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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2007 年 5 月 14 日 至 6 月 1 日 )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2007 年 7 月 23 日 至 8 月 10 日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8 号 (A/62/38)

2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8 号 (A/62/38)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2007 年 5 月 14 日 至 6 月 1 日 )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2007 年 7 月 23 日 至 8 月 10 日 ) 联 合 国 2007 年, 纽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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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本 文 件 所 用 名 称 及 其 材 料 的 编 排 格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ISSN

5 目 录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送 文 函... ix 第 一 部 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 的 报 告 一.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的 事 项... 2 决 定... 2 二. 组 织 事 项 和 其 他 事 项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缔 约 国 和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B. 会 议 开 幕 C. 庄 严 宣 誓 D. 庄 严 宣 誓 E. 通 过 议 程 和 工 作 安 排 F. 会 前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G. 工 作 安 排 H.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三. 主 席 关 于 在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至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活 动 的 报 告 四.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A. 导 言 B. 审 议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合 并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塔 吉 克 斯 坦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哈 萨 克 斯 坦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阿 塞 拜 疆 印 度 iii

6 马 尔 代 夫 纳 米 比 亚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苏 里 南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荷 兰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及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波 兰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哥 伦 比 亚 越 南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奥 地 利 希 腊 尼 加 拉 瓜 秘 鲁 五.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开 展 的 活 动 A.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B.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8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C. 任 择 议 定 书 来 文 工 作 组 成 员 的 任 命 六. 加 快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七.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八.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九. 通 过 报 告 附 件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作 出 的 决 定 第 二 部 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一.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的 事 项 iv

7 决 定 二. 组 织 事 项 和 其 他 事 项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缔 约 国 和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B. 会 议 开 幕 C. 通 过 议 程 和 工 作 安 排 D. 会 前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E. 工 作 安 排 F.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三. 主 席 关 于 第 三 十 七 届 至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活 动 的 报 告 四.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G. 导 言 H. 审 议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初 次 报 告 毛 里 塔 尼 亚 塞 尔 维 亚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初 次 和 第 二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莫 桑 比 克 尼 日 尔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巴 基 斯 坦 瓦 努 阿 图 初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塞 拉 利 昂 五.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开 展 的 活 动 A.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B.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8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六. 加 快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七.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八.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v

8 附 件 九. 通 过 报 告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作 出 的 决 定 第 三 部 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一.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的 事 项 决 定 二. 组 织 事 项 和 其 他 事 项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缔 约 国 和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B. 会 议 开 幕 C. 通 过 议 程 和 工 作 安 排 D. 会 前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E. 工 作 安 排 F.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G. 庆 祝 委 员 会 工 作 二 十 五 周 年 三. 主 席 关 于 第 三 十 八 届 至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活 动 的 报 告 四.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A. 导 言 B. 审 议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初 次 报 告 库 克 群 岛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列 支 敦 士 登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新 加 坡 第 三 次 和 第 四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vi

9 伯 利 兹 约 旦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爱 沙 尼 亚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印 度 尼 西 亚 第 四 次 第 五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几 内 亚 洪 都 拉 斯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大 韩 民 国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肯 尼 亚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巴 西 匈 牙 利 新 西 兰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挪 威 五.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开 展 的 活 动 A.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B. 委 员 会 就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8 条 引 起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行 动 六. 加 快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七.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八.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九. 通 过 报 告 vii

10 附 件 一. 截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二. 截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已 将 接 受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第 1 款 修 正 案 的 文 书 交 存 秘 书 长 的 缔 约 国 三. 截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国 四.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第 三 十 八 届 和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收 到 的 文 件 五.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六. 截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缔 约 国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18 条 提 交 报 告 及 报 告 审 议 的 情 况 七.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提 出 的 意 见 A.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5/2005 号 来 文 的 意 见 B.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6/2005 号 来 文 的 意 见 C.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7/2005 号 来 文 的 意 见 八.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来 文 工 作 组 第 九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九.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来 文 工 作 组 第 十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十. 要 求 延 长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时 间 十 一.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关 于 联 合 国 改 革 中 两 性 平 等 结 构 问 题 的 声 明 十 二. 就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结 论 意 见 发 表 看 法 的 缔 约 国 viii

11 送 文 函 2007 年 8 月 25 日 纽 约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潘 基 文 阁 下 谨 提 及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21 条, 其 中 规 定 根 据 公 约 设 立 的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应 就 其 活 动, 通 过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每 年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2007 年 5 月 14 日 至 6 月 1 日 和 2007 年 7 月 23 日 至 8 月 10 日 在 联 合 国 总 部 举 行 了 第 三 十 七 届 第 三 十 八 届 和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委 员 会 分 别 在 2007 年 2 月 2 日 第 773 次 会 议 2007 年 6 月 1 日 第 791 次 会 议 和 2007 年 8 月 10 日 第 809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这 几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现 将 委 员 会 的 这 三 份 报 告 随 函 附 上, 请 转 递 大 会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主 席 杜 布 拉 夫 卡 西 蒙 诺 维 奇 ( 签 名 )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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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 一 部 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 的 报 告 1

14 第 一 章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的 事 项 决 定 第 37/I 号 决 定 委 员 会 结 束 了 其 第 二 届 会 议, 在 该 届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会 分 组 举 行 会 议, 审 议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对 十 分 积 极 参 加 与 委 员 会 的 建 设 性 对 话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表 示 赞 赏, 对 话 得 以 深 入 展 开, 各 代 表 团 和 专 家 能 很 好 利 用 时 间, 从 而 有 助 于 提 高 建 设 性 对 话 的 质 量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第 36/I 号 决 定, 其 中 委 员 会 预 计, 如 果 要 在 两 年 期 后 有 效 及 时 履 行 所 有 的 职 责, 就 必 须 延 长 2008 年 及 其 后 的 会 期 委 员 会 评 估 了 按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状 况 尤 其 是 依 然 积 压 的 待 审 报 告 的 状 况 会 后 提 交 报 告 情 况 的 预 测 以 及 委 员 会 关 于 逾 期 已 久 未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的 国 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报 告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是, 考 虑 到 其 工 作 量, 加 上 公 约 以 及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委 员 会 每 年 需 要 举 行 三 届 会 议,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届 将 分 组 举 行 会 期 延 长 将 确 保 委 员 会 能 够 将 所 有 积 压 待 审 报 告 都 处 理 完 毕 ; 确 保 提 交 的 报 告 得 到 及 时 审 议 ; 进 一 步 努 力 确 保 对 那 些 报 告 逾 期 过 久 的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 并 履 行 其 根 据 公 约 及 任 择 议 定 书 承 担 的 所 有 责 任 因 此, 委 员 会 请 求 在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中 开 列 款 项, 用 以 每 年 举 行 三 届 会 议, 其 中 一 届 分 组 举 行 2

15 第 二 章 组 织 事 项 和 其 他 事 项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缔 约 国 和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1. 截 至 2007 年 2 月 2 日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闭 幕 之 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共 有 185 个 缔 约 国 该 公 约 由 大 会 在 其 1979 年 12 月 18 日 第 34/180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并 于 1980 年 3 月 在 纽 约 开 放 供 签 署 批 准 和 加 入 按 照 公 约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约 于 1981 年 9 月 3 日 生 效 48 个 缔 约 国 已 接 受 公 约 对 关 于 委 员 会 开 会 时 间 的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修 正 2. 同 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共 有 84 个 缔 约 国 该 议 定 书 由 大 会 在 其 1999 年 10 月 6 日 第 54/4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并 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 在 纽 约 开 放 供 签 署 批 准 和 加 入 按 照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6 条, 任 择 议 定 书 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 生 效 3.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名 单 接 受 对 关 于 委 员 会 开 会 时 间 的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修 正 的 缔 约 国 名 单 和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国 名 单 载 于 本 报 告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一 至 三 B. 会 议 开 幕 4. 委 员 会 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 日 在 联 合 国 总 部 召 开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18 次 全 体 会 议 ( 第 756 次 至 第 773 次 会 议 );14 次 会 议 ( 第 757 次 至 第 770 次 会 议 ) 是 分 组 举 行 的 委 员 会 还 举 行 了 10 次 会 议 讨 论 议 程 项 目 和 9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文 件 清 单 载 于 本 报 告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四 5. 助 理 秘 书 长 兼 主 管 性 别 问 题 和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顾 问 雷 切 尔 马 扬 贾 以 临 时 主 席 的 身 分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6. 助 理 秘 书 长 兼 主 管 性 别 问 题 和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顾 问 雷 切 尔 马 扬 贾 以 及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司 司 长 卡 罗 琳 汉 南 在 委 员 会 第 756 次 会 议 上 讲 话 C. 庄 严 宣 誓 7. 在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第 756 次 会 议 ( 开 幕 会 议 ) 上,2006 年 6 月 23 日 在 缔 约 国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上 当 选 的 成 员 在 上 任 之 前,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5 条 庄 严 宣 誓 这 些 委 员 是 :Ferdous Ara Begum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Saisuree Chutikul 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 Cornelis Flinterman Naela Gabr Mohamed Gabre Ali Hazel Gumede Shelton Ruth Halperin-Kaddari Violeta Neubauer Pramila Patten Fumiko Saiga 以 及 杜 布 拉 夫 卡 西 蒙 诺 维 奇 3

16 D.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8. 在 2007 年 1 月 15 日 第 756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依 据 公 约 第 十 九 条 以 鼓 掌 方 式 选 举 了 以 下 主 席 团 成 员, 任 期 两 年 : 主 席 : 杜 布 拉 夫 卡 西 蒙 诺 维 奇 ; 副 主 席 :Naela Gabr Françoise Gaspard Glenda Simms; 报 告 员 :Shanthi Dairiam E. 通 过 议 程 和 工 作 安 排 9. 委 员 会 第 756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临 时 议 程 (CEDAW/C/2007/I/1 和 Corr.1) 通 过 的 议 程 如 下 : 1. 会 议 开 幕 2. 委 员 会 新 成 员 庄 严 宣 誓 3.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4. 通 过 议 程 和 安 排 工 作 5. 主 席 关 于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至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活 动 的 报 告 6.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7.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8. 加 快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9. 委 员 会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开 展 的 活 动 10.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11. 通 过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F. 会 前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10. 在 第 756 次 会 议 上, 多 尔 卡 丝 科 克 尔 - 阿 皮 亚 介 绍 了 会 前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会 前 工 作 组 于 2006 年 7 月 31 日 至 8 月 4 日 举 行 了 会 议 (CEDAW/PSWG/2007/I/CRP.1) G. 工 作 安 排 11. 在 第 756 次 会 议 上,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司 妇 女 权 利 科 科 长 克 里 斯 廷 布 劳 蒂 甘 介 绍 了 项 目 7(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 (CEDAW/C/2007/I/3 和 Add.1 和 3) 和 项 目 8( 加 快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 (CEDAW/C/2007/I/4 和 Add.1 以 及 CEDAW/C/2007/I/2) 4

