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Transcription

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出 版 本 公 報 每 週 三 發 行 第 5 期 目 錄 縣 規 章 訂 定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2 政 令 經 發 : 函 轉 有 關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主 辦 機 關 將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者, 投 資 契 約 應 載 明 相 關 地 上 權 登 記 事 項 4 工 務 : 函 轉 有 關 本 縣 建 築 案 件 將 於 9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建 築 執 照 二 維 條 碼 申 請 制 5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以 免 影 響 廠 商 權 益 6 函 轉 有 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概 述 及 內 容 及 百 分 之 三 十 規 劃 設 計 之 必 要 圖 說 之 相 關 說 明 7 函 轉 有 關 為 有 效 改 善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災 害 情 事 發 生, 確 依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23 函 轉 有 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於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申 請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時 通 知 依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所 定 之 收 費 基 準 繳 費 23 農 業 : 函 轉 訂 定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24 社 會 : 函 轉 廢 止 統 一 捐 募 運 動 辦 法 35 城 鄉 : 函 送 臺 南 縣 獎 勵 民 間 提 供 閒 置 空 地 綠 美 化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35 函 轉 修 正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第 15 點 第 2 項 及 公 告 範 本 六 ( 三 ) 39 刊 登 公 報 文 件, 不 另 行 文, 請 自 行 剪 貼 簽 辦 本 期 稿 件 擁 擠 部 份 刊 登 於 第 2 頁 1

2 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不 合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61 公 告 撤 銷 本 縣 佳 里 鎮 北 文 段 297 地 號 411 地 號 為 臺 南 縣 95 年 度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案 之 標 的 62 撤 銷 中 營 資 訊 社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63 本 縣 納 貝 斯 克 可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南 分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立 案 證 書 作 廢 63 本 縣 宏 和 精 密 紡 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學 甲 廠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立 案 證 書 及 工 會 圖 記 作 廢 64 本 縣 東 成 地 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工 會 圖 記 作 廢 64 撤 銷 大 賞 電 子 遊 戲 場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營 業 級 別 證 65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業 支 援 工 業 區 ( 樹 谷 園 區 ) 土 地 第 4 次 公 告 出 售 65 公 示 送 達 李 丁 來 君 開 設 鼎 新 企 業 社 函 請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商 號 變 更 或 註 銷 登 記 公 示 送 達 120 臺 南 縣 政 府 令 縣 規 章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附 件 :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訂 定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發 布 之 附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2 縣 長 蘇 煥 智

3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96 年 2 月 2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藥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應 填 具 農 藥 販 賣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一 式 三 份,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影 本 各 乙 份, 向 臺 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提 出 申 請 : 一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二 管 理 人 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所 定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行 號 預 查 表 四 營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 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五 倉 儲 地 點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 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前 項 第 四 款 營 業 場 所 及 第 五 款 倉 儲 地 點, 均 應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之 規 定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第 三 條 申 請 案 經 審 查 合 格 核 准 發 照 者,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繳 納 證 照 費, 並 領 取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 未 核 准 者, 函 復 申 請 人 第 四 條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遺 失 或 毀 損 時,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應 申 請 補 發 或 換 發 執 照 前 項 換 發 應 檢 附 原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第 一 項 執 照 之 補 發 或 換 發, 字 號 應 與 原 執 照 相 同, 並 應 註 明 補 發 或 換 發 日 期, 其 原 執 照 應 予 註 銷 第 五 條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時,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填 具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一 式 三 份, 並 檢 附 原 執 照 及 有 關 變 更 事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條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之 申 請 換 發 補 發 及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應 繳 納 證 照 費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書 表 格 式,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政 令 3

4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二 級 機 關 臺 南 縣 政 府 各 局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科 字 第 號 附 件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影 本 乙 份 主 旨 : 函 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主 辦 機 關 將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者, 投 資 契 約 應 載 明 相 關 地 上 權 登 記 事 項,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 影 本 如 附 ) 辦 理 副 本 : 本 府 縣 長 室 副 縣 長 室 主 任 秘 書 室 經 濟 發 展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主 旨 :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主 辦 機 關 將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者, 投 資 契 約 應 載 明 相 關 地 上 權 登 記 事 項,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本 會 95 年 12 月 7 日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地 上 權 設 定 登 記 研 商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二 主 辦 機 關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將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用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予 民 間 機 構, 並 約 定 其 公 共 建 設 於 興 建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應 移 轉 予 政 府 者, 為 使 繼 受 之 第 三 人 知 悉 該 建 物 所 有 人 所 應 負 擔 之 義 務, 以 保 障 政 府 機 關 之 權 益, 應 於 機 關 與 民 間 機 構 簽 訂 之 投 資 契 約 明 定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地 上 權 之 設 定 期 間 於 投 資 契 約 屆 滿 或 期 前 終 止 時, 亦 應 同 時 屆 滿 或 終 止 ( 二 ) 投 資 契 約 期 前 終 止 時, 除 契 約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民 間 機 構 應 將 用 地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移 轉 於 主 辦 機 關 前 揭 移 轉 標 的, 在 興 建 期 為 民 間 機 構 所 有, 供 興 建 營 運 該 計 畫 之 用, 且 為 繼 續 興 建 營 運 該 計 畫 所 必 要 之 資 產 及 興 建 中 之 工 程 ; 在 營 運 期 為 民 間 機 構 所 有 且 為 繼 續 興 建 營 運 該 計 畫 所 必 要 之 資 產 4

5 ( 三 ) 雙 方 同 意 於 辦 理 地 上 權 設 定 登 記 時,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他 項 權 利 部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欄 登 記 地 上 權 消 滅 時, 建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予 政 府 前 揭 登 記 於 地 上 權 設 定 時 建 物 尚 未 興 建 完 成 之 情 形, 應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他 項 權 利 部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欄 註 記, 並 於 建 物 興 建 完 成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時 應 將 前 開 註 記 事 項 轉 載 於 建 物 所 有 權 部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欄 三 已 簽 約 案 件 如 有 將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用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予 民 間 機 構, 但 投 資 契 約 尚 未 有 前 揭 約 定 者, 請 於 文 到 3 個 月 內 與 民 間 機 構 協 商 納 入 契 約 四 相 關 登 記 事 宜, 內 政 部 業 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地 政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五 本 會 95 年 10 月 27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正 本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副 本 : 本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技 術 處 ( 網 站 )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南 縣 辦 事 處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南 市 辦 事 處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嘉 義 縣 市 辦 事 處 臺 南 縣 土 木 包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灣 區 綜 合 營 造 工 程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南 縣 辦 事 處 本 府 工 務 局 ( 建 物 使 用 課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管 字 第 號 主 旨 : 有 關 本 縣 建 築 案 件 將 於 9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建 築 執 照 二 維 條 碼 申 請 制, 詳 如 說 明, 惠 請 貴 單 位 轉 知 所 屬,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自 96 年 3 月 1 日 起 送 本 府 之 建 築 案 件, 請 使 用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書 表 系 統 進 行 登 錄, 並 於 網 路 上 傳 後 列 印 檔 案 上 傳 成 功 單 併 同 檢 具 於 書 件 內 二 有 關 本 縣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案 件 之 相 關 表 格 請 採 黑 白 灰 階 列 印 三 有 關 建 築 執 照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之 系 統 軟 體 及 使 用 手 冊, 請 逕 自 網 址 gov.tw 全 國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之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系 統 免 費 下 載 四 建 築 執 照 二 維 條 碼 系 統 諮 詢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網 站 進 入 網 頁 後 再 點 選 常 見 Q&A 即 可 ( 二 ) cipei@cpami.gov.tw( 以 mail 方 式 諮 詢 時, 請 詳 細 說 明 您 的 問 題, 並 留 下 您 的 連 絡 方 式, 以 加 速 問 題 處 理 時 間 ) 5

6 ( 三 ) 諮 詢 專 線 : ( 轉 總 機 後, 請 說 明 洽 詢 建 築 執 照 二 維 條 碼 系 統 問 題 ) 副 本 : 本 府 工 務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水 利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財 政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農 業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臺 南 縣 政 府 新 聞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人 事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主 計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各 行 政 管 理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政 風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二 級 機 關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南 縣 各 國 中 小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附 件 : 詳 如 說 明 主 旨 :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1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92 條 至 第 95 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以 免 影 響 廠 商 權 益,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6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副 本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本 府 工 務 局 採 購 品 管 課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局 長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重 申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驗 收,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本 法 ) 第 71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92 條 至 第 95 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以 免 影 響 廠 商 權 益,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按 本 法 第 7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限 期 辦 理 驗 收, 並 得 辦 理 部 分 驗 收,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6

7 92 條 至 第 95 條 並 明 定 相 關 期 限, 本 會 訂 頒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亦 分 別 定 有 驗 收 程 序, 由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二 機 關 人 員 如 拖 延 驗 收 程 序, 未 依 期 限 完 成 廠 商 領 款, 機 關 應 依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規 定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責 任, 包 括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正 本 : 總 統 府 第 三 局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立 法 院 秘 書 長 司 法 院 秘 書 長 考 試 院 秘 書 長 監 察 院 秘 書 長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處 審 計 部 考 選 部 國 家 安 全 局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議 會 高 雄 市 議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議 會 本 會 秘 書 處 副 本 :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企 劃 處 ( 網 站 )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各 局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二 級 機 關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南 縣 各 國 中 小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附 件 : 工 程 會 來 函 影 本 乙 份 及 其 附 件 主 旨 : 有 關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所 稱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概 述 及 內 容 及 第 八 點 所 稱 百 分 之 三 十 規 劃 設 計 之 必 要 圖 說 之 內 涵 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來 函 說 明, 爾 後 本 府 各 局 室 及 所 屬 機 關 ( 單 位 ) 提 送 該 會 審 議 時, 應 切 實 辦 理,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9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副 本 : 本 府 工 務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一 ( DOC DOC DOC) 7

8 主 旨 : 有 關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 第 六 點 所 稱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概 述 及 內 容 及 第 八 點 所 稱 百 分 之 三 十 規 劃 設 計 之 必 要 圖 說 之 內 涵 詳 如 說 明, 爾 後 各 機 關 提 送 本 會 審 議 時, 應 切 實 辦 理,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 轄 ) 機 關 ( 構 ) 說 明 : 一 旨 揭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及 第 八 點 規 定 主 辦 機 關 應 提 送 審 議 之 文 件, 基 於 工 程 技 術 專 業 審 查 及 概 估 或 覈 實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之 所 需 及 工 程 類 型 之 不 同, 所 稱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概 述 及 內 容 與 百 分 之 三 十 規 劃 設 計 之 必 要 圖 說 分 別 就 交 通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能 源 工 程 及 環 保 工 程 等 五 類 規 範 其 應 提 送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圖 說 如 附 件 一 二 二 前 述 五 類 工 程 類 別 之 範 疇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交 通 工 程 包 括 : 公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橋 樑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機 場 工 程 ( 跑 道 工 程 ) ( 二 ) 水 利 工 程 包 括 : 港 灣 工 程 水 庫 工 程 自 來 水 工 程 河 川 整 治 工 程 ( 三 ) 建 築 工 程 包 括 :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工 程 工 業 區 開 發 工 程 機 場 工 程 ( 航 站 大 廈 ) ( 四 ) 能 源 工 程 包 括 : 發 電 工 程 輸 配 電 工 程 計 畫 輸 油 氣 輸 送 管 線 工 程 計 畫 ( 五 ) 環 保 工 程 包 括 : 下 水 道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焚 化 廠 工 程 掩 埋 場 工 程 土 方 資 源 場 工 程 三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跨 前 述 兩 類 以 上 工 程 者, 以 經 費 最 高 之 工 程 認 定 其 工 程 類 別, 惟 仍 應 就 其 個 別 工 程 屬 性 提 供 必 要 圖 說, 例 如 : 含 車 站 興 建 之 交 通 建 設, 其 車 站 部 分 應 依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圖 說 四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其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達 五 億 元 以 上 者, 以 比 照 上 述 說 明 辦 理 五 另 本 會 前 於 95 年 11 月 30 日 會 商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95 年 12 月 7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送 會 議 紀 錄 諒 達 ) 各 節 暫 不 修 正, 即 依 本 函 規 定 送 審 正 本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副 本 : 本 會 技 術 處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21 21

