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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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3 次 定 期 會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各 局 處 重 點 業 務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1 貳 教 育 處 5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15 肆 建 設 處 17 伍 水 利 處 21 陸 農 業 處 及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25 柒 地 政 處 31 捌 新 聞 行 銷 處 33 玖 行 政 處 37 壹 拾 綜 合 規 劃 處 39 壹 拾 壹 人 事 處 及 人 力 發 展 所 41 壹 拾 貳 主 計 處 43 壹 拾 參 政 風 處 45 壹 拾 肆 警 察 局 47 壹 拾 伍 消 防 局 49 壹 拾 陸 衛 生 局 53 壹 拾 柒 環 境 保 護 局 57 壹 拾 捌 財 政 稅 務 局 61 壹 拾 玖 文 化 觀 光 局 63 貳 拾 社 會 局 69 貳 拾 壹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73

2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3 次 定 期 會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各 局 處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75 貳 教 育 處 89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127 肆 建 設 處 145 伍 水 利 處 157 陸 農 業 處 及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63 柒 地 政 處 179 捌 新 聞 行 銷 處 185 玖 行 政 處 191 壹 拾 綜 合 規 劃 處 197 壹 拾 壹 人 事 處 及 人 力 發 展 所 203 壹 拾 貳 主 計 處 213 壹 拾 參 政 風 處 219 壹 拾 肆 警 察 局 225 壹 拾 伍 消 防 局 251 壹 拾 陸 衛 生 局 261 壹 拾 柒 環 境 保 護 局 297 壹 拾 捌 財 政 稅 務 局 309 壹 拾 玖 文 化 觀 光 局 317 貳 拾 社 會 局 337 貳 拾 壹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361

3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104 年 度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補 助 計 畫 計 5 班, 分 由 本 縣 原 住 民 婦 女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阿 里 山 鄉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生 活 會 話 班 3 班 尼 亞 吾 茲 那 教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教 會 族 語 扎 根 1 班, 山 美 國 小 沉 浸 式 族 語 學 習 體 驗 活 動 1 場, 已 辦 竣 核 銷 中 另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保 母 托 育 獎 助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37 萬 2,000 元 整, 共 補 助 5 位 族 語 保 母 2 位 送 托 家 庭, 賡 續 執 行 中 二 本 縣 105 年 度 特 優 村 里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已 於 105 年 3 月 底 遴 選 完 成, 並 提 報 新 港 鄉 中 庄 村 張 秀 安 村 長 等 6 人 及 水 上 鄉 公 所 羅 年 春 村 幹 事 等 7 人 代 表 至 內 政 部 表 揚 三 寺 廟 102 年 全 面 換 證 期 間 自 102 年 12 月 16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5 日 止, 本 縣 應 換 領 寺 廟 登 記 座 數 687 座, 正 式 寺 廟 449 座 補 辦 寺 廟 238 座 ; 目 前 已 完 成 換 證 座 數 581 座, 換 證 率 為 85% 四 本 縣 依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36 條 規 定 收 繳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基 金,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收 繳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33,592,033 元 五 為 有 效 疏 導 105 年 清 明 掃 墓 交 通, 本 處 於 本 (105) 年 3 月 11 日 邀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嘉 義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公 所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水 上 分 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本 縣 消 防 局 宇 錡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嘉 雲 寶 塔 ) 慈 雲 寶 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單 位 代 表 共 同 召 開 交 通 疏 導 協 調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請 水 上 分 局 加 強 交 通 管 制 動 線 規 劃, 兩 家 私 立 寶 塔 完 成 路 線 告 示 牌 定 位 及 派 員 協 助 寶 塔 周 邊 交 通 疏 導 並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 另 因 104 年 嘉 雲 寶 塔 前 傳 統 公 墓 區 火 災 事 故 頻 傳, 造 成 消 防 車 多 次 前 往 滅 火, 佔 用 通 行 路 線, 本 處 於 3 月 15 日 行 文 宣 導 請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於 清 明 節 前 派 員 整 理 墓 區 環 境 並 防 範 林 野 墓 地 火 災 發 生 清 明 節 後 檢 討 交 通 壅 塞 及 火 災 情 形,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事 先 宣 導 提 前 掃 墓 讓 人 潮 分 流 顯 有 成 效, 另 火 災 災 情 從 104 年 192 件 到 105 年 減 至 60 件, 皆 有 明 顯 改 善 六 辦 理 105 年 度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 村 ( 里 )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修 繕 計 畫 及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計 興 建 案 1 案 修 繕 案 1

4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5 案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 含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 改 善 案 5 案, 補 助 經 費 共 新 台 幣 1,630 萬 元 七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23 萬 元 整, 共 執 行 10 項 子 計 畫, 計 畫 皆 執 行 完 畢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25 萬 3,000 元 整, 執 行 中 八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民 會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大 學 實 施 計 畫,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175 萬 元 整, 以 公 開 招 標 委 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執 行, 開 辦 25 門 課 程,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已 結 案 105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168 萬 元 整, 行 政 委 任 由 阿 里 山 國 中 小 執 行, 於 4 月 13 日 辦 理 開 課 說 明 會 九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課 後 扶 植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阿 里 山 鄉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經 費 46 萬 元 整,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105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63 萬 7,200 元 整, 賡 續 執 行 中 十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於 阿 里 山 鄉 樂 野 村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配 置 原 住 民 籍 社 工 員 2 名 及 社 工 助 理 1 名, 辦 理 阿 里 山 原 住 民 部 落 權 益 宣 導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轉 介 工 作, 經 中 央 核 定 經 費 178 萬 7,400 元 十 一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計 畫, 於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樂 野 里 佳 山 美 茶 山 新 美 及 番 路 鄉 逐 鹿 等 7 部 落 設 置 文 化 健 康 站, 提 供 原 住 民 長 輩 預 防 性 及 關 懷 訪 視 等 連 續 性 多 樣 性 服 務, 服 務 人 數 達 200 人 以 上, 經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451 萬 2,000 元 十 二 輔 導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深 耕 及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計 補 助 41 萬 元 整, 業 已 執 行 完 畢 十 三 輔 導 嘉 義 縣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原 民 會 補 助 104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計 畫 鄒 樂 活 - 逐 鹿 車 隊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共 計 80 萬 元, 已 執 行 完 畢,105 年 獲 原 民 會 補 助 48 萬 元, 賡 續 執 行 中 十 四 輔 導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知 識 發 展 創 意 經 濟 產 業 示 範 2

5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區 3 年 推 動 計 畫 第 1 年 度 (104 年 )- 阿 里 山 鄒 族 部 落 觀 光 推 廣 雙 星 計 畫, 計 補 助 567 萬 4,000 元 整 該 計 畫 刻 正 執 行 中 十 五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民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經 營 與 管 理 各 項 子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違 規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計 畫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複 丈 分 割 地 籍 整 理 計 畫 補 辦 增 劃 編 保 留 地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政 策 法 令 意 見 交 流 計 畫 等 5 項, 經 費 共 21 萬 3,000 元, 均 已 執 行 完 畢 ;105 年 度 原 民 會 賡 續 核 定 執 行 中 十 六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核 定 103~106 年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1,500 萬 元 :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村 美 寮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 含 規 劃 ) 及 設 計 監 造 案 阿 里 山 鄉 豐 山 村 行 天 1 號 橋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 含 規 劃 ) 及 設 計 監 造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村 來 吉 5 鄰 橋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等 3 案, 均 已 於 104 年 12 月 完 成 結 案 暨 核 定 經 費 2,518 萬 8,000 元 辦 理 : 福 山 部 落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爹 友 木 哈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札 札 亞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 伊 利 雅 娜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 豐 山 至 社 後 坪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 等 5 案, 均 已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驗 收 十 七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復 建 工 程 : ( 一 ) 里 佳 村 有 富 給 聯 絡 道 2K+350 及 11K+8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104 年 12 月 22 日 決 標,105 年 1 月 1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5 月 29 日 完 工 ( 二 ) 豐 山 村 米 占 部 落 聯 絡 道 0K+3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105 年 3 月 29 日 決 標,105 年 4 月 8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7 月 7 日 完 工 ( 三 ) 豐 山 至 社 後 坪 部 落 聯 絡 道 5K+700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 含 地 質 鑽 探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招 標, 預 定 105 年 4 月 20 日 公 告 招 標, 預 定 105 年 5 月 30 日 決 標 十 八 辦 理 104 年 杜 鵑 颱 風 - 有 富 給 聯 絡 道 10K+6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等 2 件, 105 年 2 月 2 日 決 標,105 年 2 月 12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5 月 11 日 完 工 十 九 本 縣 申 請 客 家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經 費 補 助 嘉 3

6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義 縣 新 港 鄉 客 家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暨 工 程 案 獲 核 定 補 助 規 劃 設 計 暨 工 程 經 費 486 萬 元 二 十 輔 導 中 埔 及 溪 口 鄉 公 所 提 報 客 家 文 化 館 舍 105 年 度 活 化 計 畫 申 請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現 由 客 委 會 審 核 中 二 十 一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至 104 年 12 月 27 日 辦 理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選 舉 人 名 冊 編 造 作 業 二 十 二 辦 理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及 飲 水 機 不 斷 電 系 統 冷 氣 機 電 腦 等 器 材 之 採 購 二 十 三 辦 理 竹 崎 鄉 梅 山 鄉 及 大 埔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因 蘇 迪 勒 颱 風 風 災 與 太 保 市 東 石 鄉 及 竹 崎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0206 震 災 之 辦 公 廳 舍 簡 易 修 繕 事 宜 二 十 四 申 辦 內 政 業 務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提 報 金 質 徽 章 1 人 銀 質 徽 章 1 人 及 銅 質 徽 章 2 人, 共 計 4 人 二 十 五 104 年 10 月 3 日 辦 理 86 年 次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兵 籍 調 查 轉 錄 作 業, 並 陸 續 辦 理 未 就 學 役 男 及 各 年 次 應 屆 畢 業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判 定 體 位 二 十 六 105 年 1 月 9 日 辦 理 列 管 各 階 級 役 男 除 役 除 管 作 業 二 十 七 105 年 1 月 21 日 辦 理 替 代 役 清 掃 獨 居 老 人 住 宅 公 益 活 動 二 十 八 105 年 2 月 2 日 辦 理 替 代 役 役 男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二 十 九 105 年 2 月 4 日 協 助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晉 任 暨 績 優 後 備 軍 人 表 揚 活 動 三 十 105 年 3 月 10 日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三 十 一 105 年 3 月 29 日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春 祭 典 禮, 由 吳 副 縣 長 主 祭 4

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北 回 太 陽 館 二 期 工 程 規 劃 ( 一 ) 辦 理 台 灣 夏 至 235 暨 太 陽 回 轉 108 夏 至 23 度 半 太 陽 館 環 保 之 旅 夏 至 日 館 慶 活 動 1. 館 慶 系 列 活 動 於 6 月 -9 月 展 開, 主 軸 活 動 則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假 北 回 歸 線 太 陽 館 進 行 2.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北 回 歸 線 故 事 特 展 夏 至 清 涼 美 食 品 嚐 太 陽 能 光 電 體 驗 活 動 科 學 教 育 闖 關 等, 提 供 遊 客 及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參 與, 預 計 參 與 人 次 為 3,000 人, 不 僅 可 提 升 台 灣 夏 至 日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並 透 過 愛 情 天 際 線 愛 咱 嘉 的 宣 傳 活 動, 培 養 民 眾 愛 鄉 愛 土 愛 地 球 的 觀 念, 帶 動 觀 光 人 潮,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3. 平 時 則 於 每 年 5-6 月 及 月 透 過 辦 理 60 場 次 之 國 小 校 園 天 文 魔 法 宅 急 便 課 程, 受 惠 師 生 達 2,100 人 4. 假 日 則 每 月 辦 理 1 場 次 親 子 共 學 的 哈 利 波 特 魔 法 教 室 課 程, 以 主 題 教 學 親 子 動 手 做 的 方 式, 發 揮 科 普 教 育 功 能, 受 惠 民 眾 達 600 人 ( 二 ) 北 回 歸 線 太 陽 館 二 期 園 區 工 程 規 劃 北 回 歸 線 太 陽 館 第 二 園 區 工 程 第 一 期 設 計 規 劃 業 已 完 成, 並 已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新 建 經 費 4 仟 萬 元 整, 本 縣 亦 配 合 自 籌 4 仟 萬 元 預 算, 尚 不 足 2 仟 萬 元, 將 由 本 縣 環 保 局 環 保 教 育 基 金 支 應 ; 全 案 已 進 入 細 部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進 行 後 續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二 英 語 教 學 推 動 情 形 ( 一 ) 英 語 日 學 藝 活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英 語 日 學 藝 競 賽 訂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至 8 日 假 本 縣 創 新 學 院 舉 行, 今 年 約 有 359 隊 939 人 次 參 與 本 年 度 的 競 賽 項 目 包 括 讀 者 劇 場 說 故 事 朗 讀 等 項 各 類 競 賽 活 動 無 須 華 麗 的 舞 台 效 果, 讓 學 生 透 過 聲 音 語 調 肢 體 情 感 等 表 達 方 式, 展 現 英 語 文 的 學 藝 能 力, 每 位 參 賽 學 童 生 動 活 潑 的 表 現, 獲 贏 得 在 場 觀 眾 讚 揚, 也 充 分 展 現 了 他 們 平 日 的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5

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二 ) 文 光 國 際 英 語 村 規 劃 提 供 偏 鄉 五 年 級 學 生 五 天 四 夜 之 英 語 環 境, 透 過 情 境 教 學,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之 興 趣 及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擇 定 文 光 校 區 規 劃 為 本 縣 文 光 國 際 英 語 村,104 學 年 度 預 計 有 個 27 梯 次, 共 計 1,403 人 次 參 與, 每 梯 次 的 成 果 發 表 會 都 獲 得 家 長 熱 烈 參 與 與 鼓 勵, 絕 大 多 數 的 學 生 對 課 程 感 到 有 趣, 並 還 想 再 次 參 加 英 語 體 驗 營 三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為 強 化 本 縣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以 全 面 提 升 學 童 學 習 品 質 與 學 習 成 就, 教 育 處 積 極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成 立 校 長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以 服 務 本 縣 國 中 小 校 長 與 教 師 的 專 業 成 長 需 求, 落 實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共 計 95.9% 學 校 參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並 結 合 國 教 輔 導 團 資 源, 持 續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素 養 四 與 大 學 專 業 發 展 合 作 ( 一 ) 為 提 供 各 校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素 養 弭 平 偏 鄉 教 育 落 差 促 進 教 育 翻 轉 與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本 縣 結 合 在 地 大 學 資 源,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簽 署 專 業 合 作 發 展 計 畫 ( 二 ) 本 案 擇 定 安 東 國 小 大 鄉 國 小 大 吉 國 中 溪 口 國 中 太 平 國 小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合 作, 另 擇 定 美 林 國 小 北 回 國 小 大 林 國 中 太 保 國 中 嘉 新 國 中 與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合 作 整 體 計 畫 內 容 涵 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成 立 多 元 社 團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參 訪 大 學 之 道 寒 暑 假 學 生 營 隊 等 學 校 親 師 生 普 遍 認 同 本 計 畫 能 擴 展 學 生 學 習 視 野, 提 升 學 習 成 就, 另 在 學 校 專 業 形 象 上, 亦 有 穩 健 的 成 長 效 益, 帶 動 偏 鄉 教 育 之 翻 轉 五 學 生 適 性 多 元 發 展 為 達 成 12 年 國 教 適 性 揚 才, 發 展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強 化 本 縣 學 生 進 路 輔 導 成 效, 於 105 年 1 月 6 日 至 12 日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競 賽,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團 隊 合 作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競 賽 項 目 共 有 電 機 電 子 商 業 與 管 理 6

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家 政 餐 旅 食 品 動 力 機 械 機 械 農 業 設 計 化 工 等 十 個 職 群,105 年 5 月 4 日 並 將 各 校 優 秀 作 品 於 本 府 中 庭 及 大 禮 堂 佈 置 展 出, 透 過 互 相 觀 摩, 分 享 學 習 經 驗 與 教 學 成 果, 獲 得 學 生 與 家 長 熱 烈 迴 響 六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本 縣 於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辦 理 國 小 學 生 學 力 檢 測,104 學 年 度 規 劃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實 施, 國 語 科 測 驗 四 年 級 學 生 共 計 3,889 人 數 科 測 驗 五 年 級 學 生 共 計 4,132 人 及 英 語 科 測 驗 六 年 級 學 生 共 計 4,40 人 透 過 學 生 能 力 檢 測, 瞭 解 學 校 教 學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現 況, 作 為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改 進 之 參 考, 為 教 育 處 及 學 校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之 重 要 參 據 進 一 步 建 立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資 料, 以 追 蹤 分 析 學 生 在 學 習 上 變 遷 之 趨 勢, 進 而 檢 視 目 前 課 程 與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七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工 程 學 校 ( 一 ) 104 至 106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1.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計 有 網 寮 國 小 等 9 校, 截 至 目 前 網 寮 太 保 及 蒜 頭 國 小 等 3 校 工 程 已 開 工 ; 朴 子 國 中 和 梅 山 後 塘 光 榮 柴 林 國 小 等 5 校 業 完 成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 大 南 國 小 預 計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事 宜 2. 補 強 設 計 部 分,104 年 度 核 定 三 江 國 小 等 12 校 12 棟 建 築 物, 皆 已 完 成 補 強 設 計 3. 補 強 工 程 部 分,104 年 度 核 定 社 團 國 小 等 10 校 12 棟 建 築 物, 截 至 目 前 除 新 岑 朴 子 太 保 水 上 柴 林 國 小 等 5 校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成 工 程 施 作 105 年 度 核 定 頂 六 國 小 等 4 校 4 棟 建 築 物,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編 製 中 ( 二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1 階 段 補 助 高 震 損 校 舍 CDR 值 小 於 0.5 補 強 工 程, 計 有 瑞 峰 國 小 等 10 校 11 棟 建 築 物, 截 至 目 前 除 六 美 國 小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工 另 104 年 度 第 3 階 段 及 第 5 階 段 補 強 工 程, 分 別 補 助 三 江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及 竹 園 國 小 教 室 大 樓,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編 製 7

1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三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1 階 段 校 舍 耐 震 詳 細 評 估, 計 有 六 美 國 小 等 4 校 4 棟 建 築 物, 目 前 均 已 完 成 另 補 助 第 2 4 階 段 大 埔 國 中 等 3 校 3 棟 建 築 物, 目 前 辦 理 評 估 報 告 審 查 中 ( 四 ) 本 府 專 案 編 列 之 高 震 損 校 舍 補 強 設 計 經 費, 補 助 CDR 值 小 於 0.5 之 義 竹 國 小 等 4 校 4 棟 建 築 物, 皆 已 完 成 設 計 審 核 接 續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第 1 階 段 補 強 工 程 經 費 ( 除 義 竹 國 小 C 棟 外 ),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編 製 中 ( 五 ) 台 塑 企 業 認 養 之 六 嘉 國 中 校 舍 重 建 工 程 案, 現 正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中 八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充 實 教 學 基 本 設 備 ( 一 ) 105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復 興 及 太 平 國 小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經 費 各 130 萬 元, 目 前 規 劃 設 計 中 ( 二 ) 辦 理 本 縣 105 年 整 建 計 畫 -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目 前 已 補 助 26 校 有 急 迫 安 全 需 求 進 行 改 善 ( 三 ) 改 善 學 校 如 廁 空 間 1.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案 計 核 定 大 林 國 中 等 15 校 共 1,320 萬 元 2. 本 府 補 助 104 年 度 國 中 小 改 善 廁 所 環 境 實 施 計 畫 案 計 核 定 大 同 國 小 等 5 校 共 236 萬 九 執 行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核 定 154 校 ( 含 分 校 ), 補 助 金 額 1,790 萬 7,868 元, 目 前 皆 已 執 行 完 竣 ( 二 )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業 於 105 月 1 月 27 日 核 定 補 助 150 校 ( 含 分 校 ), 補 助 金 額 1,486 萬 2,703 元, 以 改 善 文 化 資 源 不 利 地 區 及 弱 勢 群 體 之 教 育 條 件,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目 前 計 畫 執 行 中 十 辦 理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及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一 ) 為 落 實 偏 鄉 弱 勢 學 生 之 照 顧, 兼 以 維 護 學 生 基 本 之 受 教 權 益, 本 縣 依 8

1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據 學 校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指 定 太 平 國 小 太 興 國 小 仁 和 國 小 及 豐 山 國 小 4 校 辦 理 學 校 實 驗 教 育 ; 其 中 太 平 國 小 規 劃 為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小 學, 太 興 仁 和 與 豐 山 國 小 辦 理 混 齡 實 驗 教 育, 豐 山 國 小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專 案 計 畫 規 劃 增 設 國 中 部 本 縣 104 年 度 計 有 隙 頂 國 小 草 山 分 校 太 平 國 小 龍 眼 分 校 南 靖 國 小 靖 西 分 校 和 龍 山 國 小 金 獅 分 校 等 四 校 自 發 性 配 合 辦 理 學 校 轉 型, 本 府 並 依 據 嘉 義 縣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作 業 要 點 核 定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 二 ) 本 縣 辦 理 之 偏 鄉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獲 得 教 育 部 大 力 的 支 持 與 關 注, 部 長 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參 訪 本 縣 太 平 國 小, 透 過 與 本 縣 太 平 國 小 等 4 所 指 定 辦 理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之 學 生 互 動 及 教 育 部 長 官 與 校 長 教 師 與 社 區 民 眾 之 對 話, 瞭 解 偏 鄉 教 育 之 困 境, 並 允 諾 透 過 立 專 法 與 各 項 計 畫 積 極 協 助 ( 三 ) 105 年 度 起 規 劃 行 政 創 新 共 伴 學 校 與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中 小 學 1. 行 政 創 新 : 計 有 鹿 草 行 政 中 心 ( 包 含 鹿 草 國 小 後 塘 國 小 與 竹 園 國 小 ) 美 林 國 小 隙 頂 國 小 等 5 校 3 模 組 2. 共 伴 學 校 : 計 有 貴 林 國 小 VS 松 梅 國 小 內 甕 國 小 VS 民 和 國 小 下 潭 國 小 VS 碧 潭 國 小 等 6 校 3 模 組 3.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中 小 學 : 由 大 埔 國 中 整 合 大 埔 國 小 大 埔 國 小 永 興 分 校 與 附 設 幼 兒 園, 建 構 九 年 K-9 一 貫 之 實 驗 國 民 中 小 學 ( 四 ) 104 年 10 月 5 日 召 開 本 縣 104 學 年 度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全 校 總 學 生 數 50 人 以 下, 共 44 校 送 件, 審 查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五 ) 105 年 3 月 18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專 案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全 校 總 學 生 數 35 人 以 下, 共 24 校 送 件, 審 查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及 轉 型 發 展 評 估 指 標, 並 決 定 本 年 度 實 地 訪 視 義 竹 國 小 埤 前 分 校 等 6 所 學 校 十 一 推 動 閱 讀 語 文 教 育, 補 助 改 善 圖 書 資 源 :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中 小 學 105 年 度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138 萬 156 元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國 中 小 圖 9

1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計 畫 84 萬 元 ;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343 萬 元 ; 積 極 爭 取 民 間 資 源 成 立 19 座 愛 的 書 庫, 已 完 成 18 鄉 鎮 一 鄉 鎮 一 書 庫 目 標, 並 於 竹 崎 國 小 設 立 英 文 愛 的 書 庫 ; 成 立 11 座 玉 山 黃 金 圖 書 館, 第 11 座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於 平 林 國 小 啟 用 十 二 辦 理 終 身 學 習 及 社 會 教 育 :105 年 度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以 山 區 及 海 區 分 設 二 所 社 區 大 學, 皆 由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學 會 得 標, 委 託 經 費 合 計 121 萬 2,000 元 ; 推 動 社 區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心 計 畫,105 年 度 本 縣 計 有 和 興 國 小 新 塭 國 小 鹿 草 國 小 及 更 寮 國 小 等 4 校 申 設, 已 擬 訂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合 計 202 萬 8,800 元, 已 函 送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審 查 中 ; 本 縣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附 設 於 本 縣 鹿 草 鄉 碧 潭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各 項 推 廣 計 畫 續 辦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降 低 本 縣 不 識 字 率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提 昇 縣 民 終 身 學 習 管 道 十 三 推 廣 藝 術 教 育, 提 升 美 學 能 力 : 本 縣 舉 辦 故 宮 開 嘉 門 - 嘉 藝 賞 燈 趣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教 育 處 配 合 辦 理 主 題 故 事 燈 區 ( 自 104 年 12 月 19 日 起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元 宵 節, 在 太 子 大 道 燈 區 展 出 ) 及 2015 嘉 義 縣 聖 誕 節 - 萬 嘉 燈 火 燿 我 嘉 全 國 繪 畫 比 賽 ( 各 縣 市 參 加 計 438 件, 於 12 月 26 日 下 午 4:00~7:00 於 縣 府 周 邊 廣 場 太 子 大 道 燈 區 及 故 宮 南 院 供 參 賽 學 生 現 場 繪 畫 ) 十 四 辦 理 音 樂 教 育 :104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組 及 團 體 組 之 賽 程 分 別 於 台 南 市 及 本 縣 舉 行 完 竣, 本 縣 代 表 參 賽 團 體 組 計 35 隊 分 別 13 隊 特 優 18 隊 優 等 及 4 隊 甲 等 ; 另 參 賽 個 人 組 計 50 名 分 別 3 名 特 優 25 名 優 等 及 14 名 甲 等 均 獲 得 優 異 之 佳 績 十 五 辦 理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學 校 整 建 遊 戲 器 材 設 備, 計 有 2 項 計 畫 案, 合 計 4 校, 各 校 皆 已 執 行 完 成, 分 述 如 下 ( 一 ) 朴 子 國 小 過 溝 國 小 及 鹿 草 國 小 等 3 校 104 年 度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改 善 及 充 實 學 童 體 適 能 遊 戲 設 備 經 費, 核 定 補 助 計 新 臺 243 萬 元 ( 二 ) 和 興 國 小 104 年 度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學 童 體 能 遊 戲 設 備 經 10

1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費, 核 定 補 助 81 萬 元 十 六 辦 理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4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學 校 運 動 場 地 整 建, 補 助 朴 子 國 小 等 5 校 運 動 場 地 整 建 經 費,( 朴 子 國 小 361 萬 元 水 上 國 中 72 萬 元 水 上 國 小 225 萬 元 南 新 國 小 162 萬 元 及 溪 口 國 小 180 萬 元 ), 核 定 補 助 計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十 七 推 動 學 生 游 泳 與 自 救 能 力 教 學 ( 一 ) 105 年 持 續 補 助 本 縣 6 座 附 設 游 泳 池 救 生 員 及 教 練 經 費, 提 供 校 內 學 生 及 鄰 近 學 校 進 行 游 泳 教 學 ( 二 ) 為 推 動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游 泳 與 自 救 能 力 教 學, 以 縣 款 補 助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茶 山 國 小 第 一 期 經 費 等 93 校 計 新 台 幣 472 萬 3,921 元 整 ( 三 ) 104 年 11 月 5 日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本 縣 南 新 國 小 興 建 教 學 游 泳 池 經 費 新 臺 幣 4,500 萬 元 整, 自 105 年 至 107 年 分 期 核 撥, 以 辦 理 興 建 室 內 溫 水 教 學 游 泳 池, 提 供 學 校 師 生 及 社 區 民 眾 從 事 游 泳 活 動 十 八 鑒 於 國 內 青 少 年 死 因 以 事 故 傷 害 佔 第 一 位 ( 衛 福 部 統 計 ), 為 降 低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傷 亡, 透 過 學 校 體 系 推 廣 學 生 學 習 CPR 技 能 與 相 關 急 救 知 識, 是 至 為 便 捷 又 有 效 之 途 徑, 爰 於 105 年 3 月 起 辦 理 嘉 義 縣 高 國 中 學 生 心 肺 復 甦 術 加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教 育 訓 練, 讓 CPR 及 AED 技 能 學 習 更 向 下 紮 根, 訓 練 青 少 年 朋 友 習 得 此 一 技 能, 以 利 自 救 救 人 實 施 對 象 : 本 縣 各 國 中 二 年 級 與 高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計 25 校, 約 4,750 人, 計 畫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十 九 103 學 年 度 全 縣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經 教 育 部 評 定 大 鄉 國 小 南 新 國 小 及 新 港 國 中 等 三 所 為 特 優 學 校, 本 縣 並 獲 得 績 優 縣 市 殊 榮 本 縣 積 極 推 動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學 生 初 檢 齲 齒 率 三 年 來 持 續 下 降, 偏 鄉 巡 迴 醫 療 牙 醫 師 到 校 超 過 48 校,105 年 大 鄉 國 小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本 縣 自 100 年 開 始 推 動 正 確 用 藥 健 康 議 題 教 育, 學 生 遵 醫 囑 服 藥 率 超 過 八 成,104 年 度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績 優 縣 市, 貴 林 國 小 獲 評 定 績 優 中 心 學 校 11

1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本 縣 重 視 學 童 視 力, 與 長 庚 醫 院 合 作, 推 動 偏 鄉 到 校 服 務, 成 效 卓 著, 105 年 成 功 國 小 入 選 全 國 績 優 本 縣 落 實 國 高 中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學 生 抽 菸 率 逐 年 下 降,104 年 永 慶 高 中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特 優 學 校 二 十 纂 寫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向 教 育 部 等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執 行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環 教 訪 視 等 鼓 勵 各 校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經 費 二 十 一 鼓 勵 各 校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全 國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經 費, 105 年 度 3 月 本 縣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 第 1 階 段 ) 經 報 部 審 查 後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計 有 和 睦 國 小 港 墘 國 小 過 路 國 小 義 竹 國 小 等 四 校 整 合 案 及 梅 國 小 鹿 草 國 小 及 太 平 國 小 個 別 案, 計 獲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51 萬 7,500 元 整 二 十 二 因 應 食 安 問 題, 強 化 教 育 宣 導, 並 落 實 於 教 學 及 課 程 中, 讓 學 生 從 小 建 立 起 正 確 食 安 觀 念 及 吸 取 正 確 營 養 衛 生 知 識, 特 編 撰 食 安 教 材 專 書, 以 多 元 的 內 容 及 故 事 性 的 敘 述, 融 入 學 校 課 程 內, 讓 學 童 從 小 關 注 食 品 安 全 二 十 三 辦 理 各 項 弱 勢 幼 兒 補 助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項 幼 兒 補 助, 包 含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學 費 補 助 及 弱 勢 加 額 ( 計 4818 人 次, 共 5,552 萬 3,973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計 270 名 幼 兒, 共 補 助 新 台 幣 162 萬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及 寄 養 家 庭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計 41 名 幼 兒, 共 補 助 27 萬 3,932 元 整 二 十 四 提 供 特 教 學 生 服 務 與 補 助 ( 一 ) 提 供 交 通 車 接 送 服 務 89 人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293 人 學 前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服 務 200 人 教 師 助 理 員 服 務 92 人 ( 二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費 (143 人 28 萬 6,000 元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暨 低 收 入 學 生 就 學 減 免 補 助 學 雜 費 (40 人 8 萬 7,600 元 ) 學 障 有 聲 書 (117 人 ) 及 視 障 大 字 書 有 聲 書 補 助 (9 人 ) 12

1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障 礙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88 人 23 萬 1,000 元 ) 獎 勵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之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 補 助 45 園 90 位 家 長, 計 144 萬 5,500 元 ) 二 十 五 辦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人 員 甄 選 因 應 幼 兒 教 育 照 顧 法 施 行,104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保 員 甄 選, 共 計 甄 選 8 名 教 保 員 二 十 六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各 項 資 優 鑑 定 及 資 優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包 含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 通 過 2 人 )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智 能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38 人 ) 國 民 中 小 藝 術 才 能 ( 美 術 舞 蹈 音 樂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 通 過 3 人 ) 及 國 中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 語 文 通 過 16 人 數 理 通 過 53 人 ) 鑑 定 工 作, 共 計 112 人 二 十 七 推 動 嘉 義 縣 立 高 中 ( 職 ) 申 辦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目 前 縣 內 永 慶 高 中 針 對 校 內 特 殊 學 生, 提 出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且 正 在 執 行 中, 期 讓 特 殊 學 生 能 得 到 更 適 性 的 輔 導 二 十 八 督 導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學 校 補 照 105 年 3 月 3 日 起 辦 理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以 蒐 集 各 校 正 確 與 完 整 之 無 建 使 照 校 舍 資 料 ; 現 地 勘 察, 以 為 分 類 分 期 處 理 之 先 後 排 序, 並 檢 核 各 校 無 使 用 執 照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對 無 使 照 且 安 全 有 疑 慮 之 校 舍 應 暫 停 使 用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並 提 出 補 強 或 拆 除 計 畫 因 應 處 理, 已 補 強 之 建 物 則 評 估 補 照 之 可 行 性 並 積 極 協 助 之 二 十 九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增 減 班 作 業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及 教 育 新 時 代 計 畫,105 學 年 度 國 小 普 通 班 一 至 二 年 級 以 25 人 編 班 三 至 六 年 級 以 29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以 30 人 編 班 為 原 則,105 學 年 度 班 級 數 核 定 作 業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完 成 三 十 本 縣 與 遠 流 出 版 社 合 作 建 置 之 台 灣 雲 端 書 嘉 義 電 子 書 借 閱 平 13

1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台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並 於 2 月 24 日 舉 辦 啟 用 記 者 會 14

17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工 商 發 展 一 持 續 辦 理 輔 導 轄 內 8 家 現 有 觀 光 工 廠 及 2 家 申 請 觀 光 工 廠 之 訪 視 二 辦 理 105 年 地 方 型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三 辦 理 2 案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申 請 106 年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貳 城 鄉 規 劃 一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應 用 計 畫 二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三 變 更 中 崙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暨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四 變 更 吳 鳳 廟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五 擬 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六 擬 定 變 更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 合 併 都 市 計 畫 暨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暨 變 更 合 併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七 國 土 計 畫 法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完 成 三 讀, 總 統 105 年 1 月 6 日 公 布, 行 政 院 定 於 同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後 續 配 合 內 政 部 辦 理 相 關 計 畫 及 各 項 子 法 之 擬 定 作 業 參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 第 一 期 ) 一 辦 理 開 發 案 結 算 工 作 二 維 護 園 區 道 路 公 園 及 污 水 廠 等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優 質 園 區 硬 體 設 施 三 健 全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運 作 推 廣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協 助 廠 商 排 除 投 資 障 礙, 有 效 解 決 廠 商 營 運 問 題, 加 速 服 務 大 埔 美 一 期 園 區 廠 商 建 廠 時 程 四 媒 合 園 區 所 需 人 力,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及 縣 內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建 立 人 力 資 源 帄 台, 增 加 嘉 義 子 弟 就 業 機 會 肆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 第 二 期 ) 一 進 行 區 內 道 路 工 程 自 來 水 管 線 工 程 污 水 管 線 工 程 整 地 工 程 及 水 保 工 程 等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二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招 商 及 公 告 出 售 作 業 15

18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伍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 第 一 期 ) 一 進 行 區 內 道 路 工 程 自 來 水 管 線 工 程 污 水 管 線 工 程 整 地 工 程 及 污 水 廠 工 程 等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二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招 商 及 公 告 標 售 作 業 陸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 後 期 ) 一 報 編 取 得 開 發 許 可 二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及 台 糖 公 司 協 商 土 地 取 得 方 案 16

19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道 路 工 程 一 縣 道 159 線 媽 祖 大 道, 合 約 金 額 18,910,000 元,105 年 4 月 12 日 落 成 啟 用 二 布 袋 鎮 都 市 計 畫 3-1 號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24,300,000 元, 105 年 2 月 17 日 完 工 三 104 年 鄉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45 件, 併 案 後 18 件, 核 定 經 費 60,000,000 元, 已 完 工, 養 護 總 長 度 24 公 里 總 面 積 220,966m2 四 105 年 縣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27 件, 併 案 後 16 件, 核 定 經 費 75,000,000 元, 執 行 中 五 105 年 縣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43 件, 併 案 後 18 件, 核 定 經 費 60,000,000 元, 執 行 中 六 受 理 申 請 道 路 挖 掘,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核 准 422 件, 修 復 面 積 31,174m2 七 年 生 活 圈 計 畫, 公 路 系 統 核 定 6 件 工 程 4 件 規 劃 設 計, 核 定 總 經 費 987,348,000 元 ; 市 區 道 路 共 核 定 5 件 工 程, 核 定 總 經 費 1,094,599,000 元, 執 行 中 八 爭 取 年 生 活 圈 計 畫 滾 動 式 檢 討, 增 列 公 路 系 統 核 定 1 件 工 程 1 件 規 劃 設 計, 核 定 總 經 費 191,837,000 元 ; 增 列 市 區 道 路 核 定 3 件 工 程, 核 定 總 經 費 215,302,000 元 貳 道 路 管 理 一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縣 道 公 路 設 施 清 查 建 檔 暨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二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縣 道 公 路 設 施 數 位 清 查 建 檔 暨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合 約 金 額 4,45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8 月 底 完 工 三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位 置 調 查 暨 系 統 建 置 第 四 期 計 畫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 合 約 金 額 5,300,000 元,104 年 12 月 22 日 完 工 四 辦 理 嘉 義 縣 道 路 巡 查 行 動 APP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委 託 資 訊 服 17

20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務, 合 約 金 額 1,280,000 元,104 年 12 月 4 日 完 工 五 辦 理 臺 鐵 大 林 車 站 週 邊 轉 乘 環 境 優 化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3,420,000 元, 本 案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開 工, 截 至 105 年 4 月 5 日 實 際 進 度 70.12%,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完 工 六 辦 理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候 車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700,000 元,105 年 3 月 30 日 完 工 七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幹 道 時 制 重 整 及 設 備 維 運 計 畫, 預 定 105 年 10 月 底 完 成 八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溪 口 大 林 民 雄 新 港 太 保 水 上 ) 及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東 石 朴 子 鹿 草 布 袋 義 竹 六 腳 ), 執 行 縣 鄉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養 護 與 改 善 九 辦 理 嘉 義 縣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工 程 ( 第 1 區 ) 嘉 義 縣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工 程 ( 第 2 區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十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竹 崎 大 埔 番 路 梅 山 中 埔 阿 里 山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十 一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寬 頻 管 道 委 外 巡 查 維 護 服 務 開 口 契 約, 清 查 本 縣 寬 頻 管 道 納 管 情 形 手 孔 清 潔 及 協 助 更 新 系 統 資 料 十 二 辦 理 縣 道 公 路 路 線 之 新 編 納 編 及 路 線 調 整 參 道 路 用 地 一 配 合 縣 政 辦 理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及 道 路 用 地 產 籍 管 理 作 業 ( 一 ) 辦 理 嘉 104 線 ( 南 華 大 學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二 ) 辦 理 159 線 ( 新 港 段 第 一 期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補 辦 用 地 取 得 ( 三 ) 辦 理 嘉 139 線 ( 中 埔 鄉 同 仁 段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四 ) 辦 理 159 線 ( 鹿 滿 段 第 二 期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五 ) 辦 理 163 線 (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第 三 期 )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六 ) 辦 理 166 線 (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18

21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七 ) 辦 理 168 線 ( 水 上 義 興 村 )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二 協 助 督 導 公 所 辦 理 生 活 圈 市 區 道 路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 一 ) 協 助 辦 理 布 袋 3-4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二 ) 協 助 辦 理 民 雄 陸 橋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三 ) 協 助 辦 理 新 港 4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四 ) 協 助 辦 理 鹿 草 2-3 號 道 路 接 續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五 ) 協 助 辦 理 布 袋 1-4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三 辦 理 既 成 道 路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肆 公 共 工 程 辦 理 101~103 及 104~106 年 度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及 六 腳 鄉 衛 生 所 建 物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等 計 11 件, 工 程 預 算 約 413,287,138 元, 已 完 成 2 件, 工 程 經 費 25,976,138 元, 餘 依 計 畫 進 行 中 伍 建 設 管 理 一 辦 理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計 畫 補 助 案 件, 工 程 案 15 件, 金 額 79,224,879 元, 規 劃 案 1 件, 金 額 2,750,000 元 二 辦 理 人 本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補 助 案 件, 工 程 案 8 件, 金 額 55,438,970 元 三 辦 理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2 件, 金 額 1,033,624 元 四 辦 理 本 府 預 算 及 代 辦 其 他 局 處 工 程 案, 計 3 件, 金 額 41,694,740 元 五 辦 理 縣 治 地 區 環 境 維 護 高 鐵 特 定 區 公 二 環 境 維 護 等, 金 額 3,767,600 元 六 辦 理 水 電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業 及 用 電 場 所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申 請 設 立 變 更 展 延 廢 止 等 業 務, 計 130 件 陸 發 包 中 心 一 105 年 第 1 期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班 於 105 年 4 月 16 日 開 課,5 月 底 前 結 束, 本 次 受 訓 學 員 共 計 77 人 二 受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單 位 各 國 中 小 學 鄉 鎮 市 公 所 採 購 法 規 諮 19

22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詢 20

23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水 利 工 程 一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104 及 105 年 度 應 急 工 程 二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 第 一 期 ) 三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 第 二 期 ) 四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五 辦 理 中 小 排 水 工 程 及 中 小 排 水 維 護 工 程 六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貳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污 水 下 水 道 業 務 辦 理 民 雄 鄉 ( 頭 橋 地 區 )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一 期 興 建 工 程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一 二 標 及 朴 子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管 線 工 程 第 二 標 二 雨 水 下 水 道 業 務 辦 理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P1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及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安 福 里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三 簡 易 自 來 水 業 務 辦 理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瑞 峰 村 太 和 村 及 社 後 坪 ( 第 2 期 )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四 辦 理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福 興 村 福 興 段 等 地 號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 裸 露 地 綠 化 工 程 參 水 土 保 持 一 治 山 防 洪 工 程 ( 一 ) 農 路 改 善 養 護 以 確 保 農 產 運 銷 順 暢 ( 二 ) 治 山 防 災 等 處 理 與 維 護 工 程,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 三 ) 災 害 復 建, 盡 速 恢 復 防 洪 農 產 運 銷 等 功 能,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二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育 利 用 及 管 理 ( 一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監 督 管 理,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21

24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二 )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以 喚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之 重 視 及 國 土 保 安 人 人 有 責 之 觀 念,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三 ) 山 坡 地 違 規 查 報 與 取 締, 防 止 濫 墾 濫 伐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四 ) 土 石 流 災 前 整 備 災 中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建 ( 五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改 正 等 相 關 業 務, 以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發 生 肆 水 利 管 理 一 水 利 管 理 ( 一 ) 地 面 地 下 水 水 利 事 業 興 辦 申 請 ( 二 ) 地 面 地 下 水 水 權 登 記 之 會 辦 ( 三 ) 水 權 糾 紛 案 之 調 查 核 轉 ( 四 ) 水 路 改 道 廢 水 路 証 明 核 發 ( 五 ) 水 旱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 六 ) 溫 泉 取 供 許 可 事 項 ( 七 ) 溫 泉 水 權 狀 核 發 及 收 取 費 用 事 項 ( 八 ) 水 資 源 保 育 及 永 續 利 用 事 項 ( 九 ) 違 法 水 井 查 察 及 封 填 二 區 域 排 水 工 程 ( 一 )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工 程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監 督 估 驗 驗 收 決 算 及 招 標 訂 約 事 宜 ( 二 )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執 行 計 劃 審 核 督 導 及 檢 查 ( 三 ) 水 門 抽 水 站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運 轉 及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工 程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監 督 估 驗 驗 收 決 算 事 宜 工 程 招 標 及 訂 約 ( 四 ) 水 門 抽 水 站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運 轉 及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之 執 行 計 劃 審 核 督 導 及 檢 查 三 土 石 管 理 ( 一 ) 土 石 採 取 申 請 許 可 事 項 ( 二 ) 違 反 土 石 採 取 法 取 締 及 處 罰 事 項 22

25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三 ) 土 石 採 取 業 者 營 運 中 之 管 理 事 項 及 規 處 分 事 項 ( 四 ) 各 單 位 涉 及 土 石 業 務 會 辦 事 項 ( 五 )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調 配 利 用 流 向 資 料 填 報 等 管 理 事 項 四 其 他 行 政 業 務 ( 一 ) 水 門 抽 水 站 財 產 管 理 登 錄 ( 二 ) 縣 有 排 水 土 地 管 理 登 錄 23

26 24

27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有 機 專 區 刻 正 進 行 第 三 期 工 程, 預 定 105 年 6 月 完 工, 另 專 區 將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刻 正 制 訂 招 標 文 件, 預 計 6 月 完 成 廠 商 評 選, 並 配 合 工 程 進 度 完 成 廠 商 進 駐 二 建 構 健 康 安 全 農 業, 積 極 查 緝 市 售 成 品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檢 查 以 及 市 售 肥 料 抽 驗,104 年 度 市 售 肥 料 抽 驗 45 件 成 品 農 藥 抽 驗 77 件 產 銷 履 歷 產 品 10 件 有 機 農 產 品 104 年 度 核 配 品 質 63 件 已 送 驗 65 件 核 配 標 示 68 件 已 完 成 72 件 總 計 137 件,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抽 驗 187 件 茶 葉 農 藥 殘 留 抽 驗 110 件 成 品 農 藥 抽 驗 相 關 計 畫 105 年 03 月 30 日 核 定 預 定 辦 理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檢 查 100 家 抽 驗 市 售 肥 料 送 驗 45 件 三 推 廣 阿 里 山 茶 產 地 證 明 標 章, 建 立 市 場 區 隔, 至 105 年 3 月 已 累 計 核 發 73 萬 7,387 張 產 地 證 明 標 章 四 積 極 辦 理 農 地 管 理 業 務, 核 發 農 民 資 格 證 明 11 件 核 發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申 請 容 許 使 用 125 件 農 業 用 地 作 非 農 業 使 用 審 查 案 件 19 件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1,720 件 五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104 年 9 月 杜 鵑 颱 風 造 成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7 鄉 鎮 市 農 業 嚴 重 損 失, 本 縣 農 業 損 害 面 積 約 1 萬 3,680 公 頃, 申 請 救 助 金 額 約 2 億 6,400 萬 元 105 年 1 月 份 一 月 寒 流 造 成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6 鄉 鎮 市 農 業 損 失, 截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止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1 鄉 鎮 市 抽 查 損 害 面 積 約 726 公 頃 申 請 救 助 金 額 約 3,640 萬 元 六 104 年 度 推 動 獎 勵 造 林 計 畫, 受 理 新 植 面 積 公 頃, 核 准 新 植 面 積 6.16 公 頃, 撫 育 面 積 公 頃, 合 計 公 頃, 核 撥 造 林 獎 勵 金, 計 588 萬 9,164 元 105 年 度 續 推 動 預 定 新 植 面 積 10 公 頃, 撫 育 面 積 公 頃, 合 計 公 頃 七 105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本 縣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計 畫, 包 含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行 動 計 畫 濕 地 型 保 護 區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珍 貴 老 樹 保 育 計 畫 野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計 畫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及 入 侵 種 管 理 計 畫 八 重 要 漁 業 活 動 之 輔 導 辦 理 ( 一 ) 104 年 10 月 17 日 辦 理 2015 千 人 虱 目 魚 宴 活 動 25

28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二 ) 104 年 12 月 29 日 輔 導 辦 理 104 年 度 臺 灣 十 大 優 質 烏 魚 子 競 賽 嘉 義 區 初 賽 頒 獎 典 禮 暨 行 銷 活 動 九 辦 理 104 年 布 袋 漁 港 護 岸 及 碼 頭 加 高 工 程, 經 費 880 萬 元, 已 於 105 年 3 月 開 工, 預 計 於 105 年 6 月 竣 工 十 辦 理 白 水 湖 漁 港 航 道 疏 浚 工 程, 經 費 1,116 萬 元,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開 工, 於 105 年 7 月 竣 工 十 一 辦 理 漁 業 署 補 助 西 新 店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道 路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計 1,600 萬 元, 現 已 經 完 成 初 步 預 算 書 設 計, 並 送 漁 業 署 審 查, 現 依 該 署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修 正 中 十 二 辦 理 漁 業 署 補 助 塭 港 養 殖 頂 寮 道 路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計 1,200 萬 元 整, 現 已 經 完 成 初 步 預 算 書 設 計, 並 送 漁 業 署 審 查, 現 依 該 署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修 正 中 十 三 漁 業 災 損 ( 截 至 105 年 4 月 11 日 ) ( 一 ) 截 至 105 年 完 成 撥 付 現 金 救 助 金 : 竹 崎 鄉 1 戶 救 助 金 額 20 萬 7,977 元 ; 鹿 草 鄉 第 1 批 7 戶 救 助 金 額 133 萬 2,916 元 ; 布 袋 鎮 第 1 批 119 戶 救 助 金 額 1,461 萬 1,635 元 (4 月 11 日 匯 款 至 公 所 ) ( 二 ) 核 轉 中 央 複 審 : 東 石 鄉 第 1 批 212 戶 救 助 金 額 2,277 萬 3,465 元 (4 月 11 函 送 ) ( 三 ) 完 成 抽 查 : 鹿 草 鄉 3 批 竹 崎 鄉 1 批 民 雄 鄉 1 批 六 腳 鄉 1 批 朴 子 市 1 批 東 石 鄉 2 批 義 竹 鄉 1 批 及 布 袋 鎮 2 批 十 四 輔 導 畜 牧 場 廢 水 防 治 共 184 場 次, 對 違 規 畜 牧 場 加 強 勸 導 改 善, 並 協 同 產 業 團 體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會 共 16 場 次 十 五 配 合 傳 統 市 場 活 禽 禁 宰 政 策 及 查 緝 畜 禽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48 場,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及 販 售 之 家 禽 行 為 6 場 次, 家 畜 行 為 1 場 次, 共 裁 罰 34 萬 元 十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優 質 畜 牧 場 嘉 倍 安 心 標 章 認 證 計 畫, 通 過 認 證 場 計 42 場, 藥 物 殘 留 及 飼 料 品 質 抽 驗 工 作 4 場 次, 水 質 檢 驗 10 件 十 七 查 核 家 畜 禽 CAS 與 產 銷 履 歷 產 品 檢 查 共 11 場 次, 產 銷 履 歷 行 政 檢 查 3 件 採 樣 送 驗 4 件 26

29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十 八 持 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參 加 農 保 及 農 保 清 查 工 作 業 務, 並 依 據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撥 付 本 縣 補 助 之 農 保 費 用 十 九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嘉 義 區 漁 會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 二 十 辦 理 農 會 105 年 度 最 高 編 制 員 工 員 額 及 提 撥 總 用 人 費 審 查 工 作 二 十 一 辦 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轄 內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檢 查, 所 提 經 營 缺 失 及 應 予 改 善 事 項, 會 同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斗 六 辦 事 處 派 員 輔 導 追 蹤 其 改 善 情 形, 並 函 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備 查 二 十 二 輔 導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加 強 不 良 資 產 之 清 理, 對 逾 期 3 個 月 以 上 之 放 款 積 極 催 收, 以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並 利 資 金 營 運 並 持 續 辦 理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工 作 二 十 三 地 產 基 金 嘉 義 縣 嘉 好 味 幸 福 饗 宴 在 地 食 材 美 食 整 合 輔 導 發 展 計 畫 : 在 地 美 食 盤 點 80 家 辦 理 示 範 餐 廳 品 質 培 訓 課 程 3 場 美 食 料 理 比 賽 1 場 美 食 展 1 場 在 地 食 材 美 食 千 人 分 享 餐 宴 1 式 二 十 四 休 閒 農 業 ( 一 ) 休 閒 農 場 : 輔 導 申 請 同 意 變 更 籌 設 3 家 ( 中 埔 鄉 番 路 鄉 及 民 雄 鄉 各 1 家 ) ( 二 ) 休 閒 農 業 區 1. 辦 理 農 業 區 食 材 旅 行 露 出 記 者 會 及 食 材 旅 行 野 餐 活 動 各 1 場 2. 完 成 梅 山 鄉 瑞 峰 太 和 休 閒 農 業 區 及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五 年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規 劃 書 各 1 式 二 十 五 農 特 產 品 國 外 行 銷 及 拓 展 業 務 ( 一 ) 104 年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2 日 於 馬 來 西 亞 參 加 2015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277 人, 計 7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123 萬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3,690 萬 元 ) ( 二 )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至 13 日 於 上 海 參 加 2015 上 海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674 人, 計 8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73 萬 27

30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7,000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2,211 萬 元 ) ( 三 ) 105 年 3 月 8 日 至 11 日 於 日 本 參 加 2016 日 本 東 京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257 人, 計 4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新 台 幣 5,440 萬 元 二 十 六 品 牌 農 業 業 務 依 據 嘉 義 縣 農 業 達 人 嚴 選 優 良 農 特 產 品 標 章 輔 導 管 理 要 點 輔 導 歷 年 得 獎 者 辦 理 品 牌 標 章, 計 有 23 件 申 請, 共 7 件 通 過 審 查 取 得 證 書 二 十 七 產 業 文 化 輔 導 嘉 義 縣 農 會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竹 崎 地 區 農 會 及 太 保 市 公 所 辦 理 農 特 產 品 行 銷 計 畫 二 十 八 農 村 再 生 ( 一 ) 104 年 度 報 名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共 65 個 社 區, 截 至 104 年 12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49 班, 共 1,432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 二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書 新 增 核 定 10 個 社 區, 累 計 核 定 計 40 個 社 區 28

31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執 行 口 蹄 疫 撲 滅 及 防 範 禽 流 感 計 畫 為 提 昇 口 蹄 疫 疫 苗 注 射 率, 使 在 養 猪 隻 均 能 具 有 足 夠 保 護 抗 體, 抵 抗 口 蹄 疫 病 毒 侵 襲, 同 時 派 員 至 猪 場 查 核 疫 苗 注 射 情 形 從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完 成 猪 隻 疫 苗 免 疫 注 射 306,205 頭, 注 射 率 % 嘉 義 縣 肉 品 市 場 血 清 學 監 測 368 頭 另 外, 全 國 爆 發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情, 本 縣 計 108 家 禽 場 確 診, 撲 殺 62 餘 萬 隻, 累 計 撥 付 撲 殺 補 償 金 230,375,156 元 為 防 止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再 度 發 生, 需 完 成 案 例 場 周 圍 半 徑 一 公 里 家 禽 場 552 場 次 疫 情 訪 視 採 樣 監 測 並 輔 導 生 物 安 全 消 毒 查 核 等 防 疫 工 作, 以 提 高 農 民 正 確 飼 養 管 理 觀 念, 避 免 疫 病 發 生 減 少 損 失 二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疫 工 作 疾 病 檢 診 及 用 藥 輔 導 703 件, 養 殖 池 水 質 檢 驗 3,899 件, 魚 塭 防 疫 消 毒 241 戶, 疫 病 調 查 及 訪 視 145 戶, 辦 理 白 蝦 飼 養 管 理 及 疾 病 防 治 宣 導 講 習 會 1 場 未 來 加 強 本 所 東 石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及 義 竹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中 心 等 水 產 動 物 防 疫 體 系, 持 續 提 供 養 殖 戶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診 水 質 檢 驗 及 正 確 用 藥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三 畜 禽 產 品 上 市 前 品 質 監 測 畜 禽 產 品 上 市 前 藥 物 殘 留 監 測 採 樣 185 件, 檢 驗 結 果 6 件 抗 生 素 陽 性, 179 件 陰 性 ;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用 藥 稽 查 小 組 至 本 縣 肉 品 市 場 及 畜 牧 場 抽 檢 牛 血 清 50 件, 羊 血 清 100 件 豬 血 清 682 件 及 毛 髮 185 件 檢 驗 受 體 素 及 抗 生 素, 結 果 受 體 素 均 為 陰 性,3 件 抗 生 素 陽 性 8 件 檢 出 抗 生 素 陽 性 案 件 均 符 合 動 物 用 藥 殘 留 標 準, 未 違 反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依 法 不 予 裁 處 對 轄 內 畜 禽 業 者 進 行 安 全 用 藥 輔 導 380 場 次, 未 來 將 持 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前 往 畜 禽 場 用 藥 稽 查 採 樣 及 輔 導, 建 立 上 市 前 畜 禽 產 品 生 產 源 頭 之 安 全 管 控 制 度,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食 用 畜 禽 產 品 安 全 對 違 反 用 藥 規 定 之 業 者 進 行 逆 向 追 蹤, 防 範 其 再 度 發 生, 進 而 全 面 提 昇 其 品 質 及 競 爭 力, 增 進 畜 禽 產 品 之 衛 生 及 維 護 消 費 者 之 食 用 健 康 四 本 縣 執 行 乳 牛 及 乳 羊 結 核 病 檢 驗 及 列 管,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共 計 檢 驗 26 場 6,695 頭 乳 羊 及 4,006 頭 乳 牛, 其 中 檢 出 3 場 計 15 29

32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頭 陽 性 乳 牛 已 完 成 撲 殺 及 補 償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尚 有 3 場 乳 牛 場 移 動 管 制, 每 3 個 月 執 行 密 集 結 核 病 檢 驗 檢 出 結 核 病 陽 性 之 牛 隻 依 規 定 撲 殺 並 辦 理 補 償 及 加 強 輔 導 消 毒 防 疫 透 過 聯 合 班 會 及 相 關 集 會 場 所 進 行 口 蹄 疫 及 流 行 熱 之 防 疫 宣 導, 防 疫 適 期 均 主 動 建 檔, 以 利 及 早 通 知 相 關 畜 養 戶 把 握 防 疫 時 機 以 免 因 農 忙 疏 忽 造 成 防 疫 漏 洞 另 為 避 免 乳 牛 流 行 熱 導 致 乳 牛 損 失, 目 前 除 加 強 防 疫 消 毒 及 疫 苗 注 射 外, 對 於 高 度 風 險 的 牧 場 將 實 施 主 動 採 血 監 測 及 輔 導, 於 每 年 月 施 打 牛 流 行 熱 疫 苗 及 捕 蚊 燈 捕 蚊, 期 能 降 低 該 疫 病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五 為 使 流 浪 動 物 由 源 頭 管 控 數 量, 補 助 本 縣 民 眾 至 動 物 醫 院 或 至 徧 遠 地 區 辦 理 絶 育 活 動, 絶 育 犬 貓 計 397 頭, 為 落 實 及 提 昇 飼 主 責 任, 推 廣 犬 貓 寵 物 登 記 計 1,572 頭 ; 鼓 勵 民 眾 以 認 養 代 替 購 買 認 養 流 浪 犬 貓 1,102 頭 狂 犬 病 是 重 要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可 感 染 所 有 的 溫 血 動 物, 被 罹 患 狂 犬 病 的 動 物 咬 傷, 幾 無 治 癒 機 會, 死 亡 率 接 近 100%, 防 疫 犬 貓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6,985 頭, 提 供 受 傷 流 浪 動 物 緊 急 救 護 安 置, 提 昇 人 道 關 懷, 強 化 動 物 保 護 機 能 計 36 件 30

33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重 劃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一 104 年 施 作 區 域 : 計 大 林 鎮 內 林 ( 五 ) 六 腳 鄉 六 美 ( 七 ) 及 新 港 鄉 新 港 ( 五 ) 等 三 區, 改 善 面 積 246 公 頃 長 度 9,913 公 尺 核 配 經 費 :62,238,000 元 ( 一 ) 中 央 補 助 款 :52,903,000 元 (85%) ( 二 ) 本 縣 配 合 款 :6,223,000 元 (10%) ( 三 ) 公 所 配 合 款 :3,112,000 元 (5%) 二 105 年 施 作 區 域 : 計 大 林 鎮 內 林 ( 六 ) 六 腳 鄉 六 美 ( 八 ) 鹿 草 鄉 山 下 ( 九 ) 及 新 港 鄉 安 和 ( 十 ) 等 4 區, 面 積 188 公 頃 長 度 7,618 公 尺 核 配 經 費 :47,564,000 元, 刻 委 由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編 列 預 算 書 中 ( 一 ) 中 央 補 助 款 :40,430,000 元 (85%) ( 二 ) 本 縣 配 合 款 :4,756,000 元 (10%) ( 三 ) 公 所 配 合 款 :2,378,000 元 (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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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新 聞 行 政 一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出 版 業 輔 導 ( 一 ) 依 據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管 理 辦 法, 不 定 期 查 察 錄 本 縣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音 光 碟 及 出 版 品 之 分 級 情 形,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查 察 7 家 次, 計 有 2 家 業 者 未 依 分 級 規 定 陳 列 錄 影 節 目 帶, 皆 已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 二 ) 查 察 平 面 媒 體 違 規 廣 告,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查 察 各 報 雲 嘉 南 廣 告 版, 無 發 現 刊 登 違 規 廣 告 情 事 二 有 線 電 視 業 輔 導 管 理 ( 一 ) 配 合 衛 生 單 位 查 察 有 線 電 視 違 規 廣 告,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核 處 罰 鍰 案 件 共 6 件 ( 二 ) 處 理 有 線 電 視 消 費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12 件, 均 適 時 作 妥 當 處 理, 促 請 業 者 改 善,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三 ) 完 成 104 年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品 質 及 收 視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報 告 1 件, 並 將 報 告 提 供 本 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 四 ) 審 議 105 年 度 有 線 電 視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率 : 本 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起 召 開 2 次 會 議, 決 定 105 年 度 每 月 每 戶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555 元 三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臺 申 設 協 助 及 民 眾 陳 情 處 理 協 助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處 理 基 地 臺 設 立 案 件 共 88 件,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共 2 件 貳 行 銷 業 務 一 全 國 性 電 子 媒 體 及 網 路 平 台 行 銷 ( 一 ) 透 過 全 國 性 電 子 媒 體 ( 例 如 華 視 三 立 民 視 等 電 視 台 ) 多 元 媒 體 通 路 及 網 路 平 台 ( 臉 書 YOUTUBE 等 ) 及 本 府 嘉 義 田 園 APP 行 銷 宣 傳 縣 政 成 果 及 重 大 活 動 訊 息, 以 提 升 全 國 知 名 度 及 行 銷 效 益 33

36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二 縣 刊 日 安 嘉 義 行 銷 第 15 期 已 出 刊, 以 籌 建 食 安 大 樓 為 主 軸, 從 嘉 義 新 時 代 食 安 大 樓 的 規 劃 構 想 未 來 檢 驗 功 能 優 質 農 產 等 面 向 介 紹 食 安 大 樓 ; 第 16 期 編 製 中, 以 時 尚 現 代 感 及 國 際 化 包 裝 手 法 呈 現 最 嘉 最 嘉 焦 點 幸 福 田 園 嘉 值 未 來 自 在 行 旅 四 大 主 題, 呼 應 故 宮 南 院 開 館 試 營 運 及 產 業 農 業 與 文 化 觀 光 新 時 代 三 大 面 向 ; 每 期 發 行 24,000 本, 發 送 至 本 縣 旅 外 人 士 縣 府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18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村 里 鄰 長 等 8,400 個 寄 送 點 三 縣 政 行 銷 ( 宣 導 ) 短 片 行 銷 以 嘉 義 新 時 代 施 政 主 軸 製 作 剪 輯 專 題 及 單 元 縣 政 短 片, 呈 現 本 縣 產 業 農 業 文 化 觀 光 等 面 向 施 政 成 果 ; 透 過 縣 轄 2 家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台 ( 國 聲 大 揚 ) 頻 道 播 放, 以 達 縣 政 行 銷 推 廣 之 綜 效 四 每 季 活 動 整 合 文 宣 行 銷 跨 局 處 整 合 協 調 及 企 製 每 季 活 動 文 宣 內 容, 行 銷 宣 傳 本 縣 當 季 包 含 縣 府 各 鄉 鎮 市 之 各 項 節 慶 活 動 旅 遊 藝 文 活 動 等 ; 每 季 印 製 8 萬 份 文 宣 發 送 至 雲 嘉 南 各 加 油 站 各 遊 客 中 心 民 宿 業 者 飯 店 等 440 個 據 點 供 民 眾 索 閱 五 縣 政 戶 外 廣 告 及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台 跑 馬 行 銷 ( 一 ) 透 過 天 橋 BRT 候 車 亭 縣 公 車 候 車 亭 公 車 後 車 體 等 戶 外 載 體, 施 做 重 要 縣 政 議 題 重 大 活 動 及 重 要 節 日 廣 告, 適 時 傳 達 縣 政 訊 息 及 祝 福 ( 農 曆 新 年 母 親 節 重 陽 節 等 ) ( 二 ) 協 調 2 家 有 線 電 視 業 者 跑 馬 露 出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農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參 公 共 關 係 一 辦 理 各 項 媒 體 公 關 業 務, 促 進 府 會 與 媒 體 三 者 之 互 動 與 關 係 和 諧 二 104 年 12 月 11 日 於 縣 長 公 館 辦 理 縣 長 與 新 聞 媒 體 茶 敘 三 105 年 1 月 22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磐 田 商 會 來 訪, 縣 長 於 縣 長 室 接 見 34

37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四 105 年 3 月 19 日 義 大 利 經 貿 辦 事 處 蕭 代 表 受 邀 參 訪 搏 茶 會 五 105 年 3 月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知 事 參 訪 搏 茶 會 與 嘉 義 縣 重 要 設 施 六 105 年 3 月 21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日 華 友 好 議 員 聯 盟 團 參 訪 本 縣, 於 縣 長 公 館 辦 理 晚 宴 接 待 七 辦 理 轄 內 兩 座 LED 看 板 ( 分 別 位 於 民 雄 工 業 區 出 入 口 及 縣 議 會 前 方 ) 宣 導 本 縣 即 時 訊 息 政 令 宣 導 等 八 辦 理 記 者 會 ( 一 ) 104 年 12 月 24 日 張 縣 長 就 職 週 年 記 者 會 暨 低 碳 轉 運 中 心 揭 牌 典 禮 ( 二 ) 105 年 03 月 02 日 38 女 生 同 樂 會 記 者 會 九 辦 理 本 府 各 局 處 相 關 新 聞 之 輿 情 分 析 追 蹤 彙 整 十 縣 府 官 網 發 布 縣 政 新 聞 461 則, 照 片 553 張 十 一 安 排 縣 長 接 受 國 內 各 大 媒 體 專 訪 上 電 視 節 目 錄 影 並 刊 登 露 出 於 媒 體 4 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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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文 書 一 推 展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二 改 善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三 定 期 舉 行 主 管 會 報 及 縣 務 會 議, 檢 討 施 政 得 失 四 提 升 本 府 公 報 e 化 功 能, 增 進 行 政 公 開 及 透 明 化 貳 出 納 一 辦 理 編 制 內 員 工 及 約 聘 僱 約 用 臨 時 約 聘 僱 臨 時 人 員 之 薪 資 年 終 獎 金 及 各 類 所 得 稅 款 暨 勞 健 保 費 扣 繳 申 報 作 業 二 辦 理 本 府 零 用 金 發 放 業 務 三 辦 理 各 專 戶 款 項 之 收 付 及 發 放 作 業 四 辦 理 保 管 品 收 支 作 業 及 提 供 中 午 不 打 烊 服 務 參 庶 務 一 為 達 節 電 節 油 節 水 之 目 標, 訂 定 嘉 義 縣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105 年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計 畫, 照 明 燈 具 新 設 或 汰 換 時, 採 用 節 能 燈 具, 電 梯 3 部 停 用 1 部, 並 提 倡 走 路 運 動 另 派 用 公 務 車 多 採 共 乘 制 度, 降 低 出 車 次 數, 若 出 差 地 點 為 公 車 可 到 達 之 處,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節 約 能 源 二 為 提 升 本 府 公 共 廁 所 環 境 清 潔, 藉 由 本 府 同 仁 創 意 思 維, 綠 美 化 公 共 廁 所 景 觀, 經 考 評, 最 佳 主 題 獎 財 政 稅 務 局 3 樓 東 北 邊 女 廁 最 佳 創 意 藝 術 獎 地 政 處 4 樓 東 北 邊 女 廁 最 佳 綠 美 化 獎 行 政 處 2 樓 西 南 邊 女 廁 最 佳 環 保 獎 農 業 處 3 樓 西 北 邊 男 廁 三 本 府 與 各 縣 市 嘉 義 同 鄉 會 交 流 活 動, 計 11 場 肆 法 制 一 強 化 法 制 功 能, 自 治 條 例 制 定 者 1 件 修 正 者 4 件 ;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訂 定 者 6 件 修 正 者 7 件 ; 行 政 規 則 訂 定 者 18 件 修 正 者 17 件 二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共 3 件 三 受 理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共 17 件 四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各 分 署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共 20 件 五 受 理 人 民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之 訴 願 案 件 共 41 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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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縣 政 發 展 一 辦 理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計 畫, 協 助 輔 導 本 縣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景 觀 改 造 等 專 業 諮 詢 審 查 或 決 策 建 議 整 合 推 動 計 畫 執 行 二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一 階 段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管 考 作 業, 第 一 階 段 計 畫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48,160,000 元 三 辦 理 雲 嘉 嘉 聯 合 治 理 會 報 相 關 事 宜 四 辦 理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暨 輔 導 社 區 簡 易 施 作 點 之 施 作 五 辦 理 嘉 義 縣 低 碳 運 具 轉 運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招 商 案,105 年 1 月 11 日 起 正 式 營 運 六 辦 理 蒜 頭 糖 鐵 五 分 車 延 駛 整 體 規 劃 案 相 關 事 宜,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3 場 次, 並 獲 文 化 部 文 資 局 補 助 後 續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費 用 1,800,000 元 整 貳 管 制 考 核 一 104 年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計 核 定 399 件, 核 定 經 費 7 億 3,412 萬 7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已 發 包 392 件, 發 包 率 98.25%, 完 工 件 數 271 件, 完 工 率 67.92%;105 年 0206 地 震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計 核 定 3 件, 核 定 經 費 28,942 仟 元, 刻 正 由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中 全 案 業 依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定 期 召 開 復 建 工 程 檢 討 會 議, 加 強 督 導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機 關 ) 積 極 辦 理, 俾 利 各 項 工 程 皆 能 依 限 完 工 二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止, 共 辦 理 31 件, 查 核 結 果 甲 等 18 件 乙 等 13 件 丙 等 0 件 三 辦 理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接 獲 人 民 通 報 案 件 3 件, 已 結 案 件 數 3 件 四 本 府 施 政 計 畫 專 案 列 管 案 件,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列 管 21 案, 每 月 均 提 報 本 府 推 動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會 報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並 邀 集 各 權 責 單 位 ( 機 關 ) 到 會 討 論, 針 對 執 行 概 況 與 落 後 案 件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五 105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總 計 13 億 254 萬 1 千 元, 業 依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列 39

42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管 各 項 計 畫 進 度, 促 請 各 執 行 單 位 ( 機 關 ) 每 月 至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管 考 系 統 填 報 最 新 執 行 進 度, 並 每 季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檢 討 未 達 目 標 值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預 算 達 成 率 偏 低 之 案 件 參 資 訊 管 理 有 關 本 府 OPEN DATA 開 放 資 料 實 施 計 畫, 已 簽 奉 核 准 250 筆 資 料 集 上 傳 至 國 發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供 民 眾 加 值 應 用, 後 續 將 辦 理 現 有 上 傳 資 料 集 更 新 及 開 放 更 多 資 料 集 肆 檔 案 管 理 一 現 行 檔 案 之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上 架 歸 檔 計 109,665 件 二 提 供 檔 案 借 調 計 379 件 三 檢 核 彙 送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計 :8,524 卷 24,775 件 四 檔 案 管 理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五 辦 理 本 府 104 年 永 久 檔 案 掃 描 204,000 頁 並 驗 收 合 格 40

43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組 織 任 免 一 為 確 保 任 用 案 件 均 確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制 及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以 期 所 報 案 件 符 合 規 定 並 強 化 查 核 機 制, 提 升 辦 理 任 用 案 件 之 正 確 性, 爰 訂 定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任 用 案 件 實 施 計 畫 二 以 本 縣 嘉 義 新 時 代 人 才 留 嘉 縣 政 理 念 為 出 發 點, 鼓 勵 本 地 青 年 在 嘉 就 業, 爰 於 本 年 3 月 11 日 辦 理 近 年 國 家 考 試 趨 勢 說 明 會, 分 析 近 年 國 家 考 試 趨 勢, 主 動 提 供 專 業 性 之 優 質 人 事 服 務 三 為 落 實 並 推 廣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 學 校 ) 辦 理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本 年 度 訂 頒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及 嘉 吶!You are not alone 嘉 義 縣 政 府 105 年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藉 由 明 確 化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豐 富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組 織 文 化, 打 造 溫 馨 健 康 活 力 之 嘉 義 心 時 代 四 落 實 人 力 合 理 運 用, 精 實 員 額 配 置 : 依 據 104 年 7 月 15 日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5 年 度 約 聘 僱 暨 臨 時 約 聘 僱 計 畫 審 查 會 決 議 及 104 年 度 年 終 考 核 成 績, 業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完 成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本 年 度 約 聘 僱 暨 臨 時 約 聘 僱 之 續 聘 僱 審 查 ; 另 於 本 年 1 月 底 完 成 本 年 度 本 府 約 聘 人 員 聘 用 名 冊 報 送, 以 定 期 檢 視 人 力 運 用 之 妥 適 性, 精 實 機 關 員 額 之 合 理 配 置 貳 考 核 訓 練 一 辦 理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研 習 班,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之 基 礎 知 能 與 技 術, 俾 利 將 業 務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資 料 轉 化 成 數 位 資 訊, 進 行 傳 承 與 保 存 二 為 表 揚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對 縣 政 推 動 之 貢 獻, 以 激 勵 士 氣,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辦 理 本 年 本 縣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三 為 培 育 基 層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人 員 及 中 階 主 管 擁 有 獨 立 思 考 創 意 思 維 及 管 理 能 力, 辦 理 縣 政 人 才 培 訓 躍 升 計 畫 - 中 階 暨 基 層 主 管 儲 訓 班, 將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扎 根 本 地, 避 免 形 成 人 才 斷 層 參 退 休 福 利 一 為 鼓 勵 員 工 以 美 學 體 驗 達 成 活 絡 創 意 思 考, 本 年 度 配 合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活 動, 辦 理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優 秀 作 品 甄 選 參 41

44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賽 事 宜, 共 計 薦 送 61 件 作 品 二 為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建 立 人 事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制 度, 共 計 遴 選 59 位 優 秀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擔 任 種 籽 教 師, 分 配 輔 導 責 任 區, 俾 提 升 本 縣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成 績, 自 104 年 4 月 至 本 年 3 月 止, 各 項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成 績 皆 達 100 分 肆 人 力 發 展 一 為 推 動 縣 政 發 展, 加 強 公 教 同 仁 核 心 職 能 及 增 進 民 眾 各 專 業 能 力,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辦 理 新 時 代 論 壇 專 業 法 規 訓 練 2 場 次 縣 政 發 展 2 系 列 8 場 次 及 主 題 學 程 5 系 列 23 場 次, 全 方 位 加 強 縣 政 理 念 之 推 展, 學 員 獲 益 匪 淺 二 創 新 學 院 研 習 場 地 使 用 情 形 :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止, 租 借 使 用 計 1,166 場 次 152,006 人 次 ( 包 括 : 研 習 訓 練 會 議 與 活 動 等 ), 平 均 每 天 有 9 場 次 1,226 人 次 之 場 地 使 用 流 量 三 創 新 學 院 研 習 場 地 歲 收 情 形 :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止 ( 半 年 期 間 ), 計 收 入 629,345 元 ( 主 要 包 括 : 研 習 場 地 暨 研 習 套 房 之 使 用 費 他 機 關 租 借 研 習 套 房 之 全 年 度 租 金 縣 府 職 務 宿 舍 水 電 使 用 費 等 雜 項 收 入 ), 對 照 該 半 年 期 間 之 歲 入 預 算 450,000 元, 執 行 率 為 %, 增 加 縣 庫 收 入 42

45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歲 計 一 彙 編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函 送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 歲 入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歲 出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二 依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 決 算 報 告 三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規 定, 編 具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表,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函 送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四 辦 理 本 縣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請 款 事 宜 貳 單 位 預 算 審 核 一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內 部 審 核, 嚴 密 控 制 預 算 執 行 二 採 購 案 件 之 監 辦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共 監 辦 180 件 開 標 程 序 實 地 派 員 監 驗 19 件 參 單 位 會 計 一 編 製 本 府 104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二 清 理 本 府 帳 列 之 各 項 預 ( 墊 ) 付 款 保 管 款 等 肆 主 計 行 政 適 時 辦 理 本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人 員 人 事 任 免 遷 調 年 終 考 績 ( 含 另 予 考 績 ) 獎 懲 事 宜, 以 利 本 縣 主 計 業 務 之 順 利 推 行 伍 帳 務 檢 查 ( 一 )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彙 編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決 算 ( 二 ) 編 製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嘉 義 縣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及 嘉 義 縣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陸 統 計 本 縣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管 理 與 審 核, 並 蒐 集 有 關 資 料, 撰 寫 職 務 上 應 用 統 計 分 析 及 統 計 指 標, 並 辦 理 各 項 抽 樣 調 查 及 普 查 業 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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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本 處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妥 慎 處 理, 對 於 民 眾 反 應 意 見 積 極 處 理 溝 通, 有 效 提 昇 民 眾 滿 意 度 與 維 護 公 務 同 仁 榮 譽 與 尊 嚴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59 案 及 上 級 交 查 案 件 11 案, 總 計 70 案, 均 依 陳 情 相 關 規 定 妥 速 辦 理 二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針 對 機 關 業 務 執 行 過 程 發 現 之 缺 失, 研 提 改 善 建 議, 計 5 案 研 析 發 現 缺 失 可 能 具 共 通 性 者, 則 簽 陳 縣 長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作 業, 並 將 稽 核 結 果 及 建 議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參 酌 辦 理 藉 由 強 化 廉 政 風 險 管 理, 俾 使 公 務 同 仁 不 誤 觸 法 網, 落 實 機 先 預 防 的 廉 政 目 標 三 加 強 廉 政 宣 導, 建 構 全 民 反 貪 網 絡 ( 一 ) 為 建 立 員 工 正 確 法 紀 觀 念, 落 實 預 防 作 為, 提 升 廉 能 便 民 服 務 效 能, 辦 理 廉 政 心 關 懷 情 大 型 員 工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2 次 ( 二 ) 配 合 各 機 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舉 辦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時 機, 對 參 與 活 動 之 民 眾 進 行 廉 政 宣 導, 以 結 合 社 會 力 量, 強 化 民 眾 反 貪 共 識, 建 立 貪 腐 零 容 忍 社 會 ( 三 ) 為 提 醒 所 屬 同 仁 執 行 公 務 必 須 廉 潔 效 率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於 105 年 農 曆 春 節 前 函 發 本 府 各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請 同 仁 恪 遵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規 範, 共 同 維 護 本 府 廉 潔 形 象 四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3 次 廉 政 會 報, 敦 請 府 外 專 業 學 者 及 社 會 賢 達 擔 任 廉 政 委 員, 共 同 商 討 廉 政 相 關 議 題, 並 請 2 個 府 外 機 關 進 行 廉 政 專 題 報 告, 另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案 計 3 案, 並 經 委 員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在 案, 期 提 昇 本 府 清 廉 形 象 及 施 政 效 能 五 辦 理 防 災 自 救 訓 練 講 習, 強 化 本 縣 員 工 地 震 防 災 防 火 安 全 維 護 觀 念 105 年 4 月 1 日 下 午 假 本 縣 創 新 學 院, 聘 請 本 縣 消 防 局 災 害 搶 救 科 王 景 賓 科 長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呂 文 正 隊 長 臺 南 市 維 冠 大 樓 住 戶 生 還 者 柯 景 中 先 生 等 3 人, 就 本 (105) 年 2 月 6 日 大 地 震 臺 南 市 維 冠 大 樓 搶 救 過 程 及 地 震 防 災 防 火 安 全 維 護 觀 念, 辦 理 防 災 自 救 訓 練 講 習, 縣 府 同 仁 踴 躍 參 與, 講 習 人 數 計 301 人 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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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運 用 科 技, 強 化 偵 防 犯 罪 效 能, 全 力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一 發 揮 整 體 團 隊 功 能 為 基 礎,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偵 防 作 為, 使 本 縣 全 般 刑 案 偵 防 績 效 提 昇,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行 為 滋 長,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達 成 治 安 維 護 任 務 二 賡 續 推 動 婚 喪 喜 慶 宴 會 處 所 家 戶 訪 查 關 懷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檢 測 實 施 關 懷 訪 問 農 漁 牧 業 者 措 施 等 服 務 工 作, 增 加 與 民 眾 互 動 溝 通,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貳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防 制 事 故 發 生 一 本 期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計 舉 發 16,298 件 二 利 用 各 項 勤 務 活 動 至 各 級 學 校 及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村 里 民 大 會 民 眾 聚 會 場 合 等 處 所, 配 合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指 定 駕 駛 代 叫 計 程 車 等 觀 念,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計 宣 導 125 場 次 參 加 強 檢 肅 掃 蕩 毒 品 防 制 幫 派 及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一 加 強 檢 肅 毒 品 及 落 實 執 行 縣 長 防 制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政 策, 除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劃 分 三 個 責 任 區 外, 並 要 求 各 警 分 局 落 實 校 園 查 訪, 發 現 學 生 渉 持 有 吸 食 販 賣 毒 品 等 徵 候, 立 即 協 調 學 校 啟 動 春 暉 專 案 主 動 查 察 掃 蕩, 同 時 對 校 外 人 士 提 供 販 售 毒 品 之 供 應 者 或 利 用 學 生 販 毒 者 向 上 溯 源, 防 制 毒 品 蔓 延 於 校 園 二 本 期 計 查 獲 少 年 吸 食 毒 品 15 件 15 人, 其 中 具 學 生 身 分 計 3 件 3 人 肆 保 障 婦 幼 安 全 及 輔 導 少 年 健 全 成 長 一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計 畫, 提 供 被 害 人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時 之 求 助 管 道, 期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內 有 效 保 護 被 害 人 及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防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遭 受 不 當 對 待, 同 時 結 合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及 各 所 屬 學 校 實 施 藍 海 策 略, 落 實 執 行 每 日 逃 學 通 報 機 制 並 以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志 工, 積 極 協 尋 與 主 動 關 懷 輔 導 二 本 期 計 通 報 家 暴 案 件 866 件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74 件, 高 風 險 家 庭 49 件, 舉 辦 婦 幼 人 身 安 全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及 法 令 常 識 宣 導 100 場 次, 47

50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36 件, 違 反 保 護 令 案 23 件, 尋 獲 29 人 次 ( 含 尋 獲 上 期 他 轄 1 人 次 ), 期 達 到 保 護 青 少 年 成 長 及 維 護 婦 幼 安 全 的 目 的 伍 重 要 路 口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持 續 建 置, 推 動 社 區 e 化 聯 防 機 制 一 目 前 重 要 路 口 監 視 器 主 機 已 建 置 591 組 3668 支 鏡 頭 二 105 年 度 重 要 路 口 監 錄 系 統 建 置 經 費, 計 有 中 央 補 助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400 萬 元, 本 (105) 年 度 預 計 再 增 建 13 組 主 機, 以 期 發 揮 協 助 偵 防 犯 罪 之 功 能 陸 淨 化 轄 區 治 安 環 境, 加 強 犯 罪 偵 防 效 能 一 民 生 竊 盜 案 件 : 本 期 發 生 63 件 破 獲 62 件 破 獲 率 98.4% 二 詐 欺 案 件 : 本 期 發 生 263 件 破 獲 223 件 破 獲 率 84.79% 三 毒 品 案 件 : 本 期 查 獲 565 人 48

