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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章 程 2012 年 12 月

2 重 要 事 項 : 倘 閣 下 對 本 補 充 文 件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本 補 充 文 件 乃 日 期 為 2012 年 10 月 19 日 之 章 程 ( 章 程 ) 的 一 部 份, 並 應 與 章 程 一 併 閱 讀 本 補 充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於 本 補 充 文 件 日 期 為 準 確 無 誤,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願 就 此 負 責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是 一 項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的 香 港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 人 民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83188 港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03188 章 程 之 補 充 文 件 茲 補 充 章 程 內 容 如 下 : 1. 章 程 第 7 頁 何 謂 RQFII 制 度? 一 節 第 三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RQFII 資 格 並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獲 授 予 RQFII 額 度 人 民 幣 130 億 元 基 金 經 理 倘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悉 數 用 盡 RQFII 額 度, 則 可 遵 循 適 用 規 定 申 請 增 加 RQFII 額 度, 並 將 在 其 網 站 就 其 申 請 額 外 額 度 及 於 收 到 額 外 額 度 時 作 出 公 佈 2. 章 程 第 8 頁 指 數 的 特 點 是 什 麽? 一 節 第 三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39,692.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3. 章 程 第 70 頁 指 數 之 一 般 資 料 一 節 第 四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39,692.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4. 第 72 頁 指 數 一 節 十 大 成 份 股 分 節 下 第 一 段 及 圖 表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於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的 十 大 成 份 股 ( 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計 算, 佔 指 數 市 值 的 比 重 超 過 22.91%) 如 下 : 排 名 成 份 股 名 稱 權 重 (%) 1.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興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3

3 6. 貴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萬 科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神 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1 本 補 充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為 準 確 無 誤,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願 就 此 負 責 章 程 僅 可 連 同 本 補 充 文 件 一 併 派 發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2012 年 12 月 6 日

4 重 要 提 示 : 如 閣 下 對 本 章 程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務 請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的 獨 立 財 務 意 見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是 一 項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的 香 港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 人 民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83188 港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03188 章 程 基 金 經 理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顧 問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0 月 19 日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對 本 章 程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不 會 尌 本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於 對 該 計 劃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該 計 劃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該 計 劃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計 劃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投 資 者

5 重 要 資 料 本 章 程 乃 尌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 信 託 )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子 基 金 ) 的 基 金 單 位 ( 基 金 單 位 ) 於 香 港 提 呈 發 售 而 編 製 信 託 為 一 項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乃 按 照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與 Cititrust Limited ( 受 託 人 ) 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 訂 立 並 經 於 2012 年 8 月 10 日 訂 立 的 補 充 契 據 修 訂 的 信 託 契 據 ( 信 託 契 據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成 立 子 基 金 為 一 隻 實 物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相 關 A 股 本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乃 為 協 助 潛 在 投 資 者 尌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而 編 製 本 章 程 載 有 關 於 子 基 金 的 重 要 事 實, 而 子 基 金 內 的 基 金 單 位 乃 根 據 本 章 程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經 理 亦 刊 發 載 有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特 徵 及 風 險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該 等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構 成 本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並 應 與 本 章 程 一 併 閱 讀 基 金 經 理 對 本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負 全 責, 並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據 其 所 知 及 所 悉, 本 章 程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以 致 本 章 程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基 金 經 理 亦 確 認, 本 章 程 已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證 監 會 有 關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及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的 手 冊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守 則 ) 及 重 要 通 則 的 規 定 載 列 有 關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料 受 託 人 概 不 負 責 編 製 本 章 程, 亦 不 尌 本 章 程 披 露 的 任 何 資 料 向 任 何 人 士 承 擔 責 任 ( 信 託 的 管 理 一 節 中 受 託 人 一 段 內 與 受 託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除 外 ) 子 基 金 屬 於 守 則 第 8.6 章 及 附 錄 I 界 定 的 基 金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獲 香 港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證 監 會 不 對 信 託 的 財 務 穩 健 性 子 基 金 或 本 章 程 所 作 聲 明 或 所 表 述 之 意 見 的 正 確 性 負 責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於 對 該 計 劃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該 計 劃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該 計 劃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計 劃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投 資 者 閣 下 應 尌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任 何 政 府 或 其 他 同 意 或 需 要 辦 理 其 他 手 續 方 能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是 否 涉 及 任 何 稅 項 影 響 外 匯 限 制 或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諮 詢 閣 下 的 財 務 顧 問 稅 務 顧 問 及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視 合 適 情 況 而 定 ), 以 便 決 定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是 否 適 合 閣 下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並 已 獲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接 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於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內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待 符 合 香 港 結 算 之 股 份 收 納 規 定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自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開 始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日 期 起 或 於 香 港 結 算 選 擇 之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接 納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香 港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間 之 交 易 頇 於 任 何 成 交 日 期 後 第 二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日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的 所 有 活 動 均 頇 遵 守 不 時 生 效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單 位 或 派 發 本 章 程, 因 此, 本 章 程 並 不 構 成 在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單 位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向 任 何 人 士 作 出 提 呈 發 售 或 遊 說, 或 倘 向 任 何 人 士 作 出 有 關 提 呈 發 售 或 邀 請 屬 違 法, 則 本 章 程 亦 不 構 成 向 其 作 出 提 呈 發 售 或 遊 說 特 別 是 :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並 未 於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註 冊 為 投 資 公 司 基 金 單 位 並 未 亦 不 會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或 任 何 其 他 美 國 聯 邦 或 州 法 例 註 冊, 且 除 於 不 違 反 美 國 證 券 法 的 交 易 中 外, 不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於 美 國 或 其 任 何 領 土 或 為 美 國 人 士 利 益 ( 定 義 見 美 國 證 券 法 規 例 )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不 可 ( 除 非 根 據 相 關 豁 免 ) 被 ERISA 計 劃 購 買 或 擁 有 或 以 ERISA 計 劃 資 產 購 買 ERISA 計 劃 定 義 為 (i) 任 何 受 1974 年 美 國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第 1 部 分 規 限 的 退 休 計 劃 ; 或 (ii) 任 何 受 1986 年 美 國 國 內 稅 收 守 則 ( 經 修 訂 ) 第 4975 條 規 限 的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或 計 劃 此 外, 除 非 本 章 程 連 同 子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年 度 報 告 及 賬 目 ( 如 有, 以 及 倘 若 本 章 程 於 基 金 最 近 期 的 中 期 報 告 刊 發 後 派 發, 則 連 同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中 期 報 告 ) 一 併 被 派 發, 否 則 不 得 派 發 本 章 程 閣 下 應 注 意, 本 章 程 的 任 何 修 訂 或 增 補 內 容 將 僅 刊 登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本 章 程 可 能 提 述 網 站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材 料 有 關 資 料 及 材 料 並 不 構 成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且 並 未 經 證 監 會 或 任 何 監 管 機 構 審 閱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網 站 提 供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定 期 更 新 及 變 更, 而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任 何 人 士 詢 問 及 投 訴 投 資 者 如 對 信 託 ( 包 括 子 基 金 ) 產 生 任 何 問 題 或 作 出 任 何 投 訴, 可 通 過 按 本 章 程 內 參 與 方 名 錄 所 載 的 地 址, 或 撥 打 (852) 聯 絡 基 金 經 理 i

6 參 與 方 名 錄 基 金 經 理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37 樓 受 託 人 Cititrust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中 國 託 管 人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上 海 陸 家 嘴 金 融 貿 易 區 花 園 石 橋 路 33 號 花 旗 集 團 大 廈 郵 編 : 投 資 顧 問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西 城 區 金 融 街 33 號 通 泰 大 廈 B 座 3 層 管 理 人 及 託 管 人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6 樓 參 與 證 券 商 * 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70 樓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香 港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港 景 街 1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一 期 29 樓 花 旗 環 球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 號 滙 豐 總 行 大 廈 18 樓 服 務 代 理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199 號 無 極 限 廣 場 2 樓 人 民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 Bluefin HK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二 期 8 樓 招 商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5 樓 花 旗 環 球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ii

7 Nomura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30 樓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Nomura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30 樓 Optiver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8 號 中 環 廣 場 52 樓 5202A 室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基 金 經 理 法 律 顧 問 西 盟 斯 律 師 行 香 港 金 鐘 道 88 號 太 古 廣 場 一 座 13 樓 核 數 師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香 港 中 環 添 美 道 1 號 中 信 大 廈 22 樓 * 有 關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人 民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最 新 名 單, 請 參 閱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將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起 擔 任 港 幣 櫃 台 的 做 市 商 iii

8 目 錄 釋 義 1 概 要 6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及 A 股 市 場 11 發 售 17 增 設 及 贖 回 ( 一 手 市 場 ) 20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29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31 費 用 及 開 支 33 風 險 因 素 36 信 託 的 管 理 51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57 稅 項 63 附 表 1 投 資 限 制 及 證 券 借 貸 67 附 表 2 指 數 及 免 責 聲 明 70 iv

9 釋 義 於 本 章 程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其 他 並 無 界 定 的 所 用 詞 彙, 具 有 信 託 契 據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上 市 後 指 由 上 市 日 期 起 至 子 基 金 終 止 的 期 間 A 股 指 由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並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發 行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並 可 供 國 內 投 資 者 QFII 與 RQFII 投 資 的 股 份 管 理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由 受 託 人 委 任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的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及 贖 回 程 序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以 及 信 託 契 據 條 款, 提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申 請 單 位 指 本 章 程 規 定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及 知 會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該 等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完 整 倍 數 營 業 日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協 定, 指 (a)(i)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 及 (ii)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進 行 交 易 的 相 關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或 ( 若 該 等 證 券 市 場 超 過 一 個 ) 由 基 金 經 理 指 定 的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 及 (b) 編 製 及 發 佈 指 數 的 日 期, 或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能 不 時 協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一 個 或 多 個 日 期, 惟 倘 若 於 任 何 日 期 因 懸 掛 八 號 颱 風 訊 號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或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導 致 相 關 證 券 市 場 縮 短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的 期 間, 則 該 日 並 非 營 業 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則 作 別 論 取 消 補 償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違 約 ( 如 信 託 契 據 及 於 作 出 相 關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時 適 用 的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 而 向 子 基 金 應 付 的 金 額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香 港 結 算 設 立 及 運 作 的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或 香 港 結 算 或 其 繼 任 者 運 作 的 任 何 接 替 系 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日 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詞 彙 交 收 日 守 則 指 證 監 會 頒 佈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或 取 代 ) 關 連 人 士 具 有 守 則 所 載 列 的 涵 義,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尌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 (a)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益 擁 有 該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本 20% 或 以 上 或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行 使 該 公 司 總 投 票 權 20% 或 以 上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或 (b) (c) 受 符 合 (a) 項 中 一 項 或 全 部 兩 項 描 述 的 人 士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或 與 該 公 司 同 屬 一 個 集 團 的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 或 (d) 該 公 司 或 (a) (b) 或 (c) 項 所 界 定 的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職 員 增 設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提 出 按 照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增 設 及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指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

10 中 國 證 監 會 指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託 管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由 受 託 人 委 任 託 管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與 託 管 人 之 間 的 託 管 協 議 交 易 日 指 子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的 每 個 營 業 日,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不 時 釐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其 他 日 期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尌 任 何 特 定 地 點 及 任 何 特 定 交 易 日 而 言, 指 本 章 程 發 售 一 節 所 指 定 各 交 易 日 的 時 間 違 約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未 能 : (a) 尌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交 割 相 關 現 金 金 額 ; 或 (b) 尌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交 割 贖 回 申 請 中 要 求 贖 回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相 關 現 金 金 額 託 管 資 產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受 託 人 於 接 受 信 託 契 據 的 信 託 後 已 收 或 應 收, 且 現 時 為 子 基 金 持 有 或 被 視 為 持 有 的 一 切 資 產 ( 包 括 現 金 ), 惟 不 包 括 (i) 收 益 資 產 及 (ii) 該 子 基 金 的 分 派 賬 戶 現 時 的 任 何 進 賬 款 項 雙 櫃 台 指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分 別 獲 分 配 不 同 的 股 份 代 號, 並 獲 接 納 可 以 一 種 以 上 合 資 格 貨 幣 (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的 一 種 機 制, 詳 情 載 於 本 章 程 稅 項 及 費 用 指 尌 任 何 特 定 交 易 或 買 賣 而 言, 構 成 增 加 或 減 少 託 管 資 產 或 增 設 發 行 轉 讓 註 銷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或 購 買 或 出 售 證 券 而 產 生, 或 因 其 他 緣 故 尌 有 關 交 易 或 買 賣 ( 無 論 於 交 易 或 買 賣 之 前 之 時 或 之 後 ) 成 為 或 可 能 頇 予 支 付 的 所 有 印 花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稅 款 政 府 徵 費 經 紀 佣 金 銀 行 收 費 轉 讓 費 用 註 冊 費 用 交 易 徵 費 及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尌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因 向 信 託 賠 償 或 發 還 以 下 差 額 而 釐 定 的 費 用 金 額 或 費 率 ( 如 有 ):(a)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為 信 託 基 金 的 證 券 估 值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 與 (b)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倘 有 關 證 券 乃 由 信 託 以 於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時 所 收 取 的 現 金 購 入, 則 為 購 買 該 等 證 券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 另 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倘 有 關 證 券 乃 由 信 託 出 售 以 變 現 信 託 基 金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所 頇 支 付 的 現 金, 則 為 出 售 該 等 證 券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產 權 負 擔 指 任 何 按 揭 押 記 抵 押 留 置 權 第 三 方 權 利 或 權 益 任 何 其 他 產 權 負 擔 或 任 何 類 型 擔 保 權 益 或 具 有 類 似 影 響 的 其 他 類 型 優 先 安 排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有 權 轉 讓 或 保 留 安 排 ) 延 期 費 指 經 基 金 經 理 每 次 應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批 准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延 期 交 收 而 頇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的 費 用 港 幣 指 港 幣, 香 港 的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結 算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收 益 資 產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a) 基 金 經 理 ( 在 一 般 或 個 別 情 況 下 經 諮 詢 核 數 師 後 ) 認 為 屬 受 託 人 尌 子 基 金 的 託 管 資 產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屬 收 益 性 質 的 一 切 利 息 股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 包 括 退 稅, 若 有 )( 不 論 是 以 現 金 或 ( 不 限 於 ) 以 認 股 權 證 支 票 貨 幣 信 貸 額 度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以 現 金 以 外 方 式 收 取 的 2

11 任 何 收 益 資 產 的 出 售 或 轉 讓 所 得 款 項 );(b) 受 託 人 尌 本 釋 義 (a) (c) 或 (d) 項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一 切 利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c) 受 託 人 尌 一 家 申 請 為 子 基 金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一 切 現 金 付 款 ;(d) 受 託 人 為 子 基 金 收 取 的 一 切 取 消 補 償 ; 及 (e) 受 託 人 根 據 任 何 合 約 協 議 為 子 基 金 的 利 益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任 何 付 款, 但 不 包 括 (i) 託 管 資 產 ;(ii) 子 基 金 分 派 賬 戶 現 時 的 任 何 進 賬 款 項 或 之 前 分 派 予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金 額 ;(iii) 子 基 金 因 變 現 證 券 而 產 生 的 收 益 ; 及 (iv) 應 由 信 託 從 子 基 金 的 收 益 資 產 撥 付 的 費 用 成 本 及 支 出 的 款 項 指 數 指 子 基 金 以 之 作 為 基 準 的 滬 深 300 指 數 指 數 供 應 商 指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指 尌 一 名 人 士 而 言, 若 有 下 列 情 況, 即 發 生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i) 已 尌 該 人 士 的 清 盤 或 破 產 發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有 效 決 議 ;(ii) 已 尌 該 人 士 或 該 人 士 任 何 資 產 委 任 接 管 人 或 類 似 人 員 或 該 人 士 成 為 接 管 令 的 標 的 ;(iii) 該 人 士 與 其 一 名 或 多 名 債 權 人 達 成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被 視 作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iv) 該 人 士 不 再 或 威 脅 停 業 或 停 止 經 營 絕 大 部 分 業 務 或 對 其 業 務 性 質 作 出 或 威 脅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 或 (v) 基 金 經 理 按 誠 信 原 則 認 為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很 可 能 發 生 投 資 顧 問 指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投 資 顧 問, 作 為 其 繼 任 者 的 其 他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發 行 價 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釐 定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予 發 行 的 價 格 上 市 日 期 指 2012 年 7 月 17 日, 即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及 隨 後 獲 准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日 期 基 金 經 理 指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或 經 證 監 會 尌 守 則 而 言 批 准 為 合 資 格 擔 任 基 金 經 理,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信 託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繼 任 者 的 一 位 或 多 位 其 他 人 士 市 場 指 全 球 各 地 : (a) 尌 任 何 證 券 而 言 :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 及 (b) 尌 任 何 期 貨 合 約 而 言 :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期 貨 交 易 所 做 市 商 指 香 港 聯 交 所 批 准 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通 過 為 基 金 單 位 做 市 擔 任 做 市 商 的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資 產 淨 值 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情 况 所 需,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出 的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運 作 指 引 指 參 與 協 議 附 表 所 載 有 關 增 設 及 贖 回 某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的 指 引, 經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受 託 人 批 准 及 在 實 際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經 諮 詢 參 與 證 券 商 後 不 時 修 訂, 並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提 述 有 關 運 作 指 引 指 於 提 出 相 關 申 請 時 適 用 的 子 基 金 運 作 指 引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已 按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接 受 的 形 式 與 內 容 訂 立 參 與 協 議 的 任 何 持 牌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參 與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間 訂 立 的 協 議, 當 中 載 列 ( 其 中 包 括 )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贖 回 及 註 銷 基 金 單 位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僅 尌 詮 釋 本 章 程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3

12 中 國 託 管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或 獲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的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其 他 人 士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指 託 管 人 與 中 國 託 管 人 訂 立 的 託 管 協 議 ( 經 不 時 修 訂 ) 中 國 RQFII 協 議 指 由 基 金 經 理 與 中 國 託 管 人 為 RQFII 服 務 訂 立 的 中 國 國 家 安 排 ( 經 不 時 修 訂 ) QFII 指 根 據 相 關 中 國 法 規 ( 經 不 時 修 訂 ) 獲 批 准 的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認 可 期 貨 交 易 所 指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基 金 經 理 批 准 的 國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基 金 經 理 批 准 的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贖 回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提 出 按 照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贖 回 價 值 指 尌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每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登 記 處 指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或 獲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登 記 處 以 存 置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的 其 他 人 士 登 記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登 記 處 簽 訂 的 協 議 ( 經 不 時 修 訂 )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RQFII 指 根 據 相 關 中 國 法 規 ( 經 不 時 修 訂 ) 獲 批 准 的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規 例 指 本 章 程 第 7 頁 界 定 的 涵 義 外 管 局 指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指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證 券 指 屬 任 何 團 體 ( 無 論 是 否 法 團 公 司 或 是 否 上 市 ) 或 任 何 政 府 或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或 超 國 家 機 構 的 或 其 發 行 或 擔 保 的 任 何 股 份 股 票 債 權 證 借 貸 股 債 券 證 券 商 業 票 據 承 兌 票 據 貿 易 票 據 認 股 權 證 參 與 票 據 證 書 結 構 性 產 品 國 庫 券 工 具 或 票 據, 不 論 是 否 支 付 利 息 或 股 息, 亦 不 論 是 否 全 數 繳 足 股 款 部 分 繳 足 股 款 或 未 繳 股 款, 包 括 (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各 項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a) 上 文 所 述 各 項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權 利 選 擇 權 或 權 益 ( 無 論 何 種 描 述 ), 包 括 任 何 單 位 信 託 ( 定 義 見 信 託 契 據 ) 的 單 位 ; (b) 上 文 所 述 任 何 一 項 的 權 益 或 參 與 證 明 書 暫 時 或 臨 時 證 明 書 認 購 或 購 買 的 收 據 或 權 證 ; (c) 任 何 廣 為 人 知 或 認 可 作 為 證 券 的 工 具 ; (d) 證 明 存 入 一 筆 款 項 的 收 據 或 其 他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或 因 上 述 收 據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權 益 ; 及 (e) 任 何 匯 票 及 本 票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4

13 服 務 代 理 指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或 不 時 尌 子 基 金 獲 委 任 擔 任 服 務 代 理 的 其 他 人 士 服 務 代 理 費 指 可 為 服 務 代 理 的 利 益 尌 各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的 每 項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費 用, 費 用 上 限 頇 由 服 務 代 理 釐 定 並 載 於 本 章 程 服 務 協 議 指 由 服 務 代 理 與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協 定 以 提 供 服 務, 並 經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登 記 處 參 與 證 券 商 服 務 代 理 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的 各 份 協 議 結 算 日 指 有 關 交 易 日 後 2 個 營 業 日 ( 或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尌 有 關 交 易 日 而 言 獲 准 的 較 後 營 業 日 ) 的 營 業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經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不 時 釐 定 並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有 關 交 易 日 之 後 的 其 他 數 目 的 營 業 日 ( 如 有 ) 證 監 會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或 其 繼 任 者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子 基 金 指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交 易 費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於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申 請 的 各 交 易 日, 可 為 登 記 處 及 / 或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向 各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費 用 信 託 指 藉 信 託 契 據 設 立 的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被 稱 為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時 釐 定 的 其 他 名 稱 信 託 契 據 指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 訂 立, 構 成 設 立 信 託 的 信 託 契 據 ( 經 不 時 修 訂 ) 信 託 基 金 指 受 託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尌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資 產, 包 括 撥 歸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託 管 資 產 及 收 益 資 產, 惟 將 予 分 派 的 款 額 除 外 受 託 人 指 Cititrust Limited, 或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受 託 人, 作 為 Cititrust Limited 的 繼 任 者 的 其 他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基 金 單 位 指 代 表 子 基 金 內 一 股 不 分 割 股 份 的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指 當 時 於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中 登 記 為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人 士, 包 括 ( 倘 符 合 文 義 ) 聯 名 登 記 人 士 及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並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估 值 點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上 市 所 在 的 市 場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的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及 如 市 場 多 於 一 個, 則 為 最 後 收 市 的 相 關 市 場 的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經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不 時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以 確 保 每 個 交 易 日 均 有 一 個 估 值 點, 惟 發 生 暫 停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情 况 除 外 5

14 概 要 主 要 資 料 以 下 載 列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料 概 要, 應 與 本 章 程 全 文 一 併 閱 覽 指 數 指 數 類 型 上 市 日 期 ( 香 港 聯 交 所 ) 開 始 交 易 日 期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交 易 所 股 份 代 號 股 份 簡 稱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基 礎 貨 幣 交 易 貨 幣 分 派 政 策 滬 深 300 指 數 價 格 回 報, 即 指 數 表 現 以 股 息 不 作 再 投 資 為 基 準 計 算 2012 年 7 月 17 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 人 民 幣 櫃 台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港 幣 櫃 台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人 民 幣 櫃 台 港 幣 櫃 台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R 人 民 幣 櫃 台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港 幣 櫃 台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人 民 幣 櫃 台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港 幣 櫃 台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櫃 台 港 幣 港 幣 櫃 台 O O O O 基 金 經 理 擬 於 計 及 子 基 金 的 淨 收 入 ( 經 扣 除 費 用 及 成 本 ) 後 至 少 每 年 ( 通 常 於 7 月 份 )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收 益 不 論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增 設 / 贖 回 政 策 限 於 現 金 ( 人 民 幣 )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僅 由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 至 少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總 開 支 比 率 ( 包 括 管 理 費 )* 預 計 為 每 年 資 產 淨 值 的 0.99% 管 理 費 目 前 每 年 為 資 產 淨 值 的 0.70% 投 資 策 略 主 要 採 取 全 面 複 製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請 參 閱 下 文 採 納 何 種 投 資 策 略? 一 節 6

15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12 月 31 日 O 網 址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生 效 # 港 幣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與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倘 相 關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並 無 人 民 幣 賬 戶, 則 可 能 頇 承 擔 有 關 將 股 息 由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港 幣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務 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與 其 經 紀 確 認 有 關 分 派 的 安 排, 並 考 慮 下 文 所 載 人 民 幣 分 派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 估 計 總 開 支 比 率 並 不 反 映 估 計 追 蹤 誤 差 投 資 目 標 是 甚 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緊 貼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回 報 ( 未 扣 除 費 用 和 開 支 ) 並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能 否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採 納 何 種 投 資 策 略? 為 達 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經 理 將 主 要 採 用 全 面 複 製 策 略, 透 過 外 管 局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R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指 數 內 的 證 券, 投 資 比 重 與 該 等 證 券 於 指 數 中 所 佔 比 重 大 致 相 同 基 金 經 理 亦 會 在 因 受 限 制 或 數 目 有 限 而 無 法 購 買 若 干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時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這 意 味 著 子 基 金 將 透 過 外 管 局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R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具 代 表 性 的 證 券 樣 本, 樣 本 的 整 體 投 資 概 況 旨 在 反 映 指 數 概 況 ( 見 下 文 何 謂 RQFII 制 度? 一 節 的 解 釋 ) 構 成 具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證 券 本 身 未 必 為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子 基 金 亦 可 尌 現 金 管 理 目 的 將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5% 或 以 下 投 資 於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及 現 金 存 款 基 金 經 理 目 前 無 意 將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何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工 具 ) 作 對 沖 或 非 對 沖 ( 即 投 資 ) 用 途 基 金 經 理 於 從 事 任 何 該 等 投 資 前, 將 事 先 尋 求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至 少 提 前 一 個 月 通 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受 附 表 1 所 載 的 投 資 及 借 貸 限 制 所 規 限 何 謂 RQFII 制 度? 根 據 中 國 的 現 有 法 規, 外 國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已 從 中 國 證 監 會 取 得 QFII 或 RQFII 資 格 並 已 獲 外 管 局 授 予 額 度 的 若 干 外 國 機 構 投 資 者, 將 可 自 由 兌 換 的 外 幣 ( 倘 為 QFII) 及 人 民 幣 ( 倘 為 RQFII) 匯 入 中 國 以 投 資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RQFII 制 度 受 以 下 規 定 監 管 :(i) 由 中 國 證 監 會 人 民 銀 行 及 外 管 局 頒 佈 並 於 2011 年 12 月 16 日 生 效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詴 點 辦 法 ;(ii) 由 外 管 局 頒 佈 並 於 2011 年 12 月 20 日 生 效 的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詴 點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匯 發 [2011]50 號 ; 及 (iii) 由 相 關 機 構 頒 佈 的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 統 稱 RQFII 規 例 )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RQFII 資 格 並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獲 授 予 初 步 RQFII 額 度 人 民 幣 50 億 元 基 金 經 理 倘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悉 數 用 盡 RQFII 額 度, 則 可 遵 循 適 用 規 定 申 請 增 加 RQFII 額 度, 並 將 在 其 網 站 尌 其 申 請 額 外 額 度 及 於 收 到 額 外 額 度 時 作 出 公 佈 7

16 子 基 金 於 中 國 的 所 有 資 產 ( 包 括 境 內 中 國 現 金 存 款 及 其 境 內 A 股 投 資 組 合 ) 將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根 據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及 中 國 RQFII 協 議 的 條 款 持 有 頇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亦 頇 於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設 立 及 存 置 人 民 幣 現 金 賬 戶 中 國 託 管 人 又 頇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設 立 現 金 結 算 賬 戶 以 根 據 適 用 法 規 結 算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已 獲 法 律 意 見 確 認,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 (a) (b) (c) (d) (e) (f) 頇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在 取 得 中 國 所 有 主 管 機 關 的 批 准 後, 分 別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存 置 ) 及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現 金 賬 戶 ( 分 別 為 證 券 賬 戶 及 現 金 賬 戶 ); 證 券 賬 戶 所 持 有 / 進 賬 的 資 產 (i) 僅 屬 於 子 基 金, 及 (ii) 區 分 及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任 何 獲 基 金 經 理 委 任 尌 子 基 金 於 中 國 執 行 交 易 的 經 紀 ( 中 國 經 紀 ) 的 自 有 資 產,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 現 金 賬 戶 所 持 有 / 進 賬 的 資 產 (i) 成 為 中 國 託 管 人 結 欠 子 基 金 的 無 抵 押 債 務, 及 (ii) 區 分 及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自 有 資 產,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 受 託 人 ( 為 及 代 表 子 基 金 ) 乃 對 證 券 賬 戶 資 產 及 記 存 於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的 債 務 金 額 擁 有 所 有 權 有 效 申 索 的 唯 一 實 體 ; 倘 基 金 經 理 或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被 清 盤, 子 基 金 證 券 賬 戶 及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不 會 在 中 國 構 成 清 盤 的 基 金 經 理 或 有 關 中 國 經 紀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 及 倘 中 國 託 管 人 被 清 盤,(i) 如 在 中 國 清 盤, 則 子 基 金 證 券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不 會 構 成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及 (ii) 如 在 中 國 清 盤, 則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構 成 部 分 中 國 託 管 人 清 盤 資 產, 而 子 基 金 將 對 該 等 現 金 賬 戶 存 款 額 享 有 無 抵 押 債 權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RQFII 代 表 子 基 金 進 行 的 人 民 幣 返 程 乃 獲 准 之 日 常 運 作, 不 受 任 何 禁 售 期 或 事 先 批 准 所 規 限 RQFII 制 度 涉 及 特 定 風 險, 投 資 者 頇 留 意 下 文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與 RQFII 制 度 有 關 之 風 險 項 下 的 風 險 因 素 指 數 的 特 點 是 什 麽? 指 數 是 一 項 經 自 由 流 通 量 調 整 的 類 股 加 權 指 數, 計 算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A 股 的 表 現 指 數 由 中 國 所 有 上 市 A 股 公 司 中 市 值 及 流 通 性 最 大 的 300 隻 股 票 組 成 指 數 以 人 民 幣 實 時 計 算 及 公 佈, 並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指 數 按 人 民 幣 報 價 指 數 是 一 項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計 量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表 現 時, 以 任 何 股 息 或 分 派 不 作 再 投 資 為 基 準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41,636.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請 參 閱 附 表 2 有 關 指 數 的 資 料 及 指 數 供 應 商 的 免 責 聲 明 8

