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 按 照 澳 門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稱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2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後 果 作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所 以 法 律 不 允 許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660 按 照 澳 門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稱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2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後 果 作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所 以 法 律 不 允 許 "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第 二 十 四 卷, 總 第 九 十 三 期,2011 No.3, * 禁 止 某 些 特 定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幾 成 世 界 各 國 博 彩 法 律 之 通 例, 澳 門 也 不 例 外 澳 門 2001 年 通 過 的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 第 16/2001 號 法 律 ), 對 此 作 了 集 中 的 規 定 另 外 一 些 法 律, 例 如 不 法 賭 博 法 ( 第 8/96/M 號 法 律 ) 以 及 刑 法 典 也 有 涉 及 這 些 法 律 經 過 多 年 的 實 施, 逐 漸 暴 露 出 一 些 問 題, 需 要 引 起 重 視 本 文 將 具 體 考 察 這 些 法 律 的 規 定 以 及 與 其 有 關 的 法 律 實 踐, 討 論 其 現 存 的 和 潛 在 的 問 題 我 將 分 四 部 分 進 行 考 察 和 討 論 第 一 部 分 討 論 法 定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問 題 筆 者 所 稱 的 法 定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是 指 禁 止 某 些 人 進 入 賭 場 是 由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而 不 是 人 為 決 定 的 第 二 部 分 討 論 意 定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筆 者 所 稱 的 意 定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是 指 某 些 人 本 來 有 權 利 進 入 賭 場, 但 因 為 某 些 情 況 的 出 現, 被 有 權 部 門 或 人 員 宣 佈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第 三 部 分 討 論 賭 場 拒 絕 顧 客 的 權 利 問 題 第 四 部 分 是 對 全 文 的 簡 要 總 結, 同 時 也 將 提 出 若 干 修 改 和 完 善 法 律 的 建 議 根 據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四 條 以 及 第 8/96/M 號 法 律 第 十 三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以 下 幾 類 人 不 允 許 進 入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 亦 即 通 俗 所 言 賭 場 ): 1. 法 律 上 認 為 不 能 判 斷 自 身 行 為 性 質 和 後 果 的 人, 包 括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準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處 於 醉 酒 狀 態 或 受 毒 品 作 用 影 響 之 人 1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博 彩 教 學 暨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法 學 博 士 1.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存 在 立 法 技 術 缺 陷, 見 下 文

2 660 按 照 澳 門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稱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2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後 果 作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所 以 法 律 不 允 許 他 們 單 獨 作 出 任 何 有 效 的 人 身 或 財 產 性 質 的 法 律 行 為 既 然 如 此, 禁 止 他 們 進 入 賭 場 也 就 順 理 成 章 另 外, 不 允 許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進 入 賭 場, 也 是 出 於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考 慮 一 般 而 言,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在 心 智 上 還 不 夠 成 熟, 對 於 利 害 的 判 斷 往 往 不 夠 周 全 另 外, 較 之 成 年 人 而 言, 未 成 年 人 更 容 易 沉 湎 於 賭 博 而 不 能 自 拔, 容 易 成 為 病 態 賭 徒 所 謂 禁 治 產, 顧 名 思 義, 是 指 法 律 禁 止 其 管 理 自 己 的 財 產 禁 治 產 人 等 同 於 未 成 年 人, 其 財 產 以 及 行 為 由 監 護 人 代 理 可 以 聲 請 禁 治 產 的 原 因 為 精 神 失 常 聾 啞 或 失 明 但 並 非 所 有 精 神 失 常 聾 啞 或 失 明 的 成 年 人 都 會 被 宣 告 禁 治 產, 而 是 這 些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缺 陷, 必 須 嚴 重 到 使 當 事 人 無 能 力 去 管 理 自 己 及 其 財 產 的 程 度 才 可 以 3 因 此, 只 有 被 法 院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的 人, 才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如 果 一 般 的 聾 啞 人 或 盲 人 沒 有 被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人, 仍 然 可 以 進 入 賭 場 準 禁 治 產 是 指 患 有 長 期 性 精 神 失 常 疾 病 聾 啞 或 失 明 的 成 年 人, 若 未 嚴 重 至 須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的 程 度, 都 有 可 能 被 具 有 正 當 權 利 之 人 士 ( 如 血 親 等 ) 向 法 院 聲 請 將 其 宣 告 為 準 禁 治 產 ; 此 外, 因 濫 用 酒 精 飲 料 麻 醉 品 或 因 慣 性 揮 霍, 而 無 能 力 適 當 地 處 理 其 財 產 者, 亦 有 可 能 被 依 法 宣 告 為 準 禁 治 產 被 宣 告 為 準 禁 治 產 的 人, 也 不 得 進 入 賭 場 2.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根 據 澳 門 刑 法 典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所 謂 蓄 意 破 產, 是 指 債 務 人 基 於 損 害 債 權 人 的 意 圖, 故 意 (1) 使 自 己 的 部 分 財 產 毀 滅 損 壞 失 去 效 用 或 消 失 ;(2) 以 欺 詐 手 段, 例 如 隱 藏 物 件 捏 造 債 務, 尤 其 是 以 不 準 確 的 會 計 或 虛 假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而 使 其 資 產 不 真 實 減 少 ; 或 者 (3) 賒 購 貨 物, 目 的 為 以 明 顯 低 於 市 價 之 價 格 將 之 出 售 或 將 之 用 於 支 付, 藉 此 將 破 產 推 遲 總 而 言 之, 就 是 以 虛 假 破 產 手 段 達 到 逃 避 債 務 的 目 的 2. 參 見 民 法 典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至 一 百 三 十 九 條 3. 參 見 民 法 典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至 一 百 三 十 四 條

