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34 公 告 教 育 本 府 查 獲 洪 春 夏 先 生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教 保 業 務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52 經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地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34 公 告 教 育 本 府 查 獲 洪 春 夏 先 生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教 保 業 務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52 經"

Transcription

1 ISSN: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春 字 第 13 期 目 錄 專 載 法 規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66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修 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8 政 令 教 育 廢 止 新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置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及 其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發 給 要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工 務 修 正 本 府 訂 頒 之 各 式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103 年 3 月 第 1 版 ) 函 轉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理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等 辦 理 電 腦 印 表 機 耗 材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案 ( 本 案 招 標 案 號 :LP ) 業 已 簽 署 轉 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採 購 請 妥 為 規 劃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之 資 格 限 制 檢 送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103 年 3 月 版 並 自 即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城 鄉 修 正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七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本 公 報 每 星 期 三 發 行 ( 遇 假 日 順 延 1 天, 稿 件 多 時 得 酌 予 增 刊 ) 中 華 民 國 年 3 月 2 6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 輯 發 行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2 地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34 公 告 教 育 本 府 查 獲 洪 春 夏 先 生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教 保 業 務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52 經 濟 發 展 偉 翔 電 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統 一 編 號 : ) 因 有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確 定 情 事 經 本 府 以 103 年 3 月 4 日 北 府 司 字 第 號 函 撤 銷 有 關 許 錦 俊 林 順 安 君 為 前 揭 公 司 股 東 之 部 分 登 記...52 應 受 送 達 人 陳 文 鎮 君 等 人 所 經 營 之 商 業 ( 詳 如 明 細 ) 有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情 事 廢 止 商 業 登 記 通 知...53 農 業 解 除 列 管 本 市 雙 溪 區 十 三 層 編 號 115 號 榕 樹 珍 貴 樹 木...54 城 鄉 公 開 展 覽 擬 訂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健 康 段 200 地 號 等 14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圖 公 開 展 覽 擬 訂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江 子 翠 段 第 三 崁 小 段 地 號 等 11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圖...55 社 政 即 日 起 廢 止 新 北 市 私 立 御 林 園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 設 立 地 點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367 巷 33 弄 6 號 ) 設 立 許 可...56 地 政 本 市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蔡 政 穎 辦 理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到 期 換 發 登 記...56 交 通 本 市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林 于 楨 辦 理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到 期 換 發 登 記...57 本 市 蘆 洲 區 民 族 路 408 巷 及 汐 止 區 秀 峰 路 ( 汐 止 車 站 至 忠 孝 東 路 間 ) 等 2 處 汽 車 停 車 位 自 103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57 文 化 樹 林 石 灰 坑 拱 橋 登 錄 為 本 市 歷 史 建 築...58 新 店 大 坪 林 劉 氏 文 記 堂 登 錄 為 本 市 歷 史 建 築...60 原 民 本 局 委 託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仁 愛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103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專 業 師 資 增 能 甄 選 暨 培 訓 計 畫...60 水 利 幸 福 建 設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61 金 湧 泉 旅 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6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申 請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展 限 登 記...63

3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66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 依 據 103 年 3 月 19 日 北 府 研 綜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時 間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主 席 : 朱 市 長 立 倫 記 錄 : 組 長 鍾 曉 婷 出 席 : 如 簽 到 簿 組 員 簡 東 佑 請 假 : 工 務 局 高 局 長 ( 郭 副 局 長 俊 傑 代 理 出 席 ) 壹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貳 獻 獎 一 本 府 榮 獲 102 年 度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資 料 庫 管 理 供 應 系 統 考 評 計 畫 全 國 第 2 名 二 本 府 榮 獲 行 政 院 第 12 屆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金 馨 獎 特 別 事 蹟 獎 三 本 市 能 仁 家 商 籃 球 隊 榮 獲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籃 球 男 子 組 甲 級 聯 賽 冠 軍 四 本 市 淡 水 商 工 籃 球 隊 榮 獲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籃 球 女 子 組 甲 級 聯 賽 亞 軍 主 席 指 示 : 恭 喜 所 有 獲 獎 單 位 大 家 非 常 開 心, 今 年 全 國 高 中 籃 球 聯 賽 HBL, 本 市 能 仁 家 商 籃 球 隊 獲 得 男 子 組 冠 軍 淡 水 商 工 籃 球 隊 獲 得 女 子 組 亞 軍, 先 用 掌 聲 恭 喜 所 有 優 秀 的 選 手 這 些 同 學 是 新 北 市 的 光 榮, 也 是 未 來 非 常 重 要 的 希 望 不 管 是 在 現 場, 或 者 在 電 視 機 旁, 大 家 看 到 前 天 比 賽 都 是 熱 血 沸 騰 每 一 位 選 手 都 發 揮 最 高 的 運 動 精 神 奮 戰 不 懈 雖 然 在 落 後 的 情 況 下, 即 便 最 後 一 分 鐘, 淡 水 商 工 女 籃 的 隊 員 仍 然 是 卯 足 全 力, 拼 到 最 後 一 秒 看 到 每 位 同 學 的 奮 戰 精 神, 這 也 是 我 們 要 努 力 及 學 習 的, 每 位 同 學 的 毅 力 與 決 心, 讓 我 們 非 常 感 動, 同 時 也 看 到 團 結 合 作 的 希 望 在 校 長 教 練 及 同 學 的 努 力 下, 能 仁 家 商 籃 球 隊 今 年 獲 得 2 連 霸, 大 家 都 期 待 非 常 高, 希 望 明 年 拿 下 3 連 霸 後, 可 以 把 冠 軍 旗 留 在 學 校, 讓 所 有 能 仁 家 商 的 同 學, 都 以 能 仁 為 榮 比 賽 當 天 看 到 將 近 5,000 名 同 學 的 啦 啦 隊, 不 管 是 來 自 哪 一 科 哪 一 班, 對 於 學 校 球 隊 及 球 員 的 支 持 與 向 心 力, 充 分 感 受 到 同 學 的 熱 情, 而 運 動 賽 事 就 是 該 秉 持 這 樣 的 精 神 在 國 外 學 校, 只 要 球 隊 對 外 比 賽, 就 是 學 校 最 團 結 的 時 候 能 仁 家 商 就 是 秉 持 這 樣 的 精 神, 學 生 都 能 夠 非 常 團 結 如 果 國 內 也 能 多 重 視 運 動 體 育, 相 信 全 民 的 團 結 心 跟 向 上 奮 鬥 的 意 志, 一 定 會 更 強 有 城 市 的 球 隊, 城 市 一 定 非 常 團 結 ; 有 國 家 的 代 表 隊, 大 家 一 定 不 會 分 彼 此 分 你 我, 會 更 為 凝 聚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

4 本 人 看 到 能 仁 家 商 及 淡 水 商 工 籃 球 隊 很 多 同 學 非 常 努 力 奮 戰, 能 仁 家 商 有 幾 位 隊 員 在 冠 軍 賽 當 天 表 現 特 別 傑 出, 表 示 只 要 肯 努 力 肯 奮 戰, 機 會 就 屬 於 我 們 的 這 些 同 學 將 來 都 會 繼 續 升 學, 不 管 將 來 到 UBL, 或 者 是 在 明 年 全 國 高 中 籃 球 聯 賽, 希 望 每 一 位 都 有 更 好 的 表 現, 再 次 恭 喜 大 家, 謝 謝! 參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無 修 正 意 見, 會 議 紀 錄 確 定 備 查 肆 一 週 新 聞 輿 情 : 詳 會 議 資 料 一 新 聞 局 林 局 長 : 在 重 大 政 策 方 面, 新 北 市 首 創 產 檢 假 5 日 陪 產 檢 假 2 日, 及 延 長 陪 產 假 為 7 日, 已 有 其 他 縣 市 有 意 跟 進, 總 統 也 希 望 全 民 一 體 適 用 經 濟 發 展 局 帶 領 32 家 廠 商 前 進 中 東 市 場, 帶 回 價 值 超 過 14 億 元 的 訂 單 新 聞 局 把 關 有 線 電 視 業 者 跨 區 競 爭, 公 布 纜 線 設 置 及 查 驗 規 範, 獲 得 NCC 正 面 回 應 社 會 局 結 合 日 間 照 護 及 銀 髮 俱 樂 部, 啟 用 新 北 市 第 二 座 托 老 中 心 交 通 局 辦 理 捷 運 環 狀 線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實 地 勘 驗, 也 公 開 新 店 十 四 張 機 廠 目 前 施 工 現 況 天 燈 造 型 的 平 溪 分 駐 所, 將 於 3 月 14 日 啟 用 第 1 座 捷 運 共 構 頂 埔 派 出 所 動 工 在 重 大 活 動 方 面, 觀 光 局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觀 光 產 業, 舉 辦 蘆 洲 神 將 路 跑 活 動 社 會 局 與 教 育 局 結 合, 辦 理 世 代 志 工 服 務 活 動, 學 生 與 老 人 家 歡 度 週 末 農 業 局 舉 辦 發 票 換 樹 苗 活 動, 推 廣 百 合 花 復 育 及 植 樹 觀 念 臺 東 縣 南 島 文 化 節 即 將 揭 幕, 舉 辦 全 臺 環 島 報 訊 宣 傳, 首 站 來 到 新 北 市, 也 邀 請 新 北 市 團 隊 到 臺 東 訪 問, 以 上 均 獲 得 媒 體 報 導 二 人 事 處 陳 處 長 : 近 日 媒 體 報 導,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問 題, 在 此 作 說 明 : 本 府 升 格 改 制 以 來,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不 僅 沒 有 下 降, 而 且 還 上 升 媒 體 報 導 之 所 以 會 有 三 成 或 五 成 之 差 異, 主 要 是 改 制 前 後, 計 算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之 基 礎 不 同 在 升 格 前, 未 將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納 入 ; 改 制 後, 則 將 所 有 機 關 人 員, 一 併 納 入 計 算 若 扣 除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2 個 機 關,102 年 度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也 達 5 成 多, 較 升 格 前 略 有 成 長 另 外,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女 性 首 長 比 例, 也 較 五 都 中 的 臺 北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出 許 多, 顯 示 新 北 市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女 性 同 仁 的 升 遷 發 展 三 經 發 局 葉 局 長 : 補 充 說 明 本 次 中 東 出 口 拓 銷 團 出 訪 情 況 : 在 出 發 前, 本 局 即 評 估 中 東 地 區 對 新 北 市 商 機 非 常 大 到 了 現 場 之 後, 發 現 比 預 期 大 得 多, 總 共 完 成 1,227 場 一 對 一 洽 談 及 將 近 14 億 元 立 即 性 的 訂 單, 這 些 還 未 納 入 後 續 要 請 廠 商 報 價 送 樣 品 及 有 意 爭 取 代 理 的 部 分 而 在 第 一 時 間 即 有 這 樣 的 成 績, 可 見 新 北 產 業 充 滿 前 景 其 次, 本 次 出 訪 拓 銷 團 獲 得 當 地 至 少 10 家 媒 體 報 導, 對 於 新 北 產 業 走 出 去, 是 很 好 的 契 機 主 席 指 示 : 剛 剛 聽 人 事 處 長 補 充 說 明, 今 天 也 剛 好 有 金 馨 獎 的 優 良 事 蹟, 都 顯 示 新 北 市 重 視 女 性 發 展 與 權 益, 應 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5 該 是 五 都 之 最 最 近 媒 體 報 導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的 問 題, 相 關 局 處 在 回 應 任 何 報 導 質 疑 的 時 候, 應 該 要 能 掌 握 關 鍵 重 點, 回 應 媒 體 所 質 疑 的 問 題, 或 者 是 解 惑 但 很 多 機 關 發 布 的 新 聞 稿, 淪 於 傳 統 寫 文 章 方 式, 所 回 應 的 內 容, 站 在 讀 者 媒 體 的 立 場, 都 看 不 到 重 點 以 此 次 媒 體 質 疑 重 點 在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問 題, 竟 然 回 應 秘 書 長 係 由 許 副 秘 書 長 升 任, 來 說 明 我 們 重 視 女 性 升 遷 但 問 題 的 重 點 是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跟 秘 書 長 是 女 性 或 局 長 是 女 性 有 關 係 嗎? 回 應 無 相 關 的 陳 述, 是 很 不 恰 當 的 最 簡 單 的 回 應 方 式, 是 呈 現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據 統 計 數 據 很 清 楚 的 說 明, 年 是 升 格 前 臺 北 縣 時 代 的 數 據, 當 時 不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也 沒 有 納 入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將 這 些 機 關 的 數 據 做 整 合 之 後, 就 能 夠 清 楚 顯 示, 升 格 後 數 據 是 上 升 的, 大 家 一 看 就 知 道, 這 是 誤 會 一 場 又 例 如 100 年 預 算 比 99 年 大 幅 增 加, 乍 看 之 下, 可 能 會 造 成 大 家 的 誤 解, 但 只 要 稍 有 概 念, 就 知 道 99 年 是 臺 北 縣 總 預 算,100 年 則 是 升 格 後 新 北 市 的 總 預 算, 要 加 上 鄉 鎮 市 公 所 部 分, 才 能 比 較 而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或 比 例, 用 原 來 臺 北 縣 時 代 不 含 鄉 鎮 市 警 消 的 數 據 來 做 比 較, 這 答 案 絕 對 不 一 樣 問 題 的 重 點, 要 針 對 數 據 本 身 做 回 應, 所 有 媒 體 記 者 就 會 非 常 清 楚 了 而 在 面 對 外 界 對 政 策 質 疑 或 批 評 時, 有 些 機 關 寫 的 新 聞 稿, 內 容 很 多, 但 重 點 沒 出 來, 也 毫 無 採 用 價 值 所 以 一 定 要 面 對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特 別 要 針 對 媒 體 的 標 題 進 行 回 應 另 外, 昨 天 正 好 有 機 會 跟 總 統 提 到, 新 北 市 推 出 產 檢 假 及 陪 產 檢 假 政 策, 也 謝 謝 總 統 支 持 我 們 我 們 所 有 重 心, 就 是 從 產 婦 產 婦 先 生 及 民 眾 的 角 度 出 發 這 樣 一 個 好 的 政 策, 很 高 興 獲 得 臺 北 市 其 他 縣 市, 甚 至 中 央 全 面 的 響 應 我 們 也 希 望 能 積 極 跟 中 央 相 關 單 位 一 同 研 討, 把 這 個 好 的 政 策, 儘 快 實 施 就 像 農 曆 年 前 提 到 年 假 過 短 很 多 假 日 不 能 夠 彈 性 休 假, 或 者 相 對 其 他 國 家, 我 們 的 假 日 數 量 連 假 比 例 過 低 的 問 題, 很 高 興 最 後 行 政 院 也 提 出 了 些 調 整 我 們 提 出 了 這 樣 的 作 法 之 後, 相 關 局 處 要 把 具 體 可 行 的 方 案, 提 供 給 中 央 相 關 單 位 作 參 考, 本 人 相 信 中 央 一 定 會 從 善 如 流, 讓 政 策 更 符 合 民 眾 的 需 求, 我 們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伍 機 關 專 題 報 告 社 會 局 報 告 主 題 - 新 北 市 佈 老 健 康 樂 活 網 ( 詳 會 議 資 料 ) 主 席 指 示 : 謝 謝 各 局 處 的 整 合 跟 協 調, 讓 照 顧 老 人 的 高 齡 存 本 方 案 佈 老 志 工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等 相 關 政 策 能 一 一 落 實, 每 一 項 都 非 常 的 重 要, 且 環 環 相 扣, 我 們 要 把 這 項 工 作, 當 做 最 重 要 的 施 政 重 點 之 一 本 人 相 信 政 策 成 功 之 後, 會 有 很 多 城 市, 將 我 們 成 功 的 案 例 當 做 參 考 因 為 它 是 結 合 社 會 的 力 量 及 愛 心 捐 款, 包 括 志 工 及 實 物 銀 行, 完 全 是 以 社 會 共 助 互 助 的 精 神, 讓 整 個 社 會 的 互 助 網 能 夠 建 構 起 來, 吸 引 更 多 志 工 參 與, 也 會 引 起 社 會 更 多 的 迴 響 但 過 程 當 中, 需 要 同 仁 非 常 辛 苦 的 整 合 協 調 及 相 互 合 作, 這 一 點 各 局 處 已 經 非 常 有 經 驗, 從 早 期 對 幼 兒 的 照 顧, 推 出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到 現 在 對 長 者 老 人 的 照 顧, 我 們 都 秉 持 這 樣 的 精 神, 希 望 各 局 處 一 起 努 力, 把 這 件 工 作 做 好 陸 機 關 例 行 工 作 報 告 :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柒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 一 教 育 局 提 : 為 本 市 市 立 淡 水 國 民 中 學 管 理 之 逸 仙 樓 校 舍 報 廢 拆 除 案, 提 請 審 議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5

