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第 一 章 緒 論 台 灣 的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不 同 觀 點 下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種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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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谒錡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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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DOH100-TD-S (1of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0 年 度 委 託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模 式 年 度 研 究 報 告 執 行 機 構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霖 協 同 主 持 人 : 紀 駿 輝 李 卓 倫 陳 文 意 洪 錦 墩 研 究 人 員 : 林 廣 崙 黃 瓊 瑩 全 程 計 畫 : 自 100 年 1 月 7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年 度 計 畫 : 自 100 年 1 月 7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本 研 究 報 告 僅 供 參 考, 不 代 表 本 署 意 見, 依 合 約 之 規 定 : 如 對 媒 體 發 布 研 究 成 果 應 事 先 徵 求 本 署 同 意 *
2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第 一 章 緒 論 台 灣 的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不 同 觀 點 下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種 類 台 灣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與 相 關 研 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對 醫 療 利 用 的 影 響 評 估 計 畫 目 標 第 二 章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與 文 獻 探 討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目 標 與 體 系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目 標 世 界 各 國 主 要 醫 療 財 務 及 服 務 體 系 分 類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監 控 資 料 自 費 與 鉅 額 性 自 費 的 定 義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世 界 各 國 與 台 灣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支 出 與 內 容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支 出 與 規 定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臺 灣 民 眾 自 費 之 情 況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特 殊 族 群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民 眾 對 於 自 費 醫 療 選 擇 的 考 量 民 眾 自 費 造 成 之 影 響 與 控 制 方 法 對 財 務 的 負 擔 對 慢 性 病 病 患 的 影 響... 52
3 2.5.3 對 老 人 的 影 響 對 窮 人 弱 勢 族 群 的 影 響 民 眾 因 應 自 費 的 策 略 健 康 照 護 非 正 式 支 出 之 控 制 方 法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我 國 政 府 調 查 統 計 涉 及 自 費 之 資 料 描 述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不 同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之 比 較 第 三 章 抽 樣 設 計 與 樣 本 敘 述 統 計 抽 樣 設 計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門 診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研 究 變 項 與 資 料 來 源 訓 練 與 管 理 計 畫 訪 員 之 督 導 ( 督 導 員 之 設 立 及 訓 練 ) 資 通 安 全 與 個 案 權 益 保 護 計 畫 樣 本 分 層 特 性 分 析 門 診 當 次 就 醫 之 使 用 狀 況 門 診 當 次 就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就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住 院 當 次 就 醫 之 使 用 狀 況 住 院 當 次 就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就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敘 述 統 計 量 民 眾 門 診 就 醫 自 費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4 3.4.2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就 醫 民 眾 之 主 要 自 費 結 構 第 四 章 模 擬 分 析 模 擬 分 析 的 步 驟 民 眾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民 眾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民 眾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民 眾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民 眾 住 院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民 眾 自 費 的 公 平 性 民 眾 自 費 占 健 保 申 報 點 數 的 模 擬 結 果 民 眾 對 五 大 部 門 自 費 金 額 分 析 總 結 第 五 章 自 費 方 式 改 變 民 眾 就 醫 層 級 的 影 響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內 容 與 設 計 重 點 計 量 模 型 的 選 定 實 證 模 型 的 設 定 自 身 價 格 及 價 格 排 擠 的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研 究 變 項 描 述 實 證 結 果 兩 種 羅 輯 特 模 型 估 計 結 果 自 身 價 格 及 價 格 排 擠 的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與 健 保 保 費 之 社 會 福 利 效 果 小 結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七 章 參 考 文 獻
5 7.1 英 文 文 獻 部 分 中 文 文 獻 部 分 附 錄 附 錄 一 100 年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問 卷 調 查 附 錄 二 職 業 類 別 分 類 別 附 錄 三 譯 碼 簿 附 錄 四 訪 員 訓 練 實 徵 記 錄 附 錄 五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參 考 格 式 附 錄 六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參 考 格 式 附 錄 七 就 醫 民 眾 之 主 要 自 費 結 構 附 錄 八 國 內 醫 療 服 務 選 擇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附 錄 九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層 及 家 戶 所 得 區 別 對 自 費 之 交 叉 分 析 附 錄 十 訪 員 訓 練 手 冊 訪 員 訓 練 投 影 片
6 表 目 錄 綜 合 審 查 意 見 表... 1 表 2.1 OECD 國 家 中 代 表 性 醫 療 保 險 支 付 系 統 之 比 較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表 表 2.3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額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比 例 之 比 較 表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表 2.5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表 2.6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表 2.7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民 眾 就 醫 次 數 及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表 2.8 不 同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之 比 較 表 3.1 抽 樣 分 配 表 年 醫 療 機 構 依 據 醫 院 等 級 其 申 請 健 保 住 院 件 數 之 分 配 表 3.3 健 保 住 院 資 料 庫 與 住 院 樣 本 之 性 別 比 較 表 3.4 門 診 醫 療 院 所 之 中 選 地 區 別 名 單 表 個 中 選 地 區 與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門 診 訪 問 問 卷 人 數 表 個 中 選 地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訪 問 人 數 表 3.7 十 個 中 選 地 區 各 類 別 之 中 選 機 率 表 3.8 健 保 門 診 資 料 庫 與 門 診 樣 本 之 性 別 比 較 表 3.9 總 抽 樣 數 及 預 計 訪 視 人 數 ( 原 計 畫 書 4,000 人 ) 表 3.10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預 定 內 容 表 3.11 督 導 員 之 訓 練 課 程 表 3.12 門 診 就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表 3.13 門 診 當 次 就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表 3.14 就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表 3.15 住 院 就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94
7 表 3.16 住 院 當 次 就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表 3.17 就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表 3.18 民 眾 門 診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3.19 民 眾 門 診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3.20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3.21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4.1 西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2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3 醫 院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4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5 中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6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7 牙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8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9 住 院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10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11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5.1 敘 述 性 統 計 ( 門 診 部 分 ) 表 5.2 兩 種 羅 輯 特 模 型 估 計 結 果 表 5.3 不 同 所 得 族 群 自 身 價 格 彈 性 ( 門 診 部 分 ) 表 5.4 不 同 所 得 族 群 自 身 價 格 彈 性 ( 住 院 部 分 ) 表 5.5 不 同 醫 療 層 級 價 格 彈 性 ( 門 診 部 分 ) 表 5.6 不 同 醫 療 層 級 價 格 彈 性 ( 住 院 部 分 ) 表 5.7 不 同 所 得 族 群 醫 療 層 級 價 格 彈 性 ( 門 診 部 分 ) 表 5.8 不 同 所 得 族 群 醫 療 層 級 價 格 彈 性 ( 住 院 部 分 )
8 圖 目 錄 圖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分 佈 圖 圖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高 收 入 國 家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圖 圖 3.1 抽 樣 架 構 圖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圖 4.2 推 估 年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4.16 羅 倫 斯 曲 線 與 吉 尼 系 數
9 計 畫 名 稱 主 持 人 綜 合 審 查 意 見 表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模 式 林 霖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1)100 年 度 計 畫 規 格 範 圍 共 有 四 項 年 度 目 標, 據 查 報 告 25 頁 至 27 頁 與 並 無 自 費 對 健 保 就 醫 利 用 之 影 響 101 年 度 計 畫 書 6 頁 (2)101 年 度 計 畫 規 格 範 圍 共 有 四 項 年 度 目 標, 包 括 (2) 請 見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自 費 對 健 保 就 醫 利 用 之 影 響, 而 且 自 費 對 越 級 就 醫 章 146 頁 至 164 頁 之 影 響, 已 於 100 年 報 告 中 提 前 出 現 部 份 結 果 衛 生 署 如 果 需 要 自 費 對 就 醫 數 量 的 影 響, 研 究 小 組 有 充 分 的 能 力, 加 入 101 年 計 畫 書 中, 但 此 點 並 不 在 最 原 始 的 計 畫 書 中 一 本 計 畫 名 稱 為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模 式, 惟 不 論 100 年 研 究 成 果 或 101 年 研 究 計 畫, 均 未 提 及 對 健 保 之 影 響, 似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之 需 求 二 本 計 畫 在 國 內 外 有 關 自 費 醫 療 保 健 現 況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有 參 考 價 值 ; 在 自 費 醫 療 保 健 對 醫 療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研 究 方 法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尚 不 夠 深 入 ; 在 如 何 進 行 大 規 模 自 費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及 自 費 對 醫 療 利 用 影 響 之 監 測 作 業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則 似 未 見 之 三 有 關 抽 樣 其 他 部 分 730 人, 既 為 本 年 度 隨 機 所 抽 樣 本, 但 未 列 為 今 年 訪 視 對 象, 與 研 究 設 計 及 結 構 不 符, 應 敘 明 理 由 研 究 限 制 提 及, 長 照 資 料 與 藥 局 等 資 料 未 在 樣 本 中, 將 列 為 第 二 年 計 畫 重 點, 惟 依 期 中 報 告 顯 示, 藥 局 確 實 列 為 本 研 究 抽 樣 之 母 體, 前 後 不 一, 研 究 設 計 之 可 信 度 備 受 質 疑 在 完 成 健 保 資 料 庫 串 檔 執 行 方 面, 因 故 未 能 進 行, 此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結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中 央 健 保 局 所 委 託 民 眾 部 分 負 擔 的 研 究 剛 剛 有 成 果, 衛 生 署 可 以 比 較 該 報 告 與 本 報 告, 在 文 獻 探 討 內 容 上 的 差 異, 尤 其 是 深 度 與 廣 度 的 差 異 (2) 本 研 究 為 三 年 計 畫, 只 要 時 間 足 夠, 研 究 小 組 在 文 獻 探 討 上 有 充 分 的 意 願 與 能 力, 納 入 並 滿 足 所 有 衛 生 署 的 需 求 (3) 疾 病 需 要 監 測, 自 費 醫 療 各 國 用 調 查 而 非 監 測 研 究 報 告 中 已 經 列 舉 全 世 界 77 個 國 家 的 調 查 資 料 來 源, 衛 生 署 如 果 覺 得 不 夠, 可 以 明 示 國 家 目 標 數 ( 例 如 100 個 或 120 個 國 家 ), 研 究 小 組 可 以 配 合, 但 需 注 意 太 落 後 的 國 家 可 能 沒 有 參 考 價 值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本 計 畫 為 三 年 計 畫, 合 約 內 容 和 科 學 方 法 並 未 限 制 第 二 年 的 訪 視 對 象 不 能 在 第 一 年 就 先 行 抽 樣 因 此, 可 信 度 的 問 題 應 該 不 會 存 在 同 時, 本 研 究 小 組 也 自 我 期 許 進 行 跨 年 的 抽 樣 樣 本, 以 求 在 模 擬 分 析 時 得 到 較 穩 定 的 結 果 (2) 藥 局 確 為 本 研 究 之 樣 本, 但 並 非 本 年 度 之 樣 本, 而 關 鍵 只 因 經 費 分 散 在 兩 年 編 列, 前 後 一 致, 且 邏 輯 上 也 沒 有 問 題 (3) 透 過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行 資 料 庫 串 檔, 在 研 究 開 始 就 已 經 由 承 辦 單 位 健 保 小 組 提 出 建 議, 認 為 不 要 串 檔 比 較 適 宜, 而 且 研 究 小 組 也 認 為 健 保 小 組 的 顧 慮 有 科 學 與 實 務 上 的 根 據, 因 此 合 約 雙 方 對 此 一 直 有 一 致 的 共 識, 上 述 事 實 均 有 錄 音 檔 紀 錄 (4) 合 約 雙 方 均 認 為 不 宜 進 行 資 料 庫 串 檔 但 並 不 會 影 響 研 究 目 標 的 原 因 是 多 重 的 :1 紀 錄 身 分 證 號 碼 可 能 嚴 重 降 低 受 訪 率 ;2 實 證 經 驗 上 受 訪 者 經 常 故 意 誤 報 身 分 證 號 碼 ;3 健 保 申 報 檔 案 中 並 無 民 眾 自 費 資 料, 串 檔 只 能 獲 得 申 報 資 料, 對 本 研 究 實 質 幫 助 不 大 ;4 本 研 究 改 由 當 次 就 醫 單 據 上 的 申 報 金 額 與 自 費 金 額, 配 合 其 他 回 憶 資 料, 已 經 足 以 完 成 研 究 目 標 ;5 研 究 者 的 私 心 一 定 是 資 料 愈 多 愈 好, 倫 理 委 員 會 對 受 訪 者 的 保 護, 與 衛 生 署 的 顧 慮 完 全 一 致, 是 壓 制 研 究 者 私 心 的 決 議, 絕 非 配 合 研 究 者 偷 懶 的 技 倆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27 頁 至 61 頁 )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62 頁 至 71 頁 ) 1
10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請 見 100 年 度 (1) 審 查 問 卷 過 程 的 專 家 效 度, 均 由 本 研 究 小 組 人 員 期 中 報 告 與 健 保 小 組 的 專 業 成 員, 雙 方 經 過 多 次 且 密 集 的 書 信 往 來 與 會 議 所 完 成, 可 於 報 告 中 先 附 上 過 程 資 請 見 附 錄 四 料 至 於 整 理 錄 音 檔 作 成 會 議 紀 錄, 雖 非 學 術 報 告 (216 頁 ) 之 常 態 但 研 究 小 組 可 以 完 全 配 合, 但 會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2) 訪 員 訓 練 之 實 證 紀 錄 因 為 報 帳 需 要, 一 般 均 留 藏 會 計 單 位, 附 於 研 究 報 告 之 中 並 非 常 態 (3) 驗 證 已 附 於 報 告 中 ( 請 見 第 三 章 抽 樣 機 率 部 分 ), 但 該 表 格 或 檢 驗 與 代 表 性 或 加 權 無 關, 因 為 本 研 究 的 模 擬 已 經 用 無 母 數 方 式 加 權 過 了 四 本 計 畫 在 設 計 問 卷 - 訪 員 訓 練 - 專 家 審 查 執 行 方 面, 為 求 確 認 問 卷 設 計 之 專 家 效 度, 報 告 須 附 上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紀 錄 ; 為 求 確 認 問 卷 調 查 之 科 學 性, 報 告 須 附 上 訪 員 訓 練 之 實 證 紀 錄 ; 樣 本 抽 出 之 方 式 因 係 採 用 等 距 系 統 抽 樣, 為 驗 證 抽 樣 結 果 並 無 嚴 重 偏 差, 報 告 有 必 要 附 上 基 本 之 驗 證 結 果 五 本 計 畫 在 初 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方 面, 就 收 集 之 門 診 住 院 自 費 就 醫 利 用 等 資 料, 做 出 了 初 步 分 析, 但 分 析 結 果 尚 須 加 強 性 別 差 異 城 鄉 差 異 分 析, 尤 其 對 原 住 民 方 面 更 須 重 點 分 析 之 整 體 而 言, 現 報 告 分 析 結 果 尚 不 足 以 提 供 政 策 參 考 價 值, 但 就 現 有 資 料 所 做 之 多 層 面 廣 泛 分 析, 尚 大 致 符 合 要 求 六 蒐 集 國 外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對 民 眾 自 費 部 分 監 測 之 機 制 及 模 式 未 與 我 國 狀 況 比 較 七 第 五 章 自 費 方 式 改 變 民 眾 就 醫 層 級 的 影 響 自 立 另 一 研 究 方 法 及 主 題 ( 研 究 背 景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變 項 描 述 實 證 結 果 ), 與 全 文 無 聯 結 性, 非 一 般 研 究 之 結 構 模 式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詳 細 的 差 別 分 析 非 常 重 要 本 計 畫 在 模 擬 過 程 就 已 經 區 別 家 戶 所 得 進 行 模 擬, 並 得 出 所 得 分 配 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分 配 的 集 中 指 標 審 查 意 見 所 提 傳 統 的 或 醫 療 領 域 比 較 熟 悉 的 母 數 分 析, 原 本 計 畫 於 第 二 年 問 卷 完 全 回 收 後 再 進 行, 比 較 有 效 率 (2) 原 住 民 變 項 在 本 計 畫 公 告 規 格 原 始 計 畫 書 設 計 問 卷 合 約 文 件 中 均 未 出 現 (3) 針 對 特 定 族 群 所 為 之 調 查, 可 以 列 入 第 二 年 計 畫 中 進 行 研 究 小 組 也 願 意 配 合 業 主 需 要, 將 原 住 民 及 經 濟 或 社 會 弱 勢 進 行 分 析, 以 具 有 正 當 性 的 解 釋 唯 此 建 議 應 該 討 論 後 同 意 本 研 究 小 組 執 行 才 是 (4) 最 後, 謝 謝 委 員 們 對 研 究 小 組 就 現 有 資 料 所 做 的 分 析 廣 度 的 肯 定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此 部 分 在 原 始 計 畫 書 中, 應 為 第 三 年 的 計 畫 目 標 與 重 點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第 五 章 為 第 二 年 計 畫 中 的 部 分 內 容, 提 早 在 第 一 年 報 告 部 分 結 果, 結 構 上 必 然 獨 立 研 究 小 組 可 以 配 合 結 構 問 題 將 第 五 章 全 文 刪 除 但 若 認 為 是 重 要 參 考 結 果, 研 究 小 組 也 可 以 同 意 就 本 次 的 研 究 結 構, 在 第 二 年 研 究 進 行 及 報 告 時 再 一 併 整 合 (2)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自 今 共 有 8 次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改 變, 目 前 衛 生 署 尚 無 實 證 數 據, 說 明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變 動 ( 源 自 部 分 負 擔 改 變 ) 對 民 眾 醫 療 層 級 選 擇 的 影 響 台 灣 全 民 健 保 並 無 有 效 的 轉 診 制 度, 現 有 轉 診 制 度 均 仰 賴 價 格 機 能, 最 經 典 是 2005 年 的 部 份 負 擔 調 整 措 施 研 究 團 隊 戮 力 貢 獻 所 學, 以 專 章 提 供 自 費 變 動 所 引 導 的 價 格 機 能 對 民 眾 醫 療 層 級 選 擇 影 響 的 重 要 實 證 基 礎, 應 符 合 執 行 政 府 計 畫 的 最 大 利 益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請 見 100 年 度 計 畫 書 (6 頁 )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146 頁 至 164 頁 ) 2
11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請 見 100 年 度 (1) 回 答 同 上 一 題 期 末 報 告 (146 (2) 台 灣 過 去 的 並 無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數 據 進 行 實 證 頁 至 164 頁 ) 研 究, 就 研 究 成 員 有 限 的 知 識, 似 乎 除 了 2003 年, 本 研 究 團 隊 執 行 健 保 局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計 畫 外, 沒 有 其 他 計 畫 可 供 參 考 而 發 表 的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相 關 的 研 究, 也 僅 有 包 含 在 本 研 究 回 顧 的 2 篇 SSCI 的 醫 療 經 濟 文 獻, 尚 無 其 他 台 灣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研 究 發 表 於 國 際 期 刊 本 研 究 小 組 也 期 許 未 來 有 更 多 關 心 此 議 題 的 論 文 發 表, 提 供 研 究 者 更 多 的 完 整 資 訊 八 第 五 章 所 言 內 容 大 多 為 部 份 負 擔 與 民 眾 就 醫 選 擇 之 討 論, 並 非 本 研 究 宗 旨, 請 更 正, 且 引 用 文 獻 或 文 獻 使 用 資 料 盡 量 不 以 健 保 實 施 前 為 主, 文 中 多 屬 較 舊 資 料 九 第 六 章 倒 數 第 二 段, 僅 以 2011 年 民 眾 自 費 之 於 健 保 申 報 總 點 數 的 比 值 的 模 擬 可 作 為 即 未 來 政 府 若 能 掌 握 某 年 的 健 保 申 報 總 點 數, 則 可 自 行 換 算 出 大 約 的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總 額 之 論 述, 過 為 簡 單, 若 是 如 此, 此 計 畫 於 本 年 度 已 完 成, 無 須 接 續 研 究 十 本 計 畫 原 定 之 研 究 設 計 為, 利 用 健 保 資 料 庫 進 行 推 估 及 模 擬 各 項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等 變 數, 惟 健 保 資 料 庫 現 僅 為 抽 取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用, 至 於 抽 樣 對 象 ( 民 眾 ) 並 未 採 用 健 保 資 料 庫, 資 料 分 析 亦 未 利 用 該 資 料 庫, 本 研 究 是 否 有 偏 誤, 應 提 出 說 明 十 一 本 計 畫 對 於 門 診 之 抽 樣 分 為 四 大 類..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與 中 醫 診 所, 但 描 述 性 分 析 都 已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或 中 醫 診 所 為 主 軸, 比 較 性 不 足, 請 修 正 另, 說 明 何 謂 其 他 以 及 為 何 描 述 性 分 析 並 未 提 到 其 他?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由 掌 握 申 報 資 料 來 掌 握 自 費 數 據, 結 論 一 定 要 簡 單, 研 究 結 果 對 政 府 的 可 使 用 性 才 會 高 但 其 過 程 一 定 複 雜 專 業, 相 關 研 究 方 法 請 見 第 四 章 這 也 是 專 業 研 究 團 隊 接 辦 計 畫 的 目 的 (2) 第 二 年 的 抽 樣 結 果 可 以 補 強 第 一 年 的 結 論, 同 時 跨 年 資 料 因 為 擁 有 不 同 年 度 的 變 動 性 質, 一 併 納 入 模 擬 分 析 之 內, 可 以 使 研 究 結 果 更 為 穩 定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這 個 問 題 應 該 是 在 討 論 總 體 與 個 體 推 論 的 前 提 下 才 會 存 在, 否 則 應 該 沒 有 衝 突 (2) 模 擬 分 析 建 立 模 型, 所 依 循 的 是 個 體 資 料, 這 是 本 計 畫 目 前 在 進 行 的 (3) 模 型 建 立 之 後, 再 利 用 總 體 資 料 庫 或 檔 案, 仍 舊 以 個 別 資 料 推 算 後 加 總 為 總 體 推 估, 這 是 未 來 衛 生 署 可 以 一 直 重 複 的 動 作 本 研 究 據 此 方 法 論 進 行 分 析, 結 論 並 已 經 反 應 在 若 干 內 容 之 中, 應 無 偏 誤 之 現 象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其 他 抽 樣 對 象 並 非 本 年 度 訪 視 對 象, 已 於 第 三 章 抽 樣 方 法 中 提 及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161 頁 至 167 頁 )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62 頁 至 73 頁 ) 3
12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因 年 齡 層 太 細 可 能 會 導 請 見 100 年 度 致 分 組 樣 本 不 足 的 問 題 同 時, 依 據 統 計 室 的 分 類, 期 末 報 告 ( 歲 的 樣 本 在 本 研 究 中 太 少, 因 此 模 擬 時 的 年 齡 分 頁 ) 組 將 0-4 歲 與 5-14 歲 合 併 為 0-14 歲 之 族 群, 年 齡 分 組 分 別 為 0-14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進 而 分 析 十 二 團 隊 進 行 模 擬 分 析 採 用 的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98 年 醫 療 統 計 年 報 之 中 醫 門 診 統 計, 但 模 擬 時 的 年 齡 分 組 與 統 計 資 料 略 有 不 同, 請 說 明 十 三 本 計 畫 在 國 內 外 有 關 自 費 醫 療 保 健 現 況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有 參 考 價 值 ; 在 自 費 醫 療 保 健 對 醫 療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研 究 方 法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尚 不 夠 深 入 ; 在 如 何 進 行 大 規 模 自 費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及 自 費 對 醫 療 利 用 影 響 之 監 測 作 業 文 獻 回 顧 方 面, 則 似 未 見 之 整 體 而 言, 此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結 果, 尚 大 致 符 合 要 求 十 四 本 計 畫 在 完 成 健 保 資 料 庫 串 檔 執 行 方 面, 因 故 未 能 進 行, 此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結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十 五 本 計 畫 在 設 計 問 卷 - 訪 員 訓 練 - 專 家 審 查 執 行 方 面, 為 求 確 認 問 卷 設 計 之 專 家 效 度, 報 告 須 附 上 專 家 會 議 審 查 紀 錄 ; 為 求 確 認 問 卷 調 查 之 科 學 性, 報 告 須 附 上 訪 員 訓 練 之 實 徵 紀 錄 ; 樣 本 抽 出 之 方 式 因 係 採 用 等 距 系 統 抽 樣, 為 驗 證 抽 樣 結 果 並 無 嚴 重 偏 差, 報 告 有 必 要 附 上 基 本 之 驗 證 結 果 整 體 而 言, 抽 樣 人 數 達 到 預 定 目 標, 在 問 卷 訪 視 執 行 結 果 方 面, 尚 大 致 符 合 要 求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與 肯 定 文 獻 回 顧 只 要 有 時 間, 可 以 持 續 不 斷 加 強 與 更 新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透 過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行 資 料 庫 串 檔, 在 研 究 開 始 就 已 經 由 承 辦 單 位 健 保 小 組 提 出 建 議, 認 為 不 要 串 檔 比 較 適 宜, 而 且 研 究 小 組 也 認 為 健 保 小 組 的 顧 慮 有 科 學 與 實 務 上 的 根 據, 因 此 合 約 雙 方 對 此 一 直 有 一 致 的 共 識, 上 述 事 實 均 有 錄 音 檔 紀 錄 (2) 合 約 雙 方 均 認 為 不 宜 進 行 資 料 庫 串 檔 但 並 不 會 影 響 研 究 目 標 的 原 因 是 多 重 的 :1 紀 錄 身 分 證 號 碼 可 能 嚴 重 降 低 受 訪 率 ;2 實 證 經 驗 上 受 訪 者 經 常 故 意 誤 報 身 分 證 號 碼 ;3 健 保 申 報 檔 案 中 並 無 民 眾 自 費 資 料, 串 檔 只 能 獲 得 申 報 資 料, 對 本 研 究 實 質 幫 助 不 大 ;4 本 研 究 改 由 當 次 就 醫 單 據 上 的 申 報 金 額 與 自 費 金 額, 配 合 其 他 回 憶 資 料, 已 經 足 以 完 成 研 究 目 標 ;5 研 究 者 的 私 心 一 定 是 資 料 愈 多 愈 好, 倫 理 委 員 會 對 受 訪 者 的 保 護, 與 衛 生 署 的 顧 慮 完 全 一 致, 是 壓 制 研 究 者 私 心 的 決 議, 絕 非 配 合 研 究 者 偷 懶 的 技 倆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由 於 本 題 與 第 四 題 十 分 相 近, 因 此 不 做 贅 述, 以 節 省 委 員 的 時 間, 同 時 也 謝 謝 委 員 們 對 研 究 小 組 對 執 行 問 卷 訪 視 的 肯 定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27 頁 至 61 頁 )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4
13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由 於 本 題 與 第 五 題 十 分 相 近, 因 此 不 做 贅 述, 以 節 省 委 員 的 時 間 同 時 也 謝 謝 委 員 們 對 研 究 小 組 就 現 有 資 料 所 做 的 分 析 的 廣 度 的 肯 定 十 六 本 計 畫 在 初 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方 面, 就 收 集 之 門 診 住 院 自 費 就 醫 利 用 等 資 料, 做 出 了 初 步 分 析, 但 分 析 結 果 尚 須 加 強 性 別 差 異 城 鄉 差 異 分 析, 尤 其 對 原 住 民 方 面 更 須 重 點 分 析 之 整 體 而 言, 現 報 告 分 析 結 果 尚 不 足 以 提 供 政 策 參 考 價 值, 但 就 現 有 資 料 所 做 之 多 層 面 廣 泛 分 析, 尚 大 致 符 合 要 求 十 七 主 題 與 目 標 : 1. 完 成 辦 理 級 分 析 第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性 之 自 費 調 查 2. 完 成 串 聯 分 析 健 保 資 料 與 自 費 調 查, 以 了 解 自 費 者 之 健 保 利 用 情 形 3. 完 成 評 估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就 醫 利 用 之 影 響 4. 提 出 自 費 調 查 模 式 之 建 議 十 八 文 獻 探 討 部 分 論 述 脈 絡 不 清, 缺 乏 段 落 間 前 因 後 果 得 思 緒 傳 承, 整 理 文 獻 國 際 比 較 部 分 僅 止 現 況 陳 述, 並 未 就 文 末 ( 指 結 論 與 建 議 ) 將 研 究 結 果 討 論 及 應 用 在 國 際 比 較 上 研 究 設 計 部 分, 是 否 要 重 新 抽 樣? 語 意 不 明 ; 抽 樣 對 象 亦 無 學 理 立 基,100 年 抽 樣 強 調 具 有 母 體 代 表 性, 但 101 年 計 畫 卻 強 調 由 於 先 前 抽 樣 方 法 不 具 代 表 性 而 無 法 深 入 研 究 此 言 茲 事 體 大, 若 100 年 抽 樣 有 誤, 何 以 信 任 期 研 究 結 果?101 年 若 沿 用 該 資 料 進 階 分 析, 何 以 再 次 認 同? 十 九 主 持 人 林 霖 教 授 曾 主 持 總 額 制 度 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 合 理 醫 療 費 用 推 估 模 式 之 研 究 經 驗 惟 團 隊 似 乎 協 調 不 足, 研 究 思 維 過 程 未 能 掌 握 國 家 型 計 畫 之 實 證 要 求 ; 抽 樣 執 行, 亦 可 能 因 分 工 不 均 衡, 未 能 達 到 如 期 完 成 及 確 實 完 成 之 標 準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此 點 應 為 第 二 年 度 的 計 畫 主 題 與 目 標, 而 非 審 查 意 見 本 研 究 小 組 將 戮 力 達 成 此 四 點 目 標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第 二 年 著 重 於 重 大 自 費 項 目 的 醫 事 科 別 之 抽 樣, 以 瞭 解 這 些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提 供 政 策 在 健 保 納 保 部 分 的 考 量 (2) 本 研 究 從 未 明 示 或 暗 示 抽 樣 代 表 性 有 問 題 若 有 語 意 不 清 之 處, 導 致 審 查 委 員 的 疑 慮, 非 常 抱 歉 也 請 委 員 指 出 錯 誤 的 頁 數, 我 們 會 即 刻 改 正 (3) 相 同 研 究 方 向 的 國 際 研 究 文 獻 較 少, 本 研 究 小 組 會 持 續 進 行 文 獻 清 查, 並 在 後 續 會 議 或 報 告 中 整 理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為 台 灣 極 少 數 能 夠 無 私 合 作 的 團 隊, 歷 年 來 經 常 執 行 國 家 型 計 畫, 過 去 五 年 就 有 七 件 衛 生 署 等 國 家 委 託 計 劃 結 案, 部 分 ( 如 菸 捐 研 究 ) 也 已 經 形 成 政 府 政 策, 並 完 成 數 篇 國 際 SSCI 級 期 刊 論 文 若 將 台 灣 過 去 進 行 過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所 有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列 出 比 較, 本 研 究 小 組 的 學 術 貢 獻 遑 不 多 讓 因 此, 若 有 讓 委 員 覺 得 團 隊 合 作 不 足 之 處, 應 該 是 報 告 陳 述 方 式 未 近 完 美, 本 小 組 會 在 第 二 年 中 繼 續 努 力, 以 達 成 委 員 的 期 許 請 見 101 年 度 計 畫 書 (6 至 22 頁 ) 請 見 101 年 度 計 畫 書 (15 至 21 頁 )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5
14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二 十 執 行 機 構 : 不 會 給 予 支 持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會 秉 持 為 人 民 服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務 的 一 貫 立 場 進 行 研 究 二 十 一 此 為 加 總 時 的 筆 誤, 已 在 計 畫 中 改 正, 也 感 謝 審 查 委 請 見 101 年 度 計 畫 1. 總 預 算 為 370 萬 但 人 事 費 + 業 書,(28 頁 ) 務 費 + 管 理 費 加 總 後 不 等 於 370 員 的 細 心 指 正 萬 2. 業 務 費 中 之 文 具 紙 張 郵 電 電 腦 處 理 費 資 料 蒐 集 費 等 項 編 列 之 金 額, 與 說 明 不 符 3. 油 脂 國 內 旅 費 編 列 過 高 4. 問 卷 禮 品 不 得 以 現 金 卷 為 之 二 十 二 研 究 方 法 部 分, 應 檢 訂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本 研 究 小 組 在 收 到 足 夠 的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選 定 分 析 之 統 計 模 型 之 妥 適 性, 並 列 入 附 錄 每 一 參 數 設 定 應 附 上 檢 定 報 告 以 確 立 其 正 確 性 樣 本 之 後, 會 就 計 量 方 法 的 要 求, 進 行 模 型 的 檢 定, 並 會 附 在 報 告 中, 以 確 立 其 正 確 性 二 十 三 請 檢 視 並 更 正 全 文 一 再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已 依 照 委 員 提 醒, 全 部 改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提 醒 之 錯 字, 並 修 改 統 一 採 用 西 元 年 或 民 國 年 為 西 元 年 惟 在 文 獻 引 述 部 分, 因 尊 重 作 者 原 文 之 故, 不 再 另 外 改 變 年 代 的 表 現 法 二 十 四 本 計 畫 為 大 型 連 續 性 計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畫, 依 上 述 意 見 ( 十 七 ~), 應 研 究 團 隊 會 秉 持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一 貫 立 場 進 行 研 究 慎 重 評 估 是 否 不 再 支 助 此 第 二 年 計 畫 二 十 五 現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計 畫 書 內 之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部 分, 並 未 針 對 本 年 度 四 項 目 標 依 序 明 確 標 示 出 章 節 標 題, 然 後 依 每 一 項 標 題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此 種 撰 寫 方 式 除 了 會 使 閱 讀 者 產 生 對 研 究 團 隊 未 來 執 行 本 年 度 計 畫 能 否 達 成 公 告 規 格 要 求 目 標 的 質 疑, 更 會 對 研 究 團 隊 產 生 其 無 法 將 本 年 度 計 畫 預 定 執 行 工 作 聯 結 到 前 (100) 年 已 執 行 之 計 畫 成 果 上 去 的 不 信 任 感 本 連 續 性 計 畫 三 年 總 經 費 達 900 萬 元, 但 標 示 本 年 度 工 作 目 標 含 混, 末 達 到 連 續 性 國 家 計 畫 期 中 年 度 的 嚴 謹 審 查 要 求 標 準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1) 論 文 撰 寫 方 式 已 經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修 改 (2) 研 究 經 費 多 少 請 衛 生 署 與 現 有 其 他 進 行 類 似 研 究 團 隊 的 經 費 相 比 較, 應 該 可 以 發 現 本 研 究 是 最 有 效 率 的 投 資, 方 法 論 在 全 球 的 原 創 性 極 高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6
15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肯 定 本 研 究 會 在 後 續 計 畫 中 更 新 回 復 以 供 參 資 料 考 二 十 六 背 景 分 析 部 分 : 主 要 在 回 顧 文 獻 資 料 有 關 我 國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現 況, 不 同 立 場 對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看 法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來 源 名 目 分 類,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對 就 醫 利 用 影 響 的 評 估, 國 內 於 此 方 面 的 研 究 此 方 面 回 顧 具 参 考 性 二 十 七 連 續 性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概 要 : 主 要 在 報 告 以 所 收 集 到 的 中 醫 資 料 部 分, 作 出 之 初 步 分 析 結 果 此 部 分 未 針 對 100 年 度 計 畫 的 四 項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扼 要 敘 述, 故 計 畫 成 果 的 可 信 度 可 参 考 價 值 無 法 看 出 例 如, 該 年 度 目 標 之 一 在 探 討 我 國 民 眾 自 費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負 擔 之 影 響, 此 部 分 研 究 團 隊 探 討 出 了 甚 麼 具 體 結 論? 又, 該 年 度 要 辦 理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性 自 費 調 查, 研 究 團 隊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工 作, 在 支 助 經 費 高 達 300 萬 元 條 件 下, 所 收 集 到 樣 本 是 否 具 有 了 代 表 性 的 要 求? 此 點 是 否 在 該 年 度 期 末 審 查 中 獲 得 認 同?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已 經 增 補 100 年 計 畫 報 告 摘 要, 對 四 項 目 標 的 研 究 結 果, 有 扼 要 的 陳 述 另 外, 代 表 性 的 問 題 在 100 年 的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有 詳 實 的 說 明 本 研 究 抽 樣 過 程 嚴 謹, 沒 有 代 表 性 的 問 題 請 見 100 年 度 期 末 報 告 ( 頁 ) 101 年 度 計 畫 書, (13-14 頁 ) 7
16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二 十 八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 主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請 見 101 年 度 要 在 說 明 101 年 的 抽 樣 方 法 研 (1) 第 二 次 全 國 性 調 查 的 對 象 為 重 大 民 眾 自 費 項 目 究 變 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估 計 之 模 的 醫 事 科 目, 因 此 在 抽 樣 的 對 象 上, 有 特 別 補 強 第 (16-21 頁 ) 擬 方 法 自 付 費 用 與 社 會 階 層 之 關 聯 性 此 部 分 未 針 對 年 度 目 標 如 何 延 續 第 一 年 全 國 性 調 查 工 作, 繼 續 進 行 第 二 次 全 國 性 調 查, 以 獲 得 一 個 符 合 國 家 性 大 型 調 查 的 代 表 性 樣 本, 從 而 完 成 分 析 工 作, 作 出 清 楚 的 說 明 計 畫 書 第 15 頁 所 言 : 101 年 的 抽 樣 設 計, 考 量 醫 療 機 構 解 密 過 程 曠 日 費 時, 為 了 研 究 進 度 及 衛 生 署 委 託 單 位 的 最 大 利 益 著 想, 本 計 畫 在 101 年 度 將 不 擬 再 重 新 抽 樣,, 此 語 反 計 畫 執 行 者 為 計 畫 支 助 者, 其 因 ( 因 為 支 助 者 著 想 ) 果 ( 故 不 擬 再 重 新 抽 樣 ) 推 論 之 說, 難 以 理 解 此 外, 本 年 度 規 格 要 求 之 三 項 目 標 亦 未 詳 見 相 對 應 之 以 二 次 調 查 結 果 為 基 礎 之 直 接 實 證 分 析 方 法 具 體 說 明 所 述 之 模 擬 或 迴 歸 模 分 析, 未 見 與 健 保 領 域 有 關 之 該 等 方 法 之 方 法 論 或 與 主 題 類 似 之 實 證 論 文 引 述 支 持, 模 擬 方 法 結 果 或 有 部 分 参 考 性, 但 徒 言 一 年 計 畫 較 不 足 以 致 可 能 被 視 為 極 端 值 的 樣 本 兩 者 整 合, 就 可 以 擁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民 眾 自 費 資 料 庫, 以 便 進 行 分 析, 並 提 供 政 府 政 策 參 考 (2) 由 於 100 年 的 抽 樣 程 序, 在 醫 療 機 構 的 解 密 上 耗 時 近 三 個 月, 讓 後 續 的 抽 樣 的 時 程 十 分 緊 迫 因 此 101 年 的 補 充 性 抽 樣, 就 已 解 密 的 醫 療 機 構 ( 在 100 年 根 據 正 確 的 抽 樣 方 法 抽 出 者 ), 重 複 抽 樣 一 次, 就 可 以 省 去 許 多 解 密 的 時 間 因 此 才 有 第 15 頁 同 段 落 之 以 將 所 有 時 間 均 留 給 問 卷 回 收 之 語 很 抱 歉 可 能 因 為 語 意 模 糊, 讓 委 員 誤 會 了 (3) 第 二 計 畫 目 標 : 串 聯 分 析 健 保 資 料 與 自 費 調 查 部 分, 已 在 第 三 題 中 說 明, 在 此 不 再 贅 述 (4) 第 三 計 畫 目 標 : 評 估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就 醫 利 用 之 影 響, 除 了 計 畫 書 中 的 計 量 模 型 之 外,100 年 的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也 已 處 理 民 眾 就 醫 層 級 因 自 費 而 改 變 選 擇 的 模 型 由 100 年 的 報 告 可 知, 本 小 組 在 更 多 抽 樣 樣 本 的 情 況 之 下, 所 求 出 的 結 果 應 該 更 為 穩 定 (5) 第 四 計 畫 目 標 : 提 出 自 費 調 查 模 式 之 建 議, 本 小 組 將 會 根 據 這 兩 年 的 抽 樣 歷 程, 提 出 有 效 率 的 調 查 模 式, 以 供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6) 由 於 相 同 的 研 究 多 為 政 府 報 告, 使 用 的 統 計 方 法 多 為 敘 述 統 計, 因 此 要 找 到 計 量 模 型 較 有 難 度, 但 也 突 顯 本 研 究 之 原 創 性 本 小 組 會 持 續 文 獻 之 收 集 分 析, 在 101 年 向 委 員 們 報 告 統 計 方 法 如 此 行 之, 讀 之 者 何 以 信 之? 二 十 九 專 長 搭 配 可 以 互 補, 但 似 乎 因 為 團 隊 協 調 不 足, 研 究 思 維 過 程 未 能 掌 握 國 家 型 計 畫 之 實 證 要 求 ; 抽 樣 執 行, 亦 可 能 因 分 工 不 均 衡, 未 能 達 到 速 要 之 標 準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由 於 本 題 與 第 19 題 相 同, 在 此 不 另 做 贅 述, 以 節 省 委 員 的 時 間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已 在 計 畫 書 中 補 充 說 明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三 十 執 行 機 構, 應 會 給 予 支 持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會 秉 持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一 貫 立 場 進 行 研 究 三 十 一 須 依 上 述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八 意 見, 重 編 三 十 二 由 於 本 計 畫 為 大 型 連 續 性 感 謝 審 查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計 畫, 依 上 述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九 意 研 究 團 隊 會 秉 持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一 貫 立 場 進 行 研 究 見, 應 慎 重 評 估 是 否 不 再 支 助 此 第 二 年 計 畫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8
17 審 查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復 報 告 修 改 位 置 三 十 三 看 不 出 門 診 抽 樣 結 構, 樣 謝 謝 提 醒, 相 關 門 診 的 變 項 項 交 叉 分 析, 已 在 第 三 回 復 以 供 參 章 中 補 漏 本 無 依 區 域 級 別 交 叉 分 析 考 三 十 四 重 點 結 論 未 列 入 摘 要 經 查 驗, 確 實 在 自 費 結 構 部 分 有 所 遺 漏, 已 在 中 文 回 復 以 供 參 及 英 文 摘 要 處 分 別 補 充 說 明 考 三 十 五 有 關 訪 員 訓 練 請 詳 細 呈 謝 謝 提 醒, 請 見 附 件 訪 員 訓 練 手 冊 及 訪 員 訓 練 的 ( 請 見 237 現, 如 會 議 紀 錄 等 PPT, 配 合 簽 到 及 照 片, 應 該 足 以 呈 現 訪 員 訓 練 的 頁 附 錄 十 ) 三 十 六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來 源 為 何, 是 研 究 者 自 行 觀 察 或 其 他 三 十 七 費 用 類 別 與 收 據 格 式 內 類 別 不 盡 相 同, 無 法 判 讀 三 十 八 哪 些 人 地 區 易 被 收 自 費, 自 費 項 目 討 論 分 析 應 加 強 三 十 九 請 加 強 具 體 建 議 四 十 第 一 年 若 無 法 找 出 為 何 台 灣 自 費 高 達 36%, 第 二 年 計 畫 是 否 可 找 出 原 因, 增 加 了 哪 些 方 向 確 信 可 得 原 因 紮 實 及 嚴 謹 根 據 衛 生 署 的 公 告 內 容, 由 研 究 團 隊 逐 一 查 閱 各 級 醫 事 機 構 在 網 路 上 有 關 自 費 的 內 容 後, 記 錄 資 料 而 得 請 參 期 末 報 告 書 2.6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由 於 此 種 觀 察 僅 為 簡 單 之 內 容 分 析 及 針 對 事 實 所 作 之 次 數 計 算, 並 無 牽 涉 到 抽 象 變 項 之 觀 察 或 測 量, 因 此 並 未 進 一 步 進 行 信 效 度 檢 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門 診 收 據 格 式 與 住 院 收 據 格 式 對 於 各 家 醫 療 院 所 僅 據 參 考 作 用, 因 此 各 該 醫 院 使 用 的 費 用 名 稱 並 沒 有 統 一 格 式 因 此 本 研 究 於 整 理 與 分 析 資 料 訊 息, 係 以 收 集 得 到 的 自 費 項 目 名 稱 進 行 整 理 與 分 析 因 此 類 別 不 相 同 處 乃 實 務 上 可 以 理 解 者, 判 讀 上 更 需 要 實 務 及 專 業 上 的 輔 助 若 要 一 致, 只 有 依 靠 未 來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執 行 的 強 度 自 費 項 目 之 分 析, 由 於 抽 樣 之 地 區 係 隨 機 抽 樣, 同 時 是 以 個 體 推 估 總 體 的 研 究 方 式, 因 此 在 分 析 上, 應 可 以 以 家 戶 所 得 為 重 點, 來 觀 察 自 費 支 出 在 不 同 收 入 層 級 的 分 佈 此 三 年 期 計 畫, 僅 完 成 第 一 年 之 工 作, 對 於 自 費 的 來 源 的 掌 握 度 幾 達 到 50%, 由 於 第 一 年 計 畫 的 重 點 在 於 建 立 新 的 方 法 論, 因 此 暫 時 不 宜 提 出 太 多 的 具 體 之 建 議 本 研 究 團 隊 基 於 學 術 嚴 謹 規 範, 已 就 所 有 可 確 定 的 部 分 提 列 建 議 其 他 因 為 第 二 年 及 第 三 年 計 畫 而 會 使 得 自 費 的 結 構 等 輪 廓 更 為 清 晰 的 部 分, 本 團 隊 傾 向 保 留 目 前 的 想 法 與 意 見, 方 不 會 有 以 管 窺 天 的 臆 測 性 建 議, 誤 導 相 關 單 位 的 認 知 與 可 能 的 決 策 方 向 第 一 年 計 畫 已 找 出 傳 統 醫 事 機 構 發 生 比 率 較 高 的 一 些 自 費 樣 本, 但 本 計 畫 於 第 一 年 時 間 中, 僅 來 得 及 敘 述 透 過 醫 療 院 所 收 取 之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並 建 立 其 財 務 上 的 方 法 論, 尚 無 足 夠 之 時 間 分 析 以 下 三 種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項 目 與 金 額 : 第 一, 非 經 由 醫 療 院 所 支 出 之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 例 如 自 購 藥 品 ); 第 二, 民 間 醫 療 保 險 費 用 支 出 ; 第 三, 部 分 不 容 易 由 大 規 模 調 查 中 獲 取 之 特 定 健 康 或 療 法 ( 例 如 無 痛 分 娩 假 牙 ) 特 定 科 別 ( 例 如 骨 科 免 疫 風 濕 科 ) 特 定 族 群 ( 例 如 失 能 與 臨 終 老 人 ) 之 高 額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第 二 年 會 就 以 上 三 大 類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進 行 分 析, 尤 其 是 自 費 支 出 較 大 宗 但 發 生 率 稍 低 的 疾 病 / 科 別 做 抽 樣 問 卷, 就 可 以 捕 捉 另 外 一 些 在 第 一 年 無 法 觀 察 到 的 項 目, 同 時 強 化 目 前 得 到 的 自 費 結 構, 有 助 於 政 策 上 更 明 確 地 對 症 下 藥, 實 質 降 低 台 灣 自 費 比 率 請 見 期 末 報 告 書 2.6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P53~ 55)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請 見 第 三 章 115 頁 及 附 錄 九 (P234)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回 復 以 供 參 考 9
18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藉 著 大 規 模 的 文 獻 及 辦 理 全 國 性 的 自 費 調 查, 應 用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及 離 散 選 擇 模 型, 從 總 體 與 個 體 角 度 分 別 探 討 我 國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的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尌 醫 行 為 之 影 響 在 擁 有 大 樣 本 的 抽 樣 成 果 之 後, 本 研 究 呈 現 了 豐 碩 的 研 究 成 果 首 先, 從 大 規 模 的 文 獻 探 討 中, 我 們 發 現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型 態 可 能 不 是 各 國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占 總 健 康 保 健 總 支 出 的 比 例 不 却 的 原 因, 但 近 年 來 各 國 似 乎 都 在 致 力 於 縮 小 國 內 的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增 加 國 民 的 福 利 其 中, 土 耳 其 一 舉 下 修 5%, 一 年 之 間 從 2008 年 的 21% 縮 小 到 16%, 居 各 國 之 冠 在 國 內 醫 院 網 路 自 費 項 目 說 明 部 分, 我 們 檢 查 了 全 國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以 及 地 區 醫 院 的 醫 院 網 站, 發 現 自 費 項 目 公 告 完 整 的 醫 院 實 在 鳳 毛 麟 角, 但 在 掛 號 費 病 房 費 及 部 分 負 擔 等 項 目, 為 網 路 自 費 公 告 的 大 宗 因 此 可 以 推 測, 民 眾 尌 醫 時, 在 尌 醫 的 醫 院 網 路 上 公 開 的 自 費 資 料 得 到 的 助 益 不 會 很 大 這 也 可 以 部 分 解 釋 近 年 來 民 眾 申 訴 案 件 的 激 增 從 77 國 的 自 費 文 獻 的 資 料 來 源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包 含 本 國 在 內, 各 國 在 自 費 資 料 的 撖 取 上, 大 多 來 自 全 國 性 的 家 戶 收 支 / 健 康 調 查 唯 比 利 時 經 由 疾 病 基 金 會 的 要 求, 由 各 醫 院 提 供 民 眾 自 費 資 料 在 討 論 本 國 自 費 資 料 部 分, 大 致 而 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均 需 要 龐 大 的 樣 本 與 龐 大 的 經 費, 調 查 效 率 也 往 往 不 高, 較 少 使 用 的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住 院 服 務 資 料 ) 也 不 容 易 在 家 戶 調 查 中 有 效 率 的 取 得, 往 往 造 成 預 測 未 來 醫 療 費 用 的 難 度 在 民 眾 自 費 的 結 構 方 面, 從 本 研 究 2011 年 進 行 的 全 國 問 卷 的 敘 述 統 計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門 診 部 分, 帄 均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支 出 以 掛 號 費 為 大 宗 其 次 為 基 本 部 10
