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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滕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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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舉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4 分 地 點 立 法 院 群 賢 樓 801 會 議 室 主 席 劉 委 員 建 國 主 席 : 現 在 公 聽 會 正 式 開 始 本 委 員 會 為 維 護 醫 病 雙 方 的 權 益,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並 謀 求 解 決 目 前 醫 療 爭 議 困 境 等 事 宜, 特 依 據 本 會 期 本 委 員 會 第 34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會 議, 亦 即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臨 時 提 案 決 議, 特 別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函 請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際 舉 行 公 聽 會, 以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同 時 我 要 向 與 會 大 眾 報 告, 其 實 在 本 會 期 裡 面, 我 們 多 次 針 對 醫 糾 醫 療 法 安 排 相 關 的 專 案 報 告 和 大 體 詢 答, 若 再 加 上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等 於 將 近 有 6 次 委 員 會 來 處 理 這 個 台 灣 社 會 關 注 的 議 題 我 們 主 要 希 望 醫 病 關 係 可 以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進 展, 並 以 維 護 病 人 的 權 益 為 優 先, 當 然 也 要 兼 顧 到 醫 師 在 整 個 醫 療 過 程 中 的 刑 責 等 等 的 一 些 處 理 事 實 上, 從 上 會 期 田 委 員 秋 堇 擔 任 召 委 開 始, 我 們 就 一 直 在 努 力, 希 望 能 夠 改 善 台 灣 醫 界 所 謂 的 五 大 皆 空, 甚 至 到 六 大 皆 空 的 情 形 我 們 希 望 本 委 員 會 所 有 委 員, 可 以 不 分 朝 野, 大 家 共 同 來 讓 相 關 的 法 律 可 以 更 加 完 備, 並 且 督 促 衛 生 署 新 訂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所 以 特 別 召 開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我 們 期 望 在 審 議 之 前, 再 度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讓 制 定 新 法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更 臻 完 備 本 席 首 先 要 感 謝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政 府 單 位, 以 及 公 民 團 體 等 人 員 列 席 參 與 本 公 聽 會 擬 訂 兩 項 議 題, 內 容 如 下 : 一 探 討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優 缺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 一 ) 現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調 解 之 機 制 設 計 與 困 境 缺 失 ( 二 ) 如 何 強 化 調 解 程 序 中 之 實 質 性 醫 糾 關 懷 與 行 政 調 查 鑑 定 二 探 討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82 條 之 1 條 文 草 案 優 缺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 一 ) 如 何 建 立 醫 院 除 錯 制 度 與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之 改 革 ( 二 ) 不 責 難 醫 療 傷 害 處 理 之 法 政 策 本 日 公 聽 會 進 行 時 間 是 從 9 點 到 12 點 30 分 原 則 上 每 人 上 台 發 言 時 間 為 5 分 鐘, 要 登 記 發 言 者 請 至 主 席 台 登 記 上 台 發 言 者 請 先 報 告 單 位 職 稱 及 姓 名, 以 利 公 報 記 錄 所 有 發 言 內 容 將 刊 載 在 公 報 上 本 席 將 依 序 邀 請 政 府 機 關 學 者 專 家 公 民 團 體 及 委 員 發 言 依 序 我 們 先 請 衛 生 署 林 副 署 長 發 言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今 天 大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舉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公 聽 會, 文 達 承 邀 列 席 報 告, 深 感 榮 幸 369
2 維 護 全 民 的 健 康, 提 供 全 國 人 民 良 好 的 醫 療 品 質, 創 造 安 全 的 就 醫 環 境, 為 全 國 民 眾 的 健 康 安 全 把 關, 一 直 是 衛 生 署 的 職 責 今 天 針 對 討 論 議 題, 對 於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之 政 策 規 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將 予 說 明 敬 請 各 位 委 員 不 各 指 教 : 壹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之 規 劃 : ( 一 ) 現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調 解 之 機 制 設 計 與 困 境 缺 失 : (1) 草 案 之 調 解 機 制 設 計 : 草 案 將 醫 療 糾 紛 納 入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提 供 及 時 補 償 二 大 面 向 之 規 範 主 軸, 建 立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公 正 合 理 的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處 理 程 序, 病 人 未 依 法 向 地 方 衛 生 局 設 立 之 爭 議 調 解 會,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民 事 法 庭 申 請 調 解 前, 不 得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調 解 委 員 由 醫 事 法 律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均 應 經 訓 練 講 習 始 得 擔 任 (2) 可 能 面 臨 之 困 境 : 草 案 設 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醫 療 糾 紛 爭 議 辦 理 所 轄 醫 事 人 員 醫 療 ( 事 ) 機 構 與 病 人 間 醫 療 糾 紛 之 調 解 現 行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衛 生 局 對 於 未 來 可 能 增 加 支 出 之 經 費 及 人 力 有 所 疑 慮 ( 二 ) 如 何 強 化 調 解 程 序 中 之 實 質 性 醫 糾 關 懷 與 行 政 調 查 鑑 定 (1) 醫 療 機 構 面 對 醫 療 的 不 良 結 果, 第 一 時 間 院 方 及 醫 師 應 積 極 向 病 方 解 釋, 使 瞭 解 真 實 的 狀 況, 尋 求 諒 解 對 此, 草 案 設 計 有 院 內 關 懷 小 組 或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協 助, 院 外 可 以 尋 求 政 府 公 辦 或 委 辦 的 諮 詢 專 線, 並 鼓 勵 醫 院 及 醫 師 主 動 表 示 遺 憾 道 歉 及 真 相 說 明 的 Apalogy Law; 爭 議 發 生 當 下, 若 病 方 申 請 複 製 病 歷, 院 方 要 在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 更 規 範 重 大 醫 療 糾 紛 或 醫 療 事 故 之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避 免 相 類 似 的 醫 療 疏 失 一 再 發 生, 以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種 種 設 計, 使 病 人 權 利 更 進 一 步 保 障 (2) 草 案 針 對 醫 療 事 故 之 補 償 所 設 置 審 議 會 辦 理 之 補 償 審 議 過 程, 會 調 閱 病 歷, 已 具 備 初 步 鑑 定 的 功 能 各 衛 生 局 也 將 會 另 設 醫 糾 調 解 會, 調 解 委 員 由 醫 事 法 律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均 應 經 訓 練 講 習 始 得 擔 任 ( 三 ) 此 外, 本 署 所 研 擬 之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亦 建 構 提 供 及 時 補 償 機 制, 採 取 原 則 如 下 : (1) 針 對 醫 療 事 故 屬 於 難 以 分 明 責 任 歸 屬 為 補 償 給 付 原 則, 不 採 取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2) 補 償 給 付 申 請 與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自 訴 或 告 訴, 不 得 併 行 (3) 補 償 基 金 來 源 多 元 化, 分 擔 比 例 明 確 化 貳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之 政 策 規 劃 : 按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與 極 限 性, 是 以, 醫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過 程 中, 造 成 病 患 死 亡 或 傷 害 結 果 時, 就 其 應 負 之 刑 事 責 任 應 有 具 體 之 規 範, 以 符 合 刑 責 明 確 化 原 則, 並 使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醫 療 業 務 時, 得 有 遵 循 之 標 準, 以 避 免 因 憚 於 刑 責 而 衍 生 防 禦 性 醫 療 或 醫 病 關 係 之 對 立, 爰 本 署 於 醫 療 法 第 82 條 之 1 訂 定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之 情 形, 及 明 定 認 定 違 反 注 意 義 務 之 判 斷 標 準 另, 本 署 並 輔 以 研 議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 草 案 ), 當 作 370
3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之 配 套 方 案, 以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建 立, 避 免 興 訟, 營 造 醫 病 雙 贏 局 面, 合 先 敘 明 ( 一 ) 如 何 建 立 醫 院 除 錯 制 度 與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之 改 革 (1) 本 署 受 理 司 法 檢 察 機 關 委 託 承 辦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業 務, 故 本 署 均 會 不 定 期 選 取 重 要 案 例, 製 成 範 例 彙 編, 除 提 供 各 醫 學 中 心 及 醫 學 會 做 為 辦 理 醫 療 鑑 定 之 參 考, 並 達 到 避 免 重 複 相 同 錯 失 之 檢 討 效 果 平 時, 也 舉 辦 醫 療 糾 紛 之 預 防 與 處 理 研 討 會, 提 高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及 所 有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之 認 知, 並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之 發 生 (2) 各 大 醫 院 針 對 院 內 曾 經 發 生 過 疏 誤 醫 療 行 為 案 例, 均 會 列 為 新 進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又 院 內 如 發 生 不 符 合 醫 療 常 規 重 要 案 例 時, 也 會 迅 速 啟 動 檢 討 教 育 及 學 習 等 會 議 本 署 之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 如 該 基 準 建 立 醫 事 爭 議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 更 明 定 醫 院 應 於 員 工 到 職 訓 練 及 定 期 在 職 訓 練, 應 納 入 醫 事 爭 議 之 預 防 措 施 及 相 關 課 程, 期 避 免 錯 誤 再 度 發 生 ( 二 ) 不 責 難 醫 療 傷 害 處 理 之 立 法 政 策 (1) 對 於 醫 療 疏 失 事 件, 目 前 國 際 醫 療 先 進 國 家 紛 紛 採 取 根 本 原 因 分 析 機 制 (RCA), 即 完 整 調 查 原 因 徹 底 分 析 公 布 與 學 習, 且 不 以 該 調 查 事 件 作 為 追 究 醫 事 人 員 個 人 責 任 為 目 的, 期 使 醫 療 疏 失 事 件 真 正 可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 又 國 內 現 行 之 臺 灣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TPR) 平 台, 亦 以 匿 名 保 密 共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以 及 不 以 追 究 責 任 為 目 的, 鼓 勵 通 報 病 安 事 件 本 署 參 考 上 述 國 際 醫 療 改 錯 不 究 責 之 趨 勢, 以 及 臺 灣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TPR) 平 台 之 精 神, 採 匿 名 保 密 方 式, 維 護 發 生 醫 療 疏 失 團 體 之 相 關 人 員 不 因 說 明 或 透 露 醫 療 疏 失 真 相 而 因 此 喪 失 工 作 權 或 遭 到 排 斥, 即 不 以 處 分 或 追 究 責 任 為 目 的, 以 達 共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2)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或 醫 療 事 故 分 析 原 因, 本 署 已 依 前 揭 原 則 及 精 神, 在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第 43 條 及 第 44 條 已 明 定, 醫 療 ( 事 ) 機 構 檢 討 改 善, 對 於 發 生 之 系 統 性 錯 誤, 應 即 成 立 專 案 調 查 小 組 分 析 原 因,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參 總 結 本 署 承 大 院 各 委 員 之 支 持 與 協 助, 完 成 多 項 法 律 案, 對 業 務 之 推 動, 有 極 大 之 助 益, 衛 生 署 在 此 敬 致 謝 忱 尚 祈 各 位 委 員, 繼 續 給 予 支 持 謝 謝 主 席 : 請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吳 處 長 發 言 吳 處 長 世 雄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勞 委 會 主 管 的 勞 動 法 律, 主 要 是 建 構 在 勞 雇 關 係 下 就 醫 療 人 員 來 說, 如 果 他 是 受 僱 者 就 適 用 我 們 的 勞 動 法 令, 包 括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等 至 於 我 們 今 天 談 到 的, 醫 事 人 員 跟 病 人 之 間 發 生 的 一 些 醫 療 糾 紛, 並 不 在 勞 委 會 主 管 的 範 疇 內 假 如 醫 事 人 員 在 職 場 中 發 生 職 業 傷 害 傷 病, 這 部 分 就 循 我 們 勞 動 法 令 的 相 關 系 統 來 處 理, 譬 如 說, 最 近 社 會 媒 體 比 較 關 注 的 醫 療 人 員 過 勞 問 題, 我 們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鑑 定 機 制 在 運 作 如 果 受 到 傷 害, 這 部 分 也 可 以 依 照 我 們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予 以 補 償 等 等, 甚 至 追 究 雇 主 的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這 些 都 沒 有 問 題, 不 過 在 醫 療 糾 紛 方 面, 這 屬 於 他 從 事 職 業 上 行 為 時 與 第 三 者 發 生 的 事 宜, 就 勞 委 會 來 說, 我 們 並 沒 有 規 範 這 部 分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林 參 事 發 言 371
