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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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中 國 大 陸 自 1979 年 從 事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蓬 勃 發 展 ( 謝 百 三,1997) 大 批 外 國 企 業 因 此 爭 相 到 中 國 投 資 設 廠, 與 中 國 進 行 技 術 經 濟 貿 易 人 才 及 資 訊 交 流, 共 同 分 享 中 國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所 帶 來 之 成 果 然 而, 中 國 之 所 以 對 外 資 企 業 有 莫 大 的 吸 引 力, 其 中 原 因 之 一 即 在 於 中 國 擁 有 世 界 第 一 流 的 人 才 及 人 力 資 源 ;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所 需 的 薪 資 更 是 極 為 低 廉, 人 力 資 源 在 中 國 可 謂 是 物 美 價 廉 由 於 大 陸 地 區 挾 著 廣 大 的 市 場 腹 地 及 豐 沛 的 人 力 資 源, 再 加 上 廉 價 的 勞 工 成 本, 更 是 迅 速 成 為 台 商 企 業 的 投 資 重 點 地 帶 近 年 來, 台 商 設 廠 的 腳 步 加 速, 對 於 大 陸 當 地 人 才 需 求 也 大 幅 提 昇, 因 此 各 項 人 力 資 源 的 議 題 便 成 為 台 商 企 業 欲 在 大 陸 成 功 經 營, 所 急 切 關 心 的 議 題 然 而, 雖 然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已 有 同 文 同 種 語 文 相 通 及 地 利 之 便 等 優 勢, 但 由 於 政 治 制 度 法 令 規 章 及 風 土 民 情 等 內 容 的 大 相 逕 庭, 或 多 或 少 造 成 了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時 的 難 題 因 此, 為 了 有 效 地 招 募 優 秀 人 才, 並 根 據 當 地 風 土 民 情 配 合 各 省 及 中 央 的 法 令 制 度 規 定, 台 商 在 正 式 進 入 大 陸 企 業 經 營 之 前, 有 必 要 對 適 合 在 大 陸 地 區 的 招 募 管 道 及 其 內 涵 做 一 廣 泛 性 之 研 究 台 商 在 為 進 入 大 陸 投 資 之 前, 首 要 了 解 大 陸 勞 動 環 境 制 度 文 化 及 特 色, 才 能 掌 握 實 況 且 進 入 狀 況, 進 而 規 劃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與 人 事 管 理 策 略 畢 竟,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是 從 人 才 招 募 開 始 的, 大 陸 的 勞 動 力 一 般 來 講 並 不 缺 乏, 但 是 如 何 穩 定 的 確 保 均 質 化 的 勞 動 力 卻 是 台 商 非 得 要 慎 重 考 量 的 課 題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可 歸 納 如 下 : 1. 探 討 台 商 企 業 招 募 員 工 之 常 用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作 業 方 式 及 與 甄 選 標 準 等 相 關 問 題 2. 探 討 台 商 企 業 在 大 陸 地 區 招 募 員 工 時 面 對 不 同 層 級 的 員 工 所 採 用 的 招 募 方 式, 其 分 別 的 招 募 成 效 3. 評 述 大 陸 台 商 企 業 員 工 招 募 與 甄 選 方 面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1 1

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招 募 的 定 義 與 招 募 作 業 一 招 募 的 定 義 早 期 的 招 募 模 式 將 招 募 及 甄 選 區 分, 招 募 意 指 吸 引 應 徵 者 的 流 程, 而 甄 選 則 只 從 眾 多 應 徵 者 中 挑 選 合 適 人 選 的 過 程 最 近 的 理 論 則 認 為 招 募 應 同 時 包 含 吸 引 及 甄 選 應 徵 者 (Boudreau & Rynes, 1985; Schwab, 1982; Wanous, 1980) 因 此, 研 究 必 須 調 查 多 種 招 募 變 數 對 這 兩 種 流 程 的 影 響 效 果 ( 例 如, 訓 練 招 募 者 能 同 時 提 升 應 徵 者 的 興 趣 及 甄 選 過 程 的 效 度 ) 招 募 是 企 業 為 了 吸 引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動 機 的 合 適 人 選, 激 勵 他 們 前 來 應 徵 的 過 程 組 織 希 望 雇 用 到 優 秀 的 員 工, 必 須 靠 良 好 的 招 募 程 序 和 作 業, 才 能 讓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和 發 展 潛 力 的 的 應 徵 者, 願 意 投 入 企 業 的 工 作 行 列, 共 同 努 力 達 到 企 業 的 目 標 ( 黃 英 忠, 1998) Byars & Rues(1995) 指 招 募 是 尋 求 及 吸 引 一 群 符 合 企 業 職 務 工 作 需 求 的 人, 以 填 補 空 缺 職 位 Mikovich(1994) 則 定 義 招 募 為 一 個 確 認 並 吸 引 應 徵 者, 以 便 日 後 從 中 挑 選 員 工 的 程 序 學 者 Breaugh(1992) 歸 納 一 項 新 的 觀 點, 認 為 組 織 內 的 招 募 及 甄 選 不 再 是 單 向 的 流 程, 取 而 代 之, 招 募 及 甄 選 是 一 雙 向 且 相 互 影 響 的 流 程, 不 只 是 雇 主 試 圖 吸 引 應 徵 者, 求 職 者 也 試 圖 引 起 招 募 者 的 興 趣 ; 同 時, 組 織 甄 選 合 適 的 應 徵 者, 而 這 些 應 徵 者 也 決 定 將 就 職 於 哪 家 組 織 因 此,Breaugh 將 員 工 招 募 定 義 為 一 種 組 織 活 動, 包 括 影 響 申 請 某 種 職 位 的 各 類 應 徵 者 其 類 型 及 數 量, 及 組 織 提 供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工 作 條 件 是 否 被 應 徵 者 接 受 總 而 言 之, 現 代 的 招 募 已 不 似 過 去 一 般 專 屬 於 資 方 雇 主 的 市 場, 相 反 的 它 是 屬 於 資 方 雇 主 與 勞 方 求 職 應 徵 者 之 間 相 互 競 爭 的 市 場 此 外, 隸 屬 相 同 性 質 的 資 方 雇 主 間, 為 了 招 募 到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彼 此 也 開 始 相 互 競 爭 ( 陳 基 國,1997) 陳 綺 薇 (2001) 則 將 招 募 定 義 為 企 業 在 組 織 內 外 採 取 各 種 相 關 的 招 募 活 動, 以 吸 引 足 夠 且 符 合 該 職 位 需 求 的 求 職 應 徵 者, 有 效 地 填 補 組 織 中 的 職 位 空 缺, 並 達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本 研 究 則 將 招 募 定 義 為 : 為 因 應 組 織 需 求, 企 業 展 開 一 連 串 的 招 募 程 序 及 活 動, 藉 以 吸 引 符 合 職 務 工 作 需 求 的 應 徵 者, 並 有 助 於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二 招 募 作 業 學 者 Breaugh(1992) 針 對 招 募 作 業 方 式, 提 出 具 體 完 整 的 模 型, 將 招 募 流 程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分 別 是 : 招 募 規 劃 (Recruitment Planning) 發 展 招 募 策 略 (Recruitment strategy development) 招 募 活 動 (Recruitment activities) 及 招 募 評 估 (Recruitment evaluation) 由 學 者 Breaugh(1992) 對 招 募 作 業 流 程 的 觀 點, 可 看 出 招 募 作 業 範 圍 包 括 招 募 前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策 略 發 展 招 募 進 行 中 的 活 動 及 招 募 後 的 評 估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藉 由 事 前 的 規 劃 與 事 後 的 評 估, 提 升 整 體 招 募 作 業 的 效 率 綜 合 本 節 所 述, 本 研 究 將 招 募 定 義 為 : 為 因 應 組 織 需 求, 企 業 展 開 一 連 串 的 招 募 程 序 及 活 動, 藉 以 吸 引 符 合 職 務 工 作 需 求 的 應 徵 者, 並 有 助 於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其 中 的 招 募 2 2

3 程 序 及 招 募 活 動 即 是 企 業 在 進 行 招 募 時 所 規 劃 與 執 行 的 招 募 作 業 根 據 學 者 Breaugh (1992) 提 出 的 招 募 流 程 模 型, 即 可 知 完 整 的 招 募 作 業 應 由 招 募 的 規 劃 開 始, 經 由 詳 細 的 策 略 計 畫, 以 確 定 企 業 所 需 招 募 的 地 區 對 象 方 式 時 機 訓 練 招 募 人 員 招 募 技 巧 及 確 立 招 募 期 望 之 後, 開 始 進 行 實 際 的 招 募 活 動, 並 在 完 成 後 以 招 募 成 效 評 估 及 檢 視 成 果 本 研 究 的 整 體 招 募 策 略 以 學 者 Boudreau & Rynes(1985) Schwab(1982) 與 Wanous (1980) 所 定 義 的 招 募 之 吸 引 及 甄 選 之 衡 量 的 定 義 為 依 據, 並 輔 以 招 募 之 成 效 評 估, 以 利 持 續 提 升 招 募 作 業 的 效 率 第 二 節 招 募 成 效 之 指 標 一 范 揚 松 等 (1990) 認 為 評 估 招 募 成 效 的 指 標 為 : 1. 工 作 達 成 率 : 招 募 人 才 時 評 估 招 募 成 效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之 一 便 是 檢 視 其 是 否 能 把 交 代 的 工 作 都 做 完 若 工 作 都 能 做 完, 至 少 表 示 已 符 合 了 第 一 個 要 求 2. 品 質 : 為 了 決 定 工 作 品 質, 人 事 部 主 管 必 須 根 據 長 期 及 短 期 的 指 標 來 作 決 定 在 短 期 方 面, 他 們 必 須 對 應 徵 者 工 作 的 熱 誠 作 仔 細 而 持 續 的 觀 察 在 長 期 方 面, 他 們 觀 察 工 作 者 的 回 饋 程 度 及 工 作 表 現 3. 效 率 : 雖 然 公 司 必 須 提 供 一 個 有 足 夠 數 量 及 素 質 人 力 的 組 織, 但 是 觀 察 他 們 的 效 率 也 是 同 樣 的 重 要 如 前 所 述 一 個 追 蹤 評 估 效 率 的 有 效 方 法 勢 將 工 作 結 束 與 已 設 定 的 工 作 計 畫 相 比 較, 這 將 有 助 於 決 定 工 作 是 否 依 照 計 畫 進 行, 各 種 結 果 是 否 在 預 期 之 中 4. 成 本 : 這 是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指 標, 招 募 成 本 可 依 各 種 方 法 加 以 分 析 計 算 雇 用 員 工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可 以 展 現 企 業 的 實 力 二 何 勇 福 楊 國 安 (1993) 認 為 招 募 成 效 的 考 量, 可 分 為 三 部 分 : 1. 量 的 問 題 : 招 募 作 業 使 企 業 得 以 羅 致 所 需 之 人 才, 使 每 個 出 缺 的 職 位 都 能 即 時 有 接 班 人 負 責 較 客 觀 的 評 估 招 募 作 業, 是 在 每 次 招 募 時, 評 估 應 徵 者 與 職 位 空 缺 的 比 率 這 個 比 率 愈 大 愈 好, 因 為 他 表 示 企 業 可 以 在 較 多 的 應 徵 者 中 挑 選 合 格 且 滿 意 的 人 選 2. 質 的 問 題 : 求 職 者 的 素 質 與 入 選 者 未 來 的 工 作 表 現 也 是 招 募 作 業 所 關 切 的 短 期 內, 企 業 對 應 徵 者 的 平 均 水 準 與 資 格 條 件 有 概 略 的 了 解, 就 可 以 針 對 錄 取 與 未 錄 取 的 資 格 條 件 一 一 比 較, 以 便 認 識 企 業 錄 取 成 員 的 真 正 素 質 長 期 來 看, 企 業 就 所 錄 取 人 員 之 去 留 與 工 作 表 現 加 以 追 蹤 記 錄, 以 了 解 何 等 資 格 條 件 的 人 選 有 較 好 的 留 職 紀 錄 和 工 作 表 現 如 此 也 可 以 作 為 日 後 招 募 工 作 的 參 考, 這 也 就 達 到 評 估 招 募 工 作 積 極 意 義 三 蔡 維 奇 (1999) 認 為 衡 量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應 為 : 有 效 的 招 募 方 法 應 能 在 較 短 的 時 間 內 吸 引 數 目 較 多 品 質 較 高 的 應 徵 者, 因 此 評 估 時 可 採 用 下 列 三 種 指 標 : 平 均 每 個 出 缺 職 位 的 應 徵 人 數 合 格 應 徵 者 的 比 例 ( 經 初 步 篩 選 合 格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 總 應 徵 者 人 數 ) 獲 得 足 夠 人 才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3 3