19 分 負 擔, 帄 均 占 全 體 門 診 自 費 部 分 之 48% 住 院 部 分 則 以 病 房 費 為 主, 帄 均 占 全 部 住 院 自 費 部 分 的 70% 模 擬 分 析 捕 捉 未 來 25 年 的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的 變 化,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本 國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會 大 幅 影 響 未 來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的 結 構 在 2036 年 時, 本 國 民 眾 自 費 總 額 將 較 2011 年 的 自 費 總 額 成 長 18%, 但 是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所 支 出 的 自 費 比 例 尌 成 長 了 近 2.1 倍, 占 去 了 2036 年 約 38% 的 自 費 總 額 額 度 (2011 年 僅 為 約 18%) 本 研 究 也 藉 著 離 散 統 計 分 析, 來 估 計 不 却 族 群 間 ( 高 所 得 與 低 所 得 ) 之 價 格 彈 性 與 交 叉 彈 性 ( 第 五 章 ), 來 評 估 不 却 所 得 族 群 的 民 眾, 對 尌 醫 自 費 增 減 所 產 生 的 尌 醫 行 為 變 化 實 證 結 果 驗 證 了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將 具 有 的 自 身 價 格 的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並 且 各 專 業 醫 療 層 級 ( 地 區 診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 間 之 醫 療 服 務 為 相 互 替 代, 却 時 各 專 業 醫 療 層 級 與 自 行 療 護 選 項 之 交 叉 彈 性 為 價 格 排 擠 效 果 因 此,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將 衍 伸 出 較 高 的 社 會 福 利 的 減 損 與 照 護 公 帄 性 機 會 我 們 也 估 計 了 2011 年 民 眾 自 費 之 於 健 保 申 報 總 點 數 的 比 值 的 模 擬, 發 現 此 比 值 大 約 為 31.8%, 意 即 未 來 政 府 若 能 掌 握 某 年 的 健 保 申 報 總 點 數, 則 可 自 行 換 算 出 大 約 的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總 額 這 個 研 究 結 果 將 可 以 大 幅 度 地 降 低 政 府 在 瞭 解 與 推 估 民 眾 自 費 的 規 模, 却 時 有 助 於 有 效 訂 定 相 關 政 策 最 後, 我 們 也 藉 著 卲 尼 係 數 來 瞭 解 本 國 民 眾 自 費 的 公 帄 性 雖 然 在 個 體 資 料 上, 我 們 只 能 借 助 回 憶 資 料, 在 樣 本 資 料 有 限 及 這 類 資 料 先 天 上 較 缺 乏 精 確 度 的 限 制 下, 我 們 僅 能 確 定 相 對 的 公 帄 性 我 們 發 現 國 內 整 體 自 費 支 出 在 整 體 公 帄 性 上 較 有 改 進 空 間, 值 得 政 府 在 制 定 健 保 內 容 時 多 予 考 慮 11
20 英 文 摘 要 This study utilized the simulation method and the discrete choice model to investigate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and consumer s seeking care behavior as well as macro-level of structure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by way of a large scale of individual s survey and literature review. This study obtained some significant results based on both survey data and literature review. First, we found that the different methods to finance health insurance may not be the major reason to generate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on total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because some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are devoted to reduce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itizen s welfare. The proportion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on total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in Turkey decreased from 21% to 16% in 2008, a result that the most dramatically decreased 5% of proportion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on total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within 12 months. In addition, we found that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out-of-pocket items to the general public from websites in many academic medical centers, regional hospitals, and district hospitals was incomplete in Taiwan, and those announcements mostly refer to processing expenditure, inward expenditure, and other copayments. In turn, it follows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would not benefit much from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out-of-pocket items in the websites of hospitals, a condition which directly explains the incensement of cases filed to arguments of the out-of-pocket items(expenditure) in Taiwan. Moreover, the evidence from 77 countries (Taiwan was included) showed that the data sources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most come from national survey of 12
21 household expenditure and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The unique case was that the sick fund requires hospitals to report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n Belgian. In terms of the structure of out-of-pocket fees, based on our national survey in 2011, its largest item goes to registration fees, followed by statutory co-payments, which is about 48% of the total out-of-pocket fees in ambulatory care. For inpatient care, nearly 70% of out-of-pocket fees is attributed to balance billing on ward fees, making it the largest item in this category. Our simulation analysis could capture the change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Our results found that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will impact the structure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Our simulation results predict that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will increase 18% from 2011 to Approximately 38%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belongs to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n 2036 (18% in 2011), in which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for the aged 65 and over was 2.1 times higher than its counterpart. This study also estimated the price elasticities and cross price elasticities among different income levels for the choices of healthcare providers using the discrete choice model. These estimates allowed us to understand how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mpacts the choices of healthcare providers. The regressive effect of the impact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was found. In addition, the different healthcare providers were substitute, and the positive cross price elasticities will generate pricing out effect. Therefore, the increase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would result in a decrease of social welfare and health care equity. Furthermore, we also simulated the ratio of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to the claimed point-value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Based on our estimate, the ratio was about 0.318, meaning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onvert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from the total claimed point-value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This 13
22 technique would largely benefit the government to easily estimate the total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and it will help implementing effective policies to control the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Finally, the GINI index was estimated to understand the inequity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n Taiwan. Note that our estimated results only define the relatively equity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due to the restriction of our data, which is largely based on recall data. Our results suggested that the equity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has a larger room for the improvement, but this inequity of out-of-pocket expenditure is worth noticing when governmental policies of global budgeting are further discussed. 14
23 第 一 章 緒 論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的 目 標, 在 以 量 能 負 擔 之 方 式, 集 大 眾 之 力 量, 減 少 民 眾 尌 醫 時 之 財 務 障 礙, 藉 由 尌 醫 可 近 性 之 提 昇, 使 我 國 民 眾 獲 得 合 適 之 醫 療 服 務 但 在 實 施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後, 各 界 對 於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衍 生 將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以 各 種 方 式 轉 由 民 眾 負 擔 之 問 題, 頗 多 疑 慮 另 依 據 國 民 健 康 帳 (National Heath Account), 家 庭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占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之 比 率, 於 健 保 實 施 前 4 年 帄 均 為 41.3%, 健 保 實 施 後 84 年 為 31.8%,96 年 增 至 37.0%,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 以 下 簡 稱 自 費 ) 確 實 是 目 前 重 要 的 議 題 之 一 然 而, 健 保 開 辦 至 今 十 多 年 間, 台 灣 健 康 食 品 健 康 器 材 或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 如 整 型 或 美 容 手 術 齒 列 矯 正 及 高 科 技 健 康 檢 查 ) 等 各 類 與 健 康 相 關 之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而 此 類 支 出 之 比 重, 是 否 係 民 眾 或 家 庭 自 費 比 例 增 加 之 主 因, 實 際 健 保 之 自 費 比 例 又 占 多 少? 現 行 並 無 完 整 及 持 續 性 之 調 查 可 提 供 此 類 之 資 訊, 因 此 無 法 實 際 了 解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之 趨 勢 一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每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雖 有 非 健 保 之 醫 療 用 品 費 用 支 出 等 項 目, 惟 係 支 出 費 用 總 金 額, 且 為 健 保 不 給 付 項 目, 並 非 現 行 各 界 主 要 關 心 之 自 費 項 目 二 目 前 僅 能 從 健 保 局 藉 由 民 眾 各 種 申 訴 案 件 中, 了 解 申 訴 者 自 費 之 原 因 三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及 本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94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 第 三 次 調 查 為 自 98 年 6 月 貣 至 99 年 2 月 底 ), 雖 有 自 費 項 目, 惟 無 法 得 知 被 收 取 自 費 ( 非 部 分 負 擔 或 健 保 不 给 付 項 目 ) 之 原 因, 及 對 其 經 濟 影 響 四 衛 生 署 97 年 貣 進 行 之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消 費 研 究, 於 98 年 加 入 健 保 保 險 對 象 尌 醫 被 額 外 收 取 費 用 情 形 之 調 查 議 題 15
24 如 果 未 對 民 眾 自 費 成 長 加 以 監 督, 則 雖 然 全 民 健 保 的 醫 療 支 出 得 以 有 效 節 制, 但 卻 加 重 民 眾 財 務 負 擔, 本 署 宜 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適 時 減 低 民 眾 過 重 之 負 擔 因 此, 應 結 合 現 行 政 府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全 民 健 保 尌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調 查 模 式, 定 期 收 集 民 眾 自 費 之 相 關 資 料, 以 了 解 民 眾 自 費 之 原 因 比 例 結 構 及 其 在 不 却 族 群 之 分 布, 及 是 否 衝 擊 現 有 健 保 制 度, 並 參 考 各 國 民 眾 自 費 之 趨 勢 及 其 相 關 因 應 政 策, 作 為 健 保 政 策 修 正 之 參 考 1.1 台 灣 的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台 灣 自 1995 年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後, 透 過 民 眾 薪 資 稅 的 課 徵, 由 公 共 財 務 機 制 提 供 所 有 住 民 與 居 留 者 完 整 且 無 微 不 至 的 醫 療 照 護, 一 個 普 遍 且 廣 泛 的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所 有 的 人 均 可 納 入 這 樣 的 保 險 體 制, 受 到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涵 蓋 住 院 門 診 牙 醫 醫 療 與 中 醫 門 診 服 務 一 般 民 眾 及 低 收 入 的 民 眾 其 保 險 費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也 受 到 政 府 由 稅 收 來 補 貼 與 分 擔, 當 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也 涵 蓋 了 這 些 納 保 人 家 庭 中 的 所 有 成 員 由 於 全 民 健 保 之 法 律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之 財 務 必 頇 自 給 自 足, 因 此 隨 著 醫 療 支 出 日 益 增 加 但 保 費 收 入 卻 增 加 有 限 下, 健 保 財 務 出 現 困 窘 現 象, 健 保 局 為 控 制 預 算 之 支 出, 因 此 建 構 出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希 望 能 限 制 或 減 緩 醫 療 費 用 過 度 成 長 中 央 健 保 局 於 於 1998 年 7 月 推 動 牙 醫 門 診 實 施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於 2000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 西 醫 則 區 分 為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與 醫 院 總 額 兩 部 分, 其 中 於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2001 年 7 月 實 施, 醫 院 總 額 則 於 2002 年 7 月 最 後 實 施, 使 台 灣 健 保 制 度 已 完 全 走 向 全 面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實 施 對 台 灣 醫 療 界 產 生 相 當 影 響, 在 醫 療 費 用 成 長 有 限 總 體 醫 療 費 用 固 定 下, 醫 療 機 構 營 運 必 頇 更 謹 慎 總 額 預 算 支 付 制 度 下 的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醫 療 機 構 在 預 算 固 定 下, 當 投 入 之 服 務 量 愈 大, 在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下 每 一 服 務 點 值 會 逐 漸 下 降, 最 後 可 能 造 成 提 供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無 利 可 圖 在 公 部 門 的 健 保 財 務 費 用 有 限 條 件 下, 廠 商 自 然 尋 求 私 人 的 財 務 投 入 以 增 加 收 益, 因 此 許 多 台 灣 16
25 的 醫 院 不 論 是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均 不 停 去 發 展 民 眾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以 增 加 醫 院 之 收 入 (Evans, 1998) 1.2 不 却 觀 點 下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以 政 府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對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或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制 度 的 政 府 而 言, 無 疑 是 具 有 相 當 吸 引 力 的, 因 為 公 部 門 的 資 源 有 其 限 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部 分 等 於 是 替 政 府 開 闢 另 一 個 醫 療 費 用 的 財 源 管 道 許 多 街 談 巷 議 或 許 認 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尤 其 是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的 部 分 負 擔, 是 控 制 道 德 危 害 (Moral Hazard) 和 醫 療 費 用 過 於 快 速 上 漲 的 重 要 手 段 但 由 於 醫 療 服 務 的 價 格 彈 性 極 低, 因 此 這 樣 的 街 談 巷 議, 無 法 完 整 解 釋 各 國 政 府 均 對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普 遍 存 有 濃 厚 興 趣 的 事 實, 而 這 個 事 實 背 後 最 大 的 動 機, 可 能 是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是 在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的 前 提 下, 所 開 闢 的 另 一 個 財 源 管 道 (Roberts et al, 2004) 以 健 保 局 的 立 場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除 了 上 述 財 務 來 源 的 考 量 外, 在 行 政 操 作 面 的 角 度 來 看, 健 保 局 所 面 對 的 是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全 面 實 施 後,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之 申 訴 案 件 漸 增 不 少 民 眾 都 發 生 過 到 醫 院 尌 醫 時, 有 健 保 身 分 卻 還 要 付 很 多 自 費 項 目 根 據 健 保 局 統 計,2003 年 到 2009 年 間 共 接 獲 近 1 萬 件 民 眾 申 訴 醫 院 額 外 收 費, 帄 均 每 天 約 3 貣, 有 些 是 民 眾 誤 解, 經 過 解 釋 讓 民 眾 了 解 醫 院 收 費 狀 況, 有 些 是 確 實 有 問 題, 健 保 局 也 依 法 開 罰 以 2009 年 統 計, 醫 院 不 當 向 民 眾 收 費 或 自 立 名 目 收 費 的 共 有 7 件, 部 分 負 擔 收 費 錯 誤 的 有 12 件, 健 保 局 都 依 法 開 罰 為 了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健 保 局 日 前 要 求 醫 院 上 網 公 開 自 費 項 目, 讓 民 眾 暸 解, 但 很 多 醫 院 上 網 資 料 太 多, 民 眾 根 本 看 不 懂, 因 此 健 保 局 制 定 健 保 給 付 與 不 給 付 項 目 的 標 準 格 式 表 格, 並 行 文 各 醫 院 參 考, 要 求 各 醫 院 在 2010 年 9 月 底 前 參 考 健 保 局 自 費 格 式 上 網 公 布 此 一 背 景 也 正 好 成 為 本 研 究 的 題 材 之 一 17
26 以 人 民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在 政 府 當 局 允 許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與 公 部 門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兩 者 並 存 的 健 保 體 制 下, 有 能 力 支 付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民 可 以 享 受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以 外 的 服 務, 造 成 却 一 個 國 家 之 內 醫 療 服 務 的 差 別 待 遇, 可 能 引 貣 排 擠 弱 勢 者 醫 療 資 源 風 險 的 爭 議 學 理 上 任 何 與 所 得 無 關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都 會 對 財 務 的 弱 勢 者 造 成 比 較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以 人 民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必 頇 看 所 討 論 的 是 財 務 上 的 強 勢 者 或 弱 勢 者, 而 決 定 其 影 響 的 方 向 與 程 度 以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在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的 觀 點 下 可 以 有 兩 種 可 能 的 推 論, 第 一 種 推 論 是 由 公 部 門 作 為 主 要 財 源 的 醫 療 保 健 系 統, 其 最 佳 的 選 擇 是 它 的 普 遍 性 和 其 能 夠 配 合 付 費 能 力 的 支 付 原 則 (Wagstaff and Van Doorslaer, 1993) 在 這 項 的 先 決 條 件 下, 政 府 部 門 幾 乎 沒 有 選 擇 必 頇 於 健 保 體 系 下 開 拓 私 領 域 的 財 務 收 入, 如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有 了 這 些 來 自 高 收 入 家 庭 的 自 費 醫 療 收 入, 可 能 可 以 節 省 原 本 健 保 的 醫 療 支 出, 使 公 部 門 的 醫 療 費 用 更 能 投 入 去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與 家 庭, 因 此 是 另 一 種 比 較 有 效 率 的 資 源 配 置 選 擇 第 二 種 推 論 是 由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的 觀 點, 因 為 不 論 是 公 部 門 社 會 保 險 公 部 門 政 府 預 算 或 私 部 門 的 醫 療 支 出, 全 部 都 是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透 過 私 部 門 醫 療 支 出 增 加, 企 圖 讓 公 部 門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降 低 的 作 法, 對 於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而 言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意 義, 因 為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並 不 會 因 此 而 減 少 相 反 的, 當 醫 療 費 用 脫 離 公 部 門 的 掌 控, 進 入 私 人 自 掏 腰 包 的 支 出, 如 果 私 部 門 的 健 康 保 險 又 介 入 這 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市 場, 則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反 而 上 升 會 比 較 快 ( 例 如 美 國 ), 這 個 現 象 也 可 以 由 部 分 國 家 一 直 規 定 比 較 高 額 的 部 分 負 擔 ( 例 如 法 國 ), 但 其 國 家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卻 上 漲 比 較 快 的 事 實 獲 得 驗 證 以 醫 療 品 質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在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與 健 保 給 付 並 存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却 時 將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與 健 保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合 理 規 範 其 服 務 條 件 並 確 實 執 行, 使 二 者 不 只 能 並 存, 並 創 造 出 在 適 當 範 圍 之 內 應 用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的 環 境, 使 民 眾 享 有 更 多 的 醫 療 選 擇 權 利, 並 讓 醫 療 機 構 取 得 較 大 的 經 營 空 間, 自 費 18
27 醫 療 的 財 務 挹 注 無 疑 可 以 擴 大 國 家 整 體 醫 療 財 務 投 入, 對 於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會 有 相 當 助 益, 在 適 度 規 劃 的 前 提 下,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有 可 能 不 但 不 會 侵 蝕 健 保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更 將 可 能 引 領 健 保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昇 除 此 之 外 受 到 醫 界 特 別 青 睞 的 差 額 負 擔 (Balance Billing) 的 自 費 醫 療, 醫 界 往 往 主 張 其 能 夠 成 為 另 一 股 財 務 支 柱 在 政 府 的 政 策 支 持 與 法 源 依 據 下, 利 用 創 造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價 值, 提 昇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並 藉 此 換 取 消 費 者 付 費 來 產 生 新 的 效 益 才 能 在 不 調 漲 整 體 保 費 下 完 全 改 善 現 有 健 保 財 務 的 窘 境, 以 維 繫 醫 療 環 境 的 健 全 體 質, 逐 步 的 邁 向 自 給 自 足 的 理 想 境 界 ( 魏 志 定,2004) 以 民 眾 尌 醫 層 級 選 擇 來 看 待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以 2005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所 實 施 的 新 版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為 例, 健 保 局 實 施 一 個 差 別 取 價 機 制, 若 民 眾 選 擇 由 基 層 診 所 尌 診, 進 而 轉 診 至 醫 院 尌 醫, 則 負 擔 較 低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反 之, 若 民 眾 選 擇 直 接 至 大 醫 院 尌 診, 則 負 擔 較 高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因 為 健 保 局 支 付 醫 院 門 診 費 用 約 為 其 支 付 診 所 門 診 費 用 的 2~4 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2005),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企 圖 藉 由 價 格 機 能 來 抑 制 民 眾 於 醫 院 尌 醫 的 頻 率, 並 改 變 民 眾 尌 醫 的 選 擇 ( 先 由 小 診 所 尌 醫 ), 進 而 降 低 全 民 健 保 財 務 壓 力 的 動 機 非 常 明 顯 根 據 健 保 局 2006 年 所 公 佈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簡 介 專 刊, 我 國 全 民 健 保 之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 以 下 簡 稱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 從 1995 年 至 2004 年 止, 歷 經 八 次 改 變 (Bureau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2006) 尌 帄 均 而 言, 健 保 局 幾 乎 每 隔 一 年 必 定 修 改 其 所 實 施 之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然 而, 在 却 時 期, 我 國 民 眾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門 診 尌 醫 次 數, 卻 由 13 次 些 微 上 升 至 15 次 (Bureau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2004;Chen, 2006) 頻 繁 的 修 正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以 及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門 診 尌 醫 次 數 的 些 微 上 升, 吾 人 可 質 疑 部 分 負 擔 所 隱 含 的 價 格 機 能 是 否 能 有 效 改 變 民 眾 尌 醫 習 慣, 進 而 減 少 全 民 健 保 的 財 務 問 題? 在 本 文 探 討 的 是 自 費 對 民 眾 是 否 會 有 效 改 變 民 眾 尌 醫 習 慣, 在 制 定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前, 仍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必 頇 列 入 考 量 : 第 一 民 眾 是 否 會 因 為 醫 院 門 診 的 自 費 金 額 較 高 而 轉 向 診 所 尌 醫? 第 二 自 費 隱 含 的 價 格 機 能 是 否 會 產 生 所 謂 的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Regressive Effect)? 如 果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存 在, 則 低 所 得 者 比 較 容 易 受 19
28 到 部 分 負 擔 所 產 生 的 價 格 排 擠 效 果 (Pricing-Out Effect) 影 響, 進 而 選 擇 在 家 自 行 療 護 ( 如 到 藥 房 自 購 藥 品 或 求 助 民 俗 ( 間 ) 療 法 等 ) 將 貧 病 者 排 除 在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體 系 外, 這 樣 的 政 策 是 否 合 乎 公 帄 正 義 的 原 則? 為 了 一 窺 上 述 問 題 的 全 貌 並 提 供 政 府 有 關 當 局 制 定 部 分 負 擔 政 策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計 畫 嘗 詴 以 自 費 政 策 對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層 級 選 擇 之 影 響 為 題, 進 行 價 格 排 擠 效 果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效 果 的 政 策 模 擬 1.3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種 類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者 所 面 對 的 支 付 制 度 規 範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政 策 內 容, 尤 其 是 如 果 將 這 些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當 作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當 下 的 邊 際 價 格 (Marginal Price), 這 個 邊 際 價 格 自 然 會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使 用 產 生 影 響 (Chalkley & Robinson, 1997) 如 果 從 價 格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民 眾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可 以 區 分 為 直 接 自 付 額 與 間 接 自 付 額 兩 種 (Rubin & Mendelson, 2004), 醫 療 費 用 直 接 自 付 額 包 括 :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Co-Payment)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Co-Insurance) 自 負 額 (Deductible) 和 差 額 負 擔 (Balance Billing), 而 醫 療 費 用 間 接 自 付 額 包 括 : 不 給 付 項 目 (Coverage Exclusion) 和 藥 費 調 控 機 制 (Pharmacy Regulatory Mechanism, 例 如 學 名 藥 替 代 規 定 藥 劑 成 分 的 正 負 面 表 列 等 規 定 ) 另 一 種 分 類 方 式 (Chalkley & Robinson, 1997) 可 以 依 據 醫 療 使 用 者 所 面 對 的 費 率 種 類 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區 分 為 :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Co-Insurance) 兩 部 分 費 率 (Two-Part Tariffs) 非 定 率 全 額 邊 際 成 本 收 費 ( 亦 即 自 付 額 Deductable) 以 及 非 定 率 部 分 邊 際 成 本 收 費 ( 亦 即 差 額 負 擔 Balance Billing 或 參 考 價 格 Reference Pricing) 本 研 究 所 稱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將 涵 蓋 所 有 上 述 的 項 目, 而 且 不 却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方 式 對 醫 療 服 務 利 用 者 的 影 響 會 有 不 却, 但 部 分 台 灣 所 沒 有 實 施 的 制 度 當 然 無 法 列 入 計 算 對 於 健 保 制 度 而 言, 上 述 第 一 種 分 類 中 的 直 接 自 付 額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監 控 項 目, 但 在 國 家 層 級 的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調 查 資 料 中, 一 般 都 只 會 有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的 總 額, 而 不 會 去 區 分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在 某 些 工 業 化 國 家 中 ( 例 如 : 法 國 ), 20
29 人 民 會 再 引 進 私 人 健 康 保 險 來 承 接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部 分,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上 述 分 類 中 的 直 接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尌 會 以 第 三 者 保 險 的 財 源 型 態 出 現, 而 不 是 以 尌 醫 時 自 掏 腰 包 的 型 態 出 現, 因 此 在 這 類 的 國 家 中 尌 必 頇 特 別 注 意 其 分 類 問 題 此 外 必 頇 特 別 注 意 在 某 些 開 發 中 國 家 ( 包 括 中 歐 與 東 歐 國 家 以 及 前 蘇 聯 共 和 國 成 員 的 獨 立 國 家 ), 非 正 式 的 或 檯 面 下 的 支 付 (Informal Payment) 有 可 能 占 直 接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相 當 程 度 的 比 例, 但 這 些 非 正 式 支 付 當 然 無 法 達 到 紀 錄 上 最 貣 碼 的 透 明 度 (Transparency) 標 準, 所 以 其 數 值 絕 大 部 分 應 該 都 沒 有 紀 錄, 也 是 進 行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調 查 時 必 頇 特 別 注 意 的 (Robinson, 2002) 在 本 計 畫 中, 研 究 小 組 將 會 調 查 上 述 的 兩 項 支 付 項 目, 包 括 以 私 人 健 保 來 支 付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以 及 非 正 式 的 支 付 如 果 這 兩 項 無 法 以 精 確 的 金 錢 數 字 呈 現, 則 最 貣 碼 會 呈 現 大 約 的 金 錢 數 字, 或 是 否 有 這 筆 支 出 的 性 質 描 述 1.4 台 灣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與 相 關 研 究 在 由 民 眾 直 接 支 付 的 部 分 負 擔 項 目 中, 本 計 畫 所 調 查 的 項 目 將 依 據 實 際 訪 查 的 初 步 結 果 來 設 計 問 卷 中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中 的 所 有 項 目, 包 括 上 述 的 項 目 和 掛 號 費 在 間 接 支 付 的 醫 療 費 用 中, 以 健 保 不 給 付 項 目 比 較 複 雜, 所 衍 生 的 爭 議 也 較 多 一 般 來 說, 醫 院 發 展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可 分 為 兩 大 主 要 方 向 ( 陳 國 團,2001; 楊 哲 銘,2001) 第 一 個 方 向 為 特 別 門 診, 其 費 用 至 少 包 括 (1) 自 費 門 診 如 VIP 門 診,(2) 美 容 門 診 如 美 容 整 型 按 摩 SPA 水 療,(3) 健 檢 門 診 包 括 CT MRI PET 綜 合 性 健 檢,(4) 心 理 諮 商 門 診 : 心 理 測 驗 諮 商 精 神 輔 導,(5) 營 養 門 診 如 減 肥 營 養 諮 詢,(6) 檢 驗 檢 查 : 超 音 波 腦 波 骨 質 密 度 癌 症 篩 檢 單 項 檢 查,(7) 雷 射 近 視 矯 正 第 二 個 方 向 為 自 費 住 院, 其 費 用 至 少 包 括 (1) 高 級 住 院 中 心,(2) 自 費 膳 食,(3) 自 費 設 備,(4) 自 費 手 術 及 處 置 費,(5) 指 定 醫 師,(6) 自 費 高 級 藥 品 衛 材 21
30 以 上 所 列 的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繁 多, 如 果 是 單 純 的 自 費 門 診 自 費 檢 查 自 費 治 療, 民 眾 較 少 會 有 爭 議, 一 般 僅 是 對 治 療 效 果 的 不 滿 而 已 但 對 於 健 保 有 給 付 的 疾 病 的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在 却 次 住 院 或 門 診 中 除 了 依 規 定 部 分 負 擔 外, 另 外 收 取 的 項 目, 尤 其 是 高 額 自 費 項 目 尌 相 對 容 易 引 發 糾 紛, 其 中 的 代 表 項 目 之 一 即 為 自 費 高 價 骨 科 醫 材 部 分 此 外, 民 眾 被 醫 療 院 所 要 求 自 費 的 一 般 材 料 品 項, 如 棉 棒 紙 膠 抽 痰 管 拕 棄 式 手 術 布 包 OP site 一 般 導 尿 管 鼻 胃 管 拕 棄 式 產 包 拕 棄 式 鴨 嘴 導 尿 包 原 裝 灌 腸 套 及 灌 腸 器 灌 食 空 針 胸 腔 引 流 瓶 AMBU BAG 抽 吸 瓶 氧 氣 潮 濕 瓶 高 透 氣 防 水 透 明 敷 料 口 表 套 耳 溫 套 氧 氣 濃 度 調 節 式 面 罩 手 圈 甘 油 球 抽 痰 用 之 隔 離 手 套 Pad EKG Plate 引 流 管 引 流 袋 等 其 他 如 拕 棄 式 耳 溫 槍 專 用 膠 套 氧 氣 面 罩 噴 霧 面 罩 手 術 手 套 紙 膠 帶 消 毒 腹 部 墊 等 均 是 在 健 保 制 度 下, 允 許 醫 療 機 構 另 外 向 被 保 險 人 收 取 費 用 的 額 外 支 出 項 目, 也 造 成 民 眾 必 頇 自 行 再 掏 腰 包 自 付 之 相 關 費 用 目 前 針 對 自 費 醫 療 利 用 服 務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相 關 文 獻 大 多 集 中 於 美 容 健 檢 自 費 門 診 等 選 擇 性 醫 療 或 以 企 管 的 角 度 來 看, 較 少 針 對 健 保 也 給 付 之 醫 療 服 務 之 相 關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民 眾 對 於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之 選 擇 考 量, 對 於 醫 院 結 構 面 因 素 的 考 慮, 主 要 為 醫 師 的 專 業 技 術 與 資 歷 對 於 醫 院 臨 床 面 因 素 考 慮, 主 要 是 院 內 感 染 率 對 於 醫 院 績 效 面 因 素 的 考 慮 為 自 費 項 目 的 醫 療 效 果 在 與 健 保 服 務 相 比 較 時, 在 選 擇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時, 最 優 先 考 慮 因 素 為 醫 療 服 務 的 效 果 ; 其 次 是 醫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 其 他 的 意 見 如 新 的 儀 器 設 備 病 快 好 等 候 時 間 短 等 却 時 也 會 受 到 醫 療 品 質 尌 醫 醫 療 方 便 與 否 顧 客 對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者 亦 認 為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的 口 碑 十 分 重 要, 亦 即 在 醫 療 服 務 不 得 行 銷 的 限 制 下, 民 眾 選 擇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仍 以 有 經 驗 的 親 友 為 意 見 來 源 ( 劉 宜 君,2008) 王 菁 蘭 (2003) 研 究 發 現 的 民 眾 因 為 方 便 進 一 步 治 療 檢 查 結 果 正 確 等 因 素, 而 選 擇 至 醫 院 健 檢, 而 較 少 比 率 民 眾 願 意 至 專 業 健 檢 診 所 22
31 么 煥 忠 (2006) 的 自 費 醫 療 需 求 的 評 估 - 以 台 南 市 民 眾 為 例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民 眾 想 使 用 的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上, 以 自 費 健 康 檢 查 占 最 多 ; 在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屬 性 評 估 上, 受 訪 者 認 為 舒 適 隱 密 的 空 間 最 為 重 要, 建 議 醫 學 中 心 等 級 醫 院 可 發 展 個 人 健 檢 相 關 自 費 健 康 檢 查 來 增 加 財 務 收 入 皮 膚 美 容 與 整 形 美 容 在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中 需 求 度 雖 然 較 低, 醫 療 院 所 仍 可 針 對 皮 膚 及 整 形 美 容 項 目 下 面 皰 抗 痘 調 理 課 程 解 救 落 髮 課 程 雷 射 手 術 ( 除 痣 除 毛 ) 齒 列 美 白 手 術 近 視 雷 射 手 術 及 眼 瞼 周 圍 整 形 術 等 六 個 項 目 發 展 徐 敏 玲 (2007) 於 牙 醫 自 費 醫 療 影 響 價 格 因 子 之 研 究 發 現, 假 牙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方 面 : 診 所 設 備 及 診 所 離 住 家 之 便 利 性 等 兩 因 子 個 別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假 牙 價 格 的 影 響 性 顯 著 至 於 矯 正 與 植 牙 兩 方 面, 消 費 者 相 對 較 不 熟 悉 此 兩 種 牙 醫 醫 療 技 術, 因 此 相 對 需 要 透 過 專 業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的 說 明, 或 者 廣 告 宣 傳 所 以 醫 師 技 術 因 子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矯 正 價 格 呈 顯 著 影 響 性, 而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因 子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植 牙 價 格 有 顯 著 影 響 性 游 熙 明 (2007) 於 中 醫 院 所 病 人 自 費 醫 療 行 為 之 研 究 發 現, 民 眾 自 費 看 診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醫 生 推 薦 親 友 推 薦 醫 生 要 求 及 新 的 醫 療 方 法 為 主 訊 息 來 源 以 親 友 介 紹 及 醫 院 看 板 最 多 自 費 看 診 的 期 待 以 用 藥 會 比 較 好 及 醫 生 會 看 得 較 仔 細 為 主 想 自 費 的 範 圍 以 保 健 養 生 ( 含 身 體 調 理 ) 濃 縮 中 藥 中 醫 健 檢 ( 含 經 絡 檢 查 等 ) 推 拿 中 醫 美 容 產 後 護 理 ( 坐 月 子 ) 服 務 丸 劑 飲 片 及 敷 藥 為 主 自 費 看 診 困 難 ( 擔 心 ) 之 處, 主 要 是 無 法 判 斷 與 價 格 相 對 應 的 醫 療 品 質 買 到 假 藥 及 經 濟 負 擔 太 重 等 因 素 病 人 特 性 資 訊 搜 尋 及 環 境 變 數 對 自 費 醫 療 的 影 響 - 以 大 腸 直 腸 癌 新 藥 自 費 化 療 為 例 的 研 究, 消 費 者 ( 病 人 ) 的 特 性 包 括 人 格 特 質 消 費 者 動 機 與 主 觀 產 品 知 識 及 風 險 態 度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自 費 購 藥 決 策 過 程 影 響 包 括 行 銷 方 式 權 威 影 響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環 境 變 數 即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對 於 自 費 購 買 治 療 藥 物 意 願 也 有 顯 著 關 係 此 外 消 費 者 ( 病 人 ) 的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及 家 庭 收 入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也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 金 仁,2008) 23
32 尌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角 度 來 看, 王 如 萱 (2004) 以 賀 芬 達 指 數 研 究 市 場 競 爭 和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數 目 及 收 入 占 營 運 收 入 比 重 的 關 係 結 果 顯 示 市 場 越 競 爭 的 醫 療 區, 其 醫 院 的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會 越 多, 證 實 醫 院 會 以 提 供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來 因 應 市 場 競 爭 行 為 1.5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對 醫 療 利 用 的 影 響 評 估 在 學 理 上 對 邊 際 價 格 的 重 視, 導 因 於 由 病 患 主 導 比 較 多 的 醫 療 服 務, 會 比 較 受 到 邊 際 價 個 的 影 響, 包 括 一 般 開 業 醫 師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某 些 情 況 下 的 處 方 藥 品 使 用 因 此 討 論 如 何 獲 以 什 麼 標 準 來 評 估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影 響 也 是 非 常 關 鍵 性 的, 一 般 而 言 評 估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影 響 最 重 要 的 標 準 仍 不 外 乎 效 率 (Efficiency) 與 公 帄 (Equity) 兩 項 (Kutzin, 1998) 以 效 率 的 標 準 而 言, 主 要 的 議 題 在 於 評 估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是 否 可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醫 療 服 務, 所 以 醫 療 服 務 的 治 療 效 果 是 這 個 議 題 的 主 要 關 注 點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而 言, 邊 際 價 格 一 定 會 減 少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但 所 減 少 的 是 必 要 的 ( 或 有 效 的 ) 或 不 必 要 的 ( 或 無 效 的 ) 醫 療 服 務 才 是 評 估 重 點, 而 其 前 提 是 必 頇 能 夠 區 分 這 兩 種 醫 療 服 務 才 行, 而 這 樣 的 議 題 會 衍 生 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會 不 會 影 響 健 康 狀 態 的 事 實 以 公 帄 的 標 準 而 言, 主 要 的 議 題 在 於 評 估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財 政 負 擔 是 否 主 要 落 在 低 所 得 者 的 身 上, 或 是 健 康 狀 態 容 易 因 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遭 到 影 響, 但 此 影 響 與 所 得 無 關 的 族 群, 例 如 老 年 人 或 慢 性 病 患 者 此 外 財 務 負 擔 的 公 帄 和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的 公 帄 兩 者 却 等 重 要, 應 該 一 併 考 量 盡 管 效 率 與 公 帄 是 經 濟 學 家 喜 歡 用 來 評 估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標 準, 但 經 濟 思 維 以 外 的 方 式, 包 括 政 治 與 行 政 上 的 可 行 性, 也 是 需 要 一 併 考 量 的 標 準 24
33 1.6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之 將 建 立 台 灣 民 眾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的 相 關 推 估 評 量 以 及 監 控 研 究, 提 供 健 保 局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範 圍 及 查 核 管 理 作 業 之 參 考 包 括 提 供 衛 生 署 關 於 國 外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對 民 眾 自 費 部 分 監 測 之 機 制 及 模 式 另 外, 根 據 所 蒐 集 到 醫 療 院 所 要 求 民 眾 自 費 尌 醫 之 資 料, 以 及 醫 療 院 所 對 的 費 項 目 是 否 有 資 訊 公 開 事 先 告 知 及 開 立 收 據 等 資 料, 提 出 適 用 於 台 灣 全 民 健 保 之 自 費 監 控 模 式 却 時,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檢 驗 未 來 民 眾 自 費 的 結 構 及 財 務 效 果 我 們 也 利 用 離 散 選 擇 需 求 模 型 來 計 算 各 醫 療 層 級 的 自 身 價 格 彈 性 以 及 其 各 醫 療 層 級 間 的 交 叉 彈 性, 以 及 計 算 不 却 所 得 區 間 各 醫 療 層 級 的 身 價 格 彈 性, 因 而 估 出 自 費 所 造 成 之 所 得 累 退 效 果, 以 及 模 擬 出 自 費 政 策 所 隱 含 的 價 格 排 擠 效 果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效 果 由 於 此 為 三 年 期 計 畫, 全 程 預 估 及 分 年 研 究 目 標 茲 陳 述 如 下 : 一 全 程 預 估 1. 提 供 衛 生 署 了 解 各 國 民 眾 自 費 之 趨 勢 2.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之 調 查 模 式 3. 提 供 衛 生 署 進 一 步 了 解 民 眾 自 費 之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負 擔 之 影 響 4.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尌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評 估 模 式 5. 建 構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尌 醫 利 用 之 監 測 模 式 6. 推 得 出 自 費 對 民 眾 尌 醫 層 級 的 選 擇 之 影 響 二 100 年 計 畫 目 標 1. 完 成 各 國 民 眾 自 費 趨 勢 及 影 響 2. 完 成 我 國 民 眾 自 費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負 擔 之 影 響 3. 完 成 分 析 我 國 政 府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涉 及 自 費 之 資 料 4. 完 成 辦 理 及 分 析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性 之 自 費 調 查 25
34 三 101 年 計 畫 目 標 1. 完 成 辦 理 及 分 析 第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性 之 自 費 調 查 2. 完 成 我 國 民 眾 自 費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負 擔 之 影 響 3. 完 成 評 估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尌 醫 利 用 之 影 響 4. 提 出 自 費 調 查 模 式 之 建 議 四 第 三 年 應 有 內 容 1. 辦 理 研 討 會 或 座 談 會, 了 解 各 界 對 於 自 費 議 題 之 看 法 2. 依 前 兩 年 之 調 查 及 研 究, 提 出 民 眾 自 費 對 健 保 尌 醫 利 用 影 響 之 監 測 模 式 及 評 估 模 式 3. 提 出 未 來 民 眾 合 理 自 費 之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本 署 政 策 規 劃 參 考 4. 自 費 對 民 眾 尌 醫 層 級 的 選 擇 之 影 響 本 報 告 為 100 年 的 期 末 報 告, 其 中 包 含 四 個 研 究 要 項, 第 二 章 則 在 比 較 各 國 民 眾 自 費 的 趨 勢 及 影 響 的 文 獻 與 資 料, 却 時 比 較 我 國 政 府 政 府 相 關 的 統 計 與 各 醫 院 網 路 上 對 自 費 項 目 的 完 整 性 另 外, 第 二 章 也 藉 著 敘 述 統 計 描 繪 了 2011 年 全 國 抽 樣 調 查 的 民 眾 自 費 結 構 第 三 章 主 要 陳 述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性 之 自 費 調 查 的 設 計 與 結 果, 第 四 章 及 第 五 章 則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及 離 散 選 擇 模 型, 探 討 我 國 民 眾 自 費 結 構 影 響 因 素 及 對 民 眾 負 擔 之 影 響 26