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教 育 局 提 : 為 本 市 三 芝 區 三 芝 國 小 管 理 之 陽 住 校 區 部 分 校 舍 廚 房 ( 含 浴 室 ) 使 用 私 有 地 報 廢 拆 除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三 消 防 局 提 : 為 訂 定 新 北 市 田 野 引 火 燃 燒 管 理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捌 上 週 市 政 會 議 主 席 裁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第 1 案 持 續 列 管 二 第 2 案 解 除 列 管 三 第 3 案 解 除 列 管 四 第 4 案 解 除 列 管 五 第 5 案 解 除 列 管 六 第 6 案 解 除 列 管 主 席 指 示 : 列 管 案 件 共 計 6 案, 除 第 1 案 明 年 萬 金 石 邀 請 參 加 者 在 當 地 Home Stay, 須 相 關 局 處 公 所 持 續 協 調 外, 其 餘 5 案 解 除 列 管 玖 臨 時 動 議 一 財 政 局 呂 局 長 : 本 週 4 件 墊 付 案, 將 於 本 次 市 政 會 議 後, 送 請 議 會 審 議, 詳 如 清 冊 二 地 政 局 康 局 長 : 感 謝 各 局 處 協 助, 土 城 暫 緩 發 展 區 市 地 重 劃 案 已 經 完 成 相 關 査 估 及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將 於 3 月 14 日 開 工 動 土, 邀 請 大 家 共 同 參 加 三 社 會 局 李 局 長 : 感 謝 大 家 佩 帶 336 徽 章, 這 是 本 府 跟 天 使 心 基 金 會 共 同 辦 理 的 活 動, 表 示 我 們 認 識 理 解 接 納 支 持 有 身 障 者 的 家 庭 從 3 月 8 日 至 15 日 是 友 好 週,3 月 15 日 在 市 民 廣 場 有 音 樂 會, 希 望 透 過 宣 導, 讓 每 個 人 都 能 關 懷 這 些 身 障 者 及 其 家 人 壹 拾 散 會 上 午 9 時 10 分 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7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66 次 市 政 會 議 本 府 出 席 人 員 : 市 長 朱 立 倫 副 市 長 侯 友 宜 副 市 長 許 志 堅 副 市 長 陳 伸 賢 秘 書 長 許 育 寧 副 秘 書 長 宋 自 強 副 秘 書 長 柳 宏 典 民 政 局 局 長 江 俊 霆 財 政 局 局 長 呂 衛 青 教 育 局 局 長 林 騰 蛟 經 發 局 局 長 葉 惠 青 工 務 局 副 局 長 郭 俊 傑 水 利 局 局 長 古 沼 格 農 業 局 局 長 廖 榮 清 城 鄉 局 代 理 局 長 邱 敬 斌 社 會 局 局 長 李 麗 圳 地 政 局 局 長 康 秋 桂 勞 工 局 局 長 謝 政 達 交 通 局 局 長 趙 紹 廉 觀 光 局 局 長 陳 國 君 法 制 局 局 長 邱 惠 美 警 察 局 局 長 陳 國 恩 衛 生 局 局 長 林 雪 蓉 環 保 局 局 長 劉 和 然 消 防 局 局 長 黃 德 清 文 化 局 局 長 林 寬 裕 原 民 局 局 長 林 倩 綺 新 聞 局 局 長 林 芥 佑 人 事 處 處 長 陳 昭 欽 主 計 處 處 長 林 祐 賢 政 風 處 處 長 李 黎 顯 研 考 會 主 委 吳 肇 銘 客 家 局 局 長 彭 惠 圓 秘 書 處 處 長 吳 清 炎 顧 問 江 美 桃 參 議 許 淑 真 參 議 蔡 枚 芬 案 號 9 提 案 單 位 經 濟 發 展 局 新 北 市 第 166 次 (103 年 3 月 11 日 )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墊 付 經 費 清 冊 審 查 會 四 26 工 務 局 三 27 工 務 局 三 28 水 利 局 三 製 表 日 期 :103 年 3 月 10 日 單 位 : 元 經 費 來 源 摘 要 墊 付 金 額 中 央 補 助 款 市 款 其 他 總 計 301,184, ,924, ,000 - 為 經 濟 部 依 獎 勵 地 方 政 府 招 商 辦 法 補 助 本 府 評 比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辦 理 新 北 市 傳 產 卓 越 振 興 發 展 計 畫 等 10 項 計 畫 為 辦 理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度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公 路 系 統 )- 林 口 新 市 鎮 A2 聯 外 道 路 ( 縣 道 108) 拓 寬 工 程 為 辦 理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度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公 路 系 統 )- 臺 北 大 學 城 聯 外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為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金 山 倡 議 -103 年 度 清 水 濕 地 地 景 維 繫 與 產 業 深 耕 計 畫 核 定 日 期 / 簽 准 日 期 50,000,000 50,000, /07/26/ 103/03/04 62,040,244 62,040, /02/13/ 103/02/26 188,284, ,284, /02/17/ 103/02/26 860, , , /01/24/ 以 下 空 白 本 週 4 件 墊 付 案, 於 本 次 市 政 會 議 後 送 請 議 會 審 議 103/03/05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7

8 法 規 中 央 法 規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修 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財 政 部 以 103 年 3 月 13 日 台 財 促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施 行,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法 規 條 文 ) 乙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財 政 部 103 年 3 月 13 日 台 財 促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 含 稅 捐 分 處 )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市 長 朱 立 倫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財 政 部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財 促 字 第 號 修 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附 修 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部 長 張 盛 和 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9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衛 生 醫 療 設 施, 指 醫 療 機 構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物 理 治 療 機 構 職 能 治 療 機 構 醫 事 放 射 機 構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疫 苗 製 造 工 廠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核 子 醫 學 藥 物 製 造 機 構 醫 療 ( 事 )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第 八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指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依 法 核 准 設 置 之 殯 葬 設 施 二 依 法 核 准 興 辦 之 社 會 住 宅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第 十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文 教 設 施, 指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公 立 文 化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二 公 立 學 校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其 設 施 三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但 不 包 括 體 育 場 所 四 依 法 指 定 之 古 蹟 登 錄 之 歷 史 建 築 及 其 設 施 五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文 化 教 育 機 構 及 其 設 施 第 十 一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所 稱 觀 光 遊 憩 重 大 設 施, 指 在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區 風 景 特 定 區 觀 光 地 區 森 林 遊 樂 區 溫 泉 區 或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劃 設 具 觀 光 遊 憩 ( 樂 ) 性 質 之 區 域 內 之 遊 憩 ( 樂 ) 設 施 住 宿 餐 飲 解 說 等 相 關 設 施 區 內 及 聯 外 運 輸 設 施 遊 艇 碼 頭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第 十 六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款 所 稱 重 大 工 業 設 施, 指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編 定 開 發 之 工 業 區 二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區 域 計 畫 法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編 定 或 劃 設 由 民 營 事 業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興 辦 工 業 人 開 發 之 工 業 區, 其 開 發 面 積 達 五 公 頃 以 上 投 資 總 額 不 含 土 地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以 上, 且 開 發 營 運 計 畫 符 合 工 業 發 展 政 策, 於 一 定 期 限 從 事 營 運 行 為, 並 提 供 用 地 及 廠 房 供 興 辦 工 業 人 設 廠 使 用 者 三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編 定 或 劃 設, 供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民 營 事 業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興 辦 工 業 人 開 發 使 用 之 深 層 海 水 產 業 園 區 四 經 國 防 部 認 定 之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相 關 設 施 第 十 七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款 所 稱 重 大 商 業 設 施, 指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認 定 之 供 應 蔬 果 魚 肉 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等 零 售 業 者 集 中 營 業 之 市 場 二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大 型 物 流 中 心 : ( 一 ) 申 請 開 發 面 積 達 一 公 頃 以 上 ( 二 ) 投 資 總 額 不 含 土 地 達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以 上 但 土 地 上 有 相 關 設 施 經 主 辦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9

10 認 定 符 合 需 求 者, 其 投 資 總 額 得 由 主 辦 機 關 報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價 值 酌 減 ( 三 ) 規 劃 有 貨 車 進 出 迴 轉 空 間, 並 使 用 倉 儲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或 輸 配 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棧 板 貨 架 堆 高 機 等 設 備 三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 ( 一 ) 一 棟 以 上 建 築 物, 提 供 廠 商 設 置 臨 時 性 攤 位 展 示 產 品 或 服 務, 接 受 參 觀 者 現 場 下 訂 單, 或 提 供 會 議 訓 練 服 務, 並 得 結 合 相 關 附 屬 商 業 服 務 設 施 ( 二 ) 展 覽 館 基 地 面 積 達 二 公 頃 以 上, 且 設 置 五 百 個 以 上 之 標 準 展 覽 攤 位 四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提 供 會 議 訓 練 服 務, 並 結 合 相 關 附 屬 商 業 服 務 設 施 之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五 於 離 島 地 區 開 發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結 合 購 物 休 閒 文 化 娛 樂 飲 食 展 示 及 資 訊 等 設 施 於 一 體,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 一 ) 申 請 開 發 土 地 面 積 達 二 公 頃 以 上 或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六 萬 六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二 ) 一 處 以 上 之 主 力 商 店, 且 其 營 業 用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一 萬 五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三 ) 一 百 家 以 上 之 中 小 零 售 店 前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離 島 地 區, 指 與 臺 灣 本 島 隔 離 屬 我 國 管 轄 之 島 嶼 第 十 九 條 之 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款 所 稱 農 業 設 施, 指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依 畜 牧 法 規 定 設 置 符 合 屠 宰 場 設 置 標 準 之 畜 禽 屠 宰 場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二 依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規 定 設 置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三 依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設 置 之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或 補 助 設 立 之 地 方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四 依 國 際 或 輸 入 國 防 疫 檢 疫 標 準 或 規 定, 及 防 疫 檢 疫 技 術 原 理 設 置 之 動 植 物 及 其 產 品 之 防 疫 檢 疫 相 關 設 施 五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規 定 劃 定 之 休 閒 農 業 區 或 取 得 許 可 登 記 證 之 休 閒 農 場 之 服 務 育 樂 及 區 內 與 聯 外 運 輸 等 相 關 設 施 六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具 農 業 推 廣 訓 練 展 示 加 工 等 之 多 功 能 農 業 推 廣 生 產 及 運 銷 設 施 七 漁 港 區 域 內 之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 一 ) 漁 業 附 加 價 值 作 業 設 施, 含 活 魚 儲 運 冷 凍 倉 儲 魚 貨 加 工 等 必 要 設 施 ( 二 ) 遊 客 住 宿 餐 飲 服 務 文 物 展 覽 及 相 關 海 洋 遊 憩 教 育 設 施 等 多 元 化 相 關 設 施 ( 三 ) 遊 艇 遊 憩 專 用 區 域 之 遊 艇 碼 頭 及 相 關 必 要 設 施 八 依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設 置 之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1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1 政 令 教 育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廢 止 新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置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市 長 朱 立 倫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教 人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及 其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市 長 朱 立 倫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及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現 職 合 格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有 所 依 循, 依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府 於 每 年 四 月 辦 理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分 別 召 開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及 新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事 項 三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辦 理 現 職 教 師 介 聘,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向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處 理 程 序 依 本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1

