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懲罰與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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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李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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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懲 罰 與 情 感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論 爭 的 懲 罰 想 像 一 前 言 林 政 佑 1. 研 究 動 機 與 問 題 意 識 本 文 研 究 動 機 主 要 有 兩 者 : 其 一, 在 今 年 的 二 月 到 四 月 之 時, 由 於 立 委 以 遲 遲 未 執 行 死 刑 之 由, 質 問 前 任 法 務 部 長 王 清 峰 為 開 端 1, 引 發 一 連 串 沸 沸 揚 揚 的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這 一 場 討 論 或 是 炒 作 的 規 模, 可 以 說 在 近 年 來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中 算 是 較 大 的 在 這 一 次 的 討 論 中, 對 於 作 為 一 個 法 律 學 習 者 的 我 而 言, 有 著 怎 麼 樣 的 意 義? 台 灣 社 會 所 呈 現 出 什 麼 樣 的 法 文 化 面 貌 其 二, 作 為 一 個 從 大 學 時 代 關 心 死 刑 存 廢 和 司 法 改 革 的 我, 從 這 樣 的 立 場 身 份 出 發, 又 該 如 何 看 待 這 場 論 爭? 一 方 面 看 到 可 能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的 侷 限 之 外, 另 外 一 方 面, 未 來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或 者 說 刑 事 司 法 人 權 的 保 障 又 該 如 何? 基 於 這 些 身 份 的 匯 聚, 我 嘗 試 從 這 一 場 論 爭 中, 探 求 幾 個 問 題 : 為 何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的 對 抗 面 是 被 害 人 保 護, 這 樣 形 成 的 過 程 及 意 義 為 何? 在 這 當 中 涉 及 到 台 灣 人 民 的 懲 罰 想 像, 本 文 嘗 試 台 灣 繼 受 現 代 刑 罰 制 度 的 變 遷 中, 究 竟 受 刑 人 的 圖 像 為 何? 型 塑 出 人 民 的 懲 罰 想 像 又, 關 注 被 害 者 權 利, 積 極 維 護 死 刑 的 背 後 是 怎 麼 樣 的 理 據 與 情 感? 支 撐 死 刑 的 情 感 是 什 麼? 又 為 何 是 如 此?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因 此 走 入 了 怎 麼 樣 的 困 境? 對 於 這 樣 的 情 感, 我 們 該 如 何 面 對, 以 建 立 一 個 人 權 法 治 的 社 會? 整 篇 文 章 架 構 上, 首 先 就 戰 後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與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形 成, 為 歷 史 性 的 考 察, 以 此 來 看 今 年 年 初 廢 除 死 刑 論 爭 當 中, 廢 除 死 刑 等 同 於 加 害 人 保 護, 支 持 死 刑 等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這 樣 二 元 對 立 的 邏 輯 如 何 建 立 及 其 意 義 為 何 接 著 探 討 雙 方 所 提 出 的 論 據 背 後, 掩 藏 著 怎 麼 樣 的 懲 罰 想 像, 本 文 以 台 灣 自 由 刑 的 歷 史 演 變, 揭 開 這 想 像 如 何 形 成 接 著, 著 眼 於 支 持 死 刑 論 者 的 情 感, 思 考 人 的 脆 弱 性 受 苦 等 因 素, 說 明 對 於 苦 難 的 同 情 與 義 憤, 是 支 持 法 律 統 治 的 重 要 連 繫 因 素, 但 是 這 也 同 時 可 能 造 成 對 於 特 定 群 體 的 壓 迫 最 後, 藉 由 上 述 的 討 論, 來 思 考 刑 罰 理 論 和 和 刑 事 司 法 人 權 的 困 境 2. 理 論 視 角 本 文 嘗 試 從 Norbert Elias 的 文 明 概 念 當 作 思 考 的 起 點, 此 處 的 文 明 在 Elias 的 使 用 上, 屬 於 較 為 中 性 且 非 評 價 性 的 概 念, 為 一 種 文 化 與 心 理 變 遷 的 過 程, 文 明 指 涉 人 類 行 為 的 特 定 轉 變, 轉 變 的 來 源 在 於 個 人 行 為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互 動 交 織 所 1 44 死 刑 犯 4 年 0 執 行 要 不 要 槍 決? 吳 育 昇 促 說 清 楚 王 清 峰 : 現 僅 25 國 在 執 行, 聯 合 報,2010 年 2 月 24 日,A9 版 1
2 形 成 文 明 概 念 的 形 成 在 歐 洲 中 世 紀 以 後 開 始,Elias 透 過 禮 節 手 冊 教 育 書 籍 小 說 等 史 料 將 中 世 紀 西 方 社 會 與 現 代 西 方 社 會 在 行 為 模 式 之 不 同, 過 去 的 宮 廷 禮 儀 逐 漸 從 宮 廷 當 中 擴 散 而 出, 進 入 到 其 他 社 會 階 層 與 領 域, 與 一 般 人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的 行 為 標 準 結 合 起 來, 成 為 一 般 人 自 我 控 制 的 準 則, 例 如 : 餐 桌 上 的 禮 儀 吐 痰 裸 體 等 行 為 都 受 到 文 明 的 影 響 而 加 以 控 制, 羞 恥 等 情 感 亦 因 為 文 明 的 關 係 而 受 到 控 制, 對 於 行 為 模 式 的 標 準 越 來 越 嚴 格, 社 會 對 於 個 人 控 制 越 形 加 強, 個 人 也 在 與 社 會 的 互 動 當 中, 加 強 自 我 的 控 制 這 些 自 我 控 制 的 機 制 之 興 起 與 滲 透, 使 得 西 方 人 在 近 代 以 後 朝 向 文 明 人 的 圖 像 前 進 和 實 現 2 Elias 一 定 程 度 上 透 過 歷 史 化 的 書 寫 將 Freud 對 於 個 人 的 行 為 控 制 理 論 更 加 以 貼 近 脈 絡, 也 就 是 Freud 的 超 我 (super ego)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逐 漸 形 成 的 文 明 化 過 程 中 所 出 現, 這 些 文 明 化 對 個 人 所 要 求 的 自 我 控 制 壓 抑 和 羞 恥 等 形 成 超 我, 以 此 來 約 束 和 規 律 自 我 的 行 為 現 代 國 家 在 形 成 過 程 中 與 這 種 對 於 個 人 的 自 我 控 制 和 壓 抑 有 所 緊 密 結 合, 將 暴 力 予 已 壟 斷, 為 加 強 國 家 秩 序 的 統 一 與 維 持, 透 過 許 多 的 管 道 結 合 文 明 化 的 方 式, 尤 其 是 宗 教 的 力 量, 以 達 成 社 會 控 制 的 可 能 接 著 思 考 的 是, 文 明 與 刑 罰 的 關 係 為 何? 文 明 的 發 生 代 表 著 人 類 感 受 上 的 轉 變, 即 是 對 於 會 讓 人 覺 得 噁 心 羞 恥 的 事 物, 在 文 明 的 要 求 下, 會 產 生 隱 蔽 所 以 過 往 公 開 決 鬥 公 開 處 刑 身 體 刑 的 殘 虐 與 血 腥, 在 文 明 化 的 社 會 當 中 將 會 越 來 越 不 被 人 的 感 受 所 能 夠 接 受, 因 為 這 些 彰 顯 著 對 於 文 明 社 會 的 冒 犯, 所 以 在 國 家 將 暴 力 予 以 收 編 的 同 時, 使 國 家 成 為 暴 力 唯 一 合 法 的 使 用 者, 但 其 使 用 的 過 程 亦 必 須 在 文 明 的 標 準 下 加 以 行 使, 所 以 公 開 處 刑 的 落 幕, 轉 而 是 在 一 座 座 的 監 獄 當 中 進 行 國 家 暴 力 的 舞 台 3 雖 然 前 述 能 夠 知 道 文 明 與 刑 罰 制 度 的 改 變, 但 仍 有 待 解 釋 的, 文 明 與 國 家 暴 力 的 關 係, 因 為 照 這 樣 看 起 來, 文 明 的 感 受 是 使 得 一 般 人 會 越 來 越 懂 得 理 解 受 刑 者 的 苦 痛, 也 因 此 會 更 加 形 成 寬 恕 受 刑 者 才 是? 但 是 其 實 不 然, 當 文 明 人 越 來 越 對 自 我 產 生 約 束 和 壓 抑 的 同 時, 加 強 了 社 會 當 中 規 範 對 於 我 群 的 鑑 別 與 認 同,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破 壞 與 違 反 規 範 的 人 會 使 得 文 明 人 產 生 秩 序 上 的 動 盪 與 焦 慮, 所 以 將 會 把 這 些 破 壞 規 範 的 人 建 構 為 他 者 與 局 外 人, 進 行 對 於 他 們 產 生 不 文 明 的 暴 力 文 明 與 暴 力 不 是 相 對 的 概 念, 在 形 態 當 中 文 明 與 暴 力 是 互 相 交 織 的 因 為 文 明 在 形 成 的 過 程 中, 會 讓 我 群 更 加 認 同 我 群, 而 他 者 則 是 由 此 被 鑑 別 出 來 4 此 外, 當 將 這 些 犯 罪 者 置 放 到 一 般 人 的 視 線 之 外, 其 實 已 經 為 社 會 逐 漸 忽 略, 我 們 聽 不 到 他 們 的 聲 音, 媒 體 不 會 去 拍 攝 他 們 的 容 顏, 就 這 樣 在 陰 暗 處 被 疏 遠 與 邊 緣 化, 一 般 人 難 以 對 他 們 產 生 理 解 和 同 情 之 可 能 5 又 由 於 這 些 人 被 視 為 破 壞 社 會 2 Norbert Elias 著, 王 佩 莉 袁 志 英 譯 (2009), 文 明 的 進 程,( 上 海 : 上 海 譯 文 出 版,2009) 3 Pieter Spierenburg, The Spectacle of Suffe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4 Jonathan Fletcher, Violence and civiliza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Norbert Elias,(Blackwell Publishers,1997) 5 David Garland, 劉 宗 為, 黃 煜 文 譯 (2006), 懲 罰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市 : 商 周 出 版,2006), 頁 383 2
3 秩 序 者, 在 文 明 人 的 壓 抑 當 中, 對 於 這 些 破 壞 秩 序 的 局 外 人 施 行 暴 力 是 可 以 帶 來 其 某 種 程 度 的 滿 足 與 內 心 愉 悅 6 就 此, 所 謂 的 去 文 明 (de civilization) 伴 隨 著 文 明 的 形 成 與 擴 散, 在 社 會 當 中 存 在 著 3.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採 取 批 判 法 律 史 的 途 徑 與 思 考 觀 點 作 為 研 究 方 法, 亦 即 是 歷 史 研 究 的 方 法 之 一 批 判 法 律 史 不 同 於 將 法 律 與 社 會 分 別 觀 之, 認 為 法 律 帶 動 社 會, 而 忽 略 社 會 原 先 基 底 與 習 慣 的 研 究 方 法, 從 批 判 法 律 史 來 看, 法 律 與 社 會 始 終 處 在 一 個 不 斷 對 話 和 互 動 的 過 程 又 過 去 對 於 法 律 史 的 討 論, 將 法 律 看 待 為 中 性 的, 忽 略 了 法 律 本 身 背 後 所 隱 藏 的 社 會 結 構 與 意 識 型 態, 無 法 看 到 法 律 所 產 生 的 支 配 面 向, 因 此 必 須 藉 此 重 新 建 立 法 律 史 寫 作 的 關 懷, 由 歷 史 的 書 寫 看 到 更 多 的 壓 迫 面 向 這 樣 的 出 發 點 與 Foucault 對 於 法 律 的 觀 察 是 有 所 關 連,Foucault 在 1976 的 法 蘭 西 學 院 演 講 當 中, 觀 察 到 在 西 方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探 究 主 要 一 直 是 圍 繞 著 王 權 來 進 行, 王 權 透 過 法 律 來 具 備 統 治 權, 並 與 其 一 致, 另 一 方 面 又 為 了 保 持 合 法 性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限 制,Foucault 認 為 統 治 權 是 西 方 社 會 法 律 的 核 心, 其 意 義 意 味 著 法 律 論 述 和 技 術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縮 減 和 遮 蔽 統 治 的 事 實 7 在 這 裡, Foucault 藉 由 這 樣 的 思 考, 將 統 治 權 的 議 題 拆 解 開 來, 指 出 法 律 是 傳 遞 和 實 施 支 配 關 係 統 治 權 是 屬 於 一 個 整 體 統 治 的 事 實, 一 個 人 統 治 其 他 人, 一 個 集 團 統 治 另 外 一 個 集 團, 然 而 支 配 關 係 問 的 是 在 社 會 中 相 互 關 係 中 的 主 體, 不 是 在 唯 一 機 構 中 的 統 治 權, 而 是 在 社 會 實 體 當 中 彼 此 複 雜 的 奴 役 關 係 8 因 此, 可 以 看 到 在 Foucault 觀 察 下 的 法 律 是 可 以 有 兩 種, 一 種 為 傳 統 的 統 治 權 論 述 下 的 法 律, 其 與 法 律 哲 學 論 述 結 合, 其 建 立 了 法 典 與 權 利, 構 造 普 遍 性 的 法 律 主 體, 支 撐 國 家 法 權 體 系 ; 另 外 一 種, 則 是 Foucault 所 想 要 探 究 的 支 配 關 係 的 法 律, 藉 由 歷 史 政 治 論 述 去 發 現 統 治 權 法 律 中 所 掩 藏 的 支 配 關 係, 在 這 支 配 關 係 中 權 力 於 規 訓 權 力 與 統 治 權 法 律 之 中 運 轉, 也 提 到 統 治 權 的 法 律 開 放 規 訓 論 述 進 來, 形 成 規 範 化 社 會 9 批 判 法 律 史 著 眼 於 支 配 關 係 的 法 律, 歷 史 的 書 寫 在 於 透 過 重 新 說 出 一 段 反 於 一 般 人 所 認 識 的 故 事, 跳 開 過 去 的 偏 見 與 常 識, 從 另 外 一 個 面 向 上 去 思 考 和 加 以 批 判 反 思, 藉 由 重 新 說 出 一 段 故 事 的 方 式 促 使 人 們 重 新 思 考 法 律 與 人 的 關 係, 由 此 去 加 以 批 判 和 開 啟 建 構 新 的 可 能 6 David Garland, 劉 宗 為, 黃 煜 文 譯, 懲 罰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市 : 商 周 出 版,2006)388 7 Michel Foucault, 錢 翰 譯, 必 須 保 衛 社 會,( 上 海 市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1999), 頁 25 8 Michel Foucault, 錢 翰 譯, 前 揭 註, 頁 25 9 Michel Foucault, 錢 翰 譯, 前 揭 註, 頁 35 3
