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_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_契約條款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LP5-103033_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_契約條款"

Transcription

1 招 標 案 號 :LP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104 年 度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人 力 勞 務 工 作 委 託 外 包 集 中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茲 依 據 行 政 院 93 年 8 月 4 日 院 授 人 企 字 第 及 號 二 函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及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委 託, 由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代 理 適 用 機 關 ( 亦 稱 訂 購 機 關 或 機 關 ) 採 購 駕 駛 人 力 等 勞 務 工 作, 適 用 機 關 立 約 商 雙 方 及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同 意 共 同 遵 守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一 採 購 標 的 : 本 案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辦 理 下 列 駕 駛 人 力 勞 務 採 購 : ( 一 )1. 第 一 組 : 一 般 車 輛 ( 包 含 大 型 客 車 大 型 貨 車 ( 含 工 程 車 械, 得 由 適 用 機 關 施 以 訓 練 後 取 得 所 需 吊 掛 證 照, 訓 練 所 需 費 用 由 機 關 負 擔, 以 下 同 ) 中 型 客 車 小 型 客 車 及 貨 車 等 4 類 ) 駕 駛,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包 括 下 列 各 種 : (1) 每 日 全 時 : 即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每 週 工 作 5 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8 小 時 並 依 機 關 規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應 固 定, 且 工 作 期 限 達 1 個 月 或 以 上 者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不 足 8 小 時 者, 以 8 小 時 計 正 常 上 班 工 作 日, 遇 法 定 假 節 日 及 紀 念 日, 或 遇 颱 風 天 災 因 素 等 特 殊 情 況, 且 經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宣 佈 停 止 上 班, 比 照 適 用 機 關 停 止 辦 公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機 關 因 業 務 需 要 要 求 駕 駛 人 員 出 勤 時, 機 關 應 支 付 立 約 商 單 日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30 天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駕 駛 則 由 立 約 商 每 人 當 日 加 發 該 日 薪 資 金 額 一 倍 ( 即 本 契 約 第 三 ( 三 ) 條 規 定 之 每 人 月 應 領 薪 資 金 額 30( 天 ), 以 下 同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由 立 約 商 每 月 請 款 時 一 併 申 請 五 月 一 日 勞 動 節 比 照 適 用 機 關 工 友 放 ( 補 ) 假 規 定 給 予 放 ( 補 ) 假 一 日, 如 業 務 需 要 駕 駛 人 員 出 勤 時,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付 款 (2) 每 日 固 定 部 分 工 時 (3) 每 月 固 定 日 數 (4) 其 他 未 固 定 工 時 或 日 數 之 委 外 需 求 2. 第 二 組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如 下 : (1) 運 送 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包 括 石 油 類, 如 輕 質 油 料 之 汽 柴 油 及 重 質 油 料 之 燃 料 油 鍋 爐 油 等, 以 下 同 ) (2)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路 線 行 車, 自 指 定 之 裝 運 地 點 裝 載 危 險 物 品 並 運 送 至 卸 1

2 貨 地 點 卸 下 危 險 物 品 工 作 期 限 達 1 個 月 或 以 上 (3)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包 含 蘇 澳 花 蓮 湖 西 等 3 個 供 油 中 心 運 輸 至 指 定 地 點, 每 月 總 運 量 預 估 約 為 919,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 公 秉 公 里 : 每 裝 運 1 公 秉 油 料 行 駛 1 公 里, 以 下 同 大 貨 車 型 之 基 本 運 量 : 蘇 澳 及 花 蓮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45,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湖 西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32,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半 聯 結 車 型 之 基 本 運 量 : 蘇 澳 及 花 蓮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70,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載 運 重 質 油 料 之 半 聯 結 車 型 部 份 仍 以 45,000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適 用 機 關 訂 有 增 購 權 利 ( 契 約 期 間 內 於 契 約 金 額 30% 範 圍 內 調 增 ), 廠 商 應 予 配 合 ; 適 用 機 關 每 日 所 要 求 之 承 運 里 程 數 量 或 出 勤 人 數 廠 商 應 予 配 合 ( 二 ) 以 上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及 第 二 組 指 定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之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為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 第 一 組 每 日 固 定 部 分 工 時 每 月 固 定 日 數 及 其 他 未 固 定 工 時 或 日 數 之 委 外 需 求 均 屬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 三 ) 駕 駛 車 輛 種 類 : 第 一 組 : 一 般 車 輛 : 包 含 大 型 客 車 (40 人 座 或 以 上 ) 大 型 貨 車 (3.5 噸 ( 含 ) 以 上, 含 工 程 車 械 ) 中 型 客 車 (15 至 23 人 座 ) 小 型 客 車 及 貨 車 (8 人 座 或 以 下, 含 客 貨 兩 用 車 ) 等 4 類 第 二 組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依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辦 理, 另 為 配 合 部 分 機 關 業 務 需 求, 為 擔 任 機 關 一 般 事 務 性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使 用 工 程 車 械 之 駕 駛 工 作 ; 機 關 所 屬 營 業 用 之 車 輛 駕 駛 工 作 不 得 利 用 本 契 約 除 第 一 組 大 型 貨 車 ( 含 工 程 車 械 )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配 合 適 用 機 關 業 務 要 求, 如 須 操 作 工 程 車 械, 包 含 駕 駛 工 程 車 械 ( 含 裝 卸 工 作 ) 道 路 養 護 及 災 害 搶 救 ( 修 ) 等 服 務,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駕 駛 勤 務, 包 含 運 送 及 裝 卸 ( 危 險 物 品 ) 等 服 務 外, 適 用 機 關 若 要 求 駕 駛 人 員 提 供 貨 物 裝 卸 等 其 他 額 外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由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於 訂 購 時 另 議 二 本 契 約 之 適 用 機 關 含 總 統 府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行 政 院 考 選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文 化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勞 動 部 科 技 部 蒙 藏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

3 中 央 銀 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暨 所 屬 委 員 會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基 隆 市 政 府 桃 園 縣 政 府 新 竹 縣 政 府 新 竹 市 政 府 苗 栗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南 投 縣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嘉 義 縣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宜 蘭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臺 東 縣 政 府 澎 湖 縣 政 府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臺 北 市 議 會 新 北 市 議 會 臺 中 市 議 會 臺 南 市 議 會 高 雄 市 議 會 基 隆 市 議 會 桃 園 縣 議 會 新 竹 市 議 會 彰 化 縣 議 會 嘉 義 市 議 會 宜 蘭 縣 議 會 花 蓮 縣 議 會 臺 東 縣 議 會 澎 湖 縣 議 會 金 門 縣 議 會 非 適 用 機 關 : 本 契 約 適 用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關 均 稱 為 非 適 用 機 關, 於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後, 亦 得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立 約 商 同 意 接 受 非 適 用 機 關 之 訂 購 後, 則 其 權 利 義 務 適 用 本 契 約 有 關 規 定 但 契 約 期 間 立 約 商 因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事 由, 經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次 日 起, 不 得 接 受 非 適 用 機 關 之 訂 購 三 本 契 約 駕 駛 工 作 承 攬 之 各 區 域 範 圍 契 約 單 價 及 駕 駛 人 員 每 月 應 領 薪 資 ( 含 駕 駛 人 員 自 負 之 勞 健 保 費 ): ( 一 ) 第 一 組 之 各 類 車 輛 駕 駛 勞 務 採 分 區 ( 駕 駛 工 作 人 力 服 務 之 區 域, 各 地 區 涵 蓋 之 區 域 範 圍 如 下 ) 辦 理, 共 分 下 列 4 區 : 北 區 : 新 竹 以 北, 包 含 基 隆 臺 北 新 北 桃 園 新 竹 金 門 及 連 江 中 區 : 包 含 苗 栗 臺 中 彰 化 雲 林 及 南 投 南 區 : 嘉 義 以 南, 包 含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及 澎 湖 東 區 : 包 含 宜 蘭 花 蓮 及 臺 東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大 型 貨 車 駕 駛 勞 務 則 分 蘇 澳 花 蓮 及 湖 西 3 區 辦 理 ( 二 ) 契 約 單 價 及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之 計 算 : 1.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服 務 費 之 計 算 : (1)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為 每 人 月 (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每 週 工 作 5 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8 小 時 並 依 機 關 規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應 固 定 ; 如 須 換 算 成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單 價, 以 240 小 時 計 算 ) 服 務 費 單 價 ( 含 營 業 稅 及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之 契 約 單 價 )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不 足 8 小 時 者, 以 8 小 時 計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若 超 過 8 小 時, 適 用 機 關 須 另 支 付 超 時 工 作 服 務 費 用, 每 日 超 3

4 時 工 作 部 分 前 2 個 小 時 依 上 述 服 務 費 之 1.33 倍 核 給, 第 3 個 小 時 起 則 依 1.66 倍 核 給, 即 超 時 工 作 服 務 費 用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 總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整 數,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一 般 車 輛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 240 小 時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 133%( 前 2 個 小 時 )/166%( 第 3 個 小 時 起 ) 超 時 工 作 之 時 數 ( 執 勤 之 工 時 以 30 分 鐘 為 計 價 單 位, 未 達 30 分 鐘, 不 予 計 價, 超 過 30 分 鐘 但 不 足 1 小 時, 以 半 小 時 計, 以 此 類 推 ) 立 約 商 每 月 服 務 費 = 上 述 決 標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單 價 ( 契 約 單 價 )+ 超 時 工 作 服 務 費 用 ( 如 有 )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 下 列 第 ( 三 ) 項 規 定 之 每 人 月 駕 駛 應 領 薪 資 + 該 月 超 時 工 作 加 班 費 ( 如 有 ; 依 每 人 月 駕 駛 應 領 薪 資 比 照 上 述 服 務 費 計 算 方 式 核 算 ) (2) 第 二 組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之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A.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a) 基 本 運 量 : 大 貨 車 型 之 基 本 運 量 : 蘇 澳 花 蓮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45,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湖 西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32,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半 聯 結 車 型 之 基 本 運 量 : 蘇 澳 花 蓮 區 每 人 每 月 以 70,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載 運 重 質 油 料 之 半 聯 結 車 型 部 份 仍 以 45,000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每 月 總 運 量 預 估 約 為 919,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適 用 機 關 訂 有 增 購 權 利 ( 契 約 期 間 內 於 契 約 金 額 30% 範 圍 內 調 增 ), 該 範 圍 係 適 用 機 關 依 業 務 需 要 所 保 留 (b)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輕 質 油 料 按 實 際 裝 運 油 料 報 列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決 標 ( 金 額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含 營 業 稅 決 標 後 與 上 述 第 (a) 點 之 基 本 運 量 相 乘 後 為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重 質 油 料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操 作 費 單 價 依 輕 質 油 料 操 作 費 單 價 加 計 30% 核 給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捨 去 ) 半 聯 結 車 型 : 蘇 澳 花 蓮 區 則 依 大 型 貨 車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之 80% 計 算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捨 去 ), 重 質 油 料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操 作 費 單 價 依 輕 質 油 料 操 作 費 單 價 加 計 30% 核 給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捨 去 ) 4

5 蘇 澳 花 蓮 及 湖 西 區 以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輕 質 油 料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分 別 決 標 (c) 空 櫃 里 程 不 計 費 立 約 商 為 配 合 適 用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至 指 定 地 點 待 命 配 合 抽 取 易 燃 性 液 體 或 支 援 搶 修 或 符 合 請 領 維 修 之 駕 駛 工 資 等 作 業 之 操 作 費, 每 小 時 以 上 述 第 (b) 點 輕 質 油 料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決 標 單 價 乘 以 220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未 滿 半 小 時 以 半 小 時 計 算, 逾 半 小 時 以 一 小 時 計 算 ) 超 過 上 述 第 (a) 點 基 本 運 量 之 部 份,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駕 駛 人 員 實 領 契 約 勞 務 操 作 費 決 標 單 價 ( 以 未 含 營 業 稅 計 算 ) 五 成 未 達 基 本 運 量 者, 以 該 駕 駛 人 員 當 月 實 際 運 量 與 基 本 運 量 之 比 例 計 算 之 (d) 保 險 :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第 三 人 傷 害 及 財 損 責 任 險 : 由 適 用 機 關 按 規 定 投 保, 保 險 費 由 適 用 機 關 負 責, 保 險 公 司 賠 款 由 適 用 機 關 受 領 後, 會 同 立 約 商 轉 交 受 害 人, 如 有 超 過 保 險 所 理 賠 之 負 擔, 皆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立 約 商 應 為 其 僱 用 之 每 位 駕 駛 人 員 加 保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險 保 險, 投 保 金 額 每 一 事 故 死 亡 或 殘 廢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 含 ) 以 上,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至 本 契 約 終 止, 開 工 前 應 將 投 保 資 料 送 適 用 機 關 備 查, 工 程 ( 工 作 ) 期 間 人 員 如 有 變 動, 應 辦 理 加 退 保 並 告 知 適 用 機 關 雇 主 責 任 險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共 同 保 險 人 ), 無 自 負 額, 保 險 條 件 如 下 : 賠 償 責 任 扣 除 社 會 保 險 之 給 付 部 份 每 一 個 人 身 體 傷 亡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 含 ) 以 上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傷 亡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1500 萬 元 ( 含 ) 以 上 每 一 工 程 ( 工 作 ) 保 險 期 間 內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3000 萬 元 ( 含 ) 以 上 上 述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險 保 險 及 雇 主 責 任 險 之 所 有 保 險 費 由 立 約 商 自 行 負 擔, 各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應 涵 蓋 本 契 約 期 限, 保 險 契 約 應 加 列 未 經 ( 適 用 機 關 ) 同 意 之 任 何 保 險 契 約 之 變 更 或 終 止, 無 效 (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險 保 險 無 須 加 列 ), 並 於 開 始 運 送 及 裝 卸 易 燃 性 液 體 ( 危 險 物 品 ) 前 提 供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予 適 用 機 關 立 約 商 之 駕 駛 人 員 行 車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全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並 妥 為 處 理, 與 適 用 機 關 無 涉 如 適 用 機 關 因 該 事 故 而 遭 人 索 賠 興 訟, 5

