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ZJ-[2016]024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专用设备增补项目(定稿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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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 物 类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3 月 3 日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二 招 标 文 件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 六 质 疑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九 适 用 法 律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附 件 2 投 标 函 附 件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附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附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附 件 6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附 件 7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附 件 8 主 要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附 件 9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 附 件 10 货 物 的 详 细 参 数 及 简 要 说 明 书 附 件 11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一 览 表 附 件 12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附 件 13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表 附 件 14 开 标 一 览 表 附 件 15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附 件 16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附 件 17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附 件 18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附 件 19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20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21 产 品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情 况 表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22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3

4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投 标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的 委 托, 对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为 2016 年 3 月 4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三 项 目 内 容 及 数 量 : 项 目 内 容 数 量 完 成 时 间 最 高 限 价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1 批 合 同 签 订 后 90 个 自 然 日 内 ( 含 安 装 验 收 完 成 ) 人 民 币 140 万 元 1.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2.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或 者 采 购 项 目 的 性 质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项 目 类 别 : 货 物 类 4. 本 项 目 采 购 本 国 产 品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必 须 由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授 权 ; 2. 投 标 人 必 须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 3.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4.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4.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4.2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5.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和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3 月 4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 工 作 日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投 标 人 必 须 携 带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到 代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证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4

5 4.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且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 4.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4.3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4.4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5.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国 税 地 税 ); 6. 投 标 人 提 供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7. 投 标 人 提 供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复 印 件 ; 8.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投 标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我 司 网 站 : 上 登 陆 下 载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并 保 证 以 上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如 因 填 写 信 息 错 误 导 致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填 表 者 承 担, 在 购 买 文 件 时 须 出 具 打 印 件 如 采 用 汇 款 购 买 标 书 注 意 事 项 : 请 投 标 人 将 上 述 资 料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连 同 汇 款 底 单 一 并 传 真 ( )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gzzjzbyxgs@126.com) 到 我 公 司, 并 注 明 公 司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参 投 包 组 号 如 未 注 明 详 情 导 致 报 名 不 成 功,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后 请 联 系 我 司 ( ) 如 采 用 汇 款 方 式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请 汇 至 以 下 账 户 ( 非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 六 招 标 文 件 质 疑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七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公 告 等 相 关 信 息 在 相 关 法 定 媒 体 上 公 布, 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释 疑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 注 9 时 0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九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十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十 一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十 二 采 购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 采 购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5

6 采 购 人 地 址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新 华 镇 新 华 路 24 号 十 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联 系 人 : 杨 小 姐 姚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6

7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8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项 目 内 容 数 量 完 成 时 间 最 高 限 价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1 批 合 同 签 订 后 90 个 自 然 日 内 ( 含 安 装 验 收 完 成 ) 人 民 币 140 万 元 二 采 购 项 目 总 体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满 足 设 计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供 货 商 的 定 型 产 品 2.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进 行 实 质 性 逐 条 应 答 所 有 应 答 原 则 上 不 得 照 抄 硬 套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条 款 指 标 和 参 数 非 量 化 指 标 可 以 直 接 进 行 应 答, 量 化 指 标 必 须 应 答 具 体 数 值 3. 任 何 与 采 购 人 需 求 的 偏 差 都 必 须 列 入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 中 4.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研 究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发 现 文 件 有 缺 漏 或 不 一 致 或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时, 应 及 时 提 请 采 购 方 补 充 和 澄 清, 否 则 按 业 主 的 实 际 要 求 和 理 解 执 行 5. 采 购 人 需 求 所 列 货 物 部 件 数 量 为 投 标 的 共 同 基 础, 不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与 支 付 的 依 据 采 购 方 保 留 在 合 同 签 订 或 安 装 需 求 的 变 化, 变 动 货 物 数 量 的 权 利, 投 标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且 合 同 货 物 单 价 不 因 此 而 改 变 6. 除 非 图 纸 和 本 技 术 要 求 有 特 别 要 求, 本 项 目 提 出 的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要 求, 并 未 对 一 切 细 节 作 出 规 定, 也 未 充 分 引 述 全 部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条 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 包 括 设 计 制 造 测 试 和 安 装 ) 都 应 符 合 招 标 时 已 颁 布 的 现 行 中 国 国 家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 部 颁 行 业 ) 标 准 和 国 内 外 标 准 化 组 织 以 及 等 效 或 更 优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威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有 关 条 文 如 果 这 些 标 准 内 容 有 矛 盾 时, 应 按 最 高 标 准 的 条 款 执 行 三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 1. 项 目 建 设 参 考 依 据 1.1 业 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业 务 工 作 规 范 ( 公 交 管 [2012]332 号 ); 交 警 系 统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工 作 措 施 ( 公 交 管 [2010]201 号 ); 交 警 系 统 落 实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九 项 措 施 任 务 分 解 的 通 知 ( 公 交 管 [2010]238 号 );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公 交 管 [2012]77 号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内 容 和 方 法 GA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监 管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A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A/T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2 部 分 : 驾 驶 理 论 考 试 系 统 GA/T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3 部 分 : 场 地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系 统 GA/T ; 8

9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4 部 分 :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系 统 GA/T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场 地 及 其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GA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场 地 和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验 收 规 范 第 1 部 分 : 考 试 场 地 ; GA/T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场 地 和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验 收 规 范 第 2 部 分 : 考 试 系 统 GA/T 公 安 部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设 置 指 南 ; 公 安 部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设 置 指 南 ; 交 通 部 公 路 安 全 保 障 工 程 实 施 技 术 指 南 ; 关 于 印 发 2012 年 下 半 年 车 辆 和 驾 驶 人 管 理 重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公 交 管 [2012]198 号 ) 关 于 建 设 广 东 省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车 驾 管 业 务 视 频 网 监 管 系 统 的 通 知 ( 广 公 交 [2011]117 号 ); 关 于 建 设 广 东 省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车 驾 管 业 务 视 频 联 网 监 管 系 统 的 补 充 通 知 ( 广 公 交 ( 传 ) 字 [2011]210 号 ); 广 东 省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车 驾 管 业 务 视 频 联 网 监 管 系 统 的 要 求 1.2 技 术 依 据 GB 工 业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 GB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数 字 录 像 设 备 ; GB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03D501-3 利 用 建 筑 物 金 属 体 做 防 雷 及 接 地 装 置 安 装 ; GB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 GB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 GB 建 筑 物 防 雷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 通 信 局 ( 站 ) 防 雷 与 接 地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 信 息 技 术 设 备 的 无 线 电 骚 扰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 ; GB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间 远 程 通 信 和 信 息 交 换 局 域 网 和 城 域 网 特 定 要 求 GB/T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基 础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GB/T 工 业 通 信 网 络 工 业 环 境 中 的 通 信 网 络 安 装 ; GB/T 雷 电 电 磁 脉 冲 的 防 护 第 4 部 分 : 现 有 建 筑 物 内 设 备 的 防 护 ; GB/T 雷 电 电 磁 脉 冲 的 防 护 总 则 ; GB/T 雷 电 电 磁 脉 冲 的 防 护 第 2 部 分 : 建 筑 物 的 屏 蔽 内 部 等 电 位 连 接 及 接 地 ; GB/T 雷 电 电 磁 脉 冲 的 防 护 第 3 部 分 : 对 浪 涌 保 护 器 的 要 求 ; GB/T 安 全 防 范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 ; GB/T 光 缆 通 信 系 统 传 输 性 能 测 试 方 法 ; GB/T 建 筑 物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 9

