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调 查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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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2012 年 统 计 年 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2012 年 10 月

2 本 调 查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本 制 度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负 责 解 释

3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1 二 调 查 表 式... 4 ( 一 )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表... 4 ( 二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5 三 填 表 说 明... 7 ( 一 ) 调 查 表 的 组 成... 7 ( 二 ) 标 准 时 间... 7 ( 三 ) 登 记 原 则... 7 ( 四 )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 7 ( 五 ) 调 查 表 指 标 解 释 及 填 写 说 明... 7 ( 六 ) 死 亡 表 填 写 说 明 四 样 本 信 息 的 核 实 五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培 训 和 管 理 规 则 六 调 查 摸 底 和 调 查 小 区 图 绘 制 规 则 七 登 记 复 查 规 则 八 编 码 规 则 九 质 量 控 制 和 抽 查 十 附 件 ( 一 )2012 年 全 国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主 要 工 作 进 度 安 排 ( 二 ) 抽 样 方 案 ( 三 )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表 填 写 示 例 ( 四 ) 宣 传 提 纲... 35

4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一 总 说 明 ( 一 ) 调 查 目 的 为 了 准 确 及 时 地 掌 握 全 国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人 口 变 动 以 及 人 口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为 国 家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掌 握 人 口 增 长 情 况 提 供 可 靠 的 人 口 数 据, 为 改 进 宏 观 调 控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国 办 发 [1992]57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特 进 行 2012 年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 二 ) 调 查 对 象 和 登 记 原 则 本 次 调 查 对 象 为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内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调 查 以 户 为 单 位 进 行, 既 调 查 家 庭 户, 也 调 查 集 体 户 应 在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内 各 户 登 记 的 人 包 括 :1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2 户 口 在 本 户,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内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的 人 口 要 登 记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 三 ) 调 查 项 目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表 1.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有 : 户 编 号 户 别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数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口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人 口 共 5 个 项 目 2.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有 : 姓 名 与 户 主 关 系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户 口 登 记 地 及 居 住 时 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户 口 性 质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是 否 识 字 受 教 育 程 度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婚 姻 状 况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生 育 情 况 共 16 个 项 目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填 报 的 项 目 有 户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死 亡 月 份 ( 四 )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本 次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 0 时 ( 五 ) 抽 样 方 法 以 全 国 为 总 体,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为 子 总 体, 按 照 多 阶 段 分 层 整 群 概 率 比 例 的 方 法 进 行 抽 样 设 计, 在 2011 年 建 立 的 样 本 轮 换 框 中, 根 据 样 本 按 比 例 轮 换 的 要 求 选 取 本 次 调 查 的 样 本, 调 查 小 区 为 最 终 样 本 单 位 全 国 约 调 查 4800 个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的 调 查 小 区 样 本 由 国 家 统 一 抽 取 下 发 ( 六 ) 调 查 的 组 织 实 施 1. 组 织 领 导 本 次 调 查 在 当 地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以 统 计 部 门 为 主 组 织 实 施, 并 在 基 层 组 织 的 协 助 下, 选 派 调 查 员 到 抽 中 的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入 户 登 记 各 级 统 计 部 门 要 积 极 争 取 有 关 部 门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确 保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2.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培 训 与 管 理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工 作 由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负 责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主 要 从 政 府 统 计 系 统 和 基 层 组 织 人 员 中 选 调, 也 可 从 社 会 招 聘, 应 尽 可 能 保 持 调 查 员 队 伍 的 稳 定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培 训 层 次,

5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以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员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3. 调 查 的 宣 传 工 作 为 使 调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各 级 统 计 部 门 和 调 查 工 作 人 员 要 向 调 查 样 本 点 所 在 地 政 府 领 导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讲 明 抽 样 调 查 的 意 义, 特 别 要 讲 清 抽 样 调 查 数 据 对 本 地 县 乡 村 没 有 代 表 性, 不 作 为 考 核 本 地 县 乡 村 人 口 情 况 和 政 绩 的 依 据 ; 要 做 好 对 被 调 查 户 的 宣 传 工 作, 使 他 们 解 除 思 想 顾 虑, 如 实 申 报 调 查 资 料 4. 调 查 摸 底 入 户 登 记 与 复 查 工 作 调 查 员 要 按 照 要 求, 对 所 负 责 调 查 小 区 开 展 调 查 摸 底 工 作,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入 户 登 记 工 作 入 户 登 记 完 毕 后, 要 采 取 议 查 和 个 别 访 问 的 方 法 认 真 进 行 复 查 5. 调 查 表 的 报 送 调 查 员 在 完 成 登 记 复 查 工 作 后, 要 将 调 查 表 以 调 查 小 区 为 单 位 收 集, 填 写 调 查 小 区 封 面, 按 照 调 查 小 区 封 面 在 前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表 居 中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放 在 最 后 的 顺 序 整 理, 装 入 包 装 袋, 交 调 查 指 导 员 统 一 报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调 查 表 方 式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 七 ) 质 量 控 制 和 抽 查 为 了 保 证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的 质 量,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应 对 调 查 各 阶 段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和 抽 查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由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组 织, 采 用 检 查 督 导 等 方 式 进 行 地 级 以 上 统 计 机 构 要 对 下 一 级 的 调 查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具 体 内 容 是 调 查 人 员 的 配 备 和 培 训 以 及 调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 八 ) 数 据 处 理 与 资 料 管 理 1. 数 据 录 入 程 序 和 汇 总 程 序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负 责 统 一 编 制 并 下 发 2. 调 查 数 据 的 录 入 工 作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处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3.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处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好 有 关 资 料 的 报 送 工 作 : (1) 摸 底 数 据 2012 年 11 月 2 日 前, 将 调 查 摸 底 数 据 (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中 项 的 合 计 数 出 生 人 口 死 亡 人 口 )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专 项 调 查 处 (2) 调 查 原 始 数 据 2012 年 12 月 8 日 前,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专 项 调 查 处 4. 全 国 数 据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负 责 汇 总,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数 据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部 署 和 安 排 进 行 汇 总 调 查 数 据 需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定 后 方 可 使 用 5. 报 送 推 算 的 主 要 数 据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对 2012 年 年 底 本 地 常 住 人 口 总 量 ;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 城 镇 人 口 比 重 ;0-14 岁 岁 65 岁 及 以 上 三 个 年 龄 段 的 常 住 人 口 数 做 初 步 推 算, 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前 将 初 步 测 算 结 果 及 测 算 方 法 的 简 要 说 明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报 送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专 项 调 查 处 6. 数 据 处 理 完 成 后, 调 查 表 和 原 始 数 据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处 负 责 妥 善 管 理 ( 九 ) 调 查 工 作 要 求 1. 为 了 保 证 全 国 调 查 数 据 的 范 围 分 类 和 计 算 方 法 的 统 一 性, 各 地 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要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请 示, 不 得 按 照 个 人 的 理 解 擅 自 处 理 2. 调 查 员 要 对 其 所 负 责 的 调 查 小 区 的 数 据 质 量 负 责, 如 果 发 现 调 查 数 据 有 不 实 的 情 况, 必 须

6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返 工 重 做 3. 调 查 员 调 查 指 导 员 以 及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都 要 按 照 统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调 查 结 果 特 别 是 被 调 查 户 的 情 况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向 调 查 机 构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泄 漏 4.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处 要 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前, 将 本 次 调 查 的 工 作 总 结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7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二 调 查 表 式 ( 一 )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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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 二 )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的 人 登 记 ) 表 号 : 制 表 机 关 : 文 号 : 有 效 期 至 : R 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统 字 [2012]84 号 年 6 月 地 址 :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居 ) 委 会 调 查 小 区 S1. 户 编 号 S2. 姓 名 S3. 性 别 S4. 出 生 年 月 S5. 死 亡 月 份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1. 男 2. 女 年 月 月 调 查 员 ( 签 字 ):

11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附 : 1.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式 样 户 编 号 地 址 :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居 ) 委 会 调 查 小 区 房 屋 编 号 本 户 住 址 户 主 姓 名 摸 底 时,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数 其 中 : 户 口 在 本 小 区 人 数 本 户 户 籍 人 口 中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不 满 半 年 人 数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居 住 在 本 户, 户 口 不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人 数 其 中 :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本 户 户 口 待 定 人 数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数 死 亡 人 数 备 注 说 明 :1. 备 注 栏 中 要 注 明 本 调 查 小 区 中 人 户 分 离 的 人 数 空 挂 户 和 外 来 人 口 户 等 情 况 2. 人 口 合 计 数 =(6)+(7)+(10)+(11) 2. 调 查 小 区 封 面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居 ) 委 会 调 查 小 区 本 小 区 共 户, 登 记 人 口 人, 出 生 人 口 人, 死 亡 人 口 人 调 查 员 : 编 码 员 : 审 核 人 :

12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三 填 表 说 明 ( 一 ) 调 查 表 的 组 成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表, 简 称 为 调 查 表,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本 户 基 本 情 况 本 户 人 口 情 况 本 调 查 小 区 中 有 死 亡 人 口 的, 要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调 查 表, 简 称 死 亡 表 ( 二 ) 标 准 时 间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 0 时 调 查 员 在 掌 握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时, 应 该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年 11 月 1 日 0 时 以 后 出 生 的 人 不 登 记 年 11 月 1 日 0 时 以 后 死 亡 的 人 仍 要 登 记 调 查 表 ( 三 ) 登 记 原 则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包 括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 户 口 在 本 户,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不 管 其 户 口 登 记 在 何 处, 包 括 户 口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的 人 口, 也 包 括 所 有 的 外 来 人 口 ; 二 是 户 口 登 记 在 本 户, 但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未 住 本 户 的 人, 无 论 其 外 出 时 间 长 短 外 出 原 因 如 何, 均 调 查 登 记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期 间 的 死 亡 人 口 要 登 记 死 亡 表 ( 四 )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 1. 调 查 表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2. 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圈 填, 每 个 问 题 圈 填 一 个 标 准 答 案 没 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用 文 字 或 阿 拉 伯 数 字 据 情 填 写 3. 调 查 表 以 户 为 单 位 填 写 每 张 调 查 表 正 反 两 面 可 以 填 写 6 人, 超 过 6 人 的 户, 再 增 加 调 查 表 填 写, 并 在 左 上 角 户 编 号 处 填 写 本 户 户 编 号, 其 他 户 记 录 不 用 填 写, 只 填 写 人 记 录 信 息 4. 调 查 表 填 写 顺 序 : 首 先 填 写 本 户 地 址, 然 后 填 写 户 记 录, 再 填 写 人 记 录, 本 户 地 址 填 写 本 户 所 在 的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居 ) 委 会 和 调 查 小 区 的 名 称 5. 调 查 员 每 填 完 一 户, 要 将 调 查 表 中 各 项 填 报 的 内 容 向 申 报 人 宣 读,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申 报 人 和 调 查 员 分 别 签 字 调 查 员 还 要 填 写 入 户 登 记 的 日 期 ( 五 ) 调 查 表 指 标 解 释 及 填 写 说 明 1. 本 户 基 本 情 况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要 求 所 有 的 户 ( 家 庭 户 和 集 体 户 ) 都 填 报 H1. 户 编 号 : 填 写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的 户 编 号 为 了 保 证 每 个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户 编 号 都 是 连 续 的, 在 登 记 时 如 果 发 现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中 某 一 户 编 号 位 置 上 的 户 为 空 户, 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上 没 有 人 居 住 在 本 户, 而 且 也 没 有 户 口 挂 在 本 户, 则 用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最 后 一 户 占 用 该 户 户 编 号, 其 原 来 的 户 编 号 作 废 全 户 外 出 半 年 以 上 全 户 寄 挂 户 口 的 户, 从 601 开 始 连 续 升 序 编 号, 全 户 死 亡 的 户, 户 编 号 从 901 开 始 升 序 编 号 如 果 登 记 时 发 现 某 户 中 实 际 居 住 着 两 户, 其 中 一 户 使 用 原 来 的 户 编 号, 另 一 户 的 户 编 号 续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所 有 户 编 号 ( 除 600 以 上 ) 的 最 后, 按 顺 序 编 写 ; 居 住 三 户 或 以 上 的, 依 此 类 推 在 一 个 调 查 小 区 中, 每 一 户 都 必 须 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且 只 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出 租 房 屋 的 户, 户 口 未 迁 走 的, 要 按 两 户 分 别 登 记 出 租 房 屋 的 户 和 租 赁 房 屋 的 户 的 人 的 情 况 H2. 户 别 : 按 家 庭 户 集 体 户 的 类 型 圈 填 这 里 的 户 别 与 户 口 本 上 的 户 别 无 关