4 二 權 利 對 抗 的 形 成 1. 被 害 人 保 護 運 動 與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的 興 起 1980 年 代 以 前 台 灣 對 於 被 害 人 的 關 注 與 報 導 不 若 現 在, 制 度 上 缺 乏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構 思, 新 聞 媒 體 對 於 涉 及 死 刑 犯 案 件 的 報 導 也 多 是 強 調 加 害 人 的 惡 行, 鮮 少 提 到 被 害 人 或 家 屬 在 事 件 中 的 態 度 與 言 論 被 害 者 學 的 知 識 在 1970 年 代 歐 美 學 界 的 興 起, 我 國 亦 有 學 者 加 以 引 介 和 翻 譯 10, 不 過 這 些 知 識 的 引 入 並 未 造 成 官 方 與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被 害 者 保 護 的 關 注 和 制 度 化, 仍 是 停 留 在 學 院 的 討 論 階 段 為 主, 但 是 至 少 已 經 埋 下 了 將 被 害 人 置 於 犯 罪 學 研 究 重 要 位 置 的 種 子 被 害 者 學 的 研 究 在 近 二 十 年 較 為 蓬 勃, 隨 著 被 害 者 的 關 注 擴 大, 這 一 點 除 了 影 響 到 過 去 刑 事 政 策 對 於 加 害 人 的 關 注 之 外, 也 管 制 到 社 會 大 眾, 因 為 每 個 社 會 大 眾 都 可 能 是 下 一 位 被 害 人, 被 害 者 學 也 去 分 析 被 害 者 在 每 一 次 犯 罪 互 動 當 中 所 佔 的 過 錯 程 度 之 高 低, 以 此 降 低 犯 罪 與 預 防 犯 罪 之 可 能 11 從 被 害 人 自 發 性 的 組 織 來 看,1989 年 曾 為 被 害 人 的 洪 炳 耀 曾 表 示 願 意 捐 款 與 陸 晉 德 等 人 籌 組 刑 案 被 害 人 互 助 聯 誼 會 12, 是 否 有 組 織 而 成 不 確 定 不 過 同 年 5 月 的 時 候, 陸 晉 德 與 退 休 警 員 譙 長 江 發 起 中 華 民 國 被 害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13, 然 而 在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實 踐 上 似 乎 有 限 官 方 部 分,1991 年 法 務 部 發 表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之 研 究, 同 時 提 出 制 定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的 意 見, 當 時 法 務 部 特 別 派 員 到 美 國 學 習 被 害 人 保 護 制 度 的 運 作, 強 調 被 害 者 保 護 是 國 際 趨 勢 不 可 不 重 視 年 左 右, 法 務 部 出 版 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研 究 15, 本 書 主 要 是 法 務 部 研 擬 了 犯 罪 被 害 人 補 償 法 草 案, 在 其 出 版 序 言 中, 可 以 看 到 譙 長 江 所 組 成 的 中 華 民 國 被 害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後 來 變 成 中 華 民 國 重 大 刑 案 受 害 人 人 權 服 務 協 會, 在 這 一 份 研 究 上 有 所 影 響, 並 且 可 以 注 意 的 是 台 北 市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與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亦 是 推 動 被 害 人 保 護 運 動 之 團 體 16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說 在 1980 年 代 後 期 被 害 者 保 護 的 思 潮 已 經 在 台 灣 有 了 著 力 的 空 間, 只 是 真 正 對 於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而 言 尚 是 處 於 一 個 萌 芽 的 階 段 直 至 今 日, 被 害 者 保 護 運 動 狀 似 再 興, 其 中 也 不 乏 提 到 台 灣 政 府 與 社 會 對 於 被 害 者 保 護 的 無 力 17 另 外 一 方 面, 戰 後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的 興 起 廢 除 死 刑 論 爭 在 1980 年 代 後 期 以 前 也 是 多 有 存 在, 泰 半 受 到 當 時 歐 美 各 國 的 廢 除 死 刑 政 策 決 定 與 學 說 之 影 10 張 平 吾, 被 害 者 學,( 桃 園 縣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1996) 11 如 :1977 年 的 司 法 通 訊 即 有 一 系 列 翻 譯 宮 澤 浩 一 的 論 著 12 刑 案 受 害 人 組 織 聯 誼 會 出 錢 出 力 團 結 爭 權 益, 聯 合 報,1989 年 2 月 26 日, 第 7 版 13 為 被 害 人 爭 人 格 爭 權 益 促 進 會 將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聯 合 報,1989 年 5 月 14 日, 第 13 版 14 犯 罪 被 害 人 設 法 保 護, 聯 合 晚 報,1991 年 4 月 4 日, 第 7 版 15 黃 勤 鎮, 施 茂 林 主 持 ; 李 美 琴, 許 啓 義 執 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研 究, 臺 北 市 : 行 政 院 法 務 部, 同 上 註, 頁 2 17 例 如 : 朱 學 恆, 誰, 願 意 和 受 害 者 站 在 同 一 邊?, 參 考 網 址 : 4
5 響, 進 而 引 入 到 我 國 來 思 考, 當 時 的 爭 議 較 多 是 放 在 死 刑 的 嚇 阻 功 能 是 否 要 繼 續 堅 持 和 死 刑 之 餘 社 會 治 安 的 影 響, 被 害 人 的 感 受 並 沒 有 如 往 後 的 論 爭 一 般, 提 出 作 為 反 對 廢 除 死 刑 的 理 據 1986 年 的 湯 英 伸 案 件, 一 位 受 到 層 層 剝 削 的 原 住 民 青 年 在 幾 經 排 擠 與 打 壓 後, 造 成 洗 衣 店 滅 門 血 案, 以 人 間 雜 誌 為 中 心 將 這 殘 酷 的 背 後 加 以 揭 露, 讓 台 灣 的 民 間 社 會 首 次 以 自 己 本 土 的 事 件 思 考 死 刑 停 止 與 否 18 不 過 人 道 救 援 仍 是 抵 不 過 在 法 官 眼 裡 所 呈 現 的 心 狠 手 辣 人 性 盡 泯 雖 死 不 足 以 伏 其 辜, 應 處 死 刑, 以 昭 烱 戒 19, 最 後 湯 英 伸 仍 是 被 處 死 刑 且 快 速 地 被 執 行 輿 論 上, 人 道 救 援 致 力 於 以 原 住 民 在 社 會 結 構 的 被 剝 削 作 為 訴 求, 希 望 總 統 能 夠 格 外 覆 議 或 特 赦, 但 是 也 有 論 者 凸 顯 滅 門 血 案 的 被 害 人 形 象, 認 為 說 若 以 人 道 為 動 機 來 格 外 覆 議, 那 麼 致 被 害 人 於 何 處? 倘 若 有 人 為 那 三 條 人 命 喊 冤, 法 院 又 該 如 何 處 置? 以 人 道 歸 人 道, 法 律 歸 法 律 的 論 點 加 以 駁 斥 他 方 的 訴 求 20 其 後, 當 時 被 稱 為 反 共 義 士 的 馬 曉 濱 綁 架 張 榮 發 之 子 張 國 明 的 案 件, 也 引 發 了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與 湯 英 伸 類 似 的 加 害 者 位 置, 馬 曉 濱 處 於 被 整 個 台 灣 社 會 邊 緣 與 受 到 歧 視 的 地 位, 造 成 其 犯 罪 的 動 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結 合 其 他 法 界 宗 教 界 人 士 組 成 了 生 命 權 關 切 組 織, 希 望 不 要 判 馬 曉 濱 等 人 死 刑, 此 外 也 希 望 社 會 大 眾 與 政 府 藉 此 反 省 死 刑 與 社 會 治 安 的 關 係 21 : 針 對 馬 曉 濱 案,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昨 天 邀 集 各 界 人 士 組 成 生 命 權 關 切 組 織, 希 望 藉 由 本 案, 籲 請 社 會 各 界 及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重 新 檢 討 死 刑 的 存 廢 問 題 台 權 會 主 任 陳 菊 表 示, 台 灣 去 年 槍 決 將 近 五 十 人, 但 治 安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她 說, 政 府 制 訂 危 害 治 安 治 罪 條 例 擬 以 重 典 治 亂 世, 準 備 對 重 刑 犯 處 以 極 刑, 此 舉 雖 獲 部 份 人 士 期 待, 卻 使 罪 犯 喪 失 接 受 處 罰 和 反 省 的 機 會, 甚 至 誤 判 發 生, 是 否 值 得 進 一 步 思 考? 死 刑 和 治 安 是 否 呈 正 向 關 係? 陳 菊 舉 例 指 出, 加 拿 大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廢 止 死 刑 後, 到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殺 人 案 發 生 率 已 降 至 十 五 年 來 的 最 低 水 準 奈 及 利 亞 雖 對 謀 殺 搶 劫 者 處 以 死 刑, 但 謀 殺 案 件 卻 仍 然 持 續 增 加 她 說, 治 安 的 好 壞, 顯 然 不 是 科 以 重 刑 就 可 解 決 陳 菊 表 示, 生 命 權 是 最 基 本 的 人 權,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根 據 世 界 潮 流, 廢 除 死 刑 的 國 家 逐 年 增 多,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在 推 動 廢 除 死 刑 上 也 不 遺 餘 力, 可 是 台 灣 18 記 得 湯 英 伸!,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7 日,D3 版 19 殘 殺 僱 主 及 無 辜 婦 孺 湯 英 伸 昨 晨 槍 決, 聯 合 報,1987 年 5 月 16 日, 第 5 版 20 司 法 的 歸 司 法, 聯 合 報,1987 年 5 月 14 日, 第 3 版 21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著, 大 法 官, 給 個 說 法 : 人 權 關 懷 與 釋 憲 聲 請,( 台 北 市 : 商 周 出 版, 2003), 頁 52 5