4 林 參 事 秀 蓮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法 務 部 的 意 見 在 行 政 院 會 審 查 本 案 時, 大 部 分 都 已 經 融 入 這 個 草 案 裡 面 了 另 外, 有 關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這 部 分, 法 務 部 也 在 行 政 院 會 討 論 時, 提 供 了 意 見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主 席 : 請 司 法 院 民 事 廳 周 法 官 發 言 周 法 官 舒 雁 :( 在 台 下 ) 我 們 的 意 見 跟 上 次 一 樣, 為 節 省 大 家 的 時 間, 我 們 就 不 再 另 外 表 示 意 見 我 們 只 有 一 些 文 字 上 的 意 見 主 席 : 還 是 請 周 法 官 上 台 講 一 下 周 法 官 舒 雁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事 實 上, 司 法 院 的 意 見 大 部 分 在 行 政 院 審 查 會 時 已 經 表 達 過 我 們 只 有 一 些 文 字 上 的 意 見, 希 望 在 逐 條 討 論 時 再 表 示 意 見 主 席 : 反 正 你 們 對 院 版 大 表 敬 佩 大 表 認 同, 只 有 文 字 上 有 一 些 意 見 而 已 好, 謝 謝 請 問 還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要 發 言 嗎? 現 在 請 司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及 懲 戒 廳 梁 法 官 發 言 梁 法 官 哲 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司 法 院 對 院 版 的 草 案 有 一 點 意 見, 並 不 是 全 部 都 大 表 贊 同 有 一 點 意 見 是 說, 上 次 我 們 也 提 到 過,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目 前 是 採 所 謂 的 責 任 三 分 法, 也 就 是 在 責 任 不 明 的 時 候 才 會 要 求 補 償 但 所 謂 的 責 任 不 明, 在 法 律 的 要 件 適 用 上 會 發 生 困 擾, 尤 其 將 來 人 民 爭 訟 的 時 候, 補 償 決 定 都 要 經 過 行 政 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因 為 在 司 法 審 查 上 在 法 律 概 念 上, 有 過 失 無 過 失 是 一 種 二 分 的 概 念, 不 會 有 一 個 也 非 無 過 失, 也 非 有 過 失 的 責 任 不 明 狀 態 將 來 人 民 爭 訟 的 時 候, 為 了 避 免 補 償 的 決 定 本 身 - 行 政 法 院 在 認 定 上 會 造 成 困 擾, 因 為 對 法 院 來 說, 不 是 有 就 是 無, 很 難 有 一 個 所 謂 的 責 任 不 明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這 個 部 分 不 要 採 所 謂 的 責 任 三 分 法, 還 是 回 歸 到 法 律 概 念 上 本 來 就 比 較 清 楚 的 有 過 失 或 無 過 失, 然 後 採 取 其 中 一 個 當 然 這 部 分 的 立 法 裁 量, 我 們 尊 重 主 管 機 關 的 意 見 謝 謝 主 席 : 謝 謝 梁 法 官 那 天 梁 法 官 在 專 案 報 告 中 也 有 特 別 提 到 這 一 點 我 們 在 審 查 草 案 時 再 來 討 論 謝 謝 衛 生 署 邱 署 長 剛 到, 是 不 是 要 補 充 一 些 意 見?( 無 ) 署 長 沒 有 補 充 意 見 剛 才 林 副 署 長 所 說 的 意 見, 就 代 表 署 長 了 好, 謝 謝 接 下 來 我 們 先 請 有 登 記 的 學 者 專 家 發 言, 再 接 著 是 公 民 團 體 第 一 輪 發 言 完 畢 之 後, 我 們 再 依 序 請 登 記 發 言 的 委 員 來 表 達 意 見 請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麻 醉 科 謝 宜 哲 主 任 發 言 謝 宜 哲 主 任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是 麻 醉 醫 學 會 的 常 務 理 事, 也 是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麻 醉 科 主 任 由 於 時 間 有 限, 我 很 簡 要 的 做 一 些 說 明 本 院 葉 光 芃 醫 師 前 年 11 月 有 舉 辦 一 個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各 大 醫 學 院 麻 醉 醫 學 會 和 各 大 醫 學 會 共 襄 盛 舉 這 次 邀 請 的 是 北 歐 專 家 我 先 簡 介 一 下 他 裡 面 的 一 些 經 驗 從 丹 麥 的 經 驗 來 講, 我 們 從 丹 麥 邀 請 一 位 麻 醉 醫 師, 他 告 訴 我 們, 他 們 有 一 個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依 法 要 告 知 受 傷 害 病 患, 可 以 獲 得 的 補 償 並 協 助 申 請, 而 醫 療 人 員 是 不 負 372
5 法 律 責 任 的 對 於 不 良 事 件 的 通 報, 在 一 開 始 的 一 九 七 幾 年 代, 北 歐 的 經 驗 是 一 開 始 只 有 不 責 難 補 償, 2004 年 丹 麥 才 開 始 不 良 事 件 的 通 報, 瑞 典 也 差 不 多 是 這 個 時 候 最 初 一 年 大 概 通 報 4,000 例, 到 了 2010 年 可 以 通 報 35,000 例,2011 年 大 概 已 經 通 報 了 7 8 萬 例 了, 也 就 是 說, 他 們 是 勇 於 通 報 的 他 們 也 提 到, 在 一 個 體 系 裡 面, 如 果 是 一 個 處 罰 的 體 系, 那 是 醫 師 個 人 負 責, 做 錯 了 就 是 犯 罪, 所 以 醫 師 會 很 想 隱 瞞 如 果 被 發 現 就 是 處 罰, 也 就 沒 有 辦 法 共 同 學 習 和 預 防,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真 相 但 是 他 們 希 望 有 一 個 學 習 的 體 系, 因 為 今 天 你 是 病 人, 明 天 可 能 換 我 當 病 人, 所 以 認 為 機 構 必 須 預 想 到 錯 誤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而 且 加 以 補 償 真 正 能 夠 保 障 病 患 的 安 全, 就 是 降 低 錯 誤 產 生 的 風 險, 追 究 的 是 機 構, 不 是 個 人 他 們 有 一 個 病 患 保 障 協 會, 所 有 的 案 件 是 接 受 醫 師 律 師 共 同 評 估, 如 果 有 下 列 的 情 況 就 可 以 獲 得 補 償 : 有 經 驗 的 專 家 或 醫 師 有 不 同 的 作 法 儀 器 操 作 不 當 替 代 療 法 會 更 安 全 或 具 同 等 療 效 罕 見 傷 害 或 這 個 傷 害 超 出 病 患 的 預 期 上 述 這 些 情 況 病 患 就 會 接 受 補 償, 而 計 算 基 礎 包 括 病 患 承 受 的 痛 苦 減 少 的 薪 資 減 少 的 工 作 能 力 醫 療 花 費 是 否 為 永 久 傷 害, 另 外 就 是 要 大 額 度, 如 果 有 超 過 2,000 美 元 才 補 償,2,000 美 元 以 下 不 補 償 這 個 病 患 保 險 協 會 有 36% 的 申 請 案 會 獲 得 補 償,2010 年 補 償 總 數 是 130 萬 美 金, 個 案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大 概 是 220 天, 每 年 大 概 有 240 萬 丹 麥 人 在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目 標 希 望 從 2010 年 起 往 後 3 年 減 少 20% 傷 害 數 丹 麥 人 口 是 557 萬 人, 人 均 國 民 所 得 是 5 萬 6,263 元, 台 灣 在 2010 年 是 1 萬 6,372 元, 他 們 的 人 口 是 我 們 的 四 分 之 一, 但 所 得 是 我 們 的 3.5 倍, 換 算 起 來, 台 灣 一 年 大 概 會 花 到 39 億 這 個 數 字 瑞 典 在 1970 年 代 之 前 一 如 現 在 台 灣, 到 處 都 是 醫 療 糾 紛, 大 家 告 來 告 去, 但 此 後 由 民 眾 自 覺 發 起 立 法, 建 立 醫 糾 公 費 補 償 制 度, 到 了 今 天 每 年 付 出 極 低 的 代 價 ( 約 全 國 人 民 每 人 每 年 10 美 元 ), 撫 平 病 患 及 家 屬 心 靈 讓 醫 師 可 以 安 心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社 會 回 復 和 諧 並 節 省 了 防 衛 醫 療 及 醫 療 浪 費 去 年 來 台 的 瑞 典 醫 糾 委 員 會 的 主 管 律 師 Esperson 提 及 : 送 入 醫 糾 處 理 委 員 會 得 證 據 證 詞, 與 法 院 審 理 之 間 存 在 一 座 高 牆, 法 院 是 無 法 取 得 這 些 證 據, 回 來 再 訴 訟 也 不 能 採 用 證 據 我 們 希 望 達 成 的 目 標, 在 短 程 方 面 : 一 醫 療 事 故 病 患 及 家 屬 要 能 夠 迅 速 獲 得 撫 慰 ; 二 醫 師 可 以 迅 即 回 到 工 作 岡 位 在 中 程 方 面 : 一 減 少 醫 病 對 立 改 善 醫 病 關 係 ; 二 事 故 原 因 可 以 獲 得 仔 細 探 討, 減 少 再 次 發 生 機 會, 毋 須 經 歷 冗 長 的 法 庭 攻 防 掩 蓋 真 相 長 程 目 標 : 一 重 症 醫 師 敢 於 投 入 心 力, 改 善 醫 療 輕 重 失 衡 的 結 構 ; 二 也 能 夠 進 一 步 減 少 防 備 醫 療, 節 省 健 保 支 出 我 認 為 所 有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預 算 規 模, 從 第 二 十 七 條 來 看, 醫 療 機 構 分 擔 金 額 為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之 千 分 之 一 起 跳 若 是 健 保 總 額 每 年 為 5,000 億, 醫 療 機 構 分 擔 5 億, 大 概 就 是 現 在 每 年 全 國 醫 糾 賠 償 現 況 之 數 額 第 二 年 起 提 至 千 分 之 三 以 內 範 圍 調 整 比 率, 已 有 可 能 會 引 起 醫 療 機 構 之 反 彈, 我 必 須 要 指 出 事 實 若 提 至 瑞 典 丹 麥 水 準, 估 計 要 提 至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左 右, 大 概 要 30 億 到 50 億, 勢 373
6 必 有 醫 院 抗 爭, 使 制 度 推 行 困 難 然 則 以 現 今 每 年 推 估 少 於 5 億 的 醫 糾 賠 償 金 額 會 擴 張 至 50 億, 真 正 受 益 的 是 現 在 哀 哀 無 告 纏 訟 十 餘 年 的 病 患 家 屬 及 民 眾 因 此 要 仿 效 瑞 典 立 法 過 程, 要 喚 起 民 眾 由 民 眾 自 發 志 願 要 求 政 府 投 入 立 法 過 程 投 入 經 費, 設 立 可 以 長 久 的 制 度, 換 來 降 低 防 禦 醫 療 及 節 省 健 保 經 費 從 第 三 十 一 條 來 看, 顯 非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勢 必 影 響 未 來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誠 實 通 報 的 意 願, 也 會 導 致 制 度 早 夭, 從 而 無 法 達 到 病 患 安 全 提 昇 的 目 的 長 期 依 然 無 法 減 少 防 禦 醫 療 的 健 保 浪 費, 導 致 本 法 案 無 法 走 向 不 責 難 制 度 的 根 源, 推 測 是 受 限 於 預 算 規 模, 因 此 正 本 清 源 還 是 要 解 決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關 於 基 金 規 模 做 出 擴 充 另 外, 從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來 看, 美 容 醫 學 排 除 在 外, 會 引 起 其 他 相 似 醫 療 行 為 類 比 聯 想 ; 例 如 植 牙 是 否 要 排 除 或 是 其 他 自 費 健 檢 是 否 要 排 除? 以 瑞 典 經 驗 來 看, 他 們 是 公 醫 制 度, 所 有 的 醫 療 都 在 公 費 裡 面, 自 費 醫 療 院 所 參 加 則 要 收 取 較 高 費 率, 台 灣 的 現 況 能 否 套 用? 當 然 在 實 務 上, 現 在 自 費 是 沒 有 申 報, 未 來 要 如 何 適 用? 不 過, 如 果 從 瑞 典 經 驗 來 看, 因 為 他 們 都 是 公 醫 制 度, 所 以 都 是 公 家 賠 償 健 保 是 國 家 的 風 險, 由 醫 生 承 擔, 包 括 我 個 人 是 麻 醉 醫 師, 經 常 要 同 時 兼 看 三 四 個 手 術 室, 事 實 上, 一 個 忙 亂 就 會 出 一 個 錯 誤, 三 四 個 手 術 室 可 能 要 我 同 時 處 理, 不 要 說 錯 誤, 就 說 是 風 險 好 了, 其 實 這 就 是 國 家 的 風 險, 是 由 麻 醉 醫 師 在 承 擔 我 提 出 一 個 3,000 萬 的 案 例, 按 照 法 院 的 判 決, 就 是 在 2 分 鐘 裡 面, 你 沒 有 在 第 2 次 插 管 錯 誤 時 就 去 叫 人, 而 是 在 第 3 次 插 管 錯 誤 時 才 去 叫 人 來 氣 切, 這 在 麻 醉 醫 學 會 裡 的 所 有 常 務 理 監 事 或 是 所 有 理 監 事 來 看, 這 都 是 很 困 難 達 成 的 任 務 以 前 述 判 例 來 檢 驗 本 法 案, 如 果 一 個 兩 三 千 萬 或 是 三 四 千 萬 的 案 子 能 夠 進 到 本 法 案, 而 且 能 夠 獲 得 調 解 成 功 的 機 會, 我 想 是 微 乎 其 微, 衛 生 署 都 已 經 提 過, 這 個 案 例 我 們 的 賠 償 金 額 大 概 是 以 200 萬 為 上 限, 所 以 這 麼 高 的 金 額 不 會 獲 得 補 償, 醫 生 還 是 不 會 講 出 實 話, 還 是 一 樣 沒 有 達 到 不 責 難 的 目 的, 所 以 我 想 這 個 法 案 通 過 以 後, 可 能 不 會 達 到 不 責 難 的 目 的 謝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林 萍 章 教 授 發 言 林 萍 章 教 授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本 人 對 於 這 兩 個 法 案 有 幾 點 意 見,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請 大 家 指 教, 我 同 時 也 提 供 了 書 面 資 料, 也 許 大 家 都 已 經 拿 到 這 份 資 料 了 有 關 草 案 第 十 條 規 定 未 依 法 申 ( 聲 ) 請 調 解 者, 不 得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對 此 我 們 認 為 是 不 是 應 該 把 刑 事 訴 訟 也 加 在 裡 面, 我 知 道 這 是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一 直 在 反 對 的 裡 由, 但 現 在 的 醫 療 糾 紛 裡 面, 除 了 檢 察 官 起 訴 以 外, 事 實 上 有 42% 是 以 自 訴 程 序 提 起, 這 個 比 例 非 常 高, 但 自 訴 案 件 的 有 罪 率 只 有 8%, 檢 察 官 起 訴 的 有 罪 率 反 而 高 達 43%, 可 見 刑 事 自 訴 確 實 有 濫 訴 的 可 能 性, 我 們 應 該 就 刑 事 自 訴 的 部 分 先 做 調 解, 因 為 這 部 分 的 有 罪 率 只 有 8%, 遠 低 於 檢 察 官 的 起 訴 至 於 非 告 訴 乃 論 本 來 就 是 檢 察 官 可 以 主 動 偵 查 的 事 項, 所 以 先 做 調 解 也 不 會 妨 害 檢 察 官 的 主 動 偵 查, 所 以 我 認 為 除 了 民 事 訴 訟 要 調 解, 刑 事 訴 訟 也 應 該 要 做 調 解 有 人 質 疑 調 解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消 滅 時 效, 其 實 我 們 的 法 律 已 經 規 定 得 很 清 楚, 所 以 本 條 應 該 增 訂 第 二 項, 很 多 委 員 版 本 都 把 消 滅 時 效 訂 定 進 去, 所 以 當 初 提 起 調 解 之 時, 時 效 的 進 行 就 終 止 了, 如 此 就 不 會 影 響 到 消 滅 時 效 374
