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4年学生手册目录.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4年学生手册目录.doc"

Transcription

1

2

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2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实 施 办 法 14 学 分 互 认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7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20 学 生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暂 行 规 定 22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24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7 第 二 部 分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3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35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2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版 ) 50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图 书 馆 利 用 指 南 及 有 关 规 定 57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悬 挂 及 张 贴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65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67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70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86 第 三 部 分 附 录 附 录 一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关 于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竞 赛 活 动 的 经 费 使 用 及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93

4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关 于 学 生 自 主 发 展 课 堂 的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方 案 ( 试 行 ) 96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服 务 项 目 说 明 103 附 录 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07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08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119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22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25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29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133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141 关 于 禁 止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的 通 知 152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高 校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通 知 154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156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试 行 方 案 ) 164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试 行 方 案 ) 实 施 办 法 166 关 于 重 申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含 技 校 ) 学 生 办 理 户 口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168 珠 海 市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72

5 第 一 部 分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1 -

6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师 ( 珠 ) 校 发 [2005]27 号 (2012 年 8 月 修 订 ) 为 加 强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2005 年 3 月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新 生 须 持 我 校 签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应 事 先 向 学 校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提 出 延 期 报 到 申 请, 延 期 报 到 申 请 需 附 家 长 签 名, 经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延 期 期 限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两 周 未 申 请 延 期 报 到 或 逾 期 未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统 一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对 患 有 疾 病 经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新 生, 不 予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准 予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应 在 批 准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 无 故 不 按 期 离 校 者, 不 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者,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持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向 学 校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申 请 入 学,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2 -

7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日 期 到 学 院 ( 部 ) 报 到,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秋 季 开 学 前 应 缴 纳 本 学 年 学 费,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未 注 册 者 不 视 为 在 校 学 生, 不 享 有 在 校 学 生 权 益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二 章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六 条 学 校 对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均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第 七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方 为 有 效 学 生 请 假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3 天 ( 含 ) 内 由 班 主 任 批 准,3 天 以 上 两 周 以 ( 含 ) 内 由 学 院 ( 部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由 学 院 ( 部 ) 批 准 后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学 生 应 将 准 假 证 明 及 时 报 任 课 教 师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如 患 急 病 可 先 口 头 请 假, 但 须 在 3 天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请 假 结 束 后, 须 按 时 销 假 ; 若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八 条 学 生 无 故 不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按 旷 课 处 理 旷 课 课 时 数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课 堂 教 学 按 课 表 规 定 的 学 时 计 ;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等 教 学 环 节 按 每 天 5 课 时 计 ; 迟 到 2 次 按 旷 课 1 课 时 计 ; 早 退 按 照 旷 课 处 理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或 假 期 期 满 不 按 时 返 校 续 假 未 准 而 逾 期 不 归, 视 同 旷 课 在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达 到 10 课 时 ( 含 ) 以 上 者, 按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九 条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按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关 于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认 定 办 法 及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 3 -

8 分 条 例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章 选 课 与 修 课 第 十 条 学 生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选 课, 长 学 期 选 课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8 学 分, 不 超 过 28 学 分, 小 学 期 选 课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2 学 分, 不 超 过 6 学 分 学 生 按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可 以 跨 校 跨 学 院 ( 部 ) 跨 专 业 ( 方 向 ) 跨 年 级 选 课, 鼓 励 学 生 自 主 选 课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在 修 读 本 专 业 课 程 同 时, 根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实 施 办 法,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或 双 学 位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必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通 识 课 选 课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采 用 网 络 选 课 方 式, 选 课 时 间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每 学 期 周 ( 小 学 期 选 课 安 排 在 本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中 ) 其 他 课 程 选 课 由 开 课 单 位 组 织 学 生 应 在 学 院 ( 部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指 导 下, 按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选 课 未 注 册 学 生 不 得 选 课, 已 选 课 程 无 效 学 生 未 选 课 不 得 参 加 相 关 课 程 考 核 和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长 学 期 课 程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可 退 补 选, 小 学 期 课 程 一 经 选 定, 不 得 退 选 选 课 后 不 参 加 该 课 程 学 习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四 章 重 修 与 补 修 第 十 三 条 必 修 课 程 经 补 考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经 补 考 不 及 格,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外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替 代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旷 考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必 须 重 修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照 正 常 考 核 成 绩 记 载, 但 在 成 绩 记 录 中 注 明 重 修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重 修 课 程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8 门 次, 超 过 部 分 - 4 -

9 只 能 在 结 业 后 申 请 补 修 重 修 原 则 上 跟 班 学 习, 重 修 人 数 较 多 的 课 程, 开 课 单 位 可 另 行 编 班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4 年 ) 内 达 到 结 业 条 件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以 及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但 未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离 校 后 可 以 申 请 补 修 未 修 完 的 课 程 和 已 及 格 但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照 正 常 考 核 成 绩 记 载 补 修 课 程 按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有 关 学 费 收 取 暂 行 规 定 缴 费 第 十 五 条 需 重 修 补 修 的 课 程 如 已 不 再 开 设, 由 学 生 填 写 课 程 替 代 申 请 表 向 开 课 单 位 申 请, 由 开 课 单 位 指 定 内 容 相 近 教 学 要 求 及 学 分 相 当 以 前 未 修 过 的 课 程 代 替, 获 批 准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学 院 ( 部 )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学 生 重 修 补 修 课 程 须 于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五 章 免 修 与 免 听 第 十 六 条 以 下 情 况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 1. 入 伍 学 生 退 役 后 返 校 学 习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体 育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成 绩 按 95 分 计 2. 港 澳 台 学 生 可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理 论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但 同 时 须 选 学 分 相 当 的 选 修 课 程 替 代 3. 学 生 因 健 康 原 因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体 育 课, 但 同 时 须 选 学 分 相 当 内 容 相 关 的 选 修 课 程 替 代 申 请 免 修 应 在 该 课 程 开 课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开 课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以 下 情 况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听 : 1. 因 重 修 导 致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的, 可 以 申 请 免 听 重 修 课 程, 一 般 一 学 期 内 不 得 超 过 2 门 2. 结 业 毕 业 后 未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的, 可 以 - 5 -

10 申 请 免 听 补 修 课 程 申 请 免 听 应 在 该 课 程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开 课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获 准 免 听 的 学 生 仍 须 根 据 任 课 教 师 要 求, 按 时 完 成 课 程 作 业 参 加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和 考 核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上 述 教 学 活 动 的,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0 分 计 算 第 六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各 种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及 学 分 记 入 学 生 历 年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60 分 以 上 获 该 课 程 学 分 考 查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也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A 优 秀,B 良 好,C 中 等,D 及 格,F 不 及 格 ),D 以 上 获 该 课 程 学 分, 或 采 用 二 级 制 (P 通 过,F 不 通 过 ),P 获 该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十 条 课 程 总 成 绩 由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期 终 考 核 成 绩 组 成 过 程 考 核 包 括 考 勤 课 堂 作 业 课 后 作 业 实 验 随 堂 测 验 等, 占 总 成 绩 40%--70%, 期 终 考 核 包 括 试 卷 ( 开 卷 闭 卷 ) 论 文 调 研 ( 实 验 课 题 研 究 ) 报 告 作 品 面 试 等, 占 总 成 绩 30%--60%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修 读 某 门 课 程 时, 旷 课 2 次 或 达 到 课 程 总 时 数 九 分 之 一, 请 假 缺 课 达 到 课 程 总 时 数 六 分 之 一,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或 考 试 不 交 卷, 按 旷 考 处 理,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考 试 作 弊 或 严 重 违 纪,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在 课 程 考 核 中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 含 论 文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报 告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等 ),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下 列 情 况 可 申 请 缓 考 : ( 一 ) 教 学 计 划 内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发 生 冲 突, 应 参 加 其 中 一 门 课 - 6 -

11 程 考 试, 其 余 课 程 可 申 请 缓 考 ( 二 )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参 加 就 业 考 试 等 活 动, 与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发 生 冲 突, 可 申 请 三 门 ( 含 ) 以 内 课 程 ( 含 辅 修 双 学 位 课 程 ) 缓 考 ( 三 ) 本 人 患 病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或 遭 遇 其 他 突 发 事 故 需 要 请 假 可 申 请 缓 考 ( 四 ) 凡 申 请 缓 考 者 均 须 于 考 试 前 按 学 生 申 请 缓 考 条 件 及 流 程 ( 见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网 页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部 ) 审 批,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如 患 急 病 不 能 及 时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应 向 班 主 任 请 假, 班 主 任 向 学 院 ( 部 )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并 在 考 试 后 3 天 内 补 办 缓 考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考 处 理 缓 考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随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放 弃 缓 考 的, 按 旷 考 处 理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核 成 绩 记 载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可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安 排 在 长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补 考 成 绩 按 卷 面 分 数 录 入, 高 于 60 分 的 成 绩 系 统 默 认 为 60 分, 不 及 格 按 卷 面 实 际 分 数 记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旷 考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者 不 得 参 加 补 考 第 二 十 四 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之 和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绩 点 学 分 数 五 分 制 绩 点 与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的 关 系 见 表 一, 我 校 目 前 采 用 五 分 制 绩 点 办 法 四 分 制 绩 点 与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的 关 系 见 表 二 第 七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二 次 专 业 选 择 制 度 学 生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大 学 一 年 级 进 行, 只 转 一 次 学 生 须 登 陆 学 校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下 载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打 印 后 报 送 转 入 学 学 院 ( 部 ), 参 加 转 入 学 学 院 - 7 -

12 ( 部 ) 考 核, 经 转 入 和 转 出 学 院 ( 部 ) 批 准 后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核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情 况 不 能 申 请 转 专 业 : ( 一 ) 正 在 休 学 的 ( 二 ) 未 经 注 册 的 ( 三 ) 受 到 记 过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的 ( 四 ) 欠 缴 学 费 的 ( 五 ) 体 育 类 艺 术 类 和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不 能 互 转 ( 六 ) 专 科 升 本 科 学 生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学 费 按 转 入 专 业 收 费 标 准 缴 纳 获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原 专 业 所 获 学 分 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分 互 认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三 十 条 下 列 情 况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不 满 一 学 期 的 ( 二 ) 拟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和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四 )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 以 上 的 ( 五 ) 应 予 退 学 的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及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 8 -

13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可 以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8 年 ) 内 通 过 休 学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休 学 : 1. 参 军 入 伍 2. 出 国 留 学 3. 自 主 创 业 4. 因 身 心 健 康 家 庭 经 济 问 题 难 以 继 续 学 习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休 学 : 1. 因 身 心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的 2. 受 相 关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需 休 学 的 3. 学 校 认 为 有 必 要 休 学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休 学 以 一 学 期 为 单 位, 一 次 申 请 不 得 超 过 2 学 年,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两 次, 累 计 休 学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 学 年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经 学 院 ( 部 )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休 学 被 批 准 后, 学 生 应 1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休 学 等 原 因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学 生 应 在 开 学 前 到 所 在 院 ( 部 )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经 学 院 ( 部 )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因 健 康 原 因 休 学 的 学 生, 须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痊 愈 证 明,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第 三 十 六 条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每 学 年 获 得 学 分 低 于 36 学 分, 对 其 实 行 试 读, 试 读 一 年 后 获 得 学 分 仍 然 达 不 到 该 要 求 的 - 9 -