4 四 Breaugh(1992) 提 出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為 : 1. 達 成 率 : 及 每 次 招 募 活 動 中 順 利 填 補 職 缺 的 數 目 ; 2. 時 間 : 指 當 職 位 出 缺 的 申 請 被 核 准 到 填 補 完 成 所 花 的 時 間 ; 3. 成 本 : 每 位 填 補 所 花 費 的 個 別 成 本 平 均 成 本 是 衡 量 招 募 成 效 的 重 要 指 標 五 Barber (1998) 將 招 募 結 果 分 為 確 認 與 吸 引 兩 構 面 來 衡 量 : 1. 確 認 : 檢 驗 是 否 有 特 定 的 招 募 管 道 提 供 符 合 公 司 職 位 要 求 且 合 理 的 應 徵 人 數 所 謂 合 理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是 指 各 招 募 來 源 的 成 本 效 益, 對 於 招 募 成 效 的 評 估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所 指 為 公 司 有 興 趣 的 並 非 完 成 工 作 的 基 礎 能 力 如 什 麼 樣 的 人 口 統 計 變 數 組 合 較 有 用? 何 種 來 源 的 應 徵 者 是 較 可 能 被 雇 用 的? 2. 吸 引 :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特 定 的 來 源 去 接 觸 潛 在 應 徵 者, 而 該 應 徵 者 對 於 該 來 源 是 否 願 意 回 應 如 學 者 提 出 透 過 報 紙 廣 告 對 招 募 較 高 階 層 人 員 並 非 好 方 法, 可 能 引 起 部 分 應 徵 者 較 不 會 使 用 報 紙 找 工 作 (Kelly,1993) 六 Milkovich and Boudreau(1999) 認 為 衡 量 招 募 活 動 的 指 標 可 分 為 : 1. 與 效 率 相 關 : 可 分 為 成 本 數 量 品 質 及 企 業 成 果 等 (1) 成 本 : 每 雇 用 一 位 新 進 員 工 所 花 的 成 本 ; (2) 數 量 : 包 含 雇 用 的 人 數 留 在 公 司 內 五 年 內 的 人 數 及 每 為 新 進 員 工 的 平 均 任 職 期 間 ; (3) 品 質 : 包 括 招 募 程 度 的 效 度 新 進 員 工 的 平 均 條 件 優 劣 成 功 的 新 進 員 工 比 例 新 進 員 工 的 表 現 水 準 新 進 員 工 的 生 涯 發 展 ; (4) 企 業 成 果 : 意 指 利 益 生 產 力 瑕 疵 品 及 生 產 成 本 等 2. 與 公 平 性 相 關 : 又 分 為 合 法 性 及 應 徵 者 的 認 知 (1) 合 法 性 : 包 括 負 面 影 響 面 臨 法 律 危 機 的 次 數 對 法 律 需 求 的 堅 持 (2) 應 徵 者 的 認 知 : 對 招 募 過 程 的 滿 意 度 獲 得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的 知 識 對 公 司 的 滿 意 度 由 以 上 的 研 究, 可 發 現 雖 然 每 位 學 者 在 評 估 招 募 成 效 時 所 採 用 的 指 標 不 同, 但 其 目 的 皆 為 提 供 企 業 有 效 評 估 招 募 成 效 的 指 標, 同 時 藉 由 確 實 的 評 估 來 提 升 組 織 的 招 募 成 效 不 同 於 過 去 研 究 中, 採 用 遠 期 指 標 ( 如 新 進 員 工 的 平 均 留 職 期 間 新 進 員 工 的 表 現 水 準 等 ) 來 衡 量 招 募 成 效 本 研 究 採 用 近 期 指 標, 包 括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雇 主 對 招 募 成 果 的 滿 意 度 招 募 效 率 合 格 率 及 錄 取 率, 作 為 衡 量 招 募 成 效 的 目 標 4 4

5 第 三 節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之 招 募 作 業 一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招 募 管 道 經 收 集 各 種 資 料 顯 示, 大 陸 地 區 人 才 招 募 的 管 道 包 含 以 下 幾 種 ( 李 玉 芬,1995; 吳 震 宇,1997; 孫 顯 嶽,2001; 蕭 新 永,1997): 1. 人 才 市 場 招 募 : 此 種 招 募 管 道 類 似 台 灣 的 就 業 博 覽 會, 求 才 廠 商 集 中 於 會 場 內 擺 設 求 才 攤 位, 求 職 者 在 會 場 中 尋 找 心 目 中 理 想 的 公 司 進 行 求 職 主 要 是 經 由 各 地 區 ( 區 或 縣 ) 的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舉 辦, 特 點 是 不 定 期 舉 辦, 例 如 公 司 如 果 位 於 徐 匯 區 的 話, 可 參 加 由 閔 行 區 及 徐 匯 區 組 織 舉 辦 的 人 才 交 流 洽 談 會, 一 般 來 說, 舉 辦 的 消 息 會 在 10 天 前 通 知 各 用 人 企 業, 亦 會 在 其 專 屬 的 網 站 上 發 佈 舉 辦 消 息 此 種 方 式 可 享 人 才 市 場 的 各 種 便 利 與 宣 傳 服 務, 並 可 招 募 到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主 要 為 兩 生 兩 員, 及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大 學 生 和 留 學 生 以 上 海 市 為 例, 市 內 各 區 的 勞 動 局 及 其 服 務 機 關, 或 經 由 大 陸 最 基 層 的 行 政 組 織 居 民 委 員 會 做 為 募 集 管 道, 來 招 募 企 業 所 需 之 人 才 台 商 則 要 求 勞 動 服 務 公 司 依 規 定 收 取 手 續 費 用 如 果 企 業 需 要 高 學 歷 或 具 有 特 定 經 驗 之 人 才, 就 可 以 利 用 當 地 人 事 局 管 轄 的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所 主 辦 的 人 才 交 流 會 來 募 集 所 需 人 才 台 商 持 營 業 執 照 和 當 地 人 事 局 核 發 的 介 紹 信 前 往 繳 費 辦 理 手 續 即 可 台 商 只 需 要 租 一 個 攤 位, 並 準 備 一 些 徵 才 海 報 或 宣 傳 單, 書 名 工 種 崗 位 及 需 才 條 件, 即 可 在 現 場 辦 理 應 徵 事 宜 在 就 業 媒 體 不 慎 發 達 的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剛 畢 業 想 要 找 工 作 或 想 要 轉 換 工 作 的 人, 對 人 才 交 流 會 的 依 賴 相 當 大, 尤 其 是 一 些 白 領 階 級 員 工 ( 管 理 與 技 術 類 ), 視 人 才 交 流 會 為 主 要 的 求 職 管 道 而 且 這 項 招 募 管 道 花 費 不 高, 是 很 多 台 商 企 業 慣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之 一 ( 蕭 新 永,2001) 2.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單 位 推 薦 : 台 商 企 業 在 招 募 職 工 幹 部 時, 常 會 接 到 相 關 上 級 部 門 寄 來 的 推 薦 信 函 或 打 來 的 電 話, 推 薦 某 人 到 企 業 任 聘, 因 而 造 成 台 商 相 當 的 困 擾, 任 用 與 否 都 是 問 題 但 是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雇 用 員 工 為 數 卻 不 少 由 於 推 薦 雇 用 是 目 前 大 陸 常 見 的 用 人 管 道, 做 為 台 商,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的 台 商, 恐 怕 很 難 一 下 子 拒 絕 所 有 的 請 託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募 得 的 員 工 亦 有 其 優 缺 點 優 點 是 可 以 藉 此 掌 握 地 方 資 源, 以 發 展 事 業 ; 尚 且, 推 薦 雇 用 的 員 工 比 一 般 公 開 招 募 之 職 工 流 動 率 較 低 且 信 賴 度 較 高 但 是 缺 點 是 被 推 薦 的 員 工 的 能 力 不 一 定 是 企 業 想 要 的, 這 樣 的 員 工 進 來 公 司 之 後 無 增 於 對 企 業 的 貢 獻 ; 受 推 薦 的 員 工 亦 容 易 造 成 特 權 意 識, 並 造 成 人 事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影 響 其 他 職 工 士 氣 3. 報 章 雜 誌 招 募 : 目 前 登 報 求 才 的 消 息 主 要 是 發 佈 在 人 才 市 場 報 上, 特 點 是 信 息 量 大, 當 然 費 用 較 高, 另 外 從 發 佈 到 收 集 資 料 一 般 需 一 星 期 左 右, 招 募 的 速 度 較 慢, 需 才 孔 急 的 話, 恐 緩 不 濟 急 企 業 在 運 用 此 種 招 募 管 道 時, 須 特 別 留 意 各 地 區 所 做 的 不 同 規 定 以 上 海 市 為 例, 在 上 海 市 勞 動 局 關 於 嚴 格 登 報 招 工 手 續 的 規 定 中 指 出, 其 登 報 招 工 必 須 經 過 市 勞 動 局 審 定 勞 動 力 計 畫 招 工 地 區 和 招 工 簡 章, 經 批 准 蓋 章 後, 使 獲 准 刊 登 5 5

6 4. 工 廠 貼 告 示 : 很 多 台 商 企 業 在 大 陸 地 區 招 聘 員 工 時, 經 常 使 用 在 工 廠 及 附 近 以 張 貼 招 聘 啟 事 的 方 式 吸 引 應 聘 者 來 應 徵 因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力 相 當 的 充 沛, 通 常 只 要 一 張 貼 招 聘 廣 告, 該 地 區 的 待 業 勞 動 人 力 或 是 該 公 司 的 員 工 及 會 爭 相 走 告, 以 通 知 其 親 朋 好 友 前 來 應 徵 5. 內 部 員 工 介 紹 招 募 : 藉 由 內 部 員 工 的 推 薦 方 式, 可 以 節 省 甄 選 人 才 所 需 的 廣 告 費 並 省 去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開 銷 這 種 形 式 為 公 司 員 工 利 用 自 己 的 關 係, 推 薦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人 員, 並 且 經 由 公 司 考 核 錄 用, 曾 有 公 司 規 定, 每 推 薦 一 名 公 司 所 要 的 技 術 人 員 或 重 要 崗 位 的 緊 缺 人 員, 只 要 被 推 薦 者 受 錄 用, 並 且 做 滿 6 個 月 以 上 的 話, 就 可 對 推 薦 者 獎 勵 每 人 50 元 6. 校 園 招 募 : 大 陸 地 區 人 才 市 場 的 人 力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因 此 有 許 多 企 業 於 招 募 儲 備 幹 部 時, 往 往 以 大 學 本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主 要 的 人 力 來 源, 雖 然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不 足, 但 藉 由 公 司 本 身 的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從 頭 做 起, 至 少 可 確 保 一 定 的 水 準 通 常 赴 學 校 就 地 招 募 時, 應 該 先 與 學 校 管 理 當 局 或 輔 導 中 心 主 辦 人 聯 繫, 告 訴 來 該 校 招 募 之 目 的, 並 請 求 給 予 協 助 此 外, 並 應 攜 帶 有 關 資 料 文 件 ( 例 如 : 公 司 簡 介 有 關 應 徵 及 甄 選 手 續 之 資 料 以 及 該 公 司 特 具 之 履 歷 文 件 或 應 徵 者 應 行 檢 附 之 文 件 等 ) 若 要 招 募 素 質 優 良 的 員 工, 則 可 藉 由 在 重 點 大 學 內 招 募, 如 北 京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南 開 大 學 中 國 協 和 醫 科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等, 不 僅 為 中 國 大 陸 之 重 點 大 學, 更 為 亞 洲 聲 譽 頗 高 的 國 際 知 名 大 學 7. 網 路 招 募 : 網 路 招 募 雖 然 方 便, 但 就 大 陸 地 區 而 言, 個 人 電 腦 仍 為 一 項 奢 侈 品, 再 加 上 網 路 普 及 率 並 不 高, 所 以 一 般 地 區 進 行 網 路 招 募, 效 果 有 限 但 是 近 年 來 在 大 都 市 中, 網 路 的 使 用 率 快 速 增 加, 尤 其 以 北 京 上 海 廣 東 為 多 8. 獵 人 頭 招 募 : 採 用 此 種 方 式 者, 主 要 是 以 中 高 階 的 本 土 化 幹 部 或 是 特 殊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透 過 在 大 陸 的 獵 人 頭 公 司 做 人 才 招 募 黃 同 圳 (1995) 指 出 大 陸 職 工 的 招 募 途 徑 有 : 藉 由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由 勞 動 服 務 機 構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協 助 透 過 廣 播 電 視 報 紙 等 媒 體 刊 登 招 募 啟 事 經 由 企 業 內 員 工 的 推 薦 直 接 至 校 園 招 募 應 屆 畢 業 生 在 工 廠 及 附 近 張 貼 招 募 啟 事 依 據 湯 秀 瓊 (1991), 台 商 企 業 招 募 員 工 大 多 採 行 之 方 法 可 以 區 分 為 管 理 幹 部 專 業 人 才 及 一 般 員 工 三 種 類 別 管 理 幹 部 的 招 募 多 採 用 挖 角 的 方 式, 專 業 人 才 運 用 登 報 招 募, 而 一 般 員 工 則 貼 紅 紙 條 招 工 對 於 管 理 人 才 的 挖 角 方 式 是 從 同 行 的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著 手, 找 到 了 適 當 的 人 選 之 後, 透 過 關 係 了 解 該 名 員 工 對 公 司 有 什 麼 不 滿 的 地 方, 再 針 對 不 滿 的 地 方 開 出 挖 角 條 件, 但 是 這 種 方 式 常 造 成 台 商 之 間 互 相 挖 角 的 惡 性 競 爭 風 氣, 造 成 人 力 無 法 長 期 培 養 而 專 業 人 才 的 網 羅, 大 多 是 採 登 報 招 考 的 方 式, 通 常 企 業 會 在 招 募 啟 事 上 有 所 要 求, 例 如 居 住 地 區 的 限 制 所 學 科 目 外 語 能 力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條 件 而 文 中 並 提 出 運 用 報 紙 招 募 員 工 的 方 式 其 實 在 大 陸 有 時 常 會 發 生 招 募 上 的 阻 礙 因 為 大 陸 地 區 所 有 報 紙 招 募 啟 事 都 得 經 由 大 陸 主 管 單 位 審 批 通 過,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往 往 無 可 避 免 地 6 6