7 的 進 行 很 多 委 員 版 都 強 調 這 一 點, 這 是 相 當 好 的 機 制 就 第 十 一 條 的 部 分, 現 行 的 法 律 是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可 以 主 動 聲 請 調 解, 但 是 本 條 是 規 定 被 害 人 或 告 訴 人 不 同 意 就 不 聲 請 調 解 但 是,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零 三 條 強 制 調 解, 沒 有 說 民 事 反 對 就 可 以 不 調 解, 所 以 為 了 體 例 的 一 致 性, 應 該 把 這 部 分 刪 除, 也 就 是 不 管 被 害 人 或 是 告 訴 人 如 果 民 事 不 同 意, 還 是 要 進 行 調 解 其 實 我 們 的 法 律 規 定 也 相 當 清 楚, 只 要 不 參 加 調 解 會 就 視 為 不 同 意, 不 調 解 不 成 功, 這 樣 馬 上 就 可 以 進 到 訴 訟 裡 面, 所 以 問 題 應 該 是 不 大 的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與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我 有 幾 個 建 議 第 一, 有 關 實 施 的 成 效, 第 一 年 定 為 千 分 之 一, 以 後 會 增 加 到 千 分 之 三, 我 認 為 大 家 不 要 一 致, 因 為 有 些 醫 院 是 模 範 生,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或 是 醫 療 品 質 控 制 得 很 好, 應 該 看 它 前 一 年 的 實 施 成 效,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各 個 醫 院 分 攤 的 百 分 比 是 不 是 可 以 有 調 解 的 機 制, 我 是 主 張 在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加 上 實 施 的 成 效, 這 樣 可 以 讓 各 個 醫 院 有 動 機 去 改 善 醫 療 品 質 最 後, 有 關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以 故 意 或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且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為 限, 負 刑 事 責 任 但 我 認 為 要 增 加 顯 然 2 字, 修 正 為 以 故 意 或 顯 然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我 知 道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一 直 反 對 把 重 大 2 字 加 進 去, 但 顯 然 2 字 在 我 們 的 法 例 裡 面 經 常 出 現, 諸 如 刑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條 以 德 國 和 日 本 來 講, 醫 療 糾 紛 占 刑 事 訴 訟 非 常 少 數, 這 是 法 務 部 一 直 不 承 認 的 事 實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朱 富 美 檢 察 官 在 2010 年 發 表 論 文, 他 指 出 德 國 的 醫 療 糾 紛 以 刑 事 訴 訟 進 行, 經 過 調 解 以 後 只 占 所 有 醫 療 糾 紛 的 7% 而 已 另 外, 台 大 法 律 系 林 鈺 雄 教 授 過 去 兩 個 禮 拜 在 蘋 果 日 報 和 自 由 時 報 分 別 發 表 兩 篇 文 章, 他 雖 然 沒 有 強 調 這 一 部 分, 但 從 他 的 文 章 裡 面 可 以 看 出, 德 國 的 刑 事 訴 訟 確 實 占 很 少 數, 經 過 調 解 以 後, 大 部 分 都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占 很 少 數 從 以 上 二 人 的 觀 點, 我 認 為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應 該 增 加 顯 然 2 字, 這 樣 確 實 可 以 減 少 很 多 訟 源, 也 減 少 很 多 司 法 資 源 的 浪 費, 謝 謝 主 席 : 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陳 聰 富 副 院 長 發 言 陳 聰 富 副 院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對 於 行 政 院 版 的 草 案, 本 人 有 幾 點 意 見, 謹 提 供 給 各 位 委 員 參 考 首 先, 有 關 補 償 制 度, 我 有 四 個 意 見 第 一, 看 起 來 這 個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利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因 為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和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補 償 是 不 可 以 打 民 事 訴 訟, 補 償 完 之 後 打 民 事 訴 訟, 錢 是 可 以 要 回 來 的, 所 以 這 裡 是 希 望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這 是 基 本 制 度 的 設 計 關 於 這 一 個 制 度, 我 有 兩 點 意 見 第 一 個 意 見, 如 果 真 的 要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應 該 要 規 定 補 償 完 之 後, 這 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要 消 滅, 要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比 較 清 楚, 否 則 單 純 規 定 能 不 能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還 是 會 存 有 一 個 疑 問, 就 是 原 本 的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是 否 存 在 第 二 個 意 見, 如 果 不 做 以 上 所 講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消 滅 的 規 定, 它 會 衍 生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補 償 之 後 到 底 能 不 能 繼 續 請 求 調 解? 也 就 是 它 跟 調 解 制 度 的 關 係 是 不 清 楚 的, 這 裡 沒 有 規 定 到, 所 以 特 別 要 加 以 注 意 第 二 個, 既 然 我 們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要 用 補 償 制 度 來 替 代 損 害 賠 償, 接 著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時 候 去 做 補 償? 也 就 是 補 償 條 件 的 問 題 關 於 補 償 條 件 的 問 題, 在 行 政 院 版 第 三 十 一 條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三 分 法, 依 照 現 在 條 文 的 規 定 是 醫 事 人 員 有 過 失 的 不 補 償, 醫 事 人 員 沒 有 過 失 的 也 不 補 償, 就 法 律 人 375
8 來 看, 這 樣 的 話 就 是 完 全 不 用 補 償 因 為 這 個 事 後 如 果 有 爭 議 的 話, 是 要 經 過 司 法 的 判 斷, 而 司 法 判 斷 要 不 是 A 就 是 B, 不 可 能 判 A 和 B 中 間 的 空 間, 這 是 不 可 能 存 在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行 政 院 版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補 償 的 條 件 一 定 要 改, 否 則 以 後 沒 有 辦 法 運 作 至 於 要 如 何 改 呢? 基 本 上, 在 法 律 的 制 度 上 如 果 要 擴 大 補 償 的 範 圍, 它 的 補 償 條 件 應 該 是 規 定 為 無 過 失 的 補 償 制 度, 無 過 失 的 補 償 制 度 意 思 是, 不 管 醫 事 人 員 有 過 失 或 沒 有 過 失 都 要 補 償, 但 是 要 設 下 兩 個 限 制 第 一 個 限 制 是 排 除 條 件, 因 為 這 所 有 的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都 一 定 會 有 排 除 的 條 件, 現 在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問 題 是 它 的 排 除 條 件 太 少, 因 為 它 的 制 度 不 清 楚, 它 的 立 場 不 清 楚, 如 果 它 的 立 場 夠 清 楚 是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它 的 排 除 條 件 應 該 更 多, 我 看 到 很 多 委 員 版 的 草 案, 排 除 條 件 是 多 於 行 政 院 版, 那 是 對 的 如 果 採 取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第 二 個 設 限 是 補 償 金 額 的 上 限, 一 定 要 設 下 去, 這 兩 套 制 度 才 能 夠 配 合 無 過 失 賠 償 制 度, 這 樣 運 作 起 來 才 會 清 楚 包 括 司 法 院 都 在 提 這 個 問 題, 我 想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法 官 有 辦 法 對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做 判 斷, 這 是 做 不 到 的 第 三 個 是 關 於 補 償 基 金 的 來 源, 規 定 在 第 二 十 六 條, 我 覺 得 第 二 十 六 條 有 一 個 問 題 需 要 考 慮, 就 是 在 現 行 的 醫 療 現 況 裡 面, 健 保 局 的 作 為 會 影 響 醫 師 的 決 定 影 響 醫 師 的 裁 量 權 影 響 醫 師 的 看 病, 所 以 我 覺 得 健 保 局 在 這 裡 應 該 加 進 健 保 費 的 問 題 第 四 個 是 關 於 代 位 求 償, 這 在 法 案 裡 面 稍 微 有 提 到, 但 是 不 夠 清 楚 代 位 求 償 這 個 制 度 是 規 定 在 第 三 十 三 條, 不 過 它 只 規 定 如 果 法 院 判 醫 事 人 員 要 賠 償 的 時 候, 這 時 候 才 有 求 償, 可 是 如 果 在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底 下,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由 補 償 基 金, 發 現 應 該 求 償 就 去 求 償, 而 不 是 等 到 法 院 判 了 醫 事 人 員 要 損 害 賠 償 才 去 求 償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因 為 補 償 基 金 的 求 償 有 兩 個 好 處, 一 個 好 處 是 讓 最 終 真 的 需 要 負 責 的 醫 事 人 員 要 負 責, 我 覺 得 它 的 條 件 可 以 嚴 格 一 點, 比 如 限 於 重 大 過 失 才 去 求 償, 可 以 有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而 不 一 定 要 輕 過 失 就 求 償 所 以 可 以 設 計 成 重 大 過 失 要 去 求 償, 而 且 求 償 來 的 金 額 可 以 作 為 補 償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如 此 補 償 基 金 的 來 源 就 會 比 較 充 分 以 上 是 我 對 於 補 償 制 度 的 四 個 看 法 另 外, 關 於 調 解 制 度, 我 只 提 出 兩 點 第 一 點 是 關 於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我 在 此 要 跟 民 眾 澄 清 一 點, 這 裡 隱 含 的 所 謂 強 制 調 解 的 概 念 是 針 對 醫 事 人 員, 不 是 針 對 病 患, 病 患 即 便 參 加 調 解, 但 可 以 不 到 場 使 調 解 不 成 立 所 以, 對 病 患 是 沒 有 強 制 力 的, 對 醫 院 及 醫 事 人 員 才 有 真 正 的 強 制 力 既 然 如 此,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就 可 以 嚴 格 一 點, 範 圍 可 以 廣 一 點, 所 以, 不 僅 包 括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也 應 該 涵 蓋 在 裡 面, 這 部 分 剛 才 已 經 有 其 他 專 家 提 過 草 案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應 該 也 將 刑 事 訴 訟 放 進 去, 使 其 更 擴 大 第 二 是 關 於 調 解 過 程 中 的 鑑 定 問 題, 這 在 現 行 草 案 第 十 五 條 有 規 定, 是 採 專 業 機 構 人 員 的 參 考 意 見, 但 我 覺 得 如 果 要 讓 責 任 很 清 楚, 而 且 有 利 於 以 後 的 補 償 制 度 以 及 訴 訟, 這 裡 可 以 採 取 鑑 定 目 前 的 鑑 定 都 是 在 訴 訟 中 才 有, 但 我 覺 得 鑑 定 制 度 可 以 往 前 推, 推 到 調 解 制 度, 我 相 信, 這 個 制 度 一 下 去, 運 用 調 解 制 度 的 人 會 非 常 多, 而 且 會 有 效 解 決 紛 爭 最 後 是 關 於 刑 事 責 任 的 修 法, 我 只 有 一 句 話, 現 在 行 政 院 版 的 修 法 等 於 沒 修 簡 單 講, 就 是 白 修 了 現 在 規 定 的 那 些 要 件 和 現 行 實 務 運 作 要 件 一 模 一 樣, 根 本 沒 有 改 變, 如 果 真 的 要 修, 建 議 各 位 委 員 可 採 重 大 過 失 概 念 當 然, 我 知 道 法 務 部 對 此 有 不 同 意 見, 這 也 已 經 爭 辯 很 久 了, 但 我 看 到 很 多 委 員 提 出 的 版 本 也 都 是 採 取 這 個 觀 念, 就 提 供 給 大 家 參 考 謝 謝 376