6 的 死 刑 犯 卻 不 斷 增 加, 似 乎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生 命 權 關 切 組 織 將 舉 辦 一 系 列 活 動, 籲 請 各 界 重 新 思 索 死 刑 存 廢 的 問 題 22 (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 在 這 一 言 論 當 中, 更 清 楚 地 看 到 廢 除 死 刑 如 何 逐 漸 形 成 社 會 運 動 這 時 候 廢 除 死 刑 的 萌 芽 從 國 際 組 織 與 趨 勢 生 命 權 至 上 死 刑 持 續 與 治 安 維 護 無 關 連 性 等 理 據 加 以 主 張 特 別 的 是, 張 榮 發 與 人 質 張 國 明 都 認 為 馬 曉 濱 等 人 能 夠 改 過 自 新, 作 為 社 會 借 鏡, 實 不 必 被 判 處 死 刑, 要 使 他 們 有 改 過 的 機 會 23 不 過, 作 為 被 害 者 家 屬 的 鄭 深 池 主 張, 依 照 法 律 就 該 判 死 刑, 特 別 是 想 到 張 國 明 遭 綁 架 的 48 小 時 當 中 的 煎 熬 24 陸 晉 德 當 時 創 立 的 陸 正 基 金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被 害 人 人 權 促 進 協 會 亦 反 對 馬 曉 濱 等 人 免 刑 的 提 案, 認 為 沒 有 死 刑 不 足 以 維 護 被 害 人, 無 法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的 繼 續 25, 其 在 媒 體 上 投 書 : 而 且 不 論 陸 正 生 死, 今 天 這 群 匪 徒 可 以 這 樣 整 我, 明 天 自 然 會 去 整 別 的 家 庭 所 以 我 們 夫 妻 決 定 傾 今 生 所 有, 追 緝 這 幫 匪 徒, 阻 止 暴 行 蔓 延 很 多 人 勸 我 們 算 了, 何 必 這 樣 苦 苦 追 尋? 但 是 聽 任 這 幫 匪 徒 逍 遙 法 外, 那 才 是 豈 有 此 理! 在 破 案 前, 我 有 機 會 與 五 名 綁 匪 詳 談, 他 們 無 不 惶 恐 認 罪, 甚 至 跪 地 求 饒 這 就 是 邪 不 勝 正 的 道 理 只 是 我 失 掉 了 陸 正, 換 回 令 我 心 酸 的 社 會 正 義 對 於 不 講 道 理 的 人, 我 們 家 都 是 這 麼 講 的 : 要 打! 26 陸 晉 德 以 比 喻 的 方 式 認 為 這 一 群 匪 徒 理 應 接 受 死 刑 裁 決, 並 且 以 可 能 成 為 下 一 個 被 害 者 的 恐 慌 與 焦 慮,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厲 行 其 法 律, 達 到 社 會 正 義 的 實 現 之 後, 辯 護 律 師 李 念 祖 等 要 對 於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的 唯 一 死 刑 一 事 申 請 釋 憲, 只 是 大 法 官 解 釋 釋 字 263 號 死 刑 合 憲, 使 馬 曉 濱 等 人 非 常 上 訴 被 駁 回, 很 快 地 法 務 部 長 呂 有 文 簽 下 執 行 令, 馬 曉 濱 等 人 伏 法 1990 年 年 底,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在 台 灣 舉 辦 了 一 場 死 刑 存 廢 研 討 會, 與 談 人 有 :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亞 太 區 會 員 發 展 部 John Hilary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總 監 林 國 才 司 法 部 次 長 翟 宗 泉 師 大 教 授 謝 瑞 智 林 山 田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總 幹 事 徐 培 資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人 權 律 師 郭 吉 仁 陸 晉 德 前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會 長 洪 淑 媛 等 贊 成 廢 除 死 刑 者 的 共 同 主 張 有 : 死 刑 不 具 威 嚇 效 果 死 刑 造 成 暴 力 的 傳 遞 生 命 權 的 至 上 進 步 與 文 明 的 論 點 誤 判 是 最 大 的 危 險 反 對 廢 除 死 刑 的 論 調 除 了 一 般 常 見 的 死 刑 存 廢 之 社 會 條 件 與 民 意 至 上 要 注 重 之 外, 從 陸 晉 德 提 出 的 論 點 當 中, 可 以 看 到 常 民 心 中 犯 罪 人 與 刑 罰 的 想 像 : 22 死 中 求 活 馬 曉 濱 後 援 會 提 出 非 常 上 訴, 聯 合 報,1990 年 6 月 9 日, 第 11 版 23 馬 曉 濱 死 刑 肉 票 家 屬 感 應 不 一 父 親 張 榮 發 : 若 知 錯 能 改 盼 予 自 新 機 會 姊 夫 鄭 深 池 : 錄 音 帶 為 證 不 交 錢 就 收 屍, 聯 合 報,1990 年 6 月 16 日, 第 3 版 24 同 上 註 25 贊 成 死 刑 陸 正 的 爸 爸 : 減 刑 就 是 不 公 平, 聯 合 報,1990 年 6 月 16 日, 第 3 版 26 陸 晉 德, 不 講 道 理 要 打, 聯 合 報,1990 年 6 月 23 日, 第 29 版 6
7 今 天 經 過 許 多 科 學 家 研 究 的 結 果, 人 是 不 是 有 暴 力 傾 向, 決 定 在 它 的 遺 傳 基 因 上 現 在 死 刑 給 我 們 機 會, 讓 具 有 暴 力 傾 向 遺 傳 基 因 的 人 永 遠 和 我 們 隔 離, 也 可 以 使 人 類 社 會 更 健 康 假 定 說 死 刑 是 一 個 示 範, 殺 一 個 人 等 於 示 範 一 種 暴 力, 但 是, 這 些 被 有 暴 力 傾 向 殺 死 的 無 辜 者 遠 多 餘 被 執 行 死 刑 的 人, 難 道 我 們 對 這 些 被 殺 死 的 無 辜 者 無 動 於 衷 嗎? 前 面 提 及 台 灣 兩 年 來 死 刑 數 據 有 137 人 就 以 為 不 得 了, 真 是 明 察 秋 毫 而 不 見 輿 薪, 所 以 我 個 人 主 張 死 刑 應 該 存 在, 而 且, 死 刑 也 不 能 用 無 期 徒 刑 來 代 替, 因 為 那 會 讓 這 些 人 的 遺 傳 基 金 繼 續 的 繁 殖 到 人 類 社 會 中, 以 後 這 個 社 會 仍 充 斥 著 暴 力 者 殺 人 者 27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被 害 者 家 屬 的 組 織 與 行 動 透 過 在 媒 體 與 各 種 場 合 的 發 聲 與 再 現,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感 受 已 經 成 為 死 刑 廢 除 與 否, 乃 至 於 刑 事 判 決 時 的 重 要 參 考 與 反 對 聲 浪 的 來 源 今 年 三 月 電 視 台 call-in 節 目 當 中, 儼 然 成 為 重 要 的 被 害 人 家 屬 意 見 發 言 人 之 一 的 陸 晉 德, 如 同 1990 年 一 樣, 抱 持 生 來 犯 罪 人 的 觀 念, 認 為 國 家 應 該 將 犯 罪 人 除 惡 務 盡, 免 得 留 下 後 患, 也 因 此 陸 晉 德 認 為 國 家 不 應 該 花 費 資 源 在 死 刑 犯 身 上, 終 身 監 禁 花 納 稅 人 的 錢,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為 了 保 護 全 體, 死 刑 是 無 法 取 代 的 28 陸 晉 德 也 認 為 誤 判 儘 管 有 可 能, 但 就 像 是 汽 車 可 能 會 無 緣 無 故 爆 衝 撞 死 人, 也 不 會 將 汽 車 這 一 項 發 明 廢 除, 死 刑 亦 復 如 是 ; 對 於 廢 除 死 刑 以 達 人 權 的 訴 求, 陸 晉 德 認 為 犯 罪 人 心 中 都 沒 有 人 權 人 道 了, 我 們 還 有 必 要 浪 費 資 源 在 他 們 身 上 嗎? 29 這 些 言 論 雖 然 在 1990 年 就 已 經 提 出, 但 是 直 到 今 日, 反 對 廢 除 死 刑 的 聲 浪 也 是 以 這 些 論 調 為 主 1993 年 死 刑 犯 劉 煥 榮 雖 被 處 以 死 刑, 但 在 監 獄 之 中 加 以 悔 改, 學 習 繪 畫 贊 助 雛 妓 救 援, 有 多 名 立 委 和 社 會 團 體 希 望 總 統 能 夠 加 以 特 赦 劉 煥 榮, 呂 秀 蓮 等 人 便 曾 針 對 特 赦 一 事 在 立 法 院 內 提 案, 其 認 為 劉 煥 榮 出 身 於 眷 村 社 會,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受 到 社 會 歧 視, 可 以 說 是 政 策 錯 誤 的 犧 牲 品, 希 望 藉 此 思 考 死 刑 制 度, 以 生 命 權 為 軸 建 立 新 刑 罰 理 論, 希 望 我 國 能 夠 參 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緩 死 制 度, 讓 台 灣 社 會 能 夠 從 應 報 主 義 走 向 人 道 主 義 30 但 是, 針 對 這 種 死 刑 犯 個 案 的 救 援, 也 是 有 民 眾 反 對 死 刑 不 執 行, 如 果 法 律 已 經 判 處 死 刑 了, 不 加 以 執 行 怎 麼 對 得 起 被 害 人 31? 又 有 人 對 此 表 示, 只 不 過 是 因 為 劉 煥 榮 一 案 纏 訟 多 年, 使 得 劉 煥 榮 有 機 會 表 達 其 改 過 自 新 的 一 面, 如 果 他 不 執 行 的 話, 怎 麼 對 得 起 其 他 已 經 被 執 行 而 藉 由 器 官 捐 贈 表 達 其 改 過 自 新 之 意 的 死 27 張 香 華 編, 生 或 死 :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在 台 舉 辦 死 刑 存 廢 會 談 實 錄,( 臺 北 市 : 星 光,1991)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82 卷, 第 14 期, 院 會 記 錄, 頁 秦 里 法, 劉 煥 榮 檔 案 反 對 赦 免 誰 還 給 受 害 人 公 道, 聯 合 報,1993 年 3 月 17 日, 第 11 版 7
8 刑 犯 32? 儘 管 有 反 對 的 聲 音, 立 委 高 育 仁 希 望 藉 此 推 動 死 刑 廢 除 的 立 法 活 動, 反 對 廢 除 死 刑 者 也 試 圖 動 員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表 示 廢 除 死 刑 只 為 了 加 害 人 的 權 利, 忽 略 了 躲 在 陰 暗 角 落 啜 泣 的 被 害 人 33 儘 管 如 此, 劉 煥 榮 仍 是 在 依 法 行 政 的 法 務 部 長 馬 英 九 簽 下 執 行 令 後 不 久 被 執 行 劉 煥 榮 的 案 子 激 起 台 灣 社 會 更 為 熱 切 地 討 論 死 刑 存 廢 問 題, 被 害 人 的 心 聲 與 加 害 人 的 人 權 形 成 一 種 強 烈 的 對 抗, 這 是 在 過 去 的 媒 體 再 現 中 較 為 不 同 的, 過 去 思 考 死 刑 存 廢 問 題 著 眼 於 死 刑 的 刑 罰 功 能, 有 無 嚇 阻 效 果? 廢 除 之 後 會 不 會 造 成 社 會 治 安 的 紊 亂?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上, 逐 漸 地 再 加 上 : 廢 除 死 刑 是 為 加 害 人 的 人 權, 那 麼, 被 害 人 的 關 注 呢? 這 樣 的 對 抗 局 面 成 為 思 考 死 刑 廢 除 問 題 的 思 維 模 式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與 國 際 人 權 運 動 一 直 相 伴 隨, 這 一 點 可 以 從 民 進 黨 省 議 會 議 員 蔡 介 雄 1993 年 7 月 於 省 議 會 上 的 提 案 理 由 略 窺 一 二 : 全 世 界 179 個 國 家 中 有 86 個 國 家 已 經 廢 除 死 刑 尊 重 生 命 是 人 類 共 同 的 責 任, 也 是 1948 年 聯 合 國 通 過 的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所 保 障, 死 刑 的 實 施 代 表 血 腥 與 暴 力, 特 別 是 當 死 刑 被 用 作 報 復 行 為 時, 以 死 刑 處 理 罪 犯 的 國 家 刑 罰 系 統 就 成 了 復 仇 的 報 復 工 具 年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進 駐 台 灣, 提 倡 廢 除 死 刑, 要 求 對 於 死 刑 犯 減 刑 和 特 赦, 又 為 死 刑 存 廢 爭 議 升 溫, 支 持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以 人 權 論 述 希 望 達 到 說 服 政 府 與 社 會 大 眾 能 夠 接 受 這 一 項 提 案, 但 是 報 紙 上 仍 是 可 以 看 到 為 被 害 者 為 潛 在 被 害 者 的 社 會 大 眾 來 呼 籲 廢 死 不 可 的 意 見 : 每 次 看 到 學 者 撰 文 主 張 廢 除 死 刑, 筆 者 心 情 就 非 常 鬱 卒,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的 最 後 一 張 王 牌 也 要 抽 掉, 怎 能 令 人 心 情 平 靜 得 了? 誠 然, 保 存 死 刑 可 能 無 法 真 正 遏 止 犯 罪, 但 是, 廢 除 死 刑 卻 絕 對 有 鼓 勵 犯 罪 的 作 用 今 天 一 些 老 實 人 在 面 對 惡 人 欺 負 時, 靠 的 就 是 法 律 制 裁 的 保 障 而 新 的 假 釋 制 度, 服 刑 逾 三 分 之 一 即 可 出 獄, 已 令 那 些 喜 歡 欺 善 的 惡 霸 氣 燄 高 漲 的 很 筆 者 因 為 工 作 關 係, 經 常 接 觸 到 一 些 犯 罪 被 害 人, 他 們 常 無 奈 又 恐 懼 地 說 : 告 也 沒 有 用, 對 方 根 本 就 當 著 我 的 面 講, 最 多 關 三 分 之 一 就 出 來 了, 有 什 麼 大 不 了, 等 我 出 來 再 找 你 算 帳 我 們 的 法 律 已 經 沒 有 辦 法 再 給 善 良 百 姓 一 種 可 靠 的 依 賴 感, 現 在 還 有 人 再 出 來 主 張 廢 除 死 刑 法 律 的 設 計 難 道 一 32 子 木, 劉 煥 榮 檔 案 反 對 赦 免 司 法 公 義 不 容 個 案 踐 踏, 聯 合 報,1993 年 3 月 17 日, 第 11 版 33 民 代 請 別 忘 了 冷 面 殺 手 曾 使 別 人 家 破 人 亡 誰 來 關 心 被 害 家 屬 人 權, 聯 合 報,1993 年 3 月 19 日, 第 4 版 34 台 灣 省 諮 議 會 檔 案, 臺 灣 省 議 會 第 九 屆 第 七 次 定 期 大 會 議 員 蔡 介 雄 提 案, 建 議 政 府 廢 除 死 刑, 以 保 障 人 權 案, 送 請 省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研 究 辦 理,1993 年 8
