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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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附 件 4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JD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附 件 6 : 学 年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5 7 附 件 7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5 9 附 件 8 : 香 港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60

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周 年 报 告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常 委 会 ) 第 八 份 周 年 报 告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159 章 ) 第 74A 条 就 成 立 常 委 会 及 其 职 能 订 定 条 文, 详 见 附 件 1 会 议 1. 常 委 会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报 告 期 ( 报 告 期 ) 内, 共 开 会 3 次 常 委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2 审 议 事 项 长 远 目 标 2. 常 委 会 曾 审 议 有 关 全 面 检 讨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建 议 3. 参 与 常 委 会 的 持 份 者 曾 就 是 否 有 需 要 进 行 全 面 检 讨 及 ( 若 是 ) 检 讨 内 容, 提 交 意 见 4. 常 委 会 成 立 了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考 虑 自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报 告 书 在 2001 年 8 月 公 布 以 来 的 发 展 工 作 小 组 经 考 虑 这 些 发 展 后, 建 议 应 进 行 检 讨, 并 拟 备 了 检 讨 范 围, 且 就 检 讨 的 安 排, 包 括 顾 问 人 选 时 间 表 和 可 能 的 经 费 来 源, 提 出 建 议 1

4 5. 常 委 会 已 考 虑 工 作 小 组 的 建 议, 并 已 敲 定 检 讨 范 围 常 委 会 现 正 甄 选 聘 用 的 顾 问, 并 向 各 方 筹 集 经 费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6. 常 委 会 继 续 审 核 以 下 法 律 教 育 课 程.. ( a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3 ; ( b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4 ; ( c ) 香 港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5 7. 三 所 法 律 学 院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列 载 于 附 件 6 英 语 能 力 8. 下 列 由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所 建 议 的 政 策, 在 学 年 继 续 采 用.. ( a ) 规 定 所 有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无 論 他 们 来 自 何 处, 均 须 递 交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的 成 绩 ; ( b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须 在 I E L T S 中 整 体 上 达 到 7 分 的 指 定 / 决 定 性 水 平 ; 2

5 ( c ) 应 允 许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报 读 课 程 后 才 递 交 I E L T S 成 绩, 但 不 得 迟 于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共 同 协 议 的 日 期 ; ( d )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于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 T S 成 绩, 否 则 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最 后 录 取 机 会 ; ( e )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递 交 I E L T S 成 绩 的 申 请 人, 一 概 不 应 获 录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以 及 (f) 就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而 言,I E L T S 成 绩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因 此,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 T S 成 绩, 必 须 为 报 读 课 程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内 于 I E L T S 测 试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9.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7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10. 考 试 委 员 会 于 报 告 期 内 共 开 会 4 次, 以 监 察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筹 办 工 作, 包 括.. ( a ) 审 核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豁 免 申 请 ; ( b ) 复 核 考 试 成 绩 及 考 试 不 当 事 件, 以 及 评 审 评 卷 人 给 予 的 分 数 ; ( c ) 检 讨 考 试 范 围 纲 要 及 阅 读 清 单 ; ( d ) 委 任 评 卷 人 ; 3

6 ( e )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查 询 ; (f) 检 讨 上 诉 程 序 11. 在 报 告 期 内 共 举 行 了 两 次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日 期 分 别 为 2013 年 1 月 及 6 月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分 别 有 776 名 及 820 名 考 生 參 加, 应 考 8 个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12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则 分 别 有 794 名 及 名 考 生 应 考 13. 就 考 试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而 言, 2013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 (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 ), 而 2013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 (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 ) 14.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8 在 学 年 及 学 年 毕 业 的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法 律 学 生 15. 常 委 会 考 虑 了 教 育 局 及 律 政 司 就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对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影 响 所 提 出 的 观 点 教 育 局 就 纾 缓 有 关 影 响 的 可 行 解 决 方 法 提 出 建 议, 并 请 持 份 者 确 定 可 采 取 什 么 行 动 整 体 情 况 16.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从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意 见, 而 常 委 会 会 议 提 供 了 有 助 沟 通 的 論 坛, 让 大 家 能 以 积 极 协 作 的 态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关 注 的 不 同 问 题 4

7 附 件 1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1 ) 本 条 现 设 立 一 个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2 )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如 下 ( a ) 不 断 检 讨, 评 估 及 评 核 ( i )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况 ; ( i i ) 在 不 损 害 第 ( i ) 节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招 收 的 学 术 要 求 及 水 平 ; ( b ) 监 察 由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律 师 会 或 大 律 师 公 会 ) 为 香 港 的 准 法 律 执 业 者 所 提 供 的 职 业 培 训 ; ( c ) 就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 及 ( d ) 收 集 及 传 播 关 于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的 资 料 ( 3 ) 委 员 会 须 由 下 述 人 士 组 成 ( a ) 17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成 员, 其 中 ( 由 年 第 1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i )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i i ) 律 政 司 司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5

8 ( i i i ) 教 育 局 局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号 法 律 公 告 修 订 ) ( i v ) 律 师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 大 律 师 公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i )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条 増 补 ) (viii) 公 众 人 士 2 名 ; 及 ( i x ) 属 非 牟 利 教 育 机 构 的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从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进 修 课 程 的 成 员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 b ) 1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于 咨 询 依 据 ( a ) ( i ) 至 ( v i i a ) 及 ( i x )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机 构 后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4 ) 不 能 出 席 委 员 会 某 一 会 议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 依 据 第 ( 3 ) ( 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员 除 外 ), 如 获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该 会 议, 而 就 该 会 议 而 言, 该 代 替 者 须 当 作 为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5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任 期 不 超 过 2 年 ( 6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可 随 时 藉 向 行 政 长 官 发 出 其 辞 职 的 书 面 通 知 而 辞 职 6

9 ( 7 ) 律 政 司 司 长 可 在 宪 报 刊 登 依 据 本 条 委 任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终 止 出 任 成 员 的 通 知 ( 8 ) 委 员 会 须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长 官 作 出 报 告, 而 其 周 年 报 告 须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 9 )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7

10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兆 恺 法 官, 大 紫 荆 勋 贤 成 员.. 区 庆 祥 法 官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石 辉 法 官 ( 由 2005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林 云 浩 法 官,J. P. ( 由 2013 年 8 月 开 始 )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黄 庆 康 先 生 ( 由 律 政 司 司 长 提 名 ) 刘 家 麒 先 生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书 长 ( 高 等 教 育 ) ( 由 教 育 局 局 长 提 名 ) 王 桂 埙 先 生,J. P.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叶 礼 德 先 生,J. P.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陈 景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 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林 云 浩 先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 P. ( 由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 月 ) 殷 志 明 先 生 ( 由 2013 年 3 月 开 始 )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陈 文 敏 教 授, 资 深 大 律 师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8

11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M a l c o l m M E R RY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兼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讲 座 教 授 王 贵 国 教 授 ( 由 2007 年 8 月 至 2013 年 7 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署 理 院 长 林 峰 教 授 ( 由 2013 年 8 月 开 始 )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女 士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C h r i s t o p h e r G A N E 教 授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赵 志 锠 先 生 ( 由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 59 章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条 例 )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黄 德 伟 先 生 ( 根 据 条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庄 友 良 博 士 ( 由 2008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何 冠 骥 博 士 ( 由 2013 年 8 月 开 始 ) ( 由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提 名 ) 秘 书 : 香 港 律 师 会 专 业 水 平 及 发 展 部 总 监 李 颖 文 女 士 9

12 附 件 3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4 年 3 月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 的 狀 况 ; 涵 盖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法 律 学 院 只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资 会 资 助 )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在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共 錄 取 了 58 名 全 日 制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包 括 : 32 名 通 过 大 学 聯 合 招 生 办 法 ( 联 招 ) 的 申 请 人 (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的 学 生 ) 18 名 非 聯 招 申 请 人 5 名 内 地 学 生 10

13 3 名 来 自 其 他 亚 洲 国 家 / 地 区 的 学 生 1.1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2013 年, 法 律 学 院 经 2013 年 联 招 程 序 合 共 收 到 551 份 合 资 格 申 请 所 有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均 具 备 良 好 的 英 语 能 力, 在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英 国 语 文 科 取 得 第 5 级 或 以 上 成 绩 收 生 面 试 在 2013 年 7 月 进 行 1.2 直 接 申 请 人 ( 本 地 及 国 际 ) 法 律 学 院 收 到 302 份 非 联 招 ( 包 括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 申 请 甄 选 标 准 包 括 评 核 申 请 人 的 学 业 成 绩 个 人 陈 述 书 和 在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的 表 现 此 外, 申 请 人 在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的 整 体 分 数 均 须 达 7 或 以 上, 又 或 在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分 以 上 ( 网 上 考 试 ) 或 600 分 以 上 ( 纸 笔 考 试 ) 的 成 绩 或 拥 有 同 等 英 语 能 力 资 历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普 遍 优 良, 部 分 更 是 学 位 持 有 人 法 律 学 院 已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试, 其 中 与 香 港 申 请 人 的 面 试 以 面 谈 形 式 进 行, 与 海 外 申 请 人 的 面 试 则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1.3 双 学 位 法 律 学 院 与 会 计 学 系 合 办 会 计 与 法 律 双 主 修 课 程, 所 有 报 讀 课 程 的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33 个 学 分 的 指 定 法 律 科 目, 才 合 资 格 以 法 律 作 为 第 二 主 修 课 程 学 生 如 希 望 取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必 须 另 外 完 成 最 少 66 个 学 分 的 法 律 必 修 和 选 修 科 目 2. 交 流 计 划 11