6 立 約 商 應 負 責 賠 償 適 用 機 關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訴 訟 費 等 ) 2.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服 務 費 之 計 算 : 為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單 價 ( 含 營 業 稅 及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之 契 約 單 價 ); 依 上 述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 即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 240 小 時 ) 價 格 加 計 50% 核 給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 總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整 數,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服 勤 期 間 及 時 間 由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議 定 之, 執 勤 之 工 時 不 足 1 小 時, 以 1 小 時 計 每 月 服 務 費 =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 即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 240 小 時 150%) 該 月 服 勤 總 時 數 3.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及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服 勤 工 作 時 間 如 為 每 日 之 10:00 p.m. 至 次 日 6:00 a.m 間, 則 分 別 依 上 述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 及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 加 計 20% 核 給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 總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整 數,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第 一 組 之 立 約 商 應 為 其 僱 用 之 每 位 駕 駛 員 投 保 保 險 金 額 新 臺 幣 貳 佰 萬 元 ( 含 ) 以 上 之 團 體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 含 ) 以 上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新 臺 幣 貳 仟 元, 上 述 所 有 保 險 費 由 立 約 商 自 行 負 擔, 各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應 涵 蓋 本 契 約 期 限, 並 於 駕 駛 人 員 報 到 時 提 供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予 適 用 機 關 立 約 商 之 駕 駛 人 員 行 車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全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並 妥 為 處 理, 與 適 用 機 關 無 涉 如 適 用 機 關 因 該 事 故 而 遭 人 索 賠 興 訟, 立 約 商 應 負 責 賠 償 適 用 機 關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訴 訟 費 等 ) 4. 正 常 行 車 狀 況 下, 塞 車 或 車 輛 故 障 等 行 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列 入 超 時 工 作 計 算, 要 求 超 時 工 作 服 務 費 用 ; 惟 經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5. 契 約 單 價 :( 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公 告 之 決 標 單 價 )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為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 含 營 業 稅 )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為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 含 營 業 稅 )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為 輕 質 油 料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 含 營 業 稅 ) 與 上 述 第 1.(2)A.(a) 點 之 基 本 運 量 相 乘 後 為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契 約 單 價 ) 以 上 每 人 月 / 時 服 務 費 之 契 約 單 價 已 含 1.5%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契 約 單 價 至 少 應 包 括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保 險 費 用 ( 含 勞 健 保 以 及 依 上 述 第 ( 二 )1.(2)A.(d)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投 保 等 ) 退 休 金 與 資 遣 費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之 提 6

7 撥 廠 商 管 銷 費 用 及 稅 捐 等, 並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三 ) 為 保 障 駕 駛 人 員 基 本 權 益, 立 約 商 支 付 各 類 車 輛 駕 駛 人 員 每 人 月 之 應 領 薪 資 金 額 ( 含 駕 駛 人 員 自 負 之 勞 健 保 費 ) 均 應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且 不 得 低 於 下 表 所 列 金 額 組 別 及 車 輛 種 類 服 勤 地 區 北 區 中 南 東 區 大 型 客 車 新 臺 幣 36,500 元 新 臺 幣 35,500 元 第 一 組 : 一 般 車 輛 大 型 貨 車 ( 含 工 程 車 械 ) 新 臺 幣 33,500 元 新 臺 幣 32,500 元 中 型 客 車 新 臺 幣 33,500 元 新 臺 幣 32,500 元 小 型 客 車 及 貨 車 新 臺 幣 26,200 元 新 臺 幣 25,200 元 服 勤 地 區 組 別 及 車 輛 種 類 蘇 澳 及 花 蓮 區 : 湖 西 區 : 第 二 組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新 臺 幣 40,500 元 ( 大 貨 車 型 : 基 本 運 量 每 人 每 月 須 達 45,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 半 聯 結 車 型 : 基 本 運 量 每 人 每 月 須 達 70,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 載 運 重 質 油 料 之 半 聯 結 車 型 部 份 以 45,000 公 秉 公 里 計 算 )) 新 臺 幣 35,000 元 ( 大 貨 車 型 : 基 本 運 量 每 人 每 月 須 達 32,000 實 車 公 秉 公 里 ) 上 述 各 區 未 達 基 本 運 量 者, 等 比 例 計 算 之 ; 超 過 上 述 基 本 運 量 之 部 分, 依 上 述 第 ( 二 ) 1.(2)A.(c) 點 規 定 計 算 ) 註 :1.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駕 駛 人 員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未 達 8 小 時 ( 含 ) 者, 依 上 述 每 人 月 應 領 薪 資 核 計, 每 日 服 勤 時 數 超 過 8 小 時 之 部 分, 每 人 月 應 領 薪 資 則 比 照 上 述 第 ( 二 ) 1.(1) 點 之 計 算 增 加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 駕 駛 人 員 之 每 小 時 薪 資 則 依 上 表 金 額 換 算 之 時 薪 並 比 照 上 述 第 ( 二 ) 2. 點 之 計 算 方 式 加 計 50% 核 算 另 如 有 依 上 述 第 ( 二 ) 3. 及 第 ( 四 ) 點 規 定 加 成 計 算 每 人 月 / 時 服 務 費, 給 付 駕 駛 人 員 之 薪 資 亦 比 照 辦 理 2. 立 約 商 不 得 巧 立 名 目 扣 減 上 述 駕 駛 人 員 最 低 應 領 薪 資, 如 有 扣 減 情 事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判 定 違 反 法 令,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沒 收 立 約 商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3. 適 用 機 關 需 求 之 大 型 貨 車 駕 駛 人 員, 經 適 用 機 關 施 予 其 他 工 程 車 械 操 作 等 訓 練 後 ( 訓 練 所 需 費 用 由 機 關 負 擔 ), 應 受 派 兼 駕 駛 及 保 管 其 他 工 程 車 械 ( 四 ) 駕 駛 勤 務 服 勤 地 點 如 為 山 地 偏 僻 或 離 島 地 區 時, 其 服 務 費 用 得 以 該 地 區 契 約 單 價 加 成 5% 至 20% 計 算, 由 立 約 商 與 適 用 機 關 議 定 之 ( 單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 總 價 金 額 計 算 至 整 數,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上 述 所 稱 山 地 偏 僻 地 區 者, 係 以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桃 園 7

8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仁 愛 鄉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霧 臺 鄉 瑪 家 鄉 泰 武 鄉 來 義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牡 丹 鄉 臺 東 縣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等 30 個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 原 住 民 ) 鄉 為 限 ; 離 島 地 區 者, 係 指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東 沙 南 沙 宜 蘭 縣 龜 山 島 屏 東 縣 硫 球 鄉 臺 東 縣 綠 島 鄉 蘭 嶼 鄉 至 於 平 地 偏 遠 地 區, 適 用 機 關 要 派 駕 駛 人 員 服 務 處 所 如 屬 領 有 僻 地 加 給 之 地 區 者, 契 約 單 價 得 比 照 上 述 山 地 偏 僻 或 離 島 地 區 之 規 定 辦 理 註 : 適 用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議 定 之 加 成 部 分 請 於 額 外 項 以 附 加 採 購 方 式 辦 理 之 ( 惟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10 萬 元 ) 四 契 約 期 間 : 本 契 約 期 間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契 約 替 換 時, 適 用 機 關 得 因 銜 接 之 需 要, 提 前 辦 理 交 接 ), 或 至 總 訂 購 金 額 達 本 案 總 預 算 金 額 ( 新 臺 幣 668,000,000 元, 包 括 供 適 用 機 關 使 用 之 金 額 新 臺 幣 538,000,000 元, 非 適 用 機 關 使 用 之 金 額 新 臺 幣 130,000,000 元 ) 為 止, 以 先 到 者 為 準 另 當 契 約 可 訂 購 餘 額 不 敷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時, 亦 視 同 契 約 有 效 期 已 屆 滿 招 標 文 件 所 列 預 估 之 需 求 數 量, 僅 供 參 考, 若 適 用 機 關 實 際 訂 購 駕 駛 人 力 數 量 減 少 或 未 予 訂 購 時, 立 約 商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賠 償 適 用 機 關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屆 滿 或 終 止 前 之 訂 購 均 屬 有 效, 立 約 商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以 違 約 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機 關 訂 購 之 履 約 期 限 以 契 約 有 效 期 為 限, 不 得 超 過 契 約 期 間 五 履 約 保 證 金 / 差 額 保 證 金 : ( 一 ) 本 案 各 得 標 廠 商 應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各 類 車 輛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依 承 攬 之 區 別 採 固 定 金 額 其 金 額 分 別 如 下 : 組 別 及 車 輛 種 類 區 別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 新 臺 幣 ) 第 一 組 : 一 般 車 輛 : 大 型 客 車 大 型 貨 車 ( 含 工 程 車 械 ) 中 型 客 車 小 型 客 車 及 貨 車 第 二 組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8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東 區 蘇 澳 區 花 蓮 區 湖 西 區 NTD240,000 NTD150,000 NTD150,000 NTD50,000 NTD410,000 NTD450,000 NTD74,000

9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時, 除 非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無 須 再 洽 立 約 商 再 行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 二 )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方 式 1. 履 約 保 證 金 除 由 原 押 標 金 移 充 者 外, 立 約 商 應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決 標 通 知 書 日 起 14 天 內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支 票 金 融 機 構 之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及 郵 政 匯 票 以 下 簡 稱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 須 附 未 到 期 息 票 )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為 之 2.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現 金 繳 納 者, 應 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武 昌 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 檯 辦 理 繳 交 手 續 此 外, 亦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或 各 分 行 辦 理, 惟 應 將 繳 交 憑 證 傳 真 予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如 由 其 他 銀 行 以 匯 款 辦 理 者, 請 註 明 解 款 行 :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收 款 人 帳 號 : , 收 款 人 戶 名 :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附 言 :LP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立 約 商 如 在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或 各 分 行 繳 納 或 由 其 他 銀 行 匯 款 等 方 式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請 將 繳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加 註 投 標 案 號 廠 商 名 稱 及 統 一 编 號 聯 絡 電 話 等, 傳 真 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以 維 護 廠 商 權 益, 加 速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交 之 查 核 處 理 3.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為 即 期 並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款 人 未 填 寫 受 款 人 者,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款 人 4.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或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質 權 人 定 期 存 款 單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申 請 書 暨 定 期 存 款 單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覆 函 之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一 及 附 件 一 ~ 二 信 託 憑 證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三, 信 託 憑 證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覆 函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四 註 : 本 條 款 相 關 附 件, 請 參 考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5.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或 辦 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可 郵 寄 遞 送, 亦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櫃 檯 辦 理 6.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係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其 內 容 應 與 所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不 9

10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五 之 實 質 內 容 相 符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係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應 與 所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連 帶 保 證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六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七 之 實 質 內 容 相 符 註 : 本 條 款 相 關 附 件, 請 參 考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7.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益 人, 該 信 用 狀 必 須 經 由 銀 行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開 發 或 保 兌 方 可 接 受 8.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被 保 證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並 須 由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開 發, 方 可 接 受 前 項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須 經 保 險 公 司 依 規 定 報 准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並 註 明 核 准 文 號 9. 廠 商 如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視 該 銀 行 之 債 信 過 去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之 紀 錄 等,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審 核 後 始 予 接 受 廠 商 以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時, 亦 同 除 外 商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對 於 債 信 之 審 核 標 準 將 以 最 新 公 布 之 中 華 信 評 評 等 表 銀 行 長 期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twbbb 以 上 債 信 能 力 - 適 當 以 上 及 展 望 - 穩 定 或 正 向 等 為 準 ( 三 )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及 發 還 情 形 1. 立 約 商 以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其 有 效 期 應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本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將 俟 立 約 商 履 約 完 成 且 無 其 他 待 處 理 事 項 ( 包 括 法 院 扣 押 等 情 事, 以 下 同 ),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無 息 發 還 訂 購 機 關 如 有 待 解 決 事 項, 至 遲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2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逾 期 未 通 知, 視 同 無 待 解 決 ( 或 處 理 ) 事 項 2. 立 約 商 未 能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履 約 或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於 前 項 有 效 期 內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者,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應 按 遲 延 期 間 延 長 之 立 約 商 未 依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之 通 知 辦 理 展 延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扣 收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暫 予 保 管 扣 收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由 立 約 商 負 擔, 俟 適 用 機 關 通 知 發 還 時, 於 扣 收 必 要 之 賠 償 金 及 費 用 後, 將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餘 款 無 息 發 還 立 約 商 3. 履 約 保 證 金,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或 有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者 外, 於 符 合 發 還 條 件 且 無 其 他 待 處 理 事 項 後 無 息 發 還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10

11 約 或 暫 停 履 約 者, 得 提 前 發 還 之 但 屬 暫 停 履 約 者, 於 暫 停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重 新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4. 立 約 商 保 證 金 可 予 發 還 時, 將 按 下 列 原 則 並 參 考 立 約 商 要 求 之 方 式 辦 理 : (1) 以 現 金 或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繳 納 者, 以 記 載 原 繳 納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即 期 支 票 發 還, 或 應 原 繳 納 人 要 求 以 匯 款 方 式 ( 扣 除 匯 款 費 用 ) 發 還 (2)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繳 納 者,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3) 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解 除 質 權 設 定 後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4)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發 還 開 狀 或 保 兌 銀 行 (5)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出 具 之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5. 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或 適 用 機 關 因 立 約 商 違 約 而 致 之 損 害 逾 保 證 金 額 度 時, 仍 得 向 立 約 商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保 證 金 如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或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書 繳 納, 沒 收 時 將 全 數 扣 收, 再 依 規 定 辦 理 ( 四 ) 立 約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其 所 繳 納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其 孳 息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予 發 還 1.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依 同 條 第 2 項 前 段 得 追 償 損 失 者, 與 追 償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2.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3.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其 減 省 工 料 及 所 造 成 損 失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4.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部 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依 該 部 分 所 占 契 約 金 額 比 率 計 算 之 保 證 金 ; 全 部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5.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其 不 合 格 部 分 及 所 造 成 損 失 額 外 費 用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6.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之 延 長 期 限 履 行 契 約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其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7. 須 返 還 已 支 領 之 契 約 價 金 而 未 返 還 者, 與 未 返 還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8.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延 長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者, 其 應 延 長 之 保 證 金 11