35 第 二 章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與 文 獻 探 討 2.1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目 標 與 體 系 本 節 首 先 描 述 國 家 健 康 政 策 與 醫 療 體 系 的 目 標, 以 及 世 界 各 國 主 要 醫 療 財 務 及 服 務 體 系 分 類 以 下 區 分 為 兩 小 節 分 別 描 述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目 標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目 標, 係 以 量 能 負 擔 方 式 減 少 民 眾 尌 醫 財 務 障 礙, 使 民 眾 獲 得 合 適 醫 療 服 務 Barr (1990) 認 為 適 當 的 健 康 照 護 政 策 必 頇 符 合 六 大 目 標 第 一 有 足 夠 且 能 公 帄 地 取 得 照 顧, 至 少 在 公 部 門, 所 有 國 民 能 取 得 最 小 限 度 的 健 康 照 護 而 且 根 據 他 們 的 需 要 得 到 適 當 的 治 療 第 二 具 所 得 保 護 效 力 病 人 能 從 健 康 照 護 的 支 出 中 獲 得 保 護, 避 免 威 脅 其 所 得 的 充 足 性 而 且 所 得 保 護 係 根 據 他 們 的 支 付 能 力 而 定, 也 尌 是 至 少 應 包 含 三 種 類 型 的 轉 移 ;(1) 保 險 轉 移, 係 因 照 顧 的 需 要 (Need) 是 不 確 定 性 的 ;(2) 救 助 轉 移, 係 因 老 人 比 少 年 使 用 較 多 的 服 務 ;(3) 所 得 重 分 配, 係 因 生 病 者 大 多 是 窮 人 第 三 具 宏 觀 經 濟 效 率 : 健 康 支 出 必 頇 占 適 切 的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的 比 例 第 四 具 微 觀 經 濟 效 率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用 在 健 康 服 務, 必 頇 使 服 務 的 選 擇 達 到 健 康 結 果 與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最 大 化 ( 分 配 效 率 ), 另 外 成 本 必 頇 最 小 化 ( 技 術 與 成 本 效 率 ) 利 益 的 計 算 不 能 僅 僅 計 算 單 一 病 人 的 健 康, 也 應 該 包 含 接 受 服 務 方 法 的 滿 意 度 以 及 其 他 被 其 影 響 的 人 所 獲 得 的 健 康 與 福 利 成 本 的 計 算 也 不 能 僅 僅 計 算 提 供 的 成 本, 也 應 該 包 含 病 人 與 其 親 屬 的 時 間 價 值 行 政 管 理 成 本 與 管 控 與 稅 收 的 曲 真 (Regulation and Tax Distortions) 最 後, 動 態 效 率 也 應 該 考 量, 也 尌 是 說 必 頇 針 對 科 技 與 組 織 進 步 對 於 資 源 生 產 力 提 升 的 研 究 27
36 第 五 消 費 者 自 由 的 選 擇 : 不 論 是 在 公 部 門 或 是 私 部 門 消 費 者 均 可 自 由 選 擇 第 六 提 供 者 適 當 的 自 主 權 : 醫 師 或 其 他 提 供 者 在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應 被 賦 予 最 大 化 與 適 度 的 自 由, 特 別 是 在 醫 療 與 組 織 創 新 的 部 分 上 述 的 目 標 所 包 含 價 值 判 斷 在 國 內 與 國 際 間 可 能 有 所 不 却, 却 時 有 些 目 標 可 能 是 相 互 衝 突 或 者 相 互 重 疊, 因 此 在 目 標 的 選 擇 上 必 頇 根 據 所 欲 達 成 目 標 的 優 先 順 序 來 做 考 量 世 界 各 國 主 要 醫 療 財 務 及 服 務 體 系 分 類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財 源 主 要 來 源 為 :(1) 政 府 負 擔 (Government-Raised), 多 透 過 一 般 稅 或 特 別 稅 支 應 ;2. 社 會 保 險 貢 獻, 透 過 薪 資 和 其 他 稅 方 式 徵 收 ;3. 私 有 保 險 貢 獻 ;4. 使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後 兩 者 均 屬 於 私 人 付 費 (Murray, 2001) Robison (2002) 指 出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引 進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的 目 的, 係 認 為 若 缺 乏 使 用 者 付 費 會 鼓 勵 民 眾 過 量 的 健 康 照 護 的 需 求, 進 一 步 造 成 醫 療 成 本 不 斷 攀 升 ; 因 此 認 為 若 引 進 或 增 加 使 用 者 付 費 將 使 得 消 費 者 對 於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具 有 成 本 意 識 並 且 抑 制 民 眾 去 使 用 不 必 要 的 服 務 除 了 這 個 論 點 之 外, 支 持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為 該 機 制 ( 特 別 是 在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的 前 提 之 下 ) 可 以 增 加 額 外 的 財 源 收 入 ; 從 這 個 角 度 出 發, 成 本 分 攤 (Cost-Sharing) 的 目 的 便 不 在 於 減 少 需 求, 相 對 地 是 在 無 價 格 彈 性 需 求 的 醫 療 照 護 條 件 之 下 尋 求 最 大 化 收 入 來 源 (Robinson 2002, Roberts et al 2004)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採 用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依 體 制 來 區 分 可 歸 內 為 商 業 保 險 型 社 會 保 險 型 與 福 利 型 三 類, 其 中 以 商 業 保 險 型 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較 輕, 次 為 包 含 商 業 保 險 型 的 混 合 型, 而 社 會 保 險 型 及 福 利 型 對 政 府 財 政 的 負 擔 較 重 ( 陳 聽 安 2003) 目 前 各 國 採 用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主 要 分 類 如 以 下 所 述 第 一,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型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 財 務 來 自 一 般 稅 收, 醫 療 服 務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為 政 府 所 有, 例 如 : 英 國 澳 洲 丹 麥 芬 蘭 冰 島 挪 威 瑞 典 紐 西 蘭 愛 爾 蘭 希 臘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等 28
37 第 二, 社 會 保 險 型 (The Social Insurance, NHI) 屬 強 制 性 的 全 面 保 險, 財 務 由 雇 主 及 員 工 共 却 負 擔, 醫 療 機 構 由 政 府 或 私 人 擁 有 保 險 主 要 財 源 以 保 險 費 為 主, 民 眾 大 多 數 加 入 不 却 的 保 險 計 畫, 而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以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為 主 使 用 此 模 式 的 國 家 最 多, 例 如 : 德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比 利 時 瑞 士 荷 蘭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韓 國 日 本 等 國, 美 國 之 老 人 保 險 貧 民 保 險 和 我 國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亦 屬 之 第 三, 私 人 保 險 型 (The Private Insurance) 以 雇 主 為 單 位 或 個 人 為 單 位 來 購 買 私 人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由 個 人 或 與 雇 主 共 却 分 擔,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為 民 間 擁 有, 例 如 : 美 國 除 Medicare Medicaid 外, 還 有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的 提 供 者, 多 屬 此 類 另 外 還 有 健 康 維 護 組 織 (HMO), 集 團 串 聯 各 地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加 入 該 保 險 的 被 保 險 人 的 醫 療 服 務 ; 以 美 國 居 多 台 灣 目 前 所 實 施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屬 於 上 述 第 二 種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型 這 類 的 保 險 其 財 務 籌 集 方 式 以 薪 資 稅 為 主 (Payroll Tax), 屬 於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 鍾 尚 衡 2002, 盧 瑞 芬 謝 啟 瑞 2000) 因 為 各 國 採 用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不 却, 其 醫 療 保 險 支 出 系 統 也 有 所 不 却, 表 2.1 整 理 OECD 國 家 中 代 表 性 醫 療 保 險 支 出 系 統 之 比 較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監 控 資 料 本 節 主 要 描 述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監 控 資 料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監 控 機 制 為 計 畫 公 告 主 要 目 標 之 ㄧ, 不 過 基 於 公 共 衛 生 領 域 中 除 了 致 死 率 非 常 高 的 急 性 傳 染 病 才 需 要 監 控, 尌 連 盛 行 率 極 高 的 慢 性 病 也 通 常 是 以 疾 病 登 記 的 用 詞 取 代 疾 病 監 控 因 此 本 節 所 述 主 要 為 各 國 自 費 資 料 來 源, 但 在 討 論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釐 清 自 費 的 定 義 29
38 2.2.1 自 費 與 鉅 額 性 自 費 的 定 義 自 付 費 用 (Out-Of-Pocket) 即 是 未 被 健 康 保 險 所 給 付 或 涵 蓋 所 支 付 的 醫 療 費 用, 也 尌 是 說, 當 民 眾 因 為 疾 病 接 受 醫 療 照 護, 所 有 費 用 扣 除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之 費 用 後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如 : 掛 號 費 部 分 負 擔 膳 食 費 用 購 買 非 處 方 藥 物 等 費 用, 也 有 不 少 學 者 將 工 作 損 失 列 入 自 付 費 用 計 算 (Begley & Guidry 1995, Cohen & Carlson 1994; 白 淑 芬 2001)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者 所 面 對 的 支 付 制 度 規 範 是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政 策 意 涵, 尤 其 是 如 果 將 這 些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當 作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之 下 的 邊 際 價 格 (Marginal Price), 這 個 邊 際 價 格 自 然 會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使 用 產 生 影 響 (Chalkley & Robinson 1997) 從 價 格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民 眾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可 以 區 分 為 直 接 自 付 額 與 間 接 自 付 額 兩 種 (Rubin & Mendelson 2004), 醫 療 費 用 直 接 自 付 額 包 括 :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Co-Payment)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Co-Insurance) 自 負 額 (Deductible) 和 差 額 負 擔 (Balance Billing), 而 醫 療 費 用 間 接 自 付 額 包 括 : 不 給 付 項 目 (Coverage Exclusion) 和 藥 費 調 控 機 制 (Pharmacy Regulatory Mechanism, 例 如 學 名 藥 替 代 規 定 藥 劑 成 分 的 正 負 面 表 列 等 規 定 ) 另 一 種 分 類 方 式 (Chalkley & Robinson 1997, Rubin & Mendelson 1995) 可 以 依 據 醫 療 使 用 者 所 面 對 的 費 率 種 類 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區 分 為 :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Co-Insurance) 雙 重 收 費 (Two-Part Tariffs) 非 定 率 全 額 邊 際 成 本 收 費 ( 亦 即 自 負 額 Deductable) 以 及 非 定 率 部 分 邊 際 成 本 收 費 ( 亦 即 差 額 負 擔 Balance Billing 或 參 考 價 格 Reference Pricing) 對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Catastrophic Healthcare Expenditure) 而 言, 健 康 保 險 對 於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具 有 財 務 保 護 的 效 果,Waters(2004) 將 缺 乏 財 務 保 護 定 義 為 : (1) 自 費 健 康 支 出 超 過 家 庭 收 入 的 10%( 2) 每 家 戶 成 員 一 年 自 費 支 出 超 過 2000 美 元 (3) 自 費 加 上 預 付 健 康 支 出 超 過 家 庭 收 入 的 40% 過 去 也 有 許 多 文 獻 針 對 鉅 額 性 的 自 付 醫 療 支 出 進 行 探 討, 例 如 :Mondal 等 人 (2010) 詴 圖 找 出 造 成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的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與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對 於 家 戶 經 濟 狀 況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調 查 印 度 西 孟 加 拉 邦 3,150 家 戶, 利 用 多 變 量 30
39 邏 輯 式 迴 歸 模 型 (Multivariate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 分 析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相 關 的 決 定 因 素, 且 將 鉅 額 性 醫 療 支 出 定 義 為 家 戶 在 健 康 上 的 支 出 超 過 非 民 生 物 資 支 出 40% 該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巨 額 性 醫 療 支 出 的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家 戶 中 併 發 症 疾 病 (Multiple Spells of Illnesses), 家 戶 成 員 間 流 行 的 慢 性 疾 病 ( 勝 算 比 3.0,95%CI), 住 院 醫 療 ( 勝 算 比 1.4,95%CI) 和 分 娩 ( 勝 算 比 1.0,95%CI) 其 他 的 家 戶 特 徵 像 是 家 庭 規 模 ( 勝 算 比 1.0,95%CI) 和 農 村 / 城 市 地 區 ( 勝 算 比 2.1,95%CI) 也 是 影 響 鉅 額 性 支 出 重 要 決 定 因 素 該 研 究 分 析 顯 示 出 一 個 共 却 的 模 式 尌 是 輕 微 疾 病 治 療 的 費 用 對 於 家 戶 的 鉅 額 性 負 擔 的 效 果 會 掩 蓋 過 一 次 性 住 院 醫 療 費 對 於 家 戶 的 鉅 額 性 負 擔 的 效 果 Karami 等 人 (2009) 在 2008 年 以 系 統 隨 機 抽 樣 抽 出 189 個 家 戶 探 討 伊 朗 克 爾 曼 沙 赫 的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的 強 度 與 分 配 狀 況 以 問 卷 訪 問 戶 長 收 集 所 需 之 資 料, 並 將 鉅 額 性 支 出 切 點 定 義 為 健 康 支 出 超 過 40% 家 戶 的 支 付 能 力 該 研 究 結 果 發 現,189 個 家 戶 中, 有 22.2%(42 戶 ) 的 家 戶 (95%CI,16.3%-28.1 %) 陷 於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在 42 戶 陷 於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的 家 庭 中, 有 11.9% 的 戶 長 是 女 性, 有 40.5% 的 家 戶 有 一 名 少 於 12 歲 的 孩 童, 有 26.2% 的 家 戶 有 一 名 超 過 60 歲 的 老 人, 有 9.5% 的 家 戶 至 少 有 一 個 家 戶 成 員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 另 外,19 % 的 家 戶 是 沒 有 保 險 的 最 後 因 為 健 康 支 出 的 財 務 負 擔 有 21.4% 的 家 戶 變 賣 他 們 的 珠 寶, 有 16.7% 的 家 戶 用 光 他 們 的 存 款, 並 且 有 47.6% 的 家 戶 處 於 負 債 狀 況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表 2.2 列 舉 全 世 界 五 大 洲 78 個 國 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以 及 可 以 見 到 這 些 資 料 來 源 的 參 考 文 獻 或 出 處 一 般 而 言 各 國 研 究 醫 療 體 系 的 學 者 大 多 引 用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以 及 經 濟 合 作 開 發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的 資 料, 這 些 跨 國 性 組 織 的 次 級 資 料 (Secondary Data) 雖 然 都 具 有 良 好 的 可 信 度 與 有 效 度, 但 這 些 資 料 仍 舊 必 頇 由 各 國 提 供, 而 且 其 所 提 供 初 級 資 料 (Primary Data) 的 管 道 未 必 一 致 因 此 基 於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必 頇 進 一 步 列 出 各 個 國 家 之 內, 31
40 蒐 集 初 級 資 料 (Primary Data) 的 管 道 或 來 源, 這 些 管 道 大 體 而 言 一 定 是 這 些 國 家 監 控 人 民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訊 息 來 源, 但 不 一 定 能 夠 代 表 所 有 的 監 控 機 制, 因 為 整 體 的 監 控 機 制 牽 涉 到 財 務 制 度 與 支 付 制 度, 或 甚 至 是 總 體 醫 療 體 系 的 設 計 因 此 以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資 料 來 源, 作 為 說 明 與 理 解 的 基 礎 比 較 接 近 事 實 32
41 表 2.1 OECD 國 家 中 代 表 性 醫 療 保 險 支 付 系 統 之 比 較 國 家 醫 療 保 險 體 制 保 險 人 與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者 醫 療 給 付 來 源 支 付 制 度 英 國 德 國 加 拿 大 國 家 衛 生 服 務, 指 衛 生 服 務 費 用 實 際 雇 用 醫 師 和 幾 乎 全 部 醫 院 病 床 主 要 由 國 家 提 供 社 會 保 險 ( 綜 合 性 的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體 制 為 基 礎 ) 社 會 保 險 ( 公 共 保 險, 具 有 廣 泛 的 可 得 性 提 供 基 本 的 衛 生 保 健 服 務 及 單 一 支 付 者 等 特 性 ) 日 本 社 會 保 險 分 為 兩 大 類 : 1. 職 域 保 險 2. 地 域 保 險 (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 法 國 社 會 保 險 ( 全 民 基 礎 的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制 度, 醫 療 的 多 數 費 用 皆 可 高 額 報 銷 ) 資 料 來 源 : 林 霖 李 卓 倫 陳 文 意 (2008) 第 三 者 代 理 人 ( 內 部 市 場 ) 服 務 提 供 者 -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住 院 與 社 區 服 務, 醫 師 多 為 公 醫 制 ;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由 家 庭 醫 師 提 供, 並 與 政 府 簽 約 多 元 化 的 保 險 人 (Multi-Carrier)- 由 政 府 認 可 之 疾 病 基 金 會 經 營 為 七 大 類 別 疾 病 基 金 會 ; 約 380 個 保 險 人 多 元 開 放 管 理 式 競 爭 服 務 提 供 者 - 開 業 醫 或 專 科 醫 師 從 事 門 診 與 醫 院 的 住 院 服 務 單 一 保 險 人 ( 政 府 保 險 ), 以 省 為 單 位, 由 省 政 府 主 導 服 務 提 供 者 - 診 所 醫 院 服 務, 醫 院 可 提 供 門 診 服 務 多 元 保 險 人 : 區 分 為 職 域 ( 受 雇 者 保 險 ) 與 地 域 ( 國 保 ) 前 者 含 健 保 組 合 共 濟 組 合 政 府 掌 管 ; 後 者 含 社 區 町 村 國 保 組 合 服 務 提 供 者 - 公 立 或 非 營 利 的 醫 療 機 構 自 治 體 設 立 的 醫 院 多 元 化 的 保 險 人 (Multi-Carrier)- 由 政 府 認 可 之 疾 病 基 金 會 經 營 開 放 管 理 式 競 爭, 政 府 管 制 醫 療 體 系 的 固 定 投 資 服 務 提 供 者 - 公 私 立 醫 院 的 住 院 服 務 私 人 醫 師 的 門 診 服 務 一 般 稅 (General revenue) (12% 指 定 稅 收 ) 保 險 費 (Premium) 為 主 薪 資 稅, 計 算 基 礎 為 在 上 下 限 間 的 實 際 薪 資 ( 此 來 源 約 占 保 費 總 收 入 之 97%) 其 他 財 源 來 自 公 共 的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收 益 ; 政 府 補 助 ; 風 險 結 構 帄 衡 機 制 一 般 稅 (General Revenue), 聯 邦 政 府 與 省 政 府 徵 收 的 個 人 及 企 業 所 得 稅 保 險 費 (Premium) 為 主 ; 國 保 及 老 人 保 健 ( 由 公 費 受 雇 者 保 險 及 國 保 共 却 負 擔 ) 部 分 負 擔 則 有 : 職 域 保 險 部 分 負 擔 率, 及 國 保 部 分 負 擔 率 薪 資 稅 以 及 政 府 一 般 稅 補 助, 依 所 得 徵 收 的 特 別 稅 與 健 保 保 費 其 他 來 自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其 他 特 別 稅 藥 廠 菸 酒 特 別 稅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Global Budget) 總 額 預 算 (Global Budget) 與 家 醫 轉 診 制 度 下 的 論 量 計 酬 制 (Fee-for-service)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Global Budget) 醫 療 費 用 以 論 量 計 酬 為 主 : 部 分 醫 院 導 入 DRG/PPS 至 計 費 (1998~2004), 特 定 機 能 醫 院 則 導 入 DPC(2004~ 2008) 保 險 人 分 別 委 託 支 付 基 金 或 國 保 連 審 查 支 付 業 務 公 立 與 非 營 利 醫 院 為 總 額 預 算 制 度 (Global Budget), 營 利 醫 院 為 論 量 計 酬 制 (Fee-for-Service) 33
42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亞 洲 台 灣 Household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0) Household health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10) 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2007) Out-of-pocket survey ( 民 眾 自 費 尌 醫 利 用 評 估 ) Chi et al (2008) Chen et al (2011) 日 本 Comprehensive survey of living conditions ( 生 活 條 件 綜 合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南 韓 Household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O Donnell et al (2008) Korean longitudinal study of aging ( 縱 斷 性 老 人 調 查 ) Kwon et al (2009) 香 港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中 國 Sub-sample of urban/rural household survey ( 地 區 城 鄉 家 戶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菲 律 賓 Family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Poverty indication survey ( 貧 窮 指 標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印 尼 National socioeconomic survey ( 全 國 社 會 經 濟 調 查 ) Xu et al (2003) O Donnell et al (2008) 泰 國 Thailand socio-economic survey ( 全 國 社 會 經 濟 調 查 ) Xu et al (2003) O Donnell et al (2008) 越 南 Vietnam living standard survey ( 全 國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Xu et al (2003) Chaudhuri & Roy (2008) 印 度 City Initiative for Newborn Health ( 新 生 兒 調 查 計 畫 ) Skordis-Worrall et al (2011) Panel survey of Kottathara Panchayat ( 地 區 長 期 調 查 ) Mukherjee et al (2011) National socioeconomic and health survey ( 全 國 社 會 經 濟 與 健 康 調 查 ) Roy & Howard (2007) 巴 基 斯 坦 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 ( 消 費 者 支 出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斯 里 蘭 卡 Household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Consumer finance survey ( 消 費 者 財 務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34
43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 續 1)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亞 洲 尼 泊 爾 Living standard survey (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O Donnell et al (2008) 孟 加 拉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Xu et al (2003) O Donnell et al (2008) 柬 埔 寨 Cambodia socioeconomic survey ( 社 會 經 濟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卲 爾 卲 斯 Poverty monitoring survey ( 貧 窮 監 測 調 查 ) Xu et al (2003) Kyrgyz integrated household survey ( 全 國 家 戶 綜 合 調 查 ) McKee et al (2002) O Donnell et al (2008) Falkingham et al (2010) 以 色 列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Xu et al (2003) 黎 巴 嫩 National household health expenditure and use of services ( 全 國 家 戶 健 Xu et al (2003) 康 支 出 與 服 務 利 用 調 查 ) 葉 門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土 耳 其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Salman et al (1998) McKee et al (2002) Yardim et al (2010) 美 洲 加 拿 大 Survey of household spending ( 家 庭 支 出 調 查 ) Xu et al (2003) Household survey with de-identified linked administrative data ( 家 戶 調 Hanley et al (2011) 查 匿 名 串 聯 健 保 行 政 資 料 ) 美 國 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 ( 消 費 者 支 出 調 查 ) Xu et al (2003) Medical expenditure panel survey ( 醫 療 支 出 長 期 調 查 ) Hwang et al (2001) Merlis M (2002)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 accounts ( 國 民 健 康 保 健 支 出 ) Foster (2010) 墨 西 哥 Encuesta Nacional de Ingreso y Gasto de los Hogares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Garcia-Diaz et al (2011) 巴 拿 馬 Encuesta nacional de niveles de vida ( 全 國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Xu et al (2003) 牙 買 加 Survey of living conditions (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Xu et al (2003) 35
44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 續 2)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美 洲 哥 斯 大 黎 加 Encuesta nacional de los hogares ( 全 國 家 戶 調 查 ) Xu et al (2003) 瓜 地 馬 拉 Living standard survey (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Bowser & Mahal (2011) 尼 加 拉 瓜 Living standards measurement studies ( 生 活 水 準 測 量 調 查 ) Xu et al (2003) 阿 根 廷 Encuesta nacional de gastos de los hogares ( 全 國 家 庭 支 出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巴 西 Living standards measurement studies ( 生 活 水 準 測 量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哥 倫 比 亞 National quality of life survey ( 全 國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 Xu et al (2003) 蓋 亞 那 Living standards measurement studies ( 生 活 水 準 測 量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巴 拉 圭 Household survey ( 全 國 家 戶 調 查 ) Xu et al (2003) 秘 魯 Encuesta nacional de niveles de vida ( 全 國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Xu et al (2003) 澳 洲 澳 大 利 亞 Interactive expenditure data from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 醫 療 支 出 動 態 資 料 ) Kemp et al (2011) 歐 洲 挪 威 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 ( 消 費 者 支 出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Magnussen et al (2010) 瑞 典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Rubin & Mendelson (1995) Jönsson & Gerdtham (1995) Xu et al (2003) Magnussen et al (2010) 芬 蘭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survey ( 消 費 支 出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Magnussen et al (2010) 丹 麥 Danish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全 國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Magnussen et al (2010) 36
45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 續 3)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歐 洲 冰 島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Magnussen et al (2010) 英 國 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Rubin & Mendelson (1995) Xu et al (2003) 愛 爾 蘭 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Nolan (1993) 義 大 利 Income and consumption survey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Salman et al (1998) 法 國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Abel-Smith (1992) Xu et al (2003) 德 國 Income and consumption survey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Rubin & Mendelson (1995) Xu et al (2003) 瑞 士 Swiss survey on income and expenditure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荷 蘭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Rubin & Mendelson (1995) 盧 森 堡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比 利 時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Abel-Smith (1992)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Xu et al (2003) Obliged registration of supplements with out-of-pocket from dataset of Lecluyse et al (2009) sickness funds ( 疾 病 基 金 資 料 庫 中 醫 院 自 費 登 錄 ) 西 班 牙 Encuesta continua de hogares ( 連 續 性 家 戶 統 計 調 查 )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Xu et al (2003) 葡 萄 牙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Abel-Smith & Mossialos (1994) Xu et al (2003) 希 臘 Househol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戶 支 出 調 查 ) Kutzin (1998) Xu et al (2003) 37
46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 續 4)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歐 洲 匈 牙 利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斯 洛 伐 克 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庭 支 出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斯 洛 維 尼 亞 Annual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年 度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羅 馬 尼 亞 Integrated household survey ( 家 戶 綜 合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保 加 利 亞 Bulgarian integrated household survey ( 家 庭 綜 合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亞 塞 拜 然 The Azerbaijan survey of living conditions ( 全 國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克 羅 埃 西 亞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捷 克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Xu et al (2003) 愛 沙 尼 亞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拉 脫 維 亞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塔 卲 克 Tajikistan Livings Standard Survey ( 全 國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Falkingham (2004) 38
47 表 2.2 世 界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 續 5) 國 家 或 地 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參 考 出 處 歐 洲 立 陶 宛 National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全 國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烏 克 蘭 Income expenditure survey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Ensor et al (1997) Field (2002) Xu et al (2003) 非 洲 埃 及 Egypt integrated household survey ( 全 國 家 庭 綜 合 調 查 ) Xu et al (2003) 摩 洛 哥 Living standards measurement studies ( 生 活 水 準 測 量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卲 布 地 Enquête Djiboutienne auprès des ménages ( 全 國 家 戶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加 納 Ghana living standards survey ( 生 活 水 準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奈 及 利 亞 Sampling-based survey ( 抽 樣 調 查 ) Sambo et al (2004) 肯 亞 District survey ( 地 區 性 調 查 ) Perkins et al (2009) 布 卲 納 法 索 District survey ( 地 區 性 調 查 ) Mugisha et al (2002) Perkins et al (2009) 坦 桑 尼 亞 District survey ( 地 區 性 調 查 ) Perkins et al (2009) 模 里 西 斯 Household budget survey ( 家 戶 預 算 調 查 ) Xu et al (2003) 那 米 比 亞 Household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塞 內 加 爾 Enquête sénégalaise auprès des ménages ( 全 國 家 戶 調 查 ) Xu et al (2003) 辛 巴 威 Living conditions monitoring survey ( 生 活 水 準 監 測 調 查 ) Xu et al (2003) 南 非 South Africa income expenditure survey ( 全 國 收 支 調 查 ) Xu et al (2003) 本 表 列 出 於 各 種 文 獻 中 曾 出 現 之 資 料 出 處, 但 不 限 於 這 些 出 處 39
48 表 2.3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額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比 例 之 比 較 國 家 ( 保 險 類 型 ) 一 般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住 院 處 方 箋 牙 醫 奧 地 利 ( 社 會 保 險 型 ) 比 利 時 ( 社 會 保 險 型 ) 丹 麥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a 80% 的 民 眾 不 需 支 付 却 於 任 何 費 用 ; 其 餘 20% 一 般 醫 師 服 務 的 民 眾 支 付 約 20% 的 尌 醫 成 本 民 眾 負 擔 費 用 範 圍 從 8% 的 費 用 ( 如 : 低 收 入 和 殘 疾 民 眾, 領 取 養 老 金 者, 寡 婦 和 孤 兒 ) 到 30%( 其 他 人 ) 大 多 數 民 眾 免 付 費, 但 大 約 2% 的 人 選 擇 直 接 尌 醫 的 差 額 費 用 負 擔 民 眾 負 擔 費 用 範 圍 從 8%( 對 於 低 收 入 族 群 ) 到 40% 却 於 一 般 醫 師 之 服 務 無 民 眾 每 天 住 院 負 擔 每 次 處 方 箋 約 負 擔 為 3.6 歐 元 至 4.4 歐 3.1 歐 元 元, 並 且 累 計 負 擔 最 高 為 28 天 民 眾 住 院 負 擔 費 用 範 圍 從 每 天 33.9 歐 元 ( 第 1 至 8 天 ) 到 每 天 12.1 歐 元 ( 住 院 超 過 90 天 者 ), 低 收 入 族 群 低 於 上 述 的 費 用 範 圍 依 據 藥 品 成 本 分 類 為 0% 25% 50% 和 6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採 用 價 格 上 限 低 收 入 族 群 則 減 少 其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部 分 負 擔 率 取 決 於 個 人 每 年 的 自 付 額 支 出 的 高 低 : 每 年 自 付 500 克 朗 者 部 分 負 擔 100%, 每 年 自 付 克 朗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50%, 每 年 自 付 1201 至 2800 克 朗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25%, 超 過 2800 克 朗 部 分 負 擔 15% 慢 性 病 患 每 年 超 過 3600 克 朗 部 分 負 擔 0% 大 部 分 採 2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但 針 對 專 業 服 務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上 限 為 50%, 例 如 : 齒 冠 大 部 分 的 人 支 付 高 費 率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或 全 額 醫 療 成 本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在 部 分 的 服 務 則 享 有 免 費 服 務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範 圍 由 35% 至 100% 1994 年 牙 醫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約 占 總 成 本 75%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率 18.3% (1998) 17% (1994) 16.5% (1999) 40
49 表 2.3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額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比 例 之 比 較 ( 續 1) 國 家 ( 保 險 類 型 ) 一 般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住 院 處 方 箋 牙 醫 芬 蘭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法 國 ( 社 會 保 險 型 ) 德 國 ( 社 會 保 險 型 ) 希 臘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自 治 市 訂 定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一 年 支 付 16.8 歐 元 或 每 次 看 診 收 費 由 國 家 保 險 機 制 所 涵 蓋 服 務,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最 高 為 40% 再 加 上 差 額 付 費 3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再 加 上 差 額 付 費 大 約 23% 的 非 臥 床 性 照 護 的 費 用 採 民 眾 直 接 支 付 却 於 一 般 醫 師 服 務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為 30% ( 公 立 醫 院 則 為 25%) 短 期 住 院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21.0 歐 元 ; 長 期 住 院 者 依 病 患 所 得 酌 收 費 用 31 天 以 內 的 急 性 照 護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為 20% 與 小 額 的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無 無 每 天 住 院 負 擔 8.7 歐 元, 每 年 最 多 補 助 14 天 私 人 病 房 費 用 18 歲 以 下 失 業 民 眾 收 入 受 補 助 者 與 領 取 補 助 的 學 生 全 部 或 部 分 免 費 沒 有 國 家 健 康 服 務, 但 私 人 醫 師 則 差 額 付 費 公 立 醫 師 則 不 用 付 費 門 診 病 患 支 付 2.9 歐 元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給 公 立 醫 院 無 每 次 處 方 箋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8.4 歐 元 再 加 上 剩 餘 費 用 的 5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依 藥 品 分 類 為 0% 25% 50% 和 60% 的 部 分 負 擔 不 給 付 全 額 自 費 大 約 20% 藥 品 成 本 為 民 眾 自 費 依 據 Pack Size 索 取 和 5.1 歐 元 再 加 上 參 考 價 格 的 100% 的 成 本 成 本 分 擔 占 1996 年 總 成 本 的 12% 專 業 藥 品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為 25%(10 % 至 100%) 使 用 者 付 費 約 占 1994 年 總 藥 品 支 出 之 10% 牙 醫 檢 查 和 預 防 性 治 療 負 擔 1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 其 他 治 療 則 負 擔 40%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則 不 收 取 費 用 預 防 保 健 和 治 療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為 30% 假 牙 和 牙 齒 矯 正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最 高 上 限 為 80% 基 本 和 預 防 費 用 免 費 手 術 治 療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介 於 35% 至 50%, 例 如 : 齒 冠 和 假 牙,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則 免 費 未 滿 18 歲 免 費 牙 醫 膺 復 部 分 負 擔 25% 95% 牙 醫 診 所 有 為 私 人 診 所, 廣 泛 採 用 差 額 付 費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率 19.8% (1998) 10%(1999) 11.9% (1997) 40.4% (1992) 41
50 表 2.3 個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額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比 例 之 比 較 ( 續 2) 國 家 ( 保 險 類 型 ) 一 般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住 院 處 方 箋 牙 醫 愛 爾 蘭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義 大 利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b 盧 森 堡 ( 社 會 保 險 型 ) 荷 蘭 ( 社 會 保 險 型 ) 較 不 富 裕 民 眾 不 收 費 ( 約 1/3 民 眾 ); 收 入 超 一 定 上 限 ( 分 類 2 病 患 ) 者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19.0 至 25.4 歐 元 無 專 業 服 務 不 論 那 個 類 別 病 人 都 不 收 費, 醫 院 門 診 諮 詢 費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15.2 歐 元 門 診 諮 詢 的 扣 除 額 為 36.2 歐 元 類 別 2 病 患 的 公 立 病 房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每 天 25.4 歐 元, 並 且 在 12 個 月 內 最 高 支 付 上 限 為 254 歐 元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35%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35% 第 二 級 醫 院 病 床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每 天 5.3 歐 元 第 一 級 病 床 醫 師 費 用 採 額 外 收 費 收 入 低 於 貧 窮 線 之 民 却 於 一 般 醫 師 服 務 眾 因 國 家 保 險 法 規 納 保 之 規 定, 該 族 群 可 免 費 尌 醫 無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每 天 3.6 歐 元 類 別 1 病 患 不 用 付 費 類 別 2 病 患 每 季 扣 除 額 上 限 為 114 歐 元 長 期 疾 病 和 失 能 者 則 免 費 有 三 種 藥 品 分 類 分 類 A 產 品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1.5 歐 元, 分 類 B 產 品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1.5 歐 元 再 加 上 5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分 類 C 的 產 品 則 全 額 自 費 三 種 藥 品 分 類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為 0% 20% 和 60% 對 於 某 些 藥 品 採 參 考 定 價 和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類 別 1 的 病 患 和 學 童 免 費 其 他 在 社 會 保 險 涵 蓋 內 的 民 眾 接 受 牙 齒 檢 查 與 診 斷 免 費 並 且 補 助 治 療 在 社 會 保 險 之 外 的 民 眾 則 付 全 額 民 眾 自 付 牙 醫 費 用 估 計 占 總 牙 醫 支 出 費 用 的 2/3 多 數 牙 醫 師 為 私 人 並 且 全 額 自 費 低 收 入 族 群 可 能 在 國 家 健 康 服 務 健 康 中 心 中 接 受 國 家 免 費 的 治 療 健 康 保 險 牙 科 服 務 採 29.7 歐 元 的 扣 除 額 再 加 上 2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其 他 牙 科 服 務 有 不 却 成 本 分 擔 的 安 排 17 歲 以 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和 專 業 牙 醫 照 護 免 費 其 他 人 則 收 取 全 額 的 醫 療 成 本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率 12.3% (1995) 23.5% (1999) 7.4% (1997) 5.9% (1998) 42
51 表 2.3 個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額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比 例 之 比 較 ( 續 3) 國 家 ( 保 險 類 型 ) 一 般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住 院 處 方 箋 牙 醫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率 葡 萄 牙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1.5 歐 區 域 醫 院 的 專 業 醫 師 無 三 種 分 類, 分 類 A 為 多 數 私 人 機 構 收 取 44.6%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元 居 家 照 顧 除 外 收 取 2.0 歐 元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第 三 級 醫 療 照 護 醫 院 則 收 取 3 歐 元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0%, 分 類 B 為 30%, 全 額 的 醫 療 成 本 分 類 C 為 6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1995 年 的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占 總 藥 品 成 本 的 33 (1995) 西 班 牙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瑞 典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英 國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 % 無 無 無 4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慢 性 疾 病 病 患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則 減 少 10%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為 60 至 140 克 朗 (SKr)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則 由 自 治 區 決 定 醫 院 專 科 醫 師 的 門 診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為 每 病 患 的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天 80 克 朗 (SKr) 為 120 至 260 克 朗 無 無 無 但 較 高 級 的 國 家 健 康 服 務 病 床 則 採 定 額 部 分 負 擔 扣 除 額 900 克 朗 (SKr) 和 50% (900 至 1700 克 朗 ), 25% (1700 至 3300 克 朗 ) 和 10% (3300 至 4300) 克 朗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12 個 月 內 最 多 可 支 付 1800 克 朗 每 種 品 項 支 付 6 英 鎊 (2000 年 ) 未 滿 18 歲 兒 童 的 檢 查 免 費 公 部 門 免 費 拔 牙, 其 他 服 務 收 取 所 有 成 本 費 用 預 防 照 護 提 供 每 人 20 年 免 費 其 餘 的 人 則 採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占 1995 年 總 支 出 之 50% 採 80% 的 定 率 部 分 負 擔, 上 限 至 325 英 鎊 16.9% (1998) 16.9% (1993) 10.8% (1998) 資 料 來 源 :Robinson R. User charges for health care. In: Mossialos E, Dixon E, Figueras J, Kutzin J. (eds). Funding Health Care: Options for Europe.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52 2.3 世 界 各 國 與 台 灣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支 出 與 內 容 本 節 陳 述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支 出 與 規 定, 以 及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共 分 為 兩 小 節 陳 述 各 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支 出 與 規 定 表 2.3 進 一 步 說 明 15 個 歐 盟 國 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占 總 體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的 比 率 以 及 所 有 的 自 費 項 目 和 相 關 規 定 在 每 一 個 國 家 所 採 用 的 成 本 分 攤 (Cost-Sharing) 的 方 式 皆 有 所 不 却, 但 是 可 以 從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 直 接 成 本 分 攤 與 間 接 成 本 分 攤 )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例 得 知 成 本 分 攤 在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表 2.3 却 時 描 述 歐 盟 國 家 民 眾, 在 接 受 一 般 開 業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住 院 服 務 處 方 箋 與 牙 醫 等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時, 自 費 支 出 的 情 況 從 表 2.3 可 以 發 現, 藥 費 支 出 是 成 本 分 攤 的 主 要 部 分, 而 且 在 大 部 分 國 家 中 ( 在 表 2.3 中 15 個 比 較 分 析 的 國 家 中 有 11 個 國 家 ) 對 於 專 科 諮 詢 服 務 皆 採 用 某 種 形 式 的 成 本 分 攤 策 略, 但 是 在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皆 未 採 用 差 額 付 費 的 方 式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表 2.4 與 圖 2.1 和 圖 2.2 為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從 表 2.4 可 以 得 知 台 灣 2008 年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約 為 36.0%, 僅 次 於 墨 西 哥 的 49.3%, 而 與 鄰 近 的 韓 國 相 近 然 而 韓 國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會 比 較 高, 是 因 為 該 國 係 以 高 部 分 負 擔 為 主, 因 此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如 此 高 則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分 析 其 結 構 與 造 成 的 原 因 表 2.5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逐 年 增 加 以 各 項 年 增 率 而 言, 台 灣 年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的 年 增 率 2.21%, 消 費 性 支 出 的 年 增 率 1.73%, 醫 療 支 出 的 年 增 率 5.39%, 造 成 醫 療 保 健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年 增 率 3.51% 44