17 年 1 月 15 日 和 22 日, 委 员 会 与 联 合 国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机 关 的 代 表 举 行 了 非 公 开 会 议, 这 些 机 构 和 机 关 提 供 了 具 体 国 家 的 资 料, 并 说 明 了 有 关 机 关 和 实 体 通 过 其 政 策 和 方 案 在 国 家 和 区 域 促 进 实 施 公 约 条 款 的 情 况 月 15 日 和 22 日, 委 员 会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代 表 举 行 了 非 正 式 公 开 会 议, 这 些 组 织 提 供 了 向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的 国 家 执 行 公 约 情 况 的 资 料, 这 些 国 家 是 奥 地 利 阿 塞 拜 疆 哥 伦 比 亚 希 腊 印 度 哈 萨 克 斯 坦 马 尔 代 夫 荷 兰 尼 加 拉 瓜 秘 鲁 波 兰 苏 里 南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越 南 H.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14. 本 报 告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五 载 有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并 注 明 成 员 的 任 期 5

18 第 三 章 主 席 关 于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至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活 动 的 报 告 15. 在 第 756 次 会 议 上, 尚 提 戴 里 亚 姆 宣 读 了 主 席 关 于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以 来 开 展 的 活 动 的 报 告 6

19 第 四 章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A. 导 言 16.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审 议 了 15 个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出 的 报 告 :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四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及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两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 以 及 四 个 缔 约 国 的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17. 委 员 会 就 所 审 议 的 每 个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编 写 了 结 论 意 见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意 见 载 于 下 文 B. 审 议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1. 合 并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塔 吉 克 斯 坦 年 1 月 26 日, 委 员 会 第 771 次 和 第 772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塔 吉 克 斯 坦 的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EDAW/C/TJK/1-3)( 见 CEDAW/C/SR.771 和 772) 委 员 会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载 于 CEDAW/C/TJK/Q/3 号 文 件, 塔 吉 克 斯 坦 政 府 的 答 复 载 于 CEDAW/C/TJK/Q/3/Add.1 号 文 件 导 言 19.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无 保 留 加 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表 示 赞 赏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遵 循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编 制 导 则 提 交 初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提 交 逾 期 且 没 有 提 到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性 建 议 20.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对 委 员 会 会 前 工 作 组 所 提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的 书 面 答 复, 感 谢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口 头 提 出 的 问 题 作 出 口 头 说 明 和 进 一 步 阐 释 但 是,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有 些 问 题 仍 未 得 到 解 答 21.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派 遣 总 统 执 行 办 公 厅 公 民 权 利 宪 法 保 障 局 局 长 率 领 的 代 表 团, 代 表 团 成 员 包 括 妇 女 和 家 庭 事 务 委 员 会 国 家 统 计 委 员 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和 外 交 部 等 部 委 的 代 表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与 委 员 会 进 行 了 坦 诚 建 设 性 的 对 话 22.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批 准 了 七 项 主 要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执 行 这 些 文 书 有 助 于 增 进 妇 女 在 生 活 各 个 方 面 享 受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7

20 积 极 方 面 23.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对 履 行 公 约 及 以 下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的 法 律 义 务 的 政 治 意 愿 和 承 诺 : 宪 法, 其 中 包 含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2005 年 国 家 保 障 男 女 权 利 平 等 和 行 使 权 利 平 等 机 会 法 ( 以 下 称 国 家 保 障 法 ) 框 架, 其 中 所 载 的 歧 视 妇 女 定 义 符 合 公 约 第 一 条 的 定 义, 禁 止 在 任 何 领 域 歧 视 妇 女, 并 要 求 公 共 当 局 确 保 两 性 平 等 ;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包 括 家 庭 法 (1998 年 )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法 (2004 年 ) 和 小 额 信 贷 组 织 法 (2004 年 ) 2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作 出 的 推 动 执 行 公 约 的 体 制 安 排, 包 括 : 设 立 塔 吉 克 斯 坦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执 行 情 况 政 府 委 员 会 ; 指 定 一 位 副 总 理 监 督 与 妇 女 地 位 有 关 的 问 题 ; 设 立 妇 女 和 家 庭 问 题 委 员 会 及 两 性 问 题 司, 且 在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办 公 室 设 立 地 方 分 办 事 处, 以 促 进 和 执 行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政 策 ; 设 立 关 于 社 会 问 题 家 庭 保 健 和 环 境 的 议 会 委 员 会 ; 在 各 部 委 设 立 两 性 问 题 协 调 中 心 ; 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及 国 家 劳 动 监 察 局 成 立 两 性 问 题 协 调 理 事 会, 以 监 测 有 些 省 份 内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妇 女 职 业 介 绍 所 歧 视 妇 女 的 情 况 25.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的 一 些 法 令 和 方 案 决 定 为 塔 吉 克 斯 坦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包 括 妇 女 人 权 提 供 了 基 础, 其 中 包 括 :1999 年 12 月 3 日 关 于 加 强 妇 女 在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的 总 统 令 ; 题 为 年 期 间 确 保 塔 吉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男 女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和 平 等 机 会 的 国 策 指 导 方 针 的 国 家 方 案 ; 题 为 塔 吉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人 权 教 育 国 家 制 度 的 方 案 (2001 年 ) 委 员 会 还 赞 扬 缔 约 国 制 定 年 期 间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和 增 强 妇 女 作 用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6.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国 家 统 计 委 员 会 从 事 的 工 作, 特 别 是 它 拟 订 了 减 少 贫 穷 战 略 中 的 两 性 平 等 指 标 主 要 关 切 领 域 和 建 议 27.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系 统 持 续 地 执 行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同 时 认 为, 从 现 在 起 至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必 须 优 先 注 意 本 结 论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和 建 议 因 此,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执 行 活 动 的 重 点 放 在 这 些 领 域 上, 并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汇 报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本 结 论 意 见 发 交 各 相 关 部 委 和 议 会, 以 确 保 这 些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2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国 家 保 障 法 的 宣 言 性 质,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该 法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执 行 条 款 来 确 保 落 实 平 等 保 障, 也 没 有 执 行 条 款 来 说 明 如 何 处 理 歧 视 妇 女 的 案 件 如 何 赔 偿 损 失 或 有 哪 些 其 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来 处 理 违 反 此 法 的 行 为 29.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保 护 妇 女 免 遭 歧 视 行 为 伤 害, 在 国 家 保 障 法 以 及 该 法 和 公 约 所 涉 领 域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之 间 建 立 明 确 的 联 系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修 订 国 家 保 障 法, 以 便 明 确 执 行 条 款 委 员 会 还 促 请 缔 约 国 加 强 现 有 8

21 申 诉 机 制, 如 代 表 团 曾 提 到 的 为 听 取 男 女 权 利 据 说 遭 受 侵 犯 的 投 诉 而 成 立 的 公 民 权 利 特 别 部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使 妇 女 和 家 庭 事 务 委 员 会 能 通 过 各 级 机 构 间 的 参 与 有 效 监 测 国 家 保 障 法 的 实 施 30.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侵 害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一 夫 多 妻 利 用 妇 女 卖 淫 营 利 和 贩 运 人 口 等 法 庭 案 例 很 少 委 员 会 还 对 没 有 与 妇 女 生 活 其 他 方 面 相 关 的 法 庭 案 例 表 示 关 切 31.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把 公 约 和 有 关 国 内 立 法, 特 别 是 国 家 保 障 法 列 为 大 学 法 学 教 育 课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用 作 司 法 理 事 会 法 官 研 究 中 心 的 进 修 单 元 教 材, 以 便 在 该 国 扎 实 地 建 立 支 持 妇 女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的 法 律 文 化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妇 女 中 心 不 断 实 施 法 律 扫 盲 方 案 和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并 在 全 国 各 区 增 设 具 备 法 律 专 门 知 识 的 妇 女 中 心, 以 期 提 高 妇 女 对 自 身 权 利 的 认 识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传 播 公 约 并 提 高 对 公 约 的 认 识, 特 别 是 关 于 直 接 和 间 接 歧 视 以 及 关 于 形 式 和 实 质 平 等 的 含 义 和 范 围 的 认 识 32. 委 员 会 欢 迎 妇 女 和 家 庭 事 务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努 力, 特 别 是 努 力 落 实 政 府 两 性 平 等 政 策 和 计 划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这 个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家 机 制 在 预 算 人 员 配 置 和 协 调 能 力 方 面 资 源 不 足, 因 此 无 法 充 分 有 效 行 使 广 泛 职 能, 包 括 在 国 家 一 级 协 调 各 个 部 门 以 及 协 调 区 域 和 地 方 机 构 的 职 能 3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妇 女 和 家 庭 事 务 委 员 会, 确 保 该 委 员 会 有 足 够 资 源 和 能 力 及 机 会 就 政 府 各 项 两 性 平 等 政 策 的 制 订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起 草 审 查 和 监 测 法 律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分 析 政 策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妇 女 和 家 庭 事 务 委 员 会 能 力 加 强 后 有 助 于 它 将 两 性 平 等 关 切 事 项 纳 入 国 家 州 区 和 地 方 的 所 有 法 律 和 政 策 以 及 各 部 门 的 国 家 计 划 的 主 流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审 查 和 加 强 国 家 部 门 中 两 性 平 等 协 调 中 心 的 任 务, 目 前 是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执 行 这 些 任 务 的 委 员 会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将 塔 吉 克 公 务 员 培 训 进 修 研 究 所 制 订 的 题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两 性 平 等 : 行 动 领 域 的 教 育 方 案 向 所 有 公 务 员 开 放, 以 期 加 强 同 公 约 和 两 性 平 等 有 关 的 各 种 提 高 公 务 员 认 识 和 能 力 方 案 3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宪 法 第 十 条, 塔 吉 克 斯 坦 接 受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属 于 其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但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在 国 内 立 法 中 似 乎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提 到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尽 管 国 家 保 障 法 确 实 提 到 作 为 第 三 条 禁 止 歧 视 的 例 外 情 况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执 行 保 障 法 此 外, 尽 管 在 一 些 领 域, 包 括 在 某 些 竞 争 性 职 位 安 排 方 面 采 取 了 配 额 制 度, 以 提 高 妇 女 在 国 家 架 构 中 的 地 位 并 促 进 偏 远 山 区 女 孩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但 缔 约 国 没 有 作 为 一 般 政 策 利 用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来 加 速 实 现 妇 女 在 公 约 所 有 领 域 中 的 事 实 上 平 等 9

