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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DOH101-TD-S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年 度 委 託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建 構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年 度 研 究 報 告 執 行 機 構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鄭 清 霞 協 同 主 持 人 : 王 靜 怡 李 光 廷 陳 明 芳 陳 正 芬 全 程 計 畫 : 自 101 年 2 月 17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止 本 年 度 計 畫 : 自 101 年 2 月 17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止 * 本 研 究 報 告 僅 供 參 考, 不 代 表 本 署 意 見, 依 合 約 之 規 定 : 如 對 媒 體 發 布 研 究 成 果 應 事 先 徵 求 本 署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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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封 面 目 錄 壹 中 英 文 摘 要 ( 1 ) 貳 前 言 ( 5 ) 參 研 究 目 的 ( 8 ) 肆 文 獻 探 討 ( 11 ) 伍 材 料 與 方 法 ( 145) 陸 結 果 ( 175)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 218) 捌 參 考 文 獻 ( 227) 玖 附 表 拾 附 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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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 目 錄 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各 類 型 給 付 使 用 情 況 表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部 門 之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與 受 僱 人 數 表 各 縣 市 政 府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與 招 標 金 額 之 比 較 表 我 國 居 家 服 務 97 年 度 100 年 度 發 展 趨 勢 之 分 析 表 成 立 介 護 保 險 後 公 費 負 擔 的 變 化 /2000 年 度 基 準 表 年 介 護 保 險 未 來 經 費 推 估 (1995 年 度 價 格 ) 表 制 度 立 案 時 老 人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與 實 績 比 較 表 介 護 保 險 費 級 層 區 分 ( 以 A 市 : 基 準 額 50,000 日 圓 為 例 ).. 58 表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被 保 險 人 各 期 負 擔 比 率 表 基 本 推 計 與 2004 年 推 估 比 較 表 照 護 費 用 的 比 較 表 年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表 年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者 與 照 護 給 付 費 推 估 表 全 民 健 保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費 計 收 方 式 表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 保 險 之 比 較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失 能 發 生 率 情 況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持 續 期 間 情 況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持 續 期 間 情 況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各 給 付 項 目 之 理 賠 情 況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機 構 照 護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居 家 照 護 及 日 間 照 護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III

6 表 立 川 市 第 一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計 算 流 程 概 要 表 年 台 灣 老 年 人 口 推 計 表 男 性 年 齡 別 照 護 需 要 率 表 女 性 年 齡 別 照 護 需 要 率 表 出 生 世 代 別 婦 女 累 積 子 女 數 表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給 付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給 付 利 用 率 表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非 照 顧 給 付 項 目 占 總 費 用 比 例 表 各 項 給 付 項 目 費 用 估 算 之 假 設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各 類 方 案 費 用 規 模 相 對 比 重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IV

7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表 失 能 盛 行 率 上 升 與 下 降 相 對 於 不 變 的 費 用 規 模 表 低 中 高 服 務 使 用 率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表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第 2 案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表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第 2 案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考 量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變 動 表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第 2 3 案 費 用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表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考 量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表 支 付 標 準 B C 案 費 用 相 對 於 A 案 的 比 重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2% 表 日 本 德 國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之 比 較 表 年 隨 收 隨 付 制 費 率 與 財 務 中 推 計 M-a-2-B. 208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中 推 計 M-a-2-B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計 M-a-2-B )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計 M-a-2-B )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低 推 估 L-a-1-B )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高 推 估 H-a-3-C )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估 M-a-2-B )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估 M-a-2-B ) 表 年 費 率 規 劃 方 案 表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財 務 低 中 高 推 計 結 果 表 敏 感 性 分 析 彙 整 表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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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圖 目 錄 圖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居 家 與 機 構 照 護 服 務 人 數 發 展, 圖 健 康 與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的 關 鍵 組 成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數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使 用 人 數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使 用 人 次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比 例 圖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單 位 平 均 服 務 人 數 之 變 化.. 34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比 例 36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預 算 佔 全 國 比 例. 36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五 個 直 轄 市 居 家 服 務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家 數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人 次 圖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營 運 方 式 圖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概 要 圖 介 護 保 險 財 源 結 構 圖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VII

10 圖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總 費 用 推 估 流 程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計 算 流 程 圖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納 付 金 的 計 算 方 式 圖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計 算 方 式 圖 民 間 放 送 健 保 組 合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實 例 圖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設 推 估 : 認 定 率 變 化 下 形 成 圖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推 估 圖 介 護 保 險 保 險 費 與 總 費 用 推 估 圖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計 畫 定 位 圖 保 險 費 提 高 後 保 險 人 的 因 應 課 題 圖 全 民 健 保 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之 比 較 圖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財 務 規 劃 組 合 圖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圖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支 出 面 推 估 圖 示 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 草 案 ) 費 率 調 整 規 劃 圖 年 歷 年 估 算 費 率 成 長 圖 圖 年 準 備 金 變 化 圖 VIII

11 壹 中 英 文 摘 要 一 研 究 目 的 : 由 於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生 育 率 降 低 所 導 致 的 人 口 老 化, 未 來 失 能 人 口 將 持 續 增 加 但 在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家 庭 型 態 改 變 女 性 就 業 率 不 斷 提 升 等 背 景 下, 家 庭 照 顧 功 能 逐 漸 式 微 鑑 於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已 被 視 為 重 大 社 會 風 險, 有 必 要 納 入 完 整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台 灣 目 前 實 施 十 年 長 期 照 顧 計 畫, 並 積 極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健 全 的 財 務 規 劃 是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1)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精 算 模 型 (2) 估 算 未 來 25 年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3)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4)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5) 試 算 未 來 25 年 費 率 調 整 情 形 二 研 究 方 法 : 主 要 採 取 文 獻 檢 閱 焦 點 團 體 模 擬 分 析 等 三 種 方 式 三 主 要 發 現 : (1) 低 推 計 (L-a-1-B) 的 假 設 下,2016 年 總 費 用 為 430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29% 2036 年 為 1109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62% 2051 年 為 1591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77% (2) 中 推 計 (M-a-2-B) 假 設,2016 年 總 費 用 為 598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41% 2036 年 為 1600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90% 2051 年 為 2293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1.11% (3) 高 推 計 (H-a-3-C) 假 設,2016 年 總 費 用 為 953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65% 2036 年 為 2612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1.47% 2051 年 為 3731 億 元, 約 占 GDP1.81% 1

12 四 結 論 及 建 議 : ( 一 ) 費 率 規 劃 原 則 :1. 部 分 準 備 提 存 ;2. 代 間 與 代 內 的 公 平 性 ;3. 保 費 的 可 負 擔 性 ;4. 兼 顧 代 際 連 帶 與 個 人 責 任 ;5.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 二 ) 費 率 規 劃 : 低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56% 2036 年 為 0.94% 中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79% 2036 年 為 1.35% 高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1.26% 2036 年 為 2.18% 關 鍵 詞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費 率 2

13 Abstract 1.Purpose: Because of rising life expectancy and falling fertility rates, the number of elderly people requiring support in their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 will increase in the future. While changes in the socio-economic context, family structure, and in women s participation in the labor market having weakened the traditional care arrangements provided by families, long-term care for the dependent elderly is recognized by many western welfare democracies as a specific social risk in need of public involvement. Taiwan is currently implementing a tax-financed Ten-Year Plan for Long-Term Care and proposing a more comprehensiv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s fiscal robustness is one of the most decisive factors for the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of the new social insurance program, this research focuses on expenditure-related issues and the following tasks : (1) constructing an actuarial simulation model to investigate future trends in long-term care expenditures; (2) estimating the volume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expenditures in the next twenty-five years; (3) testing the sensitivity of the projections to different assumptions; (4) developing an institutional formula for setting premium rates; (5) projecting developments of premium rates in the next 25 years with this formula. 2.methodology: In this research, we conducted literature review, focus group interviews and employed macro-simulation models to produce our projection outcomes. 3.Findings: Our projections show that: (1) Under the low expenditure scenario(l-a-1-b), the total expenditure for long-term care in 2016 will be NT$43 billion(0.29% of GDP), NT$110.9 billion(0.62% of GDP), in 2036, and 3

14 in 2051, NT$159.1 billion(0.77% of GDP) ; (2) Under the central expenditure scenario (M-a-2-B), the total expenditure for long-term care in 2016 is estimated at NT$59.8 billion (0.41% of GDP, and NT$160 billion (0.90% of GDP) and NT$229.3 billion (1.11% of GDP) in 2036 and 2051, respectively; (3) Under the high expenditure scenario(h-a-3-c), the total expenditure for long-term care in 2016 calculates to NT$95.3 billion(0.65% of GDP), NT$261.2 billion(1.47% of GDP) in 2036, and in 2051, NT$373.1 billion(1.81% of GDP). 4.Recommendation: From the above figures, we draw our conclusions as follows: (1) Premium planning principles partial funding, intra-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premium affordability, consideration of both intergenerational solidarity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nd an accumulated funding scale; (2)Premium planning Under the low expenditure scenario, the projected premiums in 2016 and 2036 are 0.56% and 0.94%, respectively; under the central expenditure scenario, they are, respectively, 0.79% and 1.35%; and under the high expenditure scenario, the respective projected premiums, 1.26% and 2.18%.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uarial Simulation Model, Premium Rate 4

15 貳 前 言 長 期 照 護 乃 指 對 於 那 些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的 疾 病 或 障 礙, 而 導 致 長 期 無 法 獨 立 自 我 滿 足 生 活 功 能 ( 通 常 包 括 ADLs 或 IADLs), 而 必 須 依 賴 人 力 或 器 具 輔 助 的 失 能 者, 提 供 一 套 長 期 且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照 護 個 人 照 顧 與 社 會 服 務 長 期 照 護 的 目 的 就 在 促 進 或 維 持 這 些 失 能 者 的 身 體 功 能, 增 進 獨 立 自 主 的 正 常 生 活 能 力 (Kane and Kane, 1987; 阮 玉 梅 等,1999; 林 志 鴻, 2000;European Commission,2003; 吳 淑 瓊,2005;OECD,2005) 照 護 需 要 性 並 不 是 疾 病, 其 專 業 與 實 施 領 域 與 醫 療 不 同, 但 常 伴 隨 慢 性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同 時 出 現 多 重 需 要 ( 林 志 鴻,2000) 需 照 護 者 不 以 老 年 人 為 限,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與 功 能 退 化, 罹 患 慢 性 病 機 率 增 高, 高 齡 老 年 人 口 成 為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的 主 要 對 象 (Scanlon, 1992;Cambois and Robine, 1996; 林 志 鴻, 2000;Österle,2001) 由 於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生 育 率 降 低 所 導 致 的 人 口 老 化, 即 使 失 能 率 不 變, 未 來 失 能 人 口 將 持 續 增 加 根 據 經 建 會 (2010) 對 未 來 台 灣 人 口 的 中 推 計, 預 計 於 2014 年 左 右, 當 1949 年 左 右 出 生 大 量 出 生 的 世 代 進 入 65 歲 時, 高 齡 人 口 將 達 萬 人 後 快 速 攀 升, 在 2013 年 之 前, 應 是 台 灣 為 老 年 社 會 準 備 的 關 鍵 時 期 ( 鄭 清 霞,2009a) 任 何 一 項 財 貨 或 服 務 的 從 無 到 有 可 由 四 個 部 門 單 獨 或 合 力 完 成 : 家 庭 部 門 政 府 部 門 商 業 部 門 自 願 部 門, 但 每 個 部 門 所 能 發 揮 的 功 能 在 不 同 的 面 向 有 其 優 勢 與 限 制 ( 鄭 清 霞 等, 1995) 長 期 照 護 傳 統 上 被 視 為 家 庭 責 任, 主 要 由 家 庭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或 由 家 庭 負 擔 因 照 顧 需 求 而 衍 生 的 財 務 支 出 以 往 照 顧 工 作 多 由 家 庭 內 女 性 承 擔, 但 在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家 庭 型 態 改 變 女 性 就 業 率 提 升 而 生 育 率 下 降, 家 庭 照 顧 功 能 逐 漸 式 微, 家 庭 成 員 一 旦 發 生 長 照 風 險, 家 戶 個 體 承 擔 極 大 5

16 照 顧 負 擔 與 財 務 壓 力 長 期 照 護 發 生 率 低, 不 具 恢 復 性, 通 常 持 續 至 生 命 終 點 且 平 均 費 用 高 昂 ( 林 志 鴻,2000), 適 合 以 保 險 方 式 因 應 風 險 (Wallack,1988; Fernández et al, 2009) 但 由 於 供 給 與 需 求 雙 方 的 諸 多 因 素 使 得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市 場 無 法 順 利 發 展 (Fernández et al, 2009;Barr,2010); 且 基 於 滿 足 民 眾 基 本 需 求 殊 價 財 (merit goods) 考 量, 並 需 發 揮 風 險 重 分 配 與 所 得 重 分 配 功 能 (Österle,2001;Fernández et al, 2009),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已 被 視 為 重 大 社 會 風 險, 有 必 要 納 入 完 整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European Commission,2003; 鄭 文 輝 與 鄭 清 霞,2005) 基 於 不 同 價 值 理 念, 各 國 發 展 不 同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體 制 制 度 性 地 回 應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主 要 有 三 種 財 務 模 式,(1) 市 場 機 能 : 由 商 業 保 險 達 到 風 險 重 分 配 效 果 ;(2) 移 轉 模 式 : 利 用 一 般 租 稅 支 應 國 家 對 需 照 護 者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或 補 助 ;(3) 社 會 保 險 模 式 : 被 保 險 人 事 先 繳 納 保 費, 在 風 險 發 生 時 得 以 請 領 服 務 (Schulte,1996)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家 戶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照 護 需 求 增 加 趨 勢,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於 年 推 動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先 導 計 畫 ( 吳 淑 瓊 等,2003) 行 政 院 復 於 2007 年 4 月 核 定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計 劃 於 十 年 內 挹 注 億 元 經 費,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建 構 多 元 化 社 區 化 優 質 化 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 內 政 部, 2007) 基 於 確 保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穩 定 財 源 以 及 制 度 間 協 調 與 整 合, 衛 生 署 於 2009 年 7 月 成 立 籌 備 小 組 並 研 擬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相 關 法 案, 規 劃 符 合 國 情 與 政 策 考 量 的 長 期 照 護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保 險 財 務 規 劃 是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財 務 規 劃 強 調 財 務 健 全 性,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基 本 原 則 故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支 付 標 準 等 制 度 因 子 會 影 響 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規 模, 最 終 反 應 到 保 費 負 擔 程 度, 保 費 高 低 則 需 考 量 民 眾 負 擔 力 與 接 受 程 度 ; 另 6

17 一 方 面,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內 容 等 制 度 設 計 卻 又 影 響 不 同 失 能 程 度 的 需 照 護 者 其 需 求 滿 足 程 度 換 言 之, 費 用 估 算 與 制 度 設 計 密 切 相 關, 在 建 構 制 度 內 涵 時, 費 用 估 算 與 模 擬 能 夠 預 測 不 同 制 度 因 子 變 動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程 度, 這 些 訊 息 都 是 制 度 設 計 選 擇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7

18 參 研 究 目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內 涵 影 響 費 用 規 模, 另 一 方 面,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則 影 響 長 期 的 費 率 規 劃 為 此,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1. 依 據 衛 生 署 委 託 辦 理 之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 資 料, 估 算 未 來 25 年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所 需 費 用 2. 以 衛 生 署 委 託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費 率 精 算 及 調 整 機 制 研 究 計 畫 建 議 之 精 算 架 構 為 基 礎, 建 立 細 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精 算 模 型, 設 定 各 項 精 算 假 設 條 件 方 法 及 其 基 礎 來 源, 在 不 同 假 設 條 件 下, 分 別 作 敏 感 度 及 模 擬 分 析, 並 精 算 不 同 給 付 項 目 及 標 準 下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3.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 草 案 ) 規 劃 保 險 人 應 每 三 年 依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費 率, 且 該 公 式 應 考 量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與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薪 資 指 數 及 物 價 指 數 本 保 險 財 務 累 計 餘 絀 及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研 提 具 體 可 行 之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並 試 算 25 年 內, 每 三 年 之 費 率 調 整 情 形 研 究 報 告 架 構 遵 照 委 辦 單 位 規 定 的 格 式 辦 理, 研 究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一 ) 研 究 緣 起 目 的 與 方 法 ( 二 ) 福 利 混 合 與 照 顧 服 務 以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體 系 為 例 針 對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體 系, 以 福 利 混 合 的 概 念, 分 析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中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結 構 樣 態 與 內 涵, 以 及 照 顧 安 排 與 服 務 使 用 的 樣 貌 特 徵, 做 為 後 續 章 節 設 定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相 關 參 數 發 展 趨 勢 的 擬 定 參 考 8

19 ( 三 ) 台 灣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對 服 務 使 用 之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正 式 服 務 係 屬 於 照 顧 安 排 的 選 項 之 一, 因 之 與 其 他 的 照 顧 安 排 選 擇 相 較, 不 僅 在 需 求 面 彼 此 互 相 競 爭 消 費 者 ( 長 照 需 求 者 ), 也 在 供 給 面 彼 此 競 爭 長 期 照 顧 人 力 故 此 部 分 主 要 係 分 析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發 展 對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 四 )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估 算 與 費 率 決 定 透 過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在 費 率 設 定 及 運 作 經 驗, 提 供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參 考 包 括 :1.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估 算 與 費 率 決 定 2. 保 險 費 設 定 的 想 法 影 響 保 險 費 漲 跌 的 關 鍵 因 素 3. 照 護 費 用 的 推 演 分 析 4. 政 策 導 向 與 保 險 費 歷 年 來 變 化 5. 代 結 語 --- 啟 示 與 抉 擇 ( 五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收 入 面 的 保 費 收 繳, 是 擬 併 同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一 起 徵 收, 而 在 支 出 面 的 給 付 設 計, 係 與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共 同 面 對 著 一 國 的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風 險 故 此 部 分 擬 併 同 參 考 全 民 健 保 在 收 入 面 的 精 算 模 型 及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支 出 面 的 風 險 評 估, 來 初 步 探 討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精 算 模 型 建 構 上 的 參 數 包 括 二 個 部 份 :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比 較 2. 商 業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社 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比 較 ( 六 )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與 精 算 參 數 之 設 定 主 要 由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討 論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的 設 定, 採 用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macro-simulation models ) 估 算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主 要 修 正 Schmaehl/Rothgang(1996) 所 發 展 理 論 模 型, 以 及 鄭 文 輝 等 (2009) 鄭 清 霞 等 (2011) 所 提 出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財 務 精 算 架 構, 而 以 給 付 項 目 分 項 進 行 估 計 共 分 為 二 部 份 :1.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收 入 面 之 推 估 模 型 2. 台 灣 長 期 9

20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與 費 用 估 算 參 數 ( 七 )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與 財 務 規 劃 承 續 第 六 部 分 的 推 估 模 型 及 參 數, 實 際 模 擬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支 出 面 數 據 共 分 為 四 部 份 :1.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率 2. 假 設 條 件 3.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結 果 4. 影 響 費 用 因 素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 八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與 費 率 規 畫 之 探 討 由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第 32 條 規 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得 隨 同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費 收 繳, 故 本 章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收 入 面 資 料 為 基 礎, 搭 配 第 七 部 分 模 擬 的 支 出 面 數 據, 討 論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率 規 畫 ( 九 ) 結 論 與 建 議 10

21 肆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體 系 之 服 務 供 給 - 結 構 現 況 與 重 要 議 題 一 前 言 制 度 學 派 中 關 於 福 利 國 家 類 型 學 的 討 論, 將 西 方 工 業 民 主 資 本 國 家 之 福 利 體 系 分 為 三 個 福 利 體 制 (welfare regime, Esping-Andersen, 1990), 而 德 國 被 視 為 典 型 保 守 福 利 體 制 之 代 表 晚 近, 因 新 社 會 風 險 出 現 使 得 福 利 國 家 對 於 照 顧 (care) 服 務 的 介 入 成 為 重 要 關 注 焦 點, 德 國 保 守 的 福 利 體 制 被 認 為 具 有 高 度 家 庭 取 向 的 特 質 (Esping-Andersen, 1999; Burau et al., 2007), 其 特 別 表 現 於 福 利 國 家 制 度 的 後 到 者 (late comer)-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中 受 到 基 督 教 思 維 的 影 響, 歐 陸 福 利 國 家 的 運 作 原 則 強 調 公 共 社 會 政 策 的 輔 助 性 (subsidiarity), 意 即 社 會 保 障 應 優 先 由 家 庭 慈 善 組 織 等 私 部 門 提 供, 國 家 社 會 政 策 的 介 入 位 居 輔 助 性 的 功 能 在 此 思 維 下,1995 年 強 制 性 社 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gesetzliche Pflegeversicherung) 實 施 以 前, 照 顧 老 人 的 責 任 主 要 由 家 庭 承 擔 ; 家 庭 無 力 負 擔 時, 除 慈 善 組 織 的 介 入 協 助 外, 亦 可 透 過 1962 年 聯 邦 社 會 救 助 法 中 規 範 之 資 產 調 查 式 的 現 金 給 付 獲 得 支 持 然 而, 隨 著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導 致 高 齡 者 照 護 需 求 的 增 加, 長 期 照 顧 自 1970 年 代 起 成 為 德 國 重 要 的 公 共 議 題, 催 生 普 及 性 制 度 推 動 的 訴 求 ; 而 地 方 政 府 因 照 護 需 求 與 機 構 式 照 護 成 本 增 加, 背 負 日 益 沉 重 的 社 會 救 助 財 務 負 擔, 終 致 國 家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立 法 介 入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的 保 障 (Campbell and Morgan, 2005) 11

22 在 高 度 組 合 主 義 的 國 家 中,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立 法 過 程 不 同 於 其 他 保 險 制 度 的 爭 議 不 斷, 獲 得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政 治 人 物 專 家 社 會 夥 伴 官 方 與 半 官 方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組 織 等 代 表 的 共 識 支 持 在 當 時 對 於 德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財 務 問 題 的 爭 辯, 以 及 鄰 近 荷 蘭 以 稅 收 支 應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成 本 的 憂 慮, 使 得 德 國 在 建 構 制 度 性 的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時, 聚 焦 於 在 可 負 擔 的 公 共 成 本 下, 達 成 制 度 的 普 及 性, 此 一 核 心 目 標 反 映 如 下 : 在 嚴 格 的 照 護 需 求 定 義 下, 透 過 社 會 保 險 的 強 制 性, 提 供 全 民 普 及 式 的 保 障 (Rothgang, 2010) 照 顧 服 務 的 供 給 (care provision) 構 成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的 核 心,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的 實 施 對 於 照 顧 服 務 的 供 給 有 兩 層 重 要 意 涵 首 先, 德 國 政 府 透 過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以 正 式 制 度 性 的 公 共 服 務 支 持 非 正 式 的 家 庭 照 顧, 以 實 踐 在 宅 老 化 (ageing in place) 的 目 標 ; 其 次,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擴 大 市 場 取 向 之 專 業 性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並 給 予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自 由 選 擇 權, 決 定 家 庭 與 專 業 性 照 顧 服 務 的 使 用 組 合, 以 及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Theobald, 2012)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供 給 在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實 施 後 雖 依 舊 具 有 家 庭 取 向 的 特 徵, 但 卻 身 處 於 複 雜 的 服 務 供 給 結 構 內, 因 而 使 得 福 利 混 合 (welfare mix) 概 念 運 用 於 討 論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的 服 務 提 供 具 有 高 度 意 涵 在 照 顧 服 務 領 域 中, 福 利 混 合 之 取 向 強 調 社 會 中 的 不 同 部 門 - 國 家 市 場 家 庭 第 三 部 門 - 在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財 務 支 持 管 理 規 範 上, 以 不 同 的 結 構 同 時 並 存 因 各 國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的 發 展 受 各 國 特 殊 之 文 化 人 口 政 治 經 濟 等 因 素 所 影 響, 致 使 前 述 福 利 混 合 中 各 部 門 的 重 要 性 規 模 運 作 原 則 組 織 型 態 等 在 每 個 國 家 呈 現 不 同 的 結 構 樣 態 (Evers and Svetlik, 1993; Evers and Wintersberger, 1990; Powell, 2008; Rose and Shiratori, 1986, Theobald, 2012b), 也 決 定 各 國 不 同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服 務 提 供 的 樣 貌 本 節 將 以 福 利 混 12

23 合 的 概 念, 探 討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之 服 務 供 給 的 結 構 現 況 與 爭 辯 議 題, 全 文 共 分 為 五 個 部 份 在 前 言 之 後, 將 簡 述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法 律 規 範 之 照 顧 服 務 供 給 的 結 構 ; 第 三 段 將 探 討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下,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供 給 的 交 互 影 響 ; 第 四 段 則 分 析 不 同 付 費 式 照 顧 服 務 - 包 括 專 業 性 志 願 性 與 照 顧 黑 市 提 供 之 照 顧 服 務 - 的 供 給 結 構 與 衍 生 之 重 要 爭 辯 的 議 題 文 末 將 總 結 本 文 發 現, 並 提 出 進 一 步 可 資 探 討 的 課 題 二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之 服 務 供 給 結 構 1995 年 強 制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的 實 施, 重 新 結 構 當 時 既 存 的 各 種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建 構 照 顧 服 務 市 場 (care market), 強 調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間 的 競 爭 以 及 制 度 化 專 業 性 照 顧 的 基 礎 建 設 (professional care infrastructure) 的 發 展 透 過 現 金 與 實 物 給 付 並 存 依 照 護 等 級 給 予 不 同 的 給 付 標 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在 促 進 市 場 取 向 之 專 業 性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的 同 時, 也 強 調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作 為 昂 貴 之 機 構 式 照 顧 的 重 要 選 項, 背 後 的 強 大 考 量 為 抑 制 照 顧 服 務 成 本 的 成 長 在 此 邏 輯 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服 務 供 給 呈 現 一 種 符 合 德 國 照 顧 服 務 供 給 規 範 的 混 合 模 式 (Alber & Köhler, 2004): 服 務 使 用 者 具 有 自 由 選 擇 權 決 定 照 顧 服 務 的 形 式 ( 居 家 或 機 構, 現 金 或 服 務 ) 與 照 顧 服 務 的 組 成 不 同 的 給 付 水 準 以 區 隔 由 非 專 業 或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及 機 構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成 本 長 期 照 護 的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及 水 準 與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及 所 得 無 關, 而 是 取 決 於 照 護 需 求 等 級 以 及 給 付 領 取 者 選 擇 的 服 務 項 目, 透 過 法 令 有 非 常 詳 細 的 規 範 ( 陳 明 芳, 2012: ) 給 付 項 目 可 概 分 為 居 家 照 護 (häusliche Pflege) 日 間 與 夜 間 半 機 構 式 照 護 (teilstationäe Tages- und 13

24 Nachtpflege) 以 及 護 理 之 家 全 機 構 式 的 照 護 (vollstationäre Pflege) 1 居 家 照 護 依 法 分 為 實 物 給 付 ( 照 護 服 務,Pflegesachleistung) 以 及 現 金 給 付 ( 照 護 津 貼,Pflegeld), 後 者 直 接 給 付 於 通 過 鑑 定 的 照 護 需 求 者, 由 其 提 供 給 實 際 從 事 照 護 之 工 作 者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申 請 居 家 照 護 者 可 自 由 選 擇 實 物 或 現 金 給 付, 並 決 定 給 付 的 組 合 ; 若 其 選 擇 X% 的 實 物 給 付, 尚 可 請 領 同 一 照 護 等 級 (100-X)% 的 現 金 給 付 2 機 構 式 照 護 的 形 式 均 為 實 物 給 付, 由 與 保 險 單 位 正 式 簽 約 之 營 利 及 非 營 利 機 構 提 供, 保 險 給 付 上 限 因 照 護 需 求 等 級 而 異 社 會 與 人 口 結 構 的 轉 變 使 得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自 1980 年 代 以 來 在 歐 洲 制 度 性 福 利 國 家 中 經 歷 結 構 性 的 轉 變, 其 重 要 影 響 之 一 在 於 透 過 長 期 照 護 方 案 的 法 制 化 與 制 度 化, 賦 予 公 民 普 及 式 的 社 會 權 然 而, 與 其 它 對 抗 生 命 風 險 之 社 會 政 策 不 同 的 是,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作 為 福 利 國 家 的 制 度 後 到 者 (late comer), 其 制 度 運 作 受 到 既 有 福 利 體 系 制 度 性 與 結 構 的 規 範, 特 別 是 晚 近 福 利 國 家 緊 縮 論 述 的 影 響, 其 產 生 最 重 要 的 作 用 影 響 之 一 在 於 政 府 在 福 利 供 給 角 色 及 功 能 的 重 新 定 位, 以 及 相 應 之 福 利 給 付 供 給 的 多 樣 化, 這 部 份 將 透 過 以 下 關 於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中,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供 給 的 交 互 作 用, 以 及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之 形 式 與 來 源 的 討 論 加 以 分 析 三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交 互 作 用 探 討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交 互 作 用, 可 分 別 從 實 務 及 理 論 兩 個 層 面 進 行, 前 者 事 涉 統 計 資 料 呈 現 之 不 同 服 務 的 實 際 使 用 結 構, 後 者 則 為 實 證 研 究 中 的 發 現 與 論 點 1 2 關 於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方 式 與 服 務 項 目 詳 細 說 明, 參 見 江 清 馦 等 (2009: 24-33), 林 美 色 (2011: ) 例 如 照 護 等 級 二 之 照 護 需 求 者 請 求 490 歐 元 實 物 給 付, 占 等 級 二 最 高 實 物 給 付 980 歐 元 之 50%, 因 此 其 尚 可 請 領 50% 同 等 級 之 照 護 津 貼 (420 歐 元 ) 計 210 歐 元 14

25 德 國 強 制 性 普 及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實 施, 擴 大 公 部 門 對 於 具 有 照 護 需 求 者 (Pflegebedürftigkeit) 的 支 持, 其 結 果 直 接 反 映 於 給 付 領 取 者 數 量 的 增 加 :1994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前 一 年, 透 過 社 會 救 助 法 獲 得 照 顧 服 務 給 付 支 持 者 為 56 萬 3 千 人,2010 年 約 250 萬 有 照 護 需 求 者 獲 得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的 支 持, 佔 64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12% ( Eisen and Mager, 1999; 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 2012;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 從 圖 顯 示 不 同 照 護 等 級 服 務 使 用 者 數 量 與 結 構 的 變 化 可 發 現,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後, 除 前 兩 年 制 度 的 開 辦 效 果, 每 年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約 以 36,000 人 的 數 量 逐 步 成 長, 沒 有 明 顯 爆 增 的 現 象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人 數 1,000, ,000 居 家 照 護 機 構 照 護 600, , ,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Bundesminiterium für Gesundheit(2011a) 及 作 者 自 行 分 類 圖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居 家 與 機 構 照 護 服 務 人 數 發 展, 除 前 述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數 量 的 變 化 外,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結 構, 可 從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之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的 情 況 獲 知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可 概 分 為 居 家 照 護 (häusliche Pflege) 日 間 與 夜 間 半 機 構 式 照 護 (teilstationäe Tages- und Nachtpflege) 以 及 護 理 之 家 全 機 構 式 的 照 護 ( vollstationäre Pflege ) 居 家 照 護 依 法 分 為 實 物 給 付 ( 照 護 服 務, Pflegesachleistung) 以 及 現 金 給 付 ( 照 護 津 貼,Pflegeld), 後 者 直 接 給 付 於 15

26 通 過 鑑 定 的 照 護 需 求 者, 由 其 提 供 給 實 際 從 事 照 護 之 工 作 者 ( 陳 明 芳, 2012) 簡 言 之, 公 部 門 規 範 與 提 供 之 正 式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可 依 其 給 付 形 式 區 分 為 三 類 : 機 構 式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 含 現 金 與 服 務 ) 照 顧 津 貼 表 呈 現 這 三 類 給 付 使 用 者 以 及 通 過 照 護 需 求 鑑 定 在 家 中 使 用 照 顧 服 務 者 佔 總 給 付 受 益 者 的 比 例 與 發 展 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各 類 型 給 付 使 用 情 況, 佔 總 給 付 領 取 者 比 例 (%) 佔 65 歲 以 上 人 給 付 形 式 口 比 例 (%) 機 構 式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 含 現 金 與 服 務 ) 照 顧 津 貼 總 計 11.5 住 家 中 使 用 照 護 服 務 之 給 付 領 取 者 資 料 來 源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 ) 從 前 述 正 式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的 情 況 可 發 現,1999 至 2009 年, 機 構 式 服 務 與 居 家 照 顧 ( 含 現 金 與 服 務 ) 的 使 用 均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然 而, 仍 有 超 過 四 成 五 的 人 選 擇 領 取 照 顧 津 貼 在 家 中 受 到 照 顧, 前 述 家 庭 取 向 的 傳 統 在 制 度 化 的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依 舊 表 露 無 遺 實 證 研 究 對 於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的 結 構 分 析, 有 不 同 的 發 現 與 論 點 對 於 不 同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組 合 之 原 因 及 結 果 的 分 析, 以 Schneekloth 等 人 的 研 究 最 廣 為 被 引 用 3 Schneekloth 以 2002 年 的 調 查 資 料 為 分 析 基 礎, 指 出 現 行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安 排 具 有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照 顧 提 供 並 存 的 雙 元 結 構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受 益 者 中 有 36% 的 人 住 在 家 中, 使 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之 專 業 照 顧 服 務,23% 的 給 付 受 益 者 購 買 私 人 照 顧 服 務, 11% 的 給 付 受 益 者 接 受 至 少 每 週 一 次 由 志 工 提 供 之 照 顧 服 務 ( 主 要 為 家 庭 訪 3 受 限 於 德 文 原 著 資 料 取 得 的 困 難, 本 段 關 於 Schneekloth 等 人 之 研 究 發 現, 主 要 引 自 Theobald(2012: 276) 16

27 視 ) 完 全 選 擇 照 顧 津 貼 的 保 險 給 付 受 益 者, 主 要 由 家 人 朋 友 或 鄰 居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僅 9% 透 過 私 人 服 務 的 購 買 獲 得 照 顧 ; 相 較 之 下,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通 常 會 額 外 購 買 私 人 服 務 ; 而 選 擇 居 家 照 護 者 則 偏 向 使 用 非 正 式 及 付 費 式 照 顧 服 務 組 合 的 情 況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研 究 發 現, 非 正 式 照 顧 在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中 具 有 重 要 的 功 能, 因 此,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給 付 受 益 者 中, 無 家 庭 或 社 會 網 絡 支 持 者, 面 臨 嚴 重 的 照 顧 落 差 與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然 而, 非 正 式 照 顧 支 持 的 缺 乏 卻 無 法 透 過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所 填 補 (Blinkert and Klie, 2008) Schneekloth 及 其 他 學 者 的 研 究 進 一 步 分 析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情 況 與 多 數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一 致, 對 於 大 多 數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而 言, 照 顧 服 務 是 一 項 沉 重 負 擔 80% 受 訪 的 非 正 式 照 顧 者 表 示 照 顧 工 作 的 負 荷 ( 極 為 ) 沉 重, 因 而 有 60% 的 非 正 式 照 顧 者 期 待 制 度 提 供 更 為 全 面 性 的 支 持, 而 改 善 非 正 式 家 庭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處 境, 則 成 為 晚 近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項 重 要 訴 求 (Zok, 2011) 對 於 舒 緩 非 正 式 照 顧 者 照 顧 負 擔 的 爭 辯, 引 發 許 多 研 究 者 投 入 分 析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情 況, 以 及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的 模 式, 後 者 因 直 接 影 響 制 度 規 範 之 正 式 照 顧 給 付 的 使 用, 因 而 受 到 較 多 的 討 論 照 顧 服 務 的 使 用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的 影 響 傳 統 強 調 家 庭 作 為 核 心 照 顧 提 供 者 的 社 會 價 值 人 們 對 於 陌 生 之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態 度 照 顧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的 完 備 與 可 得 性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的 部 分 負 擔 額 度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形 式 等, 這 些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制 度 等 鉅 視 層 面 因 素 都 會 左 右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的 結 構 在 個 人 層 次 部 份, 德 國 的 研 究 指 出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與 族 群 是 影 響 不 同 照 顧 服 務 組 合 與 服 務 使 用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中, 高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以 及 德 國 人 ( 相 較 於 移 民 人 口, 例 如 土 耳 其 人 ) 偏 好 17

28 使 用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Theobald, 2012a: 277) 而 在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這 個 變 項 上, 研 究 發 現 階 級 相 關 的 經 濟 與 文 化 因 素 會 左 右 不 同 照 顧 安 排 使 用 的 結 構 (Heusinger and Klünder, 2005) 經 濟 的 因 素 主 要 事 涉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時 之 個 人 自 行 負 擔 的 額 度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提 供 之 各 類 給 付 設 有 上 限, 超 過 該 上 限 之 服 務 使 用, 須 由 給 付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擔, 在 照 護 成 本 較 高 的 機 構 式 服 務 中,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總 照 護 成 本 由 個 人 負 擔 (Rothgang, 2010) 前 述 發 現 與 在 歐 盟 層 次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類 似, 服 務 使 用 的 自 負 額 與 個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會 左 右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之 偏 好 :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者 較 能 負 擔 專 業 的 照 顧 服 務, 也 因 而 偏 向 使 用 正 式 照 顧 而 非 家 庭 內 提 供 之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Dittman, 2008) 前 述 之 經 濟 的 因 素 也 與 機 會 成 本 有 關, 意 即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阻 礙 照 顧 者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所 引 發 之 成 本 由 於 多 數 低 社 經 地 位 的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處 於 低 薪 或 就 業 不 穩 定 的 情 況, 因 而 當 其 家 人 出 現 照 護 需 求 時, 相 較 於 其 他 家 戶 內 的 成 員, 由 其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回 歸 家 庭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的 成 本 較 低, 晚 近 OECD 的 調 查 也 支 持 此 一 論 點 (OECD, 2011) 如 前 所 述, 雖 然 德 國 保 守 家 庭 取 向 的 福 利 體 制 強 調 家 庭 在 照 顧 服 務 上 的 主 要 責 任, 不 同 經 濟 所 得 階 層 者 仰 賴 之 核 心 照 顧 服 務 的 形 式 與 來 源 不 同 經 濟 中 上 階 層 者 偏 向 視 其 實 際 照 護 的 需 求, 使 用 專 業 的 居 家 服 務 或 機 構 式 照 護 ; 中 所 得 階 層 則 偏 向 購 買 來 自 不 受 管 制 之 照 顧 黑 市 (grey market) 提 供 的 低 價 服 務, 以 舒 緩 家 庭 內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負 擔 ; 低 社 經 地 位 家 庭 則 仰 賴 制 度 提 供 之 免 費 的 照 顧 服 務, 且 較 不 能 接 受 機 構 式 的 照 護 (Theobald, 2012a: 277) 這 些 研 究 調 查 的 發 現, 使 得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之 形 式 與 來 源 的 討 論 具 有 重 要 意 涵, 也 是 下 一 段 分 析 的 核 心 18

29 四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之 形 式 與 來 源 除 了 無 酬 之 家 庭 內 提 供 的 非 正 式 照 顧 外, 在 德 國 現 行 制 度 下, 有 酬 的 照 顧 服 務 主 要 涵 蓋 專 業 的 照 顧 服 務 與 照 顧 黑 市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下 將 分 別 討 論 之 ( 一 )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專 業 的 照 顧 服 務, 特 別 是 居 家 式 服 務, 是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照 顧 基 礎 建 設 (care infrastructure) 的 核 心 專 業 的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實 施 後 呈 現 蓬 勃 的 發 展 護 理 之 家 與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量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前 後 ( ) 出 現 倍 增 的 成 長,1999 至 2007 年 也 增 加 6.6% (Rothgang, 2010: ) 雖 然 德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者 Rothgang 認 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實 施, 促 使 許 多 過 去 提 供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單 位 轉 型, 使 得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數 量 明 顯 增 加, 因 而 統 計 數 字 的 改 變 無 法 真 正 代 表 新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出 現 4 然 而, 制 度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實 施 有 助 於 正 式 部 門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擴 張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 同 前 : 444) 4 例 如 過 去 提 供 機 構 式 照 顧 的 單 位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後 轉 型 為 護 理 之 家, 而 過 去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 如 教 會 - 則 向 保 險 公 司 登 記 註 冊, 成 為 簽 約 之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單 位 19

30 表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部 門 之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與 受 僱 人 數, 居 家 照 顧 護 理 之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受 僱 人 數 全 職 工 作 人 數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病 床 數 絕 對 數 量 , ,782 56,914 8, , , ,567 57,524 9, , , ,897 57,510 9, , , ,307 56,354 10, , , ,162 62,405 11, ,059 成 長 率 (%) 資 料 來 源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09: 25) 專 業 之 照 顧 服 務 的 運 作 涉 及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服 務 使 用 者 以 及 照 顧 工 作 者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建 立 一 個 對 於 營 利 與 非 營 利 服 務 提 供 者 公 平 對 待 的 照 顧 市 場, 透 過 賦 予 保 險 給 付 受 益 者 在 不 同 保 險 給 付 形 式 ( 機 構 式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照 顧 津 貼 ) 之 間 的 自 由 選 擇 權, 促 進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間 的 競 爭 成 本 效 率 的 重 視 以 及 使 用 者 導 向 之 服 務 的 發 展 然 而, 透 過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實 施 所 建 立 的 照 顧 市 場, 導 致 營 利 取 向 之 照 顧 提 供 者 在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增 加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機 構 在 數 量 上 主 導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2009 年 私 人 營 利 性 單 位 則 佔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者 61.5% (Bundesminiterium für Gesundheit, 2010)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下,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必 須 向 地 方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公 司 ( 被 稱 為 保 險 基 金 ) 註 冊 登 記, 雙 方 簽 訂 法 定 契 約, 明 定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價 格 水 準 與 品 質 的 確 保 等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公 司 則 依 據 法 律 規 範 明 定 之 保 險 給 付 水 準, 將 給 付 金 額 直 接 撥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服 務 提 供 者 依 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規 定 提 供 之 各 項 照 顧 ( 照 護 ) 服 務 的 收 費, 取 決 於 照 護 需 求 鑑 定 等 級,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所 得 無 關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外,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自 行 規 劃 其 他 付 費 式 的 服 務, 供 服 務 使 用 者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 見 Sozialgesetzbuch XI) 雖 然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各 項 20

31 給 付 均 設 有 上 限, 但 給 付 受 益 者 在 居 家 服 務 領 域 自 行 負 擔 的 照 護 支 出 不 高, 約 占 整 體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支 出 的 7%(Theobald, 2012a: 277) 究 其 主 因 為 給 付 受 益 者 僅 使 用 法 定 給 付 上 限 內 的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並 透 過 非 正 式 照 顧 或 其 他 非 前 述 註 冊 之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之 購 買 式 服 務 來 填 補 照 顧 之 缺 口 (Rothgang, 2010)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運 作 的 重 要 思 維 之 ㄧ, 在 於 強 化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間 的 競 爭, 透 過 競 爭 提 升 服 務 供 給 的 成 本 效 率, 並 發 展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為 導 向 的 服 務 在 強 調 競 爭 的 同 時,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也 受 到 注 意, 並 成 為 當 時 政 治 爭 辯 的 焦 點, 促 使 2001 年 長 期 照 護 品 質 保 障 法 (Pflege-Qualitätssicherungsgesetz) 的 訂 定 該 法 強 制 簽 約 之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除 需 視 其 單 位 屬 性 及 特 質, 建 立 內 部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外, 也 需 符 合 全 國 性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之 專 業 標 準 ;2008 年 制 度 改 革 後, 其 尚 需 成 立 仲 裁 單 位 (Schiedsstelle), 處 理 照 顧 服 品 質 相 關 的 爭 議 與 糾 紛 除 了 法 令 規 範 外, 德 國 政 府 亦 強 調 外 部 服 務 品 質 的 監 控, 意 即 依 據 事 先 明 定 之 標 準,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行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之 品 質 的 監 督 與 考 核, 該 項 作 為 在 2008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中 獲 得 高 度 重 視, 主 要 透 過 積 極 性 服 務 品 質 的 查 核 與 結 果 的 公 佈 過 去,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處 (Medizinischer Dienst der Krankenversicherung, MDK) 雖 然 對 於 居 家 以 及 機 構 式 照 護 進 行 品 質 查 核, 但 查 核 率 很 低 ( 每 年 一 萬 所 照 護 機 構 中 僅 查 核 一 千 家 左 右 ) 2008 的 改 革 規 定 自 2011 年 起, 所 有 照 護 機 構 每 年 將 接 受 至 少 一 次 無 預 警 的 品 質 查 核, 換 言 之, 查 核 率 必 須 提 高 10 倍 ; 此 外, 政 府 對 於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的 查 核 將 透 過 2009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之 評 鑑 標 準 評 定 成 績, 並 將 結 果 出 版 公 開, 以 促 進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間 的 競 爭 ( 陳 明 芳,2012), 並 據 此 保 障 服 務 使 用 者 照 顧 服 務 自 由 選 擇 權 的 品 質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的 運 作 結 構 及 成 效 除 涉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外, 也 對 照 顧 服 務 21

32 使 用 者 產 生 影 響 德 國 學 者 的 調 查 發 現, 多 數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於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有 正 面 評 價, 特 別 是 可 近 性 與 品 質 佳 (Dittman, 2008),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重 要 問 題 主 要 為 照 顧 服 務 的 形 式 以 及 相 關 服 務 與 替 代 方 案 訊 息 的 可 得 性 (Pfau-Eiffinger et al., 2008)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主 要 立 基 於 法 律 事 先 清 楚 規 範 之 服 務 項 目 與 服 務 時 間, 與 日 常 活 動 (daily activities) 相 關 但 較 費 時 之 活 動 與 支 持 性 服 務 較 未 受 到 重 視, 因 此, 全 面 性 以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為 中 心 之 照 顧 服 務 安 排 被 不 斷 強 調,2001 年 立 法 隔 年 實 施 之 補 充 性 照 護 給 付 法 (Pflegeleistungs-Ergänzungsgesetz) 即 為 一 例 該 法 鼓 勵 在 現 行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結 構 下, 發 展 低 門 檻 新 形 式 的 照 顧 服 務, 例 如 針 對 失 智 症 患 者, 提 供 其 每 年 460 歐 元 購 買 照 顧 服 務 的 補 助 由 於 給 付 水 準 過 低 以 及 行 政 程 序 繁 瑣, 真 正 受 益 者 不 多, 因 此,2008 年 的 改 革 除 提 高 補 助 水 準 至 2400 歐 元, 也 放 寬 給 付 請 領 要 件, 讓 未 通 過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鑑 定 但 有 實 際 需 求 者 能 夠 獲 得 此 類 補 助, 改 革 後 因 而 大 幅 提 升 此 類 給 付 的 使 用 (Rothgang, 2010) 除 照 顧 服 務 的 形 式 外, 相 關 照 顧 服 務 與 替 代 方 案 之 訊 息 的 可 得 性 對 於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照 顧 服 務 的 選 擇, 特 別 是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服 務 使 用 的 組 合 有 直 接 且 重 要 影 響 在 歐 盟 層 次 進 行 的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非 正 式 家 庭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是 否 能 夠 持 續, 極 大 程 度 取 決 於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彼 此 間 相 互 支 援 的 程 度, 意 即 照 顧 服 務 方 案 的 整 合 性 ; 在 德 國,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訊 息 多 寡 亦 為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之 一 (Döhner et al., 2007; Bauer, 2008) 透 過 2008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所 建 立 之 地 方 照 護 訊 息 中 心 ( 照 護 支 持 據 點, Pflegestuetzpunkte), 以 及 免 費 之 個 人 照 顧 管 理 服 務 訊 息 獲 得 之 權 利 保 障, 均 是 強 化 整 合 性 照 顧 服 務 方 案 的 相 關 措 施 (MDK Bayern Hg, 2008) 最 後, 照 顧 工 作 者 的 數 量 與 品 質, 是 正 式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運 作 結 構 的 核 22

33 心, 也 是 影 響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成 效 的 重 要 因 素 如 前 所 述, 強 制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實 施, 擴 大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與 市 場 的 發 展, 除 了 表 現 於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量 成 長 外, 也 呈 現 於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工 作 者 的 數 量 變 化 1995 至 2009 年, 居 家 服 務 工 作 者 人 數 從 65,300 人 增 加 至 268,891 人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 成 長 超 過 四 倍, 明 顯 反 映 照 顧 市 場 的 擴 張 然 而, 對 照 前 述 表 2 關 於 正 式 照 顧 部 門 的 資 料, 若 只 考 慮 全 時 工 作 者 人 數 的 發 展, 則 照 顧 工 作 者 數 量 的 成 長 較 緩, 主 因 在 於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中 出 現 許 多 部 份 工 時 之 工 作 (Rothgang, 2010: 444) 相 較 之 下, 機 構 式 照 護 中 的 護 理 之 家, 不 論 在 服 務 提 供 者 數 量 以 及 床 位 數, 均 呈 現 明 顯 的 成 長 德 國 政 府 的 調 查 分 析 指 出, 德 國 照 顧 服 務 基 礎 建 設 與 照 顧 市 場 的 擴 張 過 程, 伴 隨 著 照 顧 人 力 素 質 的 進 步 但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的 發 展 2009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居 家 照 顧 工 作 者 中,53.1% 具 有 護 士 資 格 或 受 過 三 年 以 上 專 業 照 護 技 術 訓 練 之 老 人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18.8% 曾 經 完 成 護 士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老 人 照 顧 技 術 士 或 進 階 照 顧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 約 24.8% 照 顧 工 作 者 不 具 任 何 照 顧 相 關 的 訓 練 經 驗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 在 國 際 比 較 中, 德 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具 有 高 於 平 均 水 準 的 人 力 素 質, 主 因 在 於 整 合 性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以 及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受 到 重 視, 兩 者 都 要 求 較 高 的 專 業 性 ( 同 前 ) 2003 年 老 人 照 顧 相 關 的 職 業 訓 練 方 案 以 高 水 準 集 中 化 的 方 式 全 面 標 準 化 透 過 專 業 教 育 體 系 提 升 照 顧 工 作 者 素 質 的 原 因, 除 了 在 於 保 障 與 強 化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外, 也 具 有 提 升 照 顧 工 作 者 地 位, 以 吸 引 更 多 優 質 照 顧 工 作 者 投 身 此 一 產 業 的 目 的 (Oelke and Menke, 2002) 然 而, 高 時 間 密 度 的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 例 如 24 小 時 與 週 末 照 顧 服 務 ) 以 及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的 限 制, 導 致 照 顧 服 務 非 典 型 就 業, 特 別 是 部 份 工 時 工 作 的 增 加 (Oschmianski, 2010) 1995 至 2009 年, 從 事 部 份 工 時 照 23

34 顧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數, 佔 全 部 照 顧 工 作 者 的 比 例, 從 54.2% 增 加 至 73.2%, 其 中 更 有 22.5% 左 右 的 工 作 人 員 受 僱 從 事 低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的 部 份 工 時 照 顧 工 作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 學 者 認 為, 私 人 營 利 單 位 進 入 照 顧 服 務 市 場, 一 方 面 加 劇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者 薪 資 的 競 爭, 導 致 平 均 薪 資 的 降 低, 二 方 面 也 導 致 具 有 不 同 專 業 程 度 之 照 顧 工 作 者 間 薪 資 差 異 的 擴 大 (Theobald, 2004) 2010 年 8 月 開 始 實 施 之 階 段 性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方 案 ( 有 效 期 間 至 2014 年 12 月 ) 明 定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時 薪 為 8.5 歐 元 ( 德 東 地 區 為 7.5 歐 元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法 律 規 範, 保 障 受 雇 於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提 供 基 本 照 顧 服 務 ( 例 如 進 食 沐 浴 等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之 支 持 性 服 務 等 ) 之 低 階 照 顧 工 作 者 一 定 的 工 作 所 得 (Theobalda, 2012: 279) 由 於 照 顧 服 務 高 度 勞 力 密 集, 但 平 均 薪 資 不 高, 因 而 德 國 從 事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約 有 18% 為 非 德 裔 族 群 (Steffen, 2009), 而 在 歐 盟 單 一 市 場 整 合 後, 外 籍 照 顧 工 作 者 照 顧 黑 市 與 相 關 規 範 的 討 論 逐 漸 成 為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的 重 要 公 共 議 題 ( 二 )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 照 顧 黑 市 與 相 關 規 範 的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服 務 使 用 者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同 時 透 過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購 買 使 用 非 規 範 性 的 照 顧 服 務 2009 年 約 11% 的 德 國 家 戶 雇 用 家 庭 幫 傭 與 其 他 服 務, 其 主 要 由 未 受 規 範 的 黑 市 所 提 供 ; 以 人 口 結 構 觀 之, 約 總 人 口 的 18% 使 用 這 些 服 務, 而 其 中 高 齡 者, 特 別 是 獨 居 老 人 占 此 類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39%( 引 自 Theobald, 2012: 279) 為 抑 制 勞 動 黑 市 的 擴 張, 導 正 家 務 與 照 顧 服 務 市 場 的 正 常 化, 德 國 政 府 實 施 所 得 稅 的 特 別 扣 除 措 施 自 2009 年 開 始, 若 家 庭 幫 傭 與 服 務 的 僱 用 屬 於 正 規 標 準 的 僱 用, 則 雇 用 成 本 的 20% 可 以 扣 抵 所 得 稅, 上 限 為 每 人 每 年 400 歐 元 ; 若 僱 用 之 薪 資 支 出 24

35 每 月 低 於 400 歐 元 ( 亦 即 低 社 會 安 全 標 準 的 僱 用 ), 則 上 限 可 提 高 至 500 歐 元 這 項 所 得 稅 特 別 扣 除 措 施 的 施 行 雖 然 使 得 低 薪 家 庭 僱 用 的 增 加, 但 根 據 Gottschall & Schwarzkopf(2010) 的 研 究 指 出, 超 過 90% 的 德 國 家 戶 幫 傭 與 照 顧 服 務 仍 未 申 報 199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另 一 種 由 鄰 近 之 東 歐 移 工 所 提 供 之 新 形 式 的 照 顧 黑 市 勞 動 逐 漸 興 起 這 些 主 要 由 鄰 近 德 國 之 波 蘭 捷 克 匈 牙 利 移 工, 以 兩 人 一 組 二 至 三 個 月 輪 班 的 方 式, 提 供 家 庭 內 24 小 時 全 方 位 的 照 顧 服 務 根 據 估 算, 德 國 境 內 約 有 12 萬 此 類 照 顧 移 工 (immigrant carer) 提 供 約 6 萬 家 戶 24 小 時 的 家 庭 內 照 顧 服 務, 約 相 當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5%( 數 據 資 料 引 自 Theobald, 2012: 279) 根 據 一 項 全 國 大 規 模 的 調 查 分 析 指 出 (Neuhaus et al. 2009), 這 些 照 顧 移 工 主 要 受 雇 於 高 所 得 家 庭, 照 顧 有 高 度 照 護 需 求 以 女 性 為 主 之 年 過 80 歲 的 老 老 人 ; 這 類 老 人 有 約 一 半 左 右 是 獨 居, 或 子 女 住 在 附 近 可 就 近 提 供 非 正 式 照 顧 ; 移 工 所 提 供 的 照 顧 服 務 包 括 一 般 性 家 務 協 助, 以 及 較 費 時 的 照 護 工 作, 例 如 協 助 失 智 症 患 者 與 臥 床 者 的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這 類 24 小 時 的 照 顧 服 務 每 月 約 需 1200 至 2400 歐 元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僱 用 移 工 提 供 照 護 服 務 者 有 60% 同 時 會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中, 向 專 業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使 用 專 業 的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這 類 非 正 式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的 情 形, 主 要 反 映 有 重 度 照 護 需 求 者 希 望 在 宅 老 化, 但 現 行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缺 乏 夜 間 服 務, 而 相 較 於 24 小 時 制 度 性 居 家 服 務 以 及 全 機 構 式 的 照 顧, 此 類 透 過 照 顧 移 工 提 供 的 家 庭 內 照 顧 服 務 的 成 本 較 低, 亦 能 舒 緩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照 顧 重 擔 照 顧 移 工 的 出 現 促 使 德 國 政 府 加 速 相 關 辦 法 的 擬 定, 以 規 範 此 種 新 的 照 顧 供 給 型 態, 例 如 2002 年 推 出 之 照 顧 工 作 者 招 募 方 案 (2005 年 成 為 正 式 方 案 ), 針 對 來 自 東 歐 提 供 德 國 家 庭 內 有 照 護 需 求 者 服 務 之 照 顧 工 作 者 25

36 的 就 業 條 件 予 以 法 律 規 範,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這 些 適 用 移 工 照 顧 工 作 者 的 勞 動 條 件 與 社 會 安 全 標 準 ( 特 別 是 各 種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保 障 條 件 ) 與 德 國 勞 工 一 致, 在 該 方 案 中, 每 一 家 庭 平 均 每 月 支 付 照 顧 工 作 者 的 薪 資 約 為 1500 至 2000 歐 元 一 方 面 由 於 成 本 過 高, 二 方 面 民 眾 覺 得 相 關 規 範 太 過 官 僚 不 便 民, 再 加 上 無 法 真 正 符 合 有 照 護 需 求 之 家 庭 的 需 要, 方 案 的 使 用 人 數 很 少,2007 年 在 該 方 案 中 註 冊 登 記 的 照 顧 工 作 者 僅 有 3032 位 (Lutz, 2009) 歐 盟 層 次 的 相 關 規 範 及 發 展, 對 於 德 國 單 一 市 場 建 立 下 實 施 之 服 務 的 自 由 流 動 ( 歐 盟 憲 章 第 49 條 ) 進 一 步 促 使 德 國 政 府 對 於 照 顧 移 工 提 供 服 務 的 規 範, 新 的 規 範 允 許 所 謂 以 自 營 業 者 (self-employed) 的 形 式 所 從 事 之 暫 時 性 的 服 務 提 供, 然 而,2008 年 慕 尼 黑 法 庭 判 決 此 類 活 動 非 法, 在 上 訴 後 2009 年 Ambergris 地 方 法 院 確 認 該 項 判 決, 認 為 此 類 活 動 並 不 具 有 自 營 業 務 的 特 質, 並 因 此 對 於 仲 介 者 處 以 罰 鍰 此 外, 歐 盟 1996 年 通 過 的 移 徙 工 作 者 相 關 指 令 (Posing of Workers Directive, Directive 96/71 EC) 對 於 德 國 境 外 勞 動 者 的 規 範 也 有 實 質 影 響 依 據 該 項 指 令, 德 國 家 庭 內 的 僱 用 必 須 依 照 勞 動 稅 法 以 及 貿 易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然 而 卻 不 適 用 24 小 時 的 照 顧 服 務 (Neuhaus et al. 2009) 自 2011 年 5 月 起, 德 國 勞 動 市 場 對 歐 盟 新 會 員 國 做 進 一 步 全 面 性 的 開 放, 但 值 此 同 時, 關 於 家 庭 內 的 幫 傭 與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之 勞 動, 卻 沒 有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規 範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並 不 適 用 家 戶 內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之 勞 動 由 於 歐 盟 新 會 員 國 與 西 歐 傳 統 歐 盟 會 員 國 國 內 勞 動 平 均 時 薪 差 異 很 大, 勞 動 市 場 的 開 放 勢 必 對 德 國 境 內 家 戶 內 照 顧 服 務 的 供 給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而 這 些 必 須 仰 賴 後 續 相 關 實 證 調 查 研 究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5 5 歐 盟 統 計 局 (Eurostat) 公 布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歐 盟 會 員 國 的 勞 工 待 遇 差 距 懸 殊, 部 分 國 家 勞 工 時 薪 40 歐 元 ( 約 新 台 幣 1557 元 ), 但 有 些 國 家 1 小 時 不 到 4 歐 元 歐 盟 27 個 會 員 國 的 平 均 勞 工 時 薪 為 23.1 歐 元, 歐 元 區 17 國 的 平 均 勞 工 時 薪 為 27.6 歐 元 歐 盟 27 個 會 員 國 中, 比 利 時 的 勞 工 時 薪 39.4 歐 元 待 遇 26

37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發 展 對 服 務 使 用 與 財 務 之 影 響 一 前 言 Pickard et al.(2007)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計 主 要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 未 來 失 能 人 數 整 套 照 顧 服 務 的 預 設 服 務 所 需 的 費 用 估 算 台 灣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以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macro-simulation models) 為 主 要 推 估 方 式 整 體 費 用 估 算 以 使 用 人 數 乘 以 每 人 平 均 費 用 在 人 數 面 向 的 影 響 因 素 包 括 : 法 定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性 定 義 人 口 結 構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服 務 使 用 率 平 均 費 用 面 向 的 影 響 因 素 則 包 括 :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上 限 部 分 負 擔 支 付 標 準 等 ( 鄭 清 霞 等,2011) 長 期 照 護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是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的 重 要 因 素 ( 鄭 清 霞 等,2011), 而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 一 ) 制 度 設 計 因 素 : 給 付 型 式 ( 僅 實 物 給 付 實 物 與 現 金 混 合 ) 給 付 水 準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部 分 負 擔 比 例 等 ( 二 ) 正 式 服 務 供 給 體 系 : 服 務 品 質 服 務 能 量 等 ( 三 ) 非 正 式 服 務 供 給 體 系 : 家 庭 照 顧 能 量 照 顧 安 排 偏 好 外 籍 看 護 工 的 聘 僱 規 範 等 上 述 各 項 因 素 的 發 展 狀 況 將 影 響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服 務 使 用 過 去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文 獻, 主 要 是 以 需 求 面 進 行 費 用 估 算, 較 少 考 慮 供 給 面 因 素 但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供 給 的 品 質 數 量 可 近 性 穩 定 性 價 格 等, 以 及 在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制 度 設 計 下, 相 對 於 家 庭 照 顧 民 間 照 顧 服 務 外 籍 看 護 工 等,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正 式 服 務, 事 實 上 屬 於 照 顧 安 排 的 選 項 之 一, 這 幾 類 照 顧 安 排 選 擇, 在 需 求 面 彼 此 互 相 競 爭 消 費 者 ( 長 照 需 求 者 ), 也 在 供 給 面 彼 此 競 爭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最 優 渥, 其 餘 依 次 為 瑞 典 39.1 歐 元, 丹 麥 38.6 歐 元, 法 國 34.2 歐 元, 盧 森 堡 33.7 歐 元, 荷 蘭 31.1 歐 元, 德 國 30.1 歐 元 相 較 西 歐 國 家 較 高 水 準 的 勞 動 力 成 本, 東 歐 國 家 的 勞 工 時 薪 普 遍 偏 低, 且 與 西 歐 國 家 成 倍 數 差 距 例 如 2004 年 加 入 歐 盟 的 拉 脫 維 亞 勞 工 時 薪 5.9 歐 元, 立 陶 宛 5.5 歐 元,2007 年 加 入 歐 盟 的 羅 馬 尼 亞 4.2 歐 元, 保 加 利 亞 平 均 時 薪 更 只 有 3.9 歐 元 (Eurostat, 2012) 27