13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家 庭 户 以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为 主 的 人 口, 或 者 还 有 其 他 人 口, 居 住 一 处 共 同 生 活 的,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单 身 居 住 独 自 生 活 的 也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居 住 生 活 在 同 一 家 庭 户 的 人, 不 论 其 工 作 性 质 如 何, 农 业 户 口 还 是 非 农 业 户 口, 有 无 正 式 户 口, 都 应 登 记 为 一 户 2. 集 体 户 相 互 之 间 没 有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集 体 居 住 在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工 厂 矿 山 工 地 农 场 公 司 商 店 医 院 托 儿 所 敬 老 院 寺 院 教 堂 等 单 位 内 集 体 宿 舍 及 其 他 住 所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口, 作 为 集 体 户 从 事 各 种 流 动 作 业 集 体 居 住 的 人 口, 也 作 为 集 体 户 登 记 集 体 户 以 居 住 在 同 一 房 间 的 人 作 为 一 个 集 体 户 进 行 登 记 H3.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数 : 包 括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 户 口 在 本 户,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H4.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口 : 填 写 本 户 在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数 分 别 填 写 男 女 的 合 计 数 特 别 注 意 不 要 漏 掉 出 生 时 有 某 种 生 命 现 象 ( 如 在 胎 儿 脱 离 母 体 时, 有 呼 吸 或 心 跳 脐 带 搏 动 随 意 肌 收 缩 等 ), 不 久 即 死 亡 的 婴 儿, 要 填 写 出 生 数 H5.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人 口 : 填 写 本 户 在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人 数 分 别 填 写 男 女 的 合 计 数 特 别 注 意 不 要 漏 掉 出 生 不 久 即 死 亡 的 婴 儿, 要 填 写 死 亡 数 2. 本 户 人 口 情 况 每 个 人 都 填 报 的 项 目 (R1-R10) R1. 姓 名 : 填 写 被 登 记 人 的 正 式 姓 名 未 取 名 的 填 写 未 取 名 R2. 与 户 主 关 系 : 指 被 登 记 人 与 本 户 户 主 的 关 系 调 查 员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回 答 据 情 圈 填 申 报 人 不 是 户 主 的, 注 意 不 要 将 该 人 与 申 报 人 的 关 系, 当 作 与 户 主 的 关 系 本 项 目 设 有 十 个 标 准 答 案 : 0. 户 主 : 按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习 惯 确 定 户 主 1. 配 偶 : 指 户 主 的 妻 子 或 丈 夫 2. 子 女 : 指 户 主 的 子 女 3. 父 母 : 指 户 主 的 父 母 或 继 父 母 养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 指 户 主 配 偶 的 父 母 或 继 父 母 养 父 母 5. 祖 父 母 : 指 户 主 或 配 偶 的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曾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父 母 6. 媳 婿 : 指 户 主 子 女 的 配 偶 7. 孙 子 女 : 指 户 主 的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孙 媳 婿 外 孙 媳 婿 重 孙 子 女 重 孙 媳 婿 重 外 孙 子 女 重 外 孙 媳 婿 8. 兄 弟 姐 妹 : 指 户 主 及 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以 及 他 们 的 配 偶 9. 其 他 : 指 本 户 除 以 上 九 种 人 以 外 的 成 员 家 庭 户 的 户 主 登 记 为 第 一 人, 圈 填 0 ; 如 果 户 主 的 配 偶 也 在 本 户 登 记, 应 登 记 为 第 二 人, 圈 填 1 ; 然 后 再 登 记 该 户 的 其 他 成 员 在 登 记 集 体 户 时, 第 一 人 登 记 为 户 主, 圈 填 0, 本 户 其 他 成 员 与 户 主 关 系 一 律 登 记 为 其 他, 圈 填 9 R3. 性 别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性 别, 男 性 圈 填 1, 女 性 圈 填 2 R4. 出 生 年 月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出 生 年 份 和 月 份 R5. 民 族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民 族 成 份 填 写 民 族 时, 不 要 写 简 称, 要 写 全 称 R6.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地 : 指 被 登 记 人 在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 居 住 在 何

14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处 设 有 五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 本 调 查 小 区 : 指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如 果 本 户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拥 有 一 套 以 上 的 住 房, 可 确 定 其 中 一 处 进 行 登 记 2. 本 乡 ( 镇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 指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3. 本 县 ( 市 区 )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指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在 本 县 ( 市 区 ) 的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的 人 4. 其 他 县 ( 市 区 ): 指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在 本 县 ( 市 区 ) 以 外 所 有 地 区 的 人 圈 填 本 答 案 的 人 还 需 填 写 居 住 地 所 在 省 ( 区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的 具 体 名 称 5. 港 澳 台 或 国 外 : 指 原 户 口 登 记 在 本 户, 现 在 港 澳 台 或 国 外 的 人 R7. 户 口 登 记 地 及 居 住 时 间 : 户 口 登 记 地,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情 况 设 有 五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 本 调 查 小 区 :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包 括 原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户, 现 在 国 外 工 作 或 学 习, 暂 无 户 口 的 人 2. 本 乡 ( 镇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 指 现 住 本 调 查 小 区,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3. 本 县 ( 市 区 )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指 现 住 本 调 查 小 区,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县 ( 市 区 ) 的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的 人 4. 其 他 县 ( 市 区 ): 指 现 住 本 调 查 小 区,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县 ( 市 区 ) 以 外 所 有 地 区 的 人 圈 填 本 答 案 的 人 还 需 填 写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所 在 省 ( 区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的 具 体 名 称 5. 户 口 待 定 : 指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没 有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的 人 包 括 手 持 户 口 迁 移 证 出 生 证 退 伍 证 劳 改 释 放 证 等 情 况 的 人 圈 填 本 答 案 的 人 直 接 跳 填 R11 R6 圈 填 的 人, 本 项 目 只 能 圈 填 答 案 1 本 项 目 圈 填 标 准 答 案 1 或 2 的, 直 接 填 报 R8 项, 圈 填 标 准 答 案 3 或 4 的, 继 续 填 报 R7 辅 项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时 间 R7 辅 项.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时 间 : 指 到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为 止, 被 登 记 人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的 连 续 居 住 时 间 设 有 六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 不 满 半 年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2. 半 年 至 一 年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 含 半 年 ), 不 满 一 年 的 人 3. 一 年 至 三 年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不 满 三 年 的 人 4. 三 年 至 五 年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5. 五 年 至 七 年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五 年 以 上 ( 含 五 年 ), 不 满 七 年 的 人 6. 七 年 及 以 上 : 指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七 年 以 上 ( 含 七 年 ) 的 人 R8.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 指 到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为 止, 被 登 记 人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时 间 设 有 七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 指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即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圈 填 本 答 案 的 人 直 接 跳 填 R10 2. 不 满 半 年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15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半 年 至 一 年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 含 半 年 ), 不 满 一 年 的 人 4. 一 年 至 三 年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不 满 三 年 的 人 5. 三 年 至 五 年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6. 五 年 至 七 年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五 年 以 上 ( 含 五 年 ), 不 满 七 年 的 人 7. 七 年 以 上 : 指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七 年 以 上 ( 含 七 年 ) 的 人 R6 R7 均 圈 填 1 的 人, 本 项 目 只 能 圈 填 答 案 1 R6 R7 未 同 时 圈 填 1 的 人, 本 项 目 不 能 圈 填 答 案 1 R9.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原 因 : 指 人 户 分 离 的 原 因 设 有 九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 务 工 经 商 : 指 十 五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从 事 各 种 劳 务 活 动 或 商 业 贸 易 活 动,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2. 工 作 调 动 : 指 十 五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工 作 调 动 毕 业 分 配 或 工 作 招 聘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复 员 转 业 军 人 由 部 队 迁 来 本 乡 镇 街 道 居 住 的, 也 圈 填 此 项 3. 学 习 培 训 : 指 六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考 入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或 参 加 本 地 各 单 位 举 办 的 各 种 学 习 班 培 训 班,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4. 随 迁 家 属 : 指 随 同 家 人 工 作 调 动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5. 投 亲 靠 友 : 指 因 投 靠 亲 属 或 朋 友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6. 拆 迁 或 搬 家 : 指 因 房 屋 拆 迁 或 搬 家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7. 寄 挂 户 口 : 指 户 口 与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但 户 口 落 在 集 体 户 或 落 在 与 其 无 直 接 亲 戚 关 系 的 家 庭 户 中 的 人, 以 及 没 有 在 户 口 登 记 地 居 住, 只 在 户 口 登 记 地 落 户 口 的 人 8. 婚 姻 嫁 娶 : 指 十 五 周 岁 及 以 上 因 结 婚 而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的 人 9. 其 他 : 指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凡 具 有 两 种 以 上 原 因 的, 按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圈 填 一 个 标 准 答 案, 不 得 圈 填 两 个 或 多 个 答 案 R10. 户 口 性 质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户 口 性 质 设 有 两 个 标 准 答 案, 按 户 口 簿 上 常 住 户 口 的 农 业 非 农 业 性 质 据 实 圈 填 农 业 户 口 的 人, 圈 填 1,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人, 圈 填 2 取 消 了 农 业 户 口 和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地 区, 按 照 取 消 前 的 性 质 圈 填 农 民 进 城 已 办 理 了 小 城 镇 户 口 的, 圈 填 年 11 月 前 出 生 者 填 报 的 项 目 (R11) R11.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 指 被 登 记 人 在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的 1 年 前, 即 2011 年 11 月 1 日 零 时 的 常 住 地 本 项 目 设 有 五 个 标 准 答 案 : 1. 本 乡 ( 镇 街 道 ): 指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的 人 2. 本 县 ( 市 区 )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指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在 本 县 ( 市 区 ) 的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的 人 3. 本 地 (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指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在 本 地 ( 市 )( 包 括 直 辖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的 人 4. 本 省 其 他 地 ( 市 ) 地 ( 市 ): 指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在 本 省 内 其 他 地 区 或 地 级 市 的 人, 同 时 填 写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地 ( 市 ) 名 称 5. 省 外 : 指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在 本 省 以 外 的 人, 并 同 时 写 出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的 省 名 一 年 前 居 住 在 我 国 大 陆 以 外 地 方 的, 据 情 填 写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或 国 外 2006 年 11 月 前 出 生 者 填 报 的 项 目 (R12-R14) R12. 是 否 识 字 : 指 被 登 记 人 是 否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脱 盲 标 准 ( 城 市 居 民 和 乡 镇 企 业 职 工 识 字 2000 个, 乡 村 居 民 识 字 1500 个 ) 登 记 时 可 询 问, 日 常 生 活 中 是 否 能 读 懂 简 单 的 书 或 书 写 简 短 的 句 子 如 果 能 阅 读 通 俗 书 报 能 写 便 条 就 认 为 具 有 识 字 能 力 本 项 目 设 有 两 个 标 准 答 案 凡 具 有 一 般 读 写 能 力 的 人, 圈 填 1. 是 ; 没 有 达 到 脱 盲 标 准 的 人,