10 GB/T6833.2/.3/.4 电 子 测 量 仪 器 电 磁 兼 容 性 训 验 规 范 ; JT/T 高 速 公 路 监 控 设 施 通 信 规 程 第 1 部 分 : 通 用 规 程 ; JT/T 高 速 公 路 监 控 设 施 通 信 规 程 第 3 部 分 :LED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 YD/T 基 于 IP 的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 04D702-1 常 用 低 压 配 电 设 备 安 装 ; JJF 宽 带 码 分 多 址 接 入 (WCDMA) 数 字 移 动 通 信 综 合 测 试 仪 校 准 规 范 ; YD/T 大 楼 通 信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第 1 部 分 : 总 规 范 ; YD/T 大 楼 通 信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第 2 部 分 : 电 缆 光 缆 技 术 要 求 ; YD/T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YD/T 大 楼 通 信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第 3 部 分 : 连 接 硬 件 和 接 插 软 线 技 术 要 求 ; YD/T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电 气 特 性 通 用 测 试 方 法 ; YD 建 筑 与 建 筑 群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图 集 ; YD 通 信 局 ( 站 ) 防 雷 与 接 地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YD/T 通 信 局 ( 站 ) 在 用 防 雷 系 统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 ; YD/T 无 线 基 站 防 雷 技 术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 ; YD/T 通 信 电 源 设 备 的 防 雷 技 术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 ; YD/T 电 信 终 端 设 备 防 雷 技 术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 ; 02D501-2 等 电 位 联 结 安 装 ; GA/T 公 安 信 息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GA/T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网 络 技 术 要 求 ; GA/T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 GA/T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变 速 球 型 摄 像 机 ; GA/T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前 端 设 备 控 制 协 议 V1.0 ; 1.3 名 词 解 释 本 项 目 涉 及 到 的 名 词 解 释 根 据 公 安 部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具 体 如 下 : 科 目 三 : 指 实 际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科 目 ; 2. 项 目 目 标 规 模 周 期 2.1 建 设 目 标 本 项 目 依 据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及 相 关 实 施 规 范 ) 等 要 求, 以 加 强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车 辆 管 理 所 驾 驶 人 考 试 业 务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为 项 目 建 设 导 向, 以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驾 驶 人 考 试 需 求 为 建 设 目 的, 开 展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建 设, 主 要 内 容 : 新 建 考 场 的 考 试 系 统 建 设 通 过 本 项 目 建 设, 满 足 未 来 3 至 5 年 内 约 5-7 万 人 的 年 考 试 量, 实 现 新 建 考 场 的 考 试 系 统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及 规 范 要 求, 适 应 驾 驶 人 考 试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同 时 通 过 本 期 项 目 建 设, 优 化 现 有 信 息 资 源, 实 现 考 试 系 统 的 集 中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使 驾 驶 人 考 试 工 作 更 加 公 平 公 证 公 开 10

11 2.2 建 设 规 模 新 建 考 场 考 试 系 统 包 括 : 科 目 三 考 试 系 统 及 其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的 安 装 及 相 关 服 务 2.3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 含 安 装 验 收 完 成 ) 合 同 签 订 后 90 个 自 然 日 内 含 项 目 实 施 试 运 行 及 项 目 验 收 等 工 作 3.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一 览 表 序 号 1 科 目 三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科 目 三 考 试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控 制 中 心 设 备 及 10 套 车 载 设 备 4.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4.1 效 率 目 标 新 考 场 建 成 后, 2014 年 起 考 试 量 已 达 7 万 人, 通 过 本 期 项 目 的 建 设, 可 以 提 升 考 试 量, 解 决 考 试 积 压 的 现 象, 可 以 提 高 政 府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节 省 警 力 资 源 4.2 社 会 效 益 目 标 一 是 本 期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以 后,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增 加 每 天 考 试 的 考 试 量, 解 决 新 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的 现 状 ; 通 过 自 动 化 评 判 严 格 规 范 驾 驶 人 考 试 技 能, 为 社 会 输 送 合 格 的 驾 驶 技 能 和 安 全 驾 驶 行 为 的 安 全 型 驾 驶 员 同 时, 对 于 进 行 的 对 各 项 工 作 内 容 及 进 程 予 以 公 开, 有 利 于 任 何 公 民 都 可 以 通 过 特 定 途 径, 了 解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监 督, 规 范 民 警 执 法 行 为,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优 化 服 务 质 量 5. 项 目 现 状 5.1 驾 驶 人 考 试 现 状 及 考 试 场 地 布 局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的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交 通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 办 理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人 等 公 安 交 通 业 务, 业 务 涉 及 机 动 车 注 册 变 更 转 移 抵 押 注 销 登 记,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补 领 换 领 审 验 及 受 理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员 相 关 的 其 他 业 务 现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全 年 考 试 量 约 7 万 人,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实 际 考 试 需 求, 存 在 一 定 驾 考 积 压, 原 因 有 : 一 是 现 有 考 试 设 施 不 足, 与 实 际 考 试 需 求 差 距 较 大 ; 二 是 受 警 力 编 制 限 制, 现 有 考 试 员 紧 缺 ; 三 是 由 于 驾 培 管 理 机 制 等 原 因, 驾 培 单 位 培 训 质 量 不 高, 学 员 考 试 合 格 率 普 遍 较 低, 大 量 学 员 补 考 加 剧 了 考 试 业 务 积 压 5.2 考 试 业 务 现 状 近 几 年,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在 驾 驶 人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和 考 场 建 设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投 入, 同 时 结 合 科 学 高 效 的 运 作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起 一 整 套 规 范 的 管 理 的 体 系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汽 车 保 有 量 激 增, 申 领 驾 驶 证 的 人 数 逐 年 递 增 : 2012 年 约 5.5 万 人, 2013 年 约 6 万 人,2014 年 约 7 万 人, 考 试 压 力 不 断 加 大, 对 此 车 管 所 采 取 延 长 单 天 考 试 时 间 双 休 日 及 节 假 日 加 班 等 方 法, 以 求 增 加 考 试 容 量 解 决 考 试 积 压, 但 考 试 积 压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甚 至 形 成 社 会 不 稳 定 因 素, 大 量 学 员 因 对 驾 培 机 构 考 试 排 期 不 满, 采 取 上 访 喊 口 号 媒 体 对 考 试 积 压 学 车 难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大 篇 幅 的 负 面 报 道 为 此, 省 市 领 导 多 次 做 出 重 11

