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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玮 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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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 面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原 名 : 元 大 寶 來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二 基 金 種 類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三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1 頁 基 金 概 況 之 壹 基 金 簡 介 之 九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國 內 外 六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 新 臺 幣 七 本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二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三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及 第 四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參 拾 億 元, 合 計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佰 參 拾 億 元 整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二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及 第 四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合 計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數 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絕 無 風 險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二 ) 本 基 金 使 用 之 標 的 指 數 名 稱 係 經 指 數 提 供 者 同 意 由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即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代 表 與 本 公 司 代 表 簽 訂 授 權 契 約, 包 含 由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轉 授 權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之 名 稱 予 本 公 司 使 用 於 本 基 金 前 述 標 的 基 金 係 指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標 的 指 數 係 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 三 )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是 申 請 購 買 元 大 投 信 發 行 的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W.I.S.E. Polaris CSI 300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而 非 直 接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 四 ) 請 注 意, 本 基 金 投 資 所 涉 及 風 險, 未 必 適 合 每 一 個 人 投 資,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考 量 本 基 金 特 點, 依 投 資 人 本 身 投 資 目 標 可 承 受 之 風 險 及 其 他 因 素,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 1.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應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投 資 風 險 無 法 透 過 投 資 組 合 進 行 分 散
2 2.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掛 牌 交 易 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 以 下 簡 稱 標 的 基 金 ) 為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目 標, 由 於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為 大 陸 地 區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故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將 以 其 部 份 QFII 投 資 額 度 供 標 的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使 用 ( 目 前 標 的 基 金 已 取 得 QFII 投 資 額 度 為 9,000 萬 美 元 ) 但 受 限 於 QFII 投 資 額 度, 標 的 基 金 並 非 主 要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相 關 A 股, 而 是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A 股 連 結 的 產 品 ( AXP ), 每 一 個 AXP 均 是 與 一 檔 中 國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連 結 的 衍 生 商 品 如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開 放 非 中 國 人 士 ( 除 QFII 以 外 )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標 的 基 金 亦 可 能 改 採 直 接 ( 而 非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投 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成 分 股 股 票 ( 而 非 AXP) 之 方 式 投 資 3. 標 的 基 金 須 承 受 與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相 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如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資 產 清 算 或 違 約 等 情 事, 且 未 能 委 任 其 他 AXP 發 行 人 取 代, 標 的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亦 可 能 面 臨 資 產 損 失 或 基 金 終 止 風 險 4.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可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 以 減 低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根 據 標 的 基 金 目 前 的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標 的 基 金 將 向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然 而 任 何 該 等 措 施 的 費 用 將 會 由 標 的 基 金 負 擔, 且 沒 有 任 何 保 證 標 的 基 金 將 永 遠 可 以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信 貨 支 持, 若 標 的 基 金 未 能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信 貨 支 持 及 / 或 出 售 AXP, 則 如 AXP 發 行 人 其 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相 等 於 該 名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AXP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而 本 基 金 將 連 帶 受 到 影 響 5. 基 於 特 定 因 素, 標 的 基 金 保 留 拒 絶 接 受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權 利, 若 遇 標 的 基 金 拒 絶 本 基 金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請 求, 本 基 金 亦 保 留 拒 絶 受 理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權 利 6. 因 市 場 或 需 求 等 因 素 影 響,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不 等 同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兩 者 將 可 能 存 在 折 / 溢 價 關 係 ; 此 外,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在 各 自 市 場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亦 可 能 存 在 漲 跌 幅 不 對 稱 之 風 險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請 詳 見 第 14 頁 至 第 15 頁 ; 本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9 頁 至 第 36 頁 ;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0 頁 至 第 25 頁 及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三 ( 五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為 標 的 基 金,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包 括 本 基 金 及 標 的 基 金 等 相 關 費 用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評 估 表 請 詳 見 第 46 頁 至 第 47 頁 附 表 一 所 列 說 明 ( 六 )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進 行 基 金 持 股 佈 局,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參 與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之 價 格, 參 與 申 購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自 掛 牌 上 市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七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 八 )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之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將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依 本 基 金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日 清 單 公 告 所 載 之 每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約 當 市 值 加 計 110%, 向 申 購 人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3 ( 九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之 申 購 / 買 回,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如 未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繳 足 應 付 之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或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導 致 交 易 失 敗 者, 經 理 公 司 得 向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 十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之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並 委 由 集 保 公 司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且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 十 二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十 三 )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是 申 請 購 買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元 大 投 信 ) 發 行 的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W.I.S.E. Polaris CSI 300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本 基 金 絕 非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聯 繫 公 司 ( 統 稱 中 銀 保 誠 ) 或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證 ) 保 薦 認 可 銷 售 或 推 廣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均 不 對 任 何 本 基 金 客 戶 或 社 會 大 眾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聲 明 或 保 證, 並 明 確 地 聲 明 TM TM 皆 不 對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或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商 用 性 或 適 合 某 特 定 目 的 或 用 途 作 出 任 何 擔 保 或 保 證, 包 括 就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或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之 適 當 性 中 銀 保 誠 TM 在 管 理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並 無 義 務 考 慮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本 基 金 客 戶 的 需 要 或 目 標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對 於 本 基 金 單 位 之 管 理 推 廣 交 易 或 價 格 的 釐 定 概 無 任 何 義 務 或 責 任, 亦 不 會 與 本 基 金 客 戶 有 任 何 直 接 合 約 關 係, 而 任 何 本 基 金 客 戶 亦 無 權 就 本 基 金, 向 中 銀 保 誠 任 何 其 關 聯 人 士 或 任 何 由 其 或 其 他 關 聯 人 士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作 出 任 何 申 索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皆 不 保 證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TM TM 金 或 滬 深 300 指 數 及 任 何 所 載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對 於 任 何 錯 誤 遺 漏 或 干 擾 不 應 負 任 何 責 任 不 受 限 於 上 述 之 事 件,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概 不 對 特 殊 的 懲 罰 性 的 間 接 的 或 衍 生 性 損 害 ( 包 括 獲 利 之 損 失 ) 負 責, 即 使 曾 被 告 知 其 可 能 性 ( 十 四 ) 中 證 系 列 指 數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編 制 和 計 算 本 基 金 並 非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許 TM 可 出 售 保 薦 或 推 廣 對 於 使 用 滬 深 300 指 數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不 TM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證 或 聲 明 滬 深 300 指 數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代 表 計 算, 但 對 於 其 中 存 在 的 任 何 差 錯,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不 對 任 何 人 士 承 擔 責 任 ( 無 論 是 因 疏 忽 或 其 它 原 因 ), 也 沒 有 任 何 義 務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關 於 其 中 的 任 何 差 錯 關 於 指 數 值 和 成 分 股 名 單 的 所 有 版 權 歸 屬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十 五 ) 查 詢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 元 大 投 信 網 址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刊 印 日 期 :105 年 4 月 29 日
4 一 經 理 公 司 總 公 司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66 號 5 樓 6 樓 及 68 號 2 樓 之 1( 元 大 金 控 大 樓 ) 網 址 : 電 話 :(02) 傳 真 :(02) 經 理 公 司 分 公 司 名 稱 :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路 二 段 46-4 號 5F 電 話 :(04) 傳 真 :(04) 名 稱 : 高 雄 分 公 司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四 路 3 號 4F 之 2 電 話 :(07) 傳 真 :(07) 經 理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劉 宗 聖 職 稱 : 總 經 理 地 電 話 :(02) 電 網 子 址 :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號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02) 三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無 四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無 五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 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 址 : 電 話 : 六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無
5 七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無 八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66 號 5 樓 6 樓 及 68 號 2 樓 之 1( 元 大 金 控 大 樓 ) 網 址 : 電 話 :(02) 傳 真 :(02) 九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 林 安 惠 洪 玉 美 事 務 所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無 十 一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分 送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書 陳 列 處 所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各 銷 售 機 構 均 備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索 取 及 分 送 方 式 : 投 資 人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前 往 陳 列 處 所 免 費 索 取 或 洽 經 理 公 司 以 郵 寄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分 送 投 資 人, 或 經 由 下 列 網 站 查 詢 元 大 投 信 網 址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十 二 基 金 或 服 務 所 生 紛 爭 之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基 金 交 易 所 生 紛 爭, 投 資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本 公 司 客 服 專 線 :(02)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電 話 :(02)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 網 址 ( 十 三 基 金 或 服 務 有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之 保 障 本 基 金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6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1 壹 基 金 簡 介... 1 貳 基 金 性 質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伍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陸 基 金 投 資 柒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應 再 述 明 事 項 捌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玖 收 益 分 配 拾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拾 貳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拾 參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拾 肆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貳 基 金 發 行 募 集 額 度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肆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之 現 金 申 購 及 成 立 後 上 市 前 之 交 易 限 制 伍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之 申 購 陸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不 成 立 與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終 止 上 市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捌 本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與 範 圍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拾 伍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之 婉 拒 暫 停 受 理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暫 停 計 算 及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延 緩 給 付 拾 陸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拾 柒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拾 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拾 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貳 拾 基 金 之 清 算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名 簿 貳 拾 貳 受 益 人 會 議 貳 拾 參 通 知 與 公 告 貳 拾 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訂 經 理 公 司 概 況 壹 事 業 簡 介 貳 事 業 組 織... 76
7 參 關 係 人 揭 露 肆 營 運 情 形 伍 最 近 二 年 度 受 金 管 會 處 以 糾 正 之 處 罰 情 形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其 他 金 管 會 規 定 應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聲 明 書 91 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92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93 肆 本 次 發 行 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98 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98 陸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103 附 錄 一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附 錄 二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附 錄 三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刊 載 之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附 錄 四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8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募 集 額 度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首 次 募 集 額 度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貳 億 元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四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參 拾 億 元, 合 計 首 次 募 集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及 第 四 追 加 募 集 之 總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佰 參 拾 億 元 整 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最 低 為 壹 仟 萬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及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價 格 於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於 本 基 金 報 成 立 前,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申 請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已 發 行 單 位 數 占 原 申 請 核 准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者, 得 辦 理 追 加 募 集,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追 加 募 集 不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立 條 件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請 核 准 函 送 達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自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應 募 足 本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信 託 契 約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前 述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貳 億 元 整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本 基 金 成 立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於 開 始 募 集 前 於 日 報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且 應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開 始 日 期 一 個 營 業 日 以 前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1
9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香 港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1.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模 擬 策 略,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投 資 TM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目 標,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本 基 金 為 達 成 前 述 目 的, 應 自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法 令 限 制 範 圍 內 或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2. 本 基 金 之 模 擬 操 作 策 略 原 則 上 以 前 述 1. 方 法 為 主,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之 資 金 調 度 需 要,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下 列 有 價 證 券 及 指 數 期 貨, 以 使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含 標 的 基 金 ) 加 計 指 數 期 貨 之 整 體 曝 險, 能 貼 近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百 : (1) 標 的 基 金 以 外 之 受 益 憑 證, 以 中 華 民 國 或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並 以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限, 且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2) 香 港 交 易 所 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H 股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H 股 指 數 期 貨 及 新 加 坡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所 之 富 時 中 國 A50 指 數 期 貨 (3) 未 來 如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如 :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之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等 ), 亦 將 納 入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之 範 圍 3. 因 發 生 申 購 / 買 回 失 敗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項 之 情 事 導 致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不 符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之 限 制 者,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至 符 合 前 述 第 1 點 及 第 2 點 規 定 之 比 例 4. 經 理 公 司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運 用 本 基 金 但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二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三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或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國 內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在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為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2
10 ( 四 ) 本 基 金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資 產 向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短 期 借 款, 不 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限 制,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借 款 用 途 僅 限 於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不 得 供 本 基 金 投 資 使 用 2. 借 款 期 限 為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但 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事 先 同 意 者 得 予 以 延 長,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確 認 延 長 借 款 期 限 為 一 臨 時 性 措 施 3. 本 基 金 總 借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4. 借 款 對 象 以 依 法 令 規 定 得 經 營 辦 理 放 款 業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為 限 借 款 對 象 若 為 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借 款 交 易 條 件 不 得 劣 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5. 經 理 公 司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採 用 短 期 借 款 機 制 時,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與 借 款 金 融 機 構 議 定 相 關 條 件 及 金 額, 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同 意 後, 並 依 據 信 託 契 約 及 主 管 機 關 最 新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6.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資 產 辦 理 借 款 者, 其 相 關 作 業,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並 建 檔 保 存, 其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五 年 ( 五 ) 經 理 公 司 依 第 ( 三 ) 項 規 定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交 易 時, 得 委 託 與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利 害 關 係 並 具 有 證 券 經 紀 商 資 格 者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紀 部 門 為 之, 但 支 付 該 證 券 經 紀 商 之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一 般 證 券 經 紀 商 ( 六 )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股 票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期 貨, 並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 七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或 新 台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以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十 基 金 特 色 ( 一 ) 國 內 第 一 檔 與 香 港 ETF 連 結 之 境 內 基 金 : 本 基 金 連 結 的 標 的 基 金 為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目 標, 而 本 基 金 五 成 以 上 資 產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目 標 滬 深 300 指 數 係 集 結 上 海 證 交 所 及 深 圳 證 交 所 300 檔 A 股 股 票 編 製 而 成, 具 有 高 度 市 場 代 表 性, 而 本 基 金 亦 成 為 國 內 首 檔 與 中 國 A 股 股 票 連 結 之 境 內 基 金 ( 二 ) 單 一 連 結 的 投 資 標 的 :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成 本 及 費 用 後,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主 要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3 TM
11 金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單 純 化, 不 若 一 般 共 同 基 金 需 隨 時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投 資 人 可 輕 鬆 掌 握 投 資 效 益, 做 出 最 適 之 投 資 決 策 ( 三 ) 交 易 方 式 便 利, 交 易 成 本 低 廉 : 本 基 金 在 臺 灣 證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於 股 市 交 易 時 間 內 可 隨 時 透 過 證 券 商 於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或 於 經 理 公 司 規 定 時 間 內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初 級 市 場 進 行 申 購, 交 易 方 式 較 一 般 共 同 基 金 多 元 便 利 在 費 用 方 面, 與 國 內 一 般 開 放 式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平 均 管 理 費 約 1.8%, 保 管 費 約 0.26% 比 較,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費 僅 為 0.30%, 保 管 費 亦 僅 有 0.10%, 基 金 費 用 相 當 低 廉 ; 此 外, 由 於 基 金 採 被 動 式 管 理, 基 金 週 轉 率 可 望 較 一 般 開 放 式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來 得 低, 對 長 期 投 資 人 而 言, 可 有 效 節 省 交 易 成 本 ( 四 ) 交 易 方 便 免 選 股, 投 資 有 效 率 : 本 基 金 以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的 方 式 連 結 中 國 A 股 表 現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不 但 可 以 參 與 中 國 A 股 表 現, 也 可 免 除 直 接 跨 海 投 資 繁 瑣 的 開 戶 程 序 及 不 知 如 何 選 股 的 煩 惱 十 一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基 金 類 型 股 票 型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以 連 結 單 一 標 的 基 金 方 式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目 標 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所 訂,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5 (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 此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如 : 投 資 單 一 標 的 基 金 之 風 險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風 險 等 因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不 一 定 適 合 每 一 位 投 資 人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風 險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之 內 容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所 訂 各 類 型 基 金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以 下 表 為 原 則 : 投 資 區 域 全 球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一 般 型 ( 已 開 發 市 場 )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3 RR4 RR5 4
12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一 般 型 ( 單 一 國 家 - 臺 灣 ) 一 般 型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黃 金 貴 金 屬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3 RR4 RR5 RR4 RR5 債 券 型 ( 固 定 收 益 型 ) 保 本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平 衡 型 ( 混 合 型 )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型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投 資 等 級 非 投 資 等 級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可 轉 換 債 券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可 轉 換 債 券 RR2 RR3 RR2 RR3 RR4 按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歸 屬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1 RR3 ( 偏 股 操 作 為 RR4 或 RR5) RR2 RR3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RR4 5
13 基 金 類 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槓 桿 / 反 向 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組 合 型 基 金 其 他 型 投 資 區 域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6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5 同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以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等 級, 往 上 加 一 個 等 級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十 二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自 98 年 07 月 29 日 起 開 始 募 集,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十 三 銷 售 方 式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透 過 指 定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後 - 十 四 銷 售 價 格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自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申 購 人 得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或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1.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以 現 金 申 購 方 式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2.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3.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原 則 上 依 投 資 人 所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手 續 費,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4.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進 行 基 金 持 股 佈 局,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參 與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之 價 格, 參 與 申 購 投
14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自 掛 牌 上 市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後 - 1.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起,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訂 定 並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前 項 公 告, 應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網 站 公 告 之 自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人 始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申 購,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附 件 一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暨 買 回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準 則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申 購 價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 所 列 之 說 明 3. 申 購 手 續 費 經 理 公 司 就 每 一 申 購 得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每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十 五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透 過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應 為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一 千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即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或 其 整 倍 數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即 不 接 受 投 資 人 直 接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透 過 銷 售 機 構 進 行 申 購 ;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 三 ) 自 上 市 日 起,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申 購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惟 每 一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五 十 萬 個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十 六 上 市 交 易 方 式 ( 一 ) 經 理 公 司 於 本 基 金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並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成 立 後, 應 依 法 令 及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向 臺 灣 證 交 所 申 請 本 基 金 於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初 次 上 市 競 價 買 賣 之 參 考 價 格, 以 上 市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參 考 基 準, 並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託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處 理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相 關 事 宜 7
15 ( 二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上 市 前, 除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移 轉 外, 不 得 轉 讓 本 基 金 上 市 後, 除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清 算, 及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僅 得 於 臺 灣 證 交 所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之 規 定 公 開 買 賣 但 有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條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其 轉 讓 方 式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絶 申 購 之 情 況 ( 一 ) 有 關 洗 錢 作 業 中 除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身 份 外, 如 客 戶 係 第 一 次 辦 理 申 購 本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委 託 時, 對 客 戶 所 提 供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並 請 由 客 戶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檢 核 項 目 如 下 : 1. 自 然 人 客 戶 申 購 基 金,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得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但 客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前 適 用 )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並 應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法 人 ( 含 其 他 機 構 ) 須 檢 附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唯 繳 稅 完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證 據 3. 應 確 認 客 戶 是 否 為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如 是, 應 採 取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並 定 期 檢 討, 若 評 估 有 疑 似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徵 兆 嫌 疑, 應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二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客 戶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另 於 受 理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時, 對 於 下 列 案 例, 應 予 拒 絕 : 1. 本 公 司 職 員 於 檢 視 客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時,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或 委 託 2. 當 被 告 知 其 現 金 交 易 依 法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客 戶 仍 堅 不 提 供 為 填 具 現 金 交 易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3. 強 迫 或 意 圖 強 迫 本 公 司 職 員 不 得 將 確 認 紀 錄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或 申 報 表 格 留 存 建 檔 4. 意 圖 說 服 本 公 司 職 員 免 去 完 成 該 交 易 應 填 報 之 資 料 5. 探 詢 逃 避 申 報 之 可 能 性 8
16 6. 急 欲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清 白 或 非 進 行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7. 堅 持 交 易 須 馬 上 完 成, 且 無 合 理 解 釋 8. 意 圖 提 供 利 益 於 本 公 司 職 員, 以 達 到 證 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之 目 的 ( 三 )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基 金 申 購 作 業 時 應 遵 守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之 事 十 八 買 回 開 始 日 項, 如 因 有 相 法 令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受 益 人 得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換 取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買 回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買 回,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九 買 回 費 用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二 十 買 回 價 格 ( 一 ) 買 回 總 價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 所 列 之 說 明 ( 二 ) 買 回 手 續 費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每 一 買 回 申 請 收 取 買 回 手 續 費, 買 回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二 十 一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二 十 二 營 業 日 ( 一 ) 指 中 華 民 國 及 香 港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均 開 盤 之 證 券 交 易 日 ( 兩 地 市 場 均 有 收 盤 價 之 證 券 交 易 日 即 為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認 定 標 準,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本 基 金 次 一 年 度 之 基 金 營 業 日, 並 於 每 季 檢 視 本 基 金 投 資 比 重 達 淨 資 產 價 值 一 定 比 例 之 主 要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及 其 休 假 日 情 形, 如 有 應 調 整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情 事 者, 則 於 3 月 6 月 及 9 月 份 20 日 ( 含 ) 前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 二 ) 臨 時 性 假 日 : 臨 時 性 假 日 係 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國 如 因 颱 風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該 市 場 主 要 交 易 所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而 被 認 定 為 本 基 金 臨 時 9
17 性 假 日 者, 即 為 非 基 金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知 悉 該 等 情 事 起 兩 個 營 業 日 內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1.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該 日 全 天 停 止 交 易, 即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2.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停 止 開 盤, 但 可 能 視 情 況 恢 復 交 易, 可 先 行 啟 動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預 備 機 制 ; 惟 之 後 若 其 恢 復 交 易, 該 日 仍 視 為 該 市 場 之 正 常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3. 若 該 交 易 所 當 日 為 正 常 開 盤, 但 其 後 因 臨 時 性 之 狀 況 停 止 交 易 ( 提 早 收 盤 ), 仍 視 同 該 日 為 該 市 場 之 一 般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二 十 三 經 理 費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參 零 (0.3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四 保 管 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零 (0.10%)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五 保 證 機 構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二 十 六 是 否 分 配 收 益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貳 基 金 性 質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經 金 管 會 98 年 07 月 21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國 內 募 集 並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外 標 的 基 金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及 保 管, 均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1.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以 經 理 公 司 為 委 託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受 託 人 訂 立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以 規 範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經 理 公 司 拒 絕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或 自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購 入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10
18 證 之 日 起, 成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2.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三 追 加 募 集 者, 應 刊 印 該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1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2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3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4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所 涉 及 資 金 之 匯 出 匯 入, 本 基 金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依 台 央 外 伍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追 加 募 集 本 次 追 加 募 集 之 額 度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開 放 募 集 5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第 四 次 追 加 募 集 所 涉 及 資 金 之 匯 出 匯 入, 本 基 金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依 台 央 外 伍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追 加 募 集 本 次 追 加 募 集 之 額 度 於 103 年 12 月 01 日 開 放 募 集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及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經 理 公 司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之 (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所 列 之 說 明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經 理 公 司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有 關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之 (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所 列 之 說 明 伍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11
19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陸 基 金 投 資 一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壹 基 金 簡 介 ) 之 九, 所 列 之 說 明 二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 一 )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決 策 過 程 1. 投 資 分 析 (1) 投 資 決 策 會 議 : A. 例 行 晨 會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投 資 晨 會 中, 討 論 指 數 異 動 對 基 金 調 整 方 式 模 組 策 略 運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基 金 相 關 議 題,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參 考 B. 投 資 會 議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針 對 模 組 策 略 運 用 狀 況 基 金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或 預 定 資 產 組 合 進 行 權 值 調 整, 透 過 會 議 討 論 過 程,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作 為 投 資 之 依 據 (2) 基 金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依 據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公 佈 之 最 新 指 數 成 分 及 技 術 通 告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或 其 他 資 訊 來 源 之 公 司 活 動 訊 息, 互 相 比 對 驗 證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並 對 未 來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作 成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完 成 後 送 交 複 核 人 員 審 核, 事 後 轉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閱 該 步 驟 由 報 告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2. 投 資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之 建 議 投 資 會 議 指 導 之 方 向 及 考 量 各 項 投 資 因 素 之 後, 作 為 調 整 成 分 股 之 依 據, 決 定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等 事 項, 並 作 成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複 核 人 員 審 核,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閱 該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3. 投 資 執 行 : 交 易 人 員 應 依 據 基 金 經 理 人 開 立 之 投 資 決 定 書 內 容, 執 行 每 日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並 將 投 資 決 定 書 之 執 行 情 形 記 載 於 投 資 執 行 表 中, 交 易 員 於 完 成 後 之 投 資 執 行 表 簽 章 後, 再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4. 投 資 檢 討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其 操 作 之 基 金, 每 月 分 析 其 操 作 績 效, 製 作 成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經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 二 )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過 程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過 程 交 易 決 策 作 業 流 程 分 為 交 易 分 析 交 易 決 定 交 易 執 行 交 易 檢 討 等 四 步 驟 1. 交 易 分 析 : 研 究 員 撰 寫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載 明 交 易 理 由 及 交 易 條 件 等 項 目, 並 詳 述 分 析 基 礎 根 據 及 建 議, 本 步 驟 由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撰 寫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或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12
20 2. 交 易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作 成 交 易 決 定 書, 並 交 付 執 行 ; 本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3. 交 易 執 行 : 交 易 員 依 據 交 易 決 定 書 執 行 交 易, 作 成 交 易 執 行 紀 錄, 本 步 驟 由 交 易 員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4. 交 易 檢 討 :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檢 討 報 告 ; 本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 三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1.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姓 名 : 陳 品 橋 學 歷 :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University of Illinois 現 任 : 元 大 投 信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事 業 群 專 業 協 理 經 歷 : 2015/07/27 ~ 迄 今 職 務 起 日 迄 日 華 潤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數 團 隊 負 責 人 2014/8/4 2015/7/24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量 化 策 略 投 資 部 專 業 經 理 2014/4/1 2014/8/3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事 業 群 專 業 經 理 2013/3/ /3/31 資 格 :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並 已 接 受 期 貨 選 擇 權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在 職 訓 練 權 限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相 關 投 資 會 議 分 析 報 告, 在 遵 照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下 運 用 本 基 金, 依 據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再 依 公 司 之 核 決 權 限 完 成 覆 核 後, 交 付 執 行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2.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最 近 三 年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陳 品 橋 任 期 2015/8/24~ 迄 今 許 雅 惠 ( 代 理 ) 2015/07/20~2015/8/23 李 孟 霞 2012/11/01~2015/07/19 廖 崇 文 ( 代 理 ) 2012/8/15~2012/10/31 陳 品 橋 2010/4/1~2012/8/14 ( 四 )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它 基 金 名 稱 及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1.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目 前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滬 深 3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基 金 2. 經 理 公 司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遵 照 基 金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操 作, 不 得 違 反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並 遵 守 本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之 限 制 另 外,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一 個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二 個 ( 含 ) 以 上 基 金 之 防 火 牆 規 範 如 下 : 13
21 (1) 不 同 基 金 間 對 同 一 股 票 或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債 券, 不 得 於 同 日 或 同 時 為 反 向 操 作 但 因 特 殊 類 型 之 基 金 性 質 或 為 符 合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司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且 經 權 責 主 管 事 先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 不 同 基 金 之 投 資 決 策 應 分 別 獨 立 (3) 同 一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不 同 基 金 就 相 同 之 有 價 證 券 於 同 一 日 同 時 進 行 買 賣 時, 應 力 求 公 平 對 待 每 一 基 金 三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於 結 構 式 利 率 商 品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股 票, 或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但 以 原 股 東 身 分 認 購 已 上 市 上 櫃 之 現 金 增 資 股 票 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承 銷 有 價 證 券, 不 在 此 限 ; 2. 不 得 為 放 款 ; 3.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4. 不 得 對 經 理 公 司 自 身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證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5. 不 得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6. 除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7.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 8. 投 資 於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本 方 針 而 持 有 標 的 基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 9.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本 方 針 而 持 有 標 的 基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 10. 委 託 單 一 證 券 商 買 賣 上 市 或 上 櫃 受 益 憑 證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當 年 度 買 賣 上 市 或 上 櫃 受 益 憑 證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基 金 成 立 未 滿 一 個 完 整 會 計 年 度 者, 不 在 此 限 ; 11.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 12.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保 證 或 背 書 之 短 期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13.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 14
22 14.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 二 ) 前 項 第 4 款 所 稱 各 基 金 及 第 9 款 所 稱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包 括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或 私 募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三 ) 第 ( 一 ) 項 第 8 款 至 第 10 款 及 第 12 款 規 定 比 例 之 限 制,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本 條 第 ( 一 )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本 條 第 ( 一 ) 項 禁 止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經 理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證 券 四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故 除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外, 本 基 金 不 會 進 行 其 他 國 內 外 股 票 資 產 之 投 資, 故 無 參 加 國 內 外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之 情 事 五 基 金 參 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一 ) 處 理 原 則 : 1. 如 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據 該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行 使 表 決 權, 基 於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支 持 該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但 該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者, 得 依 經 理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如 遇 標 的 基 金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處 理 原 則 同 上,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接 獲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通 知,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辦 理 公 告 2.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委 託 書 經 理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亦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委 託 書,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 二 ) 處 理 方 法 :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登 記 管 理, 其 作 業 流 程 為 : 1.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1) 接 獲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後, 應 立 即 編 號 統 計 並 通 知 指 數 暨 量 化 事 業 群 (2) 指 數 暨 量 化 事 業 群 於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簽 發 單 上 註 明 以 下 內 容 : a. 對 此 次 會 議 各 個 議 案 處 理 原 則 b. 擬 就 例 外 情 況 提 出 原 因 策 略 及 效 果 預 估 作 成 方 案, 呈 總 經 理 董 事 長 核 准, 並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後 行 使 2.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 由 權 責 主 管 或 基 金 經 理 人 批 示 意 見 後 指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但 因 考 量 經 濟 及 地 區 因 素, 經 理 公 司 亦 15
23 可 能 將 不 親 自 出 席 及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委 託 該 基 金 海 外 代 理 機 構 或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代 理 本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3.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後,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人 應 填 具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報 告 表 ( 如 委 託 基 金 海 外 代 理 機 構 或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代 理 本 基 金 出 席 者, 則 應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了 解 受 益 人 會 議 結 果 後 負 責 填 具 ),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上 開 書 面 紀 錄 應 記 載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經 理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不 得 轉 讓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基 金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對 待 或 其 他 利 益 六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應 揭 露 事 項 ( 一 )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一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 二 ) 本 基 金 因 外 匯 收 支 所 從 事 之 避 險 交 易, 其 避 險 方 式 如 下 經 理 公 司 得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就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依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從 事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或 新 台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以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柒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應 再 述 明 事 項 一 境 外 基 金 簡 介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簡 介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標 的 指 數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所 追 蹤 之 標 的 指 數 為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所 編 製 的 滬 深 300 指 數 TM TM, 有 關 滬 深 300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請 詳 閱 本 公 開 說 16 TM 明 書 附 錄 二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 二 )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 相 關 內 容 : 在 約 定 的 年 期 內 ( 包 括 自 動 續 約 年 期 及 / 或 雙 方 同 意 的 續 約 期 ), 指 數 提 供 者 ( 即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以 特 許 權 方 式 授 予 指 數 使 用 者 ( 即 中 銀 保 誠 ) 權 利, 以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基 礎 開 發 銷 售 及 管 理 指 數 基 金 產 品 除 非 諸 如 (1) 指 數 提 供 者 停 止 計 算 及 公 佈 滬 深 300 指 數 TM ;(2) 基 金 經 理 ( 即 中 銀 TM 保 誠 )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基 金 產 品 ;(3)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了 滬 TM 深 300 指 數 的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而 在 指 數 提 供 者 已 就 該 違 反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書 面 TM 通 知 後 30 日 內 未 能 糾 正 該 違 反 ;(4)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基 金 產 品 規 模 小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 或 (5) 由 於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不 能 履 行 特 許 權 協 議 等 事 件 發 生, 否 則,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指 數 使 用 者 可 依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規 定 使 用 滬 深 300 TM TM 指 數 的 名 稱 標 記 指 數 成 分 股 構 成 資 料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公 開 信 息 及 其 他 經 指 數 提 供 者 及 指 數 使 用 者 雙 方 認 可 的 指 數 內 容
24 ( 三 ) 投 資 標 的 及 方 針 :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係 以 最 佳 化 的 指 數 操 作 策 略, TM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目 標 進 行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與 中 國 A 股 連 結 的 衍 生 產 品 ( 以 下 簡 稱 為 AXP, 每 一 個 AXP 是 與 一 檔 A 股 股 票 或 一 籃 子 A 股 股 票 連 結 的 衍 生 商 品 ), 此 外 亦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滬 TM TM 港 通 ) 直 接 投 資 於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相 關 的 A 股, 來 達 到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目 的 由 於 基 金 係 以 最 佳 化 的 指 數 操 作 策 略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基 金 投 資 未 必 會 持 有 所 有 與 滬 TM TM 深 300 指 數 成 分 股 連 結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或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所 有 成 分 股 為 因 應 投 資 需 求,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之 A 股 或 實 際 投 資 相 關 AXP 的 A 股 比 重 可 TM 高 於 該 A 股 在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權 重, 惟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不 得 超 過 該 A 股 於 指 數 權 重 百 分 之 四 (4%) 或 不 得 違 反 香 港 證 監 會 所 規 定 之 比 重 若 任 何 未 有 遵 守 上 述 上 限 的 情 況 將 在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的 年 報 和 中 期 報 告 裏 揭 露 若 未 來 中 國 法 律 允 許 非 中 國 人 士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 除 QFII 以 外 ), 在 得 到 香 港 證 監 會 事 核 准 的 前 提 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 非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 將 可 直 接 投 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各 成 分 股 股 票 ( 而 非 AXP), 惟 該 交 易 標 的 及 模 式 的 改 變 至 少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前 一 個 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受 益 人 ( 四 ) 掛 牌 交 易 處 所 及 交 易 方 式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係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銀 保 誠 ) 所 募 集 發 行, 並 於 2007/7/17 日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交 易, 投 資 人 可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集 中 市 場 買 賣, 交 易 時 間 及 方 式 依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 投 資 人 亦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認 購 章 程 之 規 定 向 中 銀 保 誠 提 出 申 購 或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基 本 資 料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基 金 名 稱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及 QFII QFII 託 管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受 託 人 )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經 理 公 司 網 址 追 蹤 指 數 配 息 機 制 上 市 交 易 所 及 上 市 日 期 基 準 貨 幣 交 易 貨 幣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每 年 配 息 ( 如 有 ), 由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酌 情 決 定 聯 交 所 - 主 版,2007/7/17 日 港 元 港 元 股 票 代 號 2827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中 午 12 時 間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17
25 參與證券商及合格投資 註 者 ( ) 申請增設/贖回的申 最少為 800,000 個基金單位(或其倍數) 初級市場 請單位數量 交易 申請增設/贖回的申請時 每個交易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 間 註)合格投資者 指已在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 中銀保誠)完成開戶作業 符合中銀 保誠的客戶接納程序並且已提供予中銀保誠所要求的文件 承諾書和確認書之投資人 ( (五 五)基金管理機構簡 基金管理機構簡介 標智滬深 300 中國指數基金 TM 之基金管理機構為中銀保誠 基金管理機構簡介 該公司係由中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於 1999 年合資成立 雙方持股比重分別為 64%及 36% 中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係為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00%轉投資子公司 其母 集團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係為 Prudential Holdings Limited 100%轉投資 子公司 其母集團為英國保誠集團 中銀保誠所管理資產規模由 2000 年 9.1 億美金 成長至 2014 年 9 月底的 104 億美 金 所提供的金融管理服務 包括強積金 公積金 退休金 慈善基金 投資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服務 是香港最具規模及增長最迅速的資產管理 公司之一 (六 六)基金應負 基金應負擔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依據 標智滬深 300 中國指數基金 TM (以下簡稱 標的基金 ) 認購章程所載明之基金收費及開支 簡敍如下 1.管理費及服務費 標的基金經理公司(即中銀保誠)得按基金資產淨值收取管理費 (即本國基金所稱基金經理費) 惟可收取管理費率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2% 目前實際收取費率為 0.99% 此外 中銀保誠亦有權按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收取 服務費 惟可收取服務費率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1% 目前並無實際收 取服務費 (惟前述服務費並不包括中銀保誠得對申請初級市場申購之投資人收取之 手續費用) 中銀保誠得於任何時間調降目前實際收取費率 亦可在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標的基 金受益人後 調高管理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惟仍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認購章程所載 最高費率為限 2.受託人費用 受託人有權向標的基金收取受託人費用(即本國基金所稱保管銀行收 取之基金保管費) 惟受託人費用並非由標的基金直接負擔 而是由中銀保誠從其收 到的管理費中支付該筆費用予受託人 3.AXP 費用和收費 中銀保誠為進行標的基金操作及投資組合調整向 AXP 發行人購 買或出售 AXP AXP 發行人得向基金收取下列費用 (1)執行費用 AXP 發行人將按交易金額收取執行費用(包括最高不超過 0.9%的本地 經紀人佣金和市場收費 加上中國現時對證券賣出收取的 0.1%印花稅) 但該執 行費不適用於申購或買回標的基金單位的情況 執行費用包含在現金調整金額 中 因此為標的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若未來中國法令規定買入 A 股需繳付中國印 花稅 則該等印花稅將包含在執行費中 18
26 (2) 存 置 費 用 : 除 上 述 執 行 費 用 外,AXP 發 行 人 亦 有 權 收 取 AXP 存 置 費 用, 於 每 個 季 末 支 付, 存 置 費 用 計 價 方 式 為 (a) 標 的 基 金 於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之 所 有 AXP, 每 日 之 平 均 市 值 ( 市 值 ) 不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部 份, 按 每 年 0.3% 費 率 計 算, 及 (b) 標 的 基 金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之 所 有 AXP, 市 值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部 份, 按 每 年 0.2% 費 率 計 算 市 值 應 以 構 成 AXP 一 籃 子 的 A 股 正 式 收 市 買 入 價 作 為 依 據 按 AXP 發 行 人 合 理 確 定 的 參 考 匯 率 折 算 成 港 元 (3)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分 配 稅 : 依 目 前 中 國 法 令 規 定,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已 對 上 市 公 司 向 外 國 投 資 者 派 發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付 款 徵 收 10% 的 預 扣 稅, 鑒 此,QFII 亦 將 透 過 分 配 稅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標 的 基 金,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須 繳 納 10% 的 分 配 稅, 且 不 保 證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將 來 不 會 更 改 分 配 稅 的 稅 率 此 外,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就 A 股 買 賣 所 賺 取 的 收 益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為 遵 守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就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AXP 而 可 能 衍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標 的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 及 就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A 股 而 可 能 衍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 標 的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但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若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高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所 作 出 的 10% 撥 備, 則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因 此 需 要 支 付 超 過 10% 的 撥 備, 而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 註 ):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 國 財 政 部 中 國 的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出 財 稅 [2014]79 號 - 關 於 QFII 和 RQFII 取 得 中 國 境 內 的 股 票 等 權 益 性 投 資 資 產 轉 讓 所 得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QFII 或 RQFII 從 買 賣 A 股 產 生 的 收 益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獲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但 該 豁 免 將 不 適 用 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前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故 此,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直 有 至 另 行 標 的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將 不 會 就 與 AXP 掛 鈎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收 關 分 配 稅 方 面, 至 今,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向 海 外 投 資 者 發 的 股 息 及 利 款 項 被 徵 或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QFII 限 額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所 10% 政 支 策 付 的 通 A 中 股 知 國, 預 股 將 扣 息 繼 稅 繳 續 付 需 要 因 10% 就 此 的 向 分 透 標 配 過 的 稅 滬 基, 港 金 而 通 應 該 作 繳 款 付 A 股 項 10% 投 將 資 從 分 的 來 配 香 源 稅 港 作 市 出 根 場 預 據 投 扣 關 資 於 者 滬 如 ( 港 股 企 通 息 業 的 及 中 收 個 國 款 稅 人 ) 作 出 撥 備 應 證 享 中 有 國 較 的 低 稅 的 務 稅 機 收 關 協 不 會 定 在 稅 未 率 來, 更 可 改 向 分 付 配 款 稅 人 的 稅 主 率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退 稅 提 出 申 請 沒 有 保 4. 其 他 費 用 : 標 的 基 金 將 承 擔 信 託 契 據 所 規 定 的 直 接 歸 屬 於 標 的 基 金 的 費 用 上 述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標 的 基 金 的 成 立 運 作 管 理 及 行 政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及 將 投 資 變 現 的 費 用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實 施 其 他 措 施 或 安 排 以 減 低 標 的 基 金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或 其 他 風 險 的 收 費 費 用 開 支 稅 項 或 其 他 稅 款 支 付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的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託 管 人 分 託 管 人 及 其 他 第 三 人 所 收 取 與 標 的 基 金 有 關 的 費 用 及 支 出 就 取 得 任 何 上 市 或 監 管 批 准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的 費 用, 以 及 擬 備 及 印 製 將 會 發 給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任 何 審 計 賬 目 或 半 年 報 報 告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等 等 19