16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圈 填 2. 否 小 学 在 校 学 生 都 圈 填 1. 是 R13. 受 教 育 程 度 : 指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被 登 记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最 高 学 历 通 过 自 学 或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经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的,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在 R12 圈 填 了 2 的 人, 只 能 圈 填 本 项 目 标 准 答 案 1 或 2 本 项 目 设 有 七 个 标 准 答 案 : 1. 未 上 过 学 : 指 从 未 接 受 过 国 家 或 其 他 办 学 机 构 实 施 的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教 育 包 括 参 加 过 各 种 扫 盲 班 或 成 人 识 字 班 学 习, 且 以 后 再 没 有 接 受 过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教 育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的, 跳 填 R15 2. 小 学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小 学,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3. 初 中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初 中,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相 当 于 初 中 程 度 的 技 工 学 校, 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4. 高 中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普 通 高 中 职 业 高 中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相 当 于 高 中 程 度 的 技 工 学 校, 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5. 大 学 专 科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大 学 专 科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大 学 专 科 的,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都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凡 在 国 家 授 权 承 认 学 历 的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职 工 大 学 高 等 院 校 举 办 的 函 授 大 学 夜 大 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大 学, 按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大 学 专 科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授 课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 其 肄 业 生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通 过 自 学, 经 国 家 统 一 举 办 的 自 学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的, 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6. 大 学 本 科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大 学 本 科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大 学 本 科 的,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均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凡 在 国 家 授 权 承 认 学 历 的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职 工 大 学 高 等 院 校 举 办 的 函 授 大 学 夜 大 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大 学, 按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授 课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 其 肄 业 生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通 过 自 学 和 进 修 大 学 课 程,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的, 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7. 研 究 生 :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无 论 其 是 否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均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在 职 接 受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 肄 业 生 和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凡 是 没 有 按 教 育 部 的 教 学 大 纲 培 训 或 只 学 单 科 的 人, 不 能 圈 填 大 学 专 科 大 学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一 律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R14.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 具 有 小 学 以 上 受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填 报, 即 在 R13 圈 填 了 标 准 答 案 2-7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人 填 报 此 项 目 设 有 五 个 标 准 答 案 : 1. 在 校 : 正 在 接 受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教 育 并 有 学 籍 的 人 2. 毕 业 : 已 修 完 全 部 课 程, 并 经 过 考 试 鉴 定 合 格 者 3. 肄 业 : 修 完 全 部 课 程, 但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因 种 种 原 因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人 4. 辍 学 : 指 未 能 修 完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中 途 退 学 的 人 5. 其 他 : 指 私 塾 自 学 等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某 种 文 化 程 度 的 人 1997 年 11 月 前 出 生 者 填 报 的 项 目 (R15) R15. 婚 姻 状 况 :15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填 报 指 在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的 实 际 婚 姻 状 况 1. 未 婚 : 指 从 未 结 过 婚 的 人 圈 填 本 答 案 的 人, 项 目 填 报 结 束

17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初 婚 有 配 偶 : 指 有 妻 子 或 丈 夫, 且 为 第 一 次 结 婚 的 人 3. 再 婚 有 配 偶 : 指 有 妻 子 或 丈 夫, 且 为 结 婚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人 4. 离 婚 : 指 已 经 离 婚, 到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仍 未 再 婚 的 人 5. 丧 偶 : 指 配 偶 已 去 世, 到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仍 未 再 婚 的 人 1961 年 11 月 至 1997 年 10 月 出 生 的 妇 女 填 报 的 项 目 (R16) R 的 生 育 情 况 : 此 项 目 登 记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12 个 月 以 内 是 否 有 过 生 育 圈 填 2. 有 生 育 的, 还 要 填 写 生 育 孩 子 的 月 份 和 所 生 孩 子 的 性 别, 以 及 所 生 孩 子 属 于 第 几 胎 一 年 内 生 育 过 多 次 或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第 二 个 孩 子 的 生 育 月 份 和 性 别 填 在 该 项 的 右 侧 ( 六 ) 死 亡 表 填 写 说 明 以 调 查 小 区 为 单 位 进 行 填 写 凡 是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的 人 口, 要 登 记 死 亡 表 死 亡 表 共 有 五 个 项 目 : S1. 户 编 号 : 填 写 调 查 表 中 相 应 的 户 编 号 S2. 姓 名 :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的 姓 名 S3. 性 别 : 圈 填 死 亡 人 口 的 性 别 S4. 出 生 年 月 :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出 生 时 的 年 份 和 月 份 S5. 死 亡 月 份 : 填 写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时 的 月 份 为 了 保 证 死 亡 人 口 的 登 记 质 量, 调 查 员 在 入 户 登 记 时 应 该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登 记 死 亡 人 口 时, 一 般 以 死 亡 人 口 死 亡 前 的 常 住 地 为 其 登 记 地, 而 不 以 死 亡 发 生 时 的 地 点 ( 如 医 院 等 ) 为 登 记 地 (2) 本 户 人 口 中 有 死 亡 的, 不 论 其 与 该 户 有 无 亲 属 关 系, 都 应 该 作 为 该 户 的 死 亡 人 口 予 以 登 记 (3) 对 于 无 法 确 定 死 亡 人 口 常 住 地, 或 调 查 登 记 时 与 死 亡 人 口 的 常 住 地 联 系 不 上 的, 如 孤 寡 老 人 流 动 人 口 死 亡 的, 一 律 在 死 亡 发 生 地 登 记

18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四 样 本 信 息 的 核 实 调 查 小 区 样 本 由 国 家 依 据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信 息 构 建 的 抽 样 框 进 行 抽 取, 各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原 则 上 和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划 定 的 普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各 地 要 对 国 家 下 发 的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逐 一 落 实, 依 据 2010 年 人 口 普 查 划 定 的 普 查 小 区 地 域 界 线, 明 确 本 次 调 查 的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判 定 建 筑 物 的 归 属, 并 对 相 关 区 划 的 名 称 代 码 城 乡 属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更 新 ( 一 ) 样 本 信 息 的 内 容 1. 字 段 NDI, 地 级 单 位 的 名 称 2. 字 段 NXIAN, 县 级 单 位 的 名 称 3. 字 段 NXIANG, 乡 级 单 位 的 名 称 4. 字 段 NCUN, 村 级 单 位 的 名 称 5. 字 段 NQU, 小 区 单 位 的 名 称 6. 字 段 DZMCODE, 村 级 单 位 的 地 址 码,12 位 数 字 长 度 7. 字 段 QCODE, 调 查 小 区 编 码,3 位 数 字 长 度 8. 字 段 SZX, 城 乡 属 性 代 码,2 位 数 字 长 度, 第 1 位 是 乡 级 属 性 码, 第 2 位 是 村 级 属 性 码 城 乡 属 性 代 码 的 编 制 规 则 请 参 见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划 分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的 通 知 ( 国 统 字 [2009]91 号 ) 其 中, 乡 级 属 性 代 码 用 1~3 数 字 表 示,1 表 示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2 表 示 连 接 的 乡 级 区 域 3 表 示 其 他 乡 级 区 域 村 级 属 性 代 码 用 1~9 数 字 表 示,1 表 示 乡 级 政 府 驻 地 2 表 示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3 表 示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4 表 示 与 其 他 区 市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5 表 示 与 其 他 区 市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6 表 示 与 其 他 镇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7 表 示 与 其 他 镇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8 表 示 特 殊 地 域 9 表 示 其 他 村 级 地 域 对 于 人 口 调 查 中 的 城 乡 属 性 代 码 字 段 SZX, 各 地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机 构 一 定 要 与 本 地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使 得 同 一 区 域 的 城 乡 属 性 代 码 在 人 口 调 查 中 与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保 持 一 致 ( 二 ) 样 本 信 息 的 核 查 规 则 样 本 信 息 的 核 查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对 样 本 区 域 的 名 称 代 码 城 乡 属 性 的 核 查, 二 是 对 样 本 区 域 的 边 界 和 边 界 内 外 建 筑 物 归 属 的 核 查 样 本 区 域 的 名 称 代 码 城 乡 属 性 的 核 查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如 果 调 查 小 区 的 隶 属 关 系 或 城 乡 属 性 有 变 化, 则 调 查 小 区 对 应 的 地 县 乡 社 区 的 汉 字 名 称 和 地 址 代 码 或 城 乡 属 性 要 作 相 应 的 变 化, 否 则 不 得 更 改 原 名 称 代 码 及 城 乡 属 性 2. 如 果 因 调 查 小 区 拆 迁 等 原 因 无 法 组 织 调 查,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司 统 一 进 行 样 本 的 调 整, 各 地 不 得 自 行 调 换 3.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属 于 正 常 现 象,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样 本 调 换 4. 村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要 以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部 门 统 一 维 护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库 相 关 内 容 为 准, 时 间 截 止 到 2012 年 9 月 30 日 5. 如 果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或 代 码 有 变 动, 可 按 原 文 件 格 式 直 接 在 相 应 的 字 段 列 中 修 改, 用 红 颜 色 标 记 修 改 行, 并 在 后 面 的 空 白 列 中 详 细 说 明 变 动 的 情 况 如 果 调 查 小 区 拆 迁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实 施 调 查, 用 蓝 颜 色 标 记 该 行, 并 在 后 面 的 空 白 列 中 注 明 拆 迁, 要 求 更 换 样 本 样 本 区 域 边 界 和 边 界 内 外 建 筑 物 归 属 的 核 查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年 划 定 的 普 查 区 和 普 查 小 区 是 样 本 信 息 核 实 的 基 础, 要 按 照 原 划 定 地 域 界 限 范 围 和 名 称 代 码, 对 调 查 小 区 地 块 进 行 跟 踪 核 实 各 地 要 收 集 抽 中 的 普 查 区 内 所 有 调 查 小 区 对 应 的 2010 年 普 查 小 区 边 界 图, 结 合 实 地 勘 察, 明 确 各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范 围, 在 保 持 2010 年 划 定 的 普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绘 制 所 有 调 查 小