9 定 都 要 朝 著 為 犯 罪 人 為 加 害 人 想? 到 底 要 置 被 害 人 於 何 地? 置 善 良 的 百 姓 於 何 地? 35 同 年, 大 法 官 提 名 人 資 格 審 查 上 也 針 對 死 刑 存 廢 一 事 詢 問 各 提 名 人, 其 中 劉 鐵 錚 大 法 官 如 此 認 為, 雖 然 死 刑 廢 除 是 為 維 護 人 權, 但 他 覺 得 更 多 無 辜 的 被 害 者 值 得 同 情, 尤 其 現 在 社 會 治 安 如 此 敗 壞, 應 該 不 輕 言 廢 除 死 刑 為 是 36 同 情 被 害 者 已 經 與 社 會 治 安 的 維 護 有 了 關 連 性, 在 這 個 被 害 者 的 同 情 背 後 已 經 不 只 是 那 些 同 情 受 到 刑 案 傷 害 的 被 害 者 及 其 家 屬, 而 是 廣 泛 的 社 會 大 眾, 這 些 社 會 大 眾 是 潛 在 的 被 害 者, 善 良 百 姓 與 被 害 人 劃 上 了 等 號, 法 律 對 於 這 些 潛 在 被 害 者 要 加 以 負 責 和 防 衛, 至 於 那 些 被 死 刑 判 決 已 經 烙 上 刻 印 的 人 的 權 利 在 廣 大 的 社 會 大 眾 面 前, 相 形 之 下 微 不 足 道 1995 年, 蘇 建 和 三 名 死 囚 的 救 援 又 再 度 掀 起 死 刑 存 廢 的 爭 議, 台 權 會 與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關 心 三 名 死 囚 可 能 因 為 偵 察 與 審 判 中 所 受 到 的 刑 求 與 不 充 足, 要 求 廢 除 死 刑 並 特 赦 蘇 建 和 三 人, 在 這 過 程 當 中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促 進 會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等 眾 多 團 體, 結 合 解 嚴 以 後 興 起 的 社 會 力 量, 將 蘇 案 確 立 為 台 灣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要 試 金 石, 之 後 每 次 的 非 常 上 訴 與 更 審 往 往 都 成 為 死 刑 廢 除 與 否 的 討 論 契 機 1995 年 到 1997 年 那 幾 年, 台 灣 社 會 發 生 幾 起 重 大 刑 案, 尤 其 是 白 曉 燕 一 案, 媒 體 24 小 時 放 送 警 方 攻 堅 陳 進 興 與 高 天 明 等 人 的 情 形, 造 成 人 民 對 於 治 安 敗 壞 的 恐 懼 希 望 政 府 只 要 能 夠 將 治 安 快 速 恢 復 為 重 點, 將 警 察 網 絡 加 強 遍 布 於 社 會, 建 立 刑 罰 正 義 37 ; 有 議 員 也 督 促 政 府 應 該 採 取 重 典 38 在 這 樣 的 影 響 下,1997 年 5 月 4 日 民 間 舉 辦 遊 行 活 動, 以 婦 女 與 兒 童 的 安 全 為 號 召, 要 求 政 府 檢 討 治 安 敗 壞 的 原 因, 因 為 白 曉 燕 命 案 和 彭 婉 如 命 案, 受 害 者 都 是 女 性, 這 樣 的 受 害 彰 顯 著 人 類 社 會 的 脆 弱 性, 引 起 了 當 時 許 多 社 運 團 體 和 民 眾 所 關 注 和 同 情, 透 過 遊 行 來 呼 籲, 要 求 儘 速 改 革 治 安 39 然 而, 整 個 社 會 也 因 此 處 於 擔 心 成 為 下 一 個 被 害 人 的 恐 懼 當 中 後 來 陳 進 興 被 判 處 死 刑 之 時, 甚 至 有 民 眾 投 書 要 求 法 務 部 能 夠 公 開 行 刑 40, 將 陳 進 興 等 人 處 刑 過 程 公 開 播 送, 弭 平 整 個 社 會 的 道 德 恐 慌, 只 是 這 有 違 現 代 型 國 家 的 秘 密 行 刑 制 度, 不 為 法 務 部 與 法 界 人 士 所 接 受 在 道 德 恐 慌 氛 圍 之 下, 被 害 人 認 同 擴 散 到 整 個 社 會 當 中, 嚴 刑 峻 罰 與 犯 罪 預 防 為 社 會 所 希 冀, 也 建 立 國 家 35 葉 世 昌, 廢 死 刑 置 善 良 百 姓 於 何 地 抽 掉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最 後 一 張 牌, 聯 合 報,1994 年 6 月 2 日, 第 11 版 36 劉 鐵 錚 台 獨 主 張 不 實 際 社 會 治 安 敗 壞 不 宜 廢 除 死 刑, 聯 合 報,1994 年 8 月 24 日, 第 4 版 37 黎 建 南, 只 要 讓 我 們 安 居 就 夠 了, 聯 合 報,1997 年 4 月 27 日, 第 11 版 38 議 員 促 治 亂 世 用 重 典 應 令 犯 罪 者 知 所 戒 懼 警 察 局 長 深 表 認 同, 中 國 時 報,1997 年 5 月 13 日 39 母 親 節 前 夕 的 最 大 諷 刺! 高 雄 婦 女 團 體 發 表 最 沈 痛 的 感 言, 中 國 時 報,1997 年 5 月 1 日 40 陳 進 興 公 開 槍 決? 民 眾 建 議 法 部 研 究 後 說 不, 中 國 時 報,1998 年 2 月 15 日 9
10 延 長 社 會 控 制 的 合 理 性 41 被 害 者 保 護 運 動 在 白 冰 冰 的 鼓 吹 和 倡 導 下 再 度 興 起, 舉 辦 國 內 首 度 被 害 人 人 權 座 談 會, 希 望 被 害 人 除 了 能 夠 得 到 消 極 補 償 之 外, 積 極 而 言 整 個 社 會 也 要 達 到 預 防 犯 罪 之 目 的 42 在 這 裡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被 害 者 的 人 權 維 護 與 社 會 整 體 的 預 防 犯 罪 建 立 起 連 結 關 係, 所 以 在 之 後 的 論 調 上, 廢 除 死 刑 = 加 害 人 保 護 與 維 護 死 刑 =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權 利 對 抗 基 底 已 經 潛 伏 在 許 多 台 灣 人 素 樸 的 常 識 當 中, 尤 其 是 透 過 大 眾 媒 體 的 再 現 被 害 人 的 哭 聲 與 加 害 人 的 冷 血 犯 行, 營 造 出 這 時 候 討 論 廢 除 死 刑 的 團 體 與 人 士 是 有 多 麼 的 缺 乏 同 理 心 今 年 的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本 文 就 報 紙 上 所 登 載 的 各 項 意 見 與 報 導 作 為 史 料 來 分 析, 以 支 持 死 刑 和 廢 除 死 刑 為 類 型 加 以 區 分, 來 列 出 支 持 死 刑 與 廢 除 死 刑 的 論 點 : 支 持 死 刑 論 者 的 部 份, 大 致 有 幾 點 理 由 : (1) 依 法 行 政 : 法 條 上 既 然 有 死 刑, 就 應 該 執 行 已 經 定 讞 的 死 刑 犯 43 (2) 監 獄 教 化 無 用 論 和 監 獄 不 應 該 供 養 死 刑 犯 : 承 襲 1990 年 代 開 始, 輿 論 對 於 台 灣 監 獄 教 化 與 其 他 制 度 的 批 評, 懷 疑 不 得 假 釋 等 配 套 措 施, 是 否 能 夠 保 障 社 會 安 全 44 ; 又 有 認 為 不 應 該 浪 費 納 稅 人 的 錢 來 供 給 死 刑 犯 在 監 獄 的 開 銷 45 (3) 被 害 者 人 權 何 在?: 死 刑 廢 除 與 不 執 行 死 刑, 無 法 彌 補 和 滿 足 被 害 人 家 屬 的 親 感 (4) 進 化 論 史 觀 即 我 國 的 治 安 狀 況 不 如 其 他 已 經 廢 除 死 刑 的 國 家, 民 情 未 達, 不 能 斷 然 廢 除 死 刑 另 外 一 方 面, 贊 成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的 部 份, 有 幾 個 理 由 比 較 常 見 : (1) 國 際 趨 勢 46 (2) 誤 判 基 於 生 命 權 的 重 要 性, 而 台 灣 司 法 卻 又 有 著 許 多 的 錯 誤 刑 事 追 溯 和 司 法 過 程, 所 以 應 該 將 死 刑 廢 除, 以 減 少 生 命 可 能 因 為 誤 判 而 消 逝 的 悲 劇 (3) 對 於 死 刑 是 否 具 有 慰 藉 被 害 人 家 屬 的 作 用 感 到 存 疑 47 (4) 從 上 述 的 論 述 當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幾 個 特 點 : 本 文 並 不 想 處 理 兩 者 之 間 的 交 鋒, 因 為 相 關 討 論 已 經 很 多, 不 過 想 說 明 幾 點 : 首 先, 支 持 死 刑 存 在 的 論 者 以 依 法 行 政 為 由, 認 為 法 律 上 既 然 有 死 刑, 則 判 了 死 刑, 就 應 該 執 行 如 果 以 法 學 來 審 視 這 樣 的 想 法, 其 實 不 難 發 現 這 是 形 式 法 治 觀 念 的 展 現 認 為 既 然 形 式 上 的 法 律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則 自 然 國 家 有 權 力 作 41 李 佳 玟, 在 地 的 刑 罰. 全 球 的 秩 序,( 台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2009), 頁 176 以 下 42 白 冰 冰 : 團 結 對 抗 惡 勢 力 正 視 被 害 人 人 權, 聯 合 報,1997 年 8 月 15 日, 第 4 版 43 例 如 : 吳 景 欽, 法 律 安 定 性 不 容 遭 破 壞,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27 版 44 例 如 : 賴 建 安, 法 律 殺 人? 在 乎 的 是 殺 錯 人,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27 版 45 例 如 : 林 如 森, 供 養 死 囚 社 會 正 義 何 在?,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17 版 46 例 如 : 法 律 尊 嚴, 不 應 建 立 在 斷 頭 臺 上,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2 版 47 例 如 : 歐 陽 廣, 補 償, 用 工 作 抵 罪, 聯 合 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27 版 10
11 為 和 不 作 為 不 過 這 樣 的 觀 念, 欠 缺 了 一 種 由 下 而 上 對 抗 國 家 的 意 涵, 反 而 變 得 像 國 家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人 民 就 遵 守 吧! 這 樣 由 下 而 上 思 考 權 利 與 法 理, 與 國 家 對 抗 的 缺 乏, 固 然 是 與 台 灣 在 現 代 型 法 律 繼 受 的 過 程 有 密 切 關 連 性, 就 以 國 民 黨 在 戰 後 將 訓 政 經 驗 延 長 治 理 台 灣 為 例, 相 信 這 樣 的 經 驗 與 人 民 法 意 識 養 成 有 重 要 關 連, 日 後 希 望 能 夠 就 這 一 塊 繼 續 加 以 討 論 其 次, 多 數 的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如 : 王 清 峰 等 人, 常 以 國 際 上 進 步 與 落 後 的 標 準 來 建 立 廢 除 死 刑 為 應 該 企 求 的 價 值, 否 則 台 灣 將 被 視 為 落 後 然 而, 這 樣 的 論 調 很 容 易 被 各 國 民 情 不 同 的 理 由 加 以 駁 斥 所 以, 我 們 有 必 要 就 這 個 衝 突 思 考 幾 件 事 情 : 首 先, 以 進 步 史 觀 作 為 論 點 是 不 足 夠 的, 由 何 人 定 義 進 步? 標 準 為 何? 其 次, 反 過 來 想, 台 灣 其 實 很 多 立 法 與 政 策 都 在 追 求 著 進 步, 進 步 國 家 有 哪 些 法 制 與 政 策, 常 常 作 為 政 府 追 求 達 到 的 目 標, 人 民 也 不 會 因 此 而 有 太 多 的 質 疑, 所 以 這 無 疑 也 是 凸 顯 著 政 府 在 追 求 法 治 人 權 的 雙 重 標 準 : 不 宜 為 了 少 數 者, 而 將 選 票 流 失 另 外, 台 灣 部 分 人 民 之 所 以 一 遇 到 這 樣 問 題 時, 會 用 文 化 與 民 情 不 同, 來 反 對 死 刑 廢 除, 用 這 樣 相 對 主 義 式 的 論 調, 固 然 可 以 凸 顯 人 權 概 念 繼 受 上 的 問 題 之 外, 即 便 是 支 持 死 刑 存 續 論 者, 其 實 也 是 以 一 種 進 步 史 觀 的 心 態 看 著 那 些 已 經 廢 除 死 刑 的 國 家, 認 為 台 灣 民 情 未 達, 治 安 不 夠 好 等 理 由 加 以 反 對 第 三,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台 灣 人 民 對 於 獄 政 的 不 信 賴, 連 帶 地 影 響 廢 除 死 刑 所 帶 來 的 恐 懼, 本 文 將 在 下 述 第 三 部 份 勾 勒 台 灣 現 代 型 刑 罰 制 度 建 立 的 過 程, 存 在 著 怎 麼 的 法 律 意 涵 與 變 遷? 這 又 如 何 影 響 到 一 般 人 看 待 犯 罪 人, 這 又 與 前 揭 的 被 害 人 保 護 與 廢 除 死 刑 對 抗 的 僵 局 有 何 關 係? 三 不 被 承 認 的 受 刑 人 本 文 從 上 述 的 權 利 對 抗 情 勢 發 現, 很 多 的 論 述 都 對 於 監 獄 的 教 化 感 到 灰 心, 甚 至 不 信 任, 以 致 於 死 刑 犯 的 假 釋 配 套 等 更 是 讓 人 質 疑 現 代 型 刑 罰 制 度 的 目 的 不 再 如 同 前 近 代 以 懲 罰 和 給 予 痛 苦 為 核 心, 重 視 矯 正 期 使 犯 罪 人 能 夠 回 歸 社 會 是 現 代 刑 罰 所 重 視 之 處, 這 也 使 得 作 為 教 化 與 矯 正 中 心 的 監 獄 成 為 現 代 刑 罰 的 核 心 所 以 從 上 述 的 論 述 當 中 可 以 看 到, 台 灣 監 獄 的 情 形 在 型 塑 人 民 看 待 死 刑 犯 的 問 題, 乃 至 於 整 個 刑 罰 體 系 的 問 題, 是 有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如 此, 台 灣 的 監 獄 制 度 究 竟 是 如 何 建 立 與 形 成? 究 竟 造 成 人 民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觀 感 為 何? 以 致 於 思 考 死 刑 犯 與 配 套 措 施 的 問 題 時, 存 在 著 怎 麼 樣 的 想 像? 首 先, 我 們 必 須 要 對 於 監 獄 的 意 義 有 所 理 解 現 代 型 監 獄 的 重 要 與 生 成, 主 要 來 自 於 現 代 自 由 刑 逐 漸 取 得 了 刑 罰 體 系 的 中 心 地 位 後 所 形 成 現 代 型 監 獄 的 建 立 需 要 許 多 的 資 金, 這 些 資 金 往 往 由 國 家 所 提 供, 那 麼 是 怎 麼 樣 的 觀 念 促 使 現 代 型 國 家 願 意 投 入 資 金 來 管 理 監 獄? 1. 現 代 型 監 獄 的 意 義 從 歐 陸 法 律 史 的 考 察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清 楚 的 答 案 歐 陸 較 為 原 始 時 代 裡, 和 平 11