22 22

23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南 縣 建 築 開 發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灣 區 綜 合 營 造 工 程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南 縣 辦 事 處 臺 南 縣 土 木 包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臺 南 縣 辦 事 處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管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一 主 旨 : 為 有 效 改 善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災 害 情 事 發 生, 請 依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96 年 1 月 15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確 依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及 本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暨 相 關 法 令, 責 成 建 築 工 程 起 承 監 造 人 加 強 該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落 實 各 法 規 之 執 行, 確 保 施 工 管 理 品 質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副 本 : 本 府 工 務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警 察 局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南 縣 計 程 車 公 會 臺 南 縣 駕 駛 工 會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麻 豆 監 理 站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臺 南 監 理 站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工 交 字 第 號 附 件 :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主 旨 : 函 轉 內 政 部 自 96 年 1 月 19 日 起,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於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申 請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時, 通 知 依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辦 法 第 16 條 所 定 之 收 費 基 準 繳 費, 但 持 95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所 發 舊 證 換 新 證 免 予 收 費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內 政 部 96 年 1 月 17 日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23

24 副 本 : 本 府 工 務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決 行 內 政 部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一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有 關 收 費 事 項, 於 該 辦 法 施 行 後 至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期 間, 因 辦 理 業 務 及 教 育 宣 導 之 必 要, 依 規 費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停 徵 各 項 費 用 二 自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起,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於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申 請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時, 除 現 有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持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所 發 之 舊 證 配 合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需 要 辦 理 全 面 換 發 新 證 者, 依 規 費 法 第 七 條 但 書 規 定 免 予 收 費 外, 應 於 其 申 請 時 通 知 依 該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所 定 之 收 費 基 準 繳 費 部 長 李 逸 洋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附 件 :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附 件 ) 乙 份 主 旨 :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茲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附 件 ) 乙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6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副 本 : 臺 南 縣 農 會 農 業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24

2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糧 字 第 號 訂 定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副 本 : 主 任 委 員 蘇 嘉 全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有 效 掌 握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產 銷 資 訊, 促 進 供 需 平 衡, 穩 定 農 產 品 價 格, 維 護 農 民 收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包 括 香 蕉 柳 丁 木 瓜 鳳 梨 大 蒜 洋 蔥 落 花 生 七 項 前 項 產 品 自 本 要 點 實 施 後, 每 年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並 作 必 要 之 調 整 非 屬 第 一 項 所 列 之 產 品, 經 本 會 評 估 有 採 取 輔 導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三 本 會 應 依 據 國 內 年 平 均 消 費 量 進 出 口 量 等 資 料, 訂 定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年 度 生 產 目 標 並 公 告 之 四 本 會 每 年 按 產 期 調 查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之 種 植 面 積 產 量 等 資 料 ; 並 於 各 項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盛 收 期 三 個 月 前 調 查 推 估 當 年 期 生 產 資 訊, 俾 作 為 產 銷 調 節 之 參 考 五 農 民 種 植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得 填 具 生 產 申 報 書 ( 附 表 ), 並 檢 附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書 影 本 或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於 本 會 公 告 申 報 期 間, 向 生 產 所 在 地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辦 理 生 產 申 報 逾 期 申 報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前 點 所 定 辦 理 申 報 之 農 民, 指 實 際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之 自 然 人 前 點 所 稱 生 產 申 報 書 內 容 包 括 農 民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土 地 坐 落 定 植 時 間 土 地 面 積 申 報 面 積 項 目 七 受 理 申 報 之 公 所 應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書, 並 就 生 產 申 報 書 內 容 完 成 書 面 審 查 後, 即 據 以 辦 理 現 地 勘 查 ; 申 報 期 限 截 止 後 十 五 日 內, 應 按 其 產 品 品 項 彙 整 陳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八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接 獲 公 所 報 送 生 產 申 報 彙 整 資 料 七 日 內,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組 成 抽 查 小 組 辦 理 抽 查, 隨 機 抽 查 申 報 戶 數 百 分 之 五, 經 完 成 抽 查 後 彙 整 報 本 會 備 查 25

26 前 項 抽 查 結 果 符 合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並 於 十 五 日 內 再 次 報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複 查 九 本 會 於 完 成 資 料 審 核 後, 應 與 農 情 查 報 資 料 進 行 勾 稽, 並 透 過 機 關 網 站 電 視 媒 體 等 各 項 管 道, 將 相 關 資 訊 廣 為 宣 傳 周 知 十 申 報 面 積 已 接 近 年 度 生 產 目 標, 或 依 相 關 預 警 分 析 資 料, 經 評 估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本 會 應 立 即 發 布 訊 息, 並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十 一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種 植 申 報 之 農 民, 優 先 接 受 本 會 實 施 之 各 項 產 銷 輔 導 措 施 協 助 十 二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育 期 間, 經 評 估 有 生 產 過 剩 之 虞, 本 會 得 啟 動 輔 導 產 地 採 取 疏 花 ( 果 ) 耕 鋤 廢 棄 等 措 施 十 三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於 盛 收 期 間,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時,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本 會 得 啟 動 採 取 促 銷 購 貯 或 加 工 等 調 節 措 施 並 辦 理 下 列 輔 導 措 施 : ( 一 ) 輔 導 產 地 相 關 農 民 團 體 與 外 銷 業 者 辦 理 外 銷 ( 二 ) 輔 導 產 地 相 關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調 節 貯 藏 或 加 工, 以 減 少 市 場 流 通 量, 穩 定 產 地 價 格 十 四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倘 遇 產 銷 失 衡, 導 致 產 地 價 格 低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時, 本 會 得 啟 動 收 購 措 施 ; 其 收 購 價 格 參 考 該 項 產 品 最 近 五 年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剔 除 最 高 及 最 低 數 值 後 平 均 值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計 列 十 五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於 本 會 啟 動 收 購 措 施 期 間, 不 得 依 前 點 規 定 請 求 本 會 收 購 : ( 一 ) 未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申 報 ( 二 ) 當 期 作 已 繳 交 公 糧 ( 三 ) 已 領 取 當 期 作 休 耕 獎 勵 金, 復 再 行 種 植 本 要 點 所 列 之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 四 ) 租 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從 事 生 產 屬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未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申 報 者, 如 有 協 助 之 需 要, 本 會 得 另 行 辦 理 收 購, 其 收 購 價 格 參 考 該 項 產 品 最 近 五 年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剔 除 最 高 及 最 低 數 值 後 平 均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計 列 十 六 各 項 重 要 農 糧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查 核 及 預 警 處 理 之 作 業 程 序, 如 附 件 一 至 附 件 七 十 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公 所 及 農 民 團 體 協 助 辦 理 生 產 申 報 及 收 購 業 務, 本 會 得 補 助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農 會 協 助 辦 理 收 購 等 業 務 之 執 行 績 效, 列 為 其 年 度 考 核 特 殊 功 過 項 目, 酌 予 加 減 分 十 八 辦 理 本 要 點 所 定 輔 導 措 施, 其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26

27 27

28 附 件 一 香 蕉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九 月 底 前 召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生 產 目 標 會 議, 依 據 國 內 消 費 量 外 銷 情 形 等 資 訊, 訂 定 生 產 目 標 及 次 年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每 年 一 至 六 月 種 植 者 於 五 至 六 月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申 報 種 植 面 積 ; 七 至 十 二 月 種 植 者 於 十 一 至 十 二 月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申 報 種 植 面 積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收 到 公 所 彙 整 表 後 三 十 日 內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過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面 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 香 蕉 生 育 期 加 強 整 疏 疏 穗 及 疏 果 等 工 作, 以 提 高 香 蕉 品 質 及 合 格 率, 必 要 時 辦 理 香 蕉 強 化 疏 果 廢 棄 幼 果 等 措 施 香 蕉 果 園 疏 伐 處 理 及 廢 園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採 取 促 銷 加 工 等 調 節 措 施, 辦 理 下 列 輔 導 措 施 : 成 立 農 安 專 案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設 立 銷 售 平 台, 建 立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聯 絡 系 統 及 各 地 區 之 供 應 配 送 網 輔 導 加 工 廠 收 購 次 級 品 加 工 : 收 購 規 格 外 及 嚴 重 擦 壓 傷 之 香 蕉 次 級 品 加 工, 減 少 次 級 品 上 市, 提 昇 上 市 香 蕉 品 質 加 強 輔 導 外 銷 : 透 過 日 本 通 路 及 台 灣 物 產 館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年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再 加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符 合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香 蕉 送 達 農 會 指 定 地 點,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當 地 分 署 人 員 駐 點 會 同 農 會 人 員 過 磅 紀 錄, 予 以 廢 棄 處 理 28

29 附 件 二 柳 橙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九 月 底 前 召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生 產 目 標 會 議, 依 據 國 內 消 費 量 及 進 口 量 等 資 訊, 訂 定 生 產 目 標 及 每 年 三 月 完 成 生 產 計 畫 訂 定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每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四 月 三 十 日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申 報 種 植 面 積, 惟 當 年 新 種 植 面 積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收 到 公 所 彙 整 表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過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面 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得 啟 動 輔 導 中 果 期 ( 七 至 九 月 ) 強 化 疏 果 作 有 機 肥 措 施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加 強 消 費 地 產 品 促 銷 透 過 全 國 農 會 超 市 及 台 北 農 產 運 銷 公 司 辦 理 鮮 果 或 鮮 榨 汁 促 銷 辦 理 國 軍 及 監 所 團 膳 促 銷, 採 取 買 十 公 斤 搭 贈 一 公 斤 優 惠 措 施 補 助 農 民 團 體 購 置 榨 汁 機 加 強 鮮 榨 汁 促 銷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設 立 銷 售 平 台, 建 立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聯 絡 系 統 及 各 地 區 之 供 應 配 送 網 輔 導 加 工 業 者 收 購 加 工 輔 導 主 產 地 之 農 民 及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常 溫 貯 藏 及 低 溫 貯 藏, 低 溫 貯 藏 於 四 月 份 後 始 得 釋 出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加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作 業 方 式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符 合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柳 橙 送 達 農 會 指 定 地 點,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分 署 人 員 駐 點 會 同 農 會 人 員 過 磅 紀 錄 後, 予 以 廢 棄 處 理 29

30 附 件 三 木 瓜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九 月 底 前 召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生 產 目 標 會 議, 依 據 國 內 消 費 量 外 銷 情 形 等 資 料, 訂 定 生 產 目 標 及 次 年 期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每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申 報 種 植 面 積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收 到 公 所 彙 整 表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過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得 啟 動 辦 理 輔 導 果 農 強 化 疏 果 或 廢 棄 措 施, 於 果 實 生 育 期 間 疏 除 發 育 不 良 畸 形 果 及 病 蟲 害 果, 或 廢 棄 部 分 幼 果, 以 提 高 品 質 及 合 格 率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透 過 全 國 農 會 超 市 及 台 北 農 產 運 銷 公 司 辦 理 鮮 果 促 銷 辦 理 國 軍 及 監 所 團 膳 促 銷, 採 取 買 十 公 斤 搭 贈 一 公 斤 優 惠 措 施 輔 導 加 工 業 者 收 購 加 工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設 立 銷 售 平 台, 建 立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聯 絡 系 統 及 各 地 區 之 供 應 配 送 網 輔 導 外 銷 業 者 加 強 外 銷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年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加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符 合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木 瓜 送 達 農 會 指 定 地 點,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當 地 分 署 人 員 駐 點 會 同 農 會 人 員 過 磅 紀 錄, 予 以 廢 棄 處 理 30

31 附 件 四 鳳 梨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九 月 底 前 召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生 產 目 標 會 議, 依 據 國 內 消 費 量 外 銷 情 形 等 資 料 訂 定 生 產 目 標 及 次 年 期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每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申 報 種 植 面 積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收 到 公 所 彙 整 表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過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得 啟 動 加 強 宣 導 果 農 勿 施 用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劑, 以 提 高 果 實 品 質 透 過 鳳 梨 產 區 農 民 團 體 於 八 月 至 十 月 加 強 宣 導 果 農 調 節 產 期 或 輔 導 廢 園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透 過 全 國 農 會 超 市 及 台 北 農 產 運 銷 公 司 辦 理 鮮 果 促 銷 輔 導 加 工 業 者 收 購 加 工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設 立 銷 售 平 台, 建 立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聯 絡 系 統 及 各 地 區 之 供 應 配 送 網 輔 導 外 銷 業 者 加 強 外 銷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年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加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符 合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鳳 梨 送 達 農 會 指 定 地 點,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當 地 分 署 人 員 駐 點 會 同 農 會 人 員 過 磅 紀 錄, 予 以 廢 棄 處 理 31