27 ( 七 ) 收 益 分 配 資 訊 : 標 的 基 金 將 依 投 資 狀 況, 每 年 進 行 配 息 ( 如 有 ) 但 自 2007 年 7 月 成 立 迄 今, 尚 無 收 益 分 配 之 情 事 發 生 ( 八 ) 投 資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之 基 金 投 資 及 表 現 將 到 許 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風 險 因 素 之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操 作 並 無 保 證 能 完 全 達 成 設 定 的 投 資 目 標, 對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投 資 人 應 根 據 其 財 務 狀 況 知 識 經 驗 等 仔 細 考 慮 投 資 風 險 1.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基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現 行 限 制,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由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從 而 間 接 投 資 於 A 股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的 價 值 將 會 ( 並 有 可 能 總 是 ) 完 全 取 決 於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AXP 的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風 險 標 的 基 金 之 下 的 AXP 將 由 各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如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清 算 或 違 約 情 況, 且 未 能 委 任 另 一 個 AXP 發 行 人 取 代, 則 標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暫 停, 而 標 的 基 金 最 終 可 能 會 被 終 止 為 減 低 潛 在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中 銀 保 誠 可 不 時 實 施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AXP 發 行 人 的 關 聯 公 司 取 得 中 銀 保 誠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的 抵 押 品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等 中 銀 保 誠 將 對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使 標 的 基 金 相 對 於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價 值 按 每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目 前, 中 銀 保 誠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香 港 證 監 會 認 可 實 物 RQFII ETF 單 位 (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因 應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而 有 所 改 變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該 等 措 施 僅 為 部 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而 標 的 基 金 仍 會 承 擔 該 等 措 施 沒 有 保 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及 標 的 基 金 所 收 取 的 抵 押 品 並 非 為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資 產 2. 交 易 對 手 和 交 割 風 險 :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是 指, 與 標 的 基 金 交 易 的 對 手 因 其 財 務 狀 況 變 壞 或 其 他 違 約 情 況,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付 款 責 任 或 未 能 進 行 交 易 交 收 標 的 基 金 承 擔 未 能 進 行 交 割 的 風 險 任 何 上 述 的 違 約 或 異 常 交 易 都 會 對 標 的 基 金 和 / 或 標 的 基 金 的 單 位 的 價 值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3. 單 一 國 家 / 中 國 新 興 市 場 風 險 : 在 追 踪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時, 標 的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每 個 AXP 與 中 國 公 司 的 一 檔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連 結, 而 該 等 公 司 承 受 重 大 的 中 國 風 險 及 透 過 中 銀 保 誠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上 述 A 股 或 標 的 基 金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通 交 易 管 道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均 承 受 同 樣 中 國 市 場 風 險 然 而, 投 資 人 應 了 解, 中 國 仍 為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故 對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而 言, 在 法 律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條 件 的 改 變 可 能 對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價 值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投 資 於 諸 如 中 國 的 新 興 市 場 涉 及 特 殊 的 風 險 和 考 慮 因 素,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中 國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及 監 管 等 發 展 有 關 的 風 險 這 些 風 險 包 括 可 能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及 證 券 價 格 波 動,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條 件 及 政 策 發 展 不 足, 結 算 交 收 制 度 和 程 序 仍 處 發 展 階 段, 外 匯 和 流 通 性 風 險 較 大, 國 有 化 徵 用 政 府 管 制 和 干 預 及 會 計 標 準 不 同 等 政 策, 都 可 能 對 標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家 市 場 ( 即 中 國 市 場 ), 相 比 於 廣 泛 投 資 的 基 金, 其 波 動 性 可 能 較 大 標 的 基 金 的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受 中 國 政 府 政 策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或 變 更 以 及 外 匯 貨 幣 政 策 和 稅 務 條 例 的 頒 佈 所 影 響 TM 4. 市 場 風 險 : 滬 深 300 指 數 成 分 股 集 結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300 檔 股 20
28 票 一 般 而 言, 新 興 市 場 比 已 發 展 市 場 較 為 波 動, 並 可 能 出 現 大 幅 的 價 格 波 動 標 的 基 金 之 中 的 任 何 期 權 認 股 權 證 和 衍 生 產 品 亦 可 能 承 受 顯 著 的 市 場 波 動 而 使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5. 會 計 標 準 和 披 露 : 中 國 現 行 的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可 能 與 國 際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考 慮 不 同 會 計 標 準 及 資 訊 不 對 稱 可 能 造 成 的 投 資 風 險 6. 外 匯 與 貨 幣 兌 換 風 險 : (1) 標 的 基 金 及 AXP 以 其 各 自 的 基 準 貨 幣 ( 如 港 幣 ) 為 面 值, 而 AXP 代 表 的 相 關 A 股 或 標 的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之 A 股 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受 到 港 元 和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所 影 響 (2) 標 的 基 金 以 港 元 計 價 而 非 人 民 幣 標 的 基 金 的 初 級 市 場 及 次 級 市 場 交 易 亦 均 以 港 元 進 行 由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TM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但 標 的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而 AXP 以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計 價, 故 標 的 基 金 將 承 受 外 匯 費 用 (3) 標 的 基 金 使 用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之 交 易, 須 透 過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港 元 外 幣 賬 戶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然 後 再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兌 換 為 人 民 幣 後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須 承 擔 外 匯 費 用 及 承 受 匯 兌 風 險 (4) 目 前 人 民 幣 須 受 外 匯 管 制 和 資 金 匯 出 的 限 制 不 能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亦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有 貶 值 或 重 新 估 值 或 出 現 貨 幣 供 應 短 缺 的 情 況 7. 集 中 風 險 : TM (1) 行 業 集 中 風 險 : 如 滬 深 300 指 數 集 中 在 某 一 行 業 或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的 A 股,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可 同 樣 地 集 中 投 資 相 關 類 股,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不 排 除 存 在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的 風 險 此 外, 中 銀 保 誠 可 能 將 標 的 基 金 的 重 大 百 分 比 或 全 部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單 一 發 行 人, 而 標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因 此 與 該 發 行 人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且 可 能 比 其 他 較 為 多 元 化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更 為 波 動 (2) 市 場 集 中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中 國 市 場 有 關 的 證 券, 可 能 須 承 受 額 外 的 集 中 風 險 8.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在 股 市 下 跌 時, 中 銀 保 誠 可 能 不 會 TM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為 標 的 基 金 進 行 防 禦 因 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任 何 下 跌 將 會 導 致 標 的 基 金 的 價 值 相 應 下 跌 9.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 TM (1)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酬 表 現 可 能 因 某 些 因 素 而 偏 離 滬 深 300 指 數 走 勢 例 如, 標 的 基 金 應 負 擔 的 費 用 ( 如 管 銷 費 用 等 ) 及 收 入 ( 如 利 息 股 息 等 )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A 股 之 間 的 不 完 全 對 應 標 的 基 金 採 取 最 佳 化 而 非 完 全 複 製 的 指 數 追 蹤 方 式 基 金 交 易 所 TM 導 致 的 外 匯 費 用 股 價 的 四 捨 五 入 滬 深 300 指 數 及 監 管 政 策 變 動 等 因 素, 均 有 可 能 TM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能 力 (2) 投 資 人 於 初 級 市 場 提 出 交 易 ( 包 括 申 購 或 贖 回 ) 申 請 時, 標 的 基 金 將 於 投 資 人 完 成 申 購 款 繳 納 或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後, 於 申 請 日 次 一 日 ( 或 之 後 ) 才 進 行 A 股 交 易, 同 時 可 能 受 到 大 陸 證 券 暫 停 買 賣 或 人 民 幣 匯 兌 管 理 政 策 干 擾 而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的 A 股 交 易, 前 述 情 況 均 使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將 對 申 請 初 級 市 場 交 易 之 投 資 人 收 取 相 關 手 續 費, 用 以 補 償 標 的 基 金 所 承 受 的 市 場 風 險 及 支 付 標 的 基 金 在 交 易 有 關 A 股 時 可 能 承 擔 的 21
29 稅 負 及 費 用 然 而, 如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負 及 費 用 超 過 標 的 基 金 所 收 取 手 續 費 時, 則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由 標 的 基 金 負 擔 由 於 此 潛 在 的 差 額,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追 蹤 誤 差 的 風 險 TM (3)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從 其 資 產 中 得 到 收 入 ( 例 如 是 利 息 及 股 息 ), 但 滬 深 300 指 數 卻 沒 有 此 等 收 入 來 源 (4)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比 一 般 直 接 投 資 於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有 較 大 的 追 蹤 誤 差, 原 因 是 標 的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投 資 不 會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的 相 關 A 股, 而 且 標 的 基 金 亦 需 承 受 與 A 股 相 關 的 資 本 增 值 税 等 稅 負 (5)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 即 中 銀 保 誠 ) 可 以 依 據 標 的 基 金 可 運 用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通 交 易, 將 部 份 標 的 基 金 現 有 的 AXP 投 資 轉 換 為 直 接 的 A 股 投 資 在 此 情 況 下, 需 將 AXP 變 現, 並 以 變 現 所 得 買 進 A 股 從 而 進 行 一 籃 子 A 股 的 複 製 佈 局 除 有 關 的 AXP 的 流 通 性 風 險 外, 有 關 AXP 的 變 現 與 買 入 A 股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交 易 時 間 落 差, 將 使 標 的 基 金 除 須 承 擔 變 現 和 買 入 費 用 外, 還 須 在 該 時 間 間 隔 內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並 由 此 產 生 追 蹤 誤 差 TM 10. 管 理 風 險 : 由 於 標 的 基 金 係 採 最 佳 化 而 非 採 完 全 複 製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追 蹤 策 略, 且 該 等 投 資 策 略 可 能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故 此 存 在 投 資 策 略 未 必 能 產 生 預 期 報 酬 之 風 險 TM TM 11.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有 關 的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下 列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有 關 的 風 險 : TM (1)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提 前 中 止 : 中 銀 保 誠 業 自 指 數 提 供 者 取 得 如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 即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 惟 該 授 權 契 約 可 能 因 指 數 提 供 者 主 動 提 出 終 止 授 權 通 知 或 發 生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中 應 中 止 授 權 之 情 事 時, 該 指 數 授 權 即 可 能 被 迫 提 前 中 止, 雖 中 銀 保 誠 可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在 尋 求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以 可 以 買 賣 的 而 且 其 目 標 TM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類 似 的 指 數 取 代 原 授 權 指 數 ( 為 免 存 疑, 指 數 追 踪 將 仍 然 是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但 標 的 基 金 仍 不 能 避 免 無 法 取 得 追 蹤 指 數 的 使 用 授 權, 導 致 標 的 基 金 無 法 繼 續 存 續 而 必 需 終 止 之 命 運 TM (2)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成 分 公 司 可 能 不 時 會 有 變 動, 為 了 達 到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中 銀 保 誠 可 指 示 AXP 發 行 人 改 變 與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AXP 連 結 的 一 籃 子 A 股 的 比 重 或 組 成 基 金 淨 值 可 能 因 此 產 生 劇 烈 波 動 TM (3)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計 算 及 編 製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基 準, 以 及 該 指 數 的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分 公 司 及 因 素, 而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投 資 者 亦 沒 有 就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其 計 算 或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獲 得 任 何 保 證 陳 述 或 擔 保 12. 與 上 市 有 關 的 風 險 : 若 標 的 基 金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撤 銷 上 市, 則 中 銀 保 誠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經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可 將 標 的 基 金 轉 型 為 非 上 市 指 數 基 金 運 作 ( 然 而 基 金 的 相 關 規 定, 可 能 須 作 出 必 需 的 修 訂 ) 或 終 止 標 的 基 金, 並 將 相 應 地 通 知 投 資 人 13. 基 金 的 限 期 風 險 : 由 標 的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是 有 期 限 的, 除 非 獲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延 長 期 限, 否 則 AXP 將 自 動 結 算 而 標 的 基 金 無 法 保 證 AXP 發 行 人 會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或 可 否 尋 找 其 他 發 行 人 繼 續 發 行 AXP, 而 中 銀 保 誠 亦 不 能 找 到 合 適 的 替 代 方 法 去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則 標 的 基 金 將 面 臨 終 止 命 運, 在 該 情 況 下, 已 發 行 的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按 資 產 淨 值 予 以 贖 回, 而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與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買 賣 價 不 同, 因 為 該 買 賣 價 會 受 到 第 二 市 場 的 買 賣 因 素 所 影 響 14.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的 相 關 風 險 : (1) 市 場 及 監 管 風 險 : 由 於 AXP 的 發 行 及 標 的 基 金 透 過 運 用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 即 中 銀 保 22
30 誠 )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所 投 資 的 A 股, 都 取 決 於 QFII( 包 括 AXP 發 行 人 及 中 銀 保 誠 ) 可 買 賣 A 股 的 額 度, 中 國 政 府 對 QFII 的 運 作 施 加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對 法 律 和 法 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匯 出 本 金 投 資 限 制 最 低 投 資 持 有 期 及 匯 出 本 金 和 利 潤 等 規 定 ) 的 任 何 更 改 可 能 對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AXP 或 中 銀 保 誠 的 QFII 資 格 或 QFII 額 度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及 / 或 引 致 標 的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以 折 讓 之 價 格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由 於 QFII 的 投 資 限 制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及 / 或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上 的 干 擾, 標 的 基 金 未 必 能 完 全 實 現 或 實 行 其 投 資 目 標 或 策 略 (2) 投 資 額 度 風 險 及 初 級 市 場 交 易 的 限 制 :QFII( 包 括 AXP 發 行 人 及 中 銀 保 誠 ) 所 核 發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將 直 接 影 響 AXP 的 發 行 或 標 的 基 金 買 賣 A 股 的 交 易, 如 有 發 生 QFII( 包 括 AXP 發 行 人 及 中 銀 保 誠 )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已 使 用 完 畢, 則 需 再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提 出 追 加 QFII 額 度 的 申 請, 相 關 的 申 請 中 國 證 監 會 並 不 保 證 會 核 准, 故 如 遇 無 新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溢 注 或 QFII 投 資 額 度 被 減 少 或 撤 銷 等 情 況,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會 限 制 或 控 管 初 級 市 場 交 易 (3) 標 的 基 金 本 身 並 非 QFII, 但 可 透 過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取 得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一 旦 現 有 QFII 投 資 額 度 使 用 完 畢, 即 不 可 再 進 一 步 投 資 於 A 股,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不 會 再 接 受 投 資 人 的 初 級 市 場 申 購 ( 但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透 過 將 有 關 AXP( 或 與 有 關 AXP 同 等 價 值 的 現 金 額 ) 過 戶 予 受 託 人 或 其 帳 戶 來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除 非 沒 有 額 外 或 其 他 AXP 可 以 提 供 ) 暫 停 受 理 初 級 市 場 申 購 可 能 使 基 金 淨 值 與 市 場 價 格 出 現 溢 價 走 勢 另 外, 如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喪 失 其 QFII 資 格 或 標 的 基 金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或 者 有 須 出 售 已 持 有 A 股 之 必 要, 都 可 能 對 標 的 基 金 的 投 資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的 影 響 (4)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的 雙 重 角 色 中 銀 保 誠 擔 任 標 的 基 金 的 經 理 公 司 和 QFII 持 有 人 的 雙 重 角 色 中 銀 保 誠 將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交 易 和 買 賣 均 考 量 標 的 基 金 之 權 益 及 符 合 QFII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此 外,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與 保 管 機 關 為 關 係 機 構, 因 此 兩 者 之 間 可 能 會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如 出 現 衝 突 的 情 況,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與 保 管 機 關 將 考 慮 其 對 標 的 基 金 的 責 任, 確 保 標 的 基 金 的 管 理 符 合 受 益 人 最 佳 利 益, 以 及 使 衝 突 情 況 獲 公 平 解 決 (5)QFII 託 管 風 險 依 規 定, 標 的 基 金 於 大 陸 地 區 的 資 產 ( 包 括 A 股 ) 需 委 託 QFII 託 管 人 進 行 帳 戶 管 理, 相 關 A 股 交 易 及 基 金 資 產 均 在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開 立 的 證 券 賬 戶 及 在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維 持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因 中 國 經 紀 QFII 託 管 人 或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招 致 損 失, 並 將 承 受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或 中 國 結 算 系 統 內 任 何 資 金 或 證 券 轉 移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此 外, 標 的 基 金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現 金 帳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將 與 屬 於 QFII 託 管 人 其 他 客 戶 的 現 金 混 合 處 理 如 QFII 託 管 人 破 產 或 被 清 算, 標 的 基 金 對 該 現 金 帳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並 沒 有 專 有 權 利, 標 的 基 金 將 成 為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與 QFII 託 管 人 的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標 的 基 金 在 追 討 該 負 債 時 可 能 會 遭 遇 困 難 及 / 或 延 誤, 或 無 法 全 數 追 回 或 根 本 不 能 追 回, 在 此 情 況 下 標 的 基 金 將 蒙 受 損 失 15. 申 購 和 贖 回 基 金 的 限 制 : 投 資 人 應 注 意, 標 的 基 金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交 易 外, 投 資 人 可 依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規 定 自 行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中 銀 保 誠 提 出 標 的 基 金 申 購 或 贖 回, 而 中 銀 保 誠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有 保 留 權 利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拒 絕 接 受 投 資 人 所 提 出 的 申 購 23
31 或 贖 回 基 金 的 要 求 另 一 途 徑 是 投 資 人 可 透 過 一 個 中 介 人 ( 例 如 是 股 票 經 紀 ) 將 其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出 售 從 而 將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值 變 現, 但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是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被 暫 停 16. 撤 回 認 可 的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已 獲 香 港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為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下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然 而, 香 港 證 監 會 仍 保 留 權 利 撤 回 對 標 的 基 金 TM 的 認 可, 例 如 是 當 證 監 會 認 為 滬 深 300 指 數 不 再 被 接 受 之 時 17. 與 A 股 有 關 的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可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通 交 易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因 此 需 承 受 股 票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尤 其 標 的 基 金 所 交 易 的 A 股 股 票 與 其 他 發 展 成 熟 的 證 券 市 場 相 比 仍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更 能 承 受 更 高 度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倘 若 A 股 市 場 不 流 通, 則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的 A 股 或 AXP 之 價 格 以 及 標 的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此 外,A 股 市 場 的 市 場 波 動 可 能 導 致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的 A 股 或 AXP 之 價 格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因 而 標 的 基 金 的 價 值 也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除 A 股 市 場 本 身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外, 標 的 基 金 也 可 能 受 限 於 中 國 對 QFII 投 資 的 限 制 而 有 資 金 匯 出 入 及 投 資 限 制 等 與 交 易 相 關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18. 關 於 標 的 基 金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價 格 與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差 異 的 風 險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標 的 基 金 與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典 型 零 售 投 資 基 金 ( 就 該 等 基 金 而 言, 其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由 投 資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 不 同,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買 賣 的 基 金 之 市 場 價 格 不 單 由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亦 由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是 基 金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供 求 情 況 ) 決 定 因 此 存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價 格 可 能 與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風 險 港 通 的 中 國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及 關 於 滬 19.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 根 據 相 關 的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非 居 民 企 業 應 就 其 源 自 中 國 的 收 入 繳 納 預 扣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該 按 源 自 中 國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在 源 頭 扣 繳 10% 的 ( 或 就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A 股, 由 該 投 資 開 始 日 期 起 ) 稅 項 然 而, 迄 立 爲 止 仍 未 有 就 買 賣 A 股 所 賺 取 的 資 本 增 值 繳 收 預 扣 稅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 財 政 部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出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QFII 或 RQFII 從 A 股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將 獲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但 豁 免 將 不 適 用 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前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據 此,(i) 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標 的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將 不 會 就 中 銀 保 誠 作 爲 QFII 繳 納 根 據 AXP 的 條 款, 或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作 出 撥 備 ; 及 (ii) 中 銀 保 誠 作 爲 QFII 及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須 各 自 就 A 股 交 易 的 收 益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所 產 生 的 ) 納 稅 中 銀 保 誠 及 QFII 將 透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標 的 基 金 中 銀 保 誠 將 持 續 評 估 資 本 增 值 稅 條 款 規 定 如 有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中 國 稅 務, 中 銀 保 誠 可 決 定 就 繳 付 任 何 將 來 的 潛 在 資 本 增 值 稅 進 行 撥 備 為 繳 納 QFII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i) 就 AXP 而 言,AXP 發 行 人 或 標 的 基 金 ( 依 標 的 基 金 與 相 關 AXP 發 行 人 之 間 的 稅 務 安 排 )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及 (ii) 就 中 銀 保 誠 為 標 的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而 言, 標 的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然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構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倘 若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的 納 稅 責 任 將 首 先 用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予 以 履 行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所 作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因 為 標 的 基 24
32 金 將 需 要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20. 缺 乏 交 易 活 絡 的 市 場 的 風 險 :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會 就 標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建 立 或 維 持 一 個 交 易 活 絡 的 市 場, 亦 無 確 定 的 標 準 可 以 預 測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的 實 際 價 格 水 平 或 數 目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會 有 類 似 於 其 他 香 港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或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之 交 易 或 定 價 模 式 21. AXP 的 風 險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AXP 可 能 沒 有 活 躍 的 第 二 市 場 AXP 的 低 流 通 性 可 能 會 導 致 AXP 在 低 於 或 高 於 相 關 A 股 的 價 值 的 情 況 下 賣 出,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除 此 之 外, 現 有 的 AXP( 或 其 部 分 ) 若 不 能 繼 續 而 需 以 其 他 AXP 代 替, 有 關 更 替 可 能 涉 及 額 外 費 用 22. 取 自 標 的 基 金 AXP 發 行 人 之 抵 押 品 並 非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 限 制 中 國 法 規, 標 的 基 金 不 能 接 受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 即 為 A 股 ) 作 為 抵 押 品 目 前 標 的 基 金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作 為 抵 押, 但 這 可 能 會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而 改 變 當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的 價 值 增 長 時,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 視 乎 情 形 而 定 ) 或 標 的 基 金 接 受 的 其 他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可 能 並 不 相 應 增 長 但 是,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將 向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23.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風 險 : 與 標 的 基 金 運 作 相 關 之 人 員 或 單 位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等 ) 可 能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顧 問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人 或 擔 任 與 該 等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其 他 職 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其 中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與 標 的 基 金 產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前 述 單 位 或 人 員 將 在 任 何 時 候 顧 及 在 該 情 況 下 其 對 標 的 基 金 和 投 資 人 的 責 任, 並 將 盡 力 確 保 該 等 衝 突 能 公 平 地 解 決 注 意 : 有 關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之 投 資 風 險, 仍 應 以 中 銀 保 誠 於 該 公 司 網 站 ( 所 公 告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認 購 章 程 所 載 風 險 因 素 為 準, 相 關 之 內 容 摘 錄 請 詳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三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刊 載 之 風 險 因 素 ( 九 ) 標 的 基 金 之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 基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現 行 限 制, 標 的 基 金 除 運 用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A 股 外, 將 主 要 投 資 於 由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從 而 間 接 投 資 於 A 股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的 價 值 將 會 ( 並 有 可 能 總 是 ) 完 全 取 決 於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AXP 的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風 險,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應 向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 以 減 低 潛 在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標 的 基 金 對 於 所 取 得 抵 押 品 之 管 理 政 策 如 下 : 1.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水 平 須 最 少 為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並 須 保 持 在 該 百 分 比, 每 日 以 市 價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在 受 益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及 不 時 妥 為 考 慮 市 場 的 情 況 後,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技 巧 和 審 慎 動 態 地 管 理 抵 押 品 2. 抵 押 品 須 符 合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要 求, 及 香 港 證 監 會 於 不 時 作 出 的 其 他 補 充 性 的 指 引 當 25
33 接 受 資 產 作 為 標 的 基 金 之 抵 押 品 時,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流 通 性 每 日 估 值 信 貸 質 素 價 格 波 幅 多 元 化 關 連 性 執 行 性 不 設 第 二 追 索 權 不 接 受 結 構 性 產 品 3. 若 取 得 的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為 股 票 證 券, 該 股 票 抵 押 品 的 市 值 應 最 少 為 有 關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20% 4.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將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的 信 貸 質 素 流 通 性 期 限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款, 對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非 股 票 抵 押 品 採 用 審 慎 扣 減 的 政 策 5.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將 具 備 並 保 持 有 關 抵 押 品 管 理 的 適 當 的 系 統 運 作 能 力 及 專 業 知 識 6. 提 供 給 標 的 基 金 的 抵 押 品 必 須 由 標 的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持 有 7. 如 果 作 為 抵 押 品 的 資 產 其 後 未 能 符 合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內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事 件 ), 基 金 經 理 將 : (1) 尋 求 關 於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事 件 更 多 的 資 料 ; (2) 繼 續 監 察 抵 押 品 的 狀 況 和 質 素 ; 及 (3) 如 果 抵 押 品 不 符 合 任 何 以 上 第 2 點 所 述 的 條 件, 交 還 有 關 抵 押 品 及 / 或 要 求 其 他 合 適 的 抵 押 品 二 本 基 金 之 授 權 使 用 重 要 內 容 ( 一 ) 本 基 金 使 用 之 標 的 指 數 名 稱 係 經 指 數 提 供 者 同 意 由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即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授 權 人 ) 代 表 與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簽 訂 授 權 契 約, 包 含 由 授 權 人 轉 授 權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之 名 稱 ( 合 稱 授 權 標 的 ) 予 經 理 公 司 使 用 於 本 基 金, 其 授 權 契 約 之 重 要 內 容 如 下 : 1. 在 授 權 契 約 條 件 下, 於 授 權 期 間 內 同 意 : (1) 授 權 人 同 意 經 理 公 司 依 授 權 契 約 約 定, 得 發 行 與 授 權 標 的 名 稱 相 關 之 本 基 金, 並 得 為 發 行 募 集 銷 售 行 銷 教 育 訓 練 或 推 廣 本 基 金 有 關 之 事 務 及 在 本 基 金 有 揭 露 必 要 時, 非 專 屬 的 使 用 或 引 用 授 權 標 的 之 名 稱 或 與 授 權 標 的 相 關 之 資 料 (2) 授 權 人 或 指 數 提 供 者 有 權 隨 時 更 改 授 權 標 的 之 名 稱 或 其 相 關 資 料, 惟 授 權 人 應 於 公 布 變 更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或 在 其 他 合 理 時 間 內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九 十 日 或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監 管 機 構 要 求 的 其 他 較 短 時 間 ( 若 適 用 ) 內, 更 新 本 基 金 所 有 使 用 或 引 用 之 相 關 內 容 (3) 凡 與 授 權 標 的 其 任 何 表 現 方 式 有 關 之 任 何 著 作 權 商 標 權 及 其 他 一 切 智 慧 財 產 權, 均 歸 授 權 人 或 ( 及 ) 指 數 提 供 者 所 有, 授 權 人 聲 明 保 證 已 向 指 數 提 供 者 取 得 相 關 權 利 授 權 予 經 理 公 司 使 用 於 本 基 金 ; 且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不 就 授 權 標 的 為 任 何 複 製 或 處 理 (4) 授 權 人 將 採 取 一 切 其 認 為 必 要 措 施 確 保 有 關 標 的 基 金 資 料 之 準 確 性, 但 授 權 人 不 對 其 提 供 有 關 標 的 基 金 資 料 之 即 時 性 完 整 性 及 準 確 性 作 出 任 何 承 諾, 亦 不 對 因 授 權 標 的 內 容 延 遲 缺 失 錯 誤 及 其 他 瑕 疵 所 導 致 經 理 公 司 本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之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除 非 有 關 責 任 證 實 是 直 接 由 於 授 權 人 之 26
34 故 意 及 重 大 過 失 所 致, 不 在 此 限 2. 授 權 費 用 : (1) 自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每 年 給 付 年 度 授 權 費 用, 前 述 授 權 費 及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稅 務 費 用, 須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2) 授 權 人 保 留 調 整 授 權 費 用 之 權 利, 但 需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前 六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 或 雙 方 同 意 之 較 短 通 知 期 ) 經 理 公 司 3.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相 關 事 宜 : (1) 授 權 契 約 自 98 年 06 月 01 日 起 生 效, 除 法 規 命 令 要 求 或 依 授 權 契 約 所 定 終 止 事 由 發 生 而 為 提 前 終 止 外,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期 間 屆 滿 後 若 經 理 公 司 與 授 權 人 未 達 成 延 展 期 間 之 協 定, 授 權 契 約 將 終 止 (2)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致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停 止 於 發 行 募 集 銷 售 推 廣 行 銷 及 買 賣 本 基 金 有 關 之 事 務 中 使 用 授 權 標 的 之 名 稱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但 因 終 止 授 權 契 約 所 衍 生 之 必 要 責 任 或 行 為 而 使 用 授 權 標 的 者, 不 在 此 限 (3) 若 因 授 權 人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間 之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而 無 權 利 繼 續 授 權 予 本 基 金 使 用 時, 雖 無 義 務 提 供 一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但 至 少 應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於 該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九 十 天 或 其 他 較 短 的 合 理 時 間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並 具 體 載 明 是 否 將 提 供 一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 二 ) 本 基 金 若 有 發 生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變 更 標 的 指 數 或 指 數 提 供 者 等 與 標 的 指 數 有 關 之 重 大 事 項 並 對 受 益 人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應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公 告 及 通 知 受 益 人 三 本 基 金 參 與 標 的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或 股 東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陸 基 金 投 資 ) 之 五, 所 列 之 說 明 四 本 基 金 遇 標 的 基 金 暫 停 交 易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發 生 下 列 之 情 形,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均 可 能 發 生 暫 停 交 易 之 情 事 : 1. 依 據 標 的 基 金 之 規 定,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得 在 通 知 受 託 人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後, 可 在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或 透 過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方 式, 宣 佈 就 下 列 情 事 發 生 期 間 暫 停 交 易 或 暫 停 計 算 淨 值 : (1) 標 的 基 金 通 常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對 交 易 進 行 限 制 或 暫 停 交 易 ; (2)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標 的 基 金 持 有 或 約 定 的 投 資 之 價 格 不 能 合 理 的 迅 速 的 及 公 平 的 予 以 確 定 ; (3)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無 法 合 理 的 將 標 的 基 金 持 有 或 約 定 的 任 何 投 資 變 現 ; 或 不 可 能 不 在 嚴 重 損 害 標 的 基 金 受 益 人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變 現 任 何 投 資 ; (4) 資 金 匯 付 或 匯 出 ( 將 或 可 能 涉 及 贖 回 標 的 基 金 的 投 資 或 就 該 等 投 資 付 款 ) 或 者 任 何 標 的 基 金 的 申 購 或 贖 回 被 延 遲 或 (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 不 能 迅 速 按 正 常 的 匯 款 進 行 ; 或 (5) 沒 有 編 製 或 公 佈 滬 深 300 指 數 TM 2. 標 的 基 金 於 香 港 上 市 之 交 易 依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辦 理, 故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休 27
35 市, 標 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亦 無 法 進 行 ; 或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也 可 能 基 於 保 障 投 資 人 或 為 維 持 市 場 秩 序, 可 隨 時 宣 佈 暫 停 標 的 基 金 於 香 港 證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交 易 3. 本 基 金 如 遇 上 述 標 的 基 金 暫 停 交 易 之 情 事, 應 進 行 下 列 處 理 : (1)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或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標 的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交 易 情 事 之 公 告 ; (2) 因 自 上 市 日 起,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故 標 的 基 金 若 發 生 暫 停 交 易 之 情 事, 亦 會 對 本 基 金 之 操 作 及 流 動 性 造 成 影 響, 經 理 公 司 將 視 基 金 管 理 之 現 況 及 需 要, 必 要 時 得 拒 絶 本 基 金 之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或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向 金 管 會 提 出 本 基 金 暫 停 受 理 申 購 / 買 回 或 執 行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行 為 之 申 請 (3) 所 有 本 基 金 暫 停 或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 買 回 之 作 業 ; 或 與 執 行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行 為 ; 或 標 的 基 金 暫 停 交 易 之 情 事 消 滅 後 本 基 金 應 進 行 之 處 理, 均 應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五 標 的 指 數 編 製 方 式 本 基 金 並 非 直 接 取 得 標 的 指 數 之 使 用 授 權, 本 基 金 使 用 之 標 的 指 數 名 稱 係 經 由 指 數 提 供 者 同 意 由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 即 中 銀 保 誠 ) 代 表 與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簽 訂 授 權 契 約, 轉 授 權 包 含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之 名 稱 予 經 理 公 司 使 用 於 本 基 金 有 關 標 的 指 數 之 編 製 方 式 將 依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揭 露 之 相 關 內 容, 摘 錄 於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二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六 經 理 公 司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操 作 方 式 本 基 金 並 非 直 接 取 得 標 的 指 數 之 使 用 授 權, 目 前 也 無 法 將 資 產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股 票, 因 此 本 基 金 並 非 以 直 接 複 製 標 的 指 數 ( 滬 深 300 指 數 TM ) 為 操 作 方 式,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的 方 式, 儘 可 能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 一 ) 本 基 金 之 操 作 方 式 : 1.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模 擬 策 略,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投 資 於 TM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目 標,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本 基 金 為 達 成 前 述 目 的, 應 自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法 令 限 制 範 圍 內 或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2. 本 基 金 之 模 擬 操 作 策 略 原 則 上 以 前 述 1. 方 法 為 主,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之 資 金 調 度 需 要,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下 列 有 價 證 券 及 指 數 期 貨, 以 使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含 標 的 基 金 ) 加 計 指 數 期 貨 之 整 體 曝 險, 能 貼 近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百 : (1) 標 的 基 金 以 外 之 受 益 憑 證, 以 中 華 民 國 或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並 以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限, 且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2) 香 港 交 易 所 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H 股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H 股 指 數 期 貨 及 新 加 坡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所 之 富 時 中 國 A50 指 數 期 貨 (3) 未 來 如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如 :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之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等 ) 亦 將 納 入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之 範 圍 ( 二 )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之 方 式 : 28
36 1. 每 日 投 資 管 理 : (1) 追 蹤 標 的 基 金 重 大 訊 息 為 了 有 效 並 及 時 控 管 標 的 基 金 異 動 資 訊, 經 理 公 司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以 及 公 司 活 動 訊 息 系 統, 從 每 天 各 種 資 訊 來 源, 如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中 銀 保 誠 公 司 網 頁 各 報 章 雜 誌 或 網 路 資 源 等 等 事 先 獲 得 標 的 基 金 或 標 的 指 數 之 相 關 訊 息 之 相 關 訊 息, 加 以 彙 整 並 多 方 佐 證 資 料 之 可 信 度, 確 保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與 及 時 性 (2) 追 蹤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之 追 蹤 偏 離 度 現 況 因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法 令 限 制 範 圍 內 或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為 求 達 到 最 小 化 追 蹤 偏 離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之 目 標, 經 理 公 司 將 每 日 計 算 基 金 淨 值 和 標 的 基 金 間 的 追 蹤 偏 離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進 行 管 理 2. 投 資 組 合 之 抽 樣 方 式 : 因 本 基 金 係 以 單 一 連 結 標 的 基 金 之 方 式 操 作, 故 並 不 適 用 一 般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指 數 成 分 股 抽 樣 及 投 資 組 合 操 作 之 方 式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法 令 限 制 範 圍 內 或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之 資 金 調 度 需 要,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及 指 數 期 貨, 以 使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含 標 的 基 金 ) 加 計 指 數 期 貨 之 整 體 曝 險, 能 貼 近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百 七 基 金 表 現 與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差 異 比 較 本 基 金 並 非 直 接 取 得 標 的 指 數 之 使 用 授 權, 目 前 也 無 法 將 資 產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股 票, 因 此 本 基 金 並 非 以 直 接 複 製 標 的 指 數 ( 滬 深 300 指 數 TM ) 為 操 作 方 式 本 基 金 將 運 用 模 擬 策 略, 自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以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故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間 之 差 異 比 較 及 本 基 金 實 際 操 作 控 管, 主 要 係 透 過 衡 量 本 基 金 相 對 標 的 基 金 之 差 異 來 進 行, 本 基 金 之 操 作 將 以 最 小 化 追 蹤 偏 離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 目 標, 計 算 本 基 金 與 含 息 後 之 標 的 基 金 之 差 異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Tracking Differencet NAVt-1 ( 含 息 )t-1 標 的 基 金 = = TDt 標 的 基 金 由 於 投 資 者 能 透 過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 即 香 港 掛 牌 交 易 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 參 與 中 國 A 股 市 場 之 報 酬,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績 效 可 能 受 到 標 的 基 金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結 果 而 波 動, 有 關 標 的 基 金 之 投 資 風 險, 請 詳 參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19~25 頁 及 附 錄 三 之 說 明 捌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目 標,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惟 29
37 投 資 之 風 險 無 法 完 全 消 除, 本 基 金 除 需 承 擔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之 風 險 外,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含 標 的 基 金 )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之 波 動, 將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增 減, 以 下 各 項 為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潛 在 投 資 風 險 : 一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為 本 基 金 單 一 連 結 之 標 的 基 金, 若 標 的 基 金 價 格 劇 烈 波 動, 將 使 得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證 券 股 價 在 短 期 內 出 現 較 大 幅 度 之 波 動, 故 本 基 金 無 法 避 免 投 資 標 的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二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之 風 險 TM 雖 然 滬 深 300 指 數 成 分 股 涵 蓋 金 融 地 產 公 用 事 業 工 業 能 源 電 信 業 務 原 物 料 等 10 項 產 業, 但 受 到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波 動 特 性 的 影 響, 當 整 體 產 業 景 氣 趨 向 保 守 時, 企 業 盈 餘 及 成 長 性 將 因 此 受 到 抑 制, 連 帶 股 市 的 表 現 隨 產 景 氣 收 縮 而 向 下 修 正, 將 可 能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表 現 三 流 動 性 風 險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證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若 發 生 所 發 生 : (1) 所 投 資 之 標 的 基 金 宣 布 暫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2) 市 場 交 易 量 不 足 或 市 場 造 市 商 無 法 提 供 足 夠 量 源 (3) 所 投 資 之 標 的 基 金 拒 絶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等 情 事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操 作 可 能 面 臨 無 法 避 免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進 而 影 響 投 資 人 透 過 初 級 市 場 申 購 的 可 能 性 及 無 法 買 回 後 的 變 現 性 四 外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係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標 的 基 金 係 以 港 元 計 價,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AXP 是 以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計 價, 而 標 的 基 金 所 交 易 的 A 股 及 AXP 所 代 表 或 連 結 的 相 關 A 股 係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同 時 受 到 新 臺 幣 港 元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和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所 影 響 本 基 金 雖 得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以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但 不 表 示 該 風 險 得 以 完 全 規 避 當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標 的 國 或 地 區 發 生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時,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做 專 業 判 斷, 對 於 基 金 外 匯 避 險 投 資 部 位 進 行 調 整 五 投 資 地 區 政 治 經 濟 變 動 之 風 險 本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註 冊 地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香 港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外 政 經 情 勢 兩 岸 關 係 之 互 動 未 來 發 展 或 現 有 法 規 之 變 動, 均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所 參 與 的 投 資 市 場 及 投 資 工 具 之 報 酬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 此 外, 利 率 變 動 及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等 因 素 亦 會 影 響 標 的 指 數 股 成 分 股 之 價 格, 進 而 造 成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漲 跌 之 風 險 30
38 六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為 中 銀 保 誠 ; 而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與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連 結 的 衍 生 商 品 ( 即 AXP) 是 由 具 QFII 資 格 的 各 金 融 機 構 所 發 行, 雖 然 中 銀 保 誠 將 對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使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以 減 低 標 的 基 金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但 若 中 銀 保 誠 或 各 AXP 發 行 人 出 現 信 貸 違 約 之 情 事, 本 基 金 仍 將 無 法 避 免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此 外, 標 的 基 金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及 AXP 所 代 表 或 連 結 的 相 關 A 股 的 投 資 額 度, 均 取 決 於 中 銀 保 誠 及 AXP 發 行 人 所 擁 有 的 QFII 資 格 及 QFII 投 資 額 度, 因 此 若 中 銀 保 誠 及 AXP 發 行 人 有 任 何 違 反 中 國 法 規 規 定 而 導 致 QFII 資 格 被 取 消 或 QFII 投 資 額 度 被 減 少 或 撤 消 之 情 況 而 使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產 生 波 動 者, 本 基 金 操 作 及 資 產 價 值 也 將 連 帶 受 到 影 響 另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故 無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七 投 資 結 構 式 商 品 之 風 險 本 基 金 投 資 範 圍 明 訂 不 得 投 資 結 構 式 商 品, 故 無 此 風 險 八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或 特 定 投 資 策 略 之 風 險 ( 一 ) 投 資 單 一 標 的 基 金 之 風 險 :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為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因 此 所 有 與 標 的 基 金 有 關 之 風 險, 亦 為 本 基 金 所 需 承 擔 之 風 險 有 關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刊 載 之 基 金 風 險, 請 詳 閱 該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或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三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刊 載 之 風 險 因 素 ( 二 )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並 非 直 接 複 製 或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績 效 將 視 標 的 基 金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結 果 而 定, 當 標 的 基 金 或 標 的 指 數 波 動 劇 烈 或 下 跌 時, 本 基 金 的 淨 值 亦 將 隨 之 等 幅 波 動 ( 三 ) 基 金 未 能 達 到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風 險, 因 : 1. 本 基 金 有 需 負 擔 基 金 之 總 費 用 率 與 成 本 2. 受 限 於 中 國 A 股 投 資 法 令 限 制, 標 的 基 金 操 作 係 主 要 透 過 投 資 與 A 股 連 結 之 衍 生 商 品 ( 即 AXP) 來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的 目 的, 然 而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指 數 成 分 股 之 間 的 可 能 不 完 全 對 應 ; 或 標 的 基 金 採 取 最 佳 化 而 非 完 全 複 製 的 指 數 追 蹤 方 式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 或 標 的 基 金 之 投 資 受 限 於 QFII 投 資 額 度 及 QFII 交 易 規 定 ; 或 標 的 基 金 處 分 原 本 持 有 AXP 後 再 交 易 A 股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或 價 格 落 差 等 等 因 素, 仍 可 能 產 生 標 的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存 在 過 大 的 追 蹤 偏 離 度 的 風 險, 連 帶 影 響 本 基 金 績 效 與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產 生 落 差 3.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係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標 的 基 金 係 以 港 元 計 價,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是 以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計 價, 而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 股 及 AXP 代 表 的 相 關 A 股 則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到 不 同 幣 別 間 匯 率 波 動 影 響 及 本 基 金 匯 率 31
39 避 險 之 操 作, 也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透 過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成 效 雖 然 因 本 基 金 之 現 金 股 利 收 入 匯 差 收 益 等 收 入, 可 與 之 互 抵, 經 理 公 司 亦 將 盡 最 大 之 管 理 義 務, 控 制 本 基 金 透 過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模 擬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成 效, 然 前 述 因 素 均 仍 可 能 造 成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或 標 的 指 數 間 存 在 過 大 追 蹤 偏 離 度 之 情 況 ( 四 ) 期 限 風 險 : 可 能 因 下 列 不 確 定 因 素 而 使 本 基 金 面 臨 被 迫 終 止 之 情 事 : 1. 與 標 的 基 金 間 授 權 合 約 終 止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簽 訂 授 權 合 約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之 名 稱 再 授 權 使 用, 雖 然 該 合 約 初 期 授 權 期 限 為 五 年, 期 滿 得 再 續 約, 但 授 權 契 約 內 容 包 含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得 提 前 終 止 授 權 合 約 之 相 關 條 款, 例 如 : 合 約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發 生 破 產 違 反 合 約 規 範 或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得 提 前 提 出 終 止 授 權 等 事 由, 將 使 本 基 金 隨 時 可 能 面 臨 授 權 合 終 止 之 風 險 2. 標 的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間 授 權 合 約 終 止 之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與 指 數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內 容 亦 包 括 得 提 前 終 止 授 權 合 約 之 相 關 條 款, 例 如 : 合 約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發 生 破 產 違 反 合 約 規 範 標 的 基 金 規 模 小 於 1 億 人 民 幣 中 國 證 監 會 要 求 指 數 公 司 終 止 授 權 等 事 由, 標 的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間 授 權 契 約 有 被 提 前 終 止 之 風 險, 亦 會 造 成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間 授 權 合 約 被 迫 終 止 3. 標 的 基 金 被 迫 終 止 之 風 險 : 依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示,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與 A 股 連 結 之 AXP 是 有 期 限 的 在 該 期 限 之 後, 除 非 獲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延 長, 否 則 AXP 將 自 動 結 算, 標 的 基 金 無 法 保 證 AXP 發 行 人 會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或 可 否 尋 找 其 他 發 行 人 繼 續 發 行 AXP, 若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亦 不 能 找 到 合 適 的 替 代 方 法 去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則 標 的 基 金 將 面 臨 終 止 命 運, 連 帶 會 造 成 本 基 金 無 法 繼 續 操 作 而 被 迫 終 止 九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風 險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股 票 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之 期 貨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惟 若 經 理 公 司 判 斷 市 場 錯 誤, 或 上 述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與 本 基 金 現 貨 部 位 相 關 程 度 不 高 時, 亦 可 能 造 成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損 失 另 外, 投 資 人 需 了 解 期 貨 市 場 與 傳 統 投 資 工 具 比 較, 這 類 商 品 所 隱 含 的 風 險 相 對 較 高 ( 一 ) 投 資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之 期 貨 之 風 險 : 股 價 指 數 與 期 貨 之 間 之 關 連 性 並 非 絕 對 正 相 關, 通 常 情 形 下 衍 生 性 商 品 與 標 的 物 成 正 向 關 係, 然 而, 可 能 因 市 場 參 與 者 對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之 商 品 供 需 不 同, 或 因 流 動 性 不 足 而 出 現 超 漲 或 超 跌 之 異 常 價 格, 即 使 從 事 此 類 交 易 為 避 險 操 作 或 增 加 投 資 效 益 之 目 的, 亦 可 能 造 成 本 基 金 的 損 失 ( 二 ) 投 資 衍 生 自 股 票 之 期 貨 之 風 險 : 衍 生 自 股 票 之 期 貨, 與 股 票 之 間 的 連 動 性 亦 非 絕 對 正 相 關 由 於 衍 生 性 商 品 擁 有 時 間 價 值 與 持 有 成 本, 而 此 價 值 之 決 定 左 右 該 項 商 品 與 標 的 物 價 格 之 價 差, 可 能 出 現 股 票 價 格 與 衍 生 32
40 性 商 品 價 格 反 向 的 走 勢 此 外, 個 別 股 票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參 予 者 相 較 於 股 價 指 數 之 參 予 者 為 低, 流 動 性 不 足 的 情 形 可 能 較 高, 也 會 造 成 連 動 性 降 低 同 時, 公 司 個 別 的 風 險 也 會 影 響 衍 生 自 該 公 司 股 票 相 關 商 品 之 價 格, 價 格 波 動 性 因 而 偏 高 因 此, 由 於 影 響 市 場 價 格 因 素 以 及 公 司 個 別 風 險 眾 多, 突 發 狀 況 往 往 亦 超 過 原 先 之 預 期 ( 三 ) 投 資 衍 生 自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期 貨 之 風 險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期 貨, 為 衍 生 自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因 此, 投 資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及 折 溢 價 風 險, 以 及 投 資 期 貨 可 能 面 對 之 基 差 風 險 以 及 期 貨 之 價 格 變 動 價 格 波 動 度 變 動 到 期 日 以 及 利 率 風 險 等, 均 為 投 資 衍 生 自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相 關 商 品 之 風 險 若 經 理 公 司 判 斷 市 場 走 勢 錯 誤, 或 衍 生 性 商 品 與 標 的 物 關 聯 性 不 高, 雖 已 作 為 避 險 交 易, 仍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損 失 十 出 借 所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借 入 有 價 證 券 之 相 關 風 險 本 基 金 無 出 借 所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借 入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故 無 此 風 險 十 一 其 他 投 資 風 險 ( 一 )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進 行 基 金 持 股 佈 局,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本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前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後 之 價 格, 於 本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前 申 購 之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自 申 購 日 起 自 掛 牌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二 ) 經 由 初 級 市 場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1. 最 低 基 數 限 制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之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為 五 十 萬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每 一 申 購 / 買 回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投 資 人 如 持 有 未 達 最 低 基 數, 只 能 透 過 次 級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2. 須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風 險 : 投 資 人 在 申 請 申 購 與 買 回 時 只 能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而 非 所 有 股 票 經 紀 商, 故 當 遇 到 經 理 公 司 拒 絶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特 殊 情 事 時,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無 法 提 供 投 資 人 申 購 / 買 回 的 服 務 3. 經 理 公 司 拒 絶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的 風 險 : 因 標 的 基 金 基 於 基 金 管 理 或 有 特 殊 情 況 下, 保 留 拒 絶 投 資 人 申 購 或 受 益 人 買 回 之 權 利, 因 此, 即 便 台 港 兩 地 上 市 交 易 時 間 正 常 進 行, 但 本 基 金 如 遇 :(1) 標 的 基 金 拒 絶 本 基 金 的 申 購 或 買 回 之 申 請 ; 或 (2) 非 因 經 理 公 司 事 由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價 經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評 估 後 亦 未 能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上 取 33
41 得 滿 足 申 購 人 或 買 回 人 對 應 之 標 的 基 金 部 位 數 量 ; 或 (3) 標 的 基 金 宣 佈 暫 停 交 易 等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時 本 基 金 得 婉 拒 或 拒 絶 已 接 受 之 投 資 人 之 申 購 或 受 益 人 之 買 回 申 請, 或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暫 停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之 請 求 惟 投 資 人 / 受 益 人 仍 可 透 過 次 級 市 場, 以 委 託 股 票 經 紀 商 的 方 式, 買 進 或 賣 出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4. 交 易 價 格 之 價 差 風 險 : 本 基 金 申 購 /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算 方 式 係 以 本 基 金 於 受 理 申 購 及 買 回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當 日 交 易 標 的 基 金 所 得 之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計 算 之, 該 價 格 也 許 不 等 同 於 標 的 基 金 當 日 之 上 市 收 盤 價 格 或 當 日 之 淨 值, 投 資 人 / 受 益 人 需 承 擔 相 關 價 格 間 存 在 的 價 差 風 險 5. 交 易 失 敗 應 給 付 行 政 處 理 費 予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 申 購 失 敗 : 因 申 購 /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算 係 以 本 基 金 於 申 請 日 當 日 交 易 標 的 基 金 所 得 之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計 算 之, 故 就 申 購 申 請 作 業, 申 購 人 與 先 按 每 申 購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內 所 揭 示 每 申 購 基 數 約 當 市 值 之 金 額 加 計 一 定 比 例 及 相 關 費 用 後, 預 付 予 本 基 金 為 申 購 之 惟 該 筆 款 項 可 能 不 足 以 支 付 該 筆 交 易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若 經 理 公 司 已 接 受 申 購, 但 申 購 人 未 能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給 付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該 筆 申 購 失 敗 買 回 失 敗 : 因 申 購 /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算 係 以 本 基 金 於 申 請 日 當 日 交 易 標 的 基 金 所 得 之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計 算 之, 故 就 買 回 申 請 作 業, 若 經 理 公 司 已 接 受 買 回, 受 益 人 若 未 能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交 付 所 申 請 買 回 之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該 筆 買 回 失 敗 為 保 障 本 基 金 庫 存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受 理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之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前, 與 申 請 人 進 行 協 議, 就 上 述 交 易 失 敗 之 情 況, 應 給 付 行 政 處 理 費 將 由 予 本 基 金, 以 補 貼 本 基 金 因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及 損 失 如 遇 上 述 申 購 失 敗, 該 筆 行 政 處 理 費, 經 理 公 司 將 自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日 給 付 之 預 收 總 價 金 中 扣 除 ; 如 遇 上 述 買 回 失 敗, 該 筆 行 政 處 理 費, 應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之 規 定 代 受 益 人 繳 付 予 本 基 金, 參 與 證 券 並 應 與 受 益 人 約 定 代 繳 付 之 行 政 處 理 費 補 償 事 宜 ( 三 ) 經 由 次 級 市 場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1. 基 金 上 市 之 交 易 價 格 可 能 不 同 於 基 金 淨 值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價 格 可 能 不 同 於 淨 值, 而 產 生 折 價 或 溢 價 的 情 形, 雖 然 基 金 的 淨 值 反 應 其 標 的 基 金 市 值 總 合, 但 次 級 市 場 交 易 價 格 受 到 很 多 市 場 因 素 之 影 響, 如 投 資 所 在 國 的 政 經 情 況 投 資 人 對 股 票 市 場 的 信 34
42 心 供 需 狀 況 流 動 性 不 足 等 等, 使 得 基 金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價 格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淨 值 不 過, 藉 由 初 級 市 場 的 申 購 與 買 回 的 進 行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造 市 及 套 利 活 動 的 進 行, 將 可 使 折 / 溢 價 的 偏 離 情 形 進 一 步 縮 小 2. 基 金 上 市 之 交 易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之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諸 多 市 場 因 素 均 可 能 造 成 本 基 上 市 價 格 波 動, 投 資 人 需 承 擔 市 場 成 交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3.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暫 停 交 易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交 易 可 能 因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宣 佈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暫 停 交 易 而 有 無 法 交 易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 四 ) 跨 市 場 交 易 風 險 1. 各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時 間 不 同 之 風 險 : 與 本 基 金 所 涉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 本 基 金 ) 香 港 ( 標 的 基 金 ) 及 中 國 大 陸 ( 標 的 指 數 ) 雖 然 兩 岸 三 地 並 無 時 差 之 風 險, 然 各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時 間 不 同, 可 能 造 成 交 易 資 訊 傳 遞 落 差 之 風 險, 或 任 一 證 券 市 場 宣 佈 暫 停 交 易, 亦 為 對 其 他 證 券 市 場 造 成 影 響 中 華 民 國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開 市 時 間 註 中 華 民 國 香 港 中 國 大 陸 及 : 下 自 午 年 下 午 月 日 起,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間 更 改 為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9:30~ 下 午 12:00 及 上 午 9:30~ 上 午 11:30 上 9:00~ 1:30 下 午 1:30~ 下 午 4:00 及 下 午 1:00~ 下 午 3: :30~ 12:00 1:30~ 4:00 2. 各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漲 跌 幅 限 制 不 同 之 風 險 兩 岸 三 地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漲 跌 幅 限 制 不 同, 可 能 會 使 部 分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有 無 法 立 即 將 影 響 證 券 交 易 的 利 多 或 利 空 因 素 完 全 反 應 於 市 場 價 格 之 風 險 中 華 民 國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漲 跌 幅 限 制 中 華 民 國 香 港 中 國 大 陸 ± 10%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 10% ( 惟 本 基 金 上 市 價 格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 3.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與 標 的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漲 跌 幅 不 對 稱 之 風 險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易 受 兩 岸 市 場 政 經 情 事 投 資 人 對 股 票 市 場 的 信 心 供 需 狀 況 等 因 素 影 響, 基 於 兩 岸 三 地 證 券 市 場 對 國 際 及 兩 岸 政 經 情 事 敏 感 度 可 能 不 同 或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於 各 自 掛 牌 交 易 市 場 供 需 量 不 同 等 因 素, 因 此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可 能 存 在 與 35