12 要 點 之 規 定 四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均 依 其 教 師 證 書 所 登 記 ( 檢 定 ) 之 教 育 階 段 別 類 科 別 辦 理, 若 同 時 具 有 不 同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最 多 可 申 請 原 服 務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二 種 介 聘 科 ( 類 ) 別 ; 若 以 非 現 職 任 教 科 目 調 動 者, 須 檢 附 三 年 內 任 教 該 學 科 ( 正 式 課 程 ) 一 年 以 上 之 授 課 證 明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僅 限 申 請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介 聘 五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基 本 條 件 : 現 任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以 在 同 一 學 校 實 際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且 無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者 : 1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尚 在 調 查 階 段 者 3 已 進 入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流 程 輔 導 期 或 評 議 期 ( 二 ) 經 保 送 保 障 入 學 或 公 費 分 發 之 教 師, 已 依 規 定 在 原 校 ( 地 區 ) 服 務 期 滿 者 ( 三 )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教 師 除 須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外, 應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並 於 介 聘 生 效 日 期 ( 八 月 一 日 ) 前 復 職 者, 方 得 申 請 ( 四 ) 依 偏 遠 地 區 及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相 關 法 令 甄 選 進 用 者, 其 申 請 介 聘 仍 應 受 任 用 資 格 之 限 制 六 教 師 介 聘 審 查 方 式 採 積 分 制, 各 項 積 分 限 合 格 教 師 試 用 教 師 期 間 及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始 得 採 計, 除 第 一 款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外, 其 他 各 款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其 積 分 核 給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最 高 為 四 十 分, 其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 1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給 二 分 2 若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為 偏 遠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者,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另 加 給 一 分 ( 以 服 務 當 年 度 之 學 校 類 型 為 準 ) 3 若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為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者,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另 加 給 二 分 ( 以 服 務 當 年 度 之 學 校 類 型 為 準 ) 4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兼 任 ( 代 ) 處 室 主 任 園 長 ( 園 主 任 ) 支 援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教 師,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另 加 給 二 分 5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兼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人 事 會 計 學 年 主 任 級 導 師 市 輔 導 團 團 員 童 軍 團 團 長,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另 加 給 一 分 6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兼 任 導 師 者, 服 務 每 滿 一 年 另 加 給 零 點 五 分 7 在 同 一 學 年 度 如 兼 任 二 種 以 上 職 務 擇 一 採 計 ; 在 同 一 學 年 度 於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以 一 半 積 分 採 計 8 教 師 服 務 期 間 之 服 役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第 一 目 服 務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為 其 他 目 加 給 分 數 ( 二 )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最 近 連 續 五 年 成 績 考 核 積 分 最 高 為 十 分, 其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 1 考 列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者, 每 年 給 二 分 1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3 2 考 列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者, 每 年 給 一 分 3 成 績 考 核 為 另 予 考 核 者, 採 計 一 半 積 分 ( 三 )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最 近 連 續 五 年 獎 懲 積 分 : 最 高 十 五 分, 同 一 事 實 獎 勵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1 嘉 獎 一 次 給 一 分, 申 誡 一 次 減 一 分 2 記 功 一 次 給 三 分, 記 過 一 次 減 三 分 3 記 一 大 功 給 九 分, 記 一 大 過 減 九 分 4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頒 發 之 獎 狀, 市 級 每 紙 給 零 點 五 分, 中 央 級 每 紙 給 二 分 ( 四 ) 在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最 近 連 續 五 年 進 修 研 習 積 分 最 高 為 十 五 分, 其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 依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進 修 研 習, 其 中 研 習 進 修 時 數 證 明 書 必 須 經 學 校 核 章 研 習 進 修 一 星 期 以 上, 每 滿 一 星 期 給 零 點 五 分 ( 一 學 分 以 十 八 小 時 計, 一 星 期 以 三 十 五 小 時 累 計, 未 滿 一 星 期 者 不 計 分 ) 七 申 請 介 聘 之 教 師, 應 檢 具 本 市 教 師 介 聘 他 校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 一 )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二 ) 教 師 現 職 聘 約 影 本 ( 三 ) 其 他 積 分 審 查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介 聘 應 於 每 年 公 告 及 通 知 介 聘 之 申 請 期 間 向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提 出 ; 經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審 查 造 冊 後, 於 期 限 內 轉 送 本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教 師 介 聘 以 電 腦 作 業 方 式, 依 下 列 順 序 辦 理 : ( 一 ) 單 調 ( 二 ) 互 調 ( 三 ) 多 角 調 ( 先 辦 理 三 角 調, 結 束 後 再 依 序 辦 理 四 角 調 五 角 調 等 ) 參 加 本 介 聘 作 業 之 各 校 或 幼 兒 園 應 就 現 有 教 師 實 缺 總 額 中 至 少 提 撥 三 分 之 一 ( 尾 數 進 一 ) 供 教 師 介 聘, 依 科 別 逐 一 開 列 缺 額, 並 於 調 動 作 業 前 一 星 期, 提 報 本 委 員 會 其 缺 額 一 經 提 報,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異 動 九 申 請 人 積 分 及 申 請 介 聘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均 相 同 時, 依 年 齡 ( 年 長 優 先 ) 服 務 年 資 ( 資 深 優 先 )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進 修 研 習 等 條 件 依 序 辦 理 ; 以 上 條 件 均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決 定 十 教 師 介 聘 結 果, 配 合 市 內 介 聘 時 程, 於 本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告 之 十 一 達 成 介 聘 之 教 師, 應 於 作 業 完 成 後 指 定 時 間 內 至 達 成 介 聘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報 到 無 故 不 參 加 該 介 聘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或 經 審 查 通 過, 無 故 不 報 到 者, 原 服 務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應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並 於 五 年 內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市 內 介 聘, 且 超 額 介 聘 作 業 所 採 計 之 原 校 或 幼 兒 園 服 務 年 資 及 其 他 資 格, 自 次 學 年 度 起 重 新 起 算 十 二 達 成 介 聘 之 教 師,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予 審 查, 除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其 聘 任 ; 若 未 依 規 定 在 期 限 內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者, 視 同 同 意 該 師 之 介 聘 十 三 教 師 已 申 請 市 外 介 聘 者, 不 得 同 時 向 本 府 申 請 市 內 介 聘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3

14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發 給 要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發 給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市 長 朱 立 倫 新 北 市 政 府 績 優 體 育 獎 學 金 發 給 要 點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鼓 勵 設 籍 新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績 優 體 育 選 手 努 力 向 學, 厚 植 基 層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奠 定 本 市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進 而 推 動 本 市 全 民 運 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自 申 請 日 前 繼 續 設 籍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之 在 學 學 生, 且 最 近 一 年 內 參 加 運 動 競 賽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但 已 設 有 個 人 項 目 者, 不 再 計 算 團 體 成 績, 且 依 競 賽 規 程 所 訂 錄 取 名 次 為 限 : ( 一 ) 獲 選 並 經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國 家 代 表 隊,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會 ),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前 四 名 或 個 人 前 八 名 且 曾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國 運 )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民 運 ) ( 二 ) 獲 選 並 經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國 家 代 表 隊,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會 )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運 會 特 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或 其 他 國 際 性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 限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最 近 一 屆 舉 辦 或 下 屆 將 舉 辦 之 競 賽 種 類 ), 且 參 賽 團 隊 為 六 個 國 家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前 三 名, 或 個 人 前 六 名 ; 且 曾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身 障 運 ) 或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中 運 ) ( 三 ) 獲 選 並 經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為 國 家 代 表 隊,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分 級 分 齡 亞 運 會 奧 運 會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運 動 錦 標 賽, 且 參 賽 團 隊 為 六 個 國 家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 且 曾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身 障 運 或 全 中 運 ( 四 )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獲 得 團 體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 五 )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民 運, 獲 得 團 體 或 個 人 前 二 名 ( 六 ) 參 加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甲 組,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或 參 加 其 他 全 國 大 專 單 項 運 動 比 賽 甲 組,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個 人 前 二 名 ; 且 須 於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或 身 障 運 獲 前 六 名 之 選 手 ( 七 ) 參 加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 且 須 於 最 近 四 年 內 曾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或 身 障 運 獲 前 六 名 1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5 之 選 手 ( 八 ) 本 市 轄 區 內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參 加 全 中 運 或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亞 奧 運 承 認 種 類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最 優 級 ( 或 甲 組 ) 團 體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 九 ) 本 市 轄 區 內 公 私 立 國 小 參 加 中 央 體 育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亞 奧 運 承 認 種 類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 十 ) 參 加 本 市 中 學 運 動 會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國 小 田 徑 錦 標 賽 ( 新 北 市 小 學 運 動 會 ), 最 優 級 ( 或 甲 組 )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單 項 個 人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總 排 序 最 優 前 六 名, 或 本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核 准 主 辦 亞 奧 運 承 認 種 類 之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最 優 級 組 團 體 第 一 名 或 個 人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三 本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發 給 標 準 額 如 下 : ( 一 ) 高 中 職 以 上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該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學 雜 費 標 準 全 額 發 給, 就 讀 國 外 學 校 並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比 照 就 學 本 國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 二 ) 國 中 : 每 人 新 臺 幣 ( 下 同 ) 一 千 元 ( 三 ) 國 小 : 每 人 五 百 元 四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單 位 及 日 期 如 下 : ( 一 ) 符 合 本 要 點 申 請 資 格 者,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一 日 前, 將 申 請 資 料 送 至 就 讀 學 校 或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體 育 團 體 彙 整 ( 二 ) 學 校 或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體 育 團 體,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送 本 局 申 請 五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就 讀 本 市 轄 區 內 學 校 之 申 請 人, 應 於 申 請 時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由 申 請 學 校 彙 整 造 冊 送 本 局 辦 理 ( 二 ) 就 讀 各 大 專 院 校 之 申 請 人, 由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體 育 團 體 彙 整 造 冊 送 本 局 辦 理 ( 三 ) 前 款 申 請,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表 2 獎 狀 影 印 本 或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書 (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身 障 運 全 中 運 得 免 附 ) 3 在 學 證 明 書 4 秩 序 冊 ( 全 國 運 全 民 運 身 障 運 全 中 運 得 免 附 ) 5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等 六 本 獎 學 金 審 核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由 本 局 負 責 行 政 通 知 審 核, 補 件 等 行 政 作 業 ( 二 ) 由 本 局 成 立 體 育 獎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七 人 至 九 人, 負 責 獎 學 金 之 審 查 七 本 獎 學 金 發 給 及 取 消 方 式 如 下 : ( 一 ) 配 合 學 年 度 於 上 下 學 期 各 發 給 一 次 獎 學 金, 由 本 局 辦 理 戶 籍 複 核 後 發 給 之 ( 二 ) 經 複 核 倘 有 戶 籍 遷 出 違 反 相 關 培 訓 事 宜, 由 本 局 通 知 申 請 人 取 消 獎 學 金 補 助 ( 三 ) 在 學 期 間 倘 有 休 學 退 學 輟 學 或 不 再 接 受 培 訓, 不 予 追 繳, 其 復 學 或 再 行 入 學 時,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八 本 要 點 獎 學 金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並 得 視 年 度 預 算 增 減 之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5

16 工 務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修 正 本 府 訂 頒 之 各 式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103 年 3 月 第 1 版 )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本 次 修 正 之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清 單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次 修 正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採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之 案 件 如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自 願 減 價, 依 其 自 願 減 價 之 金 額 決 標 ( 二 ) 有 關 押 標 金 部 分 : 1 於 押 標 金 之 其 他 規 定 內 新 增 押 標 金 應 由 廠 商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 指 設 定 質 權 予 招 標 機 關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並 應 符 合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格 式 規 定 2 增 列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之 文 件 規 定 3 增 列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獲 頒 優 良 公 共 工 程 特 優 獎 之 廠 商 得 減 半 繳 納 押 標 金 之 規 定 ( 三 ) 其 餘 修 正 內 容 皆 屬 文 字 修 正 而 予 以 刪 除 調 整 或 增 加 文 字 : 1 項 目 複 數 決 標 案 件, 其 各 區 決 標 之 順 序 調 整 如 下 : (1) 依 各 區 預 算 金 額 由 高 至 低 之 順 序 辦 理 決 標 (2) 各 區 預 算 金 額 相 同 時, 依 各 區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最 低 標 標 價 與 各 該 區 預 算 金 額 之 比 例 (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最 低 標 標 價 / 各 該 區 預 算 金 額 ) 由 低 至 高 之 排 序 為 準, 依 此 順 序 辦 理 決 標 該 比 例 亦 相 同 時, 依 本 投 標 須 知 所 定 之 區 域 次 序 辦 理 決 標 2 考 量 評 選 作 業 之 合 理 性 及 彈 性, 爰 調 整 專 案 負 責 人 出 席 簡 報 規 定 為 參 選 廠 商 於 評 選 會 議 時 以 專 案 負 責 人 代 表 簡 報 為 原 則 ( 評 選 委 員 得 視 專 案 負 責 人 實 際 參 與 情 形 作 為 評 分 ( 比 ) 之 參 考 )... 3 修 正 投 標 須 知 - 壹 重 要 條 款 - 投 標 文 件 裝 封 之 其 他 規 定 第 2 款 文 字 為 信 封 上 或 容 器 外 應 標 示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4 增 列 提 醒 組 織 為 商 號 之 得 標 廠 商 勿 任 意 變 換 負 責 人 之 規 定 5 調 整 有 關 巨 額 之 文 字 敘 述 6 有 關 得 標 廠 商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妥 履 約 保 證 金 致 終 止 解 除 契 約 時 押 標 金 之 處 置 方 式 文 字 敘 述 調 整 為 本 採 購 案 倘 規 定 須 繳 納 押 標 金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不 予 發 還, 其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7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以 下 簡 稱 異 1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7 質 最 低 標 範 本 ) 新 增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頻 率 申 請 估 驗 計 價 能 力 之 評 分 審 查 子 項,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比 照 異 質 最 低 標 範 本 修 正 評 選 項 目 三 本 次 修 正 之 各 式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可 於 即 日 起 至 本 府 採 購 處 網 站 ntpc.gov.tw/ 採 購 文 件 下 載 中 心 下 載 四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視 個 案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後 再 行 利 用 不 得 未 經 檢 討, 即 逕 予 採 用 ; 並 建 議 於 辦 理 採 購 有 需 利 用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時, 再 行 下 載 該 範 本 電 子 檔 案, 以 免 誤 用 過 時 之 版 本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 含 稅 捐 分 處 )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市 長 朱 立 倫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受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附 件 :103 年 3 月 第 1 版 所 修 正 之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清 單 單 資 格 版 參 資 格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取 得 企 劃 書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簡 單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異 質 採 購 最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招 商 案 件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標 招 商 案 件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投 標 須 知 範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簡 單 版 )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簡 單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低 標 決 標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簡 單 版 )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高 標 決 標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最 高 標 決 標 招 商 案 件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招 商 案 件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參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項 目 複 數 最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數 量 複 數 最 低 標 決 標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 單 資 格 版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議 價 須 知 範 本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7

18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函 轉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理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等 辦 理 電 腦 印 表 機 耗 材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案, 業 已 簽 署 契 約, 可 供 各 機 關 利 用,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103 年 3 月 11 日 採 購 開 二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案 招 標 案 號 :LP 三 旨 揭 契 約 契 約 自 103 年 3 月 5 日 起 生 效, 且 已 依 規 定 公 開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 網 址 為 : 四 另 本 案 僅 得 於 上 開 網 頁 訂 購, 併 此 說 明 五 本 案 履 約 交 貨 及 訂 單 事 宜, 請 逕 洽 該 部 交 貨 二 科 ( 電 話 :(02) 鍾 先 生 ) 辦 理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市 長 朱 立 倫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受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茲 轉 行 工 程 會 函,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採 購, 請 妥 為 規 劃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之 資 格 限 制,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文 簡 稱 工 程 會 )103 年 3 月 7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有 關 旨 函 說 明 二 所 載 工 程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及 101 年 9 月 1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併 檢 附 供 參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 含 稅 捐 分 處 )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市 長 朱 立 倫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受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關 於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98 年 7 月 15 日 陸 經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後 之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說 明 : 一 依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1 年 3 月 30 日 陸 經 字 第 號 函 示, 該 會 98 年 7 月 15 日 陸 經 字 第 號 函 關 於 在 臺 陸 資 企 業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之 限 制, 自 101 年 3 月 30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爾 後 各 機 關 辦 理 涉 及 陸 資 企 業 參 與 之 採 購, 依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本 法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二 按 本 法 第 8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廠 商, 指 公 司 合 夥 或 獨 資 之 工 商 行 號 及 其 他 得 提 供 各 機 關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機 構 或 團 體 本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各 機 關 採 購, 應 依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之 規 定 辦 理 ; 另 依 同 條 第 2 項 授 權 訂 定 之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非 條 約 協 定 採 購 處 理 辦 法 ( 下 稱 本 辦 法 ) 第 3 條 規 定 : 本 辦 法 所 稱 外 國 廠 商, 指 未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自 然 人 或 非 依 我 國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之 法 人 機 構 或 團 體 ; 本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我 國 廠 商 所 供 應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原 產 地 非 屬 我 國 者, 視 同 外 國 廠 商 ; 本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機 關 辦 理 非 條 約 協 定 採 購,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允 許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三 依 前 揭 規 定, 廠 商 非 屬 自 然 人 者, 本 法 係 針 對 廠 商 是 否 依 我 國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而 認 定 係 屬 我 國 廠 商 或 外 國 廠 商, 與 廠 商 設 立 登 記 之 資 金 來 源 無 涉 至 於 前 揭 陸 資 企 業, 本 法 尚 無 明 定, 依 其 設 立 登 記 所 依 據 之 法 律, 區 分 如 下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 依 大 陸 地 區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者, 含 其 在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之 分 支 機 構 ( 二 ) 外 國 陸 資 廠 商 : 依 我 國 及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之 第 三 地 區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例 如 依 美 國 新 加 坡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者, 含 其 在 第 三 地 區 以 外 之 分 支 機 構 ( 三 ) 我 國 陸 資 廠 商 : 依 我 國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者, 含 其 在 我 國 以 外 之 分 支 機 構 四 我 國 已 於 98 年 7 月 15 日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GPA), 依 GPA 第 2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協 定 內 之 任 何 規 定 不 得 解 釋 為 禁 止 任 何 締 約 國, 為 保 護 其 基 本 安 全 利 益, 而 對 採 購 武 器 彈 藥 或 戰 爭 物 資, 或 對 國 家 安 全 或 國 防 目 的 所 不 可 或 缺 之 採 購, 採 取 任 何 其 認 為 必 要 之 行 動 或 不 公 開 任 何 資 料, 對 於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機 關 如 認 定 符 合 上 開 情 形 者, 得 排 除 GPA 之 適 用 ; 否 則, 應 依 GPA 規 定, 開 放 GPA 會 員 之 廠 商 產 品 及 勞 務 參 與 非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機 關 得 依 本 辦 法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是 否 允 許 外 國 廠 商 ( 含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及 外 國 陸 資 廠 商 ) 或 其 產 品 或 勞 務 參 與 五 前 揭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外 國 陸 資 廠 商 及 我 國 陸 資 廠 商 參 與 我 國 政 府 採 購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 因 中 國 大 陸 尚 未 加 入 GPA, 且 兩 岸 尚 未 簽 署 相 互 開 放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之 條 約 協 定, 無 論 是 否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均 可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或 其 產 品 或 勞 務 參 與 ( 二 ) 外 國 陸 資 廠 商 :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除 涉 及 GPA 第 23 條 所 定 情 形 者 外, 機 關 應 依 GPA 規 定 開 放 予 GPA 會 員 廠 商 及 其 產 品 或 勞 務 參 與 ; 個 案 如 認 有 安 全 疑 慮 者, 應 於 契 約 訂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19