51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火 災 預 防 一 針 對 本 縣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審 查 166 件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竣 工 查 驗 91 件, 以 利 後 續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之 取 得 二 持 續 推 動 及 宣 導 民 眾 設 置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除 針 對 經 濟 弱 勢 之 低 收 入 戶 縣 民 補 助 安 裝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外, 將 持 續 推 廣 高 危 險 群 住 戶 民 眾 設 置 貳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一 落 實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持 續 針 對 違 規 爆 竹 煙 火 業 瓦 斯 逾 期 容 器 ( 鋼 瓶 )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查 察 取 締 工 作, 並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檢 舉 違 規 爆 竹 煙 火 業 及 宣 導 瓦 斯 使 用 安 全 與 拒 用 逾 期 鋼 瓶 二 為 降 低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案 件, 協 助 民 眾 排 除 居 家 環 境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險 因 子, 保 護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持 續 推 動 及 宣 導 民 眾 遷 移 或 更 換 裝 設 位 置 不 當 之 燃 氣 熱 水 器 參 災 害 搶 救 一 鑑 於 鐵 皮 屋 火 災 搶 救 具 高 度 危 險 性, 為 提 升 消 防 人 員 救 災 安 全 及 操 作 熱 顯 像 儀 專 業 知 能,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辦 理 鐵 皮 屋 火 災 救 災 安 全 研 討 會, 針 對 鐵 皮 屋 火 警 搶 救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並 進 行 熱 顯 像 儀 進 階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二 本 縣 特 搜 隊 消 防 人 員 及 義 勇 特 搜 隊 支 援 台 南 市 0206 震 災 搜 救 勤 務 計 有 8 天,24 小 時 不 間 斷 搶 救 下, 成 功 救 出 民 眾 4 人 尋 獲 罹 難 者 13 人 總 計 出 動 特 搜 人 員 152 人 次 義 勇 特 搜 人 員 45 人 次, 各 式 消 防 車 輛 64 車 次, 並 支 援 送 水 任 務 5 天 三 為 增 進 本 局 同 仁 面 對 地 震 災 害 之 處 置 應 變 能 力, 本 局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辦 理 地 震 災 害 搜 救 暨 救 災 ( 護 ) 安 全 研 討 會, 由 本 縣 實 際 參 與 0206 震 災 搜 救 之 特 搜 人 員 分 享 救 災 經 驗 並 進 行 研 討 四 為 汲 取 台 南 市 0206 震 災 消 防 搶 救 應 變 經 驗, 本 局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辦 理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體 系 暨 實 戰 經 驗 論 壇, 邀 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特 種 搜 救 隊 副 隊 長 黃 博 村 台 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主 任 秘 書 李 政 昌 及 大 隊 長 莊 亮 倫 與 會 分 享 救 災 經 驗, 期 能 借 他 山 之 石, 強 化 本 局 地 震 搶 救 應 變 能 力 49

52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肆 災 害 管 理 一 辦 理 104 年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訪 評 二 辦 理 嘉 義 縣 104 年 災 防 動 員 戰 綜 三 合 一 會 報 第 二 次 定 期 會 議 三 辦 理 嘉 義 縣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獲 內 政 部 評 鑑 優 等 四 配 合 民 政 處 辦 理 105 年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五 配 合 縣 府 六 星 計 畫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六 辦 理 104 年 及 105 年 mini-m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七 防 救 災 緊 急 通 訊 系 統 自 主 檢 測 及 教 育 訓 練 ( 一 ) 每 月 定 期 依 自 主 檢 測 計 畫 與 各 建 置 單 位 測 試 ( 二 ) 辦 理 Mini-M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Thuraya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共 1 場 次 八 強 化 本 縣 第 一 線 防 救 災 人 員 應 變 與 整 備 作 業 能 力, 針 對 縣 府 各 局 處 與 鄉 ( 鎮 市 ) 公 所 防 災 業 務 人 員 辦 理 防 救 災 業 務 人 員 講 習 及 防 救 災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等 教 育 訓 練 共 4 場 次, 訓 練 人 員 共 150 名 伍 本 期 緊 急 救 護 案 件 統 計 本 縣 救 護 車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出 勤 次 數 共 12,841 次 送 醫 次 數 共 10,984 次 急 救 人 數 共 11,432 人 年 別 類 別 出 勤 次 數 送 醫 次 數 急 救 人 數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12,841 10,984 11, 年 10 月 ~104 年 3 月 12,354 10,389 10,834 比 較 增 減 次 數 % +3.94% +5.73% +5.52% 註 : 增 減 百 分 比 (%)=( 增 減 次 數 去 年 同 期 發 生 數 ) 100 陸 本 期 火 災 案 件 統 計 : 本 期 共 發 生 成 災 火 警 11 件, 造 成 民 眾 2 人 受 傷 2 人 死 亡 房 屋 燬 損 21 間 車 輛 燬 損 6 輛, 財 物 損 失 1,165 萬 5 千 元 前 揭 火 災 案 件 皆 由 本 局 火 災 調 查 人 員 依 規 製 作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定 書, 函 送 案 發 地 所 轄 分 局 偵 辦 50

53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柒 本 期 受 理 各 類 案 件 數 統 計 : 項 目 捌 後 勤 業 務 時 間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3 月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增 減 數 火 災 報 案 件 數 1, 緊 急 救 護 報 案 件 數 12,265 12, 其 他 ( 含 為 民 服 務 案 件 ) 1,852 1, 合 計 總 件 數 15,571 15, 一 廳 舍 整 建 ( 一 ) 溪 口 消 防 廳 舍 興 建 : 本 工 程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 竣 工, 於 12 月 31 日 初 驗 合 格,105 年 3 月 16 日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預 計 5 月 1 日 完 成 送 水 送 電 辦 理 驗 收 ( 二 ) 大 美 消 防 廳 舍 興 建 : 本 工 程 已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2 月 28 日 完 工 ( 三 ) 嘉 太 消 防 廳 舍 興 建 :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3,100 萬 元, 目 前 已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二 消 防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採 購 ( 一 ) 本 期 計 辦 理 採 購 水 庫 消 防 車 1 輛 水 箱 消 防 車 2 輛 小 型 水 箱 車 1 輛 ( 二 ) 本 期 已 辦 理 採 購 各 式 救 災 裝 備 4 種 ( 消 防 衣 帽 鞋 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空 氣 呼 吸 器 個 人 安 全 警 示 器 鈦 合 金 三 連 梯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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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登 革 熱 疫 情 於 南 部 肆 虐, 為 了 防 堵 疫 情 在 本 縣 蔓 延 避 免 次 波 疫 情 發 生, 除 了 透 過 各 項 管 道 宣 導 民 眾 登 革 熱 等 病 媒 防 治 觀 念, 提 升 登 革 熱 病 例 偵 測 效 能, 縮 短 診 斷 天 數, 緊 急 購 置 登 革 熱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525 劑 分 配 至 18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及 轄 內 4 家 醫 院 使 用 105 年 延 續 此 政 策, 並 增 加 25 家 診 所 提 供 服 務 ; 召 開 跨 局 處 會 議, 整 合 資 源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並 於 3 月 4 日 進 行 因 應 茲 卡 病 毒 感 染 症 應 變 動 員 桌 上 演 練, 增 加 各 局 處 的 應 變 能 力 全 面 針 對 學 校 住 家 及 機 關 等 進 行 孳 生 源 查 核 及 宣 導, 喚 起 民 眾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3 月 17 日 藉 由 辦 理 全 縣 國 中 小 校 園 推 廣 社 區 容 器 減 量 簽 署 暨 教 育 訓 練, 讓 學 校 社 區 化 社 區 學 校 化, 使 學 校 師 生 實 際 檢 視 生 活 週 遭 環 境, 進 而 達 到 教 育 及 防 治 之 成 效, 期 能 早 期 發 現 個 案, 縮 短 通 報 時 效 以 及 早 介 入 各 項 防 疫 工 作, 遏 止 疫 情 擴 大 或 蔓 延 二 因 流 感 流 行 季 及 春 節 假 期 返 鄉 及 旅 遊 人 潮 湧 現, 為 有 效 防 範 流 感 傳 播, 本 局 啟 動 應 變 機 制, 亦 請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採 取 防 治 措 施 ; 春 節 期 間 排 定 值 班 人 員, 密 切 監 測 流 感 疫 情, 即 刻 採 取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提 供 全 年 無 休 24 小 時 疫 情 通 報 專 線 ( ), 由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民 眾 諮 詢 責 轄 區 4 家 醫 院 於 1 月 30 日 至 2 月 11 日 ( 農 曆 春 節 前 後 一 週 ) 開 設 類 流 感 特 別 門 診, 妥 適 分 流 醫 療 機 構 急 診 部 門 之 類 流 感 就 診 病 患, 並 確 保 民 眾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急 診 因 應 量 能 無 虞 同 時 儲 備 足 量 克 流 感 藥 劑, 置 於 公 費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合 約 院 所 (54 家 ), 增 進 民 眾 使 用 之 可 近 性, 並 紓 緩 疫 情 高 峰 期 之 急 診 類 流 感 患 者 使 用 三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造 成 急 診 雍 塞 處 置 作 為 ( 一 ) 3 月 1 日 緊 急 召 開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防 治 會 議 並 派 員 前 往 各 院 實 地 了 解 急 診 及 加 護 病 床 使 用 情 形, 每 日 監 測 各 院 急 診 及 加 護 病 床 各 項 指 標 以 掌 握 醫 院 病 床 及 視 必 要 介 入 協 調 ( 二 ) 3 月 2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週 知 民 眾 作 為, 如 將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 嘉 長 慈 濟 ) 急 診 即 時 資 訊 ( 急 診 待 診 看 診 人 數 等 待 推 床 人 數 等 待 住 院 加 護 病 床 人 數 ) 公 布 於 醫 院 急 診 出 入 口 醫 院 衛 生 局 衛 福 部 網 頁, 並 呼 籲 輕 症 者 就 近 至 基 層 診 所 就 醫, 落 實 分 流, 讓 醫 療 資 源 有 效 運 53

5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用 ( 三 ) 3 月 3 日 局 長 親 自 前 往 嘉 長 及 慈 濟 了 解 急 診 雍 塞 狀 況 及 醫 院 應 變 作 為 並 協 調 醫 院 空 出 床 位, 以 妥 善 照 顧 急 重 症 病 患 ( 嘉 長 空 出 加 護 病 房 15 床 一 般 病 床 6 床 ; 慈 濟 空 出 加 護 病 房 2 床 一 般 病 床 5 床 ) ( 四 ) 3 月 6 日 本 縣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一 案 轉 診 衛 福 部 公 告 A 級 應 變 醫 院 ( 部 立 豐 原 醫 院 ) ( 五 ) 3 月 8 日 同 意 專 案 支 付 轉 診 救 護 車 費 用, 每 人 次 1,350 元, 以 鼓 勵 緊 急 傷 病 患 就 近 轉 往 病 患 較 少 之 地 區 醫 院 救 治 四 翻 轉 肝 苦 人 生 健 康 新 時 代 本 年 度 針 對 歷 年 來 參 與 社 區 複 合 式 篩 檢 C 型 肝 炎 發 生 比 率 較 高 的 六 腳 和 義 竹 2 鄉 鎮 辦 理, 同 時 與 民 間 單 位 肝 病 防 治 學 術 基 金 會 合 作, 提 供 免 費 的 病 毒 量 檢 測 與 後 續 就 醫 診 治 等 服 務, 目 前 初 步 接 受 病 毒 量 檢 測 的 54 位 六 腳 義 竹 民 眾 中, 有 21 位 符 合 資 格, 現 由 本 局 聯 繫 民 眾 與 就 醫 診 治 等 相 關 事 宜 五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民 間 社 團 及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規 劃 可 近 性 便 利 性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網 絡, 提 供 民 眾 有 感 的 防 癌 篩 檢 及 異 常 案 轉 介 確 診 服 務, 統 計 104 年 本 縣 民 眾 接 受 四 癌 篩 檢 服 務 量 共 83,759 人, 發 現 異 常 人 數 共 6,262 人, 其 中 抹 片 異 常 185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癌 前 病 變 60 人 癌 症 16 人 ; 腸 篩 異 常 2,169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瘜 肉 880 人 大 腸 癌 66 人 ; 乳 攝 異 常 1,339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乳 癌 82 人 ; 口 篩 異 常 2,569 人,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癌 前 病 變 149 人 口 腔 癌 52 人 另 為 使 腸 篩 異 常 確 診 困 難 民 眾 能 安 心 接 受 大 腸 鏡 複 檢,104 年 補 助 370 案 縣 民 進 行 無 痛 大 腸 鏡 檢 查 服 務, 並 委 由 縣 轄 3 家 醫 院 每 案 以 1,500 元 配 合 執 行, 以 協 助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積 極 守 護 縣 民 的 健 康 六 為 建 構 兒 童 完 整 健 康 照 護 網 絡, 提 升 兒 童 健 康 促 進 生 活 品 質, 本 局 整 合 公 衛 體 系 幼 兒 園 嘉 義 縣 市 醫 療 團 隊 及 牙 醫 公 會 等 專 業 服 務, 組 成 各 鄉 鎮 市 之 視 聽 力 篩 檢 團 隊 牙 科 團 隊 及 身 體 檢 查 團 隊, 採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就 近 提 供 轄 區 立 案 幼 兒 園 3-6 歲 學 齡 前 兒 童, 一 年 2 次 規 律 性 且 完 整 的 54

5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四 項 兒 童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預 計 105 年 度 篩 檢 約 10,000 人 次, 視 聽 力 擴 大 年 齡 層 牙 齒 塗 氟 涵 蓋 率 由 50% 提 升 至 70% 及 身 體 評 估 則 全 面 性 提 供 七 為 提 升 餐 飲 業 者 競 爭 力, 創 造 利 基, 並 提 供 消 費 者 安 全 有 保 障 用 餐 環 境, 辦 理 優 良 餐 廳 衛 生 管 理 分 級 評 核 衛 生 標 章 認 證, 藉 此 輔 導 業 者 建 構 餐 飲 採 購 食 材 管 理 紀 錄 落 實 生 產 履 歷 觀 念 導 入 及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推 動, 據 以 促 使 業 者 落 實 農 產 到 餐 桌 食 安 管 理 機 制,104 年 度 本 縣 計 有 50 家 餐 廳 榮 獲 衛 生 標 章 認 證 ( 其 中 優 級 30 家 良 級 20 家 另 為 強 化 食 安 政 策 推 動, 積 極 輔 導 本 轄 餐 飲 業 者 進 行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作 業, 統 計 已 完 成 1,237 家, 藉 此 登 錄 平 台 建 立 完 整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強 化 食 安 管 理 機 制 為 強 化 後 市 場 端 監 控 食 安 管 理, 並 配 合 食 安 五 環 ( 十 倍 抽 驗 ) 政 策 採 一 週 一 食 安 監 控 作 為, 針 對 本 轄 食 品 業 者 ( 如 : 食 品 製 造 業 販 賣 業 餐 飲 業 等 ) 進 行 加 強 抽 驗 及 稽 查 頻 率, 迄 至 (3 月 ) 計 稽 查 食 品 販 賣 業 者 599 家 次,6,393 件 食 品, 不 合 格 94 件, 本 縣 7 件 均 依 法 處 辦, 餘 87 件 移 送 外 縣 市 依 規 定 處 理 ; 另, 總 計 抽 驗 548 件 合 格 件 數 516 件, 不 合 格 件 數 32 件, 經 查 違 規 行 為 業 者 係 屬 本 轄 者 均 於 予 以 裁 處 在 案, 餘 者 皆 移 送 外 縣 市 查 辦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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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環 境 教 育 ( 一 ) 本 縣 計 有 觸 口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頂 菜 園 社 區 南 布 袋 溼 地 中 華 民 國 大 智 慧 養 生 協 會 4 處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 二 ) 為 使 縣 內 應 接 受 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之 機 關 學 校 與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等 相 關 單 位 接 受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並 符 合 4 小 時 時 數 要 求, 本 局 每 個 月 配 合 再 生 傢 俱 拍 賣 於 嘉 義 縣 環 保 局 前 廣 場 辦 理 嘉 減 碳 田 園 市 集 與 進 行 不 同 主 題 之 環 境 教 育,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底 共 辦 理 6 場 的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二 低 碳 社 區 田 園 城 市 ( 一 ) 配 合 環 保 署 政 策 辦 理 並 推 動 本 縣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業 務, 如 落 實 執 行 本 縣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及 評 鑑 考 核 低 碳 社 區 等 工 作 ( 二 ) 辦 理 祭 祀 污 染 減 量 工 作, 掌 握 本 縣 廟 宇 燃 燒 紙 錢 拜 香 及 耗 能 現 況, 推 動 三 大 節 慶 時 期 金 紙 減 量 集 中 燃 燒, 輔 導 縣 內 廟 宇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如 一 爐 一 香 宣 導 及 以 糧 代 金 金 紙 減 量 宣 導, 並 辦 理 環 保 寺 廟 示 範 推 廣 宣 導 工 作 三 工 業 區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 一 ) 執 行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變 更 操 作 許 可 申 請 排 放 量 申 報 之 審 查 暨 查 核 作 業 ( 二 ) 提 高 轄 區 內 工 業 區 污 染 來 源 掌 握 度, 並 加 強 突 發 污 染 事 件 之 預 防 管 理 與 應 變 體 系 建 置 工 作 ( 三 ) 針 對 屢 遭 陳 情 事 業 ( 含 畜 牧 業 ), 調 查 分 析 其 屢 遭 陳 情 之 原 因, 擬 定 管 制 方 案 並 執 行, 有 效 解 決 陳 情 案 件 發 生 ( 四 ) 針 對 固 定 空 氣 污 染 源, 規 劃 推 動 三 級 防 制 區 提 升 至 二 級 防 制 區 之 具 體 作 法 ( 五 ) 執 行 縣 內 公 私 場 所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減 免 申 請 案 審 查 與 自 廠 係 數 相 關 審 查 作 業 ( 六 ) 清 查 本 縣 工 業 區 內 污 染 源 狀 況, 並 對 有 害 物 種 污 染 源 頭 調 查 與 掌 握, 57

60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以 利 後 續 空 污 費 徵 收 作 業 ( 七 ) 執 行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法 規 符 合 度 及 功 能 查 核 與 評 鑑, 落 實 管 理 辦 法 之 執 行, 並 掌 握 固 定 污 染 源 即 時 排 放 情 形 ( 八 ) 進 行 工 業 區 及 工 廠 製 程 指 紋 資 料 檢 測 工 作 四 噪 音 管 制 ( 一 ) 執 行 本 縣 一 般 環 境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 二 ) 處 理 本 縣 噪 音 及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陳 情 案 件 ( 三 ) 審 查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資 料 季 報 ( 四 )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經 費 補 助 事 宜 ( 五 ) 不 定 期 配 合 本 縣 警 察 局 執 行 防 飆 專 案 五 環 境 衛 生 綜 合 業 務 ( 一 ) 持 續 推 動 清 潔 競 賽 工 作, 藉 以 提 高 鄉 鎮 市 及 村 里 對 環 境 清 潔 之 認 同 與 榮 譽 感 ( 二 )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考 核 工 作 ( 三 ) 推 動 海 區 餐 飲 業 者 協 助 認 養 海 岸 地 區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藉 以 提 昇 民 眾 自 主 性 參 與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養 成 維 護 良 好 習 慣 ( 四 ) 公 廁 清 潔 維 護 改 善 查 核 工 作, 現 有 列 管 公 廁 2431 座,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查 核, 以 提 昇 本 縣 公 廁 潔 淨 品 質 ( 五 ) 推 動 環 保 署 建 構 寧 適 家 園 計 畫 - 營 造 友 善 城 鄉 環 境 計 畫 ( 六 ) 推 動 家 鼠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清 除 工 作 及 環 保 設 施 場 所 小 黑 蚊 防 治 及 宣 導 工 作 ( 七 ) 持 續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 八 )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進 行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 九 ) 各 鄉 鎮 市 清 潔 隊 員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 十 ) 辦 理 違 規 廣 告 物 拆 除 工 作 ( 十 一 ) 辦 理 流 浪 犬 捕 捉 業 務 ( 十 二 )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環 境 清 理 及 綠 美 化 計 畫 ( 十 三 ) 督 導 及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辦 理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事 項 58

61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 十 四 ) 配 合 農 業 處 進 行 H7N9 活 禽 屠 宰 及 販 售 措 施 聯 合 查 緝 稽 查 ( 十 五 ) 配 合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進 行 禽 流 感 疫 場 處 理 作 業 六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 一 ) 健 全 本 縣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系 統 資 料 庫 事 業 基 線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以 利 環 保 局 對 網 路 申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流 向 之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勾 稽 比 對 篩 選 統 計 稽 查 及 流 向 追 蹤 管 制 ( 二 )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清 理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機 構 管 理 工 作, 協 助 辦 理 各 許 可 申 請 展 延 或 變 更 等 業 務, 進 行 營 運 資 料 管 制 建 檔 工 作 ( 三 ) 追 蹤 調 查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及 髒 亂 點 廢 棄 物 之 數 量 及 變 化, 以 遏 止 非 法 棄 置 行 為 再 次 發 生, 協 助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定 期 派 員 協 助 監 看 非 法 棄 置 監 視 系 統 ( 四 )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及 髒 亂 點 資 料 庫 電 腦 建 檔 管 理 工 作, 協 助 將 內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之 資 料 庫 建 檔 專 案 專 卷 列 管 追 蹤 司 法 審 理 進 度 七 進 行 河 川 整 治 工 作 ( 一 ) 辦 理 現 地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8 處 ) 及 親 水 園 區 (3 處 ) 之 效 益 評 估 及 提 昇 計 畫, 維 持 設 施 正 常 操 作 運 轉, 提 昇 水 中 溶 氧 量 削 減 污 染 量, 改 善 河 川 水 體 水 質 ( 二 ) 辦 理 三 疊 溪 流 域 三 疊 溪 橋 下 生 活 污 水 濕 地 水 質 改 善 二 期 計 畫 工 程 ( 三 ) 早 知 溪 水 質 淨 化 場 新 建 工 程 已 驗 收 完 成, 進 入 3 年 水 質 污 染 削 減 成 效 分 析 階 段 西 結 里 水 質 淨 化 場 新 建 工 程 亦 進 入 3 年 水 質 污 染 削 減 成 效 分 析 階 段 ( 四 ) 北 港 溪 流 域 ( 埤 仔 頭 排 水 ) 溪 口 鄉 柳 溝 大 排 污 水 截 流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105 年 1 月 30 日 開 工, 截 至 3 月 17 日 實 際 進 度 為 8.3%( 預 定 進 度 6.4%) ( 五 ) 辦 理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清 淨 河 川 考 核 : 於 沿 岸 6 鄉 鎮 市 公 所 共 成 立 20 隊, 計 548 人 之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不 定 期 巡 查 流 域 沿 岸 之 廢 棄 物 髒 亂 點, 杜 絕 髒 亂 點 非 法 傾 倒 情 事 繼 續 發 生, 並 針 對 所 轄 堤 岸 定 期 辦 理 淨 溪 淨 59

62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川 環 境 整 頓 活 動 八 垃 圾 處 理 改 善 ( 一 ) 監 督 操 作 廠 商 妥 善 管 理 操 作 鹿 草 垃 圾 焚 化 廠 ( 二 )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各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督 導 操 作 營 運 管 理 ( 三 ) 辦 理 焚 化 廠 底 渣 再 利 用 計 畫 及 監 督 再 利 用 產 品 流 向, 以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九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工 作 ( 一 ) 落 實 責 任 業 者 及 販 賣 業 者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及 回 收 商 稽 查 管 制 及 輔 導 工 作 ( 二 ) 定 期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提 升 民 眾 資 源 回 收 觀 念 ( 三 ) 訂 定 各 鄉 鎮 目 標 回 收 率 以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 四 )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村 里 及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以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 五 )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個 人 自 主 性 堆 肥 工 作 ( 六 ) 辦 理 廢 棄 之 巨 大 家 具 回 收 再 生 工 作, 並 定 期 舉 行 展 售 拍 賣 及 宣 導 資 源 再 生 觀 念 60

63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會 編 105 年 度 歲 入 總 預 算 104 年 度 追 加 減 預 算 及 總 決 算 保 留 事 宜 二 因 應 農 曆 春 節 年 關 縣 庫 資 金 需 求, 專 案 向 中 央 請 求 協 助, 獲 由 年 度 補 助 款 項 下 優 先 墊 借 20 億 5,436 萬 2 仟 元, 如 期 撥 付 員 工 薪 資 104 年 年 終 獎 金 考 績 奬 金 及 工 程 款 等 三 協 助 本 縣 各 鄉 鎮 ( 市 ) 公 所 春 節 年 關 資 金 調 度,18 鄉 鎮 ( 市 ) 公 所 順 利 如 期 發 放 104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四 105 年 3 月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假 本 府 辦 理 債 務 輔 導 座 談 會, 會 中 代 表 全 國 弱 勢 窮 縣 發 聲 及 爭 取 權 益, 建 請 中 央 考 量 地 方 財 政 盈 虛, 落 實 資 源 公 平 分 配, 發 揮 濟 弱 扶 貧 精 神, 儘 速 修 正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以 充 裕 財 源 另 現 階 段 直 轄 市 與 非 直 轄 市 適 用 二 套 不 平 等 債 限 標 準, 秉 持 公 義 與 均 衡 原 則, 在 全 國 總 債 務 不 增 加 前 提 下, 合 理 調 高 縣 市 總 債 限 比 率, 解 決 地 方 發 展 停 滯 困 境 賡 續 追 踪 104 年 7 月 本 縣 主 導 發 起, 七 縣 連 署 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善 意 回 應 之 繳 款 專 案 及 平 衡 預 算 補 助 修 正 分 配 指 標 與 權 重 建 議 案, 請 中 央 信 守 承 諾 將 地 方 政 府 財 力 分 級 列 入 未 來 分 配 方 式 檢 討 修 正 之 參 考, 以 縮 小 城 鄉 差 距, 保 障 弱 勢 縣 市 發 展 權 益 五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租 金 收 入 ( 含 使 用 補 償 金 ), 分 上 下 二 期 徵 收, 針 對 未 依 期 限 繳 納 者, 以 書 面 催 收 或 派 員 催 繳 ; 本 期 縣 有 房 地 租 金 已 徵 金 額 493 萬 8,330 元 六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菸 酒 業 者 抽 檢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業 務 ; 查 察 轄 區 內 購 買 未 變 性 酒 精 業 者 資 料, 並 列 冊 管 理 及 透 過 各 類 媒 體 管 道 加 強 菸 法 令 宣 導 加 強 對 販 賣 薑 母 鴨 羊 肉 爐 等 大 量 使 用 酒 品 之 餐 飲 店 查 核, 並 對 轄 內 製 酒 業 者 新 上 市 酒 品 抽 檢 送 驗, 以 為 酒 品 安 全 把 關 七 庫 款 支 付 業 務 ( 一 ) 嚴 密 控 管 預 算 分 配 數 餘 額, 加 強 支 付 系 統 作 業 效 能 與 管 理, 提 昇 庫 款 支 付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 二 ) 持 續 推 動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以 電 匯 方 式 辦 理 簽 開, 減 少 支 票 簽 發 數, 加 速 付 款 時 效 及 安 全 性 61

64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八 積 極 辦 理 財 政 部 重 要 交 辦 之 清 查 工 作, 並 特 別 針 對 特 別 稅 率 用 地 之 土 地 減 免 稅 地 之 土 地 課 徵 田 賦 之 土 地 辦 理 清 查, 期 能 健 全 稅 籍,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九 透 過 寓 教 於 樂 之 租 稅 教 育 與 宣 導, 推 動 地 方 稅 網 路 申 報, 及 推 廣 使 用 載 具 ( 手 機 條 碼 ) 索 取 電 子 發 票, 修 正 使 用 及 捐 贈 發 票 獎 勵 要 點, 鼓 勵 本 縣 公 教 人 員 使 用 及 捐 贈 電 子 發 票, 另 以 分 眾 族 群 策 略, 加 強 學 校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並 運 用 跨 機 關 資 源 及 推 動 民 眾 加 入 本 局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以 提 升 網 路 行 銷 之 效, 讓 租 稅 常 識 與 法 令, 達 到 往 下 紮 根 遍 佈 各 階 層 之 目 的 十 為 便 利 本 縣 偏 遠 鄉 鎮 民 眾 辦 理 稅 務 案 件, 減 少 民 眾 往 返 之 舟 車 勞 頓,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成 立 遠 距 視 訊 服 務, 民 眾 只 要 就 近 至 公 所 即 可 享 受 快 速 方 便 的 視 訊 服 務 十 一 貫 徹 以 納 稅 人 為 尊 的 貼 心 服 務, 辦 理 地 方 稅 定 期 開 徵, 宣 導 多 元 化 繳 稅 方 式, 除 以 信 用 卡 繳 稅 需 負 擔 手 續 費 外, 其 他 繳 稅 方 式 民 眾 不 用 負 擔 手 續 費 十 二 完 成 電 腦 機 房 最 適 化 工 程, 統 計 本 局 104 年 相 較 103 年 度 實 際 用 電 度 數 減 少 11%(75,621 度 ), 電 費 減 少 343,058 元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62

65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觀 光 產 業 一 北 緯 23.5 度 的 幸 福 - 嘉 義 縣 物 產 整 合 輔 導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 一 )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至 同 年 11 月 2 日 參 加 第 八 屆 海 峽 兩 岸 ( 廈 門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邀 請 本 縣 11 家 嘉 義 禮 好 優 質 伴 手 禮 業 者, 包 括 阿 里 山 高 山 茶 的 一 茶 工 坊 Benetea 陪 你 喝 茶 沉 香 茶 台 品 企 業 社 喜 足 天 然 漢 方 草 本 草 創 拾 喜 慶 生 堂 聖 莎 琳 手 工 皂 禧 得 生 技 公 司 皇 葵 農 產 公 司 芬 芳 園 自 在 檜 木 工 坊, 以 及 有 樂 創 意 工 藝 等, 其 中 聖 莎 琳 手 工 皂 及 芬 芳 園 在 4 天 的 展 售 會 中 帶 來 的 商 品 均 銷 售 一 空,4 天 參 展 的 結 果, 前 來 洽 詢 的 潛 在 代 理 商 或 通 路 商 總 數 高 達 36 家 之 多, 預 估 將 接 獲 新 台 幣 1,040 萬 元 的 訂 單, 成 績 亮 眼 二 布 袋 遊 艇 港 促 參 案 ( 一 ) 嘉 義 縣 布 袋 遊 艇 港 民 間 參 與 興 建 及 整 建 營 運 移 轉 案 最 優 申 請 人 台 灣 公 主 遊 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業 經 本 局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及 11 月 9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查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最 優 申 請 人 遂 於 12 月 3 日 及 12 月 22 日 提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修 正 版 過 局 審 查, 經 本 局 書 面 審 查 確 已 完 成 修 正 本 案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召 開 議 約 會 議, 共 計 討 論 33 個 提 案, 其 中 19 個 提 案 已 獲 得 雙 方 協 議 共 識, 餘 14 個 提 案 暫 予 保 留 下 次 再 議 三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促 參 案 ( 一 ) 嘉 義 縣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擴 整 建 暨 營 運 移 轉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辦 理 第 3 次 公 告 招 商, 申 請 期 限 至 104 年 12 月 4 日 止, 計 有 1 家 廠 商 申 請 遞 件 12 月 7 日 進 行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經 審 查 結 果 緻 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符 合 本 案 招 商 文 件 規 定 12 月 24 日 召 開 甄 審 委 員 會, 經 委 員 甄 審 結 果, 緻 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決 議 為 最 優 申 請 人 本 局 函 請 最 優 申 請 人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前 提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最 優 申 請 人 申 請 展 延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本 局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召 開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審 查 會 議 結 果, 已 請 廠 商 依 據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後 送 本 局 再 審 63

66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貳 企 劃 辦 理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藝 賞 燈 趣 -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嘉 義 縣 政 府 及 轄 內 宗 教 團 體 於 104 年 12 月 19 日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 元 宵 節 ) 在 嘉 義 縣 政 府 前 太 子 大 道 故 宮 南 院 週 邊, 辦 理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藝 賞 燈 趣 活 動 主 要 8 大 燈 區, 以 嘉 義 在 地 特 色 物 產 景 觀 風 貌, 結 合 亞 洲 藝 術 文 化 為 主 題 元 素, 運 用 現 代 藝 術 手 法 並 搭 配 環 保 自 然 材 質 製 作, 為 期 66 天, 投 入 2,300 人 次 工 作 人 力, 概 估 計 吸 引 35 萬 人 次 遊 客, 創 造 經 濟 效 益 約 9,778 萬 元 (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3 年 國 人 旅 遊 調 查 摘 要 旅 客 消 費 金 額 基 準 來 推 估 ) 參 觀 光 事 業 工 程 一 104 年 度 整 備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建 設 計 畫 ( 含 增 辦 ) ( 一 ) 布 袋 遊 艇 港 旅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東 石 濱 海 風 景 區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工 程 進 度 93% ( 二 ) 竹 崎 觀 光 亮 點 園 區 第 四 期 工 程, 已 完 工 ( 三 ) 南 故 宮.235 新 樂 園 ( 增 辦 ), 工 程 進 度 54% ( 四 ) 梅 山 36 彎 半 天 古 道 整 建 工 程 ( 增 辦 ), 工 程 進 度 69% ( 五 ) 北 回 歸 線 太 空 科 學 教 育 園 區 景 觀 工 程 ( 增 辦 ), 工 程 進 度 10% 二 104 年 度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加 值 計 畫 ( 一 ) 媽 祖 大 道 景 觀 營 造 第 二 期 工 程, 工 程 進 度 5% ( 二 )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紫 雲 寺 周 邊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工 程 進 度 3% ( 三 )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觀 光 小 鎮 營 造 第 三 期 工 程, 工 程 進 度 10% 三 105 年 度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加 值 計 畫 : 已 提 送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審 查 中 ( 一 )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觀 光 小 鎮 營 造 第 四 期 工 程 ( 二 )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紫 雲 寺 周 邊 空 間 改 造 第 二 期 工 程 ( 三 ) 蒜 頭 糖 廠 蔗 埕 戶 外 景 觀 整 備 及 導 覽 設 施 工 程 四 105 年 度 域 域 亮 點 計 畫 - 雲 梯. 茶 道. 梅 山 驛 站 觀 光 鏈 結 計 畫, 計 畫 進 度 5% 64

67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肆 藝 文 推 廣 一 嘉 義 人, 藝 嘉 人 聯 合 成 果 展 :104 年 12 月 5 日 本 縣 社 區 營 造 地 方 文 化 館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等 計 畫 共 同 於 太 子 大 道 辦 理 年 度 成 果 展 示 二 文 化 集 會 所 ( 願 景 館 ): 年 度 展 示 活 動 以 夢 為 概 念, 配 合 故 宮 南 院 主 要 展 示 主 題, 包 括 絲 縷 織 夢 陶 茶 戲 夢 及 山 林 原 夢 等 3 檔 次 展 覽, 執 行 期 程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三 推 廣 嘉 義 茶 文 化 ( 一 ) 辦 理 104 年 獨 嘉 好 茶 茶 學 院. 嘉 義 縣 茶 藝 文 化 生 活 美 學 系 列 講 座 活 動, 7 月 份 起 舉 辦 六 場 (7 月 31 日 8 月 28 日 9 月 25 日 10 月 30 日 11 月 27 日 12 月 25 日 ) ( 二 ) 105 年 2 月 19 日 至 20 日 辦 理 獨 嘉 好 茶 識 茶 台 北 茶 會 活 動, 邀 請 茶 藝 競 賽 得 獎 者 社 會 組 前 三 名 ( 黃 聖 凱 王 梨 伊 張 供 足 ) 學 生 組 第 一 名 邱 佑 澤 及 阿 里 山 地 區 茶 藝 師 等 人, 於 台 北 華 山 1914 文 創 產 業 園 區 紅 磚 區 西 五 之 一 館, 辦 理 獨 具 嘉 義 味 道 的 識 茶 茶 會 總 統 當 選 人 蔡 英 文 蒞 臨 會 場, 呼 籲 台 北 人 與 其 讓 嘉 義 人 到 台 北 推 廣 茶 葉, 應 該 多 下 嘉 義 訪 茶, 並 說 到 回 國 後 在 嘉 義 縣 前 後 任 縣 長 陳 明 文 與 張 花 冠 力 推 下 開 始 接 受 台 灣 茶, 領 受 深 刻 的 文 化 意 涵 ( 三 ) 105 年 3 月 19 日 至 28 日 於 蒜 頭 糖 廠 西 側 倉 庫 ( 原 嘉 減 碳 環 保 生 態 園 區 ) 辦 理 2016 世 界 搏 茶 會, 為 期 10 天 的 活 動, 吸 引 日 韓 中 英 台 印 6 國 國 際 茶 文 化 展 演 99+1 百 席 世 界 大 茶 會 15 國 家 地 區 125 件 搏 茶 冶 陶 當 代 茶 器 國 際 名 家 展 約 22 家 知 名 茶 業 商 品 展 售, 以 及 全 國 茶 界 與 愛 茶 人 士 十 萬 人 次, 國 內 外 媒 體 爭 相 報 導, 媒 體 露 出 如 電 子 報 ( 中 央 社 今 日 新 聞 )26 則 新 聞 專 題 報 導 14 則 機 場 燈 箱 9 面 平 面 媒 體 ( 聯 合 中 時 蘋 果 日 報 )14 則 及 廣 播 電 台 ( 中 廣 正 聲 飛 碟 )10 家 另 19 日 開 幕 日 當 天, 日 本 靜 岡 縣 知 事 川 勝 平 太 及 義 大 利 經 貿 文 化 辦 事 處 代 表 蕭 國 君 蒞 臨 參 觀 四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一 ) 辦 理 嘉 義 縣 太 子 大 道 及 鄰 近 空 間 耶 誕 環 境 佈 置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65

68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佈 設 縣 府 周 邊 與 太 子 大 道 第 一 區 塊 燈 飾 由 104 年 12 月 19 日 展 覽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共 計 66 天 ( 二 ) 辦 理 擴 大 辦 理 藝 術 創 意 展 演 活 動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於 12 月 19 伍 文 化 資 產 日 20 日 24 日 25 日 26 日 27 日 共 六 天 提 供 夜 間 演 出 節 目, 豐 富 燈 會 期 間 的 文 化 教 育 及 娛 樂 體 驗 一 推 動 世 界 遺 產 ( 一 ) 為 強 化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之 跨 機 關 跨 縣 市 整 合,104 年 12 月 召 開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第 四 次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委 員 會, 相 關 決 議 包 括 : 由 本 局 邀 集 各 機 關 完 成 行 動 綱 領 形 成 共 識 請 謝 明 勳 蘇 昭 旭 2 位 委 員 協 助 國 際 鐵 道 交 流 請 台 鐵 及 林 管 處 協 調 改 善 森 鐵 營 運 請 文 化 部 提 供 預 算 支 持 請 阿 管 處 及 林 管 處 加 強 本 縣 森 鐵 沿 線 規 劃 請 嘉 市 府 共 同 推 動 申 遺 等 ( 二 ) 各 項 世 遺 推 動 展 覽 : 為 促 進 各 界 對 本 縣 推 動 申 遺 之 關 心 重 視 並 提 高 能 見 度,104 年 12 月 於 竹 崎 車 站 舉 行 104 年 度 森 林 鐵 路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舊 車 站 老 同 學 成 果 展 ;105 年 1 至 2 月 於 高 雄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舉 行 金 沙 傳 奇 不 思 議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沙 雕 展 ( 三 ) 各 中 央 補 助 計 畫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補 助 本 局 辦 理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道 動 態 保 存 觀 念 建 置 第 一 期 計 畫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世 界 遺 產 潛 力 點 推 動 第 二 期 計 畫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世 界 遺 產 教 育 基 地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案 森 鐵 世 遺 小 旅 行 書 籍 編 印 計 畫, 共 補 助 309 萬 元 二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指 定 登 錄 ( 一 )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文 化 景 觀 1. 歷 史 建 築 原 朴 子 上 水 道 頭 設 施 群 :104 年 12 月 14 日 公 告 2. 原 朴 子 上 水 道 頭 文 化 景 觀 :104 年 11 月 29 日 公 聽 會,12 月 8 日 決 議 登 錄,105 年 1 月 18 日 公 告 3. 縣 定 古 蹟 林 開 泰 古 厝 :104 年 12 月 8 日 決 議 指 定,105 年 3 月 11 日 公 告 ( 二 ) 列 冊 遺 址 : 番 路 鄉 菜 公 店 遺 址 大 埔 鄉 後 大 埔 遺 址 阿 里 山 鄉 知 母 朥 66

69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社 遺 址 Ya isana 遺 址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決 議 列 冊,3 月 15 日 函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陸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由 縣 府 扶 助 成 立 的 嘉 義 後 樂 管 弦 樂 團 在 104 年 12 月 26 日 正 式 成 立 並 進 行 首 演 音 樂 會 嘉 義 新 時 代, 匯 集 嘉 義 地 區 的 音 樂 菁 英, 將 音 樂 的 美 好 傳 遞 給 到 更 多 的 角 落 105 年 3 月 17 日 至 4 月 15 日 則 辦 理 2016 嘉 義 縣 國 際 藝 術 節 - 談 情 塑 愛 相 約 23 度 半 雕 塑 創 作 營, 邀 集 來 自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日 本 等 雕 刻 家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其 中 有 7 位 藝 術 家 為 雕 塑 營 場 地 現 地 創 作, 最 後 將 產 出 8 件 戶 外 雕 塑 作 品, 置 放 於 府 會 特 區, 營 造 與 故 宮 南 院 對 話 的 藝 術 氛 圍 67

70 68

71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壹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一 104 年 度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嘉 義 縣 政 府 獲 得 優 等 佳 績 外, 鹿 草 鄉 松 竹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民 雄 鄉 大 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竹 崎 鄉 義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獲 得 甲 等 ; 竹 崎 鄉 中 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獲 得 單 項 特 色 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成 績 亮 眼 為 使 本 縣 社 區 發 展 落 實 福 利 社 區 化 永 續 發 展 的 精 神 與 願 景, 賡 續 辦 理 推 動 幸 福 社 區 計 畫, 輔 導 鼓 勵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社 區 福 利 需 求 調 查, 規 劃 持 續 性 之 社 區 倫 理 建 設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以 促 進 社 區 意 識 之 凝 聚, 強 化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落 實 社 區 照 顧 精 神,105 年 度 計 有 8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出 幸 福 社 區 美 滿 家 庭 - 營 造 福 利 社 區 化 計 畫 貳 社 會 救 助 一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 一 ) 本 局 積 極 連 結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弱 勢 家 庭 必 要 協 助, 如 結 合 九 華 山 地 藏 庵 於 農 曆 年 前 發 放 冬 令 救 濟 金 共 新 台 幣 567 萬 2,700 元 協 助 本 縣 1,719 戶 低 收 入 戶 ; 另 本 局 亦 結 合 民 間 善 心 人 士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長 期 生 活 協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媒 合 民 間 資 金 新 台 幣 119 萬 1,200 元 提 供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扶 助 金 ( 二 ) 與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共 同 辦 理 嘉 義 縣 物 資 銀 行, 提 供 白 米 麵 條 罐 頭 及 泡 麵 等 緊 急 物 資 予 弱 勢 家 庭,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52 人 捐 贈 物 資 及 物 資 購 買 基 金, 總 計 市 價 達 新 台 幣 1,561 萬 795 元, 共 15,581 人 次 受 益 並 於 105 年 2 月 4 日 結 合 九 華 山 地 藏 庵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嘉 義 縣 新 港 奉 天 宮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嘉 義 縣 朴 子 配 天 宮 半 天 岩 紫 雲 寺 等 辦 理 年 菜 送 暖 溫 馨 我 嘉 活 動, 讓 縣 內 1,500 戶 弱 勢 家 庭 能 於 年 節 時 期 享 用 豐 富 年 菜 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業 務 一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作 業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 新 制 實 施, 原 16 項 障 礙 類 別 改 以 ICF 八 大 障 礙 類 別 分 類 ; 原 僅 由 專 業 醫 師 完 成 鑑 定 部 分 改 由 專 業 團 隊 鑑 定, 另 加 入 由 社 會 局 社 工 人 員 主 動 評 估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福 利 需 求 並 連 結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計 3 萬 8,497 人 ( 領 新 制 身 心 69

72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障 礙 證 明 計 1 萬 7,543 人, 領 舊 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計 2 萬 954 人 自 104 年 7 月 11 日 全 面 啟 動 永 久 效 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換 證 作 業, 截 至 105 年 3 月 持 永 久 效 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換 證 人 數 為 4,712 人 二 行 動 通 路 車 自 104 年 6 月 起 啟 動 服 務, 平 日 於 本 縣 各 社 區 市 集 等 人 潮 聚 集 地 方, 假 日 配 合 大 型 風 景 區 及 節 慶 活 動 進 行 宣 導, 主 要 效 益 為 宣 導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相 關 政 策 福 利 服 務 ( 如 舊 制 手 冊 全 面 換 發 新 制 證 明 ) 權 益 維 護 以 及 協 助 擴 大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機 構 之 產 品 推 廣 銷 售 通 路 本 年 將 持 續 進 行 各 項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與 政 策 之 宣 導, 與 擴 展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與 團 體 之 銷 售 通 路 與 營 收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宣 傳 服 務 效 益 為 66 場 次 /1 萬 1869 人 次 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婦 女 福 利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 一 ) 針 對 家 中 有 二 足 歲 以 下 兒 童, 父 母 因 育 兒 需 要 至 少 一 方 未 能 就 業 者, 提 供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以 降 低 家 庭 育 兒 的 經 濟 負 擔,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2 月 共 1 萬 8,814 人 次 受 益, 補 助 新 台 幣 4,786 萬 2,049 元 整 105 年 預 計 辦 理 16 場 次 親 職 教 育 巡 迴 講 座,3 月 份 已 舉 辦 第 1 場, 計 有 200 人 參 加 ( 二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103 年 12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保 母 登 記 制,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向 本 縣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違 者 裁 處 新 台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截 至 105 年 3 月 止 本 縣 計 有 304 人 完 成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另 105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班 ( 保 母 補 助 班 ) 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核 定 補 助 3 班, 預 計 招 收 學 員 110 人 二 婦 女 福 利 ( 一 ) 嘉 義 縣 日 安 民 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係 單 一 整 合 性 服 務 窗 口, 中 心 服 務 以 兒 少 為 主, 家 庭 為 核 心, 社 區 為 基 礎, 並 以 家 庭 為 服 務 單 位,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提 供 近 便 性 及 在 地 性 的 福 利 服 務, 平 日 除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外, 並 辦 理 團 體 工 作 1 場 親 職 及 親 子 講 座 2 場 親 子 廚 房 3 場 歲 末 親 70

73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子 活 動 1 場 及 親 子 系 列 活 動 4 場 宣 導 17 場, 共 計 1,155 人 次 受 益 ; 另 辦 理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4 場,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1 場 及 聯 繫 會 報 3 場 伍 老 人 福 利 一 為 提 供 老 人 社 區 化 之 預 防 照 護 服 務, 本 縣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計 畫, 積 極 輔 導 民 間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村 里 辦 公 處 設 置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截 至 目 前 已 累 計 輔 導 設 置 66 個 據 點, 今 年 度 預 計 結 合 社 區 在 地 服 務 人 力 成 立 73 個 據 點 二 本 縣 已 於 新 港 鄉 民 雄 鄉 鹿 草 鄉 溪 口 鄉 及 梅 山 鄉 開 設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並 籌 劃 於 大 林 鎮 設 置 新 日 照 中 心, 提 供 失 能 失 智 長 輩 完 善 的 照 護, 另 擴 大 部 分 鄉 鎮 服 務 能 量 充 足 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辦 理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服 務 健 康 及 亞 健 康 長 輩, 以 努 力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推 動 社 區 照 顧, 拓 展 一 鄉 鎮 一 多 元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強 化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系 統 陸 社 會 工 作 業 務 結 合 本 縣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司 法 及 相 關 民 間 單 位 等 網 絡 人 員, 建 置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防 護 網, 爰 推 動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召 開 6 場 次 高 危 機 個 案 網 絡 會 議 柒 勞 工 行 政 一 辦 理 104 年 度 就 業 安 全 基 金 補 助 本 局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共 規 劃 14 班, 共 計 420 人, 參 訓 集 訓 人 數 393 人, 就 業 人 數 336 人, 就 業 率 85% 辦 理 105 年 度 共 規 劃 12 班, 目 前 已 開 訓 1 班 參 訓 人 數 共 計 30 人 二 外 勞 查 察 及 管 理 :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1955 專 線 申 訴 案 件 計 228 案, 受 理 外 勞 承 接 入 境 2,540 人 外 勞 與 雇 主 爭 議 協 調 案 195 件 薪 資 爭 議 案 148 件 申 請 無 違 反 法 令 證 明 書 258 件 捌 勞 資 關 係 業 務 一 勞 資 關 係 暨 勞 動 條 件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維 護 勞 工 勞 動 條 件, 輔 導 審 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規 則 報 核 計 65 家 及 期 間 核 備 事 業 單 位 勞 資 會 議 代 表 名 冊 共 257 件 ; 新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家 數 共 77 家 ; 並 督 責 事 業 單 位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數 為 566 件, 檢 查 業 別 次 數 前 五 名 為 1. 製 71

74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造 業 2.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3. 醫 療 保 健 與 社 會 服 務 業 4. 教 育 服 務 業 5. 住 宿 餐 飲 業 為 協 助 勞 工 權 益,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共 145 件, 保 障 勞 工 工 資 資 遣 費 及 退 休 金 請 求 權 益 積 極 查 核 事 業 單 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相 關 案 件 170 件 及 勞 資 爭 議 和 勞 動 法 令 諮 詢 金 相 關 電 話 諮 詢 1,900 次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透 過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整 合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職 務 再 設 計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等 服 務 資 源 ), 提 供 138 名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及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72

75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一 為 方 便 學 生 族 群 便 利, 免 按 月 奔 波 購 買 月 票, 並 節 省 本 處 行 政 作 業 人 力, 年 度 規 劃 採 電 子 票 證 學 生 卡 取 代 傳 統 紙 本 月 票, 已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全 數 轉 換 完 畢, 傳 統 紙 本 月 票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達 成 政 策 規 劃 目 標 二 因 應 故 宮 南 院 開 館 試 營 運, 本 處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起 經 營 高 鐵 嘉 義 站 - 故 宮 南 院 - 蒜 頭 蔗 埕 文 化 園 區 市 區 路 線 班 車, 自 上 午 08:35 起 至 17: 50 止, 以 每 小 時 4 班 車 往 返 密 度 行 駛, 全 日 計 行 駛 38 班 次 三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改 變 顧 客 觀 感 ( 一 ) 推 行 服 務 禮 貌 運 動 : 要 求 同 仁 應 依 其 工 作 屬 性, 確 實 遵 循 並 簽 署 服 務 禮 貌 規 範, 秉 持 顧 客 第 一 之 基 本 服 務 觀 念 及 親 切 和 善 之 基 本 服 務 態 度 並 以 迅 速 確 實 之 基 本 服 務 動 作 來 對 待 顧 客, 讓 乘 客 有 受 尊 重 之 感 覺 ( 二 ) 激 發 駕 駛 員 禮 貌 服 務 熱 誠, 以 微 笑 有 禮, 謙 和 親 切 之 態 度 服 務 乘 客, 提 供 人 氣 司 機 大 票 選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票 選 出 最 佳 服 務 人 氣 王 予 以 從 優 敘 獎 ( 三 ) 利 用 各 項 集 會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等 及 行 文 公 告 加 強 駕 駛 同 仁 法 治 觀 念 及 向 心 力,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行 車 最 安 全, 服 務 最 用 心 的 親 切 服 務 態 度 ( 四 ) 促 進 駕 駛 員 著 重 車 廂 整 潔, 激 發 其 榮 譽 感 及 責 任 心, 讓 乘 客 有 舒 適 乘 車 環 境 及 空 間, 不 定 期 舉 辦 車 輛 整 潔 評 比 競 賽, 經 發 現 車 廂 有 設 立 專 人 服 務 申 訴 專 線, 迅 速 處 理 民 情,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四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降 低 行 車 肇 事 率 ( 一 ) 每 月 至 少 舉 辦 1 次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每 季 辦 理 行 車 安 全 座 談 會, 以 建 立 駕 駛 員 正 確 行 車 安 全 觀 念 及 導 正 服 務 態 度 ( 二 ) 每 半 年 舉 辦 1 次 緊 急 事 故 演 練, 訓 練 駕 駛 同 仁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有 效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及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以 發 揮 整 體 應 變 能 力 及 維 護 旅 客 之 安 全 ( 三 ) 強 化 建 置 車 上 監 視 系 統, 結 合 人 力 稽 核 及 不 定 期 機 動 稽 查, 對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及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者, 立 即 予 以 糾 正 並 作 出 懲 處, 以 達 嚇 阻 的 功 73

76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重 點 業 務 效 五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本 處 辦 理 104 年 度 8 輛 普 通 大 客 車 暨 2 輛 通 用 無 障 礙 設 計 大 客 車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總 預 算 經 費 4,56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214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自 籌 款 3,346 萬 元,104 年 9 月 23 日 開 標, 以 42,900,000 元 決 標, 104 年 12 月 4 日 簽 約, 目 前 正 積 極 打 造 中, 預 計 105 年 5 月 1 日 完 工 交 車 六 本 處 向 公 路 總 局 申 請 104 年 度 競 爭 型 補 助 故 宮 南 院 公 共 運 輸 提 昇 計 畫 購 置 6 輛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總 預 算 經 費 4,20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988 萬 4,000 元, 本 處 配 合 自 籌 款 2,211 萬 6,000 元,104 年 12 月 9 日 開 標, 以 33,894,000 元 決 標,104 年 12 月 14 日 簽 約, 目 前 正 積 極 打 造 中, 預 計 105 年 5 月 11 日 完 工 交 車 74

77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自 治 行 政 一 強 化 自 治 功 能 ( 一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假 本 府 2 樓 201 會 議 室 辦 理 嘉 義 縣 政 府 104 年 度 地 方 自 治 人 員 教 育 研 習, 邀 請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及 各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計 60 人 參 加 ( 二 ) 105 年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薦 地 方 基 層 芳 草 人 物, 計 有 太 保 市 呂 武 錦 先 生 等 18 名, 業 經 省 政 府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假 嘉 義 市 政 府 表 揚 完 竣 ( 三 ) 辦 理 105 年 度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 村 ( 里 )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修 繕 計 畫 及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計 興 建 案 1 案 修 繕 案 5 案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 含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 改 善 案 5 案, 補 助 經 費 共 新 台 幣 1,630 萬 元 ( 四 ) 辦 理 104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案 件 有 番 路 鄉 公 田 村 集 會 所 興 建 案 水 上 鄉 南 鄉 村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案 阿 里 山 鄉 豐 山 村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案 等 3 案, 合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200 萬 元 ( 五 ) 輔 導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召 開 定 期 及 臨 時 會 議, 備 查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召 開 定 期 及 臨 時 會 議 86 件 ( 六 )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辦 理 中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遞 補 當 選 人 黃 世 昌 先 生 宣 誓 就 職, 監 誓 事 宜 ( 七 ) 105 年 1 月 14 日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民 代 表 會 修 正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八 ) 配 合 辦 理 本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聯 席 會 報 指 裁 辦 理 事 項 及 本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事 宜 ( 九 )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辦 理 反 賄 選 活 動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分 為 : 反 賄 選 活 動 記 者 會 地 方 基 層 人 員 業 務 宣 導 賄 選 檢 舉 專 案 一 戶 一 信 反 賄 選 教 育 有 獎 徵 答 摸 彩 活 動 反 賄 選 宣 導 等, 有 效 達 到 淨 化 選 風 之 目 的 二 健 全 基 層 行 政 組 織 ( 一 ) 補 助 贈 閱 鄰 長 報 費, 以 勉 勵 鄰 長 為 民 服 務 辛 勞, 合 計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75

78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5,318,000 元 ( 二 ) 辦 理 104 年 度 地 方 基 層 人 員 業 務 宣 導 講 習 會, 以 充 實 地 方 基 層 人 員 地 方 治 理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 三 ) 本 縣 105 年 度 特 優 村 里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已 於 105 年 3 月 底 遴 選 完 成, 並 提 報 新 港 鄉 中 庄 村 張 秀 安 村 長 等 6 人 及 水 上 鄉 公 所 羅 年 春 村 幹 事 等 7 人 代 表 至 內 政 部 表 揚 ( 四 ) 太 保 市 東 勢 里 第 10 鄰 調 整 並 新 增 第 12 鄰 第 13 鄰 第 14 鄰 第 15 鄰, 自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朴 子 市 德 興 里 第 1 鄰 調 整 並 新 增 第 11 鄰 12 鄰, 自 105 年 2 月 1 日 實 施 仁 和 里 第 1 鄰 調 整 並 新 增 第 7 鄰 第 8 鄰 第 9 鄰 第 10 鄰 第 11 鄰 第 12 鄰 第 13 鄰 自 105 年 3 月 1 日 實 施 ( 五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眷 屬 投 保 業 務 之 行 政 事 務 費,105 年 2 月 撥 付 18 個 鄉 鎮 市 公 所 第 1 期 補 助 經 費 合 計 新 台 幣 269 萬 1,000 元 貳 宗 教 行 政 一 推 行 禮 俗 業 務 ( 一 ) 為 悼 念 0206 南 台 灣 地 震 罹 難 同 胞, 轉 知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2 月 15 日 下 半 期 一 日 ( 二 ) 依 國 旗 下 半 旗 實 施 辦 法, 督 導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當 日 下 半 旗 一 日 ( 三 ) 本 縣 於 105 年 2 月 28 日 於 義 竹 鄉 東 後 寮 教 會 辦 理 228 事 件 69 週 年 追 思 紀 念 禮 拜 ( 四 ) 105 年 3 月 29 日 為 本 縣 春 祭 國 殤 祭 典 追 思 忠 烈 祠 烈 士 二 神 明 會 及 祭 祀 公 業 清 理 ( 一 )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1. 清 查 公 告 數 :913 件 3,614 筆 5,520,638 平 方 公 尺 2. 完 成 申 報 數 :236 件 1,753 筆 2,735,273 平 方 公 尺 3. 清 理 總 數 :47 件 416 筆 574,501 平 方 公 尺 76

79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成 立 祭 祀 公 業 法 人 :22 件 305 筆 414,945 平 方 公 尺 (2) 分 別 共 有 或 個 別 所 有 :23 件 109 筆 155,168 平 方 公 尺 (3) 囑 託 登 記 :1 件 1 筆 3,855 平 方 公 尺 ( 二 ) 神 明 會 土 地 1. 清 查 公 告 數 :46 件 170 筆 142,700 平 方 公 尺 2. 完 成 申 報 數 :3 件 72 筆 61,022 平 方 公 尺 3. 清 理 總 數 :22 件 101 筆 102,570 平 方 公 尺 (1) 成 立 社 團 法 人 :1 件 26 筆 47,800 平 方 公 尺 (2) 囑 託 登 記 :1 件 44 筆 11,670 平 方 公 尺 (3) 代 為 標 售 :7 件 9 筆 14,200 平 方 公 尺 (4) 囑 託 登 記 國 有 :13 件 22 筆 28,900 平 方 公 尺 三 宗 教 輔 導 寺 廟 登 記 ( 一 ) 受 理 寺 廟 申 報 案 計 308 件 ( 二 ) 寺 廟 召 開 信 徒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備 查 276 件 ( 三 ) 寺 廟 組 織 章 程 輔 導 91 ( 四 ) 寺 廟 董 監 事 會 管 理 委 員 會 改 選 114 件 ( 五 ) 寺 廟 用 地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1 件 ( 六 ) 寺 廟 財 務 報 表 備 查 66 件 ( 七 )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辦 理 同 一 權 利 主 體 更 名 登 記 4 件 ( 八 ) 辦 理 本 縣 寺 廟 全 面 換 證 數 176 件 ( 九 ) 內 政 部 及 相 關 單 位 來 文 189 件 四 殯 葬 業 務 輔 導 管 理 ( 一 ) 各 縣 市 殯 葬 設 施 公 告 75 件 ( 二 ) 違 反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裁 罰 1 件 ( 三 )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申 請 登 記 2 件 ( 四 ) 跨 縣 市 備 查 禮 儀 服 務 業 申 請 14 件 ( 五 ) 於 104 年 10 月 2 日 辦 理 本 縣 喪 禮 主 持 ( 殯 葬 司 儀 ) 標 準 程 序 前 置 說 明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如 何 提 升 殯 葬 司 儀 服 務 品 質 暨 喪 禮 主 持 77

80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六 )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殯 葬 司 儀 講 習 禮 儀 服 務 業 暨 績 優 業 者 表 揚 會, 表 揚 104 年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優 良 業 者, 並 於 會 中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嘉 義 地 區 傳 統 喪 禮 變 遷 環 保 自 然 葬 與 現 代 喪 禮 需 求 死 亡 咖 啡 館 活 動 介 紹 與 分 享 ( 七 ) 朴 子 市 殯 葬 設 施 第 二 納 骨 堂 ( 懷 親 堂 ) 四 五 樓 納 骨 櫃 位 增 設 案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審 核 完 竣 公 告 啟 用 ( 八 )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辦 理 105 年 清 明 掃 墓 交 通 疏 導 協 調 會, 規 劃 警 力 交 通 疏 導 人 車 分 流 暨 請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於 清 明 前 完 成 墓 區 雜 草 清 理 工 作 ( 九 ) 輔 導 2 家 非 法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及 加 入 本 縣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於 105 年 4 月 份 納 入 本 縣 禮 儀 服 業 業 者 評 鑑 輔 導 ( 十 ) 依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基 金, 督 導 轄 內 公 ( 私 ) 立 殯 葬 設 施, 依 規 定 按 期 繳 款,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止 計 新 臺 幣 33,592,033 元 整 參 自 治 事 業 一 調 解 行 政 ( 一 ) 輔 導 鄉 鎮 市 調 解 業 務 1. 訂 定 105 年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執 行 調 解 業 務 目 標 及 計 畫 成 立 件 數, 並 函 請 各 公 所 辦 理 2. 辦 理 104 年 度 鄉 鎮 市 調 解 行 政 績 效 考 核 3. 彙 報 104 年 7 至 12 月 調 解 方 式 件 數 季 報 表 年 度 績 優 調 解 委 ( 人 ) 員 中 央 獎 項 部 份, 獲 核 定 行 政 院 長 獎 2 人, 法 務 部 長 獎 2 人, 內 政 部 長 獎 3 人 年 度 調 解 業 務 統 計 年 報 - 調 解 委 員 組 織 概 況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及 調 解 方 式 概 況 彙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 二 ) 辦 理 民 眾 法 律 扶 助 1. 聘 請 25 位 名 譽 法 律 顧 問, 依 排 定 日 程 分 別 至 本 縣 駐 嘉 義 地 方 法 78

81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院 家 事 服 務 中 心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本 府, 提 供 民 眾 法 律 疑 難 問 題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年 10 至 12 月 法 律 顧 問 為 民 眾 解 答 民 刑 事 法 律 問 題 計 351 件 ( 三 ) 辦 理 客 家 業 務 1. 輔 導 中 埔 鄉 公 所 提 報 嘉 義 縣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年 度 活 化 經 營 計 畫 嘉 客 傳 藝 中 埔 飛 揚, 爭 取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2. 輔 導 溪 口 鄉 公 所 提 報 溪 口 客 家 文 化 館 年 度 活 化 經 營 計 畫 2016 藝 動 溪 口 心 活 化 客 家 情 爭 取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年 2 月 27 日 與 客 家 委 員 會 共 同 辦 理 全 國 客 家 日 - Hakka 抵 嘉 玩 天 穿 樂 趣 淘 活 動, 獲 40 萬 元 補 助 4. 輔 導 新 港 鄉 公 所 提 報 嘉 義 縣 新 港 鄉 客 家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暨 工 程 案 獲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助 規 劃 設 計 暨 工 程 經 費 486 萬 元 二 公 共 造 產 ( 一 ) 輔 導 考 核 鄉 鎮 市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1. 會 同 本 府 財 政 稅 務 局 主 計 處 辦 理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104 年 度 公 共 造 產 績 效 考 核 2. 積 極 協 助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阿 里 山 閣 大 飯 店 整 修 建 工 程 ( 二 ) 本 府 公 共 造 產 吳 鳳 紀 念 園 配 合 辦 理 吳 鳳 紀 念 園 促 參 案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並 於 105 年 3 月 15 參 與 第 四 次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肆 原 住 民 行 政 科 一 原 住 民 鄉 行 政 督 導 ( 一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執 行 公 共 工 程 ( 二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彙 報 各 村 天 然 災 害 與 重 建 需 求, 提 報 專 案 計 畫 申 請 中 央 經 費 補 助 ( 三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執 行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基 本 設 施 維 持 費 計 畫 79

82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編 列 105 年 度 基 本 設 施 維 持 費 計 畫 二 辦 理 原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104 年 度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補 助 計 畫 計 5 項,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50 萬 元, 分 別 為 3 班 生 活 會 話 班 原 住 民 教 會 族 語 扎 根 1 班, 沉 浸 式 族 語 學 習 體 驗 活 動 1 場, 計 畫 皆 執 行 完 竣 105 年 度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補 助 計 畫 計 3 項,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32 萬 元, 分 別 為 族 語 生 活 會 話 班 鄒 語 朗 讀 與 演 說 競 賽 及 鄒 語 古 謠 人 才 傳 承 與 研 習 3 項, 現 辦 理 第 一 期 經 費 請 款 中 ( 二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23 萬 元 整, 共 執 行 10 項 子 計 畫, 計 畫 皆 執 行 完 竣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25 萬 3,000 元 整, 現 辦 理 請 款 中 ( 三 )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民 會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大 學 實 施 計 畫,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175 萬 元 整, 經 公 開 評 選 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執 行, 開 辦 25 門 課 程,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105 年 度 原 民 會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嘉 義 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大 學 實 施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168 萬 元 整, 現 辦 理 開 課 說 明 會 中 ( 四 ) 辦 理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鄒 族 達 邦 庫 巴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年 度 鄒 族 達 邦 社 戰 祭 暨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補 助 核 銷 ( 五 ) 辦 理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年 度 山 美 村 村 運 校 慶 聯 合 運 動 會 暨 社 區 歲 末 聯 歡 活 動 補 助 核 銷 ( 六 )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課 後 扶 植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46 萬 元 整,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課 後 扶 植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63 萬 7,200 元 整, 現 辦 理 預 算 追 加 墊 付 中 ( 七 )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課 後 扶 植 評 鑑 獎 勵 金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3 萬 元 整, 現 辦 理 預 算 追 加 墊 付 中 ( 八 ) 提 報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日 紀 念 活 動 計 畫 中 ( 九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特 富 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達 邦 村 及 達 邦 國 民 小 學

83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週 年 校 慶 聯 合 運 動 會 暨 水 資 源 運 用 水 土 及 森 林 保 持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福 利 及 部 落 觀 光 推 廣 聯 合 宣 導 活 動 計 畫, 並 負 擔 經 費 1 萬 5,000 元 整 ( 十 )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保 母 獎 助 計 畫, 本 縣 核 定 補 助 族 語 保 母 5 人, 送 托 家 庭 2 人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紮 根 補 助 計 畫, 本 縣 核 定 補 助 族 語 保 母 4 人, 送 托 家 庭 1 人 ( 十 一 ) 輔 導 本 縣 原 住 民 取 得 各 類 技 術 士 乙 級 證 照 2 人 ; 丙 級 證 照 23 人, 核 發 獎 勵 金 13 萬 5,000 元 整 ( 十 二 ) 辦 理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案 件 10 人, 核 發 急 難 救 助 金 8 萬 5,000 元 ( 十 三 ) 辦 理 原 住 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納 保 暨 未 繳 納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之 原 住 民 訪 視 輔 導 工 作, 本 縣 原 住 民 全 民 健 保 納 保 率 高 達 95% 以 上 ( 十 四 ) 於 阿 里 山 鄉 樂 野 村 設 置 阿 里 山 鄉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配 置 原 住 民 籍 社 工 員 2 名 及 社 工 助 理 1 名, 辦 理 阿 里 山 原 住 民 部 落 權 益 宣 導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轉 介 工 作, 經 中 央 核 定 經 費 178 萬 7,400 元 ( 十 五 ) 辦 理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樂 野 里 佳 山 美 茶 山 逐 鹿 新 美 部 落 文 化 健 康 站 計 畫, 提 供 預 防 性 及 關 懷 訪 視 等 連 續 性 多 樣 性 服 務, 服 務 老 人 人 數 達 200 人 以 上, 經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451 萬 2,000 元 ( 十 六 ) 辦 理 104 年 都 市 原 住 民 豐 年 祭 1 場 次, 約 800 人 參 加 ( 十 七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5 戶 核 定 建 購 住 宅 補 助 1 戶 20 萬 元 ;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1 戶, 每 戶 10 萬 元 三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發 展 山 地 產 業 經 濟 ( 一 ) 配 合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金 融 輔 導 員, 賡 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作 業 及 宣 導 原 住 民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貸 款 計 畫 ( 二 ) 輔 導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深 耕 及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計 補 助 41 萬 元 整, 業 已 執 行 完 畢 ( 三 ) 輔 導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達 邦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84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深 耕 及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業 獲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86 萬 元 ( 四 ) 輔 導 嘉 義 縣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原 民 會 補 助 104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計 畫 鄒 樂 活 - 逐 鹿 車 隊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共 計 80 萬 元, 業 已 執 行 完 畢 ( 五 ) 輔 導 嘉 義 縣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原 民 會 補 助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計 畫 鄒 樂 活 - 逐 鹿 車 隊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共 計 48 萬 元, 刻 正 執 行 中 ( 六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104 年 山 美 寶 島 鯝 魚 節 活 動 計 畫, 並 補 助 經 費 5 萬 元 整 ( 七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104 年 度 hufu 文 化 節 暨 部 落 產 業 推 廣 活 動, 並 補 助 經 費 10 萬 元 整 ( 八 ) 輔 導 本 縣 原 住 民 逐 鹿 社 區 合 作 社 辦 理 104 年 度 阿 里 山 逐 鹿 分 享 季 文 化 產 業 活 動, 並 補 助 經 費 10 萬 元 整 ( 九 ) 輔 導 本 縣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2015 年 COU! 鄒! 走! 我 們 結 婚 吧! 生 命 豆 季 系 列 活 動, 並 由 回 饋 金 補 助 經 費 10 萬 元 整 ( 十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4 年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完 成 造 林 檢 測 面 積 達 公 頃, 其 中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不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總 計 核 撥 造 林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163 萬 2,800 元 整 ( 十 一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4 年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完 成 第 1 年 新 植 造 林 面 積 達 3.02 公 頃,2~6 年 撫 育 管 理 造 林 面 積 達 公 頃, 總 計 核 撥 造 林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80 萬 0,080 元 整 ( 十 二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提 報 辦 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5 年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造 林 面 積 公 頃 ;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第 1 年 新 植 造 林 面 積 5 公 頃,2~6 年 撫 育 管 理 造 林 面 積 達 公 頃,7-20 年 撫 育 管 理 造 林 面 積 達 公 頃 ( 十 三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森 林 保 育 計 畫, 完 成 集 水 區 禁 伐 林 帶 0-50 公 尺 以 內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51~150 82

85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公 尺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總 計 核 撥 禁 伐 補 償 金 新 台 幣 142 萬 9,002 元 整 ( 十 四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全 民 造 林 計 畫 獎 勵 造 林 計 畫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計 畫 造 林 地 苗 木 無 償 配 撥 計 畫 ( 新 植 及 補 植 ) ( 十 五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小 花 蔓 澤 蘭 及 香 澤 蘭 蔓 延 監 測 工 作, 提 報 入 侵 危 害 覆 蓋 面 積 及 規 劃 剷 除 計 畫 ( 十 六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擬 訂 105 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造 林 伐 木 計 畫 ( 台 灣 區 造 林 伐 木 詳 細 計 畫 書 ) ( 十 七 )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經 費 332 萬 7,142 元, 遴 選 保 育 隊 隊 員 共 10 人, 辦 理 山 林 守 護 ( 巡 查 監 測 防 災 等 ) 造 林 地 苗 木 補 植 及 撫 育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文 化 遺 址 清 查 及 維 護 等 ( 十 八 ) 審 認 核 發 原 住 民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證 明 書 2 案 四 加 強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 一 ) 辦 理 104 年 度 原 民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經 營 與 管 理 各 項 子 計 畫 : 1.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違 規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 萬 5,000 元,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2.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計 畫,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2 萬 3,000 元,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3.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複 丈 分 割 地 籍 整 理 計 畫,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2 萬 5,000 元,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4.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補 辦 增 劃 編 保 留 地 計 畫,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3 萬 元, 繼 續 辦 理 阿 里 山 鄉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增 劃 編 事 宜,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5.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政 策 法 令 意 見 交 流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2 萬 元,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 二 ) 辦 理 105 年 度 原 民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經 營 與 管 理 5 項 子 計 畫 : 1.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違 規 利 用 地 處 理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4 萬 元, 83

86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中 另 占 用 訴 訟 補 助 經 費 核 定 6 萬 4,000 元, 現 辦 理 預 算 追 加 墊 付 中 2.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回 復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4 萬 4,500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3.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補 辦 增 劃 編 保 留 地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2 萬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4.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政 策 法 令 意 見 交 流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3 萬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5.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複 丈 分 割 地 籍 整 理 計 畫,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2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五 興 修 及 養 護 工 程 ( 一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96 年 0609 豪 雨 - 日 野 賀 橋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二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樂 野 村 五 鄰 ( 石 壁 地 區 ) 賀 伯 颱 風 受 災 戶 及 安 全 堪 虞 村 落 遷 住 計 畫 ( 三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山 美 Saviki 社 區 集 會 所 工 程 ( 四 ) 督 導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 樂 野 村 日 野 賀 聯 絡 道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五 )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 里 佳 村 有 富 給 聯 絡 道 2K+350 及 11K+8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104 年 12 月 22 日 決 標,105 年 1 月 1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5 月 29 日 完 工 ( 六 )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 米 占 部 落 聯 絡 道 0K+3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105 年 3 月 29 日 決 標, 已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7 月 7 日 完 工 ( 七 )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 豐 山 至 社 後 坪 部 落 聯 絡 道 5K+700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 含 地 質 鑽 探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招 標, 預 定 105 年 5 月 10 日 公 告 招 標, 預 定 105 年 5 月 30 日 前 決 標 ( 八 ) 辦 理 104 年 杜 鵑 颱 風 - 有 富 給 聯 絡 道 10K+6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等 2 件, 105 年 2 月 2 日 決 標,105 年 2 月 12 日 開 工, 預 定 105 年 5 月 11 日 84

87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完 工 ( 九 ) 辦 理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復 建 工 程 委 託 勘 測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開 口 契 約 招 標,105 年 3 月 14 日 公 告 招 標, 預 定 105 年 4 月 30 日 決 標 ( 十 ) 辦 理 特 色 道 路 橋 樑 計 畫 - 行 天 一 號 橋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設 計 監 造,103 年 12 月 31 日 決 標,104 年 11 月 20 日 完 成 可 行 性 評 估 ( 十 一 ) 辦 理 特 色 道 路 橋 樑 計 畫 - 來 吉 五 鄰 橋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103 年 12 月 19 日 決 標,104 年 10 月 7 日 完 成 可 行 性 評 估 ( 十 二 ) 辦 理 特 色 道 路 橋 樑 計 畫 - 福 山 部 落 道 路 改 善 工 程,104 年 8 月 4 日 決 標,104 年 10 月 6 日 完 工 ( 十 三 ) 辦 理 104 年 原 住 民 地 區 簡 水 系 統 輔 導 管 理 計 畫,104 年 3 月 26 日 決 標 104 年 4 月 9 日 訂 約, 已 執 行 完 畢 目 前 催 辦 廠 商 結 案 中 ( 十 四 ) 辦 理 104 年 簡 水 系 統 設 施 養 護 工 程,104 年 6 月 23 日 決 標 104 年 7 月 2 日 開 工, 預 定 104 年 9 月 30 日 完 工, 廠 商 已 於 104 年 9 月 29 日 完 工, 已 撥 付 款 項 並 結 案 ( 十 五 ) 辦 理 嘉 義 縣 轆 仔 腳 三 期 阿 里 山 文 化 觀 光 藝 術 館 第 二 期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求 償 終 止 契 約 損 害 賠 償 民 事 訴 訟 ( 十 六 ) 辦 理 阿 里 山 文 化 觀 光 藝 術 館 及 文 化 聚 會 所 建 置 工 程 及 嘉 義 縣 轆 仔 腳 三 期 阿 里 山 文 化 觀 光 藝 術 館 第 二 期 工 程 勞 務 驗 收 結 算 ( 十 七 ) 辦 理 特 色 道 路 橋 樑 計 畫 - 美 寮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已 完 成 可 行 性 評 估,105 年 1 月 20 日 重 新 提 報 工 程 案 ( 十 八 )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104 年 度 ( 第 三 次 核 定 ) 實 施 計 畫 爹 友 木 哈 道 路 改 善 工 程,104 年 6 月 8 日 決 標,104 年 6 月 19 日 開 工,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已 撥 付 八 程 款 ( 中 央 補 助 款 未 全 數 撥 付 本 府 ) ( 十 九 )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104 年 度 ( 第 四 次 核 定 ) 實 施 計 畫 札 札 亞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104 年 8 月 18 日 決 標,104 年 8 月 28 日 開 工,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已 撥 付 八 程 款 ( 中 央 補 助 款 未 全 數 撥 付 本 府 ) 85

88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十 )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104 年 度 ( 第 四 次 核 定 ) 實 施 計 畫 伊 利 雅 娜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104 年 8 月 18 日 決 標,104 年 8 月 28 日 開 工,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已 撥 付 八 程 款 ( 中 央 補 助 款 未 全 數 撥 付 本 府 ) ( 二 十 一 )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104 年 度 ( 第 四 次 核 定 ) 實 施 計 畫 豐 山 至 社 後 坪 部 落 聯 絡 道 改 善 工 程,104 年 9 月 8 日 決 標,104 年 9 月 18 日 開 工, 本 案 已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已 撥 付 八 程 款 ( 中 央 補 助 款 未 全 數 撥 付 本 府 ) ( 二 十 二 ) 督 導 辦 理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 阿 里 山 鄉 ) 衛 星 電 話 災 害 通 報 測 試 伍 戶 籍 行 政 一 戶 籍 業 務 管 理 ( 一 ) 辦 理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第 1 批 家 戶 門 牌 製 作, 合 計 683 面 ( 二 ) N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03 月 計 辦 理 2,242 件 ( 三 ) 辦 理 105 年 度 戶 政 志 工 保 險, 計 投 保 44 人 ( 四 ) 申 辦 內 政 業 務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計 提 報 鄭 金 木 等 4 名 志 工 ( 五 ) 辦 理 護 照 親 辦 - 人 別 確 認 業 務, 計 辦 理 2,325 件 ( 六 ) 辦 理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選 舉 人 名 冊 編 造 作 業 ( 七 ) 訂 定 嘉 義 縣 戶 政 機 關 應 用 移 民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管 理 要 點 ( 八 ) 辦 理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及 親 等 關 聯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 九 ) 辦 理 各 項 戶 籍 法 令 函 釋 及 提 報 內 政 部 戶 政 業 務 建 議 修 正 案 人 口 統 計 戶 政 規 費 統 計 及 通 報 戶 政 管 理 服 務 案 件 等 各 項 統 計 報 表 二 新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照 顧 ( 一 )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1 次 新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輔 導 聯 繫 會 報 ( 二 ) 初 審 並 層 轉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29 件 及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26 件 三 戶 所 設 備 採 購 與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 一 ) 辦 理 各 所 影 印 機 冷 氣 機 不 斷 電 系 統 飲 水 機 等 設 備 採 購 之 汰 舊 換 新 作 業 86

89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辦 理 竹 崎 鄉 梅 山 鄉 及 大 埔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因 蘇 迪 勒 颱 風 風 災 與 太 保 市 東 石 鄉 及 竹 崎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0206 震 災 之 辦 公 廳 舍 簡 易 修 繕 事 宜 四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 一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及 每 日 備 份 作 業 與 系 統 硬 碟 空 間 查 詢 ( 二 ) 加 強 推 動 各 機 關 依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及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作 業 五 道 路 命 名 與 門 牌 整 編 辦 理 本 縣 太 保 市 博 學 路 以 東 至 高 鐵 大 道 段 道 路 命 名, 經 核 定 為 故 宮 大 道 陸 兵 役 行 政 一 徵 兵 檢 查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份 共 完 成 3,083 位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 二 ) 經 判 定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計 2,387 人, 替 代 役 體 位 者 計 112 人, 免 役 體 位 者 計 547 人, 體 位 未 定 37 人 二 役 男 抽 籤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各 年 次 辦 理 提 前 徵 兵 處 理 計 287 人 三 常 備 兵 補 充 兵 徵 集 入 營 及 延 期 徵 集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份 計 列 徵 陸 軍 6 梯 次 375 人 ; 海 軍 艦 艇 兵 5 梯 次 43 人 ; 海 軍 陸 戰 兵 6 梯 次 53 人 ; 空 軍 3 梯 次 27 人, 總 計 20 梯 次 共 498 人 ( 二 ) 軍 事 訓 練 : 陸 軍 5 梯 次 526 人, 空 軍 3 梯 次 28 人, 海 陸 2 梯 次 17 人, 共 計 10 梯 次 571 人 ( 三 ) 補 充 兵 入 營 12 天 6 梯 次, 人 數 91 人 ( 四 ) 核 准 延 期 徵 集 者 26 人, 役 男 接 獲 徵 集 令 後, 申 請 身 高 體 重 重 測 並 改 判 體 位 者 計 7 人 四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 一 ) 內 政 部 公 告 自 104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14 日 止 ( 第 二 次 ), 全 國 同 步 受 理 役 男 申 請 服 專 長 及 一 般 資 格 替 代 役 本 縣 共 申 請 61 人 全 部 錄 87

90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取 ( 二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份 核 准 家 庭 因 素 替 代 役 者 計 30 人 五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 一 ) 105 年 1 月 29 日 役 政 署 沈 副 署 長 蒞 臨 視 察 本 縣 忠 靈 祠 ( 二 ) 105 年 3 月 29 日 辦 理 春 祭 典 禮, 由 吳 副 縣 長 主 祭 六 現 役 軍 人 ( 替 代 役 ) 權 益 維 護 ( 一 ) 春 節 均 按 列 級 徵 屬 核 定 等 級 暨 口 數 分 別 將 徵 屬 生 活 扶 助 金 及 一 次 安 家 費 滙 入 指 定 帳 戶 ( 二 ) 105 年 春 節 計 發 放 一 次 安 家 費 4 戶, 金 額 為 80,260 元, 生 活 扶 助 金 9 戶, 金 額 為 194,850 元 ( 三 ) 發 給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計 34 員, 傷 殘 軍 人 慰 問 金 及 安 養 津 貼 均 依 當 事 人 指 定 郵 局 帳 戶 將 款 項 滙 入, 俾 減 少 提 領 保 管 現 金 之 風 險, 上 開 作 業 均 能 於 節 前 7 天 完 成, 確 實 達 成 照 顧 弱 勢 徵 屬 之 美 意 七 動 員 會 報 ( 一 ) 104 年 11 月 6 日 參 與 國 防 部 105 年 民 安 2 號 演 習 演 練 課 目 及 演 習 日 期 協 調 會 ( 二 ) 104 年 12 月 18 日 召 開 本 縣 民 安 2 號 演 習 協 調 會 議 ( 三 ) 105 年 2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動 員 會 報 輔 訪 本 縣 民 安 2 號 演 習 籌 備 作 業 等 ( 四 ) 105 年 3 月 10 日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88

9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學 務 管 理 一 辦 理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照 顧 及 教 育 扶 助 業 務 ( 一 ) 補 助 本 縣 31 所 國 中 小 辦 理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計 畫 之 母 語 傳 承 (9 校 167 名 學 生 參 與 ) 親 職 教 育 (16 校 1,652 名 家 長 參 與 ) 諮 商 團 體 (9 校 156 名 學 生 參 與 ) 華 語 補 救 (2 校 4 名 境 外 轉 入 學 生 參 與 ) 多 元 文 化 國 際 日 ( 約 1,000 人 參 與 ) 等 計 畫, 以 積 極 照 顧 並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及 子 女 之 課 後 學 習 與 教 學 資 源 ( 二 ) 辦 理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 含 身 心 障 礙 課 後 照 顧 專 班 ), 以 促 進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及 使 父 母 安 心 就 業, 鼓 勵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並 針 對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者, 補 助 其 參 加 費 用 ( 三 ) 公 立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融 合 班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經 費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4 年 9 月 -105 年 1 月 ): 阿 里 山 國 中 小 等 8 校 辦 理, 受 惠 學 生 63 位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5 年 2 月 -105 年 6 月 ): 計 畫 經 費 刻 正 申 請 年 度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課 後 照 顧 專 班 : 大 同 國 小 等 6 校 辦 理, 受 惠 學 生 106 位 ( 四 )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結 合 原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補 助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中 小 學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及 適 性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提 高 學 習 效 果, 增 進 學 習 成 功 之 信 心 104 年 度 本 縣 辦 理 學 校 有 竹 崎 高 中 等 145 校, 第 四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共 計 開 辦 685 班, 受 惠 學 生 數 共 3645 人 另 105 年 度 經 費, 計 畫 經 費 刻 正 申 請 ( 五 )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原 高 中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素 質 ), 以 強 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提 升 學 習 素 質, 並 縮 短 弱 勢 家 庭 及 低 學 習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差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補 助 竹 崎 89