43 標 的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漲 跌 幅 不 對 稱 之 風 險 ( 五 )FATCA 法 規 遵 循 之 相 關 風 險 : 美 國 政 府 於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 布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循 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 施 行 細 則, 要 求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 以 下 稱 FFI ) 承 擔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辨 識 申 報 及 扣 繳 美 國 人 帳 戶 資 料 之 義 務, 並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分 階 段 生 效 實 施 美 國 政 府 為 免 FFI 不 與 之 簽 署 相 關 協 議 或 未 遵 守 FATCA 規 定, 故 明 訂 對 不 簽 署 相 關 協 議 或 未 遵 守 FATCA 規 定 之 FFI 須 就 投 資 美 國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益 中 徵 收 30% 之 扣 繳 稅 因 本 基 金 為 FATCA 所 定 義 的 FFI, 故 為 免 基 金 遭 受 美 國 國 稅 局 徵 收 30% 之 扣 繳 稅, 基 金 已 完 成 FATCA 協 議 簽 署 成 為 遵 循 FATCA 之 FFI 故 此, 基 金 為 履 行 FATCA 遵 循 義 務, 將 要 求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確 認 其 美 國 課 稅 地 位,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並 應 了 解, 在 國 內 法 令 允 許 及 FATCA 遵 循 範 圍 內, 經 理 公 司 可 能 需 向 相 關 之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或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受 益 人 資 訊 申 報 此 外, 基 金 自 身 雖 已 完 成 簽 署 FATCA 相 關 協 議, 但 仍 可 能 因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未 配 合 提 供 所 需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資 料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 或 基 金 之 業 務 往 來 對 象 或 交 易 對 手 有 未 遵 循 FATCA 規 定 之 情 事 等 因 素 而 使 基 金 遭 受 美 國 國 稅 局 徵 收 30% 之 扣 繳 稅 之 風 險, 而 任 何 美 國 預 扣 稅 款 未 必 可 獲 美 國 國 稅 局 退 還 ; 及 為 遵 循 FATCA 相 關 規 定, 基 金 依 FATCA 規 定 及 國 內 法 令 允 許 之 前 提 下, 可 能 對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交 易 提 出 之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1) 拒 絶 申 購 ;(2) 強 制 受 益 人 贖 回 或 拒 絶 贖 回 ;(3) 自 受 益 人 持 有 基 金 之 款 項 中 預 扣 相 關 稅 款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了 解 本 基 金 所 承 擔 來 自 遵 循 或 不 遵 循 美 國 FATCA 法 規 所 承 擔 之 扣 繳 稅 務 風 險 玖 收 益 分 配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拾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理 申 購 期 間 如 下 : 1.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申 購 人 得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透 過 指 定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2.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3.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 申 購 人 得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申 購,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6
44 一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之 申 購 :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之 申 購 程 序 地 點 及 截 止 時 間 1. 向 經 理 公 司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應 填 妥 申 購 書 開 戶 書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申 購 人 為 法 人 機 構, 應 檢 具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如 為 外 國 法 人, 係 指 經 當 地 國 我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由 當 地 法 院 或 政 府 機 構 出 具 證 明 或 經 當 地 國 法 定 公 證 機 關 驗 證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之 法 人 資 格 證 明 ), 依 規 定 繳 納 申 購 價 金, 辦 理 申 購 手 續 申 購 書 備 置 於 經 理 公 司 各 銷 售 機 構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營 業 處 所 2. 申 購 截 止 時 間 : (1) 經 理 公 司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每 營 業 日 下 午 4:00 前, 且 於 下 午 3:30 分 前 以 ATM 或 銀 行 匯 款 者, 其 他 由 經 理 公 司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另 訂 之 受 理 申 購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依 其 自 訂 規 定 為 準, 惟 不 得 逾 每 營 業 日 下 午 四 時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2) 對 於 所 有 申 購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經 理 公 司 應 平 等 對 待 之, 不 得 對 特 定 投 資 人 提 供 特 別 優 厚 之 申 購 條 件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之 申 購 價 金 計 算 及 給 付 方 式 1.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1)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為 本 基 金 資 產 (2)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3)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4)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申 購 人 透 過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應 為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壹 仟 個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即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或 其 整 倍 數 (5)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原 則 上 依 投 資 人 所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按 下 列 比 率 範 圍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手 續 費,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申 購 手 續 費 率 (%) 未 達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者 1.0%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含 )~ 未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者 0.8%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 含 ) ~ 未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者 0.5%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 0.3% 2. 申 購 價 金 給 付 方 式 37
45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以 匯 款 或 轉 帳 方 式 支 付, 申 購 人 於 付 清 申 購 價 金 後, 無 須 再 就 其 申 購 給 付 任 何 款 項 ( 三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該 日 ) 前 之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付 1.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而 委 由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並 應 依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及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2. 經 理 公 司 首 次 交 付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為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並 應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開 始 日 期 一 個 營 業 日 以 前 ( 四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之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不 接 受 申 購 或 基 金 不 成 立 之 處 理 1. 不 接 受 申 購 之 處 理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人 之 現 金 或 票 據 兌 現 後 之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2.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之 處 理 (1) 本 基 金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應 至 少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於 自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日 起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購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之 翌 日 起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發 還 申 購 價 金 之 前 一 日 止, 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利 息 計 至 新 臺 幣 元, 不 滿 壹 元 者, 四 捨 五 入 (2)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除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外, 為 本 基 金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各 自 負 擔, 但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其 利 息 之 掛 號 郵 費 或 匯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二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之 申 購 : ( 一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之 申 購 程 序 地 點 及 截 止 時 間 1. 申 購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依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申 購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2. 申 購 人 應 先 自 行 ( 如 申 購 人 即 為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製 作 申 購 申 請 書, 參 與 證 券 商 始 得 憑 其 委 託 辦 理 申 購 作 業 3. 申 購 基 數 : (1) 本 基 金 申 購 基 數 為 五 十 萬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每 一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申 購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2) 每 一 申 購 基 數 所 代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之 淨 資 產 總 值 應 相 等 於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除 以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乘 以 每 申 購 基 數 所 代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3)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申 購 基 數 所 代 38
46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4. 申 購 截 止 時 間 : (1)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經 理 公 司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之 時 間 為 每 營 業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中 午 12:00 前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申 購, 應 依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申 購 明 細, 並 傳 送 申 購 申 請 書 資 料 予 經 理 公 司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2) 對 於 所 有 申 購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經 理 公 司 應 平 等 對 待 之, 不 得 對 特 定 投 資 人 提 供 特 別 優 厚 之 申 購 條 件 ( 二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計 算 及 給 付 方 式 1.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起,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訂 定 並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2. 申 購 人 自 行 ( 如 申 購 人 即 為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申 購 人 應 按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每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內 每 申 購 基 數 之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乘 以 申 購 基 數 數 額 之 金 額, 交 付 申 購 款 項 前 述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係 依 本 基 金 申 購 日 之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加 計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之 交 易 費 用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計 算 出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日 應 預 付 之 總 金 額 上 述 每 申 購 基 數 之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 申 購 手 續 費 + 預 收 交 易 費 用 (1)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 每 申 購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內 所 揭 示 每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約 當 市 值 一 定 比 例 (110%) 前 述 所 稱 一 定 比 例 目 前 為 110%, 且 比 例 上 限 最 高 以 110% 為 限, 日 後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辦 理 (2) 申 購 手 續 費 =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每 一 申 購 申 請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3) 預 收 交 易 費 用 =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交 易 費 率 (0.2%) 目 前 本 基 金 交 易 費 率 收 取 標 準 為 0.2%, 其 費 率 上 限 最 高 以 1% 為 限, 日 後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辦 理 3.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計 算 出 申 購 人 應 付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減 計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之 差 額 ( 即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 並 應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前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前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申 請 之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退 / 補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參 與 證 券 商 如 為 受 託 時, 應 轉 知 申 購 人 應 繳 付 或 收 取 之 該 筆 差 額 39
47 3 = 上 述 每 申 購 基 數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 申 購 手 續 費 + 交 易 費 用 (1)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每 申 購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收 盤 匯 率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1 每 申 購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 (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每 申 購 基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匯 率 前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格 2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 本 基 金 依 每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及 買 回 受 益 權 總 數 換 算 本 基 金 所 需 實 際 買 賣 之 標 的 基 金 成 交 合 計 金 額 ) 實 際 買 賣 標 的 基 金 之 總 單 位 數 3 收 盤 匯 率 =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幣 制 規 定, 換 算 所 得 之 收 盤 匯 率 4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 當 日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當 日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每 申 購 基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 每 申 購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當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當 日 收 盤 匯 率 (2) 申 購 手 續 費 =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每 一 申 購 申 請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3) 交 易 費 用 =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交 易 費 率 (0.2%) 目 前 本 基 金 交 易 費 率 收 取 標 準 為 0.2%, 其 費 率 上 限 最 高 以 1% 為 限, 日 後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辦 理 4. 前 述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若 為 正 數 者, 申 購 人 應 於 申 購 申 請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中 午 12:30 前 依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方 式, 依 該 筆 申 購 基 數 數 額 給 付 該 筆 差 額 予 本 基 金, 始 得 完 成 申 購 程 序 ; 若 為 負 數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申 購 人 申 購 申 請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依 該 筆 申 購 基 數 數 額 依 本 基 金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給 付 該 筆 差 額 予 申 購 人 ( 三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申 購 人 繳 足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及 依 信 託 契 約 應 給 付 之 款 項 後, 依 本 基 金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之 次 二 銀 行 營 業 日, 無 實 體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 四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失 敗 申 購 撤 銷 ( 回 )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不 接 受 申 購 之 處 理 1. 申 購 失 敗 之 處 理 (1) 為 降 低 或 避 免 發 生 申 購 失 敗 之 風 險,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時, 應 確 保 申 購 人 就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及 其 他 申 購 人 依 信 託 契 約 或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應 給 付 之 款 項,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本 基 金 及 存 入 相 關 帳 戶 ; 如 該 等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及 其 他 申 購 人 依 信 託 契 約 或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應 付 之 款 項 未 於 處 理 準 則 40
48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足 額 予 本 基 金 或 存 入 相 關 帳 戶, 應 視 為 該 申 購 失 敗, 經 理 公 司 即 不 發 行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若 發 生 申 購 失 敗 之 情 事,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申 購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下 午 二 時 前, 將 申 購 失 敗 訊 息 回 覆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及 轉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助 通 知 申 購 人 (2)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本 基 金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就 每 筆 失 敗 之 申 購 向 申 購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給 付 本 基 金, 以 補 償 本 基 金 因 而 所 需 增 加 之 作 業 成 本, 其 給 付 標 準 按 下 列 計 算 : A- 申 購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大 於 ( 或 等 於 )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則 行 政 處 理 費 為 該 筆 申 購 之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之 B- 申 購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小 於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則 行 政 處 理 費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之 : 該 筆 申 購 之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2%+[ 該 筆 申 購 之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申 購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格 ] 110% (3) 經 理 公 司 將 從 申 購 失 敗 之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日 給 付 之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中, 扣 除 前 述 行 政 處 理 費 之 款 項, 始 於 申 購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退 回 申 購 人 之 約 定 匯 款 帳 戶 2.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或 婉 拒 已 接 受 申 購 申 購 撤 銷 ( 回 ) 之 處 理 (1)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依 市 場 現 況 基 金 操 作 等 因 素 考 量,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本 基 金 之 申 購 (2) 申 購 撤 回 之 處 理 申 購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於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之 期 限 後, 不 得 申 請 撤 銷 該 申 購 申 請 申 購 人 欲 撤 回 申 購 申 請 者, 應 於 申 請 當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製 作 申 購 撤 回 申 請 書,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前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撤 回 申 請, 並 傳 真 申 購 撤 回 申 請 書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請 經 理 公 司 於 接 獲 並 同 意 其 撤 回 申 請 後, 應 即 將 結 果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知 申 購 人 (3) 經 理 公 司 婉 拒 已 接 受 申 購 申 購 撤 銷 之 處 理 若 非 因 經 理 公 司 事 由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價 經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評 估 後 亦 未 能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上 取 得 滿 足 申 購 人 或 買 回 人 對 應 之 標 的 基 金 部 位 數 量 或 標 的 基 金 拒 絕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之 特 殊 情 事 時, 得 婉 拒 已 接 受 之 當 日 申 購,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前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撤 銷 申 請 經 理 公 司 如 婉 拒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將 撤 銷 結 果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知 申 購 人,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人 之 現 金 後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41
49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以 換 取 本 基 金 給 付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一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不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申 請 二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之 買 回 : ( 一 ) 買 回 程 序 地 點 及 截 止 時 間 1. 經 理 公 司 受 益 人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作 業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人 應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信 託 契 約 及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換 取 買 回 對 價 之 現 金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2. 受 益 人 應 先 自 行 ( 如 受 益 人 即 為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製 作 買 回 申 請 書, 參 與 證 券 商 始 得 憑 其 委 託 辦 理 買 回 作 業 3. 買 回 基 數 (1) 本 基 金 買 回 基 數 為 五 十 萬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每 一 買 回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買 回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2) 每 一 買 回 基 數 所 代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之 淨 資 產 總 值 應 相 等 於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除 以 己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乘 以 每 買 回 基 數 所 代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3)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申 購 基 數 所 代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4.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其 所 申 請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得 包 括 受 益 人 於 買 回 日 已 持 有 之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日 之 前 一 日 普 通 交 易 之 在 途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前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的 在 途 受 益 憑 證 及 ( 或 ) 借 券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等 部 位 之 受 益 憑 證, 但 該 等 受 益 憑 證 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本 基 金, 且 受 益 人 交 付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予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作 業, 應 配 合 以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為 準 5. 買 回 截 止 時 間 : (1)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經 理 公 司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之 時 間 為 每 營 業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中 午 12:00 前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買 回, 應 依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買 回 明 細, 並 傳 送 買 回 申 請 書 資 料 予 經 理 公 司 除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 二 )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1.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依 據 為 經 理 公 司 以 每 一 營 業 日 每 買 回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單 位 數 換 算 所 含 標 的 基 金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再 乘 以 當 日 收 盤 匯 率, 加 計 現 金 差 額 後, 扣 減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之 交 易 費 用 及 買 回 手 續 費 之 餘 額, 並 於 受 益 人 完 成 買 回 申 請 程 序 後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受 益 人 42
50 前 述 每 買 回 基 數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➀ +➃ -➄ -➅ ➁ 每 買 回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 ➂ 收 盤 匯 率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買 回 手 續 費 交 易 費 用 ➀ 每 買 回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 (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每 買 回 基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匯 率 標 的 基 金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➁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 本 基 金 依 每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及 買 回 受 益 權 總 數 換 算 本 基 金 所 需 實 際 買 賣 之 標 的 基 金 成 交 合 計 金 額 ) 實 際 買 賣 標 的 基 金 之 總 單 位 數 ➂ 收 盤 匯 率 =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幣 制 規 定, 換 算 所 得 之 收 盤 匯 率 ➃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 當 日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當 日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每 買 回 基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 每 買 回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當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當 日 收 盤 匯 率 ➄ 買 回 手 續 費 =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每 一 買 回 申 請 收 取 買 回 手 續 費, 買 回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➅ 交 易 費 用 =( 每 買 回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收 盤 匯 率 +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 交 易 費 率 (0.2%) 目 前 本 基 金 交 易 費 率 收 取 標 準 為 0.2%, 其 費 率 上 限 最 高 以 1% 為 限, 日 後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辦 理 2.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 三 ) 買 回 總 價 金 給 付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除 信 託 契 約 或 處 理 準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經 理 公 司 自 受 理 受 益 人 買 回 之 申 請, 並 檢 核 受 益 人 買 回 申 請 文 件 及 交 付 之 買 回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無 誤 後,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買 回 日 起 八 個 營 業 日 內,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以 受 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手 續 費 掛 號 郵 費 匯 費, 並 得 自 買 回 總 價 金 中 扣 除 ( 四 ) 受 益 憑 證 之 換 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故 無 受 益 憑 證 換 發 之 情 事 ( 五 )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之 婉 拒 暫 停 受 理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暫 停 計 算 及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延 緩 給 付 1.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若 非 因 經 理 公 司 事 43
51 由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價 經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評 估 後 或 有 未 能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上 取 得 滿 足 申 購 人 或 買 回 人 對 應 之 標 的 基 金 部 位 數 量 或 標 的 基 金 拒 絕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之 特 殊 情 事 時, 得 婉 拒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惟 投 資 人 或 受 益 人 仍 得 自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購 入 或 賣 出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2. 經 理 公 司 因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或 有 第 3 項 所 列 情 事 之 一,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1) 暫 停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2) 暫 停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且 延 緩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買 回 總 價 金 (3) 不 暫 停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僅 延 緩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買 回 總 價 金 3. 經 理 公 司 為 前 項 所 載 之 行 為 除 係 因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者 外, 應 基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 (1)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交 易 所 店 頭 市 場 或 外 匯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2) 通 常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3) 因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4)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因 故 無 法 進 行 受 益 憑 證 劃 撥 轉 帳 交 付 或 註 銷 作 業 ; (5) 任 一 營 業 日 暫 停 交 易 之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權 重 佔 標 的 指 數 總 權 重 達 20%( 含 ) 以 上,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之 合 理 報 價 ; (6) 因 標 的 基 金 突 然 暫 停 交 易 或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 或 (7)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或 買 回 請 求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或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4. 前 項 所 定 暫 停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暫 停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或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情 事 消 滅 後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恢 復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或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5. 依 本 條 第 2 項 規 定 暫 停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申 購 與 買 回 者, 應 以 恢 復 計 算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為 準, 計 算 其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買 回 總 價 金 與 應 交 付 之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人 及 受 益 人 並 應 比 照 恢 復 計 算 日 所 提 出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交 付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買 回 總 價 金 或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6. 依 本 條 第 2 項 規 定 延 緩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買 回 總 價 金 者, 如 未 經 暫 停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者, 自 恢 復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日 起, 應 按 經 理 公 司 原 計 算 日 已 計 算 出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經 理 公 司 就 實 際 延 緩 天 數 順 延 給 付 44
52 之 若 因 前 述 經 理 公 司 延 緩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者, 受 益 人 亦 得 按 經 理 公 司 所 公 告 之 實 際 延 緩 天 數 順 延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付,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辦 理 7. 本 條 規 定 之 暫 停 及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延 緩 及 恢 復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應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方 式 公 告 之 ( 六 ) 買 回 失 敗 買 回 撤 銷 ( 回 )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不 接 受 買 回 之 處 理 1. 買 回 失 敗 之 處 理 (1) 為 降 低 或 避 免 發 生 買 回 失 敗 之 風 險,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時, 應 確 保 受 益 人 就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本 基 金 如 該 等 受 益 憑 證 未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足 額 予 本 基 金, 應 視 為 該 買 回 失 敗, 經 理 公 司 即 不 交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若 發 生 買 回 失 敗 之 情 事,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買 回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下 午 二 時 前, 將 買 回 失 敗 訊 息 回 覆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及 轉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助 通 知 受 益 人 (2)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應 就 每 筆 失 敗 之 買 回 向 受 益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給 付 本 基 金, 以 補 償 本 基 金 因 而 所 需 增 加 之 作 業 成 本, 其 給 付 標 準 按 下 列 計 算 : A- 買 回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小 於 買 回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則 行 政 處 理 費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之 : ( 該 筆 買 回 對 價 之 實 際 買 回 總 價 金 + 交 易 費 用 + 買 回 手 續 費 ) 2% B- 買 回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大 於 ( 或 等 於 ) 買 回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指 數, 則 行 政 處 理 費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之 : ( 該 筆 買 回 對 價 之 實 際 買 回 總 價 金 + 交 易 費 用 + 買 回 手 續 費 ) 2%+ ( 該 筆 買 回 對 價 之 實 際 買 回 總 價 金 + 交 易 費 用 + 買 回 手 續 費 ) ( 買 回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買 回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 買 回 日 標 的 基 金 之 收 盤 價 110% (3)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買 回 日 之 次 二 營 業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代 受 益 人 繳 付 前 述 行 政 處 理 費 予 本 基 金, 並 應 與 受 益 人 約 定 代 繳 付 之 行 政 處 理 費 補 償 事 宜 2.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或 婉 拒 已 接 受 之 買 回 及 買 回 撤 回 ( 銷 ) 之 處 理 (1) 買 回 撤 回 之 處 理 受 益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於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之 期 限 後, 不 得 撤 銷 該 買 回 申 請 受 益 人 欲 撤 回 買 回 申 請 者, 應 於 申 請 當 日 填 寫 買 回 撤 回 申 請 書 傳 送 參 與 證 券 商,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前 以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鍵 入 撤 回 買 回 申 請, 並 傳 真 買 回 撤 回 申 請 書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45
53 請 如 有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之 暫 停 計 算 買 回 對 價 之 特 殊 情 形,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受 益 人 得 撤 銷 買 回 之 申 請 (2)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或 婉 拒 已 接 受 之 買 回 及 買 回 撤 銷 之 處 理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若 非 因 經 理 公 司 事 由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價 經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評 估 後 亦 未 能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上 取 得 滿 足 申 購 人 或 買 回 人 對 應 之 標 的 基 金 部 位 數 量 或 標 的 基 金 拒 絕 受 理 買 回 之 特 殊 情 事 時, 得 不 接 受 或 婉 拒 己 接 受 之 本 基 金 買 回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或 婉 拒 已 接 受 之 當 日 買 回, 需 於 當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前 至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平 台 進 行 撤 銷, 並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知 受 益 人 拾 貳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一 受 益 人 應 有 之 權 利 內 容 ( 一 ) 受 益 人 得 依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並 按 其 所 持 有 之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1. 剩 餘 財 產 分 派 請 求 權 2.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3.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權 利 ( 二 ) 受 益 人 得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請 求 閱 覽 信 託 契 約 最 新 修 訂 本, 並 得 索 取 下 列 資 料 : 1. 信 託 契 約 之 最 新 修 訂 本 影 本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收 取 工 本 費 2. 本 基 金 之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3. 本 基 金 之 最 近 二 年 度 ( 未 滿 二 會 計 年 度 者,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 之 年 報 ( 三 ) 受 益 人 得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履 行 其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盡 之 義 務 ( 四 ) 除 有 關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受 益 人 不 負 其 他 義 務 或 責 任 二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給 付 方 式 ( 一 )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詳 見 附 表 一 項 目 附 表 一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負 擔 之 費 用 評 估 表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經 理 費 每 年 按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參 零 (0.3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保 管 費 每 年 按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零 (0.1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上 市 費 及 年 費 每 年 上 市 費 用 為 資 產 規 模 的 0.03%, 最 高 額 為 三 十 萬 元 46
54 年 月 (1) 最 高 不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2) 申 購 手 續 費 依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按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申 購 手 續 費 訂 比 率 範 圍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手 續 費,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買 回 手 續 費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短 線 交 易 費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短 線 交 易 費 (1) 每 申 購 基 數 之 交 易 費 = 每 基 數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交 易 費 率 (0.2%) (2) 每 買 回 基 數 之 交 易 費 =( 每 買 回 基 數 換 算 所 含 之 標 的 基 金 單 交 易 費 用 位 數 當 日 平 均 買 賣 價 格 x 收 盤 匯 率 + 基 準 現 金 差 額 ) 交 易 費 率 (0.2%) 目 前 本 基 金 交 易 費 率 收 取 標 準 為 0.2%, 其 費 率 上 限 最 高 以 1% 為 限, 日 後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辦 理 註 召 基 一 二 開 金 ): 之 包 受 經 括 益 常 標 人 性 的 會 開 基 議 支 金 並 比 之 非 率 經 每 約 常 年 為 性 固 開 定 支 召 比 開 率 該, 故 開 根 支 該 據 包 費 截 用 括 至 ( 不 但 一 不 定 限 發 於 生 ) 管 理 日 費 的 及 年 定 度 期 開 從 支 標 計 的 算 基, 標 金 預 估 次 新 臺 幣 伍 拾 萬 元 費 用 ( 註 一 ) 其 他 費 用 ( 註 二 ) 以 實 際 發 生 之 數 額 為 準 基 的 任 資 產 扣 除 之 收 費 和 支 付 項 目, 但 不 包 括 例 如 向 第 三 方 繳 付 有 關 購 買 或 處 置 標 的 基 金 ( 半 金 何 ( 年 之 資 度 經 產 財 常 及 務 性 持 報 開 有 告 支 金 之 比 融 簽 率 衍 證 每 生 及 年 工 核 均 具 閱 可 而 費 能 產 用 有 生 為 所 的 運 變 費 用 動 本 的 本 基 款 基 金 項 金 所 預 其 扣 他 稅 費 及 用 資 包 本 括 增 但 值 不 稅 限 等 於 費 基 用 金 年, 度 標 及 的 2015 生 之 經 12 紀 商 31 佣 金 交 易 手 續 費 給 1.04% ( 等 或 付 受 證 益 券 人 交 買 易 回 所 失 費 敗 用 給 本 付 基 予 金 本 應 基 支 金 付 之 之 行 一 政 切 處 稅 理 捐 費 及 其 清 他 算 信 費 託 用, 契 訴 約 訟 規 或 定 非 本 訴 基 訟 金 所 應 產 負 生 擔 之 費 用 ) ( 二 )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之 給 付 方 式 申 購 手 續 費 買 回 手 續 費 及 交 易 費 用 於 申 購 / 買 回 時 另 行 支 付, 其 餘 項 目 均 由 本 基 金 資 產 中 支 付 三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租 稅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繳 納 方 式 ( 一 )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賦 稅 事 項 準 用 財 政 部 (81)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91)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102 年 6 月 25 日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但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時, 從 其 新 規 定 以 下 各 項 係 根 據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製 作 日 當 時 仍 有 效 之 台 灣 稅 賦 規 定 所 作 之 概 略 說 明, 其 僅 屬 一 般 性 說 明, 未 必 涵 蓋 本 基 金 所 有 類 型 投 資 者 之 稅 務 責 任, 且 有 關 之 內 容 及 法 令 解 釋 方 面 均 可 能 隨 時 有 所 修 改, 投 資 人 不 應 完 全 依 賴 此 等 說 明 1. 所 得 稅 47
55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案 規 定,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所 有 人 轉 讓 或 買 回 其 受 益 憑 證 之 所 得, 及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申 請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價 格 減 除 成 本 後 之 所 得, 非 屬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範 圍, 故 免 納 所 得 稅 2. 證 券 交 易 稅 (1) 受 益 人 轉 讓 受 益 憑 證 時, 應 由 受 讓 人 代 徵 證 券 交 易 稅 (2)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或 於 本 基 金 清 算 時, 繳 回 受 益 憑 證 註 銷 者, 均 無 需 繳 納 證 券 交 易 稅 3. 印 花 稅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買 回 及 轉 讓 等 有 關 單 據, 均 免 納 印 花 稅 ( 二 )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資 產 及 其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各 項 所 得, 均 應 依 各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繳 納 稅 款 ( 三 ) 本 基 金 依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及 所 得 稅 法 第 3 條 之 4 第 6 項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予 授 權 同 意 由 經 理 公 司 代 為 處 理 本 基 金 投 資 相 關 之 稅 務 事 宜, 並 得 檢 具 受 益 人 名 冊 ( 內 容 包 括 受 益 人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等 資 料 ), 向 經 理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轄 區 國 稅 局 申 請 按 基 金 別 核 發 載 明 我 國 居 住 者 之 受 益 人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占 該 基 金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比 例 之 居 住 者 證 明, 以 符 避 免 所 得 稅 雙 重 課 稅 及 防 杜 逃 稅 協 定 之 規 定, 俾 保 本 基 金 權 益 四 受 益 人 會 議 ( 一 ) 召 集 事 由 1.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召 開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但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1) 修 正 信 託 契 約 者, 但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修 正 事 項 對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2)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者 ; (3)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者 ; (4)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者 ; (5)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報 酬 之 調 增 ; (6) 重 大 變 更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或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 (7) 指 數 提 供 者 停 止 編 製 標 的 指 數 標 的 基 金 更 改 標 的 指 數 或 授 權 契 約 被 終 止 時, 經 經 理 公 司 洽 請 其 他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權 人 提 供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者 ; (8)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因 有 突 發 債 信 情 事 恐 致 停 止 提 供 標 的 指 數 標 的 基 金 終 止 授 權 契 約 或 其 他 顯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48
56 時, 經 經 理 公 司 洽 請 其 他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權 人 提 供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者 ; (9) 其 他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金 管 會 指 示 事 項 者 前 項 第 (8) 款 情 形, 當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權 人 係 因 遭 聲 請 破 產 解 散 等 事 由 而 停 止 提 供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者,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免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得 逕 洽 其 他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權 人 提 供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 二 ) 召 集 程 序 1. 依 法 律 命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由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之 事 項 發 生 時, 由 經 理 公 司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經 理 公 司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召 開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依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或 由 受 益 人 自 行 召 開 ; 均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時, 由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人 召 開 之 受 益 人 亦 得 以 書 面 敘 明 提 議 事 項 及 理 由, 逕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核 准 後, 自 行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2. 前 項 自 行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受 益 人, 係 指 繼 續 持 有 受 益 憑 證 一 年 以 上, 且 其 所 表 彰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占 提 出 當 時 本 基 金 已 發 行 在 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受 益 人 ( 三 ) 決 議 方 法 1. 受 益 人 會 議 得 以 書 面 或 親 自 出 席 方 式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以 書 面 方 式 召 開 者, 受 益 人 之 出 席 及 決 議, 應 由 受 益 人 於 受 益 人 會 議 召 開 者 印 發 之 書 面 文 件 ( 含 表 決 票 ) 為 表 示, 並 依 原 留 存 簽 名 式 或 印 鑑,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以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方 式 送 至 指 定 處 所 2.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經 持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受 益 人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受 益 人 之 表 決 權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行 之 下 列 事 項 不 得 於 受 益 人 會 議 以 臨 時 動 議 方 式 提 出 : (1)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2)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 (3) 變 更 本 基 金 種 類 ( 四 ) 受 益 人 會 議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準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拾 參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一 依 法 令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資 訊 內 容 ( 一 )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請 求 閱 覽 信 託 契 約 最 新 修 訂 本, 並 得 索 取 下 列 資 料 : 1. 信 託 契 約 之 最 新 修 訂 本 影 本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收 取 工 本 費 49
57 2. 本 基 金 之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3. 本 基 金 之 最 近 二 年 度 ( 未 滿 二 會 計 年 度 者,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 之 全 部 年 報 ( 二 )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通 知 受 益 人 之 事 項 如 下 : 1. 信 託 契 約 修 正 之 事 項 但 修 正 事 項 對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無 重 大 影 響 者, 得 不 通 知 受 益 人, 而 以 公 告 代 之 2.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3.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或 下 市 4.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終 止 後 之 處 理 事 項 5. 清 算 本 基 金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及 清 算 處 理 結 果 之 事 項 6.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有 關 事 項 及 決 議 內 容 7.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變 更 授 權 標 的 授 權 人 或 指 數 提 供 者 8.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通 知 受 益 人 之 事 項 ( 三 )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如 下 : 1. 前 第 ( 二 ) 項 規 定 之 事 項 2.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3.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4. 每 週 公 布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內 容 及 比 例 5. 標 的 基 金 於 其 上 市 地 申 報 之 投 資 產 業 類 股 比 例 持 股 個 股 名 稱 及 合 計 占 標 的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6. 每 月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前 十 大 標 的 之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 每 季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單 一 標 的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達 百 分 之 一 之 標 的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7. 本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作 業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延 緩 及 恢 復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事 項 8.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主 營 業 所 所 在 地 變 更 者 9. 本 基 金 之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10. 標 的 基 金 之 移 轉 合 併 或 清 算 11. 調 增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12. 變 更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保 管 機 構 13. 變 更 標 的 基 金 名 稱 14. 變 更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或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15.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保 管 機 構 之 組 織 重 大 調 整 或 名 稱 變 更 16. 標 的 基 金 註 冊 地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其 核 准 限 制 其 投 資 活 動 17.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因 解 散 停 業 營 業 移 轉 併 購 歇 業 其 當 地 國 法 令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或 其 他 相 似 之 重 大 事 由, 致 不 能 繼 續 從 事 相 50
58 關業務 18.標的基金之經理公司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19.標的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20.標的基金之經理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21.標的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22.標的基金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之財務報告 23.標的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者 24.標的基金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所即時申報揭露之資訊或其 他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25.標的基金除本項前述第 10 款至第 24 款所列各款情事外有修正標的 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情事 26.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 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7.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 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本項所列第 4~6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正者 從其規定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與取得方法 (一)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 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 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 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 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 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公開資訊觀測站 訊觀測站 者(網址 網址 a.本基金 本基金初 次掛牌之基本資料暨 料暨上市掛牌前一 上市掛牌前一日 本基金 初次掛牌之基本資 料暨 上市掛牌前一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 受益權單位總 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 受益權單位 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b.每 每營業日公布前一營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每 本基金之 每年公布本基金 之財務報告 d.本基金 本基金召 開受益人會議 關事項之公告 決議內容 本基金 召開受益人會 議有關事項之公 告申報及決議內容 e.本基金 本基金受益人名 本基金 受益人名簿記載 受益人名簿記載之 簿記載 之 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 停止變更期間 或收益發放基準日 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 準日之公 告 51
59 f. 每 週 公 布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內 容 及 比 例 g. 標 的 基 金 於 其 上 市 地 申 報 之 投 資 產 業 類 股 比 例 持 股 個 股 名 稱 及 合 計 占 標 的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h. 其 他 符 合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上 市 受 益 憑 證 信 託 事 業 及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重 大 訊 息 之 查 證 暨 公 開 處 理 程 序 規 範 之 重 大 訊 息 項 目 者 公 告 於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者 ( 網 址 : a.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修 正 之 事 項 b.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c.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d.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下 市 e.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終 止 後 之 處 理 事 項 f. 清 算 本 基 金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及 清 算 處 理 結 果 之 事 項 g. 本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作 業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延 緩 及 恢 復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事 項 h.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主 營 業 所 所 在 地 變 更 者 i.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及 開 始 受 理 申 購 相 關 事 宜 j. 變 更 本 基 金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 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內 部 職 務 調 整 者 除 外 ) k. 本 基 金 名 稱 之 變 更 l. 每 月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前 十 大 標 的 之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 每 季 公 布 基 金 持 有 單 一 標 的 金 額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達 百 分 之 一 之 標 的 種 類 名 稱 及 占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等 m.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臺 灣 證 交 所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者 ( 網 址 : a. 每 營 業 日 公 布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b.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c.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d.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e.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經 理 公 司 臺 灣 證 交 所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應 公 告 之 事 項 三 通 知 及 公 告 之 送 達 日,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依 前 項 第 1 款 方 式 通 知 者, 除 郵 寄 方 式 以 發 信 日 之 次 日 為 送 達 日 外, 應 以 發 送 日 為 送 達 日 ( 二 ) 依 前 項 第 2 款 方 式 公 告 者, 以 首 次 刊 登 日 或 資 料 傳 輸 日 為 送 達 日 ( 三 ) 同 時 以 前 項 第 1 2 款 所 示 方 式 送 達 者, 以 最 後 發 生 者 為 送 達 日 四 受 益 人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時, 應 以 書 面 掛 號 52
60 郵 寄 方 式 為 之 五 投 資 人 取 得 本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等 最 新 資 訊 及 其 他 重 要 資 訊 之 途 徑 ( 一 ) 本 基 金 最 新 資 訊 及 其 它 重 要 資 訊 投 資 人 可 至 在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 或 YuantaETFs 網 站 ( 取 得 ( 二 ) 標 的 基 金 資 訊 : 投 資 人 可 至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取 得 ( 三 ) 標 的 指 數 資 訊 : 投 資 人 可 至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取 得 淨 資 拾 肆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元 產 大 標 總 證 智 額 券 之 項 目 金 額 及 比 例 年 月 日 淨 滬 投 資 深 資 產 信 總 證 託 額 股 明 份 細 有 表 限 公 司 頁 單 次 一 投 資 情 形 : (1) 佔 淨 資 105 產 3 31 百 分 位 比 : 新 台 幣 百 萬 元 %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存 項 股 受 託 櫃 票 益 憑 目 證 證 券 市 場 名 稱 額 1 債 承 上 券 銷 市 中 股 股 票 票 12,108 未 上 市 市 合 上 計 櫃 債 券 利 上 率 櫃 交 合 債 換 計 券 淨 銀 短 其 資 行 期 他 產 存 票 資 款 產 減 負 債 後 之 淨 額 ,
61 :Lipper 股 票 股 票 稱 股 數 每 債 股 券 市 金 價 額 占 投 基 資 金 淨 額 資 及 產 投 價 資 值 比 百 例 分 之 一 無 投 投 資 資 單 金 一 額 基 及 投 資 比 例 : 無 以 上 者, 列 示 該 債 券 之 名 (2) (3) 人 金 受 經 理 益 憑 證 金 費 額 受 佔 益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年 以 上 月 者 : 數 權 單 位 給 回 付 期 買 限 股 數 股 千 每 新 股 台 市 幣 價 元 投 台 資 幣 金 百 額 萬 日 新 (4) 二 投 ( ( 最 資 近 績 十 效 年 : 度 每 單 位 淨 值 走 勢 圖 : 基 金 成 立 日 為 年 ) 月 ( 日 ) CHAOTANG HUANG (1) 基 金 名 稱 基 金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WISE - CSI 300 CHINA TRACKER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td/Hong Kong 費 保 管 元 投 ) 資 比 率 (%) 1.39 NA 最 近 十 年 度 各 年 度 基 本 金 基 分 金 配 淨 收 資 產 益 價 之 值 金 之 額 年 本 度 基 報 金 酬 不 率 分 配 收 益 /8/4 2010/8/4 2011/8/4 2012/8/4 2013/8/4 2014/8/4 2015/8/4 (2) (3) 報 酬 率 (%) 資 料 來 源 年 度 年 指 公 數 開 三 說 年 明 書 五 刊 年 印 日 十 前 年 一 及 季 自 止 基, 金 本 成 基 立 金 日 淨 起 資 算 產 之 價 累 值 計 最 報 近 酬 三 率 個 及 月 基 金 六 表 個 現 月 與 標 一 本 表 基 現 金 差 淨 異 資 比 產 較 價 值 累 計 報 酬 率 年 月 日 的 (4) A
62 :Lipper 註 註 (98 期 間 三 最 個 近 月 六 最 個 近 月 最 近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最 五 近 年 最 近 十 年 基 金 月 成 立 ) 起 算 年 累 計 報 酬 資 料 日 期 日 止 至 資 料 來 源 依 金 管 會 規 定,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累 計 報 酬 率 之 計 算 公 式 為 : P: 評 估 金 期 評 間 估 初 間 受 之 益 累 人 計 投 報 資 酬 本 率 本 公 式 假 估 設 期 受 間 益 期 人 末 分 受 配 益 之 人 收 買 益 回 均 基 本 再 金 基 投 之 金 資 所 本 額 得 基 如 金 含 如 銷 有 售 如 銷 費 有 售 者 買 費 回 應 費 予 扣 者 考 應 予 扣 期 間 最 近 三 數 個 股 月 票 型 最 基 近 金 六 個 表 月 現 與 最 指 近 數 一 表 年 現 最 之 差 異 比 較 年 月 日 ( 基 金 報 基 酬 近 三 年 最 近 五 年 最 近 十 年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標 的 指 資 料 來 源 : 元 大 投 信 整 理 基 金 報 酬 為 淨 值 不 含 息 報 酬 標 的 基 金 報 酬 以 收 盤 價 計 算, 三 最 標 近 的 五 基 年 金 度 及 標 各 的 年 指 度 數 基 報 金 酬 之 均 費 以 用 新 率 臺 : 幣 計 價 ( ) 四 算 近 依 二 證 券 投 本 資 基 信 金 託 之 契 會 約 計 規 定 師 本 查 基 核 金 報 應 告 負 擔 資 之 產 費 負 用 債 總 金 報 額 告 占 書 平 均 投 基 資 金 明 淨 細 資 表 產 價 收 值 之 入 比 與 率 費 計 報 請 告 詳 書 見 公 可 開 分 資 配 訊 收 觀 益 測 表 站 / 資 投 本 資 帳 專 戶 區 變 / 基 動 金 表 資 訊 附 / 基 註 及 金 明 財 細 務 表 報 告 書 用 五 五 者 最 名, 近 之 應 年 證 一 度 券 揭 及 商 露 公 名 其 開 稱 持 說 有 明 支 基 書 付 金 刊 該 之 印 證 受 日 券 益 前 商 權 一 手 單 季 續 位 止 費 數, 之 及 基 金 比 額 例 委 託 上 證 開 券 證 商 券 買 商 賣 為 有 該 價 基 證 金 券 之 總 受 金 益 額 人 前 年 月 日 率 (%) N/A ( ) TR= -1 TR: 基 除 ) ERV: 評 額 除 ERV 金 慮 P 指 : ( ) 金 ( ) 數 率 B (%) N/A (%) N/A (%) N/A 年 度 100 年 費 用 率 (%) ( )
63 月 時 間 項 目 證 券 商 香 名 港 稱 股 票 受 委 託 買 債 賣 券 證 元 券 大 委 金 證 託 元 券 證 大 投 券 其 標 新 資 商 他 智 台 信 買 滬 幣 託 賣 千 股 證 份 券 合 基 有 資 計 金 限 料 公 表 司 新 手 台 續 幣 費 千 金 額 單 證 位 券 商 千 持 有 該 基 比 金 之 受 益 權 富 美 元 邦 林 大 券 ( 0 招 商 證 0 申 萬 宏 香 0 日 康 香 0 0 六 七 基 其 金 他 接 應 受 揭 信 露 用 事 評 項 : 等 無 機 構 評 等 者, 應 揭 露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對 基 金 之 評 等 報 告 : 無 8,059,329 8,059,329 12,088 % 額 深 元 元 數 個 例 300 4,786,682 4,786,682 7,180 % 至 年 ( ) ) ( ) (%) 券 源 港 0 2,473,545 2,473,545 3,215 % 2015 和 港 ( ) 0 0 1,994,028 1,994,028 2,991 % ,928,242 1,928,242 2,892 % , , % 2016 Instinet Pacific Ltd , , % ( ) , , % ( ) , , % ( ) , , % 56
64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一 基 金 名 稱 : 本 基 金 定 名 為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二 本 公 司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為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本 基 金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貳 基 金 發 行 募 集 額 度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一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所 列 一 二 之 說 明 二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 募 集 金 額 之 計 算 係 按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規 定 之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截 至 計 算 日 止 申 購 人 所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計 算 之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一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於 開 始 募 集 前 於 日 報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且 應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開 始 日 期 一 個 營 業 日 以 前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後,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足 申 購 人 之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及 其 他 依 信 託 契 約 應 給 付 款 項 之 日 起, 於 七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且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撥 ( 交 ) 付 作 業 應 配 合 以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為 準 但 若 申 購 人 繳 付 之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或 其 他 依 信 託 契 約 應 給 付 之 款 項 或 任 一 款 項 有 差 額 或 不 足 額, 未 能 於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時 限 內 交 付 或 補 足 者, 應 視 為 申 購 失 敗, 經 理 公 司 即 不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二 受 益 憑 證 表 彰 受 益 權, 每 一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以 四 捨 五 入 之 方 式 計 算 至 個 位 數 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不 印 製 實 體 證 券, 而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時, 應 依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及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基 金 不 印 製 表 彰 受 益 權 之 實 體 證 券, 免 辦 理 簽 證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全 數 以 無 實 體 發 行,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 四 ) 經 理 公 司 與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依 雙 方 簽 訂 之 開 戶 契 約 書 及 開 放 式 受 益 憑 證 款 項 收 付 契 約 書 之 規 定 ( 五 )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受 益 人 資 料 送 交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57
65 中 保 管 事 業 登 錄 ( 六 )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受 益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所 為 之 申 購, 其 受 益 憑 證 係 登 載 於 經 理 公 司 開 設 於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下 之 登 錄 專 戶, 或 得 指 定 其 本 人 開 設 於 證 券 商 之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惟 若 受 益 人 委 託 以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之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專 戶 或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名 義 所 為 之 申 購, 則 其 受 益 憑 證 得 登 載 於 該 專 戶 開 設 於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下 之 登 錄 專 戶 ( 七 ) 受 益 人 向 往 來 證 券 商 所 為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本 基 金 成 立 上 市 後 之 受 益 憑 證 買 賣, 悉 依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或 臺 灣 證 交 所 所 訂 相 關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除 因 繼 承 而 為 共 有 外, 每 一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人 以 一 人 為 限 五 因 繼 承 而 共 有 受 益 權 時, 應 推 派 一 人 代 表 行 使 受 益 權 六 政 府 或 法 人 為 受 益 人 時, 應 指 定 自 然 人 一 人 代 表 行 使 受 益 權 七 其 他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之 處 理, 依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處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肆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之 現 金 申 購 及 成 立 後 上 市 前 之 交 易 限 制 一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之 申 購,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 二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 三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 四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格 百 分 之 一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 五 ) 經 理 公 司 得 指 定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理 銷 售 受 益 憑 證 ( 六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本 基 金 之 特 性, 訂 定 其 受 理 本 基 金 申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除 能 證 明 申 購 人 係 於 受 理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者 外,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受 理 申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經 理 公 司 應 確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應 將 該 資 訊 載 明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相 關 銷 售 文 件 或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申 購 人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基 金 申 購 書 件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並 由 申 購 人 將 申 購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帳 戶 申 購 人 透 過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基 金,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申 請 書 件 及 申 購 價 金 交 付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申 購 人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基 金, 或 於 申 購 當 日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扣 繳 申 購 價 金 時, 金 融 機 構 如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十 時 前 58