14 城 大 和 法 律 学 院 均 与 外 国 大 学 合 办 多 项 交 流 计 划, 这 些 国 家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国 内 地 韩 国 瑞 典 和 美 国 法 律 学 院 认 为, 到 海 外 交 流 对 学 生 开 拓 环 球 法 律 视 野 极 为 重 要 在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期 间,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机 会 让 多 名 外 地 交 换 生 和 本 院 到 海 外 交 流 的 学 生 参 与 这 些 交 流 计 划 3.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 E A P ) 为 配 合 传 统 的 整 学 期 交 流 计 划, 并 使 法 律 课 程 毕 业 生 具 备 广 博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以 应 付 全 球 化 工 作 环 境 的 挑 战, 法 律 学 院 在 2007 年 推 出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课 程 最 初 以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为 对 象, 其 后 延 伸 至 JD 学 生 这 个 为 期 1 个 月 的 精 修 课 程,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海 外 著 名 法 律 学 院 进 修 2013 年 夏 天,30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法 学 院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 T h e o r y, C o p y r i g h t a n d D e s i g n ) ; 此 外, 有 22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同 样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E u r o p e a n C 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 a n d P o l i c y ) 2013 年 6 月, 共 有 27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短 期 法 律 科 目, 包 括 民 事 程 序 (C 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 ) 宪 法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L a w ) 及 调 解 (M e d i a t i o n ) 法 律 学 院 收 到 曾 參 加 这 些 课 程 的 学 生 的 意 见, 他 们 对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的 评 价 极 高, 并 表 示 特 别 喜 欢 课 程 的 修 习 重 点, 以 及 有 关 学 院 提 供 的 学 习 环 境 4. 法 律 实 习 法 律 学 院 在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加 入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实 习 环 节 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使 学 生 有 机 会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工 作 环 境 实 习, 按 12

15 部 就 班 地 获 得 实 际 的 工 作 经 验 目 前, 这 科 目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汲 取 法 律 工 作 经 验 2013 年 夏 天,18 名 学 生 在 本 港 不 同 工 作 环 境 ( 包 括 国 际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门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地 /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机 构 及 政 府 部 门 ) 完 成 了 为 期 1 个 月 的 法 律 实 习 此 外, 有 14 名 学 生 參 加 内 地 法 律 实 习 计 划, 有 1 名 学 生 于 2013 年 8 月 在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的 曼 谷 办 公 室 实 习 5.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院 认 为, 模 拟 法 庭 ( 尤 其 是 参 与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因 为 学 生 有 机 会 扩 阔 和 加 强 他 们 的 讼 辩 技 巧 为 此, 学 院 藉 着 参 加 国 内 及 国 际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的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在 以 下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取 得 杰 出 成 绩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参 加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并 取 得 骄 人 成 绩 如 下 : 冠 军 奖 S u s a n J. F e r r e l l 跨 文 化 国 际 人 权 法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年 2 月 1 至 3 日 在 佛 罗 里 达 州 举 行 ) : 参 赛 队 伍 取 得 最 佳 备 忘 录 奖, 一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获 颁 第 二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 菲 立 斯 国 际 法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香 港 地 区 赛 ( 年 3 月 9 至 10 日 举 行 ) : 一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获 颁 最 佳 讲 者 奖 第 三 名, 而 在 国 际 赛 (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6 日 举 行 ) 方 面, 参 赛 队 伍 取 得 辩 方 书 面 陈 词 奖 第 二 名 及 A l o n a E. E v a n s 奖 的 最 佳 综 合 备 忘 录 第 五 名 ; 以 及 13

16 第 二 十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年 3 月 21 至 28 日 在 维 也 纳 举 行 ) 其 他 成 就 : 第 三 名 :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间 法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 亚 太 区 赛 )( 2013 年 6 月 1 至 2 日 在 日 本 举 行 ) ; 四 强 : 第 14 届 国 际 海 事 法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年 7 月 8 至 12 日 在 英 国 举 行 ) ; 四 强 : 国 际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 年 7 月 28 日 至 8 月 3 日 在 香 港 举 行 ) ; 第 五 名 : 第 6 届 法 兰 克 福 投 资 法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年 3 月 18 至 22 日 在 法 兰 克 福 举 行 ), 以 及 八 强 : 第 十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年 3 月 11 至 17 日 在 香 港 举 行 ) 两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提 名 奬 透 过 参 加 这 些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有 机 会 磨 练 本 身 的 讼 辩 技 巧, 并 可 认 识 来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学 生 6.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这 份 刊 物 背 后 的 理 念 是 让 学 生 合 力 编 订 一 份 法 律 期 刊, 名 为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法 律 评 论 在 2009 年 10 月 创 刊, 每 年 出 版 两 期 学 生 编 辑 在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和 城 大 的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指 导 下, 合 作 编 辑 期 刊, 并 赢 得 高 度 赞 许 由 14

17 于 法 律 评 论 极 为 成 功, 该 期 刊 的 编 辑 工 作 已 成 为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7. 结 语 鉴 于 上 述 的 卓 越 成 绩, 加 上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非 常 正 面 的 意 见 响 应, 我 们 欣 然 汇 报,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在 去 年 运 作 顺 利, 办 得 十 分 成 功 我 们 会 继 续 维 持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骄 人 成 绩 和 高 学 术 水 平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R e b e c c a O n g 博 士 15

18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2013 年 周 年 报 告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在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接 到 619 份 申 请 书, 其 中 约 71% 的 申 请 人 以 城 大 作 为 第 一 选 择 学 院 录 取 了 173 名 申 请 人, 最 终 有 160 名 录 取 生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今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收 生 名 额 为 160 个, 其 中 教 资 会 资 助 和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额 分 别 占 53 个 和 107 个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该 课 程 有 159 名 学 生 一 名 学 生 在 2013 年 9 月 中 因 个 人 原 因 退 学 在 学 年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中, 城 大 毕 业 生 占 60%, 另 外 40% 为 其 他 院 校 毕 业 生 ( 来 自 英 国 澳 洲 及 其 他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分 别 占 58% 39% 及 3 % ) 我 们 按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编 配 53 个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额 在 获 得 这 些 学 额 的 申 请 人 中, 约 有 72% 是 城 大 毕 业 生 我 们 为 81 名 非 城 大 毕 业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试, 其 中 50 人 获 学 院 录 取 2. 每 班 学 生 人 数 16

19 我 们 继 续 将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限 定 为 10 人, 但 部 分 选 修 科 目 则 会 以 研 讨 班 形 式 授 课 或 把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定 为 约 12 人 3. 评 核 机 制 和 结 果 3.1 评 核 机 制 如 上 一 份 报 告 所 述, 所 有 书 面 评 核, 必 须 在 有 控 制 的 状 况 下 完 成, 而 我 们 会 继 续 录 像 口 头 陈 述 的 评 核 作 为 备 份, 并 供 覆 检 首 批 评 卷 人 的 评 核 某 些 科 目 会 继 续 以 中 期 笔 试 和 期 终 考 试 来 评 核 3.2 评 核 结 果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2 名 28 名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5 名 47 名 4. 教 学 人 员 编 制 在 学 年, 有 17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19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7

20 在 学 年, 有 15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22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来 自 清 洪 御 用 大 律 师 资 深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11 名 法 律 执 业 者, 以 大 组 授 课 模 式 教 授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科 目 M c D e r m o t t W i l l & E m e r y 有 限 法 律 责 任 合 伙 的 合 伙 人 W i n s t o n Z h a o 先 生 ( 中 国 法 律 实 务 的 著 名 律 师 ) 应 邀 教 授 内 地 相 关 法 律 交 易 基 础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 这 选 修 科 目 他 们 之 中 有 不 少 已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一 段 时 间, 能 够 就 现 时 的 执 业 情 况 提 供 最 新 信 息 5. 课 程 现 有 的 12 个 核 心 科 目 为 : 非 正 审 讼 辩 及 面 谈 ( I n t e r l o c u t o r y A d v o c a c y a n d I n t e r v i e w i n g ) 审 讯 讼 辩 ( T 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调 解 及 谈 判 ( M e d i a t i o n a n d N e g o t i a t i o n ) 诉 讼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L i t i g a t i o n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商 业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C o m m e r c i a l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物 业 转 让 实 务 ( C o n v e y a n c i n g P r a c t i c e )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 W i l l s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公 司 及 商 业 实 务 ( C o r p o r a t e a n d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专 业 操 守 及 实 务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n d u c t a n d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学 生 亦 必 须 修 读 以 下 6 个 选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两 个 : 大 律 师 科 目 ( B a r C o u r s e ) 内 地 相 关 交 易 法 律 基 础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 国 际 仲 裁 实 18

21 务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家 庭 法 实 务 ( F a m i l y L a w P r a c t i c e )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伤 亡 赔 偿 实 务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学 年 的 变 动 ( a ) 在 学 年 开 办 新 选 修 科 目, 名 为 伤 亡 赔 偿 实 务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 b ) 选 修 科 目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一 分 为 二,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部 分 成 为 独 立 选 修 科 目, 而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部 分 则 与 核 心 科 目 律 师 账 目 (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合 并, 现 名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 c ) 诉 讼 实 务 I I (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I I ) 科 目 已 从 选 修 科 目 清 单 中 删 除 学 年 的 变 动 在 学 年, 课 程 没 有 任 何 变 动 6.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计 划 保 持 本 身 的 优 势, 并 会 继 续 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提 供 专 用 空 间 我 们 亦 计 划 聘 请 新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任 教 这 个 课 程 19