7 會 遭 受 到 人 情 壓 力 而 推 薦 員 工 給 台 商, 而 這 種 現 象 常 造 成 台 商 企 業 用 人 管 理 上 的 困 擾 在 一 般 員 工 招 工 方 面, 亦 可 以 透 過 員 工 自 行 介 紹 的 方 式, 透 過 口 耳 相 傳 的 宣 傳 效 果, 其 成 果 往 往 和 貼 告 示 的 相 差 不 遠 此 外, 當 地 職 業 學 校 也 會 主 動 推 薦 畢 業 生 給 台 商 不 過 有 台 商 反 應 這 些 人 到 了 工 廠,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學 技 術, 學 成 之 後 毫 不 留 戀 地 離 開, 轉 往 當 地 的 國 營 工 廠 有 了 幾 次 相 同 經 驗 後, 台 商 了 解 這 些 人 身 負 落 實 當 地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的 責 任, 對 於 職 業 學 校 的 推 薦 也 就 採 取 婉 拒 的 態 度 在 李 玉 芬 (1995) 中 指 出, 台 商 企 業 針 對 一 般 員 工 所 採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以 員 工 自 行 推 薦 張 貼 紅 條 刊 登 報 紙 等 方 式 居 多 但 是 管 理 幹 部 與 技 術 人 員 之 招 募 常 常 必 須 再 透 過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或 是 勞 動 服 務 公 司 等 機 構, 才 可 以 網 羅 到 適 當 人 才 在 對 於 招 募 應 屆 大 學 畢 業 生 方 面, 因 為 必 須 與 其 他 企 業 競 爭 為 數 較 有 限 的 大 專 畢 業 生, 因 此, 在 具 體 作 法 上, 除 了 透 過 媒 體 刊 登 吸 引 人 才 的 廣 告 之 外, 直 接 由 學 校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單 位 推 薦, 辦 理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或 透 過 專 職 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介 紹 等 方 式 二 大 陸 地 區 甄 選 程 序 大 陸 台 商 企 業 雖 說 只 是 招 考 一 般 的 作 業 員, 但 是 也 因 為 人 數 過 多, 而 使 得 老 闆 的 選 擇 範 圍 很 大, 因 此, 考 試 的 關 卡 也 很 多 ( 湯 秀 瓊,1991) 首 先, 員 工 必 須 通 過 確 認 身 份 證 普 通 話 會 話 殘 障 檢 查 的 第 一 關, 過 關 的 人 再 前 往 面 談, 以 判 定 是 否 有 智 能 障 礙 的 問 題, 通 過 考 試 之 後 再 接 受 筆 試, 大 部 分 筆 試 就 是 一 般 的 智 力 測 驗 試 題, 以 測 知 員 工 的 智 商 水 平, 最 後 一 關 則 是 術 科 考 試, 亦 即 請 應 試 者 實 地 操 作 應 徵 項 目 大 陸 地 區 的 甄 選 作 業 甄 選 通 常 根 據 工 作 說 明 書, 譬 如 最 低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之 要 求, 對 於 應 徵 者 進 行 職 前 調 查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或 測 驗, 以 挑 選 最 適 當 人 選 李 玉 芬 (1995) 指 出, 企 業 主 為 了 避 免 員 工 表 面 上 說 的 天 花 亂 墜, 但 等 錄 用 了 之 後 實 地 去 做 卻 什 麼 也 做 不 來, 僅 能 以 設 計 多 項 測 試 工 具, 來 甄 選 最 適 合 的 員 工 同 時, 為 了 避 免 大 陸 官 方 人 情 的 壓 力, 故 企 業 會 要 求 員 工 一 定 要 通 過 某 項 考 試, 或 是 運 用 面 試 的 方 法, 以 巧 妙 地 解 決 這 種 人 事 包 袱 三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甄 選 原 則 不 論 是 法 令 上 的 規 定 或 是 符 合 風 土 民 情 的 習 慣, 企 業 在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甄 選 應 該 根 據 以 下 幾 種 原 則 : 公 開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考 核 競 爭 原 則 全 面 原 則 擇 優 原 則 量 才 原 則 效 率 原 則 廈 門 市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中 亦 明 文 規 定, 企 業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需 稟 持 面 向 社 會 公 開 招 收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四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書 面 審 核 要 點 當 應 徵 職 工 經 由 報 紙 路 邊 招 貼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等 管 道 寄 來 應 徵 資 料 時, 首 先 要 進 行 第 一 關 的 書 面 審 核, 也 就 是 從 應 徵 者 履 歷 表 ( 職 工 登 記 表 ) 中 進 行 篩 選 作 業 要 注 意 的 有 以 下 幾 點 : 7 7

8 1. 辨 識 資 料 真 偽 在 中 國 大 陸, 應 徵 者 寄 來 的 各 種 資 格 證 明 及 畢 業 證 書 等 文 件, 常 有 假 證 件 及 各 種 千 奇 百 怪 的 文 件 ( 蕭 新 永,2001) 因 此 文 件 審 核 必 須 格 外 注 意 除 了 要 求 應 徵 者 於 被 通 知 面 談 時 帶 正 本 驗 證 外, 在 實 際 面 談 時, 利 用 詢 問 技 巧 觀 察 其 回 答 的 實 例 是 否 與 資 格 證 書 登 載 內 容 相 符 合, 或 是 如 他 自 傳 內 所 描 述 的 歷 練 與 專 長 相 吻 合 有 時 候 應 徵 者 學 歷 證 明 只 可 做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參 考, 本 人 的 臨 場 反 應 才 是 重 要 的 2. 黨 籍 企 業 內 在 雇 用 黨 員 時 亦 要 注 意 是 否 影 響 組 織 內 發 展 根 據 大 陸 法 令 規 定 外 資 企 業 中 有 三 人 以 上 共 產 黨 員, 經 上 級 同 意 應 該 建 立 共 產 黨 基 層 組 織 如 果 企 業 內 有 共 青 團 團 員, 要 成 立 團 支 部 或 小 組 3. 應 徵 者 住 所 離 工 作 場 所 遠 近 問 題 另 一 個 審 核 要 點 是 應 徵 者 距 離 工 作 現 場 遠 近 的 問 題, 應 徵 者 如 果 與 雙 親 或 配 偶 不 能 在 正 常 休 息 日 ( 星 期 六 或 星 期 日 ) 見 面 的 話, 職 工 有 放 探 親 假 的 權 利 雖 然 大 陸 勞 動 法 並 未 就 探 親 假 做 出 明 文 規 定, 但 大 陸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企 業 職 工 享 受 國 家 規 定 之 節 假 日 公 休 日 探 親 假 婚 喪 假 女 職 工 產 假 等 假 期 大 陸 當 局 規 定 國 有 企 業 單 位 工 作 滿 一 年 以 上 之 員 工, 因 無 法 於 公 休 日 探 訪 配 偶 或 父 母 者, 可 以 享 受 探 望 配 偶 及 父 母 之 權 利 單 身 職 工 探 望 父 母 年 二 十 天 或 每 二 年 四 十 五 天, 探 望 配 偶 每 年 三 十 天 ; 對 台 商 企 業 而 言, 基 於 工 作 效 率 之 一 致 性 與 勞 動 成 本 考 量, 在 未 與 應 徵 者 面 談 面 試 前 先 做 好 把 關 工 作, 如 果 不 是 重 要 職 務 崗 位 的 應 徵 者 具 有 上 述 情 況 的 話, 應 先 篩 選 下 來 ; 如 果 是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特 殊 人 才, 棄 之 可 惜 的 話, 也 可 以 通 知 他 前 來 面 試, 詳 細 質 詢 了 解 再 決 定 錄 取 與 否 4. 審 查 婚 姻 狀 況 大 陸 勞 動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規 定 : 女 職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於 九 十 天 的 產 假 國 務 院 發 布 的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規 定 第 八 條 規 定, 女 職 工 產 假 為 九 十 天, 其 中 產 前 假 15 天, 產 後 假 75 天, 難 產 的 增 加 15 天, 多 包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一 胎 增 加 15 天 晚 育 的 可 增 加 產 假 期 間 5. 生 育 證 大 陸 徹 底 實 施 生 育 計 畫 的 國 家, 規 定 女 性 要 晚 婚 ( 二 十 三 歲 ) 晚 育 ( 二 十 四 歲 ), 女 性 結 婚 後 發 給 生 育 證, 只 有 在 生 育 證 規 定 的 年 度 才 能 懷 孕 ( 什 麼 時 候 想 要 懷 孕 是 由 自 己 決 定 再 申 請 生 育 證 ) 因 此, 應 徵 者 若 是 新 婚 者, 應 審 查 其 生 育 證 了 解 其 何 時 懷 孕, 否 則 一 經 錄 取, 過 不 了 多 久 就 要 懷 孕 生 子, 接 下 來 就 是 九 十 天 的 產 假 與 九 個 月 的 哺 乳 假 8 8

9 6. 戶 口 狀 況 大 陸 戶 口 採 用 二 元 戶 口 制 度, 分 為 農 村 戶 口 與 非 農 村 戶 口 不 但 限 制 農 村 戶 口 移 入 城 市, 城 市 間 戶 口 移 動 也 多 所 限 制 從 外 省 招 募 員 工, 需 持 有 企 業 所 在 地 勞 動 部 門 核 發 的 外 來 人 員 就 業 證, 以 及 公 安 機 關 所 發 的 暫 住 證 才 可 錄 用 7. 檔 案 關 係 和 離 職 證 明 大 陸 勞 動 法 第 九 十 九 條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勞 動 者, 如 果 對 原 單 位 造 成 經 濟 損 失 的, 該 用 人 單 位 應 該 承 擔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因 此 在 口 試 時 應 要 求 攜 帶 離 職 證 明, 至 少 在 錄 取 通 知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離 職 證 明 此 外, 應 徵 者 在 錄 取 後, 其 檔 案 關 係 也 要 從 原 單 位 調 出 轉 入 新 單 位, 如 果 是 合 資 企 業 可 委 由 中 方 企 業 保 管 或 委 託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保 管 ; 獨 資 企 業 不 能 自 己 保 管 大 陸 職 工 的 檔 案, 須 委 託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或 勞 動 服 務 機 構 代 管 除 了 以 上 七 點, 還 有 像 是 技 術 等 級 證 書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資 格 證 明 以 及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等 文 件, 如 有 必 要 都 要 在 應 徵 者 正 式 進 入 企 業 前 一 一 審 查, 才 不 會 造 成 事 後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徒 增 困 擾 ( 蕭 新 永,2001) 第 四 節 大 陸 勞 動 管 理 法 令 一 大 陸 中 央 及 地 方 勞 動 法 令 有 關 職 工 招 募 部 分 之 概 況 在 以 工 人 階 級 為 領 導, 以 工 農 聯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工 人 是 國 家 的 主 人 翁, 為 了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調 整 勞 動 關 係, 建 立 和 維 護 適 應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勞 動 制 度,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是 1995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立 法 的 宗 旨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保 證 憲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歸 的 遵 守 和 執 行 下, 因 地 制 宜, 也 頒 佈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勞 動 法 規 因 此, 用 人 單 位 必 須 了 解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規 的 體 系, 才 能 有 所 遵 守, 維 持 和 諧 的 勞 動 關 係, 避 免 勞 動 爭 議 的 發 生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規 體 系 包 含 了 自 憲 法 國 務 院 制 訂 的 勞 動 行 政 法 規 及 勞 動 規 章, 到 地 方 性 勞 動 法 規 ( 丁 志 遠,1997), 制 訂 和 頒 佈 的 機 關 不 同, 他 們 被 賦 予 不 同 的 名 稱 不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以 及 不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以 地 方 性 勞 動 法 規 為 例, 這 是 在 憲 法 中 規 定, 省 直 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不 與 憲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歸 相 抵 觸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勞 動 法 律 規 範 中 不 少 內 容 是 由 地 方 性 法 規 來 表 現 的 憲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法 律 效 力 對 全 國 有 效, 地 方 性 法 規 的 法 律 只 在 該 地 方 境 內 有 效 例 如, 關 於 頒 發 南 京 市 技 術 工 人 流 動 暫 行 規 定 的 通 知, 其 法 律 效 力 只 在 南 京 市 境 內 有 效 9 9