20 定 保 密 條 款 及 罰 則, 以 為 防 範 非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可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允 許 外 國 陸 資 廠 商 或 其 產 品 或 勞 務 參 與 ( 三 ) 我 國 陸 資 廠 商 : 由 於 其 性 質 為 我 國 廠 商, 無 論 陸 資 所 占 百 分 比, 如 欲 排 除 我 國 廠 商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屬 限 制 人 民 權 利,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5 條 規 定, 須 以 法 律 明 定 者 為 限 個 案 倘 以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者, 不 得 限 制 我 國 陸 資 廠 商 參 與, 機 關 如 認 有 安 全 疑 慮 者, 應 於 契 約 訂 定 保 密 條 款 及 罰 則, 以 為 防 範 六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產 品 及 勞 務 參 與 之 採 購, 併 請 注 意 本 會 相 關 釋 例 如 下 : ( 一 ) 本 會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請 機 關 注 意, 如 允 許 得 標 廠 商 派 遣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提 供 售 後 服 務 技 術 指 導 等 履 約 事 項, 應 於 契 約 訂 定 相 關 驗 收 及 作 業 規 範 ( 二 ) 本 會 99 年 3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關 於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產 品 及 勞 務 參 與 之 處 理 原 則 ( 該 函 說 明 六, 依 陸 委 會 101 年 3 月 30 日 陸 經 字 第 號 函 示, 自 101 年 3 月 30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 ( 三 ) 本 會 99 年 7 月 20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機 關 注 意, 辦 理 與 資 訊 及 通 訊 安 全 有 關 之 採 購, 謹 慎 訂 定 採 購 標 的 產 地 及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以 免 造 成 國 家 安 全 情 資 外 洩 情 事 ( 四 ) 前 揭 釋 例 均 公 開 於 本 會 網 站 ( 政 府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解 釋 函 令 及 相 關 函 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修 正 本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說 明 : 一 查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臺 灣 地 區 : 指 臺 灣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及 政 府 統 治 權 所 及 之 其 他 地 區 二 大 陸 地 區 : 指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載 明 : 本 辦 法 所 稱 投 資 人,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者 ( 第 1 項 ) 前 項 所 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投 資 第 三 地 區 之 公 司,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總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 第 2 項 ) ; 同 辦 法 第 5 條 載 明 : 投 資 人 持 有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合 計 超 過 該 事 業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稱 為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該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之 轉 投 資, 應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二 本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函 說 明 二 末 段 增 列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非 條 約 協 定 採 購 處 理 辦 法 第 7 條 之 1 規 定, 增 列 文 字 為 本 辦 法 第 7 條 之 1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各 機 關 採 購, 準 用 外 國 廠 商 之 規 定 2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1 三 本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函 說 明 三 內 容 修 正 如 下 : 依 前 揭 規 定, 廠 商 非 屬 自 然 人 者, 則 所 稱 陸 資 廠 商, 區 分 如 下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之 公 司 合 夥 或 獨 資 之 工 商 行 號 法 人 機 構 或 團 體 ( 二 ) 第 三 地 區 含 陸 資 成 分 廠 商 : 非 依 兩 岸 之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而 含 陸 資 之 廠 商, 且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陸 資 投 資 公 司, 即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總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 三 ) 在 臺 陸 資 廠 商 : 依 我 國 法 律 設 立 登 記 之 公 司 或 事 業, 且 屬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陸 資 投 資 事 業 四 本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函 說 明 五 內 容 修 正 如 下 : 前 揭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第 三 地 區 含 陸 資 成 分 廠 商 及 在 臺 陸 資 廠 商 參 與 各 機 關 採 購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 因 中 國 大 陸 尚 未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GPA), 且 兩 岸 尚 未 簽 署 相 互 開 放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之 條 約 協 定, 無 論 是 否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均 可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或 其 產 品 或 勞 務 參 與 ( 二 ) 第 三 地 區 含 陸 資 成 分 廠 商 :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如 個 案 採 購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關 得 依 GPA 第 23 條 規 定 排 除 GPA 之 適 用 ; 非 適 用 GPA 之 採 購, 無 須 特 別 理 由, 即 可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允 許 第 三 地 區 含 陸 資 成 分 之 廠 商 參 與 ( 三 ) 在 臺 陸 資 廠 商 : 個 案 倘 以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者, 不 得 限 制 在 臺 陸 資 廠 商 參 與 ; 有 國 家 安 全 疑 慮 者, 軍 事 機 關 得 依 本 法 第 104 條 規 定 辦 理 ; 一 般 機 關 得 依 本 法 第 22 條 或 第 23 條 規 定 採 不 公 告 方 式 ( 限 制 性 招 標 ) 選 擇 合 適 之 廠 商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103 年 3 月 版, 並 自 即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府 102 年 12 月 23 日 北 府 勞 檢 字 第 號 函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文 簡 稱 工 程 會 )102 年 6 月 10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 本 文 簡 稱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 主 要 修 改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增 訂 估 驗 計 價 保 留 款 於 有 預 付 款 之 扣 回 時 一 併 扣 除 (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目 之 3), 並 刪 除 有 關 廠 商 提 出 同 額 擔 保 免 扣 保 留 款 之 條 文 (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目 之 9) ( 二 ) 增 訂 未 進 場 鋼 構 項 目 得 先 行 估 驗 並 支 付 部 分 價 金 ( 第 5 條 第 1 款 第 2 目 之 4 之 (3)), 一 併 刪 除 同 目 之 4 之 (2) 後 段 文 字 及 增 訂 同 目 之 4 之 (4) 其 他 項 目 之 欄 位 ( 三 ) 增 訂 依 法 應 設 置 工 地 主 任 者, 該 工 地 主 任 即 為 工 地 負 責 人 ( 第 9 條 之 2 第 4 款 )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1

22 ( 四 ) 明 定 將 實 驗 室 遴 選 之 主 導 權 及 材 料 檢 ( 試 ) 驗 付 款 程 序 回 歸 機 關 ( 第 11 條 第 2 款 ) ( 五 ) 明 定 因 可 歸 責 於 機 關 之 情 形, 致 未 能 開 工 逾 一 定 期 限 之 處 理 ( 第 20 條 第 11 款 第 3 目 後 段 ) ( 六 ) 修 正 載 明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時, 廠 商 應 辦 事 項 ( 第 20 條 第 18 款 前 段 ) ( 七 ) 增 訂 與 政 府 機 關 有 巨 額 採 購 契 約 之 廠 商 不 得 捐 贈 政 治 獻 金 ( 第 22 條 第 9 款 ) 三 另 為 使 本 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之 內 容 趨 於 完 善, 本 次 亦 增 刪 部 分 內 容, 主 要 修 改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修 正 有 關 轉 包 時 主 要 部 分 之 內 容, 以 避 免 本 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所 訂 主 要 部 分 過 於 簡 略 致 生 轉 包 爭 議 ( 第 9 條 第 11 款 ) ( 二 ) 增 訂 遇 有 民 眾 反 映 廠 商 履 約 範 圍 以 外 之 問 題 時, 廠 商 應 立 即 通 知 機 關 處 理 ( 第 9 條 第 34 款 後 段 ) ( 三 ) 增 訂 納 入 新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 第 9 條 之 1 第 16 款 ) ( 四 ) 修 正 有 關 第 三 人 建 築 物 龜 裂 倒 塌 責 任 險 最 高 賠 償 保 險 金 額 之 額 度 ( 第 13 條 第 1 款 第 4 目 之 1 及 2) ( 五 ) 將 繳 交 保 固 保 證 金 之 時 機 移 列 同 條 第 12 款, 明 定 保 固 保 證 金 應 於 驗 收 合 格 後 繳 交 ( 第 14 條 第 4 款 及 第 12 款 ) ( 六 ) 增 修 提 醒 訂 有 分 段 進 度 者 應 注 意 另 訂 分 段 進 度 逾 期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第 17 條 第 8 款 及 第 9 款 ) ( 七 ) 明 定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完 成 結 算 及 扣 除 機 關 所 受 損 害 等 所 需 返 還 廠 商 之 差 額 不 包 含 依 第 14 條 第 14 款 應 不 發 還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 第 20 條 第 5 款 ) 四 新 版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公 佈 於 本 府 採 購 處 網 站 ( 採 購 文 件 下 載 中 心 - 檔 案 分 類 : 招 標 文 件 範 本 區, 各 機 關 請 於 前 開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五 新 版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修 正 內 容, 詳 參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修 正 對 照 表 (2014 年 3 月 版 ) ( 詳 附 件 ) 六 各 機 關 應 依 採 購 案 之 特 性, 修 改 工 程 契 約 書 範 本 以 適 用 之 不 得 未 經 檢 討, 即 予 應 用 ; 並 建 議 各 機 關 建 立 適 用 各 機 關 工 程 特 性 之 條 款, 以 維 護 契 約 雙 方 之 權 益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 含 稅 捐 分 處 )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市 長 朱 立 倫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受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2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3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3

24 2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5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5

26 2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7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7

28 2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9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29

30 3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1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1

32 3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3 城 鄉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七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市 長 朱 立 倫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執 行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第 九 條 第 九 條 之 ㄧ 規 定 及 相 關 審 查 作 業,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指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提 出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或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三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經 本 府 受 理 審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逕 予 駁 回 其 申 請 : ( 一 ) 申 請 人 或 實 施 者 身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或 更 新 同 意 比 例 未 達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 二 ) 未 依 規 定 召 開 公 聽 會 或 公 聽 會 召 開 日 期 未 於 十 日 前 刊 登 新 聞 紙 三 日 並 張 貼 公 告, 或 未 依 規 定 檢 具 公 聽 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三 家 估 價 報 告 書 之 評 價 基 準 日 期 非 為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報 核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 四 ) 其 他 未 符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酌 應 予 駁 回 其 申 請 者 四 不 屬 前 點 逕 予 駁 回 之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本 府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後 仍 不 符 規 定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 ( 一 ) 涉 及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變 更 或 報 核 後 部 分 所 有 權 人 撤 銷 同 意 書, 且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者, 補 正 期 限 為 九 十 日 ( 二 ) 涉 及 計 畫 書 圖 修 正 同 意 書 內 容 疏 漏 或 誤 植 程 序 瑕 疵 等 事 項 補 正 者, 第 一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六 十 日, 第 二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三 十 日 ( 三 ) 未 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當 日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電 子 謄 本 新 北 市 自 行 劃 定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檢 核 表 ( 以 下 簡 稱 檢 核 表 ) 檢 核 表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未 依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規 定 檢 附 繳 納 審 查 費 之 證 明 者, 補 正 期 限 為 七 日 ( 四 ) 更 新 單 元 除 屬 完 整 街 廓 或 經 本 府 公 告 得 免 個 案 指 定 建 築 線 地 區 者 外, 其 餘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未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3