17 是 否 有 任 何 特 別 的 人 民 幣 付 款 或 賬 戶 程 序? 除 非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另 行 同 意, 投 資 者 只 可 在 有 足 夠 人 民 幣 支 付 申 請 款 項 及 相 關 費 用 的 前 提 下, 才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人 民 幣 為 中 國 唯 一 的 官 方 貨 幣 雖 然 在 岸 人 民 幣 ( CNY )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 CNH )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但 在 不 同 及 個 別 獨 立 的 市 場 上 買 賣 由 於 該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獨 立 運 作, 彼 此 之 間 的 流 通 受 到 高 度 限 制, 在 岸 人 民 幣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以 不 同 的 匯 率 買 賣, 彼 此 之 間 的 波 動 走 向 亦 未 必 相 同 雖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款 項 ( 即 在 中 國 境 外 持 有 ) 為 數 龐 大, 離 岸 人 民 幣 不 得 自 由 地 匯 進 中 國, 而 頇 遵 守 若 干 限 制, 反 之 亦 然 因 此, 縱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及 在 岸 人 民 幣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惟 中 國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受 若 干 特 別 限 制 子 基 金 的 流 通 性 及 成 交 價 可 能 受 中 國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供 應 量 有 限 及 適 用 於 其 的 限 制 的 不 利 影 響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子 基 金 支 付 的 申 請 款 項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因 此,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能 要 求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向 其 支 付 人 民 幣 付 款 詳 情 將 載 於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文 件, 例 如 供 其 客 戶 使 用 的 申 請 表 格 因 此, 如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表 閣 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由 於 閣 下 需 要 累 積 至 少 足 以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發 行 價 另 加 相 關 成 本 合 計 之 人 民 幣, 閣 下 可 能 需 要 提 前 開 立 一 個 銀 行 賬 戶 ( 作 結 算 之 用 ) 及 一 個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或 如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的 申 請 不 成 功 或 只 部 分 成 功, 參 與 證 券 商 需 要 透 過 向 閣 下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存 入 該 等 金 額, 向 閣 下 退 還 全 部 或 適 當 部 分 的 款 項 同 樣 地, 閣 下 如 欲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閣 下 亦 可 能 需 要 在 閣 下 的 經 紀 處 開 立 一 個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閣 下 需 向 相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閣 下 的 經 紀 查 詢 付 款 詳 情 及 賬 戶 程 序 任 何 投 資 者 如 欲 在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彼 等 應 聯 絡 其 經 紀, 並 尌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與 該 等 經 紀 確 認 其 是 否 已 準 備 尌 緒 進 行 人 民 幣 證 券 的 買 賣 及 / 或 結 算 交 易, 以 及 查 詢 香 港 聯 交 所 不 時 公 佈 有 關 於 其 參 與 人 民 幣 證 券 買 賣 的 資 格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如 欲 使 用 其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戶 口 結 算 與 其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有 關 的 付 款 或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應 確 保 本 身 已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開 立 人 民 幣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擬 在 二 手 市 場 購 買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應 尌 有 關 購 買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規 定 及 結 算 方 法 徵 詢 其 股 票 經 紀 投 資 者 在 交 易 以 港 幣 或 人 民 幣 買 賣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前, 可 能 需 要 首 先 在 該 等 股 票 經 紀 處 開 立 及 存 置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投 資 者 頇 確 保 有 足 以 結 算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交 易 的 足 夠 人 民 幣 投 資 者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以 結 算 人 民 幣 付 款 或 收 取 人 民 幣 分 派 時 頇 注 意, 每 名 香 港 居 民 兌 換 人 民 幣 的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人 民 幣 20,000 元 投 資 者 應 向 銀 行 徵 詢 開 立 賬 戶 的 手 續 以 及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部 分 銀 行 或 會 對 其 人 民 幣 支 票 賬 戶 及 向 第 三 方 賬 戶 轉 賬 施 加 限 制 然 而, 尌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 如 經 紀 ) 而 言, 該 等 限 制 未 必 適 用, 投 資 者 應 於 有 需 要 時 向 其 經 紀 徵 詢 有 關 的 貨 幣 兌 換 服 務 安 排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成 本 包 括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及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所 有 此 等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的 相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將 以 港 幣 收 取, 而 尌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則 根 據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於 交 易 日 期 釐 定 並 將 於 每 個 買 賣 成 交 日 期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或 之 前 在 港 交 所 網 站 公 佈 的 匯 率 計 算 投 資 者 應 向 本 身 的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徵 詢 如 何 支 付 及 應 以 何 種 貨 幣 支 付 交 易 相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以 及 經 紀 佣 金 如 將 以 支 票 支 付 人 民 幣 款 項, 投 資 者 應 事 先 向 其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銀 行 查 詢 該 等 銀 行 對 於 開 立 人 民 幣 支 票 是 否 有 任 何 具 體 規 定 特 別 是,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部 分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人 民 幣 支 票 賬 戶 結 餘 或 客 戶 可 於 一 日 內 簽 發 的 支 票 金 額 設 有 內 部 限 額 ( 通 常 為 人 民 幣 80,000 元 ), 該 限 額 或 會 影 響 投 資 者 ( 透 過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時 的 資 金 安 排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或 結 算 人 民 幣 付 款 的 個 人 投 資 者, 將 面 臨 多 項 限 制, 包 括 : 9

18 (a) 僅 尌 香 港 居 民 而 言, 個 人 客 戶 目 前 獲 准 兌 換 的 金 額 為 : 透 過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達 人 民 幣 20,000 元 或, 對 未 開 戶 個 人 客 戶 而 言, 每 人 每 筆 交 易 最 高 達 人 民 幣 20,000 元 鈔 票 ; 及 (b) 匯 入 中 國 的 每 日 最 高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80,000 元, 此 等 匯 款 服 務 只 適 用 於 人 民 幣 存 款 賬 戶 的 持 有 人 自 其 人 民 幣 存 款 賬 戶 匯 款 至 中 國, 惟 於 中 國 的 賬 戶 名 稱 頇 與 香 港 銀 行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賬 戶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與 人 民 幣 貨 幣 有 關 之 風 險 傘 子 基 金 信 託 乃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依 據 香 港 法 例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成 立 的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頇 於 信 託 內 設 立 及 成 立 獨 立 及 不 同 的 子 信 託, 各 自 為 一 個 子 基 金, 且 與 子 基 金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按 一 個 或 以 上 類 別 發 行 子 基 金 為 信 託 的 子 基 金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保 留 權 利 於 日 後 成 立 其 他 子 基 金 及 / 或 發 行 與 子 基 金 或 任 何 子 基 金 有 關 的 其 他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10

19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及 A 股 市 場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甚 麼 原 因 引 起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人 民 幣 是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並 受 中 國 政 府 施 行 的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及 返 程 限 制 所 規 限 自 2005 年 7 月 起, 中 國 政 府 開 始 執 行 基 於 市 場 供 求 並 經 參 考 一 組 貨 幣 作 出 調 整 的 有 管 理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人 民 幣 匯 率 不 再 與 美 元 掛 鈎, 令 人 民 幣 匯 率 制 度 更 添 靈 活 性 過 去 二 十 年, 中 國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實 際 年 均 增 長 達 10.5%, 令 中 國 取 代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及 貿 易 國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預 測, 至 2015 年, 中 國 將 佔 全 球 增 長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日 益 與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接 軌, 作 為 本 國 貨 幣 的 人 民 幣 在 貿 易 及 投 資 活 動 上 的 用 途 日 漸 廣 泛 乃 大 勢 所 趨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步 伐 加 快 中 國 已 逐 步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人 民 幣 在 境 外 的 使 用, 包 括 近 年 在 香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推 行 多 個 詴 點 計 劃 例 如, 香 港 的 銀 行 於 2004 年 率 先 獲 准 提 供 人 民 幣 存 款 匯 兌 匯 款 及 信 用 卡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2007 年 限 制 被 進 一 步 放 寬, 有 關 當 局 容 許 中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香 港 已 有 134 家 銀 行 從 事 人 民 幣 業 務, 人 民 幣 存 款 約 達 人 民 幣 5,630 億 元, 而 2009 年 12 月 則 只 有 約 人 民 幣 630 億 元 截 至 2012 年 9 月 底, 共 有 1,136 次 人 民 幣 債 券 ( 包 括 存 款 證 ) 發 行, 總 發 行 額 達 到 約 人 民 幣 4,920 億 元 圖 1. 於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人 民 幣 十 億 元 09 年 12 月 10 年 1 月 10 月 2 月 10 月 3 月 10 月 4 月 10 月 5 月 10 月 6 月 10 月 7 月 10 月 8 月 10 月 9 月 10 月 10 月 10 月 11 月 10 月 12 月 11 年 1 月 11 月 2 月 11 月 3 月 11 月 4 月 11 月 5 月 11 月 6 月 11 月 7 月 11 月 8 月 11 月 9 月 於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11 月 10 月 11 月 11 月 11 月 12 月 11 月 1 月 12 年 1 月 12 月 2 月 12 月 3 月 12 月 4 月 12 月 5 月 12 月 6 月 12 月 7 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11

20 自 2009 年 起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步 伐 有 所 提 速, 中 國 有 關 當 局 容 許 港 澳 與 上 海 及 四 個 廣 東 城 市 之 間, 以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與 雲 南 廣 西 之 間 的 跨 境 貿 易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於 2010 年 6 月, 該 安 排 擴 展 至 中 國 20 個 省 市 及 海 外 所 有 國 家 / 地 區 2012 年 首 5 個 月, 有 接 近 人 民 幣 9,930 億 元 的 跨 境 貿 易 在 香 港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圖 2.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匯 款 人 民 幣 十 億 元 10 年 9 月 10 年 10 月 10 年 11 月 10 年 12 月 11 年 1 月 11 年 2 月 11 年 3 月 11 年 4 月 11 年 5 月 11 年 6 月 11 年 7 月 11 年 8 月 匯 款 總 額 11 年 9 月 11 年 10 月 11 年 11 月 11 年 12 月 12 年 1 月 12 月 2 月 12 月 3 月 12 月 4 月 12 月 5 月 12 月 6 月 12 月 7 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在 岸 相 對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於 中 國 當 局 推 出 一 系 列 政 策 後, 中 國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市 場 逐 漸 發 展, 並 自 2009 年 起 開 始 快 速 擴 張 中 國 境 外 買 賣 的 人 民 幣 通 常 被 稱 為 離 岸 人 民 幣, 簡 寫 為 CNH, 以 與 在 岸 人 民 幣 或 CNY 有 所 區 別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實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但 在 不 同 的 市 場 進 行 買 賣 由 於 該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獨 立 運 作, 彼 此 之 間 的 流 動 受 到 嚴 格 限 制,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按 不 同 的 匯 率 進 行 買 賣, 彼 此 之 間 的 波 動 走 向 亦 未 必 相 同 由 於 對 離 岸 人 民 幣 存 在 殷 切 需 求, 離 岸 人 民 幣 相 對 在 岸 人 民 幣 一 般 存 在 溢 價, 雖 然 也 偶 見 出 現 折 讓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相 對 強 弱 勢 可 能 會 大 幅 改 變, 該 等 改 變 亦 可 能 會 在 極 短 期 間 內 發 生 縱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於 過 去 兩 年 呈 現 顯 著 增 長, 惟 目 前 仍 屬 初 步 發 展 階 段, 較 易 受 到 負 面 因 素 或 市 場 不 明 朗 因 素 影 響 舉 例 而 言,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價 值 於 2011 年 9 月 最 後 一 週 伴 隨 股 票 市 場 重 磅 沽 空 而 一 度 兌 美 元 下 跌 2% 整 體 而 言,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較 在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波 動 大, 因 為 前 者 的 流 動 性 相 對 較 薄 弱 一 直 以 來 都 有 討 論 關 於 將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合 併 的 可 能 性, 但 相 信 政 治 決 策 驅 動 的 影 響 將 較 純 粹 經 濟 影 響 重 要 普 遍 預 期 未 來 數 年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將 仍 然 為 兩 個 獨 立 但 高 度 相 關 的 市 場 12

21 近 期 的 措 施 2010 年 公 佈 了 更 多 放 寬 經 營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措 施 2010 年 7 月 19 日, 取 消 對 銀 行 同 業 間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往 來 轉 賬 的 限 制, 以 及 批 准 香 港 的 公 司 以 外 幣 兌 換 人 民 幣 而 不 設 上 限 一 個 月 後, 中 國 當 局 向 外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人 民 幣 結 算 行 以 及 參 與 人 民 幣 境 外 結 算 計 劃 的 其 他 外 國 銀 行 開 放 部 分 中 國 的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2011 年 3 月 採 納 的 國 家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明 確 表 態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心 於 2011 年 8 月, 中 國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於 訪 港 期 間 宣 佈 更 多 新 措 施, 例 如 透 過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容 許 投 資 於 中 國 股 票 市 場, 以 及 在 中 國 推 出 以 港 股 作 為 相 關 成 份 資 產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此 外, 中 國 政 府 批 准 了 中 國 首 家 非 金 融 性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是 長 遠 目 標 鑑 於 中 國 的 經 濟 規 模 及 影 響 力 日 漸 增 加, 人 民 幣 有 潛 力 成 為 可 與 美 元 和 歐 元 看 齊 的 國 際 貨 幣 但 中 國 首 先 必 頇 加 快 其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及 逐 步 使 人 民 幣 可 以 透 過 資 本 賬 户 進 行 全 面 兌 換 雖 然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將 帶 來 多 種 好 處, 例 如 增 加 政 治 上 的 影 響 力 和 減 低 匯 率 風 險, 但 同 時 亦 帶 來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性 上 升 等 風 險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過 程 將 會 是 一 個 漫 長 和 按 步 尌 班 的 過 程 美 元 要 經 過 數 十 年 方 取 代 英 鎊 成 為 主 要 的 儲 備 貨 幣, 同 樣 地, 今 後 人 民 幣 需 要 時 間 建 立 其 重 要 性, 現 階 段 並 未 準 備 尌 緒 挑 戰 美 元 的 主 要 儲 備 貨 幣 的 地 位 A 股 市 場 引 言 中 國 的 A 股 市 場 始 於 1990 年,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兩 個 證 券 交 易 所 組 成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立 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 股 票 又 進 一 步 分 為 A 股 及 B 股 A 股 僅 限 於 國 內 投 資 者 以 及 QFII 及 RQFII 購 買, 而 B 股 則 同 時 供 國 內 及 國 外 投 資 者 購 買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943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45,0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45,000 億 元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產 品 涵 蓋 股 票 互 惠 基 金 及 債 券 產 品 系 列 包 括 A 股 B 股 指 數 互 惠 基 金 ( 包 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及 上 市 開 放 式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以 及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及 回 購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立 於 1990 年 12 月 1 日, 股 票 又 進 一 步 分 為 A 股 及 B 股 A 股 僅 限 於 國 內 投 資 者 以 及 QFII 及 RQFII 購 買, 而 B 股 則 同 時 供 國 內 及 國 外 投 資 者 購 買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1,524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其 中 472 家 公 司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32,0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5,000 億 元 ;698 家 公 司 於 中 小 企 業 板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28,2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0,000 億 元 ; 及 354 家 公 司 於 中 國 創 業 板 ( 主 要 為 高 科 技 公 司 的 板 塊 )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8,23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2,810 億 元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產 品 涵 蓋 股 票 互 惠 基 金 及 債 券 產 品 組 合 包 括 A 股 B 股 指 數 互 惠 基 金 ( 包 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及 上 市 開 放 式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以 及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權 證 及 回 購 ) A 股 市 場 於 過 去 20 年 取 得 長 足 發 展, 最 新 公 佈 的 總 市 值 達 到 人 民 幣 240,000 億 元,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共 有 2,467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尌 投 資 者 分 析 而 言, 自 A 股 市 場 成 立 以 來, 參 與 其 中 的 機 構 投 資 者 持 續 增 加, 包 括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社 會 養 老 基 金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保 險 公 司 及 一 般 投 資 機 構 然 而, 按 日 成 交 量 計 算, 散 戶 投 資 者 仍 然 佔 據 交 投 量 的 大 部 分 13

22 圖 1. 上 海 及 深 圳 綜 合 指 數 價 格 / 滬 深 300 指 數 價 格 上 上 海 海 綜 綜 合 合 指 指 數 數,, 左 左 軸 軸 中 中 證 證 300, 300, 左 左 軸 軸 深 深 圳 圳 綜 綜 合 合 指 指 數 數,, 右 右 軸 軸 數 據 來 源 :Wind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圖 2.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總 市 值 30 ( RMB 人 民 trillion 幣 十 億 元 ) 上 SH 海 total 總 市 market 值 cap 深 SZ 圳 total 總 市 market 值 cap ) )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14

23 圖 3.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年 度 成 交 量 ( 交 易 額 ) ( RMB 人 民 bn 幣 十 億 元 ) 深 SZ 圳 Annual 年 度 成 trading 交 額 v alue 上 SH 海 Annual 年 度 成 trading 交 額 v alue )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圖 4.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A 股 ) 公 司 數 目 2500 上 No. 市 公 of 司 listed 數 目 companies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與 香 港 股 市 的 不 同 中 國 香 港 主 要 指 數 上 證 綜 合 指 數 / 深 證 綜 合 指 數 / 滬 深 恆 生 指 數 / 恆 生 中 國 企 業 指 數 300 指 數 交 易 波 幅 限 額 普 通 股 為 10% 無 限 額 ST/S 股 * 為 5%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買 入 100 股 / 賣 出 1 股 ** 每 隻 股 票 均 設 有 各 自 的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 網 上 經 紀 商 通 常 會 在 閣 下 獲 得 報 價 時 將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連 同 股 價 一 併 列 示 ); 倘 購 買 的 數 目 並 非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的 整 數 倍 數, 則 頇 於 另 外 的 碎 股 市 場 進 行 15

24 交 易 時 段 開 市 前 時 段 : 早 市 時 段 : 午 市 時 段 : ( 為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收 盤 競 價 時 間 ) 開 市 前 輸 入 買 賣 盤 時 段 : 對 盤 前 時 段 : 對 盤 時 段 : 早 市 時 段 : 午 市 時 段 : 交 收 T+1 T+2 盈 利 報 告 規 定 年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年 度 報 告 中 期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季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1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第 一 季 度 報 告 不 得 於 上 一 年 的 年 度 報 告 之 前 披 露 年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披 露 盈 利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年 度 報 告 中 期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披 露 盈 利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附 註 : * 1) ST 股 指 特 別 處 理 股, 即 對 存 在 財 政 問 題 ( 連 續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錄 得 虧 損, 或 最 近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低 於 面 值 ) 的 公 司 進 行 特 別 處 理, 自 1998 年 4 月 22 日 起 生 效 特 別 處 理 股 通 常 意 味 著 存 在 退 市 風 險 2) S 股 指 尚 未 進 行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股 票 **A 股 市 場 不 得 買 入 碎 股, 但 允 許 賣 出 碎 股, 而 碎 股 與 整 手 買 賣 單 位 之 間 的 價 格 並 無 差 異 16

25 發 售 上 市 後 上 市 後 階 段 自 上 市 日 期 開 始 閣 下 可 以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方 式 購 買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 (a)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或 (b)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的 現 金 增 設 及 現 金 贖 回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後, 所 有 投 資 者 均 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市 的 任 何 時 間, 一 如 買 賣 普 通 上 市 股 份, 透 過 中 介 機 構 ( 如 股 票 經 紀 ) 或 銀 行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提 供 的 任 何 股 票 交 易 服 務,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 如 概 要 一 節 所 述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目 前 為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然 而, 務 請 留 意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的 交 易 乃 按 市 價 進 行, 而 市 價 可 能 於 日 內 有 所 變 動, 並 可 能 受 二 手 市 場 對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供 求 流 通 性 及 買 賣 差 價 幅 度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有 別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於 二 手 市 場 的 市 價 或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請 參 閱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一 節, 以 了 解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分 別 按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值, 以 現 金 增 設 ( 僅 以 人 民 幣 ) 及 現 金 贖 回 ( 僅 以 人 民 幣 ) 方 式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進 行 增 設 及 贖 回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目 前 為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後 的 當 前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更 改 交 易 時 間 後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倘 增 設 申 請 於 非 交 易 日 或 交 易 日 的 相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後 接 獲, 則 增 設 申 請 應 被 視 為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日 將 作 為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無 義 務 整 體 或 為 其 客 戶 作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並 可 向 其 客 戶 收 取 參 與 證 券 商 釐 定 的 有 關 費 用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有 關 交 易 日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內 協 定 的 時 間 以 現 金 交 收, 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交 易 日 後 2 個 營 業 日 以 現 金 交 收,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與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可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或 尌 任 何 特 殊 情 況 接 納 稍 遲 交 收 雖 然 基 金 單 位 以 雙 櫃 台 模 式 買 賣, 但 所 有 結 算 應 僅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上 市 後,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均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義 登 記 於 信 託 的 登 記 冊 內 信 託 的 登 記 冊 為 基 金 單 位 所 有 權 的 憑 證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從 二 手 市 場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則 其 於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益 權 益 應 透 過 其 設 在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任 何 其 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賬 戶 確 立 17

26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圖 表 說 明 下 圖 說 明 發 行 或 贖 回 及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流 程 : (a) 於 一 手 市 場 發 行 及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現 金 ( 人 民 幣 )*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現 金 ( 人 民 幣 )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可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以 另 一 種 貨 幣 結 算 (b) 於 一 手 市 場 贖 回 及 沽 出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現 金 ( 人 民 幣 )* 賣 出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現 金 ( 人 民 幣 )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可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以 另 一 種 貨 幣 結 算 (c)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投 資 者 買 方 香 港 聯 交 所 投 資 者 賣 方 現 金 (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18

27 發 售 方 式 及 相 關 費 用 概 要 上 市 後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方 式 透 過 經 紀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 二 手 市 場 )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 幣 現 金 買 賣 最 低 基 金 單 位 數 量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 單 位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為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渠 道 可 參 與 人 士 作 價 費 用 及 收 費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任 何 投 資 者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市 價 (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人 民 幣 計, 而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港 幣 計 ) 經 紀 佣 金, 以 及 稅 項 及 費 用 ( 以 港 幣 支 付 ) 現 金 增 設 及 現 金 贖 回 150,000 ( 申 請 單 位 ) 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獲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納 為 其 客 戶 的 任 何 人 士 現 金 ( 除 參 與 證 券 商 另 行 同 意 外, 僅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 交 易 費 (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 以 參 與 證 券 商 釐 定 或 與 其 協 定 的 貨 幣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 的 任 何 費 用 及 收 費 稅 項 及 費 用 ( 以 港 幣 支 付 ) *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 尌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起 生 效 19

28 增 設 及 贖 回 ( 一 手 市 場 )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投 資 子 基 金 及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以 變 現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方 法 有 兩 種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即 已 尌 子 基 金 訂 立 參 與 協 議 的 持 牌 證 券 商 ) 直 接 於 一 手 市 場 按 資 產 淨 值 向 子 基 金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儘 管 在 與 基 金 經 理 達 成 安 排 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選 擇 將 其 增 設 的 基 金 單 位 納 入 人 民 幣 櫃 台 或 港 幣 櫃 台 以 記 存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但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均 頇 以 人 民 幣 增 設 及 贖 回 鑑 於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一 手 市 場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所 需 的 資 本 投 資 規 模 ( 即 申 請 單 位 ), 此 投 資 方 法 較 適 合 機 構 投 資 者 及 市 場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無 義 務 為 其 客 戶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並 可 尌 處 理 增 設 或 贖 回 指 令 施 加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條 款 ( 包 括 收 費 ), 詳 情 載 於 本 節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此 方 法 較 適 合 散 戶 投 資 者 基 金 單 位 於 二 手 市 場 的 市 價 可 能 較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存 在 溢 價 或 折 讓 本 章 程 本 節 描 述 第 一 種 投 資 方 法, 應 與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一 併 閱 讀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一 節 與 第 二 種 投 資 方 法 有 關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申 請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概 要 一 節 所 載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作 出 投 資 者 不 可 直 接 向 子 基 金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僅 參 與 證 券 商 方 可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交 增 設 申 請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持 續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呈 發 售, 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為 本 身 或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透 過 向 登 記 處 提 交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申 請 副 本 尌 現 金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以 向 子 基 金 補 償 或 發 還 下 列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 (a) 為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證 券 進 行 估 值 時 所 用 的 價 格 ; 及 (b) 購 買 相 同 證 券 所 用 的 價 格, 猶 如 該 等 證 券 乃 子 基 金 利 用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後 收 到 的 現 金 金 額 購 買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將 上 述 額 外 金 額 轉 予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各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向 基 金 經 理 表 示, 其 一 般 會 接 納 及 提 交 來 自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的 增 設 要 求, 惟 通 常 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i)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其 處 理 該 要 求 的 收 費 ;(ii)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均 已 完 成 並 獲 其 信 納 ;(iii) 基 金 經 理 對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閣 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異 議 (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於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權 拒 絕 增 設 申 請 的 例 子, 請 參 閱 下 文 增 設 程 序 分 節 ); 及 (iv)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執 行 該 增 設 要 求 的 方 法 此 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受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增 設 要 求 : (a) (b)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任 何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與 指 數 任 何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20

29 (c) 接 受 該 增 設 要 求 會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違 反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或 (d) 參 與 證 券 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該 增 設 要 求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與 潛 在 投 資 者 提 出 的 增 設 要 求 有 關 的 規 定 截 至 本 章 程 日 期, 參 與 證 券 商 僅 可 尌 子 基 金 作 出 現 金 增 設 儘 管 有 雙 櫃 台 模 式,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現 金 增 設 申 請 中 應 付 的 任 何 現 金 頇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而 不 論 基 金 單 位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為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為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記 存 於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為 港 幣 櫃 台 下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流 程 相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尌 處 理 任 何 增 設 要 求 收 取 費 用 及 收 費, 因 而 會 增 加 投 資 成 本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有 責 任 密 切 監 控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均 無 權 強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披 露 其 與 特 定 客 戶 議 定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專 有 或 機 密 資 料, 或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受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增 設 要 求 此 外,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亦 不 能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進 行 有 效 套 戥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可 設 定 其 客 戶 遞 交 增 設 要 求 的 時 限, 並 要 求 該 等 客 戶 完 成 有 關 的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 包 括 於 必 要 時 提 供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的 文 件 及 證 明 ), 以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有 效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相 關 時 限 及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子 基 金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為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非 以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尌 基 金 單 位 提 交 的 增 設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子 基 金 的 最 低 認 購 量 為 一 個 申 請 單 位 增 設 程 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收 到 客 戶 的 增 設 要 求 後, 或 如 欲 為 本 身 增 設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不 時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若 增 設 申 請 並 非 於 交 易 日 收 到 或 在 交 易 日 的 有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收 到, 該 增 設 申 請 頇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收 到, 而 該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即 為 尌 該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目 前 上 市 後 的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縮 短 交 易 時 間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有 效 的 增 設 申 請 必 頇 : (a)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及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作 出 ; (b) (c) 註 明 增 設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及 基 金 單 位 類 別 ( 若 適 用 ); 及 附 有 運 作 指 引 尌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所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 如 有 ),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各 自 另 行 認 為 屬 必 需 的 該 等 證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 如 有 ), 以 確 保 已 符 合 與 增 設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相 關 的 適 用 證 券 及 其 他 法 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 21