10 二 大 陸 中 央 勞 動 相 關 法 令 評 述 這 一 部 份 內 容 將 針 對 大 陸 中 央 勞 動 相 關 法 令 做 進 一 步 的 評 述, 為 了 方 便 起 見, 依 其 不 同 之 法 律 規 定, 自 行 分 類 成 與 招 募 甄 選 相 關 之 五 項 標 題, 並 逐 一 加 以 分 析 此 五 項 標 題 分 別 是 錄 用 原 則 禁 止 招 用 對 象 人 事 任 用 權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跨 省 招 募 等 相 關 規 定 然 而, 筆 者 在 進 行 相 關 標 題 類 比 時 有 時 很 難 予 以 區 分, 行 為 有 所 疏 漏 之 處, 還 請 先 進 們 見 諒 以 下 分 項 將 先 詳 列 出 關 於 該 標 題 有 所 規 範 之 法 律 內 容, 再 針 對 其 意 涵 做 一 描 述, 就 分 項 敘 述 之 1. 錄 用 原 則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指 出 : 合 營 企 業 職 工, 或 者 由 企 業 所 在 地 的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勞 動 管 理 部 門 推 薦, 或 者 經 勞 動 部 門 同 意 後 由 合 營 企 業 自 行 招 收, 都 需 要 由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考 試, 擇 優 錄 用 此 外, 勞 動 人 事 部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用 人 自 主 權 和 職 工 工 資 保 險 福 利 費 用 的 規 定 亦 載 明 此 項 原 則 : 即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招 聘 職 工, 應 通 過 考 試, 擇 優 錄 用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大 陸 中 央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企 業 在 招 募 職 工 時, 必 須 稟 持 通 過 考 試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2. 禁 止 招 用 對 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五 條 中 指 出 : 禁 止 用 人 單 位 招 用 未 滿 16 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文 藝 體 育 和 特 種 工 藝 單 位 招 用 未 滿 16 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必 須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履 行 審 批 手 續, 並 保 證 其 接 受 義 務 教 育 的 權 利 因 此, 大 陸 中 央 勞 動 法 令 普 遍 嚴 禁 未 滿 16 周 歲 的 成 年 人 及 在 校 生 的 原 則 3. 人 事 任 用 權 國 務 院 關 於 鼓 勵 外 商 投 資 的 規 定 及 國 務 院 關 於 鼓 勵 台 灣 同 胞 的 規 定 中 皆 指 出, 外 商 ( 台 灣 ) 同 胞 企 業 依 照 機 批 准 得 合 同 章 程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企 業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不 受 干 涉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用 人 自 主 權 第 6 條 規 定, 對 在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擔 任 董 事 長 董 事 的 中 方 人 員, 在 任 期 內 不 得 擅 自 調 動 其 工 作, 如 需 調 動 時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聘 用 的 中 方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在 其 聘 用 合 同 期 內, 未 經 企 業 董 事 會 和 總 經 理 同 意, 任 何 部 門 和 單 位 無 權 調 動 它 們 的 工 作 關 於 合 資 企 業 的 人 事 任 用 權 方 面, 實 與 董 事 會 權 限 之 大 小 息 息 相 關 雖 說 在 大 陸 的 涉 外 勞 動 法 規 中, 一 再 強 調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享 有 用 人 自 主 權, 但 是 事 實 上 根 本 未 加 以 落 實 ( 鄭 寶 銀 等,1991); 就 以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中 的 規 定 來 說, 企 業 的 管 理 人 員 任 免 事 項, 應 由 企 業 的 董 事 會 決 定, 但 是 這 依 基 本 原 則, 往 往 因 為 中 方 主 管 部 門 習 慣 沿 用 對 國 營 企 業 幹 部 和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干 預 合 資 企 業 中 方 管 理 人 員 的 任 免, 使 得 合 資 與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之 用 人 自 主 權 並 未 得 到 應 有 的 尊 重 ( 馬 淑 儀,1997) 是 故, 在 很 多 時 候, 大 陸 企 業 的 自 主 權 與 我 們 熟 知 的 自 主 權 仍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例 如 : 在 任 用 上 企 業 可 以 自 行 招 募 用 人 計 畫, 但 不 能 直 接 招 聘 勞 動 者, 仍 要 透 過 勞 動 服 務 公 司 來 提 供 仲 介 功 能 另 外, 企 業 所 錄 用 的 勞 動 者 亦 需 經 原 單 位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離 職 10 10

11 4.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第 16 條 第 二 款 即 規 定 :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當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外 資 企 業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外 資 企 業 雇 用 職 工 應 當 依 法 簽 訂 合 同, 並 在 合 同 中 定 名 雇 用 解 雇 報 酬 福 利 勞 動 保 護 勞 動 保 險 等 事 項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第 13 條 規 定, 合 作 企 業 職 工 的 錄 用 辭 退 報 酬 等 勞 動 關 係 事 項, 應 當 訂 定 合 同 加 以 規 定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第 6 條 規 定, 合 營 企 業 職 工 的 雇 用 解 雇, 依 法 由 合 營 各 方 的 合 同 規 定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 第 2 條 規 定, 合 營 以 企 業 職 工 的 雇 傭 解 雇 和 辭 職 等 所 有 勞 動 事 項, 通 過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加 以 規 定 ;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後, 需 經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勞 動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其 實 施 辦 法 第 5 條 也 規 定, 合 營 企 業 用 人, 實 行 勞 動 合 同 制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第 8 條 中 指 出, 勞 動 合 同 由 職 工 個 人 同 企 業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其 合 同 內 容, 應 符 合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第 9 條 亦 規 定,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後, 應 當 於 一 個 月 內 到 當 地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簽 證 由 以 上 法 令 規 定 可 知, 大 陸 政 府 為 了 明 確 勞 動 者 和 用 人 單 位 雙 方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以 避 免 雙 方 勞 動 關 係 難 以 確 定 時 所 發 生 的 糾 紛, 在 大 陸 官 方 所 頒 佈 的 各 種 有 關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規 中, 均 已 確 立 此 原 則 的 貫 徹 5. 跨 省 招 募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合 營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在 當 地 確 實 無 法 解 決 的, 經 省 市 自 治 區 勞 動 人 事 部 門 批 准, 並 徵 得 有 關 地 區 勞 動 人 事 部 門 同 意, 可 到 外 地 招 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用 人 自 主 權 第 1 條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需 要 的 工 人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由 企 業 面 向 社 會 公 開 招 聘, 也 可 以 從 中 方 合 營 者 推 薦 的 人 員 中 選 聘, 在 本 地 區 招 募 職 工 不 能 滿 足 需 要 時, 可 以 跨 地 區 招 募 勞 動 人 事 部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用 人 自 主 權 和 職 工 工 資 保 險 福 利 費 用 的 規 定 第 1 條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在 當 地 無 法 解 決 的, 經 所 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勞 動 人 事 部 門 商 得 有 關 地 區 勞 動 人 事 部 門 同 意, 可 到 外 地 招 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第 5 條 規 定, 企 業 招 募 職 工 可 在 企 業 所 在 地 的 勞 動 部 門 確 認 的 職 業 介 紹 中 心 招 募 經 當 地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同 意, 也 可 以 直 接 或 跨 地 區 招 募 因 此, 由 以 上 所 述 我 們 可 知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除 了 經 勞 動 部 門 確 認 許 可 允 許 跨 地 區 招 工 外, 基 本 上 不 得 跨 地 區 招 募 職 工, 否 則 除 勒 令 企 業 清 退 外, 尚 有 受 罰 款 處 分 之 虞 如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及 規 定, 未 經 省 ( 市 ) 勞 動 局 批 准, 擅 自 招 收 外 省 勞 工 者, 除 責 令 清 同 罰 款 ; 上 海 市 則 按 每 人 500 至 5000 元 之 罰 款 另 外,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勞 動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企 業 違 反 第 五 條 的 招 募 規 定, 當 地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對 企 業 可 以 按 被 招 募 者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5~10 被 處 以 罰 款, 並 責 令 其 退 回 招 募 的 職 工 在 實 務 上,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招 募 企 業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勞 工 時, 大 部 分 也 沒 有 先 確 認 當 地 員 工 是 否 無 法 滿 足 其 需 求, 特 別 是 在 外 資 企 業 中 的 沿 海 地 區, 外 商 的 招 募 作 業 通 常 是 先 斬 後 奏 ( 馬 淑 儀,1997) 11 11

1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之 實 際 執 行 步 驟 及 內 涵 可 分 為 三 方 面 第 一, 針 對 大 陸 地 區 中 央 及 地 方 與 職 工 招 募 相 關 的 法 令 現 況, 進 行 文 獻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研 析 工 作 第 二, 訪 談 曾 在 大 陸 有 實 際 從 事 招 募 經 驗 的 台 籍 經 理 人 員, 以 進 一 步 探 得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第 三, 蒐 集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之 資 料 以 確 認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其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台 商 在 大 陸 地 區 招 募 作 業 之 實 際 情 況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圖 如 下 所 示 : 大 陸 地 區 中 央 及 地 方 與 招 募 相 關 之 勞 動 法 令 概 述 大 陸 地 區 招 募 作 業 及 流 程 大 陸 常 用 之 招 募 管 道 人 才 市 場 招 募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單 位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招 募 內 部 員 工 介 紹 招 募 工 廠 貼 告 示 招 募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獵 人 頭 招 募 招 募 成 效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雇 主 對 招 募 成 果 之 滿 意 度 招 募 效 率 合 格 率 ( 合 格 應 徵 人 數 / 總 應 徵 人 數 ) 錄 取 率 ( 錄 取 人 數 / 總 應 徵 人 數 ) 員 工 甄 選 註 : 表 示 採 用 文 獻 研 究 及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時 之 執 行 內 涵 表 示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時 之 執 行 內 涵 圖 研 究 架 構 圖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以 調 查 問 卷 及 個 案 訪 談 的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之 設 計 主 要 以 調 查 問 卷 的 方 式 得 知 大 陸 地 區 現 行 招 募 管 道 各 管 道 之 招 募 成 效 及 對 員 工 甄 選 的 注 重 標 準 等 議 題 為 求 研 究 之 完 整 性 與 豐 富 性, 輔 以 訪 談 實 務 界 實 地 從 事 招 募 策 略 之 人 力 資 源 主 管 或 中 高 階 主 管, 以 期 能 對 各 招 募 管 道 之 實 行 內 涵 企 業 對 於 招 募 相 關 法 令 的 了 解 與 態 度 及 特 殊 議 題 如 跨 省 招 募 的 策 略 運 作 有 更 清 楚 的 深 入 了 解 故 研 究 設 計 將 包 含 調 查 問 卷 及 個 案 訪 談 兩 部 分, 調 查 問 卷 之 研 究 發 現 於 第 四 章 中 呈 現, 而 與 個 案 公 司 的 訪 談 發 現 則 置 於 第 五 章 中 12 12