22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我 们 决 定 在 及 学 年 暂 时 停 办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并 计 划 于 学 年 开 办 最 后 一 届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7.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令 我 们 鼓 舞 的 是, 法 律 界 积 极 参 与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培 训 工 作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主 讲 不 同 课 题 协 助 评 核 ( 模 拟 ) 高 等 法 院 聆 讯 在 不 同 的 讼 辩 科 目 中 参 与 示 范, 以 及 在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科 目 中 参 与 草 拟 遗 嘱 的 模 拟 会 面 8. 结 语 我 们 致 力 培 育 未 来 的 律 师, 并 以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为 我 们 的 教 学 重 点 除 了 提 供 法 律 实 务 及 技 巧 训 练 外, 我 们 还 向 学 生 灌 输 协 作 的 价 值 道 德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服 务 社 会 的 心 志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深 感 自 豪, 因 为 每 添 一 位 毕 业 同 学,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就 多 添 一 个 宝 贵 人 才 我 们 除 注 重 本 地 资 格 外, 亦 不 会 忽 略 律 师 在 国 际 层 面 的 质 素 我 们 期 望, 院 校 为 学 生 所 提 供 的 训 练, 可 让 他 们 执 业 时 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律 师 并 驾 齐 驱, 我 们 并 会 朝 这 目 标 努 力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2014 年 4 月 20

23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JD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 年 3 月 )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律 课 程, 供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或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法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修 读 JD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后, 可 加 入 香 港 法 律 专 业, 或 在 其 他 专 业 运 用 所 获 取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巧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的 状 况, 涵 盖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 兼 读 制 JD 课 程 在 2010 年 停 办 后, 我 们 只 为 入 学 新 生 提 供 全 日 制 课 程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入 读 JD 课 程 的 最 低 入 学 要 求 是, 申 请 人 必 须 : ( i )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 或 ( i i ) 在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完 成 最 少 8 个 全 日 制 学 期 后 获 得 法 学 士 学 位, 以 及 必 须 通 晓 英 文 如 申 请 人 并 非 在 以 英 语 作 为 授 课 语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则 须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600 分 ( 纸 笔 考 试 ) 或 100 分 ( 网 上 考 试 ) ; 或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体 分 数 为 7, 个 别 分 数 不 低 于 6.5; 或 中 国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取 得 520 分 21

24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竞 争 相 当 激 烈, 申 请 人 数 近 年 稳 步 增 加 与 学 年 收 到 507 份 申 请 比 较, 学 院 在 学 年 收 到 525 份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2013 年, 学 院 录 取 了 90 名 学 生 入 读 JD 课 程, 其 中 18% 持 有 深 造 学 位 学 年 JD 课 程 的 收 生 质 素 稳 步 改 善 举 例 而 言, 在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当 中,96.7% 取 得 二 级 荣 誉 甲 等 或 以 上 成 绩 学 院 采 取 多 项 推 广 措 施 ( 例 如 在 本 地 报 章 及 教 育 副 刊 刊 登 广 告 和 社 论 式 广 告 举 办 课 程 信 息 讲 座 及 每 年 参 加 香 港 法 律 展 览 ), 以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学 生 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学 术 背 景 ( 例 如 会 计 市 场 营 销 财 务 经 济 工 商 管 理 管 理 工 程 民 事 法 律 语 文 历 史 化 学 哲 学 及 政 治 心 理 学 运 动 医 学 社 会 学 及 犯 罪 学 ), 他 们 多 元 化 的 组 合, 大 大 提 高 课 堂 内 互 动 及 讨 论 的 质 素 2013 年, 学 院 继 续 向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颁 发 JD 课 程 入 学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最 多 有 10 名 学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其 中 获 颁 港 币 6 万 元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超 过 5 名, 获 颁 港 币 4 万 元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也 不 超 过 5 名 学 年, 共 有 10 名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学 院 为 本 课 程 录 取 的 新 生 举 办 茶 聚, 让 他 们 互 相 认 识, 并 了 解 学 院 提 供 的 各 种 学 术 机 会 3. 课 程 结 构 由 学 年 起, JD 课 程 由 72 个 学 分 组 成 学 生 须 修 读 下 述 必 修 科 目 : 香 港 与 中 国 内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律 研 究 及 写 作 及 法 理 学 为 符 合 JD 的 研 究 要 求, 学 生 亦 须 从 独 立 研 究 或 論 文 这 两 个 科 目 选 修 其 一, 余 下 的 学 分 则 可 藉 修 读 选 修 科 目 取 得 22

25 JD 课 程 为 学 生 提 供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需 的 资 格 学 生 如 有 意 日 后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除 了 符 合 以 上 的 必 修 科 目 和 研 究 科 目 的 要 求 外, 还 须 修 读 下 述 科 目 : 合 约 法 侵 权 法 宪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I 及 II 土 地 法 I 及 II 证 据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托 法 公 司 法 I 及 II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即 使 学 生 无 意 投 身 法 律 专 业, 仍 可 透 过 修 读 JD 课 程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和 仲 裁 及 争 议 解 决 学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的 多 个 选 修 科 目 而 获 益 学 院 提 供 非 常 广 泛 的 选 修 科 目, 包 括 国 际 公 法 网 络 法 银 行 法 继 承 法 香 港 家 事 法 能 源 及 环 境 法 国 际 航 空 法 国 际 贸 易 法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公 司 法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海 事 保 险 法, 以 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法 的 最 新 议 题 在 及 其 后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专 攻 下 列 任 何 一 个 范 畴 的 领 域, 从 中 选 修 任 何 4 个 科 目 ( 最 少 12 个 学 分 ) 1) 国 际 商 法 : LW E 竞 争 法 ; L W 银 行 法 ; L W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L W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 L W 网 络 法 ; L W E 国 际 贸 易 法 ; L W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E 国 际 商 事 合 约 与 统 一 销 售 法 ;L W E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法 的 最 新 议 题 2)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L W E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L W 仲 裁 法 ; L W 调 解 实 务 ; L W 仲 裁 实 务 及 撰 写 裁 决 ;L W 国 际 仲 裁 ;L W E 国 际 投 资 法 ; 以 及 L W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3 个 学 分 ) 或 L W B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6 个 学 分 ) 23

26 3)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 L W 比 较 法 ;L W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知 识 产 权 法 ;L W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公 司 法 ;L W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E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4) 航 空 法 与 海 事 法 : L W E 海 事 保 险 法 ;L W E 海 洋 法 律 与 政 策 ;L W E 海 事 仲 裁 法 ;L W E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 L W E 航 运 申 索 与 海 事 实 务 ;L W E 国 际 航 空 法 ; 以 及 L W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3 个 学 分 ) 或 L W B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6 个 学 分 ) 上 述 各 专 业 领 域 或 会 视 乎 日 后 学 生 报 读 情 况 及 所 开 办 的 课 程 而 有 所 变 更 是 否 开 办 上 述 各 科, 或 会 视 乎 教 员 情 况 而 不 时 作 出 检 讨 及 修 订 没 有 选 择 专 业 领 域 的 学 生 将 获 颁 授 法 律 博 士 (Ju r i s D o c t o r ) 名 衔 选 择 上 述 任 何 一 个 专 业 领 域 的 学 生 将 获 颁 授 以 下 名 衔 : 英 文 名 衔 Juris Doct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Juris Doct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Juris Doctor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 Juris Doctor (Air and Maritime Law) 中 文 名 衔 国 际 商 法 法 律 博 士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法 律 博 士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法 律 博 士 航 空 法 与 海 事 法 法 律 博 士 4. 教 与 学 学 院 推 动 积 极 和 互 动 学 习, 所 有 JD 课 程 的 科 目 早 前 已 按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重 新 设 计 根 据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教 与 学 活 动 和 评 核 工 作 达 到 科 目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而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24

27 效 达 到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JD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订 明, 学 生 修 毕 课 程 后 应 可 : 1) 解 释 和 评 估 香 港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定 范 畴, 特 别 是 现 行 法 例 以 及 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2) 评 估 普 通 法 制 度 及 其 基 本 价 值, 以 及 与 中 国 内 地 东 亚 地 区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区 的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互 作 用 ; 3) 解 释 理 解 和 应 用 道 德 操 守 公 民 责 任 以 及 社 会 和 专 业 责 任 的 主 要 原 则 ; 4) 审 慎 评 估 面 对 互 相 竞 求 和 互 相 对 立 的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以 法 律 规 管 社 会 的 利 弊 ; 以 及 5) 展 现 和 应 用 法 律 分 析 和 推 理 技 巧 法 律 研 究 或 解 决 问 题 技 巧, 以 及 口 头 和 书 面 沟 通 技 巧, 并 达 到 与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学 学 士 相 称 的 水 平 为 配 合 城 大 的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课 程,JD 课 程 的 科 目 已 加 入 各 类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的 元 素 学 生 每 周 可 就 每 个 科 目 获 得 3 小 时 的 直 接 面 授 机 会 虽 然 某 些 科 目 以 讲 座 形 式 授 课, 但 课 堂 一 般 以 讲 授 课 堂 和 小 组 导 修 课 的 形 式 混 合 进 行 JD 学 生 不 会 与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5. 评 核 大 部 分 课 程 的 评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课 作 业 课 堂 參 与 及 期 终 考 试 形 式 进 行 由 于 JD 课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符 合 深 造 程 度, 而 且 学 生 须 达 到 适 25