9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高 中 及 永 慶 高 中 辦 理 本 案, 業 已 辦 理 完 竣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經 費, 計 畫 經 費 刻 正 申 請 二 輔 導 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 一 ) 推 動 104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執 行 輔 導 團 到 校 輔 導 及 分 區 輔 導, 強 化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提 升 本 縣 教 師 專 業 教 學 成 長 知 能 ( 二 ) 為 提 升 本 縣 行 政 人 員 課 程 教 學 領 導 知 能, 持 續 辦 理 校 長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增 能 研 習 教 務 主 任 課 室 觀 察 實 務 工 作 坊 及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教 學 觀 察 實 務 工 作 坊 等 課 程 領 導 人 研 習, 共 計 6 場 341 人 次 參 加 ( 三 ) 辦 理 國 中 小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教 學 觀 察 研 習, 推 動 學 校 運 用 觀 課 議 課 等 方 式, 辦 理 各 領 域 研 習 工 作 坊 共 計 18 場 1,629 人 次 教 師 參 加, 透 過 教 學 歷 程 檢 視 與 同 儕 回 饋 提 升 教 與 學 的 品 質, 並 由 推 動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提 供 相 關 評 量 資 訊, 增 進 教 師 評 量 知 能 ( 四 ) 輔 導 學 校 以 學 習 社 群 模 式 運 作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學 年 會 議,104 年 度 國 中 20 校 申 請 27 社 群 國 小 107 校 申 請 149 社 群, 透 過 社 群 學 習 與 對 話 方 式, 增 進 教 師 團 隊 教 學 改 進 之 共 識 ( 五 ) 國 教 輔 導 團 各 領 域 ( 含 議 題 )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進 行 各 項 教 師 研 習 教 學 演 示 到 校 輔 導 教 材 研 發 等, 共 計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及 工 作 坊 等 12 場, 到 校 輔 導 10 校, 分 區 輔 導 2 場, 示 範 教 學 10 場, 協 助 學 校 發 展 課 程,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三 推 動 品 格 教 育 ( 一 )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10 月 29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教 育 海 報 設 計 書 法 比 賽, 參 賽 作 品 : 書 法 類 116 件 海 報 設 計 類 51 件 獲 獎 件 數 : 書 法 類 43 件 海 報 設 計 類 26 件 ( 二 )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假 創 新 學 院, 辦 理 104 年 度 五 星 田 園 - 嘉 教 五 讚 品 格 力 檢 核 認 證 品 格 教 育 研 討 暨 推 動 自 省 札 記 績 優 團 隊 經 驗 分 享, 由 新 港 國 小 梅 北 國 小 及 東 石 國 小 擔 任 講 座, 參 加 人 員 約 150 位 90

9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計 畫, 透 過 多 元 方 式 結 合 校 本 品 格 課 程, 深 化 學 生 好 品 格 之 養 成, 申 辦 學 校 於 105 年 1 月 開 始 執 行 ( 四 )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自 省 札 記 之 撰 寫,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案 例 之 分 享 與 反 思, 記 錄 自 省 心 得 與 歷 程 並 由 教 師 與 家 長 回 饋, 養 成 自 省 習 慣 塑 造 好 品 格 讓 自 己 更 具 勇 氣 與 信 心 邁 向 每 一 個 希 望 的 明 天 ( 五 ) 104 年 11 月 18 日 -27 日, 由 景 山 國 小 主 辦 和 睦 國 小 協 辦, 辦 理 104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自 省 札 記 徵 文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共 計 204 件 四 推 動 英 語 教 育 ( 一 ) 本 縣 品 格 英 語 學 院 持 續 實 施 品 格 及 英 語 教 育,104 學 年 度 參 加 之 本 縣 四 年 級 學 校 預 計 有 28 梯, 共 1,502 人 次 ( 二 ) 持 續 規 劃 提 供 偏 鄉 五 年 級 學 生 五 天 四 夜 之 英 語 環 境, 透 過 文 光 英 語 村 情 境 教 學,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之 興 趣 及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104 學 年 度 預 計 完 成 27 個 梯 次, 共 計 1,403 人 次 參 與, 每 梯 次 的 成 果 發 表 會 都 獲 得 家 長 熱 烈 參 與 與 鼓 勵, 絕 大 多 數 的 學 生 對 課 程 感 到 有 趣, 並 還 想 再 次 參 加 英 語 體 驗 營 ( 三 ) 辦 理 104 年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英 語 文 教 學 成 效 計 畫, 除 推 動 本 縣 整 體 英 語 教 學 提 升, 並 提 供 各 校 校 本 英 語 教 學 計 畫, 以 利 各 校 提 升 英 語 教 學 成 效 ( 四 ) 為 提 升 本 縣 學 生 英 語 文 素 質, 透 過 競 賽 帶 動 並 加 強 學 生 口 語 能 力, 於 105 年 4 月 6 8 日 假 文 光 國 際 英 語 村 辦 理 105 年 嘉 義 縣 國 中 小 英 語 日 學 藝 競 賽, 辦 理 英 語 說 故 事 英 語 朗 讀 及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等 3 項 目 五 推 動 技 藝 與 生 涯 教 育 ( 一 ) 核 定 各 國 中 於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三 年 級 技 藝 教 育 專 班 及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計 畫, 以 落 實 學 生 多 元 適 性 發 展 啟 發 多 元 智 能, 並 於 3 月 份 起 辦 理 本 縣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由 各 國 中 提 出 所 需 之 農 業 餐 旅 商 業 管 理 動 力 機 械 電 機 電 子 家 政 食 91

9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品 設 計 機 械 化 工 等 10 個 職 群 ; 另 有 民 雄 梅 山 中 埔 嘉 新 水 上 等 5 所 國 中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技 藝 教 育 專 班 ( 二 )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手 冊 已 於 104 年 9 月 底 前 印 發 給 各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5 月 6 月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與 教 師 之 生 涯 發 展 適 性 輔 導 督 導 考 核 會 議, 強 化 教 育 人 員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知 能 之 專 業 能 力 六 友 善 校 園 計 畫 ( 一 ) 105 年 2 月 15 日 -2 月 19 日, 持 續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週 ( 反 毒 反 黑 反 霸 凌 ) 各 項 宣 誓 活 動, 並 結 合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進 行 校 園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之 推 動 ( 二 ) 104 年 10 月 -12 月, 持 續 辦 理 104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 甄 選 彙 編 教 師 正 向 管 教 之 有 效 方 法 與 班 級 經 營 之 範 例 徵 選 計 畫, 參 加 對 象 為 國 中 小 教 師, 獲 選 作 品 : 國 中 3 件, 國 小 8 件 ( 三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年 10 月 21 日 及 104 年 10 月 28 日 於 和 睦 國 小 及 太 保 國 小 2 場 次 分 山 區 及 海 區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共 計 100 多 人 參 加, 充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交 換 宣 導 經 驗, 研 討 相 關 問 題, 以 有 效 推 行 校 內 性 別 教 育 年 11 月 4 日 於 平 林 國 民 小 學 視 聽 教 室 辦 理 2 場 次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共 計 180 人 參 加,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對 兒 少 保 護 ( 含 性 騷 擾 )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敏 銳 度 辦 識 能 力, 針 對 遇 到 之 實 例 採 取 因 應 之 道 及 正 確 處 理 流 程 的 理 念 年 11 月 11 日 於 民 雄 國 小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師 讀 書 報 告 會 研 習 共 計 60 人 參 加, 培 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種 子 教 師, 啟 發 性 平 書 卷 新 知, 增 益 性 平 認 知 內 涵 年 11 月 日 於 協 志 工 商 第 二 會 議 室 辦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個 案 研 討 會 共 計 80 人 參 加, 透 過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協 助 與 會 人 員 能 夠 了 解 熟 悉 校 園 92

9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面 臨 的 流 程 與 法 令 問 題, 進 而 落 實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適 法 處 理 精 神 年 12 月 2 日 於 本 縣 協 志 工 商 第 二 會 議 室 辦 理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共 計 90 人 參 加, 強 化 教 育 人 員 法 律 知 能, 協 助 學 校 適 時 提 供 處 置 與 輔 導 ( 四 ) 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假 創 新 學 院, 辦 理 全 縣 104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校 園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坊 - 正 向 管 教 輔 導 團 暨 種 子 教 師 活 動 ( 第 二 場 ), 期 透 過 專 業 成 長 教 育, 增 進 教 師 對 學 生 正 向 管 教 之 認 識 及 輔 導 知 能, 以 有 效 推 動 校 園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參 加 人 數 約 80 人 ( 五 )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27 日, 由 景 山 國 小 主 辦 和 睦 國 小 協 辦, 辦 理 104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自 省 札 記 徵 文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共 計 204 件 ( 六 ) 中 輟 復 學 輔 導 1. 本 縣 民 和 國 中 慈 輝 分 校 為 多 元 型 態 中 介 教 育 學 校, 服 務 對 象 為 中 輟 復 學 學 生 或 有 中 輟 之 虞 學 生, 目 前 學 生 數 57 人 ( 含 縣 內 學 生 25 人, 縣 外 學 生 32 人 ), 以 服 務 本 縣 中 輟 復 學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為 主 2. 持 續 辦 理 全 縣 中 輟 輔 導 個 案 研 討 會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暨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督 導 會 議 及 中 輟 輔 導 役 男 定 期 督 導 會 議 ( 七 ) 召 開 友 善 校 園 相 關 會 議, 籌 措 規 劃 預 計 辦 理 本 年 度 全 縣 生 命 教 育 教 材 教 法 研 習 生 命 教 育 種 子 人 才 培 訓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家 長 生 命 教 育 及 校 園 自 我 傷 害 防 制 知 能 培 訓, 期 透 過 專 業 成 長 教 育, 提 升 教 師 生 命 教 育 知 能, 以 有 效 深 耕 校 園 生 命 教 育 工 作 七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業 務 ( 一 ) 於 104 年 12 月 日, 配 合 縣 議 會 假 永 慶 高 中 梅 山 國 中 昇 平 國 中 溪 口 國 中 及 協 同 中 學 等 五 校, 辦 理 2015 關 懷 青 少 年 反 毒 劇 團 - 拯 救 浮 士 德 反 毒 劇, 受 益 人 數 約 2,800 人 ( 二 ) 於 寒 假 期 間,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 為 愛 拒 毒 寒 假 93

9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反 毒 知 識 學 習 單 活 動, 辦 理 學 校 共 148 所, 轄 屬 學 生 共 30,192 人 參 加 ( 三 ) 反 毒 宣 講 團 由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補 助 經 費 提 供 各 縣 市 辦 理 反 毒 宣 講 團, 本 縣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規 劃, 教 育 人 員 83 場 學 生 83 場, 合 計 166 場, 並 於 2 月 份 開 始 實 施 宣 教 課 程 於 3 月 底 師 生 場 已 各 完 成 33 場 次, 受 益 人 數 學 生 7,361 人 教 師 1,447 人 ( 四 ) 加 強 校 外 聯 巡 查 察 持 續 由 學 校 學 務 人 員 配 合 本 縣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會 加 強 校 外 聯 巡 查 察, 針 對 少 年 易 聚 集 場 所 作 清 查 八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 一 ) 辦 理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細 部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落 實 資 訊 教 育 政 策, 建 置 校 園 優 質 均 等 數 位 教 學 環 境 ( 二 ) 辦 理 年 度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督 導 計 畫, 提 升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資 訊 能 力, 以 數 位 化 方 式 促 進 當 地 之 資 訊 教 育 文 化 課 後 照 顧 或 農 林 漁 牧 觀 光 等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 籌 備 辦 理 105 年 全 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交 流 會 議 (105 年 5 月 日 辦 理 ) ( 三 ) 辦 理 各 校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資 訊 設 備 教 育 部 申 請 案, 改 善 學 校 資 訊 教 育 環 境 設 備, 營 造 優 質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 四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行 動 學 習 - 創 新 教 學 資 訊 科 技 教 學 設 備 建 置 計 畫, 採 購 投 影 機 設 備 補 助 國 中 小 各 校, 建 置 本 縣 國 中 小 參 與 行 動 學 習 推 動 計 畫 之 基 礎 環 境 九 推 展 科 學 教 育 本 縣 第 56 屆 科 學 展 覽 會 計 150 校 234 隊 報 名 參 加, 訂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假 三 和 國 小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現 場 審 查 十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 一 ) 辦 理 105 年 度 本 土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以 落 實 本 土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及 營 造 學 習 母 語 相 關 環 境 序 號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一 國 中 小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臺 灣 閩 南 語 認 證 衝 刺 班 研 94

9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計 畫 二 計 畫 三 計 畫 四 計 畫 五 計 畫 六 計 畫 七 計 畫 八 計 畫 九 計 畫 十 計 畫 十 一 計 畫 十 二 計 畫 十 三 計 畫 十 四 計 畫 十 五 計 畫 十 六 計 畫 十 七 習 計 畫 好 客 幫 師 生 暑 期 學 習 營 實 施 計 畫 我 嘉 本 土 饗 宴 嘉 年 華 實 施 計 畫 221 世 界 母 語 日 藝 文 創 作 比 賽 暨 巡 迴 展 覽 實 施 計 畫 國 小 親 子 閩 南 語 - 認 識 在 地 文 化 簡 報 製 作 比 賽 鄒 族 本 土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計 畫 鄒 族 創 新 舞 蹈 補 充 教 材 產 出 計 畫 狩 獵 文 化 學 習 營 - 小 小 勇 士 的 蛻 變 實 施 計 畫 鄒 族 民 族 教 育 及 族 語 沉 浸 式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推 展 茶 藝 教 學 及 數 位 影 像 教 材 製 作 實 施 計 畫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暨 臺 灣 母 語 日 資 源 網 成 果 上 傳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國 中 小 行 政 人 員 本 土 政 策 暨 填 報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閩 南 語 認 證 檢 定 研 習 計 畫 本 土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小 組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本 土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小 組 輔 導 員 專 業 成 長 實 施 計 畫 嘉 義 縣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暨 師 生 鄉 土 歌 謠 比 賽 ( 二 ) 辦 理 105 年 度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由 和 興 國 小 頂 六 國 小 大 有 國 小 更 寮 國 小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立 幼 兒 園 等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 三 ) 持 續 鼓 勵 本 縣 學 校 報 名 參 加 客 家 藝 文 競 賽 活 動 ( 四 ) 辦 理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民 族 發 展 多 元 智 能 補 助 經 費 計 畫, 由 達 邦 國 小 新 美 國 小 來 吉 國 小 山 美 國 小 等 校 申 請 辦 理 ( 五 ) 持 續 推 展 國 中 小 開 設 閩 客 原 語 等 土 語 言 課 程 計 畫 ( 六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母 語 日 及 本 土 語 言 實 施 訪 視 計 畫, 預 計 訪 視 37 所 國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 七 ) 申 請 105 年 度 夏 日 樂 學 方 案 計 畫 ( 八 ) 辦 理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教 師 多 元 文 化 線 上 及 實 體 研 習 課 程 活 動 十 一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 一 )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由 本 府 主 政, 修 訂 完 成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95

9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於 104 年 8 月 25 日 公 告 實 施 ( 二 )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相 關 工 作 委 由 嘉 義 家 職 負 責, 相 關 報 名 及 分 發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已 建 置 完 成,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完 成 核 備 公 告 並 寄 送 各 國 中, 預 估 免 試 報 名 人 數 約 8,000 人 ( 三 )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委 由 嘉 義 高 中 負 責,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完 成 核 備 與 公 告, 預 估 嘉 義 區 總 考 生 約 9,620 人, 比 104 年 考 生 9,779 人 略 少, 將 於 105 年 5 月 日 於 嘉 義 高 中 嘉 義 女 中 嘉 義 高 工 民 雄 農 工 和 東 石 高 中 5 個 考 場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四 ) 104 年 12 月 完 成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選 填 試 探 系 統 建 置, 並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完 成 國 中 第 1 次 志 願 模 擬 選 填,105 年 4 月 11 至 15 日 辦 理 第 2 次 志 願 模 擬 選 填, 預 期 第 1 志 願 錄 取 人 數 達 50%, 前 3 志 願 錄 取 人 數 達 80%, 總 錄 取 人 數 達 93% ( 五 ) 105 年 3 月 完 成 27 所 國 中 國 三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之 十 二 年 國 教 適 性 入 學 宣 導, 且 印 製 7000 張 L 型 資 料 夾 宣 導 品 發 送 國 三 學 生 教 師 和 家 長, 以 協 助 其 了 解 12 年 國 教 升 學 制 度 與 適 性 輔 導 十 二 推 動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 一 ) 配 合 田 園 城 市 願 景 推 展 全 縣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賡 續 辦 理 國 小 小 綠 人 三 階 認 證 ( 二 ) 補 助 國 中 小 畢 業 班 約 180 車 次 進 行 縣 內 微 旅 行, 補 助 參 訪 縣 內 特 定 人 文 自 然 學 習 場 域, 俾 提 升 學 童 在 地 認 同 感 ( 三 ) 補 助 17 校 辦 理 山 海 平 原 課 程 交 流 計 畫, 促 進 偏 鄉 學 校 校 際 交 流 ( 四 ) 補 助 高 國 中 生 壯 遊 體 驗 學 習 計 畫 高 國 中 7 案, 鼓 勵 親 師 生 組 隊 規 劃 學 習 本 位 的 短 程 旅 行 與 社 會 服 務 ( 五 ) 辦 理 教 師 走 讀 嘉 鄉 專 題 報 導 比 賽 簡 報 比 賽 教 案 比 賽 ( 獲 獎 教 師 76 人 次 ), 以 鼓 勵 師 生 重 視 家 鄉 環 境 與 生 活 故 事 ( 六 ) 辦 理 亮 點 學 校 輔 導 計 畫 ( 已 輔 導 9 校 ) 及 特 色 課 程 輔 導 計 畫 ( 已 輔 導 4 校 ), 以 促 進 本 縣 學 校 申 辦 全 國 計 畫 之 競 爭 力 96

9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七 ) 補 助 10 所 績 優 國 中 推 動 生 態 藝 術 教 育 試 辦 計 畫, 營 造 在 校 美 學 並 深 耕 國 中 小 美 感 教 育 貳 國 民 教 育 一 辦 理 全 面 老 舊 校 舍 整 修 建 計 畫, 以 保 障 校 園 安 全 ( 一 ) 104 至 106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1.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部 分, 計 有 網 寮 國 小 等 9 校, 截 至 目 前 網 寮 太 保 及 蒜 頭 國 小 等 3 校 工 程 已 開 工 ; 朴 子 國 中 和 梅 山 後 塘 光 榮 柴 林 國 小 等 5 校 業 完 成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 大 南 國 小 預 計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事 宜 2. 補 強 設 計 部 分,104 年 度 核 定 三 江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頂 六 國 小 第 一 棟 竹 園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太 保 國 小 東 棟 忠 和 國 中 忠 孝 樓 義 竹 國 小 D 棟 水 上 國 小 B 棟 柴 林 國 小 前 棟 過 溝 國 小 北 棟 新 埤 國 小 行 政 教 學 樓 社 團 國 小 和 新 岑 國 小 等 12 棟 建 築 物, 皆 已 完 成 補 強 設 計 3. 補 強 工 程 部 分,104 年 度 核 定 社 團 朴 子 新 岑 永 安 忠 和 太 保 水 上 柴 林 義 竹 國 小 及 新 港 國 中 等 10 校 12 棟 建 築 物, 截 至 目 前 除 新 岑 朴 子 太 保 水 上 柴 林 國 小 等 5 校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成 工 程 施 作 105 年 度 核 定 頂 六 過 溝 新 埤 國 小 和 忠 和 國 中 等 4 校 4 棟 建 築 物,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編 製 中 ( 二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1 階 段 補 助 高 震 損 校 舍 CDR 值 小 於 0.5 補 強 工 程, 計 有 瑞 峰 國 小 (2 棟 ) 大 崎 國 小 柳 溝 國 小 民 雄 國 中 下 潭 國 小 景 山 國 小 竹 崎 國 小 和 順 國 小 龍 港 國 小 六 美 國 小 計 11 棟 建 築 物, 截 至 目 前 除 六 美 國 小 施 工, 其 餘 已 完 工 另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3 階 段 及 第 5 階 段 補 強 工 程, 分 別 計 有 三 江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及 竹 園 國 小 教 室 大 樓,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編 製 ( 三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1 階 段 校 舍 耐 震 詳 細 評 估, 計 有 六 美 國 小 北 棟 教 室 A 港 墘 國 小 前 棟 右 側 中 山 國 小 第 1 棟 及 下 楫 國 小 專 科 教 室 等 97

10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4 棟 建 築 物, 目 前 均 已 完 成 另 補 助 第 2 階 段 大 埔 國 中 綜 合 球 場 及 第 4 階 段 朴 子 國 小 北 棟 大 林 國 中 行 政 大 樓, 目 前 辦 理 評 估 報 告 審 查 ( 四 ) 本 府 專 案 編 列 之 高 震 損 校 舍 補 強 設 計 經 費, 補 助 CDR 值 小 於 0.5 之 義 竹 國 小 C 棟 大 吉 國 中 工 藝 教 室 過 溝 國 小 南 棟 竹 村 國 小 第 2 棟 教 室 等 建 築 物, 皆 已 完 成 設 計 審 核 接 續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第 1 階 段 補 強 工 程 經 費 ( 除 義 竹 國 小 C 棟 外 ), 目 前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編 製 ( 五 ) 台 塑 企 業 認 養 之 六 嘉 國 中 校 舍 重 建 工 程 案, 現 正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二 充 實 教 學 基 本 設 施 設 備 整 建 計 畫,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 一 ) 105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經 費 1. 本 縣 復 興 國 小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計 畫 - 東 側 及 西 側 圍 牆 改 建 工 程, 核 定 130 萬 元, 目 前 規 劃 設 計 2. 本 縣 太 平 國 小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計 畫 -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修 繕 工 程, 核 定 130 萬 元, 目 前 規 劃 設 計 ( 二 ) 辦 理 本 縣 105 年 整 建 計 畫 -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目 前 已 補 助 26 校 有 急 迫 安 全 需 求 進 行 改 善 ( 三 ) 改 善 學 校 如 廁 空 間 1.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案 計 核 定 大 林 國 中 等 15 校 共 1,320 萬 元, 目 前 除 六 腳 國 小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成 工 程 施 作 2. 本 府 補 助 104 年 度 國 中 小 改 善 廁 所 環 境 實 施 計 畫 案 計 核 定 大 同 國 小 等 5 校 共 236 萬, 目 前 除 大 同 國 小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成 工 程 施 作 3.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案, 提 報 民 雄 國 中 等 17 校 共 1,823 萬 元 三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業 於 105 月 1 月 27 日 核 定 補 助 150 校 ( 含 分 校 ), 補 助 金 額 1,486 萬 2,703 元,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發 98

10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展 教 育 特 色 充 實 學 校 基 本 教 學 設 備 發 展 原 住 民 特 色 充 實 器 材 設 備 交 通 車 不 便 地 區 學 校 交 通 車 及 整 建 學 校 社 區 化 活 動 場 所 等 6 項 補 助 項 目, 以 改 善 文 化 資 源 不 利 地 區 及 弱 勢 群 體 之 教 育 條 件,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目 前 計 畫 執 行 中 ( 二 ) 教 育 部 補 助 104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核 定 154 校 ( 含 分 校 ), 補 助 金 額 1,790 萬 7,868 元, 目 前 皆 已 執 行 完 竣 四 推 動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健 全 教 育 發 展 ( 一 ) 依 據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要 點, 本 府 於 104 年 10 月 5 日 召 開 本 縣 104 學 年 度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全 校 總 學 生 數 50 人 以 下, 未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共 44 校 送 件, 審 查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二 ) 105 年 3 月 18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專 案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全 校 總 學 生 數 35 人 以 下, 未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共 24 校 送 件, 審 查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及 轉 型 發 展 評 估 指 標, 並 決 定 本 年 度 實 地 訪 視 義 竹 國 小 埤 前 分 校 六 腳 國 小 新 生 分 校 瑞 里 國 小 大 南 國 小 安 靖 分 校 大 有 國 小 和 十 字 國 小 等 6 所 學 校 五 指 定 太 平 國 小 等 4 校 辦 理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一 ) 為 落 實 偏 鄉 弱 勢 學 生 之 照 顧, 兼 以 維 護 學 生 基 本 之 受 教 權 益, 本 縣 依 據 學 校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指 定 太 平 國 小 太 興 國 小 仁 和 國 小 及 豐 山 國 小 4 校 辦 理 學 校 實 驗 教 育 ; 其 中 太 平 國 小 規 劃 為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小 學, 太 興 仁 和 與 豐 山 國 小 辦 理 混 齡 實 驗 教 育, 豐 山 國 小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專 案 計 畫 規 劃 增 設 國 中 部 ( 二 ) 為 協 助 本 縣 4 所 指 定 辦 理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能 夠 於 105 學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相 關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如 下 1. 補 助 4 所 學 校 各 55 萬 元, 合 計 220 萬 元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師 資 培 訓 校 外 參 訪 及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2. 補 助 太 興 國 小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善 188 萬 7,757 元 3. 補 助 太 平 國 小 購 置 交 通 車 經 費 190 萬 元 年 補 助 太 平 國 小 辦 理 104 年 度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圍 99

10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牆 暨 校 門 口 修 繕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99 萬 元, 目 前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中 ( 三 ) 本 縣 辦 理 之 偏 鄉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獲 得 教 育 部 支 持 與 關 注, 教 育 部 長 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參 訪 本 縣 太 平 國 小, 透 過 與 本 縣 太 平 國 小 等 4 所 指 定 辦 理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之 學 生 互 動 及 教 育 部 長 官 與 校 長 教 師 與 社 區 民 眾 之 對 話, 瞭 解 偏 鄉 教 育 之 困 境, 並 允 諾 透 過 制 定 專 法 與 各 項 計 畫 積 極 協 助 ( 四 ) 105 年 度 起 規 劃 行 政 創 新 共 伴 學 校 與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中 小 學 1. 行 政 創 新 : 計 有 鹿 草 行 政 中 心 ( 包 含 鹿 草 國 小 後 塘 國 小 與 竹 園 國 小 ) 美 林 國 小 隙 頂 國 小 等 5 校 3 模 組 2. 共 伴 學 校 : 計 有 貴 林 國 小 VS 松 梅 國 小 內 甕 國 小 VS 民 和 國 小 下 潭 國 小 VS 碧 潭 國 小 等 6 校 3 模 組 3. 生 態 人 文 實 驗 中 小 學 : 由 大 埔 國 中 整 合 大 埔 國 小 大 埔 國 小 永 興 分 校 與 附 設 幼 兒 園, 建 構 九 年 一 貫 之 實 驗 國 民 中 小 學 六 國 中 小 增 減 班 作 業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及 教 育 新 時 代 計 畫,104 學 年 度 國 小 普 通 班 一 年 級 以 25 人 編 班 二 至 六 年 級 以 29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全 縣 國 小 班 級 數 為 1,302 班, 總 學 生 人 數 共 22,248 人 ;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以 30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全 縣 國 中 為 431 班, 總 國 中 人 數 共 11,710 人 ( 二 ) 105 學 年 度 國 小 普 通 班 一 至 二 年 級 以 25 人 編 班 三 至 六 年 級 以 29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以 30 人 編 班 為 原 則,105 學 年 度 班 級 數 核 定 作 業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完 成 七 校 舍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部 分 繼 104 年 8 月 19 日 召 開 第 2 次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列 管 會 議, 函 請 各 校 應 積 極 辦 理 補 照, 定 期 辦 理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建 築 物 初 詳 評, 以 確 認 安 全 及 耐 震 性 能 105 年 3 月 3 日 起 辦 理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以 蒐 集 各 校 正 確 與 完 整 之 無 建 使 照 校 舍 資 料 ; 現 地 勘 察, 以 為 分 類 分 期 處 理 之 先 後 排 序, 並 檢 核 各 校 無 使 用 執 照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對 無 使 照 且 安 全 有 疑 慮 之 校 舍 應 暫 停 使 用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並 提 出 補 100

10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強 或 拆 除 計 畫 因 應 處 理, 已 補 強 之 建 物 則 評 估 補 照 之 可 行 性 並 積 極 協 助 之 八 租 佔 用 民 地 計 畫 民 和 國 小 宿 舍 住 宿 搬 遷 訴 訟 案, 住 戶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起 確 認 證 書 真 偽 上 訴, 高 院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宣 判 上 訴 駁 回, 住 戶 復 於 同 年 8 月 7 日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起 再 審 之 訴, 高 院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宣 判 再 審 之 訴 駁 回, 住 戶 再 向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遷 讓 房 屋 再 審 之 訴, 預 計 105 年 4 月 13 日 再 開 庭, 強 制 拆 除 計 畫 因 而 暫 停 九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及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代 辦 補 助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補 助 83 校,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43 萬 6,695 元 十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 一 ) 105 年 1 月 30 日, 參 與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學 校 大 會 師 活 動, 本 縣 太 和 國 小 來 吉 國 小 獲 得 優 選 學 校 ( 二 ) 因 應 105 年 2 月 6 日 南 台 灣 大 地 震, 為 加 強 師 生 防 災 素 養 與 應 變 能 力, 函 文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於 2 月 29 日 前 完 成 本 學 期 地 震 防 護 避 難 演 練 及 宣 導 ( 三 ) 105 年 3 月 7 日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本 府 及 民 和 國 中 等 20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經 費 計 394 萬 2,910 元 整, 賡 續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 四 ) 105 年 3 月 10 日 參 與 本 府 民 政 單 位 主 辦 民 安 2 號 演 練 之 兵 棋 推 演 及 實 兵 演 練 ( 五 ) 105 年 3 月 23 月 協 辦 教 育 部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計 畫 辦 理 之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行 前 說 明 會 暨 縣 市 輔 導 團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會, 促 進 各 縣 市 防 災 推 動 經 驗 交 流 ( 六 ) 105 年 4 月 13 日, 辦 理 嘉 義 縣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務 會 議 暨 105 年 度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學 校 執 行 說 明 會, 以 健 全 計 畫 執 行 ( 七 ) 預 計 105 年 5 月 ~8 月 假 布 袋 國 小 黎 明 國 小 三 和 國 小 及 隙 頂 國 小 辦 理 四 場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暨 防 災 教 育 深 耕 第 一 類 學 校 增 能 研 習 101

10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八 ) 預 計 105 年 5 月 27 日 假 溪 口 國 小 9 月 16 日 假 鹿 草 國 中 辦 理 2 場 次 全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複 合 型 防 災 兵 棋 推 演 及 實 作 示 範 觀 摩 演 練, 以 增 進 各 校 對 於 各 項 災 害 之 處 置 及 應 變 知 能 十 一 辦 理 總 務 工 作 研 習 ( 一 ) 為 增 進 本 縣 中 小 學 總 務 工 作 經 辦 人 員 對 相 關 業 務 之 廣 泛 瞭 解, 俾 利 協 助 校 長 推 動 校 務 及 有 效 發 揮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備 財 產 之 教 育 效 益, 訂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辦 理 本 年 度 第 1 次 研 習, 內 容 涵 蓋 建 構 永 續 防 災 校 園 工 程 與 勞 安 查 核 少 子 化 與 校 園 空 間 規 劃 等 面 向 課 程, 第 2 次 研 習 預 訂 105 年 10 月 舉 行 ( 二 ) 聘 請 本 縣 具 總 務 專 長 之 校 長 主 任, 組 成 本 縣 縣 總 務 諮 詢 委 員 針 對 校 舍 工 程 圖 說 與 預 算 編 制 審 查 要 點 校 舍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及 驗 收 注 意 事 項 校 舍 耐 震 補 強 設 計 與 施 工 實 務 解 說 學 校 常 見 採 購 爭 議 與 錯 誤 態 樣 解 說 防 水 施 工 案 例 分 析 與 運 用 小 型 工 程 規 劃 施 工 及 驗 收 實 務 解 說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實 務 校 舍 水 電 設 施 工 程 實 務 校 舍 工 程 督 導 實 務 等 領 域, 提 供 學 校 諮 詢 意 見 與 協 助 本 處 審 核 相 關 計 畫 案 件 十 二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 一 ) 為 加 強 宣 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促 進 家 長 對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之 理 解 與 認 同,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33 萬 元 辦 理 104 年 度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計 畫, 業 已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 前 由 本 縣 竹 崎 高 中 等 25 所 國 中 辦 理 25 場 適 性 輔 導 家 長 宣 導 座 談 會, 加 強 向 家 長 宣 導 正 確 的 教 育 理 念, 以 促 進 學 生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 二 ) 104 學 年 度 校 長 及 家 長 會 長 聯 誼 會 業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順 利 辦 理 完 竣 十 三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後 復 建 ( 一 ) 本 縣 下 楫 國 小 等 55 校 函 請 補 助 辦 理 蘇 迪 勒 災 害 搶 修 工 程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576 萬 8,000 元, 依 據 中 央 對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動 支 災 害 準 備 金, 業 全 數 完 工 ( 二 ) 行 政 院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102

10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核 定 補 助 新 塭 國 小 等 10 校 計 953 萬 2000 元 整 辦 理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目 前 除 三 和 國 小 及 布 袋 國 中 施 工 中, 其 餘 已 完 成 工 程 施 作 參 社 會 教 育 一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 一 ) 各 項 閱 讀 活 動 推 展 年 度 偏 遠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總 經 費 新 台 幣 1,380,156 元 整, 教 育 部 補 助 新 台 幣 1,242,140 元 整, 辦 理 全 縣 推 動 閱 讀 5 項 子 計 畫,56 所 國 中 小 辦 理 推 動 閱 讀 實 施 計 畫, 大 崙 國 小 辦 理 改 善 圖 書 館 空 間 環 境 工 程 2. 辦 理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增 置 國 民 中 小 學 圖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計 畫, 核 定 由 11 所 國 小 及 1 所 國 中 辦 理 國 中 每 校 每 學 期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幣 9 萬 元 整, 國 小 每 校 每 學 期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幣 7 萬 元 整, 共 計 84 萬 元 整, 透 過 專 業 師 資 規 劃 學 校 閱 讀 活 動, 以 建 立 校 園 優 質 閱 讀 氛 圍,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3. 辦 理 104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喜 悅 寫 作 獎 勵 投 稿 計 畫, 以 激 發 師 生 寫 作 興 趣, 提 昇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 凡 教 師 或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書 報 投 稿 活 動, 文 章 榮 獲 刊 載 者, 由 本 府 頒 發 作 者 及 指 導 老 師 獎 狀 自 104 年 1 月 至 12 月, 共 計 學 生 作 品 579 篇 教 師 作 品 89 篇 榮 獲 刊 登 4. 本 縣 於 104 年 月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閱 讀 推 動 輔 導 與 訪 視 計 畫, 藉 由 全 面 性 訪 視, 瞭 解 學 校 推 動 閱 讀 之 現 況 與 困 境, 提 供 具 體 方 案 及 策 略, 以 提 升 閱 讀 教 育 推 展 成 效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教 師 推 動 閱 讀 增 能 培 訓 研 習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假 大 林 國 中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研 習, 增 進 教 師 推 動 閱 讀 智 能 105 年 3 月 8 日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研 習, 各 校 分 享 推 動 晨 讀 成 果 年 12 月 11 日 辦 理 優 質 閱 讀 空 間 營 造 觀 摩 會, 分 享 各 校 推 動 閱 讀 特 色, 提 昇 學 校 辦 理 閱 讀 計 畫 效 能, 參 與 人 數 計 約 120 人 年 12 月 19 日 義 竹 國 中 圖 書 室 落 成 典 禮, 由 縣 長 揭 牌 後 正 式 103

10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啟 用 年 12 月 22 日 辦 理 推 動 閱 讀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分 享, 由 閱 讀 訪 視 特 優 學 校 閱 讀 典 範 教 師 進 行 分 享,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年 度 台 灣 閱 讀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請 愛 樂 夢 工 場 在 全 縣 19 所 愛 的 書 庫 學 校 辦 理 當 閱 讀 遇 上 古 典 音 樂 活 動 推 廣 藝 文, 提 升 藝 術 涵 養 10. 兒 童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與 重 寮 國 小 月 眉 國 小 合 作, 創 作 家 鄉 繪 本, 並 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在 縣 府 中 庭 辦 理 新 書 發 表 記 者 會, 並 參 加 2 月 20 日 臺 北 國 際 書 展 新 書 發 表 會 年 3 月 5 日 配 合 本 縣 婦 女 節 活 動 辦 理 闖 關 活 動, 含 DIY 彩 繪 風 車 製 作 體 適 能 等, 參 與 民 眾 踴 躍 12. 廣 達 設 計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於 創 新 學 院 餐 廳 105 年 3 月 23 日 舉 辦, 會 中 柳 林 國 小 與 其 他 縣 市 國 小 進 行 分 享, 提 升 各 校 主 題 課 程 設 計 的 能 力, 也 提 振 教 師 的 教 學 熱 情 ( 二 ) 補 助 及 改 善 圖 書 資 源 1. 本 縣 義 竹 國 中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630,000 元 整 太 和 國 小 圖 書 室 整 修 工 程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16,000 元 整 安 東 國 小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080,000 元 整 太 興 國 小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504,000 元 整 年 1 月 27 日 辦 理 選 書 說 明 會, 共 10 所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部 補 助, 總 計 502 萬 2000 元 整 3. 玉 山 銀 行 玉 山 志 工 基 金 會 於 平 林 國 小 捐 建 本 縣 第 11 座 玉 山 黃 金 圖 書 館,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啟 用 二 推 動 降 低 不 識 字 教 育 業 務 ( 一 ) 104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已 於 104 年 6 月 份 核 定 本 縣 東 石 國 小 等 20 所 學 校 辦 理 28 班 次 識 字 班, 以 提 供 不 識 字 人 口 能 就 近 學 習 上 課, 提 昇 縣 民 終 身 學 習 素 養 及 學 習 力 105 年 度 續 辦 本 項 業 務, 降 低 本 縣 不 識 字 率, 提 升 縣 民 生 活 素 質 104

10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104 學 年 度 於 本 縣 中 埔 東 石 民 雄 水 上 等 國 中 及 民 雄 大 林 水 上 朴 子 等 國 小, 共 計 核 定 開 辦 10 班 附 設 補 校, 期 透 過 補 習 進 修 課 程 提 升 本 縣 縣 民 教 育 程 度 及 學 習 管 道 三 辦 理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 一 ) 訪 視 內 容 包 含 公 共 安 全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以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三 大 類, 期 藉 由 補 習 班 自 評 及 訪 視 小 組 實 地 訪 視 複 評 等 二 階 段 之 工 作, 使 業 者 能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縣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之 各 項 規 定 ( 二 ) 104 年 12 月 14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私 立 短 期 補 習 班 暨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設 立 人 聯 繫 會 議, 參 與 人 次 約 121 人, 會 議 中 宣 導 防 火 避 難 及 緊 急 救 護 學 生 交 通 車 安 全 及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性 騷 擾 防 治 防 制 毒 品 危 害 等 事 項, 希 冀 立 案 短 期 補 習 班 能 配 合 本 府 執 行 各 項 事 項 ( 三 ) 教 育 部 104 年 修 正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範 本, 影 響 學 生 及 民 眾 權 益 甚 鉅, 因 此 本 府 印 製 定 型 化 契 約 L 夾, 發 送 予 各 國 民 小 學, 以 預 防 消 費 糾 紛 ( 四 ) 配 合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3 日 所 發 布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準 則 及 本 縣 104 年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第 2 次 決 議 事 項, 修 正 嘉 義 縣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規 則 部 份 條 文, 以 防 止 不 適 任 人 員 進 入 補 習 班 任 職 ( 五 ) 本 縣 合 法 立 案 補 習 班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合 計 229 家, 補 習 班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已 建 置 更 新 完 成, 以 利 民 眾 可 隨 時 上 網 查 詢, 作 為 選 擇 之 參 考 四 辦 理 語 文 競 賽 活 動 ( 一 ) 104 年 月 辦 理 精 進 語 文 能 力 培 訓 研 習, 共 計 56 場 次, 集 訓 本 縣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代 表 選 手 及 其 指 導 教 師, 以 增 進 其 指 導 與 專 業 能 力, 爭 取 佳 績 ( 二 ) 本 縣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代 表 隊 計 選 手 57 人, 於 104 年 11 月 28 日 至 30 日 組 隊 赴 新 北 市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共 4 項 個 人 獎 項 榮 獲 全 國 前 六 名 之 佳 績 ( 三 ) 105 年 4 月 委 由 雙 溪 國 小 辦 理 105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種 子 教 師 指 導 培 訓 研 105

10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習, 總 計 辦 理 教 師 培 訓 7 場 次, 預 計 350 人 次 參 與 五 推 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一 ) 向 交 通 部 申 請 105 年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共 7 項 計 畫 案, 總 經 費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 二 ) 105 年 3 至 5 月 辦 理 嘉 義 縣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初 評, 全 縣 國 中 小 自 評 後, 由 教 育 處 聘 請 專 家 及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針 對 各 校 所 提 出 之 成 果 資 料 擇 優 進 行 複 評, 今 年 實 地 訪 視 北 區 37 所 學 校, 將 於 年 底 薦 送 國 中 績 優 學 校 2 所, 國 小 6 所 於 105 年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國 評 鑑 ( 三 ) 105 年 4 月 辦 理 104 年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融 入 領 域 教 學 教 案 徵 選 活 動 六 藝 術 教 育 ( 一 ) 美 術 教 育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本 縣 初 賽 於 104 年 10 月 19~23 日 評 選 完 竣, 共 計 796 名 學 生 獲 獎 ; 作 品 選 送 參 加 全 國 決 賽, 計 1 件 作 品 榮 獲 特 優,1 件 作 品 榮 獲 甲 等,31 件 作 品 榮 獲 佳 作 2. 財 團 法 人 廣 達 文 教 基 金 會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廣 達 游 於 藝 同 盟 計 畫, 本 縣 有 14 所 國 小 參 與 歡 迎 光 臨 夏 卡 爾 愛 與 美 的 專 賣 店 - 嘉 義 縣 14 校 同 盟 展, 分 二 組 進 行 校 園 巡 迴 展, 並 於 10 月 21 日 辦 理 藝 術 小 尖 兵 研 習 活 動 3. 財 團 法 人 研 揚 文 教 基 金 會 推 動 2015 研 揚 藝 術 光 點 - 藝 文 攜 手 計 畫 2015 映 象 臺 灣 數 位 典 藏 校 園 教 育 巡 迴 展, 本 縣 有 10 所 聯 盟 學 校 參 與 ( 二 ) 為 提 升 音 樂 素 養, 並 提 供 各 校 觀 摩 學 習, 於 104 年 11 月 12~13 日 及 11 月 23~26 日 分 別 舉 行 個 人 組 及 團 體 組, 在 本 縣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東 石 國 中 操 場 辦 理 本 縣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暨 師 生 鄉 土 歌 謠 比 賽, 計 團 體 組 219 隊 個 人 組 394 人 參 賽, 參 賽 學 生 計 7,810 人, 選 拔 出 優 勝 第 一 名 於 105 年 3 月 份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全 國 賽, 以 爭 取 佳 績 ( 三 ) 本 縣 舉 辦 故 宮 開 嘉 門 - 嘉 藝 賞 燈 趣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1. 主 題 故 事 燈 區 : 由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教 師 花 燈 研 習 製 作, 並 已 完 成 作 106

10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品 心 光 大 道 阿 里 山 之 美 西 遊 記 史 努 比 哥 倆 好 粉 紅 豬 小 妹 強 棒 出 擊 雪 寶 與 冰 山 森 林 之 歌 樂 團 傳 承 聖 誕 老 公 公 馴 鹿 合 體 等 多 件 作 品, 自 104 年 12 月 19 日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元 宵 節, 在 太 子 大 道 燈 區 展 出 嘉 義 縣 聖 誕 節 - 萬 嘉 燈 火 燿 我 嘉 全 國 繪 畫 比 賽, 來 自 各 縣 市 參 加 計 438 件, 於 12 月 26 日 下 午 4:00~7:00 於 縣 府 周 邊 廣 場 太 子 大 道 燈 區 及 故 宮 南 院 供 參 賽 學 生 現 場 繪 畫, 並 於 12 月 27 日 上 午 遴 選 出 各 組 第 1 名 1 位 第 2 名 2 位 及 第 3 名 3 位 及 佳 作, 於 當 日 下 午 於 縣 府 廣 場 前 舞 台 區 頒 發 各 組 前 三 名 ( 四 ) 104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組 及 團 體 組 之 賽 程 分 別 於 台 南 市 及 嘉 義 縣 舉 行 完 竣, 本 縣 代 表 參 賽 團 體 組 計 35 隊 分 別 13 隊 特 優 18 隊 優 等 及 4 隊 甲 等, 另 參 賽 個 人 組 計 50 名 分 別 3 名 特 優 25 名 優 等 及 14 名 甲 等, 均 獲 得 優 異 之 佳 績 ( 五 ) 104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團 體 組 項 目 - 南 區 決 賽 由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教 育 館 主 辦 嘉 義 縣 政 府 承 辦, 並 於 105 年 3 月 2~13 日 在 本 縣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及 東 石 國 中 操 場 辦 理 此 次 本 縣 今 年 輪 辦 全 國 性 音 樂 比 賽 活 動, 除 推 動 本 縣 學 生 音 樂 涵 養 與 藝 文 推 展 外, 更 提 供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與 民 眾 音 樂 教 育 觀 摩 之 機 會, 今 年 度 總 計 有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南 部 7 縣 市 各 菁 英 團 隊, 包 含 有 合 唱 兒 童 樂 隊 弦 樂 合 奏 直 笛 合 奏 行 進 管 樂 國 樂 合 奏 及 打 擊 樂 合 奏 等 多 項 目 之 室 內 室 外 參 賽 團 體, 由 各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菁 英 團 隊 參 與, 總 計 473 隊 團 體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18,592 人 七 辦 理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 一 )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年 度 社 區 大 學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會 承 辦, 分 為 山 區 及 海 區 分 設 二 所 社 區 大 學, 山 區 為 邑 山 社 區 大 學 海 區 為 邑 米 社 區 大 學, 委 託 經 費 分 別 為 邑 山 社 區 大 學 新 台 幣 61 萬 2,000 元 邑 米 社 區 大 學 新 台 幣 60 萬 元 整 107

11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2. 本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業 於 本 105 年 3 月 15 日 以 府 教 社 字 第 號 函 請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 二 ) 推 動 社 區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心 計 畫 為 推 動 成 人 教 育 工 作, 本 縣 由 4 所 國 小 設 立 4 所 社 區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心, 包 括 和 興 國 小 新 塭 國 小 鹿 草 國 小 及 更 寮 國 小 105 年 度 賡 續 以 學 校 推 動 社 區 教 育 工 作, 擬 訂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合 計 新 台 幣 202 萬 8,800 元 整, 業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以 府 教 社 字 第 號 函 送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審 查 中 ( 三 ) 推 動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本 縣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附 設 於 本 縣 鹿 草 鄉 碧 潭 國 民 小 學 ; 為 推 廣 新 住 民 教 育, 中 心 擬 訂 105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包 括 多 元 文 化 學 習 課 程, 人 文 藝 術 特 色 活 動, 以 及 培 力 課 程, 本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營 運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55 萬 6,700 元 臺 教 社 二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部 分 補 助 50 萬 1,000 元, 本 府 自 籌 款 5 萬 5,700 元 目 前 各 項 課 程 即 將 陸 續 開 辦 ( 四 ) 推 廣 老 人 休 閒 活 動 為 鼓 勵 老 人 參 加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與 國 立 臺 南 生 活 美 學 館 合 辦 南 臺 灣 生 活 美 學 盃 歌 唱 比 賽 - 嘉 義 縣 初 賽, 賽 事 分 社 青 組 長 青 組 男 女 對 唱 組 新 住 民 組, 各 組 前 三 名 將 於 105 年 4 月 23 日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國 立 臺 南 生 活 美 學 館 主 辦 之 南 部 七 縣 市 決 賽 肆 體 育 保 健 一 學 校 體 育 ( 一 ) 為 提 昇 本 縣 棒 球 素 質, 於 104 年 月 假 本 縣 和 興 水 上 及 柳 林 球 場 辦 理 棒 球 教 練 專 業 增 能 研 習, 藉 此 培 養 優 秀 教 練 人 才 暨 提 高 我 國 棒 球 技 術 水 準 ( 二 ) 推 展 本 縣 高 國 中 小 學 棒 球 運 動, 倡 導 校 園 運 動 風 氣, 於 104 年 10 月 17 至 12 月 28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高 國 中 小 棒 球 秋 季 聯 賽 暨 扎 根 工 作 培 訓 對 抗 賽, 比 賽 組 別 有 高 中 軟 式 組 國 中 軟 式 組 國 小 競 技 硬 式 組 108

11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國 小 競 技 軟 式 組 國 小 軟 式 社 團 組 及 國 小 社 區 組, 藉 以 促 進 團 隊 精 神 及 人 際 關 係, 廣 植 基 礎 棒 球 運 動 人 口 ( 三 ) 為 推 動 本 縣 普 及 化 運 動 國 中 小 大 隊 接 力 運 動,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假 東 石 國 中 田 徑 場 舉 行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大 隊 接 力 競 賽 嘉 義 縣 複 賽, 由 縣 內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高 中 之 國 中 部 ) 計 22 校 39 隊 1,272 位 選 手 參 加 複 賽, 經 過 激 烈 的 競 爭, 最 後 由 中 埔 國 中 七 九 年 級 協 同 高 中 ( 國 中 部 ) 八 年 級 分 別 榮 獲 該 年 級 組 冠 軍, 前 揭 學 校 將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全 國 決 賽, 為 縣 爭 光 ( 四 ) 為 推 動 本 縣 普 及 化 運 動 之 樂 樂 棒 球 運 動, 於 105 年 3 月 日 假 本 縣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球 場 舉 行 縣 內 複 賽, 計 有 縣 內 各 國 民 小 學 共 20 支 隊 伍 516 位 選 手 參 加 複 賽, 經 過 激 烈 的 競 爭, 最 後 由 平 林 國 小 五 年 級 新 岑 國 小 六 年 級 分 別 榮 獲 該 年 級 組 冠 軍, 並 將 代 表 本 縣 組 隊 參 加 全 國 決 賽, 爭 取 榮 譽 ( 五 ) 本 縣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至 3 月 25 日 假 東 石 高 中 和 興 國 小 及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等 球 場, 舉 辦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棒 球 全 國 賽 嘉 義 縣 分 區 賽 暨 春 季 聯 賽, 以 提 升 國 中 小 學 生 棒 球 運 動 技 能, 奠 定 國 中 體 育 班 棒 球 學 員 基 本 素 質 ( 六 ) 本 縣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至 3 月 31 日 假 本 縣 和 興 國 小 球 場 及 東 石 高 中 球 場 舉 辦 2016 年 第 四 屆 阿 里 山 盃 軟 式 少 棒 邀 請 賽, 本 次 參 賽 隊 伍 包 含 台 北 市 嘉 義 市 雲 林 縣 及 台 南 市 等 4 縣 市 隊 伍 參 賽, 本 縣 由 同 仁 秀 林 及 太 保 國 小 等 3 校 棒 球 隊 參 賽, 以 藉 由 增 加 比 賽 經 驗 提 升 球 技 水 準 ( 七 ) 本 縣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至 105 年 4 月 3 日 假 本 縣 和 興 國 小 球 場, 舉 辦 2016 第 十 屆 阿 里 山 盃 青 少 棒 邀 請 賽, 本 次 邀 請 外 縣 市 (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及 澎 湖 縣 )3 支 隊 伍 參 賽, 與 縣 內 東 石 國 中 民 和 國 中 球 隊 交 流, 期 藉 由 棒 球 競 賽, 期 達 到 球 技 觀 摩 學 習 機 會, 拓 展 本 縣 棒 球 視 野, 帶 動 本 縣 青 少 年 熱 愛 打 球 之 風 氣 ( 八 ) 本 縣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至 3 月 18 日 假 本 縣 和 興 國 小 球 場 及 東 石 高 中 109

11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球 場 舉 辦 2016 年 第 四 屆 阿 里 山 盃 硬 式 少 棒 邀 請 賽, 本 次 參 賽 隊 伍 包 含 台 南 市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臺 北 市 等 4 縣 市 參 賽 隊 伍, 本 縣 由 和 興 竹 崎 及 大 林 國 小 參 賽, 昐 藉 由 增 加 實 戰 經 驗 以 提 升 球 員 技 巧 ( 九 ) 辦 理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學 校 整 修 建 運 動 相 關 場 所 及 購 置 設 備, 計 有 3 項 9 校 計 畫 案, 分 述 如 下 : 1. 朴 子 國 小 過 溝 國 小 及 鹿 草 國 小 等 3 校 104 年 度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改 善 及 充 實 學 童 體 適 能 遊 戲 設 備 經 費, 核 定 補 助 計 新 臺 幣 243 萬 元 2. 和 興 國 小 104 年 度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 學 童 體 能 遊 戲 設 備 經 費, 核 定 補 助 新 臺 幣 81 萬 元 3. 朴 子 國 小 等 5 校 運 動 場 地 整 建 經 費,( 朴 子 國 小 361 萬 元 水 上 國 中 72 萬 元 水 上 國 小 225 萬 元 南 新 國 小 162 萬 元 及 溪 口 國 小 180 萬 元 ), 核 定 補 助 計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 十 )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設 置 計 畫 經 費 42 萬 3,000 元 整, 本 縣 有 東 石 國 中 及 新 港 國 中 2 校 設 置 檢 測 站, 各 校 皆 已 執 行 完 成 合 計 有 3,000 人 完 成 檢 測 作 業 ( 十 一 ) 加 強 水 域 安 全 宣 導 1. 召 開 104 年 第 2 次 及 105 年 第 1 次 學 生 防 溺 措 施 研 商 會 議, 邀 集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文 觀 局 國 家 風 景 管 理 處 及 本 府 等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防 溺 措 施, 確 保 學 生 民 眾 之 生 命 安 全, 以 期 達 成 零 溺 斃 之 目 標 2. 函 請 學 校 於 連 續 假 期 前 夕 加 強 水 域 安 全 宣 導, 並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105 年 校 園 水 域 安 全 宣 導 計 畫 經 費, 規 劃 200 場 以 上 宣 導 ( 含 自 救 演 練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等 ), 統 籌 印 製 水 安 宣 導 單 海 報 布 條 宣 導 品, 藉 由 各 種 宣 導 方 式 使 學 生 具 有 正 確 之 防 溺 救 溺 的 觀 念 110

11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十 二 ) 推 動 學 生 游 泳 與 自 救 能 力 教 學 年 持 續 補 助 本 縣 6 座 附 設 游 泳 池 救 生 員 及 教 練 經 費, 提 供 校 內 學 生 及 鄰 近 學 校 進 行 游 泳 教 學 2. 為 推 動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游 泳 與 自 救 能 力 教 學, 以 縣 款 補 助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茶 山 國 小 第 一 期 經 費 等 93 校 計 新 臺 幣 472 萬 3,921 元 整 年 11 月 5 日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本 縣 南 新 國 小 興 建 教 學 游 泳 池 經 費 新 臺 幣 4,500 萬 元 整, 自 105 年 至 107 年 分 期 核 撥 ( 十 三 ) 於 校 長 會 議 中 宣 導, 請 各 校 務 必 將 水 域 安 全 等 概 念 納 入 課 程 計 畫 與 學 校 行 事 曆,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辦 理 1 次 全 校 性 宣 導 另 要 求 各 校 務 必 加 強 宣 導 夏 季 水 域 活 動 之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並 透 過 連 絡 簿 與 家 長 作 宣 導, 注 意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與 家 長 隨 時 保 持 通 聯 二 辦 理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業 務 ( 一 )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105 年 度 中 小 學 寒 假 期 間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費 補 助 人 數 計 482 人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39 萬 7,095 元 整 ( 二 )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105 年 度 1-6 月 中 小 學 貧 困 學 生 學 校 午 餐 學 生 人 數 計 7,595 人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2,619 萬 4,920 元 ( 三 )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105 年 度 1-6 月 小 型 偏 遠 學 校 午 餐 經 費 補 助 款 計 新 台 幣 679 萬 元 整 ( 四 ) 104 年 12 月 19 日 辦 理 本 縣 中 小 學 學 校 午 餐 工 作 外 埠 參 觀 研 習 活 動, 參 訪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等 地 食 品 工 廠, 透 過 實 地 參 訪, 強 化 學 校 午 餐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對 食 品 製 作 過 程 的 認 知, 增 進 午 餐 業 務 承 辦 人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知 能 ( 五 ) 辦 理 本 縣 中 小 學 學 校 午 餐 工 作 及 營 養 教 育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訪 視 本 縣 中 小 學 校 計 44 所 (10 鄉 鎮 市 ), 訪 視 小 組 由 本 縣 衛 生 局 主 計 處 學 校 校 長 營 養 師 等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訪 查 學 校 行 政 經 費 帳 務 管 理 營 養 教 育 衛 生 教 育 等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藉 以 輔 導 學 校, 俾 健 全 午 餐 業 務 三 衛 生 保 健 及 健 康 促 進 ( 一 ) 為 提 高 學 校 自 來 水 接 用 率, 定 期 更 新 校 內 外 老 舊 設 施, 及 加 強 飲 用 水 111

11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師 生 飲 用 水 品 質, 補 助 本 縣 大 南 國 小 等 56 校, 辦 理 改 善 校 園 飲 用 水 設 施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23 萬 9,000 元 整, 實 施 期 程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二 ) 鑒 於 國 內 青 少 年 死 因 以 事 故 傷 害 佔 第 一 位 ( 衛 福 部 統 計 ), 為 降 低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傷 亡, 透 過 學 校 體 系 推 廣 學 生 學 習 CPR 技 能 與 相 關 急 救 知 識, 是 至 為 便 捷 又 有 效 之 途 徑, 爰 於 105 年 3 月 起 辦 理 嘉 義 縣 高 國 中 學 生 心 肺 復 甦 術 加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教 育 訓 練, 讓 CPR 及 AED 技 能 學 習 更 向 下 紮 根, 訓 練 青 少 年 朋 友 習 得 此 一 技 能, 以 利 自 救 救 人 實 施 對 象 : 本 縣 各 國 中 二 年 級 與 高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計 25 校, 約 4,750 人, 計 畫 期 間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並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假 本 府 第 2 會 議 室 召 開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高 國 中 學 生 CPR+AED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說 明 會 ( 三 ) 103 學 年 全 縣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經 教 育 部 評 定 大 鄉 國 小 南 新 國 小 及 新 港 國 中 等 三 所 為 特 優 學 校, 本 縣 並 獲 得 績 優 縣 市 殊 榮 ( 四 ) 本 縣 積 極 推 動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學 生 初 檢 齲 齒 率 三 年 來 持 續 下 降, 偏 鄉 巡 迴 醫 療 牙 醫 師 到 校 超 過 48 校,105 年 大 鄉 國 小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 五 ) 本 縣 自 100 年 開 始 推 動 正 確 用 藥 健 康 議 題 教 育, 學 生 遵 醫 囑 服 藥 率 超 過 八 成,104 年 度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績 優 縣 市, 貴 林 國 小 獲 評 定 績 優 中 心 學 校 ( 六 ) 本 縣 重 視 學 童 視 力, 與 長 庚 醫 院 合 作, 推 動 偏 鄉 到 校 服 務, 成 效 卓 著, 105 年 成 功 國 小 入 選 全 國 績 優 ( 七 ) 本 縣 落 實 國 高 中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學 生 抽 菸 率 逐 年 下 降,104 年 永 慶 高 中 獲 教 育 部 評 定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特 優 學 校 ( 八 ) 本 縣 近 年 來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各 項 計 畫, 其 成 果 深 獲 教 育 部 肯 定, 並 獲 推 薦 為 各 縣 市 參 訪 標 竿, 計 有 105 年 4 月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組 團 參 訪, 預 定 105 年 5 月 屏 東 縣 亦 將 組 團 來 訪 112

11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四 環 境 教 育 及 永 續 校 園 ( 一 ) 為 推 展 本 縣 田 園 城 市 政 策, 建 立 美 感 體 驗 生 態 永 續 愛 家 愛 鄉 增 能 推 廣 四 願 景, 期 能 透 過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與 地 方 教 育 結 合, 以 嘉 教 五 讚 來 達 成 對 在 地 環 境 的 認 同 感 縣 內 中 長 程 計 畫 並 以 資 訊 社 區 教 學 與 戶 外 環 境 等 面 向 為 重 點, 來 達 成 嘉 義 縣 環 境 教 育 的 紮 根 與 推 廣 工 作 ( 二 ) 持 續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之 推 展 工 作 並 於 105 年 1 月 份 撰 寫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為 82 萬 7000 元,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70 萬 元 整 ( 三 ) 為 因 應 環 教 法 的 頒 布 與 施 行,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研 習 課 程, 讓 教 師 更 瞭 解 環 境 教 育 內 涵, 藉 由 研 習 活 動, 推 展 教 師 參 與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活 動, 形 塑 環 境 教 育 推 展 風 氣, 於 104 年 11 月 假 人 力 發 展 所 辦 理, 本 縣 104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24 小 時 認 證 課 程 研 習 ( 四 )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及 學 校 人 員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之 研 習 時 數 認 定 原 則 規 定 各 校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人 員, 應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俾 提 升 本 縣 學 校 人 員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人 數 ( 五 ) 為 協 助 本 府 所 屬 學 校 修 剪 校 園 高 大 樹 木 及 整 理 校 區 環 境, 以 期 符 合 校 園 安 全 及 綠 美 化 惟 因 經 費 總 額 有 限, 為 能 控 管 預 算 及 提 升 效 能, 俾 應 學 校 實 際 需 求 及 公 平 分 配 原 則, 於 105 年 3 月 補 助 所 屬 學 校 計 76 校 辦 理 學 校 修 剪 校 園 樹 木 暨 植 栽 維 護 計 畫 經 費 新 臺 幣 192 萬 2000 元 ( 六 ) 鼓 勵 各 校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全 國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經 費, 105 年 度 3 月 本 縣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 第 1 階 段 ) 經 報 部 審 查 後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計 有 和 睦 國 小 港 墘 國 小 過 路 國 小 義 竹 國 小 等 四 校 整 合 案 及 梅 國 小 鹿 草 國 小 及 太 平 國 小 個 別 案,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51 萬 7,500 元 整 伍 運 動 產 業 一 全 民 運 動 ( 一 ) 104 年 10 月 4 日 2015 永 慶 盃 路 跑 活 動 於 本 府 前 太 子 大 道 上 熱 烈 開 113

11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跑, 路 程 分 為 3 公 里 及 9 公 里 組 本 次 活 動 係 與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等 機 關 團 體 一 同 辦 理, 舉 辦 目 的 乃 在 於 養 成 國 人 規 律 運 動 的 習 慣, 才 能 真 正 達 到 維 持 健 康 的 目 的, 並 藉 此 推 廣 慢 跑 運 動 以 促 進 國 人 身 心 健 康 參 與 對 象 包 括 了 大 專 院 校 與 中 小 學 師 生 長 庚 醫 院 員 工 眷 屬 志 工 企 業 員 工 及 家 屬 及 一 般 民 眾 等, 共 有 1 萬 人 報 名, 參 加 人 數 創 新 紀 錄 ( 二 ) 104 年 10 月 17 日 至 22 日 於 高 雄 市 舉 行 全 國 運 動 會, 本 縣 報 名 田 徑 射 箭 柔 道 射 擊 跆 拳 道 角 力 軟 式 網 球 拳 擊 保 齡 球 游 泳 空 手 道 及 足 球 等 12 競 賽 種 類,101 位 選 手 參 賽 本 屆 賽 會 共 計 為 本 縣 奪 得 4 金 3 銀 8 銅 的 佳 績 ( 三 )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至 12 日 於 本 縣 東 石 國 中 田 徑 場 舉 辦 全 縣 中 小 學 師 生 田 徑 賽, 縣 內 各 級 學 校 踴 躍 組 隊 參 賽, 參 加 隊 職 員 計 2186 人, 有 助 發 展 本 縣 田 徑 運 動 提 高 技 術 水 準 強 化 師 生 身 心 健 康 及 儲 訓 本 縣 績 優 選 手 ( 四 ) 104 年 12 月 17 日 起 至 19 日 辦 理 縣 長 盃 羽 球 賽, 共 有 團 體 組 ( 含 機 關 與 教 育 男 子 團 體 組 教 育 與 俱 樂 部 女 子 團 體 組 男 俱 樂 部 團 體 組 高 中 男 子 團 體 甲 組 國 中 男 子 團 體 甲 組 國 中 女 子 團 體 甲 組 國 中 男 子 團 體 組 國 中 女 子 團 體 組 國 小 男 子 團 體 組 國 小 女 子 團 體 組 ) 及 個 人 組 ( 社 會 男 子 公 開 單 打 社 會 男 子 公 開 雙 打 社 會 女 子 公 開 單 打 社 會 女 子 公 開 雙 打 ), 報 名 723 人 次 ( 五 ) 105 年 2 月 25 日 至 2 月 27 日 辦 理 本 縣 105 年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計 辦 理 田 徑 游 泳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角 力 排 球 與 柔 道 等 9 項 競 賽, 縣 內 各 級 學 校 踴 躍 組 隊 參 賽, 參 加 隊 職 員 計 有 4,120 人 ( 六 ) 105 年 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本 縣 辦 理 105 年 度 運 動 i 臺 灣 計 畫 專 案, 核 定 專 案 有 四 : 運 動 文 化 扎 根 專 案 運 動 知 識 擴 增 專 案 運 動 種 子 傳 遞 專 案 運 動 城 市 推 展 專, 執 行 項 目 計 有 14 項, 核 定 本 縣 經 費 共 計 新 臺 幣 1,370 萬 4,500 元 整, 執 行 期 程 自 105 年 3 月 15 日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有 助 強 化 縣 民 自 發 性 自 主 性 的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從 為 個 人 健 康 而 運 動, 提 升 為 因 愛 好 運 動 而 運 動 114

11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陸 特 殊 及 幼 兒 教 育 一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就 學 及 輔 導 工 作 ( 一 ) 身 心 障 礙 類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四 場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及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完 成 縣 內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申 請 鑑 定 安 置 及 就 學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 二 )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心 評 鑑 定, 提 報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心 評 鑑 定 共 862 人, 鑑 定 結 果 臚 列 如 下 1. 確 認 障 礙 個 案 共 608 人 : 含 智 能 障 礙 207 人 視 覺 障 礙 1 人 聽 覺 障 礙 11 人 語 言 障 礙 2 人 肢 體 障 礙 8 人 身 體 病 弱 14 人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28 人 學 習 障 礙 304 人 多 重 障 礙 8 人 自 閉 症 25 人 2. 疑 似 障 礙 個 案 共 111 人 : 含 疑 似 智 能 障 礙 26 人 疑 似 學 習 障 礙 81 人 疑 似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1 人 疑 似 聽 覺 障 礙 2 人 疑 似 身 體 病 弱 1 人 3. 非 特 教 生 共 128 人 4. 退 回 提 報 15 人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安 置 1. 幼 小 轉 銜 作 業 141 名 : 特 教 班 共 計 11 名 安 置 不 分 類 資 源 班 共 計 19 名 安 置 普 通 班 共 計 25 名 需 追 蹤 補 件 共 計 35 名 2 名 轉 安 置 外 縣 市 47 名 撤 銷 特 教 身 分 2 名 暫 緩 入 學 通 過 2. 小 六 轉 銜 鑑 定 安 置 作 業 中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跨 階 段 轉 銜 安 置 至 國 中 階 段 共 計 172 位 國 小 轉 銜 國 中, 各 障 礙 類 別 包 含 智 能 障 礙 56 名 學 習 障 礙 77 名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9 名 多 重 障 礙 7 名 身 體 病 弱 9 名 自 閉 症 8 名 肢 體 障 礙 2 名 語 言 障 礙 1 名 以 及 聽 覺 障 礙 3 名 115

11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3.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申 請, 共 計 142 人 通 過 申 請 : 高 中 職 綜 合 職 能 科 47 名, 其 中 4 名 申 請 跨 區 安 置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86 名, 其 中 2 名 申 請 跨 區 置 ; 國 立 特 教 學 校 9 名 ( 四 ) 資 賦 優 異 類 1. 國 小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本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綜 合 研 判 推 薦 參 加 鑑 定 學 生 共 計 183 人, 於 105 年 3 月 12 日 辦 理 初 選 結 果 通 過 28 人 ; 報 名 參 與 複 試 學 生 27 人, 於 105 年 3 月 26 日 辦 理 複 試 結 果 通 過 14 人 2.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本 縣 105 學 年 度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施 測 結 果, 推 薦 參 加 鑑 定 兒 童 共 計 6 人, 經 105 年 4 月 9 日 辦 理 初 試 結 果 無 人 通 過 二 提 供 特 教 學 生 服 務 與 補 助 ( 一 ) 交 通 車 接 送 服 務 104 學 年 度 共 服 務 89 位 身 障 學 生 ( 二 ) 持 續 提 供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總 計 服 務 64 所 學 校 以 及 聖 心 早 療 中 心 293 人 (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180 人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180 人 語 言 治 療 服 務 124 人 ) ( 三 ) 學 前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申 請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服 務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計 200 位 學 前 特 教 學 生 154 位 國 中 小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通 過 申 請 ( 四 ) 教 師 助 理 員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總 計 32 所 學 校 提 報 個 案 92 人, 每 週 核 定 時 數 共 943 小 時 ( 含 專 任 7 名 280 小 時 ) ( 五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補 助 費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讀 國 民 中 小 學 共 有 143 名 學 生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共 補 助 新 臺 幣 28 萬 6,000 元 整 116

11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六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暨 低 收 入 學 生 就 學 減 免 補 助 學 雜 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就 讀 私 立 國 中 小 學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生, 共 有 6 校 40 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8 萬 7,600 元 整 ( 七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補 助 :104 學 年 度 本 縣 獎 學 金 名 額 為 49 人, 每 名 新 臺 幣 3,000 元 整 ; 特 殊 表 現 獎 學 金 有 2 人, 每 人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助 學 金 名 額 為 37 人, 每 名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23 萬 1,000 元 整 ( 八 )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獎 勵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招 收 2-6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計 有 45 園 提 出 申 請 ; 核 發 2-5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之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計 有 90 位 家 長 申 請, 總 計 核 撥 新 臺 幣 144 萬 5,000 元 補 助 款 三 強 化 教 師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 一 ) 辦 理 2 場 次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共 計 194 人 次 參 與 ( 二 ) 105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教 材 編 輯 工 作 坊 (3 月 -9 月, 計 6 次 ): 14 人 參 與 ( 三 ) 105 年 度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 課 綱 與 融 合 教 育 研 習 (3 月 12 日 ): 計 180 人 參 與 ( 四 ) 辦 理 1 場 次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研 習 :104 年 度 資 賦 優 異 領 導 才 能 教 材 推 廣 研 習 (11 月 13 日 ):34 人 參 與 ( 五 ) 辦 理 3 場 次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研 習, 共 計 234 人 次 參 與 ( 六 ) 104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輔 導 團 外 埠 精 進 研 習 (12 月 日 ): 計 20 人 參 與 ( 七 ) 105 年 度 學 前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績 效 評 鑑 受 評 學 校 說 明 會 (12 月 25 日 ): 計 135 人 參 與 ( 八 ) 104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到 校 服 務 成 果 分 享 活 動 (10 月 21 日 11 月 4 日 ): 計 79 人 參 與 ( 九 ) 辦 理 1 場 次 行 政 人 員 研 習 :104 年 度 國 中 小 總 務 主 任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增 能 研 習 (10 月 2 日 ): 計 158 人 參 與 117

12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四 改 善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教 育 部 105 年 度 補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核 定 13 校, 合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4,611,111 元 整, 目 前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106 年 度 申 請 補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案, 預 定 於 10 月 31 日 前 截 止 申 請 五 縣 立 高 中 ( 職 )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本 縣 永 慶 高 中 提 出 申 請,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執 行 新 臺 幣 9,800 元 整,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核 定 6,720 元 整, 目 前 在 執 行 中 六 提 供 幼 兒 服 務 與 經 費 補 助 ( 一 ) 辦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幼 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共 計 有 35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教 育 部 共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82 萬 7,141 元,105 年 寒 假 共 計 有 25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教 育 部 共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23 萬 8,369 元 ( 二 ) 完 成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項 弱 勢 幼 兒 補 助 : 各 補 助 項 目 申 請 人 數 及 發 放 金 額 如 下 : ( 三 )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學 費 補 助 : 共 2947 名 幼 童 申 請, 共 補 助 新 臺 幣 3,384 萬 5,000 元 整 ( 四 )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學 費 之 弱 勢 加 額 補 助 : 共 1871 名 幼 童 申 請, 共 補 助 新 臺 幣 2,167 萬 8,973 元 整 ( 五 ) 幼 兒 園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共 270 名 幼 童 申 請, 共 補 助 新 臺 幣 162 萬 元 整 ( 六 ) 低 收 入 戶 及 寄 養 家 庭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 共 41 名 幼 童 申 請, 共 補 助 新 臺 幣 27 萬 3,932 元 整 七 建 立 優 質 幼 教 環 境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度 共 計 核 定 補 助 中 埔 鄉 同 仁 國 小 增 設 幼 兒 園 90%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90 萬 元 整, 本 府 自 籌 10%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共 計 100 萬 元 整 ; 番 路 鄉 黎 明 國 小 增 設 幼 兒 園 90%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35 萬 元 整, 本 府 自 籌 10%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5 萬 元 整, 共 計 150 萬 元 整 118

12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因 應 幼 兒 教 育 照 顧 法 施 行,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甄 選, 共 計 甄 選 8 位 教 保 員 ( 三 ) 鼓 勵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推 展 : 向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申 請 辦 理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計 畫,104 學 年 度 計 有 30 園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94 萬 3,152 元 整 ( 四 ) 幼 兒 園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幼 兒 園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共 規 劃 30 場 次,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新 臺 幣 56 萬 1,054 元 整 ( 五 )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縣 104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試 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共 計 新 臺 幣 49 萬 1,500 元 整 ; 104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 國 小 附 幼 ) 共 計 新 臺 幣 1,157 萬 6,400 元 整 ; 104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 鄉 鎮 市 立 幼 兒 園 ) 共 計 新 臺 幣 1,864 萬 5,000 元 整 ( 六 ) 辦 理 教 保 知 能 研 習 : 105 年 度 教 保 研 習 及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研 習 共 規 劃 32 場 次,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之 負 責 人 校 長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及 依 法 配 置 之 相 關 人 員, 預 計 105 年 11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 七 ) 辦 理 教 保 輔 導 團 到 園 輔 導 :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輔 導 團 完 成 13 所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追 蹤 輔 導 訪 視 及 4 所 幼 兒 園 追 蹤 輔 導 訪 視, 提 供 各 受 訪 園 所, 在 園 務 經 營 之 行 政 總 務 教 學 保 育 環 境 規 劃 等 各 方 面 之 專 業 建 議, 以 提 高 園 所 經 營 績 效 ( 八 )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社 區 教 保 資 源 中 心 活 動, 提 供 本 縣 家 長 及 幼 兒 教 保 問 題 之 諮 詢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及 親 子 活 動 和 提 供 圖 書 借 閱, 教 具 玩 具 及 遊 戲 場 所 之 使 用,104 學 年 度 計 有 4 園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74 萬 7,030 元 ( 教 育 部 新 臺 幣 67 萬 2,326 元,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臺 幣 7 萬 4,704 元 ), 預 計 105 年 7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 九 ) 鼓 勵 提 報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輔 導 計 畫 專 業 發 展 輔 導 ( 含 適 性 教 保 輔 導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輔 導 及 特 色 發 展 輔 導 ): 119

12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適 性 教 保 輔 導 活 動,104 學 年 度 計 有 10 園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53 萬 6,830 元 ( 教 育 部 新 臺 幣 48 萬 3,147 元,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臺 幣 5 萬 3,683 元 ), 預 計 105 年 7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輔 導,104 學 年 度 計 有 3 園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16 萬 6,400 元 ( 教 育 部 新 臺 幣 14 萬 9,760 元,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臺 幣 1 萬 6,640 元 ), 預 計 105 年 7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 基 礎 輔 導 104 學 年 度 計 有 1 園 獲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7,965 元 ( 教 育 部 新 臺 幣 7,168 元,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臺 幣 797 元 ), 預 計 105 年 7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 十 ) 訪 視 輔 導 阿 里 山 鄉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共 10 班 : 安 排 入 園 所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及 輔 導, 每 個 月 定 期 安 排 輔 導 教 授 隨 輔 導 員 入 班 輔 導, 並 召 開 國 幼 班 輔 導 座 談 會 議 ( 十 一 ) 辦 理 國 幼 班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執 行 105 年 度 國 幼 班 研 習, 共 規 劃 3 場 次, 研 習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90%, 本 府 自 籌 10% 辦 理,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縣 國 幼 班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八 幼 兒 園 輔 導 與 管 理 幼 童 車 管 理 : 配 合 監 理 及 警 察 單 位 每 月 執 行 不 定 期 不 定 點 之 幼 童 專 用 車 路 邊 稽 查 工 作, 確 保 幼 童 專 用 車 之 行 車 安 全,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共 計 執 行 23 次, 攔 截 車 輛 數 93 輛 違 規 案 件 6 件, 期 請 各 園 所 遵 守 幼 童 專 用 車 之 管 理 工 作 柒 圖 書 資 訊 一 營 運 統 計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借 閱 人 次 為 17,093 人, 全 縣 19 館 合 計 借 閱 人 次 為 57,117 人 ( 二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借 書 冊 數 75,154 冊, 全 縣 19 館 合 計 借 書 冊 數 262,201 冊 ( 三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新 增 辦 證 人 數 455 人, 全 縣 新 增 辦 證 人 數 1,786 人, 累 計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全 縣 辦 證 人 數 為 123,

12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人, 縣 民 擁 證 率 為 24% ( 四 )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累 計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館 藏 量 為 155,944 冊 二 充 實 館 藏 ( 一 ) 104 年 度 縣 圖 書 館 年 度 預 算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分 四 批 共 購 入 6,680 冊 圖 書, 另 教 育 部 補 助 18 所 鄉 鎮 圖 書 館 共 購 入 7,183 冊 圖 書 ( 二 ) 登 錄 期 刊 種 類 502 種 ( 中 文 488 種, 西 文 8 種 柬 埔 寨 文 1 種 菲 律 賓 1 種 印 尼 1 種 泰 文 1 種 越 南 1 種 簡 體 文 1 種 ), 其 中 價 購 期 刊 109 種, 寄 存 及 贈 閱 交 換 期 刊 393 種, 另 不 定 期 贈 閱 期 刊 約 76 種 價 購 使 用 經 費 20 萬 1,762 元 ( 三 ) 訂 閱 報 紙 16 種, 訂 閱 使 用 經 費 8 萬 400 元 ( 四 ) 過 期 期 刊 轉 流 通 100 種, 流 通 一 年 合 訂 本 裝 訂 7 種, 裝 訂 後 列 入 一 般 書 納 館 流 通 ( 五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視 聽 資 料 採 購 公 開 播 映 版 影 片 23 件 三 圖 書 閱 覽 推 廣 活 動 ( 一 ) 田 園 城 市 行 動 圖 書 館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委 託 北 美 國 小 巡 迴 海 區 學 校 服 務 計 65 場 次, 委 託 光 華 國 小 巡 迴 山 區 學 校 計 42 場 次 ( 二 ) 縣 圖 書 館 執 行 教 育 部 104 年 閱 讀 推 廣 與 館 藏 充 實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子 計 畫 1: 閱 讀 起 步 走 辦 理 故 事 志 工 培 訓 (8/ ) 故 事 人 經 驗 交 流 (10/20) 及 成 果 發 表 (10/31); 子 計 畫 2: 多 元 閱 讀 活 動 辦 理 青 少 年 寫 作 營 (7/22~24 7/29~31 8/5~8/7) 英 文 閱 讀 趣 (9/17~11/5 每 週 四 下 午 ) 及 心 靈 充 電 講 座 (8/22 9/5 9/16 10/23); 子 計 畫 3: 本 土 語 言 推 廣 辦 理 古 早 童 玩 營 (8/7 8/11~13 8/27) 生 命 禮 俗 研 習 (7/18 7/25 8/1 8/22) 閩 南 語 及 客 家 語 研 習 (7/12~8/09 每 週 日 上 午 ) ( 三 ) 縣 圖 書 館 執 行 教 育 部 105 年 閱 讀 推 廣 與 館 藏 充 實 計 畫,3 月 起 辦 理 研 習 越 南 語 研 習 兒 童 英 文 繪 本 研 習 及 成 人 故 事 英 文 研 習 ( 四 ) 林 老 師 說 故 事 活 動 : 每 週 六 下 午 2:30 舉 辦,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辦 理 23 場, 共 計 460 人 參 加 ( 五 ) 小 博 士 信 箱 活 動 : 每 月 出 題 由 小 朋 友 解 答,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121

12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共 166 人 參 加 ( 六 ) 假 日 音 樂 表 演 : 每 月 第 2 及 第 4 個 星 期 日 下 午 2:30, 由 音 樂 志 工 及 一 般 民 眾 演 奏 鋼 琴 烏 克 麗 麗 直 笛 長 笛 陶 笛 及 吉 他 彈 唱 等,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辦 理 11 場, 共 230 人 參 加 ( 七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假 日 電 影 院 播 放 23 場 次, 共 計 478 人 週 三 童 樂 會 - 兒 童 電 影 院 每 週 三 下 午 2 點 半 於 兒 童 室 辦 理 ( 八 ) 協 助 國 家 圖 書 館 辦 理 104 年 全 國 讀 者 閱 讀 興 趣 和 習 慣 調 查 之 統 計 機 制, 提 供 相 關 借 閱 數 據 及 推 薦 借 閱 楷 模, 本 縣 4 位 楷 模 於 3 月 3 日 於 部 育 部 受 獎 ( 九 ) 本 縣 與 遠 流 出 版 社 合 作 建 置 之 台 灣 雲 端 書 嘉 義 電 子 書 借 閱 平 台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並 於 2 月 24 日 舉 辦 啟 用 記 者 會 ( 十 ) 105 年 1 月 27 日 小 英 之 友 會 於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舉 辦 翻 轉 命 運 的 女 孩 贈 書 記 者 會, 購 書 100 本 予 本 縣 各 公 共 圖 書 館 典 藏 四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及 環 境 設 備 提 昇 ( 一 ) 辦 理 年 度 自 動 化 防 火 牆 電 腦 周 邊 維 護 案 簽 約 案 ( 二 )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第 一 期 工 程 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 開 工, 至 105 年 1 月 22 日 完 工, 提 供 讀 者 更 舒 適 健 康 的 閱 讀 環 境 ( 三 ) 嘉 義 縣 圖 書 館 人 文 咖 啡 館 招 租 案 已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決 標, 租 約 1 期 4 年, 得 續 約 1 次 五 輔 導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 一 ) 104 年 度 鄉 鎮 圖 書 館 營 運 績 效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民 雄 鄉 朴 子 市 鹿 草 鄉 溪 口 鄉 立 圖 書 館 獲 選 績 優 圖 書 館, 其 中 民 雄 鄉 立 圖 書 館 更 獲 選 為 年 度 圖 書 館,12 月 5 日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頒 獎 ( 二 ) 教 育 部 105 年 度 閱 讀 推 廣 與 館 藏 充 實 計 畫 核 定 279 萬 7,770 元 元 補 助 本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辦 理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及 採 購 各 類 圖 書 ( 三 ) 教 育 部 105 年 度 閱 讀 環 境 與 設 備 升 級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中 埔 鄉 立 圖 書 館 250 萬 元 辦 理 閱 讀 環 境 改 善, 核 定 溪 口 鄉 立 圖 書 館 20 萬 元 辦 理 設 備 升 級 計 畫 122