32 附 件 五 大 蒜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七 月 底 前 邀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等, 依 據 國 內 大 蒜 年 消 費 量 關 稅 配 額 數 量 及 預 估 進 口 量 等 資 訊, 訂 定 次 年 度 生 產 目 標 及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每 年 十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種 植 面 積 申 報 登 記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接 獲 公 所 報 送 資 料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出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得 啟 動 輔 導 農 民 辦 理 田 間 耕 鋤 作 業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輔 導 具 行 銷 通 路 之 農 民 團 體, 自 籌 資 金 辦 理 購 貯 輔 導 各 級 農 民 團 體 透 過 超 市 量 販 店 國 軍 副 食 等, 以 直 銷 方 式 加 強 促 銷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年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加 一 點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經 申 報 種 植 且 符 合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乾 蒜 球, 以 網 袋 包 裝, 送 達 農 會, 經 現 場 檢 收 人 員 驗 收 合 格 並 於 標 籤 處 簽 章 後, 農 民 將 所 繳 交 大 蒜 放 至 指 定 位 置, 即 完 成 繳 交 程 序 32

33 附 件 六 洋 蔥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七 月 前 邀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生 產 目 標 會 議, 依 據 前 一 年 期 國 內 產 銷 狀 況 與 國 外 進 口 情 形 等 資 料, 訂 定 次 年 度 生 產 目 標 與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 彰 化 雲 林 及 嘉 義 地 區 為 每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高 屏 地 區 為 每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種 植 面 積 生 產 申 報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產 地 所 在 地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並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逢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接 獲 公 所 報 送 資 料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經 調 查 種 植 面 積 超 出 規 劃 目 標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時, 得 啟 動 輔 導 農 民 辦 理 田 間 耕 鋤 作 有 機 肥 措 施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購 貯 冷 藏 輔 導 各 級 農 民 團 體 透 過 超 市 量 販 店 國 軍 副 食 等 通 路, 以 直 銷 方 式 加 強 促 銷 及 輔 導 農 會 超 市 聯 採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去 除 最 高 最 低 年 之 三 年 直 接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加 一 點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 市 )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鄉 ( 鎮 市 區 ) 農 會 辦 理 收 購, 經 申 報 種 植 且 符 合 收 購 資 格 農 民, 依 農 會 排 定 日 程, 將 符 合 品 質 規 格 洋 蔥, 以 網 袋 包 裝, 送 至 農 會, 經 現 場 檢 收 人 員 驗 收 合 格 並 於 標 籤 處 簽 章 後, 農 民 將 所 繳 交 洋 蔥 放 至 指 定 位 置, 即 完 成 繳 交 程 序 33

34 附 件 七 落 花 生 生 產 申 報 預 警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一 生 產 目 標 訂 定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底 前 邀 集 主 要 產 區 縣 ( 市 ) 政 府 農 會 及 農 民 團 體 等, 依 據 國 內 落 花 生 每 年 消 費 量 關 稅 配 額 數 量 及 預 估 進 口 量 等 資 訊, 於 每 年 訂 定 次 年 度 生 產 目 標 及 生 產 計 畫 二 農 民 申 報 期 間 落 花 生 一 期 作 ( 春 作 ) 於 每 年 三 至 四 月 透 過 產 地 公 所 受 理 種 植 面 積 申 報 登 記 ; 二 期 作 ( 秋 作 ) 於 每 年 九 至 十 月 間 辦 理 三 勘 查 與 抽 查 作 業 規 範 ( 一 ) 生 產 申 報 : 受 理 生 產 申 報 之 公 所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農 民 填 寫 申 報 書, 審 查 農 民 申 報 書 內 容,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審 核 其 申 報 面 積 後, 依 限 彙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抽 查 方 式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邀 集 本 會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就 申 報 戶 數 隨 機 抽 查 百 分 之 五, 並 填 寫 生 產 申 報 抽 查 表, 抽 查 結 果 合 格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者, 應 退 回 公 所 重 新 查 核 ( 三 ) 抽 查 時 間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接 獲 公 所 報 送 資 料 後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 後, 將 轄 區 內 生 產 申 報 資 料 彙 報 本 會 農 糧 署 四 產 銷 失 衡 輔 導 措 施 作 業 ( 一 ) 生 育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如 種 植 面 積 超 出 規 劃 生 產 目 標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輔 導 耕 鋤 作 有 機 肥, 減 少 落 花 生 產 量 ( 二 ) 盛 收 期 間, 生 產 過 剩 之 輔 導 當 產 地 價 格 趨 於 直 接 成 本, 經 評 估 研 判 有 產 銷 失 衡 之 虞 時, 得 啟 動 辦 理 下 列 措 施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及 相 關 業 者 廠 商 等, 辦 理 購 貯, 以 減 少 市 場 流 通 數 量, 並 刺 激 買 氣 輔 導 具 有 加 工 能 力 之 農 民 團 體, 提 高 加 工 產 能, 並 輔 導 其 行 銷, 活 絡 市 場, 紓 減 農 民 庫 存 壓 力 ( 三 ) 啟 動 九 五 收 購 措 施 直 接 成 本 計 算 : 最 近 五 年 剔 除 最 高 最 低 之 三 年 同 期 作 直 接 生 產 成 本 平 均 值 訂 定 監 控 價 格 基 準 : 依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直 接 成 本 再 加 一 點 二 元 收 購 流 程 : 由 本 會 農 糧 署 邀 集 主 要 產 地 縣 政 府 及 農 民 團 體 訂 定 收 購 作 業 流 程 ( 含 收 購 期 間 規 格 價 格 ) 輔 導 產 地 農 民 團 體 及 相 關 業 者 廠 商 等, 以 滾 動 購 貯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落 花 生 購 貯, 以 減 少 市 場 流 通 數 量 34

35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主 旨 : 統 一 捐 募 運 動 辦 法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以 院 臺 內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廢 止,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臺 灣 省 政 府 96 年 1 月 23 日 府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副 本 : 社 會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局 長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本 府 縣 長 室 副 縣 長 室 主 任 秘 書 室 機 要 秘 書 室 臺 南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二 級 機 關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新 大 同 社 會 營 造 中 心 參 議 室 秘 書 辦 公 室 新 聞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民 政 局 財 政 局 教 育 局 經 濟 發 展 局 工 務 局 農 業 局 地 政 局 觀 光 旅 遊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水 利 局 文 化 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城 設 字 第 號 附 件 : 臺 南 縣 獎 勵 民 間 提 供 閒 置 空 地 綠 美 化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乙 份 主 旨 : 函 頒 臺 南 縣 獎 勵 民 間 提 供 閒 置 空 地 綠 美 化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起 施 行, 請 查 照 副 本 :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臺 南 縣 獎 勵 民 間 提 供 閒 置 空 地 綠 美 化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一 為 提 昇 臺 南 縣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增 加 公 園 綠 地, 獎 勵 民 間 提 供 私 有 閒 置 空 地, 作 為 綠 美 化 之 環 境, 並 無 償 提 供 公 眾 社 區 使 用, 特 制 定 本 規 定 二 提 供 私 有 閒 置 空 地, 作 為 綠 美 化 之 環 境, 並 無 償 供 公 眾 社 區 使 用 者, 其 同 意 提 供 使 用 期 間 須 達 三 年 以 上 三 同 意 提 供 私 有 閒 置 空 地 者, 須 出 具 書 面 同 意 書 如 為 共 有 土 地, 需 共 有 人 全 體 出 具 ; 如 為 祭 祀 公 業, 應 由 管 理 人 出 具 35

36 四 依 本 規 定 綠 美 化 者, 須 於 當 年 地 價 稅 開 徵 半 年 前,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本 府 會 同 稅 捐 單 位 及 當 地 鄉 鎮 市 公 所 查 核 通 過 後, 准 予 減 免 地 價 稅 五 無 償 提 供 閒 置 空 地 綠 美 化 申 請 書, 詳 如 附 件 一 ; 無 償 提 供 綠 美 化 同 意 書, 詳 如 附 件 二 六 依 本 規 定 無 償 提 供 土 地 供 綠 美 化, 並 經 查 核 通 過 者, 得 由 本 府 頒 發 獎 狀,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36

37 37

38 38

39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城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營 建 署 函 影 本 1 份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1 份 主 旨 : 函 轉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修 正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第 15 點 第 2 項 及 公 告 範 本 六 ( 三 )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6 年 1 月 30 日 營 署 企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副 本 :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營 署 企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修 正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第 15 點 第 2 項 及 公 告 範 本 六 ( 三 )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本 署 92 年 12 月 11 日 營 署 企 字 第 號 函 訂 本 要 點, 依 據 94 年 1 月 2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修 正 之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第 28 條 及 內 政 部 94 年 7 月 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辦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修 正,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為 : ( 一 ) 第 15 點 第 2 項, 原 為 前 項 註 記 於 居 住 滿 二 年 且 清 償 全 部 貸 款 本 息 後, 予 以 塗 銷, 修 正 為 前 項 註 記 於 居 住 滿 一 年 且 清 償 全 部 貸 款 本 息 後, 予 以 塗 銷 ( 二 ) 附 件 八 貸 款 契 約 依 本 署 94 年 7 月 28 日 營 署 管 字 第 號 函 送 修 正 後 貸 款 契 約 內 容 辦 理 ( 三 ) 公 告 範 本 六 ( 三 ) 利 率 :( 依 據 當 年 度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優 惠 利 辦 理 修 正 為 利 率 : 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機 動 利 率 加 計 年 息 五 七 五 % 39

40 計 算, 目 前 為 年 息 % 二 檢 送 修 正 後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及 其 附 件 公 告 範 本 管 制 卡 各 乙 份 三 為 加 強 管 理 與 督 導, 請 對 各 申 貸 案 件, 確 實 依 照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並 建 立 管 制 卡, 隨 時 接 受 抽 查 及 督 導 四 96 年 度 國 民 住 宅 計 畫, 臺 灣 省 部 分 計 畫 辦 理 800 戶, 將 俟 中 央 國 宅 基 金 預 算 獲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另 行 文 通 知 辦 理 正 本 : 臺 灣 省 21 縣 ( 市 ) 政 府 副 本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本 署 主 任 秘 書 室 本 署 國 民 住 宅 組 土 地 組 財 務 組 管 理 組 秘 書 室 ( 法 制 課 ) 公 關 室 資 訊 室 ( 請 刊 登 網 路 ) 企 劃 組 ( 以 上 均 含 附 件 ) 署 長 李 武 雄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作 業 要 點 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為 辦 理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要 點 二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之 國 民 住 宅 係 指 由 政 府 貸 款, 人 民 自 備 土 地, 自 行 興 建 管 理 維 護 之 住 宅 其 貸 款 以 農 村 漁 村 鹽 區 廠 礦 區 及 偏 遠 地 區 興 建 之 農 民 漁 民 鹽 民 勞 工 住 宅 及 經 縣 ( 市 ) 國 民 住 宅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下 列 住 宅 為 限 : ( 一 ) 因 重 大 災 害 或 配 合 實 施 重 大 建 設 拆 遷 戶 需 重 建 之 住 宅 ( 二 ) 在 農 村 漁 村 鹽 區 廠 礦 區 及 偏 遠 地 區 原 有 老 舊 房 屋 須 拆 除 重 建 或 擬 新 建 之 住 宅 ( 三 ) 為 景 觀 及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須 重 建 或 新 建 之 住 宅 三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及 期 限 如 下 : ( 一 ) 公 告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公 告 地 點 : 縣 ( 市 ) 政 府 及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 三 ) 辦 理 方 式 : 採 依 序 或 抽 籤 方 式 ( 四 ) 受 理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一 個 月 四 申 請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者, 須 備 有 建 築 用 地,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年 滿 二 十 歲, 在 當 地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於 同 一 戶 或 有 配 偶 者 ( 三 )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之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或 原 有 房 屋 陳 舊, 全 部 擬 予 拆 除 重 建 者 ( 四 ) 家 庭 收 入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收 入 較 低 家 庭 標 準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限 制 : ( 一 ) 年 滿 四 十 歲 無 配 偶 者 40