34 檢 附 建 築 線 指 示 ( 定 ) 圖 者, 第 一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十 五 日, 第 二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七 日 ( 五 )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以 外 情 形, 第 一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三 十 日, 第 二 次 補 正 期 限 為 十 五 日 同 時 涉 及 前 項 二 款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依 補 正 時 間 較 長 之 規 定 五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經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都 更 會 ) 審 議 後, 除 經 都 更 會 決 議 增 減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者 外, 實 施 者 應 於 會 議 紀 錄 送 達 翌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內, 依 審 議 結 果 修 正 完 成 並 提 請 續 審, 逾 期 未 提 續 審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前, 實 施 者 得 敘 明 理 由 申 請 展 延, 第 一 次 展 延 期 限 為 一 百 八 十 日, 第 二 次 展 延 期 限 為 九 十 日 六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經 都 更 會 決 議 後, 實 施 者 應 於 會 議 紀 錄 送 達 翌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依 決 議 修 正 並 報 請 本 府 核 定 ; 逾 期 未 報 核 者, 本 府 得 命 其 重 行 提 都 更 會 審 議 但 因 屬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審 查 延 宕 或 都 更 會 另 有 決 議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如 涉 及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或 山 坡 地 開 發 審 查 等 事 項, 應 檢 附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函, 及 建 築 師 或 相 關 技 師 簽 證 之 本 府 核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書 中 所 載 書 圖 資 料 與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書 圖 資 料 一 致 之 切 結 書, 經 查 核 不 一 致 者, 不 予 核 定 地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附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市 長 朱 立 倫 新 北 市 政 府 受 理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要 點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協 助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推 動 自 行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 以 下 簡 稱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 除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市 地 重 劃 實 施 辦 法 獎 勵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獎 勵 辦 法 ) 等 規 定 外, 為 具 體 規 範 本 府 審 查 依 據, 俾 利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作 業 之 申 請,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信 託 土 地 參 與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時, 有 關 籌 備 會 發 起 同 意 參 加 重 劃 擔 任 理 監 事 及 會 員 大 會 召 開 之 3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5 人 數 計 算, 應 以 登 記 機 關 信 託 專 簿 所 載 各 契 約 之 委 託 人 數 為 準 三 重 劃 區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過 半 數 或 七 人 以 上 申 請 成 立 籌 備 會 時, 本 府 應 依 新 北 市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成 立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審 核 表 ( 附 件 一 ) 審 核 完 成 後 核 定 之 四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定 重 劃 範 圍 時, 本 府 應 依 新 北 市 區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定 重 劃 範 圍 審 核 表 ( 附 件 二 ) 審 核 完 成 後 核 定 之 五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以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開 發 者, 於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及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籌 備 會 可 依 據 其 審 定 之 細 部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先 行 擬 具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送 請 本 府 審 核 ( 審 核 表 如 附 件 三 ) 前 項 計 畫 書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地 政 局 將 審 核 通 過 結 果 函 知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發 布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後, 據 以 辦 理 核 定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六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准 實 施 市 地 重 劃 時, 本 府 應 依 新 北 市 區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准 實 施 市 地 重 劃 審 核 表 ( 附 件 四 ) 審 核 完 成 後 核 定 之 七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定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時, 本 府 應 依 新 北 市 區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定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審 核 表 ( 附 件 五 ) 審 核 完 成 後 核 定 之 八 重 劃 會 向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辦 理 重 劃 區 範 圍 邊 界 分 割 測 量 時, 應 依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會 同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實 地 點 交 樁 標 九 重 劃 會 報 請 本 府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時, 應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並 檢 附 重 劃 區 範 圍 圖 地 號 摘 錄 簿 等 各 七 份 及 會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十 重 劃 區 內 妨 礙 重 劃 分 配 或 工 程 施 工 應 行 拆 遷 之 土 地 改 良 物 或 墳 墓, 應 予 補 償 ; 其 補 償 數 額, 由 重 劃 會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查 估, 依 照 本 市 各 項 查 估 補 償 標 準 查 定 並 簽 註 意 見, 提 交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重 劃 會 應 於 重 劃 區 執 行 地 上 物 查 估 作 業 前, 報 請 本 府 辦 理 地 上 物 查 估 作 業 宣 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後, 始 得 執 行 查 估 作 業 補 償 數 額 經 查 定 後, 重 劃 會 應 將 補 償 清 冊 等 相 關 書 件 送 交 本 府, 並 由 本 府 依 新 北 市 各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地 上 物 補 償 數 額 審 核 操 作 原 則 ( 附 件 六 ) 辦 理 完 成 抽 檢 作 業 後, 由 重 劃 會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公 告 並 通 知 所 有 權 人 或 墓 主 辦 理 拆 遷 倘 抽 檢 結 果 發 現 有 違 反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將 移 請 主 管 機 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重 劃 會 依 獎 勵 辦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查 定 及 公 告 補 償 數 額 後, 土 地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墓 主 對 於 補 償 數 額 有 異 議 或 拒 不 拆 遷 經 協 調 不 成 者, 重 劃 會 應 記 明 兩 造 姓 名 住 址 異 議 事 由, 並 附 具 有 關 文 件 ( 應 備 文 件 如 附 件 六 之 一 ), 報 請 本 府 調 處 本 府 於 接 獲 調 處 申 請 時, 得 會 同 相 關 人 員 勘 查 現 場 進 行 調 處 會 議 時, 應 通 知 兩 造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重 劃 會 應 指 派 理 事 會 成 員 出 席, 並 得 由 兩 造 試 行 協 議 前 項 協 議 成 立 者, 以 其 協 議 為 調 處 結 果, 並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經 當 場 朗 讀 後, 由 兩 造 簽 名 或 蓋 章 協 議 不 成 立 或 任 何 一 造 經 二 次 通 知 不 到 場 者, 本 府 得 就 有 關 資 料 兩 造 陳 述 意 見, 作 成 調 處 結 果 當 事 人 不 服 調 處 結 果 者, 應 於 收 到 調 處 結 果 三 十 日 內 訴 請 司 法 機 關 裁 判, 並 於 訴 請 司 法 機 關 裁 判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提 出 起 訴 證 明 文 件 如 逾 期 未 起 訴 撤 回 起 訴 或 經 司 法 機 關 駁 回 者, 依 調 處 結 果 辦 理 十 二 重 劃 區 內 妨 礙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工 之 地 上 物, 於 調 處 完 成 後 拒 不 拆 遷 者, 重 劃 會 應 依 獎 勵 辦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將 補 償 數 額 提 存, 並 擬 定 拆 除 計 畫 提 請 理 事 會 同 意 後 送 請 本 府 代 為 拆 遷, 並 應 接 受 本 府 指 派 人 員 之 指 揮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5

36 前 項 拆 遷 作 業 所 需 有 關 費 用 由 重 劃 會 負 擔 ; 為 維 持 秩 序 所 需 警 力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府 協 調 辦 理 十 二 之 一 各 重 劃 區 依 市 地 重 劃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於 重 劃 計 畫 書 公 告 確 定 及 其 土 地 改 良 物 或 墳 墓 補 償 金 額 經 領 取 或 依 法 提 存 後, 應 提 送 上 開 證 明 文 件 報 本 府 備 查, 始 得 辦 理 重 劃 工 程 之 施 工 但 有 先 行 施 工 必 要 者, 應 提 送 無 爭 議 部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府 備 查, 始 得 辦 理 該 部 分 之 施 工 十 三 重 劃 區 內 無 償 取 得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其 地 上 相 關 設 施 除 經 本 府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無 需 興 闢 外, 應 於 重 劃 計 畫 書 記 明 列 入 重 劃 工 程 一 併 興 闢 完 成 十 四 重 劃 區 之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重 劃 會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並 委 由 合 格 之 相 關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 其 設 計 書 圖 及 工 程 預 算, 應 於 計 算 負 擔 總 計 表 報 核 前, 送 請 本 府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並 經 本 府 地 政 局 邀 集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及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工 程 書 圖 審 查 會 後 始 得 發 包 施 工 ( 工 程 計 畫 審 核 表 如 附 件 七 ), 前 開 工 程 書 圖 審 查 會 相 關 費 用 應 由 該 重 劃 會 負 擔 重 劃 會 應 於 施 工 前 提 報 經 技 師 簽 證 之 監 造 執 行 計 畫 書 品 質 計 畫 書 及 施 工 計 畫 書 等 相 關 資 料 予 本 府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之 監 造 執 行 計 畫 書 品 質 計 畫 書, 應 依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監 造 計 畫 製 作 綱 要 及 品 質 計 畫 製 作 綱 要 內 容 製 作 十 五 重 劃 會 應 檢 附 經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後 之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評 議 圖 地 價 評 議 表 冊 及 估 價 報 告 書 等 各 十 五 份 及 會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並 經 自 主 檢 查 後 (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評 議 表 之 自 主 檢 查 表 如 附 件 八 ), 送 本 府 提 交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前 項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應 委 由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查 估 及 簽 註 意 見, 並 應 俟 地 上 物 查 估 補 償 費 及 重 劃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經 本 府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地 價 評 議 作 業 本 府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重 劃 會 及 辦 理 查 估 之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應 列 席 說 明 十 六 重 劃 會 辦 理 重 劃 負 擔 之 計 算 及 土 地 交 換 分 合 設 計, 應 符 合 市 地 重 劃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及 都 市 計 畫 之 規 定 重 劃 會 於 辦 理 重 劃 土 地 分 配 前, 應 將 計 算 負 擔 總 計 表 及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府 核 定 前 項 計 算 負 擔 總 計 表 有 關 工 程 費 用, 應 以 送 經 本 府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數 額 為 準 ; 土 地 改 良 物 或 墳 墓 之 拆 遷 補 償 費, 以 重 劃 會 查 定 提 交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之 數 額 為 準 ; 其 餘 重 劃 費 用, 以 重 劃 計 畫 書 所 載 數 額 為 準 ; 貸 款 利 息, 以 本 府 各 該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工 程 費 用, 及 重 劃 會 查 定 提 交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之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與 重 劃 費 用 加 總 數 額, 重 新 計 算 之 金 額 為 準 十 七 重 劃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重 劃 會 應 督 促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確 依 已 核 定 之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施 工 規 範 及 計 畫 辦 理, 並 按 月 填 報 工 程 進 度 表 送 本 府 備 查, 本 府 得 不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施 工 計 畫 應 明 定 於 總 工 程 進 度 各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及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向 本 府 地 政 局 申 請 實 施 查 核 ( 工 程 查 核 權 責 單 位 及 項 目 表 如 附 件 九 ) 重 劃 會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本 府 得 主 動 辦 理 查 核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未 申 請 查 核 或 拒 絕 本 府 查 核 者, 得 予 警 告 經 警 告 達 三 次 者 將 命 其 整 理 整 理 作 業 程 序 另 訂 之 ( 二 ) 經 查 核 後, 限 期 未 改 善 完 成 者, 不 予 驗 收 接 管 ( 三 ) 倘 查 核 結 果 發 現 有 違 反 技 師 法 建 築 法 等 規 定 者, 移 請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查 核 小 組 )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政 局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3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7 督 導 小 組 ) 得 主 動 查 核 或 督 導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重 劃 會 不 得 拒 絕 前 項 查 核 及 督 導 作 業, 準 用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補 充 規 定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及 新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纪 錄 或 督 導 小 組 督 導 紀 錄 函 送 重 劃 會 並 副 知 本 府 地 政 局, 重 劃 會 應 就 紀 錄 所 載 缺 失 事 項 依 各 該 小 組 規 定 期 限 改 善 後 報 請 備 查, 未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成 且 未 經 查 核 小 組 或 督 導 小 組 同 意 展 延 期 限 者, 不 予 驗 收 接 管 十 八 重 劃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如 經 檢 舉 或 陳 情 工 程 施 作 有 違 法 或 與 規 劃 設 計 不 符 情 事, 本 府 得 通 知 重 劃 會 就 指 定 之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檢 驗 拆 驗 或 鑑 定 前 項 檢 驗 拆 驗 或 鑑 定, 重 劃 會 如 不 配 合, 本 府 得 依 獎 勵 辦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或 重 新 整 理, 必 要 時 得 解 散 之 第 一 項 檢 驗 拆 驗 或 鑑 定 及 復 原 費 用, 由 檢 舉 人 或 陳 情 人 依 本 府 估 算 金 額 預 先 繳 納, 經 查 驗 確 認 有 違 法 或 與 規 劃 設 計 不 符 情 事 者, 所 需 費 用, 由 重 劃 會 自 行 負 擔, 該 預 繳 費 用 全 額 無 息 退 還 ; 如 經 查 驗 確 認 無 違 法 或 與 規 劃 設 計 不 符 情 事 者, 所 需 費 用 由 該 預 繳 費 用 支 付, 多 退 少 補 十 九 重 劃 會 遭 法 院 裁 判 停 止 執 行 或 經 本 府 命 其 整 理 而 無 法 執 行 重 劃 業 務 時, 倘 重 劃 區 內 之 工 程 因 尚 未 施 作 或 未 完 成 致 損 及 公 益 之 虞, 得 依 其 情 事 之 緩 急, 由 各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相 關 費 用 應 納 入 重 劃 負 擔 前 項 相 關 費 用 應 於 該 重 劃 會 申 請 工 程 驗 收 前 繳 納 完 竣 二 十 重 劃 會 檢 送 經 會 員 大 會 議 決 之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會 議 紀 錄 申 請 本 府 備 查, 本 府 應 審 視 重 劃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有 無 摘 錄 地 號 錯 誤 有 無 遺 漏 地 號 未 配 或 取 配 面 積 與 重 劃 前 土 地 面 積 是 否 相 符 等 事 項 二 十 一 重 劃 會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會 議 紀 錄 經 本 府 備 查 後, 應 即 召 開 區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土 地 分 配 說 明 會, 檢 具 說 明 會 紀 錄 及 送 達 證 明 資 料 送 請 本 府 備 查, 並 應 於 工 程 進 度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之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完 成 後, 始 得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公 告 作 業 前 項 說 明 會 通 知 方 式 應 依 據 獎 勵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二 重 劃 會 於 分 配 結 果 公 告 期 滿 確 定 及 重 劃 工 程 竣 工 後, 應 即 辦 理 實 地 埋 設 界 樁, 並 將 有 關 圖 冊 及 座 標 資 料, 送 本 府 函 轉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登 記 經 檢 視 確 有 錯 誤 或 重 劃 後 土 地 分 配 面 積 與 地 籍 測 量 結 果 不 符 部 分,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應 通 知 重 劃 會 更 正 並 副 知 本 府 二 十 三 重 劃 工 程 完 竣 後, 重 劃 會 應 申 請 本 府 各 該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驗 收 合 格, 並 由 承 包 商 向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依 相 關 規 定 繳 交 保 固 保 證 金 後, 連 同 工 程 竣 工 相 關 資 料 送 請 各 該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接 管 養 護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項 目 驗 收 及 接 管 機 關 如 附 件 十 ) 保 固 期 滿 無 事 故 及 應 辦 事 項 者, 該 保 固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承 包 商 二 十 四 抵 費 地 之 出 售, 應 於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差 額 地 價 及 現 金 補 償 繳 領 或 提 存 完 竣 且 於 重 劃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接 管 後, 始 得 報 請 本 府 同 意 後 為 之 前 項 重 劃 工 程 未 竣 工 驗 收 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重 劃 會 之 事 由,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十 五 重 劃 會 依 獎 勵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辦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造 具 出 售 清 冊 送 請 本 府 地 政 局 備 查 後, 重 劃 會 應 發 給 承 受 人 產 權 移 轉 証 明 書, 由 承 受 人 向 登 記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二 十 六 重 劃 區 之 重 劃 盈 虧 均 由 重 劃 會 自 負 二 十 七 重 劃 會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擅 自 變 更 經 本 府 核 定 之 重 劃 計 畫 書 及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無 故 延 宕 工 程 或 遲 未 施 工 等 廢 弛 重 劃 業 務 者, 本 府 應 依 情 節 輕 重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警 告 撤 銷 其 決 議 或 命 其 整 理, 必 要 時 得 解 散 重 劃 會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7

38 附 件 一 新 北 市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成 立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審 核 表 審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核 項 目 審 核 單 位 審 核 意 見 簽 名 或 蓋 章 一 申 請 書 是 否 檢 附 : 無 須 補 正 ( 一 ) 範 圍 圖 ( 二 ) 發 起 人 所 有 區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地 政 局 應 予 補 正, 補 正 事 項 : 二 申 請 書 是 否 載 明 : ( 一 ) 擬 辦 重 劃 範 圍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總 數 ( 二 ) 發 起 人 姓 名 住 址, 並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發 起 人 為 法 人 時, 應 檢 具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代 表 人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三 ) 發 起 人 所 有 區 內 土 地 標 示 ( 四 ) 籌 備 會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地 址 三 發 起 人 人 數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過 半 數 或 七 人 以 上 發 起 四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不 得 辦 理 自 辦 重 劃 : ( 一 )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範 圍 小 於 一 個 街 廓 ( 但 因 都 市 計 畫 需 要 報 經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者 除 外 ) ( 二 ) 重 劃 範 圍 位 於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變 更 地 區 且 涉 及 重 劃 範 圍 內 之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者 ( 三 ) 經 都 市 計 畫 指 定 以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開 發 者 五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不 得 辦 理 自 辦 重 劃 : ( 一 ) 非 屬 都 市 計 畫 指 定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經 選 定 市 地 重 劃 範 圍 內 之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已 有 具 體 利 用 或 處 分 計 畫, 且 報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者 ( 但 剔 除 該 部 分 公 有 土 地 後, 重 劃 範 圍 仍 屬 完 整 者, 不 在 此 限 ) ( 二 ) 經 政 府 擬 定 開 發 計 畫 或 有 重 大 建 設 者 3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地 政 局 地 政 局 城 鄉 發 展 局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無 須 補 正 應 予 補 正, 補 正 事 項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地 政 局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六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自 辦 重 劃 地 區 是 否 為 都 市 計 畫 指 定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七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與 細 部 計 畫 是 否 皆 發 布 實 施, 或 細 部 計 畫 已 審 竣 或 主 要 計 畫 具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細 部 計 畫 內 容 註 : 一 本 表 應 於 本 府 收 文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審 竣, 各 受 會 機 關 應 於 受 會 後 十 日 內 審 竣 送 還 地 政 局 彙 整 二 本 表 經 審 核 應 予 補 正 者, 應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或 未 依 審 核 意 見 補 正 者, 應 以 駁 回 三 同 一 地 區 可 准 予 成 立 二 個 以 上 之 籌 備 會, 惟 對 於 已 有 核 准 成 立 籌 備 會 之 地 區, 於 另 核 准 新 成 立 籌 備 會 時, 應 同 時 副 知 已 核 備 成 立 之 籌 備 會 倘 其 中 一 個 籌 備 會 已 申 請 核 定 重 劃 計 畫 書 者, 於 核 定 計 畫 書 時 應 同 時 解 散 其 他 籌 備 會