30 (a)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b)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c)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對 A 股 市 場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d) 基 金 經 理 不 具 備 完 全 滿 足 增 設 申 請 的 充 足 RQFII 額 度 ; (e) (f) (g) 與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使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增 設 申 請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 或 (h)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發 生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如 發 生 上 述 拒 絕 接 納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頇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受 託 人 其 拒 絕 接 納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決 定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增 設 申 請 的 權 利,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增 設 要 求 的 權 利 相 互 獨 立, 互 為 補 充 即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接 受 來 自 客 戶 的 增 設 要 求, 並 尌 此 遞 交 有 效 的 增 設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仍 可 在 本 章 程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其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該 增 設 申 請 倘 可 增 設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因 任 何 原 因 受 到 限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的 相 關 增 設 申 請 將 獲 得 優 先 權 基 金 經 理 若 接 納 來 自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增 設 申 請, 則 頇 指 示 受 託 人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i)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為 子 基 金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以 換 取 現 金 轉 移 ; 及 (ii)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將 按 相 關 交 易 日 的 現 行 發 行 價 發 行, 惟 受 託 人 可 在 該 發 行 價 上 附 加 作 為 稅 項 及 費 用 的 適 當 撥 備 的 金 額 ( 若 有 ) 有 關 發 行 價 的 計 算, 請 參 閱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值 一 節 受 託 人 不 得 增 設 或 發 行 零 碎 的 基 金 單 位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及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收 到 ( 或 視 作 收 到 ) 並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接 納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執 行, 惟 (i) 僅 尌 估 值 而 言,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收 到 ( 或 視 作 收 到 )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估 值 點 後 視 為 增 設 及 發 行, 及 (ii) 登 記 冊 將 於 結 算 日 或 交 易 日 或 緊 隨 結 算 日 後 或 ( 若 結 算 期 獲 延 長 ) 有 關 結 算 日 予 以 更 新 倘 增 設 申 請 於 非 交 易 日 接 獲, 或 於 交 易 日 的 相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後 接 獲, 則 增 設 申 請 應 被 視 為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交 易 日 應 作 為 增 設 申 請 的 有 關 交 易 日 延 期 頇 支 付 延 期 費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受 託 人 若 於 任 何 時 候 認 為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或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所 規 定 的 條 文 遭 違 反, 則 有 權 拒 絕 將 基 金 單 位 納 入 ( 或 准 許 其 被 納 入 ) 登 記 冊 與 增 設 申 請 有 關 的 費 用 22

31 服 務 代 理 登 記 處 及 / 或 受 託 人 可 尌 增 設 申 請 收 取 交 易 費, 並 可 於 任 何 一 日 變 更 所 收 取 交 易 費 的 費 率 ( 惟 頇 尌 子 基 金 向 不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劃 一 的 費 率 ) 交 易 費 頇 由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其 代 表 支 付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基 金 經 理 因 發 行 或 出 售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而 頇 向 任 何 代 理 或 其 他 人 士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酬 金 或 其 他 款 項, 一 概 不 得 計 入 該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亦 不 得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撥 付 取 消 增 設 申 請 未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增 設 申 請 一 旦 提 交 即 不 得 撤 銷 或 撤 回 受 託 人 若 於 交 易 日 有 關 時 間 前 仍 未 收 到 與 增 設 申 請 有 關 的 所 有 現 金 金 額 ( 包 括 交 易 費 稅 項 及 費 用 ), 則 可 經 諮 詢 基 金 經 理 後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已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惟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決 定 延 長 結 算 期, 有 關 延 期 頇 按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決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包 括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或 向 受 託 人 或 其 各 自 的 關 連 人 士 支 付 延 期 費 或 按 其 決 定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等 ) 及 遵 照 運 作 指 引 的 規 定 進 行 除 上 述 情 況 外, 基 金 經 理 若 於 運 作 指 引 指 定 的 時 間 前 認 定 其 無 法 將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 進 行 投 資, 亦 可 取 消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若 如 上 文 所 述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已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尌 增 設 申 請 收 到 的 任 何 現 金, 頇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退 還 參 與 證 券 商 ( 不 計 利 息 ), 而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尌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頇 視 作 從 未 增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不 尌 取 消 增 設 享 有 對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申 索 權, 惟 : (a) 受 託 人 可 為 登 記 處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b) (c)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每 個 據 此 被 註 銷 的 基 金 單 位, 為 子 基 金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金 額 相 等 於 假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於 基 金 單 位 註 銷 當 日 提 出 贖 回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每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價 超 出 每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的 贖 回 價 值 的 金 額 ( 若 有 ), 連 同 子 基 金 因 上 述 註 銷 招 致 的 徵 費 費 用 及 損 失 ; 上 述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費 仍 頇 到 期 支 付 ( 儘 管 該 項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從 未 進 行 ), 一 經 繳 付, 將 由 受 託 人 登 記 處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為 本 身 利 益 保 留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及 (d) 註 銷 該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導 致 信 託 基 金 先 前 的 估 值 頇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只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才 可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不 可 直 接 向 子 基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僅 參 與 證 券 商 方 可 向 登 記 處 提 交 贖 回 申 請 (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在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後,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於 任 何 交 易 日 為 本 身 或 為 其 客 戶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尌 上 文 所 述 的 現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以 向 子 基 金 補 償 或 發 還 下 列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 (a) 為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證 券 進 行 估 值 時 所 用 的 價 格 ; 及 23

32 (b) 出 售 相 同 證 券 所 用 的 價 格, 猶 如 該 等 證 券 乃 子 基 金 為 在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變 現 頇 從 子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現 金 金 額 而 出 售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將 上 述 額 外 金 額 轉 予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各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向 基 金 經 理 表 示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將 接 納 及 遞 交 從 閣 下 ( 作 為 客 戶 )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惟 在 任 何 時 候 必 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i)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其 處 理 該 要 求 的 收 費 ;(ii) 其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均 已 完 成 並 獲 其 信 納 ;(iii) 基 金 經 理 對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閣 下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異 議 (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於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權 拒 絕 贖 回 申 請 的 例 子, 請 參 閱 下 文 贖 回 程 序 一 節 ); 及 (iv)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執 行 該 贖 回 要 求 的 方 法 此 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 (a) (b) (c)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任 何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與 指 數 任 何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受 該 贖 回 要 求 會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違 反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或 (d) 參 與 證 券 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該 贖 回 要 求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有 關 潛 在 投 資 者 贖 回 要 求 的 規 定 截 至 本 章 程 日 期, 參 與 證 券 商 僅 可 尌 子 基 金 作 出 現 金 贖 回 儘 管 有 雙 櫃 台 模 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現 金 贖 回 申 請 中 收 取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 僅 可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開 始 買 賣 起 為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可 透 過 贖 回 申 請 ( 通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贖 回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參 與 證 券 商 擬 贖 回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時, 其 贖 回 流 程 與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相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尌 處 理 任 何 贖 回 要 求 收 取 費 用 及 收 費, 因 而 會 增 加 投 資 成 本 及 / 或 減 低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有 責 任 密 切 監 控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均 無 權 強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披 露 其 與 特 定 客 戶 議 定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專 有 或 機 密 資 料, 或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納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此 外,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亦 不 能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進 行 有 效 套 戥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可 設 定 其 客 戶 遞 交 贖 回 要 求 的 時 限, 並 要 求 客 戶 完 成 有 關 的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 需 要 時 包 括 提 供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的 文 件 及 證 明 ), 以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有 效 贖 回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閣 下 務 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相 關 時 限 及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贖 回 程 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收 到 客 戶 對 子 基 金 的 贖 回 要 求 後, 或 如 欲 為 本 身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不 時 向 基 金 經 理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24

33 若 贖 回 申 請 並 非 於 交 易 日 收 到 或 在 交 易 日 的 有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收 到, 該 贖 回 申 請 頇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收 到, 而 該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即 為 尌 該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目 前 上 市 後 的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縮 短 交 易 時 間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有 效 的 贖 回 申 請 必 頇 : (a)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及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作 出 ; (b) (c) 註 明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及 基 金 單 位 類 別 ( 若 適 用 ); 及 附 有 運 作 指 引 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 如 有 ),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各 自 另 行 認 為 屬 必 要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 如 有 ), 以 確 保 已 符 合 與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相 關 的 適 用 證 券 及 其 他 法 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任 何 贖 回 申 請 : (a)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b)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會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c) (d) (e) 與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會 使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贖 回 申 請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 或 如 發 生 上 述 拒 絕 接 納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頇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受 託 人 其 拒 絕 接 納 該 贖 回 申 請 的 決 定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的 權 利,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贖 回 要 求 的 權 利 相 互 獨 立, 互 為 補 充 儘 管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接 納 來 自 客 戶 的 贖 回 要 求, 並 尌 此 遞 交 有 效 的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仍 可 在 本 章 程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其 拒 絕 接 受 該 贖 回 申 請 的 權 利 基 金 經 理 若 接 納 來 自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則 頇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i) 執 行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及 註 銷 ; 及 (ii) 要 求 受 託 人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移 現 金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其 客 戶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向 有 關 客 戶 轉 移 現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已 獲 接 納 的 贖 回 申 請 將 於 結 算 日 執 行, 惟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頇 已 收 妥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正 式 簽 署 的 贖 回 申 請 ( 並 獲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信 納 ), 且 受 託 人 頇 已 收 到 ( 除 非 運 作 指 引 另 行 規 定 ) 代 表 擬 註 銷 基 金 單 位 的 證 明 書 ( 若 有 )( 或 條 款 為 受 託 人 接 受 的 彌 償 保 證 ) 的 原 件 而 非 傳 真 本, 並 且 參 與 證 券 商 頇 支 付 的 全 數 款 項 ( 包 括 交 易 費 及 任 何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 均 已 扣 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全 數 付 清 僅 為 進 行 估 值,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贖 回 申 請 收 到 或 視 作 收 到 的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之 後 視 作 已 贖 回 及 註 銷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頇 於 相 關 結 算 日 尌 已 贖 回 及 註 銷 的 基 金 單 位 從 名 冊 上 除 名 25

34 已 提 交 贖 回 申 請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價 值 應 為 子 基 金 的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四 捨 五 入 至 最 接 近 的 四 個 小 數 位 ( 或 以 上 向 上 湊 整 ) 按 四 捨 五 入 原 則 調 整 後 的 利 益 由 子 基 金 保 留 為 進 行 估 值, 應 以 視 作 已 收 到 贖 回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作 為 估 值 點 收 到 以 文 件 形 式 妥 為 提 交 的 贖 回 申 請 相 距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僅 可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 之 間 的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一 個 曆 月, 條 件 是 在 遞 交 所 有 填 妥 的 贖 回 文 件 時 並 未 發 生 延 誤, 亦 無 發 生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或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在 收 到 有 關 贖 回 申 請 的 延 期 結 算 要 求 後, 可 按 其 酌 情 決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包 括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或 向 受 託 人 或 其 各 自 的 關 連 人 士 支 付 延 期 費 或 按 其 決 定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酌 情 決 定 延 長 結 算 期 與 贖 回 申 請 有 關 的 費 用 服 務 代 理 登 記 處 及 / 或 受 託 人 可 尌 贖 回 申 請 收 取 交 易 費, 並 可 於 任 何 一 日 變 更 所 收 取 的 交 易 費 費 率 ( 惟 頇 尌 子 基 金 向 不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劃 一 的 交 易 費 ) 交 易 費 頇 由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其 代 表, 以 受 託 人 登 記 處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為 受 益 人 支 付 ( 但 可 從 尌 該 等 贖 回 申 請 應 付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款 項 中 抵 扣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受 託 人 可 從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中 扣 除 受 託 人 認 為 可 作 為 交 易 費 及 / 或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適 當 撥 備 的 金 額 ( 若 有 ) 取 消 贖 回 申 請 未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贖 回 申 請 一 經 作 出 即 不 得 撤 銷 或 撤 回 除 非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已 於 結 算 日 在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當 時 尌 贖 回 申 請 整 體 規 定 的 時 間 前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 不 得 涉 及 任 何 產 權 負 擔 ) 以 供 贖 回 或 進 行 信 託 契 據 及 / 或 運 作 指 引 列 載 的 其 他 交 易, 否 則 不 可 尌 任 何 贖 回 申 請 支 付 任 何 現 金 款 額 若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並 未 按 前 述 規 定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以 供 贖 回, 或 並 非 不 涉 任 何 產 權 負 擔 : (a) 受 託 人 可 為 登 記 處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b) (c)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每 個 據 此 被 註 銷 的 基 金 單 位, 為 子 基 金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金 額 相 等 於 假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於 基 金 經 理 能 夠 購 回 任 何 替 代 證 券 當 日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提 出 增 設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每 基 金 單 位 贖 回 價 值 低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的 發 行 價 的 金 額 ( 若 有 ), 連 同 基 金 經 理 合 理 地 認 為 可 代 表 子 基 金 因 上 述 註 銷 招 致 的 徵 費 費 用 及 損 失 的 其 他 金 額 ; 上 述 贖 回 申 請 的 交 易 費 仍 頇 到 期 支 付 ( 儘 管 該 項 贖 回 申 請 視 作 從 未 進 行 ), 一 經 繳 付, 將 由 受 託 人 登 記 處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為 本 身 的 利 益 保 留,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及 (d) 未 獲 成 功 的 贖 回 申 請 不 會 導 致 信 託 基 金 先 前 的 估 值 頇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遞 延 贖 回 若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要 求 贖 回 的 基 金 單 位 合 共 佔 子 基 金 當 時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總 數 逾 10%(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尌 子 基 金 釐 定 的 較 高 比 例 ),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按 比 例 削 減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尋 求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僅 執 行 總 數 最 多 為 子 基 金 當 時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10%( 或 26

35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尌 子 基 金 釐 定 的 較 高 比 例 ) 的 贖 回 本 應 贖 回 但 未 贖 回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於 下 個 交 易 日 ( 若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贖 回 要 求 經 推 遲 後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合 共 仍 超 過 子 基 金 當 時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10%(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尌 子 基 金 釐 定 的 較 高 比 例 ), 則 頇 進 一 步 推 遲 ) 優 先 於 子 基 金 已 接 獲 贖 回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將 按 贖 回 交 易 日 的 現 行 贖 回 價 值 贖 回 暫 停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決 定 在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通 知 後 ( 及 若 實 際 可 行, 在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商 後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暫 停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暫 停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 若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的 時 間 超 過 一 個 曆 月, 則 頇 經 證 監 會 批 准 ) 遞 延 尌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 (a)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其 他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認 可 期 貨 交 易 所 限 制 或 暫 停 買 賣 的 任 何 期 間 ; (b) 某 證 券 ( 為 指 數 成 份 ) 的 主 要 上 市 市 場 或 該 市 場 的 正 式 結 算 及 交 收 存 管 處 ( 若 有 ) 不 開 放 的 任 何 期 間 ; (c) 某 證 券 ( 為 指 數 成 份 ) 的 主 要 上 市 市 場 的 買 賣 受 到 限 制 或 暫 停 的 任 何 期 間 ; (d) (e)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證 券 的 交 收 或 結 算 在 該 市 場 的 正 式 結 算 及 交 收 存 管 處 ( 若 有 ) 受 到 干 擾 的 任 何 期 間 ; 存 在 任 何 情 況, 導 致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證 券 的 交 收 或 購 買 ( 以 適 用 者 為 準 ) 或 子 基 金 現 有 成 份 投 資 的 出 售 無 法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進 行 或 無 法 不 損 害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利 益 ; (f) 指 數 並 未 編 製 或 公 佈 的 任 何 期 間 ; (g) (h) (i) 用 以 釐 定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方 法 出 現 問 題,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子 基 金 當 時 的 任 何 成 份 證 券 或 其 他 資 產 的 價 值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而 無 法 合 理 迅 速 及 公 正 地 確 定 ;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或 發 生 下 文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一 節 所 述 任 何 情 況 的 任 何 期 間 ; 或 瘟 疫 戰 爭 恐 怖 主 義 暴 動 革 命 內 亂 暴 亂 罷 工 或 天 災 導 致 或 造 成 基 金 經 理 對 子 基 金 的 營 運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或 結 束 的 任 何 期 間 若 ( 或 若 由 於 按 照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以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所 得 款 項 進 行 投 資 而 導 致 )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或 將 持 有 合 計 超 過 由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的 10% 或 附 表 1 准 許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通 知 後, 暫 停 對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認 購 權 此 外, 若 信 託 下 的 子 基 金 合 計 持 有 超 過 由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10% 的 限 額, 且 證 監 會 尚 未 同 意 豁 免 該 項 守 則 禁 令, 則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顧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將 之 作 為 其 首 要 目 標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採 取 一 切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補 救 該 違 規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頇 在 暫 停 後 知 會 證 監 會 及 在 其 網 址 或 其 決 定 的 其 他 出 版 物 公 佈 暫 停 通 知, 並 於 暫 停 期 間 每 月 至 少 發 佈 一 次 通 知 基 金 經 理 頇 將 任 何 在 暫 停 期 間 收 到 且 並 無 另 行 撤 回 的 贖 回 申 請 或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於 緊 接 暫 停 終 止 之 後 收 到 任 何 贖 回 的 結 算 期 將 按 相 等 於 暫 停 持 續 的 期 間 予 以 延 長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在 已 宣 佈 暫 停 後 及 在 該 暫 停 終 止 前, 藉 向 基 金 經 理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隨 時 撤 回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頇 即 時 通 知 及 要 求 受 託 人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退 還 其 尌 增 設 申 請 收 到 的 任 何 現 金 ( 不 計 利 息 ) 27

36 暫 停 頇 持 續 有 效, 直 至 下 列 日 期 中 較 早 之 日 為 止 :(a) 基 金 經 理 宣 佈 結 束 暫 停 之 日 ; 及 (b) 發 生 以 下 情 況 的 首 個 交 易 日 :(i) 導 致 暫 停 的 情 況 不 再 存 在 ; 及 (ii) 不 存 在 可 授 權 暫 停 的 其 他 情 況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證 明 基 金 單 位 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基 金 單 位 只 以 記 名 方 式 持 有, 即 不 會 印 發 基 金 單 位 證 明 書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是 所 有 記 存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登 記 擁 有 人 ( 即 記 錄 上 的 唯 一 持 有 人 ), 並 按 照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為 參 與 人 士 持 有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此 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承 認, 根 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結 算 對 基 金 單 位 並 不 享 有 任 何 專 有 權 益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為 屬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參 與 經 紀 或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 以 適 用 者 為 準 ) 記 錄 所 示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限 制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施 加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限 制, 以 確 保 購 入 或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導 致 下 列 情 況 : (a) (b) 違 反 任 何 國 家 或 政 府 機 關 或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所 在 的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法 律 或 規 定, 且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該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受 到 其 本 不 會 遭 受 的 不 利 影 響 ;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可 能 導 致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產 生 或 蒙 受 其 本 不 會 產 生 或 蒙 受 的 任 何 稅 務 責 任 或 任 何 其 他 資 金 損 失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倘 知 悉 以 上 述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情 況, 則 可 要 求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贖 回 或 轉 讓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知 悉 其 在 違 反 上 述 任 何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持 有 或 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贖 回 其 基 金 單 位, 或 將 基 金 單 位 轉 讓 予 根 據 本 章 程 及 信 託 契 據 允 許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以 使 導 致 該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不 再 違 反 上 述 限 制 轉 讓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在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後 轉 讓 基 金 單 位 因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將 持 有 所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轉 讓 其 基 金 單 位 的 權 益, 基 金 經 理 可 視 作 已 給 予 同 意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有 權 使 用 香 港 聯 交 所 印 發 的 標 準 轉 讓 表 格 或 受 託 人 不 時 批 准 的 其 他 格 式 的 書 面 文 據 ( 若 轉 讓 人 或 承 讓 人 屬 結 算 行 或 其 代 名 人, 則 可 親 筆 簽 署 或 以 機 印 簽 署 或 其 他 方 式 簽 署 ) 轉 讓 基 金 單 位 轉 讓 人 將 繼 續 被 視 作 被 轉 讓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直 至 承 讓 人 姓 名 載 入 所 轉 讓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若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均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將 作 為 唯 一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為 經 香 港 結 算 准 許 納 入 為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人 士 持 有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並 按 照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在 其 時 將 基 金 單 位 分 配 至 其 賬 戶 28

37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通 則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自 2012 年 7 月 17 日 開 始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截 至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基 金 單 位 概 無 於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亦 無 申 請 批 准 基 金 單 位 在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惟 日 後 或 會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於 一 家 或 多 家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以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之 目 的, 乃 為 使 投 資 者 通 常 透 過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能 以 較 在 一 手 市 場 認 購 及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為 少 的 數 量, 於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之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價 未 必 反 映 每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進 行 之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均 頇 支 付 慣 常 的 經 紀 佣 金 及 或 與 透 過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及 交 收 有 關 之 轉 讓 稅 項, 惟 無 法 保 證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後 會 維 持 上 市 地 位 基 金 經 理 將 力 求 確 保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至 少 各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 雖 然 兩 個 櫃 台 的 做 市 商 可 能 為 同 一 實 體 ) 做 市 做 市 商 之 責 任 大 致 包 括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為 買 盤 及 賣 盤 報 價, 從 而 提 供 流 通 性 鑑 於 做 市 商 角 色 之 性 質, 基 金 經 理 將 向 做 市 商 提 供 已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供 之 投 資 組 合 成 份 資 料 基 金 單 位 可 向 做 市 商 購 入 或 透 過 做 市 商 售 出, 惟 無 法 擔 保 或 保 證 可 成 功 做 市 價 位 在 為 基 金 單 位 做 市 時, 做 市 商 或 會 因 其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差 價 而 賺 取 或 損 失 金 錢, 而 這 在 某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的 買 賣 差 價 做 市 商 可 保 留 其 賺 取 之 任 何 溢 利, 亦 毋 頇 尌 賺 取 之 溢 利 向 子 基 金 作 出 交 待 倘 閣 下 有 意 於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聯 絡 閣 下 之 經 紀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已 獲 香 港 結 算 接 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待 符 合 香 港 結 算 之 股 份 收 納 規 定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自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開 始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日 期 起 或 於 香 港 結 算 選 擇 之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接 納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為 可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之 合 資 格 證 券 香 港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間 之 交 易 頇 於 任 何 成 交 日 期 後 第 二 個 結 算 日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所 有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之 運 作 均 頇 依 據 不 時 有 效 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進 行 倘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停 牌 或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之 買 賣 全 面 暫 停, 則 將 無 二 手 市 場 可 供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人 證 港 幣 交 易 通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港 交 所 ) 於 2011 年 10 月 24 日 推 出 人 證 港 幣 交 易 通 ( 人 證 通 ), 為 欲 在 二 手 市 場 以 港 幣 買 入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的 股 份 ( 人 民 幣 股 份 ), 但 並 無 足 夠 人 民 幣 或 難 以 從 其 他 渠 道 獲 取 人 民 幣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一 個 機 制 人 證 通 已 自 2012 年 8 月 6 日 起 擴 大 覆 蓋 範 圍, 而 子 基 金 符 合 參 與 人 證 通 資 格 目 前, 人 證 通 可 供 擬 透 過 購 買 以 人 民 幣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使 用 投 資 者 如 對 人 證 通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其 財 務 顧 問 有 關 人 證 通 的 更 多 資 料, 可 瀏 覽 港 交 所 網 站 雙 櫃 台 基 金 經 理 已 安 排 基 金 單 位 可 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 根 據 雙 櫃 台 安 排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儘 管 有 雙 櫃 台 安 排, 在 一 級 市 場 增 設 新 基 金 單 位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僅 可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子 基 金 為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提 供 兩 個 交 易 櫃 台 ( 即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港 幣 櫃 台 ) 進 行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於 人 民 幣 櫃 台 交 易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而 於 港 幣 櫃 台 交 易 的 基 金 單 位 則 以 港 幣 結 算 除 了 以 不 同 貨 幣 結 算 外, 由 於 人 民 幣 櫃 台 和 港 幣 櫃 台 是 兩 個 分 別 及 獨 立 的 市 場,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於 不 同 櫃 台 的 成 交 價 或 會 不 同 於 兩 個 櫃 台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屬 同 一 類 別, 而 兩 個 櫃 台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亦 享 同 等 待 遇 兩 個 櫃 台 分 別 有 不 同 的 股 份 代 號 股 份 簡 稱 和 ISIN 編 號, 如 下 所 示 :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香 港 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 為 83188, 股 份 簡 稱 為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R, 而 港 幣 櫃 台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香 港 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 為 03188, 股 份 簡 稱 為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29

38 單 位 的 ISIN 編 號 為 HK , 而 港 幣 櫃 台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ISIN 編 號 為 HK 一 般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可 以 在 同 一 個 櫃 台 買 入 及 賣 出 單 位, 或 於 其 中 一 個 櫃 台 買 入 後 於 另 一 個 櫃 台 賣 出, 但 其 經 紀 必 頇 同 時 提 供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交 易 服 務, 並 提 供 跨 櫃 台 轉 換 服 務 以 支 援 雙 櫃 台 交 易 跨 櫃 台 買 入 及 賣 出 可 於 同 一 交 易 日 進 行 然 而,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港 幣 櫃 台 基 金 單 位 的 成 交 價 或 會 不 同, 且 未 必 有 高 度 對 應 性, 要 視 乎 市 場 供 求 及 各 個 櫃 台 的 流 通 性 等 因 素 有 關 雙 櫃 台 的 更 多 資 料 可 於 港 交 所 網 站 刊 載 的 有 關 雙 櫃 台 的 常 見 問 題 中 查 閱 投 資 者 如 對 雙 櫃 台 ( 包 括 跨 櫃 台 轉 換 ) 的 費 用 時 機 程 序 及 運 作 有 任 何 疑 問, 務 請 諮 詢 本 身 的 經 紀 投 資 者 亦 頇 垂 注 下 文 所 載 雙 櫃 台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30

39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條 款,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將 由 管 理 人 在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之 各 個 估 值 點, 經 評 估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價 值 並 扣 除 子 基 金 之 負 債 後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下 文 載 列 子 基 金 所 持 各 項 證 券 的 估 價 方 法 概 要.. (a) (b) (c) (d) (e)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 認 為 其 他 方 法 更 為 適 合, 否 則 在 任 何 市 場 報 價 上 市 交 易 或 買 賣 之 證 券, 均 應 參 照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屬 正 式 收 市 價 之 價 格 計 值 ; 若 並 無 正 式 收 市 價, 則 參 照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可 在 當 時 情 況 下 提 供 公 平 標 準 之 市 場 之 最 後 成 交 價 計 算, 惟 (i) 倘 某 一 證 券 在 多 於 一 個 市 場 上 報 價 或 上 市, 基 金 經 理 應 採 用 其 認 為 屬 於 該 證 券 的 主 要 市 場 之 市 場 所 報 之 價 格 ;(ii) 倘 於 相 關 時 刻 並 無 該 市 場 之 價 格, 證 券 價 值 應 為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尌 此 委 任 為 有 關 投 資 做 市 之 公 司 或 機 構 所 核 證 之 價 格 ;(iii) 頇 計 入 任 何 附 息 證 券 之 累 計 利 息, 除 非 報 價 或 掛 牌 價 格 已 包 括 有 關 利 息 ; 及 (iv)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將 有 權 採 用 及 依 賴 來 自 彼 等 不 時 決 定 之 一 個 或 多 個 來 源 之 電 子 價 格 資 料 ( 即 使 所 採 用 價 格 並 非 正 式 收 市 價 或 最 後 成 交 價 ( 視 情 況 而 定 )); 於 任 何 非 上 市 互 惠 基 金 公 司 或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之 各 項 權 益 之 價 值 應 為 有 關 互 惠 基 金 公 司 或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之 最 新 可 得 每 股 或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或 倘 無 最 新 或 合 適 之 每 股 或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則 應 為 該 單 位 股 份 或 其 他 權 益 之 最 新 買 盤 或 賣 盤 價 ; 除 (b) 段 所 規 定 者 外, 任 何 並 非 在 市 場 上 上 市 報 價 或 進 行 一 般 買 賣 之 投 資, 其 價 值 應 為 該 投 資 之 初 步 價 值, 金 額 相 等 於 代 表 子 基 金 購 買 該 投 資 所 動 用 之 金 額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包 括 印 花 稅 佣 金 及 其 他 購 買 開 支 ), 惟 基 金 經 理 可 應 受 託 人 要 求, 委 聘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為 合 資 格 評 估 有 關 投 資 之 專 業 人 士 ( 倘 受 託 人 同 意, 可 為 基 金 經 理 ) 進 行 重 估 ; 現 金 存 款 及 類 似 投 資 應 按 面 值 ( 連 同 累 計 利 息 ) 評 值,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頇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以 反 映 有 關 價 值 則 作 別 論 ; 及 儘 管 訂 有 上 述 規 定, 惟 倘 基 金 經 理 經 考 慮 有 關 情 況 後, 認 為 有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以 公 平 反 映 任 何 投 資 之 價 值, 則 可 尌 有 關 投 資 之 價 值 作 出 調 整 受 託 人 將 按 照 受 託 人 與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時 協 定 之 匯 率 進 行 任 何 貨 幣 換 算 上 文 為 信 託 契 據 內 有 關 子 基 金 各 項 資 產 估 值 方 法 之 主 要 條 文 概 要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基 金 經 理 在 通 知 受 託 人 後, 可 於 以 下 任 何 期 間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時 間 宣 佈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 (a) 存 在 阻 止 正 常 出 售 及 / 或 購 買 子 基 金 投 資 之 任 何 事 務 狀 況 ; (b)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存 在 導 致 為 子 基 金 持 有 或 訂 約 之 任 何 證 券 變 現 並 非 合 理 可 行, 或 將 嚴 重 損 害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況 ; (c)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價 格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可 被 合 理 及 時 及 公 平 地 確 定 ; 31