12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104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設 置 幸 福 家 庭 閱 讀 專 區 徵 選, 本 縣 朴 子 市 及 布 袋 鎮 立 圖 書 館 各 獲 補 助 5 萬 元 ( 五 ) 3 月 8 日 辦 理 本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人 員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為 雲 端 書 庫 電 子 書 使 用 及 movie maker 影 片 製 作 ( 六 ) 輔 導 本 縣 民 雄 鄉 及 大 林 鎮 立 圖 書 館 參 加 2015 臺 灣 十 大 非 去 不 可 圖 書 館 票 選 活 動,10 月 2 日 公 布 票 選 結 果, 民 雄 鄉 立 圖 書 館 獲 得 全 國 第 四 名 六 志 工 管 理 ( 一 ) 104 年 11 月 28 日 召 開 104 年 第 二 次 志 工 會 議 暨 成 長 訓 練 ( 二 ) 105 年 3 月 15 日 召 開 105 年 第 一 次 志 工 會 議 暨 志 工 聯 誼 餐 會 捌 家 庭 教 育 一 推 動 老 人 家 庭 教 育 ( 一 ) 為 使 本 縣 老 人 獲 得 更 多 教 育 知 能 與 照 顧,105 年 度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16 所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並 規 劃 專 業 學 習 課 程, 使 老 年 人 可 在 學 習 中 心 重 新 發 現 自 我 之 潛 能, 並 在 身 心 靈 獲 得 相 對 之 滿 足 ( 二 )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縣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計 畫 經 費 654 萬 1,752 元, 補 助 本 縣 587 萬 7,834 元, 樂 齡 中 心 自 籌 11 萬 8,800 元, 縣 自 籌 54 萬 5,118 元, 本 縣 積 極 推 動 設 立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致 力 於 在 地 老 化 活 躍 老 化 健 康 老 化 工 作, 學 習 成 功 開 啟 長 者 的 學 習 契 機 點, 讓 學 習 變 成 一 種 永 遠 的 進 行 式, 不 會 因 為 年 齡 體 力 距 離 而 受 限 制 推 動 學 習 課 程 包 含 政 策 宣 導 基 礎 生 活 興 趣 休 閒 貢 獻 服 務 及 中 心 特 色 等 豐 富 有 趣 的 多 元 化 課 程, 也 規 劃 結 合 各 鄉 鎮 市 地 方 資 源 或 特 色 融 入 課 程 ( 如 自 然 農 法 在 地 手 工 藝 等 ), 具 有 理 論 基 礎 及 結 構 性, 以 增 加 長 者 的 學 習 機 會 及 興 趣, 並 鼓 勵 更 多 樂 齡 族 共 享 學 習 樂 趣, 樂 活 自 己 的 生 活 ( 三 )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推 動 高 齡 自 主 學 習 團 體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試 辦 計 畫, 辦 理 期 程 自 105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106 年 3 月 31 日 止, 款 計 新 台 幣 165 萬 元 整, 以 促 進 高 齡 者 獨 立 自 主 自 發 之 學 習 機 會, 增 進 其 社 會 參 與 及 終 身 學 習 123

12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二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輔 導 業 務 ( 一 ) 錄 製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及 家 庭 教 育 的 重 要, 鼓 勵 面 臨 家 庭 夫 妻 親 子 互 動 性 別 困 惑 等 問 題 之 民 眾 可 善 加 利 用 諮 詢 服 務, 並 透 過 親 職 子 職 婚 姻 代 間 性 別 倫 理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等 教 育, 鼓 勵 民 眾 學 習, 藉 由 學 習 使 民 眾 不 斷 的 價 值 澄 清 省 思, 帶 來 正 面 的 影 響, 建 立 美 滿 幸 福 家 庭 ( 二 ) 對 面 臨 家 庭 問 題 夫 妻 關 係 親 子 互 動 或 性 別 關 係 有 困 惑 之 民 眾, 提 供 電 話 專 線 協 談 面 談 等 方 式 服 務, 在 服 務 中 達 到 情 緒 支 持 問 題 解 決 訊 息 提 供 轉 介 等 目 的, 計 有 52 個 電 話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 ( 三 ) 由 於 部 分 家 庭 逐 漸 失 能, 推 動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計 畫, 針 對 有 待 協 助 之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訪 視 及 輔 導 服 務,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服 務 17 案 ( 四 ) 為 增 進 教 育 類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對 於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管 理 及 操 作, 於 104 年 10 月 7-15 日 假 本 府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嘉 義 縣 104 年 度 教 育 類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訓 練 活 動, 計 有 57 人 參 加 三 推 動 各 項 家 庭 教 育 事 務 ( 一 ) 透 過 我 和 我 的 孩 子 父 母 成 長 學 習 班, 鼓 勵 學 校 教 師 及 家 長, 運 用 教 材 學 習, 增 進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假 圓 崇 鹿 滿 竹 崎 朴 子 太 保 安 東 及 秀 林 國 小 辦 理, 經 費 9 萬 2,750 元, 計 341 人 參 加 ( 二 ) 以 增 進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家 庭 家 長 監 護 人 為 教 育 對 象, 規 劃 具 有 吸 引 力 之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1 月 假 義 仁 國 小 山 美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及 碧 潭 國 小, 辦 理 家 庭 展 能 教 育 支 持 計 畫, 經 費 13 萬 7,000 元, 計 342 人 參 加 ( 三 ) 因 社 會 變 遷 3C 產 品 的 盛 行, 對 家 庭 產 生 了 許 多 變 化, 為 使 家 人 能 彼 此 有 更 多 的 互 動, 藉 由 桌 上 遊 戲, 連 繫 親 子 間 彼 此 願 意 的 心, 使 家 人 更 願 意 一 起 來 編 織 家 庭 記 憶, 藉 以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於 104 年 10 月 124

12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至 11 月 假 三 和 民 和 及 福 樂 國 小 辦 理 編 織 我 家 遊 戲 桌 上 的 笑 聲, 經 費 7 萬 3,000 元, 計 195 人 參 加 ( 四 ) 藉 由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觀 點, 建 構 社 區 婦 女 多 元 家 庭 型 態 教 育 認 知, 達 成 經 營 幸 福 家 庭 與 自 我 肯 定 之 目 的, 於 104 年 11 月 19 日 假 中 埔 鄉 嘉 檳 文 化 館 辦 理 支 持 多 元 型 態 家 庭 女 性, 經 費 2 萬 2,000 元, 計 70 人 參 加 ( 五 ) 推 廣 家 庭 教 育 領 域 教 材 資 源, 支 援 學 校 教 師 實 施 教 學, 激 勵 教 師 服 務 熱 誠, 解 答 教 學 疑 惑,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效 果,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及 8 日 假 大 林 及 和 興 國 小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觀 摩, 經 費 計 2 萬 7,800 元, 計 113 人 參 加 四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 一 ) 整 合 年 度 家 庭 教 育 海 報 攝 影 徵 文 等 成 果 展 表 揚 幸 福 家 庭 楷 模 及 婚 姻 講 座 等, 於 104 年 11 月 14 日 假 祥 和 國 小 辦 理 愛 家 感 恩 系 列 活 動, 經 費 計 14 萬 元, 計 532 人 參 加 ( 二 ) 透 由 健 走 活 動, 親 子 共 樂, 鼓 勵 民 眾 學 習 愛, 讓 愛 付 諸 行 動, 持 續 轉 動, 在 生 活 中 不 斷 地 厚 實 感 動 與 關 懷 之 正 向 能 量, 於 104 年 11 月 22 日 辦 理 牽 手 踏 步 趣 快 樂 逗 陣 走 健 走 樂 活 動, 經 費 11 萬 4,000 元, 計 630 人 參 加 ( 三 ) 為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學 童 於 課 後 能 獲 得 妥 善 教 育 照 顧, 本 縣 辦 理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計 畫,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22 校, 受 益 學 童 334 人, 經 費 計 303 萬 5,466 元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22 校, 受 益 學 童 342 人, 經 費 計 287 萬 932 元 125

128 126

129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工 業 行 政 管 理 一 工 廠 登 記 ( 一 ) 工 廠 登 記 38 件 ( 民 雄 鄉 9 件 大 林 鎮 8 件 水 上 鄉 5 件 六 腳 鄉 及 太 保 市 各 4 件 新 港 及 義 竹 各 2 件 鹿 草 朴 子 竹 崎 及 東 石 各 1 件 ) ( 二 )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38 件 ( 民 雄 鄉 16 件 六 腳 鄉 3 件 大 林 中 埔 太 保 水 上 布 袋 朴 子 新 港 及 義 竹 各 2 件 東 石 鹿 草 及 番 路 各 1 件 ) ( 三 ) 工 廠 註 銷 登 記 12 件 ( 水 上 鄉 4 件 民 雄 鄉 及 朴 子 市 各 3 件 大 林 及 新 港 各 1 件 ) 二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 一 )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及 103 年 1 月 22 日 兩 度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經 濟 部 於 99 年 10 月 26 日 訂 頒 未 登 記 工 廠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辦 法 以 為 執 行 依 據, 原 受 理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期 限 於 101 年 6 月 2 日 止, 經 修 正 延 長 受 理 申 請 至 104 年 6 月 2 日, 輔 導 期 限 則 延 長 至 109 年 6 月 2 日 止 ( 二 ) 自 99 年 起 受 理 兩 梯 次 申 請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迄 今 共 計 296 家, 第 一 梯 次 (99 年 10 月 26 日 起 至 101 年 6 月 2 日 ) 共 受 理 158 家 廠 商 申 請, 取 得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計 74 家 ; 第 二 梯 次 (103 年 1 月 22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2 日 ) 共 受 理 138 家 廠 商 申 請,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取 得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計 22 家 兩 梯 次 已 取 得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共 計 96 家, 主 要 分 布 民 雄 共 26 家 水 上 16 家 新 港 9 家 六 腳 及 溪 口 各 7 家 最 多 ; 第 二 階 段 送 件 續 審 14 家 且 全 數 核 准 通 過, 主 要 分 布 於 民 雄 4 家 六 腳 水 上 新 港 及 義 竹 各 2 家 東 石 及 鹿 草 各 1 家 ; 產 業 類 別 主 要 為 金 屬 製 品 食 品 木 竹 製 品 紙 製 品 等 目 前 本 縣 已 取 得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共 96 家, 各 縣 市 受 理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家 數 統 計 表 乙 組 分 類 中, 本 縣 第 二 階 段 核 准 率 排 名 第 4 三 持 續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興 辦 工 業 人 申 請 利 用 毗 連 非 都 市 土 地 擴 展 計 畫 貳 商 業 行 政 127

130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一 商 業 登 記 ( 一 )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407 件 朴 大 民 溪 新 布 義 梅 鹿 鄉 鎮 市 子 林 雄 口 港 袋 竹 山 草 核 發 數 六 東 太 水 中 番 竹 阿 里 鄉 鎮 市 腳 石 保 上 埔 路 崎 山 核 發 數 ( 二 ) 商 業 變 更 登 記 214 件 ( 三 ) 商 業 停 復 業 登 記 89 件 朴 大 民 溪 新 布 義 鹿 鄉 鎮 市 子 林 雄 口 港 袋 竹 草 核 發 數 六 東 太 水 中 番 竹 阿 里 鄉 鎮 市 腳 石 保 上 埔 路 崎 山 核 發 數 ( 四 ) 商 業 註 銷 登 記 287 件 朴 大 民 溪 新 布 義 梅 鄉 鎮 市 子 林 雄 口 港 袋 竹 山 核 發 數 六 東 太 水 中 番 竹 鹿 鄉 鎮 市 腳 石 保 上 埔 路 崎 草 核 發 數 ( 五 ) 商 業 其 他 登 記 286 件 二 商 業 行 政 管 理 ( 一 ) 對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蒐 證 並 依 法 查 處, 以 維 護 公 平 交 128

131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易 秩 序 ( 二 )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加 強 宣 導,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合 法 權 益,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調 解 成 立 共 4 件 經 調 解 雙 方 未 達 共 識 不 成 立 12 件, 撤 回 8 件, 共 17 件 ( 三 )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規 定, 按 月 抽 查 轄 內 商 品 標 示 情 形, 未 標 示 者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 四 ) 配 合 青 春 專 案 並 積 極 執 行 違 規 八 大 特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資 訊 休 閒 業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稽 查 件 數 共 239 件 ( 五 ) 加 油 ( 氣 ) 站 設 置 申 請 及 經 營 中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業 務 : 變 更 換 發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1 件 ; 經 營 中 申 請 變 更 加 油 槍 數 6 件 ( 六 ) 105 年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業 經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審 查 後,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核 定 總 補 助 金 額 530 萬 7 千 元 整 ( 七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計 畫 民 雄 鄉 居 旅 暨 果 醬 產 業 醬 匠 將 品 牌 行 銷 發 展 計 畫, 目 前 已 協 助 廠 商 完 成 撰 寫 品 牌 故 事 設 計 專 屬 品 牌 伴 手 禮 禮 盒 包 裝, 並 拓 展 網 路 通 路 等 多 項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以 提 升 本 計 畫 廠 商 知 名 度 ( 八 ) 經 濟 部 105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計 畫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樂 活 精 緻 養 生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完 成 簽 約, 執 行 期 限 至 107 年 10 月 31 日 止 ( 九 ) 持 續 輔 導 觀 光 工 廠, 目 前 本 縣 計 有 民 雄 金 桔 加 工 廠 高 育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民 雄 廠 余 順 豐 農 產 加 工 廠 永 勝 藥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誠 松 泰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菸 酒 嘉 義 觀 光 酒 廠 板 陶 窯 交 趾 剪 黏 工 藝 園 區 賀 聲 樂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8 家 觀 光 工 廠 ( 十 ) 持 續 督 導 及 協 助 各 鄉 鎮 ( 市 ) 公 所 推 動 市 場 相 關 業 務, 已 完 成 活 化 且 經 濟 部 同 意 解 除 列 管 有 太 保 市 第 一 市 場 2 樓, 業 達 活 化 標 準 向 經 濟 部 申 請 解 除 列 管 之 市 場 有 大 林 鎮 新 林 市 場 參 建 築 物 申 請 管 理 一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許 可 業 務 129

132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本 府 辦 理 建 築 物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相 關 業 務, 依 建 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供 公 眾 使 用 及 非 公 眾 使 用 ( 太 保 市 ) 由 本 府 核 發, 其 餘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案 件 由 17 鄉 鎮 市 公 所 核 發, 經 統 計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核 發 329 件 ( 不 含 公 所 核 發 案 件 ) ( 一 ) 本 府 核 發 新 建 之 建 築 執 照 計 143 件 鄉 鎮 市 朴 子 大 林 民 雄 溪 口 新 港 布 袋 鹿 草 核 發 數 鄉 鎮 市 六 腳 東 石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番 路 阿 里 山 核 發 數 ( 二 ) 本 府 辦 理 建 造 變 更 執 照 44 件 ( 三 ) 本 府 辦 理 核 發 雜 項 執 照 2 件 ( 四 ) 本 府 辦 理 核 發 展 期 139 件 ( 包 含 1. 開 工 展 期 依 建 築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得 展 期 1 次 期 限 為 3 個 月 ;2. 竣 工 展 期 依 建 築 法 第 53 條 規 定 得 展 期 1 次, 期 限 為 1 年 ) ( 五 ) 本 府 辦 理 變 更 起 造 人 1 件 二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理 業 務 建 築 物 自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後, 應 依 建 築 法 第 54 條 規 定 於 6 個 月 內 申 報 開 工, 並 依 施 工 進 度 於 各 樓 層 施 工 程 序 灌 漿 前, 申 報 各 樓 層 勘 驗, 經 統 計 本 府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受 理 申 報 開 工 報 告 勘 驗 報 告 業 務 共 計 603 件 ( 一 ) 本 府 受 理 開 工 報 告 計 119 件 鄉 鎮 市 朴 子 大 林 民 雄 溪 口 新 港 義 竹 梅 山 核 發 數 鄉 鎮 市 東 石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竹 崎 阿 里 山 核 發 數 ( 二 ) 本 府 受 理 勘 驗 報 告 計 484 件 130

133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鄉 鎮 市 朴 子 大 林 民 雄 溪 口 新 港 布 袋 義 竹 核 發 數 鄉 鎮 市 梅 山 東 石 太 保 水 上 番 路 大 埔 核 發 數 三 本 府 會 同 本 縣 建 設 處 及 太 保 市 公 所 辦 理 現 有 巷 道 認 定 及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指 定 建 築 線 計 15 件 ( 均 位 於 太 保 市 ) 四 本 府 受 理 建 築 師 技 師 出 入 登 記 共 計 21 次 ( 一 ) 建 築 師 出 入 登 記 計 13 次 ( 二 ) 技 師 出 入 登 記 計 8 次 五 本 府 依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規 定 項 目 及 簽 證 項 目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及 嘉 義 縣 建 照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簽 證 案 件 考 核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本 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之 簽 證 項 目 抽 查 共 計 319 照 ( 一 ) 本 府 抽 查 之 建 造 執 照 計 26 照 ( 太 保 市 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 二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之 建 造 執 照 計 293 照 (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六 辦 理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之 認 定 與 調 處 七 本 府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擅 自 動 工 擅 自 建 造 案 件 並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罰 鍰 計 23 件 ( 一 ) 擅 自 動 工 15 件 ( 二 ) 擅 自 建 造 8 件 八 本 府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營 造 業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294 件 ( 一 ) 甲 級 營 造 業 計 26 件 ( 二 ) 乙 級 營 造 業 計 31 件 ( 三 ) 丙 級 營 造 業 計 186 件 ( 四 ) 專 業 營 造 業 計 1 件 ( 五 ) 土 木 包 工 業 計 50 件 九 會 審 本 府 農 業 處 教 育 處 社 會 局 等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執 掌 安 養 院 131

134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養 護 中 心 農 業 設 施 等 各 單 位 之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書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書 審 查 案 計 304 件 十 依 建 築 法 及 營 造 業 法 所 開 立 之 規 費 收 入 :1,536,366 元 十 一 依 建 築 法 及 營 造 業 法 所 開 立 之 罰 款 收 入 :1,544,373 元 肆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包 括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審 查 與 核 發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證 明 核 發 昇 降 機 設 備 檢 查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備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違 章 建 築 裁 定 處 理 山 坡 地 住 宅 安 檢 住 宅 補 貼 及 停 車 空 間 彙 整 等 業 務,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辦 理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相 關 業 務 :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70 條 規 定 : 建 築 工 程 完 竣 後, 應 由 起 造 人 會 同 承 造 人 及 監 造 人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本 處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核 發 265 件 使 用 執 照 相 關 案 件, 詳 如 下 : ( 一 ) 核 發 新 建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192 件 其 中 太 保 市 162 件, 供 公 眾 使 用 及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均 由 本 府 核 發 ; 其 餘 30 件 為 17 鄉 鎮 市 供 公 眾 使 用 部 分, 亦 由 本 府 核 發 鄉 鎮 市 大 林 民 雄 溪 口 新 港 布 袋 阿 里 山 核 發 數 鄉 鎮 市 東 石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番 路 核 發 數 ( 二 ) 核 發 變 更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6 件, 係 依 建 築 法 第 73 條 第 4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審 查 辦 理 ( 三 ) 核 發 雜 項 使 用 執 照 7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 四 ) 辦 理 補 發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14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 五 ) 辦 理 更 正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10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 六 ) 核 發 建 築 物 拆 除 執 照 18 件, 係 依 建 築 法 第 78 條 規 定 審 查 核 發 ( 七 )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4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 八 ) 受 理 申 請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謄 本 11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 九 ) 核 准 免 辦 理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變 更 3 件,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32

135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二 核 發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業 務 係 依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第 4 項 規 定 訂 定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並 委 託 嘉 義 縣 及 嘉 義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代 為 辦 理 審 查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之 審 核 及 竣 工 查 驗 業 務,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經 嘉 義 縣 建 築 師 公 會 審 核 及 查 驗 合 格, 核 發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證 之 件 數 共 18 件 三 昇 降 機 設 備 檢 查 業 務 ( 一 )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4 規 定 及 嘉 義 縣 建 築 物 昇 降 及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結 果 執 行 方 案 辦 理 ( 二 ) 本 府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依 據 嘉 義 縣 建 築 物 昇 降 及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結 果 執 行 方 案 由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辦 理 核 發 之 合 格 許 可 證 共 計 39 件 四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備 業 務 ( 一 ) 係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公 寓 大 廈 之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需 依 規 定 成 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並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核 備 ( 二 )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縣 列 管 之 公 寓 大 廈, 已 完 成 申 報 核 備 成 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共 計 11 件 五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係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77 條 第 5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依 其 使 用 強 度 危 險 指 標 及 規 模 大 小, 務 需 辦 理 公 安 檢 查 及 申 報 ( 一 ) 104 年 月 (104 年 第 4 季 ), 應 辦 理 公 安 申 報 類 組 為 F 類 衛 生 福 利 更 生 類 及 G 類 辦 公 服 務 類 ( 二 ) 105 年 月 (105 年 第 1 季 ), 應 辦 理 公 安 申 報 類 組 為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H 類 住 宿 類 ( 三 ) 另 有 關 特 種 營 業 集 會 堂 學 校 戲 院 旅 社 等,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乃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7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建 築 物 得 隨 時 派 員 檢 查 其 有 關 公 共 安 全 與 公 共 衛 生 之 構 造 與 設 133

136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備 安 全, 本 府 針 對 特 殊 營 業 學 校 旅 社 等 供 不 特 定 人 使 用 之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每 月 均 辦 理 稽 查 並 配 合 其 他 ( 衛 生 消 防 工 商 觀 光 ) 等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之 建 築 物 公 安 稽 查 ( 四 ) 本 府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一 般 稽 查 及 聯 合 稽 查 共 計 有 320 件, 其 每 月 之 檢 查 結 果, 均 於 月 底 之 治 安 會 報 中 提 出 報 告 說 明, 並 針 對 尚 未 完 成 申 報 之 場 所 函 文 通 知 依 限 申 報, 對 不 合 格 部 分 並 通 知 改 善 六 違 章 建 築 物 之 裁 定 144 件 本 違 章 業 務 係 依 據 建 築 法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辦 法 本 縣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計 畫 等 法 令 規 定 執 行 辦 理 七 高 層 建 築 物 安 檢 共 列 管 1 件, 每 年 度 共 複 查 2 次 依 據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建 物 公 安 檢 查 ( 第 一 次 預 定 檢 查 時 間 於 105 年 5 月 ; 第 二 次 預 定 時 間 為 10 至 11 月 ) 八 山 坡 地 住 宅 安 檢 共 列 管 6 件,105 年 度 預 定 於 4 月 22 日 辦 理 複 查 1 次 本 業 務 係 依 據 加 強 山 坡 地 住 宅 安 全 維 護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縣 內 之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安 全 檢 查, 並 於 每 年 4 月 底 前 完 成 檢 查 九 住 宅 補 貼 業 務 本 業 務 之 目 的 係 為 協 助 國 民 居 住 於 合 適 的 住 宅, 共 計 提 供 租 金 補 貼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等 三 類 住 宅 補 貼 措 施 ( 一 ) 租 金 補 貼 依 自 建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租 金 補 貼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協 助 無 力 購 屋 的 家 庭 居 住 於 合 適 的 住 宅, 由 申 請 人 於 受 理 期 間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核 定 後, 有 租 賃 住 宅 事 實 且 租 賃 住 宅 符 合 規 定 者, 政 府 按 月 補 貼 租 金 最 高 3,000 元, 補 貼 期 間 為 1 年, 以 減 輕 租 屋 負 擔 104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請 536 件, 其 中 162 申 請 件 數, 因 家 庭 成 員 財 產 超 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規 定, 不 予 補 助 外, 其 餘 374 件 同 意 核 定 另 為 基 於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家 庭, 本 府 仍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增 加 核 定 戶 數, 共 補 貼 473 件, 約 增 加 100 件, 每 戶 每 月 租 金 補 貼 3,000 元, 均 已 全 部 核 定 完 成 134

137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依 自 建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租 金 補 貼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對 於 有 購 屋 能 力 的 無 自 有 住 宅 家 庭, 協 助 由 承 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優 惠 貸 款 額 度 償 還 年 限 及 優 惠 利 率 104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請 68 件, 複 審 合 格 戶 核 准 47 件 ( 三 )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依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簡 易 修 繕 住 宅 費 用 補 貼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對 於 擁 有 需 要 修 繕 的 老 舊 住 宅, 協 助 由 承 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優 惠 貸 款 額 度 償 還 年 限 及 優 惠 利 率 104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請 13 件, 複 審 合 格 戶 核 准 7 件 十 停 車 空 間 彙 整 業 務 ( 一 ) 停 車 空 間 屬 性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可 分 為 法 定 停 車 位 增 設 停 車 位 獎 勵 增 設 停 車 位 等 3 種, 茲 說 明 定 義 如 下 : 1. 法 定 停 車 空 間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59 條 規 定, 建 築 物 依 其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的 多 寡, 而 必 須 附 設 一 定 數 量 的 法 定 停 車 空 間 ( 俗 稱 法 定 停 車 位 ), 若 該 建 物 的 空 間 不 足,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59 條 之 1 規 定, 可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合 併 檢 討 集 中 留 設 上 述 必 要 留 設 的 停 車 空 間, 稱 為 法 定 停 車 空 間 2. 增 設 停 車 空 間 : 指 起 造 人 或 建 築 業 者 於 建 築 法 令 容 許 範 圍 內, 自 行 增 設 的 停 車 位 3. 獎 勵 增 設 停 車 空 間 : 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增 加 容 積 的 獎 勵, 以 鼓 勵 業 者 增 加 停 車 位 的 供 給, 以 解 決 停 車 位 問 題, 故 依 各 縣 市 政 府 訂 頒 的 建 築 物 增 設 停 車 空 間 鼓 勵 要 點 規 定, 而 設 置 的 停 車 空 間 又 停 車 位 以 有 無 利 用 機 械 輔 助, 可 加 以 區 分 為 機 械 式 停 車 位 與 平 面 車 位 ( 二 ) 統 計 本 府 核 發 新 建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104 年 月 ( 第 4 季 ) 停 車 空 間 數 量 580 位, 其 中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之 停 車 位 382 位, 都 市 計 畫 區 135

138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外 之 停 車 位 198 位 ( 室 內 停 車 129 位 室 外 停 車 451 位 ); 另 統 計 本 府 核 發 新 建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105 年 月 ( 第 1 季 ) 停 車 空 間 數 量 428 位, 其 中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之 停 車 位 393 位, 都 市 計 畫 區 外 之 停 車 位 35 位 ( 室 內 停 車 9 位 室 外 停 車 419 位 ) 伍 城 鄉 規 劃 一 都 市 計 畫 ( 一 )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6 條 發 布 實 施 : 共 3 案 1. 變 更 中 埔 ( 和 睦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書 圖 不 符 部 分 ) 案 -- 於 105 年 1 月 13 日 發 布 實 施 2. 變 更 中 埔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暨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專 案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於 105 年 1 月 20 日 發 布 實 施 3. 中 埔 ( 和 睦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二 階 段 ) 案 --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 二 )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條 辦 理 審 議 中 : 共 16 案 1. 擬 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自 104 年 5 月 28 日 起 至 6 月 26 日 止 計 30 天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作 業 及 說 明 會, 嗣 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 105 年 1 月 21 日 提 請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並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函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同 意 延 長 開 發 期 程 2. 變 更 吳 鳳 廟 特 定 區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召 開 第 四 次 審 查 會 議, 刻 正 依 據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書 圖, 俟 修 正 後 提 送 續 審 3. 擬 定 高 速 公 路 嘉 義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 貨 物 轉 運 中 心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 本 案 業 經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竣, 配 合 本 府 地 政 處 重 劃 計 畫 書 報 核 及 遺 址 委 託 時 程, 辦 理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作 業 4. 變 更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 合 併 都 市 計 畫 暨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暨 擬 定 變 更 合 併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至 9 月 4 日 辦 理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嗣 於 105 年 1 月 136

139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8 日 3 月 17 日 提 請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刻 正 依 據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中 5. 變 更 中 崙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書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業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第 868 次 會 議 審 決, 俟 規 劃 單 位 於 4 月 底 檢 送 修 正 書 圖 過 府 後, 辦 理 核 定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作 業 6. 變 更 仁 義 潭 風 景 特 定 區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 業 召 開 3 次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考 量 委 員 意 見 係 修 正 計 畫 案 名 變 更 仁 義 潭 水 源 特 定 區 計 畫 為 維 護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安 全, 維 持 原 計 畫 保 安 保 護 區, 恐 影 響 本 區 發 展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爰 暫 緩 報 部 續 審 7. 變 更 曾 文 水 庫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案 係 配 合 經 濟 部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計 畫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自 105 年 3 月 28 日 起 至 4 月 26 日 止, 並 於 4 月 7 日 假 大 埔 鄉 圖 書 館 舉 行 說 明 會, 通 檢 內 容 主 要 著 重 保 護 區 之 分 級 及 依 據 經 濟 部 地 調 所 圖 資 調 整 高 災 害 潛 勢 區 8. 變 更 大 埔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 案 係 配 合 經 濟 部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計 畫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自 105 年 3 月 28 日 起 至 4 月 26 日 止, 並 於 4 月 7 日 假 大 埔 鄉 圖 書 館 舉 行 說 明 會 查 通 檢 內 容 主 要 著 重 保 護 區 之 分 級 及 依 據 經 濟 部 地 調 所 圖 資 調 整 高 災 害 潛 勢 區, 並 未 增 加 原 保 護 區 之 面 積, 至 民 眾 所 提 放 寬 樓 高 建 蔽 容 積 及 相 關 土 管 限 制 等, 將 以 不 限 縮 既 有 權 益 原 則 提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討 論 9. 變 更 民 雄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業 召 開 三 次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依 委 員 意 見 本 府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函 文 民 雄 鄉 公 所 就 未 來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及 政 策 推 行 差 異 性 研 析 評 137

140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估 並 補 充 行 政 機 關 遷 移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資 料 後, 再 行 提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10. 變 更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案 經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審 查, 議 決 : 考 量 民 眾 陳 情 意 見, 請 公 所 就 相 關 議 題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再 提 專 案 小 組 予 以 審 查 11. 變 更 大 林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召 開 第 3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聽 取 本 府 簡 報, 依 據 委 員 意 見 已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訂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召 開 第 4 次 會 議 及 現 場 勘 查 12. 變 更 竹 崎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書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經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26 次 審 竣 並 提 送 內 政 部 審 查,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4 年 5 月 27 日 召 開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提 送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大 會 審 議, 內 政 部 預 計 105 年 4 月 26 日 排 會 審 查 13. 變 更 阿 里 山 ( 達 邦 )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書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召 開 第 3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聽 取 本 府 簡 報, 依 據 委 員 意 見 已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並 報 部 續 審 14. 變 更 民 雄 ( 頭 橋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二 階 段 ) 案 -- 整 體 開 發 區 修 正 開 發 方 式 ( 區 段 徵 收 改 為 市 地 重 劃 ) 部 分, 俟 民 雄 鄉 公 所 製 作 修 正 後 書 圖 過 府 後, 提 送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15. 變 更 民 雄 ( 頭 橋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住 宅 區 道 路 用 地 為 滯 洪 池 用 地 ) 案 -- 為 配 合 經 濟 部 核 定 之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一 期 治 理 工 程 朴 子 溪 支 流 - 頭 橋 排 水 滯 洪 池 工 程 用 地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經 105 年 3 月 8 日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70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核 定 案 件 第 4 案 ), 俟 規 劃 單 位 修 正 書 圖 過 138

141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府 後 報 內 政 部 辦 理 核 定 及 後 續 發 布 實 施 相 關 作 業 16. 變 更 大 林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三 疊 溪 下 員 林 溪 心 仔 一 號 堤 段 防 災 減 災 工 程 ) 案 --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至 104 年 12 月 19 日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並 於 104 年 12 月 8 日 舉 辦 公 開 說 明 會, 經 105 年 2 月 19 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2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續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河 川 局 檢 送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過 府 後 辦 理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事 宜 ( 三 ) 畸 零 地 合 併 勘 查 證 明 計 20 件 ( 四 ) 辦 理 有 無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證 明 書 共 計 20 件 二 城 鄉 規 劃 ( 一 ) 奮 起 湖 地 區 整 體 振 興 計 畫 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管 理 處 擬 定 之 奮 起 湖 地 區 整 體 振 興 計 畫 之 規 劃, 就 火 災 基 地 已 更 正 編 定 為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2.22 公 頃 部 分, 因 位 屬 飲 用 水 水 源 及 水 質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需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屬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5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至 第 9 款 及 第 12 款 之 行 為, 為 居 民 生 活 所 必 要, 刻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認 定 續 由 林 務 局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不 受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公 有 土 地 出 租 限 制 後, 移 交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接 管 辦 理 出 租 等 事 宜 ( 二 )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內 政 部 為 解 決 國 內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問 題, 發 布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原 則, 請 各 縣 ( 市 ) 政 府 依 據 維 護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服 務 品 質 因 應 高 齡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核 實 檢 討 總 人 口 成 長 需 求 及 以 生 活 圈 模 式 檢 討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等 原 則 辦 理 檢 討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作 業 本 案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召 開 期 中 審 查 會, 規 劃 單 位 正 依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報 告 書, 並 持 續 進 行 作 業 ( 三 ) 國 土 計 畫 法 經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完 成 三 讀 程 序, 總 統 105 年 1 月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行 政 院 定 於 105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全 文 共 7 章 47 條 條 文 本 法 計 畫 整 合 國 土 保 育 海 洋 維 護 139

142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農 業 經 營 及 城 鄉 發 展 等 面 向, 是 我 國 國 土 利 用 位 階 最 高 之 法 律 ; 營 建 署 預 計 於 107 年 發 布 全 國 國 土 計 畫, 本 府 續 於 109 年 公 告 縣 層 級 國 土 計 畫, 爰 嘉 義 縣 區 域 計 畫 依 據 營 建 署 規 定 完 成 階 段 性 成 果 後 辦 理 結 案 本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業 經 審 定 在 案, 規 劃 單 位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檢 送 成 果 報 告 書, 本 府 已 函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協 助 檢 核, 無 誤 後 辦 理 同 意 備 查 事 宜 三 樁 位 管 理 : 都 市 計 畫 特 定 區 內 建 築 線 指 ( 示 ) 定, 總 計 4 件 陸 工 業 區 管 理 行 政 一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 第 一 期 ) ( 一 ) 本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7.86 公 頃 社 區 用 地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頃 及 不 可 開 發 區 2.24 公 頃 可 處 分 土 地 包 括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及 社 區 用 地, 合 計 公 頃, 均 已 全 數 處 分 完 成 同 時 園 區 公 共 設 施 均 已 完 工, 並 由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依 開 發 案 之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工 程 初 驗, 本 府 則 依 序 配 合 辦 理 驗 收 ( 二 ) 本 園 區 共 90 家 廠 商, 其 中 工 具 機 業 42%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32%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8% 及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3.2% 目 前 總 計 15 家 廠 商 投 入 生 產 營 運,41 家 廠 商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興 建 中,4 家 正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3 家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 區 內 新 增 有 賀 聲 樂 器 老 楊 食 品 等 2 家 觀 光 工 廠 ( 三 ) 本 園 區 於 104 年 6 月 11 月 間 依 當 初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出 售 手 冊 之 原 價 無 息 買 回 規 定 共 買 回 區 內 3 家 廠 商 之 土 地, 面 積 合 計 9.28 公 頃, 並 已 再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及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辦 法 辦 理 上 述 9.28 公 頃 土 地 公 告 再 出 售 完 竣 ( 四 ) 本 府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下 午 辦 理 104 年 度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廠 商 聯 誼 茶 會, 園 區 內 共 約 33 家 廠 商 出 席, 會 中 並 配 合 辦 理 園 區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介 紹 及 大 埔 美 二 期 招 商 活 動, 廠 商 反 應 良 好 ( 五 ) 為 提 供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廠 商 所 需 人 才, 本 府 委 託 台 中 精 密 機 械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結 合 本 縣 技 職 院 校, 針 對 園 區 專 業 技 術 類 型 人 才, 以 開 設 140

143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短 期 班 方 式 培 訓, 並 由 服 務 中 心 媒 合 至 區 內 廠 商, 另 也 透 過 勞 動 部 雲 嘉 南 分 署 嘉 義 縣 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縣 府 網 路 平 台 電 子 看 板 等 方 式 協 助 宣 傳 廠 商 所 需 一 般 性 質 人 力 招 募 二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 第 二 期 ) ( 一 ) 本 園 區 前 身 為 香 草 藥 草 園 區, 經 延 續 第 一 期 成 功 開 發 經 驗,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轉 型 報 編 為 二 期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7.40 公 頃 社 區 用 地 3.15 公 頃 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頃 本 園 區 土 地 於 開 發 時 係 規 劃 採 土 地 徵 收 方 式 取 得, 但 為 加 速 開 發 期 程 及 縮 短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程 序, 經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1 月 間 多 次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進 行 土 地 取 得 協 議 價 購 協 調 洽 商, 終 於 105 年 2 月 4 日 達 成 全 國 首 件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採 協 議 價 購 方 式 取 得 之 案 例 ( 二 ) 本 園 區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辦 法 及 一 期 園 區 土 地 處 分 方 式 辦 理 第 一 次 公 告 出 售, 合 計 21 筆 坵 塊 的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2,000 坪 至 14,000 坪 不 等, 以 引 進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金 屬 製 品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等 精 密 機 械 與 其 上 下 游 產 業 及 食 品 製 造 業 等 地 方 優 勢 產 業 為 主 ( 三 ) 本 園 區 位 處 山 坡 地, 經 再 檢 討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出 之 可 行 性, 送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審 議, 該 會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召 開 劃 出 山 坡 地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本 園 區 約 公 頃 可 劃 出 山 坡 地 範 圍 ( 四 ) 園 區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刻 正 施 工 中, 其 中 因 需 配 合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分 區 施 作 維 生 管 線 ( 水 電 電 信 及 污 水 ) 穿 越 國 道 三 號 高 速 公 路 下 方 施 工 困 難 度 高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03 年 11 月 6 日 審 查 環 境 差 異 影 響 評 估 書 件 決 議 需 再 增 加 污 水 放 流 專 管 工 程 ( 將 處 理 後 之 園 區 污 水 放 流 至 三 疊 溪 ) 等 因 素 影 響, 故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約 需 至 107 年 中 方 能 完 成 三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 第 一 期 ) ( 一 ) 本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0.31 公 頃 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頃 其 中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共 規 劃 141

144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29 筆 坵 塊, 面 積 1,500 坪 至 15,000 坪 不 等 ( 二 ) 本 府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及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辦 法 辦 理 本 縣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開 發 案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第 一 次 標 售 公 告, 第 一 次 共 售 出 13 筆 坵 塊 ( 包 含 大 坵 塊 2 筆 及 中 小 坵 塊 11 筆 ), 現 正 依 標 售 結 果 再 檢 討 標 售 手 冊 等 書 件 內 容, 預 計 105 年 5 月 底 辦 理 第 2 次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標 售 ( 三 ) 本 園 區 依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開 發 細 部 計 畫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查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書 件 辦 理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作 業, 並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辦 理 ( 四 ) 園 區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進 度, 正 依 土 地 處 分 及 預 定 交 地 時 程, 加 緊 施 工 中, 以 105 年 底 完 成 主 要 工 程 為 標 的, 並 配 合 荷 苞 嶼 排 水 整 治 期 程, 檢 討 區 內 相 關 排 水 設 施 規 劃 四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 後 期 ) ( 一 ) 本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規 劃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頃 及 保 育 區 0.53 公 頃 ( 二 ) 開 發 許 可 : 內 政 部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復 本 府 同 意 馬 稠 後 細 計 展 延 補 正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16 日 本 案 需 俟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及 園 區 用 地 公 益 性 及 必 要 性 報 告 各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能 再 據 以 提 送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 三 )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 經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前 次 審 查 意 見 增 加 動 植 物 生 態 監 測 並 於 105 年 11 月 底 監 測 完 竣,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並 於 當 日 決 議 修 正 確 認 後 通 過, 本 府 業 於 105 年 4 月 12 日 函 送 定 稿 本 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核 定 作 業 ( 四 ) 園 區 用 地 公 益 性 及 必 要 性 報 告 : 因 受 行 政 院 104 年 1 月 8 日 核 定 產 業 用 地 政 策 革 新 方 案 及 經 濟 部 104 年 7 月 31 日 發 布 政 府 機 關 與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合 作 開 發 產 業 園 區 處 理 原 則 等 影 響,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表 示 後 期 土 地 取 得 以 合 作 開 發 為 原 則, 即 由 縣 府 出 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出 土 地 之 模 式, 於 開 發 後 再 由 雙 方 依 上 述 處 理 原 則 分 回 土 地, 142

145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但 為 降 低 本 府 財 務 負 擔 及 開 發 風 險, 已 再 洽 委 託 規 劃 單 位 參 考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 第 二 期 ) 用 地 取 得 方 式 妥 為 研 議, 以 利 再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協 商 143

146 144

147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道 路 工 程 一 辦 理 道 路 規 劃 案 共 六 件 ( 一 ) 嘉 139 線 (5k+100~11k+355) 拓 寬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2,672,400 元,105 年 4 月 15 日 完 成 規 劃 ( 二 ) 縣 道 157 線 蒜 頭 大 橋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2,942,700 元, 105 年 4 月 底 完 成 規 劃 ( 三 ) 布 袋 鎮 縣 道 170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樹 林 里 路 段 )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1,073,100 元, 預 定 105 年 10 月 底 完 成 規 劃 ( 四 ) 縣 道 159 線 ( 台 37 線 至 北 港 大 橋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1,492,313 元, 預 定 105 年 10 月 底 完 成 規 劃 ( 五 ) 嘉 46 線 延 伸 線 ( 故 宮 大 道 至 縣 道 157 段 ) 新 闢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1,716,000 元, 預 定 106 年 3 月 底 完 成 規 劃 ( 六 ) 嘉 61 線 六 興 橋 改 建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預 算 金 額 1,050,000 元, 預 定 106 年 6 月 底 完 成 規 劃 二 辦 理 生 活 圈 道 路 工 程 案 共 十 二 件 ( 一 ) 布 袋 鎮 都 市 計 畫 3-1 號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24,300,000 元,105 年 2 月 17 日 完 工 ( 二 ) 縣 道 159 線 媽 祖 大 道, 合 約 金 額 18,910,000 元,105 年 4 月 12 日 落 成 啟 用 ( 三 ) 嘉 104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67,180,000 元, 截 至 3 月 底 進 度 1.25%, 預 定 106 年 6 月 底 前 完 工 ( 四 ) 東 石 鄉 縣 道 166 線 (2k+726~4k+266)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2,000,000 元, 截 至 3 月 底 進 度 19.09%,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 五 ) 縣 道 163 線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第 三 期 新 塭 段 ), 預 算 金 額 176,140,000 元, 俟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完 成 後 發 包 ( 六 ) 縣 道 166 線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66,523,000 元, 俟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完 成 後 發 包 ( 七 ) 縣 道 168 線 義 興 村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04,654,000 元, 俟 用 145

148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地 取 得 作 業 完 成 後 發 包 ( 八 ) 嘉 139 線 9k+925~11k+355 拓 寬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65,983,000 元, 預 定 105 年 5 月 底 前 發 包 ( 九 ) 民 雄 陸 橋 改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620,000,000 元,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規 劃 設 計 中, 預 定 105 年 6 月 底 前 發 包 ( 十 )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46,645,000 元,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規 劃 設 計 中, 預 定 105 年 6 月 底 前 發 包 ( 十 一 ) 布 袋 都 市 計 畫 1-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3,455,000 元, 由 布 袋 鎮 公 所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中 ( 十 二 ) 鹿 草 都 市 計 畫 2-3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接 續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8,168,000 元, 由 鹿 草 鄉 公 所 發 包 中 三 辦 理 橋 樑 明 隧 道 工 程 共 八 件 ( 一 ) 縣 169 線 31K 老 王 溪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23,980,000 元, 截 至 3 月 底 進 度 24.42%, 預 定 105 年 9 月 底 前 完 工 ( 二 ) 縣 道 166 線 69K+600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明 隧 道 ), 合 約 金 額 12,600,000 元, 已 於 3 月 22 日 決 標,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 三 ) 埤 子 頭 排 水 系 統 - 橋 梁 改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23,63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 四 ) 龍 宮 溪 排 水 系 統 - 前 東 港 排 水 橋 梁 改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5,5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 五 ) 荷 苞 嶼 排 水 系 統 - 鴨 母 寮 排 水 ( 竹 安 橋 上 下 游 ) 橋 梁 改 建 工 程, 預 定 106 年 2 月 底 前 完 工 ( 六 ) 義 竹 鄉 海 豐 橋 北 港 仔 橋 橋 梁 改 善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33,000,000 元, 規 劃 設 計 中 ( 七 ) 荷 苞 嶼 排 水 - 南 大 槺 榔 中 排 箱 涵 改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2,000,000 元, 規 劃 設 計 中, 預 定 105 年 5 月 底 前 上 網 招 標 ( 八 ) 六 腳 排 水 ( 洪 厝 橋 上 下 游 段 ) 橋 梁 改 善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1,000,000 元, 規 劃 設 計 中, 預 定 105 年 5 月 底 前 上 網 招 標 146

149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四 辦 理 104 年 蘇 迪 勒 颱 風 復 建 工 程 併 案 後 共 65 件, 核 定 經 費 166,336,000 元, 仟 萬 以 下 共 63 件, 已 完 工 55 件 ; 仟 萬 以 上 共 2 件, 預 定 105 年 10 月 底 前 完 工 五 辦 理 104 年 杜 鵑 颱 風 復 建 工 程 : 併 案 後 共 27 件, 核 定 經 費 131,035,000 元, 仟 萬 以 下 共 24 件, 已 完 工 8 件 ; 仟 萬 以 上 共 3 件,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六 一 般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改 善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核 准 872 件, 共 535,793,000 元, 已 完 工 856 件, 餘 執 行 中 ( 二 ) 104 年 鄉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45 件, 併 案 後 18 件, 核 定 經 費 60,000,000 元, 已 完 工 ( 三 ) 105 年 縣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27 件, 併 案 後 16 件, 核 定 經 費 75,000,000 元, 執 行 中 ( 四 ) 105 年 縣 道 維 護 計 畫, 共 核 准 43 件, 併 案 後 18 件, 核 定 經 費 60,000,000 元, 執 行 中 七 道 路 巡 查 及 修 補 ( 一 ) 本 縣 鄉 道 197 條,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巡 查 11,775 公 里, 修 補 一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孔 洞 數 約 1,986 孔 ( 二 ) 道 路 修 補,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核 准 55 件, 共 5,556,315 元, 已 全 數 完 工 八 受 理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核 准 422 件 九 辦 理 橋 樑 檢 測 及 資 料 建 立 ( 一 ) 完 成 104 年 度 鄉 道 橋 梁 定 期 檢 測 418 座 ( 二 ) 完 成 嘉 義 縣 車 行 地 下 道 檢 測 3 座 人 行 吊 橋 檢 測 5 座 人 行 天 橋 檢 測 6 座 ( 三 ) 完 成 杜 鵑 颱 風 過 後 特 別 檢 測 橋 梁 37 座 ( 四 ) 完 成 105 年 0206 地 震 過 後 特 別 檢 測 橋 梁 49 座 ( 含 4 座 人 行 天 橋 ) ( 五 ) 105 年 度 預 定 完 成 縣 道 橋 梁 定 期 檢 測 133 座 市 區 村 里 道 路 橋 梁 定 147

150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期 檢 測 568 座 車 行 地 下 道 檢 測 4 座 人 行 吊 橋 檢 測 6 座 貳 道 路 管 理 一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縣 道 公 路 設 施 清 查 建 檔 暨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二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交 通 號 誌 新 設 暨 維 修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三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設 置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四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縣 道 公 路 設 施 數 位 清 查 建 檔 暨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合 約 金 額 4,45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8 月 底 完 工 五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公 車 候 車 亭 興 建 工 程 ( 開 口 契 約 ), 合 約 金 額 6,570,000 元,104 年 12 月 24 日 完 工 六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位 置 調 查 暨 系 統 建 置 第 四 期 計 畫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 合 約 金 額 5,300,000 元,104 年 12 月 22 日 完 工 七 辦 理 嘉 義 縣 道 路 巡 查 行 動 APP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合 約 金 額 1,280,000 元,104 年 12 月 4 日 完 工 八 辦 理 臺 鐵 大 林 車 站 週 邊 轉 乘 環 境 優 化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3,420,000 元, 104 年 12 月 21 日 開 工, 截 至 105 年 4 月 5 日 實 際 進 度 70.12%,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完 工 九 辦 理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候 車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700,000 元,105 年 3 月 30 日 完 工 十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幹 道 時 制 重 整 及 設 備 維 運 計 畫, 預 定 105 年 10 月 底 完 成 十 一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嘉 義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聯 席 會 報, 針 對 交 通 事 故 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檢 討 及 商 討 改 善 方 案,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十 二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溪 口 大 林 民 雄 新 港 太 保 水 上 ) 及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東 石 朴 子 鹿 草 布 袋 義 竹 六 腳 ), 執 行 縣 鄉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養 護 與 改 善 十 三 完 成 2015 年 度 回 嘉 真 好 看 板 及 字 樣 燈 飾 佈 置, 結 算 金 額 300,000 元 148

151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十 四 104 年 度 完 成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陸 上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演 練 及 空 難 事 故 演 練 十 五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政 府 路 燈 新 設 及 維 護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合 約 金 額 2,8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十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工 程 ( 第 1 區 ) 嘉 義 縣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工 程 ( 第 2 區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十 七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標 誌 標 線 開 口 契 約 ( 竹 崎 大 埔 番 路 梅 山 中 埔 阿 里 山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十 八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故 宮 大 道 ( 含 嘉 45 線 至 祥 和 三 路 地 區 道 路 人 行 道 停 車 場 等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 十 九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高 鐵 特 定 區 道 路 人 行 道 停 車 場 等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二 十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轄 內 雜 草 清 除 環 境 清 潔 及 廣 告 看 板 拆 除 等 路 容 維 護 開 口 契 約 二 十 一 辦 理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寬 頻 管 道 委 外 巡 查 維 護 服 務 開 口 契 約, 清 查 本 縣 寬 頻 管 道 納 管 情 形 手 孔 清 潔 及 協 助 更 新 系 統 資 料 二 十 二 每 月 定 期 辦 理 嘉 義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聯 席 會 報, 針 對 交 通 事 故 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檢 討 及 商 討 改 善 方 案,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二 十 三 辦 理 市 區 客 運 及 計 程 車 業 務 管 理 二 十 四 辦 理 縣 鄉 道 路 路 權 審 核 維 持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安 全 二 十 五 辦 理 縣 道 公 路 路 線 之 新 編 納 編 及 路 線 調 整 參 道 路 用 地 一 辦 理 嘉 104 線 ( 南 華 大 學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徵 收 計 畫 業 經 內 政 部 104 年 10 月 20 日 核 准 徵 收, 本 府 104 年 10 月 31 日 公 告,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 協 議 價 購 部 分 業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 一 併 徵 收 部 分 業 與 地 政 處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辦 理 現 地 會 勘 ; 公 地 墳 墓 遷 移 部 分 業 於 105 年 3 月 2 日 辦 理 鑑 界 會 勘,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辦 理 地 上 物 複 查 估 ; 公 地 撥 用 部 分 ( 管 理 機 關 : 教 育 部 ) 經 105 年 2 月 5 日 函 送 計 畫 書 予 國 產 署, 業 奉 行 政 院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核 准 撥 149

152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用, 依 地 政 事 務 所 105 年 3 月 24 日 函 覆 提 供 三 七 五 耕 地 承 租 人 資 料, 現 正 簽 辦 補 償 事 宜 中 二 辦 理 159 線 ( 新 港 段 第 一 期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補 辦 用 地 取 得 補 辦 徵 收 部 分 業 依 內 政 部 審 查 意 見 補 開 2 次 公 聽 會, 及 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 再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並 經 完 成 市 價 評 定 及 彙 整 補 正 徵 收 計 畫 書 後,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再 呈 報 內 政 部 三 辦 理 嘉 139 線 ( 中 埔 鄉 同 仁 段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經 104 年 10 月 28 日 召 開 用 地 取 得 先 期 作 業 協 調 會 後,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辦 理 交 樁,104 年 11 月 17 日 召 開 第 1 次 公 聽 會, 復 因 路 口 截 角 修 正, 爰 於 105 年 1 月 5 日 再 辦 理 交 樁,105 年 1 月 8 日 召 開 第 2 次 公 聽 會, 及 於 105 年 1 月 日 及 2 月 1 日 辦 理 地 上 物 查 估 ; 另 已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3 月 30 日 函 送 宗 地 清 冊 予 地 政 事 務 所 查 估 市 價, 及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函 送 農 地 變 更 使 用 說 明 書 予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及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函 請 文 化 觀 光 局 協 助 查 詢 有 無 古 蹟 遺 址 等 事 宜, 及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3 月 23 日 檢 送 地 上 物 查 估 清 冊 予 水 利 農 業 單 位 審 查 中, 將 俟 土 地 市 價 及 地 上 物 查 估 成 果 審 查 核 定 後 接 續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事 宜 ; 又 公 地 撥 用 部 分 ( 管 理 機 關 : 教 育 部 ) 業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105 年 3 月 30 日 函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撥 用 及 提 供 土 地 出 租 資 料 四 辦 理 159 線 ( 鹿 滿 段 第 二 期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廢 止 徵 收 部 分 業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告 限 期 7 個 月 繳 回 補 償 費, 及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函 文 追 繳 救 濟 金 ; 補 辦 徵 收 部 分 業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 補 辦 協 議 價 購 部 分 業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五 辦 理 163 線 (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第 三 期 )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徵 收 計 畫 經 排 入 內 政 部 104 年 10 月 21 日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因 委 員 及 現 場 陳 述 意 見 民 眾 就 路 線 規 劃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及 協 議 價 購 事 項 等 尚 有 疑 義, 爰 以 104 年 10 月 27 日 函 決 議 保 留 再 議 ; 本 府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會 同 立 委 辦 公 室 林 副 主 任 洽 地 政 司 溝 通, 並 於 104 年 12 月 150

153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3 日 函 請 規 劃 顧 問 公 司 補 充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說 明, 並 依 內 政 部 審 退 意 見 於 105 年 2 月 3 日 再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及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再 洽 村 里 長 協 助 協 調 地 主 同 意 價 購 事 宜 ; 現 正 逐 一 辦 理 民 眾 意 見 函 覆 中, 並 俟 陳 述 意 見 期 滿 後 彙 整 繕 造 徵 收 計 畫 書 六 辦 理 166 線 (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本 案 因 原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爰 經 工 程 核 定 修 正 計 畫 分 段 執 行 後, 業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依 修 正 範 圍 召 開 第 1 次 公 聽 會, 並 於 105 年 3 月 26 日 依 公 聽 會 民 眾 意 見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至 現 地 會 勘 評 估 七 辦 理 168 線 ( 水 上 義 興 村 )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徵 收 計 畫 書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呈 報 內 政 部 申 請 徵 收, 經 內 政 部 104 年 12 月 2 日 審 退, 本 府 補 正 後 105 年 1 月 20 日 再 呈 報, 內 政 部 復 於 105 年 3 月 24 退 還 補 正 中 ; 協 議 價 購 部 分 業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洽 所 有 權 人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並 完 成 契 約 用 印, 現 正 辦 理 產 權 移 轉 登 記 事 宜 中 八 辦 理 既 成 道 路 採 購 作 業 本 案 採 購 預 算 為 215 萬 4,074 元, 係 採 固 定 成 數 (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之 20%) 招 標, 並 依 序 決 標 至 預 算 額 度 額 滿 為 止 ; 經 104 年 10 月 7 日 至 104 年 11 月 15 日 公 告 招 標, 依 104 年 11 月 16 日 開 標 ( 保 留 決 標 ) 及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標 的 土 地 現 勘 結 果, 計 3 位 所 有 權 人 (10 筆 土 地 ) 合 格, 爰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奉 准 決 標, 並 於 105 年 2 月 25 日 與 所 有 權 人 完 成 訂 約 用 印, 刻 正 辦 理 產 權 移 轉 登 記 事 宜 中 九 協 助 辦 理 布 袋 3-4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部 分 已 撥 付 經 費 予 公 所, 惟 因 有 民 眾 設 定 抵 押 未 能 辦 理, 公 所 爰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繳 回 該 筆 經 費 並 簽 辦 核 銷 中 十 協 助 辦 理 民 雄 陸 橋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公 所 業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完 成 拆 除 招 標 作 業, 後 續 將 配 合 營 建 署 施 工 進 度 拆 除 地 上 物 ; 另 公 所 已 函 送 複 估 清 冊 予 本 府 核 銷 中 十 一 協 助 辦 理 新 港 都 市 計 劃 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徵 收 計 畫 業 經 內 政 部 104 年 11 月 12 日 核 准 徵 收, 本 府 104 年 11 月 151

154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3 日 公 告,104 年 12 月 25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 協 議 價 購 部 分 公 所 業 於 105 年 1 月 5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並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檢 送 印 領 清 冊 予 本 府 核 銷 中 十 二 協 助 辦 理 鹿 草 都 市 計 畫 2-3 計 畫 道 路 接 續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徵 收 計 畫 業 經 內 政 部 104 年 11 月 12 日 核 准 徵 收, 本 府 104 年 11 月 13 日 公 告,104 年 12 月 29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 地 上 物 複 估 部 分 業 於 105 年 2 月 23 日 公 告 徵 收,105 年 3 月 29 日 發 放 補 償 費 十 三 協 助 辦 理 布 袋 都 市 計 畫 1-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公 所 因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遭 遇 眾 議, 經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重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後, 業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呈 報 內 政 部 申 請 徵 收 肆 公 共 工 程 一 完 成 嘉 義 縣 新 美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22,837,013 元, 104 年 11 月 12 日 完 工 二 完 成 104 年 度 六 腳 鄉 衛 生 所 建 物 耐 震 補 強 暨 辦 公 廳 舍 整 修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139,125 元,104 年 10 月 17 日 完 工 三 辦 理 嘉 義 縣 蒜 頭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3,890,000 元, 預 定 106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四 辦 理 嘉 義 縣 網 寮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0,996,000 元, 預 定 106 年 12 月 底 完 工 五 辦 理 嘉 義 縣 東 石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82,500,000 元, 預 定 106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太 保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3,530,000 元, 預 定 106 年 12 月 底 完 工 七 辦 理 嘉 義 縣 梅 山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7,593,0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發 包 八 辦 理 嘉 義 縣 朴 子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03,95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發 包 152

155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九 辦 理 嘉 義 縣 後 塘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31,68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發 包 十 辦 理 嘉 義 縣 光 榮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22,77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發 包 十 一 辦 理 嘉 義 縣 柴 林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21,533,0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發 包 十 二 協 助 工 程 查 核 及 學 校 有 關 工 程 業 務 伍 建 設 管 理 一 工 程 業 務 ( 一 ) 完 成 水 上 鄉 內 溪 村 溪 仔 底 震 南 宮 興 建 涼 亭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539,882 元, 104 年 9 月 21 日 完 工 ( 二 ) 完 成 水 上 鄉 寬 士 村 聚 落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1,602,578 元,104 年 12 月 7 日 完 工 ( 三 ) 完 成 六 腳 鄉 蒜 頭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4,368,665 元,104 年 12 月 28 日 完 工 ( 四 ) 完 成 朴 子 市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無 障 礙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13,935,680 元,105 年 1 月 2 日 完 工 ( 五 ) 完 成 布 袋 鎮 過 溝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5,848,388 元,105 年 2 月 1 日 完 工 ( 六 ) 完 成 朴 子 市 藝 術 公 園 親 子 休 閒 空 間 營 造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1,954,858 元, 105 年 2 月 22 日 完 工 ( 七 ) 完 成 104 年 度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895,724 元,105 年 2 月 22 日 完 工 ( 八 ) 完 成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頭 橋 村 都 市 計 畫 區 綠 地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2,940,000 元,105 年 3 月 6 日 完 工 ( 九 ) 完 成 民 雄 鄉 清 江 公 園 周 邊 景 觀 風 貌 改 善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2,506,301 元, 105 年 3 月 9 日 完 工 ( 十 ) 完 成 縣 治 地 區 祥 和 二 路 太 保 二 路 至 朴 子 三 路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結 153

156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算 金 額 7,008,237 元,105 年 3 月 11 日 完 工 ( 十 一 ) 辦 理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大 學 路 一 段 北 側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0,33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4 月 底 完 工 ( 十 二 ) 辦 理 布 袋 鎮 中 東 宮 東 側 空 地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9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4 月 底 完 工 ( 十 三 ) 辦 理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南 鄉 村 鄰 避 設 施 周 邊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646,000 元, 預 定 105 年 5 月 中 旬 完 工 ( 十 四 ) 辦 理 東 石 鄉 東 石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478,000 元, 預 定 105 年 5 月 中 旬 完 工 ( 十 五 ) 辦 理 竹 崎 鄉 鹿 滿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62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5 月 中 旬 完 工 ( 十 六 ) 辦 理 太 保 市 嘉 新 國 中 通 學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6,85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5 月 底 完 工 ( 十 七 ) 辦 理 太 保 市 崙 仔 頂 低 碳 永 續 傳 統 再 生 計 畫 暨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9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6 月 中 旬 完 工 ( 十 八 ) 辦 理 六 腳 鄉 工 廠 村 低 碳 永 續 傳 統 再 生 計 畫 暨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5,73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6 月 底 完 工 ( 十 九 ) 辦 理 嘉 義 樂 活 有 機 農 園 專 區 第 三 期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9,2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6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 辦 理 104 年 度 鹿 草 鄉 下 潭 段 地 號 增 建 體 健 設 施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137,900 元, 預 定 105 年 7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一 ) 辦 理 竹 崎 鄉 灣 橋 秘 境 生 態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3,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8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二 ) 辦 理 梅 山 小 鎮 環 境 風 貌 營 造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6,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三 ) 辦 理 朴 子 藝 術 公 園 景 觀 改 造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6,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四 ) 辦 理 大 林 慢 城 營 造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10,000,000 元, 預 定 154

157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五 ) 辦 理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小 槺 榔 低 碳 永 續 傳 統 聚 落 再 生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3,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六 ) 辦 理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槺 榔 低 碳 永 續 傳 統 聚 落 再 生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7,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七 ) 辦 理 朴 子 溪 親 水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暨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3,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八 ) 辦 理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整 合 建 設 計 畫 - 建 構 日 式 洋 風 小 鎮 - 朴 子 市 生 活 藝 術 景 觀 大 道 簡 易 綠 化 改 造 工 程, 預 算 經 費 22,00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工 ( 二 十 九 ) 辦 理 北 嘉 義 兩 溪 流 域 門 戶 觀 光 亮 點 整 合 鏈 結 計 畫, 結 算 金 額 2,750,000 元,104 年 11 月 24 日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審 查 核 定 二 水 電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業 及 用 電 場 所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 一 ) 受 理 電 器 承 裝 業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23 件 ( 二 ) 受 理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及 用 電 場 所 申 請 設 立 變 更 及 廢 止 登 記 84 件 ( 三 ) 受 理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業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23 件 三 其 他 業 務 ( 一 )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治 地 區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環 境 維 護, 合 約 金 額 2,580,0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成 ( 二 ) 105 年 高 鐵 特 定 區 公 二 環 境 維 護, 合 約 金 額 1,187,600 元,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底 完 成 陸 發 包 中 心 一 推 動 本 縣 電 子 領 標 作 業 : 本 府 及 各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共 計 829 件 採 購 案 件 均 採 電 子 領 標, 比 例 100%, 已 達 成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定 97% 之 目 標 二 辦 理 105 年 第 1 期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班, 訓 練 期 間 自 105 年 4 月 16 日 至 5 月 28 日 止, 受 訓 學 員 共 計 77 人 三 受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單 位 各 國 中 小 學 鄉 鎮 公 所 採 購 法 規 諮 詢 155

158 156

159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水 利 工 程 一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應 急 工 程 ( 一 )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104 年 度 應 急 工 程, 共 16 件 經 費 為 144,211 千 元,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全 部 完 工,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平 均 進 度 達 100% ( 二 )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105 年 度 應 急 工 程, 共 19 件 經 費 為 155,610 千 元,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有 14 件 完 成 發 包 施 工 中,4 件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中, 1 件 辦 理 設 計 中 ( 建 設 處 辦 理 ), 於 本 年 度 結 束 前 平 均 進 度 達 80% 二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 一 )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 第 一 期 ): 本 府 共 執 行 14 件 工 程, 總 經 費 為 1,014,878 千 元,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1 件 施 工 中 4 件 設 計 中 2 件 規 劃 檢 討 2 件 辦 理 委 託 勘 測 設 計 及 監 造 中 1 件 辦 理 委 託 監 造 4 件 由 建 設 執 行 之 橋 樑 改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發 包, 目 前 進 行 跨 渠 申 請 作 業 中 ( 二 )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 第 二 期 ): 本 府 共 執 行 8 件 工 程, 總 經 費 為 380,770 千 元, 目 前 辦 理 先 期 作 業 中 ( 三 )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 本 府 共 執 行 19 件 工 程,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11 件 已 完 成 取 得 餘 8 件 正 辦 理 取 得 作 業 中 三 中 小 排 水 工 程 及 中 小 排 水 維 護 工 程 ( 一 ) 104 年 度 中 小 排 水 及 維 護 計 畫 工 程 編 列 25,000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為 止 已 核 定 44 件, 其 中 已 完 工 34 件, 施 工 中 6 件, 餘 4 件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中 ( 二 ) 105 年 度 中 小 排 水 及 維 護 計 畫 工 程 編 列 30,000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為 止 已 核 定 18 件, 其 中 已 完 工 6 件, 施 工 中 6 件, 餘 4 件 辦 理 測 設 發 包 作 業 中 四 辦 理 排 水 護 岸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 一 ) 104 年 度 排 水 護 岸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編 列 2,500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為 止 已 核 定 26 件, 皆 已 全 部 完 工 ( 二 ) 105 年 度 排 水 護 岸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編 列 2,125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157

160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為 止 已 核 定 7 件, 已 完 工 6 件 施 工 中 1 件 五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 險 ) 工 程 ( 開 口 契 約 ) 105 年 度 緊 急 搶 修 編 列 16,125 仟 元 ( 含 排 水 護 岸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 目 前 已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決 標 金 額 為 11,240 仟 元 及 契 約 擴 充 6,000 仟 元, 共 計 17,240 仟 元,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搶 險 作 業 中 貳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及 整 體 污 水 處 理 率 目 前 本 縣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6.84%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2.03% 建 築 物 污 水 設 施 設 置 率 8.01% 及 污 水 處 理 率 合 計 16.89% 二 民 雄 鄉 ( 頭 橋 地 區 )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一 期 興 建 工 程 本 工 程 含 管 線 工 程 第 一 標 管 線 工 程 第 二 標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廠 初 期 試 運 轉 (3 年 )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一 標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二 標, 共 6 標, 已 完 工 有 管 線 工 程 第 一 標 管 線 工 程 第 二 標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施 工 中 有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一 標 ( 實 際 進 度 為 90.33%, 預 計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工 )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二 標 ( 實 際 進 度 為 90.10%, 預 計 105 年 5 月 31 日 前 完 工 ), 另 污 水 處 理 廠 初 期 試 運 轉 (3 年 ) 運 轉 中 另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福 興 村 福 興 段 等 地 號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 裸 露 地 綠 化 工 程,104 年 10 月 1 日 開 工, 預 計 105 年 4 月 初 完 工 三 朴 子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一 期 興 建 工 程 本 工 程 含 管 線 工 程 第 一 標 管 線 工 程 第 二 標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廠 初 期 試 運 轉 (3 年 )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一 標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二 標, 共 6 標, 已 完 工 有 管 線 工 程 第 一 標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廠 初 期 試 運 轉 (3 年 )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一 標 及 管 線 工 程 第 二 標 (104 年 12 月 23 日 竣 工,105 年 3 月 7 日 驗 收 完 成, 保 固 中 ), 另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二 標 細 部 設 計 中 四 爭 取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6 年 660 億 ) 經 費 ( 一 )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太 平 路 及 西 榮 街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104 年 5 月 13 日 開 工, 104 年 10 月 6 日 完 工,104 年 11 月 9 日 完 成 驗 收, 保 固 中 158

161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P1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104 年 12 月 15 日 開 工, 目 前 進 度 為 4.743%, 預 定 於 106 年 1 月 17 日 完 工 ( 三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安 福 里 雨 水 下 水 道,104 年 7 月 20 日 開 工,105 年 1 月 28 日 竣 工,105 年 3 月 1 日 驗 收 完 成, 保 固 中 五 簡 易 自 來 水 工 程 ( 一 )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瑞 峰 村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104 年 11 月 7 日 開 工,105 年 1 月 4 日 竣 工,105 年 1 月 20 驗 收 完 成, 保 固 中 ( 二 )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太 和 村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104 年 10 月 11 日 開 工,105 年 3 月 21 日 完 工,105 年 3 月 23 日 驗 收 完 成, 保 固 中 ( 三 )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太 和 村 社 後 坪 ( 第 2 期 )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104 年 9 月 13 日 開 工,104 年 12 月 3 日 完 工,104 年 12 月 15 日 驗 收 完 成, 保 固 中 參 水 土 保 持 一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 一 ) 落 實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山 坡 地 查 報 與 取 締,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4 月 底 計 查 獲 17 件 山 坡 地 違 規 案 ( 二 )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與 宣 導, 至 104 年 12 月 底 已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及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宣 導 計 43 場 次 二 治 山 防 災 ( 一 ) 104 年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共 核 定 3 件, 核 定 經 費 為 1,280 萬 元, 峻 工 3 件 ( 二 ) 104 年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共 核 定 2 件, 核 定 經 費 為 700 萬 元, 峻 工 2 件 ( 三 ) 104 年 重 劃 區 外 緊 急 農 路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共 核 定 3 件, 核 定 經 費 為 770 萬 元, 目 前 竣 工 2 件, 施 工 中 1 件 ( 四 ) 104 年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 治 山 防 災 共 核 定 6 件, 核 定 經 費 為 1,999 萬 6 千 元, 目 前 竣 工 4 件, 施 工 中 1 件, 停 工 中 1 件 ( 五 ) 105 年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共 核 定 1 件, 核 定 經 費 為 159

162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490 萬 元, 目 前 測 設 中 ( 六 ) 104 年 8 月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共 核 定 171 件, 核 定 經 費 1 億 9,292 萬 5,000 元, 竣 工 159 件, 施 工 中 12 件 ( 七 ) 104 年 9 月 杜 鵑 颱 風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共 核 定 54 件, 核 定 經 費 8,512 萬 3,000 元, 竣 工 9 件, 施 工 中 45 件 肆 水 利 管 理 一 水 利 行 政 業 務 ( 一 ) 水 利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1. 本 處 於 104 年 11 月 8 日 於 民 雄 鄉 大 崎 村 辦 理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教 育 訓 練 及 防 汛 演 習 2. 本 縣 新 港 鄉 北 崙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參 加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104 年 度 水 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評 鑑, 複 評 結 果 為 優 等 社 區 3. 本 縣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度 預 計 執 行 104 年 第 二 次 區 域 排 水 清 疏 工 程 核 准 件 數 義 竹 鄉 1 件 太 保 市 3 件 新 港 鄉 2 件 朴 子 市 1 件 布 袋 鎮 1 件 六 腳 鄉 5 件 竹 崎 鄉 1 件 及 民 雄 鄉 7 件, 共 計 21 件, 預 計 清 疏 長 度 約 15,000 公 尺, 並 函 請 公 所 儘 速 辦 理 清 疏 工 程 發 包 4. 本 處 辦 理 氣 候 變 遷 災 害 及 水 資 源 調 適 計 畫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召 開 第 1 次 平 台 會 議, 並 確 認 平 台 會 議 運 作 方 式, 並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及 3 月 31 日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5. 本 處 配 合 辦 理 本 縣 105 年 3 月 10 日 舉 辦 之 105 年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配 合 演 練 水 庫 潰 損 災 害 搶 救 水 利 設 施 搶 修 及 土 石 流 強 制 疏 散 撤 離 ( 二 ) 水 利 建 造 物 業 務 1. 為 利 本 府 轄 管 公 告 區 域 排 水 水 門 抽 水 站 水 井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之 展 示 與 查 詢, 本 處 於 104 年 完 成 嘉 義 縣 排 水 圖 資 整 合 服 務 系 統 之 建 置, 俾 能 增 進 業 務 流 程 之 順 暢 2. 本 府 104 年 度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及 安 全 評 估 小 組 防 水 與 洩 水 工 作 160

163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表 現 優 良, 經 水 利 署 評 定 為 前 3 名, 並 獲 得 1000 萬 元 作 為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應 急 工 程 之 補 助 經 費 3. 本 處 於 104 年 9 月 至 10 月 期 間 完 成 東 石 鄉 等 13 個 鄉 鎮 市 104 年 嘉 義 縣 水 門 抽 水 站 管 理 人 員 評 鑑 之 抽 查 ; 並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召 開 研 商 105 年 度 本 縣 轄 內 水 利 建 造 水 門 抽 水 站 管 理 維 護 事 宜 會 議 4.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 蒞 臨 本 府 參 訪, 交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經 驗 及 參 觀 本 縣 白 水 湖 滯 洪 池 四 股 村 落 圍 堤 及 鰲 鼓 溼 地 等, 進 行 機 關 間 業 務 交 流 與 經 驗 分 享, 並 增 進 機 關 情 誼 5. 本 府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辦 理 105 年 度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及 安 全 評 估 行 前 教 育 訓 練, 邀 集 本 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水 利 業 務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水 門 抽 水 站 管 理 人 員 參 訓 ( 三 )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及 宣 導 ( 四 ) 辦 理 搭 排 水 許 可 使 用 核 發 ( 五 ) 辦 理 水 路 改 道 廢 水 路 証 明 核 發 ( 六 )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業 務 二 水 權 及 違 法 水 井 業 務 ( 一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蒞 臨 本 府 進 行 103 年 度 違 法 水 井 處 置 執 行 成 果 及 104 年 度 違 法 水 井 處 置 執 行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第 1 次 督 導 查 核 會 議 ( 二 ) 104 年 度 10 月 至 104 年 度 12 月 受 理 水 權 ( 取 得 展 限 變 更 移 轉 ) 登 記, 計 核 准 138 件 ( 三 ) 105 年 度 預 計 受 理 辦 理 水 權 ( 取 得 展 限 變 更 轉 移 ) 登 記 案 件 約 1,200 件, 因 寒 害 補 償 作 業 需 求 致 地 面 水 水 權 申 請 案 件 暴 增,105 年 度 目 前 受 理 件 數 計 850 件 三 土 石 採 取 罰 鍰 處 分 逾 期 未 繳, 經 催 繳 未 果 而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嘉 義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計 5 件 161

164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四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流 向 管 控 162

165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農 業 一 農 業 生 產 輔 導 ( 一 ) 蔬 菜 年 度 嘉 義 縣 蔬 菜 現 代 化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第 二 次 業 經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農 糧 南 嘉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太 保 市 農 會 新 港 鄉 農 會 義 竹 鄉 農 會 大 林 鎮 農 會 及 大 埔 蔬 果 生 產 合 作 社 等 5 個 農 民 團 體, 補 助 簡 易 塑 膠 布 網 室 0.56 公 頃 鋼 骨 結 構 加 強 型 捲 揚 式 塑 膠 布 網 室 0.16 公 頃 及 水 平 棚 架 網 室 1.15 公 頃 補 助 金 額 187 萬 3,000 元 2. 第 1 期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 農 糧 作 物 保 全 農 業 防 災 作 為 執 行 計 畫 業 經 農 糧 署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農 糧 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新 港 鄉 農 會 新 港 果 菜 運 銷 合 作 社 及 新 港 合 作 農 場 等 3 個 農 民 團 體, 補 助 水 平 棚 架 網 室 2.02 公 頃 簡 易 式 塑 膠 布 網 室 4.11 公 頃 捲 揚 式 塑 膠 布 網 室 3.57 公 頃 鋼 骨 結 構 加 強 型 捲 揚 式 塑 膠 布 網 室 3.19 公 頃 披 覆 組 件 更 新 防 蟲 網 1.82 公 頃 披 覆 組 件 更 新 塑 膠 布 公 頃 內 循 環 風 扇 387 臺 自 動 噴 藥 系 統 0.14 公 頃 抽 水 機 104 臺 防 災 及 減 災 擋 水 設 施 (60 公 分 高 )2588 公 尺 防 災 及 減 災 擋 水 設 施 (80 公 分 高 )867 公 尺 及 多 功 能 調 蓄 水 池 100 噸 3 池 等, 補 助 金 額 7,777 萬 7,704 元 年 度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損 溫 網 室 設 施 重 建 輔 導 計 畫 業 經 農 糧 署 104 年 12 月 14 日 農 糧 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太 保 市 農 會 簡 易 塑 膠 布 網 室 公 頃, 補 助 金 額 25 萬 5,231 元 年 度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損 溫 網 室 設 施 崇 建 輔 導 計 畫 第 二 梯 次 計 畫 業 經 農 糧 署 105 年 3 月 15 日 農 糧 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太 保 市 農 會 及 阿 里 山 鄉 農 會 水 平 棚 架 網 室 公 頃 鋼 骨 加 強 型 捲 揚 式 網 室 公 頃 及 簡 易 塑 膠 布 網 室 163

166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0.6 公 頃, 補 助 金 額 67 萬 8,000 元 年 度 蔬 菜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業 經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105 年 3 月 17 日 農 糧 南 嘉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布 袋 鎮 農 會 義 竹 鄉 農 會 太 保 市 農 會 民 雄 鄉 農 會 及 溪 口 鄉 農 會 等 5 個 農 民 團 體, 補 助 水 平 加 強 型 網 室 0.3 公 頃 及 簡 易 塑 膠 布 網 室 1.71 公 頃, 補 助 金 額 308 萬 7,000 元 ( 二 ) 花 卉 年 度 嘉 義 縣 設 置 花 卉 集 團 產 區 計 畫, 補 助 新 港 鄉 農 會 39 萬 2,000 元, 設 置 洋 吉 梗 新 品 種 示 範 紀 錄 圃 0.2 公 頃 及 洋 吉 梗 新 品 種 示 範 檢 討 會 1 場 另 補 助 義 豐 花 卉 疏 果 生 產 合 作 社 306 萬 元, 補 助 項 目 為 辦 理 簡 式 塑 膠 布 網 室 1.8 公 頃 大 林 鎮 農 會 花 卉 產 銷 班 第 3 班 補 助 20 萬 4,000 元 設 置 自 動 噴 藥 系 統 ( 手 動 1.02 公 頃 ) 等 年 度 建 構 整 合 性 花 卉 產 業 供 應 鏈 體 系 計 畫 補 助 新 港 鄕 共 同 使 用 一 定 時 藥 液 半 自 動 機 一 台 及 花 卉 台 車 6 台 補 助 經 費 6 萬 5,770 元 整 新 港 鄉 公 所 花 卉 第 3 班 組 合 式 冷 藏 庫 10 坪 補 助 經 費 20 萬 元 整, 合 計 26 萬 5,770 元 整 ( 三 ) 果 樹 1. 辦 理 104 年 度 水 果 產 業 結 構 計 畫 輔 導 具 商 品 力 與 競 爭 力 之 水 果 提 升 台 灣 水 果 全 球 商 品 力 與 外 銷 優 勢 計 畫,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補 助 打 貓 果 菜 生 產 合 作 社 嘉 利 果 菜 生 產 合 作 社 等 2 個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鳳 梨 水 果 外 銷 補 助 購 置 機 具 經 費 合 計 22 萬 元 2. 辦 理 104 年 度 水 果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計 畫 導 入 利 潤 回 饋 與 農 企 業 經 營 供 應 體 系,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補 助 縣 政 府 辦 理 輔 導 番 路 鄉 一 番 柿 產 業 教 育 訓 練 2 場 補 助 經 費 計 2 萬 8,000 元 整 ( 四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管 理 年 度 市 售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抽 驗, 本 縣 核 配 品 質 抽 驗 63 件, 送 驗 65 件, 核 配 市 售 標 示 檢 查 68 件, 已 完 成 72 件, 總 計 164

167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抽 驗 137 件 (1-12 月 ) 年 度 市 售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抽 驗, 本 縣 核 配 品 質 抽 驗 63 件, 送 驗 8 件, 核 配 市 售 標 示 檢 查 68 件, 已 完 成 13 件, 總 計 累 計 21 件 (1-3 月 ) ( 五 ) 辦 理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活 化 農 地 計 畫 年 2 期 作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活 化 農 地 計 畫 輪 作 休 耕, 實 際 推 行 面 積 約 8, 公 頃,105 年 1 期 作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活 化 農 地 計 畫 輪 作 休 耕, 實 際 推 行 面 積 正 在 申 報 勘 查 中 2. 配 合 地 區 性 休 閒 景 觀 作 物 種 植, 於 休 耕 田 區 種 植 無 經 濟 性 之 景 觀 作 物, 得 比 照 種 植 綠 肥 作 物 標 準 給 付 每 期 作 每 公 頃 4 萬 5,000 元 年 度 景 觀 作 物 計 畫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種 子 費 4 萬 7,000 元 整 ( 六 ) 輔 導 稻 米 及 雜 糧 收 購 並 補 助 搬 運 費 104 年 2 期 作 公 糧 收 購 稻 穀 數 量 1,162 萬 1,112 公 斤, 每 公 斤 補 助 搬 運 費 0.35 元, 計 補 貼 農 民 406 萬 7,389 元 ( 七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 104 年 9 月 杜 鵑 颱 風 造 成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7 鄉 鎮 市 農 業 嚴 重 損 失, 本 縣 農 業 損 害 面 積 約 1 萬 3,680 公 頃, 核 撥 救 助 金 額 約 2 億 6,400 萬 元 105 年 1 月 寒 流 造 成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6 鄉 鎮 市 農 業 損 失, 截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止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11 鄉 鎮 市 抽 查 損 害 面 積 約 726 公 頃 核 撥 救 助 金 額 約 3,640 萬 元 ( 八 ) 產 銷 班 組 織 輔 導 : 複 審 合 格 異 動 班 數 共 85 班, 新 設 立 2 班, 註 銷 登 記 11 班 帳 號 核 可 2 件 全 國 產 銷 班 選 拔, 本 縣 計 獲 十 大 產 銷 班 1 班 為 梅 山 鄉 特 用 作 物 產 銷 班 第 1 班, 優 良 產 銷 班 2 班 為 阿 里 山 鄉 雜 糧 產 銷 班 第 1 班 及 新 港 鄉 蔬 菜 產 銷 班 第 27 班 ( 九 ) 建 置 嘉 義 樂 活 有 機 農 園 專 區 為 推 展 有 機 農 業, 籌 設 有 機 專 區,104 年 9 月 農 糧 署 核 定 第 3 期 工 程 補 助 4,491 萬 9,000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499 萬 1,000 元, 進 度 截 至

168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3 月 底 為 32%, 預 計 105 年 6 月 完 工 有 機 專 區 經 營 將 依 採 購 法 第 99 條 辦 理 9 年 11 個 月 的 標 租,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刻 正 制 訂 招 標 文 件, 預 計 6 月 完 成 廠 商 簽 約 評 選 ( 十 ) 農 產 業 專 區 : 完 成 新 港 蔬 菜 專 區 成 立 及 東 石 雜 糧 專 區 之 提 案,105 年 3 月 農 委 會 核 定 本 縣 補 助 金 額 145 萬 3,000 元 104 年 已 輔 導 新 港 鄉 農 會 建 立 新 港 鄉 農 產 業 專 區 共 計 公 頃, 核 心 做 物 為 蔬 菜, 整 合 產 地 供 貨 資 材 資 訊 行 銷 等 作 業, 形 成 完 整 供 應 鏈, 成 立 技 術 及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8 場 觀 摩 1 場, 行 銷 活 動 1 場, 簽 訂 土 地 公 約 42.6 公 頃, 專 區 土 地 資 料 建 置 468 筆,105 年 持 續 擴 大 執 行 105 年 農 委 會 核 定 本 縣 新 成 立 東 石 雜 糧 專 區 實 施 面 積 公 頃, 核 心 作 物 為 花 生 二 植 物 保 護 ( 一 )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檢 查 7 家 及 抽 驗 市 售 成 品 農 藥 25 件 ( 二 )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及 變 更 登 記 案 計 19 件, 其 中 設 立 1 件 變 更 17 件 歇 業 1 件 ( 三 ) 吉 園 圃 安 全 與 產 銷 履 歷 用 藥 制 度 : 審 查 台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申 請 案 通 過 案 6 件 產 銷 履 歷 市 售 農 產 品 標 示 檢 查 10 件 品 質 檢 查 (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7 件 不 合 格 數 1 件, 餘 合 格 辦 理 2 場 次 推 動 吉 園 圃 安 全 用 藥 制 度 講 習 說 明 會, 共 計 180 人 次 參 加 三 農 業 資 材 輔 導 ( 一 ) 肥 料 管 理 年 度 國 產 有 機 質 肥 料 推 廣 計 畫 補 助 本 縣 太 保 市 等 21 個 農 民 團 體 1,880 公 頃, 每 公 頃 補 助 有 機 質 肥 料 4,000 公 斤, 每 公 斤 1.5 元, 補 助 金 額 1,128 萬 業 務 費 8 萬 元, 合 計 1,136 萬 105 年 度 計 畫 審 核 中 年 度 有 機 農 業 適 用 肥 料 推 廣 計 畫 補 助 本 縣 竹 崎 鄉 公 所 等 11 個 農 民 團 體 公 頃, 補 助 金 額 184 萬 3,805 元 105 年 166