14 2. 第 四 学 年 获 得 学 分 低 于 教 学 计 划 总 学 分 90% 的 3. 连 续 旷 课 2 周 或 者 一 学 期 旷 课 累 计 40 节 的 4.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两 周 未 报 到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5.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学 校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的 ;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含 ) 不 申 请 复 学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且 不 宜 继 续 休 学 的 6.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的 7. 学 校 认 为 应 予 退 学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应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申 请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 部 ) 联 系 家 长 确 认 退 学 原 因 学 院 ( 部 ) 在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审 批 表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学 生 将 此 表 送 交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审 核,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退 学 处 理 的, 需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部 ) 充 分 调 查 事 由 并 确 认 后,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审 批 表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审 核,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因 无 法 直 接 向 学 生 本 人 或 其 家 属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书 的, 由 学 校 在 学 校 公 告 栏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网 站 发 布 公 告 自 公 告 发 布 60 日 内 未 见 答 复 的, 视 为 送 达 学 校 上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九 章 毕 业 与 学 位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学 校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4 年 ) 内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本 科 学 生, 符 合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15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业 的 同 时, 参 加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等 培 养 模 式 学 习, 达 到 相 关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符 合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获 得 学 校 颁 发 的 证 明 其 参 与 相 关 培 养 模 式 学 习 的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双 专 业 证 书 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品 学 兼 优 的 在 校 学 生 提 前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1. 修 读 课 程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分 为 85( 含 ) 分 以 上, 课 程 没 有 不 及 格 成 绩 2. 未 受 过 任 何 违 纪 违 规 处 分 3. 获 得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官 方 和 专 业 学 术 团 体 的 三 等 奖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或 获 得 国 家 级 专 利 发 明, 或 在 SCI 刊 物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或 其 它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认 可 的 突 出 成 绩 第 四 十 一 条 提 前 毕 业 年 限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学 校 不 接 受 提 前 一 学 期 毕 业 申 请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应 在 第 六 学 期 第 10 周 前 提 出, 经 学 院 ( 部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后, 第 四 学 年 学 费 缴 纳 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费 收 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但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总 学 分 数 90%( 含 ) 以 上 者,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其 他 条 件 符 合 毕 业 要 求, 但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毕 业 前 尚 未 解 除 者, 按 结 业 处 理,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结 业 后 必 须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结 业 学 生 离 校 后 4 年 内 通 过 补 修 课 程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及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可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和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因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按 结 业 处 理 的, 留 校 察 看 期 满 后,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申 请 换

16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十 三 条 已 经 毕 业 但 学 习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在 离 校 后 4 年 内 通 过 补 修 课 程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校 学 习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中 途 退 学 的, 或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习 成 绩 未 达 到 毕 业 和 结 业 要 求 的, 学 校 可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退 学 者, 学 校 可 出 具 学 习 证 明 开 除 学 籍 者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4 年 ) 内 未 完 成 辅 修 (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继 续 修 读 剩 余 课 程, 学 校 可 以 出 具 已 修 课 程 的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证 书 ( 含 辅 修 双 专 业 ) 学 位 证 书 ( 含 双 学 位 ) 及 结 业 证 书 的 发 放, 原 则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申 请 换 发 补 发 证 书, 须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的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30 日 向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在 规 定 年 限 之 外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补 发 的 各 类 证 书, 发 证 日 期 按 补 发 证 书 日 期 填 写 肄 业 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学 校 不 予 补 发,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17 表 一 五 分 制 绩 点 与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的 关 系 百 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 点 5.0~ ~ ~ ~1.0 0 五 级 A( 优 ) ± B( 良 ) ± C( 中 )± D( 及 格 )± F( 不 及 格 ) 绩 点 4.5± ± ± ±0.3 0 对 照 表 <60 A + A A - B + B B - C + C C - D + D D 注 : 在 A B C D 后 附 加 + -, 视 同 在 该 等 级 绩 点 上 加 减 0.3 表 二 四 分 制 绩 点 与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的 关 系 百 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 级 A( 优 ) ± B( 良 ) ± C( 中 )± D( 及 格 )± F( 不 及 格 ) 绩 点 对 照 表 <60 A + A A - B + B B - C + C C - D + D D

18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实 施 办 法 师 ( 珠 ) 教 发 [2012] 3 号 为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创 新,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加 强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的 规 范 与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定 义 1. 辅 修 系 指 在 主 修 专 业 之 外 兼 修 其 他 专 业, 兼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不 低 于 30 学 分 2. 双 专 业 系 指 在 主 修 专 业 之 外 兼 修 其 他 专 业, 兼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不 低 于 50 学 分 ( 不 含 已 在 主 修 专 业 所 修 相 同 或 相 近 课 程 学 分 ) 互 补 性 较 强 的 相 同 学 科 门 类 两 个 专 业 设 立 双 专 业 联 合 培 养 模 式, 学 生 可 自 主 选 择 主 修 专 业 和 第 二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200 学 分 3. 双 学 位 系 指 在 主 修 专 业 之 外 兼 修 跨 学 科 的 其 他 专 业, 兼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不 低 于 50 学 分 ( 不 含 已 在 主 修 专 业 所 修 相 同 或 相 近 课 程 学 分 ), 同 时 完 成 兼 修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学 分 第 二 条 课 程 设 置 1.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的 课 程 设 置 应 根 据 主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设 定, 原 则 上 应 包 括 该 专 业 的 学 科 基 础 课 专 业 主 干 课 及 部 分 专 业 方 向 课 以 及 主 要 的 实 践 环 节 课 程 规 格 要 求 与 主 修 专 业 相 同 2.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的 教 学 计 划 由 开 设 学 院 ( 部 ) 制 定, 报 教 学 部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办 公 室 审 核 第 三 条 报 名 与 注 册

19 1. 凡 学 习 已 满 一 年 每 学 年 获 得 学 分 超 过 教 学 计 划 总 学 分 1/4 ( 含 ) 所 有 课 程 考 试 及 格 的 在 校 生 均 可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学 习 学 生 在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申 请, 由 主 修 学 院 ( 部 ) 辅 修 学 院 ( 部 )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获 批 准 的 学 生 自 下 一 学 期 起 到 辅 修 学 院 ( 部 ) 注 册 选 课 及 缴 费 2. 辅 修 报 名 时 间 一 般 为 第 二 学 期 的 8-9 周 双 专 业 联 合 培 养 模 式 于 第 一 学 期 安 排 双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在 入 学 后 即 可 申 请 报 名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或 双 学 位 三 者 之 一 第 四 条 教 学 管 理 1.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由 开 设 学 院 ( 部 ) 负 责 教 学 管 理 及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2. 为 避 免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冲 突,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单 独 编 班 授 课, 一 般 安 排 在 晚 上 周 末 小 学 期 或 假 期 人 数 较 少 不 足 开 班 的 可 跟 主 修 班 修 读 3. 辅 修 专 业 (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 课 程 的 考 勤 考 核 补 考 重 修 及 成 绩 管 理 等 均 按 主 修 专 业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4.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重 复, 学 生 应 首 先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辅 修 学 院 ( 部 ) 应 为 学 生 另 行 安 排 其 他 课 程 替 代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5. 已 报 名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的 学 生, 如 中 途 申 请 退 出 或 中 途 暂 停 修 读, 必 须 于 开 学 第 二 周 前 向 辅 修 学 院 ( 部 ) 递 交 退 修 申 请 表 第 五 条 缴 费 1.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按 学 期 或 学 年 根 据 课 程 学 分 交 纳 学 费, 由 委 托 银 行 代 扣 2.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课 程 学 分 学 费 者, 当 学 期 所 选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课 程 无 效

20 3. 凡 退 出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学 习 的, 已 缴 纳 的 课 程 学 分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第 六 条 证 书 ( 一 ) 参 加 辅 修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学 习 的 学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证 明 其 参 与 相 关 培 养 模 式 学 习 的 辅 修 证 书 双 专 业 证 书 和 双 学 位 证 书 1. 主 修 专 业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修 满 辅 修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辅 修 证 书 2. 主 修 专 业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修 完 第 二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双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双 专 业 联 合 培 养 模 式 的 学 生 毕 业 时, 如 修 满 双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符 合 两 个 专 业 的 毕 业 条 件, 可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双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3. 主 修 专 业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修 完 第 二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 含 第 二 专 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二 专 业 的 所 有 课 程 ( 含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达 到 70 分, 可 以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和 双 学 位 证 书 ( 二 )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须 与 主 修 专 业 同 年 毕 业 如 学 生 未 能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则 不 予 颁 发 辅 修 双 专 业 证 书, 可 出 具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 未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则 不 予 颁 发 双 学 位 证 书, 可 出 具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 三 ) 辅 修 专 业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和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按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21 学 分 互 认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师 ( 珠 ) 校 办 发 [2011]09 号 (2012 年 8 月 修 订 ) 为 加 强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增 强 学 生 学 习 的 选 择 性,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分 互 认 原 则 1. 申 请 认 定 专 业 课 或 通 识 必 修 课, 其 原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必 须 与 认 定 课 程 内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内 容 达 到 70% 以 上, 学 分 相 同 或 高 于 认 定 课 程 2. 申 请 认 定 辅 修 课 程, 认 定 原 则 与 (1) 相 同 3. 校 ( 境 ) 外 修 读 的 课 程 内 容 和 学 分 数 与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内 课 程 差 异 较 大,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个 性 课 程 或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4. 跨 专 业 修 读 的 与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无 关 的 课 程 以 及 在 本 专 业 修 读 的 其 他 方 向 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均 认 定 为 个 性 课 程 或 通 识 选 修 课 5. 申 请 认 定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分, 其 证 书 必 须 属 于 国 家 级 机 构 颁 发 6. 修 读 的 通 识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认 定 为 专 业 课 或 通 识 必 修 课 7. 学 分 不 能 重 复 认 定, 课 程 及 学 分 认 定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修 改 第 二 条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1. 校 内 课 程 的 学 分 互 认, 其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成 绩 不 变, 课 程 性 质 按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性 质 认 定 2. 校 ( 境 ) 外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凡 认 定 为 通 识 必 修 课 程 或 专 业 课 课 程 的, 其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及 课 程 性 质 原 则 上 按 我 校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录 入 ; 凡 认 定 为 选 修 课 程 的, 其 课 程 名 称 和 学 分 按 我 校 课 程 库 内 已 有 的 类 似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分 录 入 ; 若 我 校 确 无 类 似 课 程, 可 按 实 际 修 读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分 录 入 校 ( 境 或 国 ) 外 课 程 的 名 称 可 按 照 课 程

22 原 文 名 称 录 入 3. 若 校 ( 境 ) 外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与 学 时 的 换 算 标 准 与 我 校 不 同, 则 需 按 我 校 学 分 与 学 时 的 对 应 关 系 重 新 换 算 学 分 如 校 ( 境 或 国 ) 外 修 读 课 程 成 绩 为 百 分 制 则 按 原 成 绩 录 入 ; 如 为 等 级 制 则 按 以 下 标 准 换 算 :A=90 分 (A+ A- 均 视 为 90 分, 以 下 同 ),B=85 分,C=75 分,D=65 分 ; 如 为 通 过 或 合 格 成 绩, 则 按 我 校 二 级 制 标 准 录 入 成 绩 第 三 条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学 分 认 定 1. 非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参 加 雅 思 托 福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等 获 得 优 良 成 绩, 可 认 定 为 个 性 课 程 学 分 或 自 主 课 堂 学 分 雅 思 成 绩 在 6.0 分 -6.4 分 之 间, 或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成 绩 在 425 以 上, 或 托 福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可 认 定 2 学 分 ; 雅 思 成 绩 在 6.5 分 ( 含 ) 以 上 以 上 可 认 定 3 学 分 2. 非 英 语 专 业 普 通 类 学 生,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或 全 国 小 语 种 四 级 考 试 达 到 60 分,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5.0 分, 或 托 福 成 绩 达 到 65 分 者, 可 认 定 为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合 格 3.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318 分, 或 全 国 小 语 种 四 级 考 试 达 到 45 分,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4.0 分, 或 托 福 成 绩 达 到 56 分 及 以 上 者, 可 认 定 为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合 格 4.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成 绩 达 到 60 分,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6.5 分, 或 托 福 成 绩 达 到 85 分 及 以 上 者, 可 认 定 为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合 格 5. 其 他 国 家 级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学 分 认 定 根 据 外 国 语 学 院 确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认 定 第 四 条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学 分 认 定 1.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可 认 定 的 学 分 总 数 最 高 为 3 学 分 2.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专 业 方 向 课 学 分, 与 专 业 无 关 的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个 性 课