39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區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籌 備 會 申 請 核 定 重 劃 範 圍 審 核 表 審 核 項 目 審 核 單 位 審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核 意 見 簽 名 或 蓋 章 無 須 補 正 應 予 補 正, 補 正 事 項 : 一 是 否 檢 附 下 列 圖 冊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重 劃 區 範 圍 及 位 置 圖 ( 三 ) 重 劃 區 都 市 計 畫 地 籍 套 繪 圖 ( 四 ) 重 劃 區 土 地 清 冊 並 載 明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五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負 擔 項 目 及 其 概 略 面 積 二 依 閭 鄰 單 位 劃 定 之 擬 辦 重 劃 地 區 範 圍 邊 界 是 否 依 下 列 原 則 劃 定 : ( 一 ) 明 顯 之 地 形 地 物 ( 二 ) 非 屬 整 個 街 廓 納 入 重 劃 區 者, 依 街 廓 分 配 線 ( 三 ) 計 畫 道 路 中 心 線 ( 但 路 寬 在 八 公 尺 以 下 或 都 市 計 畫 附 帶 以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開 發 者, 得 將 道 路 全 寬 納 入 重 劃 區 ) 三 擬 辦 重 劃 範 圍 係 依 閭 鄰 單 位 劃 定 者, 都 市 計 畫 是 否 為 細 部 計 畫 已 審 竣 或 主 要 計 畫 具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細 部 計 畫 內 容 地 政 局 地 政 局 無 須 補 正 應 予 補 正, 補 正 事 項 :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四 都 市 計 畫 指 定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之 擬 辦 重 劃 範 圍 是 否 與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內 容 相 符 五 擬 辦 範 圍 外 合 法 房 屋 法 定 空 地 有 無 列 入 重 劃 範 圍 工 務 局 是 否 六 重 劃 區 現 況 成 果 是 否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 檢 附 符 合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定 比 例 尺 之 都 市 計 畫 及 地 形 套 繪 圖 ) 七 都 市 計 畫 及 地 籍 資 料 等 進 行 套 繪 作 業 後, 是 否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 檢 附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定 比 例 尺 之 城 鄉 發 展 局 是 否 都 市 計 畫 及 地 籍 套 繪 圖 ) 八 擬 辦 開 發 範 圍 內 之 山 坡 地 面 積 是 否 達 一 公 頃 以 上 農 業 局 是 否 九 是 否 應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農 業 局 是 否 十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 ( 一 ) 是 否 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或 整 治 場 是 否 址 ( 二 ) 是 否 設 有 應 提 送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是 否 料 之 公 告 事 業 ( 三 ) 是 否 應 提 逕 流 廢 水 污 染 削 減 計 畫 送 審 是 否 十 一 擬 辦 重 劃 範 圍 是 否 應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環 境 保 護 局 是 否 十 二 重 劃 區 開 發 是 否 需 考 量 對 周 遭 或 下 游 水 路 排 洪 之 影 響 水 利 局 是 否 註 : 一 本 表 應 於 本 府 收 文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審 竣, 各 受 會 機 關 應 於 受 會 後 十 日 內 審 竣 送 還 地 政 局 彙 整 二 本 表 經 審 核 應 予 補 正 者, 應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或 未 依 審 核 意 見 補 正 者, 應 以 駁 回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3 年 春 字 第 13 期 39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夏 字 第 4 期 目 次 專 載 政 令 教 育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4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2014 年 总 结 2014 年, 普 通 高 校 党 的 建 设 在 国 家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深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伟 大 成 就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2014 年 总 结 2014 年, 普 通 高 校 党 的 建 设 在 国 家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深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伟 大 成 就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目 录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2014 年 总 结... 1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2014 年 概 况... 4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2014 年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流 程... 5 一 党 课 总 体 计 划... 8 二 课 程 安 排... 10 三 授 课 教 师 简 介... 11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 一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0)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9) ( 二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4 期 目 錄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政 令 水 利 訂 定 新 北 市 暫 掛 纜 線 管 理 要 點 廢 止 臺 北 縣 雨 水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院校设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及工作思路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院校设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及工作思路 全 国 高 校 设 置 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研 究 本 研 究 在 回 顾 总 结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设 置 和 高 校 布 局 调 整 历 史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借 鉴 国 际 院 校 设 置 和 区 域 布 局 的 相 关 经 验, 提 出 我 国 十 一 五 期 间 及 2020 年 全 国 高 校 设 置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方 案

More information

4.公共行政体制的创新.doc

4.公共行政体制的创新.doc 4. 1997 1997 2002 1979 1 20 30 50 6 4 2 1 3 164 2 40 723 368 121 1212 2 1997 9 29 1999 3 1997 3 2003 1 16 16 4 1997 8 4 1997 1998 1 5 1091 368 737 200 300 1 3 5 1998 1 2360 1000 42 4 5 7 1999 2 83 46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ang Jimin_CN.doc

Microsoft Word - Wang Jimin_CN.doc 第 四 部 分 : 发 言 人 : 草 地 管 理 和 畜 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王 济 民,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退 牧 还 草 对 牧 民 生 产 生 活 的 影 响 王 济 民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经 济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前 言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随 着 草 原 和 牲 畜 承 包 制 的 实 行, 我 国 牧 区 畜 牧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总 报 告. 1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周 塞 军 摘 要 : 自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北 京 律 师 已 经 走 过 了 60 多 年 的 征 程 回 顾 这 60 多 年 的 发 展, 一 方 面, 北 京 律 师 的 发 展 过 程 是 我 国 律 师 行 业 60 多 年 兴 衰 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A6E6B0CAAD70B565ACE3C0C0BB50ABD8C4B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A6E6B0CAAD70B565ACE3C0C0BB50ABD8C4B32E646F63> 第 九 章 行 動 計 畫 研 擬 與 建 議 第 九 章 行 動 計 畫 研 擬 與 建 議...1 第 一 節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結 果 與 發 展 構 想...1 一 南 投 縣 既 有 農 地 空 間 三 大 功 能 分 區 規 劃 結 果...1 二 南 投 縣 特 定 農 業 經 營 區 之 發 展 構 想...2 第 二 節 行 動 計 畫 研 擬...9 一 國 土 保

More information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資 料 產 生 日 期 :102/03/22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選 擇 題 編 答 試 題 依 據 法 源 號 案 1 2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1) 購 買 遠 期 外 匯 (2) 購 買 第 2 條 冷 凍 食 品 ( 肉 品 ) (3) 公 開 標 售 土 石 (4) 以 上 皆 非 2 2 下 列 何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More information

学 科 / 门 类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学 院 030107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中 欧 法 学 院 030108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030109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030110 军 事 法

学 科 / 门 类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学 院 030107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中 欧 法 学 院 030108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030109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030110 军 事 法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7 年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招 生 专 业 共 计 66 个,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招 生 专 业 共 计 6 个, 部 分 专 业 可 在 多 个 学 院 招 生, 详 见 表 1 表 2 各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人 数 等 详 见 表 3 表 3 中 外 国 语 考 试 科 目 七 选 一

More information

“秦火火”玩“火”自焚

“秦火火”玩“火”自焚 学 习 参 考 (2016 年 第 3 期 总 第 16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讲 政 治 有 信 念, 讲 规 矩 有 纪 律 讲 道 德 有 品 行, 讲 奉 献 有 作 为 目 录 组 织 生 活 1. 什 么 是 三 会 一 课? 1 2. 如 何 落 实 好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3 3. 党 课 教 育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9 4. 上 好 党 课 的 方

More information

衝出東方之珠,步向東方巨龍

衝出東方之珠,步向東方巨龍 2002 1 2 8800 4000 1000 3 20000 500 4 1956 300 5000 40-50 20-327 22 1600-1800 50 1986 15 8000 5 100 6 1999 10000 3000 6000 1000 4500 5000 280 4.3 WTO 7 8 6.7 9 3000 2 400 1000 20 20!!!!! 10 11 70% 20%

More information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20 5 20 20 19 20 20 / / 20 20 20 20 5 20 (1840-1911) 1840 1911 3 19 40 50 60 70 1861 1864 1866 1873 70 30 80 90 19 60 80 70 1894 1895 20 19?? (1911-1927) 1911 1956 83 1919 80 20 1921 7 1924 1 1927 1911

More information

00 54 3 36 2 2007 1 2006 2 2008 3 2008 WTO 1 1.7 5 1 2 3 4 5 6 21 21 7 2 1.7 5 3 1 2 3 4 5 6 7 8 2 6 4 1 2 3 4 5 6 7 5 2.3 7 6 1 2 3 4 5 1 3 7 ( ) 1 2 3 1 2 3 1 3 8 1 2 3 4 1.3 4 9 1 2 3 4 5 1 10 2 3 4

More information

年报修改稿 PDF

年报修改稿 PDF 1 2 3 4 5 48,961,424 A 2002 8 21 16. 85 / 2002 9 10 6 7 8 9 10 3,825,881,091.71 1,287,433,449.83 51,206,084.93 8,867,673.75 133,005,210.14 22,308,334.62 3,825,881,091.71 1,287,433,449.83 51,206,084.93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1 2 3 4 5 6 7 8 9 3 2002 10 25 3, 2 2002 2 2 2001 2002 3 8 2002 3 9 2002 4 26 2002 2002 5 31 4000 1-2 10 11 2002 6 1 12 ( ) 1900 4000 2002 12 31 100% 13 14 2002 12002 1 31 1 2001 2 2001 3 2001 2002 4 2001

More information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0 WTO 11 12 3 13 14 2002 2 1 1 12 31 3 4 5 6 1 2 15 7 8, 9 1 2 8 3 10 1 : 16 17 2 3 4 5, 11 1 2 20% 20% 20% 20% 20% 20% 50% 50% 50% 3 :,,,,, 12 1 2 3 4 5% 45 5% 2.11% 40 5% 2.38%

More information

2000年度中期报告_ _.doc

2000年度中期报告_ _.doc 1 2 3 20045.28 7570.79 27.41 % 403.94 88.96 28.24 % 278.49 31.73 12.85% 13.49 % 5.47 12 62% 6.1 54% 2000 3 27 2000 3 24 4 WTO 1 2 1 2 3 2000 2000 1999 1 1999 10% 55519109 10% 55519109 2 1999 163328985

More information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A 600777 98 2003 6 5 1-1-1 (2003) 0240 : 2003 4 1: 2003 2: 3: 4: 2 2000 2001 2002 2003 2003 1. 2. 3. 4. 5. 6., 7. 8. 9. 2 3 ( ) 2003 2002 4 1. 2003 2002 2003,, 2003 2002 12.74 (1) 2002 2003 2002 (2) 2003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第 一 章 目 的 3 第 二 章 過 程 4 第 三 章 心 得 6 第 四 章 建 議 14 附 錄 16 2

目 次 第 一 章 目 的 3 第 二 章 過 程 4 第 三 章 心 得 6 第 四 章 建 議 14 附 錄 16 2 類 別 : 其 他 地 區 : 日 本 新 北 市 立 泰 山 高 中 暨 國 立 內 壢 高 中 103 年 度 赴 日 本 教 育 旅 行 報 告 主 辦 機 關 : 新 北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上 級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 目 次 第 一 章 目 的 3 第 二 章 過 程 4 第 三 章 心 得 6 第 四 章 建 議 14 附 錄 16 2 第 一 章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一十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一十三) ............................................. I ............... II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10 11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20 1 2 3 4 5 6 21 1 2 3 4 5 6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More information

目錄第十期.doc

目錄第十期.doc ( ) ISSN 1609-8765 APEC WTO WTO WTO 921 M1A2 WTO WTO APEC APEC 4 5 10 in * ? 90.11.09

More information

各 种 形 式 里, 而 文 艺 亦 其 一 种 文 艺 在 隐 隐 中 实 在 负 着 联 合 人 类 的 使 命 在 文 艺 里, 我 们 感 染 着 全 人 类 的 悲 乐, 乃 至 人 类 以 外 的 悲 乐 这 种 联 合 力, 是 文 艺 的 力 量 的 又 一 方 面 有 人 说 文

各 种 形 式 里, 而 文 艺 亦 其 一 种 文 艺 在 隐 隐 中 实 在 负 着 联 合 人 类 的 使 命 在 文 艺 里, 我 们 感 染 着 全 人 类 的 悲 乐, 乃 至 人 类 以 外 的 悲 乐 这 种 联 合 力, 是 文 艺 的 力 量 的 又 一 方 面 有 人 说 文 绝 密 启 用 前 试 卷 类 型 :A 2016 年 3 月 湖 北 省 七 市 ( 州 ) 教 科 研 协 作 体 高 三 联 合 考 试 语 文 本 试 题 卷 共 10 页,18 题 ( 含 选 考 题 ) 全 卷 满 分 150 分 考 试 用 时 150 分 钟 祝 考 试 顺 利 注 意 事 项 : 1. 本 试 题 卷 分 第 Ⅰ 卷 ( 阅 读 题 ) 和 第 Ⅱ 卷 ( 表 达

More information

30 Years of Chinese Financial Reform: Policy Operation and ...

30 Years of Chinese Financial Reform: Policy Operation and ... 中 国 财 政 改 革 30 年 : 政 策 操 作 与 制 度 演 进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贾 康 赵 全 厚 1978 年 以 来, 中 国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开 始 了 由 计 划 经 济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转 变 的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历 程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近 30 年 时 间 里,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现 代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作者的話

作者的話 No. 2007-91 2007 12 14 ********************************************************* 我 國 反 腐 敗 鬥 爭 面 臨 的 問 題 原 因 和 對 策 1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上 強 調 : 堅 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關 係 人 心 向 背 和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是 黨 必 須 始 終

More information

第九章 大漠荒原的腾飞

第九章  大漠荒原的腾飞 第 九 章 大 漠 荒 原 的 腾 飞 西 北 干 旱 地 区 的 地 理 范 围 是 贺 兰 山 以 西 的 广 大 地 区, 包 括 内 蒙 古 西 部 河 西 走 廊 整 个 新 疆 和 青 海, 土 地 面 积 292 万 平 方 公 里 1 如 今, 三 江 ( 长 江 黄 河 澜 沧 江 ) 发 源 地 36 万 平 方 公 里, 包 括 玉 树 果 洛 两 地 区 之 大 部, 已 经

