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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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滹 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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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 含 其 他 班 別 )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契 約 審 閱 權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七 日 學 生 簽 章 : 短 期 補 習 班 簽 章 : 1
2 立 約 人 學 生 :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短 期 補 習 班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所 開 辦 之 補 習 班 別 ( 包 括 101 分 班 文 理 柱 石 補 習 班,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下 列 各 條 款 共 同 遵 守 : 教 務 處 : 一 本 契 約 履 行 期 間, 如 遇 到 天 災 公 告 性 傳 染 病 且 在 影 響 學 員 課 程 進 度 的 前 題 下, 乙 方 將 主 動 採 取 補 課 機 制 二 本 契 約 之 教 學 課 程 及 內 容 由 乙 方 教 務 處 統 一 編 定,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因 個 人 因 素 要 求 乙 方 更 改 課 程 表 或 進 度 三 教 師 安 排 與 班 級 分 配 由 乙 方 全 權 決 定,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有 異 議 或 因 個 人 因 素 提 出 無 理 要 求 ; 惟 教 務 處 可 因 班 務 考 量 做 適 切 調 整 四 教 務 處 同 仁 皆 為 專 業 教 師, 所 有 教 務 同 仁 都 兼 具 授 課 代 課 資 格 與 訓 練 監 督 乙 方 老 師 之 義 務, 於 原 本 授 課 教 師 因 故 不 能 授 課 時, 得 由 乙 方 教 務 處 主 動 安 排 教 務 處 同 仁 授 課 或 代 課,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無 故 異 議 或 拒 絕 上 課, 否 則 視 為 放 棄 權 利 五 具 備 有 英 文 程 度 之 新 生 皆 應 完 成 教 務 處 所 安 排 之 插 班 測 驗, 由 乙 方 審 慎 評 估 並 經 家 長 及 乙 方 雙 方 同 意 後 確 認 就 讀 年 級, 家 長 不 得 於 事 後 有 異 議 校 務 處 : 一 凡 在 乙 方 任 教,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老 師 皆 稱 為 外 師, 其 資 格 皆 符 合 政 府 法 規 ( 本 國 或 英 語 系 國 家, 且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 並 經 過 乙 方 教 務 處 專 業 訓 練 二 乙 方 老 師 皆 採 合 約 制, 若 有 不 適 任 情 事, 或 老 師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時, 乙 方 將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為 首 要 考 量, 在 師 資 方 面 做 合 適 的 更 動 調 整 與 安 排,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因 乙 方 師 資 更 動 調 整 而 主 張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要 求 退 費 總 務 處 : 交 通 車 搭 乘 家 長 同 意 書 對 於 交 通 車 的 業 務, 乙 方 一 方 面 是 監 督 交 通 公 司 的 角 色, 另 一 方 面 是 與 甲 方 家 長 協 調 的 角 色, 唯 有 在 良 好 的 溝 通 及 合 作 關 係 下, 才 可 排 除 孩 子 在 接 送 上 一 切 的 疑 慮 為 讓 甲 方 家 長 放 心, 也 讓 交 通 公 司 有 所 依 循, 以 下 事 項 請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應 予 配 合 及 同 意 一 交 通 車 在 開 學 的 兩 週 內 會 有 隨 車 老 師, 之 後 除 非 有 遇 到 不 熟 悉 路 線 的 新 司 機, 原 則 上 不 會 有 隨 車 老 師 二 交 通 公 司 若 因 作 業 上 的 疏 失, 有 漏 派 漏 接 情 況 發 生 時, 交 通 公 司 將 退 回 每 位 甲 方 家 長 當 天 該 趟 次 費 用, 以 及 支 付 計 程 車 費 用, 並 懲 處 相 關 人 員 ; 其 他 有 損 2
3 專 業 情 況 發 生 時 ( 如 吸 煙 嚼 食 檳 榔 態 度 惡 劣 服 務 不 周 等 ), 經 勸 告 一 次 未 改 善 者, 立 即 更 換 該 線 司 機 三 交 通 公 司 收 費 是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將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甲 方 家 長 應 依 據 通 知 單 之 指 示 盡 速 繳 費 ; 甲 方 因 個 人 因 素 而 未 搭 乘 的 天 數 將 不 會 退 費, 但 若 因 故 不 再 需 要 搭 乘 時, 其 不 搭 乘 的 天 數 或 費 用 將 會 依 比 例 計 算 退 回 四 如 遇 中 文 小 學 因 校 慶 而 補 假 時, 除 甲 方 家 長 在 補 假 日 前 通 知 乙 方 仍 有 接 送 需 要 的 情 形 外, 交 通 公 司 才 會 派 車 至 中 文 小 學, 否 則 補 假 日 一 律 不 派 車, 尚 請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見 諒 五 接 送 之 起 始 及 終 止 日, 乃 根 據 乙 方 上 課 時 間, 並 非 中 文 小 學 上 課 日 ; 若 遇 中 文 小 學 已 停 課 而 仍 須 至 乙 方 上 課 之 期 間, 甲 方 家 長 可 知 會 乙 方 確 認 後 將 甲 方 送 至 中 文 學 校 定 點 候 車 六 甲 方 搭 乘 交 通 車 應 自 行 繫 上 安 全 帶, 否 則 任 何 後 果 由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自 己 負 擔 七 甲 方 在 搭 乘 期 間 內, 若 因 故 ( 生 病 請 假 校 外 教 學 等 等 ) 不 搭 乘 時, 務 必 請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告 知 乙 方, 以 免 司 機 空 等 及 影 響 其 他 學 員 權 益 八 路 線 由 交 通 公 司 根 據 合 理 動 線 作 安 排,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擅 