23 程 各 学 院 ( 部 ) 须 提 前 将 本 专 业 可 认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类 别 及 对 应 的 认 定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分 数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不 在 备 案 范 围 的 证 书 不 予 认 定 3. 职 业 技 能 ( 资 格 ) 证 书 按 对 应 的 认 定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分 录 入 教 务 系 统, 成 绩 可 按 证 书 级 别 以 五 级 制 ( 百 分 制 ) 或 二 级 制 录 入 第 五 条 校 ( 境 ) 外 实 习 或 实 践 学 分 认 定 学 生 参 加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校 ( 境 ) 外 实 习 或 实 践 活 动, 属 本 专 业 安 排 的 实 习 或 实 践, 则 认 定 为 本 专 业 实 习 或 实 践 学 分, 如 属 跨 学 院 ( 专 业 ) 参 加 实 习 或 实 践, 学 生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 部 )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可 作 为 本 专 业 实 习 或 实 践 学 分, 也 可 认 定 为 个 性 课 程 学 分 第 六 条 其 他 学 分 认 定 1. 科 研 成 果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师 ( 珠 ) 校 发 [2010] 20 号 附 件 一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科 研 工 作 量 考 核 办 法, 科 研 项 目 单 项 分 值 达 到 100 分, 论 文 单 篇 分 值 达 到 100 分, 知 识 产 权 单 项 分 值 达 到 30 分, 每 项 ( 篇 ) 可 认 定 1-3 学 分, 最 多 可 认 定 5 学 分 2. 获 得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可 认 定 1-3 个 学 分 3. 学 生 自 主 发 展 课 堂 学 分 的 认 定 按 照 学 生 自 主 发 展 课 堂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办 理 第 七 条 学 分 认 定 办 理 程 序 1. 学 生 提 交 学 分 互 认 审 批 表 和 相 关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原 件, 经 学 院 ( 部 ) 认 定 后,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核 准 2.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学 分 互 认 由 转 入 学 院 ( 部 ) 在 转 专 业 结 束 后 统 一 进 行 认 定, 并 由 学 院 ( 部 )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核 准 3. 校 ( 境 ) 外 修 读 课 程 及 境 外 实 习 或 实 践 学 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部 ) 认 定,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核 准, 学 院 ( 部 ) 需 提 供 校 ( 境 ) 外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原 件, 课 程 简 介 以 及 实 习 或 实 践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以 供 核 准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24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师 ( 珠 ) 教 发 [2012] 5 号 学 生 证 是 学 生 的 身 份 证 明, 也 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与 生 活 的 重 要 证 件, 为 了 加 强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入 学 取 得 学 籍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发 给 学 生 证, 学 生 证 仅 限 本 人 使 用, 学 生 应 珍 惜 爱 护,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损 坏 涂 改 第 二 条 开 学 报 到 时, 学 生 本 人 持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 部 ) 教 务 秘 书 处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在 学 生 证 注 册 栏 内 盖 注 册 章, 未 盖 注 册 章 的 学 生 证 无 效 学 生 迟 到 未 按 时 报 到 注 册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条 因 遗 失 或 损 坏 需 要 补 办 学 生 证 者, 到 学 院 ( 部 ) 教 务 秘 书 处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补 办 学 生 证 登 记 表, 写 明 遗 失 或 损 坏 原 因 时 间 地 点 证 件 号 码, 经 教 务 秘 书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后, 到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审 批 第 四 条 补 办 学 生 证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领 取, 原 学 生 证 即 废 止, 补 办 学 生 证 满 半 年 后 可 申 请 补 办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须 缴 纳 优 惠 卡 工 本 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一 般 只 限 补 办 一 次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后, 可 再 办 一 次, 但 不 得 享 受 乘 车 优 待 补 办 学 生 证 须 缴 纳 工 本 费 第 五 条 学 生 不 得 将 学 生 证 送 人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一 人 使 用 两 个 学 生 证 一 经 查 出, 根 据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由 于 丢 失 学 生 证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负 责 第 六 条 学 生 不 得 在 校 外 用 学 生 证 做 抵 押,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第 七 条 学 生 证 填 写 的 乘 车 区 间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因 家 庭 所 在 地 变 动 需 要 更 改 时, 须 持 学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示 的 学 生 家 长 户 籍 证 明, 到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更 改 第 八 条 学 校 颁 发 的 其 他 各 类 学 生 身 份 证 件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25 法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26 学 生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暂 行 规 定 师 ( 珠 ) 教 文 [2006]13 号 (2012 年 8 月 修 订 ) 为 规 范 学 生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和 国 家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更 改 条 件 1. 学 生 真 实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等 与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新 生 名 册 所 载 信 息 不 符 2. 不 能 同 时 申 请 更 改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3.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申 请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一 次 毕 业 后 要 求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学 校 不 予 受 理 4. 申 请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受 理 时 间 为 新 生 入 学 数 据 核 对 期 间 (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 核 对 期 后, 原 则 上 学 校 不 再 接 受 申 请, 按 招 生 数 据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和 发 放 学 历 证 书 5. 申 请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携 原 件 核 对 ); (2) 当 地 派 出 所 证 明 材 料 ; (3) 地 级 市 公 安 局 人 口 信 息 中 心 出 具 的 人 口 信 息 查 询 证 明 第 二 条 更 改 程 序 1. 在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网 页 下 载 学 生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申 请 表, 将 填 好 的 申 请 表 及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交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学 籍 管 理 人 员 2.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学 籍 管 理 人 员 和 招 生 部 门 人 员 一 同 审 核 相 关 材 料, 并 报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及 省 教 育 厅 高 教 处 批 准 3. 身 份 资 料 更 改 后, 由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将 更 改 后 的 身 份 资 料 正 式 备 案, 作 为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效 资 料 第 三 条 其 他 要 求

27 1. 申 请 更 改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凡 违 反 规 定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2.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更 改 学 生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的 工 作,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和 违 规 操 作 的, 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所 更 改 学 生 身 份 资 料 无 效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28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师 ( 珠 ) 校 发 [2011]31 号 (2012 年 8 月 修 订 ) 为 做 好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校 的 学 位 审 定 授 予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9~15 人 组 成,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2 人, 主 席 由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制 定 本 校 学 位 申 请 授 予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办 法 ; 审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称 ; 审 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 作 出 授 予 或 撤 销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超 过 半 数 视 为 有 效 各 学 院 ( 部 ) 设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认 真 审 查 毕 业 生 有 关 材 料, 并 将 审 批 通 过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名 单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受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托, 处 理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并 依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审 核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第 二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学 士 学 位 按 以 下 学 科 门 类 授 予 : 文 学 法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理 学 工 学 教 育 学 等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种 类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分 为 两 类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29 ( 一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是 指 我 校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 三 )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是 指 在 我 校 攻 读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且 不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第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二 )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三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四 )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成 绩 合 格 ( 五 )2008 至 2010 级 学 生 通 识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加 权 平 均 分 达 到 70 分 ;2011 级 ( 含 ) 以 后 的 学 生 所 修 的 全 部 课 程 的 加 权 平 均 分 达 到 70 分 ; ( 六 ) 学 位 英 语 成 绩 合 格, 或 经 过 认 定 达 到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水 平 第 五 条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根 据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来 华 留 学 生 我 国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我 校 来 华 留 学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在 学 期 间 遵 守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纪 律 ( 二 )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三 ) 初 步 掌 握 汉 语 具 有 使 用 生 活 用 语 和 阅 读 本 专 业 汉 语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中 国 概 况 作 为 必 修 课,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 四 ) 完 成 有 一 定 工 作 量 的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 五 ) 所 修 课 程 的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达 到 65 分 第 六 条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限 制 条 件

30 受 过 记 过 ( 含 ) 以 上 处 分 且 无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或 尚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的 第 七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 一 )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后, 学 院 ( 部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细 则 规 定 对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表 现 各 学 习 项 目 的 考 核 成 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及 毕 业 鉴 定 材 料 逐 项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名 单, 由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 二 )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复 核 并 汇 总 各 院 部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名 单, 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三 )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制 (4 年 ) 内 完 成 学 业, 符 合 我 校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获 得 我 校 颁 发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在 基 本 学 制 内 未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提 出 延 期 学 习 申 请 批 准 后,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8 年 ) 内 完 成 学 业, 经 审 查 符 合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不 再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 四 ) 补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发 证 时 间 按 补 发 证 书 日 期 填 写 第 八 条 辅 修 专 业 授 予 双 学 位 办 法 辅 修 专 业 授 予 双 学 位 按 照 本 科 生 修 读 辅 修 (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参 照 本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纪 律 要 求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应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公 正 合 理 对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营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查 出, 即 严 肃 处 理, 并 撤 销 所 授 予 的 学 士 学 位 附 则 本 细 则 自 2008 级 开 始 实 行,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3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本 科 生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师 ( 珠 ) 校 发 号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工 作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严 肃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建 立 良 好 学 风,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公 布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向 学 校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所 提 交 的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统 称 为 学 位 论 文 ), 出 现 本 办 法 所 列 作 假 情 形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购 买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的 ; ( 二 ) 由 他 人 代 写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代 写 的 ; ( 三 )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的 ; ( 四 ) 伪 造 数 据 的 ; ( 五 ) 有 其 他 严 重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第 四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应 当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第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当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对 其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和 撰 写 过 程 予 以 指 导,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由 其 独 立 完 成 进 行 审 查 第 六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的 学 位 论 文 出 现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剽 窃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校 可 以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已

32 经 获 得 学 位 的, 学 校 可 以 依 法 撤 销 其 学 位,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学 位 的 处 理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少 3 年 内, 学 校 不 再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本 款 规 定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为 在 读 学 生 的, 学 校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为 已 经 毕 业 离 校 学 生 的, 学 校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还 将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第 七 条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人 员, 属 于 在 读 学 生 的,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第 八 条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论 文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学 位 论 文 存 在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直 至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第 九 条 学 校 将 学 位 论 文 审 查 情 况 纳 入 对 学 院 ( 部 ) 等 教 学 单 位 的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多 次 出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学 校 对 该 学 院 ( 部 ) 等 教 学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可 以 给 予 该 学 院 ( 部 ) 负 责 人 相 应 的 处 分 对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的 教 学 单 位, 一 经 查 实, 对 其 负 责 人 加 重 处 分 第 十 条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调 查 认 定,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为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受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举 报, 协 助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调 查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排 查 : 指 导 教 师 的 审 查, 学 院 ( 部 ) 组 织 的 自 查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抽 查 ( 二 ) 举 报 : 教 师 学 生 及 任 何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有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嫌 疑 的, 均 应 该 举 报 对 发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故 意 隐 瞒 不