12 要 批 示, 要 求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落 实 措 施 防 范 炒 作 为 解 决 驾 考 积 压, 在 现 有 考 试 设 备 使 用 量 已 经 饱 和 通 过 加 班 考 试 和 分 流 考 试 等 同 时, 根 据 市 领 导 的 指 示, 拟 采 用 带 条 件 定 向 租 赁 新 考 场, 自 建 设 备 自 行 管 理 的 建 设 方 案, 建 设 新 考 场, 全 面 提 高 考 试 能 力, 解 决 我 市 驾 考 积 压 的 问 题, 满 足 未 来 驾 驶 人 考 试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5.3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科 目 三 考 试 内 容 考 试 内 容 (1)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完 成 考 试 项 目 的 情 况 ; (2) 遵 守 交 通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 (3) 综 合 控 制 机 动 车 的 能 力 ; (4) 正 确 使 用 灯 光 喇 叭 安 全 带 等 装 置 的 情 况 ; (5) 正 确 观 察 判 断 道 路 交 通 情 况 的 能 力 ; (6) 安 全 驾 驶 行 为 文 明 驾 驶 意 识 考 试 项 目 基 本 考 试 项 目 : 上 车 准 备 起 步 直 线 行 驶 变 更 车 道 加 减 挡 位 操 作 直 行 通 过 路 口 路 口 左 转 弯 路 口 右 转 弯 靠 边 停 车 通 过 人 行 横 道 线 通 过 学 校 区 域 通 过 公 共 汽 车 站 会 车 超 车 掉 头 夜 间 行 驶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增 加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项 目, 确 定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满 分 为 100 分, 设 定 不 合 格 减 10 分 减 5 分 的 项 目 评 判 标 准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的, 考 试 合 格 : (1) 报 考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成 绩 达 到 90 分 的 科 目 三 考 试 流 程 12

13 6. 考 试 业 务 管 理 要 求 6.1 整 体 管 理 要 求 未 来 的 考 试 能 力 应 当 满 足 8 万 人 的 年 考 试 量, 考 虑 到 长 期 的 满 负 荷 运 行, 因 此, 增 补 扩 建 后 的 项 目 应 按 照 8 万 人 的 年 考 试 量, 考 场 的 考 试 系 统 本 地 存 储 的 数 据 由 市 车 管 所 统 一 实 时 上 传 6.2 考 试 管 理 需 求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采 用 开 放 式, 科 目 三 考 试 数 据 及 图 像 先 传 回 市 车 管 所 经 过 网 闸 及 公 安 边 界 平 台 设 备 后 再 传 输 至 新 考 场 本 地 存 储 转 发 至 市 车 管 所 机 房 数 据 库, 统 一 安 照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的 要 求 上 传 数 据 及 视 频 图 像 为 了 实 现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管 理, 优 化 考 场 分 控 室 警 力 人 员 配 备, 在 本 期 增 补 项 目 的 科 目 三 考 试 数 据 同 现 有 考 场 一 样 采 用 租 用 网 络 的 形 式 回 传, 经 网 闸 公 安 边 界 平 台 后 进 入 到 公 安 网 络, 实 现 科 目 三 数 据 安 全 可 靠 高 效 的 接 入 6.3 根 据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的 调 整 要 求 科 目 三 考 试 内 容 和 要 求 根 据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核 要 求 在 规 定 路 程 内 完 成 基 本 考 试 项 目, 科 目 三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考 试 上 车 准 备 起 步 直 线 行 驶 加 减 挡 位 操 作 变 更 车 道 靠 边 停 车 直 行 通 过 路 口 路 口 左 转 弯 路 口 右 转 弯 通 过 人 行 横 道 线 通 过 学 校 区 域 通 过 公 共 汽 车 站 会 车 超 车 掉 头 夜 间 行 驶 ;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内 容,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考 试 里 程 不 少 于 3 公 里, 并 抽 取 不 少 于 20% 进 行 夜 间 考 试 ; 不 进 行 夜 间 13

14 考 试 的, 应 当 进 行 模 拟 夜 间 灯 光 使 用 考 试 对 于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增 加 考 试 内 容 科 目 三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常 识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操 作 要 求 恶 劣 气 象 和 复 杂 道 路 条 件 下 的 安 全 驾 驶 知 识 爆 胎 等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临 危 处 置 方 法 以 及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的 处 置 知 识 等 关 于 印 发 < 加 强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的 通 知 ( 公 交 管 [2012]77 号 ) 要 求 : 为 进 一 步 严 格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管 理, 提 高 驾 驶 人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素 质, 全 力 预 防 和 减 少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实 行 复 杂 路 况 和 恶 劣 天 气 驾 驶 考 试 严 格 落 实 小 型 汽 车 增 加 模 拟 夜 间 灯 光 使 用 考 试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要 设 置 不 少 于 3 条 考 试 路 线, 随 机 抽 选 考 试 路 线 进 行 考 试, 实 行 计 算 机 评 判 和 人 工 评 判 相 结 合 的 考 试 模 式 系 统 总 体 技 术 要 求 (1) 考 试 系 统 内 容 和 考 试 流 程 的 设 计 应 严 格 按 照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要 求, 达 到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场 地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系 统 (GA/ ) 要 求, 并 结 合 市 车 管 所 现 状 (2) 系 统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有 驾 管 系 统 的 业 务 流 程 需 要, 系 统 应 能 够 适 应 公 安 部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可 以 参 与 考 试 的 车 型, 考 试 车 的 数 量 可 以 在 一 定 数 量 范 围 内 随 时 增 减, 系 统 自 动 管 理 考 试 车 进 入 考 试 区 域 考 试, 控 制 中 心 和 考 试 项 目 不 需 要 另 外 增 加 投 资 (3) 实 现 数 据 实 时 传 输, 网 络 完 全 覆 盖 考 试 区 域, 网 络 通 讯 无 盲 区 信 号 传 输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故 障 冗 余 能 力, 在 网 络 暂 时 间 断 而 无 法 正 常 传 输 数 据 的 情 况 下, 系 统 自 动 将 考 车 上 的 项 目 数 据 考 试 信 息 存 储 到 本 地 车 载 中, 网 络 恢 复 时 自 动 重 新 传 输,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出 现 误 判 (4) 同 时 系 统 在 设 计 中 应 预 留 数 据 接 口 和 系 统 升 级 的 扩 展 空 间, 满 足 用 户 今 后 不 断 发 展 的 要 求 ; 系 统 对 外 接 口 灵 活, 应 开 放 接 口 协 议, 可 以 直 接 读 写 数 据 库, 也 可 以 提 供 数 据 库 中 间 表 系 统 中 应 具 有 指 纹 识 别 图 像 识 别 IC 卡 管 理 人 口 信 息 管 理 居 民 身 份 证 识 别 管 理 等 功 能 接 口 模 块, 以 提 供 系 统 功 能 扩 展 (5) 考 试 用 车 的 改 造 要 求 : 考 试 车 辆 改 装 不 破 坏 车 辆 基 本 构 造, 能 保 障 车 辆 的 安 全 性 能,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 车 载 设 备 安 装 位 置 统 一 ; 安 装 与 布 线 可 靠 规 范 美 观 ; 设 备 的 安 装 要 求 简 易 快 捷, 模 块 化 设 计 集 中 摆 放 拆 装 容 易 ; 车 载 计 算 机 设 备 应 采 用 工 业 级 低 功 耗 处 理 器, 能 够 满 足 高 低 温 ( 由 于 炎 热 潮 湿 的 气 候 特 点, 车 载 计 算 机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在 工 作 环 境 70 度 以 下 含 70 度, 可 以 正 常 工 作 ) 及 抗 震 ; 车 载 主 机 应 带 有 散 热 风 扇, 车 载 设 备 应 考 虑 整 体 维 护 方 便, 防 震 动, 接 口 牢 固 ; 车 载 显 示 器 采 用 液 晶 触 摸 屏 ; 考 试 车 应 集 中 改 造 ;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车 辆 还 应 安 装 LED 显 示 屏, 提 示 过 往 车 辆 注 意 避 让 考 试 车 辆 (6) 系 统 具 备 : 身 份 认 证 图 像 采 集 指 纹 采 集 考 试 信 息 采 集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判 语 音 提 示 和 考 试 信 息 实 时 显 示 考 试 中 心 监 视 车 辆 状 态 信 息 考 试 中 心 音 视 频 监 控 考 试 信 息 存 储 和 传 输 考 试 信 息 管 理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自 检 等 功 能, 各 科 目 考 试 确 认 考 生 身 份 时 均 要 核 对 指 纹 和 照 片, 每 名 考 生 考 试 中 要 随 机 抓 拍 三 张 以 上 照 片, 并 打 印 在 考 试 成 绩 单 上 (7)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14