38 正 如 Martins 等 人 (2006) 採 取 整 體 架 構 的 觀 點 模 擬 醫 療 與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規 模, 主 張 人 口 因 素 固 然 是 影 響 醫 療 與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的 關 鍵 因 素, 但 非 人 口 因 素 亦 是 影 響 支 出 的 關 鍵 組 成 ( 請 參 見 圖 4-2-1) 影 響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的 非 人 口 因 素 中, 又 與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體 系 兩 者 的 分 工 狀 況 及 其 長 期 變 遷 高 度 相 關, 例 如 南 歐 等 著 重 家 庭 主 義 或 低 所 得 國 家 更 為 明 顯 (Lundsgaard, 2005); 鄭 清 霞 等 人 (2011) 對 照 我 國 失 能 者 聘 僱 家 庭 外 籍 看 護 工 與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兩 者 變 動 趨 勢, 兩 者 自 2001 年 至 2010 年 間 皆 呈 現 逐 步 上 升 趨 勢 顯 示 外 籍 看 護 工 的 聘 僱 可 視 為 替 補 非 正 式 照 顧 體 系 中 滿 足 失 能 者 的 照 顧 需 求, 認 為 支 出 面 的 社 會 經 濟 因 素, 特 別 是 我 國 家 庭 本 身 的 照 顧 能 量 確 實 呈 現 逐 年 衰 退 趨 勢, 亦 顯 示 未 來 外 籍 看 護 工 聘 僱 比 率 與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兩 者 的 連 動 關 係 應 持 續 追 蹤 其 次, 制 度 性 因 素 係 指 著 長 照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在 給 付 及 支 付 面 內 容 的 設 計, 影 響 整 體 支 出 高 低 的 影 響 因 素 包 括 長 期 照 顧 需 要 率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率 現 金 給 付 利 用 狀 況, 以 及 社 區 / 居 家 與 機 構 利 用 比 例 等 鄭 清 霞 等 人 (2011) 運 用 國 民 健 康 局 貫 時 性 資 料 針 對 固 定 樣 本 進 行 分 析, 發 現 台 灣 男 性 存 活 時 間 較 女 性 短, 男 性 的 median survival 為 83 歲, 女 性 的 median survival 則 為 86 歲 ; 再 者, 檢 視 不 同 性 別 的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女 性 存 活 時 間 較 長, 兩 性 開 始 失 能 的 年 紀 也 差 不 多, 但 是 女 性 失 能 的 時 間 較 男 性 長, 比 較 男 性 與 女 性 從 開 始 失 能 的 年 齡 至 死 亡 年 齡 之 時 間, 時 間 並 不 會 拖 得 很 長, 但 男 性 約 為 2 歲, 女 性 則 為 4.5 歲, 看 起 來 我 國 的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的 趨 勢 是 符 合 疾 病 壓 縮 理 論 的 假 設 進 而 檢 視 功 能 障 礙 者 使 用 服 務 的 狀 況, 以 各 項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最 成 熟 的 台 北 市 進 行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與 機 構 式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分 析, 發 現 機 構 式 服 務 雖 是 發 展 最 早, 且 服 務 量 相 對 穩 定 的 服 務 模 式, 但 其 占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的 比 率 卻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顯 示 居 家 式 ( 包 括 社 區 式 ) 與 機 構 式 的 服 務 使 用 比 率 確 實 會 隨 服 務 模 式 的 穩 定 28

39 發 展 而 產 生 版 圖 變 動 趨 勢, 特 別 是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陸 續 成 立, 也 讓 該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逐 年 成 長, 顯 示 居 家 式 ( 包 括 社 區 式 ) 與 機 構 式 的 服 務 使 用 比 率 從 60% 與 40% 逐 年 變 動 為 80% 與 20%, 可 作 為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財 務 推 估 之 參 考 圖 健 康 與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的 關 鍵 組 成 (Martins et al., 2006) 再 者, 隨 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類 型 的 逐 步 發 展 ( 例 如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使 用 行 為 亦 需 進 一 步 關 注 ; 特 別 是 當 社 區 內 各 項 服 務 成 熟 後, 總 支 出 會 隨 服 務 項 目 的 增 加 而 擴 增, 抑 或 是 新 型 服 務 項 目 使 用 者 係 來 自 原 已 發 展 服 務 使 用 者, 致 使 總 支 出 的 成 長 得 以 控 制, 亦 有 待 進 一 步 分 析 (Khoman & Weale, 2007) 據 此, 本 章 首 先 分 析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類 型 的 發 展 與 服 務 使 用 率 之 相 關, 其 次 探 討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薪 資 水 準 與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之 相 關, 最 後 分 別 檢 視 這 兩 個 因 素 對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總 體 支 出 的 影 響 程 度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者 參 閱 歐 盟 與 其 他 OECD 國 家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的 相 關 研 29

40 究, 發 現 各 國 研 究 團 隊 皆 主 張 圖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之 非 人 口 因 素 下 的 薪 資 因 素 亦 是 關 鍵 因 素 Netten et al.(1998) 分 析 英 國 公 部 門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之 人 事 成 本, 高 達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支 出 的 85% Reinhold 等 人 分 析 德 國 護 理 之 家 的 單 位 成 本, 人 事 成 本 約 占 單 位 成 本 的 70-90%(Comas-Herrera et al., 2003) 尤 其 長 期 照 顧 係 屬 勞 力 高 度 密 集 產 業, 顯 示 掌 握 長 期 照 顧 人 員 薪 資 調 整 之 所 得 效 果, 乃 是 模 擬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不 可 或 缺 的 核 心 要 素 ; 但 是, 人 事 單 位 成 本 看 似 是 促 使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成 長 的 合 理 因 素, 但 事 實 上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的 薪 資 結 構 彈 性 卻 很 小, 甚 至 趨 近 於 零 ; 換 言 之, 模 擬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時, 雖 可 假 設 長 期 照 顧 人 員 的 薪 資 會 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服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而 同 步 提 昇, 但 其 影 響 幅 度 有 待 進 一 步 分 析 (Martins et al., 2006) 因 此, 本 章 第 三 節 將 分 析 長 期 服 務 人 員 薪 資 水 準 與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的 相 關, 特 別 以 服 務 使 用 量 最 大, 占 目 前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比 例 最 高 的 居 家 服 務 為 焦 點 二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類 型 的 發 展 與 服 務 使 用 之 相 關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自 2006 年 核 定 且 執 行 至 今 四 年, 各 項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逐 步 發 展 ; 隨 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類 型 的 逐 步 發 展,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使 用 行 為 亦 需 進 一 步 關 注 ; 特 別 是 當 社 區 內 各 項 服 務 方 案 逐 步 成 熟 後, 總 支 出 會 隨 服 務 項 目 的 增 加 而 擴 增, 抑 或 是 新 型 服 務 項 目 使 用 者 係 來 自 原 已 發 展 服 務 使 用 者, 致 使 總 支 出 的 成 長 得 已 控 制, 亦 有 待 進 一 步 分 析 (Khoman & Weale, 2007) 依 據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之 業 務 分 工, 內 政 部 主 責 業 務 包 括 :(1) 照 顧 服 務 ( 含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 (2) 輔 具 購 買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服 務 (3)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4)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5)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 衛 生 署 主 責 業 務 則 有 下 列 三 項, 分 別 是 :(1) 居 家 護 理 (2) 居 家 及 社 30

41 區 復 健 (3) 喘 息 服 務 以 下 分 別 就 兩 個 主 責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社 政 單 位 雖 負 責 八 項 服 務 ( 照 顧 服 務 應 列 為 三 項 服 務 ), 但 依 據 其 所 提 供 資 料, 服 務 單 位 以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與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四 項 為 多,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輔 具 購 買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以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之 單 位 尚 待 積 極 發 展 現 已 發 展 的 服 務 單 位 中, 又 以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發 展 最 為 迅 速, 依 序 為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與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之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單 位 數 四 年 來 皆 呈 現 穩 定 發 展 趨 勢, 但 營 養 餐 飲 與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的 發 展 於 100 年 度 出 現 略 為 下 降 趨 勢, 顯 示 影 響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的 因 素 有 待 進 一 步 分 析 ( 見 圖 4-2-2)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數 進 一 步 檢 視 社 政 單 位 各 項 服 務 之 使 用 人 數, 除 家 庭 托 顧 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之 外,97 年 間 至 99 年 間, 居 家 服 務 人 數 名 列 第 一, 但 100 年 度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首 度 超 過 居 家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使 用 人 次 的 趨 勢 亦 類 似,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的 使 用 人 數 皆 有 待 發 展 ( 見 圖 與 圖 4-2-4) 31

42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使 用 人 數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使 用 人 次 再 檢 視 100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主 責 各 項 服 務 單 位 的 比 例, 營 養 餐 飲 比 例 最 高, 依 序 為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與 失 智 症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 見 圖 4-2-5) 32

43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比 例 但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之 四 項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 是 互 斥 原 則, 也 就 是 選 擇 居 家 服 務 者, 即 不 可 以 再 選 擇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 惟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且 欠 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的 相 關 資 料, 僅 檢 視 目 前 發 展 較 為 穩 定 的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其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人 數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 見 圖 圖 與 圖 4-2-6), 圖 顯 示 居 家 服 務 平 均 服 務 單 位 人 數 自 98 年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趨 勢, 似 乎 並 未 受 到 隨 後 發 展 的 日 間 照 顧 單 位 家 數 增 加 而 影 響 其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由 此 來 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量 最 大 的 照 顧 服 務 人 數 尚 未 飽 和, 照 顧 服 務 之 各 項 服 務, 特 別 是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彼 此 的 服 務 使 用 原 則 雖 是 互 斥, 但 檢 視 97 年 至 100 年 此 四 個 年 度 這 兩 個 服 務 單 位 之 平 均 服 務 人 數, 顯 然 兩 者 服 務 人 數 尚 未 出 現 互 為 消 長 的 趨 勢 33

44 圖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單 位 平 均 服 務 人 數 之 變 化 由 於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僅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數, 研 究 者 進 一 步 分 析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數 服 務 人 數 與 人 次 與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之 關 係, 發 現 社 政 單 位 之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執 行 預 算 數 從 97 年 8 億 6 仟 萬 攀 升 至 99 年 度 12 億 ( 見 圖 4-2-7),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亦 從 97 年 198 萬 元 攀 升 至 99 年 度 277 萬 元 ( 見 圖 4-2-8)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34

45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進 一 步 檢 視 各 縣 市 100 年 度 服 務 單 位 發 展 狀 況, 服 務 單 位 數 最 多 者 為 高 雄 市 (15%), 依 序 為 台 北 市 (12%) 台 南 市 (11%) 台 中 市 (8%) 與 新 北 市 (6%)( 見 圖 4-2-9), 對 應 圖 呈 現 各 縣 市 預 算 執 行 比 例, 依 序 為 高 雄 市 (14%), 新 北 市 (10%) 台 中 市 與 台 南 市 ( 皆 為 9%) 台 北 市 (6%), 顯 示 各 縣 市 單 位 數 與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的 相 關 性 有 待 進 一 步 分 析 35

46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服 務 單 位 比 例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預 算 佔 全 國 比 例 36

47 針 對 社 政 單 位 居 家 照 顧 預 算 數 與 服 務 單 位 數 之 前 五 名, 也 就 是 分 析 五 個 直 轄 市 自 97 年 至 99 年 三 個 年 度,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數, 以 新 北 市 平 均 每 單 位 執 行 數 最 高,99 年 與 其 它 四 個 直 轄 市 出 現 明 顯 差 距, 依 序 為 台 中 市 高 雄 市 台 南 市 與 台 北 市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為 協 助 失 能 之 居 家 老 人 得 到 所 需 之 連 續 性 照 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行 或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居 家 式 服 務 且 依 據 內 政 部 100 年 度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目 前 居 家 服 務 經 費 雖 由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但 各 地 方 政 府 亦 須 編 列 配 合 款, 臺 北 市 需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新 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與 台 中 市 四 個 縣 市 需 編 列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配 合 款, 臺 南 市 與 其 餘 縣 ( 市 ) 需 編 列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配 合 款 ; 由 此 可 見,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高 雄 市 與 台 南 市 所 需 負 擔 的 配 合 款 皆 低 於 台 北 市, 是 否 因 此 導 致 台 北 市 居 家 服 務 平 均 預 算 數 低 於 其 他 各 直 轄 市 的 主 因, 有 待 主 管 機 關 進 一 步 確 認, 亦 可 作 為 我 國 推 估 各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實 際 服 務 量 財 務 參 數 調 整 的 參 考 數 值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五 個 直 轄 市 居 家 服 務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37

48 圖 更 進 一 步 呈 現 各 縣 市 單 位 與 預 算 執 行 不 一 致 的 狀 況, 桃 園 縣 與 花 蓮 縣 於 97 年 至 99 年 這 三 年 間, 平 均 每 單 位 執 行 的 預 算 數 遠 高 於 其 他 縣 市, 究 竟 是 因 上 述 兩 個 縣 市 的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規 模 大 於 其 他 縣 市, 或 是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性, 可 作 為 長 期 照 顧 財 務 推 估 各 縣 市 差 異 之 重 要 參 考 之 異 常 值 其 次, 嘉 義 縣 平 均 每 單 位 執 行 的 預 算 執 行 數 在 99 年 有 大 幅 度 的 增 加, 但 在 其 他 縣 市 沒 有 同 樣 趨 勢 的 情 況 下, 增 加 的 原 因 可 能 需 要 進 一 步 地 釐 清 惟 同 樣 受 限 於 社 政 主 責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料 有 限, 僅 有 預 算 執 行 的 總 數, 並 無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細 項 的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因 而 無 法 進 一 步 探 討 各 縣 市 每 人 使 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預 算 執 行 數 量 的 變 化 情 形 圖 年 度, 社 政 單 位 之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每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38

49 另 一 方 面, 檢 視 衛 政 單 位 主 責 的 三 項 服 務 發 展 情 況, 喘 息 服 務 單 位 家 數 居 冠 依 序 為 居 家 護 理 與 居 家 ( 社 區 ) 復 健 ( 見 圖 ); 但 若 從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來 分 析 三 項 服 務 人 數 之 發 展 趨 勢, 顯 示 三 項 服 務 人 數 與 人 次 皆 呈 現 逐 年 成 長 狀 況, 換 言 之, 衛 政 單 位 主 責 的 服 務 單 位 家 數 與 服 務 人 數 ( 人 次 ) 之 間 並 非 呈 現 同 步 發 展 關 係, 恐 需 主 責 單 位 進 一 步 提 供 各 服 務 單 位 之 工 作 人 數, 方 能 釐 清 服 務 單 位 數 與 服 務 規 模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再 者, 遺 憾 的 是, 衛 政 單 位 並 未 提 供 97 年 至 今 的 預 算 執 行 數 與 各 縣 市 各 項 單 位 發 展 家 數, 致 使 本 研 究 無 法 進 一 步 分 析 各 縣 市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進 而 討 論 各 縣 市 衛 政 服 務 類 型 的 發 展 與 衛 政 服 務 使 用 之 相 關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家 數 39

50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圖 年 度, 衛 政 單 位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人 次 三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薪 資 水 準 與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之 相 關 誠 如 Martins 等 人 (2006) 的 主 張, 長 期 照 顧 係 屬 勞 力 高 度 密 集 產 業, 掌 握 長 期 照 顧 人 員 薪 資 調 整 之 所 得 效 果, 乃 是 模 擬 長 期 照 顧 支 出 不 可 或 缺 的 核 心 要 素 為 瞭 解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的 薪 資 結 構, 本 節 將 以 目 前 服 務 量 最 大 占 預 算 比 例 最 高 的 居 家 服 務 為 分 析 標 的, 瞭 解 居 家 服 務 人 員 薪 資 水 準 與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之 間 的 關 係 40

51 為 瞭 解 各 縣 市 政 府 實 際 編 列 與 預 定 執 行 預 算, 本 研 究 以 100 年 度 為 基 礎, 分 析 各 縣 市 居 家 服 務 補 助 標 準 本 研 究 特 別 感 謝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居 家 服 6 務 策 略 聯 盟 協 助, 提 供 全 國 22 個 縣 市 於 民 國 100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委 託 招 標 方 式 的 分 析 結 果, 其 中 桃 園 縣 及 台 中 市 居 家 服 務 招 標 依 對 象 分 列 兩 個 標 案, 故 資 料 分 析 單 位 數 為 24 家 檢 視 各 縣 市 政 府 採 購 金 額, 採 購 金 額 最 高 者 為 屏 東 縣 政 府, 採 購 金 額 為 248,212,000 元, 編 列 最 少 最 低 採 購 金 額 則 為 新 竹 市, 採 購 金 額 為 5,357,000 元 ( 各 縣 市 資 料 請 見 附 表 4-2-1) 如 前 所 述, 依 據 內 政 部 100 年 度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居 家 服 務 經 費 雖 由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但 各 地 方 政 府 亦 須 編 列 配 合 款 ; 比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100 年 度 招 標 金 額 與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的 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數, 屏 東 縣 政 府 自 籌 款 比 例 最 高, 招 標 金 額 較 該 縣 市 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執 行 數 超 出 近 1 億 6 千 萬 ; 而 高 雄 市 招 標 金 額 與 99 年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執 行 數 落 差 最 大 再 檢 視 台 北 市 100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招 標 方 式, 其 服 務 決 標 方 式 為 不 分 區 不 限 家 數, 廠 商 所 報 服 務 個 案 數 決 標, 至 決 標 總 數 量 達 本 案 預 算 委 託 個 案 數 為 止, 顯 示 招 標 單 位 透 過 預 算 掌 控 該 縣 市 服 務 使 用 量 之 上 限, 推 論 該 地 方 政 府 設 定 之 招 標 規 範 可 能 導 致 該 縣 市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量 低 於 實 際 服 務 需 求 量, 此 點 亦 是 長 期 照 顧 財 務 推 估 時 必 須 注 意 的 地 區 差 異 因 素 6 由 全 國 30 個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於 99 年 10 月 20 日 成 立 的 民 間 組 織, 會 員 團 體 遍 佈 全 國 41

52 表 各 縣 市 政 府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與 招 標 金 額 之 比 較 居 家 服 97 年 98 年 99 年 各 縣 市 政 府 縣 市 務 單 位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居 家 服 務 預 100 年 招 標 政 府 數 執 行 數 執 行 數 算 執 行 數 金 額 100 年 度 招 標 金 額 與 99 年 預 算 執 行 數 之 落 差 臺 北 市 15 35,541,490 51,116,048 73,831,020 8,640,000-60,871,020 落 差 佔 招 標 金 額 的 比 例 新 北 市 14 88,763,469 78,438, ,583, 臺 中 市 14 67,482,292 92,993, ,081, ,430,000 48,348, % 臺 南 市 12 66,064,981 73,534, ,442,336 50,150,000-64,292,336 - 高 雄 市 ,346, ,205, ,744,256 80,381,000-84,363,256 - 宜 蘭 縣 4 22,110,000 15,596,092 19,658,000 24,550,000 4,892, % 桃 園 縣 4 52,062,268 45,425,332 72,912, ,665,762 42,752, % 新 竹 縣 5 10,916,310 8,997,435 18,008,496 29,600,000 11,591, % 苗 栗 縣 3 24,147,881 24,869,481 40,219,856 22,105,050-18,114,806 - 彰 化 縣 5 70,830,578 50,544,416 77,415,640 23,414,268-54,001,372 - 南 投 縣 11 63,440,494 51,181,829 67,645,691 94,925,250 27,279, % 雲 林 縣 5 66,954,271 55,644,588 77,166,531 41,322,065-35,844,466 - 嘉 義 縣 3 25,221,374 30,062,571 53,736,640 85,000,000 31,263, % 屏 東 縣 10 28,404,427 48,658,101 83,354, ,212, ,857, % 臺 東 縣 3 30,953,858 23,112,503 28,934,251 49,131,400 20,197, % 花 蓮 縣 2 36,677,296 26,382,900 33,116,874 48,000,000 14,883, % 澎 湖 縣 1 12,523,670 9,679,818 10,315, 基 隆 市 2 11,345,388 11,916,440 14,367,231 12,293,983-2,073,248 - 新 竹 市 3 7,097,725 8,226,204 10,886,162 5,357,000-5,529,162 - 嘉 義 市 3 12,838,082 10,493,170 14,411,834 18,000,000 3,588, % 金 門 縣 1 4,670,000 3,485,000 7,150, 連 江 縣 1 1,438,488 1,590,497 1,695, 總 計 ,831, ,154,472 1,207,678, 備 註 1: 台 北 市 僅 列 出 部 份 採 購 金 額, 新 北 市 的 標 案 則 未 列 出 採 購 金 額, 僅 公 告 採 購 服 務 之 單 價 備 註 2: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註 明 各 縣 市 100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因 部 份 縣 市 仍 在 核 銷 程 序, 故 無 法 提 供 資 料 備 註 3: 金 門 縣 政 府 與 連 江 縣 政 府 自 辦 居 家 服 務 業 務, 並 未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備 註 4: 澎 湖 縣 政 府 完 全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委 託 居 家 服 務 業 務 備 註 5: 新 北 市 未 呈 現 與 提 供 招 標 金 額 42

53 而 各 縣 市 實 際 委 託 居 家 服 務 的 費 用 亦 有 差 距, 雖 然 各 縣 市 列 出 的 居 家 服 務 補 助 項 目 共 有 十 項 之 多, 除 台 北 市 之 外, 其 他 各 縣 市 均 編 列 的 項 目 共 計 三 項, 包 括 : 居 家 服 務 費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費 與 居 家 服 務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單 價 方 面, 各 縣 市 政 府 居 家 服 務 費 每 小 時 皆 為 180 元, 但 台 北 市 之 政 府 採 購 服 務 單 價 最 高, 每 小 時 為 230 元, 高 雄 市 次 之, 每 小 時 為 200 元, 較 為 特 殊 者 為 南 投 縣 政 府, 將 居 家 服 務 鐘 點 費 設 為 126 元 162 元 與 180 元 等 類, 顯 示 居 家 服 務 的 服 務 鐘 點 費 因 地 區 而 有 差 異 ( 詳 細 資 料 請 見 附 表 2-2-2) 但 實 際 上 依 據 現 有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吳 玉 琴, 2008; 紀 金 山 & 劉 承 憲, 2009),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的 時 薪 大 多 集 中 於 150 元 時 薪, 每 月 薪 資 約 為 12,922 元, 低 於 勞 基 法 最 低 工 資 對 照 本 研 究 分 析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相 關 資 料, 發 現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平 均 服 務 人 數 相 當 低, 平 均 約 五 人, 每 位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月 平 均 執 行 預 算 數 相 當 低, 且 逐 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偏 低 的 預 算 執 行 率 也 反 映 出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平 均 薪 資 低 落 顯 然 受 到 總 體 居 家 服 務 預 算 的 影 響, 居 服 員 平 均 薪 資 的 低 落 恐 直 接 影 響 受 訓 人 員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例 以 及 留 任 因 素, 亦 可 能 是 我 國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供 給 量 低 於 服 務 需 求 量 之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表 我 國 居 家 服 務 97 年 度 100 年 度 發 展 趨 勢 之 分 析 年 度 居 家 單 位 數 居 家 服 務 人 數 居 家 服 務 人 次 預 算 數 受 訓 人 數 從 業 人 數 平 均 服 務 人 數 平 均 服 務 人 次 平 均 執 行 預 算 數 , ,633 $1,377,845,000 11,500 4, $335,161 $27, , ,129 $1,499,321,000 6,386 4, $326,578 $27, , ,482 $1,114,983,000 3,277 5, $202,872 $16, , ,203 $1,182,594,000 8,840 6, $187,594 $15,633 43

54 事 實 上,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雖 是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中 服 務 密 度 與 頻 率 最 高 者, 但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的 時 薪 自 內 政 部 推 動 居 家 服 務 二 十 年 以 來 未 曾 調 整, 政 府 向 非 營 利 組 織 採 購 的 服 務 鐘 點 費 始 終 維 持 180 元 ( 吳 玉 琴, 2008) 隨 著 基 本 工 資 近 年 不 斷 調 整, 基 本 時 薪 不 僅 早 突 破 百 元 關 卡, 未 來 將 更 調 整 為 115 元, 致 使 居 家 服 務 鐘 點 費 過 去 的 經 濟 誘 因 優 勢 不 斷 流 失 ; 加 上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往 返 個 案 家 戶 之 間 的 交 通 時 間 與 車 資 需 自 行 吸 收, 都 導 致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流 失 速 度 加 劇, 也 致 使 受 訓 人 員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後 放 棄 進 入 職 場 44

55 第 三 節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估 算 與 費 率 決 定 一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概 要 ( 一 )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目 標 ( 舊 ) 厚 生 省 將 介 護 保 險 訂 定 位 為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第 一 歩 針 對 照 護 服 務 社 會 化,( 舊 ) 厚 生 省 所 持 理 由 如 下 : 1. 給 付 與 負 擔 關 係 明 確 : 不 需 經 過 資 產 調 查, 利 用 服 務 時 不 會 有 抗 拒 感 2. 利 用 者 可 自 由 選 擇 服 務 內 容 及 地 點 : 由 行 政 決 定 服 務 的 種 類, 利 用 者 有 選 擇 的 權 利 3. 可 避 免 增 稅 : 保 險 費 依 個 人 所 得 量 能 負 擔, 避 免 稅 目 新 增 4. 提 供 普 遍 性 公 平 性 給 付 : 依 需 照 護 程 度 平 等 給 付, 不 受 所 得 條 件 限 制 5. 提 高 服 務 量 規 模 及 服 務 品 質 水 準 : 過 去 由 行 政 機 構 或 委 託 照 護 業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模 式 制 度 缺 乏 市 場 競 爭 性 誘 因, 服 務 內 容 少 樣 而 劃 一 ; 民 營 業 者 加 入 後, 透 過 市 場 原 理, 可 擴 充 服 務 量 及 擴 充 服 務 內 容 6. 財 務 運 用 效 率 化 : 專 款 專 用, 避 免 重 複 給 付 及 浪 費 ( 二 ) 介 護 保 險 的 特 性 及 定 位 1. 是 獨 立 成 立 的 社 會 保 險, 而 非 民 間 私 人 保 險 2. 是 以 地 方 自 治 體 營 運 的 地 域 保 險, 而 非 各 自 獨 立 營 運 的 職 域 保 險 3. 是 短 期 保 險, 而 非 長 期 保 險 7 4. 保 險 給 付 的 前 提 是 支 援 老 人 生 活 自 立 維 護 老 人 尊 嚴, 而 非 單 純 的 風 險 理 賠 5. 以 住 民 參 與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營 造 為 主 軸, 開 創 地 方 特 色 的 服 務 提 供 體 制, 而 非 被 動 式 齊 一 化 的 行 政 主 導 模 型 6. 發 揮 自 助 互 助 他 助 等 精 神, 民 眾 必 須 經 常 努 力 維 護 自 己 的 身 心 健 康 7 介 護 保 険 早 わかり 講 座 45

56 ( 三 ) 財 務 營 運 方 式 因 為 是 短 期 保 險, 其 財 政 運 用 方 式 採 隨 收 隨 付 制 營 運 8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營 運 方 式 盈 餘 時 : 納 入 基 金 虧 損 時 : 向 基 金 支 借, 於 下 一 期 保 險 費 攤 還 ( 金 額 ) 虧 損 額 保 險 費 費 用 ( 盈 餘 額 ( 年 度 )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服 務 利 用 水 準 與 費 用 負 擔 關 係 服 務 利 用 水 準 服 務 利 用 比 率 利 用 者 平 均 每 人 服 務 利 用 額 度 機 構 服 務 利 用 比 率 ( 成 本 高 於 居 家 服 費 用 負 擔 保 險 費 利 用 者 部 分 負 擔 額 公 費 負 擔 額 ( 稅 金 投 入 額 ) 服 務 利 用 水 準 與 費 用 負 擔 均 衡 調 整 利 用 費 上 昇 保 險 費 上 昇 圖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營 運 方 式

57 ( 四 ) 低 收 入 者 的 保 險 費 繳 納 原 則 40 歳 -64 歳 的 低 收 入 社 會 救 助 受 給 者 因 未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 全 額 公 費 負 擔 ), 因 此 不 是 介 護 保 險 的 被 保 険 人, 亦 不 須 繳 納 保 険 費 及 部 分 負 擔 社 會 救 助 受 給 者 若 因 老 年 性 特 定 疾 病 而 需 照 護 時,2000 年 4 月 起 由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新 設 的 照 護 補 助 支 給,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而 65 歳 以 上 的 低 收 入 社 會 救 助 受 給 者 則 是 介 護 保 險 的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繳 納 保 険 費 及 部 分 負 擔 惟 該 保 險 費 由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的 生 活 補 助 支 給, 保 険 費 計 算 適 用 於 基 準 額 0.5 的 第 1 階 層 ; 部 分 負 擔 則 由 新 設 的 照 護 補 助 制 度 支 給, 實 質 上 自 己 不 須 負 擔 又,( 舊 )( 舊 ) 厚 生 省 指 示 各 市 ( 區 ) 町 村 年 度 中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突 然 變 成 低 收 入 的 社 會 救 助 受 給 者 時, 當 月 份 保 險 費 即 可 適 用 於 第 1 階 層 計 算, 惟 因 無 法 律 根 據, 各 市 ( 區 ) 町 村 必 須 另 訂 條 例, 若 無 條 例 規 定 則 視 為 違 法 9 ( 五 ) 保 險 給 付 財 源 結 構 介 護 保 險 財 源 一 半 來 自 保 險 費, 一 半 來 自 稅 金 介 護 保 險 的 營 運 主 體 為 市 ( 區 ) 町 村, 也 就 是 保 險 人 保 險 人 每 3 年 調 整 一 次, 保 險 費 如 果 提 高, 根 據 法 律, 公 費 負 擔 亦 必 須 提 高 準 此 推 估, 即 使 服 務 給 付 略 微 增 加, 應 該 不 至 於 拖 垮 保 險 財 務 平 衡 ( 參 閱 圖 4-3-1) 除 外 介 護 保 險 以 40 歳 以 上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原 則 上 全 員 加 入 保 險, 但 下 列 者

58 居 住 於 國 外 的 日 本 人 ( 未 登 錄 於 住 民 基 本 名 冊 者 ) 短 期 居 留 日 本 (1 年 以 下 ) 的 外 國 人 身 體 障 礙 者 居 住 於 療 養 機 構 適 用 外 機 構 者 1. 保 險 財 務 收 入 及 支 出 市 ( 區 ) 町 村 ( 包 括 廣 域 連 合 ) 等 保 險 人 必 須 設 立 介 護 保 險 特 別 會 計 帳, 以 管 理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收 入 及 支 出 市 ( 區 ) 町 村 執 行 保 健 福 利 事 業 時, 原 則 上 由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所 繳 的 保 險 費 支 出, 而 非 由 一 般 會 計 帳 支 應 特 別 會 計 財 源 不 足 時, 可 由 市 ( 區 ) 町 村 向 都 道 府 縣 設 立 的 保 險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申 請 協 助 及 貸 款 支 應 48

59 照 護 服 務 內 容 被 保 險 人 市 區 町 村 居 家 照 護 訪 視 照 護 (home care) 訪 視 入 浴 訪 視 護 理 訪 視 復 健 日 間 復 健 (day care) 居 家 療 養 管 理 指 導 ( 醫 師 牙 科 醫 師 訪 視 診 療 ) 日 間 照 護 短 期 收 容 生 活 照 護 (short stay) 短 期 收 容 療 養 照 護 (short stay) 失 智 老 人 之 家 ( 失 智 老 人 group home) 私 費 老 人 之 家 (care home) 福 利 用 具 租 借 或 購 買 費 給 付 住 宅 改 建 費 給 付 機 構 照 護 利 用 服 務 利 用 者 部 分 負 擔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65 歲 以 上 ) 2,200 萬 人 (2000 年 度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40~64 歲 以 上 ) 4,300 萬 人 (2000 年 度 ) 保 險 科 保 險 科 由 市 區 町 村 個 別 徵 收 由 年 金 扣 繳 醫 療 保 險 人 健 保 組 合 國 保 等 對 象 約 佔 20% 對 象 約 佔 80% * 年 輕 世 代 保 險 費 中 有 雇 主 負 擔 一 半 及 國 庫 負 擔 成 分 整 體 收 費 ( 全 國 聚 集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的 保 險 費 (17%) 年 輕 世 代 的 保 險 費 (33%) 公 費 (50%) 中 央 (25%) 都 道 府 縣 (12.5%) 市 區 町 村 (12.5%) 市 區 町 村 支 援 審 查 支 付 等 都 道 府 縣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團 體 連 合 會 老 人 照 護 福 利 機 構 ( 老 人 特 別 養 護 之 家 ) 老 人 照 護 保 健 機 構 ( 老 人 保 健 設 施 ) 照 護 療 養 型 醫 療 機 構 照 護 療 養 型 慢 性 病 房 失 智 老 人 之 家 照 護 型 醫 療 機 構 社 會 保 險 診 療 報 酬 支 付 基 金 交 付 2000 年 度 照 護 費 用 約 4.2 兆 日 圓 (1995 年 度 價 格 ) ( 利 用 者 的 部 分 負 擔 包 含 在 內 ) 資 料 厚 勞 省 (1999 年 版 ) 厚 生 労 働 白 書 厚 勞 省 編 圖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概 要 49

60 ( 六 ) 制 度 實 施 初 始 的 緩 衝 性 考 量 ( 第 一 年 保 險 費 緩 徵 半 年 減 收 半 年 ) 政 策 制 度 往 往 受 政 黨 角 力 而 轉 向, 此 現 象 中 外 皆 然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元 年 適 巧 面 臨 眾 議 院 總 選 舉, 為 免 造 成 民 眾 有 增 稅 ( 徵 收 保 險 費 等 同 增 稅 ) 負 面 惡 感 而 影 響 選 票, 於 是 前 半 年 (2000 年 4-10 月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保 險 費 免 繳,2000 年 10 月 年 3 月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保 險 費 以 半 價 徵 收 ; 照 護 報 酬 的 部 分 負 擔 亦 以 3% 減 收, 以 利 制 度 順 利 實 施 此 和 德 國 提 早 3 個 月 繳 交 保 險 費 的 旨 趣 作 風 大 不 相 同 二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策 略 ( 一 ) 財 務 規 劃 考 量 1. 降 低 公 費 負 擔 以 平 衡 國 家 財 政 根 據 1996 年 5 月 ( 舊 )( 舊 ) 厚 生 省 預 估, 若 以 1997 年 國 民 所 得 成 長 率 3.5% 為 預 估 而 計 算, 社 會 保 障 中 公 費 負 擔 名 目 值 必 須 由 1995 年 的 19 兆 日 圓 增 加 到 2000 年 的 26 兆 日 圓, 屆 時 公 費 負 擔 將 比 國 民 所 得 更 超 出 3 兆 日 圓,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財 政, 但 如 果 成 立 介 護 保 險, 現 行 的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老 人 醫 療 給 付 下 的 居 家 ( 訪 視 ) 照 護 服 務 (home help service) 訪 視 護 理 等 居 家 照 護 部 分 可 移 轉 至 新 的 介 護 保 險 負 擔, 則 未 來 公 費 負 擔 除 都 道 府 縣 負 擔 增 加 外, 其 餘 中 央 及 市 ( 區 ) 町 村 負 擔 反 而 減 少, 公 費 負 擔 總 額 亦 降 低 10 老 人 福 利 行 政 處 分 制 度 下,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與 老 人 特 別 養 護 之 家 二 者 所 需 費 用 合 計 2.2 兆 日 圓 ; 老 人 保 健 制 度 下, 老 人 保 健 施 設 與 療 養 型 慢 性 病 房 10 資 料 來 源 首 相 官 邸 50

61 所 需 費 用 2.1 兆 日 圓 行 政 處 分 制 度 除 利 用 費 外, 全 額 公 費 負 擔 ; 而 老 人 保 健 制 度 則 其 中 一 半 由 公 費 負 擔, 二 者 合 計 每 年 公 費 ( 租 税 ) 負 擔 額 約 3 兆 日 圓, 而 中 央 負 擔 約 占 3 分 之 1;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後, 中 央 負 擔 縮 減 為 4 分 之 1( 參 閱 表 4-3-1) 表 成 立 介 護 保 險 後 公 費 負 擔 的 變 化 /2000 年 度 基 準 (1995 年 度 價 格 ) 制 度 現 行 制 度 ( 億 日 圓 ) 2000 年 度 介 護 保 險 ( 億 日 圓 ) 擴 充 整 備 案 B( 億 日 圓 ) 總 費 用 3.9 兆 日 圓 3.9 兆 日 圓 増 減 額 4.22 兆 日 圓 増 減 額 國 庫 負 擔 都 道 府 縣 負 擔 市 ( 區 ) 町 村 負 擔 公 費 負 擔 合 計 國 保 提 撥 金 16,000 (41.3%) 3,900 (10.0%) 6,500 (16.7%) 26,500 (67.9%) 1,800 (4.6%) 11,000 (28.5%) 4,300 (11.0%) 4,300 (11.1%) 19,700 (50.5%) 1,600 (4.1%) -5,000 12,100-4, , ,200 4,700-1,800-6,800 21,500-5,000 資 料 都 道 府 県 高 齢 者 介 護 対 策 担 当 課 長 会 議 ( 都 道 府 縣 老 人 照 護 對 策 執 行 課 長 會 議 ) 資 料 ( ) 介 護 の 社 会 化 を 進 める 1 万 人 市 民 委 員 会 提 供 2.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實 施 前 經 費 預 估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前,( 舊 )( 舊 ) 厚 生 賞 雖 預 期 未 來 社 會 全 體 的 照 護 費 用 將 隨 著 需 照 護 老 人 數 增 加 照 護 服 務 量 的 充 實, 利 用 服 務 量 的 成 長 而 增 加 ( 參 閱 表 4-3-2), 然 而 事 後 根 據 保 險 給 付 實 績 比 對, 顯 然 低 估 了 民 眾 的 利 用 服 務 意 願 ( 參 閱 表 4-3-3)

62 表 年 介 護 保 險 未 來 經 費 推 估 (1995 年 度 價 格 ) 2000 年 度 2005 年 度 2010 年 度 總 費 用 4.2 兆 日 圓 5.5 兆 日 圓 6.9 兆 日 圓 保 險 費 / 月 2400 日 圓 2900 日 圓 3600 日 圓 (3 年 間 同 一 價 格 ) (2500 日 圓 ) 需 照 護 者 人 數 280 萬 人 340 萬 人 400 萬 人 注 (1)2000 年 度 居 家 機 構 服 務 給 付 同 時 實 施, 預 估 居 家 照 護 利 用 會 擴 大 (2) 保 險 費 採 3 年 間 定 額 制, 每 隔 3 年 調 整 一 次 (3) 此 為 當 時 推 算 的 全 國 平 均 值, 而 非 個 人 個 別 負 擔 的 保 險 費 (4) 要 照 護 老 人 數 包 含 歳 合 乎 介 護 保 険 給 付 對 象 ( 各 年 度 約 10 萬 人 左 右 ) 資 料 ( 舊 )( 舊 ) 厚 生 省 (1999) 表 制 度 立 案 時 老 人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與 實 績 比 較 2000 年 度 總 費 用 ( 單 位 : 兆 日 圓 ) 推 估 合 計 居 家 機 構 合 計 特 養 老 健 療 養 型 2001 年 度 2002 年 度 2003 年 度 ( 参 考 ) 2005 年 度 2010 年 度 A 案 B 案 C 案 實 績 ( 預 算 ) ( 預 算 ) ( 注 )< 推 估 前 提 > 以 1997 年 作 為 新 制 度 實 施 年 例 A: 假 定 2000 年 度 居 家 基 礎 建 設 整 備 率 為 50% 例 B: 假 定 2000 年 度 居 家 基 礎 建 設 整 備 率 為 40% 例 C: 假 定 2000 年 度 以 前 新 黃 金 計 畫 基 礎 建 設 整 備 完 成 以 上 三 例, 假 定 照 護 機 構 基 礎 建 設 整 備 率 均 達 100%(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單 價 成 長 率 為 3%/ 年 ) < 各 年 度 需 照 護 老 人 數 推 估 及 實 際 人 數 > 2000 年 度 ( 萬 人 ) 2001 年 度 ( 萬 人 ) 2002 年 度 ( 萬 人 ) 2010 年 度 ( 萬 人 ) 推 估 ( 需 照 護 老 人 等 ) 實 績 ( 需 照 護 受 認 定 人 數 ) 說 明 :(1) 年 度 為 實 績 (2000 年 度 11 個 月 分 ),2002 年 度 以 後 為 預 算 (2) 年 度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狀 況 報 告 ( 年 報 ) 2002 年 度 為 2003 年 3 月 底 統 計 資 料 來 源 : 社 保 審 介 護 保 險 部 會 第 3 次 會 議 資 料 保 険 財 政 の 状 況 等 について 52

63 3. 介 護 保 險 第 一 期 財 源 規 劃 ( 年 ) 照 護 服 務 所 需 的 經 費 透 過 社 會 保 險 機 制 由 老 年 人 世 代 現 役 勞 動 者 世 代 ( 各 事 業 主 勞 動 者 世 代 保 險 費 的 一 半 ) 共 同 負 擔 保 險 費, 而 中 央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亦 投 入 適 當 的 公 費 ( 參 閱 圖 4-3-2) 介 護 保 險 費 用 財 源 結 構 要 點 包 括 : (1) 總 經 費 的 10% 由 利 用 者 負 擔, 其 餘 90% 一 半 由 公 費 負 擔 ( 整 體 為 90% 50%) 另 一 半 由 保 險 費 負 擔 ( 整 體 為 90% 50%) 11 (2) 公 費 總 額 當 中, 中 央 負 擔 其 中 的 25% 都 道 府 縣 同 12.5% 市 ( 區 ) 町 村 同 12.5% (3) 中 央 負 擔 部 分,20% 為 定 律 負 擔, 另 5% 則 是 各 市 ( 區 ) 町 村 間 的 調 整 分 配 補 助 款 (4) 基 於 上 述 調 整, 各 市 ( 區 ) 町 村 所 分 配 的 調 整 款 補 助 不 同, 亦 可 能 有 未 收 到 任 何 調 整 款 補 助 者 (5) 保 險 費 部 分, 全 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 共 同 負 擔 17% ( 90% 50% 17% ) 全 國 歲 勞 動 者 共 同 負 擔 33% (90% 50% 33%) 12, 二 者 所 占 比 例 約 1:2 13 (6) 照 護 費 用 估 計 總 經 費 約 需 4.2 兆 日 圓, 其 中 機 構 照 護 服 務 占 3 兆 日 圓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占 1.2 兆 日 圓 11 保 險 費 來 源 ( 不 含 部 分 負 擔 ) 有 50% 來 自 保 費 25% 來 自 中 央 政 府 12.5% 來 自 都 道 縣 府 12.5% 來 自 市 區 町 村 若 以 總 費 用 ( 含 部 分 負 擔 ) 計 算, 則 來 自 中 央 政 府 的 有 22.5%(90%*50%*50%=22.5 %), 都 道 縣 府 有 11.25%(90%*50%*25%=11.25%), 來 自 市 區 町 村 者 亦 有 11.25%(90%*50% *25%=11.25% ) 年 度 3 年 間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比 率 為 17%:33%;2003 年 度 至 現 在 (2004 年 度 ) 調 整 為 18%:32% 13 有 關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及 特 徵, 請 參 閱 拙 著 ( ) 日 本 實 施 介 護 保 險 與 長 期 照 護 市 場 民 營 化 的 效 果 檢 驗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學 刊 ( 電 子 期 刊 ) 第 三 期 pp

64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33% 32% 31%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17% 18% 19% 5% 調 整 金 中 央 ( 國 ) 20% ( 定 率 ) 縣 12.5% 定 率 市 區 町 村 12.5% 定 率 10% 利 用 者 部 分 負 擔 第 1 號 與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第 1 期 2000~2002 年 度 17%:33% 第 2 期 2003~2005 年 度 18%:32% 第 3 期 2006~2008 年 度 19%:31% 資 料 來 源 : 厚 生 勞 動 省 ( 李 光 廷 製 作 ) 圖 介 護 保 險 財 源 結 構 圖 (7) 公 費 負 擔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費 財 源 一 半 由 中 央 政 府 公 費 負 擔, 另 一 半 由 保 險 費 收 入 支 付 50% 公 費 當 中, 中 央 政 府 固 定 負 擔 各 市 ( 區 ) 町 村 總 費 用 的 20%, 另 附 加 5% 統 籌 分 配 款, 作 為 調 整 各 市 ( 區 ) 町 村 人 口 結 構 及 老 人 所 得 差 距 之 用 ; 而 都 道 府 縣 則 負 擔 12.5% 市 ( 區 ) 町 村 亦 負 擔 12.5% 14 (8)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為 彌 補 市 ( 區 ) 町 村 被 保 險 人 滯 納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實 際 支 出 超 出 預 算 而 導 致 的 地 方 財 務 經 費 不 足, 各 都 道 府 縣 設 有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用 來 幫 助 解 決 財 務 赤 字, 以 利 制 度 順 利 維 持 其 基 本 規 則 如 下 : 由 都 道 府 縣 設 置 該 基 金 財 源 為 3 年 期 間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給 付 總 額 的 0.5%, 分 別 由 市 ( 區 ) 町 村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都 道 府 縣 及 中 央 政 府 各 負 擔 3 分 之 1 因 保 險 費 徵 收 不 足 而 導 致 財 務 赤 字 時,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可 撥 款 補 助 保 14 流 山 市 医 師 会 ( )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について( 譯 :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 54

65 險 給 付 額 不 足 額 的 一 半 ; 另 一 半 可 由 市 ( 區 ) 町 村 向 該 基 金 貸 款 15 上 述 貸 款 額 度 以 不 超 過 保 險 費 不 足 額 的 2 分 之 1 為 原 則 貸 款 額 於 3 年 後 下 一 期 計 畫 中 期 時, 提 高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的 保 險 費 償 還 該 項 貸 款 以 無 利 息 分 期 償 還 為 平 衡 市 ( 區 ) 町 村 間 保 險 費 水 準, 亦 可 由 多 數 市 ( 區 ) 町 村 共 同 組 合 財 務 安 定 互 惠 事 業 ; 該 保 險 費 水 準 由 都 道 府 縣 調 整 保 險 人 的 公 費 補 助 與 財 務 調 整 以 下 因 素 造 成 保 險 人 儘 管 努 力 徵 收 保 險 費, 仍 不 能 避 免 財 務 困 難 時, 中 央 以 統 籌 分 配 款 方 式 作 調 整 補 助 ( 亦 即 前 述 中 央 所 負 擔 25% 當 中 的 5%), 都 道 府 縣 則 設 置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以 便 互 相 支 援 1. 統 籌 分 配 款 的 補 助 原 則 (1)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借 貸 條 件 該 保 險 人 的 被 保 險 老 人 當 中 風 險 高 的 後 期 老 人 (75 歲 以 上 ) 比 率 偏 高 該 保 險 人 的 被 保 險 老 人 收 入 偏 低 該 保 險 人 的 被 保 險 人 因 災 害 發 生 而 減 免 保 險 費 時 (2) 為 促 進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安 定, 中 央 都 道 府 縣 及 市 ( 區 ) 町 村 各 出 資 3 分 之 1, 由 都 道 府 縣 設 立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針 對 各 市 ( 區 ) 町 村 因 保 險 費 收 納 不 足 或 給 付 支 出 過 度 而 導 致 財 務 惡 化 時,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提 撥 資 金 或 15 保 險 費 徵 收 不 足 而 可 以 補 助 的 前 提 是, 該 地 區 地 方 政 府 雖 做 了 努 力, 但 或 者 由 於 該 地 區 75 歲 以 上 老 人 較 多 低 所 得 者 比 率 較 高 等 因 素, 以 致 造 成 徵 收 不 足 16 李 光 廷 (2004 年 8 月 )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最 新 發 展 由 給 付 面 看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危 機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財 務 制 度 規 劃 論 文 集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論 壇 55

66 保 險 人 向 該 基 金 無 利 息 借 貸, 以 維 持 保 險 給 付 繼 續 營 運 (3) 保 險 人 廣 域 連 合 被 保 險 人 較 少 的 小 規 模 市 ( 區 ) 町 村 營 運 保 險 不 易, 根 據 地 方 自 治 法 可 由 椱 數 市 ( 區 ) 町 村 連 合 成 一 廣 域 而 較 大 規 模 的 保 險 人 而 接 管 營 運 介 護 保 險 (4) 需 照 護 認 定 營 運 經 費 補 助 需 照 護 認 定 手 續 繁 雜, 必 須 使 用 大 量 人 事 費, 該 部 分 經 費 預 估 年 間 耗 資 800 億 左 右 ( 過 去 行 政 處 分 事 務 費 年 間 花 費 200 億 日 圓, 以 其 上 附 加 500 億 日 圓 估 算 ), 其 中 2 分 之 1 由 中 央 補 助 17 三 保 險 費 結 構 ( 一 )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65 歲 以 上 老 人 ) 1. 保 險 費 與 所 得 關 係 (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 各 市 ( 區 ) 町 村 依 中 央 政 府 基 準 設 定 條 例, 按 所 得 級 數 定 額 徵 收 保 險 費 保 險 費 全 額 自 付, 年 金 月 額 15,000 日 圓 以 上 者, 由 年 金 直 接 扣 繳 ( 稱 特 別 徵 收 ), 同 15,000 日 圓 以 下 者, 由 市 ( 區 ) 町 村 個 別 徴 收 ( 稱 普 通 徵 收 ) 2006 年 4 月 起,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設 定 方 法 改 變 ( 參 閱 圖 4-3-4), 將 過 去 第 2 級 非 課 稅 家 戶 ( 註 1) 再 細 分, 負 擔 能 力 較 低 者, 保 險 費 率 更 低 ; 課 税 層 者 分 級 則 彈 性 規 定, 具 體 分 級 數 或 保 險 費 率 依 市 ( 區 ) 町 村 條 例 自 訂 17 宮 武 剛 (1997) 介 護 保 険 のすべて 保 健 同 人 社 p

67 資 料 來 源 : 電 子 回 路 健 康 保 險 組 合 COPYRIGHT 2007,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2. 保 險 費 與 地 緣 關 係 (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 保 險 費 ( 基 準 額 ) 之 所 以 不 同, 主 要 因 為 各 市 ( 區 ) 町 村 利 用 介 護 保 險 服 務 的 人 數 以 及 65 歳 以 上 的 人 口 數 不 同 由 於 65 歳 以 上 者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隨 各 市 ( 區 ) 町 村 所 定 的 基 準 額 與 本 人 所 得 或 同 家 戶 其 他 成 員 所 得 而 定 保 險 費 低 的 市 ( 區 ) 町 村 與 保 險 費 低 的 市 ( 區 ) 町 村 的 差 距 甚 大, 最 高 與 最 低 之 間 甚 至 高 達 2 倍 ( 參 閱 表 4-3-4: 以 A 市 基 準 額 50,000 日 圓 為 例 ) 3. 保 險 費 繳 納 方 法 (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 由 年 金 收 入 預 先 扣 繳 ( 普 通 徵 收 ) 自 己 個 別 向 市 ( 區 ) 町 村 繳 納 ( 特 別 徵 收 ) 夫 妻 都 在 65 歲 以 上 時,2 人 都 必 須 繳 納 57

68 表 介 護 保 險 費 級 層 區 分 ( 以 A 市 : 基 準 額 50,000 日 圓 為 例 ) 級 層 區 分 基 準 計 算 法 第 1 級 層 第 2 級 層 介 護 保 險 費 ( 年 額 ) 介 護 保 險 費 月 額 老 人 福 利 年 金 受 給 者, 家 庭 全 員 為 市 民 税 非 課 税 者 及 生 活 保 護 法 的 被 保 護 者 18 基 準 額 ,000 日 圓 1,667 日 圓 家 庭 全 員 為 住 民 税 非 課 税 者, 前 一 年 家 庭 總 所 得 金 額 與 課 税 年 金 收 入 額 合 計 80 萬 日 圓 以 下 者 基 準 額 ,500 日 圓 2,292 日 圓 第 3 級 層 家 庭 全 員 為 住 民 税 非 課 税 且 第 2 級 層 以 外 者 基 準 額 ,000 日 圓 2,917 日 圓 第 4 級 層 本 人 為 住 民 税 非 課 税 者, 但 其 它 家 庭 成 員 為 市 民 税 課 税 者 基 準 額 ,000 日 圓 4,167 日 圓 第 5 級 層 本 人 需 課 徵 住 民 税, 前 一 年 總 所 得 金 額 不 滿 200 萬 日 圓 者 基 準 額 ,500 日 圓 5,208 日 圓 第 6 級 層 第 7 級 層 本 人 需 課 徵 住 民 税, 前 一 年 總 所 得 金 額 在 200 萬 日 圓 以 上 不 滿 250 萬 日 圓 者 本 人 需 課 徵 住 民 税, 前 一 年 總 所 得 金 額 在 250 萬 日 圓 以 上 不 滿 300 萬 日 圓 者 基 準 額 1.4 第 8 級 層 本 人 需 課 徵 住 民 税, 前 一 年 總 所 得 金 額 300 萬 日 圓 以 上 者 基 準 額 1.8 資 料 來 源 いい 介 護 どっとこむ 網 站 70,000 日 圓 5,833 日 圓 基 準 額 ,500 日 圓 6,875 日 圓 90,000 日 圓 7,500 日 圓 ( 二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40-65 歲 者 ) 保 險 費 (40~64 歲 醫 療 保 險 加 入 者 ) 以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與 標 準 獎 金 額 合 計, 乘 以 保 險 費 率, 與 醫 療 保 險 費 同 徵 收 全 國 統 一 標 準, 由 各 個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單 位 徵 收 健 保 費 時 一 併 徵 收 該 費 用 全 國 聚 集 後, 以 統 籌 分 配 款 方 式 交 付 給 市 ( 區 ) 町 村 1. 保 險 費 與 健 康 保 險 關 係 (1) 加 入 職 場 健 康 保 險 者 保 險 費 因 薪 資 所 得 不 同 而 不 同 保 險 費 由 事 業 主 與 受 雇 者 各 負 擔 一 半 受 雇 者 的 配 偶 等 被 扶 養 人 的 保 險 費, 由 各 健 康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共 同 負 擔, 不 需 另 外 繳 交 保 險 費 (2) 加 入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 受 薪 階 級 以 外 者 ) 18 生 活 保 護 法 的 被 保 護 者 相 當 於 台 灣 的 社 會 救 助 的 低 收 入 戶 58

69 保 險 費 因 所 得 和 資 産 額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保 險 費 由 國 家 與 被 保 險 人 各 負 擔 一 半 家 戶 長 負 擔 家 庭 其 餘 人 口 保 險 費 2. 保 險 費 繳 納 方 法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 (1) 加 入 職 場 健 康 保 險 者 和 醫 療 保 險 費 一 起, 以 徵 收 健 康 保 險 費 方 式 由 薪 資 預 先 扣 繳 (2) 加 入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和 醫 療 保 險 費 一 起, 以 徵 收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方 式 由 家 戶 主 負 擔 ( 三 )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費 與 保 險 費 1.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的 必 要 費 用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計 畫 的 經 費 由 介 護 保 險 費 及 市 ( 區 ) 町 村 都 道 府 縣 中 央 政 府 等 共 同 負 擔 市 ( 區 ) 町 村 保 險 人 為 安 定 營 運, 必 須 先 推 估 每 1 期 的 服 務 量 被 利 用 程 度, 並 且 編 列 預 算, 再 根 據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計 畫 擬 定 須 預 估 3 年 期 間 的 服 務 提 供 量 及 設 定 3 年 期 間 必 須 徵 收 的 保 險 費 有 關 照 護 服 務 量 的 推 估 法, 根 據 下 列 圖 示,(1) 先 根 據 市 ( 區 ) 町 村 ( 保 險 人 單 位 ) 現 有 的 人 口 數, 推 估 未 來 3 年 的 人 口 數 及 未 來 人 口 中 介 護 保 険 險 對 象 者 的 被 保 險 人 數 (2) 根 據 過 去 實 績, 統 計 出 過 去 有 多 少 比 率 的 需 支 援 及 需 照 護 者 人 數 利 用 服 務 (3) 推 估 未 來 3 年 當 中 需 支 援 及 需 照 護 者 的 利 用 率 ; 照 護 費 用 則 (1) 根 據 過 去 各 種 服 務 的 服 務 利 用 者 數 利 用 次 數 以 及 利 用 金 額 等 實 績 加 上 未 來 3 年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的 成 長 量 考 量, 推 估 給 付 額 此 推 估 出 來 的 照 護 給 付 費 即 為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必 要 費 用 59

70 未 來 3 年 人 口 及 被 保 險 人 總 數 未 來 3 年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人 口 保 險 給 付 狀 況 ( 以 過 去 服 務 利 用 實 績 為 基 礎 ) 機 構 整 備 計 畫 及 問 卷 調 查 介 護 保 險 服 務 給 付 量 推 估 ( 服 務 利 用 人 數 次 數 ) 各 種 服 務 相 關 費 用 相 乘 介 護 保 險 服 務 給 付 費 推 估 ( 服 務 給 付 費 總 額 ) 高 額 照 護 服 務 特 定 入 住 機 構 者 照 護 服 務 審 查 支 付 手 續 費 標 準 給 付 費 推 估 ( 介 護 保 險 服 務 事 業 總 費 用 ) 圖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總 費 用 推 估 流 程 介 護 保 險 服 務 事 業 所 需 費 用 中, 除 標 準 給 付 費 外, 下 列 項 目 亦 必 須 納 入 推 估 計 畫 考 量 : 1.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乃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所 支 應 的 整 體 性 支 援 事 業 任 意 事 業 以 及 預 防 成 為 需 照 護 狀 態 的 照 護 預 防 事 業 此 費 用 設 定 在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費 介 護 保 險 預 防 給 付 費 等 合 計 額 ( 標 準 給 付 費 ) 的 3% 範 圍 內 2. 調 整 交 付 金 機 構 等 給 付 費 除 外, 保 險 給 付 費 的 負 擔 比 率 中, 國 家 ( 中 央 ) 負 擔 基 本 為 20%, 另 設 定 5% 比 率 作 為 調 整 交 付 金 調 整 交 付 根 據 後 期 老 人 數 人 口 (75 歲 以 上 ) 所 占 比 率 為 係 數, 各 市 ( 區 ) 町 村 於 全 國 中 所 占 位 置 而 決 定 交 付 率 60

71 交 付 率 低 於 5% 者, 國 家 ( 中 央 ) 不 負 擔 的 部 分 由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負 擔 3.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提 撥 金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乃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惡 化 時, 提 供 作 為 財 源 的 借 貸 基 金 此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設 於 東 京 都, 由 各 保 險 人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累 積 儲 備 ( 財 務 健 全 者 不 須 借 貸, 借 貸 者 於 下 一 期 起 的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攤 提 歸 還 ) 4.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費 等 準 備 基 金 過 去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營 運 期 間 的 剰 餘 金 額, 累 積 成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費 等 準 備 基 金 必 要 時 可 動 用 作 為 減 輕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等 用 途 5. 照 護 從 業 人 員 待 遇 改 善 臨 時 特 例 基 金 為 阻 止 居 高 不 退 的 照 護 從 業 人 員 的 離 職 率, 介 護 保 險 費 擬 提 高 3 個 百 分 點, 作 為 改 善 照 護 從 業 人 員 待 遇 之 用 為 此,2009 年 4 月 起, 照 護 報 酬 重 新 修 訂, 保 險 給 付 費 隨 之 變 動 為 抑 制 因 保 險 給 付 費 増 加 而 影 響 介 護 保 險 費 提 升, 國 家 ( 中 央 ) 於 是 在 2008 年 度 中 挹 注 約 半 數 保 險 給 付 增 額 部 分, 交 付 各 保 險 人 設 置 照 護 從 業 人 員 待 遇 改 善 臨 時 特 例 基 金 1.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計 算 法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由 保 險 人 ( 市 ( 區 ) 町 村 ) 依 政 令 所 規 定 的 計 算 基 準 制 定 徵 收 條 例, 每 隔 3 年 根 據 給 付 實 績 重 新 設 定 保 險 費 市 ( 區 ) 町 村 設 定 保 險 費 時, 首 先 估 算 3 年 間 保 險 給 付 的 服 務 量, 然 後 以 此 服 務 量 預 估 給 付 費, 而 3 年 間 所 推 估 的 服 務 量 及 給 付 額 必 須 考 量 供 需 的 適 當 變 動 再 由 給 付 費 算 出 保 險 費 ( 參 閱 圖 4-3-6) 給 付 費 當 中,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應 占 得 比 率 由 厚 生 勞 動 省 核 算 及 公 布 ( 此 費 用 受 調 整 交 付 金 影 響 或 產 生 些 61

72 許 變 動 ) 大 致 而 言,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即 是 65 歲 以 上 總 人 口 平 均 分 攤 給 付 額 中 負 擔 比 的 結 果 但 是, 實 際 設 定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率 時, 基 於 所 得 較 低 者 減 輕 其 負 擔 所 得 較 高 者 依 能 力 負 擔 等 考 量, 採 用 所 得 分 級 制 核 算 應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並 非 完 全 由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數 平 均 分 攤 方 式 徵 收 保 險 費 計 算 流 1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所 需 費 用 預 估 額 (3 年 為 一 期 ) 2 上 述 預 估 額 中, 計 算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該 徵 收 的 保 險 費 ( 給 付 額 中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比 總 額 ) 3 決 定 保 險 費 分 級 級 數 及 各 級 數 和 基 準 額 所 占 比 率 4 計 算 保 險 費 的 基 準 額 5 計 算 各 所 得 級 別 的 保 險 費 ( 註 1) 保 險 費 本 身 由 市 ( 區 ) 町 村 別 費 用 被 保 險 人 數 ; 利 用 率 較 高 的 市 ( 區 ) 町 村 保 險 費 較 高 ( 註 2) 個 人 所 得 分 5 階 層 級 別 ; 所 得 愈 多 者, 保 險 費 愈 高 ( 有 上 限 規 定 ) ( 註 3) 年 間 受 給 年 金 額 達 18 萬 日 圓 ( 每 月 平 均 1 萬 5 千 日 圓 ) 以 上 者, 由 年 金 預 先 扣 繳 ( 稱 作 特 別 徴 收 對 象 者 ), 未 達 18 萬 日 圓 者, 個 別 向 市 ( 區 ) 町 村 公 所 繳 納 介 護 保 險 費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計 算 流 程 2.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計 算 法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由 各 醫 療 保 險 人 根 據 健 保 法 計 算 保 險 費 率 實 際 徵 收 時, 與 醫 療 保 險 費 一 併 徵 收 (1) 各 健 康 保 險 體 系 下,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 所 屬 健 保 體 系 中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應 繳 納 的 介 護 保 險 總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的 標 準 報 酬 總 額 ); 各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繳 納 的 金 額 = (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 各 人 繳 納 的 金 額 不 盡 相 同 ;(2)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體 系 下,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険 費 率 = 介 護 保 險 應 繳 納 總 額 - 國 庫 負 擔 金 額, 上 述 金 額 依 法 令 規 定 制 定 條 例 設 定 計 算 方 法 ( 所 得 比 資 産 62