169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度 計 畫 審 核 中 年 度 市 售 肥 料 抽 驗 本 縣 核 配 45 件, 送 驗 45 件 105 年 度 市 售 肥 料 抽 驗 本 縣 核 配 45 件, 送 驗 5 件 ( 二 ) 種 苗 業 管 理 1. 依 據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規 定,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104 年 度 (9-12 月 ) 新 設 立 核 發 5 件, 變 更 6 件, 換 證 2 件 年 度 (1-3 月 ) 新 設 立 核 發 3 件, 變 更 1 件, 換 證 2 件, 註 銷 1 件 四 農 地 管 理 ( 一 ) 核 發 農 民 資 格 證 明 11 件 ( 二 ) 核 發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申 請 容 許 使 用 125 件 ( 三 ) 農 業 用 地 作 非 農 業 使 用 審 查 案 件 19 件 ( 四 )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1,720 件 五 農 產 品 運 銷 農 特 產 品 輔 導 : 茶 葉 產 地 證 明 標 章 核 發 ( 累 計 核 發 73 萬 7,387 張 ) 六 造 林 計 畫 ( 一 ) 104 年 度 平 地 造 林 計 畫, 撫 育 面 積 公 頃, 檢 測 合 格 核 發 造 林 獎 勵 金, 計 1,085 萬 3,571 元 ( 二 ) 104 年 度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受 理 新 植 面 積 公 頃, 核 准 新 植 面 積 6.16 公 頃, 撫 育 公 頃, 合 計 公 頃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核 發 造 林 獎 588 萬 9,164 元 ( 三 ) 104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計 畫, 撫 育 面 積 公 頃,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核 發 造 林 獎 勵 金, 計 294 萬 6,720 元 ( 四 ) 104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完 成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計 34 萬 8,000 元 ( 五 ) 105 年 3 月 13 日 於 本 縣 六 腳 鄉 嘉 義 樂 活 有 機 農 園 專 區, 辦 理 105 年 度 植 樹 綠 美 化 呵 護 家 己 人 植 樹 活 動, 計 約 300 人 參 加 七 林 政 管 理 167

170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辦 理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回 饋 金 業 務 計 畫, 計 65 案, 合 計 新 台 幣 1,521 萬 870 元 ( 二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綠 美 化 苗 木 累 計 配 供 4,696 株, 造 林 苗 木 累 計 配 供 28,135 株 ( 三 ) 辦 理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審 查 案 15 件 及 地 上 物 查 估 案 件 5 件 八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 一 ) 104 年 10 月 15 日 辦 理 抹 香 鯨 救 援 工 作 及 10 月 28 日 -22 日 抹 香 鯨 屍 駭 拖 運 作 業, 動 員 數 量 約 400 人 船 隻 約 20 船 次 快 艇 2 車 次 水 上 摩 托 車 15 車 次 ( 二 ) 辦 理 本 縣 野 生 動 聯 合 查 核 及 山 海 產 飲 食 等 店 鳥 獸 等 店 查 核 工 作 九 珍 貴 老 樹 保 護 ( 一 ) 成 立 嘉 義 縣 農 業 處 農 業 服 務 志 工 珍 貴 老 樹 志 工 隊 1 隊 ( 二 ) 辦 理 珍 貴 老 樹 保 護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1 場 ( 三 ) 完 成 珍 貴 老 樹 健 康 檢 查 8 株 枯 枝 修 剪 5 株 病 蟲 害 防 治 2 株 十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 一 ) 104 年 12 月 5-6 日 於 東 石 自 然 生 態 展 示 館 鰲 鼓 濕 地 辦 理 嘉 義 縣 鳥 瞰 鰲 鼓 濕 研 習 活 動, 約 250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內 政 部 委 託 國 家 級 重 要 濕 地 之 規 劃 經 營 管 理 審 查 及 處 分 作 業 十 一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104 年 度 執 行 入 侵 種 管 理 計 畫,9 月 至 11 月 合 計 移 除 沙 氏 變 色 蜥 225,434 隻, 綠 鬣 蜥 158 隻, 發 給 移 除 獎 勵 金 共 計 700,000 元 整 十 二 漁 業 行 政 ( 一 ) 漁 業 證 照 核 發 業 務 1. 核 ( 換 ) 發 漁 船 筏 漁 業 執 照 154 張 2. 核 ( 換 ) 發 漁 船 筏 購 油 手 冊 122 本 3. 核 ( 換 ) 發 漁 船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漁 筏 執 照 11 張 4. 申 請 漁 船 ( 筏 ) 保 留 汰 建 權 利 7 件 5. 核 ( 換 ) 發 船 員 手 冊 317 本 168

171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漁 船 筏 檢 查 業 務 1. 漁 船 筏 定 期 檢 查 236 艘 2. 漁 船 筏 改 裝 改 造 修 護 檢 查 22 艘 3. 漁 船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筏 定 期 檢 查 11 艘 ( 三 ) 農 業 用 地 作 水 產 養 殖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審 查 ( 非 都 市 土 地 容 許 作 養 殖 設 施 使 用 )14 件 ( 四 ) 漁 筏 收 購 及 處 理 計 畫,104 年 度 核 定 收 購 及 漁 船 ( 筏 ) 搗 毀 數 量 2 艘, 核 發 收 購 款 項 為 171 萬 6,200 元 ( 五 ) 申 請 魚 苗 放 流 案, 人 民 團 體 共 計 申 請 16 件 ( 六 ) 有 關 曾 文 水 庫 管 筏 管 理 及 檢 丈 乙 案,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共 核 發 有 94 本 監 理 執 照, 並 依 嘉 義 縣 曾 文 水 庫 及 仁 義 潭 水 域 管 筏 檢 丈 作 業 程 序 持 續 辦 理 檢 丈 發 照 作 業 ( 七 ) 104 年 度 獎 勵 休 漁 計 畫 申 請 合 格 案 件 1,052 件 ( 八 ) 本 (105) 年 3 月 7 日 再 向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提 送 計 畫 書 爭 取 本 年 度 布 袋 人 工 魚 礁 禁 漁 區 覆 網 調 查 及 清 除 工 作 經 費 十 三 養 殖 管 理 ( 一 ) 核 發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計 886 件 ( 二 ) 核 發 區 劃 漁 業 權 執 照 計 3,544 張 十 四 重 要 漁 業 活 動 之 輔 導 辦 理 ( 一 ) 104 年 10 月 17 日 辦 理 2015 千 人 虱 目 魚 宴 活 動 ( 二 ) 104 年 12 月 29 日 輔 導 辦 理 104 年 度 臺 灣 十 大 優 質 烏 魚 子 競 賽 嘉 義 區 初 賽 頒 獎 典 禮 暨 行 銷 活 動 十 五 漁 港 管 理 及 漁 港 工 程 ( 一 ) 辦 理 東 石 漁 港 及 其 外 航 道 疏 浚 工 程, 經 費 3,000 萬 元, 前 因 天 候 及 漁 民 陳 情 等 因 素 暫 時 停 工, 現 已 於 105 年 3 月 復 工, 預 計 105 年 6 月 竣 工 ( 二 ) 辦 理 104 年 布 袋 漁 港 護 岸 及 碼 頭 加 高 工 程, 經 費 880 萬 元, 已 於 105 年 3 月 開 工, 預 計 於 105 年 6 月 竣 工 169

172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辦 理 白 水 湖 漁 港 航 道 疏 浚 工 程, 經 費 1,116 萬 元,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開 工, 於 105 年 7 月 竣 工 十 六 魚 塭 產 業 道 路 工 程 ( 一 ) 辦 理 魚 塭 產 業 道 路 及 排 水 陳 情 案 勘 查 事 宜, 本 年 度 截 至 目 前 計 辦 共 26 案 ( 二 ) 辦 理 義 竹 鄉 後 鎮 村 龍 蛟 潭 小 段 魚 塭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等 5 案 計 226 萬 2,000 元, 工 程 進 行 中, 預 計 5 月 完 工 ( 三 ) 辦 理 東 石 鄉 慈 安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等 6 案 計 321 萬 5,000 元, 已 驗 收 完 成, 辦 理 核 銷 中 ( 四 ) 辦 理 過 路 子 養 殖 區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計 300 萬 元 整, 該 工 程 業 已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現 辦 理 委 託 勘 測 設 計 付 款 事 宜 ( 五 ) 辦 理 西 好 美 理 養 殖 區 道 路 加 高 工 程 計 300 萬 元 整, 該 工 程 業 已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現 辦 理 委 託 勘 測 設 計 付 款 事 宜 ( 六 ) 辦 理 塭 港 養 殖 區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計 628 萬 元 整, 該 工 程 業 已 完 成 驗 收, 現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付 款 事 宜 ( 七 ) 辦 理 西 新 店 養 殖 區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計 200 萬 元 整, 該 工 程 業 已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現 辦 理 委 託 勘 測 設 計 付 款 事 宜 ( 八 ) 辦 理 漁 業 署 補 助 西 新 店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道 路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計 1,600 萬 元, 現 已 經 完 成 初 步 預 算 書 設 計, 並 送 漁 業 署 審 查, 現 依 該 署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修 正 中 ( 九 ) 辦 理 漁 業 署 補 助 塭 港 養 殖 頂 寮 道 路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計 1,200 萬 元 整, 現 已 經 完 成 初 步 預 算 書 設 計, 並 送 漁 業 署 審 查, 現 依 該 署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修 正 中 十 七 畜 產 行 政 ( 一 ) 已 完 成 104 年 11 月 底 養 豬 頭 數 調 查 及 第 4 季 飼 養 調 查 ( 二 ) 辦 理 申 請 農 業 用 地 作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案 共 39 件 停 業 4 場 歇 業 1 場 核 發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及 變 更 登 記 共 44 場, 對 查 核 轄 內 畜 牧 場 共 184 場 次 170

173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加 強 飼 料 廠 及 自 配 飼 料 自 製 戶 之 畜 牧 場 飼 料 抽 驗 共 計 15 件, 包 括 抽 驗 受 體 素 2 件 重 金 屬 3 件 黃 麴 毒 素 1 件 反 芻 動 物 飼 料 摻 動 物 性 蛋 白 2 件 農 藥 2 件 三 聚 氰 胺 1 件 其 他 藥 物 4 件, 均 符 合 規 定 ( 四 ) 配 合 傳 統 市 場 活 禽 禁 宰 政 策 及 查 緝 畜 禽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48 場,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及 販 售 未 經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之 家 禽 行 為 6 場 次, 販 售 未 經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之 家 畜 行 為 1 場 次, 共 計 裁 處 34 萬 元 罰 鍰 十 八 牛 乳 生 產 輔 導 本 縣 現 有 酪 農 戶 33 戶 飼 養 乳 牛 約 6,475 頭, 牛 乳 半 年 生 產 量 約 計 1,157 萬 2,279 公 斤 輔 導 酪 農 戶 與 光 泉 統 一 比 菲 多 開 元 三 福 等 乳 品 工 廠 訂 立 收 乳 契 約, 並 不 定 期 赴 縣 內 各 大 商 店 賣 場 稽 查 鮮 奶 標 章 計 44 場 次, 稽 查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十 九 畜 產 運 銷 ( 一 ) 加 強 輔 導 本 縣 各 級 農 會 及 溪 口 民 雄 新 港 疊 溪 等 4 場 養 豬 生 產 合 作 社 辦 理 毛 豬 共 同 運 銷, 並 配 合 政 策 加 強 豬 隻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之 宣 導 ( 二 ) 補 助 嘉 義 縣 養 雞 協 會 與 蛋 雞 發 展 協 會 各 辦 理 1 場 宣 導 教 育 講 習 會 二 十 畜 產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 一 ) 輔 導 畜 牧 場 廢 水 廢 棄 物 及 臭 味 防 治 或 再 利 用 輔 導 工 作 共 184 場 次 ( 二 ) 召 開 畜 牧 場 污 染 防 治 宣 導 會 議 16 場 次 二 十 一 持 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參 加 農 保 業 務, 並 依 據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撥 付 本 縣 補 助 之 農 保 費 用 另 邀 集 各 農 會 農 保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農 保 說 明 會 1 場 二 十 二 輔 導 農 漁 會 辦 理 相 關 法 定 會 議 二 十 三 辦 理 農 會 105 年 度 最 高 編 制 員 工 員 額 及 提 撥 總 用 人 費 審 查 工 作 二 十 四 完 成 嘉 義 區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工 作, 並 輔 導 嘉 義 區 漁 會 完 成 總 幹 事 遴 聘 作 業 二 十 五 辦 理 5 次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 分 部 ) 之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工 作 二 十 六 105 年 3 月 28 日 於 創 新 學 院 辦 理 本 縣 農 民 節 慶 祝 活 動 二 十 七 地 產 基 金 171

174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嘉 義 縣 頂 瓜 瓜 產 業 品 牌 發 展 計 畫 105 年 3 月 31 日 已 向 經 濟 部 結 案, 本 計 畫 共 完 成 瓜 果 料 理 8 道, 產 業 觀 摩 3 場 培 力 課 程 12 堂 瓜 果 禮 盒 包 裝 10 式 創 新 產 品 4 道 空 間 改 善 設 計 10 式 等 產 業 經 營 與 培 力 課 程 12 堂 瓜 果 旅 遊 試 遊 團 1 團 產 業 形 象 媒 體 行 銷 7 式 瓜 果 行 銷 網 站 完 成 測 試 產 業 觀 摩 交 流 2 場 旅 遊 文 創 商 品 5 式 旅 遊 體 驗 誌 1 式 等 ( 二 ) 103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 嘉 義 縣 朴 子 地 區 五 穀 雜 糧 產 業 品 牌 行 銷 發 展 計 畫 : 規 劃 特 色 氛 圍 場 域 營 造 2 式 辦 理 遊 程 串 連 規 劃 1 場 特 色 伴 手 禮 開 發 2 式 ( 三 ) 104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 嘉 義 縣 嘉 好 味 幸 福 饗 宴 在 地 食 材 美 食 整 合 輔 導 發 展 計 畫 : 在 地 美 食 盤 點 80 家 辦 理 示 範 餐 廳 品 質 培 訓 課 程 3 場 美 食 料 理 比 賽 1 場 美 食 展 1 場 在 地 食 材 美 食 千 人 分 享 餐 宴 1 式 二 十 八 休 閒 農 業 ( 一 ) 休 閒 農 場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輔 導 申 請 同 意 變 更 籌 設 3 家, 分 別 是 中 埔 鄉 1 家, 番 路 鄉 1 家, 民 雄 鄉 1 家 ( 二 ) 休 閒 農 業 區 年 11 月 4 日 於 縣 府 中 庭 舉 辦 嘉 義 縣 茶 山 及 瑞 峰 太 和 休 閒 農 業 區 食 材 旅 行 露 出 記 者 會, 並 於 104 年 11 月 21 日 於 梅 山 鄉 太 和 村 辦 理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瑞 峰 太 和 及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食 材 旅 行 野 餐 活 動, 共 121 人 次 參 加 2. 完 成 梅 山 鄉 瑞 峰 太 和 休 閒 農 業 區 及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五 年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規 劃 書 各 1 式 二 十 九 農 特 產 品 國 外 行 銷 及 拓 展 業 務 ( 一 ) 104 年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2 日 於 馬 來 西 亞 參 加 2015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277 人, 計 7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123 萬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3,690 萬 元 ) ( 二 )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至 13 日 於 上 海 參 加 2015 上 海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172

175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674 人, 計 8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73 萬 7,000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2,211 萬 元 ) ( 三 ) 105 年 3 月 8 日 至 11 日 於 日 本 參 加 2016 日 本 東 京 國 際 食 品 展 展 覽 期 間 洽 談 人 數 約 257 人, 計 4 家 參 展 廠 商, 預 估 一 年 內 接 單 金 額 新 台 幣 5,440 萬 元 三 十 品 牌 農 業 業 務 依 據 嘉 義 縣 農 業 達 人 嚴 選 優 良 農 特 產 品 標 章 輔 導 管 理 要 點 輔 導 歷 年 得 獎 者 辦 理 品 牌 標 章, 計 有 23 件 申 請, 共 7 件 通 過 審 查 取 得 證 書 三 十 一 產 業 文 化 ( 一 ) 104 年 10 月 日 104 年 11 月 日 及 104 年 12 月 日 假 台 北 圓 山 花 博 廣 場 辦 理 本 縣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行 銷 活 動 計 3 場 次 ( 二 ) 輔 導 本 縣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104 年 雜 糧 特 作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暨 建 構 產 業 新 價 值 鏈 計 畫 2015 台 灣 精 品 咖 啡 評 鑑 暨 行 銷 活 動 ( 三 ) 配 合 本 縣 2015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藝 賞 燈 趣 活 動, 辦 理 農 業 燈 區 展 示 活 動 ( 四 ) 104 年 12 月 日 辦 理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嘉 義 蔬 果 美 食 市 集 1 場 次 三 十 二 農 村 再 生 ( 一 ) 104 年 度 報 名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共 65 個 社 區, 截 至 104 年 12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49 班 其 中 關 懷 班 5 班 進 階 班 9 班 核 心 班 13 班 再 生 班 22 班 及 農 再 計 畫 撰 寫 專 員 班 農 村 生 態 專 員 班 和 文 化 傳 承 專 員 班, 共 1,432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 二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書 新 增 核 定 10 個 社 區, 累 計 核 定 計 40 個 社 區 : 義 竹 鄉 4 個 ( 東 榮 社 區 埤 前 社 區 官 順 社 區 中 平 社 區 ) 布 袋 鎮 3 個 ( 東 港 社 區 江 山 社 區 復 興 社 區 ) 東 石 鄉 4 個 ( 蔦 松 社 區 四 股 社 區 副 瀨 社 區 塭 仔 社 區 ) 六 腳 鄉 1 個 ( 新 厝 社 區 ) 新 港 鄉 3 個 ( 板 頭 社 區 月 潭 社 區 溪 北 社 區 ) 溪 口 鄉 3 個 ( 柴 林 社 區 妙 崙 社 區 美 北 社 區 ) 大 林 鎮 3 個 ( 義 和 社 區 明 華 社 區 上 林 社 區 ) 梅 山 鄉 3 173

176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個 ( 太 平 社 區 大 南 社 區 圳 北 社 區 ) 民 雄 鄉 4 個 ( 福 興 社 區 菁 埔 社 區 西 昌 社 區 大 崎 社 區 ) 竹 崎 鄉 4 個 ( 紫 雲 社 區 金 獅 社 區 白 杞 社 區 坑 頭 社 區 ) 阿 里 山 鄉 2 個 ( 茶 山 社 區 來 吉 社 區 ) 番 路 鄉 2 個 ( 下 坑 社 區 公 興 社 區 ) 水 上 鄉 1 個 ( 大 崙 社 區 ) 鹿 草 鄉 2 個 ( 三 角 社 區 下 潭 社 區 ) 中 埔 鄉 1 個 ( 灣 潭 社 區 ) 174

177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4 年 10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家 畜 防 疫 一 豬 隻 及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 一 ) 完 成 養 豬 場 疫 情 訪 視 221 場, 結 果 正 常 無 甲 類 傳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 養 豬 場 口 蹄 疫 抗 體 檢 測 685 頭, 病 毒 分 離 結 果 均 為 陰 性 ( 二 ) 養 禽 場 疫 情 訪 視 552 場,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153 場,108 家 禽 場 確 診 為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已 完 成 撲 殺 ( 三 ) 養 豬 場 輔 導 消 毒 67 場 次, 家 禽 場 輔 導 消 毒 482 場 次 ( 四 ) 完 成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306,205 頭 ( 注 射 率 %)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579,180 頭 ( 注 射 率 98.96%) 二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疫 ( 一 ) 魚 塭 防 疫 消 毒 241 戶 ( 二 ) 水 產 動 物 疫 病 調 查 及 訪 視 145 戶 ( 三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診 及 用 藥 輔 導 703 件, 藥 物 敏 感 性 試 驗 63 件 ( 四 ) 水 產 動 物 病 毒 性 疾 病 檢 測 40 件 ( 五 ) 養 殖 池 水 質 檢 驗 3,899 件 ( 六 ) 辦 理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宣 導 講 習 會 1 場 三 家 畜 疫 病 檢 驗 研 究 ( 一 ) 家 畜 疾 病 檢 診 2 件 ( 二 ) 畜 牧 場 疫 情 訪 視 8 場 四 大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一 ) 結 核 病 檢 驗 : 乳 牛 結 核 病 密 集 檢 驗 共 計 4 場 1,303 頭, 檢 出 12 頭 陽 性 牛 隻, 已 完 成 撲 殺 並 補 償 例 行 性 乳 牛 結 核 病 至 3 月 底 己 完 成 9 場 1,700 頭 乳 牛 檢 驗, 檢 出 1 場 計 3 頭 乳 牛 陽 性, 目 前 尚 在 辦 理 補 償 作 業 乳 羊 結 核 病 檢 驗, 本 次 共 計 檢 驗 乳 羊 場 26 場 共 6,695 頭 乳 羊, 全 數 陰 性 ( 二 ) 鹿 隻 結 核 病 檢 驗 共 計 檢 驗 98 頭, 全 數 為 陰 性 ( 三 )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疫 苗 至 105 年 3 月 底 共 計 訂 購 3,020 劑 ( 四 )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抗 體 監 測 計 4 場 次, 抗 體 力 價 均 合 格 175

178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4 年 10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五 ) 提 供 乳 房 炎 檢 查 試 劑 (CMT): 120,000 毫 升 供 酪 農 使 用 ( 六 ) 羊 痘 疫 苗 注 射 計 2,860 劑 ( 七 ) 完 成 草 食 動 物 畜 牧 場 防 疫 消 毒 :16 場 ( 八 ) 布 袋 港 偶 蹄 類 動 物 消 毒 26 趟 次 ( 九 ) 參 加 4 場 草 食 動 物 產 銷 班 會 並 宣 導 相 關 防 疫 新 知 ( 十 ) 牛 流 行 熱 疫 情 監 測 採 樣 計 2 場 檢 測, 其 中 1 場 抗 体 力 價 偏 低, 已 通 知 畜 主 補 強 疫 苗 注 射 五 動 物 藥 政 管 理 ( 一 ) 至 動 物 用 製 藥 廠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飼 料 廠 及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進 行 查 核 78 場 次, 宣 導 禁 止 動 物 用 偽 禁 劣 藥 品 及 原 料 藥 ( 人 用 藥 品 ) 非 法 流 用, 進 行 處 方 藥 品 及 相 關 原 料 藥 供 應 源 頭 管 控, 防 範 交 叉 污 染 ( 二 )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管 理 業 務 : 新 設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2 件, 變 更 登 記 5 件, 歇 業 1 件 ( 三 ) 配 合 各 產 業 團 體 班 會 會 員 大 會 時 進 行 動 物 用 藥 品 相 關 政 令 宣 導, 減 少 畜 禽 場 違 法 使 用 動 物 用 偽 禁 劣 藥 及 藥 物 殘 留 情 事 發 生, 共 12 場, 合 計 669 人 ( 四 ) 配 合 行 政 院 食 品 安 全 辦 公 室 食 藥 署 畜 牧 處 及 防 檢 局 等 聯 合 稽 查 畜 禽 3 場 進 行 蛋 品 採 樣 及 飼 料 廠 之 動 物 用 藥 品 查 核 與 輔 導 共 2 件 ( 五 ) 至 畜 禽 殖 場 進 行 動 物 用 藥 輔 導 查 核 及 訪 視 381 場 六 動 物 保 護 及 寵 物 疾 病 防 治 ( 一 ) 完 成 犬 貓 狂 犬 病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6,985 頭 ( 二 ) 落 實 及 提 昇 飼 主 責 任, 推 廣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頭 數 1,572 頭 ( 三 ) 為 使 流 浪 動 物 由 源 頭 逐 漸 管 控 數 量, 加 強 推 廣 宣 導 絶 育 活 動 及 各 動 物 醫 院 配 合 辦 理 犬 貓 絕 育 手 術 完 成 397 頭 ( 四 ) 加 強 全 民 動 物 保 護 理 念, 減 少 虐 待 傷 害 動 物 案 件 發 生 並 強 化 動 物 保 護 法 違 法 案 件 查 察 及 處 理 民 眾 申 訴 檢 舉 案 件 47 件 ( 五 ) 以 強 化 動 物 保 護 責 任, 處 理 流 浪 犬 隻 收 容 管 理 1,580 頭 ( 六 ) 為 收 容 之 犬 隻 找 尋 新 家, 鼓 勵 民 眾 以 認 養 代 替 購 買 方 式 認 養 流 浪 176

179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4 年 10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犬 1,102 頭 ( 七 ) 為 杜 絶 非 法 寵 物 繁 殖 買 賣 及 業 者 過 度 飼 養 繁 殖 輔 導 查 核 人 道 屠 宰 及 運 輸 26 次 ( 八 ) 提 供 受 傷 流 浪 動 物 緊 急 救 護 安 置, 提 昇 人 道 關 懷, 處 理 案 件 36 件 177

180 178

181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地 籍 一 實 施 土 地 登 記 革 新 計 畫 ( 一 )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25,273 件 / 73,693 筆 ( 二 ) 地 政 士 簽 證 申 請 :2 件 / 2 筆 ( 三 )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印 發 地 籍 資 料 謄 本 ( 含 登 記 簿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地 價 謄 本 跨 所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冊 閱 覽 ):25,099 件 / 53,844 筆 /30,195 棟 /83,070 張 ( 四 ) 跨 縣 市 登 記 案 件 收 件 :660 件 / 1,007 筆 ( 五 ) 跨 縣 市 複 丈 案 件 收 件 :30 件 / 36 筆 ( 六 ) 跨 所 申 辦 登 記 案 件 :191 件 / 460 筆 ( 七 ) 跨 縣 市 謄 本 :5,859 件 / 19,459 筆 ( 八 ) 遠 途 先 審 案 件 :338 件 / 291 筆 ( 九 ) 多 元 繳 費 措 施 :28 件 ( 十 ) 單 一 窗 口 ( 簡 易 案 件 ):3,262 件 / 9,448 筆 ( 十 一 ) 複 丈 申 請 4,114 件 / 6,527 筆 ( 十 二 ) 辦 理 地 目 變 更 作 業, 經 勘 查 核 准 者 計 27 件 / 138 筆 ( 十 三 ) 服 務 台 指 導 申 請 登 記 測 量 成 果 :3,708 件 ( 十 四 ) 解 答 法 令 疑 義 :1,651 件 ( 十 五 ) 其 他 服 務 :606 件 二 辦 理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作 業, 共 受 理 1 件 三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業 務, 清 查 土 地 權 利 內 容 不 完 整 或 與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不 符 之 登 記 資 料, 落 實 地 籍 管 理,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 ( 一 ) 本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清 理 登 記 名 義 人 之 統 一 編 號 以 流 水 編 登 記 辦 理 情 形 : 1. 依 土 地 法 第 69 條 規 定 完 成 更 正 者 :892 筆 2. 登 記 名 義 人 未 死 亡 需 辦 理 統 一 編 號 更 正 登 記 者 : (1) 已 通 知 權 利 人 辦 理 統 一 編 號 更 正 :2,053 筆 (2) 經 通 知 後 完 成 統 一 編 號 更 正 登 記 :2,736 筆 179

182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3. 登 記 名 義 人 已 死 亡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者 (1) 經 清 查 後 列 管 :0 筆 (2) 依 土 地 法 第 73-1 條 規 定 列 冊 管 理 :969 筆 (3) 經 通 知 後 完 成 繼 承 登 記 :0 筆 ( 二 ) 代 為 標 售 地 籍 清 理 未 能 釐 清 權 屬 土 地 : 104 年 第 1 批 : 公 告 標 售 57 標, 並 於 104 年 12 月 8 日 當 眾 開 標, 計 標 脫 土 地 10 筆, 得 款 28,803,501 元 ; 增 加 稅 收 5,198,750 元 整 四 列 冊 管 理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 列 管 土 地 1,615 筆, 面 積 公 頃 ; 建 物 31 棟, 面 積 公 頃 五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 與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18 個 縣 市 合 作 建 立 台 灣 e 網 通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受 理 查 詢 地 籍 資 料 22,681 筆 六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工 作 計 畫 : 維 護 全 國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提 供 跨 縣 市 查 詢 核 發 地 籍 謄 本 及 申 報 地 價 等 功 能,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申 辦 : ( 一 ) 電 子 登 記 謄 本 :53,484 件 143,528 張 ( 二 ) 地 價 謄 本 :376 件 623 張 ( 三 ) 地 籍 圖 謄 本 :15,057 件 21,389 張 ( 四 ) 異 動 索 引 :1,404 件 3,030 張 ( 五 ) 建 物 平 面 圖 :3,689 件 4,866 張 七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作 業 為 使 行 政 機 關 方 便 取 得 地 政 資 訊, 有 效 達 成 紙 本 地 籍 ( 圖 ) 謄 本 減 量 目 的, 辦 理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作 業,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單 位 ( 機 關 ) 線 上 查 詢,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申 辦 71,661 件 八 辦 理 地 政 士 管 理 業 務 受 理 延 長 開 業 有 效 期 限 計 1 人, 登 記 助 理 員 備 查 9 件 180

183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九 落 實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督 導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申 換 證 書, 共 147 人 貳 地 價 測 量 一 實 施 土 地 測 量 革 新 計 畫 ( 一 )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土 地 複 丈, 收 件 即 排 定 施 測 時 間, 除 竹 崎 所 人 力 不 足 外, 其 他 3 所 皆 能 於 15 天 內 完 成 測 量, 落 實 行 政 效 率 ( 二 ) 本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辦 理 複 丈 申 請 3,626 件 /6,187 筆 二 辦 理 地 目 變 更 作 業,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3 月 止 經 勘 查 核 准 者 計 23 件 /124 筆 三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建 立 新 地 籍 測 量 成 果, 正 確 記 載 土 地 狀 態, 杜 絕 經 界 糾 紛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辦 理 : 太 保 市 新 埤 段 及 埤 麻 腳 段, 計 1,935 筆 土 地 面 積 152 公 頃, 刻 正 辦 理 地 籍 調 查 界 址 測 量 作 業 縣 政 府 辦 理 : 新 港 鄉 舊 南 港 段 板 頭 厝 段 後 庄 段 崙 子 段 及 埤 子 頭 段 等 區, 共 3,928 筆 土 地 面 積 341 公 頃, 刻 正 辦 理 地 籍 調 查 界 址 測 量 作 業 四 辦 理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作 業, 改 善 圖 解 法 地 籍 測 量 之 精 度, 以 數 值 化 方 式 提 升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之 效 率 與 可 信 度, 並 整 合 數 化 後 地 籍 圖 資 多 項 套 疊 與 應 用 縣 政 府 自 辦 : 布 袋 鎮 景 山 段, 共 1,494 筆 土 地 面 積 70 公 頃 委 外 辦 理 : 朴 子 市 鎮 安 段, 共 3,269 筆 土 地 面 積 77 公 頃 五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作 業 ( 一 ) 依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要 點 辦 理 ( 二 ) 104 年 度 全 縣 地 價 基 準 地 共 計 54 點 :105 年 度 新 增 2 點, 共 計 56 點 六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查 估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共 29 案,885 筆 181

184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參 地 用 一 辦 理 軍 公 用 土 地 撥 用 按 需 地 機 關 申 請 撥 用 案 件, 經 核 准 撥 用 案 件 計 29 件,114 筆 面 積 公 頃 二 維 護 公 地 放 租 成 果 暨 催 徵 地 租 : ( 一 ) 提 昇 出 租 公 地 管 理, 不 定 期 抽 查 現 勘 出 租 公 地, 防 止 違 法 轉 讓 ( 二 ) 依 法 換 約 續 租 18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三 ) 依 法 終 止 租 約 土 地 計 2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四 ) 訂 定 嘉 義 縣 縣 有 耕 地 及 養 殖 用 地 放 租 辦 法, 如 符 合 放 租 之 縣 有 土 地, 積 極 協 助 占 用 人 申 請 承 租 三 配 合 實 施 區 域 計 畫,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編 定 及 管 制 : 依 製 定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及 編 定 各 種 使 用 地 作 業 須 知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 一 ) 補 辦 編 定 共 525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二 ) 更 正 編 定 共 43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三 ) 變 更 編 定 共 346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四 ) 補 註 用 地 別 共 75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 五 ) 註 銷 編 定 共 7 筆,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並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暨 有 關 規 定 實 施 管 制 肆 地 權 一 維 護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成 果 ( 一 ) 定 期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依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及 台 灣 省 耕 地 租 約 登 記 辦 法 辦 理 耕 地 租 約 換 約 變 更 終 止 註 銷 登 記 及 租 約 資 料 清 理 檢 查 ( 二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私 有 出 租 耕 地 104 年 下 半 年 租 約 期 滿, 收 回 自 耕 或 續 訂 租 約 核 定 備 查 二 配 合 各 項 建 設 及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取 得, 辦 理 公 告 征 收 補 償, 計 15 件 362 筆, 面 積 公 頃 182

185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伍 重 劃 一 辦 理 農 地 重 劃 工 作 ( 一 ) 104 年 度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1. 大 林 鎮 內 林 ( 五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 包, 已 完 工 2. 六 腳 鄉 六 美 ( 七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 包, 已 完 工 3. 新 港 鄉 新 港 ( 五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 包, 已 完 工 ( 二 ) 105 年 度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計 施 作 大 林 鎮 內 林 ( 六 ) 六 腳 鄉 六 美 ( 八 ) 鹿 草 鄉 山 下 ( 九 ) 及 新 港 鄉 安 和 ( 十 ) 等 4 區, 刻 正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中 ( 三 ) 辦 理 農 漁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1. 布 袋 鎮 好 美 漁 村 : 取 得 抵 費 地 119 筆, 面 積 公 頃 2. 阿 里 山 鄉 樂 野 : 取 得 抵 費 地 7 筆, 面 積 公 頃,103 年 4 月 10 日 標 脫 5 筆, 面 積 公 頃 3.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 取 得 抵 費 地 15 筆,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二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區 段 徵 收 : 自 辦 理 完 成 計 取 得 土 地 198 筆 ( 含 辦 竣 分 割 暨 合 併 土 地 ), 迄 今 標 讓 售 所 得 價 款 共 20 億 7,236 萬 2,787 元 整 (175 筆 面 積 公 頃 ), 持 續 辦 理 土 地 標 售 三 擴 大 縣 治 所 在 地 第 一 期 發 展 區 本 區 開 發 面 積 計 公 頃, 自 辦 理 完 成 取 得 可 建 築 土 地 計 公 頃, 並 採 預 先 標 售 方 式 於 90 年 起 至 105 年 3 月 底 公 開 標 售 37 次, 標 脫 土 地 13 筆, 面 積 公 頃, 得 款 47 億 7,555 萬 6,274 元 ; 剩 餘 3 筆 土 地 ( 面 積 公 頃 ) 持 續 辦 理 標 售 作 業 中 183

186 184

187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新 聞 行 政 一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出 版 業 輔 導 ( 一 ) 依 據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管 理 辦 法, 不 定 期 查 察 錄 本 縣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音 光 碟 及 出 版 品 之 分 級 情 形,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查 察 7 家 次, 計 有 2 家 業 者 未 依 分 級 規 定 陳 列 錄 影 節 目 帶, 皆 已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 二 ) 查 察 平 面 媒 體 違 規 廣 告,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查 察 各 報 雲 嘉 南 廣 告 版, 無 發 現 刊 登 違 規 廣 告 情 事 二 有 線 電 視 業 輔 導 管 理 ( 一 ) 配 合 衛 生 單 位 查 察 有 線 電 視 違 規 廣 告,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核 處 罰 鍰 案 件 共 6 件 ( 二 ) 處 理 有 線 電 視 消 費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12 件, 均 適 時 作 妥 當 處 理, 促 請 業 者 改 善,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三 ) 完 成 104 年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品 質 及 收 視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報 告 1 件, 並 將 報 告 提 供 本 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 四 ) 審 議 105 年 度 有 線 電 視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率 : 本 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起 召 開 2 次 會 議, 決 定 105 年 度 每 月 每 戶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555 元 三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之 維 護 及 改 善 電 視 收 視 不 良 配 合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辦 理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 改 善 站 ):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站 里 佳 站 大 埔 鄉 埔 頂 站 風 吹 嶺 站 番 路 鄉 隙 頂 站 及 梅 山 鄉 太 和 站 等 6 站 台 之 維 護 事 宜 四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臺 申 設 協 助 及 民 眾 陳 情 處 理 協 助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處 理 基 地 臺 設 立 案 件 共 88 件,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共 2 件 五 平 面 媒 體 縣 政 新 聞 剪 輯 每 日 剪 輯 國 內 報 紙 之 縣 政 新 聞 185

188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貳 行 銷 業 務 一 全 國 性 電 子 媒 體 及 網 路 平 台 行 銷 : ( 一 ) 於 華 視 三 立 民 視 等 電 視 台 露 出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義 賞 燈 趣 燈 會 CF, 宣 傳 活 動 資 訊 以 提 升 全 國 知 名 度 及 行 銷 效 益 ( 二 ) 搭 配 故 宮 南 院 開 館 試 營 運 熱 潮, 製 作 30 秒 CF 廣 告 短 片, 運 用 多 元 媒 體 通 路 及 網 路 平 台 ( 臉 書 YOUTUBE 等 ) 行 銷 宣 傳, 強 化 嘉 義 邁 入 文 化 觀 光 新 時 代 印 象 ( 三 ) 經 營 本 府 嘉 義 田 園 APP, 截 至 105 年 4 月 底, 下 載 人 次 突 破 7000 人 次, 本 期 間 累 計 發 布 2,343 則 以 上 經 由 APP 將 最 新 消 息 最 夯 活 動 還 有 關 懷 訊 息,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主 動 傳 達 給 民 眾 知 悉, 達 到 主 動 出 擊 資 料 瀏 覽 分 享 生 活 資 訊, 以 及 雙 向 溝 通 的 目 的 ; 延 伸 及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範 圍, 能 在 短 期 內 快 速 提 昇 各 項 宣 傳 曝 光 率 二 企 製 縣 刊 日 安 嘉 義 : ( 一 ) 第 15 期 已 出 刊, 以 籌 建 食 安 大 樓 為 主 軸, 從 嘉 義 新 時 代 食 安 大 樓 的 規 劃 構 想 未 來 檢 驗 功 能 優 質 農 產 等 面 向 介 紹 食 安 大 樓 ; 另 介 紹 有 關 產 業 新 時 代 大 埔 美 工 業 區 各 廠 商 概 況 嘉 義 子 弟 就 業 情 形 文 化 觀 光 新 時 代 則 介 紹 新 設 裝 置 藝 術 登 錄 為 文 化 資 產 的 藝 文 團 體 等 ( 二 ) 第 16 期 編 製 中, 以 時 尚 現 代 感 及 國 際 化 包 裝 手 法 呈 現 單 元 架 構 分 成 四 大 主 題 區 塊, 最 嘉 焦 點 以 故 宮 南 院 為 封 面 故 事 ; 另 呼 應 農 業 產 業 與 文 化 觀 光 新 時 代 三 大 面 向, 分 別 企 劃 幸 福 田 園 嘉 值 未 來 自 在 行 旅 三 大 單 元, 每 個 單 元 又 延 伸 出 2 到 3 個 子 題 產 業 面 向 介 紹 大 埔 美 工 業 區 及 園 區 內 兩 家 觀 光 工 廠 ; 農 業 面 向 介 紹 新 時 代 農 學 院 小 農 故 事 及 產 地 教 室 ; 文 化 觀 光 面 向 介 紹 布 袋 鎮 好 美 里 社 區 3D 彩 繪 新 岑 社 區 及 低 碳 旅 遊 路 線, 藉 以 深 化 嘉 義 新 時 代 之 內 涵 ( 三 ) 每 期 發 行 24,000 本, 發 送 至 本 縣 旅 外 人 士 ( 如 同 鄉 會 中 央 科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實 業 家 等 ) 縣 府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18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村 里 鄰 長 縣 級 各 國 中 小 學 旅 館 ( 含 觀 光 旅 館 ) 民 宿 新 聞 媒 體 ( 含 北 部 及 駐 地 媒 體 ) 旅 遊 服 務 資 訊 站 ( 中 心 ) 各 職 業 團 體 ( 會 計 師 186

189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律 師 事 務 所 ) 各 銀 行 各 級 醫 療 院 所 縣 轄 各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大 專 院 校 圖 書 館 等 三 製 播 縣 政 行 銷 ( 宣 導 ) 短 片 : ( 一 ) 配 合 施 政 主 軸 製 作 剪 輯 單 元 縣 政 短 片, 包 括 : 故 宮 南 院 開 幕 點 燈 之 夜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義 賞 燈 趣 燈 會 社 福 衛 生 醫 療 農 業 文 化 觀 光 經 濟 建 設 等 縣 政 短 片, 以 及 縣 政 新 聞 剪 輯 預 防 流 感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節 約 用 水 宣 導 等 近 30 主 題 短 片 ( 二 ) 另 為 強 化 縣 民 認 識 嘉 義 新 時 代 施 政 主 軸, 製 作 3 支 6~8 分 鐘 專 題 影 片, 分 別 勾 勒 本 縣 產 業 農 業 文 化 觀 光 等 面 向 施 政 成 果, 以 達 縣 政 行 銷 推 廣 之 綜 效 ( 三 ) 以 上 均 透 過 縣 轄 2 家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台 ( 國 聲 大 揚 ) 頻 道 播 放 四 企 製 每 季 活 動 整 合 文 宣 : 完 成 2015 年 第 4 季 及 2016 年 第 1 季 活 動 之 跨 局 處 整 合 與 協 調, 企 製 文 宣 行 銷 宣 傳 本 縣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各 項 節 慶 活 動 旅 遊 藝 文 活 動 等 ; 文 宣 發 送 至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雲 嘉 南 各 加 油 站 各 遊 客 中 心 民 宿 業 者 飯 店 地 方 文 化 館 各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70 部 縣 公 車 18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本 縣 18 處 農 會 等 ; 目 前 每 季 印 製 發 送 8 萬 份,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發 行 16 萬 份 五 縣 政 戶 外 廣 告 : 透 過 戶 外 載 體 ( 轄 管 之 天 橋 BRT 候 車 亭 縣 公 車 候 車 亭 公 車 後 側 車 體 ) 施 做 廣 告, 行 銷 重 要 縣 政 議 題 宣 傳 重 大 活 動 及 傳 達 重 要 節 日 祝 福 本 期 間 計 製 作 104 年 重 陽 節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義 賞 燈 趣 燈 會 新 春 賀 歲 (2016 回 嘉 真 好 ) 2016 世 界 搏 茶 會 105 年 母 親 節 祝 福 等 5 項 主 題 廣 告 六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台 跑 馬 宣 傳 : 協 調 2 家 有 線 電 視 業 者 跑 馬 露 出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農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 包 括 :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義 賞 燈 趣 燈 會 2015 冬 茶 競 賽 阿 里 山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消 防 節 活 動 回 嘉 真 好 新 春 活 動 婦 女 187

190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節 活 動 2016 阿 里 山 花 季 2016 世 界 搏 茶 會 中 埔 溪 口 鄉 文 化 館 鹿 仔 草 文 化 學 堂 金 臻 圖 書 館 藝 文 活 動 等, 計 50 件 以 上 七 印 製 105 年 日 曆 及 猴 年 新 春 吉 祥 物 : ( 一 ) 印 製 46,000 本 日 曆 分 送 至 各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學 校 農 漁 會, 所 屬 機 關 等 ( 二 ) 印 製 猴 年 新 春 紅 包 袋 6 萬 份, 農 曆 年 除 夕 至 初 三 期 間 於 縣 內 各 大 廟 宇 發 送 民 眾 ; 印 製 猴 年 賀 歲 春 聯 22 萬 2 千 張, 透 過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分 送 家 戶 八 影 視 協 拍 : ( 一 ) 提 供 有 意 於 本 縣 取 景 之 電 影 電 視 劇 組 適 當 之 行 政 協 助, 給 予 影 視 業 者 友 善 的 拍 攝 環 境, 創 造 城 市 行 銷 契 機 ( 二 ) 透 過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 如 : 提 供 地 方 住 宿 租 屋 資 訊 協 調 消 防 局 及 朴 子 分 局 出 借 拍 攝 場 景 協 助 提 供 路 權 申 請 資 訊 等 ), 協 助 台 視 拍 攝 八 點 檔 加 油! 美 玲 ( 三 ) 透 過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 如 : 提 供 地 方 住 宿 租 屋 資 訊 協 調 環 保 局 出 借 水 車 協 調 東 石 鄉 公 所 抽 水 等 ), 協 助 星 桁 影 業 有 限 公 司 拍 攝 電 影 蚵 豐 村 九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 透 過 各 式 廣 告 載 體 (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LED 電 子 看 板 天 橋 帆 布 廣 告 候 車 亭 廣 告 公 車 後 車 體 廣 告 APP 等 ) 協 助 辦 理 防 治 竊 盜 及 暴 力 犯 罪 治 安 會 報 及 守 望 相 助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交 通 安 全 防 颱 防 災 等 宣 導 參 公 共 關 係 一 媒 體 公 關 辦 理 各 項 媒 體 公 關 業 務 二 記 者 會 相 關 業 務 ( 一 ) 於 本 府 記 者 室 協 助 各 局 處 辦 理 記 者 會 ( 二 ) 辦 理 記 者 會 : 年 12 月 24 日 張 縣 長 就 職 週 年 記 者 會 暨 低 碳 轉 運 中 心 揭 牌 典 禮 188

191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03 月 02 日 38 女 生 同 樂 會 記 者 會 三 接 待 外 賓 相 關 業 務 ( 一 ) 105 年 1 月 22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磐 田 商 會 來 訪, 縣 長 於 縣 長 室 接 見 ( 二 ) 105 年 3 月 19 日 義 大 利 經 貿 辦 事 處 蕭 代 表 受 邀 參 訪 搏 茶 會 ( 三 ) 105 年 3 月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知 事 參 訪 搏 茶 會 與 嘉 義 縣 重 要 設 施 ( 四 ) 105 年 3 月 21 日 日 本 靜 岡 縣 日 華 友 好 議 員 聯 盟 團 參 訪 本 縣, 於 縣 長 公 館 辦 理 晚 宴 接 待 四 新 聞 發 佈 縣 府 官 網 發 布 縣 政 新 聞 461 則, 照 片 約 553 張 五 LED 看 板 發 佈 本 縣 重 大 消 息 或 影 片 利 用 民 雄 工 業 區 出 入 口 及 縣 議 會 前 兩 座 LED 看 板 發 布 約 166 則 文 字 圖 片 及 影 片, 類 型 分 為 下 述 3 種 : ( 一 ) 活 動 預 告 : 公 告 未 來 縣 內 重 要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 二 ) 即 時 訊 息 : 適 時 發 布 食 品 安 全 疫 病 防 治 災 害 防 救 選 舉 治 安 考 選 消 息 等 相 關 宣 導 資 訊, 俾 利 民 眾 迅 速 瞭 解 縣 內 最 新 消 息 ( 三 ) 宣 導 暨 行 銷 資 訊 : 交 通 安 全 環 保 衛 生 納 稅 等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六 其 他 ( 一 ) 輿 情 分 析 追 蹤 之 匯 整 ( 二 ) 104 年 12 月 11 日 於 縣 長 公 館 辦 理 縣 長 與 新 聞 媒 體 茶 敘 ( 三 ) 安 排 縣 長 接 受 國 內 各 大 媒 體 專 訪 上 電 視 節 目 錄 影 並 刊 登 露 出 於 媒 體 4 次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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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文 書 一 推 展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 一 ) 賡 續 推 展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收 文 部 分 36,435 件 發 文 部 分 18,581 件, 有 效 縮 短 公 文 往 來 時 程, 提 升 文 書 處 理 之 時 效, 進 而 增 進 本 府 之 行 政 效 率 ( 二 ) 為 加 強 文 書 管 理 與 公 文 處 理 電 腦 化 作 業, 計 辦 理 公 文 收 文 76,571 件 公 文 發 文 35,197 件, 均 透 過 電 腦 化 辦 理 收 文 登 錄 及 發 文 等 作 業, 以 提 升 公 文 處 理 之 時 效, 並 提 升 本 府 之 行 政 效 率 二 改 善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一 ) 簡 化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推 動 總 發 文 單 一 窗 口 ( 二 ) 賡 續 推 動 得 來 速 立 即 辦 收 文 分 文 作 業 三 定 期 舉 行 主 管 會 報 及 縣 務 會 議, 檢 討 施 政 得 失 ( 一 ) 定 期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計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11 次, 會 中 除 研 討 縣 政 方 針 行 政 效 率 社 會 福 利 等 執 行 成 效 外, 並 追 蹤 列 管 專 案 及 重 大 建 設 案 件 執 行 情 形, 有 效 提 升 本 府 行 政 效 率 及 為 民 服 務 之 成 效 ( 二 ) 召 開 縣 務 會 議 計 召 開 縣 務 會 議 6 次, 研 討 縣 政 建 設 本 縣 法 令 規 章 增 修 訂 等 提 案 計 64 案, 有 效 提 升 本 府 行 政 效 率 及 本 縣 各 項 建 設 四 提 升 本 府 公 報 e 化 功 能, 增 進 行 政 公 開 及 透 明 化 按 月 編 輯 本 府 公 報, 計 編 輯 發 行 本 府 公 報 6 期, 並 於 本 府 網 站 出 版 專 區, 建 置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報 查 詢 網 頁, 增 加 查 閱 管 道, 擴 大 政 令 及 縣 政 推 展 等 宣 導 工 作 貳 出 納 一 辦 理 編 制 內 員 工 及 約 聘 僱 約 用 臨 時 約 聘 僱 臨 時 人 員 之 薪 資 年 終 獎 金 及 各 類 所 得 稅 款 暨 勞 健 保 費 扣 繳 申 報 作 業 ( 一 ) 本 府 104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業 於 本 (105) 年 1 月 29 日 發 放 本 次 發 放 人 數 : 編 制 內 人 員 ( 含 技 工 工 友 司 機 及 104 年 度 11 位 退 休 人 191

194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員 ) 計 472 人 ; 發 放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3,629 萬 5,719 元 整 ( 二 ) 本 府 104 年 度 考 績 獎 金, 業 於 本 (105) 年 3 月 22 日 發 放 核 發 人 數 計 431 人 ; 發 放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2,769 萬 9,312 元 整 ( 三 ) 辦 理 本 府 約 聘 僱 及 臨 時 約 聘 僱 臨 時 人 員 約 用 人 員 薪 資 發 放 作 業 薪 資 勞 健 保 及 年 終 獎 金 總 計 新 台 幣 6,598 萬 6,127 元 ( 四 ) 各 類 所 得 稅 之 扣 繳 及 申 報 作 業 : 本 府 104 年 度 各 類 所 得 稅 款, 結 報 稅 額 計 新 臺 幣 591 萬 9,699 元 整 104 年 10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965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43 萬 7,244 元 104 年 11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975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29 萬 1,908 元 104 年 12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1124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64 萬 502 元 105 年 1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906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150 萬 1,930 元 105 年 2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899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28 萬 649 元 105 年 3 月 所 得 資 料 登 錄 867 件, 繳 納 稅 額 新 台 幣 80 萬 2,378 元 ( 五 ) 辦 理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險 費 扣 繳 業 務 公 保 部 分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險 費, 分 為 雇 主 負 擔 及 個 人 就 源 扣 繳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補 充 保 險 費 費 率 由 2% 調 降 為 1.91% ( 六 ) 辦 理 本 府 員 工 公 健 保 費 退 撫 金 扣 繳 業 務 公 保 費 : 每 月 15 日 前, 核 算 後 持 清 冊 及 支 票 至 台 銀 繳 納 健 保 費 : 依 據 健 保 局 繳 納 單 簽 辦 預 借, 於 每 月 15 日 前 轉 正 核 銷 退 撫 金 : 每 月 10 日 前, 核 算 後 持 清 冊 及 支 票 至 台 銀 繳 納 二 辦 理 本 府 零 用 金 發 放 業 務 104 年 10 月 資 料 登 錄 2,414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104 萬 672 元 104 年 11 月 資 料 登 錄 1,945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76 萬 6,238 元 104 年 12 月 資 料 登 錄 1,549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85 萬 3,441 元 105 年 1 月 資 料 登 錄 576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135 萬 6,358 元 105 年 2 月 資 料 登 錄 576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29 萬 2,686 元 105 年 3 月 資 料 登 錄 424 件, 發 放 金 額 新 台 幣 42 萬 4,460 元 三 辦 理 各 專 戶 款 項 之 收 付 及 發 放 作 業 192

195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依 主 計 處 之 傳 票, 辦 理 上 級 補 助 款 或 廠 商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等 之 入 帳 作 業 1,297 件 應 付 款 項 1,937 件 及 電 匯 5,825 件 ( 二 ) 掣 開 各 類 付 款 支 票 104 年 10 月 168 張 104 年 11 月 177 張 104 年 12 月 292 張 105 年 1 月 169 張 105 年 2 月 149 張 105 年 3 月 209 張, 總 計 共 1,164 張 四 辦 理 保 管 品 收 支 作 業 及 提 供 中 午 不 打 烊 服 務 ( 一 ) 依 主 計 處 傳 票 辦 理 收 支 作 業 並 主 動 電 話 通 知 廠 商 辦 理 已 質 權 消 滅 保 管 品 領 回 作 業, 定 存 單 : 收 入 46 件 支 出 66 件 ; 保 證 書 : 收 入 100 件 支 出 150 件 ; 債 權 憑 證 : 收 入 8 件 支 出 4 件 ( 二 ) 廠 商 不 克 親 領 時, 提 供 郵 寄 到 府 服 務 另 提 供 中 午 不 打 烊 服 務 ( 三 ) 積 極 催 辦 有 關 單 位 清 理 逾 期 未 領 回 保 管 品 五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依 業 務 單 位 之 簽 呈 說 明, 開 立 預 收 849 件 已 收 321 件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總 計 1,170 件,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31 億 6,892 萬 2,966 元, 以 供 請 款 或 證 明 參 庶 務 一 優 化 本 府 大 樓 廁 所 環 境 ( 一 ) 為 提 升 本 府 公 共 廁 所 環 境 清 潔, 藉 由 本 府 同 仁 創 意 思 維, 綠 美 化 公 共 廁 所 景 觀, 賡 續 辦 理 104 年 度 辦 公 大 樓 公 共 廁 所 創 意 綠 美 化 認 養 實 施 計 畫 ( 二 ) 經 2 次 考 評, 最 佳 主 題 獎 財 政 稅 務 局 3 樓 東 北 邊 女 廁 最 佳 創 意 藝 術 獎 地 政 處 4 樓 東 北 邊 女 廁 最 佳 綠 美 化 獎 行 政 處 2 樓 西 南 邊 女 廁 最 佳 環 保 獎 農 業 處 3 樓 西 北 邊 男 廁 二 推 動 辦 公 廳 舍 節 能 計 畫 ( 一 ) 為 達 節 電 節 油 節 水 之 目 標, 訂 定 嘉 義 縣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105 年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計 畫 193

196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使 用 加 油 卡 加 油, 依 派 車 單 里 程 數 實 報 實 銷 另 每 月 繕 造 月 報 表, 檢 核 每 輛 車 用 油 量, 力 求 節 約 ( 三 ) 派 用 公 務 車 多 採 共 乘 制 度, 降 低 出 車 次 數, 若 出 差 地 點 為 公 車 可 到 達 之 處,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節 約 能 源 ( 四 ) 電 梯 3 部, 停 用 1 部, 並 提 倡 走 路 運 動 ( 五 ) 照 明 燈 具 新 設 或 汰 換 時, 採 用 節 能 燈 具 ( 六 ) 用 水 設 備 使 用 節 水 器 具, 如 節 水 水 龍 頭 二 段 式 馬 桶 等 三 辦 理 同 鄉 會 聯 繫 業 務, 以 行 銷 縣 政 ( 一 ) 旅 外 鄉 親 返 鄉 參 訪 接 待 活 動, 會 中 播 放 縣 政 行 銷 影 片 或 安 排 縣 政 簡 報 藉 由 意 見 交 流, 與 鄉 親 進 行 良 好 互 動 ( 二 ) 參 與 各 地 嘉 義 同 鄉 會 活 動 計 11 場, 會 員 大 會 時 進 行 本 縣 縣 政 行 銷 宣 導, 讓 鄉 親 了 解 故 鄉 最 新 訊 息 四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 一 ) 財 產 移 撥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計 13 件 ( 二 ) 財 產 非 消 耗 品 移 動 增 減 報 廢 均 透 過 電 腦 化 登 錄 作 業, 以 提 升 財 產 及 非 消 耗 品 處 理 之 時 效, 進 而 提 升 本 府 之 行 政 效 率 ( 三 ) 每 月 製 作 財 產 增 減 表 財 產 報 廢 清 冊 非 消 耗 品 月 報 表 非 消 耗 品 報 廢 清 冊 消 耗 品 月 報 表 送 主 計 處 備 查 五 車 輛 管 理 ( 一 ) 辦 理 公 務 車 輛 保 險 業 務 ( 二 ) 平 時 公 務 車 由 各 處 調 派 使 用, 遇 有 大 型 活 動 或 緊 急 事 件, 需 借 用 時, 由 庶 務 科 即 時 調 派 另 為 支 援 救 ( 勘 ) 災 需 求, 於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徵 調 車 輛 及 駕 駛 統 一 待 命 接 受 調 派 ( 三 ) 經 常 督 促 駕 駛 注 意 車 內 外 清 潔, 電 瓶 水 油 輪 胎 及 其 他 機 件 定 期 保 養, 以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 四 ) 加 強 駕 駛 對 交 通 規 則 及 行 車 安 全 資 訊 之 認 識 六 廳 舍 管 理 ( 一 )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本 府 高 壓 電 電 梯 發 電 機 電 話 總 機 消 防 空 194

197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調 等 設 備, 以 正 常 運 作 ( 二 ) 為 瞭 解 火 災, 並 預 防 及 面 對 火 災 逃 生 自 保 及 急 救,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辦 理 本 府 辦 公 大 樓 自 衛 消 防 訓 練 課 程 七 環 境 衛 生 ( 一 ) 每 2 個 月 更 換 本 府 辦 公 大 樓 花 台 植 栽 1 次, 並 加 強 維 護 管 理 ( 二 ) 辦 理 本 府 辦 公 大 樓 中 庭 走 廊 樓 梯 會 議 室 廁 所 電 梯 等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八 工 友 及 臨 時 人 員 管 理 ( 一 ) 辦 理 自 願 退 休 及 工 友 轉 職 員, 職 員 退 休 申 請 曾 任 工 友 年 資 退 職 金 ( 二 ) 發 放 本 府 退 休 工 友 及 撫 恤 遺 族 105 年 春 節 慰 問 金 計 41 人 肆 法 制 一 強 化 法 制 功 能 ( 一 ) 適 用 法 令 疑 義 簽 核 案 件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受 理 783 件 ( 二 ) 整 理 縣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 自 治 條 例 制 定 者 1 件 修 正 者 4 件 ;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訂 定 者 6 件 修 正 者 7 件 ; 行 政 規 則 訂 定 者 18 件 修 正 者 17 件 ( 三 )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共 17 件 ( 四 ) 行 政 執 行 案 件 處 理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各 分 署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共 20 件 二 落 實 訴 願 審 議 之 功 能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人 民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之 訴 願 案 件 共 41 件 ( 含 前 次 未 結 7 件 ), 訴 願 處 理 結 果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5 件 駁 回 訴 願 者 11 件 訴 願 不 受 理 者 10 件 訴 願 人 撤 回 訴 願 者 6 件 移 請 管 轄 者 1 件 未 結 案 8 件 三 強 化 國 家 賠 償 處 理 機 制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共 3 件 195

198 196

199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縣 政 發 展 一 辦 理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計 畫, 協 助 輔 導 本 縣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景 觀 改 造 等 專 業 諮 詢 審 查 或 決 策 建 議 整 合 推 動 計 畫 執 行 二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一 階 段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管 考 作 業, 第 一 階 段 計 畫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48,160,000 元 三 辦 理 雲 嘉 嘉 聯 合 治 理 會 報 相 關 事 宜 四 辦 理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暨 輔 導 社 區 簡 易 施 作 點 之 施 作 五 配 合 監 察 院 辦 理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7 組 工 作 104 年 12 月 4 日 第 一 次 巡 查 行 程 如 下 : ( 一 ) 聽 取 本 縣 縣 政 簡 報 與 意 見 交 流 ( 二 ) 於 本 府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低 碳 運 具 轉 運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招 商 案,105 年 1 月 11 日 起 正 式 營 運 七 辦 理 蒜 頭 糖 鐵 五 分 車 延 駛 整 體 規 劃 案 相 關 事 宜,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3 場 次, 並 獲 文 化 部 文 資 局 補 助 後 續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費 用 1,800,000 元 整 八 彙 編 嘉 義 縣 政 府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九 彙 編 嘉 義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貳 管 制 考 核 一 研 究 發 展 及 為 民 服 務 ( 一 ) 彙 整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定 期 會 議 決 案 暨 第 18 屆 第 次 臨 時 會 議 決 案 執 行 情 形 編 印 成 冊, 送 交 縣 議 會 及 各 單 位 ( 機 關 ) 參 閱 ( 二 )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1 次 嘉 義 縣 政 府 施 政 成 果 暨 縣 政 發 展 民 意 調 查 暨 105 年 度 第 1 季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期 透 過 電 訪 調 查 機 制 及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策 進 縣 政 參 考 ( 三 )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案, 提 報 件 數 1 案, 已 依 所 提 研 究 類 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辦 理 獎 勵 作 業 完 竣 二 加 強 輿 情 反 應 蒐 集 ( 一 ) 本 府 網 站 首 頁 放 置 縣 長 電 子 信 箱 平 台, 提 供 民 眾 陳 情 窗 口 197

200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1 民 眾 完 成 確 認 發 信 程 序 ;2 本 府 陳 情 案 件 之 接 收 ;3 依 處 理 程 序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及 紙 本 文 掛 文 並 行 發 送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依 時 辦 理, 並 以 接 獲 紙 本 文 次 日 起 7 個 工 作 日 內 為 稽 催 期 限 ;4 未 依 限 辦 結 案 件 定 期 於 每 週 一 發 送 稽 催 信 件 ;5 經 催 辦 仍 無 所 獲 者, 彙 整 提 送 主 管 會 報 報 告 三 加 強 快 辦 好 中 心 功 能 強 化 本 府 快 辦 好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禮 儀 觀 念 服 務 態 度, 提 供 洽 公 民 眾 更 快 速 便 捷 與 優 質 服 務 另 為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中 心 功 能, 自 100 年 度 起 設 立 服 務 關 懷 熱 線, 主 動 致 電 本 縣 民 眾, 垂 詢 有 關 洽 公 意 見 與 施 政 滿 意 及 建 議 等 事 項 四 管 制 考 核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本 府 受 理 書 面 陳 情 案 件 433 件, 網 路 陳 情 案 件 694 件, 小 花 online258 件, 合 計 共 受 理 各 類 陳 情 案 件 1,385 件 ( 二 ) 公 文 辦 理 件 數 統 計 月 6 日 ( 含 ) 以 6 日 至 日 以 上 存 查 小 計 總 計 份 內 辦 結 日 ( 含 ) 辦 結 辦 結 案 件 104/10 月 104/11 月 104/12 月 105/1 月 105/2 月 14,825 1, ,040 24,793 40,833 14,298 1, ,453 24,292 39,745 16,263 1, ,602 29,060 46,662 14, ,693 27,060 42,753 10, ,495 18,044 29,

201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05/3 月 17,872 1, ,110 28,588 47,698 總 計 88,647 6, , , ,230 ( 三 ) 1 千 萬 元 以 上 工 程 列 管 案,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列 管 71 案, 進 度 符 合 55 案 ( 含 已 完 工 19 案 ), 進 度 落 後 16 案 ;105 年 3 月 份 新 增 完 工 且 驗 收 完 成 者 2 案 ( 四 ) 103 年 7 月 麥 德 姆 颱 風 復 建 工 程 經 本 府 核 列 施 作 計 有 11 件, 總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48,795 千 元, 全 數 由 本 府 103 年 度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已 全 數 完 工 ( 五 ) 104 年 8 月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核 定 306 件, 核 定 經 費 4 億 9,456 萬 6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已 發 包 303 件, 發 包 率 99.02%, 完 工 件 數 255 件, 完 工 率 83.33% ( 六 ) 104 年 9 月 杜 鵑 颱 風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核 定 93 件, 核 定 經 費 2 億 3,956 萬 1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已 發 包 89 件, 發 包 率 95.70%, 完 工 件 數 16 件, 完 工 17.20% ( 七 ) 105 年 0206 地 震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核 定 3 件, 核 定 經 費 28,942 仟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刻 正 由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中 針 對 上 開 各 類 工 程,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復 建 工 程 檢 討 會 議, 加 強 督 導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機 關 ) 積 極 趕 工, 俾 利 各 項 工 程 皆 能 依 限 完 工 ( 八 )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迄 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止, 共 辦 理 31 件, 查 核 結 果 甲 等 18 件 乙 等 13 件 丙 等 0 件 ( 九 ) 辦 理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迄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接 獲 人 民 通 報 案 件 3 件, 已 結 案 件 數 3 件 ( 十 ) 辦 理 因 公 出 國 報 告 書 審 查,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間, 共 計 審 查 12 件 出 國 報 告 ( 十 一 ) 本 府 施 政 計 畫 專 案 列 管 案 件, 截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列 管 21 案, 每 月 均 提 報 本 府 推 動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會 報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並 邀 199

202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集 各 權 責 單 位 ( 機 關 ) 到 會 討 論, 針 對 執 行 概 況 與 落 後 案 件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 十 二 ) 105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計 畫 核 定 經 費, 總 計 13 億 254 萬 1 千 元, 業 依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列 管 各 項 計 畫 進 度, 促 請 各 執 行 單 位 ( 機 關 ) 每 月 至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管 考 系 統 填 報 最 新 執 行 進 度, 並 每 季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檢 討 未 達 目 標 值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預 算 達 成 率 偏 低 之 案 件 參 資 訊 管 理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作 業 與 鑑 別 機 制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本 府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與 鑑 別 機 制 作 業, 進 行 風 險 評 鑑 及 建 置 適 當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確 保 資 訊 系 統 之 安 全 防 護 水 準,104 年 12 月 已 完 成 本 縣 各 機 關 之 分 級 作 業 並 簽 奉 資 安 長 核 定, 函 復 行 政 院 資 訊 安 全 辦 公 室 備 查 二 本 府 無 線 網 路 系 統 建 置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建 置 完 成, 已 將 原 有 23 個 熱 點 汰 換 更 新 完 成, 再 新 增 縣 府 地 下 室 中 庭 201 會 議 室 發 包 中 心 科 農 業 處 副 處 長 室 等 熱 點 三 完 成 本 府 WAF( 網 站 應 用 程 式 防 火 牆 ) SSL VPN( 安 全 加 密 保 護 虛 擬 網 路 技 術 ) 系 統 建 置, 達 成 本 府 資 訊 安 全 更 廣 泛 及 深 層 防 護 四 本 處 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嘉 義 縣 政 府 第 三 期 住 宅 及 不 動 產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案 已 建 置 完 成, 本 案 介 接 中 央 5 種 圖 資 服 務, 並 介 接 本 縣 實 價 登 錄 資 料,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作 為 購 置 房 地 產 買 賣 參 考 五 依 據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通 報 應 變 作 業 綱 要 規 定, 辦 理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宣 導 同 仁 正 確 的 使 用 習 慣, 以 提 升 本 府 電 子 郵 件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 演 練 結 果 報 告 經 資 訊 安 全 長 核 定 並 陳 報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六 本 府 資 深 公 民 應 用 平 板 電 腦 融 入 資 訊 社 會 試 辦 計 畫, 本 項 課 程 於 8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止, 開 辦 每 班 次 最 多 收 15 人 共 計 5 堂 課 總 計 15 個 小 時 免 費 平 板 電 腦 教 學 課 程, 本 案 總 計 於 18 鄉 鎮 市 開 辦 36 個 班 次, 518 人 次 民 眾 參 加, 民 眾 反 應 熱 烈 200

203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七 辦 理 微 軟 Office 軟 體 授 權 擴 充 採 購 案, 並 辦 理 16 堂 office2013 版 本 教 育 訓 練 ( 含 Word Excel 及 PowerPoint 課 程 ) 八 有 關 本 府 OPEN DATA 開 放 資 料 實 施 計 畫, 已 簽 奉 核 准 250 筆 資 料 集 上 傳 至 國 發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供 民 眾 加 值 應 用, 後 續 將 辦 理 現 有 上 傳 資 料 集 更 新 及 開 放 更 多 資 料 集 九 本 府 電 腦 中 心 於 104 年 12 月 3 日 上 午 10 點 辦 理 消 防 設 備 檢 測 演 練 作 業, 經 檢 測 結 果, 相 關 消 防 設 備 均 能 正 常 動 作, 當 天 並 同 時 辦 理 消 防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向 本 府 同 仁 說 明 消 防 設 備 警 報 的 程 序 及 相 關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以 應 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十 為 提 升 本 府 電 腦 中 心 電 腦 及 網 路 相 關 設 備 供 電 穩 定 性, 於 104 年 汰 換 老 舊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設 備, 已 於 104 年 11 月 28 日 安 裝 完 成 並 順 利 上 線 運 轉 十 一 為 提 高 本 縣 食 安 拔 尖 計 劃 網 路 評 比 績 分, 本 處 已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辦 理 農 業 處 教 育 處 衛 生 局 經 濟 發 展 處 等 4 處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1 月 及 2 月 由 本 處 資 訊 科 同 仁 帶 隊 前 往 本 府 單 位 及 府 外 機 關, 協 助 同 仁 至 食 安 拔 尖 計 畫 網 路 平 台 留 言 及 評 分 十 二 持 續 推 動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及 基 層 機 關 學 校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確 保 各 機 關 公 文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提 高 系 統 可 靠 性 十 三 辦 理 104 年 度 各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案 驗 收 及 結 案 付 款 作 業, 包 括 電 腦 中 心 電 力 空 調 防 火 牆 骨 幹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佈 建 不 斷 電 系 統 防 火 牆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暨 資 安 模 組 授 權 Mail2000 電 子 郵 件 NOPAM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府 各 處 室 網 站 本 縣 公 所 網 站 本 府 行 政 資 訊 入 口 網 及 公 務 預 算 會 計 暨 財 政 系 統 等 系 統 肆 檔 案 管 理 一 檔 案 之 建 檔 保 管 及 應 用 ( 一 ) 現 行 檔 案 之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上 架 歸 檔 計 109,665 件 ( 二 ) 提 供 檔 案 借 調 計 379 件 ( 三 ) 檢 核 彙 送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計 :8,524 卷 24,775 件 201

204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檔 案 管 理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 五 ) 辦 理 本 府 104 年 永 久 檔 案 掃 描 204,000 頁 並 驗 收 合 格 二 檔 案 清 理 及 盤 點 ( 一 )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檔 案 管 理 新 舊 系 統 轉 換 時 未 能 匯 入 新 系 統 之 遺 漏 檔 案 補 登 作 業 計 6,315 件 202

205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組 織 任 免 一 落 實 人 力 合 理 運 用, 精 實 員 額 配 置 為 體 現 行 政 院 員 額 總 量 管 制 精 神 暨 精 簡 人 力 政 策, 依 據 業 務 消 長, 定 期 檢 討 ( 臨 時 ) 約 聘 僱 計 畫 之 適 切 性, 合 理 配 置 機 關 員 額, 爰 依 據 104 年 7 月 15 日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5 年 度 約 聘 僱 暨 臨 時 約 聘 僱 計 畫 審 查 會 決 議 及 104 年 度 年 終 考 核 結 果, 業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本 年 度 約 聘 僱 暨 臨 時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續 聘 僱 審 查 ; 另 於 年 初 完 成 本 年 度 本 府 約 聘 人 員 聘 用 名 冊 報 送 核 定 作 業, 俾 依 法 核 實 釐 定 本 縣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任 用 二 提 升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素 質 ( 一 ) 爲 期 各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能 充 分 掌 握 人 事 法 規 最 新 動 態 及 相 關 法 制 政 策, 就 最 近 1 年 修 正 之 人 事 法 規 公 務 員 服 務 義 務 與 行 政 中 立 相 關 規 定 及 通 盤 檢 討 職 組 職 系 修 正 情 形 進 行 宣 導, 協 助 銓 敘 部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假 本 縣 社 會 局 辦 理 銓 敘 部 104 年 人 事 法 規 宣 導 座 談 會 第 10 場 次, 本 府 暨 雲 嘉 地 區 機 關 參 加 人 數 約 200 人 ( 二 ) 為 使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能 強 化 業 務 專 業 度 及 提 升 實 務 作 業 能 力, 透 過 思 考 引 導 與 研 討, 探 討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癥 結 所 在,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建 議 事 項, 以 促 進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革 新,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舉 辦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4 年 度 第 3 次 人 事 會 報, 邀 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主 任 莫 永 榮 講 授 人 事 行 政 發 展 趨 勢, 參 加 人 數 約 100 人 三 完 備 員 工 協 助 機 制, 提 升 心 理 素 質 打 造 健 康 活 力 之 工 作 環 境 ( 一 ) 訂 定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計 畫 暨 作 業 流 程 圖 : 為 落 實 並 推 廣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 學 校 ) 辦 理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本 府 訂 頒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暨 嘉 吶!You are not alone 嘉 義 縣 政 府 105 年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藉 由 員 工 協 助 作 業 流 程 圖 晤 談 服 務 表 及 諮 詢 轉 介 表 單 等,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更 貼 心 便 利 的 服 務 ( 二 ) 強 化 員 工 關 懷 社 團 : 重 整 本 府 溫 馨 關 懷 坊 與 鄰 嘉 好 厝 邊 社 團 203

206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之 組 成, 藉 由 種 子 人 員 走 動 式 的 關 懷 與 宣 導, 期 能 落 實 員 工 重 視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之 意 識 降 低 負 面 情 緒 累 積, 培 養 自 我 調 適 能 力, 以 加 強 團 隊 共 識 與 組 織 認 同 ( 三 ) 辦 理 各 項 員 工 協 助 活 動 : 藉 由 員 工 心 理 需 求 調 查, 分 析 工 作 現 況 共 通 性 問 題, 據 此 規 劃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研 習 講 座 等 活 動 ; 並 對 不 同 群 體 規 劃 活 動 內 容, 以 達 探 索 自 我 發 掘 潛 能 之 行 動 此 外, 為 協 助 新 進 人 員 適 應 新 職, 於 本 年 4 月 11 日 辦 理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105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座 談 會, 本 研 習 計 69 人 參 加 四 強 化 考 用 合 一, 人 事 適 切 配 合 ( 一 ) 提 報 各 類 考 試 用 人 為 配 合 機 關 用 人 需 求, 採 取 考 用 合 一 以 補 實 人 力, 本 縣 提 報 各 類 考 試 用 人 情 形 如 下 : 1. 本 縣 提 報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3 級 31 人 普 通 考 試 8 人, 合 計 39 人 ( 本 府 計 提 報 20 人, 其 中 高 等 考 試 3 級 18 人 普 通 考 試 2 人 ) 上 述 考 試 業 於 104 年 10 月 公 告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結 果, 本 府 獲 分 配 12 人 (3 等 考 試 11 人 普 考 1 人 ) 2. 本 縣 提 報 本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3 級 23 人 普 通 考 試 7 人 初 等 考 試 2 人, 合 計 32 人 ( 本 府 計 提 報 12 人, 其 中 高 等 考 試 3 級 10 人 普 通 考 試 1 人 初 等 考 試 1 人 ) 3. 本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已 於 本 年 3 月 24 日 公 告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結 果, 本 縣 獲 分 配 1 人 4. 地 方 特 考 : 本 縣 提 報 104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3 等 考 試 31 人 4 等 考 試 6 人 5 等 考 試 6 人, 合 計 43 人 ( 本 府 計 提 報 7 人, 其 中 3 等 考 試 5 人 4 等 考 試 2 人 ) 上 述 考 試 業 於 本 年 3 月 24 日 公 告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結 果, 本 府 獲 分 配 6 人 (3 等 考 試 4 人 5 等 考 試 2 人 ), 其 中 3 人 自 願 放 棄 考 試 錄 取 受 訓 資 格 ( 二 ) 依 法 任 免 遷 調 : 本 府 為 積 極 補 充 人 力, 依 照 任 免 遷 調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於 職 務 出 缺 時, 辦 理 甄 拔 人 才, 使 人 事 適 切 配 合, 內 陞 外 補 兼 顧, 做 好 204

207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三 ) 以 嘉 義 新 時 代 人 才 留 嘉 縣 政 理 念 為 出 發 點, 鼓 勵 本 地 青 年 在 嘉 就 業, 提 供 民 眾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之 資 訊, 提 高 公 務 員 工 素 質, 爰 於 本 年 3 月 11 日 辦 理 近 年 國 家 考 試 趨 勢 說 明 會, 分 析 近 年 國 家 考 試 趨 勢, 主 動 提 供 專 業 性 之 優 質 人 事 服 務, 參 加 人 數 含 民 眾 計 338 人 貳 考 核 訓 練 一 辦 理 多 元 訓 練, 全 面 強 化 職 務 能 力 ( 一 ) 辦 理 105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重 點 宣 導 暨 遴 選 作 業 講 習 為 強 化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對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作 業 之 瞭 解, 以 提 升 作 業 效 率 與 品 質, 於 本 年 1 月 15 日 辦 理 105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重 點 宣 導 暨 遴 選 作 業 講 習, 本 研 習 計 100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全 球 議 題 研 習 班, 提 升 對 環 境 責 任 感 為 培 養 本 縣 同 仁 正 向 環 境 價 值 觀 與 態 度, 成 為 具 有 環 境 素 養 之 公 民, 於 本 年 1 月 18 日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全 球 議 題 研 習 班, 本 研 習 計 276 人 參 加 ( 三 )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主 管 研 習 班 -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概 論 為 培 養 本 縣 同 仁 具 備 性 別 議 題 敏 感 度, 並 能 於 訂 定 政 策 與 法 令 時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推 動, 於 本 年 2 月 22 日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主 管 研 習 班 -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概 論, 本 研 習 計 100 人 參 加 ( 四 ) 辦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研 習 班 為 加 強 本 縣 公 務 人 員 對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認 識, 進 而 提 升 國 民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任 及 支 持, 於 本 年 3 月 21 日 辦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研 習 班, 本 研 習 計 100 人 參 加 ( 五 ) 辦 理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研 習 班 為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之 基 礎 知 能 與 技 術, 俾 利 將 業 務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及 資 料 轉 化 成 數 位 資 訊, 進 行 傳 承 與 保 存, 於 本 年 4 月 11 日 及 同 年 月 18 日 辦 理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研 習 班, 本 研 習 計 64 人 參 加 205

208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六 ) 辦 理 縣 政 人 才 培 訓 躍 升 計 畫 - 中 階 暨 基 層 主 管 儲 訓 班, 將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扎 根 本 地 為 培 育 基 層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人 員 及 中 階 主 管 擁 有 獨 立 思 考 創 意 思 維 及 管 理 能 力, 並 將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扎 根 本 地, 避 免 形 成 人 才 斷 層, 於 本 年 4 月 13 日 辦 理 縣 政 人 才 培 訓 躍 升 計 畫 - 中 階 暨 基 層 主 管 儲 訓 班, 本 班 次 計 55 人 參 加 ( 七 )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務 研 習 班 為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合 理 之 運 用, 避 免 觸 犯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同 時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資 訊 安 全 專 業 能 力 降 低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風 險, 打 造 安 心 信 賴 之 資 訊 環 境, 於 本 年 4 月 18 日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務 研 習 班, 本 研 習 計 90 人 參 加 ( 八 )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通 報 作 業 講 習 班 為 使 本 縣 業 務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人 事 人 員 遇 天 然 災 害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時, 具 備 基 礎 應 變 能 力, 於 天 然 災 害 期 間 做 出 正 確 決 策, 於 本 年 4 月 25 日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通 報 作 業 講 習 班, 本 班 次 計 60 人 參 加 二 覈 實 考 核 獎 懲 即 時, 有 效 激 勵 士 氣 ( 一 ) 依 獎 章 條 例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於 退 休 ( 職 )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依 任 職 年 資 頒 給 服 務 獎 章 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底 止, 經 本 府 核 定 者, 計 有 特 等 服 務 獎 章 1 人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18 人 二 等 服 務 獎 章 26 人 及 三 等 服 務 獎 章 3 人 ( 二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標 準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案 件,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底 止,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共 3 人 次 記 大 功 者 1 人 次 記 功 者 計 128 人 次 及 嘉 獎 計 998 人 次 三 落 實 差 勤 查 核, 維 持 辦 公 紀 律 為 維 持 良 好 辦 公 紀 律 並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本 府 依 嘉 義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差 勤 管 理 查 核 措 施 規 定, 每 月 不 定 期 抽 查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出 勤 狀 況 及 辦 206

209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公 情 形,104 年 度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底 止, 府 內 單 位 計 抽 查 18 次 府 外 所 屬 機 關 計 抽 查 9 次, 共 計 27 次 參 退 休 福 利 一 落 實 待 遇 福 利 相 關 活 動, 維 護 員 工 身 心 衡 平 ( 一 ) 提 倡 員 工 多 元 休 閒 活 動 : 為 鼓 勵 員 工 以 美 學 體 驗 達 成 活 絡 創 意 思 考, 本 年 度 配 合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5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活 動, 辦 理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優 秀 作 品 甄 選 參 賽 事 宜, 共 計 薦 送 61 件 作 品 ( 二 ) 落 實 工 程 獎 金 績 效 化 制 度 : 為 強 化 本 府 各 工 程 單 位 工 作 效 能, 進 而 提 高 本 府 工 程 品 質, 依 嘉 義 縣 政 府 工 程 獎 金 支 給 及 績 效 評 核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工 程 獎 金 績 效 化 制 度, 將 工 程 獎 金 之 核 發, 其 中 百 分 之 六 十 依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核 發, 並 於 104 年 12 月 依 各 工 程 單 位 工 程 績 效 考 列 等 第, 核 發 工 程 績 效 獎 金 二 積 極 推 行 退 撫 保 險 業 務, 落 實 關 懷 員 工 及 退 撫 人 員 ( 一 ) 落 實 三 節 照 護, 溫 馨 退 撫 人 心 : 1. 為 照 護 本 府 退 休 人 員 及 其 遺 族, 依 據 行 政 院 修 正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事 項 規 定, 於 每 年 三 節 (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 前, 針 對 本 府 符 合 發 放 慰 問 金 條 件 之 退 休 人 員 及 撫 卹 遺 族, 發 放 每 人 每 節 2,000 元 慰 問 金 並 寄 發 年 節 慰 問 函 及 養 生 訊 息 本 年 春 節 核 撥 日 期 為 1 月 29 日, 核 撥 人 數 158 人 ( 退 休 人 員 157 人 撫 卹 遺 族 1 人 ), 核 撥 金 額 316,000 元 2. 為 特 別 照 護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難 之 退 休 人 員, 依 據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發 給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作 業 要 點, 針 對 民 國 68 年 前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生 活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發 給 特 別 照 護 金, 單 身 者 每 人 每 節 18,000 元, 有 眷 者 每 人 每 節 31,000 元, 藉 此 表 示 本 府 關 懷 之 意 本 年 度 春 節 照 護 金 核 發 人 數 計 有 14 人 ( 單 身 12 人 有 眷 2 人 ), 核 發 金 額 為 278,000 元 3.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及 其 施 行 207