15 条 件 第 4 部 分 :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系 统 ; 不 需 要 对 路 面 进 行 较 大 改 造, 对 路 面 的 材 质 无 特 殊 要 求 (8) 系 统 应 当 使 用 视 频 音 频 指 纹 人 像 等 手 段 加 强 对 考 试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科 目 三 考 试 要 有 车 内 和 车 辆 运 行 过 程 视 频 音 频 监 控 视 频 录 音 监 控 手 段 都 应 具 备 远 程 实 时 监 控 自 动 强 制 保 存 数 据 加 密 异 常 情 况 中 断 考 试 等 功 能 对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的, 根 据 部 令 要 求, 系 统 可 以 人 为 中 止 考 试 (9) 系 统 软 件 应 当 提 供 每 周 通 过 计 算 机 系 统 对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操 作 日 志 分 析 功 能 必 须 完 整 (10) 考 试 系 统 数 据 库 的 超 级 用 户 必 须 交 由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所 在 支 队 的 科 技 部 门 ( 或 车 管 所 的 技 术 部 门 ) 管 理 ; 未 经 车 管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超 级 用 户 不 得 进 入 数 据 库 进 行 任 何 操 作 (11) 必 须 开 启 数 据 库 审 计 功 能, 考 试 系 统 所 有 的 系 统 登 录 用 户 管 理 和 信 息 修 改 ( 异 常 操 作 ) 的 操 作 日 志 必 须 完 整, 任 何 人 不 得 删 除 或 修 改 (12) 考 试 系 统 的 软 件 设 置 操 作 界 面 不 得 保 留 人 工 选 择 屏 蔽 降 低 某 些 考 试 评 判 项 目 的 功 能, 考 试 系 统 如 果 发 生 故 障, 须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和 进 行 维 修 (13) 建 立 考 试 系 统 信 息 修 改 审 批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数 据 库 的 修 改 审 批 必 须 有 对 应 的 书 面 台 账 和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操 作 日 志 (14) 规 范 用 户 设 置 驾 驶 人 考 试 系 统 实 行 实 名 制, 考 试 系 统 必 须 以 民 警 身 份 证 登 记 的 姓 名 为 用 户, 不 得 设 置 非 警 务 人 员 单 位 用 户 或 代 码 用 户, 且 用 户 需 在 限 定 IP 的 计 算 机 上 进 行 操 作 (15) 各 科 目 考 试 系 统 在 为 考 生 排 队 时 应 自 动 比 对 约 考 数 据, 做 到 没 有 约 考 的 不 能 考 约 的 晚 的 不 能 早 考 (16) 科 目 三 考 试 为 一 次 约 考, 考 生 无 须 经 过 驾 校, 直 接 在 互 联 网 ( 网 上 车 管 所 系 统 ) 上 即 可 进 行 自 助 约 考, 系 统 同 时 保 留 培 训 单 位 自 助 约 考 功 能 作 为 备 份, 培 训 单 位 也 可 在 单 位 内 通 过 授 权 为 考 生 进 行 网 上 约 考 6.4 智 能 车 载 考 试 系 统 功 能 (1) 改 装 考 试 专 用 车 10 辆 用 于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车 辆 改 装 主 要 包 含 车 载 仪 液 晶 触 摸 式 显 示 设 备 传 感 器 车 载 电 源 车 载 视 频 监 控 及 图 像 比 对 无 线 通 讯 系 统 相 关 控 制 软 件 等 配 备 车 载 工 业 级 液 晶 触 摸 电 脑 视 频 采 集 模 块 车 载 传 感 器 组 语 音 提 示 设 备 无 线 局 域 网 客 户 端 电 源 系 统 考 车 系 统 终 端 软 件 等 设 备 (2) 车 载 系 统 可 以 实 时 检 测 收 集 考 车 的 工 作 状 态 和 考 生 的 考 试 情 况 ; 考 车 的 工 作 状 态 包 括 : 速 度 档 位 刹 车 离 合 驻 车 制 动 熄 火 安 全 带 车 门 转 向 灯 紧 急 状 态 灯 等 对 于 档 位 的 检 测 要 求 车 辆 不 管 在 车 辆 静 止 还 是 运 动 状 态 下 都 能 实 现 所 有 档 位 都 能 检 测 (3) 车 载 主 机 应 采 用 微 型 低 功 耗 工 控 机 系 统 ; 电 源 系 统 应 保 证 不 用 辅 助 电 瓶 且 熄 火 或 发 动 时 主 机 和 数 据 不 受 影 响 能 够 满 足 高 低 温, 由 于 炎 热 的 气 候 特 点, 车 载 计 算 机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在 工 作 环 境 70 度 以 下 含 70 度, 可 以 正 常 工 作, 机 箱 必 须 具 备 散 热 风 扇 等 降 温 设 备 及 抗 震 功 效 (4) 考 试 车 内 的 车 载 显 示 屏, 采 用 高 亮 度 液 晶 触 摸 屏, 要 求 计 算 机 软 件 界 面 简 洁 美 观, 符 合 用 户 的 操 作 习 惯, 保 证 在 强 光 线 下 显 示 内 容 清 晰 可 见, 显 示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考 号 照 片 抽 考 项 目 当 前 分 数 扣 分 原 因 全 程 考 试 时 间 剩 余 考 试 时 间 等, 考 试 项 目 全 程 语 音 提 示, 包 括 项 目 开 始 准 15