自 要 求 司 機 變 更 ; 有 任 何 要 求 可 向 乙 方 提 出, 由 乙 方 要 求 交 通 公 司 評 估 並 居 中 協 調, 但 不 保 證 結 果 如 家 長 預 期 或 無 條 件 配 合 九 中 文 小 學 的 接 送 地 點 為 固 定 地 點, 甲 方 若 找 不 到 車 輛 時, 應 在 原 地 等 待, 不 用 慌 張 唯 超 過 25 分 鐘 以 上 交 通 車 尚 未 到 達 固 定 地 點 接 送 者 ( 或 學 校 已 放 學 完 畢 ), 甲 方 應 立 即 返 回 學 校 尋 求 老 師 幫 助, 並 應 以 隨 身 攜 帶 乙 方 名 片 供 學 校 老 師 緊 急 聯 絡 用 十 交 通 車 第 一 所 學 校 等 待 時 間 有 限, 若 甲 方 因 特 殊 因 素 ( 值 日 生 打 掃 罰 寫 功 課 球 隊 練 球 等 ), 而 無 法 在 15 分 鐘 內 搭 上 交 通 車 時, 為 不 影 響 車 上 其 他 學 員 權 益, 及 避 免 延 誤 下 一 所 學 校 的 接 送 時 間, 交 通 車 會 先 行 駛 離, 待 確 認 該 學 員 仍 在 校 內 後 ( 請 甲 方 家 長 務 必 開 機 ), 請 該 學 員 在 校 內 警 衛 室 等 待, 老 師 會 前 往 將 該 學 員 接 回, 但 甲 方 家 長 應 負 擔 該 次 的 交 通 費 ( 捷 運 公 車 計 程 車 等 ) 學 期 中 若 需 安 插 交 通 車 的 學 員, 其 路 線 及 接 送 與 否, 應 根 據 交 通 公 司 評 估 後 決 定 ; 可 以 安 插 的 學 員, 其 收 費 將 以 剩 餘 月 數 為 單 位, 不 足 月 者 以 一 整 個 月 作 計 算 財 務 處 : 第 一 條 甲 方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收 受 並 經 審 閱 期 間 後, 與 乙 方 簽 訂 本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原 定 修 業 期 間 結 束 後, 若 另 參 加 乙 方 或 乙 方 之 關 係 企 業 所 開 辦 之 補 習 班 別 或 其 他 課 程, 除 該 授 課 期 間 課 程 內 容 師 資 收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另 行 安 排 或 約 定, 或 有 特 別 約 定 之 事 項 外, 其 餘 契 約 內 容 一 律 適 用 本 件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之 相 關 條 款, 無 需 再 重 新 約 定, 雙 方 亦 皆 不 得 主 張 與 本 件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內 容 不 符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3
4 第 二 條 就 讀 班 別 : 第 三 條 修 業 期 間 :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條 課 程 科 目 : 英 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小 時, 上 課 時 間 如 課 程 表 ( 附 件 一 ) 第 五 條 師 資 : 乙 方 無 正 當 事 由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講 師 第 六 條 上 課 地 點 : 甲 方 應 依 乙 方 規 定 編 班 於 經 核 准 班 址 之 教 室 上 課 如 遇 停 水 停 電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乙 方 得 調 動 上 課 地 點 及 教 室 第 七 條 上 課 人 數 上 限 及 併 班 : 為 提 供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及 兼 顧 教 學 品 質, 乙 方 開 設 供 甲 方 就 讀 之 班 別, 其 上 課 人 數 每 班 不 得 逾 12 人 每 人 上 課 使 用 面 積 標 準, 不 可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法 律 規 定 乙 方 開 設 供 甲 方 就 讀 之 班 別, 其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未 達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數 上 限 之 三 分 之 二 者, 經 通 知 甲 方 並 得 其 同 意 後, 得 與 其 他 同 類 同 程 度 之 班 別 合 併 開 班, 惟 合 併 後 之 上 課 人 數 不 得 逾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數 上 限 乙 方 違 反 前 二 項 約 定 者,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要 求 乙 方 退 費 乙 方 應 按 甲 方 實 際 繳 納 之 費 用, 依 尚 未 上 課 時 數 比 例 核 算 應 退 費 用 加 計 10 % 退 還 甲 方 甲 方 不 同 意 併 班 或 乙 方 開 班 無 故 延 期 者, 乙 方 應 返 還 甲 方 已 繳 之 費 用 第 八 條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 如 教 師 請 假 排 課 錯 誤 等 ), 使 某 課 程 一 節 或 數 節 之 既 定 上 課 時 間 暫 時 有 所 調 動, 致 學 生 時 間 無 法 配 合 而 缺 課 者, 乙 方 應 予 以 補 課 或 提 供 該 節 課 之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供 學 生 補 課 用, 或 經 比 例 計 算 後 返 還 該 節 課 程 費 用 等 第 九 條 收 費 手 續 ( 一 ) 繳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繳 費 總 金 額 元 ( 繳 費 細 目 :1. 學 費 元 ;2. 書 本 費 元 ;3. 託 顧 費 元 ;4. 代 辦 費 元 ;5. 其 他 元 繳 費 項 目 未 明 列 者, 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 二 ) 繳 費 方 式 一 次 全 部 繳 納 ( 年 月 日 前 繳 交 ) 分 期 繳 納 第 1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2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3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4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三 ) 乙 方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立 正 式 收 據 交 由 甲 方 收 執 第 十 條 退 費 手 續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自 治 法 規 之 相 關 規 定 ( 如 附 件,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膳 宿 提 供 : 不 提 供 膳 宿 服 務 第 十 二 條 甲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乙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 ( 一 ) 甲 方 於 補 習 期 間 無 故 缺 席 超 過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二 ) 甲 方 有 互 毆 竊 盜 或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經 乙 方 查 明 屬 實 及 召 開 獎 懲 會 議 通 過 給 予 記 過 處 分, 記 過 累 計 達 十 個 者 ( 三 ) 甲 方 經 查 有 吸 毒 販 毒 或 運 送 毒 品 行 為 者 4