28 当 水 平, 学 生 须 在 每 个 评 核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40% 的 分 数 在 期 终 考 试 前, 学 生 会 就 他 们 的 功 课 作 业 收 到 书 面 意 见 6. 学 术 质 素 学 院 设 有 严 谨 的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制 度, 以 维 持 JD 课 程 的 学 术 质 素 所 有 试 卷 均 须 通 过 校 内 及 校 外 评 审, 分 别 由 本 学 院 教 职 员 组 成 的 评 审 小 组 及 校 外 的 学 术 顾 问 复 核 试 卷 这 个 机 制 可 确 保 试 卷 评 分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JD 课 程 的 课 程 主 任 会 确 保 个 别 科 目 主 任 会 接 纳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除 了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制 度 外, 学 院 亦 成 立 了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法 官 资 深 法 律 执 业 者, 以 及 哈 佛 牛 津 哥 伦 比 亚 耶 魯 悉 尼 纳 也 纳 巴 黎 第 一 大 学 等 法 律 学 院 的 著 名 教 授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都 会 参 与 学 院 举 办 的 年 度 研 讨 营, 并 就 学 术 水 平 课 程 发 展 及 评 核 方 法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7. 交 流 机 会 学 院 注 重 为 学 生 提 供 海 外 交 流 机 会 海 外 交 流 可 作 为 学 生 就 不 同 法 律 问 题 和 法 律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经 验 的 平 台 学 院 已 与 多 所 著 名 大 学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例 如 缅 因 大 学 旧 金 山 大 学 延 哥 平 大 学 ( J o n k o p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莫 纳 什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o n a s h ) 威 廉 和 玛 丽 法 学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凯 斯 西 储 大 学 ( C a s e W e s t e r n R e s e r v e U n i v e r s i t y ) 檀 国 大 学 ( D a n k o o k U n i v e r s i t y ) 金 德 尔 全 球 大 学 ( O. P. J i n d a l G l o b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以 及 霍 夫 斯 特 拉 大 学 ( H o f s t r a U n i v e r s i t y ) 在 学 年, 我 们 接 待 了 两 名 来 自 美 国 及 荷 兰 大 学 的 交 换 生 学 院 派 出 两 名 JD 学 生 前 往 美 国 一 间 大 学 修 读 26

29 我 们 与 维 也 纳 大 学 签 订 研 究 生 交 流 协 议, 安 排 本 院 的 JD 学 生 在 维 也 纳 修 业 一 个 学 期, 修 读 30 个 E C T S 学 分, 以 取 得 维 也 纳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在 2013 年 3 月 至 6 月, 有 一 名 JD 学 生 根 据 这 项 协 议 到 维 也 纳 修 业 一 个 学 期 学 院 亦 与 巴 黎 第 一 大 学 签 订 一 项 类 似 的 合 作 协 议,JD 学 生 可 藉 此 在 3 年 内 取 得 两 个 学 位 有 一 名 JD 学 生 在 2014 年 1 月 至 4 月 参 加 该 项 计 划 8. 联 课 及 / 或 海 外 学 术 活 动 JD 学 生 可 参 与 以 下 活 动, 使 学 习 环 境 更 丰 富 多 姿 :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参 与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可 大 大 提 高 辩 论 及 讼 辩 技 巧, 因 此, 学 院 继 续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及 资 助, 以 帮 助 他 们 參 与 多 项 地 区 及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在 学 年, 本 学 院 的 JD 学 生 在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屡 创 佳 绩 ( 请 参 阅 附 件 A 所 载 详 情 ) 举 例 来 说, 在 S u s a n J. F e r r e l l 跨 文 化 国 际 人 权 法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本 学 院 JD 学 生 H o W i n g L u n 参 与 的 团 队 勇 夺 冠 军, 并 取 得 最 佳 备 忘 录 奖 项 在 菲 立 斯 国 际 法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2 名 JD 学 生 参 与 的 团 队 勇 夺 香 港 地 区 赛 的 冠 军 及 最 佳 申 索 人 备 忘 录 奖, 并 取 得 国 际 赛 的 A l o n a E E v a n s 书 面 陈 词 奖 第 五 名 两 名 JD 学 生 参 与 的 另 一 团 队 在 第 十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跻 身 最 佳 辩 论 队 八 强, 并 取 得 最 佳 辩 方 书 面 陈 词 奬 提 名 奬 在 第 二 十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論 赛 中, JD 学 生 L i a n g F a n g 参 与 的 团 队 勇 夺 冠 军 法 律 实 习 课 程 学 院 设 有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实 习 科 目, 为 JD 学 生 提 供 机 会 在 香 港 以 至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让 他 们 在 学 习 理 论 之 余 增 加 实 践 经 验 在 香 港 实 习 27

30 的 学 生, 会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 为 了 拓 阔 学 生 的 环 球 视 野, 有 部 分 学 生 会 先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修 读 为 期 两 星 期 的 中 国 法 律 课 程, 然 后 在 上 海 不 同 法 院 实 习 4 星 期 在 2013 年 暑 期, 学 院 共 有 34 名 JD 学 生 参 加 香 港 实 习 课 程, 另 有 4 名 JD 学 生 参 加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课 程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 E A P ) 这 项 课 程 旨 在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教 育, 让 本 院 法 律 学 生 在 学 习 法 律 的 过 程 中 有 机 会 接 触 世 界 层 面 的 法 律 问 题, 扩 阔 视 野 在 2013 年 暑 期, 两 名 JD 课 程 学 生 在 莫 纳 什 大 学 修 读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8 名 学 生 在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修 读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另 有 3 名 学 生 在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法 律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为 具 学 分 精 修 选 修 科 目, 由 上 述 著 名 法 律 学 院 教 职 员 任 教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法 律 学 院 在 2009 年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学 生 编 订 的 法 律 期 刊 学 系 编 辑 人 员 每 年 选 出 约 20 名 学 生 接 受 编 订 期 刊 的 训 练 为 法 律 评 论 编 辑 委 员 会 提 供 协 助 的 国 际 顾 问 团 阵 容 鼎 盛, 并 由 香 港 特 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马 道 立 担 任 主 席 学 院 自 学 年 起 开 办 一 个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让 编 辑 委 员 会 成 员 磨 练 写 作 及 编 辑 技 巧 法 律 评 论 现 可 在 H e i n O n l i n e 及 W e s t l a w 上 阅 览 9. 图 书 馆 及 其 他 设 施 邵 逸 夫 图 书 馆 法 律 组 收 藏 丰 富 的 法 律 资 料, 包 括 印 刷 及 电 子 资 源, 并 设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研 究 支 持 设 施 学 生 可 使 用 馆 内 兩 间 讨 論 室, 其 中 一 间 可 用 作 预 备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亦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图 书 馆 各 项 馆 藏 及 服 务 28

31 除 了 图 书 馆 设 施 之 外, 学 院 亦 备 有 完 善 的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视 像 研 讨 室 和 模 拟 法 庭 室 10. 展 望 未 来 城 大 的 JD 课 程 是 本 港 最 先 开 办 的 JD 课 程, 一 直 进 展 良 好, 本 院 的 JD 毕 业 生, 本 地 和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均 乐 于 聘 用 我 们 会 再 接 再 厉, 为 本 院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和 国 际 化 的 学 习 环 境 未 来 数 年, 学 院 会 致 力 为 JD 学 生 提 供 更 广 泛 的 法 律 研 究 及 写 作 训 练,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更 多 在 海 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进 修 的 机 会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主 任 S u r y a D e v a 博 士 29

32 附 件 A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一 览 表 ( 学 年 )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地 点 日 期 奖 项 / 成 绩 Susan J. Ferrell 跨 文 化 国 际 人 权 法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2012/13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州 2013 年 2 月 1 至 3 日 1. 冠 军 奬 2. 最 佳 备 忘 录 奖 3. 第 二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 邝 誉 铿 ) 2013 年 度 菲 立 斯 国 际 法 模 香 港 ( 地 区 赛 ) 香 港 地 区 赛 : 香 港 地 区 赛 拟 法 庭 比 赛 美 国 华 盛 顿 ( 国 际 2013 年 3 月 9 日 (1)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赛 ) 资 格 赛 ( 暂 译 ): 冠 军 奖 年 1 至 2 月 (2)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国 际 赛 : 最 佳 申 诉 人 备 忘 录 奖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6 日 (3)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最 佳 讲 者 奖 第 三 名 2013 国 际 赛 30

33 书 面 陈 词 : Alona E. Evans 奖 第 五 名 第 十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ndex.html) 香 港 2013 年 3 月 11 至 17 日 (1) 最 佳 辩 论 队 八 强 (2) 最 佳 辩 论 员 提 名 奖 ( 翁 朗 何 乐 添 ) (3) 最 佳 辩 方 书 面 陈 词 奖 提 名 奖 第 二 十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edu/vis.html) 奥 地 利 维 也 纳 2013 年 3 月 21 至 28 日 (1) 冠 军 (2) 最 佳 辩 论 员 提 名 奖 ( 吴 家 欣 及 吴 嘉 晞 ) 国 际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2013 年 7 月 28 日 至 - 四 强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8 月 3 日 - 分 组 赛 排 名 得 分 最 高 队 伍 31

34 附 件 4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收 生 情 况 由 2012 年 起, 法 学 士 课 程 每 年 收 生 名 额 为 70 人 基 于 优 秀 申 请 者 众 多, 该 课 程 于 2013 年 9 月, 录 取 了 79 名 学 生 ( 包 括 42 名 联 招 学 生 31 名 非 联 招 学 生 6 名 内 地 学 生 ) 以 联 招 学 生 加 权 成 绩 总 平 均 中 位 数 计 算,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位 居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十 大 收 生 最 佳 的 本 科 学 位 课 程 之 一 正 如 去 年, 联 招 申 请 数 目 保 持 稳 定 非 联 招 申 请 数 目 则 持 续 增 加 此 一 趋 势 与 中 学 教 育 最 新 发 展 吻 合 本 港 部 分 中 学 正 在 开 办 如 国 际 预 科 文 凭 之 类 的 国 际 课 程 公 众 有 意 见 认 为, 各 间 大 学 普 遍 取 录 过 高 比 例 的 非 联 招 学 生 部 分 论 者 更 把 非 联 招 学 生 视 作 外 国 人 或 获 优 待 人 士 持 此 论 者 实 在 有 欠 公 允 首 先, 非 联 招 学 生 中 包 括 香 港 居 民 接 受 本 地 教 育 人 士 就 读 补 助 学 校 人 士 其 次, 与 最 优 秀 的 同 学 一 起 学 习, 对 所 有 获 取 录 的 学 生, 包 括 联 招 学 生, 可 谓 百 利 而 无 一 害 2. 选 修 科 目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开 办 多 元 的 选 修 科 目 2013 年, 学 院 批 准 开 办 3 项 新 的 选 修 科 目, 包 括 竞 争 法 (C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 ) 中 32