41 ( 二 )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二 十 歲 或 已 滿 二 十 歲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無 謀 生 能 力 且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之 兄 弟 姊 妹 需 要 照 顧 者 因 特 殊 需 要, 當 地 國 民 住 宅 主 管 機 關 得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調 整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之 建 築 用 地 應 於 撥 付 第 一 期 貸 款 前, 辦 妥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 如 其 基 地 為 共 有 或 非 自 有,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基 地 為 共 有 者 : 應 檢 具 全 體 共 有 人 同 意 書 或 依 土 地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檢 具 共 有 人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並 須 能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二 ) 基 地 為 非 自 有 者 : 應 檢 具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出 具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並 於 撥 付 第 一 期 貸 款 前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但 基 地 係 非 農 地 而 為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或 已 成 年 之 直 系 親 屬 兄 弟 姊 妹 所 有, 並 負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之 債 務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者, 得 免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五 申 請 貸 款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請 書 一 份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 二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二 份 ( 三 ) 符 合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切 結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二 份 ( 四 )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各 二 份 ( 五 ) 土 地 為 共 有 或 非 自 有 者, 如 以 該 土 地 辦 理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時, 應 檢 送 經 公 證 法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土 地 使 用 暨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 或 土 地 使 用 暨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同 意 書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印 鑑 證 明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 各 二 份 ( 六 ) 無 自 用 住 宅 之 查 核 費 ( 依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所 定 標 準 收 取 ) 或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證 明 六 住 宅 面 積 : 每 戶 建 築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最 大 為 二 百 三 十 平 方 公 尺 選 用 政 府 規 定 之 標 準 圖 者, 應 選 用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超 過 二 百 五 十 二 平 方 公 尺 之 標 準 圖 七 貸 款 額 度 標 準 : 按 臺 灣 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額 度 標 準 核 貸 ( 如 附 件 五 ) 八 貸 款 期 限 利 率 及 償 還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貸 款 期 限 :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年 ( 二 ) 利 率 : 依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償 還 方 式 : 得 選 擇 自 撥 付 貸 款 之 次 月 起 按 月 均 等 償 還 或 依 下 列 規 定 償 還 : 自 撥 付 貸 款 之 次 月 起, 一 年 至 五 年 內 付 息 不 還 本 自 前 目 付 息 不 還 本 期 滿 之 次 月 起, 按 月 均 等 償 還 本 息 九 審 查 及 核 定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審 查 : 縣 ( 市 ) 政 府 收 到 申 請 案 件, 應 即 審 查 並 於 收 件 起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完 竣 如 書 件 不 全 或 填 寫 錯 誤 應 即 退 還 申 請 人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補 正, 逾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案 ( 二 ) 申 請 案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即 通 知 各 申 請 人 並 限 於 二 個 月 內 檢 送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 41

42 含 設 計 圖 ) 及 開 工 文 件 影 本 各 乙 份 報 請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建 築 樓 層 面 積 造 價 如 於 申 請 時 已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者 得 檢 附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 含 設 計 圖 ) 及 開 工 文 件 影 本 各 乙 份 併 同 申 請 文 件 一 次 辦 理 申 請 ( 三 )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第 六 點 或 第 七 點 規 定 者, 應 即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三 十 日 內 辦 妥 補 正, 逾 期 不 送 圖 審 查 或 未 辦 妥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案 ( 四 ) 已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案 ( 五 ) 申 請 案 經 審 查 不 合 規 定 者, 應 敘 明 原 因 逐 案 函 復 申 請 人 發 還 所 送 證 件 但 申 請 書 則 存 檔 不 予 發 還 前 項 申 請 人 所 送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設 計 圖 或 選 用 之 標 準 圖, 縣 ( 市 ) 政 府 應 予 存 檔 備 查, 必 要 時 於 撥 付 第 一 期 第 一 次 貸 款 前, 由 申 請 人 依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檢 附 該 基 地 地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圖 送 審 十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應 以 貸 款 申 請 人 之 名 義 為 起 造 人,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及 使 用 執 照 並 於 執 照 上 加 蓋 國 民 住 宅 字 樣 印 戳 十 一 簽 訂 貸 款 契 約 及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權 登 記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縣 ( 市 ) 政 府 於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 含 設 計 圖 ) 審 查 合 格 後, 即 將 核 定 名 冊 (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檢 附 第 五 點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書 件 各 一 份 ) 函 送 承 辦 貸 款 業 務 之 土 地 銀 行 經 辦 分 行 ( 以 下 簡 稱 經 辦 分 行 ), 並 即 通 知 申 請 人 簽 訂 貸 款 契 約 但 基 地 係 非 農 地, 而 為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或 已 成 年 之 直 系 親 屬 兄 弟 姊 妹 ( 以 下 簡 稱 擔 保 提 供 兼 連 帶 債 務 人 ) 提 供 者,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核 定 名 冊 中 列 明 其 姓 名, 並 通 知 其 與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經 辦 分 行 於 申 請 人 ( 含 擔 保 提 供 兼 連 帶 債 務 人 ) 簽 妥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契 約 後, 應 即 在 縣 ( 市 ) 政 府 原 送 名 冊 簽 約 日 期 欄 加 註 簽 約 日 期 後 函 送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申 請 人 ( 含 擔 保 提 供 兼 連 帶 債 務 人 ) 於 接 到 前 述 貸 款 簽 約 通 知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親 自 持 身 分 證 印 章 前 往 經 辦 分 行 辦 理 貸 款 簽 約 及 應 於 該 分 行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以 供 撥 付 貸 款 之 需 等 有 關 手 續, 經 辦 分 行 應 詳 實 查 證 貸 款 人 身 分 與 確 實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 三 ) 申 請 人 ( 含 擔 保 提 供 兼 連 帶 債 務 人 ) 於 第 二 款 規 定 期 間 仍 未 辦 妥 簽 約 手 續 者, 經 辦 分 行 應 即 將 縣 ( 市 ) 政 府 原 送 核 定 名 冊 退 還 縣 ( 市 ) 政 府, 以 憑 廢 止 其 申 請 案 ( 四 ) 辦 妥 簽 約 後, 縣 ( 市 ) 政 府 應 即 依 據 經 辦 分 行 函 送 之 簽 約 名 冊 囑 託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並 請 地 政 機 關 辦 妥 後 復 知, 免 發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 五 ) 辦 妥 簽 約 之 案 件, 縣 ( 市 ) 政 府 應 列 卡 管 理, 並 隨 時 派 員 督 導 十 二 申 請 貸 款 自 建 之 國 民 住 宅, 其 因 貸 款 所 生 之 債 權, 自 簽 訂 契 約 之 日 起, 貸 款 機 關 對 該 住 宅 及 其 基 地, 享 有 第 一 順 位 之 法 定 抵 押 權, 優 先 受 償 十 三 開 工 及 興 建 期 限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申 請 案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限 於 二 個 月 內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開 工 興 建, 並 檢 送 建 管 單 位 核 定 開 工 文 件 影 本 報 請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未 經 核 准 延 期 而 不 如 期 開 工, 或 擅 自 變 更 設 計 後 其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符 第 六 點 規 定, 或 違 反 其 他 審 定 條 件 者, 廢 止 其 42

43 申 請 案 ( 二 ) 住 宅 興 建 期 限 依 建 築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未 經 核 准 逾 期 不 完 工 者, 廢 止 其 申 請 案 並 於 通 知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還 已 領 貸 款 本 息 前 項 第 一 款 申 請 案 於 送 審 前 已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開 工 興 建 且 未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者, 如 申 請 人 係 原 起 造 人 且 其 申 請 案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者, 准 予 申 貸 十 四 申 請 人 於 取 得 基 地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並 辦 妥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及 按 圖 施 工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報 請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查 驗 屬 實 後, 縣 ( 市 ) 政 府 將 撥 付 貸 款 通 知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七 ) 函 送 經 辦 分 行,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具 辦 妥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登 記 簿 謄 本 有 效 日 期 以 核 發 日 起 三 日 內 有 效 ) 前 往 辦 理 領 取 貸 款 手 續 經 辦 分 行 審 核 無 誤 後, 應 即 將 款 項 撥 入 申 請 人 之 存 款 帳 戶 內, 不 得 支 付 現 金 ( 一 ) 第 一 期 依 興 建 進 度 撥 付 百 分 之 七 十 : 平 房 以 砌 磚 牆 到 頂, 二 三 層 住 宅 以 施 工 至 一 層 外 牆 及 二 層 樓 板 配 筋, 四 層 以 上 住 宅 以 施 工 至 二 層 外 牆 及 三 層 樓 板 配 筋, 撥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於 住 宅 完 工 後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後, 再 撥 付 百 分 之 四 十 ( 二 ) 第 二 期 撥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 住 宅 全 部 完 工 後 辦 妥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建 物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囑 託 登 記 基 地 法 定 抵 押 權 內 容 變 更 登 記 及 火 災 保 險 ( 含 地 震 險 ) 後, 撥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後 四 個 月 內 辦 妥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並 報 請 當 地 縣 ( 市 ) 政 府 列 冊 囑 託 該 管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第 一 順 位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及 其 基 地 之 法 定 抵 押 權 內 容 變 更 登 記, 所 須 登 記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逾 期 未 辦 妥 者, 廢 止 其 申 請 案, 撤 銷 貸 款 權 利, 應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返 還 已 撥 付 之 貸 款 予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第 二 項 法 定 抵 押 權 登 記 於 全 部 清 償 貸 款 由 縣 ( 市 ) 政 府 囑 託 該 管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及 基 地 法 定 抵 押 權 塗 銷 登 記, 或 經 辦 分 行 將 債 務 清 償 證 明 書 核 發 予 所 有 權 人 ( 同 時 應 副 知 縣 ( 市 ) 政 府 ) 逕 至 地 政 機 關 申 辦 法 定 抵 押 權 塗 銷 登 記 十 五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改 良 物 登 記 簿,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加 以 註 記 : ( 一 ) 土 地 部 分 : 應 於 撥 付 第 一 期 貸 款 前, 囑 託 地 政 機 關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標 示 部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欄 內 加 註 國 民 住 宅 用 地 字 樣 ( 二 ) 建 築 改 良 物 部 分 : 應 於 核 撥 第 二 期 貸 款 前, 囑 託 地 政 機 關 於 建 築 改 良 物 登 記 簿 標 示 部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欄 內 加 註 國 民 住 宅 字 樣 前 項 註 記 於 居 住 滿 一 年 且 清 償 全 部 貸 款 本 息 後, 予 以 塗 銷 十 六 申 請 人 應 於 完 成 建 物 登 記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住 宅 辦 妥 投 保 與 貸 款 金 額 相 同 之 火 災 保 險 ( 含 地 震 險 ) 至 貸 款 本 息 全 部 清 償 時 為 止, 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為 受 益 人,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投 保 火 險 ( 含 地 震 險 ) 相 關 事 項 依 附 具 承 諾 書 辦 理 十 七 經 辦 分 行 於 撥 付 貸 款 時, 將 貸 款 放 出 日 報 分 送 縣 ( 市 )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各 一 份 十 八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國 民 住 宅 所 需 業 務 推 動 費 用 由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按 核 定 年 度 配 額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其 撥 付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43

44 44

45 45

46 46

47 47

48 48

49 49

50 50

51 51

52 52

53 53

54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60 60

61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行 事 字 第 號 附 件 : 工 程 會 來 函 乙 份 主 旨 : 為 避 免 各 機 關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請 依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 轄 ) 機 關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6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查 部 分 機 關 採 購 電 腦 軟 體 時, 未 洽 詢 上 級 機 關 或 本 機 關 之 電 腦 軟 體 數 量 及 其 授 權 情 形, 致 有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授 權, 增 加 政 府 預 算 負 擔 之 情 形 三 請 各 機 關 爾 後 於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上 開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已 採 購 之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項 目 及 數 量 等 資 料,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以 避 免 發 生 重 複 採 購 情 形 副 本 : 行 政 管 理 室 事 務 課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給 字 第 號 附 件 :tif 檔 1 份 主 旨 : 有 關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負 責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其 因 非 實 際 辦 理 公 庫 公 款 集 中 支 付 業 務, 不 合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6 年 1 月 26 日 局 給 字 第 號 函 副 本 辦 理, 並 檢 附 原 函 影 本 乙 份 副 本 : 本 府 財 政 局 本 府 主 計 室 本 府 人 事 室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61