22 35.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在 法 律 上 澄 清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在 公 约 和 国 家 保 障 法 涵 盖 的 所 有 领 域 中 的 适 用 情 况, 并 鼓 励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有 效 利 用 这 种 措 施 36.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前 政 治 制 度 崩 溃 内 战 (1992 至 1997 年 ) 和 贫 穷 问 题 非 常 严 重, 使 妇 女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的 重 男 轻 女 态 度 以 及 对 妇 女 在 家 庭 和 社 会 中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持 有 的 顽 固 成 见 再 度 抬 头 这 种 态 度 和 成 见 大 大 妨 碍 公 约 的 执 行, 是 造 成 下 列 情 况 的 根 源 : 妇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难 于 行 使 获 得 土 地 权, 一 夫 多 妻 制 持 续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猖 獗, 女 孩 辍 学 率 很 高 37.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以 改 变 普 遍 持 有 的 妇 女 从 属 地 位 和 对 男 女 作 用 的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这 种 措 施 应 该 包 括, 按 照 公 约 第 二 条 (f) 款 和 第 五 条 (a)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为 宗 教 和 社 区 领 袖 家 长 教 师 官 员 和 男 女 儿 童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和 教 育 活 动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鼓 励 媒 体 讨 论 和 宣 传 脱 离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积 极 的 妇 女 形 象, 促 进 全 社 会 的 两 性 平 等 价 值 观 念 为 此,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注 意 国 家 保 障 法 第 19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根 据 这 项 义 务,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在 塔 吉 克 斯 坦 新 闻 媒 体 发 布 该 法 执 行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这 种 报 告 的 内 容 可 包 括 讨 论 消 除 基 于 性 别 的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问 题 38.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成 立 了 13 个 危 机 中 心 和 一 个 暴 力 受 害 人 收 容 所, 制 定 了 关 于 从 社 会 和 法 律 上 提 供 保 护 以 免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草 案, 成 立 了 执 法 当 局 协 调 委 员 会, 并 加 重 了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惩 罚 但 是,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家 庭 暴 力 普 遍 存 在 39.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特 别 是 家 庭 暴 力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并 按 照 一 般 性 建 议 19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迅 速 颁 布 现 有 的 关 于 从 社 会 和 法 律 上 提 供 保 护 以 免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草 案 这 种 法 律 应 该 确 保 把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可 立 即 得 到 补 救 和 保 护, 包 括 发 出 保 护 令 和 提 供 充 足 的 收 容 所 ; 起 诉 和 大 力 惩 罚 犯 罪 行 为 人 委 员 会 建 议 为 议 员 司 法 和 公 共 部 门 官 员, 特 别 是 执 法 人 员, 以 及 保 健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确 保 他 们 了 解 针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特 别 是 家 庭 暴 力, 并 能 够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适 当 支 助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进 一 步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使 民 众 认 识 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40.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加 入 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并 成 立 了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跨 部 委 员 会 但 是,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看 到, 塔 吉 克 斯 坦 依 然 是 妇 女 和 女 孩 贩 运 的 来 源 国 和 中 转 国 委 员 会 还 对 为 谋 生 而 被 迫 卖 淫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遭 受 剥 削 表 示 关 切 10

23 41.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切 实 实 施 年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综 合 方 案, 切 实 执 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法, 并 根 据 各 项 协 定 加 强 国 际 区 域 和 双 边 合 作, 进 一 步 遏 制 人 口 贩 运 现 象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加 强 措 施, 缓 解 妇 女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困 境, 特 别 是 年 轻 妇 女 的 处 境, 为 卖 淫 妇 女 和 女 孩 提 供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服 务, 为 有 意 停 止 卖 淫 的 妇 女 提 供 支 助 42. 国 家 保 障 法 第 8 条 旨 在 确 保 选 举 名 单 上 男 女 候 选 人 比 例 相 等, 但 委 员 会 对 政 治 机 构 中, 特 别 是 国 家 议 会 中 妇 女 代 表 人 数 偏 低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家 庭 投 票 这 一 做 法, 即 在 选 举 时 由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通 常 为 男 子, 代 替 整 个 家 庭 投 票, 农 村 地 区 这 种 情 况 尤 其 多 委 员 会 还 对 担 任 较 高 职 务 的 妇 女 公 务 员 和 外 交 人 员 数 量 偏 低 表 示 关 切 4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全 国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宣 传 妇 女 参 加 公 共 生 活 和 政 治 生 活 的 重 要 意 义, 尤 其 关 注 妇 女 在 农 村 地 区 面 临 的 障 碍 委 员 会 敦 促 该 国 提 高 参 与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的 妇 女 比 例, 特 别 是 在 国 际 一 级 委 员 会 鼓 励 该 国 审 查 按 照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和 23 采 用 临 时 措 施 的 情 况 采 用 这 类 提 高 妇 女 参 政 比 例 的 措 施 应 包 括 制 定 基 准 时 间 表 或 配 额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继 续 开 展 由 各 政 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 表 及 有 意 从 政 的 妇 女 参 与 的 培 训 方 案, 如 塔 吉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中 央 选 举 和 全 民 公 决 委 员 会 实 施 的 培 训 方 案, 以 增 进 妇 女 积 极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该 国 从 两 性 平 等 角 度 审 查 整 个 选 举 程 序 是 否 存 在 歧 视 因 素, 并 考 虑 免 去 妇 女 候 选 人 的 注 册 费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该 国 制 定 法 律 保 障, 以 避 免 家 庭 投 票 做 法, 并 继 续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说 明 代 人 投 票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并 可 能 使 选 举 结 果 无 效 4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已 在 教 育 领 域 作 出 一 些 努 力, 包 括 增 加 教 员 薪 水 和 奖 学 金 方 案, 但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赤 贫 及 关 于 妇 女 作 用 和 责 任 的 社 会 定 型 观 念 等 因 素, 在 小 学 一 级 女 孩 不 上 学 比 例 明 显 很 高, 中 学 女 生 入 学 率 大 幅 度 下 降, 高 等 教 育 女 生 入 学 率 低 委 员 会 还 对 女 孩 辍 学 率 高 表 示 关 切 4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将 妇 女 和 女 孩 教 育 作 为 高 度 优 先 事 项, 并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包 括 按 照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采 取 临 时 特 别 措 施, 以 消 除 男 女 入 学 率 差 距, 并 按 照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其 他 承 诺 对 女 孩 普 及 初 级 教 育 委 员 会 敦 促 该 国 有 效 排 除 阻 止 女 孩 上 学 或 升 学 的 各 种 障 碍 委 员 会 建 议 通 过 进 一 步 增 加 薪 资 借 助 媒 体 和 其 他 公 共 论 坛 等 渠 道 来 改 善 教 师 形 象 委 员 会 又 建 议, 针 对 当 前 的 两 性 平 等 民 主 和 市 场 机 会 情 况, 对 教 师 进 行 更 多 培 训, 以 提 高 他 们 的 知 识 并 改 进 教 育 方 法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 动 员 社 区, 在 社 区 领 导 和 地 方 当 局 的 帮 助 下, 支 持 女 孩 教 育 ; 举 办 研 讨 会 并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将 重 点 放 在 帮 助 家 长 理 解 女 孩 教 育 的 重 要 作 用 上 ; 使 女 孩 教 育 的 费 用 负 担 得 起, 并 实 施 特 别 措 施, 让 辍 学 女 孩 和 妇 女 重 新 回 到 学 校 并 进 入 与 适 龄 班 级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继 续 审 查 所 有 教 科 书, 消 除 其 中 的 性 别 角 色 定 型 观 念 11