5 依 前 項 終 止 契 約 者, 依 第 十 條 退 費 手 續 之 規 定 辦 理 若 家 長 未 能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繳 清 應 繳 學 費, 經 校 方 通 知 後 仍 未 繳 者, 校 方 將 依 已 繳 學 費 計 算 該 學 員 可 上 課 之 天 數, 並 視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停 止 該 學 員 上 課 之 權 益 甲 方 有 第 一 項 違 規 情 事 時, 乙 方 應 於 3 日 內 通 知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第 十 三 條 乙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要 求 乙 方 退 費 : ( 一 ) 無 正 當 事 由, 變 更 原 訂 課 程 科 目 時 數 上 課 地 點 或 更 換 講 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人 數 者, 乙 方 應 依 甲 方 已 繳 金 額 費 用 加 30% 退 還 甲 方 ( 二 ) 補 習 班 自 行 暫 停 招 生 註 銷 立 案,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為 停 止 招 生 或 撤 銷 立 案 之 處 分 者, 同 前 款 辦 理 ( 三 ) 教 室 經 政 府 機 關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列 為 危 險 建 築 物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者, 依 尚 未 上 課 時 數 核 算 應 退 還 費 用 予 甲 方 甲 方 得 依 前 項 事 由 隨 時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契 約, 乙 方 應 退 還 已 收 取 未 到 期 部 分 之 各 項 費 用 第 十 四 條 資 料 保 護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因 本 契 約 履 行 之 必 要 而 提 供 乙 方 蒐 集 及 使 用 之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乙 方 僅 限 於 因 履 行 本 契 約 之 相 關 事 項 及 期 間 範 圍 內 有 合 法 處 理 及 使 用 之 權 利, 若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告 知 不 實 之 資 料 內 容 或 拒 絕 告 知 必 要 之 事 項, 使 本 契 約 全 部 或 部 分 無 法 履 行, 或 致 必 須 變 更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方 能 繼 續 履 行, 應 由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負 擔 相 關 責 任, 與 乙 方 無 關 另 甲 方 之 個 人 資 料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將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第 三 人 利 用 或 自 行 作 不 當 利 用, 其 法 律 效 果, 依 相 關 法 律 辦 理 乙 方 如 有 利 用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之 必 要 時, 應 另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以 單 獨 書 面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疑 義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各 條 款 如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為 有 利 甲 方 之 解 釋 附 件 效 力 及 契 約 分 存 本 契 約 之 附 件 及 相 關 廣 告 視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本 契 約 一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為 憑, 並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習 慣 及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公 平 解 決 之 附 件 : ( 一 ) 課 程 表 ( 二 ) 收 據 格 式 範 本 5
6 立 約 書 人 學 生 ( 簡 稱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甲 方 未 成 年 者, 應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短 期 補 習 班 ( 簡 稱 乙 方 ): 設 立 代 表 人 姓 名 : 崔 椿 琦 身 分 證 字 號 :F 聯 絡 電 話 :(02) 核 准 立 案 名 稱 全 名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核 准 字 號 :(90) 北 市 教 六 字 第 號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133 號 3 樓 &4 樓 傳 真 :(02)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每 週 課 程 表 星 期 9:10am~ 10:00am 10:10am~ 11:00am 11:10am~ 12:00am 2:00pm~ 2:50pm 3:00pm~ 3:50pm 4:00pm~ 4:50pm 5:10pm~ 6:00pm 6:10pm~ 7:00pm 一 二 三 四 五 6