3 661 禁 止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進 入 賭 場, 有 助 於 維 護 賭 場 形 象 如 果 容 忍 欺 詐 成 性 的 人 出 入 賭 場, 容 易 使 人 懷 疑 博 彩 公 司 的 正 直 性 (integrity), 而 對 正 常 人 進 入 賭 場 有 阻 卻 作 用 3. 因 職 業 身 份 不 宜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這 包 括 兩 類 人, 一 是 特 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包 括 保 安 部 隊 及 治 安 部 門 之 人 員, 但 獲 許 可 或 在 執 行 其 職 務 者 除 外 4 ; 二 是 博 彩 公 司 的 僱 員, 博 彩 公 司 的 僱 員 非 在 值 班 期 間 不 得 進 入 其 僱 主 實 體 所 經 營 的 賭 場 不 准 公 職 人 員 進 入 賭 場, 基 本 上 出 於 兩 個 考 慮, 一 是 避 免 腐 敗, 二 是 維 護 博 彩 公 司 博 彩 活 動 的 公 正 性 而 不 准 博 彩 公 司 的 僱 員 進 入 本 公 司 賭 場, 主 要 是 出 於 維 護 博 彩 活 動 公 正 性 的 考 慮 僱 員 在 本 公 司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很 容 易 被 一 般 人 懷 疑 為 聯 手 作 假 4. 攜 帶 武 器 爆 炸 裝 置 或 物 品 以 及 錄 像 或 錄 音 儀 器 的 人 很 明 顯, 禁 止 攜 帶 武 器 爆 炸 裝 置 或 物 品 進 入 賭 場, 是 為 了 保 證 賭 場 的 安 全, 為 顧 客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創 造 安 全 的 環 境 而 禁 止 攜 帶 錄 影 或 錄 音 儀 器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則 是 為 了 維 護 博 彩 活 動 的 公 正 性 5. 因 犯 高 利 貸 罪 而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第 8/96/M 號 法 律 第 十 三 條 和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凡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財 產 利 益, 向 人 提 供 用 於 賭 博 的 款 項 或 任 何 其 他 資 源 者, 處 相 當 於 高 利 貸 罪 的 刑 罰 ; 被 判 罪 者, 處 以 禁 止 進 入 賭 博 場 地 的 附 加 刑, 為 期 二 至 十 年 4.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以 下 人 士 享 有 在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內 之 自 由 通 行 權, 但 不 得 直 接 或 透 過 他 人 進 行 博 彩 :( 一 ) 行 政 長 官 司 長 及 行 政 會 委 員 ; ( 二 ) 廉 政 專 員 ;( 三 ) 審 計 長 ;( 四 ) 警 察 總 局 局 長 ;( 五 ) 海 關 關 長 ;( 六 ) 經 營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承 批 公 司 之 公 司 機 構 成 員 及 其 邀 請 之 人 ;( 七 ) 管 理 公 司 之 公 司 機 構 成 員 及 其 邀 請 之 人 ; 及 ( 八 ) 娛 樂 場 所 在 地 之 市 政 議 會 及 市 政 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第 三 款 規 定 : 以 下 人 士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亦 可 進 入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但 不 得 直 接 或 透 過 他 人 進 行 博 彩 :( 一 ) 法 院 及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 二 ) 廉 政 公 署 之 公 務 人 員 ;( 三 ) 審 計 署 之 公 務 人 員 ;( 四 ) 特 區 保 安 部 隊 及 治 安 部 門 之 人 員 ; 及 ( 五 )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公 務 人 員

4 如 果 博 彩 公 司 允 許 上 述 人 員 進 入 賭 場, 根 據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四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即 屬 於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受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之 一 般 制 度 及 程 序 ( 第 52/99/M 號 法 律 ) 規 範 換 言 之, 政 府 可 對 博 彩 公 司 實 施 罰 款 等 行 政 處 罰 2. 如 果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人 員 違 反 禁 令 進 入 賭 場, 則 在 場 的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督 察 或 賭 場 的 管 理 層 人 員, 可 命 令 該 人 離 場 ; 如 果 該 人 拒 絕 遵 守 命 令, 則 構 成 違 令 罪 5 構 成 違 令 罪 者, 可 處 最 高 一 年 徒 刑, 或 科 最 高 一 百 二 十 日 罰 金 6 如 該 人 是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還 要 面 臨 公 共 行 政 機 構 的 紀 律 懲 罰 比 較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是, 如 果 上 述 人 員 進 入 賭 場 並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他 們 是 否 有 權 利 收 取 贏 取 的 金 錢? 如 果 他 們 因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遭 受 損 失, 可 否 要 求 博 彩 公 司 返 還? 年 2 月 發 生 的 香 港 少 女 中 彩 一 案 曾 引 起 澳 門 社 會 的 廣 泛 關 注 該 案 的 基 本 情 況 是, 一 位 香 港 十 六 歲 少 女 在 母 親 帶 領 下 進 入 澳 門 金 沙 賭 場, 玩 角 子 機 中 大 獎 七 十 四 萬 元 金 沙 賭 場 因 其 為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拒 絕 兌 付 彩 金, 並 在 退 回 少 女 使 用 的 四 十 餘 枚 代 幣 後, 要 求 少 女 離 開 賭 場 少 女 母 親 遂 向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投 訴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作 出 如 下 決 定 :(1) 要 求 金 沙 賭 場 向 少 女 支 付 所 中 彩 金 理 由 是, 澳 門 法 律 只 規 定 不 准 未 成 年 人 進 入 賭 場, 卻 沒 有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中 獎 後 是 否 可 以 領 取 彩 金, 因 此 法 律 存 在 漏 洞 ; 賭 客 一 經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即 與 賭 場 之 間 形 成 無 形 契 約, 因 此 賭 場 有 責 任 向 賭 客 派 彩 (2) 禁 止 少 女 母 親 踏 足 澳 門 賭 場,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3) 向 金 沙 賭 場 作 出 5.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6. 刑 法 典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條

5 663 嚴 厲 警 告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解 釋 說, 之 所 以 只 能 向 金 沙 賭 場 作 出 嚴 厲 警 告, 是 因 為 澳 門 法 律 未 就 如 何 懲 罰 賭 場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7 這 個 裁 決 值 得 商 榷 首 先, 向 未 成 年 人 支 付 彩 金 的 客 觀 後 果, 是 鼓 勵 未 成 年 人 進 入 賭 場 ( 儘 管 行 政 當 局 主 觀 上 並 無 此 意 ), 這 與 澳 門 法 律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的 目 標 背 道 而 馳 其 次, 儘 管 法 律 未 就 是 否 向 未 成 年 人 支 付 彩 金 問 題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但 仍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向 未 成 年 人 派 彩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處 理 決 定 的 基 礎 是 契 約 理 論 但 是, 在 本 案 中, 香 港 少 女 與 金 沙 賭 場 並 未 形 成 契 約 關 係 金 沙 賭 場 通 過 在 賭 場 內 設 置 角 子 機 向 公 眾 要 約, 但 要 約 的 對 像 是 十 八 周 歲 以 上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的 公 眾, 所 以, 十 八 周 歲 以 下 的 人 根 本 無 法 成 為 博 彩 合 同 的 當 事 人 另 外, 澳 門 民 法 典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條 規 定, 違 反 強 行 性 法 律 規 定 而 訂 立 的 法 律 行 為 無 效 第 16/2001 號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禁 止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進 入 賭 場, 所 以, 即 使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的 人 已 經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由 此 形 成 的 法 律 行 為 亦 屬 無 效 法 律 行 為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不 應 向 未 成 年 人 支 付 彩 金 僅 僅 不 向 未 成 年 人 派 彩 仍 然 是 不 夠 的, 因 為 這 樣 做 的 結 果 是 使 博 彩 公 司 獲 得 了 穩 賺 不 賠 的 不 公 平 地 位 如 果 未 成 年 人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而 輸 錢, 輸 掉 的 錢 屬 於 博 彩 公 司 的 收 益 ; 如 果 贏 錢, 博 彩 公 司 則 不 予 支 付 因 為 存 在 這 個 穩 賺 不 賠 模 式 的 刺 激, 博 彩 公 司 必 然 對 未 成 年 人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聽 之 任 之, 甚 至 暗 中 鼓 勵 未 成 年 人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為 了 避 免 這 種 狀 況, 博 彩 監 管 部 門 應 當 向 博 彩 公 司 追 繳 這 筆 彩 金 如 何 追 繳? 筆 者 認 為 可 以 採 取 行 政 罰 款 的 方 式 如 前 所 述, 博 彩 公 司 允 許 未 成 年 人 進 入 賭 場 是 屬 於 行 政 違 法 的 行 為, 受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之 一 般 制 度 及 程 序 ( 第 52/99/M 號 法 律 ) 的 規 範 根 據 該 法 律, 博 彩 監 管 部 門 可 以 對 此 種 行 為 實 施 罰 款 的 行 政 處 罰 法 律 沒 有 具 體 規 定 罰 款 的 數 額, 但 筆 者 認 為 罰 款 的 額 度 至 少 應 當 相 當 於 未 成 年 人 的 彩 金, 非 如 此 不 足 以 消 除 博 彩 公 司 的 僥 倖 心 理 以 香 港 少 女 中 獎 案 為 例,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應 當 對 金 沙 公 司 施 以 行 政 罰 款, 行 政 罰 款 的 額 度 至 少 應 當 相 等 於 少 女 中 獎 的 金 額, 也 就 是 七 十 四 萬 元 7. 見 2007 年 2 月 24 日 蘋 果 日 報 2007 年 2 月 25 日 澳 門 日 報