40 (d) (e) (f) 用 以 釐 定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或 每 有 關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一 般 採 用 之 任 何 方 法 出 現 問 題,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子 基 金 當 時 包 含 之 任 何 證 券 或 其 他 資 產 的 價 值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而 無 法 合 理 迅 速 及 公 平 確 定 ; 匯 出 或 匯 入 將 會 或 可 能 涉 及 變 現 或 支 付 子 基 金 證 券 或 認 購 或 贖 回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金 有 所 延 誤,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不 可 迅 速 或 以 正 常 匯 率 進 行 ; 或 瘟 疫 戰 爭 恐 怖 主 義 暴 動 革 命 內 亂 暴 亂 罷 工 或 天 災 導 致 或 造 成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或 登 記 處 之 業 務 營 運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或 結 束 任 何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將 於 作 出 宣 佈 後 隨 即 生 效, 其 後 亦 不 會 釐 定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及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責 任 重 新 調 整 子 基 金, 直 至 發 生 以 下 事 件 (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 而 終 止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為 止, (i) 基 金 經 理 宣 佈 結 束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 及 (ii) 在 (1) 導 致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之 情 況 不 再 存 在 ; 及 (2) 並 無 存 在 授 權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之 其 他 情 況 後 首 個 交 易 日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後, 基 金 經 理 頇 通 知 證 監 會 及 發 出 一 份 暫 停 通 知, 並 於 暫 停 期 間 至 少 每 月 在 其 網 站 或 基 金 經 理 決 定 之 其 他 出 版 物 內 登 載 有 關 通 知 一 次 於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的 任 何 期 間 內 概 不 會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值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及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將 為 子 基 金 於 相 關 估 值 點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的 當 前 資 產 淨 值 除 以 已 發 行 之 基 金 單 位 總 數, 並 湊 整 至 最 接 近 之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 或 以 上 向 上 湊 整 ) 於 某 一 交 易 日 之 贖 回 價 值, 應 為 子 基 金 於 相 關 估 值 點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的 當 前 資 產 淨 值 除 以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總 數, 並 湊 整 至 最 接 近 之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 或 以 上 向 上 湊 整 ) 任 何 調 整 所 得 利 益 將 由 子 基 金 保 留 基 金 單 位 之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將 於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登 載 或 於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指 定 之 其 他 出 版 物 內 刊 登 發 行 價 或 贖 回 價 值 概 無 計 及 稅 項 及 費 用 交 易 費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繳 付 之 費 用 32

41 費 用 及 開 支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現 時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投 資 之 不 同 費 用 及 開 支 水 平 載 列 如 下 (a)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增 設 及 贖 回 ( 按 適 用 者 )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金 額 交 易 費 及 服 務 代 理 費 每 項 申 請 人 民 幣 12,000 1 元 及 每 項 記 賬 存 入 及 提 取 交 易 港 幣 1,000 1 元 2 見 附 註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每 項 申 請 人 民 幣 8,000 3 元 延 期 費 每 項 申 請 人 民 幣 8,000 4 元 印 花 稅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尌 增 設 或 贖 回 產 生 之 所 有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無 按 適 用 者 (b) 投 資 者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金 額 (i) 參 與 證 券 商 客 戶 尌 通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及 贖 回 ( 按 適 用 者 ) 應 付 之 費 用 5 參 與 證 券 商 施 加 之 費 用 及 收 費 由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釐 定 之 金 額 (ii) 所 有 投 資 者 尌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經 紀 佣 金 市 場 收 費 交 易 徵 費 0.003% 6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0.005% 7 印 花 稅 無 跨 櫃 台 轉 換 港 幣 5 8 元 (c) 子 基 金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 見 下 文 之 進 一 步 披 露 ) 不 應 向 並 無 牌 照 或 並 無 登 記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V 部 項 下 第 1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任 何 香 港 中 介 人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應 付 予 受 託 人 之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2,000 元, 而 應 付 予 服 務 代 理 之 金 額 為 港 幣 1,000 元 交 易 費 用 人 民 幣 12,000 元 乃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受 託 人 及 / 或 登 記 處 之 利 益 支 付 予 受 託 人 服 務 代 理 費 港 幣 1,000 元 乃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予 服 務 代 理 登 記 處 將 會 尌 每 項 增 設 申 請 及 贖 回 申 請 收 取 費 用, 而 服 務 代 理 則 會 尌 每 項 記 賬 存 入 及 提 取 交 易 收 取 費 用 該 等 費 用 將 會 以 交 易 費 用 撥 付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把 有 關 交 易 費 轉 予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乃 因 登 記 處 尌 撤 回 或 未 能 成 功 之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而 應 付 予 受 託 人 延 期 費 乃 於 基 金 經 理 每 次 應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批 准 參 與 證 券 商 延 期 結 算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時 應 付 予 受 託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酌 情 增 加 或 豁 免 其 費 用 水 平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之 資 料 可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索 取 交 易 徵 費 為 基 金 單 位 成 交 價 之 0.003%, 乃 由 買 家 及 賣 家 各 自 支 付 交 易 費 為 基 金 單 位 成 交 價 之 0.005%, 乃 由 買 家 及 賣 家 各 自 支 付 由 於 子 基 金 將 採 納 雙 櫃 台 模 式, 執 行 每 項 由 一 個 櫃 台 向 另 一 個 櫃 台 的 跨 櫃 台 轉 換 指 示 時, 香 港 結 算 將 向 每 名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收 取 港 幣 5 元 的 費 用 有 關 任 何 額 外 費 用, 投 資 者 應 諮 詢 自 身 的 經 紀 33

42 子 基 金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基 金 經 理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每 年 收 取 最 高 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1.00% 的 管 理 費 現 時 每 年 的 管 理 費 為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0.70%, 於 每 日 累 計 及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計 算, 並 於 每 月 支 付 該 費 用 將 從 信 託 基 金 中 撥 付 基 金 經 理 可 從 其 自 信 託 收 取 之 管 理 費 撥 付 支 付 予 任 何 信 託 分 銷 商 或 子 分 銷 商 之 分 銷 費 分 銷 商 可 向 子 分 銷 商 重 新 分 配 分 銷 費 之 金 額 投 資 顧 問 費 用 ( 如 有 ) 將 由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但 不 得 從 子 基 金 資 產 撥 付 受 託 人 費 用 受 託 人 有 權 每 年 自 子 基 金 資 產 收 取 最 多 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1.00% 的 受 託 人 費 用 現 時 之 受 託 人 費 用 於 每 月 支 付, 按 日 累 計, 於 各 交 易 日 按 子 基 金 的 下 列 資 產 淨 值 之 每 年 百 分 比 計 算 :0.10%( 倘 資 產 淨 值 相 等 於 或 低 於 2 億 美 元 之 人 民 幣 等 值 金 額 ) 0.09%( 倘 資 產 淨 值 相 等 於 2 億 美 元 以 上 6 億 美 元 以 下 ( 含 6 億 美 元 ) 之 人 民 幣 等 值 金 額 ) 及 0.07%( 倘 資 產 淨 值 超 過 6 億 美 元 之 人 民 幣 等 值 金 額 ), 惟 頇 支 付 最 低 固 定 費 用 每 月 4,000 美 元 受 託 人 將 承 擔 託 管 人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之 費 用 經 與 基 金 經 理 協 定 並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一 個 月 通 知 之 後, 可 將 受 託 人 費 用 增 加 至 最 高 金 額 受 託 人 亦 有 權 尌 設 立 子 基 金 收 取 成 立 費 用 10,000 美 元 受 託 人 亦 應 有 權 自 子 基 金 資 產 獲 發 還 一 切 已 產 生 之 實 付 開 支 登 記 處 費 用 登 記 處 尌 子 基 金 收 取 初 步 存 置 費 用 港 幣 180,000 元 及 每 年 港 幣 96,000 元 的 持 續 登 記 服 務 費 該 等 費 用 會 從 子 基 金 資 產 撥 付 登 記 處 亦 有 權 自 子 基 金 資 產 獲 發 還 一 切 已 產 生 之 實 付 開 支 服 務 代 理 費 服 務 代 理 有 權 自 基 金 經 理 收 取 每 月 對 賬 費 用 港 幣 5,000 元 基 金 經 理 應 將 有 關 對 賬 費 用 轉 予 子 基 金 承 擔 尌 任 何 不 足 一 個 月 之 期 間 而 言, 對 賬 費 用 乃 按 比 例 收 取 並 每 日 累 計 受 託 人 將 代 表 信 託 支 付 服 務 代 理 尌 服 務 代 理 一 職 收 取 之 所 有 其 他 開 支 總 開 支 比 率 子 基 金 之 總 開 支 比 率 ( 總 開 支 比 率 ) 為 預 計 對 子 基 金 收 取 之 金 額, 按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百 分 比 列 示, 估 計 將 為 每 年 0.99% 總 開 支 比 率 並 不 反 映 估 計 追 蹤 誤 差, 亦 不 包 括 子 基 金 承 擔 之 非 經 常 性 項 目 ( 如 有 ) 推 廣 開 支 子 基 金 將 不 負 責 支 付 任 何 推 廣 開 支, 包 括 任 何 市 場 代 理 人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而 該 等 市 場 代 理 人 向 其 投 資 子 基 金 的 客 戶 徵 收 的 任 何 費 用 將 不 會 從 信 託 基 金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撥 付 34

43 其 他 開 支 子 基 金 將 承 擔 子 基 金 行 政 管 理 之 一 切 相 關 營 運 成 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印 花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政 府 徵 費 經 紀 佣 金 佣 金 兌 換 成 本 及 佣 金 銀 行 收 費 及 尌 購 買 持 有 及 變 現 任 何 投 資 或 任 何 款 項 存 款 或 貸 款 之 其 他 應 付 成 本 及 開 支 其 法 律 顧 問 核 數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之 成 本 及 開 支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費 用 有 關 維 持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以 及 維 持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項 下 被 認 可 之 費 用 尌 編 製 印 刷 及 更 新 任 何 發 售 文 件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及 尌 編 製 增 補 契 據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或 登 記 處 或 其 任 何 服 務 提 供 商 代 表 子 基 金 妥 為 產 生 之 任 何 開 銷 或 實 付 開 支 召 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印 刷 及 分 派 與 子 基 金 有 關 之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報 告 賬 目 及 其 他 通 函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以 及 公 佈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之 開 支 設 立 成 本 設 立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之 成 本 包 括 編 製 本 章 程 成 立 費 用 尋 求 及 取 得 上 市 及 證 監 會 認 可 之 成 本, 以 及 所 有 初 期 法 律 及 印 刷 成 本 ( 估 計 將 達 人 民 幣 1,900,000 元 ), 將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 除 非 經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釐 定 ), 並 會 於 子 基 金 之 首 5 個 財 政 年 度 或 基 金 經 理 於 諮 詢 核 數 師 後 釐 定 之 該 等 其 他 期 間 內 予 以 攤 銷 費 用 之 增 加 上 文 所 述 現 時 應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之 費 用 可 於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一 個 月 ( 或 證 監 會 批 准 之 較 短 期 限 ) 通 知 後 上 調, 惟 不 得 高 於 信 託 契 據 所 載 之 最 高 費 率 35

44 風 險 因 素 投 資 子 基 金 附 帶 多 項 風 險 每 項 該 等 風 險 均 可 能 影 響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産 淨 值 收 益 總 回 報 及 成 交 價 無 法 保 證 可 達 成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閣 下 頇 根 據 作 為 投 資 者 之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知 識 及 經 驗 審 慎 評 估 投 資 子 基 金 之 利 弊 及 風 險 下 文 所 載 風 險 因 素 為 基 金 經 理 及 其 董 事 相 信 與 子 基 金 有 關 且 現 時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之 風 險 與 RQFII 制 度 有 關 之 風 險 RQFII 制 度 風 險 目 前 的 RQFII 規 例 包 括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限 制 規 則 RQFII 的 交 易 規 模 相 對 較 大, 在 市 場 流 通 性 减 少 及 價 格 大 幅 波 動 導 致 買 賣 證 券 之 時 機 及 價 格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時, 其 面 臨 的 風 險 將 隨 之 擴 大 中 國 境 內 的 證 券 乃 根 據 相 關 規 則 及 規 例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登 記, 並 且 以 電 子 表 格 方 式 存 置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之 證 券 戶 口 由 於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獲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批 准 為 RQFII, 故 該 戶 口 頇 以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RQFII 挑 選 中 國 經 紀 ( 中 國 經 紀 ) 於 中 國 境 內 兩 個 證 券 市 場 分 別 代 其 行 事 且 挑 選 中 國 託 管 人 根 據 中 國 RQFII 協 議 條 款 以 託 管 形 式 存 置 其 資 産 倘 一 名 中 國 經 紀 或 中 國 託 管 人 在 中 國 執 行 或 結 算 任 何 交 易 或 轉 讓 任 何 資 金 或 證 券 時 違 約, 則 子 基 金 可 能 在 收 回 其 資 産 時 遭 遇 延 誤, 繼 而 對 其 資 産 淨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無 法 保 證 可 獲 得 全 面 滿 足 認 購 要 求 的 額 外 RQFII 額 度 這 可 能 導 致 基 金 經 理 需 要 停 止 受 理 子 基 金 的 進 一 步 認 購 在 極 端 情 况 下, 子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資 能 力 有 限 而 產 生 重 大 虧 損, 或 由 於 RQFII 投 資 限 制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以 及 於 執 行 或 結 算 交 易 時 遭 遇 延 誤 或 干 擾, 無 法 全 面 落 實 或 達 成 其 投 資 目 標 或 策 略 規 管 RQFII 在 中 國 投 資 及 RQFII 的 投 資 資 金 返 程 的 規 例 相 對 較 新 因 此, 有 關 投 資 規 例 的 應 用 及 詮 釋 相 對 而 言 未 經 驗 證, 而 且 中 國 政 府 機 關 及 監 管 機 構 在 釐 定 有 關 投 資 法 規 方 面 擁 有 酌 情 權, 而 該 酌 情 權 於 現 時 或 未 來 會 如 何 行 使 並 不 明 確 亦 無 先 例 可 循, 故 無 法 確 定 該 等 投 資 規 例 將 如 何 獲 應 用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中 國 經 紀 風 險 中 國 境 內 資 産 將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電 子 表 格 方 式 存 置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之 證 券 戶 口 及 於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現 金 戶 口 RQFII 亦 挑 選 中 國 經 紀 於 中 國 市 場 為 子 基 金 執 行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僅 可 於 中 國 為 每 個 中 國 市 場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委 任 一 名 經 紀 因 此 在 每 個 市 場, 子 基 金 僅 可 依 賴 一 名 經 紀 ( 可 能 為 同 一 經 紀 ) 倘 基 金 經 理 因 任 何 原 因 無 法 在 中 國 使 用 相 關 經 紀, 則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並 可 能 導 致 基 金 單 位 的 成 交 價 較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溢 價 或 折 讓, 甚 至 無 法 追 蹤 指 數 子 基 金 亦 可 能 因 中 國 經 紀 或 中 國 託 管 人 任 何 一 方 於 執 行 或 結 算 任 何 交 易, 或 於 轉 讓 任 何 基 金 或 證 券 時 的 作 為 36

45 或 不 作 為 而 產 生 虧 損 在 遵 循 中 國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將 作 出 安 排, 確 保 相 關 中 國 經 紀 及 中 國 託 管 人 已 制 定 妥 善 保 管 子 基 金 資 産 的 適 當 程 序 根 據 RQFII 法 規 及 市 場 慣 例, 子 基 金 於 中 國 的 證 券 及 現 金 戶 口 將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以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存 置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的 法 律 意 見 稱 證 券 戶 口 的 資 産 歸 子 基 金 所 有, 但 因 RQFII 規 例 由 相 關 中 國 政 府 機 關 詮 釋, 故 該 意 見 不 可 作 為 最 終 結 論 而 被 依 賴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存 放 於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子 基 金 現 金 戶 口 的 現 金 將 不 會 分 開 管 理, 而 會 成 為 中 國 託 管 人 欠 付 子 基 金 ( 作 為 存 款 人 ) 的 債 務 有 關 現 金 將 會 與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其 他 客 戶 的 現 金 合 併 倘 中 國 託 管 人 破 産 或 清 盤, 子 基 金 將 無 權 擁 有 存 放 於 該 現 金 戶 口 的 現 金, 而 子 基 金 將 成 為 一 名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與 所 有 其 他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子 基 金 可 能 難 以 及 / 或 延 遲 收 回 該 債 務, 或 可 能 無 法 悉 數 收 回, 甚 至 根 本 無 法 收 回 在 該 等 情 况 下, 子 基 金 將 會 蒙 受 損 失 返 程 風 險 RQFII 對 基 金 ( 例 如 子 基 金 )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返 程 屬 獲 准 的 日 常 操 作,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禁 售 期, 亦 毋 頇 取 得 事 前 批 准 惟 無 法 保 證 中 國 的 規 則 及 法 規 將 不 會 予 以 修 訂, 亦 不 保 證 日 後 將 不 會 施 加 該 返 程 限 制 對 已 投 資 資 金 及 淨 利 潤 返 程 的 任 何 新 限 制,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滿 足 贖 回 要 求 的 能 力 RQFII 額 度 風 險 子 基 金 將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根 據 RQFII 規 例 獲 授 的 RQFII 額 度 該 RQFII 額 度 設 有 上 限, 若 額 度 用 盡, 則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可 取 得 額 外 的 RQFII 額 度, 否 則 可 能 需 要 暫 停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在 該 情 況 下, 一 個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成 交 價 可 能 較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大 幅 溢 價 ( 因 而 亦 可 能 擴 大 子 基 金 之 追 蹤 誤 差 ) 與 人 民 幣 貨 幣 有 關 之 風 險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而 且 面 臨 外 匯 管 制 及 限 制 風 險 閣 下 務 請 注 意, 人 民 幣 現 時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頇 遵 循 中 國 政 府 施 行 的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及 返 程 限 制 自 1994 年 起,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乃 按 人 民 銀 行 制 定 的 匯 率 進 行 兌 換, 該 匯 率 按 前 一 日 中 國 銀 行 同 業 外 匯 市 場 匯 率 每 日 訂 立 於 2005 年 7 月 21 日, 中 國 政 府 引 入 受 管 理 浮 動 匯 率 機 制, 容 許 人 民 幣 值 根 據 市 場 供 求 及 經 參 考 一 籃 子 貨 幣 在 規 定 區 間 內 波 動 此 外, 銀 行 同 業 現 匯 市 場 亦 引 入 做 市 商 機 制 於 2008 年 7 月, 中 國 宣 佈 進 一 步 改 革 匯 率 機 制, 進 一 步 轉 制 為 基 於 市 場 供 求 的 受 管 理 浮 動 機 制 鑑 於 國 內 及 海 外 經 濟 發 展, 人 民 銀 行 於 2010 年 6 月 決 定 進 一 步 完 善 人 民 幣 匯 率 機 制, 以 提 升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靈 活 性 於 2012 年 4 月, 人 民 銀 行 決 定 採 取 進 一 步 措 施 增 加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靈 活 性, 將 日 交 易 區 間 由 +/- 0.5% 擴 大 至 +/- 1% 然 而, 閣 下 務 請 注 意, 中 國 政 府 的 匯 率 管 制 及 返 程 限 制 政 策 或 會 調 整, 而 任 何 該 等 調 整 均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或 任 何 其 他 外 幣 之 匯 率 將 不 會 於 未 來 大 幅 波 動 資 本 賬 目 下 的 外 匯 交 易, 包 括 償 還 外 幣 計 值 債 務 的 本 金, 目 前 仍 受 嚴 格 的 外 匯 管 制 並 頇 獲 外 管 局 批 准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現 時 的 外 匯 管 制 規 例 已 大 幅 削 減 政 府 對 流 動 賬 目 下 的 交 易 ( 包 括 與 貿 易 及 服 務 37

46 有 關 的 外 匯 交 易 以 及 股 息 支 付 ) 的 外 匯 管 制 然 而,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預 測 中 國 政 府 是 否 將 繼 續 實 施 其 現 時 的 外 匯 政 策, 亦 無 法 預 測 中 國 政 府 將 於 何 時 允 許 人 民 幣 自 由 兌 換 外 幣 基 金 單 位 之 人 民 幣 買 賣 及 結 算 風 險 買 賣 及 結 算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證 券 乃 香 港 近 期 的 發 展, 無 法 保 證 將 不 會 發 生 有 關 該 體 系 或 其 他 邏 輯 性 問 題 此 外, 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 基 金 單 位 將 成 為 首 批 設 有 雙 櫃 台 ( 即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並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及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的 證 券 之 一 儘 管 香 港 聯 交 所 於 2011 年 3 月 9 月 及 10 月 為 香 港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進 行 了 端 對 端 上 市 人 民 幣 產 品 交 易 / 結 算 模 擬 測 詴 及 付 款 詴 驗 運 作, 但 若 干 經 紀 可 能 並 未 參 與, 而 參 與 者 並 非 全 部 能 成 功 完 成, 因 此 無 法 保 證 彼 等 已 妥 為 準 備 並 能 夠 買 賣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證 券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並 非 所 有 經 紀 均 已 妥 為 準 備 並 能 夠 買 賣 及 結 算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故 投 資 者 或 無 法 透 過 若 干 經 紀 交 易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擬 進 行 雙 櫃 台 交 易 或 跨 櫃 台 轉 換 的 投 資 者 應 事 先 與 其 經 紀 確 認, 並 全 面 了 解 相 關 經 紀 所 能 提 供 的 服 務 ( 以 及 任 何 相 關 費 用 ) 若 干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未 必 能 提 供 跨 櫃 台 轉 換 或 雙 櫃 台 交 易 服 務 非 人 民 幣 或 延 遲 結 算 贖 回 風 險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倘 基 金 經 理 於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認 為, 因 並 非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所 能 控 制 的 法 律 或 規 管 環 境, 無 法 正 常 匯 出 或 支 付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民 幣 款 項, 則 贖 回 資 金 可 能 延 誤, 或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如 有 必 要, 頇 按 基 金 經 理 於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釐 定 的 匯 率 以 美 元 或 港 幣 ( 而 非 人 民 幣 ) 支 付 因 此, 投 資 者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結 算 金 額 ( 而 可 能 頇 收 取 美 元 或 港 幣 ) 或 可 能 延 遲 收 取 人 民 幣 結 算 金 額 RQFII 延 遲 結 算 風 險 子 基 金 頇 將 人 民 幣 自 香 港 匯 至 中 國, 以 結 算 子 基 金 不 時 購 買 的 A 股 倘 匯 款 受 到 干 擾, 子 基 金 將 無 法 透 過 投 資 有 關 A 股 而 全 面 複 製 指 數, 而 這 可 能 增 加 子 基 金 的 追 蹤 誤 差 人 民 幣 兌 其 他 貨 幣 之 匯 率 波 動 風 險 投 資 於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如 持 有 主 要 以 港 幣 或 除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其 他 貨 幣 計 值 的 資 産 及 負 債, 則 頇 考 慮 該 等 貨 幣 與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價 值 波 動 所 造 成 的 潜 在 虧 損 此 外, 投 資 於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分 派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因 此, 投 資 於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亦 面 臨 匯 兌 風 險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將 會 升 值, 或 人 民 幣 的 升 值 步 伐 不 會 放 緩 在 該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可 能 獲 得 人 民 幣 收 益, 但 將 資 金 由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港 幣 (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 時, 卻 可 能 蒙 受 損 失 人 民 幣 匯 率 於 未 來 之 波 動 風 險 人 民 幣 匯 率 於 2005 年 7 月 21 日 與 美 元 脫 鈎, 擴 大 了 人 民 幣 匯 率 體 系 的 靈 活 性 由 人 民 銀 行 授 權 的 中 國 外 匯 交 易 中 心 於 每 個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公 佈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歐 元 日 圓 英 鎊 及 港 幣 的 匯 率 中 間 價, 該 中 間 價 將 為 銀 行 同 業 現 匯 市 場 交 易 及 銀 行 場 外 交 易 的 每 日 匯 率 中 間 價 人 民 幣 兌 上 述 貨 幣 的 匯 率 會 在 該 匯 率 中 間 價 的 上 下 範 圍 內 波 動 由 於 匯 率 主 要 由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人 民 幣 兌 其 他 貨 幣 ( 包 括 美 元 及 港 幣 ) 的 匯 率 易 受 由 外 在 因 素 造 成 的 變 動 影 響 無 法 保 證 兌 換 美 元 港 幣 或 任 何 其 他 外 幣 38