12 和 自 力 救 濟 的 觀 念 只 限 定 在 血 緣 團 體, 這 種 自 力 救 濟 式 是 以 一 種 為 了 法 = 權 利 方 式 鬥 爭 (Kampf ums recht), 當 任 何 人 因 為 其 他 血 緣 團 體 內 或 外 的 行 為 而 受 到 侵 害 時, 被 害 人 或 其 朋 友 ( 通 常 是 以 親 屬 為 多 ) 可 以 透 過 同 害 相 加, 使 得 侵 害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得 到 弭 平, 血 緣 團 體 的 秩 序 將 會 回 復 和 平, 血 讎 報 復 不 在 於 以 報 復 的 方 式 填 平 被 害 人 或 是 行 為 人 之 罪, 而 是 被 侵 害 關 係 的 修 復 和 重 建 48 不 過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形 下, 血 讎 報 復 會 例 外 地 不 進 行, 第 一 個 是 所 謂 贖 罪 契 約 (Sühnevertrag) 或 補 償 體 系 (Bußen) 的 採 用, 通 過 特 定 行 為 或 是 價 金 的 給 付, 來 重 建 秩 序 ; 第 二 是 教 會 施 行 庇 護 權 (Asylrecht) 時, 對 侵 害 者 予 以 保 護, 則 侵 害 者 得 豁 免 血 讎 報 復 49 因 為 教 會 擁 有 這 樣 的 庇 護 權, 於 是 在 十 世 紀 左 右 於 法 國 南 部 發 展 出 所 謂 上 帝 之 和 平 (Gottesfrieden), 意 味 著 在 教 會 所 指 定 的 特 定 時 日, 如 : 聖 誕 節 與 復 活 節 前 後 教 區 內 禁 止 血 讎 報 復, 否 則 將 會 被 視 為 和 平 的 破 壞 行 為, 結 果 將 是 被 逐 出 當 時 以 教 會 為 中 心 所 建 立 的 共 同 社 會, 這 亦 在 十 一 世 紀 時 亦 在 日 爾 曼 地 區 盛 行, 血 讎 報 復 的 自 力 救 濟 逐 漸 受 到 教 會 之 節 制 50 不 過 隨 著 封 建 領 主 權 力 的 增 加, 上 帝 和 平 制 度 要 進 行 時 也 開 始 要 有 領 主 的 參 與,1093 年 巴 伐 利 亞 南 部 Ulm 市 的 和 平 制 度 中, 有 著 所 有 領 主 的 宣 誓 加 入, 和 平 制 度 也 拘 束 了 該 地 區 的 神 職 人 員 和 市 民 其 作 為 刑 罰 史 典 範 的 意 義 在 於, 上 帝 的 和 平 已 經 逐 漸 轉 向 領 地 之 和 平 (landfriede), 血 緣 團 體 的 和 平 之 意 義 逐 漸 減 少 在 領 主 秩 序 下 藉 由 裁 判 等 訴 訟 方 式 以 及 臣 民 的 宣 誓 義 務 下, 建 立 起 以 領 主 為 中 心 的 秩 序 和 公 刑 罰, 犯 罪 不 再 只 是 原 始 私 人 之 間 利 益 的 侵 害, 而 有 的 是 公 秩 序 的 破 壞, 如 此 也 突 顯 出 了 犯 罪 的 個 人, 所 謂 個 人 責 任 等 概 念 也 是 在 這 時 候 連 結 起 個 人 與 公 刑 罰 的 關 係 在 這 樣 的 觀 念 下, 也 影 響 到 之 後 現 代 國 家 治 理 形 式 下 的 刑 罰, 亦 即, 刑 罰 成 為 國 家 法 秩 序 維 護 的 手 段, 同 時 也 確 立 接 受 刑 罰 的 個 人 是 屬 於 國 家 的 一 員 17 世 紀 中 自 由 刑 雛 形 興 起 便 是 在 這 樣 的 框 架 下 所 形 成 早 期 刑 罰 體 系 仍 是 以 生 命 刑 與 身 體 刑 作 為 刑 罰 體 系 的 中 心, 拘 禁 是 為 了 等 待 生 命 刑 與 身 體 刑 的 執 行, 在 這 個 等 待 過 程 中 自 由 刑 則 扮 演 用 苦 痛 折 磨 被 拘 禁 者 的 附 隨 機 制, 甚 至 也 可 能 形 成 一 個 替 代 方 案, 如 :1532 年 德 國 Carolina 刑 法 典 中 就 認 可 永 久 的 拘 禁, 以 此 折 磨 被 拘 禁 者 到 死 監 獄 (Gefängnis) 早 期 其 原 則 上 只 是 作 為 訴 訟 進 行 中 和 處 刑 以 前 這 一 段 期 間 的 犯 罪 者 收 容 設 施 罷 了 進 入 近 代 以 後, 公 共 善 的 實 現 成 為 行 政 上 的 一 環, 對 於 放 浪 者 和 窮 人 的 收 容 措 施 矯 正 院 (Zuchthaus) 逐 漸 設 立, 由 此 逐 漸 發 展 成 具 有 自 由 刑 意 義 的 監 獄 後 來,16 世 紀 喀 爾 文 教 派 的 影 響 下, 開 始 將 這 些 收 容 設 施 付 諸 於 勞 動 教 育, 在 這 樣 的 設 施 下 看 到 的 並 非 是 隔 離 於 社 會 之 外, 反 而 有 想 要 藉 由 勞 動 來 矯 正 的 目 的 17 世 紀 阿 姆 斯 特 丹 的 這 些 典 範 進 入 到 德 國, 在 一 些 領 邦 裡 頭 設 置 了 矯 正 院, 48 許 恆 達, 刑 罰 理 論 的 政 治 意 涵 論 刑 事 政 策 的 誕 生,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37 期,2006 年, 頁 許 恆 達, 同 前 註, 頁 許 恆 達, 同 前 註, 頁
13 18 世 紀 這 種 設 施 在 每 一 個 領 邦 幾 乎 都 看 得 到 51 現 代 的 自 由 刑, 其 目 的 與 觀 念 與 過 去 有 所 不 同, 從 而 其 執 行 方 法 亦 有 所 不 同, 由 於 到 了 現 代 文 藝 復 興 與 啟 蒙 運 動 以 後, 對 於 人 的 圖 像 與 以 往 有 所 不 同, 肯 認 每 個 人 的 自 由 之 重 要 性, 所 以 自 由 刑 在 於 剝 奪 人 的 自 由 為 目 的, 非 給 與 被 拘 禁 者 肉 體 和 精 神 上 的 折 磨, 希 望 藉 此 能 夠 矯 正 和 懲 治 被 拘 禁 者, 且 在 自 由 刑 當 中 要 培 養 其 勞 働 的 習 慣, 健 全 和 保 障 社 會 秩 序 之 所 以 會 有 這 樣 的 演 變, 不 得 不 注 意 到 整 個 文 明 化 的 過 程 對 刑 罰 體 系 的 影 響, 中 古 時 代 羅 馬 天 主 教 會 發 展 許 多 的 刑 罰 技 術, 這 些 技 術 之 後 又 為 許 多 世 俗 國 家 所 採 取, 其 中 由 於 對 於 教 士 身 份 的 尊 重, 流 血 的 身 體 刑 等 最 好 不 要 適 用 在 教 士 階 級, 也 因 此 發 展 了 一 套 監 禁 制 度, 各 宗 派 的 靈 修 產 生 了 密 室 監 禁 與 勞 役 訓 練 的 作 法, 而 這 一 套 制 度 成 為 日 後 監 獄 設 計 的 模 範 52 可 以 看 到 一 個 上 層 階 級 的 刑 罰 處 遇 和 理 念 進 入 到 下 層 階 級 的 過 程, 形 成 一 套 新 的 控 制 技 術, 這 一 控 制 技 術 背 後 所 帶 來 的 文 化 變 革, 就 是 在 於 使 民 眾 對 於 過 去 身 體 刑 與 公 開 處 刑 時 的 場 景 慢 慢 地 不 能 接 受, 即 文 明 化 轉 化 了 對 於 身 體 刑 等 這 種 公 開 展 示 刑 罰 的 感 受, 這 種 文 明 化 的 變 遷 與 上 述 社 會 規 訓 化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走 上 了 自 我 管 理 與 壓 抑 的 規 訓 方 式 這 與 Oestreich 的 社 會 規 訓 化 互 相 呼 應,Oestreich 認 為 絕 對 主 義 是 對 於 身 份 上 的 自 由 之 對 抗, 並 且 將 公 與 私 的 生 活 領 域 上 的 活 動 都 加 以 規 制, 如 此 是 為 了 在 超 越 俗 世 的 宗 教 秩 序 瓦 解 改 為 建 立 世 俗 秩 序 之 時 所 採 取 的 集 權 化 與 制 度 化, 舉 凡 人 際 之 間 的 倫 理 生 活, 個 人 的 心 理 的 構 造 變 化, 上 至 宮 廷 生 活 下 至 一 般 臣 民 無 不 滲 入 規 訓 化, 建 立 一 個 世 俗 王 權 秩 序 矯 正 院 中 的 自 由 刑 也 正 是 一 規 訓 化 的 方 式, 將 這 些 下 層 人 民 納 入 考 慮, 搭 配 著 國 家 作 為 秩 序 與 和 平 的 法 共 同 體, 視 為 臣 民 一 般 53, 嘗 試 以 法 律 建 立 世 俗 秩 序, 使 得 每 個 人 都 是 朋 友, 不 會 再 有 傳 統 刑 罰 觀 下 作 為 法 共 同 體 的 敵 人 被 排 除 在 外 2. 被 遺 忘 的 一 群 人 現 代 型 監 獄 在 日 本 統 治 台 灣 的 時 候 逐 漸 建 立 與 形 成, 在 這 之 前 的 台 灣 並 沒 有 嚴 格 意 義 的 現 代 型 監 獄 制 度 以 清 治 時 期 台 灣 而 言, 大 清 律 例 的 刑 罰 種 類 : 笞 杖 徒 流 死 等, 其 中 沒 有 現 在 意 義 的 自 由 刑, 主 要 是 以 死 刑 身 體 刑 流 放 刑 的 形 式 在 晚 清 解 體 期 時, 因 為 從 台 灣 解 送 犯 人 到 福 建 或 中 央, 公 文 上 的 往 返, 解 送 時 所 負 擔 的 船 費, 再 加 上 海 上 不 若 早 期 安 寧, 造 成 台 灣 有 鎖 礅 這 樣 的 變 通 章 程 出 現, 甚 至 永 久 鎖 礅 的 情 形 似 乎 也 有 存 在 54 然 而, 這 樣 監 禁 自 由 的 方 式 實 仍 只 是 變 通 的 方 式, 稱 不 上 一 種 正 式 的 刑 罰, 並 且 也 沒 有 教 化 制 度 的 落 實 此 外, 原 本 州 縣 衙 門 所 建 立 的 班 頭 館 等 場 所, 也 只 是 用 來 等 待 其 他 刑 罰 執 行, 甚 至 形 成 51 村 上 淳 一, 近 代 法 の 形 成,(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1979) 頁 David Garland 著, 劉 宗 為 黃 煜 文 譯, 懲 罰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 商 周 出 版,2006), 頁 村 上 淳 一, 同 前 註, 頁 見 : 徐 宗 幹, 斯 未 信 齋 文 編, 頁 60; 劉 銘 傳, 迭 平 土 匪 請 獎 官 紳 摺, 劉 銘 傳 文 集 出 處 : 台 灣 歷 史 數 位 圖 書 館, 檔 名 :nthu c txt; 劉 銘 傳, 屢 獲 積 年 著 名 土 匪 先 後 訊 明 正 法 並 將 在 事 出 力 地 方 官 紳 懇 恩 給 獎 以 示 鼓 勵 事, 光 緒 朝 月 摺 檔, 光 緒 12 年 3 月 24 日 出 處 : 台 灣 歷 史 數 位 圖 書 館, 檔 名 :ntu GCM txt; 淡 新 檔 案