6 664 對 於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是 否 有 權 要 求 博 彩 公 司 返 還 損 失 的 問 題, 亦 可 參 照 同 樣 原 則 辦 理 因 為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本 身 就 是 違 法 行 為, 所 以 他 們 無 權 要 求 博 彩 公 司 返 還 損 失 同 時, 博 彩 公 司 一 方 允 許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亦 屬 違 法 行 為, 所 以 博 彩 監 管 部 門 應 當 對 其 進 行 行 政 罰 款, 額 度 至 少 等 同 於 賭 客 的 輸 錢 金 額 16/2001 第 二 十 四 條 存 在 的 立 法 技 術 缺 陷 表 現 在 以 下 三 個 方 面 : 第 一, 將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與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列, 存 在 邏 輯 錯 誤 該 條 第 一 款 第 ( 一 ) ( 二 ) 項 規 定 : 以 下 人 士 禁 止 進 入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 一 )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 二 )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準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但 已 恢 復 權 利 者 除 外 這 種 羅 列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相 當 不 周 延, 因 為 根 據 澳 門 民 法 典,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包 括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和 準 禁 治 產 人 將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未 成 年 人 和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列, 是 犯 了 大 概 念 套 小 概 念 的 錯 誤 如 果 為 了 突 出 強 調 禁 止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進 入 賭 場, 則 第 ( 二 ) 項 中 的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應 改 為 禁 治 產 人 第 二, 第 ( 二 ) 項 中 的 但 書 屬 贅 語 相 對 於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來 說, 如 果 恢 復 了 權 利, 就 變 成 了 有 行 為 能 力 人, 即 不 屬 禁 止 賭 博 之 列, 所 以, 但 已 恢 復 權 利 者 除 外 屬 於 畫 蛇 添 足 相 對 於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來 說, 如 果 依 照 刑 法 典 已 判 其 有 罪, 則 不 存 在 恢 復 權 利 的 問 題 如 果 這 裡 的 但 書 條 款 是 指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結 束 刑 期 之 後 即 不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則 禁 止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進 入 賭 場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實 質 意 義 了 即 使 法 律 沒 有 規 定 禁 止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進 入 賭 場, 他 / 她 在 服 刑 期 間 也 是 無 法 進 入 賭 場 的 因 此, 第 ( 二 ) 項 的 但 書 條 款 應 當 刪 除 第 三, 僅 僅 禁 止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進 入 賭 場, 而 不 禁 止 其 他 惡 性 財 產 犯 罪 人 進 入 賭 場, 令 人 費 解 如 果 禁 止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進 入 賭 場,

7 665 則 舉 凡 因 盜 竊 搶 劫 詐 騙 勒 索 背 信 暴 利 損 害 債 權 蓄 意 破 產 及 其 他 故 意 侵 犯 財 產 而 被 判 罪 之 人 均 應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1.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 (1) 凡 在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內 被 發 現 違 反 有 關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者, 或 被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場 者,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可 命 令 該 人 離 場 ; 拒 絕 遵 守 由 上 指 督 察 發 出 之 命 令 或 經 其 確 認 之 命 令 者, 構 成 違 令 罪 (2)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在 行 使 上 款 所 指 權 力 後,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將 其 決 定 通 知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並 指 出 所 作 決 定 之 理 由 及 能 就 有 關 事 實 作 證 之 證 人, 以 及 請 求 確 認 已 採 取 之 措 施 (3) 凡 在 上 兩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被 逐 離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者, 即 處 於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之 狀 態 2.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是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的 現 場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的 賭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將 某 人 驅 逐 離 場 後 而 自 動 進 入 的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在 實 踐 中, 除 了 這 種 形 式 之 外,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也 以 批 示 的 形 式 宣 佈 禁 止 某 人 進 入 賭 場 8 雖 然 第 16/2001 號 法 律 沒 有 明 確 授 權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這 樣 做, 但 博 彩 8. 參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裁 判 書 ( 上 訴 案 第 487/2006 號 以 及 上 訴 案 第 652/2006 號 )

8 666 監 察 局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 第 34/2003 號 行 政 法 規 ) 第 四 條 第 ( 八 ) 項 規 定,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可 以 科 處 行 政 違 法 一 般 制 度 及 其 他 法 例 規 定 的 處 罰 所 以,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這 樣 做 亦 不 算 違 法 況 且, 這 樣 做 在 實 踐 中 有 其 實 際 的 效 用 例 如, 在 上 述 香 港 少 女 中 獎 案 中, 少 女 的 母 親 並 未 被 金 沙 娛 樂 場 驅 逐 離 場, 所 以 不 屬 於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但 其 帶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進 入 賭 場 顯 然 存 在 過 錯, 所 以 由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宣 佈 禁 止 其 進 入 澳 門 賭 場, 以 示 懲 戒, 應 屬 適 當 的 方 式 如 果 被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宣 佈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違 反 禁 令, 同 樣 可 以 判 處 違 令 罪, 但 判 決 犯 罪 的 基 礎, 不 再 是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而 是 刑 法 典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條 該 條 規 定, 不 服 從 由 有 權 限 之 當 局 或 公 務 員 依 規 則 通 知 及 發 出 之 應 當 服 從 之 正 當 命 令 或 命 令 狀 者, 處 最 高 一 年 徒 刑, 或 科 最 高 一 百 二 十 日 罰 金 9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對 於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沒 有 規 定 時 間 限 制 基 於 這 一 點, 在 一 個 上 訴 案 件 中 10,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認 為,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可 以 是 永 久 性 的 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則 持 相 反 見 解, 主 要 理 由 是 : 第 一, 澳 門 刑 法 明 確 禁 止 適 用 沒 有 期 限 的 徒 刑 ( 刑 法 典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 中 級 法 院 認 為 這 個 原 則 應 當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懲 罰 性 決 定, 包 括 行 政 決 定 第 二, 即 使 在 更 嚴 重 的 懲 罰 與 賭 博 有 關 的 犯 罪 的 法 律 中 適 用 禁 止 某 些 人 士 進 入 賭 場 的 附 加 刑 時, 都 有 關 於 期 限 的 規 定 ( 第 8/96/M 號 法 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這 個 期 限 是 二 到 十 年 ) 筆 者 不 同 意 中 級 法 院 的 見 解 首 先, 刑 法 典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的 原 文 是 : 不 得 設 死 刑, 亦 不 得 設 永 久 性 無 限 期 或 期 間 不 確 定 之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或 保 安 處 分 這 是 針 對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而 言 的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並 不 是 像 把 罪 犯 關 入 監 獄 那 樣 完 全 剝 奪 罪 犯 的 行 動 自 由, 而 只 是 禁 止 他 / 她 進 入 賭 場, 除 此 之 外 他 / 她 享 有 完 全 的 行 動 9. 參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判 決 書 ( 上 訴 案 第 652/2006 號 ) 10. 參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判 決 書 ( 上 訴 案 第 652/2006 號 )