66 將 申 購 價 金 匯 撥 基 金 專 戶 者, 則 應 以 金 融 機 構 受 理 申 購 或 扣 款 之 日 作 為 申 購 日 受 益 人 申 請 於 經 理 公 司 不 同 基 金 之 轉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該 買 回 價 款 實 際 轉 入 所 申 購 基 金 專 戶 時 當 日 作 為 申 購 日, 且 應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已 轉 入 基 金 專 戶 者 為 限 ( 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向 經 理 公 司 其 指 定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之 申 購 之 程 序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辦 理, 經 理 公 司 並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應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人 之 現 金 或 票 據 兌 現 後 之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 八 ) 申 購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應 為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壹 仟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亦 即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或 其 整 倍 數 二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伍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之 申 購 一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起,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訂 定 並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二 前 項 公 告, 應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網 站 公 告 之 三 自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人 始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申 購, 應 依 據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之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為 依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加 計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之 交 易 費 用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後,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申 購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臺 灣 證 交 所 開 盤 前 計 算 出 申 購 人 實 際 應 給 付 之 總 金 額 五 申 購 人 應 按 經 理 公 司 每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內 揭 示 之 每 基 數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依 申 購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計 算 後 於 申 購 日 交 付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至 本 基 金 指 定 專 戶 辦 理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減 計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若 為 正 數 者, 申 購 人 應 依 據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於 期 限 之 內 繳 付 差 額 予 本 基 金, 始 完 成 申 購 程 序 ; 若 為 負 數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據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給 付 該 筆 差 額 予 申 購 人 六 經 理 公 司 就 每 一 申 購 得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59
67 七 申 購 人 提 出 申 購 後, 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依 申 請 書 所 載 之 申 購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給 付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及 其 他 申 購 人 依 信 託 契 約 應 給 付 之 款 項, 否 則 視 為 申 購 失 敗,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自 申 購 失 敗 之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日 給 付 之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中,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之 款 項 予 本 基 金 後, 始 於 申 購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退 回 申 購 人 之 約 定 匯 款 帳 戶, 前 述 行 政 處 理 費 之 給 付 標 準 應 按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計 算 八 申 購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之 期 限 後, 不 得 撤 銷 該 筆 申 購 之 申 請 九 本 基 金 申 購 之 程 序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事 項, 除 信 託 契 約 本 文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陸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不 成 立 與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終 止 上 市 一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符 合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新 臺 幣 貳 億 元 整 二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三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於 自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日 起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購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購 價 金 之 翌 日 起 至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發 還 申 購 價 金 之 前 一 日 止, 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利 息 計 至 新 臺 幣 元, 不 滿 壹 元 者, 四 捨 五 入 四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除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外, 為 本 基 金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各 自 負 擔, 但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其 利 息 之 掛 號 郵 費 或 匯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五 經 理 公 司 於 本 基 金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並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成 立 後, 應 依 法 令 及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向 臺 灣 證 交 所 申 請 本 基 金 於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初 次 上 市 競 價 買 賣 之 參 考 價 格, 以 上 市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參 考 基 準, 並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託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處 理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相 關 事 宜 六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買 賣,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基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終 止 上 市 : ( 一 )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時 ; 或 ( 二 ) 本 基 金 有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之 終 止 上 市 事 由, 經 臺 灣 證 交 所 申 請 金 管 會 核 准 終 止 上 市 60
68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一 本 基 金 全 部 資 產 應 獨 立 於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有 資 產 之 外, 並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運 用 指 示 從 事 保 管 處 分 收 付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本 基 金 資 產 應 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受 託 保 管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專 戶 名 義,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登 記 之 並 得 簡 稱 為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基 金 專 戶 但 本 基 金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資 產, 得 依 資 產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法 令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與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間 契 約 之 約 定 辦 理 二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就 其 自 有 財 產 所 負 債 務,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其 債 權 人 不 得 對 於 本 基 金 資 產 為 任 何 請 求 或 行 使 其 他 權 利 三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為 本 基 金 製 作 獨 立 之 簿 冊 文 件, 以 與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自 有 財 產 互 相 獨 立 四 下 列 財 產 為 本 基 金 資 產 : ( 一 ) 受 益 人 申 購 所 給 付 之 資 產 ( 二 ) 以 本 基 金 購 入 之 各 項 資 產 ( 三 ) 以 前 二 款 資 產 所 生 之 孳 息 所 衍 生 之 證 券 權 益 及 資 本 利 得 ( 四 ) 因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對 本 基 金 請 求 權 罹 於 消 滅 時 效, 本 基 金 所 得 之 利 益 ( 五 ) 買 回 費 用 ( 不 含 經 理 公 司 收 取 之 買 回 手 續 費 ) ( 六 ) 其 他 依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本 基 金 資 產 五 因 運 用 本 基 金 所 生 之 外 匯 兌 換 損 益, 由 本 基 金 承 擔 六 本 基 金 資 產 非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或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處 分 捌 本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一 下 列 支 出 及 費 用 由 本 基 金 負 擔, 並 由 經 理 公 司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支 付 之 : ( 一 )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所 生 之 經 紀 商 佣 金 交 易 手 續 費 等 直 接 成 本 及 必 要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為 完 成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之 交 易 或 交 割 費 用 由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政 府 等 其 他 機 構 或 第 三 人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之 義 務, 透 過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相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機 構 銀 行 間 匯 款 及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通 訊 系 統 等 機 構 或 系 統 處 理 或 保 管 基 金 相 關 事 務 所 生 之 費 用, 及 本 基 金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簽 證 或 核 閱 費 用 ; ( 二 ) 本 基 金 應 支 付 之 一 切 稅 捐 ; ( 三 )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應 給 付 經 理 公 司 與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 ( 四 ) 本 基 金 為 標 的 基 金 之 融 通 交 割 需 要, 給 付 交 割 費 用,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金 管 61
69 會 規 定 向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短 期 借 款 之 利 息 及 相 關 費 用 ; ( 五 ) 受 益 憑 證 於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提 供 本 基 金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系 統 平 台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 ( 六 ) 受 益 憑 證 於 臺 灣 證 交 所 上 市 所 生 之 一 切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應 繳 納 臺 灣 證 交 所 之 上 市 費 及 年 費 ; ( 七 ) 除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故 意 或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外, 任 何 就 本 基 金 或 信 託 契 約 對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所 為 訴 訟 上 或 非 訴 訟 上 之 請 求 及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此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未 由 第 三 人 負 擔 者 ; ( 八 ) 除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故 意 或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外, 經 理 公 司 為 經 理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資 產, 對 任 何 人 為 訴 訟 上 或 非 訴 訟 上 之 請 求 所 發 生 之 一 切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 未 由 第 三 人 負 擔 者, 或 經 理 公 司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二 項 規 定,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六 項 第 十 二 項 及 第 十 三 項 規 定 代 為 追 償 之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 未 由 被 追 償 人 負 擔 者 ; ( 九 )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所 生 之 費 用, 但 依 法 令 或 金 管 會 指 示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者, 不 在 此 限 ; ( 十 ) 本 基 金 清 算 時 所 生 之 一 切 費 用 ; 但 因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五 ) 款 之 事 由 終 止 契 約 時 之 清 算 費 用,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 二 本 基 金 任 一 曆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時, 除 前 項 第 ( 一 ) 款 至 第 ( 六 ) 款 所 列 支 出 及 費 用 仍 由 本 基 金 負 擔 外, 其 它 支 出 及 費 用 均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三 除 本 條 第 一 二 項 所 列 支 出 及 費 用 應 由 本 基 金 負 擔 外,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就 本 基 金 事 項 所 發 生 之 其 他 一 切 支 出 及 費 用, 均 由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行 負 擔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貳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 所 列 之 說 明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一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經 理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62
70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二 除 經 理 公 司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外, 經 理 公 司 對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受 益 人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所 受 之 損 失 不 負 責 任 三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取 得 及 處 分 有 決 定 權, 並 應 親 自 為 之,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複 委 任 第 三 人 處 理 但 經 理 公 司 行 使 其 他 本 基 金 資 產 有 關 之 權 利,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出 具 委 託 書 或 提 供 協 助 經 理 公 司 就 其 他 本 基 金 資 產 有 關 之 權 利, 得 委 任 或 複 委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行 使 之 ; 委 任 或 複 委 任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行 使 權 利 時, 應 通 知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四 經 理 公 司 在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就 本 基 金 有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並 得 不 定 期 盤 點 檢 查 本 基 金 資 產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依 其 判 斷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或 受 益 人 之 請 求, 在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行 動, 以 促 使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履 行 義 務 五 經 理 公 司 如 認 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違 反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有 違 反 之 虞 時, 應 即 報 金 管 會 六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本 基 金 開 始 募 集 三 日 前, 或 追 加 募 集 核 准 函 送 達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更 新 或 修 正 後 三 日 內, 將 公 開 說 明 書 電 子 檔 案 向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資 訊 申 報 網 站 進 行 傳 輸 七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申 購 人 交 付 申 購 申 請 書 且 完 成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之 給 付 前, 交 付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且 應 依 申 購 人 之 要 求, 提 供 公 開 說 明 書, 並 於 本 基 金 之 銷 售 文 件 及 廣 告 內, 標 明 已 備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及 可 供 索 閱 之 處 所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情 事 者,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及 其 負 責 人 與 其 他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八 經 理 公 司 必 要 時 得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書, 並 公 告 之, 但 下 列 修 訂 事 項 應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 ( 一 ) 依 規 定 無 須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而 增 列 新 投 資 標 的 及 其 風 險 事 項 者 ( 二 ) 本 基 金 申 購 基 數 及 買 回 基 數 ( 三 ) 買 回 費 用 ( 四 ) 配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變 動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者 ( 五 ) 其 他 對 受 益 人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修 正 事 項 九 經 理 公 司 就 證 券 之 買 賣 交 割 或 其 他 投 資 之 行 為,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及 本 基 金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之 相 關 法 令,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指 示 其 所 委 任 之 證 63
71 券 商, 就 為 本 基 金 所 為 之 證 券 投 資, 應 以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及 本 基 金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買 賣 交 割 實 務 之 方 式 為 之 十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之 交 易,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金 管 會 之 規 定 十 一 ( 一 ) 經 理 公 司 與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依 銷 售 契 約 之 規 定,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選 任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 二 ) 經 理 公 司 應 與 擬 辦 理 申 購 及 買 回 之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其 尚 未 開 始 辦 理 申 購 及 買 回 前 簽 訂 參 與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內 容 應 包 含 符 合 信 託 契 約 附 件 二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商 參 與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之 意 旨 與 精 神 之 條 款 經 理 公 司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依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十 二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請 求 本 基 金 給 付 報 酬, 並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行 使 權 利 及 負 擔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事 由 致 本 基 金 及 ( 或 ) 受 益 人 所 受 之 損 害 不 負 責 任, 但 經 理 公 司 應 代 為 追 償 十 三 除 依 法 委 託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本 基 金 外, 經 理 公 司 如 將 經 理 事 項 委 由 第 三 人 處 理 時, 經 理 公 司 就 該 第 三 人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本 基 金 所 受 損 害, 應 予 負 責 十 四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運 用 本 基 金 十 五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惟 經 理 公 司 有 不 能 或 不 為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事 由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十 六 本 基 金 之 資 料 訊 息, 除 依 法 或 依 金 管 會 指 示 或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在 公 開 前,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受 僱 人 應 予 保 密, 不 得 揭 露 於 他 人 十 七 經 理 公 司 因 解 散 停 業 歇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等 事 由,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職 務 者, 應 即 洽 由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承 受 其 原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者, 金 管 會 得 命 經 理 公 司 將 本 基 金 移 轉 於 經 指 定 之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理 十 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解 散 停 業 歇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等 事 由,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職 務 者,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洽 由 其 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原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原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者, 金 管 會 得 命 其 將 本 基 金 移 轉 於 經 指 定 之 其 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十 九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64
72 人 人 數 告 知 申 購 人 二 十 因 發 生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之 情 事, 致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清 算 人 選 定 前,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執 行 必 要 之 程 序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一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受 經 理 公 司 委 託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開 戶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所 交 付 之 現 金 及 其 他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應 全 部 交 付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基 金 在 國 外 資 產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開 戶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指 示 取 得 或 處 分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指 示 行 使 與 該 資 產 有 關 之 權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第 三 人 追 償 等 但 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認 為 依 該 項 指 示 辦 理 有 違 反 信 託 契 約 或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規 定 之 虞 時, 得 不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指 示 辦 理, 惟 應 立 即 呈 報 金 管 會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非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不 得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就 與 本 基 金 資 產 有 關 權 利 之 行 使, 並 應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要 求 提 供 委 託 書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委 託 國 外 金 融 機 構 為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與 經 理 公 司 指 定 之 國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進 行 國 外 證 券 買 賣 交 割 手 續, 並 保 管 本 基 金 存 放 於 國 外 之 資 產, 及 行 使 與 該 資 產 有 關 之 權 利,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因 經 理 公 司 之 要 求, 對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請 求 相 關 市 場 及 法 令 資 訊 之 提 供 與 協 助, 惟 各 該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之 作 為 不 作 為, 仍 應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指 示 為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選 任 監 督 及 指 示, 依 下 列 規 定 為 之 : ( 一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選 任, 應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 二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選 任 或 指 示,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而 致 本 基 金 生 損 害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三 )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如 因 解 散 破 產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不 能 繼 續 保 管 本 基 金 國 外 資 產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即 另 覓 適 格 之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應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65
73 五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應 履 行 之 責 任 及 義 務, 如 委 由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就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如 因 而 致 損 害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負 擔 六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之 義 務, 透 過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投 資 所 在 國 相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機 構 銀 行 間 匯 款 及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通 訊 系 統 等 機 構 或 系 統 處 理 或 保 管 基 金 相 關 事 務 但 如 有 可 歸 責 前 述 機 構 或 系 統 之 事 由 致 本 基 金 受 損 害, 除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代 為 追 償 七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複 委 任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代 為 保 管 本 基 金 購 入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之 義 務, 有 關 費 用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負 擔 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僅 得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處 分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 ( 一 ) 依 經 理 公 司 指 示 而 為 下 列 行 為 : 1. 因 投 資 決 策 所 需 之 投 資 組 合 調 整 2. 為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所 需 之 保 證 金 帳 戶 調 整 或 支 付 權 利 金 3. 給 付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應 由 本 基 金 負 擔 之 款 項 4. 給 付 受 益 人 買 回 其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 二 ) 於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清 算 本 基 金 時, 依 受 益 權 比 例 分 派 予 受 益 人 其 所 應 得 之 資 產 ( 三 ) 依 法 令 強 制 規 定 處 分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九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定 期 將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表 冊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送 由 同 業 公 會 轉 送 金 管 會 備 查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為 帳 務 處 理 及 為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之 需 要, 配 合 經 理 公 司 編 製 各 項 管 理 表 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於 每 週 最 後 營 業 日 製 作 截 至 該 營 業 日 止 之 保 管 資 產 庫 存 明 細 表 ( 含 股 票 股 利 實 現 明 細 ) 銀 行 存 款 餘 額 表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明 細 表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 於 每 月 最 後 營 業 日 製 作 截 至 該 營 業 日 止 之 保 管 資 產 庫 存 明 細 表 銀 行 存 款 餘 額 表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明 細 表, 並 於 次 月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 由 經 理 公 司 製 作 本 基 金 檢 查 表 資 產 負 債 報 告 書 庫 存 資 產 調 節 表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相 關 報 表, 交 付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查 核 副 署 後,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送 由 同 業 公 會 轉 送 金 管 會 備 查 十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於 收 受 就 信 託 契 約 ( 含 附 件 ) 所 載 事 項 或 信 託 契 約 下 任 一 當 事 人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之 履 行 有 關 係 之 人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主 管 機 關 申 購 人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數 提 供 者 授 權 人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66
74 事 業 同 業 公 會 存 款 銀 行 證 券 交 易 所 店 頭 市 場 法 院 及 委 任 之 律 師 會 計 師 等 所 送 達 之 有 關 標 的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之 資 料 後, 儘 速 將 該 等 資 料 轉 知 經 理 公 司 知 悉 十 一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將 其 所 知 經 理 公 司 有 違 反 信 託 契 約 或 有 關 法 令 之 事 項, 或 有 違 反 之 虞 時,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信 託 契 約 或 有 關 法 令 履 行 其 義 務, 其 有 損 害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時,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申 報, 並 抄 送 同 業 公 會 但 非 因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而 不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如 有 違 反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契 約 之 約 定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即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並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十 二 經 理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損 害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為 本 基 金 向 其 追 償 十 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請 求 本 基 金 給 付 報 酬, 並 依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及 其 附 件 二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商 參 與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規 定 行 使 權 利 及 負 擔 義 務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理 公 司 委 任 或 複 委 任 之 第 三 人 之 事 由, 致 本 基 金 所 受 之 損 害 不 負 責 任, 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代 為 追 償 十 四 金 管 會 指 定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召 集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即 召 集, 所 需 費 用 由 本 基 金 負 擔 十 五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金 管 會 指 示 或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料 訊 息 及 其 他 保 管 事 務 有 關 之 內 容 提 供 予 他 人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亦 不 得 以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之 消 息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買 賣 之 交 易 活 動 或 洩 露 予 他 人 十 六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指 示, 於 本 基 金 不 成 立 日 起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及 其 利 息 退 還 申 購 人 但 有 關 掛 號 郵 費 或 匯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十 七 除 本 條 前 述 之 規 定 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本 基 金 或 信 託 契 約 其 他 當 事 人 所 受 之 損 失 不 負 責 任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與 範 圍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壹 基 金 簡 介 ) 之 九 ; 及 基 金 概 況 之 ( 陸 基 金 投 資 ), 所 列 之 說 明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67
75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一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受 益 人 得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信 託 契 約 及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換 取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給 付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經 理 公 司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所 簽 訂 之 參 與 契 約, 應 載 明 每 營 業 日 受 理 買 回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及 對 逾 時 申 請 之 認 定 及 其 處 理 方 式, 以 及 雙 方 之 義 務 責 任 及 權 責 歸 屬 受 益 人 僅 得 以 買 回 基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請 求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但 受 益 憑 證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不 及 買 回 基 數 者, 不 得 請 求 部 分 買 回 經 理 公 司 應 訂 定 其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除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證 明 投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買 回 請 求 者, 逾 時 申 請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受 理 買 回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經 理 公 司 應 確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應 將 該 資 訊 載 明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相 關 銷 售 文 件 或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二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受 益 人 委 託 申 請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算,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四 受 益 人 申 請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其 所 申 請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得 包 括 受 益 人 於 買 回 日 已 持 有 之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日 之 前 一 日 普 通 交 易 之 在 途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前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之 在 途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及 ( 或 ) 借 券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等 部 位 之 受 益 憑 證, 但 該 等 受 益 憑 證 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本 基 金, 且 受 益 人 交 付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予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作 業, 應 配 合 以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為 準 五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請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之 期 限 後, 不 得 撤 銷 該 買 回 申 請 六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受 託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時, 應 確 保 受 益 人 就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付 本 基 金, 且 受 益 人 交 付 買 回 對 價 之 受 益 憑 證 予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作 業, 應 配 合 以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為 準 如 該 等 受 益 憑 證 未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內 足 額 交 付 予 本 基 金, 應 視 為 該 買 回 失 敗, 經 理 公 司 即 不 交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應 就 每 筆 失 敗 之 買 回 向 受 益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給 付 本 基 金, 以 補 償 本 基 金 因 而 所 需 增 加 之 作 業 成 本, 其 給 付 標 準 應 按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計 算 之 七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買 回 日 起 八 個 營 業 日 內,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以 受 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給 付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手 續 費 掛 號 郵 費 匯 費, 並 得 自 買 68
76 回 總 價 金 中 扣 除 八 經 理 公 司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事 務, 經 理 公 司 並 得 就 每 筆 買 回 申 請 酌 收 買 回 手 續 費, 用 以 支 付 處 理 買 回 事 務 之 費 用 買 回 手 續 費 不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買 回 手 續 費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九 經 理 公 司 除 有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對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給 付 不 得 遲 延, 如 有 遲 延 給 付 之 情 事, 應 對 受 益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十 本 基 金 買 回 之 程 序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事 項, 除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本 文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拾 伍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之 婉 拒 暫 停 受 理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暫 停 計 算 及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延 緩 給 付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 之 ( 二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之 買 回 ) 之 ( 五 ), 所 列 之 說 明 拾 陸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一 經 理 公 司 應 每 營 業 日 計 算 本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二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以 計 算 日 之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除 以 已 發 行 在 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計 算 至 新 臺 幣 分, 不 滿 壹 分 者, 四 捨 五 入 但 本 基 金 因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為 清 算 分 配 或 因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而 結 算 本 基 金 專 戶 餘 額 之 需 求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本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算 之 四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應 依 同 業 公 會 所 擬 定, 金 管 會 核 定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第 四 至 七 條 內 容 規 定 辦 理 之 該 淨 算 標 準 揭 露 於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之 伍 所 列 之 內 容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應 依 計 算 日 中 華 民 國 時 間 下 午 四 時 至 六 時 之 間, 經 理 公 司 可 收 到 之 價 格 資 訊 計 算 淨 資 產 價 值 五 本 基 金 有 關 國 外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除 法 令 或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時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者 外, 對 於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受 益 憑 證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股 份 投 資 單 位 : 以 計 算 日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證 券 交 易 所 /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之 最 近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六 有 關 國 外 資 產 之 淨 值 計 算 價 格 資 訊 取 得 來 源 : 以 本 條 第 四 項 所 訂 計 算 日 之 時 間 內 所 取 得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最 近 收 盤 之 價 格 為 計 算 依 據 ; 如 當 時 無 法 取 得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之 價 格 者, 則 改 以 路 透 社 資 訊 (Reuters) 所 取 得 最 近 收 盤 之 價 格 替 代 拾 柒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一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 69
77 ( 一 )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者 ; ( 二 ) 金 管 會 基 於 公 益 或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以 命 令 更 換 者 ; ( 三 )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經 金 管 會 命 令 其 將 本 基 金 移 轉 於 經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理 者 ; ( 四 ) 經 理 公 司 有 解 散 停 業 歇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等 事 由,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職 務 者 二 經 理 公 司 之 職 務 應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由 金 管 會 核 准 承 受 之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由 金 管 會 命 令 移 轉 之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承 受 之, 經 理 公 司 之 職 務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解 除, 經 理 公 司 依 信 託 契 約 所 負 之 責 任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屆 滿 兩 年 之 日 自 動 解 除, 但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責 之 事 由 在 上 述 兩 年 期 限 內 已 發 現 並 通 知 經 理 公 司 或 已 請 求 或 已 起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更 換 後 之 新 經 理 公 司, 即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信 託 契 約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由 新 經 理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及 負 擔 四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其 有 關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之 承 受 或 移 轉 事 項, 應 由 承 受 之 經 理 公 司 公 告 之 拾 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一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 一 )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 二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辭 卸 保 管 職 務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 ( 三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辭 卸 保 管 職 務, 經 與 經 理 公 司 協 議 逾 六 十 日 仍 不 成 立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得 專 案 報 請 金 管 會 核 准 ; ( 四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經 金 管 會 命 令 其 將 本 基 金 移 轉 於 經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其 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者 ; ( 五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解 散 停 業 歇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等 事 由,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職 務 者 ; ( 六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被 調 降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至 不 符 合 金 管 會 規 定 等 級 之 情 事 者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務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由 金 管 會 核 准 承 受 之 其 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由 金 管 會 命 令 移 轉 之 其 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務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解 除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依 信 託 契 約 所 負 之 責 任 自 交 接 完 成 日 起 屆 滿 兩 年 之 日 自 動 解 除, 但 應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負 責 之 事 由 在 上 述 兩 年 期 限 內 已 發 現 並 通 知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已 請 求 或 已 起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更 換 後 之 新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即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信 託 契 約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由 新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概 括 承 受 及 負 擔 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其 有 關 基 金 保 管 業 務 之 承 受 或 移 轉 事 項, 應 由 經 理 公 司 公 告 之 70
78 拾 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一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且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終 止 上 市 : ( 一 ) 金 管 會 基 於 保 護 公 益 或 受 益 人 權 益, 認 以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為 宜, 以 命 令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者 ; ( 二 ) 經 理 公 司 因 解 散 破 產 撤 銷 或 廢 止 核 准 等 事 由, 或 因 經 理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依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更 換,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職 務, 而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經 理 公 司 承 受 其 原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者 ; ( 三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解 散 破 產 撤 銷 或 廢 止 核 准 等 事 由, 或 因 保 管 本 基 金 顯 然 不 善, 依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更 換,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職 務, 而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其 原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者 ; ( 四 )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更 換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而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原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者 ; ( 五 ) 本 基 金 成 立 滿 一 年 後,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最 近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值 低 於 新 臺 幣 壹 億 元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通 知 全 體 受 益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金 管 會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者 ; ( 六 ) 經 理 公 司 認 為 因 市 場 狀 況, 本 基 金 特 性 規 模 或 其 他 法 律 上 或 事 實 上 原 因 致 本 基 金 無 法 繼 續 經 營, 以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為 宜, 而 通 知 全 體 受 益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金 管 會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者 ; ( 七 )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終 止 授 權 契 約 或 信 託 契 約 者 ; ( 八 )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無 法 接 受, 且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其 原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者 ; ( 九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標 的 基 金 更 換 標 的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被 終 止 或 重 大 變 更 已 致 使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無 法 繼 續 時, 而 無 法 提 供 其 他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者, 但 經 經 理 公 司 於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前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通 過 並 洽 商 提 供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之 其 他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權 人 完 成 簽 署 其 他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金 之 授 權 契 約 者, 不 在 此 限 ; ( 十 ) 受 益 人 會 議 不 同 意 使 用 其 他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投 資 其 他 替 代 標 的 基 金 者 ; ( 十 一 ) 本 基 金 有 上 市 契 約 規 定 之 終 止 事 由, 經 經 理 公 司 依 上 市 契 約 之 規 定, 申 請 終 止 上 市, 或 經 臺 灣 證 交 所 依 法 令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或 依 上 市 契 約 規 定 終 止 該 上 市 契 約,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二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申 報 備 查 或 核 准 之 日 起 二 日 內 公 告 之 三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除 在 清 算 必 要 範 圍 內, 信 託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外, 信 託 契 約 自 終 止 之 日 起 失 效 71
79 四 本 基 金 清 算 完 畢 後 不 再 存 續 貳 拾 基 金 之 清 算 一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後, 清 算 人 應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清 算 在 清 算 本 基 金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信 託 契 約 於 終 止 後 視 為 有 效 二 本 基 金 之 清 算 人 由 經 理 公 司 擔 任 之, 經 理 公 司 有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二 ) 款 或 第 ( 四 ) 款 之 情 事 時, 應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擔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亦 有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三 ) 款 或 第 ( 四 ) 款 之 情 事 時, 由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另 行 選 任 符 合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清 算 人 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三 ) 款 或 第 ( 四 ) 款 之 事 由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得 由 清 算 人 選 任 其 他 適 當 之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擔 任 清 算 時 期 原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務 四 除 法 律 或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清 算 人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在 信 託 契 約 存 續 範 圍 內 與 原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同 五 清 算 人 之 職 務 如 下 : ( 一 ) 了 結 現 務 ( 二 ) 處 分 資 產 ( 三 ) 收 取 債 權 清 償 債 務 ( 四 ) 分 派 剩 餘 財 產 ( 五 ) 其 他 清 算 事 項 六 清 算 人 應 於 金 管 會 核 准 清 算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本 基 金 之 清 算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於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清 算 者,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得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展 延 一 次, 並 以 三 個 月 為 限 七 除 受 益 人 會 議 就 本 項 分 派 方 式 另 有 決 議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始 依 該 決 議 辦 理 外, 清 算 人 應 儘 速 以 適 當 價 格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清 償 本 基 金 之 債 務, 並 將 清 算 後 之 剩 餘 財 產,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依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比 例 分 派 予 各 受 益 人 清 算 後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前, 清 算 人 應 將 前 述 清 算 及 分 配 之 方 式 向 金 管 會 申 報 及 公 告, 並 通 知 受 益 人, 其 內 容 包 括 清 算 後 剩 餘 財 產 總 金 額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受 分 配 之 比 例 清 算 後 剩 餘 財 產 之 給 付 方 式 及 預 定 分 配 日 期 清 算 程 序 終 結 後 二 個 月 內, 清 算 人 應 將 處 理 結 果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並 通 知 受 益 人 八 本 基 金 清 算 及 分 派 剩 餘 財 產 之 通 知, 應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分 別 通 知 受 益 人 九 前 項 之 通 知, 應 送 達 至 受 益 人 名 簿 所 載 之 地 址 本 基 金 清 算 時 應 分 派 予 受 益 人 之 剩 餘 財 產, 受 益 人 於 分 派 後 六 個 月 內 未 提 領 者 ( 無 論 其 原 因 係 因 住 所 遷 移 未 辦 妥 變 更 登 記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受 領 遲 延 ),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法 提 存 於 法 72
80 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壹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 閱或抄錄 貳拾貳 受益人會議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 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 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 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 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其他有關受益人會議 之規定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拾貳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之四 所列之說明 貳拾參 通知與公告 詳見 基金概況 之(拾參 基金之資訊揭露) 所列之說明 貳拾肆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 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 之核准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顧問法第二十 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 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 規則第二十一條第 十一條第一項 條第一項 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 所及其代理人營 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 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 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其他方式備置 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 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 並得收取工 費新台幣 壹佰元 人之請 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副本 並得收取 工本費新台 幣壹佰 元 73
81 經理公司概 經理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民國 81 年 8 月 14 日 所在地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5 6樓及68號2樓之1 電話 (02)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實收股本 每股面額 股數 金額 股本來源 98 年盈餘轉增資 413,200,000 元 99 年現金增資 567,500,000 元 元 160,000,000 股 1,600,000,000 元 元 226,969,694 股 2,269,696,940 元 101 年合併增資 669,696,940 元 迄今 10 元 226,923,463 股 2,269,234,630 元 註銷庫藏股 462,310 元 三 營業項目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期貨信託事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一)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1.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募集成立 寶來摩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指數股票型 基金 2.民國 100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 元大台股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指數型 基金 3.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募集成立 寶來新興市場 ESG 策略證券投資信基金 為 海外股票型基金 4.民國 100 年 9 月 22 日募集成立 元大新興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股 票型基金 5.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募集成立 寶來全球 ETF 棒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跨國組合型基金 6.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募集成立 元大中國高收益點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7.民國 101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 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含上證 50 基金及中國平衡基金) 分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 8.本公司經理之 66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 2 檔期貨信託基金 業經金管會 101 年 9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 101 年 8 月 31 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核准更名為 元大寶來 系列基金 更名基準日為 101 年 10 月 26 日 9.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募集成立 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4
82 為 指 數 型 基 金 10. 寶 富 多 元 策 略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由 寶 富 期 貨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移 轉 至 本 公 司 11.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寶 富 多 元 策 略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業 經 金 管 會 103 年 2 月 17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函 核 准 更 名 為 元 大 寶 來 多 元 策 略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更 名 基 準 日 為 103 年 04 月 01 日 12.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人 民 幣 利 基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包 含 人 民 幣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及 中 國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分 別 為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及 債 券 型 基 金 13.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台 灣 50 單 日 正 向 2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元 大 寶 來 台 灣 50 單 日 反 向 1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14.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大 中 華 TMT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為 股 票 型 基 金 15.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標 普 高 盛 黃 金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16.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滬 深 3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元 大 寶 來 滬 深 300 單 日 反 向 1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17.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全 球 股 票 入 息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為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18.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寶 來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19.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新 興 印 尼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為 債 券 型 基 金 20.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61 檔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5 檔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業 經 金 管 會 104 年 8 月 10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及 104 年 8 月 4 日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更 名 為 元 大 系 列 基 金 更 名 基 準 日 為 104 年 10 月 15 日 21. 民 國 104 年 12 日 2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標 普 5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元 大 標 普 5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元 大 標 普 500 單 日 反 向 1 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22. 民 國 105 年 3 日 10 日 募 集 成 立 元 大 美 元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及 元 大 全 球 美 元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分 別 為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及 債 券 型 基 金 ( 二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設 立 : 1.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85 年 3 月 投 資 設 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子 公 司 - 元 大 投 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並 於 民 國 96 年 度 清 算 完 結 2.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87 年 11 月 奉 准 設 立 台 中 及 高 雄 分 公 司 3.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1 年 5 月 6 日 合 併 寶 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其 新 竹 台 中 及 高 雄 分 公 司 上 海 辦 事 處 75
83 4.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4年1月裁撤新竹分公司 5.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4年3月裁撤上海代表處 (三)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股權移轉 轉讓股東 股數(仟股) 承購股東 日期 163,828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1/09/05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 無 (五)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 101/05/06合併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貳 事業組織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 量 人 數 105 年 3 月 31 日 本 國 法 人 本 國 外國 上市或上櫃 其他法人 公司 自然人 機構 法人 自然人 合計 持有股數 (仟股) 173,493 20,082 26,953 4, , ,923 持股比例 76.46% 8.84% 11.88% 2.17% 0% 0.65% 100% (二)主要股東名單 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簿 105 年 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仟股)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3,828 二 組織系統 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一)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76 持股比例 72.20%
84 ( 二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總 人 數 :296 人 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稽 核 制 度 規 劃 與 執 行 稽 核 部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規 劃 與 執 行 法 令 宣 導 追 蹤 及 遵 循 規 劃 基 金 送 件 及 法 令 相 關 作 業 規 劃 及 執 行 法 令 遵 循 部 相 關 契 約 審 閱 簽 訂 及 管 理 法 律 爭 議 或 訴 訟 案 件 之 諮 詢 與 處 理 風 險 監 控 策 略 之 規 劃 追 蹤 及 分 析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及 執 行 風 險 管 理 部 風 險 辨 識 與 衡 量 風 險 呈 報 與 揭 露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之 資 產 配 置 管 理 業 務 專 戶 管 理 部 投 資 決 策 分 析 與 執 行 台 灣 及 大 中 華 區 域 及 亞 洲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管 理 台 股 暨 大 中 華 投 投 資 決 策 分 析 與 執 行 資 部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研 判 與 證 券 市 場 趨 勢 分 析 研 究 個 股 及 產 業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與 推 薦 77
85 國 內 外 股 權 型 組 合 型 與 平 衡 型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類 與 債 權 型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管 理 環 球 市 場 投 資 部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投 資 決 策 分 析 與 執 行 全 球 總 體 經 濟 研 究 及 景 氣 趨 勢 判 斷 市 場 趨 勢 研 究 產 業 及 個 股 研 究 債 券 及 外 匯 市 場 分 析 研 究 指 數 暨 量 化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管 理 投 資 決 策 分 析 與 執 行 投 資 決 策 模 型 之 研 究 與 建 立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管 理 技 術 開 發 與 引 進 新 產 品 研 發 與 架 構 建 立 事 業 群 指 數 暨 量 化 相 關 軟 體 引 進 與 後 續 使 用 效 益 評 估 ETF 市 場 投 資 人 教 育 借 券 業 務 推 展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技 術 顧 問 業 務 開 發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研 究 及 發 行 期 貨 信 託 部 全 球 期 貨, 選 擇 權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市 場 研 究 券 商 銀 行 及 壽 險 通 路 之 業 務 推 展 及 服 務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業 務 之 開 發 通 路 事 業 部 代 銷 市 場 之 建 立 與 開 發 異 業 結 盟 規 劃 與 執 行 高 資 產 客 戶 及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之 開 發 與 維 繫 理 財 事 業 部 協 助 客 戶 之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舉 辦 投 資 理 財 研 討 會 在 地 高 資 產 客 戶 與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開 發 與 維 繫 客 戶 理 財 規 劃 服 務 與 咨 詢 國 內 分 公 司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業 務 之 開 發 代 銷 市 場 業 務 之 建 立 舉 辦 在 地 投 資 理 財 研 討 會 公 司 經 營 績 效 建 議 與 追 蹤 產 品 行 銷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廣 電 子 交 易 業 務 推 展 綜 合 企 劃 部 媒 體 公 關 策 略 規 劃 公 共 關 係 之 維 繫 巿 場 動 態 之 調 查 公 司 網 站 維 護 及 開 發 管 理 公 司 形 象 企 業 識 別 系 統 轉 投 資 事 業 管 理 臨 櫃 申 辦 業 務 服 務 客 戶 申 購 與 贖 回 需 求 與 各 式 電 話 諮 詢 客 戶 服 務 部 直 銷 客 戶 基 金 交 易 暨 相 關 資 訊 源 服 務 通 路 業 務 行 政 作 業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交 易 執 行 及 分 配 交 易 部 交 易 券 商 評 估 與 管 理 基 金 之 資 金 調 度 78
86 結 算 部 財 務 部 基 金 事 務 部 資 訊 部 管 理 部 人 力 資 源 部 辦 理 交 易 交 割 資 料 覆 核 與 交 割 問 題 處 理 連 結 投 資 前 端 準 備 作 業 保 管 銀 行 聯 繫 溝 通 公 司 財 務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公 司 預 算 規 劃 與 執 行 基 金 會 計 與 全 權 委 託 會 計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執 行 各 項 帳 務 審 核 與 處 理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與 申 報 執 行 基 金 申 贖 交 易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受 益 憑 證 之 製 作 及 發 行 基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憑 證 檔 案 維 護 及 管 理 各 項 電 腦 化 系 統 之 評 估 規 劃 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開 發 與 維 護 資 訊 安 全 控 管 資 訊 源 及 資 訊 相 關 設 備 之 採 購 固 定 資 產 採 購 與 管 理 總 務 行 政 庶 務 管 理 董 事 會 之 相 關 事 務 專 案 規 劃 與 執 行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與 執 行 薪 資 與 福 利 制 度 規 劃 與 執 行 三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之 姓 名 就 任 日 期 持 有 經 理 公 司 之 股 份 數 額 及 比 例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資 料 職 稱 姓 名 就 任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股 股 數 比 例 79 主 要 經 ( 學 ) 歷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劉 宗 聖 ,589 0%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105 年 4 月 1 日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職 務 兼 任 華 潤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任 PT Yuanta Asset Management 公 司 之 Commissioner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執 行 副 總 經 執 行 張 浴 澤 % 理 無 副 總 經 理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研 究 所 執 行 曹 玥 卿 , %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執 行 副 總 經 無
87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職 稱 姓 名 就 任 日 期 持 股 主 要 經 ( 學 ) 歷 股 數 比 例 副 總 經 理 理 淡 江 大 學 會 計 系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執 行 副 總 經 執 行 理 黃 昭 棠 , % 副 總 經 理 政 治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金 融 組 執 行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楊 定 國 ,906 0% 副 總 經 理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理 財 事 業 部 資 深 許 斯 宏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美 國 國 際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專 戶 管 理 部 資 深 林 勝 昌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銘 傳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通 路 事 業 部 資 深 陳 正 華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淡 江 大 學 財 務 系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法 令 遵 循 部 資 深 賴 仁 輝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財 務 部 資 深 資 深 姚 玉 娟 , %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中 國 技 術 學 院 財 稅 金 融 科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交 易 部 資 深 資 深 林 祖 豪 %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中 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台 中 分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陳 怡 蓉 , % 副 總 經 理 朝 陽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專 戶 管 理 部 副 副 總 經 理 黃 大 川 , % 總 經 理 成 功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通 路 事 業 副 總 經 理 洪 欣 如 部 副 總 經 理 0% 英 國 赫 爾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台 中 分 公 司 副 副 總 經 理 謝 偉 國 , % 總 經 理 逢 甲 大 學 保 險 研 究 所 副 總 經 理 詹 美 琴 ,913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高 雄 分 公 0% 司 副 總 經 理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職 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80
88 職 稱 姓 名 就 任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股 主 要 經 ( 學 ) 歷 股 數 比 例 中 山 大 學 EMBA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職 務 副 總 經 理 鄭 昭 明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通 路 事 業 部 副 0% 總 經 理 聖 路 易 斯 大 學 MBA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風 險 管 理 副 總 經 理 林 俊 良 , % 部 副 總 經 理 中 正 大 學 國 際 經 濟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投 資 一 部 資 深 協 理 副 總 經 理 吳 宛 芳 % 美 國 聖 湯 瑪 士 學 院 國 際 管 理 學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事 副 總 經 理 張 美 媛 % 業 群 資 深 協 理 淡 江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總 經 理 室 資 深 協 資 深 協 理 林 育 如 , % 理 銘 傳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協 理 吳 宗 穎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投 資 三 部 協 理 0% 英 國 牛 津 大 學 財 務 經 濟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人 力 資 源 部 協 協 理 陳 惠 蘭 % 理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期 貨 信 託 協 理 譚 士 屏 % 部 協 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管 理 部 協 協 理 陳 澤 誠 , % 理 亞 東 工 專 機 械 工 程 系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資 訊 部 協 協 理 蔡 明 谷 ,531 理 0.02% 美 國 州 立 北 阿 拉 巴 馬 大 學 MBA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基 金 事 務 協 理 陳 麗 如 ,388 部 協 理 0.01% 中 國 工 商 專 校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曾 任 元 大 投 信 電 子 商 務 部 協 協 理 黃 漢 昌 % 理 東 吳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協 理 潘 和 杏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稽 核 部 協 0% 理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81
89 職 稱 姓 名 就 任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股 主 要 經 ( 學 ) 歷 股 數 比 例 澳 洲 南 澳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曾 任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結 算 部 資 資 深 經 理 呂 鐿 君 % 深 經 理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職 務 無 四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之 姓 名 選 任 日 期 任 期 選 任 時 及 現 在 持 有 經 理 公 司 股 份 數 額 及 比 例 職 稱 主 要 經 歷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姓 名 選 任 日 期 ( 註 ) 任 期 屆 滿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105 年 3 月 31 日 股 數 仟 股 / 持 股 比 率 主 要 經 歷 備 註 選 任 時 董 事 長 林 武 田 , % 董 事 劉 宗 聖 , % 董 事 張 浴 澤 , % 董 事 曹 玥 卿 , % 董 事 何 念 慈 監 察 人 何 立 穎 監 察 人 黃 宏 全 % % % 現 在 元 大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163,828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72.20% 限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總 經 理 163,828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財 72.20%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 股 ) 公 司 代 表 人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執 行 副 總 元 大 金 融 控 163,828 經 理 股 ( 股 ) 公 司 72.20%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研 代 表 人 究 所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執 行 副 總 元 大 金 融 控 163,828 經 理 股 ( 股 ) 公 司 72.20% 淡 江 大 學 會 計 系 代 表 人 % % % 美 國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元 大 證 券 法 務 部 副 理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副 院 長 兼 學 士 後 法 律 系 主 任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82