33 报 的 人 员,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 三 ) 受 理 : 通 过 排 查 或 举 报 等 方 式 发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各 学 院 ( 部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会 组 织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如 确 认 作 假 嫌 疑, 应 填 写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认 定 处 理 表, 报 教 学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 四 ) 认 定 :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织 审 查 认 定,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门 机 构 调 查 认 定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认 定 后,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五 ) 告 知 : 对 确 认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当 事 人 (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调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六 ) 处 理 :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后, 提 请 学 校 正 式 做 出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理 决 定 ( 七 ) 申 诉 : 学 校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送 达 当 事 人 本 人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学 生 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申 诉, 教 师 及 学 校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可 向 学 校 办 公 会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十 二 条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学 校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司 法 机 关,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学 部 负 责 解 释

34 第 二 部 分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35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2009 年 5 月 修 订 ) 为 认 真 做 好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地 分 配 资 助 资 源, 切 实 保 证 国 家 制 定 的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和 措 施 真 正 落 实 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身 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财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是 指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能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难 以 支 付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的 学 生 第 二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确 定 合 理 标 准,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实 行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院 系 审 核 和 学 校 评 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工 作 制 度,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做 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第 二 章 认 定 机 构 第 四 条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 系 ) 班 级 3 级 认 定 体 系 : 1.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全 面 领 导 全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认 定 工 作 ; 学 生 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制 订 认 定 办 法, 协 调 全 校 的 认 定 工 作, 处 理 师 生 申 诉 2. 院 ( 部 ) 认 定 工 作 组 :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任 组 长, 学 生 辅 导 员 学 工 办 主 任 等 任 成 员, 负 责 认 定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审 核 工 作

36 有 条 件 的 院 系 还 可 成 立 年 级 或 专 业 认 定 工 作 组 3. 班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 由 班 主 任 担 任 组 长 10% 的 学 生 代 表 担 任 成 员, 负 责 本 班 的 认 定 工 作 学 生 代 表 责 任 心 要 强, 能 秉 公 办 事, 对 本 班 同 学 情 况 比 较 熟 悉 认 定 小 组 成 立 后, 成 员 名 单 在 本 班 范 围 内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小 组 名 单 报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查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和 认 定 标 准 第 五 条 申 请 条 件 : 家 庭 经 济 收 入 低 于 国 家 现 行 贫 困 标 准 或 当 年 珠 海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能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难 以 支 付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的 学 生 第 六 条 认 定 标 准 : 参 照 国 家 现 行 的 贫 困 标 准 及 当 年 珠 海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结 合 申 请 人 的 家 庭 经 济 收 入 情 况 及 学 生 在 校 的 基 本 支 出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认 定 标 准 和 贫 困 等 级 贫 困 等 级 暂 设 一 般 困 难 比 较 困 难 和 特 殊 困 难 3 档 第 四 章 申 请 和 受 理 时 间 第 七 条 认 定 工 作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如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中 途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院 ( 系 ) 了 解 到 情 况 后, 应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并 通 知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老 生 申 请 时 间 :6-9 月 份 新 生 申 请 时 间 :9 月 份 第 八 条 各 院 ( 系 ) 应 按 要 求 成 立 院 ( 系 ) 认 定 工 作 组 和 班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各 自 的 分 工, 认 真 按 时 负 责 地 完 成 认 定 工 作 10 月 15 日 前, 把 认 定 结 果 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复 核 逾 期 未 交 贫 困 生 名 单 的 院 ( 系 ), 按 无 贫 困 生 处 理

37 第 五 章 申 请 材 料 第 九 条 申 请 材 料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2.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第 一 次 申 请 的 学 生, 必 须 完 整 填 写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并 加 盖 政 府 部 门 公 章, 如 有 其 他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可 一 并 提 交, 以 供 认 定 参 考 ; 已 被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再 次 申 请 认 定 时, 如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无 显 著 变 化, 可 只 提 交 申 请 表 对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申 请 人,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申 请 资 格, 并 记 入 个 人 不 良 诚 信 档 案 第 六 章 认 定 程 序 第 十 条 申 请 评 议 审 核 公 示 复 核 认 定 1. 学 生 申 请 备 齐 材 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班 级 提 出 申 请 2. 班 级 评 议 班 级 认 定 小 组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核 查 其 父 母 职 业 家 庭 住 址, 比 较 其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结 合 其 日 常 消 费 行 为, 多 方 考 察 调 查 取 证, 充 分 考 虑 影 响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有 关 情 况, 发 挥 民 主 评 议 的 作 用, 秉 公 作 出 合 理 的 认 定 和 等 级 建 议 最 后 所 有 成 员 在 认 定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报 院 ( 系 ) 认 定 工 作 组 审 核 对 孤 残 学 生 烈 士 子 女, 以 及 家 庭 成 员 长 期 患 重 病 家 庭 遭 遇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事 件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学 生 应 着 重 考 虑 ; 对 使 用 高 档 数 码 产 品 经 常 出 入 娱 乐 场 所 经 常 不 在 食 堂 吃 饭 吸 烟 酗 酒 沉 迷 于 网 络 游 戏 使 用 高 档 化 妆 品 穿 着 名 牌 服 装 在 校 外 租 房 等 行 为 的 学 生 应 严 格 审 核 3. 院 系 审 核 院 ( 系 ) 认 定 工 作 组 要 认 真 审 核 班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申 报 的 初 步 评 议 结 果, 重 点 审 核 各 班 级 的 贫 困 生 比 例 特 困 生 比 例 是 否 正 常 如 有 异 议, 应 在 征 得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意 见 后 予 以 更 正

38 4. 院 系 公 示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名 单 及 贫 困 等 级, 以 适 当 方 式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5. 学 校 复 核 院 系 公 示 结 束 后, 填 写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名 册 ( 电 子 文 档 导 入 资 助 系 统 ) 并 加 盖 公 章, 连 同 学 生 原 始 申 请 材 料, 于 10 月 15 日 前 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复 核 6. 认 定 入 档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复 核 无 误 后,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信 息 档 案, 作 为 本 学 年 资 助 工 作 的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第 七 章 诚 信 教 育 第 十 一 条 各 院 ( 系 ) 每 学 年 应 定 期 对 全 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进 行 一 次 资 格 复 查, 并 不 定 期 随 机 抽 选 一 定 比 例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通 过 信 件 电 话 实 地 走 访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也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抽 查,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一 经 核 实,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收 回 资 助 资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院 ( 系 ) 应 加 强 学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教 育 学 生 如 实 提 供 家 庭 情 况, 及 时 告 知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显 著 变 化 情 况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各 院 ( 系 )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认 定 细 则

39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管 理 我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开 展,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培 养 学 生 自 立 自 强 精 神, 增 强 学 生 工 作 能 力 和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整 体 素 质,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克 服 生 活 困 难,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财 号 ) 和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校 发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 是 指 在 本 校 正 式 注 册 并 参 加 正 常 学 习 活 动 的 在 籍 学 生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校 的 组 织 下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通 过 劳 动 取 得 合 法 报 酬, 用 于 改 善 学 习 和 生 活 条 件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勤 工 助 学 是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和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有 效 途 径 第 四 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立 足 校 园 服 务 社 会 的 宗 旨, 按 照 学 有 余 力 自 愿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扶 困 优 先 竞 争 上 岗 遵 纪 守 法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前 提 下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第 五 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经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同 意, 不 得 聘 用 在 校 学 生 打 工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组 织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要 以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同 时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经 济 困 难 为 宗 旨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以 下 几 个 原 则 :

40 1. 要 把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作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重 要 途 径, 重 在 引 导 学 生 通 过 参 与 学 校 工 作 和 社 会 实 践,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劳 动 观, 培 养 创 新 精 神 和 提 高 实 践 能 力 2. 要 把 组 织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与 贫 困 生 资 助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通 过 提 供 合 适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优 惠 报 酬, 支 持 和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3. 要 把 组 织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与 培 养 和 提 高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结 合 起 来,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通 过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不 断 探 索 新 途 径 新 方 法, 鼓 励 和 支 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4. 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时, 要 确 保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并 以 不 影 响 学 生 学 业 为 前 提, 不 能 安 排 学 生 参 与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的 工 作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七 条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领 导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负 责 协 调 学 校 的 财 务 人 事 学 工 教 务 科 研 后 勤 团 委 等 部 门, 配 合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会 等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在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共 同 做 好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下 设 专 门 的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站 ), 具 体 负 责 勤 工 助 学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下 设 秘 书 部 外 联 部 检 察 部 家 教 部 信 息 部 等 若 干 部 门 各 学 院 成 立 大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服 务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小 组 ), 组 长 由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兼 任 服 务 站 指 导 各 学 院 服 务 小 组 的 工 作 ; 各 服 务 小 组 组 织 本 单 位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活 动 情 况 报 服 务 站 备 案 第 九 条 校 外 单 位 在 学 校 招 聘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或 开 展 与 勤 工 助 学 有 关 的 活 动, 需 事 先 向 服 务 站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展 活 动 者, 服 务 站 视 具 体 情 况 报 请 学 校 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41 第 十 条 服 务 站 统 一 管 理 协 调 监 督 全 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鼓 励 各 有 关 单 位 群 众 团 体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鼓 励 学 生 个 人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依 法 享 受 劳 动 保 护, 学 校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学 生 参 加 没 有 经 过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安 排 的 私 自 进 行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一 切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第 三 章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的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确 定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协 调 校 内 各 单 位, 引 导 和 组 织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指 导 和 监 督 学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开 发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资 源 积 极 收 集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信 息, 开 拓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渠 道, 增 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并 纳 入 学 校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接 受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申 请, 安 排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为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服 务 第 十 四 条 在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领 导 下, 配 合 学 校 财 务 处 共 同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制 订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报 酬 标 准, 并 负 责 酬 金 的 发 放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必 要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前 培 训 和 安 全 教 育, 维 护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六 条 安 排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应 优 先 考 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第 十 七 条 不 得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有 毒 有 害 和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以 及 超 过 学 生 身 体 承 受 能 力 有 碍 学 生 健 康 的 劳 动 第 四 章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设 置 第 十 八 条 设 岗 原 则 : 以 工 时 定 岗 位 ( 一 ) 按 每 个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月 平 均 上 岗 工 时 不 低 于 20 小 时 为 标 准, 测 算 出 学 期 内 全 校 每 月 需 要 的 勤 工 助 学 总 工 时 数 (20 工 时

42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总 数 ), 统 筹 安 排 设 置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 二 ) 设 置 的 岗 位 数 量 既 要 满 足 学 生 的 工 时 需 求, 又 要 保 证 学 生 不 因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而 影 响 学 习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月 不 超 过 40 小 时 第 十 九 条 岗 位 类 型 :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分 固 定 岗 位 和 临 时 岗 位 ( 一 ) 固 定 岗 位 是 指 持 续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性 岗 位 和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连 续 性 岗 位 ; ( 二 ) 临 时 岗 位 是 指 不 具 有 长 期 性, 通 过 一 次 或 几 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即 完 成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 ( 三 )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应 以 校 内 教 学 助 理 科 研 助 理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等 为 主 ; ( 四 ) 学 校 后 勤 部 门 应 大 幅 度 减 少 雇 用 临 时 工, 调 整 出 适 合 学 生 参 与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岗 位, 为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的 勤 工 助 学 机 会 第 五 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由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统 一 管 理, 并 注 重 与 学 生 学 业 的 有 机 结 合 第 二 十 一 条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须 向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副 本 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经 审 核 同 意,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推 荐 适 合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六 章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标 准 及 支 付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机 关 和 各 直 属 单 位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所 需 经 费 由 人 事 处 核 定, 财 务 处 设 立 科 目,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确 定 的 标 准 直 接 发 放 机 关 定 编 定 岗 后,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设 立 和 经 费 在 流 动 编 制 内 解 决 各 学 院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和 经 费,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经 费 标 准 按 分 校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校 发