9 667 自 由 所 以 不 能 把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與 剝 奪 自 由 相 提 並 論 因 此, 刑 法 典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的 原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行 政 決 定 其 次, 第 8/96/M 號 法 律 第 十 五 條 中 的 禁 止 犯 高 利 貸 罪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是 作 為 刑 罰 之 一 種 規 定 的 而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所 規 定 的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以 及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局 長 所 宣 佈 的 禁 止 進 入 是 行 政 措 施, 不 屬 於 刑 事 處 罰, 所 以 二 者 也 不 能 簡 單 類 比 另 外, 附 加 刑 是 在 主 刑 基 礎 上 附 加 的 刑 罰, 被 判 罪 者 首 先 被 剝 奪 人 身 自 由, 出 獄 後 再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被 判 罪 者 實 際 上 承 擔 了 兩 種 刑 罰 ; 而 且 其 重 點 是 在 主 刑 所 以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不 定 期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並 不 比 被 判 高 利 貸 罪 者 承 擔 的 懲 罰 嚴 重 第 三, 對 於 某 些 屢 次 違 反 規 定 和 嚴 重 干 擾 賭 場 運 營 的 人, 禁 止 其 永 久 進 入 賭 場, 以 示 懲 戒, 以 儆 效 尤,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其 實, 在 這 方 面, 國 外 也 有 類 似 規 定, 例 如 美 國 的 內 華 達 州 就 有 不 設 期 限 禁 止 某 些 曾 經 犯 罪 人 士 進 入 賭 場 的 規 定 11 但 是,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畢 竟 是 對 公 民 自 由 的 限 制, 所 以 需 要 謹 慎 從 事 筆 者 認 為, 澳 門 應 當 制 定 或 完 善 法 律, 使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有 申 訴 的 權 利, 可 以 享 受 充 分 的 正 當 程 序 的 保 護 根 據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顧 客 只 要 被 驅 逐 離 場, 即 自 動 進 入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所 謂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實 際 上 就 是 禁 止 其 再 次 進 入 賭 場 因 此,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有 懲 罰 的 性 質 如 果 一 項 措 施 構 成 對 顧 客 的 懲 罰, 即 不 宜 草 率 行 事 ; 只 要 不 屬 緊 急 情 況, 就 應 當 經 過 比 較 嚴 格 的 程 序 但 是,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場 管 理 人 員 當 場 決 定 將 某 人 驅 逐 離 場 後,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懲 罰 立 即 生 效, 這 就 顯 得 過 於 草 率 了 因 此, 筆 者 建 議 廢 除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關 於 將 顧 客 驅 逐 離 場 後 即 進 入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的 規 定, 並 建 議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成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對 驅 逐 顧 客 離 場 的 理 由 進 行 審 查, 然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將 該 11. 參 見 NGC Reg. 28

10 668 顧 客 列 入 防 範 性 禁 止 進 入 狀 態 名 單 在 進 行 審 查 的 過 程 中, 應 當 允 許 被 驅 逐 離 場 的 顧 客 到 場 說 明 情 況, 給 予 該 顧 客 辯 解 的 機 會 當 然, 對 於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當 事 人 如 果 不 服, 也 應 當 有 權 利 向 法 院 提 起 告 訴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允 許 進 入 娛 樂 場, 尤 其 是 允 許 進 入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權 利, 均 予 以 保 留 這 一 條 的 意 思 是 指, 進 入 娛 樂 場 並 非 居 民 和 遊 客 的 權 利, 而 是 政 府 的 允 許, 政 府 因 此 可 以 收 回 允 許 進 入 賭 場 甚 至 娛 樂 場 的 權 利 在 這 一 原 則 指 引 下, 我 們 看 到, 在 賭 場 與 顧 客 的 關 係 上, 賭 場 擁 有 壓 倒 性 的 權 利 例 如 前 引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凡 在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內 被 發 現 違 反 有 關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者, 或 被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場 者,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可 命 令 該 人 離 場... 法 律 對 何 為 有 關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以 及 甚 麼 人 屬 於 不 適 宜 在 場 者 沒 有 任 何 具 體 規 定, 全 憑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自 己 的 判 斷 在 這 一 規 定 下, 某 些 人 進 入 賭 場 以 及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的 權 利 顯 然 會 受 到 威 脅 例 如, 某 位 贏 錢 的 賭 客 可 能 被 懷 疑 為 精 於 算 牌 的 職 業 賭 客 (c a r d c o u n t e r),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可 以 違 反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或 不 適 宜 在 場 為 由 將 其 驅 逐 離 場, 即 使 該 賭 客 可 能 實 際 上 僅 僅 因 為 運 氣 好 或 者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術 而 贏 錢 同 時, 某 些 被 錯 誤 驅 逐 離 場 的 顧 客 很 難 通 過 法 律 途 徑 保 護 自 己, 因 為 驅 逐 顧 客 離 場 是 否 合 理, 完 全 在 於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之 督 察 或 負 責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之 娛 樂 管 理 層 人 員 的 判 斷 因 此, 賭 場 拒 絕 顧 客 的 自 由 應 當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否 則 對 顧 客 是 不 公 平 的 ; 這 種 不 公 平 實 際 上 也 打 擊 顧 客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的 信 心, 對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但 是, 如 果 限 制 賭 場 拒 絕 顧 客 的 自 由, 我 們 即 面 臨 一 個 問 題 : 這 種 限 制 是 否 正 當?