90 職 稱 姓 名 選任日期 任期屆 (註) 滿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選任時 主要經歷 備註 現在 員會法制組組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 學博士 註 選任日期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日期 參 關係人揭露 關係人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1 個月月底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 監察人之 代表人) 經理人 股權比例 5%以上股東 其他決定基金運用之人員 擔任上市 上櫃 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 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 經理人或股權比例 5% 以上股東者 應揭露該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股東或其他人員之名稱及職 稱 擔任上市 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職稱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名 稱 105 年 3 月 31 日 關係說明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元大證券金融(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證券 金融(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商業 銀行(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期貨(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期貨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創業投資(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創業 投資(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證券 投資顧問(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證券(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證券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元大人壽保險(股)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元大人壽 保險(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其持有大眾銀行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財團法人元大文教基金會 本公司董事擔任財團法人元大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1.本公司董事長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公司董事暨總經理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 董事 83
91 名 稱 PT Yuanta Asset Management 聯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本公司董事擔任印尼 PT Yuanta Asset Management 之董事 (Commissioner) 本公司董事擔任聯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擔任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公司經理人 職務 炎洲(股)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為炎洲(股)公司之法人董事 兆豐證券(股)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兆豐證券(股)公司之經理人職務 顥勝(股)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顥勝(股)公司之董事長職務 鑫辰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鑫辰投資(股)公司之董事暨董事 長職務 捷普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捷普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 會 之董事職務 心齊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持有心齊實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及 其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職務 心齊生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心齊生技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 大優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大優人興業(股)公司之董事職務 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 人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中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之 經理人職務 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台北分行) (台北分行)之經理人職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經理人職務 註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肆 營運情 營運情形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 價值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105 年 3 月 31 日 受益權單位數 成立日 淨資產價值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元大 2001 基金 1993/2/18 28,732, ,512,610, 元大多福基金 1994/3/16 68,620, ,479,922, 元大多多基金 1994/10/11 66,177, ,067,714,
92 元 大 績 效 基 金 1994/12/14 20,463, ,413, 元 大 得 利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1995/9/21 805,590, ,983,232, 元 大 卓 越 基 金 1995/11/22 86,427, ,486,552, 元 大 店 頭 基 金 1997/1/27 189,241, ,426,157, 元 大 萬 泰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1997/2/19 2,862,515, ,880,926, 元 大 高 科 技 基 金 1997/12/1 262,770, ,253,660, 元 大 經 貿 基 金 1998/11/24 44,328, ,297,365, 元 大 新 主 流 基 金 1999/8/20 160,813, ,177,395, 元 大 巴 菲 特 基 金 2000/8/25 28,238, ,947, 元 大 得 寶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2001/8/8 1,520,034, ,063,729, 元 大 精 準 中 小 基 金 2002/4/17 32,835, ,610, 元 大 台 灣 卓 越 50 基 金 2003/6/25 1,171,500, ,039,904, 元 大 台 灣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基 金 2004/9/17 149,551, ,779,075, 元 大 全 球 ETF 穩 健 組 合 基 金 2005/3/8 60,929, ,076, 元 大 全 球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基 金 (B)- 2005/6/2 212,716, ,848,205, 配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基 金 (A)- 2005/6/2 147,444, ,745,291, 不 配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基 金 - 美 2005/6/ , 元 元 大 全 球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基 金 - 人 2005/6/2 29, ,516, 民 幣 元 大 亞 太 成 長 基 金 2006/1/24 128,473, ,249,805, 元 大 泛 歐 成 長 基 金 2006/6/20 78,507, ,684, 元 大 全 球 新 興 市 場 精 選 組 合 基 2006/6/27 86,591, ,034,392, 金 元 大 台 灣 中 型 100 基 金 2006/8/24 18,500, ,942, 元 大 全 球 ETF 成 長 組 合 基 金 2006/9/14 91,246, ,742, 元 大 全 球 滿 意 入 息 基 金 - 配 息 型 2007/1/30 23,325, ,329, 元 大 全 球 滿 意 入 息 基 金 - 不 配 息 2007/1/30 6,448, ,441, 型 元 大 全 球 地 產 建 設 入 息 基 金 - 配 2007/5/17 57,524, ,952,483 7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地 產 建 設 入 息 基 金 - 不 2007/5/17 107,119, ,687, 配 息 型 元 大 台 灣 電 子 科 技 基 金 2007/7/4 15,488, ,572, 元 大 台 商 收 成 基 金 2007/7/4 19,124, ,849, 元 大 台 灣 金 融 基 金 2007/7/4 84,654, ,087,267,
93 元 大 全 球 公 用 能 源 效 率 基 金 - 配 2007/11/12 19,321, ,505,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公 用 能 源 效 率 基 金 - 不 2007/11/12 91,412, ,231, 配 息 型 元 大 台 灣 高 股 息 基 金 2007/12/13 364,034, ,171,848, 元 大 全 球 農 業 商 機 基 金 2008/9/9 34,404, ,122, 元 大 新 中 國 基 金 - 新 台 幣 2009/4/2 173,027, ,638,279, 元 大 新 中 國 基 金 - 美 元 2009/4/2 25, ,604, 元 大 新 中 國 基 金 - 人 民 幣 2009/4/2 26, ,194, 元 大 大 中 華 價 值 指 數 基 金 - 新 台 2009/5/21 52,909, ,720, 幣 元 大 大 中 華 價 值 指 數 基 金 - 美 元 2009/5/21 3, ,091, 元 大 大 中 華 價 值 指 數 基 金 - 人 民 2009/5/21 6, , 幣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基 金 2009/8/4 780,116, ,871,899, 元 大 印 度 基 金 2009/10/27 51,835, ,327, 元 大 新 興 亞 洲 基 金 2010/2/3 56,713, ,139, 元 大 全 球 靈 活 配 置 債 券 組 合 基 2010/2/3 12,594, ,272, 金 (A)- 不 配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靈 活 配 置 債 券 組 合 基 2010/2/3 6,263, ,970, 金 (B)- 配 息 型 元 大 巴 西 指 數 基 金 2010/9/24 143,306, ,217, 元 大 印 度 指 數 基 金 2010/9/24 22,870, ,326, 元 大 印 尼 指 數 基 金 2010/9/24 35,301, ,998, 元 大 華 夏 中 小 基 金 2010/10/18 135,070, ,787, 元 大 富 櫃 50 基 金 2011/1/12 28,946, ,122, 元 大 全 球 國 富 債 券 基 金 (A)- 不 配 2011/3/17 11,605, ,674, 息 型 元 大 全 球 國 富 債 券 基 金 (B)- 配 息 2011/3/17 23,617, ,039, 型 元 大 摩 臺 基 金 2011/4/21 9,218, ,176, 元 大 新 興 市 場 ESG 策 略 基 金 2011/9/15 47,596, ,465, 元 大 中 國 高 收 益 點 心 債 券 基 金 2011/12/1 39,638, ,789, 元 大 上 證 50 基 金 2012/4/25 186,278, ,884,669, 元 大 中 國 平 衡 基 金 - 新 台 幣 2012/4/25 92,819, ,242,865, 元 大 中 國 平 衡 基 金 - 人 民 幣 2012/4/25 8,452, ,484, 元 大 亞 太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基 金 (A)- 不 配 息 型 2013/4/3 189,622, ,783,107,
94 元 大 亞 太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基 金 (B)- 2013/4/3 33,964, ,301, 配 息 型 元 大 中 國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新 台 幣 2014/6/27 71,933, ,529, 元 大 中 國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人 民 幣 2014/6/27 3,627, ,704, (A) 不 配 息 元 大 中 國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人 民 幣 2014/6/27 2,537, ,538, (B) 配 息 元 大 人 民 幣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新 台 2014/6/27 332,932, ,623,696, 幣 元 大 人 民 幣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人 民 2014/6/27 5,217, ,214, 幣 元 大 台 灣 50 單 日 正 向 2 倍 基 金 2014/10/23 71,084, ,444,852, 元 大 台 灣 50 單 日 反 向 1 倍 基 金 2014/10/23 2,141,649, ,763,398, 元 大 大 中 華 TMT 基 金 - 新 台 幣 2015/1/23 223,685, ,143,897, 元 大 大 中 華 TMT 基 金 - 人 民 幣 2015/1/23 4,828, ,733, 元 大 滬 深 3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基 金 2015/5/6 1,779,606, ,850,540, 元 大 滬 深 300 單 日 反 向 1 倍 基 金 2015/5/6 28,948, ,370, 元 大 全 球 股 票 入 息 基 金 - 新 台 幣 2015/7/1 122,605, ,175,019, 不 配 息 元 大 全 球 股 票 入 息 基 金 - 新 台 幣 2015/7/1 40,204, ,375, 配 息 元 大 全 球 股 票 入 息 基 金 - 美 元 配 2015/7/1 1,341, ,285, 息 元 大 新 興 印 尼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新 2015/9/15 98,688, ,095,326, 台 幣 不 配 息 元 大 新 興 印 尼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新 2015/9/15 29,116, ,466, 台 幣 配 息 元 大 新 興 印 尼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美 2015/9/15 209, ,167, 金 元 大 新 興 印 尼 機 會 債 券 基 金 - 人 2015/9/15 571, ,076, 民 幣 元 大 標 普 500 基 金 2015/12/2 66,985, ,321,481, 元 大 標 普 5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基 金 2015/12/2 19,916, ,654, 元 大 標 普 500 單 日 反 向 1 倍 基 金 2015/12/2 74,188, ,450,697, 元 大 全 球 美 元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 新 2016/3/10 52,574, ,562, 台 幣 (A) 不 配 息 元 大 全 球 美 元 公 司 債 券 基 金 - 新 台 幣 (B) 配 息 2016/3/10 3,998, ,587,
95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基金-美 元(A)不配息 2016/3/10 474, ,946,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基金-美 2016/3/10 98, ,097,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2016/3/10 132,418, ,297,445,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美元 2016/3/10 8,539, ,757,176, 元(B)配息 2-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 2009/12/10 30,364, ,490, 元大多元策略期貨信託基金 2010/9/7 28,445, ,341, 元大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2010/11/4 43,179, ,996, ,514, ,009, ,821, ,764,819,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指數股票型 2015/4/1 期貨信託基金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 2015/8/27 期貨信託基金 二 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 益變動表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財務報告書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 二年度受金管會處 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無 陸 訴訟或非 或非訟 訟事件 本公司訴訟如下 (一)本公司受委託人委託運用資產於國內投資或交易 本公司 合併前之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前投資經理人瞿君於離職前之執行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期間因涉有不法犯行 委託人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已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請求本公司與瞿君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本案主 要係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書為據 為避免本公司權益受損 本公司已委任 律師代為保護權益並參酌本案委任律師之意見 其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或可能連帶之損 害賠償金額 需另待法院審理認定 88
96 銷 售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總 公 司 台 及 北 市 號 敦 化 樓 南 之 路 一 元 段 大 金 控 大 樓 一 ) 受 益 憑 證 委 任 銷 售 機 構 ( 本 基 金 上 市 前 ) 新 竹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自 強 南 樓 之 66 5 ( ) (02) ( ) 台 中 台 中 北 屯 崇 德 路 二 段 號 ( (03) )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 元 司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四 路 之 F (04) ) 國 大 富 證 寶 券 來 股 份 有 限 公 號 至 樓 ( 3 4F 2 (07) ) 永 泰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路 段 (02) (02) 兆 金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及 凱 豐 號 (02) 大 基 號 (02) 日 樓 (02) 統 華 街 之 群 盛 一 益 綜 證 合 券 證 股 份 券 有 股 份 限 有 公 限 公 路 路 號 段 號 樓 樓 號 樓 樓 (02) (02) (02) (02) 台 灣 工 銀 司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02) ( 二 ) 參 與 商 ( 本 基 金 上 市 後 ) 國 泰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分 及 樓 全 部 路 段 段 號 樓 及 樓 部 分 瑞 士 商 瑞 士 信 貸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樓 (02) 公 新 公 號 (02) 元 富 加 證 坡 商 券 瑞 股 份 銀 有 證 限 券 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路 號 段 樓 號 樓 (02) (02) (02) 司 司 臺 復 仁 南 京 興 愛 東 司 重 忠 慶 孝 南 明 水 許 南 京 昌 司 司 台 北 市 東 松 興 仁 東 銷 售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司 臺 大 安 區 仁 愛 司 司 民 松 生 仁 東 三 司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89
97 3 凱 基 銷 售 機 構 樓 山 地 成 功 里 明 水 址 樓 電 話 臺 永 銀 豐 綜 證 合 證 券 券 股 份 股 份 有 有 限 限 公 司 公 司 及 樓 正 重 慶 南 號 元 大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樓 中 山 南 京 東 段 號 樓 及 群 華 益 金 鼎 樓 美 南 商 永 高 昌 盛 綜 亞 合 洲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台 公 司 北 分 公 司 民 敦 信 義 生 化 南 東 松 路 仁 二 段 號 樓 富 統 一 邦 大 安 仁 東 愛 興 段 號 樓 號 樓 國 票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號 樓 樓 號 路 4 路 698 路 段 路 段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98 其 他 金 管 會 規 定 應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聲 明 書 91
99 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92
100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一 公 司 治 理 之 架 構 及 規 則 ( 一 ) 本 公 司 組 織 系 統 請 參 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 之 貳 事 業 組 織 各 項 說 明 ( 二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由 董 事 組 成, 設 董 事 五 至 九 人, 由 股 東 會 就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選 任 之,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董 事 會 應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互 選 一 人 為 董 事 長, 必 要 時 並 得 互 選 副 董 事 長 一 人 為 強 化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及 董 事 之 職 能, 本 公 司 另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章, 做 為 運 作 遵 循 之 準 則 二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一 ) 本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請 參 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 之 貳 事 業 組 織 \ 一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 二 ) 有 關 股 東 權 益 部 份 : 1. 本 公 司 應 建 立 能 確 保 股 東 對 公 司 重 大 事 項 享 有 充 分 知 悉 參 與 及 決 定 等 權 利 之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以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及 公 平 對 待 所 有 股 東 2. 本 公 司 應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召 集 股 東 會, 對 於 應 經 由 股 東 會 決 議 事 項 確 實 執 行 3. 股 東 會 議 題 及 程 序, 係 由 董 事 會 妥 善 安 排, 應 就 各 議 題 之 進 行 酌 予 合 理 之 討 論 時 間 及 股 東 適 當 之 發 言 機 會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在 公 司 存 續 期 間 應 永 久 妥 善 保 存 三 董 事 會 之 結 構 及 獨 立 性 本 公 司 設 董 事 五 至 九 人, 由 股 東 會 就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選 任 之,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向 股 東 會 負 責, 其 公 司 治 理 之 各 項 作 業 與 安 排 係 依 照 法 令 公 司 章 程 之 規 定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行 使 職 權 董 事 會 整 體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如 下 : ( 一 ) 營 運 判 斷 能 力 ( 二 ) 會 計 及 財 務 分 析 能 力 ( 三 )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 四 )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 五 ) 證 券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 六 ) 國 際 市 場 觀 ( 七 ) 領 導 能 力 ( 八 ) 決 策 能 力 ( 九 ) 風 險 管 理 知 識 與 能 力 董 事 會 應 認 知 公 司 營 運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 如 市 場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法 律 風 險 聲 譽 風 險 及 其 他 與 公 司 營 運 有 關 之 風 險 等 ), 確 保 風 險 管 理 之 有 效 性, 並 負 風 險 管 理 最 終 責 任 四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之 職 責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由 董 事 組 成, 其 職 權 為 造 具 營 業 計 劃 書 編 造 財 務 報 告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及 股 東 會 賦 予 之 職 權 ; 本 公 司 之 經 理 人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董 事 會 賦 予 之 權 利 行 使 其 職 權, 負 責 公 司 營 運 各 項 作 業, 並 制 定 公 司 營 運 所 須 相 關 制 度 及 規 章 93
101 五 監 察 人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本 公 司 設 監 察 人 二 至 三 人, 由 股 東 會 就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選 任 之, 任 期 為 3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監 察 人 之 職 責 為 查 核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審 查 並 稽 核 會 計 簿 冊 及 文 件 監 督 公 司 業 務 之 執 行 及 其 他 依 照 法 令 賦 予 之 職 權 六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結 構 及 政 策, 以 及 其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 一 )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之 車 馬 費 及 會 議 出 席 費 參 酌 同 業 標 準 支 給 ( 二 )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結 構 : 1. 薪 資 : 依 本 公 司 職 等 薪 資 結 構 表 標 準 表 給 付 合 理 薪 資 2. 團 體 獎 金 : 本 公 司 依 部 門 年 度 貢 獻 程 度 績 效 考 核 及 目 標 達 成 狀 況 而 分 配 七 董 事 監 察 人 之 進 修 情 形 1. 依 據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辦 法, 每 年 至 少 宜 進 修 6 小 時 2.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已 有 四 位 董 事 二 位 監 察 人 完 成 3 小 時 進 修 時 數 八 基 金 經 理 人 酬 金 結 構 及 政 策 註 為 將 本 公 司 之 酬 金 誘 因 投 資 人 利 益 與 風 險 考 量 調 整 後 的 實 質 報 酬 之 間 的 利 益 予 以 一 致 化, 以 提 升 投 資 人 利 益 價 值 與 本 公 司 的 長 期 穩 健 發 展 ( 一 ) 依 據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基 金 經 理 人 酬 金 核 定 守 則 ( 二 ) 適 用 對 象 : 本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人 ( 三 ) 本 守 則 所 稱 之 酬 金 範 圍 如 下 : 1. 報 酬 : 包 括 薪 資 職 務 津 貼 其 他 津 貼 退 職 退 休 金 離 職 金 及 其 他 各 種 獎 金 2. 酬 勞 : 員 工 紅 利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之 股 數 3.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產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 四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績 效 目 標 及 酬 金 標 準 之 原 則 訂 定 : 1. 參 酌 董 事 會 建 議 設 定 公 司 營 運 及 基 金 績 效 目 標, 並 將 特 定 風 險 因 素 列 入 考 量 2. 依 據 未 來 風 險 考 量 調 整 後 之 公 司 營 運 及 基 金 長 期 績 效, 配 合 公 司 長 期 整 體 獲 利 及 股 東 利 益, 訂 定 基 金 經 理 人 績 效 考 核 及 酬 金 標 準 或 酬 金 結 構 與 制 度 3.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將 參 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酬 金 政 策 4. 酬 金 獎 勵 制 度 不 應 引 導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追 求 酬 金 而 從 事 有 損 害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虞 的 投 資 或 交 易 行 為, 本 公 司 並 應 定 期 審 視 基 金 經 理 人 酬 金 獎 勵 制 度 與 績 效 表 現,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公 司 之 風 險 胃 納 5.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酬 金 支 付 時 間, 應 配 合 未 來 風 險 考 量 調 整 後 之 獲 利, 以 避 免 本 公 司 於 支 付 酬 金 後 卻 蒙 受 損 失 之 不 當 情 事 依 據 績 效 表 現 發 放 之 酬 金 獎 勵 應 採 長 期 誘 發 機 制, 將 該 酬 金 內 容 之 適 當 比 例 以 遞 延 方 式 支 付 6. 於 評 估 基 金 經 理 人 對 公 司 獲 利 之 貢 獻 時,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產 業 之 整 體 狀 況 及 本 公 司 未 來 之 效 益 水 平, 以 了 解 該 績 效 是 否 確 屬 其 個 人 之 貢 獻 前 述 獲 利 貢 獻 之 評 估, 應 綜 合 考 量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個 人 績 效 部 門 績 效 公 司 整 體 經 營 94
102 成 果, 以 及 法 令 遵 循 的 落 實 程 度 基 金 經 理 人 連 結 績 效 之 酬 金 政 策 應 以 長 期 為 基 礎 7.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離 職 金 約 定 應 依 據 已 實 現 且 風 險 考 量 調 整 後 之 績 效 予 以 訂 定, 以 避 免 短 期 任 職 後 卻 領 取 大 額 離 職 金 等 不 當 情 事 ( 五 )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與 架 構 : 1.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考 核 項 目 : (1) 工 作 目 標 績 效 : 依 據 年 度 公 司 目 標 設 定 個 人 當 年 度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2) 適 性 評 估 : 公 司 核 心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等 職 能 項 目 2. 基 金 經 理 人 酬 金 結 構 與 政 策 : 本 公 司 薪 酬 架 構 分 為 固 定 薪 資 與 變 動 薪 資 (1) 固 定 薪 資 : 評 估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及 參 考 市 場 薪 資 水 準, 並 依 據 本 公 司 各 職 等 職 稱 薪 資 結 構 給 付 合 理 薪 資 基 本 薪 資 結 構 包 含 本 薪 及 伙 食 津 貼, 其 餘 條 件 則 以 各 聘 僱 職 務 不 同 而 以 聘 書 敍 薪 內 容 為 依 據 (2) 變 動 薪 資 : 本 公 司 變 動 薪 資 為 績 效 獎 金 獎 金 設 計 原 則 以 重 視 個 人 及 團 隊 績 效, 追 求 基 金 長 期 穩 定 績 效 及 風 險 考 量 為 績 效 評 量 基 礎, 以 作 為 獎 金 核 發 依 據 註 本 項 揭 露 係 依 金 管 會 99 年 7 月 28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九 風 險 管 理 資 訊 ( 一 ) 本 公 司 設 有 專 責 獨 立 之 風 險 管 理 部, 負 責 監 控 本 公 司 經 營 業 務 之 投 資 風 險 與 決 策 風 險, 以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二 ) 為 確 保 本 公 司 之 健 全 經 營 與 發 展, 達 成 風 險 與 報 酬 間 之 平 衡, 本 公 司 特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已 制 訂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十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及 關 係 ( 一 ) 本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人 員 資 產 及 財 務 之 管 理 職 權 均 予 明 確 化, 並 確 實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及 建 立 適 當 之 防 火 牆 ( 二 ) 本 公 司 之 經 理 人 皆 無 與 關 係 企 業 經 理 人 相 互 兼 任 之 情 形 ( 三 )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間 有 業 務 往 來 者, 皆 本 於 公 平 合 理 之 原 則, 對 於 簽 約 事 項 明 確 訂 定 價 格 條 件 與 支 付 方 式, 絕 無 利 益 輸 送 情 事 ( 四 ) 本 公 司 與 往 來 銀 行 及 投 資 人 員 工 或 公 司 之 利 益 相 關 者, 保 持 暢 通 之 溝 通 管 道, 並 尊 重 及 維 護 其 應 有 之 合 法 權 益, 當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侵 害 時, 本 公 司 將 秉 誠 信 原 則 妥 適 處 理 ( 五 ) 每 月 通 知 並 調 查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公 司 利 害 關 係 人 是 否 有 新 增 或 異 動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情 形, 以 作 為 公 司 經 理 基 金 投 資 限 制 之 參 照, 並 按 相 關 法 令 申 報 十 一 對 於 法 令 規 範 資 訊 公 開 事 項 之 詳 細 情 形 本 公 司 依 據 投 信 投 顧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申 報 所 管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資 訊, 並 設 立 發 言 人, 以 確 保 可 能 影 響 投 資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決 策 之 資 訊, 能 夠 即 時 允 當 揭 露 並 已 運 用 網 路 之 便 捷 性 架 設 網 站, 建 置 公 司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股 東 投 資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等 參 考 本 公 司 網 址 為 十 二 公 司 治 理 之 運 作 情 形 與 公 司 本 身 訂 定 之 公 司 治 理 守 則 及 本 守 則 之 差 距 及 原 因 95
103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差 異 情 形 原 因 一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1. 本 公 司 股 東 結 構 詳 如 本 基 金 公 開 無 太 大 差 異 ( 一 ) 公 司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或 糾 紛 等 問 題 之 方 式 ( 二 ) 公 司 掌 握 實 際 控 制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名 單 之 情 形 ( 三 ) 公 司 建 立 與 關 係 企 業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及 防 火 牆 之 方 式 說 明 書 經 理 公 司 概 況 之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所 載 內 容 2. 訂 有 內 部 稽 核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依 照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二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公 司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之 情 形 1. 本 公 司 設 有 董 事 5 至 9 人, 目 前 並 未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皆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行 無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 二 )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之 情 形 使 職 權 2. 每 年 提 報 董 事 會 辦 理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評 估, 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其 聘 任 案 三 建 立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已 建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料 庫, 並 已 於 公 無 太 大 差 異 道 之 情 形 司 網 頁 設 有 服 務 信 箱, 溝 通 管 道 良 好 四 資 訊 公 開 1. 本 公 司 設 有 公 司 網 站, 介 紹 業 務 相 無 太 大 差 異 ( 一 ) 公 司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之 情 形 ( 二 ) 公 司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 如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公 司 網 站 等 ) 關 訊 息, 並 由 專 人 負 責 維 護 2. 本 公 司 設 有 發 言 人 及 代 理 發 言 人, 並 依 規 定 揭 露 以 下 : (1)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月 營 收 ( 金 控 要 求 自 99 年 1 月 揭 露 )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等 資 訊 (2) 公 司 網 站 揭 露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等 資 訊 五 公 司 設 置 提 名 薪 酬 或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情 形 尚 未 設 置 提 名 薪 酬 或 其 他 尚 未 設 置 提 名 薪 酬 或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未 設 置 提 名 薪 酬 或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六 公 司 如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訂 有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本 公 司 係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其 運 作 情 形 與 所 訂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尚 無 太 大 差 異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如 員 工 權 益 僱 員 關 懷 投 資 者 關 係 供 應 商 關 係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96
104 情 形 等 ): ( 一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 本 公 司 於 99 年 5 月 訂 定 (100 年 4 月 21 日 修 訂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辦 法, 不 定 期 安 排 董 監 事 之 進 修 課 程, 邀 請 各 董 監 事 參 與 ( 二 ) 董 事 出 席 及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狀 況 : 本 公 司 董 事 均 踴 躍 出 席 董 事 會 並 參 與 討 論, 未 克 出 席 者,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其 他 董 事 代 為 出 席, 同 時 亦 邀 請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適 時 表 達 意 見 ( 三 ) 對 董 事 會 所 列 議 案, 如 與 董 事 個 人 本 身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以 有 害 於 公 司 利 益 之 虞 為 要 件, 均 需 迴 避 ; 如 與 董 事 代 表 之 法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迴 避, 不 得 加 入 討 論 及 表 決, 亦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其 表 決 權 ( 四 )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 金 控 集 團 已 為 各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險 八 如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者, 應 敍 明 其 自 評 ( 或 委 外 評 鑑 ) 結 果 主 要 缺 失 ( 或 建 議 ) 事 項 及 改 善 情 形 : 無 十 三 其 他 公 司 治 理 之 相 關 資 訊 : 無 97
105 年 月 日 金 管 會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核 准 增 訂 第 五 條 第 二 肆 本 次 發 行 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四 本 基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 一 本 計 算 標 準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二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及 類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方 式 : 以 買 進 成 本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之 應 計 利 息 及 折 溢 價 攤 銷 為 準 ; 有 call 權 及 put 權 之 債 券, 以 該 債 券 之 到 期 日 (Maturity) 作 為 折 溢 價 之 攤 銷 年 期 類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於 轉 型 基 準 日 以 前 所 購 入 之 資 產, 則 以 轉 型 基 準 日 之 帳 列 金 額 為 買 進 成 本 另, 類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購 入 債 券 所 支 付 之 交 割 款 項 中, 賣 方 依 其 持 有 債 券 期 間 按 票 面 金 額 及 利 率 計 算 之 應 計 利 息 扣 繳 稅 款, 按 該 債 券 剩 餘 到 期 日 (Maturity) 攤 銷 之 三 指 數 型 基 金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辦 理 四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之 價 值,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算 之 : ( 一 ) 股 票 : 1.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上 櫃 者, 以 計 算 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櫃 買 中 心 ) 等 價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上 市 上 櫃 契 約 之 興 櫃 股 票, 以 計 算 日 櫃 買 中 心 興 櫃 股 票 電 腦 議 價 點 選 系 統 之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為 準 ;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之 股 票 ( 含 未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上 市 上 櫃 契 約 之 興 櫃 股 票 ) 及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之 私 募 股 票, 以 買 進 成 本 為 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上 市 上 櫃 契 約 之 興 櫃 股 票, 如 後 撤 銷 上 市 上 櫃 契 約 者, 則 以 核 准 撤 銷 當 日 之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計 算 之, 惟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投 資 之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時, 從 其 約 定 認 購 已 上 市 上 櫃 及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上 市 上 櫃 契 約 之 興 櫃 之 同 種 類 增 資 或 承 銷 股 票, 準 用 上 開 規 定 ; 認 購 初 次 上 市 上 櫃 ( 含 不 須 登 錄 興 櫃 之 公 營 事 業 ) 之 股 票, 於 該 股 票 掛 牌 交 易 前, 以 買 進 成 本 為 準 2. 持 有 因 財 務 困 難 而 暫 停 交 易 股 票 者, 自 該 股 票 暫 停 交 易 日 起, 以 該 股 票 暫 停 交 易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與 該 股 票 暫 停 交 易 前 之 最 近 期 依 法 令 公 告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示 之 每 股 淨 值 比 較, 如 低 於 每 股 淨 值 時, 則 以 該 收 盤 價 為 計 算 標 準 ; 如 高 於 每 股 淨 值 時, 則 以 每 一 營 業 日 按 當 時 法 令 規 定 之 最 高 跌 幅 計 算 之 該 股 票 價 格 至 淨 值 為 準 上 揭 計 算 之 價 格 於 該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於 暫 停 交 易 開 始 日 後 依 法 令 公 告 最 新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示 之 每 股 淨 值 時, 一 次 調 整 至 最 新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示 之 每 股 淨 值, 惟 以 暫 停 交 易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為 上 限 惟 最 新 財 務 報 告 經 會 計 師 出 具 為 非 標 準 式 核 閱 報 告 時, 則 採 最 新 二 期 依 法 令 公 告 財 務 報 告 所 分 別 列 示 之 每 股 淨 值 之 較 低 者 為 準 3. 暫 停 交 易 股 票 於 恢 復 交 易 首 日 之 成 交 量 超 過 該 股 票 暫 停 交 易 前 一 曆 月 之 每 一 營 業 日 平 均 成 交 量, 且 該 首 日 之 收 盤 價 已 高 於 當 時 法 令 規 定 之 最 高 跌 幅 價 格 者, 則 自 該 日 起 恢 復 按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之 計 算 標 準 計 算 之 4. 如 該 股 票 恢 復 交 易 首 日 之 成 交 量 未 達 前 款 標 準, 或 其 收 盤 價 仍 達 最 高 跌 幅 者, 則 俟 自 該 股 票 之 成 交 量 達 前 款 標 準 且 收 盤 價 已 高 於 當 時 法 令 規 定 之 最 高 跌 幅 價 格 之 日 起, 始 恢 復 按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之 計 算 標 準 計 算 之 在 成 交 量 收 盤 價 未 達 前 款 標 準 前, 則 自 該 股 票 恢 復 交 易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計 算 價 格 按 每 一 營 業 日 最 高 漲 幅 或 最 高 跌 幅 逐 日 計 算 其 價 格 至 趨 近 計 算 日 之 收 盤 價 為 止 5. 因 財 務 困 難 而 暫 停 交 易 股 票 若 暫 停 交 易 期 滿 而 終 止 交 易, 則 以 零 價 值 為 計 算 標 準, 98 項 )
106 俟 出 售 該 股 票 時 再 以 售 價 計 算 之 6. 持 有 因 公 司 合 併 而 終 止 上 市 ( 櫃 ) 之 股 票, 屬 吸 收 合 併 者, 自 消 滅 公 司 股 票 停 止 買 賣 之 日 起, 持 有 之 消 滅 公 司 股 數 應 依 換 股 比 例 換 算 為 存 續 公 司 股 數, 於 合 併 基 準 日 ( 不 含 ) 前 八 個 營 業 日 之 停 止 買 賣 期 間 依 存 續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收 盤 價 格 或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計 算 之 ; 並 於 合 併 基 準 日 起 按 本 項 1 之 規 定 處 理 7. 持 有 因 公 司 合 併 而 終 止 上 市 ( 櫃 ) 之 股 票, 屬 新 設 合 併 者, 持 有 之 消 滅 公 司 股 票 於 合 併 基 準 日 ( 不 含 ) 前 八 個 營 業 日 之 停 止 買 賣 期 間, 依 消 滅 公 司 最 後 交 易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收 盤 價 格 或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計 算 之 ; 新 設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日, 持 有 之 消 滅 公 司 股 數 應 依 換 股 比 例 換 算 為 新 設 公 司 股 數, 於 計 算 日 以 新 設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收 盤 價 格 或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計 算 之 8. 持 有 因 公 司 分 割 減 資 而 終 止 上 市 ( 櫃 ) 之 股 票, 持 有 之 減 資 原 股 票 於 減 資 新 股 票 開 始 上 市 ( 櫃 ) 買 賣 日 前 之 停 止 買 賣 期 間, 依 減 資 原 股 票 最 後 交 易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收 盤 價 格 或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計 算 之 ; 減 資 原 股 票 之 帳 列 金 額, 按 減 資 比 例 或 相 對 公 平 價 值 分 拆 列 入 減 資 新 股 票 之 帳 列 成 本 減 資 新 股 票 於 上 市 ( 櫃 ) 開 始 買 賣 日 起 按 本 項 1 之 規 定 處 理 9. 融 資 買 入 股 票 及 融 券 賣 出 股 票 :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上 櫃 者, 以 計 算 日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10. 以 上 所 稱 財 務 困 難 係 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發 生 下 列 情 事 : (1) 公 司 未 依 法 令 期 限 辦 理 財 務 報 告 或 財 務 預 測 之 公 告 申 報 者 (2) 公 司 因 重 整 經 法 院 裁 定 其 股 票 禁 止 轉 讓 者 (3) 公 司 未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編 製 報 表 或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為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或 否 定 意 見 者 (4) 公 司 違 反 上 市 ( 櫃 ) 重 大 訊 息 章 則 規 定 且 情 節 重 大, 有 停 止 買 賣 股 票 之 必 要 者 (5) 公 司 之 興 建 工 程 有 重 大 延 誤 或 有 重 大 違 反 特 許 合 約 者 (6) 公 司 發 生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情 事 且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補 正 者 (7) 公 司 無 法 償 還 到 期 債 務 且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協 議 者 (8) 發 生 其 他 財 務 困 難 情 事 而 被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櫃 買 中 心 停 止 買 賣 股 票 者 ( 二 ) 受 益 憑 證 : 上 市 ( 櫃 )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櫃 買 中 心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未 上 市 ( 櫃 ) 者,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載 公 告 網 站 之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準 ( 三 ) 台 灣 存 託 憑 證 :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上 櫃 者, 以 計 算 日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四 ) 轉 換 公 司 債 : 1. 上 市 ( 櫃 ) 者, 以 計 算 日 之 收 盤 價 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轉 換 公 司 債 提 出 申 請 轉 換 後, 應 即 改 以 股 票 或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評 價, 其 評 價 方 式 準 用 第 ( 一 ) 款 規 定 2.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或 上 市 ( 櫃 ) 轉 下 市 ( 櫃 ) 者, 以 該 債 券 最 後 交 易 日 之 收 盤 價 為 準, 依 相 關 規 定 按 該 債 券 剩 餘 存 續 期 間 攤 銷 折 溢 價,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惟 如 有 證 據 顯 示 投 資 之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暫 停 交 易 轉 換 公 司 債 於 恢 復 日 起 按 本 款 1 之 規 定 處 理 3. 暫 停 交 易 轉 換 公 司 債 若 為 問 題 公 司 債 處 理 規 則 所 稱 之 問 題 公 司 債, 則 依 問 題 公 司 債 處 理 規 則 辦 理 ( 五 ) 公 債 :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之 收 盤 價 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上 櫃 者, 優 先 以 計 算 日 櫃 買 中 心 等 殖 成 交 系 統 之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殖 利 率 換 算 之 價 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當 日 等 殖 成 交 系 統 未 有 交 易 者, 則 以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之 成 交 99
107 價 加 權 平 均 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如 以 上 二 者 均 無 成 交 紀 錄 且 該 債 券 之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則 以 該 公 債 前 一 日 帳 列 殖 利 率 與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債 指 數 殖 利 率 作 比 較, 如 落 在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台 灣 公 債 指 數 成 份 所 揭 露 之 債 券 殖 利 率 上 下 10 bps ( 含 ) 區 間 內, 則 以 前 一 日 帳 列 殖 利 率 換 算 之 價 格,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如 落 在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台 灣 公 債 指 數 成 份 所 揭 露 之 債 券 殖 利 率 上 下 10 bps 區 間 外, 則 以 櫃 買 中 心 台 灣 公 債 指 數 成 份 所 揭 露 之 債 券 殖 利 率 換 算 之 價 格,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如 以 上 二 者 均 無 成 交 紀 錄 且 該 債 券 之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 不 含 ) 以 下 者, 則 以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各 期 次 債 券 公 平 價 格,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六 ) 金 融 債 券 普 通 公 司 債 其 他 債 券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含 ) 購 買 且 未 於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出 售 部 分 持 券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算 之 : (1)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之 收 盤 價 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2) 上 櫃 且 票 面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者,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之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3) 上 櫃 且 票 面 利 率 為 浮 動 利 率 者,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之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但 計 算 日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未 有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值 者, 則 採 前 一 日 帳 列 金 額, 另 按 時 攤 銷 帳 列 金 額 與 面 額 之 差 額,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4) 未 上 市 上 櫃 者, 以 其 面 值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按 時 攤 銷 折 溢 價 (5)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或 上 市 ( 櫃 ) 轉 下 市 ( 櫃 ) 者, 以 該 債 券 於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最 後 交 易 日 之 收 盤 價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上 櫃 最 後 交 易 日 之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值 為 成 本, 依 相 關 規 定 按 該 債 券 剩 餘 存 續 期 間 攤 銷 折 溢 價,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 暫 停 交 易 債 券 於 恢 復 日 起 按 本 款 1 之 規 定 處 理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含 ) 購 買 且 於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出 售 部 分 後 之 持 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購 買 者 : (1) 上 市 及 上 櫃 且 票 面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者, 以 計 算 日 之 收 盤 殖 利 率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之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殖 利 率 與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作 比 較, 如 落 在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上 下 20 bps ( 含 ) 區 間 內, 則 以 收 盤 殖 利 率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之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殖 利 率,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如 落 在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上 下 20 bps 區 間 外, 則 以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加 減 20 bps,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 未 上 市 上 櫃 者, 以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並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上 揭 與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作 比 較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A. 債 券 年 期 (Maturity) 與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所 載 年 期 不 同 時, 以 線 性 差 補 方 式 計 算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但 當 債 券 為 分 次 還 本 債 券 時, 則 以 加 權 平 均 到 期 年 限 計 算 該 債 券 之 剩 餘 到 期 年 期 ; 債 券 到 期 年 限 未 滿 1 個 月 時, 以 1 個 月 為 之 ;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之 法 定 到 期 日 與 預 定 到 期 日 不 同 時, 以 預 定 到 期 日 為 準 ; 有 call 權 及 put 權 之 債 券, 其 到 期 年 限 以 該 債 券 之 到 期 日 為 準 B. 債 券 信 用 評 等 與 櫃 買 中 心 公 佈 之 公 司 債 參 考 殖 利 率 所 載 信 用 評 等 之 對 應 原 則 如 下 : (A) 債 券 信 用 評 等 若 有 + 或 -, 一 律 刪 除 ( 例 如 : A- 或 A+ 一 律 視 為 A) 100
108 (B) 有 單 一 保 證 銀 行 之 債 券, 以 保 證 銀 行 之 信 用 評 等 為 準 ; 有 聯 合 保 證 銀 行 之 債 券, 以 主 辦 銀 行 之 信 用 評 等 為 準 ; 以 資 產 擔 保 債 券 者, 視 同 無 擔 保, 無 擔 保 債 券 以 發 行 公 司 主 體 之 信 用 評 等 為 準 ; 次 順 位 債 券, 以 該 債 券 本 身 的 信 用 評 等 為 準, 惟 當 該 次 順 位 債 券 本 身 無 信 用 評 等, 則 以 發 行 公 司 主 體 之 信 用 評 等 再 降 二 級 為 準 ; 發 行 公 司 主 體 有 不 同 信 用 評 等 公 司 之 信 用 評 等 時, 以 最 低 之 信 用 評 等 為 準 (C)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信 評 等 級 以 受 益 證 券 本 身 信 評 等 級 為 準 (2) 上 櫃 且 票 面 利 率 為 浮 動 利 率 者, 按 本 條 第 ( 十 五 ) 項 2 之 規 定 處 理 3. 債 券 若 為 問 題 公 司 債 處 理 規 則 所 稱 之 問 題 公 司 債, 則 依 問 題 公 司 債 處 理 規 則 辦 理 ( 七 ) 附 買 回 債 券 及 短 期 票 券 ( 含 發 行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內 之 受 益 證 券 及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 以 買 進 成 本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按 買 進 利 率 計 算 之 應 收 利 息 為 準, 惟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投 資 之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八 ) 認 購 ( 售 ) 權 證 :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上 櫃 者, 以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九 ) 國 外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 :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營 業 時 間 內 可 收 到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之 最 近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或 久 無 報 價 與 成 交 資 訊 者, 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洽 商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機 構 經 理 公 司 隸 屬 集 團 之 母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或 經 理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準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載 明 久 無 報 價 與 成 交 資 訊 之 適 用 時 機 ( 如 :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等 ) 及 重 新 評 價 之 合 理 周 期 ( 如 : 一 周 一 個 月 等 ) ( 十 ) 國 外 債 券 : 以 計 算 日 自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價 格 資 訊 提 供 機 構 所 取 得 之 最 近 價 格 成 交 價 買 價 或 中 價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 準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或 久 無 報 價 與 成 交 資 訊 者, 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洽 商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機 構 經 理 公 司 隸 屬 集 團 之 母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或 經 理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準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載 明 久 無 報 價 與 成 交 資 訊 之 適 用 時 機 ( 如 :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等 ) 及 重 新 評 價 之 合 理 周 期 ( 如 : 一 周 一 個 月 等 ) ( 十 一 ) 國 外 共 同 基 金 : 1. 上 市 ( 櫃 ) 者, 以 計 算 日 自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載 資 訊 公 司 取 得 各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店 頭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者, 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洽 商 國 外 次 保 管 銀 行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機 構 或 經 理 公 司 隸 屬 集 團 之 母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準 2. 未 上 市 ( 櫃 ) 者,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營 業 時 間 內, 取 得 國 外 共 同 基 金 公 司 最 近 之 淨 值 為 準 持 有 暫 停 交 易 者, 如 暫 停 期 間 仍 能 取 得 通 知 或 公 告 淨 值, 以 通 知 或 公 告 之 淨 值 計 算 ; 如 暫 停 期 間 無 通 知 或 公 告 淨 值 者, 則 以 暫 停 交 易 前 一 營 業 日 淨 值 計 算 ( 十 二 ) 其 他 國 外 投 資 標 的 : 上 市 者, 依 計 算 日 之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未 上 市 者, 依 規 範 各 該 國 外 投 資 標 的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投 資 說 明 書 公 開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性 質 文 件 之 規 定 計 算 其 價 格 ( 十 三 )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 上 市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上 櫃 者, 以 計 算 日 櫃 買 中 心 等 價 自 動 成 交 系 統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未 上 市 上 櫃 者, 以 計 算 日 受 託 機 構 最 新 公 告 之 淨 值 為 準, 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十 四 ) 結 構 式 債 券 : 101
109 1.9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含 ) 購 買 且 未 於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出 售 部 分 持 券 者 : 依 本 條 ( 六 )1 及 3 之 規 定 處 理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含 ) 購 買 且 於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出 售 部 分 後 之 持 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購 買 者 : 至 少 每 星 期 應 重 新 計 算 一 次, 計 算 方 式 以 3 家 證 券 商 ( 含 交 易 對 手 )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之 平 均 值 或 獨 立 評 價 機 構 提 供 之 價 格 為 準 ( 十 五 ) 結 構 式 定 期 存 款 :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含 ) 購 買 者 : 以 存 款 金 額 加 計 至 計 算 日 止 之 應 收 利 息 為 準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 含 ) 購 買 者 : 由 交 易 對 手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準 ( 十 六 ) 參 與 憑 證 : 以 計 算 日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營 業 時 間 內 可 收 到 參 與 憑 證 所 連 結 單 一 股 票 於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之 最 近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持 有 之 參 與 憑 證 所 連 結 單 一 股 票 有 暫 停 交 易 者, 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洽 商 經 理 公 司 隸 屬 集 團 之 母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經 理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準 五 國 內 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1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者, 以 計 算 日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 非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者, 以 計 算 日 自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價 格 資 訊 提 供 機 構 所 取 得 之 價 格 或 交 易 對 手 所 提 供 之 價 格 為 準 2 期 貨 : 依 期 貨 契 約 所 定 之 標 的 種 類 所 屬 之 期 貨 交 易 市 場 於 計 算 日 之 結 算 價 格 為 準, 以 計 算 契 約 利 得 或 損 失 運 用 投 資 於 國 內 之 基 金 從 事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授 權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上 市 臺 股 期 貨 及 臺 指 選 擇 權 之 一 天 期 期 貨 契 約 時, 以 計 算 日 之 結 算 價 格 為 準,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計 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 各 類 型 基 金 以 計 算 日 外 匯 市 場 之 結 算 匯 率 為 準, 惟 計 算 日 當 日 外 匯 市 場 無 相 當 於 合 約 剩 餘 期 間 之 遠 期 匯 率 時, 得 以 線 性 差 補 方 式 計 算 之 六 第 四 條 除 暫 停 交 易 股 票 及 持 有 因 公 司 合 併 而 終 止 上 市 ( 櫃 ) 之 股 票 於 股 份 轉 換 停 止 買 賣 期 間 外, 規 定 之 計 算 日 無 收 盤 價 格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殖 利 率 換 算 之 價 格 平 均 價 格 結 算 價 格 最 近 價 格 成 交 價 買 價 中 價 參 考 利 率 公 平 價 格 公 平 價 格 之 平 均 值 結 算 匯 率 者, 以 最 近 之 收 盤 價 格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成 交 價 加 權 平 均 殖 利 率 換 算 之 價 格 平 均 價 格 結 算 價 格 最 近 價 格 成 交 價 買 價 中 價 參 考 利 率 公 平 價 格 公 平 價 格 之 平 均 值 結 算 匯 率 代 之 七 國 外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有 關 外 幣 兌 換 新 台 幣 之 匯 率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時 點 之 價 格 為 準 102
110 陸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一 法 源 依 據 及 目 的 本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基 金 淨 值 是 要 表 達 最 接 近 基 金 真 正 的 市 場 價 格, 惟 淨 值 的 準 確 性 會 受 到 來 自 不 同 交 易 制 度 時 差 匯 率 稅 務 等 因 素 而 受 到 影 響, 導 致 需 調 整 淨 值, 在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前 題 下, 減 少 業 者 過 度 繁 複 且 不 具 經 濟 價 值 之 作 業 程 序, 爰 訂 定 本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二 適 用 情 形 投 信 事 業 於 基 金 淨 值 偏 差 達 第 三 條 所 定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時, 應 依 本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保 護 投 資 人 至 於 未 達 第 三 條 所 定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時, 除 投 信 事 業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者 外 應 賠 償 投 資 人 外, 因 影 響 不 大 而 屬 可 容 忍 範 圍, 得 比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之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以 減 少 冗 長 及 高 費 用 的 公 告 作 業 流 程, 但 應 將 基 金 帳 務 調 整 之 紀 錄 留 存 備 查 三 各 類 型 基 金 適 用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 淨 值 偏 差 發 生 日 淨 值 之 0.125%( 含 ); ( 二 ) 債 券 型 基 金 : 淨 值 偏 差 發 生 日 淨 值 之 0.25%( 含 ); ( 三 ) 股 票 型 : 淨 值 偏 差 發 生 日 淨 值 之 0.5% ( 含 ); ( 四 ) 平 衡 型 基 金 : 淨 值 偏 差 發 生 日 淨 值 之 0.25%( 含 ); ( 五 ) 保 本 型 指 數 型 指 數 股 票 型 組 合 及 其 他 類 型 基 金 : 依 其 類 別 分 別 適 用 上 述 類 別 比 率 四 若 基 金 淨 值 調 整 之 比 率 達 前 條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時, 投 信 事 業 除 依 第 六 條 之 控 管 程 序 辦 理 外, 應 儘 速 計 算 差 異 金 額 並 調 整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除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外, 投 信 事 業 應 自 發 現 偏 差 之 日 起 7 個 營 業 日 內 公 告, 並 自 公 告 日 起 20 個 營 業 日 內 完 成 差 額 補 足 事 宜 五 若 基 金 淨 值 調 整 之 比 率 達 第 三 條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時, 投 信 事 業 於 辦 理 差 額 補 足 作 業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淨 值 低 估 時 1. 申 購 者 : 投 信 事 業 應 進 行 帳 務 調 整, 但 不 影 響 受 益 人 之 總 申 購 價 金 2. 贖 回 者 : 投 信 事 業 須 就 短 付 之 贖 回 款 差 額, 自 基 金 專 戶 撥 付 予 受 益 人 3. 舉 例 如 下 表 : 淨 值 低 估 偏 差 時 調 整 後 說 明 申 購 者 申 購 金 額 $800 申 購 金 額 $800 進 行 帳 務 調 整, 但 不 影 響 受 益 人 之 NAV:$8 NAV:$10 總 申 購 價 金 $800 購 得 100 單 位 以 80 單 位 計 贖 回 者 贖 回 100 單 位 贖 回 100 單 位 贖 回 金 額 應 為 $1000, 故 由 基 金 資 NAV:$8 NAV:$10 產 補 足 受 益 人 所 遭 受 之 損 失 贖 回 金 額 $800 贖 回 金 額 $1000 $200, 以 維 持 正 確 的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 二 ) 淨 值 高 估 時 103
111 1. 申 購 者 : 投 信 事 業 須 就 短 付 之 單 位 數 差 額, 補 發 予 受 益 人 並 調 整 基 金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2. 贖 回 者 : 投 信 事 業 須 就 已 支 付 之 溢 付 贖 回 款 差 額, 對 基 金 資 產 進 行 補 足 3. 原 則 上, 投 信 事 業 必 須 去 補 足 由 於 某 些 受 益 人 受 惠 而 產 生 的 損 失 給 基 金, 且 只 要 當 淨 值 重 新 計 算 並 求 出 投 信 事 業 應 補 償 基 金 的 金 額, 投 信 事 業 應 對 基 金 資 產 進 行 補 足, 舉 例 如 下 表 : 淨 值 高 估 偏 差 時 調 整 後 說 明 申 購 者 申 購 金 額 $800 申 購 金 額 $800 進 行 帳 務 調 整, 但 不 影 響 受 益 人 之 NAV:$8 NAV:$8 總 申 購 價 金 $800 購 得 100 單 位 購 得 100 單 位 贖 回 者 贖 回 100 單 位 贖 回 100 單 位 贖 回 金 額 應 為 $800, 投 信 事 業 須 就 NAV:$10 NAV:$8 已 支 付 之 贖 回 款 而 使 基 金 受 有 損 贖 回 金 額 $1000 贖 回 金 額 $800 失 部 份, 對 基 金 資 產 進 行 補 足 六 當 調 整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率 達 到 前 揭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時, 投 信 事 業 應 執 行 之 相 關 控 管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知 會 金 管 會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基 金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 二 ) 計 算 偏 差 的 財 務 影 響 及 補 足 受 益 人 的 金 額 ( 三 ) 基 金 簽 證 會 計 師 對 投 信 事 業 淨 值 偏 差 之 處 理 出 具 報 告, 內 容 應 包 含 對 基 金 淨 值 計 算 偏 差 的 更 正 分 錄 出 示 意 見 基 金 淨 值 已 重 新 計 算 及 基 金 / 投 資 人 遭 受 的 損 失 金 額 等 ( 四 ) 檢 具 會 計 師 報 告, 將 補 足 金 額 或 帳 務 調 整 內 容 陳 報 金 管 會 備 查 ( 五 ) 公 告 並 通 知 受 影 響 之 銷 售 機 構 及 受 益 人, 淨 值 偏 差 之 金 額 及 補 足 損 失 的 方 式, 並 為 妥 善 處 理 ( 六 ) 除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外, 投 信 事 業 應 自 發 現 偏 差 之 日 起 7 個 營 業 日 內 公 告, 並 自 公 告 日 起 20 個 營 業 日 內 完 成 差 額 補 足 事 宜 ( 七 ) 投 信 事 業 事 後 應 檢 討 更 正 之 行 動 方 案 處 理 步 驟 內 部 控 制 因 應 方 式 及 後 續 處 理 過 程 是 否 合 理 ( 八 ) 於 基 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中 揭 露 會 計 師 對 基 金 淨 值 偏 差 更 正 流 程 之 合 理 性, 及 陳 述 偏 差 的 淨 值 已 重 新 計 算 基 金 / 投 資 人 遭 受 的 損 失 金 額 及 支 付 的 補 足 金 額 七 本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經 本 公 會 理 事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金 管 會 備 查 後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104
112 附錄一 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說明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國 主要投資地區 國)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說明 因標的基金註冊地為香港地區 標的指數成分股註冊地為中國大陸 故就香港 中國大陸之 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說明概述如下 香港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經濟成長率 2013 : 3.1% 2014 : 2.6% 2015: 2.4% 主要輸出產品 電器 紡織品 消費用品 機械 主要輸入產品 原料 能源 消費用品 食品 主要貿易夥伴 美國 日本 台灣和大陸地區 經濟環境說明 香港人口組成主要係由中國大陸的移民為主 除了受中國文化思想薰陶外 亦深受英 國管治半世紀的影響 故崇尚法治精神 尤其是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後 貪污收賄的 情況幾已絕跡 由於香港生活水準高 故很多家庭都是夫婦一同出外工作 才能夠賺 取足夠的生活費用 目前香港勞動人口 360 萬中 其中男性占 56% 女性占 44% 香港人一般工作勤奮 對加班工作已習以為常 當然經濟因素是重要的誘因 近年香 港工資和土地租金高昂 便創造了 前店後廠 的模式 利用中國大陸充沛的人力資 源 另方面 香港人對於外國人並無排外心態 反而願意結交外國朋友 形成一個華 洋雜處的社會 近年由於中國大陸的經濟開放 香港的傳統工業致力進行經濟轉型 因此很多工人因此而失業或轉向服務業 統計顯示香港是全球第十大服務出口地 香 港由於具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新聞自由 成為超過 3,200 家國際企業選擇在香港設立 亞洲區總部或辦事處 主要從事的業務包括批發零售 進出口貿易 其他商用服務(例 如會計 廣告 法律等行業) 銀行和金融 製造業 運輸及相關服務 (2)主要產業概況 主要產業包括 消費性商品 鐘錶業 基礎建設產業 金融服務產業 不動產證券 化產業 這些產業概況如下 a.消費性商品 香港為全球最大的電子消費品供應商之一 尤其是視聽器材 此外 香港的電子廠 商亦是計算機 電子記事簿 袋裝電子字典的主要供應商 其最大的市場在於大陸 地區及美國 在各項電子製品中以電子玩具 電訊 電話及通訊設備表現較佳 此 外 數碼及無線技術亦將是香港電子業的主要發展產品 b.鐘錶業 香港鐘錶出口量雄踞全球首位 出口總值則居全球第二位 金融風暴後市場需求疲 軟 香港鐘錶廠家接單量減少 所幸主要的歐美市場仍保持穩定增長 以及大陸市 場需求增加 故足以抵消東南亞業務額衰退並略有增長 香港早在 80 年代起 就 超越了日本 韓國和台灣 成為世界鐘錶零部件的最大供應商 不少瑞士製造的名 錶 當中大部分的零件就由港商供應 而隨著技術的不斷提升 香港在成錶生產方 105
113 面 亦 佔 了 一 席 之 地, 這 個 優 勢 仍 將 持 續 鐘 錶 生 產 線 北 移 珠 三 角 多 年, 已 形 成 了 一 個 龐 大 的 生 產 配 套, 各 個 部 件 和 流 程 的 供 應 商 均 雲 集 於 此, 使 得 本 來 是 競 爭 對 手 的 台 灣 和 韓 國 等 地 區 的 同 業, 也 得 在 此 設 廠 生 產, 角 色 隨 之 變 為 供 應 商, 令 香 港 鐘 錶 在 結 合 了 台 韓 技 術 後, 質 量 遂 得 以 提 升 c.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 香 港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以 電 力 瓦 斯 的 輸 配 送 為 主 由 於 幅 員 狹 小, 故 這 些 公 司 除 了 投 資 在 香 港 本 地 外, 亦 將 投 資 及 營 業 區 域 擴 及 大 陸 及 澳 洲 等 地 中 電 控 股 及 香 港 電 燈 為 主 要 的 2 家 電 力 公 司 股 票 ; 而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則 為 主 要 的 瓦 斯 公 司 d. 金 融 服 務 產 業 : 目 前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香 港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的 貢 獻 約 為 16%, 金 融 服 務 業 就 業 人 口 約 20 萬 人 金 融 業 是 香 港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是 發 展 的 重 點 現 時 在 全 球 最 大 的 100 家 銀 行 中, 約 有 70 家 在 香 港 設 有 分 支 機 構 此 外,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對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充 滿 信 心 香 港 亦 具 備 有 利 金 融 業 發 展 的 市 場 環 境 在 傳 統 基 金 會 發 表 的 2007 年 經 濟 自 由 度 指 數 報 告 中, 香 港 連 續 13 年 獲 評 為 全 球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根 據 該 報 告, 香 港 在 幾 乎 所 有 範 疇 中 都 獲 得 極 佳 評 分 在 十 項 個 別 範 疇 中 的 四 項, 包 括 貿 易 自 由 投 資 自 由 金 融 自 由 及 產 權 保 障 上, 香 港 的 評 分 更 居 世 界 第 一 位 e.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產 業 概 況 : 香 港 證 監 會 於 2005 年 6 月 發 佈 經 修 訂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撤 銷 香 港 房 地 產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海 外 物 業 的 限 制, 允 許 房 地 產 基 金 投 資 世 界 各 地 房 地 產 項 目 其 中, 最 具 有 實 際 意 義 的 規 定 在 於 : 允 許 內 地 或 海 外 房 地 產 商 將 其 在 內 地 的 房 地 產 項 目 以 R E I Ts 形 式 到 香 港 上 市 同 時, 改 守 則 將 R E I Ts 的 最 高 負 債 比 例 由 總 資 產 的 3 5 % 提 升 到 4 5 %, 排 除 了 香 港 相 對 於 新 加 坡 等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作 為 R E I Ts 中 心 的 弱 勢 地 位, 這 也 引 來 海 外 資 金 對 內 地 優 質 的 商 業 地 產 的 虎 視 眈 眈 香 港 R E I Ts 市 場 雖 然 比 新 加 坡 發 展 稍 晚, 但 其 整 體 的 商 業 房 地 產 規 模 遠 比 新 加 坡 市 場 大 香 港 R E I Ts 市 場 交 投 熱 絡, 持 續 上 漲, 依 其 身 處 亞 洲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之 優 勢, 預 料 很 快 就 會 趕 上 發 展 成 熟 的 日 本 及 新 加 坡, 成 為 亞 洲 區 域 的 R E I Ts 中 心 和 進 入 內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必 然 門 戶 目 前, 已 經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三 個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各 有 自 己 的 代 表 性 : 領 匯 代 表 的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房 委 會 資 產 的 一 種 私 有 化 融 資 工 具 ; 泓 富 代 表 了 大 型 香 港 房 地 產 商 套 現 部 份 其 持 有 香 港 物 業 的 例 子 ; 而 越 秀 R E I Ts 則 是 第 一 家 以 內 地 為 主 題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3) 物 價 變 動 情 形 :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增 長 率 (CPI) 4.3% 4.4% 3.0%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2. 外 匯 管 理 及 資 金 匯 出 入 規 定 : 無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3. 最 近 三 年 當 地 幣 值 兌 美 元 匯 率 之 最 高 最 低 及 年 底 值 變 動 情 形 : 年 度 最 低 價 最 高 價 收 盤 價 ( 年 度 )
114 ( 二 ) 主 要 投 資 證 券 市 場 簡 要 說 明 : 1. 最 近 二 年 發 行 及 交 易 市 場 概 況 : (1) 發 行 市 場 概 況 :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股 票 發 行 情 形 股 票 總 市 值 (10 億 美 金 ) 107 資 料 來 源 : 彭 博 種 債 券 發 行 情 形 類 金 額 (10 億 美 金 ) 年 度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2) 交 易 市 場 概 況 : 證 券 市 場 名 稱 股 價 指 數 資 料 來 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 券 別 成 交 金 額 ( 十 億 美 元 ) 股 票 債 券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最 近 二 年 市 場 之 週 轉 率 及 本 益 比 資 料 來 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 券 市 場 週 轉 率 (%) 本 益 比 ( 倍 ) 年 度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N/A N/A 市 場 資 訊 揭 露 效 率 ( 包 括 時 效 性 及 充 分 性 ) 之 說 明 : 資 料 來 源 : 彭 博 在 1973 年 股 市 大 崩 盤 後, 港 股 投 資 者 才 注 意 到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公 開 的 重 要 性, 此 時 才 由 證 券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SFC) 制 定 初 步 法 令,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每 年 需 公 開 其 營 運 年 報 1989 年 底 香 港 交 易 所 開 始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須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公 佈 足 以 影 響 股 價 的 重 要 資 訊,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內 容 需 充 分 揭 露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高 級 主 管 重 要 股 東, 以 及 向 各 銀 行 或 金 融 機 構 的 貸 款 金 額 且 持 股 超 過 10% 的 大 股 東, 須 於 股 權 變 動 5 日 內 通 知 證 交 所 及 該 公 司 4. 證 券 之 交 易 方 式 與 制 度 : 主 要 證 券 交 易 所 : 香 港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間 ( 當 地 ): 週 一 至 週 五 09:30~12:00;13:00~16:00 交 易 方 式 : 採 公 開 競 價 方 式, 由 經 紀 商 透 過 交 易 所 自 動 對 盤 成 交 系 統, 以 電 腦 自 動 配 對 撮 合 方 式, 完 成 交 易 買 賣 單 位 : 一 般 為 1000 股 為 成 交 單 位, 按 股 票 價 位 和 發 行 規 模 等, 也 有 100 股 200 股 和 2000 股 單 位 的 成 交 單 位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 沒 有 上 下 限 交 割 制 度 :T+2 日
115 代表指數 香港恆生股價指數 HSI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a)買賣之限制 對一般上市公司無持股比率限制 僅對電視及廣播公司如 TVB 等設限 非香港居民 單獨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10% 總持股不得超過 49% 但若單一外資同時持有另一家上 市報社公司 如南華早報 明報 則兩者合計不得超過 15% 任一股東如欲持股 TVB 超過 2% 須附有廣電局許可函件 (b)租稅負擔 外國人在香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之限制及負擔等和本地人並無區分 資本利得 免稅 股利所得 免稅 中國大陸地區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經濟成長率 % % % 主要輸出產品 服裝及其附件 紡織紗線織物及製品 無線電話 鞋類 家具 積體 電路 液晶顯示板等 主要輸入產品 原油 鐵礦 銅礦 初級形狀塑料 機械 鋼材 農產品等 主要貿易夥伴 美國 歐盟 日本 香港 東南亞 經濟環境說明 中國經濟未來仍將維持穩健成長的基調 近年中國政府陸續提出 一帶一路 中 國製造 2025 等促進經濟成長及轉型之計畫 並持續推動各項改革 逐步提升國際競 爭力 面對未來經濟成長壓力 穩增長 調結構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2)主要產業概況 主要產業包括 中國通訊產業 交通運輸及設備製造業 中國化學原料及製品業 紡織業 資訊服務業 餐飲業 不動產證券化產業 這些產業概況如下 a.中國通訊產業發展 三網融合的推動 中國國務院於 2010 年 1 月 13 日決定加速推進三網融合 透過技術改造 整合電信 網路 網際網路和廣播電視網路 成為能同步傳輸文字 圖像 影音 同時提供雙 向互動的多媒體通信技術 實現三網互聯互通 資源共用 為用戶提供數位化語音 數據和廣播電視等多種服務 另中國 十二五 規劃中將積極推動之七大戰略性新 興產業 為中國未來經濟成長的最大引擎 其中新一代訊息技術產業的未來發展重 點方向即包括三網融合 三網融合關係中國資訊化戰略的體現 影響未來中國經濟 之發展 b.交通運輸及設備製造業 中國交通運輸設備行業包括鐵路運輸設備製造 汽車製造 摩托車製造 自行車製 造 船舶及浮動裝置製造 航空航天器製造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等 108