35 国 税 务 法 与 政 策 ( C h i n e s e T a x L a w a n d P o l i c y 中 国 环 境 法 ( C h i n e s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L a w ) 3. 中 国 语 文 中 大 推 行 双 语 教 育 学 院 通 过 联 招 和 非 联 招 取 录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中 国 语 文 课 程 法 学 士 课 程 十 分 重 视 提 升 学 生 的 双 语 能 力 所 有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生, 需 于 一 年 级 与 二 年 级 修 读 大 学 中 文 I II, 以 加 强 法 律 上 运 用 中 文 的 能 力 通 过 非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在 中 文 能 力 评 估 后, 可 按 具 体 情 况, 获 豁 免 修 读 这 些 科 目 获 豁 免 者 必 须 修 读 符 合 其 语 文 能 力 的 其 他 中 文 科 目 法 学 士 课 程 将 继 续 开 办 两 个 在 内 地 以 普 通 话 授 课 的 选 修 科 目, 以 加 强 学 生 对 中 国 法 律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认 识 与 中 文 能 力 修 读 中 国 法 ( 暑 期 科 目 ) 与 / 或 中 国 法 实 习 课 程 的 学 生, 中 文 阅 读 书 写 沟 通 等 能 力 皆 有 显 著 进 步 4. 从 实 际 体 验 中 学 习 法 学 士 课 程, 鼓 励 学 生 通 过 大 学 教 育 中 的 体 验 学 习, 扩 阔 视 野 ; 此 类 体 验, 包 括 大 学 与 书 院 为 学 生 举 办 的 众 多 活 动 法 律 学 院 本 身 提 供 具 学 分 的 暑 期 海 外 学 习 课 程 交 换 生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学 院 亦 举 办 不 具 学 分 的 游 学 团 嘉 宾 讲 座 法 律 机 构 考 察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辖 下 的 社 交 活 动 等 等 课 外 学 习 活 动 得 以 成 功, 有 赖 法 律 业 界 鼎 力 支 持 法 律 学 院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5. 参 加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33

36 法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参 加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继 往 开 来 取 得 骄 人 成 绩 在 学 年, 中 大 派 出 讼 辩 队 参 加 J e s s u p V i s 红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与 亚 太 法 律 协 会 ( L a w A s i a )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在 维 斯 和 亚 太 法 律 协 会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赢 得 书 面 与 口 头 讼 辩 的 主 要 国 际 奖 项, 为 自 己 和 学 院 争 光 讼 辩 队 在 2013 年 继 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2013 年 4 月, 中 大 派 出 讼 辩 队 参 加 第 二 十 届 V i s / 第 十 届 V i s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并 晋 身 V i s ( 东 方 ) 比 赛 准 决 赛 两 名 队 员 更 夺 得 口 头 讼 辩 荣 誉 表 扬 奖 此 外, 讼 辩 队 亦 夺 得 两 项 备 忘 录 撰 写 的 荣 誉 表 扬 奖 获 奖 为 V i s ( 东 方 ) 比 赛 的 被 申 请 人 备 忘 录 ( R e s p o n d e n t s m e m o r a n d u m ) 和 V i s ( 维 也 纳 ) 比 赛 的 申 请 人 备 忘 录 ( C l a i m a n t s m e m o r a n d u m ) 6. 教 学 质 素 保 证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确 保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优 良 的 法 学 教 育, 以 回 馈 社 会 学 院 进 行 课 程 检 讨, 透 过 系 统 的 调 查 方 式, 收 集 学 生 意 见 两 位 助 理 院 长 定 期 ( 每 学 期 一 次 ) 与 各 学 年 的 学 生 代 表 会 面, 听 取 学 生 对 教 学 的 意 见 与 关 注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学 生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务 求 与 学 生 合 作 无 间, 改 善 学 习 环 境, 令 学 生 的 整 体 大 学 生 活 经 历 更 为 充 实 7. 为 职 业 前 途 作 准 备 学 院 通 过 学 术 咨 询 系 统 与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为 学 生 提 供 意 见 和 辅 导 中 大 法 律 学 院 的 优 良 传 统 之 一, 为 院 方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紧 密 关 系 学 生 可 就 学 术 或 非 学 术 问 题 职 业 计 划, 向 课 程 教 师 学 术 咨 询 系 统 的 学 术 导 师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的 专 业 导 师, 寻 求 宝 贵 意 见 2013 年, 学 院 举 办 了 多 个 职 业 讲 座 和 工 作 坊 与 此 同 时, 学 生 可 透 过 学 院 的 专 业 发 展 信 息 网, 查 阅 最 新 的 招 聘 讯 息 34

37 8. 毕 业 生 一 如 以 往,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大 部 分 毕 业 生, 在 中 大 继 续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年, 申 请 修 读 此 课 程 的 本 院 学 士 毕 业 生, 有 约 七 成 获 取 录 不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多 报 读 其 他 研 究 生 课 程 或 投 身 其 他 事 业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副 院 长 ( 本 科 生 课 程 ) N a t h a n T a m b l y n 2014 年 3 月 35

38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 年 1 月 至 12 月 )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年 毕 业 班 入 学 及 完 成 课 程 的 比 率 在 2012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中, 150 人 获 錄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名 学 生 基 于 私 人 理 由, 获 准 暂 时 休 学 1 学 年 1 名 学 生 在 首 个 学 期 结 束 时, 有 超 过 2 个 科 目 不 及 格, 根 据 课 程 评 核 规 则 而 被 停 学 其 他 148 名 学 生 已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然 而, 有 不 少 学 生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获 考 试 委 员 会 准 许 接 受 重 新 评 核, 年 内 共 有 15 次 重 新 评 核 及 格 率 极 佳, 反 映 课 程 所 录 取 学 生 的 质 素 达 到 要 求 2. 授 课 情 况 学 年 课 程 的 授 课 地 点, 是 位 于 美 国 银 行 中 心 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该 处 为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的 学 习 环 境, 除 模 拟 法 庭 外, 还 有 多 个 设 有 先 进 设 备 的 互 动 演 讲 室 及 课 室 此 外, 亦 有 多 个 可 供 学 生 温 习 及 进 行 讨 论 的 讨 论 室 由 于 过 去 数 年 所 采 用 的 大 组 和 小 组 授 课 混 合 教 学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沿 用 这 模 式 一 如 往 年, 我 们 在 首 个 学 期 开 办 5 个 核 心 科 目, 分 别 为 专 业 实 务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P r a c t i c e ) 商 业 实 务 (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物 业 及 遗 嘱 实 务 ( P r o p e r t y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及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第 二 个 学 期 / 暑 期 开 办 了 10 个 选 修 科 目, 学 生 须 从 中 选 择 并 完 成 5 个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分 别 是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 会 议 技 巧 及 撰 写 法 律 意 见 ( C o n f e r e n c e 36

39 S k i l l s a n d O p i n i o n W r i t i n g ) * 贷 款 及 融 资 ( L e n d i n g a n d F i n a n c e ) 企 业 融 资 ( C o r p o r a t e F i n a n c e )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中 国 实 务 ( C h i n a P r a c t i c e )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C o m m e r c i a l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替 代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案 ( A l t e r n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 审 讯 讼 辩 ( T 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 以 及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C o m m e r c i a l D o c u m e n t s ) 有 意 成 为 实 习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3 个 有 星 号 标 记 的 选 修 科 目 当 然, 这 3 个 选 修 科 目 并 不 限 于 有 意 成 为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修 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学 生, 也 选 修 1 个 或 多 个 上 述 选 修 科 目 除 2 个 有 关 中 文 草 拟 的 选 修 科 目 的 中 国 语 文 部 分 外, 几 乎 所 有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授 课 老 师 都 是 现 职 或 前 任 执 业 律 师, 而 所 有 课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强 调 从 实 践 中 学 习 为 此, 各 科 老 师 会 向 学 生 讲 授 执 业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后 让 他 们 实 习, 再 按 他 们 的 技 巧 进 行 评 核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要 求 严 格, 每 个 学 期 都 持 续 进 行 评 核, 学 生 修 读 每 科 都 要 接 受 2 至 3 次 评 核, 因 此 必 须 妥 善 分 配 各 科 的 学 习 时 间, 从 而 学 会 时 间 管 理 技 巧, 这 对 他 们 日 后 执 业 十 分 重 要 3. 学 生 的 多 元 化 组 合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堪 称 为 多 元 化 组 合 在 2012 年 9 月 入 学 的 149 名 学 生 中,118 人 持 有 本 地 法 律 学 历,31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法 律 学 历 他 们 的 学 历 背 景 如 下 : 37