11 669 筆 者 認 為, 一 般 而 言, 經 營 者 應 當 有 根 據 自 己 的 利 益 或 喜 好 選 擇 顧 客 的 權 利, 不 應 當 強 迫 經 營 者 與 某 一 顧 客 做 生 意 但 是, 對 於 賭 場 而 言, 除 了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之 外, 所 有 顧 客 都 應 當 假 定 是 受 到 歡 迎 的 如 果 賭 場 沒 有 正 當 理 由 即 將 顧 客 驅 逐 離 場, 無 疑 是 對 顧 客 的 傷 害, 法 律 不 應 當 對 這 種 傷 害 置 之 不 理 對 經 營 者 選 擇 顧 客 的 自 由 進 行 限 制 在 澳 門 法 律 上 是 有 先 例 可 循 的 例 如, 澳 門 商 法 典 第 七 百 九 十 九 條 規 定 : 一 經 營 旅 舍 者 於 任 何 人 向 其 提 出 之 住 宿 要 約, 如 當 時 能 予 以 提 供, 即 有 義 務 提 供, 但 有 合 理 理 由 拒 絕 者 除 外 ; 旅 舍 主 之 指 示 只 要 符 合 法 律, 住 客 即 有 義 務 遵 守 二 下 列 者 視 為 拒 絕 住 宿 之 合 理 理 由 : a) 住 客 或 其 伴 侶 之 任 何 行 為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或 足 以 干 擾 其 他 住 客 之 安 寧 或 旅 舍 之 正 常 運 作 ; b) 住 客 無 法 支 付 住 宿 費 用 ; c) 住 客 攜 帶 動 物 槍 械 有 毒 物 品 爆 炸 品 不 衛 生 或 異 味 之 物 品 該 法 律 規 定 較 好 地 體 現 了 顧 客 進 入 旅 舍 住 宿 的 權 利 與 旅 舍 拒 絕 顧 客 權 利 的 平 衡 顧 客 有 要 求 旅 舍 提 供 住 宿 的 一 般 權 利, 旅 舍 也 有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拒 絕 顧 客 住 宿 的 權 利 二 者 的 權 利 都 不 是 絕 對 的, 不 是 壓 倒 性 的, 值 得 澳 門 博 彩 法 律 效 仿 具 體 而 言, 筆 者 建 議, 第 一, 廢 除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顧 客 有 進 入 賭 場 的 一 般 權 利, 賭 場 沒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將 顧 客 驅 逐 離 場 第 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博 彩 監 管 機 關 以 及 博 彩 公 司 都 不 能 基 於 國 籍 血 統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思 想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或 社 會 條 件 而 將 顧 客 驅 逐 出 賭 場 第 三, 借 鑒 前 引 商 法 典 第 七 百 九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將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關 於 違 反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以 及 不 適 宜 在 場 者 具 體 化 賭 場 只 有 在 法 律 規 定 的 具 體 條 件 下 才 能 驅 逐 顧 客, 否 則 必 須 允 許 顧 客 進 入 賭 場 並 參 與 博 彩 活 動

12 670 第 16/2001 號 法 律 第 二 十 四 至 二 十 六 條 構 成 了 澳 門 關 於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問 題 的 基 本 法 律 框 架 經 過 以 上 分 析, 我 們 看 到, 這 個 框 架 及 其 內 容 還 稍 顯 粗 糙, 需 要 將 來 進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對 於 第 二 十 四 條 而 言, 筆 者 認 為 應 當 從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加 以 修 改 和 完 善 : 第 一, 改 正 目 前 條 文 中 存 在 的 技 術 缺 陷, 具 體 修 改 內 容 已 如 上 述 ; 第 二, 明 確 規 定 被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人 員 進 入 賭 場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筆 者 建 議 將 沒 收 (f o r f e i t) 概 念 引 入 第 二 十 四 條 被 禁 入 人 員 如 果 擅 自 進 入 賭 場 並 贏 錢, 則 政 府 有 權 將 其 獲 得 的 彩 金 沒 收 ; 如 果 輸 錢, 政 府 有 權 沒 收 賭 場 由 此 獲 得 的 利 益 第 三, 還 應 當 考 慮 擴 大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人 員 的 範 圍 問 題, 例 如, 應 當 考 慮 永 久 禁 止 所 有 因 有 組 織 犯 罪 以 及 其 他 惡 性 犯 罪 被 判 刑 的 人 員 進 入 賭 場, 這 對 於 提 高 賭 場 的 形 象 及 信 譽 是 必 要 的 第 四, 從 負 責 任 博 彩 的 角 度, 也 可 以 考 慮 在 澳 門 推 廣 針 對 病 態 賭 徒 的 自 我 禁 入 賭 場 制 度 (self exclusion li sts), 即 病 態 賭 徒 自 願 將 自 己 的 有 關 資 訊 報 給 監 管 當 局 或 賭 場, 監 管 當 局 或 賭 場 有 義 務 採 取 措 施 禁 止 列 入 名 單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從 世 界 範 圍 來 看, 眾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經 實 行 了 這 一 制 度 在 美 國 密 西 根 新 澤 西 印 第 安 那 密 蘇 里 伊 利 諾 伊 以 及 密 西 西 比 州 均 已 實 行 這 一 制 度 ; 內 華 達 州 雖 然 沒 有 在 全 州 範 圍 內 推 行 這 一 制 度, 但 如 果 病 態 賭 徒 提 出 要 求, 有 關 賭 場 也 將 禁 止 他 們 進 入 12 其 他 國 家, 如 加 拿 大 奧 地 利 等, 也 實 行 了 這 一 制 度 13 澳 門 作 為 世 界 博 彩 業 的 重 鎮, 也 應 當 在 負 責 任 博 彩 方 面 作 出 貢 獻 在 澳 門, 禁 止 某 些 特 定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其 實 是 容 易 實 施 的, 因 為 澳 門 的 賭 場 相 對 獨 立, 與 購 物 酒 店 食 肆 等 場 所 互 相 分 開 ; 特 別 是 在 當 今 電 子 化 的 世 界 裡, 驗 證 顧 客 的 身 份 並 不 困 難 要 求 顧 客 進 入 賭 場 時 出 示 身 份 證 件, 應 當 不 會 給 賭 場 帶 來 過 大 的 負 擔 12. See Andy Rhea, Voluntary Self Exclusion Lists: How They Work and Potential Problems, Gaming Law Review, Volume 9, Number 5, 同 上

13 671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六 條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權 利 配 置 失 衡, 賭 場 權 利 過 大, 而 顧 客 缺 乏 充 分 的 正 當 程 序 保 障 所 以, 解 決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完 善 有 關 程 序 的 規 定, 具 體 修 改 建 議 已 如 第 三 部 分 所 述 加 強 對 顧 客 權 利 的 適 當 保 障, 有 利 於 提 高 顧 客 對 於 賭 場 的 信 心, 對 於 賭 場 經 營 是 有 利 的

14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5.2007 Volume 2.Number

More information

1-1_教學組_1216_地理科創意課程.doc

1-1_教學組_1216_地理科創意課程.doc 各 項 子 計 畫 自 我 檢 核 月 報 表 教 學 組 年 月 份 99.12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1 月 16 日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子 計 畫 1-1 教 師 研 發 創 意 課 程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行 政 服 務 項 目 教 材 教 法 實 施 計 劃 1. 地 理 科 廖 宏 哲 老 師 詹 世 軒 老 師 進 行 地 理 科

More information

26 000 000 250 000 4.27 4.31 35 000 000 15040 360 000 6.06 359 470 000 8.07 47 000 000 21185 490 000 8.33 510 000 8.65 10000 517. 10 30 10 000 360 ( 1) ( 1) ( 1) -1 ( 1) ( 1) 1 2 MV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第 二 單 元 臺 大 96 年 法 研 所 試 題 解 析 民 1 法 一 在 非 對 話 的 為 意 思 表 示 達 到 相 對 人 前, 表 意 人 得 否 任 意 撤 回 理 由 為 何? 在 非 對 話 之 要 約, 其 要 約 人 保 留 要 約 到 達 後 之 撤 回 權 者, 其 要 約 之 表 示 是 否 還 成 其 為 要 約? 何 謂 代 理 權 之 授 權 行 為 的 無 因