116 產 業 項 目 近 20 年 來, 中 國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在 汽 車 及 飛 機 方 面 有 不 斷 增 加 之 趨 勢, 鐵 路 運 輸 方 式 則 逐 漸 降 低 由 於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近 來 中 國 在 高 速 鐵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之 建 設, 反 而 成 為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角 色, 特 別 是 中 國 發 展 高 速 鐵 路, 對 於 未 來 當 地 交 通 運 輸 將 產 生 巨 大 影 響 c. 中 國 化 學 原 料 及 製 品 業 化 學 產 品 製 造 業 基 本 上 分 為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及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包 含 : 基 本 化 學 材 料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肥 料 合 成 樹 脂 及 塑 膠 合 成 橡 膠 及 人 造 纖 維 等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包 含 :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塗 料 染 料 及 顏 料 清 潔 用 品 化 粧 品 及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等 經 過 多 年 發 展, 中 國 已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化 學 原 料 及 製 品 的 生 產 國 家, 與 美 國 之 間 的 差 距 亦 大 幅 縮 小 d. 資 訊 服 務 業 中 國 發 展 資 訊 服 務 業 主 要 政 策 為 國 務 院 鼓 勵 軟 體 產 業 和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發 展 若 干 政 策, 其 內 容 包 含 :(a) 建 立 11 個 國 家 軟 體 產 業 基 地 和 29 個 國 家 火 炬 計 畫 軟 體 產 業 基 地, 給 予 資 金 扶 持 (b) 對 於 新 創 立 之 軟 體 企 業 實 行 兩 免 三 減 半 的 優 惠 政 策, 除 規 定 不 能 免 稅 之 商 品 外, 軟 體 企 業 進 口 自 用 設 備 可 免 徵 關 稅 和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c) 培 訓 費 用 可 在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前 列 支 (d) 支 援 國 內 企 業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與 外 國 企 業 聯 合 設 立 研 究 與 開 發 中 心 (e) 年 出 口 額 超 過 100 萬 美 元 的 軟 體 企 業, 可 享 有 軟 體 自 營 出 口 權 (f) 對 企 業 高 級 中 級 管 理 人 員 和 技 術 人 員 簡 化 出 入 境 審 批 手 續, 適 當 延 長 有 效 期 限 (g) 鼓 勵 軟 體 出 口 型 企 業 通 過 GB/T ISO 9000 系 列 認 證 和 CMM 認 證 (h) 軟 體 企 業 可 自 主 決 定 企 業 工 資 總 額 和 工 資 水 準, 建 立 人 員 收 入 分 配 激 勵 機 制, 允 許 技 術 專 利 和 科 技 成 果 作 價 入 股 (i) 在 全 國 35 所 重 點 高 校 及 35 所 高 職 院 校 設 立 國 家 示 範 性 軟 體 學 院 和 國 家 示 範 性 軟 體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j) 吸 引 國 內 外 軟 體 技 術 人 員 在 國 內 創 辦 軟 體 企 業 (k) 國 家 投 資 的 重 大 工 程 和 重 點 應 用 系 統, 優 先 由 國 內 企 業 承 擔 (l) 企 業 單 位 所 購 軟 體, 可 按 固 定 資 產 或 無 形 資 產 核 算, 折 舊 或 攤 銷 年 限 最 短 為 2 年 (m)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規 範 和 加 強 軟 體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嚴 查 盜 版 軟 體 活 動 e. 餐 飲 業 近 年 來, 大 陸 餐 飲 業 發 展 非 常 迅 速, 根 據 大 陸 政 府 統 計, 餐 飲 業 成 長 率 較 其 他 行 業 高 出 10% 以 上, 市 場 潛 力 大, 未 來 將 是 餐 飲 業 的 發 展 時 期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餐 飲 需 求 複 雜 多 變, 消 費 者 口 味 和 消 費 者 心 理 可 能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產 生 變 化 業 者 將 依 據 自 身 條 件 與 環 境 要 求, 選 擇 適 當 的 行 銷 方 法, 以 掌 握 成 功 契 機 大 陸 餐 飲 市 場 內 需 龐 大, 吸 引 許 多 投 資 人, 惟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政 經 環 境 差 異 甚 大, 目 前 大 陸 在 法 令 規 範 方 面 尚 有 許 多 障 礙 需 待 排 除 大 陸 餐 飲 業 之 所 以 順 利 發 展, 部 分 原 因 來 自 於 其 具 國 營 或 政 治 背 景, 加 上 當 地 知 名 度 與 品 牌 影 響 力 所 致, 此 為 新 競 爭 者 所 無 法 取 代 (3) 物 價 變 動 情 形 :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增 長 率 (CPI) 2.62% 1.99% 1.44%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109
117 2. 外 匯 管 理 及 資 金 匯 出 入 規 定 :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資 金 之 匯 入 及 匯 出 均 須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並 受 到 監 管 3. 最 近 三 年 當 地 幣 值 兌 美 元 匯 率 之 最 高 最 低 及 年 底 值 變 動 情 形 : 年 度 最 低 價 最 高 價 收 盤 價 ( 年 度 ) 資 料 來 源 : 彭 博 ( 二 ) 主 要 投 資 證 券 市 場 簡 要 說 明 : 1. 最 近 二 年 發 行 及 交 易 市 場 概 況 : (1) 發 行 市 場 概 況 : 股 票 發 行 情 形 債 券 發 行 情 形 證 券 市 場 股 票 總 市 值 金 額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種 類 (10 億 美 金 ) (10 億 美 金 ) 年 度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2) 交 易 市 場 概 況 : 資 料 來 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 券 別 成 交 金 額 ( 億 元 人 民 幣 ) 證 券 市 場 上 證 綜 合 指 數 股 票 名 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2. 最 近 二 年 市 場 之 週 轉 率 及 本 益 比 證 券 市 場 週 轉 率 (%) 本 益 比 ( 倍 ) 年 度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N/A N/A 資 料 來 源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3. 市 場 資 訊 揭 露 效 率 ( 包 括 時 效 性 及 充 分 性 ) 之 說 明 : 中 國 證 監 會 對 於 上 市 企 業 市 場 資 訊 揭 露 於 公 開 發 行 證 券 的 公 司 資 訊 披 露 內 容 與 格 式 準 則 中, 對 於 年 度 報 告 公 司 基 本 狀 況 股 本 變 動 董 事 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年 度 報 酬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等 皆 有 嚴 格 規 範 4. 證 券 之 交 易 方 式 與 制 度 : 主 要 證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間 ( 當 地 ): 週 一 至 週 五 9:15 至 9:25 為 集 合 競 價 時 間,9:30 至 11:30 為 連 續 競 價 時 間,13:00 至 15:00 為 連 續 競 價 時 間 交 易 方 式 : 證 券 交 易 採 用 無 紙 化 的 集 中 交 易 或 經 中 國 證 券 暨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其 他 方 式 110
118 買 賣 單 位 : 股 票 交 易 以 100 股 為 成 交 單 位 債 券 交 易 以 人 民 幣 1000 元 面 值 債 券 為 成 交 單 位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 漲 跌 幅 比 例 為 10%, 其 中 ST 股 票 價 格 漲 跌 幅 比 例 為 5% 債 券 不 設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交 割 制 度 :T+1 日 代 表 指 數 : 上 海 綜 合 股 價 指 數 深 圳 綜 合 股 價 指 數 外 國 人 買 賣 證 券 之 限 制 及 租 稅 負 擔 : a. 買 賣 之 限 制 : 投 資 上 海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A 股 以 人 民 幣 投 資, 透 過 QFII 額 度 投 資, 外 國 人 不 可 直 接 買 賣 A 股 外 國 人 可 以 美 金 投 資 上 海 B 股, 以 港 幣 投 資 深 圳 B 股 b. 租 稅 負 擔 : 外 國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之 限 制 及 負 擔 等 和 本 地 人 並 無 區 分 資 本 利 得 : 免 稅 股 利 所 得 :10%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利 息 收 入 20% 債 券 利 息 收 入 :20% 111
119 附錄二 附錄二 標的指數簡介及編製規則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300中國指數基金 中國指數基金TM認購章程之附件三內容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 認購章程之附件三內容 如與 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容有異者 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容有異者 應以標的基金認購章程 應以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容為準 認購章程內容為準) 內容為準 註 本附錄內容所稱子基金係指 附錄內容所稱子基金係指 所稱子基金係指 標智滬深300中國指 標智滬深 中國指數基金 中國指數基金TM 滬深300 指數 ( CSI 300 ) CSI 300 是由300 隻成分股編制而成的多元化指數 截止2016年04月15日 該等成分股估 計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及佔滬深市場48%左右的市值 CSI 300 由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製和管理的自由流通量加權市值指數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上海 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成立的提供證券指數服務的公司 獨立於基金經理 子基金並非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聯交所許可 出售 保薦或推廣 對於使用CSI 300所產 生的結果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聯交所均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聲明 CSI 300 由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其代表計算 但對於其中存在的任何差錯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聯交所 均不對任何人士承擔責任(無論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 也沒有任何義務告知任何人士關於其 中的任何差錯 以下是於本章程刊發之日CSI 300 的基本情況 選樣標準 選樣方法和修正情況的概要 中 證指數有限公司可不時對上述資料作出修訂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應當瀏覽中證指數 有限公司網站( 1. 基本情況 指數代碼 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系統代碼 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情系統代碼 基日和基點 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日 基點為1,000點 成分股數量 300 指數發佈 CSI 300通過以下途徑向中國國內外廣泛發佈 (1)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時衛星廣播系統向全國發佈 (2) 通過路透社財經資訊系統(Reuters)和彭博財經資訊系統(Bloomberg) 向全球即時報道 (3) 在 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和 證券時報 等媒體上每日公佈 (4) 通過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 112
120 十隻最大成分股 於2016年04月15日 CSI 300 的(在300 隻成分股份中)10隻最大成分股及 其各自的比重為如下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CSI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01%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2%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19%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64%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 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1.41% 的百分比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者應注意 CSI 300 成分股的名單可不時更新 而CSI 300 的成分股完整名單於中證指 數有限公司網站 提供 2.成分股選擇 候選名單 納入CSI 300的候選名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就非創業板股票而言 股票的上市時間超過三(3)個月 除非該股票自上市以來的日均A股 總市值在全部滬深A股(非創業板股票)中排在前30位 就創業板股票而言 股票的上市時間 超過三(3)年 (2)非ST *ST 非暫停上市股票 (3)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及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 (4)股票價格無明顯的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 及 (5)非經指數專家委員會認定不適合CSI 300的股票 選樣標準 選取規模大 流動性好的股票作為成分股 選樣方法 (a)計算候選名單的所有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為上市以來)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額和平均每日 總市值 (b)對候選名單的股票按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由高到低進行排名 剔除排名最後50%的股票 (c)然後對剩餘股票按照平均每日總市值由高到低進行排名 選取排名最前300名的股票作為 CSI 300成分股 3.CSI 300 的計算 113
121 計算公式 CSI 300採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指數 100 成分證券的當期調整市值 基期 其中 調整市值 = Σ 股價 x 經調整的股份數目 自由流通量 為反映市場流通股的價格波動 CSI 300 採用自由流通股份來計算指數 剔除不流通股份 不 流通股份包括 (1) 公司創建者 家族和高級管理層長期持有的股份 (2) 國有股 (3) 戰略投 資者持股 包括公司 銀行等 (4) 凍結股份 (5) 受限的員工持股 (6) 交叉持股 如上述列明的六類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超過5%的股份 則被定義為不自由流通股 份 連同上市公司宣佈的限制股份 這些股份全部被視為不自由流通股份 一家公司的自由流 通股份數目相等於A股總數減去不自由流通股份的數目 分類加權法 上市公司的自由流通股份數量可能會不時改變 為了保持指數的穩定性 CSI 300 採用了分類 加權法來調整用以計算指數的成分股 經調整的股數將為A股總數乘以加權比例 按下文確定 分類加權法以下表顯示 舉例 某股份的自由流通市值比例 即 自由流通量 A股總股本 為 11.4% 低於15% 加權比例則上調至最接近的整數值 即12% 某股份的自由流通市值比例為35% 將落在區間 30 40] 即自由流通市值比例大於30%但少於或相等於40% 內 而相應的加權比 例為 40% 即A股總數的40%將用作計算指數 自由流通比例(%) 15 (15,20 加權比例(%) 上 調 至 最 接 近 20 的整數 值 (20,30) (30,40) (40,50) (50,60) (60,70) (70,80) > 指數調整 CSI 300採用 除數修正法 調整 當成分股名單 股本結構發生變化或成分股 的調整市值出現因非交易因素變動時 採用 除數修正法 調整原除數 以保證 指數的連續性 調整公式為 除數修正前的調整市值 原除數 除數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新除數 其中 除數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除數修正前的調整市值+新增(減)調整市值 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數(即修正後的除數 又稱新基期) 並據此計算CSI 300 需要對CSI 300作出調整的情況包括 除權 凡有成分股送股 配股 拆股或縮股時 在除權基準日前調整CSI
122 . 至 於 其 他 公 司 事 件, 如 增 發 權 證 行 使, 如 成 份 股 的 累 計 變 動 超 逾 或 相 等 於 5%, 在 變 動 日 前 調 整 CSI 300; 如 成 份 股 的 累 計 變 動 未 達 到 5%, 調 整 將 於 下 次 定 期 審 核 時 實 施 ; 停 牌 : 當 某 一 成 分 股 停 牌, 取 其 最 後 交 易 價 計 算 CSI 300, 直 至 復 牌 ; 股 本 變 動 : 凡 有 CSI 300 成 分 股 發 生 股 本 變 動 ( 如 新 股 發 行 配 股 上 市 內 部 職 工 股 上 市 引 起 的 股 本 變 化 等 ), 在 股 本 變 動 日 前 調 整 CSI 300; 當 CSI 300 成 分 股 名 單 發 生 定 期 調 整 或 臨 時 調 整 生 效 時, 在 生 效 日 前 調 整 CSI 成 分 股 調 整 定 期 調 整 (1)CSI 300 成 分 股 原 則 上 每 半 年 調 整 一 次 調 整 將 在 每 年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的 第 二 個 星 期 五 收 市 後 的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實 施 (2) 每 次 調 整 的 比 例 不 超 過 10% 調 整 設 置 緩 衝 區, 按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金 額 排 名 在 候 選 名 單 中 前 60% 的 原 有 成 分 股 可 參 與 下 一 步 按 市 值 排 名 排 名 在 候 選 名 單 前 240 名 內 的 新 股 份 優 先 納 入 CSI 300, 排 名 在 360 名 之 前 的 原 有 成 分 股 則 獲 優 先 保 留 在 CSI 300 (3) 最 近 一 次 財 務 報 告 虧 損 的 公 司 股 票 原 則 上 不 進 入 新 選 成 分 股, 除 非 該 股 票 影 響 CSI 300 的 代 表 性 (4) 定 期 調 整 時 設 置 備 選 名 單, 以 用 於 成 分 股 的 臨 時 調 整 當 CSI 300 因 為 成 分 股 退 市 合 併 等 原 因 出 現 成 分 股 空 缺 或 需 要 臨 時 更 換 成 分 股 時, 依 次 選 擇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前 的 股 票 作 為 成 分 股 備 選 名 單 中 股 票 數 量 一 般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數 量 的 5%,CSI 300 設 置 15 隻 股 票 的 備 選 名 單 當 備 選 名 單 中 股 票 數 量 使 用 過 半 時, 將 補 充 新 的 備 選 名 單 臨 時 調 整 (1) 對 符 合 候 選 名 單 的 條 件 且 總 市 值 排 名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前 10 位 的 新 發 行 股 票, 啟 用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規 則, 即 在 其 上 市 第 十 個 交 易 日 結 束 後 進 入 CSI 300, 同 時 剔 除 原 CSI 300 成 分 股 中 最 近 一 年 平 均 每 日 總 市 值 排 名 最 末 的 股 票 (2) 當 新 發 行 股 票 符 合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條 件, 但 上 市 時 間 距 下 一 次 成 分 股 定 期 調 整 生 效 日 不 足 20 個 交 易 日 時, 將 不 啟 用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規 則, 而 在 定 期 調 整 時 進 入 CSI 300 (3) 對 於 增 發 重 組 和 合 併 等 行 為 導 致 總 市 值 增 加 符 合 上 述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條 件 的 股 票, 處 理 方 式 和 新 發 行 股 票 一 致 ; (4) 兩 家 或 多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合 併,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CSI 300 成 分 股 資 格, 在 CSI 300 中 所 產 生 的 成 分 股 空 缺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填 補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5)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與 另 一 家 非 成 分 股 公 司 合 併,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CSI 300 成 分 股 資 格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6) 一 家 非 成 分 股 公 司 收 購 或 接 管 另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如 果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高 於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則 新 公 司 股 票 成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 否 則, 自 該 被 收 購 或 被 接 管 的 成 分 股 退 市 日 起, 由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作 為 CSI 300 樣 本 (7)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分 拆 為 兩 家 或 多 家 公 司,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能 否 作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視 乎 115
123 這 些 公 司 的 排 名 而 定 : (a)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都 高 於 CSI 300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將 全 部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300,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將 被 剔 除 以 保 持 指 數 成 份 股 數 量 不 變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於 上 市 第 二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b)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中 部 分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高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則 這 些 公 司 股 票 將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 300 新 成 分 股 於 上 市 第 二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c)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低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但 全 部 或 部 分 公 司 股 票 高 於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則 分 拆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替 代 被 分 拆 公 司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 300 新 成 分 股 於 上 市 第 二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d)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低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同 時 低 於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則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作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自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退 市 之 日 起,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計 入 CSI 300 (8) 如 果 成 分 股 發 行 人 申 請 破 產, 儘 快 將 該 成 分 股 從 CSI 300 中 剔 除, 產 生 的 成 分 股 空 缺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填 補 (9) 如 果 成 分 股 發 行 人 退 市 或 暫 停 上 市, 自 退 市 或 暫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將 該 成 分 股 從 CSI 300 中 剔 除,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替 代 116
124 附錄三 附錄三 標的基金認購章程所刊載之風險因素及風險管理政策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300中國指數基金 中國指數基金TM認購章程之風險因素及風險管 以下內容為摘錄自標智滬深 理政策之內容 理政策之內容 如與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容有異者 如與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容有異者 程內容有異者 應以標的基金認購章程 應以標的基金認購章程內 認購章程內 容為準) 容為準 註 本附錄內容所稱子基金係指 附錄內容所稱子基金係指 所稱子基金係指 標智滬深300中國指數基金 標智滬深 中國指數基金TM 風險因素及風險管理政策 風險因素及風險管理政策 風險因素 投資涉及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 子基金受市場波動 子基金受市場波動及所 波動及所有 及所有投資的內在 投資的內在風險所 內在風險所影響 風險所影響 影響 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價格和 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價格和 收入可升可跌 投資於子基金與投資於 CSI 300 的成分股並不相同 的成分股並不相同 子基金的表現 子基金的表現將受到 將受到多個風險因素所影響 個風險因素所影響 影響 包括以下各 以下各項 部分或所有 部分或所有風險因素可能會不利 風險因素可能會不利 影響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收益 總回報及 或其實現 實現投資目標的能 投資目標的能力 沒有保證子基金將 地影響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收益 總回報 及 或其 實現 投資目標的能 力 沒有 保證子基金將 會實現其投資目標 實現其投資目標 其投資目標 投資者應注意下列 投資者應注意下列清單並非旨 清單並非旨在全面羅 在全面羅列有關投資於子基金的所 列有關投資於子基金的所有 關投資於子基金的所有風險 因素 投資者應根據 根據其 狀況 知識 及其他情況仔細 況仔細考 投資於子基金的風險 因素 投資者應 根據 其財務狀況 知識 經驗及其他情 況仔細 考慮投資於子基金的風險 並 業意見 在適當情況下尋求獨立的專業意 見 (a)交易對手風險 基於中國法律的現行限制 子基金在 A 股的投資主要是間接透過由 AXP 發行人發行的 AXP 進行 AXP 僅代表 AXP 發行人 而並非其他任何人 之直接 一般及無 抵押合約責任及 AXP 並不為子基金提供相關 A 股之任何類型的法律或衡平法權益 AXP 發 行人清盤時 該 AXP 發行人所發行的 AXP 之間應具有同等地位 並且與該 AXP 發行人的 所有其他無抵押債務具有同等地位 如 AXP 發行人發生清盤或違約情況 且未能委任另一 個 AXP 發行人取代 則子基金的基金單位買賣可能會被暫停 而子基金最終可能會被終 止 在該情況下 子基金可能按資產淨值贖回已發行的基金單位 而此資產淨值可能與聯 交所的買賣價不同 因為該買賣價會受到第二市場的買賣因素所影響 因此 子基金承受 着 AXP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任何損失均會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 並損害子基金達成 其追踪有關指數的投資目標之能力 作為其風險管理程序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將密切監察子基金的風險 包括有關 AXP 發行 人 其擔保人 如有的話 及抵押品提供者 其為一個 AXP 發行人的關聯公司 根據下述 抵押品安排提供抵押品 的交易對手風險 以保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的利益為前提 如 任何交易對手的信貸評級被大幅下調或有其他重大不利的改變 基金經理將採取其合理地 及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可採取的措施及行動 包括尋求額外的抵押品及 或 AXP 發行人 然 而 沒有保證將會提供該等措施 也不保證該等措施將為有效 亦可能需要額外收費 費 用及開支 以及基金的基金單位買賣可能需要暫停 而子基金可能遭受非常重大的損失 最終亦可能會被終止 基金經理可不時實施其認為合適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向 AXP 發行人及 或 AXP 發行人的 關聯公司取得抵押品 例如透過證券借貸安排 及 或委任額外的 AXP 發行人 以減低 交易對手風險 任何該等措施的費用將會由子基金來承擔 沒有保證基金經理將永遠可以 117
125 取 得 抵 押 品 倘 若 基 金 經 理 未 能 取 得 抵 押 品 及 / 或 出 售 AXP, 則 如 AXP 發 行 人 其 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承 受 相 等 於 由 該 名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AXP 之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子 基 金 將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使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按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目 前, 基 金 經 理 可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證 監 會 認 可 實 物 RQFII ETF 單 位 (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因 應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而 有 所 改 變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基 金 經 理 將 於 必 要 時 根 據 AXP 與 抵 押 品 在 該 交 易 日 收 市 時 的 價 值 向 抵 押 品 提 供 者 提 出 要 求 以 取 得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在 業 務 的 通 常 運 作 中, 基 金 經 理 將 會 在 要 求 後 兩 個 交 易 日 內 取 得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基 金 經 理 隨 後 可 能 接 受 基 金 經 理 及 AXP 發 行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上 市 股 票 及 / 或 現 金 為 抵 押 品 為 免 存 疑, 抵 押 品 並 非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一 部 分 有 關 抵 押 品 安 排 的 其 他 資 料, 請 參 閱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 英 文 ) 或 中 文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該 等 措 施 僅 為 部 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而 子 基 金 仍 會 承 擔 該 等 措 施 沒 有 保 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及 在 以 下 (aa) 段 所 述 的 有 關 抵 押 品 的 其 他 風 險 沒 有 保 證 該 等 措 施 將 避 免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損 失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會 招 致 額 外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印 花 稅 或 其 他 稅 項 或 徵 費, 而 該 等 費 用 和 收 費 可 能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增 加 管 理 費, 以 彌 補 該 等 額 外 費 用 和 收 費 印 花 稅 或 其 他 稅 項 或 徵 費 此 外,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受 下 列 風 險 所 影 響 : (i) 正 如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一 樣, 抵 押 證 券 亦 受 到 市 價 波 動 所 影 響, 而 該 等 證 券 的 價 格 可 升 亦 可 跌 在 出 現 極 端 的 市 場 波 動 情 況 時, 倘 若 變 現 時 的 價 格 低 於 證 券 的 先 前 估 價, 則 抵 押 證 券 的 日 內 價 值 可 能 下 降 以 及 在 證 券 變 現 時 抵 押 證 券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較 低 (ii) 如 抵 押 證 券 是 上 市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的 上 市 地 位 可 能 被 暫 停 或 撤 銷, 或 該 等 證 券 在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暫 停 在 暫 停 掛 牌 期 間 或 撤 銷 上 市 後, 有 可 能 不 能 夠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有 關 的 抵 押 證 券 變 現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其 合 理 地 及 實 際 地 可 採 取 的 行 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額 外 的 扺 押 品 或 暫 停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iii)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在 實 施 該 等 措 施 時 將 致 力 使 用 具 有 稅 務 效 益 的 安 排, 但 沒 有 保 證 該 項 安 排 不 會 受 到 稅 務 機 關 的 質 疑 如 該 項 安 排 不 獲 通 過, 則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支 付 必 需 的 稅 項 ( 例 如 印 花 稅 ) 及 其 他 罰 款 (b) 交 易 對 手 和 交 收 風 險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是 指, 與 子 基 金 交 易 的 對 手 因 其 財 務 狀 況 變 壞 或 其 他 違 約 情 況,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付 款 責 任 或 未 能 進 行 交 易 交 收 子 基 金 承 擔 未 能 進 行 交 收 的 風 險 任 何 上 述 的 失 敗 都 會 對 子 基 金 和 / 或 子 基 金 的 單 位 的 價 值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c) 單 一 國 家 / 中 國 新 興 市 場 風 險 在 追 踪 CSI 300 時, 子 基 金 將 (i)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與 中 國 公 司 的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AXP( 而 該 等 公 司 承 受 重 大 的 中 國 風 險 ) (ii) 透 118
126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上 述 A 股 及 (iii)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乃 SSE 證 券 之 上 述 A 股 然 而,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中 國 仍 為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故 對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而 言, 在 法 律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投 資 於 諸 如 中 國 的 新 興 市 場 涉 及 特 殊 的 風 險 和 考 慮 因 素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中 國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及 監 管 等 發 展 有 關 的 風 險 這 些 風 險 包 括 可 能 出 現 較 波 動 的 金 融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條 件 及 政 策 發 展 不 足, 結 算 交 收 制 度 和 程 序 仍 處 發 展 階 段, 外 匯 和 流 通 性 風 險 較 大, 國 有 化 徵 用 政 府 管 制 和 干 預 及 會 計 標 準 不 同 等 凡 此 種 種 都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家 市 場 ( 即 中 國 市 場 ), 相 比 於 廣 泛 投 資 的 基 金, 其 波 動 性 可 能 較 大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受 政 府 政 策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或 變 更 以 及 外 匯 貨 幣 政 策 和 稅 務 條 例 的 頒 佈 所 影 響 中 國 的 很 多 經 濟 改 革 是 前 所 未 有 或 屬 試 驗 性 質 的 及 可 能 被 修 改 和 調 整 該 等 修 改 和 調 整 可 能 連 帶 影 響 中 國 的 經 濟 或 金 融 市 場, 未 必 對 投 資 於 中 國 公 司 的 A 股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此 外, 中 國 政 府 可 能 不 時 採 取 修 正 措 施 以 控 制 中 國 經 濟 的 增 長, 此 舉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或 價 值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d)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經 濟 環 境 消 費 模 式 和 投 資 者 期 望 之 改 變 等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對 投 資 價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新 興 市 場 比 已 發 展 市 場 較 為 波 動, 並 可 能 出 現 大 幅 的 價 格 波 動 子 基 金 之 中 的 任 何 期 權 認 股 權 證 和 衍 生 產 品 亦 可 能 承 受 顯 著 的 市 場 波 動 因 此, 市 場 變 化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每 個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e) 會 計 標 準 和 披 露 中 國 的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可 能 與 國 際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考 慮 此 點 (f) 外 匯 風 險 和 貨 幣 兌 換 風 險 (i) 子 基 金 及 AXP 以 其 各 自 的 基 準 貨 幣 ( 例 如 港 元 ) 為 面 值, 但 AXP 代 表 的 相 關 A 股 基 金 經 理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及 透 過 滬 港 通 購 入 乃 SSE 證 券 之 A 股 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因 此 子 基 金 可 能 受 到 港 元 與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所 影 響 (ii) 子 基 金 以 港 元 為 面 值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第 一 市 場 的 所 有 增 設 和 贖 回 申 請 及 在 第 二 市 場 進 行 的 子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均 以 港 元 進 行 由 於 CSI 300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而 子 基 金 及 AXP 以 其 相 應 的 基 準 貨 幣 ( 如 港 元 ) 為 面 值, 子 基 金 將 招 致 貨 幣 兌 換 費 用 (iii) 在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之 下, 子 基 金 在 A 股 的 投 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而 資 產 淨 值 則 以 港 元 報 價 子 基 金 如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基 金 經 理 須 透 過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港 元 外 幣 賬 戶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然 後 再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子 基 金 須 承 擔 外 匯 費 用 及 承 受 匯 兌 風 險 (iv) 此 外, 人 民 幣 須 受 外 匯 管 制 和 資 金 匯 出 的 限 制 不 能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亦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有 貶 值 或 重 新 估 值 或 出 現 貨 幣 供 應 短 缺 的 情 況 (g) 集 中 風 險 119
127 (i) 行 業 集 中 風 險 : 如 CSI 300 集 中 在 某 一 行 業 或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的 A 股, 基 金 經 理 可 同 樣 地 集 中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因 此,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側 重 取 決 於 該 行 業 或 該 行 業 類 別 的 表 現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將 子 基 金 的 重 大 百 分 比 或 全 部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單 一 發 行 人, 而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因 此 與 該 發 行 人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且 可 能 比 其 他 較 為 多 元 化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更 為 波 動 (ii) 市 場 集 中 風 險 :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中 國 市 場 有 關 的 證 券, 可 能 須 承 受 額 外 的 集 中 風 險 (h)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子 基 金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在 跌 市 時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會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為 子 基 金 進 行 防 禦 因 此,CSI 300 的 任 何 下 跌 將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相 應 下 跌 (i)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子 基 金 之 回 報 可 能 因 某 些 因 素 而 偏 離 CSI 300, 例 如 : (i) 子 基 金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A 股 之 間 的 不 完 全 對 應 基 金 經 理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之 需 要 由 於 CSI 300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但 子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及 AXP 的 基 準 貨 幣 可 能 為 美 元 ( 或 作 為 其 基 準 貨 幣 的 其 他 貨 幣 ) 而 導 致 的 外 匯 費 用 股 價 的 四 捨 五 入 CSI 300 及 監 管 政 策 變 動 等 因 素, 均 有 可 能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緊 貼 CSI 300 之 能 力 (ii) 合 格 投 資 者 作 出 現 金 增 設 申 請 所 需 的 A 股, 只 可 於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收 訖 ( 或 視 作 收 訖 ) 以 及 為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單 位 後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交 易 日 購 入, 尤 其 是 在 由 於 系 統 故 障 或 失 靈 以 致 暫 停 有 關 證 券 買 賣 或 人 民 幣 從 香 港 匯 入 中 國 為 購 入 所 需 A 股 進 行 結 算 受 到 干 擾 的 情 況 下 同 樣, 上 述 暫 停 或 干 擾 可 造 成 贖 回 申 請 的 所 需 A 股 在 出 售 時 有 所 延 誤 這 些 情 況 都 會 使 子 基 金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將 對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所 述 的 手 續 費 基 金 經 理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分 配 全 部 或 部 分 手 續 費, 用 以 補 償 子 基 金 所 承 受 的 上 述 市 場 風 險 及 支 付 子 基 金 在 購 入 或 出 售 有 關 A 股 時 可 能 承 擔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在 正 常 市 況 下, 此 手 續 費 是 顧 及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子 基 金 利 益 的 一 個 合 理 緩 衝 然 而, 如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項 及 收 費 超 過 子 基 金 就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項 及 收 費 獲 分 配 作 為 補 償 的 該 部 分 手 續 費, 則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由 子 基 金 負 擔 由 於 此 潛 在 的 差 額,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追 踪 誤 差 的 風 險 (iii) 子 基 金 可 能 從 其 資 產 中 得 到 收 入 ( 例 如 是 利 息 及 股 息 ), 但 CSI 300 卻 沒 有 此 等 收 入 來 源 (iv) 子 基 金 亦 可 能 比 一 個 典 型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其 直 接 投 資 於 相 關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 有 較 大 的 追 踪 誤 差, 原 因 是 子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投 資 不 會 直 接 投 資 於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而 且 子 基 金 亦 將 是 承 受 有 關 資 本 增 值 税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及 分 配 税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 及 (v) 基 金 經 理 可 決 定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 如 相 關 A 股 為 SSE 證 券 ) 透 過 滬 港 通, 將 一 些 子 基 金 現 有 的 AXP 投 資 轉 換 為 直 接 的 A 股 投 資 在 此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將 把 有 關 的 AXP 變 現, 並 以 變 現 所 得 購 入 A 股 從 而 構 成 有 關 的 A 股 籃 子 除 有 關 的 AXP 的 流 通 性 風 險 外, 有 關 AXP 的 變 現 與 購 入 A 股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一 個 時 間 120
128 間 隔, 以 致 子 基 金 除 須 承 擔 變 現 和 購 入 費 用 外, 還 須 在 該 時 間 間 隔 內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並 由 此 產 生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j) 管 理 風 險 由 於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完 全 複 製 CSI 300, 且 基 金 經 理 的 投 資 策 略 可 能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故 此 存 在 投 資 策 略 未 必 能 產 生 預 期 回 報 之 風 險 (k) 與 CSI 300 有 關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下 列 與 CSI 300 有 關 的 風 險 : (i) 如 CSI 300 被 中 止, 或 基 金 經 理 在 有 關 的 特 許 權 協 議 之 下 從 指 數 提 供 者 獲 得 的 特 許 被 終 止, 則 基 金 經 理 經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可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以 可 以 買 賣 的 而 且 其 目 標 與 CSI 300 類 似 的 指 數 取 代 CSI 300, 並 且 將 盡 快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為 免 存 疑, 指 數 追 踪 將 仍 然 是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倘 若 指 數 提 供 者 停 止 計 算 及 公 佈 CSI 300, 則 基 金 經 理 從 指 數 提 供 者 獲 得 的 特 許 可 能 被 終 止, 但 指 數 提 供 者 須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以 下 書 面 通 知 :(i) 在 上 述 停 止 之 前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的 通 知, 或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基 金 買 賣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通 知 期 ( 如 有 ) 之 通 知,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或 (ii)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之 間 商 定 的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期 之 通 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之 間 另 有 協 定, 否 則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透 過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基 金 經 理 的 特 許 :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基 金 經 理 須 在 上 述 停 止 之 前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向 指 數 提 供 者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或 按 照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商 定 的 較 短 的 通 知 期 作 出 通 知 ;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停 止 上 市 ;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了 CSI 300 的 特 許 權 協 議, 而 且 在 指 數 提 供 者 已 就 該 違 反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後 三 十 (30) 日 內 未 能 糾 正 該 違 反 ;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的 規 模 小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 * 如 果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或 要 求 指 數 提 供 者 終 止 特 許 ;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嚴 重 違 反 了 適 用 的 國 家 法 律 或 違 反 了 交 易 所 規 則 ; 或 * 法 律 指 明 的 其 他 情 況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或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特 許 權 協 議 : * 如 果 由 於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不 能 履 行 特 許 權 協 議 ; * 如 果 指 數 提 供 者 喪 失 了 對 CSI 300 的 有 關 權 利 ; 或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業 務 運 作 被 撤 銷 資 格 或 被 清 盤, 或 宣 佈 破 產 (ii)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可 能 不 時 會 有 變 動 例 如, 某 一 成 分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能 被 除 牌, 或 者 一 家 新 的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可 能 被 納 入 CSI 300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為 了 達 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AXP 發 行 人 改 變 與 子 基 金 所 持 AXP 掛 鈎 的 A 股 籃 子 的 比 重 或 組 成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格 可 能 因 為 這 些 改 變 而 上 升 或 下 跌 121
129 (iii) 指 數 提 供 者 亦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計 算 及 編 製 CSI 300 之 基 準, 以 及 該 指 數 的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分 公 司 及 因 素, 而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投 資 者 亦 沒 有 就 CSI 300 其 計 算 或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獲 得 任 何 保 證 陳 述 或 擔 保 (l) 與 上 市 有 關 的 風 險 如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撤 銷 上 市, 則 基 金 經 理 經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可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將 子 基 金 作 為 非 上 市 指 數 基 金 運 作 ( 子 基 金 的 規 則 可 能 須 作 出 必 需 的 修 訂 ) 或 終 止 子 基 金, 並 將 相 應 地 通 知 投 資 者 (m) 子 基 金 的 限 期 風 險 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是 有 期 限 的 除 非 獲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延 長 期 限, 否 則 AXP 將 自 動 結 算 概 無 任 何 保 證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會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倘 若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之 期 限 不 獲 延 長, 而 且 基 金 經 理 不 能 找 到 滿 意 的 替 代 方 法 去 追 踪 CSI 300, 則 子 基 金 可 贖 回 已 發 行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而 基 金 經 理 將 終 止 子 基 金 在 該 情 況 下, 已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按 資 產 淨 值 予 以 贖 回, 而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與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價 不 同, 因 為 該 買 賣 價 會 受 到 第 二 市 場 的 買 賣 因 素 所 影 響 (n)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的 系 統 及 監 管 風 險 由 於 透 過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AXP 及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於 A 股 都 取 決 於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買 賣 A 股 的 能 力, 中 國 政 府 對 QFII 的 運 作 施 加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對 法 律 和 法 規 的 任 何 更 改 可 能 對 基 金 經 理 使 用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及 / 或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及 / 或 引 致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以 折 讓 之 價 格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由 於 QFII 的 投 資 限 制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及 / 或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上 的 延 誤 或 干 擾,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完 全 實 現 或 實 行 其 投 資 目 標 或 策 略 (o)qfii 的 投 資 額 度 風 險 及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 在 QFII 制 度 之 下,QFII 必 須 獲 得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國 證 監 會 ) 發 出 的 QFII 許 可 證 及 就 投 資 額 度 從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 國 家 外 匯 局 ) 取 得 批 准 ; 投 資 額 度 即 為 QFII 可 以 據 之 購 買 A 股 的 限 額 : (i) 倘 若 QFII 將 來 希 望 增 大 投 資 額 度, 該 增 幅 可 能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取 得 國 家 外 匯 局 的 批 准, 而 該 批 准 也 並 非 保 證 能 夠 取 得 因 此, 倘 有 關 的 QFII 之 投 資 額 度 不 足, 則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將 再 無 責 任 延 長 AXP 年 期 或 額 外 或 進 一 步 發 行 AXP, 在 此 情 況 下 即 不 能 透 過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更 多 子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與 沒 有 此 等 增 設 限 制 的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相 比 會 以 超 出 其 資 產 淨 值 更 高 的 溢 價 進 行 買 賣 此 外, 倘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有 關 QFII 之 QFII 資 格 或 投 資 額 度 被 撤 銷 或 投 資 額 度 被 減 少, 或 有 關 QFII 未 能 提 高 其 投 資 額 度, 則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可 能 不 可 繼 續 現 有 的 AXP( 或 其 部 分 ) 或 進 一 步 發 行 AXP 現 有 的 AXP 因 此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或 被 終 止 因 此, 如 果 子 基 金 不 能 找 到 滿 意 的 取 替 途 徑 去 追 踪 CSI 300 指 數, 則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會 受 到 限 制 (ii) 子 基 金 本 身 並 非 QFII, 但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一 旦 基 金 經 理 已 用 完 其 現 有 QFII 投 資 額 度, 即 不 可 再 進 一 步 投 資 於 A 股, 在 該 等 情 122
130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不 可 再 直 接 接 受 任 何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 在 此 情 況 下, 任 何 合 格 投 資 者 只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透 過 將 有 關 AXP( 或 與 有 關 AXP 同 等 價 值 的 現 金 額 ) 過 戶 予 受 託 人 或 其 賬 戶 來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除 非 沒 有 額 外 或 其 他 AXP 可 以 提 供 ) 增 設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與 沒 有 此 等 增 設 限 制 的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相 比 會 以 超 出 其 資 產 淨 值 更 高 的 溢 價 進 行 買 賣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資 格 可 被 撤 銷, 尤 其 是 在 重 大 違 反 QFII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如 基 金 經 理 喪 失 其 QFII 資 格 或 基 金 經 理 卸 任 或 被 免 職, 子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子 基 金 或 須 出 售 其 持 股, 以 致 很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的 影 響 不 能 保 證 基 金 經 理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以 應 付 子 基 金 擬 進 行 的 所 有 投 資, 或 由 於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可 能 出 現 不 利 的 變 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亦 不 能 保 證 可 及 時 變 現, 這 可 能 妨 礙 子 基 金 實 現 其 投 資 目 標 的 能 力 或 在 非 常 情 況 下 導 致 損 失 (oa) QFII 投 資 限 制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透 過 QFII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須 遵 守 以 下 現 行 有 效 並 適 用 於 每 一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的 投 資 限 制 : (i) 每 一 QFII 在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不 應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10%; 及 (ii) 所 有 QFII 在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總 數 不 應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30% 然 而, 根 據 外 國 投 資 者 對 上 市 公 司 戰 略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對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戰 略 投 資 無 須 遵 守 上 述 限 制 持 股 總 數 的 限 額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相 關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因 此,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的 容 限 受 所 有 相 關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 不 只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 的 活 動 影 響 然 而, 由 於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其 他 QFII 進 行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QFII 實 際 上 難 以 監 控 相 關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雖 然 子 基 金 現 時 最 初 獲 分 配 基 金 經 理 9,000 萬 美 元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最 初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可 因 基 金 經 理 ( 經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 匯 出 資 金 並 按 所 匯 出 資 金 的 程 度 而 不 時 減 少 再 者,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基 金 經 理 的 客 戶 ( 子 基 金 除 外 )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部 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子 基 金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相 關 部 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從 事 的 活 動 均 可 能 出 現 違 反 QFII 規 定 的 行 為 該 等 違 規 行 為 可 能 導 致 基 金 經 理 整 體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包 括 提 供 予 子 基 金 或 供 子 基 金 運 用 的 任 何 部 分 ) 被 撤 銷 或 遭 受 其 他 監 管 行 動 (ob)qfii 匯 出 資 金 或 利 潤 QFII 規 定 訂 明 規 則 和 限 制, 包 括 有 關 匯 出 本 金 投 資 限 制 最 低 投 資 持 有 期 及 匯 出 本 金 和 利 潤 等 規 則 該 等 要 求 可 不 時 變 更 (i) 從 基 金 經 理 正 式 獲 授 予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 可 由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延 期 ), 基 金 經 理 須 將 投 資 本 金 全 數 匯 入 在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的 人 民 幣 專 用 賬 戶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自 動 導 致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降 低 至 實 際 付 入 的 金 額, 條 件 是 該 金 額 不 可 少 於 2,000 萬 美 元 的 同 等 價 值 匯 出 投 資 資 本 須 經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匯 出 金 額 和 時 間 間 隔 亦 有 限 制 投 資 資 金 匯 出 後 不 能 再 投 資, 因 此 QFII 投 資 額 度 將 以 匯 出 金 額 而 被 減 低 有 關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的 結 算 時 限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贖 回 一 般 規 定 一 節 123
131 (ii) QFII 於 任 何 財 務 年 度 的 已 變 現 淨 利 潤, 在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已 變 現 淨 利 潤 由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該 期 間 的 審 核 並 且 所 有 適 用 稅 項 均 已 繳 付 之 後, 可 以 匯 出 就 此 而 言, 匯 出 資 金 的 手 續 可 能 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審 核 工 作 的 延 誤 而 受 到 影 響, 這 並 非 基 金 經 理 可 以 控 制 的 (iii) 有 關 匯 出 資 本 和 利 潤 的 規 定 亦 整 體 適 用 於 每 個 QFII 投 資 額 度 就 此 而 言,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的 容 限 及 從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匯 出 款 項 的 能 力 可 能 因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運 用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客 戶 的 投 資 表 現 及 / 或 匯 出 投 資 資 金 而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iv) 投 資 資 本 和 淨 利 潤 的 匯 出 限 制 或 延 誤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應 付 贖 回 要 求 的 能 力, 從 而 不 利 地 影 響 投 資 者 收 取 結 算 款 項 的 時 間 或 能 力 (oc) 基 金 經 理 的 雙 重 角 色 基 金 經 理 將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和 QFII 持 有 人 的 雙 重 角 色 基 金 經 理 將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交 易 和 買 賣 均 在 考 慮 到 子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以 及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QFII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之 下 處 理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是 有 關 連 的, 因 此 兩 者 之 間 可 能 會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如 出 現 衝 突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將 考 慮 其 對 子 基 金 的 責 任, 並 努 力 確 保 子 基 金 的 管 理 符 合 單 位 持 有 人 最 佳 利 益, 以 及 使 衝 突 情 況 獲 公 平 解 決 (od) QFII 託 管 風 險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購 入 的 任 何 A 股 將 由 其 QFII 託 管 人 透 過 按 照 QFII 託 管 協 議 在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開 立 的 證 券 賬 戶 及 在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維 持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已 選 定 若 干 中 國 經 紀 在 中 國 市 場 為 子 基 金 執 行 交 易 子 基 金 可 能 因 中 國 經 紀 QFII 託 管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招 致 損 失, 並 將 承 受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或 中 國 結 算 系 統 內 任 何 資 金 或 證 券 轉 移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另 外, 子 基 金 在 中 國 的 證 券 賬 戶 和 現 金 賬 戶 以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的 名 義 維 持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書, 說 明 該 等 證 券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屬 於 子 基 金, 但 不 可 以 該 意 見 為 具 決 定 性 而 予 以 依 據, 因 為 中 國 的 相 關 規 定 須 由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詮 釋 此 外,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子 基 金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將 不 會 分 開 處 理, 但 會 作 為 QFII 託 管 人 對 身 為 存 戶 的 子 基 金 的 負 債 該 等 現 金 將 與 屬 於 QFII 託 管 人 其 他 客 戶 的 現 金 混 合 處 理 如 QFII 託 管 人 破 產 或 被 清 盤, 子 基 金 對 該 現 金 賬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並 沒 有 專 有 權 利, 子 基 金 將 成 為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與 QFII 託 管 人 的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子 基 金 在 追 討 該 負 債 時 可 能 會 遭 遇 困 難 及 / 或 延 誤, 或 無 法 全 數 追 回 或 根 本 不 能 追 回, 在 此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將 蒙 受 損 失 (p)axp 發 行 人 不 對 沖 其 在 AXP 下 義 務 的 風 險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或 其 任 何 關 聯 人 士 均 可 以, 但 無 義 務, 對 沖 因 其 發 行 AXP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如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未 對 沖 因 其 發 行 AXP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則 該 AXP 發 行 人 將 需 要 以 其 自 有 資 金 履 行 因 AXP 而 產 生 的 義 務 AXP 發 行 人 履 行 此 等 義 務 的 能 力 將 取 決 於 其 財 務 穩 定 性 此 外, 在 AXP 獲 對 沖 的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對 於 對 沖 相 關 資 產 並 不 享 有 專 有 權 益 或 擔 保 權 益, 且 對 沖 平 倉 的 費 用 最 終 將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任 何 對 沖 並 不 保 證 能 有 效 地 降 低 AXP 發 行 人 不 履 行 其 在 其 所 發 行 的 AXP 下 之 義 務 的 風 險 124
132 (q) AXP 的 變 現 能 力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可 能 並 沒 有 上 市 如 AXP 發 行 人 不 回 購 或 無 力 回 購 AXP, 子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找 到 願 意 購 買 的 買 家, 子 基 金 將 無 法 將 AXP 變 現 此 外, 倘 子 基 金 擬 透 過 贖 回 或 行 使 AXP 而 將 AXP 的 價 值 變 現, 此 等 贖 回 或 行 使 須 遵 守 AXP 的 條 款 可 能 存 在 某 些 情 況, 如 在 市 場 混 亂 時, 子 基 金 將 無 法 贖 回 或 行 使 AXP 這 將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變 現 能 力 (r) 關 於 AXP 發 行 人 的 風 險 AXP 發 行 人 或 其 擔 保 人 必 須 為 具 規 模 的 財 務 機 構 在 發 生 影 響 金 融 行 業 的 危 機 時, 有 可 能 一 個 或 數 個 AXP 發 行 人 會 受 到 影 響, 從 而 無 力 履 行 其 在 已 發 行 的 AXP 下 的 義 務 再 者, 由 於 相 互 之 間 的 信 貸 交 易 結 算 或 其 他 關 係,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的 商 業 穩 健 性 可 能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任 何 一 家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拖 欠 債 務 可 能 進 一 步 導 致 整 個 市 場 範 圍 的 變 現 能 力 出 現 問 題 和 金 融 行 業 的 嚴 重 波 動, 從 而 影 響 AXP 發 行 人 履 行 其 在 已 發 行 的 AXP 下 的 義 務 之 能 力 (s) 有 關 滬 港 通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在 不 抵 觸 任 何 本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披 露 的 適 用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乃 SSE 證 券 之 A 股 除 與 中 國 市 場 相 關 的 風 險 及 人 民 幣 風 險 外, 子 基 金 並 須 承 受 下 列 額 外 風 險 : (i) 額 度 限 制 : 滬 港 通 受 額 度 限 制 所 限 特 別 是 一 旦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 如 在 附 件 一 的 滬 港 通 一 節 所 述 ) 餘 額 於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時 段 ( 買 賣 滬 港 通 股 票 的 交 易 時 間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滬 港 通 一 節 内 ) 降 至 零 或 交 易 已 超 過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將 不 再 接 受 新 買 盤 ( 雖 然 投 資 者 將 獲 准 出 售 其 跨 境 證 券, 而 不 論 額 度 餘 額 ) 因 此, 額 度 限 制 可 限 制 子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及 時 投 資 於 A 股 的 能 力, 而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有 效 實 施 其 投 資 策 略 (ii) 暫 停 交 易 風 險 : 預 期 聯 交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擬 保 留 權 利 在 有 需 要 時 暫 停 北 向 及 / 或 南 向 交 易 ( 有 關 北 向 及 南 向 交 易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滬 港 通 一 節 内 ) 以 確 保 有 序 及 公 平 市 場 及 審 慎 管 理 風 險 於 暫 停 交 易 前 將 會 尋 求 相 關 監 管 部 門 的 同 意 倘 若 暫 停 通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子 基 金 接 觸 到 中 國 市 場 的 能 力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iii) 交 易 日 差 異 : 於 中 國 及 香 港 市 場 同 時 開 市 作 買 賣 的 日 子 及 兩 地 市 場 的 銀 行 於 相 關 結 算 日 同 時 營 業 時, 滬 港 通 方 會 運 作 因 此, 有 可 能 出 現 於 中 國 市 場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但 香 港 投 資 者 ( 如 子 基 金 ) 未 能 進 行 任 何 A 股 買 賣 的 情 況 子 基 金 可 能 因 此 於 滬 港 通 不 進 行 買 賣 時 受 到 A 股 的 價 格 波 動 所 影 響 (iv) 營 運 風 險 : 滬 港 通 為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提 供 直 接 於 中 國 股 票 市 場 投 資 的 新 渠 道 滬 港 通 運 作 的 前 提 為 相 關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營 運 系 統 的 運 作 市 場 參 與 者 能 參 與 滬 港 通, 視 乎 是 否 符 合 若 干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風 險 管 理 及 其 他 可 能 由 相 關 交 易 所 及 / 或 結 算 所 指 定 的 規 定 此 外, 兩 地 市 場 的 證 券 機 制 及 法 律 體 制 大 相 逕 庭, 及 為 了 確 保 計 劃 順 利 運 作, 市 場 參 與 者 可 能 需 要 持 續 應 對 因 有 關 差 異 而 引 起 的 問 題 滬 港 通 機 制 的 連 接 性 需 要 跨 境 傳 遞 買 賣 盤, 即 聯 交 所 及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須 發 展 新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 即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需 連 接 將 由 聯 交 所 設 立 的 新 買 賣 盤 傳 遞 系 統 ) 概 不 保 證 聯 交 所 及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系 統 能 妥 善 運 作 或 將 繼 續 適 應 兩 地 市 場 的 變 更 及 發 展 倘 若 125
133 相 關 系 統 未 能 妥 善 運 作, 則 會 中 斷 兩 地 市 場 通 過 機 制 進 行 的 交 易 子 基 金 接 觸 到 A 股 市 場 的 能 力 ( 及 繼 而 實 施 其 投 資 策 略 的 能 力 )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v) 前 端 監 控 對 沽 出 的 限 制 : 中 國 法 規 規 定, 於 投 資 者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前, 戶 口 內 應 有 足 夠 的 股 份, 否 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拒 絕 有 關 賣 盤 聯 交 所 將 就 其 參 與 者 ( 即 股 票 經 紀 ) 的 A 股 賣 盤 進 行 交 易 前 檢 查, 以 確 保 並 無 超 賣 倘 若 子 基 金 欲 出 售 若 干 其 持 有 的 A 股, 就 該 等 並 非 存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所 持 的 特 別 獨 立 戶 口 (SPSA) 之 A 股, 須 於 出 售 當 日 的 開 市 前 轉 讓 該 等 A 股 到 其 經 紀 各 自 的 戶 口 倘 未 能 於 此 限 期 前 完 成, 則 不 能 於 交 易 日 出 售 有 關 股 份 鑒 於 此 項 規 定,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及 時 出 售 所 持 有 的 A 股 (vi) 合 資 格 股 票 的 調 出 : 當 一 隻 原 為 滬 港 通 合 資 格 股 票 被 調 出 滬 港 通 範 圍 時, 該 股 票 只 能 被 賣 出 而 不 能 被 買 入 這 可 能 會 影 響 子 基 金 追 蹤 CSI300, 例 如 如 果 CSI300 的 成 份 股 被 調 出 合 資 格 股 票 範 圍 因 此, 投 資 者 應 密 切 注 意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聯 交 所 提 供 及 不 時 更 新 的 合 資 格 股 票 名 單 (vii) 結 算 及 交 收 風 險 :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及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將 成 立 滬 港 結 算 通, 雙 方 將 互 相 成 為 對 方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促 進 跨 境 交 易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就 於 市 場 進 行 的 跨 境 交 易 而 言, 該 市 場 的 結 算 所 將 一 方 面 與 其 本 身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進 行 結 算 及 交 收, 另 一 方 面 承 擔 向 對 方 結 算 所 履 行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責 任 倘 若 出 現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違 約 的 罕 有 事 件, 而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被 宣 布 為 違 約 方, 則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根 據 其 市 場 合 約 對 結 算 參 與 者 於 北 向 交 易 的 責 任 將 限 於 協 助 結 算 參 與 者 向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追 討 申 索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將 真 誠 透 過 法 律 途 徑 或 透 過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進 行 清 盤 向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追 討 尚 欠 的 股 票 及 款 項 於 該 情 況 下, 可 能 延 誤 子 基 金 討 回 有 關 股 票 及 款 項 的 程 序, 或 未 能 向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討 回 全 數 損 失 (viii) 有 關 經 紀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通 過 滬 港 通 作 出 的 投 資 乃 透 過 經 紀 進 行, 須 承 受 有 關 經 紀 違 反 其 責 任 的 風 險 滬 港 通 遵 循 A 股 的 結 算 週 期, 即 A 股 於 交 易 當 日 清 算, 並 於 交 易 日 後 一 天 (T+1) 在 中 國 國 内 市 場 兌 現 雖 然 子 基 金 與 經 紀 可 能 有 有 別 於 A 股 的 結 算 週 期 的 結 算 安 排, 但 SSE 證 券 的 交 付 和 付 款 為 此 可 能 不 同 步 (ix) 參 與 公 司 行 動 及 股 東 大 會 :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將 知 會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有 關 SSE 證 券 的 公 司 行 動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 包 括 子 基 金 ) 將 需 要 遵 守 其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 即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各 自 指 定 的 安 排 及 限 期 就 若 干 類 型 的 SSE 證 券 的 公 司 行 動 採 取 行 動 的 時 間 可 能 短 至 只 有 一 個 營 業 日 因 此,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及 時 參 與 若 干 公 司 行 動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 包 括 子 基 金 ) 正 持 有 透 過 其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參 與 滬 港 通 所 買 賣 的 SSE 證 券 根 據 現 有 中 國 慣 例, 不 可 委 任 多 名 代 表 因 此,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或 參 與 SSE 證 券 的 股 東 大 會 (x) 不 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保 障 : 126
134 如 載 於 附 件 一 滬 港 通 一 節 所 披 露, 子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經 北 向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投 資 現 不 受 香 港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所 保 障 因 此, 子 基 金 在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A 股 時 須 面 對 所 涉 及 經 紀 的 違 約 風 險 (xi) 監 管 風 險 滬 港 通 屬 開 創 性 質 的 機 制, 須 遵 守 監 管 機 關 所 頒 佈 的 法 規 及 中 國 及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的 實 施 規 則 此 外, 監 管 機 關 可 能 不 時 就 與 根 據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跨 境 交 易 有 關 的 運 作 及 跨 境 法 律 執 行 性 頒 佈 新 規 例 請 注 意, 有 關 規 例 未 經 考 驗, 並 不 確 定 有 關 規 例 將 如 何 被 應 用 此 外, 現 行 規 例 可 予 以 更 改 概 不 保 證 滬 港 通 不 會 被 廢 除 通 過 滬 港 通 可 投 資 於 中 國 市 場 的 子 基 金 可 能 因 有 關 變 更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t)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 (i)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子 基 金 與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之 典 型 零 售 投 資 基 金 ( 就 該 等 基 金 而 言, 一 般 可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購 買 及 贖 回 單 位 ) 並 不 相 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僅 可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 但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須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任 何 有 關 QFII 或 滬 港 通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適 用 的 規 定 和 限 制 ), 其 他 投 資 者 不 能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該 等 其 他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 如 投 資 者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則 透 過 已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開 戶 的 股 票 經 紀 提 出 要 求 );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拒 絕 接 受 投 資 者 所 提 出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另 一 途 徑 是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一 個 中 介 人 ( 例 如 是 股 票 經 紀 ) 將 其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出 售 從 而 將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值 變 現, 但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是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被 暫 停 (ii)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保 留 絕 對 酌 情 權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申 請 的 權 利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保 留 權 利 在 考 慮 到 單 位 持 有 人 整 體 利 益 的 非 常 情 況 下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申 請, 惟 基 金 經 理 必 須 合 理 地 和 真 誠 地 行 事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收 取 其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費 用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可 按 照 合 格 投 資 者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u) 撤 回 認 可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為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下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的 認 可 不 等 於 推 薦 或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亦 不 保 證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該 認 可 並 不 代 表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所 有 的 投 資 者, 也 不 代 表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於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證 監 會 保 留 權 利 撤 回 對 子 基 金 的 認 可, 例 如 是 當 證 監 會 認 為 CSI 300 不 再 被 接 受 之 時 (v) 與 諸 如 A 股 的 股 本 證 券 有 關 的 風 險 127
135 (i)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編 配 予 子 基 金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 如 乃 SSE 證 券 之 相 關 A 股 )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股 本 證 券 的 投 資 風 險 高, 因 為 股 本 證 券 的 投 資 表 現 取 決 於 難 以 預 計 的 因 素 該 等 因 素 包 括 可 能 出 現 突 發 或 長 期 的 跌 市, 以 及 個 別 公 司 的 有 關 風 險 與 任 何 股 票 投 資 組 合 有 關 的 基 本 風 險 是 所 持 有 的 投 資 價 值 有 下 跌 的 風 險 (ii) 買 賣 A 股 的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相 對 而 言 仍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與 其 他 發 展 成 熟 的 證 券 市 場 相 比, 其 可 供 選 擇 的 A 股 投 資 有 限 倘 若 A 股 市 場 不 流 通, 則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或 A 股 之 價 格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此 外,A 股 市 場 的 市 場 波 動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或 A 股 之 價 格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因 而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也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A 股 市 場 的 潛 在 低 流 通 性 和 波 動 性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A 股 價 格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流 通 性 受 其 投 資 的 流 通 性 影 響, 並 可 能 受 限 於 中 國 有 關 匯 出 透 過 QFII 持 有 的 投 資 本 金 或 利 潤 的 規 定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QFII 的 交 易 規 模 相 對 較 大 ( 隨 著 市 場 流 通 性 降 低, 相 應 的 投 資 風 險 亦 較 高, 以 及 價 格 波 幅 大, 可 能 對 購 入 或 出 售 證 券 的 時 機 和 價 格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如 處 置 規 模 龐 大, 或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則 存 在 有 關 投 資 可 能 無 法 售 出 或 其 售 價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的 風 險 (w) 關 於 基 金 單 位 市 場 價 格 與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差 異 的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與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典 型 零 售 投 資 基 金 ( 就 該 等 基 金 而 言, 其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由 投 資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 不 同,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價 格 不 單 由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亦 由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是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的 供 求 情 況 ) 決 定 因 此 存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價 格 可 能 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風 險 在 子 基 金 變 現 的 情 況 下, 倘 若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高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投 資 者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與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x)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根 據 相 關 的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非 居 民 企 業 應 就 其 源 自 中 國 的 收 入 繳 納 預 扣 稅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該 按 源 自 中 國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在 源 頭 扣 繳 10% 的 稅 項 然 而, 迄 立 爲 止 仍 未 有 就 買 賣 A 股 所 賺 取 的 資 本 增 值 繳 收 預 扣 稅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 國 財 政 部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出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 於 附 件 五 中 提 及 ) 及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中 國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 於 附 件 五 中 提 及 )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QFII 或 RQFII 從 A 股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將 獲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但 該 豁 免 將 不 適 用 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前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此 外, 根 據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中 國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乃 SSE 證 券 之 A 股 的 香 港 市 場 投 資 者 ( 企 業 及 個 人 ) 獲 豁 免 就 出 售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A 股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被 徵 收 所 得 稅 據 此,(i) 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 或 就 子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乃 SSE 證 券 之 A 股 而 言, 由 該 投 資 開 始 日 期 起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子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將 不 會 就 基 金 經 理 作 爲 QFII 或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從 A 股 交 易 或 子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乃 SSE 證 券 之 A 股 所 得 的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作 出 撥 備 ; 及 (ii) 基 金 經 理 作 爲 QFII 及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須 各 自 就 A 股 交 易 的 收 益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36 月 14 日 所 產 生 的 ) 納 稅 基 金 經 理 及 QFII 將 透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子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將 持 續 評 估 資 本 增 值 稅 條 款 規 定 如 有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中 國 稅 務 政 策 有 所 更 改, 基 金 經 理 可 決 定 就 繳 付 任 何 將 來 的 潛 在 資 本 增 值 稅 進 行 撥 備 為 繳 納 QFII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i) 就 AXP 而 言,AXP 發 行 人 或 子 基 金 ( 視 乎 子 基 金 與 相 關 AXP 發 行 人 之 間 的 稅 務 安 排 )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及 (ii) 就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而 言, 子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然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構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倘 若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的 納 稅 責 任 將 首 先 用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予 以 履 行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所 作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子 基 金 將 需 要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有 關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的 AXP 以 及 UBS 發 行 的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分 別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和 UBS 作 出 有 關 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 發 行 的 AXP 及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由 子 基 金 作 出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99 頁 至 第 101 頁 另 外, 目 前 已 對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向 境 外 投 資 者 作 出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款 項 被 徵 收 10% 的 中 國 預 扣 稅 因 此,QFII 將 會 把 該 稅 務 責 任 以 分 配 稅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的 形 式 轉 移 給 子 基 金, 以 致 子 基 金 需 繳 付 10% 的 分 配 稅 沒 有 保 證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將 來 不 會 更 改 分 配 稅 的 稅 率 影 響 及 調 整 由 於 子 基 金 是 承 受 與 CSI 300 之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 但 如 本 條 另 行 述 明 則 除 外 ), 適 用 於 QFII 或 子 基 金 在 中 國 投 資 於 A 股 的 稅 務 政 策 的 任 何 未 來 改 變, 將 會 對 子 基 金 的 回 報 造 成 影 響 由 於 子 基 金 的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乃 根 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且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是 扣 除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及 分 配 稅 ( 如 適 用 ) 後 計 算 得 出 的,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投 資 者 就 增 設 或 贖 回 ( 視 情 況 而 定 )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的 發 行 價 或 贖 回 價 ( 視 情 況 而 定 ) 已 包 括 了 資 本 增 值 税 及 分 配 稅 任 何 追 溯 執 行 而 超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金 額 的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大 幅 下 降 因 此,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事 實 上 會 由 於 QFII( 亦 因 此 子 基 金 ) 需 繳 付 資 本 增 值 有 關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的 ) 稅 款 而 遭 受 重 大 或 顯 著 損 失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資 本 增 值 稅 安 排 可 能 會 就 不 同 的 AXP 發 行 人 而 有 差 異 相 關 資 料 將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 英 文 ) 或 中 文 )) 提 供 (y) 與 子 基 金 根 據 FATCA 法 案 履 行 的 責 任 的 相 關 風 險 子 基 金 將 盡 力 履 行 FATCA 法 案 所 規 定 的 責 任, 以 避 免 被 徵 收 FATCA 預 扣 稅, 但 概 不 能 保 證 子 基 金 能 夠 履 行 該 等 責 任 如 子 基 金 須 繳 付 FATCA 預 扣 稅, 單 位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價 值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如 單 位 持 有 人 或 單 位 持 有 人 經 由 其 持 有 子 基 金 權 益 的 中 介 機 構 並 未 向 子 基 金 其 代 理 人 或 授 權 代 表 提 供 子 基 金 為 遵 守 FATCA 可 能 需 要 的 完 整 和 準 確 資 料,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須 就 其 本 129