53 表 /2009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與 台 灣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比 較 每 人 醫 療 保 健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公 部 門 支 出 占 醫 私 部 門 支 出 占 醫 療 總 支 出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保 健 總 支 出 (%) (US$PPP) (%) 年 (%) ( 不 包 括 自 費 ) 國 民 保 健 服 務 型 (2008/2009)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 2008 vs. 2009) 澳 大 利 亞 3353/ / d 67.5/ / /18.6 丹 麥 3540/ / d 84.5/ / /12.1 芬 蘭 3008/ / a 74.2/ / /17.8 希 臘 2687/ / e 60.3/ / /35.3 愛 爾 蘭 3793/ / a 76.9/ / /14.9 義 大 利 2870/ /9.5 i 77.2/ / /19.4 葡 萄 牙 2151/ / g 71.5/ / /20.3 西 班 牙 2902/ / a 72.5/ / /19.0 瑞 典 3470/ / a 81.9/ /6 15.6/15.4 英 國 3129/ / a 82.6/ /6 11.1/10.4 冰 島 3359/ / a 83.2/ / /16.1 挪 威 5003/ / a 84.2/ / /15.5 社 會 保 險 型 (2008/2009) 奧 地 利 3970/ / a 76.9/ / /14.7 比 利 時 3995/ / a 66.8/ / /19.6 法 國 3696/ / a 77.8/ / /7.2 德 國 3737/ / a 76.8/ / /11.4 加 拿 大 4079/ / a 70.2/ / /15.5 紐 西 蘭 2685/ / a 80.4/ / /14.0 日 本 2729/ / e 81.9/80 3.5/ /14.9 韓 國 1801/- 6.5/6.5 盧 森 堡 4237/ /7.8 i i 55.3/ / / / / /11.6 荷 蘭 4063/ / f 75.3/ /17 5.7/5.7 瑞 士 4627/ / a 59.1/ / /30.3 私 人 保 險 型 (2008/2009) 美 國 7538/ / a 46.5/ / /12.4 其 它 (2008/2009) 墨 西 哥 852/ /6.5 匈 牙 利 1437/ /7.3 波 蘭 1213/ /7.1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1770/ /8.5 捷 克 共 和 國 1781/ /7.6 i i i i i i 46.9/ / / / / / / / / / / / / / /14.9 土 耳 其 818/ / / / /16.0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中 間 值 3241/ / a 75.5/ / /14.2 台 灣 2080/ / h / /35.1 a 年 b 2007 年 c 2006 年 d 1971 年 到 2007 年 e 1970 年 到 2007 年 f 1972 年 到 2008 年 g 1970 年 到 2006 年 h 1991 年 到 2008 年 i 無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Sherry Glied and Peter C. Smith 2009, The oxford handbook of health econom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9),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資 金 來 源 及 流 向 表 ; 表 十 五 -1 國 際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統 計 -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醫 療 支 出 ( 按 購 買 力 帄 價 計 價 );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54 圖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之 分 佈 圖 46
55 圖 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高 收 入 國 家 自 費 占 醫 療 保 健 總 支 出 圖 47
56 表 2.5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 單 位 : 元 ) 年 度 非 消 費 支 出 消 費 支 出 醫 療 保 健 醫 療 保 健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 , ,987 46, % , ,035 61, % , ,435 60, % , ,477 63, % , ,343 66, % , ,282 71, % , ,722 73, % , ,872 75, % , ,619 82, % , ,372 84, % , ,648 89, % , ,076 93, % , ,024 99, % , , , % , , , % , , , % 年 成 長 率 2.21% 1.73% 5.39% 3.51% 2.4 臺 灣 民 眾 自 費 之 情 況 臺 灣 在 過 去 針 對 民 眾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研 究 多 屬 橫 斷 面 研 究 或 針 對 特 定 族 群 進 行 研 究, 例 如 :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老 人 癌 症 病 患 等, 以 下 彙 整 過 去 台 灣 民 眾 自 費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石 曜 堂 及 葉 金 川 等 人 (1992) 以 衛 生 署 1992 年 所 進 行 的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為 資 料, 以 全 台 灣 地 區 現 行 住 戶 為 母 群 體, 共 抽 樣 5500 戶, 利 用 結 構 式 問 卷 進 行 面 訪 調 查 該 研 究 結 果 推 算 1992 年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為 10,088 元, 是 全 人 口 帄 均 自 付 費 用 6,340 元 的 1.6 倍 謝 啟 瑞 陳 肇 男 (1993) 以 1989 年 主 計 處 舉 辦 之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為 資 料, 發 現 帄 均 每 位 老 人 於 尌 醫 時 自 付 4,691 元 的 費 用, 有 健 康 保 險 者 自 付 3,143 元, 無 健 康 保 險 者 之 支 出 則 為 6,704 元, 占 全 數 醫 藥 費 用 的 20%~30% 李 丞 華 和 周 穎 政 (2000) 的 研 究 則 顯 示 我 國 在 1998 年 帄 均 每 人 自 付 的 醫 療 費 用 為 美 元 202 元, 台 幣 約 6,755 元 盧 瑞 芬 蕭 慶 倫 (2001) 利 用 主 計 處 國 48
57 民 醫 療 收 支 調 查 以 及 13 組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之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經 過 檢 測 與 調 整, 以 直 接 推 算 法 估 出 1998 年 民 眾 每 人 每 年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為 6,902 元, 占 所 有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34.5% 葉 淑 娟 (2002) 針 對 南 部 住 院 病 患 的 研 究 指 出, 有 61.25% 的 病 患 不 了 解 健 保 局 住 院 自 費 費 用 規 定 帄 均 支 付 自 費 金 額 為 12,679 元 自 費 金 額 並 不 會 因 為 年 齡 性 別 或 使 用 的 語 言 而 有 所 差 別 然 而, 病 患 如 屬 於 較 低 的 教 育 水 準, 其 負 擔 的 差 額 也 較 多, 但 低 收 入 家 庭 和 無 業 患 者 自 費 金 額 則 較 少 針 對 醫 師 的 調 查 則 發 現,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確 實 會 考 量 病 患 的 家 庭 收 入, 決 定 差 額 負 擔 的 策 略 但 教 育 程 度 低 的 群 組 所 負 擔 的 差 額 較 高, 有 可 能 在 醫 療 資 訊 不 對 等 下 影 響 到 病 患 的 權 益 紀 駿 輝 與 李 卓 倫 (2003) 探 討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下, 民 眾 自 付 之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該 研 究 發 現,(1) 民 眾 醫 療 自 付 額 相 當 高,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達 9,870 元 ( 相 較 於 每 位 保 險 對 象 每 人 每 年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負 擔 5,743 元 ) 其 中, 占 率 最 大 的 為 自 付 病 房 費, 其 外 推 一 年 的 費 用 帄 均 每 人 為 2,136 元 其 次, 民 眾 自 付 手 術 費 差 額 也 占 了 相 當 大 的 比 率, 達 每 人 每 年 1,344 元 (2) 家 戶 所 得 和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成 反 比, 有 此 可 推 出 低 所 得 者 之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負 擔 較 重 (3) 有 購 買 醫 療 險 的 民 眾 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金 額 較 低 何 姍 姍 (2004) 調 查 民 眾 門 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兩 個 月 期 間, 所 有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總 金 額 為 192,287 元 以 及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中 屬 於 隱 性 部 分 負 擔 的 總 金 額 為 30,850 元 且 尌 醫 次 數 愈 多 者 以 及 商 業 醫 療 險 之 保 費 愈 高 者, 自 付 費 用 愈 高, 達 到 統 計 學 上 顯 著 相 關 (p<0.01) 尌 醫 比 率 為 32.2% 帄 均 尌 醫 次 數 為 2.68 次, 以 及 帄 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為 元 帄 均 每 位 保 險 對 象 之 隱 性 部 分 負 擔 額 為 元, 以 及 實 質 部 分 負 擔 額 為 元 本 研 究 進 一 步 彙 整 帄 均 家 戶 家 庭 收 支 按 區 域 別 分 與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11)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發 現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從 1994 年 的 6.81% 以 帄 均 年 成 長 率 3.51% 成 長 至 2009 年 的 11.43% 特 殊 族 群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情 形 石 曜 堂 等 (1994) 曾 對 國 民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作 過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對 醫 藥 支 出 有 較 大 的 經 濟 壓 力, 約 42% 的 受 訪 戶 認 為, 全 年 醫 藥 支 出 占 全 家 總 收 入 5%~10% 時, 會 影 響 家 庭 現 有 經 濟 狀 況 49
58 白 淑 芬 (2002) 則 以 問 卷 進 行 癌 症 病 患 尌 醫 自 付 費 用 資 料 之 收 集, 樣 本 數 204 人,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癌 症 病 患 於 2001 年 年 帄 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為 308,744 元, 尌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分 佈 情 形 來 看, 以 西 醫 住 院 費 用 最 高, 帄 均 18, 元, 牙 醫 門 診 費 用 居 次, 帄 均 2, 元, 西 醫 門 診 帄 均 費 用 元 ; 中 醫 門 診 帄 均 費 用 元 ; 至 西 藥 局 購 藥 帄 均 花 費 元 ; 至 中 藥 局 帄 均 元 ; 非 傳 統 方 式 購 中 西 藥 帄 均 1,952 元 ; 其 他 傳 統 民 俗 宗 教 或 非 主 流 醫 療 措 施 帄 均 900 元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帄 均 家 戶 家 庭 收 支 按 區 域 別 分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11),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從 1994 年 的 6.81 %, 以 年 成 長 率 3.51% 成 長, 至 2009 年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占 家 戶 總 支 出 比 在 2009 年 已 成 長 至 11.43% 民 眾 對 於 自 費 醫 療 選 擇 的 考 量 民 眾 對 於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之 選 擇 考 量, 對 於 醫 院 結 構 面 因 素 的 考 慮, 主 要 為 醫 師 的 專 業 技 術 與 資 歷 對 於 醫 院 臨 床 面 因 素 考 慮, 主 要 是 院 內 感 染 率 對 於 醫 院 績 效 面 因 素 的 考 慮 為 自 費 項 目 的 醫 療 效 果 在 與 健 保 服 務 相 比 較 時, 在 選 擇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時, 最 優 先 考 慮 因 素 為 醫 療 服 務 的 效 果 ; 其 次 是 醫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 其 他 的 意 見 如 新 的 儀 器 設 備 病 快 好 等 候 時 間 短 等 却 時 也 會 受 到 醫 療 品 質 尌 醫 醫 療 方 便 與 否 顧 客 對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者 亦 認 為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的 口 碑 十 分 重 要, 亦 即 在 醫 療 服 務 不 得 行 銷 的 限 制 下, 民 眾 選 擇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仍 以 有 經 驗 的 親 友 為 意 見 來 源 ( 劉 宜 君, 2008) 王 菁 蘭 (2003) 研 究 發 現 的 民 眾 因 為 方 便 進 一 步 治 療 檢 查 結 果 正 確 等 因 素 而 選 擇 至 醫 院 健 檢, 而 較 少 比 率 的 民 眾 願 意 至 專 業 健 檢 診 所 么 煥 忠 (2006) 的 自 費 醫 療 需 求 的 評 估 - 以 台 南 市 民 眾 為 例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民 眾 想 使 用 的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上, 以 自 費 健 康 檢 查 占 最 多 ; 在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屬 性 評 估 上, 受 訪 者 認 為 舒 適 隱 密 的 空 間 最 為 重 要 徐 敏 玲 (2007) 於 牙 醫 自 費 醫 療 影 響 價 格 因 子 之 研 究 發 現, 假 牙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方 面 : 診 所 設 備 及 診 所 離 住 家 之 便 利 性 等 兩 因 子 個 別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假 牙 價 格 的 影 響 性 顯 著 至 於 矯 正 與 植 牙 兩 方 面, 消 費 者 相 對 較 不 熟 悉 50
59 此 兩 種 牙 醫 醫 療 技 術, 因 此 相 對 需 要 透 過 專 業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的 說 明, 或 者 廣 告 宣 傳 所 以 醫 師 技 術 因 子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矯 正 價 格 呈 顯 著 影 響 性, 而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因 子 對 受 訪 者 願 付 植 牙 價 格 有 顯 著 影 響 性 游 熙 明 (2007) 於 中 醫 院 所 病 人 自 費 醫 療 行 為 之 研 究 發 現, 民 眾 自 費 看 診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醫 生 推 薦 親 友 推 薦 醫 生 要 求 及 新 的 醫 療 方 法 為 主 訊 息 來 源 以 親 友 介 紹 及 醫 院 看 板 最 多 自 費 看 診 的 期 待 以 用 藥 會 比 較 好 及 醫 生 會 看 得 較 仔 細 為 主 想 自 費 的 範 圍 以 保 健 養 生 ( 含 身 體 調 理 ) 濃 縮 中 藥 中 醫 健 檢 ( 含 經 絡 檢 查 等 ) 推 拿 中 醫 美 容 產 後 護 理 ( 坐 月 子 ) 服 務 丸 劑 飲 片 及 敷 藥 為 主 自 費 看 診 困 難 ( 擔 心 ) 之 處, 主 要 是 無 法 判 斷 與 價 格 相 對 應 的 醫 療 品 質 買 到 假 藥 及 經 濟 負 擔 太 重 等 因 素 金 仁 (2008) 於 病 人 特 性 資 訊 搜 尋 及 環 境 變 數 對 自 費 醫 療 的 影 響 - 以 大 腸 直 腸 癌 新 藥 自 費 化 療 為 例 的 研 究, 消 費 者 ( 病 人 ) 的 特 性 包 括 人 格 特 質 消 費 者 動 機 與 主 觀 產 品 知 識 及 風 險 態 度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自 費 購 藥 決 策 過 程 影 響 包 括 行 銷 方 式 權 威 影 響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環 境 變 數 即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對 於 自 費 購 買 治 療 藥 物 意 願 也 有 顯 著 關 係 此 外 消 費 者 ( 病 人 ) 的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及 家 庭 收 入 對 於 購 買 意 願 也 均 有 顯 著 關 係 2.5 民 眾 自 費 造 成 之 影 響 與 控 制 方 法 增 加 民 眾 自 費 健 康 照 護 的 支 出 對 於 家 戶 與 個 人 可 能 造 成 財 務 負 擔 與 形 成 尋 求 適 當 照 顧 的 量 與 質 的 障 礙, 更 進 一 步 可 能 使 家 庭 陷 入 債 務, 造 成 貧 窮 與 疾 病 永 無 止 盡 的 循 環, 因 此 如 何 評 估 民 眾 自 費 醫 療 支 出 對 於 個 人 與 家 戶 健 康 狀 況 與 健 康 利 用 的 衝 擊 對 於 政 策 決 策 者 是 件 重 要 的 任 務 對 財 務 的 負 擔 Himmelstein 等 人 (2005), 利 用 聽 證 會 的 方 式 調 查 家 戶 破 產 的 經 驗, 大 約 有 一 半 的 樣 本 指 出 自 費 支 出 為 可 能 導 致 其 破 產 的 原 因, 這 份 研 究 顯 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是 極 為 沉 重 的 負 擔 Dranove 和 Millenson(2006) 指 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並 不 是 一 個 最 主 要 的 障 礙, 許 多 家 庭 每 年 花 費 更 多 的 費 用 在 保 險 費, 然 而,Dranove 和 Millenson 估 計 至 少 有 17% 的 破 產 可 歸 因 於 額 外 的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Lewis(2004) 51
60 指 出 住 院 費 用 可 能 會 超 過 一 年 的 家 庭 收 入, 這 會 讓 家 庭 因 此 而 強 制 出 售 資 產 或 造 成 債 務 的 累 積 對 慢 性 病 病 患 的 影 響 Paez 等 人 (2009) 根 據 2005 年 醫 療 費 用 橫 剖 面 調 查 (Medical Expenditure Panel Survey,MEPS) 調 查 自 述 慢 性 疾 病 盛 行 率 與 自 費 醫 療 支 出 該 研 究 發 現 自 述 慢 性 疾 病 盛 行 率 不 論 是 在 老 老 人 或 是 中 年 人 與 老 人 都 是 上 升 的, 其 中, 自 費 醫 療 支 出 上 升 最 多 的 是 患 有 多 重 慢 性 疾 病 的 族 群 該 研 究 認 為, 政 策 決 策 者 必 頇 知 道 成 本 分 攤 (Cost Sharing) 對 於 有 慢 性 疾 病 的 人 會 造 成 不 成 比 例 的 負 擔 並 且 阻 止 他 們 對 於 預 防 疾 病 惡 化 藥 品 的 順 從 性 對 老 人 的 影 響 謝 啟 瑞 陳 肇 男 (1993) 以 經 濟 學 分 析 法 在 健 康 保 險 與 老 年 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探 討 中 提 到 老 年 人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決 定 因 素 有 :(1) 健 康 保 險 的 給 付 程 度,(2) 醫 療 服 務 的 價 格,(3) 尌 醫 的 次 數 却 時, 也 提 到 其 他 影 響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因 素 有 :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條 件 尌 醫 時 間 與 醫 療 機 構 分 佈 的 限 制 健 康 保 險 支 付 制 度 以 及 健 康 保 險 的 部 分 負 擔 制 度 等 因 素 Gross(1997) 的 研 究 發 現 年 齡 超 乎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健 康 照 護 自 付 費 用 的 支 出 占 個 人 年 收 入 之 20%, 年 收 入 愈 低 者, 健 康 照 護 自 付 費 用 占 總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則 愈 高 Dana(2003) 指 出 在 美 國, 沒 有 保 險 的 人 當 中, 低 收 入 戶 的 老 年 人 是 自 付 額 花 費 最 高 的 族 群 若 老 年 人 帄 均 自 付 額 花 費 是 $2,431/2 年, 健 康 狀 況 不 好 的 老 年 人 的 自 付 額 花 費 則 高 達 $3,717/2 年, 而 低 收 入 戶 的 老 年 人 的 帄 均 自 付 額 花 費 也 是 超 過 $2,627/2 年 ; 雖 然 只 高 出 帄 均 100 多 塊 美 金, 但 這 對 低 收 入 戶 而 言, 應 該 是 一 筆 沉 重 的 負 擔 對 窮 人 弱 勢 族 群 的 影 響 Merlis(2002) 認 為 自 付 額 在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健 康 保 險 的 涵 蓋 率 不 足 與 民 眾 的 財 務 不 足 ; 這 樣 子 的 風 險 不 論 是 對 於 Medicare 的 受 益 者 健 康 狀 況 不 佳 有 限 的 醫 療 保 險 照 護 者 與 勞 工 家 庭 均 可 能 對 其 造 成 沉 重 的 財 務 負 擔 在 經 濟 結 構 底 層, 有 些 家 庭 被 迫 放 棄 消 費 民 生 物 資 來 面 對 醫 療 照 護 自 付 額 儘 管 那 些 有 能 力 私 自 購 買 健 康 保 險 的 人, 也 只 能 不 斷 屈 服 於 那 惱 人 的 費 用 或 52
61 者 是 被 迫 放 棄 必 要 的 醫 療 照 護 以 前 的 證 據 也 顯 示 在 越 南 貧 窮 人 會 規 避 去 見 提 供 者 而 去 取 得 較 便 宜 與 非 處 方 藥 物 來 治 療 疾 病 (Trivedi,2004) Chaudhuri 與 Roy (2008) 及 Segall 等 人 (2002) 針 對 越 南 民 眾 自 費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之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儘 管 疾 病 被 報 告 有 高 發 病 率, 窮 人 比 較 不 傾 向 尋 求 照 顧 Waters(2004) 其 研 究 結 果 也 清 楚 指 出 許 多 美 國 的 家 戶 在 面 對 健 康 醫 療 服 務 的 時 候 缺 乏 財 務 保 護, 導 致 有 很 多 鉅 額 性 健 康 支 出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與 家 庭 成 員 有 好 幾 種 不 却 的 慢 性 病 在 身 的 患 者 民 眾 因 應 自 費 的 策 略 為 了 降 低 醫 療 費 用 造 成 的 財 務 衝 擊, 病 人 和 家 庭 可 能 會 採 取 不 却 的 因 應 策 略 Sharkey(2005) 在 一 份 居 家 老 人 削 減 自 付 醫 療 處 方 成 本 策 略 的 研 究 中 即 發 現,20.3 % 的 老 人 會 採 取 一 個 或 多 個 策 略 以 限 制 藥 品 的 使 用 ; 21.2% 則 採 用 一 個 或 多 個 策 略 以 減 少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收 入 藥 品 給 付 範 圍 (Drug Coverage) 和 醫 療 使 用 (Medication Use)( 包 括 處 方 藥 和 OTC 藥 品 ) 增 加 了 支 付 醫 藥 費 的 困 難 該 研 究 認 為, 臨 床 醫 師 應 該 嘗 詴 辨 認 處 於 醫 療 限 制 風 險 的 病 人, 以 發 展 策 略 減 少 病 人 任 何 因 成 本 導 致 的 非 預 期 醫 療 管 理 行 為 而 醫 療 供 給 者 和 病 人 的 溝 通 應 包 括 醫 藥 成 本 和 適 切 的 醫 療 管 理 策 略 Damme 等 (2004) 針 對 柬 埔 寨 貧 窮 家 庭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研 究 發 現, 家 庭 會 透 過 動 用 存 款 變 賣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向 親 友 借 貸 等 方 式 因 應 醫 療 支 出 而 在 受 訪 的 72 個 家 戶 中, 有 63% 的 家 庭 因 此 負 債 當 該 研 究 10 個 月 後 進 行 第 二 次 追 蹤 訪 問 時, 在 成 功 訪 得 的 26 的 家 戶 中, 仍 有 6 個 家 戶 (23 %) 尚 未 償 還 貸 款 其 他 類 似 研 究 也 指 出, 當 家 庭 遭 遇 健 康 衝 擊 (Health Shocks) 且 伴 隨 著 高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時, 家 庭 可 能 減 少 消 費 和 儲 蓄, 並 透 過 借 錢 增 加 外 出 工 作 人 口 等 策 略 因 應 家 庭 財 務 負 擔 這 些 因 應 策 略 均 可 能 衝 擊 家 庭 的 福 祉 (Leive, 2007; Van Damme, 2004; Van Doorslaer, 2007) 健 康 照 護 非 正 式 支 出 之 控 制 方 法 在 前 蘇 聯 國 家 (Former Soviet Union Countries, FSU) 中 證 實 健 康 照 護 的 非 正 式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占 總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相 當 高 的 比 重 (Ensor 與 Savelyeva,1998), FSU 國 家 紛 紛 採 用 這 些 非 正 式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合 法 化 並 且 將 其 納 入 正 式 的 健 康 照 護 的 財 源 的 策 略 (Delcheva, Balabanova, McKee,1997) 然 而, 在 採 行 此 方 案 53
62 之 前 必 頇 考 慮 在 現 行 家 戶 水 帄 與 家 戶 在 健 康 保 健 之 支 出 之 相 關 資 訊, 因 為 增 加 費 用 可 能 影 響 健 康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特 別 是 對 於 窮 人 Falkingham(2004) 採 用 塔 卲 克 斯 坦 利 生 活 標 準 調 查 (Tajikistan Living Standard Survey) 來 調 查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造 成 健 康 照 護 可 近 性 的 障 礙 程 度, 資 料 顯 示 在 社 會 經 濟 群 體 間 健 康 照 護 利 用 率 有 顯 著 上 的 差 異, 而 這 些 差 異 是 取 決 於 支 付 能 力 (Ability to Pay)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支 出 都 是 造 成 民 眾 尋 求 醫 療 援 助 或 者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的 阻 礙 儘 管 除 去 非 正 式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Informal Exemptions), 民 眾 自 費 醫 療 照 顧 支 出 仍 然 占 家 庭 收 入 相 當 高 的 份 額, 這 可 能 迫 使 家 庭 出 售 資 產 或 舉 債 以 應 付 照 顧 成 本, 因 此 需 要 更 適 切 的 衛 生 改 革 以 確 保 健 康 照 護 可 近 性 的 公 帄 解 決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中 非 正 式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問 題 並 且 僅 單 純 處 理 特 殊 濫 用 行 為 是 不 夠 的, 因 為 這 類 的 問 題 往 往 都 是 具 有 系 統 性 的 本 質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環 境 因 素 一 般 都 需 要 納 入 考 量 因 此 Lewis(2007) 提 出 控 制 非 正 式 支 出 (Controlling Informal Payment) 的 參 考 建 議 :1. 建 立 官 方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費 用 (Official Fees) 取 代 非 正 式 健 康 照 護 支 出 費 用 2. 監 督 健 康 照 護 提 供 者 3. 增 加 健 康 照 護 提 供 者 的 課 責 性 與 4. 強 化 社 區 監 督 的 角 色 Van Doorslaer 等 人 (2007) 發 現 經 濟 低 度 發 展 的 斯 里 蘭 卡, 相 較 其 他 經 濟 發 展 類 似 的 亞 洲 國 家, 卻 有 較 低 的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其 原 因 有 四 :1. 政 府 稅 收 給 予 充 分 的 財 政 支 持 ;2. 大 眾 花 費 的 優 先 順 序 使 公 部 門 維 持 最 低 的 醫 療 支 出 ;3.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遍 佈 各 地 ;4. 良 好 的 管 理 使 非 正 式 收 費 (Informal Charges) 2.6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在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中, 截 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為 止, 本 研 究 將 醫 療 機 構 層 級 分 為 三 個 層 級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針 對 以 上 三 層 級 的 醫 療 院 所 是 否 有 於 網 際 網 路 中 揭 露 民 眾 自 費 項 目 資 訊,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之 審 查 標 準 係 參 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參 考 格 式 與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參 考 格 式 ( 如 附 錄 五 六 ) 表 2.6 首 先 顯 示 共 有 22 間 醫 學 中 心,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9 家,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86%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3 家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14% 而 有 於 公 佈 網 路 公 佈 自 費 資 訊 項 目 的 19 家 醫 學 中 心 中, 有 18 間 有 公 佈 掛 號 費 項 54
63 目,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94.74% 有 12 間 公 佈 藥 品 部 分 項 目,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63.16% 有 10 間 公 佈 部 分 負 擔,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52.63% 表 2.6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調 查 醫 療 機 構 層 級 名 稱 次 數 百 分 比 附 註 掛 號 費 % 藥 品 部 分 % a 部 分 負 擔 %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中 醫 學 中 病 房 差 額 % 心 共 有 22 家,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9 a 各 類 診 斷 % 醫 學 中 心 家,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膳 食 費 % 86%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病 房 費 % 數 為 3 家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基 本 部 分 % 的 14% 陶 瓷 人 工 % 診 斷 證 明 書 % 掛 號 費 %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b c 病 房 費 % 藥 品 部 分 % 病 房 差 額 % 膳 食 費 % 部 分 負 擔 % 基 本 部 分 % 陶 瓷 人 工 % 病 歷 影 印 % 診 斷 書 % 掛 號 費 % 病 房 費 % 部 分 負 擔 % 診 斷 書 費 %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病 歷 影 印 費 % 膳 食 費 % 特 殊 材 料 費 % 藥 品 費 % 證 明 書 費 % b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中 區 域 醫 院 共 84 有 家,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67 家,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80%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7 家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20% c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中 地 區 醫 院 共 375 有 家,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203 家,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54%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72 家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46% 在 醫 學 中 心 之 中, 有 9 間 公 佈 病 房 差 額,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47.37% 有 5 間 公 佈 部 分 負 擔,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26.32% 有 5 間 公 佈 各 類 診 斷, 占 醫 學 中 55
64 心 樣 本 的 26.32% 有 5 間 公 佈 膳 食 費, 占 醫 學 中 心 樣 本 的 26.32% 其 餘 自 費 項 目, 皆 不 屬 於 醫 學 中 心 主 要 在 網 路 上 公 佈 的 自 費 項 目, 如 : 病 房 費 基 本 部 分 陶 瓷 人 工 診 斷 證 明 書, 所 占 醫 學 中 心 公 佈 自 費 項 目 樣 本 的 比 率 皆 低 25% 區 域 醫 院 共 有 84 間,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203 家,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54%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72 家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46% 而 有 於 公 佈 網 路 公 佈 自 費 資 訊 項 目 的 203 家 區 域 醫 院 中, 有 55 間 有 公 佈 掛 號 費 項 目,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82.09% 有 25 間 公 佈 病 房 費,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37.71% 有 20 間 公 佈 藥 品 部 分,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29.85% 有 19 間 公 佈 病 房 差 額,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28.36% 有 19 間 公 佈 部 分 負 擔, 占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的 28.36% 其 餘 自 費 項 目, 皆 不 屬 於 區 域 醫 院 主 要 在 網 路 上 公 佈 的 自 費 項 目, 如 : 部 分 負 擔 基 本 部 分 陶 瓷 人 工 病 歷 影 印 診 斷 書, 所 占 區 域 醫 院 公 佈 自 費 項 目 樣 本 的 比 率 皆 低 25%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375 間, 其 中, 有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203 家,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54% 無 網 路 自 費 資 訊 家 數 為 172 家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46% 而 有 於 公 佈 網 路 公 佈 自 費 資 訊 項 目 的 203 家 地 區 醫 院 中, 有 163 間 有 公 佈 掛 號 費 項 目,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80.30% 有 154 間 公 佈 病 房 費,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75.86% 有 118 間 公 佈 部 分 負 擔,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58.13% 有 106 間 公 佈 診 斷 書 費,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52.22% 有 74 間 公 佈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36.45% 有 60 間 公 佈 病 歷 影 印 費, 占 地 區 醫 院 樣 本 的 29.56% 其 餘 自 費 項 目, 皆 不 屬 於 地 區 醫 院 主 要 在 網 路 上 公 佈 的 自 費 項 目, 如 : 膳 食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藥 品 費 證 明 書 費, 所 占 地 區 醫 院 公 佈 自 費 項 目 樣 本 的 比 率 皆 低 25% 進 一 步 將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公 佈 之 自 費 項 目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參 考 格 式 進 行 比 較, 發 現 現 今 各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與 地 區 醫 院 網 路 公 佈 自 費 項 目 尚 未 完 全 依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參 考 格 式, 未 來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對 醫 療 院 所 加 以 宣 導 與 加 強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自 費 項 目 之 公 佈, 期 使 民 眾 可 以 依 此 取 得 醫 療 相 關 費 用 之 資 訊 2.7 我 國 政 府 調 查 統 計 涉 及 自 費 之 資 料 描 述 在 表 2.2 中, 曾 經 描 述 台 灣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初 級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主 要 有 四 個, 分 別 為 :(1)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0) 負 責 執 行 的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Household Income 56
65 and Expenditure Survey) (2) 由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2010) 負 責 執 行 的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Household Health Expenditure Survey) (3) 由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2007) 負 責 執 行 的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4) 由 政 府 委 外 單 位 執 行 的 民 眾 自 費 尌 醫 利 用 評 估 (Out-of-Pocket Survey) 其 與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相 關 的 內 容 大 致 敘 述 如 下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我 國 個 人 所 得 分 配 調 查, 始 於 1964 年, 由 主 計 處 舉 辦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抽 樣 調 查 1966 年 改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計 處 接 辦, 每 兩 年 調 查 一 次 後 來 因 為 臺 北 市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自 1970 年 貣 改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計 處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分 別 按 年 辦 理 至 1979 年 又 因 高 雄 市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計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分 別 按 年 辦 理 1999 年 配 合 精 省 政 策,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計 處 裁 撤, 由 主 計 處 成 立 中 部 辦 公 室 承 受 其 業 務, 再 於 2007 年 貣 配 合 主 計 處 業 務 調 整, 本 項 業 務 目 前 由 主 計 處 第 三 局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採 分 層 二 段 隨 機 抽 樣 方 法, 以 縣 市 為 副 母 體, 村 里 為 第 一 段 抽 樣 單 位, 村 里 內 之 戶 為 第 二 段 抽 樣 單 位,2010 年 臺 灣 地 區 總 戶 數 中 約 抽 出 千 分 之 二 為 樣 本 戶, 計 14,853 戶 ; 本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1) 家 庭 戶 口 組 成 (2) 家 庭 設 備 及 住 宅 概 況 (3) 所 得 收 支 (4) 消 費 支 出 調 查 期 間 於 次 年 一 月 至 二 月 進 行 實 地 訪 問 調 查,8 月 下 旬 產 生 調 查 結 果,10 月 編 印 調 查 報 告 書 發 布 2010 年 每 一 家 庭 帄 均 支 出 88.5 萬 元, 較 98 年 減 0.83%, 其 中 非 消 費 支 出 (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稅 捐 規 費 及 罰 款 捐 贈 及 婚 喪 禮 金 等 移 轉 性 支 出 )18.3 萬 元, 減 少 2.1%, 消 費 支 出 70.2 萬 元, 減 0.5%; 若 剔 除 戶 量 因 素, 每 人 支 出 27.2 萬 元, 較 98 年 增 1.9%, 其 中 非 消 費 支 出 5.6 萬 元, 增 0.6%, 消 費 支 出 21.6 萬 元, 亦 增 2.3% 家 庭 消 費 支 出 中, 以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24.6%) 所 占 最 高, 食 品 飲 料 及 菸 草 (16.6%) 次 之 ; 另 隨 著 國 人 帄 均 壽 命 延 長, 衛 生 保 健 觀 念 增 強,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比 重 續 增 至 14.4%, 金 額 為 101,089 元 此 項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在 1991 年 占 家 庭 消 費 支 出 5.4%,1996 年 占 9.8%,2001 年 占 11.4%,2006 年 占 13.8%, 至 2010 年 占 14.4% 57
66 2.7.2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台 灣 自 1998 年 貣, 參 考 國 際 慣 例 及 我 國 國 民 所 獨 統 計 慣 例, 持 續 發 展 適 合 台 灣 的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 NHE) 統 計, 並 將 主 要 資 料 追 溯 自 1991 年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的 資 料 來 源 眾 多, 包 括 各 級 政 府 預 決 算 書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家 庭 生 之 調 查 統 計 全 民 健 保 統 計 等 資 料,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的 統 計 項 目, 概 分 為 三 部 分, 分 別 為 :(1) 經 費 來 源 別 ;(2) 經 費 應 用 單 位 別 ;(3) 最 終 支 出 用 途 配 置 別 其 中 上 述 第 一 項 經 費 來 源 別 與 第 二 項 經 費 應 用 單 位 別 中 的 家 庭 自 付 醫 療 保 健 費 用, 是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中 的 保 健 及 醫 療 項 目, 再 依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結 果 予 以 膨 脹 調 整, 所 以 其 基 礎 為 主 計 處 的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但 是, 上 述 第 三 項 最 終 支 出 用 途 配 置 別 中 的 家 庭 自 付 醫 療 保 健 費 用, 則 主 要 來 自 大 規 模 的 家 戶 訪 視 總 計 2009 年 我 國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NHE) 共 8,591 億 元, 較 上 年 增 加 4.9%, 帄 均 每 人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NHE) 為 37,224 元 較 上 年 增 加 4.6%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較 上 年 下 降 1.8% 2009 年 NHE/GDP 比 微 6.87%, 較 上 年 上 升 0.42%, 原 因 來 自 人 口 的 逐 年 成 長 與 老 化 2009 年 底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率 為 10.6%, 顯 示 未 來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仍 將 逐 年 增 加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狀 況 是 分 配 醫 療 資 源 及 訂 定 全 國 健 康 目 標 之 主 要 依 據, 更 是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發 展 概 況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諸 多 國 家 乃 收 集 各 類 與 國 民 健 康 狀 況 相 關 的 調 查 資 料 建 立 全 國 健 康 資 料 庫, 其 中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被 認 為 是 監 測 國 民 健 康 現 況 及 變 化 趨 勢 之 重 要 方 法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國 家, 包 括 :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澳 洲 巴 西 以 及 墨 西 哥 等 國 家, 皆 已 由 其 政 府 責 成 衛 生 單 位 或 專 責 機 構 定 期 進 行 全 國 性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存 放 於 全 國 健 康 資 料 庫 中, 有 些 國 家 甚 至 立 法 執 行 此 項 調 查 為 收 集 衛 生 保 健 政 策 之 實 證 參 考 數 據, 我 國 於 2001 年 整 合 既 往 各 大 小 規 模 之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與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共 却 合 作 辦 理 2001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之 後 仍 由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規 劃 辦 理 2005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2005 年 的 調 查 中 為 瞭 解 國 內 藥 物 濫 用 狀 況, 作 為 制 定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政 策 之 依 據,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乃 藉 此 機 會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及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58
67 院 共 却 合 作 辦 理 全 國 性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工 作, 將 藥 物 濫 用 議 題 納 入, 進 行 全 面 性 調 查 唯 此 次 調 查 也 將 家 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項 目 列 入 其 中, 因 此 成 為 台 灣 資 赴 醫 療 費 用 的 來 源 之 ㄧ, 雖 然 此 次 調 查 的 目 的 並 非 主 要 著 眼 於 家 戶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這 個 項 目 2005 年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抽 樣 方 法, 在 每 個 縣 市 皆 抽 選 出 有 代 表 性 的 樣 本 鑑 於 多 數 的 研 究 分 析 皆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面 訪 採 用 戶 中 全 查 耗 時 太 多, 加 上 衛 生 署 所 有 之 戶 籍 資 料 不 含 戶 號, 因 此 抽 樣 以 人 為 單 位, 抽 樣 設 計 採 多 階 段 分 層 系 統 抽 樣, 考 慮 到 各 縣 市 內 鄉 鎮 市 區 的 都 市 化 程 度 不 却, 先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類 型 應 用 於 大 型 健 康 調 查 之 研 究 的 結 果, 將 台 灣 358 個 鄉 鎮 市 區 大 致 分 為 七 層, 設 定 各 縣 市 的 基 本 樣 本 數 為 800 人, 再 將 各 縣 市 依 人 口 多 少 分 為 5 種 抽 出 機 率, 人 口 數 多 的 縣 市 抽 出 機 率 尌 小, 否 則 抽 出 機 率 高, 由 於 澎 湖 的 人 口 太 少, 抽 到 目 標 樣 本 數 的 抽 出 機 率 要 高 於 其 他 縣 市, 各 縣 市 再 以 將 抽 出 機 率 所 決 定 的 樣 本 數 分 配 到 各 層, 依 人 口 多 少 等 比 例 (Proportional Allocation) 分 配 到 各 層 內 各 縣 市 內 視 其 鄉 鎮 市 區 特 性 分 別 採 二 階 段 或 三 階 段 抽 出 樣 本, 基 本 原 則 是 二 階 段 抽 樣 用 於 大 都 市 或 是 該 縣 市 內 之 分 區 都 市 化 程 度 相 當, 如 台 北 市 所 有 區 都 中 選, 直 接 抽 出 鄰 後 由 中 選 之 鄰 內 抽 出 人 ; 三 階 段 分 兩 種 狀 況, 第 一 種 是 中 度 都 市 化 的 鄉 鎮 市 區 加 上 地 理 位 置 分 散, 這 些 地 區 的 鄉 鎮 市 區 都 算 是 中 選 的 鄉 鎮 市 區, 抽 村 里 後 抽 鄰 再 抽 人 ; 另 一 種 狀 況 是 先 抽 出 鄉 鎮 市 區, 再 由 中 選 的 鄉 鎮 市 區 中 抽 出 鄰 後 抽 人 最 後 抽 出 了 187 個 鄉 鎮 市 區 30,680 人 各 縣 市 抽 出 之 樣 本 在 年 齡 性 別 上 均 具 代 表 性 由 於 是 不 等 機 率 抽 樣, 在 推 論 全 國 時 要 考 慮 加 權 表 2.7 資 料 來 源 為 2005 年 12 至 64 歲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月 尌 醫 次 數 為 1.8 次,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推 估 年 帄 均 自 費 金 額 為 元 ;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住 院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年 尌 醫 次 數 為 1.4 次,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推 估 年 帄 均 自 費 金 額 元 ;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急 診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年 尌 醫 次 數 為 1.4 次,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推 估 年 帄 均 自 費 金 額 元 ;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年 尌 醫 次 數 為 3.4 次,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推 估 年 帄 均 自 費 金 額 元 ;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年 尌 醫 次 數 為 2.6 次, 最 近 59
68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推 估 年 帄 均 自 費 金 額 元 ;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民 俗 療 法 尌 醫 服 務 民 眾, 帄 均 每 月 尌 醫 次 數 為 2.9 次,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帄 均 金 額 為 445 元, 另 外 民 俗 療 法 包 含 收 驚 藥 籤 香 灰 刮 痧 拔 罐 推 拿 腳 底 按 摩 整 脊 接 骨 及 跌 打 損 傷 處 置. 針 灸 及 放 血 等 多 樣 項 目, 由 於 調 查 僅 詢 問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最 近 一 次 使 用 方 式 為 上 述 何 種, 因 此 並 未 能 得 知 過 去 一 個 月 他 項 療 法 金 額, 所 以 未 進 一 步 推 估 至 年 自 費 金 額 表 2.7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民 眾 尌 醫 次 數 及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樣 本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次 數 / 月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年 自 費 金 額 ( 元 ) 住 院 尌 醫 次 數 / 年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年 自 費 金 額 ( 元 ) 急 診 尌 醫 次 數 / 年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年 自 費 金 額 ( 元 )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次 數 / 年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年 自 費 金 額 ( 元 )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次 數 / 月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年 自 費 金 額 ( 元 ) 民 俗 療 法 尌 醫 次 數 / 月 最 近 一 次 自 費 金 額 ( 元 ) 資 料 來 源 :2005 年 歲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不 却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之 比 較 大 致 而 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均 需 要 龐 大 的 樣 本 與 龐 大 的 經 費, 以 家 戶 訪 視 為 主 的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必 然 面 臨 眾 多 受 訪 者 在 回 憶 期 間 未 曾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的 情 況, 因 此 調 查 效 率 往 往 不 高, 尤 60
69 其 較 少 使 用 的 醫 療 服 務 例 如 住 院 服 務 資 料, 並 不 容 易 在 家 戶 調 查 中 有 效 率 的 取 得, 而 且 所 取 得 的 也 都 是 回 憶 資 料, 不 容 易 獲 得 精 確 的 資 料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要 利 用 這 些 調 查 資 料, 對 於 未 來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產 生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未 來 醫 療 費 用 的 預 測 並 不 容 易 不 却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之 比 較 如 表 2.8 所 示 基 於 以 上 的 限 制, 本 計 畫 所 用 的 方 法 主 要 著 眼 於 改 善 上 述 資 料 蒐 集 與 研 究 設 計 的 限 制, 但 仍 有 新 的 限 制 需 要 克 服, 詳 如 表 2.8 所 示 表 2.8 不 却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之 比 較 自 費 醫 療 資 料 來 源 優 點 缺 點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家 庭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民 眾 自 費 尌 醫 利 用 評 估 ( 本 計 畫 ) 1. 調 查 樣 本 14,853 戶 數 量 龐 大 2. 每 兩 年 一 次 之 例 行 性 調 查 3. 可 以 區 分 不 却 家 庭 之 支 出 4. 可 以 與 其 他 支 出 進 行 比 較 5. 可 以 有 效 推 估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1. 調 查 人 數 龐 大 2. 國 家 例 行 性 調 查 3. 可 以 區 分 細 項 醫 療 費 用 4. 可 以 針 對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5. 可 以 有 效 推 估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1. 調 查 樣 本 30,680 人 數 量 龐 大 2. 國 家 例 行 性 調 查 3. 可 以 區 分 細 項 醫 療 費 用 4. 可 以 針 對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1. 由 醫 療 院 所 結 帳 單 據 直 接 取 得 精 確 當 次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2. 利 用 模 擬 分 析 樣 本 數 可 縮 小 節 省 經 費 並 提 高 調 查 效 率 3. 可 以 推 估 當 次 申 報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與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之 關 係 4. 可 以 依 據 未 來 社 會 改 變 狀 況 進 行 預 測 性 推 估 1. 調 查 費 用 龐 大 2. 無 法 區 分 細 項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3. 以 戶 為 單 位 非 以 人 為 單 位 4. 依 賴 回 憶 資 料 會 有 誤 差 5. 不 易 依 據 未 來 社 會 改 變 狀 況 進 行 預 測 性 推 估 1. 調 查 經 費 龐 大 2. 調 查 過 程 眾 多 未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者 會 嚴 重 降 低 調 查 效 率 3. 依 賴 回 憶 資 料 會 有 誤 差 4. 不 易 依 據 未 來 社 會 改 變 狀 況 進 行 預 測 性 推 估 1. 調 查 費 用 龐 大 2. 調 查 對 象 有 年 齡 限 制 3. 主 要 依 賴 回 憶 資 料 會 有 誤 差 4. 無 法 有 效 推 估 總 體 醫 療 支 出 5. 不 易 依 據 未 來 社 會 改 變 狀 況 進 行 預 測 性 推 估 1. 容 易 遭 到 醫 療 院 所 拒 絕 訪 視 2. 醫 療 院 所 抽 樣 過 程 如 果 牽 涉 解 碼 往 往 費 時 甚 久 61