19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区 建 筑 物 分 布 图, 明 确 各 调 查 小 区 建 筑 物 的 归 属 2. 如 果 已 有 2010 年 绘 制 完 整 的 普 查 小 区 建 筑 物 图, 则 只 需 在 原 图 上 进 行 变 动 修 改 3. 如 果 2010 年 没 有 绘 制 普 查 小 区 建 筑 物 图, 则 必 须 利 用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地 图 标 绘 系 统 重 新 绘 制,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调 查 小 区 图 绘 制 规 则 4. 使 用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地 图 标 绘 系 统 绘 制 普 查 小 区 建 筑 物 图 时, 各 地 可 利 用 收 集 的 影 像 底 图 做 参 考 无 影 像 资 料 或 影 像 无 法 分 辨 建 筑 物 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不 考 虑 精 度, 只 需 在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图 内 绘 制 出 建 筑 物 的 相 对 位 置 和 大 小 ( 三 ) 关 于 样 本 信 息 核 实 其 他 事 宜 1. 国 家 发 布 2012 年 村 级 样 本 信 息 的 时 间 是 2012 年 9 月 20 日 2.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前 将 样 本 信 息 核 实 更 新 后 的 样 本 信 息 上 报 国 家 上 报 的 内 容 包 括 两 部 分, 一 是 样 本 区 域 的 名 称 代 码 城 乡 属 性, 二 是 抽 中 的 普 查 区 内 所 有 调 查 小 区 建 筑 物 图 3. 国 家 发 布 2012 年 调 查 小 区 样 本 信 息 的 时 间 是 2012 年 10 月 10 日 4. 抽 中 的 村 级 样 本 信 息 的 文 件 格 式 为 EXECL, 样 本 信 息 的 内 容 更 改 应 在 此 文 件 中 进 行 5. 联 系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是 :yanfl@stats.gov.cn

20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五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培 训 和 管 理 规 则 ( 一 )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工 作 由 县 级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负 责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可 以 从 统 计 系 统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干 部 教 师 大 中 专 学 生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中 选 调, 也 可 以 从 社 会 招 聘 为 保 证 调 查 质 量 和 节 约 经 费,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应 尽 量 由 熟 悉 本 地 区 情 况 的 人 员 担 任 要 尽 可 能 保 持 调 查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调 查 指 导 员 应 先 于 调 查 员 提 前 选 聘, 以 便 开 展 工 作 ( 二 )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配 备 数 量 原 则 上 每 个 调 查 小 区 配 备 一 到 两 名 调 查 员, 一 名 调 查 指 导 员 为 了 保 证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登 记 任 务, 水 上 牧 区 山 区 边 远 地 区 可 酌 情 增 配 调 查 员 调 查 员 的 配 备 要 留 有 百 分 之 五 左 右 的 预 备 数 ( 三 )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的 条 件 要 求 1.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工 作 ; 2. 具 有 初 中 或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水 平, 能 工 整 清 楚 地 填 写 调 查 表 ; 3. 具 有 较 强 的 与 人 沟 通 能 力, 待 人 和 气, 作 风 正 派, 为 群 众 所 信 任, 能 为 被 调 查 户 保 守 秘 密 ; 4. 认 真 负 责, 工 作 细 致, 吃 苦 耐 劳, 能 独 立 工 作 调 查 指 导 员 除 应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还 要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社 会 工 作 经 验, 并 熟 悉 当 地 情 况 ( 四 )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的 管 理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工 作 的 管 理, 加 强 对 调 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五 )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层 次, 以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1. 培 训 教 员 由 省 或 地 ( 市 ) 级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派 出 教 员 必 须 事 先 接 受 过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培 训, 并 能 胜 任 培 训 工 作 2. 对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两 天 3. 培 训 内 容 要 围 绕 明 确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摸 底 现 场 登 记 和 复 查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对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图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登 记 对 象 的 认 定 调 查 项 目 的 定 义 调 查 项 目 的 询 问 方 式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 复 查 方 法 逻 辑 审 核 方 法 调 查 表 的 编 码 方 法 等, 都 要 详 细 讲 解 此 外, 还 应 注 重 对 入 户 技 巧 调 查 技 巧 等 的 讲 解, 以 提 高 调 查 员 与 住 户 沟 通 的 能 力 4. 培 训 方 式 除 了 教 员 讲 解 外, 还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员 进 行 小 组 讨 论 模 拟 练 习 和 实 地 练 习 培 训 结 束 前 应 组 织 测 试 对 于 实 地 练 习 和 测 试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教 员 要 认 真 分 析, 逐 一 讲 解 5. 培 训 结 束 后 要 进 行 总 结 总 结 整 个 培 训 工 作 中 的 收 获 以 及 今 后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6.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经 过 培 训 后, 经 测 试 合 格, 由 培 训 机 构 发 合 格 证 书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上 岗 从 事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 六 ) 调 查 指 导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调 查 指 导 员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调 查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指 导, 保 证 调 查 摸 底 调 查 登 记 复 查 和 调 查 资 料 交 接 等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保 证 调 查 员 的 各 项 工 作 达 到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是 : 1. 进 入 调 查 小 区 以 前 要 做 的 工 作 : (1) 认 真 学 习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等 工 作 文 件, 全 面 了 解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工 作 的 组 织 过 程 熟 练 掌 握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内 容 及 指 标 含 义 登 记 和 复 查 的 工 作 技 能 调 查 表 填 写 和 编 码 方

21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法 (2) 依 据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划 定 的 普 查 小 区 边 界 线, 结 合 实 地 勘 察, 了 解 所 负 责 调 查 小 区 的 地 理 环 境 房 屋 建 筑 分 布, 明 确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边 界,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图 (3) 向 调 查 员 分 发 调 查 文 件 调 查 表 包 装 材 料 等 工 作 用 品 2. 进 入 调 查 小 区 以 后 要 做 的 工 作 : (1) 给 调 查 员 分 配 工 作, 明 确 其 进 行 登 记 的 调 查 小 区 范 围 (2) 指 导 调 查 员 对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摸 底 (3) 与 调 查 员 商 定 工 作 日 程 和 要 求, 把 握 和 检 查 调 查 员 每 天 的 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质 量 3. 调 查 登 记 期 间 要 做 的 工 作 : (1) 对 调 查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对 于 调 查 员 遇 到 的 困 难 及 时 给 予 帮 助, 对 于 疑 难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统 计 机 构 请 示 并 传 达 给 每 一 位 调 查 员 (2) 了 解 和 掌 握 调 查 员 每 天 的 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质 量,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3) 督 促 调 查 员 每 天 对 登 记 过 的 调 查 表 进 行 自 查, 并 亲 自 抽 查 部 分 调 查 表, 当 发 现 有 重 登 漏 登 或 差 错 时, 督 促 调 查 员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确 保 应 调 查 的 户 和 人 不 被 遗 漏 (4) 主 动 听 取 群 众 反 映, 改 进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4. 复 查 期 间 要 做 的 工 作 : (1) 调 查 登 记 完 成 后, 按 照 登 记 复 查 规 则 的 要 求, 组 织 调 查 员 进 行 全 面 复 查, 并 对 调 查 员 的 复 查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2) 指 导 调 查 员 做 好 非 专 项 编 码 工 作, 并 对 调 查 员 的 编 码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和 验 收 (3) 组 织 调 查 员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做 好 调 查 表 包 装 管 理 和 交 接 工 作 ( 七 ) 调 查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调 查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做 好 所 负 责 调 查 小 区 的 调 查 摸 底 工 作, 进 行 入 户 调 查, 并 准 确 清 晰 地 填 写 调 查 表, 完 成 调 查 表 编 码 调 查 表 包 装 和 报 送 交 接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是 : 1. 进 入 调 查 小 区 前 认 真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掌 握 调 查 前 的 摸 底 调 查 登 记 复 查 调 查 表 编 码 等 工 作 技 能 2. 调 查 登 记 前, 要 认 真 做 好 摸 底 工 作, 包 括 清 楚 掌 握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范 围 及 内 部 环 境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图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安 排 调 查 登 记 的 时 间 顺 序, 做 好 被 调 查 小 区 和 被 调 查 户 的 宣 传 工 作 3. 调 查 登 记 期 间, 按 照 填 表 说 明 的 规 定, 认 真 填 写 调 查 表, 要 做 到 小 区 不 漏 户, 户 中 不 漏 人 户 记 录 和 人 记 录 不 得 出 现 漏 项 错 项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时, 要 及 时 向 调 查 指 导 员 请 教, 不 得 自 作 主 张 4. 调 查 登 记 期 间 要 每 天 对 登 记 过 的 调 查 表 进 行 自 查, 登 记 工 作 完 成 后, 要 按 照 要 求 认 真 进 行 复 查, 发 现 差 错 据 实 更 正 5. 按 照 编 码 规 则 的 要 求, 做 好 调 查 表 的 非 专 项 编 码 工 作 6.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调 查 表 包 装 和 交 接 工 作