73 比 等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由 各 醫 療 保 險 的 保 險 人 以 介 護 納 付 金 名 義 微 收 ( 參 閱 圖 表 4-3-5) 介 護 保 險 總 給 付 費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比 率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總 數 = 介 護 保 險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每 人 負 擔 額 的 概 算 單 價 = 介 護 保 險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每 人 負 擔 額 的 概 算 單 價 該 健 保 組 合 的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數 該 健 保 組 合 的 概 算 介 護 納 付 金 圖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納 付 金 的 計 算 方 式 表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被 保 險 人 各 期 負 擔 比 率 公 費 負 擔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65 歳 以 上 者 )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40 歳 以 上 未 滿 65 歳 者 ) 2000 年 4 月 ~( 第 1 期 ) 50% 17% 33% 2003 年 4 月 ~( 第 2 期 ) 50% 18% 32% 2006 年 4 月 ~( 第 3 期 ) 50% 19% 31% 2009 年 4 月 ~( 第 4 期 ) 50% 20% 30% 2012 年 4 月 ~( 第 5 期 ) 50% 21% 29% 3.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由 各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依 規 定 計 算 介 護 納 付 金, 保 險 費 額 的 算 定 基 礎 以 40 歳 以 上 65 歳 未 満 的 被 保 險 人 數 及 被 扶 養 者 人 數 介 護 保 險 第 2 號 被 保 險 平 均 每 人 負 擔 額 的 概 算 單 價 等 為 依 據 由 於 該 依 據 毎 年 變 動, 各 年 度 必 須 設 定 與 介 護 納 付 金 額 相 當 的 保 險 費 率 4.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計 算 40 歳 以 上 65 歳 未 滿 的 被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時, 包 括 標 準 報 63

74 酬 月 額 及 標 準 獎 金 額 一 併 成 以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由 各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 如 健 康 保 険 組 合 ) 毎 年 度 設 定 及 徵 收, 實 際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由 事 業 主 及 被 保 險 人 各 負 擔 一 半 ( 參 閱 圖 4-3-8)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 標 準 獎 金 額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範 例 民 間 放 送 健 保 組 合 (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費 以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及 標 準 獎 金 額 乗 以 該 健 康 保 險 體 系 的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1000 分 之 12 標 準 獎 金 額 繳 納 對 象 : 40~64 歳 者 負 擔 比 率 : 雇 主 與 被 保 險 人 各 半 負 擔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 ( 參 閱 圖 4-3-9) 圖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計 算 方 式 (1) 毎 月 薪 資 負 擔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1000 分 之 12 (2) 獎 金 等 負 擔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 標 準 獎 金 額 (1,000 日 圓 以 下 不 計 算 ) 1000 分 之 12 標 準 獎 金 上 限 額 = 毎 年 4 月 1 日 ~ 翌 年 3 月 31 日 累 計 額 540 萬 日 圓 (3) 任 意 繼 續 被 保 險 人 及 特 例 退 職 被 保 險 人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任 意 繼 續 被 保 險 人 上 限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上 限 月 額 保 險 費 額 34 萬 日 圓 12/1000 4,080 日 圓 資 格 喪 失 時 的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不 滿 34 萬 日 圓 者, 其 介 護 保 險 費 以 資 格 喪 失 時 的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1000 分 之 12 計 算 特 例 退 職 被 保 險 人 該 健 保 體 系 的 標 準 報 酬 月 額 介 護 保 險 費 率 月 額 保 險 費 額 ( 定 額 ) 20 萬 日 圓 12/1000 2,400 日 圓 資 料 來 源 民 間 放 送 健 保 組 合 圖 民 間 放 送 健 保 組 合 第 2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額 實 例 64

75 四 照 護 費 用 的 推 演 分 析 2000 年 年 的 4 年 當 中,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増 加 速 度 飛 快, 特 別 是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的 成 長 保 險 給 付 費 的 明 顯 增 大, 使 得 65 歲 以 上 的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由 第 1 期 事 業 營 運 期 間 ( 年 度 ) 保 險 費 月 額 2,911 日 圓, 於 第 2 期 事 業 營 運 期 間 ( 年 度 ), 保 險 費 月 額 提 升 至 3,293 日 圓, 同 時 導 致 保 險 人 向 財 務 安 定 基 金 貸 款 比 率 増 加, 介 護 保 險 財 政 問 題 因 此 浮 出 檯 面 根 據 厚 生 勞 動 省 社 會 保 障 的 給 付 與 負 擔 預 估 年 5 月 推 算 - 的 照 護 費 用 推 算, 需 照 護 護 認 定 者 與 服 務 利 用 者 往 後 持 續 増 加, 至 高 齡 化 巔 峰 的 2025 年 度 時, 照 護 給 付 費 將 高 出 現 在 (2004 年 ) 的 4 倍, 照 護 費 用 總 額 擴 大 至 19 兆 日 圓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的 政 府 財 政 預 估, 均 以 此 厚 生 勞 動 省 推 算 為 基 礎 問 題 是, 質 疑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推 估 方 法 或 推 估 前 提 等 資 訊 不 夠 明 確 的 外 部 關 心 者 不 在 少 數, 今 後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等 議 論 有 必 要 資 訊 公 開, 除 了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外, 最 低 限 度 必 須 讓 所 有 關 心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者 資 訊 共 有, 充 分 掌 握 厚 生 勞 動 省 推 估 分 析 的 實 質 內 容 根 據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2004) 的 研 究 報 告, 厚 生 勞 動 省 所 推 估 的 基 本 資 料 中, 假 定 2005 年 度 以 前, 認 定 率 呈 上 升 狀 態, 其 後 維 持 不 變 ; 而 田 近 栄 治 等 (2004) 以 2006 年 度 以 後 認 定 率 持 續 上 升 的 Case 進 行 推 演 分 析 結 果 顯 示,2006 年 度 認 定 率 仍 然 上 昇 情 況 下, 至 高 齡 化 率 高 峰 期 的 2025 年 度 時,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比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推 估 高 出 1.07 倍 同 時, 認 定 率 上 升 每 延 長 1 年, 至 2025 年 時 點,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人 數 將 高 出 1.13 倍,1.20 倍,1.27 倍 此 外, 厚 生 勞 動 省 所 設 定 的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為 70%, 所 設 定 的 居 65

76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率 自 2003 年 度 的 43%, 每 年 提 高 1%; 而 根 據 田 近 栄 治 等 (2004) 的 推 估, 達 到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上 限 80%, 以 毎 年 上 升 1% 達 到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率 100%, 以 毎 年 上 升 4% 為 參 數 進 行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田 近 栄 治 等 (2004) 指 摘 2010 年 度 時 照 護 費 用 比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推 估 高 出 1.26 倍 至 2009 年 度 時 點,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將 超 過 5,000 日 圓, 比 厚 生 勞 動 省 推 估 的 2013 年 度 提 早 4 年 ( 一 ) 認 定 率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變 化 介 護 保 險 於 制 度 實 施 後 不 久, 單 憑 基 本 推 計 所 設 定 的 變 數 很 難 判 斷 財 務 經 營 是 否 安 定 2004 年 費 用 推 估 計 算 如 下 : 1. 需 照 護 認 定 率 的 變 化 需 照 護 者 認 定 率 推 估 主 要 在 計 算 未 來 3 年 的 需 照 護 者 人 數 相 對 於 2002 年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推 估, 當 時 以 2001 年 9 月 底 的 認 定 率 假 設 未 來 不 變, 但 2004 年 推 估 時, 因 導 入 前 一 年 保 險 給 付 實 績, 因 此 調 整 假 設 為 2003 年 9 月 底 至 2005 年 間 的 認 定 率 提 升, 之 後 進 入 安 定 期 若 將 此 2 次 推 估 的 認 定 率 加 以 修 正, 則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差 距 變 化 如 圖 所 示, 其 中 2002 年 推 估 的 曲 線 圖, 係 根 據 2002 年 推 估 時 的 需 照 護 認 定 率 所 算 出 的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變 化 ; 基 本 推 計 19 曲 線 則 根 據 田 近 栄 治 等 2004 年 推 估, 所 算 出 的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變 化 ( 參 閱 表 4-3-6) 基 本 推 計 的 開 始 時 點 為 2003 年 度, 當 時 二 者 估 算 的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已 相 差 約 70 萬 人, 此 差 距 幾 乎 是 2002 年 的 推 估 值 與 實 績 値 之 差 換 言 之,2004 年 推 估 時,2003 年 度 的 認 定 率 應 納 入 此 70 萬 人 的 差 距 而 向 上 修 正 而 2005 年 度 推 估 時, 應 向 上 修 正 2004 年 度 的 差 距 實 際 上,2004 至 2005 年 度 間, 二 者 差 距 已 擴 大 至 140 萬 人,2005 年 19 推 估 人 口 時 採 用 各 年 度 10 月 1 日 的 統 計 資 料, 亦 即 採 用 各 年 度 9 月 底 住 民 基 本 名 冊 資 料 66

77 度 以 後 的 認 定 率 雖 假 設 進 入 安 定 期, 但 由 於 老 年 人 口 本 身 持 續 増 加, 二 者 間 差 距 持 續 擴 大 和 2002 年 推 估 時 的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相 比, 估 計 2025 年 度 時,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人 數 比 2002 年 推 估 人 數 高 出 300 萬 人 之 多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増 加 時, 費 用 反 映 於 全 體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者 身 上, 照 護 費 用 大 受 影 響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變 化 對 照 護 費 用 的 推 估 至 為 重 要, 推 估 時 不 得 不 慎 因 此,2004 年 推 估 時, 假 設 至 2005 年 度 為 止 認 定 率 提 升, 而 2006 年 度 以 後 認 定 率 仍 持 續 上 升 狀 態, 其 結 果 與 需 照 護 者 認 定 數 曲 線 以 基 本 推 計 設 定 為 基 準 互 相 比 較 下, 圖 中 顯 示 2006 年 度 的 曲 線 於 2025 年 度 時, 比 基 本 推 計 人 數 增 加 50 萬 人, 是 基 本 推 計 的 1.07 倍 2007 年 度 的 認 定 率 上 升 曲 線 於 2025 年 度 時, 其 結 果 比 基 本 推 計 人 數 高 出 1.13 倍,2008 年 度 曲 線 高 出 1.20 倍,2009 年 度 曲 線 高 出 1.27 倍 表 基 本 推 計 與 2004 年 推 估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2004 年 推 估 項 目 根 據 厚 生 労 働 省 社 会 保 障 の 給 付 と 負 担 の 見 通 し-2004 年 5 月 推 計 - 計 算 製 成 基 本 推 計 項 目 由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2004) 計 算 製 成 67

78 ( 註 )2002 年 的 推 估 以 2001 年 度 實 績 値 為 基 準,2002 年 度 以 後 為 推 估 値 其 餘 類 推 2004 年 度 以 2003 年 度 實 績 値 為 基 準,2004 年 度 以 後 為 推 估 値 圖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設 推 估 : 認 定 率 變 化 下 形 成 2.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的 變 化 2004 年 推 估 時, 居 家 服 務 費 用 計 算 方 法 經 過 修 正 以 2002 年 推 估 為 基 準 所 設 定 的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和 以 2004 年 推 估 為 基 準 ( 基 本 推 計 ) 所 設 定 的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率 ) 如 圖 所 示, 二 者 相 較 下,2004 年 推 估 時 的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低 於 2002 年 時 的 推 估 比 率 前 述 2004 年 推 估 時, 預 估 2025 年 度 的 居 家 認 定 者 數 比 2002 年 推 估 的 認 定 者 數 多 出 300 萬 人, 也 就 是 820 萬 人, 若 以 此 計 算 居 家 服 務 費 用, 至 2025 年 度 止, 居 家 服 務 費 用 將 逆 轉 遞 減,2004 年 度 推 估 的 13.4 兆 日 圓 比 2002 年 推 估 的 14.7 兆 日 圓 短 少 3.3 兆 日 圓 ( 均 為 厚 生 勞 動 省 公 布 値 )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導 入 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與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大 幅 增 加 機 構 服 務 供 給 量 在 政 府 有 計 畫 的 抑 制 成 長 下, 想 要 入 住 機 構 的 待 機 者 必 須 排 長 龍 等 待, 等 候 期 間 於 是 轉 而 利 用 居 家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比 率 68

79 明 顯 提 高 由 於 機 構 服 務 量 供 不 應 求,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下, 與 機 構 服 務 內 容 類 似 且 允 許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的 短 期 入 居 ( 喘 息 服 務 ) 私 費 老 人 之 家 ( 定 位 為 居 家 服 務 特 定 設 施 ), 團 體 家 屋 等 所 謂 居 住 型 的 保 險 給 付 巨 幅 增 加 以 都 市 為 中 心, 民 間 企 業 絡 繹 不 絕 地 加 入 興 建 居 住 型 住 宅 設 施, 可 以 預 見, 此 類 居 住 型 服 務 的 利 用 率 今 後 仍 可 能 持 續 增 加, 同 時 提 高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與 利 用 額 的 比 率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的 居 住 型 保 險 給 付 上 升 幅 度 及 市 場 需 求 量 不 可 小 覷, 有 必 要 精 確 掌 握 及 計 算, 以 免 轉 嫁 於 提 高 保 險 費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圖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20 針 對 此 認 知,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等 (2004) 以 各 種 Case 的 可 能 性 推 估 照 護 費 用 總 額 如 表 其 結 果 顯 示, 若 自 2003 年 度 起,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設 定 為 毎 年 增 加 1%, 上 限 為 80% 同 2003 年 度 起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設 20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介 護 保 険 の 総 費 用 と 生 年 別 給 付 負 担 比 率 の 推 計 財 務 省 財 務 総 合 政 策 研 究 所 フィナンシャル レビュー November 以 2002 年 的 基 本 推 計 及 實 現 同 程 度 的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為 基 準, 設 定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與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例 組 合 的 Case 估 算 69

80 定 為 毎 年 提 升 4%, 上 限 為 100%, 至 2010 年 度 時,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將 達 到 上 限 80%, 相 當 於 11 兆 日 圓 ( 表 Case1), 此 數 目 是 照 護 費 用 基 本 推 計 (8.8 兆 日 圓 ) 的 1.26 倍 與 表 Case1 相 同,Case2- Case5 的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和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率 同 時 增 加 情 況 下, 顯 示 2006 年 度 以 後 照 護 費 用 持 續 上 升 根 據 2006 年 度 的 Case2,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比 基 本 推 計 的 利 用 率 高 認 定 率 提 高 量 比 基 本 推 計 提 早 1 年,2010 年 度 的 照 護 費 用 是 基 本 推 計 的 1.32 倍 ; 估 算 至 2007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3, 認 定 率 上 升 照 護 費 用 是 2010 年 度 的 1.38 倍, 至 2008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4, 認 定 率 提 高 1.44 倍, 至 2009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5, 認 定 率 提 高 1.5 倍 ; 再 觀 看 圖 的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變 化, 顯 示 至 2013 年 時 點, 基 本 推 計 的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月 額 將 超 過 5000 日 圓 ; 但 若 以 Case1 為 基 準 而 估 算, 則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提 早 於 2009 年 時 點, 其 保 險 費 月 額 即 超 過 5,000 日 圓, 比 基 本 推 計 提 早 4 年 而 估 算 至 2006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5 估 算 至 2007 年 為 止 的 Case4 估 算 至 2008 年 為 止 的 Case3, 都 比 基 本 推 計 的 認 定 率 高,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超 過 5,000 日 圓 的 時 點 亦 比 基 本 推 計 提 早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大 部 分 來 自 年 金 的 預 先 扣 繳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毎 月 若 徵 收 5,000 日 圓 以 上 的 保 險 費,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的 前 途 堪 慮 根 據 上 述 推 算, 照 護 費 用 (2003 年 度 價 格 ) 對 照 護 費 用 影 響 至 鉅 2010 年 度 照 護 費 用 的 基 本 推 計 為 8.8 兆 日 圓, 相 對 於 基 本 推 計, 表 4-3-7Case1( 僅 顯 示 至 2010 年 度 為 止 ) 推 估 的 照 護 費 用 為 11 兆 日 圓, 照 護 費 用 為 基 本 推 計 的 1.26 倍 表 Case2-Case5 與 同 表 的 Case1 相 同,2006 年 度 以 後,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者 比 率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額 比 率 同 時 上 升 認 定 率 及 照 護 費 用 亦 提 高 ( 參 70

81 閱 圖 ) 根 據 Case2 推 估,2006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希 望 利 用 率 高 於 基 本 推 計 認 定 率 比 基 本 推 計 提 早 1 年 2010 年 度 的 照 護 費 用 是 基 本 推 計 的 1.32 倍 其 餘 推 估 如 : 至 2007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3,2010 年 度 的 照 護 費 用 是 基 本 推 計 的 1.38 倍, 於 2008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4, 是 基 本 推 計 的 1.44 倍, 於 2009 年 度 為 止 的 Case5, 比 基 本 推 計 高 出 1.5 倍 以 上 分 析 在 在 顯 示, 認 定 率 服 務 利 用 率 服 務 費 用 等 的 提 高 速 度 遠 超 過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預 期, 必 須 及 早 準 備 因 應 對 策 表 照 護 費 用 的 比 較 單 位 :10 億 日 圓 (2003 年 度 價 格 ) 基 本 推 計 Case1 Case2 Case3 Case4 Case5 認 定 率 上 升 最 終 年 度 2005 年 度 2005 年 度 2006 年 度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利 用 者 比 率 上 限 70% 80% 80% 80% 80% 80% 利 用 額 比 率 上 限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利 用 者 比 率 上 限 幅 度 0% 1% 1% 1% 1% 1% 利 用 額 比 率 上 限 額 度 1% 4% 4% 1% 1% 1% 2003 年 度 5,558 5,558 5,558 5,558 5,558 5, 年 度 6,073 6,280 6,280 6,280 6,280 6, 年 度 6,762 7,227 7,227 7,227 7,227 7, 年 度 7,168 7,913 8,249 8,249 8,249 8, 年 度 7,561 8,618 8,996 9,75 9,375 9, 年 度 7,944 9,348 9,772 10,197 10,622 10, 年 度 8,248 10,024 10,493 10,962 11,431 11, 年 度 8,781 11,024 11,556 12,088 12,621 13,153 ( 註 ): 假 設 認 定 率 2003 年 度 起, 各 Case 的 認 定 率 上 升 最 終 年 度 持 續 上 升 資 料 來 源 :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等 計 算 引 用 自 介 護 保 険 の 総 費 用 と 生 年 別 給 付 負 担 比 率 の 推 計 財 務 省 財 務 総 合 政 策 研 究 所 フィナンシャル レビュー November

82 ( 註 ) 1. 第 1 號 保 險 費 以 40 歲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每 人 的 給 付 費 算 出 資 料 來 源 :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介 護 保 険 の 総 費 用 と 生 年 別 給 付 負 担 比 率 の 推 計 財 務 省 財 務 総 合 政 策 研 究 所 フィナンシャル レビュー November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推 估 : 認 定 率 居 家 利 用 者 比 率 居 家 利 用 額 比 率 變 化 圖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推 估 五 政 策 導 向 與 保 險 費 歷 年 來 變 化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10 年 當 中, 老 人 家 庭 不 斷 增 加, 利 用 保 險 給 付 的 需 照 護 老 人 比 制 度 初 始 時 增 加 2.6 倍, 加 上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者 的 增 加, 致 使 保 險 費 由 2,911 日 圓 ( 第 1 期, 全 國 平 均 ) 提 高 至 第 2 期 的 3,293 日 圓 (+13.1%) 第 3 期 的 4,090 日 圓 (+24.2%) 第 4 期 的 4,160 日 圓 (+1.7% 創 歷 期 最 低 ) 第 5 期 的 4972 日 圓 (+19.5%) 此 保 險 費 的 增 高 並 非 無 法 預 測, 照 護 報 酬 及 保 險 費 的 調 整 2005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2008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等 措 施, 在 在 都 為 防 止 保 險 費 無 限 上 升 所 做 的 因 應 特 別 是,2005 年 的 制 度 大 改 革 下, 基 本 觀 點 即 在 為 確 保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而 實 施 給 付 效 率 化 重 點 化, 為 確 立 社 區 整 體 照 護 體 制 預 防 重 視 型 體 制 轉 換 而 創 設 社 區 緊 密 型 服 務 及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儘 管 如 此, 過 去 以 來 的 制 度 72

83 改 革, 尚 稱 不 上 真 正 解 決 制 度 導 入 當 初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存 在 問 題 以 及 保 險 所 面 臨 的 財 政 險 峻 狀 況 尤 其 是, 和 確 保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關 係 密 切 的 負 擔 與 給 付 議 題, 自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創 設 至 今, 每 每 於 制 度 改 革 中 爭 相 議 論, 始 終 不 得 要 領 ( 一 ) 介 護 保 險 保 險 費 給 付 費 等 現 狀 及 今 後 預 估 高 齡 化 急 速 進 展 與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者 大 幅 劇 增 等 雙 重 負 擔 壓 迫 下,2010 年 度 的 照 護 費 用 總 額 已 突 破 7 兆 8,000 億 日 圓, 年 10 之 間 保 險 費 提 高 1.4 倍 ( 參 閱 圖 ) 照 護 費 用 一 半 雖 來 自 於 税 金, 但 國 家 與 地 方 自 治 體 目 前 同 處 財 政 困 難 狀 態, 如 果 抑 制 保 險 費 或 稅 金 上 升, 服 務 給 付 就 必 須 減 量, 依 過 去 改 革 模 式, 民 眾 擔 心 未 來 輕 度 者 給 付 前 途 極 不 樂 觀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官 方 網 站 圖 介 護 保 險 保 險 費 與 總 費 用 推 估 73

84 ( 二 )2005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介 護 保 險 即 將 邁 入 第 2 期 的 2003 年 3 月, 為 檢 討 21 世 紀 黃 金 計 畫 最 後 一 年 (2004 年 ) 的 新 計 畫 方 案, 介 護 保 險 中 長 期 課 題 及 今 後 的 老 人 照 護 制 度 而 設 置 老 人 照 護 研 究 會, 同 年 6 月 26 日 提 出 2015 年 的 老 人 照 護 報 告 此 報 告 明 確 指 示, 今 後 的 老 人 照 護 將 以 確 立 維 護 老 人 尊 嚴 的 照 護 為 政 策 方 針 同 一 時 刻, 恰 好 也 是 暴 露 照 護 付 費 急 速 擴 大 的 關 鍵 時 點, 若 不 及 時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未 來 保 險 費 負 擔 勢 必 相 當 程 度 提 高 此 外, 若 以 現 行 制 度 為 前 提, 不 顧 中 央 與 地 方 財 源 窘 境 而 一 味 加 碼 照 護 服 務 急 速 擴 增 所 需 要 的 費 用, 恐 有 危 及 國 家 財 政 之 憂 因 此, 報 告 書 指 摘 以 介 護 保 險 為 中 心 的 老 人 照 護 制 度, 今 後 必 須 確 保 負 擔 與 給 付 平 衡, 以 維 護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以 及 提 出 認 真 檢 視 制 度 營 運 有 無 無 謂 浪 費, 大 膽 實 施 給 付 效 率 化 重 點 化 等 建 議 一 言 以 蔽 之,2005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主 要 在 運 作 制 度 的 擴 大 與 縮 小 所 謂 制 度 擴 大, 意 指 介 護 保 險 提 供 服 務 的 內 容 擴 大, 以 及 其 伴 隨 的 被 保 險 對 象 擴 大 新 制 度 改 革 下, 導 入 社 區 整 體 照 護 體 制 22, 因 而 創 設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等 措 施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的 基 本 功 能 包 括 (1) 建 構 通 用 的 支 援 基 盤 ( 社 區 中 建 構 綜 合 性 多 重 性 服 務 網 絡 ) ;(2) 綜 合 性 諮 詢 支 援 及 權 利 擁 護 ( 綜 合 性 受 理 老 人 諮 詢 諮 商, 家 庭 訪 視 以 掌 握 實 況, 連 結 必 要 服 務 ; 防 止 虐 待, 努 力 維 護 老 人 權 益 );(3) 整 體 性 繼 續 性 的 照 護 管 理 支 援 ( 提 供 老 人 整 體 性 且 繼 續 性 的 服 務 ) (4) 支 援 社 區 建 構 活 用 社 區 多 樣 化 的 照 護 管 理 體 制 ;(4) 照 22 所 謂 社 區 整 體 照 護 體 制, 即 是 盡 可 能 繼 續 支 持 需 照 護 老 人 的 生 活, 因 應 各 老 人 的 狀 況 變 化, 以 照 護 服 務 為 中 心, 包 括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各 種 繼 續 性 整 體 性 支 援 ( 高 齢 者 介 護 研 究 会 (2003) 2015 年 の 高 齢 社 会 介 護 ~ 高 齢 者 の 尊 厳 を 支 えるケアの 確 立 に 向 けて~ 74

85 護 預 防 管 理 ( 創 設 照 護 預 防 事 業 適 當 管 理, 效 率 化 效 果 化 提 供 新 預 防 給 付 等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包 括 (1) 照 護 預 防 事 業 ;(2) 綜 合 性 支 援 事 業 ;(3) 其 他 任 意 事 業 等 實 施 主 體 為 各 市 ( 區 ) 町 村 必 要 時, 市 ( 區 ) 町 村 可 委 託 老 人 照 護 支 援 中 心 實 施 透 過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的 創 設,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對 象 範 圍 無 形 中 擴 大 過 去 保 險 給 付 僅 提 供 需 照 護 或 需 支 援 老 人 的 照 護 服 務,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給 付 對 象 包 括 非 適 用 的 自 立 老 人, 介 護 保 險 也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中 的 照 護 預 防 事 業 的 服 務 照 護 預 防 事 業 福 對 象, 包 括 一 般 老 人 照 護 預 防 政 策 ( 社 區 中 所 有 老 人 為 對 象 ) 與 特 定 老 人 照 護 預 防 政 策 ( 尚 未 達 需 支 援 程 度 的 虛 弱 老 人 特 定 老 人 ) 為 對 象 ), 防 止 其 變 成 需 支 援 或 需 照 護 老 人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的 財 務 結 構 包 括 (1) 和 舊 制 預 防 照 護 事 業 相 同 ( 公 費 和 保 險 費 各 負 擔 50%,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相 同 );(2) 整 體 性 支 援 事 業 任 意 事 業 則 公 費 占 81%( 中 央 40.5% 都 道 府 縣 與 市 ( 區 ) 町 村 等 各 負 擔 20.25%-- 第 3 期 負 擔 比 ) 及 保 險 費 占 19%( 僅 由 第 1 號 保 險 人 負 擔 -- 第 3 期 負 擔 比 ) 準 此, 創 設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後, 納 入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對 象, 顯 然 擴 大 了 服 務 內 容 和 給 付 對 象 範 圍, 自 然 也 增 加 介 護 保 險 的 財 政 負 擔 所 謂 制 度 縮 小, 大 致 包 括 (1) 創 設 新 預 防 給 付 但 抑 制 輕 度 者 給 付 ;(2) 調 整 機 構 給 付, 增 加 利 用 者 負 擔 前 者 於 需 照 護 程 度 分 級 中, 原 本 被 認 定 為 需 支 援 狀 態 的 給 付 對 象 細 分 為 需 支 援 1 和 需 支 援 2, 同 時 將 原 本 被 認 定 為 需 照 護 1 程 度 的 大 部 分 給 付 對 象, 列 入 需 支 援 2, 目 的 在 抑 制 輕 度 需 照 護 者 的 服 務 給 付 由 於 此 需 照 護 狀 態 分 級 制 度 的 改 革, 對 個 人 而 言, 被 列 為 需 支 援 2 級 數 對 象 者 給 付 額 度 降 低, 針 對 需 支 援 者 給 75

86 付 的 居 家 照 護 (Home Help Service) 日 間 照 護 服 務 (Day Service) 日 間 復 健 (Day Care) 等 月 單 位 照 護 報 酬 改 為 定 額 制 給 付, 輔 具 ( 床 輪 椅 ) 借 貸 給 付 方 面, 除 非 特 殊 例 外, 原 則 上 需 支 援 或 需 照 護 1 者 不 予 給 付 外, 新 創 設 的 社 區 緊 密 型 服 務 的 夜 間 對 應 型 居 家 服 務 亦 不 給 付 給 需 支 援 者 準 此, 將 需 照 護 1 變 更 為 需 支 援 2 以 至 於 需 支 援 者 人 數 增 加 的 同 時, 並 抑 制 需 支 援 的 給 付 額 度 另 一 制 度 縮 小 措 施 在 於 調 整 機 構 給 付 介 護 保 險 實 施 後, 居 家 服 務 給 付 上 限 額 較 低, 機 構 服 務 的 居 住 費 伙 食 費 等 整 體 包 裹 在 給 付 內 容 當 中, 希 望 入 住 機 構 的 居 家 者 依 然 不 在 少 數 為 平 衡 居 家 者 與 機 構 入 住 者 二 者 間 的 負 擔 公 平, 並 導 正 介 護 保 險 與 年 金 保 險 的 重 複 給 付 弊 端, 介 護 保 險 的 三 種 機 構 給 付 ( 含 短 期 入 居 喘 息 服 務 -- Short Stay) 準 此, 機 構 入 住 者 的 自 己 負 擔 額 較 以 往 提 高 綜 合 上 述 結 果,2005 年 制 度 改 革 內 容 並 未 採 取 全 面 擴 大 被 保 險 人 範 圍, 根 本 解 決 負 擔 面 問 題, 僅 只 導 入 機 購 給 付 改 革 以 擴 大 利 用 者 負 擔 以 及 變 更 需 照 護 狀 態 分 級 制 度, 強 化 給 付 重 點 化 效 率 化 機 制, 以 確 保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問 題 是, 制 度 改 革 在 擴 大 利 用 者 負 擔 的 同 時, 又 因 創 設 社 區 整 體 支 援 中 心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而 擴 大 了 預 防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對 象 範 圍 也 因 而 擴 大 ( 參 閱 圖 ) 此 擴 大 與 縮 小 之 間 互 相 矛 盾 不 說, 制 度 改 革 只 做 計 畫 定 位 了 給 付 面 改 革 半 套, 負 擔 面 問 題 仍 維 持 現 狀 引 用 自 森 詩 惠 藤 澤 宏 樹 (2011 年 3 月 )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における 負 担 と 給 付 のあり 方 に 関 する 一 考 察 大 阪 経 大 論 集 第 61 巻 第 6 号 76

87 ( 三 )2010 年 的 制 度 改 革 圖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計 畫 定 位 厚 生 勞 動 省 社 會 保 障 審 議 會 介 護 保 險 部 會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相 關 意 見 整 理 如 表 : 表 年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相 社 會 保 障 税 一 体 改 革 有 關 照 護 關 意 見 領 域 制 度 改 革 意 見 整 理 基 於 現 在 保 險 給 付 内 容 的 必 要 社 會 保 障 及 税 一 體 化 改 革 成 案 中, 有 關 照 性 優 先 性 及 自 立 支 援 觀 點 改 革, 護 領 域 的 改 革 内 容 有 必 要 在 有 限 財 源 下 強 化 效 率 介 護 預 防 重 度 化 預 防 ( 面 對 高 齡 化 巔 峰 的 化 重 點 化 服 務 提 供 體 制 2025 年, 抑 制 需 照 護 者 成 長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數 比 現 行 步 調 減 少 3% 左 右 ) 強 化 減 輕 第 1 號 保 險 費 低 所 得 者 負 擔 有 效 預 防 重 度 化 的 給 付 重 點 化 公 費 負 擔 型 態 兩 意 見 併 呈 於 社 會 保 障 與 財 政 制 度 中 整 體 議 論 增 加 公 費 負 擔 比 率 的 意 見 及 調 整 交 付 金 的 國 庫 負 擔 25% 部 分 另 外 籌 措 減 輕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的 保 險 費 負 擔 有 關 住 民 税 非 課 税 家 庭 的 低 所 得 者 保 險 費 所 得 分 級 固 定 設 定 其 級 數 依 地 方 實 情, 基 於 細 緻 考 慮 低 Ⅰ 依 費 用 負 擔 能 力, 強 化 負 擔 要 素 與 低 所 得 者 考 量 強 化 減 輕 第 1 號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費 的 低 所 得 者 負 擔 現 行 給 付 費 中 加 上 50% 公 費 負 擔, 以 公 費 投 入 強 化 減 輕 低 所 得 家 戶 負 擔 考 量 77

88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相 關 意 見 所 得 者 觀 點, 有 必 要 改 為 彈 性 分 級 設 定 針 對 需 支 援 者 輕 度 需 照 護 者 的 服 務 給 付 兩 意 見 併 呈 今 後 再 檢 討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對 象 外 或 利 用 者 負 擔 提 高 至 20% 方 案 等 意 見 並 呈 有 關 照 護 管 理 兩 意 見 併 呈 居 家 照 護 支 援 服 務 及 照 護 預 防 支 援 服 務 等 應 導 入 利 用 者 負 擔 給 付 改 革 兩 意 見 併 呈 基 於 老 人 負 擔 能 力 考 量, 依 所 得 量 能 負 擔 較 適 當 (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所 得 者 利 用 者 負 擔 可 提 高 至 20%) 補 充 給 付 兩 意 見 併 呈 社 會 保 障 與 財 政 制 度 整 體 性 討 論, 後 續 繼 續 討 論 有 關 全 額 公 費 負 擔 的 福 利 制 度, 應 考 慮 家 屬 負 擔 能 力 設 置 補 充 給 付 支 給 制 度, 團 體 紮 屋 應 設 利 用 者 的 補 充 給 付 制 度 有 關 被 保 險 人 範 圍 兩 意 見 併 呈 降 低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年 齡, 以 減 輕 平 均 每 人 保 險 費 負 擔 今 後 討 論 方 向 調 整 公 費 負 擔 比 率 社 區 支 援 事 業 的 財 源 結 構 補 充 給 付 公 費 化 等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與 公 費 制 度 社 會 保 障 與 財 政 制 度 整 體 性 討 論 等 課 題, 有 必 要 繼 續 檢 討 社 會 保 障 税 一 体 改 革 有 關 照 護 領 域 制 度 改 革 意 見 整 理 Ⅱ 保 險 給 付 重 點 化 針 對 需 支 援 者 的 給 付 兩 意 見 併 記 後 續 繼 續 討 論 提 議 是 否 有 必 要 針 對 提 高 利 用 者 負 擔 的 是 與 非, 以 及 給 付 内 容 給 付 方 法 等 加 以 檢 討 照 護 管 理 兩 意 見 併 記 後 續 繼 續 討 論 有 關 照 護 管 理, 提 議 是 否 有 必 要 針 對 導 入 利 用 者 負 擔 的 是 與 非, 以 及 制 度 性 因 應 加 以 檢 討 針 對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所 得 者 的 給 付 兩 意 見 併 記 提 議 針 對 提 高 一 定 以 上 所 得 者 的 利 用 者 負 擔 比 率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該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所 得 者 的 範 圍 加 以 檢 討 補 充 給 付 中 資 産 等 考 量 及 早 開 始 實 務 性 檢 討 利 用 居 家 服 務 或 居 住 型 服 務 時, 自 己 負 擔 的 居 住 費 以 及 施 設 入 住 者 的 補 充 給 付 等 補 助 造 成 保 有 居 住 用 資 産 或 存 款 積 蓄 獲 得 保 全, 現 在 制 度 有 必 要 檢 討 照 護 機 構 重 點 化 兩 案 意 見 併 記 輕 度 需 照 護 者 ( 需 照 護 1,2) 的 機 構 服 務 給 付 額 比 居 家 者 的 支 給 上 限 額 高, 有 必 要 加 以 討 論 結 論 今 後 急 速 高 齡 化 以 及 増 加 的 照 護 費 用, 有 必 要 檢 討 公 平 分 擔 強 化 服 務 提 供 體 制 效 率 化 重 點 化 功 能 體 制 化 依 負 擔 能 力 強 化 負 擔 條 件 以 及 有 效 達 到 重 度 化 預 防 的 給 付 重 點 化 等 給 付 改 革 78

89 ( 四 ) 站 在 地 方 自 治 體 ( 保 險 人 ) 立 場, 針 對 今 後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的 最 大 課 題 整 理 如 下 : 高 齡 化 進 展 下, 保 險 費 及 財 政 負 擔 不 斷 提 高, 預 估 今 後 更 加 増 加 2. 80% 的 以 上 老 人 未 利 用 照 護 服 務, 未 來 保 險 費 若 繼 續 上 升, 民 眾 負 擔 感 加 大 ( 參 閱 圖 ) 3. 同 樣 是 利 用 照 護 服 務, 但 因 市 ( 區 ) 町 村 間 保 險 費 差 異 大, 民 眾 有 不 公 平 之 感 4. 申 請 入 住 老 人 特 別 養 護 之 家 ( 養 護 機 構 )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平 均 每 人 利 用 機 構 服 務 費 用 比 居 家 服 務 高 額, 而 機 構 整 備 又 導 致 保 險 費 急 遽 增 加, 對 市 ( 區 ) 町 村 而 言, 要 在 城 內 找 到 建 築 用 地 十 分 困 難 5. 適 合 老 人 居 住 的 住 宅 普 及 化 下, 意 想 不 到 的 老 年 人 口 由 外 縣 市 移 入, 照 護 給 付 隨 之 增 加, 致 使 一 部 分 保 險 人 財 源 不 足 6. 為 促 使 民 眾 自 己 實 施 照 護 預 防 或 健 康 促 進, 老 人 就 近 的 市 ( 區 ) 町 村 有 必 要 導 入 這 類 活 動 参 考 大 阪 府 對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費 低 所 得 者 對 策 的 期 望 年 5 月 整 理 第 5 期 的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論 點 與 厚 生 勞 動 省 交 換 意 見 ( 依 據 2009 年 度 與 市 ( 區 ) 町 村 討 論 結 果 ) 一 部 論 點 整 理 如 下 : (1) 低 所 得 者 對 策 提 議 保 險 費 : 基 本 上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賦 課 而 非 以 家 戶 為 單 位 賦 課, 希 望 將 所 得 分 級 制 改 為 定 額 制 (2,000 日 圓 程 度 ) 與 定 率 制 ( 所 得 比 例 ) 混 合 徵 收 服 務 利 用 費 等 : 補 充 給 付 由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外 的 所 得 保 障 政 策 定 位, 擴 大 給 付 對 象 和 給 付 額 24 大 阪 府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の 広 域 化 に 関 する 検 討 參 考 資 料 ( ) 79

90 ( 註 ) 部 分 意 見 雖 於 社 會 保 障 審 查 會 介 護 保 險 部 會 資 料 中 被 提 出, 可 惜 至 今 仍 未 實 現 年 10 月 大 阪 府 將 財 政 結 構 改 革 計 畫 ( 案 ) 中, 針 對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應 列 入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定 位, 提 出 以 下 ( 概 要 ) 提 案 : (1) 保 險 費 服 務 利 用 費 負 擔 制 度 導 入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的 賦 課 制 度 計 算 保 險 費 採 定 額 制 與 定 率 制 組 合 創 設 低 所 得 老 人 能 夠 負 擔 的 制 度 建 立 被 保 險 人 擁 有 資 産 狀 況 反 映 於 決 定 保 險 費 賦 課 機 制, 及 早 檢 討 擴 大 被 保 險 人 議 論 ( 例 40 歳 以 上 20 歳 以 上 ) (2) 充 實 獨 居 老 人 対 策 調 整 交 付 金 計 算 時, 加 算 獨 居 老 人 比 率, 建 構 適 當 的 財 政 調 整 制 度 (3) 充 實 低 所 得 者 對 策 以 補 充 給 付 為 首 的 低 所 得 者 對 策, 應 由 國 家 責 公 費 對 應, 而 非 以 保 險 支 應 年 及 2011 年, 針 對 厚 生 勞 動 省 提 出 團 體 家 屋 補 充 給 付 對 象 充 實 低 所 得 者 對 策 等 相 關 提 案 ( 對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部 會 的 期 望 ) 大 阪 府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の 広 域 化 に 関 する 検 討 資 料 3 社 会 保 障 審 議 会 介 護 保 険 部 会 での 制 度 見 直 しに 関 する 議 論 の 整 理 等 80

91 資 料 來 源 2009 年 3 月 2 日 国 立 保 健 医 療 科 学 院 福 祉 サービス 部 福 祉 マネジメント 井 孝 子 專 題 演 講 李 光 廷 口 譯 圖 保 險 費 提 高 後 保 險 人 的 因 應 課 題 六 啟 示 與 抉 擇 2006 年 的 介 護 保 險 法 修 訂 讓 原 本 細 目 複 雜 的 制 度 更 加 複 雜, 不 但 服 務 利 用 者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對 於 制 度 的 更 改 及 新 創 設 的 服 務 難 於 理 解, 即 使 是 行 政 當 局, 一 時 間 恐 怕 也 未 必 能 確 切 說 明, 造 成 民 眾 一 時 間 不 敢 或 不 會 利 用 服 務, 26 其 影 響 造 成 除 加 重 家 庭 照 護 者 負 擔 外, 若 反 映 於 制 度 改 革 後, 給 付 利 用 率 降 低, 亦 非 不 可 能 自 2000 年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介 護 保 險 利 用 率 一 貫 擴 大 其 中 固 然 有 因 老 年 人 口 増 加, 連 帶 使 得 需 照 護 認 定 者 服 務 受 給 者 及 照 護 給 付 費 增 加, 增 26 沖 藤 典 子 (2008) 介 護 報 酬 改 定 について-- 利 用 者 市 民 の 立 場 からの 意 見 書 社 会 保 障 審 議 会 81

92 加 程 度 甚 且 超 過 老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步 調 介 護 保 險 給 付 分 類 為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及 機 構 照 護 服 務 二 大 體 系 根 據 厚 生 勞 動 省 歷 年 服 務 量 統 計, 27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的 服 務 量 擴 大 跡 象 顯 著, 其 中 尤 以 居 家 服 務 體 系 中 的 失 智 症 團 體 家 屋 及 特 定 設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照 護 ( 私 費 老 人 之 家,Care house) 二 大 服 務 業 者 增 長 最 快 私 費 老 人 之 家,Care house 等 居 住 型 服 務 雖 歸 類 於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但 實 際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與 機 構 服 務 類 似 居 住 型 服 務 急 速 擴 大 的 原 因, 主 要 受 到 3 種 機 構 ( 老 人 特 別 養 護 之 家, 老 人 保 健 設 施, 照 護 療 養 型 慢 性 病 床 ) 總 量 管 制, 以 至 於 市 場 供 不 應 求 的 影 響 年 度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改 革 時, 儘 管 各 地 方 政 府 被 要 求 針 對 新 的 居 住 型 服 務 的 總 量 管 制, 然 而,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暴 增 的 第 三 類 住 家 成 長 如 昔, 因 為 市 場 上 確 實 存 在 有 居 住 型 服 務 及 機 構 型 服 務 需 求, 民 眾 根 深 蒂 固 偏 愛 於 24 小 時 365 天 的 全 天 候 照 護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高 齡 化 持 續 進 展, 這 種 居 住 型 的 全 天 候 照 護 市 場 需 要 及 服 務 整 備 將 無 可 避 免 針 對 居 住 型 或 機 構 型 服 務 量 的 整 備 考 量, 下 列 三 大 課 題 值 得 關 注 : ( 一 ) 對 保 險 財 政 的 影 響 厚 生 勞 動 省 介 護 給 付 費 實 態 調 査 數 據 顯 示, 居 家 照 護 體 系 的 利 用 量 增 加, 裡 用 者 人 數 超 過 機 構 照 護 利 用 者 人 數 3 倍 以 上, 但 保 險 給 付 費 當 中, 機 構 照 護 仍 約 占 一 半, 足 見 機 構 照 護 體 系 的 整 備 對 保 險 給 付 費 及 保 險 費 水 準, 甚 至 於 健 全 保 險 財 政 制 度 永 續 經 營 等 都 具 莫 大 的 影 響 27 厚 生 労 働 省 介 護 給 付 費 実 態 調 査 各 年 度 28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2003) 介 護 保 険 財 政 の 展 開 居 宅 介 護 給 付 増 大 の 要 因 季 刊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第 39 巻 第 2 号,pp

93 表 年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者 與 照 護 給 付 費 推 估 ( 註 ) 社 區 緊 密 型 服 務 於 2005 年 制 度 改 革 時 導 入 住 資 料 來 源 厚 生 勞 動 省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狀 況 報 告 ( 各 年 度 4 月 份 資 料 ) ( 二 ) 對 改 善 照 護 勞 動 者 的 就 業 環 境 的 影 響 照 護 服 務 市 場 的 低 薪 資 高 離 職 率 現 象 問 題 已 久,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因 確 保 勞 動 力 困 難 照 護 人 力 短 缺 而 陸 續 退 出 市 場 者, 時 有 所 聞 今 後, 少 子 化 進 展 和 老 年 人 口 増 加 相 互 呼 應 情 況 下, 提 高 照 互 動 者 待 遇 確 保 照 護 勞 動 者 的 就 業 環 境 等 急 待 重 視 並 妥 善 因 應 雖 然, 提 高 照 護 勞 動 者 薪 資 待 遇 難 免 引 起 照 護 報 酬 提 高 保 險 費 提 高, 制 度 維 持 難 度 增 高 服 務 業 者 的 經 營 成 本 增 高 等 一 連 串 效 應, 但 勞 動 過 於 廉 價 社 會 地 位 不 高 危 險 / 骯 髒 / 辛 苦 / 不 能 準 時 下 班 / 不 能 正 常 休 假 / 不 能 充 分 養 家 的 6K 工 作, 很 難 留 住 人 才, 照 護 品 質 也 不 可 能 提 高, 受 害 的 還 是 需 照 護 者 本 身 或 家 庭 ( 三 ) 資 訊 公 開 與 資 訊 電 子 化 根 據 清 水 千 弘 川 村 康 人 (2009) 研 究 指 摘, 介 護 保 險 的 需 要 和 負 擔 能 力 的 確 存 在 城 鄉 差 距 因 素, 相 對 而 言, 人 口 規 模 較 小 以 及 該 地 區 的 國 民 所 得 級 數 中, 低 所 得 者 階 層 所 占 比 率 較 大 者, 地 方 政 府 稅 收 財 源 較 少 財 政 體 83

94 質 較 弱 29 給 付 費 增 大 的 原 因, 和 需 照 護 認 定 率 高 照 護 服 務 利 用 率 高 等 背 景 直 接 相 關 ; 而 保 險 人 ( 市 ( 區 ) 町 村 ) 徵 收 保 險 費 時, 高 所 得 者 比 率 低 保 險 人 利 用 財 政 安 定 基 金 的 機 率 較 高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財 務 之 所 以 失 衡, 固 然 有 民 眾 或 業 者 的 道 德 風 險 誘 因 在 內, 但 不 可 否 認, 但 地 方 政 府 也 很 容 易 運 用 制 度, 產 生 財 政 資 源 的 濫 用 謬 用 情 事 或 部 分 保 險 人 本 身 早 有 依 賴 財 政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性 支 援 的 期 待 心 態, 故 而 對 確 保 保 險 費 的 收 入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等 作 業 執 行 不 夠 認 真 也 是 事 實 由 於 介 護 保 險 所 有 資 訊 幾 乎 全 部 電 子 化, 一 切 調 查 及 統 計 資 料, 數 字 會 說 話 介 護 保 險 的 地 區 性 落 差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可 謂 是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運 用 的 象 徵 性 指 標 ( 四 ) 制 度 設 計 與 服 務 品 質 全 球 不 景 氣 及 國 家 財 政 困 窘 的 今 天, 短 時 間 內 財 政 制 約 恐 怕 會 更 加 嚴 峻 而 不 會 鬆 弛 站 在 效 率 化 的 觀 點, 今 後 以 家 計 為 單 位 或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的 各 種 福 利 制 度 設 計, 有 必 要 維 持 受 益 與 負 擔 的 公 平 性 及 一 致 性 而 中 央 政 府 在 肯 定 地 方 政 府 投 入 照 護 服 務 量 與 質 的 整 備 和 提 升 上, 有 必 強 化 財 政 調 整 機 能 及 透 過 稅 源 轉 移, 減 輕 財 源 條 件 先 天 不 良 地 區 的 受 益 負 擔 2005 年 度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時, 修 訂 居 住 型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指 定 ( 特 約 ) 規 格 失 智 症 老 人 團 體 家 屋 或 社 區 緊 密 型 特 定 設 施 ( 私 費 老 人 之 家 ) 的 指 定 權 限 ( 特 約 ) 移 轉 給 市 ( 區 ) 町 村, 團 體 家 屋 服 務 量 超 過 市 ( 區 ) 町 村 所 定 的 必 要 整 備 量 時, 市 ( 區 ) 町 村 長 有 權 拒 絕 指 定, 而 超 出 必 要 整 備 量 的 社 區 緊 密 型 服 務 29 清 水 千 弘 川 村 康 人 (2009) 介 護 保 険 の 地 域 負 担 構 造 日 本 計 画 行 政 学 会 第 32 回 研 究 報 告 要 旨 集 PP

95 以 外 的 特 定 設 施, 由 都 道 府 縣 裁 定 拒 絕 因 此, 保 險 給 付 除 3 種 機 構 照 護 總 量 管 制 外, 失 智 症 老 人 團 體 家 及 私 費 老 人 之 家 等 居 住 型 服 務 亦 受 限 制 表 面 上 類 似 機 構 的 數 量 受 到 控 制, 但 只 要 機 構 體 系 服 務 超 過 需 要, 市 場 自 然 會 摸 索 新 的 服 務 形 態 事 實 上, 例 如 興 建 老 人 專 用 租 賃 住 宅 供 老 人 租 用, 健 康 食 入 居, 一 旦 需 要 照 護 時, 由 外 部 居 家 服 務 入 內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如 同 一 般 的 居 家 照 護 服 務 30 由 此 看 來, 民 眾 本 質 上 存 在 有 利 用 24 小 時 365 天 全 天 候 的 照 護 類 型 傾 向 與 需 求, 照 護 市 場 需 要 一 定 程 度 的 機 構 床 位 乃 不 爭 的 事 實 重 要 的 是, 民 眾 的 生 活 形 態 與 生 活 水 準 都 在 提 高, 限 制 服 務 給 付 的 類 型 不 如 檢 討 給 付 範 圍 及 要 求 照 護 品 質 ; 尤 其 檢 討 未 來 如 果 導 入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內 容 必 須 鎖 定 在 與 照 護 相 關 的 服 務 範 圍 內, 以 免 陷 入 易 放 難 收 給 付 過 量 的 泥 淖 另 外, 過 去 興 建 的 大 規 模 集 體 管 理 型 的 照 護 床 位, 不 適 合 作 為 生 活 場 所, 亦 不 符 合 即 將 邁 入 老 人 世 代 的 生 活 型 態 及 居 住 習 慣 台 灣 目 前 無 限 期 補 助 業 者 經 營 照 護 事 業 所 的 政 策 早 已 不 合 時 宜 以 現 在 市 場 的 服 務 量 來 看, 不 足 以 因 應 今 後 實 施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基 盤, 照 護 人 力 不 足 及 服 務 品 質 不 佳 更 是 陳 疴 依 舊 政 府 若 不 改 以 限 期 補 助 方 式 鼓 勵 非 營 利 團 體 經 營 求 新 求 變, 市 場 服 務 量 成 長 有 限 不 說, 等 待 補 助 的 心 態 亦 扼 殺 創 新 改 善 動 機 因 此, 開 放 病 險 額 補 助 民 間 業 者 投 入 市 場 良 性 競 爭, 以 刺 激 非 營 利 團 體 提 高 效 率 及 效 益 刻 不 容 緩 30 菊 池 潤 (2008) 施 設 系 サービスと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の 持 続 可 能 性 季 刊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Vol.43 No

96 第 四 節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比 較 基 本 上, 社 會 保 險 在 費 用 上 的 推 估, 通 常 是 採 用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macroeconomic model) 的 概 念 所 謂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是 以 評 估 制 度 未 來 的 長 期 費 用 趨 勢 及 其 與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為 目 的, 在 費 用 推 估 方 面, 相 關 支 付 標 準 變 數 對 費 用 的 長 期 影 響 固 然 是 推 估 重 心 之 一, 若 干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與 支 付 標 準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包 括 制 度 費 用 占 一 國 GDP 之 比 例 勞 動 市 場 及 相 關 社 經 變 數 對 制 度 支 出 面 的 影 響 科 技 變 動 對 支 出 面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等, 亦 是 推 估 的 重 點 (Golinowska, 2007)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保 在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架 構 下, 所 依 循 的 都 是 量 出 為 入 的 財 務 平 衡 精 算 概 念, 也 共 用 相 同 的 收 入 面 參 數, 不 過 因 為 在 支 出 面 的 給 付 項 目 與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的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上 有 所 不 同, 故 整 體 精 算 模 型 上 亦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點, 如 圖 所 示 以 下 即 以 圖 為 架 構, 分 就 收 入 面 支 出 面 以 及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等 三 方 面, 來 比 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保 在 精 算 模 型 上 的 異 同 86

97 收 入 面 主 要 項 目 各 類 別 被 保 險 人 保 費 及 政 府 補 助 額 參 數 : 量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保 險 對 象 投 保 類 別 結 構 性 變 動 價 投 保 金 額 全 民 健 保 當 年 度 均 衡 費 率 長 期 照 護 當 年 度 均 衡 費 率 全 民 健 保 支 出 面 主 要 項 目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參 數 : 量 人 口 數 人 口 性 別 年 齡 結 構 人 口 性 別 年 齡 結 構 以 外 因 素 價 醫 療 利 用 醫 療 價 格 醫 療 服 務 強 度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金 以 最 近 精 算 1 至 3 個 月 的 保 險 支 出 為 原 則 說 明 : 本 圖 僅 列 出 影 響 平 衡 費 率 的 主 要 參 數 照 護 給 付 費 用 參 數 : 量 人 口 數 人 口 性 別 年 齡 結 構 照 護 程 度 別 需 要 率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率 價 照 護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照 護 服 務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非 照 護 給 付 費 用 : 占 當 年 度 總 支 出 若 干 比 率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金 自 開 辦 第 3 年 起 不 低 於 前 8 個 月 之 給 付 總 額 長 期 照 護 支 出 面 主 要 項 目 圖 全 民 健 保 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之 比 較 87

98 一 在 收 入 面 方 面 基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收 入 面 是 依 附 在 全 民 健 保 的 費 率 基 礎 之 下, 在 此 即 引 用 全 民 健 保 在 收 入 面 的 精 算 推 估 為 基 礎, 說 明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上 的 收 入 面 架 構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2009) 全 民 健 保 的 收 入 面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被 保 險 人 雇 主 及 政 府 所 共 同 分 擔 的 保 險 費, 其 次 尚 包 括 追 溯 投 保 單 位 或 保 險 對 象 投 ( 退 ) 保 所 產 生 之 沖 抵 補 充 保 費, 以 及 保 險 對 象 因 中 斷 投 保 所 產 生 之 中 斷 投 保 開 單 保 險 費 ; 此 外, 依 被 保 險 人 及 投 保 單 位 的 可 能 未 繳 納 保 費, 亦 應 先 依 應 收 保 費 之 一 定 比 率 來 提 列 呆 帳 依 此, 整 體 保 險 費 收 入 的 計 算 公 式 為 : 保 險 費 收 入 =( 被 保 險 人 及 眷 屬 保 費 負 擔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 政 府 補 助 + 沖 抵 補 收 保 險 費 中 斷 投 保 開 +單 保 險 費 ) (1- 呆 帳 率 ) (4-4-1) 基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保 共 用 相 同 的 收 入 面 參 數, 因 之 本 研 究 依 據 式 5-1-1, 進 一 步 說 明 全 民 健 保 在 收 入 面 相 關 參 數 的 推 估 基 礎 及 概 念, 以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評 估 未 來 收 入 面 變 數 的 參 考 全 民 健 保 被 保 險 人 依 其 投 保 資 格 的 不 同, 可 分 為 6 類 14 目,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係 依 據 投 保 金 額 或 定 額 保 費 為 基 礎, 由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單 位 ( 雇 主 ) 及 政 府 依 法 定 比 率 來 共 同 分 擔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費 計 收 方 式 如 表 所 示 在 表 中, 影 響 收 入 面 的 相 關 參 數 在 量 方 面 包 括 了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之 結 構 變 動 31 等 ; 至 於 在 價 方 面 則 主 要 是 投 保 金 額 ( 包 括 定 額 保 費 );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其 他 包 括 沖 抵 補 收 保 險 費 中 斷 投 保 開 單 保 險 費 以 及 呆 帳 率 等 參 數 相 關 參 數 的 推 估 基 礎 如 下 : 1.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31 在 量 方 面 的 參 數 尚 有 平 均 眷 口 數 以 及 最 高 付 費 眷 口 數, 基 於 這 二 個 參 數 主 要 是 受 到 政 策 面 規 定 的 影 響, 故 在 此 不 列 入 推 估 的 討 論 88

99 全 民 健 保 是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強 制 納 保 對 象, 而 強 制 納 保 人 口 中 又 可 分 為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二 類 人 口 群 基 於 被 保 險 人 與 其 眷 屬 在 保 費 收 繳 上 的 計 算 基 礎 並 不 全 然 一 致, 故 此 二 類 人 口 群 占 總 納 保 人 口 的 比 率 各 為 何, 即 會 影 響 到 保 險 費 收 入 的 預 估 值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是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占 同 期 間 全 體 納 保 人 口 的 比 率, 而 眷 屬 人 數 比 率 則 是 1 減 去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基 於 全 民 健 保 的 強 制 納 保 對 象 是 全 體 國 民, 而 被 保 險 人 是 以 有 工 作 收 入 者 為 主, 所 以 在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未 來 成 長 的 推 估 上, 是 參 考 經 建 會 所 編 制 之 特 定 期 間 的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推 計 32 之 台 閩 地 區 未 來 三 階 段 年 齡 結 構 中 推 計 中, 各 年 底 15 至 64 歲 人 口 占 率 的 成 長 率 做 為 估 算 基 礎, 而 眷 屬 人 數 比 率 則 隨 之 呈 反 向 變 動 成 長 年 度 的 全 民 健 保 費 率 精 算 報 告 即 是 採 用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民 國 94 年 至 145 年 人 口 推 計 為 推 估 相 關 納 保 人 口 及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比 率 的 未 來 成 長 率 基 礎 89

100 表 全 民 健 保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費 計 收 方 式 被 保 險 人 類 目 1 被 保 險 人 及 眷 屬 負 擔 投 保 單 位 分 擔 政 府 補 助 第 1 類 第 1 目 公 務 人 員 ( 本 人 及 眷 屬 ) 私 校 教 職 員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2 3 目 有 固 定 雇 主 勞 工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4 5 目 雇 主 自 營 作 業 者 專 技 人 員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2 類 第 1 目 無 固 定 雇 主 勞 工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3 類 第 2 目 外 僱 船 員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1 目 農 民 ( 本 人 及 眷 屬 ) 水 利 會 員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2 目 漁 民 ( 本 人 及 眷 屬 ) 第 4 類 第 1 目 義 務 役 軍 人 軍 校 軍 費 學 生 無 依 軍 眷 第 2 目 替 代 役 軍 人 第 5 類 低 收 入 戶 ( 成 員 ) 第 6 類 第 1 目 第 2 目 榮 民 或 榮 民 遺 眷 代 表 ( 本 人 ) 榮 民 或 榮 民 遺 眷 代 表 ( 眷 屬 ) 其 他 家 戶 戶 長 或 代 表 榮 民 或 榮 民 遺 眷 代 表 ( 本 人 及 眷 屬 )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金 額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1 (1+ 眷 屬 人 數 2)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金 額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1 (1+ 平 均 眷 口 數 3) 定 額 保 費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眷 屬 人 數 定 額 保 費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率 (1+ 眷 屬 人 數 ) 1. 第 1 到 3 類 各 目 之 被 保 險 人 及 眷 屬 負 擔 投 保 單 位 分 擔 以 及 政 府 補 助 比 例, 依 法 規 定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2. 依 全 民 健 保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眷 屬 人 數 超 過 3 口 者 以 3 口 計 3. 依 全 民 健 保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平 均 眷 口 數 以 第 類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眷 屬 人 數 的 平 均 值 計 算, 目 前 為 0.7 人 4. 定 額 保 費 係 依 據 全 體 保 險 對 象 的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計 算 5. 政 府 對 第 6 類 被 保 險 人 的 眷 屬 保 費 補 助 是 以 實 際 眷 屬 人 數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金 額 保 險 費 率 補 助 比 率 1 (1+ 平 均 眷 口 數 3) 定 額 保 費 4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定 額 保 費 (1+ 眷 屬 保 險 費 補 助 比 率 眷 屬 人 數 5) 定 額 保 費 保 險 費 補 助 比 率 (1+ 眷 屬 人 數 5) 90

101 2.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之 結 構 變 動 基 於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費 計 收 方 式 與 基 礎 不 盡 然 完 全 相 同, 因 之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人 數 在 未 來 的 可 能 變 動, 亦 成 了 影 響 制 度 收 入 面 在 量 方 面 的 變 數 之 一 在 此 一 變 數 的 推 估 上, 除 了 參 考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在 過 去 的 變 動 趨 勢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參 酌 未 來 失 業 率 及 就 業 人 口 的 可 能 變 動, 來 加 以 推 估 3. 投 保 金 額 在 投 保 金 額 的 推 估 方 面, 第 1 2 類 被 保 險 人 主 要 是 公 私 部 門 的 受 雇 人 員, 依 其 薪 資 水 準 按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來 繳 交 相 關 保 險 費, 因 之 未 來 薪 資 的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即 成 為 影 響 此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未 來 所 申 報 之 投 保 金 額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以 在 推 估 上, 除 了 參 酌 過 去 此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金 額 的 成 長 情 況 外, 包 括 公 部 門 的 相 關 調 薪 政 策 以 及 國 內 的 經 濟 成 長 情 況, 亦 是 須 要 納 入 考 量 之 處 4. 其 他 基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是 隨 著 健 保 保 費 一 起 徵 收, 因 之 納 保 人 口 若 未 繳 交 健 保 保 費, 亦 會 一 併 影 響 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的 收 繳, 故 沖 抵 補 收 保 險 費 中 斷 投 保 開 單 保 險 費 及 呆 帳 率 等 參 數, 亦 是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收 入 面 上 必 須 考 量 的 項 目 在 推 估 上, 此 三 個 參 數 主 要 是 參 考 過 去 的 變 動 情 況 及 參 考 政 策 面 的 因 素, 來 推 估 未 來 的 可 能 變 動 二 在 支 出 面 方 面 保 險 制 度 依 其 所 承 保 之 風 險 型 態 及 給 付 項 目 的 不 同, 在 支 出 面 所 面 對 的 給 付 參 數 及 相 關 變 動 風 險 亦 有 所 差 別 就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其 主 要 是 91

102 針 對 個 人 因 傷 病 等 因 素 而 導 致 日 常 自 我 照 顧 (ADLs) 或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IADLs) 不 足 之 風 險, 來 提 供 長 期 性 健 康 照 護 (health care) 個 人 照 顧 (personal care) 和 社 會 性 服 務 (social care) 等 系 列 照 護 措 施 (Kane & Kane, 1987;Lundsgaard,2005), 故 與 一 般 的 醫 療 風 險 相 較, 長 期 照 護 所 衍 生 的 風 險 是 照 護 為 主 醫 療 為 輔 因 之, 在 長 期 照 護 所 面 對 之 給 付 面 的 風 險 及 項 目 主 要 是 照 護, 而 全 民 健 保 則 主 要 是 醫 療 的 情 況 下, 此 二 種 社 會 保 險 在 給 付 面 所 面 對 的 可 能 參 數 及 相 關 變 動 風 險 如 下 : ( 一 ) 在 全 民 健 保 方 面 就 全 民 健 保 而 言, 其 在 給 付 面 所 面 對 的 需 求 型 態 是 醫 療, 而 在 全 民 健 保 所 採 行 的 是 實 物 給 付 的 情 況 下, 各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即 成 為 保 險 給 付 的 主 要 項 目 基 本 上, 影 響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的 因 素 包 括 了 人 口 結 構 健 保 支 付 政 策 醫 療 科 技 個 人 所 得 就 醫 可 近 性 等 等, 而 33 綜 合 而 言, 可 分 就 各 項 給 付 診 別 的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及 醫 療 平 均 單 價 來 進 行 推 估 1.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在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方 面, 人 口 結 構 長 期 而 言 是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除 了 人 口 高 齡 化 是 加 重 全 民 健 保 長 期 財 務 支 出 的 主 因 外, 不 同 性 別 及 年 齡 別 對 各 種 醫 療 資 源 的 使 用 頻 率 亦 有 所 差 別 至 於 在 人 口 結 構 以 外 的 因 素 方 面, 包 括 健 保 給 付 政 策 醫 療 可 近 性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水 準 等, 亦 會 影 響 到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因 之, 在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推 估 方 面, 可 參 考 過 去 不 同 診 別 間 的 性 別 年 齡 對 各 項 醫 療 資 源 的 使 用 情 況, 來 推 估 出 平 均 33 依 醫 療 特 性 的 不 同, 全 民 健 保 將 給 付 診 別 分 為 西 醫 門 診 牙 醫 門 診 中 醫 門 診 和 西 醫 住 院 等 四 個 診 別 92