9 主 席 : 請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何 博 基 常 務 理 事 發 言 何 博 基 常 務 理 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代 表 全 聯 會 要 發 表 的 意 見, 其 實 剛 才 幾 位 專 家 也 都 已 經 提 過 全 聯 會 為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奮 鬥 了 五 六 年, 文 字 修 辭 還 是 以 故 意 或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且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為 限, 負 刑 事 責 任 但 屬 於 醫 療 上 可 容 許 之 風 險, 不 罰 前 項 注 意 義 務 之 違 反, 應 以 該 醫 療 領 域 當 時 當 地 之 醫 療 水 準 醫 療 設 施 及 客 觀 情 況 為 斷 醫 師 非 聖 人, 也 不 是 神, 不 確 定 性 情 況 經 常 會 發 生, 但 醫 師 都 是 戰 戰 兢 兢 的, 主 要 都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首 要 條 件 因 為 有 刑 事 責 任, 而 我 們 希 望 刑 事 責 任 合 理 化, 現 在 醫 界 經 常 談 論 防 禦 性 醫 療, 就 是 擔 心 醫 療 糾 紛, 一 發 生 問 題, 病 方 第 一 要 求 醫 院 的 是 真 相, 第 二 是 要 求 醫 師 道 歉, 第 三 就 是 要 求 賠 償 站 在 醫 師 的 立 場, 如 果 醫 師 真 有 重 大 過 失, 自 己 應 該 要 承 擔 責 任, 但 若 因 不 可 預 知 的 原 因,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撇 開 刑 事 責 任 針 對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衛 生 署 提 出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原 則, 全 聯 會 也 是 配 合 關 於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補 償 制 度, 上 次 我 有 提 到, 在 新 北 市 擔 任 理 事 長 6 年 期 間, 新 北 市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號 稱 全 國 最 好, 調 解 成 功 率 大 概 有 60% 所 以, 先 行 調 解 制 度 是 應 該 要 設 立 的 在 全 聯 會 指 導 之 下, 地 方 醫 師 公 會 也 在 慢 慢 成 立 醫 療 糾 紛 先 行 調 解 制 度 次 長 在 擔 任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時, 新 北 市 的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是 先 透 過 法 界, 病 人 有 問 題 要 向 衛 生 局 提 出 調 處, 衛 生 局 就 選 派 一 個 法 學 專 家 及 醫 學 專 家, 共 同 和 病 人 進 行 協 調 其 實, 病 人 要 的 是 事 實 真 相 道 歉, 及 賠 償 當 然, 就 法 律 而 言, 對 於 道 歉 的 解 釋 不 太 一 樣 但 透 過 病 歷 的 敘 述 了 解, 病 人 大 多 會 接 受 醫 師 並 不 是 故 意 的, 醫 師 已 盡 到 該 盡 的 責 任, 也 是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並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主 軸 所 以, 先 行 調 解 是 務 必 要 先 做 的 剛 才 林 教 授 提 到 是 否 應 強 制 調 處, 以 及 陳 教 授 提 到 調 處 之 後, 病 人 是 否 還 要 再 上 法 院 控 告 醫 界, 醫 界 當 然 希 望 調 處 就 視 同 法 院 判 決, 且 不 再 訴 訟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如 果 協 調 成 功, 就 視 同 法 院 判 決, 不 再 訴 訟 總 之, 醫 療 刑 責 合 理 化 是 醫 界 長 年 以 來 一 直 要 求 的, 主 要 為 免 於 恐 懼, 免 於 所 謂 的 五 大 皆 空, 現 在 已 經 是 六 大 皆 空 剛 才 有 幾 位 專 家 提 到, 是 否 因 為 醫 療 給 付 問 題 引 起 五 大 皆 空 或 醫 療 糾 紛, 以 及 是 否 要 強 制 調 處 等 問 題, 今 天 在 各 位 專 家 的 領 導 之 下, 先 行 調 處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應 可 讓 醫 病 法 三 方 皆 贏 主 席 : 現 在 是 第 一 輪 發 言, 依 序 請 登 記 發 言 的 委 員 發 言 完 畢 之 後, 再 請 登 記 第 二 輪 的 學 者 專 家 及 團 體 代 表 發 言 首 先 請 登 記 第 一 位 的 田 委 員 秋 堇 發 言 田 委 員 秋 堇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是 一 場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聽 會, 雖 然 我 已 經 講 過 無 數 次, 但 我 還 是 要 再 重 複 講 一 次,8 年 前 我 擔 任 立 委 時, 大 家 談 論 的 是 四 大 皆 空, 後 來 慢 慢 變 成 五 大 皆 空 上 會 期 我 擔 任 召 委 在 排 專 案 報 告 時, 五 大 皆 空 是 內 外 婦 兒 急 診, 現 在 有 人 告 訴 我 連 麻 醉 科 醫 師 也 都 出 事 了, 剛 才 第 一 位 發 言 的 就 是 麻 醉 科 醫 師, 所 以, 現 在 是 六 大 皆 空 有 一 個 婦 產 科 醫 師 說 現 在 很 多 高 齡 產 婦, 也 很 多 需 要 剖 腹 生 產, 但 如 果 沒 有 麻 醉 科 醫 師 就 很 難 進 行 手 術, 如 果 沒 有 小 兒 科 醫 師 在 旁 邊 stand by 也 不 敢 接 生 但 是 他 告 訴 我, 現 在 麻 醉 科 醫 生 也 出 狀 況, 小 兒 科 醫 生 是 早 就 出 狀 況 了 所 以, 我 一 直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不 解 決 不 行 當 然 也 有 人 問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通 過 之 後, 五 大 皆 空 六 大 皆 空 的 問 題 就 可 以 解 決 嗎? 健 保 給 付 377
10 這 麼 不 合 理, 我 們 都 知 道 但 是, 健 保 給 付 是 另 外 一 個 範 圍 的 問 題, 包 括 健 保 給 付 給 醫 生 的 是 否 合 理 保 費 要 不 要 提 高 等 都 茲 事 體 大 我 一 直 在 想, 即 使 健 保 給 付 給 得 少, 但 如 果 可 以 先 處 理 醫 糾 和 補 償, 至 少 讓 那 些 還 願 意 留 在 這 個 領 域 努 力 的 醫 生 們 有 一 個 安 心 工 作 的 環 境, 也 讓 病 人 在 發 生 醫 療 不 幸 或 醫 療 傷 害 的 狀 況 下 可 以 很 快 得 到 補 償 當 葉 光 芃 醫 師 告 訴 我, 北 歐 的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讓 醫 生 安 心 到 樂 於 陪 伴 病 人 去 填 表 格, 協 助 病 患 家 屬 很 快 得 到 補 償, 我 覺 得 這 是 未 來 我 們 值 得 追 尋 的 願 景 所 以, 上 會 期 我 也 安 排 了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的 專 案 報 告 關 於 協 助 病 患 及 家 屬 的 調 解 過 程, 醫 改 會 做 了 一 個 報 告, 他 們 發 現 衛 生 局 現 有 經 費 及 人 力 難 以 有 效 處 理 調 解 行 政 院 及 委 員 版 本 都 是 調 解 先 行, 問 題 是 調 解 委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人 數, 還 有 偏 遠 地 區 的 專 業 度 是 否 足 夠 所 以, 本 席 的 版 本 要 求 : 第 一, 這 些 調 解 委 員 要 有 國 家 認 證, 衛 生 署 要 建 立 全 國 性 資 料 庫 當 地 方 人 才 不 夠 時, 就 可 以 從 資 料 庫 尋 找, 病 人 家 屬 也 會 因 此 安 心, 至 少 這 是 衛 生 署 認 證 過 的 人 員, 並 不 是 因 為 有 特 殊 關 係 被 找 來 擔 任 調 解 委 員 的 第 二, 衛 生 署 要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不 要 放 任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處 理, 如 果 縣 長 把 錢 拿 去 放 煙 火, 或 者 編 給 衛 生 局 少 少 的 錢, 調 解 的 錢 更 少, 就 根 本 不 可 能 建 立 一 個 可 長 可 久 的 制 度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經 費 應 由 衛 生 署 編 列 剛 才 大 家 還 談 到 鑑 定 先 行, 我 建 議 應 該 建 立 調 解 先 行 鑑 定 先 行 制 度 之 前 有 人 說 一 鑑 定 就 要 半 個 月, 但 如 果 是 簡 易 鑑 定 應 該 還 好, 我 們 可 以 看 看 德 國 是 怎 麼 做 的 剛 才 有 人 提 到 新 北 市 的 調 解 成 功 率, 我 相 信 那 已 經 有 一 個 簡 易 鑑 定 的 雛 型, 只 是 沒 有 鑑 定 報 告, 但 講 給 病 患 家 屬 聽 的 時 候, 最 後 病 患 家 屬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聽 進 去, 了 解 事 情 來 龍 去 脈 大 概 是 什 麼 狀 況, 因 此 才 會 有 6 成 調 解 成 功 率 剛 才 我 拜 託 楊 老 師 讓 我 們 了 解, 到 底 德 國 的 簡 易 鑑 定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也 許 我 們 就 可 以 規 定 在 母 法 裡, 然 後 建 立 鑑 定 先 行 調 解 先 行 社 會 大 眾 要 共 同 支 持, 這 個 法 案 的 可 行 性 就 會 更 高 我 很 希 望 醫 糾 法 及 補 償 法 能 夠 分 成 兩 個 法, 但 林 副 署 長 告 訴 我, 行 政 院 擔 心 兩 個 法 分 別 送 審, 搞 不 好 會 一 個 過 一 個 不 過, 那 就 非 常 麻 煩 了 可 能 是 醫 糾 法 通 過 了, 但 補 償 法 卻 遲 遲 無 法 通 過, 乾 脆 綁 在 一 起 送, 這 也 是 不 得 已 的, 我 可 以 接 受 所 以, 本 席 送 來 的 版 本 也 是 醫 糾 法 和 補 償 法 在 一 起 下 午 要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今 天 當 然 不 可 能 審 完, 但 這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上 會 期 我 們 就 不 斷 談 論 五 大 皆 空 六 大 皆 空 的 問 題, 現 在 連 行 政 院 的 醫 糾 法 及 補 償 法 版 本 都 送 來 了, 所 以 是 非 常 可 行 的 上 禮 拜 我 請 各 黨 團 連 署 不 要 復 議, 不 要 復 議 就 不 用 等 兩 個 禮 拜,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行 政 院 版 本 就 可 以 一 起 討 論, 各 黨 團 都 簽 了, 但 林 鴻 池 委 員 可 能 有 其 他 考 慮 沒 有 簽, 我 請 教 林 委 員 是 不 是 國 民 黨 團 要 復 議, 他 說 國 民 黨 團 不 復 議 後 來 我 們 和 劉 建 國 委 員 討 論 很 久, 既 然 國 民 黨 團 不 復 議, 今 天 就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畢 竟 行 政 院 版 本 已 經 進 入 立 法 院, 我 相 信 這 應 該 是 完 整 的 狀 態 我 們 都 知 道, 條 文 送 進 來, 沒 有 任 何 黨 團 復 議 就 表 示 行 政 院 版 本 不 會 在 立 法 院 做 任 何 修 改, 今 天 下 午 我 們 就 可 以 一 起 討 論 了 希 望 這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也 是 醫 病 關 係 及 國 家 三 贏 的 起 步 謝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蘇 委 員 清 泉 發 言 ( 不 在 場 ) 蘇 委 員 不 在 場 請 陳 委 員 歐 珀 發 言 陳 委 員 歐 珀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首 先, 針 對 增 訂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昨 天 我 已 378
11 與 林 副 署 長 討 論 過 其 實, 醫 療 傷 害 都 很 重 大, 所 以 很 難 界 定, 但 明 顯 不 明 顯 大 概 是 我 可 以 接 受 的 範 圍, 剛 剛 林 萍 章 教 授 有 提 到 這 個 部 分, 我 個 人 也 認 同 昨 天 我 是 說 明 顯, 但 顯 然 也 是 可 以, 將 這 個 放 進 去, 修 正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才 有 必 要 性, 也 可 減 少 實 務 認 定 上 的 困 擾 其 次, 關 於 醫 糾 及 醫 療 補 償 法, 本 院 委 員 提 出 很 多 草 案, 本 席 稍 微 比 較 一 下 覺 得 應 該 可 以 異 中 求 同, 儘 速 在 本 會 期 逐 條 審 查 通 過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是 不 是 請 在 座 各 位 委 員 共 同 努 力, 讓 醫 糾 及 醫 療 補 償 法 逐 條 審 查 完 竣? 至 少 在 今 年 讓 本 委 員 會 給 醫 界 病 患 及 國 家 一 個 交 代, 本 席 很 期 待 下 午 能 夠 充 分 討 論, 我 個 人 不 會 堅 持 什 麼 立 場, 但 是 真 的 希 望 國 家 醫 師 及 病 人 三 贏 再 者, 我 要 補 充 一 點, 在 討 論 本 法 的 過 程, 大 家 不 要 太 特 別 界 定 哪 個 政 黨 的 立 場, 或 者 哪 個 醫 師 的 立 場, 還 是 要 站 在 全 民 健 康 及 病 患 立 場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大 家 都 有 可 能 是 醫 生, 但 大 家 更 有 可 能 是 病 患,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以 這 個 立 場 來 思 考, 而 且 朝 著 讓 病 患 權 益 合 理 化 這 個 大 方 向 來 思 考 才 比 較 正 確 主 席 ( 田 委 員 秋 堇 代 ): 請 趙 委 員 天 麟 發 言 趙 委 員 天 麟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本 會 期 特 別 有 意 義, 經 過 這 麼 多 屆 以 及 這 麼 多 前 輩 的 努 力, 我 們 終 於 讓 醫 療 崩 壞 或 醫 病 雙 輸 可 以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對 於 本 委 員 會 朝 野 立 委 或 衛 生 署 法 務 部 及 司 法 院 的 努 力, 本 席 在 此 要 先 表 達 肯 定 立 法 最 重 要 的 意 義 就 是 要 消 弭 社 會 上 遇 到 問 題 的 爭 端, 我 在 這 一 年 當 中 學 習 到 很 多, 也 發 現 過 去 有 一 個 很 特 別 的 迷 思 現 象, 醫 師 透 過 公 會 不 斷 爭 取 怎 麼 樣 不 要 背 負 不 必 要 的 刑 事 罪 名, 但 醫 改 團 體 總 是 認 為 病 患 會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就 是 所 謂 的 黑 箱 作 業, 法 務 部 及 衛 生 署 也 都 各 持 己 見, 於 是, 整 個 文 明 社 會 就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裹 足 不 前, 這 是 我 非 常 不 能 理 解 的 但 是, 終 於 在 今 年 第 8 屆 的 立 法 委 員 有 了 長 足 的 對 話 和 進 步, 我 們 看 到 法 務 部 和 衛 生 署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醫 改 團 體 和 公 會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立 法 院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我 覺 得 這 是 好 現 象 所 以,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就 是 一 定 要 透 過 修 法 的 手 段 讓 醫 病 關 係 得 到 雙 贏, 所 有 在 這 個 之 外 的, 我 認 為 所 有 的 手 段 都 是 在 阻 礙 醫 病 雙 贏 的 進 步, 這 是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本 席 在 上 星 期 六 的 服 務 案 件 中 又 遇 到 一 件 醫 療 糾 紛 投 訴 他 說 他 的 小 孩 在 勞 動 的 場 合 裡 面 跌 倒, 跌 倒 以 後 被 電 到 跌 倒, 送 到 醫 院 之 後 要 先 簽 一 大 堆 切 結, 簽 完 切 結 之 後, 因 為 沒 有 辦 法 立 即 判 斷 病 患 被 電 到 之 後 有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雖 然 腳 有 受 傷, 那 也 是 簡 單 的 外 傷 後 來, 所 有 醫 院 的 醫 生 用 完 全 防 禦 性 的 醫 療, 讓 病 人 選 擇 自 己 要 不 要 開 刀 ; 如 果 要 讓 這 個 醫 生 開 刀, 要 在 兩 個 月 以 後, 也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讓 別 的 醫 生 開 刀 他 就 不 敢 告 訴 你 他 要 做 什 麼 樣 的 選 擇, 因 為 一 旦 做 了 選 擇, 他 就 要 負 所 有 的 責 任 ; 一 旦 他 不 做 選 擇, 所 有 都 是 病 患 的 責 任 我 們 當 時 的 律 師 聽 投 訴 者 講 完 陳 述 之 後, 只 能 搖 搖 頭 跟 他 講 : 除 了 政 治 力 介 入, 反 正 就 是 要 求 進 行 調 解, 逼 他 就 範, 你 不 太 有 機 會 了 但 是 就 病 患 來 講, 因 為 後 來 沒 有 積 極 治 療, 最 後 突 發 性 死 亡 了 我 想 要 表 達 的 是, 在 這 個 過 當 中 誰 是 贏 家? 我 找 不 到 誰 是 贏 家 病 人 死 亡 是 最 大 的 輸 家, 醫 院 和 醫 生 會 是 贏 家 嗎? 他 在 醫 德 上 會 自 認 很 有 成 就 感 嗎? 都 沒 有! 我 們 身 為 立 法 者, 難 道 會 是 贏 家 嗎? 我 覺 得 我 們 是 最 懦 弱 的,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能 力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我 真 的 拜 託 大 家 撇 開 朝 野 和 各 自 的 立 場, 好 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最 後, 我 要 提 醒 幾 個 法 律 爭 議 點, 不 要 讓 它 變 成 看 起 來 是 在 修 法, 實 際 上 是 在 阻 礙 法 律 進 行 379