40 法 律 学 历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的 学 生 人 数 持 有 本 地 学 历 的 学 生 人 数 法 学 士 ( 法 学 士 课 程 ) 法 律 与 商 业 文 学 士 法 律 文 学 士 法 理 学 文 学 士 JD 课 程 (Juris Doctor) 学 生 总 数 虽 然 我 们 的 学 生 大 部 分 都 是 本 地 学 生, 但 也 有 一 些 是 藉 修 毕 JD 课 程 而 取 得 报 读 资 格 的 内 地 学 生, 以 及 来 自 英 国 和 澳 洲 的 学 生 4. 专 业 人 员 的 督 导 除 审 讯 讼 辩 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每 个 科 目 都 设 有 1 或 2 名 来 自 律 师 会 及 大 律 师 公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审 阅 和 批 核 各 科 教 学 材 料, 两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在 考 试 前 审 阅 评 核 试 卷, 而 所 有 刚 达 合 格 成 绩 和 不 合 格 的 试 卷 以 及 部 分 高 分 试 卷, 都 会 送 交 他 们 复 核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亦 会 拣 选 一 些 课 堂 旁 听, 并 向 律 师 会 汇 报 对 课 堂 的 意 见 直 到 目 前 为 止, 这 些 意 见 绝 大 部 分 都 是 正 面 的 学 生 亦 会 就 所 修 读 课 程 和 老 师 表 现 提 供 意 见 : 同 样 地, 这 些 意 见 几 乎 全 是 正 面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5.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支 持 我 们 亦 有 幸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义 务 提 供 协 助 举 例 来 说, 在 2013 年 5 月 开 办 的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中, 有 27 节 课 获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提 供 协 助, 在 晚 上 来 到 学 院, 就 学 生 当 日 较 早 前 摄 录 的 讼 辩 表 现 给 予 意 见 学 生 的 最 终 评 核 是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庭 举 行 的 小 型 审 讯 ; 38

41 由 于 这 课 程 共 有 80 名 学 生 修 读, 每 次 审 讯 涉 及 4 名 学 生, 我 们 因 应 需 要 邀 得 20 名 来 自 司 法 机 构 和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担 任 法 官, 其 中 包 括 1 名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此 外,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的 其 中 一 环, 是 在 资 深 裁 判 官 席 前 以 广 东 话 示 范 进 行 裁 判 法 院 审 讯, 并 由 多 位 大 律 师 参 与 示 范 历 年 来, 我 们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担 任 客 席 讲 者, 包 括 首 席 法 官 大 律 师 公 会 前 主 席 高 浩 文 资 深 大 律 师, 以 及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现 任 主 席 兼 律 师 会 前 会 长 王 桂 埙 先 生 对 于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的 支 持, 学 院 所 有 教 职 员 和 学 生 深 感 荣 幸, 满 心 感 激 年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情 况 法 律 学 院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只 有 5 年, 尽 管 年 日 尚 浅, 但 我 们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一 直 能 够 在 法 律 专 业 的 不 同 领 域 工 作 就 业 情 况 调 查 曾 访 问 学 年 的 148 名 毕 业 生, 其 中 有 102 名 毕 业 生 回 复 调 查 在 这 批 毕 业 生 中, 超 过 9 0 % 的 毕 业 生 受 聘 于 大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著 名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有 数 名 毕 业 生 继 续 进 修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年 的 收 生 情 况 在 学 年, 我 们 接 获 416 份 攻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其 中 160 人 获 有 条 件 錄 取, 当 中 151 人 接 纳 了 该 有 条 件 錄 取, 而 9 人 不 接 纳 接 纳 有 条 件 錄 取 的 申 请 者 中,149 人 在 符 合 所 有 錄 取 条 件 后 注 册 修 讀 课 程 1 名 在 学 年 获 录 取 的 学 生, 获 准 暂 时 休 学 1 年 并 在 学 年 复 课 因 此, 学 年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共 150 人 39

42 本 年, 新 生 的 水 平 再 度 全 面 提 升, 学 生 程 度 相 当 高, 而 且 看 来 十 分 积 极 和 热 衷 于 学 习 大 组 课 堂 和 小 组 课 堂 的 上 课 率 都 很 高 ; 事 实 上, 只 有 小 组 课 堂 曾 出 现 学 生 因 为 须 参 加 面 试 或 身 体 不 适 而 缺 课 的 情 况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们 在 本 学 年 再 次 开 办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有 42 名 学 生 报 读 该 科 目 结 语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深 感 自 豪, 并 坚 信 整 个 课 程 以 学 习 技 能 作 为 教 学 重 点, 可 继 续 培 育 人 材, 毕 业 学 员 投 身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行 列 首 天, 即 表 现 专 业, 能 干 称 职 专 业 机 构 录 用 了 本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毕 业 生 为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后, 就 这 些 毕 业 生 质 素 所 提 供 的 评 语, 充 分 证 明 这 点 首 五 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既 已 奠 定 成 功 基 础, 未 来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可 望 更 创 佳 绩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2014 年 3 月 40

43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学 年 报 告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直 接 因 应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报 告 书 的 建 议 而 开 办 该 报 告 书 建 议 : 应 该 提 供 机 会 让 成 年 学 生 和 其 他 学 科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修 读 法 律, 除 了 基 于 均 等 修 读 机 会 和 修 读 途 径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为 这 样 可 以 为 法 律 学 院 和 法 律 专 业 带 来 更 丰 富 和 多 元 的 发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页 第 段 ) 2. 教 学 理 念 与 课 程 结 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的 JD 课 程 完 全 属 研 究 生 程 度, 学 生 修 读 专 为 他 们 而 设 的 课 程, 不 会 与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本 科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JD 课 程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标 准 作 评 审, 学 生 的 表 现 亦 必 须 达 到 研 究 生 标 准 为 确 保 达 到 这 些 标 准,JD 及 法 学 士 课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务 会 联 同 一 名 声 名 显 赫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员 监 察 我 们 向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员 详 述 研 究 生 课 程 须 达 到 的 程 度, 并 以 国 际 标 准 为 基 准, 说 明 期 望 JD 达 到 的 水 平 3. 入 学 要 求 报 讀 学 年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 (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而 其 学 士 荣 誉 等 级 通 常 须 为 乙 等 或 以 上 ; 或 41

44 ( i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且 本 科 课 程 考 获 的 平 均 成 绩 通 常 达 乙 级 或 以 上 ; 或 ( i i i ) 于 专 上 学 院 完 成 一 项 课 程, 并 考 获 相 等 于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资 格 或 相 若 资 格 此 外, 申 请 人 须 符 合 JD 课 程 对 英 语 能 力 的 下 列 要 求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语 为 主 要 沟 通 语 言 的 国 家 所 认 可 大 学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其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主 要 以 英 语 讲 授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中 取 得 7.5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成 绩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托 福 纸 笔 考 试 ( T O E F L P a p e r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分, 或 在 托 福 网 上 考 试 ( T O E F L I n t e r n e t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100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资 歷 以 证 明 英 语 能 力 达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语 能 力 测 试 的 水 平 4. 课 程 结 构 中 大 的 JD 课 程 提 供 丰 富 学 生 知 识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并 同 时 允 许 他 们 选 修 涵 盖 广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国 法 比 较 法 国 际 法, 以 及 贸 易 商 业 和 财 务 法 等 具 挑 战 性 的 科 目 42

45 课 程 由 72 学 分 组 成 ( 修 读 期 为 一 学 期 的 标 准 科 目 占 3 学 分 ) 每 个 科 目 的 教 师 面 授 时 数 平 均 为 每 周 3 小 时 在 学 年 入 学 的 JD 学 生, 可 以 全 日 制 或 兼 读 制 形 式 修 读 课 程 全 日 制 学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读 课 程, 便 可 在 24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 但 他 们 也 可 选 择 最 长 在 不 超 过 48 个 月 内 完 成 课 程 兼 读 制 学 生 可 在 42 个 月 内 完 成 学 业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他 们 可 申 请 加 快 修 读 进 度, 在 36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惟 须 经 法 律 学 院 推 荐, 并 获 研 究 院 院 务 会 批 准 ) 兼 读 制 学 生 最 长 可 在 84 个 月 内 完 成 课 程 所 有 学 生 必 须 修 讀 5 个 必 修 科 目 ( L e g a l S y s t e m 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L e g a l R e s e a r c h, A n a l y s i s a n d W r i t i n g E t h i c s a n d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V i r t u e, 以 及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或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D i s s e r t a t i o n ) 才 可 毕 业 这 些 必 修 科 目 旨 在 为 JD 学 生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础 知 識 和 技 能, 并 让 他 们 亲 身 了 解 规 管 巿 民 但 同 时 亦 为 巿 民 服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社 会 大 众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志 在 香 港 成 为 大 律 师 或 事 务 律 师 的 学 生, 可 修 讀 在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前 必 须 修 毕 的 选 修 科 目 不 拟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亦 可 修 讀 这 些 选 修 科 目 所 有 JD 学 生 均 可 修 讀 同 为 法 学 硕 士 学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涵 盖 范 围 广 泛, 可 启 发 学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进 专 业 知 識 这 安 排 让 JD 学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要 求, 又 能 达 到 自 己 的 学 术 和 专 业 目 标 JD 科 目 43

46 JD 课 程 的 结 构 兼 顾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法 律 课 程 人 士 的 学 习 意 向 因 此, 该 课 程 开 设 的 科 目 包 括 以 下 必 修 及 选 修 科 目 : 44

47 ( i ) 必 修 科 目 -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 Legal System -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Virtue - Jurisprudence -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学 生 须 完 成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3 学 分 ) 或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D i s s e r t a t i o n (6 学 分 ) 兩 个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科 ( i i ) 选 修 科 目 ( a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须 完 成 的 选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 b )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Chinese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Chinese Civil Law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Chinese Company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45