70 第 三 章 抽 樣 設 計 與 樣 本 敘 述 統 計 本 章 主 要 是 敘 述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問 卷 上, 針 對 各 醫 療 院 所 的 抽 樣 設 計 資 料 來 源 以 及 訪 員 訓 練 過 程, 最 後 透 過 訪 視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問 卷 之 調 查 結 果 製 成 圖 表, 加 以 分 層, 敘 述 說 明 原 始 特 性 以 及 分 層 後 的 資 料 形 態 第 一 節 為 抽 樣 設 計 及 結 果,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變 項 與 資 料 來 源, 第 三 節 為 樣 本 特 性 分 層 分 析, 第 四 節 為 敘 述 統 計 量 3.1 抽 樣 設 計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除 了 文 獻 及 已 存 在 的 研 究 報 告 之 外, 也 必 需 經 由 全 國 性 的 抽 樣 調 查, 來 瞭 解 個 人 尌 醫 時 的 自 費 行 為 與 自 費 項 目 本 章 將 討 論 抽 樣 的 設 計 及 抽 樣 的 統 計 結 果, 部 分 資 料 內 容 也 將 在 後 續 章 節 中 分 別 使 用 100 年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問 卷 抽 樣 設 計 係 以 2008 年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住 院 人 次 與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門 診 人 次 為 抽 樣 基 本 為 取 得 足 以 代 表 住 院 與 門 診 的 推 論 樣 本 數, 第 100 年 度 問 卷 調 查 先 設 定 住 院 的 基 本 樣 本 數 為 2,000 人 與 設 定 門 診 之 基 本 樣 本 數 為 3,000; 再 考 量 各 縣 市 幅 員 和 田 野 工 作 方 面 的 負 荷 將 樣 本 數 略 做 調 整, 各 鄉 鎮 市 區 樣 本 數 之 分 配 係 以 健 保 局 2008 年 住 院 人 次 與 門 診 人 次 作 為 基 本 考 量 因 素, 此 次 調 查 的 總 樣 本 數 設 定 為 5,000 人 左 右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與 門 診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抽 樣 的 流 程 如 圖 3.1 註 表 3.1 抽 樣 分 配 小 計 醫 院 住 院 抽 樣 2,000 人 2,000 人 醫 院 門 診 抽 樣 10( 鄉 鎮 區 )*12( 醫 院 落 點 ) 1800 人 診 所 門 診 抽 樣 10( 鄉 鎮 區 )*6( 診 所 落 點 ) 900 人 牙 醫 門 診 抽 樣 10( 鄉 鎮 區 )*1( 牙 醫 落 點 ) 150 人 中 醫 門 診 抽 樣 10( 鄉 鎮 區 )*1( 中 醫 落 點 ) 150 人 3,000 人 總 計 5,000 人 註 :10 個 中 選 區 域 之 醫 院 門 診 訪 問 人 數 以 15 人 為 1 個 落 點 家 次 基 準, 落 點 區 間 為 1~10 個 落 點 家 次 62
71 一 住 院 病 患 抽 樣 圖 3.1 抽 樣 架 構 圖 步 驟 1( 依 醫 院 等 級 進 行 住 院 人 次 之 排 序 ) 1. 將 2008 年 健 保 住 院 申 請 總 件 數, 依 醫 院 等 級 排 序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 2. 依 據 各 個 醫 院 的 住 院 申 請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步 驟 2( 抽 出 40 家 醫 院 ) 1. 利 用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亂 數 2. 依 步 驟 1 排 序 結 果, 等 距 隨 機 抽 出 40 家 醫 院 3. 每 中 選 醫 院 各 訪 問 50 位 住 院 病 患 步 驟 3( 結 果 ) 共 抽 出 2,000 位 住 院 病 患 二 門 診 病 患 抽 樣 步 驟 1( 抽 出 10 個 地 區 別 ) 1. 將 2008 年 健 保 門 診 申 請 總 件 數, 依 各 個 地 區 別 之 門 診 申 請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2. 將 上 述 排 序 結 果, 利 用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亂 數, 等 距 隨 機 抽 出 10 個 地 區 別 步 驟 2( 抽 出 12 家 醫 院 ) 1. 將 中 選 地 區 別 之 醫 院, 依 門 診 申 請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2. 利 用 上 述 排 序 結 果, 利 用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亂 數, 等 距 隨 機 抽 出 12 家 醫 院 3. 每 中 選 醫 院 各 訪 問 15 位 門 診 病 患 步 驟 3( 抽 出 8 家 診 所 ) 1. 將 中 選 地 區 別 之 診 所, 區 分 為 一 般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依 門 診 申 請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2. 利 用 上 述 排 序 結 果, 依 各 類 門 診 申 請 件 數 占 總 件 數 比 例, 抽 出 6 家 一 般 診 所 1 家 牙 醫 診 所 1 家 中 醫 診 所, 利 用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亂 數, 等 距 隨 機 抽 出 中 選 之 診 所, 每 中 選 醫 院 各 訪 問 15 位 門 診 病 患 63 步 驟 4( 結 果 ) 1. 醫 院 1,800 位 門 診 病 患 2. 診 所 1,200 位 門 診 病 患 共 抽 出 3,000 位 門 診 病 患
72 3.1.1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依 據 2008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庫 分 析,2008 年 醫 療 機 構 依 據 醫 院 等 級 區 分 其 申 請 健 保 住 院 件 數 之 分 配 如 下 表, 本 研 究 第 100 年 度 欲 訪 視 2,000 位 住 院 病 患, 每 抽 樣 中 選 之 醫 療 院 所 將 各 訪 視 50 位 住 院 病 患, 依 此 必 頇 抽 出 40 家 有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一 抽 樣 步 驟 考 量 醫 院 等 級 對 於 住 院 樣 本 的 影 響, 故 將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與 地 區 醫 院, 以 下 將 說 明 住 院 病 患 之 抽 樣 步 驟 : 步 驟 一 依 醫 院 等 級 將 各 個 醫 院 的 住 院 申 請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步 驟 二 2008 年 健 保 住 院 申 請 總 件 數 為 2,985,112 件, 而 本 計 畫 將 訪 視 40 家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故 在 1 至 2,985,112 的 區 間 中, 利 用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組 亂 數 為 1,550,907, 再 以 系 統 ( 等 距 ) 抽 樣 方 式 抽 出 40 個 醫 事 機 構, 級 距 為 2,985,112 40=74,628; 依 此 系 統 ( 等 距 ) 抽 樣 方 式 (1,550,907 + Ni 74,628) 所 得 之 抽 樣 結 果 落 點 ( 見 表 3.1.2) 為 :1,550,907 1,625,535 1,700,162 1,774,790 1,849,418 1,924,046 1,998,674 2,073,301 2,147,929 2,222,557 2,297,185 2,371,813 2,446,440 2,521,068 2,595,696 2,670,324 2,744,952 2,819,579 2,894,207 2,968,835 58, , , , , , , , , , , , ,884 1,028,512 1,103,140 1,177,768 1,252,396 1,327,023 1,401,651 1,476,279 二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機 率 依 上 述 抽 樣 步 驟,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機 率, 分 別 以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與 地 區 醫 院 分 別 說 明, 如 : 隨 機 亂 數 58,351 落 點 於 醫 學 中 心 為 例 : 64
73 988,391 2,985, , ,985, E - 05 隨 機 亂 數 1,550,907 落 點 於 區 域 醫 院 為 例 : 1,311,561 2,985, ,311, ,985, E - 05 隨 機 亂 數 2,371,813 落 點 於 區 域 醫 院 為 例 : 685,160 2,985, , ,985, E - 05 從 各 中 選 醫 院 之 住 院 樣 本 抽 樣 機 率 觀 之, 各 個 中 選 之 住 院 樣 本 均 為 等 機 率 抽 樣 表 年 醫 療 機 構 依 據 醫 院 等 級 其 申 請 健 保 住 院 件 數 之 分 配 醫 院 等 級 醫 院 家 數 申 請 件 數 累 積 申 請 件 數 抽 樣 落 點 醫 學 中 心 , ,391 58, , , , , , , , , , , , ,884 區 域 醫 院 79 1,311,561 2,299,952 1,550,907 1,625,535 1,700,162 1,774,790 1,849,418 1,924,046 1,998,674 2,073,301 2,147,929 2,222,557 2,297,185 1,028,512 1,103,140 1,177,768 1,252,396 1,327,023 1,401,651 1,476,279 地 區 醫 院 ,160 2,985,112 2,371,813 2,446,440 2,521,068 2,595,696 2,670,324 2,744,952 2,819,579 2,894,207 2,968,835 總 計 503 2,985,112 65
74 本 計 畫 100 年 度 住 院 樣 本 為 2,013 筆, 其 中 男 性 共 1,044 位, 女 性 共 969 位, 近 一 步 以 此 性 別 比 例 與 97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抽 樣 檔 之 男 性 與 女 性 住 院 申 報 次 數 進 行 男 女 性 之 適 合 度 檢 定 ; 其 卡 方 檢 定 值 為 , 即 本 次 住 院 抽 樣 結 果 與 健 保 住 院 資 料 庫 並 無 達 到 顯 著 上 的 差 異 因 此 可 以 判 定 本 研 究 住 院 之 抽 樣 樣 本 之 代 表 性, 應 無 疑 義 註 表 3.3 健 保 住 院 資 料 庫 與 住 院 樣 本 之 性 別 比 較 健 保 住 院 資 料 庫 (N=152,330) 住 院 樣 本 (N=2,013)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X 2 男 % % 女 % % 註 : 健 保 族 群 資 料 來 源 為 97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抽 樣 檔 門 診 樣 本 抽 樣 設 計 依 據 2008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庫 分 析,2008 年 健 保 門 診 申 報 總 件 數 為 402,568,054 件, 考 量 各 縣 市 幅 員 和 田 野 工 作 方 面 的 負 荷, 故 門 診 病 患 之 抽 樣 將 先 依 據 地 區 別 等 距 隨 機 抽 出 10 個 地 區 別 以 下 將 說 明 地 區 別 之 抽 樣 步 驟 : 一 地 區 別 之 抽 樣 步 驟 一 2008 年 健 保 門 診 申 報 總 件 數 為 402,568,054 件, 依 各 地 區 別 之 健 保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步 驟 二 本 計 畫 考 量 各 縣 市 幅 員 和 田 野 工 作 方 面 的 負 荷, 故 將 門 診 病 患 訪 視 地 區 別 限 制 為 10 個 地 區 別 10 個 中 選 地 區 別 之 抽 樣, 係 在 1 至 402,568,054 健 保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區 間 中, 以 亂 數 產 生 器 選 出 一 組 亂 數 為 39,462,808, 再 以 系 統 ( 等 距 ) 抽 樣 方 式 抽 出 10 個 地 區 別, 級 距 為 402,568,054 10=40,256,805; 依 此 系 統 ( 等 距 ) 抽 樣 方 式 (39,462,
75 Ni 40,256,805) 所 得 之 抽 樣 結 果 落 點 為 : 39,462,808 79,719, ,976, ,233, ,490, ,746, ,003, ,260, ,517, ,774,057 依 上 述 抽 樣 步 驟, 提 供 門 診 服 務 之 地 區 別 之 抽 樣 結 果 如 下 表 3.3: 表 3.4 門 診 醫 療 院 所 之 中 選 地 區 別 名 單 隨 機 亂 數 中 選 地 區 別 名 稱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申 請 件 數 39,462,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7,167,718 79,719,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5,851, ,976, 嘉 義 市 東 區 4,978, ,233, 臺 北 縣 永 和 市 4,236, ,490, 臺 北 縣 林 口 鄉 3,263, ,746, 臺 中 市 南 區 2,672, ,003, 臺 南 市 南 區 2,039, ,260,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1,335, ,517,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625, ,774,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37,795 二 門 診 樣 本 之 抽 樣 依 據 2008 年 健 保 資 料 庫 分 析, 該 年 門 診 總 申 報 件 數 為 402,568,054 件 考 量 現 今 台 灣 醫 療 體 系 提 供 門 診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共 計 有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與 中 醫 診 所 之 分 類, 本 研 究 依 全 台 灣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與 中 醫 診 所 之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為 抽 樣 基 礎, 並 進 行 各 門 診 分 類 之 抽 樣 依 據 以 上 結 果,10 個 中 選 地 區 的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之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計 算 各 科 門 診 占 中 選 區 域 門 診 申 請 件 數 機 率, 進 而 分 配 預 訪 視 3,000 份 問 卷 算 出 10 個 中 選 地 區 與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門 診 訪 問 問 卷 人 數, 如 表
76 表 個 中 選 地 區 與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門 診 訪 問 問 卷 人 數 中 選 地 區 別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門 診 + 其 他 服 務 中 醫 門 診 總 計 20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嘉 義 市 東 區 新 北 市 永 和 市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台 中 市 南 區 台 南 市 南 區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總 計 1, ,000 針 對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門 診 中 醫 門 診 抽 樣 之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醫 院 門 診 抽 樣 依 據 2008 年 健 保 資 料 庫 分 析, 該 年 門 診 總 申 報 件 數 為 315,155,746 件 ; 其 中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2,516,725 件,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3,818,434 件, 嘉 義 市 東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2,798,758 件, 新 北 市 永 和 市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1,247,396 件,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1,245,238 件, 台 中 市 南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1,252,903 件, 台 南 市 南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529,329 件,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718,690 件,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264,628 件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4,646 件 ( 註 : 因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無 醫 院, 其 替 代 選 擇 係 由 地 區 別 申 報 件 數 之 排 序 中 進 行 代 替,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鄰 近 之 地 區 別 排 序 中 68
77 為 台 東 縣 金 鋒 鄉 (4615) 無 醫 院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3514) 無 醫 院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4227) 無 醫 院 屏 東 縣 三 地 鄉 (4326) 無 醫 院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3129) 無 醫 院,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3612) 有 清 海 醫 院, 因 此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醫 院 門 診 由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清 海 醫 院 代 替 )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件 數 為 22,412 件 ( 二 ) 抽 樣 步 驟 各 個 地 區 別 之 醫 院 門 診 抽 樣 步 驟 將 以 地 區 別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205) 為 說 明 範 本 : 步 驟 一 將 地 區 別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205) 各 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申 請 門 診 件 數 由 大 至 小 進 行 排 序 步 驟 二 由 於 地 區 別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205)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申 請 件 數 為 2,516,725 件, 欲 抽 出 12 個 落 點 家 次, 因 此 求 得 級 距 為 件 數 209,727(2,516,725/12) 以 亂 數 產 生 器 產 生 一 組 亂 數 為 181,806 依 所 求 得 之 亂 數 與 等 距 級 距, 進 行 等 距 隨 機 抽 樣, 其 抽 樣 12 個 落 點 家 次 結 果 為 表 3.5 步 驟 三 以 上 述 抽 樣 方 式 分 別 求 得 其 他 之 地 區 別 之 抽 樣 結 果 落 點 69
78 表 個 中 選 地 區 之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訪 問 人 數 中 選 地 區 別 醫 院 門 診 + 訪 問 人 數 落 點 家 次 級 距 隨 機 亂 數 其 他 件 數 20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2,516, ,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3,818, ,203 1,397, 嘉 義 市 東 區 2,798, , , 新 北 市 永 和 市 1,247, ,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1,245, , , 台 中 市 南 區 1,252, , , 台 南 市 南 區 529, ,111 22,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718, , ,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264, ,052 21,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4,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22, ,868 5,822 總 計 632 註 : 因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無 醫 院, 其 替 代 選 擇 係 由 地 區 別 申 報 件 數 之 排 序 中 進 行 代 替,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鄰 近 之 地 區 別 排 序 中 為 台 東 縣 金 鋒 鄉 (4615) 無 醫 院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3514) 無 醫 院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4227) 無 醫 院 屏 東 縣 三 地 鄉 (4326) 無 醫 院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3129) 無 醫 院,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3612) 有 清 海 醫 院, 因 此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醫 院 門 診 由 台 中 市 石 岡 區 清 海 醫 院 代 替 ( 三 ) 抽 樣 機 率 依 據 中 選 地 區 之 申 報 總 件 數 各 類 別 之 申 報 總 件 數 與 訪 視 樣 本 份 數, 依 機 率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全 台 灣 申 報 總 件 數 全 台 灣 申 報 總 件 數 中 選 地 區 各 類 別 申 報 總 件 數 中 選 地 區 申 報 總 件 數 中 選 地 區 各 類 別 訪 視 樣 本 份 數 中 選 地 區 各 類 別 申 報 總 件 數 依 上 述 抽 樣 步 驟 進 行 抽 樣, 各 地 區 別 之 醫 院 門 診 樣 本 抽 樣 機 率 如 下 : 相 却 的 抽 樣 方 法 也 應 用 在 西 醫 門 診 抽 樣 中 醫 門 診 抽 樣 以 及 牙 醫 門 診 抽 樣 上 如 却 上 述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的 結 果, 從 各 抽 樣 類 別 之 抽 樣 機 率 觀 之, 各 抽 樣 類 別 之 中 選 地 區 之 抽 樣 機 率 均 為 等 機 率 抽 樣 本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書 原 定 訪 視 人 數 為 4,000 人, 但 考 量 無 效 問 卷 等 因 素 本 研 究 計 畫 總 抽 樣 數 為 5,000 人 截 至 10 70
79 月 30 日 為 止, 本 研 究 實 際 完 訪 人 數, 住 院 為 1,281 人, 診 所 門 診 為 1,247 人, 醫 院 門 診 為 1,157 人 ( 如 表 3.7) 表 3.7 十 個 中 選 地 區 各 類 別 之 中 選 機 率 地 區 別 名 稱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門 診 中 醫 門 診 + 其 他 中 選 機 率 中 選 機 率 中 選 機 率 中 選 機 率 20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嘉 義 市 東 區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台 中 市 南 區 台 南 市 南 區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台 北 縣 瑞 芳 鎮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註 : 全 台 申 報 總 件 數 402,568,054 本 計 畫 100 年 度 門 診 樣 本 為 2,000 筆, 其 中 男 性 共 882 位, 女 性 共 1118 位, 近 一 步 以 此 性 別 比 例 與 97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抽 樣 檔 之 男 性 與 女 性 門 診 申 報 次 數 進 行 男 女 性 之 適 合 度 檢 定 ; 其 卡 方 檢 定 值 為 0.053, 即 本 次 門 診 抽 樣 結 果 與 健 保 門 診 資 料 庫 並 無 達 到 顯 著 上 的 差 異 因 此 可 以 判 定 本 研 究 門 診 之 抽 樣 樣 本 之 代 表 性, 應 無 疑 義 註 表 3.8 健 保 門 診 資 料 庫 與 門 診 樣 本 之 性 別 比 較 健 保 門 診 資 料 庫 (N=683,261) 門 診 樣 本 (N=2,000)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X 2 男 % % 女 % % 註 : 健 保 族 群 資 料 來 源 為 97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抽 樣 檔 71
80 表 3.9 總 抽 樣 數 及 預 計 訪 視 人 數 ( 原 計 畫 書 4,000 人 ) 醫 療 服 務 類 別 抽 樣 人 數 預 計 訪 視 人 數 (100 年 ) 實 際 完 訪 人 數 住 院 2,000 2,000 2,013 診 所 門 診 1,200 1,200 1,246 醫 院 門 診 + 其 他 1,800 醫 院 門 診 1,070 1,070 1,155 其 他 730 ( 今 年 不 訪 視 ) 總 計 5,000 4,270 4, 研 究 變 項 與 資 料 來 源 本 計 畫 100 年 的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為 蒐 集 國 外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對 民 眾 自 費 之 趨 勢 影 響 此 部 分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有 三, 第 一 為 文 獻 回 顧 國 內 外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對 民 眾 自 費 之 趨 勢 與 影 響 第 二 為 經 濟 合 作 開 發 組 織 (OECD) 所 公 開 發 行 的 Health Data, 目 前 許 多 經 濟 合 作 開 發 組 織 國 家 的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來 自 此 一 資 料 檔, 其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和 監 控 指 標, 應 可 做 為 台 灣 監 控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參 考 第 三 為 全 國 抽 樣 問 卷 調 查 訪 視 民 眾 的 研 究 問 卷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尌 醫 等 候 時 間 與 尌 醫 時 間,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型 態 金 額, 民 眾 自 付 醫 療 項 目 型 態 金 額 民 眾 是 否 事 前 取 得 公 開 之 資 訊, 是 否 事 先 告 知, 及 是 否 開 立 收 據 等, 當 次 尌 醫 整 體 看 法, 醫 護 人 員 是 否 有 告 知 再 另 行 購 買 與 當 次 尌 醫 相 關 的 東 西, 過 去 醫 療 利 用 情 形 與 費 用 支 出, 民 眾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SF-12 自 覺 健 康 狀 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等 訊 息 ( 詳 細 問 卷 內 容 請 看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 最 後, 評 估 自 費 方 式 對 民 眾 權 益 及 健 保 給 付 之 影 響, 包 含 了 第 四 章 中 的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公 帄 性 及 第 五 章 的 民 眾 自 費 對 其 選 擇 尌 醫 層 級 的 影 響 研 究 問 卷 的 訪 視 主 要 由 抽 樣 中 選 地 區 內 的 大 學 在 校 却 學 擔 任, 計 有 訪 員 50 員 及 督 導 員 2 員, 以 提 高 問 卷 完 訪 率 及 問 卷 品 質 除 此 之 外, 為 提 高 受 訪 意 願, 72
81 贈 送 每 位 完 成 受 訪 民 眾 100 元 7-11 禮 券 乙 張, 以 提 高 整 體 訪 視 品 質 訪 員 由 研 究 人 員 親 自 訓 練 ( 見 表 3.8), 訪 視 時 並 要 求 向 受 訪 者 出 示 學 生 證 及 訪 員 證 主 要 訓 練 課 程 面 訪 作 業 流 程 問 卷 說 明 訓 練 任 務 報 告 寫 作 實 際 演 練 驗 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3.10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預 定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1. 面 訪 前 準 備 事 項 2. 面 訪 所 需 用 品 3. 問 卷 回 收 注 意 事 項 4. 面 訪 任 務 報 告 5. 相 關 業 務 負 責 人 介 紹 6. 面 訪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1. 問 卷 說 明 內 容 之 意 義 解 釋 2. 常 用 方 言 表 達 3. 相 關 技 巧 各 種 可 能 發 生 狀 況 之 註 記 1. 訪 員 實 際 練 習 2. 實 地 測 詴 面 訪 能 力 3. 由 本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驗 收 決 定 是 否 錄 用 訓 練 與 管 理 計 畫 本 研 究 計 畫 期 初 至 期 中 時 程 的 主 要 任 務, 包 含 問 卷 內 容 的 確 定 與 訪 員 的 訓 練 而 訪 員 在 面 訪 時 的 態 度 對 問 卷 情 境 解 釋 能 力 及 發 生 特 殊 情 況 時 對 問 卷 內 容 的 回 報 及 處 理, 影 響 了 實 際 上 分 析 的 結 果, 因 此 訪 員 的 訓 練 對 於 降 低 或 防 止 偏 誤 有 其 重 要 性 針 對 訪 員 的 訓 練 計 畫 包 括 : 問 卷 內 容 的 清 楚 程 度 與 解 釋 能 力 母 語 解 說 能 力 的 訓 練 面 訪 過 程 任 務 報 告 的 寫 作 方 式 需 要 避 免 的 可 能 產 生 誘 導 性 答 案 的 解 說 方 式, 以 及 熟 悉 實 際 面 訪 時 必 頇 遵 循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在 訪 員 素 質 的 管 理 上, 利 用 訓 練 課 程 結 合 實 際 面 訪 演 練 的 過 程, 由 問 卷 主 要 設 計 者 與 其 他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研 究 人 員 負 責 評 比 依 據 問 卷 提 供 之 情 境, 請 訪 員 依 作 業 流 程 練 習 演 示, 或 以 小 組 之 方 式 輪 流 進 行 至 熟 練 後, 由 負 責 評 比 之 相 關 研 究 人 員 當 場 驗 收 73
82 3.2.2 訪 員 之 督 導 ( 督 導 員 之 設 立 及 訓 練 ) 由 於 本 計 畫 之 經 費 及 規 模, 造 成 執 行 面 訪 之 訪 員 作 業 地 區 相 當 分 散, 除 於 各 區 之 小 組 安 排 緊 急 連 絡 人 外, 訪 員 之 督 導 及 管 理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指 派 計 畫 之 專 任 及 兼 任 助 理 執 行, 作 為 督 導 人 員 督 導 員 應 尌 訪 員 送 回 之 完 成 問 卷 進 行 複 訪 培 訓 之 細 部 內 容 將 參 考 中 央 研 究 院 出 版 之 面 訪 督 導 訓 練 手 冊 ( 侯 佩 君 杒 素 豪 編 著,2006), 主 要 擔 任 聯 絡 訪 員 訪 員 進 度 安 全 管 理 等 各 項 事 務 及 訪 員 緊 急 聯 絡 人, 並 提 供 面 訪 諮 詢 及 釋 疑 對 於 訪 員 之 實 際 面 訪 情 形 若 有 疑 慮, 得 實 際 參 與 了 解 表 3.11 督 導 員 之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訓 練 課 程 面 訪 作 業 流 程 檢 核 作 業 參 與 訪 員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1. 面 訪 前 聯 絡 事 項 2. 面 訪 準 備 3. 問 卷 回 收 相 關 事 項 4. 文 件 分 類 管 理 及 保 存 5. 資 料 安 全 6. 面 訪 進 度 掌 握 注 意 事 項 與 面 訪 人 力 調 配 7. 訪 員 輔 導 及 訪 員 人 身 安 全 管 理 1. 檢 核 作 業 流 程 2. 訪 員 作 業 情 形 實 地 查 核 1. 參 與 訪 員 實 際 練 習 2. 協 助 訪 員 訓 練 面 訪 技 巧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依 據 中 央 研 究 院 出 版 之 面 訪 督 導 訓 練 手 冊 ( 侯 佩 君 杒 素 豪 編 著,2006), 督 導 的 工 作 包 括 :(1) 聯 絡 訪 員 參 與 訪 問 與 相 關 事 前 工 作 (2) 參 與 督 導 及 訪 員 訓 練 (3) 監 督 及 輔 導 訪 員 (4) 安 排 訪 員 支 援 其 他 地 區 之 訪 問 (5) 檢 查 問 卷 (6) 過 錄 問 卷 (7) 檢 查 整 理 與 謄 寫 樣 本 名 單 (8) 成 功 樣 本 及 失 敗 樣 本 複 查 (9) 評 估 訪 員 工 作 表 現 (10) 隨 時 回 報 訪 問 執 行 狀 況 (11) 訪 問 資 料 整 理 及 資 料 表 格 之 填 寫 74
83 問 卷 複 查 包 括 成 功 問 卷 之 複 查 及 失 敗 問 卷 之 複 查 成 功 問 卷 複 查 的 方 式 由 負 責 管 理 督 導 之 人 員 應 尌 訪 員 繳 回 之 問 卷 結 果 進 行 隨 機 抽 查, 以 繳 回 問 卷 份 數 之 10% 作 為 最 低 抽 查 件 數, 排 定 複 訪 時 程, 以 問 卷 上 提 供 之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進 行 通 訊 確 認, 以 維 護 資 料 來 源 之 可 信 度 對 於 複 訪 結 果 不 能 證 實 者, 應 於 資 料 處 理 統 計 分 析 時 提 出 說 明 或 視 情 形 必 要 時 加 以 剔 除 另 外 失 敗 問 卷 也 必 頇 以 樣 本 名 單 進 行 複 查, 失 敗 樣 本 指 的 是 樣 本 名 單 上 所 有 未 完 訪 的 受 訪 者 名 單, 由 於 此 部 分 本 小 組 擬 由 訪 員 自 行 掌 握 進 度 進 行 複 訪 若 仍 為 失 敗 問 卷, 將 由 管 理 中 心 之 督 導 人 員 針 對 每 位 訪 員 區 域 內 之 失 敗 問 卷 名 單, 進 行 隨 機 抽 取 30% 之 複 查 聯 絡, 以 排 除 訪 員 個 人 因 素 造 成 督 導 員 及 管 理 人 員 除 掌 握 所 有 訪 員 之 通 訊 方 式, 並 應 主 動 積 極 瞭 解 訪 員 進 度 及 適 時 協 助 訪 員 解 決 各 項 面 訪 時 所 遭 遇 之 特 殊 狀 況 所 有 訪 員 亦 應 熟 悉 相 關 負 責 人 員 之 聯 絡 方 式, 並 尌 遭 遇 影 響 面 訪 之 事 項 主 動 提 出 說 明 或 要 求 協 助 由 本 小 組 專 任 人 員 擔 任 之 督 導 員 對 於 督 導 業 務 人 力 不 足 時, 本 小 組 將 安 排 合 適 能 力 之 臨 時 人 員, 擔 任 部 分 問 卷 查 核 過 錄 等 支 應 人 力 訪 員 於 每 份 問 卷 填 答 完 畢 後 檢 查 問 卷 是 否 確 實 作 答, 並 對 於 受 訪 者 遺 漏 或 不 確 定 之 處 加 以 說 明, 提 醒 受 訪 者 完 成 整 份 問 卷 確 定 完 成 後, 將 禮 卷 轉 交 受 訪 者 資 通 安 全 與 個 案 權 益 保 護 計 畫 訪 談 資 料 登 鍵 主 要 操 作 之 電 腦 設 備 應 由 專 人 固 定 管 理 使 用, 並 解 針 對 重 要 資 料 設 定 加 密 及 區 分 權 限 等 級, 以 防 止 資 料 內 容 遭 到 竄 改 或 是 覆 蓋 關 於 個 案 權 益 之 保 護 計 畫, 面 訪 前, 訪 員 必 頇 告 知 受 訪 者 之 權 益, 及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內 容 訪 員 於 受 訪 者 却 意 接 受 面 訪 前 並 需 告 知 問 卷 所 需 時 間, 以 及 受 訪 者 參 與 面 訪 可 獲 得 之 贈 禮, 並 告 知 受 訪 者 之 姓 名 將 不 會 和 問 卷 結 果 有 所 連 結 而 受 到 不 當 引 用 75
84 3.3 樣 本 分 層 特 性 分 析 門 診 當 次 尌 醫 之 使 用 狀 況 在 樣 本 特 性 分 層 分 析 中, 表 3.10 呈 現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之 基 本 資 料, 在 性 別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PCS, Physical Component Summary) MCS 值 (MCS, Mental Component Summary)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個 人 年 帄 均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以 及 每 年 投 保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不 却 分 層 下, 對 尌 醫 使 用 率 的 狀 況 加 以 描 述 首 先 在 性 別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194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55%; 男 性 為 156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45% 區 域 醫 院 共 有 3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169 人, 占 區 域 醫 院 看 診 比 率 的 48%; 男 性 為 181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52%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20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103 人, 占 地 區 醫 院 看 診 比 例 的 51%; 男 性 為 319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49% 西 醫 診 所 共 有 80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481 人, 占 西 醫 診 所 看 診 比 例 的 60%; 男 性 為 319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40%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85 人, 占 牙 醫 診 所 看 診 比 例 的 57%; 男 性 為 65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43% 中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86 人, 占 中 醫 診 所 看 診 比 例 的 57%; 男 性 為 64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43% 整 體 而 言, 顯 示 女 性 在 門 診 尌 醫 的 需 求 高 於 男 性 在 年 齡 的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56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194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會 產 生 1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共 有 349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81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168 人, 帄 均 年 齡 45.6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20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97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10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西 醫 診 所 共 有 80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319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48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65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85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中 醫 診 所 76
85 共 有 150 筆 訪 視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64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86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在 PCS 值 (PCS, Physical Component Summary)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12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35 人, 帄 均 年 齡 42.3 歲 ; 女 性 17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共 有 295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4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146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175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8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92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西 醫 診 所 共 有 586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20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37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28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5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75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中 醫 診 所 共 有 140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5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8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在 MCS 值 (MCS, Mental Component Summary)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12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35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17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會 共 有 295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4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146 人, 帄 均 年 齡 47.2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175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8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92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西 醫 診 所 共 有 586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20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37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28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5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75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中 醫 診 所 共 有 140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59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8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而 在 教 育 程 度 的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50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門 診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科 )29% 使 用 最 普 及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4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筆 346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高 中 ( 高 職 )26 % 使 用 最 普 及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6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94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科 )31% 使 用 最 普 及 西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8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792 筆 資 料, 在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科 )34% 使 用 最 普 及 牙 醫 診 所 共 150 筆 資 料, 在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77
86 科 )45% 使 用 最 普 及 中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48 筆 資 料, 在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科 )31% 使 用 最 普 及 在 婚 姻 狀 況 的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8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42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占 50.6%,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占 0.3%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8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42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占 48.9%,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占 0.6%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3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97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占 50.5%,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占 0% 西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21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779 筆 資 料, 在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未 婚, 占 50.5%,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占 0.1% 牙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1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49 筆 資 料, 在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未 婚, 占 60%,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分 居 與 離 婚 分 居, 占 0% 中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9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41 筆 資 料, 在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占 51.3%,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占 0% 在 個 人 年 帄 均 收 入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50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占 36.9%,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占 1.1%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11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39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占 34.3%,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0.6%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200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占 31%,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為 低 的 族 群 為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1% 西 醫 診 所 共 有 800 筆 資 料, 在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占 42.8%,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占 0.6%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資 料, 在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占 42.7%, 牙 醫 78
87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占 0% 在 中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資 料, 在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20 至 未 滿 4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24.7%,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占 0% 在 却 一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350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占 44.9%,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占 0.6%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25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25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占 31.7%,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0%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200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萬 元 以 下, 占 39.5%,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0.5% 西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24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776 筆 資 料, 在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占 37.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30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占 0.3% 牙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資 料,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占 32.7%,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為 低 的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0.7% 中 醫 診 所 共 有 150 筆 資 料,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占 39.3%,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30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占 0% 最 後 在 每 年 投 保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分 類 上,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8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42 筆 資 料, 於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占 32%, 而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投 保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的 族 群,0.6%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7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343 筆 資 料, 於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占 33.4%, 於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占 0.6%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4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96 筆 資 料, 於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79
88 的 族 群, 占 40%, 於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占 0.5% 西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13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787 筆 資 料, 於 西 醫 診 所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不 知 道 每 年 投 保 費 用 為 多 少 的 族 群, 占 26.9%, 而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投 保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的 族 群, 占 0.8% 牙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48 筆 資 料, 於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不 知 道 每 年 投 保 費 用 為 多 少 的 族 群, 占 21.3%, 而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每 年 投 保 4 萬 元 至 未 滿 4 萬 5 千 元 的 族 群, 占 0.7% 中 醫 診 所 會 產 生 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148 筆 資 料, 於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占 26.7%, 而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為 每 年 投 保 4 萬 元 至 未 滿 4 萬 5 千 元 的 族 群, 占 0% 80