More information

田小琳.doc

田小琳.doc 2000 4 2000 11 14 1984 1995 12 1997 WTO 181 1998 2000 5 182 9 13 183 1997 75% 30 25% 15 184 10 5 55% 2 5% 3 40% 50 25 100 50 185 186 3 4 5 2 1 2 1 5 449 90% 100% 80% 90% 70% 80% 50% 70% 0 50% 187 3000

More information

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

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 * 上 海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实 验 研 究 把 上 海 确 定 为 全 国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是 国 务 院 教 育 部 以 及 上 海 市 高 层 领 导 着 眼 于 全 国 教 育 发 展 和 上 海 的 实 际 共 同 推 动 的 一 项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的 重 大 决 策 充 分 理 解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政 策 的 精 神 实 质, 统

More information

大会资料上传1.PDF

大会资料上传1.PDF 2003 1 4 5 7 10 11 3 1 2003 1 1 2 3 4 5 6 2 2003 1 2001 3 2001 10 15 2002 10 14 2003 10 13 3 2003 1 4 2003 1 5 6 2003 1 2003 1 1 200MHz 7 2003 1 57,163 42,872.25 2 5,312 3 2,983 4 WTO 2,488 8 2003 1 5

More information

( 3 ) ( 30 ) ( 54 ) ( 73 ) ( 106 ) ( 132 ) ( 156 ) ( 186 ) ( 209 ) ( 234 ) ( 260 ) ( 289 ) ( 313 ) ( 334 ) ( 359 ) ( 388 ) ( 409 ) 1 ( 435 ) ( 458 ) ( 477 ) ( 493 ) ( 511 ) ( 540 ) ( 561 ) ( 585 ) ( 609

More information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2008,,,,,,,, 3 2009 1, 6 6 ; 100,, ; ;, ;,,,, 6, 2009 ( ),,?,,, 2 3 :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 1998, : ;, :,,, 2009 2010,, 2 3 1998, 10 2008 ( ),,, 5

More information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蓝 皮 书 10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程 遥 摘 要 : 关 键 词 : 大 豆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传 统 种 植 作 物, 东 北 三 省 是 我 国 最 大 的 大 豆 主 产 区 近 年 来 却 随 着 外 国 转 基 因 大 豆 的 大 量 进 口, 种 植 面 积 连 年 以 10% 以 上 的 速 度 递 减, 形 势 相 当 严 峻 国 家 如

More information

LP5-103026_保全_契約條款

LP5-103026_保全_契約條款 招 標 案 號 :LP5-103026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104 年 度 保 全 ( 警 衛 勤 務 )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代 理 適 用 機 關 採 購 保 全 ( 警 衛 勤 務 ), 適 用 機 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8_00030.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8_00030.doc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01 號 委 員 提 案 第 19344 號 案 由 : 本 院 委 員 陳 超 明 等 17 人, 鑑 於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及 其 性 能 維 護 之 良 窳, 攸 關 公 共 安 全 甚 鉅, 為 建 立 消 防 設 備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2012 2013 2014 3. 4. ( ) ( ) CN ISSN 2015 11 16 2015 12 18 1 A4 1 1 A4 2 1 A3 3 1 A4 4 1 A4 5 1 A4 6 1 A4 7 1 A4 8 1 A4 9 1 A4 10 4 4 11 1 A4 1 2 3 1 2 3 A4 A4 1 1 A4 2 1 A4 1 1 2 5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财 会 2013 1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带 格 式 的 : 要 点,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删 除 的 内 容 : 征 求 意 见 稿 带 格 式 的 :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推 进 会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期9.8.indd

第九期9.8.indd 目 录 [ 主 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 主 办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 编 辑 ] 中 国 律 师 编 辑 部 [ 出 版 ] 中 国 律 师 杂 志 社 [ 出 版 日 期 ] 2015 年 9 月 10 日 [ 邮 编 ] 100007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四 十 条 24 号 青 蓝 大 厦 503 504 室 [ 印 刷 ] 廊 坊 市

More information

5-1淡江大學學則950602

5-1淡江大學學則950602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台 (86) 高 ( 二 ) 字 第 86028132 號 函 核 准 87.10.28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7.11.06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145848 號 函 備 查 88.01.26 (88) 校 秘 字 第 0243 號 函 修 正 89.06.09 第 43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1997 1998 19992 2000 2001 70 20 82 24 89 12 80 84 4 85 7 87 88 3 90 12 15 3 17.2 3 903 2,123 1670 20 90 8.6 20 86 85 86 88 0.25 15 13 WTO 1. 2. 3. 4. 5. 1. 14 15 2. 3. (1) 20 (2) 20 63 (3) 20 4. (1) 12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318 ISSN 0255-6162 GPN 2006900031 318 96 年 6 20 行 行 北 161-2 0226531318 http://www.nlfd.gov.tw 10 年 度 留 行 年 度 留 不 不 不 立 來 行 理 料 聯 路 留 量 行 不 臨 不 量 留 量 行 若 量 不 良 1 318 年 度 留 行 年 度 留 不 不 利 隆 利 隆 殺 蓮 隆 隆 不

More information

A股招股说明书.doc

A股招股说明书.doc 150,000,000 1.00 4.20 0.113 4.087 150,000,000 630,000,000 17,000,000 613,000,000 2000 12 22 23 000 511 512 5-1-3 5-1-10 5-1-11 5-1-12 5-1-19 5-1-34 5-1-39 5-1-41 5-1-43 5-1-47 5-1-62 5-1-84 5-1-88 5-1-92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期4.28.indd

第五期4.28.indd 目 录 [ 主 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 主 办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 编 辑 ] 中 国 律 师 编 辑 部 [ 出 版 ] 中 国 律 师 杂 志 社 [ 出 版 日 期 ] 2015 年 5 月 10 日 [ 邮 编 ] 100007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四 十 条 24 号 青 蓝 大 厦 503 504 室 [ 印 刷 ] 北 京 多

More information

高考政治备考讲座

高考政治备考讲座 高 考 政 治 备 考 讲 座 一 命 题 特 点 1. 背 景 材 料 时 政 化 一 个 背 景 材 料, 可 编 制 一 个 试 题, 也 可 编 制 多 个 试 题, 少 则 编 制 2 3 个 试 题 近 年 政 治 试 题 涉 及 的 背 景 材 料 有 :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修 改 宪 法 三 个 代 表 小 康 建 设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人 为

More information

LP5-103033_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_契約條款

LP5-103033_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_契約條款 招 標 案 號 :LP5-103033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104 年 度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人 力 勞 務 工 作 委 託 外 包 集 中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茲 依 據 行 政 院 93 年 8 月 4 日 院 授 人 企 字 第 09300635441 及 09300635442 號 二 函 交 通 部 公 路

More information

具 书 面 通 知 院 系 凭 财 务 处 书 面 认 可 通 知 给 学 生 予 以 注 册 第 七 条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学 校 财 务 处 向 各 院 系 书 面 通 报 该 院 系 学 生 学 费 缴 纳 情 况 对 欠 缴 未 交 学 费 者, 由 院 系 催 缴 第 八 条 无

具 书 面 通 知 院 系 凭 财 务 处 书 面 认 可 通 知 给 学 生 予 以 注 册 第 七 条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学 校 财 务 处 向 各 院 系 书 面 通 报 该 院 系 学 生 学 费 缴 纳 情 况 对 欠 缴 未 交 学 费 者, 由 院 系 催 缴 第 八 条 无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一百一十四).doc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一百一十四).doc ......... 2002............... ....................................... 1999 28 21 1999 9 1 2 3 1 21 2 3 2005 7 10 2000 2005 4 2000 2005 10 1822 7 11 2010 15 2ill 5 5 18 2005 25 4 6 6 4 1 2005 8 2010

More information

新 农 村 建 设 经 验 总 结 与 推 广 文 集 北 京 绿 十 字 南 都 基 金 会 2012 年 10 月 21 日 -26 日 河 南 信 阳 主 编 : 王 佛 全 录 音 整 理 : 孙 晓 阳 荣 尊 堂 白 晶 晶 摄 影 : 丁 炜 王 佛 全 前 言 512 地 震 后, 北 京 绿 十 字 受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多 次 资 助, 在 四 川 开 展 了 灾 后

More information

《记忆》九十九期

《记忆》九十九期 记 忆 九 十 九 期 目 录 专 稿 周 家 琮 文 革 春 秋 文 革 与 历 史 关 系 的 几 点 思 考 唐 金 鹤 浅 谈 孙 耘 的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清 华 文 革 孙 耘 直 面 良 知 :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读 良 知 的 拷 问 之 后 的 一 次 谈 话 ( 二 ) 述 往 公 孙 雨 抬 马 记 插 队 轶 事 之 二 序 与 跋 启 之 故 事

More information

c linyifu.PDF

c linyifu.PDF No.C2002005 2002 3 21 2000 1978 3.27 6.4% 90 6% 1989 1996 2000 1999 2.11% 1997 10.5% 1 5.1% 2 1997 1 11 15 2 3 400 2000 84.8% 63.8% 2000 48.7 12.3 28.6 41.7% 15.4% 31.6% 2000 2253 1991 2025 11.3% 2000

More information

四川党务党建网系列专题资料之一

四川党务党建网系列专题资料之一 四 川 党 务 党 建 网 系 列 专 题 资 料 之 三 学 习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精 神 资 政 参 考 聚 焦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四 川 党 务 党 建 网 主 办 2013 年 12 月 10 日 目 录 改 革 总 论 栗 战 书 : 遵 循 四 个 坚 持 的 改 革 经 验 5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又 一 次 总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要 求, 结 合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要 求, 结 合 河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冀 人 社 发 2016 12 号 各 市 (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做 好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 1,,,, ;,,,, ( CFO),,,,,,,, 1. ( ),,,,,, 2.,,, W TO,,, 2 /,,,,,, ;,,,,,,,,,, 1. 6, :, ; ;,,,,,,, ;,,, ;, 2. CPA 12,,,,, / 3,,,,,,, 18, 6 :, ;, ;, ;, ;, ;, 12 :, ;, ;, ;, ;, ;, ;, ;, ;, ;, ;CPA, ;,,,,,,

More information

2016 52 2016 2016 2016 86 2016 2014 21 2016 1 61 1312 510623 38923587 38923586 2016 11 30 2016 12 11 10 2016 1. 2. 2 3. 3 1. 2. 3 3. 2013 2014 2015 1. 2. 3. 1. 2. 3. 4. 1. 1 1 2. 2 3. 1 2 2 4. 1 2 CN F

More information

2005 4 11-14 11 1999 2004 6 2004 52 2

2005 4 11-14 11 1999 2004 6 2004 52 2 340 2005.6.30 6 2005 4 11-14 11 1999 2004 6 2004 52 2 - 2 3 30 10 1112 12 3 8000 4671 16.7 7.64 1 10 27 554 24 57 400 3 280 34310 1 2 4 10 30 40 12 1 1 1 2004 3 213 6 500 5 772 10000 12 710 63 11.4 205

More information

WTO

WTO 2003 IPO 1 2 1 2 3 3 1 70% 60% 1 2 60 600 30 2001 487.6 3 WTO 5 1999-2002 1 1999 9 2 2000 6 2 3 2001 4 2002 1 3 2 2-3 3-5 3 2002-2003 1 1 4 2 3 2 1 99 99 2 99 3 3 1 2 2003 -- 5 1 2003 7 19 11 6 H 34.55

More information

1 3 25 33 37 39 42 48 54 58 61 67 69 73 76 77 79 8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83 87 90 107 112 119 125 130 134 139 144 147 155 16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E1BCC6D1A7D7A8D2B5C5E0D1F8B7BDB0B8D0DEB6C1D6B8C4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E1BCC6D1A7D7A8D2B5C5E0D1F8B7BDB0B8D0DEB6C1D6B8C4CF2E646F63> 福 州 大 校 训 博 远 志 明 德 至 诚 目 录 福 州 大 大 英 语 课 程 教 实 施 方 案... 1 福 州 大 大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分 级 教 实 施 方 案... 2 会 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3 会 计 专 业 简 介 与 培 养 方 案 解 读... 8 管 理 院 会 计 专 业 课 程 安 排 表... 13 福 州 大 大 英 语 课 程 教 实 施

More information

,

, 16 61741 1670 1723 1764 151889 125 WTO 2005 8 2 34 35 602 230 19866 11,600 160 18 1897 5 13 30 36 37 12 1967 1972 2003 7 1980 DIY 1987 1990 2009 3 1947 2003200 1967 5 196320 162007 2007 38 39 3 1996 1998

More information

经贸院

经贸院 公 共 管 理 学 ( 第 二 版 ) 陈 振 明 主 编 参 考 书 : 张 成 福 公 共 管 理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张 国 庆 公 共 行 政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复 习 方 法 和 复 习 规 划 对 于 考 研 专 业 课 的 复 习, 育 明 教 育 咨 询 师 建 议 大 家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建 议 : ( 一 ) 记 忆 方 法 1. 快 速

More information

算生男孩,今天算生男孩 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风靡台湾的卧室风水装修

算生男孩,今天算生男孩 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风靡台湾的卧室风水装修 算 生 男 孩, 今 天 算 生 男 孩 水 装 修 小 编 要 为 大 家 介 绍 的 是 风 靡 台 湾 的 卧 室 风 生 男 孩 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com http://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 算 生 男 孩, 今 天 算 生 男 孩 小 编 要 为 大 家 介 绍 的 是 风 靡 台 湾 的 卧 室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二 五 年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才发展重点专题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才发展重点专题规划的通知 00 4 5 10 11 12 15 19 21 21 2000 2001 2005 1 1997?010 2000 100.9 2000 97.35 96.48% 12.71 75.21 1 1996 87.1 2000 97.35 5 10.25 11.77% 2.87% 3.18% 5.77% 318 2 1 2000 17.3 1996 11% 15% 35.75 1996 25.4% 29.5%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2001年\) (2001 ) 2001 1 8 1 15 10 8 000 19.5 1 18 1 31 37.8 13.2 2 5 61 103.4 27 10 2 500 2 9 9 13 2 10 10 16 2 16 45 2001 140 7.5 440 60 855 37 22.14 38 3 2 22 1 2 23 2 25 40 7443 27.99 20 7990 30.3 2 26 30 2

More information

宁 德 核 电 1 号 机 组 N101 大 修 顺 利 结 束 有 必 要 始 终 保 持 一 颗 追 求 卓 越 的 心 宁 德 核 电 2 号 机 组 完 成 168 小 时 试 运 行 具 备 商 运 条 件

宁 德 核 电 1 号 机 组 N101 大 修 顺 利 结 束 有 必 要 始 终 保 持 一 颗 追 求 卓 越 的 心 宁 德 核 电 2 号 机 组 完 成 168 小 时 试 运 行 具 备 商 运 条 件 02 总 第 39 期 2014 年 5 月 15 日 图 / 梁 自 乐 一 次 把 事 情 做 好 连 夜 奋 战, 只 为 机 组 168 小 时 试 运 行 在 核 岛 的 日 子 光 阴 的 故 事 宁 德 核 电 运 行 操 纵 员 成 长 录 青 春 言 : 不 要 让 我 们 的 青 春 失 声 宁 德 核 电 1 号 机 组 N101 大 修 顺 利 结 束 有 必 要 始 终 保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同等学历班招生简章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同等学历班招生简章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课 程 研 修 班 招 生 简 章 为 了 加 快 培 养 国 际 化 复 合 型 高 层 次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进 一 步 提 高 本 行 业 专 业 人 员 的 法 学 水 平 和 业 务 素 质,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法 律 专 门 人 才 的 需 求,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在 北