12 9. 其 他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適 用 機 關 遭 受 損 害, 其 應 由 立 約 商 賠 償 而 未 賠 償 者, 與 應 賠 償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前 述 不 予 發 還 之 保 證 金, 於 依 契 約 規 定 分 次 發 還 之 情 形, 得 為 尚 未 發 還 者 ; 不 予 發 還 之 孳 息, 為 不 予 發 還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繳 納 後 所 生 者 同 一 契 約 有 前 述 二 款 以 上 情 形 者, 應 分 別 適 用 之 但 其 合 計 金 額 逾 履 約 保 證 金 總 金 額 者, 以 總 金 額 為 限 ( 五 ) 差 額 保 證 金 差 額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內 容 及 不 發 還 等 事 項, 準 用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規 定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差 額 保 證 金 將 於 所 交 貨 之 全 部 契 約 標 的 驗 收 合 格 且 無 其 他 待 處 理 事 項 後 一 次 無 息 發 還 六 駕 駛 人 力 訂 購 之 方 式 : ( 一 )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方 式 如 下 : 1. 適 用 機 關 應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 直 接 訂 購 ( 電 子 訂 購 ), 立 約 商 並 應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適 用 機 關 使 用 本 系 統 進 行 下 訂 及 支 付 作 業, 必 須 事 先 申 請 GCA 憑 證 2. 本 案 適 用 機 關 僅 得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http: //web.pcc.gov.tw) 直 接 訂 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不 接 受 適 用 機 關 以 其 他 方 式 ( 如 傳 真 )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為 向 立 約 商 訂 購 3.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係 提 供 各 適 用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多 重 採 購 方 式 選 項 之 一, 並 不 強 制 各 機 關 利 用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係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理 各 適 用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辦 理 完 成 招 標 決 標 作 業, 與 得 標 廠 商 簽 訂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當 適 用 機 關 選 擇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訂 購 時, 無 須 再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為 配 合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執 行, 請 適 用 機 關 於 訂 購 前, 就 採 購 標 的 辦 理 市 場 價 格 訪 查, 如 未 發 現 契 約 品 項 價 格 高 於 市 場 行 情, 則 繼 續 執 行 相 關 訂 購 程 序 ; 如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品 項 價 格 有 高 於 市 價 之 情 形, 請 利 用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將 訊 息 通 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俾 利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查 價 及 處 理 後, 再 行 訂 購 備 註 :(1) 訂 購 之 駕 駛 人 力 服 務 地 區 服 務 期 間 車 輛 型 式 需 求 數 量 / 人 數 及 費 用 (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契 約 單 價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之 契 約 單 價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之 契 約 單 價 (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與 上 述 第 三 ( 二 ) 1.(2)A.(a) 條 之 基 本 運 量 相 乘 後 為 契 約 單 價 ) 應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12

13 購 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載 明 (2) 適 用 機 關 採 電 子 訂 購 時, 如 需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付 款, 請 先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負 擔 電 子 支 付 交 易 手 續 費 後 再 行 下 訂 請 參 見 第 八 條 付 款 辦 法 備 註 說 明 ( 二 ) 本 契 約 採 分 區 訂 購 履 約, 共 分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各 區 域 範 圍 詳 本 契 約 條 款 第 三 ( 一 ) 條 適 用 機 關 應 在 駕 駛 人 員 服 務 地 點 所 在 區 域 內 之 立 約 商 中 選 擇 訂 購, 不 得 跨 區 訂 購, 立 約 商 亦 僅 能 於 其 決 標 區 域 內 接 單 提 供 服 務, 惟 服 務 地 點 所 在 區 域 無 得 標 廠 商 時, 經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後, 適 用 機 關 得 就 近 擇 區 訂 購 ( 三 ) 依 據 97 年 4 月 16 日 行 政 院 專 業 代 辦 及 共 同 供 應 採 購 推 動 小 組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工 作 小 組 第 40 次 會 議 紀 錄 結 論 二, 鑒 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主 要 係 提 供 零 星 小 額 之 採 購 使 用,96 年 度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訂 單 件 數 不 多, 且 採 購 金 額 較 高 之 採 購 案 由 機 關 自 辦 採 購 或 許 較 符 合 個 案 需 求, 並 為 尊 重 上 級 機 關 監 辦 權 責, 單 筆 訂 購 達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者, 無 法 由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執 行 請 購 及 下 訂 即 本 案 不 接 受 單 筆 金 額 達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訂 購 ( 四 ) 訂 購 機 關 因 故 需 取 消 原 訂 單, 請 先 洽 立 約 商 同 意 電 子 訂 單 須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訂 單 管 理 執 行 退 件 功 能, 並 登 載 退 件 原 因, 系 統 會 將 此 一 訂 單 交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裁 定 可 否 取 消 ( 五 ) 本 契 約 無 大 量 訂 購 條 件 ( 金 額 或 數 量 ), 訂 購 機 關 依 契 約 價 格 辦 理 採 購, 不 適 用 與 立 約 商 另 議 優 惠 價 格 或 條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惟 如 立 約 商 願 提 供 價 格 折 扣 或 其 他 優 惠 條 件 之 促 銷 活 動, 立 約 商 應 先 行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提 出 申 請,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後, 機 關 再 行 下 訂 七 駕 駛 人 員 報 到 期 限 與 驗 收 : ( 一 )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內, 訂 購 機 關 利 用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下 訂 後, 自 訂 購 機 關 登 入 下 訂 之 次 工 作 日 起 算, 該 系 統 將 自 動 推 算 報 到 日 期,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一 次 進 用 人 數 在 20( 含 ) 人 以 下 者 為 7 日 曆 天 內, 一 次 進 用 人 數 在 20 人 以 上 者 為 12 日 曆 天 內,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之 駕 駛 勤 務 為 10 日 曆 天 內, 依 照 適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數 及 地 點, 指 派 符 合 規 定 之 駕 駛 人 員 報 到 服 務 至 於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訂 購, 適 用 機 關 至 遲 須 於 工 作 需 要 前 3 工 作 日 向 立 約 商 提 出, 立 約 商 應 依 照 適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數 及 地 點, 指 派 符 合 規 定 之 駕 駛 人 員 報 到 服 務 惟 適 用 機 關 如 有 緊 急 需 要, 經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隨 時 派 員 服 務, 不 受 上 述 期 限 前 提 出 之 限 制 立 約 商 至 遲 應 於 履 約 前 2 工 作 日 ( 緊 急 勤 務 者, 應 於 派 員 服 務 後 2 工 作 日 內 送 審 ) 將 指 13

14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 含 休 假 代 理 人 員 ) 造 具 名 冊 ( 包 括 人 員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最 高 學 歷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連 同 照 片 身 分 證 及 駕 駛 執 照 影 本 送 適 用 機 關 審 核 同 意, 人 員 如 有 異 動 時 亦 同 ( 二 ) 立 約 商 指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報 到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派 任 執 勤 駕 駛 人 員 之 證 明 文 件, 由 適 用 機 關 辦 理 驗 收 : (1) 醫 院 體 檢 證 明 (2) 第 一 組 一 般 車 輛 : 須 提 供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 應 依 第 三 ( 二 ) 3. 條 規 定 辦 理 投 保 ) 其 中 大 型 貨 車 ( 含 工 程 車 械 ) 駕 駛 如 已 取 得 操 作 相 關 工 程 車 械 之 吊 掛 證 照 ( 書 ) 者, 可 一 併 提 出 吊 掛 證 照 ( 書 ) 影 本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駕 駛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須 提 供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書 工 作 經 驗 ( 一 年 職 業 大 型 貨 車 以 上 駕 駛 經 驗 )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 應 依 第 三 ( 二 ) 1.(2)A.(d) 條 規 定 辦 理 投 保 ) ( 三 ) 訂 購 機 關 以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下 訂, 立 約 商 履 約 後, 訂 購 機 關 應 將 報 到 日 期 及 履 約 完 成 日 期 分 別 鍵 入 系 統 之 相 關 欄 位 機 關 得 利 用 所 附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及 驗 收 記 錄 ( 如 附 件 二 ~ 一 及 二 ~ 二 ) 自 行 依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註 : 本 條 款 相 關 附 件, 請 參 考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八 付 款 辦 法 : ( 一 ) 立 約 商 派 任 之 駕 駛 人 員 勤 務 工 作 經 各 適 用 機 關 驗 收 合 格 後, 每 月 5 日 前 由 立 約 商 統 計 上 月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數 自 報 到 執 勤 之 日 起 算, 按 本 契 約 所 訂 契 約 單 價 ( 第 一 組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月 服 務 費 單 價 / 不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每 人 時 服 務 費 單 價, 含 營 業 稅 ;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大 型 貨 車 ( 如 有 需 要, 應 配 合 機 關 需 求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 實 車 每 公 秉 公 里 之 勞 務 操 作 費 單 價 ( 含 營 業 稅 ) 與 上 述 第 三 ( 二 ) 1.(2)A.(a) 條 之 基 本 運 量 相 乘 後 為 契 約 單 價 ) 核 算 費 用 ( 含 加 班 費 等, 如 有 ), 立 約 商 出 具 之 請 款 明 細 給 付 駕 駛 人 員 上 個 月 薪 資 具 領 清 冊 ( 偏 遠 地 區 得 以 傳 真 簽 收 清 冊 影 本 ) 之 證 明 文 件 ( 第 二 組 另 應 檢 附 訂 購 機 關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簽 回 憑 證 薪 資 表 駕 駛 人 員 出 勤 紀 錄 表 以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繳 納 勞 工 保 險 費 就 業 保 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之 繳 費 證 明 影 本 ) 及 相 關 保 險 持 續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送 適 用 機 關 核 對 無 誤 ( 如 另 有 其 他 必 要 之 請 款 文 件, 下 訂 時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議 定 之 ), 則 憑 立 約 商 所 出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由 訂 購 機 關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逕 行 支 付 立 約 商 立 約 商 可 提 供 訂 購 機 關 其 銀 行 帳 號, 供 匯 款 使 用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廠 商 負 擔 ) 備 註 :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8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示, 14

15 行 政 院 98 年 1 月 9 日 院 臺 工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之 中 央 機 關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集 中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第 4 點, 已 刪 除 各 機 關 應 以 電 子 線 上 作 業 辦 理 付 款 之 規 定 適 用 機 關 如 仍 需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付 款 ( 須 事 先 申 請 GCA 憑 證 ), 請 先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負 擔 電 子 支 付 交 易 手 續 費 ( 費 率 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網 站 之 公 告, 目 前 為 交 易 金 額 之 0.76%, 交 易 金 額 新 臺 幣 500 萬 ( 含 ) 以 上 者 則 為 0.71%) 適 用 機 關 應 於 驗 收 完 成 登 入 驗 收 日 期 後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登 入 電 子 支 付 系 統, 經 系 統 確 認 並 扣 除 立 約 商 應 支 付 系 統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銀 行 之 匯 費 後,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貨 款 匯 入 立 約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號 ( 二 ) 立 約 商 給 付 在 適 用 機 關 服 勤 之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應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且 不 得 低 於 第 三 ( 三 ) 條 每 月 應 領 薪 資 之 規 定, 立 約 商 請 款 時 應 提 出 給 付 駕 駛 人 員 上 個 月 薪 資 具 領 清 冊 ( 偏 遠 地 區 得 以 傳 真 簽 收 清 冊 影 本 ) 之 證 明 文 件 供 適 用 機 關 查 核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之 駕 駛 人 員 如 有 逾 時 工 作 或 臨 時 增 援 情 形, 立 約 商 應 另 給 付 加 班 費, 不 得 以 應 領 薪 資 涵 括 抵 扣, 否 則 視 為 立 約 商 之 薪 資 給 付 不 足, 將 按 第 十 四 條 罰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駕 駛 人 員 服 勤 期 間 如 有 因 公 出 差 情 形 應 依 訂 購 機 關 相 關 出 差 待 遇 規 定 辦 理, 立 約 商 請 款 時 並 代 駕 駛 人 員 申 請 出 差 費 用 ( 含 膳 雜 費 用, 如 有 ) ( 四 ) 如 遇 天 災 事 變 情 形, 適 用 機 關 實 施 戒 備 期 間, 駕 駛 人 員 服 勤 得 依 適 用 機 關 相 關 預 防 天 災 事 變 戒 備 人 員 待 遇 規 定 辦 理 ( 五 ) 立 約 商 應 按 月 給 付 在 適 用 機 關 服 勤 之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 包 含 出 差 費 用 及 / 或 逾 時 加 班 費 用 等, 如 有 ), 否 則 視 為 違 約 行 為 ( 包 括 立 約 商 給 付 不 足 ), 適 用 機 關 並 得 取 得 代 位 求 償 權 將 立 約 商 應 給 付 予 在 適 用 機 關 服 勤 之 駕 駛 人 員 薪 資 於 當 月 應 付 款 中 主 動 扣 除, 給 付 予 在 適 用 機 關 服 勤 之 駕 駛 人 員 ( 六 ) 訂 購 機 關 得 與 立 約 商 合 意 指 定 由 立 約 商 之 分 支 機 構 ( 如 分 公 司 ) 辦 理 履 約 事 宜, 並 應 由 實 際 銷 售 之 營 業 人 ( 如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訂 購 機 關 ( 七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定 期 統 計 立 約 商 訂 購 資 料, 並 通 知 立 約 商 繳 納 作 業 服 務 費 前 述 作 業 服 務 費 係 按 一 定 期 間 內, 機 關 向 立 約 商 訂 購 總 金 額 之 1.5% 計 算 (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立 約 商 應 於 收 到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之 繳 款 通 知 後, 於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以 即 期 支 票 或 匯 款 逕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繳 納 立 約 商 未 於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繳 納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有 權 暫 停 該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之 權 利, 如 有 必 要 亦 得 暫 停 立 約 商 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所 訂 其 他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接 受 訂 購 之 權 利, 直 至 立 約 商 依 規 定 繳 納 為 止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於 收 到 立 約 商 繳 納 之 作 業 服 務 費 後, 將 另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寄 交 立 約 商 15

16 ( 八 ) 廠 商 履 約 遇 有 下 列 政 府 行 為 之 一, 致 履 約 費 用 增 加 或 減 少 者, 契 約 價 金 得 予 調 整 : 1. 政 府 法 令 之 新 增 或 變 更 2. 稅 捐 或 規 費 之 新 增 或 變 更 3. 政 府 公 告 公 定 或 管 制 價 格 或 費 率 之 變 更 九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地 點 時 間 及 內 容 : ( 一 ) 立 約 商 應 按 承 攬 之 地 區, 依 據 適 用 機 關 之 訂 購, 指 派 合 格 駕 駛 人 員 至 適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地 點 及 時 間, 執 行 本 契 約 規 定 之 駕 駛 工 作 事 宜 ( 二 ) 工 作 內 容 : 1. 駕 駛 機 關 之 車 輛 (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含 運 送 及 裝 卸 危 險 物 品 ) 及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不 應 影 響 駕 駛 勤 務 執 行 ), 立 約 商 指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應 配 合 機 關 管 理 人 員 之 指 揮 調 度 及 工 作 安 排 2. 依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第 一 組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應 配 合 操 作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工 程 車 械, 駕 駛 之 主 要 工 作 如 下,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 傾 卸 車 - 載 運 工 料 及 配 合 養 護 作 業 廂 式 大 貨 車 - 載 運 養 護 作 業 人 員 及 機 具 清 掃 車 - 轄 區 路 段 清 掃 消 防 水 車 - 緊 急 滅 火 路 面 清 洗 事 故 處 理 及 植 栽 澆 水 垃 圾 車 - 清 運 垃 圾 樹 枝 標 誌 車 - 工 程 施 工 及 養 護 作 業 警 示 工 程 救 險 車 - 吊 運 材 料 事 故 處 理 及 配 合 養 護 作 業 框 式 大 貨 車 - 載 運 養 護 材 料 及 配 合 養 護 作 業 路 面 修 補 車 - 小 面 積 補 路 及 滾 壓 高 空 工 作 車 - 路 燈 檢 修 樹 枝 修 剪 及 配 合 養 護 作 業 橋 梁 檢 查 車 - 配 合 轄 管 國 道 路 段 橋 梁 檢 測 50 噸 吊 車 - 事 故 處 理 戰 備 道 RC 護 欄 位 移 調 整 大 型 標 誌 牌 面 拆 裝 作 業 灑 水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養 護 路 面 養 護 路 段 花 樹 澆 水 整 理 路 容 高 壓 沖 洗 路 面 及 水 溝 淤 泥 配 合 掃 路 車 清 掃 道 路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高 壓 沖 洗 路 面 之 土 石 流 掃 路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養 護 清 掃 路 面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挖 掘 機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清 除 廢 土 及 水 溝 淤 泥 整 理 路 肩 等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清 除 坍 方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16