62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受 文 者 : 臺 南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局 給 字 第 號 主 旨 : 所 詢 貴 會 負 責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得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一 案,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貴 會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東 鄉 代 字 第 號 函 二 查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適 用 對 象 規 定 略 以 : 2.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各 集 中 支 付 處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 科 ) 負 責 庫 款 支 付 業 務 專 員 及 庫 款 支 付 科 課 ( 股 ) 負 責 庫 款 支 付 業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揆 其 意 旨, 係 鑑 於 統 籌 調 節 運 用 各 公 庫 公 款, 發 揮 支 援 相 關 公 共 政 策 之 建 設 功 能, 並 強 化 預 算 控 制, 明 確 劃 分 用 錢 及 管 錢 機 關 之 權 責, 避 免 挪 墊 流 用 之 重 要 性 及 負 責 是 項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業 務 人 員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與 專 業 性, 爰 同 意 渠 等 人 員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至 各 機 關 從 事 一 般 出 納 行 政 工 作 之 人 員, 則 仍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一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另 查 本 局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局 給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略 以, 縣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庫 款 支 付 課 之 人 員, 如 係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非 負 責 庫 款 支 付 業 務 者, 不 合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是 以, 本 案 貴 會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其 因 非 實 際 辦 理 公 庫 公 款 集 中 支 付 業 務, 不 合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二 ) 支 給 專 業 加 給 正 本 : 臺 南 縣 東 山 鄉 民 代 表 會 副 本 : 臺 南 縣 政 府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城 都 字 第 A 號 主 旨 : 撤 銷 佳 里 鎮 北 文 段 297 地 號 411 地 號 土 地 為 臺 南 縣 95 年 度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案 之 標 的 62

63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第 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地 點 : 本 府 公 告 欄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告 欄 二 公 告 內 容 : 本 府 前 95 年 9 月 18 日 府 城 都 字 第 A 號 公 告 將 佳 里 鎮 北 文 段 297 地 號 411 地 號 土 地 列 為 95 年 度 交 換 標 的, 依 法 予 以 撤 銷 縣 長 蘇 煥 智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商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撤 銷 中 營 資 訊 社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依 據 : 依 據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29 條 30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 中 營 資 訊 社 ( 統 一 編 號 : )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潘 炳 宏 三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10,000 元 四 營 業 項 目 :J 資 訊 休 閒 業 五 營 利 事 業 所 在 地 : 臺 南 縣 下 營 鄉 開 化 村 中 營 337 之 1 號 1 樓 六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字 號 :94 商 字 第 號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縣 納 貝 斯 克 可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南 分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立 案 證 書 作 廢 依 據 : 工 會 法 第 40 條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9 年 2 月 24 日 勞 工 1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63

64 一 本 縣 納 貝 斯 克 可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南 分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因 成 立 基 本 要 件 已 不 存 在, 經 本 府 於 95 年 12 月 26 日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解 散, 並 函 示 應 將 立 案 證 書 解 繳 本 府 作 廢, 但 逾 期 仍 未 辦 理, 爰 依 規 定 公 告 作 廢 二 工 會 剩 餘 財 產 即 應 依 工 會 法 第 四 十 五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速 行 辦 理 清 算 及 歸 屬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縣 宏 和 精 密 紡 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學 甲 廠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立 案 證 書 及 工 會 圖 記 作 廢 依 據 : 工 會 法 第 40 條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9 年 2 月 24 日 勞 工 1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縣 宏 和 精 密 紡 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學 甲 廠 產 業 工 會 因 成 立 基 本 要 件 已 不 存 在, 經 本 府 於 96 年 1 月 2 日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解 散, 並 函 示 應 將 立 案 證 書 及 工 會 圖 記 截 角 印 模 解 繳 本 府 作 廢, 但 逾 期 仍 未 辦 理, 爰 依 規 定 公 告 作 廢 二 工 會 剩 餘 財 產 即 應 依 工 會 法 第 四 十 五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速 行 辦 理 清 算 及 歸 屬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縣 東 成 地 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工 會 圖 記 作 廢 依 據 : 工 會 法 第 40 條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9 年 2 月 24 日 勞 工 1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64

65 一 本 縣 東 成 地 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因 成 立 基 本 要 件 已 不 成 立, 經 本 府 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府 勞 關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解 散, 並 函 示 應 將 工 會 圖 記 截 角 印 模 解 繳 本 府 作 廢, 但 逾 期 仍 未 辦 理, 爰 依 規 定 公 告 作 廢 二 工 會 剩 餘 財 產 即 應 依 工 會 法 第 四 十 五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速 行 辦 理 清 算 及 歸 屬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 室 ) 長 主 任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商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撤 銷 大 賞 電 子 遊 戲 場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營 業 級 別 證 依 據 : 依 據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29 條 第 30 條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 大 賞 電 子 遊 戲 場 ( 統 一 編 號 : )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潘 炳 宏 三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10,000 元 四 營 業 項 目 :J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 限 制 級 ) 五 營 利 事 業 所 在 地 : 臺 南 縣 下 營 鄉 開 化 村 中 營 337 之 2 號 1 樓 六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字 號 : 九 三 商 字 第 號 七 電 子 遊 戲 場 營 業 級 別 證 : 編 號 750 縣 長 蘇 煥 智 出 國 副 縣 長 顏 純 左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工 字 第 號 65

66 附 件 :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業 支 援 工 業 區 ( 樹 谷 園 區 ) 土 地 出 售 手 冊 主 旨 :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業 支 援 工 業 區 ( 樹 谷 園 區 ) 土 地 第 4 次 公 告 出 售 依 據 : 一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工 業 區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租 售 辦 法 三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業 支 援 工 業 區 土 地 出 售 要 點 公 告 事 項 : 一 出 售 土 地 標 示 : ( 一 ) 暫 編 工 1-2 工 1-3 工 3-1 工 4-2 工 4-4 工 4-5 工 6-2 工 7-2 工 8-1 工 9-1 工 9-2, 為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 二 ) 暫 編 相 1-3 為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二 申 購 土 地 圖 冊 陳 列 及 備 索 地 點 : ( 一 ) 臺 南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工 業 課 ( 地 址 : 臺 南 縣 新 營 市 民 治 路 36 號 電 話 (06) (06) ) ( 二 ) 臺 南 縣 政 府 工 業 區 開 發 專 案 辦 公 室 ( 地 址 : 臺 南 縣 新 營 市 民 治 路 36 號 電 話 (06) ) ( 三 ) 臺 南 縣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 地 址 : 臺 南 縣 新 營 市 民 治 路 36 號 電 話 (06) ) ( 四 ) 臺 南 縣 政 府 南 區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臺 南 縣 歸 仁 鄉 信 義 南 路 78 號 電 話 (06) ) 三 出 售 對 象 及 使 用 限 制 : ( 一 ) 申 請 人 以 合 於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8 條 規 定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政 府 依 法 設 立 之 事 業 機 構 為 限 ( 二 ) 申 請 人 承 購 土 地 擬 從 事 業 務, 應 符 合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59 條 第 61 條 及 第 62 條 之 規 定 ( 三 ) 申 請 人 自 申 請 承 購 本 工 業 區 土 地 之 日 起, 在 未 完 成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前, 除 依 法 更 名 或 變 更 為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之 從 屬 公 司 外, 不 得 變 更 申 請 人 名 義 四 土 地 售 價 : ( 一 ) 申 請 人 承 購 本 工 業 區 土 地 應 繳 價 款 包 含 土 地 售 價 及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土 地 售 價 : 由 臺 南 縣 政 府 依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54 條 規 定 審 定, 至 96 年 6 月 30 日 前 之 售 價 審 定 如 下 :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每 平 方 公 尺 售 價 為 9,925 元 10,823 元 ( 每 坪 售 價 約 為 32,810 元 35,780 元 )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每 平 方 公 尺 售 價 為 11,796 元 ( 每 坪 售 價 約 為 39,000 元 ) 各 坵 塊 審 定 價 格 詳 如 附 件 66

67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 按 土 地 售 價 ( 含 開 發 成 本 利 息 ) 之 百 分 之 一 ( 二 ) 自 審 定 土 地 開 發 成 本 結 算 基 準 日 之 次 日 起 加 計 開 發 成 本 利 息 調 整, 本 次 工 業 區 土 地 開 發 成 本 利 息 結 算 日 為 96 年 6 月 30 日, 自 96 年 7 月 1 日 起 土 地 售 價 加 計 成 本 利 息 重 新 檢 討 調 整 五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地 點 程 序 及 應 備 文 件 : ( 一 ) 申 請 人 自 即 日 起 至 96 年 6 月 30 日 於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可 分 別 向 公 告 事 項 二 之 地 點, 領 取 申 請 書 表 及 圖 冊 ( 二 ) 申 請 人 應 備 文 件 內 容 及 份 數, 請 參 閱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業 支 援 工 業 區 土 地 出 售 要 點 之 規 定 ( 三 ) 受 理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95 年 6 月 30 日 止,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例 假 日 除 外,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休 息 ), 在 臺 南 縣 工 業 區 開 發 專 案 辦 公 室 受 理 申 請 通 訊 申 請 或 文 件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申 請 案 件 由 臺 南 縣 工 業 區 開 發 專 案 辦 公 室 收 件 初 審 後, 轉 送 臺 南 縣 工 業 區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租 售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租 售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每 兩 星 期 舉 行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臨 時 會 議 申 請 之 位 置 面 積 以 審 查 核 定 結 果 為 準 如 有 申 請 位 置 相 同 時, 租 售 審 查 小 組 將 依 申 請 計 畫 書 件 審 查 議 決 之 ( 五 ) 申 請 人 經 核 准 承 購 後, 應 依 臺 南 縣 政 府 繳 款 通 知 指 定 期 限, 向 指 定 行 庫 繳 納 地 價 款 及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 六 ) 申 請 案 件 經 審 查 應 予 補 正 者, 申 請 人 應 自 臺 南 縣 政 府 通 知 補 正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補 正,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視 為 放 棄 申 請, 補 正 案 件 經 審 查 決 議 再 補 正 而 仍 未 通 過 審 查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所 繳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六 其 他 : ( 一 ) 申 請 承 購 土 地 所 需 各 項 證 照 如 需 變 更 或 申 請 者, 申 請 人 應 於 送 件 前 先 行 備 妥, 不 得 要 求 日 後 補 件 ( 二 ) 本 公 告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公 告 所 依 法 規 事 項 辦 理 ( 三 ) 凡 對 上 開 公 告 事 項 有 疑 問 者, 請 向 臺 南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工 業 課 或 臺 南 縣 政 府 工 業 區 開 發 專 案 辦 公 室 ( 電 話 :(06) ) 洽 詢 縣 長 蘇 煥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局 長 決 行 67