16 备, 项 目 操 作 过 程 中 线 路 指 引 考 试 终 止 或 结 束 后 的 返 回 线 路 语 音 提 示 语 音 提 示 考 生 考 试 途 中 的 线 路 指 引, 避 免 与 其 它 考 试 车 辆 交 汇 (5) 配 备 指 纹 识 别 系 统 及 照 片 抓 拍 系 统, 确 认 考 生 身 份 在 系 统 无 法 识 别 指 纹 和 图 像 时, 系 统 应 向 身 份 识 别 考 试 查 验 岗 发 出 求 助 信 息, 同 时 将 考 生 图 像 发 送 至 查 验 岗, 由 管 理 员 根 据 核 实 结 果, 发 出 开 始 考 试 信 号, 车 载 设 备 才 能 提 示 开 始 考 试 车 载 设 备 的 安 装 科 学 合 理, 安 装 更 换 便 捷, 结 构 设 计 和 安 装 方 式 能 有 效 确 保 车 载 系 统 的 各 项 性 能 指 标 (6) 对 考 试 用 车 的 改 造 不 破 坏 车 辆 基 本 构 造, 能 保 障 车 辆 的 安 全 性 能,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安 装 与 布 线 可 靠 规 范 美 观 ; (7) 配 备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可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随 机 抓 拍 考 生 考 试 照 片, 并 将 抓 拍 照 片 打 印 在 合 格 成 绩 单 上 ; 并 配 备 微 语 音 监 听 器, 考 官 可 通 过 车 载 语 音 设 备 监 督 考 试 情 况 及 发 出 相 关 语 音 指 令, 考 生 可 回 应 在 考 车 内 应 安 装 无 线 音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考 试 员 在 监 控 中 心 可 以 实 时 监 控 考 试 车 上 考 生 考 试 的 全 过 程, 监 控 内 容 包 括 考 试 视 频 图 像 双 向 语 音 通 讯 和 考 试 进 程 等 图 像 质 量 达 到 / 每 秒 15 帧 以 上 图 像 清 晰, 同 时 保 证 考 试 录 像 保 存 备 查, 保 存 时 间 三 年 ; 可 在 监 控 中 心 实 时 录 像 并 截 取 相 关 视 频 及 图 像, 作 为 考 试 结 束 后 对 有 争 议 的 结 果 进 行 评 判 视 频 画 面 应 嵌 入 显 示 考 生 姓 名 照 片 考 号 所 在 科 目 分 数 等 (8) 考 试 车 电 源 管 理 智 能 化, 应 具 有 低 电 压 自 动 报 警 功 能, 以 保 证 整 个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 系 统 应 具 备 运 行 状 态 自 检 功 能, 可 对 中 控 室 设 备 场 地 考 试 设 备 及 车 载 设 备 的 各 功 能 板 卡 工 作 状 态 在 控 制 中 心 进 行 实 时 监 测, 当 出 现 状 态 异 常, 可 提 供 具 体 异 常 情 况 报 警, 异 常 情 况 报 警 可 通 过 数 据 通 讯 接 口 直 接 发 送 至 考 试 管 理 系 统 如 遇 项 目 考 试 单 元 出 现 故 障, 应 智 能 调 度, 不 安 排 考 生 考 该 项 目 考 试 单 元 软 件 故 障 自 检 易 维 护 有 一 键 恢 复 功 能 (9) 实 施 显 示 车 辆 位 置 信 息 有 效 管 理 考 车 以 提 高 考 车 和 场 地 利 用 率 智 能 引 导 系 统 必 须 根 据 场 地 空 闲 状 况 和 考 车 空 闲 状 况, 以 及 考 生 的 排 队 列 表 候 考 状 况 实 时 自 动 的 分 配 考 试, 并 联 动 语 音 叫 号 系 统 公 告 系 统 发 布 消 息 也 可 以 由 考 试 员 在 智 能 引 导 系 统 上 人 工 调 整 分 配 考 试 智 能 引 导 系 统 还 必 须 能 实 时 显 示 考 试 场 所 在 考 试 项 目, 并 对 考 场 突 发 的 意 外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避 免 事 故 的 发 生 将 正 在 考 试 中 的 车 辆 动 态 标 示 在 电 子 地 图 上, 并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动 态 反 映 考 场 内 的 车 辆 分 布 ; 反 映 各 考 试 车 考 试 进 度 情 况 ; 考 试 车 故 障 报 警 功 能 ; 场 地 项 目 故 障 报 警 功 能 统 外 形 框 架 及 标 杆 的 安 装 须 牢 固 防 撞 击 不 变 形 回 位 迅 速, 保 证 在 考 试 中 正 常 使 用 运 转 6.5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系 统 业 务 要 求 根 据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考 试 要 求 在 3 公 里 路 程 内 完 成 基 本 考 试 项 目 : 上 车 准 备 起 步 直 线 行 驶 加 减 挡 位 操 作 变 更 车 道 靠 边 停 车 直 行 通 过 路 口 路 口 左 转 弯 路 口 右 转 弯 通 过 人 行 横 道 线 通 过 学 校 区 域 通 过 公 共 汽 车 站 会 车 超 车 掉 头 夜 间 行 驶 考 试 场 地 需 求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道 路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6

17 (1) 用 于 通 行 社 会 车 辆 的 混 合 交 通 道 路, 汽 车 单 向 流 量 每 小 时 不 少 于 60 辆 ; (2) 考 试 路 段 起 点 和 终 点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每 公 里 设 置 里 程 标 志 ; (3) 应 当 具 有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交 通 信 号 灯 以 及 人 行 横 道 注 意 行 人 注 意 儿 童 减 速 让 行 停 车 让 行 等 标 志 标 线 考 试 系 统 及 功 能 需 求 符 合 公 安 部 新 修 改 的 部 令 中 关 于 驾 驶 人 实 际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考 试 道 路 上 无 需 安 装 专 门 设 备 便 可 完 成 考 试 功 能, 不 影 响 已 有 市 政 设 施 和 正 常 车 辆 行 驶 ; 考 试 路 段 设 置 灵 活, 整 套 系 统 可 以 适 用 于 实 际 道 路 封 闭 考 场 内 的 道 路 半 封 闭 考 场 内 的 道 路 或 建 设 成 移 动 式 考 场 ; 系 统 扩 展 性 和 兼 容 性 高, 可 根 据 用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扩 展 和 平 滑 升 级, 可 随 时 扩 展 考 试 车 辆 ; 系 统 建 设 采 用 工 业 级 标 准 设 计, 整 套 设 备 能 在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下 高 效 稳 定 地 运 行 可 同 时 满 足 多 种 车 型 的 考 试, 考 试 系 统 可 允 许 同 时 运 行 30 辆 以 上 的 考 试 车 系 统 人 机 界 面 简 洁 易 用, 监 控 中 心 分 控 中 心 可 实 时 与 考 试 车 对 话 ; 系 统 对 考 试 的 评 判 效 能 应 达 到 70% 以 上 对 计 算 机 无 法 实 施 的 评 判 项 目, 应 设 置 考 试 员 手 动 操 作 键 盘, 将 各 种 类 型 需 要 人 工 评 判 的 项 目 以 按 键 形 式 固 定 在 键 盘 上, 考 试 员 遇 到 需 要 人 工 发 出 指 定 的 情 况, 可 以 选 择 按 键 的 内 容, 系 统 自 动 发 出 标 准 的 语 音 命 令, 指 示 考 生 按 要 求 做 动 作 考 试 内 容 和 评 判 标 准 符 合 公 安 部 令 的 要 求 及 交 通 警 察 系 统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工 作 措 施, 为 了 更 好 的 减 少 警 力 物 力 资 源 的 投 入 建 立 高 效 率 考 试 的 模 试, 并 实 现 科 目 三 道 路 考 试 评 判 由 计 算 机 自 动 完 成, 本 期 需 要 建 设 科 目 三 实 际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系 统 需 要 具 备 以 下 功 能 : (1) 车 载 考 试 数 据 采 集 子 系 统 功 能 采 集 驾 驶 人 图 像, 利 用 人 像 识 别 系 统 进 行 比 对 和 指 纹 对 比 的 双 重 识 别, 有 效 确 认 驾 驶 人 的 真 实 身 份 ; 通 过 车 载 触 摸 屏 显 示 驾 驶 人 考 试 相 关 内 容 信 息 车 载 单 元 通 过 状 态 传 感 器, 实 时 检 测 考 车 各 种 状 态 : 如 各 种 灯 开 与 关 手 刹 是 否 拉 紧 发 动 机 是 否 启 动 车 门 是 否 关 上 档 位 驾 驶 座 有 无 人 等, 并 通 过 串 口 把 车 辆 状 态 信 息 和 考 车 地 理 信 息 上 传 给 车 载 PC; 通 过 加 速 度 传 感 器 来 检 测 考 车 是 否 颤 动 ; 实 时 检 测 每 辆 考 车 的 行 驶 位 置, 实 现 考 试 自 动 分 配 与 管 理 ; 通 过 光 照 传 感 器 和 温 湿 度 传 感 器 能 基 本 识 别 考 试 时 的 天 气 情 况 ( 如 晴 天 雨 天 白 天 黑 夜 等 ); 开 发 一 套 结 合 车 辆 管 理 所 业 务 的 车 载 考 试 自 动 评 判 软 件, 对 所 有 传 感 器 的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评 判 再 将 评 判 数 据 结 果 发 送 至 控 制 中 心 考 试 管 理 子 系 统 (2) 音 视 频 监 控 子 系 统 功 能 车 内 音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 车 外 监 控 设 备 + 移 动 管 理 工 作 站 监 控 设 备, 通 过 无 线 方 式 与 考 场 控 制 中 心 建 立 连 接 组 成 音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在 无 限 通 信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内, 音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把 考 车 驾 驶 室 内 视 频 单 视 频 外 的 视 频 监 视 图 像 移 动 管 理 工 作 站 车 顶 视 频 图 像 实 时 发 送 至 移 动 管 理 工 作 站 车 内 17