47 的 匯 率 日 後 不 會 大 幅 波 動 1994 年 至 2005 年 7 月,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及 港 幣 的 匯 率 相 對 穩 定 自 2005 年 7 月 起, 人 民 幣 升 值 開 始 加 速 儘 管 中 國 政 府 不 斷 重 申 其 有 意 維 持 人 民 幣 穩 定, 但 為 緩 解 中 國 貿 易 夥 伴 的 憂 慮, 其 可 能 實 行 降 低 出 口 退 税 稅 率 等 措 施 因 此, 不 排 除 人 民 幣 進 一 步 加 速 升 值 的 可 能 另 一 方 面, 亦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將 不 會 貶 值 離 岸 人 民 幣 ( 離 岸 人 民 幣 ) 市 場 風 險 在 岸 人 民 幣 ( 在 岸 人 民 幣 ) 為 中 國 唯 一 的 官 方 貨 幣, 並 且 用 於 中 國 個 人 國 家 及 企 業 之 間 的 所 有 金 融 交 易 香 港 乃 首 個 允 許 於 中 國 境 外 累 積 人 民 幣 存 款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離 岸 人 民 幣 ( 離 岸 人 民 幣 ) 自 2010 年 6 月 開 始 正 式 買 賣, 由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人 民 銀 行 聯 合 規 管 在 岸 人 民 幣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均 指 人 民 幣, 但 於 不 同 及 獨 立 的 市 場 買 賣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互 相 獨 立 運 作, 且 兩 者 之 間 的 流 通 受 到 嚴 格 限 制 儘 管 離 岸 人 民 幣 為 在 岸 人 民 幣 之 代 表, 但 因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運 作, 造 成 供 求 狀 況 各 異, 以 致 產 生 獨 立 但 相 關 之 貨 幣 市 場, 故 兩 者 未 必 具 有 相 同 之 匯 率, 而 其 波 動 亦 未 必 一 致 然 而, 現 時 中 國 境 外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金 融 資 產 規 模 有 限 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 由 獲 准 在 香 港 從 事 人 民 幣 銀 行 業 務 的 機 構 持 有 的 人 民 幣 ( 離 岸 人 民 幣 ) 存 款 總 額 約 達 人 民 幣 5,660 億 元 此 外,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亦 要 求 參 與 獲 授 權 機 構 的 人 民 幣 總 額 ( 以 現 金 及 其 於 人 民 幣 結 算 行 的 結 算 戶 口 結 餘 形 式 ) 維 持 在 不 少 於 其 人 民 幣 存 款 25% 之 水 平, 這 進 一 步 限 制 了 參 與 獲 授 權 機 構 可 用 於 為 客 戶 進 行 匯 兌 服 務 的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業 務 參 與 銀 行 並 未 從 人 民 銀 行 獲 得 直 接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支 持 人 民 幣 結 算 行 僅 自 人 民 銀 行 取 得 境 內 資 金 支 持 ( 以 人 民 銀 行 規 定 的 年 度 及 季 度 額 度 為 限 ) 以 為 參 與 銀 行 提 供 類 型 有 限 的 交 易 的 平 倉 服 務, 包 括 為 跨 境 交 易 結 算 的 企 業 及 為 個 人 客 戶 ( 每 名 香 港 居 民 每 日 不 超 过 人 民 幣 20,000 元 ) 提 供 兌 換 服 務 產 生 的 未 結 頭 寸 人 民 幣 結 算 行 並 無 責 任 為 參 與 銀 行 對 由 其 他 外 匯 交 易 或 兌 換 服 務 產 生 的 任 何 未 結 頭 寸 平 倉, 而 參 與 銀 行 需 自 境 外 市 場 獲 取 人 民 幣 以 為 該 未 結 頭 寸 平 倉 儘 管 預 期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的 深 廣 度 將 持 續 增 長, 但 其 增 長 因 中 國 外 匯 法 律 及 法 規 而 受 到 多 項 限 制 無 法 保 證 未 來 將 不 會 頒 佈 新 的 中 國 法 規 或 結 算 協 議 不 會 終 止 或 修 訂, 而 這 將 限 制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供 應 中 國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供 應 有 限, 可 能 影 響 投 資 者 買 賣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之 能 力, 影 響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流 通 性 及 成 交 價 倘 基 金 經 理 需 要 於 境 外 市 場 獲 取 人 民 幣, 則 無 法 保 證 其 能 夠 按 滿 意 之 條 款 獲 取, 甚 至 根 本 無 法 獲 取 人 民 幣 分 派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如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持 有 在 港 幣 櫃 台 交 易 的 基 金 單 位, 相 關 持 有 人 僅 可 以 人 民 幣 而 非 港 幣 收 取 分 派 倘 相 關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並 無 人 民 幣 賬 戶, 則 可 能 頇 承 擔 有 關 將 股 息 由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港 幣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務 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與 其 經 紀 確 認 有 關 分 派 的 安 排 與 中 國 有 關 之 風 險 A- 股 市 場 交 易 時 段 差 異 風 險 國 外 證 券 交 易 所 ( 如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 與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時 差, 可 能 擴 大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相 對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溢 價 / 折 讓 水 平, 原 因 在 於 若 一 個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休 市 而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市, 則 未 必 可 獲 取 指 數 水 平 因 此, 香 港 聯 交 所 做 市 商 所 報 價 格 將 予 以 調 整, 以 計 及 因 未 能 取 得 指 39

48 數 水 平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累 計 市 場 風 險 因 此,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對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溢 價 或 折 讓 水 平 可 能 會 擴 大 A- 股 市 場 暫 停 風 險 在 A 股 可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 如 適 用 ) 買 賣 之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方 能 買 賣 相 關 A 股 A 股 市 場 被 視 為 波 動 不 定 ( 存 在 某 一 股 票 暫 停 交 易 或 政 府 干 預 的 風 險 ), 故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亦 可 能 中 斷 如 某 參 與 證 券 商 認 為 A 股 未 必 可 供 買 賣, 則 應 不 會 贖 回 或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經 濟 政 治 及 社 會 風 險 中 國 經 濟 一 直 在 從 計 劃 經 濟 向 市 場 經 濟 轉 型, 在 許 多 方 面 有 別 於 大 部 分 發 達 國 家 的 經 濟, 包 括 政 府 干 預 程 度 發 展 狀 況 增 長 率 外 匯 管 制 及 資 源 分 配 雖 然 中 國 大 部 分 生 產 性 資 產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仍 由 中 國 政 府 擁 有, 但 中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已 實 施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強 調 運 用 市 場 力 量 發 展 中 國 經 濟 和 高 度 管 理 自 主 雖 然 中 國 經 濟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大 幅 增 長, 但 各 個 地 區 及 經 濟 板 塊 的 增 長 並 不 均 衡, 且 經 濟 增 長 亦 伴 隨 著 高 通 脹 時 期 中 國 政 府 不 時 實 施 各 項 措 施, 以 控 制 通 脹 及 抑 制 經 濟 增 長 率 過 高 為 分 散 管 理 及 運 用 市 場 力 量 發 展 中 國 經 濟, 中 國 政 府 於 過 去 逾 20 年 實 行 經 濟 改 革 該 等 改 革 已 促 成 龐 大 經 濟 增 長 及 社 會 發 展 然 而, 並 不 保 證 中 國 政 府 將 繼 續 奉 行 該 等 經 濟 政 策, 或 如 繼 續 推 行, 該 等 政 策 將 繼 續 成 功 倘 該 等 經 濟 政 策 出 現 任 何 調 整 及 修 改, 均 可 能 會 對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及 子 基 金 之 相 關 證 券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中 國 政 府 可 能 不 時 採 取 修 正 措 施 控 制 中 國 經 濟 之 增 長, 這 亦 可 能 會 對 子 基 金 之 資 本 增 值 及 表 現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中 國 之 政 局 變 化 社 會 不 穩 定 及 負 面 外 交 事 態 發 展, 均 可 能 導 致 中 國 實 施 額 外 政 府 限 制, 包 括 沒 收 資 產 充 公 稅 款 或 將 子 基 金 組 合 之 證 券 之 相 關 發 行 人 持 有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財 產 收 歸 國 有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風 險 中 國 之 資 本 市 場 及 股 份 制 公 司 之 規 管 及 法 律 框 架 可 能 不 如 發 達 國 家 完 善 影 響 證 券 市 場 之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相 對 較 新, 正 在 完 善, 而 因 為 已 公 佈 案 例 及 司 法 詮 釋 有 限 且 不 具 約 束 力, 故 該 等 法 規 之 詮 釋 及 執 行 涉 及 大 量 不 確 定 因 素 此 外, 隨 著 中 國 法 律 體 制 的 發 展, 概 不 保 證 有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其 詮 釋 或 其 執 行 之 變 動 將 不 會 對 其 業 務 經 營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受 限 制 市 場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投 資 於 中 國 對 外 資 所 有 權 或 控 股 權 施 加 限 制 或 約 束 的 證 券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或 頇 間 接 作 出 投 資 與 指 數 表 現 比 較, 有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限 制 或 約 束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持 股 的 流 通 性 及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這 可 能 增 加 追 蹤 誤 差 風 險 40

49 會 計 及 申 報 準 則 之 風 險 適 用 於 中 國 公 司 的 會 計 審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慣 例 可 能 有 別 於 適 用 於 擁 有 較 發 達 金 融 市 場 國 家 的 準 則 及 慣 例 例 如, 物 業 及 資 產 的 估 值 方 法 及 向 投 資 者 作 出 資 料 披 露 的 規 定 存 在 差 異 中 國 稅 項 變 動 之 風 險 近 年 來, 中 國 政 府 實 施 多 項 稅 務 改 革 政 策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法 規 可 能 於 未 來 修 訂 或 修 正 稅 務 法 律 法 規 的 任 何 修 訂 或 修 正 可 能 影 響 中 國 公 司 及 該 等 公 司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稅 後 溢 利 具 體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與 中 國 稅 務 有 關 之 風 險 之 風 險 因 素 中 國 預 扣 稅 風 險 鑑 於 資 本 收 益 的 所 得 稅 待 遇 存 在 不 確 定 性, 且 為 履 行 資 本 收 益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為 子 基 金 尌 該 等 收 益 或 收 入 計 提 預 扣 稅 ( 預 扣 稅 ) 撥 備 並 且 預 扣 稅 款 的 權 利 基 金 經 理 現 時 尌 資 本 收 益 的 潛 在 預 扣 稅 為 子 基 金 計 提 10% 的 撥 備 基 金 經 理 將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尋 求 確 認 子 基 金 的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身 份, 以 根 據 中 國 內 地 和 香 港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的 安 排 ( 中 港 安 排 ) 豁 免 尌 資 本 收 益 繳 納 預 扣 稅, 而 倘 為 子 基 金 尌 資 本 收 益 所 需 之 任 何 潛 在 預 扣 稅 計 提 的 撥 備 有 所 降 低 或 不 計 提 撥 備, 則 會 重 新 予 以 評 估 實 際 撥 備 金 額 將 於 子 基 金 賬 目 披 露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該 撥 備 可 能 超 出 或 不 足 以 履 行 子 基 金 所 作 投 資 之 實 際 中 國 稅 務 責 任 因 此, 投 資 者 是 否 受 惠 頇 視 乎 相 關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的 最 終 規 則 另 外,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頒 佈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動, 亦 可 能 存 在 規 則 變 更 以 及 稅 務 追 溯 應 用 之 情 況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為 稅 項 所 作 撥 備 可 能 超 出 或 不 足 以 履 行 最 終 的 中 國 稅 務 責 任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受 惠 與 否 頇 視 乎 最 終 稅 務 責 任 撥 備 水 平 及 彼 等 認 購 及 /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時 機 而 定 倘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基 金 經 理 所 計 提 撥 備 的 稅 率, 導 致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不 足, 則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子 基 金 最 終 將 頇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故 其 資 產 淨 值 損 失 的 金 額 可 能 超 過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在 該 情 況 下, 現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新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倘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低 於 基 金 經 理 計 提 撥 備 的 稅 率, 導 致 稅 項 超 額 撥 備, 則 於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尌 此 作 出 裁 決 決 定 或 指 引 之 前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已 承 擔 基 金 經 理 超 額 撥 備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故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在 此 情 況 下, 倘 稅 務 撥 備 與 按 較 低 稅 率 計 算 的 實 際 稅 務 責 任 的 差 額 可 撥 回 至 子 基 金 賬 目 作 為 其 資 產, 則 現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新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受 惠 儘 管 有 上 述 規 定, 在 將 超 額 撥 備 撥 回 子 基 金 賬 目 前 已 贖 回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不 享 有 亦 無 權 要 求 獲 得 超 額 撥 備 的 任 何 部 分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中 國 稅 務 分 節 與 投 資 子 基 金 有 關 之 風 險 新 產 品 風 險 子 基 金 屬 於 一 隻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實 物 RQFII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儘 管 已 有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RQFII 互 惠 基 金 及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商 品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子 基 金 為 首 隻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並 依 賴 RQFII 制 度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股 票 基 金 同 時, 儘 管 已 有 追 蹤 A 股 指 數 ( 包 括 本 指 數 ) 的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但 與 子 基 金 不 同 的 是, 該 等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並 不 直 接 及 跨 境 投 資 或 持 有 A 41

50 股 鑑 於 RQFII 乃 新 興 概 念, 相 對 未 經 而 言 驗 證, 且 子 基 金 屬 首 批 同 類 基 金, 投 資 子 基 金 的 風 險 高 於 投 資 於 非 中 國 市 場 的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風 險 無 法 保 證 子 基 金 將 會 達 成 其 投 資 目 標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有 意 落 實 旨 在 盡 量 減 低 追 蹤 誤 差 之 策 略, 惟 概 不 保 證 該 等 策 略 將 會 成 功 倘 指 數 價 值 下 降, 閣 下 作 為 投 資 者 可 能 損 失 於 子 基 金 之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投 資 因 此, 各 投 資 者 頇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可 以 承 擔 投 資 子 基 金 的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將 跟 隨 子 基 金 所 持 證 券 之 市 值 變 動 而 改 變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及 收 入 可 升 可 跌 概 不 保 證 投 資 者 將 可 獲 利 潤 或 可 免 損 失, 而 不 論 利 潤 或 損 失 是 否 重 大 子 基 金 之 資 本 回 報 及 收 入 按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證 券 之 資 本 增 值 及 收 入, 減 相 關 開 支 計 算, 故 其 回 報 可 能 隨 有 關 資 本 升 值 或 收 入 變 動 而 波 動 此 外, 子 基 金 可 能 面 臨 大 體 與 指 數 一 致 的 波 幅 及 跌 幅 子 基 金 投 資 者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與 直 接 投 資 相 關 證 券 之 投 資 者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相 同 該 等 風 險 的 例 子 包 括, 利 率 風 險 ( 在 市 場 利 率 上 揚 時 面 臨 組 合 價 值 下 跌 的 風 險 ); 收 入 風 險 ( 在 市 場 利 率 下 滑 時 面 臨 組 合 收 入 下 跌 的 風 險 ); 及 信 貸 風 險 (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之 相 關 發 行 人 之 違 約 風 險 ) 等 資 產 類 別 之 風 險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負 責 持 續 監 督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組 合,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證 券 類 別 之 回 報 可 能 遜 於 或 優 於 其 他 證 券 市 場 或 投 資 其 他 資 產 之 回 報 與 其 他 一 般 證 券 市 場 比 較, 不 同 種 類 證 券 往 往 會 出 現 超 越 或 落 後 大 市 的 週 期 被 動 投 資 子 基 金 並 非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故 可 能 受 與 指 數 有 關 的 分 類 市 場 下 挫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不 會 於 跌 市 中 部 署 防 禦 性 倉 位, 故 投 資 者 可 能 會 於 指 數 下 跌 時 損 失 其 大 部 分 投 資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納 入 指 數 或 可 代 表 指 數 的 證 券, 而 不 論 其 投 資 利 弊 如 何, 惟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則 除 外 基 金 經 理 不 會 於 跌 市 中 尋 求 個 別 挑 選 股 份 或 部 署 防 禦 性 倉 位 閣 下 應 注 意, 鑑 於 子 基 金 本 身 的 投 資 性 質, 基 金 經 理 缺 乏 針 對 市 場 變 動 採 取 對 策 的 自 主 性, 這 意 味 著 子 基 金 價 值 預 期 將 隨 指 數 價 值 下 降 而 下 跌 企 業 可 能 破 產 風 險 在 當 前 經 濟 環 境 下, 全 球 市 場 面 臨 極 高 的 波 動 性, 企 業 破 產 風 險 加 劇 倘 任 何 一 隻 或 多 隻 指 數 成 份 股 出 現 無 力 償 債 或 其 他 企 業 破 產 事 件, 則 可 能 對 指 數 以 致 於 子 基 金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閣 下 可 能 因 投 資 子 基 金 而 損 失 資 金 42

51 管 理 風 險 由 於 無 法 保 證 子 基 金 可 完 全 複 製 指 數, 故 頇 承 受 管 理 風 險 該 風 險 指 基 金 經 理 之 策 略 在 執 行 時 受 到 眾 多 制 約, 因 此 未 必 能 產 生 預 期 結 果 之 風 險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可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尌 子 基 金 成 份 證 券 的 權 利, 惟 無 法 保 證 行 使 有 關 酌 情 權 可 達 成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證 券 風 險 投 資 子 基 金 頇 承 受 所 有 證 券 的 固 有 風 險 ( 包 括 結 算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持 倉 價 值 可 升 可 跌 全 球 市 場 目 前 高 度 反 覆 不 定, 導 致 風 險 高 於 常 規 水 平 ( 包 括 結 算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股 票 風 險 投 資 股 本 證 券 的 回 報 可 能 高 於 投 資 短 期 及 長 期 債 務 證 券 的 回 報, 但 因 其 投 資 表 現 取 決 於 難 以 預 測 的 因 素, 故 所 涉 及 風 險 亦 高 該 等 因 素 包 括 市 場 可 能 突 然 或 較 長 期 下 滑 以 及 與 個 別 公 司 有 關 的 風 險 任 何 股 票 投 資 組 合 涉 及 的 基 本 風 險 指 其 所 持 投 資 的 價 值 可 能 突 然 大 跌 之 風 險 追 蹤 誤 差 風 險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將 主 要 採 取 全 面 複 製 策 略 減 少 追 蹤 誤 差, 但 亦 可 能 使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 例 如 因 受 限 制 或 數 目 有 限 不 可 能 購 入 若 干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 惟 不 保 證 能 夠 於 隨 時 精 確 地 或 完 全 相 同 地 複 製 指 數 表 現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盡 量 減 少 追 蹤 誤 差 的 其 他 策 略, 而 代 表 性 抽 樣 或 未 能 提 供 完 全 相 同 表 現,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未 必 與 指 數 完 全 對 應 子 基 金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子 基 金 資 產 與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之 間 並 非 完 全 對 應 子 基 金 無 法 因 應 指 數 成 份 變 動 而 重 新 調 整 其 所 持 證 券 證 券 價 格 四 捨 五 入, 以 及 監 管 政 策 變 動 等 因 素, 均 可 能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貼 近 指 數 表 現 的 能 力, 進 而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之 回 報 偏 離 指 數 表 現 集 中 性 風 險 子 基 金 因 追 蹤 單 一 地 區 ( 中 國 ) 之 表 現 而 面 臨 集 中 性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較 易 受 到 中 國 環 境 欠 佳 引 發 的 指 數 價 值 波 動 的 影 響, 故 其 波 幅 很 可 能 超 過 全 球 或 地 區 股 票 基 金 等 地 區 覆 蓋 廣 泛 的 基 金 交 易 風 險 子 基 金 的 增 設 / 贖 回 的 特 徵 旨 在 讓 基 金 單 位 能 以 接 近 本 身 的 資 產 淨 值 交 易, 但 倘 若 增 設 及 贖 回 被 干 擾 ( 例 如 外 國 政 府 實 施 資 金 管 制 ), 則 可 能 導 致 成 交 價 大 幅 偏 離 資 產 淨 值 基 金 單 位 的 二 手 市 場 價 格 將 因 應 資 產 淨 值 之 變 動 及 基 金 單 位 於 其 上 市 所 在 的 任 何 交 易 所 的 供 求 而 波 動 不 定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預 測 基 金 單 位 會 否 以 低 於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價 格 買 賣 然 而, 由 於 基 金 單 位 頇 按 申 請 單 位 規 模 增 設 及 贖 回 ( 與 許 多 封 閉 式 基 金 的 股 份 不 同, 該 等 股 份 經 常 較 其 資 產 淨 值 之 顯 著 折 讓 或 間 中 以 溢 價 買 賣 ),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一 般 較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大 幅 折 讓 或 溢 價 的 情 況 應 不 會 長 期 持 續 倘 基 金 經 理 暫 停 增 設 及 /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則 基 金 經 理 預 期 基 金 單 位 之 二 手 市 場 價 格 與 資 產 淨 43

52 值 之 間 或 會 出 現 較 大 幅 度 之 折 讓 或 溢 價 損 失 資 金 之 風 險 無 法 保 證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必 定 成 功 此 外, 交 易 誤 差 乃 任 何 複 雜 投 資 過 程 中 之 固 有 因 素, 即 使 審 慎 行 事 及 尌 此 制 定 特 別 程 序 加 以 預 防, 仍 難 以 避 免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買 賣 市 場 之 風 險 儘 管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且 已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做 市 商, 惟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並 無 流 通 活 躍 的 買 賣 市 場, 或 做 市 商 可 能 不 再 履 行 其 責 任 此 外, 無 法 保 證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或 定 價 模 式 類 似 於 以 指 數 以 外 的 指 數 為 基 準 由 投 資 公 司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發 行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或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彌 償 保 證 風 險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對 於 因 違 反 信 託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或 在 履 行 彼 等 各 自 的 責 任 時 法 律 規 則 規 定 其 頇 承 擔 的 任 何 責 任, 有 權 獲 得 彌 償, 惟 因 彼 等 本 身 疏 忽 欺 詐 違 約 尌 其 職 責 違 反 彼 等 可 能 承 擔 的 職 責 或 信 託 引 起 者 除 外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對 彌 償 權 利 的 任 何 依 賴 將 可 能 減 少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及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值 未 必 支 付 股 息 或 分 派 之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的 意 向 為 子 基 金 將 派 付 基 金 單 位 之 分 派, 惟 此 主 要 取 決 於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所 宣 派 及 派 付 之 股 息 或 分 派 子 基 金 收 取 的 股 息 或 分 派 可 用 於 支 付 子 基 金 之 成 本 及 開 支 有 關 證 券 之 股 息 或 分 派 支 付 率 將 取 決 於 在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之 因 素, 包 括 整 體 經 濟 狀 況, 及 有 關 基 礎 實 體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股 息 或 分 派 政 策 無 法 保 證 該 等 實 體 會 宣 派 或 支 付 股 息 或 分 派 可 能 提 前 終 止 子 基 金 之 風 險 子 基 金 或 於 若 干 情 況 下 遭 提 前 終 止,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少 於 人 民 幣 1.5 億 元, 或 (ii) 通 過 或 修 訂 任 何 法 例 或 實 施 監 管 命 令 或 指 令, 致 使 繼 續 營 運 子 基 金 屬 違 法 行 為,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屬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明 智 之 舉, 或 (iii) 基 金 經 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決 定 罷 免 受 託 人 後, 未 能 在 作 出 從 商 業 角 度 而 言 屬 合 理 盡 力 的 情 況 下, 於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物 色 到 擔 任 新 受 託 人 的 合 適 人 選, 或 (iv) 指 數 不 可 再 用 作 基 準, 或 基 金 單 位 不 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其 他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v) 在 任 何 時 候, 子 基 金 不 再 擁 有 任 何 參 與 證 券 商 子 基 金 一 經 終 止, 受 託 人 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變 現 子 基 金 內 投 資 所 得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如 有 ) 分 派 金 額 可 能 多 於 或 少 於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所 投 資 的 資 金 44

53 與 市 場 交 易 有 關 之 風 險 雙 櫃 台 風 險 香 港 聯 交 所 於 香 港 的 雙 櫃 台 模 式 乃 屬 創 新 此 外, 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 子 基 金 將 成 為 首 批 設 有 雙 櫃 台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之 一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在 人 民 幣 櫃 台 以 人 民 幣 以 及 在 港 幣 櫃 台 以 港 幣 交 易 結 算 鑑 於 雙 櫃 台 模 式 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而 言 屬 新 興 概 念, 相 對 而 言 未 經 驗 證, 故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的 風 險 可 能 高 於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單 櫃 台 基 金 單 位 或 股 份 例 如, 倘 一 個 櫃 台 的 基 金 單 位 乃 於 交 易 日 最 後 結 算 時 方 交 付 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導 致 並 無 足 夠 時 間 於 當 日 向 另 一 個 櫃 台 轉 換 基 金 單 位 以 供 結 算, 則 跨 櫃 台 轉 換 將 出 於 某 種 原 因 而 無 法 結 算 此 外, 倘 基 金 單 位 在 港 幣 櫃 台 與 人 民 幣 櫃 台 之 間 的 跨 櫃 台 轉 換 因 運 作 或 系 統 故 障 等 原 因 而 中 斷,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僅 可 以 相 關 櫃 台 的 貨 幣 買 賣 其 基 金 單 位 因 此, 應 注 意 跨 櫃 台 轉 換 未 必 一 直 可 行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市 價 可 能 會 因 市 場 流 通 性 各 個 櫃 台 的 供 求 情 況 以 及 人 民 幣 與 港 幣 間 之 匯 率 ( 於 在 岸 及 離 岸 市 場 ) 等 不 同 因 素 而 相 去 甚 遠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成 交 價 由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故 有 別 於 乘 以 現 行 匯 率 的 基 金 單 位 成 交 價 因 此, 投 資 者 於 出 售 或 購 入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時, 倘 相 關 基 金 單 位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其 支 付 的 金 額 可 能 超 過 人 民 幣 等 值 金 額, 而 收 取 的 金 額 可 能 少 於 人 民 幣 等 值 金 額, 反 之 亦 然 無 法 保 證 各 櫃 台 的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將 會 相 同 並 無 人 民 幣 賬 戶 的 投 資 者 僅 可 買 賣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無 法 買 賣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並 應 注 意, 分 派 僅 以 人 民 幣 作 出 故 該 等 投 資 者 在 收 取 股 息 時 可 能 會 蒙 受 匯 兌 虧 損 以 及 產 生 匯 兌 相 關 費 用 及 開 支 部 分 經 紀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未 必 熟 悉 或 能 夠 (i) 於 一 個 櫃 台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之 後 於 另 一 個 櫃 台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ii) 進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跨 櫃 台 轉 換 ; 或 (iii) 同 時 於 兩 個 櫃 台 交 易 基 金 單 位 此 種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涉 及 其 他 經 紀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因 此, 這 可 能 會 導 致 投 資 者 無 法 或 延 遲 交 易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而 可 能 意 味 投 資 者 僅 能 以 一 種 貨 幣 出 售 其 基 金 單 位 務 請 投 資 者 確 認 其 經 紀 是 否 已 準 備 尌 緒 進 行 雙 櫃 台 交 易 或 跨 櫃 台 轉 換 不 存 在 活 躍 市 場 及 流 通 性 之 風 險 儘 管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買 賣, 惟 無 法 保 證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將 可 形 成 或 維 持 活 躍 交 易 市 場 此 外, 倘 子 基 金 成 份 證 券 自 身 之 交 易 市 場 有 限 或 差 價 偏 高, 則 可 能 對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及 投 資 者 以 理 想 價 格 沽 出 基 金 單 位 之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倘 閣 下 需 要 於 並 無 活 躍 市 場 的 情 況 下 售 出 基 金 單 位 ( 假 設 閣 下 能 售 出 基 金 單 位 ), 則 閣 下 所 取 得 之 價 格 很 可 能 低 於 在 具 有 活 躍 市 場 之 情 況 下 可 取 得 之 價 格 暫 停 買 賣 風 險 投 資 者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均 無 法 在 基 金 單 位 暫 停 買 賣 期 間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倘 香 港 聯 交 所 釐 定 暫 停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屬 恰 當, 並 符 合 維 持 公 平 有 序 之 市 場 以 保 障 投 資 者 之 利 益, 則 可 隨 時 暫 停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倘 基 金 單 位 暫 停 買 賣, 認 購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亦 會 暫 停 45

54 交 易 差 異 之 風 險 由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開 市 時,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尚 未 定 價, 故 子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內 的 證 券 價 值 可 能 會 在 投 資 者 無 法 買 賣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日 發 生 變 動 此 外, 由 於 交 易 時 間 之 差 異, 在 上 述 於 香 港 以 外 成 立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相 關 證 券 之 市 價 可 能 無 法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部 分 或 整 個 買 賣 時 段 內 提 供, 因 而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之 成 交 價 偏 離 資 產 淨 值 A 股 的 交 易 範 圍 受 到 限 制, 令 成 交 價 的 漲 跌 幅 受 限, 而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基 金 單 位 則 無 該 等 限 制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亦 可 能 擴 大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相 對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溢 價 / 折 讓 水 平 贖 回 影 響 之 風 險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大 量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無 法 於 提 出 該 贖 回 要 求 時 將 子 基 金 之 投 資 變 現, 或 基 金 經 理 僅 可 以 其 認 為 並 不 反 映 該 等 投 資 真 正 價 值 之 價 格 變 現, 從 而 對 投 資 者 之 回 報 造 成 不 利 之 影 響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大 量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則 要 求 贖 回 的 數 目 超 過 當 時 已 發 行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總 數 之 10%(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決 定 的 更 高 百 分 比 ) 之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權 利 可 能 會 被 遞 延, 或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之 期 間 可 能 被 延 長 此 外,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於 整 個 或 任 何 期 間 的 任 何 部 分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一 節 基 金 單 位 之 成 交 價 可 能 並 非 資 產 淨 值 之 風 險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以 高 於 或 低 於 最 近 期 資 產 淨 值 之 價 格 買 賣 子 基 金 之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計 算, 並 伴 隨 子 基 金 所 持 證 券 市 值 之 變 化 而 波 動 基 金 單 位 之 成 交 價 於 交 易 時 段 內 因 應 市 場 供 求 ( 而 非 資 產 淨 值 ) 持 續 波 動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之 成 交 價 可 能 大 幅 偏 離 資 產 淨 值, 於 市 場 波 動 期 間 尤 甚 任 何 該 等 因 素 均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之 成 交 價 較 資 產 淨 值 溢 價 或 折 讓 基 於 申 請 單 位 之 基 金 單 位 可 按 資 產 淨 值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經 理 相 信 較 資 產 淨 值 大 幅 折 讓 或 溢 價 之 情 況 不 會 長 時 間 持 續 增 設 / 贖 回 特 性 旨 在 讓 基 金 單 位 能 以 接 近 下 次 計 算 出 之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價 格 正 常 買 賣, 惟 鑑 於 買 賣 時 機 以 及 市 場 供 求 等 因 素, 預 期 成 交 價 不 會 與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完 全 相 關 此 外,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受 到 干 擾 或 出 現 極 端 的 市 場 波 動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成 交 價 大 幅 偏 離 資 產 淨 值 特 別 是, 投 資 者 在 基 金 單 位 市 價 較 資 產 淨 值 溢 價 之 時 購 入 基 金 單 位, 或 於 市 價 較 資 產 淨 值 折 讓 之 時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或 會 蒙 受 損 失 借 貸 風 險 受 託 人 可 應 基 金 經 理 要 求, 出 於 方 便 贖 回 或 為 子 基 金 購 買 投 資 等 多 種 原 因, 為 子 基 金 借 貸 ( 不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25%) 借 貸 涉 及 更 高 的 財 務 風 險, 並 可 能 擴 大 子 基 金 面 臨 利 率 上 升 經 濟 下 滑 或 其 投 資 相 關 資 產 狀 況 惡 化 等 因 素 之 風 險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可 按 優 惠 條 款 借 貸, 亦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可 隨 時 償 還 其 債 務 或 為 其 債 務 再 融 資 46