7 附 件 二 ( 此 為 範 本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班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133 號 3&4 樓 聯 絡 電 話 :(02) 補 習 班 證 號 : 北 市 補 習 班 證 字 第 3969 號 學 生 姓 名 : 班 修 業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學 費 代 辦 費 1. 補 習 班 應 與 學 生 簽 訂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教 材 費 2. 退 費 規 定 請 參 閱 背 面 說 明 辦 理 3. 收 費 項 目 不 得 無 故 增 項, 否 則 應 全 額 退 費 合 計 新 台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本 收 據 一 式 三 聯 負 責 人 : 財 務 主 管 : 會 計 : 此 一 收 據 證 明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補 習 班 退 費 規 定 說 明 一 依 據 台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 33 條 規 定, 補 習 班 學 生 繳 納 費 用 後 離 班 者, 補 習 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 一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六 十 日 以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惟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百 分 之 五 部 分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仟 元 者 之 部 分, 仍 應 退 還 ( 二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五 十 九 日 至 第 八 日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十 ( 三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七 日 至 第 一 日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 四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期 起 第 二 日 ( 或 次 ) 上 課 前 ( 不 含 當 次 )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 五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期 起 第 二 日 ( 或 次 ) 上 課 後 且 未 逾 全 期 ( 或 總 課 程 時 數 ) 三 分 之 一 期 間 內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 六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期 間 已 逾 全 期 ( 或 總 課 程 時 數 ) 三 分 之 一 者,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當 期 費 用 得 全 數 不 予 退 還 補 習 班 招 收 學 生 違 反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收 費 超 過 ㄧ 學 期 者, 該 學 期 部 分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退 費, 其 餘 所 收 費 用 應 全 額 退 還 第 一 項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扣 除 補 習 班 訂 定 之 報 名 費 訂 位 金 或 其 他 收 費 項 目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代 辦 費 應 全 額 退 還 但 已 購 置 成 品 者, 發 給 成 品 二 另 依 同 法 第 34 條 規 定, 補 習 班 因 故 未 能 開 班 上 課 時, 除 應 於 原 定 開 課 日 前 儘 速 通 知 學 生, 並 於 班 址 顯 明 之 處 公 告 外, 並 應 於 原 定 開 課 日 起 七 日 內 全 額 退 還 學 生 已 繳 納 之 費 用 7
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玄濟世弘新世界大聖 暨 癸已年慶祝祖廟台灣第一行宮二十週年慶典 企劃書 機關指導單位 海峽交流基金 內政部宗司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管理處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議 頭城鎮公所 頭城鎮代 宗指導單位 協 中華民國 宜蘭縣 總廟三清宮 中華玄上帝弘協 中國崇 新北市玄上帝弘協 中華三清 玄上帝研究 主 辦 單 位 祖廟台灣第一行宮外澳接宮管委 協 辦 單 位 大陸湖北省十堰市協 建法石真廟 聯 絡 地 址
2010 年 度 报 告 2010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国合会 是 1992 年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由中外方高层 人士与权威专家学者组成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交流传播国际环发领域的成功经验 针对中国环发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向中国政府提出前瞻性 战略性 预警性政策建议 支 持促进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推动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届国合会 1992-1996年 主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摘 要 台 灣 大 蝗 在 交 配 時 警 覺 性 降 低, 蝗 會 背 著 蝗 跳 到 遠 處, 但 不 會 飛, 肚 子 餓 時 會 進 食, 但 蝗 不 會 交 配 後 蝗 會 選 擇 土 質 堅 實 植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八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中 組 生 物 及 地 球 科 學 科 第 三 名 031708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蟲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國 民 中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國 一 陳 夢 晴 竇 俊 明 國 一 林 宜 潔 國 一
的 精 准 帮 扶 持 续 扩 大 有 效 投 入,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四 督 四 保 制 度, 积 极 对 接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包 和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商 合 杭 高 铁 合 安 高 铁 京 东 方 10.5 代 线 等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合 福 高