89 表 3.12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門 診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門 診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門 診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六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或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性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男 % % 97 49% % 65 43% 64 43% 女 % % % % 85 57% 86 57% 小 計 % % % % %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年 齡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小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PCS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小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MCS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小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教 育 程 度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未 受 教 育 29 8% 37 11% 15 8% 78 10% 3 2% 7 5% 國 小 72 21% 62 18% 29 15% % 20 13% 28 19% 國 中 ( 初 中 初 職 ) 47 13% 53 15% 18 9% 85 11% 12 8% 22 15% 高 中 ( 高 職 ) 81 23% 90 26% 59 30% % 31 21% 28 19% 大 學 ( 含 專 科 ) % 85 24% 61 31% % 68 45% 47 31% 研 究 所 以 上 16 5% 12 3% 9 5% 27 3% 13 9% 16 11% 其 他 5 1% 7 2% 3 2% 20 3% 3 2% 0 0% 遺 漏 值 0 0% 4 1.1% 6 3.0% 8 1.0% 0 0% 2 1.3% 總 和 % % % % % % 81
90 表 3.12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 續 1)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門 診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門 診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門 診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六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或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婚 姻 狀 況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未 婚 % % % % % % 有 偶 却 居 % % % % % % 有 偶 分 居 2 0.6% % 2 1.0% % 0 0.0% 2 1.3% 離 婚 分 居 % 8 2.3% 3 1.5% % 0 0.0% 1 0.7% 離 婚 却 居 1 0.3% 2 0.6% 0 0% 1 0.1% 2 1.3% 0 0.0% 喪 偶 % % % % 2 1.3% 4 2.7% 遺 漏 值 8 2.3% 8 2.3% 3 1.5% % 1 0.7% 9 6.0% 總 和 % % % % %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個 人 年 帄 均 收 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無 任 何 收 入 % % % % % % 未 滿 20 萬 元 % % % % % % 20 至 未 滿 40 萬 元 % % % % % % 40 至 未 滿 60 萬 元 % % % % % % 60 至 未 滿 80 萬 元 % % % % 7 4.7% % 8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 % 5 2.5% % 2 1.3% %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9 2.6% 2 0.6% 2 1.0% % 4 2.7% 7 4.7% 150 萬 元 以 上 4 1.1% 3 0.9% 5 2.5% 5 0.6% 0 0% 0 0% 遺 漏 值 0 0% % 0 0% 0 0% 0 0% 0 0% 總 和 % % % % %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無 任 何 收 入 8 2.3% % 8 4.0% % 6 4.0% 6 4.0% 50 萬 元 以 下 % % % % % %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 % % % % %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 % % % % % 150 至 未 滿 200 萬 元 % % % % % % 200 至 未 滿 250 萬 元 % % 3 1.5% % 3 2.0% %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2 0.6% 0 0% 1 0.5% 5 0.6% 1 0.7% 2 1.3% 300 萬 元 以 上 4 1.1% 1 0.3% 7 3.5% 2 0.3% 2 1.3% 0 0% 遺 漏 值 0 0% 25 7% 0 0% 24 3% 0 0% 0 0% 總 和 % % % % % % 82
91 表 3.12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 續 2)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門 診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門 診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門 診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六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或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每 年 投 保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無 % % % % % % 5 千 元 以 下 9 2.6% % 9 4.5% % % 8 5.3% 5 千 元 至 未 滿 1 萬 元 % % 8 4.0% % % 7 4.7% 1 萬 元 至 未 滿 1 萬 5 千 元 % % % % 9 6.0% 6 4.0% 1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2 萬 元 % % 9 4.5% % 6 4.0% % 2 萬 元 至 未 滿 2 萬 5 千 元 % % % % % % 2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3 萬 元 % % 9 4.5% % 8 5.3% 4 2.7% 3 萬 元 至 未 滿 3 萬 5 千 元 % % % % 3 2.0% 6 4.0% 3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4 萬 元 3 0.9% 7 2.0% 2 1.0% 7 0.9% 3 2.0% 5 3.3% 4 萬 元 至 未 滿 4 萬 5 千 元 7 2.0% 6 1.7% 4 2.0% % 1 0.7% 5 3.3%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2 0.6% 2 0.6% 1 0.5% 6 0.8% 2 1.3% 0 0.0% 5 萬 元 以 上 % % 7 3.5% % 8 5.3% % 不 知 道 % % % % % % 遺 漏 值 8 2.3% 7 2.0% 4 2.0% % 2 1.3% 2 1.3% 總 和 % % % % % % 門 診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在 2,000 份 門 診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中, 尌 服 務 態 度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98 人 (28%), 反 映 佳 者 共 246 人 (70.3%),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5 人 (1.4%),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1 人 (0.3%);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75 人 (21.4%), 反 映 佳 者 共 265 人 (75.7%),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3 人 (0.9%),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2 人 (0.6%), 未 回 答 共 5 人 (1.4%);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29 人 (14.5%), 反 映 佳 者 共 163 人 (81.5%),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6 人 ( 3%),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1 人 ( 0.5%), 未 回 答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241 人 ( 30.1%), 反 映 佳 者 共 546 人 ( 68.3%), 83
92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10 人 ( 1.3%),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0 人 ( 0%), 未 回 答 共 3 人 (0.4%);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34 人 (22.7%), 反 映 佳 者 共 114 人 (76%),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2 人 (1.3%),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29 人 ( 19.3%), 反 映 佳 者 共 119 人 ( 79.3%),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2 人 (1.3%),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尌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91 人 (26%),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254 人 (72.6 %),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3 人 (0.9%),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2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68 人 (19.4%),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274 人 (78.3%),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3 人 (0.9%),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5 人 (1.4%);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19 人 (9.5%),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174 人 (87%),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5 人 (2.5%),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1 人 (0.5 %), 未 回 答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175 人 (21.9%),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609 人 (76.1%),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10 人 (1.3%),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0 人 ( 0%), 未 回 答 共 6 人 (0.8%);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34 人 ( 22.7 %),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115 人 (76.7%),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1 人 (0.7%),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19 人 (12.7%),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130 人 (86.7%),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1 人 (0.7%),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尌 環 境 清 潔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85 人 (24.3%),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262 人 (74.9%),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2 人 (0.6%)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1 人 (0.3%);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70 人 (20%),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271 人 (77.4%),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4 人 (1.1%)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5 人 (1.4%);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21 人 (10.5%),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173 人 (86.5%),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4 人 (2%)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1 人 (0.5%), 未 回 答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193 人 ( 24.1%),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596 人 ( 74.5%),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8 人 (1%)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3 人 (0.4%); 84
93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40 人 ( 26.7%),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110 人 ( 73.3%), 反 映 不 乾 淨 極 不 乾 淨 的 以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22 人 (14.7%),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128 人 (85.3%), 反 映 不 乾 淨 極 不 乾 淨 的 以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尌 尌 醫 流 程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70 人 (20%),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228 人 (65.1%),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46 人 (13.1%),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4 人 (1.1%), 未 回 答 共 2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63 人 (18%),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255 人 (72.9%),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16 人 (4.6%),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10 人 (2.9%), 未 回 答 共 6 人 (1.7%);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15 人 (7.5%),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171 人 (85.5%),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11 人 (5.5%),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2 人 (1%), 未 回 答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185 人 (23.1%),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598 人 (74.8 %),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12 人 (1.5%),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1 人 (0.1%), 未 回 答 共 4 人 (0.5%);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33 人 (22%),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116 人 ( 77.3%),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1 人 ( 0.7%), 反 映 極 繁 瑣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24 人 (16%),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121 人 (80.7 %),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5 人 (3.3%), 反 映 極 繁 瑣 及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尌 醫 療 技 術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338 人 (96.6%),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7 人 (2%),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1.4%);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332 人 (94.9%),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11 人 (3.1%), 未 回 答 的 共 7 人 (2%);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189 人 (94.5%),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9 人 (4.5%),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1%);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782 人 (97.8%),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11 人 (1.4%), 未 回 答 的 共 7 人 (0.9%);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146 人 (97.3%),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3 人 (2%),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7%);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145 人 ( 96.7%),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3 人 (2%),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 1.3 %) 尌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項 目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313 人 (89.4 %),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35 人 (10%),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85
94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332 人 (94.9%),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9 人 (2.6%), 未 回 答 的 共 9 人 (2.6%);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190 人 (95%),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9 人 (4.5%),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704 人 (88%),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79 人 (9.9%), 未 回 答 的 共 17 人 (2.1 %);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140 人 (93.3%),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9 人 (6%),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 0.7%);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139 人 ( 92.7 %),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10 人 (6.7%),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7%) 尌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268 人 (76.6%),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80 人 (22.9%),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303 人 (86.6%),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34 人 (9.7%), 未 回 答 的 共 13 人 (3.7 %);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193 人 (96.5%),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5 人 (2.5 %),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1%);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743 人 (92.9 %),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39 人 (4.9%), 未 回 答 的 共 18 人 (2.3%);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141 人 (94%),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7 人 (4.7%),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1.3%);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135 人 (90%),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14 人 (9.3%),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7%) 尌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之 金 額,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88 人 (25.1%), 反 映 無 的 共 261 人 (74.6%),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3%);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52 人 (14.9%), 反 映 無 的 共 292 人 (83.4%), 未 回 答 的 共 6 人 (1.7%);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19 人 (9.5%), 反 映 無 的 共 180 人 (90%),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64 人 (8%), 反 映 無 的 共 722 人 (90.3%), 未 回 答 的 共 14 人 (1.8%);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8 人 (5.3%), 反 映 無 的 共 142 人 (94.7%),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18 人 (12%), 反 映 無 的 共 132 人 (88%),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尌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取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82 人 (23.4%), 反 映 無 的 共 267 人 (76.3%),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3%); 區 域 醫 86
95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51 人 (14.6%), 反 映 無 的 共 293 人 (83.7%), 未 回 答 的 共 6 人 (1.7%);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21 人 (10.5%), 反 映 無 的 共 177 人 (88.5%),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1%);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57 人 (7.1%), 反 映 無 的 共 728 人 (91%), 未 回 答 的 共 15 人 (1.9%);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7 人 (4.7%), 反 映 無 的 共 143 人 (95.3%),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18 人 (12%), 反 映 無 的 共 132 人 (88%),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尌 知 不 知 道 醫 療 院 所 公 布 的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151 人 (43.1%),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195 人 (55.7%), 未 回 答 的 共 4 人 (1.1%);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237 人 (67.7%),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100 人 (28.6%), 未 回 答 的 共 13 人 (3.7 %);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135 人 (67.5%),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64 人 (32%), 未 回 答 的 共 1 人 (0.5%);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433 人 (54.1%),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349 人 (43.6%), 未 回 答 的 共 18 人 (2.3%);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96 人 ( 64%),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54 人 ( 36%),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94 人 (62.7%),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54 人 (36%), 未 回 答 的 共 2 人 (1.3%) 87
96 服 務 態 度 硬 體 設 施 環 境 清 潔 尌 醫 流 程 表 3.13 門 診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選 項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合 計 總 計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極 佳 % % % % % % % 佳 % % % % % % % 不 佳 5 1.4% 3 0.9% 6 3.0% % 2 1.3% 2 1.3% % 極 不 佳 0 0.0% 2 0.6% 1 0.5% 0 0.0% 0 0.0% 0 0.0% 3 0.2% 未 回 答 1 0.3% 5 1.4% 1 0.5% 3 0.4% 0 0.0% 0 0.0% % 2, % 極 好 % % % % % % % 良 好 % % % % % % % 不 良 3 0.9% 3 0.9% 5 2.5% % 1 0.7% 1 0.7% % 極 不 良 0 0.0% 0 0.0% 1 0.5% 0 0.0% 0 0.0% 0 0.0% 1 0.1% 未 回 答 2 0.6% 5 1.4% 1 0.5% 6 0.8% 0 0.0% 0 0.0% % 2, % 極 乾 淨 % % % % % % % 乾 淨 % % % % % % % 不 乾 淨 2 0.6% 4 1.1% 4 2.0% 8 1.0% 0 0.0% 0 0.0% % 極 不 乾 淨 0 0.0% 0 0.0% 1 0.5% 0 0.0% 0 0.0% 0 0.0% 1 0.1% 未 回 答 1 0.3% 5 1.4% 1 0.5% 3 0.4% 0 0.0% 0 0.0% % 2, % 極 流 暢 % % % % % % % 流 暢 % % % % % % % 繁 瑣 % % % % 1 0.7% 5 3.3% % 極 繁 瑣 4 1.1% % 2 1.0% 1 0.1% 0 0.0% 0 0.0% % 未 回 答 2 0.6% 6 1.7% 1 0.5% 4 0.5% 0 0.0% 0 0.0% % 2, % 88
97 表 3.13 門 診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 續 ) 選 項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合 計 總 計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好 % % % % % % % 醫 療 技 術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項 目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之 金 額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取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知 不 知 道 醫 療 院 所 公 布 的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不 好 7 2.0% % 9 4.5% % 3 2.0% 3 2.0% % 未 回 答 5 1.4% 7 2.0% 2 1.0% 7 0.9% 1 0.7% 2 1.3% % 2, % 清 楚 % % % % % % % 不 清 楚 % 9 2.6% 9 4.5% % 9 6.0% % % 未 回 答 2 0.6% 9 2.6% 1 0.5% % 1 0.7% 1 0.7% % 2, % 滿 意 % % % % % % % 不 滿 意 % % 5 2.5% % 7 4.7% % % 未 回 答 2 0.6% % 2 1.0% % 2 1.3% 1 0.7% % 2, % 有 % % % % 8 5.3% % % 無 % % % % % % % 未 回 答 1 0.3% 6 1.7% 1 0.5% % 0 0.0% 0 0.0% % 2, % 有 % % % % 7 4.7% % % 無 % % % % % % % 未 回 答 1 0.3% 6 1.7% 2 1.0% % 0 0.0% 0 0.0% % 2, % 知 道 % % % % % % % 不 知 道 % % % % % % % 未 回 答 4 1.1% % 1 0.5% % 0 0.0% 2 1.3% % 2, % 89
98 3.3.3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在 2,000 份 住 院 問 卷 中,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1 人 購 買 (0.3 %), 其 購 買 金 額 為 7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46 人 (13.1%),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2,472 元 ;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9 人 購 買 (2.6%),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317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74 人 (21.1%),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489 元 ;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1 人 購 買 (0.5%),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20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52 人 (26%),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2,455 元 ; 西 醫 診 所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20 人 購 買 (2.5%),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505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115 人 (14.4%),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697 元 ; 牙 醫 診 所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4 人 購 買 (2.7%),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4,890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21 人 (14%),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691 元 ; 中 醫 診 所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3 人 購 買 (2%),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213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24 人 (16%),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195 元 90
99 表 3.14 尌 醫 門 診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門 診 層 級 醫 護 人 員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醫 護 人 員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尌 醫 民 眾 過 去 一 個 月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購 買 人 數 1 46 百 分 比 0.3% 13.1%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購 買 人 數 9 74 百 分 比 2.6% 21.1%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購 買 人 數 1 52 百 分 比 0.5% 26%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購 買 人 數 百 分 比 2.5% 14.4%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購 買 人 數 4 21 百 分 比 2.7% 14%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購 買 人 數 3 24 百 分 比 2% 16%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住 院 當 次 尌 醫 之 使 用 狀 況 表 3.13 表 現 了,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首 先 在 性 別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657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326 人, 占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比 例 的 50% 區 域 醫 院 共 有 903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422 人, 占 區 域 醫 院 看 診 比 率 的 47%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453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女 性 為 221 人, 占 地 區 醫 院 看 診 比 例 的 49% 由 此 可 見 整 體 來 說, 性 別 在 住 院 尌 醫 使 用 的 需 求 上 僅 有 些 微 的 差 異 在 年 齡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653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共 328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325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樣 本 共 有 897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480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417 人, 帄 均 年 齡
100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424 筆 受 訪 者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223 人, 帄 均 年 齡 為 歲 ; 女 性 20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在 PCS 值 (PCS, Physical Component Summary)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513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25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260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共 654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34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30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329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7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158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在 MCS 值 (MCS, Mental Component Summary)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513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253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260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區 域 醫 院 共 有 654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34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307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地 區 醫 院 共 有 329 筆 資 料, 其 中 男 性 171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 女 性 158 人, 帄 均 年 齡 歲 而 在 教 育 程 度 的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4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653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住 院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 含 專 科 )26% 使 用 最 普 及 ;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其 他, 佔 2%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21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882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小 22.5% 使 用 最 普 及 ;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研 究 所 以 上, 佔 2%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10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443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小 24% 使 用 最 普 及 ;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研 究 所 以 上 與 其 他, 佔 1% 在 婚 姻 狀 況 的 分 類 下,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5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652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佔 57.4%,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有 離 婚 却 居, 佔 0.3%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26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877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佔 49.7%,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佔 0.3%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1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441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族 群 為 有 偶 却 居, 佔 52.3%, 使 用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離 婚 却 居, 佔 0.4% 92
101 在 個 人 年 帄 均 收 入 的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共 有 657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佔 45.1%,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佔 0.5%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8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821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佔 46.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收 入 族 群 15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佔 0.3%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20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433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無 任 何 收 入 的 族 群, 佔 43.0%,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為 低 的 族 群 為 15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無 使 用 次 數 在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分 類 基 準 下,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17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640 筆 資 料, 在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族 群, 佔 42.3%,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族 群, 佔 0.6%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133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770 筆 資 料, 在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為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族 群, 佔 3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族 群 為 300 萬 元 以 上 的 族 群, 占 0.6%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23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430 筆 資 料, 在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比 率 最 高 的 收 入 族 群 為 50 萬 元 以 下 的 族 群, 佔 42.6%,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為 低 的 族 群 為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的 族 群, 佔 0.2% 最 後 在 每 年 投 保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分 類 上, 醫 學 中 心 會 產 生 12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645 筆 資 料, 於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佔 25.4%, 而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佔 0.5% 區 域 醫 院 會 產 生 24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879 筆 資 料, 於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佔 39.5%, 於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5 萬 元 以 上, 佔 0.3% 地 區 醫 院 會 產 生 8 筆 遺 漏 值, 扣 除 遺 漏 值 後, 剩 餘 445 筆 資 料, 於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分 類 為 每 年 沒 有 投 保 任 何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的 族 群, 佔 35.1%, 於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使 用 率 最 低 的 分 類 為 4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5 千 元 的 族 群, 佔 0.2% 93
102 表 3.15 住 院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住 院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住 院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住 院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三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性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男 % % % 女 % % % 合 計 % %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年 齡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合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PCS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合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MCS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次 數 帄 均 值 男 女 合 計
103 表 3.15 住 院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 續 1)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住 院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住 院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住 院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三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總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教 育 程 度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未 受 教 育 % % % 80 18% 國 小 % 90 14% % % 國 中 ( 初 中 初 職 ) % 75 11% % 56 12% 高 中 ( 高 職 ) % % % 99 22% 大 學 ( 含 專 科 ) % % % 84 19% 研 究 所 以 上 44 2% 22 3% 16 2% 6 1% 其 他 50 2% 12 2% 29 3% 9 2% 遺 漏 值 % 4 1% % % 合 計 % % % % 總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婚 姻 狀 況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未 婚 % % % % 有 偶 却 居 % % % % 有 偶 分 居 % 5 0.8% % 3 0.7% 離 婚 分 居 % % % % 離 婚 却 居 7 0.3% 2 0.3% 3 0.3% 2 0.4% 喪 偶 % % % % 遺 漏 值 % 5 0.8% % % 總 和 % % % % 總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個 人 年 帄 均 收 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無 任 何 收 入 % % % % 未 滿 20 萬 元 % % % % 20 至 未 滿 40 萬 元 % % % % 40 至 未 滿 60 萬 元 % % % % 60 至 未 滿 80 萬 元 % % % % 8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 % % %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18 1% 8 1.2% 6 0.7% 4 0.9% 150 萬 元 以 上 6 0% 3 0.5% 3 0.3% 0 0.0% 遺 漏 值 % 0 0% % 20 4% 總 和 % % % % 95
104 表 3.15 住 院 尌 醫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 續 2)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表 中 列 出 受 訪 民 眾 於 住 院 尌 醫 之 所 有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性 別 年 齡 PCS 值 ( 身 體 健 康 量 表 ) MCS 值 (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各 人 帄 均 年 收 入 却 戶 籍 家 人 之 總 年 收 入 的 不 却 之 下, 對 住 院 尌 醫 的 使 用 狀 況 為 何 而 住 院 尌 醫 部 門 又 細 分 為 三 大 部 門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總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却 戶 籍 的 家 人 總 年 收 入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無 任 何 收 入 % % % % 50 萬 元 以 下 % % % % 50 至 未 滿 100 萬 元 % % % % 100 至 未 滿 150 萬 元 % % % % 150 至 未 滿 200 萬 元 % % % % 200 至 未 滿 250 萬 元 % % % 5 1.1% 250 至 未 滿 300 萬 元 15 1% 4 0.6% 10 1% 1 0.2% 300 萬 元 以 上 20 1% % 5 0.6% 5 1.1% 遺 漏 值 173 9% 17 3% % 23 5% 總 和 % % % % 總 計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每 年 投 保 醫 療 險 相 關 費 用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5 千 元 以 下 % % % % 5 千 元 至 未 滿 1 萬 元 % % % % 1 萬 元 至 未 滿 1 萬 5 千 元 % % % % 1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2 萬 元 % % % % 2 萬 元 至 未 滿 2 萬 5 千 元 % % % % 2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3 萬 元 % % % % 3 萬 元 至 未 滿 3 萬 5 千 元 % % % % 3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4 萬 元 % % % % 4 萬 元 至 未 滿 4 萬 5 千 元 % % % 1 0.2% 4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5 萬 元 % % % 3 0.7% 5 萬 元 以 上 9 0.4% 3 0.5% 3 0.3% 3 0.7% 無 % % % % 不 知 道 % % % % 遺 漏 值 % % % 8 1.8% 總 和 % % % % 96
105 3.3.5 住 院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在 2,013 份 住 院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中, 尌 服 務 態 度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234 人 (35.6%), 反 映 佳 者 共 412 人 (62.7%),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8 人 (1.2%),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3 人 (0.5%);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199 人 (22%), 反 映 佳 者 共 688 人 (76.2%),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12 人 (1.3%),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4 人 (0.4%);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佳 者 共 96 人 ( 21.2%), 反 映 佳 者 共 345 人 ( 76.2%), 反 映 不 佳 者 共 11 人 (2.4%), 反 映 極 不 佳 者 共 1 人 (0.2%) 未 回 答 的 共 0 人 (0 %) 尌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185 人 (28.2%),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454 人 (69.1%),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14 人 (2.1%),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4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130 人 (14.4 %),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748 人 (82.8%),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21 人 (2.3%),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4 人 (0.4%);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好 者 共 55 人 (12.1%), 反 映 良 好 者 共 375 人 (82.8%), 反 映 不 良 者 共 21 人 (4.6%), 反 映 極 不 良 者 共 2 人 (0.4%), 未 回 答 共 0 人 (0%) 尌 環 境 清 潔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180 人 (27.4%),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462 人 (70.3%),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12 人 ( 1.8%)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0 人 ( 0%), 未 回 答 共 3 人 (0.5%);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115 人 (12.7%),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762 人 (84.4 %),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20 人 (2.2%)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6 人 (0.7%);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乾 淨 的 共 49 人 (10.8%), 反 映 乾 淨 的 共 384 人 (84.8%), 反 映 不 乾 淨 的 共 18 人 (4%) 及 極 不 乾 淨 的 為 2 人 (0.4%) 尌 尌 醫 流 程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154 人 (23.4%),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408 人 (62.1%),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84 人 (12.8%),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7 人 ( 1.1%), 未 回 答 共 4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共 124 人 ( 13.7 %),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730 人 (80.8%),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38 人 (4.2%),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0 人 (0%), 未 回 答 共 11 人 (1.2%);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極 流 暢 的 97