24 46. 尽 管 为 消 除 对 在 职 妇 女 的 歧 视 采 取 了 许 多 法 律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但 委 员 会 对 妇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状 况 表 示 关 切, 这 种 状 况 的 特 点 是 妇 女 失 业 率 高, 多 集 中 在 保 健 教 育 和 农 业 等 低 薪 部 门 和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男 女 工 资 差 距 委 员 会 还 对 男 女 退 休 年 龄 不 同 感 到 关 切 4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执 行 国 家 保 障 法 和 劳 工 法 的 相 关 条 款, 确 保 男 女 就 业 机 会 均 等 此 外,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努 力 便 利 妇 女 利 用 申 诉 机 制 和 法 院, 以 便 惩 罚 和 杜 绝 公 私 雇 主 的 歧 视 行 为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为 新 设 立 的 国 家 劳 动 监 察 局 提 供 足 够 的 预 算 经 费 和 人 员, 使 之 能 够 充 分 履 行 职 责 委 员 会 建 议 通 过 提 供 资 源 并 设 立 相 关 培 训 机 构, 进 一 步 努 力 培 训 和 再 培 训 妇 女, 让 她 们 从 事 可 持 续 的 非 传 统 工 作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和 国 家 保 障 法, 更 多 利 用 临 时 特 别 措 施, 在 女 孩 接 受 职 业 ( 包 括 非 传 统 职 业 ) 培 训 及 晋 升 妇 女 担 任 公 共 部 门 高 级 职 务 方 面 采 用 带 时 间 表 的 数 字 目 标 或 配 额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继 续 努 力 在 国 家 预 算 经 济 以 妇 女 为 主 的 部 门 中 增 加 薪 金, 并 优 先 开 展 这 些 工 作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实 行 男 女 同 龄 退 休 的 规 定, 以 期 为 他 们 提 供 均 等 机 会, 包 括 消 除 在 实 际 支 付 养 恤 金 方 面 对 妇 女 的 任 何 歧 视 4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改 进 妇 女 生 殖 保 健 作 出 了 各 种 努 力, 包 括 实 施 生 殖 健 康 国 家 战 略 计 划 ( ) 和 其 他 计 划 ; 通 过 建 立 计 划 生 育 和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新 网 络, 在 农 村 地 区 培 训 助 产 人 员 ; 2006 年 母 乳 喂 养 法 与 此 同 时,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妇 女,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妇 女 获 得 充 分 保 健 服 务 的 机 会 有 限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孕 产 妇 和 婴 儿 死 亡 率 高, 避 孕 药 具 普 及 率 低, 以 及 据 报 少 女 缺 乏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了 解 4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国 际 机 构 的 援 助 下, 如 果 需 要 这 一 援 助 的 话,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增 加 妇 女 获 得 一 般 保 健 特 别 是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的 机 会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提 供 更 多 的 性 保 健 和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并 为 此 调 动 资 源, 监 测 妇 女 实 际 获 得 这 些 服 务 的 机 会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广 泛 促 进 针 对 青 少 年 的 性 教 育, 特 别 重 视 防 止 未 成 年 婚 姻 中 少 女 早 孕, 并 控 制 性 传 播 疾 病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提 供 进 一 步 资 料, 特 别 是 长 期 趋 势 和 并 涵 盖 妇 女 寿 命 周 期, 说 明 : 妇 女 的 一 般 保 健 和 生 殖 保 健, 包 括 相 对 于 男 子 的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及 其 原 因, 特 别 是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 避 孕 药 具 普 及 率 生 育 间 隔 ;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疾 病, 特 别 是 各 种 癌 症 ; 关 于 缔 约 国 努 力 增 加 妇 女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机 会 的 最 新 资 料,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和 防 治 癌 症 的 各 项 服 务 委 员 会 还 要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监 测 和 评 价 保 健 战 略 机 制 的 情 况 50. 委 员 会 对 农 村 地 区 女 孩 和 妇 女 获 得 适 当 保 健 教 育 和 就 业 的 情 况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关 切 内 战 造 成 的 寡 妇 丈 夫 外 出 打 工 的 妇 女 和 其 他 单 身 女 户 主 的 脆 弱 处 境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妇 女 不 了 解 自 身 的 财 产 权 利 和 婚 姻 权 利, 关 于 妇 女 作 12

25 用 和 活 动 的 定 型 观 念 产 生 了 不 良 影 响, 因 为 这 有 碍 妇 女 拥 有 土 地 管 理 农 田 和 销 售 农 产 品 51.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作 出 特 殊 努 力, 保 护 并 保 障 农 村 妇 女, 包 括 单 身 女 户 主 拥 有 土 地 管 理 农 田 和 销 售 农 产 品 的 权 利, 为 她 们 提 供 法 律 管 理 和 商 业 培 训, 简 化 私 营 农 田 登 记 程 序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向 社 区 领 导 人 和 宗 教 领 导 人 教 师 家 长 和 男 女 儿 童 开 展 宣 传, 改 变 目 前 的 性 别 定 型 观 念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通 过 培 训, 帮 助 农 村 妇 女 参 加 地 方 地 区 和 全 国 级 别 的 决 策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提 供 按 性 别 分 列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说 明 关 于 各 个 年 龄 组 农 村 妇 女 在 拥 有 土 地 创 收 活 动 保 健 和 教 育 领 域 的 实 际 状 况, 以 及 缔 约 国 在 这 方 面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取 得 的 成 就 52.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仅 以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的 宗 教 仪 式 为 基 础 而 且 出 于 各 种 理 由 也 不 进 行 民 事 登 记 的 一 夫 一 妻 婚 姻 妇 女 人 数 越 来 越 多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法 律 上 禁 止, 但 一 夫 多 妻 制 仍 然 存 在, 第 二 任 妻 子 和 以 后 的 妻 子 没 有 任 何 财 产 继 承 或 监 护 权 委 员 会 并 对 塔 吉 克 斯 坦 合 法 结 婚 年 龄 降 低 到 17 岁 表 示 关 切 53.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大 力 禁 止 和 防 止 不 登 记 的 结 婚, 广 为 宣 讲 这 种 婚 姻 给 妇 女 权 利 带 来 的 不 良 影 响, 便 利 人 们 前 往 登 记 处, 降 低 登 记 费 用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审 查 法 律 行 政 规 章, 防 止 未 经 核 查 是 否 已 进 行 民 政 登 记 而 举 行 宗 教 结 婚 仪 式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同 khukumats( 地 方 执 行 机 构 ) 和 jamoats( 行 政 机 构 ) 合 作, 创 造 积 极 的 公 众 舆 论, 宣 传 婚 姻 登 记 的 法 律 规 定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努 力 消 除 造 成 一 夫 多 妻 制 现 象 的 根 源, 针 对 家 长 和 宗 教 领 袖 制 定 战 略, 防 止 出 现 这 种 现 象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审 查 刑 法, 制 裁 一 夫 多 妻 制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禁 止 一 夫 多 妻 制 的 法 律 状 况, 但 敦 促 缔 约 国 审 查 现 存 的 一 夫 多 妻 关 系 中 第 二 任 妻 子 和 以 后 的 妻 子 的 脆 弱 处 境, 以 便 确 保 她 们 的 经 济 权 利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1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把 男 女 结 婚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恢 复 为 18 岁 54. 塔 吉 克 斯 坦 根 据 公 约 原 则, 依 法 规 范 了 家 庭 关 系,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在 传 统 的 文 化 行 为 模 式 氛 围 内, 强 迫 婚 姻 屡 见 不 鲜, 其 中 涉 及 不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的 女 性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切 塔 吉 克 族 移 民 妇 女 所 处 的 弱 势 处 境 她 们 在 容 留 国 被 迫 与 人 结 婚 5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强 令 禁 止 逼 婚, 开 展 双 边 和 次 区 域 合 作, 打 击 强 迫 塔 吉 克 族 妇 女 越 境 结 婚 的 现 象, 并 安 排 她 们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5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报 告 中 没 有 提 供 关 于 特 别 脆 弱 的 妇 女 群 体, 包 括 往 往 受 到 多 种 形 式 歧 视 的 老 龄 妇 女 和 残 疾 妇 女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5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提 供 包 括 老 龄 妇 女 和 残 疾 妇 女 在 内 的 脆 弱 妇 女 群 体 在 公 约 所 涉 各 个 领 域 的 实 际 和 全 面 状 况 的 资 料 13

26 58.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编 写 今 后 的 定 期 报 告 以 及 就 委 员 会 结 论 意 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时, 邀 请 各 州 地 区 和 地 方 当 局 参 与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确 保 就 有 关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的 所 有 问 题, 包 括 就 委 员 会 结 论 意 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以 及 编 写 今 后 报 告 的 问 题 与 广 大 妇 女 非 政 府 组 织 进 行 持 续 而 系 统 的 协 商 59.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尽 快 接 受 对 关 于 委 员 会 会 议 时 间 的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第 1 款 的 修 正 60.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时 充 分 实 施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后 者 强 化 了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列 入 有 关 资 料 61. 委 员 会 还 强 调,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执 行 公 约 对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不 可 或 缺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一 切 工 作 中 纳 入 性 别 观 点, 明 确 体 现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62. 委 员 会 请 塔 吉 克 斯 坦 在 国 内 广 为 传 播 本 结 论 意 见, 使 人 民, 包 括 政 府 官 员 政 界 人 士 议 员 以 及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了 解 为 确 保 妇 女 在 法 律 上 和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的 步 骤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继 续 广 泛 宣 传, 广 泛 宣 传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各 项 一 般 性 建 议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以 及 题 为 2000 年 妇 女 : 二 十 一 世 纪 两 性 平 等 发 展 与 和 平 的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特 别 是 向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6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答 复 本 结 论 意 见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于 2010 年 提 交 一 份 合 并 报 告, 综 合 应 于 2006 年 11 月 提 交 的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和 应 于 2010 年 11 月 提 交 的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2.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哈 萨 克 斯 坦 年 1 月 16 日, 委 员 会 第 757 次 和 第 758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哈 萨 克 斯 坦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EDAW/C/KAZ/2)( 见 CEDAW/C/SR.757 和 758) 委 员 会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载 于 CEDAW/C/KAZ/Q/2 号 文 件, 哈 萨 克 斯 坦 的 答 复 载 于 CEDAW/C/KAZ/Q/2/Add.1 号 文 件 导 言 65.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遵 循 委 员 会 报 告 编 写 导 则, 并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以 往 的 结 论 意 见 提 交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没 有 提 供 充 分 的 按 性 别 分 列 的 统 计 数 据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就 会 前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提 交 书 面 答 复, 赞 赏 关 于 哈 萨 克 斯 坦 执 行 公 约 方 面 最 新 情 况 的 口 头 介 绍 和 补 充 书 面 资 料 以 及 就 委 员 会 口 头 提 出 的 问 题 作 出 答 复 14

27 66.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派 遣 家 庭 事 务 和 两 性 政 策 国 家 委 员 会 主 席 率 领 的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成 员 包 括 来 自 议 会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成 员 以 及 相 关 部 委 和 政 府 部 门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赞 赏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了 建 设 性 对 话 67.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于 2001 年 8 月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积 极 方 面 68.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对 执 行 公 约 的 持 续 承 诺 和 政 治 意 愿, 并 赞 扬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系 列 举 措,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这 些 举 措 包 括 年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战 略 和 年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推 动 执 行 两 性 平 等 战 略 的 措 施 计 划 ; 建 立 人 权 代 表 ( 监 察 员 ) 办 公 室 ; 在 政 府 各 机 构 设 立 两 性 平 等 问 题 协 调 中 心, 负 责 在 各 自 领 域 制 定 和 执 行 两 性 平 等 政 策 69. 委 员 会 欣 见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活 动, 尤 其 是 修 正 刑 法 典 和 其 他 法 律, 成 立 打 击 非 法 输 出 输 入 和 贩 运 人 口 跨 部 门 委 员 会, 并 颁 布 了 年 打 击 和 预 防 与 贩 运 人 口 有 关 罪 行 的 政 府 行 动 计 划 70. 委 员 会 欢 迎 扩 大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家 机 制 的 权 力, 并 注 意 到 该 机 制 已 被 重 新 命 名 为 家 庭 事 务 和 两 性 政 策 国 家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主 席 直 接 向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总 统 汇 报 主 要 关 切 领 域 和 建 议 71.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系 统 持 续 地 执 行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同 时 认 为, 从 现 在 至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必 须 优 先 注 意 本 结 论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和 建 议 因 此,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执 行 活 动 的 重 点 放 在 这 些 领 域 上, 并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汇 报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本 结 论 意 见 发 交 各 相 关 部 委 和 议 会, 以 确 保 这 些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落 实 72.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不 为 人 们 所 熟 知, 包 括 法 官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以 及 妇 女 本 身, 任 何 法 院 判 决 都 没 有 援 引 公 约 73.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宣 传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程 序 以 及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并 为 检 察 官 法 官 监 察 员 和 律 师 实 施 涉 及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有 相 关 方 面 的 方 案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不 断 举 办 以 妇 女, 包 括 农 村 妇 女 以 及 妇 女 问 题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对 象 的 提 高 认 识 和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鼓 励 并 赋 予 妇 女 能 力, 使 她 们 能 够 在 公 约 所 赋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利 用 程 序 和 补 救 措 施 15