More information

12-179410-02_12-17.QXD

12-179410-02_12-17.QXD 專 題 報 導 美 齒 與 科 技 根 管 治 療 的 最 新 發 展 一 旦 牙 髓 受 細 菌 感 染 隃 這 顆 牙 齒 即 將 不 保 隃 為 了 保 存 原 有 牙 齒 的 功 能 隃 根 管 治 療 是 修 復 這 顆 牙 齒 的 基 礎 工 程 時 到 如 今 隃 在 根 管 治 療 的 技 術 與 器 械 上 有 哪 些 新 的 發 展? 沈 領 昌 牙 齒 是 人 類 非 常 重

More information

军 用 匕 首, 老 先 生 说 那 是 他 用 了 一 辈 子 的 挖 掘 工 具, 我 珍 藏 至 今 周 先 生 给 我 最 重 要 的 东 西 是 一 个 机 会, 这 个 机 会 改 变 了 我 的 人 生 轨 迹 那 是 大 一 的 下 半 年,1993 年 初 夏, 周 明 镇 先 生

军 用 匕 首, 老 先 生 说 那 是 他 用 了 一 辈 子 的 挖 掘 工 具, 我 珍 藏 至 今 周 先 生 给 我 最 重 要 的 东 西 是 一 个 机 会, 这 个 机 会 改 变 了 我 的 人 生 轨 迹 那 是 大 一 的 下 半 年,1993 年 初 夏, 周 明 镇 先 生 探 幽 考 古 的 月 372 从 爱好者 开始的职业生涯 李淳 北京后海边长大的我 从小钓鱼捞虾养王八 美其名曰 热爱大自然 2 0世纪 90年代初 我还在念中学 学校对我的吸引力不大 官园的鸟市却是 每日下课后必须逛一圈的地方 直到有一天 我看到一块小石板上的鱼骨印痕 0元买下了那块小石板 生平第一次亲手触 狼鳍鱼化石 我花重金 5 摸了化石 尽管此前曾经在自然博物馆和地质博物馆多次参观 在我的印象

More information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简 明 圣 经 学 院 登 山 宝 训 逐 句 经 文 查 考 ( 马 太 福 音 5 6 和 7 章 ) 研 经 丛 书 第 三 十 二 本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More information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2 期 ( 總 第 16 期 ) 將 通 過 談 判 解 決 澳 門 問 題 談 判 在 1986 年 6 月 至 1987 年 3 月 進 行,1987 年 4 月 雙 方 在 北 京 簽 署 了 中 葡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規 定 中 國 政 府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2 期 ( 總 第 16 期 ) 將 通 過 談 判 解 決 澳 門 問 題 談 判 在 1986 年 6 月 至 1987 年 3 月 進 行,1987 年 4 月 雙 方 在 北 京 簽 署 了 中 葡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規 定 中 國 政 府 李 燕 萍 一 一 國 兩 制 及 其 法 律 化 過 程 20 世 紀 70 年 代, 隨 着 中 國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心 逐 漸 轉 到 經 濟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進 入 正 常 狀 態, 實 現 祖 國 統 一 大 業 的 問 題 提 到 了 議 事 日 程 1978 年 12 月,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公 報 中 提 到 : 隨 着 中 美 關 係 正 常 化,

More information

K. N. Chaudhuri Trade and Civiliz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

K. N. Chaudhuri Trade and Civiliz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 2014 2 * 2005 1 2 3 * 2012 1 2004 6 2 Ann M. Carlos Stephen Nicholas Agency Problems in Early Chartered Companies The Case of the Hudson's Bay Company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50 1990 p. 85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C4EABCC6CBE3BBFAD3EBD0C5CFA2BCBCCAF5CAB5D1E9BDCCD1A7CABEB7B6D6D0D0C42DB9DCC0EDCEC4BCFE5FD6D0D0C45F2E646F63>

<4D F736F F D C4EABCC6CBE3BBFAD3EBD0C5CFA2BCBCCAF5CAB5D1E9BDCCD1A7CABEB7B6D6D0D0C42DB9DCC0EDCEC4BCFE5FD6D0D0C45F2E646F63>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技 术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中 心 级 管 理 文 件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技 术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2008 年 9 月 20 日 目 录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技 术 实 验 中 心 工 作 条 例...1 一 总 则...1 二 实 验 室 队 伍...1 三 实 验 教 学...2 四 科 学 研 究...2 五 社 会 服 务...3 六 实 验 室

More information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150 5 * 71272026 60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 62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3 64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5 66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7 6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9 Mechanism of Luxury Brands Formation

More information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暨 相 關 法 規 彙 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1 序 言 近 十 年 來, 政 府 挹 注 大 量 人 力 及 物 力, 致 力 於 生 醫 產 業 之 發 展, 在 為 國 人 健 康 把 關 同 時 兼 顧 促 進 產 業 之 前 提 下, 須 有 一 具 備 完 整 組 織 及 功 能

More information

牛顿第一定律 惯性

牛顿第一定律 惯性 一 内 容 分 析 1.1 课 标 解 析 机 械 杠 杆 平 衡 条 件 滑 轮 淮 安 楚 州 教 研 室 吴 秋 瑛 全 日 制 义 务 教 育 物 理 课 程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课 标 ) 对 机 械 杠 杆 平 衡 条 件 滑 轮 的 表 述 是 通 过 实 验 探 究, 学 会 使 用 简 单 机 械 改 变 力 的 大 小 和 方 向 了 解 机 械 使 用 的 历 史 发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20 15 100020 : (86-10) 6588 2200 : (86-10) 6588 2211 1 [2000]826 2000 9 19 6 6 5.76 96 600 1 [2000]245 2003 4 3 [2003]31 2 4 A 2003 4 28 4400001009676 10 10 282 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试 论 自 然 法 理 论 流 变 及 其 启 示 李 远 强 陈 燕 君 (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内 容 提 要 自 然 法 学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对 西 方 法 律 制 度 乃 至 于 整 个 人 类 社 会 的 法 律 制 度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本 文 从 考 察 自 然 法 学 学 说 发 展 的 历 史 出 发, 试 图 理 清 它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目 錄 CONTENTS 第 七 章 婦 女 與 家 庭 福 利 政 策 與 立 法 7-12 試 題 總 覽 /7-2 研 讀 導 引 /7-11 內 容 大 綱 /7-12 內 容 解 析 /7-15 觀 念 釐 清 /7-37 相 關 法 規 /7-46 試 題 範 例 /7-91 內 容 解 析 壹 婦 女 政 策 與 福 利 服 務 7-15 貳 性 侵 害 暴 力 防 治 7-22 參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澳 门 博 彩 业 近 年 发 展 及 研 究 综 述 刘 爽 摘 要 : 博 彩 业 是 澳 门 的 支 柱 产 业, 其 持 续 发 展 很 大 程 度 上 关 系 到 澳 门 特 区 的 经 济 繁 荣 与 社 会 稳 定 本 文 从 博 彩 产 业 研 究 博 彩 机 产 业 研 究 问 题 赌 博 与 负 责 任 博 彩 投 注 者 行 为 研 究 博 彩 业 员 工 与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1 2