17 傾 卸 卡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配 合 裝 載 機 及 挖 掘 機 運 載 零 星 土 方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配 合 挖 掘 機 裝 載 機 等 清 除 坍 方 裝 載 機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清 除 廢 土 及 清 除 坍 方 整 理 路 肩 等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清 除 坍 方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小 型 裝 載 機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臨 時 道 路 油 污 泥 等 並 清 除 廢 土 整 理 路 肩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清 除 坍 方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橋 樑 檢 查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執 行 橋 樑 檢 查 工 作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工 程 救 險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吊 掛 紐 澤 西 護 欄 道 路 標 示 牌 道 路 救 援 等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吊 掛 紐 澤 西 護 欄 道 路 標 示 牌 以 維 護 災 區 道 路 通 暢 路 面 修 補 車 - 平 時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載 運 瀝 青 修 補 道 路 坑 洞 ; 災 害 搶 救 : 施 做 一 二 級 保 養 並 載 運 瀝 青 修 補 災 害 道 路 ( 三 ) 各 適 用 機 關 如 另 訂 有 駕 駛 勤 務 作 業 服 勤 規 定 / 工 作 規 範 / 工 作 說 明 書 者, 於 訂 購 時 逕 洽 立 約 商 據 以 辦 理, 立 約 商 指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應 遵 守 其 規 定 惟 適 用 機 關 增 訂 之 服 勤 規 定 / 工 作 規 範 / 工 作 說 明 書 與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條 款 或 執 行 上 有 任 何 衝 突 或 牴 觸 時, 適 用 機 關 增 訂 之 服 勤 規 定 / 工 作 規 範 / 工 作 說 明 書 具 優 先 適 用 之 效 力 十 駕 駛 人 力 素 質 要 求 : ( 一 ) 立 約 商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須 素 行 端 正, 忠 實 服 務, 如 有 品 行 不 端 怠 忽 職 守 或 其 他 違 背 職 務 之 情 事, 適 用 機 關 得 隨 時 通 知 立 約 商 撤 換, 立 約 商 不 得 拒 絕 ( 二 ) 駕 駛 人 員 之 學 歷 為 國 中 ( 含 ) 以 上 畢 業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人 員 得 為 國 民 小 學 畢 業 但 從 事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為 5 年 以 上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 男 性 須 役 畢 ( 含 替 代 役 補 充 兵 及 依 法 免 役 者,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人 員 不 適 用 ), 無 不 良 嗜 好 及 前 科 紀 錄, 並 且 不 得 有 外 籍 勞 工 ( 含 大 陸 勞 工 ) 身 份 各 類 車 輛 之 駕 駛 工 作 人 員 須 具 合 格 有 效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人 員 均 應 具 備 職 業 大 貨 車 以 上 駕 駛 執 照 ( 如 需 駕 駛 半 聯 結 車, 應 具 有 職 業 聯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書 ( 開 標 後 於 開 始 運 料 5 日 前 須 取 得 ) 1 年 職 業 大 貨 車 以 上 駕 駛 經 驗 以 上 駕 駛 人 員 之 資 格 條 件, 得 由 適 用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雙 方 協 議 放 寬 規 定 或 使 用 女 性 駕 駛 人 員, 年 齡 則 不 超 過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之 年 齡 上 限 惟 為 符 合 訂 購 機 關 駕 駛 勤 務 作 業 安 全 需 要, 下 訂 前 訂 購 機 關 得 就 工 作 經 歷 及 能 力 ( 專 業 能 力 體 適 能 等 ) 等 要 求, 作 為 選 擇 駕 駛 人 員 之 條 件, 立 約 商 應 配 合 提 供 合 格 之 駕 駛 人 員 前 述 訂 購 機 關 所 訂 駕 駛 人 員 之 條 件 並 應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17

18 ( 三 ) 派 任 執 勤 之 駕 駛 人 員 應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 經 勞 動 部 公 告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之 檢 查 證 明 書, 該 證 明 書 內 容 項 目 應 符 合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檢 查 日 期 不 得 早 於 開 始 工 作 日 前 一 個 月 或 由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雙 方 議 定, 相 關 體 檢 證 明 如 無 法 於 報 到 時 提 出, 至 遲 應 於 收 到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次 日 起 10 工 作 日 內 送 交 適 用 機 關 查 核 辦 理 驗 收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人 員 開 工 日 前 並 應 提 供 經 勞 動 部 指 定 得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之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或 由 附 設 有 檢 查 設 備 及 檢 定 合 格 醫 事 人 員 之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檢 查,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4 條 規 定 ( 年 滿 六 十 歲 者, 除 第 64 條 外 須 依 第 64-1 條 辦 理 ) 體 格 檢 查 及 體 能 測 驗 標 準 之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書 )( 開 工 後 派 駐 管 理 人 員 及 駕 駛 員 健 康 檢 查 頻 率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 ( 四 ) 立 約 商 應 依 規 定 於 執 行 駕 駛 勤 務 前 為 其 駕 駛 人 員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保 及 / 或 其 他 保 險 ( 第 一 組 一 般 車 輛 及 第 二 組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 易 燃 性 液 體 ) 之 大 型 貨 車 之 駕 駛 人 員 應 依 第 三 ( 二 )1.(2)A.(d) 條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並 提 出 保 險 證 明 影 本 供 查 核, 立 約 商 之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向 適 用 機 關 之 服 務 地 點 報 到 時 須 一 併 提 供 保 險 單 供 適 用 機 關 查 核, 至 遲 應 於 收 到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次 日 起 10 工 作 日 內 送 交 適 用 機 關 查 核 辦 理 驗 收 ) 等, 且 辦 理 各 項 保 險 並 不 減 免 立 約 商 依 本 案 採 購 契 約 所 應 負 擔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上 述 各 項 保 險 之 自 負 額 投 保 不 足 部 分 或 不 保 事 項, 概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處 理 立 約 商 之 駕 駛 人 員 行 車 事 故 致 第 三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全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並 妥 為 處 理, 與 適 用 機 關 無 涉 如 適 用 機 關 因 該 事 故 而 遭 人 索 賠 興 訟, 立 約 商 應 負 責 賠 償 適 用 機 關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訴 訟 費 等 ) ( 五 ) 駕 駛 人 員 應 穿 著 繡 有 立 約 商 公 司 名 稱 之 自 備 制 服 或 適 用 機 關 規 定 之 服 裝, 並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在 規 定 地 點 駐 守, 不 得 打 赤 膊 穿 拖 鞋 飲 酒 聚 賭 嚼 食 檳 榔 及 其 他 不 法 或 不 良 行 為 ( 六 ) 駕 駛 人 員 不 得 同 時 兼 任 適 用 機 關 以 外 之 任 何 其 他 工 作 ( 七 ) 駕 駛 人 員 不 得 有 監 守 自 盜 或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行 為 ( 八 ) 立 約 商 對 其 駕 駛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訓 練,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測 驗 或 考 試, 項 目 如 下 : 1. 車 輛 保 養 及 修 護 常 識 2. 行 車 安 全 及 交 通 法 令 規 章 3. 禮 儀 訓 練 及 保 防 常 識 4. 有 關 駕 駛 技 術 及 常 識 之 測 驗 適 用 機 關 得 隨 時 要 求 立 約 商 提 出 上 述 之 各 項 訓 練 紀 錄 查 核 ( 九 ) 駕 駛 人 員 ( 含 休 假 代 理 人 員 ) 既 經 派 定, 爾 後 人 員 更 換 異 動, 均 須 經 適 用 機 關 之 審 定 與 同 意 十 一 適 用 機 關 提 供 之 設 備 及 資 源 18

19 適 用 機 關 應 提 供 適 當 之 車 輛 ( 械 ) 設 備 及 所 需 油 料 道 路 通 行 費 等 資 源 供 駕 駛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車 輛 ( 械 ) 所 需 之 保 險, 如 車 體 險 ( 含 許 可 使 用 免 追 償 附 加 險 ) 竊 盜 險 任 意 險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強 制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乘 客 險 貨 物 運 輸 保 險 ( 貨 車 ) 等, 則 由 適 用 機 關 考 量 車 輛 ( 械 ) 使 用 現 況, 自 行 負 責 辦 理 投 保, 保 險 費 由 適 用 機 關 負 責, 保 險 公 司 賠 款 由 適 用 機 關 受 領 後, 會 同 立 約 商 轉 交 受 害 人, 如 有 超 過 保 險 所 理 賠 之 負 擔, 皆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十 二 駕 駛 人 員 之 管 理 及 監 督 ( 一 ) 駕 駛 人 員 為 立 約 商 員 工, 與 機 關 無 任 何 僱 傭 委 任 或 其 他 直 接 法 律 關 係 駕 駛 人 員 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勞 動 災 害 勞 工 保 險 等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僱 主 責 任, 概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處 理 休 息 時 間 延 長 工 時 休 假 及 請 假 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適 用 機 關 及 立 約 商 另 有 約 定 時, 從 其 約 定, 惟 不 得 低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之 規 定 ( 二 ) 駕 駛 人 員 應 依 適 用 機 關 規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其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應 固 定 ), 不 得 遲 到 早 退 ( 指 遲 到 或 早 退 在 10 分 鐘 以 內 者 ; 如 超 過 10 分 鐘, 應 另 依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駕 駛 人 員 請 假, 立 約 商 應 於 前 1 日 ( 病 假 等 緊 急 事 故 除 外 ) 通 知 適 用 機 關 管 理 單 位, 並 另 派 合 格 人 員 代 班, 其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由 立 約 商 自 行 負 責, 未 到 班 或 未 派 人 代 班, 以 缺 勤 論 ( 三 ) 立 約 商 應 自 行 約 束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紀 律 行 為 操 守 並 按 契 約 內 容 及 / 或 適 用 機 關 訂 定 之 駕 駛 作 業 服 勤 規 定 執 行 外, 其 現 場 之 勤 務 協 調 運 作, 並 須 配 合 適 用 機 關 之 勤 務 需 求, 接 受 適 用 機 關 之 督 導 ( 四 ) 立 約 商 對 其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應 負 管 理 及 考 核 之 責, 如 有 不 當 行 為 觸 犯 法 令 所 引 致 之 糾 紛, 概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 五 ) 立 約 商 應 配 合 各 適 用 機 關 對 於 其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執 勤 情 形 督 導 考 核,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立 約 商 應 依 適 用 機 關 指 示 立 即 改 善 之 ( 六 ) 立 約 商 之 勞 工 管 理 應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檢 查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因 管 理 不 當 觸 犯 法 令 所 引 致 之 糾 紛, 概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 七 ) 適 用 機 關 應 事 先 告 知 立 約 商 有 關 其 工 作 環 境 危 險 因 素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並 由 立 約 商 轉 知 其 派 駐 適 用 機 關 之 駕 駛 人 員, 以 防 職 業 災 害 及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十 三 保 密 規 定 ( 一 ) 立 約 商 保 證 其 派 至 適 用 機 關 提 供 勞 務 之 駕 駛 人 員 於 適 用 機 關 工 作 期 間 以 及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在 未 取 得 適 用 機 關 之 書 面 同 意 前,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單 位 或 團 體 透 露 任 何 業 務 上 需 保 密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且 立 約 商 保 證 其 駕 駛 人 員 於 契 約 終 止 ( 或 解 除 ) 時, 應 交 還 19

20 適 用 機 關 所 屬 財 產, 及 在 履 約 期 間 所 持 有 之 需 保 密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 二 ) 上 述 所 稱 保 密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係 指 : 1. 適 用 機 關 在 業 務 上 定 義 為 密 機 密 極 機 密 或 絕 對 機 密 之 一 切 文 件 及 資 料, 包 括 與 其 業 務 或 研 究 開 發 有 關 之 內 容 2. 與 立 約 商 派 至 適 用 機 關 提 供 勞 務 之 駕 駛 人 員 的 工 作 有 關, 其 成 果 尚 不 足 以 對 外 公 布 之 資 料 訊 息 及 文 件 3. 依 法 令 須 保 密 或 受 保 護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例 如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規 定 者 十 四 罰 則 : ( 一 ) 立 約 商 如 拒 絕 接 受 訂 購 不 履 行 本 契 約, 或 未 能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而 其 理 由 並 非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者, 或 派 駐 人 員 及 / 或 代 理 人 員 未 依 約 定 時 限 向 指 定 地 點 完 成 報 到 服 勤, 或 派 駐 人 員 請 假 離 職 時 未 指 派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員 代 理, 或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不 符 契 約 規 定 而 又 未 依 適 用 機 關 指 示 更 換, 或 指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同 時 兼 任 其 他 工 作, 均 以 違 約 論, 除 扣 減 當 日 服 務 費 ( 契 約 單 價 /30 天 ) 外, 經 機 關 書 面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惟 每 日 全 時 之 定 期 性 駕 駛 勤 務 如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請 假, 經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不 需 另 派 代 理 人 員 者, 則 僅 扣 減 當 日 服 務 費 ( 二 ) 立 約 商 因 故 未 能 如 限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時, 應 於 事 先 以 書 面 敘 明 原 因 向 適 用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派 員, 副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經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予 以 展 延, 但 逾 期 罰 款 仍 照 規 定 辦 理 立 約 商 逾 期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之 次 數 合 計 超 過 5 次 ( 含 ) 以 上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及 第 102, 103 條 規 定 辦 理 ( 三 ) 立 約 商 逾 期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每 日 按 該 批 逾 期 指 派 人 員 之 契 約 總 金 額 千 分 之 二 (0.2%) 計 算, 由 適 用 機 關 就 應 付 款 項 內 扣 除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該 批 逾 期 指 派 人 員 之 契 約 總 金 額 之 20% 為 上 限 逾 期 違 約 金 得 由 訂 購 機 關 自 應 付 予 立 約 商 之 價 金 中 扣 除 或 通 知 立 約 商 另 行 繳 交 予 訂 購 機 關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抵 ( 四 ) 立 約 商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或 其 代 理 人 員 應 於 指 定 服 務 時 間 內 到 勤, 如 有 遲 到 早 退 情 形, 機 關 得 按 每 人 次 扣 罰 立 約 商 新 臺 幣 200 元, 如 有 代 打 卡 ( 代 簽 到 ) 情 形, 得 按 每 人 次 扣 罰 立 約 商 新 臺 幣 600 元 立 約 商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每 月 遲 到 早 退 代 打 卡 ( 代 簽 到 ) 及 缺 勤 次 數 合 計 超 過 2 次 ( 含 ) 以 上 者, 適 用 機 關 除 得 要 求 立 約 商 更 換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外, 如 每 月 遲 到 早 退 代 打 卡 ( 代 簽 到 ) 及 缺 勤 次 數 合 計 超 過 10 次 ( 含 ) 以 上 者 並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及 第 102, 103 條 規 定 辦 理 ( 五 ) 立 約 商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及 / 或 適 用 機 關 增 訂 之 駕 駛 勤 務 作 業 服 勤 規 定 / 工 作 規 範 / 工 作 20