28 7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关 于 平 等 权 利 和 平 等 机 会 的 法 律 草 案,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对 公 约 中 有 关 形 式 上 平 等 和 实 质 上 平 等 的 概 念 以 及 禁 止 直 接 或 间 接 歧 视 妇 女 的 规 定, 缔 约 国 的 理 解 显 然 有 限 75.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确 保 关 于 平 等 权 利 和 平 等 机 会 的 法 律 草 案 包 含 符 合 公 约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歧 视 定 义, 将 直 接 和 间 接 歧 视 都 包 括 在 内, 并 将 其 范 围 扩 至 公 营 和 私 营 部 门 行 动 者 的 歧 视 行 为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迅 速 颁 布 该 法 律 草 案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保 障 法 律 上 ( 形 式 上 ) 和 事 实 上 ( 实 质 上 ) 的 男 女 平 等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提 高 政 府 官 员 司 法 人 员 和 公 众 对 间 接 歧 视 的 性 质 和 公 约 实 质 上 平 等 概 念 的 认 识 它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确 保 在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中 大 力 落 实 公 约 各 项 原 则 ; 通 过 可 衡 量 的 指 标, 监 测 这 些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带 来 的 影 响 ; 评 价 在 实 现 妇 女 与 男 子 实 质 上 平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7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高 等 院 校 设 有 与 两 性 问 题 有 关 的 一 些 课 程, 但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重 男 轻 女 的 态 度 持 续 存 在, 关 于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哈 萨 克 斯 坦 家 庭 和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和 责 任 的 定 型 观 念 根 深 蒂 固 这 反 映 于 妇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选 择 她 们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方 面 的 状 况 以 及 很 少 参 与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等 方 面 委 员 会 对 于 教 科 书 中 持 续 存 在 的 定 型 观 念 也 感 到 关 切 77.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加 强 对 教 员 的 两 性 平 等 问 题 培 训, 并 修 订 教 科 书 以 消 除 性 别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通 过 各 级 教 育 系 统, 传 播 同 公 约 有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人 权 教 育 和 两 性 平 等 敏 感 意 识 培 训, 以 改 变 目 前 有 关 男 女 角 色 的 定 型 观 念 和 态 度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鼓 励 男 孩 和 女 孩 在 教 育 方 面 做 出 多 样 化 选 择 它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鼓 励 就 女 孩 和 妇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所 作 的 选 择 以 及 其 后 在 劳 动 市 场 中 的 机 会 和 机 遇 开 展 公 开 对 话 委 员 会 建 议 针 对 男 女 两 性 展 开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鼓 励 媒 体 宣 传 妇 女 的 正 面 形 象 以 及 男 女 两 性 在 私 人 和 公 共 领 域 应 具 有 平 等 地 位 和 承 担 平 等 责 任 78. 委 员 会 仍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哈 萨 克 斯 坦 境 内 普 遍 存 在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哈 萨 克 斯 坦 起 草 了 关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草 案, 但 对 该 法 律 的 通 过 被 拖 延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资 料 说 明 是 否 将 婚 内 强 奸 定 为 犯 罪, 也 没 有 说 明 法 律 是 否 禁 止 性 骚 扰 79.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迅 速 颁 布 家 庭 暴 力 法 草 案, 并 向 公 职 人 员 和 整 个 社 会 广 泛 宣 传 该 法 律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所 有 妇 女 ( 包 括 农 村 妇 女 ) 能 够 立 即 得 到 补 救 和 保 护, 包 括 保 护 令, 并 能 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收 容 所 以 及 法 律 援 助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该 缔 约 国 确 保 公 职 人 员, 特 别 是 执 法 人 员 司 法 人 员 保 健 工 作 者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充 分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有 敏 感 认 识, 并 对 此 采 取 充 分 应 对 措 施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普 遍 性 根 源 和 16

29 后 果 进 行 研 究, 以 此 为 基 础, 采 取 全 面 和 定 向 的 干 预 行 动, 并 将 这 类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所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的 影 响 结 果 写 入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确 保 将 婚 内 强 奸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而 且 确 保 立 法 禁 止 性 骚 扰 8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哈 萨 克 斯 坦 已 采 取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修 正 刑 法 典 和 其 他 法 律, 颁 布 年 打 击 和 预 防 与 贩 运 人 口 有 关 罪 行 的 政 府 行 动 计 划, 成 立 打 击 非 法 输 出 输 入 和 贩 运 人 口 跨 部 门 委 员 会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对 哈 萨 克 斯 坦 境 内 继 续 存 在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现 象 感 到 关 切 81.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充 分 实 施 关 于 贩 运 活 动 的 法 律, 并 确 保 充 分 执 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行 动 计 划 和 其 他 措 施, 定 期 监 测 和 评 估 这 些 举 措 的 影 响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收 集 并 分 析 来 自 警 方 和 国 际 渠 道 的 数 据, 起 诉 和 惩 罚 贩 运 者, 同 时 确 保 被 贩 运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人 权 得 到 保 护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铲 除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根 源, 更 加 努 力 改 善 妇 女 的 经 济 状 况, 消 除 妇 女 易 受 剥 削 和 贩 运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使 遭 受 剥 削 和 贩 运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得 到 康 复, 回 归 社 会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列 出 资 料 和 数 据, 全 面 说 明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及 利 用 妇 女 卖 淫 营 利 的 情 况, 以 及 为 预 防 和 打 击 这 类 活 动 所 采 取 的 各 项 措 施 及 其 作 用 8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哈 萨 克 斯 坦 加 强 了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家 机 制, 尤 其 是 在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总 统 领 导 下 的 家 庭 事 务 和 两 性 政 策 国 家 委 员 会, 但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该 国 家 委 员 会 可 能 缺 乏 充 分 的 权 力 决 策 权 及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来 有 效 协 调 政 府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和 全 面 执 行 公 约 的 工 作, 包 括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级 所 有 其 他 两 性 平 等 和 人 权 机 制 的 协 调 及 合 作 8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加 强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家 机 制, 使 该 机 制 具 备 必 要 的 权 力 决 策 权 及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以 便 有 效 致 力 于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使 妇 女 享 有 权 利, 包 括 使 该 机 制 具 备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和 人 权 机 制 之 间 以 及 与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之 间 的 有 效 协 调 及 合 作 的 能 力 8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哈 萨 克 斯 坦 代 表 团 指 出, 旨 在 使 妇 女 在 政 治 机 构 的 任 职 人 数 不 少 于 30% 的 配 额 提 案 已 包 括 在 关 于 平 等 权 利 和 平 等 机 会 的 法 律 草 案 中,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妇 女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以 及 在 决 策 职 务 中 任 职 的 人 数 仍 然 不 足, 包 括 在 议 会 地 方 代 议 机 构 国 家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机 构 以 及 外 交 界 等 85.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迅 速 通 过 和 实 施 这 项 旨 在 确 保 政 治 机 构 至 少 有 30% 妇 女 的 提 议, 并 采 取 其 他 可 持 续 的 措 施, 包 括 根 据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以 及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和 23 采 取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加 快 妇 女 全 面 平 等 参 与 民 选 和 任 命 机 构 的 步 伐, 包 括 在 国 际 一 级 这 些 措 施 应 包 括 确 定 基 准 数 字 目 标 和 时 间 表, 举 办 面 向 现 有 和 未 来 妇 女 领 袖 的 领 导 能 力 和 谈 判 技 巧 培 训 方 案, 并 定 期 监 测 已 取 得 的 进 展 和 成 果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宣 传 妇 女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以 及 决 策 的 重 要 性 17