103 每 人 醫 療 就 醫 次 數, 而 後 再 參 酌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樣 本 基 礎 來 做 的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推 計 過 去 年 度 的 醫 療 利 用 率 情 況 已 實 施 或 即 將 實 施 之 健 保 給 付 政 策 等 等, 來 予 以 統 整 性 的 推 估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未 來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2. 醫 療 平 均 單 價 其 次, 在 醫 療 平 均 單 價 方 面, 就 醫 療 價 格 變 動 率 而 言, 主 要 是 與 健 保 的 支 付 標 準 及 調 整 金 額 有 關, 因 之 可 參 考 近 年 來 的 變 動 率, 並 衡 諸 未 來 支 付 標 準 的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來 做 合 理 推 估 而 在 人 口 結 構 因 素 方 面, 則 與 前 述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推 估 原 則 相 同, 先 行 參 考 過 去 不 同 診 別 間 的 性 別 年 齡 對 各 項 醫 療 資 源 的 使 用 情 況, 來 推 估 出 平 均 每 人 次 ( 日 ) 的 醫 療 費 用, 再 配 合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的 推 估 過 去 醫 療 服 務 強 度 變 動 情 況 等, 併 同 所 估 算 的 醫 療 價 格 變 動 率, 來 共 同 推 估 醫 療 平 均 單 價 的 未 來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綜 上 所 述, 人 口 結 構 長 期 而 言 固 然 是 影 響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然 而 近 年 來 健 保 局 所 陸 續 施 行 的 總 額 預 算 論 質 計 酬 住 院 診 斷 關 聯 群 (DRG) 等 支 付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抑 制 健 保 支 出 的 成 長 並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及 效 率 為 目 的, 亦 是 影 響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的 另 一 主 力 因 素 因 之 就 推 估 上 而 言, 對 長 期 人 口 結 構 的 審 慎 推 估, 以 及 隨 時 因 應 較 無 法 預 測 之 健 保 支 付 制 度 的 變 革 來 修 正 相 關 推 估 數 值, 乃 是 較 精 確 推 估 未 來 總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的 二 大 基 礎 ( 二 )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就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其 在 給 付 面 所 面 對 的 需 求 型 態 是 照 護, 且 此 一 照 護 給 付 可 能 是 實 物 給 付 現 金 給 付 及 實 物 與 現 金 給 付 並 行 的 情 況 下, 給 付 面 與 支 付 面 即 成 為 估 算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的 兩 大 主 軸 所 謂 給 付 93

104 是 指 保 險 人 給 予 發 生 長 期 照 顧 風 險 的 被 保 險 人 現 金 或 實 物 補 償, 主 要 可 包 括 (1) 給 付 資 格 認 定 (2) 給 付 內 容 與 水 準 ; 而 支 付 則 指 保 險 人 給 予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報 酬, 主 要 則 包 括 (1) 支 付 標 準 與 (2) 支 付 方 式 此 外, 基 於 照 護 本 身 是 一 項 勞 力 密 集 的 產 業, 因 之 一 國 的 家 庭 結 構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及 政 府 勞 工 政 策 等 社 會 經 濟 因 素 的 長 期 變 遷 過 程, 會 透 過 改 變 照 護 所 需 的 人 力 來 源 結 構, 來 影 響 到 照 護 的 需 求 型 態, 並 進 一 步 間 接 影 響 到 各 項 照 護 費 用 的 相 對 支 出 比 重 綜 合 前 述, 在 費 用 估 算 上, 即 分 就 各 項 給 付 項 目 的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量 及 照 護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來 進 行 推 估 1.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量 基 於 照 護 需 求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老 年 時 期, 人 口 結 構 是 影 響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最 基 本 因 素, 此 外, 制 度 對 於 給 付 資 格 認 定 及 給 付 內 容 的 規 定, 亦 是 影 響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給 付 資 格 的 定 義 包 括 對 得 請 領 之 最 低 年 齡 的 限 制, 以 及 得 請 領 之 失 能 資 格 定 義 或 家 庭 照 護 能 量 的 評 估 給 付 內 容 則 主 要 包 括 針 對 失 能 者 的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社 區 或 機 構 )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輔 具 與 無 障 礙 空 間 改 善 等 ; 此 外, 尚 包 括 針 對 照 顧 者 所 提 供 的 喘 息 服 務 照 護 諮 詢 或 照 護 課 程 等 至 於 在 給 付 方 式 上, 一 般 分 為 (1) 實 物 給 付 ;(2) 現 金 給 付 ;(3) 現 金 給 付 與 實 物 給 付 並 存 ;(4) 現 金 給 付 與 實 物 給 付 併 用 相 關 失 能 等 級 的 定 義 範 圍 會 影 響 到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數, 並 進 一 步 影 響 到 各 項 照 護 服 務 的 使 用 量, 也 就 會 影 響 到 長 照 費 用 的 可 負 擔 性 (affordability)( 鄭 清 霞 等,2011) 首 先, 在 年 齡 限 制 方 面, 有 些 國 家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未 設 有 得 請 領 之 最 低 年 齡 限 制 的 條 件 ( 例 如 德 國 ), 有 些 國 家 則 基 於 失 能 風 險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老 年 時 期, 因 之 設 有 最 低 之 得 請 領 年 齡 的 限 制 ( 例 如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之 得 請 94

105 領 最 低 年 齡 為 40 歲, 而 且 限 於 老 化 因 素 ) 其 次, 在 照 護 需 要 性 ( 失 能 ) 資 格 的 定 義 方 面, 一 般 而 言, 對 失 能 的 界 定 方 式 可 概 分 為 二 大 類, 一 類 是 採 行 特 定 的 指 標 標 準, 常 見 的 是 依 對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的 評 估 分 為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instrumental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IADL) 等 層 次, 這 兩 類 指 標 是 目 前 最 常 用 於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對 象 的 認 定 ( 吳 淑 瓊 等,1996) 第 二 是 是 依 需 要 被 照 護 的 程 度 ( 通 常 是 以 每 日 或 每 週 所 需 之 照 護 最 低 時 數 為 標 準 ), 或 是 兼 採 用 前 述 二 類 指 標 標 準 等, 來 做 為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之 失 能 的 定 義 再 者, 在 各 項 照 護 服 務 的 使 用 率 上, 符 合 特 定 失 能 等 級 的 失 能 者 及 照 顧 者 會 選 擇 何 種 照 護 服 務, 除 了 與 失 能 者 或 照 護 者 的 主 客 觀 條 件 因 素 有 關 外, 各 項 照 護 服 務 的 給 付 方 式 及 給 付 水 準 更 是 主 要 的 影 響 因 素, 例 如 現 金 給 付 方 式, 平 均 而 言 較 易 吸 引 被 照 護 者 的 使 用 意 願 綜 合 前 述, 符 合 制 度 給 付 條 件 之 照 護 需 求 人 口 決 定 了 基 本 的 照 護 需 求 總 人 次 量, 然 在 各 項 照 護 服 務 個 別 單 價 及 給 付 型 態 不 盡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照 護 需 求 者 對 各 項 照 護 的 實 際 使 用 率, 是 最 終 影 響 總 照 護 成 本 的 因 素 因 之 相 關 變 數 的 推 估 上, 制 度 開 辦 初 期 固 然 可 透 過 一 些 前 置 性 的 調 查 來 做 初 步 的 概 估, 然 較 細 緻 的 推 估, 仍 有 待 參 考 制 度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後 之 經 驗 值 2. 照 護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在 照 護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方 面, 主 要 是 受 到 給 付 面 之 給 付 水 準, 與 支 付 面 之 支 付 標 準 的 影 響 首 先, 在 給 付 水 準 方 面, 針 對 各 項 照 護 服 務 所 訂 定 的 給 付 水 準, 基 本 上 是 反 映 不 同 失 能 等 級 下 的 照 護 需 求 成 本 ; 但 照 護 需 求 者 可 能 會 基 於 給 付 95

106 水 準 間 的 差 異 及 自 身 主 客 觀 條 件 的 偏 好, 來 選 擇 不 同 的 照 護 服 務 與 給 付 方 式 其 次, 在 支 付 標 準 方 面, 長 期 照 護 強 調 的 是 照 護 服 務 的 提 供, 因 之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品 質 能 否 達 到 一 定 水 準, 訂 定 合 理 的 支 付 標 準 即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基 本 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的 相 關 成 本 包 括 了 人 力 成 本 及 機 構 成 本, 因 之 人 力 薪 資 成 本 在 未 來 的 可 能 成 長 情 況, 以 及 對 機 構 運 作 成 本 該 給 付 到 何 種 程 度 ( 例 如, 是 否 該 給 予 資 本 門 的 補 助 ), 是 影 響 未 來 支 付 標 準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的 重 要 因 素 ( 鄭 清 霞 等,2011) 綜 合 前 述, 給 付 水 準 與 支 付 標 準 固 然 是 制 度 面 的 規 範 因 素, 然 照 護 需 求 者 對 各 項 給 付 的 實 際 選 擇, 會 影 響 到 各 項 照 護 給 付 的 實 際 平 均 單 價 ; 而 為 了 讓 照 護 服 務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品 質 水 準, 制 度 面 對 支 付 標 準 在 未 來 的 可 能 修 正, 亦 會 影 響 照 護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在 較 長 期 之 推 估 上 的 可 能 變 動 前 述 因 素, 都 是 在 推 估 照 護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時, 必 需 多 予 以 衡 著 之 處 三 在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方 面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計 有 隨 收 隨 付 制 儲 備 制 及 部 份 提 存 準 備 制 等 三 個 類 型 所 謂 隨 收 隨 付 制, 是 指 制 度 當 期 的 保 費 收 入 完 全 用 之 於 當 期 保 險 給 付 的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因 之 為 了 預 防 預 期 損 失 率 與 實 際 損 失 率 差 距 之 間 的 不 利 變 動, 原 則 上 會 立 法 明 訂 必 須 至 少 保 有 相 當 於 若 干 個 月 給 付 金 額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以 因 應 可 能 的 短 期 性 財 務 失 衡 而 所 謂 的 儲 備 制, 是 指 針 對 一 個 保 險 世 代 在 未 來 的 可 能 保 險 給 付, 在 該 保 險 世 代 的 繳 費 期 間 中 即 予 以 事 先 完 全 提 存, 因 之 制 度 在 運 作 一 段 期 間 且 未 達 主 要 的 給 付 期 之 前, 會 累 積 有 相 當 數 額 的 基 金 至 於 所 謂 的 部 份 提 存 準 備 制 則 是 一 種 以 儲 備 制 為 96

107 上 限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下 限 的 制 度, 亦 即 為 介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與 儲 備 制 之 間 的 折 衷 制 度, 故 原 則 上 亦 有 保 有 一 定 數 額 的 基 金, 以 因 應 臨 時 性 的 財 務 失 衡 及 未 來 的 給 付 責 任 (Holdenrieder, 2006; 鄭 清 霞 與 鄭 文 輝,2007; 鄭 文 輝 等, 2009; 鄭 清 霞 等,2009) ( 一 ) 在 全 民 健 保 方 面 全 民 健 保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為 醫 療 服 務, 雖 然 各 年 齡 階 段 風 險 程 度 有 異, 但 因 為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所 導 致 的 醫 療 風 險, 是 生 命 歷 程 均 會 面 臨 的 風 險, 此 即 意 謂 著 全 民 健 保 在 制 度 開 辦 當 下 即 會 有 相 當 的 保 險 給 付 需 求, 因 之 在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上 多 以 當 期 收 入 用 於 當 期 支 出,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是 必 然 之 勢 不 似 老 年 給 付 可 事 先 儲 蓄, 能 以 個 人 生 命 週 期 所 得 重 分 配 來 解 釋 此 外, 為 因 應 可 能 的 短 期 財 務 失 衡, 全 民 健 保 依 規 定 必 須 保 有 相 當 於 1 個 月 到 3 個 月 之 保 險 給 付 總 額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67 條 ) 亦 即 保 有 一 定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水 準, 以 調 節 短 期 的 收 支 差 額 外 如 何 量 出 為 入, 以 確 保 當 期 的 基 本 收 支 平 衡, 並 因 應 未 來 年 度 可 能 的 支 出 增 加 來 預 為 屆 時 財 源 進 行 規 劃, 則 有 賴 於 事 先 的 務 實 精 算, 預 估 未 來 的 可 能 合 理 相 關 支 出, 據 以 擬 定 合 理 保 險 費 率 並 實 際 調 整 ( 鄭 清 霞,2012) 就 社 會 保 險 而 言, 隨 收 隨 付 制 是 一 種 不 同 保 險 世 代 在 某 特 定 期 間 中 的 風 險 共 同 分 擔 機 制, 因 之 所 提 列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僅 是 用 以 因 應 突 發 性 的 短 期 財 務 失 衡, 整 體 制 度 能 否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主 要 還 是 端 視 收 入 面 的 保 費 是 否 足 以 因 應 支 出 面 的 給 付 故 在 不 考 慮 制 度 面 的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下, 收 入 面 的 未 來 納 費 人 口 數 及 支 出 面 的 未 來 給 付 人 口 數 與 平 均 給 付 金 額, 即 成 為 在 既 定 的 均 衡 費 率 下, 影 響 財 務 平 衡 的 主 要 參 數 ; 而 這 些 參 數 反 映 到 實 際 運 作 97

108 層 面 上, 即 是 人 口 結 構 及 醫 療 需 求 強 度 在 各 年 齡 層 的 分 布 情 況 醫 療 雖 是 各 年 齡 層 都 會 面 對 的 需 求 風 險, 但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所 帶 來 的 老 化, 卻 會 提 高 對 醫 療 的 需 求 強 度 因 之 對 隨 收 隨 付 制 而 言, 人 口 高 齡 化 因 為 會 帶 動 支 出 面 在 給 付 人 口 數 及 平 均 給 付 金 額 的 提 高, 而 形 成 制 度 欲 求 得 財 務 平 衡 的 一 大 挑 戰 故 如 何 在 維 持 一 定 的 公 共 醫 療 給 付 水 準 下, 來 面 對 人 口 高 齡 化 對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是 已 實 施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國 家 所 需 要 共 同 面 對 的 挑 戰 Fukui and Iwamoto(2006) 提 到, 如 果 健 康 保 險 及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採 隨 收 隨 付 制, 那 費 率 將 逐 年 上 揚, 會 加 劇 世 代 負 擔 的 不 平 衡 性 若 採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方 式, 將 透 過 強 制 現 今 世 代 負 擔 了 超 過 基 於 隨 收 隨 付 所 計 算 的 費 率 水 準, 以 降 低 後 繼 世 代 的 負 擔 但 這 種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相 當 程 度 受 到 未 來 經 濟 變 數 的 影 響, 例 如 : 利 率 工 資 上 漲 率 醫 療 技 術 改 變 等 既 然 未 來 推 計 的 可 靠 性 是 決 定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制 的 成 功 與 否 因 素,Fukui and Iwamoto(2006) 也 檢 證 未 來 日 本 經 濟 變 數 如 何 影 響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制 的 運 作 台 灣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十 分 劇 烈,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致 使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變 化 劇 烈, 且 影 響 代 際 公 平 性 故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的 選 擇 應 該 以 長 期 費 率 規 畫 的 觀 點 出 發 換 言 之, 即 便 是 健 康 保 險 仍 可 考 量 修 正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賦 予 事 先 提 存 的 精 神 ( 鄭 清 霞,2012) ( 二 )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基 本 上, 失 能 與 醫 療 在 給 付 面 上 存 在 著 屬 性 及 期 間 的 不 同, 與 全 民 健 保 相 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所 面 對 的 給 付 期 間 較 長 且 需 求 時 期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老 年 階 段, 因 之 給 付 對 象 多 為 老 年 人 口 群 在 此 情 況 下, 財 務 處 理 模 98

109 式 若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相 當 容 易 受 到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的 影 響, 因 之, 採 行 部 份 提 存 準 備 或 是 儲 備 制, 收 取 高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下 的 費 率, 來 避 免 後 續 的 給 付 過 重 及 保 費 漲 幅 過 大 的 壓 力, 是 理 論 上 較 適 合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 鄭 清 霞 與 鄭 文 輝,2007) 惟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首 先, 在 社 會 保 險 的 強 制 納 保 方 式 下, 儲 備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屆 臨 老 年 或 是 已 經 處 於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者, 因 之 若 欲 提 供 這 些 人 公 平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以 政 府 稅 收 來 支 應 相 關 財 源 會 是 較 直 接 的 方 式, 惟 此 一 方 式 對 工 作 世 代 人 口 而 言, 卻 會 造 成 雙 重 付 費 的 負 擔 其 次, 長 期 照 護 的 未 來 給 付 成 本 除 了 會 受 到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醫 療 科 技 的 影 響 外, 尚 會 受 到 更 難 以 預 測 之 照 護 人 力 的 組 成 及 成 本 之 社 經 變 動 的 衝 擊, 因 之, 為 了 管 理 運 用 儲 備 制 基 金 所 付 出 的 相 關 制 度 運 作 成 本, 是 否 會 相 稱 的 帶 來 足 以 因 應 長 期 照 護 未 來 相 關 費 用 變 動 風 險 的 報 酬 率 效 益, 也 是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若 欲 採 行 儲 備 制 時 會 受 到 質 疑 之 處 (Holdenrieder, 2006) 再 者, 就 先 進 國 家 的 實 施 經 驗 來 看, 一 國 之 所 以 採 行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通 常 是 因 為 人 口 高 齡 化 所 帶 來 之 老 年 失 能 情 況 提 高, 致 使 老 人 照 護 長 期 占 用 了 社 會 性 健 康 保 險 的 醫 療 資 源 ( 尤 其 是 在 住 院 方 面 ); 因 之, 為 紓 緩 制 度 的 財 務 給 付 壓 力, 將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需 求 做 一 制 度 上 的 區 隔, 乃 成 了 制 度 修 正 上 的 考 量 因 素 故 在 制 度 慣 性 及 行 政 管 理 效 率 性 的 考 量 下,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相 關 運 作 機 制 往 往 會 與 該 國 的 社 會 性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因 而 財 務 機 制 上 亦 多 配 合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而 非 儲 備 制 (Arntz et al., 2007 Holdenrieder, 2006) 就 現 行 已 實 施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國 家 來 看, 隨 收 隨 付 制 固 然 是 普 遍 採 行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然 國 家 人 口 走 向 高 齡 化 對 制 度 財 務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的 確 也 已 開 始 出 現 (Heinicke and Thomsen, 2010 Arnold and Rothgang, 99

110 2009) 因 之 包 括 以 稅 收 制 ( 隨 收 隨 付 制 ) 為 主 的 丹 麥 以 及 採 社 會 保 險 模 式 的 德 國, 也 提 出 事 先 提 存 (pre-funding) 的 方 式 來 因 應 長 期 財 務 穩 定 性 問 題 (Andersen, T. M., S. H. Jensen and L. H. Pedersen,2004) 因 之 就 國 內 規 劃 中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考 量 財 務 收 支 長 期 維 持 穩 定 平 衡, 避 免 費 率 頻 繁 變 化 兼 顧 代 際 間 負 擔 的 公 平 性 與 民 眾 的 接 受 度 保 費 負 擔 額 度 保 費 調 整 幅 度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等 因 素,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應 是 比 較 務 實 可 行 的 作 法 ( 鄭 文 輝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09) 100

111 第 五 節 商 業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社 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比 較 商 業 保 險 與 社 會 保 險 雖 都 是 以 保 險 的 概 念 在 運 作, 但 商 業 保 險 是 立 基 於 營 利 性 的 考 量 來 運 作, 而 社 會 保 險 則 是 建 構 在 政 策 性 的 意 旨 來 施 行, 因 之 在 不 同 的 制 度 精 神 下, 二 者 在 運 作 上 的 差 異 如 表 所 示 ( 王 靜 怡 與 鄭 清 霞,2012) 表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 保 險 之 比 較 項 目 社 會 保 險 商 業 保 險 制 度 納 保 強 制 納 保 非 強 制 納 保 費 率 機 制 具 所 得 重 分 配 性 風 險 費 率 營 利 性 非 營 利 性 營 利 性 財 務 處 理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份 儲 備 隨 收 隨 付 (1 年 或 1 年 以 下 ) 儲 備 制 (1 年 以 上 ) 在 費 用 推 估 上, 相 對 於 社 會 保 險 通 常 採 用 的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商 業 保 險 基 本 上 是 採 用 精 算 推 估 模 型 (projections based on actuarial model) 所 謂 精 算 推 估 模 型 是 指 預 估 支 出 面 所 需 的 費 用, 來 據 以 訂 定 收 入 面 的 相 關 費 率, 或 是 評 估 制 度 財 務 的 均 衡 情 況 此 一 模 型 在 推 估 上 是 以 建 立 並 評 估 制 度 的 財 務 均 衡 為 目 的, 在 費 用 推 估 方 面, 商 業 保 險 所 考 量 的 費 用 變 數 通 常 僅 限 於 與 契 約 支 付 標 準 有 關 之 變 數 (Golinowska, 2007) 不 同 的 制 度 運 作 精 神 會 對 財 務 上 的 精 算 面 相 關 參 數 造 成 不 同 層 面 的 影 響, 因 之 以 下 茲 就 收 入 面 支 出 面 及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等 三 大 構 面, 來 分 析 表 的 差 異 性 對 社 會 性 跟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精 算 面 的 相 關 價 與 量 參 數, 會 帶 來 哪 些 不 同 的 影 響 一 在 收 入 面 方 面 均 衡 費 率 是 由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所 共 同 決 定, 因 之 在 收 入 面 的 影 響 參 數 基 本 上 是 納 保 人 口 的 數 量 101

112 ( 一 ) 在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保 險 制 度 在 運 作 上 是 依 據 所 承 保 之 風 險 的 過 去 損 失 率 為 基 準, 加 上 風 險 加 成 的 考 量 後, 來 據 以 釐 訂 費 率, 並 依 此 費 率 來 承 擔 未 來 損 失 率 的 給 付 責 任 因 之, 事 先 所 推 估 出 之 費 率 ( 預 期 損 失 率 ) 印 證 於 事 後 的 事 故 發 生 率 ( 實 際 損 失 率 ) 的 精 準 度 若 越 高, 對 穩 定 制 度 財 務 運 作 的 效 益 也 就 越 大, 而 影 響 預 期 損 失 率 與 實 際 損 失 率 間 之 誤 差 的 因 素 之 一, 是 大 數 法 則 徹 底 運 用 的 程 度 在 大 數 法 則 的 原 理 下, 當 保 險 加 入 者 的 人 數 越 多 時, 預 期 損 失 率 與 實 際 損 失 率 之 間 的 誤 差 就 會 越 低 因 之 就 商 業 保 險 而 言, 在 自 願 投 保 的 機 制 下, 保 險 公 司 所 設 計 的 商 品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所 釐 定 的 費 率 是 否 在 消 費 者 能 負 擔 的 範 圍 內, 在 在 都 會 左 右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意 願, 而 進 一 步 對 大 數 法 則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的 徹 底 性 造 成 影 響 ( 二 ) 在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因 為 是 基 於 政 策 性 意 旨 來 設 立, 故 採 行 強 制 納 保 方 式, 凡 是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的 國 民 均 需 加 入 保 險 制 度 在 強 制 納 保 的 模 式 下, 固 然 少 了 核 保 的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然 在 納 保 人 口 眾 多 的 情 況 下, 一 來 大 數 法 則 的 運 用 會 較 商 業 性 保 險 來 得 徹 底, 二 來 在 眾 多 人 數 共 擔 費 率 的 情 況 下, 亦 有 助 於 降 低 均 衡 費 率 的 負 擔 二 在 支 出 面 方 面 商 業 性 與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共 同 面 對 的 是 同 一 國 家 人 口 群 的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因 之 包 括 人 口 高 齡 化 小 家 庭 盛 行 婦 女 就 業 率 提 高 長 期 102

113 照 護 人 力 薪 資 及 機 構 成 本 的 可 能 成 長 情 況 政 府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發 展 等 等, 均 是 影 響 支 出 面 的 共 同 變 數 惟 此 二 類 型 保 險 制 度 在 採 行 不 同 的 納 保 機 制 下, 所 面 對 之 投 保 人 口 的 潛 在 風 險 性 質 不 同, 故 對 後 續 給 付 面 所 帶 來 的 衍 生 影 響 亦 會 有 所 差 異 ( 一 ) 在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有 別 於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強 制 納 保 機 制,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非 強 制 納 保 機 制 下, 在 支 出 面 另 外 須 面 對 的 風 險 有 二 大 類 型, 一 個 是 可 能 的 銷 售 張 數 ( 暴 露 數 ) 過 少, 另 一 個 則 是 可 能 的 逆 選 擇 效 應 1. 銷 售 張 數 過 少 在 非 強 制 投 保 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可 能 會 因 為 運 作 歷 史 不 夠 久 或 是 銷 售 量 未 達 適 度 水 準, 以 致 於 讓 實 際 事 故 發 生 率 無 法 合 理 的 趨 近 理 論 值 為 克 服 此 一 問 題,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通 常 會 額 外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險 種 的 運 作 資 料, 以 及 採 用 資 料 修 勻 (Graduation) 方 式, 來 合 理 修 正 長 期 看 護 的 發 生 率, 使 其 較 為 一 致 與 平 滑 關 於 修 勻 的 方 式 很 多, 當 中 較 常 見 的 是 Whittaker 法 所 謂 Whittaker 法 如 下 式 所 示, 其 乃 結 合 二 個 目 標 函 數 (F 與 S), 並 以 權 數 h 來 決 定 二 個 目 標 函 數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2 Z 2 M = F + hs = xwx ( vx u x ) + h x ( vx ) (4-5-1) 在 上 式 中,F( 2 Z = xwx ( vx ux ) ) 為 適 度 性 函 數,S(= x 103 h ( vx) 2 ) 則 為 平 滑 性 函 數 適 度 性 與 平 滑 性 並 不 獨 立, 欲 提 高 適 度 性 ( 亦 即 令 F 值 較 小 ) 往 往 就 會 犧 牲 平 滑 性, 反 之 亦 然 故 在 精 算 上 要 多 方 嘗 試 採 用 不 同 的 h 值, 來 求 得 合 理 的 數 值 ( 袁 曉 芝 和 余 清 祥,2011)

114 2. 逆 選 擇 效 應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非 強 制 納 保 機 制, 除 了 可 能 讓 大 數 法 則 的 適 用 受 到 限 制 外, 也 可 能 會 引 發 逆 選 擇 效 應 首 先 在 保 險 契 約 開 始 運 作 時,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購 買 者, 平 均 而 言 傾 向 於 是 容 易 發 生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的 人 口 群 ; 而 後 隨 著 時 間 的 經 過, 部 份 保 險 加 入 者 可 能 會 基 於 體 認 到 自 己 面 對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的 機 率 並 不 高, 而 選 擇 終 止 契 約, 不 再 繳 交 保 費 因 之 對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逆 選 擇 風 險 的 存 在 會 透 過 影 響 收 入 面 投 保 人 口 的 質, 而 擴 及 到 對 支 出 面 請 領 給 付 之 人 數 ( 量 ) 可 能 帶 來 的 非 預 期 增 加 ( 王 靜 怡 與 鄭 清 霞,2012) 面 對 著 此 一 逆 選 擇 風 險 對 支 出 面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保 險 公 司 原 則 上 會 分 別 從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來 做 適 度 的 風 險 控 管 就 收 入 面 而 言, 在 契 約 訂 定 前 對 有 意 投 保 的 消 費 者 進 行 核 保, 篩 選 出 較 健 康 的 投 保 對 象, 可 適 度 控 制 未 來 的 實 際 請 領 給 付 人 數 不 會 過 度 高 於 釐 訂 費 率 時 所 預 估 的 可 能 請 領 人 數 ; 此 外, 針 對 可 能 的 逆 選 擇 風 險 做 一 適 度 的 評 估, 並 在 費 率 的 精 算 上 適 度 反 應 此 一 風 險 加 成, 亦 是 必 要 的 考 量 其 次, 就 支 出 面 而 言, 透 過 審 慎 訂 定 包 括 給 付 期 間 給 付 項 目 與 給 付 金 額 等 商 品 的 給 付 面 設 計, 除 了 可 藉 由 控 制 給 付 單 價 及 次 數 的 可 能 變 動, 來 因 應 未 來 相 關 社 經 變 數 對 支 出 面 的 衝 擊 外, 亦 可 適 度 控 制 逆 選 擇 風 險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非 預 期 損 失 ( 二 ) 在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強 制 納 保 機 制 下, 理 論 上 能 較 為 徹 底 的 運 作 大 數 法 則, 同 時 透 過 為 數 眾 多 的 納 保 人 口 數 之 平 均 分 擔, 來 較 為 有 效 的 降 低 必 然 會 面 對 的 弱 體 者 加 入 保 險 制 度 之 給 付 成 本 風 險 惟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包 104

115 括 人 口 高 齡 化 小 家 庭 盛 行 婦 女 就 業 率 提 高 等 社 經 變 數, 雖 然 是 社 會 性 及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所 必 須 共 同 面 對 的 社 經 風 險, 然 強 制 納 保 機 制 卻 意 謂 著 制 度 在 運 作 上 將 會 更 全 面 性 的 面 臨 未 來 的 社 經 變 數 風 險 其 次, 有 別 於 商 業 保 險 的 以 現 金 給 付 為 主,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通 常 是 以 實 物 給 付 為 主 在 長 期 照 護 是 以 照 護 為 主 的 情 況 下, 除 了 勞 力 需 求 密 集 的 特 性 外, 照 護 品 質 亦 是 在 訂 定 實 物 給 付 ( 亦 包 括 可 能 的 現 金 給 付 ) 標 準 時 必 須 慮 及 的 因 素 在 此 情 況 下, 一 國 未 來 的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及 機 構 的 相 關 供 給 面 因 素 ( 包 括 人 力 的 薪 資 成 本 及 機 構 的 運 作 成 本 ), 將 會 左 右 政 府 對 相 關 給 付 標 準 的 訂 定 惟 基 於 社 會 保 險 屬 於 國 家 政 策 的 一 環, 制 度 一 旦 開 辦, 當 面 對 著 可 能 的 財 務 虧 損, 制 度 原 則 上 並 不 會 走 向 終 止, 而 主 要 會 以 各 種 給 付 面 的 限 縮 來 予 以 因 應, 而 此 一 限 縮 即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制 度 所 能 提 供 的 照 護 品 質 因 之 該 如 何 在 制 度 財 務 與 照 護 品 質 間 來 取 其 平 衡 點, 即 成 了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給 付 面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高 度 政 治 風 險 考 驗 三 在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方 面 就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而 言, 在 短 期 性 保 險 ( 保 險 期 間 在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下 ) 方 面, 不 論 是 商 業 性 或 社 會 性 保 險 原 則 上 均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方 式, 當 期 保 費 收 入 主 要 即 用 於 當 期 的 保 險 給 付 及 相 關 運 作 成 本 至 於 在 長 期 性 保 險 ( 保 險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 方 面, 商 業 保 險 主 要 是 採 行 儲 備 方 式, 某 特 定 期 間 加 入 保 險 制 度 之 人 口 群 所 繳 納 的 保 費, 主 要 是 用 以 因 應 相 同 人 口 群 未 來 長 期 的 保 險 給 付 及 相 關 運 作 成 本 ; 至 於 社 會 保 險 則 在 政 治 因 素 的 影 響 下, 多 採 行 ( 或 是 最 終 被 迫 走 向 ) 部 份 儲 備 或 是 隨 收 隨 付 方 式 105

116 ( 一 ) 在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長 期 性 商 業 保 險 所 採 行 的 儲 備 方 式, 理 論 上 強 調 的 是 同 一 個 保 險 世 代 (cohort) 彼 此 之 間 的 財 務 風 險 相 互 補 貼 然 前 曾 述 及, 人 口 高 齡 化 與 女 性 家 庭 照 護 人 力 式 微 是 導 致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之 主 因, 惟 此 二 主 因 卻 是 同 一 保 險 世 代 在 長 期 之 下 所 共 同 面 臨 而 無 法 完 全 分 散 的 風 險, 亦 即 具 有 長 尾 (long-tailed) 的 性 質 (Cutler, 1996) 不 過 就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而 言, 其 發 生 機 率 具 有 特 定 時 期 上 的 密 集 性, 亦 即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個 人 的 老 年 時 期 因 之, 在 儲 備 制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下, 能 否 透 過 累 積 基 金 的 長 期 投 資 績 效, 來 克 服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女 性 家 庭 照 護 人 力 式 微 的 過 度 衝 擊, 以 履 行 屆 時 的 長 期 給 付 責 任, 是 制 度 在 運 作 上 的 一 大 考 驗 ; 而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長 期 投 資 績 效 所 面 臨 的 金 融 市 場 變 數 風 險, 更 是 往 往 較 諸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化 來 得 複 雜 且 難 測 此 外, 就 商 業 性 長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首 先, 保 險 公 司 對 各 項 長 期 性 險 種 所 累 積 的 基 金 並 未 如 同 社 會 保 險 般 有 專 戶 專 用 的 概 念, 因 之 基 金 可 能 被 挪 用 以 支 應 其 他 給 付 項 目, 是 可 能 存 在 的 潛 在 損 失 風 險 (OECD, 2011) 其 次, 在 儲 備 制 方 式 下, 保 險 公 司 運 用 所 收 繳 之 保 費 的 實 際 投 資 報 酬 率 是 否 能 不 低 於 保 險 商 品 的 預 定 利 率, 對 保 險 公 司 而 言, 是 可 能 的 利 差 損 風 險 再 者, 在 營 利 性 的 考 量 下, 保 險 公 司 對 投 資 報 酬 率 之 要 求 達 到 基 本 的 保 單 預 定 利 率 外, 尚 會 希 望 能 求 取 較 高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來 提 高 公 司 的 投 資 營 收, 在 此 情 況 下, 保 險 公 司 傾 向 會 有 較 高 風 險 的 投 資 行 為, 因 而 提 高 了 可 能 的 投 資 損 失 風 險 ( 王 靜 怡 與 鄭 清 霞,2012) ( 二 ) 在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方 面 106

117 基 本 上, 在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所 經 常 採 用 的 隨 收 隨 付 方 式 下, 制 度 財 務 雖 然 可 免 於 承 受 可 能 的 投 資 損 失 風 險, 但 卻 是 較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更 全 面 性 的 承 受 了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化 的 挑 戰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當 少 子 化 情 況 尚 未 嚴 重 前, 隨 收 隨 付 的 跨 世 代 財 務 補 貼 機 制 尚 可 因 應 相 關 的 支 出 面 需 求 ; 然 一 旦 少 子 化 開 始 成 形, 政 府 的 財 政 補 貼 機 制 往 往 無 可 避 免 的 隨 之 涉 入, 而 讓 支 出 面 面 臨 了 更 難 以 預 測 的 政 治 變 數 風 險 因 之, 商 業 性 與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都 共 同 面 臨 了 人 口 高 齡 化 女 性 家 庭 照 護 人 力 式 微 長 期 照 護 的 相 關 人 力 薪 資 與 機 構 成 本 等 變 數 對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總 成 本 支 出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因 之 有 約 略 相 當 的 共 同 社 經 變 數 可 供 費 率 估 算 上 的 基 本 參 考 然 對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而 言, 非 強 制 納 保 原 則 下 所 存 在 的 逆 選 擇 效 應, 讓 保 險 業 者 面 對 了 不 易 預 估 之 長 期 照 護 發 生 機 率 提 高 的 風 險, 而 儲 備 制 的 採 行, 復 又 讓 人 口 高 齡 化 女 性 家 庭 照 護 人 力 式 微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等 長 尾 風 險 與 損 失 無 法 得 到 充 份 的 分 散, 且 進 一 步 面 臨 了 更 高 的 投 資 風 險 由 此 可 知, 若 說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預, 是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費 率 估 算 運 作 上 無 法 充 份 落 實 的 制 度 外 因 素, 則 逆 選 擇 的 風 險 與 儲 備 制 的 機 制, 即 是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費 率 難 以 精 確 估 算 的 制 度 內 因 素 ( 鄭 清 霞 等,2011) 107

118 第 六 節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理 賠 面 分 析 在 不 同 的 主 客 觀 運 作 條 件 下, 社 會 性 與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雖 有 著 不 盡 然 完 全 相 同 的 費 率 精 算 考 量, 然 對 尚 未 實 施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國 家 而 言, 若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已 先 行 運 作 有 年, 則 在 理 賠 面 的 相 關 運 作 經 驗, 亦 可 供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費 率 推 估 上 的 變 數 參 考 本 研 究 在 此 茲 以 美 國 為 例, 來 觀 察 其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理 賠 面 運 作 情 況 之 所 以 選 取 美 國, 主 要 是 因 為 美 國 現 行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是 零 星 依 附 在 Medicare 及 Medicaid 之 下 來 運 作, 並 無 獨 立 的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面 對 著 人 口 高 齡 化 所 帶 來 的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衝 擊, 多 年 來 若 干 輿 論 雖 提 出 應 建 制 普 及 性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議, 但 美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的 政 策 方 針 上, 依 然 是 朝 向 以 提 高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對 民 眾 之 可 及 性, 來 彌 補 殘 補 式 之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的 不 足 (Feder et al., 2007) 在 此 政 策 方 針 下,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從 1970 年 代 發 展 迄 今, 商 品 的 普 及 性 雖 仍 不 如 人 壽 年 金 及 醫 療 保 險, 但 相 照 於 Medicare 及 Medicaid 的 運 作 經 驗, 若 欲 概 觀 美 國 的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運 作 資 料 仍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參 考 價 值 此 外, 美 國 長 期 照 護 供 給 面 的 軟 硬 體 發 展 與 現 況, 雖 與 台 灣 有 著 政 策 影 響 下 的 差 距, 但 在 二 國 人 口 的 平 均 壽 命 相 去 不 遠 均 面 對 著 社 經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衝 擊 以 及 同 樣 缺 乏 普 及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情 況 下,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運 作 數 據, 亦 可 供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運 作 經 驗 迄 今 仍 相 當 不 足 的 國 內, 做 為 在 推 估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上 的 參 考 關 於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運 作 情 況, 現 行 較 具 長 期 性 的 調 查 資 料 有 二, 第 一 份 是 Society of Actuaries(SOA) 自 1984 年 起, 就 參 與 調 查 的 108

119 壽 險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理 賠 面 的 經 驗 資 料, 來 編 製 而 成 的 跨 公 司 調 查 報 告 此 一 報 告 編 纂 至 最 近 期 為 第 六 次 的 報 告, 險 種 涵 括 了 個 人 險 及 團 體 險, 樣 本 期 間 則 持 續 到 2007 年 年 底 以 最 近 期 的 年 調 查 為 例, 參 與 提 供 資 料 的 壽 險 公 司 共 35 家, 所 提 供 的 曝 險 張 數 (exposure data) 總 計 4,400 多 萬 張 (Society of Acturies, 2011) 另 一 份 是 America s Health Insurance Plans(AHIP) 自 1990 年 起, 以 個 人 險 為 險 種 範 圍, 每 5 年 針 對 美 國 國 內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購 買 者 未 購 買 者 以 及 50 歲 以 上 等 三 類 樣 本 人 口 群, 所 做 的 相 關 調 查 分 析 以 最 近 一 次 ( 第 五 次 ) 的 年 調 查 為 例, 參 與 提 供 客 戶 資 料 的 壽 險 公 司 共 計 9 家 ( 其 在 2010 年 所 銷 售 之 個 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總 張 數 佔 了 市 場 銷 售 量 的 絕 大 部 份 ), 合 計 提 供 了 1,493 位 購 買 者 以 及 408 位 曾 提 供 過 諮 詢 但 最 終 未 選 擇 投 保 者 的 資 料, 供 AHIP 採 行 郵 件 訪 查, 同 時 也 提 供 了 8,099 張 保 單 的 設 計 資 訊 ; 至 於 在 50 歲 以 上 的 樣 本 方 面, 則 是 從 一 般 未 投 保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50 歲 以 上 人 口 群 中, 隨 機 抽 樣 500 位 來 做 電 訪 (America s Health Insurance Plans, 2012) 比 較 SOA 與 AHIP 的 調 查 報 告,SOA 著 重 在 保 險 理 賠 面 的 統 計 調 查, 而 AHIP 則 是 偏 重 在 商 品 銷 售 面 的 分 析, 因 之 二 份 報 告 的 著 眼 點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有 鑑 於 本 研 究 的 重 心 是 在 制 度 支 出 面 的 推 估, 故 以 下 即 以 SOA 的 最 近 期 的 四 次 調 查 報 告 為 主 體, 並 佐 以 AHIP 的 報 告, 來 概 觀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理 賠 面 的 相 關 情 況 一 在 商 品 銷 售 情 況 方 面 ( 一 ) 公 司 面 美 國 壽 險 公 司 在 1970 年 代 開 始 推 出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商 品, 而 直 到 109

120 1980 年 代 中 期, 此 一 商 品 才 明 顯 受 到 消 費 者 及 政 府 的 注 意 (Feder et al., 2007) 歷 經 近 40 年 的 發 展,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新 契 約 及 有 效 契 約, 在 1990 年 代 至 2000 年 代 初 期 均 曾 經 有 過 二 位 數 的 年 成 長 率 惟 自 2000 年 代 初 期 之 後, 美 國 股 市 及 景 氣 的 走 向 衰 退, 讓 一 些 壽 險 公 司 選 擇 退 出 銷 售 量 相 對 偏 低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市 場, 而 繼 續 銷 售 的 壽 險 公 司 則 是 選 擇 調 高 商 品 費 率, 來 反 映 累 積 了 多 年 的 偏 高 實 際 理 賠 率 及 投 資 面 上 的 虧 損 ; 此 外, 在 景 氣 下 滑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預 算 緊 縮 下, 消 費 者 也 傾 向 將 費 率 偏 高 且 未 來 未 必 會 使 用 到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列 為 是 非 必 要 的 支 出 項 目, 而 選 擇 不 投 保 甚 至 是 中 途 解 約 因 之, 在 前 述 雙 重 因 素 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契 約 成 長 率 在 2000 年 代 初 期 之 後, 開 始 出 現 了 下 滑 的 情 況 (Mulvey, 2009 America s Health Insurance Plans, 2012) 隨 著 市 場 發 展 的 出 現 沉 滯,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銷 售 險 種 開 始 出 現 了 轉 變 個 人 險 雖 然 還 是 目 前 的 主 力 險 種, 然 在 政 府 的 政 策 導 引 下, 團 體 險 的 市 佔 率 近 年 來 開 始 有 了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在 1990 年 代, 整 體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有 效 契 約 中, 個 人 險 即 佔 了 超 過 90% 的 比 例 ; 然 自 1998 年 之 後, 團 體 險 有 效 契 約 開 始 有 了 較 明 顯 的 成 長 依 SOA 的 調 查, 至 2007 年 底 為 止 的 樣 本 曝 險 張 數 中, 有 76% 為 個 人 險, 團 體 險 則 為 24%(SOA, 2011); 而 到 了 2011 年, 團 體 險 的 比 例 則 已 經 提 高 到 42% 左 右, 遠 高 於 1990 年 代 中 期 的 不 到 3%(Mulvey, 2009 Stone, 2010 America s Health Insurance Plans, 2012) ( 二 ) 消 費 面 雖 然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發 展 上 屢 見 瓶 頸, 但 隨 著 人 口 高 齡 化 對 民 眾 風 險 意 識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投 保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消 費 者 的 社 經 110

121 背 景, 也 有 了 漸 次 性 的 改 變 依 AHIP(2012) 的 調 查, 在 年 齡 及 性 別 方 面, 長 期 照 護 個 人 險 購 買 者 的 平 均 年 齡 在 近 10 年 有 了 明 顯 的 下 降, 從 1990 年 的 68 歲 降 至 2010 年 的 59 歲, 而 年 齡 低 於 65 歲 者 所 佔 的 比 例 則 從 1990 年 的 25% 成 長 到 2010 年 的 75%, 成 長 了 將 近 3 倍 在 投 保 年 齡 逐 年 降 低 之 際, 若 對 照 觀 察 未 投 保 者 的 年 齡 情 況,2010 年 未 投 保 者 的 平 均 年 齡 為 67 歲, 而 年 齡 高 於 65 歲 者 所 佔 比 例 則 為 54% 至 於 在 性 別 方 面, 女 性 購 買 者 所 佔 的 比 例 一 直 是 高 於 男 性, 以 2010 年 為 例, 男 女 購 買 者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46% 及 54%; 惟 就 歷 年 的 比 例 變 動 情 況 來 看, 男 性 購 買 者 所 佔 比 例 的 成 長 率 是 遠 高 於 女 性, 以 1990 年 到 2010 年 為 例, 男 性 購 買 者 所 佔 比 例 從 37% 成 長 到 46%, 而 女 性 則 是 從 63% 小 幅 跌 至 54% 從 前 述 可 看 出, 投 保 年 齡 的 逐 年 降 低 及 男 性 購 買 者 所 佔 比 例 的 成 長, 意 謂 著 民 眾 漸 漸 體 認 到 投 保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平 均 壽 命 較 短 的 男 性 亦 然 ; 而 屬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較 高 發 生 機 率 之 老 年 人 口 的 投 保 比 例 不 高, 則 可 能 是 因 為 容 易 因 年 齡 及 健 康 條 件 而 被 拒 保, 或 是 可 以 從 Medicare 及 Medicaid 得 到 若 干 保 障, 而 消 極 性 的 選 擇 不 投 保 其 次, 在 經 濟 及 教 育 條 件 方 面, 相 照 於 未 投 保 者 來 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購 買 者 傾 向 於 是 收 入 資 產 及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者 以 2010 年 為 例, 已 購 買 者 之 年 收 入 在 75,000 美 元 以 上 總 流 動 資 產 在 100,000 美 元 以 上 以 及 教 育 程 度 在 大 學 以 上 者, 分 別 佔 57% 79% 及 71% 的 比 例, 而 未 投 保 者 在 這 三 項 所 佔 的 比 例 則 分 別 是 24% 44% 及 43% 而 若 就 歷 年 的 變 動 情 況 來 看, 已 購 買 者 之 年 收 入 在 50,000 美 元 以 上 者 所 佔 比 例, 從 1990 年 的 21% 大 幅 成 長 到 2010 年 的 77%, 在 同 期 間 中, 年 收 入 不 滿 20,000 美 元 者 所 佔 比 例, 則 從 29% 降 至 2%; 總 流 動 資 產 方 面 亦 是 類 似 的 情 況 至 於 在 教 育 程 度 111

122 方 面, 已 購 買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在 大 學 以 上 者 所 佔 比 例, 從 1990 年 的 33% 成 長 到 2010 年 的 71%, 而 同 期 間 中, 教 育 程 度 在 高 中 以 下 者 所 佔 比 例 則 從 8% 降 至 1% 從 前 述 可 看 出, 在 長 達 20 年 的 期 間 中, 考 量 了 民 眾 平 均 收 入 水 準 及 教 育 程 度 會 有 所 提 高 的 情 況 後,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購 買 者 為 高 經 濟 能 力 及 教 育 水 準 的 集 中 速 度, 是 相 當 的 明 顯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者, 或 許 代 表 著 對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有 較 佳 的 認 知, 然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在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而 言 與 收 入 水 準 呈 正 向 關 聯 的 情 況 下, 更 可 見 偏 高 的 費 率, 是 阻 礙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對 民 眾 之 可 及 性 的 主 因 之 一 二 在 商 品 理 賠 情 況 方 面 相 照 於 Medicare 及 Medicaid 的 殘 補 式 零 星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普 及 率 雖 不 甚 高, 且 有 核 保 上 的 篩 選 效 果 存 在, 但 透 過 觀 察 契 約 在 各 個 構 面 的 理 賠 情 況, 還 是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大 概 了 解 美 國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的 相 關 發 生 率 及 風 險 型 態 ( 一 ) 在 失 能 發 生 率 方 面 首 先, 在 年 齡 方 面, 失 能 雖 然 在 各 年 齡 層 都 會 發 生, 但 年 齡 所 導 致 的 體 弱 卻 是 影 響 失 能 發 生 率 的 主 力 因 素 之 一, 而 從 表 SOA 的 歷 年 調 34 查 報 告 中, 亦 可 印 證 此 一 變 數 的 影 響 力 從 1999 年 的 報 告 到 2007 年 的 報 告 期 間 中, 各 年 度 曝 險 樣 本 張 數 中 的 總 失 能 發 生 率 (incident rate), 自 0.6% 僅 微 幅 提 高 到 0.65% 惟 若 進 一 步 依 到 達 年 齡 (attained age) 來 觀 察 各 年 齡 層 的 失 能 發 生 率, 失 能 發 生 率 除 了 大 致 上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提 高 外, 失 能 發 生 率 突 破 1% 且 有 明 顯 增 幅 的 年 齡 層, 在 1999 年 到 2001 年 的 二 次 調 查 報 的 調 查 報 告 中 並 沒 有 總 失 能 發 生 率 的 數 據 112

123 告 期 間 中 為 80 歲 之 後, 而 在 2004 到 2007 年 的 二 次 調 查 報 告 期 間 中 則 是 75 歲 之 後 若 再 就 同 一 個 到 達 年 齡 層 在 各 調 查 年 度 的 失 能 發 生 率 變 動 情 況 來 看, 在 歷 次 的 調 查 報 告 期 間 中, 從 75 歲 之 後 年 齡 層 的 失 能 發 生 率, 均 是 呈 現 隨 調 查 期 間 的 經 過 而 提 高 的 情 況, 例 如 以 歲 年 齡 層 而 言, 在 1999 年 到 2001 年 的 二 次 調 查 報 告 期 間 中, 失 能 發 生 率 從 1.58% 提 到 1.62%, 而 在 2004 到 2007 年 的 二 次 調 查 報 告 期 間 中, 則 是 從 2.74% 提 高 到 2.82% 除 此 之 外, 年 齡 越 大 所 帶 來 的 失 能 率 增 幅 提 高 情 況, 亦 是 相 當 明 顯, 以 2007 年 為 例, 失 能 發 生 率 從 歲 的 2.82% 提 高 到 歲 的 5.30%, 而 90 歲 之 後 則 進 一 步 提 高 到 8.44% 其 次, 在 性 別 方 面, 從 表 可 看 出, 就 單 一 調 查 期 間 的 報 告 來 看, 約 自 50 歲 之 後, 女 性 的 失 能 發 生 率 即 高 於 男 性 ; 而 在 女 性 平 均 壽 命 長 於 男 性 的 情 況 下, 女 性 對 男 性 之 失 能 發 生 率 的 比 值, 並 未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而 有 絕 對 性 的 提 高 情 況 而 若 就 跨 年 度 的 比 較 來 看,2001 年 報 告 中 各 年 齡 層 之 女 性 對 男 性 的 失 能 發 生 率 比 值, 平 均 而 言, 是 高 於 1999 年 報 告 中 的 相 同 年 齡 層, 而 2007 年 報 告 相 照 於 2004 年 報 告 亦 然 因 之 就 樣 本 期 間 的 樣 本 資 料 來 看, 僅 能 印 證 女 性 的 失 能 率 平 均 而 言 高 於 男 性, 至 於 兩 性 間 的 失 能 率 差 距 是 否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而 提 高, 則 並 無 定 論 ( 二 ) 在 失 能 給 付 的 持 續 期 間 方 面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支 出 面 屬 於 長 期 性 的 給 付, 隨 著 醫 療 科 技 的 進 步, 失 能 者 固 然 可 能 會 因 得 到 較 佳 的 長 照 護 及 治 療, 而 得 以 減 輕 失 能 的 程 度 甚 至 是 康 復 ; 惟 另 一 方 面, 對 不 可 逆 的 失 能 者 而 言, 卻 也 可 能 因 此 而 延 長 壽 命, 進 一 步 提 高 了 請 領 給 付 的 期 間 因 之, 透 過 觀 察 失 能 給 付 的 持 續 期 間, 可 以 較 為 準 確 的 推 估 支 出 面 可 能 面 對 的 長 期 給 付 成 本 113

124 首 先, 就 性 別 來 看, 從 表 可 看 出, 給 付 持 續 期 間 約 在 未 滿 60 天 到 未 滿 90 天 之 間 時, 男 女 性 所 佔 的 比 例 相 差 並 不 大, 而 彼 此 間 的 消 長 變 動 亦 不 一 定 ; 然 而 最 早 自 超 過 90 天 最 晚 自 超 過 365 天 起, 女 性 所 佔 的 比 例 即 持 續 的 高 於 男 性, 且 其 間 的 比 例 差 距 隨 著 持 續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增 大 114

125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失 能 發 生 率 情 況 :SOA 年 報 告 書 * 到 達 年 齡 組 別 發 生 率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女 性 發 生 率 / 男 性 發 生 率 發 生 率 女 性 發 生 率 / 男 性 發 生 率 發 生 率 女 性 發 生 率 / 男 性 發 生 率 發 生 率 女 性 發 生 率 / 男 性 發 生 率 >40 歲 0.02% 0.01% 0.01% 0.01% 82% 歲 75% 87% 101% 0.04% 0.03% 0.02% 0.03% 100% 歲 0.06% 120% 0.05% 109% 0.05% 116% 0.06% 133% 歲 0.12% 0.13% 0.10% 0.11% 134% 歲 111% 119% 125% 0.24% 0.28% 0.20% 0.22% 149% 歲 0.47% 0.53% 0.50% 0.55% 142% 歲 111% 116% 121% 0.94% 0.97% 1.24% 1.31% 135% 歲 1.58% 1.62% 2.74% 2.82% 130% 歲 116% 1.97% 126% 5.16% 117% 5.30% 124% 1.77% 90 歲 % 7.83% 8.44% 113% 總 計 0.60% % % % 156% 資 料 來 源 :Long-Term Care Experience Committee Intercompany Study Report * 自 2004 年 的 報 告 書 起, 不 僅 修 正 了 對 樣 本 資 料 的 分 類, 也 調 整 了 對 於 到 達 年 齡 的 定 義, 因 之 在 進 行 跨 年 度 比 較 時, 宜 以 1999 年 及 2001 報 告 2004 年 及 2007 年 報 告 等 二 個 時 間 群 組, 來 分 別 進 行 比 較 115

126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持 續 期 間 情 況 :SOA 年 報 告 書 * 單 位 :% 期 間 ( 日 ) 女 性 男 性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註 : 因 篇 幅 限 制, 本 表 格 僅 節 取 原 報 告 書 中 之 部 份 的 日 數 期 間 及 年 齡 別 116

127 其 次, 就 年 齡 別 來 看, 若 以 初 次 發 生 失 能 的 年 齡 來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從 表 可 看 出, 在 持 續 期 間 未 超 過 30 天 前,90 歲 以 上 者 所 佔 的 比 例 固 然 是 最 高 的, 然 而 隨 著 持 續 期 間 的 增 加, 佔 率 最 高 的 年 齡 層 逐 步 轉 移 到 較 年 輕 的 年 齡 層 ; 至 於 佔 率 最 低 的 年 齡 層 之 變 動 則 反 之, 從 較 年 輕 的 年 齡 層 逐 步 移 動 到 較 高 齡 的 年 齡 層 究 其 原 因, 乃 是 因 為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在 失 能 復 原 機 率 越 來 越 低 的 同 時, 死 亡 率 則 是 快 速 提 高, 因 而 讓 高 齡 失 能 者 所 佔 比 例 隨 著 持 續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降 低 ( 三 ) 在 死 亡 率 方 面 導 致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契 約 終 止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故, 因 之 透 過 比 較 不 同 條 件 下 之 被 保 險 人 的 死 亡 率 情 況, 有 助 於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支 出 面 的 變 數 情 況 整 體 而 言, 從 表 可 看 出, 在 SOA 的 近 四 次 調 查 報 告 期 間,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的 平 均 死 亡 率 並 無 太 大 變 動, 約 為 1.0% 到 1.1% 之 間 而 若 就 更 細 項 的 被 保 險 人 條 件 來 劃 分, 首 先, 就 性 別 比 的 死 亡 率 方 面, 在 男 性 平 均 餘 命 低 於 女 性 的 情 況 下, 各 調 查 期 間 之 各 年 齡 層 的 男 性 對 女 性 之 死 亡 率 比 值 均 是 大 於 一 而 就 各 單 一 調 查 期 間 來 看, 在 較 高 齡 的 階 段, 除 了 2001 年 調 查 期 間 外, 男 女 性 之 間 的 死 亡 率 差 距 大 抵 而 言 亦 隨 著 年 齡 的 提 高 而 降 低 ( 亦 即 比 值 降 低,1999 年 報 告 為 自 80 歲 之 後,2004 及 2007 年 報 告 則 是 自 70 歲 之 後 ) 其 次, 在 失 能 者 (disabled) 對 未 失 能 者 (active) 之 死 亡 率 的 比 值 方 面, 失 能 者 因 健 康 條 件 較 差, 故 死 亡 率 會 較 同 年 齡 層 之 未 失 能 者 來 得 高 ( 亦 即 比 值 大 於 一 ) 而 失 能 者 因 平 均 壽 命 較 短, 故 就 各 單 一 調 查 期 間 來 看, 此 一 比 值 均 是 呈 現 下 降 的 情 況, 且 下 降 的 速 度 甚 快, 可 見 失 能 者 壽 命 消 逝 之 快 速 117

128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持 續 期 間 情 況 :SOA 年 報 告 書 * 單 位 :% 期 間 ( 日 ) 女 性 男 性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女 性 男 性 歲 歲 90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註 : 因 篇 幅 限 制, 本 表 格 僅 節 取 原 報 告 書 中 之 部 份 的 日 數 期 間 及 年 齡 別 118

129 表 美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在 不 同 條 件 下 之 死 亡 率 :SOA 年 報 告 書 * 到 達 年 齡 組 別 ( 歲 )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130 ( 四 ) 在 給 付 項 目 理 賠 情 況 方 面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支 出 面 的 因 素 包 括 了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給 付 項 目, 以 及 被 保 險 人 對 各 項 給 付 項 目 的 使 用 率 情 況 以 下 即 分 就 各 給 付 項 目, 來 觀 察 美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相 關 失 能 理 賠 主 因 及 使 用 率 情 況 1. 在 整 體 給 付 情 況 方 面 (1) 在 理 賠 項 目 方 面 在 機 構 照 護 的 高 昂 費 用 為 長 期 照 護 成 本 負 擔 的 主 因 下,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給 付 項 目, 早 期 是 以 提 供 機 構 照 護 (Nursing Home) 為 主 然 隨 著 新 型 態 照 護 提 供 方 式 的 盛 行,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個 人 使 用 照 護 住 宅 (assisted living facilities) 來 接 受 照 護, 並 利 用 各 類 的 科 技 輔 具 來 滿 足 個 人 在 地 老 化 的 偏 好, 因 之 降 低 了 對 機 構 照 護 的 依 賴 是 以 為 了 符 合 商 業 社 會 中 消 費 者 的 多 元 可 能 需 求,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歷 經 多 年 的 發 展 後,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項 目 有 日 趨 朝 向 全 面 化 之 勢 若 依 AHIP 所 做 之 為 期 20 年 ( 年 ) 的 長 期 調 查 (AHIP, 2012), 就 消 費 者 已 投 保 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單 來 看, 以 1990 年 為 例, 僅 給 付 機 構 照 護 的 保 單 約 佔 全 部 保 單 的 63%, 然 經 過 20 年 的 發 展 到 2010 年 為 止, 將 機 構 及 居 家 照 護 (Home Care) 均 納 入 給 付 的 保 單 已 大 幅 成 長 到 95%, 遠 高 於 1990 年 的 37% 在 前 述 商 品 設 計 趨 勢 下, 進 一 步 依 SOA 近 四 次 的 調 查 報 告, 來 觀 察 被 保 險 人 對 各 給 付 項 目 的 利 用 情 況 從 表 可 看 出, 在 給 付 項 目 朝 向 全 面 化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居 家 照 護 (Home Health Care) 的 理 賠 筆 數 雖 然 在 歷 次 的 報 告 中 均 低 於 機 構 照 護, 但 其 近 年 來 不 僅 增 加 快 速, 且 有 逐 漸 凌 越 機 構 照 120

131 護 之 勢 以 2001 年 報 告 為 例, 居 家 照 護 的 筆 數 較 機 構 照 護 約 低 了 61,000 筆 ; 到 了 2007 年 報 告, 若 將 日 間 照 護 (Assisted Living) 併 入 居 家 照 護 計 算, 則 其 與 居 家 照 護 的 筆 數 差 距 已 降 到 約 14,000 筆 至 於 在 平 均 給 付 期 間 方 面, 2007 年 報 告 的 調 查 結 果 是 高 於 2001 年 及 2004 年 ; 不 過 在 平 均 給 付 金 額 方 面,2007 年 報 告 的 結 果 雖 高 於 2004 年, 但 卻 略 低 於 2001 年, 這 當 中 是 否 是 因 為 2004 年 起 的 調 查 報 告 中 對 於 樣 本 的 處 理 方 式 有 若 干 改 變 所 致, 則 有 待 更 長 之 調 查 期 間 的 驗 證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各 給 付 項 目 之 理 賠 情 況 機 構 照 護 2 居 家 照 護 及 其 他 ( 註 ) 平 均 給 付 期 間 ( 日 ) 平 均 給 付 金 額 ( 美 元 ) 給 付 項 目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理 賠 總 筆 數 (1) 45,336 78, , ,163 視 為 主 要 理 賠 1 項 目 之 筆 數 (2) 31,282 59,009 78, ,392 (1)/(2) 100% 69% 76% 77% 81% 居 家 照 護 理 賠 總 筆 數 (3) 86,335 4,680 16,734 52,272 日 間 照 護 理 賠 總 筆 數 (4) 36,142 居 家 照 護 為 主 要 理 賠 項 目 之 1 76,829 筆 數 (5) N/A N/A 44,016 日 間 照 護 為 主 要 理 賠 項 目 之 筆 數 (6) 1 33,946 (3)/(5) 100% N/A N/A 84% 81% (4)/(6) 100% 89% 全 體 理 賠 件 確 切 給 付 資 訊 之 理 賠 件 全 體 理 賠 件 確 切 給 付 資 訊 之 理 賠 件 N/A N/A N/A $42,227 $34,733 $42,132 N/A $48,796 $38,788 $45,329 資 料 來 源 :Long-Term Care Experience Committee Intercompany Study Report 當 理 賠 件 涉 及 同 時 申 請 多 種 給 付 時, 主 要 理 賠 項 目 是 指 多 種 給 付 當 中 最 主 要 的 理 賠 項 目 2. 日 間 照 護 在 2007 年 報 告 書 中 方 開 始 列 為 獨 立 項 目, 之 前 年 度 的 報 告 書 是 併 入 居 家 照 護 及 其 他 中 來 統 計 3. 在 保 險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理 賠 件 樣 本 中, 有 些 無 法 看 出 具 體 的 理 賠 細 項, 因 之 在 此 將 平 均 給 付 期 間 及 金 額,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全 體 理 賠 件 以 及 僅 納 入 可 看 出 確 切 給 付 資 訊 之 理 賠 件 等 二 個 子 項 目 121