21 說 明 書 執 行 工 作 時, 經 適 用 機 關 以 書 面 通 知 1 次 未 予 改 善 者, 於 第 2 次 書 面 通 知 起, 每 書 面 通 知 1 次, 適 用 機 關 將 自 當 月 應 付 駕 駛 服 務 費 用 總 金 額 中 扣 罰 3%, 作 為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並 自 應 付 予 立 約 商 之 價 金 中 扣 抵 ( 六 ) 立 約 商 違 反 第 三 ( 三 ) 條 駕 駛 人 員 應 領 薪 資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者, 按 其 不 足 數 額 之 10 倍 扣 罰, 作 為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並 自 應 付 予 立 約 商 之 價 金 中 扣 抵 ( 七 ) 凡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而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除 沒 收 立 約 商 所 繳 履 約 保 證 金 外, 並 按 採 購 法 第 101~103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八 ) 立 約 商 如 因 天 災 或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而 致 未 能 在 期 限 內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並 向 訂 購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暨 免 罰 時, 應 檢 具 所 在 地 主 管 官 署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 九 ) 立 約 商 對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適 用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不 得 給 予 期 約 賄 賂 佣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回 扣 招 待 或 其 他 利 益 之 饋 贈,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適 用 機 關 因 此 項 行 為 受 有 損 失, 立 約 商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及 受 法 律 上 之 處 分 ( 十 )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有 效 期 內 若 依 契 約 規 定 遭 扣 抵, 或 有 累 積 之 應 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立 約 商 應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補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差 額 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 否 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該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至 依 規 定 繳 足 為 止, 或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8 條 規 定, 立 約 商 其 於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逾 100 人 者, 應 於 履 約 期 間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各 均 達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之 1% 立 約 商 如 未 依 規 定 僱 足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人 數 者, 應 依 僱 用 人 數 不 足 情 形, 分 別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及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之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專 戶 名 為 :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帳 號 為 : 臺 灣 銀 行 館 前 分 行 ( 二 ) 繳 納 代 金 ( 十 二 ) 立 約 商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執 行 本 契 約 之 相 關 駕 駛 勤 務 工 作, 因 而 發 生 之 職 災 醫 療 或 傷 亡 事 故 等, 概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與 適 用 機 關 無 關, 但 該 事 故 之 發 生 係 由 適 用 機 關 之 過 失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若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在 職 務 上 應 注 意 而 未 注 意, 造 成 適 用 機 關 財 物 損 失 或 人 員 傷 亡, 經 法 院 民 事 裁 決 如 屬 立 約 商 責 任, 則 立 約 商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不 得 以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無 能 力 賠 償 而 拖 延 或 拒 絕 賠 償, 但 最 高 賠 償 額 度 以 法 院 判 決 為 準 若 造 成 適 用 機 關 人 員 傷 亡, 除 追 究 派 駐 駕 駛 人 員 之 刑 事 責 任 外, 立 約 商 亦 應 負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21

22 ( 十 三 ) 立 約 商 派 駐 之 駕 駛 人 員, 若 經 查 有 確 實 證 據, 係 利 用 職 務 方 便 盜 取 適 用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員 工 之 財 物, 適 用 機 關 有 權 要 求 立 約 商 負 全 部 之 損 失, 不 得 以 派 駐 之 駕 駛 勤 務 人 員 無 能 力 賠 償 而 拖 延 或 拒 絕 賠 償, 但 最 高 賠 償 額 度 以 法 院 判 決 為 準 ( 十 四 ) 為 免 駕 駛 人 員 異 動 頻 繁, 影 響 機 關 作 業, 如 立 約 商 指 派 之 駕 駛 人 員 月 異 動 率 每 達 10%, 適 用 機 關 將 自 當 月 應 付 立 約 商 駕 駛 服 務 費 用 總 金 額 中 扣 款 3%; 如 該 月 人 員 異 動 率 超 過 50% 以 上 時, 適 用 機 關 得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不 再 支 付 當 月 駕 駛 服 務 費 用 惟 上 述 之 人 員 異 動 情 形, 屬 正 當 合 理 之 理 由, 如 自 願 離 職 等, 立 約 商 可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經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五 契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 ( 一 ) 立 約 商 履 約, 有 下 列 過 失 或 違 約 情 形 之 一,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視 情 形 依 訂 購 機 關 之 通 知 或 逕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得 為 一 部 或 全 部 1.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或 第 3 項 規 定 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2.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前 段 之 情 形 者 3.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9 條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情 形 者 4.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5. 立 約 商 或 其 人 員 犯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7 條 至 第 92 條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者 6.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者 7. 偽 造 或 變 造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8.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9.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履 行 契 約 者 10.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11. 有 破 產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致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者 12. 逾 期 違 約 金 累 計 金 額 超 過 該 批 訂 購 價 金 總 額 20% 者 13.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或 勞 動 基 準 法 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有 關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者 14.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情 形 ( 二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立 約 商 仍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繼 續 履 約 ( 三 ) 如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不 予 發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終 止 後 之 一 切 付 款, 立 約 商 並 應 賠 償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適 用 機 關 因 而 發 生 之 費 用 及 損 失 十 六 立 約 商 已 依 約 提 供 勞 務, 適 用 機 關 因 政 策 變 更 等 原 因, 要 求 解 除 部 份 或 全 部 訂 單 時, 立 約 商 因 此 所 生 之 損 失 得 向 適 用 機 關 求 償, 但 不 包 括 所 失 利 益 22

23 十 七 爭 議 處 理 ( 一 ) 立 約 商 與 訂 購 機 關 如 對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因 認 知 不 同 而 生 爭 議 者, 得 洽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予 以 說 明 立 約 商 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訂 購 機 關 因 履 約 而 生 爭 議 者, 應 依 法 令 及 契 約 規 定,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本 誠 信 和 諧, 盡 力 協 調 解 決 之 其 自 開 始 協 調 逾 30 日 尚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者,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處 理 之 1.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5 條 之 1 規 定 向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2.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情 事, 提 出 異 議 申 訴 3.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提 付 仲 裁 4.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5. 依 其 他 法 律 申 請 調 解 6. 依 契 約 或 雙 方 合 意 之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二 ) 受 理 履 約 爭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1. 受 理 異 議 之 機 關 : (1) 有 關 廠 商 與 訂 購 機 關 間 履 約 爭 議 之 受 理 異 議 機 關 為 訂 購 機 關 (2) 有 關 廠 商 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間 履 約 爭 議 之 受 理 異 議 機 關 為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武 昌 街 1 段 45 號 電 話 : (02)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5 條 之 1 規 定 受 理 調 解 或 第 102 條 規 定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1) 訂 購 機 關 為 中 央 機 關 者,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02) , 傳 真 :(02) (2) 訂 購 機 關 為 地 方 機 關 者,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設 申 訴 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未 設 申 訴 會 而 委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者, 得 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請 ( 三 ) 履 約 爭 議 發 生 後, 關 於 履 約 事 項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與 爭 議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之 部 分 應 繼 續 履 約 但 經 適 用 機 關 同 意 無 須 履 約 者 不 在 此 限 2. 立 約 商 因 爭 議 而 暫 停 履 約, 其 經 爭 議 處 理 結 果 被 認 定 為 無 理 由 者, 不 得 就 暫 停 履 約 之 部 分 要 求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或 免 除 契 約 責 任 ( 四 ) 契 約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23

24 ( 五 ) 訴 訟 時 以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六 ) 仲 裁, 依 仲 裁 法, 並 以 中 華 民 國 臺 北 市 為 仲 裁 處 所 十 八 立 約 商 於 本 契 約 之 有 效 期 間 內,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應 同 意 一 併 適 用 於 本 契 約 所 有 訂 購 機 關, 立 約 商 無 合 理 事 由 而 不 同 意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或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 ( 一 ) 對 一 般 大 眾 提 供 價 格 / 非 價 格 促 銷 活 動, 其 條 件 優 於 本 契 約 者 ; ( 二 ) 以 更 優 惠 之 價 格 或 條 件 供 應 契 約 產 品 / 勞 務 予 某 特 定 訂 購 機 關 或 他 人 者 十 九 本 契 約 產 品 / 勞 務 價 格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訪 查, 如 有 高 於 立 約 商 提 供 相 同 產 品 / 勞 務 之 市 場 價 格 之 情 形 且 立 約 商 無 合 理 之 理 由 者, 立 約 商 應 就 該 契 約 產 品 / 勞 務 比 照 市 場 價 格 降 價, 否 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該 產 品 / 勞 務 接 受 訂 購 或 逕 行 終 止 該 項 產 品 / 勞 務 之 契 約 二 十 立 約 商 對 適 用 本 契 約 之 機 關,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或 有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指 派 駕 駛 人 員 時,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二 十 一 本 案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辦 理 本 案 各 適 用 機 關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利 用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意 即 本 案 適 用 機 關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利 用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若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不 需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通 知 本 採 購 部 惟 各 適 用 機 關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者, 請 注 意 應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並 請 留 意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4 條 ( 分 批 採 購 ) 第 19 條 ( 公 開 招 標 原 則 ) 第 26 條 ( 規 格 訂 定 原 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 等 規 定 二 十 二 立 約 商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 應 接 受 機 關 電 子 訂 購, 立 約 商 應 辦 理 事 項, 請 逕 於 該 系 統 網 路 查 詢 及 申 請 有 關 立 約 商 帳 號 申 請 請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首 頁 點 選 [ 免 費 加 入 會 員 ] 進 行 申 請, 廠 商 帳 號 申 請 頁 面 的 [ 類 別 ] 欄 位 請 點 選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得 標 廠 商 / 採 購 卡 發 卡 銀 行 ( 須 經 過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 其 他 申 請 欄 位 一 一 填 寫 後 [ 確 認 送 出 ], 經 確 認 申 請 資 料 已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並 請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申 請 案 件 並 列 印 將 申 請 結 果 列 印 出 來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後 寄 至 系 統 維 運 單 位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1 段 21 號 數 據 通 信 大 樓 11 樓 政 府 網 路 處 三 科 收 ; 聯 絡 傳 真 FAX:(02) ) 審 核 即 可 二 十 三 其 他 : ( 一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日 / 天 數 表 示 之 期 間 係 指 日 曆 天,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及 其 他 休 息 日 本 契 約 條 款 所 定 之 期 限 或 期 間, 該 期 限 或 期 間 之 起 末 日 如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及 其 他 休 息 日 時, 以 該 休 息 日 之 次 工 作 日 代 之 24

25 ( 二 ) 立 約 商 所 屬 之 駕 駛 人 員 未 能 配 合 適 用 機 關 調 派 作 業 時, 適 用 機 關 得 臨 時 僱 用 其 它 人 員 或 含 駕 駛 員 之 交 通 工 具, 因 而 支 出 之 所 有 費 用 逕 由 適 用 機 關 於 每 月 結 算 金 額 中 扣 除 另 適 用 機 關 因 工 作 增 加 業 務 縮 減 而 需 增 減 人 員 或 終 止 契 約 時, 立 約 商 不 得 拒 絕 ( 三 ) 駕 駛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期 間 因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受 罰, 如 係 適 用 機 關 要 求 所 致 者, 駕 駛 人 員 可 自 備 書 面 說 明 送 交 適 用 機 關 由 適 用 機 關 負 責 外, 其 餘 應 由 駕 駛 人 員 及 立 約 商 負 責 ( 四 ) 駕 駛 人 員 負 責 一 級 保 養 包 含 車 輛 之 內 外 清 潔 等, 執 行 勤 務 期 間 如 發 現 車 輛 異 狀, 應 即 報 告 適 用 機 關 處 理 其 餘 各 級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應 由 適 用 機 關 負 責, 惟 適 用 機 關 如 有 需 要, 得 由 駕 駛 人 員 將 車 輛 駛 往 指 定 處 所 辦 理 維 修 保 養, 所 需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由 適 用 機 關 負 擔 ( 五 ) 依 據 94 年 1 月 5 日 行 政 院 統 一 發 包 中 心 及 集 中 採 購 中 心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推 動 小 組 第 18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陸 點 討 論 事 項 及 結 論 第 六 項 規 定, 機 關 採 購 與 產 品 相 關 之 配 備,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以 外 者, 其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為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機 關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者, 得 利 用 工 程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一 併 訂 購 ; 其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而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機 關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招 標 程 序 不 得 免 除 且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2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標 資 訊 定 期 彙 送 ; 不 得 逕 以 電 子 訂 購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即 機 關 如 需 附 加 採 購 本 契 約 以 外 之 相 關 配 備 項 目, 其 附 加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為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自 行 與 立 約 商 議 定 價 格 後, 於 訂 購 單 上 另 行 加 註 逕 洽 立 約 商 提 供, 並 得 利 用 工 程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一 併 訂 購 但 附 加 採 購 金 額 如 逾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而 未 達 100 萬 元 者, 機 關 應 自 行 依 法 辦 理 招 標, 且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2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標 資 訊 定 期 彙 送, 不 得 併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逕 以 電 子 訂 購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 六 ) 立 約 商 滿 意 度 評 鑑 : 為 提 昇 集 中 採 購 之 履 約 品 質,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已 建 置 滿 意 度 網 路 調 查 機 制 供 各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參 考 凡 立 約 商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履 約 交 貨, 訂 購 機 關 將 上 網 登 記 不 滿 意 或 非 常 不 滿 意, 以 為 其 他 機 關 訂 購 之 參 考 ( 七 )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已 建 置 促 銷 機 制, 提 供 立 約 商 促 銷 資 訊 供 機 關 利 用 契 約 期 間 立 約 商 利 用 該 機 制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提 供 優 惠 價 格 或 條 件 者, 應 事 前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提 出,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公 告 促 銷 活 動 訂 有 期 間 者, 應 自 公 告 日 起 算 期 間 在 30 日 ( 含 ) 以 上, 以 利 機 關 辦 理 請 購 / 訂 購 作 業 機 關 如 欲 利 用 立 約 商 提 供 之 促 銷 優 惠, 應 自 行 掌 握 內 部 作 業 時 間 於 促 銷 期 間 下 訂 25