22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六 调 查 摸 底 和 调 查 小 区 图 绘 制 规 则 ( 一 ) 摸 底 工 作 任 务 摸 底 工 作 是 调 查 登 记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保 证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要 对 抽 中 的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全 面 扫 描, 逐 户 访 查, 参 考 户 口 薄 册, 掌 握 人 口 底 数 在 此 基 础 上, 先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图, 然 后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 二 ) 摸 底 工 作 组 织 摸 底 工 作 由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在 当 地 派 出 所 和 基 层 组 织 的 协 助 下 进 行 摸 底 工 作 时 间 为 2012 年 10 月 22 日 至 10 月 31 日 ( 三 ) 摸 底 工 作 要 求 1. 明 确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各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的 地 域 范 围 是 依 据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划 定 的 普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为 基 础 而 定 结 合 实 地 勘 察, 了 解 所 负 责 调 查 小 区 的 地 理 环 境 房 屋 建 筑 分 布, 明 确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边 界,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边 界 图 进 入 调 查 区 域 后, 调 查 指 导 员 要 带 领 调 查 员 沿 抽 中 的 调 查 小 区 的 边 界 实 地 走 一 遍, 使 调 查 员 明 确 自 己 负 责 的 区 域 范 围 2. 熟 悉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环 境 通 过 实 地 勘 察, 调 查 员 要 掌 握 所 负 责 的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居 民 住 房 和 其 它 建 筑 物 的 数 量 和 分 布 情 况, 特 别 要 仔 细 查 问 调 查 小 区 内 可 能 有 人 居 住 的 地 方, 如 宾 馆 娱 乐 场 所 简 易 房 工 棚 农 贸 市 场 车 站 码 头 桥 洞 等 3. 摸 清 调 查 小 区 内 各 种 人 口 居 住 状 况 在 基 层 干 部 和 群 众 积 极 分 子 的 协 助 下, 摸 清 每 幢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是 否 有 人 居 住, 住 了 多 少 户, 多 少 人 以 及 这 些 人 的 户 口 状 况 等 ( 四 )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图 调 查 小 区 图 是 指 导 工 作 核 查 质 量 和 验 收 的 重 要 依 据, 还 可 以 帮 助 调 查 员 确 定 最 佳 的 调 查 登 记 路 线, 同 时 也 是 调 查 员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和 进 行 入 户 登 记 的 基 础 资 料 1. 县 级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机 构 组 织 有 关 力 量 利 用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地 图 标 绘 系 统, 制 作 并 打 印 输 出 调 查 小 区 图 底 样, 于 调 查 摸 底 前 下 发 至 各 被 抽 中 的 调 查 小 区, 供 调 查 员 调 查 指 导 员 绘 制 调 查 小 区 图 使 用 2. 调 查 员 在 调 查 指 导 员 的 带 领 下, 对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对 照 调 查 小 区 图 底 样, 明 确 调 查 小 区 的 界 限 范 围, 分 清 哪 些 建 筑 物 属 于 本 调 查 小 区, 哪 些 不 属 于 本 调 查 小 区 要 遵 守 地 域 跟 踪 原 则, 以 调 查 小 区 实 际 地 域 范 围 为 准, 对 小 区 地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都 要 进 行 摸 底, 发 生 变 化 的, 以 摸 底 时 的 情 况 为 准, 最 终 登 记 时 以 调 查 时 点 为 准,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3. 调 查 员 对 调 查 小 区 内 建 筑 物 进 行 清 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调 查 小 区 图 底 样 上 标 绘 独 立 房 屋 建 筑 ( 楼 房 平 房 院 落 等 ) 图 块 调 查 小 区 图 底 样 已 有 信 息 能 够 分 辨 独 立 房 屋 建 筑 影 像 且 与 实 地 情 况 相 符 的, 根 据 影 像 显 示 的 位 置 和 形 状, 标 绘 独 立 房 屋 建 筑 图 块 ; 无 法 分 辨 或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要 根 据 实 地 各 独 立 房 屋 建 筑 的 位 置 与 形 状, 标 绘 图 块 4. 对 于 大 部 分 地 域 为 空 地 ( 非 居 民 地 ) 或 连 片 搭 建 平 房 密 集 的 调 查 小 区, 可 根 据 需 要 另 用 空 白 纸 绘 制 建 筑 物 分 布 的 示 意 图, 对 建 筑 物 的 位 置 和 大 小 不 做 严 格 要 求 5. 将 位 于 西 北 角 的 建 筑 物 作 为 第 1 号, 按 顺 时 针 方 向 从 外 到 内 依 次 为 建 筑 物 顺 序 编 号, 并 将 编 号 填 写 在 调 查 小 区 图 上 对 应 的 图 块 上 6. 绘 图 工 作 完 成 后, 对 照 实 际 区 域 核 实 无 误 后, 由 调 查 员 入 户 登 记 时 携 带 使 用 7. 调 查 小 区 图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报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备 案, 一 份 留 调 查 员 入 户 登 记 时 使 用 ( 五 )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23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是 调 查 员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中 的 依 据 和 参 照 调 查 员 要 参 照 调 查 小 区 图, 摸 清 小 区 内 每 幢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是 否 有 人 居 住, 住 了 多 少 户 多 少 人 等 2.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户 编 号 房 屋 编 号 本 户 住 址 户 主 姓 名 摸 底 时,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数 户 口 在 本 小 区 人 数 户 籍 人 口 中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不 满 半 年 人 数 户 籍 人 口 中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居 住 在 本 户, 户 口 不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人 数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本 户 户 口 待 定 人 数 2011 年 11 月 1 日 年 10 月 31 日 的 出 生 人 数 和 死 亡 人 数 等 备 注 栏 中 要 注 明 本 调 查 小 区 中 人 户 分 离 的 人 数 空 挂 户 和 外 来 人 口 户 等 情 况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参 考 式 样 见 附 表 ( 六 ) 编 制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1. 掌 握 本 调 查 小 区 内 人 口 的 户 籍 状 况 调 查 员 要 到 当 地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对 调 查 小 区 内 居 住 的 所 有 人 的 户 口 状 况 进 行 核 对, 要 弄 清 楚 户 口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现 在 已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人 口 的 去 向 和 相 关 情 况 2. 掌 握 本 调 查 小 区 内 特 殊 住 户 的 情 况 第 一, 对 于 居 住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而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在 其 他 村 ( 居 ) 民 小 组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口, 根 据 地 域 原 则 一 律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进 行 登 记, 摸 底 时 不 要 遗 漏 第 二, 对 于 户 口 不 在 本 乡 镇 街 道 的 外 来 人 口, 特 别 是 对 居 无 定 所 和 居 住 地 变 动 频 繁 的 流 动 人 口, 要 认 真 访 查, 并 填 写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有 关 项 目, 不 得 遗 漏 第 三, 对 于 户 口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但 由 于 拆 迁 外 出 打 工 和 上 学 等 原 因 全 户 外 出 的 户 和 空 挂 户, 要 摸 清 情 况, 填 写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有 关 项 目 3. 掌 握 本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出 生 和 死 亡 人 口 情 况 调 查 员 除 了 参 考 户 籍 资 料, 还 应 到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通 过 查 看 妇 女 怀 孕 登 记 簿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等 有 关 记 录, 走 访 接 生 员 医 生 老 居 民 村 ( 居 ) 委 会 干 部 等, 切 实 掌 握 本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出 生 死 亡 人 口 情 况 4. 编 好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中 的 房 屋 编 号 和 户 编 号 第 一, 底 册 中 的 房 屋 编 号 即 调 查 小 区 图 上 的 建 筑 物 内 可 能 有 人 居 住 的 单 元 编 号 对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只 要 有 人 居 住, 都 必 须 按 顺 序, 从 001 开 始 给 出 相 应 的 房 屋 编 号 如 果 摸 底 时 发 现 某 一 个 房 屋 编 号 上 实 际 居 住 着 两 户, 则 要 在 底 册 上 这 一 房 屋 编 号 下 列 出 两 户, 每 户 各 填 写 一 行 第 二, 出 租 房 屋 的 户, 户 口 未 迁 走 的, 要 按 两 户 分 别 摸 底 登 记 出 租 房 屋 的 户 和 租 赁 房 屋 的 户 情 况 第 三, 对 于 集 体 户, 不 论 其 规 模 大 小, 只 将 居 住 在 同 一 房 间 内 的 人 视 为 一 个 集 体 户, 填 写 一 行 第 四, 关 于 无 人 户 将 没 有 调 查 对 象 的 空 房 的 房 屋 编 号 及 有 关 内 容 用 横 线 划 去 ; 将 全 户 外 出 半 年 以 上 全 户 寄 挂 户 口 的 户 的 户 编 号 编 从 601 开 始 升 序 编 号, 全 户 死 亡 的 户 编 号 编 从 901 开 始 升 序 编 号 第 五, 编 户 编 号 除 去 空 房 户 全 户 外 出 和 全 户 死 亡 的 户, 将 其 余 各 户 从 001 开 始 按 升 序 编 号 5.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编 制 完 毕 后, 调 查 员 还 要 请 基 层 干 部 和 知 情 群 众 一 起 复 议, 检 查 是 否 有 被 遗 漏 的 人 和 户, 弄 清 楚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摸 底 人 数 与 户 籍 登 记 人 数 相 差 的 原 因, 切 实 掌 握 调 查 底 数 6.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报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备 案, 另 外 一 份 留 调 查 员 在 现 场 登 记 时 使 用 ( 七 ) 使 用 调 查 小 区 图 和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注 意 事 项 1. 调 查 员 进 行 入 户 登 记 时 必 须 携 带 和 使 用 调 查 小 区 图 和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调 查 小 区 图 标 明 的 边 界 是 调 查 员 必 须 调 查 的 范 围,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是 调 查 小 区 内 所 有 人 口 的 基 本 资 料 2.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调 查 员 进 行 调 查 登 记 时, 可 事 先 根 据 调 查 小 区 图 和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计 划 好 每 天 登 记 的 地 段 和 调 查 行 走 路 线, 与 住 户 预 先 约 定 好 入 户 登 记 时 间 ( 八 ) 上 报 摸 底 结 果 摸 底 工 作 完 成 后, 调 查 员 要 对 摸 底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并 上 报

24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上 报 数 据 包 括 : 本 调 查 小 区 摸 底 掌 握 的 人 口 合 计 数 (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中 项 的 合 计 数 ) 的 出 生 人 口 死 亡 人 口 ( 九 ) 宣 传 工 作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群 众 宣 传, 取 得 广 大 群 众 对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工 作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要 宣 传 如 实 申 报 调 查 项 目 是 每 个 公 民 对 国 家 应 尽 的 义 务 ; 宣 传 为 群 众 申 报 的 调 查 内 容 保 密, 以 消 除 群 众 如 实 申 报 的 顾 虑 ; 通 知 各 户 调 查 登 记 的 时 间, 做 好 申 报 准 备 ( 十 ) 调 查 登 记 前 的 物 资 准 备 调 查 员 要 在 基 层 组 织 和 调 查 指 导 员 的 指 导 下, 做 好 调 查 登 记 前 的 物 资 准 备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调 查 表 笔 尺 子 橡 皮 和 包 装 袋 等 调 查 登 记 时 必 备 物 品 的 准 备 附 表 :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式 样 户 编 号 地 址 :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居 ) 委 会 调 查 小 区 房 屋 编 号 本 户 住 址 户 主 姓 名 摸 底 时,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数 其 中 : 户 口 在 本 小 区 人 数 本 户 户 籍 人 口 中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不 满 半 年 人 数 离 开 本 调 查 小 区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居 住 在 本 户, 户 口 不 在 本 调 查 小 区 人 数 其 中 :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人 数 本 户 户 口 待 定 人 数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数 死 亡 人 数 备 注 说 明 :1. 备 注 栏 中 要 注 明 本 调 查 小 区 中 人 户 分 离 的 人 数 空 挂 户 和 外 来 人 口 户 等 情 况 2. 人 口 合 计 数 =(6)+(7)+(10)+(11)