13 一 調 查 研 究 本 研 究 之 題 目 為, 衡 量 的 範 圍 包 括 各 招 募 管 道 對 於 招 募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時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各 招 募 管 道 的 招 募 成 效 以 及 員 工 甄 選 時 的 標 準 受 限 於 時 空 限 制, 因 此, 研 究 調 查 對 象 鎖 定 台 商 已 在 大 陸 設 立 據 點 的 企 業, 研 究 受 訪 對 象 為 公 司 內 之 人 事 主 管, 或 有 大 陸 工 作 經 驗 之 中 高 階 主 管 研 究 樣 本 來 源 為 自 大 陸 地 區 台 商 協 會 會 員 名 錄 以 系 統 抽 樣 的 方 式 選 出 200 家 公 司, 每 家 公 司 寄 一 份 問 卷, 並 請 該 公 司 以 傳 真 或 寄 回 電 子 檔 問 卷 的 方 式 回 傳 二 個 案 訪 談 本 研 究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以 蒐 得 進 一 步 相 關 資 訊 訪 談 公 司 共 計 四 家, 除 了 徵 詢 訪 談 公 司 相 關 人 員 接 受 訪 談 的 意 願, 並 事 先 篩 選 受 訪 公 司 在 大 陸 經 營 績 效, 表 現 良 好 之 公 司 且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者 才 得 以 正 式 進 行 訪 談 受 訪 對 象 為 人 力 資 源 主 觀 或 有 實 際 招 募 經 驗 之 中 高 階 主 管 第 三 節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設 計 本 研 究 在 探 討 相 關 文 獻 後, 根 據 研 究 架 構 建 構 本 研 究 問 卷, 以 問 卷 主 要 為 研 究 工 具, 蒐 集 實 證 資 料, 以 瞭 解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之 招 募 及 甄 選 策 略 運 用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包 括 五 個 主 要 部 分 : 針 對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招 募 管 道 使 用 程 度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所 採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各 招 募 管 道 的 招 募 成 效 員 工 甄 選 的 遴 選 標 準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一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招 募 管 道 有 關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招 募 管 道, 在 藍 婉 菁 (1996) 之 碩 士 論 文 我 國 企 業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人 員 任 用 與 訓 練 策 略 研 究 中, 共 有 七 個 方 式, 本 研 究 則 參 照 該 研 究 的 問 項 :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內 部 員 工 介 紹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單 位 推 薦 及 其 他 等 五 項, 並 加 入 人 才 大 市 場 工 廠 貼 告 示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四 項 問 項 採 用 Likert 五 點 尺 度 計 分, 每 一 題 的 採 行 程 度 答 從 未 使 用 很 少 使 用 偶 爾 使 用 經 常 使 用 每 次 使 用, 依 序 得 分 1 到 5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該 招 募 管 道 採 行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另 外, 並 分 別 詢 問 對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 管 理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員 工 之 招 募 管 道 中, 何 種 為 最 常 使 用 的 一 種 本 研 究 對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所 分 別 下 的 操 作 型 定 義 是 : 1.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 屬 於 公 司 內 之 管 理 層 級 或 負 責 行 政 事 務 之 員 工 ; 2. 技 術 類 員 工 : 屬 於 公 司 內 技 術 類 之 人 才, 通 常 擁 有 某 種 職 照, 或 是 擁 有 特 殊 技 術 或 專 業 性 技 術 ; 3.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 本 研 究 對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定 義 為 公 司 內 直 接 從 事 產 品 製 造 或 服 務 傳 遞 的 基 層 員 工 13 13

14 二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此 一 部 分 主 要 是 了 解 公 司 內 部 各 項 招 募 管 道 的 招 募 成 效, 而 招 募 成 效 的 指 標 依 據 前 述 相 關 理 論 及 文 獻, 選 取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八 項 指 標 作 為 衡 量 變 項 該 部 分 問 卷 採 取 排 序 的 方 法, 分 別 由 高 排 到 低, 並 將 排 序 轉 換 為 該 公 司 該 項 指 標 的 得 分 此 八 項 指 標 分 別 為 : ( 一 )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管 道 所 花 費 的 招 募 成 本 是 招 募 成 效 中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的 指 標 ( 范 揚 松,1990), Heneman and Judge(1997) 認 為 招 募 程 序 是 組 織 招 募 程 序 中 非 常 昂 貴 的 部 分, 因 此 招 募 成 本 的 衡 量 很 重 要 Milkovich and Boudreau(1999) 也 將 招 募 成 本 視 為 衡 量 招 募 活 動 的 指 標,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招 募 成 本 列 為 第 一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 二 )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Breaugh(1992) 將 招 募 時 間 列 為 招 募 成 效 的 評 估 指 標, 而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指 的 是 從 職 位 出 缺 的 申 請 被 核 准 到 填 補 空 缺 完 成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此 為 本 研 究 第 二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 三 ) 招 募 效 率 這 裡 的 招 募 效 率 指 的 是 招 募 活 動 一 次 能 吸 引 到 的 應 徵 者 的 數 量, 當 應 徵 者 與 職 位 空 缺 的 比 率 愈 大, 表 示 企 業 可 以 在 較 多 的 應 徵 者 中 挑 選 合 格 且 滿 意 的 人 選 ( 何 永 福 楊 國 安,1993) 而 Barber (1998) 亦 指 出, 有 效 率 的 招 募 應 以 確 認 和 吸 引 兩 構 面 來 衡 量, 並 認 為 透 過 特 定 的 來 源 去 接 觸 潛 在 的 應 徵 者, 吸 引 應 徵 者 的 回 應 是 衡 量 招 募 成 果 的 指 標 之 一 因 此, 招 募 效 率 為 本 研 究 第 三 項 招 募 指 標 ( 四 ) 應 徵 者 初 試 合 格 率 何 永 福 楊 國 安 (1993) 認 為 求 職 者 的 素 質 也 是 招 募 作 業 所 關 切 的, 而 蔡 維 奇 (1999) 更 將 合 格 應 徵 者 的 比 例 列 為 招 募 成 效 的 評 估 指 標 之 一 因 此 將 合 格 率 列 為 本 研 究 的 第 四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合 格 率 所 指 的 是 經 初 步 篩 選 後 合 格 應 徵 人 數 除 以 總 應 徵 人 數 ( 五 ) 應 徵 者 最 後 錄 取 率 錄 取 率 指 的 是 透 過 該 項 招 募 管 道 所 錄 用 的 人 數 除 以 總 應 徵 人 數, 錄 取 率 的 高 低, 意 味 著 該 項 招 募 活 動 所 能 吸 引 的 應 徵 者 數 量, 此 比 率 愈 高, 表 示 該 向 招 募 管 道 愈 能 吸 引 較 多 適 用 的 應 徵 者 而 招 募 作 業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企 業 得 以 羅 致 所 需 人 才, 讓 優 秀 的 錄 用 者 及 時 填 補 出 缺 的 職 位 所 以, 當 最 後 錄 取 人 數 / 總 應 徵 人 數 的 比 率 愈 高 表 示 吸 引 來 的 應 徵 者, 較 能 符 合 企 業 招 募 的 需 求, 因 而 招 募 的 成 效 性 較 大 因 此, 將 錄 取 率 列 為 本 研 究 第 五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 六 ) 人 資 主 管 對 整 體 招 募 成 果 的 滿 意 度 范 揚 松 (1990)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主 管 會 根 據 被 錄 用 者 的 長 期 及 短 期 工 作 表 現, 來 評 估 其 招 募 成 效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主 管 對 該 招 募 管 道 的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亦 為 相 當 重 要 的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故 將 此 列 為 本 研 究 第 六 項 招 募 成 效 的 指 標 14 14

15 三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選 任 標 準 此 部 分 之 量 表 係 結 合 Hoon Park, Sun DaimHwang, Jeanne M. David (1993) 於 Local Manager Selection Criteria for U.S Firms in Korea 發 展 的 當 地 人 員 選 任 標 準 問 卷 及 藍 婉 菁 (1996) 之 我 國 企 業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人 員 任 用 與 訓 練 策 略 研 究 設 計 的 大 陸 當 地 員 工 選 任 標 準 量 表 為 藍 本, 兩 個 量 表 各 有 17 及 13 個 問 項, 本 研 究 則 依 特 性 與 需 要 選 擇 其 中 12 項, 並 參 照 企 業 經 理 協 進 會 所 做 之 調 查 報 告 ( 企 經 會,1993), 加 入 省 籍 及 品 德 兩 項 問 項 另 外, 本 研 究 根 據 訪 談 曾 在 大 陸 有 過 工 作 經 驗 的 台 籍 經 理 人 員 表 示, 在 大 陸 地 區 考 量 甄 選 因 素 時, 通 常 亦 包 括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背 景 及 是 否 為 黨 員 等 因 素 因 此, 本 量 表 詢 問 有 關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各 種 選 任 標 準 之 重 要 程 度, 採 Likert 五 點 量 表, 從 非 常 不 注 重 到 非 常 注 重 等 五 種 等 級, 依 序 得 分 為 1 到 5 分 量 表 中 共 分 為 三 大 題 18 個 問 項, 第 一 大 題 為 個 人 因 素 有 9 個 問 項, 第 二 大 題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有 2 個 問 項, 第 三 大 題 人 格 特 質 與 社 交 能 力 有 6 個 問 項 表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選 甄 選 標 準 量 表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選 甄 選 標 準 個 人 因 素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人 格 特 質 與 社 交 能 力 1. 學 歷 10. 工 作 經 驗 12.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2. 性 別 11. 技 術 能 力 13.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3. 年 齡 14.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4. 省 籍 15. 對 公 司 的 忠 誠 度 5. 品 德 16.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6. 身 體 健 康 17.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7. 婚 姻 狀 況 8. 家 庭 背 景 9. 是 否 為 黨 員 第 四 節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方 法 本 研 究 問 卷 資 料 之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係 依 研 究 之 假 設, 並 考 慮 作 答 的 方 式, 選 擇 合 適 且 有 效 的 統 計 方 法, 利 用 SPSS 10.0 版 之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必 要 的 分 析 資 料, 茲 列 述 如 下 : 一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本 研 究 針 對 回 收 樣 本 的 公 司 資 料 及 各 變 項, 進 行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得 出 各 變 項 的 次 15 15

16 數 分 配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等 透 過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可 約 略 瞭 解 受 測 公 司 的 基 本 資 料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程 度 與 招 募 成 效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之 注 重 程 度 等, 有 助 於 後 續 工 作 之 推 論 二 t 檢 定 利 用 t 檢 定 的 方 法 求 出 平 均 數 的 差 異, 說 明 各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各 招 募 管 道 與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間 及 各 項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間, 是 否 存 在 顯 著 的 差 異 三 信 度 分 析 針 對 本 研 究 衡 量 招 募 成 效 之 六 項 指 標 :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招 募 效 率 合 格 率 錄 取 率 及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為 求 整 合 成 整 體 之 招 募 總 成 效, 以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 α 係 數 來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四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本 研 究 使 用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以 檢 定 各 項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是 否 與 招 募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之 招 募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關 連 性 第 四 章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本 研 究 試 圖 探 討 台 商 在 大 陸 招 募 員 工 時 所 使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及 甄 選 標 準 等 相 關 問 題, 以 問 卷 調 查 及 訪 談 兩 種 方 式, 分 別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及 訪 談 內 容 分 析 得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發 現 在 問 卷 調 查 部 分 主 要 探 討 的 有 四 : 第 一, 以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三 種 不 同 層 級 的 員 工 為 角 度, 分 別 探 討 其 所 採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第 二, 就 每 項 招 募 成 效, 分 別 探 討 各 項 招 募 管 道 的 成 效 表 現 第 三, 針 對 台 商 企 業 在 選 任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時 的 可 能 會 注 重 的 項 目, 以 探 討 甄 選 上 的 標 準 最 後, 就 各 種 不 同 的 招 募 管 道 分 析 其 在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的 招 募 成 效 之 關 連 性 在 訪 談 內 容 部 分, 則 針 對 大 陸 地 區 常 用 的 招 募 管 道 及 其 運 作 內 涵 跨 地 區 招 募 相 關 事 宜 大 陸 地 區 有 關 招 聘 之 法 令 規 章 及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在 甄 選 標 準 上 的 考 量 四 部 分 做 相 關 的 分 析 整 理 本 章 所 呈 現 之 研 究 發 現, 主 要 為 以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出 來 的 研 究 結 果, 有 關 訪 談 部 分 的 研 究 發 現 則 在 第 六 章 中 做 一 完 整 的 分 析 第 一 節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成 效 與 甄 選 標 準 之 統 計 分 析 本 節 共 分 三 個 部 分 進 行 t 檢 定 及 平 均 數 比 較 分 析 第 一 個 部 分 針 對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三 種 不 同 層 級 的 員 工 分 別 探 討 各 招 募 管 道 的 採 用 程 度, 共 列 示 了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並 依 其 平 均 數 高 低 做 排 序 原 則 上, 各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程 度 之 16 16