26 ( 八 ) 立 約 商 不 得 指 派 適 用 機 關 首 長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擔 任 其 機 關 或 所 屬 機 關 之 駕 駛 人 員 立 約 商 不 得 指 派 適 用 機 關 各 級 單 位 主 管 及 採 購 案 件 採 購 人 員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擔 任 各 該 主 管 單 位 之 駕 駛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上 開 迴 避 進 用 規 定 情 事, 適 用 機 關 將 通 知 立 約 商 限 期 改 正, 並 作 為 違 約 處 罰 之 事 由 二 十 四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政 風 處, 政 風 服 務 專 線 : , 傳 真 : , 政 風 服 務 信 箱 : 臺 北 市 郵 政 435 號 信 箱 二 十 五 本 契 約 製 作 2 份 正 本,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立 約 商 各 收 執 1 份 二 十 六 本 契 約 如 有 修 正 或 更 改 時, 須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立 約 商 雙 方 同 意 後 辦 理 之 二 十 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02) , 傳 真 : (02)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二 十 八 財 政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02) , 傳 真 :(02) , 電 子 信 箱 : t0@mail.mof.gov.tw, 地 址 : 臺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2 號 8 樓 二 十 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電 話 : , 檢 舉 信 箱 :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02)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檢 舉 電 話 :(02) , 傳 真 :(02) , 檢 舉 信 箱 : 新 店 郵 政 號 信 箱 ;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檢 舉 電 話 :(02) , 檢 舉 信 箱 : 臺 北 市 郵 政 號 信 箱 ; 北 區 機 動 工 作 站 檢 舉 電 話 :(02) , 檢 舉 信 箱 : 中 和 郵 政 號 信 箱 三 十 訂 購 機 關 選 定 立 約 商 應 注 意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9 條 :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以 及 同 法 第 3 條 有 關 關 係 人 之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經 機 關 發 現 後, 由 機 關 逕 行 解 除 訂 購 並 依 法 處 理 三 十 一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本 案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於 採 購 過 程 中 向 參 與 之 廠 商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出 席 代 表 等 ( 以 下 稱 當 事 人 ) 取 得 ( 蒐 集 ) 個 人 資 料,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向 當 事 人 告 知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機 關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辦 理 集 中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為 採 購 及 契 約 目 的 取 得 ( 蒐 集 )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目 的 屬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 代 號 069), 或 採 購 與 供 應 關 係 ( 代 號 107)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屬 識 別 類 : 包 括 辨 識 個 人 者 ( 代 號 C001), 如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或 其 他 可 辨 識 資 料 本 人 者, 或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 代 號 C003), 如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等 26

27 ( 二 ) 當 事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相 關 法 令 所 定 及 業 務 需 要 之 保 存 期 間 內, 於 我 國 境 內 利 用 利 用 對 象 包 括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洽 辦 機 關 適 用 機 關 政 府 採 購 法 主 管 機 關, 及 依 法 有 監 督 稽 核 稽 察 調 查 權 限 之 機 關 利 用 方 式 包 括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之 利 用 方 式, 例 如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三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得 行 使 以 下 權 利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 四 )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若 當 事 人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進 行 必 要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作 業, 或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交 貨 驗 收 作 業 之 聯 絡 事 宜, 致 耽 延 廠 商 得 標 接 受 訂 購 或 履 約 權 益 三 十 二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三 有 關 本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所 列 之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下 載, 路 徑 為 ( 臺 灣 銀 行 首 頁 ) 右 下 角 點 選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頁 面 ) 點 選 表 格 資 料 ( 訂 單 等 ) 27

LP5-103026_保全_契約條款

LP5-103026_保全_契約條款 招 標 案 號 :LP5-103026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104 年 度 保 全 ( 警 衛 勤 務 )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代 理 適 用 機 關 採 購 保 全 ( 警 衛 勤 務 ), 適 用 機 關

More information

LP5-100018_辦公桌椅公文櫃屏風等_契約條款

LP5-100018_辦公桌椅公文櫃屏風等_契約條款 招 標 案 號 :LP5-100018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100 年 度 辦 公 桌 椅 公 文 櫃 屏 風 等 集 中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代 理 適 用 機 關 ( 亦 稱 訂 購 機 關 或 機 關 ) 採 購 辦

More information

學生團體保險_LP5-105008-2_契約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_LP5-105008-2_契約條款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招 標 案 號 :LP5-105008-2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 童 ) 團 體 保 險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請 注 意 : 本 案 僅 辦 理 第 1 項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學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暨 幼 兒 園 幼 兒 團 體 保 險 之 採 購, 本 契 約 條 款

More information

26 头 孢 他 啶 注 射 剂 27 头 孢 他 美 酯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28 头 孢 吡 肟 注 射 剂 29 头 孢 硫 脒 注 射 剂 30 头 孢 唑 肟 注 射 剂 31 头 孢 替 安 注 射 剂 32 头 孢 哌 酮 注 射 剂 33 头 孢 哌 酮 舒 巴 坦 注 射 剂

26 头 孢 他 啶 注 射 剂 27 头 孢 他 美 酯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28 头 孢 吡 肟 注 射 剂 29 头 孢 硫 脒 注 射 剂 30 头 孢 唑 肟 注 射 剂 31 头 孢 替 安 注 射 剂 32 头 孢 哌 酮 注 射 剂 33 头 孢 哌 酮 舒 巴 坦 注 射 剂 江 西 省 新 农 合 基 本 用 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西 药 部 分 序 号 药 品 名 称 剂 型 备 注 一 抗 微 生 物 1. 抗 生 素 类 1 青 霉 素 注 射 剂 2 普 鲁 卡 因 青 毒 素 注 射 剂 3 苯 唑 西 林 注 射 剂 4 氨 苄 西 林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注 射 剂 5 氨 苄 西 林 丙 磺 舒 口 服 常 释 剂 型 6 青 霉 素 V 口

More information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花 東 縱 谷 林 榮 及 崙 天 遊 憩 區 再 發 展 評 估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投 標 須 知 以 下 各 項 招 標 規 定 內 容, 由 機 關 填 寫,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填 寫 或 塗 改 各 項 內 含 選 項 者, 由 機 關 擇 符 合 本 採 購 案 者 勾 填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More information

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玄濟世弘新世界大聖 暨 癸已年慶祝祖廟台灣第一行宮二十週年慶典 企劃書 機關指導單位 海峽交流基金 內政部宗司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管理處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議 頭城鎮公所 頭城鎮代 宗指導單位 協 中華民國 宜蘭縣 總廟三清宮 中華玄上帝弘協 中國崇 新北市玄上帝弘協 中華三清 玄上帝研究 主 辦 單 位 祖廟台灣第一行宮外澳接宮管委 協 辦 單 位 大陸湖北省十堰市協 建法石真廟 聯 絡 地 址

More information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1-2-3 2-2-1 - 1-2-5 2-2-4 3-2-4 1. 2. 3 80 1. 1-1 2. 2-1 (. ) 3-1 4-1 5-1 2-2-2 1. 78/7/1 2. 79/9 3. 88/9 1-1 2-1 4-1 2-1 1. 2. ( ) 3.--- (1) (2) (3) (4) --- 1. 1. ( ) 2. (.) 1. 2. 3. 20 20 40 5-1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 捉 儿 童 敏 感 期 出 版 前 言...7 第 一 章 4 个 孩 子 的 敏 感 期 故 事...8 妞 妞 (0 4 岁 )... 8 黑 白 相 交 的 地 方... 8 旋 转... 9 就 不 要 新 帽 子... 9 小 霸 王... 10 诅 咒... 10 畅 畅 (0 4 岁 )... 11 世 界 就 是 味 道... 11 对 接... 12 宝 贝, 你 的 玩 具

More information

2 國 文 考 科 試 題 解 析 命 題 出 處 與 南 一 版 第 五 冊 第 二 課 幽 夢 影 選 課 程 內 涵 同 試 題 解 析 某 君 講 信 用, 重 然 諾, 行 事 穩 健, 工 作 負 責 較 符 合 謹 飭 友 謹 飭 友 指 的 是 言 行 謹 慎 而 有 節 制 的 朋

2 國 文 考 科 試 題 解 析 命 題 出 處 與 南 一 版 第 五 冊 第 二 課 幽 夢 影 選 課 程 內 涵 同 試 題 解 析 某 君 講 信 用, 重 然 諾, 行 事 穩 健, 工 作 負 責 較 符 合 謹 飭 友 謹 飭 友 指 的 是 言 行 謹 慎 而 有 節 制 的 朋 學年度 1 國中基本學力測驗 國文考科試題解析 一 單題 1-34 題 1. 本以為這次的計畫萬無一失 沒想到 最後竟無法實行 下列詞語 何者最 適宜填入 中 (A)亡羊補牢 (B)百密一疏 (C)咫尺天涯 (D)千鈞一髮 答 案 B 命題出處 與南一版第二冊第十課吃冰的滋味應用練習第二大題 詞語辨用 題型內涵同 試題解析 題幹中 計畫萬無一失 最後 竟然無法實行 故選(B) (A)亡羊補牢 丟失了羊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17~2006 ( ) 讀 龍 良 龍 來 便 來 便 老 兩 老 了 便 龍 老 更 不 龍 老 離 牢 了 念 便 了 ( ) 省 ( ) 年 6 年 ---- 95 年 ( ) AD1884 年 陸 讀 盧 北 年 葉 蘭 兩 了 葉 蘭 ( ) 來 林 瑩 兩 勵 立 陵 識 離 見 六 年 惡 力 量 年 不 更 歷 練 了 數 更 留 見 六 六 年 紐 不 流 兩 見 來 落 落

More information

29 碳 酸 钙 D3 片 ( 别 名 维 生 素 D3 碳 酸 钙 )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0 炔 诺 酮 滴 丸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1 去 氯 羟 嗪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2 茶 苯 海 明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3

29 碳 酸 钙 D3 片 ( 别 名 维 生 素 D3 碳 酸 钙 )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0 炔 诺 酮 滴 丸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1 去 氯 羟 嗪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2 茶 苯 海 明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3 附 件 3 吉 林 省 公 布 的 低 价 药 品 清 单 1 甲 苯 咪 唑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2 双 羟 萘 酸 噻 嘧 啶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3 布 洛 芬 ( 缓 释 胶 囊 缓 释 片 颗 粒 )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4 复 方 对 乙 酰 氨 基 酚 片 吉 林 省 第 一 批 低 价 药 5 萘 普 生 片 ( 胶 囊 ) 分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D1897----1931 () 寧 () 年 22 年 ---- 20 年 () 年 更 麟 來 () 1. 年 12 讀 異 15 年 20 北 行 禮 年 六 22 北 23 留 拉 24 紐 倫 25 倫 羅 離 26 林 27 林 林 不 離 女 29 陸 北 識 30 陸 戀 北 不 不 31 陸 北 梁 32 說 黎 鱗 冷 1 / 15 33 梁 葉 參 35 說 輪 36 1119

More information

穨飲食與養老_決定版_.PDF

穨飲食與養老_決定版_.PDF 1 *...... 1 * 1 ( 1986) 2 2 3 4 5 2 3 ( 1984) ( ) ( ) 4 5 ( 1986) 407 3 6 7 6 ( 1992) 1293 1296 7 1278 4 5. 8 9 10 8 ( 1987) 6 7 9 ( 1986) 58 10 8 6 11 12 1. 183 ( ) 13 2. 72 14 3. 4.75 4. 4. 75 11 9 89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 207 ...8 1...8 2...11 3...11...15 1...15 2...16 3...19 ---...22 1...22 2...23 3...24 4...26 5...30 6...34...37 1...37 2...37 3...38...39 1...39 2...44...48 1...48 2...50 2 / 207 ...51 1...52 2...53

More information

地 理 志 鏡 止 煞, 來 達 到 安 宅 的 效 果 4. 門 神 符 紙 : 於 門 板 繪 製 門 神, 作 為 宅 第 的 守 護, 民 宅 所 使 用 的 門 神 題 材, 多 為 天 官 賜 福 或 文 武 官 員 符 紙 是 以 畫 了 符 咒 的 紙 懸 掛 室 內, 或 加 框

地 理 志 鏡 止 煞, 來 達 到 安 宅 的 效 果 4. 門 神 符 紙 : 於 門 板 繪 製 門 神, 作 為 宅 第 的 守 護, 民 宅 所 使 用 的 門 神 題 材, 多 為 天 官 賜 福 或 文 武 官 員 符 紙 是 以 畫 了 符 咒 的 紙 懸 掛 室 內, 或 加 框 第 二 篇 - 人 文 地 理 ( 五 ) 民 宅 的 祈 福 辟 邪 物 臺 灣 早 期 移 民, 因 為 離 鄉 背 井, 對 於 新 環 境 的 陌 生, 以 及 生 存 的 不 容 易, 再 加 上 承 襲 閩 粵 地 區 的 習 慣, 所 以 住 屋 講 究 的 是 祈 福 辟 邪 除 了 建 屋 之 前 要 看 地 理 風 水, 在 建 屋 時 更 有 許 多 禁 忌 要 遵 守 另 外,

More information

<313034A4BDB67DA4C0B56FBA5DB3E65FBD64A5BB2E786C7378>

<313034A4BDB67DA4C0B56FBA5DB3E65FBD64A5BB2E786C7378> 科 別 : 國 文 科 (A 區 ) 分 發 16 名 1 600110129 黃 毅 潔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2 600110446 鄭 安 芸 國 立 南 投 高 級 中 學 3 600110632 李 孟 毓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級 中 學 4 600110492 洪 珮 甄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5 600110262 柯 懿 芝

More information

43081.indb

43081.indb 163 56 52 55 45 56 64 62 45 61 195156200712 19751219901119974 1997420009 2000920026 20026 195552200712 19826 199261994819948 19991019991020009 2000920026 200262007122004 5 164 195255200712 2000919931220009

More information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内 容 简 介 这 是 一 部 自 传 体 小 说, 也 是 一 本 向 年 轻 人 传 授 发 财 之 道 的 教 科 书 2005 年, 作 者 老 康 三 十 而 立, 带 着 老 婆, 拖 着 儿 子 ; 没 有 存 款, 没 有 房 子 ; 读 的 是 烂 学 校 破 专 业, 一 无 所 长 ; 毕 业 后 混 了 多 年, 稀 里 糊 涂, 不 幸 下 岗 ; 因 为 混 得 差, 朋

More information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中 国 药 典 2015 年 版 目 录 一 部 药 材 和 饮 片 1 一 枝 黄 花 2 丁 公 藤 3 丁 香 4 九 里 香 5 九 香 虫 6 人 工 牛 黄 7 人 参 8 人 参 叶 9 儿 茶 10 八 角 茴 香 11 刀 豆 12 三 七 13 三 白 草 14 三 棱 15 三 颗 针 16 千 年 健 17 千 里 光 18 千 金 子 19 千 金 子 霜 20 土 木 香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推进 农业科技促进年 活动 激励扎根农村基层 为农 业科教兴村作出杰出贡献的带头人 农业部于2012年 启动了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资助项目 该项 目是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捐赠500万元在中华农业科教基 金会设立 华西仁宝基金 开展的专项资助活动 资 助项目计划三年面向全国资助100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 带头人 每人资助5万元 按照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