43 号 ) 第 三 条 有 关 精 神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内 固 定 岗 位 按 月 计 酬 以 每 月 40 个 工 时 的 酬 金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或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为 计 酬 基 准, 可 适 当 上 下 浮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内 临 时 岗 位 按 小 时 计 酬 每 小 时 酬 金 可 参 照 学 校 当 地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最 低 小 时 工 资 标 准 合 理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每 小 时 8 元 人 民 币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学 校 当 地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由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与 学 生 协 商 确 定, 并 写 入 聘 用 协 议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非 营 利 性 单 位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劳 动 报 酬 由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从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中 支 付 ;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营 利 性 单 位 或 有 专 门 经 费 项 目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劳 动 报 酬 原 则 上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或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其 劳 动 报 酬 由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按 协 议 支 付 第 七 章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拥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有 权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组 织 或 介 绍 的 校 内 外 各 种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有 权 参 加 校 内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的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 二 ) 有 权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工 作 性 质,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的 协 议 外 要 求, 有 权 拒 绝 参 加 可 能 会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 三 ) 有 权 要 求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协 调 解 决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纠 纷, 保 障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四 ) 有 权 通 过 经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单 位 批 准 的 各 类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机 构 获 得 勤 工 助 学 的 信 息 和 推 荐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44 ( 一 )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积 极 参 加 校 系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在 学 有 余 力 的 情 况 下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 二 ) 履 行 与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的 协 议, 认 真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 三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 四 ) 学 生 参 加 校 内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须 本 人 申 请, 校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审 批 同 意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 ( 一 )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先 进 个 人 奖,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 ( 二 )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先 进 组 织 奖,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 第 三 十 条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学 生, 学 校 根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予 以 校 纪 处 分 : ( 一 ) 未 向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申 报, 擅 自 为 校 外 单 位 个 人 张 贴 海 报, 散 发 宣 传 材 料, 为 校 内 外 个 人 或 企 业 私 自 招 聘 人 员, 不 听 劝 阻 者 ; ( 二 ) 盗 用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站 名 义 组 织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扰 乱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秩 序 者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者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校 内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必 须 与 学 生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协 议 书 学 生 在 校 外 开

45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服 务 站 必 须 经 学 校 授 权, 代 表 学 校 与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生 三 方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协 议 书 签 订 协 议 书 并 办 理 相 关 聘 用 手 续 后, 学 生 方 可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协 议 书 必 须 明 确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生 等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如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的 处 理 办 法 以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若 出 现 协 议 纠 纷 或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协 议 各 方 应 按 照 签 订 的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46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师 ( 珠 ) 校 发 号 为 保 证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的 顺 利 执 行,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的 建 设, 依 据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粤 教 贷 号 和 粤 教 贷 号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责 第 一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一 名 校 级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全 校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制 定 学 校 开 展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及 奖 惩 措 施, 明 确 相 关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分 工, 协 调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中 的 关 系, 并 对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第 二 条 学 校 在 学 务 办 公 室 设 立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资 助 中 心 ), 在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具 体 组 织 落 实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学 校 开 展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各 项 要 求 ; ( 二 ) 负 责 与 省 教 育 厅 助 学 中 心 和 贷 款 银 行 代 理 银 行 的 日 常 业 务 联 系 ; ( 三 ) 在 贷 款 银 行 和 助 学 中 心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校 内 审 批 和 贷 前 贷 后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 四 ) 协 同 学 院 ( 部 ) 组 织 开 展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47 ( 五 ) 指 导 各 学 院 ( 部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按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 ( 六 ) 按 照 统 一 的 格 式 要 求 建 立 贷 款 学 生 的 管 理 台 帐, 及 时 掌 握 每 位 贷 款 学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三 条 各 院 ( 部 ) 成 立 由 院 ( 部 )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向 学 生 宣 传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规, 为 学 生 提 供 咨 询 和 服 务 ; ( 二 ) 负 责 受 理 学 生 的 贷 款 申 请, 组 织 填 写 和 收 集 有 关 贷 款 需 要 的 各 种 表 格 和 资 料, 对 所 有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按 规 定 报 送 资 助 中 心 审 批 建 档 ;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诚 实 守 信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教 育 ; ( 四 ) 配 合 资 助 中 心 催 缴 和 清 收 本 院 ( 部 ) 学 生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 五 ) 在 借 款 人 毕 业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离 开 学 校 后, 向 学 校 和 贷 款 银 行 提 供 借 款 人 的 新 去 向 和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 六 ) 及 时 完 成 学 校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资 助 中 心 安 排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二 章 宣 传 与 教 育 第 四 条 学 校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印 发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指 引, 举 办 相 关 知 识 讲 座,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能 及 时 准 确 了 解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方 针 政 策, 并 熟 悉 申 请 与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程 序 及 要 求 第 五 条 院 ( 部 ) 要 在 全 体 学 生 中 大 力 开 展 诚 信 教 育, 并 将 这 项 工 作 贯 穿 于 招 生 新 生 入 学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及 毕 业 就 业 教 育 的 全 过 程 为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诚 信 意 识, 营 造 良 好 的 诚 信 氛 围, 所 有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的 学 生 需 参 加 统 一 的 培 训 并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48 第 六 条 在 贷 款 学 生 中 开 展 普 及 金 融 常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金 融 意 识 特 别 是 针 对 毕 业 班 的 借 款 学 生, 更 要 教 育 他 们 毕 业 后 及 时 还 款, 告 知 他 们 如 未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造 成 的 违 约 行 为, 将 会 给 个 人 就 业 购 房 等 诸 多 方 面 带 来 一 处 失 信, 处 处 受 制 的 困 境 贷 款 毕 业 生 须 接 受 院 部 组 织 的 培 训 教 育, 按 时 完 成 系 统 信 息 确 认 还 款 确 认 书 和 承 诺 书 的 签 署, 以 及 相 关 知 识 的 考 核 第 三 章 贷 款 的 申 请 与 审 核 第 七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发 放 对 象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经 济 困 难 的 本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且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 二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三 )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 四 ) 学 习 刻 苦, 能 够 按 正 常 学 制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 ( 五 )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在 校 期 间 所 能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基 本 费 用 ( 学 费 ); ( 六 ) 符 合 约 定 的 其 它 条 件 第 八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申 请 及 审 核 程 序 : ( 一 )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内 容 包 括 申 请 理 由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个 人 学 习 及 表 现 情 况 对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认 识 等 内 容 ( 二 ) 院 ( 部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对 学 生 贷 款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和 公 示, 并 将 初 审 通 过 名 单 统 计 汇 总 报 资 助 中 心, 资 助 中 心 审 核 无 误 后 发 放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广 东 省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审 批 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表 ) ( 三 ) 院 ( 部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贷 款 学 生 填 写 审 批 表, 并 根 据 审 批 表 要 求 由 学 生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学 生 证 家 庭 户 口 本 首 页 及 家 长 单 页 等 复 印 件

49 2. 贷 款 学 生 家 长 承 诺 书 内 容 包 括 : (1) 同 意 学 生 贷 款 ; (2) 承 诺 作 为 贷 款 学 生 的 永 久 联 系 人, 并 提 供 贷 款 学 生 的 联 系 方 式 ; (3) 承 诺 督 促 和 协 助 贷 款 学 生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3. 乡 镇 ( 街 道 居 委 会 或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关 于 贷 款 学 生 及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4.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 四 ) 院 ( 部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须 对 以 上 表 格 及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并 报 资 助 中 心 审 批 ( 五 ) 资 助 中 心 审 批 后 的 审 批 表 按 要 求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并 上 报 省 助 学 中 心 和 贷 款 银 行 进 行 审 批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签 订 与 贷 款 发 放 第 九 条 资 助 中 心 根 据 省 助 学 中 心 和 贷 款 银 行 的 审 批 结 果, 向 各 院 ( 部 ) 发 放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校 助 学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等, 由 各 院 ( 部 ) 组 织 贷 款 学 生 填 写,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后 汇 总 上 报 资 助 中 心 第 十 条 资 助 中 心 根 据 贷 款 银 行 和 省 助 学 中 心 的 授 权 对 合 同 进 行 审 核, 统 计 汇 总 后 上 报 申 请 拨 付 贷 款 第 十 一 条 代 理 银 行 为 学 生 建 立 个 人 贷 款 专 用 账 户, 系 统 根 据 国 开 行 的 委 托 自 动 从 借 款 学 生 的 支 付 宝 账 户 中 转 入 学 校 学 费 账 户 中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检 查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的 到 账 情 况 ; 将 助 学 贷 款 缴 纳 贷 款 学 生 的 学 费 ; 若 有 贷 款 结 余 则 留 作 下 学 年 缴 纳 学 费 第 五 章 贷 款 的 计 息 与 贴 息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法 定 贷

50 款 利 率 和 国 家 有 关 利 率 政 策 执 行 如 遇 利 率 调 整,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贷 款 学 生 的 利 息 从 贷 款 到 账 之 日 起 计 付, 学 生 在 正 常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的 在 校 贷 款 利 息 由 省 财 政 支 付, 正 常 学 制 之 外 的 利 息 及 因 违 约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罚 息 由 借 款 学 生 自 付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生 自 付 利 息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其 毕 业 当 年 的 7 月 1 日 零 时 起 当 借 款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业 肄 业 休 学 退 学 被 取 消 学 籍 时, 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起 自 付 利 息 提 前 还 贷 的, 按 贷 款 实 际 期 限 计 算 利 息, 不 再 加 收 除 应 付 利 息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对 正 常 学 制 内 助 学 贷 款 的 财 政 贴 息, 由 资 助 中 心 将 省 助 学 中 心 的 通 知 转 交 学 校 财 务 处,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对 应 由 学 生 自 付 的 利 息 和 罚 息, 由 资 助 中 心 通 知 代 理 银 行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进 行 代 扣 第 六 章 贷 款 展 期 及 合 同 的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借 款 学 生, 可 在 毕 业 前 30 天 向 资 助 中 心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供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资 助 中 心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省 助 学 中 心, 由 省 助 学 中 心 统 一 报 贷 款 银 行 审 批, 批 准 后 由 资 助 中 心 为 其 办 理 展 期 手 续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借 款 学 生 原 贷 款 展 期 期 间, 按 借 款 学 生 原 所 在 学 校 的 隶 属 关 系, 由 省 财 政 继 续 贴 息 助 学 中 心 及 借 款 学 生 原 所 在 学 校 对 该 笔 贷 款 继 续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借 款 合 同 为 约 束 有 关 各 方 的 法 律 依 据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借 贷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 一 ) 借 款 学 生 转 学 时, 必 须 先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所 在 学 院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 二 ) 借 款 学 生 发 生 休 学 退 学 出 国 被 开 除 学 籍 死 亡 等 其