132 由 上 述 給 付 項 目 在 近 期 四 次 調 查 報 告 中 的 變 動 情 況 可 看 出, 保 險 商 品 給 付 項 目 的 設 計, 的 確 會 影 響 到 投 保 民 眾 的 請 領 情 況 隨 著 保 單 給 付 全 面 化 的 發 展, 機 構 照 護 給 付 卻 仍 佔 有 相 當 重 的 份 量, 反 映 了 機 構 照 護 在 費 用 相 對 高 昂 的 情 況 下, 的 確 是 民 眾 所 認 為 的 一 大 經 濟 損 失 風 險 ; 而 另 方 面, 居 家 及 日 間 照 護 使 用 率 的 快 速 攀 升, 則 反 映 了 在 家 庭 照 護 功 能 日 趨 式 微 的 工 商 業 社 會 中, 兼 融 考 量 失 能 者 希 望 在 地 接 受 照 護 的 需 求, 民 眾 對 於 此 二 項 費 用 相 對 較 低 的 照 護 型 態 需 求, 是 不 亞 於 機 構 照 護 的 (2) 在 理 賠 原 因 方 面 從 表 可 看 出, 在 近 期 四 次 的 調 查 報 告 中, 阿 茲 海 默 症 (Alzheimer s) 不 僅 是 男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最 常 見 的 理 賠 項 目, 且 平 均 每 件 的 理 賠 金 額 及 期 間 均 是 最 高 的 ; 此 外,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阿 茲 海 默 症 為 主 要 理 賠 原 因 所 佔 的 比 例, 平 均 而 言 亦 隨 之 提 高 至 於 在 其 他 較 為 次 要 的 理 賠 原 因 中, 與 疾 病 有 關 的 因 素 亦 佔 了 較 大 多 數, 包 括 神 經 系 統 (nervous system) 腦 中 風 ( stroke) 癌 症 ( cancer) 高 血 壓 (hypertension) 關 節 炎 ( arthritis) 等 均 是, 而 疾 病 因 素 的 發 生 率 平 均 而 言, 亦 會 隨 著 年 齡 的 提 高 而 增 加 因 之, 綜 合 整 體 的 理 賠 原 因 來 看, 人 口 老 化 不 僅 的 確 是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發 生 率 的 主 因,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所 帶 來 的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則 更 是 加 重 了 失 能 的 每 件 平 均 給 付 期 間 與 金 額 2. 在 各 給 付 項 目 的 理 賠 原 因 方 面 若 進 一 步 就 各 給 付 項 目 的 理 賠 原 因 來 看, 從 表 與 可 看 出, 在 機 構 照 護 方 面, 大 體 而 言, 阿 茲 海 默 症 仍 是 男 女 性 別 中 理 賠 件 數 最 多 給 付 期 間 及 平 均 每 件 給 付 金 額 最 高 者 ; 然 而 在 居 家 及 日 間 照 護 中, 阿 茲 海 122

133 默 症 在 前 述 條 件 分 類 下 佔 居 首 的 情 況 則 是 明 顯 減 少, 轉 而 為 神 經 系 統 (nervous system) 腦 中 風 癌 症 等 所 取 代 究 其 原 因, 乃 是 因 罹 患 阿 茲 海 默 症 之 被 保 險 人 的 平 均 失 能 程 度 較 高 且 無 法 自 主 性 的 表 達 居 住 意 願, 故 被 安 排 入 住 提 供 全 日 性 專 業 照 護 之 機 構 的 情 況 較 為 普 遍 不 過 隨 著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的 提 高, 不 論 在 任 何 給 付 項 目 下, 阿 茲 海 默 症 都 是 最 常 申 請 理 賠 的 失 能 原 因 其 次, 就 平 均 每 件 理 賠 金 額 及 給 付 期 間 來 看, 機 構 照 護 均 高 於 居 家 及 日 間 照 護, 由 此 除 了 可 看 出 入 住 機 構 者 原 則 上 是 較 重 度 失 能 者 之 外, 也 印 證 機 構 照 護 成 本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的 確 相 當 程 度 的 高 於 居 家 及 日 間 照 護 因 之, 隨 著 人 口 的 高 齡 化, 諸 如 阿 茲 海 默 症 之 類 的 重 度 且 不 可 逆 之 失 能 者 人 數, 勢 必 會 隨 之 攀 升, 而 隨 著 平 均 壽 命 的 延 長, 則 更 意 謂 著 重 度 失 能 者 的 理 賠 成 本 將 會 更 形 沉 重 且 難 以 事 先 精 確 推 估 123

134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SOA 年 報 告 書 * 條 件 分 類 依 理 賠 件 數 依 平 均 每 件 理 賠 金 額 依 平 均 每 日 理 賠 金 額 依 給 付 期 間 依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依 到 達 年 齡 <65 歲 歲 >75 歲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阿 茲 海 默 症 (18.1%) 阿 茲 海 默 症 ($45,800) 神 經 系 統 ($86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574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0%) 阿 茲 海 默 症 (17%) 神 經 系 統 (26%) 阿 茲 海 默 症 (18%) 阿 茲 海 默 症 (18%)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傷 害 (13.5%) 神 經 系 統 ($38,000) 阿 茲 海 默 症 ($80 日 / 次 ) 精 神 疾 病 (593 日 / 次 ) 腦 中 風 (15%) 傷 害 (17%) 癌 症 (22%) 腦 中 風 (14%) 腦 中 風 (13%) 阿 茲 海 默 症 (22.5%) 阿 茲 海 默 症 ($86,600) 神 經 系 統 ($128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683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4%) 阿 茲 海 默 症 (22%) 阿 茲 海 默 症 (24%) 阿 茲 海 默 症 (24%) 腦 中 風 (12.7%) 神 經 系 統 ($68,900) 阿 茲 海 默 症 ($127 日 / 次 ) 精 神 疾 病 (596 日 / 次 ) 腦 中 風 (15%) 傷 害 (13%) 腦 中 風 (14%) 腦 中 風 (12%) 阿 茲 海 默 症 (24.3%) 阿 茲 海 默 症 ($59,000) 阿 茲 海 默 症 ($106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558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6%) 阿 茲 海 默 症 (24%) 癌 症 (28%) 阿 茲 海 默 症 (21%) 阿 茲 海 默 症 (26%) 腦 中 風 (12.2%) 神 經 系 統 ($51,000) 神 經 系 統 ($104 日 / 次 ) 高 血 壓 (489 日 / 次 ) 腦 中 風 (14%) 傷 害 (12%) 神 經 系 統 (17%) 癌 症 (17%) 腦 中 風 (12%) 阿 茲 海 默 症 (20.7%) 阿 茲 海 默 症 ($76,000) 阿 茲 海 默 症 ($99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765 日 /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2%) 阿 茲 海 默 症 (20%) 癌 症 (27%) 阿 茲 海 默 症 (19%) 阿 茲 海 默 症 (22%) 腦 中 風 (10.7%) 神 經 系 統 ($59,000) 神 經 系 統 ($90 日 / 次 ) 神 經 系 統 (654 日 / 次 ) 關 節 炎 (13%) 腦 中 風 (12%) 神 經 系 統 (16%) 癌 症 (16%) 腦 中 風 (11%) 124

135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機 構 照 護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SOA 年 報 告 書 * 條 件 分 類 依 理 賠 件 數 依 平 均 每 件 理 賠 金 額 依 平 均 每 日 理 賠 金 額 依 給 付 期 間 依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依 到 達 年 齡 <65 歲 歲 >75 歲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阿 茲 海 默 症 (18.4%) 阿 茲 海 默 症 ($50,000) 神 經 系 統 ($87/ 日 ) 精 神 疾 病 (629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20%) 阿 茲 海 默 症 (18%) 神 經 系 統 (28%) 阿 茲 海 默 症 (20%) 阿 茲 海 默 症 (18%) 傷 害 (13.3%) 神 經 系 統 ($42,000) 阿 茲 海 默 症 ($80/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623 日 ) 腦 中 風 (15%) 傷 害 (17%) 癌 症 (20%) 腦 中 風 (14%) 腦 中 風 (13%) 阿 茲 海 默 症 (24.7%) 阿 茲 海 默 症 ($88,000) 神 經 系 統 ($128/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694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26%) 阿 茲 海 默 症 (24%) 阿 茲 海 默 症 (24%) 阿 茲 海 默 症 (24%) 腦 中 風 (13.4%) 神 經 系 統 ($71,000) 阿 茲 海 默 症 ($127/ 日 ) 精 神 疾 病 (616 日 ) 腦 中 風 (13%) 腦 中 風 (15%) 腦 中 風 (14%) 腦 中 風 (12%) 阿 茲 海 默 症 (26.7%) 阿 茲 海 默 症 ($58,000) 神 經 系 統 ($92/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659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28%) 阿 茲 海 默 症 (26%) 神 經 系 統 (24%) 阿 茲 海 默 症 (28%) 阿 茲 海 默 症 (27%) 腦 中 風 (13.3%) 神 經 系 統 ($50,000) 阿 茲 海 默 症 ($89/ 日 ) 精 神 疾 病 (600 日 ) 腦 中 風 (15%) 腦 中 風 (12%) 傷 害 (12%) 癌 症 (20%) 腦 中 風 (15%) 腦 中 風 (13%) 阿 茲 海 默 症 (25.5%) 阿 茲 海 默 症 ($61,000) 阿 茲 海 默 症 ($101/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610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26%) 阿 茲 海 默 症 (25%) 神 經 系 統 (21%) 阿 茲 海 默 症 (27%) 阿 茲 海 默 症 (25%) 腦 中 風 (13.0%) 神 經 系 統 ($52,000) 神 經 系 統 ($94/ 日 ) 高 血 壓 (550 日 ) 腦 中 風 (15%) 腦 中 風 (12%) 癌 症 (19%) 腦 中 風 (15%) 腦 中 風 (12%)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136 表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居 家 照 護 及 日 間 照 護 之 理 賠 原 因 比 較 :SOA 年 報 告 書 * 條 件 分 類 依 理 賠 件 數 依 平 均 每 件 理 賠 金 額 依 平 均 每 次 ( 日 ) 理 賠 金 額 依 給 付 期 間 依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1999 年 報 告 2001 年 報 告 2004 年 報 告 2007 年 報 告 居 家 照 護 及 日 間 照 護 居 家 照 護 及 日 間 照 護 居 家 照 護 及 日 間 照 護 居 家 照 護 日 間 照 護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最 高 次 高 阿 茲 海 默 症 (16.4%) 神 經 系 統 ($20,300) 精 神 疾 病 ($116/ 次 ) 神 經 系 統 (272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0%) 傷 害 (18%) 癌 症 (14.9%) 阿 茲 海 默 症 ($14,900) 呼 吸 系 統 ($80/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07 次 ) 癌 症 (17%) 阿 茲 海 默 症 (15%) 癌 症 (17.1%) 腦 中 風 ($42,000) 精 神 疾 病 ($158/ 次 ) 神 經 系 統 (300 次 ) 癌 症 (20%) 關 節 炎 (20%) 阿 茲 海 默 症 (16.4%) 神 經 系 統 ($38,000) 腦 中 風 ($149/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290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18%) 癌 症 (16%) 阿 茲 海 默 症 (17.5%) 腦 中 風 ($29,000) 精 神 疾 病 ($114/ 次 ) 神 經 系 統 (284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19%) 關 節 炎 (18%) 癌 症 (15.4%) 神 經 系 統 ($27,000) 腦 中 風 ($113/ 次 ) 腦 中 風 (255 次 ) 癌 症 (18%) 阿 茲 海 默 症 (17%) 癌 症 (14.6%) 腦 中 風 ($40,000) 阿 茲 海 默 症 ($91/ 次 ) 腦 中 風 (454 次 ) 癌 症 (17%) 阿 茲 海 默 症 (17%) 關 節 炎 (14.4%) 神 經 系 統 ($38,000) 腦 中 風 ($89/ 次 ) 神 經 系 統 (453 次 ) 阿 茲 海 默 症 (16%) 傷 害 (14%) 阿 茲 海 默 症 (37.2%) 精 神 疾 病 ($59,000) 阿 茲 海 默 症 ($107/ 日 ) 關 節 炎 (560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38%) 阿 茲 海 默 症 (37%) 關 節 炎 (8.6%) 阿 茲 海 默 症 ($57,000) 神 經 系 統 ($99/ 日 ) 阿 茲 海 默 症 (535 日 ) 腦 中 風 (10%) 關 節 炎 (10%) 依 到 達 年 齡 <65 歲 歲 >75 歲 癌 症 (27%) 癌 症 (21%) 阿 茲 海 默 症 (12%) 神 經 系 統 (23%) 阿 茲 海 默 症 (13%) 傷 害 (16%) 關 節 炎 (24%) 阿 茲 海 默 症 (18%) 癌 症 (25%) 關 節 炎 (16%) 癌 症 (28%) 癌 症 (22%) 阿 茲 海 默 症 (20%) 神 經 系 統 (18%) 阿 茲 海 默 症 (15%) 關 節 炎 (15%) 癌 症 (28%) 癌 症 (21%) 阿 茲 海 默 症 (16%) 神 經 系 統 (18%) 關 節 炎 (14%) 關 節 炎 (15%) 阿 茲 海 默 症 (39%) 阿 茲 海 默 症 (42%) 阿 茲 海 默 症 (36%) 神 經 系 統 (17%) 腦 中 風 (10%) 關 節 炎 (9%)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同 表

137 第 七 節 社 會 保 險 的 費 率 調 整 一 德 國 公 共 年 金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德 國 的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立 法 於 1889 年, 而 於 1991 年 正 式 實 施 基 本 上, 勞 工 均 須 強 制 加 入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而 制 度 的 財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勞 雇 負 擔 各 半 的 薪 資 稅, 其 餘 尚 有 來 自 於 政 府 的 補 貼 (Borsch-Supan and Schnabel, 1998) 至 於 在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上, 德 國 公 共 年 金 最 初 採 行 儲 備 制, 不 過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資 本 市 場 動 盪, 嚴 重 侵 蝕 了 基 金 規 模, 因 而 在 1957 年 改 走 向 隨 收 隨 付 制 在 隨 收 隨 付 制 下 之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要 求 最 初 是 訂 為 1 個 月 的 年 金 支 出 額, 而 後 在 2002 及 2003 年 降 為 0.5 個 月 的 年 金 支 出 額 (Siebert, 2003) 1957 年 的 變 革 及 1960 及 1970 年 代 的 擴 充 發 展, 不 僅 讓 公 共 年 金 走 向 普 及 化, 也 大 大 的 提 高 了 制 度 的 給 付 水 準 惟 在 1990 年 代 之 後, 東 西 德 的 統 一 人 口 高 齡 化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勞 工 失 業 率 提 高 等 等 社 經 變 數, 嚴 重 衝 擊 到 年 金 財 務 的 健 全 性, 也 因 而 促 使 政 府 對 年 金 財 務 開 始 展 開 一 連 串 的 變 革 以 下 即 先 介 紹 公 共 年 金 的 給 付 公 式, 並 據 以 說 明 所 相 對 之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 一 ) 公 共 年 金 的 給 付 公 式 現 行 公 共 年 金 的 給 付 公 式 架 構 是 在 1957 年 制 定 的, 年 金 月 給 付 額 之 計 算 共 考 量 了 四 項 因 素 :1. 個 人 薪 點 (CP): 是 在 整 個 投 保 期 間 中, 個 人 年 收 入 總 額 相 對 於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年 收 入 總 額 之 比 值 的 總 和 ;2. 投 保 年 資 (EF): 亦 即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年 金 之 年 齡 ;3. 所 申 請 之 年 金 類 別 (TP): 例 如 老 年 年 金 或 受 扶 養 者 年 金 ;4. 退 休 金 水 準 因 子 (PV)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Siebert, 2003; 傅 從 喜 等 人,2008): 127

138 (4-7-1) 當 中,PV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35 : (4-7-2) GW: 個 別 勞 工 的 年 薪 資 總 額 CR: 公 共 年 金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VCR: 適 格 私 人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政 府 補 助 比 率 ( 在 2008 年 為 0.04) 從 年 金 財 務 收 支 的 觀 點 來 看, 當 公 共 年 金 的 保 險 費 率 提 高 ( 適 格 私 人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政 府 補 助 比 率 提 高 時 亦 同 ) 時, 所 計 算 出 之 年 金 月 給 付 額 的 增 幅 會 較 低, 因 之, 式 相 當 於 是 從 支 出 面 來 減 輕 制 度 財 務 壓 力 的 方 式 之 一 此 外, 若 再 加 上 式 中 的 常 數 自 2011 年 起 從 1 降 到 0.9, 也 可 看 出 政 府 在 不 希 望 過 度 增 加 年 金 費 率 的 考 量 下 ( 見 後 述 ), 降 低 年 金 增 幅 是 平 衡 制 度 財 務 必 要 的 措 施 ( 二 ) 公 共 年 金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公 共 年 金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是 將 投 保 薪 資 乘 上 保 險 費 率 首 先, 在 投 保 薪 資 方 面,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薪 資 會 有 一 上 限 金 額, 當 實 際 薪 資 高 於 該 上 限 時, 則 以 該 上 限 為 投 保 薪 資 此 外,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的 調 整, 是 由 聯 邦 保 險 局 每 年 依 薪 資 成 長 率 及 若 干 指 標, 來 做 精 算 上 的 調 整 ( 傅 從 喜 等 人,2008) 其 次, 在 保 險 費 率 方 面,1990 年 代 之 後 的 年 金 財 務 惡 化, 讓 保 險 費 率 從 1957 年 的 14% 一 路 攀 升 到 1997 年 的 20.3% 之 歷 史 新 高 因 之 在 1992 年 的 年 金 改 革 法 中 規 定, 從 1999 年 起, 只 有 在 年 底 之 安 全 準 備 金 低 於 下 一 年 度 安 全 準 備 金 最 低 值 (2000 年 時 為 1 個 月 的 年 金 支 出 額 ), 或 高 於 一 定 水 準 35 在 式 (2) 中 的 常 數 0.9, 是 自 2011 年 起 的 數 值, 在 2001 至 2010 間, 該 數 值 為 1 128

139 (2000 年 時 為 1.5 個 月 的 年 金 支 出 額 ) 時, 方 得 調 整 年 金 費 率 惟 該 措 施 後 來 延 至 2004 年 才 開 始 實 施, 而 配 合 當 時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要 求 額 已 降 為 1.5 個 月 的 年 金 支 出 額, 故 年 金 費 率 的 調 整 條 件 變 成 是 當 安 全 準 備 金 低 於 0.5 個 月 年 金 支 出 額 之 最 低 值, 或 最 高 值 超 過 1.2 個 月 之 年 金 支 出 額 時, 方 得 調 整 費 率 此 外, 在 2001 年 的 年 金 改 革 法 中 規 定, 年 金 費 率 在 2020 年 前 不 得 高 於 20%,2030 年 前 不 得 高 於 22% 在 前 述 平 穩 保 險 費 率 之 機 制 下,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從 1997 年 的 最 高 峰 開 始 逐 步 下 降, 至 2005 年 為 19.5% (Borsch-Supan and Schnabel, 1998;Brand, 2007; 傅 從 喜 等,2008) 二 德 國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德 國 的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包 括 了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保 險 及 私 人 健 康 保 險 三 大 類, 基 於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的 參 與 人 數 最 多, 故 在 此 即 以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為 對 象, 來 介 紹 其 制 度 的 財 務 平 衡 機 制 基 本 上, 薪 資 所 得 低 於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 為 同 期 間 公 共 年 金 保 險 之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的 75%) 及 高 於 投 保 薪 資 下 限 的 受 雇 者 學 生 年 金 受 領 人 等, 依 法 均 需 加 入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36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在 運 作 上 採 多 元 保 險 人 制 度, 主 要 由 非 營 利 性 的 疾 病 基 金 會 (sickness fund) 來 擔 保 險 人, 被 保 險 人 依 其 居 住 地 區 或 職 業 類 別 來 加 入 當 地 的 疾 病 基 金 會 在 財 務 運 作 上,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係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保 險 費 率 由 各 保 險 人 自 行 訂 定, 並 由 勞 雇 各 半 負 擔 (Siebert, 2003) 在 多 元 保 險 人 的 運 作 機 制 下, 保 險 費 率 是 由 各 保 險 人 自 行 訂 定 各 疾 病 基 金 會 所 訂 定 的 保 險 費 率 不 僅 存 在 著 落 差, 且 財 務 上 的 盈 虧 亦 有 所 差 36 薪 資 所 得 低 於 法 定 下 限 者, 被 納 入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 高 於 法 定 上 限 者, 則 必 須 加 入 適 格 的 私 人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129

140 距 為 了 強 化 各 疾 病 基 金 會 之 間 的 競 爭 力 並 平 穩 保 險 費 率, 政 府 主 要 是 以 立 法 措 施, 來 導 引 降 低 各 保 險 人 的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自 1992 年 起, 政 府 開 放 被 保 險 人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加 入 疾 病 基 金 會, 同 時 在 1994 年 並 導 入 風 險 補 貼 機 制 (risk compensation scheme) 在 風 險 補 貼 機 制 下, 各 疾 病 基 金 會 於 年 度 結 算 財 務 後, 由 聯 邦 保 險 局 採 取 財 務 平 衡 措 施, 在 經 過 風 險 調 整 計 算 後, 將 營 收 有 所 盈 餘 之 疾 病 基 金 會 的 盈 餘, 撥 出 一 部 份 來 補 貼 營 收 有 所 虧 損 之 疾 病 基 金 會, 以 藉 此 降 低 各 基 金 會 間 的 費 率 差 距 為 了 進 一 步 抑 制 保 險 費 率 的 成 長, 後 續 在 1996/1997 年 2003 年 的 健 康 照 護 法 修 正 案 中, 政 府 持 續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移 除 包 括 牙 醫 治 療 等 項 目 的 給 付 提 高 自 負 額 等 控 制 支 出 的 措 施, 來 降 低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在 這 些 措 施 下, 法 定 健 康 保 險 的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在 近 年 來, 已 從 14.4% 降 至 低 於 13%(Brand, 2007;Blank, 2009) 日 本 在 1961 年 同 時 創 立 了 國 民 年 金 及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後, 正 式 步 入 全 民 皆 保 險 的 階 段 1960 年 代 到 1970 年 代 在 經 濟 高 度 成 長 期 及 金 字 塔 型 人 口 結 構 的 支 撐 下, 整 體 公 共 年 金 及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是 一 段 保 障 擴 充 與 給 付 改 善 的 發 展 史 然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日 本 經 濟 成 長 開 始 步 入 成 熟 期, 而 1990 年 代 的 泡 沫 經 濟 及 人 口 結 構 開 始 走 向 高 齡 化, 更 是 重 創 日 本 經 濟 成 長 國 家 財 政 及 相 關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財 務 因 之 自 1990 年 代 開 始, 公 共 年 金 及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即 展 開 一 連 串 改 善 制 度 財 務 的 變 革 以 下 茲 就 財 務 改 革 中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來 介 紹 這 二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較 近 期 的 變 革 130

141 三 日 本 公 共 年 金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日 本 整 體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二 個 架 柱, 第 一 個 架 柱 是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納 保 對 象 的 國 民 年 金 (National Pension), 第 二 個 架 柱 則 包 括 了 以 受 雇 者 為 納 保 對 象 的 厚 生 年 金 (Employees Pension) 與 以 公 務 人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為 納 保 對 象 的 共 濟 組 合 年 金 (Mutual Aid Association Pension) 在 制 度 運 作 上, 日 本 公 共 年 金 是 採 行 社 會 保 險 制, 財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被 保 險 人 所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以 及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相 關 補 助 ; 而 為 求 確 保 制 度 財 務 的 健 全 性, 日 本 公 共 年 金 依 法 每 五 年 必 須 進 行 一 次 財 務 重 計 算 (National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2011) 在 1994 年 前, 每 5 年 一 次 的 人 口 推 估 結 果 顯 示 出 自 1992 年 起, 出 現 了 低 於 預 期 的 出 生 率 及 高 於 預 期 的 平 均 壽 命 推 估 結 果, 開 啟 了 後 續 1994 年 2000 年 及 2004 年 以 改 善 年 金 財 務 為 主 要 目 標 的 公 共 年 金 變 革 以 下 茲 以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最 多 的 國 民 年 金 及 厚 生 年 金 為 對 象, 來 說 明 此 二 制 度 近 年 來 在 收 入 面 中 關 於 保 險 費 率 相 關 調 整 機 制 的 變 革 與 目 前 的 運 作 (Kabe, 2006 Nakashima, 2009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2011 National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2011) ( 一 ) 國 民 年 金 國 民 年 金 在 創 設 之 初, 主 要 是 針 對 未 受 到 厚 生 年 金 及 公 務 員 共 濟 組 合 等 保 障 的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制 度 ; 而 後 在 1985 年, 國 民 年 金 改 制 為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納 保 對 象 的 基 礎 年 金 (basic pension) 制 度 在 財 務 來 源 上, 除 了 被 保 險 人 所 繳 納 的 定 額 保 費 外, 尚 有 政 府 另 行 補 助 部 份 的 給 付 金 額 及 全 部 的 行 政 事 務 費 131

142 國 民 年 金 近 期 的 財 務 改 革, 主 要 是 2004 年 的 改 革 案 2004 年 改 革 是 以 配 合 未 來 社 經 情 況 來 建 立 一 個 永 續 性 的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以 確 保 公 共 年 金 體 制 的 可 信 任 性, 因 之 就 實 質 層 而 言, 則 是 宣 示 以 建 立 未 來 100 年 的 年 金 財 務 平 衡 為 目 標 在 保 險 費 的 調 整 方 面,2004 年 的 改 革 將 年 金 保 費 自 2005 年 4 月 起 每 年 調 升 280 日 圓, 直 至 2017 年 為 每 月 16,900 日 圓, 之 後 即 維 持 此 一 上 限 以 2009 年 4 月 為 例, 國 民 年 金 的 保 險 費 為 每 月 14,660 日 圓 此 外, 亦 將 政 府 對 國 民 年 金 的 補 助 從 給 付 的 三 分 之 一, 從 2004 年 開 始 逐 年 提 高, 直 到 2009 年 達 到 二 分 之 一 為 止, 並 同 步 輔 以 稅 制 的 基 本 改 革, 來 確 保 所 需 的 穩 定 財 源 其 次, 在 未 來 費 率 已 明 確 確 定 的 情 況 下,2004 年 的 改 革 導 入 了 給 付 指 數 調 整 (adjustment indexation) 的 機 制, 此 一 機 制 是 讓 給 付 在 保 費 收 入 的 範 圍 內, 併 同 考 量 未 來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來 做 適 度 的 調 整, 因 之 又 稱 為 總 體 經 濟 指 數 (macro-economy indexation) 的 機 制 在 運 作 上, 調 整 率 的 計 算 是 綜 合 考 量 了 整 體 公 共 退 休 金 制 度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的 減 少 率 以 及 平 均 壽 命 的 增 加 率, 而 依 據 指 標 模 擬 (benchmark scenario), 調 整 率 直 至 2023 年 為 止 約 為 0.9% 對 新 進 的 年 金 受 領 人 而 言, 指 數 調 整 是 依 據 每 人 可 支 配 得 成 長 率 扣 除 調 整 率 ; 而 對 現 存 的 年 金 受 領 人 而 言, 指 數 調 整 則 是 依 據 物 價 扣 除 調 整 率 此 一 機 制 的 運 作 終 止 時 間 視 未 來 的 社 經 情 況 及 年 金 財 務 平 衡 情 況 而 定, 當 評 估 年 金 財 務 可 以 達 到 平 衡 時, 此 一 機 制 的 運 作 即 會 終 止 132

143 ( 二 ) 厚 生 年 金 厚 生 年 金 主 要 是 針 對 受 雇 者 來 提 供 的 公 共 退 休 金 制 度, 屬 於 職 業 退 休 金 的 一 環 在 財 務 來 源 方 面,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由 勞 雇 負 擔 各 半 的 保 險 費, 政 府 則 是 補 助 全 部 的 行 政 事 務 費 厚 生 年 金 的 保 險 費 是 依 據 被 保 險 人 薪 資 的 法 定 比 率 來 計 收 為 因 應 制 度 的 財 務 危 機, 1994 年 的 改 革 在 給 付 縮 減 的 同 時, 並 將 費 率 以 更 為 快 速 的 每 五 年 調 升 年 薪 資 的 1.9% 而 非 1.7% 的 速 度 調 漲, 同 時 也 首 度 訂 定 了 對 獎 金 加 徵 1% 的 特 別 年 金 保 費 (special pension premium) 之 規 定 隨 著 1997 年 人 口 推 估 情 況 的 進 一 步 惡 化,2000 年 的 改 革 縮 減 了 約 20 % 的 未 來 預 期 年 金 給 付 支 出, 並 將 費 率 從 原 本 預 定 的 年 薪 資 26.5% 調 降 為 20%, 目 的 是 讓 工 作 人 口 與 退 休 人 口 共 同 承 擔 改 善 年 金 財 務 的 責 任 2002 年 的 人 口 推 估 啟 動 了 2004 年 的 年 金 變 革 在 2004 年 之 前, 厚 生 年 金 保 險 法 雖 然 會 對 未 來 的 費 率 情 況 做 相 當 長 期 的 推 估, 但 僅 針 對 未 來 5 年 的 費 率 增 加 情 況, 予 以 明 確 的 公 告 在 2004 年 的 改 革 法 案 中, 通 過 必 須 針 對 未 來 100 年 的 費 率 調 升 情 況 予 以 明 確 列 表, 因 之 訂 定 了 年 金 費 率 自 2004 年 10 月 起, 以 每 年 0.354% 的 成 長 速 度 逐 年 調 升, 直 至 2017 年 達 到 18.3% 為 止, 並 自 2017 年 後 固 定 維 持 此 一 費 率 以 2009 年 4 月 為 例, 厚 生 年 金 的 保 險 費 率 為 15.35% 明 確 宣 告 未 來 100 年 費 率 調 升 情 況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讓 工 作 世 代 對 未 來 的 年 金 保 費 負 擔 不 再 有 不 確 定 的 心 理, 同 時 也 避 免 年 金 費 率 會 因 短 期 社 經 事 件 的 衝 擊, 而 屢 屢 變 動 其 次, 2004 年 的 改 革 同 樣 亦 針 對 厚 生 年 金 導 入 了 給 付 指 數 調 整 的 機 制 此 外, 為 確 保 對 退 休 者 能 提 供 一 定 程 度 的 所 得 保 障, 指 數 調 整 會 考 133

144 慮 到 下 列 二 個 因 素 : 首 先, 不 會 將 給 付 調 降 至 現 行 給 付 水 準 以 下, 也 不 會 讓 指 數 變 成 是 負 數 ( 不 論 是 依 據 可 支 配 所 得 或 是 物 價 ) 其 次, 典 型 年 金 ( 是 指 一 個 有 一 位 工 作 達 40 年 的 勞 工 以 及 一 位 家 庭 主 婦 身 份 達 40 年 的 家 庭 )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不 得 低 於 50% 在 指 數 調 整 的 機 制 下, 年 金 的 名 目 價 值 不 會 降 低, 但 所 得 替 代 率 會 逐 年 下 降 ; 一 旦 在 下 一 次 的 財 務 重 計 算 前 所 得 替 代 率 低 於 50% 時, 就 必 需 要 再 次 評 估 此 一 機 制, 並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來 決 定 要 終 止 調 整 或 是 改 採 其 他 方 式 四 日 本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日 本 的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體 系 是 由 不 同 制 度 所 組 成,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二 大 類, 第 一 大 類 是 以 職 域 (occupation-based) 為 基 礎, 第 二 大 類 是 以 地 域 (region-based) 為 基 礎 第 一 大 類 主 要 是 受 雇 者 健 康 保 險 (Employee Health Insurance), 包 括 了 二 種, 一 種 是 由 大 企 業 之 受 雇 者 所 組 成 的 公 會 健 康 保 險 (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簡 稱 為 公 會 健 保 (Association-managed health insurance) ; 第 二 種 是 由 政 府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集 體 性 納 保, 稱 為 政 府 管 理 健 康 保 險 (Government-managed health insurance), 簡 稱 政 管 健 保 此 外, 漁 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等 不 同 職 業 身 份, 另 外 各 自 依 其 職 業 別 來 組 成 全 國 性 的 職 業 公 會 至 於 其 他 未 參 加 職 域 性 健 康 保 險 的 人, 包 括 自 雇 者 農 民 學 生 失 業 人 口 等, 則 加 入 以 地 域 為 基 礎 的 健 康 保 險, 稱 為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保 險 人 則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National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2011) 各 類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的 財 源 係 來 自 保 險 費 收 入 政 府 一 般 稅 收 的 補 助 以 及 就 醫 時 的 自 負 額 (co-payment), 當 中 的 保 險 費 率 在 訂 定 上 會 隨 著 保 險 體 134

145 制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在 前 述 的 各 類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中, 以 受 雇 者 健 康 保 險 ( 包 括 公 管 健 保 與 政 管 健 保 ) 及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納 保 人 數 最 多 故 以 下 即 以 此 二 類 公 共 健 康 保 險 為 對 象, 來 探 討 其 近 年 來 在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上 的 變 革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2011 National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2011 HATA, 2004) ( 一 ) 受 雇 者 健 康 保 險 受 雇 者 健 康 保 險 的 保 險 費 率 是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薪 資 為 基 礎 來 訂 定, 並 訂 有 一 法 定 的 費 率 區 間, 而 由 勞 雇 負 擔 各 半 為 了 解 決 日 益 高 漲 的 醫 療 支 出 所 導 致 的 制 度 財 務 失 衡, 政 管 健 保 在 費 率 訂 定 的 概 念 上, 自 1992 年 起, 採 行 以 中 期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Medium-Term Financial Management Approach) 來 取 代 過 去 的 支 出 方 式 (Disbursement Approach ), 而 公 管 健 保 在 1993 年 亦 隨 之 採 用 在 支 出 方 式 下, 是 以 年 為 基 礎 來 求 取 每 年 在 量 出 為 入 之 下 的 均 衡 保 費 然 在 日 本 景 氣 持 續 低 迷 且 人 口 結 構 快 速 高 齡 化 的 情 況 下, 支 出 方 式 容 易 導 致 費 率 因 短 期 性 的 經 濟 波 動 而 頻 頻 變 動, 同 時 亦 增 加 年 輕 世 代 對 未 來 保 費 的 不 確 定 心 理, 而 中 期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的 提 出, 即 是 為 了 避 免 前 述 缺 失 在 中 期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下, 首 先, 先 依 據 過 去 的 歷 史 趨 勢 來 預 估 未 來 大 約 5 年 的 保 險 給 付 對 老 人 保 健 制 度 所 需 分 擔 的 支 出 保 險 準 備 金 資 產 的 報 酬 率 等 ; 其 次, 在 前 述 的 支 出 面 預 估 下, 保 險 費 率 即 是 以 能 讓 制 度 未 來 的 現 金 支 出 能 等 於 同 期 的 保 費 收 入, 並 同 時 保 有 相 當 於 數 個 月 保 費 收 入 的 準 備 金 的 原 則 下, 來 予 以 訂 定 在 此 一 概 念 下, 以 2009 年 4 月 為 例, 法 定 的 費 率 上 下 限 為 3% 到 12%, 政 管 健 保 的 費 率 為 8.2%( 勞 雇 負 擔 135

146 各 半 ), 至 於 公 管 健 保 費 率 則 是 依 各 公 會 健 康 保 險 而 有 所 不 同, 平 均 而 言 為 7.241%( 受 雇 者 平 均 負 擔 費 率 為 3.242%, 雇 主 則 為 3.999%) 此 外, 在 2002 年 的 改 革 案 中, 亦 將 計 算 保 險 費 率 的 薪 資 基 礎 從 月 薪 改 為 年 薪 ( 包 括 獎 金 在 內 ) 除 此 之 外, 自 負 額 的 提 高 亦 是 強 化 健 保 財 務 的 措 施 之 一 1997 年 首 先 將 被 保 險 人 就 醫 時 的 自 負 額 從 原 本 的 10% 提 高 到 20%,2002 年 的 改 革 案 中 又 再 進 一 步 提 高 到 30%, 不 過 3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及 70 歲 以 上 非 全 職 工 作 的 老 人, 自 負 額 則 為 20%( 全 職 工 作 的 高 收 入 老 人 為 30% ) ( 二 )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財 源 是 來 自 於 政 府 的 補 助 以 及 被 保 險 人 所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原 則 上 是 依 據 被 保 險 人 的 所 得 財 產 以 及 家 戶 人 口 數 等, 來 做 為 計 費 基 礎 在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方 面, 與 受 雇 者 健 康 保 險 相 同, 在 2002 年 的 改 革 案 後, 亦 改 採 中 期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而 隨 著 地 方 政 府 所 經 營 之 保 險 運 作 的 不 同, 各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保 險 費 亦 有 所 差 異, 以 2009 年 4 月 而 言, 每 一 家 戶 的 平 均 月 保 費 為 164,100 日 圓 五 德 國 日 本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1995 年 德 國 開 始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制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大 約 涵 蓋 90% 人 口,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原 則, 課 徵 以 所 得 為 費 基, 勞 雇 雙 方 共 同 負 擔 的 保 險 費 (Rothgang & Igl 2007) 政 府 在 長 照 保 險 中 並 無 財 務 責 任, 也 不 進 行 保 險 費 補 助, 對 於 長 照 的 財 務 支 持, 主 要 用 於 社 會 救 助 或 補 136

147 助 興 建 服 務 機 構 ( 陳 明 芳,2012)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需 要 議 會 通 過, 但 沒 有 建 立 調 整 公 式 或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Rothgang & Igl,2007)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制 度 開 始 實 施 時 費 率 為 稅 前 所 得 的 1.0%, 期 間 歷 經 幾 次 調 整, 首 先, 因 應 開 放 機 構 給 付,1996 年 7 月 1 日 調 高 為 1.7% 其 次,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情 況 嚴 重,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在 2001 年 4 月 3 日 作 出 判 決, 認 為 養 育 子 女 對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度 具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為 平 衡 被 保 險 人 因 為 養 育 子 女 而 產 生 負 擔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應 依 被 保 險 人 是 否 育 有 子 女 而 異 該 項 判 決 影 響 2004 年 的 修 法, 規 定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超 過 23 歲 無 子 女 之 被 保 險 人 須 多 繳 0.25 個 百 分 點 的 保 險 費, 有 無 子 女 之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分 別 維 持 於 1.7% 及 1.95%, 換 言 之, 除 了 因 為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的 判 決 增 加 無 子 女 者 負 擔 的 保 險 費 率 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自 制 度 實 施 後,12 年 未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 陳 明 芳,2012) 最 後,2008 年 再 將 費 率 調 整 為 1.95% 與 2.2% 預 估 將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至 2014 年 (Rothgang,2010) 日 本 的 介 護 保 險 也 是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基 礎, 各 市 町 村 每 三 年 提 出 未 來 三 年 的 高 齡 者 福 祉 介 護 計 劃, 推 估 未 來 三 年 的 服 務 使 用 量 與 服 務 成 本, 計 算 介 護 保 險 費 用 並 根 據 財 務 負 擔 比 例 以 及 繳 費 人 口 費 基 保 費 階 段, 推 算 保 險 費 基 準 額 換 言 之, 其 費 率 每 三 年 調 整 一 次, 端 視 未 來 三 年 的 費 用 成 長 狀 況, 並 沒 有 特 定 的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以 東 京 都 立 川 市 為 例, 第 1 號 被 保 險 者 的 保 險 費 多 寡 如 何 決 定? 除 了 該 地 區 介 護 保 險 計 畫 費 用 規 模 的 影 響 外, 主 要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所 得 級 距 以 及 保 險 費 基 準 額 第 1 號 被 保 險 者 的 介 護 保 險 費, 是 依 照 所 得 級 距 別 來 設 定 定 額 的 保 險 費, 各 市 町 村 可 以 導 入 多 階 段 或 進 行 費 率 的 變 更 在 第 5 期 計 畫 中 立 川 市 為 了 達 到 依 負 137

148 擔 能 力 來 徵 收 保 險 費 的 觀 點, 決 定 導 入 更 細 緻 的 所 得 級 距 制, 原 為 9 個 階 段, 修 正 為 11 個 階 段, 各 階 段 的 費 率 也 有 所 調 整 ( 立 川 市,2012: ) 第 1 號 被 保 險 者 介 護 保 險 費 的 基 準 月 額, 是 依 據 推 估 第 5 期 事 業 期 間 (2012~2014 年 ) 中 必 要 的 標 準 給 付 費 及 地 區 支 援 事 業 費 的 合 計 金 額 為 基 礎, 而 後 依 下 列 圖 示 的 步 驟 來 計 算 表 立 川 市 第 一 號 被 保 險 人 介 護 保 險 費 計 算 流 程 概 要 推 估 第 5 期 標 準 給 付 費 ( 包 含 介 護 報 酬 改 定 分 )28,905,921 千 日 元 1 推 估 第 5 期 地 區 支 援 事 業 費 ( 標 準 給 付 費 的 3% 以 內 ) 865,970 千 日 元 2 推 估 調 整 交 付 金 不 交 付 金 額 ( 不 交 付 比 例 推 估 為 1.12%) 323,746 千 日 元 3 推 估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據 出 金 推 估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償 還 金 81,800 千 日 元 4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交 付 額 81,948 千 日 元 5 1 首 先, 推 估 第 5 期 事 業 計 畫 期 間 中 關 於 服 務 的 標 準 給 付 費 2 其 次, 推 估 地 區 支 援 事 業 費 因 為 被 設 定 在 標 準 給 付 費 3% 以 內, 以 最 大 值 為 其 推 估 值 3 調 整 交 付 金 原 則 上 是 5%, 依 據 75 歲 以 上 高 齡 者 數 及 所 得 階 層 的 比 例 而 有 所 增 減 在 第 5 期 事 業 期 間 內 推 估 交 付 比 例 為 3.88%, 不 交 付 比 例 為 1.12% 4 推 估 全 部 由 第 1 號 被 保 險 者 負 擔 的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據 出 金 及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償 還 金,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據 出 金 為 0 5 為 減 少 介 護 報 酬 改 定 的 影 響 程 度, 推 估 為 其 財 源 之 財 政 安 定 化 基 金 的 交 付 額 推 估 保 險 費 徵 收 之 必 要 額 6,575,695 千 日 元 6 6 由 上 述 結 果 推 估 第 5 期 事 業 期 間 中 必 需 徵 收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6=(1+2)*21% 保 險 費 賦 課 總 額 ( 預 定 徵 收 率 97.5%) 6,744,302 千 日 元 7 推 估 第 5 期 合 計 被 保 險 者 數 113,153 人 8 推 估 保 險 費 基 準 年 ( 月 ) 額 年 額 59,604 日 元 月 額 4,967 日 元 9 推 估 介 護 保 險 準 備 基 金 取 崩 額 0 日 元 10 撥 用 介 護 保 險 準 備 基 金 每 月 每 人 保 險 費 月 額 減 少 金 額 0 日 元 11 推 估 保 險 費 基 準 年 ( 月 ) 額 年 額 59,604 日 元 月 額 4,967 日 元 12 7 以 預 定 徵 收 率 (97.5%) 為 基 礎 來 推 估 第 5 期 事 業 期 間 中 保 險 費 的 賦 課 總 額 7=6/97.5% 8 推 估 第 5 期 事 業 期 間 中 負 擔 保 險 費 的 合 計 被 保 險 者 人 數 ( 保 險 費 彈 性 化 後 所 得 階 層 別 補 正 後 人 數 ) 9 將 7 之 賦 課 總 額 除 以 8 之 被 保 險 者 數, 推 估 出 保 險 費 的 基 準 年 額 再 除 以 12 個 月, 推 估 出 基 準 月 額 9=7/8/12 10 推 估 做 為 降 低 保 險 費 率 財 源 之 介 護 保 險 準 備 基 金 取 崩 額 由 於 在 第 4 期 事 業 期 間 中 已 全 部 撥 用 完 畢, 因 此 推 估 為 0 日 元 11 推 估 因 撥 用 基 金 致 被 保 險 者 每 人 保 險 費 可 以 減 少 的 金 額 11=10 /97.5%/8/12 從 9 之 保 險 費 減 去 11 之 減 少 金 額, 以 推 估 基 準 額 12=9-11 資 料 來 源 : 立 川 市 (2012) 立 川 市 高 齡 者 福 祉 介 護 計 劃 說 明 : 本 表 僅 顯 示 計 算 的 概 要, 實 際 上 是 以 1 日 圓 為 單 位 來 進 行 設 算 為 了 易 於 瞭 解 以 1 千 日 圓 為 單 位 來 表 示 金 額 138

149 第 八 節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財 務 規 劃 可 區 分 為 : 給 付 設 計 支 付 設 計 費 用 估 算 財 源 籌 措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等 面 向 根 據 國 家 與 家 庭 對 於 長 期 照 顧 責 任 的 分 擔 界 線 風 險 分 擔 程 度 所 得 重 分 配 程 度 等,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的 財 務 規 劃 多 種 模 式 可 供 選 擇 (Wittenberg, 1999; Wittenberg et al, 2002; Gibson et al., 2003)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保 障 範 圍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支 付 標 準 等 制 度 因 子 會 影 響 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規 模, 進 而 影 響 保 費 負 擔 而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則 影 響 長 期 的 費 率 規 劃 ( 鄭 清 霞 等,2011) 社 會 福 利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基 本 上 可 分 為 三 種 : 完 全 賦 課 制 ( 或 稱 隨 收 隨 付 制 ) 與 完 全 儲 備 制 ( 或 稱 基 金 制 ) 以 及 居 於 兩 者 之 間 的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賦 課 制 與 儲 備 制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是 否 累 積 準 備 金 一 般 而 言, 短 期 保 險 ( 例 如 : 全 民 健 保 ) 多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長 期 保 險 ( 例 如 : 老 年 保 險 ) 可 以 採 用 隨 收 隨 付 制 或 儲 備 制 無 論 是 保 險 制 或 稅 收 制, 理 論 上 都 可 能 採 取 上 述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 鄭 清 霞,2009a) 相 同 地,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為 社 會 保 險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其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亦 可 在 隨 收 隨 付 制 (pay as you go) 與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prefunding) 兩 種 類 型 ( 參 考 圖 4-8-1) 進 行 規 劃 選 擇 (Holdenrieder, 2006; 鄭 清 霞 與 鄭 文 輝,2007; 鄭 文 輝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09; 鄭 清 霞,2009b) 財 務 處 理 財 源 籌 措 社 會 保 險 ( 隨 收 隨 付 ) 社 會 保 險 ( 提 存 準 備 ) 稅 收 制 ( 隨 收 隨 付 ) 稅 收 制 ( 提 存 準 備 ) 資 料 來 源 : 鄭 清 霞 等 (2011) 圖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財 務 規 劃 組 合 139

150 Holdenrieder(2006) 的 研 究 發 現, 公 共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有 不 同 的 財 務 規 劃, 基 本 問 題 是 究 竟 要 採 取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或 隨 收 隨 付 制 隨 收 隨 付 制 主 要 精 神 源 於 代 際 互 助, 由 國 家 保 證 當 代 工 作 人 口 支 付 老 年 長 照 費 用, 而 其 年 老 時 也 由 當 代 工 作 人 口 支 應 其 長 照 費 用, 不 事 先 提 存 未 來 所 需 費 用, 故 必 須 以 調 整 費 率 或 給 付 額 度 來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 鄭 清 霞 等,2011)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即 便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長 照 保 險 與 老 年 年 金 保 險 仍 有 不 同, 在 全 民 納 保 原 則 下, 老 年 人 雖 是 長 期 照 護 風 險 高 發 生 率 的 群 體, 制 度 開 辦 之 始, 他 們 仍 然 繳 交 保 險 費, 雖 然 在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下, 這 個 保 險 費 水 準 可 能 低 於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原 則 下 的 精 算 費 率 水 準 ; 而 且 相 較 於 年 輕 人 口, 當 期 老 年 人 的 繳 費 年 數 低 於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的 繳 費 年 數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實 際 作 法 是, 估 計 每 年 所 需 費 用, 即 編 列 等 額 預 算 或 收 取 保 費, 但 通 常 保 有 數 個 月 的 給 付 金 額 作 為 安 定 基 金, 以 預 防 精 算 因 子 的 變 動 超 乎 原 來 假 設, 也 可 以 緩 和 實 際 費 率 的 經 常 變 動 ( 鄭 清 霞 等,2011)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不 需 採 用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1) 持 續 有 後 繼 人 口 加 入 制 度, 亦 即 持 續 會 有 現 金 收 入 ;(2) 最 終 有 政 府 課 稅 權 作 為 後 盾 (Schulz, 2001) 所 以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不 需 要 累 積 大 量 準 備 金 來 達 到 精 算 健 全 性 (Myers,1991 引 自 Schulz,2001) 有 關 於 安 定 基 金 的 額 度, 針 對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Munnell and Blais(1984) 認 為, 大 約 介 於 年 支 出 的 85%-145%, 應 是 適 切 的 準 備 金 水 準 ( 引 自 Schulz,2001) 隨 收 隨 付 制 最 大 的 優 點 是, 無 須 累 積 基 金, 制 度 立 即 可 行, 具 備 政 治 優 勢, 且 嘉 惠 失 能 者 及 失 能 者 家 庭, 制 度 目 的 立 即 獲 得 彰 顯 另 一 方 面, 沒 有 基 金 管 理 的 成 本 與 風 險 但 由 於 長 期 照 護 給 付 期 間 通 常 持 續 至 死 亡, 且 其 發 生 率 以 老 年 階 段 為 主, 故 隨 收 隨 付 制 雖 有 代 際 互 助 效 果, 但 老 年 人 140

151 口 增 加 為 其 支 出 面 遽 增 的 主 要 因 素, 收 入 面 又 因 少 子 女 化 而 潛 在 萎 縮 危 機, 其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財 務 運 作 面 臨 雙 面 夾 擊 挑 戰 (Heinicke and Thomsen, 2010;Arnold and Rothgang, 2009) Demange(2009) 更 指 出 非 提 存 的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面 臨 political risk, 亦 即 未 來 世 代 並 沒 有 同 意 這 樣 的 代 際 連 結 方 式 在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下, 此 特 性 又 更 為 凸 顯 Sinn(2000) 認 為 嬰 兒 潮 世 代 因 子 女 數 減 少 而 降 低 其 撫 育 成 本, 故 應 該 預 先 提 存 醫 療 與 長 期 照 護 的 費 用 Arnold and Rothgang (2009) 直 接 指 陳 配 置 無 效 率 代 內 不 公 平 代 際 不 公 平 等 問 題, 隨 收 隨 付 制 無 一 倖 免, 而 建 議 輔 以 部 分 提 存 制 度 根 據 Fukui and Iwamoto (2006) 對 日 本 醫 療 與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推 估, 採 用 隨 收 隨 付 制, 其 費 率 會 上 升 非 常 快 速, 故 建 議 轉 為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方 式 仰 賴 稅 收 為 財 源 且 公 共 支 出 龐 大 的 北 歐 國 家, 同 樣 出 現 人 口 老 化 影 響 財 政 穩 定 性 與 永 續 性 的 問 題 (Lassila and Valkonen,2008) 為 將 未 來 的 財 務 壓 力, 較 均 勻 地 移 轉 分 配 到 現 今, 即 便 是 常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的 稅 收 制 長 照 制 度, 每 年 除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當 年 度 的 長 期 照 顧 費 用 外, 於 制 度 初 期 再 編 列 預 算 事 先 提 撥, 成 立 緩 衝 基 金 (Lassila and Valkonen, 2004),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每 年 因 長 照 支 出 而 必 須 增 加 的 稅 賦 較 為 穩 定 平 滑 換 言 之, 稅 收 制 的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也 可 以 採 用 提 存 準 備 (pre-funding) 丹 麥 已 提 出 事 先 提 存 因 應 長 期 財 務 穩 定 性 問 題 (Andersen et al.,2008)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的 精 神 在 於 自 我 責 任 與 事 先 預 儲, 獲 得 給 付 的 資 格 係 來 自 事 先 繳 費 儲 備 資 金 主 要 有 個 人 儲 金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s) (Feldstein,1999) 與 團 體 儲 金 (group savings accounts)(iwamoto and Yasushi, 2009) 主 要 運 作 原 則 係 事 先 儲 備 基 金, 以 支 應 未 來 老 年 時 的 長 照 支 出 個 人 儲 金 只 有 個 人 生 命 週 期 所 得 重 分 配 效 果, 且 長 照 風 險 發 生 率 低, 平 均 費 141

152 用 高, 採 個 人 儲 金 效 率 較 低 ; 若 要 發 揮 高 低 風 險 者 間 的 風 險 分 擔 效 果, 則 必 須 採 取 團 體 儲 金 ( 鄭 清 霞 等,2011) 基 金 制 與 隨 收 隨 付 制 均 受 到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的 影 響, 而 基 金 制 以 自 我 負 責 為 前 提, 理 論 上 可 較 不 受 少 子 化 影 響, 但 由 於 少 子 化 對 整 體 經 濟 的 負 面 影 響, 不 可 避 免 地 也 衝 擊 到 基 金 制 的 運 作 (Arnold and Rothgang,2009) 再 者, 需 照 護 性 與 疾 病 風 險 特 性 雖 不 同, 但 長 照 制 度 的 運 作 多 與 該 國 健 康 照 護 制 度 相 關, 基 於 行 政 方 便 或 制 度 一 致 性, 財 務 上 多 配 合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Arntz et al., 2007;Holdenrieder, 2006) 德 國 與 日 本 的 長 照 保 險 原 則 上 都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如 何 將 準 備 提 存 這 個 元 素 整 合 進 一 個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社 會 保 險 呢?Arnold and Rothgang(2009) 提 出 一 個 以 撫 育 後 繼 世 代 為 主 的 方 案, 任 何 人 無 論 哪 種 理 由, 倘 若 沒 有 撫 育 足 夠 兒 童 數, 應 該 額 外 提 撥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至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基 金 因 為,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以 及 生 育 水 準 降 低 是 人 口 老 化 的 根 本 原 因, 兒 童 已 不 只 是 個 別 家 庭 的 後 代, 而 是 未 來 公 共 制 度 財 源 的 貢 獻 者 以 及 各 項 財 貨 服 務 的 生 產 者 為 了 回 應 育 兒 者 以 及 非 育 兒 者 的 公 平 性 問 題, 並 解 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財 務 問 題,Arnold and Rothgang(2009) 提 出 這 個 考 量 撫 育 行 為 的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方 案 Iwamot(2008) 以 Fukui and Iwamoto (2007) 所 發 展 的 健 康 及 介 護 保 險 模 型, 討 論 日 本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如 何 影 響 醫 療 以 及 介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由 於 若 按 照 目 前 的 制 度 設 計 運 作, 社 會 保 險 費 負 擔 將 明 顯 地 逐 步 增 加, 若 以 生 命 週 期 合 計 其 一 生 所 繳 交 的 保 險 費, 各 個 世 代 的 負 擔 不 盡 相 同, 相 較 於 現 今 世 代, 後 繼 世 代 的 生 命 週 期 保 費 負 荷 沉 重 許 多, 一 種 可 能 的 選 擇 是, 改 為 事 先 提 存 準 備 提 高 保 險 費 率 以 累 積 基 金, 作 為 未 來 的 給 付 之 用 Iwamot(2008) 提 高 費 率 在 政 策 上 並 不 討 喜,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以 隨 收 隨 付 為 基 礎, 事 先 準 備 142

153 提 存 確 是 嚴 峻 的 政 策 挑 戰, 但 不 這 麼 做 就 是 加 重 後 代 子 孫 的 財 務 負 擔 積 極 地 提 高 費 率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世 代 財 務 負 擔 的 不 公 平 性 根 據 Iwamot(2008) 的 模 擬, 即 便 是 有 些 世 代 會 支 付 當 代 長 照 支 出, 又 得 為 自 己 事 先 提 存, 遭 遇 所 謂 雙 重 負 擔 (double burden) 問 題, 但 其 處 境 也 優 於 持 續 處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負 擔 Holdenrieder(2006) 也 提 到 雙 重 負 擔 問 題, 基 於 儲 備 制 事 先 提 存 的 精 神, 理 論 上 制 度 無 法 立 即 實 施, 而 當 下 所 需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必 須 以 稅 收 融 通, 此 將 造 成 雙 重 負 擔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事 先 提 存 的 前 提 必 先 準 確 預 估 費 用 以 決 定 費 率, 但 卻 涉 及 未 來 數 十 年 的 健 康 狀 況 平 均 餘 命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或 照 護 人 力 成 本 增 加 等 因 素, 費 用 估 算 費 率 精 算 均 有 預 測 上 的 不 準 確 性, 很 難 將 費 率 設 定 於 適 當 水 準 (Holdenrieder, 2006 ; Arnold and Rothgang,2009) 就 效 率 面 來 說, 儲 備 制 不 見 得 比 隨 收 隨 付 制 優, 但 若 就 公 平 性 考 量, 則 隨 收 隨 付 制 優 於 儲 備 制 (Holdenrieder, 2006) 人 口 老 化 快 速 的 台 灣, 也 有 費 率 急 遽 上 升 的 隱 憂,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應 是 務 實 可 行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 鄭 清 霞 與 鄭 文 輝,2007; 鄭 文 輝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11), 其 提 存 水 準 以 及 長 期 費 率 規 劃 則 必 須 考 量 以 下 原 則 :(1) 財 務 收 支 長 期 維 持 穩 定 平 衡 ;(2) 避 免 費 率 頻 繁 變 化 ; (3) 費 率 調 整 幅 度 不 宜 過 大 ;(4) 費 率 規 畫 應 考 量 各 世 代 人 口 的 可 負 擔 性 ;(5) 代 際 間 負 擔 的 公 平 性 ;(6) 兼 顧 代 際 連 帶 與 個 人 責 任 ;(7)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等 ( 鄭 清 霞 等,2011) 143

154 144

155 伍 材 料 與 方 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主 要 區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對 收 入 面 的 估 算 模 型, 第 二 部 分 是 對 支 出 面 的 估 算 模 型 第 三 部 分 則 根 據 該 保 險 所 採 用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以 及 時 間 軸 上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的 估 計 資 料, 計 算 合 宜 的 費 率 水 準, 並 進 行 費 率 規 畫 以 下 即 由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討 論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的 設 定 第 一 節 模 型 與 方 法 一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與 費 率 精 算 參 數 不 論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份 提 存 準 備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如 何 量 出 為 入 都 是 社 會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精 算 上 的 基 本 考 量 在 此 前 提 下, 依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第 十 條 規 定, 為 平 衡 保 險 財 務,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應 提 列 安 全 準 備 金 ; 而 再 依 同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該 安 全 準 備 總 額 自 第 三 年 起 應 不 低 於 前 八 個 月 之 給 付 總 額 依 據 前 述 相 關 規 定,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單 一 年 度 平 衡 費 率 的 精 算 模 型 如 式 所 示 LPt ( γ ) = LBt + LSt t = 1,2,..., n (5-1-1) LS t = LSt + LSt 1 8 LSt LBt t LP t : 第 t 年 之 保 費 收 入, 為 當 年 度 平 衡 費 率 的 函 數 t: 推 估 年 數 r: 第 t 年 之 平 衡 費 率 LB t : 第 t 年 之 保 險 成 本 ΔLS t : 第 t 年 之 安 全 準 備 提 撥 金 額 145

156 LS t : 第 t 年 底 之 安 全 準 備 金 餘 額 其 次, 依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擬 採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故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的 精 算 模 型 如 式 所 示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 InCost (5-1-2) 1 10 r = ( Hpremium t / Hrt ) 當 中, t= 1 InCost 10 = ( Exp t Copay ) 1 10 t t= 1 InCost 1 10: 十 年 的 總 保 險 成 本 Exp t : 第 t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 含 部 分 負 擔 ) Copay t : 第 t 年 部 分 負 擔 r 1 10 :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Hr t : 第 t 年 健 保 費 率 Hpremium t : 費 率 為 Hr t 的 健 保 保 費 收 入 以 下 茲 就 式 5-1-1, 輔 以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的 推 估 概 念, 來 進 一 步 架 構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收 入 面 及 支 出 面 的 推 估 模 型, 並 做 相 關 參 數 之 探 討 依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第 32 條 規 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得 隨 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收 繳, 此 即 意 謂 著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收 入 面 是 與 全 民 健 保 共 用 相 同 的 費 基 因 之 依 循 全 民 健 保 之 保 險 費 收 入 推 估 公 式,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保 險 費 推 估 公 式 如 式 所 示 LP γ ) = [12 ( PL, 1~3 + PL,4~ ) (1 + PW ) + IP ] (1 BDRate) (5-1-3) t ( t t 6 當 中, PL t, 1~3 = r RBt,1~3 PL = em RB t, 4~6 Pr t,4~6 t,4~6 (r) LP t : 第 t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總 保 險 費 收 入 146 t t

157 PL t,1~3 : 第 t 年 第 1~3 類 納 保 人 口 每 月 一 般 保 險 費 收 入 PL t,4~6 : 第 t 年 第 4~6 類 納 保 人 口 每 月 一 般 保 險 費 收 入 PW t : 第 t 年 沖 抵 補 收 金 額 佔 保 險 費 比 率 IP t : 第 t 年 中 斷 保 險 費 開 單 金 額 BDRate: 呆 帳 率 r: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RB t,1~3 : 第 t 年 第 1~3 類 納 保 人 口 之 費 基 Prem t,4~6 : 第 t 年 第 4~6 類 納 保 人 口 之 定 額 保 費 RB t,4~6 : 第 t 年 第 4~6 類 納 保 人 口 之 費 基 在 式 中, 各 類 納 保 人 口 的 費 基, 是 指 全 民 健 保 針 對 各 類 目 被 保 險 人 之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眷 屬 人 數 投 保 金 額 ( 或 定 額 保 費 ) 被 保 險 人 及 眷 屬 保 費 負 擔 比 率 投 保 單 位 保 費 分 擔 比 率 政 府 補 助 比 率 等, 所 推 估 出 之 特 定 年 度 的 應 收 保 險 費 計 算 基 礎, 當 中 第 1~3 類 納 保 人 口 的 費 基 為 一 金 額 的 推 估, 而 4~6 類 納 保 人 口 因 採 用 定 額 保 費, 故 其 費 基 為 一 人 口 數 的 推 估 其 次, 式 中 除 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r) 外, 其 餘 參 數 均 是 依 循 全 民 健 保 最 近 版 本 的 精 算 報 告 結 果, 故 相 關 參 數 的 推 估 依 據 請 參 見 前 述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中 關 於 全 民 健 保 之 保 險 費 收 入 推 估 的 參 數 說 明 二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與 費 用 估 算 參 數 37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就 其 垂 直 面 向 約 可 區 分 為 社 會 整 體 長 照 費 用 長 照 制 度 整 體 費 用 國 家 實 施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費 用 即 便 國 家 沒 有 介 入 長 照 服 務, 整 體 社 會 仍 由 個 人 與 家 庭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負 擔 長 照 成 本, 社 會 整 體 長 照 費 用 依 然 存 在 但 相 關 文 獻 多 為 制 度 費 用 估 算 ( 包 括 國 家 負 擔 成 本 的 估 計 ) 制 度 未 開 辦 前 的 費 用 估 算 或 財 務 設 計,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提 供 下 列 面 向 的 決 策 依 據, 包 括 1. 評 估 制 度 開 辦 的 可 行 性 2. 制 度 類 型 選 擇 3. 制 度 內 涵 規 劃 4. 制 度 財 務 來 源 與 分 攤 比 例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仍 須 定 時 進 行 長 期 費 用 估 算, 主 37 照 護 費 用 就 其 水 平 面 向 分 析 有 醫 療 費 用 ( 由 健 保 負 擔 ) 膳 宿 費 用 ( 由 年 金 負 擔 ) 照 顧 費 用 ( 由 長 照 負 擔 ) 147