68 68

69 69

70 70

71 71

72 72

73 73

74 74

75 75

76 76

77 77

78 78

79 79

80 80

81 81

82 82

83 83

84 84

85 85

86 86

87 87

88 88

89 89

90 90

91 91

92 92

93 93

94 94

95 95

96 96

97 97

98 98

99 99

100 100

101 101

102 102

103 103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09

110 110

111 111

112 112

113 113

114 114

115 115

116 116

117 117

118 118

119 119

120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示 送 達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報 96 年 第 5 期 公 示 送 達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商 字 第 號 主 旨 : 台 端 原 於 永 康 市 中 山 南 路 902 巷 21 之 2 號 開 設 鼎 新 企 業 社, 惟 據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表 示, 上 開 商 號 已 無 在 前 述 地 址 營 業, 本 府 爰 於 96 年 1 月 23 日 以 府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請 台 端 文 到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上 開 商 號 變 更 或 註 銷 登 記, 惟 該 函 因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以 公 示 送 達 說 明 : 一 依 據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南 區 國 稅 局 新 化 稽 徵 所 95 年 12 月 28 日 南 區 國 稅 新 化 三 字 第 號 函 暨 屋 主 李 建 昇 證 明 書 辦 理 二 本 府 96 年 1 月 23 日 府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係 以 雙 掛 號 寄 達, 上 開 函 前 經 按 址 交 郵 送 達, 郵 局 以 遷 移 不 明 之 郵 件 退 還, 該 函 暫 存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商 業 課, 請 台 端 於 本 府 公 示 送 達 刊 登 縣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20 日 內 領 取, 並 提 出 上 開 商 業 變 更 或 註 銷 登 記, 否 則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之 規 定 撤 銷 其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及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正 本 : 李 丁 來 君 副 本 : 本 府 行 政 管 理 室 ( 刊 登 縣 府 公 報 ) 經 濟 發 展 局 縣 長 蘇 煥 智 拒 絕 賄 賂 心 安 樂, 依 法 行 事 好 快 樂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主 管 課 長 決 行 臺 南 縣 政 府 廉 政 服 務 電 話 :(06) 傳 真 :(06) ar220995@ms15.hinet.net 120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化學生物系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化學生物系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化 學 生 物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14:00 地 點 : 林 森 校 區 科 學 館 三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張 雯 惠 主 任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記 錄 : 鄭 如 珊 壹 上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須 知 壹 目 的 : 一 提 昇 臨 床 護 理 專 業 品 質 二 招 募 優 秀 人 才, 提 高 工 作 士 氣 貳 依 據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大 學 護 理 系 長 照 學 程 護 理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More information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目 錄 慢 生 活. 健 康. 幸 福... 3 序... 4 你 我 身 邊 的 肝 病 10 肝 病 預 警 訊 號... 12 肝 病 基 本 常 識... 14 典 型 症 狀... 16 易 損 害 肝 臟 的 因 素... 19 肝 病 產 生 的 外 因 與 內 因... 21 肝 病 的 中 醫 辨 證 治 療... 25 正 虛 邪 留 型... 25 濕 熱 中 阻 型...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More information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B3BBAFD1A7D4BA32303134C4EAB1CFD2B5C9FABECDD2B5D6CAC1BF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B3BBAFD1A7D4BA32303134C4EAB1CFD2B5C9FABECDD2B5D6CAC1BFB1A8B8E62E646F63> 唯 唯 唯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唯 唯 唯 唯 2014 年 12 月 目 录 1 引 言 2 1 2014 届 业 生 本 情 况 3 1.1 业 生 总 体 情 况.. 3 1.2 业 生 生 源 地 情 况.. 3 1.3 业 生 学 科 业 情 况.. 4 1.4 业 生 性 结 构.. 5 2 2014 届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5 2.1 总 就 业 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清 華 盃 全 國 高 中 化 學 能 力 競 賽 Q&A 一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Q1: 我 好 擔 心 報 名 額 滿, 活 動 到 底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報 名? A: 往 年 化 學 競 賽 報 名 約 在 8/30~9/18 之 間, 主 辦 單 位 會 盡 量 選 在 開 學 那 週 開 放 報 名, 依 照 過 往 經 驗 ( 大 概 十 天 便 會 額 滿 ), 去 年 (101

More information

92_國教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92_國教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2003/7/21 / 1 / 2 / 4 / 14 / 17 /18 / 19 / 23 / 25 0 2003/7/21 1 2003/7/21 2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1 2 3 4 5 6 1 2003/7/21 3 2003/7/21 4 2003/7/21 5 2003/7/21 6 2003/7/21 ( ) 34343 ( ) 0 2002/3/27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为 了 让 您 的 首 饰 亮 洁 如 新 无 论 是 自 己 因 为 中 意 而 去 购 买 的 首 饰, 还 是 从 很 重 要 的 人 那 里 收 到 的 首 饰, 为 了 您 所 珍 爱 的 首 饰 能 够 亮 洁 如 新, 我 们 制 作 了 这 本 保 养 手 册 懂 得 珍 爱, 是 一 件 非 常 了 不 起 的 事 情 对 一 件 事 物 永 远 保 有 当 初 的 爱 恋, 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大 事 記 99 年 1 月 大 事 記 990105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建 置 中 小 學 優 質 化 均 等 數 位 教 育 環 境 計 畫, 本 校 獲 補 助 2 項 專 案 : 高 中 職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及 建 置 班 級 e 化 教 學 設 備 專 案 654 萬 元 建 置 高 中 職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師 學 習 中 心

More information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09 年 内 完 成 ; 对 2007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开 户 的 存 量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11 年 内 全 部 完 成 六 对 于 缺 失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职 业 等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09 年 内 完 成 ; 对 2007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开 户 的 存 量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11 年 内 全 部 完 成 六 对 于 缺 失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职 业 等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公 司 反 洗 钱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的 通 知 中 证 协 发 [2009]110 号 各 证 券 公 司 : 为 指 导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反 洗 钱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增 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金 融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313031A67EABD7B0AAC2BEBEC7A5CDC075A87DAED1C479BE5CC5AAA4DFB16FBC67A740C476C1C9A6A8AA47B3F8A769313232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313031A67EABD7B0AAC2BEBEC7A5CDC075A87DAED1C479BE5CC5AAA4DFB16FBC67A740C476C1C9A6A8AA47B3F8A769313232312E646F6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 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7 三 傳 記 新 詩... 23 四 漫 畫 綜 合... 27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 32 肆 參 加 件 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CCD.Doc No.4.CH.J0900878.doc

Microsoft Word - DCCD.Doc No.4.CH.J0900878.doc DCCD Doc No.4 7/11/08 国 际 航 空 法 会 议 (2009 年 4 月 20 日 至 5 月 2 日, 蒙 特 利 尔 ) 关 于 航 空 器 对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赔 偿 的 公 约 草 案 第 一 章 原 则 第 一 条 定 义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a) 非 法 干 扰 行 为 是 指 1970 年 12 月 16 日 在 海 牙 签 订 的 关

More information

H1428

H1428 第 1 章 陽 光 穿 透 薄 紗 窗 簾, 迤 邐 灑 落 在 床 上 兩 副 相 偎 的 赤 裸 胴 體 上 一 雙 長 睫 搧 了 搧, 略 略 張 開 眼 皮, 露 出 一 對 黑 盈 盈 的 美 眸 從 落 地 窗 穿 透 進 來 的 璀 璨 艷 陽 令 女 子 微 瞇 起 眼, 突 地 發 現 眼 前 有 個 障 礙 物, 不 禁 怔 愣 了 下, 待 意 識 到 障 礙 物 是 什 麼

More information

層負責明細表

層負責明細表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A 一 認 識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1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有 什 麼 好 處? A1: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而 言, 利 用 櫃 買 中 心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More information

92_學前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92_學前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2003/7/21 / 1 / 2 / 3 / 12 / 14 / 15 / 16 / 18 0 2003/7/21 1 2003/7/21 2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1 2003/7/21 3 2003/7/21 4 2003/7/21 5 2003/7/21 6 2003/7/21 ( ) 34343 ( ) 0 2002/3/27 ( ) 1 8 2002/3/2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CCD3FDB2BFB5C8B2BFC3C5B9D8D3DABDA8C9E8B9FABCD2BCB6B9A4B3CCCAB5BCF9BDCCD3FDD6D0D0C4B5C4CDA8D6A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CCD3FDB2BFB5C8B2BFC3C5B9D8D3DABDA8C9E8B9FABCD2BCB6B9A4B3CCCAB5BCF9BDCCD3FDD6D0D0C4B5C4CDA8D6AA>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建 设 国 家 级 工 程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的 通 知 教 高 [2012]8 号 有 关 单 位,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提 出 的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等 战 略 部 署,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More information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企 劃 科 ( 人 事 處 ) 重 要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事 項 壹 組 織 編 制 為 利 本 市 17 班 以 下 國 小 幹 事 專 責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免 兼 人 事 及 會 計 職 務, 並 提 升 學 校 人 事 會 計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爰 本 市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目 前 設 置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之 國 小, 均

More information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壹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辦 法 一 般 規 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990225... 3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1010622...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10912... 8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More information

0502-F.TIF 圆园园缘 圆 目 卷首语 一 笙崛起振兴的宏伟目标呼唤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 陈震宁 员 纪念抗战胜利 远园 周 主 办院 中共连云港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连云港市地方志办公室 连云港市历史文化研究会 2 录 总 猿愿 编委会主任 丁心昂 编 徐惟学 委 董 忠 陆瑞萍 彭 云 侍述

0502-F.TIF 圆园园缘 圆 目 卷首语 一 笙崛起振兴的宏伟目标呼唤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 陈震宁 员 纪念抗战胜利 远园 周 主 办院 中共连云港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连云港市地方志办公室 连云港市历史文化研究会 2 录 总 猿愿 编委会主任 丁心昂 编 徐惟学 委 董 忠 陆瑞萍 彭 云 侍述 崛 起 振 兴 大 业 需 要 奋 发 进 取 尧 昂 扬 坚 定 的 干 部 遥 我 们 一 定 要 看 到 袁 当 今 的 连 云 港 政 通 人 和 袁 人 心 思 进 袁 机 遇 叠 加 袁 蓄 势 待 发 袁 正 是 干 事 创 业 的 大 好 时 光 遥 令 人 高 兴 的 是 袁 我 市 干 部 队 伍 中 的 多 数 同 志 充 分 认 识 到 这 一 点 袁 他 们 本 着 强 烈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hapter 3 034 035 036 038 040 042 044 4 c o l u m n 3 chapter 4 046 047 048 052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良 師 興 國, 教 師 是 神 聖 且 責 任 重 大 的 志 業 首 先, 歡 迎 大 家 有 志 進 入 教 師 之 林 要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必 須 經 歷 五 個 階 段, 即 過 五 關 : 資 格 課 程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資 格 即 考 上 學 程 生, 取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 課 程 即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和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修 訂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Q&A 97.01.27 定 稿 一 關 於 數 學 課 程 綱 要 之 修 訂 理 念 Q1: 本 次 數 學 科 綱 要 修 訂 之 理 念 為 何? A1: 本 次 高 中 數 學 課 綱 之 修 訂 理 念, 包 括 揭 櫫 數 學 為 基 礎 學 科 的 重 要 性, 釐 清 高 中 數 學 核 心 內 容 的 定 位, 以 及 提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TOP10 0 18 18 1993 1 2005 2006 2011 365 100 1 BT1008 2 365 BT1009 365 BT1010 365 365 BT1013 BT1014 215 999 BT4008 3 BT1001 200 BT1002 4 BT2002 60 5 BT1006 63 BT1011 51 6 BT2001 33 142 Q&A BT5001 24024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系统概述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More information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上 篇 一 前 言 品 保 協 會 小 檔 案................. 1 品 保 協 會 之 宗 旨 與 任 務 是 什 麼...... 1 品 保 協 會 Q&A 排 行 前 五 大......... 2 二 行 前 篇 如 何 選 擇 可 靠 的 旅 行 社........... 3 交 易 安 全 須 知 繳 費 時 該 注 意 什 麼.. 4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B2C431BEC7B4C1B2C432A6B8A6E6AC46B77CC4B3ACF6BFFD3130332E31302E303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B2C431BEC7B4C1B2C432A6B8A6E6AC46B77CC4B3ACF6BFFD3130332E31302E30392E646F63>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壹 主 席 致 詞 --------------------------------------- 第 頁 貳 會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556B752A4DFAEC8A6E6BBA1A9FAB77CB8EAAEC6A5FE3131313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556B752A4DFAEC8A6E6BBA1A9FAB77CB8EAAEC6A5FE313131322E646F63> 2015 冬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資 訊 各 位 夥 伴 大 家 好, 感 謝 您 前 來 參 加 我 們 今 天 所 舉 辦 的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以 下 為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為 協 助 您 了 解 所 有 活 動 流 程, 請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 : 00 ~ 13 : 20 說 明 會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资 委 产 权 [2006]27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资 委, 各 中 央 企 业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资 委 令 第 12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的 施 行,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9F6B867A452A8F6BB50A565C25F2DBE47BC79AA5A2DBCC6A6ECB1D0A7F7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9F6B867A452A8F6BB50A565C25F2DBE47BC79AA5A2DBCC6A6ECB1D0A7F7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易 經 與 人 生 Life for I Ching 易 理 乾 坤 中 消 長 之 道 - 卜 卦 與 占 斷 鄭 慶 武 講 授 明 志 科 大 環 安 衛 系 1 講 授 綱 要 易 經 - 序 論 概 述 易 的 結 構 八 卦, 六 十 四 卦, 先 天 卦, 後 天 卦, 五 行 應 用, 乾 坤 兩 卦 分 宮 卦 象 次 序 的 變 化 易 經 占 斷 常 用 的 術 語 占 筮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衍生營造業處罰說明1031106-1.ppt-2

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衍生營造業處罰說明1031106-1.ppt-2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講 習 課 程 表 上 課 日 期 \ 星 期 上 課 時 間 課 目 名 稱 任 課 講 座 時 數 0840 0900 報 到 103/11/6/( 四 ) 0900 1000 1000 1200 1330 1630 政 府 採 購 處 罰 機 制 衍 生 營 造 業 及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第 一 節 班 級 活 動 理 念 與 實 例 國 立 台 中 文 華 高 中 李 健 維 (960904) 壹 理 念 身 為 綜 合 活 動 科 五 大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會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之 首, 班 級 活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實 施 策 略 之 多 樣 化 自 不 言 而 喻 依 據 普 通