51 他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时, 院 ( 部 ) 必 须 在 学 生 出 现 学 籍 异 动 行 为 后 3 天 内 向 资 助 中 心 汇 报, 资 助 中 心 在 知 会 贷 款 代 理 银 行 后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所 在 学 院 必 须 在 资 助 中 心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方 可 为 学 生 办 理 学 籍 变 动 的 相 应 手 续 院 ( 部 ) 未 征 得 资 助 中 心 同 意, 为 贷 款 学 生 办 理 学 籍 变 动 等 相 关 手 续 造 成 银 行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院 ( 部 ) 承 担 相 关 的 经 济 损 失,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七 章 贷 款 的 贷 后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资 助 中 心 为 每 个 贷 款 学 生 建 立 业 务 管 理 和 诚 信 档 案,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贷 款 审 批 表 借 款 合 同 诚 信 记 录 等 第 十 八 条 资 助 中 心 要 按 照 上 级 统 一 要 求, 建 立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台 帐 和 贷 款 学 生 信 息 一 览 表, 及 时 准 确 做 好 资 料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各 院 ( 部 ) 须 建 立 简 明 实 用 的 贷 款 学 生 档 案,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身 份 信 息 贷 款 信 息 诚 信 记 录 等, 并 做 好 贷 款 学 生 信 息 一 览 表 的 登 记 上 报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和 院 ( 部 ) 要 教 育 指 导 监 督 学 生 合 理 使 用 助 学 贷 款, 学 院 ( 部 ) 对 贷 款 学 生 的 日 常 表 现 跟 踪 考 评, 对 贷 款 学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进 行 纠 正 和 处 理, 并 上 报 资 助 中 心 对 于 有 违 反 贷 款 协 议 行 为 的 学 生, 可 以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贷 款 取 消 其 继 续 申 请 贷 款 的 资 格 等 措 施, 并 视 情 况 提 前 回 收 贷 款 第 八 章 贷 款 的 回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资 助 中 心 和 院 ( 部 )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要 教 育 借 款 学 生 严 格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并 组 织 其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确 定 毕 业 后 两 位 固 定 联 系 人 和 本 人 联 系 方 式 上 述 手 续 办 妥 后,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在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将 其 贷 款 情 况 和 诚

52 信 档 案 并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如 实 向 用 人 单 位 通 报 学 生 的 贷 款 信 息, 建 立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联 系 方 式,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督 促 学 生 按 时 还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允 许 有 条 件 的 借 款 学 生 提 前 还 贷, 提 前 还 贷 的 借 款 学 生 应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和 时 间 完 成 相 关 操 作 借 款 学 生 提 前 还 款 的, 按 贷 款 实 际 期 限 计 算 利 息, 不 再 加 收 除 应 付 利 息 之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借 款 毕 业 生 毕 业 当 年 和 毕 业 后 的 第 一 第 二 年 的 12 月 20 日 为 自 付 利 息 日, 务 必 在 此 日 期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应 付 利 息 足 额 存 入 个 人 的 贷 款 专 用 账 户 中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第 三 年 的 9 月 20 日 为 第 一 笔 贷 款 的 还 款 日, 以 后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性 还 清 一 笔 贷 款 本 息 如 在 校 期 间 有 3 笔 贷 款, 则 从 毕 业 后 的 第 三 年 开 始, 每 年 9 月 20 日 一 次 性 还 清 一 笔 贷 款 本 息, 分 3 年 还 清 所 有 的 贷 款 本 息 借 款 毕 业 生 从 毕 业 后 的 第 三 年 开 始, 在 还 款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将 贷 款 本 息 足 额 存 入 贷 款 专 用 账 户 中 根 据 自 己 的 贷 款 笔 数, 按 一 年 一 次 还 清 一 笔, 逐 年 还 清 所 有 的 贷 款 本 息 资 助 中 心 对 学 生 还 本 付 息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监 控, 并 根 据 需 要 提 示 学 生 按 期 还 款 第 九 章 对 违 约 学 生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约 学 生 是 指 未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借 款 学 生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助 中 心 将 银 行 提 供 的 违 约 欠 供 学 生 名 单 转 发 相 关 学 院 ( 部 ), 相 关 学 院 ( 部 ) 尽 一 切 可 能 通 知 违 约 欠 供 学 生 及 时 还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违 约 学 生, 依 据 贷 款 合 同 协 议, 将 在 不 通 知 违 约 学 生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 一 ) 对 违 约 学 生 的 贷 款 金 额 计 收 罚 息 ; 对 蓄 意 逃 避 银 行 债 务, 致 使 银 行 贷 款 形 成 风 险 的 学 生, 经 办 银 行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债 权

53 保 护 措 施, 依 法 追 偿 贷 款 ; ( 二 ) 将 违 约 学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载 入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金 融 机 构 不 再 为 其 办 理 新 的 贷 款 和 其 他 授 信 业 务 ; ( 三 ) 通 过 有 关 网 站 和 媒 体 发 布 违 约 学 生 的 追 缴 信 息, 追 缴 所 欠 贷 款 ; ( 四 ) 向 用 人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通 报 违 约 情 况, 请 用 人 单 位 和 户 籍 所 在 地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催 缴 第 十 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每 年 对 各 院 ( 部 )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和 资 助 中 心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评, 把 学 生 的 助 学 贷 款 情 况 还 贷 违 约 情 况 等, 纳 入 季 度 和 年 度 通 报 内 容, 并 对 工 作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与 奖 励 第 二 十 九 条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学 院 ( 部 ) 贷 后 管 理 的 责 任, 资 助 中 心 将 各 院 ( 部 ) 的 还 贷 违 约 率 与 贷 款 额 度 风 险 补 偿 金 ( 实 施 细 则 将 按 照 广 东 省 助 学 中 心 的 规 定 执 行 ) 挂 钩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此 前 与 其 它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仍 按 原 有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请 参 照 各 地 相 关 规 定,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施 行, 由 教 学 部 学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三 ) 为 保 证 调 查 工 作 质 量 各 调 查 单 位 要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明 确 责 任, 形 成 逐 级 负 责 的 质 量 责 任 体 系, 各 调 查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作 为 调 查 质 量 第 一 责 任 人 ( 四 ) 调 查 单 位 在 二 类 调 查

( 三 ) 为 保 证 调 查 工 作 质 量 各 调 查 单 位 要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明 确 责 任, 形 成 逐 级 负 责 的 质 量 责 任 体 系, 各 调 查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作 为 调 查 质 量 第 一 责 任 人 ( 四 ) 调 查 单 位 在 二 类 调 查 附 件 2 2016 年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质 量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检 查 依 据 为 加 强 东 北 内 蒙 古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 以 下 简 称 二 类 调 查 ) 质 量 管 理, 统 一 质 量 检 查 标 准, 确 保 调 查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桂林工信动态

桂林工信动态 桂 林 工 信 动 态 2015 年 第 14 期 ( 总 第 84 期 ) 桂 林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2015 年 7 月 30 日 本 期 要 目 勤 政 务 实 * 全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系 统 年 中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在 北 京 召 开 政 策 导 读 * 工 信 部 发 布 特 急 通 知 : 推 动 工 业 升 级 圈 定 招 商 引 资 4 大

More information

城乡环境 4 责分工的意见 明确信访联动调处机制 实行重大环境 动画片 在市电台 城区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 倡导全社会 信访案件 热点难点环境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处理 直接督 共同行动 打好治理污染攻坚战 开展公益顺风车巡游宣 办 全年开展局长大接访4批次 累计带案下访4 件 召 传活动 倡 导 低 碳

城乡环境 4 责分工的意见 明确信访联动调处机制 实行重大环境 动画片 在市电台 城区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 倡导全社会 信访案件 热点难点环境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处理 直接督 共同行动 打好治理污染攻坚战 开展公益顺风车巡游宣 办 全年开展局长大接访4批次 累计带案下访4 件 召 传活动 倡 导 低 碳 46 如皋年鉴 5 城 乡 环 境 生态环境保护 概况 市环保局下辖市环境监察大队与市环境监测站 4年 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6 全市空 气环境质量达到优良以上级别天数占 全 年 总 天 数 比 例 污染减排 年内 全市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 氧化物4项污染物削减量存量消减任务分别为 55 吨 吨 4吨和46吨 全市安排重点减排项目 个 其 中污水处理厂增量工程项目 个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More information

骨 关 节 感 染

骨 关 节 感 染 骨 关 节 感 染 化 脓 性 骨 髓 炎 病 因 及 感 染 途 径 常 由 于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进 入 骨 髓 所 致, 细 菌 可 经 (1) 血 行 感 染 ;(2) 附 近 软 组 织 或 关 节 直 接 延 伸 ;(3) 开 放 性 骨 折 或 火 器 伤 进 入 以 血 行 感 染 最 多 见, 好 发 于 儿 童 及 少 年, 男 性 多 见, 以 胫 骨 股 骨 肱 骨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論 復 冷 六 錄 六 亂 臨 療 烙 流 流 不 不 龍 論 六 度 勞 立 不 列 六 錄 六 惡 烙 六 六 六 不 識 六 行 立 勞 錄 六 六 易 六 女 勞 金 略 勞 見 惡 便 利 便 女 勞 臨 見 兩 論 女 勞 惡 便 丹 連 不 便 不 便 不 利 滑 勞 不 若 烙 連 令 不 行 立 不 利 類 留 見 便 若 便 尿 利 易 說 便 利 易 連 蘆 連 丹 稜 連 滑

More information

ZGSD1601

ZGSD1601 圆 园 员 远 年 圆 月 第 圆 源 卷 摇 第 员 期 中 国 实 验 动 物 学 报 粤 悦 栽 粤 蕴 粤 月 韵 砸 粤 栽 韵 砸 陨 哉 酝 粤 晕 陨 酝 粤 蕴 陨 杂 杂 悦 陨 耘 晕 栽 陨 粤 杂 陨 晕 陨 悦 粤 云 藻 遭 则 怎 葬 则 赠 圆 园 员 远 灾 燥 造 援 圆 源 摇 晕 燥 援 员 阴 虚 动 风 证 帕 金 森 病 异 动 症 大 鼠 大 麻 素

More information

没 和 不 的 差 别 仍 旧 表 现 不 出 来, 事 实 上 也 不 可 能 通 过 例 (3 犪 ) 和 例 (3 犫 ) 表 现 出 来, 因 为 两 者 的 差 别 绝 不 只 是 时 制 问 题 词 汇 语 义 学 中 研 究 同 义 反 义 上 下 义 等 语 义 关 系 的 结 构

没 和 不 的 差 别 仍 旧 表 现 不 出 来, 事 实 上 也 不 可 能 通 过 例 (3 犪 ) 和 例 (3 犫 ) 表 现 出 来, 因 为 两 者 的 差 别 绝 不 只 是 时 制 问 题 词 汇 语 义 学 中 研 究 同 义 反 义 上 下 义 等 语 义 关 系 的 结 构 不 和 没 ( 有 ) 的 认 知 语 义 分 析 王 欣 否 定 是 自 然 语 言 中 极 为 复 杂 的 一 种 现 象, 可 进 行 多 侧 面 多 视 角 多 方 法 的 研 究 不 和 没 ( 有 ) 作 为 现 代 汉 语 两 个 重 要 的 否 定 副 词 引 发 了 大 量 的 思 考 和 论 述,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是 对 其 进 行 传 统 的 词 性 辨 析 语 义 描

More information

( 九 ) 运 动 : 适 宜 的 运 动 对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都 有 好 处 ( 十 ) 药 物 : 不 要 非 法 使 用 或 滥 用 药 物 四 女 性 健 康 的 要 点 ( 一 ) 吃 得 正 确 : 要 保 证 补 充 足 够 的 维 生 素 和 矿 物 质 ( 二 ) 喝

( 九 ) 运 动 : 适 宜 的 运 动 对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都 有 好 处 ( 十 ) 药 物 : 不 要 非 法 使 用 或 滥 用 药 物 四 女 性 健 康 的 要 点 ( 一 ) 吃 得 正 确 : 要 保 证 补 充 足 够 的 维 生 素 和 矿 物 质 ( 二 ) 喝 第 十 一 章 运 动 与 健 康 第 一 节 运 动 与 健 康 一 健 康 的 概 念 健 康 是 人 类 生 存 发 展 的 一 个 基 本 要 素, 没 有 健 康 就 一 事 无 成, 因 此 健 康 既 属 于 个 人, 又 属 于 社 会 健 康 的 定 义 : 乃 是 一 种 在 身 体 上 精 神 上 的 完 美 状 态, 以 及 良 好 的 适 应 能 力, 而 不 仅 是 没