14 差 役 制 度 性 貪 污 以 中 飽 私 囊 的 地 方 55 現 代 自 由 刑 的 引 進 是 在 1895 年 11 月 17 日 台 灣 總 督 府 以 軍 事 命 令 的 方 式 發 佈 的 台 灣 住 民 刑 罰 令 當 中 第 四 條 規 定 : 刑 分 為 左 列 四 種 : 一 死 刑 ; 二 徒 刑 ; 三 罰 金 ; 四 沒 收, 徒 刑 的 規 定 在 同 法 第 六 條 表 示 : 徒 刑 為 一 日 以 上 十 五 年 以 下, 拘 禁 於 監 獄 而 服 定 役, 且 在 同 一 個 日 令 第 21 號 當 中 公 布 台 灣 監 獄 令, 大 體 上 是 依 照 當 時 日 本 的 1889 年 監 獄 則 而 行, 將 監 獄 分 成 三 種 類 型 : 留 置 場 將 刑 事 被 告 人 一 時 留 置 的 場 所 ; 未 決 監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拘 禁 場 所 ; 既 決 監 受 到 法 院 判 決 懲 役 的 受 刑 人 拘 禁 的 場 所 於 台 灣 監 獄 令 第 二 條 規 定, 未 決 監 與 既 決 監 設 置 在 法 院 及 法 院 支 部 所 在 地, 而 留 置 場 則 在 各 憲 兵 隊 及 警 察 官 署 內 設 置 之 1896 年 8 月 律 令 第 4 號 規 定, 在 台 灣 之 犯 罪 依 帝 國 刑 法 處 斷 之, 日 本 舊 刑 法 正 式 施 行 於 台 灣 立 基 於 台 灣 監 獄 令,1895 年 12 月 9 日 總 督 府 以 訓 令 第 31 號 制 訂 監 獄 假 規 則, 其 中 主 要 確 立 在 監 人 的 食 衣 住 的 最 低 標 準 男 監 與 女 監 要 分 離 服 役 的 課 與 和 哪 些 節 日 不 用 服 役 接 見 在 監 人 的 程 序 在 監 人 罹 患 疾 病 與 死 亡 時 的 應 對 對 於 在 監 人 的 賞 罰 等 規 定 56, 都 有 一 套 基 本 的 架 構 1896 年 2 月 初 依 照 監 獄 假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制 訂 監 獄 假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將 對 於 在 監 人 的 規 定 更 加 以 明 確 化 其 後, 除 了 在 1904 年 左 右 新 式 監 獄 的 落 成 之 外, 也 確 立 了 監 獄 官 制 教 誨 等 制 度, 日 本 統 治 者 宣 稱 這 是 一 種 文 明 的 監 獄 行 刑 然 而, 實 際 上 的 運 作 恐 怕 也 有 去 文 明 的 陰 暗 面 存 在, 包 括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衛 生 管 理 不 足, 造 成 受 刑 人 的 生 病 57 ; 監 獄 管 理 人 員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暴 力 相 向 58 此 外, 日 治 時 期 監 獄 制 度 的 教 誨 矯 正 工 作, 一 方 面 相 較 於 日 本 內 地, 整 個 人 力 投 入 非 常 的 不 足 59 ; 另 外 一 方 面, 教 誨 工 作 也 只 是 加 強 受 刑 人 對 於 監 獄 內 規 的 服 從, 而 非 如 何 積 極 地 復 歸 社 會 60 這 樣 的 措 施 與 安 排, 似 乎 可 以 與 當 時 日 本 統 治 者 對 於 殖 民 地 台 灣 犯 罪 人 圖 像 相 為 呼 應 日 本 人 認 為 台 灣 的 犯 罪 人 由 於 相 較 於 日 本 人, 是 屬 於 尚 未 開 化 的 一 群 人, 較 沒 有 道 德 自 覺, 權 利 意 識 幼 稚, 無 法 體 會 對 於 自 由 刑 的 可 貴, 從 進 化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未 開 化 者 應 該 適 用 較 為 殘 酷 的 刑 罰 61 因 此, 雖 55 見 : 黃 五 娘 送 寒 衣 歌,( 黃 塗 活 版 發 行, 所 ) 出 處 : 台 灣 大 學 典 藏 數 位 化 計 畫 資 料 庫 ; 淡 新 檔 案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8 年 甲 種 永 久 保 存 書 類, 第 7 冊 11 門 第 2 號, 監 獄 假 規 則 及 監 獄 事 務 取 扱 方 57 見 :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0 年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書 類, 第 178 冊 第 29 號, [ 昨 年 九 月 中 電 線 切 斷 內 國 人 謀 殺 罪 ノ 嫌 疑 ニテ] 恒 春 監 獄 署 ニ 拘 禁 セシ 生 蕃 破 獄 逃 走 詳 說 ; 臺 灣 の 司 獄,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896 年 10 月 23 日, 第 2 版 58 明 治 31 年 1 月 15 日 東 京 朝 日 新 聞 (1898), 轉 引 自 : 彙 報 (1898/2/28), 台 湾 囚 徒 虐 殺 の 虛 報, 大 日 本 監 獄 協 会 雜 誌,11 卷 2 號, 頁 59 60; 張 月 澄, 勿 忘 台 灣 落 花 夢 ( 台 北 : 東 方 出 版 社,1947), 頁 張 深 切, 在 廣 東 發 動 的 台 灣 革 命 運 動 史 略. 獄 中 記,( 台 北 市 : 文 經,1998), 頁 198; 眞 宗 本 願 寺 派 本 願 寺 編 輯 (1927), 日 本 監 獄 教 誨 史 ( 京 都 市 : 眞 宗 本 願 寺 派 本 願 寺,1927) 60 張 深 切, 在 廣 東 發 動 的 台 灣 革 命 運 動 史 略. 獄 中 記,( 台 北 市 : 文 經,1998), 頁 上 內 恒 三 郎, 臺 灣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論 ( 臺 北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社,1916), 頁
15 然 整 個 現 代 型 監 獄 制 度 在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已 經 大 體 具 備, 並 且 展 開 運 作, 看 起 來 透 過 監 獄 這 個 場 所 將 受 刑 人 拘 禁, 將 受 刑 人 當 成 是 法 共 同 體 的 一 員, 但 其 實 仍 是 隔 離 受 刑 人 作 為 主 要 功 能, 實 際 上 將 其 排 除 1945 年 以 後, 台 灣 由 國 民 黨 接 收 和 統 治, 初 期 接 收 了 日 治 時 期 所 建 立 的 監 獄 設 備, 在 1970 年 代 新 築 較 為 新 式 的 監 獄 ; 在 規 範 制 度 上, 建 立 行 刑 累 進 處 遇 制 度 與 相 關 的 調 查 單 位, 確 立 個 別 矯 正 的 方 向, 國 民 黨 政 府 自 居 為 文 明 的 監 獄 行 刑 在 這 樣 的 外 表 與 口 號 宣 稱 之 下, 我 們 還 是 要 確 實 地 看 一 下 真 實 的 實 踐 面 向 首 先, 我 們 必 須 要 注 意 到 戰 後 的 國 民 黨 政 府 延 續 在 中 國 大 陸, 與 共 產 黨 抗 戰 的 體 制, 將 正 常 的 憲 法 秩 序 加 以 懸 置, 將 戒 嚴 體 制 與 動 員 戡 亂 體 制 適 用 在 台 灣, 一 直 到 1980 年 代 末 期 在 這 樣 的 體 制 下, 有 許 多 的 特 別 法 規, 例 如 : 竊 盜 犯 贓 物 犯 保 安 處 分 條 例, 使 不 具 軍 人 身 份 者 且 是 侵 犯 財 產 法 益 的 一 般 人 民, 受 到 軍 法 上 的 處 置 當 時 軍 事 審 判 的 掌 控 者 主 要 是 台 灣 最 高 統 帥 蔣 介 石, 無 怪 乎 謝 聰 敏 認 為 軍 法 審 判 其 實 就 是 行 政 干 預 司 法 的 表 現 62 如 此, 監 獄 制 度 有 個 特 色, 亦 即 一 般 的 軍 人 監 獄 擴 散 到 非 軍 人 身 份 的 一 般 人 民 都 有 可 能 被 適 用 在 軍 人 監 獄 中, 受 刑 人 沒 有 申 訴 的 權 利, 受 刑 人 主 要 作 為 國 家 的 勞 動 力, 甚 至 是 實 驗 品 63 教 化 受 刑 人 這 一 項 事 業, 不 為 國 民 黨 政 府 所 關 心, 其 在 1948 年 構 思 中 央 軍 人 監 獄 的 籌 建 之 時, 只 斟 酌 安 置 一 兩 名 教 誨 師 而 已 64 一 直 到 1997 年, 軍 人 監 獄 的 管 理 才 受 到 監 獄 行 刑 法 的 限 制 一 般 監 獄 的 管 理 模 式 上 亦 受 到 軍 事 訓 練 的 影 響, 例 如 整 個 監 獄 作 業 制 度, 從 民 國 中 國 開 始, 即 是 以 軍 事 體 系 的 方 式 進 行 65, 強 調 勞 動 以 培 養 服 從 的 習 慣, 甚 至 1990 年 代 以 前 囚 犯 管 理 囚 犯 的 情 形, 造 成 欺 壓 凌 虐 的 情 形, 屢 見 不 鮮 66 一 般 的 監 獄 以 行 刑 累 進 處 遇 作 為 主 要 的 管 理 方 式, 主 張 以 科 學 與 個 別 的 方 式 進 行 矯 正, 不 過 不 只 是 入 獄 之 初,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調 查, 只 是 形 式 上 的 虛 應 故 事, 調 查 科 被 視 為 一 個 輕 鬆 的 職 缺 67 教 化 的 內 容 在 1990 年 代 以 前, 不 少 可 以 看 到 黨 化 教 育 的 灌 輸 68 教 化 人 員 數 量 不 足 和 教 化 成 效 不 彰, 早 已 為 一 般 人 民 所 詬 病, 認 為 台 灣 監 獄 矯 正 並 無 助 受 刑 人 回 歸 社 會, 反 而 只 是 造 成 他 們 繼 續 犯 罪 69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達 到 一 定 分 數 後, 進 行 申 請 假 釋, 只 具 備 形 式 上 的 意 義, 來 達 到 監 獄 的 新 陳 代 謝 1980 年 左 右,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看 似 由 下 向 上 地 主 張 監 獄 人 權, 到 各 個 監 獄 進 62 謝 聰 敏, 談 景 美 軍 法 看 守 所,(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2007), 頁 運 用 監 犯 勞 動 生 產 教 育 實 施 綱 要, 國 防 部 軍 法 局, 檔 案 號 :0042/ /19; 軍 事 犯 申 報 減 刑 審 核 情 形, 國 防 部 軍 法 局, 檔 案 號 :0062/ / 籌 設 成 立 卷 ( 一 ), 國 防 部 軍 法 局, 檔 案 號 :0036/1523/1 65 芮 佳 瑞, 監 獄 工 廠 管 理 法,( 上 海 : 商 務 出 版,1935), 頁 黃 徵 男, 監 獄 共 和 國,( 台 北 : 多 識 界 出 版,2001), 頁 29; 柯 柏 榮 個 人 訪 談, 林 政 佑 訪 談 與 記 錄,2010 年 1 月 13 日 67 黃 徵 男, 21 世 紀 監 獄 學,( 台 北 : 一 品 出 版,2007), 頁 王 任 遠, 王 任 遠 司 法 六 年 回 憶 錄,( 台 北 : 傳 記 文 學,1995), 頁 例 如 : 何 平, 監 獄 應 落 實 教 化 功 能, 聯 合 報,1993 年 7 月 6 日,11 版 15
16 行 評 比 與 報 告, 但 是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本 身 的 成 立 與 當 時 的 國 民 黨 息 息 相 關, 主 要 成 立 是 為 了 與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相 互 分 庭 抗 禮 70, 以 表 現 當 時 戒 嚴 時 期 之 下 國 民 黨 政 府 對 於 人 權 的 注 重 1990 年 代 以 後, 司 法 改 革 的 興 起, 倡 議 刑 事 司 法 的 變 革, 然 而 未 將 監 獄 改 革 與 受 刑 人 人 權 放 在 主 要 的 規 劃 之 中 ; 另 外 一 方 面, 政 府 雖 然 不 斷 地 認 為 有 改 善 監 獄 人 權, 其 中 煙 禁 的 解 禁 作 為 主 要 的 關 注 議 題, 其 實 煙 禁 解 禁 並 不 會 促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承 認, 可 能 只 是 方 便 國 家 管 理 監 獄 秩 序, 變 相 地 加 強 戒 護 工 作 台 灣 監 獄 制 度 到 現 在, 從 1980 年 代 呈 現 的 超 收 情 形, 一 直 延 續 至 今 在 多 次 參 觀 監 獄 的 經 驗 中, 許 多 監 獄 管 理 人 員 都 表 示, 監 獄 當 中 主 要 收 容 的 其 實 都 是 台 灣 社 會 中 較 為 底 層 的 人 這 些 在 社 會 中 已 經 被 邊 緣 化, 甚 至 無 視 的 人, 在 監 獄 中 理 想 上 應 該 要 讓 他 們 能 夠 有 積 極 復 歸 社 會 的 能 力 和 可 能, 然 而 其 實 在 真 實 的 監 獄 管 理 和 運 作 上, 只 是 形 式 化 的 收 容, 再 出 獄, 又 再 收 容 的 過 程, 監 獄 猶 如 台 灣 社 會 中 底 層 者 的 倉 庫 一 般, 作 為 社 會 所 欲 排 除 的 對 象 71 正 是 因 為 國 家 沒 有 認 真 地 對 待 受 刑 人, 矯 正 設 施 的 不 足 與 投 入 資 源 的 缺 乏, 皆 使 得 一 般 人 民 無 法 信 賴 受 刑 人, 以 致 於 當 他 們 出 獄 更 生, 進 入 社 會 恐 怕 只 是 進 入 更 大 的 監 獄, 必 須 非 常 小 心 避 免 暴 露 自 己 曾 經 在 監 獄 待 過 的 經 驗, 才 有 可 能 被 其 他 人 所 接 受 台 灣 現 代 型 監 獄 的 建 制 過 程, 充 分 顯 示 國 家 對 於 這 些 受 刑 人 並 未 真 正 地 充 分 給 予 關 注, 儘 管 透 過 監 獄 制 度 將 受 刑 人 放 入 到 關 注 的 範 圍, 然 而 許 多 的 不 作 為, 打 著 監 獄 人 權 的 名 號, 其 實 只 是 透 過 一 些 開 放 恩 惠 的 給 予, 達 到 穩 定 監 獄 管 理 的 效 果 國 家 對 於 監 獄 的 教 化 和 行 刑 累 進 制 度 的 使 用, 猶 如 只 是 一 定 程 序 決 定 哪 些 貨 品 可 以 送 出 倉 庫, 哪 些 貨 品 必 須 繼 續 待 在 倉 庫 根 本 上, 社 會 大 眾 並 未 因 此 真 正 地 承 認 這 些 受 刑 人 的 人 權, 反 而 因 為 監 獄 制 度 生 產 了 許 多 的 標 籤, 貼 在 受 刑 人 身 上, 造 成 受 刑 人 受 到 社 會 不 承 認, 甚 至 是 排 除 72 四 回 應 情 感 1. 拆 解 道 德 恐 慌 從 二 月 到 四 月 底 的 死 刑 執 行, 因 為 媒 體 的 爭 相 炒 作, 網 路 上 也 缺 乏 了 理 性 討 論 的 空 間, 整 個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死 刑 犯 這 一 個 團 體, 產 生 了 道 德 恐 慌 所 謂 的 道 德 恐 慌 需 要 幾 個 元 素 來 構 成 : 道 德 恐 慌 的 構 成 需 要 幾 個 要 件 73 : 70 中 央 硏 究 院 近 代 史 硏 究 所 口 述 歷 史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口 述 歷 史 泰 源 監 獄 事 件 專 輯,(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1989 ), 頁 關 於 倉 庫 化 管 理 這 一 概 念, 可 參 考 : 許 華 孚, 美 國 監 獄 發 展 的 社 會 學 分 析 - 從 共 和 國 的 機 器 到 倉 庫 化 管 理, 犯 罪 學 期 刊, 第 7 卷 1 期,2004 年 6 月, 頁 在 這 一 部 份 或 許 可 以 再 與 Jock Young 提 出 的 排 除 性 社 會 概 念 再 作 對 話, 從 台 灣 監 獄 矯 正 歷 史 的 發 展,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說 有 符 合 Young 提 出 從 包 含 性 的 社 會 到 排 除 性 的 社 會 之 過 程? 抑 或 是 台 灣 的 脈 絡 形 成 一 個 特 別 的 排 除 性 社 會? 這 些 都 值 得 之 後 加 以 討 論 73 Stanley Cohen, Folk devils and moral panics : the creation of the mods and rockers,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2.p.xi 16