12 首 先, 我 真 的 很 想 要 理 解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我 不 是 法 律 專 家, 所 以 我 沒 有 定 見, 但 是 我 聽 到 兩 種 完 全 不 同 的 意 見 正 在 對 峙 中, 一 種 意 見 認 為 如 果 沒 有 加 顯 然 就 等 於 沒 有 修 法, 而 且 是 出 自 於 臺 大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這 是 個 很 嚴 重 的 論 點 可 是, 幾 次 的 就 教 包 括 衛 生 署 和 法 務 部, 大 家 的 共 識 是 雖 然 第 一 項 沒 有 加 顯 然, 但 是 後 面 的 補 充 已 經 把 當 時 客 觀 主 觀 條 件 加 進 去, 那 個 就 算 那 這 到 底 算 或 不 算? 本 席 真 的 很 想 在 這 次 的 公 聽 會 聽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如 果 像 剛 才 副 院 長 所 講 的, 修 法 等 於 沒 有 修, 哇! 那 這 個 社 會 成 本 太 大 了 ;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有 了 呢? 所 以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能 夠 再 深 入 對 話 另 外, 有 關 醫 糾 法 的 部 分, 本 席 真 的 也 聽 進 去 了, 先 前 是 講 灰 色 地 帶, 可 是 剛 才 司 法 院 代 表 講 說 沒 有 灰 色 地 帶, 那 這 下 好 玩 了, 這 個 法 修 下 去 只 是 為 了 財 政 困 難, 根 本 沒 有 人 可 以 得 到 補 償, 那 大 家 都 還 是 會 去 告 啊! 如 果 沒 有 告 的 話, 怎 麼 拿 到 補 償 呢? 那 就 等 於 沒 有 修 法, 這 實 在 也 是 傷 腦 筋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包 括 調 解 先 行 或 是 鑑 定 先 行, 我 也 都 支 持, 因 為 這 樣 才 能 讓 病 患 願 意 進 入 調 解, 而 不 是 被 迫 進 入 調 解, 他 才 會 認 為 有 調 解 先 行 或 者 鑑 定 先 行, 那 是 法 院 會 進 行 的, 而 在 調 解 過 程 當 中, 對 病 患 當 然 要 有 最 強 烈 的 保 障 本 席 以 上 想 要 表 達 的 是, 其 實 我 仍 然 有 嗅 到 煙 硝 味, 大 家 仍 然 會 擔 心 這 樣 的 修 法 會 不 會 太 過 於 偏 公 會, 或 太 過 於 偏 醫 改 團 體,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拋 開 己 見, 這 是 最 好 的 機 會, 縱 使 這 個 會 期 不 能 過, 下 個 會 期 也 要 過, 再 拖 延 下 去 就 會 病 入 膏 肓, 永 遠 沒 有 人 敢 碰 這 個 議 題, 好 像 會 被 貼 上 既 定 的 標 籤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就 是 要 讓 立 法 機 構 發 揮 功 能, 趕 快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的 雙 贏, 謝 謝 主 席 : 請 李 委 員 應 元 發 言 李 委 員 應 元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本 席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真 的 有 很 高 的 期 待, 社 環 委 員 會 在 這 個 會 期 為 了 衛 生 署 的 法 案 開 會 到 半 夜 12 點, 過 去 本 席 也 曾 經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在 第 一 次 當 立 委 的 時 候, 所 以 瞭 解 到 這 樣 的 情 形, 我 非 常 的 感 動, 這 樣 的 精 神 能 不 能 發 揮 在 今 天 相 關 法 案 法 制 化 的 工 作? 這 有 賴 各 位 一 起 努 力 剛 才 趙 天 麟 委 員 的 感 受, 我 完 全 贊 同, 立 委 在 做 選 民 服 務 時 經 常 要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感 受 到 那 樣 的 無 奈, 對 於 百 姓 消 費 者 的 無 奈, 當 然 醫 生 也 有 醫 生 的 無 奈 其 實 這 一 次 已 經 走 得 很 接 近 了, 比 如 剛 才 陳 副 院 長 所 講 的, 怎 麼 樣 來 說 服 法 界? 我 經 常 講 凱 因 斯 說 過 的 話, 即 學 術 界 經 常 走 在 實 務 界 二 十 年 三 十 年 之 前, 但 問 題 是 我 們 活 在 實 務 界 之 中, 怎 樣 樣 說 服 法 務 界? 稍 後 司 法 院 和 檢 察 體 系 是 否 能 就 這 個 部 分 提 出 辯 駁? 我 看 重 大 是 很 難, 除 非 所 有 台 灣 法 律 界 的 專 家 能 夠 和 法 務 部 坐 下 來 密 集 溝 通 這 個 觀 念, 如 何 處 理 法 務 法 界 的 疑 慮, 並 加 以 說 服, 才 能 夠 加 諸 在 這 個 條 文 裡 面 實 際 上, 這 部 分 已 經 吵 了 好 幾 年, 醫 界 感 到 鬱 卒, 消 費 者 也 很 氣 憤, 說 來 也 是 我 們 立 法 院 憨 慢 我 的 感 覺 是 這 次 署 長 已 經 走 到 這 個 地 步 了, 只 有 幾 個 條 文 而 已, 有 的 關 於 經 費, 有 的 提 到 責 任 分 為 三 部 分, 剛 才 大 家 所 講 的 其 實 部 分 已 經 有 體 系 了, 署 長 要 比 較 費 心, 要 發 揮 管 理 的 長 才, 醫 界 也 很 肯 定 和 尊 重 署 長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有 的 條 文 要 協 調 法 務 部, 有 的 條 文 需 要 衛 生 署 和 民 間 團 體 密 切 協 商, 衛 生 署 總 是 主 要 機 關, 很 少 有 法 案 是 跨 黨 派 和 社 會 大 眾 共 同 都 支 持, 相 信 署 長 在 任 內 完 成 這 件 事 情 會 是 很 大 的 功 德 尤 其 是 立 法 院 朝 野 致 力 於 處 理 這 個 事 情, 如 果 行 政 部 門 內 部 的 爭 議 沒 有 處 理 好, 那 實 在 是 失 職, 這 個 事 情 衛 生 署 是 主 政 機 關, 所 以 我 對 署 長 有 很 大 的 期 待 380
13 , 對 於 個 別 爭 議 的 事 項 還 是 條 文, 應 該 個 別 專 案 去 處 理, 處 理 完 再 拿 到 這 個 地 方, 還 是 朝 野 幕 後 先 協 商, 這 都 是 讓 立 法 議 程 快 速 完 成 的 方 法 處 理 社 會 鬱 卒 的 事 情, 我 們 都 有 責 任, 拜 託 行 政 部 門 負 起 主 要 的 責 任, 否 則 每 次 都 在 吵 架, 最 後 還 是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問 題, 這 是 個 人 很 大 的 期 許 最 後, 再 度 肯 定 社 環 委 員 會, 雖 然 本 席 這 會 期 沒 有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但 一 直 關 心 這 個 法 案 的 進 度, 很 感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陽 明 大 學 楊 秀 儀 副 教 授 發 言 楊 秀 儀 副 教 授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本 人 是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政 策 法 律 組 的 副 教 授, 我 從 1997 年 就 研 究 醫 療 糾 紛, 包 括 國 際 和 台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今 天 同 時 也 代 表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醫 學 院 院 長 出 席, 也 是 醫 改 會 的 董 事, 也 是 衛 生 署 長 期 諮 詢 的 顧 問 專 家 如 果 有 人 問 : 你 到 底 代 表 誰? 你 是 哪 一 個 利 益 團 體? 英 文 說 :You're wearing too many hats. 其 實 都 沒 有 我 要 說 的 是, 醫 病 本 來 就 不 應 該 是 對 立 的, 醫 生 宣 言 的 第 一 條 就 是 病 人 的 權 利 為 我 首 要 的 顧 念,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判 斷 的 標 準 是 病 人 的 權 利 醫 師 的 尊 嚴, 首 先, 我 先 提 供 委 員 一 些 實 際 的 數 據, 讓 委 員 在 審 查 法 案 的 時 候 作 為 參 考 醫 療 糾 紛 是 國 際 性 的 問 題, 台 灣 並 沒 有 獨 特 之 處, 全 世 界 都 面 臨 醫 療 糾 紛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台 灣 唯 一 的 特 色 就 在 於 我 們 高 比 例 的 利 用 刑 事 程 序 來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這 是 台 灣 在 國 際 上 的 特 色 我 曾 經 提 出 一 高 三 低 的 說 法, 林 萍 章 教 授 也 引 用 過 我 的 說 法, 所 謂 的 一 高 三 低 就 是 高 偵 查 低 起 訴 低 定 罪 低 執 行 因 為 老 百 姓 都 會 去 按 鈴 申 告, 所 以 偵 查 率 很 高, 但 是 偵 查 以 後 大 部 分 都 是 不 起 訴 處 分, 因 為 我 們 的 法 務 系 統 是 非 常 節 制 的, 所 以 是 低 起 訴 率, 在 起 訴 之 後 又 低 定 罪, 在 低 定 罪 以 後 又 低 執 行 我 現 在 已 經 帶 著 我 的 學 生 就 所 有 三 審 定 讞 的 刑 事 判 決 完 成 研 究 了, 在 這 些 定 罪 的 刑 事 判 決 裡 面, 沒 有 一 件 入 監 執 行, 向 各 位 委 員 報 告, 現 在 所 判 的 刑 度 大 概 都 是 六 個 月, 最 高 是 一 年 二 個 月, 因 為 法 定 刑 是 二 年, 然 後 就 是 宣 告 緩 刑, 宣 告 緩 刑 以 後 得 易 科 罰 金, 依 目 前 的 標 準, 一 天 是 九 百 元, 一 個 月 是 二 萬 七 千 元, 半 年 是 十 六 萬 二 千 元, 一 年 是 三 十 二 萬 元, 如 果 是 最 高 法 定 刑 二 年 的 話, 就 是 六 十 四 萬 的 罰 金 刑 也 就 是 說, 醫 生 的 刑 事 責 任 如 果 用 罰 金 刑 來 處 理 的 話, 依 最 高 刑 度 判 二 年 有 期 徒 刑, 沒 有 宣 告 緩 刑, 如 果 以 一 年 三 十 二 萬 去 算, 二 年 就 是 六 十 四 萬, 其 實 這 根 本 就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金 額 但 是 就 像 剛 剛 醫 界 代 表 所 講 的, 這 是 尊 嚴 的 問 題, 因 為 行 醫 的 人 不 希 望 被 當 成 罪 犯 來 看 待, 他 們 不 希 望 半 夜 起 來 幫 病 人 動 手 術, 還 被 人 當 成 罪 犯 來 看 待, 所 以 我 覺 得 去 刑 化 是 一 個 值 得 追 求 的 目 標 另 外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發 現, 病 人 在 提 起 刑 事 告 訴 以 後, 如 果 檢 察 官 作 成 不 起 訴 處 分, 有 很 多 病 人 也 沒 有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我 們 曾 經 看 到 一 個 案 子 的 審 判 過 程, 法 官 有 諭 知 當 事 人 要 不 要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當 事 人 說 不 要, 因 為 他 只 是 想 知 道 原 因, 這 個 病 人 是 由 於 家 族 鬥 毆 被 砍 傷 才 送 醫 院, 家 屬 只 是 想 知 道 醫 生 是 否 有 違 反 duty of care, 如 果 這 個 醫 生 是 一 個 不 好 的 醫 生, 家 屬 希 望 能 夠 被 汰 換 掉 以 免 別 人 也 受 到 同 樣 的 傷 害 所 以 我 自 己 覺 得 為 此 進 行 刑 事 程 序 是 一 種 浪 費, 對 這 一 點 我 跟 陳 聰 富 教 授 的 看 法 是 一 樣 的,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立 法 目 標 應 該 是 要 把 台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由 高 比 例 的 刑 事 處 理 導 向 民 事 處 理, 這 是 我 們 的 目 標 至 於 這 個 目 標 可 否 透 過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來 達 成, 有 人 認 為 可 以, 有 人 認 為 不 可 以 但 是 可 以 制 定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衛 生 署 提 出 醫 療 糾 381
14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有 兩 大 目 的, 第 一 個 是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 第 二 個 是 補 償 受 害 人 從 一 個 學 者 專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必 須 說, 這 是 正 確 的, 也 是 正 當 的,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就 是 採 ADR, 利 用 訴 訟 外 的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這 是 正 確 的, 補 償 受 害 人 也 是 正 當 的 不 過 要 請 各 位 委 員 在 審 查 法 案 的 時 候 留 意 是 否 可 行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feasibility 的 問 題, 任 何 一 個 立 法 者 都 必 須 要 注 意, 這 個 法 是 要 去 實 行 的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要 討 論, 目 前 所 設 計 的 這 兩 個 制 度, 一 個 是 處 理 程 序 的 調 解, 一 個 是 補 償, 這 兩 個 制 度 能 量 是 否 存 在, 我 們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到 底 是 窒 礙 難 行 還 是 確 實 可 行 第 一 個, 關 於 調 解 方 面, 剛 剛 有 很 多 委 員 提 過, 我 就 不 再 重 複, 調 解 是 強 制 調 解, 這 是 可 行 的, 但 是 這 個 調 解 要 能 夠 疏 減 刑 事 訟 源 的 前 提 就 是 必 須 要 搭 配 鑑 定 剛 剛 我 們 已 經 說 過 了, 台 灣 的 老 百 姓 都 會 去 按 鈴 申 告,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改 成 重 大 過 失, 所 以 老 百 姓 按 鈴 申 告, 檢 察 官 還 是 要 受 理 那 老 百 姓 為 什 麼 要 按 鈴 申 告? 