More information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苦 得 樂 這 是 全 民 的 慈 善 醫 院, 不 是 正 德 佛 堂 的 醫 院 大 眾 發 心

More information

2009 61 2009 6 2009-2011 2009 12 2009-2011 2009 35 59 1.2009-2011 1000 120 2009 200 40 2010 2011 400 40 2. 2010 90% 3. 2010 2009 30% 4. 31 221 30 78 113 2009 20% 2010 2011 40% 200 2000 1. 1.1 / 1.2 / VIA/VILI

More information

表 1: 思 政 课 三 三 制 考 核 体 系 构 成 表 具 体 内 容 结 构 组 成 理 论 考 查 1 成 绩 实 践 活 动 2 成 绩 思 想 表 现 3 成 绩 分 值 构 成 各 占 总 成 绩 约 30%( 根 据 实 际 微 调 ) 考 核 方 法 笔 试 ( 开 闭 卷 )

表 1: 思 政 课 三 三 制 考 核 体 系 构 成 表 具 体 内 容 结 构 组 成 理 论 考 查 1 成 绩 实 践 活 动 2 成 绩 思 想 表 现 3 成 绩 分 值 构 成 各 占 总 成 绩 约 30%( 根 据 实 际 微 调 ) 考 核 方 法 笔 试 ( 开 闭 卷 ) 高 校 思 政 课 三 三 制 考 核 体 系 的 创 新 研 究 余 展 洪 ( 南 华 工 商 学 院, 思 政 部, 广 东 广 州 510507) 摘 要 : 三 三 制 考 核 体 系 的 建 构, 是 对 当 前 我 国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考 核 成 绩 难 以 客 观 反 映 学 生 政 治 思 想 实 际 等 难 题 的 教 改 突 破 体 系 在 内 容 上 主

More information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More information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 史 與 組 織 管 理 第 三 組 授 課 教 師 : 邱 文 志 博 士 組 長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8 何 巧 莉 組 員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5 洪 永 朋 四 英 三 甲 39651019 林 瑩 四 英 三 甲 39651023 呂 洛 頡 四 英 三 甲 39651032 張 詠 茹 四 英 三 甲 39651036 林 書 辰 目 錄 第 壹 章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71005 1 (V504) E-mail rusen@stust.edu.tw WEB http://rusen.stust.edu.tw TEL +886-6-2435163 FAX +886-6-2435165 2 0 1 6 0 4 2 5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Q1: A: http://rusen.stust.edu.tw/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HOT 1 285 249 90 90-285 a` H º Z.indd 3 2008/2/21 W 10:06:19 2 m 285 a` H º Z.indd 4 2008/2/21 W 10:06:48 3 285 a` H º Z.indd 7 2008/2/21 W 10:08:01 4 285 a` H º Z.indd 8 2008/2/21 W 10:08:27 5 285 a`

More information

養 學 生 美 好 的 品 德 與 情 操 十 積 極 推 動 書 香 家 庭, 鼓 勵 家 長 與 孩 子 共 讀, 以 身 作 則, 養 成 親 子 討 論 分 享 的 習 慣, 凝 聚 親 子 的 情 感, 進 而 建 構 書 香 社 區 因 為 有 這 樣 美 麗 的 教 學 願 景, 讓

養 學 生 美 好 的 品 德 與 情 操 十 積 極 推 動 書 香 家 庭, 鼓 勵 家 長 與 孩 子 共 讀, 以 身 作 則, 養 成 親 子 討 論 分 享 的 習 慣, 凝 聚 親 子 的 情 感, 進 而 建 構 書 香 社 區 因 為 有 這 樣 美 麗 的 教 學 願 景, 讓 閱 讀 心 希 望 書 香 滿 和 平 壹 緣 起 落 地 窗 前 的 女 孩 憶 兒 時, 父 母 親 很 忙, 忙 著 經 營 園 藝, 忙 著 幫 人 設 計 庭 園 造 景, 看 書 成 了 我 最 主 要 的 休 閒 活 動 長 長 的 落 地 窗 前, 明 亮 的 陽 光 暖 暖 的 照 著, 坐 在 父 親 的 搖 椅 上 盡 情 的 看 書, 那 美 麗 的 畫 面 從 此 成 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3233B27BA54EB0EAA5C1B142C2A7A55FB0CFAE79BDCD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3233B27BA54EB0EAA5C1B142C2A7A55FB0CFAE79BDCD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78> 現 代 國 民 婚 禮 ( 初 稿 ) 北 區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8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參 主 持 人 / 協 同 主 持 人 : 黃 麗 馨 司 長 / 曾 昭 旭 教 授 徐 福 全 教 授 黃 馨 慧 副

More information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外, 對 於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兒 童 目 睹 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9DBA5CDC2B2A4B62DA871B1D3BBA16F6B2E646F63>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9DBA5CDC2B2A4B62DA871B1D3BBA16F6B2E646F63> 一 校 史 本 校 創 於 民 國 13 年, 初 名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補 習 學 校, 設 立 於 屏 東 市 黑 金 町, 即 現 今 民 生 東 路 夜 市 場, 民 國 17 更 名 為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學 校, 設 立 於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民 生 路 校 區, 即 現 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民 國 34 年 11 月 改 稱

More information

正 生 效 前, 如 有 未 曾 採 計 提 敘 之 佐 級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依 附 表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業 已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17 條 所 定 提 敘 要 件 者, 得 辦 理 俸 級 變 更 其 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前 提 出

正 生 效 前, 如 有 未 曾 採 計 提 敘 之 佐 級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依 附 表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業 已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17 條 所 定 提 敘 要 件 者, 得 辦 理 俸 級 變 更 其 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前 提 出 30 18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本 期 目 次 法 規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令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5 條 1 考 試 院 令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第 3 條 附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6 日 生 效 2 考 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30期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103年30期封面.doc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30 期 目 錄 政 令 類 民 政 公 示 送 達 朱 容 瑩 應 辦 理 遷 徙 登 記 催 告 書 3 公 示 送 達 黃 月 葉 應 辦 理 遷 徙 登 記 催 告 書 3 公 示 送 達 符 之 慶 應 辦 理 遷 徙 登 記 催 告 書 4 公 示 送 達 潘 筱 恩 等 2 人 應 辦

More information

103 高 考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榜 眼 楊 玲 ( 一 年 考 取 ) 98 年 從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畢 業, 接 著 進 入 國 中 實 習 高 職 教 書 兩 年 後, 覺 得 一 切 好 像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然 而 兩 年 教 學 生 涯 略 顯

103 高 考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榜 眼 楊 玲 ( 一 年 考 取 ) 98 年 從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畢 業, 接 著 進 入 國 中 實 習 高 職 教 書 兩 年 後, 覺 得 一 切 好 像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然 而 兩 年 教 學 生 涯 略 顯 103 年 度 高 普 考 試 公 職 社 工 師 考 取 心 得 社 工 所 碩 二 范 容 自 99 年 大 學 畢 業 後 考 取 社 工 師 證 照 後, 即 立 定 考 取 公 職 社 工 師 的 目 標, 其 動 機 與 一 般 欲 報 考 公 職 考 試 人 應 無 太 大 差 異, 是 期 待 未 來 有 一 份 福 利 健 全 且 薪 水 穩 定 的 工 作 然 而 在 準 備 考

More information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More information

DocHdl1OnPPMtmpTarget

DocHdl1OnPPMtmpTarget Contents / NONO / Part1 1-1 1-2 Q&A / / / 4 1-3 Part2 54 2-1 56 2-2 58 59 60 63 63 64 2-3 68 1. 70 5. 75 2. 72 6. 77 3. 73 7. 78 4. 74 8. 79 2-4 80 9. 83 13. 90 10. 84 14. 91 11. 86 15. 92 12. 88 16. 93

More information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行 政 會 議 第 7 次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4 年 02 月 10 日 星 期 二 13:00 二 地 點 : 關 渡 校 區 E 化 教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校 長 陳 漢 湘 副 校 長 兼 教 務 主 任 黃 瑞 吉 秘 書 室 主 任 張 讚 昌 學 生 事 務 主 任 兼 軍 訓 室 主 任 陳 建 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EB0EAB0AAAFC5A4A4B5A5BEC7AED5B14DB77EB873ACEC313035A67EAE61AC46B873B14DC344BA5BB3D0B74EBB73A740C476C1C9BDC6C1C9B9EAAC49AD70B5652D30323034ADD7A5BF>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EB0EAB0AAAFC5A4A4B5A5BEC7AED5B14DB77EB873ACEC313035A67EAE61AC46B873B14DC344BA5BB3D0B74EBB73A740C476C1C9BDC6C1C9B9EAAC49AD70B5652D30323034ADD7A5BF>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105 年 家 政 群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複 賽 實 施 計 畫 102 年 12 月 16 日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103 年 度 家 政 群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複 賽 實 施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訂 定 105 年 01 月 14 日 依 105 年 度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家 政 群 科

More information

89SQSY.s92

89SQSY.s92 十 七 岁 雨 季 烨 子 主 编 出 版 社 : 延 边 教 育 出 版 社 书 号 :ISBN 7-5437 - 2050-1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青 少 年 心 理 学 - 通 俗 读 物 出 版 时 间 :2004-09 - 18 字 数 :30 万 字 内 容 提 要 : 在 工 作 学 习 上, 就 会 事 情 未 干 先 认 输, 鼓 不 起 劲 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8_10003月.doc

Microsoft Word - 028_10003月.doc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通 訊 第 28 期 本 期 搶 先 看 業 務 宣 導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請 至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領 取 實 習 學 生 證 請 實 習 學 校 填 寫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名 冊 調 查 表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12次紀錄101-1-3.doc

Microsoft Word - 100-12次紀錄101-1-3.doc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2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壹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1 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貳 開 會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江 校 長 耀 宗 記 錄 : 紀 茂 媚 肆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More information

国电电力独立财务顾问报告.PDF

国电电力独立财务顾问报告.PDF 35% 14 4 600795 5 ( ) 6 41 53 19 ( ) 3078 2045 35% 35 35 35 14 18576 26928 2003 6 30 1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1 1 [2003] 11128 2 [2003]075 3 4 5 6 7 8 9 2 2003 12 29 76,938 41.08 3 2003 8.8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E3313032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E3313032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起 本 班 甄 試 生 招 生 與 筆 試 入 學 招 生 同 一 時 程 辦 理, 區 分 為 甄 試 組 與 筆 試 組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公 告 101.12. 102.04.18 至 102.05.07 102.04.18 至 102.05.0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國文.doc

Microsoft Word - 國文.doc 公文 橫 13 格 直 22 格 橫線 是實線 字體不可壓在線上 直線 是虛線 字體壓在線上沒關係 字體大小略分為 3 種 最大 字佔滿格子 紅字 中等 一般大小 字的上下左右還有一些空間 藍字 最小 一格之內寫兩字 綠字 表示您寫的內容 也有某位老師說 字體根本不用分大小 那不是重點 但我個人覺得 呈現出來 版面會很奇怪 所 以不敢冒險聽他的 注意用字 保存 年 限保密 期 限 不要寫成保存期限或是保密年限

More information

台 中 港 區 藝 術 協 會 展 覽 現 場 導 覽 分 享 文 / 行 政 組 / 李 美 娟 台 中 港 區 藝 術 協 會 展 覽 的 現 場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終 於 在 期 待 許 久 之 後 登 場, 我 有 幸 得 以 參 加, 並 與 大 家 分 享 一 些 心 得 由 前

台 中 港 區 藝 術 協 會 展 覽 現 場 導 覽 分 享 文 / 行 政 組 / 李 美 娟 台 中 港 區 藝 術 協 會 展 覽 的 現 場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終 於 在 期 待 許 久 之 後 登 場, 我 有 幸 得 以 參 加, 並 與 大 家 分 享 一 些 心 得 由 前 2013-4 月號 發行人: 張曉玲 發 行 所: 臺 中 市 港區 藝 術 中 心 志工 服 務 隊 地 址 臺 中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 1 號 141 期 發行日期 每月 25 日 編 輯 群 李 士 明 張 婉 瑞 曾 永 明 陳 曼 莉 曾 桂 梅 白 天 賜 李 美 娟 陳 碧 蓉 陳 怡 禎 馬 敏 華 網址 http://www.tcsac.gov.tw 投稿 mail cgw690201@mail.tcsac.gov.tw