210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細 則 規 定, 月 退 休 金 月 撫 慰 金 之 發 給, 定 期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發 給, 年 撫 卹 金 之 發 給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發 給 本 年 度 第 一 期 月 退 休 金 ( 本 年 1 月 16 日 ) 核 撥 人 次 165 人, 核 撥 金 額 28,355,440 元 ; 月 撫 慰 金 計 核 撥 人 次 32 人, 核 撥 金 額 為 2,104,923 元 4. 依 據 最 新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發 給 104 年 年 終 慰 問 金, 核 撥 人 次 31 人, 核 撥 金 額 為 818,873 元 ( 二 ) 賡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保 險 業 務 : 針 對 人 員 離 退 情 形, 確 實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加 退 保 等 各 項 異 動 管 理 及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之 請 領 等 事 宜 截 至 本 年 3 月 止, 本 府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計 396 人,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本 年 3 月 止 申 請 現 金 給 付 ( 含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等 ) 請 領 案 件 數 計 8 件 ; 本 府 健 保 被 保 險 人 計 413 人, 眷 屬 245 人 三 賡 續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與 品 質 ( 一 ) 為 簡 便 員 工 申 請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本 府 運 用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暨 稽 核 系 統 協 助 同 仁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至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部 分, 則 將 定 期 更 新 的 申 請 書 表 登 載 於 本 處 網 站, 供 同 仁 下 載, 填 畢 再 彙 交 本 處 審 核 後 統 一 列 印 報 銷 清 冊, 達 到 簡 便 申 辦 流 程 之 目 的 ; 統 計 自 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底 止, 共 計 核 發 補 助 費 868,268 元, 分 述 如 下 : 1. 結 婚 補 助 : 共 8 人, 計 398,330 元 2. 喪 葬 補 助 : 共 3 人, 計 437, 450 元 3. 生 育 補 助 補 差 額 : 共 2 人, 計 32,488 元 ( 二 ) 為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建 立 人 事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制 度, 共 計 遴 選 59 位 優 秀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擔 任 種 籽 教 師, 分 配 輔 導 責 任 區, 俾 提 升 本 縣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成 績, 自 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止, 各 項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成 績 皆 達 100 分 肆 人 力 發 展 研 習 業 務 一 新 時 代 論 壇 : 為 加 強 本 縣 新 時 代 政 策 推 動 理 念, 本 年 1 月 6 日 邀 請 蔡 傑 208

211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爸 部 落 格 版 主 蔡 昭 偉 先 生 蒞 臨 主 講 新 時 代 論 壇 系 列 八 - 用 生 命 影 響 生 命 的 教 育, 其 部 落 格 榮 獲 教 育 部 落 格 大 賽 台 灣 部 落 格 大 賽 及 全 球 華 文 部 落 格 大 賽 等 多 項 大 獎, 演 講 中 他 分 享 自 己 教 育 自 閉 症 兒 子 蔡 傑 的 歷 程 甘 苦 與 轉 變, 為 大 眾 補 給 正 確 教 育 理 念 與 正 向 能 量 之 提 升, 計 有 341 人 參 加, 學 員 總 平 均 滿 意 度 94.37% 二 專 業 法 規 訓 練 : 為 加 強 同 仁 依 法 行 政 及 提 升 民 眾 各 項 法 制 觀 念, 本 年 1 月 13 日 辦 理 生 活 與 法 律 - 常 見 私 權 糾 紛 - 債 篇 相 關 法 律 介 紹, 邀 請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鄭 麗 燕 主 講, 計 有 317 人 參 加, 學 員 總 平 均 滿 意 度 94.15% 三 縣 政 發 展 系 列 : 為 延 續 政 策 發 展 品 牌 深 耕, 自 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辦 理 相 關 系 列 研 習, 簡 述 如 下 : ( 一 ) 為 強 化 本 縣 主 管 及 同 仁 政 策 行 銷 與 媒 體 公 關 重 要 職 能 與 應 變 力, 本 年 1 月 29 日 至 3 月 17 日, 開 辦 7 場 次 28 小 時 之 新 時 代 政 策 行 銷 與 媒 體 公 關 系 列 學 程, 學 習 內 容 包 括 大 眾 媒 體 死, 分 眾 媒 體 時 代 來 臨 大 數 據 在 各 領 域 之 應 用 實 例 及 相 關 工 具 政 府 部 門 網 路 行 銷 教 戰 守 則 媒 體 公 關 危 機 處 理.. 等, 邀 請 多 位 專 業 菁 英 授 課, 包 括 自 由 評 論 網 主 編 潘 靜 怡 智 慧 交 易 所 執 行 長 及 政 治 大 學 預 測 市 場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長 洪 耀 南 前 民 進 黨 網 路 部 主 任 林 閣 庸, 及 資 深 媒 體 人 黃 創 夏.. 等, 教 導 同 仁 如 何 看 懂 大 數 據 解 讀 網 路 民 意 與 媒 體 思 維, 開 拓 多 元 思 考 激 發 集 體 智 慧, 提 升 政 策 行 銷 力 與 媒 體 公 關 技 巧, 儲 備 競 爭 能 量 與 創 意 活 水, 系 列 學 程 總 計 培 訓 320 人, 學 員 總 平 均 滿 意 度 88% ( 二 ) 為 因 應 本 縣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之 需, 本 年 3 月 25 日 及 4 月 1 日 開 辦 縣 政 導 覽 員 回 流 研 習, 調 訓 103 年 山 海 交 流 縣 政 導 覽 員 結 訓 學 員 進 行 回 訓, 重 點 以 學 習 城 市 行 銷 英 語 基 礎 會 話 及 縣 政 參 訪 演 練 為 主, 使 提 升 導 覽 員 之 專 業 職 能 技 巧, 適 時 進 行 最 佳 導 覽 為 嘉 義 行 銷 四 主 題 學 程 系 列 : 為 全 方 位 開 發 與 提 升 大 眾 多 元 知 能,104 年 10 月 至 本 年 3 月 辦 理 相 關 系 列 研 習, 簡 述 如 下 : 209

212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新 時 代 農 學 院 - 無 添 加 手 作 食 品 - 食 安 衛 生 實 用 入 門 A.B 班, 於 104 年 9 月 25 日 及 10 月 2 日, 分 兩 梯 次 進 行 開 班, 邀 請 食 品 營 養 師 謝 馥 如 老 師 蒞 縣 授 課, 分 為 通 識 與 操 作 兩 類 學 習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食 品 操 作 之 衛 生 觀 念 建 立 手 做 食 品 品 質 劣 變 防 止 方 法 食 材 原 料 之 錯 誤 包 裝 與 微 生 物 汙 染 各 類 包 裝 容 器 之 安 全 管 理 方 法 手 做 包 裝 食 品 之 食 品 標 示 常 見 食 品 中 毒 問 題 管 理 冷 凍 鮮 食 品 質 劣 變 原 理 與 控 制 鹽 糖 酸 油 香 辛 料 等 的 抑 菌 科 學 研 究 活 用 食 材 特 性 保 鮮 法 等 等, 課 程 中 除 教 導 學 員 簡 易 農 產 加 工 食 安 基 礎 規 範 與 技 巧 外, 並 進 行 學 習 成 效 檢 測 及 分 組 演 練 簡 報 等, 計 有 80 位 學 員 參 與, 學 員 總 平 均 學 習 滿 意 度 93% ( 二 ) 為 使 農 民 學 習 自 產 農 產 品 之 加 工 技 巧,104 年 9 月 2 日 至 11 月 2 日 開 辦 兩 梯 次 新 時 代 農 學 院 -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系 列 學 程, 來 自 17 鄉 鎮 80 位 學 員, 不 僅 學 到 基 礎 食 安 及 衛 生 管 理 觀 念, 更 習 得 將 自 產 農 產 品 簡 易 安 全 加 工 ; 老 師 亦 以 組 織 學 習 模 式 進 行 自 主 與 討 論 學 習, 並 成 立 line 群 組, 進 行 課 前 備 料 分 工 及 課 後 心 得 交 換, 結 訓 當 天 學 員 也 發 表 學 習 心 得 及 驗 收 學 習 成 效 11 月 9 日 開 辦 回 流 共 聚 分 享 會, 由 學 員 自 創 10 道 創 意 料 理, 與 老 師 及 學 員 交 流 分 享 學 習 成 果, 系 列 學 程 計 60 小 時, 學 員 總 平 均 滿 意 度 93% ( 三 ) 為 持 續 深 化 大 眾 農 產 行 銷 觀 念,104 年 10 月 15 日 至 11 月 12 日 開 辦 5 場 次 20 小 時 農 業 市 場 行 銷 系 列 學 程, 邀 請 瀚 朝 物 流 蕭 美 萍 總 經 理 生 態 綠 余 宛 如 董 事 長 嵂 洧 企 業 負 責 人 林 奕 利 永 隆 牧 場 負 責 人 張 勝 哲 及 生 態 綠 總 經 理 徐 文 彥 等 菁 英 講 師, 主 講 如 何 從 平 凡 菜 婦 變 身 3 億 蔬 果 女 王 百 萬 咖 啡 香 腸 西 施 如 何 翻 轉 業 績 食 在 好 源 頭 平 凡 豬 農 如 何 號 召 群 眾 募 資 土 產 如 何 變 身 精 品, 學 習 各 菁 英 達 人 成 功 背 後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與 關 鍵 經 驗, 使 農 友 及 民 眾 快 速 學 習 成 功 行 銷 方 法 與 與 經 營 秘 訣, 共 同 深 耕 新 時 代 農 業 發 展, 系 列 學 程 計 有 460 人 參 加, 學 員 總 平 均 滿 意 度 90% ( 四 ) 為 宣 導 數 位 學 習 理 念, 本 所 104 年 10 月 6 日 至 12 月 7 日 與 中 正 大 學 210

213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合 辦 5 場 次 磨 課 師 課 程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學 習 內 容 包 含 易 數 邏 輯 國 際 人 權 法 律 與 實 務 清 心 減 壓 保 健 康 愛 情 關 鍵 救 援 16 小 時 : 家 事 事 件 實 務 如 何 看 到 世 界 : 眼 睛 大 腦 與 視 覺 等, 提 供 民 眾 多 觸 角 知 識 連 結 學 習 平 台, 活 用 數 位 資 源,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習 慣 ( 五 ) 為 因 應 全 國 食 安 管 理 議 題 與 執 行 典 範, 本 年 3 月 2 日 開 辦 基 改 食 物 大 解 密 自 己 的 健 康 自 己 救 學 程, 邀 請 食 安 達 人 - 黃 嘉 琳 老 師 蒞 縣 分 享, 讓 大 眾 對 自 己 每 天 吃 進 體 內 的 食 物, 真 正 瞭 解 並 把 關, 其 所 出 版 的 餐 桌 上 的 危 機 : 基 改 食 物 大 解 密, 靠 自 己 的 力 量 吃 出 安 全 三 餐 暢 銷 書, 已 成 為 國 內 第 一 本 為 基 因 改 造 所 寫 之 實 用 工 具 書, 揭 露 與 釐 清 生 活 中 基 改 食 品 危 機 與 真 相, 本 課 程 邀 集 本 縣 國 中 小 校 長 及 午 餐 執 秘 參 與 學 習, 加 強 食 安 觀 念 與 基 改 問 題, 為 學 生 團 膳 及 大 眾 健 康 確 實 把 關 五 行 政 管 理 業 務 : ( 一 ) 創 新 學 院 研 習 場 地 及 研 習 套 房 之 使 用 情 形 1. 研 習 場 地 使 用 情 形 :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止, 研 習 場 地 租 借 使 用 計 1,166 場 次 152,006 人 次 ( 包 括 : 研 習 訓 練 會 議 與 活 動 等 ), 平 均 每 天 有 9 場 次 1,226 人 次 之 場 地 使 用 流 量 2. 歲 收 情 形 :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本 年 3 月 31 日 止 之 半 年 期 間, 計 收 入 629,345 元 ( 主 要 包 括 : 研 習 場 地 暨 研 習 套 房 之 使 用 費 他 機 關 租 借 研 習 套 房 之 全 年 度 租 金 縣 府 職 務 宿 舍 水 電 使 用 費 等 雜 項 收 入 ), 對 照 該 半 年 期 間 之 歲 入 預 算 450,000 元, 執 行 率 為 %, 增 加 縣 庫 收 入 ( 二 ) 創 新 學 院 大 樓 設 施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1. 為 提 升 大 樓 內 部 人 員 與 空 間 之 安 全, 將 門 禁 管 理 統 升 級 為 安 全 層 級 較 高 之 系 統, 並 增 設 重 要 出 入 口 之 管 制 點, 以 強 化 大 樓 之 門 禁 安 全, 提 升 各 空 間 人 員 及 設 施 之 安 全 與 管 理 機 制 2. 為 確 保 大 樓 及 人 員 之 消 防 安 全,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對 所 有 消 防 設 施 設 211

214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備 及 系 統 主 機,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安 全 檢 測 及 維 修 改 善 等 作 業 3. 為 強 化 大 樓 內 外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及 人 員 之 安 全,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對 監 錄 設 備 進 行 攝 影 機 之 增 設 位 置 調 整 及 畫 質 提 升 等 作 業 4. 為 提 升 創 新 學 院 大 門 口 外 公 共 藝 術 造 型 薄 膜 之 安 全 與 美 觀,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進 行 結 構 之 強 化 與 防 鏽 薄 膜 之 清 洗 鋼 柱 之 油 漆 等 工 程, 並 將 於 近 期 進 行 鋼 柱 底 部 裝 置 藝 術 造 型 設 施 之 作 業 5. 持 續 推 動 創 新 學 院 室 內 各 研 習 場 地 與 公 共 空 間 設 施 設 備 之 完 善 空 間 之 安 全 與 環 境 之 整 潔, 以 及 戶 外 景 觀 設 施 與 植 栽 之 安 全 與 美 化 工 作 6. 為 改 善 創 新 學 院 禮 堂 舞 台 之 美 觀,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將 破 損 老 舊 之 舞 台 兩 側 之 大 布 幕 進 行 更 換, 並 將 破 損 之 舞 台 地 板 前 緣 更 換 為 不 易 損 壞 之 金 屬 材 質 212

215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歲 計 一 彙 編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送 請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 一 )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係 為 應 風 災 復 建 ( 潭 美 及 康 芮 風 災 蘇 力 風 災 蘇 迪 勒 風 災 等 ) 及 承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專 款 補 助, 暨 為 推 動 縣 政 調 整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之 需 要, 本 移 緩 濟 急 並 力 求 穩 健 之 原 則 編 列 ( 二 ) 歲 入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1. 統 籌 分 配 稅 : 追 加 11 億 8,295 萬 元 2.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淨 追 加 12 億 5,854 萬 7,000 元 3. 縣 自 籌 財 源 : 追 加 6,362 萬 6,000 元 ( 三 ) 歲 出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1. 經 常 支 出 : 淨 追 加 4 億 4,942 萬 6,000 元 2. 資 本 支 出 : 淨 追 加 20 億 5,569 萬 7,000 元 ( 四 )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入 法 定 預 算 數 224 億 5,000 萬 元 歲 出 法 定 預 算 數 228 億 元, 經 本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所 列 歲 入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歲 出 淨 追 加 25 億 512 萬 3,000 元, 追 加 ( 減 ) 後 預 算 數 為 歲 入 249 億 5,512 萬 3,000 元 歲 出 253 億 512 萬 3,000 元 本 案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函 送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經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5 6 次 臨 時 會, 議 決 之 結 果 照 原 編 通 過 二 依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 決 算 報 告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預 算 為 87 億 9,950 萬 3,827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數 為 87 億 4,292 萬 6,319 元, 執 行 率 為 99.36% ( 二 ) 歲 出 賸 餘 數 5,657 萬 7,508 元, 為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補 助 較 原 核 定 數 減 少 所 致 ( 係 依 規 定 按 本 府 實 際 繳 納 數 補 助 80%) 三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規 定, 編 具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表 送 請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 一 ) 104 年 度 本 縣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編 列 8,000 萬 元, 為 因 應 各 項 施 政 需 要, 經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及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213

216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點 規 定, 先 後 核 准 動 支 數 額 為 7,994 萬 2,000 元, 賸 餘 5 萬 8,000 元 不 再 動 支 ( 二 ) 本 案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函 送 嘉 義 縣 議 會 審 議, 經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7 次 臨 時 會, 議 決 之 結 果 照 原 案 通 過 四 辦 理 本 縣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請 款 事 宜 ( 一 ) 96 年 99 年 及 101 年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共 計 7 個 風 災 3,080 件 工 程 ), 均 已 完 工 結 算 請 款 完 竣 ( 二 ) 95 年 97 年 100 年 及 102 年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共 計 10 個 風 災 3,874 件 工 程 ), 尚 有 8 件 工 程 未 結 案,1 件 工 程 未 完 工, 餘 已 辦 理 結 算 請 款 完 竣 ( 三 ) 104 年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共 計 2 個 風 災 399 件 工 程 ), 尚 在 施 工 中 貳 單 位 預 算 審 核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頒 訂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及 相 關 會 計 法 規 辦 理 審 核, 嚴 密 控 制 預 算 執 行, 盡 力 達 成 撙 節 支 出 杜 絶 浪 費 二 本 府 各 處 之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置 財 物 勞 務 招 標 案 件, 派 員 會 同 辦 理 監 標 與 監 驗 工 作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實 地 派 員 監 驗 件 數 計 19 件 監 標 件 數 計 180 件 參 單 位 會 計 一 依 據 會 計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本 府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教 育 處 ) 收 支 事 項 帳 務 處 理 二 審 核 編 製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會 計 月 報 並 彙 編 嘉 義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會 計 報 告 三 定 期 編 製 本 府 單 位 會 計 報 告 四 依 據 104 年 度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本 府 104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報 告 五 依 據 104 年 度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104 年 度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六 清 理 本 府 帳 列 之 各 項 預 ( 墊 ) 付 款 保 管 款 等, 總 計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清 理 預 付 費 用 10 億 2,574 萬 餘 元 保 管 款 1 億 3,515 萬 214

217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餘 元 肆 主 計 行 政 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本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案 件 計 有 12 人 二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本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案 件 計 有 125 人, 另 予 考 績 案 件 計 有 7 人 三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本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計 有 73 人 次 伍 帳 務 檢 查 一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彙 編 本 縣 104 年 度 總 決 算, 有 關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及 當 年 度 餘 絀 分 析 臚 列 如 次 ( 尚 未 經 審 計 室 審 定 ) ( 一 ) 歲 入 :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縣 104 年 度 歲 入 總 預 算 為 249 億 5,512 萬 3,000 元, 執 行 結 果 歲 入 實 現 數 197 億 114 萬 3,201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之 權 責 發 生 數 28 億 7,800 萬 7,987 元, 決 算 數 合 計 為 225 億 7,915 萬 1,188 元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79 年 至 103 年 度 歲 入 權 責 發 生 轉 入 數 計 65 億 157 萬 6,350 元, 減 免 註 銷 數 33 億 9,897 萬 6,247 元, 實 現 數 14 億 3,562 萬 5 元, 須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數 16 億 6,698 萬 98 元 ( 二 ) 歲 出 :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縣 104 年 度 歲 出 總 預 算 為 253 億 512 萬 3,000 元, 執 行 結 果 支 付 實 現 數 143 億 4,606 萬 6,431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之 保 留 數 86 億 6,684 萬 3,429 元, 決 算 數 合 計 230 億 1,290 萬 9,860 元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83 年 度 至 103 年 度 歲 出 權 責 發 生 轉 入 數 計 105 億 4,371 萬 5,449 元, 實 現 數 51 億 2,292 萬 71 元, 註 銷 數 36 億 7,157 萬 1,679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者 17 億 4,922 萬 3,699 元 ( 三 ) 餘 絀 :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執 行 結 果 產 生 歲 計 差 短 4 億 3,375 萬 8,672 元 215

218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度 融 資 調 度 部 分 : 賒 借 收 入 預 算 數 為 96 億 5,000 萬 元, 決 算 數 83 億 500 萬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13 億 4,500 萬 元 ; 債 務 還 本 預 算 數 93 億 元, 決 算 數 87 億 6,312 萬 5,000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5 億 3,687 萬 5,000 元 年 度 收 支 短 絀 為 8 億 9,188 萬 3,672 元 二 審 核 府 外 各 機 關 會 計 月 報 並 編 製 本 縣 總 會 計 月 報 三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作 業 手 冊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審 核 並 核 定 府 外 機 關 歲 出 保 留 經 費 四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印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編 製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嘉 義 縣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及 嘉 義 縣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五 辦 理 104 年 度 查 核 國 小 會 計 制 度 與 內 部 審 核 執 行 情 形 六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提 升 執 行 效 能 陸 統 計 一 依 據 本 府 訂 頒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推 行 公 務 統 計, 經 常 辦 理 本 府 各 業 務 單 位 編 送 報 表 之 審 核 及 稽 催 工 作, 落 實 公 務 統 計 管 理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兼 辦 統 計 調 查 員 加 強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調 查, 確 實 執 行 各 項 調 查 作 業 三 辦 理 本 縣 台 灣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訪 問 調 查, 平 均 每 月 約 調 查 677 戶, 按 月 發 交 各 鄉 鎮 市 兼 辦 統 計 調 查 員 及 特 約 調 查 員 辦 理 訪 問 另 於 11 月 份 附 帶 辦 理 青 少 年 狀 況 調 查 計 382 人, 並 將 調 查 資 料 審 核 後 彙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四 按 月 辦 理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本 縣 調 查 43 家, 經 審 核 後 寄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交 通 部 經 濟 部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五 按 月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本 縣 記 帳 戶 23 戶, 經 整 理 審 核 後, 寄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六 辦 理 104 年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本 縣 調 查 323 戶, 經 審 核 完 竣 後, 寄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七 辦 理 受 僱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本 縣 調 查 91 家, 經 整 理 審 核 後 寄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16

219 嘉 義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八 104 年 10 月 辦 理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本 縣 共 調 查 168 輛, 經 整 理 審 核 後 送 交 通 部 九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社 會 衝 擊 與 復 原 調 查 ( 第 四 期 )207 戶 經 整 理 審 核 後 寄 送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十 104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成 立 普 查 處, 辦 理 普 查 業 務 十 一 撰 寫 統 計 分 析 計 2 篇, 提 供 首 長 施 政 之 參 考 十 二 編 印 統 計 年 報 統 計 手 冊, 提 供 首 長 及 各 界 參 用 217

220 218

221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政 風 行 政 一 強 化 政 風 業 務 績 效 管 理 ( 一 ) 本 處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假 創 新 學 院 研 討 室 召 開 104 年 度 年 終 政 風 工 作 檢 討 會, 邀 集 本 處 暨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主 任 參 加, 會 中 針 對 本 處 104 年 推 動 之 各 項 廉 政 業 務 之 優 缺 點 及 執 行 情 形 逐 一 檢 視 檢 討, 並 策 進 105 年 度 之 重 點 工 作, 俾 利 日 後 廉 政 業 務 之 推 動 ( 二 ) 為 提 升 本 縣 政 風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本 處 於 創 新 學 院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場 次 如 下 : 年 9 月 25 日 辦 理 廉 政 說 事 志 工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以 建 立 廉 政 志 工 多 元 化 工 作 知 能, 落 實 推 動 校 園 誠 信 深 化 學 子 品 格 教 育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預 防 業 務 專 精 講 習, 邀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劉 廣 基 組 長 講 授 預 防 業 務 工 作 說 明 及 防 貪 業 務 重 點 藍 圖 另 基 於 資 源 共 享 原 則, 除 本 縣 所 屬 政 風 人 員 外, 並 邀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及 雲 嘉 嘉 之 中 央 機 關 構 政 風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參 與 人 數 計 50 人 次 年 3 月 10 日 下 午 辦 理 本 府 政 風 人 員 廉 政 預 防 專 精 講 習, 參 與 人 數 計 40 人 次 4. 為 強 化 本 府 政 風 同 仁 選 舉 期 間 (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執 行 機 關 維 護 及 選 舉 票 安 全 專 業 能 力, 本 處 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 舉 辦 前 揭 選 舉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說 明 會, 以 提 升 同 仁 相 關 執 勤 專 業 能 力, 順 利 達 成 任 務 ( 三 ) 辦 理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3 次 及 平 時 考 核 1 次 ( 四 ) 辦 理 政 風 人 員 人 事 動 態 陳 報 案 計 7 人 次 二 落 實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 一 ) 配 合 教 育 處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假 本 縣 朴 子 國 中 及 大 同 國 小 舉 辦 之 嘉 義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校 長 主 任 甄 選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並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作 為, 試 務 期 間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危 安 狀 況 及 弊 失 情 事, 使 本 次 考 試 於 公 平 公 正 原 219

222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則 下 順 利 完 成 ( 二 ) 配 合 教 育 處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假 本 縣 民 雄 鄉 興 中 國 小 舉 辦 之 嘉 義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初 選 測 驗 試 卷 領 取 印 製 及 成 績 處 理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並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作 為, 試 務 期 間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危 安 狀 況 及 弊 失 情 事, 使 本 次 考 試 於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下 順 利 完 成 ( 三 ) 配 合 教 育 處 於 105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至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假 本 縣 鹿 草 鄉 碧 潭 國 小 舉 辦 之 臺 閩 地 區 105 年 度 自 學 進 修 國 民 中 小 學 級 畢 業 程 度 ( 含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並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作 為, 試 務 期 間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危 安 狀 況 及 弊 失 情 事, 使 本 次 考 試 於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下 順 利 完 成 ( 四 )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定 期 不 定 期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18 單 位 次 ( 五 )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執 行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26 單 位 次 三 強 化 維 護 機 關 安 全 措 施 ( 一 )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會 同 本 府 行 政 處 庶 務 科, 執 行 本 府 104 年 十 月 慶 典 期 間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移 請 業 管 單 位 改 善 ( 二 ) 為 辦 理 104 年 十 月 慶 典 ( 期 間 :104 年 10 月 9 日 起 至 10 月 11 日 止 ) 暨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期 間 :104 年 12 月 19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17 日 止 ) 機 關 安 全 及 各 項 選 務 工 作, 防 範 選 舉 票 外 流 並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本 處 訂 定 本 府 104 年 十 月 慶 典 及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暨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期 間 執 行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乙 種, 於 104 年 9 月 11 日 函 發 本 府 各 處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依 本 計 畫 落 實 辦 理 各 項 機 關 及 選 務 安 全 工 作, 維 護 各 投 開 票 所 秩 序 並 妥 善 保 管 選 舉 票, 俾 以 104 年 十 月 慶 典 及 選 務 安 全 工 作 能 順 利 完 成 ( 三 ) 本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於 105 年 1 月 10 日 至 12 日 辦 理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220

223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選 舉 票 製 版 印 製 及 點 交 工 作, 本 處 配 合 辦 理 選 舉 票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防 範 選 舉 票 外 流, 本 次 選 票 印 製 過 程 順 利 完 成 ( 四 ) 為 瞭 解 本 府 值 班 人 員 對 於 下 班 後 及 假 日 期 間 進 出 本 府 人 員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登 記 作 業, 避 免 遭 有 心 人 士 潛 入, 破 壞 本 府 辦 公 設 備 並 危 及 辦 公 人 員 安 全, 本 處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 月 31 日 期 間 實 施 旨 揭 抽 查 共 計 6 次 ( 五 ) 105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為 掌 握 重 大 偶 突 發 狀 況, 強 化 危 害 破 壞 竊 盜 洩 密 等 預 警 資 料 之 蒐 報, 以 維 護 本 府 員 工 及 設 施 之 安 全, 本 處 特 訂 定 本 府 105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安 全 維 護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並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會 同 行 政 處 辦 理 105 年 春 安 工 作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將 檢 查 結 果 移 請 業 管 單 位 參 酌 改 善, 以 維 本 府 安 全 ( 六 ) 為 強 化 本 縣 機 關 員 工 地 震 防 災 防 火 安 全 維 護 等 维 安 觀 念, 本 處 特 聘 請 本 縣 消 防 局 災 害 搶 救 科 王 景 賓 科 長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呂 文 正 隊 長 臺 南 市 維 冠 大 樓 住 戶 生 還 者 柯 景 中 先 生 等 3 人,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下 午 假 本 縣 創 新 學 院 大 禮 堂, 就 本 (105) 年 2 月 6 日 地 震 臺 南 市 維 冠 大 樓 搶 救 過 程 及 地 震 防 災 防 火 安 全 維 護 觀 念, 辦 理 防 災 自 救 訓 練 講 習, 縣 府 同 仁 踴 躍 參 與, 講 習 人 數 計 301 人 次 ( 七 )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定 期 不 定 期 執 行 機 關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18 單 位 次 ( 八 )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定 期 不 定 期 執 行 機 關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宣 導 22 單 位 次 ( 九 )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召 開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6 次 貳 政 風 查 處 一 妥 適 辦 理 首 長 交 查 及 民 眾 陳 情 事 項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上 級 暨 機 關 首 長 交 查 11 案 及 民 眾 陳 情 案 59 案, 總 計 70 案, 本 處 均 依 法 務 部 頒 查 處 工 作 手 冊 規 定 迅 速 處 理, 查 察 結 果 涉 及 業 務 缺 失 事 項, 依 規 定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檢 討 改 善 ; 查 無 ( 非 ) 事 實 者, 即 予 以 澄 清 結 案 221

224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二 依 法 追 究 公 務 員 行 政 違 失 責 任 對 於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務 人 員 涉 有 行 政 違 失 案 件, 主 動 簽 移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計 4 案 三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本 處 於 近 期 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指 示 辦 理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與 電 動 機 車 補 助 專 案 清 查 計 2 案 四 加 強 採 購 稽 核 內 控 作 為 本 處 兼 任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秘 書 單 位 持 續 針 對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之 採 購 案 件 採 購 程 序 實 施 稽 核,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間 計 稽 核 93 案, 發 現 缺 失 均 函 請 受 稽 核 機 關 改 善, 並 於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進 度 控 管, 藉 以 提 升 稽 核 成 效 另 為 強 化 採 購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委 員 稽 核 能 量, 於 104 年 12 月 間 聘 請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成 員 蒞 府 對 本 府 各 稽 核 委 員 辦 理 專 業 講 習 計 1 場 次 參 政 風 預 防 一 加 強 法 紀 宣 導,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強 化 反 貪 意 識 ( 一 ) 建 立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法 紀 觀 念 為 強 化 員 工 法 紀 教 育, 本 處 本 期 辦 理 2 場 次 廉 政 心 - 關 懷 情 亮 點 員 工 法 紀 教 育 訓 練 :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假 創 新 學 院 大 禮 堂, 邀 請 蔡 律 師 碧 仲 擔 任 講 師, 主 講 圖 利 便 民 與 行 政 裁 量, 授 課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研 習 人 數 209 人 2.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假 創 新 學 院, 邀 請 實 踐 大 學 講 師 周 老 師 宜 鋒 講 授 圖 利 便 民 與 貪 瀆 罪, 授 課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研 習 人 數 187 人 ( 二 ) 結 合 社 會 力 量, 強 化 反 貪 意 識 為 有 效 強 化 民 眾 反 貪 意 識, 建 立 貪 腐 零 容 忍 觀 念,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結 合 本 縣 各 機 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舉 辦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進 行 社 會 參 與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本 期 共 計 宣 導 56 場 次, 總 計 宣 導 人 數 約 9998 人 次 222

225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二 落 實 機 先 預 防,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 一 ) 監 辦 採 購 作 業, 落 實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為 加 強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監 督,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於 本 期 依 據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辦 理 採 購 監 辦 計 415 案, 確 保 採 購 程 序 合 法 透 明 ( 二 ) 實 施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抽 查, 精 進 工 程 品 質 為 維 護 本 府 發 包 公 共 工 程 之 品 質,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期 間 實 施 公 共 工 程 抽 查 計 14 案 次, 發 現 工 程 應 改 進 事 項 約 34 項, 皆 函 促 主 辦 單 位 切 實 改 進, 落 實 追 蹤 管 考, 以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 三 ) 發 現 機 關 缺 失, 適 時 提 出 興 革 建 議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本 期 針 對 採 購 等 相 關 案 件 共 研 提 5 案 興 利 建 議, 均 於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後 轉 請 業 管 單 位 參 酌 辦 理, 有 效 落 實 機 先 預 防 理 念 ( 四 ) 落 實 推 動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1. 本 處 於 本 (105) 年 1 月 農 曆 春 節 前 分 別 函 發 本 府 各 處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請 同 仁 恪 遵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另 函 請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政 風 機 構 提 醒 所 屬 同 仁 注 意 並 遵 守 該 規 範, 且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新 聞 稿, 如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或 邀 宴, 務 必 婉 拒 或 退 還, 及 簽 報 其 長 官 與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如 無 法 退 還,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3 日 內 送 交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以 落 實 知 會 登 錄 程 序, 讓 行 政 程 序 更 臻 透 明 本 期 共 登 錄 66 件 2. 為 鼓 勵 員 工 廉 潔 自 持,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本 府 廉 潔 楷 模 遴 選 作 業, 計 有 綜 合 規 劃 處 等 20 單 位 推 薦 26 名 同 仁 參 加, 經 本 府 104 年 第 3 次 廉 政 品 管 圈 會 議 審 議 選 出 10 名 廉 潔 楷 模, 並 於 本 府 104 年 12 月 25 日 第 3 次 廉 政 會 報 由 縣 長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藉 收 激 濁 揚 清 之 效, 並 促 各 機 關 積 極 鼓 勵 發 掘 同 仁 優 良 廉 能 事 蹟 三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提 升 廉 潔 形 象 223

226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受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其 中 定 期 申 報 466 人 就 到 職 申 報 91 人 代 理 及 兼 任 申 報 7 人 解 除 代 理 及 兼 任 申 報 6 人 卸 離 職 申 報 76 人, 共 計 646 人 次 104 年 度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查 公 開 抽 籤 比 率 為 14%,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併 入 本 府 辦 理 抽 籤 作 業 者 計 有 71 人 次, 合 計 總 抽 籤 人 數 為 717 人, 於 105 年 2 月 23 日 公 開 抽 出 102 人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核 作 業, 再 由 102 人 中 抽 出 3 位 進 行 前 後 年 財 申 資 料 比 對 ( 二 ) 另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受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其 中 就 到 職 申 報 9 人 代 理 及 兼 任 申 報 3 人 解 除 代 理 及 兼 任 申 報 3 人 卸 離 職 申 報 11 人, 共 計 26 人 次 四 落 實 廉 政 會 報 功 能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3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開 始 前 先 進 行 本 府 104 年 廉 潔 楷 模 頒 獎 活 動, 由 張 縣 長 親 自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品 與 10 名 廉 潔 楷 模 ; 本 次 會 議 敦 請 府 外 專 業 學 者 及 社 會 賢 達 擔 任 廉 政 委 員, 共 同 商 討 廉 政 相 關 議 題, 並 請 2 個 府 外 機 關 進 行 廉 政 專 題 報 告, 另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案 計 3 案, 並 經 委 員 討 論 通 過 後 執 行 在 案, 期 提 昇 本 府 清 廉 形 象 及 施 政 效 能 224

227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掌 握 犯 罪 情 勢, 強 化 偵 防 效 能, 戮 力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一 加 強 檢 肅 偵 處 竊 盜 案 件,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 一 ) 警 察 局 執 行 作 為 1. 落 實 預 防 及 偵 破 各 類 竊 盜 案 件 並 澈 底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以 減 少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2. 每 月 督 同 各 分 局 統 合 警 力, 配 合 縣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 工 商 發 展 科 ) 環 境 保 護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嘉 義 區 營 業 處 等 業 管 單 位, 執 行 民 生 竊 盜 聯 合 稽 查 勤 務, 期 有 效 查 緝 遏 阻 各 類 竊 盜 案 件 與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3. 落 實 強 化 掃 蕩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犯 罪 專 案 評 核 執 行 計 畫 針 對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集 團 加 強 查 緝, 並 持 續 推 動 機 車 烙 碼 及 自 行 車 農 漁 牧 機 具 刻 碼 等 服 務 工 作 4. 每 月 由 警 察 局 規 劃 2 次 同 步 順 風 專 案, 每 週 由 警 察 分 局 自 行 規 劃 1~2 次 小 區 域 順 風 專 案, 針 對 易 銷 贓 場 所 易 失 竊 汽 機 車 之 處 所 路 段 及 空 屋 工 寮 廢 棄 豬 舍 等 地 點 查 抄 巡 邏 清 查, 全 面 執 行 強 化 掃 蕩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犯 罪 專 案 ( 二 ) 執 行 成 效 本 期 發 生 民 生 竊 盜 犯 罪 63 件 破 獲 62 件, 破 獲 率 98.4% 二 杜 絕 詐 欺 案 件, 全 面 反 詐 騙 ( 一 ) 警 察 局 執 行 作 為 1. 加 強 宣 導, 防 制 詐 騙 案 件 發 生 落 實 宣 導 165 專 線 反 詐 騙 諮 詢 功 能, 呼 籲 民 眾 在 接 獲 疑 似 詐 騙 之 電 話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能 立 即 撥 打 165 或 110 電 話 查 詢 以 防 制 詐 騙 情 事 發 生, 同 時 善 用 媒 體 對 於 已 偵 破 詐 騙 案 件, 在 不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下, 透 過 新 聞 傳 播 媒 體, 披 露 其 慣 用 詐 騙 犯 罪 手 法, 提 醒 民 眾 避 免 受 騙, 並 商 請 轄 內 大 揚 世 新 等 有 線 電 視 台, 由 警 察 局 製 作 防 詐 騙 宣 導 短 語, 以 跑 馬 燈 方 式 播 放, 利 用 社 區 治 安 座 談 會 時 由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派 員 就 最 新 的 詐 騙 犯 罪 手 法 實 225

228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施 宣 導, 同 時 透 過 轄 區 員 警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逐 戶 宣 導 解 說, 籲 請 民 眾 提 高 警 覺, 並 對 65 歲 以 上 高 齡 長 者 學 生 及 與 退 休 族 群 為 宣 導 重 點 對 象, 並 配 合 時 事 ( 如 縣 政 府 於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發 送 時 及 國 稅 局 辦 理 退 稅 時 ) 實 施 反 詐 騙 宣 導, 以 防 制 詐 騙 案 件 發 生 2. 成 立 詐 欺 防 制 中 心, 強 化 預 防 及 打 擊 詐 欺 能 量 為 因 應 網 路 (LINE) 詐 騙 案 件, 警 察 局 成 立 詐 欺 防 制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成 立 詐 欺 專 責 小 組, 由 專 人 負 責 防 制 詐 欺 工 作, 強 化 臉 書 (FACEBOOK) 粉 絲 團 等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並 每 月 召 開 檢 討 會, 管 制 詐 欺 案 件 偵 辦 進 度, 有 效 提 升 詐 欺 案 件 破 獲 率 3. 建 立 金 融 電 信 機 構 聯 絡 窗 口 本 縣 計 有 金 融 機 構 處 所 158 處, 要 求 所 屬 各 警 察 分 局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正 副 所 長 每 週 均 應 與 各 金 融 機 構 及 超 商 臨 櫃 人 員 聯 繫, 請 其 叮 嚀 行 員 發 現 有 異 常 提 領 或 有 違 交 易 習 慣 情 形, 立 即 通 報 派 出 所 員 警 到 場 查 證 4. 落 實 人 頭 資 料 庫 建 檔 分 析 功 能 要 求 所 屬 各 單 位 從 詐 騙 集 團 取 款 源 頭 ( 金 融 人 頭 帳 戶 ) 加 強 查 緝, 並 蒐 集 各 大 媒 體 網 路 所 登 載 有 關 收 購 金 融 人 頭 帳 戶 之 分 類 廣 告 逐 一 清 查 分 析 研 判 可 疑 之 詐 欺 集 團, 再 據 以 個 案 偵 辦, 以 期 有 效 壓 制 詐 騙 犯 罪 5. 加 強 營 業 處 所 外 之 提 款 機 巡 守 勤 務 要 求 各 單 位 線 上 巡 邏 員 警, 加 強 本 縣 內 309 處 提 款 機 巡 守 勤 務, 遇 有 持 手 機 通 話, 同 時 操 作 自 動 存 ( 提 ) 款 機, 或 匯 款 神 情 有 異 狀 民 眾, 加 強 關 懷 以 防 詐 騙 ( 二 ) 執 行 成 效 本 期 計 發 生 詐 欺 犯 罪 263 件, 破 獲 223 件, 破 獲 率 84.79% 三 積 極 偵 辦 毒 品 案 件 ( 一 ) 執 行 作 為 226

229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劃 實 施 全 國 同 步 查 緝 毒 品 專 案 行 動 指 示 項 目 核 列 專 案 查 緝 行 動 重 點 場 所 掃 蕩 勤 務 及 防 制 毒 品 進 入 校 園 等 三 大 工 作 主 軸, 由 警 察 局 具 體 規 劃 專 案 查 緝 行 動 針 對 重 點 場 所 落 實 掃 蕩 勤 務, 並 配 合 各 級 學 校 防 制 各 類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等 作 為, 積 極 防 制 毒 品 犯 罪 擴 散 並 落 實 辦 理 行 政 裁 罰, 以 達 到 即 時 處 分 效 果 ( 二 ) 防 制 作 為 1. 警 察 局 於 查 獲 各 類 毒 品 犯 罪 配 合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AIDS 衛 教 採 血 及 性 病 防 治 講 習, 杜 絕 毒 癮 者 傳 播 愛 滋 病 2. 配 合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訪 視 社 區 毒 癮 者 之 個 案 時, 由 警 察 局 通 知 轄 區 分 駐 ( 派 出 ) 所, 依 實 際 需 求 派 員 配 合 執 行 相 關 訪 視 工 作 及 提 供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等 協 助 工 作, 防 制 毒 品 人 口 再 犯 ( 三 ) 執 行 成 效 1. 本 期 計 查 獲 各 類 毒 品 犯 罪 565 人 ( 含 販 賣 製 造 139 人 ), 有 效 瓦 解 不 法 販 毒 集 團 網 絡, 同 時 警 察 局 將 持 續 秉 持 以 案 查 案 向 上 溯 源 之 偵 辦 案 件 原 則, 以 斷 絕 毒 品 供 給 來 源, 淨 化 毒 品 犯 罪 根 源 2. 本 期 查 獲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案 件, 執 行 行 政 裁 罰 案 件 數 計 1,805 件 3. 執 行 105 年 1 至 3 月 應 受 尿 液 採 驗 人 調 驗 工 作, 警 察 局 實 際 列 管 計 460 人 通 知 調 驗 計 572 人 ( 含 當 期 列 管 期 滿 出 國 入 伍 及 死 亡 等 除 管 數 ) 實 際 到 驗 計 489 人 到 驗 率 85.49% 尿 液 檢 體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計 97 人 陽 性 率 16.96%, 對 於 未 到 驗 者 責 成 員 警 積 極 協 尋 到 驗, 防 制 毒 品 人 口 再 犯 四 建 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提 升 民 眾 犯 罪 預 防 意 識,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共 同 維 護 治 安 ( 一 ) 辦 理 各 項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落 實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工 作, 並 針 對 治 安 現 況, 依 年 齡 ( 如 學 227

230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生 獨 居 65 歲 以 上 長 者 等 對 象 ) 犯 罪 型 態 ( 如 詐 騙 民 生 竊 盜 ) 等,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活 動, 本 期 校 園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7 場 次 720 人 老 人 團 體 防 詐 騙 宣 導 5 場 次 628 人 公 益 團 體 宣 導 活 動 8 場 次 5,355 人, 總 計 20 場 次 6,703 人 ( 二 ) 強 化 居 家 安 全 住 宅 防 竊 檢 測 為 強 化 縣 民 居 家 安 全, 提 供 民 眾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專 業 服 務, 要 求 員 警 針 對 民 眾 住 宅 軟 硬 體 措 ( 設 ) 施 執 行 防 竊 檢 測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具 體 防 範 意 見, 加 強 居 家 安 全 防 範 意 識 及 防 竊 能 力, 以 降 低 遭 竊 風 險, 本 期 計 辦 理 住 宅 竊 盜 案 檢 測 33 件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檢 測 19,434 件, 合 計 19,467 件 ( 三 ) 實 施 關 懷 訪 問 農 漁 牧 業 者 措 施 自 100 年 5 月 1 日 起, 要 求 規 劃 專 責 勤 務, 結 合 警 勤 區 刑 責 區 員 警, 針 對 轄 內 農 漁 牧 住 戶 養 殖 處 所, 實 施 關 懷 訪 問 安 全 檢 測 及 防 竊 防 詐 騙 等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之 服 務, 每 月 就 高 經 濟 易 失 竊 農 漁 牧 產 品 業 者 關 懷 訪 問 1 遍, 截 自 本 (105) 年 3 月 底 本 轄 列 管 處 所 計 671 處, 本 季 關 懷 數 587 處, 執 行 率 為 87.4% 五 提 升 員 警 現 場 保 全 採 證 能 力 與 鑑 識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 一 ) 訓 練 目 的 保 全 刑 案 現 場 跡 證 及 提 升 勘 察 採 證 品 質 ( 二 ) 執 行 作 為 1. 不 定 期 指 派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警 察 局 及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舉 辦 相 關 鑑 識 講 習 課 程, 學 習 最 新 鑑 識 專 業 技 能, 並 取 得 專 業 認 證 證 書 例 如 刑 事 警 察 局 舉 辦 指 紋 中 級 模 組 化 訓 練 槍 枝 初 步 檢 視 槍 枝 初 步 檢 視 進 階 訓 練 法 醫 研 究 所 舉 辦 104 年 度 第 4 季 法 醫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舉 辦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鑑 定 等 專 業 訓 練 2. 警 察 局 局 務 會 報 及 刑 事 會 報 宣 導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與 鑑 定 APP 228

231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應 用 於 刑 案 現 場 介 紹 重 申 勘 察 採 證 案 件 所 得 證 物 應 注 意 事 項 故 佈 疑 陣 殺 人 犯 罪 現 場 破 綻 之 研 究 刑 案 現 場 屍 布 使 用 宣 導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於 刑 案 偵 查 介 紹 現 場 保 全 應 注 意 事 項 ( 每 次 參 加 人 員 為 各 單 位 主 管 約 90 位 ) 六 強 化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及 尋 獲 失 竊 汽 車 勘 察 採 證 品 質 ( 一 ) 目 的 強 化 物 證 功 能, 提 升 警 察 偵 辦 刑 案 及 為 民 服 務 之 品 質 ( 二 ) 執 行 作 法 律 定 由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鑑 識 人 員 或 受 過 鑑 識 訓 練 合 格 之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落 實 住 宅 竊 盜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 三 ) 執 行 成 效 統 計 共 勘 察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24 件 一 般 竊 盜 案 件 31 件 汽 車 竊 盜 案 件 23 件, 到 場 率 100% 七 落 實 嫌 疑 人 DNA 採 樣 建 檔 工 作 ( 一 ) 目 的 為 維 護 民 眾 安 全 協 助 司 法 鑑 定 提 升 犯 罪 偵 查 效 能, 有 效 防 制 性 犯 罪 重 大 暴 力 等 犯 罪 ( 二 ) 執 行 作 法 依 據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對 於 性 犯 罪 重 大 暴 力 犯 罪 之 嫌 疑 犯, 強 制 採 取 DNA 樣 本, 對 於 曾 犯 公 共 危 險 罪 搶 奪 強 盜 罪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及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等 特 定 罪 責 而 再 犯 之 嫌 疑 犯, 亦 應 接 受 DNA 強 制 採 樣 ; 採 樣 後 送 至 刑 事 警 察 局 建 檔 並 依 規 定 提 供 全 國 警 察 司 法 單 位 運 用 ( 三 ) 執 行 成 效 符 合 強 制 建 檔 對 象 共 315 人, 已 執 行 送 建 檔 人 數 為 315 人, 執 行 率 100% 貳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改 善 交 通 秩 序 與 維 護 用 路 人 安 全 一 強 化 推 動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專 案 229

232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每 月 規 劃 同 步 連 續 3 日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大 執 法 2 次, 落 實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 二 ) 本 期 計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件 數 如 下 項 目 件 數 酒 後 駕 車 9,972 闖 紅 燈 ( 不 含 紅 燈 右 轉 ) 6,566 嚴 重 超 速 ( 超 速 40 公 里 以 上 ) 1,054 逆 向 行 駛 318 機 車 行 駛 禁 行 機 車 道 14 左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7,374 合 計 16,298 二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專 案 工 作 每 月 訂 定 共 同 時 段, 同 步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專 案 勤 務 共 計 4 次, 另 各 警 察 分 局 每 月 加 強 規 劃 自 辦 勤 務 2-4 次 以 上, 利 用 各 種 攻 勢 勤 務, 主 動 查 處 酒 後 駕 車 違 規 行 為, 並 結 合 鄰 近 分 局 同 步 實 施, 以 期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三 加 強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專 案 工 作 ( 一 ) 於 易 發 生 危 險 駕 車 時 段 ( 週 五 週 六 深 夜 22 至 03 時 ) 針 對 本 轄 市 ( 郊 ) 區 寬 敞 幹 道 聯 外 道 路 等 易 發 生 危 險 駕 車 路 段, 妥 適 規 劃 勤 務 並 落 實 執 行, 有 效 遏 止 危 險 駕 車 情 事 ( 二 ) 取 締 違 規 84 件 四 取 締 違 規 砂 石 ( 大 型 貨 ) 車 針 對 砂 石 車 超 載 及 酒 後 駕 車 等 重 大 違 規 加 強 取 締, 本 期 計 舉 發 495 件 五 強 化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管 理 工 作 104 年 11 月 20 日 於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辦 理 雲 嘉 等 3 縣 市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分 區 測 驗 講 習, 合 計 參 加 人 數 40 人, 通 過 測 驗 合 格 16 人, 本 (105) 年 2 月 28 日 辦 理 第 一 梯 次 講 習 測 驗 工 作, 合 計 參 加 人 數 42 人, 通 過 測 驗 合 格 16 人 六 防 制 A1 類 交 通 事 故, 受 理 民 眾 事 故 資 料 申 請 案 件 分 析 研 判 及 資 料 建 230

233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檔 工 作 ( 一 ) 本 期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38 件 死 亡 38 人,A2 類 交 通 事 故 2,934 件,A3 類 2,265 件, 合 計 共 5,237 件, 與 去 年 同 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39 件 死 亡 41 人,A2 類 交 通 事 故 2,912 件,A3 類 1,916 件, 合 計 共 4,867 件 比 較, 增 加 370 件 (A1 類 減 少 1 件 死 亡 減 少 3 人 A2 類 增 加 22 件 A3 類 增 加 349 件 ) ( 二 ) 受 理 民 眾 事 故 資 料 申 請 1,166 件, 案 件 分 析 研 判 及 資 料 建 檔 工 作 5,241 件 七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作 為 ( 一 ) 針 對 轄 區 65 歲 以 上 年 長 者 實 施 清 查 列 冊, 結 合 警 勤 區 警 員 訪 查, 逐 一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 二 ) 每 月 初 針 對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編 撰 台 語 廣 播 詞, 由 警 察 分 局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警 勤 區 警 員 連 續 3 日 利 用 下 午, 在 村 內 利 用 廣 播 系 統 廣 播, 提 醒 村 民 注 意 常 造 成 車 禍 的 原 因 酒 後 不 開 車 及 開 車 不 超 速 等 交 通 守 法 觀 念, 計 35 件 ( 三 ) 提 供 代 客 叫 車 ( 計 程 車 ) 服 務, 派 員 加 強 宣 導 指 定 駕 駛 等 替 代 措 施, 製 作 海 報 布 條 及 貼 紙 於 醒 目 處 所, 防 止 酒 後 駕 車 違 規 行 為,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 四 ) 校 園 交 通 安 全 演 講 宣 導 ( 國 小 4 場 國 中 3 場 高 中 1 場 大 學 2 場 )10 場, 活 動 現 場 擺 設 攤 位 宣 導 85 場, 座 談 會 宣 導 30 場, 合 計 125 場 次 參 保 障 婦 幼 安 全 暨 輔 導 少 年 健 全 成 長 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 一 ) 本 期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866 件,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案 件 208 件, 執 行 保 護 令 193 件, 辦 理 違 反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相 關 刑 案 移 送 件 數 11 件, 辦 理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23 件 ( 二 ) 於 網 站 張 貼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諮 詢 電 話 及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計 畫 須 知, 提 供 被 害 人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時 之 求 助 管 道, 期 能 在 第 231

234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一 時 間 內 有 效 保 護 被 害 人 二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 一 ) 為 能 掌 握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出 獄 後 之 動 態, 防 制 再 犯,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查 訪 及 查 閱 辦 法 規 定, 通 知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向 警 察 局 辦 理 身 分 就 學 工 作 車 籍 及 其 異 動 等 資 料 之 登 記, 並 定 期 向 所 轄 分 局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本 期 計 有 12 人 登 記 79 人 報 到 ( 二 ) 本 期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共 36 件, 並 要 求 所 屬 相 關 單 位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應 立 即 反 應 並 通 知 社 會 局 社 工 人 員 到 場 協 助 諮 詢 ( 三 ) 本 期 受 理 性 騷 擾 案 4 件 ( 四 ) 針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女 性 被 害 人 均 由 專 責 女 警 陪 同 進 行 驗 傷 採 證 與 詢 問 筆 錄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以 保 護 當 事 人 之 安 全 隱 私 權 益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三 兒 童 保 護 本 期 通 報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計 74 件 通 報 高 風 險 家 庭 案 件 計 49 件, 並 持 續 推 動 全 面 性 的 兒 虐 預 防 工 作, 努 力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以 避 免 兒 童 及 少 年 遭 受 不 當 對 待, 進 而 保 障 其 人 身 安 全 四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 一 )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均 編 組 成 立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及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查 處 有 關 販 賣 人 口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及 一 般 妨 害 風 化 ( 俗 ) 等 案 件 各 項 事 宜, 本 期 查 獲 兒 少 性 交 易 案 件 3 件 ( 二 )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每 月 結 合 擴 大 臨 檢 同 步 執 行 拯 救 雛 菊 行 動, 針 對 KTV 理 容 院 茶 室 美 容 指 壓 賓 館 旅 社 網 路 咖 啡 店 等 場 所, 實 施 全 面 性 臨 檢 取 締, 以 期 消 弭 各 類 妨 害 風 化 ( 俗 ) 及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行 為 ( 三 ) 落 實 網 路 巡 邏, 查 緝 網 路 上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犯 罪 案 件, 針 對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散 布 播 送 或 刊 登 足 以 引 誘 媒 介 暗 示 或 其 他 促 使 人 為 性 交 易 之 訊 息 者, 迅 即 追 蹤 其 來 源 IP, 依 法 佈 線 查 緝 232

235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督 促 各 警 勤 區 刑 責 區 對 有 販 賣 人 口 誘 迫 少 女 為 雛 妓 逼 良 為 娼 之 前 科 犯, 應 蒐 集 並 逐 案 建 立 檔 案 資 料, 俾 便 查 察 監 控, 以 防 其 再 誘 迫 販 賣 少 女 為 雛 妓 之 非 法 行 為 ( 五 ) 要 求 員 警 利 用 輟 學 學 生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失 蹤 行 方 不 明 人 口 作 業 檔 等 電 腦 系 統 加 強 逃 學 逃 家 及 失 蹤 兒 童 少 年 之 協 尋 工 作, 以 防 逃 家 的 中 輟 生 受 到 社 會 各 種 誘 因 而 誤 入 歧 途 或 淪 落 色 情 場 所 五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本 期 至 各 機 關 團 體 電 台 私 人 機 構 及 各 級 學 校 宣 導 家 庭 暴 力 兒 虐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共 50 場, 參 加 人 數 約 7,742 人, 藉 由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推 動 婦 幼 防 治 教 育 正 確 觀 念 六 保 護 少 年 ( 一 ) 少 年 事 件 偵 處 1. 查 獲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少 年 吸 食 毒 品 15 件 15 人 協 尋 少 年 2 名 2. 落 實 執 行 縣 長 政 見, 防 制 毒 品 幫 派 入 侵 校 園, 本 期 共 查 獲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案 3 件 3 人 ( 二 ) 每 日 逃 學 通 報 首 創 每 日 逃 學 通 報 針 對 逃 學 生 與 學 校 建 立 連 繫 管 道, 由 學 校 每 日 傳 真 逃 學 生 資 料 至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協 尋 返 校, 機 先 防 制 學 生 在 逃 學 期 間 從 事 不 法 或 被 害, 本 期 每 日 逃 學 學 生 通 報 共 通 報 376 人 次, 於 逃 學 當 日 立 即 尋 獲 計 238 人 次, 尋 獲 率 63.3%, 當 日 未 尋 獲 者, 事 後 均 有 列 冊 持 續 協 尋 ( 三 ) 少 年 輔 導 志 工 團 1. 本 期 出 動 輔 導 志 工 35 人 次, 輔 導 列 輔 少 年 64 人 次 2. 警 察 局 協 尋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作 為, 結 合 縣 府 教 育 處 及 各 所 屬 學 校 實 施 藍 海 策 略, 落 實 執 行 每 日 逃 學 通 報 機 制 並 以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志 工, 積 極 協 尋 與 主 動 關 懷 輔 導, 使 中 輟 數 逐 期 降 低, 本 233

236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期 中 輟 生 ( 個 人 或 全 家 失 蹤 部 分 ) 發 生 數 28 人 次, 尋 獲 29 人 次 ( 含 尋 獲 上 期 他 轄 1 人 次 ), 尋 獲 率 高 達 104%, 頗 具 成 效 ( 四 )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辦 理 預 防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50 場 次, 超 出 預 期 目 標 6 場 ( 五 ) 服 務 濟 助 1. 關 心 弱 勢 少 年, 協 助 貧 苦 少 年 向 警 察 局 愛 心 急 難 救 助 會 及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申 請 救 助 3 件, 核 發 救 助 金 新 台 幣 10,000 元 2. 另 配 合 少 年 輔 導 活 動, 結 合 民 間 慈 善 機 構 及 愛 心 人 士, 針 對 轄 內 貧 苦 少 年 家 庭 致 贈 關 懷 年 菜 物 資 160 份 至 轄 內 貧 苦 少 年 家 庭, 濟 助 160 個 貧 苦 少 年 家 庭, 廣 受 各 界 好 評 肆 落 實 社 會 保 安 工 作, 維 護 安 寧 秩 序 一 辦 理 重 要 路 口 監 錄 系 統 整 合, 推 動 社 區 e 化 聯 防 機 制 105 年 度 重 要 路 口 監 錄 系 統 建 置 經 費, 計 有 中 央 補 助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400 萬 元, 預 計 建 置 13 組, 以 期 發 揮 監 錄 系 統 最 大 功 效 二 依 法 行 政, 嚴 正 執 法, 妥 處 聚 眾 活 動 妥 慎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導 正 理 性 訴 求, 以 期 減 少 社 會 戕 害 及 擾 亂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 一 ) 對 集 會 遊 行 之 處 理 本 著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防 制 暴 力 三 原 則 依 法 執 行 ( 二 ) 對 陳 情 請 願 抗 議 之 處 理 1. 事 先 情 報 蒐 集, 協 請 權 責 單 位, 主 動 協 調 疏 導, 當 事 雙 方 直 接 溝 通, 以 理 性 和 平 合 法 之 方 式 解 決 問 題 等 2. 不 容 有 擋 路 堵 門 妨 害 交 通 妨 害 公 務 及 暴 力 行 為 脫 序 違 法 情 事 發 生, 否 則 完 成 法 律 程 序 後, 強 制 排 除, 現 行 犯 當 場 逮 捕 移 送 法 辦, 幕 後 策 動 教 唆 者, 依 法 蒐 證 移 送 法 辦, 以 彰 顯 公 權 力 與 維 護 執 法 尊 嚴 3. 處 理 情 形 本 期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計 11 件, 使 用 警 力 480 人 次, 處 理 狀 況 良 好, 234

237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無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三 輔 導 成 立 守 望 相 助 隊, 協 助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本 期 無 輔 導 成 立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目 前 計 輔 導 成 立 77 隊, 包 括 村 里 巡 守 隊 59 隊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8 隊,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隊 10 隊 四 強 化 義 警 組 織 運 用, 落 實 協 勤 ( 一 ) 編 組 義 警 1 個 大 隊, 轄 內 有 8 個 中 隊,28 分 隊 64 小 隊, 共 計 編 組 義 警 611 人 ( 二 ) 義 警 每 年 分 上 下 半 年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各 1 次, 由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6 個 警 察 分 局 負 責 策 劃 執 行 訓 練 工 作 ( 三 )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召 集 義 警 協 助 警 察 維 護 治 安, 績 效 良 好 ( 四 ) 隨 時 配 合 警 察 執 行 動 員 令 送 達 搶 救 傷 患 及 交 通 指 揮 五 強 化 山 地 義 警 組 訓, 協 助 維 護 山 地 治 安 ( 一 ) 編 組 山 地 義 警 1 個 鄉 隊, 轄 有 9 個 分 隊, 人 數 共 133 人 ( 二 ) 山 地 義 警 每 年 分 上 下 半 年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各 1 次, 由 警 察 局 及 竹 崎 分 局 負 責 執 行, 落 實 訓 練 山 地 義 警 勤 務, 協 助 維 護 山 地 治 安 工 作 ( 三 ) 每 年 區 分 上 下 半 年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警 察 局 各 發 布 實 施 山 地 清 查 2 次, 全 年 計 4 次 ( 四 ) 每 年 實 施 山 警 演 訓 1 次,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劃, 警 察 局 配 合 實 施 六 規 劃 擴 大 臨 檢 工 作,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依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每 月 規 劃 實 施 擴 大 臨 檢 4 次 各 警 察 分 局 自 行 規 劃 實 施 擴 大 臨 檢 2 次 以 上, 以 維 社 會 治 安 七 加 強 自 衛 槍 枝 管 制 槍 砲 射 擊 運 動 槍 枝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列 管 刀 械 等 管 理 工 作 ( 一 ) 目 前 列 管 自 衛 槍 枝 81 枝 管 制 槍 砲 29 枝 射 擊 運 動 槍 枝 261 枝,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114 枝 漁 民 自 製 魚 槍 1 枝 各 式 刀 械 76 枝 ( 二 ) 為 落 實 管 理 轄 內 列 管 槍 枝 彈 藥 及 刀 械, 於 每 年 5 月 實 施 列 管 槍 枝 刀 械 總 檢 查, 並 不 定 期 抽 查 轄 內 各 射 擊 團 體 ( 嘉 義 縣 射 擊 協 會 阿 里 山 射 擊 協 會 嘉 義 縣 體 育 會 射 擊 委 員 會 ) 之 槍 枝 彈 藥 235

238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八 強 化 民 防 組 訓 及 民 防 防 護 工 作 ( 一 ) 為 有 效 動 員 全 民 人 力 物 力, 以 民 間 防 衛 防 災 救 難, 協 助 維 持 地 方 治 安, 本 縣 民 防 總 隊 下 編 置 民 防 義 警 義 交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等 4 個 大 隊 及 山 地 義 警 隊, 共 計 人 員 3,585 人, 另 編 工 程 搶 修 大 隊 醫 護 大 隊 空 襲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環 境 保 護 大 隊 等 任 務 大 隊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民 防 團 機 關 學 校 場 廠 防 護 團 等, 共 計 人 數 7,335 人 ( 二 ) 105 年 度 在 各 任 務 大 隊 及 鄉 ( 鎮 ) 市 民 防 團, 施 以 4 小 時 常 年 訓 練, 排 定 課 程 派 員 督 導 實 施, 並 評 比 成 績 辦 理 獎 懲 ( 三 ) 本 期 轄 內 列 管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計 有 757 座, 總 容 量 581,500 人, 依 規 定 管 理, 並 按 月 抽 查, 對 不 符 規 定 者, 開 立 改 善 通 知 單 通 知 業 者 改 善 並 實 施 複 查 九 落 實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一 ) 災 害 發 生 往 往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尤 其 是 無 預 警 性 天 然 災 害 及 意 外 災 害, 人 為 災 害 更 是 突 如 其 來, 讓 人 措 手 不 及, 防 不 勝 防 因 此, 警 察 局 各 單 位 均 能 於 事 先 明 瞭 本 身 在 災 害 防 救 上 的 職 責 及 任 務, 而 於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災 害 發 生 之 虞 時 能 迅 速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災 情, 疏 散 撤 離 交 通 管 制 與 治 安 維 護, 以 減 少 災 害 損 失,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達 到 災 害 防 救 目 的 ( 二 ) 策 進 作 為 1. 警 察 局 為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人 為 災 害 及 意 外 災 害 來 襲 ( 颱 風 豪 大 雨 土 石 流 落 石 樹 倒 圍 牆 倒 塌 爆 竹 工 廠 爆 炸 及 維 生 管 線 氣 爆 事 件 ), 已 通 報 各 分 局 加 強 人 車 警 戒 管 制, 尤 其 對 災 情 嚴 重 如 爆 竹 工 廠 爆 炸 化 工 氣 爆 事 件 森 林 火 災 及 地 下 道 易 積 水 地 區 應 立 即 設 置 警 戒 標 誌, 管 制 人 車 通 行, 防 止 危 害 發 生 另 要 求 各 分 局 線 上 警 力 巡 邏 人 員 平 時 注 意 轄 區 石 化 工 業 區 並 對 中 油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及 台 塑 公 司 等 石 化 工 廠 加 強 巡 邏 防 範 災 情 發 生, 另 對 易 積 水 及 低 窪 地 區 等 危 險 路 段, 如 遇 災 情 應 不 待 通 報 立 即 派 員 警 戒 處 置 以 免 錯 失 救 援 時 機 並 於 事 後 再 補 通 報 即 可 236

239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2.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立 即 進 行 災 情 查 報 交 通 管 制 疏 導 及 治 安 維 護, 劃 定 現 場 周 邊 警 戒 管 制 線, 對 於 進 入 災 區 現 場 之 人 員 亦 應 確 實 嚴 格 管 制, 以 利 救 災 車 輛 機 具 進 入 災 區 搶 救, 同 時 於 各 交 通 要 點 設 置 管 制 崗 哨, 以 安 全 及 不 影 響 救 災 工 作 順 暢 為 目 的 派 員 執 行 管 制 措 施 並 於 災 後 加 強 災 區 特 定 區 域 地 點 或 建 築 物 ( 如 金 融 機 構 倉 儲 賑 災 物 資 集 中 處 等 ) 之 機 動 巡 邏, 防 止 不 肖 分 子 趁 災 打 劫 ( 三 ) 協 調 事 項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同 步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二 ( 一 ) 級 開 設, 警 察 局 並 派 員 進 駐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與 各 防 救 災 編 組 如 建 設 處 水 利 處 消 防 局 環 保 局 及 公 路 總 局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保 持 橫 向 聯 繫 並 隨 時 注 意 中 央 氣 象 局 氣 象 報 告 及 監 看 各 電 視 新 聞 的 災 情 報 導, 另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接 獲 110 民 眾 報 案 之 災 情 報 告 及 相 關 災 情 查 報 等 之 特 殊 訊 息, 立 即 以 手 機 LINE 傳 送 三 長 及 相 關 單 位, 並 通 報 線 上 巡 邏 警 力 人 員 趕 往 現 場 處 置, 並 加 強 災 情 查 報 及 防 災 清 查, 以 爭 取 搶 救 時 機 十 處 理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本 期 處 理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35 件 39 人 ( 加 害 人 26 人 被 害 人 2 人 及 意 外 死 亡 者 3 人 一 般 案 件 當 事 人 8 人 ); 案 類 以 公 共 危 險 14 件 為 最 多, 交 通 事 故 6 件 次 之, 竊 盜 案 4 件, 一 般 涉 外 案 件 3 件, 性 騷 擾 意 外 死 亡 各 2 件, 強 制 性 交 輕 傷 害 妨 害 風 化 違 反 森 林 法 各 1 件 ; 國 籍 以 越 南 籍 22 人 最 多, 菲 律 賓 5 人 次 之, 印 尼 4 人, 英 國 2 人, 美 國 德 國 新 加 坡 泰 國 蒙 古 突 尼 西 亞 籍 各 1 人 ; 發 生 轄 區 以 民 雄 分 局 17 件 最 多, 朴 子 分 局 6 件 次 之, 水 上 及 竹 崎 分 局 各 4 件 布 袋 及 中 埔 分 局 2 件 十 一 查 處 非 法 外 來 人 口 ( 一 ) 本 期 無 查 獲 人 口 販 運 仲 介 及 集 團 案 件 ( 二 ) 本 期 查 獲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38 人, 國 籍 以 越 南 24 人 最 多 印 尼 14 人 237

240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次 之 ; 轄 區 以 民 雄 分 局 12 人 最 多 朴 子 分 局 9 人 次 之 竹 崎 分 局 8 人 水 上 分 局 7 人, 中 埔 分 局 及 布 袋 分 局 各 1 人 十 二 陸 客 自 由 行 治 安 維 護 ( 一 ) 警 察 局 持 續 依 陸 客 自 由 行 治 安 維 護 執 行 計 畫, 強 化 陸 客 在 臺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二 ) 本 期 陸 客 在 本 轄 發 生 治 ( 交 ) 安 案 件 計 2 案 5 人, A2 交 通 事 故 被 害 2 案 5 人, 分 別 發 生 於 中 埔 分 局 及 竹 崎 分 局 轄 區 十 三 強 化 社 會 保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 一 ) 落 實 保 防 教 育 加 強 員 警 保 防 教 育 之 推 行 及 國 民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之 實 施 ( 二 ) 強 化 機 關 保 防 實 施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並 定 期 檢 討, 以 落 實 機 關 保 防 工 作 ( 三 ) 加 強 社 會 保 防 1. 加 強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事 業 等 之 社 會 保 防 工 作 聯 繫 指 導, 強 化 保 防 措 施, 促 進 其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2. 運 用 各 種 機 會, 實 施 全 民 保 防 工 作 宣 導 十 四 加 強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辦 理 警 察 局 駐 地 安 全 系 統 管 理 作 業, 並 受 理 警 察 局 各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陳 報 有 關 駐 地 安 全 系 統 之 維 修 及 汰 換 作 業 十 五 加 強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每 半 年 落 實 執 行 警 察 局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總 檢 查, 以 維 公 務 機 密 不 外 洩 伍 注 重 人 民 感 受, 提 昇 警 察 優 質 服 務 一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定 期 調 整 警 勤 區 每 一 警 勤 區 以 不 超 過 500 戶 2,000 口 為 原 則, 並 考 量 各 員 警 處 理 治 安 交 通 事 故 為 民 服 務 預 防 犯 罪 及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等 工 作 量 之 差 異, 及 參 酌 人 口 素 質 面 積 廣 狹 地 區 特 性 治 安 狀 況 犯 罪 情 勢 等 因 素 統 合 考 量, 合 理 劃 設, 全 縣 共 劃 分 為 469 個 警 勤 區 二 賡 續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238

241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本 縣 104 年 下 半 年 及 105 年 上 半 年 各 輔 導 成 立 18 個 治 安 社 區, 合 計 共 輔 導 成 立 36 個 治 安 社 區, 獲 內 政 部 補 助 248 萬 5,800 元 ( 二 ) 由 轄 區 員 警 與 社 區 民 眾, 邀 請 鄉 鎮 市 長 民 意 代 表 村 里 鄰 長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等 地 方 人 士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商 討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解 決 治 安 交 通 等 問 題,( 警 察 分 局 每 半 年 辦 理 1 次, 分 駐 派 出 所 每 季 辦 理 1 次 ), 第 1 季 計 辦 理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64 場 次, 共 計 2,951 人 參 加 三 加 強 警 勤 區 經 營, 落 實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 一 ) 掌 握 治 安 人 口 動 態, 全 面 清 查 治 安 人 口, 由 勤 區 警 員 每 個 月 實 施 查 訪 一 次 並 建 立 易 銷 贓 場 所 資 料, 掌 握 常 業 竊 盜 行 蹤, 杜 絕 勤 區 罪 源 於 未 萌 ( 二 ) 勤 區 查 察 以 家 戶 訪 查 方 式 實 施, 結 合 社 區 治 安 需 求, 建 立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推 行 社 區 警 政 工 作, 強 化 警 勤 區 經 營 效 能, 全 面 口 頭 宣 導 及 發 放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單,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及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等 事 項 四 推 動 婚 喪 喜 慶 宴 會 處 所 家 戶 訪 查 關 懷 工 作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精 神, 避 免 宵 小 利 用 民 眾 舉 行 婚 喪 喜 慶 宴 會 之 際, 伺 機 於 其 住 居 處 所 犯 案,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反 詐 騙 方 式 禮 金 及 金 飾 保 管 等 防 竊 犯 罪 警 訊, 由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警 勤 區 員 警 事 先 掌 握 轄 內 舉 辦 婚 喪 喜 慶 活 動 之 對 象 日 期 等 資 訊, 屆 時 前 往 關 懷, 本 期 總 計 執 行 婚 喪 喜 慶 宴 會 關 懷 活 動 1,545 場 次 五 受 理 民 眾 申 辦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 俗 稱 : 良 民 證 ) 本 期 計 受 理 民 眾 申 辦 核 發 568 件 ( 含 郵 寄 160 件 ) 六 受 理 民 眾 110 報 案 服 務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全 天 候 專 人 受 理 110 電 話 報 案 服 務, 即 時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調 派 警 力 迅 速 處 理 各 類 案 件, 管 制 員 警 到 場 時 間, 提 升 員 警 到 場 速 度, 並 逐 案 追 踪 列 管, 重 視 報 案 民 眾 感 受, 本 期 計 受 理 110 報 案 15,564 件 七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申 請 自 願 捺 印 指 紋 建 檔 工 作 239

242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目 的 查 明 路 倒 病 人 失 智 老 人 失 蹤 人 口 等 身 分, 俾 減 少 親 人 離 散 之 人 倫 悲 劇 發 生,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 二 ) 執 行 作 法 辦 理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少 年 智 障 人 士 精 神 病 患 失 智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民 眾 主 動 申 請 之 指 紋 採 取 工 作, 刑 事 警 察 局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配 發 警 察 局 1 臺 指 紋 活 體 掃 描 設 備 並 設 置 在 民 雄 分 局 偵 查 隊, 鄰 近 分 局 如 尋 獲 身 分 不 明 之 路 倒 病 人 失 智 老 人 失 蹤 人 口 等, 可 立 即 帶 往 民 雄 分 局 進 行 指 紋 掃 描, 藉 由 與 刑 事 警 察 局 已 建 檔 之 指 紋 資 料 庫 連 線, 進 行 比 對 以 查 明 身 分 ( 三 ) 執 行 成 效 本 期 警 察 局 派 員 至 民 眾 家 中, 於 取 得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目 前 為 止 已 協 助 3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捺 印 指 紋 建 檔 服 務 陸 充 實 警 察 陣 容, 精 進 警 政 效 能 一 策 進 人 事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獎 懲 及 福 利, 創 新 服 務 價 值 ( 一 ) 職 掌 分 工, 即 獎 即 懲 人 事 工 作 分 為 四 大 主 軸 :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獎 懲 及 福 利, 除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做 好 人 事 工 作 外, 並 著 重 溝 通 協 調, 營 造 單 位 間 合 作 氛 圍, 共 同 遂 行 機 關 團 隊 目 標 ; 對 於 獎 勵 案 件 之 申 請, 要 求 單 位 確 實 依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獎 懲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即 時 簽 報 獎 勵 一 般 行 政 獎 勵 案 件 應 於 工 作 或 任 務 完 成 後 至 次 月 月 底 前 陳 ( 簽 ) 報 獎 勵, 發 揮 即 獎 即 懲 目 的 ( 二 ) 提 昇 效 率 對 於 部 分 申 請 表 格, 置 放 警 察 局 內 部 入 口 網 站, 方 便 同 仁 下 載, 節 省 時 間 空 間, 另 外 部 分 例 行 性 公 告 亦 直 接 公 布 警 察 局 內 部 入 口 網 站,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 三 ) 單 一 窗 口 一 次 告 知 為 落 實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之 便 警 ( 民 ) 服 務 措 施, 減 少 同 仁 240

243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民 眾 ) 舟 車 奔 波 之 苦, 對 於 人 員 離 到 差 加 退 健 保 及 其 他 申 請 案 件 所 需 表 件 等, 警 察 局 人 事 室 實 施 單 一 窗 口 一 次 告 知, 以 落 實 服 務 精 神 ( 四 ) 服 務 導 向 警 察 局 人 事 室 係 屬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亦 屬 內 部 顧 客 的 服 務 部 門, 除 應 善 盡 人 事 幕 僚 角 色 外, 更 應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同 仁, 落 實 顧 客 導 向 之 理 念, 創 新 服 務 價 值 二 精 實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警 察 局 辦 理 術 科 訓 練, 包 括 體 技 ( 柔 道 跆 拳 道 綜 合 逮 捕 術 徒 手 帶 架 離 術 ) 體 能 ( 跑 步 ) 射 擊 及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等, 並 利 用 平 時 各 項 勤 務 執 行 實 施 現 地 教 學, 於 上 下 半 年 各 舉 行 常 年 訓 練 測 驗 及 評 比, 另 每 季 辦 理 學 科 講 習 訓 練 ( 一 ) 學 科 訓 練 年 11 月 辦 理 104 年 第 4 季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講 習, 課 程 分 別 為 :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宣 導 與 自 行 車 違 規 執 法 要 領 暨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案 例 研 析 談 新 聞 輿 情 人 權 兩 公 約 簡 介 與 警 察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的 作 為 等, 藉 以 強 化 員 警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年 3 月 辦 理 105 年 第 1 季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講 習, 課 程 分 別 為 : 警 察 機 關 貪 瀆 違 法 案 例 研 析 兼 論 公 務 員 詐 領 加 班 費 小 額 款 項 案 例 宣 導 休 閒 運 動 與 健 康 人 生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相 關 法 令 及 執 法 作 業 程 序 樂 活 心 呼 吸 動 物 保 護 ( 含 動 物 保 護 法 ) 等, 藉 以 強 化 員 警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二 ) 術 科 訓 練 1. 本 期 每 月 分 10 梯 次 辦 理 術 科 常 年 訓 練, 參 訓 員 警 共 計 6,960 人 次 年 月 份 辦 理 104 年 下 半 年 術 科, 手 槍 射 擊 跑 步 綜 合 逮 捕 術 組 合 訓 練 等 測 驗, 參 測 員 警 共 計 1,160 人 次 年 3 月 份 辦 理 105 年 上 半 年 術 科, 手 槍 射 擊 跑 步 綜 合 逮 241

244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捕 術 組 合 訓 練 徒 手 帶 ( 架 ) 離 術 等 測 驗, 參 測 員 警 共 計 335 人 次 ( 三 )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由 心 理 諮 商 業 務 承 辦 人 ( 關 老 師 ), 按 月 巡 迴 各 基 層 單 位, 主 動 服 務, 發 掘 員 警 潛 在 心 理 問 題, 協 助 諮 商 或 轉 介 就 醫, 並 協 調 心 理 師 (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 至 各 分 局 辦 理 壓 力 調 適 情 緒 管 理 諮 商 工 作 坊, 以 抒 解 員 警 生 活 及 工 作 壓 力, 提 高 服 勤 效 率 三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賡 續 靖 紀 作 為 ( 一 ) 持 續 以 偵 辦 重 大 刑 案 方 式, 主 動 積 極 查 處 風 紀 案 件, 展 現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之 決 心, 並 以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公 開 透 明 接 受 檢 驗 之 態 度, 勇 於 面 對 問 題, 淘 汰 不 適 任 員 警 ( 二 )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份 執 行 靖 紀 工 作, 計 自 檢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3 件 3 人 ( 公 共 危 險 賭 博 罪 ); 職 業 性 大 賭 場 2 件 23 人, 已 達 遏 阻 效 果, 仍 將 持 續 執 行, 以 維 護 良 好 警 察 風 紀, 提 昇 警 察 專 業 廉 能 形 象 四 強 化 機 先 防 弊, 貫 徹 風 紀 要 求 ( 一 ) 對 所 屬 員 警 如 有 違 法 犯 紀 情 事, 均 秉 持 不 枉 直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不 徇 私 原 則, 主 動 迅 速 查 處, 並 要 求 各 級 主 ( 官 ) 管 利 用 勤 前 教 育 聯 合 勤 教 及 員 警 座 談 等 集 會, 適 時 宣 導 最 新 法 紀 教 育 及 案 例 教 育 等 風 紀 要 求, 以 宣 示 整 頓 風 紀 決 心 ( 二 ) 確 實 掌 握 員 警 風 紀 狀 況, 針 對 轄 內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包 括 各 色 情 場 所 非 法 電 子 遊 戲 場 ( 賭 博 電 玩 ) 六 合 彩 賭 博 職 業 性 賭 博 砂 石 場 環 保 清 運 業 者 等 易 涉 嫌 違 法 行 業 處 所 及 有 風 紀 顧 慮 或 風 評 欠 佳 之 員 警, 實 施 風 紀 探 訪 及 機 動 臨 檢, 藉 以 蒐 集 違 法 違 紀 事 證 及 發 掘 潛 藏 之 風 紀 問 題, 以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 三 ) 為 確 實 體 認 政 府 酒 駕 零 容 忍 之 要 求, 警 察 局 依 警 政 署 相 關 防 制 作 為 規 定, 宣 導 員 警 灌 輸 酒 駕 就 是 違 法 之 觀 念, 落 實 防 制 員 警 發 生 酒 駕 情 事 ; 一 旦 發 生 員 警 酒 駕 事 件 立 即 召 集 各 級 主 管 徹 底 檢 討 242

245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策 進, 並 加 強 相 關 督 導 作 為, 以 顯 示 維 護 警 紀 之 決 心 五 加 強 員 警 監 督 考 核 工 作 ( 一 ) 依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所 屬 人 員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於 每 年 4 8 月 辦 理 平 時 考 核, 於 12 月 辦 理 年 終 考 評, 對 於 受 考 人 平 日 表 現 深 入 瞭 解 考 核, 並 將 考 核 結 果 不 佳 者, 提 醒 勸 戒 受 考 人 瞭 解, 考 核 結 果 密 陳 主 官 ( 管 ) 核 閱 另 對 特 定 人 員 內 部 管 理 不 善 或 發 生 重 大 風 紀 案 件 單 位, 或 有 不 敢 管 不 肯 管 不 願 管 領 導 無 方 之 重 要 警 察 職 務 人 員 及 幹 部, 予 辦 理 專 案 考 核, 並 提 出 適 任 現 職 不 適 任 現 職 或 其 他 具 體 建 議, 密 陳 機 關 主 官 或 督 察 主 管, 作 為 調 整 職 務 之 重 要 依 據 藉 由 綿 密 之 考 核 作 為, 期 能 機 先 防 制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發 生, 並 責 由 各 級 主 管 落 實 考 核 工 作, 發 掘 問 題 員 警, 以 全 體 督 輔 作 為, 協 助 向 善 轉 正, 另 相 關 考 核 資 料 均 併 入 個 人 考 核 資 料 管 理, 以 利 追 蹤 考 核 ( 二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10 月 14 日 警 署 督 字 第 號 函 頒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每 月 先 由 各 分 局 直 屬 ( 大 ) 隊 就 所 屬 員 警 是 否 有 違 法 違 紀 情 事 及 傾 向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初 評, 再 提 報 至 警 察 局 風 紀 評 估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局 長 召 集 委 員 審 議 列 輔, 對 於 現 列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關 懷 輔 導 對 象 違 紀 傾 向 人 員 及 酗 酒 人 員, 皆 依 據 輔 導 考 核 對 象 之 個 性 狀 況, 由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配 合 家 屬 實 施 輔 導 督 考 ; 以 關 心 關 懷 照 顧 的 態 度 協 助 列 管 對 象, 以 達 到 實 質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的 ( 三 ) 要 求 各 分 局 對 所 屬 各 單 位 有 遭 強 制 扣 薪 及 積 欠 債 務 人 員, 應 了 解 其 欠 債 原 因 及 債 務 狀 況, 有 具 體 違 紀 之 虞, 應 予 提 列 違 紀 傾 向 人 員 加 強 考 管 另 對 其 他 有 違 法 違 紀 行 為 之 虞 或 風 聞, 應 自 行 了 解 並 查 處, 秉 持 不 枉 直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不 循 私 原 則, 主 動 依 法 查 究 若 有 符 合 提 列 教 育 輔 導 或 關 懷 輔 導 對 象 要 件, 應 提 風 紀 評 估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核 列 六 貫 徹 勤 務 督 導 功 能 243