30 8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以 女 性 为 主 的 部 门 的 工 资 略 有 增 加, 但 继 续 对 男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职 业 隔 离 长 期 存 在 的 工 资 差 距 以 及 妇 女 高 失 业 率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对 缺 乏 规 定 同 工 同 酬 的 法 律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也 对 社 会 福 利 和 保 护 性 质 的 劳 工 法 的 架 构 感 到 关 切, 因 为 这 有 可 能 对 妇 女 就 业 造 成 持 久 障 碍 87.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力 消 除 纵 横 两 向 的 职 业 隔 离, 并 采 取 措 施 缩 小 和 消 除 男 女 工 资 差 距, 例 如 把 公 共 部 门 与 薪 资 增 长 有 关 的 工 作 评 估 方 法 应 用 于 女 性 为 主 的 部 门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进 一 步 努 力 确 保 妇 女 获 得 职 业 培 训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颁 布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的 法 律 条 文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审 查 现 有 的 社 会 福 利 结 构 和 保 护 性 质 的 法 律 的 内 容, 酌 情 修 订, 以 便 减 少 妇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面 临 的 障 碍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将 审 查 结 果 以 及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列 入 下 一 次 报 告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表 明 长 期 趋 势 的 统 计 数 据, 说 明 妇 女 在 公 共 私 营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部 门 的 就 业 状 况, 并 说 明 为 实 现 妇 女 机 会 平 等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88. 委 员 会 对 妇 女, 尤 其 是 农 村 妇 女, 不 能 充 分 得 到 适 当 的 保 健 服 务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宫 内 避 孕 药 具 对 妇 女 健 康 的 不 良 影 响, 这 似 乎 是 主 要 的 避 孕 方 法, 而 且 未 经 过 必 要 的 体 检 此 外, 各 种 避 孕 药 具 无 法 普 遍 获 得 委 员 会 对 少 女 怀 孕 十 分 普 遍, 而 且 堕 胎 比 率 仍 然 很 高 感 到 关 切, 堕 胎 比 率 高 可 能 意 味 着 这 被 用 作 避 孕 手 段 89.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根 据 关 于 妇 女 与 保 健 的 公 约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4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使 妇 女 特 别 是 农 村 妇 女 能 以 负 担 得 起 的 价 格 更 多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并 监 测 这 方 面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加 强 旨 在 防 止 意 外 怀 孕, 尤 其 是 少 女 意 外 怀 孕 的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应 包 括 监 测 使 用 宫 内 避 孕 药 具 的 任 何 不 良 影 响, 没 有 限 制 地 广 为 提 供 各 种 避 孕 药 具, 增 加 计 划 生 育 知 识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包 括 更 多 资 料, 说 明 妇 女 保 健 情 况 以 及 缔 约 国 为 改 善 妇 女 保 健 和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机 会,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的 影 响 90. 委 员 会 对 于 缺 乏 关 于 农 村 妇 女 和 老 年 妇 女 在 公 约 所 涉 领 域 状 况 的 资 料 感 到 关 切 91.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提 供 全 面 资 料, 说 明 农 村 妇 女 和 老 年 妇 女 在 公 约 所 涉 各 个 领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包 括 养 老 金 和 改 革 方 面 的 情 况 92. 委 员 会 对 未 满 18 岁 女 孩 结 婚 以 及 对 宗 教 婚 姻 或 传 统 婚 姻 感 到 关 切, 因 为 这 些 婚 姻 没 有 登 记, 可 能 侵 犯 妇 女 的 权 利 9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大 力 执 行 婚 姻 法 和 家 庭 法,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男 女 婚 姻 年 龄 均 为 18 岁, 并 采 取 措 施 使 宗 教 婚 姻 和 传 统 婚 姻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列 入 关 于 这 方 面 已 采 取 措 施 的 资 料 18

31 94.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尽 快 接 受 对 关 于 委 员 会 会 议 时 间 问 题 的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第 1 款 的 修 正 9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时, 充 分 利 用 加 强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96. 委 员 会 还 强 调, 充 分 和 有 效 执 行 公 约 对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不 可 或 缺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一 切 工 作 中 纳 入 性 别 观 点, 明 确 体 现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97. 委 员 会 指 出, 各 国 参 加 七 项 主 要 的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1 有 助 于 促 进 妇 女 在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享 受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因 此, 委 员 会 敦 促 哈 萨 克 斯 坦 政 府 考 虑 批 准 它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98. 委 员 会 请 哈 萨 克 斯 坦 在 国 内 广 为 传 播 本 结 论 意 见, 使 人 民 包 括 政 府 官 员 政 界 人 士 议 员 以 及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了 解 为 确 保 妇 女 在 法 律 上 和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的 步 骤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继 续 广 泛 宣 传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各 项 一 般 性 建 议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以 及 题 为 2000 年 妇 女 : 二 十 一 世 纪 两 性 平 等 发 展 与 和 平 的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特 别 是 向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9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答 复 本 结 论 意 见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于 2011 年 提 交 一 份 合 并 报 告, 综 合 应 于 2007 年 9 月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和 应 于 2011 年 9 月 提 交 的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3.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阿 塞 拜 疆 年 1 月 23 日, 委 员 会 第 765 和 766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阿 塞 拜 疆 的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EDAW/C/AZE/2-3)( 见 CEDAW/C/SR.765 和 766) 委 员 会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载 于 CEDAW/C/AZE/Q/3 号 文 件, 阿 塞 拜 疆 的 答 复 载 于 CEDAW/ C/AZE/Q/3/Add.1 号 文 件 导 言 101.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报 告 遵 循 委 员 会 报 告 编 写 导 则 并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以 往 的 结 论 意 见 提 交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对 会 前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作 了 书 面 答 复, 还 口 头 介 绍 了 本 国 在 执 行 公 约 方 面 的 最 1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公 民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

32 新 情 况 并 提 供 了 补 充 书 面 资 料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有 执 行 公 约 的 政 治 意 愿,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代 表 团 未 能 充 分 答 复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一 些 事 项 和 问 题 102.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派 遣 由 国 家 家 庭 妇 女 和 儿 童 事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率 领 的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成 员 包 括 来 自 不 同 部 委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赞 赏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成 员 之 间 的 建 设 性 对 话 103.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于 2001 年 6 月 批 准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积 极 方 面 104.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通 过 若 干 法 律, 旨 在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并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委 员 会 尤 其 欢 迎 2006 年 10 月 通 过 的 两 性 平 等 法 2005 年 6 月 通 过 的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法 以 及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蔓 延 法 案 105.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加 强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家 机 制, 在 1998 年 设 立 国 家 妇 女 问 题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于 2006 年 改 名 为 国 家 家 庭 妇 女 和 儿 童 事 务 委 员 会, 其 主 席 的 职 位 相 当 于 部 长 级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在 政 府 各 部 委 建 立 联 络 点, 监 测 国 家 妇 女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赞 扬 缔 约 国 于 2001 年 设 立 了 现 由 一 名 妇 女 领 导 的 人 权 专 员 ( 监 察 员 ) 办 公 室 并 任 命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两 性 平 等 问 题 特 别 顾 问 106.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通 过 了 年 国 家 妇 女 问 题 行 动 计 划 并 拟 定 了 年 国 家 家 庭 和 妇 女 问 题 行 动 计 划 草 案 主 要 关 切 领 域 和 建 议 107.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系 统 地 持 续 地 执 行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同 时 认 为, 从 现 在 到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必 须 优 先 注 意 本 结 论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和 建 议 因 此,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执 行 活 动 的 重 点 放 在 这 些 领 域 上, 并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汇 报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本 结 论 意 见 发 交 各 相 关 部 委 和 议 会, 以 确 保 这 些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落 实 108.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报 告 没 有 列 出 按 性 别 分 列 的 准 确 可 靠 的 数 据, 也 没 有 男 女 状 况 相 比 较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因 此 无 法 全 面 了 解 妇 女 在 公 约 所 涉 各 个 领 域 的 现 状 以 及 长 期 趋 势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或 无 法 充 分 获 取 这 类 详 细 数 据, 也 可 能 有 碍 缔 约 国 制 订 和 实 施 定 向 政 策 和 方 案 以 及 监 测 在 全 国 各 地 执 行 公 约 的 实 效 109.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迅 速 建 立 一 个 在 公 约 所 涉 各 个 领 域 收 集 数 据 的 综 合 系 统, 评 估 妇 女 的 实 际 状 况 并 跟 踪 长 期 趋 势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利 用 可 衡 量 的 指 标, 监 测 所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的 影 响 以 及 在 实 现 妇 女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必 要 时 寻 求 国 际 技 术 援 助, 以 开 展 这 方 面 的 数 据 收 集 和 分 20

33 析 工 作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利 用 这 些 数 据 和 指 标, 制 定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以 有 效 执 行 公 约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列 入 按 性 别 和 城 乡 地 区 分 列 的 有 关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统 计 数 据 和 分 析, 并 说 明 已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的 影 响 以 及 在 切 实 实 现 妇 女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果 110.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条 款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不 为 人 们 所 熟 知, 包 括 法 官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以 及 妇 女 本 身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尽 管 公 约 是 阿 塞 拜 疆 法 律 制 度 的 组 成 部 分, 却 没 有 关 于 援 用 公 约 的 任 何 法 院 判 决 的 资 料 111.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采 取 更 多 措 施, 宣 传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以 及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并 为 检 察 官 法 官 监 察 员 和 律 师 实 施 涉 及 公 约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方 案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以 妇 女 为 对 象, 包 括 农 村 妇 女 以 及 从 事 妇 女 问 题 工 作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长 期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和 法 律 扫 盲 运 动, 鼓 励 妇 女 并 增 强 她 们 的 能 力, 以 便 她 们 在 公 约 所 赋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利 用 可 用 的 程 序 和 补 救 办 法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监 测 这 些 工 作 的 成 果, 并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列 入 关 于 妇 女 利 用 法 律 制 度 在 公 约 所 述 各 个 领 域 获 得 歧 视 补 偿 的 详 细 数 据 以 及 长 期 趋 势 112. 委 员 会 欢 迎 最 近 通 过 的 两 性 平 等 法,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其 中 包 括 一 些 缔 约 国 认 为 非 歧 视 性 的 歧 视 性 规 定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显 然 不 太 了 解 公 约 中 的 形 式 平 等 和 实 质 平 等 概 念, 不 了 解 公 约 对 直 接 和 间 接 歧 视 妇 女 的 禁 止 11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重 新 审 议 两 性 平 等 法, 考 虑 取 消 歧 视 性 条 款, 例 如, 男 女 不 同 的 结 婚 年 龄, 并 确 保 该 法 律 列 入 与 公 约 第 一 条 相 符 的 歧 视 定 义, 既 包 括 直 接 歧 视, 又 包 括 间 接 歧 视, 并 根 据 第 二 条 将 歧 视 延 伸 至 公 共 行 动 者 和 私 营 部 门 行 动 者 的 歧 视 行 为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保 障 男 女 在 法 律 上 ( 形 式 上 ) 和 事 实 上 ( 实 质 上 ) 的 平 等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提 高 政 府 官 员 司 法 人 员 和 公 众 对 间 接 歧 视 的 性 质 以 及 公 约 实 质 上 平 等 概 念 的 认 识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通 过 可 衡 量 的 指 标, 监 测 法 律 政 策 和 行 动 计 划 带 来 的 影 响, 评 价 在 切 实 实 现 妇 女 与 男 子 实 质 上 平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114. 委 员 会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在 阿 塞 拜 疆, 尤 其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重 男 轻 女 态 度 持 续 存 在, 关 于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家 庭 和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和 责 任 的 定 型 观 念 根 深 蒂 固, 这 反 映 于 妇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选 择, 她 们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情 况 以 及 她 们 在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中 的 低 参 与 率 委 员 会 对 于 教 科 书 中 持 续 存 在 的 定 型 观 念 也 感 到 关 切 115.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加 大 努 力, 克 服 长 期 的 根 深 蒂 固 的 歧 视 妇 女 的 定 型 观 念, 并 推 动 社 会 各 界 采 取 行 动, 促 进 文 化 变 革, 全 面 尊 重 妇 女 的 平 等 权 利 和 尊 严 21