17 最 高 平 均 分 數 為 5 分, 最 低 平 均 分 數 為 1 分, 得 分 愈 高 代 表 該 招 募 管 道 被 採 用 的 程 度 愈 高 第 二 部 分 是 各 招 募 管 道 之 招 募 成 效, 分 別 就 六 種 招 募 成 效 :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時 間 招 募 效 率 錄 取 率 合 格 率 及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進 行 描 述 性 分 析 這 部 份 亦 列 示 了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並 依 招 募 成 效 之 平 均 數 高 低 做 排 序 ( 將 招 募 成 本 和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的 變 數 值 重 新 編 碼, 得 分 愈 低 則 成 效 愈 高, 其 餘 則 不 變, 屬 得 分 愈 高 成 效 愈 高 ) 第 三 部 分 則 針 對 三 種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依 平 均 數 由 高 到 低 之 順 序 排 列, 得 分 愈 高 代 表 該 甄 選 標 準 愈 受 重 視 一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分 析 表 表 及 表 分 別 列 示 了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三 種 不 同 層 級 的 員 工 在 各 種 招 募 管 道 中,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的 t 檢 定 和 平 均 數 比 較 分 析 依 照 各 管 道 之 平 均 數 比 較, 可 得 知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較 常 採 用 的 前 三 種 招 募 管 道 依 序 為 人 才 市 場 網 路 招 募 及 校 園 招 募 ; 技 術 類 員 工 較 常 使 用 的 是 人 才 市 場 校 園 招 募 及 員 工 介 紹 ;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則 較 常 使 用 工 廠 貼 告 示 人 才 市 場 及 員 工 介 紹 總 體 而 言, 企 業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較 重 視 人 才 市 場 這 個 招 募 管 道, 而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則 無 特 別 重 視 的 招 募 管 道 惟 在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不 推 薦 使 用 校 園 招 募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管 道 二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之 統 計 分 析 表 表 及 表 分 別 列 示 了 企 業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三 種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分 析 ( 一 )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之 差 異 分 析 由 表 中 可 得 知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時 所 可 能 注 重 的 甄 選 項 目, 皆 達 顯 著 之 水 準, 意 指 這 些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對 於 企 業 遴 選 員 工 時 所 注 重 的 要 項 中 皆 具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存 在 然 而, 在 員 工 忠 誠 度 品 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身 體 健 康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技 術 能 力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年 齡 等 十 二 項 甄 選 標 準 之 t 值 皆 為 正 值, 表 示 其 為 顯 著 之 注 重 差 異, 而 非 顯 著 之 不 注 重 差 異, 故 企 業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較 注 重 這 十 二 項 標 準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 二 )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差 異 分 析 由 表 中 可 得 知 在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所 可 能 注 重 的 甄 選 項 目, 在 技 術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員 工 忠 誠 度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背 景 省 籍 及 是 否 為 黨 員 等 項 目 中 達 顯 著 之 水 準, 意 指 這 些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對 於 企 業 遴 選 員 工 時 所 注 重 的 要 項 中 具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存 在 然 而, 在 技 術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員 工 忠 誠 度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等 八 項 甄 選 標 準 之 t 值 皆 為 正 值, 表 示 其 為 顯 著 之 注 重 差 異, 而 在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背 景 省 籍 及 是 否 為 黨 員 等 五 項 甄 選 標 準 中 之 t 值 呈 現 負 值, 表 示 其 為 顯 著 之 不 注 重 差 異, 故 企 業 在 甄 選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較 注 重 技 術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員 工 忠 誠 度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等 八 項 標 準, 而 企 業 在 甄 選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則 較 不 注 重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背 景 省 籍 及 員 工 是 否 為 黨 員 ( 三 )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之 差 異 分 析 由 表 中 可 得 知 在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所 可 能 注 重 的 甄 選 項 目, 在 身 體 健 康 品 德 員 工 忠 誠 度 性 別 技 術 能 力 婚 姻 狀 況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省 籍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家 庭 背 景 是 否 為 黨 員 等 項 目 中 達 顯 著 之 水 準, 意 指 這 些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對 於 企 業 遴 選 員 工 時 所 注 重 的 要 項 中 具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存 在 然 而, 在 身 體 健 康 品 德 員 工 忠 誠 度 等 三 項 甄 選 標 準 之 t 值 皆 為 正 值, 表 示 其 為 顯 著 之 注 重 差 異, 而 在 性 別 技 術 能 力 婚 姻 狀 況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省 籍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家 庭 背 景 是 否 為 黨 員 等 十 二 項 甄 選 標 準 中 之 t 值 呈 現 負 值, 表 示 其 為 顯 著 之 不 注 重 差 異, 故 企 業 在 甄 選 一 般 基 層 類 員 工 時 較 注 重 身 體 健 康 品 德 員 工 忠 誠 度 等 三 項 標 準, 而 較 不 注 重 員 工 的 性 別 技 術 能 力 婚 姻 狀 況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省 籍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家 庭 背 景 及 是 否 為 黨 員 本 小 節 結 果 摘 要 大 陸 地 區 之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依 序 為 員 工 忠 誠 度 品 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身 體 健 康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技 術 能 力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年 齡 ; 技 術 類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依 序 則 為 技 術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員 工 忠 誠 度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甄 選 標 準 則 較 注 重 員 工 的 身 體 健 康 品 德 員 工 忠 誠 度 不 論 何 種 層 級 的 員 工, 企 業 都 注 重 員 工 的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及 員 工 忠 誠 度 表 整 理 出 各 個 層 級 所 顯 著 注 重 的 甄 選 標 準 20 20

21 表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之 甄 選 標 準 員 工 層 級 甄 選 標 準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員 工 忠 誠 度 品 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身 體 健 康 改 善 公 共 關 係 的 能 力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技 術 能 力 溫 和 的 民 族 意 識 型 態 年 齡 技 術 類 員 工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技 術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員 工 忠 誠 度 工 作 經 驗 學 歷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及 員 工 忠 誠 度 第 二 節 招 募 管 道 與 招 募 成 效 之 關 連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利 用 統 計 的 方 法, 探 討 究 竟 採 用 何 種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何 種 層 級 的 員 工 是 較 有 效 的 是 故, 本 節 利 用 關 連 性 測 量 的 方 法, 欲 得 知 各 項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之 間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若 該 管 道 招 募 該 層 級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呈 現 正 相 關, 我 們 即 可 認 為 以 該 管 道 招 募 該 層 級 員 工, 對 於 提 升 整 體 招 募 成 效 來 說 是 有 正 向 之 相 關 影 響 性 的 在 分 析 完 各 管 道 之 採 用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的 相 關 程 度 後, 倘 若 該 管 道 招 募 該 層 級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呈 現 正 相 關, 則 在 本 節 中 深 入 分 析 各 招 募 指 標 與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程 度 之 相 關 程 度, 如 此 可 進 一 步 得 知 整 體 招 募 成 效 的 提 升, 是 因 為 哪 些 招 募 指 標 的 達 成 才 得 以 有 良 好 的 招 募 成 效 在 此 所 指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為 招 募 成 本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招 募 效 率 合 格 率 錄 取 率 及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等 六 項 指 標 的 加 總 平 均 註 1 根 據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本 研 究 發 現 : 1.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以 招 募 員 工,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2.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3. 採 用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以 招 募 員 工,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註 1 為 求 測 量 項 目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本 研 究 將 六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與 各 個 招 募 管 道 所 組 成 的 變 數 做 統 計 上 之 信 度 分 析, 求 得 Cronbach α 值 為 , 顯 示 六 項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之 一 致 性 達 88.54% 21 21

22 4. 採 用 工 廠 貼 告 示 招 募, 在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及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5. 採 用 員 工 介 紹 之 招 募 管 道, 在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員 工 推 薦 的 方 式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6. 採 用 校 園 招 募 的 方 式 以 招 募 員 工,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校 園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7. 採 用 網 路 招 募 管 道,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網 路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8. 採 用 獵 人 頭 招 募 的 方 式 以 招 募 員 工,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其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表 4-2-1, 表 示 當 採 用 獵 人 頭 招 募 管 道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及 技 術 類 員 工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整 體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會 愈 高 若 以 各 層 級 員 工 來 看, 則 發 現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時, 表 示 當 人 才 市 場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五 項 招 募 管 道, 對 於 公 司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愈 高 時, 其 招 募 總 成 效 即 愈 高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工 廠 貼 告 示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七 項 招 募 管 道, 對 於 公 司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愈 高 時, 其 招 募 總 成 效 即 愈 高 而 當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工 廠 貼 告 示 內 部 員 工 推 薦 等 三 項 招 募 管 道 時, 對 於 公 司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愈 高 時, 其 招 募 總 成 效 即 愈 高 由 於 本 節 主 要 在 探 討 各 項 招 募 管 道 採 用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招 募 總 成 效 之 間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並 深 入 探 討 不 同 層 級 員 工 使 用 不 同 的 招 募 管 道, 在 何 種 招 募 成 效 上 較 好 表 為 各 招 募 管 道 與 三 種 員 工 層 級 所 組 成 的 招 募 成 效 相 關 矩 陣 表, 每 一 個 招 募 管 道 與 對 應 的 員 工 層 級 間 的 招 募 成 效 組 合, 即 為 該 管 道 可 衡 量 該 層 級 員 工 的 招 募 成 效 指 標 例 如, 在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時, 使 用 人 才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與 合 格 率 錄 取 率 與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之 間 具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也 就 是 說, 企 業 以 人 才 市 場 來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時, 會 得 到 較 好 的 招 募 成 效, 且 是 因 為 其 在 合 格 率 錄 取 率 與 招 募 成 果 滿 意 度 上 有 較 好 的 成 效, 故 該 招 募 管 道 較 重 要 斜 線 部 分 之 方 格 表 示, 以 該 管 道 招 募 該 層 級 員 工 的 招 募 總 成 效 較 差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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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 五 章 個 案 公 司 訪 談 結 果 第 一 節 訪 談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之 特 性 描 述 本 研 究 欲 以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的 部 份, 以 窺 知 招 募 策 略 的 進 一 步 實 際 作 法 訪 談 公 司 為 問 卷 樣 本 中 的 其 中 四 家, 所 屬 產 業 分 別 是 食 品 業 ( 兩 家 ) 樂 器 業 及 百 貨 服 務 業 以 下 針 對 訪 談 公 司 樣 本 特 性 表 列 如 下 : 表 訪 談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表 特 性 公 司 A 公 司 B 公 司 C 公 司 D 公 司 公 司 所 在 地 天 津 上 海 漳 州 北 京 產 業 別 食 品 業 食 品 業 樂 器 業 百 貨 服 務 業 員 工 人 數 30,000 人 15,000 人 350 人 500 人 成 立 年 份 10 年 8 年 8 年 4 年 受 訪 人 職 稱 前 管 理 部 副 總 人 力 資 源 部 協 理 總 經 理 人 力 資 源 部 副 課 長 受 訪 人 學 歷 研 究 所 研 究 所 研 究 所 研 究 所 受 訪 人 在 大 陸 公 司 年 資 3 年 6 年 8 年 3 年 第 二 節 大 陸 地 區 常 用 招 募 管 道 及 其 運 作 內 涵 本 章 以 訪 談 個 案 的 方 式 以 求 進 一 步 深 入 了 解 企 業 在 招 募 策 略 上 的 實 際 作 法, 其 中 常 用 之 招 募 管 道 部 分, 企 業 認 為 人 才 市 場 是 較 有 效 的 招 募 管 道, 惟 人 才 來 員 過 於 廣 泛, 素 質 上 較 不 能 掌 控 與 勞 動 人 事 局 合 作 的 經 驗, 則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當 第 三 者 的 媒 合 管 道, 可 減 少 招 募 過 程 及 勞 工 關 係 的 衝 突 ; 若 是 遇 上 地 方 官 員 的 人 情 推 薦 壓 力, 企 業 應 依 照 一 套 屬 於 自 己 的 用 人 標 準, 一 律 唯 才 是 用 公 開 甄 選, 可 免 去 不 必 要 的 麻 煩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的 方 式 則 由 於 成 本 較 貴 招 募 時 間 較 長, 企 業 較 不 建 議 使 用 這 個 管 道 招 募 急 需 的 人 才 校 園 招 募 的 方 式 可 以 提 供 獎 學 金 與 學 校 合 招 委 培 生 至 重 點 大 學 辦 企 業 徵 才 說 明 會 及 和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等 四 種 方 式 進 行 實 際 招 募 內 涵 網 路 招 募 則 在 招 募 作 業 時 間 上 仍 有 過 長 之 虞, 不 能 做 到 即 時 性 的 招 募 效 果 而 獵 人 頭 招 募 則 一 般 來 說 有 其 對 象 的 限 制, 企 業 可 以 以 加 強 培 訓 的 方 式, 增 加 管 理 人 才 對 企 業 文 化 的 認 同, 並 保 以 員 工 忠 誠 度 24 24