More information

K526-ML

K526-ML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21 世 纪 的 养 生 大 趋 势 寻 找 最 自 然 的 自 我 保 健 法 1. 新 世 纪, 新 期 望, 需 要 新 的 养 生 观 点 / 2 2.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应 运 而 生 / 3 3. 注 重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为 健 康 加 油 / 5 第 课 探 索 充 满 节 律 的 世 界 课 前 热 身 : 判 断 2 分 钟

More information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前 身 系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系 由 谢

More information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2.2 管 理 制 度 (10 ) 2.2.2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2.2 管 理 制 度 (10 ) 2.2.2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评 估 ( 用 于 培 训 基 地 ) 一 级 一 基 本 条 件 (10 ) 1.1 医 院 情 况 (1 ) 1.2 图 书 馆 及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 ) 1. 模 拟 训 练 (4 ) 1.1.1 医 院 等 级 专 业 设 置 和 床 位 数 1.2.1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情 况 1..1 面 向 培 训 对 象 开 放 2

More information

恩 典 1 * 2 3 4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 倾 听 他 们 的 快 乐 或 烦 恼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顺 境 或 逆 境 B. 平 衡 书 本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课 堂 教 学 概

恩 典 1 * 2 3 4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 倾 听 他 们 的 快 乐 或 烦 恼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顺 境 或 逆 境 B. 平 衡 书 本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课 堂 教 学 概 第 十 一 课 约 瑟 在 监 牢 恩 典 上 帝 认 识 并 眷 顾 我 们 参 考 资 料 创 世 记 39:1-6,17-23;40:1-23; 先 祖 与 先 知 第 192-193 页 存 心 节 是 别 的 受 造 之 物, 都 不 能 叫 我 们 与 上 帝 的 爱 隔 绝 ( 罗 马 书 8:39) 教 学 目 标 学 生 可 以 晓 得 : 虽 然 有 时 会 发 生 不 幸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NESE VER- MOH OOB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_AMENDED VERSION II_ edited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NESE VER-  MOH OOB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_AMENDED VERSION II_ edited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及 专 业 执 业 指 导 原 则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管 制 局 2010 1 鸣 谢 卫 生 部 谨 此 对 验 光 师 及 配 镜 师 管 制 局 属 下 执 业 行 为 及 道 德 委 员 会 委 员 所 作 的 宝 贵 贡 献 表 示 感 激 执 业 行 为 及 道 德 委 员 会 委 员 主 席 M s J a c q u e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相 关 财 经 制 度 解 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编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前 言 为 加 强 有 关 财 经 制 度 的 宣 传,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和 教 职 员 工 对 相 关 工 作 的 知 晓 度, 切 实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增 强 工 作 规 范 性 和 促 进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治 校, 学 校 纪

More information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1 2 3 4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1 2 3 4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第 二 课 约 西 亚 行 善 经 文 王 下 22 章 代 下 34 章 参 考 资 料 先 知 与 君 王 第 32 章 存 心 节 约 西 亚 他 行 耶 和 华 眼 中 看 为 正 的 事 代 下 34:1,2 教 学 目 标 孩 子 们 可 以 知 道 : 别 人 会 因 我 们 对 上 帝 的 信 心 而 受 到 影 响 感 受 : 愿 意 行 上 帝 眼 中 看 为 对 的 事 回 应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佛 山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佛 科 院 设 备 2014 2 号 实 验 室 工 作 年 度 考 评 实 施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为 促 进 我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使 学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推 动 实 验 室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顺 利 开

More information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第 四 课 撒 母 耳 的 服 侍 撒 母 耳 的 服 侍 服 侍 服 侍 意 味 着 帮 助 他 人 参 考 资 料 撒 上 7; 先 祖 与 先 知 第 589-591 页 存 心 节 撒 母 耳 平 生 作 以 色 列 的 士 师 ( 撒 上 7:15) 教 学 目 标 学 生 可 以 知 道 : 上 帝 希 望 孩 子 们 能 一 生 侍 奉 祂 感 受 : 渴 望 长 大 后 也 能 成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 结 合 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要 闻... 1 王 国 强 在 全 国 深 化 医 改 中 医 药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 动 态... 7 1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启 动 十 二 五 医 改 中 医 药 作 用 发 挥 情 况 专 项 评 估... 7 2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组 织 开 展 十 三 五 医 改 规 划 编 制 中 医 药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7 政

More information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第 九 课 长 成 大 树 长 成 大 树 恩 典 上 帝 将 祂 的 爱 赐 给 我 们 参 考 资 料 太 13:31-32; 天 路 第 52-56 页 存 心 节 在 耶 稣 基 督 的 恩 典 上 有 长 进 ( 彼 后 3:18) 教 学 目 标 学 生 可 以 知 道 : 我 们 的 生 命 就 像 植 物 一 样 不 断 的 在 上 帝 的 爱 中 成 长 感 受 : 渴 望 在 上

More information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宏 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宏 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 结 合 本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内 部

More information

窑 缘 愿 窑 意 义 重 大 袁 与 之 相 关 的 表 观 遗 传 学 研 究 主 要 来 自 动 物 实 验 遥 有 学 者 发 现 母 鼠 对 幼 仔 的 舔 舐 和 理 毛 渊 造 蚤 糟 噪 蚤 灶 早 葬 灶 凿 早 则 燥 燥 皂 蚤 灶 早 袁 蕴 郧 冤 及 弓 背 看 护 行

窑 缘 愿 窑 意 义 重 大 袁 与 之 相 关 的 表 观 遗 传 学 研 究 主 要 来 自 动 物 实 验 遥 有 学 者 发 现 母 鼠 对 幼 仔 的 舔 舐 和 理 毛 渊 造 蚤 糟 噪 蚤 灶 早 葬 灶 凿 早 则 燥 燥 皂 蚤 灶 早 袁 蕴 郧 冤 及 弓 背 看 护 行 上 海 精 神 医 学 园 园 年 第 卷 第 缘 期 窑 缘 苑 窑 窑 专 家 论 坛 窑 抑 郁 症 与 表 观 遗 传 学 张 志 珺 摇 张 向 荣 摇 李 摇 磊 摇 摇 表 观 遗 传 学 的 概 念 由 宰 葬 凿 凿 蚤 灶 早 贼 燥 灶 在 怨 猿 怨 年 提 出 袁 目 前 认 为 它 主 要 研 究 不 涉 及 阅 晕 粤 序 列 突 变 的 可 咱 暂 逆 性 尧 可 遗

More information

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附 件 : 培 训 基 地 ( 医 院 ) 名 称 : 06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评 估 指 标 培 训 基 地 省 ( 区 市 ): 一 级 指 标 评 标 准 扣. 医 院 情 况.. 医 院 科 室 设 置 医 院 等 级 科 室 设 置 床 位 数 等 符 合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有 关 要 求, 其 中 : 综 合 医 院 临 床 科 室 至 少 设 有 急

More information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2 3 4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2 3 4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第 五 课 让 他 们 来! 恩 典 上 帝 使 我 们 成 为 祂 家 里 的 一 分 子 参 考 资 料 路 加 福 音 18:15-17; 历 代 愿 望 第 511-517 页 存 心 节 让 小 孩 子 到 我 这 里 来 路 加 福 音 18:16 教 学 目 标 学 生 可 以 : 晓 得 : 小 孩 子 是 耶 稣 家 里 的 重 要 成 员 感 受 : 他 们 属 于 耶 稣 的

More information

产 科 麻 醉 指 南 推 荐 剖 宫 产 常 规 采 用 椎 管 内 麻 [ ] 醉, 全 身 麻 醉 (, ) 用 于 产 科 易 发 生 胎 儿 窒 息, 所 以 目 前 主 要 用 于 有 椎 管 内 麻 醉 禁 忌 证 的 产 妇 全 麻 产 科 中 新 生 儿 的 安 全 问 题 一 直

产 科 麻 醉 指 南 推 荐 剖 宫 产 常 规 采 用 椎 管 内 麻 [ ] 醉, 全 身 麻 醉 (, ) 用 于 产 科 易 发 生 胎 儿 窒 息, 所 以 目 前 主 要 用 于 有 椎 管 内 麻 醉 禁 忌 证 的 产 妇 全 麻 产 科 中 新 生 儿 的 安 全 问 题 一 直 中 国 病 理 生 理 杂 志, ( ): - [ 文 章 编 号 ] - ( ) - - 全 身 麻 醉 对 脐 血 乳 酸 以 及 胎 盘 体 视 学 的 影 响 段 善 娥, 张 清 德 ( 暨 南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麻 醉 科,, 彭 雪 梅, 高 雪 松 产 科, 广 东 广 州 ) [ 摘 要 ] 目 的 : 通 过 研 究 全 身 麻 醉 ( ) 与 腰 硬 联 合 麻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章 颈部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十一章  颈部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 十 一 章 颈 部 疾 病 病 人 的 护 理 学 习 目 标 1. 了 解 颈 部 常 见 肿 块 病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及 处 理 原 则 ; 能 提 出 甲 状 腺 肿 瘤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病 人 的 护 理 诊 断 并 制 定 出 护 理 措 施 2. 熟 悉 甲 状 腺 肿 瘤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病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手 术 适 应 证 3. 掌 握

More information

周口科~1

周口科~1 周 口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年 度 质 量 报 告 (2016) 一 学 院 概 况 周 口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是 2008 年 经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院 占 地 面 积 978 亩, 教 职 工 411 人, 专 任 教 师 331 人, 全 日 制 大 专 在 校 生 5029 人, 年 短 期 培 训 10000

More information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文 件 附 五 2016 94 号 关 于 制 定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科 室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实 施 人 才 战 略, 加 快 人 才 强 院 步 伐, 加 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别 是 海 外 优 秀 人 才 的 力 度, 培 养 和

More information

请示

请示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衢 委 人 才 2012 4 号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加 快 四 省 边 际 人 才 强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二 十 二 个 配 套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委, 市 直 各 单 位 党 组 织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切 实 加 快 四 省 边 际

More information

常 见 基 金 项 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纸 质 版 本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版 是 否 查 新 限 额 申 报 公 布 时 间 备 注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973 计 划 ) 3 月 中 下 旬 提 交 是 提 交 否 是 11 月 大

常 见 基 金 项 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纸 质 版 本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版 是 否 查 新 限 额 申 报 公 布 时 间 备 注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973 计 划 ) 3 月 中 下 旬 提 交 是 提 交 否 是 11 月 大 国 家 省 部 级 各 类 科 研 基 金 申 请 一 览 山 东 大 学 医 学 院 2011/3 1 常 见 基 金 项 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纸 质 版 本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版 是 否 查 新 限 额 申 报 公 布 时 间 备 注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973 计 划 ) 3 月 中 下 旬 提 交 是 提 交 否 是 11 月

More information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 审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职 责 任 务 权 利 和 待 遇 ; 拟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和 推 荐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 审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职 责 任 务 权 利 和 待 遇 ; 拟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和 推 荐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大 力 实 施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吸 引 和 培 养 更 多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优 化 学 术 梯 队 和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提 升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紧 紧 围 绕 学

More information

9#内文P1-48.FIT)

9#内文P1-48.FIT) [ 卷 首 语 ] 我 省 年 鉴 定 人 数 首 破 万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迈 入 新 阶 段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需 求 日 益 迫 切 随 着 我 省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和 调 整 优 化 经 济 结 构, 加 快 产 业 升 级, 急 需 一 大 批 高 技 能 人 才 支 撑 同 时, 劳 动 者 技 能 与 岗 位 需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简介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简介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More information