34 委 员 会 还 促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教 育 系 统, 包 括 人 权 教 育 和 提 高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认 识 的 培 训, 宣 传 公 约 信 息, 以 便 改 变 现 存 的 对 男 女 作 用 的 定 型 观 念 和 态 度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两 性 平 等 方 面 加 强 对 教 师 的 培 训, 并 修 订 教 科 书, 删 除 有 关 两 性 定 型 观 念 的 内 容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鼓 励 男 孩 女 孩 在 教 育 选 择 方 面 的 多 样 化, 并 促 请 缔 约 国 鼓 励 就 女 孩 和 妇 女 的 教 育 选 择 以 及 其 后 她 们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的 机 会 和 机 遇 这 一 主 题 展 开 公 共 对 话 委 员 会 建 议,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应 既 面 向 妇 女, 也 面 向 男 子, 而 且 应 鼓 励 媒 体 宣 传 妇 女 的 正 面 形 象 以 及 男 女 两 性 在 私 人 领 域 和 公 共 领 域 的 平 等 地 位 和 平 等 责 任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时 特 别 注 重 农 村 地 区, 并 定 期 监 测 与 评 估 这 些 措 施 带 来 的 影 响 116. 委 员 会 仍 然 对 阿 塞 拜 疆 普 遍 存 在 着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了 关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草 案 的 拟 订, 但 对 于 这 一 法 律 推 迟 通 过 以 及 缺 乏 有 关 该 法 律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方 面 的 信 息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对 刑 法 典 中 现 有 的 强 奸 定 义 表 示 关 切 117.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快 速 制 定 关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草 案, 并 确 保 这 一 法 律 中 包 括 对 犯 罪 人 的 起 诉 和 惩 处 受 害 人 利 用 司 法 的 充 分 途 径 以 及 保 护 和 康 复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使 政 府 官 员 和 广 大 社 会 广 泛 了 解 这 一 法 律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确 保 受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的 所 有 妇 女, 包 括 农 村 妇 女 难 民 妇 女 以 及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妇 女, 都 能 够 立 即 利 用 补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保 护 令, 并 且 可 以 利 用 足 够 数 量 的 收 容 所 和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确 保 政 府 官 员, 尤 其 是 执 法 人 员 司 法 医 护 人 员 以 及 社 会 工 作 者, 充 分 了 解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行 为 以 及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以 便 大 力 应 对 这 些 问 题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研 究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的 普 遍 性 产 生 的 原 因 以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作 为 全 面 定 向 干 预 行 动 的 基 础, 并 将 研 究 结 果 以 及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列 入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确 保 刑 法 典 中 的 强 奸 定 义 可 据 以 惩 罚 对 未 表 示 同 意 者 实 施 的, 包 括 在 无 抵 抗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任 何 性 行 为 118. 委 员 会 一 方 面 赞 扬 该 缔 约 国 努 力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另 一 方 面 对 持 续 存 在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及 利 用 妇 女 卖 淫 营 利 的 现 象, 对 缺 乏 帮 助 受 害 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妇 女 康 复 措 施 依 然 感 到 关 切 11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有 效 执 行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确 保 全 面 执 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法, 尤 其 是 切 实 起 诉 和 惩 处 犯 罪 人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铲 除 人 口 贩 运 的 根 源, 更 加 努 力 改 善 妇 女 的 经 济 状 况, 消 除 妇 女 易 受 剥 削 和 贩 运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使 遭 受 剥 削 和 贩 运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得 到 康 复, 重 返 社 会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在 国 内 制 止 利 用 妇 女 卖 淫 营 利 的 现 象 22

35 120. 委 员 会 欢 迎 近 来 取 得 的 一 些 进 展,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妇 女 在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以 及 决 策 进 程 中 的 参 与 程 度 低, 未 采 取 具 体 步 骤 解 决 根 本 原 因, 包 括 普 遍 的 社 会 和 文 化 态 度 121.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增 加 担 任 决 策 职 位 的 妇 女 人 数, 特 别 是 在 市 / 当 地 一 级 以 及 在 议 会 政 党 司 法 以 及 公 务 员 队 伍 中 的 人 数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切 实 利 用 关 于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的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1 款 以 及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设 定 具 体 的 目 标 和 时 间 表, 推 动 妇 女 平 等 参 与 各 级 公 共 与 政 治 生 活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监 测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的 影 响 以 及 长 期 成 果 122. 委 员 会 依 然 关 切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职 业 隔 离 和 工 资 差 距 委 员 会 还 对 劳 工 法 对 妇 女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表 示 关 切, 因 为 劳 工 法 似 乎 过 度 保 护 身 为 人 母 的 妇 女, 但 却 限 制 了 妇 女 在 若 干 领 域 的 经 济 机 会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任 何 关 于 妇 女 银 行 为 妇 女 创 立 的 小 型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和 信 贷 的 信 息, 而 委 员 会 在 前 一 个 结 论 意 见 中 对 此 曾 表 示 欢 迎 123.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力 消 除 纵 横 两 向 职 业 隔 离, 并 采 取 措 施 缩 小 和 消 除 男 女 之 间 的 工 资 差 距, 在 公 营 部 门 实 施 关 于 妇 女 占 多 数 的 部 门 工 资 增 长 问 题 的 工 作 评 价 计 划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执 行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的 规 定 它 还 请 缔 约 国 认 真 审 查 和 分 析 劳 工 法 对 妇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就 业 机 会 的 影 响 并 作 出 必 要 修 改, 以 确 保 所 有 工 人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鼓 励 男 女 分 担 家 庭 责 任, 并 且 帮 助 消 除 歧 视 妇 女 的 定 型 观 念 和 传 统 态 度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列 入 这 类 分 析 和 所 采 取 的 有 关 行 动 情 况 124.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使 用 的 产 妇 死 亡 定 义 不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标 准 定 义, 因 此, 缔 约 国 的 产 妇 死 亡 率 可 能 计 算 不 准 确 委 员 会 又 关 切 的 是, 收 集 和 分 析 安 全 孕 产 的 数 据 没 有 统 一 的 方 法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基 本 药 物 清 单 中 没 有 列 入 避 孕 药 具, 而 且, 妇 女 可 能 得 不 到 各 种 避 孕 药 具 125.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寻 求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帮 助, 采 用 世 卫 组 织 的 产 妇 死 亡 定 义, 并 且 采 取 措 施 统 一 收 集 计 算 和 评 估 数 据 的 方 法, 以 便 持 续 监 测 和 评 价 安 全 孕 产 保 健 服 务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增 加 各 种 避 孕 药 具 并 向 妇 女 提 供 126.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该 国 普 遍 的 贫 穷 和 不 良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是 导 致 妇 女 人 权 受 侵 犯 和 妇 女 受 歧 视 的 因 素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的 是 农 村 妇 女 的 状 况, 特 别 是 居 住 在 山 区 和 高 原 地 区 的 妇 女, 那 儿 的 生 活 条 件 极 其 艰 苦, 而 且 不 能 获 得 司 法 保 健 教 育 信 贷 便 利 和 社 区 服 务 127.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把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的 工 作 明 确 列 为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和 政 策 特 别 是 旨 在 减 少 贫 穷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计 划 和 政 策 的 组 成 部 分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特 别 注 意 农 村 妇 女, 尤 其 是 居 住 在 山 区 和 高 原 地 区 的 妇 女 的 需 要, 确 保 她 们 参 与 决 策 进 程 并 且 充 分 获 得 司 法 教 育 保 健 服 务 和 信 贷 便 利 委 员 会 还 促 请 缔 约 国 23

36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在 拥 有 和 继 承 土 地 方 面 消 除 对 妇 女 各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现 有 各 个 渠 道 的 支 持, 在 与 国 际 组 织 和 双 边 捐 助 者 开 展 的 各 种 发 展 合 作 项 目 中 强 调 妇 女 的 人 权, 以 便 消 除 歧 视 妇 女 的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包 括 影 响 农 村 妇 女 的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128.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虽 然 法 律 保 证 妇 女 在 婚 姻 和 家 庭 关 系 中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但 事 实 上 这 些 方 面 依 然 普 遍 存 在 歧 视 妇 女 的 现 象, 除 其 他 外, 未 经 登 记 的 宗 教 婚 姻 持 续 存 在 就 可 以 说 明 这 一 点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女 孩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是 17 岁, 并 在 某 些 条 件 下 还 可 以 降 低 一 岁, 这 有 可 能 鼓 励 早 婚 12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六 条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1 采 取 提 高 认 识 的 措 施, 以 期 实 现 男 女 在 婚 姻 和 家 庭 关 系 上 的 平 等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所 有 婚 姻 都 妥 为 登 记 它 促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1 条 和 公 约 第 十 六 条 第 2 款, 把 最 低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提 高 到 18 岁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列 入 阿 塞 拜 疆 18 岁 以 下 女 孩 结 婚 和 宗 教 或 传 统 婚 姻 的 情 况, 包 括 这 些 婚 姻 的 普 遍 程 度 和 长 期 趋 势 及 法 律 地 位 130. 委 员 会 一 方 面 欢 迎 关 于 解 决 难 民 和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问 题 的 国 家 方 案, 另 一 方 面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难 民 妇 女 和 女 孩 以 及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妇 女 和 女 孩 仍 然 处 于 脆 弱 和 边 缘 化 境 地, 特 别 是 在 获 得 教 育 就 业 保 健 和 住 房 等 方 面 131.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在 具 体 时 间 表 内 执 行 难 民 妇 女 和 女 孩 以 及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定 向 措 施, 以 便 增 加 她 们 获 得 教 育 就 业 保 健 和 住 房 的 途 径, 并 且 监 测 这 些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说 明 这 些 妇 女 和 女 孩 群 体 状 况 的 改 善 情 况 132.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尽 快 接 受 对 关 于 委 员 会 会 议 时 间 的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第 1 款 的 修 正 133.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在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时, 充 分 加 强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134. 委 员 会 还 强 调,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执 行 公 约 对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不 可 或 缺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一 切 工 作 中 纳 入 性 别 观 点, 明 确 体 现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135. 委 员 会 指 出, 各 国 参 加 七 项 主 要 的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有 助 于 促 进 妇 女 在 生 活 各 个 方 面 享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136. 委 员 会 请 阿 塞 拜 疆 在 国 内 广 为 传 播 本 结 论 意 见, 使 人 民, 包 括 政 府 官 员 政 界 人 士 议 员 以 及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了 解 为 确 保 妇 女 在 法 律 上 和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的 步 骤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继 续 广 泛 宣 传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各 项 一 般 性 建 议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24