因 為 現 在 只 有 在 訴 訟 程 序 才 能 啟 動 鑑 定, 醫 審 會 才 會 進 行 鑑 定 老 百 姓 想 要 知 道 真 相, 大 家 都 不 否 認 這 一 點, 所 以 如 果 調 解 程 序 沒 有 啟 動 鑑 定 的 話, 現 狀 不 會 有 很 多 的 改 變, 所 以 醫 改 會 是 這 樣 主 張, 我 自 己 也 是 這 樣 主 張, 學 界 和 其 他 人 士 很 多 意 見 也 都 是 這 樣, 就 是 我 們 應 該 要 採 強 制 調 解, 而 且 調 解 會 啟 動 鑑 定 有 人 會 認 為 不 可 能, 因 為 鑑 定 很 難, 可 是 我 所 說 的 是 一 種 簡 易 鑑 定, 其 實 簡 易 鑑 定 是 可 行 的, 只 要 鑑 定 這 個 結 果 是 不 是 一 種 醫 療 傷 害, 這 是 第 一 個 步 驟 病 人 帶 病 求 醫, 可 是 有 些 病 本 來 就 醫 不 好, 有 些 治 療 有 可 容 許 的 風 險, 有 些 手 術 就 是 有 失 敗 的 機 率, 像 這 些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所 以 不 應 該 補 償, 因 為 我 們 國 家 沒 有 那 麼 多 錢 可 以 補 償 所 有 的 病 人 所 以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要 判 斷 很 困 難, 但 是 對 受 過 訓 練 的 專 家 而 言 並 不 是 那 麼 困 難, 因 為 他 們 只 要 判 斷 沒 有 接 受 治 療 會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就 好 了 如 果 沒 有 接 受 治 療 就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那 麼 這 就 是 醫 療 傷 害, 這 只 要 由 專 家 來 判 斷 就 可 以 了 其 實 得 癌 症 不 會 掉 頭 髮, 是 吃 了 抗 癌 藥 才 會, 所 以 掉 頭 髮 是 醫 療 傷 害, 問 題 是 這 不 在 補 償 的 範 圍 內, 因 為 還 不 到 補 償 的 標 準 關 於 簡 易 鑑 定, 第 一 個, 老 百 姓 要 知 道 這 個 傷 害 到 底 是 這 種 病 本 來 就 會 有 的 結 果, 還 是 醫 療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所 以 簡 易 鑑 定 必 須 要 先 判 斷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大 部 分 都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透 過 解 釋 和 說 明, 病 人 就 會 自 動 撤 回, 台 灣 的 病 人 的 確 會 這 樣, 因 為 根 據 實 證 研 究, 有 42% 的 人 在 提 起 訴 訟 以 後 都 撤 回 了, 一 毛 錢 都 沒 有 拿 到, 所 以 其 實 不 必 過 度 的 去 醜 化 病 人, 台 灣 病 人 跟 德 國 的 病 人 是 一 樣 的, 在 知 道 真 相 以 後 都 會 願 意 接 受 和 解 願 意 接 受 道 歉,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鑑 定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第 二 個, 簡 易 鑑 定 是 鑑 定 這 個 醫 生 有 沒 有 違 反 醫 療 常 規 和 照 護 標 準, 就 是 duty of care, 這 要 如 何 鑑 定? 有 人 說 這 是 事 後 諸 葛, 其 實 還 是 可 以 鑑 定 的, 在 國 外 這 個 鑑 定 必 須 是 可 靠 的, 就 是 要 能 夠 讓 老 百 姓 信 服, 這 時 候 只 要 把 所 有 的 資 料 匿 名 處 理, 可 以 跟 醫 生 說, 病 人 五 十 幾 歲 身 高 多 少 體 重 多 少 白 血 球 多 少, 如 果 送 來 你 這 裡, 你 會 怎 麼 處 理? 醫 生 會 說 他 會 如 何 處 理, 因 為 他 完 全 是 在 一 種 虛 擬 的 情 況 下 以 醫 生 的 角 度 來 說 明 他 的 處 理 方 式, 所 以 就 不 會 有 任 何 的 偏 見 或 醫 醫 相 護 醫 生 可 能 會 說 要 看 醫 院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設 備, 如 果 沒 有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人 力, 就 只 能 做 到 個 程 度, 這 時 候 再 來 比 對 系 爭 的 個 案, 我 們 就 會 知 道 個 案 的 醫 生 並 沒 有 違 反 duty of care, 就 可 以 合 理 的 跟 當 事 人 解 釋 和 說 明 了 簡 易 鑑 定 所 要 提 供 的 就 是 這 樣 的 東 西,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以 調 解 來 啟 382
15 動 鑑 定 是 絕 對 必 要 的, 這 樣 才 有 可 能 連 結 到 後 面 的 補 償 如 果 下 午 要 進 行 逐 條 討 論 的 話, 我 強 烈 建 議 採 取 調 解 來 啟 動 簡 易 鑑 定, 可 是 我 們 到 底 有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鑑 定 人 才, 他 們 應 該 接 受 什 麼 樣 的 訓 練, 就 必 須 要 責 成 衛 生 署 在 這 方 面 一 定 要 儲 備 制 度 能 量, 這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其 次, 關 於 基 金 的 部 分, 本 人 期 期 以 為 不 可, 因 為 我 們 就 是 沒 有 錢, 有 人 想 要 模 仿 北 歐, 可 是 我 要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一 件 事, 我 們 跟 北 歐 的 整 個 福 利 結 構 是 不 一 樣 的, 北 歐 都 是 後 補 性 的, 在 北 歐 大 部 分 的 人 萬 一 發 生 意 外, 都 能 夠 領 到 不 上 班 提 早 退 休 或 是 喪 失 工 作 日 80% 的 薪 酬, 都 是 他 們 國 家 福 利 制 度 拿 走 的, 所 以 他 們 的 補 償 制 度 能 夠 完 全 填 補, 這 一 點 我 們 台 灣 可 能 沒 辦 法, 所 以 我 長 期 以 來 對 此 都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但 是 這 裡 各 方 一 定 也 有 角 力, 在 基 金 部 分, 我 覺 得 院 版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過 失 三 分 的 問 題, 這 也 是 陳 教 授 所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這 不 只 是 在 概 念 上 不 可 行, 而 且 還 使 得 這 個 制 度 喪 失 了 最 珍 貴 的 意 義 因 為 要 以 基 金 來 補 償 醫 療 傷 害, 不 管 這 筆 基 金 是 12 億 39 億 259 億, 我 們 希 望 最 好 有 80% 到 90% 是 賠 受 害 人, 用 10% 或 5% 來 支 應 行 政 費 用, 可 是 今 天 在 這 個 制 度 設 計 的 補 償 要 件 裡 面, 我 們 不 但 要 看 因 果 關 係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而 且 由 於 這 種 三 分 的 設 計, 變 成 我 們 一 定 要 去 審 有 沒 有 過 失 因 為 如 果 有 過 失 就 不 賠, 沒 有 過 失 也 不 賠, 只 有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才 賠, 所 以 專 家 一 定 要 來 審 有 沒 有 過 失, 這 花 了 太 多 的 行 政 成 本,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不 可 行 的 制 度 而 且 世 界 上 沒 有 一 個 制 度 是 過 失 不 明 要 賠, 沒 有 這 種 東 西, 違 反 照 護 標 準 就 是 有 過 失, 沒 有 違 反 就 是 無 過 失, 不 是 有 過 失 就 是 無 過 失, 所 以 不 會 有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的 情 形 但 是 大 家 會 講,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在 過 去 10 年 來 都 有 一 個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他 們 是 鑑 定 專 家, 卻 說 這 個 我 看 不 懂, 事 實 不 夠 清 楚, 才 有 所 謂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表 示 要 再 行 調 查 的 意 思 我 們 今 天 不 能 借 用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的 概 念, 把 它 變 成 法 律 概 念, 叫 做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而 且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還 成 為 積 極 補 償 要 件,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你 不 能 拿 一 個 模 糊 不 清 的 概 念 作 為 積 極 的 補 償 要 件, 這 一 點 大 家 一 定 要 相 信 法 律 專 家 尊 重 法 律 專 業, 這 是 不 行 的 到 底 我 們 的 基 金 正 確 補 償 要 件 是 什 麼? 雖 然 我 不 贊 成 基 金 補 償, 但 是 如 果 要 辦 的 話, 我 們 的 補 償 要 件 就 是 因 果 關 係, 我 們 的 疫 苗 已 經 採 了, 因 果 關 係 掛 上 去 就 已 經 非 常 辛 苦 了, 因 為 因 果 關 係 有 可 能 是, 有 因 果 關 係 沒 有 因 果 關 係 因 果 關 係 因 果 律, 才 有 難 以 認 定 的 事 情 另 外, 我 們 可 以 仿 照 瑞 典 用 可 避 免 性, 這 個 傷 害 是 可 避 免, 還 是 不 可 避 免, 如 果 這 個 傷 害 是 可 以 避 免, 就 是 採 行 不 同 的 醫 療 措 施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這 時 候 才 理 賠 ; 不 管 怎 麼 做 現 在 醫 學 科 技 都 不 可 避 免 的 醫 療 傷 害, 我 們 就 不 要 理 賠 了, 因 為 我 們 的 錢 有 限 各 位 一 定 要 知 道, 其 實 一 個 理 賠 基 金 有 效 或 沒 有 效 很 簡 單, 你 大 方 的 時 候 就 是 有 效, 大 家 就 會 高 興, 小 氣 的 時 候 大 家 就 會 不 高 興, 大 方 還 是 小 氣, 就 是 看 你 有 錢 還 是 沒 有 錢, 所 以 有 錢 或 沒 有 錢 就 會 從 嚴 認 定 理 賠 標 準, 而 理 賠 標 準 又 適 用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當 作 理 賠 標 準 時, 這 是 災 難 的 開 始, 絕 對 不 可 以 通 過 這 一 條 當 然, 這 一 條 留 了 一 個 伏 筆, 行 政 院 機 關 要 視 財 源 的 穩 定 性 與 急 迫 性 來 辦, 如 果 有 這 一 條, 我 將 強 烈 主 張, 也 會 在 報 章 發 表 意 見, 永 遠 都 不 要 開 辦, 因 為 那 是 一 個 不 可 行 的 制 度, 所 以 那 個 一 定 要 拿 掉, 單 純 保 留 因 果 關 係 和 可 避 免 性 就 可 以, 就 可 以 做 理 賠 了 談 到 理 賠, 我 贊 成 應 該 賠 大 不 賠 小, 賠 嚴 重 的 損 害, 而 不 是 賠 一 般 的 損 害, 所 以 我 們 不 應 該 383
16 大 量 去 賠 償 55,000 元 的, 其 實 疫 苗 就 賠 了 很 多 5,000 元 或 一 些 傷 口 必 要 的, 那 些 不 需 要 動 用 到 理 賠, 因 為 每 一 個 理 賠 都 有 國 家 免 費 的 行 政 成 本 公 務 人 員 的 人 力 支 出 與 浪 費 基 本 上, 我 也 認 可, 今 天 只 要 通 過 了 這 個 法 案, 臺 灣 醫 療 糾 紛 將 邁 入 一 個 新 紀 元, 這 個 新 紀 元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有 效 地 解 決 之 前 刑 事 責 任 的 問 題, 不 要 是 一 個 空 的 法 案, 就 是 通 過 了 以 後, 有 一 些 是 窒 礙 難 行, 有 一 些 是 毫 不 影 響 現 況, 或 者 民 眾 也 對 它 沒 有 信 心,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考 慮 強 化 制 度 能 量 這 一 次 的 立 法 過 程 我 已 經 看 見 衛 生 署 的 誠 意 與 決 心, 這 些 制 度 能 量 是 透 過 法 條 的 再 加 以 強 化 與 社 會 共 識, 我 覺 得 對 臺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可 以 產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影 響 謝 謝! 主 席 :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陳 芙 媺 副 執 行 長 發 言 陳 芙 媺 副 執 行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大 家 都 很 好 奇, 到 底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在 修 法 過 程 當 中 持 的 是 一 個 什 麼 樣 的 立 場? 我 必 須 在 這 裡 強 調, 我 們 代 表 醫 師, 也 代 表 病 人, 這 才 看 見 醫 療 改 革 問 題 的 深 處 一 個 有 共 識 的 交 集 我 們 長 期 處 理 病 患 痛 苦 申 訴 的 時 候, 看 到 醫 師 在 這 裡 面 的 無 奈, 今 天 能 夠 走 到 歷 史 的 關 鍵 點, 有 醫 療 糾 紛 調 處 的 法 律 地 步, 今 天 大 家 在 這 裡 討 論 立 法 的 具 體 問 題, 是 我 們 非 常 期 待, 而 且 非 常 期 盼 的 我 們 比 誰 都 更 關 心, 怎 麼 樣 才 是 一 個 有 效 的 調 處 機 制? 今 天 如 果 這 個 機 制 只 是 一 個 虛 殼 形 式, 我 們 錯 過 了 今 天 的 歷 史 際 遇, 一 切 都 不 會 改 變 今 天 我 們 在 這 裡 要 具 體 地 提 出, 我 們 長 期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的 調 處, 到 底 裡 面 最 關 鍵 的 因 素 是 什 麼 呢? 我 們 在 學 者 的 調 查 裡 面 看 到, 只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幾 的 民 眾, 他 們 尋 求 的 是 訴 訟 與 補 償 ; 相 對 於 6 成 的 民 眾, 其 實 有 高 達 9 成 的 民 眾, 他 們 要 的 是 真 相,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個 除 錯 機 制 來 解 決, 讓 這 個 問 題 不 會 重 複 發 生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所 做 對 於 本 身 實 際 有 醫 療 糾 紛 民 眾 的 調 查 裡 面, 也 顯 現 他 們 對 於 新 的 立 法 最 需 要 最 期 盼 的 是 什 麼? 要 有 醫 療 鑑 定 的 協 處 ; 有 98% 的 民 眾 認 為, 他 們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有 專 家 能 夠 協 助 他 們 來 瞭 解 需 要 的 醫 療 知 識 與 鑑 定 的 協 助 同 樣 地, 在 國 外 的 法 律, 我 們 有 很 多 教 授 已 經 做 出 研 究, 德 國 是 一 個 非 常 成 功 的 例 子, 正 好 符 合 所 有 人 的 期 望, 不 管 醫 生 還 是 病 患, 就 是 能 夠 把 極 高 比 例 可 能 走 往 訴 訟 的 case, 有 7 成 以 上 都 能 成 功 轉 移 到 由 協 調 就 能 解 決, 背 後 的 要 素 是 什 麼? 還 是 一 樣 鑑 定 先 行, 沒 有 真 相, 怎 麼 會 有 理 解 和 原 諒 呢? 所 以 事 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這 裡 不 管 是 學 術 上 的 研 究, 還 是 我 們 實 際 對 民 眾 的 調 查, 或 實 際 進 行 調 處 的 人 員, 有 13 個 縣 市 衛 生 局 都 表 示, 新 的 立 法 裡 他 們 最 希 望 看 到 的 是, 由 中 央 來 提 供 他 們 關 於 事 故 鑑 定 的 協 助 這 麼 高 比 例 的 呼 聲, 都 指 向 一 定 要 有 鑑 定 事 實, 事 情 才 能 夠 往 前 移 動 解 決 如 果 今 天 在 這 本 立 法 裡 面, 竟 然 事 實 從 缺 沒 有 鑑 定, 我 們 怎 麼 能 夠 期 待 達 到 德 國 的 效 率, 把 訴 訟 有 效 地 轉 移 到 由 協 調 就 能 獲 得 解 決 呢? 我 們 跟 各 位 一 樣, 不 管 你 來 自 醫 界, 還 是 病 患 的 代 表, 我 們 都 非 常 期 望, 今 天 能 夠 透 過 新 的 立 法, 把 過 去 長 年 來 我 們 所 聽 到 暗 夜 哭 聲 的 痛 苦, 讓 他 們 得 到 平 撫, 有 一 個 管 道 能 夠 得 到 好 的 解 決 今 天 我 們 要 看 一 看 怎 麼 才 能 有 效 地 去 抒 解 這 些 痛 苦? 已 經 有 事 實 擺 在 眼 前, 所 有 的 呼 聲 調 查 都 指 向 要 有 鑑 定, 大 家 怎 麼 可 能 還 忽 視 鑑 定, 認 為 給 他 一 個 調 處 的 形 式, 事 情 就 能 得 到 圓 滿 的 解 決 我 在 這 裡 鄭 重 呼 籲 所 有 的 立 法 委 員, 請 你 們 支 持, 在 你 們 的 審 查 裡 面, 一 定 要 把 鑑 定 放 進 調 處 的 必 要 機 制 裡 面, 所 以 在 具 體 的 法 條 建 議 裡, 我 懇 求 大 家 注 意, 第 七 八 九 條 的 地 方, 第 七 384