括 教 育 在 内 西 学 得 以 力 推 广 制 颁 发 和 癸卯 学制 实 施 更 使 教 育在 学 校 教 育 占 据 相 当 重 要 地 位 达到 了 前所 未 有 程度 以 学为 例 科 学 时数 占 总 学 时数 比 例 甚至超 过 国 文科 壬寅学 直维持 在 约 辛亥 革命 以 后

括 教 育 在 内 西 学 得 以 力 推 广 制 颁 发 和 癸卯 学制 实 施 更 使 教 育在 学 校 教 育 占 据 相 当 重 要 地 位 达到 了 前所 未 有 程度 以 学为 例 科 学 时数 占 总 学 时数 比 例 甚至超 过 国 文科 壬寅学 直维持 在 约 辛亥 革命 以 后 增 高 规 引 本 郝 江 当 成 北 讲 成 文 取 提 我 硕 最 此 ; 教 研 夕 由 文 按 争 解 课 以 有 本 当 ; 首 我 世 给 降 温? 教 育 政 策 角 度 理 性 思 考 当 前 争 议 郝 成 淼 江 苏 宿 迁 学 院 江 苏 宿 迁 ) 摘 要 前 为 教 育 政 策 实 践 基 础 关 键 词 价 值 判 断 国 出 现 了 有 关 现 象 进 行 了 解 析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指压按摩这种以 手 为治病工具的医疗方法 可以说是人类最早的医学形式之一 这在世界各 古老民族的医学发展史中都可以得到佐证 因为 人们以手摩擦 按揉和捶打自己或同伴的肢体 以 御寒取暖及解除疲劳 食胀与各种伤痛所造成的不适感等行为 是与人类生来就有的自卫防御本能 有关 中国的按摩疗法历史悠久 可以追溯到上古的黄帝时代 那时的按摩称案杬 明朝以前称为按 摩 明朝以后一般称为推拿 发展至今日 推拿按摩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More information

号 决 议, 邀 请 收 到 大 会 长 期 邀 请 参 加 其 主 持 下 召 开 的 一 切 国 际 会 议 的 会 议 和 工 作 的 各 组 织 代 表, 以 观 察 员 身 分 参 加 ; 按 照 大 会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曰 第 3280(Х Х 1Х ) 号 决 议,

号 决 议, 邀 请 收 到 大 会 长 期 邀 请 参 加 其 主 持 下 召 开 的 一 切 国 际 会 议 的 会 议 和 工 作 的 各 组 织 代 表, 以 观 察 员 身 分 参 加 ; 按 照 大 会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曰 第 3280(Х Х 1Х ) 号 决 议,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送 会 议 最 后 文 件 1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审 议 了 联 合 Й 国 际 贸 今 法 委 (п 奂 一 九 七 六 年 # 九 М Л 代 工 作 报 告 中 载 有 海 上 货 物 运 送 公 约 草 案 的 第 四 章 之 后, 以 一 九 七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第 3 1 / 1 0 0 ^ 决 议, 决 定 于 一 九 七 八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06218162724650.doc

Microsoft Word - 2006218162724650.doc 则 优 超 级 记 忆 法 宋 则 优 编 著 本 教 材 受 知 识 产 权 法 保 护, 未 经 允 许, 严 禁 仿 冒 复 制 传 播 侵 权 必 究! 目 录 前 言 为 你 开 启 成 功 的 大 门 ---------------------------------------5-9 第 一 部 分 记 忆 奥 妙 探 寻 第 1 小 时 有 关 记 忆 的 几 个 科 学 规 律 -------------------------10-14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北 京 新 锦 成 数 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I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业 去 向... 6 ( 一 ) 总 体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我校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校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省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教 师 [2014]11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现 就 我 校 2014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More information

深教〔2016〕 号

深教〔2016〕  号 深 教 2016 142 号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2016 年 初 中 毕 业 生 升 学 体 育 考 试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各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局 机 关 各 处 室, 市 局 直 属 各 相 关 事 业 单 位 ( 学 校 ): 现 将 深 圳 市 2016 年 初 中 毕 业 生 升 学 体 育 考 试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More information

年第 卷第 期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 发生和治疗的规律特点为其预防 发现及临床治疗 提供依据 数据来源与处理方法 数据来源 分别以 致喉头水肿 过敏性喉头水肿 为关 D 知识服务平台 键词检索万方数据 W 数据库中 年收载的 及中国知网 CNKI 中文医药卫生期刊查阅原文献 纳入标准 ①临床 诊断为喉头

年第 卷第 期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 发生和治疗的规律特点为其预防 发现及临床治疗 提供依据 数据来源与处理方法 数据来源 分别以 致喉头水肿 过敏性喉头水肿 为关 D 知识服务平台 键词检索万方数据 W 数据库中 年收载的 及中国知网 CNKI 中文医药卫生期刊查阅原文献 纳入标准 ①临床 诊断为喉头 C JP m m V N 述评 综述 论坛 例过敏性喉头水肿的文献分析 秦丹 ① 凌亚豪 ① 徐伟 ② 刘宁 ② 来晓晴 ③ 杜鹏程 ④ 王爱平 ①⑤ 靳洪涛 ①⑤ 摘 要 目的 回顾性分析过敏性喉头水肿的主要诱因 临床表现及治疗措施探讨其规律特点从而为其预防 年间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及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有关过敏性喉头 发现及临床治疗提供参考 方法 检索 水肿的文献报道 建立 过敏性喉头水肿数据库 按照诱因对其分类描述分析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行 行 玲 行 更 年 行 李 龍 復 落 更 年 行 更 年 念 更 年 更 年 女 更 年 靈 更 年 更 年 識 不 ~1~ 更 年 年 女 理 兩 令 見 林 女 了 練 利 女 女 不 更 參 論 利 女 女 不 李 龍 行 令 不 念 來 念 利 來 兩 度 女 力 兩 更 年 更 年 什 老 ~2~ 更 年 年 度 來 女 女 女 力 念 女 力 了 更 年 念 理 念 行 老 女

More information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66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处 ( 室 部 馆 ), 各 直 附 属 单 位 :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More information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相 关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6 75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处 ( 室 部 馆 ), 各 直 附 属 单 位 :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More information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建 工 设 计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建 工 设 计 上 海 市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01 月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2032303134C4EAD6D0B9FAC4CFB7BDB5E7CDF8D3D0CFDED4F0C8C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C4BCBCAFCBB5C3F7CAE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2032303134C4EAD6D0B9FAC4CFB7BDB5E7CDF8D3D0CFDED4F0C8C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C4BCBCAFCBB5C3F7CAE9> 2014 年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瑞 信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能 1. 组 织 起 草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拟 订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和 规 划 指 导 协 调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分 析 和 预 测 全 省 安 全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第 卷 第 期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月!#$%% &' ' 文 章 编 号 (, 考 虑 专 家 判 断 信 息 的 灰 色 关 联 极 大 熵 权 重 模 型 金 佳 佳 米 传 民 徐 伟 宣 汪 群 峰 魏 亨 武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北 京, 摘 要 本 文 提

More information

量 來 調 節 體 溫 隨 年 齡 老 化, 真 皮 層 之 厚 度 約 減 少 20%, 其 中 的 血 管 汗 腺 與 神 經 末 梢 的 數 量 也 隨 之 減 少, 造 成 老 人 的 體 溫 調 節 功 能 降 低 發 炎 反 應 減 慢 對 觸 覺 與 痛 覺 感 降 低 提 供 皮 膚

量 來 調 節 體 溫 隨 年 齡 老 化, 真 皮 層 之 厚 度 約 減 少 20%, 其 中 的 血 管 汗 腺 與 神 經 末 梢 的 數 量 也 隨 之 減 少, 造 成 老 人 的 體 溫 調 節 功 能 降 低 發 炎 反 應 減 慢 對 觸 覺 與 痛 覺 感 降 低 提 供 皮 膚 1. 認 識 老 化 在 各 系 統 的 生 理 改 變 2. 認 識 身 體 系 統 老 化 對 老 人 產 生 的 影 響 3. 認 識 如 何 對 老 人 執 行 身 體 評 估 4. 認 識 皮 膚 與 足 部 的 護 理 5. 認 識 老 人 之 活 動 障 礙 問 題 6. 瞭 解 相 關 知 識 對 於 銀 髮 產 業 的 關 係 皮 膚 系 統 的 老 化 改 變 人 類 老 化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吴教普〔2016〕19号.doc

Microsoft Word - 吴教普〔2016〕19号.doc 吴 教 普 2016 19 号 关 于 2016 年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考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各 初 中 学 校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青 少 年 体 育 增 强 青 少 年 体 质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7 7 号 ) 精 神 以 及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组 织 2016 年 苏 州 市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考 试 的

More information

1965 20 4 37 19 1985 28 19 4 45 1986 38 4 61 1 1 4 114 2 1 1 4 141 4 104 2 3 171 2 3 4 3 4 3 146 3 1956 133 1974 4 1960 1974 4 1965 5 1977 1 1 1984 6 3 1965 5 1959 1961 2 1950 5 1951 1974 8 4 105 19

More information

042-

042- <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More information

019-

019- <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More information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027-

027- <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More information

025-

025- <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More information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25 西 方 经 济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西 方 经 济 学 (825)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理 论 力 学 (8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1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612

More information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3 量 子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6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2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管 理 学 (822)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671 法 学 综 合 一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4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综 合 一 ( 法 理 学 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More information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15 水 分 析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9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苏 州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03 计 算 机 网 络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计 算 机 网 络 (803 803) 考 研 内 部 精 华 资 料...3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1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4 自 动 控 制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6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 于 标 的 证 券 权 益 的 通 知 日 期 :2016-05-05 市 场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信 息 类 型 信 息 内 容 深 圳 000543 皖 能 电 力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05 厦 门 港 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17 电 广 传 媒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60 锡 业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More information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More information

(8) () (8) () (15) () (19) () (28) (36) () (36) () (43) () (49) (57) () (57) () (66) () (75) (86) () (86) () (94) () (99) ( 104) () ( 104) () ( 114) ( 121) () ( 121) ( 1) 1 ) ( 129) () ( 135) ( 142) ()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 券 代 码 :600038 证 券 简 称 : 哈 飞 股 份 临 :2012-33 哈 飞 航 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董 事 公 会 司 及 董 全 事 体 董 会 事 及 保 全 证 体 本 董 公 告 事 内 保 容 证 不 本 存 公 在 任 告 何 内 虚 容 假 不 记 存 载

More information

zt

zt 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证 券 代 码 :600582 证 券 简 称 : 天 地 科 技 编 号 : 临 2014-026 号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考 试 综 述 篇 一 考 查 方 向 及 形 式 重 庆 市 检 察 院 考 试 笔 试 必 考 科 目 为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和 申 论, 每 科 卷 面 满 分 100 分 其,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主 要 考 查 五 大 知 识 模 块, 即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考 试 综 述 篇 一 考 查 方 向 及 形 式 重 庆 市 检 察 院 考 试 笔 试 必 考 科 目 为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和 申 论, 每 科 卷 面 满 分 100 分 其,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主 要 考 查 五 大 知 识 模 块, 即 2016 年 重 庆 市 法 检 考 试 笔 试 备 考 指 导 法 检 系 统 考 试 研 究 院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考 试 综 述 篇 一 考 查 方 向 及 形 式 重 庆 市 检 察 院 考 试 笔 试 必 考 科 目 为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和 申 论, 每 科 卷 面 满 分 100 分 其, 行 政 职 业 能 测 验 主 要 考 查 五 大 知 识 模 块, 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