37 以 及 题 为 2000 年 妇 女 : 二 十 一 世 纪 两 性 平 等 发 展 与 和 平 的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特 别 是 向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13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应 于 2008 年 8 月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答 复 本 结 论 意 见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印 度 年 1 月 18 日, 委 员 会 第 761 次 和 第 762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印 度 的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EDAW/C/IND/2-3)( 见 CEDAW/C/SR.761 和 762) 委 员 会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载 于 CEDAW/C/IND/Q/3 号 文 件, 印 度 的 答 复 载 于 CEDAW/C/ IND/Q/3/Add.1 号 文 件 导 言 139.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提 交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迟 交, 没 有 完 全 遵 循 委 员 会 关 于 报 告 编 写 导 则, 没 有 提 到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也 没 有 提 供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关 于 古 吉 拉 特 社 区 暴 力 问 题 的 信 息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对 会 前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作 出 了 书 面 答 复 并 在 报 告 审 议 期 间 提 供 了 其 他 书 面 信 息 140.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派 遣 由 妇 女 和 儿 童 发 展 部 秘 书 率 领 的 代 表 团, 成 员 包 括 副 检 察 长 以 及 负 责 执 行 公 约 的 其 他 部 委 代 表 委 员 会 对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成 员 间 进 行 的 坦 率 的 建 设 性 对 话 表 示 赞 赏, 对 话 使 人 们 进 一 步 了 解 到 印 度 妇 女 的 真 实 状 况 积 极 方 面 141.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a) 在 2001 年 的 赋 予 妇 女 权 力 国 家 政 策 中, 除 其 他 外, 承 诺 确 保 在 2010 年 以 前 使 所 有 婚 姻 都 得 以 登 记 ;(b) 在 国 家 预 算 中 列 入 妇 女 部 分 计 划, 其 中 规 定 所 有 部 门 的 计 划 发 展 支 出 的 30% 将 用 于 妇 女 ;(c) 在 2005 年 颁 布 国 家 残 疾 人 政 策 ;(d) 在 2005 年 颁 布 国 家 农 村 就 业 保 障 法 142. 委 员 会 祝 贺 缔 约 国 于 2005 年 颁 布 保 护 妇 女 免 遭 家 庭 暴 力 法 并 修 订 印 度 人 继 承 法 和 印 度 离 婚 法 143.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通 过 各 种 方 案, 例 如 普 及 小 学 教 育 方 案 (Sarva Shiksha Abhiyan), 在 提 高 初 等 教 育 入 学 率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绩 主 要 关 切 领 域 和 建 议 144.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系 统 地 持 续 地 执 行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同 时 认 为, 从 现 在 到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必 须 优 先 注 意 本 结 论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关 切 和 建 议 因 此,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执 行 活 动 的 重 点 放 在 这 25

38 些 领 域 上, 并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汇 报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将 本 结 论 意 见 发 交 各 相 关 部 委 和 议 会, 以 确 保 这 些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145.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还 未 采 取 充 分 步 骤, 落 实 委 员 会 在 2000 年 通 过 的 前 次 结 论 意 见 2 中 提 出 的 对 一 些 关 切 问 题 的 建 议 特 别 是, 委 员 会 认 为 其 在 下 列 各 段 中 的 意 见 还 未 得 到 充 分 落 实 : 第 67 段 ( 应 颁 布 一 项 性 歧 视 法, 使 公 约 的 标 准 适 用 于 非 国 家 行 为 和 不 行 为 ), 第 70 段 ( 制 订 一 项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全 面 解 决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问 题 ), 第 75 段 ( 执 行 防 止 歧 视 贱 民 妇 女 的 法 律 ) 以 及 第 81 段 ( 采 取 平 权 行 动, 加 强 妇 女 对 司 法 的 参 与 )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注, 缔 约 国 没 有 就 委 员 会 上 次 结 论 意 见 设 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3 提 出 任 何 资 料, 介 绍 为 审 议 武 装 部 队 特 别 规 定 法 而 146. 委 员 会 重 申 在 2000 年 通 过 的 结 论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关 切 和 建 议, 敦 促 缔 约 国 毫 不 拖 延 地 予 以 落 实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为 废 除 或 修 订 武 装 部 队 特 别 权 力 法 正 在 采 取 哪 些 步 骤, 并 确 保 对 军 队 在 动 乱 地 区 和 拘 押 或 逮 捕 期 间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而 进 行 的 调 查 和 起 诉 不 受 阻 碍 147.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不 愿 审 查 其 在 没 有 社 区 主 动 发 起 和 同 意 情 况 下 不 干 预 社 区 属 人 法 的 政 策, 不 愿 撤 销 其 对 公 约 第 五 条 (a) 款 和 第 十 六 条 第 1 款 的 保 留, 这 不 仅 违 背 了 公 约 的 总 体 精 神 和 宗 旨, 而 且 有 悖 于 缔 约 国 现 有 的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的 宪 法 保 障 148.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审 议 其 对 公 约 第 五 条 (a) 款 和 第 十 六 条 第 (1) 款 的 保 留, 以 期 撤 销 ; 积 极 启 动 并 鼓 励 在 相 关 社 区 内 开 展 关 于 两 性 平 等 和 妇 女 人 权 问 题 的 辩 论, 特 别 是 与 作 为 社 区 一 员 的 妇 女 团 体 共 同 努 力, 并 支 持 这 些 妇 女 团 体, 以 期 :(a) 改 变 社 会 和 文 化 行 为 模 式, 消 除 基 于 男 女 角 色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的 偏 见 和 习 俗 ;(b) 审 查 并 改 革 不 同 族 裔 和 宗 教 群 体 的 属 人 法, 确 保 两 性 法 律 上 平 等, 确 保 遵 守 公 约 149.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妇 女 在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在 很 多 领 域 已 经 实 现, 但 在 实 现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方 面 依 然 还 有 很 多 障 碍 15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制 定 可 行 战 略, 克 服 切 实 实 现 妇 女 权 利 方 面 的 障 碍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不 仅 为 不 同 的 利 益 攸 关 者 开 展 对 两 性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而 且 采 取 积 极 步 骤, 消 除 有 碍 实 现 妇 女 平 等 的 结 构 障 碍 2 3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8 号 (A/55/38) 同 上, 第 72 段 26

39 151.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并 未 提 供 按 性 别 种 姓 少 数 人 群 体 地 位 和 族 裔 分 列 的 充 足 统 计 数 据 来 说 明 在 公 约 所 涉 各 个 领 域 切 实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的 情 况, 也 没 有 提 供 信 息 说 明 本 报 告 所 述 的 各 项 法 律 和 政 策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以 及 取 得 的 结 果 152.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制 定 基 准, 并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列 入 按 性 别 种 姓 少 数 人 群 体 地 位 和 族 裔 分 列 的 充 分 适 当 和 可 比 统 计 数 据 及 分 析, 以 便 全 面 反 映 公 约 所 有 条 款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在 切 实 实 现 女 男 平 等 方 面 的 长 期 趋 势 特 别 是,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审 查 和 监 督 所 有 部 门 就 在 册 种 姓 在 册 部 落 落 后 阶 层 以 及 少 数 人 群 体 妇 女 等 方 面 执 行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定 期 对 其 立 法 改 革 政 策 和 方 案 进 行 影 响 评 估, 确 保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能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并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这 些 评 估 的 结 果 15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执 行 中 央 政 府 制 定 的 立 法 和 政 策 举 措 的 往 往 是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而 且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对 公 约 涵 盖 的 某 些 领 域 拥 有 管 辖 权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充 分 的 构 架 和 机 制, 也 未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来 确 保 在 所 有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有 效 协 调 并 一 致 适 用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15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推 动 和 保 证 在 全 国 一 致 执 行 公 约, 包 括 为 此 在 咨 商 论 坛 以 及 中 央 政 府 与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政 府 间 的 控 制 和 伙 伴 关 系 等 其 他 机 制 中 给 予 更 多 关 注 在 此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国 家 妇 女 委 员 会 与 各 邦 妇 女 委 员 会 之 间 建 立 正 式 联 系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考 虑 利 用 宪 法 第 253 条 所 赋 权 力 毫 不 拖 延 地 订 立 标 准, 设 立 协 调 和 监 督 机 制, 以 确 保 有 效 协 调 和 执 行 两 性 平 等 方 案 和 政 策, 并 在 中 央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各 级 执 行 有 关 妇 女 权 利 的 法 律 15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法 律 服 务 局 法, 贫 困 妇 女 有 权 获 得 免 费 的 法 律 援 助, 而 且 国 家 法 律 服 务 局 的 宗 旨 是 提 高 妇 女 的 法 律 知 识, 提 供 司 法 途 径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所 提 供 的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范 围 以 及 农 村 和 部 落 地 区 妇 女 获 得 此 类 服 务 的 情 况 15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不 仅 向 城 市 地 区 的 贫 困 和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的 妇 女 提 供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而 且 向 农 村 和 部 落 地 区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的 妇 女 提 供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并 监 督 此 类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影 响, 以 确 保 妇 女 获 得 司 法 救 助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信 息, 说 明 妇 女, 包 括 在 册 种 姓 在 册 部 落 落 后 阶 层 和 少 数 人 群 体 妇 女 获 得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的 情 况, 并 在 下 次 报 告 中 介 绍 这 一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成 效 157. 委 员 会 依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仍 然 缺 乏 处 理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全 面 计 划 委 员 会 赞 赏 家 庭 暴 力 法 于 2005 年 颁 布, 但 对 各 邦 和 中 央 直 辖 区 没 有 建 立 机 制 来 有 效 执 行 该 法 感 到 关 切 158.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与 妇 女 团 体 协 商 制 订 一 项 统 筹 全 面 的 计 划, 从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着 眼 打 击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与 各 邦 和 中 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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