246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強 化 勤 務 督 導 作 為 推 行 走 動 管 理, 藉 以 注 入 幹 部 之 關 懷 與 愛 心, 增 進 幹 部 與 員 警 觀 念 溝 通 交 流, 深 化 幹 部 與 員 警 對 勤 業 務 推 動 之 共 識, 即 時 發 現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並 導 正 缺 失, 以 促 進 各 單 位 落 實 勤 業 務 管 理, 發 揮 主 官 業 務 督 察 之 督 勤 導 勤 功 能, 並 強 化 內 部 管 理, 鼓 舞 士 氣, 提 高 整 體 工 作 效 能 ( 二 )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效 能 對 於 發 生 重 大 風 紀 案 件 治 安 狀 況 較 差 之 單 位, 勤 務 欠 落 實 單 位 員 警 適 時 實 施 聯 合 編 組 專 案 機 動 督 導, 以 確 保 執 法 與 服 務 品 質 ( 三 ) 針 對 當 前 服 務 性 及 勤 業 務 重 點 工 作 深 入 實 施 督 導, 藉 以 發 掘 可 能 存 在 問 題, 並 研 提 各 項 策 進 作 為, 提 高 整 體 工 作 效 能 及 民 眾 對 政 府 之 滿 意 度 ( 四 ) 配 合 警 政 署 督 察 室 每 月 均 針 對 督 察 業 務 及 當 前 重 點 性 工 作, 規 劃 重 點 督 導 項 目 深 入 實 施 督 導, 藉 以 發 掘 可 能 存 在 問 題, 並 研 提 各 項 策 進 作 為, 提 高 整 體 工 作 效 能 本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督 導 如 下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執 行 情 形 防 制 員 警 酒 後 駕 車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執 行 情 形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強 化 督 督 勤 工 作 加 強 宣 導 員 警 酒 後 駕 車 違 法 違 紀 案 例 教 育 員 警 風 紀 執 勤 缺 失 案 例 及 靖 紀 工 作 品 操 風 紀 要 求 事 項 七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防 制 貪 瀆 不 法 等 ( 一 ) 於 年 節 前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提 醒 同 仁 確 實 遵 守 不 收 禮 不 接 受 飲 宴 應 酬 邀 約, 以 維 廉 潔 警 察 風 紀 警 察 局 另 請 各 分 局 以 說 明 會 運 用 標 語 印 製 摺 頁 及 跑 馬 燈 等 方 式 加 強 對 民 眾 宣 導 ( 二 ) 配 合 他 機 關 辦 理 活 動 時 機, 進 行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加 強 民 眾 對 廉 政 的 認 識 ( 三 ) 依 據 內 政 部 100 年 4 月 28 日 台 內 政 風 字 第 號 函 頒 警 244

247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察 機 關 廉 政 實 施 方 案, 要 求 全 體 員 警 執 行 職 務 時, 能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依 法 行 政,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任 及 支 持, 並 確 實 遵 守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依 此 為 執 行 各 項 公 務 行 為 之 標 準 八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規 定, 受 理 警 察 局 相 關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及 實 質 審 核 九 隨 時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或 上 級 交 辦 查 處 案 件 十 合 理 規 劃 勤 務 並 落 實 執 行 ( 一 ) 建 立 審 核 及 抽 查 制 度 分 駐 ( 派 出 ) 所 分 局 警 察 局, 確 實 依 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警 政 署 函 頒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勤 務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警 察 局 勤 務 實 施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審 核 勤 務 編 配 及 抽 查 勤 務 分 配 表 ( 二 ) 加 強 定 點 路 檢 員 警 執 行 巡 邏 勤 務, 於 治 安 交 通 重 點 地 區, 每 班 律 定 30 分 鐘 路 檢 盤 查, 以 發 揮 巡 邏 勤 務 效 能 ( 三 ) 設 置 機 動 派 出 所 為 強 化 警 察 機 動 能 力, 有 效 淨 化 治 安 及 為 民 服 務, 於 6 個 分 局 治 安 繁 雜 地 區 及 各 種 慶 典 廟 會 或 重 大 活 動 等 時 機, 適 時 成 立 機 動 派 出 所, 以 防 制 治 安 事 件 及 秩 序 維 持, 並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提 供 及 時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十 一 取 締 賭 博 電 玩 及 色 情 淨 化 生 活 環 境 ( 一 )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1. 本 縣 目 前 僅 水 上 1 家 ( 另 新 港 鄉 欣 欣 遊 戲 場 已 於 102 年 7 月 14 日 停 業 ), 是 目 前 全 國 電 子 遊 戲 場 最 少 之 縣, 警 察 局 全 力 配 合 縣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積 極 查 緝 寄 台 處 所 2. 本 期 執 行 績 效 共 計 查 處 1 件 1 人 1 台 ( 二 ) 非 法 性 交 易 查 察 取 締 245

248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本 縣 發 展 田 園 城 市 不 設 置 性 交 易 專 區, 重 點 在 台 一 線 水 上 - 南 靖 路 段 ( 俗 稱 三 線 路 )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及 轄 內 之 理 容 院 養 生 館 及 小 吃 部 等 涉 嫌 色 情 場 所, 全 力 查 察 取 締, 淨 化 生 活 環 境 2. 本 期 執 行 績 效 共 計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 俗 )4 件 12 人 柒 推 展 警 政 資 訊, 更 新 資 安 防 護 一 建 置 新 版 全 球 資 訊 網, 提 供 便 民 行 動 化 服 務 警 察 局 新 版 全 球 資 訊 網 業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正 式 上 線, 警 察 局 以 便 利 民 眾 為 出 發 點, 建 置 響 應 式 網 站, 提 供 便 民 行 動 化 服 務, 並 整 合 多 元 化 線 上 服 務, 簡 化 民 眾 申 辦 流 程, 以 有 效 提 高 民 眾 對 警 政 服 務 與 治 安 的 滿 意 度 二 警 政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維 護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台 資 訊 系 統 等 50 項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及 警 察 局 自 建 AD 網 域 管 理 系 統 等 11 項 資 訊 系 統 三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機 制 依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施 行 計 畫, 警 察 局 業 於 98 年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至 今, 另 為 因 應 ISO27001:2005 轉 版 至 ISO27001:2012,105 年 3 月 14 日 起 委 由 德 欣 寰 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輔 導 服 務, 以 維 持 證 照 有 效 性 及 適 切 性 四 維 護 警 察 局 資 訊 安 全 ( 一 ) 建 置 維 護 各 項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網 路 側 錄 系 統 第 四 層 防 火 牆 第 七 層 防 火 牆 PaloAlto 新 型 防 火 牆 Mcafee 中 控 型 防 毒 軟 體 AD 網 域 管 理 伺 服 器 WSUS 更 新 伺 服 器 IP/MAC 互 鎖 設 備 APT 攻 擊 防 禦 設 備 SOC 網 路 監 控 系 統 Proxy 代 理 伺 服 器 SPAM WAF ( 二 ) 推 動 各 種 資 訊 安 全 機 制 網 頁 資 料 復 原 機 制 郵 件 垃 圾 信 阻 擋 機 制 外 接 式 儲 存 媒 體 自 動 加 密 機 制 機 敏 資 訊 實 體 隔 離 機 制 AD 網 域 伺 服 器 備 援 機 制 246

249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五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 一 ) 105 年 3 月 20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止 針 對 所 有 外 勤 員 警 等 辦 理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台 教 育 訓 練 ( 二 )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 加 強 同 仁 對 資 訊 安 全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駭 客 攻 擊 與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人 為 疏 失 操 作 不 當 等 問 題 的 認 識, 以 提 昇 同 仁 對 資 安 防 禦 力 ( 主 官 ( 管 ) 及 一 般 使 用 人 員 均 3 小 時 資 安 人 員 12 小 時 ) 六 電 腦 設 備 及 耗 材 採 購 維 護 ( 一 ) 電 腦 相 關 設 備 採 購 及 維 護 1. 為 改 善 警 察 局 各 辦 公 室 場 所 電 腦 設 備, 警 察 局 於 105 年 購 置 汰 換 電 腦 設 備 94 部, 另 亦 針 對 效 能 不 佳 之 電 腦 主 機, 以 更 換 零 件 方 式 提 升 效 能, 預 計 升 級 警 察 局 電 腦 30 部 2. 汰 換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老 舊 且 已 無 維 護 運 作 之 印 表 機, 計 15 部 ( 二 ) 電 腦 各 項 相 關 耗 材 採 購 : 購 置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光 碟 片 墨 水 匣 碳 粉 等 各 項 電 腦 印 表 機 耗 材 捌 改 善 警 察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及 汰 換 各 式 車 輛 保 障 執 勤 安 全 一 警 察 辦 公 廳 舍 整 建 本 (105) 年 度 執 行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分 駐 派 出 所 廳 舍 耐 震 結 構 補 強 工 程 案 計 編 列 預 算 新 台 幣 900 萬 元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決 標 由 捷 律 土 木 技 師 事 務 所 承 攬,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經 警 察 局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審 查 基 本 ( 初 步 ) 設 計 報 告, 因 部 分 內 容 尚 需 修 正, 刻 正 由 承 攬 事 務 所 依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基 本 ( 初 步 ) 設 計 報 告 修 正 作 業 二 警 用 車 輛 購 置 汰 換 本 ( 105) 年 度 執 行 警 用 車 輛 購 置 汰 換 案 計 編 列 預 算 新 台 幣 1,050 萬 元, 規 劃 購 置 吉 普 式 勤 務 車 1 輛 偵 防 車 2 輛 巡 邏 車 6 輛 高 性 能 巡 邏 車 1 輛 巡 邏 機 車 40 輛, 業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依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下 單 訂 購, 刻 正 履 約 中 玖 加 強 業 務 績 效 管 考,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247

250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一 本 期 研 考 工 作 成 效 ( 一 ) 執 行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列 管 件 數 283 件 ( 二 ) 處 理 回 復 警 政 署 署 長 信 箱 17 件 ( 三 ) 辦 理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份 至 105 年 3 月 份 局 務 會 報 ( 四 ) 提 報 縣 府 縣 務 會 議 暨 主 管 會 報 資 料 ( 五 ) 彙 編 10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及 104 年 度 工 作 總 報 告 ( 六 ) 辦 理 2016 縣 長 有 約 - 嘉 義 新 時 代 焦 點 座 談 會 二 法 規 工 作 持 續 辦 理 精 進 警 察 法 規 知 能 執 行 宣 導 及 法 規 諮 詢 服 務, 以 提 昇 員 警 素 質 與 形 象, 強 化 警 察 局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等 相 關 業 務 功 能 運 作, 以 減 少 訴 訟 及 賠 償 三 庶 務 與 採 購 ( 一 )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1. 本 期 警 察 局 電 費 總 計 186 萬 5,827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電 費 總 計 188 萬 3,186 元 比 較, 減 少 電 費 17,359 元, 減 少 百 分 比 為 0.921% 2. 本 期 警 察 局 水 費 總 計 11 萬 7,742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水 費 總 計 11 萬 3,871 元 比 較, 增 加 水 費 3,871 元, 增 加 百 分 比 為 3.399% ( 二 ) 協 助 地 檢 署 執 行 社 會 勞 動 人 管 理 : 本 期 警 察 局 含 分 局 執 行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計 15 人 ( 三 ) 本 期 執 行 逾 10 萬 元 採 購 案 計 1 件,10 萬 元 以 下 採 購 案 計 541 件 四 檔 案 管 理 : 日 期 項 目 本 期 備 註 電 腦 歸 檔 件 數 35,348 件 不 含 各 分 局 建 檔 案 卷 ( 線 上 彙 送 至 檔 案 管 理 局 ) 2,167 卷 包 含 各 分 局 五 公 文 總 收 發 繕 校 監 印 : 日 期 本 期 項 目 248

251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總 收 文 19,171 總 發 文 19,930 繕 校 19,930 監 印 19,

252 250

253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火 災 預 防 一 為 有 效 預 防 火 災 保 護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並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生 活 環 璄, 讓 民 眾 能 夠 安 心 生 活 生 產, 本 局 依 據 消 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落 實 各 項 火 災 預 防 工 作 ( 一 )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 為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對 於 轄 內 各 類 列 管 場 所, 加 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本 轄 現 有 列 管 各 類 場 所 4,032 家,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檢 查 2,706 家 次, 其 中 合 格 2,312 件, 不 合 格 394 件, 不 合 格 場 所 均 依 規 定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複 查 仍 不 合 格 者 計 14 件, 依 法 開 具 舉 發 單 及 裁 處 書 ( 二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 加 強 宣 導 轄 內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104 年 下 半 年 度 甲 類 場 所 列 管 家 數 571 家,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已 完 成 申 報 614 家 ; 甲 類 以 外 場 所 列 管 2,969 家, 已 完 成 申 報 者 計 1,631 家 ; 另 2 家 集 合 住 宅 未 成 立 管 委 會, 本 局 業 已 函 請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促 請 儘 速 協 助 成 立 管 委 會, 以 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 三 ) 防 火 管 理 : 要 求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應 由 管 理 權 人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責 其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並 依 該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業 務, 本 縣 至 105 年 3 月 應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家 數 計 1,087 家, 已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家 數 計 1,070 家, 尚 未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場 所 均 已 限 期 改 善 ( 四 ) 防 火 宣 導 : 本 期 共 計 執 行 防 火 宣 導 3,822 場, 宣 導 人 數 達 72,986 人 次, 並 配 合 內 政 部 辦 理 住 宅 防 火 對 策 執 行 計 畫, 由 本 局 各 大 分 隊 及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志 工, 利 用 防 火 宣 導 及 居 家 訪 視 時 機, 針 對 轄 內 5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 含 鐵 皮 屋 ) 等 高 危 險 群 場 所 加 強 進 行 住 宅 防 火 診 斷 及 宣 導 消 防 常 識 (5 層 以 下 住 宅 訪 視 診 斷 計 3,541 戶 居 家 消 防 常 識 宣 導 計 2,101 戶 ) 宣 導 住 宅 防 火 器 材 ( 宣 導 設 置 住 宅 用 獨 立 式 火 災 警 報 器 計 2,293 戶 宣 導 設 置 滅 火 器 計 1,622 戶 宣 導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計 1,535 戶 ), 藉 此 讓 本 縣 預 防 住 宅 火 災 工 作 達 到 更 佳 效 益, 以 保 護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51

254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貳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一 為 防 範 爆 竹 煙 火 製 造 儲 存 販 賣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之 慘 劇, 本 階 段 仍 持 續 清 查 取 締 非 法 爆 竹 煙 火 業, 並 加 強 合 法 爆 竹 煙 火 製 造 儲 存 販 賣 場 所 之 安 全 管 理 本 縣 於 98 年 4 月 27 日 以 府 消 預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縣 非 法 爆 竹 煙 火 業 查 察 與 查 報 要 點, 明 訂 相 關 單 位 權 責 及 具 體 查 察 與 查 報 工 作 項 目, 並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切 實 辦 理 另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以 嘉 縣 消 預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局 104 年 度 加 強 爆 竹 煙 火 場 所 安 全 檢 查 執 行 計 畫, 由 本 局 各 大 分 隊 積 極 辦 理 二 本 階 段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 計 取 締 違 規 瓦 斯 10 件, 均 已 依 法 查 處 有 關 取 締 危 險 物 品 成 果 績 效 統 計 表 如 下 : 類 別 月 份 三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檢 查 : 為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列 管 轄 內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加 強 其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本 轄 現 有 列 管 六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60 家,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底 計 檢 查 42 家 次, 其 中 合 格 39 件, 不 合 格 3 件, 不 合 格 場 所 均 依 法 開 具 舉 發 單 及 裁 處 書, 並 積 極 追 蹤 改 善 參 災 害 搶 救 一 加 強 災 害 搶 救 液 化 石 油 氣 ( 件 ) 爆 竹 煙 火 ( 件 ) 逾 期 鋼 瓶 超 量 儲 存 安 全 管 理 未 標 示 商 號 非 法 儲 存 非 法 販 賣 非 法 持 有 104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1 月 105 年 2 月 年 3 月 合 計 安 全 管 理 ( 一 ) 為 確 實 掌 握 轄 區 消 防 水 源 狀 況, 每 月 全 面 清 查 縣 內 3,584 支 地 上 式 消 防 栓 地 下 式 消 防 栓 10 處 及 消 防 專 用 蓄 水 池 24 處, 並 將 損 壞 埋 沒 或 無 水 等 不 堪 使 用 之 消 防 栓 彙 整 後 函 請 自 來 水 公 司 限 期 修 復, 以 利 追 252

255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蹤 複 查 ; 另 至 3 月 底 止 各 分 隊 查 報 消 防 栓 損 壞 達 149 支, 均 即 時 報 修, 以 確 保 消 防 水 源 無 虞 ( 二 ) 為 加 強 改 善 本 縣 偏 遠 山 區 消 防 水 源 取 得, 增 進 火 災 搶 救 時 效 與 能 力, 提 升 山 區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保 障, 本 局 規 劃 利 用 當 地 居 民 所 有 之 蓄 水 池, 於 外 部 加 設 2.5 吋 消 防 專 用 採 水 口 至 3 月 底 已 於 梅 山 鄉 完 成 施 作 3 處, 後 續 將 持 續 尋 覓 合 適 地 點 並 規 劃 設 置 ( 三 )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辦 理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度 鐵 皮 屋 火 災 救 災 安 全 研 討 會, 會 中 進 行 鐵 皮 屋 火 警 搶 救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熱 顯 像 儀 進 階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等, 藉 由 本 次 研 討 提 升 鐵 皮 屋 火 災 救 災 安 全 及 熱 顯 像 儀 進 階 專 業 知 識, 使 消 防 人 員 在 火 災 搶 救 工 作 上 更 加 安 全 順 遂 ( 四 ) 於 本 (105)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地 震 災 害 搜 救 暨 救 災 ( 護 ) 安 全 研 討 會, 藉 由 2 月 6 日 台 南 市 地 震 災 害 搜 救 之 實 例, 請 本 局 特 搜 隊 同 仁 分 享 前 往 台 南 市 地 震 災 害 搜 救 經 驗, 並 要 求 本 局 各 業 務 單 位 及 外 勤 各 大 隊 主 管 針 對 本 次 地 震 災 害 相 關 執 掌 進 行 檢 視 及 報 告, 藉 由 研 討 會 讓 各 單 位 主 管 科 室 同 仁 就 地 震 災 害 搜 救 作 為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心 得 分 享 與 意 見 交 換, 以 增 進 本 局 同 仁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 五 ) 加 強 清 明 節 期 間 防 火 宣 導, 減 少 墓 地 火 災 意 外 發 生, 本 局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訂 定 105 年 度 清 明 期 間 加 強 火 災 搶 救 暨 防 火 宣 導 執 行 計 畫, 責 由 各 大 隊 辦 理 公 墓 火 災 搶 救 演 練, 並 於 清 明 期 間 動 員 消 防 人 車 及 義 消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在 本 縣 各 墓 地 加 強 防 火 宣 導, 巡 邏 警 戒, 另 發 送 宣 導 單, 強 化 民 眾 防 火 觀 念, 以 防 墓 地 林 野 火 災 發 生 二 加 強 消 防 救 災 技 能, 有 效 提 升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 ( 一 )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及 12 月 29 日 辦 理 第 3 4 季 山 域 意 外 事 故 搜 救 座 談 會, 加 強 與 各 山 域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專 家 及 熟 悉 山 域 人 士 等 建 立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與 緊 急 連 絡 窗 口, 有 利 山 域 意 外 搜 救 工 作 遂 行 及 強 化 本 縣 山 難 救 援 機 制, 提 昇 人 命 救 助 之 效 能 與 作 業 效 率 ( 二 ) 於 104 年 12 月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第 4 季 山 難 搜 救 訓 練 暨 嘉 義 縣 特 種 搜 救 隊 複 訓, 本 次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縣 特 種 搜 救 隊 及 第 三 大 253

256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隊 所 屬 山 區 分 隊 ( 奮 起 湖 阿 里 山 分 隊 ), 參 訓 同 仁 共 計 10 名 本 次 訓 練 路 線 為 杉 林 溪 仁 亭 登 山 口 出 發 鹿 屈 山 水 漾 森 林 亞 杉 坪 林 道 返 回 仁 亭 登 山 口, 授 課 課 程 包 含 搜 救 計 畫 擬 定 步 道 辨 識 技 術 定 向 搜 索 技 術 及 GPS 應 用 等, 以 有 效 提 升 同 仁 山 難 搜 救 技 能 ( 三 ) 於 105 年 2 月 25 日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1 季 山 難 搜 救 訓 練 暨 嘉 義 縣 特 種 搜 救 隊 複 訓, 本 次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縣 特 種 搜 救 隊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及 第 三 大 隊 所 屬 分 隊 ( 竹 崎 梅 山 分 隊 ), 參 訓 同 仁 共 計 20 名 本 次 訓 練 路 線 為 溪 心 寮 公 車 盡 頭 螺 旋 階 梯 觀 音 瀑 布 干 蓁 坑, 授 課 課 程 為 無 預 警 機 動 測 試 搜 救 計 畫 擬 定 步 道 辨 識 技 術 定 向 搜 索 技 術 及 GPS 應 用 等, 透 過 無 預 警 機 動 測 試 模 擬 山 難 搜 救 場 景, 讓 同 仁 將 搜 救 技 術 應 用 於 真 實 救 災 現 場, 提 升 同 仁 山 難 搜 救 技 術 與 救 災 效 能 ( 四 ) 本 縣 特 搜 隊 消 防 人 員 及 義 勇 特 搜 隊 於 0206 震 災 期 間 表 現 英 勇, 不 畏 寒 冷 氣 候,24 小 時 不 間 斷 在 災 區 執 行 人 命 救 援 工 作, 現 場 協 同 其 他 縣 市 消 防 局 合 力 救 出 傷 者 4 人 (3 男 1 女 ), 其 中 1 男 1 女 為 本 縣 特 搜 隊 於 2 月 6 日 晚 上 11 時 30 分 獨 力 搜 救 出, 另 搜 尋 出 罹 難 者 13 人 (6 男 7 女 ) 截 至 13 日 共 計 支 援 搜 救 任 務 8 天, 送 水 任 務 5 天, 總 計 出 動 特 搜 人 員 152 人 次 義 勇 特 搜 人 員 45 人 次, 各 式 消 防 車 輛 64 車 次 ( 五 ) 於 本 (105) 年 3 月 21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體 系 暨 實 戰 經 驗 論 壇, 特 邀 請 本 次 指 揮 應 變 專 家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特 種 搜 救 隊 副 隊 長 黃 博 村 台 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主 任 秘 書 李 政 昌 及 大 隊 長 莊 亮 倫 參 與 本 論 壇, 共 同 針 對 本 議 題 深 入 探 討, 期 能 借 他 山 之 石, 修 正 本 局 地 震 災 害 指 揮 應 變 體 系 三 民 力 運 用 : ( 一 ) 在 消 防 人 力 有 限, 民 間 力 量 無 窮 的 理 念 下, 進 行 民 力 組 織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管 理, 針 對 本 縣 義 消 鳳 凰 志 工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嘉 義 縣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嘉 義 縣 救 難 協 會 瑞 里 瑞 峰 睦 鄰 救 援 隊 及 山 林 守 護 團 等 單 位 辦 理 組 訓, 有 效 運 用 民 間 救 災 力 量, 強 化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二 ) 每 月 辦 理 本 縣 義 消 人 員 平 時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以 加 強 義 消 人 員 山 域 救 254

257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援 水 域 救 援 車 禍 救 助 緊 急 救 護 等 救 災 技 能 ( 三 ) 為 遴 選 本 縣 優 秀 義 消 人 員 及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人 員 加 入 本 縣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於 104 年 10 月 24 日 辦 理 整 編, 本 次 參 與 遴 選 人 員 計 有 義 消 人 員 23 名 嘉 義 縣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3 名 嘉 義 縣 救 難 協 會 1 名, 共 計 27 名 ; 為 了 不 影 響 救 災 單 位 形 象, 經 各 項 體 能 技 能 及 口 試 測 驗 後, 選 出 20 名 正 取 人 員, 備 取 4 名 ( 四 ) 台 南 市 於 105 年 2 月 6 日 發 生 大 樓 倒 塌 災 情, 本 縣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第 一 時 間 立 即 動 員 5 名 人 力, 與 本 局 特 種 搜 救 隊 共 同 前 往 台 南 市 支 援 搶 救, 總 計 8 天 搜 救 期 間 共 出 動 45 人 次 配 合 搶 救 作 業 ( 五 ) 嘉 義 縣 105 年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假 本 縣 永 慶 高 中 前 空 地 及 操 場 辦 理, 本 縣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6 名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4 名 救 難 協 會 4 名, 共 計 14 名 配 合 參 與 演 練 ( 六 ) 每 月 辦 理 本 縣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常 年 訓 練, 以 加 強 義 勇 特 種 搜 救 隊 人 員 山 域 救 援 水 域 救 援 車 禍 救 助 緊 急 救 護 等 救 災 技 能 ( 七 ) 本 縣 義 消 總 隊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辦 理 各 分 隊 常 年 訓 練 約 130 場 次, 訓 練 人 次 約 3,000 多 人 次 ( 八 ) 本 縣 義 消 總 隊 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招 募 訓 練 1 場 次, 招 募 新 進 義 消 人 員 8 名 肆 災 害 管 理 一 辦 理 內 政 部 災 害 防 救 第 二 期 深 耕 計 畫 期 末 評 鑑 :104 年 11 月 11 日 由 消 防 署 專 門 委 員 陳 再 通 率 隊 至 本 縣 水 上 民 雄 太 保 等 公 所 辦 理 期 末 評 鑑, 以 了 解 各 公 所 深 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並 檢 視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建 置 及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本 縣 由 相 關 局 處 公 所 派 員 陪 檢 說 明, 全 力 爭 取 佳 績 二 辦 理 104 年 度 雲 嘉 南 區 域 型 災 害 防 救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聯 合 會 議 :104 年 12 月 30 日 由 消 防 局 長 黃 志 榮 主 持, 臺 南 市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各 派 代 表 出 席, 一 同 商 討 雲 嘉 南 4 縣 市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議 題 三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假 本 局 2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105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第 二 期 深 255

258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耕 計 畫 工 作 審 查 會 議, 由 消 防 局 副 局 長 呂 清 海 主 持 四 配 合 辦 理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15 時, 假 本 局 2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局 第 1 次 分 工 協 調 會, 由 副 局 長 呂 清 海 主 持, 各 科 室 及 各 大 隊 長 出 席, 討 論 演 習 分 工 及 相 關 事 項, 以 利 演 習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並 為 本 縣 爭 取 佳 績 五 105 年 2 月 6 日 3 時 57 分 高 雄 美 濃 區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6.4 淺 層 地 震, 本 局 災 害 管 理 科 即 時 進 駐 本 縣 消 防 局, 並 立 即 啟 動 災 情 查 通 報 機 制, 電 請 警 察 局 民 政 處 依 災 情 查 通 報 系 統 回 報 災 情, 期 間 本 縣 無 重 大 災 情 發 生 六 105 年 2 月 23 日 15 時 假 本 縣 消 防 局 2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訪 評 缺 失 檢 討 會 暨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105 年 度 第 1 次 工 作 會 議, 由 副 縣 長 吳 容 輝 主 持, 相 關 單 位 約 30 人 出 席 七 105 年 3 月 8 日 10 時, 假 本 縣 警 察 局 3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暨 災 害 防 救 ( 民 安 2 號 ) 演 習 及 嘉 義 縣 105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及 全 民 戰 力 綜 合 協 調 三 合 一 會 報 第 一 次 定 期 會 議, 由 副 縣 長 吳 容 輝 主 持, 會 中 由 相 關 單 位 提 報 防 災 成 果, 並 辦 理 兵 棋 推 演, 以 強 化 本 縣 防 救 災 能 力, 約 80 人 與 會 八 推 動 六 星 計 畫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底 配 合 六 星 計 畫 共 計 執 行 防 災 演 練 152 場 次 民 眾 自 主 防 災 演 練 48 場 次 社 區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119 場 次 居 家 訪 視 宣 導 454 場 次 社 區 環 境 檢 查 356 次 發 送 宣 導 海 報 及 手 冊 17,546 份 緊 急 救 護 宣 導 計 35 場 次 防 災 課 程 講 習 140 場 次 及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計 81 場 次, 對 提 昇 民 眾 防 災 能 力 助 益 良 多 九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獲 內 政 部 評 鑑 優 等 : 本 縣 向 內 政 部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辦 理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期 程 分 為 3 年 (103 年 至 105 年, 預 算 分 別 為 389 萬 4,000 元 414 萬 2,000 元 及 501 萬 8,000 元 ), 藉 協 力 團 隊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 輔 導 以 提 昇 鄉 鎮 市 層 級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應 變 效 能, 並 提 供 本 縣 防 救 災 人 員 之 培 訓 及 參 與 防 救 實 務 操 作 等 相 關 協 助, 遂 行 防 救 災 工 作 之 協 調 整 合 督 導 與 落 實, 同 時 培 育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第 一 線 防 救 災 人 員 所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防 救 災 素 養 與 應 變 能 力 本 縣 於 (104 年 ) 256

259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第 2 年 執 行 績 效 卓 著, 獲 內 政 部 評 鑑 優 等, 另 鄉 鎮 市 公 所 部 分 績 效 良 好 ( 水 上 鄉 公 所 太 保 鄉 公 所 民 雄 鄉 公 所 ) 評 鑑 均 獲 得 甲 等 伍 緊 急 救 護 一 CPR 宣 導 : 因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後 4 至 6 分 鐘 內 是 黃 金 救 援 時 間, 在 救 護 車 未 抵 達 意 外 事 故 現 場 前, 民 眾 若 能 藉 所 學 CPR 對 無 呼 吸 無 心 跳 之 傷 病 患, 立 即 實 施 正 確 CPR 步 驟, 將 有 助 提 升 緊 急 傷 病 患 存 活 率, 為 讓 民 眾 學 習 及 了 解 CPR 之 重 要 性, 本 局 所 屬 各 大 分 隊 分 別 於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共 場 所, 向 民 眾 宣 導 CPR,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CPR 宣 導 15 場 次, 宣 導 人 數 共 652 人, 宣 導 內 容 為 CPR 步 驟 解 說 及 實 際 操 作, 期 藉 此 宣 導 讓 民 眾 能 正 確 操 作 CPR 二 持 續 辦 理 救 護 技 術 員 定 期 訓 練 : 救 護 技 術 良 窳 攸 關 緊 急 傷 病 患 生 命 的 安 危, 每 月 排 定 緊 急 救 護 訓 練 課 程, 由 本 局 緊 急 救 護 教 官 針 對 消 防 人 員 替 代 役 男 及 鳳 凰 志 工 辦 理 救 護 技 術 員 定 期 訓 練, 以 提 升 本 局 救 護 人 員 救 護 技 能 及 強 化 大 量 傷 病 及 意 外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三 參 加 及 辦 理 緊 急 救 護 個 案 報 告 教 學 座 談 會 共 4 場, 由 本 局 醫 療 指 導 醫 師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顧 問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及 病 例 個 案 報 告 者 列 席 參 加, 針 對 實 際 救 護 個 案 提 出 報 告, 分 享 到 院 前 及 到 院 後 之 急 救 狀 況, 並 由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顧 問 針 對 各 項 急 救 處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提 供 建 言 與 提 出 改 進 方 法, 以 有 效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陸 督 察 訓 練 一 辦 理 消 防 勤 業 務 督 察 紀 律 維 護 端 正 風 紀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教 育 輔 導 及 申 訴 等 事 項 : ( 一 ) 加 強 勤 務 督 導 : 嚴 格 要 求 消 防 人 員 隨 時 保 持 待 命, 以 備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緊 急 出 動 執 行 救 災 救 護 任 務,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以 每 月 平 均 80 人 次 之 督 導 能 量, 不 分 晝 夜 實 施 分 區 機 動 聯 合 駐 點 重 大 災 害 督 導, 隨 時 掌 握 消 防 人 員 勤 務 運 作 動 態, 以 打 造 主 動 敏 捷 安 全 效 率 廉 潔 之 消 防 工 作 職 場 及 服 務 團 隊 ( 二 ) 消 防 人 員 紀 律 維 護 及 民 眾 檢 舉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257

260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對 風 紀 案 件 之 查 處, 確 實 做 到 不 枉 直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不 循 私 客 觀 等 原 則, 主 動 迅 速 查 究 2. 嚴 格 要 求 消 防 人 員 勤 務 不 喝 酒 不 脫 班 熟 練 各 項 救 災 救 護 救 生 等 器 材 操 作 使 用 3. 統 計 期 間 共 查 處 民 眾 檢 舉 申 訴 案 件 計 11 件 ( 三 ) 績 優 消 防 人 員 表 揚 1. 本 局 分 別 於 104 年 11 月 25 日 105 年 2 月 23 日 週 報, 由 局 長 黃 志 榮 頒 發 獎 狀 表 揚 104 年 第 三 季 及 第 四 季 優 良 工 作 事 蹟 超 感 動 服 務 人 員, 鼓 勵 基 層 消 防 人 員 士 氣 2. 為 強 化 民 眾 防 火 防 災 及 環 保 觀 念, 並 慶 祝 105 年 119 消 防 節, 本 局 於 1 月 9 日 上 午 9 時 假 溪 口 鄉 中 山 路 新 建 溪 口 消 防 分 隊 廳 舍 前, 舉 行 119 消 防 節 慶 祝 活 動, 頒 獎 表 揚 榮 獲 104 年 度 全 國 消 防 楷 模 黃 東 照 暨 義 消 楷 模 曾 照 國 等 2 人, 以 及 104 年 度 績 優 消 防 人 員 12 人 義 消 人 員 ( 含 婦 宣 志 工 )24 人, 並 頒 發 各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感 謝 狀, 以 表 彰 對 消 防 工 作 的 配 合 及 協 助 二 消 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策 劃 : ( 一 )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暨 救 助 隊 複 訓 : 為 提 升 本 縣 消 防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與 救 災 技 能, 隨 時 保 持 救 災 戰 力 的 機 動 性, 於 104 年 9 月 7 日 起 至 11 月 6 日 分 學 科 術 科 及 體 技 能 測 驗 等 三 階 段, 辦 理 本 局 104 年 下 半 年 常 年 ( 集 中 ) 訓 練 暨 救 助 隊 複 訓, 課 程 包 含 激 勵 講 座 - 觀 念 影 響 生 活 油 電 混 合 車 搶 救 及 救 災 安 全 研 討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新 增 及 撤 銷 列 管 場 所 作 業 原 則 及 不 合 格 場 所 標 示 政 風 宣 導 (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差 旅 費 申 請 及 補 助 等 實 務 及 案 例 研 討 公 務 Line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旅 遊 或 從 事 各 項 交 流 注 意 事 項 ) 及 3,000 5,000 公 尺 跑 步 測 驗, 使 同 仁 在 消 防 勤 業 務 及 救 災 技 能 上 獲 得 許 多 寶 貴 知 識 ( 二 ) 加 強 大 隊 組 合 訓 練 : 每 月 由 各 大 隊 針 對 轄 區 危 險 暨 搶 救 困 難 場 所 執 行 組 合 訓 練 防 救 災 演 練, 並 辦 理 評 核 及 檢 討 各 項 優 缺 點 258

261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辦 理 104 年 潛 水 初 訓 : 為 提 昇 本 縣 整 體 水 域 救 援 能 力 及 加 強 消 防 同 仁 潛 水 搜 救 技 能,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起 至 10 月 22 日 止, 分 三 階 段 為 期 8 天, 第 一 階 段 (10 月 12 日 至 10 月 15 日 ) 為 基 礎 訓 練 於 竹 崎 游 泳 池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10 月 19 日 10 月 20 日 ) 至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潛 水 池 及 游 泳 池, 第 三 階 段 (10 月 21 日 10 月 22 日 ) 至 本 縣 水 域 場 所 ( 仁 義 潭 布 袋 遊 艇 碼 頭 ) 進 行 開 放 性 水 域 潛 水 訓 練, 另 本 次 訓 練 為 強 化 嘉 義 縣 市 聯 合 水 上 搜 救 能 力, 特 別 接 受 嘉 義 市 消 防 局 委 託 代 訓 5 名 同 仁, 共 計 訓 練 22 名 ( 四 ) 本 局 參 加 2015 年 第 10 屆 鳳 凰 盃 全 國 消 防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比 賽 日 期 為 104 年 11 月 日, 地 點 為 大 坪 頂 壘 球 場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高 坪 50 路 83 號 ); 本 局 慢 速 壘 球 隊 最 終 獲 得 鳳 凰 盃 全 國 消 防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第 2 名 之 佳 績 柒 火 災 調 查 本 縣 於 104 年 10 月 份 至 105 年 3 月 份 止 共 發 生 成 災 火 災 11 件, 造 成 民 眾 2 人 受 傷 2 人 死 亡 房 屋 燬 損 21 間 車 輛 燬 損 6 輛, 財 物 損 失 1,165 萬 5 千 元 捌 後 勤 業 務 一 廳 舍 整 建 ( 一 ) 溪 口 消 防 分 隊 遷 建 工 程 :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2,458 萬 4 仟 元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由 張 涵 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攬, 工 程 發 包 由 晟 順 營 造 公 司 得 標 本 工 程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 竣 工, 於 12 月 31 日 初 驗 合 格,105 年 3 月 16 日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俟 完 成 送 水 送 電 後 辦 理 驗 收 ( 二 ) 大 美 消 防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3,000 萬 元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由 翁 壽 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攬, 工 程 發 包 由 三 村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本 工 程 已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2 月 28 日 完 工 259

262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嘉 太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工 程 : 由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於 年 度 逐 年 編 列 興 建 預 算 共 計 3,100 萬 元, 目 前 已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二 消 防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採 購 ( 一 ) 為 強 化 救 災 能 力 及 汰 換 本 局 老 舊 之 消 防 車 輛, 在 縣 府 經 費 困 難 下 除 編 列 經 費 增 購 消 防 車 外, 仍 積 極 向 中 央 爭 取 補 助, 本 期 計 辦 理 採 購 各 型 消 防 車 4 輛 如 下 表 : 名 稱 數 量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水 庫 消 防 車 1 水 箱 消 防 車 年 2 月 16 日 完 成 招 標, 現 由 廠 商 履 約 中 小 型 水 箱 車 1 ( 二 ) 增 購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 本 局 本 期 計 增 購 各 式 救 災 裝 備 4 種, 其 種 類 數 量 如 下 表 : 項 次 名 稱 數 量 辦 理 情 形 1 消 防 衣 褲 消 防 頭 盔 防 火 頭 套 消 防 膠 鞋 消 防 手 套 99 套 99 頂 99 只 112 雙 112 雙 2 空 氣 呼 吸 器 10 套 3 個 人 安 全 警 示 器 38 組 105 年 3 月 23 日 完 成 簽 約, 現 由 廠 商 履 約 中 105 年 3 月 22 日 完 成 簽 約, 現 由 廠 商 履 約 中 105 年 3 月 22 日 完 成 簽 約, 現 由 廠 商 履 約 中 4 鈦 合 金 三 連 梯 1 具 105 年 4 月 8 日 完 成 招 標 260

263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企 劃 資 訊 一 志 願 服 務 管 理 ( 一 ) 建 置 衛 生 局 所 健 康 天 使 志 工 計 21 隊 約 500 人 ; 志 工 服 務 類 別 計 有 衛 生 所 保 健 母 乳 及 防 疫 志 工, 衛 生 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志 工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及 反 毒 志 工 ( 二 ) 本 縣 衛 福 部 朴 子 醫 院 建 置 志 工 隊 1 隊 嘉 義 長 庚 醫 院 2 隊 灣 橋 榮 民 醫 院 志 工 1 隊 ; 計 約 270 人, 民 間 團 體 羅 慧 夫 顱 顏 基 金 會 志 工 計 1 隊 24 人 ( 三 )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獲 得 績 優 獎 項 : 1. 縣 府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獎 勵, 計 金 牌 獎 13 名 銀 牌 獎 14 名 銅 牌 獎 24 名, 共 計 51 名 2. 衛 生 福 利 部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獎 勵, 獲 金 牌 獎 17 名 銀 牌 獎 14 名 銅 牌 獎 37 名, 共 計 68 名 3. 全 國 志 工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獎 勵, 獲 銀 牌 獎 5 名 銅 牌 獎 12 名, 共 計 17 名 ( 四 ) 辦 理 本 縣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獎 勵 表 揚, 計 德 馨 獎 15 名 愛 馨 獎 18 名 善 馨 獎 22 名 績 優 志 工 135 名 ( 五 ) 辦 理 申 請 志 工 榮 譽 卡 22 件 二 衛 生 資 訊 ( 一 ) 管 控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業 務, 包 含 防 火 牆 防 毒 系 統 網 路 流 量 及 個 人 電 腦 維 護 共 處 理 329 件 ( 二 ) 辦 理 電 腦 機 房 管 理 作 業 ( 含 工 作 日 誌 廠 商 維 護 及 進 出 管 理 等 ), 制 定 報 表 呈 核 共 262 件 ( 三 ) 管 理 全 球 資 訊 網 等 作 業 148 件 ( 四 ) 理 電 子 郵 件 及 衛 生 相 關 系 統 單 一 簽 入 (Single Sign On) 之 帳 號 申 請 異 動 人 員 離 職 等 相 關 作 業 共 38 件 三 死 因 資 料 審 查 ( 一 ) 統 計 死 因 資 料 審 查 共 計 2,762 件, 皆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陳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261

26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理 全 國 死 因 分 析 統 計 ( 二 ) 辦 理 本 縣 各 醫 療 院 所 網 路 死 亡 資 料 通 報 帳 號 申 請 註 銷 變 更 四 衛 生 所 ( 室 ) 管 理 ( 一 ) 衛 生 所 醫 療 保 健 門 診 業 務 統 計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醫 療 保 健 門 診 共 計 服 務 142,579 人 次 (118,546 人 次 / 專 任 醫 師 ;24,033 人 次 / 支 援 醫 師 ) 另 為 擴 充 醫 療 服 務 科 別, 聘 請 嘉 義 長 庚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等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 二 ) 六 腳 鄉 衛 生 所 建 物 耐 震 補 強 暨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工 程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竣 工,12 月 10 日 驗 收 合 格 ( 三 ) 阿 里 山 鄉 達 邦 衛 生 室 建 物 耐 震 補 強 暨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工 程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勞 務 發 包 流 標, 預 定 4 月 19 日 再 招 標 開 標 五 原 住 民 族 醫 療 照 護 提 升 計 畫 (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阿 里 山 鄉 衛 生 所 新 台 幣 93 萬 1,333 元 整, 增 購 資 訊 及 醫 療 儀 器 相 關 設 備 與 HIS 及 PACS 系 統 網 路 連 線 費 用 暨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中 心 遠 端 視 訊 通 訊 計 畫 費 用, 充 實 衛 生 醫 療 軟 硬 體 資 源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新 台 幣 15 萬 元 整, 辦 理 阿 里 山 鄉 民 眾 安 全 教 育 急 救 訓 練 及 衛 生 保 健 促 進 服 務 計 畫 貳 防 疫 及 疾 病 管 制 一 加 強 各 項 急 慢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防 止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與 蔓 延 ( 一 ) 腸 病 毒 防 治 1. 由 轄 內 醫 院 監 測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手 足 口 症 病 例 數, 門 診 就 醫 數 : 350 人 (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210 人, 手 足 口 症 140 人 ), 住 院 數 :121 人 (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63 人, 手 足 口 症 58 人 ) 2. 每 日 監 測 轄 區 內 國 小 幼 兒 園 請 病 假 狀 況, 因 腸 病 毒 停 課 共 57 所 115 個 班 級, 為 防 止 二 次 群 聚 感 染, 於 復 課 當 日 早 上 由 醫 師 診 察 後 確 定 無 感 染 疑 慮 再 進 教 室 上 課 3. 3 月 19 日 假 創 新 學 院 大 禮 堂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及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機 262

26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構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與 預 防 宣 導, 共 計 250 人 與 會 4. 因 應 腸 病 毒 每 年 於 3 月 下 旬 開 始 上 升,5 月 底 至 6 月 中 旬 達 高 峰 於 3 月 19 日 假 朴 子 市 大 同 國 小 中 正 堂 旁 廣 場 舉 辦 親 子 洗 手 比 賽, 共 計 80 隊 參 賽, 期 望 建 立 全 家 正 確 洗 手 習 慣, 以 大 幅 降 低 感 染 機 會 5. 3 月 9 日 至 3 月 22 日 18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已 完 成 轄 區 內 教 保 育 機 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及 衛 教 宣 導, 完 成 率 達 100% 6. 3 月 27 日 透 過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宣 導 腸 病 毒 診 斷 及 治 療 與 照 護, 加 強 幼 童 照 顧 者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以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7. 製 作 腸 病 毒 防 治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衛 教 單 張, 分 發 學 校 張 貼 聯 絡 簿, 提 醒 幼 童 家 長 養 成 平 時 勤 洗 手 環 境 重 點 消 毒 及 落 實 生 病 在 家 休 息 不 上 學, 以 有 效 遏 止 腸 病 毒 的 發 生 8. 為 加 強 民 眾 對 腸 病 毒 之 認 知 並 防 止 疫 情 之 蔓 延, 配 合 社 區 社 團 學 校 等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計 107 場 ( 二 ) 阿 米 巴 痢 疾 傷 寒 副 傷 寒 桿 菌 性 痢 疾 霍 亂 防 治 1. 阿 米 巴 痢 疾 : 接 獲 醫 院 通 報 疑 似 個 案 8 例, 檢 驗 結 果 7 例 為 陰 性,1 例 陽 性 ( 外 籍 勞 工 ), 已 就 醫 服 藥 治 療 中 2. 傷 寒 副 傷 寒 桿 菌 性 痢 疾 均 無 通 報 個 案 3. 霍 亂 接 獲 醫 院 通 報 疑 似 個 案 1 例, 檢 驗 結 果 為 陰 性 ( 三 ) 瘧 疾 疫 情 監 視 : 無 通 報 個 案 ( 四 ) 流 感 防 治 1. 全 國 通 報 流 感 併 發 重 症 數 :2,796 例 確 診 數 :1,726 例 死 亡 數 : 128 人 本 縣 通 報 77 人, 確 診 病 例 54 人 (H1 病 例 46 人 H3 病 例 4 人 未 分 型 病 例 1 人 B 型 病 例 3 人 ), 其 餘 皆 陰 性 2. 4 場 種 鵝 鴨 禽 場 發 生 H5N2 禽 流 感 疫 情, 監 測 相 關 禽 場 撲 殺 及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80 人, 無 任 何 身 體 不 適 情 形 3. 鑒 於 全 國 流 感 疫 情 嚴 峻, 訂 定 本 縣 校 園 暨 托 育 機 構 通 報 ( 疑 似 ) 流 感 疫 情 處 置 流 程, 以 遏 止 疫 情 的 擴 散 263

26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4. 輔 導 教 托 育 機 構 每 日 回 報 學 生 請 假 日 誌 表, 落 實 教 托 育 機 購 請 假 學 生 健 康 監 測 及 停 復 課 機 制 截 至 3/31 轄 區 因 感 染 流 感 停 課 共 計 38 所 學 校 76 班 級 5. 3 月 1 7 日 於 本 局 3 樓 簡 報 室 召 開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防 治 會 議, 除 加 強 疫 情 通 報 及 停 課 機 制 並 針 對 今 年 確 診 流 感 併 發 重 症 高 風 險 族 群 (13-64 歲 ), 積 極 與 諾 華 公 司 爭 取 1000 劑 於 3/7 開 始 提 供 歲 民 眾 接 種 以 降 低 重 症 死 亡 率 6. 購 置 流 感 快 篩 試 劑 並 分 發 衛 生 所 於 群 聚 之 虞 及 醫 師 診 治 時 運 用, 並 衛 教 民 眾 按 規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以 期 早 日 康 復 7. 持 續 運 用 3+1 行 動 醫 療 社 區 衛 教 及 多 元 宣 導 管 道 加 強 易 感 染 之 高 危 險 族 群 ( 如 嬰 幼 兒 年 長 者 及 具 慢 性 疾 病 患 者 ), 出 現 不 適 時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在 家 休 息, 養 成 勤 洗 手 及 環 境 消 毒, 以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 五 )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1. 持 續 監 控 本 縣 負 壓 病 房 使 用 率 與 總 床 數 ( 四 家 醫 院 目 前 共 59 床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 每 月 1 日 及 15 日 督 導 查 核 四 家 醫 院 是 否 按 時 至 中 央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登 錄 床 數 及 維 護 感 控 人 員 資 料, 對 於 未 按 時 更 新 資 料 者, 立 即 進 行 催 稽 補 正 2. 部 立 朴 子 醫 院 於 10 月 22 日 辦 理 中 東 呼 吸 症 候 群 管 狀 病 毒 感 染 症 防 疫 演 練 暨 教 育 訓 練, 計 有 198 人 參 加 3. 台 中 榮 總 灣 橋 分 院 於 11 月 19 日 辦 理 傳 染 病 教 育 訓 練 暨 MERS- CoV 防 疫 演 練, 計 有 120 人 參 加 4. 為 確 保 防 疫 檢 體 之 送 驗 品 質, 每 月 將 監 測 及 分 析 結 果 資 料 函 送 各 醫 療 院 所,104 年 度 10 月 至 今 檢 體 不 良 率 為 0% ( 六 ) 登 革 熱 防 治 1. 全 國 : 依 據 衛 福 部 疾 管 署 統 計,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土 性 登 革 熱 共 24,492 例 高 雄 市 17,555 例, 台 南 市 6,300 例, 嘉 義 縣 20 例, 其 餘 縣 市 共 617 例, 確 診 死 亡 137 例 264

26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高 雄 市 104 例, 台 南 市 31 例, 屏 東 縣 2 例 2. 本 縣 : 截 至 3/31 日 通 報 疑 似 登 革 熱 病 例 90 例,19 例 為 確 診 本 土 性 登 革 熱 ( 水 上 鄉 *3 民 雄 鄉 *6 布 袋 鎮 *1 大 林 鎮 *4 太 保 市 *2 義 竹 鄉 *1 六 腳 鄉 *1 溪 口 鄉 *1), 71 例 為 陰 性 3. 辦 理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指 數 調 查, 計 709 村 里, 布 氏 指 數 一 級 有 21 村 里 二 級 有 1 村 里, 皆 通 知 環 保 局 督 促 鄉 鎮 公 所 進 行 孳 生 源 清 除 4. 由 各 鄉 鎮 ( 市 ) 衛 生 所 地 段 護 士 利 用 家 訪, 進 行 社 區 疫 情 監 視 及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總 計 4,027 戶 5. 為 加 強 社 區 疫 情 監 視 及 發 生 病 例 通 報, 輔 導 轄 區 醫 院 診 所 針 對 發 燒 個 案 特 別 詢 問 外 出 地 區 或 旅 遊 史, 計 227 家 次 6. 運 用 各 項 集 會, 辦 理 登 革 熱 防 治 孳 生 源 清 除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計 57 場,4,267 人 次 參 加 7. 成 立 村 里 滅 蚊 志 工 隊 34 隊 280 人, 以 協 助 社 區 動 員 執 行 孳 生 源 清 除 之 衛 教 宣 導 ; 志 工 隊 總 動 員 1,833 人 次 清 除 孳 生 源 9,989 件 列 管 孳 生 源 點 17 處, 經 複 查 已 改 善 8. 購 置 525 劑 NS1 試 劑, 免 費 快 速 檢 驗, 及 早 偵 測 發 現 病 例 9. 入 境 異 常 旅 客 之 疫 情 監 視 及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衛 教 宣 導 等 工 作, 共 99 人, 皆 已 追 蹤 並 完 成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月 4 日 假 縣 府 401 會 議 室 辦 理 茲 卡 病 毒 感 染 症 應 變 桌 上 演 練 ; 3 月 6 日 假 長 庚 醫 院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登 革 熱 及 茲 卡 等 傳 染 病 防 治 診 斷 教 育 訓 練 ;3 月 17 日 假 社 會 局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大 禮 堂 辦 理 全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園 容 器 減 量 宣 誓 暨 教 育 訓 練 培 訓 校 園 登 革 熱 防 治 種 子 師 資, 將 知 識 從 小 紮 根 ( 七 )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防 治 1. 針 對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者 警 方 查 獲 之 各 種 對 象 八 大 行 業 篩 檢 對 象 社 區 藥 癮 者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篩 檢 工 作 其 篩 檢 結 果 265

268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愛 滋 病 檢 查 計 5,998 人, 陽 性 個 案 2 人 已 通 報 列 管 追 蹤 (2) 梅 毒 檢 查 共 計 1,592, 陽 性 個 案 6 人,3 皆 為 舊 案, 新 案 3 人 已 通 報 列 管 追 蹤 (3) 截 至 3 月 31 日 本 縣 管 理 HIV 存 活 感 染 者 共 計 282 人 1 監 所 服 刑 個 案 計 69 人 ( 含 外 縣 市 43 人 本 縣 26 人 ) 2 社 區 個 案 計 213 人 2. 積 極 推 廣 愛 滋 減 害 計 畫 (1) 清 潔 針 具 服 務 : 設 置 36 個 針 具 交 換 站, 共 發 出 針 具 26,113 支, 回 收 空 針 數 26,924 支 (2) 為 提 高 清 潔 針 具 供 應 的 方 便 性, 於 本 縣 十 二 個 鄉 鎮 市 裝 設 自 動 針 具 販 賣 服 務 機, 販 賣 成 果 如 下 : 鄉 市 鎮 朴 子 大 林 民 雄 溪 口 新 港 六 腳 合 計 ( 盒 ) 售 出 數 量 鄉 市 鎮 東 石 義 竹 鹿 草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2,486 售 出 數 量 ( 八 ) 結 核 病 防 治 資 料 統 計 區 間 (104/10/1/-105/3/31) 1. 新 通 報 確 診 個 案 110 人 及 重 開 案 12 人 共 122 人 ; 目 前 管 理 中 之 結 核 病 個 案 共 計 169 人 2. 運 用 行 動 醫 療 車, 服 務 社 區 民 眾 接 受 胸 部 X 光 檢 查 計 8,208 人, 發 現 7 位 疑 似 結 核 病 個 案, 經 轉 介 就 醫 通 報 結 核 病 3 人 ( 尚 疑 似 待 確 診 ), 排 除 診 斷 4 人 3. 辦 理 嘉 義 監 獄 看 守 所 學 校 山 地 鄉 等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X 光 巡 檢 ( 九 ) 漢 生 病 防 治 共 計 368 人, 發 現 2 位 疑 似 結 核 病 個 案, 經 轉 介 就 醫 通 報 結 核 病 1 人 ( 尚 疑 似 待 確 診 ), 排 除 診 斷 1 人 本 縣 計 有 34 人 ( 居 家 人 數 25 人 樂 生 療 養 院 9 人 ) 列 為 漢 生 病 防 治 計 畫 建 卡 管 理 個 案 ; 配 合 樂 生 療 養 院 至 本 縣 為 居 家 漢 生 病 個 案 診 療 服 務 ( 十 ) 港 埠 衛 生 管 理 266

269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運 用 布 袋 鎮 見 龍 里 振 寮 里 村 里 滅 蚊 志 工 隊, 每 月 執 行 漁 港 地 區 及 鄰 近 5 村 里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及 孳 生 源 清 除, 動 員 58 場 次, 總 計 調 查 共 2,550 戶, 發 現 積 水 容 器 549 個 2.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假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 樓 圖 書 室 召 開 嘉 義 縣 港 埠 安 全 小 組 會 議,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達 成 共 識 ( 十 一 ) 肝 炎 防 治 業 務 1. 運 用 本 局 健 康 關 懷 中 心 電 話 Call out 追 蹤 及 家 庭 訪 視, 共 計 關 懷 83 位 肝 炎 個 案 2. 結 合 各 鄉 鎮 市 在 地 資 源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及 各 類 民 眾 之 肝 炎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37 場 計 2,893 人 次 參 加 ( 十 二 ) 狂 犬 病 防 治 1. 朴 子 醫 院 嘉 義 長 庚 醫 院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為 本 縣 104 年 人 用 狂 犬 病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醫 院 2. 接 獲 通 報 被 感 染 狂 犬 病 鼬 獾 咬 傷 接 受 狂 犬 病 球 蛋 白 接 種 及 疫 苗 治 療 共 三 位 二 預 防 接 種 業 務 ( 一 )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疫 苗 接 種 20 人 ( ~ ), 完 成 率 100% ( 二 ) B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2,979 人 ( ) 完 成 率 98.06% ( 三 ) 急 性 肝 炎 傳 染 病 通 報 情 形 如 下 : 急 性 病 毒 性 A 型 通 報 3 人 急 性 病 毒 性 B 型 通 報 1 人 急 性 病 毒 性 C 型 肝 炎 通 報 7 人 ( 四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共 2,278 人 完 成 四 劑 接 種 ( ), 皆 種 率 91.03% ( 五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2,831 人 ( ) 接 種 率 :92.91% 1. 育 齡 婦 女 (15-49 歲 )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採 自 願 接 種 共 計 接 種 23 人 2. 本 縣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傳 染 病 通 報 數 共 計 1 人, 無 麻 疹 通 報 個 案 ( 六 ) 水 痘 疫 苗 接 種 2,803 人 ( ) 接 種 率 91.99% 267

270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七 ) 本 縣 水 痘 群 聚 事 件 0 件, 無 水 痘 併 發 症 通 報 個 案 ( 八 )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接 種 2,143 人 ( 接 種 率 90.02% ( 九 ) 通 報 1 例 日 本 腦 炎 確 診 個 案 已 依 照 程 序 進 行 孳 生 源 清 除 豬 舍 掛 燈 誘 捕 病 媒 蚊 及 衛 教 宣 導 防 治 工 作 並 無 疫 情 蔓 延 擴 散 ( 十 ) 幼 兒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100 世 代 共 2814 人 接 種 率 92.02% 101 世 代 共 3,268 人 接 種 率 91.41% 102 世 代 共 2698 人 接 種 率 91.15% ( 十 一 ) 本 縣 侵 襲 性 肺 炎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傳 染 病 通 報 數 共 計 20 人, 均 已 給 予 個 案 及 家 屬 相 關 衛 教 指 導 ( 十 二 ) 成 人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自 10 月 1 日 起 實 施 PPV 肺 炎 鏈 球 菌 接 種 計 畫, 疫 苗 由 財 團 法 人 王 詹 樣 基 金 會 捐 贈, 提 供 75 歲 以 上 長 者 接 種 23 價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PPV)2,200 劑 ( 十 三 ) 104 年 度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將 於 10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總 計 採 購 7 萬 9,200 劑 0.5 劑 型 疫 苗,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向 中 央 調 撥 760 劑 總 計 79,960 劑 至 今 剩 餘 316 劑, 使 用 率 達 99.6% 三 營 業 衛 生 ( 一 ) 定 期 稽 查 輔 導 各 營 業 場 所 ( 旅 館 業 美 容 美 髮 業 游 泳 業 娛 樂 業 ) 之 營 業 衛 生 共 計 440 家 次, 合 格 者 計 239 次, 經 輔 導 改 善 完 成 者 201 家 次 ( 二 ) 輔 導 15 家 游 泳 池 業 者 加 強 衛 生 管 理 共 計 104 家 次 水 質 檢 驗 216 件, 檢 驗 結 果 有 10 件 不 合 格, 皆 已 輔 導 改 善 ( 三 ) 輔 導 2 家 溫 泉 浴 室 業 者 加 強 其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共 計 28 家 次, 溫 泉 水 質 抽 驗 共 計 28 件, 檢 驗 結 果 3 件 不 合 格, 皆 已 輔 導 改 善 四 外 籍 勞 工 ( 看 護 工 ) 健 康 管 理 情 形 ( 一 )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自 入 境 後 每 6 個 月 18 個 月 30 個 月 應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 二 )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人 數 為 4,686 人, 勞 工 合 格 人 數 為 2,113 人 ; 不 合 格 人 數 為 52, 看 護 工 合 格 人 數 為 2,467 人 ; 不 合 格 人 數 為 54 人 ( 三 ) 以 上 不 合 格 者 1 人 肺 結 核 確 診 接 受 在 台 治 療 中 ;1 人 痢 疾 阿 米 巴 已 治 療 完 成, 其 餘 為 一 般 腸 內 寄 生 蟲, 均 依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268

271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辦 法 於 65 日 期 限 內 治 療 痊 癒 經 檢 查 合 格 准 予 備 查 參 醫 政 管 理 一 醫 院 診 所 管 理 普 查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 醫 院 5 家 ( 華 濟 醫 院 停 業 中 ), 診 所 266 家 二 醫 療 機 構 與 醫 事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 一 ) 醫 療 機 構 異 動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異 動 管 理 31 家 ; 牙 體 技 術 所 開 業 1 家 ( 二 ) 醫 事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共 700 案 三 醫 事 人 員 支 援 報 備 及 勞 工 健 檢 報 備 案 ( 一 ) 核 准 醫 事 人 員 越 區 前 往 他 醫 療 機 構 執 行 業 務, 共 計 1,329 件 ( 二 ) 核 准 醫 事 人 員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健 檢, 共 計 59 件 四 醫 療 廢 棄 物 輔 導 管 理 普 查 醫 療 及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廢 棄 物 處 理, 計 273 家, 均 符 合 規 定 五 違 規 醫 療 業 務 查 核 針 對 轄 區 內 醫 療 醫 事 機 構 進 行 違 規 稽 查, 共 35 家 其 中 違 反 醫 療 法 案 件 1 件, 裁 罰 5 萬 元 ; 違 反 醫 師 法 1 案, 裁 罰 2 萬 元 六 違 規 醫 療 廣 告 取 締 查 察 醫 療 廣 告 共 32 件, 查 獲 疑 似 違 規 醫 療 廣 告 案 件 共 3 件, 均 移 至 外 縣 市 處 辨 七 密 醫 取 締 稽 查 密 醫 案 件 共 27 件, 其 中 1 件 已 送 檢 調 單 位 處 理 八 醫 療 糾 紛 之 調 處 辦 理 本 縣 醫 療 機 構 與 病 人 間 之 醫 療 糾 紛 調 處 案 共 3 件,2 件 調 處 成 立 ; 1 件 調 處 未 成 立 九 衛 生 動 員 業 務 ( 一 ) 醫 療 準 備 1. 完 成 戰 時 民 防 醫 療 總 院 及 轄 內 各 鄉 鎮 市 民 防 醫 護 團 隊 編 組, 辦 理 269

272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2 場 2. 督 導 各 醫 院 加 強 醫 療 設 施 之 管 理, 規 劃 設 立 臨 時 醫 院, 並 完 成 戰 時 醫 護 病 床 之 準 備 3. 依 物 力 調 查 實 施 辦 法 及 作 業 手 冊 及 國 防 部 年 度 軍 需 物 資 徵 購 徵 用 準 備 計 畫 規 定, 調 查 醫 療 院 所 270 家,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3,250 人, 救 護 車 55 輛 ( 二 ) 國 軍 醫 療 動 員 1. 完 成 戰 時 開 設 臨 時 醫 院 4 家, 臨 時 病 床 200 床 之 整 備 計 劃 2. 簽 證 轄 內 2 家 醫 院 計 100 床, 繕 造 醫 院 病 床 隨 徵 操 業 人 員 名 冊, 列 管 備 用, 以 彌 補 國 軍 醫 院 醫 療 能 量 之 不 足 十 緊 急 醫 療 網 業 務 ( 一 ) 中 央 補 助 阿 里 山 鄉 香 林 衛 生 室 及 梅 山 鄉 瑞 里 村 設 置 假 日 觀 光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站 2 處, 共 服 務 600 人 次 ( 二 ) 由 莫 拉 克 善 款 補 助 年 提 升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見 永 久 屋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232 萬, 辦 理 急 救 訓 練 及 購 置 AED 自 動 心 肺 復 甦 器 等 醫 療 設 備 ( 三 ) 針 對 轄 內 登 記 55 輛 救 護 車 辦 理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檢 查 ( 四 ) 辦 理 嘉 義 區 域 各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計 3 場,186 人 參 訓 ( 五 ) 辦 理 無 線 電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測 試 作 業 計 2 次 ( 六 ) 實 地 查 核 3 家 醫 院 特 殊 單 位 辦 理 火 災 災 害 演 練 及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考 核 ( 七 ) 召 開 本 縣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暨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1 次 ( 八 ) 召 開 本 縣 急 診 品 質 輔 導 會 議 1 次 ( 九 ) 辦 理 嘉 義 長 庚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訪 查 ( 十 ) 辦 理 CPR+AED 衛 教 宣 導 1 場, 受 益 人 數 1000 人 ( 十 一 ) 本 縣 應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之 公 共 場 所 共 117 處 138 台, 共 完 成 84 處 AED 場 所 安 心 認 證 ( 十 二 ) 配 合 環 保 局 於 布 袋 好 美 里 濕 地 辦 理 本 縣 海 洋 油 汙 染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270

273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本 局 調 派 布 袋 鎮 衛 生 所 醫 護 人 力 及 本 局 救 護 車 共 同 參 演,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緊 急 應 變 ( 十 三 ) 配 合 環 保 局 於 台 化 新 港 廠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空 氣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本 局 調 派 新 港 鄉 衛 生 所 醫 護 人 力 及 本 局 救 護 車 共 同 參 演,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緊 急 應 變 ( 十 四 ) 配 合 嘉 義 航 空 站 空 難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調 派 水 上 衛 生 所 醫 護 人 力 及 本 局 救 護 車 共 同 參 演,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應 變 ( 十 五 ) 2016 阿 里 山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於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辦 理 完 竣, 配 合 於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設 置 5 處 救 護 站, 共 服 務 14 人 ( 十 六 ) 調 派 醫 護 人 員 救 護 車, 擔 任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共 102 案 ( 十 七 ) 由 林 務 局 委 託 本 縣 辦 理 105 年 度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委 託 內 容 : 每 週 四 五 由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1 位 醫 師 及 2 位 護 理 人 員 全 天 駐 診 香 林 衛 生 室 提 供 24 小 時 醫 療 服 務, 另 由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司 機 1 位 全 年 駐 診, 以 因 應 緊 急 醫 療 所 需 十 一 管 理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能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普 查 醫 院 診 所 及 醫 事 檢 驗 所, 計 274 家 十 二 精 神 衛 生 業 務 ( 一 )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共 3 家 ;199 床 定 期 辦 理 督 導 考 核 ( 二 ) 列 管 精 神 病 患 共 計 4,086 人, 由 各 衛 生 所 進 行 管 理 ( 三 ) 協 送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就 醫 治 療, 計 56 人 次 ( 四 ) 針 對 社 區 具 暴 力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通 報 個 案, 調 派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親 臨 現 場, 提 供 專 業 醫 療 處 置, 共 3 人 ( 五 ) 協 助 精 神 障 礙 個 案, 申 請 公 費 醫 院 長 期 收 治, 共 1 案 ( 六 ) 辦 理 弱 勢 族 群 就 醫 交 通 補 助 案, 計 5 人 ( 七 )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相 關 宣 導 共 5 場, 參 與 人 數 320 人 ( 八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及 家 屬 座 談 會 3 場, 參 與 人 數 121 人 ( 九 )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2 場,190 人 參 加 ( 十 )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精 神 個 案 研 討 會 共 計 6 場 271

27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十 三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 一 ) 列 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新 增 33 人, 結 案 16 人, 累 計 在 案 92 人, 採 階 段 性 身 心 治 療 輔 導 教 育 ( 二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簡 易 鑑 定 評 估 報 告 共 91 案 ( 三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49 案 ; 共 開 辦 2 組 處 遇 團 體 ( 四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10 場,952 人 參 加 ( 五 ) 召 開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3 場, 共 討 論 61 案 ( 六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 場, 參 訓 人 員 24 人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 一 ) 指 定 轄 內 4 家 醫 院 為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中 2 家 為 併 同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及 需 求 評 估 之 鑑 定 機 構 ( 二 )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共 計 2,651 人 ( 三 ) 提 供 鑑 定 醫 療 團 隊 到 宅 服 務, 共 計 22 人 受 益 ( 四 ) 申 請 障 礙 鑑 定 及 需 求 評 估 異 議 者 人 數 共 計 2 人, 其 結 果 成 立 2 人 ( 五 )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費 用 公 告 為 1. 一 般 鑑 定 :1,000 元 ( 鑑 定 醫 師 /1 位 鑑 定 人 員 /1 位 ) 2. 複 雜 鑑 定 :1,500 元 ( 鑑 定 醫 師 /2 位 鑑 定 人 員 /1 位 ) 3. 到 宅 鑑 定 ( 一 般 鑑 定 ):2,000 元 ( 鑑 定 醫 師 /2 位 ) 4. 到 宅 鑑 定 ( 複 雜 鑑 定 ):2,500 元 ( 鑑 定 醫 師 /2 位 鑑 定 人 員 /1 位 ) 十 五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 一 ) 建 置 本 縣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 二 )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宣 導 5 場, 參 加 人 數 共 135 人 ( 三 ) 結 合 廣 播 電 台 進 行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廣 播 宣 導, 插 播 宣 導 共 255 檔 次 專 題 訪 問 6 次 口 播 9 次 ( 四 ) 結 合 民 間 機 構 社 區 職 場 校 園 等 單 位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講 座 計 7 場, 參 與 人 數 502 人 ( 五 ) 藉 由 各 宣 導 媒 介 擴 大 宣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心 理 諮 詢 專 線 及 本 縣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諮 詢 專 線 求 助 管 道 272

27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六 ) 諮 詢 專 線 共 服 務 20 人 次 ; 另 提 供 專 業 心 理 師 面 對 面 及 電 話 諮 商 服 務, 共 61 人 次 ( 七 ) 針 對 憂 鬱 篩 檢 轉 介 高 關 懷 個 案, 進 行 電 話 關 懷, 共 133 人 次, 到 宅 家 庭 訪 視 共 42 人 次 ( 八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憂 鬱 量 表 篩 檢, 共 9018 人, 其 中 18 人 具 高 憂 鬱 傾 向, 經 心 理 師 複 評 後, 由 志 工 定 期 電 訪 或 家 訪 追 蹤 ( 九 ) 辦 理 銀 髮 快 樂 心 生 活 - 老 人 憂 鬱 輔 導 團 體 共 計 12 梯 次, 408 人 次 出 席 參 加 ( 十 ) 因 應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提 供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支 持 服 務 十 六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 一 ) 據 自 殺 通 報 系 統 統 計, 居 住 本 縣 自 殺 個 案 共 計 324 件, 其 中 自 殺 死 亡 14 件, 自 殺 未 遂 310 案, 逐 案 開 案 管 理 ( 二 ) 辦 理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委 託 案, 共 轉 介 155 人,90 人 結 案 外, 餘 個 案 持 續 追 蹤 管 理, 共 訪 視 484 人 次, 其 中 協 助 資 源 連 結 共 130 人 次 ( 三 ) 推 動 樂 活 藥 照 顧 生 命 嘉 守 護 計 畫, 鼓 勵 社 區 藥 局 加 入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認 證, 共 計 168 家, 認 證 率 100% ( 四 ) 召 開 本 縣 第 2 次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諮 詢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共 計 45 人 參 加 ( 五 ) 結 合 廣 播 電 台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計 225 檔 次 ( 六 ) 拍 攝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短 劇, 分 送 各 鄉 鎮 市 廣 為 宣 導 ( 七 ) 辦 理 社 區 民 眾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6 場, 參 加 人 數 941 人 ( 八 )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5 場, 參 加 人 數 568 人 ( 九 ) 辦 理 在 嘉 惜 命 命 人 生 行 動 劇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3 場, 參 加 人 數 163 人 ( 十 ) 辦 理 人 生 甘 酸 甜 自 殺 防 治 社 區 巡 迴 宣 導 2 場, 參 加 人 數 101 人 ( 十 一 )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研 討 會, 計 6 場 十 七 原 住 民 就 醫 補 助 費 273

27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申 請 原 民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就 醫 交 通 補 助 費,104 年 第 4 季 共 補 助 51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5 萬 1 千 元 整 肆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一 二 送 醫 療 到 村 里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 一 ) 辦 理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巡 迴 16 鄉 鎮 市 計 95 場, 其 中 成 人 健 檢 5,766 人, 義 診 服 務 共 9,255 人, 總 參 加 人 數 9,383 人 ( 二 ) 運 用 行 動 衛 教 車 3+1 活 動 衛 教 宣 導, 計 95 場, 共 9,383 人 參 加 ( 三 )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104 年 度 共 辦 理 6 鄉 鎮 市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大 林 (1,000 人 ) 阿 里 山 (781 人 ) 六 腳 (585 人 ) 義 竹 (551 人 ) 太 保 (560) 新 港 (920 人 ) 計 4,397 人, 其 中 特 殊 異 常 案 例 : 糞 便 潛 血 異 常 110 人 乳 房 攝 影 異 常 56 人 口 腔 檢 查 異 常 72 人 子 宮 頸 抹 片 異 常 28 人 肝 指 數 異 常 472 人 骨 質 密 度 異 常 2323 人, 目 前 確 診 大 腸 腫 瘤 1 人 大 腸 瘜 肉 11 人, 均 由 衛 生 所 協 助 轉 介 與 協 助 追 蹤 關 懷 105 年 度 預 定 辦 理 民 雄 溪 口 鹿 草 朴 子 大 埔 番 路 等 6 鄉 鎮 市, 辦 理 的 期 程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健 康 篩 檢 第 二 階 段 報 告 發 放 鄉 鎮 市 辦 理 地 點 4 月 23 日 5 月 28 日 民 雄 民 雄 國 中 5 月 21 日 7 月 9 日 大 埔 大 埔 農 情 會 館 廣 場 6 月 25 日 7 月 30 日 鹿 草 下 潭 國 小 7 月 23 日 9 月 3 日 朴 子 大 同 國 小 8 月 27 日 10 月 15 日 番 路 民 和 國 中 9 月 24 日 11 月 5 日 溪 口 美 林 國 小 菸 害 防 制 ( 一 ) 輔 導 61 家 醫 療 院 所 開 辦 戒 菸 門 診,18 家 社 區 藥 局 加 入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服 務 量 共 629 人,1,452 人 次 ( 二 ) 辦 理 初 階 進 階 及 高 階 戒 菸 衛 教 師 培 訓 及 戒 菸 醫 師 訓 練 共 計 4 場, 培 訓 人 數 計 有 267 人, 積 極 建 立 戒 菸 治 療 人 力 與 服 務 ( 三 ) 各 場 域 菸 害 防 制 宣 導,3+1 行 動 醫 療 95 場, 計 9,383 人 參 加 ; 職 場 及 274

27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三 社 區 宣 導 42 場, 計 6,087 人 參 加 ; 校 園 講 座 及 宣 導 計 13 場,577 人 參 與, 戒 菸 班 12 場, 共 166 人 參 與 ( 四 ) 辦 理 巫 婆 姐 姐 滅 菸 記 校 園 無 菸 劇 團 巡 迴 表 演, 共 計 演 出 2 場, 計 607 人 觀 賞 ( 五 )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輔 導 及 取 締 成 果 1. 全 面 禁 菸 場 所 計 3,016 家 次, 菸 品 販 賣 場 所 展 示 2,007 家 次 2. 菸 品 促 銷 廣 告 計 2,023 家 次 3. 取 締 禁 菸 場 所 違 規 吸 菸 22 件, 均 科 處 2 千 元 罰 鍰 4. 取 締 供 應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計 2 件, 科 處 1 萬 元 罰 鍰 5. 取 締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吸 菸 計 8 件, 並 處 以 戒 菸 教 育 6. 取 締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物 品 裁 處 1 件, 分 別 科 處 1 千 元 罰 鍰 衛 生 教 育 ( 一 ) 3+1 行 動 醫 療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議 題 包 含 : 食 品 安 全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高 齡 友 善 疫 病 防 治 等, 計 95 場,9,383 人 參 加 ( 二 ) 廟 埕 開 講 風 華 再 現 : 以 食 品 安 全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及 疫 病 防 制 等 4 大 議 題, 採 互 動 式 衛 教 宣 導, 擇 東 石 布 袋 中 埔 竹 崎 朴 子 等 鄉 鎮 廟 埕 計 辦 理 5 場 次,1450 人 參 加 ( 三 ) 於 11 月 28 日 假 水 上 鄉 公 所 旁 廣 場 辦 理 104 年 度 健 康 樂 活 頌 擴 大 衛 教 宣 導 約 450 人 參 加 ( 四 )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主 題 式 衛 教 宣 導 1. 第 一 階 : 於 舞 台 區 規 畫 主 軸 式 宣 導 4 場 次 2. 第 二 階 : (1) 設 計 互 動 式 設 攤 宣 導, 強 化 互 動 性 與 寓 教 於 樂 共 辦 理 六 腳 義 竹 太 保 新 港 等 4 場 次 鄉 鎮 主 題 一 階 二 階 六 腳 鄉 藥 物 濫 用 6/27 8/1 義 竹 鄉 一 階 疫 病 防 治 二 階 高 齡 友 善 7/18 9/5 太 保 市 食 品 安 全 8/22 10/3 新 港 鄉 一 階 高 齡 友 善 9/19 10/31 275

278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二 階 疫 病 防 治 (2) 一 對 一 衛 教 : 於 複 合 式 篩 檢 第 二 階 段 報 告 發 放 時, 由 專 業 衛 教 師 提 供 一 對 一 飲 食 用 藥 及 疾 病 防 治 等 個 別 指 導 ( 五 )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主 軸 分 流 宣 導 計 畫 ( 六 ) 製 作 健 康 好 嘉 人 統 一 宣 導 教 材 1 式, 辦 理 師 資 培 訓 1 場 次, 培 訓 種 子 師 資 27 人 ( 七 ) 分 流 教 育 宣 導 : 依 場 域 對 象 分 別 為 21 個 社 區 27 所 國 小 9 家 職 場, 共 57 場 次 1. 國 小 學 生 衛 教 27 場, 預 計 參 與 學 生 2,162 人 2. 社 區 職 場 30 場,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1,009 人 3. 依 學 生 及 成 人 分 別 擬 定 前 後 測 問 卷, 針 對 參 與 的 國 小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社 區 年 長 者 及 職 場, 於 宣 導 前 後 進 行 前 後 測 問 卷, 以 了 解 認 知 改 善 情 形 四 健 康 體 能 暨 代 謝 症 候 群 及 肥 胖 防 治 業 務 ( 一 ) 推 動 健 康 體 位 管 理 1. 配 合 健 康 署 2015 與 健 康 為 伍 活 動, 以 BMI20 上 民 眾 為 對 象, 共 計 23,516 人 參 加, 減 重 35,037.1 公 斤 (35 公 噸 ), 超 越 本 縣 15.6 公 噸 目 標 數 2. 辦 理 104 年 度 健 康 新 時 代 - 全 嘉 瘋 健 走 活 動, 邀 集 BMI24 kg/ m2 以 上 民 眾 參 加, 以 健 走 減 重 為 參 賽 主 軸, 計 2,172 人 參 加, 計 減 重 公 斤, 形 塑 規 律 健 走 風 氣 3. 辦 理 各 社 區 體 位 減 重 控 制 班 共 37 班 4. 本 縣 結 合 健 康 好 讚 藥 局 及 社 區, 設 置 141 處 健 康 減 重 諮 詢 站, 計 有 1054 位 民 眾 諮 詢 服 務 5. 結 合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落 實 多 運 動 健 康 吃 推 廣, 並 進 行 腰 圍 及 體 位 檢 測 及 鼓 勵 參 與 減 重 活 動, 計 6 場 4,397 人 參 與 6. 結 合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以 健 康 行 動 趴 趴 GO, 落 實 社 區 多 運 動 健 康 吃 之 衛 教 推 廣, 並 進 行 腰 圍 及 體 位 檢 測, 並 轉 介 鼓 勵 276

279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參 與 減 重 共 149 場, 服 務 人 數 共 15,866 人 7. 為 配 合 健 康 署 政 策, 落 實 本 縣 健 康 減 重 管 理 計 畫, 持 續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健 康 減 重 活 動 及 加 強 針 對 BMI 大 於 27 以 上 肥 胖 者 鼓 勵 參 加, 並 建 立 體 位 基 本 資 料 造 冊 上 傳 資 訊 網 及 追 蹤 8. 規 劃 全 嘉 踏 青 go 健 康 最 夯 人 氣 照 比 賽,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揪 團 邀 約 親 朋 好 友 參 與 健 走 踏 青, 及 網 路 照 片 分 享, 建 立 民 眾 規 律 運 動 與 動 態 生 活 習 慣 9. 辦 理 105 年 躍 動 猴 年 全 嘉 舞 健 康 減 重 比 賽, 凡 設 籍 本 縣 18 歲 以 上,BMI24 以 上 肥 胖 者 報 名 參 加, 報 名 期 間 於 4/1 至 4/15 完 成 體 位 前 測 ( 二 )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營 造 1. 參 考 健 康 署 提 供 肥 胖 防 治 社 區 環 境 評 估 工 具, 透 過 跨 局 處 及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辦 理 社 區 致 胖 環 境 評 估 說 明 會 議, 進 行 轄 區 內 資 源 整 合 與 致 胖 環 境 調 查 2. 發 動 社 區 及 校 園 進 行 各 鄉 鎮 致 胖 環 境 問 卷 調 查, 並 依 學 校 公 私 立 機 構 衛 生 所 各 場 域 評 估 進 行 改 善 介 入 措 施 與 輔 導 ( 三 ) 相 關 健 康 衛 教 宣 導 1. 肥 胖 防 治 與 腰 圍 警 戒 值 各 類 媒 體 宣 導 ( 如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LED 看 板 顧 健 康 搏 感 情 FB LINE 等 等 ) 共 122 則 2. 配 合 地 方 社 區 職 場 或 節 慶 等 辦 理 肥 胖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35 場, 計 9,782 人 次 參 加 3. 辦 理 社 區 學 校 職 場 等 運 動 與 飲 食 衛 教 宣 導 共 200 場, 計 18,514 人 次 參 加 年 11 月 28 日 假 水 上 鄉 公 所 旁 廣 場 辦 理 健 康 樂 活 頌 擴 大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約 450 人 參 加 ( 四 )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1. 辦 理 幼 托 園 所 120 場 肥 胖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1) 禁 止 提 供 含 糖 飲 料, 以 白 開 水 代 替 紅 茶, 每 週 提 供 牛 羊 奶 277

280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天 然 健 康 飲 品, 共 有 124 所 學 校 響 應 (2) 限 制 幼 童 每 日 看 影 片 時 間 少 於 2 小 時, 每 30 分 鐘 休 息 15 分 鐘, 以 減 少 幼 童 眼 睛 傷, 共 有 86 所 學 校 響 應 年 度 辦 理 天 天 聰 明 選 健 康 有 朝 氣 健 康 餐 飲 集 點 樂 活 動, 由 竹 崎 鄉 內 埔 國 小 及 新 港 鄉 新 港 國 小 為 示 範 學 校, 輔 導 校 園 周 邊 15 家 早 餐 店 及 6 家 飲 料 店, 響 應 健 康 餐 飲 製 作, 共 計 提 供 34 项 健 康 選 購 餐 點, 並 製 作 熱 量 標 示, 強 化 師 生 對 健 康 飲 食 認 知 年 度 校 園 周 邊 飲 食 輔 導 擇 定 三 鄉 鎮 ( 民 雄 東 榮 國 小 朴 子 國 小 梅 山 國 小 ) 大 型 國 小, 及 延 續 去 年 示 範 學 校 ( 新 港 國 小 竹 崎 國 小 ) 周 邊 餐 業 者 持 續 推 動 健 康 飲 食 與 熱 量 分 析, 約 計 51 家 響 應 參 與 4. 為 建 立 校 園 學 童 健 康 的 飲 食 習 慣, 強 化 師 生 及 家 長 對 健 康 飲 食 及 均 衡 飲 食 的 重 視, 辦 理 校 園 超 人 聰 明 吃 創 意 繪 畫 比 賽, 預 計 募 集 200 組 學 童 參 賽, 報 名 期 間 5/1-5/15 止, 已 函 文 教 育 處 轉 知 各 學 校 報 名 參 加 ( 五 ) 運 動 盛 行 率 推 廣 1. 結 合 社 區 複 合 式 健 康 篩 檢, 辦 理 40 歲 以 上 對 象 體 能 檢 測 站, 進 行 基 礎 代 謝 率 內 臟 脂 肪 等 身 體 質 量 身 體 脂 肪 百 分 比 骨 質 密 度 慣 用 手 握 力 靜 態 平 衡 力 與 動 態 平 衡 力 等 體 能 檢 測 體 能 檢 測 分 析 及 肢 體 律 動 體 驗 運 動 建 議 與 健 康 諮 詢 等 服 務, 計 2 場 次, 422 人 參 加 2. 輔 導 社 區 成 立 健 走 運 動 團 體 及 參 與 身 體 活 動, 結 合 社 區 運 動 團 體, 鼓 勵 營 造 團 體 特 色, 增 加 參 與 運 動 人 數, 共 成 立 59 個 團 體, 約 計 863 人 參 與 3. 結 合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定 期 辦 理 共 30 場 運 動 團 體 交 流 表 演, 計 約 9072 人 參 與,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運 動 選 擇 4. 持 續 結 合 社 區 複 合 式 篩 檢 第 二 階 段 設 立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站, 並 進 行 體 能 檢 測 分 析 肢 體 律 動 體 驗 民 眾 運 動 建 議 與 健 康 諮 詢 等 服 務, 278

