港 已 不 可 以 在 國 際 社 會 上 立 足 我 當 了 民 主 黨 主 席 之 後, 有 機 會 跟 很 多 在 香 港 的 外 國 領 事 會 面 我 問 他 們 上 海 會 否 超 越 香 港, 他 們 說 無 須 擔 心, 他 們 會 勸 諭 國 民 把 總 部 設 於 香 港 我 問 他 們 為 甚 麼? 他 們 說 因 為 香 港 有 法 治 有 資 訊 自 由, 香 港 的 行 政 長 官 不 會 突 然 下 命 令 不 許 所 有 資 金 外 流 他 們 相 信 這 點, 他 們 也 相 信 民 官 制 度 是 廉 潔 有 誠 信 的 如 果 官 員 不 廉 潔 沒 有 誠 信, 則 有 廉 政 公 署 追 究 這 些 官 員 他 們 對 這 個 制 度 有 信 心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是 可 以 很 容 易 做 的, 我 們 可 以 不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大 家 可 能 會 忘 記 因 為 事 隔 很 久 了 記 者 問 我, 楊 森, 你 還 提 出 來 幹 嗎? 那 些 人 已 忘 記 了, 報 章 也 沒 有 篇 幅 再 作 這 些 報 道, 因 為 篇 幅 已 被 牛 頭 角 下 ( 即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選 區 ) 霸 佔 了, 還 說 來 幹 嗎? 我 說 不 可 以, 如 果 我 們 那 麼 容 易 便 放 棄 一 件 這 麼 重 要 的 工 作, 這 制 度 便 會 崩 潰 了