158 要 目 的 在 於 掌 握 財 務 趨 勢 並 發 展 財 務 調 整 策 略 以 為 因 應 財 務 需 求, 確 保 制 度 永 續 性 ( 鄭 清 霞,2011) 其 次,Glendinning et al. (2004) 提 出 評 估 長 期 照 護 財 務 體 系 的 四 個 準 則 : 公 平 促 進 尊 嚴 選 擇 與 獨 立 性 效 率 與 效 益 ( 效 能 )38 經 濟 與 政 治 的 永 續 性 Wanless et al.(2006) 則 使 用 六 個 類 似 的 指 標 : 公 平 經 濟 效 率 選 擇 實 質 資 源 發 展 (physical resource development) 明 確 性 (clarity) 持 續 性, 上 述 這 些 指 標 的 評 估, 則 需 要 掌 握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故 制 度 上 路 後 的 費 用 定 期 估 算, 是 提 供 進 行 財 務 體 系 評 估 的 基 礎 資 料 ( 鄭 清 霞,201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推 估 理 論 模 型 主 要 分 為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micro-simulation models) 及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macro-simulation models) 二 大 類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係 以 個 人 單 位 為 資 料 來 源, 來 做 相 關 長 期 照 護 的 費 用 推 估,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則 是 運 用 經 過 分 類 加 總 之 總 體 資 料, 來 進 行 整 體 制 度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推 估 茲 將 此 二 類 模 型 的 推 估 概 念 及 相 關 運 用 分 述 如 下 1.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所 謂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是 基 於 個 體 生 命 歷 程 的 觀 點, 來 評 估 並 預 測 在 既 定 的 制 度 政 策 下, 所 擇 取 的 個 體 樣 本 在 面 對 特 定 的 風 險 事 件 時, 如 何 因 應 自 身 條 件 及 偏 好, 來 做 出 相 關 的 行 為 反 應 因 之, 在 整 體 制 度 運 作 結 果 是 來 自 於 不 同 個 體 總 和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即 以 個 人 單 位 為 資 料 來 源, 來 做 為 整 體 制 度 運 作 結 果 的 推 估 基 礎 就 長 期 照 護 的 費 用 推 估 而 言, 基 於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再 加 上 老 年 人 口 在 遭 逢 失 能 時 的 不 可 逆 性 較 高, 因 之 在 推 估 上 主 要 是 以 具 代 表 性 的 特 定 人 口 群 ( 常 見 是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 為 樣 38 效 能 是 指 政 策 目 標 的 達 成 狀 況, 效 率 是 指 投 入 特 定 資 源 ( 特 定 支 出 水 準 ) 是 否 產 生 最 大 成 效 ( 包 括 品 質 與 數 量 ) 148

159 本 資 料, 探 討 此 一 人 口 群 中 不 同 背 景 條 件 下 的 個 體, 在 遭 逢 失 能 後 的 餘 命 中,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失 能 程 度 變 動 情 況 採 用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型 態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的 財 源 來 源 等, 予 以 做 逐 年 度 的 模 擬 推 估, 並 加 以 適 度 折 現, 來 推 算 出 特 定 屬 性 之 個 體 所 需 要 的 長 期 照 護 總 費 用, 並 進 一 步 予 以 做 整 體 的 加 總, 來 求 得 整 個 人 口 群 的 總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基 本 上,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為 一 種 以 特 定 屬 性 個 體 為 對 象 之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縱 斷 面 (longitudinal) 推 估, 不 同 客 觀 條 件 ( 家 庭 狀 況 工 作 歷 程 退 休 所 得 與 資 產 商 業 保 險 投 保 情 況 等 等 ) 的 個 體, 在 遭 逢 失 能 風 險 時, 所 選 擇 的 照 護 型 態 及 照 護 財 源 會 有 所 不 同, 後 續 衍 生 的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亦 會 有 所 差 別 因 之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在 推 估 上 可 以 精 確 的 掌 控 較 多 變 數, 求 算 出 考 慮 了 不 同 客 觀 條 件 的 每 人 平 均 及 整 體 的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以 避 免 均 一 加 總 下 的 可 能 偏 誤 (Kemper et al., 2005 Murtaugh et al., 1990) 然 欲 以 個 體 推 估 來 求 得 較 客 觀 的 整 體 運 作 結 果, 除 了 所 選 取 的 個 體 樣 本 群 必 須 能 相 當 程 度 反 映 整 體 人 口 群 的 結 構 情 況 外, 個 體 樣 本 群 亦 必 須 累 積 有 一 定 期 間 的 運 作 經 驗, 方 能 提 供 較 具 參 考 性 之 模 擬 未 來 生 命 歷 程 的 基 礎 此 外, 此 一 模 擬 模 型 在 資 料 來 源 上 的 多 樣 繁 雜 與 處 理 上 的 耗 時 費 力, 亦 是 其 相 對 的 缺 失 (Spielaur, 2001 Buchinger, 2009) 2.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所 謂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是 以 已 經 過 分 類 加 總 之 總 體 資 料 為 基 礎, 來 做 制 度 的 相 關 模 擬 推 估 在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下, 是 將 所 有 個 體 予 以 均 質 化 的 假 設, 因 之 較 難 以 觀 察 個 別 個 體 與 制 度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Spielaur, 2001 Buchinger, 2009) 就 長 期 照 護 的 費 用 推 估 而 言, 相 照 於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屬 149

160 於 橫 斷 面 (cross-sectional) 的 推 估 概 念, 針 對 特 定 人 口 群 來 推 估 其 在 某 一 個 時 間 點 的 總 照 護 費 用 需 求 基 本 上,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類 型 明 顯 少 於 個 體 模 擬 模 型, 因 之 可 節 省 資 料 取 得 及 處 理 上 的 人 力 物 力 成 本, 然 因 所 採 用 的 是 已 將 個 體 行 為 標 準 化 的 加 總 資 料, 故 可 能 會 產 生 均 一 加 總 下 的 誤 差 ( 鄭 清 霞 等,2011) 在 實 際 運 用 上, 當 缺 乏 較 細 項 之 個 體 背 景 條 件 與 長 期 照 護 的 需 求 歷 程 經 驗 時,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是 較 適 用 的 估 算 模 式 此 外, 若 欲 分 析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面 改 變 對 費 用 面 的 可 能 影 響, 以 及 對 政 府 財 政 可 造 成 的 負 擔 時,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亦 是 較 佳 的 方 式 (Kemper et al., 2005) 再 者, 若 欲 進 行 跨 國 間 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費 用 比 較 時,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是 常 被 採 用 的 方 式 (OECD, 2006) 綜 上 所 述, 不 論 是 個 體 模 擬 或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在 實 際 運 用 上 均 有 其 限 制 條 件 存 在, 因 之, 事 先 評 估 相 關 推 估 資 料 的 可 及 性 及 客 觀 性, 是 擇 取 合 適 模 型 的 先 備 條 件 就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推 估 而 言, 一 方 面 在 制 度 尚 未 開 辦 的 情 況 下, 缺 乏 足 夠 的 個 體 資 料 來 做 為 費 用 模 擬 推 估 之 參 考 ; 另 方 面 現 行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劃 是 採 行 稅 收 制, 需 照 顧 者 對 照 顧 資 源 的 利 用 情 況 未 必 能 反 映 保 險 制 下 的 利 用 率 因 之 考 量 到 樣 本 資 料 的 可 及 性 與 客 觀 性, 本 研 究 在 此 採 用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來 進 行 規 劃 中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估 算 以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為 主 的 費 用 估 算, 主 要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 未 來 失 能 老 人 的 人 數 整 套 照 顧 服 務 的 預 設 服 務 所 需 的 費 用 估 算 (Pickard et al.,2007) 在 第 一 個 部 分 除 牽 涉 人 口 結 構 之 外, 主 要 是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率, 被 認 定 照 顧 需 要 者 是 制 度 的 定 義, 不 是 絕 對 的 定 義 但 通 常 包 括 ADLs IADLs 認 知 功 能 障 礙 第 二 個 部 分 係 指 未 來 失 能 人 口 針 對 各 類 服 務 的 需 要 率 與 使 用 150

161 率 包 括 非 正 式 照 顧 社 區 的 正 式 照 顧 機 構 照 顧 等 第 三 個 部 分 則 正 式 進 入 費 用 估 算 為 此,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架 構, 主 要 為 總 費 用 = 使 用 人 數 每 人 費 用 整 體 而 言, 費 用 估 算 通 常 包 括 數 個 主 體, 首 先 是 假 設 條 件, 根 據 制 度 設 計 所 涉 及 的 因 子, 設 定 相 關 假 設 條 件, 並 預 估 其 長 期 趨 勢, 做 多 組 假 設 模 擬 其 次 是 根 據 假 設 條 件 設 算 出 特 定 期 間 各 時 間 點 的 絕 對 金 額, 並 計 算 費 用 成 長 率 趨 勢 第 三, 則 根 據 影 響 財 務 因 素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第 四 是 分 析 費 用 相 對 於 經 濟 變 數 的 比 率 ( 例 如 : 占 GDP 或 稅 收 的 比 率 等 等 ) 第 五 則 必 須 清 楚 呈 現 財 務 估 算 的 限 制 台 灣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的 文 獻 主 要 起 於 制 度 實 施 之 前 的 評 估, 目 的 在 於 評 估 制 度 開 辦 的 可 行 性 與 制 度 規 畫 內 涵 的 選 擇, 故 將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因 素 區 分 為 社 會 經 濟 因 素 與 制 度 性 因 素 39 ( 鄭 文 輝 等,2004a; 鄭 文 輝 等,2004b; 鄭 清 霞 等,2006; 鄭 文 輝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11), 主 要 針 對 制 度 性 因 素 進 行 多 組 制 度 設 計 的 模 擬, 這 些 模 擬 主 要 以 制 度 為 參 數 的 靜 態 模 擬, 在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討 論 個 別 制 度 性 因 素 對 於 長 照 費 用 的 影 響 程 度 時, 只 模 擬 單 一 因 素 變 動 化 所 引 起 第 一 階 段 的 費 用 變 化, 未 考 慮 單 一 因 素 改 變 後 再 引 起 其 他 因 素 的 變 化 而 導 致 第 二 階 段 的 費 用 變 化 制 度 上 路 後 所 引 發 對 於 其 他 變 項 影 響 效 果 的 動 態 模 擬 也 是 我 們 所 關 心 的 但 這 待 制 度 開 辦 數 年 後, 再 進 行 本 土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建 立, 方 能 納 入 模 型 中 作 為 第 二 階 段 影 響 費 用 的 參 數, 相 較 於 引 用 國 外 數 據 進 行 模 擬, 更 能 彰 顯 其 實 用 性 與 意 義 39 這 些 研 究 在 社 會 保 險 體 制 的 架 構 下 估 算 費 用, 暫 時 忽 略 供 給 面 因 素 供 給 面 的 因 素 包 括 各 類 型 服 務 的 人 力 設 備 與 服 務 意 願, 這 些 因 素 與 服 務 價 格 呈 現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151

162 本 研 究 採 用 總 體 模 擬 模 型 (macro-simulation models ) 估 算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主 要 修 正 Schmaehl/Rothgang(1996) 所 發 展 理 論 模 型, 以 及 鄭 文 輝 等 (2009) 鄭 清 霞 等 (2011) 所 提 出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架 構, 主 要 以 給 付 項 目 分 項 進 行 估 計, 由 於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 為 主 要 費 用 大 宗, 故 以 需 要 照 顧 者 人 數 與 每 人 平 均 支 出 的 乘 積 為 主 要 估 計 模 式, 其 餘 復 健 服 務 護 理 服 務 喘 息 服 務 等 理 論 上 亦 可 以 此 為 估 算 模 式, 但 目 前 係 以 其 占 總 費 用 比 重 進 行 估 計 Schmaehl/Rothgang(1996) 指 出 法 律 定 義 長 期 照 顧 的 需 要 性, 是 影 響 費 用 推 估 的 前 置 因 素 此 非 絕 對 的 定 義, 屬 於 制 度 性 因 素, 但 通 常 包 括 ADL IADL 與 認 知 功 能 障 礙 法 定 長 照 需 要 性 與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三 者 共 同 影 響 法 定 的 合 格 使 用 人 數 ( 請 參 考 圖 5-1-1)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又 受 到 疾 病 與 失 能 類 型 健 康 平 均 餘 命 醫 學 知 識 與 運 用 以 及 生 活 型 態 的 影 響 另 一 個 影 響 各 項 服 務 實 際 使 用 人 數 的 因 素 是 各 項 服 務 的 使 用 比 例, 此 因 素 受 到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結 構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照 顧 安 排 偏 好 服 務 供 給 體 系 ; 以 及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上 限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部 分 負 擔 比 例 等 制 度 性 因 素 的 影 響 至 於 各 項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則 受 到 上 述 制 度 性 因 素 勞 動 供 給 支 付 標 準 經 濟 成 長 等 因 素 影 響 ( 鄭 文 輝 等,2009; 鄭 清 霞 等,2011) 整 體 而 言, 上 述 估 算 模 型 較 傾 向 於 需 求 面 因 素, 且 影 響 因 素 相 當 廣 泛 且 影 響 途 徑 有 可 能 是 雙 向 而 非 單 向 受 限 於 資 料, 本 研 究 在 開 辦 初 期 的 服 務 使 用 考 量 了 若 干 供 給 面 因 素, 長 期 估 算 不 觸 及 供 給 面 因 素, 但 供 給 面 因 素, 包 括 服 務 供 給 與 服 務 輸 送 等, 已 在 前 文 納 入 文 獻 探 討 部 分 根 據 鄭 清 霞 等 (2011)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的 推 計, 支 出 面 基 本 項 目 如 152

163 式 所 示, 總 共 包 括 了 三 大 部 份 : 照 護 給 付 費 用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與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相 關 推 估 概 念 則 如 圖 所 示 LB = CE + OE + ADE (5-1-4) t t t LB t : 第 t 年 保 險 成 本 CE t : 第 t 年 照 護 給 付 費 用 OE t : 第 t 年 非 照 護 給 付 費 用 ADE t : 第 t 年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t 人 口 結 構 疾 病 與 失 能 類 型 健 康 的 平 均 餘 命 醫 學 知 識 與 運 用 生 活 型 態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結 構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照 顧 安 排 偏 好 服 務 供 給 體 系 勞 動 供 給 經 濟 成 長 法 定 照 護 需 要 性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水 準 與 上 限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部 分 負 擔 比 例 支 付 標 準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法 定 合 格 使 用 人 數 備 註 : 灰 色 區 塊 為 指 制 度 性 影 響 因 素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Schmahl and Rothgang(1996) 鄭 文 輝 等 (2009) 鄭 清 霞 等 (2011) 各 項 服 務 實 際 使 用 人 數 各 項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圖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以 下 茲 就 式 的 三 項 支 出 面, 並 配 合 圖 的 推 估 架 構, 除 了 進 一 步 建 立 較 細 項 的 推 估 模 式, 也 併 同 探 討 相 關 制 度 面 及 社 會 經 濟 面 因 素 對 整 體 制 度 支 出 面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 一 ) 在 照 顧 給 付 費 用 方 面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支 出 面 所 面 對 的 需 求 型 態 是 照 顧, 因 之, 照 顧 153

164 給 付 費 用 是 制 度 整 體 支 出 面 的 最 主 要 項 目, 其 主 要 牽 涉 了 照 顧 需 要 人 數, 以 及 給 付 給 發 生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之 被 保 險 人 的 給 付, 以 及 給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支 付 給 付 水 準 可 由 不 同 的 型 式 來 表 達, 目 前 仍 沿 用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以 小 時 為 主 支 付 是 單 價 的 概 念, 例 如 : 每 小 時 照 顧 服 務 支 付 給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230 元 確 認 給 付 與 支 付 的 換 算 關 係 後, 再 代 入 費 用 估 算 中 換 算 成 平 均 費 用 年 齡 別 性 別 的 人 口 推 計 數 年 齡 別 性 別 四 種 照 護 等 級 的 盛 行 率 四 種 照 護 等 級 及 三 種 照 顧 給 付 的 單 位 成 本 四 種 照 護 等 級 的 需 求 人 數 四 種 照 護 等 級 及 三 種 照 顧 給 付 的 使 用 人 數 各 年 齡 別 下 四 種 照 護 等 級 及 三 種 照 顧 給 付 的 使 用 率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行 政 費 用 照 顧 給 付 總 費 用 當 年 度 長 期 照 護 總 支 出 說 明 : 本 圖 根 據 鄭 清 霞 等 (201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計 概 念 繪 製 圖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支 出 面 推 估 圖 示 154

165 以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目 前 的 規 劃 而 言, 照 顧 給 付 種 類 共 三 種 :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照 顧 給 付 費 用 的 推 估 模 式 如 式 所 示 當 中 (5-1-5) N vt : 第 t 年 第 v 種 照 護 等 級 人 數 R ivt : 第 t 年 第 v 種 照 護 等 級 接 受 第 i 種 照 護 給 付 的 請 領 率 : 第 v 種 照 護 等 級 接 受 第 i 種 照 護 給 付 的 平 均 成 本 i: 照 顧 給 付 種 類 ( 共 三 種 :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 v: 照 護 等 級 ( 共 四 級 :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一 需 照 護 二 需 照 護 三 ) P agt : 第 t 年 第 a 年 齡 組 性 別 g 的 人 口 數 dis agvt : 第 t 年 第 a 年 齡 組 性 別 g 在 第 v 種 照 護 等 級 的 需 要 率 a: 年 齡 組 別 ( 共 17 組 ) g: 性 別 ( 共 二 類 : 男 性 女 性 ) 以 下 茲 就 式 的 推 估 模 式, 分 別 依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量 及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等 二 項, 來 加 以 探 討 在 推 估 時 的 可 能 影 響 變 數 1.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量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量 是 由 各 種 照 護 等 級 需 求 人 數 (Nvt) 及 各 種 照 護 給 付 的 請 領 率 (Rivt) 所 共 同 決 定 基 本 上, 所 有 制 度 面 與 社 會 經 濟 面 因 素 都 會 影 響 到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量, 惟 對 相 關 變 數 在 推 估 上 所 造 成 的 可 預 測 性 會 有 所 不 同 在 各 種 照 護 等 級 需 求 人 數 方 面, 制 度 面 的 給 付 資 格 及 照 護 等 級 認 定, 155

166 固 然 是 決 定 各 照 護 等 級 需 求 人 數 的 直 接 性 因 素 ; 惟 基 於 照 護 風 險 平 均 而 言 較 高 度 集 中 在 老 年 時 期, 故 社 會 經 濟 面 的 人 口 結 構 及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則 是 影 響 各 種 照 護 等 級 需 求 人 數 未 來 可 能 成 長 情 況 的 另 一 個 直 接 性 因 素 故 在 符 合 各 照 護 等 級 之 需 求 人 數 的 推 估 上, 可 依 制 度 所 界 定 的 照 護 等 級 先 行 分 析 在 不 同 年 齡 及 性 別 下, 特 定 照 護 等 級 在 過 去 的 盛 行 率 情 況, 並 以 此 結 合 相 關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及 平 均 餘 命 的 推 估 資 料, 來 進 一 步 推 估 在 不 同 年 齡 及 性 別 條 件 下, 未 來 可 能 符 合 各 照 護 等 級 的 人 數 其 次, 在 各 種 照 顧 給 付 的 請 領 率 方 面, 制 度 面 的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及 上 限 部 份 負 擔 比 例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等, 是 較 直 接 會 影 響 到 各 種 照 顧 給 付 請 領 率 的 因 素, 例 如 現 金 給 付 方 式, 平 均 而 言 即 是 較 易 引 發 被 照 護 者 的 使 用 動 機 的 因 素 此 外, 基 於 照 顧 是 一 種 兼 具 功 能 性 與 情 感 性 滿 足 的 需 求, 照 顧 需 求 者 會 選 擇 何 種 給 付 內 容 及 方 式, 尚 與 失 能 者 或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照 顧 偏 好 等 主 客 觀 條 件 因 素, 以 及 家 庭 結 構 及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有 關 (Rothgang,2003) 依 先 進 國 家 的 實 施 經 驗 來 看, 基 於 老 人 對 在 地 老 化 的 情 感 偏 好, 除 卻 重 度 失 能 的 情 況 外, 會 傾 向 於 選 擇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惟 隨 著 老 年 人 居 住 型 態 的 改 變, 以 及 女 性 就 業 率 的 提 高, 女 性 擔 任 照 顧 工 作 的 機 會 成 本 提 高 (Rothgang,2003) 由 先 進 國 家 近 年 來 的 運 作 經 驗 中 可 看 出, 照 護 需 求 者 有 朝 向 選 擇 由 專 業 照 護 人 員 來 提 供 的 社 區 照 顧 或 機 構 照 顧 之 勢 在 估 算 未 來 各 種 照 護 給 付 的 請 領 率 時, 必 須 注 意 前 述 社 會 經 濟 面 因 素 所 帶 來 的 長 期 趨 勢 影 響 綜 合 前 述, 在 各 種 照 護 等 級 需 求 人 數 的 推 估 方 面, 除 了 給 付 資 格 及 照 護 等 級 可 能 會 面 臨 較 不 可 測 的 制 度 規 範 面 的 變 數 外, 其 餘 包 括 人 口 結 構 及 相 關 的 失 能 盛 行 率, 均 可 透 過 相 關 的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及 較 大 規 模 的 失 能 盛 行 156

167 率 調 查, 來 取 得 基 本 的 合 理 推 估 基 礎 不 過 在 各 種 照 護 給 付 的 請 領 率 方 面, 基 於 涉 及 的 主 觀 情 感 面 及 客 觀 社 會 經 濟 面 變 數, 制 度 開 辦 初 期 固 然 可 透 過 一 些 前 置 性 的 調 查 來 做 初 步 的 概 估, 然 較 細 緻 的 推 估, 仍 有 待 參 考 制 度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後 之 經 驗 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與 全 民 健 保 費 用 估 算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全 民 健 保 開 辦 之 前, 其 實 已 經 有 勞 工 保 險 等 醫 療 保 險 運 作 的 支 出 面 資 料, 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開 辦 之 前 的 使 用 資 料 則 為 稅 收 制 之 下 的 使 用 率 受 限 於 目 前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雖 為 普 及 性 方 案, 但 仍 為 預 算 限 制 模 式, 其 服 務 使 用 率 乃 是 受 限 於 預 算 規 模 的 使 用 率, 而 非 反 映 實 際 民 眾 需 求 的 使 用 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服 務 請 領, 實 為 基 於 權 益 模 式, 故 若 以 預 算 限 制 模 式 的 歷 史 資 料 做 為 使 用 率 的 推 估 基 礎, 恐 低 估 使 用 率 的 發 展 趨 勢 另 一 方 面, 現 金 給 付 與 否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是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的 重 大 變 數 若 沒 有 現 金 給 付 設 計, 對 於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請 領 率 會 高 於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狀 況 對 於 正 式 服 務 量 成 長 的 壓 力 較 大, 是 正 式 服 務 體 系 發 展 的 助 力 但 因 為 不 使 用 服 務, 也 不 能 發 給 現 金, 故 制 度 開 辦 初 期, 費 用 規 模 較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情 況 為 低 除 了 照 顧 偏 好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外,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也 是 影 響 失 能 者 家 庭 選 擇 服 務 或 現 金 的 重 要 因 素,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高, 民 眾 會 更 傾 向 領 取 現 金 另 一 方 面, 相 對 於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其 他 服 務 可 近 性 與 品 質, 例 如 : 商 業 市 場 的 照 顧 服 務 外 籍 看 護 工 家 庭 照 顧 者 等, 其 實 也 影 響 民 眾 使 用 正 式 服 務 的 意 願 這 些 因 素 均 是 費 用 模 擬 的 關 鍵, 也 是 在 制 度 實 施 後 的 定 期 性 財 務 重 計 算 時, 必 須 特 別 關 注 的 參 數 變 化 ( 鄭 清 霞 等, 2011) 157

168 2.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在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方 面, 主 要 是 受 到 制 度 面 的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及 上 限 支 付 標 準 部 份 負 擔 比 例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支 付 標 準 雖 是 制 度 設 定, 但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勞 動 供 給 問 題, 可 能 導 致 若 不 調 高 支 付 標 準, 則 無 法 在 勞 動 市 場 與 其 他 職 種 競 爭 勞 動 力, 勞 動 供 給 問 題 顯 然 給 支 付 標 準 帶 來 上 漲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前 述 各 項 因 素 雖 是 制 度 規 範 面 的 變 數, 主 要 是 依 既 定 的 給 付 水 準 及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來 計 算, 然 訂 定 出 的 照 顧 服 務 單 價 除 了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整 體 支 出 面 規 模 外, 也 會 考 驗 到 所 能 支 應 的 照 顧 服 務 的 品 質 在 給 付 水 準 方 面, 在 訂 定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的 給 付 水 準 時, 除 了 必 須 考 量 不 同 需 照 護 等 級 的 實 際 需 要 外, 也 要 慮 及 國 家 與 家 庭 在 照 顧 責 任 上 的 合 適 分 擔 比 重 此 外, 所 訂 定 之 各 項 服 務 給 付 水 準 及 給 付 上 限 的 不 同, 會 透 過 影 響 被 照 護 者 在 不 同 類 型 服 務 間 的 選 擇, 而 進 一 步 影 響 到 支 出 面 的 費 用 規 模, 這 部 份 是 在 進 行 推 估 時 較 難 以 掌 控 的 被 照 護 者 行 為 變 數 其 次, 在 支 付 標 準 方 面, 整 體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完 整 成 本 架 構 包 含 直 接 成 本 及 間 接 成 本, 前 者 是 指 服 務 提 供 時 的 人 力 及 物 料 成 本, 後 者 則 是 指 照 護 提 供 機 構 的 行 政 人 力 成 本 行 政 雜 支 資 本 門 投 資 與 折 舊 租 金 成 本 ( 鄭 文 輝,2009) 基 於 長 期 照 護 主 要 是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訂 定 合 理 的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與 調 整 機 制, 才 能 使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誘 因 提 供 品 質 相 當 的 服 務 因 之 在 長 期 照 護 為 一 勞 力 密 集 的 產 業 下, 支 付 標 準 的 成 本 除 了 要 能 合 理 反 映 相 關 薪 資 成 本 ( 尤 其 是 照 護 人 力 的 薪 資 成 本 ) 外, 包 括 需 照 顧 程 度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與 所 需 時 間, 以 及 地 區 性 城 鄉 差 異 等 因 素, 也 是 在 訂 定 支 付 標 準 時 必 要 考 量 之 處 158

169 綜 合 前 述, 關 於 照 顧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的 推 估, 在 制 度 尚 未 開 辦 前, 可 參 考 一 國 既 有 之 照 護 人 員 及 機 構 的 相 關 人 事 與 運 作 成 本, 據 以 釐 定 合 理 的 計 價 標 準, 而 後 併 同 考 量 制 度 是 否 有 部 份 負 擔 的 規 定, 來 做 合 理 的 費 用 推 估 至 於 在 制 度 開 辦 後, 合 理 的 費 用 推 估 除 了 參 考 制 度 本 身 既 有 的 運 作 經 驗 外, 考 量 到 物 價 成 長 對 提 供 照 護 之 個 人 及 機 構 可 能 帶 來 的 服 務 成 本 衝 擊, 為 確 保 合 理 的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在 推 估 時 亦 須 一 併 考 量 未 來 可 能 的 服 務 計 酬 成 長 趨 勢 ( 鄭 清 霞 等,2011) ( 二 ) 在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方 面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包 括 了 非 照 顧 給 付 費 用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在 非 照 顧 給 付 費 用 方 面, 其 包 括 了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輔 具 與 無 障 礙 設 施 喘 息 服 務 創 新 方 案 與 其 他 方 案 等, 這 些 項 目 在 推 估 上 有 些 會 涉 及 到 利 用 人 次 的 問 題, 有 些 則 是 照 護 設 備 的 開 銷 因 之 在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尚 未 開 辦 而 缺 乏 相 關 經 驗 資 料 時, 可 考 慮 參 考 其 他 制 度 相 仿 國 家 在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資 料, 約 略 估 算 非 照 顧 給 付 費 用 占 總 支 出 面 費 用 的 比 例 ( 亦 即 OEt/LBt), 來 做 為 推 估 的 參 考 依 據, 待 國 內 制 度 正 式 上 路 後, 再 依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來 做 後 續 的 推 估 修 正 至 於 在 行 政 管 理 費 方 面, 一 般 是 以 總 額 來 進 行 推 估, 不 進 一 步 作 細 項 的 價 量 分 析 在 實 際 推 估 上, 通 常 是 以 行 政 管 理 費 占 總 支 出 面 費 用 的 比 例 ( 亦 即 ADEt/LBt) 為 推 估 基 礎, 在 制 度 未 開 辦 前, 先 參 酌 其 他 國 家 的 運 作 經 驗 資 料, 而 在 國 內 制 度 實 施 後, 再 依 國 內 的 實 際 資 料 來 做 相 關 的 推 估 綜 上 所 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因 為 具 有 提 供 基 本 照 護 需 求 之 滿 足 勞 力 密 集 及 照 護 需 求 高 度 集 中 於 老 年 時 期 等 三 項 特 色, 故 在 長 期 之 下, 159

170 相 關 費 用 支 出 的 型 態 及 金 額 有 相 當 程 度 會 受 到 社 會 經 濟 面 因 素 的 影 響 根 據 鄭 文 輝 等 (2004b) 的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模 擬 推 估 發 現,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的 因 素 主 要 為 社 會 經 濟 等 結 構 性 因 素 與 制 度 性 因 素, 制 度 性 因 素 對 長 照 費 用 的 影 響 又 甚 於 社 會 經 濟 等 結 構 性 因 素 因 之, 面 對 著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婦 女 就 業 率 提 高 的 趨 勢, 如 何 在 不 犧 牲 宜 有 之 照 護 品 質 下 來 訂 定 合 理 的 給 付 水 準 和 支 付 標 準, 並 兼 顧 到 均 衡 費 率 的 負 擔, 是 制 度 在 體 制 面 及 精 算 面 必 須 審 慎 評 估 的 綜 合 上 述, 費 用 估 算 參 數 主 要 包 括 :1.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趨 勢 2. 失 能 盛 行 率 與 照 護 需 要 率 3. 照 護 等 級 4. 給 付 項 目 5. 每 月 照 顧 服 務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6.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比 率 7. 照 顧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8. 其 他 給 付 項 目 占 總 費 用 比 例 另 可 進 一 步 延 伸 第 t+1 期 照 護 費 用 與 第 t 期 照 護 費 用 間 的 關 係 (1- d) IKRt + 1 At CEt+ 1 = CE t [(1 + PRt + 1) (1 + ) (1+ CR t+ 1)] (5-1-6) (1 d) A + d Exp t+ 1 = CEt+ 1/(1 Ort + 1 ADrt + 1) ( 式 5-1-7) CE t +1 : 第 t+1 期 照 顧 費 用 Exp t+1 : 第 t+1 期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總 費 用 PR t +1: 第 t+1 期 受 給 付 人 口 成 長 率 A t : 第 t 期 的 實 物 照 顧 給 付 使 用 比 例 CR t+1 :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成 長 率 d: 現 金 額 度 IKR t +1 : 第 t+1 期 實 物 照 顧 給 付 使 用 比 例 的 成 長 率 Or : 第 t+1 期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佔 總 費 用 的 比 例 t+1 ADr t+1 : 第 t+1 期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占 總 費 用 比 例 因 為 目 前 十 年 長 期 照 顧 計 畫 係 屬 於 普 及 式 預 算 限 制 模 式, 且 未 來 開 辦 保 險 後 的 需 要 評 估 標 準 與 十 年 長 期 照 顧 計 畫 不 同, 且 保 險 制 是 應 得 權 利 模 式, 民 眾 的 服 務 使 用 不 受 限 於 預 算, 未 來 服 務 使 用 率 將 不 同 於 目 前 的 十 160 t

171 年 長 照 計 畫 的 使 用 情 況 但 目 前 台 灣 並 沒 有 保 險 制 之 下 的 民 眾 使 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料 可 作 為 參 數 設 定 的 參 考 本 研 究 的 參 數 值 設 定, 在 需 要 率 方 面 主 要 根 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所 提 供 的 以 年 齡 別 性 別 照 護 程 度 別 的 需 要 率 服 務 利 用 率 主 要 係 參 考 德 國 日 本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以 及 台 灣 服 務 發 展 服 務 使 用 意 願 等, 包 括 : 歷 年 老 年 人 生 活 調 查 以 及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將 根 據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提 供 本 研 究 團 隊 有 關 民 眾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開 辦 後 各 項 長 照 服 務 之 使 用 意 願,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率 設 定 參 考 161

172 第 二 節 材 料 : 假 設 條 件 的 討 論 一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趨 勢 本 研 究 對 於 未 來 人 口 的 設 定, 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0) 人 口 中 推 計 為 基 準 根 據 這 個 推 計 結 果 ( 請 參 考 表 5-2-1),2016 年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約 占 總 人 口 13.3% 2019 年 為 15.5% 爾 後 仍 一 路 上 升 至 2025 年 的 20.3% 2031 年 25.2% 2039 年 30.4% 2056 年 40.1% 不 但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增 加, 老 年 人 口 也 呈 現 老 化 趨 勢,7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比 例 由 2016 年 的 43.19%, 增 加 至 2036 年 的 50.93% 以 及 2056 年 的 61.7% 2010 年 日 本 的 65 歲 以 上 人 口 長 照 需 求 率 已 達 13.49%40,65-69 歲 為 2.09% 歲 為 4.56% 歲 為 10.45% 歲 為 22.29% 85 歲 以 上 為 48.62%41 老 年 人 口 是 長 期 照 護 主 要 需 求 人 口 群, 特 別 是 75 歲 以 上 人 口,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人 口 也 由 2016 年 的 77.7 萬 人 增 加 至 2026 年 的 萬 人 2051 年 為 萬 人 40 以 65 歲 以 上 受 給 者 數 除 以 65 歲 以 上 總 人 口 數 年 則 分 別 是 歲 為 1.7% 歲 為 3.87% 歲 為 8.61% 歲 為 18.17% 85 歲 以 上 為 48.46% 162

173 表 年 台 灣 老 年 人 口 推 計 單 位 : 人,% 年 度 總 人 口 數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7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7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20-64 歲 人 口 的 比 值 75 歲 以 上 人 口 /20-64 歲 人 口 的 比 值 ,293,631 2,692, ,211, ,325,938 2,809, ,254, ,354,439 2,942, ,301, ,378,960 3,115, ,345, ,399,413 3,281, ,386, ,415,946 3,449, ,426, ,428,371 3,624, ,462, ,437,383 3,812, ,478, ,443,160 4,003, ,504, ,445,563 4,179, ,557, ,443,882 4,367, ,628, ,437,602 4,562, ,718, ,427,133 4,755, ,820, ,412,667 4,946, ,957, ,393,786 5,138, ,086, ,369,272 5,330, ,217, ,338,288 5,512, ,352, ,300,727 5,683, ,497, ,256,159 5,853, ,643, ,204,181 5,994, ,775, ,144,739 6,146, ,916, ,077,804 6,293, ,061, ,002,510 6,435, ,203, ,918,704 6,561, ,342, ,826,835 6,674, ,479, ,727,357 6,781, ,616, ,620,463 6,883, ,741, ,505,652 6,985, ,855, ,382,736 7,131, ,966, ,251,760 7,241, ,050, ,113,007 7,362, ,141, ,966,588 7,487, ,226, ,812,526 7,597, ,302, ,650,916 7,704, ,364, ,481,811 7,795, ,411, ,305,620 7,861, ,452, ,122,925 7,912, ,488, ,934,503 7,934, ,523, ,740,650 7,920, ,599, ,542,249 7,909, ,645, ,339,883 7,923, ,702, ,133,836 7,907, ,765, ,924,414 7,910, ,818, ,711,891 7,896, ,872, ,496,814 7,882, ,915, ,279,202 7,872, ,940, ,059,338 7,857, ,954, ,837,665 7,843, ,947,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經 建 會 人 口 中 推 計 計 算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增 加 率 75 歲 以 上 人 口 增 加 率 年 度

174 二 計 算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率 本 次 精 算 模 型 的 建 立 係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的 現 階 段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規 畫 進 行 根 據 現 階 段 規 畫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對 象 為 因 先 天 或 後 天 因 素, 致 身 體 或 心 智 功 能 受 限 制, 持 續 至 少 六 個 月, 且 日 常 生 活 或 身 心 機 能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維 護 者 長 期 照 護 範 圍 則 為 維 持 或 恢 復 功 能 自 立, 提 供 家 務 行 動 飲 食 協 助 及 身 體 衛 生 復 健 護 理 等 服 務, 亦 可 區 分 為 居 家 型 社 區 型 及 機 構 型 等 服 務 類 別 有 關 於 長 期 照 護 的 評 估, 主 要 係 採 多 元 評 估 量 表, 包 括 :ADLs 及 IADLs 溝 通 能 力 特 殊 及 複 雜 照 護 需 要 認 知 功 能 情 緒 及 行 為 型 態 居 家 環 境 家 庭 支 持 及 社 會 支 持 主 要 照 顧 者 負 荷 等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正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使 用 群, 做 為 保 險 人 未 來 的 規 劃 管 理 工 具, 包 括 核 定 保 險 給 付 與 支 付 之 標 準 監 控 與 比 較 不 同 長 照 機 構 ( 單 位 ) 之 品 質 做 為 擇 優 特 約 或 論 質 支 付, 比 較 不 同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時, 校 正 個 案 失 能 程 度 之 工 具 等 根 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的 規 劃, 未 來 將 依 據 目 前 發 展 中 的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使 用 群, 作 為 保 險 人 核 定 保 險 給 付 的 依 據, 於 該 規 劃 尚 未 完 成 前, 為 因 應 設 定 精 算 假 設 之 需 要, 目 前 長 照 小 組 暫 時 將 照 護 需 要 等 級 區 分 為 四 級, 並 根 據 2010 年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年 齡 別 性 別 照 護 需 要 程 度 別 的 需 要 盛 行 率 ( 請 參 考 表 ) 164

175 表 男 性 年 齡 別 照 護 需 要 率 單 位 :% 年 齡 別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一 需 照 護 二 需 照 護 三 合 計 需 照 護 巴 氏 分 數 大 於 70 分 分 分 0-30 分 小 計 5-14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籌 備 小 組 表 女 性 年 齡 別 照 護 需 要 率 單 位 :% 年 齡 別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一 需 照 護 二 需 照 護 三 合 計 需 照 護 巴 氏 分 數 大 於 70 分 分 分 0-30 分 小 計 5-14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籌 備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計 算 165

176 三 照 護 等 級 初 步 分 為 需 支 援 需 照 護 一 級 需 照 護 二 級 需 照 護 三 級 等 四 級 初 步 分 級 標 準 為 (1) 僅 IADLs 障 礙, 為 ADLs 分 數 >70 分, 且 8 項 IADLs 中 5 項 以 上 無 能 力 執 行 ;(2) 僅 認 知 功 能 障 礙, 為 ADLs 分 數 >70 分, 且 SPMSQ 答 錯 6 題 以 上 ;(3)IADLs 及 認 知 功 能 均 障 礙, 為 ADLs 分 數 >70 分, 且 8 項 IADLs 中 5 項 以 上 無 能 力 執 行, 且 SPMSQ 答 錯 6 題 以 上 ;(4)ADLs 分 數 51~70 分 ;(5)ADLs 分 數 31~50 分 ;(6)ADLs 分 數 0~30 分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2011) 四 給 付 項 目 1. 給 付 項 目 包 括 實 物 給 付 及 現 金 給 付 2. 實 物 給 付 包 括 居 家 服 務 社 區 服 務 及 機 構 服 務 等 項 3. 以 需 照 護 三 級 才 可 以 申 請 機 構 給 付 為 原 則, 部 分 例 外 五 每 月 照 顧 服 務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甲 案 : 需 支 援 15 小 時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乙 案 : 需 支 援 15 小 時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丙 案 : 需 支 援 25 小 時 一 級 45 小 時 二 級 90 小 時 三 級 150 小 時 平 均 給 付 水 準 : 設 定 整 體 平 均 給 付 水 準 為 給 付 上 限 的 80% 另 有 家 屬 自 行 照 顧 者 可 提 出 請 領 現 金 給 付, 請 領 給 付 條 件 如 下 :(1) 當 保 險 對 象 提 出 申 請 後, 需 經 保 險 人 審 核 評 估 確 定 主 要 照 顧 者 照 顧 者 有 照 顧 能 力, 及 其 照 顧 負 荷 是 否 可 勝 任 照 顧 工 作 等 條 件, 當 符 合 時, 保 險 人 將 協 助 其 擬 定 照 顧 計 畫, 始 得 請 領 給 付 (2) 需 接 受 照 顧 訓 練 及 服 務 品 質 督 導, 但 亦 提 供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包 括 喘 息 照 顧 諮 詢 關 懷 訪 視 (3) 照 顧 品 質 不 佳, 或 照 顧 者 有 壓 力 性 負 荷, 得 以 提 供 服 務 取 代 (4) 基 於 保 險 對 價 原 則, 無 論 166

177 是 否 聘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只 要 繳 了 保 費, 且 符 合 家 屬 自 行 照 顧 條 件, 皆 可 請 領 給 付 有 關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目 前 規 畫 兩 案 : 第 一 案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第 二 案 實 物 給 付 的 40% 六 照 顧 服 務 請 領 率 根 據 目 前 的 設 計, 合 格 的 服 務 需 求 者, 可 以 申 請 各 項 實 物 給 付, 若 由 家 屬 照 顧, 經 評 估 合 格 亦 可 請 領 現 金 給 付 制 度 開 辦 之 初, 家 屬 照 顧 比 例 應 該 不 低, 但 隨 著 後 繼 世 代 的 結 婚 率 下 降 子 女 數 降 低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增 加 等 因 素, 請 領 家 屬 照 顧 給 付 的 比 例 應 會 下 降, 且 考 量 有 部 分 失 能 人 口 住 進 機 構, 但 失 能 程 度 若 還 不 符 合 機 構 照 護 請 領 資 格, 則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請 領 率 ( 含 現 金 給 付 ) 無 法 達 到 100% 七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比 率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有 現 金 給 付, 整 體 而 言, 居 家 與 機 構 的 比 例 約 為 七 比 三 細 究 其 照 護 等 級 仍 有 若 干 差 異, 照 護 等 級 一 的 機 構 比 例 約 為 1996 年 的 18%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23%, 照 護 等 級 二 則 由 24% 上 升 至 37%, 照 護 等 級 三 由 43% 上 升 至 50% 針 對 現 金 給 付 請 領 比 例 分 析, 制 度 開 辦 之 初, 純 粹 領 取 現 金 比 例, 約 為 八 成 左 右, 陸 續 降 低 至 2010 年 的 六 成 八, 雖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但 現 金 給 付 仍 為 主 要 給 付 型 態 居 家 實 物 給 付 請 領 比 例 由 1996 年 的 8% 上 升 至 12%,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混 合 給 付 則 由 8% 上 升 至 20%( 鄭 清 霞 等, 2011)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原 則 上 不 給 現 金 給 付, 但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認 定 通 過 數 與 實 際 使 用 數 之 間 的 差 距, 可 以 作 為 我 國 現 金 給 付 領 取 率 的 一 個 參 考, 日 本 資 料 顯 示 在 通 過 認 定 人 口 中 並 非 全 數 使 用 服 務, 大 約 有 20% 民 眾 他 們 雖 符 合 給 付 資 格, 但 最 終 並 沒 有 接 受 給 付 不 使 用 服 務 的 比 例 男 性 高 於 女 性, 大 約 有 23% 167

178 的 男 性 以 及 18% 的 女 性 雖 符 合 資 格 但 沒 有 接 受 給 付 ( 鄭 清 霞 等,2011) 換 言 之,80% 可 以 作 為 我 國 設 定 使 用 正 式 服 務 比 例 的 上 限 分 析 日 本 居 家 與 機 構 的 利 用 比 例, 整 體 而 言, 居 家 與 機 構 的 比 例 約 為 2011 年 的 73:27 根 據 照 護 程 度 別 分 析, 要 介 護 一 居 家 與 機 構 比 例 為 93:7 要 介 護 二 為 87:13 要 介 護 三 71:29 要 介 護 四 54:46 要 介 護 五 44:56 換 言 之, 無 論 有 無 現 金 給 付, 在 德 國 與 日 本, 在 照 護 等 級 高 的 機 構 使 用 率 大 約 在 50% 以 上 ( 鄭 清 霞 等,2011) 針 對 台 灣 本 土 資 料, 有 幾 個 方 向 可 供 參 考, 首 先 是 十 年 長 照 的 經 驗, 雖 然 十 年 長 照 是 稅 收 制, 使 用 量 受 限 於 預 算, 但 制 度 設 計 面 仍 可 相 互 比 較 若 同 時 符 合 實 物 以 及 家 屬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的 請 領 條 件, 現 金 給 付 津 貼 的 高 低 實 物 給 付 品 質 使 用 實 物 的 部 分 負 擔 額 度, 影 響 其 領 用 津 貼 或 使 用 實 物 的 選 擇 如 果 以 每 小 時 200 元 計 算, 目 前 在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之 下, 假 設 每 月 使 用 25 小 時 服 務, 必 須 支 付 部 分 負 擔 200*0.3*25=1500 也 就 是 必 須 花 費 1500 元 獲 得 25 小 時 的 服 務 未 來, 長 照 保 險 在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情 況 下, 假 設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三 成, 則 獲 得 25 小 時 的 服 務, 則 必 須 支 出 部 分 負 擔 200*0.1*25=500, 且 無 法 領 取 現 金 給 付 200*0.9*0.3*25= 1350, 共 1850 元 如 果 選 用 現 金 給 付, 也 就 是 不 使 用 服 務, 則 每 月 可 領 得 200*0.9*0.3*25=1350 比 較 十 年 長 照 與 長 照 保 險, 如 果 都 不 使 用 服 務, 長 照 保 險 可 以 領 取 1350 元 的 現 金 如 果 使 用 服 務, 則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之 下 的 機 會 成 本 是 1500 元, 而 長 照 保 險 則 為 1850 元 換 言 之,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 例 如 : 家 庭 照 顧 能 量 與 照 顧 安 排 ), 如 果 長 照 保 險 有 現 金 給 付, 可 能 會 讓 選 擇 使 用 實 物 給 付 的 比 例 較 目 前 為 低 ( 鄭 清 霞 等,2011) 其 次, 是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數 據,2009 年 約 有 50% 的 歲 人 口 其 理 想 168

179 居 住 方 式 為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失 能 時 願 意 入 住 機 構 的 比 例 則 為 六 成 左 右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其 理 想 居 住 方 式 有 六 成 八 選 擇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失 能 時 願 意 入 住 機 構 的 比 例 為 四 成 二, 換 言 之, 雖 然 理 想 上 希 望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他 們 也 對 於 家 戶 照 護 能 量 縮 減 已 經 有 心 理 準 備, 對 於 失 能 時 入 住 機 構 的 接 受 度 已 經 提 高, 但 機 構 比 例 應 該 不 致 於 超 過 四 成, 而 長 照 制 度 開 辦 之 初, 居 家 比 例 應 至 少 為 七 成 第 三, 子 女 的 數 量,2010 年 歲 的 婦 女 ( 出 生 於 年 ), 其 累 積 子 女 數 約 為 5.39 個 但 歲 婦 女 ( 出 生 於 年 ) 將 在 年 達 65 歲, 年 達 75 歲, 他 們 的 累 積 子 女 數 只 有 2.32 個 歲 婦 女 ( 出 生 於 年 ) 將 在 年 達 65 歲, 年 達 75 歲, 他 們 的 累 積 子 女 數 卻 只 有 1.91 個 左 右 2026 年 是 75 歲 以 上 人 口 增 加 率 最 高 的 時 候, 年 增 率 達 7.51% 2031 年 也 達 6.6%, 一 直 到 2034 年 以 後 年 成 長 率 才 會 低 於 5% 但 那 些 累 積 子 女 數 低 於 2 個 的 世 代, 也 已 經 在 2031 年 步 入 65 歲 了! 或 即 將 在 2041 年 步 入 75 歲! 這 些 資 料 也 是 本 研 究 設 定 服 務 使 用 比 率 的 參 考 值, 換 言 之,2041 年 左 右 開 始, 基 本 上 我 們 已 經 較 難 對 家 庭 照 護 能 量 期 待 太 多 了 169

180 表 出 生 世 代 別 婦 女 累 積 子 女 數 累 積 出 生 年 2010 年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子 女 數 65 歲 年 期 75 歲 年 期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發 生 歲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歲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歲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歲 8 23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歲 4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未 發 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計 算 整 理 自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歷 年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率 第 四 是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對 於 人 力 推 估 的 相 關 假 設 條 件, 由 於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2010 年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92,541 人 ; 以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100.12) 計 入 身 障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4,233 人 身 障 型 居 家 服 務 10,969 人, 合 計 共 107,743 人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使 用 人 數,2011 年 為 98,146 人 2010 年 為 90,136 人, 年 成 長 率 8.9% 若 2011 年 起 居 家 及 社 區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年 成 長 率 5% 以 2010 年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為 推 估 基 準,2016 年 服 務 使 用 人 數 為 144,386 人, 占 失 能 人 數 18.5% 故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假 設 :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使 用 率 假 設 2016 年 為 18.5% 2021 年 為 25% 2026 年 為 35%, 此 為 基 本 型 假 設 其 次, 若 考 量 聘 有 外 籍 看 護 工 也 可 以 申 請 使 用 服 務, 根 據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長 照 保 險 開 辦 後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的 意 願 皆 達 5-6 成, 假 設 2016 年 (105 年 ) 170

181 已 開 辦 長 照 保 險, 並 假 設 聘 用 外 勞 且 有 意 願 使 用 者 在 2016 年 占 55% 2021 年 60% 2026 年 65%, 假 設 聘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且 有 意 願 使 用 長 照 保 險 服 務 者, 有 60% 實 際 使 用 長 照 服 務,2016 年 因 此 而 增 加 之 使 用 率 :30.6%*55%*60%=10.0%, 另 再 考 量 未 使 用 者 之 使 用 率 增 加, 推 估 占 總 體 的 6.8%, 合 計 居 家 及 社 區 服 務 使 用 率 2016 年 為 35.3% 2021 年 為 47.7% 2026 年 為 63.7%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2012) 42 根 據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若 有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願 意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的 比 例 約 為 56%, 不 願 意 使 用 的 約 為 26.9% 非 常 不 願 意 使 用 為 8.6%, 合 計 為 35.5% 願 意 使 用 全 日 住 宿 型 服 務 機 構 者 約 46.7%, 不 願 意 使 用 的 約 為 28.8% 非 常 不 願 意 使 用 為 15.1%, 合 計 為 43.9% 且 年 輕 世 代 對 全 日 住 宿 型 服 務 機 構 的 接 受 度 較 高,5-49 歲 組 願 意 的 比 例 為 53%, 不 願 意 的 比 例 約 為 36.6% 基 於 德 國 日 本 經 驗 以 及 台 灣 本 土 相 關 數 據, 本 研 究 擬 定 三 組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如 下 表 居 服 低 度 使 用 模 式 整 體 的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使 用 率 2016 年 為 18.7% 2021 年 為 24.1% 2026 年 為 32.7% 高 度 使 用 模 式 則 為 2016 年 為 34.7% 2021 年 為 44.5% 2026 年 為 57.6%, 介 於 中 間 者 是 中 度 使 用 模 式,2016 年 為 26.7% 2021 年 為 34.3% 2026 年 為 45.2% 資 料 來 源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2012) 依 據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 第 一 階 段 ) 之 失 能 率 推 估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需 求 案 43 以 上 這 些 數 字 都 呈 現 整 體 的 使 用 率, 但 事 實 上 服 務 的 使 用 或 現 金 請 領 率 會 因 為 照 護 程 度 而 有 所 差 異 零 至 需 照 護 二, 大 部 分 人 口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外 勞 的 條 件, 依 照 長 照 保 險 的 初 步 規 畫, 也 不 能 請 領 機 構 給 付 這 一 群 人 照 顧 狀 態 可 能 是 (1) 完 全 家 人 照 顧 申 請 現 金 給 付,(2) 家 人 照 顧 用 服 務,(3) 住 機 構 換 言 之, 不 符 合 外 勞 申 請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他 們 使 用 居 家 ( 社 區 ) 服 務 的 比 例 會 比 需 照 護 程 度 三 的 失 能 者 來 得 高 因 為 0-2 級 原 則 上 不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除 原 有 的 假 設 特 殊 狀 況 約 有 需 照 護 1 級 的 2%, 需 照 護 2 級 的 5%, 可 以 獲 准 有 機 構 照 顧 給 付 總 是 有 些 失 能 者, 沒 有 家 庭 照 顧 者, 且 必 須 住 到 機 構 去, 但 也 不 是 可 以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的 特 殊 狀 況, 這 些 人 原 則 上 不 能 領 取 家 屬 照 顧 的 現 金 給 付, 也 不 能 申 請 機 構 照 顧 給 付, 但 有 可 能 會 用 到 護 理 或 復 健 等 服 務 根 據 第 一 階 段 調 查 結 果, 失 能 人 口 住 在 機 構 的 比 例 分 別 是, 需 支 援 2.99% 需 171

182 表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給 付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給 付 利 用 率 單 位 :% 服 務 低 度 利 用 服 務 中 度 利 用 服 務 中 度 利 用 2016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16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16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2021 居 家 現 金 機 構 零 零 零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八 照 顧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A 案 : 每 小 時 20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180 元 ) B 案 : 每 小 時 22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198 元 ) C 案 : 每 小 時 24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216 元 ) 九 其 他 給 付 項 目 費 用 占 總 費 用 比 例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輔 具 與 無 障 礙 設 施 喘 息 服 務 其 照 護 一 級 2.34% 二 級 6.14% 三 級 14.64% 故 假 設 失 能 條 件 符 合 請 領 照 顧 服 務, 但 不 符 合 現 金 給 付 或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給 付 資 格, 也 不 使 用 居 家 ( 社 區 服 務 ), 這 一 類 的 失 能 者 假 設 需 支 援 有 3%, 需 照 護 1 級 約 3%, 需 照 護 2 級 約 5% 整 體 的 利 用 率 約 97.6% 但 亦 有 可 能 因 為 長 照 保 險 的 給 付 設 計 而 改 變 民 眾 的 行 為, 傾 向 利 用 實 物 給 付 故 目 前 不 考 慮 這 個 因 素, 仍 以 實 物 給 付 加 上 現 金 給 付 合 計 100% 的 利 用 率 估 算 172

183 他 方 案 與 創 新 方 案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等, 本 研 究 以 該 項 費 用 占 總 費 用 的 比 例 進 行 推 估 根 據 日 本 經 驗 ( 請 參 考 表 5-2-6) 居 家 護 理 約 占 總 費 用 2% 居 家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合 計 約 占 總 費 的 6% 左 右, 輔 具 約 為 總 費 用 3%( 輔 具 加 上 無 障 礙 設 施 約 占 總 費 用 5%) 喘 息 服 務 約 5% 德 國 的 行 政 費 大 約 占 總 費 用 3.5%, 輔 具 大 約 2.5% 綜 合 上 述 假 設 條 件, 各 項 給 付 的 相 關 設 定 請 參 考 表 表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非 照 顧 給 付 項 目 占 總 費 用 比 例 項 目 / 年 度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輔 具 喘 息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平 成 18 年 至 23 年 介 護 給 付 費 実 態 調 査 の 概 況 年 報 Excel 表 七 資 料 計 算, 網 址 : 說 明 : 上 述 數 值 來 源 為 =( 年 度 介 護 預 防 服 務 累 計 費 用 額 + 年 度 介 護 服 務 服 務 累 計 費 用 額 )/ 年 度 累 計 總 額 173

184 表 各 項 給 付 項 目 費 用 估 算 之 假 設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支 付 標 準 居 家 /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甲 案 : 需 支 援 15 小 時 A 案 : 每 小 時 20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180 一 級 25 小 時 元 ) 二 級 50 小 時 B 案 : 每 小 時 22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198 三 級 90 小 時 元 ) 乙 案 : 需 支 援 15 小 時 C 案 : 每 小 時 240 元 ( 保 險 實 際 支 付 216 一 級 30 小 時 元 )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丙 案 : 需 支 援 25 小 時 一 級 45 小 時 二 級 90 小 時 三 級 150 小 時 機 構 服 務 參 考 居 家 服 務 水 準 參 考 居 家 服 務 支 付 水 準 現 金 給 付 甲 案 : 居 家 服 務 保 險 給 付 的 30% 乙 案 : 居 家 服 務 保 險 給 付 的 40% 復 健 服 務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6% 護 理 服 務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2% 喘 息 服 務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5% 輔 具 及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5% 善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3.5% 創 新 方 案 與 其 他 費 用 規 模 約 總 費 用 的 2.5% 174

185 陸 結 果 根 據 模 型 設 定 與 假 設 條 件, 本 研 究 實 際 模 擬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支 出 面 數 據, 由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第 32 條 規 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得 隨 同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費 收 繳, 在 兩 者 共 用 的 費 基 的 前 提 下, 本 研 究 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收 入 面 資 料 為 基 礎, 搭 配 費 用 支 出 面 模 擬 結 果, 討 論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率 規 畫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一 基 本 推 估 模 式 本 研 究 所 設 定 的 基 本 推 估 模 式 ( 模 式 代 號 :a-1-a) 主 要 假 設 如 下 : 1.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水 準 不 變 2.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3.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4.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5.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6. 部 分 負 擔 為 10% 二 假 設 條 件 的 組 合 根 據 上 述 的 假 設 條 件, 假 設 2016 年 開 辦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本 研 究 分 別 就 各 種 可 能 方 案 的 組 合 進 行 費 用 估 算,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使 用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L-a-1A 表 示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使 用,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175

186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另 外, 並 假 設 實 質 GDP 平 均 實 質 成 長 率 每 年 為 1%, 分 別 推 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總 費 用 占 GDP 的 比 重 三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 一 ) 費 用 規 模 占 GDP 比 重 成 長 率 在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最 低 費 用 組 合 (L-a-1-A)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27%,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70% 最 高 費 用 為 (L-b-3-C), 亦 即 給 付 上 限 調 整 需 支 援 2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45 小 時 二 級 90 小 時 三 級 150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為 每 小 時 240 元,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40% 則 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58%,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1.01%( 請 參 見 表 6-1-1) 費 用 規 模 成 長 率 以 及 費 用 占 GDP 成 長 率, 請 參 見 表

187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2016 年 幣 值 ),% 年 期 L-a-1-A L-a-2-A L-a-3-A L-b-1-A L-b-2-A L-b-3-A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L-a-1-B L-a-2-B L-a-3-B L-b-1-B L-b-2-B L-b-3-B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L-a-1-C L-a-2-C L-a-3-C L-b-1-C L-b-2-C L-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77

188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年 期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L-a-1-A L-a-2-A L-a-3-A L-a-1-B L-a-2-B L-a-3-B L-a-1-C L-a-2-C L-a-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L-b-1-A L-b-1-B L-b-1-C L-b-2-A L-b-2-B L-b-2-C L-b-3-A L-b-3-B L-b-3-C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最 低 費 用 組 合 (M-a-1-A)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29%,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79% 最 高 費 用 為 (M-b-3-C),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66%,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說 明

189 1.68%( 請 參 見 表 6-1-3) 費 用 規 模 以 及 費 用 占 GDP 成 長 率, 請 參 見 表 高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最 低 費 用 組 合 (H-a-1-A)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32%,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89% 最 高 費 用 為 (H-b-3-C),2016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0.71%, 成 長 至 2051 年 約 億 元, 占 GDP 比 重 約 1.85%( 請 參 見 表 6-1-5) 費 用 規 模 以 及 費 用 占 GDP 成 長 率, 請 參 見 表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2016 年 幣 值 ),% 年 期 M-a-1-A M-a-2-A M-a-3-A M-b-1-A M-b-2-A M-b-3-A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M-a-1-B M-a-2-B M-a-3-B M-b-1-B M-b-2-B M-b-3-B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M-a-1-C M-a-2-C M-a-3-C M-b-1-C M-b-2-C M-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79

190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年 期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M-a-1-A M-a-1-B M-a-2-A M-a-3-A M-b-1-A M-a-2-B M-a-3-B M-b-1-B M-a-1-C M-a-2-C M-a-3-C M-b-1-C M-b-2-A M-b-2-B M-b-2-C M-b-3-A M-b-3-B M-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0

191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2016 年 幣 值 ),% 年 期 H-a-1-A H-a-2-A H-a-3-A H-b-1-A H-b-2-A H-b-3-A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H-a-1-B H-a-2-B H-a-3-B H-b-1-B H-b-2-B H-b-3-B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H-a-1-C H-a-2-C H-a-3-C H-b-1-C H-b-2-C H-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說 181

192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成 長 率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年 期 H-a-1-A H-a-2-A H-a-3-A H-b-1-A H-b-2-A H-b-3-A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H-a-1-B H-a-2-B H-a-3-B H-b-1-B H-b-2-B H-b-3-B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年 期 H-a-1-C H-a-2-C H-a-3-C H-b-1-C H-b-2-C H-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服 務 利 用 強 度 以 及 制 度 規 劃 組 合 之 下, 產 生 多 達 54 種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本 研 究 以 L-a-1-B 模 式 為 低 推 估 M-a-2-B 為 中 推 估,H-a-3-C 模 式 為 高 推 估 中 推 估 的 假 設 條 件 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為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表 顯 示, 各 種 方 案 的 費 用 規 模 相 對 於 中 推 估 的 比 重 以 2016 年 為 例, 最 低 費 用 約 為 中 推 估 的 0.65 倍, 最 高 為 1.73 倍 182

193 表 各 類 方 案 費 用 規 模 相 對 比 重 年 期 L-a-1-A L-a-2-A L-a-3-A L-b-1-A L-b-2-A L-b-3-A 年 期 M-a-1-A M-a-2-A M-a-3-A M-b-1-A M-b-2-A M-b-3-A 年 期 H-a-1-A H-a-2-A H-a-3-A H-b-1-A H-b-2-A H-b-3-A 年 期 L-a-1-B L-a-2-B L-a-3-B L-b-1-B L-b-2-B L-b-3-B 年 期 M-a-1-B M-a-2-B M-a-3-B M-b-1-B M-b-2-B M-b-3-B 年 期 H-a-1-B H-a-2-B H-a-3-B H-b-1-B H-b-2-B H-b-3-B 年 期 L-a-1-C L-a-2-C L-a-3-C L-b-1-C L-b-2-C L-b-3-C 年 期 M-a-1-C M-a-2-C M-a-3-C M-b-1-C M-b-2-C M-b-3-C 年 期 H-a-1-C H-a-2-C H-a-3-C H-b-1-C H-b-2-C H-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 二 ) 政 府 負 擔 與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在 政 府 負 擔 與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方 面, 假 設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當 期 平 衡 收 支, 在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下,2016 年 L-a-1-B 模 式 政 府 負 擔 約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約 為 元 2051 年 政 府 負 擔 則 為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約 為 元 ( 請 參 考 表 表 6-1-9) 若 以 中 推 計 M-a-2-B 估 計,2016 年 政 府 負 擔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元, 2051 年 政 府 負 擔 則 為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約 為 元 ( 請 參 考 表 表 ) 若 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2016 年 H-a-3-C 政 府 負 擔 約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約 為 元 2051 年 政 府 負 擔 則 為 億 元, 民 眾 每 月 平 均 保 費 約 為 元 ( 請 參 考 表 表 ) 183