25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七 登 记 复 查 规 则 ( 一 ) 登 记 复 查 工 作 的 组 织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的 登 记 复 查 工 作, 由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或 乡 级 统 计 人 员 组 织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在 社 区 和 村 ( 居 ) 委 会 的 协 助 下 进 行 登 记 时 间 为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10 日, 复 查 时 间 为 11 月 11 日 至 11 月 15 日 ( 二 ) 现 场 登 记 工 作 1. 调 查 员 根 据 摸 底 资 料 及 事 先 安 排 的 登 记 时 间 和 顺 序 逐 户 登 记 每 登 记 完 一 户, 应 在 摸 底 资 料 中 做 好 标 记, 以 免 出 现 户 的 重 登 或 漏 登 2. 登 记 采 用 调 查 员 入 户 询 问 现 场 填 报 的 方 式 进 行 对 于 有 人 居 住 的 户, 调 查 员 应 按 照 调 查 表 的 各 个 项 目 进 行 询 问, 并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回 答 填 写 其 中, 对 出 生 死 亡 等 项 目 要 详 细 询 问 3. 调 查 员 登 记 调 查 表 时, 逐 人 逐 项 登 记 各 个 项 目, 要 做 到 户 不 漏 人, 人 不 漏 项 4. 对 于 交 通 不 便 的 边 远 地 区, 如 果 按 时 完 成 登 记 确 有 困 难, 应 适 当 增 加 调 查 员, 以 保 证 按 时 完 成 登 记 工 作 ( 三 ) 调 查 复 查 工 作 1.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结 束 后, 调 查 指 导 员 要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员 对 登 记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全 面 复 查 2. 复 查 的 内 容 复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检 查 是 否 完 整 覆 盖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户 数 调 查 对 象 是 否 准 确 ; 检 查 调 查 表 中 每 个 项 目 的 填 写 是 否 有 错 漏, 各 项 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是 否 合 理 ; 调 查 表 中 的 跳 填 项 目 是 否 错 填 漏 填 和 多 填 ; 出 生 死 亡 等 重 点 项 目 有 无 差 错 ; 调 查 表 上 除 按 户 和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外, 其 它 应 填 的 项 目 ( 如 签 字 日 期 等 ) 是 否 填 写 齐 全 3. 复 查 的 方 法 复 查 工 作 采 取 自 查 和 互 查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对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重 点 核 查 : (1) 本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范 围 内 有 无 漏 登 住 户 的 情 况 ; (2) 户 内 有 无 漏 登 人 的 情 况 ; (3) 出 生 后 存 活 不 久 即 死 亡 的 婴 儿 是 否 有 漏 登 现 象 ; (4) 新 生 婴 儿 的 出 生 时 间 是 否 有 前 移 或 错 后 的 现 象 ; (5) 超 计 划 生 育 的 出 生 人 口 是 否 有 漏 登 现 象 ; (6) 是 否 有 到 外 地 生 小 孩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隐 瞒 出 生 人 口 的 现 象 自 查 是 指 调 查 员 对 自 己 登 记 的 调 查 表 进 行 审 核 首 先, 要 核 查 应 调 查 的 户 和 人 有 无 遗 漏 或 重 复, 特 别 要 检 查 没 有 人 居 住 的 房 屋 中 是 否 有 漏 登 的 户 以 及 有 无 户 中 有 户 的 情 况 ; 其 次, 调 查 员 要 对 自 己 负 责 登 记 的 调 查 表 逐 户 逐 人 逐 项 地 进 行 检 查, 并 按 人 工 逻 辑 检 查 规 则 核 查 各 调 查 项 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自 查 可 以 和 登 记 工 作 同 时 进 行, 调 查 员 对 当 天 登 记 的 内 容 按 照 上 述 步 骤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疑 问 及 时 入 户 核 对, 并 据 实 更 正 登 记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调 查 员 还 应 对 自 己 登 记 的 调 查 表 进 行 系 统 的 检 查, 除 按 规 定 的 步 骤 检 查 外, 还 应 检 查 本 调 查 小 区 的 调 查 表 有 无 丢 失 互 查 是 指 调 查 指 导 员 组 织 调 查 员 对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情 况 进 行 相 互 检 查, 互 查 应 在 调 查 员 完 成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查 指 导 员 组 织 调 查 员 按 专 项 分 成 若 干 组, 根 据 人 工 逻 辑 检 查 规 则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疑 问 或 差 错, 应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并 由 调 查 指 导 员 与 原 调 查 员 联 系 核 实, 或 统 一 组 织 再 次 入 户 核 对, 并 据 实 更 正 ( 四 ) 空 格 划 线 工 作

26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复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调 查 指 导 员 要 组 织 调 查 员 对 调 查 表 进 行 空 格 划 线 工 作, 即 对 不 需 要 填 报 的 项 目 划 线 明 示 空 格 划 线 应 使 用 铅 笔 划 线 的 形 式 分 为 两 种 : 1. 划 叉 (1) 当 一 条 记 录 从 某 一 项 目 开 始 直 至 最 后 一 个 项 目 都 不 需 要 填 报 时, 只 在 第 一 个 不 需 要 填 报 的 项 目 上 划 叉 (2) 当 本 户 人 口 数 不 足 6 人 时, 在 第 一 个 不 需 要 填 写 的 人 记 录 R1. 姓 名 上 划 叉 2. 划 横 线 当 一 条 记 录 只 是 中 间 一 个 或 几 个 项 目 不 需 要 填 报 时, 要 在 所 有 不 需 要 填 报 的 项 目 上 划 横 线 划 线 式 样 见 附 件 ( 三 )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表 填 写 示 例 附 : 人 工 逻 辑 检 查 规 则 一 调 查 表 户 记 录 1.H3 项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数, 应 与 调 查 表 中 填 报 的 人 记 录 条 数 相 等 2.H4 项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出 生 人 口, 应 等 于 调 查 表 人 记 录 中 生 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的 人 口 加 上 死 亡 表 中 属 于 本 户 的 生 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的 死 亡 人 口 3.H5 项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死 亡 人 口, 应 与 死 亡 表 中 属 于 本 户 的 死 亡 人 口 数 相 等 二 调 查 表 人 口 情 况 中 的 人 记 录 1. 本 户 人 记 录 中 的 第 一 人 必 须 是 户 主, 一 户 必 须 且 只 能 有 一 个 户 主 2. 户 主 的 配 偶 也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应 填 写 为 第 二 条 人 记 录, 且 配 偶 的 性 别 必 须 与 户 主 相 反 3. 集 体 户 内 每 个 人 与 户 主 的 关 系 均 为 9. 其 他 4. 户 主 与 其 配 偶 的 年 龄 差, 一 般 不 应 大 于 30 岁 ; 父 母 双 方 与 子 女 的 年 龄 差, 至 少 一 方 应 大 于 15 岁 ; 祖 父 母 双 方 与 孙 子 女 的 年 龄 差, 至 少 有 一 方 应 大 于 30 岁 如 不 相 符, 应 加 以 核 实 5.R2 与 户 主 关 系 中 圈 填 2. 配 偶 的 人, 该 人 与 户 主 的 R15. 婚 姻 状 况 都 应 圈 填 2. 初 婚 有 配 偶 或 3. 再 婚 有 配 偶 6. 子 女 应 与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所 填 民 族 相 同 如 与 父 母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相 同, 应 加 以 核 实 7.R1 至 R5 必 须 圈 填 相 应 内 容, 不 得 空 项 8.R6 圈 填 答 案 2-5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人,R7_1 户 口 登 记 地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1;R6 圈 填 答 案 4 的 人, 须 填 写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前 一 晚 居 住 地 所 在 省 ( 区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的 具 体 名 称 9.R7_1 圈 填 答 案 2-5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人,R6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1;R7_1 圈 填 答 案 1,2 时, 跳 填 R8; R7_1 圈 填 答 案 3,4 时,R7_2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居 住 时 间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1-6;R7_1 圈 填 答 案 4 的 人, 须 填 写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地 所 在 省 ( 区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的 具 体 名 称, 填 完 后 继 续 填 R7_2;R7_1 圈 填 答 案 5 的 人, 跳 填 R11 10.R6 圈 填 答 案 1, 并 且 R7_1 圈 填 答 案 1,R8 必 须 圈 填 答 案 R7_2 圈 填 答 案 1-6, 并 且 R8 圈 填 答 案 2-7,R8 必 须 大 于 等 于 R7_ R8 项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圈 填 答 案 1 的 人, 跳 填 R10 项 13.R11 项 一 年 前 常 住 地 必 须 是 1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填 报 14.R12-R14 项 必 须 是 6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填 报 R12 项 圈 填 2 的 人,R13 项 必 须 圈 填 R13 圈 填 1. 未 上 过 学 的 人, 跳 填 R15 项 16.R15 项 必 须 是 15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填 报

27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R15 项 圈 填 答 案 2-5 的 岁 的 妇 女 必 须 填 报 R16 项 R15 项 圈 填 答 案 1 的, 则 结 束 18.R16 项 必 须 是 15 至 50 周 岁 的 妇 女 填 报 19.R16_1 项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的 生 育 状 况 圈 填 答 案 1 的, 则 结 束 ; 圈 填 答 案 2 的 人, 需 填 写 生 育 月 份 婴 儿 性 别 以 及 胎 次 ; 在 生 育 两 个 以 上 孩 子 的 第 二 个 孩 子 的 状 况 中 填 写 生 育 时 间 和 婴 儿 性 别 的 人, 应 核 查 是 否 两 次 生 育 或 双 胞 胎 三 死 亡 表 1.S1 项 户 编 号 应 与 该 户 在 调 查 表 中 登 记 的 户 编 号 一 致 2. 死 亡 表 中 本 户 登 记 的 死 亡 人 数 应 与 该 户 调 查 表 中 本 户 基 本 情 况 中 的 H5 项 登 记 的 死 亡 人 数 一 致 3.S5 项 的 死 亡 时 间 应 不 早 于 S4 项 的 出 生 时 间, 且 死 亡 时 间 应 在 2011 年 11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之 间

28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八 编 码 规 则 ( 一 ) 地 方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编 码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1.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任 务 (1) 负 责 制 定 编 码 员 的 培 训 方 案, 组 织 培 训 地 ( 市 ) 级 的 编 码 员 教 员 (2) 负 责 掌 握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编 码 工 作 进 度, 对 基 层 编 码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随 时 检 查 各 地 区 的 编 码 质 量,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3) 负 责 组 织 地 ( 市 ) 级 统 计 机 构 对 编 码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2. 地 ( 市 )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任 务 (1) 做 好 县 级 编 码 员 的 培 训 及 编 码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2) 负 责 掌 握 本 地 区 ( 市 州 ) 的 编 码 工 作 进 度 和 质 量 (3) 在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对 所 辖 的 各 县 ( 市 区 ) 编 码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和 验 收 3.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任 务 (1) 负 责 做 好 调 查 员 和 专 项 编 码 员 的 编 码 培 训 工 作 (2) 负 责 编 码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3) 负 责 组 织 专 项 编 码 员 编 写 本 县 ( 市 区 ) 调 查 表 的 专 项 编 码 (4) 对 调 查 员 所 做 的 非 专 项 编 码 工 作 进 行 质 量 审 核 ( 二 ) 编 码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调 查 表 的 编 码 工 作 应 在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统 一 组 织 下, 在 调 查 登 记 结 束 和 复 查 逻 辑 审 查 无 误 后 进 行 调 查 表 编 码 工 作 按 非 专 项 编 码 和 专 项 编 码 两 阶 段 进 行 1. 非 专 项 编 码 非 专 项 编 码 是 指 对 调 查 表 中 设 有 标 准 答 案 和 填 写 数 字 项 目 所 做 的 编 码 非 专 项 编 码 由 调 查 员 负 责 填 写, 调 查 指 导 员 负 责 对 编 码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和 验 收 2. 专 项 编 码 专 项 编 码 是 指 对 调 查 小 区 封 面 和 死 亡 表 上 的 地 址 项 目 以 及 调 查 表 中 跨 县 迁 移 和 民 族 项 目 所 做 的 编 码 专 项 编 码 是 在 调 查 员 完 成 非 专 项 编 码 工 作, 调 查 表 移 交 到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后, 由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组 织 专 项 编 码 员 进 行 ( 三 ) 编 码 中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1. 每 个 码 格 只 能 填 写 一 个 数 字 2. 对 于 调 查 表 后 面 划 线 不 登 记 的 项 目 和 中 间 划 线 跳 过 不 填 的 项 目, 不 编 码, 编 码 格 保 持 空 白 3. 编 码 员 未 经 查 询 核 实,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记 录 4. 编 码 员 要 妥 善 保 管 调 查 表, 以 防 损 坏 遗 失 5. 编 码 员 要 对 调 查 表 内 容 严 格 保 密 ( 四 ) 编 码 的 方 法 1. 非 专 项 编 码 (1) 圈 填 项 编 码 调 查 表 中 圈 填 的 项 目, 直 接 将 所 圈 定 的 序 号 填 入 编 码 格 内 (2) 填 数 项 编 码 对 于 填 写 数 字 的 项 目, 如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数, 调 查 员 按 调 查 表 登 记 的 数 字 填 写 在 编 码 格 内 当 所 填 数 字 位 数 少 于 编 码 格 数 时, 在 高 位 补 0 (3) 排 序 项 编 码 对 R1. 姓 名 进 行 编 码 时, 按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从 01 开 始 由 小 到 大 连 续 编 号, 依 次 是 此 项 编 码 也 要 注 意 高 位 补 0, 不 能 留 有 空 格 (4) 圈 填 与 填 数 混 合 项 编 码 圈 填 部 分 直 接 将 所 圈 定 的 序 号 填 入 前 面 的 编 码 格 内, 填 数 部 分 将 登 记 的 数 字 填 写 在 后 面 的 编 码 格 内 当 其 中 某 小 项 不 需 填 写 时, 要 在 相 应 的 编 码 格 内 补 0