More information

7附錄六0505

7附錄六0505 附 錄 六 : 陳 良 宇 詳 細 經 歷 1924 年 陳 良 宇 之 父 陳 更 華 出 生 於 浙 江 寧 波 鎮 海 洪 塘 陳 家 弄 1944 年 陳 良 宇 夫 人 黃 毅 玲 出 生 于 福 建 泉 州 1954 年 陳 更 華 和 李 謀 真 在 寧 波 洪 塘 結 婚, 同 年 移 居 上 海 讀 書 1964 年 10 月 陳 良 宇 出 生 於 上 海 南 京 中 央 政 府

More information

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

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一 书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由 编 者 何 宗 思 授 予 中 文 在 线 (www.chineseall.com)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精 品 茅 于 轼 何 宗 思 编 前 言 : 给 你 所 爱 的 人 以 自 由 你 若 爱 她, 让 你 的 爱 像 阳 光 一 样 包 围 她, 并 且 给 她 自 由 泰 戈 尔 一 个 人 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609 _32_ 民事裁判.doc

Microsoft Word - 9609 _32_ 民事裁判.doc 裁 判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一 民 事 裁 判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10 號 95 年 2 月 23 日 裁 判 要 旨 :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謂 之 土 地 上 之 工 作 物, 係 指 以 人 工 作 成 之 設 施, 建 築 物 係 其 例 示 而 建 築 物 內 部 之 設 備 如 天 花 板 樓 梯 水 電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0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研究项目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0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研究项目 四 川 诚 信 ( 信 用 ) 体 系 建 设 调 研 报 告 四 川 省 市 场 经 济 诚 信 建 设 促 进 会 调 研 课 题 组 2011 年 08 月 23 日 1 四 川 诚 信 ( 信 用 ) 体 系 建 设 调 研 报 告 调 研 课 题 参 与 单 位 主 管 单 位 :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承 担 单 位 : 四 川 省 市 场 经 济 诚 信 建

More information

深 圳 蓝 皮 书 (2008) 的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资 金 外 汇 等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逐 步 放 宽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下 放 权 力 简 化 程 序, 由 审 批 管 理 向 核 准 制 转 变, 开 始 构

深 圳 蓝 皮 书 (2008) 的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资 金 外 汇 等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逐 步 放 宽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下 放 权 力 简 化 程 序, 由 审 批 管 理 向 核 准 制 转 变, 开 始 构 深圳企业实施 走出去 战略研究 深圳企业实施 走出去 战略研究 查振祥 摘 要: 深圳企业向境外拓展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现阶段深圳企业 采用贸易途径以及投资建厂等方式实施 走出去 战略的较多, 以资本运 营模式 ( 主要是收购兼并 股权置换 境内外上市等方式) 进行的较少 其主要原因是: 项目审批核准难度大; 企业层面与东道国或者异地的政府沟 通渠道有限; 本土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资本运营支持力度相对欠缺;

More information

2000 2001 3 26 500003 1998 6 16 1998 6 22 20 15 1998 6 26 360 38 200120 http://www.huaan.com.cn 021-58881111 021-58406138 55 55 100032 2000 010-66106878 010-66106904 146 2000. 2000 1999 1,156,451,241.41

More information

高考资源网

高考资源网 文 综 政 治 解 题 方 法 集 锦 及 复 习 要 求 一 关 于 高 考 复 习 的 反 思 : 我 认 为, 高 三 政 治 学 科 的 复 习 主 要 突 破 两 大 难 题 : 第 一 基 础 知 识 的 落 实 ( 复 述 整 合 ), 第 二 解 题 方 法 的 掌 握 ( 知 晓 运 用 ), 这 是 破 解 高 考 应 试 难 题 的 两 把 利 刃 而 主 观 性 试 题 是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5zc\11期\11Q-改版.FIT)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5zc\11期\11Q-改版.FIT) 将 改 革 创 新 作 为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主 动 力 重 要 言 论 10 月 9 日, 我 省 召 开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七 次 会 议 会 议 进 一 步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部 署 明 年

More information

能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与 控 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医 学, 法 医 病 理 学, 法 医 遗 传 学, 警 察 体 能 与 警 务 实 战 技 能 训 练, 警 务 战 术 训 练, 公 安 管 理 学, 比 较 警 察 研 究,

能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与 控 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医 学, 法 医 病 理 学, 法 医 遗 传 学, 警 察 体 能 与 警 务 实 战 技 能 训 练, 警 务 战 术 训 练, 公 安 管 理 学, 比 较 警 察 研 究, 海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研 究 生 专 业 指 导 目 录 给 人 改 变 未 来 的 力 量 >>>2015 海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信 息 及 备 考 汇 总 研 究 生 专 业 指 导 目 录 ( 按 Ctrl+F 快 速 查 找 ) ( 一 ) 哲 学 类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中 国 哲 学, 外 国 哲 学, 逻 辑 学, 伦 理 学, 美 学, 宗 教 学, 科 学 技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6zc\4Q\4Q-改版-D.FIT)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6zc\4Q\4Q-改版-D.FIT) 重 要 言 论 贯 彻 落 实 两 会 精 神 开 创 湖 北 发 展 新 局 面 这 次 全 国 两 会 是 在 十 二 五 完 美 收 官 十 三 五 发 展 大 幕 开 启 之 际 召 开 的 一 次 十 分 重 要 的 会 议 我 们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不 断 加 快 建 成 支 点 走 在 前 列 进 程, 奋 力 开 创 湖 北 弯 道 超 越 科 学

More information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来 晚 上 有 力 气 的 话 去 夫 子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来 晚 上 有 力 气 的 话 去 夫 子 D1 16/10 火 車 站 搭 藍 色 地 鐵 1 號 綫 ( 往 迈 皋 桥 站 方 向 ) 到 新 街 口 站 6 號 出 口 出 直 行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2 2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6 3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7 4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8 5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9 6 留 学

目 录 1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2 2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6 3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7 4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8 5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9 6 留 学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11 年 4 月 目 录 1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2 2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6 3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7 4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8 5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通 讯 2012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05 期 ) 政 策 信 息...1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实 践 育 人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思 政 [2012]1 号... 1 委 员 访 谈... 8 校 长 论 坛... 13 重 构 培 养 体 系 打 造 育 人 平 台 全 面 提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舉 行 14 屆, 吸 引 台 灣 與 大 陸 金 融 產 官 學 之 代 表 參 加, 對 溝 通 雙 方 意 見, 增 進 彼 此 了 解, 及 拓 展 業 務 合 作 空 間, 甚 有 助 益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為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摘 要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舉 行 14 屆, 吸 引 台 灣 與 大 陸 金 融 產 官 學 之 代 表 參 加, 對 溝 通 雙 方 意 見, 增 進 彼 此 了 解, 及 拓 展 業 務 合 作 空 間, 甚 有 助 益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為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會 議 ) 參 加 第 14 屆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姓 名 職 稱 : 連 德 宏 專 員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97 年 11 月 23 日 至 28 日 報 告 日 期 :98 年 2 月 23 日 摘 要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More information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体 系 概 案 例 与 实 践 教 程 本 专 题 概 述 的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两 大 理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体 系 概 案 例 与 实 践 教 程 本 专 题 概 述 的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两 大 理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专 题 一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两 大 理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体 系 概 案 例 与 实 践 教 程 本 专 题 概 述 的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两 大 理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体 系 及 其 精 髓, 是

More information

8.完善与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doc

8.完善与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doc 完 善 与 发 展 农 产 品 期 货 市 场, 1 变 革 农 业 生 产 方 式, 促 进 新 农 村 建 设 证 监 会 研 究 中 心 黄 明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推 进,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新 农 村 建 设 对 促 进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的 意 义 越 来 越 重 要 农 产 品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对 促 进 农 村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五 ) 一 般

More information

臺 中 市 農 村 再 生 總 體 計 畫 核 定 文 號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民 國 4 年 月 2 日 農 授 水 保 字 第 4887 號 函 核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摘 要 本 計 畫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規 定, 以 改 制 後 行 政 轄 區 為 計 畫 範 圍, 並 指 出 臺 中 市 適 用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之 區 域 以 生 產

More information

1

1 論 立 理 WTO 行 狀 利 立 論 易 WTO 力 便 流 陸 易 便 力 理 立 力 易 行 力 若 留 1 諾 降 易 諾 參 力 來 說 不 利 金 來 參 若 諾 年 率 率 拉 類 行 量 2011 年 率 2001 年 率 降 料 來 年 (91) 年 11 諾 行 率 20.02 年 降 14.01 年 降 13.67% 年 100 年 降 12.86 率 6.03 年 降 5.78

More information

饭店业内参总27期_定稿_.doc

饭店业内参总27期_定稿_.doc 饭 店 业 内 参 2007 年 12 月 20 日 总 第 二 十 七 期 浙 江 省 饭 店 业 协 会 编 本 期 导 读 协 会 动 态 协 会 圆 满 完 成 2007 年 考 察 计 划 协 会 召 开 饭 店 发 展 专 业 委 员 会 工 作 会 议 协 会 经 济 型 饭 店 分 会 首 次 会 长 会 议 在 杭 州 召 开 行 业 资 讯 香 港 入 境 旅 客 量 上 升 酒

More information

国防常识

国防常识 ...1...14...14...18...19...26...28...30...31 97...40...40...41...42 ()...43...43...44...44...45...46 I ...47...47...48...49...49...52...53...54...54...55...57...58...59...61...62...62...64...66...68...69...72

More information

的 城 镇 化 放 在 第 一 位 新 型 城 镇 化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首 先 是 调 整 人 口 结 构, 坚 决 抑 制 大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发 展 城 市 群 城 市 卫 星 群 中 小 城 镇, 实 现 大 中 小 城 市 协 调 发 展 中 国 城 乡 建 设 经 济

的 城 镇 化 放 在 第 一 位 新 型 城 镇 化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首 先 是 调 整 人 口 结 构, 坚 决 抑 制 大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发 展 城 市 群 城 市 卫 星 群 中 小 城 镇, 实 现 大 中 小 城 市 协 调 发 展 中 国 城 乡 建 设 经 济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展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和 解 决 地 方 重 大 突 出 问 题 财 力 补 助 资 金 专 项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健 全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的 要 求, 提 高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近 日, 财 政 部 组 织 驻 北 京 河 北 等 13 个 省 ( 自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章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1 相 關 計 畫 回 顧 一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 民 國 81 年 ) 民 國 81 年, 中 央 政 府 指 示 規 劃 推 動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期 使 金 門 的 經 濟 能 夠 快 速

第 一 章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1 相 關 計 畫 回 顧 一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 民 國 81 年 ) 民 國 81 年, 中 央 政 府 指 示 規 劃 推 動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期 使 金 門 的 經 濟 能 夠 快 速 第 三 篇 離 島 綜 合 建 設 實 施 方 案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第 一 章 基 礎 建 設 部 門 發 展 計 畫 1-1 相 關 計 畫 回 顧 一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 民 國 81 年 ) 民 國 81 年, 中 央 政 府 指 示 規 劃 推 動 金 門 地 區 綜 合 建 設 方 案, 期 使 金 門 的 經 濟 能 夠 快 速 發 展, 並 縮 短 台

More information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南 華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一 日 期 :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二 地 點 : 成 均 館 三 樓 會 議 室 三 列 席 指 導 : 陳 校 長 淼 勝 四 主 席 : 蔡 教 務 長 加 春 記 錄 : 翁 國 峰 五 出 席 人 員 : 釋 學 務 長 慧 開 ( 請 假 ) 陳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 申 报 呈 报 的 程 序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单 位 审 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办 法,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公 布 申 报 评 议 方 案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More information

大 众 电 影 大 众 健 康 大 众 理 财 顾 问 大 众 摄 影 大 众 心 理 学 大 众 医 学 大 自 然 单 片 机 与 嵌 入 式 系 统 应 用 当 代 当 代 经 济 研 究 当 代 青 年 当 代 青 年 研 究 当 代 世 界 当 代 世 界 与 社 会 主 义 当 代 小

大 众 电 影 大 众 健 康 大 众 理 财 顾 问 大 众 摄 影 大 众 心 理 学 大 众 医 学 大 自 然 单 片 机 与 嵌 入 式 系 统 应 用 当 代 当 代 经 济 研 究 当 代 青 年 当 代 青 年 研 究 当 代 世 界 当 代 世 界 与 社 会 主 义 当 代 小 2015 年 中 文 期 刊 目 录 CAD/CAM 与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IT 时 代 周 刊 WTO 经 济 导 刊 安 徽 科 技 安 全 安 全 与 电 磁 兼 容 安 全 与 环 境 学 报 八 小 时 以 外 百 科 知 识 百 年 潮 半 导 体 技 术 半 月 谈 报 刊 精 粹 北 京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北 京 大 学 学 报 ( 自 然 科

More information

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 主 要 内 容 1. 成 果 概 述 2. 成 果 主 要 内 容 3. 创 新 点 4. 应 用 情 况 5. 主 要 完 成 人 介 绍 2 西 部 地 区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建 设 面 临 的 问 题 近 年 来 我 们 的 解 决 思 路 形 成 的 主 要 成 果 1. 成 果 概 述 3 1.1 西 部 地 区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建 设 面 临 的 问 题 背 景 : 从 西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 E30382E B3CCA6B3A751BCD0A4CEB5FBBFEFC075B3D3BC74B0D328A643A64C292E BACDBAE65BCD2A6A15D>

<4D F736F F F696E74202D E30382E B3CCA6B3A751BCD0A4CEB5FBBFEFC075B3D3BC74B0D328A643A64C292E BACDBAE65BCD2A6A15D> 最 有 利 標 及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報 告 人 : 胡 培 中 1 前 言 採 最 低 標 為 得 標 原 則 者, 機 關 採 購 功 能 佳 條 件 好 之 標 的 常 受 到 限 制 最 有 利 標 之 精 神, 讓 機 關 能 依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評 審 標 準, 就 廠 商 投 標 標 的 之 技 術 品 質 功 能 商 業 條 款 或 價 格 等 項 目, 作 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1

Microsoft Word - 文档1 2010 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胜 任 能 力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部 分 证 券 综 合 知 识 第 一 章 保 荐 制 度 及 执 业 规 范 第 一 节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资 格 管 理 掌 握 保 荐 机 构 保 荐 代 表 人 注 册 变 更 登 记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维 持 保 荐 机 构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 的 条 件, 年 度 执 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2BDCCD3FDD4CBD0D0D6CAC1BF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2BDCCD3FDD4CBD0D0D6CAC1BFB1A8B8E62E646F63> 内 部 资 料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运 行 质 量 报 告 2011 2012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教 务 处 2012 年 6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运 行 质 量 报 告 (2011-2012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 1 附 表 一 :2011-2012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课 程 清 单... 18 附 表 二 :2011-201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