171 3789 其 實, 由 我 提 出 這 項 決 議 案, 我 自 己 也 是 很 難 受 的, 因 為 我 個 人 跟 梁 錦 松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同 學 感 情, 我 們 曾 住 在 同 一 間 宿 舍 但 是, 我 要 放 下 這 些 感 情, 一 定 要 做 好 這 件 事, 讓 市 民 覺 得 香 港 之 所 以 能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社 會, 是 因 為 有 一 個 制 度, 而 基 於 這 個 制 度, 我 們 一 定 要 竭 力 維 持 官 員 的 誠 信 如 果 任 何 人 把 自 己 置 於 這 制 度 之 上, 甚 至 行 政 長 官 包 容 他, 讓 他 置 身 於 制 度 之 上, 我 們 也 一 定 要 抗 拒 如 果 我 們 稍 為 放 手, 這 制 度 便 會 崩 潰 了, 香 港 不 再 是 香 港, 香 港 對 中 國 已 沒 有 貢 獻 了 因 此, 調 查 是 對 香 港 有 利 益 的 如 果 大 家 不 支 持 調 查, 是 在 做 一 些 對 香 港 利 益 有 損 的 事 ; 即 是 包 容, 也 即 是 放 棄 維 持 這 個 制 度 的 獨 立 誠 信 和 廉 潔 我 想 問 一 問, 如 果 大 家 今 次 反 對 我 的 決 議 案, 便 一 定 要 撫 心 自 問, 你 們 為 香 港 做 了 些 甚 麼 大 家 試 想 想, 如 果 以 後 跟 官 員 談 話, 心 中 大 概 會 想 到 誠 信 的 問 題,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誠 信 嗎? 那 麼 大 家 如 何 談 下 去 呢? 最 近, 財 政 司 司 長 本 應 要 出 席 一 個 討 論 誠 信 的 論 壇, 我 想 那 些 公 關 人 員 自 然 會 要 求 財 政 司 司 長 不 要 出 席, 因 為 他 一 站 起 來 便 不 知 應 如 何 說 話 了 大 家 是 否 想 這 些 事 繼 續 發 生 下 去? 一 個 徹 底 的 調 查, 可 能 會 還 財 政 司 司 長 一 個 公 道 有 一 次, 鄭 大 班 " 在 電 台 節 目 中 問 我 為 何 要 幫 助 梁 錦 松? 要 求 進 行 調 查, 只 等 於 幫 助 了 他, 如 果 他 是 清 白 的, 那 便 沒 有 事 了 我 說 沒 有 所 謂, 我 們 相 信 民 主, 我 們 相 信 程 序 上 的 公 義, procedural justice 甚 麼 人 也 好, 我 們 應 該 讓 他 有 一 個 接 受 調 查 的 機 會 如 果 調 查 後 證 實 有 事, 便 有 事 ; 沒 有 事 的 話, 便 可 以 還 他 一 個 清 白, 總 較 現 時 輿 論 上 已 對 他 作 出 審 判 為 好 我 不 知 道 財 政 司 司 長 日 後 如 何 領 導 公 務 員 體 系 如 何 處 理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間 的 風 波 如 何 處 理 上 市 公 司 內 幕 交 易 等 這 些 亟 需 誠 信 的 事 情, 因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誠 信 卻 偏 偏 有 問 題 我 真 的 不 敢 看 下 去 了 因 此, 我 處 理 了 第 二 個 問 題, 我 的 結 論 是, 進 行 調 查 對 香 港 是 有 益 處 的, 因 為 可 以 維 持 整 個 制 度 的 誠 信 主 席 女 士, 第 三, 其 實, 我 對 行 政 長 官 今 次 處 理 這 事 的 手 法 非 常 失 望 作 為 民 主 黨 的 新 任 主 席, 我 經 常 想 跟 行 政 長 官 打 開 溝 通 之 門, 但 我 對 行 政 長 官 真 的 沒 有 甚 麼 寄 望 昨 天,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財 政 司 司 長 告 訴 我 們, 他 口 頭 上 提 出 了 辭 職 行 政 長 官 連 報 告 也 未 曾 看 過, 也 不 知 道 1 月 14 日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便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無 須 請 辭 財 政 司 司 長 還 寫 了 辭 職 信, 所 以 有 很 多 同 事 便 繼 續 追 問 下 去, 因 而 引 入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用 辭, 主 席 女 士 其 後 要 把 會 議 暫 停, 研 究 一 下 但 是,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在 此 清 楚 說 明, 行 政 長 官 根 本 是 在 包 容 護 短 他 愛 惜 他 的 愛 將, 但 他 不 知 道 這 傳 統 家 長 式 的 管 治 這 種 人 治 的 色 彩, 偏 偏