137 應 可 獲 派 發 的 款 項 作 出 預 扣, 或 須 出 售 其 在 子 基 金 的 權 益, 或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單 位 持 有 人 在 子 基 金 的 權 益 可 能 被 強 制 出 售 ( 條 件 是 子 基 金 須 遵 守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並 且 本 著 誠 信 行 事 ) 在 單 位 持 有 人 透 過 中 介 機 構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情 況 下, 單 位 持 有 人 宜 查 明 該 中 介 機 構 是 否 遵 守 FATCA 的 機 構 如 單 位 持 有 人 有 任 何 懷 疑, 應 就 FATCA 可 能 對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子 基 金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諮 詢 其 稅 務 顧 問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及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因 此, 單 位 持 有 人 和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行 事 的 中 介 機 構 應 注 意, 倘 若 單 位 持 有 人 符 合 就 FATCA 目 的 所 定 義 的 美 國 人 士, 便 須 向 子 基 金 申 報 並 且 遞 交 任 何 強 制 性 文 件 (z) 預 扣 稅 風 險 投 資 者 要 注 意 :(i) 從 一 些 市 場 出 售 證 券 所 得 的 收 益 或 收 取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收 入 可 能 須 繳 付 該 市 場 的 有 關 當 局 徵 收 的 稅 項 徵 費 徵 稅 或 其 他 費 用 或 收 費, 包 括 從 收 入 來 源 預 扣 的 稅 項, 及 / 或 (ii)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在 一 些 市 場 可 能 須 繳 付 有 關 當 局 徵 收 的 特 定 稅 項 或 收 費 FATCA 規 例 一 般 規 定 就 下 列 各 項 徵 收 30% 預 扣 稅 :(a) 若 干 源 於 美 國 的 付 款 ( 包 括 利 息 和 股 息 ) 及 出 售 和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可 產 生 源 於 美 國 的 利 息 或 股 息 的 財 產 ( 例 如 由 美 國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債 券 或 股 份 ) 的 總 收 益 ( 可 預 扣 付 款 ), 及 (b) 由 若 干 美 國 境 外 實 體 作 出 的 外 國 轉 手 付 款 ( 一 般 而 言, 可 歸 屬 於 可 預 扣 付 款 的 付 款 )( 統 稱 為 轉 手 付 款 ) 根 據 FATCA 規 例, 如 子 基 金 沒 有 或 未 能 向 美 國 稅 務 局 申 報 與 間 接 持 有 子 基 金 權 益 的 美 國 人 士 有 關 的 資 料 及 遵 守 若 干 其 他 有 關 申 報 核 證 盡 職 查 證 等 規 定, 子 基 金 一 般 須 就 其 收 取 的 轉 手 付 款 繳 付 30% 預 扣 稅, 並 因 而 降 低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雖 然 子 基 金 將 努 力 履 行 其 須 履 行 的 責 任, 以 避 免 被 徵 收 FATCA 預 扣 稅, 但 概 不 能 保 證 子 基 金 能 夠 履 行 該 等 責 任 如 子 基 金 因 FATCA 制 度 須 繳 付 預 扣 稅, 單 位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價 值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即 使 子 基 金 能 夠 遵 守 FATCA 規 例 的 規 定, 單 位 持 有 人 如 並 未 遵 守 提 供 資 料 的 要 求 ( 包 括 來 自 若 干 美 國 境 外 實 體 的 資 料 要 求, 而 子 基 金 是 透 過 該 等 美 國 境 外 實 體 作 出 付 款 的 ) 或 遵 從 FATCA 規 例 的 要 求, 可 能 須 就 子 基 金 作 出 的 轉 手 付 款 繳 付 30% 預 扣 稅 此 外,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就 其 向 若 干 未 能 遵 守 FATCA 規 例 的 美 國 境 外 實 體 ( 例 如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香 港 投 資 交 易 商 )( 包 括 經 由 其 進 行 基 金 單 位 分 派 的 若 干 美 國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 所 作 出 的 轉 手 付 款 繳 付 預 扣 稅 根 據 FATCA 規 例 徵 收 30% 預 扣 稅 可 能 導 致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投 資 收 益 大 幅 減 少, 其 中 包 括 子 基 金 就 其 從 投 資 組 合 收 到 的 轉 手 付 款 繳 付 預 扣 稅 的 情 況 遵 守 FATCA 規 例 引 起 的 行 政 費 用 也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的 營 運 開 支 增 加, 從 而 進 一 步 降 低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回 報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就 FATCA 規 則 可 能 對 在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產 生 的 影 響 諮 詢 其 獨 立 稅 務 顧 問 (aa) 缺 乏 交 投 活 躍 的 市 場 的 風 險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會 就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建 立 或 維 持 一 個 交 投 活 躍 的 市 場 現 時 並 無 確 定 的 基 準 可 以 預 測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的 實 際 價 格 水 平 或 數 目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會 有 類 似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或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之 交 易 或 定 價 模 式 (bb) 與 AXP 相 關 的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AXP 可 能 沒 有 活 躍 的 第 二 市 場 AXP 的 低 流 通 性 可 能 會 導 致 AXP 在 低 於 或 高 於 相 關 A 股 的 價 值 的 情 況 下 賣 出, 因 此,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130
138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除 此 之 外, 現 有 的 AXP( 或 其 部 分 ) 若 不 能 繼 續 而 需 以 其 他 AXP 代 替, 有 關 更 替 可 能 涉 及 額 外 費 用 (cc) 抵 押 品 風 險 (i) 抵 押 品 並 非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由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限 制, 子 基 金 不 能 接 受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 即 為 A 股 ) 作 為 抵 押 品 目 前 子 基 金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作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會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而 改 變 當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的 價 值 增 長 時,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證 監 會 認 可 實 物 RQFII ETF 單 位 (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10%)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證 監 會 認 可 實 物 RQFII ETF 單 位 (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10%) ( 視 乎 情 形 而 定 ) 或 子 基 金 接 受 的 其 他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可 能 並 不 相 應 增 長 但 是, 基 金 經 理 將 向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ii) 經 修 訂 的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由 於 經 修 訂 的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子 基 金 將 要 承 擔 有 關 子 基 金 所 獲 取 額 外 抵 押 品 而 增 加 的 收 費 費 用 及 開 支 ( 即 符 合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應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的 要 求 ) 所 增 加 的 費 用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變 化 可 能 偏 離 相 關 指 數 的 表 現, 以 及 可 能 引 致 追 踪 誤 差 增 加 這 些 費 用 收 費 及 開 支 會 因 應 獲 得 之 抵 押 品 的 類 別 及 其 他 市 場 因 素 而 可 能 於 不 時 有 所 不 同 若 子 基 金 因 不 同 因 素 ( 例 如 對 AXP 進 行 平 倉 ; 回 售 AXP 給 AXP 發 行 人 而 沒 有 替 代 的 AXP; 因 交 易 對 手 違 約 而 變 現 抵 押 品 ) 而 持 有 超 過 正 常 水 平 的 現 金, 追 踪 誤 差 亦 將 會 增 加 在 此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可 能 不 會 充 分 反 映 相 關 指 數 的 經 濟 表 現 如 果 到 那 個 時 候 沒 有 合 適 的 替 代 工 具,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無 法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減 少 追 踪 誤 差 (dd)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可 不 時 擔 任 與 獨 立 於 和 有 別 於 傘 子 基 金 和 子 基 金 的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顧 問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人 或 擔 任 與 該 等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其 他 職 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其 中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與 子 基 金 產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各 方 將 在 任 何 時 候 顧 及 在 該 情 況 下 其 對 子 基 金 和 投 資 者 的 責 任, 並 將 盡 力 確 保 該 等 衝 突 能 公 平 地 解 決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62 至 64 頁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及 非 金 錢 佣 金 部 分 的 內 容 (ee) 法 律 和 監 管 風 險 子 基 金 必 須 遵 守 其 認 可 條 件 和 所 有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監 管 要 求 子 基 金 認 可 條 件 的 變 更 及 / 或 法 律 監 管 要 求 的 變 更 及 / 或 新 的 監 管 行 動 或 限 制 的 實 施, 可 能 需 帶 來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或 行 政 規 則 子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或 銷 售 文 件 的 改 變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對 運 作 成 本 產 生 影 響, 亦 可 能 對 市 場 情 緒 產 生 影 響, 因 而 可 能 會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無 法 預 測 到 底 這 些 監 管 變 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對 子 基 金 是 正 面 或 負 面 在 最 壞 的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在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可 能 遭 受 嚴 重 損 失 131
139 風險管理政策 根據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經理可 (a)研究及評估政治 經濟 社會 法律 稅制及中國對外地投資者實施的投資政策 (b)與具有 QFII 資格及投資額度 或隸屬同一集團 及具良好評級的著名財務機構簽訂有關 AXP 發行文件及參與協議及定期回顧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及信貸評級 (c)不時實施其認為合適的措施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向有關 AXP 發行人取得 抵押品 例如透過證券借貸安排 或對資產進行押記 或委任額外的 AXP 發行人 (d)監控由子基金取得的證券抵押品的數量及集中風險 及 (e)定期回顧 AXP 發行人所屬市場的經濟發展及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信貸評級 132
140 項 附 錄 四 本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前 目 言 元 大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券 深 投 股 資 份 證 信 有 券 託 限 投 契 公 資 約 司 ( 以 項 前 言 目 開 放 式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與 開 放 式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對 照 表 內 下 基 發 簡 證 稱 行 券 經 受 投 益 理 憑 公 司 證,), 募 為 集 在 元 ( 大 中 以 標 下 華 智 簡 民 稱 滬 國 本 深 境 限 金 公 ), 司 ( 與 以 中 下 國 簡 信 稱 託 基 商 金 業 保 銀 管 行 機 股 構 份 ), 有 司 以 下 依 華 係 以 民 證 經 國 券 有 理 投 關 公 資 法 司 信 為 令 託 之 委 及 規 託 顧 定 人 問, 法 本 及 於 其 保 他 管 中 證 境 簡 券 內 稱 投 發 經 資 行 理 信 受 公 益 託 司 股 憑 基 ), 份 證 金 有 為, 以 限 在 募 集 公 下 明 機 關 簡 稱 本 基 金 ), 與 司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依 構 300 證 構 約 公 司 持 ( 為 有 以 受 基 下 人 託 金 ( 簡 人 保 以 稱 訂 管 下 本 立 機 簡 契 本 構 稱 約 證 及 受 ), 券 本 益 投 以 基 人 資 規 金 ) 信 範 間 受 託 經 益 理 權 契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中 稱 訂 及 經 保 基 管 理 金 機 公 名 ( ( 本 利 義 契 務 約 簽 經 訂 理 並 公 生 司 效 及 之 基 日 金 起 保 為 管 本 機 契 構 約 自 憑 券 華 託 金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於 信 ( 約 關 ), 投 保 係 資 管 以 信 機 規 經 託 構 範 理 契 為 經 公 約 受 理 司 託 以 公 為 人 司 下 委 訂 簡 託 立 稱 基 人 本 金 保 基 契 證 之 當 購 事 外 日 受, 人 起 益 申, 憑 購 或 除 證 人 自 經 之 集 自 理 日 申 中 公 起 交 司 購, 成 易 拒 並 為 市 絕 繳 場 足 本 申 購 全 契 入 人 部 約 價 當 本 之 申 管 機 構 及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事 金 人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 基 務 本 契 購 約 人 契 經 當 之 約 理 事 申 簽 公 購 人 訂 司 外 並 及 除, 生 申 基 經 效 購 金 理 之 保 人 公 日 管 司 自 起 申 機 拒 為 購 構 絕 並 自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成 為 本 申 契 本 約 當 ( 事 人 ) 一 條 定 金 義 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一 條 定 金 義 二 本 委 員 管 會 行 政 院 融 監 督 管 理 配 管 進 行 合 機 修 現 關 訂 行 名 主 依 基 本 金 契 : 約 指 所 為 設 本 立 基 金 之 受 元 益 大 人 標 之 智 利 滬 益 深, 稱 三 經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益 本 證, 基 券 依 金 投 本 : 資 指 契 信 為 約 託 本 所 基 設 基 金 立 金 之 受 益 人 之 利 稱 基 金 名 有 關 法 理 限 令 公 司 規 :, 定 即 指 經 依 元 理 大 證 契 基 券 約 金 投 及 之 中 資 公 華 信 司 民 託 國 股 份 有 理 經 資 約 本 理 信 及 基 公 託 中 司 金 股 華 : 份 之 民 有 國 限 有 公 關 司 法, 令 即 規 依 定 本 經 契 經 理 公 第 四 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指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司 名 稱 300 依 示 股 本 份 從 契 證 有 事 約 券 保 限 受 投 管 公 資 司 人 信, 處 託 依 本 分 及 經 於 顧 理 收 信 問 公 付 託 法 司 本 關 及 之 基 係 本 運, 金 契 擔 用, 指 約 並 任 第 四 項 本 基 於 金 保 信 管 託 機 係 構,: 擔 指 任, 本 契 約 受 託 或 辦 兼 理 營 相 信 關 託 基 業 金 務 保 之 管 銀 業 行 務 之 信 託 公 司 人 保 證 約, 管 辦 券 依 理 投 經 處 相 資 理 分 關 信 公 基 託 司 收 金 及 之 付 保 顧 運 本 管 問 用 基 業 法 指 金 務 及 示, 之 本 並 從 信 契 依 事 明 管 訂 機 構 基 名 金 稱 保 託 公 司 或 兼 營 信 託 業 務 之 銀 行 深 證 300 二 第 三 指 證 券 投 133
141 第 項 五 目 項 管 國 外 元 信 受 大 託 標 基 保 智 金 管 滬 證 機 深 券 構 : 投 指 資 依 證 信 其 券 託 與 投 契 資 約 保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資 金 保 所 機 在 管 構 國 機 間 或 構 委 複 地 託 委 區 保 相 託 管, 關 契 保 法 約 管 令 暨 本 規 本 基 定 基 金, 金 存 受 放 基 投 第 五 項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 指 依 其 與 基 於 國 外 資 產 之 金 融 機 300 構 金 法 託 令 保 保 規 管 管 定 投 本, 資 受 基 間 所 基 金 在 委 存 金 國 託 保 放 及 管 於 管 地 國 機 契 區 外 構 相 約 複 資 關 暨 委 酌 作 文 字 修 之 金 融 機 構 產 訂 第 八 項 項 本 第 公 八 最 基 低 條 金 募 第 成 集 一 立 金 項 日 : 額 本 指 募 基 本 足 金 契, 成 並 約 立 符 第 條 合 三 件 本 條, 第 經 契 一 備 查 司 之 向 日 金 管 會 報 備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理 約 第 八 項 足 第, 一 並 項 符 最 合 低 本 日 淨 契 : 指 約 發 本 第 行 七 契 總 條 約 面 第 額 一 三 條 募 之 管 日 會 報 成 備 立 並 條 經 件 金, 管 經 會 理 核 公 准 司 備 向 查 金 項 配 實 契 合 務 及 約 本 操 條 依 信 基 作 次 託 金 九 發 行 日 : 指 經 理 公 司 訂 修 文 本 依 證 件 基 首 券 金 集 次 受 向 中 益 證 保 憑 管 券 證 集 及 事 業 中 受 規 保 益 管 定 權 檢 事 單 業 具 位 相 登 數 關 之 錄 九 本 公 金 基 受 司 金 益 製 受 憑 作 益 證 完 憑 之 成 證 日 並 發 首 行 次 日 交 : 付 指 本 經 理 基 受 無 實 益 體 憑 發 證 採 行 第 十 十 一 項 公 基 日 參 司 與 金 ) 委 證 銷 前 託 券 售 銷 商 機 售 : 於 構 受 指 : 本 益 依 指 基 憑 中 經 金 華 理 成 之 民 公 立 機 司 國 日 構 及 法 受 不 令 含 經 設 立 理 當 第 十 項 基 經 機 金 理 構 銷 公 司 售 委 機 託 構 :, 指 銷 經 售 理 受 公 益 司 憑 及 證 受 之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修 金 及 紀 與 司 營 簽 證 執 訂 業 券, 照 商, 領 資 具 有 格 備 證 及 參 臺 券 條 與 灣 自 契 件 證, 營 約 且 交, 商 得 已 所 及 自 與 規 ( 行 經 定 或 或 理 ) 參 公 受 經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四 託 營 商 業 辦 理 本 基 中 金 華 申 民 購 國 及 買 香 回 港 業 地 務 區 之 五 券 交 易 : 所 指 均 經 開 理 盤 公 之 司 證 依 券 本 交 契 易 約 日 規 定 證, 三 營 業 明 之 訂 營 業 本 日 基 金 之 計 基 投 算 金 資 每 所 基 營 在 金 業 國 淨 日 或 資 之 地 產 淨 區 價 交 資 值 易 產 之 完 價 營 成 值 業 後 於 日 所 計 本 有 算 五 定 業 計, 日 算 本 基 本 金 基 每 金 營 淨 業 資 日 依 產 本 之 價 契 淨 值 約 資 之 營 規 成 價 後 值 計 於 算 所 之 有 投 資 所 在 國 交 易 完 產 整 酌 作 文 字 調 第 十 六 項 銷 申 參 規 購 與 售 日 證 本 : 券 基 指 商 金 經 依 理 據 益 公 參 權 司 與 單 及 契 位 基 約 之 金 營 及 銷 業 本 售 日 契 機 或 構 購 定 本, 基 自 金 行 受 或 益 受 憑 託 證 向 之 經 營 理 業 公 日 司 提 出 申 約 四 申 機 營 購 構 業 銷 : 售 指 本 經 基 理 金 公 受 司 益 及 權 基 單 金 位 銷 之 售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修 金 刪 除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第 十 六 項 收 之 位 人 翌 益 淨 可 平 日 資 分 準 起 產 配, 金 價 之 計 : 值 收 指 算 中 益 自 日, 金 相 本 之 額 當 基 每 於 金 受 原 成 益 受 立 權 益 日 單 除 金 本 配 收 規 基 定 益 金, 平 不 刪 準 分 ( 以 整 ) ( 新 增 ) 134
142 第 項 十 目 七 項 買 及 回 元 信 日 大 託 : 指 標 基 參 智 金 與 滬 深 券 投 商 資 依 證 信 據 券 參 投 契 與 資 約 契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相 關 本 文 契 約 受 件 規 益 到 定 憑 達, 經 證 自, 理 其 行 公 買 或 司 回 受 之 申 託 營 請 申 業 請 書 日 買 及 回 其 十 七 買 及 料 所 回 到 載 其 日 相 買 達 : 關 經 回 指 文 代 理 受 理 件 公 益 之 司 機 憑 或 書 構 證 面 之 公 買 或 次 開 回 一 電 說 申 子 營 明 請 資 業 書 配 日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修 金 二 訂 有 本 易 限 所 基 交 公 金 司 易 投 ( 所 資 : 簡 所 指 稱 在 臺 國 灣 或 證 地 券 交 區 所 之 易 ) 證 所 及 券 其 股 份 交 他 二 資 股 所 份 在 交 有 國 易 限 或 所 公 : 地 司 指 區 及 台 其 灣 證 他 證 券 本 券 交 基 交 易 金 易 所 投 所 酌 作 文 字 調 第 二 十 四 項 整 金 券 證 相 券 從 關 相 事 關 之 經 商 期 金 貨 品 管 : 會 指 核 經 定 理 准 公 予 司 交 運 易 用 之 本 基 證 四 交 證 本 或 易 券 其 基 相 之 他 金 關 證 金 從 商 券 融 事 相 品 商 經 關 品 金 之 管 經 期 會 理 貨 核 公 定 選 司 准 運 擇 予 權 用 配 投 訂 合 資 本 範 基 圍 修 金 第 二 十 六 項 以 現 刪 下 除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二 十 六 項 淨 發 發 行 行 受 總 益 面 憑 額 證 : 之 指 總 募 面 集 額 本 基 金 所 用 之 故 刪 不 適 司 除 結 申 購 ( 基 於 每 買 回 清 本 單 基 公 金 告 淨 : 資 指 產 經 價 理 公 值 ) 考 數 算 金 據 完 次 或 成 一 資 後 營 料 所 業 之 傳 內 輸 申 容 及 購 者 公 買 告 惟 回 之 首 相 訂 次 關 有 公 參 告 本 以 新 下 增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本 數 係 遇 為 特 本 殊 不 基 可 金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若 金 / 間 傳 輸 均 及 順 公 延 告 至 抗 更 次 力 新 一 之 事 營 情 宜 業 事 日, 開 前 盤 述 前 公 完 告 時 關 基 股, 定 義 金 票 增 為 型 列 相 指 基 ( ) 第 二 十 七 項 成 ( ) 訂 最 或 定 作 : 本 指 基 本 金 契 約 理 第 申 六 購 條 本 第 基 一 金 項 所 申 小 購 受 受 基 託 益 數 為 權 或 申 單 其 購 整 位 之 倍 數 受, 數 益 參 為 權 與 之 單 證 位 券 數 商 應 自 之 行 以 以 新 下 增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以 刪 下 除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二 十 八 項 收 ( ) 分 標 準 益 配 日 分 收 配 益 基 之 計 準 金 算 日 額 每 :, 受 指 而 益 訂 經 權 定 理 單 之 公 位 司 計 為 算 可 除 基 本 配 準 收 基 日 益 金 規, 不 分 定 刪 分 配 ( ) 八 訂 最 或 定 作 : 本 指 基 本 金 契 約 理 第 買 六 回 條 本 第 基 一 金 項 所 買 小 回 受 受 基 託 益 數 為 權 或 買 單 其 回 整 位 之 倍 數 受, 數 益 參 為 權 與 之 單 證 位 券 數 商 自 行 之 以 以 新 下 增 項 次 隨 調 整 本 數 基 股 金 票 為 型 指 基 第 二 十 九 項 申 金 關, 定 義 增 列 相 日 購 前 價, 金 申 : 購 指 本 基 金 受 成 益 立 權 日 單 不 位 含 應 當 給 第 二 十 七 項 申 ( 單 購 位 價 應 金 : 指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 給 付 之 金 額, 包 括 每 受 益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修 金 ( ) 135 深 證 300
143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第 三 十 項 格 及 付 預 經 之 收 乘 理 金 以 額 公 申, 司 價 購 包 訂 金 單 括 : 定 位 每 指 之 數 受 本 所 益 購 得 權 金 手 之 單 上 續 發 位 費 行 發 日 價 行 後 額 價, 300 告 以 最 新 一 每 內 公 定 申 所 開 比 購 揭 說 例 日 示 明 之 每 書 現 申 額 規 金 購, 定 申 基 前 辦 數 述 理 約 買 一 當 回 定 市 清 比 值 單 例 依 乘 公 一 每 日 值 益 申 後 權 除, 購 單 以 基 位 本 數 基, 約 金 再 當 受 乘 每 市 益 以 一 值 憑 營 每 : 證 申 指 業 發 購 日 本 行 基 淨 在 數 資 金 外 所 產 上 受 價 表 市 第 三 十 二 項 彰 預 後 加 之 收 受 申 益 購 權 總 單 價 位 金 數 :, 計 依 經 本 理 基 公 金 總 司 申 訂 購 定 再 日 指 之 乘 本 以 預 基 申 收 金 申 購 上 購 基 市 價 數 金 或 其 應 購 整 預 手 倍 付 續 數 之 費 後 總 之, 計 額 算, 標 出 前 準 述 申, 購 交 依 最 人 易 新 於 費 申 公 用 購 開 及 申 日 第 三 十 三 項 明 實 以 書 際 規 申 購 定 辦 價 理 金 : 指 本 上 市 後 說 數 換 每 算 一 營 所 含 業 日 之 每 標 申 的, 購 基 再 基 金 乘 數 單 以 或 位 當 其 數 日 整 乘 收 以 盤 倍, 匯 人 率 申 後 購, 加 之 計 實 現 際 金 應 差 給 額 付, 金 計 額 算, 出 前 述 申 購 第 三 十 四 項 日 別 當 規 日 收 盤 平 定 辦 均 匯 理 率 買 依 賣 本 價 格 基 : 金 係 第 指 三 本 十 基 一 金 條 依 幣 每 當 一 算 成 金 交 營 本 合 業 基 計 日 金 金 申 所 需 購 實 及 除 際 買 以 買 回 實 賣 受 際 之 益 買 標 權 賣 的 總 標 基 數 的 換 後 之 另 總 以 單 書 位 面 數 或, 其 前 他 述 約 價 定 格 方 於 式 交 通 易 知 完 成 受 基 金 第 三 十 五 項 益 基 淨 在 準 人 回 外 資 現 單 產 金 位 總 差 數 值, 額 除 再 : 以 指 乘 當 以 本 日 每 基 本 申 金 購 每 金 基 一 已 營 發 業 或 日 同 基 數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後 之 值, 與 行 含 日 之 每 標 申 的 購 基 基 金 數 單 或 位 買 數 乘 回 以 基 當 數 換 日 算 標 所 的 買 第 三 十 六 項 基 後 現, 金 二 之 差 者 收 額 : 盤 相 按 價 減 申, 之 再 購 差 申 乘 額 請 以 當 書 日 或 收 買 盤 回 申 匯 率 請 ( 購 / 項 目 136 數 權 所 單 開 證 得 位 放 券 之 發 式 投 發 行 海 資 行 價 外 信 格 價 股 託 乘 額 票 契 以 及 約 型 申 經 範 基 購 理 本 金 單 公 司 位 說 明 訂 定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訂 本 數 金 關 基 股, 定 義 金 票 增 為 型 列 相 指 基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新 增 同 上 )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增 ) ) 增 ) 增 ) 增 )
144 項 目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證 券 投 資 第 三 十 七 項 書 乘 實 以 所 信 基 載 託 準 之 基 現 金 證 差 基 券 額 數 投 所 或 資 得 買 信 之 回 託 基 契 額 數 約 後, 際 依 申 實 購 際 總 價 金 價 : 金 指 加 本 計 基 經 金 理 上 公 市 數 司 訂 日 額 300 定 理 交 公 所 交 司 開 易 於 盤 費 申 前 用 購 計 及 日 算 申 出 次 購 一 申 手 購 營 續 人 業 費 實 日 後 臺 際, 應 灣 由 經 證 第 三 十 八 項 付 準 申, 之 依 最 金 新 額 公 前 開 述 說 交 明 易 書 費 規 用 定 之 辦 計 理 算 給 扣 購 減 預 總 收 價 申 金 購 差 總 額 : 價 指 金 實 之 際 數 申 額 購 如 總 計 價 算 金 標 後 定 額 經 為 予 方 正 經 式 數 理 於 公 時, 司 限 ; 內 如 給 人 計 付 應 算 申 依 後 購 處 為 總 理 負 價 準 數 金 則 時 規 時 理 公 司 應 依 處 準 則 規 定 方 式 於 差 人 限 內 給 付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予 申 購, 第 三 十 九 項 買 日 之 賣 回 每 標 總 買 的 價 回 基 基 金 : 數 單 指 或 位 經 其 數 理 整 乘 公 以 倍 司 數 當 以 換 日 每 算 平 一 均 所 營 含 業 現 價 金 格 差, 額 再 後, 乘 扣 以 減 當 經 日 理 收 公 盤 司 匯 訂 率 定, 加 買 易 費 用 及 買 回 手 續 費 之 餘 計 額 算, 標 前 準 述, 交 依 計 一 最 的 新 指 公 指 數, 開 數 即 說 明 滬 書 基 規 金 定 名 辦 稱 理 指 所 標 的 基 金 : 指 本 基 金 為 達 數 成 使 投 用 資 之 標 之, 標 於 的 法 基 令 金 限, 制 即 指 範 於 圍 香 內 港 之 資 券 產 交 所 易 投 目 資 第 四 十 二 項 掛 基 指 牌 金 數 上 提 市 供 者 之 : 標 指 智 本 滬 基 金 所 使 中 用 國 標 指 的 數 指 所 數 公 其 英 司 名 同 國 負 稱 意 保 責 之 以 誠 提 編 資 管 供 製 產 理 者 及 管 標, 管 理 的 即 理 公 基 係 標 司 金 中 的 作 之 證 指 為 中 數 轉 銀, 授 國 並 有 由 權 際 限 三 予 授 權 基 金 之 授 權 指 人 數 第 四 十 四 項 人 用 上 與 標 市 經 的 契 理 指 約 : 公 數 指 司 名 經 所 稱 理 簽 之 公 訂 契 提 司, 約 與 授 供 臺 者 權 灣 所 本 授 證 基 權 交 金 使 之 為 約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所 簽 訂 之 契 所 深 300 深 300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增 ) 增 ) 增 ) ) 增 ) ) 增 ) ) 說 明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137
145 ( :( 第 四 項 十 目 五 項 參 為 與 元 信 契 大 託 約 標 基 : 指 智 金 經 滬 證 理 深 券 公 投 司 資 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證 資 約 券 商 項 目 之 項, 申 規 而 範 購 簽 有 與 訂 關 買 之 參 回 與 之 元 權 大 利 標 義 智 務 滬 深 相 本 關 基 事 金 證 300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商 參 與 契 約 四 二 十 六 處 證 申 理 準 購 暨 則 名 : 買 稱 指 回 及 本 作 存 契 續 業 約 處 期 附 理 間 件 準 一 則 受 益 憑 300 元 大 標 為 智 指 滬 數 股 票 型 基 證 金 券, 投 定 資 名 信 為 託 二 三 條 募 集 額 度 第 一 項 本 壹 基 佰 金 基 億 成 金 元 立 首, 日 次 最 前 募 低 ( 集 為 不 金 新 含 額 臺 當 最 日 幣 高 貳 ) 為 募 億 新 集 元 臺 金 幣 額 本 三 之 ( 三 計 ) 算 款 係 規 按 定 本, 契 且 約 淨 第 發 五 行 條 受 第 益 一 權 項 單 第 第 一 總 募 加 數 集 發 金 最 行 高 額 受 為 最 益 伍 高 權 為 億 單 個 新 位 單 臺 數 位 幣 壹 為 第 佰 伍 一 億 次 元 個 追, 追 加 單 位 位 幣 為 最 ; 伍 高 壹 第 為 億 佰 二 個 新 億 次 元 單 臺 追, 位 幣 追 加 ; 壹 第 加 募 佰 發 三 集 億 金 次 行 元 額 追 受, 追 最 加 益 高 加 募 權 發 為 集 單 新 金 行 位 臺 益 權 單 位 數 為 伍 億 個 ; 第 四 次 額 追 受 數 加 仟, 萬 募 個 集 單 金 額 最 合 高 二 計 為 首 新 次 臺 數 幣 為 參 壹 拾 第 億 伍 次 募 追 集 金 加 額 最 及 高 為 第 新 四 次 臺 追 幣 加 肆 募 佰 參 集 之 拾 億 總 三 一 元 貳 理 整 拾 公, 壹 司 淨 於 億 募 發 金 伍 集 行 管 仟 本 受 會 萬 基 益 金 權 單, 後 位 經 開 金 經 總 始 管 理 數 募 會 最 公 集 核 司 高 准 為 後, 申 請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已 發 經 行 單 比 加 正 者 率 募 位, 達 集 數, 從 百 占 如 其 分 原 因 規 之 申 有 定 八 請 關 十 核 法 追 以 准 令 加 上 發 或 者 行 相, 單 得 關 不 位 辦 規 以 數 理 定 一 追 修 次 之 第 二 項 另 為 本 有 限 基 規 金 定 經 外 金, 管 應 會 於 核 申 准 請 募 核 集 准 後 通, 除 知 法 函 令 送 第 二 位 深 300 以 下 開 證 項 放 券 次 式 投 隨 海 資 之 外 信 調 股 託 整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同 上 說 明 以 下 項 次 為 隨 稱 股 之 及 票 存 調 續 整 型 期 之 間 開 放 式 基 同 上 條 金 名, 定 總 名 證 面 券 額 經 投 理 資 公 信 司 託 簡 基 金 稱 名 項 本 額 基 金 ( 首 不 次 低 淨 於 發 最, 行 高 最 總 低 淨 面 為 發 額 新 行 最 臺 總 高 幣 之 六 十 億 分 元 之 ) 一 每, 受 且 益 不 權 得 單 低 位 於 面 新 額 面 臺 幣 明 高 為 單 經 核 新 准 理 位 臺 後 公 總, 司 幣 數 符 募 壹 最 合 集 拾 高 下 元 本 列 基 淨 條 金 發, 件 經 行 者 單 金 受, 位 得 管 益 辦 會 權 集 益 訂 基 金 最 數 及 金 權 額 最 單 低 及 位 募 受 總 理 日 月 均 追 已 起 加 發 至 二 募 行 申 集 單 請 位 日 送 一 數 前 件 占 自 五 日 原 開 個 屆 申 放 營 滿 請 買 業 一 核 日 回 准 平 個 之 發 十 五 行 以 單 上 位 數 之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九 新 增 ( ) 新 增 稱 為 ( ) 元 幣 ( ) ) 為 ) 稱 基 ) ( 項 法 本 令 基 另 金 有 經 規 金 定 管 外 會, 核 應 准 於 募 申 集 請 後 核, 准 除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修 金 138
146 項 目 第 三 第 四 一 第 二 第 三 起 達 日 元 信 起 大 託 三 標 基 個 智 金 月 滬 證 內 深 券 投 始 資 募 證 信 集, 券 託 自 投 契 募 資 約 集 日 項 目 憑 未 達 三 證 前 金 募 十 額 項 天 集 最 內 在 高 應 度 上 募 已 開 集 足 達 期 金 前 最 間 低 項 內 募 規 集 定 金 之 額 最 低 而 300 募 期 高 集 間 之 屆 滿 後 足, 仍 首 得 次 最 繼 低 續 額 募 發 部 集 行 分 金 受 額 於 益 及 上 憑 最 開 人 募 集 金 及 額 募 後 集, 金 經 額 理 報 公 金 司 管 應 會 將, 其 追 受 加 發 益 證 項 行 本 時 基 亦 金 同 位 總 數, 平 受 均 益 分 權, 割 按 ; 每 已 發 一 行 受 受 益 益 權 權 單 單 追 依 有 本 同 加 等 契 募 之 約 集 權 或 法 利, 令 之 即 規 受 本 定 益 金 之 權 受 權 亦 償 利 權 享 有 本 及 相 基 其 同 金 他 位 第 三 條 項 權 受 利 益 依 之 經 事 理 先 管 憑 公 核 司 會 證 准 發 所 之 行 指 發 於 受 定 行 開 益 之 始 憑 方 募 式 證 集, 辦 前 應 理 於 經 公 日 金 告 報 管 或 會 四 自 基 本 本 金 基 基 受 成 金 金 益 立 上 成 憑 前 市, 立 證 買 不 日 發 賣 得 起 行 開 發 始 算 日 行 日 三 至 受 遲 期 十 益 不 日, 憑 得 個 且 證 超 營 應, 過 業 於 本 第 一 項 方 日 受 所 式 以 益 表 計 彰 前 憑 之 算 證 受 至 表 個 彰 益 受 位 權 益 數 單 權 位, 數 每, 以 一 四 受 捨 益 五 憑 入 證 第 二 項 本 發 刪 除 基 行, 金 不 受 印 益 製 憑 實 證 體 為 記 受 名 益 式 憑, 證 採 無 實 體 三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七 ) ( 以 139 通 募 集 知 開 證, 函 自 放 券 送 募 式 投 達 集 海 資 日 外 信 起 股 託 三 票 契 個 十 約 型 月 天 範 基 內 本 金 開 應 始 募 說 明 額 足 證 前 淨 在 項 發 上 規 行 開 定 總 期 面 之 間 額 最 內 低 已 募 淨 達 集 發 之 低 行 受 總 益 面 行 總 面 額 部 而 分 未, 達 於 前 上 項 開 最 期 高 間 淨 屆 滿 發 憑 訂 後 及 司 之, 最 應 仍 募 高 將 得 足 淨 其 繼 首 發 續 次 行 最 發 總 低 行 面 單 淨 受 額 位 發 益 後 總 行 憑 數 經 總 證 報 募 面 理 額 集 項 管 會, 追 加 發 行 時 亦 同 公 權 基 金 之 受 權, 按 已 發 行 受 益 償 單 權 權 位 單 總 位 收 數 有 益, 同 之 平 等 分 均 配 分 權 割 利 及 ;, 每 即 其 一 他 依 金 受 益 本 基 金 不 分 本 金 有 追 相 契 加 同 約 權 募 或 法 利 集 令 規 定 之 之 受 權 益 利 權, 亦 本 享 基 配 除 權 相 收 關 益 事 故 分 項 刪 配 條 項 受 經 管 前 益 理 憑 公 司 證 發 之 行 發 受 行 方 式 會 於 辦 之 日 理 事 報 先 公 或 核 告 依 准 金 後 本 益 管 基 憑 會 於 金 證 所 開, 成 指 始 應 立 定 募 經 前 集 之 金 不 基 得 金 成 發 立 行 受 日 益 起 至 憑 算 遲 證 三 不, 十 得 本 日 超 基 過 金 自 本,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項 受 憑 以 四 下 益 證 捨 憑 所 五 證 表 入 彰 表 之 彰 位 方 受 式 受 益 計 益 權 算 人, 至 得 每 小 請 一 數 數 受 求, 點 以 分 益 明 割 一 單 受 位 益 數 憑 不 得 證, 低 但 其 分 所 割 表 彰 後 單 之 換 位 發 受 之 益 每 單 訂 位 受 數 益 之 權 計 權 算 受 無 行 ; 益, 實 本 刪 憑 體 除 基 證 採 發 請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明 求 憑 訂 分 證 之 本 割 規 受 基 定 益 項 本 基 金 除 採 無 實 體 者, 應 依 受 無 實 益 體 憑 發 證 行 採 金 第 於 項, 十 本 管 製 項 基 會 作 金 規 實 成 定 體 辦 格 立 受 理 式 日 益 及 外 起, 憑 應 三 經 證 記 十 理, 載 日 並 公 內 事 司 經 依 應 同 上 金 保 管 機 構 簽 署 後 發 行 基 第 於
147 項 目 第 七 四 第 八 五 六 第 八 七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項 刪 本 除 基 下 金 項 受 次 益 隨 憑 之 證 調 發 行 日 後, 經 理 公 司 八 300 際 付 簿 應 申 款 於 購 項 基 之 總 金 保 價 日 管 起, 及 機 於 其 構 七 他 收 個 足 依 營 本 申 業 購 契 日 人 約 內 之 應 以 實 人, 劃 且 撥 本 方 基 式 金 交 受 付 益 受 憑 益 證 憑 之 證 撥 予 ( 申 交 購 ) 給 帳 第 九 作 營 申 購 業 應 日 總 配 為 價 合 準 金 以 或 但 本 其 若 基 他 申 依 金 購 本 註 人 冊 契 繳 地 約 付 應 之 銀 給 預 行 付 收 之 額 付, 款 或 未 補 項 能 足 或 於 者 任 處, 一 應 款 準 視 項 則 為 有 之 申 差 規 購 額 定 失 或 時 敗 不 限 足 公 本 司 即 不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內 經 交 依 基 下 列 金 規 受 定 益 辦 憑 理 證 :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並 應 理 經 保 簽 證 管 訂 理 款 之 事 公 項 司 業 開 收 與 間 戶 付 之 契 權 約 利 書 義 及 之 務 開 規 放 關 定 證 係 式, 受 券 依 集 益 雙 中 憑 方 四 項 人 中 資 保 管 料 送 事 交 業 本 登 基 錄 金 經 註 理 冊 公 地 司 之 應 證 將 券 受 集 益 款 於 本 基 金 銷 成 售 立 機 前 構, 或 受 參 益 與 人 向 商 所 為 五 專 司 保 開 申 管 戶, 設 購 事 或, 於 業 得 其 本 之 指 受 保 基 定 益 管 金 其 憑 劃 註 本 證 冊 撥 係 人 地 帳 登 開 之 戶 設 載 證 下 於 之 券 證 經 登 集 券 理 錄 中 商 公 第 十 六 基 或 其 金 財 受 富 銷 益 管 售 憑 理 機 證 得 專 構 登, 特 載 名 惟 定 義 於 若 金 該 受 錢 專 益 信 戶 人 託 開 委 設 專 託, 於 戶 則 以 項 款 本 之 受 保 基 益 管 金 人 劃 註 向 冊 往 撥 地 帳 來 證 之 戶 下 券 之 券 商 集 登 中 錄 為 專 保 管 申 戶 購 事 業 買 保 回 賣, 悉 本 依 基 本 金 基 成 金 立 註 上 冊 市 地 後 之 證 受 券 益 集 憑 或 法 管 之 事 規 業 定 或 辦 臺 理 灣 證 交 所 所 訂 相 關 辦 中 證 第 十 七 ( 以 整 ) 140 受 投 益 資 開 證 憑 信 放 券 證 託 式 投 應 海 資 編 外 信 號 管, 股 託 理 並 票 契 辦 應 約 型 法 記 範 基 規 載 本 金 定 證 應 券 說 明 項 記 本 載 基 之 事 受 項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後, 經 理 同 上 公 申 購 依 購 價 司 規 人 金 應 定 之 製 於 日 作 基 起 並 金, 保 交 於 管 付 七 機 受 個 構 益 營 收 憑 業 足 證 日 申 內 予 明 受 無 並 訂 實 益 增 本 加 體 憑 發 基 申 證 採 購 行 金 失 公 行 司 敗 受 益 時 即 憑 經 不 證 理 發 本 時, 基 應 金 依 受 下 益 列 憑 規 證 採 定 無 辦 實 理 : 體 發 行 受 無 並 實 酌 益 體 作 憑 發 文 證 採 行 間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證 關 券 係 集, 中 依 保 雙 管 方 事 簽 業 訂 修 正 字 之 款 開 項 戶 收 契 付 約 契 書 約 及 書 開 放 之 式 規 受 定 益 憑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訂 修 項 經 證 理 券 集 公 司 中 應 保 將 管 受 事 業 益 登 人 錄 資 料 送 交 款 登 受 機 中 載 益 構 於 人 所 經 向 為 理 經 之 申 公 理 司 購 公, 開 司 其 設 或 受 於 基 益 證 金 憑 券 銷 集 售 之 登 保 管 錄 專 事 業 戶 之 保 得 管 劃 撥 其 帳 本 戶 人 下 係 同 上 券 錄 設 專 於 商 戶 之 保 下 管 者, 劃 其 之 撥 後 帳 登 請 戶 錄 求 專 登 買 戶 載 回 及 於, 證 登 僅 開 得 回 向 機 經 構 理 為 公 之 司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買 項 款 受 購 業 所 益 或 訂 人 買 相 向 回, 往 關 悉 來 辦 依 證 法 證 之 券 券 規 商 集 定 所 中 辦 為 保 理 之 管 申 事 同 上
148 一 二 項 五 目 第 一 二 第 一 四 條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前 之 交 易 成 限 立 制 前 日 ( 之 申 不 購 含 及 當 日 成 ) 立 後 前 上 之 申 市 第 五 300 項 款 購 本 新, 臺 基 應 幣 金 符 貳 每 合 拾 受 元 下 益 列 權 規 單 定 位 :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第 一 二 項 款 續 本 之 基 一 費 金 最 本 資 高 受 基 產 不 益 金, 得 憑 申 每 超 證 購 受 申 過 手 益 購 發 續 權 手 行 費 單 續 價 依 位 格 費 最 之 之 不 申 新 百 列 購 公 手 開 分 入 第 四 說 明 書 規 定 條 受 益 開 證 權 放 券 單 式 投 位 海 資 外 信 申 股 託 購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明 訂 說 明 新 增 上 購 市 限 制 前 之 申 項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配 合 款 本 格 實 訂 務 操 作 修 日 如 基 ), 下 金 每 : 受 益 權 單 位 前 之 ( 發 不 行 含 價 當 格 明 為 (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成 定 立 本 日 基 前 金 每 ) 單 每 位 受 之 益 發 權 行 單 成 價 位 立 格 淨 日 為 資 起 產, 價 每 日 值 受 當 益 日 權 受 之 益 發 行 權 價 單 格 位 項 列 之 行 本 入 申 基 本 購 金 基 手 受 金 續 益 資 費 憑 產 最 證, 高 申 每 不 購 受 得 手 益 超 續 權 過 費 單 發 不 手 價 續 格 費 之 依 最 百 新 分 公 之 開 說 本 明 基 書 金 規 申 定 購 位 明 訂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 ) ( ) 141
149 第 項 一 六 目 第 一 七 項 款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能 提 受 經 出 理 證 申 本 公 明 購 司 基 申 申 應 金 購 請 申 依 人 購 本 者 係 申 外 基 於, 請 金 逾 之 時 特 截 性 止 請, 時 訂 應 間 視 定, 為 除 其 前 第 六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300 截 行 書 止, 相 時 並 關 間 銷, 將 售 該 經 文 資 理 件 訊 公 或 司 載 受 經 應 明 理 確 於 申 公 實 購 司 嚴 開 網 格 說 請 站 之 申 購 人 應 於 申 購 當 日 將 基 金 購 執 交 付 經 理 公 司 並 由 申 購 人 將 申 購 明 價 金 直 接 匯 撥 至 基 金 帳 戶 申 購 人 透 件 過 式 購 及 申 基 人 購 金 以 基 銷 特 金 售 定, 機 應 交 構 於 錢 付 以 申 信 特 購 託 定 當 銷 方 金 日 售 式 錢 將 申 信 購 託 請 申 書 方 扣 申 金, 繳 購 或 於 扣 申 款 購 之 當 時 次 日 一 透 金 營 過 融 業 機 日 融 構 上 機 如 午 構 於 十 帳 受 基 前 將 申 購 價 金 匯 撥 基 金 專 戶 者, 則 應 戶 以 金 融 機 構 理 購 或 扣 款 之 日 作 理 當 回 同 日 申 基 價 作 購 金 款 為 日 之 實 申 轉 際 受 購 申 轉 益 購 日 入 人, 所 且 申 經 申 應 請 理 購 於 公 司 本 經 應 基 理 以 金 公 司 該 成 時 不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已 轉 入 基 金 專 戶 買 為 限 者 立 項 款 受 指 為 益 之 定 權 之 申 單 基 購 位 金 之 銷 程 申 售 序 購 機 依 應 構 最 向 或 新 經 參 公 理 與 開 公 證 說 司 券 明 其 商 司 否 之 如 接 規 不 受 定 辦 接 受 理 受 益 受 權 經 益 單 理 權 位 公 單 之 司 申 位 並 購 之 有 申 惟 權 購 經 決, 定 應 理 是 指 公 書 第 七 示 購 受 個 營 人 申 基 業 購 金 日 保 人 內 管 之, 機 現 將 構 金 申 自 或 購 基 票 價 據 金 保 兌 無 管 現 息 後 機 退 之 構 還 申 三 收 項 經 定 理 其 開 證 公 受 放 券 司 理 式 投 應 本 海 資 依 基 外 信 本 金 股 託 基 票 契 金 約 型 之 申 範 基 特 請 本 金 性 之, 訂 截 說 明 止 外 之 理 時 交 截 逾 間 易 止 時, 受 除 申 間 請 理 能 前 申 證 提 視 購 明 出 為 申 次 請 購 購 一 之 人 申 係 營 截 請 於 業 止 者 日 時 受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間 書 並 站, 應 相 申 經 將 關 購 理 該 銷 人 公 資 售 應 司 訊 文 於 應 載 件 確 明 或 實 於 當 經 嚴 公 日 理 格 開 將 公 執 說 司 基 行 網 金 明, 理 接 銀 匯 行 公 撥 司 特 書 至 或 定 件 基 併 金 錢 同 帳 信 人 申 戶 購 託 價 方 式 金 購 交 價 申 人 購 付 透 直 基 經 金 申, 購 應 價 於 金 交 付 當 銀 日 行 將 申 經 請 理 書 公 件 司 及 應 過 以 戶 購 信 當 單 託 申 日 位 方 購 式 淨 數 人 申 值 但 購 為 申 基 計 價 購 金 算 人, 標 進 或 以 準 入 特 於, 基 申 定 計 購 金 算 帳 日 透 過 帳 戶 扣 繳 當 錢 申 者 款 前 或, 項 扣 將 亦 時 款 申 以, 之 購 申 金 次 購 融 一 金 當 機 營 構 匯 業 淨 如 撥 日 值 基 上 計 受 金 午 算 專 十 時 單 不 同 位 基 數 金 受 之 益 轉 人 購 請, 經 於 理 經 公 理 司 公 司 應 戶 項 基 受 以 準 該 金, 買 專 計 回 戶 算 時 價 所 當 款 得 日 實 之 際 淨 轉 之 入 值 單 所 為 位 申 計 數 購 司 益 權 單 位 申 購 應 向 經 理 價 之 或 申 其 購 指 之 定 程 之 序 基 依 金 最 銷 新 售 公 機 開 構 說 公 明 為 書 決 之 定 惟 規 是 經 定 否 理 辦 接 公 理 受 司, 受 如 經 益 不 理 權 接 公 單 司 位 並 受 之 有 益 同 上 單 構 之 位 自 現 之 基 金 申 金 或 購 保 票, 管 據 應 兌 機 指 現 構 示 後 收 基 之 受 金 申 三 保 購 個 管 營 人 機 權 業 購 日 人 內, 將 申 購 價 金 無 息 退 還 申 142
150 項 八 一 目 第 二 六 第 一 二 三 四 第 七 一 款 項 申 參 購 元 信 人 大 託 向 標 基 經 智 金 理 滬 證 公 深 券 司 投 基 資 金 證 信 銷 券 託 售 投 契 機 資 約 構 或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發 受 與 益 行 證 權 價 券 單 額 商 位 應 申 數 為 購 發 者 行, 價 每 格 次 乘 申, 以 購 亦 壹 即 之 仟 為 最 低 個 新 第 八 項 自 募 集 日 日 內, 申 購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其 整 300 倍 數 人 之 辦 後 理 每 臺, 次 依 申 最 購 新 之 公 最 開 低 元 說 發 整 明, 行 前 書 價 開 之 額 期 規 為 間 定 明 於 購 訂 成 人 最 小 本 立 單 單 筆 基 前 位 申 金 項 本 日 權 基 ) 單 前 金 位, 自 之 經 申 成 理 購 立 公 或 日 司 買 起 不 回 至 接 上 受 市 本 日 ( 基 不 金 含 受 當 益 新 增 明 成 前 制 訂 立 之 本 後 申 上 購 基 市 限 金 以 下 條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六 條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簽 證 體 需 憑 發 簽 證 證 採 行 無, 受 實 不 益 條 申 購 基 數 與 買 回 基 新 增 以 下 條 次 隨 之 調 整 本 數 基 股 金 票 為 型 指 基 項 本 金 購 最 小, 及 單 增 買 位 列 回 申 單 位 基 數 金, 申 每 購 一 基 申 數 購 為 之 伍 受 拾 益 萬 權 個 單 受 位 益 數 權 應 之 ) 為 基 買 申 數 回 購 為 之 伍 基 受 拾 益 萬 或 權 個 其 單 整 受 位 倍 益 數 權 應 ; 單 為 本 位 買 基 數 回 金, 基 每 買 一 回 明 訂 本 基 金 或 其 整 倍 數 數 申 之 數 購 及 買 回 申 購 申 購 申 購 每 數 等 益 一 於 權 買 任 基 單 回 一 金 位 營 基 淨 總 業 資 數 日 乘 所 產 代 以 之 價 表 每 淨 值 之 買 資 除 受 回 產 以 已 益 基 總 發 權 數 值 行 單 所 應 相 代 受 位 明 訂 每 一 買 表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回 之 最 計 算 小 方 單 式 位 項 經 核 基 准 理 數 後 公 所, 司 代 調 認 表 整 為 之 本 有 受 基 必 益 金 要 權 申 時 單 購, 位 得 基 經 數 金 及 管 買 會 回 配 實 合 務 操 作 條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新 以 下 條 次 隨 之 調 整 明 訂 訂 本 基 修 項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上 購 市 方 式 後 之 申 金 起 算, 現 完 於 金 成 每 申 後 一 訂 營 定 買 業 並 回 日 公 清 基 單 告 金 公 次 淨 告 一 資 營 產 業 價 日 值 結 之 同 上 ( 刪 除 ) 購 / 數 ( 購 ( 143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幣 增 ) ) ) ) 增 ) ) 起
151 項 二 目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第 七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證 券 投 資 項 前 之 自 項 信 公 告 基, 應 金 於 經 理 投 公 資 司 信 之 託 網 契 站 約 日, 上 委 市 託 日 參 起 與, 申 證 購 券 人 商 始 依 本 得 於 契 任 約 一 規 營 定 業 告 之 300 程 與 有 如 序 證 權 不, 決 券 接 向 定 商 受 經 是 亦 理 得 否, 公 自 接 應 司 行 受 依 提 申 為 據 出 申 購 處 申 購 惟 理 經 準 申 理 則 請 公 相 司 關 參 項 規 申 為 定 定 購 辦 人 理 每 理 依 公 交 司 實 易 於 際 費 次 申 用 購 申 及 購 價 日 申 之 次 金 購 實 加 一 手 計 營 際 續 經 業 申 費 購 日 理 後 臺 總 公, 司 灣 價 由 經 證 訂 金 項 交 付 申 之 購 所 總 人 開 金 盤 應 額 前 按 經 計 理 算 出 公 司 申 購 每 人 一 實 營 際 業 應 日 給 之 數 每 現 基 金 數 申 預 收 買 申 回 購 清 總 單 價 公 告, 依 內 揭 基 之 預 或 收 其 整 倍 總 數 價 計 金 算 至 後 本 於 基 申 金 購 指 日 定 交 專 付 示 辦 理 總 申 價 購 金 差 減 經 額 計 理, 預 公 若 收 司 為 申 並 正 購 應 數 總 計 者 價 算, 金 實 之 際 人 戶 應 內 序 理 ; 依 繳 準 若 據 付 則 為 處 差 相 負 關 理 額 數 準 規 予 者 則 定 本, 相 基 給 經 關 金 付 理, 規 始 該 公 定 司 筆 完, 應 差 成 於 依 申 額 期 據 購 予 限 申 程 處 之 項 購 經 人 理 續 列 購 費 入 本 公 基 司 金 就 每 受 一 益, 申 每 憑 購 受 證 得 申 益 收 購 權 取 手 單 申 續 位 購 費 之 申 手 益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不 權 申 單 購 位 手 淨 續 資 費 產 依 價 最 值 新 百 公 分 開 說 一 明, 書 本 受 項 申 定 購 之 人 期 提 限 出 內 申 依 購 後 請, 書 應 所 於 載 處 之 理 申 準 購 則 規 基 數 金 本 失 契 敗 或, 約 其 經 應 整 總 理 給 倍 價 公 付 金 數 司 之 差 給 應 款 額 依 付 項 及 處 預 否 其 理 收 則 他 準 視 則 為 規 總 申 人 定 依 購 價 自 之 費 預 之 申 收 款 購 申 項 失 購 予 敗 總 本 之 價 基 申 金 購 中 後 人, 於 始 扣 申 於 除 購 行 申 日 購 政 給 日 處 起 理 付, 購 / 項 目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 新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同 增 同 ) ) 增 同 ) 增 同 ) 增 同 ) 增 同 ) 說 明 上 上 上 上 上 144
152 二 項 目 八 九 八 一 第 四 第 五 六 七 第 九 一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項 目 五 款 應 申 按 購 帳 個 處 人 戶 營 理 向 業 前 準 經 日 述 則 理 內 行 規 公 退 政 司 定 回 處 計 提 申 理 算 出 購 費 人 之 之 給, 約 除 付 經 標 準 匯 經 300 項 理 期 事 公 限 司 後, 申 同 不 購 意 得 者 之 撤 外 程 銷, 序 於 該 作 處 筆 業 理 申 準 流 購 則 程 之 規 及 申 相 定 請 關 之 依 處 項, 理 除 準 本 則 契 規 約 定 本 辦 文 理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條 憑 證 之 上 之 市 終 條 不 止 件 成 上 為 立 市 符 與 合 本 本 基 契 金 約 受 第 益 七 三 貳 條 億 十 第 元 天 整 二 內 項 募 之 足 規 最 定 低, 募 於 集 開 始 額 募 新 集 臺 日 起 幣 一 項 一 本 售 除 基 機 不 得 金 構 請 不 參 求 成 與 報 立 證 時 酬 券, 外 商, 經 及 為 理 基 本 公 金 司 保 管 基 支 機 金 付 構 銷 構 負 切 擔 參, 與 但 用 退 證 應 還 券 由 申 商 經 購 及 理 價 基 公 金 司 保 及 管 基 其 利 機 金 息 構 銷 之 各 售 掛 自 機 之 第 四 項 號 經 額 郵 理 費 公 或 司 匯 於 費 本 由 基 經 金 理 募 公 足 司 最 負 低 擔 募 法 所, 令 並 及 報 臺 經 灣 證 管 交 會 所 核 規 准 定 成, 向 立 臺 後 灣, 集 證 應 金 上 市 申 請 本 基 金 受 於 益 證 憑 券 證 集 初 中 次 交 上 易 市 市 競 場 價 交 依 買 參 理 賣 考 之 參 準 每 考, 價 並 格 依 權, 臺 單 以 灣 位 證 淨 交 資 前 所 產 一 規 價 營 定 值 業 日 司 得 本 委 基 託 金 事 受 務 益 代 憑 理 證 機 上 構 市 處 後 理 受 經 益 理 辦 公 憑 為 項 證 臺 本 事 務 相 受 關 益 事 憑 宜 證 市 灣 基 證 金 交 有 所 下 有 列 關 情 規 之 形 定 上 之 辦 市 一 理 買 者 賣, 終 並 止 應 依 約 時 ; 一 依 第 本 二 基 十 金 五 條 有 規 定 終 止 本 上 契 條 定 請 受 之 金 益 終 管 憑 止 會 證 上 核 之 准 轉 市 終 讓 事 止 由, 經 臺 灣 證 交 所 申 規 項 本 或 基 其 金 他 法 受 定 益 原 憑 因 證 移 於 轉 上 外 市, 前, 不 除 得 因 轉 繼 讓 承 第 八 :( 或 ) ( ) 145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增 同 ) 條 與 不 成 立 之 列 成 上 市 立 條 及 件 第 三 條 第 之 二 項 條 之 件 規, 定 為, 依 於 本 開 始 契 募 約 增 集 行 日 總 面 起 額 三 新 十 天 臺 內 募 足 最 元 低 整 淨 發 明 成 訂 立 條 件 項 本 金 外 由, 保 基 為 管 金 本 機 不 基 構 成 金 除 立 支 時 不 付, 得 經 之 請 理 一 求 公 切 報 司 費 酬 及 用 基 息 自 經 之 掛 理, 號 公 但 司 郵 退 及 費 還 基 或 申 匯 金 購 保 費 價 管 由 金 經 機 及 理 構 其 公 各 利 應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司 負 擔 配 上 關 合 市 規 定 本 增 基 列 相 金 ( 新 ( 新 ( 新 增 ) 增 ) 幣 新 增 同 上 ( 條 ( 本 基 金 轉 讓 ) 受 益 憑 受 證 益 之 憑 受 證 益 發 人 留 行 存 日 前 聯, 或 申 繳 購 本 數 基 股 金 票 為 型 指 基 增 同 )
153 項 目 本 條 基 元 信 金 大 託 上 標 基 市 智 金 後, 滬 證 除 深 券 投 本 資 契 證 信 約 券 託 第 投 契 二 資 約 十 五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辦 得 理 於 清 臺 終 算 灣, 止 證 及 本 交 金 契 所 管 約 依 會 臺 第 另 灣 二 有 證 十 規 六 定 所 條 外 有 規, 定 僅 關 納 申 購 價 金 憑 證, 除 因 繼 承 或 其 之 規 定 公 開 買 賣 但 300 一 讓 方 百 式 五 依 十 條 相 但 關 法 書 令 規 規 定 有 定 之 證 情 辦 券 事 理 交 者 易, 法 其 轉 第 他 法 定 原 因 移 轉 外, 不 得 轉 讓 金 關, 規 定 增 列 相 第 二 項 或 受 簿 憑, 名 益 並 稱 憑 通 證 住 知 之 所 經 轉 或 讓 居 公, 所 司 非 登 將 或 受 載 其 於 讓 指 人 受 定 益 之 姓 人 受 司 或 證 基 事 金 務 代 保 理 管 機 構, 不 得 對 抗 經 理 公 名 益 第 二 項 受 將 所 姓 受 記 名 益 讓 載 或 憑 人 於 名 證 姓 受 稱 之 轉 記 名 益 讓 載 或 人, 於 名 非 簿 受 稱 將 益 受 住 不 憑 讓 得 所 證 人 對 或, 並 居 抗 之 本 基 金 受 益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體 憑 發 證 行 採 無 實 刪 除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三 項 受 人 得 背 分 益 每 書 割 憑 一 轉 交 證 受 讓 付 為 益, 有 自 憑 但 由 價 證 分, 轉 證 割 其 讓 券 轉 所, 得 讓 受 表 彰 後 由 益 受 之 換 憑 發 益 受 證 同 上 第 十 一 條 項 本 之 全 資 部 產 應 獨 立 於 經 理 公 司 九 條 益 權 單 位 之 數 資 不 產 得 低 單 位 ) 付 及 基 公 司 基 金 本 之 保 金 基 保 管 運 金 管 機 用 之 機 構 指 資 構 本 示 產 自 於 從 有 信 事 本 保 資 託 基 管 產 關 金 係 之 資, 處 外 產 依, 分 應 經 並 由 收 理 第 一 項 標 戶 智 中 名 滬 國 義 信, 託 經 商 金 業 證 管 銀 券 會 行 投 核 受 資 准 託 信 後 保 託 登 管 基 記 元 金 之 大 以 之 公 專 並 得 戶 簡 稱 但 為 本 基 元 金 大 標 於 中 智 滬 華 民 國 境 基 外 金 之 專 託 本 外 關 司 基, 係 及 金 並, 全 基 由 依 部 金 基 保 資 金 理 管 產 保 公 機 應 管 司 獨 構 之 機 立 自 運 構 於 有 用 本 經 資 指 於 理 產 示 信 明 資 產, 得 依 資 產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法 令 或 從 事 保 管 處 分 收 付 本 之 戶 訂 名 稱 基 金 專 資 產 本 券 投 金 資 信 資 託 產 基 應 保 金 管 以 專 間 基 契 金 約 保 之 管 約 機 定 構 辦 與 理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外 戶 之 專 之, 戶 名 資 並 義 產 得 但, 簡 本 得 經 稱 基 依 金 為 金 資 管 於 產 會 中 所 核 華 在 准 民 國 後 基 或 登 金 記 區 受 法 託 保 令 或 管 基 機 金 構 保 間 管 契 機 約 構 之 與 約 國 定 辦 外 境 理 地 一 受 益 人 申 購 所 給 付 資 產 一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額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三 以 證 前 券 二 權 款 益 資 及 產 資 所 本 利 生 得 之 孳 息 所 衍 生 之 二 發 行 價 額 孳 同 上 修 四 五 款 刪 買 手 除 回 續 下 費 款 ) 用 次 ( 隨 不 之 含 調 經 理 公 司 收 取 之 買 回 四 七 款 每 後 買 取 給 之 回 次 付 買 費 收 前 回 用 益 ( 收 所 分 不 件 生 配 含 手 總 指 利 續 金 定 息 費 額 代 ) 獨 理 立 機 列 構 帳 收 理 本 配 手 公 基 收 續 司 益 金 費 收 由 不 取 經 分 第 十 一 條 項 本 依 基 本 金 契 應 約 負 規 擔 定 之 運 費 用 本 基 金 所 生 之 經 第 十 一 條 項 本 依 基 本 金 契 應 約 負 規 擔 定 之 運 費 用 本 基 金 所 生 酌 作 文 字 調 ( 以 ( 以 深 300 整 ) 深 300 於 _ 證 受 146
154 五 第 項 一 目 三 四 五 第 八 六 一 第 一 十 款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代 投 必 紀 理 資 要 商 費 標 佣 用 的 金 ; 之 包 證 交 括 券 易 但 交 手 或 不 易 續 交 限 所 費 割 於 或 等 直 為 政 府 完 接 等 由 成 股 其 本 務 他 及 第 一 機 構 或 第 三 人 所 收 300 過 保 債 管 票 投 機 券 資 構 集 所 得 中 在 為 保 國 履 管 或 地 本 取 業 區 契 之 相 約 中 費 關 央 用 證 義 登 及 券 務 錄 基 交 透 公 易 金 或 統 所 本 保 基 一 結 管 金 般 算 年 通 機 度 訊 構 相 及 系 關 半 統 銀 事 年 等 行 務 度 機 間 所 財 匯 構 生 務 款 或 之 報 系 及 費 告 統 結 用 之 處 算, 系 證 或 核 閱 費 用 ; 及 依 公 司 本 與 契 基 約 金 第 保 十 管 八 機 條 構 規 定 報 應 酬 給 ; 付 經 理 簽 三 本 要 管 之, 利 會 基 給 息 規 金 付 及 定 為 交 相 向 標 割 關 金 的 費 融 基 用 機, 金 ; 構 由 之 辦 經 融 理 通 短 公 交 期 司 割 借 依 金 款 需 第 一 四 中 回 系 保 統 管 平 事 台 業 之 本 提 資 基 供 訊 本 金 服 基 註 務 冊 金 費 地 現 ; 之 金 證 申 購 券 集 受 益 憑 證 於 臺 灣 證 交 所 上 市 所 生 買 項 一 證 切 交 費 所 用 之, 上 包 市 括 費 但 及 不 年 限 費 於 ; 應 繳 納 臺 灣 之 款 除 或 未 為 經 盡 經 理 善 理 公 良 司 本 管 或 基 理 基 金 人 金 或 之 保 注 管 意 保 機 外 管 構, 機 有 構 故 意 發 保 何 管 人 為 處 訴 分 訟 及 上 收 或 付 非 本 訴 基 訟 金 上 資 之 產 請, 求 對 所 為 生 ), 之 一 切 三 人 負 擔 者, 或 經 理 任 第 一 六 司 定 條, 第 依 或 六 本 基 項 契 金 約 保 第 管 十 第 二 機 十 項 構 三 依 及 條 本 第 契 十 三 約 二 項 第 項 規 十 四 定 公 代 為 追 償 之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規 項 費 ), 未 由 被 追 償 人 負 擔 者 ; 款 理 之 本 公 基 事 契 司 由 金 約 負 終 清 第 止 擔 算 二 時 契 十 所 約 五 時 生 條 之 第 清 一 算 切 項 費 第 用,; 五 由 但 經 因 款 第 八 一 ( ) 147 款 之 接 經 成 開 證 紀 本 放 券 商 及 式 投 必 佣 海 資 要 外 信 費 交 託 用 易 ; 票 契 包 手 約 型 括 續 範 基 但 費 本 金 不 等 直 限 說 明 於 證 或 交 為 券 割 完 交 費 成 易 用 基 金 或 由 投 政 股 府 資 務 等 標 代 其 的 理 他 之 機 機 交 構 構 易 保 管 第 機 三 構 人 得 所 為 收 履 取 行 之 本 費 契 用 約 及 之 基 義 金 整, 另 依 金 務 央 券 款, 登 交 及 透 結 錄 易 過 公 算 票 系 債 結 券 投 集 算 一 資 中 機 般 所 保 構 在 通 管 銀 訊 國 事 行 系 相 業 關 統 間 中 日 融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或 系 統 處 理 或 保 管 基 金 相 匯 等 證 字 委 員 月 號 金 管 證 投 之 函 修 第 訂 酬 依 經 關 ; 事 本 理 務 契 公 所 司 約 生 與 第 之 基 十 費 六 金 用 保 條 ; 規 機 定 構 應 之 給 報 付 修 依 託 本 訂 契 基 約 條 金 次 信 項 款 費 本 金, 用 融 基 由 ; 機 金 經 構 為 理 辦 給 公 理 付 司 短 依 受 期 金 益 借 管 人 款 會 買 之 規 回 利 定 息 向 價 配 實 訂 合 務 操 作 修 費 增 上 用 列 市 本 之 相 基 關 金 項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款 外 金 除 故, 意 經 經 或 理 理 未 公 盡 司 或 善 為 基 良 經 金 理 保 本 管 基 機 之 金 注 構 意 有 付 上 保 本 或 管 基 非 機 金 訴 構 資 訟 為 產 上, 保 之 對 管 請 任 求 何 處 所 人 分 發 為 生 及 訴 之 收 訟 基 修 依 託 本 訂 契 基 約 項 金 次 信 二 一 費 理 項 ), 切 公 規 司 費 未 定 依 用 由,( 本 第 或 包 契 三 基 括 約 人 金 但 第 負 保 不 十 擔 管 二 限 者 機 條 於, 構 律 第 或 依 師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第 十 項 十 經 第 ( 包 十 括 一 但 項 不 規 限 定 於 代 律 為 師 追 費 償 ), 之 費 未 由 用 本 被 追 償 人 負 擔 者 ; 及 款 項 用 本 項 清 ; 算 基 但 費 金 因 用 清 款 本, 算 之 契 由 事 時 約 經 由 第 理 所 終 二 公 生 止 十 司 之 契 四 負 一 約 條 擔 切 時 第 之 一 費 修 依 託 本 訂 契 基 約 條 金 次 信 ( 新 ( 新 增 ) ) 第 ( ) 年 10 會
155 一 一 四 項 二 目 項 本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負 臺 六 擔 幣 基 款 外 參 金, 所 億 任 其 列 元 一 它 時 曆 支, 日 出 除 淨 及 前 資 費 項 產 用 仍 價 均 值 由 本 低 經 款 基 於 理 至 新 公 金 第 二 項 本 司 負 擔 用 於 仍 新 基 款 由 臺 金 至 本 幣 任 基 參 一 金 曆 億 負 日 元 款 擔 時 淨 所 外 資 列, 除 產 支 其 前 價 出 它 項 值 及 支 低 費 出 第 依 本 基 金 信 300 及 費 用 均 由 經 理 公 司 負 擔 修 託 訂 契 約 款 次 十 二 條 受 刪 除 益 下 人 款 次 權 隨 利 之 調 義 務 與 責 任 十 一 條 受 收 益 人 分 配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二 款 度 本 者 基, 金 自 之 本 最 基 近 金 二 成 年 立 日 未 滿 二 之 全 會 部 計 年 本 基 收 益 金 不 分 報 二 三 款 本 計 之 全 基 年 部 金 度 季 之 者 報, 最 自 近 年 本 二 報 基 年 金 度 成 未 立 滿 日 二 會 作 酌 實 作 務 文 操 第 十 一 三 條 項 經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十 二 條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修 正 字 約 理 參 公 司 與 應 契 依 約 現 之 行 規 有 定 暨 關 法 金 令 管 會 本 之 契 指 ( 定 實 示, 外 義 並, 務 以 不 經 善 得 理 良 為 本 管 自 基 理 己 金 人, 除 之 其 注 本 代 意 契 理 義 約 人 另 務 有 代 及 忠 規 第 一 項 約 其 人 代 規 受 理 定 僱 人 之 義 代 或 務 表 任, 人 有 何 或 第 受 三 僱 人 謀 履 取 行 時 利, 益 契 表 理 公 司 應 與 自 己 之, 負 同 經 實 經 契 以 義 理 約 善 務 公 之 良 司 經 規 管 應 理 定 依 暨 本 人 現 金 基 之 行 管 金 注, 有 會 意 除 關 之 義 本 法 指 務 契 令 示 及 約, 忠 並 本 另 配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實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金 損 法 一 責 之 害 令 或 任 資 賠 本 產 償 經 責 契 者 理, 任 約 經 公 約 司 理 定 因 公, 司 致 故 應 生 意 損 或 對 過 害 本 於 失 基 違 本 金 反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基 或 受 僱 人 履 行 本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負 務 應 責 反, 任 法 與 有 令 自 經 故 己 或 理 意 本 公 或 故 契 司 過 意 約 因 失 或 約 故 時 過 定 意, 失 或 致 經, 過 生 負 理 同 失 損 公 司 於 之 資 產 者, 經 理 公 司 一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違 五 如 認 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參 與 應 害 金 證 法 管 券 令 規 會 商 違 定, 反 或 本 有 契 違 約 反 參 之 與 虞 契 時 約 或 應 即 有 關 報 違 有 違 反 本 反 之 契 虞 約 如 時 或 認, 有 為 應 關 基 法 即 金 報 令 保 規 金 定 管 機, 會 或 構 同 上 第 七 項 經 商 成 式 理 預 公 應 公 收 開 於 司 申 說 購 明 基 總 人 書 金 價, 交 銷 金 且 付 售 申 應 機 給 購 依 構 付 申 或 前 請 購 參, 書 人 與 交 且 之 證 付 簡 要 完 券 第 七 項 書 說 求 銷, 之 明 售 提 內 文 書 供 容 件 及 公 如 及 可 開 供 廣 有 說 虛 索 告 明 閱 內 偽 書 或 之 標, 隱 處 並 明 匿 所 已 於 情 公 備 本 事 有 開 基 者 公 說 金, 應 開 明 之 申 開 經 購 說 理 價 明 人 公 金 書 司 交, 之 或 付 並 給 申 基 於 付 購 金 本 前 申 銷 基, 請 售 交 金 書 機 付 之 且 構 簡 銷 完 應 式 售 成 公 文 於 配 件 及 廣 告 內, 標 明 已 備 有 正 由 開 說 經 明 理 書 公 上 司 簽 及 章 其 者 負, 責 依 人 法 與 負 其 責 他 在 公 事 明 與 者 書 其, 及 之 他 應 可 內 在 由 供 容 公 經 索 如 開 理 閱 有 公 之 說 虛 司 處 明 偽 及 所 書 或 其 上 隱 公 負 簽 匿 責 開 情 人 章 說 合 定 義 修 之 ; 另 依 業 暨 中 同 顧 華 業 公 問 民 商 會 國 者, 依 法 負 責 證 託 發 其 券 基 行 投 金 銷 募 資 售 集 信 回 序 申 作 購 業 或 程 買 及 條 內 容 修 訂 ( ) ( 以 整 度 ) ( 第 ( ) 起 ) ( ) 第 ( ) 起 ) 第
156 或 二 二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八 二 本 基 金 申 購 基 數 及 買 回 基 數 二 額 人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300 十 三 一 項 申 購 買 回 手 續 費 第 八 三 項 款 申 購 手 續 費 第 二 款 經 參 及 內 與 理 買 證 公 回 司 券 前 應 商 簽 訂 與 於 擬 參 其 辦 尚 與 理 未 契 申 開 約 購 始 參 及 辦 與 理 買 契 申 回 約 購 約 重 容 應 要 投 內 包 含 資 容 符 信 之 合 託 意 附 基 旨 件 金 與 二 證 精 券 元 神 商 大 之 參 標 與 智 款 契 滬 之 原 內 容 調 整 為 第 一 款 同 上 第 十 二 項 關 經 係 理 依 公 參 司 與 得 參 契 依 與 約 本 證 之 契 券 規 約 商 定 第 之 十 權 八 利 條 義 規 務 定 管 及 請 務 求 本 經 本 契 理 基 約 公 金 規 司 給 對 定 付 於 行 報 因 使 酬 可, 權 歸 並 利 責 依 及 於 有 負 基 關 擔 法 金 保 令 中 機 保 管 構 事 國 業 外 票 受 券 託 集 保 中 管 保 機 管 構 事 業 證 券 參 集 義 第 十 二 項 經 規 有 定 理 請 公 求 司 本 得 基 依 金 本 給 契 付 約 報 第 酬 十, 六 並 條 依 司 與 益 應 人 證 代 所 券 為 受 商 追 之 償 損 事 害 由 不 致 負 本 責 基 任 金, 但 經 或 理 受 利 及 關 負 法 擔 令 義 及 務 本 契 經 約 理 規 公 定 司 行 對 使 於 權 因 公 受 事 由 可 業 歸 託 致 保 責 本 或 管 於 基 票 機 基 金 券 構 金 集 保 或 中 管 受 證 保 機 益 管 券 構 人 集 事 所 業 或 中 受 之 國 保 管 事 外 修 文 依 託 本 訂 字 契 調 及 基 約 整 條 酌 金 次 作 信 二 十 項 因 發 生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損 為 追 害 不 償 負 責 任, 但 經 理 公 司 應 代 之 核 公 司 准 款 應 後 之, 於 情 執 清 事 行 算, 必 人 致 選 要 本 之 定 契 程 前 約, 序 報 終 經 止 金, 管 經 會 理 二 十 項 因 項 止 前, 發 報 生 經 經 本 理 款 金 契 公 之 管 司 約 情 會 應 第 事 核 於 二, 准 清 十 致 後 四 算 本, 條 人 契 執 第 選 約 行 終 定 一 要 之 程 序 必 依 託 本 契 基 約 條 金 信 次 十 四 條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十 三 條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修 訂 第 一 項 處 公 基 司 分 金 委 及 託 收 辦 機 付 理 構 本 本 基 基 於 金 金 信 受 託 益 開 關 人 係 戶 申, 購 受 保 本 經 管 基 理 任 金 本 機 基 構 受 保 金 益 管 之 權 資 單 產 位, 所 應 交 全 付 部 之 交 現 付 金 基 及 金 其 保 管 他 第 一 項 戶 經 受 基 金 理 保 公 管 司 機 委 處 構 託 分 本 辦 及 於 理 收 信 本 付 託 基 本 關 金 係 基 之, 金 受 價 益 人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開 部 交 額 及 付 其 基 他 金 保 本 管 基 機 金 構 之 資 產, 應 全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深 300 ( ) 及 ( ) ( 新 增 ) 第 ( ) 及 ( ) 149
157 一 二 三 一 二 第 項 二 目 第 四 項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券 深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金 說 明 規 基 顧 產 定 所 金 問 暨 在 保 法 金 國 管 相 或 管 關 機 地 會 法 構 區 之 令 應 有 指 依 或 關 示 證 本, 法 券 基 並 令 投 金 以 在 資 善 本 國 信 良 契 託 外 管 約 資 理 及 之 第 二 項 為 之 金 人 自 資 之 己 注 產 開, 意 戶 除 其 義 保 本 代 務 管 契 理 及 約 忠 處 另 實 分 代 有 義 及 表 規 務 收 人, 定 辦 付 外 受 本, 僱 不 本 基 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得 金 有 在 基 託 關 國 金 及 法 保 顧 外 令 之 管 問 資 機 法 本 相 產 構 契 關 所 應 約 在 法 依 之 地 證 令 規 國 或 券 定 或 本 投 暨 地 資 區 信 管 本 會 指 示 以 善 良 管 人 之 注 意 配 基 收 益 金 不 分 構 代 義 務 應 表, 與 人 有 自 或 故 己 受 意 之 僱 或 故 人 過 意 履 失 或 行 時 過 本, 失 契 基, 約 負 金 規 同 保 定 一 管 責 機 之 義 開 之 戶 務 戶 資 之 及 產 款 保 忠 及 項 管 實, 本 義 除 基 處 務 本 金 分, 契 可 辦 及 約 分 理 收 另 配 本 付 有 收 基 本 規 益 金 基 定 之 專 金 金 法 任 負 之 令 基 損 或 資 金 害 本 產 保 賠 契 者 管, 償 約 基 機 責 約 金 構 任 定 保 因, 管 致 故 生 意 機 損 或 構 過 害 應 於 失 對 違 本 反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代 表 人 受 僱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基 利 人 意 自 益 履 或 己 行 過 之 其 失 本 故 代 時 契 意 理, 約 或 基 人 規 過 金 定 失 代 保 之 表 管 義 負 人 機 務 同 構, 一 有 受 應 故 僱 違 反 基 法 金 令 保 或 管 機 契 構 約 因 約 故 定 意, 致 或 生 過 損 失 與 項 害 任 於 本 應 基 對 金 本 之 基 資 金 產 負 者 損, 害 基 賠 償 保 責 管 外 為 基 證 本 金 指 保 券 基 管 定 買 金 國 機 之 賣 國 外 構 交 割 得 受 外 手 委 證 託 續 託 券, 國 經 並 外 紀 金 商, 進 融 與 本 行 機 基 國 構 金 第 四 項 存 有 公 求 司 相 放 關 於 關 國 要 市 權 利 場 外 求 之 及 基 對 法 資 國 金 令 產 保 外, 資 管 受 及 訊 機 託 行 之 使 保 構 提 得 與 管 供 因 該 機 與 經 資 構 協 理 產 機 構 助, 不 惟 作 各 為 該, 仍 應 依 處 經 分 理 及 公 收 司 付 之 指 作 示 請 經 基, 構 紀 金 與 保 為 商 經 進 管 本 理 行 機 基 公 國 構 金 司 國 得 外 指 證 委 外 定 受 券 託 之 國 託 買 保 外 賣 管 金 交 證 割 機 融 券 依 手 續, 並 保 管 本 基 金 存 放 於 國 外 管 之 資 產, 及 行 使 與 該 資 產 有 關 之 作 本 機 業 修 基 構 訂 實 金 保 務 權 利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對 國 外 受 託 定 為 為 之 基 : 金 保 管 監 機 督 構 及 對 指 國 示 外, 受 依 託 下 保 列 管, 應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規 保 依 管 下 列 機 規 構 定 之 選 為 任 之 : 監 督 及 指 示, 致 機 本 構 基 之 選 金 保 受 任 生 管 託 損 或 保 機 害 指 管 構 者 示 機 對, 因 國 構 應 故 外 如 負 意 受 因 賠 或 解 託 償 過 保 散 責 失 管 產 任 而 管 意 機 基 構 金 之 保 選 管 任 機, 或 構 應 指 對 經 示 國 經, 外 因 理 受 故 公 託 司 意 保 或 同 ( ) 破 ( ) ( 或 ) 覓 金 國 外 其 資 他 產 事 由 者, 而 基 不 金 能 繼 續 保 管 應 本 即 基 另 散 過 賠 三 失 償 破 國 責 而 產 致 任 外 或 本 受 其 基 託 他 金 保 事 生 管 由 損 機 而 害 構 不 者 如 能, 因 應 繼 負 解 續 ( 適 ) 意 託 保 管 格 之 機 國 構 外 之 受 更 託 換, 保 應 管 經 機 經 構 理 國 公 司 外 受 保 管 本 基 金 國 外 資 產 者, 基 金 保 同 託 之 管 保 更 機 管 換 構, 機 應 應 構 即 經 另 國 經 覓 外 理 適 受 公 格 託 司 之 保 同 國 管 意 外 機 受 構 ( ) ( 刪 除 ) 第 八 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經 理 公 司 提 本 基 金 不 分 ( ) 150 深 證 300
158 項 目 第 八 九 一 第 十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以 下 項 次 隨 調 整 300 本 基 付 金 依 負 本 擔 契 約 款 第 項 十 一 條 約 定 應 由 以 下 目 次 隨 之 調 整 款 回 總 付 價 受 金 益 人 買 回 其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九 項 規 基 定 金, 保 定 管 期 機 將 構 本 應 基 依 金 法 之 令 相 及 關 本 表 契 冊 約 交 付 之 一 經 備 為 查 加 理 強 公 基 司 內 金, 部 保 送 控 由 制 機 同 之 構 需 公 應 要 會 為, 轉 配 帳 合 送 務 金 處 管 會 應 編 於 製 各 週 項 理 表 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第 十 票 及 司 ; 股 證 於 利 券 每 實 相 月 現 關 最 明 商 後 細 品 營 ) 明 業 細 銀 日 表 行 製 交 存 作 付 款 截 經 餘 至 理 含 額 該 營 股 業 日 止 之 保 資 產 庫 存 明 細 表 銀 行 表 存 款 餘 額 表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明 細 公 公 表, 及 司 並 資 其 ; 於 產 他 由 次 負 金 經 月 債 管 理 五 報 會 公 個 告 規 司 營 書 定 製 業 之 作 庫 日 相 本 存 內 關 基 資 交 報 金 產 付 表 檢 調 經, 查 節 交 理 項 查 付 十 基 基 金 日 保 金 前 保 管 送 管 機 由 機 構 同 構 應 業 查 於 公 核 收 會 副 受 轉 就 署 送 後 本 金, 契 管 於 約 會 ( 每 備 含 月 附 人 受 件 包 之 ) 括 權 所 但 利 載 不 或 事 限 義 項 於 務 或 主 之 本 管 履 契 機 行 約 關 有 下 關 任 申 係 一 購 之 當 人 事 授 益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數 提 供 者 中 權 人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票 券 集 證 保 券 管 交 事 易 業 所 店 同 頭 業 市 公 場 會 法 存 院 款 及 銀 委 行 任 之 的 等 律 基 資 師 金 料 轉 或 會 知 本 計 經 基 師 理 金 等 公 之 司 資 所 知 料 送 後 悉 達, 之 儘 有 速 關 將 該 標 3. 給 ( 刪 4. 給 除 ) 表 ( 供 收 之 益 開 證 收 分 放 券 益 配 式 投 分 之 海 資 配 給 外 信 數 付 股 託 據 人, 票 契 與 擔 約 型 扣 任 範 基 繳 本 金 義 基 務 金 說 明 人, 執 行 分 配 之 事 務 配 收 益 由 本 基 金 依 負 本 擔 契 之 約 款 第 項 十 條 約 定 應 修 依 託 本 訂 契 基 約 條 金 次 信 款 之 可 買 分 回 付 配 價 本 受 收 金 契 益 約 人 應 買 分 回 配 其 予 受 受 益 益 憑 人 證 本 訂 基 收 益 定 金 義 不 修 分 項 約 基 表 會 冊 轉 之 金 交 送 規 保 金 付 定 管, 管 經 機 定 會 理 構 期 備 公 應 將 司 查 依 本, 法 送 基 令 由 金 及 保 同 之 本 相 管 業 契 關 公 明 至 構 細 該 應 於 每 含 週 股 最 止 票 後 股 之 利 保 營 實 管 業 現 日 資 明 製 產 細 庫 作 ) 存 截 機 配 實 列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止 銀 品 最 明 之 行 後 保 細 存 營 管 表 款 業 資 交 餘 日 產 付 額 製 庫 經 表 作 存 理 截 及 明 公 至 證 司 細 該 券 ; 表 營 相 於 關 業 銀 每 日 行 商 存 款 餘 額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明 月 細 付 基 庫 表 經 金 存, 檢 理 資 並 查 公 產 於 司 表 調 次 ; 節 月 由 資 經 五 產 及 理 個 負 其 營 公 債 他 司 業 報 日 製 告 管 內 作 書 交 規 定 之 相 關 報 表 交 付 基 金 保 管 本 機 構 查 核 副 署 後, 於 每 月 十 日 會 前 送 以 下 由 項 同 次 業 公 隨 之 會 轉 調 送 整 金 管 會 備 查 配 實 列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3) 給 (4) 給 (5) 給 ( 新 增 ) 表 ( 151
159 第 十 項 目 三 項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法 基 規 令 金 定 保 請 本 管 求 證 契 本 機 券 約 基 構 投 及 得 金 資 附 依 給 信 件 本 付 託 二 契 報 基 約 酬 金 元, 第 證 大 並 十 券 標 依 八 商 智 有 參 條 滬 關 第 十 三 項 與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規 300 任 於 擔 義 之 經 務 第 理 三 公 基 司 人 金 或 保 經 事 管 由 理 機, 公 致 定 構 司 本 行 對 委 使 基 於 任 權 因 金 或 利 可 所 複 及 歸 受 委 責 負 六 基 酬 行, 使 金 條 並 權 保 規 依 利 管 定 有 及 機 請 關 負 構 求 法 擔 得 令 義 本 依 及 務 基 本 金 基 契 給 金 約 付 第 保 規 管 十 定 報 損 為 追 害 償 不 負 責 任, 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代 之 三 機 或 人 構 經 之 對 理 事 於 公 由 因 司 可 委 致 歸 任 本 責 或 基 於 複 金 委 經 所 任 理 受 公 之 司 第 修 依 託 本 契 基 約 條 金 次 信 害 代 不 為 追 負 責 償 任, 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損 本 訂 基 及 金 實 配 合 務 應 操 作 增 列 十 七 五 條 項 對 除 之 關 損 本 於 條 失 授 基 前 權 不 金 述 使 負 或 本 之 用 責 任 契 規 事 約 定 其 外, 他 基 當 金 事 保 人 管 所 機 受 構 第 十 七 項 除 人 機 新 本 所 構 受 對 前 之 本 述 損 基 失 金 規 不 或 定 負 其 外 責 他, 任 契 基 約 金 當 保 事 管 酌 整 作 文 字 調 以 下 條 次 隨 之 調 整 本 數 金 權 基 股, 載 金 票 明 為 型 授 指 內 契 容 約 重 要 基 第 一 項 本 數 提 基 供 金 使 者 用 同 之 意 標 由 標 的 的 指 基 數 金 名 之 稱 係 經 指 司, 代 以 即 表 下 中 簽 銀 簡 訂 國 稱 際 英 國 保, 代 包 誠 表 資 含 與 產 由 經 管 授 理 權 人 公 同 上 轉 本 下 : 授 基 稱 權 金 授, 標 權 其 的 標 授 基 權 金 予 契 及 經 約 標 理 之 的 公 重 指 司 要 數 使 內 之 用 容 名 如 於 稱 深 300 司 ( ( 合 項 ( 的 人 ) ) ( 新 增 ) ) 152
160 第 項 一 目 第 一 二 第 一 三 項 款 意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證 券 投 資 約 在 授 信 權 託 契 基 約 金 條 證 件 券 下, 投 於 資 授 信 權 託 期 契 間 約 之 約 定 授, 權 得 發 人 同 行 意 與 經 理 公 司 依 名 授 稱 權 相 內 關 契 同 行 本 銷 基 教 金 育, 訓 並 練 得 或 為 推 發 行 募 集 銷 售 300 事 屬 與 務 的 及 使 在 用 本 基 引 金 用 有 授 揭 權 廣 露 標 本 必 的 基 要 之 金 時 名 有, 稱 非 關 專 之 改 授 權 人 標 或 的 相 之 指 關 名 數 之 稱 提 資 或 供 料 其 者 相 有 關 權 資 隨 料 時, 惟 更 或 授 或 司 日, 權 在 經 人 其 理 應 他 公 於 合 司 公 應 理 布 於 時 變 收 間 更 到 內 之 書 通 次 面 知 一 通 經 營 知 理 業 九 十 日 其 或 他 依 較 據 短 相 時 關 間 ( 法 若 令 適 監 用 管 ) 機 內 構, 要 更 求 新 的 本 公 基 關 智 金 之 與 所 任 授 有 何 使 著 用 作 標 權 或 的 引 其 商 用 任 標 之 何 相 表 及 關 現 其 內 方 他 容 式 一 數 慧 財 產, 均 歸 授 人 或 ( 及 ) 指 有 指 提 數 供 提 者 供 所 者 有 取, 得 授 相 權 關 人 權 聲 利 明 授 保 權 證 予 已 向 經 切 理 意 施 不 公 權 就 司 人 使 將 用 於 採 本 取 為 基 一 任 金 切 ; 何 其 且 複 認 經 製 為 理 或 必 公 處 要 司 理 同 性, 確 但 保 授 有 權 關 人 不 標 對 的 其 基 提 金 供 資 有 料 關 之 標 準 的 確 基 措 金 出 延 所 任 遲 資 何 料 缺 承 之 即 諾, 時 亦 錯 性 不 誤 完 對 因 故 整 性 障 授 權 及 準 標 其 確 的 他 內 性 瑕 作 益 導 致 經 理 公 司 本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容 證 人 之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除 非 有 關 責 疵 大 過 實 失 是 所 直 致 接 由 不 於 在 授 此 權 限 人 之 故 意 及 重 受 項 款 授 何 權 稅 本 費 務 基 金 : 權 用 費 人, 用 保 前, 上 留 述 須 市 授 調 由 日 權 整 經 起 費 授 理 每 及 權 公 年 所 司 費 給 衍 負 用 付 生 擔 之 年 權 任 度 項 利 通 理, 公 但 司 或 需 於 雙 調 方 整 同 生 意 效 之 日 較 前 短 六 通 個 知 月 書 面 款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相 關 事 年 宜 : 月 日 經 生 所 效 定, 終 除 止 法 事 規 由 命 令 發 要 生 求 而 或 為 依 提 授 前 權 終 契 止 起 約 ( 2. 授 3. 凡 4. 授 :1. 自 授 知 ( 1. 授 自 期 ) 項 目 ( 新 ( 新 新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同 增 ) 增 同 ) 增 同 ) 上 說 明 上 上 153
161 含 項 目 外 經 有 元 信 效 大 託 期 標 基 間 智 金 為 滬 證 五 深 券 年 投, 資 期 證 信 間 券 託 屆 投 契 滿 資 約 後 若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之 時 協, 理 定 經 公 於, 司 理 任 授 與 公 何 權 司 授 原 契 應 權 因 約 立 人 致 將 未 終 達 權 成 契 延 約 展 終 期 間 止 300 集 有 及 關 銷 售 事 務 推 中 廣 使 用 行 授 即 銷 權 停 及 止 標 買 於 的 賣 發 本 行 名 基 募 衍 其 相 關 資 料, 但 因 終 止 契 約 稱 金 標 的 生 授 者 之 權, 必 不 人 要 在 與 責 此 指 任 限 數 或 行 為 者 而 間 使 之 用 授 權 所 契 金 指 况 使 約 數 終 用 或 止 時 標, 的 雖 而 基 無 金 義 權, 務 利 但 提 繼 至 續 少 供 授 一 應 權 替 在 代 可 予 本 標 行 情 基 他 下, 於 該 授 權 契 約 終 止 九 十 天 或 的 理 代 標 較 公 短 司 的, 的 指 並 合 數 具 理 或 體 時 標 載 間 的 明 前 基 是, 金 否 以 將 書 面 提 通 供 一 知 經 替 其 第 二 項 本 止 標 人 的 基 變 指 金 更 數 若 標 有 的 關 指 發 數 生 重 或 大 指 事 數 授 項 提 權 並 供 對 者 受 等 與 終 三 益 權 人 十 益 二 有 條 重 規 大 定 影 之 響 方 者 式, 公 應 告 依 及 本 通 契 知 約 受 第 益 增 依 信 理 證 託 券 基 投 金 資 載 辦 法 規 第 定 管 關 明 標 發 的 生 指 有 數 ) 之 並 權 影 重 對 益 大 投 有 事 重 資 項 知 及 響 者 公 之 告 通 大 方 人 十 六 條 運 關 商 用 品 本 交 基 易 金 之 投 基 資 本 證 方 券 針 及 從 範 事 圍 相 十 四 條 運 券 範 圍 相 用 關 本 商 基 品 金 交 投 易 資 之 證 基 券 本 及 方 從 針 事 及 證 式 第 一 項 投 經 誠 證 信 理 資 原 公 於 司 則 中 應 及 華 確 專 民 保 業 國 基 經 及 營 金 外 投 方 國 式 資 有, 之 價 將 安 證 本 全 券 基, 以 行 券 投 相 資 關 : 商 品 交 易,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金 及 第 一 項 經 金 資 標 利 理 之 安 得 公 司 及 全, 應 維 並 以 持 積 分 收 極 散 益 追 風 之 求 安 險 長 定 確 期 為 保 之 目 基 式, 將 以 誠 本 信 基 原 金 則 投 及 資 專 於 業 經 營 方 投 明 定 本 基 金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範 投 圍 資 方 針 及 第 一 項 款 經 除 投 基 理 各 金 資, 公 項 於 司 必 香 的 運 要 港 費 用 證 模 用 券 以 擬 之 交 追 後 策 易 蹤, 略 所 滬 將, 掛 本 牌 基 之 金 標 指 資 於 數 的 產 扣 項 為 儘 可 目 能 標, 達 本 到 基 標 金 的 將 指 藉 數 由 表 投 現 資 本 標 基 的 金 基 為 金 第 一 款 本 上 自 票 櫃 成 基 股 立 金 票 日 投 為 起 資 主 六 於 個 原 月 則 後, 上 投, 之 本 資 上 基 於 市 價 值 之 之 總 百 額 分 不 之 低 七 於 本 基 ) 金 淨 資 產 金 股 明 投 圍 基, 定 金 資 實 配 本 及 合 務 基 範 本 操 金 作 條 刪 文 除 部 份 2. 基 3. 若 深 ( 新 十 ( 34 條