More information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以 利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日 後 會 員 至 正 德 醫 院 掛 號 看 診

More information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指 定 與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醫 院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後, 申 請 為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指 定 與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醫 院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後, 申 請 為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11558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六 段 488 號 聯 絡 人 : 蓋 威 宏 聯 絡 電 話 :23959825#3097 電 子 信 箱 :h8567901@cdc.gov.tw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部

More information

2004e 2005E 2006E A B B

2004e 2005E 2006E A B B 0755-82943241 E-Mail Zhaoc@ccs.com.cn 316 2005 4 1 2004e 2005E 2006E 600359 32100 0.3239 0.3000 0.3000 B 600438 17188 0.3820 0.4880 0.5690 A 600467 18000 0.3492 0.6043 0.6523 A 600598 146996 0.3000 0.36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914處務會議紀錄.doc

Microsoft Word - 1010914處務會議紀錄.doc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More information

目錄第十期.doc

目錄第十期.doc ( ) ISSN 1609-8765 APEC WTO WTO WTO 921 M1A2 WTO WTO APEC APEC 4 5 10 in * ? 90.11.09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3 政 要 论 坛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6 社 会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10 生 活 时 空 中 国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3 政 要 论 坛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6 社 会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10 生 活 时 空 中 国 2012 年 第 6 期 本 期 导 读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中 国 生 活 最 安 逸 十 大 城 市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試 務 中 心 籌 組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3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1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學年度年報 完稿

Microsoft Word - 103學年度年報 完稿 103 學 年 度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目 錄 壹 本 校 使 命... 6 貳 本 校 願 景... 6 參 教 育 理 念... 6 肆 教 育 目 標... 7 伍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現 況... 8 一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8 二 職 員 警 衛 及 工 友 技 工 人 數... 12 四 畢 業 學 生

More information

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學 術 交 流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廣 州 市 參 訪 交 流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職 稱 : 林 德 昌 / 教 授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3.3.3-103.3.6 報 告 日 期 :103.3.26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130342D32B0AAA440AE61AAF8BFEFADD7BDD2B57BBBA1A9FAB77C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130342D32B0AAA440AE61AAF8BFEFADD7BDD2B57BBBA1A9FAB77C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高一選修課程家長說明會 歡迎蒞臨嘉義女中 輔導室 宜玫老師 1050528 追 夢 與 圓 夢 ~ 探 索 自 己 規 劃 生 涯 願 -- 允 許 孩 子 去 尋 找 自 己 幸 福 的 人 生, 除 了 外 在 的 成 就 之 外, 還 需 要 內 在 願 望 的 實 現 所 謂 願 就 是 原 來 的 那 一 頁, 原 來 的 哪 一 頁? 就 是 深 植 在 自 性 當 中, 與 生 俱 來

More information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 10 廉 署 訊 息 15 廉 署 動 態 16 新 聞 剪 報 彰 顯 廉 政 鞏 固 法 治

More information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函 機 關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聯 絡 人 : 黃 湫 洳 聯 絡 電 話 :02-23805174 傳 真 電 話 :02-23805280 受 文 者 :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10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金 庫 總 企 一 字 第 0960007047

More information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31 2005 2005... 1... 1... 3... 4... 5... 7 ( )... 9... 38 1 2005 1 2 3 4 1 2 A A A 600531 3 525 525 454650 http://www.yggf.com.cn Yuguang@yggf.com.cn 4 5 0391-6665836 0391-6688986 E-mail Yuguang@yggf.com.cn

More information

池州学院文件

池州学院文件 池 州 学 院 文 件 院 学 字 2014 31 号 关 于 举 办 第 九 届 池 州 学 院 大 学 生 职 业 规 划 设 计 大 赛 暨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的 通 知 各 系 : 为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议 提 出 的 完 善 就 业 服 务 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阶 段 : 基 层 轮 岗 实 习 (18 个 月 ) 入 职 并 经 过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后, 前 往 系 统 内 重 点 省 直 分 行, 着 重 在 柜 面 个 金 私 银 公 司 国 际 风 险 财 务 等 关 键 岗 位 实 习 第 二 阶 段 : 海 外 实 务

第 一 阶 段 : 基 层 轮 岗 实 习 (18 个 月 ) 入 职 并 经 过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后, 前 往 系 统 内 重 点 省 直 分 行, 着 重 在 柜 面 个 金 私 银 公 司 国 际 风 险 财 务 等 关 键 岗 位 实 习 第 二 阶 段 : 海 外 实 务 关 于 交 行 交 通 银 行 第 十 期 管 理 培 训 生 招 聘 ( 海 外 高 校 )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1987 年, 交 通 银 行 重 新 组 建, 成 为 新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5 年,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成 功 挂 牌 上 市,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9 4 30 12 859 200927 2 2009 200935 8 200937 8 200938 9 200939 10 2009 200940 13 200941 22 200942 23 200943 24 200944 25 200945 26 20092011 200912 27 1 200927 2 1 2 3 4 18 18 3 4 5 6 18 18 http://www.gxzf.gov.cn/fjcf/200904/p

More information

OK E mail renxinabc com E mail A B

More information

2 连云港年鉴渊2010冤 华尧徐一平尧赵建华等陪同调研遥 揖孙政才到连调研铱 6 月 11 日袁 农业 部部长孙政才在连调研袁宣布全国夏 粮首次连续六年增产遥 省委常委尧副 省长黄莉新袁市领导徐一平尧魏国强尧 赵建华以及新华社尧中央电视台尧叶人 民日报曳等新闻媒体记者共同见证这 一历史时刻遥 揖张

2 连云港年鉴渊2010冤 华尧徐一平尧赵建华等陪同调研遥 揖孙政才到连调研铱 6 月 11 日袁 农业 部部长孙政才在连调研袁宣布全国夏 粮首次连续六年增产遥 省委常委尧副 省长黄莉新袁市领导徐一平尧魏国强尧 赵建华以及新华社尧中央电视台尧叶人 民日报曳等新闻媒体记者共同见证这 一历史时刻遥 揖张 特 载 1 山海相拥的港口城市 王斌 摄.tif not exist! 特 载 中央 国家机关 省领导视察连云港 揖郑之杰到连考察铱 1 月 14 日袁国家 开发银行总行常委尧 副行长郑之杰就 海滨新城胜利湖景观改造尧 连岛渔民 新村等项目贷款事项到连云港考察袁 市领导王建华尧徐一平尧张同生尧唐国 海尧董春科等分别陪同考察遥 揖林祥国到连走访慰问铱 1 月 15 日袁 省委常委尧 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一行

More information

EC-2800取説_中国.indd

EC-2800取説_中国.indd 家 庭 用 按 摩 椅 EC-2800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2 各 部 位 名 称 及 功 能 6 使 用 前 的 准 备 8 每 次 开 始 按 摩 前 14 起 放 椅 背 的 调 节 与 收 纳 方 法 15 按 摩 功 能 的 使 用 方 法 17 推 荐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18 按 摩 动 作 功 能 中 的 调 节 方 法 20 自 动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24 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序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简 介... 3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课 程 班 管 理 说 明... 1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序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简 介... 3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课 程 班 管 理 说 明... 1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教 师 手 册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教 务 部 二 〇 一 一 年 编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序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简 介... 3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课 程 班 管 理 说 明... 15 厦 门 大 学 嘉 庚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505054BFCECCE2D1D0BEBFBBE3B1A8205BBCE6C8DDC4A3CABD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505054BFCECCE2D1D0BEBFBBE3B1A8205BBCE6C8DDC4A3CABD5D> 0-- 0 中 华 医 学 会 影 像 技 术 分 会 学 术 大 会 交 流 以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影 像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的 研 究 江 西 医 学 院 上 饶 分 院 张 卫 萍 汇 报 内 容 一. 项 目 研 究 由 来 二.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三. 项 目 研 究 方 法 与 内 容 四. 项 目 研 究 主 要 成 果 五. 项 目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5DAD70A4CEA9DBBCD0B6A5AC71AABAA6A8A5BBB1B1A8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5DAD70A4CEA9DBBCD0B6A5AC71AABAA6A8A5BBB1B1A8EE2E646F63>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北 京 监 理 工 程 师 访 港 团 学 习 班 2003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9:00 12:00 讲 题 设 计 及 招 标 阶 段 的 成 本 控 制 讲 者 邓 琪 祥 先 生 設 計 及 招 標 階 段 的 成 本 控 制.doc 1/16 讲 者 简 介 邓 琪 祥 先 生 顾 问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 邓 琪 祥 顾 问 有 限 公

More information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Q&A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Q&A 1 貳 業 務 費 出 席 費 Q&A 4 講 座 鐘 點 費 Q&A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Q&A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Q&A 11 教 育 訓 練 費 Q&A 18 稿 費 Q&A 22 兼 職 費 Q&A 24 通 訊

More information

“档案管理”功能操作说明:

“档案管理”功能操作说明: 同 济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同 济 大 学 档 案 馆 二 八 年 五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简 介 1 第 二 章 档 案 管 理 3 1. 档 案 信 息 录 入 3 2. 档 案 查 询 与 打 印 9 3. 文 件 调 整 11 4. 档 案 实 体 销 毁 12 5. 辅 助 立 卷 与 批 量 修 改 12 6. 文 件 识 别 13 7. 邮 件

More information

【附件:社群─申請表】(社群層級) 【四-四-五-1】

【附件:社群─申請表】(社群層級) 【四-四-五-1】 附 件 : 社 群 申 請 表 ( 社 群 層 級 ) 四 - 四 - 五 -1 高 雄 市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湖 內 區 明 宗 國 小 辦 理 103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社 群 名 稱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 風 華 再 現 的 二 仁 溪 召 集 人 或 聯 絡

More information

60 裝 訂 線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暨 情 人 湖 院 區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學 校 財

60 裝 訂 線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暨 情 人 湖 院 區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學 校 財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財 團 法 人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中 心 函 受 文 者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地 址 :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康 寧 街 169 巷 101 號 聯 絡 人 : 李 博 惠 02-26956933 #5103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發 文 字 號 : 生 發 平 字 第 1057000009

More information

( 課 程 代 號 P10308002) 繳 費 方 式 1. 即 期 支 票 支 票 抬 頭 : 郵 寄 地 址 :3338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明 路 29 巷 8 號 電 技 部 智 權 課 徐 先 生 收 2. 銀 行 現 場 櫃 檯 匯 款 ( 電 匯 ): 匯 款 後 請 提

( 課 程 代 號 P10308002) 繳 費 方 式 1. 即 期 支 票 支 票 抬 頭 : 郵 寄 地 址 :3338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明 路 29 巷 8 號 電 技 部 智 權 課 徐 先 生 收 2. 銀 行 現 場 櫃 檯 匯 款 ( 電 匯 ): 匯 款 後 請 提 ( 課 程 代 號 P10308002) 美 歐 臺 邊 境 管 制 介 紹 與 因 應 策 略 課 程 目 的 知 識 經 濟 快 速 崛 起, 企 業 不 在 光 靠 技 術 與 服 務 佔 有 市 場, 取 得 IPR 是 佔 有 市 場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近 年 美 歐 臺 針 對 專 利 制 度 進 行 修 法, 本 課 程 將 針 對 美 歐 臺 邊 境 管 制 制 度 進 行

More information

點 次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委 員 會 列 為 優 先 目 標 主 辦 機 關 / 11-1 政 府 應 落 實 其 依 內 政 部,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法 務 部,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勞 動 部, 原 所 負 義 務 民 會, 客 委 議 檢 討 會, 蒙 藏 會

點 次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委 員 會 列 為 優 先 目 標 主 辦 機 關 / 11-1 政 府 應 落 實 其 依 內 政 部,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法 務 部,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勞 動 部, 原 所 負 義 務 民 會, 客 委 議 檢 討 會, 蒙 藏 會 主 辦 機 關 / 點 次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8 許 多 國 家, 包 括 不 議 事 組 少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均 體 認 到 在 現 有 憲 法 架 構 之 外, 有 成 立 獨 立 的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的 必 要, 以 符 合 聯 合 國 大 會 在 1993 年 所 通 過 關 於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之 地 位 的 巴 黎 原 則 就 獨 立 性 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