17 (1) 適 當 的 敵 人 (2) 適 當 的 被 害 人 (3) 產 生 必 須 行 動 的 信 念 合 意 從 這 三 個 要 件 思 考 回 想 這 一 次 的 論 爭, 媒 體 也 成 功 創 造 了 社 會 集 體 的 道 德 恐 慌 44 位 死 刑 犯 以 及 殘 酷 地 犯 了 殺 人 罪 的 被 告, 作 為 整 個 社 會 的 敵 人, 他 們 的 犯 行 不 斷 地 被 播 送 著 ; 同 時,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家 屬 的 遭 遇, 讓 社 會 大 眾 產 生 同 理 心 和 同 情 整 個 這 樣 的 過 程, 讓 社 會 大 眾 覺 得 必 須 要 執 行 死 刑 才 能 夠 慰 藉 這 些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否 則 這 些 妖 魔 們 將 有 可 能 因 為 廢 除 死 刑 的 緣 故, 回 到 社 會 繼 續 作 亂, 危 害 大 眾 Goode and Ben Yehuda 提 出 幾 個 道 德 恐 慌 的 特 徵 74 : (1) 擔 心 : 某 個 被 報 導 的 行 為 或 事 件, 引 發 人 民 擔 心 潛 在 或 想 像 的 威 脅 (2) 敵 意 : 犯 罪 者 被 塑 造 為 妖 魔 的 形 象 (3) 共 識 : 因 為 威 脅 存 在 於 社 會 中, 人 民 有 共 識 要 對 這 項 威 脅 進 行 反 應 (4) 不 成 比 例 : 行 為 的 程 度 或 其 所 造 成 的 威 脅 被 誇 張 化 (5) 善 變 : 媒 體 的 報 導 和 與 其 相 關 的 恐 慌 突 然 出 現, 卻 也 消 失 得 很 快 今 年 廢 死 論 爭 中, 明 顯 地 看 得 到 這 幾 個 要 素 都 被 實 現, 媒 體 與 輿 論 密 集 地 關 切 死 刑 執 行 與 否, 雖 然 號 稱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討 論 死 刑 存 否, 不 過 實 際 上 卻 是 讓 大 家 更 深 地 恐 懼 和 焦 慮 死 刑 犯 的 存 在, 將 這 些 死 刑 犯 成 功 地 妖 魔 化 和 動 物 化, 對 死 刑 犯 的 存 在 同 仇 敵 愾 我 們 看 不 到 媒 體 與 輿 論 對 於 死 刑 議 題 深 刻 地 討 論, 也 沒 有 去 正 視 犯 罪 者 背 後 的 原 因 和 社 會 結 構 的 問 題, 這 些 因 素 被 忽 略, 悲 劇 完 全 歸 因 到 一 個 死 刑 犯 身 上, 固 然 死 刑 犯 必 須 被 歸 責 和 懲 罰, 但 作 為 追 求 社 會 教 育 重 要 管 道 的 媒 體 與 輿 論, 應 該 不 是 著 眼 於 死 刑 犯 一 人 而 已 媒 體 的 浪 潮 到 了 有 4 個 死 刑 犯 被 執 行 之 後, 也 逐 漸 地 消 失 了, 道 德 恐 慌 的 緊 張 也 得 到 一 時 的 抒 解 仔 細 想 想, 台 灣 的 死 刑 犯 有 長 達 四 年 並 未 執 行, 社 會 治 安 是 否 有 因 此 變 得 比 較 混 亂 嗎? 統 計 數 字 上 難 以 告 訴 我 們 有 這 樣 的 因 果 關 係, 最 根 本 的 問 題 在 於 死 刑 的 嚇 阻 效 果 是 否 存 在, 這 也 不 無 爭 議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一 個 文 明 化 的 社 會 當 中, 媒 體 與 輿 論 對 於 特 定 犯 罪 案 件 與 受 刑 人 的 誇 大 報 導, 造 成 人 們 的 道 德 恐 慌 與 焦 慮, 人 們 對 於 這 些 被 妖 魔 化 他 者, 訴 求 嚴 刑 峻 罰, 以 消 除 人 們 心 中 的 不 安 75 這 樣 去 文 明 化 (de civilizing) 的 出 現, 讓 社 會 對 於 這 些 刑 事 案 件 的 悲 劇, 更 加 地 不 寬 容 和 深 刻 地 反 思, 讓 這 些 死 刑 犯 處 於 一 個 被 棄 置 和 排 除 的 狀 況, 相 較 於 一 般 監 獄 受 刑 人, 更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然 而, 我 們 還 要 注 意 到 死 刑 犯 身 份 的 形 成, 充 滿 了 司 法 的 獨 斷 性 一 個 犯 下 故 意 殺 人 罪 的 被 告,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抑 或 是 死 刑? 有 著 許 多 難 以 預 測 的 因 素 74 Erich Goode and Nachman Ben Yehuda, Moral panics :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Cambridge, MA : Blackwell, 1994.p Amanda Rohloff, Moral Panic as Decivilizing Processes: Towards an Eliasian approach, in New Zealand Sociology, 2008.p
18 李 佳 玟 在 死 刑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象 徵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一 文 中 提 及 : 由 於 在 台 灣 社 會 裡, 對 於 死 刑 的 支 持 為 多 數 ( 或 原 則 ), 反 對 死 刑 為 少 數 ( 或 例 外 ), 在 這 樣 的 社 會 脈 絡 下, 司 法 者 能 被 允 許 以 簡 單 制 式 的 文 字 來 處 理 死 刑 議 題, 而 無 須 特 別 或 額 外 的 說 明 76 死 刑 判 決, 無 論 是 地 方 高 等 或 最 高 法 院 所 為 者, 皆 僅 於 判 決 末 端 為 死 刑 量 刑 之 論 述, 法 院 一 貫 的 論 述 方 式 即 為 依 照 個 案 事 實 挑 選 慣 用 之 量 刑 用 語, 簡 略 描 述 犯 罪 行 為 人 之 量 刑 考 量 後, 最 後 再 以 制 式 化 之 死 刑 用 語, 描 述 犯 罪 行 為 人 無 教 化 之 可 能, 有 永 久 隔 絕 之 必 要, 應 判 處 死 刑 法 官 對 於 判 處 死 刑 之 說 明 僅 存 在 於 犯 罪 事 實 描 述 後 所 為 之 科 刑 部 份 其 論 述 之 方 式 通 常 係 參 酌 刑 法 五 十 七 條 科 刑 規 範 以 及 其 他 的 量 刑 因 素,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人 為 量 刑 考 量 之 後, 得 出 犯 罪 行 為 人 無 教 化 可 能 有 與 社 會 永 久 隔 離 之 必 要, 因 而 判 處 死 刑 之 結 論 換 言 之, 判 決 對 於 死 刑 科 處 之 論 述 通 常 為 一 個 制 式 化 的 流 程 : 犯 罪 行 為 人 手 段 兇 殘 惡 性 重 大 毫 無 悔 過 之 心 犯 罪 行 為 人 無 教 化 之 可 能 有 永 久 隔 絕 之 必 要 判 處 死 刑 在 這 樣 的 制 式 流 程 中, 僅 看 到 不 斷 用 制 式 化 之 形 容 詞 所 堆 砌 之 犯 罪 行 為 人 形 象, 但 卻 始 終 無 法 看 到 箭 頭 指 向 的 方 向 間 存 在 有 任 何 邏 輯 性 之 論 證, 也 無 法 看 到 法 院 何 以 認 為 被 告 有 被 科 處 死 刑 之 必 要 及 正 當 性 有 的 無 期 徒 刑 判 決 在 量 刑 理 由 上, 與 死 刑 並 無 軒 輊, 例 如 於 判 決 中 出 現 手 段 兇 殘 毫 無 悔 意 犯 後 態 度 不 佳 危 害 社 會 安 全, 惡 性 重 大 等 等 字 眼, 但 是 最 後 結 論 卻 非 判 處 死 刑, 而 是 無 期 徒 刑 也 許 在 死 刑 判 決 與 無 期 徒 刑 判 決 的 事 實 上 會 有 差 異, 但 是 法 院 判 決 既 要 做 成 量 刑 結 論, 則 必 須 針 對 量 刑 理 由 多 做 說 明, 但 是 我 們 通 常 看 到 的 是, 法 院 使 用 相 同 的 量 刑 用 語, 卻 能 得 到 不 同 的 判 生 判 死 的 差 異, 以 下 列 舉 幾 個 無 期 徒 刑 判 決 : 審 酌 上 訴 人 與 陳 細 明 丁 素 無 仇 怨, 僅 因 細 故, 即 憤 而 持 危 險 性 甚 高, 足 以 致 人 於 死 之 折 疊 刀 猛 力 刺 殺 被 害 人 等, 見 陳 細 明 浴 血 重 傷 倒 地, 竟 再 重 擊 其 頭 部 要 害, 終 致 陳 細 明 死 亡, 手 段 兇 殘, 無 視 於 他 人 之 生 命 價 值, 並 造 成 死 者 家 屬 內 心 難 以 撫 平 之 傷 痛, 危 害 社 會 安 全, 惡 性 重 大, 且 犯 後 仍 不 知 悔 悟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無 期 徒 刑, 並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77 審 酌 上 訴 人 在 台 期 間 並 無 犯 罪 紀 錄, 來 台 工 作 後 逃 離 原 工 作 處 所, 於 夜 間 侵 入 何 錦 銓 住 處 行 竊, 且 於 行 竊 得 手 後 因 遭 何 錦 銓 發 現 竟 為 脫 免 逮 捕, 萌 生 殺 人 犯 意, 當 場 持 藍 波 刀 行 兇 猛 刺 何 錦 銓 八 刀, 其 中 一 刀 貫 穿 何 錦 銓 手 腕, 其 餘 七 刀 均 刺 在 何 錦 銓 頸 胸 部 之 人 身 要 害, 刀 刀 用 力 甚 猛, 殺 死 76 李 佳 玟, 死 刑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象 徵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月 旦 法 學,113 期,2004 年 10 月,115 頁 77 九 十 八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五 二 七 九 號 判 決 18
19 何 錦 銓, 恣 意 剝 奪 他 人 生 命, 犯 罪 手 段 兇 殘, 造 成 何 錦 銓 在 家 中 無 端 受 害 死 於 非 命, 其 行 為 顯 嚴 重 破 壞 社 會 安 全 秩 序, 並 造 成 何 錦 銓 家 屬 喪 親 不 可 回 復 之 損 害, 及 上 訴 人 之 犯 罪 動 機 目 的 手 段 所 生 危 害 犯 罪 後 就 強 盜 故 意 殺 人 犯 行 之 客 觀 事 實 大 部 分 直 承 不 諱, 惟 矢 口 否 認 有 殺 人 故 意 之 情 形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無 期 徒 刑, 並 依 刑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78 因 此, 死 刑 犯 這 一 個 身 份 本 身, 即 有 司 法 的 獨 斷 性 和 建 構 性, 判 生 判 死 往 往 就 在 法 官 的 一 念 之 間 所 以 一 個 人 究 竟 是 該 處 於 被 完 全 排 除 的 狀 態, 或 者 是 被 置 於 監 獄 當 中 看 起 來 關 照 到, 實 際 上 進 行 排 除 的 不 同 階 層? 判 決 中 充 滿 了 難 以 預 測 的 性 質 也 因 此, 我 們 對 於 成 為 死 刑 犯 這 一 個 身 份 的 人, 感 到 恐 慌 和 焦 慮 的 原 因, 並 不 應 該 本 質 論 的 歸 因 到 這 一 個 犯 下 故 意 殺 人 罪 的 受 刑 人, 生 下 來 劣 根 性, 就 是 該 死 的 而 是 要 看 到 刑 罰 判 處 背 後, 是 有 著 許 多 的 獨 斷 性, 它 如 何 建 構 出 一 個 被 社 會 認 為 是 該 死 的 人 甚 至,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法 院 判 決 只 能 夠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殺 人 案 件 發 生 時, 當 下 該 時 點 的 慘 況, 媒 體 輿 論 亦 然 ( 甚 至 還 可 能 有 偏 頗 渲 染 色 彩 ) 但 是 多 數 判 決, 往 往 無 法 讓 我 們 看 到, 這 一 個 悲 劇 形 成 的 原 因 和 故 事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更 加 地 理 解 每 一 則 殺 人 事 件 背 後 的 原 因 和 問 題, 也 許 我 們 可 以 不 必 隨 著 媒 體 和 輿 論 的 起 舞 而 恐 慌, 而 是 能 夠 更 加 真 切 地 面 對 社 會 上 每 一 個 角 落 存 在 的 問 題 2. 