194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億 元 年 期 L-a-1-A L-a-2-A L-a-3-A L-b-1-A L-b-2-A L-b-3-A 年 期 L-a-1-B L-a-2-B L-a-3-B L-b-1-B L-b-2-B L-b-3-B 年 期 L-a-1-C L-a-2-C L-a-3-C L-b-1-C L-b-2-C L-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4

195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元 年 期 L-a-1-A L-a-2-A L-a-3-A L-b-1-A L-b-2-A L-b-3-A 年 期 L-a-1-B L-a-2-B L-a-3-B L-b-1-B L-b-2-B L-b-3-B 年 期 L-a-1-C L-a-2-C L-a-3-C L-b-1-C L-b-2-C L-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5

196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億 元 年 期 M-a-1-A M-a-2-A M-a-3-A M-b-1-A M-b-2-A M-b-3-A 年 期 M-a-1-B M-a-2-B M-a-3-B M-b-1-B M-b-2-B M-b-3-B 年 期 M-a-1-C M-a-2-C M-a-3-C M-b-1-C M-b-2-C M-b-3-C , ,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6

197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元 年 期 M-a-1-A M-a-2-A M-a-3-A M-b-1-A M-b-2-A M-b-3-A 年 期 M-a-1-B M-a-2-B M-a-3-B M-b-1-B M-b-2-B M-b-3-B 年 期 M-a-1-C M-a-2-C M-a-3-C M-b-1-C M-b-2-C M-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7

198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政 府 負 擔 估 計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億 元 年 期 H-a-1-A H-a-2-A H-a-3-A H-b-1-A H-b-2-A H-b-3-A 年 期 H-a-1-B H-a-2-B H-a-3-B H-b-1-B H-b-2-B H-b-3-B , , 年 期 H-a-1-C H-a-2-C H-a-3-C H-b-1-C H-b-2-C H-b-3-C , , , ,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8

199 表 年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民 眾 每 月 保 費 負 擔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單 位 : 元 年 期 H-a-1-A H-a-2-A H-a-3-A H-b-1-A H-b-2-A H-b-3-A 年 期 H-a-1-B H-a-2-B H-a-3-B H-b-1-B H-b-2-B H-b-3-B 年 期 H-a-1-C H-a-2-C H-a-3-C H-b-1-C H-b-2-C H-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89

200 第 二 節 敏 感 度 分 析 一 失 能 盛 行 率 的 影 響 在 失 能 率 方 面, 除 了 維 持 失 能 率 於 2011 年 水 準, 本 研 究 另 做 兩 組 假 設, 一 者 是 假 設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失 能 盛 行 率 於 2021 年 開 始 每 5 年 上 升 3%,2036 年 以 後 則 不 變 二 者 假 設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失 能 盛 行 率 於 2021 年 開 始 每 5 年 下 降 3%,2036 年 以 後 則 不 變 上 升 趨 勢 的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為 失 能 率 維 持 不 變 情 況 下 的 倍 ( 年 ) 最 高 增 加 11% 的 費 用 失 能 盛 行 率 下 降 趨 勢 的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約 為 失 能 率 不 變 情 況 下 的 倍 ( 年 ) 最 高 可 降 低 10% 的 費 用 表 失 能 盛 行 率 上 升 與 下 降 相 對 於 不 變 的 費 用 規 模 年 期 盛 行 率 上 升 盛 行 率 下 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計 算 二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有 無 現 金 給 付 對 制 度 費 用 的 影 響 在 於, 若 有 現 金 給 付, 初 期 如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低, 現 金 給 付 利 用 率 高, 因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通 常 低 於 實 物 給 付 ( 目 前 規 畫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40%), 則 有 助 於 節 省 費 用 但 長 期 如 果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慢 慢 提 升, 現 金 給 付 利 用 率 相 當 低 時, 其 實, 有 無 現 金 給 付 對 於 費 用 影 響 不 大 但 在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情 況 下,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的 上 升 190

201 速 度 通 常 會 比 較 慢 假 若 制 度 設 計 沒 有 現 金 給 付, 初 期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低, 因 為 沒 有 現 金 給 付, 所 以 不 必 支 付 現 金 給 不 利 用 實 物 給 付 的 合 格 使 用 者, 這 樣 看 來, 沒 有 現 金 給 付 確 實 降 低 了 長 期 照 護 的 初 期 費 用, 但 長 期 而 言, 由 於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增 加, 在 沒 有 現 金 給 付 的 狀 況, 其 實 物 給 付 利 用 率 會 增 加 快 速, 但 由 於 實 物 給 付 通 常 給 付 額 度 較 現 金 給 付 高, 當 其 利 用 率 增 加 快 速 時, 其 整 體 費 用 反 而 較 有 現 金 給 付 時 要 來 得 高 ( 鄭 清 霞 等,2011) 本 研 究 設 定 三 組 服 務 使 用 率, 模 擬 各 種 方 案 下,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低 中 高 對 於 費 用 的 影 響 ( 請 參 考 表 6-2-2) 2016 年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下 的 費 用 規 模 約 為 低 度 的 1.07 至 1.10,2051 年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下 的 費 用 規 模 約 為 低 度 的 1.11 至 年 高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則 為 低 度 的 1.15 至 1.20,2051 年 則 為 1.22 至 1.27 三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區 分 為 (a) (b) 兩 方 案,(a) 案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b) 案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40% 根 據 我 們 模 擬 推 估 結 果,(b) 案 相 對 於 (a) 案 的 費 用 規 模, 在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下, 約 為 倍,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下, 約 為 倍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下, 約 為 倍 ( 參 見 表 6-2-3) 繼 則 考 量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對 服 務 利 用 率 的 影 響,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愈 高, 服 務 利 用 率 愈 低 ( 請 參 見 表 6-2-4), 換 言 之, 如 果 不 考 慮 現 金 水 準 對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在 低 度 使 用 模 式 下, 現 金 水 準 增 加, 費 用 約 增 為 倍 若 考 慮 服 務 使 用 由 低 度 轉 為 中 度, 則 在 2A 模 式 下, 則 費 用 增 為 倍 或 考 慮 服 務 使 用 由 中 度 轉 為 高 度, 在 3A 模 式 下, 費 用 增 為 倍 191

202 表 低 中 高 服 務 使 用 率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費 用 規 模 /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費 用 規 模 高 度 服 務 使 用 費 用 規 模 /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費 用 規 模 年 期 a-1-a a-2-a a-3-a b-1-a b-2-a b-3-a 年 期 a-1-a a-2-a a-3-a b-1-a b-2-a b-3-a 年 期 a-1-b a-2-b a-3-b b-1-b b-2-b b-3-b 年 期 a-1-b a-2-b a-3-b b-1-b b-2-b b-3-b 年 期 a-1-c a-2-c a-3-c b-1-c b-2-c b-3-c 年 期 a-1-c a-2-c a-3-c b-1-c b-2-c 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192

203 表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第 2 案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式 年 期 b-1-a b-2-a b-3-a 年 期 b-1-a b-2-a b-3-a 年 期 b-1-a b-2-a b-3-a 年 期 b-1-b b-2-b b-3-b 年 期 b-1-b b-2-b b-3-b 年 期 b-1-b b-2-b b-3-b 年 期 b-1-c b-2-c b-3-c 年 期 b-1-c b-2-c b-3-c 年 期 b-1-c b-2-c b-3-c

204 表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第 2 案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考 量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變 動 年 期 L-b-1-A/L-a-1-A M-b-2-A/L-a-2-A H-b-3-A/M-a-3-A 年 期 L-b-1-B/L-a-1-B M-b-2-B/L-a-2-B H-b-3-B/M-a-3-B 年 期 L-b-1-C/L-a-1-C M-b-2-C/L-a-2-C H-b-3-C/H-a-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94

205 四 各 失 能 等 級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各 個 需 支 援 與 需 照 護 等 級 的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主 要 有 三 種 假 設 : 第 一 種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 第 二 種 為 小 時 第 三 種 為 小 時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其 對 於 費 用 的 影 響 幅 度, 第 2 案 約 為 第 1 案 的 1.27 倍, 第 3 案 約 為 第 1 案 的 倍 ( 請 參 考 表 6-2-5) 表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第 2 3 案 費 用 相 對 於 第 1 案 的 比 重 年 期 a-1-a a-2-a a-3-a b-1-a b-2-a b-3-a 年 期 a-1-b a-2-b a-3-b b-1-b b-2-b b-3-b 年 期 a-1-c a-2-c a-3-c b-1-c b-2-c b-3-c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95

206 但 給 付 水 準 愈 高, 使 用 正 式 服 務 意 願 可 能 隨 之 增 加, 請 領 現 金 給 付 比 率 可 能 下 降, 故 本 研 究 在 此 三 種 給 付 水 準 下, 套 用 高 度 中 度 低 度 現 金 請 領 率, 來 模 擬 其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在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的 情 況 下, 套 用 低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為 小 時 則 套 用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給 付 水 準 為 小 時, 套 用 高 度 使 用 模 式, 則 M-a-2-A 費 用 約 為 L-a-1-A 的 倍,H-a-3-A 的 費 用 約 為 L-a-1-A 的 倍 ( 請 參 考 表 6-2-6) 表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對 費 用 的 影 響 考 量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五 支 付 標 準 年 期 L-a-1-A M-a-2-A H-a-3-A 支 付 標 準 主 要 有 三 種 假 設,A 案 為 每 小 時 200 元,B 案 為 220 元,C 案 為 240 元,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之 下,B 案 費 用 為 A 案 的 1.1 倍,C 案 費 用 為 A 案 的 1.2 倍 ( 請 參 考 表 6-2-7) 196

207 表 支 付 標 準 B C 案 費 用 相 對 於 A 案 的 比 重 年 期 a-1-a a-2-a a-3-a b-1-a b-2-a b-3-a 年 期 a-1-b a-2-b a-3-b b-1-b b-2-b b-3-b 年 期 a-1-c a-2-c a-3-c b-1-c b-2-c b-3-c Netten et al.(1998) 研 究 指 出, 英 國 公 部 門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人 事 成 本 約 占 總 成 本 85%,Reinhold 等 人 分 析 德 國 護 理 之 家 的 單 位 成 本, 人 事 成 本 約 占 單 位 成 本 的 70-90% ( 引 自 Wittenberg and Comas-Herrera, 2003) 顯 示 長 期 照 護 是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故 影 響 長 照 單 位 成 本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人 事 費 用 (Wittenberg, et al., 2004), 換 言 之, 除 制 度 開 辦 時 不 同 的 支 付 標 準 會 影 響 197

208 費 用 規 模 外, 開 辦 後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幅 度 也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絕 對 規 模 以 及 其 相 對 於 GDP 的 比 重 合 理 的 支 付 標 準 與 調 整 機 制 是 長 期 照 顧 費 用 估 算 準 確 度 與 穩 定 性 的 影 響 因 素 訂 定 合 理 的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支 付 標 準 才 能 使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誘 因 提 供 品 質 相 當 的 服 務, 如 前 所 述, 由 於 長 期 照 護 屬 於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薪 資 指 數 或 物 價 指 數 會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成 本,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通 常 考 量 人 事 費 用 的 成 長 狀 況 台 灣 近 幾 年 來, 薪 資 水 準 實 質 上 漲 率 幾 乎 為 零, 故 本 研 究 前 述 模 擬 均 假 設 僅 按 物 價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實 質 上 漲 率 為 零 但 受 制 於 勞 動 供 給 的 影 響, 未 來 因 人 口 老 化 而 導 致 勞 動 人 口 比 例 減 少, 恐 將 是 照 顧 成 本 上 升 的 壓 力 為 此, 本 研 究 假 設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2%, 則 以 M-a-2-B 案 為 例, 其 2051 年 長 照 費 用 為 億 元, 約 占 GDP 比 重 為 1.27%( 請 參 考 表 6-2-8) 此 較 原 假 設 實 質 上 漲 率 為 零 的 情 況,2051 年 約 增 加 15% 的 費 用 若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3%, 則 約 增 加 23% 的 費 用 若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0%, 則 約 增 加 95% 的 費 用 198

209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推 估 結 果 ---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2%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2011 年 幣 值 ) 年 期 M-a-1-A M-a-2-A M-a-3-A M-b-1-A M-b-2-A M-b-3-A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M-a-1-B M-a-2-B M-a-3-B M-b-1-B M-b-2-B M-b-3-B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期 M-a-1-C M-a-2-C M-a-3-C M-b-1-C M-b-2-C M-b-3-C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總 費 用 GD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明 (1): 模 式 代 號 L 表 示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M 表 示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H 表 示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率 說 明 (2): a 表 示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水 準 的 30% b 表 示 40% 1 表 示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2 表 示 小 時 3 表 示 小 時 A 表 示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00 元 B 表 示 220 元 C 表 示 240 元 說 明 (3): 假 設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的 水 準 說 明 (4): 假 設 GDP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1% 199

210 第 三 節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根 據 前 面 的 文 獻 探 討, 當 醫 療 照 護 以 及 長 期 照 護 成 本 以 隨 收 隨 付 系 統 來 融 通, 在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下, 未 來 財 務 負 擔 與 日 俱 增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這 也 導 致 世 代 間 負 擔 的 不 公 平 性 有 三 種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這 個 問 題 第 一 是 透 過 生 育 率 的 提 升 來 增 加 分 母 第 二 是 透 過 健 康 促 進 等 方 式 來 減 少 分 子 ( 需 照 護 人 口 ) 第 三 是 讓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不 受 人 口 結 構 影 響, 亦 即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事 先 提 存 未 來 所 需 的 支 出 (Iwamoto,2008) 相 較 於 商 業 保 險, 社 會 保 險 因 其 永 續 經 營 的 特 質, 通 常 不 需 要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fully funding), 但 如 何 決 定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的 額 度? 隨 收 隨 付 制 基 本 理 念 是 收 支 平 衡, 當 年 收 入 用 於 支 出, 若 拉 長 平 衡 期 間, 例 如 :3 年 5 年 10 年, 甚 至 15 年, 稱 為 修 正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是 以 隨 收 隨 付 為 主 要 理 念, 向 提 存 準 備 方 向 移 動 以 10 年 平 衡 為 例, 在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下, 通 常 制 度 開 辦 前 期 會 累 積 基 金 ( 但 這 不 稱 為 盈 餘 ), 而 後 期 則 因 實 施 費 率 已 經 低 於 所 需 費 率, 支 出 大 於 收 入, 而 必 須 以 累 積 的 準 備 金 彌 補 當 期 入 不 敷 出 的 狀 況 換 言 之, 以 1-10 年 的 預 計 收 入 與 支 出, 算 出 第 一 個 10 年 的 平 衡 費 率,11-20 年 的 預 計 收 入 與 支 出, 算 出 第 二 個 10 年 的 平 衡 費 率, 所 以 在 第 9 年 時, 安 全 準 備 的 金 額 幾 乎 是 很 低 的, 第 11 年 開 始 再 慢 慢 累 積 若 單 純 採 取 拉 長 平 衡 期 間 作 法, 每 個 10 年 的 平 衡 費 率 在 銜 接 時, 恐 怕 產 生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且 10 年 調 整 一 次 費 率, 間 隔 也 太 久, 必 須 輔 以 其 他 作 法 來 運 作 這 個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運 作 的 第 二 個 元 素 是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的 額 度 這 比 較 像 是 以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的 理 念, 向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方 向 移 動, 也 稱 為 修 正 基 金 制 換 言 之, 安 全 準 備 的 水 準 低 於 精 算 上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的 全 額 水 準 例 如 : 勞 200

211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依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及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時, 保 險 費 率 定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並 自 百 分 之 十 當 年 起, 每 兩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上 限 百 分 之 十 三 但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足 以 支 付 未 來 二 十 年 保 險 給 付 時, 不 予 調 高 隱 含 安 全 準 備 為 20 年 的 保 險 給 付 數 額 而 屬 於 短 期 保 險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78 條 則 規 定 安 全 準 備 以 相 當 於 最 近 精 算 一 個 月 至 三 個 月 的 保 險 支 出 為 原 則, 這 是 從 資 金 調 度 落 差 的 角 度 出 發 的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的 保 險 精 算 專 家 也 指 出 當 提 存 準 備 額 度 到 大 約 是 三 年 給 付 支 出 水 準 時, 就 會 必 須 考 慮 準 備 金 投 資 運 用 的 問 題, 投 資 收 益 也 必 須 納 入 費 率 精 算 模 型 中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融 合 平 衡 期 間 安 全 準 備 額 度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費 率 調 整 間 隔 年 數 等 元 素, 對 於 財 務 規 劃 有 數 個 原 則, 其 調 整 公 式 與 費 率 規 範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圖 6-3-1: 1. 應 至 少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每 次 精 算 二 十 五 年 2. 安 全 準 備 總 額, 自 第 三 年 起 應 不 低 於 前 八 個 月 之 給 付 總 額 ; 低 於 八 個 月 時, 應 調 整 費 率 3. 保 險 人 應 每 三 年 依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費 率, 並 將 計 算 結 果 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保 險 人 應 即 將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提 請 保 險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實 施 :(1) 精 算 之 保 險 費 率, 其 前 十 年 之 平 均 值 與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相 差 幅 度 逾 百 分 之 十 (2) 本 保 險 之 安 全 準 備 降 至 最 低 限 額 以 下 (3) 為 調 整 本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水 準 或 支 付 標 準, 致 預 期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將 201

212 較 最 近 一 年 已 實 現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增 減 逾 百 分 之 十 4.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應 納 入 下 列 項 目 :(1)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與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2) 薪 資 指 數 及 物 價 指 數 (3) 本 保 險 財 務 累 計 餘 絀 (4)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財 務 責 任 制 度 ( 一 般 狀 況 ) ( 特 殊 狀 況 ) 保 險 人 每 三 年 依 照 公 式 調 整 費 率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相 差 > 10% 安 全 準 備 降 至 最 低 限 預 估 給 付 費 用 增 減 > 10% 保 險 人 提 出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費 率 調 整 委 員 會 審 議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費 率 或 給 付 調 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 草 案 ) 費 率 調 整 規 劃 202

213 以 上 的 規 劃 草 案, 與 德 國 日 本 不 同 的 是, 台 灣 採 取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以 及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規 劃 大 多 數 專 家 認 為,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構 想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因 為 健 保 的 經 驗, 很 希 望 讓 費 率 調 整 就 按 照 公 式 定 期 調 整, 避 免 受 到 政 治 影 響 但 有 專 家 認 為 如 何 做 到 按 照 公 式 調 整, 在 台 灣 社 會 仍 是 相 當 大 的 挑 戰 不 過 仍 然 整 理 出 若 干 設 定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原 則 1.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是 浮 動 微 調 的 概 念, 所 以 以 每 年 調 整 來 運 作 較 為 恰 當 讓 民 眾 習 慣, 是 一 個 常 態 而 每 三 年 做 一 次 精 算 報 告, 是 一 種 檢 視 功 能, 檢 視 按 照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運 作, 是 否 偏 離 太 遠 2. 雖 然 將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功 能 定 位 在 長 期 能 夠 反 映 精 算 上 實 際 費 率 的 變 動 需 求, 但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與 精 算 費 率 模 型 中 的 費 率 精 算 公 式, 兩 者 不 同 3.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要 面 對 的 是 消 費 者, 要 受 到 消 費 者 44 ( 被 保 險 人 ) 的 檢 視, 不 似 健 保 的 總 額 公 式, 面 對 的 是 服 務 供 給 者 雖 然 薪 資 成 長 率 可 能 會 影 響 未 來 的 長 照 費 用, 但 究 竟 是 如 何 影 響, 會 影 響 多 少, 未 來 都 是 未 知 數, 若 將 這 些 還 沒 有 成 為 事 實 的 參 數 放 入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恐 怕 較 難 說 服 消 費 者 這 些 參 數 可 以 放 入 精 算 模 型, 去 預 測 未 來 照 護 成 本 可 能 的 變 動 幅 度, 但 放 入 公 式 中, 僅 是 因 為 薪 資 成 長, 就 要 調 整 費 率, 爭 議 性 較 高 4.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所 放 入 的 參 數 還 是 愈 簡 單 愈 好 例 如 : 失 能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其 影 響 費 用 的 方 向 與 程 度 較 無 爭 議 性 而 像 薪 資 成 長 這 個 因 素 對 於 費 用 的 影 響, 可 以 在 特 殊 狀 況 時 表 現 出 來 44 面 對 消 費 者 的 還 有 油 價 調 整 公 式, 目 前 主 要 考 量 的 參 數 是 以 當 週 Dubai 及 Brent 平 均 價 格 分 別 以 70% 及 30% 權 重 計 算 ( 又 稱 為 7D3B), 再 乘 以 匯 率 均 價 與 前 週 7D3B 平 均 價 格 乘 以 匯 率 均 價 之 80% 變 動 幅 度 計 算 調 整 價 格 203

214 5. 公 式 可 以 先 用 成 長 率 相 乘 的 概 念 建 構, 基 金 的 成 長 率 的 係 數 可 用 負 值, 表 示 費 率 的 成 長 與 累 積 基 金 的 成 長 應 該 是 負 向 關 係, 累 積 基 金 的 成 長 對 費 率 而 言, 是 踩 剎 車 的 作 用 6.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在 人 口 學 有 特 定 計 算 公 式, 不 適 合 直 接 寫 在 法 條 其 所 指 的 應 該 是 老 年 人 口 成 長 率 請 再 釐 清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是 指 失 能 盛 行 率? 在 公 式 中 的 參 數 應 定 義 清 楚 7.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亦 僅 以 老 化 指 數 ( 需 照 護 人 數 比 率 ) 考 量, 老 年 人 口 或 需 照 護 人 口 並 不 一 定 必 然 使 用 LTC, 使 用 服 務 與 使 用 現 金 給 付 的 相 對 比 例, 也 是 影 響 費 用 的 關 鍵 建 議 放 入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根 據 上 述 的 討 論, 以 及 前 述 費 率 模 擬 本 研 究 設 定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一 ( 每 年 調 整 ): 1. 精 算 費 率 為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安 全 準 備 總 額, 自 第 三 年 起 應 不 低 於 前 八 個 月 之 給 付 總 額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每 次 精 算 二 十 五 年 2. 每 三 年 精 算 費 率, 精 算 之 保 險 費 率, 其 前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相 差 幅 度 逾 百 分 之 五, 則 調 整 費 率, 以 線 性 方 式 估 計 未 來 三 年 的 每 年 調 整 費 率 值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二 ( 每 三 年 調 整 ): 開 辦 第 一 年 的 費 率 為 10 年 平 衡 費 率, 並 符 合 相 關 的 費 率 精 算 要 求 接 下 來 的 費 率 按 照 前 三 年 的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調 整 因 為 需 照 護 人 口 的 成 長, 是 影 響 費 用 的 最 大 參 數 優 點 是 簡 單 易 懂 但 缺 點 是 無 法 反 映 所 有 影 響 費 率 的 參 數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三 ( 每 三 年 調 整 ): 開 辦 第 一 年 的 費 率 為 10 年 平 衡 費 率, 並 符 合 相 關 的 費 率 精 算 要 求 接 下 來 的 費 率 主 要 按 照 未 來 10 年 的 費 用 成 長 率 以 及 費 基 成 長 率 進 行 調 整, 並 204

215 參 酌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金 額 度 狀 況 費 用 成 長 率 主 要 的 影 響 因 素 是 : 失 能 人 口 成 長 率 實 物 給 付 使 用 的 成 長 率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物 價 成 長 率 等 請 參 考 公 式 這 個 公 式 主 要 的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反 映 未 來 10 年 影 響 費 率 的 參 數, 但 缺 點 是 過 於 繁 複 第 t+1 期 費 率 Ert + 1 brt Rt + 1 = Rt *( br t ) (1- d) IKRt + 1 At Ert + = [(1 + PR t+ 1) (1 + ) (1+ CR t+ 1)] (1 d) A + d 1 t 1 ( 式 6-3-1) R t+1 : 第 t+1 期 費 率 Er t+1: 第 t+1 期 費 用 成 長 率 PR t +1: 第 t+1 期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d: 現 金 額 度 IKR t +1 : 第 t+1 期 實 物 照 顧 給 付 使 用 比 例 的 成 長 率 A : 第 t 期 的 實 物 照 顧 給 付 使 用 比 例 t W R t+1 : 物 價 成 長 率 : 第 t+1 期 費 基 成 長 率 綜 合 上 述, 日 本 德 國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之 比 較 請 參 酌 表

216 表 日 本 德 國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之 比 較 日 本 德 國 台 灣 ( 建 議 案 )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隨 收 隨 付 制 隨 收 隨 付 制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費 率 調 整 期 間 費 率 調 整 參 數 三 年 一 次 1. 沒 有 特 定 的 費 率 調 整 參 數 或 公 式 2. 根 據 未 來 三 年 費 用 估 算 結 果, 以 及 費 基 變 化 調 整 2. 各 保 險 人 每 三 年 提 出 未 來 三 年 的 高 齡 者 福 祉 介 護 計 畫 推 估 未 來 三 年 的 服 務 使 用 量 與 服 務 成 本, 計 算 介 護 保 險 費 用, 並 根 據 財 務 負 擔 比 例 以 及 繳 費 人 口 費 基 保 費 階 段, 換 算 保 險 費 基 準 額 不 定 期 1. 沒 有 特 定 的 費 率 調 整 參 數 或 公 式 2. 開 辦 之 初 為 1.0% 因 應 開 放 機 構 給 付,1996 年 調 為 1.7% 維 持 此 水 準 長 達 12 年 養 育 子 女 對 隨 收 隨 付 制 有 正 面 貢 獻,2005 年 起, 無 子 女 者 多 繳 交 0.25 個 百 分 點, 費 率 維 持 於 1.7% 與 1.95% 年 再 將 費 率 調 為 1.95% 與 2.2% 預 估 可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至 2014 年 1. 三 年 一 次 2. 每 年 調 整 1. 採 取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2. 至 少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每 次 精 算 二 十 五 年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參 數 可 考 慮 包 括 (1)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 (2) 實 物 給 付 成 長 率 ;(3) 物 價 成 長 率 ;(4) 費 基 變 動 率 ; (5)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金 額 度 ;(6) 長 期 照 護 給 付 項 目 調 整 ;(7)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206

217 第 四 節 費 率 設 算 與 費 率 規 劃 本 研 究 先 以 中 推 計 M-a-2-B 為 例 進 行 費 率 設 算 M-a-2-B 主 要 假 設 條 件 如 下 : 1. 失 能 盛 行 率 維 持 於 2010 年 水 準 不 變 2.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3.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4.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5.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6. 部 分 負 擔 為 10% 7.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以 總 費 用 比 例 估 計 首 先 模 擬 計 算 當 年 平 衡 的 費 率 水 準 假 設 至 少 必 須 有 3 個 月 的 安 全 準 備, 且 第 一 年 安 全 準 備 由 政 府 預 先 提 撥, 本 研 究 發 現 2016 年 隨 收 隨 付 費 率 約 0.58%, 政 府 負 擔 約 184 億 元,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6 億 元, 費 率 逐 年 上 升 至 2051 年 的 1.88% 政 府 負 擔 約 695 億 元,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779 億 元 ( 請 參 考 表 6-4-1) 207

218 表 年 隨 收 隨 付 制 費 率 與 財 務 中 推 計 M-a-2-B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若 採 取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以 10 年 平 衡 為 準 則, 第 一 個 10 年 ( 年 ) 的 費 率 為 0.72%, 第 二 個 10 年 ( 年 ) 的 費 率 為 1.09%, 第 三 個 10 年 ( 年 ) 的 費 率 為 1.52%( 請 參 考 表 6-4-2) 10 年 平 衡 為 理 論 上 的 208

219 做 法, 由 於 10 年 調 整 一 次 費 率,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過 大, 分 別 為 50.61% 39.93%, 在 實 務 上 較 不 可 行, 但 可 運 用 其 理 念, 修 正 使 用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中 推 計 M-a-2-B 年 期 費 率 安 全 準 備 安 全 準 備 保 費 收 入 被 保 險 人 雇 主 政 府 費 率 上 升 費 率 增 加 每 人 平 均 (%) ( 億 元 ) ( 月 ) ( 億 元 ) ( 億 元 ) ( 億 元 ) ( 億 元 ) 幅 度 (%) 百 分 點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209

220 第 三 種 費 率 設 算 採 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的 主 要 幾 個 原 則,(1) 十 年 平 衡 ;(2)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費 率 ;(3)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10% 即 調 整 費 率 但 由 於 差 距 必 須 到 10% 才 需 調 整 費 率, 模 擬 結 果 大 約 是 6 年 才 調 整 一 次 費 率, 調 整 幅 度 大 約 在 20% 上 下 ( 請 參 考 表 6-4-3) 第 四 種 費 率 設 算 方 式, 則 修 正 長 照 保 險 草 案 的 規 劃,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模 擬 結 果 發 現, 每 三 年 都 會 差 距 超 過 5%, 故 都 必 須 調 整 費 率, 調 整 幅 度 最 高 在 2031 年 的 10.81%, 其 餘 年 度 均 在 10% 以 下 ( 請 參 考 表 6-4-4)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計 M-a-2-B )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10% 即 調 整 費 率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210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221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計 M-a-2-B )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另 外, 本 研 究 也 以 費 率 規 劃 方 案 四 :(1) 十 年 平 衡 ;(2)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費 率 ;(3)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等 原 則, 模 擬 低 推 估 以 及 高 推 估 的 費 率 低 推 估 (L-a-1-B)2016 年 費 率 約 0.56%, 持 續 上 升 至 2042 年 1.10%( 請 參 見 表 6-4-5) 高 推 估 (H-a-3-C) 2016 年 費 率 約 1.26%, 持 續 上 升 至 2042 年 2.55%( 請 參 見 表 6-4-6) 211

222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低 推 估 L-a-1-B )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L-a-1-B 係 指 低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212

223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高 推 估 H-a-3-C )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H-a-3-C 係 指 高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2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45 小 時 二 級 90 小 時 三 級 15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4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213

224 根 據 鄭 文 輝 等 (2008)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規 劃 模 擬 指 出, 若 採 取 10 年 平 衡 方 式 計 算 費 率, 假 設 最 低 要 求 約 保 持 3 個 月 準 備 提 存, 則 根 據 模 擬 結 果 顯 示,10 年 間 最 高 約 可 達 到 8 個 月 的 準 備 提 存 額 度 若 採 取 15 年 平 衡 費 率, 則 最 高 則 累 積 14 個 月 準 備 提 存 本 研 究 模 擬 的 10 年 平 衡 費 率, 亦 顯 示 這 個 趨 勢, 在 第 一 個 10 年, 準 備 金 額 度 最 高 約 出 現 在 第 5 年, 約 有 8 個 月 左 右 而 目 前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規 定 採 取 (1)10 年 平 衡 費 率 ; (2)3 年 精 算 一 次 ;(3) 第 3 年 起, 安 全 準 備 不 低 於 8 個 月 換 言 之, 每 次 精 算 10 年 平 衡 費 率 時, 需 考 量 第 3 年 起 至 第 10 年 的 安 全 準 備 均 不 能 低 於 8 個 月, 所 以 個 別 年 度 累 積 的 安 全 準 備 會 有 超 過 8 個 月 的 現 象 但 由 於 此 項 規 定, 也 適 度 平 衡 了 世 代 間 的 負 擔, 緩 和 費 率 上 漲 幅 度 但 因 為 已 經 要 求 必 須 採 用 10 年 平 衡 費 用, 且 每 三 年 調 整 一 次 費 率, 故 可 降 低 10 年 間 對 於 安 全 準 備 的 要 求, 假 設 最 低 安 全 準 備 降 至 3 個 月, 可 將 第 一 年 的 開 辦 費 率 拉 低, 且 降 低 每 年 的 安 全 準 備 額 度, 較 不 至 於 產 生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等 問 題 ( 請 參 考 表 6-4-7) 在 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必 須 強 調 採 用 10 平 衡 費 率, 否 則 可 能 會 讓 外 界 誤 解, 只 要 達 到 最 低 3 個 月 安 全 準 備 即 可, 恐 造 成 費 率 無 法 調 升 的 窘 境 最 後, 本 研 究 也 模 擬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二 的 費 率 調 整 情 況, 亦 即 採 取 前 3 年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做 為 費 率 調 整 依 據 ( 請 參 考 表 6-4-8) 214

225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估 M-a-2-B ) 第 3 年 起 最 低 3 個 月 安 全 準 備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說 明 (3):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215

226 表 年 10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財 務 ( 中 推 估 M-a-2-B )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二 年 期 費 率 (%) 安 全 準 備 ( 億 元 ) 安 全 準 備 ( 月 ) 保 費 收 入 ( 億 元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費 率 上 升 幅 度 (%) 費 率 增 加 百 分 點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 元 ) 說 明 (1): M-a-2-B 係 指 中 度 居 家 服 務 利 用 狀 況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為 實 物 給 付 的 30% 給 付 上 限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每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220 元 說 明 (2): 每 人 平 均 保 費 係 設 算 規 模, 並 非 實 際 的 保 險 費, 故 在 相 同 費 率 水 準 下, 因 為 費 基 不 同, 所 收 到 的 保 險 費 也 不 同, 所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隨 之 有 差 異 說 明 (3): 精 算 費 率 調 整 以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為 主 216

227 表 年 費 率 規 劃 方 案 年 期 A B C D E F G 說 明 :A: 隨 收 隨 付 制 1.66 B: 十 年 平 衡 C:10 年 平 衡,3 年 調 整 一 次 D:10 年 平 衡,10% 調 費 率, 第 3 年 起 8 個 月 準 備 金 E:10 年 平 衡,5% 調 費 率, 第 3 年 起 8 個 月 準 備 金 F:10 年 平 衡,5% 調 費 率, 第 3 年 起 3 個 月 準 備 金 G:10 年 平 衡, 每 3 年 按 照 前 3 年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調 整 費 率 217

228 率 A B C D E F G 年 圖 年 歷 年 估 算 費 率 成 長 圖 月 年 圖 年 準 備 金 變 化 圖 A B C D E F G 218

229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人 口 老 化 導 致 未 來 需 照 護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但 少 子 女 化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增 加 等 因 素 又 造 成 家 庭 照 顧 能 量 的 萎 縮 ; 長 期 照 護 發 生 率 低 卻 持 續 至 終 老, 以 致 費 用 高 昂 ; 發 生 時 間 持 續 期 間 需 求 強 度 均 有 強 烈 的 不 確 定 性, 恐 無 法 由 個 人 及 家 庭 單 獨 承 擔 長 照 風 險, 為 此, 許 多 國 家 逐 漸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根 據 2009 年 European Commission 的 估 計, 公 共 長 期 照 護 支 出 占 GDP 的 比 例 會 在 2050 年 加 倍, 大 約 在 2.2%-2.9% 之 間 (Colombo et al.,2011) 人 口 的 規 模 與 分 佈 是 長 期 照 護 推 計 的 關 鍵 因 素, 除 此 之 外, 長 期 照 護 支 出 的 成 長 還 受 到 幾 個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 年 齡 別 的 需 照 護 盛 行 率 照 顧 成 本 家 庭 照 顧 能 量 等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推 估 年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規 模, 並 在 不 同 假 設 下 做 敏 感 性 分 析, 最 後 討 論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並 進 行 費 率 調 整 規 劃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與 建 議 彙 整 如 下 :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果 一 文 獻 檢 閱 資 料 分 析 焦 點 團 體 結 果 ( 一 ) 檢 視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發 展 現 況, 各 項 服 務 雖 然 呈 現 穩 定 發 展 趨 勢, 但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與 家 庭 托 顧 等 三 項 照 顧 服 務 彼 此 之 間 的 競 合 關 係 尚 未 出 現 ; 推 論 原 因 之 一 是 日 間 照 顧 與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的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普 及 性 仍 有 待 提 昇, 致 使 居 家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即 使 面 對 照 顧 時 數 增 加, 但 受 限 服 務 供 給 面 的 結 構 與 人 力 供 給 限 制, 尚 無 法 轉 向 使 用 長 時 數 的 日 間 照 顧 或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 二 ) 即 使 是 服 務 量 與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佔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之 冠 的 居 家 服 務,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依 據 民 眾 經 濟 條 件 設 定 不 同 時 數 與 金 額 的 補 助 模 式, 219

230 但 在 實 際 服 務 提 供 係 採 取 委 託 各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方 式, 地 方 政 府 亦 需 負 擔 部 份 服 務 經 費 比 例, 致 使 居 家 服 務 的 發 展 受 到 各 縣 市 財 源 豐 脊 不 一 的 影 響, 服 務 量 大 的 地 方 政 府 所 需 自 籌 的 經 費 相 對 較 高, 這 種 資 源 配 置 的 結 構 差 異 亦 相 對 影 響 各 地 方 政 府 居 家 服 務 量 的 提 供 模 式 ( 三 ) 當 地 方 政 府 依 其 財 政 慣 例 制 度 設 定 居 家 服 務 規 格 與 經 費 額 度,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僅 能 選 擇 加 入 或 不 加 入 ; 服 務 單 位 一 旦 選 擇 加 入, 政 府 就 對 服 務 的 執 行 核 銷 與 評 估 具 支 配 性 的 權 力 關 係 ; 但 檢 視 目 前 居 家 服 務 服 務 發 展 的 現 況, 中 央 政 府 的 補 助 標 準 對 於 居 家 服 務 的 發 展 扮 演 主 導 性 的 關 鍵 力 量, 二 十 年 未 曾 調 整 的 居 家 服 務 鐘 點 費 ( 每 小 時 180 元 ) 對 照 顧 服 務 員 已 逐 年 喪 失 經 濟 誘 因, 地 方 政 府 對 居 家 服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逐 年 提 高, 但 並 未 伴 隨 相 對 應 的 資 源 支 持, 致 使 居 家 服 務 供 給 量 並 未 隨 近 年 人 口 老 化 與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增 加 而 擴 大, 相 當 不 利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的 推 動 ( 四 ) 德 國 高 社 經 地 位 以 及 德 國 人 偏 好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經 濟 中 上 階 層 使 用 專 業 的 居 家 服 務 或 機 構 式 照 護, 中 所 得 者 偏 好 購 買 照 顧 黑 市 的 低 價 服 務, 低 社 經 地 位 者 則 仰 賴 制 度 提 供 的 免 費 服 務 低 社 經 地 位 女 性, 由 於 其 回 歸 家 庭 擔 任 照 顧 者 的 成 本 較 低, 故 可 能 較 容 易 因 此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 五 ) 德 國 非 正 式 家 庭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是 否 能 夠 持 續, 極 大 程 度 取 決 於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彼 此 間 互 相 支 援 程 度 意 即 照 顧 服 務 方 案 的 整 合 性 ; 在 德 國,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訊 息 多 寡 亦 為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之 一 ( 六 ) 居 家 服 務 工 作 者 人 數, 成 長 四 倍 制 度 性 長 照 保 險 的 實 施, 有 助 於 正 視 部 門 服 務 提 供 的 擴 張, 但 部 分 工 時 成 長 量 大, 全 時 工 作 者 成 長 較 緩 供 給 面 擴 張 過 程, 伴 隨 照 顧 人 力 素 質 進 步, 但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的 發 展 ( 七 ) 除 了 使 用 法 定 核 給 的 正 式 照 顧 服 務,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服 務 使 用 者 與 非 正 式 220

231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者 同 時 透 過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購 買 使 用 非 規 範 性 的 照 顧 服 務 2009 年 約 11% 的 德 國 家 戶 雇 用 家 庭 幫 傭 與 其 他 服 務, 其 主 要 由 未 受 規 範 的 黑 市 所 提 供 ; 以 人 口 結 構 觀 之, 約 總 人 口 的 18% 使 用 這 些 服 務, 而 其 中 高 齡 者, 特 別 是 獨 居 老 人 占 此 類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39% ( 八 ) 由 於 長 期 照 護 並 不 是 人 人 會 發 生 的 風 險, 日 本 80% 以 上 的 老 人 未 利 用 照 護 服 務, 但 由 於 其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未 來 保 險 費 若 繼 續 提 高, 民 眾 負 擔 感 增 大 ( 九 ) 因 為 未 來 急 速 高 齡 化 而 增 加 的 照 護 費 用, 日 本 認 為 有 必 要 檢 討 公 平 分 擔 強 化 服 務 提 供 體 系, 依 照 負 擔 能 力 強 化 負 擔 條 件, 並 有 效 達 到 重 度 化 預 防 的 給 付 重 點 劃 等 給 付 改 革 ( 十 ) 日 本 居 家 照 護 的 利 用 者 人 數 超 過 機 構 照 護 利 用 人 數 三 倍 以 上, 但 保 險 給 付 費 中, 機 構 照 護 仍 約 占 一 半, 足 以 見 得 機 構 照 護 部 分 對 於 費 用 規 模 的 影 響 ( 十 一 ) 日 本 照 護 市 場 低 薪 高 離 職 率, 提 高 照 護 報 酬 雖 恐 影 響 費 用 規 模, 但 勞 動 過 於 廉 價 勞 動 條 件 不 佳 的 惡 性 循 環, 造 成 勞 動 力 不 穩 定, 也 降 低 照 護 品 質 ( 十 二 ) 健 保 開 辦 之 前 對 於 費 用 的 估 算 還 有 公 勞 保 的 醫 療 使 用 的 歷 史 資 料 可 以 參 酌 來 推 估, 但 長 期 照 護 目 前 並 沒 有 保 險 制 下 的 使 用 資 料, 雖 有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服 務 使 用 數 字, 但 十 年 長 照 乃 稅 收 制 非 保 險 制, 且 是 採 預 算 限 制 模 式, 特 定 的 預 算 規 模 即 決 定 民 眾 的 使 用 量, 跟 社 會 保 險 制 下 符 合 給 付 資 格 即 可 利 用 服 務 的 應 得 權 利 模 式 不 相 同, 不 宜 以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的 使 用 量 去 估 計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不 過, 供 給 面 的 成 長 對 於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則 可 以 參 酌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狀 況 221

232 二 費 用 推 計 模 擬 結 果 與 費 率 規 劃 2010 年 失 能 盛 行 率 調 查 資 料,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受 給 付 人 數 估 計 2016 年 為 萬 人, 其 中 男 性 萬 人, 女 性 萬 人 65%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2041 年 約 萬 人,86%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2051 年 預 估 為 萬 人,90%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在 低 推 計 (L-a-1-B) 的 假 設 下,2016 年 總 費 用 為 430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29% 2036 年 為 1109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62% 2051 年 為 1591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77% 若 為 中 推 計 (M-a-2-B) 假 設,2016 年 總 費 用 為 598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41% 2036 年 為 1600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90% 2051 年 為 2293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1.11% 若 為 高 推 計 (H-a-3-C) 假 設,2011 年 總 費 用 為 953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0.65% 2036 年 為 2612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1.47% 2051 年 為 3731 億 元, 約 占 GDP 的 1.81%( 請 參 考 表 7-1-1) 在 費 率 規 畫 方 面, 若 考 量 失 能 人 口 增 加 率 以 及 費 基 趨 勢, 並 設 定 第 一 年 費 率 訂 定 條 件 為 (1) 十 年 平 衡 (2) 安 全 準 備 於 第 三 年 始 不 低 於 8 個 月,(3)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差 距 5% 即 調 整 費 率 則 低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56% 2036 年 為 0.94%,201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199 億 元 雇 主 負 擔 約 162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178 億 元 203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390 億 元 雇 主 負 擔 約 316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348 億 元 中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79% 2036 年 為 1.35%,201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281 億 元 雇 主 負 擔 約 228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251 億 元 203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560 億 元 雇 主 負 擔 約 454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500 億 元 高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1.26% 2036 年 為 2.18% 201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448 億 元 雇 主 負 擔 約 364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400 億 元 2036 年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約 905 億 元 雇 主 222

233 負 擔 約 734 億 元 政 府 負 擔 約 807 億 元 ( 請 參 考 表 7-1-1) 表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財 務 低 中 高 推 計 結 果 單 位 :%, 億 元 (2016 年 幣 值 ) 估 算 主 要 假 設 低 推 計 (L-a-1-B 案 ): 低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組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 甲 案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25 小 時 二 級 50 小 時 三 級 90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 每 小 時 220 元 現 金 給 付 : 保 險 給 付 的 30%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以 總 費 用 比 例 估 計 年 期 總 費 用 ( 億 元 ) 占 GDP 比 重 (%) 費 率 (%) 被 保 險 人 ( 億 元 ) 雇 主 ( 億 元 ) 政 府 ( 億 元 ) 2016 年 年 1, 年 1, 中 推 計 (M-a-2-B 案 ): 中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組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 乙 案 為 需 支 援 1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30 小 時 二 級 65 小 時 三 級 120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 每 小 時 220 元 現 金 給 付 : 保 險 給 付 的 30%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用 以 總 費 用 比 例 估 計 高 推 計 (H-a-3-C): 高 度 服 務 利 用 模 組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 丙 案 為 需 支 援 25 小 時 需 照 護 一 級 45 小 時 二 級 90 小 時 三 級 150 小 時 支 付 標 準 : 每 小 時 240 元 現 金 給 付 : 保 險 給 付 的 30% 其 他 給 付 費 用 評 估 審 查 及 行 政 費 以 總 費 用 比 例 估 計 2016 年 年 1, 年 2, 年 年 2, 年 3, 說 明 (1): 費 率 係 以 10 年 平 衡,5% 調 費 率, 第 3 年 起 8 個 月 準 備 金 為 原 則 進 行 費 率 規 劃 說 明 (2): 勞 資 政 負 擔 比 例 以 37:30:33 223

234 三 敏 感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失 能 盛 行 率 服 務 利 用 程 度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支 付 標 準 等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主 要 結 果 如 下 表 : 表 敏 感 性 分 析 彙 整 表 影 響 因 素 費 用 影 響 程 度 上 升 約 增 加 2%-11% 失 能 盛 行 率 下 降 約 減 少 2%-10% 中 度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下 的 費 用 規 模 約 較 低 度 模 式 服 務 利 用 程 度 增 加 7%-14% 高 度 則 較 低 度 增 加 15-27% 不 考 慮 現 金 水 準 對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在 低 度 使 用 模 式 下, 現 金 水 準 增 加, 費 用 約 增 為 6-13% 若 考 慮 服 務 使 用 由 低 度 轉 為 中 度, 則 在 2A 模 式 現 金 給 付 水 準 下, 則 費 用 增 為 倍 或 考 慮 服 務 使 用 由 中 度 轉 為 高 度, 在 3A 模 式 下, 費 用 增 為 倍 (2) 案 較 (1) 案 增 加 27-28% (3) 案 較 (1) 案 增 加 69-70% 給 付 水 準 上 限 若 再 考 量 給 付 水 準 對 服 務 使 用 的 影 響 則 費 用 幅 度 將 可 增 加 至 倍 或 倍 B 案 較 A 案 增 加 10% C 案 較 A 案 增 加 20% 支 付 標 準 若 支 付 標 準 每 5 年 實 質 成 長 率 為 2%,2051 年 費 用 約 標 準 模 式 的 1.15 倍 224

235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 一 ) 在 相 同 的 失 能 狀 況, 如 果 居 家 社 區 機 構 照 顧 給 付 額 度 或 支 付 標 準 設 計 不 同, 將 誘 發 使 用 者 偏 好 使 用 給 付 或 支 付 較 優 厚 的 服 務 類 型, 制 度 性 地 造 成 費 用 增 加 故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應 採 取 中 立, 讓 失 能 者 以 及 失 能 者 家 庭 能 夠 以 自 己 的 需 求 來 選 擇 照 顧 方 式 ( 二 ) 在 服 務 供 給 面, 建 議 未 來 可 將 各 地 方 政 府 供 給 面 的 基 本 資 料 結 合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的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從 服 務 供 給 與 服 務 使 用 雙 面 向 進 一 步 瞭 解 各 類 與 各 個 服 務 單 位 實 際 服 務 供 給 狀 況, 檢 視 地 方 服 務 差 異 發 展 程 度, 儘 速 擬 定 調 整 機 制 ( 三 )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是 勞 力 密 集 的 內 需 產 業, 但 目 前 受 限 於 政 府 設 定 的 照 顧 服 務 購 買 金 額 偏 低, 且 多 年 未 曾 調 整, 致 使 居 家 服 務 員 投 入 與 留 任 意 願 相 對 低 落, 也 導 致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比 例 最 大 的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遭 遇 重 大 瓶 頸 ; 建 議 居 家 服 務 鐘 點 費 可 參 考 目 前 市 場 相 關 產 業 的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進 行 調 整, 藉 以 提 高 社 會 大 眾 擔 任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的 經 濟 誘 因, 另 一 方 面 更 需 發 展 照 顧 服 等 相 關 職 種, 並 推 估 未 來 人 力 需 求 與 規 劃 人 力 來 源 ( 四 ) 未 來 長 期 照 顧 體 制 若 採 取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源 籌 措 機 制, 由 中 央 政 府 扮 演 經 費 全 額 管 控 角 色, 與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彼 此 分 擔 財 務 角 色 的 狀 況 有 顯 著 差 異 ; 建 議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規 劃 單 位 近 期 可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的 困 境, 擬 定 經 費 調 整 機 制, 針 對 服 務 量 大 且 自 籌 款 高 的 地 方 政 府 調 高 補 助 標 準, 藉 以 縮 短 服 務 供 給 與 服 務 需 求 之 間 的 落 差 現 象 ( 五 ) 有 鑒 於 台 灣 少 子 女 發 展 趨 勢, 並 重 視 代 間 與 代 內 公 平 性, 台 灣 225

236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財 務 規 劃 可 參 考 下 列 兩 個 原 則 :(1) 德 國 對 無 子 女 者 必 須 負 擔 較 高 費 率 ;(2)18 歲 以 下 等 人 口 群 由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負 擔 保 費 的 設 計 ( 六 ) 基 於 全 民 健 保 財 務 經 驗, 為 落 實 安 全 準 備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避 免 社 會 保 險 的 實 際 安 全 準 備 淪 為 負 數, 未 來 可 考 量 建 構 禁 止 借 款 機 制, 督 促 國 家 當 下 回 應 社 會 保 險 的 赤 字 ( 七 )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是 浮 動 微 調 的 概 念, 故 以 每 年 調 整 來 運 作 較 為 恰 當 每 三 年 做 一 次 精 算 報 告, 是 一 種 檢 視 功 能, 檢 視 按 照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運 作, 是 否 偏 離 太 遠 ( 八 )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要 面 對 的 是 消 費 者, 受 到 消 費 者 檢 視 故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以 簡 潔 為 原 則, 例 如 主 要 考 量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若 為 最 複 雜 的 考 量, 主 要 包 括 :(1) 需 照 護 人 口 成 長 率 ;(2) 實 物 給 付 成 長 率 ;(3) 物 價 成 長 率 ;(4) 費 基 變 動 率 ;(5) 法 定 安 全 準 備 金 額 度 ; (6) 長 期 照 護 給 付 項 目 調 整 ;(7)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請 參 考 公 式 ( 九 ) 費 率 規 劃 原 則 :1. 部 分 準 備 提 存 ;2. 代 間 與 代 內 的 公 平 性 ;3. 保 費 的 可 負 擔 性 ;4. 兼 顧 代 際 連 帶 與 個 人 責 任 ;5.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 十 ) 費 率 規 劃 建 議 : 低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56% 2036 年 為 0.94% 中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0.79% 2036 年 為 1.35% 高 推 計 模 式 於 2016 年 費 率 為 1.26% 2036 年 為 2.18% 226

237 捌 參 考 文 獻 America s Health Insurance Plans(AHIP)( 2012). Who Buy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 Andersen, T. M., S. H. Jensen and L. H. Pedersen (2004). The Welfare State and Strategies Towards. FiscalSustainability in Denmark. Andersen, T. M., S. H. Jensen and L. H. Pedersen (2008). The Welfare State and Strategies towards Fiscal Sustainability in Denmark. In Neck, R. and J.-E. Sturm (eds.), Sustainability of Public Debt. MIT Press. Arnold,Robert and Heinz Rothgang (2009). Financ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 Reconciling a Pay-As-You-Go System with a Partly Funded System. Paper presented at the 7th ESPAnet conference 2009 Stream nr. 8A - Financing the welfare state. gang.pdf Arnold, R. and H. Rothgang(2009).Financ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rntz, M., R. Sacchetto, A. Spermann, S. Steffes and S. Widmaier(2007).The German 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tructure and reform options. IZA Discussion Paper No Bauer, U. (2008) Die Zukunft der Pflege. Qualita ts- und Strukturfragen aus Nutzersicht. In: J. Böcken, B. Braun & R. Amhof (Eds) Gesundheitsmonitor 2008, pp Bertelsmann-Stiftung, Gü tersloh. Blank, F.(2009).When Choice and Choice Are not the Sam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of Choice in the German Welfare Syste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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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日 本 東 京 都 立 川 市 (2012) 立 川 市 高 齡 者 福 祉 介 護 計 劃 王 靜 怡 鄭 清 霞 (2012) 社 會 性 與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互 補 運 作 之 探 討 : 以 美 國 經 驗 為 例 2012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學 會 年 會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嘉 義 中 正 大 學 民 間 放 送 健 保 組 合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2004) 介 護 保 険 の 総 費 用 と 生 年 別 給 付 負 担 比 率 の 推 計 財 務 省 財 務 総 合 政 策 研 究 所 フィナンシャル レビュ ー 2004 Nov. 田 近 栄 治 菊 池 潤 (2003) 介 護 保 険 財 政 の 展 開 居 宅 介 護 給 付 増 大 の 要 因 季 刊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第 39 巻 第 2 号,pp 吳 玉 琴 (2008) 台 灣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動 困 境 與 對 策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22, 吳 淑 瓊 徐 慧 娟 莊 媖 智 張 明 正 (1996) 功 能 評 估 在 估 計 台 灣 社 區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之 應 用 中 華 公 共 衛 生 雜 誌 15(6) 李 光 廷 (2004)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最 新 發 展 由 給 付 面 看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危 機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財 務 制 度 規 劃 論 文 集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論 壇 沖 藤 典 子 (2008) 介 護 報 酬 改 定 について-- 利 用 者 市 民 の 立 場 からの 意 見 書 社 会 保 障 審 議 会 林 志 鴻 (2000) 德 國 長 期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照 護 需 求 性 概 念 與 制 度 意 涵, 社 區 發 展 季 刊,92,

248 社 保 審 介 護 保 險 部 會 第 3 次 會 議 資 料 保 険 財 政 の 状 況 等 につい て 厚 生 省 ( 舊 )(1999) 厚 生 勞 動 省 官 方 網 站 厚 生 勞 動 省 介 護 保 險 事 業 狀 況 報 告 ( 各 年 度 4 月 份 資 料 ) 厚 生 労 働 省 ( ) 介 護 給 付 費 実 態 調 査 各 年 度 厚 生 労 働 省 (2004) 社 会 保 障 の 給 付 と 負 担 の 見 通 し-2004 年 5 月 推 計 厚 勞 省 (1999 年 版 ) 厚 生 労 働 白 書 厚 勞 省 編 流 山 市 医 師 会 ( )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について( 譯 : 有 關 介 護 保 險 制 度 ) 紀 金 山, & 劉 承 憲 (2009) 台 灣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政 策 與 治 理 : 以 居 家 服 務 為 例 Paper presented at the 第 一 屆 發 展 研 究 論 文 年 會 會 議 論 文, 台 北 市 首 相 官 邸 宮 武 剛 (1997) 介 護 保 険 のすべて 保 健 同 人 社 p.164 袁 曉 芝 余 清 祥 (2011) 台 灣 壽 險 業 長 期 看 護 保 險 發 生 率 研 究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高 齢 者 介 護 研 究 会 (2003) 2015 年 の 高 齢 社 会 介 護 ~ 高 齢 者 の 尊 厳 を 支 え るケアの 確 立 に 向 けて~ 清 水 千 弘 川 村 康 人 (2009) 介 護 保 険 の 地 域 負 担 構 造 日 本 計 画 行 政 学 会 第 32 回 研 究 報 告 要 旨 集 PP 都 道 府 県 高 齢 者 介 護 対 策 担 当 課 長 会 議 ( 都 道 府 縣 老 人 照 護 對 策 執 行 課 長 會 議 ) ( ) 介 護 の 社 会 化 を 進 める 1 万 人 市 民 委 員 会 提 供 238

249 陳 明 芳 (2012) 福 利 國 家 的 重 構 : 以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的 建 置 與 改 革 為 例 兼 論 台 灣 可 得 之 借 鏡 台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第 25 期, 頁 陳 明 芳 (2012) 福 利 國 家 的 重 構 : 以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的 建 置 與 改 革 為 例 兼 論 台 灣 可 得 之 借 鏡 台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fortcoming) 傅 從 喜 林 志 鴻 張 秋 蘭 藍 科 正 (2008) 德 國 日 本 美 國 及 韓 國 社 會 年 金 保 險 制 度 面 臨 問 題 及 改 革 方 向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森 詩 惠 藤 澤 宏 樹 (2011)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における 負 担 と 給 付 のあり 方 に 関 する 一 考 察 大 阪 経 大 論 集 第 61 巻 第 6 号 菊 池 潤 (2008) 施 設 系 サービスと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の 持 続 可 能 性 季 刊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Vol.43 No 電 子 回 路 健 康 保 險 組 合 COPYRIGHT 2007, 鄭 文 輝 朱 澤 民 鄭 清 霞 朱 僑 麗 周 台 龍 (2009)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制 財 務 機 制 及 財 源 籌 措 之 評 估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鄭 文 輝 林 志 鴻 陳 惠 姿 張 宏 哲 鄭 清 霞 朱 僑 麗 (2004a)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委 託 研 究 鄭 文 輝 鄭 清 霞 林 志 鴻 陳 正 芬 吳 淑 瓊 (2004b) 我 國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之 推 估 其 相 關 因 素 之 影 響 分 析 長 期 照 護 財 務 規 劃,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論 壇 鄭 清 霞 (2009a) 第 三 章 : 社 會 福 利 財 政 張 世 雄 主 編,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頁,51-74 台 北 : 空 中 大 學 鄭 清 霞 (2009b) 第 八 章 : 長 期 照 顧 張 世 雄 主 編,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239

250 頁, 台 北 : 空 中 大 學 鄭 清 霞 陳 正 芬 王 靜 怡 陳 明 芳 (201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費 率 精 算 及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99 年 度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鄭 清 霞 林 志 鴻 鄭 文 輝 陳 正 芬 (2006) 制 度 性 因 素 對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影 響 程 度 之 初 探 以 ADLs 功 能 障 礙 者 為 例, 東 吳 社 會 工 作 學 報,15: 頁 鄭 清 霞 陳 正 芬 王 靜 怡 與 陳 明 芳 (201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費 率 精 算 及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99 年 度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鄭 清 霞 鄭 文 輝 (2007)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的 費 用 估 算 與 財 務 處 理 台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刊,15, 鄭 清 霞 鄭 文 輝 林 志 鴻 林 昭 吟 陳 正 芬 周 台 龍 韓 幸 紋 洪 明 皇 (2009)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體 制 與 收 入 面 執 行 方 案 研 議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8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国 立 保 健 医 療 科 学 院 福 祉 サービス 部 福 祉 マネジメント 井 孝 子 專 題 演 講 (2009) 李 光 廷 口 譯 2009 年 3 月 2 日 240

251 玖 附 表 - 1 -

252 - 2 -

253 附 表 4-2-1: 各 縣 市 民 國 100 年 之 居 家 服 務 招 標 方 式 一 覽 表 項 地 次 區 1 宜 蘭 縣 2 花 蓮 縣 3 基 隆 市 招 標 方 式 限 制 性 招 標 ( 公 開 招 標 評 選 )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 公 開 招 標 評 選 ) 採 購 金 額 24,550, 年 月 17,270,000 實 核 實 銷, 超 過 部 份 縣 府 再 追 加 48,000,000 (99 年 度 ) 100/1-10 月 12,293,983( 依 按 量 分 2/3 1/3 二 家 廠 商 ) 押 標 金 否 否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是 ( 後 續 擴 充 金 額 新 台 幣 6500 萬 元 期 限 至 102 年 評 鑑 成 績 甲 等 以 上, 擴 充 續 約 1 年 ) 是 ( 預 算 金 額 與 99 年 度 同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轉 序 位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5 區, 得 標 廠 商 依 機 關 評 選 其 能 力 分 配 其 服 務 區 域, 每 一 廠 商 至 多 投 3 區, 各 區 評 定 優 勝 順 位 第 一 名 者 得 提 供 服 務 ( 可 跨 3 區 每 區 一 家 廠 商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5 區, 依 各 區 評 選 排 列 名 次 序 位, 以 總 評 分 最 高 者 為 優 勝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否 否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轉 序 位 法 不 分 區 不 限 家 數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業 管 理 費 : 含 廠 商 含 廠 商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行 政 管 理 交 通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總 經 費 支 出 5%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 廠 商 自 籌 30% 辦 公 室 租 金 : 依 公 告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1,500 元 ( 內 政 部 未 補 助 本 府 提 高 之 額 度 相 關 經 費 該 項 費 用 則 維 持 原 狀 ) 山 地 及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 僅 適 用 提 供 大 同 鄉 或 南 澳 鄉 服 務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00 元 專 案 服 務 費 : 每 月 依 照 當 年 度 公 告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月 薪 計 算,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督 導 費 用 教 育 訓 練 費 提 送 計 畫 另 予 核 定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0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 3 -