55 政 府 干 預 及 限 制 風 險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可 能 會 干 預 金 融 市 場, 如 施 加 交 易 限 制 禁 止 無 抵 押 沽 空 或 暫 停 沽 空 若 干 股 票 此 舉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及 做 市 活 動, 並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可 預 計 之 影 響 此 外, 上 述 市 場 干 預 可 能 對 市 場 情 緒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進 而 影 響 指 數 以 至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成 本 風 險 由 於 投 資 者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時 將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 如 交 易 徵 費 及 經 紀 費 ), 投 資 者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時 支 付 的 費 用 可 能 超 過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而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時 收 取 的 款 項 可 能 低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此 外, 二 手 市 場 之 投 資 者 亦 將 產 生 買 賣 差 價, 即 投 資 者 願 尌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之 價 格 ( 買 盤 價 ) 及 願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 賣 盤 價 ) 之 差 價 頻 繁 買 賣 可 能 會 大 幅 降 低 投 資 回 報,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尤 其 未 必 適 合 預 計 定 期 作 出 小 額 投 資 之 投 資 者 無 權 控 制 子 基 金 營 運 之 風 險 投 資 者 將 無 權 控 制 子 基 金 之 日 常 營 運, 包 括 投 資 及 贖 回 決 定 二 手 市 場 交 易 風 險 於 子 基 金 不 接 納 認 購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之 指 示 時, 基 金 單 位 仍 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相 對 子 基 金 接 納 認 購 及 贖 回 指 示 的 其 他 期 間, 基 金 單 位 於 該 段 期 間 之 二 手 市 場 成 交 價 之 溢 價 或 折 讓 可 能 更 為 顯 著 依 賴 基 金 經 理 之 風 險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頇 倚 賴 基 金 經 理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而 子 基 金 之 表 現 很 大 程 度 取 決 於 其 高 級 職 員 及 僱 員 之 服 務 及 技 能 以 及 其 RQFII 額 度 之 使 用 倘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主 要 人 員 離 職,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之 業 務 經 營 出 現 任 何 嚴 重 中 斷, 甚 至 出 現 基 金 經 理 無 力 償 債 之 極 端 情 況, 受 託 人 可 能 無 法 物 色 ( 或 根 本 無 法 物 色 ) 具 備 必 要 技 能 資 格 及 RQFII 額 度 之 繼 任 基 金 經 理, 且 亦 可 能 無 法 按 相 若 條 款 委 任 新 基 金 經 理, 或 新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並 不 具 備 類 似 質 素 基 金 經 理 缺 乏 經 驗 及 依 賴 投 資 顧 問 之 風 險 閣 下 務 請 注 意,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之 團 隊 ( 尤 其 是 投 資 顧 問 ) 擁 有 在 中 國 從 事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業 務 的 豐 富 經 驗,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管 理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之 經 驗 或 相 關 經 驗 有 限 其 將 利 用 投 資 顧 問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系 統, 以 支 援 子 基 金 於 A 股 市 場 之 投 資 倘 與 投 資 顧 問 之 溝 通 或 投 資 顧 問 提 供 之 協 助 出 現 任 何 中 斷, 則 可 能 會 對 子 基 金 之 運 作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依 賴 做 市 商 之 風 險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頇 按 規 定 確 保 每 個 櫃 台 至 少 各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為 基 金 單 位 做 市, 惟 倘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做 市 商, 或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做 市 商, 則 基 金 單 位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或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透 過 確 保 做 市 商 在 根 據 相 關 做 市 協 議 終 止 做 市 之 前, 每 個 櫃 台 的 基 金 單 位 至 少 各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提 前 發 出 不 少 於 3 個 月 的 通 知, 力 求 降 低 上 述 風 險 潛 在 做 市 商 對 於 為 人 民 幣 計 值 或 交 易 的 基 金 單 位 做 市 的 興 趣 可 能 較 低 此 外, 倘 人 民 幣 的 供 應 發 生 中 斷, 可 能 會 對 做 市 商 為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提 供 流 通 性 的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一 個 櫃 台 或 子 基 金 可 能 僅 有 一 名 香 港 聯 交 所 做 市 商,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能 無 法 在 做 市 商 的 終 止 通 知 期 內 委 聘 替 代 做 市 商, 且 概 不 保 證 任 何 做 市 活 動 將 會 有 效 47

56 依 賴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風 險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尌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收 費 在 ( 其 中 包 括 ) 香 港 聯 交 所 之 買 賣 受 到 限 制 或 暫 停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之 證 券 結 算 或 交 收 受 到 干 擾 或 指 數 不 予 編 製 或 公 佈 之 情 況 下,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無 法 在 此 期 間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此 外, 倘 發 生 若 干 其 他 事 件 阻 礙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計 算, 或 無 法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證 券 時,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無 法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由 於 任 何 指 定 時 間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數 目 均 有 限, 甚 至 可 能 僅 有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投 資 者 頇 承 受 無 法 隨 時 自 由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之 風 險 與 指 數 有 關 之 風 險 波 動 風 險 扣 除 費 用 及 開 支 前 之 基 金 單 位 表 現 應 非 常 貼 近 指 數 表 現 倘 指 數 波 動 或 下 跌,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將 會 出 現 相 應 之 變 動 或 下 跌 使 用 指 數 之 使 用 許 可 可 能 被 終 止 之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已 獲 指 數 供 應 商 授 予 使 用 許 可, 可 根 據 指 數 使 用 有 關 指 數 增 設 子 基 金, 以 及 使 用 指 數 之 若 干 商 標 及 任 何 版 權 倘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終 止, 子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達 致 其 目 標 並 可 能 被 終 止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之 首 次 年 期 為 三 年, 其 後 每 兩 年 續 期 儘 管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於 三 年 之 首 次 年 期 屆 滿 後 續 期 兩 年, 概 不 能 保 證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會 永 久 續 期 有 關 終 止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之 理 由 之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一 節 倘 不 再 編 製 或 公 佈 指 數, 且 沒 有 算 法 公 式 與 計 算 指 數 所 使 用 者 相 同 或 大 致 相 似 之 替 代 指 數, 子 基 金 亦 可 能 終 止 編 製 指 數 之 風 險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由 指 數 供 應 商 釐 定 及 編 纂, 而 不 會 參 照 子 基 金 表 現 子 基 金 並 非 由 指 數 供 應 商 保 薦 認 許 出 售 或 推 廣 指 數 供 應 商 概 無 尌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或 具 體 子 基 金 投 資 是 否 合 宜 向 子 基 金 投 資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陳 述 或 保 證 指 數 供 應 商 釐 定 編 纂 或 計 算 指 數 時, 並 無 責 任 顧 及 基 金 經 理 或 子 基 金 投 資 者 之 需 要 不 保 證 指 數 供 應 商 必 定 能 準 確 編 製 指 數, 或 指 數 能 準 確 釐 定 編 纂 或 計 算 此 外, 指 數 供 應 商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指 數 之 計 算 及 編 製 過 程 及 基 準, 以 及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份 公 司 及 因 素, 而 毋 頇 給 予 通 知 因 此, 概 不 能 保 證 指 數 供 應 商 之 行 動 將 不 會 損 害 子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或 投 資 者 之 利 益 指 數 成 份 可 能 變 動 之 風 險 當 構 成 指 數 之 證 券 被 除 牌 證 券 到 期 或 被 贖 回 或 有 新 證 券 被 納 入 指 數 時, 則 組 成 指 數 之 證 券 將 有 所 變 動 倘 出 現 此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將 對 子 基 金 擁 有 之 證 券 之 比 重 或 成 份 作 出 其 認 為 適 當 之 調 整, 以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因 此, 於 基 金 單 位 之 投 資 會 隨 指 數 成 份 變 動 而 整 體 反 映 指 數, 但 未 必 反 映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時 的 指 數 成 份 然 而,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能 於 任 何 指 定 時 間 準 確 反 映 指 數 之 成 份 ( 請 參 閱 追 蹤 誤 差 風 險 ) 與 監 管 有 關 之 風 險 證 監 會 撤 銷 許 可 之 風 險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為 守 則 下 的 一 項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非 對 該 計 劃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非 對 該 計 劃 之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這 不 代 表 該 計 劃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計 劃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投 資 者 證 監 會 保 留 權 利, 撤 銷 對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之 認 可 或 施 加 其 認 為 適 當 之 條 件 基 金 經 理 倘 不 欲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繼 續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將 48

57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至 少 3 個 月 通 知, 表 示 有 意 尋 求 證 監 會 撤 回 有 關 認 可 此 外, 證 監 會 授 出 之 任 何 認 可 或 頇 受 限 於 若 干 條 件, 而 證 監 會 可 能 會 撤 銷 或 修 改 該 等 條 件 倘 因 撤 銷 或 修 訂 該 等 條 件 導 致 繼 續 營 運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為 不 合 法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明 智, 則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 如 適 用 ) 將 予 以 終 止 一 般 法 律 及 監 管 風 險 子 基 金 頇 遵 守 監 管 限 制 或 影 響 其 或 其 投 資 限 制 之 法 律 變 動, 並 頇 尌 此 改 變 子 基 金 奉 行 之 投 資 政 策 及 目 標 此 外, 上 述 法 律 變 動 可 能 對 市 場 氛 圍 造 成 影 響, 進 而 會 影 響 指 數 以 致 子 基 金 之 表 現 無 法 預 計 因 任 何 法 律 變 動 而 產 生 之 影 響 會 否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正 面 或 負 面 影 響 在 最 惡 劣 之 情 況 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會 損 失 其 於 子 基 金 之 大 部 分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除 牌 之 風 險 香 港 聯 交 所 實 施 若 干 有 關 證 券 ( 包 括 基 金 單 位 ) 持 續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之 規 定 無 法 向 投 資 者 保 證 子 基 金 將 繼 續 符 合 維 持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之 必 要 規 定, 或 香 港 聯 交 所 將 不 會 更 改 上 市 規 定 倘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除 牌,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可 選 擇 經 參 考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後 贖 回 其 基 金 單 位 倘 子 基 金 仍 然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經 理 將 遵 守 守 則 規 定 之 程 序, 包 括 通 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認 可 被 撤 回 及 終 止 ( 如 適 用 ) 倘 證 監 會 因 任 何 理 由 而 撤 回 對 子 基 金 之 認 可, 基 金 單 位 亦 很 可 能 頇 除 牌 稅 項 風 險 視 乎 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本 身 之 特 定 情 況,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構 成 稅 務 影 響 潛 在 投 資 者 務 請 尌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對 其 產 生 之 稅 務 後 果 諮 詢 本 身 之 稅 務 顧 問 及 律 師 不 同 投 資 者 之 稅 務 後 果 或 有 差 別 估 值 及 會 計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擬 採 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子 基 金 的 年 度 賬 目 然 而, 以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一 節 內 所 述 方 式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未 必 符 合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即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i) 投 資 應 按 公 平 值 ( 買 入 及 賣 出 價 被 視 為 代 表 上 市 投 資 的 公 平 值 ) 而 非 最 後 成 交 價 進 行 估 值 ; 及 (ii) 設 立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支 銷, 而 非 於 一 段 期 間 內 進 行 攤 銷 因 此, 本 章 程 內 所 述 資 產 淨 值 未 必 與 年 度 賬 目 內 所 呈 報 之 資 產 淨 值 相 同, 原 因 是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年 度 賬 目 內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遵 守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並 不 認 為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與 資 產 淨 值 的 計 算 存 在 重 大 差 異 ) 任 何 有 關 調 整 將 會 於 年 度 賬 目 ( 包 括 對 賬 ) 內 披 露 ; 否 則, 違 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核 數 師 根 據 違 規 情 況 之 性 質 及 嚴 重 程 度 尌 年 度 賬 目 發 出 保 留 或 不 利 意 見 子 基 金 互 相 影 響 之 風 險 信 託 契 據 允 許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發 行 獨 立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將 負 債 歸 入 信 託 項 下 之 各 項 子 基 金 ( 負 債 會 被 歸 入 產 生 有 關 負 債 之 特 定 子 基 金 ) 的 方 式 有 關 負 債 之 債 權 人 對 相 關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無 任 何 直 接 追 索 權 ( 如 受 託 人 並 無 授 予 該 名 人 士 任 何 擔 保 權 益 ) 然 而, 受 託 人 將 有 權 尌 信 託 整 體 面 臨 之 任 何 訴 訟 訟 費 申 索 損 害 賠 償 開 支 或 要 求, 從 信 託 資 產 整 體 或 任 何 部 分 中 獲 得 補 償 及 彌 償, 而 倘 其 他 子 基 金 並 無 足 夠 資 產 以 結 清 應 付 受 託 人 之 金 額, 則 某 項 子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即 使 本 身 並 無 擁 有 該 等 其 他 子 基 金 之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亦 可 能 被 迫 承 擔 其 他 子 基 金 產 生 之 負 債 因 此, 存 在 一 項 子 基 金 之 負 債 可 能 不 局 限 於 該 子 基 金, 而 頇 自 一 項 或 多 項 其 他 子 基 金 撥 付 的 情 況 不 承 認 子 基 金 之 獨 立 性 之 風 險 尌 記 賬 用 途 而 言, 信 託 項 下 的 各 項 子 基 金 ( 包 括 子 基 金 )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將 會 與 任 何 其 他 子 基 金 的 資 49

58 產 及 負 債 分 開 記 錄, 且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各 項 子 基 金 資 產 應 互 相 分 立 不 保 證 香 港 境 外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院 將 尊 重 有 關 負 債 之 限 制, 及 任 何 特 定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將 不 會 被 用 作 結 清 任 何 其 他 子 基 金 之 負 債 50

59 信 託 的 管 理 基 金 經 理 信 託 的 基 金 經 理 為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其 為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華 夏 基 金 ) 的 全 資 子 公 司 華 夏 基 金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於 1998 年 4 月 9 日 成 立, 為 中 國 首 批 全 國 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按 所 管 理 資 產 (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為 億 美 元 ) 計 算, 目 前 為 中 國 最 大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於 2008 年 9 月 設 立, 作 為 華 夏 基 金 擴 大 其 海 外 業 務 的 首 家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現 為 華 夏 基 金 海 外 投 資 與 研 究 團 隊 的 不 可 分 割 部 分 及 擴 展, 為 國 際 客 戶 提 供 投 資 產 品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管 理 服 務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16 條, 基 金 經 理 獲 發 牌 進 行 第 1 4 及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5) 該 等 受 規 管 活 動 包 括 證 券 交 易 尌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及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構 成 子 基 金 一 部 分 的 款 項 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按 基 金 經 理 的 指 示 進 行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負 責 發 出 買 賣 指 示, 並 持 續 監 督 信 託 的 投 資 組 合 在 不 對 本 章 程 所 述 的 其 他 權 力 構 成 限 制 之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於 履 行 基 金 經 理 的 職 責 時 如 認 為 適 用, 可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為 子 基 金 買 賣 投 資, 並 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訂 立 有 關 合 同, 包 括 買 賣 協 議 貸 款 和 經 紀 及 交 易 協 議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為 : 范 勇 宏 博 士, 現 任 華 夏 基 金 副 董 事 長 於 加 入 華 夏 基 金 之 前, 范 博 士 於 1993 年 1 月 至 1998 年 4 月, 擔 任 華 夏 證 券 華 北 區 的 總 裁 助 理 總 監 及 華 夏 證 券 營 業 部 總 經 理 彼 亦 於 1988 年 7 月 至 1993 年 1 月 擔 任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總 行 幹 部 范 博 士 持 有 中 國 財 政 部 財 政 科 學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博 士 學 位 王 東 明 先 生 為 華 夏 基 金 董 事 長 彼 目 前 亦 擔 任 中 信 集 團 的 總 經 理 助 理 及 董 事, 以 及 中 信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長 王 先 生 亦 為 中 信 資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國 際 金 融 控 股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及 中 信 證 券 國 際 的 董 事 王 先 生 自 美 國 喬 治 敦 大 學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滕 天 鳴 先 生 現 為 華 夏 基 金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滕 先 生 持 有 中 國 清 華 大 學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程 海 泳 先 生 現 為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華 夏 基 金 的 投 資 總 監 以 及 其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成 員 彼 於 2004 年 加 入 華 夏 基 金, 之 前 曾 於 2003 年 7 月 至 2004 年 3 月 任 職 於 景 順 長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於

60 年 12 月 至 2003 年 6 月 任 職 於 寶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於 1997 年 7 月 至 1998 年 9 月 任 職 於 君 安 證 券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程 先 生 於 1997 年 畢 業 於 中 國 北 京 大 學, 持 有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 周 全 先 生 現 為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彼 亦 為 華 夏 基 金 國 際 投 資 部 主 管 周 先 生 於 2000 年 加 入 華 夏 基 金, 擔 任 助 理 研 究 員, 其 後 於 2002 年 至 2005 年 擔 任 交 易 部 主 管 周 先 生 於 2006 年 至 2007 年 擔 任 股 票 研 究 員, 負 責 海 外 中 國 股 票 投 資 周 先 生 持 有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研 究 生 部 金 融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及 中 國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 投 資 顧 問 基 金 經 理 已 委 任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投 資 顧 問 ) 擔 任 其 投 資 顧 問 投 資 顧 問 將 尌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供 意 見, 並 將 不 會 尌 有 關 子 基 金 投 資 行 使 投 資 酌 情 權 投 資 顧 問 為 基 金 經 理 的 母 公 司,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於 1998 年 4 月 9 日 成 立, 為 中 國 首 批 全 國 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按 所 管 理 資 產 (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為 億 美 元 ) 計 算, 目 前 為 中 國 最 大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資 顧 問 的 顧 問 費 將 自 基 金 經 理 的 管 理 費 中 支 付 基 金 經 理 已 設 立 順 利 及 高 效 地 進 行 跨 境 貨 幣 流 動 增 設 贖 回 及 運 作 所 需 的 操 作 系 統 基 金 經 理 將 利 用 投 資 顧 問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系 統, 以 支 持 子 基 金 在 中 國 A 股 市 場 的 投 資 為 成 功 啟 動 子 基 金, 投 資 顧 問 的 團 隊 已 幫 助 基 金 經 理 設 立 一 個 全 面 的 IT 平 台, 該 平 台 採 用 先 進 的 自 動 化 系 統 以 確 保 子 基 金 高 效 穩 定 運 作 投 資 顧 問 將 尌 子 基 金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意 見, 並 將 協 助 基 金 經 理 建 立 申 購 贖 回 清 單 文 件 受 託 人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為 Cititrust Limited, 一 家 位 於 香 港 的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亦 為 花 旗 集 團 ( 花 旗 集 團 ) 的 全 資 子 公 司 作 為 全 球 金 融 服 務 集 團, 花 旗 集 團 及 其 子 公 司 向 消 費 者 公 司 政 府 及 機 構 提 供 廣 泛 的 金 融 產 品 及 服 務, 包 括 個 人 銀 行 企 業 及 投 資 銀 行 證 券 經 紀 及 財 富 管 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受 託 人 頇 負 責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保 管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受 託 人 可 不 時 委 任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人 士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 作 為 託 管 人 代 名 人 或 代 理 持 有 信 託 基 金 或 任 何 子 基 金 內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投 資 資 產 或 其 他 財 產, 並 可 授 權 任 何 該 等 託 管 人 代 名 人 或 代 理 在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後 委 任 聯 席 託 管 人 及 / 或 副 託 管 人 ( 各 託 管 人 代 名 人 代 理 聯 席 託 管 人 及 副 託 管 人 均 為 一 名 託 管 人 ) 受 託 人 頇 (a) 合 理 謹 慎 及 勤 勉 地 挑 選 委 任 及 監 督 該 等 託 管 人 及 (b) 信 納 該 等 託 管 人 仍 具 備 適 當 的 資 格 及 能 力 為 子 基 金 提 供 相 關 託 管 服 務 受 託 人 頇 對 身 為 受 託 人 的 關 連 人 士 的 任 何 託 管 人 ( 包 括 託 管 人 及 中 國 託 管 人 ) 的 作 為 及 不 作 為 負 責, 猶 如 有 關 作 為 及 不 作 為 為 受 託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惟 受 託 人 倘 已 履 行 本 段 所 載 (a) 及 (b) 載 列 的 義 務, 則 毋 52

61 頇 對 並 非 為 該 受 託 人 關 連 人 士 的 任 何 託 管 人 的 任 何 作 為 不 作 為 無 力 償 債 清 盤 或 破 產 承 擔 責 任 受 託 人 已 委 任 花 旗 銀 行 ( 其 亦 擔 任 信 託 的 管 理 人 )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託 管 人 託 管 人 已 委 任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中 國 託 管 人 受 託 人 毋 頇 對 下 列 情 況 負 責 :(i)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時 許 可 的 任 何 其 他 認 可 託 管 或 結 算 系 統 的 任 何 作 為 不 作 為 無 力 償 債 清 盤 或 破 產 ; 或 (ii) 因 受 託 人 為 信 託 或 任 何 子 基 金 進 行 借 貸, 而 由 所 涉 及 的 貸 方 保 管 或 持 有 或 由 其 代 表 持 有 的 任 何 投 資 資 產 或 其 他 財 產 的 託 管 或 控 制 受 託 人 有 權 在 遵 循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尌 其 在 履 行 與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有 關 的 義 務 或 責 任 時 可 能 招 致 或 宣 稱 對 其 提 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訴 訟 法 律 程 序 責 任 訟 費 索 償 損 害 賠 償 及 開 支 ( 包 括 所 有 合 理 的 法 律 專 業 及 其 他 類 似 開 支 ( 惟 因 受 託 人 或 其 任 何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代 理 或 代 表 欺 詐 疏 忽 或 蓄 意 違 反 而 導 致 可 能 由 受 託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承 擔 者 則 除 外 )), 從 信 託 及 / 或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獲 得 彌 償 在 遵 循 適 用 法 律 及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的 前 提 下, 受 託 人 在 其 或 其 委 任 的 任 何 代 理 副 託 管 人 或 代 表 並 無 存 在 欺 詐 疏 忽 或 蓄 意 違 反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毋 頇 對 信 託 子 基 金 或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損 失 訟 費 或 損 害 賠 償 承 擔 責 任 受 託 人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擔 任 基 金 單 位 或 任 何 相 關 投 資 的 擔 保 人 或 要 約 人 受 託 人 概 無 責 任 或 權 力 尌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或 提 供 投 資 建 議, 此 乃 由 基 金 經 理 全 權 負 責 進 行 受 託 人 的 委 任 可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所 載 的 情 況 予 以 終 止 受 託 人 有 權 收 取 下 文 子 基 金 應 付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所 載 的 費 用, 並 有 權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獲 發 還 一 切 成 本 及 開 支 基 金 經 理 全 權 負 責 尌 信 託 及 / 或 子 基 金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受 託 人 ( 包 括 其 代 表 ) 毋 頇 對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的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負 責 及 承 擔 責 任 除 本 章 程 明 文 載 列 及 / 或 守 則 規 定 外, 受 託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服 務 提 供 商 或 代 理 並 無 且 將 不 會 參 與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的 商 業 事 務 組 織 發 起 或 投 資 管 理, 而 除 受 託 人 一 節 的 說 明 外, 彼 等 亦 不 負 責 編 製 或 刊 發 本 章 程 由 於 子 基 金 根 據 RQFII 制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故 受 託 人 已 作 適 當 安 排 以 確 保 : (a) 受 託 人 保 管 及 控 制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 包 括 將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電 子 方 式 存 放 於 在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開 設 的 證 券 賬 戶 的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及 存 放 於 中 國 託 管 人 開 設 的 現 金 賬 戶 的 任 何 資 產 (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 並 以 信 託 方 式 為 相 關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持 有 相 關 資 產 ; (b) 子 基 金 的 現 金 及 可 登 記 資 產 ( 包 括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 以 受 託 人 的 名 義 或 依 據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登 記 ; 及 (c) 中 國 託 管 人 將 遵 循 中 國 RQFII 協 議 的 規 定, 聽 候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並 只 按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53

62 託 管 人 受 託 人 已 委 任 花 旗 銀 行 ( 其 亦 擔 任 管 理 人 )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託 管 人 託 管 人 自 1814 年 在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向 國 內 及 國 際 客 戶 提 供 託 管 及 結 算 服 務 託 管 人 的 全 球 託 管 網 絡 覆 蓋 所 有 成 熟 及 主 要 新 興 市 場 託 管 人 於 197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在 香 港 提 供 證 券 服 務, 至 1980 年 代 中 期 形 成 全 面 的 能 力 中 國 託 管 人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已 獲 託 管 人 委 任 為 中 國 託 管 人, 負 責 根 據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及 中 國 RQFII 協 議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經 理 在 RQFII 計 劃 項 下 於 中 國 境 內 管 理 的 資 產 中 國 託 管 人 並 不 負 責 編 製 本 章 程, 且 不 尌 本 章 程 所 載 的 資 料 ( 不 包 括 中 國 託 管 人 一 節 所 說 明 者 )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登 記 處 登 記 處 提 供 有 關 設 立 及 存 置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的 服 務 服 務 代 理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登 記 處 參 與 證 券 商 服 務 代 理 及 香 港 結 算 訂 立 的 服 務 協 議 條 款, 擔 任 服 務 代 理 服 務 代 理 透 過 香 港 結 算 提 供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及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若 干 服 務 核 數 師 基 金 經 理 已 委 任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任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核 數 師 ( 核 數 師 ) 核 數 師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作 出 現 金 增 設 申 請 及 現 金 贖 回 申 請 時,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為 其 本 身 利 益 或 為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的 利 益 行 事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最 新 名 單 可 在 瀏 覽 做 市 商 做 市 商 為 獲 香 港 聯 交 所 許 可 的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可 負 責 在 二 手 市 場 為 基 金 單 位 作 價, 其 責 任 包 括 當 基 54

63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存 在 較 大 買 賣 差 價 時, 向 潛 在 賣 方 提 供 買 入 價 及 向 潛 在 買 方 提 供 賣 出 價 該 等 做 市 商 會 在 需 要 時 根 據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做 市 規 定, 在 二 手 市 場 提 供 流 通 性, 以 提 高 基 金 單 位 買 賣 效 率 在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的 限 制 下, 基 金 經 理 將 確 保 子 基 金 的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隨 時 至 少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隨 時 均 至 少 各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倘 香 港 聯 交 所 撤 回 對 現 有 做 市 商 的 許 可, 基 金 經 理 將 盡 力 確 保 兩 個 櫃 台 至 少 各 有 另 一 名 做 市 商 提 高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效 率 基 金 經 理 力 求 確 保 做 市 商 在 根 據 相 關 做 市 協 議 終 止 做 市 之 前, 每 個 櫃 台 至 少 各 有 一 名 做 市 商 頇 提 前 發 出 不 少 於 3 個 月 的 通 知 利 益 衝 突 及 非 金 錢 利 益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不 時 擔 任 獨 立 及 有 別 於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基 金 經 理 副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顧 問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人 或 擔 任 與 其 有 關 的 其 他 職 務, 並 可 保 留 因 此 而 獲 得 的 任 何 溢 利 或 利 益 此 外 : (a)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作 為 受 託 人 的 代 理 為 子 基 金 的 利 益 買 賣 投 資 (b)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互 相 或 與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或 其 任 何 股 份 或 證 券 構 成 子 基 金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公 司 或 團 體, 訂 約 或 進 行 任 何 財 務 銀 行 或 其 他 交 易 (c)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成 為 基 金 單 位 的 所 有 人, 並 擁 有 彼 等 若 非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而 原 應 享 有 的 相 同 權 利 以 持 有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基 金 單 位 (d)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為 彼 等 本 身 的 利 益 或 為 彼 等 其 他 客 戶 的 利 益 買 入 持 有 及 交 易 任 何 與 子 基 金 可 能 持 有 者 類 似 的 證 券 商 品 或 其 他 財 產 (e)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任 何 投 資 顧 問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為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時, 可 參 與 訂 立 為 子 基 金 借 入 或 存 入 資 金 的 任 何 安 排, 惟 上 述 人 士 收 取 的 利 息 或 支 付 的 費 用 ( 視 情 况 而 定 ) 不 得 高 於 ( 如 屬 借 貸 ) 或 低 於 ( 如 屬 存 款 ) 類 似 級 別 的 機 構 以 相 同 貨 幣 訂 立 的 規 模 及 年 期 類 似 的 交 易 的 現 行 利 率 或 金 額 (f)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概 毋 頇 向 彼 此 或 向 子 基 金 或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交 代 自 任 何 上 述 交 易 所 賺 取 獲 得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任 何 溢 利 或 利 益 因 此,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均 可 能 在 經 營 業 務 過 程 中 與 子 基 金 存 在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在 此 情 況 下, 各 方 頇 在 任 何 時 間 履 行 其 對 子 基 金 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所 頇 承 擔 的 義 務, 並 盡 力 確 保 該 等 衝 突 得 到 公 平 解 決 55