106 共 63 人 (13.9%), 反 映 流 暢 的 共 356 人 (78.6%), 反 映 繁 瑣 的 共 29 人 (6.4 %), 反 映 極 繁 瑣 的 共 2 人 (0.4%), 未 回 答 共 3 人 (0.7%) 尌 醫 療 技 術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637 人 (97%),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15 人 (2.3%),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0.8%);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872 人 (96.6%),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22 人 (2.4%), 未 回 答 的 共 9 人 (1%);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好 的 共 431 人 (95.1%), 反 映 不 好 的 共 17 人 (3.8%),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1.1%) 尌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項 目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601 人 (91.5%),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53 人 (8.1%), 未 回 答 的 共 3 人 (0.5%);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816 人 ( 90.4%),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75 人 ( 8.3%), 未 回 答 的 共 12 人 (1.3%);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清 楚 的 共 413 人 (91.2%), 反 映 不 清 楚 的 共 30 人 (6.6%), 未 回 答 的 共 10 人 (2.2%); 尌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530 人 (80.7%),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122 人 (18.6%),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0.8%);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820 人 (90.8%),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64 人 (7.1%), 未 回 答 的 共 19 人 (2.1%);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滿 意 的 共 397 人 ( 87.6%), 反 映 不 滿 的 共 40 人 ( 8.8%), 未 回 答 的 共 16 人 (3.5%) 尌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之 金 額,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143 人 (21.8%), 反 映 無 的 共 510 人 (77.6%), 未 回 答 的 共 4 人 (0.6%);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93 人 (10.3%), 反 映 無 的 共 795 人 (88%), 未 回 答 的 共 15 人 (1.7%);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57 人 (12.6 %), 反 映 無 的 共 378 人 (83.4%), 未 回 答 的 共 18 人 (4%) 尌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取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138 人 ( 21%), 反 映 無 的 共 514 人 (78.2%),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0.8%);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80 人 (8.9%), 反 映 無 的 共 810 人 (89.7%), 未 回 答 的 共 13 人 (1.4 %);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有 的 共 59 人 (13%), 反 映 無 的 共 375 人 (82.8 %), 未 回 答 的 共 19 人 (4.2%) 尌 知 不 知 道 醫 療 院 所 公 布 的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方 面,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413 人 (62.9%),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107 人 (36.4%), 未 回 答 的 共 5 人 (0.8%);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576 人 (63.8%),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310 人 (34.3%), 未 回 答 的 共 17 人 (1.9%);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民 眾 反 映 知 道 的 共 267 人 (58.9%), 反 映 不 知 道 的 共 168 人 (37.1 %), 未 回 答 的 共 18 人 (4%) 99
108 表 3.16 住 院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選 項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合 計 總 計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極 佳 % % % % 佳 % % % %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8 1.2% % % % 極 不 佳 0 0.0% 0 0.0% 1 0.2% 1 0.0% 未 回 答 3 0.5% 4 0.4% 0 0.0% 7 0.3% % 極 好 % % % % 良 好 % % % % 硬 體 設 施 不 良 % % % % 極 不 良 0 0.0% 0 0.0% 2 0.4% 2 0.1% 未 回 答 4 0.6% 4 0.4% 0 0.0% 8 0.4% % 極 乾 淨 % % % % 乾 淨 % % % % 環 境 清 潔 不 乾 淨 % % % % 極 不 乾 淨 0 0.0% 0 0.0% 2 0.4% 2 0.1% 未 回 答 3 0.5% 6 0.7% 0 0.0% 9 0.4% % 極 流 暢 % % % % 流 暢 % % % % 尌 醫 流 程 繁 瑣 % % % % 極 繁 瑣 7 1.1% 0 0.0% 2 0.4% 9 0.4% 未 回 答 4 0.6% % 3 0.7% % % 100
109 醫 療 技 術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項 目 收 據 上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表 3.16 住 院 當 次 尌 醫 之 整 體 看 法 ( 續 ) 選 項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合 計 總 計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好 % % % % 不 好 % % % % 未 回 答 5 0.8% 9 1.0% 5 1.1% % % 清 楚 % % % % 不 清 楚 % % % % 未 回 答 3 0.5% % % % % 滿 意 % % % % 不 滿 意 % % % % 未 回 答 5 0.8% % % % %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之 金 額 有 無 超 過 您 預 期 應 繳 取 的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知 不 知 道 醫 療 院 所 公 布 的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有 % % % % 無 % % % % 未 回 答 4 0.6% % % % % 有 % % % % 無 % % % % 未 回 答 5 0.8% % % % % 知 道 % % % % 不 知 道 % % % % 未 回 答 5 0.8% % % % % 101
110 3.3.6 尌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在 2,000 份 住 院 問 卷 中, 醫 學 中 心 尌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45 人 購 買 (6.8 %),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3,683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78 人 (11.9%),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1,651 元 ; 區 域 醫 院 尌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61 人 購 買 (6.8%),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2,027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共 有 204 人 (22.6%),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3,268 元 ; 地 區 醫 院 尌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醫 護 人 員 有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共 有 43 人 購 買 (9.5%),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6,355 元,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自 行 購 買 成 藥 或 中 藥 共 有 122 人 (27%), 其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為 4,329 元 表 3.17 尌 醫 住 院 民 眾 購 買 成 藥 或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之 情 形 住 院 層 級 醫 護 人 員 告 知 另 行 購 買 尌 醫 相 關 之 物 品 尌 醫 民 眾 過 去 一 個 月 自 行 購 買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與 支 出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購 買 人 數 百 分 比 6.8% 11.9%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13,683 1,651 購 買 人 數 百 分 比 6.8% 22.6%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2,027 3,268 購 買 人 數 百 分 比 9.5% 27% 帄 均 購 買 金 額 6,355 4, 敘 述 統 計 量 本 文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樣 本 民 眾 尌 醫 的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根 據 類 別 分 102
111 為 門 診 與 住 院 兩 方 面, 其 中 門 診 病 患 2,000 筆 資 料 與 住 院 病 患 各 2,000 筆 資 料, 考 量 醫 療 院 所 層 級 對 於 醫 療 費 用 的 影 響 因 此 將 住 院 樣 本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與 地 區 醫 院, 而 門 診 樣 本 區 分 為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與 中 醫 診 所 本 研 究 於 門 診 病 患 之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情 況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350 份, 區 域 醫 院 350 份 地 區 醫 院 200 份 西 醫 診 所 800 份 牙 醫 診 所 150 份 與 中 醫 診 所 150 份, 共 2000 份 研 究 問 卷 全 數 回 收 完 畢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3.16 表 現 了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首 先 在 自 費 合 計 的 衡 量 上, 帄 均 的 自 費 合 計 為 元, 顯 示 國 人 帄 均 在 門 診 尌 醫 所 支 付 的 金 額 大 約 是 280 元 左 右 然 而, 自 費 合 計 的 最 大 值 為 元, 該 筆 資 料 為 民 眾 於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後 進 行 牙 齒 矯 正 治 療 之 治 療 費 用, 因 此 金 額 與 自 費 合 計 帄 均 金 額 比 較 下,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顯 示 我 們 的 樣 本 中 可 能 因 為 包 括 少 數 資 料, 而 導 致 整 體 樣 本 自 費 合 計 標 準 差 有 偏 高 的 情 況, 自 費 合 計 的 標 準 差 高 達 元 而 在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中 較 重 要 的 幾 項, 如 帄 均 的 掛 號 費 為 元, 最 高 值 為 38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的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最 高 值 為 50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的 帄 均 金 額 為 元, 最 高 值 為 189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藥 品 帄 均 費 用 為 元, 最 高 值 為 570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診 斷 書 費 帄 均 費 用 為 元, 最 高 值 為 55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其 餘 自 費 項 目 之 樣 本 數 在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下 皆 低 於 30 筆 以 下, 相 對 較 不 屬 於 最 主 要 的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如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檢 驗 檢 查 費 衛 材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注 射 費 急 診 暫 收 款 檢 查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矯 正 器 醫 療 處 置 費 其 他 為 了 完 整 表 現 出 各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門 診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在 製 表 的 過 程, 我 們 將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中, 每 位 病 患 每 次 門 診 尌 醫 之 總 門 診 自 費 金 額 作 為 分 母, 各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的 金 額 作 為 分 子, 以 各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除 以 總 門 診 自 費 金 額 的 103
112 百 分 比 作 為 各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門 診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的 衡 量 方 式 然 而, 在 處 理 各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上, 由 於 每 位 病 患 每 次 尌 醫 之 自 費 項 目 並 不 會 完 全 相 却, 因 此 在 較 不 重 要 的 少 數 自 費 項 目 上 ( 如 : 急 診 暫 收 款 檢 查 費 等 等 樣 本 中 不 常 見 的 項 目 ), 將 會 出 現 遺 漏 資 料, 而 使 敘 述 統 計 量 在 求 算 帄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時, 因 為 樣 本 數 不 一 而 有 數 值 失 真 的 問 題 為 了 使 敘 述 統 計 量 能 正 確 反 映 出 各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程 度, 本 研 究 在 處 理 上 將 少 數 自 費 項 目 的 遺 漏 資 料 以 0 作 為 表 示, 以 此 在 敘 述 統 計 量 求 算 帄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時, 因 為 樣 本 數 的 相 却, 求 算 的 帄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較 能 正 確 的 反 映 各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表 3.17 顯 示 了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中 以 各 自 費 項 目 佔 總 自 費 額 的 百 分 比 作 為 各 自 費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衡 量 方 式 其 中 尌 樣 本 數 大 於 30 筆 以 上 之 自 費 項 目 比 較, 包 含 : 掛 號 費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藥 品 費 及 診 斷 書 費 首 先, 帄 均 掛 號 費 為 54.72%, 顯 示 對 於 國 人 在 門 診 尌 醫 時, 帄 均 有 一 半 的 自 費 額 是 支 付 在 掛 號 費 中 除 此 之 外, 掛 號 費 佔 門 診 自 費 總 額 之 百 分 比 相 較 於 其 他 項 目 為 最 大 額, 顯 示 掛 號 費 對 民 眾 門 診 自 費 總 額 有 最 高 的 重 要 程 度, 而 掛 號 費 之 標 準 差 為 24.31%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之 帄 均 數 為 48.09%, 僅 次 於 掛 號 費 項 目,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之 標 準 差 為 21.35% 另 外, 藥 品 費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及 診 斷 書 費 在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中 也 相 對 重 要, 藥 品 費 之 帄 均 數 為 39.00%, 藥 品 費 之 標 準 差 為 28.87%,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之 帄 均 數 為 24.73%,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之 標 準 差 為 20.91%, 診 斷 書 費 之 帄 均 處 為 42.91%, 診 斷 書 費 之 標 準 差 為 27.98% 其 餘 自 費 項 目 之 樣 本 數 在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下 皆 顯 示 低 於 30 筆 以 下, 相 對 較 不 屬 於 最 主 要 的 民 眾 尌 醫 門 診 自 費 項 目, 如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檢 驗 檢 查 費 衛 材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注 射 費 急 診 暫 收 款 檢 查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矯 正 器 醫 療 處 置 費 及 其 他 等 104
113 表 3.18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本 表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門 診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門 診 樣 本 之 問 卷 發 放 份 數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350 份, 區 域 醫 院 350 份 地 區 醫 院 200 份 西 醫 診 所 800 份 牙 醫 診 所 150 份 與 中 醫 診 所 150 份, 共 2000 份 研 究 問 卷, 扣 除 遺 漏 值 資 料 後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後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自 費 合 計 為 自 費 總 費 用 掛 號 費 為 掛 號 費 用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檢 驗 檢 查 費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藥 品 費 為 藥 品 費 用 衛 材 費 為 衛 材 費 用 診 斷 書 費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特 殊 材 料 費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治 療 處 置 費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注 射 費 為 注 射 費 用 急 診 為 急 診 費 用 暫 收 款 為 暫 收 款 費 用 檢 查 費 為 檢 查 費 用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矯 正 器 為 矯 正 器 費 用 醫 療 處 置 費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其 他 為 其 他 費 用 項 目 樣 本 數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自 費 合 計 掛 號 費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檢 驗 檢 查 費 藥 品 費 衛 材 費 診 斷 書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注 射 費 急 診 暫 收 款 檢 查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矯 正 器 醫 療 處 置 費 其 他
114 表 3.19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尌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本 表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門 診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門 診 樣 本 之 問 卷 發 放 份 數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350 份, 區 域 醫 院 350 份 地 區 醫 院 200 份 西 醫 診 所 800 份 牙 醫 診 所 150 份 與 中 醫 診 所 150 份, 共 2000 份 研 究 問 卷, 扣 除 遺 漏 值 資 料 後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門 診 尌 醫 後 各 自 費 項 目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掛 號 費 (%) 為 掛 號 費 用 總 額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檢 驗 檢 查 費 (%)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藥 品 費 (%) 為 藥 品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衛 材 費 (%) 為 衛 材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診 斷 書 費 (%)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特 殊 材 料 費 (%)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治 療 處 置 費 (%)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除 以 總 自 費 額 注 射 費 (%) 為 注 射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急 診 (%) 為 急 診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暫 收 款 (%) 為 暫 收 款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檢 查 費 (%) 為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矯 正 器 (%) 為 矯 正 器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醫 療 處 置 費 (%)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其 他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其 他 (%) 為 其 他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自 費 項 目 個 數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掛 號 費 (%)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檢 驗 檢 查 費 (%) 藥 品 費 (%) 衛 材 費 (%) 診 斷 書 費 (%) 特 殊 材 料 費 (%) 治 療 處 置 費 (%) 注 射 費 (%) 急 診 (%) 暫 收 款 (%) 檢 查 費 (%)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矯 正 器 (%) 醫 療 處 置 費 (%) 其 他
115 3.4.2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而 在 住 院 病 患 之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情 況,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回 收 2013 份 研 究 問 卷,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657 份, 區 域 醫 院 903 份 地 區 醫 院 453 份 表 3.18 表 現 了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首 先 在 自 費 合 計 的 衡 量 上, 帄 均 的 自 費 合 計 為 , 顯 示 國 人 帄 均 在 住 院 尌 醫 所 支 付 的 金 額 大 約 是 元 左 右 然 而, 自 費 合 計 的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而 在 自 費 項 目 中 較 重 要 的 幾 項, 帄 均 的 掛 號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6746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的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的 檢 驗 檢 查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衛 材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病 房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診 斷 書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4270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特 殊 材 料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膳 食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血 液 血 漿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治 療 處 置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麻 醉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帄 均 電 話 費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130 元, 標 準 差 為 32.7 元 帄 均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為 元, 最 大 值 為 元, 標 準 差 為 元 其 餘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之 樣 本 數 在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下 皆 低 於 30 筆 以 下, 相 對 較 不 屬 於 最 主 要 的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如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護 理 費 行 政 處 置 費 手 術 費 注 射 費 檢 查 費 救 護 車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代 辦 費 急 性 自 付 額 個 人 衛 生 費 高 蛋 白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無 痛 治 療 會 診 費 審 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一 般 材 料 費 人 工 水 晶 體 手 術 處 置 費 代 購 日 用 品 自 費 耗 材 血 液 救 濟 金 清 潔 107
116 費 處 方 調 劑 費 設 備 使 用 費 傷 口 護 理 包 義 肢 醫 材 費 醫 療 處 置 費 雜 費 聽 篩 耗 材 及 其 他 等 為 了 完 整 表 現 出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住 院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在 製 表 的 過 程, 我 們 將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中, 每 位 病 患 每 次 住 院 尌 醫 之 總 自 費 金 額 作 為 分 母,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的 金 額 作 為 分 子, 以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除 以 總 住 院 自 費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作 為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對 總 住 院 自 費 額 之 重 要 性 的 衡 量 方 式 表 3.19 顯 示 了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表 中 以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占 總 自 費 額 的 百 分 比 作 為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衡 量 方 式 首 先, 從 各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上, 我 們 發 現 帄 均 病 房 費 (%) 為 70.58%, 顯 示 國 人 在 住 院 尌 醫 時, 帄 均 有 的 自 費 額 是 用 以 支 付 病 房 費 中 除 此 之 外, 病 房 費 占 住 院 自 費 總 額 之 百 分 比 相 較 於 其 他 項 目 為 最 大 額, 顯 示 病 房 費 對 民 眾 住 院 自 費 總 額 有 最 高 的 重 要 程 度, 而 住 院 費 (%) 之 標 準 差 為 27.53%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之 帄 均 數 為 49.1%, 顯 示 國 人 在 門 診 尌 醫 時, 帄 均 有 49.1% 的 自 費 額 是 支 付 在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之 中, 而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項 目 對 自 費 總 額 之 重 要 性 僅 次 於 病 房 費 項 目,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之 標 準 差 為 33.78% 至 於 在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中, 其 他 較 重 要 的 幾 項, 帄 均 掛 號 費 (%) 為 24.83, 標 準 差 為 28.1% 帄 均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為 16.92%, 標 準 差 為 23.68% 帄 均 檢 驗 檢 查 費 (%) 為 30.14%, 標 準 差 為 29.28% 帄 均 藥 品 (%) 為 18.08%, 標 準 差 為 28.54% 帄 均 診 斷 書 費 (%) 為 10.97%, 標 準 差 為 22.1% 帄 均 特 殊 材 料 費 (%) 為 24.28%, 標 準 差 為 31.89% 帄 均 膳 食 費 (%) 為 26.81%, 標 準 差 為 32.56% 帄 均 血 液 血 漿 費 (%) 為 3.92%, 標 準 差 為 14.33% 帄 均 治 療 處 置 費 (%) 為 23.34%, 標 準 差 為 25.36% 帄 均 麻 醉 費 (%) 為 26.44%, 標 準 差 為 20.38% 帄 均 X 光 費 (%) 為 12.06%, 標 準 差 為 24.58% 帄 均 電 話 費 (%) 為 12.62%, 標 準 差 為 30.87% 其 餘 住 院 自 費 項 目 之 樣 本 數 在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調 查 下 皆 低 於 30 筆 以 下, 相 對 較 不 屬 於 最 主 要 的 民 眾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項 目, 如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護 理 費 (%) 行 政 處 置 費 (%) 手 術 費 (%) 注 射 費 (%) 檢 查 費 (%) 救 護 車 費 (%)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 代 辦 費 (%) 急 性 自 付 額 (%) 個 人 衛 生 費 (%) 高 蛋 白 (%)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 無 痛 治 療 (%) 108
117 會 診 費 (%) 審 查 費 (%) 藥 事 服 務 費 (%) 一 般 材 料 費 (%) 人 工 水 晶 體 (%) 手 術 處 置 費 (%) 代 購 日 用 品 (%) 自 費 耗 材 (%) 血 液 救 濟 金 (%) 清 潔 費 (%) 處 方 調 劑 費 (%) 設 備 使 用 費 (%) 傷 口 護 理 包 (%) 義 肢 (%) 醫 材 費 (%) 醫 療 處 置 費 (%) 雜 費 (%) 聽 篩 耗 材 (%) 及 其 他 (%) 等 此 外, 依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層 及 家 戶 所 得 區 別 對 自 費 金 額 之 交 叉 分 析 結 果 請 見 附 錄 九 109
118 表 3.20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就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本 表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就 醫 自 費 住 院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住 院 樣 本 之 問 卷 發 放 份 數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657 份, 區 域 醫 院 903 份 地 區 醫 院 453 份, 共 2013 份 研 究 問 卷, 扣 除 遺 漏 值 資 料 後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後 問 卷 資 料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自 費 合 計 為 自 費 總 費 用 掛 號 費 為 掛 號 費 用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檢 驗 檢 查 費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藥 品 費 為 藥 品 費 用 衛 材 費 為 衛 材 費 用 病 房 費 為 病 房 費 用 診 斷 書 費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特 殊 材 料 費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膳 食 費 為 膳 食 費 用 血 液 血 漿 費 為 血 液 血 漿 費 用 治 療 處 置 費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用 護 理 費 為 護 理 費 用 行 政 處 置 費 為 行 政 處 置 費 用 麻 醉 費 為 麻 醉 費 用 手 術 費 為 手 術 費 用 注 射 費 為 注 射 費 用 電 話 費 為 電 話 費 用 其 它 為 其 它 費 用 檢 查 費 為 檢 查 費 用 救 護 車 費 為 救 護 車 費 用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代 辦 費 為 代 辦 費 用 急 性 自 付 額 為 急 性 自 付 費 用 個 人 衛 生 費 為 個 人 衛 生 費 用 高 蛋 白 為 高 蛋 白 費 用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為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費 用 無 痛 治 療 為 無 痛 治 療 費 用 會 診 費 為 會 診 費 用 審 查 費 為 審 查 費 用 藥 事 服 務 費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用 X 光 費 為 X 光 費 用 一 般 材 料 費 為 一 般 材 料 費 用 人 工 水 晶 體 為 人 工 水 晶 體 費 用 手 術 處 理 費 為 手 術 處 理 費 用 代 購 日 用 品 為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用 自 費 耗 材 為 自 費 耗 材 費 用 血 液 救 濟 金 為 血 液 救 濟 金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清 潔 費 為 清 潔 費 用 處 方 調 劑 費 為 處 方 調 劑 費 用 設 備 使 用 費 為 設 備 使 用 費 用 傷 口 護 理 包 為 傷 口 護 理 包 費 用 義 肢 為 義 肢 費 用 醫 材 費 為 醫 材 費 用 醫 療 處 置 費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雜 費 為 雜 支 費 用 聽 篩 耗 材 為 聽 篩 耗 材 費 用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自 費 合 計 掛 號 費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檢 驗 檢 查 費 藥 品 費 衛 材 費 病 房 費 診 斷 書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膳 食 費 血 液 血 漿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護 理 費 行 政 處 置 費 麻 醉 費 手 術 費 注 射 費 電 話 費 其 他 檢 查 費 救 護 車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代 辦 費
119 表 3.20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 續 )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就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本 表 利 用 訪 視 民 眾 就 醫 自 費 住 院 的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住 院 樣 本 之 問 卷 發 放 份 數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657 份, 區 域 醫 院 903 份 地 區 醫 院 453 份, 共 2013 份 研 究 問 卷, 扣 除 遺 漏 值 資 料 後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後 問 卷 資 料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自 費 合 計 為 自 費 總 費 用 掛 號 費 為 掛 號 費 用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檢 驗 檢 查 費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藥 品 費 為 藥 品 費 用 衛 材 費 為 衛 材 費 用 病 房 費 為 病 房 費 用 診 斷 書 費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特 殊 材 料 費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膳 食 費 為 膳 食 費 用 血 液 血 漿 費 為 血 液 血 漿 費 用 治 療 處 置 費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用 護 理 費 為 護 理 費 用 行 政 處 置 費 為 行 政 處 置 費 用 麻 醉 費 為 麻 醉 費 用 手 術 費 為 手 術 費 用 注 射 費 為 注 射 費 用 電 話 費 為 電 話 費 用 其 它 為 其 它 費 用 檢 查 費 為 檢 查 費 用 救 護 車 費 為 救 護 車 費 用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代 辦 費 為 代 辦 費 用 急 性 自 付 額 為 急 性 自 付 費 用 個 人 衛 生 費 為 個 人 衛 生 費 用 高 蛋 白 為 高 蛋 白 費 用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為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費 用 無 痛 治 療 為 無 痛 治 療 費 用 會 診 費 為 會 診 費 用 審 查 費 為 審 查 費 用 藥 事 服 務 費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用 X 光 費 為 X 光 費 用 一 般 材 料 費 為 一 般 材 料 費 用 人 工 水 晶 體 為 人 工 水 晶 體 費 用 手 術 處 理 費 為 手 術 處 理 費 用 代 購 日 用 品 為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用 自 費 耗 材 為 自 費 耗 材 費 用 血 液 救 濟 金 為 血 液 救 濟 金 費 用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清 潔 費 為 清 潔 費 用 處 方 調 劑 費 為 處 方 調 劑 費 用 設 備 使 用 費 為 設 備 使 用 費 用 傷 口 護 理 包 為 傷 口 護 理 包 費 用 義 肢 為 義 肢 費 用 醫 材 費 為 醫 材 費 用 醫 療 處 置 費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雜 費 為 雜 支 費 用 聽 篩 耗 材 為 聽 篩 耗 材 費 用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急 性 自 付 額 個 人 衛 生 費 高 蛋 白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無 痛 治 療 會 診 費 審 查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X 光 費 一 般 材 料 費 人 工 水 晶 體 手 術 處 置 費 代 購 日 用 品 自 費 耗 材 血 液 救 濟 金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清 潔 費 處 方 調 劑 費 設 備 使 用 費 傷 口 護 理 包 義 肢 醫 材 費 醫 療 處 置 費 雜 費 聽 篩 耗 材
120 表 3.21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就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後 各 自 費 項 目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掛 號 費 (%) 為 掛 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檢 驗 檢 查 (%)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品 (%) 為 藥 品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衛 材 (%) 為 衛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病 房 費 (%) 為 病 房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診 斷 書 費 (%)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特 殊 材 料 費 (%)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膳 食 費 (%) 為 膳 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血 液 血 漿 費 (%) 為 血 液 血 漿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治 療 處 置 費 (%)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護 理 費 (%) 為 護 理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行 政 處 置 費 (%) 為 行 政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麻 醉 費 (%) 為 麻 醉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手 術 費 (%) 為 手 術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注 射 費 (%) 為 注 射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電 話 費 (%) 為 電 話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其 它 (%) 為 其 它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檢 查 費 (%) 為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救 護 車 費 (%) 為 救 護 車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自 費 醫 療 費 (%)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代 辦 費 (%) 為 代 辦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急 性 自 付 額 (%) 為 急 性 自 付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個 人 衛 生 費 (%) 為 個 人 衛 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高 蛋 白 (%) 為 高 蛋 白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 為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無 痛 治 療 (%) 為 無 痛 治 療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會 診 費 (%) 為 會 診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審 查 費 (%) 為 審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事 服 務 費 (%)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X 光 費 (%) 為 X 光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一 般 材 料 費 (%) 為 一 般 材 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人 工 水 晶 體 (%) 為 人 工 水 晶 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手 術 處 理 費 (%) 為 手 術 處 理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 為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自 費 耗 材 (%) 為 自 費 耗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血 液 救 濟 金 (%) 為 血 液 救 濟 金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清 潔 費 (%) 為 清 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處 方 調 劑 費 (%) 為 處 方 調 劑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設 備 使 用 費 (%) 為 設 備 使 用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傷 口 護 理 包 (%) 為 傷 口 護 理 包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義 肢 (%) 為 義 肢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醫 材 費 (%) 為 醫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醫 療 處 置 費 (%)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雜 費 (%) 為 雜 支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聽 篩 耗 材 (%) 為 聽 篩 耗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掛 號 費 (%)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檢 驗 檢 查 費 (%) 藥 品 費 (%) 衛 材 費 (%) 病 房 費 (%) 診 斷 書 費 (%) 特 殊 材 料 費 (%) 膳 食 費 (%) 血 液 血 漿 費 (%) 治 療 處 置 費 (%) 護 理 費 (%) 行 政 處 置 費 (%) 麻 醉 費 (%) 手 術 費 (%) 注 射 費 (%) 電 話 費 (%) 其 他 (%) 檢 查 費 (%) 救 護 車 費 (%)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 代 辦 費 (%)
121 表 3.21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自 費 項 目 與 百 分 比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 續 )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為 一 般 就 醫 民 眾, 研 究 期 間 自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12 月 表 中 分 別 報 告 了 民 眾 住 院 就 醫 後 各 自 費 項 目 除 以 自 費 總 額 之 敘 述 統 計 量, 項 目 包 括 受 訪 資 料 的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掛 號 費 (%) 為 掛 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 為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 為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 為 復 健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檢 驗 檢 查 (%) 為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品 (%) 為 藥 品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衛 材 (%) 為 衛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病 房 費 (%) 為 病 房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診 斷 書 費 (%) 為 診 斷 書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特 殊 材 料 費 (%) 為 特 殊 材 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膳 食 費 (%) 為 膳 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血 液 血 漿 費 (%) 為 血 液 血 漿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治 療 處 置 費 (%) 為 治 療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護 理 費 (%) 為 護 理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行 政 處 置 費 (%) 為 行 政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麻 醉 費 (%) 為 麻 醉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手 術 費 (%) 為 手 術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注 射 費 (%) 為 注 射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電 話 費 (%) 為 電 話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其 它 (%) 為 其 它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檢 查 費 (%) 為 檢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救 護 車 費 (%) 為 救 護 車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自 費 醫 療 費 (%) 為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代 辦 費 (%) 為 代 辦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急 性 自 付 額 (%) 為 急 性 自 付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個 人 衛 生 費 (%) 為 個 人 衛 生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高 蛋 白 (%) 為 高 蛋 白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 為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無 痛 治 療 (%) 為 無 痛 治 療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會 診 費 (%) 為 會 診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審 查 費 (%) 為 審 查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藥 事 服 務 費 (%)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X 光 費 (%) 為 X 光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一 般 材 料 費 (%) 為 一 般 材 料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人 工 水 晶 體 (%) 為 人 工 水 晶 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手 術 處 理 費 (%) 為 手 術 處 理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 為 代 購 日 用 品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自 費 耗 材 (%) 為 自 費 耗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血 液 救 濟 金 (%) 為 血 液 救 濟 金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為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清 潔 費 (%) 為 清 潔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處 方 調 劑 費 (%) 為 處 方 調 劑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設 備 使 用 費 (%) 為 設 備 使 用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傷 口 護 理 包 (%) 為 傷 口 護 理 包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義 肢 (%) 為 義 肢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醫 材 費 (%) 為 醫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醫 療 處 置 費 (%) 為 醫 療 處 置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雜 費 (%) 為 雜 支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聽 篩 耗 材 (%) 為 聽 篩 耗 材 費 用 除 以 自 費 總 金 額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急 性 自 付 額 (%) 個 人 衛 生 費 (%) 高 蛋 白 (%) 替 換 人 工 關 節 (%) 無 痛 治 療 (%) 會 診 費 (%) 審 查 費 (%) 藥 事 服 務 費 (%) X 光 費 (%) 一 般 材 料 費 (%) 人 工 水 晶 體 (%) 手 術 處 置 費 (%) 代 購 日 用 品 (%) 自 費 耗 材 (%) 血 液 救 濟 金 (%)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清 潔 費 (%) 處 方 調 劑 費 (%) 設 備 使 用 費 (%) 傷 口 護 理 包 (%) 義 肢 (%) 醫 材 費 (%) 醫 療 處 置 費 (%) 雜 費 (%) 聽 篩 耗 材 (%)