17 條 必 須 要 把 鑑 定 的 功 能 由 中 央 來 主 責, 因 為 地 方 縣 市 衛 生 局 現 在 都 在 進 行 調 處, 現 在 的 調 處 沒 有 用, 為 什 麼 立 法 之 後 就 會 有 用 呢? 他 們 已 經 表 示, 他 們 沒 有 錢 沒 有 能 力 沒 有 專 業, 所 以 有 關 第 七 條, 提 供 諮 商 與 鑑 定 責 任, 一 定 要 由 中 央 來 主 責 第 八 條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證 明, 調 解 委 員 會 能 夠 證 明 為 調 解 鑑 定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我 們 希 望, 調 解 委 員 的 訓 練 與 認 證 必 須 要 由 中 央 來 承 擔, 由 中 央 來 統 籌 另 外, 關 於 第 十 六 十 七 條 的 部 分, 第 十 六 條 我 們 希 望 病 歷 的 取 得 行 政 的 調 查, 由 得 改 為 應, 不 要 再 讓 我 們 的 民 眾 非 常 辛 苦 地 到 處 去 求 得 一 份 病 歷, 在 拿 到 病 歷 之 後, 他 們 也 不 知 道 是 否 完 整, 以 及 病 歷 的 記 載 有 沒 有 經 過 篡 改, 所 以, 這 部 分 還 是 要 經 過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政 調 查 另 外, 在 第 十 六 條 之 後 必 須 再 增 加 一 條 規 定, 將 簡 易 鑑 定 強 制 入 法, 成 為 啟 動 調 解 的 必 要 程 序 至 於 第 四 十 一 條 及 第 四 十 二 條 的 部 分, 因 為 我 們 所 強 調 的 是 要 得 到 真 相, 並 希 望 原 諒 與 諒 解, 俾 使 這 個 機 制 讓 我 們 所 犯 的 疏 失 都 能 妥 善 地 回 饋 到 系 統 裡 面, 也 就 是 有 一 個 review system, 以 避 免 再 重 蹈 覆 轍, 但 從 現 行 法 制 我 們 卻 沒 有 看 到 這 樣 妥 善 設 計 的 機 制, 我 們 高 喊 no fault 與 no flame, 但 在 現 行 法 制 上 我 們 卻 未 看 到 有 支 持 這 種 做 法 的 具 體 設 計, 所 以, 建 議 在 進 行 第 四 十 一 條 與 第 四 十 二 條 逐 條 審 查 時, 請 各 位 委 員 一 定 要 鑑 察 有 無 強 制 通 報 制 度 的 設 計 另 外, 對 檢 討 與 學 習 的 評 鑑 有 無 完 善 妥 當 的 設 計, 也 要 納 入 考 慮, 因 為 將 來 不 是 要 懲 罰 不 小 心 犯 的 疏 失, 對 於 不 涉 入 review system 的 事 實 就 應 給 予 處 罰, 這 部 分 才 是 各 位 委 員 為 建 立 no fault system 所 應 該 推 動 的 做 法 在 醫 療 評 鑑 上, 對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的 機 制, 我 們 希 望 能 監 督 其 實 施 內 部 的 學 習, 以 及 內 部 的 review system 有 無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的 通 報 與 學 習 系 統, 這 些 都 仰 賴 我 們 在 法 律 上 能 否 提 供 一 個 法 源 的 基 礎, 讓 他 們 把 整 個 相 關 體 系 建 立 起 來, 方 能 達 到 大 家 的 期 待, 一 方 面 可 以 補 償 民 眾 在 這 方 面 所 受 到 的 損 害,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澄 清 醫 師 並 沒 有 過 失 的 責 任, 當 然, 透 過 這 樣 的 機 制, 讓 大 家 在 問 題 發 生 後 仍 能 獲 得 具 體 的 學 習 與 受 益, 所 以,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當 然 支 持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但 我 們 希 望 它 能 成 為 真 正 有 效 的 制 度, 而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必 須 鑑 定 先 行, 以 上 意 見, 請 大 家 支 持, 謝 謝 主 席 : 請 台 灣 女 人 連 線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說 明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事 故 補 償 的 法 案, 在 程 序 上 我 們 之 所 以 無 法 接 受 的 部 分, 主 要 原 因 是 醫 療 糾 紛 的 處 理 已 行 之 有 年, 至 於 事 故 補 償 的 部 分 則 是 近 幾 年 來 新 提 出 來 的 概 念, 在 沒 有 召 開 公 聽 會 聆 聽 各 界 的 聲 音 或 做 充 分 討 論 的 前 提 下, 在 法 案 中 就 草 草 訂 定 這 個 章 節, 我 們 認 為 在 立 法 程 序 上 並 不 完 備 這 次 提 出 的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案, 主 要 是 配 合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而 制 定, 當 初 修 法 時 我 們 希 望 能 在 這 個 條 文 中 能 納 入 病 人 保 障 的 相 關 規 定, 但 我 們 看 過 行 政 院 所 提 出 的 版 本 之 後, 發 現 它 只 是 減 少 醫 事 人 員 被 告 的 規 定, 而 不 是 一 個 減 少 醫 療 糾 紛 的 法 案, 剛 才 醫 改 會 及 楊 教 授 都 提 到 調 解 的 部 分, 惟 從 法 案 的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來 看, 顯 然 不 是 站 在 病 人 的 立 場, 尤 其 要 求 先 做 和 解 的 程 序 中, 第 一 步 竟 然 沒 有 提 供 病 歷, 只 要 求 醫 生 要 跟 病 人 進 行 溝 通 與 和 解 385
18 , 根 據 第 五 條 的 規 定, 如 果 病 人 還 是 不 滿 意, 無 法 再 做 溝 通 與 和 解 時, 病 人 可 以 要 求 提 供 病 歷, 醫 院 必 須 在 兩 天 內 提 出 來, 衛 生 署 認 為 這 樣 的 規 定 已 表 達 善 意, 可 以 保 障 病 人, 但 醫 師 既 要 跟 病 人 進 行 和 解, 為 何 不 主 動 提 出 病 歷 以 昭 告 其 是 清 白 的, 或 是 在 哪 個 環 節 上 犯 了 錯? 否 則, 在 沒 有 病 歷 的 情 況 下, 要 病 人 如 何 了 解 醫 療 疏 失 的 原 委, 又, 雙 方 如 何 據 以 進 行 和 解? 不 僅 如 此, 草 案 還 規 定 須 由 病 人 付 費, 我 們 認 為, 草 案 的 第 四 條 與 第 五 條 規 定 可 以 說 是 對 病 人 非 常 不 友 善 的 條 文 假 如 衛 生 署 或 行 政 院 是 站 在 醫 師 的 角 度 來 立 這 個 法, 我 們 認 為 當 然 會 失 之 偏 頗, 社 會 大 眾 也 很 難 接 受 ; 剛 才 醫 改 會 提 出 鑑 定 的 制 度, 法 案 中 衛 生 署 只 提 出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諮 詢 機 構, 就 病 人 的 保 障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規 定 根 本 不 夠 力, 因 為 發 生 醫 療 疏 失 的 原 委 如 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依 據, 在 不 知 道 原 委 與 真 相 的 情 況 下, 要 進 行 調 解 確 實 相 當 困 難 ; 所 以, 我 們 非 常 支 持 醫 改 會 與 楊 教 授 提 出 之 簡 易 鑑 定 制 度 的 意 見 再 者, 有 關 事 故 賠 償 的 機 制, 也 是 我 們 這 次 立 法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分, 民 眾 會 因 為 這 項 補 償 機 制 進 而 支 持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事 實 上, 有 關 事 故 賠 償 的 機 制 是 一 張 空 白 的 支 票, 根 據 草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政 府 得 辦 理 事 故 補 償, 這 樣 的 規 定 只 是 提 供 一 張 簽 了 名 的 空 白 支 票, 既 沒 有 兌 現 的 日 期, 也 沒 有 金 額 與 給 付 的 對 象, 政 府 拿 了 這 張 支 票 出 來, 做 與 不 做 都 操 在 政 府 的 手 裡, 一 如 楊 教 授 所 說, 不 管 這 個 機 制 是 否 可 行, 政 府 只 是 提 供 這 樣 的 機 制 來 說 服 人 民 與 立 法 委 員 通 過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如 果 這 張 空 白 支 票 一 直 沒 有 具 體 內 容, 相 關 配 套 也 始 終 付 之 闕 如 時, 我 們 覺 得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是 非 常 不 妥 當 的 另 外, 在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機 制 裡 面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精 神, 衛 生 署 最 初 提 出 的 版 本 是 基 於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概 念, 但 經 過 行 政 院 審 議 後 就 突 然 來 個 大 轉 彎, 變 成 在 搞 不 清 楚 的 狀 況 下 就 要 賠 償, 請 問 古 今 中 外 有 這 樣 的 法 律 規 定 嗎? 衛 生 署 當 初 研 擬 草 案 時 是 根 據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概 念, 他 們 認 為 唯 有 先 確 立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則, 方 能 對 基 金 的 來 源 分 擔 給 付, 以 及 是 否 做 代 位 求 償 等 做 出 合 理 的 規 範, 如 果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則 還 無 法 確 立 時, 後 面 的 制 度 規 劃 就 根 本 不 用 談 了! 所 以, 確 立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非 常 重 要 ; 據 我 所 了 解, 這 個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時, 是 在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的 堅 持 下 就 通 過 了, 殊 不 知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大 的 議 題, 怎 麼 可 以 在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堅 持 下 就 逕 行 通 過 ; 即 使 在 衛 生 署 研 擬 階 段 沒 有 召 開 過 公 聽 會, 但 還 是 有 邀 集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過, 經 過 這 些 討 論 過 程 研 擬 出 來 的 草 案, 衛 生 署 何 以 不 能 捍 衛, 而 任 由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的 堅 持 就 做 了 大 轉 變? 這 樣 的 修 法 不 就 是 重 蹈 二 代 健 保 的 覆 轍 嗎? 若 果 如 是, 這 種 立 法 的 過 程 真 的 是 非 常 可 悲! 楊 教 授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擔 任 衛 生 署 的 顧 問, 他 今 天 講 的 內 容, 我 都 能 聽 得 進 去, 因 為 他 講 的 都 很 有 道 理, 為 什 麼 衛 生 署 都 沒 有 接 受 呢? 還 是 當 初 他 都 沒 有 把 這 些 概 念 與 基 本 原 則 告 訴 你 們? 事 實 上, 當 初 他 都 告 訴 過 你 們, 只 是 你 們 都 不 接 受, 而 且, 當 時 跟 你 們 討 論 的 專 家 學 者 好 不 容 易 獲 得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共 識, 送 到 行 政 院 審 議 時, 又 被 某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整 個 搞 掉 了, 這 真 的 讓 我 們 無 法 理 解 至 於 第 四 十 一 條 至 第 四 十 三 條 有 關 如 何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的 規 定, 我 們 認 為, 這 幾 個 條 文 對 如 何 防 範 於 未 然 及 醫 療 品 質 的 提 升 並 無 任 何 幫 助, 屬 於 行 禮 如 儀 的 條 文, 必 須 有 更 精 緻 的 設 計 才 能 達 到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並 避 免 類 似 醫 療 糾 紛 與 醫 療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對 人 民 健 康 的 維 護 及 醫 療 權 益 的 386
19 保 障 才 真 正 有 幫 助 主 席 : 副 署 長, 剛 剛 黃 理 事 長 提 到 病 人 或 家 屬 付 費 諮 商, 你 要 不 要 解 釋 一 下?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在 席 位 上 ) 是 病 歷 主 席 : 請 徐 委 員 少 萍 發 言 徐 委 員 少 萍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是 第 一 次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法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舉 行 公 聽 會, 今 天 很 多 委 員 沒 有 來, 係 因 和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的 議 程 撞 期, 現 在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正 在 審 查 衛 生 署 組 織 法, 所 以 很 多 委 員 在 法 制 委 員 會, 有 的 委 員 則 在 辦 公 室 聆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大 家 不 要 以 為 我 們 不 關 心, 其 實 我 們 都 很 關 心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法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剛 才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行 政 院 版 提 出 意 見, 可 見 行 政 院 版 也 有 很 多 缺 失, 所 以 我 真 的 懷 疑 今 天 下 午 該 審 這 兩 個 法 案 嗎? 按 照 以 往 審 查 法 案 的 程 序, 應 該 等 行 政 院 版 出 來 以 後, 再 和 其 他 委 員 的 版 本 一 起 審, 雖 然 行 政 院 已 經 行 政 院 版 送 到 立 法 院, 可 是 今 天 下 午 還 是 無 法 看 到 行 政 院 版, 也 許 田 委 員 認 為 已 經 有 版 本 了, 應 該 差 不 多, 可 是 程 序 上 還 是 要 有 行 政 院 版 才 能 審, 這 是 我 一 向 的 堅 持,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能 審 嗎?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多 開 幾 次 公 聽 會, 就 像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講 的, 以 往 醫 糾 不 是 處 理 得 那 麼 好, 應 予 法 制 化, 至 於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則 是 新 法, 今 天 第 一 次 開 公 聽 會, 請 問 有 病 人 代 表 列 席 嗎? 