29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5) 有 关 时 间 项 目 的 编 码 年 份 编 码 为 4 位, 月 份 编 码 为 2 位, 如 果 月 份 小 于 10, 要 在 月 份 前 补 0 2. 专 项 编 码 (1) 地 址 代 码 地 址 代 码 分 为 六 级, 共 15 位 代 码 : 第 一 级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2 位 码 ; 第 二 级 : 地 ( 市 ),2 位 码 ; 第 三 级 : 县 ( 市 区 ),2 位 码 ; 第 四 级 : 乡 ( 镇 街 道 ),3 位 码 ; 第 五 级 : 村 ( 居 ) 委 会,3 位 码 ; 第 六 级 : 调 查 小 区,3 位 码 第 一 二 三 级 地 址 代 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的 规 定 编 写, 第 四 五 六 级 地 址 代 码 根 据 各 省 统 计 局 编 制 的 县 以 下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编 写 地 址 代 码 库 全 国 统 一 下 发 将 全 户 外 出 半 年 以 上 全 户 寄 挂 户 口 的 户 的 户 编 号 编 从 601 开 始 升 序 编 号, 全 户 死 亡 的 户 编 号 从 901 开 始 升 序 编 号 R6 或 R7 圈 填 4 的, 对 省 ( 区 市 )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进 行 专 项 编 码,R6 和 R7 未 圈 填 4 的, 不 进 行 编 码, 编 码 格 空 R11 圈 填 4 或 5 的, 根 据 所 选 项 目 对 省 和 地 ( 市 ) 进 行 专 项 编 码, 涉 及 大 陆 以 外 地 区 的 地 址 代 码 为 : 台 湾 (71) 香 港 (81) 澳 门 (82) 国 外 (91) R11 中 未 圈 填 4 5 的, 不 进 行 编 码, 编 码 格 空 每 个 调 查 小 区 的 调 查 表 配 有 一 张 调 查 小 区 封 面, 其 地 址 代 码 即 为 专 项 编 码, 由 县 级 统 计 机 构 组 织 专 项 编 码 员 编 写 (2) 民 族 代 码 民 族 代 码 按 照 各 民 族 名 称 代 码 进 行 填 写 编 码 式 样 见 附 件 ( 三 )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表 填 写 示 例 ( 五 ) 编 码 工 作 的 审 核 1. 检 查 有 无 漏 表 漏 码 ; 非 专 项 编 码 的 数 字 是 否 与 调 查 登 记 的 数 字 一 致 2. 已 登 记 项 目 的 编 码 要 填 写 全 3. 划 线 不 登 记 的 项 目 一 律 不 编 码

30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九 质 量 控 制 和 抽 查 ( 一 )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的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由 县 级 统 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在 调 查 各 阶 段, 县 级 统 计 部 门 均 应 组 织 人 员 到 现 场 检 查, 梳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着 力 抓 出 生 人 口 死 亡 人 口 和 流 动 人 口 登 记, 检 查 城 乡 属 性 核 实 地 域 跟 踪 原 则 的 落 实 1. 调 查 摸 底 阶 段 (1) 检 查 调 查 员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调 查 小 区 界 线 范 围 开 展 工 作 绘 制 的 调 查 小 区 图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特 别 要 检 查 调 查 小 区 的 边 界 在 调 查 小 区 图 上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标 注, 调 查 小 区 内 的 建 筑 物 是 否 有 遗 漏 (2) 检 查 调 查 员 是 否 对 调 查 小 区 地 域 内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和 调 查 户 进 行 摸 底, 核 对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中 是 否 有 建 筑 物 和 住 户 遗 漏 (3) 核 实 空 房 情 况 对 照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通 过 村 ( 居 ) 委 会 邻 居 物 业 或 房 管 户 籍 部 门, 了 解 确 认 空 房 是 否 为 无 人 居 住 且 无 户 口 寄 挂 对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注 明 的 空 房, 实 际 查 到 有 人 居 住 或 有 户 口 寄 挂 的 情 况, 要 求 调 查 员 对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进 行 修 正, 并 在 调 查 登 记 阶 段 认 真 进 行 登 记 (4) 核 对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项 目 应 通 过 向 户 籍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召 开 熟 悉 当 地 情 况 居 民 的 座 谈 会 等 各 种 形 式, 核 对 调 查 小 区 的 户 数 人 数 一 年 中 出 生 和 死 亡 人 数 外 来 人 口 和 外 出 人 口 等 情 况 向 医 疗 卫 生 部 门 和 接 生 人 员 了 解 一 年 中 出 生 的 活 产 婴 儿 ( 包 括 活 产 后 不 久 即 死 亡 的 婴 儿 ), 向 熟 悉 当 地 情 况 的 居 民 了 解 孤 老 户 的 死 亡 及 全 户 死 亡 的 情 况 2. 调 查 登 记 复 查 阶 段 (1)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要 了 解 掌 握 调 查 员 的 登 记 进 度, 防 止 只 求 登 记 的 数 量 而 忽 略 登 记 质 量 的 情 况 要 重 点 防 止 调 查 登 记 不 入 户 不 认 真 询 问 照 抄 户 口 资 料 以 及 只 登 记 本 调 查 小 区 有 户 籍 的 人 而 对 外 来 人 口 不 登 记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2) 要 认 真 核 实 调 查 表 的 重 点 项 目, 包 括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户 人 口 ; 户 口 在 本 户,2012 年 10 月 31 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口 ; 本 户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的 出 生 人 口 和 死 亡 人 口, 避 免 重 登 漏 登 ; 有 年 龄 要 求 的 项 目, 认 真 核 实 是 否 应 该 填 报 (3) 做 好 人 工 逻 辑 检 查 要 按 照 人 工 逻 辑 检 查 规 则 ( 参 见 登 记 复 查 规 则 ), 检 查 调 查 员 登 记 的 调 查 表 有 无 逻 辑 差 错, 有 差 错 的, 责 成 调 查 员 核 实, 据 实 改 正 对 出 现 差 错 较 多 的 调 查 员, 经 与 调 查 指 导 员 研 究, 有 权 要 求 该 调 查 员 重 新 入 户 登 记, 以 杜 绝 源 头 数 据 出 现 差 错 (4) 核 对 地 址 项 是 否 完 整 准 确 对 调 查 表 的 地 址 项 (R6 R7 R11) 填 写 情 况 进 行 仔 细 检 查, 确 保 应 该 填 写 的 地 址 完 整 准 确 3. 编 码 阶 段 (1) 对 非 专 项 编 码,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要 检 查 调 查 员 的 编 码 质 量, 发 现 问 题, 应 要 求 调 查 员 核 对

31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并 据 实 更 正, 对 差 错 较 多 的 有 权 要 求 其 返 工 重 编 在 检 查 时, 除 检 查 编 写 的 数 字 代 码 是 否 与 项 目 圈 定 的 标 准 答 案 或 填 写 的 数 字 一 致 外, 还 要 注 意 有 无 漏 编 的 项 目 (2) 对 专 项 编 码,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要 检 查 调 查 项 目 地 址 编 码 民 族 编 码 是 否 正 确, 不 正 确 的 责 成 编 码 员 改 正 ( 二 ) 抽 查 工 作 在 调 查 登 记 准 备 和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地 级 以 上 统 计 部 门 要 组 织 人 员, 抽 取 一 定 数 量 的 调 查 小 区, 开 展 工 作 质 量 抽 查 1. 抽 查 目 的 : 加 强 对 调 查 工 作 的 检 查 力 度, 确 保 调 查 源 头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2. 抽 查 组 织 : 国 家 抽 取 部 分 省 开 展 工 作 质 量 抽 查, 省 级 抽 取 部 分 地 市 开 展 工 作 质 量 抽 查, 地 级 对 下 辖 所 有 开 展 调 查 的 县 抽 取 调 查 小 区 开 展 工 作 质 量 抽 查 3. 抽 查 内 容 : (1) 人 员 配 备 和 培 训 : 调 查 指 导 员 和 调 查 员 的 配 备 是 否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培 训 工 作 是 否 到 位 ; (2) 调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是 否 严 格 按 方 案 要 求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样 本 信 息 核 实 工 作 : 调 查 小 区 地 块 城 乡 属 性 等 的 核 实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存 在 因 调 查 小 区 规 模 变 化 或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进 行 样 本 调 换 的 情 况 摸 底 工 作 : 是 否 严 格 遵 循 地 域 跟 踪 原 则, 调 查 小 区 图 的 绘 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建 筑 物 是 否 做 到 不 重 不 漏,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的 编 制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调 查 工 作 : 是 否 进 行 入 户 调 查,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4. 抽 查 时 间 : 2012 年 10 月 15 日 -11 月 15 日 抽 查 结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问 题 严 重 的, 要 求 返 工