48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Issues in Land Law - Chinese Financial Law - Issues in Tort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Law and Literature - Chinese Investment Law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Mooting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Chinese Tax Law -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Theory and Practice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Principles of Avia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Law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Crim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Cultural Heritage Law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Competition Law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nflict of Laws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Dispute Resolution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European Union Law -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Human Rights in the PRC Law and Society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vironmental Law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Refugee Clinical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me 46

49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 Shipping Law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 World Trade Law ** 每 学 期 开 设 的 选 修 科 目 取 决 于 教 员 情 况 及 报 读 学 生 人 数 5. 收 生 情 况 就 报 讀 和 收 生 而 言,JD 课 程 的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在 学 年, 该 项 课 程 收 到 份 符 合 入 学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有 885 份, 兼 读 制 有 481 份 ), 详 载 于 上 文 第 3 部 分 的 入 学 要 求 是 最 低 要 求 在 学 年, 很 多 申 请 人 虽 然 符 合 入 学 的 最 低 要 求, 但 没 有 获 中 大 錄 取 JD 课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质 素 极 高 的 学 生 报 讀, 而 且 该 课 程 的 学 生 精 英 云 集, 除 了 成 绩 优 異 的 新 毕 业 生 外, 还 有 在 各 自 范 畴 取 得 相 当 成 就 的 资 深 专 业 人 士 法 律 学 院 錄 取 合 共 199 名 学 生 申 请 人 当 中, 只 有 顶 尖 的 一 群 才 获 得 錄 取, 这 可 以 从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的 学 歷 看 到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 數 目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兼 读 制 ) 數 目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兼 读 制 ) 數 目 73 所 有 在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JD 学 生, 至 少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优 良 硕 士 学 位 ( 或 同 等 学 歷 ) 下 表 详 载 学 年 新 生 的 入 学 成 绩 等 级 : 47

50 第 一 组 5 4 % ( 人 ) 第 二 组 2 7 % ( 5 3 人 ) 第 三 组 1 9 % ( 3 9 人 ) 合 共 % ( 人 ) 第 一 组 :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5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哲 学 博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第 二 组 : 接 近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4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异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第 三 组 :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2 至 3.3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良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如 上 所 述, 修 讀 JD 课 程 的 学 生 当 中, 不 少 是 希 望 课 程 有 助 他 们 发 展 现 职 行 业 或 提 升 工 作 技 能, 而 无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学 生 都 是 专 业 人 士, 包 括 : 具 备 银 行 业 资 历 认 证 的 银 行 从 业 员 特 许 财 务 分 析 员 认 可 财 务 策 划 师 执 业 会 计 师 认 可 信 息 系 统 审 计 师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具 备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资 格 的 人 士 部 分 学 生 是 香 港 证 券 专 业 学 会 香 港 工 程 师 学 会 皇 家 特 许 测 量 师 学 会 皇 家 内 科 医 学 院 精 算 师 公 会 香 港 耳 鼻 喉 科 医 学 院 澳 洲 及 新 西 兰 麻 醉 科 医 学 院 等 专 业 团 体 的 会 员, 或 医 疗 社 工 等 不 同 领 域 的 注 册 专 业 人 员 有 些 学 生 更 在 各 大 公 司 身 居 管 理 要 职, 例 如 行 政 总 裁 副 总 裁 总 监 或 业 务 组 主 管 等, 他 们 任 职 的 机 构 包 括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电 讯 盈 科 恒 生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及 其 他 公 司 48

51 6. 图 书 馆 法 律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图 书 馆 藏 量, 因 为 案 例 汇 编 法 例 及 学 术 著 作 是 修 读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现 时,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的 藏 书 超 过 107,640 册, 并 存 有 印 刷 本 学 报 90 种, 学 生 和 职 员 除 可 浏 览 3,108 种 电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浏 览 79 个 电 子 法 律 数 据 库 图 书 馆 尽 可 能 购 买 电 子 版 的 法 律 学 报 及 期 刊 法 律 学 院 投 放 大 量 资 源 添 置 馆 藏, 以 配 合 未 来 几 年 不 同 法 律 课 程 的 需 要, 并 已 预 留 用 作 此 用 途 之 拨 款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是 收 藏 法 律 书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而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 即 JD 课 程 的 教 学 地 点 ) 的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则 藏 有 短 期 借 阅 书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汇 编 和 參 考 资 料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的 学 生 所 需 的 研 究 资 料, 每 日 以 专 递 服 务 送 递, 费 用 由 法 律 学 院 承 担 法 律 图 书 馆 设 有 齐 备 的 资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过 图 书 馆 网 站 查 阅 上 述 两 所 图 书 馆 均 提 供 參 考 咨 询 服 务 另 外, 法 律 学 院 已 把 法 律 信 息 列 入 JD 课 程 范 围 内 7. 校 舍 JD 课 程 在 中 区 的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授 课 该 中 心 占 地 35,000 平 方 尺, 设 施 包 括 3 个 演 讲 室 1 个 先 进 的 模 拟 法 庭 小 型 讨 論 室 多 功 能 课 室 专 用 计 算 机 设 施 及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8. 结 语 中 大 的 JD 课 程 现 已 成 为 一 项 完 备 的 课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环 JD 学 生 不 断 获 得 顶 级 的 国 际 及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香 港 及 海 外 其 他 机 构 与 企 业 錄 用 不 少 毕 业 生 已 成 为 实 习 49

52 大 律 师, 在 本 港 投 身 大 律 师 行 业 JD 学 生 质 素 优 良, 积 极 进 取, 而 且 上 课 前 准 备 充 足, 因 此 课 堂 教 学 呈 现 高 度 交 流 互 动 JD 学 生 的 专 业 知 識 和 经 验, 丰 富 了 课 堂 内 外 的 学 习 环 境 学 生 对 课 程 非 常 满 意 ; 中 大 学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会 独 立 监 察 学 生 对 课 程 的 满 意 程 度 JD 学 生 自 发 成 立 研 究 生 会, 在 学 院 协 助 下 举 办 活 动, 惠 及 全 体 同 学 JD 学 生 参 与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队 伍, 曾 代 表 学 院 參 加 地 区 及 国 际 比 赛, 取 得 佳 绩 部 分 JD 学 生 不 会 选 择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而 继 续 修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将 对 法 律 专 业 作 出 相 当 贡 献, 并 响 应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报 告 书 的 呼 吁, 使 香 港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更 多 元 化 署 理 JD 课 程 主 任 S u r a b h i C h o p r a 教 授 2014 年 3 月 13 日 50

53 附 件 5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法 律 学 系 主 任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及 JD 课 程 报 告 2014 年 4 月 法 律 学 系 在 学 年 着 重 处 理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相 关 工 作, 一 方 面 为 香 港 大 学 所 有 本 科 生 ( 包 括 法 律 学 系 学 生 ) 推 行 新 课 程 结 构, 更 要 提 供 充 足 的 教 学 人 员 及 上 课 地 点 整 体 而 言, 工 作 进 展 相 当 顺 利, 过 去 数 年 的 充 分 准 备 已 见 成 效 同 时, 学 生 尤 其 日 渐 关 注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额 及 职 业 前 途, 我 们 也 正 着 手 处 理 这 两 方 面 的 事 宜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入 读 法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及 JD 课 程 的 竞 争 仍 然 非 常 激 烈, 故 收 生 标 准 维 持 于 高 水 平, 令 人 欣 悦 一 如 所 料, 本 学 年 法 学 士 课 程 合 共 录 取 103 名 学 生, 当 中 包 括 70 名 透 过 大 学 联 合 招 生 办 法 ( 联 招 ) 收 取 的 学 生 22 名 透 过 法 律 学 院 的 非 联 招 收 生 程 序 收 取 的 学 生 9 名 来 自 内 地 的 学 生 及 2 名 校 内 转 系 的 学 生, 收 生 数 字 已 回 到 与 学 年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前 相 若 的 水 平, 此 外, 有 155 名 学 生 获 录 取 修 读 3 个 双 学 位 ( 或 混 合 学 位 ) 课 程, 完 成 5 年 学 习 后 会 获 颁 法 学 士 学 位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 法 学 ) / 法 学 士 75 名 ; 社 会 科 学 学 士 ( 政 治 学 与 法 学 ) / 法 学 士 55 名 ; 以 及 文 学 士 ( 文 学 研 究 ) 及 法 学 士 25 名 ) 51

54 总 括 而 言, 共 有 258 名 学 生 获 录 取 修 读 不 同 的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我 们 欣 见, 本 校 各 项 法 律 课 程 继 续 吸 引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最 优 秀 学 生 入 读 这 些 课 程 的 收 生 标 准 在 香 港 所 有 课 程 当 中 堪 称 数 一 数 二 JD 课 程 这 是 我 们 第 五 批 JD 学 生 我 们 接 获 超 过 400 份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并 录 取 了 42 名 学 生 同 样, 这 项 课 程 的 收 生 标 准 甚 高 外 地 交 换 / 访 问 学 生 外 地 交 换 及 访 问 学 生 到 港 大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法 律 的 數 目 持 续 高 企, 合 共 84 名, 分 别 來 自 13 个 国 家 40 家 大 学, 其 中 以 加 拿 大 英 国 美 国 和 欧 洲 大 陆 的 学 生 占 大 多 数 港 大 法 律 学 院 学 生 仍 然 非 常 踊 跃 申 请 在 较 高 年 级 时 前 往 海 外 学 院 修 讀 整 年 或 一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在 学 年, 港 大 共 有 132 名 法 律 学 系 学 生 前 往 8 个 国 家 的 20 家 海 外 大 学 修 讀 课 程,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前 往 英 国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我 们 增 加 了 交 换 生 学 额, 足 证 4 年 制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5 年 制 双 学 位 课 程 能 够 为 学 生 提 供 所 需 的 靈 活 性, 让 他 们 以 交 换 生 身 分 修 讀 一 至 兩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 这 正 是 我 们 在 学 年 推 行 新 课 程 期 间 致 力 加 强 的 课 程 特 色 我 们 一 直 面 对 的 主 要 挑 战, 是 如 何 应 付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 当 中 不 少 会 在 学 年 及 学 年 前 赴 海 外 当 交 换 生 ) 对 学 额 的 需 求 我 们 现 预 计 会 在 学 年 安 排 170 至 180 名 学 生 参 与 交 换 生 计 划 新 课 程 内 容 正 如 我 们 在 学 年 汇 报, 为 配 合 本 港 的 学 制 改 革, 法 律 学 系 已 重 新 设 计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结 构 所 有 经 修 订 52