18 考 试 管 理 人 员 可 利 用 该 系 统 可 通 过 无 线 方 式 与 车 内 驾 驶 人 语 音 互 通, 规 范 管 理 和 突 发 情 况 的 紧 急 处 理 能 够 将 各 分 考 场 一 路 视 频 回 传 至 车 辆 管 理 所 监 控 中 心 (3)GPS 定 位 子 系 统 功 能 采 用 GPS A-GPS 或 RTK GPS 定 位 技 术 的 其 中 一 种, 要 求 定 位 精 度 高, 要 达 到 厘 米 级 由 于 考 试 场 地 属 开 放 性 路 段, 过 往 车 辆 较 多, 定 位 系 统 要 具 备 施 工 方 便 可 将 数 据 应 用 本 地 GIS, 用 于 显 示 车 辆 行 驶 的 轨 迹 停 靠 具 体 位 置 (4) 无 线 网 络 通 信 子 系 统 功 能 由 于 科 目 三 考 试 场 地 定 于 实 际 道 路 的 开 放 路 段, 有 线 传 输 施 工 不 便, 因 此 需 要 建 立 无 线 网 络 漫 游 通 信 子 系 统 来 实 现 车 载 前 端 设 备 与 后 台 控 制 中 心 系 统 设 备 的 数 据 传 输 交 互 7. 考 试 系 统 设 备 明 细 清 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表 1: 科 目 三 电 子 考 试 系 统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处 理 器 不 低 于 Intel 双 核 1.2G/1.4G 超 强 处 理 器 芯 片 组 ; (1) 车 载 工 控 主 机 内 存 DDR3 2GB SO-DIMM; 磁 盘 SATA 320GB 2.5"HDD, 工 作 温 度 -20~65 存 储 温 度 -20~65 ; 套 10 液 晶 显 显 示 屏 类 型 10.4" 主 板 抗 震 性 好, 能 实 时 收 集 考 试 车 载 信 息 采 用 高 精 度 双 卫 星 定 位 定 向 系 统 ( 优 先 支 持 北 斗 (2) 车 载 信 号 处 理 主 机 系 统 ), 实 现 车 辆 全 姿 态 轮 廓 跟 踪 检 测, 能 够 实 现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考 车 状 态 信 息 采 集 处 理 及 传 输 ; 能 够 显 示 考 生 信 息 选 项 项 目 在 考 项 目 下 一 套 10 个 考 试 项 目 扣 分 原 因 及 当 期 成 绩 等 ; (3) 车 载 传 感 器 组 件 采 集 车 载 信 号 可 实 现 数 模 转 换, 速 度 安 全 带 档 位 手 刹 脚 刹 离 合 关 门 熄 火 转 向 灯 等 传 感 器 套 10 视 频 压 码 率 16KBIT/S-4MBIT/S 1/4CMOS 逐 行 扫 (4) 车 载 音 视 频 组 件 及 考 车 监 控 单 元 描 最 低 照 度 1LUX,VGA 分 辨 每 秒 15 帧 以 上 AM-VF472 拾 音 面 积 15 平 方 米 ( 可 调 ) 音 频 传 输 距 离 300 米 频 率 响 应 20Hz ~ 20KHz 信 噪 比 80dB (1 米 40 db 音 源 ) 50dB (10 米 40 套 10 db 音 源 ) 1KHz at 1 Pa 动 态 范 围 104dB (1KHz 18

19 (5) (6) (7) (8) (9) 车 顶 Led 显 示 屏 车 载 电 源 组 件 车 用 线 束 及 辅 材 车 顶 安 装 支 架 后 备 箱 换 气 风 扇 装 配 at Max db SPL ) 最 大 承 受 音 压 120dB SPL (1KHz,THD 1%) 输 出 信 号 幅 度 2.5Vpp/-25db 符 合 IEEE g 标 准, 信 号 覆 盖 整 个 考 场, 车 内 红 外 摄 像 机 2 台 \ 车 顶 全 景 摄 像 机 2 台 ( 一 前 一 后 ) 车 外 摄 像 机 支 架 \ 防 护 罩 \ 滚 动 显 示 考 试 安 全 告 示 等 信 息 套 10 铅 酸 12V55AH 套 10 定 制 套 10 定 制 套 10 定 制 套 10 表 2. 监 控 中 心 设 备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 主 机 不 低 于 G3250 CPU/2G 内 存 /500G SATA 硬 (1) 门 禁 系 统 (2) 电 视 机 (3) 摄 像 机 盘 /DVD-ROM/19 寸 液 晶 显 示 器 ), 含 二 代 身 份 证 阅 读 器 闸 机 门 禁 管 理 软 件 等 屏 幕 尺 寸 :42 英 寸 ; 分 辨 率 :1080P(1920*1080); 响 应 时 间 :4ms;HDMI 接 口 :1*HDMI;USB 媒 体 播 放 :USB 1/3" CMOS,130 万, 阵 列 红 外 米,4mm 镜 头 可 选, DC12V / PoE(802.3af),IP66, 背 光 补 偿, 数 字 宽 动 态,ROI, 含 安 装 辅 件 套 1 台 3 台 5 四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 1. 交 货 时 间 及 地 点 1.1 交 货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完 成 设 备 的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并 交 付 给 采 购 人 正 常 使 用 1.2 交 货 地 点 : 花 都 区 四 交 围 驾 驶 人 考 场 1.3 货 物 交 货 后, 正 常 工 作 60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应 在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双 方 共 同 参 加 下 进 行 2. 付 款 方 式 : 本 项 目 的 每 笔 款 项 以 人 民 币 支 票 或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货 物 到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并 完 成 安 装, 验 19