162 一 二 項 目 第 一 二 第 一 三 達 法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證 券 投 值 成 信 前 託 述 基 目 金 的 證, 應 券 自 市 信 日 託 起 契, 約 以 之 較 令 高 百 限 者 分 制 範 五 準 圍 ), 十 內 或 投 以 本 資 上 基 於 之 金 香 資 淨 港 資 證 產 兩 券 將 以 者 交 價 300 項 款 本 易 基 所 金 掛 之 牌 之 模 標 擬 的 操 作 策 有 金 調 方 度 法 需 為 要 主, 本 但 為 金 略 符 將 原 投 合 則 資 上 於 以 下 列 前 資 有 價 價 證 證 券 及 指 含 數 標 期 的 貨 基, 以 加 使 計 本 基 金 投 之 貨 價 之 值 的 整 之 基 體 百 金 曝 分 以 險 之 外 百 能 之 : 貼 受 近 益 本 憑 基 證 金, 以 淨 中 資 華 產 期 民 滬 票 過 本 型 國 基 或 金 香 為 淨 港 指 限 資 證 數, 產 券 為 且 價 交 標 投 值 易 的 資 之 市 指 總 百 場 數 金 分 交 額 之 易 指 不 二 並 得 數 十 超 以 股 恒 生 港 指 交 數 易 期 所 貨 之 及 恒 新 生 股 加 指 坡 數 衍 期 生 貨 性 商 小 型 品 交 關 易 商 所 來 之 如 富 經 : 時 主 中 管 國 機 金 關 融 許 期 指 可 貨 數 之 交 期 證 易 貨 券 所 相 項 滬 金 得 投 資 股 範 指 圍 期 貨 亦 將 納 入 本 基 之 款 因 十 券 事 不 發 條 實 符 生 第 發 前 申 三 生 述 項 之 投 次 之 買 資 情 日 回 事 起 失 導 三 敗 之 致 個 限 投 營 本 制 資 業 契 者 有 日 約, 內 價 第 應 調 於 證 二 整 投 資 款 組 規 合 定 至 之 符 比 合 例 前 述 一 款 及 述 標 ( ) 香 深 未 股 2. 深 品 H 3. ( 300 第 ( ) 券 ( 購 / H 國 等 A50 ) 金 ) 第 ( 產 ( )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新 增 ( ) 以 新 下 增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 ) 說 明 明 投 範 定 資 圍 本 方 針 基 金 及 配 實 列 合 務 相 關 本 操 條 基 作 文 增 金 155
163 第 項 一 四 目 第 二 第 三 項 款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安 經 基 特 全 金 殊 理 之 情 公 但 形 目 司 依 下 的 自, 經 本 得 為 理 基 不 分 公 金 受 司 散 成 前 之 風 立 述 專 險 日 投 業 起 確 資 判 運 保 比 斷 用 基 例, 在 之 金 本 一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300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係 指 本 基 金 信 第 二 項 經 刪 一 基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三 買 金 入 保 短 管 期 機 票 構 券 ) 或 其 債 他 券 經 附 金 買 回 交 規 易 定 或 ( 之 金 期 行 保 方 票 債 式 管 券 保 機 發 附 持 構 行 買 本 處 人 回 基 理 交 保 金 上 易 證 之 開 人 交 資 承 易 產, 存 對 並 兌 人 象 放 指 之 及 或 示 銀 短 標 基 第 二 的 或 等 物 級 認 之 以 可 信 上 之 用 者 信 評 等 評, 等 應 機 符 構 合 評 金 等 管 達 會 一 核 准 項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上 櫃 所 外 有 商, 營 在 價 應 業 國 證 委 處 或 券 託 所 之 地 國, 投 區 內 為 集 資 外 現, 中 證 款 交 除 券 現 法 易 經 貨 令 市 紀 交 場 另 商 易 有 或 在, 規 證 投 並 資 定 券 第 三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指 除 第 ) 項 款 但 殊 依 情 開 證 經 形 放 券 下 理 式 投, 公 海 為 資 司 外 分 信 之 散 股 託 專 風 票 契 業 約 險 型 判 範 基 斷 確, 本 金 在 保 特 基 說 明 金 比 指 月, 安 例 本 或 全 之 基 證 限 金 券 制 目 信 交 的 託 易, 所 契 得 所 謂 約 不 或 特 終 受 證 殊 止 前 券 情 前 述 櫃 形 一 投 檯, 個 係 中 資 配 實 除 合 務 部 份 本 操 條 基 作 文 金 刪 心 有 後 下 一 發 列 個 布 六 情 月 之 個 形 止 發 營 : 之 行 業 一 量 日 起 加, 不 權 迄 含 股 恢 當 價 復 日 指 正 股 常 數 價 之 股 十 指 價 近 以 數 指 三 上 累 數 十 計 累 含 個 本 漲 計 營 數 漲 幅 業 ) 或 幅 日 跌 或 不 跌 幅 含 達 幅 當 百 達 日 百 分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含 本 數 ) ( ) 款 ( ( ) 項 俟 營 整, 前 業 以 日 款 符 特 內 合, 殊 第 經 情 一 形 理 款 結 公 之 束 司 比 後 應 例 三 立 限 即 十 制 調 個 同 上 ( 含 公 基 司 金 得 保 以 管 現 機 金 構 ) 存 債 放 券 於 附 銀 買 行 ( 金 回 經 之 交 金 資 易 管 產 或 會, 買 規 並 入 定 指 短 之 示 期 方 基 式 票 金 券 保 持 或 管 本 其 基 他 酌 處 券 票 理 券 附 發 買 上 行 回 開 人 交 資 易 保 產 交 存 證 易 放 人 對 之 象 承 銀 及 兌 行 短 人 期 債 整 作 文 字 調 項 評 標 會 等 的 核 達 物 准 一 之 或 定 信 認 等 可 級 評 之 以 等 信 上 用 應 者 評 符 等 合 機 金 管 上 經 櫃 理 有 公 價 司 運 用 投 本 資 基, 金 除 為 法 上 令 市 另 或 有 構 易 款 規 商 市 現 定 在 場 貨 外 投, 或 資 應 證 易 所 委, 券 在 並 託 商 國 指 營 或 內 示 業 地 外 基 處 區 證 金 所 集 保 券, 中 為 管 經 交 現 機 紀 配 投 文 合 資 字 調 本 範 整 基 圍 金 作 構 辦 理 交 割 1. 最 2. 最 156
164 二 三 四 第 項 四 目 第 五 第 六 項 本 要 基 元 信 金 大 託 為 基 標 智 金 的 滬 證 基 券 深 投 金 資 融 證 信 通 券 託 交 投 契 割 資 約 之 需 項 目 理 管 制 短 理 得 期 辦 運 借 法 用 款 第 本, 不 基 十 受 金 條 證 資 第 券 產 一 投 向 項 資 金 第 信 融 二 託 機 款 基 構 辦 限 金 通 用, 並 應 遵 用 守 途 下 僅 列 限 規 於 定 為 : 標 的 基 金 融 經 交 割 之 需 要, 不 得 供 本 基 金 投 資 使 延 期 基 金 借 保 款 管 期 機 限 構 為 事 以 先 十 同 四 意 日 者 為 限 予, 以 但 (ㄧ) 基 長 限, 為 基 一 金 臨 保 時 管 性 機 措 構 施 應 確 認 延 長 ( ) 辦 本 基 金 總 借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對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公 借 對 象 以 依 法 令 規 定 得 營 得 理 象 放 若 款 為 業 本 務 基 之 金 金 保 融 管 為 或 限 與 經 借 款 理 ( ) 之 司 劣 有 於 利 其 害 他 關 金 係 融 者 機, 構 借 款 交 易 條 件 不 ( ) 經 條 五 經 理 公 司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後 需 要, 採 用 短 期 借 款 制 時, 得 由 關, 理 件 並 及 公 依 司 金 據 與 額 本, 借 契 款 經 約 金 基 及 融 金 主 保 機 管 管 構 機 機 議 關 構 定 最 同 相 新 相 關 意 ( ) 借 六 法 款 經 者 令, 理 規 其 公 定 相 辦 司 關 理 運 作 用 業 本, 基 應 金 作 資 成 產 書 辦 面 理 紀 項 錄 五 並 年 理 建 公 檔 司 保 依 存 第, 三 其 項 保 規 存 定 期 委 限 託 不 證 得 券 少 於 ( ) 金 經 商 保 紀 交 管 商 易 資 機 時 格 構 者 有 得 利 或 委 害 基 託 關 金 與 係 保 並 管 理 具 機 公 有 構 司 證 之 券 經 基 第 四 佣 紀 部 金 門 不 為 得 之 高, 於 但 一 支 般 付 證 該 券 證 經 券 紀 經 商 紀 商 之 以 刪 下 除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五 項 經 股 ( 期 價 理 指 公 數 司 得 股 運 票 用 及 本 指 基 數 金 股 從 票 事 型 衍 基 生 金 自 之 ) 託 貨 事, 業 並 運 應 用 符 證 合 券 金 投 管 資 會 信 託 證 基 券 金 投 從 資 信 事 第 六 157 深 證 300 ( 新 開 證 放 券 以 式 投 下 海 資 項 外 信 次 股 託 隨 票 契 之 約 型 調 範 基 整 本 金 明 辦 訂 說 本 明 規 理 定 借 款 基 之 金 增 ) 項 經 司 具 紀 理 基 商 公 金 交 司 保 易 依 管 時 前 機, 項 得 構 規 委 有 定 利 託 委 害 與 託 關 經 證 係 理 並 券 保 管 有 機 構 之 部 資 門 格 者 之 或, 基 但 支 金 公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調 於 付 紀 投 該 商 資 證 所 券 在 經 國 紀 或 商 地 之 區 佣 一 金 般 不 證 得 券 高 整 文 字 司 現 機 債 貨 構 辦 交 或 理 易 金 運 交 為 融 割 用 之 債, 本 券 並 基 投 指 金 資 示, 為 應 基 公 以 金 債 保 現 公 管 款 配 實 合 務 本 基 金 項 經 除 未 之 限 投 制 資 刪 等 理 證 公 券 司 相 關 得 運 商 品 用 之 本 交 基 易 金, 從 事 避 的 險 說 操 明 作 與 標 範 規
165 項 目 第 七 第 八 二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項 證 其 經 券 他 相 金 關 管 商 會 品 之 交 相 關 易 規 應 定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換 理 匯 公 換 司 利 得 交 以 易 換 或 匯 新 遠 期 匯 交 易 300 率 易 險, 選 之 如 擇 證 基 交 券 於 易 匯 或 率 其 商 風 品 他 險 台, 經 管 幣 以 金 理 對 規 管 及 外 避 會 保 匯 幣 核 障 間 准 率 投 交 風 第 七 項 經 人 出 金 時 管 權, 會 益 並 之 需 應 相 要 符 關 而 合 規 處 中 定 理 華 本 民 基 國 金 中 匯 央 進 銀 及 行 匯 資 易 證 理 或 券 公 相 其 司 關 他 得 商 經 以 品 金 換, 管 匯 以 會 規 核 遠 避 准 期 匯 交 外 率 易 匯 風 之 交 及 險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二 次 券 ; 順 位 投 公 資 司 於 債 未 上 及 次 市 順 或 位 未 上 金 櫃 融 之 債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項 除 的 未 之 限 投 制 資 刪 款 不 得 為 放 款 ; 三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提 供 擔 保 ; 同 上 標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八 項 款 投 票 或 券 及 金 於 融 任 債 債 一 券 ( 上 含 市 或 上 櫃 公 金 司 融 債 股 淨 ) 資 之 產 總 價 金 值 額 之, 百 不 分 得 之 超 十 過 ; 投 本 資 基 於 金 ) 配 實 任 之 ( 順 位 如 一 總 公 有 額 司 分, 債 券 所 不 指 得 發 額 分 超 行 券 次 過 後 該 順 ) 位 公 所 司 公 發 司 該 行 債 除 開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應 符 合 金 管 的 合 務 未 之 限 本 操 投 制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所 規 定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以 上 上 會 次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八 九 項 款 投 票 已 經 發 之 資 行 股 於 份 股 任 總 份 一 總 額 上, 數 市 不 之 或 得 百 上 超 分 櫃 過 公 該 十 司 公 ; 股 市 理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所 司 額 總, 數 或 不 之 上 得 百 櫃 超 分 公 過 之 該 十 ; 股 票 已 之 發 股 行 份 股 總 份 上 同 上 十 公 所 分 司 之 發 債 十 行 ; 無 擔 額 保 公 司 公 所 司 債 發 總 行 額 無 之 擔 公 保 司 百 一 投 銷 股 總 資 票 數 於 之 任 總 百 一 數 分 上, 市 不 一 或 得 ; 上 超 櫃 過 公 該 司 次 承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十 八 二 項 款 經 於 超 同 理 過 該 一 公 司 次 經 承 銷 理 總 股 之 數 票 所 之 有 百 總 基 分 數 金, 之 投 不 三 得 資 ; 同 上 ( 刪 ( 刪 ( 刪 ( 刪 ( 刪 ( 刪 除 ) 除 ) 除 ) ) 除 ) ) 158
166 第 項 八 七 目 項 款 不 他 人 得 元 信 ; 將 大 託 本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持 深 券 有 投 之 資 有 證 信 價 券 託 證 投 契 券 資 約 借 予 項 目 三 不 借 得 開 證 將 放 券 本 式 投 基 海 資 金 外 信 持 股 託 有 票 契 之 約 型 有 範 基 價 本 金 證 券 說 明 基 者 予, 金 他 不 管 在 人 理 此 辦 但 限 法 符 ; 合 第 證 十 券 四 投 條 資 規 信 定 託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300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四 除 憑 營 以 證 上 投 業 外 之 日 資, 上 淨 於 不 市 資 指 得 基 產 數 投 金 價 股 資 受 值 票 於 益 百 型 市 憑 分 基 價 金 為 ; 九 受 前 十 一 益 同 上 十 標 超 的 過 但 基 本 為 金 基 符 受 金 合 益 受 淨 本 憑 益 資 基 證 憑 產 金 者 證 價, 之 值 本 不 總 之 方 在 金 百 針 此 額 分 而, 限 之 不 持 ; 得 二 有 五 投 額 之, 百 資 不 分 於 得 基 超 十 金 過 ; 受 本 益 憑 淨 證 之 產 總 價 值 金 第 八 九 項 款 投 數 權 部, 單 基 資 不 位 金 於 得 總 投 任 超 數 資 一 過 之 於 被 基 百 任 投 金 分 一 資 之 基 受 十 金 ; 益 受 已 所 權 益 發 經 單 權 行 理 位 單 受 之 全 益 位 總 總 合 受 權 數 益 本, 憑 基 不 位 證 得 總 者 基 超 數 本 過 之 方 被 在 百 針 投 此 分 而 資 限 之 持 基 二 ; 有 金 十 標 已, 的 發 但 基 行 為 符 第 十 八 六 項 款 所 基 被 金 投 經 受 資 理 益 基 之 權 全 金 單 已 部 位 基 發 總 金 行 數 投 受, 資 益 不 於 權 得 任 單 超 過 一 位 金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第 八 十 項 款 委 益 憑 託 證 單 金 一 額 證 券 不 商 得 買 超 賣 過 上 本 市 基 或 金 上 當 櫃 年 受 整 買 百 會 分 賣 計 上 年 三 市 度 十, 者 上 但, 櫃 基 不 受 金 在 益 成 此 憑 立 限 證 未 總 滿 金 一 額 個 完 度 之 七 委 額 託 單 得 一 超 證 過 券 本 基 商 金 買 當 賣 年 股 度 票 買 金 者 金 股, 票 成 總 不 立 在 未 此 額 滿 限 之 一 ; 百 個 分 完 之 整 三 會 十 計, 年 但 基 度 賣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八 一 項 以 憑 下 證 款 之 轉 次 受 讓 隨 益 或 之 人 出 調 會 售 整 議 本 委 基 託 金 書 所 ; 購 入 受 益 第 十 八 九 項 款 股 投 理 不 票 之 得 資 發 基 轉 於 行 金 讓 本 時 公 或 證 司, 出 券 股 不 售 投 東 得 本 資 會 收 基 信 取 委 金 經 託 所 事 理 書 業 購 ; 費 經 入 ; 刪 配 標 務 除 合 操 的 作 之 未 基 修 限 投 金 制 訂 實 資 第 八 十 項 三 款 不 淨 資 得 產 從 價 事 值 不 ;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基 金 新 增 依 資 信 證 託 券 基 投 定 管 增 理 訂 辦 條 ; 法 規 其 金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二 十 八 一 款 項 投 融 債 資 任 一 含 銀 次 行 順 位 所 金 發 融 行 債 股 票 及 之 總 金 後 整 款 項 調 金 值 債 額 之, 百 之 不 分 總 得 之 金 超 十 額 過 ;, 本 投 不 含 得 基 資 次 超 金 於 順 過 淨 任 位 該 資 一 金 銀 產 行 融 價 配 實 除 合 務 未 本 操 投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所 十 ; 發 投 行 資 金 於 融 任 債 一 券 銀 總 行 額 所 之 發 百 行 分 次 順 之 的 之 限 制 ( 刪 ( 刪 ( 刪 除 ) 除 ) 除 ) 券 券 ( ) 券 ( 券 ) 第
167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300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 刪 ( 刪 除 ) 除 ) 以 刪 下 除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 ) 以 刪 下 除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 ) 以 刪 下 除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 ) 項 目 位 銀 金 開 證 融 放 券 債 式 投 券 海 資 之 外 信 總 股 託 額, 票 契 不 約 型 得 範 基 超 本 金 過 該 說 明 發 行 該 次 次 順 位 如 金 有 分 融 券 債 指 券 分 總 券 額 後 之 所 百 分 之 十 上 開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應 第 二 八 十 二 款 項 符 等 投 國 級 合 資 以 於 上 管 任 ; 會 一 所 經 規 金 定 管 之 會 信 核 准 用 於 評 我 等 ( ) 織 所 境 總 發 內 金 行 募 額 之 集 不 發 國 得 超 行 際 金 過 之 國 本 融 組 際 基 織 金 債 融 淨 組 券 資 配 產 該 發 之 價 百 國 行 值 分 國 際 之 金 際 百 十 金 融 ; 分 組 融 之 組 織 十 於 織, 我 債 及 國 不 境 總 得 內 金 超 所 額 過 實 除 的 合 務 未 之 限 本 操 投 制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第 二 八 十 三 款 項 投 的 基 託 礎 機 資 公 證 構 司 於 券 或 發 任 之 特 行 一 總 殊 之 受 額 目 受 託, 的 益 機 不 公 證 構 得 司 券 或 超 該 特 或 過 次 殊 該 目 如 受 配 有 分 券 指 券 後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實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除 之 價 十 值 ; 之 亦 百 不 分 得 之 超 十 過 本 基 開 金 受 淨 益 資 證 產 的 合 務 未 之 限 本 操 投 制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或 會 核 准 產 或 基 認 礎 可 證 之 券 信 應 符 用 合 評 經 等 機 管 券 (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構 ) 第 二 八 十 四 款 項 投 票 資 於 任 一 創 始 上 者 發 ; 殊 目 公 的 信 司 公 託 債 司 與 發 受 金 行 託 融 之 機 債 受 構 券 益 或 及 讓 行 證 將 與 之 券 金 特 融 股 或 配 資 過 產 本 基 礎 金 證 淨 券 資 之 產 總 價 金 值 額 之, 百 不 分 得 超 實 十 券 之 應 信 符 用 開 合 評 受 經 等 益 金 機 證 管 券 會 評 或 核 等 資 准 達 產 或 一 基 認 定 礎 可 等 證 之 除 的 合 務 未 之 限 本 操 投 制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第 二 八 十 五 款 項 級 經 礎 特 以 理 上 公 者 司 ; 證 證 殊 券 券 目 之 的 創 與 公 信 始 司 受 託 機 之 益 基 構 任 證 金 一 券 管 受 機 或 理 託 辦 構 資 機 法 具 產 構 第 有 基 或 配 十 司 之 一 關 條 係 第 者, 項 經 所 理 稱 公 利 司 害 不 關 得 係 運 公 實 基 礎 金 證 券 ; 於 該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用 除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刪 產 的 未 之 限 投 制 資 標 第 二 八 十 六 款 項 投 動 資 產 於 投 任 資 一 信 受 託 託 基 機 金 構 之 發 受 行 益 之 權 不 單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刪 160
168 項 目 第 九 第 十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券 深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位 總 開 證 數 放 券, 不 式 投 得 海 資 超 外 信 過 股 託 該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數 信 之 託 百 基 分 金 之 已 應 十 發 符 ; 行 合 上 金 受 開 管 益 不 會 權 動 所 單 產 規 位 投 定 資 除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以 上 ; 的 未 之 限 投 制 資 標 以 刪 下 除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二 八 十 七 款 項 投 動 額 有, 分 資 不 券 於 資 得 指 任 產 超 分 一 過 信 券 受 該 託 後 受 機 託 發 益 機 構 行 證 構 發 之 該 券 行 不 次 動 如 產 不 總 配 資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實 之 十 上 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除 ( ) 證 用 評 券 等 應 等 符 級 合 以 金 上 管 ; 會 所 規 定 信 的 合 務 未 之 限 本 操 投 制 基 作 資 金 刪 標 ( 八 動 ) 不 金 額 產 動, 投 產 不 資 得 信 產 超 受 信 過 基 本 機 金 受 基 構 受 益 金 發 益 證 淨 行 證 券 資 券 之 總 價 不 及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以 刪 下 除 款 )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二 八 十 九 款 項 投 資 信 產 於 託 信 任 與 託 一 受 委 託 益 託 機 證 人 構 券 將 發 或 不 讓 行 將 與 動 金 特 產 不 融 殊 動 配 目 的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實 產 基 礎, 及 其 所 發 行 之 股 除 合 本 基 金 ( ) 票 額 之, 百 不 分 得 之 超 十 債 過 ; 本 金 基 融 金 債 淨 券 之 產 總 價 金 的 務 未 之 限 操 投 制 作 資 刪 標 以 刪 下 除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三 八 十 項 款 經 金 值 產 構 理 受 資 或 公 益 委 司 信 證 託 與 託 券 人 不 受 之 具 動 益 受 有 產 託 證 投 機 券 資 之 構 信 受 或 託 不 信 基 機 動 託 配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實 所 稱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之 關 係 者, 經 除 合 本 基 金 ( ) 理 不 或 不 公 動 動 司 產 產 不 投 資 得 產 運 信 用 託 基 受 金 益 投 受 證 資 益 券 於 證 ; 該 的 務 未 之 限 操 投 制 作 資 刪 標 項 前 稱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各 基 金 及 第 九 款 所 券 募 期 貨 所 集 信 經 或 託 理 私 基 之 募 全 金 之 部 證 基 券 金 投, 資 包 信 括 託 經 基 理 金 公 司 及 第 九 項 募 前 款 經 理 集 項 第 之 或 全 私 五 二 部 募 款 基 之 所 及 金 證 稱 第, 券 各 十 投 基 六 資 金 款, 信 所 理 第 託 稱 公 九 司 所 基 配 金 及 及 第 期 二 貨 十 信 四 託 款 基 不 金 包 ; 括 第 經 金 十 管 三 款 實 合 本 基 金 核 定 為 短 期 票 券 之 金 額 會 信 文 務 託 修 操 改 契 ; 作 約 及 條 並 項 第 刪 標 除 的 之 未 限 投 制 資 十 八 二 項 款 第 規 ( 定 八 比 ) 例 款 之 至 限 第 ( 制, 十 如 ) 款 因 有 及 關 第 第 十 項 第 ( 八 十 項 四 第 () 八 至 ) 第 至 ( 第 十 ( 七 十 ) 二 款 ) 款 第 配 信 合 託 本 契 基 約 條 金 ( ) 161 深 證 300
169 項 目 法 令 元 信 或 大 託 相 標 基 關 智 金 規 滬 證 定 深 券 修 投 正 資 者 證 信, 從 券 託 其 投 契 資 規 約 定 項 目 ( 開 證 放 券 ) 式 投 至 海 資 第 ( 外 信 二 股 託 十 票 契 四 約 型 ) 範 基 款 本 金 及 第 說 明 規 或 相 二 定 關 十 比 規 六 例 ) 定 之 款 修 限 至 制 正, 第 者 如 (, 因 二 從 有 十 其 關 九 規 法 ) 定 款 令 文 修 改 300 第 十 一 七 項 條 收 本 產 益 基, 分 金 不 配 之 予 收 分 益 配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第 十 一 五 條 項 本 息 股 收 基 益 金 分 投 配 實 收 利 入 面 額 已 部 資 實 所 現 得 盈 之 餘 現 配 平 金 股 準 之 金 利 股 已 利 括 現 已 資 實 現 本 利 及 未 得 扣 實 現 除 之 資 資 本 損 本 損 包 票 本 配 基 收 益 金 不 分 除 第 二 項 及 用 基 可 後 本 金, 基 收 為 金 益 可 應 分 負 配 擔 以 收 當 之 益 年 各 度 項 成 實 本 際 費 配 分 收 本 配 益 基 低 收 金 於 益 每 餘 會 受 額 計 益 為 年 權 正 度 單 數 結 位 束 方 之 得 日 可 分 同 上 理 公 淨 司 資 不 產 予 價 分 值 配 百 如 每 之 ) 受 會 淨 過 資 部 計 產 分 權 年 價 併 單 度 值 入 結 位 百 束 以 之 分 後 日 可 年 每 分 度 受 配 之 益 收 時 可 權 益, 超 單 其 超 過 收 益 如 投 資 與 位 除 三 有 之 本 年 困 度 難 之 間 收 隔 益, 或 於 已 取 實 得 現 時 而 取 得 該 基 金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分 配, 應 於 第 更 會 受 計 益 個 年 人 營 度 名 結 業 簿 日 束 記 後 載, 配 翌 之 間 年, 及 停 分 止 月 變 配 四 可 基 分 準 配 日 收 由 益 經, 理 應 經 金 於 管 期 會 前 公 准 告 辦 ) 理 查 後 公 核 始 開 出 得 發 具 分 行 收 配 公 益 司 分 之 配 簽 覆 證 核 會 報 計 告 師 第 五 項 每 管 收 戶 次 機 益 分 構 專 配 以 戶 之 總 金 名 額 義, 存 基 入 金 由 獨 可 基 立 分 金 保 分, 不 但 再 其 視 所 為 生 本 之 孳 基 息 金 應 資 併 產 入 之 一 本 部 帳 基 配 同 上 第 六 項 金 可 發 均 益 分 行 人 配 在 為, 外 受 收 之 款 益 依 受 人 分 收 益 之 配 記 益 權 之 名 分 單 給 劃 配 位 付 線 基 總 應 準 禁 數 以 平 止 日 受 同 上 ( 刪 ( 刪 ( 刪 ( 刪 ( 刪 除 ) 除 ) ) 162, 經 之 失 失 ( )
170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背 之 書 開 證 轉 放 券 讓 式 投 票 海 資 據 外 信 股 託 或 票 契 匯 約 型 款 範 基 方 本 金 式 為 說 明 式 給, 及 付 經 分 方 理 式 配 公 司 金 並 額 應 公 地 告 點 其 時 計 間 算 及 方 300 第 十 一 八 條 項 價 經 值 理 每 公 年 司 及 百 之 基 分 報 金 之 酬 保 零 係 管 點 按 機 參 本 構 基 之 金 報 淨 酬 資 之 產 十 六 條 酬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比 立 率 日, 起 逐 每 日 曆 累 月 計 給 計 付 算 乙, 次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第 一 項 資 經 比 金 率 產 理 價 公 逐 值 司 日 每 之 累 年 報 計 百 酬 計 分 係 算 按 本 並 基 自 金 本 淨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但 之 月 後, 除 自 本 成 契 立 約 之 第 日 十 起 四 屆 條 滿 第 六 一 個 項 基 明 司 收 規 市 本 十 部 定 基 上 分 之 金 櫃, 特 淨 公 經 殊 資 司 理 情 產 股 公 形 價 司 票 外 值 之, 報 總 投 百 酬 金 資 分 應 額 於 之 未 減 半 上 配 訂 報 方 經 式 酬, 理 之 並 公 計 計 收 達 務 合 操 基 作 金 刪 實 除 七 部 份 條 文 二 項 基 資 金 產 保 價 管 值 機 比 每 構 率 年 之, 報 百 由 酬 經 分 係 理 之 按 公 零 本 司 點 基 逐 壹 金 日 零 淨 付 計 乙 計 次 算 本 基 金 成 立 起 每 曆 月 給 累 二 項 金 司 基 金 淨 保 資 管 產 機 價 構 之 值 比 報 率 每 酬, 年 係 由 百 按 經 分 本 理 基 日 逐 起 日 每 曆 累 月 計 給 計 付 算, 乙 自 次 本 基 金 成 公 立 之 明 管 訂 機 構 基 報 金 酬 保 第 十 一 九 條 項 受 人 營 益 業 得 日 憑 依, 證 自 最 委 上 之 新 託 市 買 參 日 回 開 與 ( 說 證 含 明 券 當 書 商 日 規 依 ) 定 本 起 於 契, 任 約 受 一 及 益 十 七 條 憑 證 之 買 回 參 資 料 與 向 契 經 約 理 規 公 定 司 之 提 程 出 序 買 以 回 書 面 請 或 求 電, 子 第 一 項 本 價 自 金 行 基 給 為 金 付 買 受 予 回 益 申 受 權 請 益 單 人 位 經 數 參 理 換 與 公 取 司 證 之 與 券 買 參 商 回 與 亦 得 以 券 商 所 簽 訂 之 參 與 契 約, 應 載 明 每 營 證 總 規 公 本 受 定 基 司 益, 金 或 人 以 自 得 其 書 成 依 指 面 立 最 定 或 新 之 電 日 代 子 起 理 開 資 機 說 料 構 明 日 向 提 書 後 經, 出 之 理 明 買 回 請 求 經 理 公 司 與 其 他 受 始 受 益 憑 證 機 構 所 受 業 人 逾 雙 時 方 日 僅 申 之 得 受 請 義 以 理 務 之 買 認 回 責 定 申 基 任 及 請 數 及 其 之 權 處 截 其 責 理 整 止 歸 方 時 倍 屬 式 間 數, 及 之 以 受 對 簽 訂 之 代 契 約, 應 載 明 每 數 訂 日 益 之 限 買 及 權 制 回 買 單 開 回 位 益 權 單 位 數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請 求 買 及 營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但 受 益 受 憑 益 理 間 及 方 權 業 及 式 責 日 對, 歸 逾 受 以 屬 時 理 及 申 買 雙 請 回 方 申 人 之 請 認 得 義 定 之 請 務 及 截 求 其 止 責 買 時 處 任 回 證 基 司 之 數 截 應 所 者 止 訂 表, 彰 定 不 間 之 其, 得 受 除 請 益 理 參 求 權 受 與 部 單 益 證 分 位 憑 券 買 數 證 商 回 不 能 及 經 證 買 申 理 明 請 回 資 人 係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買 回 請 求 投 公 回 受 益 憑 證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但 憑 所 表 彰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不 證 證 明 經 買 投 理 單 回 資 公 申 位 人 司 請 係 應 之 於 訂 不 截 得 定 止 請 其 時 求 受 間 部 理, 前 除 分 受 提 能 買 益 易 者, 逾 受 時 理 申 買 請 回 應 申 視 請 為 之 次 截 一 止 營 時 業 間 日, 經 之 交 出 買 回 請 求 者 逾 時 申 請 視 為 理 次 請 嚴 公 一 格 之 開 營 執 截 說 行 業 止 明, 日 時 書 並 間 之 相 應, 交 將 關 經 易 該 銷 理 受 資 售 公 司 文 理 訊 應 載 件 買 確 明 或 回 申 實 於 經 (0.10%) 之 零 (0.30%) 163 ( %) 之 及 之 ( %)
171 一 二 三 四 項 目 第 二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經 載 公 明 司 理 應 於 公 司 確 公 網 實 開 嚴 站 說 格 明 執 書 行 相, 關 並 銷 應 將 售 文 該 件 資 或 訊 理 公 司 網 站 300 項 除 行 受 準 本 益 則 或 規 契 憑 受 定 約 證 受 另 辦 之 益 有 理 買 人 規 回 委 定 總 託 外 價 申, 金 請 參 計 買 與 算 回 證, 本 依 券 基 處 商 理 自 金 二 單 除 本 買 位 每 契 回 之 受 約 費 買 益 另 用 回 權 有 計 價 單 規 算 格 位 定 之 以 淨 外 買 資, 回 產 每 日 價 受 本 值 益 基 權 扣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刪 除 訂 修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四 項 本 金 向 基, 金 基 得 融 保 金 由 機 管 為 經 構 機 給 理 辦 構 付 公 理 以 司 短 受 基 依 期 益 金 借 人 專 管 款 買 戶 會, 回 受 並 規 由 定 託 價 本 人 款 契 名 約 義, 與 且 借 應 款 遵 金 守 融 下 機 列 構 規 簽 定 訂 借 款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如 十 項 基 規 六 條 金 定 第 之 於 借 四 第 ) 其 買 用 規 回 定 價 : 經 基 保 金 用 管 途 機 不 僅 以 得 構 限 供 事 於 個 基 先 給 月 同 金 付 為 意 投 受 限 者 資 益, 使 但 人 予 延 基 長 以 金 基 延 淨 金 長 資 總, 期 產 借 基 限 價 金 為 值 金 保 一 之 額 管 臨 百 不 機 時 分 得 構 性 之 超 應 措 十 過 確 施 本 認 借 款 對 象 以 依 銀 行 法 規 定 得 經 為 管 係 者 限 營 機, 辦 構 借 理 或 款 放 與 對 交 款 經 象 易 業 理 若 條 務 公 為 件 司 之 不 該 有 金 得 基 利 融 劣 金 害 機 於 之 關 保 其 構 他 資 五 金 產 借 授 融 負 款 機 擔 信 之 構 契 利 償, 及 基 約 息 金 應 費 明 用 產 定 應, 借 由 受 款 本 益 之 基 人 金 責 任 僅 止 於 其 投 資 金 額 清 之 ( 以 ( ) ( ) ( ) ( ) ( ) 164
172 第 項 四 目 五 第 六 第 七 項 所 元 信 大 託 申 標 基 請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本 投 基 資 金 證 信 受 券 託 益 投 契 憑 資 約 證, 其 項 目 證 受 益 申 買 憑 請 人 回 證 買 於 日 單 回 買 之 位 對 前 回 數 價 一 日 之 前 日 已 受 普 持 益 通 有 憑 交 之 證 易 受 得 之 益 包 在 途 括 憑 300 在 益 該 憑 途 證 單 位 數 等 單 部 位 數 一 之 營 受 業 或 益 日 憑 借 申 證 券 購, 但 之 限 等 受 益 憑 證 應 於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受 對 內 價 交 之 付 受 益 憑 證, 予 且 本 基 益 金 人 交 相 付 關 買 作 期 業, 日 應 為 配 準 合 以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銀 行 營 回 申 請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向, 經 除 理 經 公 經 司 項 公 限 參 司 後 與, 同 證 不 意 券 者 得 商 外 撤 自 銷 行 該 或 買 回 託 申 買 請 回 本 基 之 期 理 受 內 交 益 付 憑 本 證 時 基, 金 應, 確 且 於 保 處 受 理 準 益 人 則 人 交 就 規 定 買 期 回 限 對 金 價 業 準 日 之 則 為 規 受 配 準 定 益 合 期 憑 以 如 本 該 限 證 基 等 內 予 金 受 足 本 註 益 額 基 冊 憑 交 金 地 付 未 之 相 予 銀 於 關 本 行 處 營 理 作 金 不 就, 交 每 應 付 筆 視 買 失 為 回 敗 該 總 之 價 買 金 回 失 向 參 敗 受 與, 益 經 證 人 理 券 收 商 公 取 司 並 行 即 應 基 項 政 因 準 而 應 處 按 所 理 需 處 費 增 理 給 加 準 付 之 則 本 作 規 基 業 定 金 成 計 以 本 算 補, 其 償 本 給 基 付 金 買 除 回 本 日 契 約 起 八 另 個 有 營 規 業 定 日 外, 內 經, 指 理 示 公 司 基 應 金 保 自 標 管 線 付 買 機 禁 回 止 構 總 背 價 受 書 金 轉 益 予 人 讓 受 票 為 益 據 受 人 或 款 匯 人 給 款 之 付 記 方 買 名 式 回 劃 給 第 五 價 得 自 金 買 之 回 手 以 總 續 下 價 費 項 金 次 掛 中 隨 號 扣 之 郵 除 調 費 整 匯 費, 並 總 第 六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第 七 ( 刪 ( 刪 除 除 ) ) 及 ( ) 165 ( 新 ( 新 ( 新 開 證 以 放 券 下 式 投 項 海 資 次 外 信 隨 股 託 之 票 契 調 約 型 整 範 基 本 金 配 實 合 說 本 明 列 務 操 基 作 增 金 增 ) 增 以 ) 增 以 ) 同 上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配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項 除 到 日 應 內 本 達 自, 契 之 指 約 次 益 示 另 一 基 有 營 買 金 規 業 回 保 定 日 受 管 外 起 益 機, 五 憑 構 經 個 證 以 理 營 請 買 公 求 業 司 回 書 人 價 轉 為 金 讓 受 票 款 據 人 或 之 匯 記 款 名 劃 方 式 線 給 禁 止 付 背 買 回 配 實 訂 合 際 本 作 基 業 金 修 項 受 者 期 益 限 益 經 給 人 付 請 公 買 求 司 回 買 除 價 回 應 金 一 依 外 部 前, 受 並 項 益 應 規 憑 於 定 證 之 人 次 買 一 回 營 業 日 起 七 個 請 營 求 業 到 達 日 受 之 本 憑 基 證 採 金 無 受 實 益 內 辦 受 之 換 發 體 發 行 項 本 付, 基 經 金 理 受 公 益 司 憑 應 證 指 買 示 回 基 價 金 金 保 之 管 機 給 配 實 合 際 本 作 基 業 金 修
173 項 目 第 八 第 九 第 十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構 線 以 開 證 買 放 券 回 式 投 人 海 資 為 外 信 受 股 託 款 契 人 約 型 之 範 基 記 本 金 名 劃 說 明 式 費 為 禁 掛 止 之 號 背 郵 書 給 費 轉 付 讓 買 匯 票 回 費 據 價, 或 金 並 匯 之 得 款 手 自 方 買 續 訂 300 項 經 辦 公 理 司 本 並 公 基 司 得 金 就 得 受 自 每 益 筆 行 憑 買 或 證 委 回 申 託 參 請 與 酌 收 證, 買 券 經 理 回 商 回 價 金 中 扣 除 手 用 續 買 費, 回 用 手 以 續 支 費 付 不 處 併 理 入 買 本 回 基 事 金 務 資 產 費 第 八 項 經 公 司 得 委 託 指 定 代 理 機 構 買 定 回 手 續 費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辦 務 請 付, 酌 處 理 代 收 理 本 理 買 基 機 回 金 構 收 事 受 並 件 務 得 手 之 益 就 續 費 憑 每 費 用 證 件, 買 用 回 以 申 收 支 事 配 實 合 本 基 金 件 書 回 手 收 續 規 件 費 定 手 不 續 併 費 入 依 最 基 新 金 公 資 開 產 說 買 訂 際 作 業 修 項 經 項 所 理 規 公 定 司 之 除 情 有 形 本 外 契, 約 對 第 受 二 益 十 憑 條 證 第 買 二 回 明 總 付 任 價 之 情 事 之, 給 應 付 對 不 受 得 益 遲 人 延 負, 損 如 害 有 遲 賠 延 償 給 責 第 九 項 經 第 定 金 理 一 公 項 形 司 及 外 除 第, 有 十 九 本 條 契 第 約 憑 一 第 證 項 十 買 八 所 回 條 付 給 付 不 得 遲 延, 如 有 遲 延 規 償 責 之 情 任 事, 應 對 受 益 人 負 損 害 給 賠 價 配 契 訂 合 約 本 條 基 次 金 修 項 本 事 外, 基 項 應 金 除 依 買 以 法 處 回 下 令 理 之 條 或 程 準 次 本 序 則 隨 契 規 之 作 約 定 調 業 本 辦 整 文 流 理 另 程 及 有 相 規 關 定 十 八 條 鉅 額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配 本 實 訂 合 際 本 作 基 業 金 用 基, 刪 金 除 不 之 適 修 第 一 項 任 價 證 流 發 動 一 金 行 營 資 總 價 業 產 額 額 日 總 扣 之 額 除 餘 當 受 及 額 日 益 本, 申 權 契 超 購 單 約 過 受 位 第 本 益 買 十 基 憑 金 回 條 例 准 時 後 第, 暫 四 經 停 項 理 計 第 公 算 二 司 買 款 得 回 所 報 價 訂 經 格 之 金 借 並 管 款 延 會 比 緩 核 七 同 上 除 第 二 項 給 前 式 足 付 項 情 買 形 回, 價 經 金 理 金 儘 夠 經 速 流 理 處 動 公 分 資 司 本 產 應 基 於 公 金 以 司 本 資 支 應 基 產 付 以, 買 合 以 有 回 理 籌 足 夠 方 措 價 同 上 流 次 一 動 計 資 算 產 日 支, 付 依 全 部 買 回 價 之 金 每 之 受 ) 益 買 營 公 回 業 司 權 日 價 就 單 格 內 恢 位 復 淨 並 給 資 自 付 產 該 本 價 基 值 恢 日 復 每 起 計 受 經 五 算 權 單 位 買 回 價 格, 應 向 金 管 會 益 理 報 個 備 請 之 買 回 停 者 止, 以 計 恢 算 復 買 計 回 算 價 格 買 期 回 間 價 申 格 ( 刪 ( 刪 ( 刪 除 ) ) ( 新 增 ) 166
174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300 項 目 日 之 開 證 價 放 券 格 式 投 為 海 資 其 外 信 買 股 託 回 票 契 之 約 型 價 範 基 格 本 金 說 明 除 第 三 項 受 及 時, 益 第 含 得 人 十 公 於 申 九 告 暫 請 條 停 第 買 起 計 一 回, 算 項 有 向 買 規 本 原 回 條 定 申 價 第 之 請 格 情 一 買 公 形 回 項 告 同 上 之 申 機, 構 該 或 撤 經 銷 理 買 公 回 司 之 撤 申 銷 請 除 因 之 不 ) 可 回 格 買 抗 回 價 力 機 格 之 情 構 日 營 形 或 業 外 經 含 時, 理 間 恢 應 公 內 復 於 司 計 到 恢, 算 達 復 其 買 原 計 回 申 買 算 請 回 買 之 請 求 方 失 其 效 力, 且 不 得 對 該 價 理 到 撤 銷 公 達 買 司 日 回 應 起 而 於 七 換 行 撤 個 發 為 銷 營, 買 業 再 受 日 回 予 益 申 內 撤 憑 請 交 銷 證 文 付 因 件 經 二 十 條 本 除 四 項 本 回 規 價 定 條 格 之 規, 方 定 應 式 依 公 本 告 契 之 及 約 恢 第 復 三 計 十 算 一 買 條 同 上 受 之 付 暫 基 停 金 預 申 計 收 購 算 申 或 及 購 買 總 回 價 申 總 金 請 價 與 之 金 買 婉 之 回 拒 延 總 緩 暫 價 給 停 第 十 九 條 買 金 回 之 延 價 格 緩 之 給 暫 付 停 計 算 及 買 回 價 訂 修 ) 第 一 項 經 申 由 理 購 致 理 公 無 或 司 公 法 買 司 專 取 回 有 業 得 申 評 權 標 請 決 估 的 定 後 若 基 是 非 金 否 有 因 之 接 未 經 報 能 受 理 價 本 在 公 證 基 司 經 事 券 經 金 交 人 基 事 時 易 對 金 拒, 市 應 場 之 得 絕 上 受 婉 標 取 拒 理 的 得 申 本 基 購 滿 基 金 部 或 足 金 位 申 買 購 數 回 量 人 或 之 或 特 買 標 殊 買 回 申 的 情 回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配 列 實 得 合 婉 經 際 拒 本 理 作 申 基 公 業 請 增 司 金 請 易, 市 惟 場 投 購 資 入 人 或 賣 受 出 益 本 人 基 仍 金 得 受 自 益 集 憑 中 證 交 ( 刪 ( 刪 日 日 ( ) ( 新 增 ) 日 前 ) ( 167
175 一 三 二 三 含 七 第 項 二 目 第 三 第 四 項 經 項 理 元 信 公 大 託 司 標 基 因 智 金 滬 證 管 深 券 會 投 之 資 命 證 信 令 券 託 或 投 契 有 資 約 第 三 項 目 者 二, 所 暫 得 列 停 為 情 計 下 事 受 列 算 之 理 行 預 一 申 為 收, 購 : 並 或 經 買 金 回 管 申 會 請 核 准 300 回 總 價 不 金 暫, 停 且 計 延 算 緩 預 給 申 收 付 購 申 全 總 購 部 價 總 或 金 價 部 與 金 分 買 與 項 買 經 金 回 理 總 公 價 司 金 為, 前 僅 項 延 所 緩 載 給 之 付 行 全 為 部 除 或 係 部 分 情 一 事 管 : 會 投 之 資 命 所 令 在 者 國 或, 應 地 基 區 於 證 下 券 列 交 任 因 一 而 所 停 店 通 止 頭 常 交 市 使 易 場 用 ; 或 之 外 通 匯 信 市 中 場 斷 非 ; 因 例 假 日 易 第 一 事 帳 四 本 匯 基 兌 金 交 註 易 冊 受 地 限 之 制 證 ; 五 交 業 任 付 因 一 或 故 營 註 無 業 銷 法 作 日 進 業 暫 行 ; 停 受 交 益 易 券 憑 集 之 證 中 標 劃 保 的 撥 管 數 成 分 股 權 重 佔 標 的 指 數 總 權 重 轉 之 合 理 報 以 價 上, 致 無 法 取 得 標 的 基 達 指 權 六 契 因 約 標 終 的 止 ; 基 或 突 然 暫 停 交 易 或 授 金 項 算 給 前 付 預 有 買 收 無 回 申 從 總 購 收 價 總 受 金 價 申 之 金 購 其 與 或 他 買 特 回 殊 總 請 情 價 求 事 金 者 或 計 請 總 價 項 暫 金 所 停 或 定 計 延 暫 算 緩 預 停 給 收 受 付 申 理 購 申 總 購 總 價 或 價 金 買 金 與 回 之 買 情 回 申 即 事 恢 消 復 滅 受 後 之 理 申 次 購 一 營 或 業 買 日 回, 申 經 請 理 恢 公 司 復 應 第 二 算 恢 復 預 給 收 付 申 買 購 回 總 總 價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計 或 ( ) ( ) ( ) ( ) ( ) ( ) ( ) ( ) 20%( ) ( ) ( ) 開 證 放 券 以 式 投 下 海 資 項 外 信 次 股 託 隨 票 契 之 約 型 調 範 基 整 本 金 明 贖 訂 說 暫 明 付 或 之 態 延 樣 緩 停 申 給 項 經 下 者 格 列 理 經 情 公 理 事 司 公 之 因 司 一 金 得, 管 暫 並 會 停 經 之 計 金 命 算 管 令 買 會 或 回 核 有, 一 並 投 延 資 緩 所 給 在 付 國 買 或 回 地 價 區 金 證 : 券 准 價 配 易 例 假 所 二 日 店 通 而 頭 常 停 市 使 止 場 用 或 之 外 通 ; 匯 信 市 中 場 斷 非 ; 因 交 實 列 或 合 本 基 金 之 務 暫 延 事 由 操 緩 停 申 給 作 增 贖 付 ( 付 三 四 買 ) 回 有 因 價 無 匯 金 從 兌 之 收 交 其 受 易 他 買 特 受 回 殊 限 請 制 情 求 事 ; 或 者 給 ( 新 增 ) 項 日 前 價 金 格 項 經 之 所 理 情 定 公 事 暫 司 消 停 應 計 滅 即 後 算 恢 之 本 復 次 基 計 一 金 算 營 買 本 業 回 每 之 受 買 益 回 權 價 單 格 位, 淨 並 資 依 產 恢 價 復 值 計 計 算 基 配 之 內 復, 給 計 並 付 算 自 買 本 該 回 基 計 價 算 每 日 受 經 起 益 理 五 權 公 個 單 營 司 位 就 業 日 恢 買 算 實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回 價 格, 應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之 168
176 第 項 五 目 項 依 購 本 元 信 條 大 託 第 標 基 二 智 金 項 滬 證 規 深 券 定 投 暫 資 停 證 信 計 券 託 算 投 契 預 資 約 收 申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回 現 者 金 總, 申 價 應 金 以 與 買 恢 買 回 復 回 清 計 總 單 算 價 公 日 金 告 之 之 為 次 申 準 一 購, 營 業 日 買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明 其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300 交 申 日 付 所 購 提 之 人 出 本 及 之 基 受 申 金 益 購 受 人 益 並 憑 應 證 比, 申 照 總 經 請 恢 價, 理 復 依 金 公 處 與 司 理 應 恢 準 則 規 定 期 限 交 付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作 訂 復 業 方 暫 計 式 停 算 後 之 第 六 項 金 依 部 預 分 收 本 申 買 條 購 回 第 總 二 價 項 金 規 或 與 者 定, 本 買 延 如 基 回 緩 未 金 總 給 經 受 價 付 暫 益 金 全 停 憑 者 部 計, 證 或 自 算 恢 公 復 司 給 原 付 計 買 算 回 日 總 已 價 計 金 算 日 出 起 之, 買 應 回 按 總 經 理 增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明 金 付 回, 之 總 經 價 若 理 金 因 公 者 司 前, 就 述 受 實 經 益 際 理 人 公 亦 延 司 緩 得 天 延 按 數 緩 經 順 給 理 延 付 公 給 司 買 價 給 業 訂 方 付 式 僅 後 延 之 緩 作 ) 七 項 所 受 規 益 定 條 公 辦 憑 規 告 理 證 定 之 實 之 交 際 付 延, 緩 並 天 應 數 復 依 順 受 臺 延 理 灣 本 申 證 購 基 交 或 所 金 買 總 恢 三 復 回 價 十 申 給 二 請 付 與 規 買 暫 定 回 停 之 總 及 方 恢 式 金 復, 公 之 應 告 計 依 算 本 預 延 契 收 申 緩 約 購 及 三 項 格 條 之 規 條 計 定 規 算 之 定, 方 之 應 式 暫 依 公 停 本 告 及 契 恢 約 復 第 買 三 回 十 價 一 配 本 條 合 基 次 修 定 金 訂 義 契 及 約 第 二 三 十 一 條 項 公 本 會 基 信 所 金 託 擬 淨 基 定 資 金, 產 資 金 價 產 管 值 價 會 之 值 核 計 之 定 算 之 應 標 依 證 準 券 同 第 業 二 十 條 四 準 並 至 應 七 條 於 內 公 容 開 規 說 定 明 辦 書 理 揭 之 露, 該 本 計 基 算 金 標 第 三 項 本 民 資 公 國 之 司 外 時 可 間 國 收 下 有 到 午 價 之 四 證 價 時 券 格, 至 資 應 六 訊 依 時 計 算 間 淨 日, 資 中 經 華 理 投 同 應 基 業 於 金 標 公 準 會 淨 開 辦 所 資 說 擬 理 產 明 定 之 價 書, 值 揭 金 該 之 露 管 計 本 會 算 基 核 標, 應 準 金 定 依 並 投 之 明 價 值 產 計 資 題 一, 算 營 之 故 日 業 外 本 中 日 國 基 華 計 有 金 民 算 價 淨 國 證 資 時 計 券 產 間 算, 價 日 因 值 ), 時 須 前 差 並 於, 依 問 格 訂 資 訊 取 時 得 間 價 理 公 司 可 收 到 之 價 格 資 訊 計 經 算 次 第 四 項 本 法 定 辦 基 令 理 金 或 者 有 金 外 關 管, 國 會 對 外 另 於 資 有 上 產 規 市 價 定 或 值 時 上 之 應 櫃 計 依 之 算 其 受, 除 規 益 淨 資 產 價 值 憑 份 或 地 投 區 含 資 證 指 單 券 數 位 交 : 股 易 以 票 計 型 證 算 基 券 日 金 商 投 ) 營 資 基 業 所 金 處 在 國 股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明 國 訂 外 本 資 基 產 金 之 最 近 收 盤 價 格 為 準 之 計 算 方 式 第 五 項 有 關 國 外 資 產 之 淨 值 計 算 價 格 資 新 增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 證 ( 購 / 所 / 訊 ( 169 ( 新 ( 新 ( 新 增 ) 增 ) 之 (
177 項 目 取 之 得 元 信 來 大 託 源 標 基 : 以 智 金 本 滬 證 條 券 深 第 投 三 資 項 證 信 所 券 託 訂 投 契 計 約 算 日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依 據 時 ; 間 如 內 當 最 時 所 近 無 取 收 法 盤 取 之 得 彭 價 彭 格 博 為 資 計 算 訊 社 資 訊 之 價 所 格 取 者 得, 最 則 近 改 收 以 盤 路 之 透 (Bloomberg) 第 二 一 十 二 條 項 價 公 格 告 替 代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及 二 條 十 一 算 及 公 告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Bloomberg) (Reuters) 在 分 日 每, 外 之 受 不 受 益 滿 益 權 基 壹 權 單 金 分 單 位 淨 者 位 之 資, 總 淨 產 四 數 資 價 捨 計 產 值 五, 算 價 除 入 至 值 以, 新 已 以 但 臺 發 計 幣 行 算 第 一 項 每 算 金 因 分 專 本 配 戶 餘 契 或 額 因 約 終 之 第 止 需 二 求 十 者 契 六 條 約 第 不 而 在 結 七 此 算 項 限 本 為 基 清 以 計 已 受 算 發 益 日 至 新 行 權 之 本 在 臺 單 基 外 幣 位 受 分 金 之, 益 淨 不 權 資 滿 單 產 壹 位 價 分 總 值, 者 數 以 除, 依 四 捨 五 入 務 本 作 業 基 修 金 訂 實 二 一 五 十 五 條 項 款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本 基 金 之 不 再 存 續 二 十 四 條 存 續 契 約 之 終 止 及 本 基 金 之 不 再 全 本 價 新 體 基 臺 值 受 金 幣 最 益 成 壹 近 人 立 億 三 滿 元 十 基 一 時 個 金, 年 營 保 經 後 業 管 理, 日 本 機 公 平 司 基 構 均 應 金 及 值 即 淨 金 低 通 資 管 於 知 產 會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 一 五 項 款 元 益 本 營 時 人 基 業, 日 金 經 基 平 淨 理 金 均 資 保 公 值 產 司 管 低 價 應 機 於 值 即 構 新 最 通 及 臺 近 知 金 幣 三 全 管 壹 十 體 會 受 終 億 個 配 止 本 契 約 者 ; 實 修 合 務 訂 本 操 基 作 業 金 第 九 七 一 款 項 受 契 本 數 約 益 基 者 人 金 ; 會 投 議 資 決 議 標 的 基 授 金 權 更 契 換 約 標 或 的 本 指 第 一 七 項 款 受 議 人 會 議 決 議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 同 上 致 時, 使 授 而 本 權 無 法 契 提 約 之 被 供 投 其 終 資 止 他 目 替 或 標 重 代 無 大 法 變 繼 更 指 續 已 數 新 增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或 權 並 金 洽 標 契 之 商 的 約 終 提 基 止 供 金 指 替 前 數 代 提 召 標 但 供 開 者 的 經 受 或 指 經 益 授 數 理 人 權 或 公 會 司 人 標 議 於 完 通 的 授 實 簽 署 其 他 替 代 標 的 指 數 或 標 的 基 過 列 務 操 作 增 之 授 權 契 約 者, 不 在 此 限 ; 成 基 ( ) 金 十 一 項 款 受 的 本 由 指 益 數 人 或 會 投 議 資 不 其 同 他 意 替 使 代 用 標 其 的 他 基 替 金 代 者 標 ; 申 令, 請 基 臺 經 終 金 灣 經 止 有 證 理 交 公 所 司 或 規 契 依 經 定 上 約 臺 或 市 規 依 灣 契 定 證 上 約 交 市 之 終 所 契 規 止 依 約 定 法 規 事, 新 增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上 定 終 止 該 上 市 契 約, 並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 第 二 項 者 本 ( ) 核 准 契 之 約 日 之 終 起 止 二, 日 經 內 理 公 告 司 之 應 於 金 管 會 第 二 項 本 報 備 契 查 約 或 之 終 核 止 准, 之 經 日 理 起 公 二 司 日 應 內 於 公 申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170 深 證 300 增 以 ) 整 配 合 本 基 金 整 同
178 二 四 二 四 三 四 四 三 四 三 四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告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訂 說 明 第 二 二 十 六 條 項 本 之, 基 經 金 理 之 公 清 司 有 算 本 人 契 由 約 經 第 理 二 公 十 司 五 擔 條 任 二 十 五 條 300 構 應 一 由 項 亦 款 基 有 或 金 本 保 契 款 管 約 或 機 第 款 構 二 之 擔 十 情 任 五 款 事 條 時 之 基 第 情, 一 事 由 保 項 時 受 管 機 第, 第 二 項 本 之 基, 金 經 之 理 清 公 算 司 人 有 由 本 經 契 理 約 公 第 司 二 十 人 定 保 管 會 之 機 議 其 構 決 他 為 議 證 清 另 券 算 行 投 人 選 資 任 信 符 託 合 事 金 業 或 管 基 會 金 規 益 四 任 情 條 基 事 第 金 時 一 保, 項 管 應 由 機 基 構 亦 金 款 保 有 或 本 機 契 構 約 款 擔 配 決 二 議 十 款 另 四 之 行 條 情 選 第 事 任 一 時 符 項, 合 由 金 受 三 管 益 款 會 人 規 會 議 定 第 信 次 合 託 修 訂 本 契 基 約 條 金 第 三 項 基 第 一 金 項 保 管 機 構 款 因 或 本 契 約 第 款 二 之 十 事 五 由 條 終 金 保 其 管 他 機 證 構 券 為 投 清 資 算 信 人 託 事 業 或 基 止 當 後, 本 之 擔 契 基 任 約 金 者 保, 得 時 機 期 由 構 原 清 報 基 算 經 金 人 金 保 選 管 任 會 機 其 核 構 他 適 准 第 三 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職 務 之 四 構 之 人 報 事 條 選 由 經 第 任 終 金 一 其 止 管 項 他 本 會 適 契 核 當 准 約 之 款 後 者 基, 或 金 得 擔 保 由 任 管 清 款 機 同 上 第 七 項 除 決 議 受 並 益 經 人 金 會 管 議 會 就 核 本 准 項 者 分 派 始 方 依 式 該 另 決 議 有 時 期 原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務 算 並 辦 分 管 將 理 本 外 基, 金 清 後 資 算 之 產 人, 剩 應 餘 儘 償 財 速 本 產 以 基 適 指 金 當 示 之 價 基 債 格 金 務 保 處 予 機 各 構 受 依 益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比 例 分 派 配, 第 七 項 本 務 清 金 保 基 算 管 金 人 將 機 資 應 儘 構 產, 依 速 後 以 清 之 償 適 餘 本 當 權 額 價 基 單, 格 金 位 指 處 之 數 示 分 債 之 基 配 人 式 前 額, 向 其 清 本 金 內 算 基 管 容 人 金 會 包 應 受 申 將 括 益 報 前 清 權 述 算 單 公 後 清 位 告 剩 算 總 餘 並 及 數 財 通 分 每 產 知 配 總 之 金 方 比 例 分 派 予 各 受 益 人 清 算 餘 額 實 前, 清 算 人 應 將 前 項 清 算 及 酌 分 配 之 方 式 向 金 管 會 申 報 及 公 整 合 務 作 本 操 文 基 作 字 及 金 調 財 算 權 程 產 單 之 序 位 給 終 可 結 付 受 後 方 分 式 二 配 及 個 之 預 月 比 內 定 例, 分 清 配 算 日 後 人 期 剩 應 餘 將 清 清 單 配 告, 算 位 之 並 餘 總 比 通 額 數 例 知 總 每 清 受 金 受 算 益 額 餘 益 人 額 本 權, 之 其 基 單 內 給 金 位 容 付 受 可 包 方 益 受 式 括 權 分 處 人 理 結 果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並 通 知 受 益 後 果 及 二 向 預 個 定 月 管 分 內 會 配, 報 日 清 備 期 算 並 清 人 通 算 應 知 程 將 受 處 序 益 理 終 人 結 八 項 本 基 金 清 算 及 分 派 剩 餘 財 產 之 通 二 十 七 條 別 時 知, 效 通 應 知 依 受 本 益 契 人 約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分 二 八 十 六 條 通 本 定 時 效 知, 基, 分 金 應 別 清 依 通 算 本 知 及 契 受 約 派 第 人 剩 三 餘 十 財 一 產 條 之 規 配 條 合 次 修 本 訂 契 約 第 一 項 以 受 下 益 項 人 次 之 隨 買 之 回 調 總 整 價 金 之 給 付 請 求 一 放 該 日 時 效 起, 消 五 滅 收 之 年 益 收 間 分 益 不 配 併 行 請 使 入 求 而 本 權 消 基 自 滅 金 發, 本 收 基 益 分 金 配 不 作 權 起, 自 十 買 五 回 年 總 間 價 不 金 行 使 給 而 付 消 期 滅 限 屆 滿 日 第 二 項 權 起 受, 益 自 十 人 買 五 之 回 年 買 價 間 回 金 不 給 行 價 付 使 金 期 而 給 限 消 付 屆 滅 請 滿 日 求 配 正 合 定 義 修 ( ) ( 刪 除 ) 第 第 ( ) 第 ( ) ( ) 第 ( ) 第 ( ) ( ) 第 第 ( ) 第 ( ( ) 第 ( ) 第 ) ( ) 171
179 八 二 項 十 目 九 條 受 益 元 信 人 大 託 會 標 基 議 智 金 滬 深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二 十 目 八 條 受 益 開 證 人 放 券 會 式 投 議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六 重 價 本 大 證 方 變 券 針 更 或 及 本 從 範 基 事 圍 金 證 或 券 相 標 關 的 商 基 品 金 投 交 資 易 有 之 第 三 款 項 第 六 或 本 重 方 從 大 針 變 事 及 更 證 範 本 券 圍 相 基 關 金 商 投 品 資 交 有 易 價 之 證 基 券 配 實 列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300 三 七 項 款 指 基 止 者 時 數 金 或, 提 更 授 經 供 改 權 經 者 標 人 理 停 提 的 公 止 供 指 司 編 替 數 洽 製 代 或 請 授 標 其 權 的 他 契 指 約 數 被 或 提 標 供 終 的 基 金 者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第 八 三 款 項 指 因 的 其 指 有 數 數 突 發 標 者 債 的 或 信 基 情 金 事 恐 基 終 致 金 止 停 授 止 經 權 提 理 契 供 公 約 司 經 他 顯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時, 標 權 理 人 提 公 司 供 洽 替 請 代 標 其 的 他 指 提 供 者 或 授 經 或 同 上 第 四 項 前 項 款 情 形, 當 指 數 提 供 者 或 授 而 者 時 權 停 經 人 止 係 提 管 因 供 會 遭 核 標 聲 准 的 請 免 指 破 召 數 產 開 或 解 受 標 散 益 的 等 人 基 事 會 由 提, 供 得 替 逕 代 洽 標 其 的 他 指 數 或 提 標 供 的 者 基 或 金 授 權 人 議 金 以 下 項 次 隨 之 調 整 同 上 第 三 一 十 一 條 項 幣 本 出 務 制 報 基 表 金 之 資 編 產 列 切 總, 簿 均 值 冊 應 之 文 以 計 件 新 算 臺 及 收 幣 本 入 元 基 為 金 支 單 財 三 十 條 幣 制 第 位 二 不 十 滿 二 一 條 第 者 一 四 項 捨 規 五 定 入 之 每 但 受 本 益 契 約 第 一 項 本 基 金 之 一 切 簿 冊 文 件 收 入 單 位 淨 價 值, 不 在 此 限 權 支 基 臺 五 出 金 幣 入 元 財 基 但 為 務 金 本 單 報 資 契 位 表 產 約, 之 不 總 第 編 滿 值 二 列 一 之 十, 一 均 元 計 條 應 者 算 第 以 四 及 新 捨 一 本 配 條 合 次 修 本 訂 契 約 第 二 項 本 元, 基 或 金 以 資 美 產 元 由 換 其 算 成 它 其 外 它 幣 外 換 幣 算, 成 應 美 以 項 價 值 規, 定 不 之 在 每 此 受 限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計 接 彭 外 匯 算 近 博 市 下 日 資 場 中 午 匯 四 華 率 時 民 為 且 國 計 不 時 算 間 超 依 所 下 過 據 提 午 下, 供 四 午 如 之 時 四 當 全 或 時 日 球 之 前 最 第 二 項 述 率 供, 之 時 則 全 以 間 球 當 內 外 日 匯 無 前 市 提 述 法 場 供 取 匯 間 之 率 得 內 前 替 路 彭 代 述 透 博 之 外 社 資 幣 所 如 提 訊 之 本 幣 以, 計 基 或 算 金 以 日 資 新 為 產 臺 計 由 幣 算 外 換 依 幣 算 據 換, 成 算 如 外 成 當 幣 新 提 日, 供 臺 應 無 配 無 法 取 得 前 述 匯 率, 則 以 最 近 計 算 均 匯 法 取 得 所 提 供 之, 實 則 以 當 日 所 提 供 之 訂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替 時, 代 則 之 以 如 最 均 近 無 法 之 取 得 收 盤 前 匯 述 率 匯 率 為 日 外 時 且 彭 匯 不 市 博 超 場 資 過 下 下 午 午 四 四 時 或 之 最 匯 所 接 率 提 近 為 下 供 準 午 全 球 準 四 第 ( ) 訊 所 (Bloomberg) 訊 (Bloomberg) (Bloomberg) 172 ( 新 ( 新 ( 新 增 增 ) ) 增 )
180 第 項 三 目 項 本 以 基 元 信 金 大 託 資 標 基 產 智 金 由 滬 證 美 深 券 元 投 換 資 算 證 信 成 券 託 新 投 契 臺 資 約 幣, 或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華 四 新 時 民 臺 且 國 幣 不 時 換 間 超 算 下 過 成 午 下 美 四 午 元 時 四, 或 時 應 之 最 以 彭 接 計 博 近 算 下 資 日 中 午 訊 同 上 300 無 供 之 法 為 前 取 述 計 得 外 算 彭 依 幣 博 據 匯 資, 率 如, 當 則 日 以 當 前 述 日 時 前 所 間 述 間 內 路 透 社 所 之 全 球 外 匯 市 內 匯 率 替 代 如 均 無 法 取 得 前 述 匯 率 提 時, 則 以 計 算 日 彭 博 資 場 時 午 下 午 四 四 時 時 或 之 最 匯 接 率 近 提 為 下 供 準 午 全 球 四 外 時 匯 且 市 不 場 超 下 過 訊 三 二 十 二 條 通 以 下 知 及 款 次 公 隨 告 之 調 整 第 三 一 二 十 一 條 項 款 通 本 知 基 及 金 公 收 告 益 分 配 之 事 項 本 收 基 益 分 金 配 不 作 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或 下 市 新 配 實 列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八 七 一 授 人 其 契 權 或 他 約 依 契 指 規 有 約 數 定 終 提 關 參 止 法 供 與 者 令 變 契 更 金 約 授 規 權 會 定 標 之 臺 的 指 灣 示 授 證 權 本 交 以 下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益 所 理 人 規 公 司 之 定 事 證 基 項 券 金 集 保 管 中 機 保 管 構 認 事 為 業 規 應 通 定 或 知 受 經 第 一 七 項 款 示 金 之 其 保 事 他 本 依 管 項 契 有 機 約 關 構 規 法 認 定 為 令 或 應 經 通 金 理 知 管 公 會 受 司 之 益 指 人 基 三 買 回 營 清 業 單 日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現 金 申 四 五 每 週 公 布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內 容 及 比 例 二 三 項 款 每 股 以 下 比 週 款 例 公 次 布 隨 基 之 金 調 投 整 資 產 業 別 之 持 同 上 七 本 作 金 回 業 與 總 基 買 價 金 暫 回 停 總 事 及 價 項 恢 金 復 計 延 受 緩 算 理 及 預 申 恢 收 購 申 復 或 購 給 買 總 付 價 買 回 第 二 五 項 款 格 本 事 基 項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配 修 合 訂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項 款 標 的 基 金 之 移 轉 合 併 或 清 算 新 增, 其 後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依 證 中 投 年 華 字 金 民 月 第 管 國 (Bloomberg) 所 所 刪 除 (Bloomberg) ( ) 訊 (Bloomberg) ( 購 / 標 的 基 金 於 其 上 市 地 申 報 之 投 資 產 業 類 股 比 例 持 股 個 股 名 稱 及 合 計 占 標 的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173 ( 新 ( 新 ( 新 ( 新 增 ) 增 ) ) 增 ) ) 日
181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智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一 調 增 號 增 函 之 規 定 新 300 之 報 酬 之 經 理 公 司 或 保 管 機 新 增, 其 後 款 次 隨 之 調 整 三 構 名 稱 四 變 證 更 券 相 標 關 的 基 商 品 金 交 投 易 資 之 有 基 價 本 證 方 券 針 或 及 從 範 事 圍 五 六 組 織 重 大 調 註 整 冊 或 地 名 主 稱 管 變 或 機 更 保 關 撤 管 銷 機 其 構 核 之 七 准 營 業 移 限 制 轉 其 併 投 購 資 活 歇 動 業 因 解 散 當 地 停 國 業 法 令 大 事 撤 由 銷, 或 致 廢 不 止 能 許 繼 可 續 或 從 其 事 他 相 關 似 業 之 務 重 十 八 九 處 分 有 暫 停 及 恢 復 受 交 其 易 主 情 管 事 機 關 之 經 理 公 司 發 生 財 務 或 業 一 務 事 重 項 大 並 變 對 化 發 受 生 益 有 人 權 標 益 的 有 重 指 大 數 影 之 重 響 或 大 經 數 者 註 冊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更 換 標 的 指 二 三 公 告 淨 財 值 務 計 報 算 告 錯 誤 且 超 過 註 四 冊 規 地 定 所 定 即 之 依 時 可 註 申 容 冊 報 忍 地 揭 範 或 露 圍 上 者 市 資 訊 地 國 或 法 其 令 他 重 大 影 響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項 五 ( 標 二 的 十 基 四 金 ) 除 信 款 本 託 所 項 契 列 前 約 各 述 及 款 第 情 ( 開 事 十 說 外 ) 明 有 款 書 修 至 情 正 第 二 事 同 上 同 上 第 二 三 十 六 款 項 其 基 對 契 他 金 受 約 依 保 益 規 有 管 人 定 關 機 之 或 法 通 構 經 認 令 知 理 為 或 公 金 司 應 公 管 公 告 臺 會, 告 除 灣 之 證 金 指 事 交 管 示 項 所 會 本 第 八 二 三 款 項 示 金 其 對 保 受 他 本 管 益 依 契 機 人 有 約 構 之 關 規 認 通 法 定 為 知 令 或 應 經 公 金 理 告 管, 公 之 會 應 司 事 之 依 項 基 下 指 同 配 實 訂 上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金 修 174
182 項 目 元 信 大 託 標 基 智 金 滬 證 深 券 投 資 證 信 券 託 投 契 資 約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說 明 三 臺 契 之 灣 約 證 另 交 有 所 規 其 外 他, 相 應 關 依 法 下 令 列 規 方 章 式 或 為 本 列 方 式 為 : 300 一 款 人 電 郵 通, 子 寄 知 : 但 郵 依 ; 經 件 其 受 或 指 益 其 定 人 他 有 名 同 電 代 簿 意 子 表 記 者 傳 載 人, 輸 得 之 者 方 通 以 式 傳 訊 知 為 真 地 代 之 表 址 第 三 一 項 款 地 者 通 址 知 : 郵 代 依 寄 表 受 之 人 益 ;, 其 人 但 指 名 經 簿 定 受 記 有 益 載 代 人 之 表 同 通 人 意 訊 之, 得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為 者 同 上 六 公 相 布 關 條 之 規 第 內 定 二 修 容 項 及 正 第 者 比 四, 例 款 從 至 如 其 第 因 規 六 有 定 款 關 規 定 令 或 應 第 三 十 二 三 條 項 準 本 券 據 契 投 證 法 約 資 券 簽 信 投 訂 託 資 後 事, 信 業 證 託 管 券 基 理 投 金 規 資 管 則 信 理 託 辦 及 法 顧 交 問 易 證 三 十 二 條 準 據 正 法 保 修 部 正 管 臺 分 者 事 灣 業 本 證 除 相 契 交 本 關 約 所 契 辦 當 相 約 法 關 另 或 人 辦 有 其 間 法 規 他 之 定 有 證 權 外 關 利 券, 法 集 就 義 務 規 修 中 第 二 項 本 顧 辦 則 契 問 法 證 約 法 證 券 簽 證 券 交 訂 券 投 易 後 法 投 資, 或 證 資 信 其 券 信 託 他 投 託 事 業 有 資 基 管 關 信 金 法 理 託 管 及 理 配 合 本 基 金 關 係,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修 就 權 定 修 正 利 者 正 義, 部 務 分 除 關, 本 係 本 契, 契 約 依 約 另 修 當 有 正 事 規 後 人 定 之 間 外 規 之, 實 列 務 操 作 增 第 三 項 託 辦 本 及 法 契 顧 約 證 未 問 券 規 投 定 證 資 之 券 信 事 投 託 項 資, 依 信 業 證 託 管 券 基 理 投 金 規 資 管 則 信 證 交 易 法 臺 灣 證 交 所 理 有 關 券 法 集 令 中 之 保 規 管 定 事 ; 業 法 相 令 關 及 辦 相 法 關 或 辦 其 法 未 他 第 三 項 本 資 基 契 信 金 約 託 管 未 及 理 規 顧 辦 定 問 法 之 法 證 事 證 券 項 券 投, 依 投 資 證 資 券 信 託 投 託 事 協 規 議 定 時 之, 本 契 約 當 事 人 本 誠 信 原 則 業 時 有 協, 管 議 關 由 理 之 法 本 規 令 契 則 之 約 規 當 證 定 事 券 ; 人 交 法 本 易 令 法 誠 未 或 信 規 原 其 定 則 他 同 上 一 四 項 轄 合 因 審 外 本 管 意, 管 轄 契 應 轄 法 約 由 所 院 臺 生 灣 之 臺 一 北 切 地 爭 方 訟 法 除 院 為 專 屬 第 管 一 一 三 項 合 因 本 意 管 契 轄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修 正 第 三 十 四 條 屬 院 管 轄 第 外 約 一, 審 所 應 管 生 由 轄 臺 法 一 灣 院 切 台 爭 北 訟 地, 除 方 專 法 酌 整 作 文 字 調 准 議 本 司 及 為 契 同 基 約 及 意 金 之 保 其 決 附 議 件 機, 之 構 修 並 之 同 正 經 應 意, 經 受 經 會 理 之 人 公 大 影 但 響 修 者 正, 事 得 項 不 對 經 受 益 人 之 會 利 議 益 決 無 議 核 重 會 本 契 約 之 應 經 理 公 司 及 意 但, 仍 應 並 經 經 金 理 管 公 會 司 之 核 基 准 金 保 管 機 構 同, 議 為 同 意 之 決 議 之 同 並 意, 受 金 益 管 人 會 會 核 益 准 議 無 決 重 但 議 大 修 影, 正 響 但 事 者 仍 項, 應 得 對 經 不 受 經 益 理 受 人 公 益 之 司 利 人 之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基 之 金 核 保 准 管 機 構 同 意, 並 經 金 管 會 列 第 三 十 六 條 附 本 回 作 契 業 約 處 之 附 理 件 準 一 則 受 附 益 件 憑 二 證 申 元 購 大 暨 買 標 新 配 實 合 務 本 操 基 作 增 金 ( 件 ( 175 ( 新 增 ) 增 ) )
183 項 目 智 商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證 券 投 資 部 滬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力 參 分 與, 契 與 約 本 重 契 要 約 內 之 容 規 定 為 有 本 同 契 一 約 之 證 效 一 券 300 深 300 項 目 開 證 放 券 式 投 海 資 外 信 股 託 票 契 約 型 範 基 本 金 列 說 明 176
184 177
,292, ,561, ,292, ,498, ,787, ,498, () () ()
2012 2012 1 1.1 1.2 1.3 1.4 1.5 1.6 2 2.1 B 900957 1088 1088 1201 1201 021-68400880 021-68400880 021-68401110 021-6840111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2 2.2.1 : : (%) 428,562,945.04 430,841,382.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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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富 通 上 证 非 周 期 行 业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012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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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柏 瑞 中 國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一 基 金 名 稱 : 柏 瑞 中 國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HONG KONG HEALTH CHECK AND LABORATO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397 3 9 * ................................................................ 1.......................................................... 3......................................................
重 要 声 明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兴 业 证 券 )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均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2016 年 3 月 对 外 公 布 的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等 相 关 公 开 信 息
股 票 简 称 : 华 泰 证 券 股 票 代 码 :601688 境 外 股 票 简 称 :HTSC 境 外 股 票 代 码 :6886 债 券 简 称 :15 华 泰 G1 债 券 代 码 :122388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015 年 度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兴 业 证 券
2009 900957 2009 1... 2 2... 2 3... 3 4... 3 1 900957 2009 1 1.1 1.2 1.3 1.4 2 2.1 : (%) ( ) 692,688,125.78 702,146,782.48-1.35 ( ) 433,224,478.64 436,935,378.03-0.85 ( ) 1.24 1.25-0.80 1-9 (%) ( ) -10,293,615.05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證 交 所 修 正 各 類 上 市 申 請 書 並 規 範 公 司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案 件 時, 需 於 送 件 前 5 日 填 具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務 檢 查 表 ( 適 用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案 件 ), 向 證 交 所
法 規 輯 要 0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0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04 稅 務 法 規 05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07 中 國 稅 法 08 財 稅 行 事 曆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證 交 所 修 正 各 類 上 市 申 請 書 並 規 範 公 司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案 件 時, 需 於 送 件 前 5 日 填 具
Microsoft Word - ChinaAMC Retur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_1st Quarterly Report 2016_Trad Chi
華 夏 回 報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2016 年 第 1 季 度 報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託 管 人 :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報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華 夏 回 報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 本 基 金 ) 2016 年 第 1 季 度 報 告
900957 2013 900957 2013 1...2 2...3 3...5 4...0 900957 2013 1 1.1 1.2 1.3 1.4 900957 2013 2 2.1 : (%) ( ) 390,430,519.33 391,434,461.33-0.26 ( ) 379,514,710.76 380,582,009.08-0.28 / 1.09 1.09 0.00 (%)
2015 10 5.00 2
6030 2015 2015 12 31 2015 2015 2016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cs.ecitic.com 1 2015 10 5.00 2 ... 4... 7... 8... 18... 22... 23... 65... 72... 92... 103... 117... 150... 228... 229...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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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1) (2) (3) 2 3 4 7 10 13 21 32 34 35 36 37 38 39 CPA CPA 28 29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168 200 21 2115 2116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 1... 3... 3... 4... 6... 7... 7... 7... 8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 ... 1... 3... 3... 4... 6... 7... 7... 7... 8 493 3,600,000,000 57 0.0 %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 493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在 沪 港 通 开 通 以 来, 我 们 也 关 注 到 媒 体 和 市 场 的 朋 友, 有 些 人 认 为 沪 港 通 呈 现 北 温 南 冷 的 现 象, 北 上 的 人 多 一 点, 南 下 的 人 少 一 点 我 们 也 确 实 看 到 了 这 种 情 形, 但 是 我 们 关 注 到 元
简 体 中 文 文 字 记 录 资 料 由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提 供, 根 据 嘉 宾 现 场 发 言 / 普 通 话 传 译 整 理 而 成, 未 经 讲 者 审 核 主 持 人 : 女 士 们 先 生 们, 下 午 好! 欢 迎 参 加 沪 港 通 工 作 坊, 沪 港 通 是 沪 港 两 地 之 间 交 易 所 的 融 合, 而 且 是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的 第 一 步,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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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HE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暑期通訊 8-5-07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HA TIN INTEGRATED SERVICE CENTRE The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ocial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HA TIN INTEGRATED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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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2 0 1 5 2015 6 30 6 2015 2015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cs.ecitic.com 1 2 ... 4... 7... 11... 13... 33... 37... 51... 56... 57... 58... 104... 105... 109 3 4 2013 2013 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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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CHINA LIMITED i 1 BANK OF CHINA LIMITED 2 3 BANK OF CHINA LIMITED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HOPEWELL HOLDINGS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01
HOPEWELL HOLDINGS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01 HOPEWELL HOLDINGS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01 1 HOPEWELL HOLDINGS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01 1 2 3% 21% 16% 30% 30% =1,750,000,000 3% 24% 73% =1,01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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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New Holdings Limited () : 8471 2017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1 2017 2 3 4 10 11 14 15 24 25 34 35 38 39 40 41 42 43 44 79 80 PO Box 1350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Grand Cayman KY1 1108
旅遊綜合保險保單
A member of the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UW/TR004/11-15/C Wing Lu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Wing Lung Bank Limited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I)... 2 (II)... 4 (III)... 6 (IV) (V) (VI) (VII) (VIII)
5 7.50 5880 2018 6 30 2018 6,650 2017 5.3% 2018 1,455 2018 752 2018 0.22 (I)... 2 (II)... 4 (III)... 6 (IV).... 7 (V)... 23 (VI)... 30 (VII).... 45 (VIII)... 93 1 (I) 2018 1 1 2018 6 30 Pioneer Cement
ENN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DOUBLING OUR GROWTH DRIVERS INTERIM REPORT 2016 02 03 14 15 16 18 20 21 48 02 2016 6 3015.8712.27 3.629.3% 201611 995 9.8% 64.79 17.2%2016 6 30156.391.6% 15.8729.3% 29.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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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5 2015 2 5 11 13 65 88 94 95 99 193 194 報 告 中 中 中 中 華 泰 證 券 2007 12 7 華 泰 證 券 HTSC 16 782 中 780 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A2010 2 26 601688 華 泰 證 券 期 華 泰 證 券 期 2015 中 期 報 告 2 釋 義 華 泰 證 券 華 泰
44263-02A 1..8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OURGAME
476651 (Citic Securities) RA Chi.indb
6030 2012 2012 12 31 2012 2012 2013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http://www.cs.ecitic.com 1 2012 103.00 2 ............................................................................................ 4...................................................................................
2013 10 1.50 2 5 6 16 20 22 62 65 80 88 106 141 290 291 292 298 299 2013 12 24 2 2013 CLSA BV 2013 7 31 2013 12 2 2013 2013 CASA BV Crédit Agricole Securities Asia BV 3 A 1.00 600030 H 1.00 6030 A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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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6 13 17 25 31 44 48 49 51 52 54 116 1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B 9-A 1 36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d 3rd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585 18 24 2402 12 14 28 26 (48) *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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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2013 2013 12 31 2013 2013 2014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cs.ecitic.com 1 2013 10 1.50 2 ... 4... 7... 8... 17... 20... 22... 52... 59... 71... 80... 92... 123... 214... 215.... 216....
资证财字[2000]号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030 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1 二 公 司 基 本 情 况...1 三 股 本 变 动 及 股 东 情 况...4 四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6 五 董 事 会 报 告...6 六 重 要 事 项...13 七 财 务 报 告...21 八 备 查 文 件...22 一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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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章 程 2012 年 12 月 重 要 事 項 : 倘 閣 下 對 本 補 充 文 件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本 補 充 文 件 乃 日 期 為 2012 年 10 月 19 日 之 章 程 ( 章 程 ) 的 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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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 2008 1 1 2008 12 31 A 1.00 H 1.00 3 5 7 10 17 26 33 36 45 56 58 2008 66 71 72 153 155 267 2008 268 4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ACC 0086 553 8398918 0086 553 8398931 00852 2111 3220 00852
2016 中 期 報 告 02 03 06 11 14 52 66 72 73 78 87 88 89 2016H 02 2016 2016 03 2016H A 1.00 H 1.00 Haitong Bank, S.A 2016H 04 665 05 2016H IPO QFII 2016 1 12016 6 30 RQFII 571 2016H 06 Haitong Securities Co.,
(02) (02) (04) (04) (07) (07) (02)
(http://www.fubon.com/asset-management/home/index.htm) (http://newmops.tse.com.tw) 9 : (02) 8771-6688 (02) 8771-6788 www.fubon.com/asset-management/home/index.htm 1967 (04) 2220-7166 (04) 2220-7128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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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方 达 深 证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2009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第 1 页 共 14 页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协议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计 至 补 充 协 议 十 有 关 金 融 合 作 旅 游 合 作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相 互 承 认 及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合 作 领 域 的 条 款 的 整 合 版, 只 供 参 考 ] 前 言 1 为 促 进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以 下 简 称 双 方 ) 经 济 的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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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 2011 03 31 2011 04 21 1 1 2 2 3 3.1 3 3.2 3.2.1 3.2.2 4 4 4.1 5 4.2 4.3 4.3.1 4.3.2 6 4.3.3 4.4 4.4.1 A 3000 5.67% 1.93%-5.45% ETF 4.4.2-0.07% 6.37% 5 5.1 5.2 7 5.3 5.4 5.4.1 8 5.4.2 5.5 5.6 5.7
48 2015 3 2015 9 55 2008 4 2008 5 32 1 2015 4 2015 9 1 221
52 2014 8 2015 1 220 48 2015 3 2015 9 55 2008 4 2008 5 32 1 2015 4 2015 9 1 221 45 2015 9 2015 9 52 2015 9 2015 9 52 2016 1 2016 222 57 2016 1 2016 61 2016 1 2016 223 48 2015 3 2015 5 50 2013 12 2013 12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6178 2017 中期報告 3 7 13 17 40 51 56 61 66 1. 2. 1111 3. 4. 5. 6. 7. 8. 2017 9. 2017 2 165 70% 30% 3 20172017 1 12017 6 30 PB OTC PPP FICC QFII IPO ABS 2017 4 571 5 A 1.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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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1914 1921 1947 1969 17 1970 2 1971 3 3 15 1972 1 1 5 1973 1 1 2 1973 1974 2 19731973 3 1 7 197 2015 796 10 1975 1976 1976 17 1977 1 1978 3 0.8% 0.6% 3 1979 11 1980 7 19801 1981 1 35% 35% 7 1981 7
6837 2016 12 31 2016 12 31 2016 (www.hkexnews.hk) (www.htsec.com) H2016 2017 3 29 * 3 7 23 28 62 91 100 101 149 184 193 194 195 13 11 2016 12 31AH11,501,700,000 AH 10 2.20 2,530,374,000.00 16,131,942,148.54
一 本 次 發 行 前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來 源 金 額 與 比 率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資 本 來 源 金 額 佔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作 價 增 資 300,000,000 55.21%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20,000,000 22.09%
股 票 代 號 :5215 公 開 說 明 書 (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有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一 公 司 名 稱 : 科 嘉 ( 開 曼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O JA (CAYMAN) CO., LTD. 二 註 冊 地 :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The Cayman Islands) 三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印 目 的 :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有
書冊C_ indb
38D 1933 0440 36.89 32,533,8312.00 8 1 8 10 (i)(ii) (iii) (i)(ii) (iii) i 6D 6D 6D 6D 6D 708 707 6D 6D ii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CMSA CMSA 229(1)(b) 230(1)(b) 6 7 iii CMSA 5 Securities Act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3 5 7 9 13 23 29 4
China Dredg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oldings Limited : 871 871 2014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 2... 3... 5... 6... 8... 13... 19.... 26... 41... 60... 62... 63... 64... 66... 68.... 71 1 2015
2015 Intime Retail (Group) Company Limited () : 1833 ... 2... 3... 5... 6... 8... 13... 19.... 26... 41... 60... 62... 63... 64... 66... 68.... 71 1 2015 2006 11 8 2007 3 20 199817 29172,895,674 201061
2 4 6 18 26 34 48 50 51 52 53 55 56 110 2013 139.8 8.2 IPO 0.4 19.4 0.04 177 2 3 2013 P.O. Box 613 GT 4th Floor Harbour Centr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7 Cayman Islands 599 B 23 361016 183 54 1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示
3 4 7 18 24 79 85 98 99 145 169 176 177 178
2014 年 度 報 告 3 4 7 18 24 79 85 98 99 145 169 176 177 178 13 12 AH102.5 2015 2 92015 2015AH HH 1,916,978,820H H HAH 11,501,700,0002,875,425,000.00H 479,244,705.0010,369,758,976.60 2 2014 IT FICC Banco Espírito
资证财字[2000]号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37) 二 八 年 年 度 报 告 二 九 年 四 月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1 二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1 三 会 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 摘 要 11 四 股 本 变 动 及 股 东 情 况 15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情 况 19 六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27 七 股 东 大 会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46ADE2B6C5A440A4BDBBA1AED15FB773AAA95FBD5AA5BB31332E646F63>
開 曼 東 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yman Tung Ling Co., Limited 公 開 說 明 書 (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申 報 用 稿 本 ) 股 票 代 號 :2924 一 公 司 名 稱 : 開 曼 東 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公 司 註 冊 地 :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三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印 目 的 :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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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7 13.10B 20152016 2017630 * 600837 125994125993 15 C215 C3 2015 2016 689 8 2017 6 2016 2 4 2016 7 17 18 19 20 21 22 23 3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2015 6 4 1. 2015 2. 15 C2125994 15 C3 125993 3. 3
6837 2017 12 31 2017 12 31 2017 2017 12 31 (www.hkexnews.hk) (www.htsec.com) H2017 2018 3 27 * 3 7 23 29 74 104 114 115 164 200 210 211 212 1 13 11 2017 12 31AH11,501,700,000 AH102.30 2,645,391,000.0017,817,845,957.76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第 七 节 担 保 与 信 用 评 级...21 第 三 章 资 本 市 场 定 价 与 销 售...21 第 一 节 股 票 的 估 值 定 价...21 第 二 节 债 券 的 估 值 定 价...21 第 三
2013 年 11 月 保 荐 代 表 人 胜 任 能 力 考 试 大 纲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证 券 综 合 知 识...3 第 一 章 保 荐 制 度 及 执 业 规 范...3 第 一 节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资 格 管 理...3 第 二 节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职 责...3 第 三 节 保 荐 工 作 规 程 和 保 荐 业 务 协 调...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华 夏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