172 3790 便 把 我 們 以 西 方 文 化 建 立 的 體 制 由 裏 而 外 的 完 全 破 壞 行 政 長 官 這 種 包 容 護 短 把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觀 念 一 手 毀 壞 了 這 種 做 法 由 胡 仙 事 件 開 始 而今次的事件則是胡仙事件的翻版 這是很可惜的 我 想 問 行 政 長 官 如 何 能 統 治 17 萬 公 務 員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如 何 能 帶 領 香 港 人 走 出 這 個 經 濟 困 局 呢 如 何 能 引 起 國 際 投 資 者 的 興 趣 維 持 他 們 的 信 心 呢 因 為 每 個 人 也 知 道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誠 信 問 題 自 然 便 會 對 這 些 事 項 打 一 個 很大的問號 主席女士 我想說的第四點是 今次我們要求進行調查 是要建立一個 傳 統 我 們 要 讓 政 府 知 道 雖 然 政 府 並 非 民 選 但 我 們 要 建 立 一 個 公 民 社 會 政府的權力一定要開放 政府的資訊一定要透明 沒有人可以處於制度之 上 因此 廉政公署的調查是好的 兩件事可以一起進行 我們一定要建立 一個傳統 便是當有官員被懷疑有誠信問題 所有立法會議員 無論屬於甚 麼政治傾向 也一定要把政治傾向放低 一直追尋下去 令將來的主要官員 不可以濫權 不可以站在人民的頭上 因 此 建 立 一 個 客 觀 的 制 度 一 個 有 過 程 上 公 義 的 制 度 是 很 有 需 要 的 雖 然 現 時 仍 未 有 民 選 的 政 府 產 生 但 我 們 也 可 以 在 這 個 有 限 的 制 度 下 做 好 這 件事 今次我的決議案可能會失敗 但希望吳靄儀議員會再提出不信任議 案 讓我們繼續追尋下去 令所有主要官員有所警惕 令類似的事件不可以 再發生 當然 梁司長仍可以還社會一個公道 只要他支持調查 又或他決 定不繼續留任 主席 女 士 我 最後想 說 的 是 作 為 民意的 代 表 我 們有 責 任維 持 這個 制 度 以反映民意 今天早上 我和周梁淑怡議員主持一個電台節目時 她說 我們 這 裏會 聽 取民意 民 主 黨便 是 聽取民 意 我 們 進行 了 一項 民 意調 查 大 部 分 被 訪 者 對 梁 司 長 買 車 事 件 感 到 很 不 滿 大 部 分 被 訪 者 均 要 求 他 辭 職 民 主黨便是根據這項民意繼續追查下去 我的發言時間已差不多完結 很多謝大家 也希望尚未拿定主意表決 的 支持我的決議案 謝謝主席女士 主 席 我 現 在向 各 位提出 的 待 決 議題 是 楊森 議 員 動 議 的議 案 予 以 通過 現在付諸表決 贊成的請舉手 議員舉手

173 3791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楊 森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楊 森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大 家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及 麥 國 風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及 劉 炳 章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蔡 素 玉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及 馬 逢 國 議 員 反 對

174 3792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7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7 人 出 席,1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本 會 在 2003 年 4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續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11 時 12 分 休 會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1982 2018 9 30 9 30 2018 2017 2,881.5 2,114.3 +36.3% 497.3 484.2 +2.7% 17.3% 22.9% -5.6 236.0 292.1-19.2% 241.2 292.1-17.4% 8.4% 13.8% -5.4 10.4 14.1-26.2% 10.4 14.1-26.2% 3.6 5.0 1 2018 9 30 2017 9 30

More informatio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檔 號 :CB4/PL/EDEV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53/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1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More inform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CB(4)829/13-14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More inform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More information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ore information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檔 號 : CB2/PL/SE/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117/04-0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室 A 出

More information

msec_sport4_20121003_sc19_annex2_c

msec_sport4_20121003_sc19_annex2_c 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More information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PL/ED 立 法 會 CB(2)2268/10-11 號 文 件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目 的 本 報 告 旨 在 匯 報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0-2011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的 工 作, 並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77(14) 條

More information

九龍城區議會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More information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219/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FC/1/1(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More information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More information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會 議 記 錄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獲 通 過, 無 需 修 訂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第 三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地 點 : 元 朗 橋 樂 坊 二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十 三 樓 元 朗 區 議 會 會 議 廳 出

More information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1) 2

(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

卓越的成就 不 平凡 的 一 年 二零一一/一二年 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表 01 04 05 06 07 08 10 01 11 14 12 13 2 1(3)(b) 2 1(1)(a) SBS, JP 2 1(3)(b) MH 2 1(3)(b) 02 JP JP BBS, JP 2 1(3)(b) JP 2 1(3)(b) BBS, JP 2 1(3)(b) 2 1(3)(b) JP 2 1(3)(b)

More information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386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9 年 3 月 1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More information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38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More information

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

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 2012 至 2015 年 度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房 屋 事 務 及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2015 年 1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九 龍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4 樓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主 席 莊 永 燦 議 員 副