254 4 新 北 市 5 台 北 市 桃 園 縣 ( 失 能 者 ) 桃 園 縣 ( 身 障 公 開 甄 選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無 呈 現, 但 會 預 撥 週 轉 金 ( 依 99 度 實 際 服 務 量 或 100 年 預 估 案 量 比 例 計 算, 甲 方 保 留 協 調 空 間 ) 8,640,000 ( 以 固 定 督 導 費 500 元 *720 個 案 *24 個 月 計 算 ) 4,320,000 (100) 115,665,762 ( 預 算 金 額 87,663,262) 22,999,356 ( 預 算 金 額 22,999,356) 否 是 ( 含 100 及 101 年 度, 但 無 明 訂 金 額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80 分 ) 分 15 區, 入 選 單 位 應 可 服 務 一 個 以 上 之 區 域 別, 一 區 域 別 可 由 二 個 以 上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數 家 廠 商 ) 36,000 否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 合 格 分 數 80 分 ) 轉 序 位 法 不 分 區 不 限 家 數, 廠 商 所 報 服 務 個 案 數 決 標, 至 決 標 總 數 量 達 本 案 預 計 委 託 個 案 數 為 止 否 否 是 ( 契 約 期 間 內 倘 有 任 1 區 或 數 區 經 費 用 罄, 擴 充 金 額 預 計 經 費 新 台 幣 上 限 2,000 萬 元 ;100 年 契 約 屆 滿 後, 延 長 時 間 預 計 1 個 月 所 需 經 費 預 計 新 台 幣 上 限 8,002,500 元 ) 是 ( 契 約 期 間 內 倘 有 任 1 區 或 數 區 經 費 用 罄, 擴 充 金 額 預 計 經 費 新 台 幣 3,200 萬 元 ;100 年 契 約 屆 滿 後, 延 長 時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 合 格 分 數 75 分 ) 轉 序 位 法 分 7 區, 優 勝 廠 商 在 2 家 以 上 者, 依 優 勝 序 位, 自 最 優 勝 者, 依 序 辦 理 議 約 事 宜 但 有 2 家 以 上 廠 商 為 同 一 優 勝 序 位 者, 則 以 其 評 選 項 目 權 重 多 ( 個 案 管 理 執 行 能 力 ) 且 較 高 得 分 者 優 先 議 約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 合 格 分 數 75 分 ) 轉 序 位 法 分 4 區, 優 勝 廠 商 在 2 家 以 上 者, 依 優 勝 序 位, 自 最 優 勝 者, 依 序 辦 理 議 約 事 宜 但 有 2 家 以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100 元 / 次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300 元 / 偏 遠 400 元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居 家 服 務 費 :230 元, 每 月 60 案, 不 得 高 於 每 月 180 案 ( 固 定 服 務 費 不 含 在 採 購 金 額 內 )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100 元 / 次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專 業 服 務 費 :32,000 元, 單 位 自 籌 30% 辦 公 室 租 金 :10,000/ 月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 單 位 自 籌 20% 交 通 費 : 僅 適 用 復 興 鄉 每 日 100 元 每 月 最 高 1,000 元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250 元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100 元 / 次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 4 -

255 項 次 地 區 者 ) 7 新 竹 市 8 新 竹 縣 9 金 門 縣 10 苗 栗 縣 招 標 方 式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金 額 押 標 金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間 預 計 2 個 月 所 需 經 費 預 計 新 台 幣 5,000,000 元 ) 上 廠 商 為 同 一 優 勝 序 位 者, 則 以 其 評 選 項 目 權 重 多 ( 計 畫 內 容 完 整 性 及 執 行 能 力 ) 且 較 高 得 分 者 優 先 議 約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5,357,000 否 否 固 定 三 家 廠 商 投 標 ( 新 竹 社 服 中 心 老 五 老 伯 大 尼 ), 無 評 選, 直 接 簽 約 29,600,000 ( 單 位 自 行 減 少 預 算, 故 決 標 金 額 28,344,741) 否 是 (100 年 為 擴 充, 評 鑑 乙 等 以 上 者, 可 後 續 擴 充 ) 22,105,050 否 是 ( 後 續 擴 充 保 留 4,000,000 元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5 區, 廠 商 得 標 2 區 以 上 ( 含 ), 需 提 出 2 組 專 業 督 導 名 單 ( 可 跨 2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3 區, 固 定 由 3 家 單 位 ( 幼 安 大 千 海 青 ) 提 供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費 :22,400 元, 單 位 自 籌 30% 辦 公 室 租 金 :10,000/ 月 勞 健 保 費 : 每 小 時 25 元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1.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2.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3.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100 元 / 次 4.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15,000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1.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2.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3.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4. 其 他 : 核 定 補 助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1.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2.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3.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4. 專 業 服 務 費 :22,400*13.5 個 月 5.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 依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不 同 補 助 80% 11-1 台 中 市 公 開 招 標 ( 非 長 照 ) 57,322,951 否 否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75 分 ) 分 14 區, 自 最 優 勝 者 起, 依 序 取 得 承 接 主 責 服 務 區 域, 倘 錄 取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總 包 價 法 ) 以 預 算 金 額 為 契 約 金 額 上 限, 依 契 約 給 付 標 準 及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覈 實 支 付 - 5 -

256 項 次 11-2 地 區 台 中 市 12 彰 化 縣 13 南 投 招 標 方 式 公 開 招 標 ( 長 照 )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採 購 金 額 押 標 金 153,430,000 否 是 ( 契 約 期 滿, 經 本 府 評 鑑 甲 等 以 上 者, 本 府 得 視 需 要 延 長 契 約 一 年, 並 以 原 契 約 價 金 及 條 件 續 約 核 算 付 款 ) 23,414,268 否 是 ( 本 採 購 保 留 未 來 向 得 標 廠 商 增 購 之 權 利, 自 100 年 04 月 0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增 購 金 額 新 台 幣 79,386,151 元, 俟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與 預 算 追 加 後, 始 得 於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辦 理 ; 若 未 核 定 補 助, 機 關 得 終 止 委 託 契 約,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並 不 得 請 求 賠 償 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較 原 訂 金 額 低, 將 據 以 調 降 為 核 定 金 額 94,925,250 照 顧 服 務 費 否 是 (101 年 109,053,000 元 )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廠 商 家 數 未 達 14 家, 則 依 廠 商 優 勝 序 位 及 志 願 表 依 序 取 得 承 接 第 二 主 責 服 務 區 域 ( 不 可 跨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 合 格 分 數 75 分 ) 分 14 區, 自 最 優 勝 者 起, 依 序 取 得 承 接 主 責 服 務 區 域, 倘 錄 取 廠 商 家 數 未 達 14 家, 則 依 廠 商 優 勝 序 位 及 志 願 表 依 序 取 得 承 接 第 二 主 責 服 務 區 域 ( 不 可 跨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分 5 區, 評 選 結 果 序 位 最 優 者 得 優 先 選 擇 服 務 區 域, 依 序 再 由 次 優 者 選 擇 服 務 區 域, 委 託 辦 理 居 家 服 務 ( 實 際 是 由 縣 府 分 配 區 域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80 分 )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總 包 價 法 ) 以 預 算 金 額 為 契 約 金 額 上 限, 依 契 約 給 付 標 準 及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覈 實 支 付, 各 區 計 畫 經 費 如 有 剩 餘 或 不 足, 本 府 得 於 全 市 各 區 總 經 費 內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予 以 調 整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失 能 嚴 重 程 度 為 補 助 優 先 順 序 1 極 重 度 2 重 度 3 輕 度 ) 1.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2.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3.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 每 案 最 高 5%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 元

257 項 次 地 區 14 雲 林 縣 15 嘉 義 縣 招 標 方 式 採 購 金 額 縣 標 (2009 案 *25 小 時 *130 元 *12 月 )+ 督 導 費 (2009 案 *500 元 *12 月 )+( 照 顧 服 務 費 + 督 導 費 )*5%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41,322,065 (99 年 4-12 月 ) 押 標 金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否 是 (100 年 69,592,468 元 101 年 1-3 月 17,335,217 元, 年 度 預 算 如 未 獲 內 政 部 補 助 及 雲 林 縣 議 會 通 過 則 本 後 續 擴 充 條 文 不 生 效 ) 分 5 區, 同 區 優 勝 者 皆 列 為 得 標 單 位, 投 標 單 位 以 2 個 區 域 為 限 ( 可 跨 2 區 每 區 2 家 以 上 廠 商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6 區, 評 選 結 果 各 分 項 ( 服 務 主 責 區 ) 第 一 名 之 優 勝 且 為 第 一 志 願 之 廠 商 取 得 議 價 權 利 ( 免 議 價 ), 若 第 一 名 因 自 動 放 棄 或 不 依 時 議 價 ( 約 ) 簽 約 時, 本 府 得 依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名 次 及 服 務 主 責 區 志 願 表 所 填 之 志 願 依 序 遞 補 辦 理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85,000,000 否 是 (101 年 90,000,000)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分 3 區, 總 評 分 最 高 者 次 高 者 及 再 次 高 者 取 得 優 先 議 約 資 格, 如 有 四 家 以 上 投 標 廠 商 總 評 分 相 同 者, 則 以 配 分 最 高 之 評 選 項 目 之 總 評 分 為 最 高 者 決 標, 如 該 評 選 項 目 之 總 評 分 仍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照 顧 服 務 費 :180 元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 7 -

258 項 地 次 區 16 嘉 義 市 17 台 南 市 18 高 雄 市 19 屏 東 縣 招 標 方 式 限 制 性 招 標 公 開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限 制 性 招 標 公 開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金 額 押 標 金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18,000,000 否 否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分 3 區, 可 數 跨 區 每 區 1 家 廠 照 顧 服 務 費 :180 元 商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50,150,000 否 是 (96 年 招 標, 後 續 擴 充 四 年, 年 總 計 200,600,000) 80,381,000 否 是 (101 年 及 102 年 總 計 160,762,000)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序 位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不 分 區, 評 選 結 果 序 位 最 低 前 4 名 之 投 標 機 構 團 體, 取 得 優 先 議 價 權, 放 棄 時 由 總 分 第 5 名 ( 含 ) 以 後 之 機 構 團 體 依 序 遞 補 之 ( 縣 市 合 併, 台 南 市 依 96 年 仍 採 前 4 名 )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80 分 ) 分 5 區, 各 委 辦 區 域 評 選 達 合 格 分 數 之 廠 商 皆 為 最 有 利 標 得 標 廠 商, 且 不 以 一 家 為 限 (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3 家 廠 商 ) 248,212,000 否 是 (200,500,000)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9 區, 廠 商 可 跨 數 區 每 區 服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300 元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200 元 ( 含 行 政 管 理 費 )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32,000( 限 補 助 一 人 )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 廠 商 自 籌 30%/70,000 元 辦 公 室 租 金 :96,000 元 / 年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1,500 元 訓 練 表 揚 宣 導 等 酌 予 補 助 水 電 費 :5,000 元 / 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00 元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259 項 次 地 區 20 台 東 縣 21 澎 湖 縣 招 標 方 式 限 制 性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金 額 押 標 金 後 續 擴 充 決 標 方 式 給 付 項 目 49,131,400 複 數 決 最 有 利 標 - 總 分 轉 序 位 ( 合 格 分 數 70 分 ) 分 8 區, 每 區 域 最 多 由 一 家 廠 商 服 務, 同 一 家 廠 商 最 高 以 辦 理 3 個 區 域 為 限 ( 可 跨 3 區 每 區 1 家 廠 商 ) 依 補 助 款 否 是 ( 依 補 助 款 ) 最 有 利 標 - 總 評 分 法 不 分 區, 今 年 僅 一 家 投 標 註 1: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自 辦 沒 有 委 外 註 2: 資 料 來 源 為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居 家 服 務 策 略 聯 盟 於 民 國 100 年 分 析 資 料 務 廠 商 家 數 不 限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營 養 餐 飲 費 : 每 只 便 當 60 元 行 政 費 : 每 月 5,000 元 ( 補 助 辦 理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為 主, 每 月 應 服 務 50 人 以 上 ) 固 定 價 格 給 付 - 居 家 服 務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業 督 導 費 :550 元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50 元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 全 額 補 助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超 過 金 額 廠 商 自 籌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 每 日 100 元 每 月 最 高 1,000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32,000 元 *13.5 月, 廠 商 自 籌 30% - 9 -

260 地 區 附 表 4-2-2:22 個 縣 市 政 府 委 託 居 家 服 務 項 目 一 覽 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居 家 服 物 費 180 元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 5% 辦 公 室 租 金 1,0000 宜 蘭 縣 元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廠 商 自 籌 30% 山 地 及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僅 適 用 提 供 大 同 鄉 或 南 澳 鄉 服 務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費 100 元 / 次 1500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每 月 依 照 當 年 度 公 告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月 薪 計 算,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督 導 費 用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新 北 市 300 元 / 偏 遠 400 元 台 北 市 230 元, 不 含 在 採 購 金 額 內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市 300 元 其 他

261 地 區 高 雄 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居 家 服 物 費 180 元 200 元 含 行 政 服 務 費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 5% 辦 公 室 租 金 1,0000 元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9,600/ 月 70,000 元, 廠 商 自 籌 30% 山 地 及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1,500 元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費 100 元 / 次 專 業 服 務 費 其 他 32,000 元 1. 水 電 費 每 月 5000 元 ( 限 補 助 一 2. 訓 練 表 人 ) 揚 宣 導 等 酌 予 補 助 屏 東 縣 ( 失 能 者 ) 桃 園 縣 ( 身 障 者 ) 桃 園 縣 僅 適 用 復 單 位 自 籌 興 鄉 每 日 % 元, 每 月 最 高 1,000 元 勞 健 保 每 小 時 25 元 新 竹 市 115,000 元 250 元 32,000 元, 單 位 自 籌 30% 元 新 竹 縣 金 門 縣 自 辦 沒 有 委 外 苗 栗 縣 依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不 同 補 助 80% 22,400*1 3.5 月 ( 非 長 照 ) 台 中 市 總 包 價 法

262 地 區 ( 長 照 ) 台 中 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居 家 服 物 費 180 元 總 包 價 法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費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1+2 合 計 ) 5% 辦 公 室 租 金 1,0000 元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山 地 及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勞 健 保 勞 退 準 備 金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督 導 費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自 辦 沒 有 委 外 每 日 100 元 每 月 最 高 1,000 元 註 2: 資 料 來 源 為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居 家 服 務 策 略 聯 盟 於 民 國 100 年 分 析 資 料 500 元 居 家 服 務 行 政 費 100 元 / 次 550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每 月 5000 元 營 養 餐 ( 補 助 辦 理 老 人 飲 費 : 每 只 營 養 餐 飲 為 便 當 60 元 主, 每 月 應 服 務 50 人 以 上 ) 32,000 元 *13.5 月, 廠 商 自 籌 30% 其 他

263 附 錄 一 焦 點 團 體 記 錄 - 1 -

264 - 2 -

265 主 題 一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架 構 討 論 題 綱 一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模 型 與 健 保 精 算 模 型 間 的 相 同 與 差 異 處 哪 些 參 數 可 以 共 同 使 用? 二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之 討 論 人 口 結 構 疾 病 與 失 能 類 型 健 康 的 平 均 餘 命 醫 學 知 識 與 運 用 生 活 型 態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結 構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法 定 照 護 需 要 性 功 能 障 礙 盛 行 率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法 定 合 格 使 用 人 數 各 項 服 務 實 際 使 用 人 數 照 顧 安 排 偏 好 各 項 服 務 平 服 務 供 給 體 系 均 單 價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與 上 限 現 金 給 付 額 度 部 分 負 擔 比 例 勞 動 供 給 支 付 標 準 經 濟 成 長 備 註 : 灰 色 區 塊 為 指 制 度 性 影 響 因 素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Schmahl and Rothgang(1996) 鄭 文 輝 等 (2009)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 3 -

266 第 一 梯 次 會 議 記 錄 : (1) 建 議 將 失 能 發 生 率, 以 及 失 能 後 的 平 均 餘 命, 表 達 在 疾 病 類 型 平 均 餘 命 的 那 個 格 子 內 醫 學 知 識 與 運 用 包 括 醫 療 科 技 的 進 步 而 生 活 型 態 其 實 無 法 量 化 所 以 這 個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其 實 不 能 夠 完 全 量 化 有 些 是 概 念 的 陳 述 (2) 失 能 發 生 率 提 高, 失 能 後 的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會 導 致 失 能 盛 行 率 增 加, 但 必 須 釐 清 期 間 的 關 係 未 來 可 根 據 經 驗 資 料, 嘗 試 建 立 關 係 式 (3)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其 實 隱 含 照 顧 安 排 的 概 念, 照 顧 服 務 目 前 納 入 模 型 中 的 包 括 居 家 ( 社 區 ) 照 顧 現 金 給 付 機 構 照 顧 另 外,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還 包 括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社 區 復 健 無 障 礙 設 施 喘 息 服 務 等, 其 使 用 比 例, 可 待 制 度 實 施 後, 根 據 經 驗 資 料 再 行 擴 充 (4) 長 照 險 為 一 長 期 性 給 付, 若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採 部 分 提 存 制, 在 費 率 的 精 算 上 是 否 要 考 慮 利 率 因 素 及 基 金 的 投 資 績 效, 是 可 以 再 釐 清 之 處 (5)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對 於 服 務 使 用 率 的 影 響 應 該 是 特 定 年 齡 組 的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6) 影 響 家 庭 結 構 的 重 要 變 數 主 要 是 有 偶 率 與 平 均 子 女 數 的 變 化 (7) 依 現 行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長 照 險 ) 的 保 費 擬 隨 同 全 民 健 保 的 費 基 一 起 徵 收, 但 未 來 健 保 的 補 充 保 費 正 式 開 徵 後, 長 照 險 的 費 - 4 -

267 基 是 否 亦 會 納 入 補 充 保 費? 若 未 納 入, 未 來 健 保 一 旦 未 再 明 顯 的 擴 充 費 基, 而 逐 步 改 以 開 徵 越 來 越 多 的 補 充 性 財 源 來 解 決 財 務 困 窘 的 問 題,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長 照 險 的 保 費 收 入 無 法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的 支 出 需 求 (8) 現 行 長 照 險 費 率 並 未 訂 定 上 限, 但 未 來 在 人 口 高 齡 化 下, 整 體 費 用 的 快 速 成 長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費 率 會 不 會 因 而 漲 到 超 過 民 眾 的 可 容 忍 限 度, 可 能 是 要 考 慮 之 處 (9) 國 內 從 第 一 家 壽 險 公 司 推 出 商 業 長 看 險 迄 今 已 10 多 年, 但 因 保 費 太 貴 及 民 眾 的 即 時 需 求 性 不 高, 以 致 於 銷 售 張 數 相 當 低, 無 法 算 出 具 參 考 價 值 的 損 失 率 其 次,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所 帶 來 的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讓 保 險 公 司 在 長 看 險 的 理 賠 上 也 面 對 難 以 預 估 的 長 期 理 賠 責 任 再 者,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目 前 碰 到 的 另 一 個 難 題, 是 各 家 公 司 在 商 品 理 賠 面 所 訂 定 的 失 能 認 定 標 準 不 一, 以 致 於 造 成 理 賠 認 定 上 的 困 擾 (10) 未 來 社 會 性 長 照 險 一 旦 開 辦, 除 了 可 能 帶 動 民 眾 對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的 需 求 外, 更 能 提 供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在 損 失 率 推 估 上 的 參 考 依 據 ; 此 外, 對 保 險 公 司 在 失 能 標 準 的 認 定 上, 也 能 提 供 較 具 體 的 參 考 依 據 (11)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所 考 慮 的 主 要 精 算 因 素 為 失 能 的 發 生 率, 以 及 發 生 失 能 以 後 的 平 均 餘 命, 社 會 性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估 算 架 構 所 考 慮 的 參 - 5 -

268 數 量 及 結 構 的 複 雜 度, 顯 然 比 商 業 保 險 要 多 很 多 不 同 的 疾 病 類 型 會 造 成 不 同 的 失 能 情 況, 並 進 一 步 影 響 到 失 能 者 在 失 能 後 的 平 均 餘 命, 而 這 些 都 會 更 細 緻 的 影 響 到 長 照 險 在 支 出 面 的 費 用 規 模 因 之, 這 方 面 的 相 關 資 料 未 來 可 以 考 慮 逐 步 予 以 蒐 集 與 建 構, 並 作 為 未 來 長 照 險 費 用 在 更 精 密 推 估 上 的 參 考 依 據 在 不 同 失 能 情 況 的 平 均 餘 命 方 面, 商 業 保 險 中 的 失 能 保 險 運 作 資 料, 或 許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參 考 保 發 中 心 利 用 健 保 資 料 庫 進 行 個 人 重 大 疾 病 跟 平 均 餘 命 之 間 的 研 究, 亦 可 提 供 長 照 保 險 規 劃 的 參 考 (12)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現 行 是 以 現 金 給 付 為 主, 實 物 給 付 是 目 前 正 在 考 慮 的 給 付 方 式 選 項 未 來 社 會 性 長 照 險 開 辦 後, 實 物 給 付 的 運 作 模 式 可 提 供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在 規 劃 上 的 參 考 (13) 在 費 用 推 估 架 構 圖 中 的 給 付 內 容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上 限 等 項 目, 除 了 會 影 響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外, 也 會 透 過 影 響 到 支 付 標 準, 而 進 一 步 成 為 各 項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的 因 素 (14) 勞 動 供 給 會 影 響 到 各 項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而 當 失 業 率 較 高 時, 或 許 可 以 將 失 業 者 訓 練 成 居 服 員, 但 當 失 業 率 下 降 時, 居 服 員 的 工 作 可 能 無 法 與 一 些 其 他 行 業 競 爭 勞 動 力 在 此 情 況 下, 失 業 率 是 否 也 是 影 響 各 項 服 務 平 均 單 價 的 因 素 之 一, 可 以 再 多 加 考 慮 - 6 -

269 第 二 梯 次 會 議 記 錄 : (1) 國 際 間 已 實 施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國 家, 在 制 度 上 並 未 在 實 施 前 即 有 明 確 的 精 算 模 型 或 是 公 式, 通 常 是 在 制 度 開 辦 後, 利 用 收 支 平 衡 的 概 念 來 求 算 均 衡 費 率 所 以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能 先 拋 開 健 保 的 模 型, 參 考 其 他 已 實 施 國 家 的 財 源 及 財 務 制 度, 來 做 前 瞻 性 的 研 究 (2) 若 目 前 確 定 長 照 保 險 還 不 會 實 施 總 額, 建 議 可 以 在 研 究 計 劃 中 推 估 的 起 始 即 予 以 說 明, 以 界 定 本 研 究 在 總 給 付 成 本 及 費 率 上 的 推 估 框 架 (3)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精 算 模 型 上 建 議 要 多 設 定 假 設 與 前 提, 採 取 高 中 低 的 推 估 方 式, 讓 推 估 出 的 費 率 更 週 延, 以 免 重 蹈 健 保 財 務 虧 損 的 覆 轍 (4) 關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率 精 算 應 該 包 括 三 個 層 次, 第 一 個 是 開 辦 時 需 要 多 少 錢? 而 這 些 財 源 需 求 要 由 哪 些 人 口 群 來 共 同 負 擔? 第 二 個 是 開 辦 後 的 三 ~ 五 年 內 大 概 需 要 多 少 錢? 因 為 依 據 健 保 的 運 作 經 驗, 全 民 性 的 保 險 一 旦 開 辦, 就 會 誘 發 出 潛 在 的 使 用 需 求, 導 致 實 際 支 出 面 的 金 額 高 於 當 初 所 推 估 的 數 值, 因 之 對 於 制 度 開 辦 後 三 ~ 五 年 內 的 精 算 要 特 別 小 心, 因 為 這 是 誘 發 性 需 求 初 步 出 現 的 期 間 最 後, 就 是 做 25 年 的 長 期 推 估, 來 觀 察 費 率 在 未 來 的 可 能 變 動 情 況 - 7 -

270 (5) 就 健 保 的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而 言, 基 本 上 是 採 行 top-down 的 方 式, 先 將 總 費 用 區 分 成 四 大 服 務 區 塊, 再 分 別 就 這 四 個 區 塊 去 拆 解 顯 著 影 響 費 用 的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次 數 及 強 度, 最 後 將 相 關 的 次 數 強 度 醫 療 單 價 等 予 以 併 乘, 並 加 總 四 大 服 務 區 塊, 即 得 出 推 估 出 的 總 費 用 相 照 之 下, 長 照 保 險 的 費 用 推 估 架 構 則 比 較 傾 向 於 是 bottom-up 的 方 式 (6) 在 長 照 保 險 費 率 的 精 算 模 型 上, 第 一, 人 口 的 老 化 程 度 與 速 度 勞 動 力 結 構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變 動 等,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參 數 考 量 第 二, 要 明 確 區 分 失 能 (disability) 與 孱 弱 (frailty) 的 不 同, 長 期 照 護 主 要 的 提 供 對 象 是 失 能, 涉 及 到 的 除 了 基 本 的 護 理 復 健 等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能 會 需 要 大 量 的 照 護 人 員 照 護 地 點 的 安 排 是 否 需 要 排 富 ( 資 產 調 查 ) 等 等 這 些 除 了 涉 及 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否 要 由 健 保 局 來 管 理 的 問 題 外, 在 精 算 模 型 上, 也 是 會 影 響 到 給 付 面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變 數 第 三, 是 現 金 給 付 與 實 物 給 付 的 設 計, 現 金 給 付 的 問 題 較 單 純, 實 物 給 付 相 形 之 下 則 較 需 要 關 注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的 規 劃 中 最 缺 乏 的 是 服 務 模 式 的 建 立, 這 會 涉 及 到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的 供 給, 供 給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時, 制 度 的 運 作 就 會 出 現 危 機 第 四, 是 費 率 分 擔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在 雇 主 的 保 費 負 擔 部 份, 在 勞 健 保 之 外, 雇 主 願 意 再 承 擔 多 少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是 一 個 問 題 - 8 -

271 (7) 關 於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的 架 構 可 以 再 簡 化 一 些, 或 者 是 調 整 擺 放 的 位 置 建 議 可 以 依 序 區 分 為 需 求 面 供 給 面 與 保 險 面 三 個 區 塊 來 看, 先 有 需 求 才 會 有 供 給, 供 給 面 提 供 服 務 後, 才 會 有 保 險 面 在 供 給 面 包 括 了 機 構 式 社 區 式 居 家 式, 而 主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會 各 別 產 生 價 與 量 ; 在 價 方 面, 會 與 支 付 標 準 及 支 付 方 式 有 關 (8) 長 照 的 機 構 是 否 要 分 級? 居 家 照 護 人 員 是 否 也 要 分 級? 這 些 都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給 付 面 的 推 估 (9) 在 長 照 費 用 估 算 模 型 影 響 因 素 中 的 疾 病 類 型, 建 議 可 以 改 為 障 礙 類 型, 再 配 合 健 康 餘 命 來 做 推 估 其 次, 生 活 型 態 是 否 會 是 顯 著 影 響 費 用 的 因 素, 是 可 以 再 斟 酌 的 (10) 在 制 度 整 體 運 作 費 用 的 畫 分 上, 建 議 可 以 從 制 度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自 負 政 府 負 擔 等 三 個 區 塊 為 主 軸, 來 往 下 細 分 至 於 是 否 涵 蓋 行 政 成 本, 建 議 也 要 在 報 告 中 明 確 說 明 (11) 國 內 規 劃 中 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部 份 負 擔 訂 為 10% 還 是 偏 低, 在 制 度 上 路 後, 很 容 易 因 誘 發 民 間 的 長 期 照 護 使 用 需 求, 而 導 致 制 度 在 給 付 面 的 過 度 膨 脹 因 之 在 做 費 率 推 估 時, 除 了 以 規 劃 小 組 的 報 告 做 為 基 - 9 -

272 礎 外, 建 議 能 再 多 參 考 國 際 制 度, 列 舉 其 利 弊 得 失, 來 提 出 更 完 善 的 財 務 規 劃 建 議 (12) 台 灣 目 前 在 長 照 服 務 的 供 給 面 部 份 尚 不 足, 因 之 一 旦 保 險 制 的 運 作 上 路, 勢 必 要 開 放 現 金 給 付, 才 能 滿 足 民 眾 在 繳 付 保 險 費 之 後 的 給 付 權 益 而 一 旦 開 放 現 金 給 付, 對 支 出 面 勢 必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德 國 的 長 照 保 險 有 現 金 給 付, 但 日 本 的 介 護 保 險 則 無, 因 之 可 參 考 這 二 個 國 家 在 有 無 現 金 給 付 下 的 給 付 面 成 本 情 況 (13) 在 做 費 率 推 估 時 要 面 對 的 另 一 個 課 題, 是 健 康 餘 命 的 問 題 健 康 者 與 不 健 康 者 的 平 均 餘 命 是 不 同 的, 因 之 衛 生 署 若 能 開 發 出 較 完 整 的 健 康 餘 命 表, 對 研 究 計 劃 在 費 率 推 估 的 精 準 性 上 會 大 有 幫 助 (14) 在 總 額 協 商 下, 精 算 實 質 上 是 流 於 形 式 的, 因 之 長 照 未 來 是 否 要 比 照 健 保 實 施 總 額, 是 影 響 精 算 的 重 要 因 素 此 外, 醫 療 費 用 總 支 出 佔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重 是 多 少, 若 暫 不 論 及 政 治 上 口 號 上 的 爭 議, 景 氣 循 環 的 變 動 會 透 過 影 響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來 進 一 步 對 包 括 長 照 在 內 的 整 體 國 家 醫 療 經 費 配 置 造 成 影 響, 因 之 也 是 長 期 照 護 支 出 面 潛 在 且 難 以 掌 控 的 變 數

273 (15) 對 失 能 者 而 言, 往 返 於 需 醫 療 與 需 照 護 的 狀 態 間 是 常 見 的 情 況, 尤 其 是 在 DRGs 實 施 後, 依 美 國 的 運 作 經 驗 來 看, 病 患 被 迫 提 早 出 院 的 情 況 大 為 增 加, 而 提 早 出 院 後, 有 些 就 會 被 送 到 長 照 機 構 因 之 在 長 照 與 健 保 分 屬 於 不 同 支 付 制 度 之 下, 首 先, 如 何 切 割 中 期 照 護 (post-acute care) 的 時 間 點, 以 及 如 何 嚴 格 勾 稽 照 護 與 醫 療 的 費 用 呈 報, 是 一 個 問 題, 尤 其 在 目 前 醫 院 經 營 日 益 多 角 化 與 集 團 化 的 情 況 下, 醫 院 附 設 長 照 機 構 的 情 況 將 會 越 來 越 普 遍, 而 更 突 顯 出 此 一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其 次, 對 長 照 費 用 的 估 算 而 言, 此 一 移 轉 及 成 本 的 歸 屬, 也 會 成 為 影 響 的 變 數 之 一 (16) 建 議 現 金 給 付 儘 量 以 安 養 為 主, 目 的 是 補 償 家 庭 勞 力 的 付 出, 而 實 物 給 付 儘 量 以 療 養 為 主 其 次, 長 照 保 險 在 推 動 上 建 議 採 漸 進 式 方 式, 初 期 先 以 基 本 的 重 要 需 求 為 給 付 範 圍, 同 時 要 注 意 服 務 品 質, 而 後 再 來 擴 大 或 調 整 給 付 項 目 再 來, 全 民 健 保 現 在 相 當 重 視 預 防 性 醫 療, 建 議 長 照 亦 可 以 將 一 些 預 防 性 的 項 目 納 入 給 付, 此 舉 對 減 緩 長 照 的 費 用 支 出, 應 有 長 期 性 的 正 面 效 益 (17) 跳 脫 目 前 規 劃 中 保 險 模 式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新 加 坡 的 Medisave 是 一 個 值 得 參 考 的 概 念 Medisave 在 運 作 上 的 優 勢, 是 掌 握 了 中 國 人 傾 向 於 自 我 保 護 的 心 理 行 為 與 特 質, 帶 有 儲 蓄 性 質 且 可 以 傳 承 到 下

274 一 代 的 帳 戶 制, 比 較 能 夠 讓 民 眾 自 發 性 的 節 用 醫 療 資 源 不 過 因 為 新 加 坡 的 人 口 老 化 尚 不 嚴 重, 故 尚 未 考 量 到 把 Medisave 的 概 念 運 用 到 長 期 照 護, 對 老 人 的 照 護 目 前 還 是 採 行 社 會 補 助 的 方 式 (18)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涉 及 不 少 社 會 經 濟 變 項 以 及 制 度 使 用 變 項, 本 計 畫 的 費 用 推 估 模 型 是 供 未 來 制 度 執 行 的 行 政 單 位 參 考, 應 該 告 訴 行 政 單 位,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資 料 庫 應 該 有 哪 些 變 項, 必 須 定 期 做 哪 些 調 查 或 研 究, 這 樣 才 能 實 際 根 據 這 個 模 型, 執 行 費 用 推 估 並 進 一 步 精 算 費 率 (19) 盛 行 率 變 化 有 其 極 限, 換 言 之, 不 會 無 止 境 地 上 升 或 下 降, 對 費 用 影 響 不 大, 但 使 用 率 的 變 化 通 常 對 費 用 影 響 較 大 (20) 健 保 開 辦 之 前 對 於 費 用 的 估 算 還 有 公 勞 保 的 醫 療 使 用 的 歷 史 資 料 可 以 參 酌 來 推 估, 但 目 前 只 有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有 大 量 的 服 務 使 用 資 料, 但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乃 稅 收 制 非 保 險 制, 且 是 採 預 算 限 制 模 式, 特 定 的 預 算 規 模 即 決 定 民 眾 的 使 用 量, 跟 社 會 保 險 制 下 符 合 給 付 資 格 即 可 利 用 服 務 的 應 得 權 利 模 式 不 相 同, 不 宜 以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的 使 用 量 去 估 計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用

275 (21) 保 險 上 路 後 的 精 算 報 告, 還 沒 確 定 的 政 策, 理 論 上 都 不 能 放 入 精 算 但 保 險 還 沒 開 辦 時, 可 以 先 請 委 託 單 位 提 供, 最 可 能 發 生 的 制 度 規 畫 類 型, 做 為 基 本 模 式 或 所 謂 的 中 推 估, 但, 其 他 可 能 的 制 度 規 劃 方 案, 則 可 以 放 入 敏 感 度 分 析

276 第 三 四 梯 次 會 議 記 錄 : (1)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精 算 上 要 考 量 的 構 面 包 括 了 供 給 面 需 求 面 政 策 面 以 及 總 體 面 在 供 給 面 方 面, 供 給 端 的 成 本 變 化 ( 使 用 本 勞 或 外 勞 照 顧 品 質 的 成 本 等 等 ) 是 必 要 的 考 量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在 這 方 面 的 現 有 資 料 不 算 多, 但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還 是 要 儘 量 將 其 彙 整, 以 提 供 未 來 長 照 如 何 納 入 合 理 的 供 給 成 本 來 運 作 的 參 考 在 需 求 面 方 面, 研 究 團 隊 已 經 有 考 慮 到 了 相 關 變 數, 不 過 因 為 一 次 要 推 估 二 十 五 年 的 費 率, 所 以 希 望 能 提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來 說 明 相 關 變 數 在 未 來 二 十 五 年 的 變 動 趨 勢, 以 提 高 推 估 結 果 的 參 考 價 值 在 政 策 面 方 面,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希 望 能 提 供 何 種 程 度 的 照 護 水 準, 是 一 個 影 響 成 本 面 的 關 鍵 因 素, 而 相 關 給 付 未 必 在 制 度 一 開 辦 即 會 一 次 到 位 若 是 會 逐 步 到 位, 則 分 布 在 未 來 數 年 的 成 本 反 應 會 是 如 何, 也 可 能 是 要 考 量 之 處 在 總 體 面 方 面, 薪 資 結 構 及 物 價 變 動 會 影 響 到 供 給 端 的 成 本 面 變 化, 所 以 也 是 要 納 入 的 參 數 (2) 健 保 財 務 失 衡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是 因 為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而 人 口 快 速 老 化 則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在 運 作 上 的 最 大 威 脅 因 素 此 外, 健 保 的 精 算 報 告

277 在 推 估 上 並 沒 有 projection 的 概 念, 主 要 依 賴 的 還 是 過 去 的 經 驗 值, 因 之, 希 望 本 研 究 報 告 能 將 projection 的 概 念 納 入 考 量 (3) 在 需 求 面 的 推 估 方 面, 針 對 失 能 的 機 率, 不 單 僅 是 看 盛 行 率, 包 括 發 生 率 與 存 活 率 都 是 需 要 考 慮 的 例 如 在 重 大 傷 病 方 面, 近 年 來 的 盛 行 率 雖 然 是 提 高 的, 但 發 生 率 其 實 沒 有 太 大 的 變 動, 而 主 要 的 變 動 因 素 是 存 活 率 因 之 類 似 這 樣 的 概 念, 若 能 抓 出 影 響 費 率 的 真 正 因 素, 費 率 的 推 估 將 會 更 精 準 (4)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的 請 領 資 格 該 由 誰 來 認 定, 是 不 是 會 有 道 德 危 險 的 問 題? 此 外, 制 度 開 辦 之 後, 在 供 給 面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照 護 人 力, 會 涉 及 到 支 付 金 額 是 不 是 有 足 夠 的 吸 引 人 力 誘 因, 而 這 則 會 對 支 出 面 造 成 影 響, 因 之 整 體 費 率 在 推 估 上 是 充 滿 著 相 當 多 的 變 數 (5) 目 前 研 究 計 劃 在 費 率 推 估 上 所 面 對 的 重 大 挑 戰, 是 缺 乏 運 作 的 經 驗 資 料 以 及 整 體 的 草 案 尚 未 十 分 確 定 因 之 若 是 105 年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要 正 式 開 辦, 希 望 至 少 能 在 開 辦 前 三 年 就 先 通 過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而 後 才 能 有 較 確 切 的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來 做 符 合 實 際 的 推 估 (6)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否 要 全 民 納 保, 是 必 須 先 行 確 定 的, 這 除 了 會 對 研 究 計 畫 的 費 率 推 估 結 果 有 所 影 響 外, 另 外 還 會 涉 及 到 與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制

278 度 間 的 競 合 包 括 身 障 精 障 罕 見 疾 病 等 的 人 口 群,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要 站 在 取 代 還 是 補 充 其 已 享 有 之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都 需 要 更 週 延 的 考 量 (7) 關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費 基 是 否 也 要 將 健 保 的 補 充 保 費 納 入 考 量, 其 實 並 沒 有 絕 對 的 定 論, 都 是 可 以 去 思 考 的 就 如 同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否 要 全 民 都 納 保 一 樣, 除 了 要 考 量 年 輕 民 眾 的 繳 費 能 力 與 相 對 的 失 能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外, 也 要 強 化 對 各 種 可 能 方 案 的 論 述, 來 說 服 民 眾 對 制 度 的 認 同 與 接 受 (8) 健 保 採 行 補 充 保 費, 基 本 上 是 違 背 社 會 保 險 自 給 自 足 的 精 神 有 鑑 於 健 保 的 經 驗, 未 來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不 論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份 提 存 準 備, 人 口 老 化 都 會 是 共 同 的 衝 擊 因 素, 所 以 精 算 上 的 projection 概 念 相 當 重 要 在 這 部 份, 國 內 目 前 商 業 性 長 期 看 護 保 險 的 經 驗 資 料 相 當 不 足, 建 議 可 參 考 美 國 精 算 學 會 (Society of Acturies, SOA) 對 美 國 商 業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所 做 的 精 算 調 查 資 料 美 國 民 眾 的 平 均 壽 命 與 台 灣 差 不 多, 因 此 有 其 參 考 上 的 基 本 合 理 性 (9)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一 旦 開 辦,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給 付 項 目 與 健 保 重 疊, 例 如 重 大 傷 病 的 給 付 即 是 一 例 因 之, 該 如 何 切 割 二 個 保 險 制 度 的 給 付 重 疊 項 目, 是 必 須 先 行 規 劃 之 處

279 (10) 依 日 本 介 護 保 險 的 運 作 經 驗, 住 在 機 構 的 比 例 並 不 算 高, 不 到 30%, 當 中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日 本 政 府 對 機 構 是 有 所 管 制 的 日 本 政 府 傾 向 於 鼓 勵 設 立 一 般 型 的 老 人 住 宅, 此 時 就 可 以 採 用 居 家 照 護 模 式 來 提 供 照 顧 供 給 ; 至 於 需 要 較 高 照 護 品 質 或 需 求 者, 可 尋 求 商 業 保 險 來 得 到 給 付 社 會 保 險 原 則 上 是 扮 演 著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的 角 色, 其 餘 較 高 層 次 的 保 障, 就 需 要 由 商 業 保 險 來 提 供 因 之 未 來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開 辦 後,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該 如 何 以 補 充 性 的 角 色 來 規 劃 保 單, 也 是 政 府 在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規 劃 階 段 時 期, 即 需 與 保 險 公 司 來 共 同 討 論 之 處

280 主 題 二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參 數 及 調 整 公 式 討 論 題 綱 一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 草 案 ) 規 劃 保 險 人 應 每 三 年 依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費 率, 且 該 公 式 應 考 量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與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薪 資 指 數 及 物 價 指 數 本 保 險 財 務 累 計 餘 絀 及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敬 請 討 論 具 體 可 行 之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說 明 : 為 了 避 免 因 政 治 因 素 而 無 法 調 整 費 率 所 帶 來 的 財 務 危 機, 或 因 人 口 老 化 快 速 而 致 使 費 率 調 整 過 於 頻 繁,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採 取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較 為 適 當 本 研 究 精 算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而 在 保 險 費 率 的 精 算 主 要 採 量 出 為 入 的 原 則 根 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草 案 有 關 費 率 規 劃 的 規 定 主 要 有 : 1. 應 至 少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每 次 精 算 二 十 五 年 2. 保 險 人 應 每 三 年 依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費 率, 並 將 計 算 結 果 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保 險 人 應 即 將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提 請 保 險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實 施 : (1) 精 算 之 保 險 費 率, 其 前 十 年 之 平 均 值 與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相 差 幅 度 逾 百 分 之 十 (2) 本 保 險 之 安 全 準 備 降 至 最 低 限 額 以 下

281 (3) 為 調 整 本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水 準 或 支 付 標 準, 致 預 期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將 較 最 近 一 年 已 實 現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增 減 逾 百 分 之 十 3.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應 納 入 下 列 項 目 : (1)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與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2) 薪 資 指 數 及 物 價 指 數 (3) 本 保 險 財 務 累 計 餘 絀 (4) 其 他 影 響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之 有 關 項 目 其 調 整 公 式 與 費 率 規 範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圖 一 4. 安 全 準 備 總 額, 自 第 三 年 起 應 不 低 於 前 八 個 月 之 給 付 總 額 ; 低 於 八 個 月 時, 應 調 整 費 率

282 ( 一 般 狀 況 ) 財 務 責 任 制 度 ( 特 殊 狀 況 ) 保 險 人 每 三 年 依 照 公 式 調 整 費 率 精 算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相 差 >10% 安 全 準 備 降 至 最 低 限 預 估 給 付 總 費 用 增 減 >10% 保 險 人 提 出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費 率 調 整 委 員 會 審 議 財 務 平 衡 方 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費 率 或 給 付 調 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籌 備 小 組 圖 一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 草 案 ) 費 率 調 整 規 劃

283 第 一 梯 次 會 議 紀 錄 : (1) 公 式 可 以 先 用 成 長 率 相 乘 的 概 念 建 構, 基 金 的 成 長 率 的 係 數 可 用 負 值, 表 示 費 率 的 成 長 與 累 積 基 金 的 成 長 應 該 是 負 向 關 係, 累 積 基 金 的 成 長 對 費 率 而 言, 是 踩 剎 車 的 作 用 (2)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在 人 口 學 有 特 定 計 算 公 式, 不 適 合 直 接 寫 在 法 條 其 所 指 的 應 該 是 老 年 人 口 成 長 率 請 再 釐 清 需 照 護 對 象 人 數 比 率, 是 指 失 能 盛 行 率? 在 公 式 中 的 參 數 應 定 義 清 楚 (3) 在 做 費 率 推 估 時, 是 依 五 歲 年 齡 組 的 失 能 盛 行 率 為 推 估 基 礎,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一 次 精 算 二 十 五 年, 並 採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為 求 一 致 性, 若 資 料 許 可, 建 議 可 嘗 試 以 三 歲 年 齡 組 的 失 能 盛 行 率 為 推 估 基 礎 (4)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式 的 費 率 精 算, 須 耗 費 較 高 的 人 力 及 行 政 成 本, 因 之 另 行 擬 定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若 遇 到 特 殊 情 況 ( 例 如 政 策 法 令 面 的 變 更 ), 當 即 重 新 進 行 全 面 的 精 算 來 調 整 費 率 ; 若 無 特 殊 情 況, 則 每 三 年 即 依 所 擬 定 的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來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費 率 在 此 情 況 下,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在 訂 定 上 要 考 慮 二 點, 一 是 評 估 所 納 入 參 數 的 合 宜 性, 二 是 審 慎 訂 定 相 關 參 數 的 角 色 與 權 重 (5) 在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該 納 入 哪 些 參 數, 可 以 從 最 基 本 的 費 率 精 算 公 式 中 來 審 慎 評 估 並 納 入

284 (6) 在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所 納 入 之 參 數 的 角 色 與 權 重 方 面, 建 議 可 以 採 行 類 似 敏 感 度 分 析 的 方 式, 從 所 推 估 出 之 長 期 費 率 趨 勢 中, 進 行 費 用 成 長 率 的 影 響 因 素 分 解,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各 參 數 對 費 用 成 長 率 的 影 響 程 度, 來 找 出 合 理 的 權 重 (7)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在 訂 定 上, 是 定 位 在 微 調 或 是 相 當 程 度 的 調 幅, 須 多 方 考 量 國 內 社 會 及 政 治 面 的 情 況, 再 來 擬 定 調 整 公 式 (8) 費 率 調 整 條 件 中 的 精 算 之 保 險 費 率, 其 前 十 年 之 平 均 值 與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相 差 幅 度 逾 百 分 之 十 一 項, 語 句 上 易 讓 人 誤 解,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正 用 詞 (9) 由 於 LTC 保 費 收 入 精 算 可 參 考 健 保 的 精 算 結 果, 因 此 重 點 應 放 在 支 出 面 的 評 估, 精 算 時 與 健 保 最 大 差 異 即 在 需 納 入 更 多 關 於 支 出 面 的 考 量 因 素 例 如 模 型 中 所 提 到 的 需 照 護 盛 行 率, 以 及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目 前 因 LTC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無 相 關 使 用 數 據 可 供 參 考,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亦 僅 以 老 化 指 數 ( 需 照 護 人 數 比 率 ) 考 量, 老 年 人 口 或 需 照 護 人 口 並 不 一 定 必 然 使 用 LTC, 使 用 服 務 與 使 用 現 金 給 付 的 相 對 比 例, 也 是 影 響 費 用 的 關 鍵 建 議 放 入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10) 建 議 納 入 依 賴 比, 因 人 口 結 構 日 趨 高 齡 化 少 子 化, 使 得 使 用 LTC 人 口 增 加, 繳 費 人 口 及 照 護 人 口 減 少, 照 護 人 口 減 少 會 使 得 使 用 強 度

285 ( 傾 向 使 用 機 構 照 護 ) 亦 增 加, 此 變 化 不 僅 影 響 LTC 收 入, 還 會 增 加 支 出 (11) 未 來 LTC 正 式 實 施 後, 將 逐 年 累 積 新 增 給 付 人 數 的 數 據, 若 發 生 率 過 高 時, 支 出 快 速 增 加 因 新 增 人 口 進 入 LTC 後 將 長 期 使 用 LTC, 對 LTC 財 務 情 形 影 響 很 大 即 使 LTC 採 部 分 提 存 制, 可 能 使 得 支 應 時 間 縮 短 此 特 性 與 健 保 有 相 當 大 的 不 同 以 健 保 為 例, 洗 腎 人 口 即 具 有 類 似 效 果, 因 此 後 續 健 保 針 對 洗 腎 單 一 治 療 採 總 額 制 度,LTC 未 來 亦 可 考 慮 實 施 總 額 制 度 雖 LTC 使 用 需 先 進 行 照 護 評 估, 但 健 保 議 題 中 有 關 於 誘 發 需 求 的 討 論,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照 護 評 估 者 是 否 有 類 似 醫 師 的 情 形, 具 雙 重 代 理 人 身 份, 考 量 自 身 利 益 而 誘 發 需 求, 在 制 度 設 計 中 應 避 免 球 員 兼 裁 判 的 安 排 (12) 金 融 主 管 當 局 一 直 希 望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能 在 長 看 險 上 多 加 強 行 銷, 以 協 助 分 擔 國 家 在 面 對 人 口 高 齡 化 趨 勢 下 的 照 護 成 本 不 過 對 業 者 而 言, 除 缺 乏 可 靠 的 經 驗 費 率 外, 各 公 司 對 失 能 的 定 義 不 一, 亦 是 銷 售 上 的 障 礙 因 素 之 一 因 之, 希 望 社 會 性 長 照 險 能 儘 早 開 辦, 除 了 可 提 供 保 險 公 司 在 失 能 定 義 一 致 性 上 的 參 考 外, 也 能 讓 保 險 公 司 更 具 體 的 設 計 出 與 社 會 性 長 照 險 具 互 補 性 的 商 業 性 長 看 險, 來 提 供 民 眾 更 全 面 性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障

286 第 二 梯 次 會 議 記 錄 : (1) 安 全 準 備 金 八 個 月 的 下 限 從 何 而 來? 是 否 有 確 切 的 推 估 依 據? 若 無 的 話, 因 為 安 全 準 備 金 額 度 的 部 份 會 影 響 到 費 率 的 推 估 結 果, 因 之 建 議 可 模 擬 不 同 安 全 準 備 金 水 準 下 對 制 度 財 務 及 費 率 的 影 響, 來 重 新 評 估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合 宜 下 限 此 外, 安 全 準 備 改 為 以 上 下 限 的 範 圍 來 呈 現, 而 非 現 行 的 絕 對 性 單 一 數 字, 也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方 向 (2) 若 實 施 總 額, 安 全 準 備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形 同 累 贅, 沒 有 人 會 去 注 意 到 若 不 實 施 總 額, 則 制 度 的 財 務 機 制 不 建 議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因 為 在 目 前 的 大 環 境 下, 要 增 加 制 度 的 收 入 面 相 當 困 難 基 於 長 照 為 ( 中 ) 長 期 保 險, 所 以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提 存 要 比 短 期 性 保 險 的 全 民 健 保 來 得 多 至 於 在 財 務 機 制 上, 建 議 採 行 修 正 式 (partial) 的 方 式 (3) 在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訂 定 及 特 殊 情 況 調 整 的 規 定 方 面, 首 先, 建 議 長 照 小 組 將 調 整 的 用 詞 修 改 成 檢 視 (review), 會 比 較 適 當 其 次, 整 體 規 定 建 議 可 以 再 細 膩 些, 且 不 要 過 於 僵 固 因 為 以 美 國 而 言, 長 照 組 織 的 發 展 及 轉 型 非 常 快 速, 在 台 灣, 也 開 始 有 朝 向 集 團 化 來 經 營 之 勢, 且 整 體 機 構 在 收 費 方 面 的 落 差 相 當 的 大 因 之 在 目 前 長 照 制 度 還 未 做 成 完 整 的 機 構 評 估 調 查 前 ( 例 如 在 美 國, 每 三 年 就 定 期 調 查 一 次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值 ), 支 付 標 準 還 存 在 著 長 期 的 變 數, 不

287 宜 貿 然 將 調 整 標 準 訂 得 過 度 僵 固 再 者, 建 議 可 以 逐 漸 建 立 起 長 照 支 出 佔 GDP 的 比 值 及 平 均 每 人 長 照 支 出 (per capita)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提 供 做 為 費 率 調 整 的 客 觀 依 據 此 外, 在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涉 及 到 薪 資 指 數 與 物 價 指 數, 建 議 可 以 採 用 購 買 力 平 價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的 概 念 來 予 以 處 理 (4) 在 費 率 調 整 方 面, 每 三 年 精 算 一 次 的 三 年 是 否 有 理 論 依 據? 其 次, 採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的 方 式, 十 年 的 期 間 會 不 會 過 長? 再 者, 相 關 制 度 面 的 調 整 導 致 預 期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將 較 最 近 一 年 已 實 現 之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增 減 逾 百 分 之 十 時, 即 考 慮 調 整 費 率, 百 分 之 十 是 否 太 寬? 這 些 都 有 待 進 一 步 評 估 (5) 關 於 圖 中 保 險 人 每 三 年 依 照 公 式 調 整 費 率 的 陳 述, 基 本 上 每 三 年 的 評 估 結 果 未 必 達 到 調 整 的 標 準, 因 之 調 整 費 率 的 用 詞 會 有 點 危 險 其 次, 預 估 給 付 總 費 用 增 減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即 達 到 調 整 費 率 的 標 準, 相 當 於 讓 健 保 局 有 相 當 大 的 權 限 依 據 預 估 值 來 調 整 費 率, 而 預 估 又 是 該 由 誰 來 預 估? 這 部 份 的 用 詞 也 要 再 多 加 斟 酌, 即 使 是 因 為 採 圖 示 而 將 原 條 文 精 簡, 但 仍 要 多 加 注 意 (6) 建 議 把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的 一 些 考 量 因 素, 也 納 入 影 響 費 率 推 估 因 素 的 圖 示 中

288 (7) 德 國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在 費 率 設 計 上, 針 對 無 子 女 者 多 加 收 費 率 的 概 念, 在 國 內 是 可 以 考 慮 引 用 的 不 過 關 於 家 庭 的 定 義 則 要 併 同 加 以 斟 酌, 例 如 同 居 是 否 算 是 家 庭, 即 是 一 個 問 題 (8) 現 行 在 社 會 救 助 法 或 是 榮 民 方 面, 都 編 列 有 預 算 來 照 顧 老 人, 未 來 長 照 保 險 一 旦 實 施, 這 部 份 的 經 費 是 否 要 做 一 下 統 合, 是 主 管 當 局 要 另 行 評 估 的 (9)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構 想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因 為 健 保 的 經 驗, 很 希 望 讓 費 率 調 整 就 按 照 公 式 定 期 調 整, 避 免 受 到 政 治 影 響 但 公 式 裡 面 要 放 哪 些 參 數 呢? 健 保 的 支 出 跟 總 額 成 長 率 有 關, 總 額 成 長 多 少 百 分 點, 換 算 成 費 率 是 多 少? (10) 如 果 有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是 不 是 需 要 要 求 第 三 年 起 最 低 八 個 月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有 公 式 時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其 功 能 定 位 是 因 為 費 率 公 式 不 是 精 算 的 結 果, 所 以 有 時 可 能 會 偏 離, 安 全 準 備 金 是 用 來 因 應 費 率 偏 離 時 的 資 金 需 求 (11) 如 果 有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每 三 年 調 整 或 每 年 調 整? 每 三 年 是 做 精 算 報 告, 做 一 個 檢 視 功 能, 所 以 應 該 是 按 照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每 年 調 整 讓 民 眾 習 慣, 是 一 個 常 態 (12) 精 算 費 率 有 精 算 費 率 的 公 式, 但 費 率 調 整 有 費 率 調 整 的 公 式 兩 者

289 不 同 (13) 如 果 按 照 公 式 調 整, 可 能 會 發 生, 實 際 費 率 大 於 精 算 費 率 10% 的 狀 況 如 果 公 式 算 出 來 的 費 率 比 精 算 費 率 大 很 多, 怎 麼 辦? (14) 有 關 於 準 備 金 的 額 度, 健 保, 收 支 落 差 一 個 月, 所 以 準 備 金 是 一 個 月 是 從 資 金 調 度 的 落 差 出 發 的,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概 念 下 出 發 的 但 長 期 照 護 的 安 全 準 備 月 數 如 何 決 定? 如 果 從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的 概 念 出 發, 第 一 年 的 費 率 可 拉 長 平 衡 期 間 (15) 不 能 直 接 拿 支 付 標 準 來 當 作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的 參 數, 不 然 支 付 標 準 會 成 為 標 的 但 薪 資 的 成 長 會 影 響 支 付 標 準 的 變 動 但 請 注 意 不 是 完 全 反 映, 至 於 影 響 幅 度 有 多 大 則 有 待 觀 察 所 以 在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中, 薪 資 的 成 長 不 用 百 分 之 百 完 全 反 映 出 來 (16)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要 面 對 的 是 消 費 者, 要 受 到 消 費 者 的 檢 視 的, 不 是 服 務 供 給 者 雖 然 薪 資 成 長 率 會 可 能 會 影 響 未 來 的 長 照 費 用, 但 究 竟 是 如 何 影 響, 會 影 響 多 少, 未 來 都 是 未 知 數, 要 將 這 些 還 沒 有 成 為 事 實 的 參 數 放 入 費 率 調 整 公 式, 恐 怕 較 難 說 服 消 費 者 這 些 參 數 可 以 放 入 精 算 模 型, 但 放 入 公 式 中, 可 能 還 是 愈 簡 單 愈 好 例 如 : 失 能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290 第 三 四 梯 次 會 議 記 錄 : (1) 在 特 殊 狀 況 下 的 費 率 調 整 條 件 方 面, 全 民 健 保 法 中 亦 有 一 些 費 率 調 整 條 件, 只 不 過 細 項 內 容 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有 一 些 不 同 在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法 定 水 準 規 定 方 面, 健 保 訂 有 上 下 限 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僅 訂 有 下 限, 原 因 是 在 於 健 保 開 辦 初 期, 安 全 準 備 金 一 度 曾 累 積 到 高 於 上 限 ( 三 個 月 ), 讓 健 保 局 擔 心 有 違 法 之 虞 ; 而 後 平 均 眷 口 數 的 慢 慢 調 降, 以 及 之 後 的 費 率 難 以 依 精 算 調 升, 卻 讓 安 全 準 備 金 連 最 基 本 的 最 低 一 個 月 都 無 法 守 住 因 之 鑑 於 健 保 的 財 務 虧 損 經 驗, 當 初 在 經 建 會 討 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草 案 時, 就 思 考 到 是 否 就 僅 訂 下 限 不 訂 上 限, 安 全 準 備 金 能 多 累 積 就 多 累 積, 以 避 免 或 延 緩 後 續 費 率 可 能 不 易 調 升 所 帶 來 的 財 務 衝 擊 在 預 估 總 費 用 增 減 超 過 10% 方 面, 全 民 健 保 法 是 訂 超 過 5% 即 要 調 整 費 率, 但 運 作 多 年 來 發 現 其 實 還 是 守 不 住 所 以 長 照 保 險 法 草 案 訂 10%, 或 許 可 以 評 估 看 看 實 益 性 如 何 至 於 在 每 三 年 依 照 公 式 來 調 整 費 率 的 考 量, 主 要 是 參 考 日 本 的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機 制, 但 在 日 本 並 沒 有 公 式 化, 國 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則 是 進 一 步 希 望 能 建 立 公 式 化 的 財 務 獨 立 評 估 機 制 因 之 每 三 年 依 公 式 來 調 整 費

291 率, 是 希 望 能 建 立 固 定 的 機 制, 這 方 面 的 調 整 無 須 送 委 員 會 審 查 ; 而 三 個 特 殊 情 況 的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則 是 希 望 能 建 立 財 務 上 的 預 警 制 度, 這 部 份 則 是 要 送 委 員 會 審 查 (2) 日 本 可 以 每 三 年 調 整 一 次 費 率? 國 內 可 行 嗎? 中 間 的 問 題 何 在? 而 德 國 的 費 率 調 整 情 況 如 何?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探 討 的 (3)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採 十 年 的 平 衡 費 率, 但 在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逐 年 嚴 重 的 情 況 下, 每 十 年 的 平 衡 費 率 在 銜 接 時, 會 不 會 產 生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 即 第 二 個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高 於 第 一 個 十 年 平 衡 費 率 甚 多 )? 該 如 何 來 解 決? 都 可 能 是 要 加 以 考 量 的 (4) 在 安 全 準 備 金 的 法 定 水 位 考 量 方 面, 首 先 要 確 定 的 是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是 要 採 用 何 種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若 是 八 個 月 的 提 存 準 備, 那 充 其 量 只 能 稱 為 是 營 運 的 準 備 金, 不 太 像 是 提 存 ; 而 若 是 維 持 最 低 的 安 全 準 備 金 水 位, 則 又 像 是 具 有 隨 收 隨 付 的 性 質 當 提 存 水 位 提 高 到 例 如 是 未 來 三 年 的 給 付 水 準 時, 就 會 面 臨 到 財 務 運 用 上 的 孳 息 跟 投 資 收 益 等, 此 時, 則 必 需 將 此 部 份 納 入 費 率 精 算 的 考 量 因 之, 先 確 定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再 來 討 論 安 全 準 備 的 水 準 該 為 何, 會 比 較 合 適

292 (5) 安 全 準 備 金 若 未 訂 定 上 限, 可 能 就 無 法 符 合 所 謂 的 自 動 調 節 機 制 自 動 調 節 機 制 在 運 作 上 一 定 要 有 上 下 限 的 範 圍, 當 遇 到 參 數 變 動 時, 才 能 自 行 調 整 (6)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要 採 行 哪 種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建 議 要 先 討 論 各 種 方 式 的 優 缺 點, 再 來 加 以 評 估 採 行 (7) 關 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不 論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或 是 部 份 提 存, 都 有 運 作 上 的 風 險 存 在 隨 收 隨 付 的 最 大 威 脅 是 人 口 高 齡 化, 而 部 份 準 備 提 存 則 是 面 對 著 基 金 投 資 操 作 的 風 險 若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是 採 行 部 份 準 備 提 存, 在 承 保 與 費 基 是 跟 著 健 保 的 情 況 下, 基 金 的 投 資 運 用 勢 必 無 法 跟 著 健 保 ( 因 為 健 保 是 採 行 隨 收 隨 付 制 ) 屆 時 是 要 跟 著 勞 保 基 金, 還 是 要 另 外 成 立 基 金 的 操 作 單 位, 是 一 個 上 位 考 量 的 問 題 ; 而 基 金 的 操 作 目 標 又 該 是 為 何, 也 是 需 要 另 行 考 慮 的 (8) 關 於 費 率 調 整 的 公 式 化 是 否 可 行, 以 台 灣 目 前 的 社 會 條 件 來 看, 還 是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挑 戰 (9) 有 關 日 本 資 料 的 所 得 階 段 是 否 為 我 國 所 得 稅 法 中 所 謂 的 所 得 級 距? 若 是, 也 許 稱 它 為 所 得 級 距 較 通 俗 化!

293 (10) 若 每 年 皆 須 調 整 費 率? 是 否 太 頻 繁? 是 否 可 能 因 為 短 期 參 數 的 波 動, 而 變 成 地 一 年 費 率 調 升, 而 第 2 年 又 須 下 降 之 情 事 發 生? (11) 每 3 年 精 算 一 次, 未 來 五 年 平 衡 費 率 與 現 行 費 率 相 較, 在 超 過 5% 範 圍 內 時, 即 須 調 整 費 率, 也 是 一 種 規 劃 方 式 (13) 若 採 行 公 式 化, 宜 由 幕 僚 單 位 來 做, 而 由 權 責 機 關 通 過 執 行 (14) 安 全 準 備 的 有 無 或 其 額 度, 要 看 實 施 的 情 境 以 健 保 的 經 驗, 安 全 準 備 額 度, 也 是 準 備 在 財 務 自 主 獨 立 的 前 題 下, 自 己 要 承 擔 比 較 大 的 風 險 ( 即 要 調 節 比 較 長 時 間 的 失 衡 ) 現 在 改 為 健 保 會 逐 年 討 論, 安 全 準 備 即 使 存 在, 也 只 需 要 極 少 的 額 度, 因 為 理 論 上 只 需 要 調 節 一 年 的 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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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 按 照 姓 氏 筆 畫 排 列 ) 朱 澤 民 教 授 ( 前 健 保 局 總 經 理,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 余 清 祥 教 授 ( 政 治 大 學 統 計 學 系 教 授 ) 吳 凱 勳 教 授 ( 亞 洲 大 學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榮 譽 教 授 ) 周 麗 芳 教 授 ( 政 治 大 學 財 政 學 系 教 授 ) 袁 曉 芝 處 長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 梁 正 德 副 總 經 理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 陳 孝 平 教 授 (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 楊 靜 利 教 授 ( 成 功 大 學 老 年 所 教 授 ) 蔡 佩 玲 科 長 ( 健 保 局 財 務 組 ) 鄭 文 輝 教 授 ( 南 華 大 學 非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系 教 授 ) 韓 幸 紋 教 授 ( 淡 江 大 學 會 計 系 教 授 ) 藍 忠 孚 教 授 ( 陽 明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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