32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33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34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 二 ) 抽 样 方 案 2012 年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样 本 在 2010 年 人 口 普 查 建 立 的 样 本 框 中, 按 照 年 度 样 本 轮 换 原 则 进 行 抽 取 ( 一 ) 抽 样 设 计 原 则 1. 样 本 设 计 既 照 顾 科 学 性, 同 时 兼 顾 可 操 作 性 在 保 证 抽 样 科 学 性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考 虑 各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的 差 异 2.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以 全 国 为 总 体, 以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以 下 简 称 省 ) 为 子 总 体 抽 样 采 取 分 层 多 阶 段 概 率 比 例 整 群 抽 样 方 法, 其 中 群 即 最 终 样 本 单 位 为 调 查 小 区 调 查 小 区 一 般 以 2010 年 人 口 普 查 划 分 的 普 查 小 区 的 对 应 地 域 为 准 3. 对 2011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全 国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进 行 为 期 四 年 的 周 期 样 本 设 计, 在 2011 年 统 一 抽 取 四 年 的 样 本, 每 次 调 查 组 织 实 施 前 下 发 到 各 省 进 行 核 实 在 四 年 调 查 周 期 内,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样 本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轮 换 ( 二 ) 调 查 设 计 样 本 量 按 将 全 国 人 口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的 抽 样 估 计 在 置 信 度 为 95% 的 相 对 误 差 限 控 制 在 3% 以 内 ; 各 省 人 口 出 生 率 的 相 对 误 差 限 控 制 在 10% 左 右 ; 死 亡 率 的 相 对 误 差 限 控 制 在 15% 左 右 的 设 计 目 标, 全 国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设 计 样 本 量 全 国 约 为 120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和 乡 村 各 约 为 60 万 人 按 平 均 每 个 调 查 小 区 人 口 为 250 人 计 算, 调 查 小 区 样 本 量 全 国 为 4800 个 各 省 调 查 的 样 本 量 原 则 上 按 与 各 省 2010 年 常 住 人 口 数 的 平 方 根 成 正 比 进 行 分 配, 并 折 算 到 调 查 小 区 数 各 省 具 体 设 计 样 本 量 见 附 表 1 ( 三 ) 抽 样 方 法 大 部 分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采 用 二 阶 段 抽 样 : 第 一 阶 段 抽 取 村 级 单 位, 第 二 阶 段 抽 取 调 查 小 区 ; 个 别 省 采 用 三 阶 段 抽 样, 第 一 阶 段 抽 取 乡 级 单 位, 第 二 阶 段 抽 取 村 级 单 位, 第 三 阶 段 抽 取 调 查 小 区 采 用 二 阶 段 抽 样 时 样 本 的 抽 取 方 法 为 : 1. 在 省 内 对 所 有 村 级 单 位 进 行 分 层 采 用 的 具 体 分 层 指 标 有 村 级 及 其 所 在 的 县 级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及 地 理 地 形 标 志 特 征 ; 城 乡 人 口 比 重 非 农 业 人 口 比 重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与 流 动 人 口 特 征 等 分 层 的 原 则 应 尽 可 能 使 层 内 各 单 位 之 间 调 查 指 标 的 差 异 小, 各 层 间 调 查 指 标 的 差 异 大 2. 在 各 层 中 抽 取 村 级 样 本 单 位 各 层 按 与 调 查 小 区 数 成 比 例 的 PPS 系 统 抽 样 方 法 抽 取 村 级 单

35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位, 其 中 各 层 样 本 调 查 小 区 数 按 该 层 调 查 小 区 数 对 省 调 查 小 区 总 数 的 比 例 分 配 3. 在 每 个 抽 中 的 村 级 单 位 中, 采 用 简 单 随 机 抽 样 抽 取 一 个 样 本 调 查 小 区 三 阶 段 样 本 抽 取 的 过 程 基 本 与 二 阶 段 抽 样 类 似 每 个 乡 抽 取 2 个 村 级 单 位, 每 个 村 抽 取 一 个 调 查 小 区, 具 体 抽 样 是 先 将 省 内 所 有 乡 级 单 位 分 层, 各 层 抽 取 的 乡 级 单 位 个 数 是 按 与 调 查 小 区 数 成 比 例 的 方 法 来 确 定 的, 在 各 层 按 与 调 查 小 区 数 成 比 例 的 PPS 系 统 抽 样 方 法 抽 取 乡 级 样 本 单 位 ; 在 抽 中 的 乡 级 单 位 中 按 与 调 查 小 区 数 成 比 例 的 PPS 系 统 抽 样 方 法 抽 取 两 个 村 级 单 位 ; 最 后 在 每 个 抽 中 的 村 级 单 位 中, 采 用 简 单 随 机 抽 样 抽 取 一 个 样 本 调 查 小 区 人 口 司 统 一 组 织 抽 取 调 查 样 本, 将 抽 取 样 本 调 查 小 区 名 单 下 发 ( 四 ) 样 本 轮 换 原 则 抽 中 的 村 级 单 位 在 四 年 的 调 查 周 期 内 以 村 级 单 位 为 单 位 进 行 轮 换, 年 度 样 本 轮 换 率 为 50% 没 有 轮 换 的 村 级 单 位 内 抽 中 的 调 查 小 区 在 下 一 年 度 中 继 续 作 为 调 查 样 本 不 变 ( 五 ) 数 据 汇 总 和 抽 样 误 差 估 计 1. 省 级 单 位 调 查 指 标 和 抽 样 误 差 估 计 在 省 级 单 位 总 体 内, 调 查 数 据 汇 总 采 用 加 权 的 估 计 方 法 省 级 单 位 抽 样 误 差 估 计 采 用 比 率 估 计 方 法 (1)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自 然 增 长 率 估 计 估 计 2012 年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 用 本 次 抽 样 调 查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调 查 年 度 的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替 代 日 历 年 度 2012 年 全 年 的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b CBR = 1000 (2 p b + d) 2 d CDR = 1000 (2 p b + d) 2 NGR = CBR CDR 其 中,P 为 样 本 加 权 后 的 2012 年 11 月 1 日 常 住 人 口,b d 分 别 为 调 查 前 12 个 月 的 样 本 加 权 后 的 出 生 和 死 亡 人 口 上 述 公 式 中 的 CBR 表 示 出 生 率,CDR 表 示 死 亡 率,NGR 表 示 自 然 增 长 率 (2) 抽 样 误 差 估 计 调 查 主 要 指 标 抽 样 误 差 采 用 比 率 估 计 方 法,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V ( Y ) + R V ( R) = 2 V ( X ) 2 R C( X, Y )) X 2

36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H Y Y h R = = H X X H V ( Y) = a S h H h h h h 2 yh V ( X ) = a S h H h 2 xh C( X, Y) = a S S S S 数 ); 2 yh 2 xh xyh = = = a a a h h ( Y Y ) a ha h 1 h 2 ( X X ) a ha h 1 h 2 xyh ( X X )( Y Y ) ha h ha h a h 1 ( XhaYha axy h h h) a = ah 1 R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如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 X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母 如 调 查 年 度 人 数 ( 或 平 均 人 数 ); Y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子 如 : 出 生 人 数 死 亡 人 数 等 ; V(R) 表 示 估 计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方 差 ; V(X) 表 示 估 计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母 人 数 方 差 ; V(Y) 表 示 估 计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子 人 数 方 差 ; H 表 示 分 的 层 数 ; h 表 示 层 的 序 号 ; a h 表 示 第 h 层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 村 级 单 位 ) 的 个 数 ( 在 采 用 三 阶 段 抽 样 的 省 为 乡 级 单 位 的 个 X, S 2 xh h Y h, S 2 yh 分 别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第 h 层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母 人 数 及 方 差 ; 分 别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第 h 层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子 人 数 及 方 差 ; S xyh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第 h 层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母 和 分 子 人 数 的 协 方 差 ; X ha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第 h 层 第 a 个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母 人 数 ; Y ha 表 示 调 查 年 度 第 h 层 第 a 个 第 一 级 抽 样 单 位 有 关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R 的 分 子 人 数 ; 抽 样 标 准 误 :SE(R)= V (R)

37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V ( R) 变 异 系 数 :CV(R)= 100% R 95% 置 信 度 下 的 绝 对 误 差 限 为 : =1.96 V (R) 95% 置 信 度 下 估 计 值 的 置 信 区 间 为 : R ± 95% 置 信 度 下 估 计 值 的 相 对 误 差 限 为 :1.96 CV(R) 2. 全 国 调 查 指 标 和 抽 样 误 差 估 计 全 国 数 据 按 各 省 级 城 乡 人 口 总 人 口 等 指 标 进 行 加 权 汇 总 调 查 指 标 比 率 : R = W i Ri i 2 抽 样 误 差 : V ( R) = Wi V ( Ri ) i 其 中 R 为 各 省 级 的 调 查 指 标, i W i 为 各 省 级 人 口 占 全 国 人 口 比 重, V ( R i ) 为 各 省 级 调 查 指 标 的 抽 样 误 差 注 : 上 述 计 算 公 式 是 基 于 自 加 权 样 本 的, 且 由 于 实 际 抽 样 比 约 为 1, 忽 略 了 有 限 总 体 修 正 系 数

38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附 表 2012 年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设 计 样 本 量 单 位 : 万 人, 个 地 区 样 本 量 小 区 个 数 合 计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39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 三 )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表 填 写 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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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制 度 ( 四 ) 宣 传 提 纲 2012 年 11 月 1 日 国 家 统 计 局 将 在 全 国 组 织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可 以 帮 助 政 府 了 解 我 国 人 口 的 数 量 区 域 分 布 出 生 死 亡 迁 移 情 况 受 教 育 程 度 等 基 本 情 况, 以 便 于 更 好 地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劳 动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一 什 么 是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是 抽 样 调 查, 也 就 是 从 全 国 所 有 人 口 中 抽 出 约 1 的 人, 通 过 对 他 们 的 一 些 基 本 情 况 的 了 解, 来 推 算 全 国 人 口 的 情 况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除 了 了 解 性 别 年 龄 受 教 育 程 度 等 基 本 属 性 外, 重 点 了 解 的 是 出 生 死 亡 迁 移 等 情 况, 以 便 于 推 算 全 国 的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总 人 口 及 在 地 区 间 的 分 布 等 情 况 二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所 了 解 的 情 况, 是 国 家 制 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各 项 政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因 此, 做 好 这 项 调 查 的 意 义 十 分 重 大 1. 有 助 于 政 府 了 解 最 基 本 的 国 情 和 民 情 对 一 个 国 家 来 讲, 总 人 口 有 多 少, 少 年 儿 童 和 老 年 人 有 多 少, 劳 动 年 龄 的 人 有 多 少, 人 口 在 各 地 区 是 如 何 分 布 的 等 情 况, 都 是 最 基 本 的 国 情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作 为 专 门 收 集 这 方 面 数 据 的 专 项 调 查, 可 以 最 直 接 最 便 捷 地 把 这 些 情 况 反 映 给 政 府, 以 便 于 政 府 及 时 了 解 情 况, 迅 速 解 决 问 题 2. 有 利 于 国 家 制 定 更 加 科 学 的 人 口 发 展 教 育 等 政 策 子 女 上 学 吃 药 看 病 老 有 所 养 等 都 是 老 百 姓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所 调 查 的 内 容, 恰 恰 反 映 的 都 是 这 些 老 百 姓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通 过 进 行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可 以 让 政 府 及 时 了 解 这 些 情 况, 有 利 于 政 府 制 定 更 加 科 学 的 规 划 和 政 策 三 如 何 组 织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是 国 家 统 计 局 直 接 组 织 的 抽 样 调 查 国 家 统 计 局 从 全 国 所 有 住 户 中 按 照 大 约 1 的 比 例 抽 取 出 部 分 住 户, 组 织 调 查 员 进 入 这 些 家 庭, 了 解 这 些 家 庭 的 成 员 和 居 住 在 这 些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人 的 情 况, 并 填 写 调 查 表, 最 后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根 据 这 些 调 查 资 料, 推 算 出 全 国 的 情 况 本 次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 零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规 定, 所 有 参 与 调 查 的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都 必 须 为 所 有 被 调 查 户 提 供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信 息 保 密,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泄 露 人 口 变 动 调 查 是 抽 样 调 查, 只 供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统 计 局 推 算 全 国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总 体 的 数 据, 调 查 数 据 不 作 为 评 价 地 ( 市 ) 及 以 下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的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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