More information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1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积 累 了 许 多 独 特 的 光 彩 与 体 验 2001 年 我 在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More information

123 5060 50 5060 19 5060 19

123 5060 50 5060 19 5060 19 122 201011 1975 1974 1976 123 5060 50 5060 19 5060 19 124 50 60 1976 L 19 5060 19741976 50 125 19 126 80 80 127 1975 21 1974 1974 50. 128 / / 50 129 130 L AA 131 70 132 1974 70 133 1980 2010 80 134 T 1980726

More information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2 工 造 价 1 新 纪 元 广 场 房 屋 建 筑 40689 11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叶 正 君 2 3 大 上 海 御 龙 湾 二 期 A 区 A2~A4 商 业 楼 A 区 地 下 车 库 万 科 蜀 冈 地 块 商 品 房 项 目 二 期 工 ( 万 科 花 园 )1#-8# 住 宅 楼 A16-2 地 下 车 库 工 幼 儿 园 13# 15# 18# 2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建置区划

第一篇 建置区划 第 八 篇 金 融 保 险 1986 年 至 2003 年, 全 县 金 融 体 制 不 断 改 革, 金 融 体 系 逐 步 形 成, 各 金 融 机 构 运 转 正 常, 存 贷 款 余 额 增 长, 逐 步 扭 亏 为 盈 全 县 4 大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多 种 保 险 业 务, 保 费 收 入 增 长, 理 赔 规 范 及 时 第 一 章 金 融 1986 年 至 2003 年, 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33 3 17 No. 35 1 2 3 18 179 104 4 5 6 19 No. 35 7 8 20 9 21 No. 35 10 22 23 No. 35 24 11 AA 25 No. 35 12 26 13 2013 27 No. 35 14 28 29 No. 35 15 30 16 17 31 No. 35 18 32 19 20 33 No. 35 21 34 22 2016 1

More information

2010 年 度 报 告 2010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国合会 是 1992 年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由中外方高层 人士与权威专家学者组成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交流传播国际环发领域的成功经验 针对中国环发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向中国政府提出前瞻性 战略性 预警性政策建议 支 持促进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推动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届国合会 1992-1996年 主

More information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摘 要 台 灣 大 蝗 在 交 配 時 警 覺 性 降 低, 蝗 會 背 著 蝗 跳 到 遠 處, 但 不 會 飛, 肚 子 餓 時 會 進 食, 但 蝗 不 會 交 配 後 蝗 會 選 擇 土 質 堅 實 植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摘 要 台 灣 大 蝗 在 交 配 時 警 覺 性 降 低, 蝗 會 背 著 蝗 跳 到 遠 處, 但 不 會 飛, 肚 子 餓 時 會 進 食, 但 蝗 不 會 交 配 後 蝗 會 選 擇 土 質 堅 實 植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八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中 組 生 物 及 地 球 科 學 科 第 三 名 031708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蟲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國 民 中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國 一 陳 夢 晴 竇 俊 明 國 一 林 宜 潔 國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27400628 FAX:(02)2778-1615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25798811 FAX:(02)2579-1834 1106 復 旦 分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27400628 FAX:(02)2778-1615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25798811 FAX:(02)2579-1834 1106 復 旦 分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國 內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105/4/13) 台 北 市 服 務 據 點 中 山 路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71 號 (02)25213211 FAX:(02)2523-2802 0028 西 門 分 行 台 北 市 昆 明 街 77 號 (02)23814949 FAX:(02)2375-9469 0039 延 平 分 行 台 北

More information

的 精 准 帮 扶 持 续 扩 大 有 效 投 入,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四 督 四 保 制 度, 积 极 对 接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包 和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商 合 杭 高 铁 合 安 高 铁 京 东 方 10.5 代 线 等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合 福 高

的 精 准 帮 扶 持 续 扩 大 有 效 投 入,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四 督 四 保 制 度, 积 极 对 接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包 和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商 合 杭 高 铁 合 安 高 铁 京 东 方 10.5 代 线 等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合 福 高 2016 年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6 年 2 月 17 日 在 安 徽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省 人 民 政 府 省 长 李 锦 斌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省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报 告 政 府 工 作, 请 予 审 议, 并 请 省 政 协 委 员 和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提 出 意 见

More information

2012年海南党建第2期目录.FIT)

2012年海南党建第2期目录.FIT) 姻 姻 1 为 实 现 海 南 绿 色 崛 起 提 供 组 织 保 证 4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实 现 绿 色 崛 起 保 亭 县 什 进 新 村 为 全 面 加 快 国 际 旅 游 岛 建 设 而 不 懈 奋 斗 / 罗 保 铭 中 共 海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刊 圆 园 12 年 第 2 期 渊 总 第 222 期 冤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16 对 提 高 选 人 用 人 公

More information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2016 两 会 新 语 一 年 一 度 的 两 会 已 经 落 下 帷 幕 会 议 期 间,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谈 改 革 聊 民 生, 在 供 给 侧 改 革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实 现 强 军 目 标 等 多 个 方 面 发 表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2016 两 会 新 语 一 年 一 度 的 两 会 已 经 落 下 帷 幕 会 议 期 间,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谈 改 革 聊 民 生, 在 供 给 侧 改 革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实 现 强 军 目 标 等 多 个 方 面 发 表 西 咸 研 究 ( 增 刊 第 3 期 ) 西 咸 研 究 院 2016 年 3 月 24 日 本 期 导 读 : 1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2016 两 会 新 语 2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摘 要 3 解 读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十 大 新 词 1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2016 两 会 新 语 一 年 一 度 的 两 会 已 经 落 下 帷 幕 会 议 期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文 件 青 发 2013 22 号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山 东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行 动 纲 要 的 通 知 各 区 市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市 委 各 部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市 直 各 单 位, 中 央 省 驻 青 各 单 位, 青 岛 警 备 区

More information

老 床 位 1267 张, 五 年 累 计 建 设 养 老 床 位 3394 张 年 初 确 定 的 24 项 重 大 项 目 总 体 进 展 顺 利,9 方 面 区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全 面 完 成 ( 一 ) 区 域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成 效 明 显 现 代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老 床 位 1267 张, 五 年 累 计 建 设 养 老 床 位 3394 张 年 初 确 定 的 24 项 重 大 项 目 总 体 进 展 顺 利,9 方 面 区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全 面 完 成 ( 一 ) 区 域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成 效 明 显 现 代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十 五 届 人 大 八 次 会 议 文 件 (13)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6 年 1 月 6 日 在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上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鲍 炳 章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徐 汇 区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作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请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0 2 / 21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0 2 / 21 公 司 代 码 :600388 公 司 简 称 : 龙 净 环 保 福 建 龙 净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1 / 21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0 2 / 21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昕瑤組.doc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昕瑤組.doc 目 錄 1. 越 籍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問 卷 ( 一 )------------------01 2. 田 調 紀 實 ( 梁 氏 安 芳 )------------------ 黃 昕 瑤 撰 -------------------------13 3. 越 籍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問 卷 ( 二 )----------------16

More information

1 ... 3... 3... 3... 4... 4... 4... 5... 6... 7... 7... 7... 7... 8... 9... 10... 10...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6... 17... 17... 18... 19... 19... 20... 20... 21... 22... 23...

More information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1999 1 1999 2. 3. 4. 5. 2 1999 3 1999 (1) 4 1999 5 1999 6 1999 7 1999 8 1999 9 1999 10 1999 11 1999 12 1999 13 1999 14 1999 15 1999 16 1999 17 1999 18 1999 19 1999 20 1999 21 1999 22 1999 23 1999 24 1999

More information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那 城 那 校 那 景 香 港 访 学 印 象 刘 斌 时 间 过 得 真 快, 一 转 眼 从 香 港 回 来 一 个 多 月 了 前 两 天 走 在 路 上, 看 到 一 个 逆 行 的 车 剐 了 路 人, 双 方 在 路 边 吵 得 不 可 开 交, 突 然 想 起 有 些 地 方 的 交 规 与 大 陆 不 一 样, 这 车 在 香 港 就 算 是 正 常 行 驶 了 于 是, 香 港,

More information

1 2032.1.16, 6:01 AM 2 2032.1.16, 6:01 AM 3 2032.1.16, 6:01 AM ( ) 4 2032.1.16, 6:01 AM 5 2032.1.16, 6:01 AM 6 2032.1.16, 6:01 AM 9 2032.1.16, 6:01 AM 10 2032.1.16, 6:02 AM 1 1 2009 7 2 3 2 2009 7 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8315FB4C1B2D7A6D2B8D55FAE4CA54FAEC9B6A15FB2A6B77EC2A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8315FB4C1B2D7A6D2B8D55FAE4CA54FAEC9B6A15FB2A6B77EC2A7> 家 長 通 告 1516_181 中 六 畢 業 典 禮 教 師 培 訓 日 期 終 考 試 中 三 級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對 卷 日 及 暑 期 補 課 安 排 6/5/2016 敬 啟 者 : 一 中 六 畢 業 典 禮 據 本 學 年 校 曆 編 定, 本 校 將 於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00 於 禮 堂 舉 行 畢 業 典 禮 部 分 同 學 將 獲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 : ( CIP) /. :, 2007. 1 ( ) ISBN 978-7 - 80178-435 - 3......... - -. K892 CIP ( 2007 ) 000250 : : : : : 2007 1 1 2007 1 1 : 880 1230 : 100 : 1500 : 3000 : 268. 00 ( : 26. 80 ) : 41 : 100009 : 8404444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34 1 7 28 19:00 29 16:00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2 2 6 6 2016 2016 7 28 3 2016 2016 2016 4266 1 02 1 5059 1 01 1 5161 1 08 1 5179 64 05 64 5188 31 23 31 5651 63 47 63 3654 5 D0 5 3699

More information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壹 出 勤 宜 蘭 縣 私 立 慧 燈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86 年 08 月 訂 定 100 年 07 月 修 訂 101 年 07 月 修 訂 102 年 08 月 修 訂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並 且 親 自 刷 指 紋 卡 上 下 班 在 規 定 時 間 未 到 者 為 遲 到, 每 個 月 上 班 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研習手冊內容_台中場2.doc

Microsoft Word - 研習手冊內容_台中場2.doc 新 聞 個 案 實 例 1 ----------------------------------------------------------------------------------------- 4 童 遭 師 性 侵 國 賠 2000 萬 口 交 猥 褻 達 34 次 校 方 督 導 疏 失 有 責 2009 年 01 月 15 日 蘋 果 日 報 鄧 玉 瑩 黃 任 膺 台 中 報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五 福 二 社 p1 高 雄 市 立 五 福 國 民 中 學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段 考 二 年 級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試 題 卷 代 號 :30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1.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2. 年 班 級 座 號 科 目 請 劃 記 正 確 若 劃 記 錯 誤,

More information

(%) (%) 14 [ ]1.22 21 [] 0.39 15 []0.98 22 []0.31 16 [] 0.94 23 [] 0.26 17 [] 0.90 24 [] 0.20 18 [] 0.84 25 [] 0.16 19 [] 0.53 26 [] 0.04 20 [] 0.41 2

(%) (%) 14 [ ]1.22 21 [] 0.39 15 []0.98 22 []0.31 16 [] 0.94 23 [] 0.26 17 [] 0.90 24 [] 0.20 18 [] 0.84 25 [] 0.16 19 [] 0.53 26 [] 0.04 20 [] 0.41 2 (%) (%) 37.64% 15.13% 47.22% 1 2 38.99% 3 5.52% 55.49% 1 2 3 2001 11 15 3 11 12 1 57 30 % % 1 [] 22.44 14 [] 2.03 2 [] 13.25 15 []1.30 3 [] 10.91 16 [] 1.13 4 [] 9.47 17 [] 0.78 5 [] 6.59 18 []0.76 6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4 期 目 錄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政 令 水 利 訂 定 新 北 市 暫 掛 纜 線 管 理 要 點 廢 止 臺 北 縣 雨 水

More information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操 作 手 冊 目 錄 壹 在 校 師 資 生 使 用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之 前 置 作 業... 1 貳 使 用 者 註 冊 登 入 說 明... 4 一 加 入 會 員... 4 二 使 用 者 登 錄... 7 參 承 辦 人 員 資 料 管 理... 8 肆 校 內 公 布 欄... 9 伍 各 項 資

More information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2014 年 注 会 会 计 讲 义 ( 第 1 16 章 ) 郭 建 华 第 一 章 总 论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考 试 集 中 在 客 观 性 题 目 中, 本 章 主 要 考 查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要 素 结 合 有 关 章 节 的 选 择 题 考 点 一 :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根 据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它 包 括 可 靠 性 相 关 性 可 理

More information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 含 其 他 班 別 )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契 約 審 閱 權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七 日 學 生 簽 章 : 短 期 補 習 班 簽 章 : 1 立 約 人 學 生 :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短 期 補 習 班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More information

要 求 服 装 统 一 各 队 自 带 比 赛 球 槌 队 长 及 教 练 标 志 大 会 提 供 比 赛 用 球 和 号 码 布 ( 五 ) 比 赛 所 用 球 槌 须 为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2016 年 度 专 业 器 材 供 应 商 企 业 的 产 品, 企 业 名 称 和 品 牌 请

要 求 服 装 统 一 各 队 自 带 比 赛 球 槌 队 长 及 教 练 标 志 大 会 提 供 比 赛 用 球 和 号 码 布 ( 五 ) 比 赛 所 用 球 槌 须 为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2016 年 度 专 业 器 材 供 应 商 企 业 的 产 品, 企 业 名 称 和 品 牌 请 竞 赛 规 程 一 比 赛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2016 年 8 月 7 日 至 13 日 地 点 :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二 竞 赛 织 指 导 单 位 :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门 球 之 苑 编 辑 部 利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办 单 位 : 湖 北 省 门 球 协 会 恩 施 州 老 年 人 体 育 协 会 利 川 市 文

More information

體 檢 通 知 單 ( 體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 ~~~~~~~~~~~~~~~~~~~~~~~~~~~~~~~~~~~~~~~~~~~~~~~~~~~~~~~ 公 司 名 稱 :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勞 委 會 所 訂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體 檢 通 知 單 ( 體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 ~~~~~~~~~~~~~~~~~~~~~~~~~~~~~~~~~~~~~~~~~~~~~~~~~~~~~~~ 公 司 名 稱 :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勞 委 會 所 訂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錄 用 通 知 單 一 台 端 應 徵 本 公 司 實 習 生 乙 職, 經 複 審 結 果 決 定 錄 用, 請 依 技 術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起 始 時 間 ( 星 期 一 )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分,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人 資 部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如 資 料 不 齊 全 將 無 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1 本 通 知 單 2 身 份 證 影