2016 年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6 年 2 月 17 日 在 安 徽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省 人 民 政 府 省 长 李 锦 斌 各 位 代 表 : 现 在, 我 代 表 省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会 报 告 政 府 工 作, 请 予 审 议, 并 请 省 政 协 委 员 和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提 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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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越 籍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問 卷 ( 一 )------------------01 2. 田 調 紀 實 ( 梁 氏 安 芳 )------------------ 黃 昕 瑤 撰 -------------------------13 3. 越 籍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問 卷 ( 二 )----------------16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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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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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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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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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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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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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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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壹 出 勤 宜 蘭 縣 私 立 慧 燈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86 年 08 月 訂 定 100 年 07 月 修 訂 101 年 07 月 修 訂 102 年 08 月 修 訂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並 且 親 自 刷 指 紋 卡 上 下 班 在 規 定 時 間 未 到 者 為 遲 到, 每 個 月 上 班 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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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個 案 實 例 1 ----------------------------------------------------------------------------------------- 4 童 遭 師 性 侵 國 賠 2000 萬 口 交 猥 褻 達 34 次 校 方 督 導 疏 失 有 責 2009 年 01 月 15 日 蘋 果 日 報 鄧 玉 瑩 黃 任 膺 台 中 報
美鳳吃透透
鳳 中 奇 緣 台 灣 路 邊 攤 推 薦 美 食 ( 依 縣 市 區 域 ) 如 欲 查 詢 更 詳 盡 或 不 清 楚 的 資 料, 請 電 (02) 8780-0000 三 立 觀 眾 服 務 部 查 詢 ( 美 鳳 姐 開 ㄟ 店 : 鳳 廚 (02)2702-4908 台 北 市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41 號 ( 朝 代 飯 店 2 樓, 捷 運 木 柵 線 大 安 站 ) 價 格 :
全台灣路邊攤美食清單.doc
(, (02 8780-0000 ( : (022702-4908 41 ( 2, 800~1000 1000~1500 ; : http://www.map.com.tw/ :,, 90 (022422-3007 159 (50 : ( 62 ( (022456-9281 ( 2 29 2-3 93 128 : ( / / : 93 ( ( 319 (022423-3620 50 1 (022425-0784
體 檢 通 知 單 ( 體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 ~~~~~~~~~~~~~~~~~~~~~~~~~~~~~~~~~~~~~~~~~~~~~~~~~~~~~~~ 公 司 名 稱 :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勞 委 會 所 訂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錄 用 通 知 單 一 台 端 應 徵 本 公 司 實 習 生 乙 職, 經 複 審 結 果 決 定 錄 用, 請 依 技 術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起 始 時 間 ( 星 期 一 )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分,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人 資 部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如 資 料 不 齊 全 將 無 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1 本 通 知 單 2 身 份 證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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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期 102 年 10 月 23 102 年 10 月 23 號 本 期 內 容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明 生 管 報 活 動 剪 影 : 新 的 學 期 新 的 成 員, 最 重 要 的 活 動 當 然 就 屬 歡 迎 新 生 的 迎 新 餐 會 囉! 