55 的 课 程 现 已 就 绪, 在 大 学 及 学 院 完 成 有 关 程 序 后, 我 们 预 计 首 批 毕 业 生 ( 即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 全 部 修 毕 课 程 后, 便 会 进 行 重 大 的 检 讨 教 学 人 员 过 去 数 年, 法 律 学 系 着 力 安 排 充 足 的 教 学 人 员, 以 应 付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所 需 整 体 而 言, 为 了 应 付 这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需 求, 并 为 学 额 扩 充 和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法 律 学 系 致 力 招 聘 教 学 人 员, 成 效 十 分 理 想, 不 仅 让 我 们 能 够 维 持 现 时 学 位 课 程 的 优 质 教 学 质 素, 也 让 我 们 得 以 开 办 新 课 程, 以 增 加 学 位 课 程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法 律 学 系 现 时 运 作 良 好, 预 计 未 来 数 年, 学 系 的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会 不 断 增 加, 持 续 发 展, 尤 其 我 们 许 多 年 资 较 浅 的 老 师 逐 步 在 学 术 界 奠 定 地 位 后, 更 会 推 动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结 语 由 于 我 们 已 在 教 学 人 员 课 程 设 计 及 教 学 设 施 方 面 预 早 全 面 筹 划, 相 信 我 们 有 足 够 能 力 迎 接 各 项 挑 战, 我 们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课 程, 能 继 续 媲 美 全 球 一 流 的 法 律 课 程 虽 然 我 们 至 今 已 可 应 付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入 学 和 相 关 课 程 改 革 所 带 来 的 挑 战, 但 学 生 于 本 科 课 程 的 余 下 修 业 期 的 就 学 情 况, 以 及 当 他 们 申 请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和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时, 仍 会 带 来 挑 战 因 此, 我 与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和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一 直 保 持 紧 密 合 作, 以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然 而, 部 分 事 项 ( 尤 其 是 拨 款 和 加 入 专 业 的 机 会 ) 并 非 系 内 所 能 控 制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主 任 D o u g l a s W. A r n e r 教 授 53

56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概 述 在 2013 历 年,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数 目 继 续 大 幅 超 出 学 额 数 目, 共 有 340 名 学 生 获 录 取 入 读 全 日 制 及 兼 读 制 课 程, 而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得 到 多 位 法 律 执 业 者 协 助 除 少 数 学 生 外, 所 有 其 他 学 生 均 在 首 轮 考 试 中 取 得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收 生 情 况 在 2013 年 9 月 入 学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中,260 名 修 读 全 日 制 课 程,80 名 修 读 兼 读 制 课 程, 学 额 比 上 年 增 加 20 个 这 课 程 收 到 的 申 请 书 共 有 1053 份 ( 来 自 738 名 个 别 申 请 人 ), 其 中 591 份 是 以 港 大 为 首 选 申 请 人 须 分 开 申 请 全 日 制 及 兼 读 制 课 程, 很 多 申 请 人 都 一 人 申 请 两 项 课 程 在 全 日 制 课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学 位 的 人 数 约 占 三 分 二 ( 即 176 人 ) ; 在 兼 读 制 课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学 位 的 人 数 则 远 远 较 低, 仅 稍 高 于 1 4 % ( 8 0 人 中 有 11 人 ) ; 取 得 余 下 学 额 的 学 生 包 括 持 有 海 外 学 历 ( 包 括 伦 敦 大 学 国 际 ( 前 称 校 外 ) 课 程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和 曼 彻 斯 特 都 会 大 学 及 香 港 大 学 专 业 进 修 学 院 合 办 或 英 国 相 关 机 构 举 办 的 英 国 法 律 专 业 共 同 试 ) 的 毕 业 生, 以 及 城 市 大 学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的 毕 业 生 我 们 一 律 按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编 配 124 个 政 府 资 助 的 全 日 制 学 额 在 获 得 这 些 学 额 的 申 请 人 中, 约 有 8 0 % ( 9 6 个 学 额 ) 是 港 大 毕 业 生, 其 余 54

57 则 为 其 他 类 别 申 请 人, 当 中 以 英 国 大 学 毕 业 生 占 最 多, 他 们 全 部 是 香 港 人 内 部 收 生 遴 选 组 建 议, 把 兼 读 制 课 程 部 分 学 额 留 给 那 些 具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 例 如 法 律 辅 助 人 员 ) 或 有 相 关 往 绩, 且 具 良 好 学 历 但 未 足 以 因 此 获 录 取 的 申 请 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教 务 委 员 会 属 下 的 收 生 遴 选 委 员 会 已 批 准 这 项 建 议 课 程 内 容 与 教 学 上 年 报 告 中 提 述 的 一 项 建 议, 即 重 新 调 整 学 生 在 两 个 学 期 所 修 读 的 科 目, 已 由 2013 年 9 月 开 始 实 施 教 授 两 个 必 修 科 目 专 业 实 务 及 管 理 和 刑 事 实 务 及 讼 辩 的 时 间, 已 由 第 一 个 学 期 改 为 第 二 个 学 期 迹 象 显 示 这 项 安 排 受 到 学 生 欢 迎 两 项 课 程 除 原 有 的 8 个 选 修 科 目 外, 还 加 入 两 个 选 修 科 目, 以 供 学 生 选 修 新 增 的 选 修 科 目 为 法 律 实 务 的 中 文 应 用 和 雇 佣 法 及 实 务 上 市 公 司 ( 名 全 日 制 学 生 选 修 ) 依 然 是 热 门 的 选 修 科 目, 但 最 热 门 的 选 修 科 目 之 位 则 由 解 决 商 业 争 议 ( 名 ) 取 代 逾 100 名 学 生 选 修 审 讯 讼 辩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在 2013 年 9 月 把 全 日 制 课 程 的 收 生 学 额 扩 充 至 260 个 新 旧 学 制 最 少 两 批 学 生 会 在 2016 年 或 2017 年 升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我 们 预 期 会 在 这 两 个 学 年 增 加 100 个 学 额 55

58 要 扩 充 学 额, 尽 管 教 室 数 目 已 不 再 是 问 题, 但 物 色 并 挽 留 具 备 适 当 资 历 和 干 练 的 教 员 仍 是 障 碍 所 在 为 增 加 可 由 全 职 人 员 主 持 的 导 修 课 ( 小 组 授 课 ), 我 们 计 划 修 订 课 程 时 间 表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M a l c o l m M e r r y 2014 年 4 月 56

59 附 件 学 年 香 港 大 学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学 58 人 ( 32 名 联 招 学 79 人 ( 42 名 联 招 学 1 03 人 ( 70 名 联 招 生 人 数 生 18 名 非 联 招 生 31 名 非 联 招 学 生 22 名 非 联 学 生 5 名 内 地 学 生 3 名 来 自 其 他 亚 洲 国 家 / 地 区 的 学 生 ) 学 生 6 名 内 地 学 生 ) 招 学 生 9 名 内 地 学 生 2 名 校 内 转 系 的 学 生 ) JD 课 程 学 生 人 数 90 人 126 人 ( 全 日 制 ) 73 人 ( 兼 读 制 ) 42 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160 人 (5 3 名 受 教 1 50 人 ( 36 名 受 教 260 人 ( 全 日 制 ) 课 程 学 生 人 数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生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生 1 07 名 非 教 资 会 资 1 14 名 非 教 资 会 资 80 人 ( 兼 读 制 ) 助 的 学 生 ) 助 的 学 生 ) 双 学 位 法 律 课 程 学 生 人 数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75 人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 法 学 ) 及 法 学 士 ) 55 人 ( 社 会 科 学 学 士 ( 政 治 学 与 法 57

60 学 ) 及 法 学 士 ) 25 人 ( 文 学 士 ( 文 学 研 究 ) 及 法 学 士 ) 58

61 附 件 7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桂 埙 先 生,J. P. 香 港 律 师 会 委 员 : 陈 志 轩 先 生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庄 友 良 博 士 ( 由 2008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何 冠 骥 博 士 ( 由 2013 年 9 月 开 始 )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林 云 浩 资 深 大 律 师,J. P. ( 由 2012 年 3 月 至 2013 年 1 月 ) 殷 志 明 先 生 ( 由 2013 年 9 月 开 始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A m a n d a W H I T F O RT 女 士 香 港 大 学 秘 书 : 李 颖 文 女 士 香 港 律 师 会 59

62 附 件 8 香 港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 黄 嘉 纯 先 生,J. P. 香 港 律 师 会 委 员 : 陈 景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 P.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陈 文 敏 教 授, 资 深 大 律 师 香 港 大 学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女 士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石 辉 法 官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秘 书 : 祁 乐 彬 先 生 香 港 大 学 专 业 进 修 学 院 v. 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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