20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凭 : (1) 合 同 ; (2)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 加 盖 采 购 人 公 章 ); (3) 中 标 人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全 部 货 物 交 货 安 装 及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财 政 支 付 程 序,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95%, 合 同 总 价 的 5% 作 为 质 保 金, 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按 财 政 支 付 程 序 支 付 3. 售 后 服 务 3.1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及 故 障 维 修 响 应 时 间 说 明 自 系 统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并 投 入 运 行 之 日 起 免 费 保 修 期 限, 保 修 期 内 提 供 设 备 的 免 费 保 养 保 修, 并 说 明 维 修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保 修 期 满 后 提 供 终 身 的 定 期 设 备 维 护 和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3.2 本 项 目 系 统 调 试 运 行 验 收 合 格 后 质 量 保 证 期 至 少 为 1 年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设 备 运 行 发 生 故 障,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免 费 提 供 咨 询 维 修 服 务 免 费 更 换 零 部 件 要 立 即 响 应, 到 达 现 场 时 间 不 超 过 3 小 时 维 修 点 检 修 人 员 不 能 排 除 故 障 时,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负 责 生 产 厂 家 派 技 术 人 员 8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24 小 时 内 解 决 常 规 性 设 备 故 障 问 题, 免 费 保 修 期 内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负 责 若 在 48 小 时 内 仍 未 能 有 效 解 决, 为 不 影 响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免 费 提 供 档 次 不 低 于 原 件 的 替 代 件 供 采 购 人 暂 时 使 用, 直 至 硬 件 修 复 为 止 3.3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系 统 建 设 和 保 修 期 内 对 采 购 人 的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提 供 24 小 时 急 修 服 务, 接 到 急 修 通 知 后 8 小 时 到 达, 定 期 进 行 巡 检 保 养 维 修 3.4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广 州 地 区 需 有 注 册 的 维 修 服 务 点, 并 设 有 维 修 热 线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广 州 须 有 常 设 维 护 机 构, 在 必 要 时 对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或 修 理 3.5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生 产 和 安 装, 设 备 实 行 三 包, 并 明 确 注 明 三 包 内 容 20

21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21

22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投 标 邀 请 函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投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投 标 文 参 考 件 格 式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22

23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于 开 标 前 15 天 在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澄 清 或 修 改 不 足 15 天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征 得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6.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6.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6.4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投 标 语 言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8.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9.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组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9.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9.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9.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0.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技 术 参 数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0.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如 有 )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23

24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0.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0.5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60%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其 报 价 理 由 交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检 查 和 核 算 若 不 提 交 或 报 价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将 被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低 于 成 本 价 恶 意 竞 争 而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1. 备 选 方 案 11.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12. 联 合 体 投 标 12.1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按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仅 当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适 用 )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必 须 由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授 权 ; 投 标 人 必 须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和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3.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4.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部 分 资 料 ; 14.2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部 分 资 料 ; 14.3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和 时 间 : 24

25 项 目 内 容 保 证 金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划 账 形 式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 12 时 之 前 到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转 账 底 单 请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并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及 所 投 包 组 号 及 产 品 名 称 汇 款 账 号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相 一 致, 否 则 将 不 予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或 其 他 合 法 的 格 式 ; 投 标 担 保 函 可 由 下 列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开 具 : a.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b. 广 东 省 融 资 再 担 保 公 司 ; c. 东 莞 市 金 鼎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15.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5.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缴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凭 合 同 正 本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5.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16.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6.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点 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 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和 副 本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5

26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7.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各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8.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8.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9.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9.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 20. 开 标 20.1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0.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由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1.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1.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6

27 2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2.2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差 异 时, 修 正 原 则 及 优 先 修 正 顺 序 如 下 : (1) 开 标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内 容 为 准 ; (2)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各 分 项 报 价 之 和 与 投 标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单 价 修 正 总 价 ; (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与 对 应 的 合 计 价 不 相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对 应 的 该 项 合 计 价 ; (4)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5)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6) 投 标 文 件 描 述 内 容 与 原 始 材 料 引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始 材 料 内 容 为 准 ; (7)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8) 对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或 因 明 显 笔 误 而 需 修 正 任 何 内 容 时, 均 以 评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表 述 不 清 晰 或 无 法 确 定 的 报 价 均 不 予 修 正 22.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2.4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产 品 可 由 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竞 争, 但 只 作 为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同 一 品 牌 不 同 型 号 的 产 品 由 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竞 争, 作 为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计 算 22.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技 术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审 的 过 程 中, 对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但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文 件 改 变 其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的 结 果 27

28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3.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 投 标 的 评 价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5. 授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此 类 推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25.2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根 据 需 要 通 知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清 单 中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采 购 人 在 接 到 原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没 有 不 一 致 的, 须 确 认 中 标 人 ;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书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投 标 无 效 处 理 25.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6.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不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27. 项 目 废 标 处 理 27.1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情 况 出 现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投 标 人 有 质 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投 标 人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28

29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分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质 疑 者 提 供 的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注 明 事 实 的 确 切 来 源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书 面 质 疑 书 原 件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做 出 答 复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有 效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9.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该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 粤 价 [2002]386 号 ) 文 规 定 进 行 收 取, 按 货 物 类 计 算 : 招 标 类 型 中 标 费 率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金 额 ( 万 元 ) 100 以 下 1.5% 1.5% 1.00% % 0.8% 0.70% % 0.45% 0.55% % 0.25% 0.35% % 0.1% 0.20% % 0.05% 0.05% 以 上 0.01% 0.01% 0.01% 说 明 : 29.1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类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500 万 元 ( 人 民 币 ), 计 算 中 标 服 务 费 额 如 下 : 29.2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100 万 元 1.5%=1.5 万 元 ( ) 万 元 1.1%=4.4 万 元 合 计 收 费 =( ) 万 元 =5.90 万 元 29.3 代 理 服 务 费 一 次 性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的 形 式 支 付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0. 合 同 的 订 立 30.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9

30 30.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1. 合 同 的 履 行 31.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1.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0.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九 适 用 法 律 32. 采 购 人 政 府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3.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内 容 技 术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40% 25% 35% 分 值 40 分 25 分 35 分 34.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34.1 初 审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找 其 他 外 部 的 证 据 资 格 性 检 查 ; 符 合 性 检 查 ; 34.2 比 较 与 评 价 详 细 评 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进 行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评 审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 30

31 (1) 投 标 人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成 员 均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 且 投 标 产 品 / 服 务 含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时, 报 价 给 予 K1 的 价 格 扣 除 (K1 的 取 值 为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核 实 价 K1 ; (2) 投 标 人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 必 须 为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对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K2 的 价 格 扣 除 (K2 的 取 值 为 2%),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核 实 价 K2; (3)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划 分 标 准, 并 且 提 供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 (5)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联 合 体 中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6) 本 条 款 中 (1) 和 (2) 两 种 价 格 扣 除 规 则 不 得 同 时 适 用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得 分 及 综 合 得 分 的 统 计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分 再 取 各 评 委 的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和 商 务 得 分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35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35 将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34.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排 出 各 有 效 投 标 的 名 次 ( 出 现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若 第 二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高 于 第 一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20% 以 上 的, 只 推 荐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5. 评 标 标 准 31