64 受 限 於 適 用 規 則 及 法 規, 基 金 經 理 其 代 表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作 為 代 理, 按 照 正 常 市 場 慣 例 為 或 與 子 基 金 訂 立 投 資 組 合 交 易, 惟 該 等 情 况 下 向 子 基 金 收 取 的 佣 金 不 得 超 過 慣 常 的 全 面 服 務 經 紀 費 若 經 紀 除 了 經 紀 事 務 之 外 不 再 提 供 研 究 或 其 他 合 法 服 務, 則 該 經 紀 通 常 將 收 取 低 於 慣 常 的 全 面 服 務 經 紀 費 的 經 紀 佣 金 若 基 金 經 理 將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基 金 經 理 其 代 表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管 理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股 份 或 基 金 單 位, 則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計 劃 的 基 金 經 理 頇 豁 免 其 有 權 尌 購 入 股 份 或 基 金 單 位 而 為 自 身 收 取 的 任 何 初 期 或 首 次 費 用, 而 子 基 金 承 擔 的 年 度 管 理 費 ( 或 應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其 他 成 本 及 費 用 ) 整 體 總 額 不 得 增 加 基 金 經 理 其 代 表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不 得 保 留 因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買 賣 或 貸 款 而 ( 直 接 或 間 接 ) 自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任 何 現 金 佣 金 回 扣 或 其 他 付 款 或 利 益 ( 本 章 程 或 信 託 契 據 另 有 規 定 則 除 外 ), 而 已 收 到 的 任 何 該 等 回 扣 或 付 款 或 利 益 頇 計 入 子 基 金 賬 戶 基 金 經 理 其 代 表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自 開 展 投 資 交 易 的 經 紀 及 其 他 人 士 ( 經 紀 ) 獲 得 並 有 權 保 留 對 子 基 金 有 明 顯 利 益 ( 且 守 則 適 用 規 則 及 法 規 可 能 允 許 ) 的 研 究 產 品 及 服 務 ( 稱 為 非 金 錢 利 益 ), 惟 交 易 執 行 的 質 素 頇 與 最 佳 執 行 標 準 一 致 受 託 人 向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被 視 作 獨 家 服 務, 受 託 人 可 自 由 向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 只 要 不 損 及 其 在 本 文 件 下 提 供 的 服 務 ), 並 可 為 其 利 益 保 留 應 付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其 他 款 項 供 其 使 用, 而 對 於 受 託 人 在 向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或 在 以 任 何 其 他 身 份 開 展 其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獲 悉 的 任 何 事 實 或 事 務 ( 於 履 行 其 於 信 託 契 據 下 的 義 務 的 過 程 中 獲 悉 者 除 外 ), 受 託 人 不 應 被 視 為 因 獲 悉 有 關 事 實 或 事 務 而 受 到 影 響 或 有 任 何 義 務 頇 向 子 基 金 作 出 披 露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登 記 處 及 服 務 代 理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控 股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聯 屬 人 士 的 廣 泛 業 務, 可 能 會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上 述 各 方 可 在 該 等 衝 突 出 現 時 進 行 交 易, 且 毋 頇 對 由 此 產 生 的 任 何 溢 利 佣 金 或 其 他 酬 金 作 出 交 代 ( 但 頇 受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規 限 ) 然 而, 由 或 代 表 子 基 金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將 按 公 平 條 款 進 行 只 要 子 基 金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及 以 下 條 文 屬 守 則 的 適 用 規 定, 基 金 經 理 ( 若 和 與 基 金 經 理 有 關 連 的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進 行 交 易 ) 投 資 顧 問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的 關 連 人 士 頇 確 保 其 遵 守 下 列 責 任 : (a) 有 關 交 易 必 頇 按 公 平 條 款 進 行 ; (b) 頇 妥 善 審 慎 選 擇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並 確 保 彼 等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具 有 合 適 資 格 ; (c) 執 行 交 易 時 頇 符 合 適 用 的 最 佳 執 行 標 準 ; (d) 支 付 予 任 何 有 關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的 交 易 費 用 或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尌 同 等 規 模 及 性 質 的 交 易 應 付 的 當 前 市 場 費 率 ; (e) 基 金 經 理 必 頇 監 管 該 等 交 易, 確 保 其 責 任 得 以 履 行 ; 及 (f) 該 等 交 易 的 性 質 及 有 關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所 收 取 的 總 佣 金 及 其 他 可 量 化 利 益 頇 於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內 披 露 56

65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報 告 及 賬 目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之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為 每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2 年 12 月 開 始 經 審 核 賬 目 頇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後 四 個 月 內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並 刊 登 於 基 金 經 理 之 網 站 編 製 半 年 度 未 經 審 核 報 告 時 亦 頇 納 入 每 年 6 月 的 最 後 一 個 交 易 日, 並 頇 於 該 日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在 基 金 經 理 之 網 站 上 刊 登 該 等 報 告 報 告 一 經 刊 登 於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投 資 者 將 會 於 相 關 時 限 內 獲 知 會 首 份 經 審 核 賬 目 及 首 份 半 年 度 未 經 審 核 報 告 將 分 別 為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2013 年 6 月 止 半 年 度 而 編 製 子 基 金 的 經 審 核 賬 目 及 半 年 度 未 經 審 核 報 告 僅 提 供 英 文 版 誠 如 下 文 通 知 所 述, 印 刷 本 可 聯 絡 基 金 經 理 向 其 免 費 索 取 報 告 會 提 供 子 基 金 資 產 的 詳 情 及 基 金 經 理 對 回 顧 期 間 內 交 易 的 陳 述 ( 包 括 一 份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名 單 ( 如 有 ), 列 明 所 有 在 相 關 期 間 結 算 日 佔 指 數 比 重 超 過 10% 的 成 份 證 券 及 其 各 自 之 比 重, 顯 示 子 基 金 已 遵 循 所 採 納 的 限 制 ) 該 等 報 告 亦 將 提 供 在 相 關 期 間 內 子 基 金 表 現 和 指 數 實 際 表 現 的 比 較, 以 及 守 則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信 託 契 據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乃 按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成 立 全 體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均 有 權 享 有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帶 來 之 利 益, 同 時 亦 頇 受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約 束 及 視 作 已 知 悉 有 關 條 文 信 託 契 據 載 有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以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彌 償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及 免 除 彼 等 責 任 的 條 文 ( 於 下 文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之 彌 償 保 證 概 述 )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有 意 申 請 人 敬 請 參 閱 信 託 契 據 之 條 款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之 彌 償 保 證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享 有 信 託 契 據 的 多 項 彌 償 保 證 除 信 託 契 據 項 下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子 基 金 妥 為 營 運 過 程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產 生 的 任 何 訴 訟 訟 費 申 索 損 害 賠 償 開 支 或 索 求,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自 信 託 基 金 獲 得 彌 償 及 對 信 託 基 金 提 出 追 索 信 託 契 據 中 概 無 規 定,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 視 情 況 而 定 ) 可 免 除 因 違 反 信 託 而 產 生 的 責 任, 抑 或 免 除 履 行 其 職 責 時 因 任 何 香 港 法 例 規 定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疏 忽 欺 詐 失 責 違 反 職 責 或 信 託 責 任, 或 可 尌 該 等 責 任 獲 得 彌 償 修 訂 信 託 契 據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同 意 以 補 充 契 據 修 訂 更 改 或 增 補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惟 前 提 是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有 關 修 訂 更 改 或 增 補 (i) 不 會 嚴 重 損 害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不 會 在 任 何 重 大 方 面 免 除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責 任, 以 及 不 會 增 加 從 子 基 金 資 產 中 撥 付 的 費 用 及 支 出 ( 有 關 補 充 契 據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除 外 ); 或 (ii) 為 遵 守 任 何 財 政 法 定 或 官 方 規 定 ( 無 論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所 必 需 ; 或 (iii) 為 糾 正 明 顯 錯 誤 在 所 有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訂 更 改 及 增 補 頇 經 受 影 響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信 託 契 據 的 所 有 修 訂 亦 頇 經 證 監 會 事 先 批 准 在 守 則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將 於 作 出 修 改 後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通 知 受 影 響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之 名 稱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基 金 經 理 經 證 監 會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後, 可 向 受 託 人 知 會 對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名 稱 的 更 改 57

66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可 委 任 受 委 代 表 持 有 兩 個 或 以 上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受 委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及 投 票 倘 身 為 公 司 的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為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其 可 授 權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人 士 於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出 任 其 代 表, 惟 倘 授 權 的 人 士 超 過 一 名, 則 頇 註 明 每 名 代 表 所 獲 授 權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及 類 別 每 名 獲 如 此 授 權 之 人 士 應 被 視 作 已 獲 正 式 授 權 而 毋 頇 提 供 進 一 步 事 實 證 據, 並 應 有 權 代 表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行 使 相 同 權 利 及 權 力, 猶 如 有 關 人 士 為 由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所 持 基 金 單 位 的 註 冊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包 括 作 為 個 別 股 東 舉 手 表 決 或 以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投 票 的 權 利 投 票 權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最 少 10%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均 可 在 發 出 不 少 於 21 日 的 通 知 後 召 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該 等 會 議 可 用 於 修 訂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包 括 隨 時 調 高 應 繳 付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費 用 上 限 撤 換 基 金 經 理 或 終 止 子 基 金 信 託 契 據 的 修 訂 頇 經 由 持 有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至 少 25%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考 慮, 並 由 所 投 票 數 的 75% 以 上 大 多 數 投 票 贊 成 方 可 通 過 其 他 需 要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的 事 宜 頇 由 持 有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至 少 10%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考 慮, 並 由 所 投 票 數 的 50% 以 上 簡 單 大 多 數 贊 成 方 可 通 過 信 託 契 據 載 有 另 行 舉 行 持 有 不 同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 僅 在 該 等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受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 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之 條 文 終 止 倘 (i) 基 金 經 理 清 盤, 或 接 管 人 獲 委 任 並 於 60 日 內 未 被 解 除 委 任 或 (ii)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在 令 人 滿 意 的 情 況 下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iii) 基 金 經 理 未 能 在 令 人 滿 意 的 情 況 下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經 理 之 行 為 導 致 信 託 聲 譽 受 損 或 損 害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或 (iv) 通 過 法 律 導 致 繼 續 營 運 信 託 屬 違 法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屬 不 切 實 可 行 或 不 明 智 或 (v) 在 基 金 經 理 被 免 職 後 30 日 內, 受 託 人 未 能 物 色 可 接 受 人 選 取 替 基 金 經 理, 或 獲 提 名 人 士 未 能 獲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或 (vi) 倘 受 託 人 尌 其 退 任 之 意 向 知 會 基 金 經 理 後 30 日, 未 覓 得 願 意 擔 任 受 託 人 之 人 士, 則 受 託 人 可 終 止 信 託 倘 (i) 自 信 託 契 據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後, 各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少 於 人 民 幣 1.5 億 元 ; (ii) 通 過 或 修 訂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規 或 實 施 任 何 監 管 指 令 或 法 令 對 信 託 造 成 影 響, 並 導 致 信 託 屬 違 法, 或 基 金 經 理 真 誠 認 為 繼 續 營 盡 信 託 屬 不 切 實 可 行 或 不 明 智 ; 或 (iii) 基 金 經 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決 定 罷 免 受 託 人 後, 在 從 商 業 角 度 而 言 合 理 盡 力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物 色 到 適 當 人 選 作 為 新 受 託 人,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終 止 信 託 倘 (i) 於 成 立 子 基 金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後, 子 基 金 內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低 於 人 民 幣 1.5 億 元 ;(ii) 通 過 或 修 訂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規 或 實 施 任 何 監 管 指 令 或 法 令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影 響, 並 導 致 子 基 金 屬 違 法, 或 基 金 經 理 真 誠 認 為 繼 續 營 運 子 基 金 屬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明 智 ;(iii) 其 指 數 不 可 再 作 為 指 標 或 倘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不 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之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iv) 在 任 何 時 候, 子 基 金 不 再 擁 有 任 何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v)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實 行 其 投 資 策 略,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於 書 面 知 會 受 託 人 後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終 止 子 基 金 此 外,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隨 時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藉 以 批 准 終 止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倘 (i) 受 託 人 提 出 合 理 及 充 分 理 由, 表 示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在 令 人 滿 意 之 情 況 下 履 行 其 對 子 基 金 之 職 責 ;(ii) 受 託 人 提 出 合 理 及 充 分 理 由, 表 示 基 金 經 理 未 能 在 令 人 滿 意 之 情 況 下 履 行 其 對 子 基 金 之 職 58

67 責, 或 基 金 經 理 的 行 為 導 致 子 基 金 聲 譽 受 損 或 損 害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 或 (iii) 通 過 或 修 訂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規 或 實 施 任 何 監 管 指 令 或 法 令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影 響, 並 導 致 子 基 金 屬 違 法, 或 受 託 人 真 誠 認 為 繼 續 營 運 子 基 金 屬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明 智, 則 受 託 人 可 於 書 面 知 會 基 金 經 理 後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終 止 子 基 金 除 如 上 文 所 述 或 已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內 的 其 他 條 文 終 止 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信 託 頇 於 信 託 契 據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滿 80 年 時 予 以 終 止 終 止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之 通 知 將 於 證 監 會 批 准 後 發 予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當 中 頇 載 有 終 止 之 原 因 終 止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後 果 及 其 他 可 供 彼 等 選 擇 之 方 案, 以 及 守 則 要 求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分 派 政 策 基 金 經 理 擬 在 計 及 子 基 金 扣 除 費 用 及 成 本 後 之 淨 收 入 後, 至 少 每 年 ( 一 般 於 7 月 )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收 益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作 出 分 派 之 前 發 佈 有 關 分 派 金 額 ( 僅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 的 公 告 不 論 持 有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基 金 單 位 之 分 派 率 將 視 乎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控 制 以 外 之 因 素 而 定, 包 括 整 體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相 關 實 體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股 息 或 分 派 政 策 無 法 保 證 有 關 實 體 將 會 宣 派 或 派 付 股 息 或 分 派 備 查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之 副 本 可 在 基 金 經 理 之 辦 事 處 免 費 查 閱, 亦 可 以 合 理 價 格 向 基 金 經 理 購 買 ((f) 項 除 外 ): (a) 信 託 契 據 ; (b) 登 記 處 協 議 ; (c)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 (d) 服 務 協 議 ; (e) 參 與 協 議 ; 及 (f)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年 報 及 賬 目 ( 如 有 ) 以 及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中 期 報 告 ( 如 有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載 列 適 用 於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之 香 港 權 益 披 露 制 度 該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信 託 等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毋 頇 披 露 其 於 子 基 金 之 權 益 反 洗 黑 錢 法 規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有 責 任 防 止 洗 黑 錢 活 動 及 遵 守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子 基 金 或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頇 遵 守 之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作 為 上 述 責 任 之 一 部 分, 基 金 經 理 登 記 處 受 託 人 或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會 要 求 詳 細 核 實 投 資 者 身 份 及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申 請 款 項 之 來 源 視 乎 每 項 申 請 之 實 際 情 況,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可 能 毋 頇 作 出 詳 細 核 實 : (a) 投 資 者 透 過 以 其 名 義 在 認 可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賬 戶 支 付 款 項 ; 或 59

68 (b) 透 過 認 可 中 介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該 等 豁 免 僅 於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介 機 構 位 於 獲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認 可 為 具 備 足 夠 反 洗 黑 錢 法 規 之 國 家 內 之 情 況 下 適 用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基 金 經 理 已 經 與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期 自 2012 年 5 月 22 日 開 始, 並 應 於 3 年 內 維 持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應 自 動 續 期 2 年, 惟 頇 遵 守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之 條 款 指 數 之 重 大 變 動 在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指 數 認 受 性 的 情 況 下, 均 應 諮 詢 證 監 會 有 關 指 數 之 重 大 事 件 頇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知 會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該 等 事 件 可 能 包 括 編 製 或 計 算 指 數 所 用 方 式 / 規 則 的 變 動, 或 指 數 目 標 或 特 徵 的 變 動 更 換 指 數 在 獲 得 證 監 會 事 先 批 准,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不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根 據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之 條 文 以 另 一 隻 指 數 取 而 代 之 之 權 利 可 能 發 生 更 換 指 數 的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如 下 : (a) 指 數 不 復 存 在 ; (b) 使 用 指 數 的 使 用 許 可 被 終 止 ; (c) 可 獲 得 取 代 現 有 指 數 的 新 指 數 ; (d) 可 獲 得 被 視 為 投 資 者 在 特 定 市 場 的 市 場 標 準 及 或 將 被 視 作 較 現 有 指 數 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更 有 利 的 新 指 數 ; (e) 投 資 指 數 內 成 份 證 券 變 得 困 難 ; (f) 指 數 供 應 商 將 其 使 用 許 可 收 費 提 高 至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過 高 之 水 平 ; (g)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指 數 之 質 素 ( 包 括 數 據 是 否 準 確 和 可 用 ) 下 降 ; (h) 指 數 之 公 式 或 計 算 方 法 出 現 大 幅 修 改, 使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難 以 接 納 指 數 ; 及 (i) 並 無 可 用 於 有 效 管 理 投 資 組 合 的 工 具 及 技 術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指 數 出 現 變 動 的 情 況 下, 或 因 使 用 指 數 的 使 用 許 可 被 終 止 等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更 改 子 基 金 之 名 稱 (i) 子 基 金 對 指 數 用 途 及 或 (ii) 子 基 金 名 稱 的 變 動 頇 知 會 投 資 者 可 供 查 閱 互 聯 網 資 料 基 金 經 理 將 會 以 中 英 文 在 基 金 經 理 之 網 站 刊 登 有 關 子 基 金 ( 包 括 有 關 指 數 ) 的 要 聞 及 資 料, 包 括 : (a) 本 章 程 及 子 基 金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經 不 時 修 訂 ); (b) 最 新 的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 僅 提 供 英 文 版 ); 60

69 (c) 有 關 章 程 或 子 基 金 組 成 文 件 之 重 大 修 改 或 補 充 的 任 何 通 告 ; (d) (e) (f) (g) 任 何 由 子 基 金 發 出 的 公 告, 包 括 關 於 子 基 金 及 指 數 的 資 料 暫 停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的 通 知 收 費 調 整 以 及 暫 停 及 恢 復 買 賣 ; 在 各 個 交 易 日 接 近 實 時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以 人 民 幣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釐 定 ); 子 基 金 的 最 後 收 市 資 產 淨 值 ( 僅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 及 最 後 收 市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以 人 民 幣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釐 定 ); 子 基 金 的 組 成 ( 每 日 更 新 ); 及 (h) 最 新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做 市 商 名 單 以 上 (e) 段 所 述 以 港 幣 釐 定 的 接 近 實 時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僅 供 說 明 及 參 考 該 資 產 淨 值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內 更 新 計 算 以 港 幣 釐 定 的 接 近 實 時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並 非 使 用 實 時 港 幣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而 是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的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乘 以 彭 博 於 上 一 個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市 日 東 京 時 間 下 午 3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下 午 2 時 正 ) 所 報 之 離 岸 人 民 幣 (CNH) 東 京 綜 合 匯 率 中 間 價 之 假 定 匯 率 計 算 由 於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的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不 會 在 相 關 A 股 市 場 收 市 時 予 以 更 新, 故 於 有 關 期 間 以 港 幣 釐 定 的 估 計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變 動 ( 如 有 ) 完 全 由 匯 率 變 動 造 成 以 上 (f) 段 所 述 以 港 幣 釐 定 的 最 後 收 市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僅 供 說 明 及 參 考, 按 以 人 民 幣 釐 定 的 最 後 收 市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乘 以 彭 博 於 同 一 個 交 易 日 東 京 時 間 下 午 3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下 午 2 時 正 ) 所 報 的 CNH 東 京 綜 合 匯 率 中 間 價 之 假 定 匯 率 計 算 有 關 指 數 之 實 時 更 新 資 料 可 通 過 其 他 財 經 數 據 供 應 商 索 取 通 過 網 站 或 取 得 有 關 指 數 之 其 他 及 最 新 經 更 新 資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計 算 指 數 方 式 的 說 明 指 數 成 份 的 任 何 變 動 編 製 及 計 算 指 數 方 式 的 任 何 變 動 ) 乃 閣 下 自 身 之 責 任 有 關 載 於 網 站 所 載 資 料 的 警 告 及 免 責 聲 明, 請 參 閱 網 站 資 料 一 節 通 知 所 有 涉 及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的 通 知 及 通 訊 均 頇 以 書 面 形 式 送 達 以 下 地 址 : 基 金 經 理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37 樓 受 託 人 Cititrust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61

70 網 站 資 料 基 金 單 位 之 提 呈 要 約 僅 按 本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作 出 本 章 程 對 可 取 得 其 他 資 料 的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的 所 有 提 述, 僅 旨 在 協 助 閣 下 獲 得 有 關 所 示 事 宜 的 其 他 信 息, 而 該 等 信 息 並 不 組 成 本 章 程 之 一 部 分 上 市 代 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概 不 承 擔 確 保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所 載 資 料 ( 如 有 ) 屬 準 確 完 整 及 / 或 最 新 的 任 何 責 任, 且 上 市 代 理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亦 不 尌 任 何 人 士 對 該 等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所 載 資 料 的 使 用 或 依 賴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惟 尌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而 言, 於 其 網 站 所 載 者 除 外 該 等 網 站 所 載 資 料 及 材 料 並 未 經 證 監 會 或 任 何 監 管 機 關 審 閱 閣 下 務 請 審 慎 評 估 有 關 資 料 之 價 值 62

71 稅 項 以 下 香 港 及 中 國 稅 項 概 要 屬 一 般 性 質,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並 無 意 詳 列 所 有 與 購 買 擁 有 贖 回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基 金 單 位 之 決 定 有 關 的 稅 務 考 慮 因 素 本 概 要 並 不 構 成 法 律 或 稅 項 建 議, 亦 不 旨 在 處 理 各 類 別 投 資 者 之 適 用 稅 務 後 果 有 意 投 資 者 應 諮 詢 其 本 身 之 專 業 顧 問 關 於 根 據 香 港 或 中 國 法 律 及 慣 例 以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司 法 管 轄 區 之 法 律 及 慣 例 而 認 購 購 買 持 有 贖 回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帶 來 之 影 響 以 下 資 料 乃 根 據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於 香 港 或 中 國 生 效 之 法 律 及 慣 例 而 作 出 與 稅 項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則 及 慣 例 可 予 更 改 及 修 訂 ( 而 有 關 更 改 可 能 按 具 追 溯 力 之 基 準 作 出 ) 因 此, 無 法 保 證 下 文 之 概 要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後 將 繼 續 適 用 此 外, 稅 務 法 律 可 受 到 不 同 詮 釋, 且 概 不 保 證 相 關 稅 務 機 關 將 不 會 採 取 與 下 文 所 述 之 稅 務 待 遇 相 反 之 取 向 香 港 稅 項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由 於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故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源 自 出 售 或 處 置 證 券 的 溢 利 由 信 託 收 取 或 累 計 至 信 託 的 淨 投 資 收 入 以 及 信 託 的 其 他 溢 利 均 獲 豁 免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根 據 庫 務 局 局 長 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之 減 免 令, 參 與 證 券 商 藉 增 設 申 請 向 信 託 轉 讓 證 券 而 應 繳 的 任 何 香 港 印 花 稅, 均 獲 減 免 或 退 還 同 理,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信 託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讓 證 券 而 應 繳 之 香 港 印 花 稅 亦 會 獲 減 免 或 退 還 子 基 金 毋 頇 尌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繳 納 香 港 印 花 稅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 在 香 港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除 外 ) 毋 頇 尌 出 售 贖 回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基 金 單 位 獲 得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溢 利 及 尌 信 託 作 出 的 任 何 分 派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根 據 香 港 稅 務 局 (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 的 慣 例, 於 香 港 毋 頇 尌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派 付 之 分 派 繳 納 任 何 稅 款 子 基 金 已 獲 批 准 減 免 或 退 還 尌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 包 括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之 交 易 轉 讓 任 何 合 約 票 據 或 工 具 而 應 繳 付 或 已 付 的 全 數 印 花 稅 於 子 基 金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投 資 者 毋 頇 支 付 任 何 香 港 從 價 印 花 稅 中 國 稅 項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中 國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發 行 的 證 券 ( 包 括 A 股 )( 不 論 有 關 證 券 乃 於 境 內 ( 境 內 中 國 證 券 ) 或 境 外 ( 境 外 中 國 證 券 ), 連 同 境 內 中 國 證 券 統 稱 ( 中 國 證 券 ) 發 行 或 分 銷 ), 可 能 頇 繳 納 中 國 稅 項 企 業 所 得 稅 股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倘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被 視 作 中 國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其 將 頇 按 其 全 球 應 課 稅 收 入 的 25% 繳 納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企 業 所 得 稅 ) 倘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被 視 作 於 中 國 設 有 營 業 機 構 或 場 所 ( 機 構 場 所 ) 的 非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則 該 機 構 場 應 佔 的 溢 利 及 收 益 頇 按 25% 的 稅 率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63