More information

學校將於九九年一月十三日起開始擴建校工程,為期十四個月

學校將於九九年一月十三日起開始擴建校工程,為期十四個月 敬 啟 者 : 通 告 編 號 :11/2015-2016 以 下 共 有 八 則 學 校 通 告 事 項, 敬 請 各 家 長 垂 注 ( 一 ) 聖 誕 新 年 假 期 注 意 事 項 1.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本 校 舉 行 聖 誕 節 感 恩 崇 拜 暨 學 生 會 就 職 典 禮 及 社 際 音 樂 比 賽, 當 天 之 放 學 時 間 約 為

More information

全國寺院宮廟基本資料調查表

全國寺院宮廟基本資料調查表 全 國 孝 院 宮 廟 基 本 資 料 ( 僅 含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部 分 ) 本 孝 廟 基 本 資 料 係 由 本 部 轉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尌 轄 內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資 料 彙 集 而 成, 調 查 期 間 為 本 (99) 年 4 月 至 7 月 中 旬, 包 含 孝 廟 3 千 餘 間, 約 佔 全 國 孝 廟 數 之 30% 除 孝 廟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河 北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数 控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技 能 大 赛 执 委 会 2011 年 5 月 3 日 目 录 一 大 赛 规 程 1 二 组 织 机 构 11 三 比 赛 日 程 13 四 比 赛 规 则 17 ( 一 ) 领 队 指 导 教 师 须 知.17 ( 二

河 北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数 控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技 能 大 赛 执 委 会 2011 年 5 月 3 日 目 录 一 大 赛 规 程 1 二 组 织 机 构 11 三 比 赛 日 程 13 四 比 赛 规 则 17 ( 一 ) 领 队 指 导 教 师 须 知.17 ( 二 2011 年 华 中 数 控 杯 河 北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数 控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技 能 比 赛 参 赛 指 南 主 办 单 位 :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承 办 单 位 : 石 家 庄 市 教 育 局 石 家 庄 市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协 办 单 位 : 武 汉 华 中

More information

重 要 声 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来 源 于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长 城 证 券 对 报 告 中 所 包

重 要 声 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来 源 于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长 城 证 券 对 报 告 中 所 包 2015 年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宝 鸡 市 马 营 路 东 段 )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015 年 度 ) 债 券 代 理 人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 2016 年 4 月 12 日 1 重 要 声 明 长 城

More information

EC(2013-1 4)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2013-14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

EC(2013-1 4)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2013-14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 EC(2013-1 4)13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4 年 1 月 8 日 總 目 100- 海 事 處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92- 律 政 司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More information

ii

ii * 1 11 12 28 H 183 17M 24 * ........................................................................ ii.................................................................. 1............................................................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27秋字第5期-OK.doc

Microsoft Word - 0727秋字第5期-OK.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5 期 目 錄 專 載 法 規 政 令 經 濟 發 展 社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48 1 8 7 08:00 16:00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2 2 6 6 2016 2016 8 6 3 2016 2016 2016 0366 1 03 1 0391 2 54 ( ) 2 1256 7 02 1 03 1 07 2 18 2 21 1 1314 1 36 1 14000 / 20 1316 7 00 1 09

More information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凡 答 案 卡 上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畫 記 錯 誤 或 不 完 全, 造 成 讀 卡 過 程 無 法 判 定 身 分 者, 本 科 此 次 定 期 考 分 數 扣 3 分 一 單 選 題 ( 每 題 2 分 )36% 1.( 甲 ) 乃 覺 三 十 里 :ㄐㄩㄝˊ( 乙 ) 經 宿 方 至 :ㄙㄨˋ( 丙 ) 乾 癟 :ㄅㄧㄢˇ( 丁 ) 垂 髫 : ㄊㄧㄠˊ( 戊 ) 一 綹 短 髮

More information

( 总 第 111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目 浙 江 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规 定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2 号 ) (3)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

( 总 第 111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目 浙 江 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规 定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2 号 ) (3)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 ( 总 第 111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目 浙 江 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规 定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2 号 ) (3)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3 号 ) (10)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他和他的屋子 he and his house 全部.doc

Microsoft Word - 他和他的屋子 he and his house 全部.doc 他 和 他 的 屋 子 谷 文 达 著 他 把 钥 匙 插 进 了 锁 孔 略 有 所 思 了 片 刻 刚 才 在 路 上 充 满 激 情 的 遐 想, 带 着 强 烈 的 创 造 欲 望, 突 然 就 此 消 失 了 他 本 能 地 劝 告 自 己 凭 记 忆 是 不 能 够 再 现 的 像 这 样 的 体 验 他 已 是 经 历 无 数 次 了, 而 每 次 都 带 有 一 种 令 人 恐 惧

More information

9301reply-c

9301reply-c 9 (A) (B) (C) (D) 1.(C) 2. (C) (C) 1. 2. (D) 17 () (A) (B) (C) (D) 1. C 2. C (D) 19 (A) (B) (C) (D) 1.D (D) 20 85 (A) (B) (C) (D) 1. ( ) A BD 2. 88 A 3.(1) (2) 20 (A) (B)(C)(D) A C 4.(1) P.20 (2) 20 C

More information

才俊學校課程設計 _總目_.PDF

才俊學校課程設計 _總目_.PDF ( 2002.1.4) 1 2 3 / [ ] 4 0-2 2-7 7-11 11-15 1) 2)3) 4) / / / 6-7 7-8 8-9 9-10 10-11 11-12 12-13 13-14 14-15 15-16 3 3.5 4 4.5 5 5.5 6 6.5 7 7.5 20 ] 50-53,133-166 5 1. ( ) 2. ( ) 3. ( ) 4.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 :,, :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15258( ) 787 1092 1 / 16 195 8 2004 10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1B\260\312\267|\257\264\247\307\245U1020.doc)

(Microsoft Word - \271B\260\312\267|\257\264\247\307\245U1020.doc) 2009 年 慈 濟 大 學 15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主 任 委 員 : 王 本 榮 上 下 證 名 譽 會 長 嚴 上 人 名 譽 副 會 長 王 端 正 陳 紹 明 林 碧 玉 大 會 會 長 王 本 榮 大 會 副 會 長 賴 滄 海 李 錫 堅 曾 國 藩 大 會 籌 備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 賴 滄 海 李 錫 堅 曾 國 藩 洪 素 貞 徐 雪 瑩 范 揚 晧 陳 立

More information

深 入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制 定 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深 入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制 定 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2016 年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6 年 1 月 24 日 在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浙 江 省 省 长 李 强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省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作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请 予 审 议, 并 请 省 政 协 委 员 和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提 出 意 见 一 2015

More information

0 1!, 10,,,,,, ( 1) 1 ( ) ( ) ( ) ( ) 3. 3 0. 4 50. 4 1. 7 32. 7 1. 5 34. 3 1. 2 3. 2 0. 4 49. 8 1. 6 32. 6 1. 4 33. 9 1. 2, 5 8 3 4, 7 10, 600,

0 1!, 10,,,,,, ( 1) 1 ( ) ( ) ( ) ( ) 3. 3 0. 4 50. 4 1. 7 32. 7 1. 5 34. 3 1. 2 3. 2 0. 4 49. 8 1. 6 32. 6 1. 4 33. 9 1. 2, 5 8 3 4, 7 10, 600, 0 1 1 1 2 19 2 3 33 3 4 45 4 5 57 5 6 71 6 8 83 8 10 95 10 12 107 12 15 119 15 18 131 18 21 143 21 24 155 2 2 167 2 3 179 [ ] 191 0 1!, 10,,,,,, ( 1) 1 ( ) ( ) ( ) ( ) 3. 3 0. 4 50. 4 1. 7 32. 7 1. 5 34.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More information

地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34 公 告 教 育 本 府 查 獲 洪 春 夏 先 生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教 保 業 務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52 經

地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34 公 告 教 育 本 府 查 獲 洪 春 夏 先 生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教 保 業 務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52 經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春 字 第 13 期 目 錄 專 載 法 規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66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修 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庄子.doc

庄子.doc 2 3 1995 11 4 771 5 94 1993 221 6 7 8 368 268 100 300 325 250 284 300 1995 8 12 9 10 277 1964 11 12 13 A=A 277 1964 14 1 15 16 17 18 19 20 21 [+ ] 22 23 24 25 26 1990 27 28 197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More information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夏 字 第 4 期 目 次 專 載 政 令 教 育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4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世 界 需 要 评 级 新 思 想 关 建 中 2015 年 5 月 26 日 2008 年 爆 发 于 美 国 的 全 球 信 用 危 机 证 明 : 信 用 评 级 关 系 人 类 社 会 安 全 发 展,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是 危 机 的 制 造 者, 它 不 能 承 担 世 界 评 级 责 任 于 是, 改 革 国 际 评 级 体 系 成 为 时 代 的 主 流 思 潮 和 向 人 类

More information

日政发〔2016〕 号

日政发〔2016〕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日 政 发 2016 3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达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日 照 市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已 经 市 十 七 届 人 大 五

More information

校稿.indd

校稿.indd 50 1 101 3 30 35 100020 1 6 1~3 3 / / 50% 3 2 1 1 6 1 6 50% 40% \ \ \ \ \1 6 101,500 500 5 7 10 15 20 20 55 56 60 61 65 66 20 ~70 20 ~68 20 ~65 20 ~60 20 ~55 1500 1000 200 http //www.twfhclife.com.tw

More information

! "#$%& $()*+#$, $(-.&,./.+#/(-.&01( &-#&(&$# (&2*(,#-3.,14& $ +()5(*-#5(-#/-/#(-1#&-+)(& :;<<= > A B?

! #$%& $()*+#$, $(-.&,./.+#/(-.&01( &-#&(&$# (&2*(,#-3.,14& $ +()5(*-#5(-#/-/#(-1#&-+)(& :;<<= >  A B? ! "#$%& $()*+#$, $(-.&,./.+#/(-.&01( &-#&(&$# (&2*(,#-3.,14& $ +()5(*-#5(-#/-/#(-1#&-+)(&- 67789:;

More information

9202reply-s.doc

9202reply-s.doc 1 16 () (A) (B) (C) (D) B () B D (B) (D)22 (A) (B) (C) 5 12 C C 34 2 3 1. 89 42 (B) 2. 42 151 44 27 () () 69 79 89 (A) ( ) 1,803 2,039 2,217 (B) (/) 4.8 4.0 3.3 (C) 65 (%) 4.1 6.1 8.5 (D) (%) 9.9 15.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B9CAB3D2A9BCE0A1B232303133A1B33536BAC520D3A1B7A232303133C4EACFC2B0EBC4EAD2A9C6B7B3E9D1E9BFECBCECB9A4D7F7CAB5CAA9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B9CAB3D2A9BCE0A1B232303133A1B33536BAC520D3A1B7A232303133C4EACFC2B0EBC4EAD2A9C6B7B3E9D1E9BFECBCECB9A4D7F7CAB5CAA9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凉 食 药 监 2013 56 号 2013 各 县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州 食 品 药 品 检 验 所 : 现 将 凉 山 州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3 年 下 半 年 药 品 抽 验 快 检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凉 山 州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3 年 7 月 4 日 为 切 实 配

More information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附 件 2 广 东 省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建 设 项 目 ) 自 评 报 告 中 心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中 心 类 别 : 其 它 类 所 在 学 校 ( 盖 章 ): 中 山 大 学 中 心 网 址 : http://211.66.138.185/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756-3668077 中 心 联 系 人

More information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環 保 校 園 P. 7-8 八. 無 煙 校 園 P. 9 九. 安 全 校 園 P. 10-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105 年 指 考 趨 勢 預 測 歷 史 考 歷 科 史 科 文 / 朱 詩 堯 老 文 師 / 朱 詩 堯 老 師 1 前 言 大 考 中 心 根 據 101 課 綱, 將 指 考 歷 史 科 測 驗 分 為 四 項 可 相 互 依 存 的 指 標 : 基 礎 知 識 文 本 閱 讀 歷 史 解 釋 資 料 證 據, 每 項 指 標 又 將 記 憶 閱 讀 分 析 推 證 等 能 力 納 入 一

More information

2012年海南党建第6期.FIT)

2012年海南党建第6期.FIT) 姻 姻 1 迈 出 新 步 伐 开 创 新 局 面 本 刊 编 辑 部 巨 型 油 轮 停 靠 洋 浦 原 油 码 头 4 习 近 平 : 坚 定 不 移 把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引 向 深 入 5 刘 云 山 : 把 改 进 作 风 作 为 重 要 切 入 口 谋 划 好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共 海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刊 圆 园 13 年 第 1 期 渊

More information

我校在2009年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

我校在2009年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 服 务 全 校 师 生 教 学 质 量 是 生 命 线 目 录 教 学 动 态 加 快 推 进 专 业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1 2016 版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调 研 报 告 3 学 校 启 动 2015 年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权 资 格 申 报 工 作 7 2015 年 度 课 程 设 置 与 建 设 工 作 进 展 通 报 8 2015 年 中 央 专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1 3 5...7 2 http 2002 1 516,849,866.84 2 67,109,835.55 3 49,250,238.66 4 76,863,322.66 5 599,145.88 6 57,763,987.82 7 15,755,857.92 8 0 3 9 977,169.50 10138,494,475.51 11-8,067,539.70 1 15,501,288.02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31A-C\244W\270\374\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1531A-C\244W\270\374\272\364\255\266.doc)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馬 錦 燦 紀 念 英 文 中 學 通 告 第 一 五 三 一 號 (A) 中 四 級 補 課 安 排 敬 啟 者 : 為 延 續 學 生 的 學 習, 校 方 已 為 同 學 安 排 課 後 補 課 所 有 同 學 必 須 準 時 出 席 各 項 研 習 課 程, 請 學 生 家 長 留 意 下 列 各 項, 並 督 促 貴 子 弟 依 時 上 學 1. 補 課 不

More information

153

153 C. 僅 限 行 前 報 名 參 加 請 向 該 活 動 之 或 聯 繫 103301 7/5~6 百 岳 5 座 7/4 晚 上 8 點 AD 行 前 會 議 黃 慶 元 合 歡 群 峰 是 中 橫 公 路 旁 郊 山 化 專 車 新 埔 捷 運 站 4300/4500 6/26 晚 8 點 0919-541045 的 高 山, 包 括 合 歡 主 山 東 峰 2 號 出 口 限 22 名 免 公

More information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More information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600004 18 2003 2004 4 29 18 9 100% 57.6% 1 2 3 2004 2004 1 1000 12 1000 70% 1 2 3 2003 ( ) 2004 6 2 9 ( ) 282 ( ) 1 2003 2 2003 3 2003 2004 4 2003 1 3 4 2 2004 4 24 www.sse.com.cn 5 2004 6 7 8 9 ( ) 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