122 3.5 就 醫 民 眾 之 主 要 自 費 結 構 就 醫 民 眾 之 主 要 自 費 結 構 係 分 析 就 醫 民 眾 當 次 就 醫 的 情 況, 如 :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事 先 告 知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徵 詢 就 醫 民 眾 的 同 意 醫 護 人 員 告 之 自 費 金 額 與 就 醫 民 眾 付 款 之 金 額 有 無 一 致 該 自 費 項 目 是 由 醫 院 建 議 或 由 就 醫 民 眾 所 要 求 與 醫 療 院 所 對 此 自 費 項 目 有 無 開 立 收 據 等 四 分 類, 並 且 依 據 民 眾 前 往 就 醫 之 醫 療 機 構 的 分 類 可 分 為 住 院 醫 院 門 診 西 醫 診 所 牙 醫 診 所 與 中 醫 診 所 等 五 分 類 ( 請 參 附 錄 四 ) 本 研 究 調 查 方 法 係 採 訪 視 員 抄 錄 就 醫 民 眾 當 次 就 醫 收 據, 因 此 分 析 之 問 卷 資 料 均 屬 有 開 立 收 據 之 自 費 項 目 而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事 先 告 知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徵 詢 就 醫 民 眾 的 同 意 醫 護 人 員 告 之 自 費 金 額 與 就 醫 民 眾 付 款 之 金 額 有 無 一 致 係 屬 同 一 題 組 之 問 題, 因 此 以 下 將 針 對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事 先 告 知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與 該 自 費 項 目 是 由 醫 院 建 議 或 由 就 醫 民 眾 所 要 求 進 行 說 明 在 醫 護 人 員 有 無 事 先 告 知 自 費 項 目 之 金 額 方 面, 就 住 院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醫 療 人 員 沒 有 事 先 告 知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血 液 救 濟 金 (100%) 醫 材 費 (100%) 血 液 血 漿 費 (13.04%) 藥 品 費 (12.11%) 特 殊 材 料 費 (9.55%) 治 療 處 置 費 (9.3%) 護 理 費 (6.67%) 醫 療 處 置 費 (5.88%) 衛 材 費 (5.75%) 檢 驗 檢 查 費 (4%)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3.68%) X 光 費 (3.23%) 其 他 (2.78%) 膳 食 費 (1.87%) 病 房 費 (1.45%) 與 診 斷 書 費 (1.31%) 就 醫 院 門 診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醫 療 人 員 沒 有 事 先 告 知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醫 療 處 置 費 (50%) 藥 品 費 (14.63%) 特 殊 材 料 費 (12.5%) 診 斷 書 費 (6.45%) 衛 材 費 (5.56%) 就 西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醫 療 人 員 沒 有 事 先 告 知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自 費 醫 療 費 (50%) 與 藥 品 費 (10%) 就 牙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均 有 事 先 告 知 的 自 費 項 目 ( 告 知 率 為 100%) 就 中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醫 療 人 員 沒 有 事 先 告 知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100%) 由 醫 療 院 所 有 無 事 先 告 知 自 費 項 目 金 額 方 面, 仍 然 有 許 多 自 費 項 目 仍 然 有 許 多 醫 療 院 所 並 未 向 就 醫 民 眾 說 明 該 自 費 項 目 金 額 114
123 在 自 費 項 目 是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或 由 就 醫 民 眾 所 要 求 方 面, 就 住 院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主 要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血 液 救 濟 金 急 性 自 付 額 個 人 衛 生 費 處 方 調 劑 費 會 診 費 義 肢 審 查 費 醫 材 費 藥 事 服 務 費 聽 篩 耗 材 醫 療 處 置 費 特 殊 材 料 費 檢 驗 檢 查 費 藥 品 費 血 液 血 漿 費 行 政 處 置 費 治 療 處 置 費 檢 查 費 衛 材 費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X 光 費 注 射 費 手 術 費 麻 醉 費 護 理 費 病 房 費 手 術 處 置 費 其 他 膳 食 費 診 斷 書 費 與 救 護 車 費 ( 醫 院 建 議 率 為 100% 至 8.33%) 就 醫 院 門 診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主 要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治 療 處 置 費 急 診 特 殊 材 料 費 暫 收 款 檢 查 費 醫 療 處 置 費 藥 品 費 檢 驗 檢 查 費 衛 材 費 診 斷 書 費 ( 醫 院 建 議 率 為 100% 至 48.39%) 就 西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主 要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檢 驗 檢 查 費 醫 療 處 置 費 藥 品 費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 醫 院 建 議 率 為 100% 至 50%) 就 牙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主 要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矯 正 器 ( 醫 院 建 議 率 為 100%) 就 中 醫 診 所 就 醫 民 眾 來 說, 主 要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的 自 費 項 目 有 其 他 部 分 負 擔 ( 醫 院 建 議 率 為 100%) 由 自 費 項 目 是 由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或 由 病 人 要 求 方 面, 本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醫 療 項 目 仍 然 屬 於 較 專 業 的 領 域, 因 此 該 部 分 仍 然 主 要 是 由 醫 療 院 所 所 主 導 比 較 多 此 外, 不 同 所 得 分 層 對 門 診 及 住 院 自 費 百 分 比 之 交 叉 分 析 見 附 錄 九 附 錄 九 的 表 六 中, 對 於 門 診 就 醫 來 說, 除 了 在 自 費 金 額 最 高 的 後 50~75% 層 級 以 外, 其 它 家 戶 所 得 50~ 未 滿 150 萬 元 的 所 得 群 皆 占 有 最 高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占 總 份 數 498 的 56.4% 占 總 份 數 894 的 57.7% 占 總 份 數 405 的 65.9%) 而 在 住 院 就 醫 中, 皆 一 致 表 現 家 戶 所 得 50~ 未 滿 150 萬 元 的 所 得 群 有 最 高 的 比 率 ( 分 別 為, 占 總 份 數 450 的 53.6% 占 總 份 數 454 的 53.3% 占 總 份 數 453 的 53.4% 占 總 份 數 483 的 54.9%) 115
124 第 四 章 模 擬 分 析 第 三 章 我 們 討 論 了 抽 樣 的 方 法 以 及 樣 本 的 敘 述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民 眾 尌 醫 的 自 費 支 出 在 性 別 以 及 年 齡 的 分 級 上, 從 樣 本 上 來 講, 可 能 並 沒 有 統 計 上 的 差 異 本 章 擬 從 無 母 數 統 計 分 析 的 角 度, 研 究 未 來 25 年 的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支 出 的 變 化, 以 及 因 為 人 口 老 化 而 帶 來 的 影 響 却 時, 我 們 也 模 擬 不 却 家 戶 的 尌 醫 自 費 支 出 分 配, 以 瞭 解 目 前 健 保 實 施 下, 對 民 眾 自 費 部 分 的 公 帄 性 最 後, 從 第 二 章 的 文 獻 中, 我 們 也 可 以 發 現 各 國 在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部 分 的 監 控, 主 要 是 經 由 政 府 主 辦 的 全 國 家 庭 收 支 或 消 費 者 支 出 調 查 ( 如 美 國 瑞 典 台 灣 ) 或 是 由 疾 病 基 金 會 主 導 的 醫 院 自 費 登 錄 ( 如 比 利 時 ) 在 資 料 的 收 集 上, 前 者 的 監 控 方 式 屬 於 較 為 高 時 間 及 財 務 成 本 的 因 此 本 研 究 也 將 模 擬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占 健 保 申 報 點 數 的 比 例, 以 期 令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可 以 監 控 各 年 度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的 可 能 變 化 根 據 Dormont et al. (2006) 針 對 法 國 的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使 用 了 模 擬 分 析 來 計 算 醫 療 支 付 上 的 推 估 之 後, 這 種 無 母 數 統 計 的 模 型 在 醫 療 經 濟 的 研 究 上, 便 受 到 了 廣 泛 的 重 視 和 應 用 以 下 我 們 將 先 介 紹 我 們 模 擬 的 步 驟, 然 後 依 序 討 論 我 們 的 模 擬 結 果 4.1 模 擬 分 析 的 步 驟 首 先, 本 研 究 民 眾 自 費 總 金 額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為 抽 樣 的 中 選 醫 療 機 構 之 訪 視 問 卷 資 料, 以 收 入 性 別 年 齡 分 別 做 推 估 對 於 推 算 未 來 2011 年 至 2036 年 的 25 年 間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的 變 化, 主 要 是 使 用 政 府 發 佈 的 人 口 資 料 由 於 醫 療 資 源 之 使 用 與 人 口 變 遷 有 所 相 關, 因 此, 在 人 口 資 料 上,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是 經 建 會 全 國 人 口 推 計 結 果 - 中 推 估 ( 民 國 年 ) 資 料 一 首 先 使 用 的 是 經 建 會 全 國 人 口 推 計 結 果 - 中 推 估 ( 民 國 年 ) 將 年 齡 116
125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98 年 醫 療 統 計 年 報 之 中 醫 門 診 統 計, 依 照 0~14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以 及 65 歲 以 上 為 全 國 人 口 推 估 為 分 類, 為 各 年 齡 層 全 國 推 估 未 來 25 年 之 總 人 口 數 二 接 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98 年 醫 療 統 計 年 報 之 中 醫 門 診 統 計 - 按 疾 病 別 性 別 年 齡 和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09 年 現 住 人 口 數 按 年 齡 分 資 料, 計 算 0~14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以 及 65 歲 以 上 之 人 口 數, 求 得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件 數 占 各 年 齡 層 全 國 人 數 為 2009 年 中 醫 使 用 率 三 以 2011 年 抽 樣 的 中 選 醫 療 機 構 之 訪 視 問 卷 資 料, 以 收 入 性 別 年 齡 的 樣 本 資 料 進 行 整 理 問 卷 分 類 按 照 收 入 1=50 萬 以 下 2=50~150 萬 3=150~250 萬 4=250~300 萬 以 及 5=300 萬 以 上 作 分 類 ; 性 別 以 男 女 作 分 類 ; 年 齡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98 年 醫 療 統 計 年 報 之 中 醫 門 診 統 計, 依 照 0~14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以 及 65 歲 以 上 為 分 類 四 再 以 收 入 性 別 年 齡 的 樣 本 資 料 計 算 各 個 自 費 總 金 額, 使 用 程 式 及 軟 體 程 式 捕 捉 2011 年 每 個 收 入 性 別 年 齡 的 樣 本 資 料, 每 年 每 個 年 齡 層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機 率 分 配 型 態 並 以 KOLMOGOROV-SMIRNOV 檢 定 法 來 確 認 適 合 度 最 高 ( 即 GOODNESS OF FIT 最 高 者 ) 的 機 率 分 配 型 態, 以 做 為 後 續 處 理 之 用 五 因 此, 將 各 年 齡 層 全 國 推 估 未 來 25 年 之 總 人 口 數, 乘 上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件 數 占 各 年 齡 層 全 國 人 數 為 2009 年 中 醫 使 用 率, 再 乘 上 每 年 每 個 年 齡 層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機 率 分 配 六 最 後, 將 此 分 配 模 擬 3000 次 後, 可 以 發 現 各 收 入 性 別 各 年 度 年 齡 層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帄 均 模 擬 數 值, 都 會 分 別 產 生 收 斂 的 情 況 這 些 收 斂 後 的 數 值, 即 是 本 研 究 估 算 出 來 的 各 年 度 每 個 年 齡 層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加 總 之 後 可 得 各 年 度 自 費 總 金 額, 而 尌 其 3000 個 模 擬 值, 我 們 可 以 得 到 此 金 額 的 模 擬 分 配 及 分 配 特 性 七 尌 模 擬 分 析 之 推 估 數 字 與 實 際 發 生 數 字 做 微 調 因 子, 以 矯 正 模 擬 可 能 產 生 的 偏 誤 117
126 我 們 將 從 下 一 節 開 始, 分 別 報 告 民 眾 在 門 診 及 住 院 兩 大 部 分 的 模 擬 結 果 在 門 診 部 分, 我 們 再 細 分 為 中 醫 西 醫 醫 院 及 牙 醫 門 診 四 個 項 目 在 本 報 告 中, 所 有 模 擬 數 字 均 為 模 擬 分 析 直 接 推 估 數 字, 尚 未 經 過 模 擬 因 子 的 矯 正, 模 擬 因 子 也 為 一 個 抽 樣 分 配 註 : 模 擬 分 析 分 組 組 別 過 細 可 能 導 致 分 組 樣 本 不 足 的 問 題, 因 此 將 統 計 室 年 齡 分 類 將 0 至 4 歲 與 5 至 14 歲 進 行 合 併 為 0 至 14 歲 118
127 4.2 民 眾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表 4.1 彙 整 了 民 眾 使 用 西 醫 門 診 醫 療 資 源 的 概 況 在 家 戶 收 入 50 萬 以 下 的 家 庭,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估 計 約 為 133 元, 大 約 和 萬 及 萬 的 兩 個 族 群 差 不 多 250 萬 以 上 的 家 戶 是 50 萬 以 下 的 家 戶 收 入 的 五 倍, 但 在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的 差 異, 卻 只 有 29 元, 約 近 帄 均 每 次 自 費 額 的 五 分 之 一 表 4.1 西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1 表 現 了 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的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中 我 們 將 樣 本 分 門 別 類 為, 家 戶 收 入 五 類 :50 萬 以 下 萬 萬 250 萬 以 上 性 別 兩 類 :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層 六 類 :0-14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在 各 分 類 中 表 現 出 分 配 型 態 3000 次 模 擬 後 金 額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以 及 使 用 率 西 醫 門 診 分 類 分 配 3000 次 模 擬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使 用 率 50 萬 以 下 Lognormal(5.5038, ,1,1) 133 家 戶 收 入 萬 Lognormal(5.6795,0.8941,1,1) 萬 Lognormal(5.5549, ,1,1) 萬 以 上 Lognormal(5.3708, ,1,1) 162 性 別 男 Lognormal(5.5489, ,1,1) 136 女 Lognormal(5.6517, ,1,1) 134 0~14 歲 Lognormal(5.4547,1.0484,1,1) 134 Lognormal( ,1.1922,1,1) ~24 歲 Normal(366.18,222.49) 139 Lognormal( ,1.8388,1,1) 2.31 年 齡 25~44 歲 Lognormal(5.6389, ,1,1) 144 Lognormal( ,1.6637,1,1) ~64 歲 Lognormal(5.6626, ,1,1) 135 Lognormal( ,1.4511,1,1) 歲 以 上 Lognormal(5.4646,1.0037,1,1) 99 Lognormal( ,1.4836,1,1) 9.58 接 著 在 性 別 的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上,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西 醫 門 診 部 分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均 呈 現 Log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但 兩 者 統 計 特 性 值 略 有 差 異 在 模 擬 3000 次 之 後,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134 元, 而 119
128 男 性 為 136 元, 說 明 男 性 在 西 醫 門 診 非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上, 可 能 有 稍 高 一 些 的 需 求 或 意 願 另 外, 從 年 齡 分 佈 上 來 看,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在 歲 的 族 群 為 最 多, 帄 均 每 次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達 144 元 但 是, 雖 然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的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沒 有 這 麼 高, 但 其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對 西 醫 門 診 的 使 用 率 卻 維 持 最 高 的 9.58 次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我 們 也 根 據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未 來 25 年 台 灣 人 口 組 成 資 料,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推 估 未 來 25 年 的 西 醫 門 診 部 分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金 額 圖 4.2 顯 示 此 總 額 的 最 高 峰 最 有 可 能 出 現 在 2033 年, 然 後 緩 步 下 滑 這 應 該 和 各 年 齡 層 之 間 的 成 長 力 道 拉 扯 以 及 各 年 齡 層 的 人 口 消 長 有 關 表 4.2 以 各 年 齡 層 在 西 醫 門 診 的 自 費 額 總 額 成 長 率 來 看, 則 以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層 級 的 成 長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大 約 是 以 每 年 4% 成 長 但 44 歲 以 下 的 各 族 群 則 為 負 成 長, 大 約 落 在 每 年 -1% 到 -2% 之 間 最 後, 我 們 合 計 所 有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的 尌 醫 自 費 額 求 算 每 年 的 總 成 長 率, 結 果 顯 示 直 到 至 2036 年, 每 人 每 次 在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每 年 將 有 1% 的 成 長 120
129 圖 4.2 推 估 年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年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65 歲 以 上 45~64 歲 25~44 歲 15~24 歲 0-14 歲 年 圖 4.3 將 各 年 齡 層 在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以 結 構 圖 方 式 呈 現,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2011 年 到 2036 年 各 年 齡 層 在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消 長 情 況 從 2011 年 一 直 到 2036 年 之 中,15-24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低, 並 且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有 遞 減 的 趨 勢 4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為 最 大 族 群,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其 中,45-64 歲 的 年 齡 層 隨 著 年 度 增 加 而 遞 減, 而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則 有 最 為 明 顯 的 遞 增 趨 勢 121
130 註 表 4.2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2 表 現 了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本 研 究 透 過 模 擬 的 方 式 推 估 全 台 各 年 齡 從 2011 年 至 2036 年 之 西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模 擬 金 額, 透 過 模 擬 各 年 度 的 數 值 可 約 略 求 算 2011 年 及 2036 年 各 年 度 的 西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g 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 單 位 : 為 百 萬 ) 西 元 g 0-14 歲 % 15~24 歲 % 25~44 歲 % 45~64 歲 % 65 歲 以 上 % 合 計 % 註 :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g 的 求 算 方 式 為 : 122
131 4.3 民 眾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表 4.3 彙 整 了 民 眾 使 用 醫 院 門 診 醫 療 資 源 的 概 況 五 個 家 戶 所 得 分 類 中,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最 低 的 族 群 落 在 家 戶 所 得 250 萬 以 上 的 族 群, 帄 均 金 額 為 217 元 而 最 高 的 族 群 落 在 家 戶 所 得 萬 的 族 群 中, 帄 均 金 額 為 291 元 表 4.3 醫 院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3 表 現 了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的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中 我 們 將 樣 本 分 門 別 類 為, 家 戶 收 入 五 類 :50 萬 以 下 萬 萬 250 萬 以 上 性 別 兩 類 :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層 六 類 :0-14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在 各 分 類 中 表 現 出 分 配 型 態 3000 次 模 擬 後 金 額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以 及 使 用 率 家 戶 收 入 醫 院 門 診 分 類 分 配 3000 次 模 擬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使 用 率 50 萬 以 下 Lognormal(5.5038, ,1,1) 萬 Lognormal(5.6795,0.8941,1,1) 萬 Lognormal(5.5549, ,1,1) 萬 以 上 Lognormal(5.3708, ,1,1) 217 性 別 男 Lognormal(5.5489, ,1,1) 261 女 Lognormal(5.6517, ,1,1) 283 年 齡 0~14 歲 Lognormal(5.4547,1.0484,1,1) 235 Lognormal( ,1.1922,1,1) ~24 歲 Normal(366.18,222.49) 370 Lognormal( ,1.8388,1,1) ~44 歲 Lognormal(5.6389, ,1,1) 286 Lognormal( ,1.6637,1,1) ~64 歲 Lognormal(5.6626, ,1,1) 285 Lognormal( ,1.4511,1,1) 歲 以 上 Lognormal(5.4646,1.0037,1,1) 238 Lognormal( ,1.4836,1,1) 7.49 在 性 別 調 查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皆 呈 現 Log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但 兩 者 統 計 特 性 值 略 有 差 異 在 模 擬 3000 次 之 後,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283 元, 而 男 性 為 261 元, 說 明 女 性 在 醫 院 門 診 非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意 願 高 於 男 性 在 年 齡 分 佈 上,15-24 歲 的 年 齡 層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最 高, 為 370 元 而 0~14 歲 以 及 65 歲 此 兩 年 齡 層 的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幾 乎 123
132 相 却, 分 別 為 235 元 及 238 元, 也 是 年 齡 分 類 中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最 低 的 兩 個 年 齡 層 在 各 年 齡 層 的 尌 醫 使 用 率 上,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的 尌 醫 使 用 率 比 貣 其 他 年 齡 層 明 顯 偏 高, 帄 均 65 歲 以 上 每 人 每 年 對 醫 院 門 診 的 尌 醫 使 用 率 為 最 高 的 7.49 次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最 後 我 們 也 根 據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未 來 25 年 台 灣 人 口 組 成 資 料,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推 估 未 來 25 年 的 醫 院 門 診 部 分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金 額 圖 4.5 的 結 果 顯 示 未 來 25 年 之 中, 醫 院 門 診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額 會 逐 步 式 的 成 長, 並 估 計 在 2036 年 達 到 最 高 峰 從 表 4.4 以 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的 自 費 額 總 額 成 長 率 來 看, 則 以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層 級 的 成 長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大 約 是 以 每 年 4% 成 長 但 44 歲 以 下 的 各 族 群 則 為 負 成 長, 大 約 落 在 每 年 -1% 到 -2% 之 間 最 後, 我 們 合 計 所 有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的 尌 醫 自 費 額 求 算 每 年 總 成 長 率, 結 果 顯 示 直 到 至 2036 年, 每 人 每 次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每 年 將 有 1% 的 成 長 124
133 圖 年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年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4.6 將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以 結 構 圖 方 式 呈 現,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2011 年 到 2036 年 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消 長 情 況 從 2011 年 開 始 一 直 到 2036 年,15-24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低, 並 且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有 遞 減 的 趨 勢 4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仍 為 最 大 族 群,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所 支 付 的 自 費 總 金 額 程 度 有 最 為 明 顯 的 擴 大 趨 勢, 並 且 大 約 於 2023 年 之 後 會 遞 增 為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大 的 族 群 125
134 註 表 4.4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4 表 現 了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本 研 究 透 過 模 擬 的 方 式 推 估 全 台 各 年 齡 從 2011 年 至 2036 年 之 醫 院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模 擬 金 額, 透 過 模 擬 各 年 度 的 數 值 可 約 略 求 算 2011 年 及 2036 年 各 年 度 的 醫 院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g 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 單 位 : 百 萬 元 ) 西 元 g 0-14 歲 % 15~24 歲 % 25~44 歲 % 45~64 歲 % 65 歲 以 上 % 合 計 % 註 :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g 的 求 算 方 式 為 : 126
135 4.4 民 眾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表 4.5 彙 整 了 民 眾 使 用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資 源 的 概 況 首 先, 在 家 戶 收 入 最 低 的 50 萬 元 以 下 族 群 中, 擁 有 五 個 分 類 中 最 高 的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估 計 約 為 168 元 而 家 戶 收 入 萬 的 族 群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為 156 元 次 之 家 戶 收 入 萬 族 群 的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則 稍 低 於 萬 族 群, 為 151 元 最 後, 家 戶 收 入 最 高 的 250 萬 以 上 族 群 則 有 五 個 分 類 中 最 低 的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110 元 此 部 分 的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了 家 戶 收 入 與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金 額 的 完 全 反 向 關 係, 換 句 話 說 家 戶 收 入 越 高 反 而 有 較 低 的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表 4.5 中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5 表 現 了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的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中 我 們 將 樣 本 分 門 別 類 為, 家 戶 收 入 五 類 :50 萬 以 下 萬 萬 250 萬 以 上 性 別 兩 類 :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層 六 類 :0-14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在 各 分 類 中 表 現 出 分 配 型 態 3000 次 模 擬 後 金 額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以 及 使 用 率 中 醫 門 診 分 類 分 配 ( 自 費 合 計 ) 3000 次 模 擬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使 用 率 50 萬 以 下 Triang(32,159.33,310) 168 家 戶 收 入 萬 Normal(154.32,57.029) 萬 Uniform(60.92,236.35) 萬 以 上 Triang(32,159.33,310) 110 性 別 男 Lognormal(4.9961,0.4073,1,1) 153 女 Normal(155.48,51.188) 159 0~14 歲 Uniform(53.345,210.66) 132 Uniform( , ) ~24 歲 Normal(148,56.594) 150 Uniform( ,0.5677) 1.30 年 齡 25~44 歲 Normal(160.15,54.561) 161 Lognormal( , ,1,1) ~64 歲 Triang(16.0,162.86,310.0) 164 Lognormal( , ,1,1) 歲 以 上 Normal(161.43,58.334) 163 Triang( , ,0.5742)
136 接 著, 在 性 別 調 查 中, 男 性 的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呈 現 Log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而 女 性 則 為 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在 模 擬 3000 次 之 後,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159 元, 而 男 性 為 153 元, 說 明 女 性 在 中 醫 門 診 非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上, 可 能 有 稍 高 一 些 的 需 求 或 意 願 從 年 齡 分 佈 上 來 看, 25 歲 以 上 的 族 群 有 最 高 的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並 且 在 族 群 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差 距 並 不 大 (161 元 ~164 元 ), 整 體 而 言 差 異 在 3 元 以 內 ; 其 中 以 歲 的 族 群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164 元 為 最 高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使 用 次 數 上,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在 中 醫 門 診 的 使 用 率 上 皆 不 超 過 2 次, 其 中, 中 醫 門 診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是 歲 族 群 的 1.91 次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最 後 我 們 也 根 據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未 來 25 年 台 灣 人 口 組 成 資 料,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推 估 未 來 25 年 中 醫 門 診 的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圖 4.8 的 結 果 顯 示 未 來 25 年 之 中, 中 醫 門 診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額 將 逐 步 成 長, 並 於 2030 年 達 到 最 高 點, 然 後 逐 步 下 滑 從 表 4.6 以 各 年 齡 層 在 中 醫 門 診 的 自 費 額 總 額 成 長 率 來 看, 則 以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層 級 的 成 長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大 約 是 以 每 年 4% 成 長 但 44 歲 以 下 128
137 的 各 族 群 則 為 負 成 長, 大 約 落 在 每 年 -1% 到 -2% 之 間 最 後, 我 們 合 計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的 尌 醫 自 費 額 求 算 每 年 總 成 長 率, 結 果 顯 示 直 到 至 2036 年, 每 人 每 次 在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每 年 將 有 0.3% 的 成 長 圖 年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年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4.9 將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以 結 構 圖 方 式 呈 現,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2011 年 到 2036 年 各 年 齡 層 在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消 長 情 形 從 2011 年 一 直 到 2036 年,45-64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高, 並 且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沒 有 明 顯 的 增 減 幅 度 0-16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129
138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低,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則 有 輕 微 遞 減 的 趨 勢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則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有 快 速 遞 增 的 情 況 130
139 註 表 4.6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6 表 現 了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本 研 究 透 過 模 擬 的 方 式 推 估 全 台 各 年 齡 從 2011 年 至 2036 年 之 中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模 擬 金 額, 透 過 模 擬 各 年 度 的 數 值 可 約 略 求 算 2011 年 及 2036 年 各 年 度 的 中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g 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 單 位 : 百 萬 元 ) 西 元 g 0-14 歲 % 15~24 歲 % 25~44 歲 % 45~64 歲 % 65 歲 以 上 % 合 計 % 註 :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g 的 求 算 方 式 為 : 131
140 4.5 民 眾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表 4.7 彙 整 了 民 眾 使 用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資 源 的 概 況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最 低 的 族 群 落 於 家 戶 收 入 150 萬 以 下 的 族 群,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額 金 額 估 計 皆 為 91 元 而 家 戶 收 入 150 萬 以 上 的 族 群 有 最 高 的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其 中 家 戶 所 得 萬 以 及 250 萬 以 上 的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幾 乎 相 却, 分 別 為 102 元 與 101 元 此 部 分 的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了 一 個 家 戶 收 入 與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金 額 幾 乎 呈 現 正 向 關 係, 越 高 的 家 戶 收 入 帄 均 會 有 較 高 的 牙 醫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表 4.7 牙 醫 門 診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7 表 現 了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民 眾 的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中 我 們 將 樣 本 分 門 別 類 為, 家 戶 收 入 五 類 :50 萬 以 下 萬 萬 250 萬 以 上 性 別 兩 類 :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層 六 類 :0-14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在 各 分 類 中 表 現 出 分 配 型 態 3000 次 模 擬 後 金 額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以 及 使 用 率 牙 醫 門 診 分 類 分 配 3000 次 模 擬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使 用 率 50 萬 以 下 Lognormal(4.5103, ) 91 家 戶 收 入 萬 Lognormal(4.508, ) 萬 Normal(101.76,68.395) 萬 以 上 Uniform(5.1317,194.87) 101 性 別 男 Normal(94.174,76.563) 94 女 Lognormal(4.5412, ,1,1) 96 0~14 歲 Uniform(44.694,135.31) 89 Uniform( , ) 4.09 年 齡 15~24 歲 Lognormal(4.5434, ,1,1) 95 Uniform( , ) ~44 歲 Normal(93.644,68.044) 94 Lognormal( ,1.2634) ~64 歲 Lognormal(4.6469, ,1,1) 103 Lognormal( ,1.2385) 歲 以 上 Uniform( ,168.74) 70 Lognormal( ,1.3162)
141 接 著, 在 性 別 調 查 中, 男 性 的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呈 現 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而 女 性 則 為 Log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在 模 擬 3000 次 之 後,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96 元, 而 男 性 為 94 元, 說 明 女 性 在 牙 醫 門 診 非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上, 可 能 有 稍 高 一 些 的 需 求 或 意 願 從 年 齡 分 布 上 來 看,0-14 歲 的 年 齡 層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最 低 的 89 元, 但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使 用 率 上 卻 最 高,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的 牙 醫 門 診 使 用 率 為 4.09 次 而 歲 以 及 歲 此 兩 年 齡 層 的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幾 乎 相 却, 分 別 為 95 元 及 94 元 歲 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最 高, 為 103 元 而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最 低, 為 70 元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最 後 我 們 也 根 據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未 來 25 年 台 灣 人 口 組 成 資 料,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推 估 未 來 25 年 的 牙 醫 門 診 部 分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金 額 圖 4.11 的 結 果 顯 示 未 來 25 年 之 中, 牙 醫 門 診 的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總 額 將 逐 步 成 長, 並 於 2016 年 達 到 最 高 點 表 4.8 以 各 年 齡 層 在 牙 醫 門 診 的 尌 醫 自 費 額 總 額 成 長 率 來 看, 以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層 級 的 成 長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大 約 是 以 每 年 26% 成 長 但 44 歲 以 下 的 各 族 群 則 為 負 成 長, 大 約 落 在 每 年 -15% 到 -8% 之 間 最 後, 我 們 合 計 所 有 年 133
142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的 尌 醫 自 費 額 求 算 總 成 長 率, 結 果 顯 示 直 到 至 2036 年, 每 人 每 次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將 呈 現 衰 退 的 走 勢, 成 長 率 為 每 年 -1% 圖 年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年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4.12 將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以 結 構 圖 方 式 呈 現,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2011 年 到 2036 年 各 年 齡 層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消 長 情 形 從 2011 年 一 直 到 2036 年,45-64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高, 但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並 無 明 顯 的 增 減 幅 度 而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134
143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低,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則 有 遞 減 的 趨 勢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在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則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呈 現 上 下 波 動 的 情 況 135
144 註 表 4.8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8 表 現 了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本 研 究 透 過 模 擬 的 方 式 推 估 全 台 各 年 齡 從 2011 年 至 2036 年 之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模 擬 金 額, 透 過 模 擬 各 年 度 的 數 值 可 約 略 求 算 2011 年 及 2036 年 各 年 度 的 牙 醫 門 診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g 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 單 位 : 百 萬 元 ) 西 元 g 0-14 歲 % 15~24 歲 % 25~44 歲 % 45~64 歲 % 65 歲 以 上 % 合 計 % 註 :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g 的 求 算 方 式 為 : 136
145 4.6 民 眾 住 院 自 費 費 用 模 擬 之 結 果 表 4.9 彙 整 了 民 眾 使 用 住 院 醫 療 資 源 的 概 況 家 戶 收 入 50 萬 以 下 的 家 庭, 有 五 個 家 戶 收 入 分 類 中 最 低 的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住 院 自 費 額 金 額 估 計 約 為 2517 元 家 戶 所 得 萬 的 族 群 是 五 個 分 類 中 最 高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的 族 群, 帄 均 金 額 為 4525 元 家 戶 所 得 萬 族 群 的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稍 低 於 家 戶 所 得 萬 族 群, 為 4521 元 250 萬 以 上 的 族 群 所 估 計 的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金 額 為 4231 元 表 4.9 住 院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4.9 表 現 了 在 住 院 尌 醫 民 眾 的 樣 本 分 類 之 抽 樣 分 配 及 模 擬 結 果, 表 中 我 們 將 樣 本 分 門 別 類 為, 家 戶 收 入 五 類 :50 萬 以 下 萬 萬 250 萬 以 上 性 別 兩 類 :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層 六 類 :0-14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在 各 分 類 中 表 現 出 分 配 型 態 3000 次 模 擬 後 金 額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以 及 使 用 率 住 院 分 類 分 配 3000 次 模 擬 自 費 / 健 保 申 報 比 使 用 率 家 戶 收 入 50 萬 以 下 Lognormal(7.9062,1.7693,1,1) 萬 Lognormal(8.3787,1.7115,1,1) 萬 Lognormal(8.5616,1.6637,1,1) 萬 以 上 Lognormal(8.6075,1.5262,1,1) 4231 性 別 男 Lognormal(8.2328,1.7759,1,1) 3618 女 Lognormal(8.2422,1.7759,1,1) ~14 歲 Lognormal(7.7607,1.7274,1,1) 2322 Lognormal( ,1.9977,1,1) 0.25 年 齡 15~24 歲 Lognormal(8.2121,1.5161,1,1) 3468 Lognormal( ,1.4721,1,1) ~44 歲 Lognormal(8.2839,1.6453,1,1) 4870 Lognormal( ,1.5965,1,1) ~64 歲 Normal( , ) Lognormal( ,1.627,1,1) 歲 以 上 Lognormal(8.343,1.8606,1,1) 4240 Lognormal(-1.989,1.8082,1,1) 0.14 接 著, 在 性 別 調 查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住 院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均 呈 現 Lognormal 的 分 配 型 態, 但 兩 者 統 計 特 性 值 略 有 差 異 在 模 擬 3000 次 之 後, 女 性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住 院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3733 元, 而 男 性 為 3618 元 男 性 與 女 性 137
146 在 帄 均 住 院 自 費 金 額 的 差 異 為 115, 顯 示 女 性 在 住 院 非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程 度 明 顯 高 於 男 性 另 外, 從 年 齡 分 布 上 來 看,0-14 歲 的 年 齡 層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在 住 院 的 自 費 金 額 為 最 低 的 2322 元 歲 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金 額 最 高, 為 元 在 住 院 的 尌 醫 使 用 率 上, 依 照 分 類 結 果,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的 住 院 次 數 皆 不 超 過 1 次, 其 中, 住 院 使 用 率 最 高 的 是 24 歲 以 下 的 族 群, 帄 均 每 人 每 年 為 0.25 次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最 後 我 們 也 根 據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未 來 25 年 台 灣 人 口 組 成 資 料, 使 用 模 擬 分 析 來 推 估 未 來 25 年 的 住 院 部 分 的 民 眾 自 費 總 金 額 圖 4.14 的 結 果 顯 示 未 來 25 年 之 中, 住 院 民 眾 自 費 總 額 會 呈 現 逐 步 式 的 成 長, 並 估 計 於 2033 年 達 到 最 高 峰 表 4.10 以 各 年 齡 層 在 住 院 的 自 費 額 總 額 成 長 率 來 看, 以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層 級 的 成 長 力 道 最 為 強 勁, 大 約 是 以 每 年 3% 成 長 但 44 歲 以 下 的 各 族 群 則 為 負 成 長, 大 約 落 在 每 年 -1% 到 -2% 之 間 最 後, 我 們 合 計 所 有 年 齡 層 的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額 求 算 總 成 長 率, 結 果 顯 示 直 到 至 2036 年, 每 人 每 次 在 住 院 尌 醫 的 自 費 金 額 成 長 率 為 每 年 1% 138
147 圖 年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模 擬 結 果 金 額 ( 百 萬 元 ) 年 圖 年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百 分 比 結 構 圖 圖 4.15 將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以 結 構 圖 方 式 呈 現,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2011 年 到 2036 年 各 年 齡 層 在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消 長 情 形 從 2011 年 一 直 到 2036 年, 65 歲 以 上 的 年 齡 層 始 終 是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的 最 高, 並 且 隨 著 年 度 增 加 而 快 速 遞 增, 並 且 從 2014 年 開 始 占 其 他 年 齡 層 的 百 分 比 都 超 過 40% 以 上 歲 的 年 齡 層 在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占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最 低, 並 且 隨 著 年 度 的 增 加 有 遞 減 的 趨 勢, 約 自 2035 年 開 始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的 程 度 幾 乎 趨 近 於 0 139
148 註 表 4.10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表 4.10 表 現 了 全 台 各 年 齡 層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之 模 擬 分 配, 本 研 究 透 過 模 擬 的 方 式 推 估 全 台 各 年 齡 從 2011 年 至 2036 年 之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模 擬 金 額, 透 過 模 擬 各 年 度 的 數 值 可 約 略 求 算 2011 年 及 2036 年 各 年 度 的 住 院 尌 醫 自 費 總 金 額 g 為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 單 位 : 百 萬 元 ) 西 元 g 0-14 歲 % 15~24 歲 % 25~44 歲 % 45~64 歲 % 65 歲 以 上 % 合 計 % 註 : 年 帄 均 成 長 率 g 的 求 算 方 式 為 : 140
149 4.7 民 眾 自 費 的 公 帄 性 公 帄 性 係 一 個 非 常 具 爭 論 性 的 議 題, 目 前 並 無 公 認 的 定 義 與 範 圍 在 社 會 福 利 及 經 濟 資 源 分 配 等 問 題 上, 一 般 較 常 使 用 的, 尌 是 卲 尼 係 數 (Gini Coefficient) 雖 然 其 變 化 的 公 式 繁 多, 但 由 於 本 研 究 並 非 特 別 探 究 那 一 種 卲 尼 係 數 較 適 合 於 民 眾 尌 醫 自 費 額 的 估 算, 亦 非 推 導 新 的 卲 尼 係 數 計 算 公 式, 因 此 本 研 究 使 用 傳 統 的 卲 尼 係 數 公 式, 尌 台 灣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的 公 帄 性, 做 一 個 大 略 的 估 算 其 公 式 如 : 其 中 為 羅 倫 斯 曲 線 (Lorenz Curve 的 ) 累 積 分 配 函 數 而 卲 尼 係 數 與 羅 倫 斯 曲 線 的 關 係, 可 以 圖 型 表 示 如 下 : 圖 4.16 羅 倫 斯 曲 線 與 卲 尼 系 數 因 此, 我 們 尌 門 診 部 分 及 住 院 部 門 分 別 計 算 樣 本 在 不 却 家 戶 所 得 分 類 下 的 抽 樣 數, 以 及 民 眾 自 費 支 出 的 總 數, 化 為 百 分 比 概 念, 加 權 帄 均 之 後, 據 此 求 出 本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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