25 第 三 節 跨 地 區 招 募 相 關 事 宜 大 陸 地 區 幅 員 遼 闊, 人 力 充 沛, 但 是 人 口 的 流 動 卻 經 過 嚴 格 的 管 制 規 範 各 省 人 民 欲 至 外 地 務 工, 除 了 要 領 取 當 地 的 外 地 務 工 證 之 外, 還 需 要 持 有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並 符 合 企 業 需 求 才 能 正 式 在 外 地 企 業 任 職 對 於 企 業 而 言, 招 聘 外 省 員 工 亦 需 要 滿 足 一 些 法 令 上 的 規 定, 才 能 順 利 至 外 省 招 工, 以 符 合 企 業 用 人 上 之 需 求 本 小 節 藉 由 訪 談 研 究 個 案 的 四 家 公 司, 整 理 出 幾 項 有 關 招 用 外 省 與 當 地 員 工 的 相 關 事 宜, 分 別 是 : 跨 地 區 招 募 的 策 略 性 考 量 跨 地 區 招 募 的 地 方 性 差 異 外 地 員 工 與 當 地 員 工 在 管 理 上 的 優 劣 比 較 及 企 業 對 於 法 令 限 制 外 省 招 聘 的 態 度 一 跨 地 區 招 募 的 策 略 性 考 量 企 業 在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時, 考 量 的 因 素 不 外 乎 是 因 為 當 地 員 工 在 技 能 上 或 是 數 量 上 不 敷 企 業 需 求, 或 是 因 為 在 整 體 考 量 上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會 比 雇 用 當 地 員 工 來 的 適 當 法 令 規 章 的 限 制 主 要 是 在 前 者 因 素 符 合 下, 企 業 才 能 進 行 跨 省 招 募, 然 而, 後 者 的 考 量 著 眼 處 經 常 是 在 於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而 產 生 的 策 略 性 考 量 B 公 司 招 用 外 省 員 工 或 本 省 員 工 的 主 要 考 量, 在 於 該 員 工 的 工 作 任 務 是 否 需 要 和 當 地 機 構 接 洽 或 是 具 備 地 緣 關 係 的 性 質, 而 A 公 司 則 視 不 同 的 工 作 特 性 而 定, 尤 其 是 兩 種 相 依 程 度 高 但 是 基 於 同 省 情 誼 會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之 工 作, 其 來 源 更 需 要 詳 加 斟 酌 員 工 是 否 來 自 不 同 省 分 大 陸 地 區 員 工 的 同 鄉 情 節 經 常 遠 超 過 台 資 企 業 的 想 像, 因 此 在 考 慮 員 工 的 來 源 問 題 時, 會 儘 量 聘 僱 背 景 不 相 同 來 自 多 個 不 同 省 分 的 員 工, 以 免 員 工 在 廠 區 結 黨 營 私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管 理 問 題 但 是 A 公 司 認 為 即 使 同 屬 某 一 省 的 員 工, 員 工 間 還 是 會 區 分 是 否 為 各 鄉 鎮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鄉 的 員 工 亦 有 可 能 因 為 原 本 鄉 與 鄉 或 省 與 省 的 對 立, 產 生 更 多 的 派 系 糾 紛 因 此,A 公 司 的 作 法 是 將 幹 部 與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來 源 分 開, 幹 部 用 當 地 員 工, 而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則 傾 向 招 用 外 省 員 工, 如 此, 即 可 解 決 因 同 鄉 情 結 而 產 生 的 問 題 正 因 為 大 陸 地 區 幅 員 遼 闊, 而 且 中 國 大 陸 又 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的 國 家, 其 保 護 勞 工 的 作 法, 在 跨 省 勞 工 的 就 業 議 題 上 有 很 多 相 關 規 定 即 可 一 覽 無 遺, 像 是 外 省 勞 工 的 探 親 假 及 所 產 生 的 交 通 費, 成 本 皆 需 要 由 企 業 來 負 擔 等 等 A 公 司 的 作 法 是 向 當 地 政 府 申 請 綜 合 工 時 制, 將 員 工 在 淡 季 的 時 候 以 整 體 放 假 的 方 式 給 予 員 工 探 親 假, 一 來 可 以 配 合 公 司 的 生 產 進 度, 二 來 以 集 體 運 送 的 方 式 節 省 交 通 費 ( 因 為 外 省 員 工 來 源 統 一 ) A 公 司 聘 用 外 省 員 工 的 感 想 是 : 雖 然 這 樣 的 成 本 會 比 較 高, 但 是 相 較 於 平 常 管 理 的 成 本 企 業 調 度 的 靈 活 度 來 講, 這 樣 還 是 划 得 來 的 至 於 外 省 員 工 省 分 的 選 擇,A 公 司 則 建 議 以 多 嘗 試 多 打 聽 的 方 式 聘 僱 適 合 公 司 文 化 的 員 工 大 陸 地 區 流 傳 在 外 資 企 業 間 的 說 法 是 安 徽 省 的 人 忠 誠 度 較 高, 因 此 像 是 會 計 採 購 及 人 事 等 職 務 多 喜 歡 僱 用 安 徽 人 25 25

26 二 跨 地 區 招 募 的 地 方 性 差 異 大 陸 地 區 各 個 省 分 的 差 異 性 往 往 是 很 大 的, 不 僅 僅 在 文 化 民 情 的 不 同, 所 形 成 的 法 令 規 章, 也 常 是 大 相 逕 庭 以 跨 地 區 招 募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言, 某 些 地 區 的 態 度 是 站 在 鼓 勵 外 資 企 業 進 駐 該 省 投 資 的 立 場, 因 而 不 限 制 員 工 來 源, 例 如 大 陸 地 區 的 經 濟 開 發 區 ; 但 是 也 有 一 些 地 方 像 是 上 海 北 京 等 國 際 都 市, 基 本 上 她 就 會 限 制 企 業 招 用 的 員 工 來 源, 限 制 企 業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以 當 地 員 工 為 主 三 外 地 員 工 與 當 地 員 工 在 管 理 上 的 優 劣 比 較 綜 合 訪 談 資 料 可 看 出,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的 優 點 可 分 二 點 : 第 一, 外 省 員 工 較 樸 實, 較 能 吃 苦, 因 此 較 容 易 管 理 第 二, 外 省 員 工 由 於 離 家 在 外, 統 一 住 在 廠 區, 因 此 較 能 配 合 加 班 的 生 產 作 業 至 於 本 省 員 工 的 優 點 則 是 可 節 省 住 宿 探 親 假 及 交 通 費 支 出 的 成 本 開 支, 但 是 相 對 的 也 較 不 易 管 理 不 願 意 配 合 加 班 雇 用 當 地 的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有 時 需 注 意 員 工 的 品 行 問 題, 因 為 員 工 與 當 地 的 地 緣 關 係, 可 能 造 成 偷 竊 的 問 題 除 了 外 省 與 本 省 員 工 的 差 異, 員 工 來 源 為 內 地 或 是 沿 海 省 分 也 會 造 成 差 異, 內 地 員 工 一 般 來 說 較 勤 勞 能 夠 吃 苦, 而 言 海 地 區 員 工 則 較 油 條 理 解 力 較 強 四 企 業 對 於 法 令 限 制 外 省 招 聘 的 態 度 企 業 在 招 用 外 省 員 工 時 除 了 需 付 給 當 地 勞 動 人 事 局 外 地 用 工 費,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員 工 的 條 件 必 須 是 初 中 學 歷 以 上 身 體 健 康 良 好 沒 有 不 良 嗜 好 等 在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與 企 業 的 要 求 沒 有 衝 突, 因 此 企 業 一 定 會 遵 守 有 關 於 法 令 規 定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需 給 予 探 親 假 的 條 文,B 公 司 則 認 為 若 是 完 全 遵 守 必 定 造 成 企 業 的 龐 大 成 本 支 出,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存 在 的 彈 性 空 間 是 可 以 和 當 地 的 政 府 機 關 商 談 的, 企 業 仍 會 遵 守 應 當 給 予 的 福 利 規 定, 但 是 不 完 全 會 依 照 不 合 理 的 規 定 給 予, 而 自 行 訂 定 適 合 正 常 營 運 且 不 抵 觸 員 工 福 利 的 辦 法 進 行 整 體 而 言, 企 業 對 於 法 令 規 章 的 態 度 是 在 合 理 的 遵 守 範 圍 內 遵 守, 若 是 有 礙 企 業 正 常 營 運 的 規 章 制 度, 企 業 會 視 情 況 斟 酌 處 理, 並 保 持 和 當 地 勞 動 機 關 的 彈 性 協 商 空 間 第 四 節 大 陸 地 區 有 關 招 聘 之 法 令 規 章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的 國 家, 因 此 有 關 勞 動 規 章 的 法 令 訂 定 相 當 地 繁 瑣, 除 了 94 年 由 中 央 頒 佈 的 勞 動 法 之 外, 各 地 區 上 有 各 自 訂 定 的 法 令 規 章, 對 於 剛 進 入 大 陸 投 資 的 外 資 企 業 而 言, 面 對 這 麼 多 不 同 的 大 小 規 定, 常 有 無 所 適 從 之 感 一 般 認 為, 外 資 一 定 要 遵 守 的 是 有 關 於 社 會 保 險 的 法 令, 因 為 這 是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國 家 絕 對 會 要 求 的 勞 工 福 利 至 於 在 其 他 的 勞 動 規 定 部 分, 若 規 定 對 於 外 資 企 業 而 言 不 是 那 麼 地 合 理, 企 業 會 與 當 地 的 勞 動 人 事 局 溝 通, 請 他 們 就 這 部 份 再 做 審 議 26 26

27 第 五 節 大 陸 地 區 在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上 的 考 量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企 業 在 甄 選 工 具 上 的 使 用 大 同 小 異, 不 外 乎 透 過 面 試 筆 試 性 向 測 驗 及 實 地 操 作 來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其 中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C 公 司 會 要 求 員 工 在 通 過 面 試 之 後, 需 參 加 公 司 舉 辦 的 崗 前 培 訓, 包 括 實 做 評 比 ( 當 場 教 要 求 當 場 照 做 ) 及 勞 動 服 務, 當 天 即 由 用 人 單 位 負 責 該 員 工 是 否 適 任, 讓 員 工 在 培 訓 的 過 程 中 憑 實 力 在 C 公 司 繼 續 生 存 其 他 像 是 語 言 能 力, 若 是 招 募 大 中 專 學 歷 以 上 的 員 工, 則 可 透 過 檢 驗 其 學 士 證 的 方 式 看 是 否 語 言 以 達 到 一 定 能 力 至 於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訪 談 企 業 主 要 針 對 員 工 價 值 觀 是 否 為 黨 員 及 其 家 庭 背 景 做 討 論 A 公 司 及 B 公 司 都 認 為 應 聘 人 員 的 價 值 觀 可 透 過 面 試 的 方 法, 以 了 解 一 個 人 對 事 情 的 看 法 及 觀 念 尤 其 是 管 理 層 級 的 員 工, 有 著 更 大 的 影 響 力 更 重 的 責 任, 因 此, 管 理 人 員 是 否 具 有 健 康 正 向 的 價 值 觀, 將 影 響 下 屬 及 整 體 公 司 的 企 業 文 化 C 公 司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尤 其 重 視 員 工 的 價 值 觀 是 否 能 與 企 業 文 化 相 配 合 員 工 的 黨 員 身 份, 訪 談 個 案 公 司 普 遍 認 為 不 是 重 要 的 遴 選 因 素 最 主 要 是 考 量 這 個 員 工 是 否 具 有 優 秀 的 才 能 可 被 企 業 所 延 用 唯 一 需 要 留 意 的 是, 當 企 業 有 三 個 黨 員 以 上 時, 企 業 內 須 組 成 社 團 組 織, 至 於 是 不 是 黨 籍 身 份, 就 不 是 那 麼 重 要 了 家 庭 背 景 的 因 素 也 是 訪 談 公 司 所 不 會 特 別 注 重 的,A 公 司 認 為 若 是 將 家 庭 因 素 考 量 進 來, 主 要 是 針 對 家 庭 離 公 司 遠 近 的 問 題, 但 是 若 真 的 是 優 秀 的 員 工, 亦 不 會 因 為 探 親 假 的 規 定 而 不 去 錄 用 他 針 對 不 同 的 企 業 文 化, 公 司 考 量 的 員 工 甄 選 標 準 也 會 有 所 不 同 服 務 業 的 公 司 較 注 重 員 工 的 服 務 價 值 觀, 且 在 雇 用 員 工 年 齡 上 則 會 有 所 限 制 B 公 司 認 為 自 己 的 企 業 文 化 是 保 守 的 企 業 文 化, 因 此 在 用 人 政 策 上 傾 向 雇 用 中 上 程 度 的 人 員, 然 後 再 由 公 司 以 培 訓 的 方 式, 要 求 技 能 上 的 增 進 及 企 業 文 化 的 配 和, 他 們 亦 認 為 這 類 員 工 的 員 工 忠 誠 度 亦 較 高 C 公 司 則 較 注 重 和 諧 團 結 合 作 的 組 織 文 化, 所 以 在 招 工 時 也 傾 向 選 用 個 性 溫 和 的 應 徵 者 由 此 可 見, 員 工 是 否 能 符 合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的 要 求, 是 企 業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相 當 注 重 的 衡 量 標 準 此 部 分 之 訪 談 結 果 與 問 卷 調 查 之 結 果 呈 現 一 致 性 之 發 現 問 卷 調 查 中 的 結 果 顯 示 不 論 何 種 層 級 的 員 工, 企 業 都 注 重 員 工 的 品 德 身 體 健 康 及 員 工 忠 誠 度, 其 中 甄 選 標 準 的 品 德 與 員 工 忠 誠 度 皆 包 含 於 訪 談 公 司 所 指 的 員 工 價 值 觀 而 根 據 不 同 的 層 級,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顯 示, 企 業 會 依 據 其 層 級 及 工 作 任 務 賦 予 其 他 注 重 的 甄 選 標 準 考 量, 如 針 對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企 業 亦 重 視 其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領 導 當 地 員 工 的 能 力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及 溫 和 的 民 則 意 識 型 態 等, 對 於 技 術 類 員 工 亦 重 視 其 和 母 公 司 協 調 的 能 力 及 適 應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能 力, 這 些 皆 包 含 於 個 案 公 司 所 指 的 員 工 價 值 觀 中 而 且, 問 卷 調 查 中 有 關 員 工 價 值 觀 的 部 份 呈 現 顯 著 之 標 準 較 多 的 項 目 主 要 在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此 點 亦 與 訪 談 公 司 認 為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的 價 值 觀 尤 為 重 要 之 觀 點 不 謀 而 合 27 27