1 2 1 2 3?! SEE PAGE 216 FOR COPYRIGHT INFORMATION. 4 5 !!! 6 7 8 9?! X 1. 2. 3. 4. 1519 10.1 10 Z 1049 5 3 11 12 12 11 12 70 1066!!!!!! 13 3200 2700 S 14 15 1460 1731 1/20 16 19!! 17 20 1929 GOD'S MAN 18

More information

10404.pub

10404.pub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電 子 報 e-newsletter of Public Service Pension Fund 104 年 4 月 第 14 卷 第 2 期 April 2015 Quarterly Volume 14 Number 2 一 份 屬 於 參 加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的 刊 物,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會 與 參 加 基 金 人 員 溝 通 的 橋 樑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 :, ISBN C53 : ( 027) : ( ) : : : : : : : ( 027 ) : : : : /

( CIP ) ( )/ :, ISBN C53 : ( 027) : ( ) : : : : : : : ( 027 ) : : : : / ( CIP ) ( )/ :, 2000 7 ISBN 7 5609 2253 8 C53 : ( 027) 87540030 402 : [email protected] ( ) : : : : : :430074 : ( 027 )87545012 : : : : 850 1168 1/ 32 :13.875 : 3 : 290 000 : 2000 7 1 :2000 9 2 : 10

More information

谢 参 线

谢 参 线 务 检 讨 线 观 点 报 达 强 学 应 会 学 谢 参 线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录 简 结 总 结 录 请 请 线 参 项 参 须 轮 问 写 会 轮 问 写 轮 问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资 总 结 团 队 鸣 谢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务 个 会 简 称 务 别 两 务 约 个

More information

How to cope: What do I tell the children?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特别报告:中国NGO概览 (final, April 2, 2013).doc

Microsoft Word - 特别报告:中国NGO概览 (final, April 2, 2013).doc Shawn Shiehand Amanda Brown-Inz 8 NGO 17 2 3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GONGO NGO 4 1 Tsinghua University NGO Research Centre, ed., The 500 NGOs in China (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

More information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及 其 因 應 ~ 以 學 生 輔 導 為 中 心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庭 長 楊 富 強 壹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之 建 立 與 現 行 校 園 事 件 之 危 機 : 代 前 言 一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03 號 ( 按 捺 指 紋 案 ) 談 起 ( 一 ) 隱 私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之 憲 法 保 障 ( 二 ) 按 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6\261\320\247\3671.doc)

(Microsoft Word - 06\261\320\247\3671.doc) 主 題 七 : 生 涯 資 訊 與 生 涯 評 估 壹 主 題 教 學 目 標 一 發 展 學 生 生 涯 相 關 資 訊 探 索 之 能 力, 能 利 用 相 關 資 源, 蒐 集 到 個 人 生 涯 規 畫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排 除 無 關 連 的 資 訊, 並 進 行 分 析 與 評 估 二 統 整 各 種 生 涯 資 訊, 掌 握 生 涯 助 力 並 化 解 可 能 的 阻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2\275\322\265{\255p\265e\(\255\327\245\277\252\251\))

(Microsoft Word - 102-2\275\322\265{\255p\265e\(\255\327\245\277\252\251\)) 102 學年第二學期 課程計畫 新竹市香山區茄苳國民小學 0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茄 苳 國 民 小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目 次 壹 依 據 --------------------------------------------- 貳 目 的 --------------------------------------------- 參 學 校 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生活禮儀柯友惠981

Microsoft Word - 生活禮儀柯友惠981 社 交 禮 儀 課 程 簡 介 第 一 節 : 接 待 與 拜 訪 禮 儀 學 習 禮 儀, 不 是 為 了 取 悅 別 人, 而 是 為 了 開 發 自 己 內 心 的 能 量, 來 展 現 得 體 的 風 範, 並 以 合 宜 的 舉 止 及 內 在 的 修 養 來 創 造 良 好 的 應 對 趨 勢, 讓 好 禮 儀 為 您 帶 來 好 人 緣 一 待 客 服 務 的 基 本 原 則 1. 以

More information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More information

Ba ba zang li shang de ma ma 在 这 个 海 边 的 小 城 市 里, 天 空 喜 欢 下 雨 尤 其 是 空 气 湿 润 的 五 月, 家 家 户 户 的 阳 台 上 总 是 腻 着 一 层 肮 脏 的 黏 液, 汪 出 一 种 令 人 不 爽 的 光 亮 霉 菌 这

Ba ba zang li shang de ma ma 在 这 个 海 边 的 小 城 市 里, 天 空 喜 欢 下 雨 尤 其 是 空 气 湿 润 的 五 月, 家 家 户 户 的 阳 台 上 总 是 腻 着 一 层 肮 脏 的 黏 液, 汪 出 一 种 令 人 不 爽 的 光 亮 霉 菌 这 今 天 我 是 升 旗 手 爱 心 教 育 系 列 目 录 1 爸 爸 葬 礼 上 的 妈 妈 001 2 亲 爱 的 主 持 人 021 3 亲 戚 们 048 4 救 救 朋 友 062 5 暑 假 有 一 点 无 聊 076 6 姨 父 打 进 了 热 线 电 话 094 7 你 不 是 我 想 要 的 那 个 人 111 8 被 海 水 包 围 的 鱼 129 9 妈 妈 怎 么 会 下 岗

More information

0 9 appraisal right 73

0 9 appraisal right 73 0 9 75 D93. 99 A 057-5833 0 09-007- 0087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 75 75 3 0-05-0 43 3 9 3 43 7 0 9 appraisal right 73 0 9 block method 3 75 75 3 Barry M. Wertheimer The Shareholder s Appraisal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DI LI PIAN?,,?,,, 1519 1522,,? 1956,,,?,, 1 ,, 6378.140, 6356.755,,,,,,,,,,??,,, 2?,,, 30 DI LI PIAN,,,,,,,,,?, :,, ; ;,,,,,,,,,,,,, ;,,, ;,,,?,,, 3 ?,,,? 1492,,,, 300 1789,,,? :,,,?,,,, 4,, DI LI PIAN,,,,,?,,,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概 述... 1 第 二 章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建 设 与 运 行... 11 第 三 章 内 部 环 境 建 设... 22 第 一 节 组 织 架 构... 22 第 二 节 发 展 战 略... 26 第 三 节