32 附 表 一 初 步 评 审 表 资 格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A B C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符 合 性 审 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主 要 条 款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半 数 以 上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结 论 备 注 :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详 细 评 审 32

33 附 表 二 技 术 评 分 表 (40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投 标 货 物 的 档 次 性 能 参 数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格 及 技 术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响 应 程 度 情 况 响 应 程 度, 优 先 采 用 国 家 北 斗 卫 星 定 位 技 术, 需 提 供 公 安 部 检 测 采 用 北 斗 证 明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证 书 及 证 明 情 况 打 分 : 完 整 提 供 :2 分 ; 不 提 供 :0 分 2 检 验 报 告 情 况 投 标 人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科 目 三 考 试 车 载 系 统 设 备 指 标 响 应 情 况 设 备 实 现 无 缝 兼 容 响 应 情 况 车 载 系 统 设 备 实 现 互 通 互 换 响 应 情 况 所 有 科 目 三 考 试 设 备 ( 科 目 三 电 子 考 试 系 统 内 设 备 ) 具 有 国 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或 公 安 部 交 通 安 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的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有 得 5 分, 没 有 0 分 对 投 标 货 物 的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评 价, 包 括 技 术 方 案 合 理 性 符 合 性, 考 试 流 程 管 理 技 术 检 测 方 法 的 先 进 性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6 分 ; 良 :4-5 分 ; 中 :2-3 分 ; 差 :0 分 科 目 三 考 试 车 载 系 统 设 备 指 标 响 应 情 况 优 :5 分 ; 良 : 3-4 分 ; 中 :1-2 分 ; 差 :0 分 所 投 科 目 三 考 试 车 载 系 统 与 现 有 科 目 三 考 试 控 制 中 心 设 备 实 现 无 缝 兼 容 响 应 情 况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6-8 分 ; 良 :3-5 分 ; 中 :1-2 分 ; 差 :0 分 所 投 科 目 三 考 试 车 载 系 统 与 现 有 科 目 三 考 试 车 载 系 统 设 备 实 现 互 通 互 换 响 应 情 况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4-5 分 ; 良 :2-3 分 ; 中 :1 分 ; 差 0 分 验 收 标 准 和 实 施 方 案 横 向 比 较 : 优 3 分 ; 良 2 分 ; 中 1 分 ; 差 0 分 3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响 应 情 况 横 向 比 较 : 优 3 分 ; 良 2 分 ; 中 1 分 ; 差 0 分 3 技 术 培 训 方 案 横 向 比 较 : 优 3 分 ; 良 2 分 ; 中 1 分 ; 差 0 分 3 合 计 40 分 33

34 附 表 三 商 务 评 分 表 (25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A 级 或 以 上 纳 税 信 投 标 人 认 证 情 况 投 标 人 资 质 情 况 投 标 人 服 务 能 力 投 标 人 员 情 况 投 标 人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合 同 原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 投 标 人 经 营 状 况 用 等 级 证 书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有 关 企 业 诚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明 材 料 等 综 合 情 况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5-6 分 ; 良 :4 分 ; 中 :2-3 分, 差 :0-1 分 资 质 证 书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及 建 筑 智 能 化 资 质 除 外 ), 每 个 1 分, 最 多 4 分 服 务 人 员 的 技 术 能 力 工 程 车 辆 设 备 的 备 品 备 件 及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横 向 对 比,0-2 分 投 标 人 在 本 地 的 稳 定 的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提 供 以 上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任 职 的 外 部 证 明 材 料 ( 在 广 州 购 买 社 保 的 公 司 需 提 供 加 盖 广 州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印 章 的 打 印 日 期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投 保 单 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单 等 ; 在 非 广 州 地 区 购 买 社 保 的 公 司 必 须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在 广 州 的 居 住 证 及 加 盖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印 章 的 打 印 日 期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投 保 单 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单 ) 复 印 件 ) 横 向 比 较 : 少 于 或 等 于 30 人, 得 3 分 ; 多 于 30 人 者, 每 多 1 人 加 0.2 分, 满 分 6 分 投 标 人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公 安 部 第 123 号 令 实 施 以 来, 科 目 三 项 目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200 万 以 上 ( 含 200 万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为 准, 每 提 供 一 个 合 同 得 0.5 分, 最 高 得 2 分, 若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每 个 另 加 0.5 分 ; 若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每 个 另 加 1 分 本 项 最 高 4 分 2014 年 度 主 要 经 营 指 标 对 比 : 优 :3 分 ; 良 :2 分 ; 中 : 0-1 分 合 计 25 分 备 注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不 得 分 34

35 附 表 四 价 格 评 分 表 (35 分 ) 序 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价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备 注 :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35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35 35

36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 此 合 同 样 本 仅 供 参 考, 合 同 具 体 细 则 以 双 方 协 定 为 准 ) 36

37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签 约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 二 年 月 日 37

38 甲 方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1. 项 目 的 名 称 项 目 总 价 和 项 目 货 物 的 清 单 (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单 价 型 号 品 牌 和 技 术 指 标 等 ) 1.1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花 都 区 分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 1.2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140 万, 1.3 服 务 内 容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科 目 三 考 试 专 用 设 备 增 补 项 目 一 批 2. 合 同 总 价 和 支 付 方 式 2.1 合 同 总 价 :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即 元, 该 合 同 总 金 额 是 设 计 设 备 制 造 包 装 仓 储 运 输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培 训 及 验 收 合 格 之 前 及 保 修 期 与 备 品 备 件 发 生 的 所 有 含 税 费 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合 同 总 金 额 不 变 2.2 保 费 :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之 前 的 所 有 保 险 费 用 和 派 往 甲 方 进 行 服 务 人 员 的 人 身 险 和 其 他 有 关 险 种, 以 及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2.3 本 项 目 的 每 笔 款 项 以 人 民 币 支 票 或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货 物 到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并 完 成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凭 : (1) 合 同 ; (2)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 加 盖 采 购 人 公 章 ); (3) 中 标 人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全 部 货 物 交 货 安 装 及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财 政 支 付 程 序,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95%, 合 同 总 价 的 5% 作 为 质 保 金, 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按 财 政 支 付 程 序 支 付 3. 合 同 组 成 详 细 价 格 技 术 说 明 及 其 它 有 关 合 同 设 备 的 特 定 信 息 由 合 同 附 件 说 明 所 有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协 议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4. 技 术 要 求 4.1 乙 方 所 提 供 货 物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环 保 要 求 及 甲 方 的 技 术 要 求, 并 提 供 设 备 的 出 厂 测 试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或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4.2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应 符 合 合 同 附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 如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没 有 相 关 标 准 的, 则 采 用 货 物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4.3 乙 方 交 货 时 应 将 所 供 货 物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产 品 鉴 定 证 书 使 用 许 可 证 用 户 手 册 产 品 合 格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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