在 這 次 的 活 動 發 生 了 什 麼 趣 事 又 留 下 了 那 些 令 人 難 忘 的 回 憶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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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慈 濟 大 學 15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主 任 委 員 : 王 本 榮 上 下 證 名 譽 會 長 嚴 上 人 名 譽 副 會 長 王 端 正 陳 紹 明 林 碧 玉 大 會 會 長 王 本 榮 大 會 副 會 長 賴 滄 海 李 錫 堅 曾 國 藩 大 會 籌 備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 賴 滄 海 李 錫 堅 曾 國 藩 洪 素 貞 徐 雪 瑩 范 揚 晧 陳 立
日政发〔2016〕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日 政 发 2016 3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达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日 照 市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已 经 市 十 七 届 人 大 五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環 保 校 園 P. 7-8 八. 無 煙 校 園 P. 9 九. 安 全 校 園 P. 10-12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的 最 基 本 原 則 四 心 得 及 感 想 ( 含 個 人 心 得 與 感 想 建 議 等 ) 在 電 商 部 實 習 的 過 程 中, 從 實 習 第 四 天 的 月 會 報 告 無 法 進 入 大 家 簡 述 的 專 案 狀 況, 到 一 個 月 後 自 己 也 能 參 與 案 件 討 論,
群 益 證 券 暑 期 實 習 心 得 許 琬 渝 2009 年 暑 假, 在 群 益 證 券 電 子 商 務 部 門 實 習 兩 個 月 的 日 子, 以 下 提 供 一 些 心 得 感 想 : 一 實 習 方 向 及 目 標 電 子 商 務 部 可 以 說 是 群 益 證 券 虛 擬 通 路 的 行 銷 部 門, 包 含 電 子 規 劃 處 研 發 測 試 各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整 合 行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00451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0571-86809930 联 系 人 董锦仁 00452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江苏 浙江 点 全市 主办单位 南京市科协 联系电话 025-57713623 联 系 人 徐东礼 00449 组织科普志愿者下基层服务活动 组织医药卫生 农业科技等专家 深入部队 社 区 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间 5月25日 点 六合 江宁 浦口 溧水 主办单位 市科委 市农委 市科协 市震局 联系电话 025-83639276 联 系 人 徐东礼 浙 江 00450 浙江省第九届林业科技周 举办经济发展趋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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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汉 语 的 你 6
关 西 外 国 语 大 学 孔 子 学 院 第 二 届 中 文 写 作 大 赛 文 选 2014 年 12 月 26 日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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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車 雙 載 站 火 箭 筒 摔 死 97-1-1 1 聯 合 報 記 者 唐 秀 麗 / 嘉 義 市 報 導 2008.04.27 07:47 pm 青 少 年 近 年 流 行 跨 站 在 俗 稱 火 箭 筒 的 腳 踏 車 後 輪 橫 槓 上, 給 同 學 或 友 人 搭 載, 一 旦 摔 倒 可 能 造 成 頭 部 重 創 ; 嘉 義 市 一 名 高 二 林 姓 少 女, 就 因 跨 站 火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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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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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Microsoft Word - 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docx
青 海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真 题 4 月 25 号 一 注 意 事 项 1 申 论 考 试 是 对 应 试 者 阅 读 理 解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提 出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的 测 试 请 加 入 QQ 群 :121119477 2 作 答 参 考 时 限 : 阅 读 资 料 40 分 钟, 作 答 110 分 钟 3 仔 细 阅 读 给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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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母親禱告時
当 母 亲 祷 告 时 时 间 : 40 分 钟 引 言 我 们 一 起 来 祷 告 母 亲 的 工 作 是 世 界 上 最 难 的 工 作 我 们 教 会 有 一 个 爱 家 小 组, 最 近 爱 家 小 组 的 人 越 来 越 多, 有 些 年 轻 爸 妈 从 不 同 的 地 方 来 参 加, 因 为 这 些 父 母 都 觉 得, 养 孩 子 难, 教 孩 子 更 难 我 们 也 是 年 轻 父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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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