從 情 感 思 考 人 權 與 法 治 道 德 恐 慌 的 形 成 與 情 感 有 著 密 切 地 關 連, 因 為 我 們 對 於 殺 人 事 件 發 生 時, 當 中 所 蘊 含 一 種 私 人 暴 力 對 於 人 類 身 體 脆 弱 性 的 肆 虐 時, 我 們 的 情 感 會 產 生 義 憤 或 者 是 悲 傷, 這 些 同 時 支 持 著 道 德 恐 慌 的 氛 圍 當 電 視 節 目 一 方 面 將 鏡 頭 停 留 在 加 害 人 桀 驁 不 訓 地 吐 著 舌 頭, 由 主 持 人 或 名 嘴 說 著 該 刑 事 案 件 的 殘 忍 與 可 怕, 一 方 面 又 帶 到 被 害 人 家 屬 流 著 眼 淚, 哭 訴 著 整 件 悲 劇 的 打 擊, 以 吉 他 們 的 期 望 一 般 人 鮮 少 不 會 對 於 被 害 的 一 方 產 生 同 情 因 為 被 害 表 示 著 受 難, 受 難 呈 現 著 人 的 脆 弱 性, 這 對 人 的 情 感 而 言, 眼 淚 與 泣 訴 使 得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被 害 人 的 遭 遇 產 生 同 理 心, 不 論 是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或 是 支 持 死 刑 論 者 都 會 有 同 樣 的 感 受 這 是 因 為 我 們 作 為 一 個 人 對 於 脆 弱 性 的 同 情, 依 照 Nussbaum 的 分 析, 我 們 會 對 於 脆 弱 性 如 此 同 情, 乃 植 基 於 對 於 幸 福 生 活 的 想 像 79 這 樣 的 想 像 是 可 以 跨 越 不 同 群 體, 甚 至 於 不 同 的 物 種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電 視 新 聞 播 放 著 護 士 嘲 弄 著 病 床 上 的 老 人, 我 們 會 感 到 義 憤 填 膺 ; 或 者 是 某 博 士 生 虐 待 貓 的 慘 狀 之 時, 我 們 會 想 要 去 舉 發 他 所 以 當 電 視 播 放 著 加 害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時, 一 般 人 民 對 這 樣 的 情 形 加 以 同 情, 加 強 了 支 持 78 九 十 八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五 二 四 一 號 判 決 79 Martha C. Nussbaum, Upheavals of thought :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Cambridge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p
20 死 刑 信 念, 這 樣 的 情 感 與 道 德 恐 慌 共 伴 過 去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儘 管 提 出 許 多 理 據 說 明 死 刑 的 不 當 和 不 該 存 在 之 必 要, 但 是 對 於 社 會 大 眾 這 樣 的 情 感 卻 沒 有 太 多 的 回 應 和 面 對 Nussbaum 整 理 出 幾 點 反 對 情 感 的 理 由, 可 以 值 得 參 考 80 : 第 一 種 反 對 意 見 認 為 情 感 是 盲 目 的, 情 感 本 身 無 助 於 理 性 判 斷 與 討 論 情 感 本 身 涉 及 到 對 象 的 認 知, 與 信 念 的 形 成, 雖 然 信 念 本 身 可 能 有 錯 誤, 而 造 成 非 理 性 的 情 形 出 現, 不 過 究 難 以 情 感 可 能 出 錯, 而 排 除 情 感 在 公 共 討 論 時 的 重 要 性 第 二 種 反 對 意 見 主 張 具 有 情 感 的 判 斷 是 貧 乏 的, 這 其 實 與 第 一 種 反 對 意 見 緊 密 相 關,Nussbaum 除 了 承 接 情 感 具 備 對 象 意 向 性 和 信 念 之 外, 認 為 其 實 情 感 可 以 用 來 當 作 審 議 時 的 指 引, 藉 由 對 於 脆 弱 性 的 同 理 心, 更 有 助 於 良 好 推 理 ; 第 三 種 反 對 意 見 認 為 情 感 集 中 關 注 在 一 個 人 和 周 遭 他 人 的 聯 繫, 並 沒 有 用 一 種 公 平 的 方 式 抽 象 對 待 人 類 價 值 ; 第 四 種 與 第 三 種 有 所 關 係, 情 感 和 特 殊 關 係 聯 繫 較 多, 而 與 階 級 等 社 會 群 體 聯 繫 不 足 不 過, 藉 由 拓 展 文 學 想 像, 有 可 能 達 到 移 情 與 神 入 到 該 群 體 與 他 者, 所 以 後 面 兩 者 無 法 完 全 說 明 情 感 是 無 用 的 所 以, 本 文 認 為 不 應 該 對 於 支 撐 死 刑 存 在 的 情 感, 就 一 概 認 為 為 非 理 性 和 無 知 的, 固 然 其 有 可 能 根 植 於 錯 誤 的 信 念, 需 要 導 正, 但 情 感 實 是 構 成 具 說 服 力 和 打 動 人 心 的 道 德 推 理 的 重 要 部 份, 它 也 可 能 深 化 我 們 對 於 國 家 暴 力 的 抵 抗 儘 管 情 感 有 這 樣 的 重 要 性, 能 夠 讓 我 們 體 會 到 他 人 的 苦 難, 產 生 同 理 心, 思 考 幸 福 生 活 的 可 能, 這 是 作 為 道 德 社 群 成 員 的 重 要 展 現 但 是 我 們 在 廢 除 死 刑 爭 議 中 卻 隱 然 可 以 看 到 某 種 斷 裂 :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被 認 為 冷 漠 以 對 被 害 人 感 受, 所 以 支 持 死 刑 存 續 者 會 以 : 如 果 你 的 家 人 被 殺 死 的 話, 你 還 會 要 廢 除 死 刑 嗎? 以 同 理 心 產 生 的 可 能, 希 望 廢 除 死 刑 論 者 放 棄 其 主 張 如 此, 我 們 該 如 何 面 對 這 樣 的 情 感 以 及 人 權 的 關 係, 建 立 一 個 更 好 社 會 的 可 能? 本 文 認 為 人 權 的 論 述 需 要 重 新 回 歸 人 類 身 體 的 脆 弱 性 這 一 概 念, 將 身 體 脆 弱 性 作 為 權 利 分 析 的 基 礎 因 為 身 體 脆 弱 性 的 緣 故, 我 們 不 斷 面 臨 苦 難 與 不 確 定 性 加 諸 於 自 身 身 體, 造 成 不 幸 的 出 現, 這 即 是 Bryan Turner 所 說 的 生 命 斷 裂 (disrupted lives), 藉 由 斷 裂 可 以 讓 我 們 反 思 自 己 生 命 的 脆 弱 性 和 制 度 的 不 穩 定 性, 苦 難 與 疾 病 的 出 現 作 為 隱 喻, 讓 人 們 理 解 斷 裂 的 存 在, 同 時 有 助 於 人 們 就 自 身 生 命 為 道 德 陳 述 81 這 樣 的 隱 喻 有 助 於 我 們 建 立 人 權 的 基 礎, 對 於 特 定 群 體 或 個 人 所 受 到 的 苦 難 和 不 幸, 能 夠 產 生 理 解 的 可 能, 而 人 權 就 是 為 了 這 樣 的 脆 弱 性 提 供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障 為 了 能 夠 讓 社 會 整 體 更 能 夠 理 解 他 者 的 脆 弱 性, 本 文 認 為 情 感 的 移 情 與 神 入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產 生 目 的 是 為 了 日 常 生 活 的 穩 定, 使 日 常 生 活 不 要 失 序, 然 而 法 律 制 度 卻 如 同 本 文 所 不 斷 揭 示 的, 其 造 成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壓 迫 與 侷 限, 產 生 了 對 於 個 人 生 命 歷 程 的 遮 蔽 對 於 殺 人 事 件 背 後 所 承 載 的 社 會 問 題, 因 為 法 80 Martha C. Nussbaum 著, 丁 曉 東 譯, 詩 性 正 義 文 學 想 像 與 公 共 生 活,(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10), 頁 93 以 下 81 Bryan Turner 著, 國 立 編 譯 館 主 譯, 身 體 與 社 會 理 論,( 台 北 : 韋 伯 出 版,2010), 頁
21 律 制 度 只 放 在 個 人 歸 責, 所 以 我 們 無 法 看 到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乃 至 於 社 會 結 構 面 向 的 問 題, 某 個 程 度 上 制 度 阻 斷 了 隱 喻 產 生 的 可 能 所 以, 本 文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透 過 文 學 敘 事 書 寫, 豐 富 社 會 對 於 刑 事 案 件 的 想 像, 讓 我 們 能 夠 除 了 對 於 刑 事 案 件 造 成 被 害 人 的 不 幸, 加 以 同 理 心 和 理 解 之 外, 也 應 該 對 於 這 個 事 件 形 成 的 前 因 後 果, 底 層 邊 緣 者 為 何 進 行 犯 罪 的 原 因, 深 入 地 理 解, 看 到 社 會 問 題 和 結 構 對 人 所 產 生 的 限 制 這 也 是 本 文 認 為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的 新 契 機, 應 該 藉 由 更 多 本 土 案 例 的 書 寫 敘 事, 將 整 個 刑 事 案 件 背 後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一 一 地 讓 人 民 看 到, 除 了 一 方 面 藉 此 達 到 法 治 教 育 的 效 果 之 外, 另 外 一 方 面 藉 由 這 樣 的 文 學 敘 事 豐 富 人 民 的 想 像, 使 得 人 民 的 情 感 能 夠 產 生 隱 喻, 達 到 社 會 集 體 的 反 省, 而 非 只 是 標 舉 一 個 代 罪 羔 羊 的 存 在, 便 以 為 社 會 就 走 上 安 定 和 諧 不 過, 本 文 仍 認 為 既 然 以 法 律 制 度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穩 定 的 重 要 機 制, 仍 應 該 以 法 律 制 度 優 先, 再 將 情 感 等 道 德 判 斷 引 入 因 為 如 果 情 感 的 信 念 與 意 向 被 錯 誤 地 使 用, 將 有 可 能 產 生 多 數 人 欺 壓 少 數 人 的 情 形, 這 就 違 背 了 我 們 以 人 權 論 述 為 基 礎 的 前 提 並 且 同 時 需 要 結 合 其 他 社 會 機 制 一 同 思 考, 例 如 : 教 育 社 會 工 作 等 功 能, 一 同 來 思 考 刑 事 案 件 背 後 的 社 會 問 題, 因 為 法 律 制 度 有 其 侷 限 和 遮 蔽, 例 如 : 對 於 被 害 人 家 屬 情 感 的 修 復, 並 不 是 單 純 的 法 律 就 可 以 解 決, 其 甚 至 需 要 心 理 輔 導 與 宗 教 等 功 能 的 引 入 和 幫 忙 如 此, 在 以 人 權 為 基 礎 所 建 立 的 法 律 制 度 為 優 先 的 前 提 下, 配 合 著 文 學 想 像 與 情 感 的 神 入, 加 強 公 民 對 於 刑 事 案 件 思 考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成 就 一 個 更 佳 的 社 會 五 結 論 本 文 討 論 為 何 被 害 人 保 護 與 廢 除 死 刑 會 成 為 兩 個 互 相 對 抗 的 權 利 與 價 值, 並 討 論 年 初 時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中, 當 中 所 使 用 的 論 述 隱 藏 著 什 麼 樣 的 懲 罰 想 像 本 文 發 現 其 實 這 樣 權 利 對 抗 局 勢, 是 因 為 台 灣 社 會 普 遍 不 承 認 受 刑 人 作 為 法 共 同 體 中 一 員, 也 因 此 不 承 認 其 所 擁 有 的 人 權 進 而 本 文 討 論, 不 被 承 認 的 形 成 來 自 於 台 灣 的 監 獄 矯 正 事 業 的 投 資 是 不 足 的, 現 在 監 獄 走 上 倉 庫 化 的 管 理, 雖 有 施 予 恩 惠 般 的 措 施, 美 其 名 為 受 刑 人 人 權 的 躍 進, 不 如 說 單 純 為 了 監 獄 秩 序 的 管 理 方 便, 受 刑 人 的 人 權 其 實 並 未 被 真 正 注 重 其 次, 本 文 再 繼 續 分 析 年 初 死 刑 存 廢 論 爭 中 的 情 感 因 素, 年 初 媒 體 上 的 死 刑 存 廢 討 論, 製 造 了 道 德 恐 慌 的 氛 圍, 強 烈 要 求 死 刑 的 執 行, 曇 花 一 現 般 的 要 求 被 害 人 保 護, 使 得 原 本 應 該 要 互 相 理 性 討 論 的 死 刑 存 廢 議 題, 變 成 實 現 八 卦 式 的 正 義 不 過, 對 於 情 感 因 素 的 回 應, 在 過 去 廢 除 死 刑 運 動 中 較 少 被 注 意 和 重 視, 應 該 加 以 認 真 面 對, 但 是 仍 須 以 良 好 的 法 治 為 前 提, 否 則 情 感 若 優 先 於 法 律, 將 使 得 弱 勢 和 被 污 名 的 人 權 更 不 被 重 視,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整 個 刑 事 司 法 改 革 運 動 應 該 要 繼 續 就 台 灣 所 存 在 的 案 件 故 事, 包 括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兩 方, 加 以 書 寫 敘 事, 因 為 每 一 個 刑 事 案 件 的 發 生, 都 是 社 會 的 悲 劇, 透 過 不 斷 地 敘 事, 讓 社 會 大 眾 能 夠 豐 富 和 擴 展 其 想 像, 厚 實 公 民 的 資 格 與 素 養, 使 得 人 民 對 於 社 會 問 題 能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促 成 共 同 反 省 的 可 能, 以 達 成 更 好 的 社 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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