More information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 ^ ^ ^ ^ ^ 書 表 名 稱 一 藤 總 說 明. ^ 1 30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31 33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 3 4 42 三 附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 ^ ^ ^ ^ ^ 書 表 名 稱 一 藤 總 說 明. ^ 1 30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31 33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 3 4 42 三 附 20-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0 0 ^ 彐 I 1 0 5 總 3 ^: ^ ^ I I 生 福 利 部 單 算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 ^ ^ ^ ^ ^ 書 表 名 稱 一 藤 總 說 明. ^ 1 30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31 33 ( 二 ) 歲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AB134-minutes-chi.doc

Microsoft Word - AAB134-minutes-chi.doc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第 一 三 四 次 會 議 ( 公 開 會 議 ) 記 錄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AAB/7/2007-08 日 期 : 二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五 分 地 點 : 九 龍 尖 沙 咀 海 防 道 九 龍 公 園 香 港 文 物 探 知 館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何 承 天 先 生,SBS,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I...1...7...10 3...15...16 :...20...24...25...26...27...32...37...39...45...47 " "...50...59...77...79...81...89...93... 100 ... 103... 106...111... 115... 119... 124... 125... 126... 130... 134... 13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論 未 央 天 的 義 理 與 人 情 學 生 姓 名 : 陳 樂 汶 學 生 編 號 :1082756 指 導 老 師 : 司 徒 秀 英 博 士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2005 內 容 提 要 明 末 清 初 是 我 國 戲 曲 的 豐 盛 時 期, 無 論 是 曲 科 白 及 戲 曲 內 容 上 已 達 至 成 熟 的 階 段, 尤 其 在 戲 曲 題 材 方 面 極 為 多 元 化, 有

More information

03-04 Self-Study Questionnaire

03-04 Self-Study Questionnaire 武 夷 学 院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工 程 教 育 认 证 (EAC) 自 评 报 告 书 2016 学 年 度 受 认 证 专 业 负 责 人 签 名 : : 2016 年 7 月 1 日 I 自 评 报 告 书 缴 交 确 认 清 单 # 请 勾 选 / 项 目 1. ˇ 本 报 告 书 内 容 业 经 本 人 审 慎 阅 读 并 确 认, 内 容 纪 录 详 实 无 误 2. ˇ 本 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A. 引 言 審 計 署 曾 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編 配 及 運 用 進 行 審 查 背 景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 第 2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以 達 致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More information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 20 2005 GBS JP SBS JP GBS JP GBS JP JP JP BBS JP 2 JP JP JP : JP ( ) ( ) ( ) 3 BBS JP JP GBS JP * * * * * * * 2. ( ) ( )( ) 4 3. 1 : 4. 2 15-18 5. ( ( )) 5 6. / (a) (b) (c) (d) (e) (f) 6 (g) 7.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C Report_Chi(29.2.2016)(clean).doc

Microsoft Word - IC Report_Chi(29.2.2016)(clean).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獨 立 委 員 會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檢 討 報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錄 頁 第 1 章 引 言 1 第 2 章 檢 討 方 法 及 基 本 原 則 4 第 3 章 酬 金 及 個 人 福 利 7 第 4 章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More information

72075(BOC A Share)_入cover同back cover.indb

72075(BOC A Share)_入cover同back cover.indb 2015 32 3 20142014 2015630 201516 2014 1 2015630 20141231 73,858 85,123 (1) 1,651,951 1,727,805 (2) 126,744 158,224 (3) 396,199 420,059 2,248,752 2,391,211 (1) 2015630 18.5%2014123120.0%5.0%2014 12315.0%

More information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31 2198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2 2692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3 2435 毛 孟 靜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31 2198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2 2692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3 2435 毛 孟 靜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行 政 署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SO-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01 2366 陳 志 全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02 2367 陳

More information

cover_chi

cover_chi 106 108 150 110 152 153 129 155 134 156 140 157 158 159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 2 124 3 4 5 125 1 2 126 3 4 5 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 1,146,000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

水力发电(九)

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

景观植物(一)

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三).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_一_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五)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

乳业竞争_一_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

胎儿健康成长.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