28 第 六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建 議 歸 納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及 訪 談 結 果, 針 對 台 商 企 業 至 大 陸 地 區 招 募 當 地 員 工 的 相 關 議 題,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一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時,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管 道, 可 以 得 到 較 好 的 招 募 成 效 由 統 計 分 析 得 知, 企 業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管 道 以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愈 能 提 升 整 體 的 招 募 成 效 但 是, 受 訪 企 業 亦 指 出 與 地 方 勞 動 人 事 局 合 作 所 招 用 的 員 工 多 為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因 此, 本 研 究 不 建 議 企 業 使 用 這 個 管 道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而 建 議 企 業 若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人 才, 則 使 用 人 才 市 場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管 道, 會 獲 得 較 好 的 招 募 成 效 其 中 獵 人 頭 招 募 的 招 募 對 象 層 級 較 高, 而 非 僅 為 基 層 主 管 二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時,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及 網 路 招 募, 可 以 得 到 較 好 的 成 效 由 統 計 分 析 得 知, 企 業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及 獵 人 頭 招 募 等 管 道 以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愈 能 提 升 整 體 的 招 募 成 效 但 是, 受 訪 企 業 亦 指 出 與 地 方 勞 動 人 事 局 合 作 所 招 用 的 員 工 多 為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因 此, 和 招 募 管 理 與 行 政 類 員 工 相 同, 本 研 究 亦 不 建 議 企 業 使 用 這 個 管 道 招 募 技 術 類 員 工 另 外, 獵 人 頭 招 募 並 不 完 全 適 用 於 招 募 技 術 類 人 才, 除 非 此 類 技 術 類 人 才 為 稀 少 性 之 人 才, 例 如 持 有 證 照 之 會 計 師 律 師 等, 否 則 獵 人 頭 的 招 募 對 象 以 高 階 主 管 為 主, 企 業 在 招 聘 技 術 類 人 才 時 將 鮮 少 以 昂 貴 的 成 本 招 聘 一 般 之 技 術 人 才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若 需 招 聘 技 術 類 員 工, 則 採 用 人 才 市 場 刊 登 報 章 雜 誌 校 園 招 募 網 路 招 募 等 招 募 管 道, 可 得 到 較 佳 的 招 募 成 效 三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時,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內 部 員 工 推 薦 與 校 園 招 募, 可 以 得 到 較 好 的 招 募 成 效 由 統 計 分 析 得 知, 企 業 採 用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推 薦 工 廠 貼 告 示 與 內 部 員 工 推 薦 等 招 募 管 道 以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愈 高, 愈 能 提 升 整 體 的 招 募 成 效 雖 然 統 計 結 果 不 支 持 採 用 校 園 招 募 的 方 式 以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但 是 筆 者 認 為 可 能 是 因 為 校 園 招 募 分 為 幾 種 不 同 的 形 式, 使 得 問 卷 填 答 人 的 定 義 不 同 或 是 實 行 內 涵 的 不 同 所 造 成 的 填 答 誤 差 但 是, 參 照 文 獻 及 訪 談 結 果, 企 業 仍 可 藉 由 與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的 方 式, 獲 得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在 質 與 量 上 的 的 穩 定 來 源 ( 本 研 究 對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定 義 為 公 司 內 直 接 從 事 產 品 製 造 或 服 務 傳 遞 的 基 層 員 工 ), 則 可 知 因 此 在 招 募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層 次 上 面 則 建 議 企 業 採 取 與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的 方 式, 或 是 委 託 學 校 培 訓 的 方 式, 以 確 保 員 工 的 技 能 在 畢 業 後 即 28 28

29 可 馬 上 符 合 企 業 的 要 求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企 業 若 需 招 聘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則 採 用 與 地 方 勞 動 人 事 局 合 作 內 部 員 工 推 薦 及 校 園 招 募 的 招 募 等 管 道, 對 於 企 業 整 體 的 招 募 成 效 較 佳 四 由 於 法 令 規 定, 不 建 議 企 業 使 用 工 廠 貼 告 示 的 方 式 徵 才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設 計 乃 是 根 據 現 有 之 研 究 調 查 及 相 關 文 獻, 以 蒐 得 大 陸 地 區 常 用 的 幾 種 招 募 管 道, 因 此 招 募 管 道 的 問 項 主 要 著 重 在 其 實 用 性 但 是 根 據 受 訪 企 業 指 出, 工 廠 貼 告 示 的 方 式 實 為 大 陸 法 令 所 禁 止 的 招 聘 方 式, 雖 然 以 這 種 方 式 招 聘 一 般 基 層 員 工 的 效 果 相 當 顯 著, 但 是 基 本 上 企 業 逕 自 在 工 廠 張 貼 徵 人 廣 告 的 方 式 已 違 反 了 公 開 招 聘 及 招 聘 廣 告 須 送 審 的 原 則, 建 議 企 業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改 用 其 他 正 當 招 聘 之 方 式 徵 才 五 企 業 應 與 當 地 勞 動 人 事 局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經 由 訪 談 結 果 發 現, 與 當 地 的 勞 動 人 事 局 的 互 動 關 係 可 以 決 定 企 業 在 當 地 的 經 營 過 程 是 否 能 夠 如 企 業 所 願 順 利 進 行 倘 若 能 與 當 地 的 勞 動 人 事 局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企 業 可 以 委 託 勞 動 人 事 局 代 招 外 省 的 員 工, 亦 可 在 不 合 理 的 法 規 上 有 彈 性 的 處 理 空 間 因 此, 建 議 企 業 在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後, 與 地 方 政 府 保 持 良 好 的 正 常 化 關 係 是 必 要 的 六 企 業 應 建 立 自 己 的 用 人 風 格 及 標 準 承 接 上 一 個 建 議, 企 業 應 和 地 方 勞 動 人 事 局 維 持 正 常 的 關 係, 而 非 抬 面 下 走 後 門 的 關 係 已 至 大 陸 投 資 的 台 資 企 業 經 常 會 以 送 紅 包 或 是 送 禮 給 回 扣 的 方 式 賄 賂 當 地 官 員, 然 而 這 樣 的 關 係 或 多 或 少 會 帶 給 企 業 本 身 不 正 常 關 係 下 的 負 面 影 響 像 是 官 員 推 薦 員 工 給 企 業 使 用, 若 企 業 沒 有 自 己 的 用 人 風 格 或 是 已 和 官 員 形 成 不 正 常 的 關 係 往 來, 企 業 將 逐 漸 喪 失 自 己 的 用 人 自 主 權 因 此, 在 此 建 議 欲 至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的 企 業 必 須 建 立 自 己 的 用 人 風 格 及 標 準, 秉 持 著 公 開 甄 選 的 原 則, 避 免 私 自 雇 用 空 降 員 工 至 企 業 內, 打 擊 內 部 原 有 員 工 之 士 氣 企 業 應 維 護 企 業 自 身 的 用 人 自 主 權, 以 用 人 為 才 的 因 素 為 考 量 七 聘 用 外 省 勞 動 力 毋 須 在 成 本 因 素 上 做 過 多 的 考 慮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發 現, 企 業 在 招 用 外 省 員 工 及 本 省 員 工 大 多 是 策 略 上 的 考 量 而 非 純 粹 成 本 上 的 考 量 雖 然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企 業 在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時 須 給 予 員 工 一 年 三 十 天 的 探 親 假, 不 過 雇 用 外 省 員 工 所 需 支 付 的 福 利 成 本 亦 較 少 ( 黃 同 圳,1995)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員 工 的 省 籍 及 家 庭 狀 況 等 與 外 省 勞 工 相 關 的 甄 選 標 準, 所 受 企 業 注 重 之 比 率 並 不 高 又 依 據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公 司 認 為 單 就 探 親 假 成 本 及 公 司 提 供 住 宿 成 本 來 看, 並 不 能 真 正 反 應 外 省 員 工 與 本 省 員 工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差 異, 應 以 管 理 上 的 成 本 外 省 員 工 可 配 合 加 班 及 其 他 工 作 任 務 需 求 等 因 素 為 考 量 因 此, 建 議 企 業 在 考 量 招 用 外 省 員 工 或 本 省 員 工 時, 可 依 策 略 上 之 因 素 考 量 ( 例 如, 管 理 幹 部 招 用 當 地 員 工, 而 一 般 員 工 則 用 外 地 員 工 ), 而 非 單 就 具 體 成 本 上 之 考 量, 隱 性 成 本 支 出 亦 應 是 企 業 衡 量 的 項 目 之 一 29 29

30 八 企 業 可 利 用 培 訓 的 方 式 彌 補 甄 選 的 缺 失 由 研 究 結 論 可 知, 企 業 在 甄 選 員 工 時 最 注 重 的 三 個 甄 選 標 準 是 員 工 的 忠 誠 度 品 德 及 身 體 健 康 然 而, 除 了 身 體 健 康 可 藉 由 檢 視 應 聘 者 的 體 檢 證 明 之 外, 員 工 的 忠 誠 度 品 德 及 是 否 能 夠 適 應 企 業 文 化 等 有 關 價 值 觀 的 問 題 卻 是 難 以 衡 量 出 來 的 雖 然 透 過 面 試 的 方 式, 可 以 藉 由 問 有 關 價 值 觀 的 問 題 來 得 知 員 工 的 想 法, 但 是 短 短 的 數 分 鐘 之 內, 有 時 很 難 確 切 的 清 楚 衡 量 因 此, 受 訪 公 司 已 採 行 的 崗 前 培 訓 的 方 式, 不 啻 為 一 個 藉 由 實 地 行 為 觀 察 以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員 工 的 價 值 觀 及 行 為 的 作 法 當 然, 崗 前 培 訓 仍 可 能 會 因 為 員 工 刻 意 造 假 而 無 法 真 實 得 知 員 工 的 全 貌, 但 是 經 由 增 加 培 訓 的 機 制, 若 是 企 業 在 培 訓 的 過 程 中 即 可 發 現 員 工 的 不 適 應 或 是 不 適 合 公 司 的 企 業 文 化 的 地 方, 企 業 可 在 員 工 正 式 就 任 前 再 予 以 進 一 步 的 篩 選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企 業 可 實 行 崗 前 培 訓 的 方 式, 一 來 更 加 確 定 所 招 聘 的 員 工 是 否 符 合 企 業 需 求, 二 來 亦 可 透 過 崗 前 培 訓 宣 揚 企 業 文 化, 讓 無 法 配 合 的 員 工, 透 過 訓 練 的 過 程 加 以 淘 汰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限 於 時 間 與 空 間 之 故, 本 研 究 內 容 不 免 產 生 一 些 限 制, 以 下 就 各 項 研 究 限 制 加 以 說 明 之 : 一 問 卷 之 主 觀 性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企 業 內 部 之 實 際 從 事 招 募 活 動 的 人, 雖 然 大 多 屬 於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主 管 或 是 管 理 行 政 部 門 主 管, 但 是 由 於 大 部 分 問 題 無 客 觀 的 數 字 加 以 衡 量, 必 須 由 填 答 者 主 觀 的 判 定, 因 此 較 不 具 客 觀 性 此 乃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二 僅 能 從 橫 斷 面 加 以 分 析, 無 法 進 行 縱 斷 面 的 觀 察 限 於 時 間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無 法 針 對 各 企 業 之 招 募 活 動 進 行 縱 斷 面 的 觀 察, 僅 能 從 橫 斷 面 加 以 分 析, 故 無 法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長 期 觀 察 此 乃 研 究 限 制 之 二 三 研 究 樣 本 數 的 限 制 受 限 於 時 間 與 空 間 因 素 阻 隔, 本 研 究 回 收 之 樣 本 數 太 少, 以 致 於 無 法 就 樣 本 對 象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分 類, 此 乃 研 究 限 制 之 三 四 時 間 及 人 力 的 限 制 由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選 取 的 招 募 管 道 只 分 成 八 種, 在 招 募 成 效 方 面, 亦 僅 採 用 六 種 衡 量 成 效 指 標, 可 能 未 能 涵 蓋 招 募 管 道 與 招 募 成 效 完 整 之 內 涵, 此 為 研 究 限 制 之 四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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