主 席 : 有, 他 們 已 經 登 記 發 言 了 徐 委 員 少 萍 : 我 相 信 醫 改 會 及 學 者 專 家 也 不 希 望 那 麼 匆 促,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這 個 法 能 趕 快 通 過, 可 是 不 希 望 在 各 位 認 為 有 那 麼 多 缺 失 很 多 條 文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的 情 況 下 倉 促 通 過, 真 的 要 給 委 員 一 點 時 間 好 好 思 考, 刪 才 有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批 評 行 政 院 版, 我 覺 得 他 們 講 的 都 很 有 道 理, 所 以 行 政 院 自 己 要 有 腹 案, 看 看 將 來 要 如 何 修 法 今 天 下 午 到 底 要 不 要 審 嗎? 身 為 國 民 黨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長, 我 持 反 對 立 場, 本 席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再 開 一 次 公 聽 會, 因 為 這 個 法 對 病 人 和 醫 師 都 很 重 要, 而 且 整 個 社 會 都 很 關 注,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今 天 下 午 倉 促 通 過 這 兩 個 法, 太 倉 促 太 草 率 不 見 得 是 好 事 主 席 : 謝 謝 徐 委 員 什 麼 是 匆 促? 什 麼 是 草 率? 過 去, 在 國 民 黨 強 力 主 導 之 下, 於 臨 時 會 通 過 完 全 沒 有 在 內 政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整 套 急 難 救 助 法 才 叫 匆 促, 這 個 法 已 經 在 11 月 21 日 進 行 大 體 討 論, 上 個 會 期, 我 也 針 對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開 過 記 者 會, 並 安 排 專 案 報 告, 上 個 禮 拜 醫 改 會 在 立 法 院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由 黃 達 夫 院 長 主 持, 在 台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開 的 研 討 會, 我 都 有 參 加, 事 實 上, 社 會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討 論 已 經 非 常 多, 衛 生 署 的 版 本 送 到 行 政 院 以 後, 被 改 得 面 目 全 非, 這 不 是 衛 生 署 的 錯, 行 政 院 版 有 這 麼 多 問 題, 本 院 委 員 應 該 好 好 審 查, 猶 如 打 巷 戰 般 逐 字 逐 句 地 審 查, 把 行 政 院 版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改 正 過 來, 所 以 剛 剛 我 已 經 請 我 的 助 理 針 對 調 解 要 啟 動 簡 易 鑑 定 提 出 修 正 動 議, 本 席 認 為, 即 使 開 再 多 的 公 聽 會, 最 後 還 是 要 回 到 條 文 的 審 查, 有 再 大 的 理 想, 有 再 高 的 標 準, 都 要 回 到 條 文 的 每 一 個 字, 如 果 不 趕 快 進 入 條 文 審 查, 會 不 斷 拖 下 去, 這 個 會 期 只 剩 下 這 個 禮 拜 和 下 個 禮 拜, 如 果 這 個 會 期 不 審 查, 又 要 拖 到 2 月, 我 當 了 8 年 立 委, 一 個 會 期 一 個 會 期 過 得 非 常 快, 一 旦 屆 期 不 延 續, 全 部 要 重 新 再 來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這 是 整 套 的 法 案, 不 可 能 一 個 下 午 審 完, 即 使 審 到 12 點 也 不 可 能 審 完,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趕 快 進 行 逐 條 討 論 是 一 個 辦 法, 其 實 衛 生 署 的 版 387
20 本 沒 有 那 麼 糟 糕, 但 出 了 行 政 院, 大 家 都 很 不 滿 意, 連 行 政 院 內 部 都 有 很 多 問 題, 如 果 我 們 不 趕 快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就 沒 有 辦 法 發 現 各 種 問 題, 而 且 也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上 路 啟 動 請 衛 生 署 林 副 署 長 說 明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其 實 今 天 很 多 專 家 提 供 我 們 非 常 好 的 意 見, 楊 老 師 陳 院 長 林 萍 章 醫 師 都 是 我 們 長 期 的 諮 詢 顧 問, 我 們 提 出 的 版 本 都 經 過 大 家 討 論 過 的, 我 們 提 出 來 的 是 no fault no blame 的 compensation 精 神, 其 實 我 們 在 行 政 院 審 查 的 時 候, 司 法 院 幫 了 很 多 忙, 所 以 這 是 整 個 團 隊 提 出 來 的 意 見 調 解 部 分, 有 幾 個 縣 市 做 得 不 錯, 我 們 現 在 是 以 台 中 市 為 範 本, 台 中 市 把 司 法 官 檢 察 官 納 進 調 解 機 制, 成 功 的 比 例 是 現 在 最 好 的, 新 北 市 也 做 得 很 好, 我 們 已 經 把 台 中 市 當 做 教 育 訓 練 的 quideline, 教 育 訓 練 認 證 等, 我 們 會 繼 續 從 目 前 馬 上 可 以 做 的 調 解 來 做 至 於 三 分 法 二 分 法 方 面, 其 實 醫 界 比 較 習 慣 用 三 分 法, 但 是 法 界 一 直 用 二 分 法, 在 行 政 院 討 論 的 時 候, 就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進 行 很 多 辯 論, 後 來 為 什 麼 連 我 們 自 己 也 被 convince 而 接 受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的 補 償, 第 一 個 是 比 較 實 際 可 行, 因 為 如 果 no fault no blame 的 compensation 全 部 都 進 來 的 話, 在 一 年 因 病 死 亡 人 數 高 達 13 萬 人 的 情 況 下, 恐 怕 所 有 基 金 都 沒 有 辦 法 afford, 所 以 我 後 來 接 受 這 個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的 補 償, 因 為 羅 政 委 跟 我 都 長 期 在 CDC 的 疫 苗 傷 害 救 濟 審 議 小 組 ( VICP), 根 據 我 們 的 經 驗, 很 難 判 定 直 接 的 因 果 關 係, 所 以 大 部 分 會 予 以 補 償 的 案 件 都 是 因 為 無 法 排 除, 而 在 無 法 排 除 當 中 還 要 視 因 果 關 係 強 度 多 少 才 能 決 定 如 何 補 償 我 再 提 供 另 外 一 個 資 料 給 大 家 參 考, 到 目 前 為 止 向 VICP 申 請 的 案 件 1,250 件 中, 向 行 政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願 的 有 132 件,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願 的 只 有 19 件, 只 占 1.5%, 所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申 訴 的 機 率 非 常 低, 而 且 5 件 中 只 有 1 件 成 功, 我 因 為 長 期 在 VICP, 感 覺 大 部 分 的 案 子 都 會 落 在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而 且 如 果 需 要 這 麼 大 的 財 源, 依 我 們 和 醫 界 討 論 的 結 果, 也 認 為 不 容 易, 如 果 健 保 要 納 入, 我 問 過 健 保 法 的 專 家, 他 們 認 為 目 前 不 可 能 所 以 我 們 在 有 限 度 的 資 源 之 下 接 受 了 折 衷 的 方 法, 因 為 踏 出 第 一 小 步 已 經 非 常 不 容 易 了 主 席 : 請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張 嘉 訓 理 事 發 言 張 嘉 訓 理 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在 此 代 表 全 聯 會 表 達 三 點 意 見 : 首 先, 針 對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凡 與 病 人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包 括 病 人 的 關 懷 小 組 未 來 的 諮 詢 單 位 中 央 與 地 方 醫 療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聯 會 和 各 地 方 的 醫 師 公 會 一 定 會 全 力 協 助 配 合, 只 要 有 需 要 我 們 公 會 的 地 方, 我 們 一 定 會 做 在 此 我 也 把 新 北 市 現 在 在 做 的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的 經 驗, 和 大 家 分 享, 因 為 剛 剛 有 幾 位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都 主 張 鑑 定 和 調 解 先 行 新 北 市 在 以 前 許 明 仁 處 長 當 局 長 時, 其 實 已 建 立 了 不 錯 的 模 式, 上 一 季 到 衛 生 局 調 解 的 案 件 總 共 有 5 件, 然 後 有 4 件 是 成 功 的, 平 均 來 講 有 6 成 是 成 功 的, 我 們 的 作 法 是, 找 法 律 專 家 包 括 曾 經 擔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的 人 士, 以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醫 界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醫 審 會, 當 然 這 要 由 醫 療 機 構 或 民 眾 主 動 向 衛 生 局 申 請 調 解, 我 們 才 會 介 入 剛 剛 有 一 些 民 間 團 體 的 代 表 表 示, 大 部 分 的 病 人 多 半 要 求 的 是 真 相, 如 果 真 的 有 疏 失, 他 們 要 求 的 就 是 道 歉, 而 不 是 為 了 補 償, 但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調 解 經 驗, 我 必 須 說 其 實 80% 都 是 為 了 補 償, 這 個 數 據 應 該 是 很 正 確 的 像 我 們 上 一 季 5 件 中 有 1 件 不 成 功, 就 是 因 為 補 償 金 額 談 不 攏 才 沒 有 成 功, 其 他 388
21 都 是 談 攏 了 就 成 功 了 剛 剛 有 些 學 者 專 家 或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主 張 鑑 定 先 行 或 簡 易 鑑 定, 我 個 人 無 法 在 此 論 斷, 不 過, 我 們 也 有 類 似 的 作 法, 就 是 把 病 人 的 病 歷 交 給 醫 界 的 委 員 去 審 查, 醫 界 的 委 員 會 提 出 審 查 意 見 給 醫 審 會, 然 後 再 安 排 一 個 時 間, 由 一 位 醫 界 和 一 位 法 界 人 士 介 入 調 解, 以 新 北 市 來 說, 成 效 應 該 會 比 台 中 好, 像 林 副 署 長 可 以 來 新 北 市, 徵 詢 我 們 的 一 些 意 見 這 是 有 關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我 個 人 提 供 的 一 些 新 北 市 的 意 見 至 於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事 實 上 我 們 全 聯 會 已 經 開 會 決 議, 全 力 支 持 行 政 院 版, 剛 才 陳 副 院 長 和 林 教 授 主 張 加 上 顯 然,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雖 然 行 政 院 版 的 修 法 精 神 和 以 前 的 版 本 沒 有 太 大 差 別, 但 是 至 少 把 過 失 明 文 化, 把 醫 療 可 容 許 的 風 險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及 作 臨 床 裁 量 時 主 客 觀 的 醫 療 設 施 設 備 人 員 等 條 件 考 慮 進 去, 我 們 全 聯 會 認 為 這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所 以 我 們 會 全 力 支 持 由 於 醫 界 民 間 甚 至 立 法 院 兩 黨 都 已 經 為 了 此 事 努 力 了 那 麼 久, 因 此, 我 希 望 能 夠 在 這 一 屆 把 它 通 過 雖 然 剛 剛 有 很 多 人 表 示,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各 個 條 文 還 有 很 多 爭 議, 但 我 相 信 運 用 大 家 的 智 慧,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解 決 的, 謝 謝 主 席 : 各 位 民 間 團 體 和 學 界 的 朋 友, 如 果 要 發 言 要 先 來 登 記, 由 於 時 間 有 限, 我 們 無 法 一 一 邀 請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糾 紛 關 懷 協 會 李 福 民 理 事 長 發 言 李 福 民 理 事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很 多 民 眾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的 事 情 向 本 會 投 訴, 本 人 自 己 也 有 醫 療 糾 紛 的 切 身 之 痛 關 於 剛 才 張 理 事 說 病 人 大 部 分 都 是 要 賠 償, 但 是 我 所 遇 到 的 很 多 醫 療 糾 紛 的 案 子, 都 是 醫 院 醫 師 團 體 逼 著 病 人 一 定 要 提 出 一 個 金 額 來, 甚 至 把 病 人 污 名 化, 從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中, 我 們 就 看 到 立 法 心 態 偏 頗, 醜 化 民 眾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當 病 人 接 受 了 補 償 之 後, 就 不 能 提 起 民 事 及 刑 事 的 訴 訟, 為 了 避 免 民 眾 重 複 獲 利 我 覺 得 民 眾 已 經 受 到 醫 療 傷 害 了, 何 來 獲 利 之 說 呢? 所 以, 草 案 在 立 法 的 用 意 上 就 已 經 很 明 顯 的 在 誣 衊 病 人 再 來, 講 到 病 人 的 部 分, 醫 師 身 為 病 人 的 時 間 比 較 多, 還 是 身 為 專 業 醫 師 的 時 間 比 較 多? 有 些 醫 師 也 親 身 遭 遇 了 醫 療 糾 紛, 所 以 如 何 針 對 病 人 的 立 場 去 建 立 一 個 對 病 人 友 善 的 醫 療 環 境, 這 才 是 立 法 的 目 的, 從 今 天 許 多 的 發 言 看 來, 只 有 少 數 幾 位 是 針 對 病 人 的 立 場 來 出 發 的 關 於 這 個 法 案, 除 了 一 立 法 心 態 偏 頗 醜 化 民 眾 的 問 題 外, 再 來 就 是 二, 沒 追 究 在 沒 有 真 相 的 前 提 下, 強 硬 要 求 民 眾 要 接 受 調 解 與 補 償, 這 怎 麼 可 以 呢? 三 沒 除 錯 no blame no fault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要 除 錯, 不 是 嗎? 但 整 個 法 案 看 起 來 完 全 沒 有 一 條 是 在 規 定 醫 療 除 錯 或 是 有 避 免 再 犯 的 機 制 四 沒 鑑 定 草 案 提 到 視 需 要 分 析 發 生 原 因, 所 以 就 只 是 視 需 要 來 鑑 定 而 已, 然 後 從 頭 到 尾 都 沒 有 強 迫 鑑 定 的 機 制 提 到 鑑 定, 專 科 醫 師 在 面 對 病 情 的 時 候, 應 該 會 基 於 專 業 馬 上 做 出 判 斷, 不 是 嗎? 但 是 發 生 醫 糾 時, 缺 的 就 是 鑑 定, 但 鑑 定 的 程 序 卻 是 如 牛 步 般 的, 需 要 半 年 或 是 1 年 以 後 才 能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請 問 此 時 你 們 的 專 業 何 在? 談 到 醫 學 專 業, 醫 學 其 實 是 一 門 科 學, 但 你 們 卻 是 用 不 科 學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這 個 東 西, 從 整 個 處 理 過 程 來 看, 除 了 不 去 鑑 定 外, 然 後 不 去 發 掘 真 相, 也 不 除 錯, 進 而 避 免 再 發 生 基 本 上, 追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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