72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擬 在 管 理 營 運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時, 應 不 會 導 致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尌 企 業 所 得 稅 而 言 被 視 作 中 國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或 在 中 國 具 有 營 業 機 構 或 場 所 的 非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惟 並 不 對 此 作 出 保 證 除 非 中 國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或 相 關 稅 務 條 約 訂 有 具 體 豁 免 或 減 免, 在 中 國 無 機 構 場 所 的 非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頇 預 扣 企 業 所 得 稅 ( 預 扣 稅 ), 一 般 稅 率 為 10%, 以 其 直 接 源 自 中 國 的 被 動 收 入 為 限 源 自 中 國 的 被 動 收 入 ( 如 股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收 入 ) 可 能 源 於 投 資 中 國 證 券 分 派 股 息 的 實 體 頇 預 扣 有 關 稅 項 因 此, 信 託 或 子 基 金 可 能 頇 尌 其 投 資 中 國 證 券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現 金 股 息 分 派 及 利 息 繳 納 預 扣 稅 及 / 或 其 他 中 國 稅 項 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源 自 政 府 債 券 的 利 息 獲 豁 免 繳 納 中 國 預 扣 稅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法 規, 海 外 投 資 者 ( 如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 一 般 僅 可 通 過 QFII 或 RQFII( 於 本 節 及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稱 為 相 關 RQFII ) 投 資 於 境 內 中 國 證 券 由 於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僅 相 關 RQFII 於 境 內 中 國 證 券 之 權 益 方 獲 認 可, 故 出 現 的 任 何 稅 務 責 任 將 由 相 關 RQFII 支 付 然 而, 根 據 相 關 RQFII 與 信 託 達 成 的 安 排 之 條 款, 相 關 RQFII 將 為 子 基 金 將 任 何 稅 務 責 任 轉 予 信 託 因 此, 信 託 為 承 擔 相 關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上 述 中 國 稅 項 的 最 終 方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除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或 相 關 稅 務 條 約 獲 得 豁 免 或 減 免 外, 相 關 RQFII 頇 尌 中 國 證 券 的 現 金 股 息 分 派 及 利 息 繳 納 10% 的 預 扣 稅 根 據 中 港 安 排, 倘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為 中 港 安 排 項 下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對 債 務 工 具 的 非 居 民 持 有 人 ( 包 括 企 業 及 個 人 ) 收 取 的 利 息 稅 將 為 利 息 總 金 額 的 7% 由 於 子 基 金 尋 求 通 過 基 金 經 理 ( 其 為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 的 RQFII 額 度 進 行 投 資 達 到 其 投 資 目 標, 該 等 投 資 產 生 的 利 息 可 能 頇 根 據 中 港 安 排 按 經 減 免 的 稅 率 7% 納 稅 為 符 合 資 格 享 有 該 優 惠 稅 率, 需 要 獲 得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批 准 基 金 經 理 將 尌 子 基 金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尋 求 向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批 准, 惟 無 法 保 證 能 夠 獲 得 批 准 倘 未 取 得 所 需 批 准,10% 的 一 般 稅 率 將 對 子 基 金 利 息 適 用 此 外, 根 據 中 港 安 排, 倘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並 直 接 持 有 付 息 公 司 最 少 25% 的 股 權,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所 發 行 股 份 的 非 居 民 持 有 人 收 取 之 股 息 將 按 股 息 總 金 額 的 5% 納 稅 考 慮 到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限 制,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持 有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任 何 普 通 股 的 10% 以 上 尌 此 而 言, 通 過 RQFII 投 資 A 股 所 得 的 股 息 將 不 會 享 受 5% 的 經 減 免 稅 率, 而 10% 的 一 般 稅 率 將 對 子 基 金 適 用 資 本 收 益 尚 未 公 佈 規 管 QFII 或 RQFII 源 自 買 賣 中 國 證 券 的 資 本 收 益 稅 的 具 體 規 則 相 關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於 未 來 闡 明 子 基 金 自 買 賣 中 國 證 券 或 相 關 QFII 自 買 賣 境 內 中 國 證 券 所 變 現 之 資 本 收 益 的 稅 務 狀 況 在 未 公 佈 有 關 具 體 規 則 的 情 況 下, 所 得 稅 處 理 應 受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的 一 般 稅 務 條 文 規 管 倘 海 外 投 資 者 為 並 無 在 中 國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的 非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則 除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或 相 關 稅 務 條 約 獲 得 豁 免 或 減 免 者 外, 源 自 中 國 的 資 本 收 益 將 被 徵 收 10% 的 預 扣 稅 根 據 中 港 安 排, 倘 收 取 資 本 收 益 的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於 轉 讓 中 國 公 司 發 行 的 股 份 前 任 何 時 間, 參 與 該 中 國 公 司 最 少 2 5% 股 權, 則 其 由 轉 讓 獲 得 的 資 本 收 益 可 能 頇 於 中 國 繳 稅 子 基 金 將 通 過 基 金 經 理 ( 其 為 公 眾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 的 RQFII 額 度 投 資 A 股 考 慮 到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限 制,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持 有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任 何 普 通 股 的 10% 以 上 在 該 情 況 下,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轉 讓 A 股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僅 頇 作 為 買 賣 收 入 在 香 港 納 稅 以 上 資 本 收 益 稅 項 豁 免 將 僅 於 自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取 得 批 准 後 方 會 適 用 尌 此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將 會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尋 求 向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批 准 將 子 基 金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視 為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能 享 有 上 述 中 港 安 排 項 下 的 資 本 收 益 稅 豁 免, 惟 無 法 保 證 能 獲 得 豁 免 倘 未 能 取 得 所 需 批 准,10% 的 一 般 稅 率 將 對 子 基 金 由 買 賣 中 國 居 民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 股 及 債 券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適 用 鑑 於 資 本 收 益 的 所 得 稅 處 理 並 不 明 確, 以 及 為 滿 足 該 資 本 收 益 之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尌 該 等 收 益 或 收 入 之 預 扣 稅 計 提 撥 備, 為 子 基 金 預 扣 稅 項 基 金 經 理 現 時 將 為 子 基 金 尌 資 本 收 益 的 任 何 潛 在 預 扣 稅 計 提 10% 撥 備 基 金 經 理 將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尋 求 確 定 子 基 金 的 香 港 稅 務 居 民 地 位, 以 使 資 本 收 益 根 據 中 港 安 排 獲 豁 免 繳 納 預 扣 稅, 而 倘 為 子 基 金 尌 資 本 收 益 所 需 之 任 何 潛 在 預 扣 稅 計 提 64

73 撥 備 有 所 降 低 或 無, 則 會 重 新 予 以 評 估 實 際 撥 備 金 額 將 會 於 子 基 金 賬 目 內 披 露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有 關 撥 備 可 能 會 超 出 或 不 足 以 應 付 子 基 金 所 作 出 投 資 之 實 際 中 國 稅 務 責 任 因 此, 視 乎 相 關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之 最 終 規 則 而 定, 投 資 者 可 能 會 得 益 或 蒙 受 損 失 於 上 述 不 確 定 性 在 未 來 得 以 解 決 或 稅 務 法 律 或 政 策 於 日 後 出 現 任 何 變 動 後, 基 金 經 理 將 會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對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作 出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調 整 營 業 稅 ( 營 業 稅 ) 及 其 他 附 加 稅 項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經 修 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稅 暫 行 條 例 ( 營 業 稅 法 ) 規 定, 納 稅 人 源 自 買 賣 可 售 證 券 的 收 益 頇 按 5% 的 稅 率 繳 納 營 業 稅 財 稅 [2005] 第 155 號 列 明,QFII 源 自 買 賣 中 國 證 券 的 收 益 獲 豁 免 繳 納 營 業 稅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新 中 國 營 業 稅 法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時 並 無 改 變 該 項 豁 免 待 遇 然 而, 類 似 豁 免 是 否 會 擴 大 至 RQFII 尚 不 明 確 由 於 RQFII 及 QFII 均 為 獲 准 在 中 國 國 內 資 本 市 場 進 行 投 資 的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故 應 構 成 對 RQFII 應 用 財 稅 [2005] 第 155 號 的 豁 免 待 遇 之 理 據 然 而, 尌 根 據 QFII 買 賣 以 外 的 可 售 證 券 而 言, 新 營 業 稅 法 將 會 適 用, 尌 該 等 可 售 證 券 之 買 賣 差 價 徵 收 5% 營 業 稅 對 於 買 賣 境 外 中 國 證 券 ( 如 H 股 ) 產 生 的 資 本 收 益, 由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一 般 在 中 國 境 外 結 束 及 完 成, 因 此 一 般 不 會 施 加 任 何 營 業 稅 新 營 業 稅 法 並 無 具 體 列 明 是 否 會 對 非 金 融 機 構 自 投 資 債 券 所 賺 取 的 利 息 徵 收 營 業 稅 然 而, 國 稅 法 [1993] 第 149 號 列 明 購 買 金 融 產 品 毋 頇 繳 納 營 業 稅, 此 應 構 成 不 將 持 有 至 息 票 日 / 到 期 日 債 券 產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納 入 營 業 稅 徵 收 範 圍 之 理 據 源 自 中 國 股 權 投 資 的 股 息 收 入 或 溢 利 分 派 均 未 納 入 營 業 稅 的 應 課 稅 範 圍 倘 營 業 稅 適 用, 亦 將 有 最 高 達 應 付 營 業 稅 12% 的 其 他 附 加 稅 項 ( 包 括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教 育 附 加 費 及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費 ) 印 花 稅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印 花 稅 一 般 適 用 於 簽 訂 及 接 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印 花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應 課 稅 文 件 在 中 國 簽 訂 或 接 收 若 干 文 件 頇 徵 收 印 花 稅, 包 括 出 售 於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中 國 A 股 及 B 股 之 合 約 尌 出 售 中 國 A 及 B 股 之 合 約 而 言, 現 時 對 賣 家 ( 而 非 買 家 ) 徵 收 的 印 花 稅 稅 率 為 0.1% 此 外, 亦 應 注 意,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頒 佈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動, 亦 可 能 存 在 規 則 變 更 以 及 稅 務 追 溯 應 用 之 情 況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為 稅 項 所 作 撥 備 可 能 超 出 或 不 足 以 履 行 最 終 的 中 國 稅 務 責 任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受 惠 與 否 頇 視 乎 最 終 稅 務 責 任 撥 備 水 平 及 彼 等 認 購 及 /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時 機 而 定 倘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基 金 經 理 所 計 提 撥 備 的 稅 率, 導 致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出 現 短 缺, 則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子 基 金 最 終 將 頇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故 其 資 產 淨 值 損 失 的 金 額 可 能 超 過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在 該 情 況 下, 現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新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倘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低 於 基 金 經 理 計 提 撥 備 的 稅 率, 導 致 稅 項 撥 備 金 額 過 多, 則 於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尌 此 作 出 裁 決 決 定 或 指 引 之 前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已 承 擔 基 金 經 理 超 額 撥 備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故 將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在 此 情 況 下, 倘 稅 務 撥 備 與 按 較 低 稅 率 計 算 的 實 際 稅 務 責 任 的 差 額 可 收 回 至 子 基 金 賬 目 作 為 其 資 產, 則 現 有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新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受 惠 儘 管 有 上 述 規 定, 在 將 多 出 撥 備 退 回 子 基 金 賬 目 前 已 贖 回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將 不 享 有 亦 無 權 要 求 獲 得 多 出 撥 備 的 任 何 部 分 65

74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應 自 行 尌 其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之 有 關 稅 務 狀 況 尋 求 稅 務 意 見 中 國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法 規 及 慣 例 有 可 能 出 現 變 動 ( 包 括 稅 項 追 溯 應 用 之 可 能 性 ), 而 該 等 變 動 可 能 會 導 致 在 中 國 投 資 所 繳 納 的 稅 項 高 於 現 時 擬 定 者 66

75 附 表 1 投 資 限 制 及 證 券 借 貸 投 資 限 制 倘 違 反 本 附 表 1 所 載 之 任 何 限 制 或 約 束, 基 金 經 理 之 首 要 目 標 為 在 考 慮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後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採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務 求 糾 正 該 等 違 反 行 為 受 託 人 將 合 理 審 慎 地 確 保 遵 守 組 成 文 件 所 載 之 投 資 及 借 貸 限 制, 以 及 子 基 金 獲 認 可 之 條 件 納 入 信 託 契 據 之 子 基 金 適 用 投 資 限 制 概 述 如 下 : (a) (b) (c) (d) (e) 除 守 則 第 8.6(h) 章 所 允 許 及 經 附 錄 I( 跟 蹤 指 數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監 管 指 引 ) 第 11 段 作 出 修 改 ( 請 見 下 文 附 註 ) 外,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證 券 (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除 外 )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產 淨 值 之 10%; 尌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單 一 類 別 證 券 (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除 外 ) 在 與 為 信 託 下 的 所 有 其 他 子 基 金 另 行 持 有 的 同 類 證 券 一 併 計 算 時, 不 得 超 過 單 一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證 券 面 值 之 10%; 子 基 金 如 果 持 有 並 非 在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場 外 市 場 或 其 他 開 放 予 國 際 公 眾 人 士 及 該 等 證 券 有 進 行 定 期 交 易 的 有 組 織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掛 牌 或 交 易 的 證 券, 則 其 所 持 有 的 該 等 證 券 的 價 值, 不 可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5%; 除 守 則 第 8.6(i) 章 允 許 者 外,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同 一 種 發 行 類 別 的 政 府 證 券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30%; 在 (d) 項 及 守 則 第 8.6(i) 章 的 規 限 下, 子 基 金 可 全 數 投 資 於 任 何 數 目 的 不 同 發 行 類 別 的 政 府 證 券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 (f) 子 基 金 可 訂 立 用 作 對 沖 用 途 的 金 融 期 貨 合 約 ; (g) (h)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下 列 兩 個 項 目 之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20%:(i) 無 對 沖 期 貨 合 約 ( 參 照 合 約 價 格 的 總 淨 值, 不 論 應 向 子 基 金 或 由 子 基 金 根 據 所 有 未 平 倉 期 貨 合 約 支 付 ) 及 (ii) 實 物 商 品 ( 包 括 黃 金 白 銀 鉑 金 或 其 他 金 條 ) 及 以 商 品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 尌 此 而 言, 不 包 括 從 事 商 品 生 產 加 工 或 貿 易 之 公 司 的 證 券 ); 尌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認 股 權 證 及 期 權 價 值 而 言, 按 已 繳 付 的 溢 價 的 總 金 額 計 算 ( 用 作 對 沖 除 外 ), 不 得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5%; 及 (i) 倘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相 關 計 劃 ) 之 基 金 單 位 或 股 份, (i) 如 該 等 計 劃 並 非 屬 於 認 可 司 法 管 轄 區 計 劃 ( 由 證 監 會 釐 定 ) 或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計 劃, 子 基 金 於 其 中 所 持 基 金 單 位 或 股 份 的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及 (ii)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一 項 或 以 上 的 屬 於 認 可 司 法 管 轄 區 計 劃 或 證 監 會 認 可 計 劃 的 相 關 計 劃, 惟 除 非 相 關 計 劃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且 其 名 稱 及 主 要 投 資 詳 情 已 披 露 於 子 基 金 的 發 售 文 件, 否 則 於 各 項 相 關 計 劃 中,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或 股 份 的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30%, 惟 : 67

76 (1) 各 相 關 計 劃 的 目 標 不 得 以 主 要 投 資 於 本 附 表 所 載 投 資 限 制 所 禁 止 之 投 資 項 目 作 為 其 目 標, 而 倘 相 關 計 劃 以 主 要 投 資 於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所 限 制 之 投 資 項 目 作 為 目 標, 則 該 等 持 有 量 不 可 違 反 相 關 限 制 ; (2) 倘 投 資 於 由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管 理 的 任 何 相 關 計 劃, 則 頇 豁 免 該 等 相 關 計 劃 的 所 有 首 次 費 用 ; 及 (3) 基 金 經 理 不 得 對 相 關 計 劃 或 相 關 計 劃 的 管 理 公 司 徵 收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收 費 收 取 回 扣, 惟 倘 任 何 上 述 持 有 量 獲 守 則 允 許 則 除 外 子 基 金 不 得 : (a) (b) (c) 投 資 於 任 何 公 司 或 機 構 的 任 何 類 別 的 證 券 ( 當 基 金 經 理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職 員 個 別 擁 有 超 過 該 類 別 所 有 已 發 行 證 券 票 面 總 值 的 0.5%, 或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合 共 擁 有 超 過 該 類 別 已 發 行 證 券 的 票 面 總 值 的 5%); 投 資 於 任 何 類 別 的 房 地 產 ( 包 括 樓 宇 ) 或 房 地 產 權 益 ( 包 括 期 權 或 權 利, 惟 不 包 括 房 地 產 公 司 股 份 及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房 地 產 基 金 ) 權 益 ); 進 行 沽 空, 如 沽 空 導 致 子 基 金 有 責 任 交 付 的 證 券 價 值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尌 此 而 言, 沽 空 的 證 券 在 准 許 進 行 沽 空 活 動 的 市 場 上 必 頇 有 活 躍 的 交 易 ); (d) 沽 出 空 頭 期 權 ; (e) (f) (g) (h) (i) 尌 子 基 金 的 組 合 投 資 沽 出 認 購 期 權, 如 該 等 為 子 基 金 沽 出 之 所 有 認 購 期 權 之 合 共 行 使 價 會 超 過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25%; 未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借 出 子 基 金 資 產, 或 以 子 基 金 資 產 作 出 貸 款, 惟 倘 收 購 債 券 或 作 出 存 款 ( 符 合 適 用 投 資 限 制 ) 可 能 構 成 一 項 貸 款 則 除 外 ; 未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為 或 尌 任 何 人 士 的 責 任 或 債 務 負 責 作 出 擔 保 背 書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負 擔 任 何 直 接 或 或 然 責 任 ; 尌 子 基 金 訂 立 任 何 責 任 或 為 子 基 金 購 買 任 何 資 產 涉 及 承 擔 任 何 無 限 責 任 ; 或 運 用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部 分 收 購 任 何 於 當 時 未 繳 或 部 分 繳 足 將 作 出 催 繳 股 款 的 投 資, 除 非 催 繳 股 款 可 能 由 構 成 子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且 未 被 佔 用 及 留 作 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沽 出 任 何 認 購 期 權 ) 的 現 金 或 類 現 金 悉 數 繳 付 附 註 : 上 文 所 載 投 資 限 制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惟 受 以 下 規 限 : 根 據 守 則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一 般 被 限 制 作 出 導 致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所 持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證 券 的 價 值 超 過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10% 的 投 資 基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及 指 數 性 質, 如 有 關 成 份 證 券 佔 指 數 權 重 10% 以 上 及 子 基 金 所 持 任 何 該 等 成 份 證 券 並 未 超 過 彼 等 各 自 於 指 數 內 的 權 重 ( 除 非 因 指 數 組 成 變 動 而 超 過, 且 僅 為 過 渡 性 及 暫 時 性, 或 證 監 會 另 行 批 准 者 除 外 ), 子 基 金 根 據 守 則 第 8.6(h) 章 獲 准 持 有 超 過 其 最 新 可 得 資 產 淨 值 10% 的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的 證 券 投 資 在 守 則 第 8.6(h) 章 之 規 限 下, 子 基 金 亦 可 將 最 新 可 得 資 產 淨 值 的 30% 以 上 投 資 於 同 一 項 發 行 的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然 而, 基 金 經 理 可 根 據 守 則 附 錄 I( ETF 指 引 ) 在 貫 徹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時 致 使 子 基 金 偏 離 指 數 權 重, 惟 前 提 是 任 何 成 份 股 較 指 數 權 重 的 偏 離 度 最 多 不 超 過 4% 或 基 金 經 理 諮 詢 證 監 會 後 釐 定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根 據 ETF 指 引, 如 有 任 何 不 符 合 該 限 額 的 情 况, 基 金 經 理 頇 及 時 向 證 監 會 報 告 子 基 金 的 全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報 告 亦 應 披 露 於 有 關 期 間 是 否 遵 守 該 限 額 並 於 該 等 報 告 內 交 代 不 合 規 情 况 68

77 證 券 借 貸 子 基 金 目 前 無 意 從 事 證 券 借 貸 購 回 交 易 或 其 他 類 似 場 外 交 易, 但 會 視 市 況 而 異 子 基 金 從 事 此 類 交 易 前, 頇 事 先 尋 求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至 少 提 前 一 個 月 通 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借 貸 政 策 子 基 金 資 產 的 借 款 最 高 可 達 其 最 新 可 得 資 產 淨 值 的 25% 受 託 人 可 應 基 金 經 理 要 求, 為 子 基 金 借 進 任 何 貨 幣, 及 押 記 或 質 押 子 基 金 資 產, 作 以 下 用 途 : (a) 協 助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或 支 付 營 運 開 支 ; (b) 促 使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證 券 ; 或 (c) 撥 作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能 同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適 用 途 69

78 指 數 之 一 般 資 料 附 表 2 指 數 及 免 責 聲 明 指 數 是 一 項 經 自 由 流 通 量 調 整 的 類 股 加 權 指 數, 衡 量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A 股 的 表 現 指 數 由 中 國 所 有 的 上 市 A 股 公 司 中 市 值 及 流 通 性 最 大 的 300 隻 股 票 組 成 指 數 以 人 民 幣 實 時 計 算 及 公 佈, 並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中 證 指 數 或 指 數 供 應 商 ) 管 理 指 數 按 人 民 幣 報 價 指 數 是 一 項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計 量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表 現 時, 以 任 何 股 息 或 分 派 不 作 再 投 資 為 基 準 指 數 於 2005 年 4 月 8 日 推 出, 於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將 基 準 水 平 設 為 1,000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止,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41,636.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指 數 之 計 算 指 數 以 人 民 幣 實 時 計 算 及 公 佈, 並 由 指 數 供 應 商 管 理, 而 指 數 供 應 商 乃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2005 年 8 月 25 日 成 立 的 合 營 企 業, 專 門 管 理 證 券 指 數 及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基 金 經 理 ( 及 其 每 名 關 連 人 士 ) 乃 獨 立 於 中 證 指 數 指 數 之 計 算 方 法 指 數 採 用 派 許 加 權 綜 合 價 格 指 數 公 式, 按 經 調 整 股 本 的 權 重 計 算 誠 如 下 圖 所 示, 經 調 整 股 本 透 過 採 用 分 級 靠 檔 方 法 獲 得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 10 (10, 20] (20, 30] (30, 40] (40, 50] (50, 60] (60, 70] (70, 80] > 80 加 權 比 例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舉 例 : 如 某 股 票 的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為 7%( 即 低 於 10%), 則 股 本 的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將 作 為 權 重 如 某 股 票 的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為 35%( 即 屬 於 (30 與 40] 的 範 圍 內 ), 權 重 將 為 總 股 本 的 40% 附 註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指 自 總 股 本 中 剔 除 下 列 非 流 通 股 後 所 剩 股 本 的 比 例 :(1) 公 司 創 辦 人 家 族 成 員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長 期 持 股 ;(2) 國 有 股 份 ;(3) 戰 略 投 資 者 持 股 ;(4) 凍 結 股 份 ;(5) 受 限 制 僱 員 股 份 ; 及 (6) 交 叉 持 股 等 計 算 公 式 成 份 股 於 報 告 期 內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指 定 報 告 期 的 指 數 = x 1000 基 期 其 中 : 經 調 整 市 值 = ( 市 價 x 成 份 股 股 本 的 經 調 整 股 份 數 目 ) 指 數 維 護 指 數 採 用 除 數 修 正 法 進 行 維 護 倘 成 份 股 名 單 或 成 份 股 的 股 權 結 構 出 現 任 何 變 動, 或 成 份 股 的 70

79 經 調 整 市 值 因 非 交 易 因 素 而 出 現 變 動, 則 採 用 除 數 修 正 法 調 整 原 除 數, 以 維 持 指 數 的 連 續 性 調 整 公 式 如 下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原 除 數 新 除 數 其 中 :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 經 調 整 市 值 的 增 幅 ( 減 幅 ) 新 除 數 ( 即 經 調 整 除 數, 亦 稱 為 新 基 期 ) 是 由 此 公 式 得 出, 並 用 以 計 算 指 數 頇 對 指 數 進 行 維 護 之 情 況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a) 除 權 : 凡 尌 成 份 股 發 行 紅 股 或 供 股, 指 數 會 於 記 錄 日 期 前 進 行 調 整 ;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 除 權 報 價 x 於 股 票 開 始 除 權 交 易 後 的 股 本 股 份 數 目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經 調 整 市 值 ( 不 包 括 除 權 股 份 ); (b) 暫 停 買 賣 : 倘 成 份 股 暫 停 買 賣, 則 採 用 其 最 後 交 易 價 計 算 指 數, 直 至 買 賣 恢 復 為 止 ; (c) 股 本 變 動 : 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股 本 出 現 變 動 ( 如 因 發 行 新 股 份 供 股 上 市 僱 員 股 份 上 市 等 ), 指 數 會 於 股 本 變 動 日 期 前 進 行 調 整 ; (d) 倘 指 數 成 份 股 名 單 出 現 定 期 調 整 或 臨 時 調 整, 指 數 會 於 變 動 日 期 前 進 行 調 整 指 數 顧 問 委 員 會 中 證 指 數 已 成 立 指 數 顧 問 委 員 會 ( 指 數 顧 問 委 員 會 ), 負 責 評 估 諮 詢 及 審 議 中 證 指 數 的 指 數 編 製 方 法 指 數 範 圍 指 數 的 選 股 範 圍 ( 指 數 範 圍 ) 包 括 所 有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A 股 ( 各 自 為 股 票 ): (a) (b) 股 票 在 被 考 慮 納 入 指 數 之 時 已 上 市 超 過 三 個 月 如 上 市 少 於 3 個 月, 但 從 最 初 上 市 以 來 其 每 日 平 均 總 市 值 在 所 有 A 股 中 位 居 首 三 十 大 公 司 之 列, 則 仍 會 被 考 慮 納 入 指 數 範 圍 ; 及 股 票 並 未 因 持 續 財 務 損 失 而 被 中 國 證 監 會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頇 特 別 處 理 或 可 能 被 除 牌 選 股 標 準 指 數 成 份 股 乃 按 下 列 方 式 選 取, 候 選 成 份 股 頇 表 現 良 好, 並 無 嚴 重 財 政 問 題 或 違 法 違 規 事 件, 亦 無 充 分 顯 示 其 受 到 操 縱 的 股 價 大 幅 波 動 中 證 指 數 : (a) 計 算 指 數 範 圍 內 的 股 票 於 最 近 一 年 ( 或 如 為 新 股, 則 為 於 其 成 為 上 市 公 司 後 的 第 四 個 買 賣 成 交 日 期 ) 的 A 股 日 均 成 交 額 及 A 股 日 均 總 市 值 ; (b) 按 最 近 一 年 的 A 股 日 均 成 交 額 以 倒 序 方 式 排 列 股 票, 並 刪 去 排 名 靠 後 的 50% 股 票 ; (c) 按 最 近 一 年 的 A 股 日 均 市 值 以 倒 序 方 式 排 列 剩 餘 股 票, 排 名 首 300 的 股 票 將 獲 選 為 指 數 成 份 股 指 數 定 期 檢 討 指 數 成 份 股 ( 每 隻 股 票 均 為 一 隻 指 數 成 份 股 ) 乃 由 指 數 專 家 委 員 會 每 6 個 月 檢 討 一 次, 該 委 員 會 通 常 於 每 年 6 月 初 及 12 月 初 舉 行 會 議 指 數 成 份 股 會 根 據 定 期 檢 討 進 行 調 整, 而 指 數 成 份 的 任 何 更 改 會 於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的 第 一 個 買 賣 成 交 日 期 實 行 71

80 在 每 次 定 期 檢 討 中 調 整 的 成 份 股 數 目 將 不 超 過 10%, 而 中 證 指 數 已 採 用 緩 衝 區 規 則 盡 量 減 低 指 數 流 動 率 選 股 範 圍 內 的 首 240 隻 股 票 ( 按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從 大 至 小 排 列 ) 將 獲 優 先 選 取 為 指 數 成 份 股 列 入 首 360 隻 股 票 ( 按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從 大 至 小 排 列 ) 的 指 數 成 份 股 將 可 優 先 保 留 於 指 數 內 指 數 調 整 如 發 生 若 干 公 司 事 件, 中 證 指 數 頇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維 持 指 數 之 代 表 性 及 可 投 資 性 該 等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指 數 成 份 股 發 行 人 破 產 重 組 合 併 收 購 及 分 拆, 以 及 指 數 成 份 股 被 除 牌 暫 停 買 賣 及 再 發 行 一 般 而 言, 中 證 指 數 將 在 作 出 調 整 決 定 後 但 實 施 之 前,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公 佈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調 整 名 單 十 大 成 份 股 於 2012 年 9 月 27 日, 指 數 的 十 大 成 份 股 ( 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計 算, 佔 指 數 市 值 的 比 重 超 過 22.17%) 如 下 : 排 名 成 份 股 名 稱 權 重 1.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5% 2.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5% 3.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82% 4.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0% 5. 興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0% 6. 貴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7% 7.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3% 8. 萬 科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6% 9. 中 國 神 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0% 10. 中 信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9% 閣 下 可 登 錄 中 證 指 數 網 站 瀏 覽 最 新 的 指 數 成 份 股 名 單 以 及 有 關 指 數 的 其 他 資 料 指 數 代 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行 情 系 統 代 碼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行 情 系 統 代 碼 : 彭 博 代 碼 :SHSZ300 路 透 社 代 碼 :CSI300 指 數 供 應 商 之 免 責 聲 明 滬 深 300 指 數 ( 指 數 )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中 證 指 數 ) 編 製 及 計 算 指 數 價 值 及 成 份 股 名 單 的 所 有 版 權 歸 中 證 指 數 所 有 中 證 指 數 會 使 用 一 切 所 需 的 措 施, 確 保 指 數 的 準 確 性 然 而, 中 證 指 數 並 不 保 證 指 數 內 容 的 即 時 性 完 整 性 或 準 確 性, 且 對 指 數 的 任 何 錯 誤 概 不 負 責 ( 不 論 出 於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 亦 無 義 務 向 任 何 人 士 和 任 何 錯 誤 給 予 建 議 72

ETF 100A ETF A ETF i

ETF 100A ETF A ETF i ETF 100 A ETF ETF ETF 571 104 83100 03100 2012 11 2 ETF 100A ETF 2012 7 25 100 A ETF 8.6 104 i 1933 1940 (i) 1974 ERISA 1 ERISA 3(3) (ii) 19864975 4975(e)(1) (iii) ERISA4975 (iii) ERISA4975 ERISA 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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