目 录 第 一 章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概 述... 1 第 二 章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建 设 与 运 行... 11 第 三 章 内 部 环 境 建 设... 22 第 一 节 组 织 架 构... 22 第 二 节 发 展 战 略... 26 第 三 节 附 件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4 年 8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概 述... 1 第 二 章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建 设 与 运 行... 11 第 三 章 内 部 环 境 建 设... 22 第 一 节 组 织 架 构... 22 第 二 节 发 展 战 略... 26 第 三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自 進 入 臺 灣 大 學 迄 今, 不 覺 已 過 五 個 年 頭, 趕 在 學 期 的 最 後 幾 天 終 於 將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並 順 利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常 想 自 己 是 否 天 資 愚 魯? 還 是 時 過 然 後 學, 則 勤 苦 而 難 成? 或 兩 者 皆 是?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當 接 到 臺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錄 取 通

More information

B-40

B-40 97 年 度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複 選 報 名 表 學 校 名 稱 : 新 竹 市 立 東 區 科 園 國 小 ( 中 文 全 銜 ) 所 屬 縣 市 : 新 竹 市 Hsin-Chu Ke-Yuan Primary School ( 英 文 全 銜 ) 教 學 團 隊 名 稱 : 語 文 創 思 團 隊 Innovative Language team 發 表 方 案 名 稱 : 創

More information

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80 2012 6 1674-5205 2012 06-0080- 011 100871 Abstract Pursuant to relevant laws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be societies private non - enterprise entities or foundations and they can be terminated by canceling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衛保組-體適能與健走9504.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衛保組-體適能與健走9504.ppt 運 動 健 康 運 動 健 康 談 健 康 體 能 與 健 走 體 育 室 林 麗 娟 身 體 活 動 = 運 動 身 體 活 動 (Physical activity); 是 骨 骼 肌 消 耗 能 量 所 產 生 的 身 體 動 作, 而 且 能 有 益 健 康 例 如 到 處 走 動 做 家 事 園 藝 運 動 (Exercise), 是 體 能 活 動 的 一 種, 定 義 為 一 種 設

More information

依 據 中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為 松 的 學 生 建 構 了 三 年 一 貫 的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同 時 更 強 調 生 命 實 踐 的 重 要 性, 是 以 在 松 特 色 中, 規 劃 了 三 年 的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實 踐 活 動, 讓 松 的 學 生 從 具

依 據 中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為 松 的 學 生 建 構 了 三 年 一 貫 的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同 時 更 強 調 生 命 實 踐 的 重 要 性, 是 以 在 松 特 色 中, 規 劃 了 三 年 的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實 踐 活 動, 讓 松 的 學 生 從 具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中 特 色 課 程 一 ---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一 前 言 說 明 本 校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已 有 多 年 歷 史, 不 但 是 臺 北 市 首 先 規 畫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校, 更 有 多 達 六 位 的 生 命 教 育 專 科 教 師 目 前 本 校 參 與 生 命 教 科 書 編 寫 出 版 的 已 有 三 本, 老 師 們 仍 不 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Edge-Triggered Rising Edge-Triggered ( Falling Edge-Triggered ( Unit 11 Latches and Flip-Flops 3 Timing for D Flip-Flop (Falling-Edge Trigger) Unit 11

Edge-Triggered Rising Edge-Triggered ( Falling Edge-Triggered ( Unit 11 Latches and Flip-Flops 3 Timing for D Flip-Flop (Falling-Edge Trigger) Unit 11 Latches and Flip-Flops 11.1 Introduction 11.2 Set-Reset Latch 11.3 Gated D Latch 11.4 Edge-Triggered D Flip-Flop 11.5 S-R Flip-Flop 11.6 J-K Flip-Flop 11.7 T Flip-Flop 11.8 Flip-Flops with additional Inputs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016 2 2004 66 3 2 2014 64 1 1 175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016 2 7 2004 5 18 147 66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 Chevron Two Steps 8 9 7

More information

露 和 溜 的 声 母 是 l, 不 要 读 成 n 丛 的 声 母 是 c, 不 要 读 成 ch 塞 的 声 母 是 s, 不 要 读 成 sh 币 的 韵 母 是 i, 不 要 读 成 ei 甩 的 声 母 是 sh, 不 要 读 成 s 注 意 本 课 的 多 音 字 : { f 佼 佛 家

露 和 溜 的 声 母 是 l, 不 要 读 成 n 丛 的 声 母 是 c, 不 要 读 成 ch 塞 的 声 母 是 s, 不 要 读 成 sh 币 的 韵 母 是 i, 不 要 读 成 ei 甩 的 声 母 是 sh, 不 要 读 成 s 注 意 本 课 的 多 音 字 : { f 佼 佛 家 8. 印 度 奇 观 一 教 学 要 求 1. 会 读 会 写 本 课 的 18 个 生 字 2. 会 认 读 下 列 字, 但 不 要 求 会 写 : 菩 佛 圣 蝙 蝠 赭 堡 玫 瑰 雀 铛 寺 蕉 3. 掌 握 本 课 的 词 语, 能 理 解, 会 运 用 4. 重 点 学 习 的 句 子 : (1) 养 象 的 人 叫 它 象 小 姐, 怪 不 得 把 它 打 扮 得 这 么 漂 亮 呢

More information

,,,???,,?,, 1, ( ),,, (),,, (),,:,,,,,, (),,,,,,,, 2,,, 3,,,,,,,,,,,,,,, 1, [] :,,1997,13 2 :, ,,, See Edward L. Glaeser and Andrei Shlei

,,,???,,?,, 1, ( ),,, (),,, (),,:,,,,,, (),,,,,,,, 2,,, 3,,,,,,,,,,,,,,, 1, [] :,,1997,13 2 :, ,,, See Edward L. Glaeser and Andrei Shlei Ξ :,,,,,,,,, :,,,,,,,,,,,;,( ),,,,,,,,,,,,,,, Ξ, 04CFX001 96 ,,,???,,?,, 1, ( ),,, (),,, (),,:,,,,,, (),,,,,,,, 2,,, 3,,,,,,,,,,,,,,, 1, [] :,,1997,13 2 :, 2002 4 3 1900,,, See Edward L. Glaeser and Andrei

More information

編輯要旨 一 教育部為了協助本國失學民眾 新住民及 其他國外朋友 有系統的學習華語文的 聽 說 讀 寫 算等識字能力及跨文化 適應 以培養具有基本公民素養的終身學 習者 特別委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 文教輔導科團隊編輯本教材 二 依據上述目的 本教材共有六冊 並分為 六級 分級及單元名稱詳如下表

編輯要旨 一 教育部為了協助本國失學民眾 新住民及 其他國外朋友 有系統的學習華語文的 聽 說 讀 寫 算等識字能力及跨文化 適應 以培養具有基本公民素養的終身學 習者 特別委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 文教輔導科團隊編輯本教材 二 依據上述目的 本教材共有六冊 並分為 六級 分級及單元名稱詳如下表 基 本 識 字 教 材 第 2 冊 初 二 級 教 育 部 編 印 編輯要旨 一 教育部為了協助本國失學民眾 新住民及 其他國外朋友 有系統的學習華語文的 聽 說 讀 寫 算等識字能力及跨文化 適應 以培養具有基本公民素養的終身學 習者 特別委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 文教輔導科團隊編輯本教材 二 依據上述目的 本教材共有六冊 並分為 六級 分級及單元名稱詳如下表 第一冊 第二冊 第三冊 第四冊 第五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