281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預 計 辦 理 5 場 次 5. 結 合 稻 江 學 院 辦 理 職 場 員 工 體 能 檢 測 活 動, 進 行 持 續 3 個 月 並 每 周 3 次 由 老 師 帶 動 全 身 律 動 操, 體 能 檢 測 肢 體 律 動 體 驗 運 動 建 議 與 健 康 諮 詢 等 服 務 五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一 ) 104 年 度 本 縣 計 6 家 醫 院 提 出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申 請 並 通 過, 分 別 為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灣 橋 分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嘉 義 市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修 女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 二 ) 輔 導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參 加 國 健 署 舉 辦 之 104 年 度 肥 胖 防 治 暨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成 果 發 表 會 榮 獲 績 優 社 區 單 位 獎 ( 三 ) 輔 導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執 行 指 定 議 題 :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飲 食 健 康 體 能 安 全 促 進 計 5 項 六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一 ) 104 年 度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本 局 榮 獲 原 住 民 部 落 及 離 島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績 優 衛 生 局 優 等 本 局 輔 導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戴 德 森 教 育 事 務 基 金 會 榮 獲 績 優 營 造 中 心 優 等 獎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修 女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榮 獲 創 意 生 活 方 案 優 等 獎 殊 榮 ( 二 ) 105 年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由 財 團 法 人 戴 德 森 教 育 事 務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通 過 審 查, 並 獲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各 50 萬 七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 一 ) 104 年 輔 導 本 縣 職 場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辦 理 之 健 康 職 場 認 證 推 動 計 畫, 計 通 過 健 康 啟 動 69 家, 健 康 促 進 認 證 13 家, 其 中 台 灣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榮 獲 績 優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樂 群 健 康 獎 項 ( 二 ) 104 年 度 輔 導 機 構 參 與 高 齡 友 善 認 證, 分 別 由 嘉 義 縣 私 立 民 生 護 理 之 家 及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開 元 殿 福 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通 過 認 證 ( 三 ) 105 年 持 續 輔 導 機 構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辦 理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279

282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機 構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計 畫, 計 12 家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分 別 為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衛 生 所 嘉 義 縣 新 港 鄉 衛 生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灣 橋 分 院 及 護 理 之 家 孝 親 護 理 之 家 嘉 義 縣 私 立 梅 山 護 理 之 家 福 茂 庭 園 護 理 之 家 私 立 大 德 護 理 之 家 嘉 義 縣 私 立 民 生 護 理 之 家 嘉 義 縣 私 立 瑞 泰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幸 福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開 元 殿 福 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八 健 康 關 懷 中 心 運 用 數 位 化 交 換 機 及 客 服 資 訊 系 統, 針 對 三 高 BC 肝 獨 居 老 人 暨 高 關 懷.. 等 民 眾 進 行 電 訪, 於 線 上 Call out 關 懷 及 提 供 保 健 指 導 服 務, 共 計 1,650 人 次 九 保 健 志 工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至 台 中 市 后 里 衛 生 所 辦 理 健 康 天 使 身 心 健 康 促 進 及 志 工 交 流 參 訪 活 動, 以 103 年 01 月 -12 月 服 務 時 數 180 小 時 志 工 為 主, 共 計 107 位 志 工 參 加 伍 保 健 業 務 一 婦 幼 衛 生 及 生 育 保 健 ( 一 ) 推 動 母 乳 哺 育 工 作 1. 積 極 輔 導 轄 內 長 庚 及 慈 濟 2 家 接 生 醫 院 參 與 104 年 度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經 評 鑑 結 果 合 格, 通 過 認 證 合 格 效 期 4 年 ( ), 持 續 輔 導 2 家 醫 院 推 動 母 乳 哺 育 業 務, 營 造 母 乳 哺 育 親 善 環 境 2. 運 作 大 林 民 雄 朴 子 水 上 及 竹 崎 5 個 社 區 母 乳 支 持 團 體,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及 經 驗 分 享, 共 15 場 3.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成 立 乳 獲 智 寶 - 媽 媽 教 室, 於 每 月 第 2 週 星 期 二 上 午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門 診, 藉 由 互 動 式 衛 教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孕 產 婦 及 哺 乳 媽 媽 等 育 兒 資 訊, 計 9 場 4.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及 母 乳 志 工 以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名 冊, 進 行 母 乳 哺 育 電 話 及 到 宅 關 懷, 計 關 懷 1,777 人 次 280

283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5. 輔 導 長 庚 慈 濟 及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提 供 本 縣 產 檢 孕 婦 名 冊 197 人, 由 衛 生 所 公 衛 護 士 及 母 乳 志 工 介 入 關 懷 以 提 升 婦 女 哺 育 母 乳 意 願 ( 二 ) 推 動 新 住 民 與 弱 勢 族 群 婦 幼 健 康 工 作 1. 新 住 民 建 卡 管 理 計 54 人, 並 提 供 生 育 指 導 孕 期 衛 生 母 乳 哺 育 及 避 孕 指 導 等 2. 衛 生 所 結 合 資 源 辦 理 生 育 保 健 宣 導 5 場 /201 人 參 加 3. 運 用 新 住 民 通 譯 員 17 人, 參 與 衛 生 所 保 健 門 診 通 譯 衛 教 服 務, 計 5,412 人 次, 總 服 務 時 數 2,095 時 4. 辦 理 新 住 民 設 籍 前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產 檢 補 助 計 31 案 次 5. 衛 生 所 護 士 針 對 家 中 6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與 弱 勢 家 庭 進 行 居 家 安 全 環 境 檢 核 及 改 善, 計 完 成 390 戶 ( 三 ) 推 動 生 育 保 健 工 作 1. 追 蹤 孕 婦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異 常 個 案 計 8 案 2. 追 蹤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篩 檢 計 521 人, 確 診 G6PD 缺 乏 症 ( 俗 稱 蠶 豆 症 )7 人, 其 餘 正 常 3. 衛 生 所 辦 理 0 至 3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計 3,909 人, 疑 似 異 常 個 案 122 人 皆 通 報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進 行 複 檢 4. 本 縣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轄 內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 分 別 結 合 鄉 鎮 衛 生 所 辦 理 兒 童 發 展 業 務 宣 導, 共 辦 理 4 場 次 ( 四 ) 出 生 性 別 比 監 測 與 稽 查 1. 為 防 範 男 女 嬰 性 別 失 衡, 杜 絕 非 因 醫 學 理 由 提 供 性 別 篩 檢, 針 對 產 檢 醫 療 院 所 稽 查 結 果 無 異 常 事 項 2.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監 測 本 縣 接 生 醫 院, 男 嬰 447 人 女 嬰 439 人, 出 生 性 別 比 1.018<1.060, 出 生 性 別 比 無 顯 著 差 異 ( 五 ) 輔 導 轄 內 公 共 場 所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1. 本 縣 33 家 公 共 場 所 完 成 設 置 ( 政 府 機 關 26 家 公 營 事 業 4 家 及 281

28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交 通 場 站 3 家 ), 其 他 場 所 主 動 設 置 24 家 ( 學 校 13 家 職 場 9 家 及 廟 宇 2 家 ), 總 計 全 縣 57 處 哺 集 乳 室 2. 為 維 護 婦 女 於 公 共 場 所 哺 育 母 乳 的 權 利, 因 應 哺 乳 媽 媽 對 哺 集 乳 室 需 求, 提 供 活 動 式 哺 集 乳 室, 於 105 年 3 月 5 日 結 合 縣 府 假 家 己 人 公 園 舉 辦 慶 祝 婦 女 節 活 動, 當 天 約 有 1,500 人 參 加, 其 中 有 19 個 家 庭 使 用 哺 集 乳 室 二 兒 童 保 健 ( 一 )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4-6 歲 兒 童 視 力 及 斜 弱 視 篩 檢, 完 成 5,826 人, 疑 似 異 常 563 人, 轉 介 就 醫 563 人 ( 二 )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計 1,505 人 接 受 服 務, 疑 陽 性 129 人, 輔 導 確 診 醫 療 院 所 後 續 追 蹤 評 估 矯 治 服 務 ( 三 ) 衛 生 所 護 士 運 用 攜 帶 式 純 音 聽 力 篩 檢 儀 執 行 3-4 歲 學 齡 前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計 完 成 2,983 人, 疑 似 異 常 59 人, 轉 介 就 醫 59 人 ( 四 ) 衛 生 所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及 幼 兒 園, 提 供 3-6 歲 學 齡 前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服 務, 計 完 成 7,364 人 次 三 青 少 年 保 健 ( 一 ) 本 縣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小 學 校 園 辦 理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衛 教 宣 導 計 107 場 /9,289 人 參 加 ( 二 )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未 成 年 生 育 婦 女 家 訪 及 衛 教 指 導, 建 卡 39 人, 經 衛 教 後 接 受 保 險 套 避 孕 有 39 人 ( 三 ) 辦 理 設 籍 本 縣 國 中 女 生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接 種 年 度 國 中 女 生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本 縣 今 年 首 度 採 用 與 世 界 防 疫 趨 勢 同 步, 針 對 國 一 國 二 (13-14 歲 ) 青 少 女 使 用 兩 劑 人 類 乳 突 疫 苗 接 種 時 程 國 三 (15 歲 ) 使 用 三 劑 接 種, 亦 是 全 國 第 一 個 公 費 使 用 二 劑 型 縣 市 全 縣 國 一 女 生 戶 籍 人 數 計 2,233 人, 同 意 接 種 2,175 人, 同 意 接 種 率 97.4%(2,175/2,233), 第 一 劑 疫 苗 計 2,165 人 接 種, 接 種 率 99.54%(2,165/2,175); 第 二 劑 疫 苗 接 種 預 計 於 5 月 啟 動 282

28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2. 巡 迴 全 縣 18 所 中 心 國 小 辦 理 幸 福 嘉 園 健 康 新 時 代 婦 癌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預 計 於 4 月 底 啟 動 四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保 健 ( 一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篩 檢 計 完 成 5,627 人 ; 疑 似 異 常 追 蹤 及 轉 介 高 血 壓 1,376 人 高 血 糖 502 人 及 高 血 脂 484 人 ( 二 ) 院 所 執 行 糖 尿 病 人 微 量 白 蛋 白 檢 查 5,379 人 及 眼 底 檢 查 計 4,436 人 ( 三 )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業 務 1. 輔 導 醫 療 院 所 32 家 ( 醫 院 4 家 衛 生 所 18 家 診 所 10 家 ) 加 入 共 照 網, 其 中 16 家 參 與 健 保 糖 尿 病 醫 療 給 付 服 務 方 案 ( 醫 院 4 家 診 所 2 家 衛 生 所 9 家 及 慢 防 所 ) 2. 嘉 市 3 月 辦 理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1 場, 薦 派 6 位 醫 護 營 藥 事 人 員 見 習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3.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46 件 ; 通 過 認 證 總 數 264 人, 含 59 位 醫 師 156 位 護 理 師 47 位 營 養 師 及 2 位 藥 師 4. 社 區 營 養 師 2 名 支 援 9 家 衛 生 所 及 慢 防 所 執 行 糖 尿 病 照 護 方 案 門 診 營 養 衛 教, 計 92 診 次 794 案 次 輔 導 新 港 及 番 路 鄉 衛 生 所 2 家 社 區 型 糖 尿 病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及 長 庚 慈 濟 及 朴 子 醫 院 3 家 醫 院 型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持 續 推 動 糖 尿 病 社 區 照 護 5. 衛 生 所 收 案 管 理 社 區 糖 尿 病 個 案 有 1,741 人 6. 結 合 長 庚 及 慈 濟 醫 院 辦 理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預 計 4 場 次 ( 四 ) 推 動 糖 尿 病 病 友 支 持 團 體 1. 醫 院 及 衛 生 所 計 21 家 成 立 糖 尿 病 病 友 支 持 團 體, 人 數 1,422 人, 定 期 舉 辦 病 友 分 享 飲 食 指 導 規 律 運 動 及 監 測 血 糖 知 能, 並 推 廣 博 式 運 動 及 足 部 護 理 衛 教 等 2. 印 製 糖 尿 病 護 照 提 供 院 所 病 人 紀 錄 血 糖 監 測 數 據 及 運 動 頻 率, 並 提 供 衛 教 手 冊, 養 成 自 我 照 護 知 能 及 習 慣 283

28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五 ) 辦 理 腎 臟 病 保 健 業 務 1. 輔 導 縣 轄 加 入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計 40 家 (14 家 衛 生 所 4 家 醫 院 22 家 診 所 ) 2. 輔 導 長 庚 及 大 林 慈 濟 腎 臟 病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成 立 病 友 團 體, 定 期 衛 教 聯 繫 聚 會 分 享 3.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辦 理 三 高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計 7 場 次 928 人 次 參 加 4. 衛 生 所 舉 辦 三 高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醫 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計 3 場 35 人 參 加 5. 配 合 3 月 份 世 界 腎 臟 日, 假 溪 口 國 中 辦 理 腎 臟 病 防 治 暨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健 康 篩 檢 闖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專 題 講 座 營 養 諮 詢 及 低 蛋 白 品 嚐, 計 208 名 民 眾 參 與 ( 六 ) 社 區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結 合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及 醫 療 院 所 運 作 67 處 健 康 柑 仔 店, 辦 理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議 題, 完 成 1 處 有 34 人 次 參 與 ( 七 ) 鄉 鎮 市 社 區 長 者 健 康 促 進 競 賽 完 成 11 隊 348 人 ; 預 計 6 月 30 日 縣 內 決 賽 評 選 3 隊, 代 表 參 加 國 健 署 南 區 競 賽 ( 八 ) 由 公 衛 人 員 進 行 三 高 個 案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及 自 我 照 護 認 知 等 衛 教 電 話 關 懷 服 務, 計 關 懷 1,062 人 /1,358 人 次 五 癌 症 防 治 (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大 腸 直 腸 癌 ) ( 一 ) 衛 生 所 結 合 3+1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列 車 醫 療 門 診 社 區 設 站 及 在 宅 服 務 等, 提 供 30 歲 以 上 婦 女 抹 片 檢 查 服 務, 計 完 成 4,048 人, 發 現 異 常 人 數 69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癌 前 病 變 21 人 癌 症 6 人 ( 二 ) 嘉 義 縣 乳 房 攝 影 巡 迴 醫 療 專 車 社 區 服 務 篩 檢, 完 成 歲 婦 女 2,456 人 乳 癌 篩 檢 服 務, 發 現 異 常 216 人, 經 確 診 乳 癌 4 人 ( 三 ) 衛 生 所 辦 理 歲 2 年 未 檢 民 眾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計 6,199 人, 異 常 301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瘜 肉 90 人 大 腸 癌 2 人 ( 四 ) 衛 生 所 辦 理 30 歲 以 上 吸 菸 或 嚼 檳 榔 民 眾 口 腔 黏 膜 篩 檢, 完 成 3,

28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人, 異 常 92 人, 經 轉 介 就 醫 確 診 癌 前 病 變 2 人 ( 五 ) 為 使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異 常 民 眾 能 安 心 接 受 大 腸 鏡 複 檢 提 高 陽 追 率,104 年 提 供 370 案 免 費 無 痛 大 腸 鏡 檢 補 助, 並 委 由 嘉 義 長 庚 大 林 慈 濟 及 朴 子 醫 院 每 案 以 1,500 元 進 行 免 費 麻 醉 確 診 服 務 ( 六 ) 辦 理 癌 症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1.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於 社 區 學 校 及 職 場 等 辦 理 婦 癌 大 腸 癌 及 拒 絕 檳 榔 暨 口 腔 癌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計 53 場 年 3 月 20 日 假 溪 口 鄉 溪 口 國 中 辦 理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由 社 區 長 者 組 隊 計 4 隊 參 加 健 康 促 進 創 意 表 演 競 賽, 參 賽 隊 伍 以 拒 檳 歌 拒 檳 道 具 或 拒 檳 口 號 等 與 拒 檳 相 關 之 意 象 融 入 表 演 中, 藉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的 認 知 六 長 期 照 顧 業 務 ( 一 )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三 項 服 務 方 案 1. 與 嘉 義 縣 市 評 鑑 甲 等 以 上 護 理 之 家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進 行 喘 息 服 務 簽 約, 計 45 家 提 供 424 案 /3,308 人 日 服 務 2. 考 量 鄉 親 就 醫 習 慣, 擴 展 至 嘉 義 市 雲 林 及 台 南 等 縣 市 督 考 績 優 居 家 護 理 所 計 30 家 簽 約, 提 供 1385 案 /1648 人 次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3. 將 阿 里 山 鄉 IDS 嘉 基 及 聖 馬 醫 院 納 入, 為 鄉 親 提 供 309 人 /788 人 次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 二 ) 持 續 於 阿 里 山 鄉 番 路 鄉 推 動 長 照 據 點 ( 三 ) 持 續 於 溪 口 鄉 辦 理 失 智 長 者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每 週 一 三 上 午 為 15 位 輕 度 失 智 長 者 安 排 認 知 訓 練 音 樂 與 運 動 等 課 程 ( 四 ) 持 續 運 作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計 有 社 區 100 點, 獨 居 老 人 300 點 七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與 管 理 及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 一 )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與 管 理 1. 縣 轄 護 理 機 構 變 更 核 准 計 4 家, 為 孝 親 護 理 之 家 朴 子 市 衛 生 所 鹿 草 鄉 衛 生 所 及 中 埔 鄉 衛 生 所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285

288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2. 本 縣 私 立 梅 山 護 理 之 家 申 請 開 放 床 數 (48 床 開 放 至 96 床 ) 3. 全 縣 立 案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計 12 家 開 業 床 數 1,097 床, 海 區 4 家 359 床, 山 區 8 家 738 床 4. 衛 生 局 所 人 員 執 行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輔 導 計 28 家 次 5. 輔 導 護 理 之 家 辦 理 災 害 防 災 演 練 計 12 場, 另 10 月 26 日 輔 導 長 庚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辦 理 複 合 性 災 害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6. 結 合 消 防 局 及 經 發 處 辦 理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消 防 及 建 築 安 全 實 地 輔 導, 輔 導 率 100% 年 本 局 協 助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之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共 3 家, 評 鑑 結 果 均 合 格 ( 臺 中 榮 總 灣 橋 分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甲 等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附 設 及 佳 霖 護 理 之 家 乙 等 ) 8. 立 案 居 家 護 理 所 計 24 家, 醫 院 附 設 有 朴 子 長 庚 慈 濟 及 灣 榮 4 家 獨 立 型 態 佳 維 及 宜 恩 2 家 衛 生 所 附 設 18 家, 均 完 成 督 導 考 核 作 業 9. 定 期 清 查 本 縣 有 無 私 設 坐 月 子 中 心, 清 查 結 果 無 10. 輔 導 嘉 義 長 庚 護 理 之 家, 通 過 衛 生 福 利 部 獎 助 辦 理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發 展 長 照 資 源 計 畫 - 日 照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預 計 共 可 提 供 30 人 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二 )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1. 護 士 護 理 師 異 動 管 理 604 人 2. 核 准 護 理 人 員 支 援 報 備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工 廠 事 業 等 單 位 執 行 業 務, 計 729 件 3. 臨 櫃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違 反 護 理 人 員 法 共 計 7 件 陸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一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一 ) 受 理 合 法 轄 區 廠 商 委 託 申 請 案 食 品 檢 驗 共 計 109 件, 檢 驗 項 目 共 計 737 項 次, 檢 驗 項 目 包 含 : 防 腐 劑 62 件 甜 味 劑 33 件 及 微 生 物 109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286

289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南 區 聯 合 分 工 計 畫 : 1. 為 監 控 市 售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進 行 市 售 蔬 果 抽 樣, 共 檢 驗 30 件, 檢 驗 項 次 共 9,330 項 次, 每 一 件 蔬 果 需 進 行 311 種 多 重 農 藥 殘 留 分 析,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2. 動 物 用 藥 殘 留 檢 驗 11 件, 檢 驗 項 目 : 多 重 動 物 用 藥 檢 測 48 種 四 環 黴 素 類 7 種 氯 黴 素 類 4 種 孔 雀 綠 2 種 β- 內 醯 胺 類 8 種 抗 生 素 及 其 代 謝 物 多 重 殘 留 分 析 16 種 硝 基 呋 喃 4 種 卡 巴 得 3 種 及 乙 型 受 體 素 類 7 種 等, 共 486 項 次,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3. 食 用 油 品 共 7 項, 檢 驗 項 目 : 抗 氧 化 劑,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4. 加 水 站 水 質 共 123 件, 檢 驗 項 目 : 重 金 屬 ( 鉛 鎘 砷 銅 鋅 及 汞 ), 其 中 一 件 不 符 規 定 ( 三 ) 配 合 中 央 年 度 抽 驗 計 畫 1. 中 秋 節 應 景 食 品 共 44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12 項 共 35 件 微 生 物 ( 大 腸 桿 菌 群 大 腸 桿 菌 )19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2. 冬 至 應 景 食 品 : 湯 圓 16 件 及 火 鍋 料 32 件 總 計 48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5 項 有 16 件 及 殺 菌 劑 32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3. 年 節 抽 驗 共 106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有 88 件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有 29 件 甜 味 劑 有 70 件 殺 菌 劑 有 22 件 漂 白 劑 有 44 件 保 色 劑 有 15 件 及 規 定 ( 外 ) 色 素 有 24 件, 一 件 漂 白 劑 不 符 規 定, 其 餘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4. 元 宵 節 食 品 共 32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5 項 漂 白 劑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規 定 外 色 素,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5. 清 明 節 食 品 共 53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5 項 有 53 件 甲 醛 有 14 件 規 定 外 色 素 有

290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件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有 25 件 殺 菌 劑 有 42 件 二 甲 基 磺 有 9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6.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共 185 件 檢 驗 項 目 : 微 生 物 ( 大 腸 桿 菌 群 大 腸 桿 菌 ), 其 中 5 件 不 符 規 定 7. 加 水 站 水 質 共 104 件 檢 驗 項 目 : 微 生 物 ( 大 腸 桿 菌 群 綠 膿 桿 菌 及 糞 便 性 鏈 球 菌 ), 其 中 不 符 規 定 有 大 腸 桿 菌 群 15 件 及 綠 膿 桿 菌 5 件 ( 四 ) 週 抽 驗 計 畫 : 共 計 256 件 筍 絲 ( 干 )32 件 ( 檢 項 : 防 腐 劑 5 項 及 漂 白 劑 ) 蜜 餞 32 件 ( 檢 項 : 防 腐 劑 5 項 及 規 定 外 色 素 ) 金 針 32 件 ( 檢 項 : 漂 白 劑 ) 豆 干 32 件 ( 檢 項 : 防 腐 劑 5 項 ) 麵 條 64 件 ( 防 腐 劑 5 項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 火 鍋 料 32 件 ( 防 腐 劑 5 項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 火 腿 ( 保 色 劑 ), 其 中 麵 條 一 件 防 腐 劑 苯 甲 酸 不 符 規 定 ( 五 ) 抽 驗 機 關 學 校 福 利 社 早 餐 共 11 件, 檢 驗 項 目 : 微 生 物 ( 大 腸 桿 菌 群 大 腸 桿 菌 ), 其 中 一 件 不 符 規 定 ( 六 )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共 4 件, 酸 菜 生 白 蝦 紅 棗 ( 檢 項 : 漂 白 劑 ) 及 鮮 蚵 ( 檢 項 : 甲 醛 ) 各 1 件, 均 符 合 規 定 ( 七 ) 其 他 : 1. 蘿 蔔 乾 共 44 件, 檢 驗 項 目 有 防 腐 劑 漂 白 劑 殺 菌 劑 及 甲 醛, 其 中 2 件 防 腐 劑 ( 一 件 苯 甲 酸, 另 一 件 己 二 烯 酸 ) 不 符 規 定, 業 已 複 驗 合 格 另, 無 毒 菜 脯 專 案 2 件, 檢 驗 項 目 有 防 腐 劑 12 項 及 殺 菌 劑, 均 符 合 規 定 2. 酸 菜 共 4 件, 檢 驗 項 目 : 防 腐 劑 5 項 漂 白 劑,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3. 澱 粉 共 38 件, 檢 驗 項 目 : 順 丁 烯 二 酸,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4. 食 品 加 強 抽 驗 共 14 件, 醬 菜 3 件 ( 檢 項 : 防 腐 劑 5 項 及 漂 白 劑 ) 筍 茸 1 件 ( 檢 項 : 漂 白 劑 ) 冬 瓜 糖 4 件 ( 檢 項 : 漂 白 劑 甲 醛 及 防 288

291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腐 劑 5 項 ) 麵 條 及 春 捲 及 6 件 ( 檢 項 : 漂 白 劑 甲 醛 及 防 腐 劑 5 項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 豆 干 2 件 ( 檢 項 : 漂 白 劑 殺 菌 劑 二 甲 基 磺 及 二 乙 其 磺 ), 其 中 冬 瓜 糖 3 件 防 腐 劑 己 二 烯 酸 不 符 規 定, 豆 干 2 件 殺 菌 劑 均 不 符 規 定 5. 市 售 生 鮮 蝦 仁 / 蝦 子 稽 查 專 案 共 8 件 ( 檢 項 : 防 腐 劑 5 項 甲 醛 硼 酸 及 其 鹽 類 漂 白 劑 殺 菌 劑 四 環 黴 素 7 項 ),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二 一 般 衛 生 檢 驗 ( 一 ) 辦 理 愛 滋 病 毒 檢 驗 計 1,564 件, 其 中 4 件 送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進 行 西 方 墨 點 法 確 認 ; 另 梅 毒 -RPR 檢 驗 計 1,044 件,26 件 呈 陽 性, 再 以 TPHA 進 一 步 檢 驗, 有 9 件 呈 陽 性 ( 二 ) 游 泳 場 所 及 溫 泉 浴 池 水 質 檢 驗, 共 145 件, 檢 驗 結 果 生 菌 數 2 件 大 腸 桿 菌 群 1 件 不 符 規 定 柒 藥 物 暨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一 藥 商 ( 局 ) 管 理 ( 一 ) 核 發 藥 商 ( 局 ) 許 可 執 照 計 26 家 停 歇 復 業 計 47 家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計 11 家 ( 二 ) 稽 查 轄 內 藥 局 ( 商 )172 家 次, 查 獲 4 家 違 反 規 定 販 售 保 力 達 B 指 示 藥, 依 規 定 裁 處 在 案 二 藥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登 記 ( 一 ) 受 理 藥 師 ( 生 ) 執 業 登 錄 計 59 件 ( 二 ) 受 理 藥 師 ( 生 ) 停 歇 業 登 錄 計 73 件 三 藥 物 管 理 ( 一 ) 派 員 不 定 期 稽 查 藥 局 ( 房 ) 診 所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狀 態, 共 計 查 察 260 家 次 ( 二 ) 配 合 檢 調 單 位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不 定 期 進 行 藥 品 稽 ( 抽 ) 查 工 作, 共 查 獲 疑 涉 嫌 偽 禁 劣 藥 1 件, 產 品 目 前 送 FDA 檢 驗 中 四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289

292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稽 查 轄 內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 商 ), 各 級 管 制 藥 品 販 售 使 用 情 形, 計 檢 查 81 家 次, 未 查 獲 違 規 案 件 ( 二 ) 目 前 本 縣 領 有 管 制 藥 品 登 記 證 之 醫 療 機 構 及 業 者 共 236 家, 分 別 為 :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6 家 診 所 108 家 藥 局 108 家 醫 院 4 家 西 藥 販 賣 1 家 西 藥 製 造 業 3 家 動 物 用 藥 品 製 造 業 1 家 醫 藥 研 究 試 驗 機 構 4 家 畜 牧 獸 醫 機 構 1 家 五 藥 物 化 妝 品 廣 告 管 理 監 視 ( 聽 ) 各 傳 播 媒 體 報 章 雜 誌 之 藥 物 化 妝 品 廣 告, 共 計 查 獲 違 規 案 件 102 件, 均 依 法 移 送 外 縣 市 衛 生 局 處 辦 六 執 行 加 強 偽 劣 假 藥 取 締 及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 一 ) 加 強 取 締 不 法 藥 物 流 動 攤 販 ( 含 王 祿 仙 ) 查 緝, 計 稽 查 107 家 次, 均 查 獲 販 賣 食 品 並 無 販 售 藥 品 情 事 ( 二 ) 檢 查 市 售 化 粧 品 標 示 計 450 件, 查 獲 違 規 標 示 1 件, 違 反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法 規 裁 處 在 案 ( 三 ) 外 縣 市 移 入 違 規 案 件 計 1 件, 依 違 反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裁 罰 在 案 七 食 品 製 造 業 之 衛 生 管 理 ( 一 ) 依 產 業 類 別 區 分 為 乳 品 罐 頭 餐 盒 水 產 品 肉 品 冷 凍 食 品 等 31 類 520 家 業 者 之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474 家 次,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衛 生 設 施 23 家, 經 複 查 均 通 過 查 檢 ( 二 ) 轄 區 國 產 維 生 素 錠 狀 膠 囊 食 品 計 4 家 及 健 康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計 4 家, 依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進 行 符 合 性 查 核 計 13 家 次, 經 查 結 果 尚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三 ) 轄 區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計 6 家, 依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進 行 符 合 性 查 核 計 9 家 次, 經 查 結 果 尚 符 合 規 定 八 市 售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 一 ) 進 行 食 品 販 賣 業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及 食 品 標 示 稽 查, 計 稽 查 食 品 販 賣 業 者 599 家 次,6,393 件 食 品, 不 合 格 94 件, 本 縣 7 件 均 依 法 處 辦, 餘 87 件 移 送 外 縣 市 依 規 定 處 理 290

293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依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抽 驗 計 畫, 按 月 進 行 各 類 市 售 食 品 抽 驗, 檢 驗 項 目 有 : 防 腐 劑 硼 砂 漂 白 劑 ( 二 氧 化 硫 ) 抗 氧 化 劑 丙 酸 殺 菌 劑 ( 過 氧 化 氫 ) 微 生 物 甜 味 劑 食 用 色 素 保 色 劑 ( 亞 硝 酸 鹽 ) 著 色 劑 甲 醛 重 金 屬 殘 留 量 農 藥 殘 留 容 許 量 順 丁 烯 二 酸 動 物 用 藥 殘 留 等 項, 共 計 抽 驗 1,462 件,30 件 尚 在 檢 驗 中, 不 合 格 32 件, 其 中 20 件 移 外 縣 市 依 權 責 辦 理, 本 縣 12 件 均 依 法 處 辦, 並 將 檢 驗 結 果 發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及 食 品 資 訊 網 週 知 大 眾 ( 三 ) 加 水 站 業 者 管 理 本 縣 加 水 站, 計 建 檔 列 管 110 處 加 水 站, 各 加 水 站 依 規 定 張 貼 設 立 許 可 文 件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證 明 文 件 及 應 煮 沸, 勿 生 飲 警 語 等 九 餐 飲 業 衛 生 管 理 ( 一 ) 稽 查 輔 導 公 共 飲 食 衛 生 場 所 衛 生 設 施, 計 1,027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衛 生 設 施 計 29 家, 均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經 複 查 合 格 ( 二 ) 針 對 食 品 餐 飲 等 相 關 業 者 ( 速 食 連 鎖 店 餐 廳 自 助 餐 便 當 店 小 吃 攤 販 業 -- 鹹 酥 雞 臭 豆 腐 雞 排 店 等 ) 進 行 油 炸 油 品 查 核 與 輔 導 管 理, 以 快 速 試 紙 檢 測 計 174 家 次, 均 符 合 規 定 ( 三 ) 阿 里 山 櫻 花 季 為 確 保 遊 客 食 的 安 全, 分 別 於 3 月 2 4 日 至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奮 起 湖 地 區 針 對 餐 飲 業 進 行 查 核, 餐 飲 業 加 強 查 核 調 理 場 所 是 否 符 合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計 查 核 30 家,1 家 業 者 不 符 規 定 限 期 改 善, 於 限 期 內 改 善 經 複 查 合 格 十 肉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查 核 市 售 肉 品 來 源 計 930 件, 均 有 來 源 紀 錄 十 一 食 品 廣 告 管 理 ( 一 ) 監 視 ( 聽 ) 轄 區 內 有 線 電 視 電 台 播 放 之 食 品 廣 告 及 監 視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刊 登 之 食 品 廣 告, 查 獲 涉 嫌 違 規 食 品 廣 告 共 計 124 件, 均 移 送 外 縣 市 辦 理 ( 二 ) 受 理 外 縣 市 移 入 本 局 之 違 規 廣 告 業 者 案 件, 予 以 行 政 裁 處 共 計 12 件 十 二 聯 合 稽 查 隊 業 務 291

294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聯 合 稽 查 隊 由 布 袋 民 雄 太 保 朴 子 鹿 草 等 5 鄉 鎮 之 衛 生 稽 查 員 共 同 組 成, 負 責 上 述 5 鄉 鎮 一 般 例 行 性 稽 查 工 作 外, 另 需 執 行 專 案 稽 查 業 務 及 臨 時 突 發 事 件 處 置 ( 一 ) 一 般 例 行 性 稽 查 工 作 : 食 品 衛 生 藥 政 醫 政 護 理 營 業 衛 生 等 各 項 業 務 稽 查, 其 稽 查 執 行 成 果 已 納 入 業 務 報 告 ( 二 ) 專 案 稽 查 業 務 及 臨 時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 1. 跨 年 阿 里 山 沿 線 稽 查 : 查 核 餐 飲 業 共 25 家,4 家 合 格,19 家 輔 導 改 善,2 家 限 期 改 善 ; 餐 具 油 脂 殘 留 簡 易 檢 查 尚 符 合 規 定 ; 油 炸 油 以 油 質 劣 化 試 紙 檢 測 6 件, 符 合 規 定 ; 查 核 販 賣 業 共 19 家, 散 裝 標 示 查 核 368 件, 完 整 食 品 標 示 查 核 405 件 2. 櫻 花 季 阿 里 山 沿 線 稽 查 : 查 核 餐 飲 業 共 29 家,7 家 合 格,21 家 輔 導 改 善,1 家 限 期 改 善 ; 餐 具 油 脂 殘 留 簡 易 檢 查 ( 其 中 2 件 不 合 格, 輔 導 業 者 須 加 強 餐 具 清 潔 ); 油 炸 油 以 油 質 劣 化 試 紙 檢 測 2 件, 符 合 規 定 ; 查 核 販 賣 業 共 20 家, 散 裝 標 示 查 核 245 件, 完 整 食 品 標 示 查 核 280 件, 其 中 1 件 不 合 格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3. 交 流 道 沿 線 餐 飲 衛 生 查 核 : 查 核 餐 飲 業 共 17 家,15 輔 導 改 善,2 家 限 期 改 善 ; 餐 具 油 脂 殘 留 簡 易 檢 查 尚 符 合 規 定 ; 油 炸 油 以 油 質 劣 化 試 紙 檢 測 8 件,7 件 合 格,1 件 不 合 格, 責 令 業 者 立 即 換 油 4. 中 央 廚 房 環 境 衛 生 查 核 : 大 同 國 小 設 置 中 央 廚 房, 供 應 大 同 國 小 及 朴 子 國 中 營 養 午 餐, 為 確 保 供 膳 衛 生 安 全, 加 強 工 作 人 員 個 人 衛 生 動 線 規 劃 避 免 交 互 污 染 食 材 源 頭 管 控 午 餐 檢 體 留 樣 及 落 實 病 媒 蚊 防 治 措 施 等, 皆 符 合 規 定 5. 王 祿 仙 專 案 查 緝 暨 流 動 攤 販 市 場 偽 劣 藥 查 緝 : 針 對 王 祿 仙 經 常 出 沒 地 點 不 定 期 查 核, 一 旦 接 獲 民 眾 通 報, 立 即 292

295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前 往 稽 查, 共 計 稽 查 1 場 次, 未 查 獲 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業 務 一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暨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 一 ) 列 管 個 案 共 967 人, 其 中 新 增 列 管 個 案 共 325 人, 轉 介 接 受 戒 癮 治 療 者 共 61 人 次, 另 轉 介 接 受 就 業 輔 導 共 5 人 ( 二 ) 辦 理 非 愛 滋 藥 癮 者 替 代 療 法 治 療 補 助 計 畫 督 請 轄 區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灣 橋 分 院 及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等 3 家 醫 院 承 辦,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個 案 共 213 人 次 ( 三 )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講 習,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共 179 案 ( 含 代 訓 1 人 ), 共 129 人 ( 含 代 訓 1 人 ) 完 成 講 習 無 法 配 合 出 席 團 體 講 習 課 程 者, 貼 心 安 排 隨 到 隨 上 馬 上 服 務 個 別 講 習, 共 計 49 人 次 接 受 服 務 二 結 合 醫 療 學 術 等 相 關 資 源 開 辦 輔 導 與 戒 治 團 體 ( 一 ) 持 續 結 合 地 檢 署 衛 福 部 朴 子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灣 橋 分 院 辦 理 分 級 級 藥 癮 戒 治 認 知 輔 導 團 體, 共 計 20 人 參 加 ( 二 ) 結 合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嘉 義 監 獄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本 縣 溫 心 情 家 屬 協 會 辦 理 藥 癮 者 家 庭 支 持 團 體, 共 計 24 場 次 317 人 次 參 加 ( 三 ) 辦 理 戒 治 人 生 涯 輔 導 課 程 : 以 多 元 方 式 進 行 小 團 體 座 談, 協 助 毒 品 犯 有 效 獲 得 毒 品 危 害 相 關 知 識, 計 6 場, 共 72 人 參 加 三 拓 展 戒 治 者 保 護 工 廠 賡 續 提 供 戒 治 人 及 更 生 人 工 作 機 會, 配 合 再 生 傢 俱 工 廠 提 供 5 位 名 額, 截 至 3 月 31 日 共 有 4 人 就 業 四 監 所 出 監 銜 接 輔 導 每 月 個 管 員 對 監 獄 及 看 守 所 即 將 出 獄 高 危 險 個 案 進 行 個 別 輔 導,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92 人, 監 獄 計 45 人, 看 守 所 計 47 人, 藉 此 提 供 戒 成 專 線 功 能 及 初 步 需 求 評 估, 與 個 案 建 立 互 信 關 係, 減 少 失 聯 率 五 辦 理 多 元 反 毒 宣 導 工 作 293

296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結 合 台 灣 傳 統 民 俗 技 藝 辦 理 尬 邑 弄 獅 團 反 毒 陣 藝 團, 成 員 以 嘉 義 縣 立 民 和 國 民 中 學 慈 輝 分 校 學 生 為 主, 共 辦 理 2 場 次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宣 導 人 數 總 計 1,352 人 ( 二 ) 發 行 拒 毒 +1 季 刊,104 年 12 月 發 行 第 11 期, 發 行 份 數 371 份, 105 年 3 月 發 行 第 12 期, 發 行 份 數 367 份, 發 送 轄 內 各 級 學 校 機 關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醫 院 及 相 關 單 位 等 ( 三 ) 為 讓 個 案 能 感 受 到 本 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適 時 的 關 懷, 製 作 寄 發 關 懷 卡, 於 個 案 生 日 前 寄 達, 共 寄 出 324 份 ( 四 ) 強 化 藥 癮 更 生 人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提 供 面 對 面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計 6 人 參 加 ( 五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各 召 開 2 次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輔 導 網 絡 會 議 及 個 案 討 論 會,104 年 度 通 報 24 人,1 人 已 結 案, 餘 23 人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 六 )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公 益 彩 券 經 費 新 台 幣 50,000 元, 針 對 本 縣 藥 癮 個 案 健 保 欠 費 就 醫 補 助 救 護 車 轉 診 費 等 費 用, 截 至 11 月 30 日 共 7 位 中 心 列 管 個 案 申 請 補 助, 計 48,000 元,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100% ( 七 ) 透 過 戒 癮 治 療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三 四 級 個 案 生 理 學 檢 查 支 持 性 會 談 及 後 續 追 蹤 診 查 費, 每 人 每 次 療 程 最 高 補 助 1,400 元,104 年 月 共 計 補 助 25 人 次,105 年 賡 續 辦 理 攜 手 拒 毒 活 力 飛 揚 戒 癮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預 計 可 補 助 25 人 次 ( 八 ) 10 月 30 日 假 永 慶 高 中 辦 理 嘉 有 魅 力 花 妝 秀 我 反 毒 愛 搞 怪 萬 聖 節 嘉 年 華 才 藝 競 賽,16 支 入 圍 隊 伍 經 過 激 烈 的 比 賽, 最 後 由 本 縣 圓 崇 國 小 民 雄 農 工 永 慶 高 中 及 太 保 國 中 分 別 獲 得 第 一 二 四 五 名, 105 年 將 邀 請 至 校 園 進 行 反 毒 宣 導 雲 嘉 嘉 三 縣 市 學 生 共 計 902 人 參 加 另 透 過 Face Book 的 按 讚 及 分 享, 建 立 反 毒 粉 絲 團, 並 提 供 200 份 全 聯 百 元 禮 券, 共 計 1,569 人 參 加 ( 九 ) 結 合 慈 濟 大 學 共 同 辦 理 34 場 校 園 及 社 區 衛 教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校 園 共 辦 理 辦 理 30 場 次, 參 與 人 員 5,151 人 次, 社 區 辦 理 4 場 次, 參 與 民 294

297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眾 290 人 次 ( 十 ) 賡 續 加 強 職 場 拒 毒 營 造 無 毒 環 境, 辦 理 職 場 反 毒 宣 導,3 月 21 日 完 成 職 場 反 毒 停 看 聽 專 題 反 毒 宣 導, 參 加 人 數 計 41 人 ( 十 一 ) 105 年 結 合 本 縣 藥 師 公 會 18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以 及 91 家 防 毒 保 衛 站 社 區 藥 局 賡 續 辦 理 防 毒 保 衛 站 業 務, 由 加 盟 社 區 藥 局 每 月 回 報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統 計 表, 以 提 升 社 區 對 毒 品 危 害 的 認 知, 增 強 社 區 反 毒 意 識,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諮 詢 人 數 共 144 人 ( 十 二 ) 雲 嘉 嘉 毒 防 中 心 共 同 辦 理 反 毒 不 設 限, 創 意 要 愛 現 創 意 海 報 徵 選 比 賽, 本 縣 高 中 職 學 生 共 有 12 位 學 生 參 賽, 經 評 審 後 本 縣 萬 能 工 商 侯 同 學 獲 第 三 名 永 慶 高 中 萬 能 工 商 2 位 同 學 獲 佳 作, 另 4 位 獲 入 圍 前 20 名 佳 績 ( 十 三 ) 3 月 5 日 辦 理 38 女 生 同 樂 會 婦 女 節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設 計 反 毒 套 套 樂 遊 戲, 深 化 本 縣 婦 女 的 反 毒 知 能, 共 計 654 人 參 加 ( 十 四 ) 為 活 潑 本 縣 反 毒 宣 導,105 年 度 辦 理 反 毒 形 象 公 仔 設 計 比 賽, 設 計 符 合 學 生 潮 流 文 化 的 宣 導 品, 藉 以 發 揮 宣 導 成 效, 深 化 學 子 對 反 毒 的 共 識 六 籌 設 嘉 義 縣 藥 癮 更 生 人 中 途 之 家 為 減 少 藥 癮 再 犯 危 險 性, 提 供 返 家 困 難 或 無 家 可 歸 藥 癮 更 生 人 暫 時 收 容 處 所, 擬 籌 設 本 縣 藥 癮 更 生 人 中 途 之 家 計 畫, 安 排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技 職 訓 練 等 助 其 建 立 社 會 適 應 及 謀 生 能 力 ( 一 ) 中 途 之 家 所 需 經 費 預 計 460 萬, 考 量 本 縣 財 政 困 境, 為 減 輕 本 府 財 政 負 擔, 本 案 經 費 來 自 社 福 團 體 企 業 及 熱 心 人 士 捐 款, 截 至 本 (105) 年 3 月 16 日 460 萬 經 費 全 部 募 竣 ( 二 ) 嘉 義 縣 藥 癮 更 生 人 中 途 之 家 委 託 管 理 計 畫 業 於 3 月 4 日 奉 核, 將 進 行 後 續 上 網 招 標 及 評 選 相 關 事 宜 ( 三 ) 委 請 本 府 建 設 處 代 辦 嘉 義 縣 藥 癮 更 生 人 中 途 之 家 室 內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室 內 裝 修 大 致 完 工, 預 計 4 月 22 日 前 完 工 辦 理 驗 收 及 完 竣 七 2015 亞 洲 毒 品 防 治 策 略 國 際 研 討 會 : 為 行 銷 本 縣 致 力 反 毒 之 成 效,11 295

298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八 九 月 8 日 至 11 月 10 日 派 員 至 澳 門 大 學 參 加 2015 亞 洲 毒 品 防 治 策 略 國 際 研 討 會, 報 告 嘉 義 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追 輔 機 制 之 創 新 與 精 進 作 為, 以 行 銷 嘉 義 縣 反 毒 新 時 代 為 落 實 三 四 級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及 提 升 出 席 率, 辦 理 使 命 必 達 ~ 關 懷 衛 教 宅 配 案, 函 文 本 縣 警 局 請 轉 知 所 轄 派 出 所, 派 員 協 助 中 心 個 管 人 員 配 合 一 同 家 訪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6 小 時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人 員 共 計 21 名, 提 供 到 宅 服 務 以 人 生 不 KO~ 提 升 施 用 K 他 命 毒 品 者 接 受 藥 癮 治 療 就 醫 率 報 名 參 加 第 199 屆 全 國 品 管 圈 大 會, 榮 獲 財 團 法 人 先 鋒 品 質 管 制 學 術 研 究 基 金 會 初 選 及 決 賽 獲 頒 特 優 獎, 與 啦 啦 隊 在 創 意 活 潑 化 競 賽 也 得 到 特 優 獎 的 殊 榮 296

299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環 境 綜 合 管 理 一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 一 )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校 外 環 保 教 學 活 動 計 8 場 次, 參 與 師 生 共 計 約 373 人 ( 二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計 3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約 8,036 人 ( 三 ) 至 各 鄉 鎮 市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計 70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約 5,423 人 ( 四 )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活 動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計 8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約 6,836 人 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一 ) 針 對 個 案 開 發 行 為 進 行 監 督, 計 16 次 ( 二 )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書 面 審 查 2 件 ( 三 ) 每 月 提 報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監 督 及 處 分 情 形 統 計 表 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 一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巡 查 共 96 廠 次 列 管 87 廠, 並 將 巡 查 成 果 鍵 入 EEMS 環 保 稽 查 處 分 管 制 系 統 ( 二 ) 配 合 中 區 環 境 專 業 技 術 小 組 辦 理 中 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動 員 研 討 會 1 場 次 ( 三 ) 配 合 中 區 環 境 專 業 技 術 小 組 辦 理 中 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聯 合 防 救 小 組 組 訓 1 場 次 ( 四 ) 配 合 中 區 環 境 專 業 技 術 小 組 及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本 縣 毒 化 物 運 作 廠 家 運 作 管 理 及 應 變 輔 導 檢 核, 並 就 現 場 查 核 情 形,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供 廠 家 參 考, 共 完 成 2 廠 次 ( 五 ) 受 理 本 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家 各 項 運 作 申 請, 相 關 申 請 共 52 件 ( 聯 防 組 織 備 查 文 件 1 件 核 可 文 件 6 件 第 4 類 核 可 文 件 3 件 變 更 11 件 展 延 15 件 展 延 變 更 3 件 註 銷 5 件 廢 棄 6 件 運 送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1 件 應 變 器 材 及 偵 測 警 報 設 備 計 畫 1 件 ) 四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管 理 ( 一 ) 市 售 一 般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標 示 查 核 1,515 件 297

300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環 境 用 藥 廣 告 物 抽 查 250 件 ( 三 ) 辦 理 環 境 用 藥 宣 導 活 動 計 8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約 3,544 人 ( 四 )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查 核 計 2 家 次 ( 五 ) 病 媒 防 治 業 查 核 計 13 家 次 ( 六 )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使 用 情 形 查 核 計 5 次 ( 七 ) 查 獲 劣 質 環 境 用 藥 計 23 件 旅 館 餐 飲 業 公 寓 大 廈 病 媒 防 治 情 形 巡 查 計 118 件 五 公 害 糾 紛 調 處 未 接 獲 公 害 糾 紛 調 處 案 件 六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 一 )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合 計 1,609 件, 空 氣 污 染 878 件, 噪 音 污 染 182 件, 水 污 染 94 件, 土 壤 污 染 4 件, 廢 棄 物 101 件, 環 境 衛 生 345 件, 毒 化 物 3 件, 其 它 案 件 2 件 ( 二 )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平 均 處 理 時 效 為 2.01 小 時 / 件 貳 空 氣 及 噪 音 管 制 一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 一 ) 定 期 辦 理 人 工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作 業, 計 朴 子 水 上 中 埔 太 保 民 雄 大 林 東 石 等 7 站, 落 塵 量 合 計 共 35 個 樣 品 每 上 下 半 月 監 測 懸 浮 微 粒 各 1 次, 合 計 共 70 個 樣 品 ( 二 ) 每 日 依 據 環 保 署 提 供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網 站 一 般 大 氣 空 氣 污 染 指 標 時 報 表, 隨 時 監 控 本 縣 空 氣 中 懸 浮 微 粒 臭 氧 其 污 染 物 狀 況 二 噪 音 管 制 ( 一 ) 辦 理 一 般 地 區 環 境 噪 音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工 作, 共 進 行 移 動 式 噪 音 監 測 13 站, 合 計 104 天 次 ( 二 )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共 計 182 件 ( 三 ) 處 理 民 眾 檢 舉 使 用 中 車 輛 噪 音 案 件, 共 計 48 件, 處 分 3 件 三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298

301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一 ) 執 行 固 定 空 氣 污 源 管 制 稽 查 30 家 次 及 巡 查 作 業 432 家 次, 處 分 金 額 122 萬 元 ( 二 ) 辦 理 本 縣 10 大 排 放 污 染 源 檢 測 廢 氣 管 道 3 根 次 及 戴 奧 辛 排 放 檢 測 1 根 次 ( 三 ) 辦 理 許 可 證 現 場 查 核 61 家 次 ( 四 ) 餐 飲 業 陳 情 稽 查 處 理 案 件 計 24 件 ( 五 ) 辦 理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管 制 計 畫, 巡 查 2,624 家 次 工 地, 營 建 工 程 空 污 費 先 期 及 完 工 查 核 125 處 次 ( 六 ) 辦 理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管 制 計 畫,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管 制 稽 查 45 家 次, 告 發 處 分 空 污 法 6 件 廢 清 法 9 件 ( 七 ) 辦 理 大 氣 中 懸 浮 微 粒 濃 度 檢 測 0 處 次 ( 八 ) 辦 理 油 品 調 查 作 業 86 處 次, 並 執 行 營 建 施 工 機 具 油 品 抽 測 12 件 ( 九 ) 辦 理 大 型 營 建 工 地 輔 導 27 處, 新 開 發 大 型 工 地 輔 導 5 處 ( 十 ) 辦 理 營 建 工 程 審 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書 24 件 ( 十 一 ) 執 行 使 用 中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驗 稽 查 計 9,566 輛 次, 告 發 349 輛 次, 處 分 金 額 合 計 71 萬 500 元 執 行 柴 油 車 排 煙 檢 測 稽 查 共 檢 測 925 輛, 告 發 29 輛 次, 處 分 金 額 合 計 11 萬 1 仟 元 ( 十 二 ) 執 行 公 有 民 營 街 道 揚 塵 洗 掃 計 畫, 洗 掃 本 縣 主 次 要 道 路 計 掃 街 5, 公 里 洗 街 3, 公 里, 清 除 廢 棄 物 及 塵 土 計 公 噸 ( 十 三 ) 辦 理 本 縣 公 私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二 氧 化 碳 巡 檢, 計 26 家 次 參 環 境 衛 生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一 環 境 衛 生 綜 合 業 務 ( 一 ) 推 薦 竹 崎 鄉 與 中 埔 鄉 參 加 環 保 署 105 年 建 構 寧 適 家 園 - 營 造 友 善 城 鄉 環 境 評 選, 竹 崎 鄉 與 中 埔 鄉 獲 選 為 精 進 級, 均 獲 補 助 萬 餘 元 ( 二 ) 105 年 3 月 31 日 辦 理 環 保 署 106 年 建 構 寧 適 家 園 - 營 造 友 善 城 鄉 環 境 縣 內 初 選 工 作 ( 參 加 鄉 鎮 : 拔 尖 級 - 新 港 鄉 精 進 級 - 朴 子 市 六 299

302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腳 鄉 番 路 鄉 水 上 鄉 ) ( 三 ) 104 年 度 參 加 環 保 署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地 方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考 核 工 作, 縣 市 組 本 縣 獲 第 三 組 優 等 獎 鄉 鎮 市 組 番 路 鄉 優 等 獎 村 里 組 番 路 鄉 公 田 村 特 優 獎 太 保 市 北 新 里 優 等 獎 ( 四 ) 104 年 12 月 23 日 於 民 雄 鄉 福 興 村 社 區 工 作 坊 辦 理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品 質 暨 環 境 綠 化 美 化 競 賽 成 績 公 佈 記 者 會, 各 鄉 鎮 市 區 別 一 二 三 名 為, 山 區 : 竹 崎 鄉 番 路 鄉 中 埔 鄉, 海 區 : 東 石 鄉 六 腳 鄉 義 竹 鄉 平 地 : 民 雄 鄉 新 港 鄉 溪 口 鄉 ( 五 ) 105 年 1 月 29 日 - 2 月 4 日 協 調 各 公 所 支 援 東 石 布 袋 義 竹 漁 業 寒 害 廢 棄 物 清 理, 包 含 國 軍 共 出 動 2853 人 次 331 車 次, 共 協 助 焚 燒 死 魚 公 噸 ( 六 ) 環 境 清 潔 競 賽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共 辦 理 36 村 里, 考 核 成 績 達 85 分 以 上 為 35 村 里, 共 核 撥 獎 勵 金 35 萬 元 ( 七 ) 104 年 12 月 日 辦 理 辦 理 104 年 度 績 優 村 里 觀 摩 宣 導 暨 18 鄉 鎮 市 公 所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活 動 ( 嘉 義 縣 南 投 縣 集 集 社 區 車 埕 社 區 竹 山 鎮 溪 頭 教 育 園 區 ) ( 八 )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辦 理 公 廁 檢 查 工 作, 現 有 列 管 公 廁 2587 座,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共 巡 檢 1749 座 次 1082 處 ( 九 ) 105 年 12 月 18 日 辦 理 Ecolife 綠 色 生 活 網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計 畫 1 場 次, 受 訓 人 數 共 約 46 人 ( 十 ) 104 年 11 月 12 日 於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辦 理 104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績 優 環 保 機 關 暨 績 優 村 里 觀 摩 活 動 ( 十 一 ) 104 年 12 月 28~29 日 於 南 投 縣 辦 理 104 年 度 清 潔 家 園 暨 綠 色 生 活 管 理 計 畫 績 優 村 里 觀 摩 暨 環 保 業 務 聯 繫 會 暨 擴 大 工 作 檢 討 會 活 動 ( 十 二 ) 執 行 海 岸 地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161 次, 清 潔 維 護 長 度 公 里 ( 十 三 ) 支 援 本 縣 溝 渠 清 疏 作 業 共 完 成 約 公 里, 溝 泥 量 73.7 噸 ( 十 四 ) 支 援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消 毒 作 業, 面 積 達 約 40.4 公 頃 ( 十 五 ) 推 動 本 縣 公 廁 進 行 認 養, 已 完 成 348 座 300

303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十 六 ) 推 動 沿 海 地 區 餐 飲 15 家 業 者, 認 養 本 縣 海 岸 地 區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 十 七 ) 104 年 10 月 27 日 辦 理 列 管 公 廁 清 掃 學 習 活 動 1 場 次 ( 十 八 )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物 79,941 件, 其 中 告 發 10 件, 送 電 信 單 位 停 話 10 件, 電 信 單 位 已 停 話 10 件 ; 並 推 動 各 鄉 鎮 市 設 置 廣 告 淨 區 ( 十 九 ) 配 合 農 業 處 進 行 H7N9 活 禽 屠 宰 及 販 售 措 施 聯 合 查 緝 稽 查 31 家 次 ( 二 十 )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登 革 熱 2 級 複 式 動 員 檢 查 評 比 專 案 計 畫 4 次 ( 日 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11 月 24 日 12 月 21 日 及 105 年 3 月 17 日 ) 及 環 保 設 施 場 所 小 黑 蚊 防 治 工 作 ( 二 十 一 ) 辦 理 公 廁 檢 查 工 作, 現 有 列 管 公 廁 2541 座,104 年 1 月 -104 年 12 月 共 巡 檢 次 ( 二 十 二 ) 辦 理 嘉 義 縣 裝 潢 修 繕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計 畫 共 清 運 裝 潢 修 繕 廢 棄 物 公 噸 ( 二 十 三 ) 辦 理 全 縣 滅 鼠 工 作, 執 行 104 年 下 半 年 家 鼠 防 除 率 調 查 鄉 鎮 : 梅 山 鄉 太 保 市, 平 均 防 除 率 達 83.87% ( 二 十 四 ) 嘉 45 線 道 路 植 栽 及 環 境 認 養 管 理 維 護 水 上 與 朴 子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太 保 市 水 牛 公 園 水 污 科 朴 子 溪 七 座 生 態 公 園 大 林 三 疊 溪 生 態 池 高 鐵 特 區 縣 有 土 地 及 布 袋 海 景 公 園 等 區 域 做 定 期 清 理 維 護 工 作 ( 二 十 五 ) 環 境 衛 生 案 件 處 分 34 件, 裁 處 金 額 共 40,800 元 ( 二 十 六 )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廢 機 動 車 輛 共 張 貼 273 輛 二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 一 ) 辦 理 各 事 業 單 位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及 再 利 用 檢 核 等 業 務 至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應 檢 具 廢 清 書 家 數 為 673 家, 已 送 審 667 家, 通 過 審 查 家 數 為 666 家 ; 再 利 用 應 檢 核 37 家, 已 檢 核 37 家, 通 過 家 數 為 31 家 ( 二 ) 執 行 加 強 重 要 道 路 據 點 事 業 廢 棄 物 ( 含 有 害 廢 液 ) 臨 檢 工 作 與 柴 油 車 執 行 路 邊 攔 檢 排 煙 暨 油 品 抽 ( 檢 ) 測 聯 合 稽 查 共 計 6 件 ( 三 ) 105 年 1 月 25 日 辦 理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301

304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申 報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及 頻 率 說 明 會, 參 加 人 數 57 人 ( 四 ) 稽 查 事 業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情 形 共 計 411 家 次, 告 發 59 件, 處 分 金 額 798,000 元 ( 五 ) 本 縣 列 管 清 除 機 構 共 計 73 家, 處 理 機 構 3 家, 共 執 行 159 家 次 之 稽 查 工 作, 告 發 13 件, 處 分 金 額 84,000 元 ;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1 家, 稽 查 6 次 ( 六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並 未 新 增 非 法 棄 置 案 件, 目 前 列 管 棄 置 場 址 共 有 17 處 定 期 追 蹤 後 續 辦 理 進 度 ; 大 林 水 上 遭 棄 置 桶 裝 廢 液 案, 已 完 成 清 理 工 作 ( 七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許 可 審 查 案 件 17 家, 通 過 審 查 家 數 為 13 家 ( 八 )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廢 食 用 油 工 作 證 已 核 發 155 車 123 人 肆 水 污 染 防 治 一 水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 一 ) 依 事 業 水 污 染 管 制 計 畫 共 列 管 事 業 單 位 533 家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16 家 ; 審 查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書 及 廢 ( 污 ) 水 排 放 許 可 等 相 關 許 可 變 更 及 新 申 請 件 數 為 222 件 ( 二 ) 加 強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共 列 管 需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單 位 7 家, 甲 級 專 責 人 員 8 家,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60 家 ( 三 ) 輔 導 業 者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操 作 及 放 流 水 質 水 量 檢 測 申 報 作 業 155 件 ( 四 ) 稽 查 列 管 事 業 1059 廠 ( 場 ) 次 採 樣 155( 件 ) 次, 處 分 廠 40( 場 ) 次, 計 罰 款 新 台 幣 204 萬 7096 元 二 水 體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本 縣 台 林 橋 牛 稠 溪 橋 華 興 橋 新 廍 橋 灣 內 大 橋 蒜 頭 大 橋 九 十 六 甲 埤 中 洋 子 大 排 便 橋 光 南 橋 十 字 橋 田 寮 橋 過 溪 橋 上 游 ( 大 埔 美 橋 ) 三 疊 溪 橋 溪 口 橋 西 結 橋 及 和 平 橋 等 16 處 監 測 站, 按 月 採 樣 分 析 302

305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三 海 洋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辦 理 布 袋 好 美 里 保 護 區 附 近 海 域 布 袋 港 附 近 海 域 朴 子 溪 入 海 口 附 近 八 掌 溪 出 海 口 及 外 傘 頂 洲 (3 處 ) 共 7 處 海 域, 今 年 起 每 半 年 採 樣 1 次, 共 進 行 海 洋 水 質 及 海 洋 底 泥 監 測 工 作 1 次 四 飲 用 水 衛 生 管 理 ( 一 ) 加 強 公 私 場 所 飲 用 水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稽 查 計 103 處, 抽 驗 173 件 ( 二 ) 簡 易 自 來 水 及 社 區 自 設 公 共 給 水 設 備 水 源 水 質 稽 查, 計 39 件 ( 三 ) 自 來 水 水 源 抽 驗 21 件 自 來 水 水 質 抽 驗 253 件 ( 四 ) 淨 水 廠 藥 劑 稽 查 計 38 場 次, 抽 驗 6 件 五 土 壤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計 畫 ( 一 ) 進 行 縣 內 農 地 曾 有 廢 水 污 染 違 規 紀 錄 工 廠 或 畜 牧 場 放 流 水 排 放 口 旁 之 農 地 及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土 壤 重 金 屬 項 目 之 XRF 篩 測 作 業, 並 依 篩 測 結 果 進 行 後 續 土 壤 採 樣 檢 測 作 業, 計 篩 測 150 個 樣 品 分 析 樣 品, 取 樣 90 件, 進 行 土 壤 中 8 項 重 金 屬 污 染 物 ( 鎘 鉻 銅 鎳 鉛 鋅 汞 砷 ) 檢 測 分 析 作 業 ( 二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污 染 改 善 完 成 驗 證 : 嘉 義 縣 台 灣 優 力 溪 洲 加 油 站 嘉 義 縣 義 竹 鄉 五 間 厝 段 祥 和 小 段 地 號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崙 子 頂 段 259 地 號 台 灣 加 油 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溪 口 加 油 站 ( 開 來 加 油 站 ) 朴 子 市 鴨 母 寮 段 竹 村 小 段 571 地 號 BQ001( 嘉 義 基 地 )- 空 軍 頭 橋 工 業 區 ( 民 雄 鄉 頭 橋 段 工 業 小 段 0008 地 號 ) 建 地 六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 一 ) 場 置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 工 業 區 含 嘉 太 朴 子 義 竹 各 3 口 頭 橋 5 口 民 雄 工 業 區 12 口 及 中 洋 工 業 區 5 口, 計 31 口 檢 測 一 般 項 目 重 金 屬 及 VOCs; 畜 殖 場 9 口, 檢 測 一 般 項 目 及 重 金 屬 ( 二 ) 定 期 追 蹤 井 : 台 塑 新 港 廠 8 口, 檢 測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及 管 制 標 準 中 之 VOCs; 太 保 非 法 棄 置 場 附 近 5 口 檢 測 一 般 項 目 及 重 金 屬 ; 邱 廷 輝 畜 牧 場 豬 隻 就 地 掩 埋 場 3 口 檢 測 一 般 檢 測 項 目 大 腸 桿 菌 及 重 金 屬 ; 303

306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荷 苞 嶼 生 態 園 區 1 口 檢 測 一 般 檢 測 項 目 大 腸 桿 菌 及 重 金 屬 ( 三 ) 監 測 井 外 部 巡 查 維 護 作 業 : 轄 內 區 域 性 及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每 半 年 巡 查 1 次, 依 巡 查 結 果 篩 選 12 口 次 辦 理 井 體 外 觀 維 護 及 5 口 次 辦 理 井 體 設 施 修 復 ( 四 ) 監 測 井 內 部 功 能 維 護 作 業 : 篩 選 2 口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及 7 口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以 再 次 完 井 方 法 進 行 維 護 及 改 善 ; 篩 選 5 口 監 測 井 進 行 井 內 異 物 排 除 作 業, 完 成 排 除 之 後 並 需 進 行 井 中 攝 影 以 確 認 異 物 排 除 之 成 效 另 篩 選 4 口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及 13 口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共 17 口 進 行 井 體 攝 影 及 微 水 試 驗 之 井 況 評 估 七 加 油 站 輔 導 及 查 核 ( 一 ) 針 對 轄 區 內 本 局 及 環 保 署 3 年 以 內 未 重 覆 調 查 之 加 油 站, 且 所 提 報 之 定 期 申 報 監 測 資 料 有 疑 慮 者, 包 括 前 一 年 度 環 保 署 調 查 有 缺 失 之 加 油 站, 篩 選 至 少 3 站, 對 加 油 站 進 行 油 槽 區 及 管 線 泵 島 區 測 漏 管 功 能 測 試 及 油 氣 測 試, 並 對 加 油 站 各 項 申 報 設 備 進 行 現 場 查 核 ( 二 ) 針 對 上 述 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虞 加 油 站, 篩 選 至 少 1 站, 依 油 品 類 儲 槽 系 統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參 考 作 業 手 冊 以 場 址 面 積 大 小 及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土 壤 氣 體 採 樣 作 業, 以 每 站 不 超 過 3 個 採 樣 點 為 原 則 其 中 土 壤 氣 體 分 析 需 進 行 圖 譜 分 析, 確 認 氣 體 中 污 染 物 類 型 與 濃 度 ( 三 ) 針 對 環 保 署 調 查 或 縣 內 加 油 站 自 行 確 認 監 測 資 料 中 仍 有 測 漏 管 異 常 者, 進 行 土 壤 氣 體 分 析 ( 含 圖 譜 分 析 ) 需 進 行, 確 認 氣 體 中 污 染 物 類 型 與 濃 度, 至 少 10 點 次 八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 一 ) 持 續 掌 握 朴 子 溪 八 掌 溪 及 北 港 溪 流 域 ( 三 疊 溪 ) 等 河 川 水 質 背 景 資 料 及 了 解 流 域 內 各 分 支 排 水 污 染 源 分 佈 及 污 染 狀 況 ( 二 ) 辦 理 現 地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8 處 ) 及 親 水 園 區 (3 處 ) 之 效 益 評 估 及 提 昇 計 畫, 維 持 設 施 正 常 操 作 運 轉, 提 昇 水 中 溶 氧 量 削 減 污 染 量, 改 善 河 川 水 體 水 質 ( 三 ) 推 展 本 縣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及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生 態 園 區 解 說 等 相 關 宣 導 活 304

307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動 ( 四 ) 生 態 園 區 導 覽 解 說, 辦 理 7 場 次, 共 計 871 人 1. 辦 理 1 場 次 荷 苞 嶼 生 態 園 區 導 覽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2. 辦 理 三 疊 溪 流 域 三 疊 溪 橋 下 生 活 污 水 濕 地 水 質 改 善 二 期 計 畫 工 程 ( 五 ) 早 知 溪 水 質 淨 化 場 新 建 工 程 已 驗 收 完 成, 將 於 104 年 4 月 5 日 開 始 進 入 3 年 水 質 污 染 削 減 成 效 分 析 階 段 西 結 里 水 質 淨 化 場 新 建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進 入 3 年 水 質 污 染 削 減 成 效 分 析 階 段 ( 六 ) 北 港 溪 流 域 ( 埤 仔 頭 排 水 ) 溪 口 鄉 柳 溝 大 排 污 水 截 流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105 年 1 月 30 日 開 工, 截 至 3 月 17 日 實 際 進 度 為 8.3%( 預 定 進 度 6.4%) ( 七 ) 辦 理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清 淨 河 川 考 核 : 於 沿 岸 6 鄉 鎮 市 公 所 共 成 立 20 隊, 計 548 人 之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不 定 期 巡 查 流 域 沿 岸 之 廢 棄 物 髒 亂 點, 杜 絕 髒 亂 點 非 法 傾 倒 情 事 繼 續 發 生, 並 針 對 所 轄 堤 岸 定 期 辦 理 淨 溪 淨 川 環 境 整 頓 活 動 九 檢 驗 工 作 ( 一 ) 人 工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 計 133 件, 共 210 項 ( 二 ) 飲 用 水 檢 測 : 計 527 件, 共 2,658 項 ( 三 ) 事 業 廢 水 ( 生 態 園 區 ) 檢 測 : 計 222 件, 共 1,092 項 ( 四 ) 河 川 水 質 檢 測 : 計 96 件, 共 1,140 項 伍 環 境 設 施 管 理 一 垃 圾 場 處 理 改 善 ( 一 ) 設 置 掩 埋 場 標 準 地 下 水 監 測 井,105 年 度 依 規 定 按 月 季 進 行 9 座 掩 埋 場 18 處 監 測 井 監 測 工 作, 共 執 行 48 場 次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3 場 次 滲 出 水 9 點 次 土 壤 品 質 監 測 ( 二 ) 104 年 度 環 保 署 汰 舊 換 新 資 源 回 收 車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5 輛, 經 費 計 625 萬 7,000 元 及 汰 舊 換 新 垃 圾 車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6 台, 經 費 計 1, 584 萬 5,000 元 ( 三 ) 105 年 度 購 置 垃 圾 車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於 104 年 10 月 函 報 環 保 署 申 請 補 305

308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助, 尚 未 核 定 ( 四 ) 清 理 機 具 之 汰 舊 換 新 作 業 二 推 動 廚 餘 巨 大 家 具 回 收 工 作 ( 一 ) 進 行 本 縣 公 有 堆 肥 場 民 雄 梅 山 番 路 大 林 公 所 查 核 作 業 輔 導, 共 8 場 次 ( 二 ) 進 行 本 縣 公 有 堆 肥 場 民 雄 梅 山 番 路 大 林 公 所 等 4 處 堆 肥 成 品 依 雜 項 肥 料 標 準 ( 有 機 質 全 氮 全 磷 酐 全 氧 化 鉀 水 份 全 鈉 氯 發 芽 率 酸 鹼 值 碳 氮 比 ) 進 行 檢 測, 檢 測 結 果 : 民 雄 公 所 水 份 碳 氮 比 偏 高 ; 番 路 大 林 公 所, 水 分 偏 高 ; 梅 山 公 所 碳 氮 比 偏 高 ; 餘 皆 符 合 雜 項 肥 料 標 準 ( 三 ) 查 核 本 縣 使 用 廚 餘 養 豬 畜 牧 場 計 6 處 ( 四 ) 辦 理 廚 餘 回 收 教 育 宣 導 說 明 會 計 5 場 次 ( 五 ) 104 年 度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巨 大 廢 棄 家 具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廢 棄 家 具 共 修 復 531 件, 售 出 565 件, 所 得 金 額 新 台 幣 440,240 元 三 焚 化 廠 管 理 ( 一 ) 104 年 10 月 ~105 年 3 月 止 垃 圾 進 廠 量 累 計 13 萬 7, 公 噸, 廚 餘 回 收 量 累 計 公 噸 ( 二 ) 鹿 草 焚 化 廠 參 訪 人 數 775 人 四 資 源 回 收 ( 一 ) 本 縣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管 理 本 縣 列 管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計 34 家, 已 辦 理 82 家 次 之 稽 ( 巡 ) 查 作 業 ( 二 ) 辦 理 責 任 業 者 違 反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 之 稽 查 ( 含 新 增 及 複 查 ) 處 分 及 相 關 法 務 作 業 1. 主 動 稽 查 未 標 示 回 收 標 誌 及 未 登 記 之 責 任 業 者, 共 查 核 32 家 次 2. 經 環 保 署 查 核 作 業 查 獲 及 民 眾 檢 舉 未 登 記 及 未 標 示 之 責 任 業 者 稽 查 作 業, 共 稽 查 14 家 次 3. 輔 導 責 任 業 者 按 時 進 行 網 際 網 路 申 報 營 業 量 及 進 口 量 申 報 及 繳 費 工 作, 共 輔 導 397 家 次 306

309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辦 理 限 用 對 象 稽 查 管 制 及 宣 導 工 作 1.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對 象 稽 查, 共 輔 導 535 家 次 2. 限 制 乾 電 池 製 造 輸 入 及 販 賣 業 及 含 汞 體 溫 計 管 制 執 行 稽 查, 共 稽 查 720 家 次 3. 一 次 用 外 帶 飲 料 杯 源 頭 減 量 及 回 收 獎 勵 金 實 施 方 式 稽 查, 共 稽 查 270 家 次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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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財 務 管 理 一 彙 編 105 年 度 總 預 算 105 年 度 總 預 算 經 本 局 會 同 主 計 處 彙 編 完 成, 歲 入 總 額 為 22,650,000 千 元 歲 出 總 額 歲 出 總 額 23,000,000 千 元, 賒 借 收 入 為 9,650,000 千 元, 債 務 還 本 為 9,300,000 千 元 ( 一 ) 歲 入 方 面 : 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14,867,057 千 元 為 最 大 宗, 占 歲 入 預 算 65.64%, 另 稅 課 收 入 7,268,444 千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32.09% ( 包 含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4,737,242 千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20.91%),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計 514,499 千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2.27% ( 二 ) 歲 出 方 面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2,235,028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9.72%,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7,282,146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31.66%,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3,484,759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15.15%,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3,407,315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14.81%, 警 政 支 出 2,039,458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8.87%, 其 餘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債 務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等 計 4,551,294 千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 二 104 年 度 歲 入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經 辦 理 追 加 減 預 算 後, 歲 入 總 額 為 24,955,123 千 元, 歲 出 總 額 25,305,123 千 元, 賒 借 收 入 8,305,000 千 元, 債 務 還 本 8,753,125 千 元, 一 年 來 歲 入 初 步 估 算 執 行 結 果 : 收 入 實 現 數 為 19,701,143 千 元, 應 收 歲 入 數 為 2,878,008 千 元, 歲 入 決 算 數 合 計 22,579,151 千 元 三 彙 辦 104 年 度 及 其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款 保 留 ( 一 ) 104 年 度 : 應 收 歲 入 款 為 2,878,008 千 元 ( 二 ) 104 年 以 前 年 度 : 應 收 歲 入 款 1,666,980 千 元, 註 銷 數 3,398,976 千 元 四 債 務 改 善 計 畫 ( 一 ) 本 縣 104 年 度 公 共 債 務 比 率 46.65%, 達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範 預 警 指 標 309

312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45% 以 上, 依 規 定 訂 定 債 務 改 善 計 畫 及 時 程 表, 提 報 本 縣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105 年 2 月 16 日 奉 行 政 院 審 查 同 意 在 案 ( 二 ) 未 來 配 合 加 強 自 有 財 源 之 開 拓 適 度 控 管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撙 節 經 費, 賡 續 爭 取 財 經 法 案 公 平 修 法, 窮 縣 合 理 分 配 應 有 財 源, 厚 實 償 債 財 源, 按 債 務 改 善 計 畫 加 強 還 本, 逐 年 減 降 長 期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落 實 財 政 紀 律 五 輔 導 鄉 鎮 市 業 務 ( 一 ) 核 定 分 配 各 鄉 鎮 市 105 年 度 縣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計 261,588 千 元 及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計 96,750 千 元, 其 分 配 原 則 以 優 先 彌 平 各 鄉 鎮 市 基 本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後 餘 數 之 50% 平 均 分 配 各 鄉 鎮 市,20% 按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土 地 面 積 比 例 分 配,15% 依 財 政 等 級 分 配,15% 依 嘉 義 縣 政 府 對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源 節 流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考 核 成 績 給 予 分 配, 以 期 收 支 平 衡 ( 二 )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105 年 度 年 關 各 項 人 事 費 資 金 不 足 之 調 度, 除 行 政 貳 公 產 管 理 院 核 定 以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墊 借 外, 不 足 部 份, 另 以 縣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先 行 墊 借 支 援, 皆 如 期 完 成 撥 付 一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 一 ) 加 強 輔 導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財 產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並 督 促 各 項 財 產 報 表 如 期 編 送 ( 二 ) 積 極 辦 理 縣 有 財 產 清 查 業 務, 釐 正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健 全 公 有 土 地 產 籍 管 理 ( 三 ) 切 實 審 核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財 產 報 損 縣 有 建 物 報 廢 拆 除 案 件 ( 四 ) 持 續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對 於 動 產 管 理 方 面, 注 重 平 時 保 養 與 維 護, 以 增 進 其 原 有 效 能 ; 不 動 產 管 理 方 面,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查 以 確 實 掌 握 使 用 現 況, 防 止 遭 非 法 占 用, 確 保 產 權 二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處 分 收 益 情 形 縣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租 金 收 入 ( 含 使 用 補 償 金 ), 分 上 下 二 期 徵 收, 針 對 未 依 期 限 繳 納 者, 以 書 面 催 收 或 派 員 催 繳 ; 本 期 縣 有 房 地 租 金 已 徵 金 310

313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額 493 萬 8,330 元 參 菸 酒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本 縣 菸 酒 業 者 抽 檢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業 務, 並 受 理 檢 舉 案 件 二 查 察 菸 酒 批 發 零 售 商 及 物 流 通 路 賣 場, 是 否 有 價 格 異 常 或 不 法 行 為 三 查 察 轄 區 內 購 買 未 變 性 酒 精 業 者 資 料, 並 列 冊 管 理 四 查 察 轄 內 風 景 點 及 偏 遠 地 區 是 否 有 產 製 販 售 私 劣 菸 酒 之 情 事 五 辦 理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宣 導, 並 與 業 務 有 關 單 位 轄 內 相 關 菸 酒 業 者 加 強 聯 繫 溝 通, 發 現 不 法, 即 時 通 報 查 察 六 菸 酒 重 大 傷 害 事 故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之 運 作 演 練, 強 化 業 務 有 關 單 位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連 繫 通 報, 確 保 事 故 發 生 時 發 揮 緊 急 通 報 與 處 理 之 效 能 肆 庫 款 支 付 業 務 一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支 用 機 關 依 據 核 定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或 專 案 核 准 支 付 法 案 申 請 應 付 款 項 之 支 付, 經 費 支 用 時, 編 製 付 款 憑 單 並 完 成 內 部 審 核 與 簽 證 後, 送 交 本 局 庫 款 支 付 科, 憑 以 簽 開 縣 庫 支 票 或 匯 款 付 予 合 法 債 權 人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收 件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 付 款 憑 單 13,046 件 轉 帳 憑 單 49 件 支 出 收 回 727 件 支 出 註 銷 0 件, 共 計 13,822 件 二 本 局 庫 款 支 付 科 於 收 到 付 款 憑 單, 經 核 對 簽 證 印 鑑 憑 單 內 容 及 查 對 餘 額 無 誤 後, 簽 發 縣 庫 支 票 或 匯 款 付 予 債 權 人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簽 發 縣 庫 支 票 計 3,414 張, 金 額 合 計 17,358,886,685 元, 其 中 郵 寄 0 張 金 額 0 元, 自 領 77 張 金 額 172,579,072 元, 領 回 轉 發 542 張 金 額 3,548,864,612 元, 電 匯 ( 存 帳 ) 2,795 張 金 額 13,637,443,001 元 伍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一 105 年 度 房 屋 稅 開 徵 日 期 業 經 台 灣 省 政 府 核 定 自 105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相 關 期 前 作 業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中, 預 計 本 年 度 全 縣 房 屋 稅 開 徵 件 數 計 13 萬 3,433 件, 查 定 稅 額 8 億 3,992 萬 7,221 元 (104 年 查 定 稅 額 8 億 3,221 萬 0,996 元 ), 查 定 稅 額 較 去 年 增 加

314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萬 6,225 元, 增 加 比 率 為 0.93% 二 地 價 稅 104 年 查 定 17 萬 3,181 件, 稅 額 6 億 2,195 萬 8,594 元, 截 至 105 年 3 月 份 計 徵 起 16 萬 3,983 件, 稅 額 6 億 756 萬 3,141 元, 徵 起 件 數 比 例 94.69%, 徵 起 稅 額 比 例 97.69% 三 土 地 增 值 稅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預 算 分 配 數 2 億 7,150 萬 元, 實 徵 淨 額 3 億 1,961 萬 元, 徵 起 比 例 %, 上 年 度 同 期 預 算 分 配 數 2 億 7,150 萬 元, 實 徵 淨 額 3 億 4,677 萬 元, 徵 起 比 例 % 四 契 稅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預 算 分 配 數 3,987 萬 8,000 元, 實 徵 淨 額 4,912 萬 元, 徵 起 比 率 %; 上 年 度 同 期 預 算 分 配 數 3,665 萬 7,000 元, 實 徵 淨 額 4,489 萬 8,000 元, 徵 起 比 率 % 五 印 花 稅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郵 政 機 關 代 售 印 花 稅 票 603 萬 8 元, 申 請 彙 總 繳 納 印 花 稅 款 769 萬 9,246 元, 大 額 憑 證 總 繳 稅 額 計 1,847 萬 5,774 元, 本 期 間 印 花 稅 徵 收 金 額 計 3,220 萬 5,028 元 六 娛 樂 稅 娛 樂 稅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含 輔 導 新 設 立 辦 理 代 徵 娛 樂 稅 案 件 計 開 徵 1,416 家, 稅 額 425 萬 9,045 元, 實 徵 淨 額 427 萬 8,648 元 七 105 年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作 業 已 如 期 完 成, 開 徵 件 數 計 16 萬 9,021 件, 稅 額 計 13 億 2,303 萬 5,476 元 八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使 用 牌 照 稅 實 徵 計 1 億 5,602 萬 1,708 元 九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申 請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之 車 輛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計 1,962 輛 十 加 強 清 理 新 舊 欠 稅 工 作, 本 局 對 拖 欠 未 繳 之 稅 捐, 除 積 極 予 以 取 具 回 證 與 催 繳 外, 逾 滯 納 期 而 有 執 行 名 義 之 案 件 即 移 送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並 對 巨 額 欠 稅 案 件 加 以 列 管 追 蹤, 查 明 其 財 產 辦 理 禁 止 處 分 及 限 制 出 境 等 稅 捐 保 全 措 施 十 一 為 健 全 房 屋 稅 籍, 以 加 強 稽 徵 增 裕 庫 收, 辦 理 105 年 度 稅 籍 清 查 作 312

315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業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自 105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止 計 2 個 月, 清 查 改 課 件 數 3,691 件, 增 加 稅 額 1,063 萬 3,603 元 十 二 為 建 全 地 價 稅 籍, 加 強 稽 徵 增 裕 庫 收,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計 9 個 月, 辦 理 加 強 地 價 稅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清 查 工 作, 迄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清 查 8,232 件, 查 獲 應 恢 復 課 徵 一 般 稅 率 地 價 稅 7,554 件, 增 加 稅 額 1,678 萬 7,193 元 十 三 審 理 各 稅 違 章 漏 稅 案 件 共 計 2,570 件, 除 未 達 違 章 要 件 或 符 合 財 政 部 訂 定 之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之 案 件 逕 予 補 稅 或 免 議 ( 免 罰 ) 外, 均 經 審 慎 研 析 查 證 後, 就 其 案 情 明 朗, 證 據 確 鑿 者, 予 以 裁 罰 處 分 結 案 陸 賡 續 創 新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辦 理 便 民 服 務 一 為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與 國 稅 局 成 立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櫃 臺, 採 隨 到 隨 辦 作 業, 由 專 人 處 理 稅 務 服 務 事 項, 以 落 實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之 便 民 服 務, 並 設 置 國 地 稅 雙 享 包, 提 供 快 速 便 捷 國 地 稅 導 覽 等 服 務, 全 功 能 服 務 櫃 檯 受 理 發 證 申 請 書 直 接 由 電 腦 列 印, 免 填 申 請 書, 僅 需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節 省 民 眾 洽 公 時 間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服 務 項 目 及 件 數 如 次 : 一 般 稅 務 諮 詢 服 務 1,692 件 轉 帳 納 稅 查 詢 及 申 請 1,800 件 全 國 財 產 總 歸 戶 查 詢 3,369 件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查 詢 0 件 房 屋 稅 課 稅 資 料 及 稅 籍 查 詢 ( 含 現 值 證 明 查 詢 )1,526 件 房 屋 稅 籍 編 號 查 詢 380 件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欠 稅 查 詢 270 件 土 地 增 值 稅 享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查 詢 97 件 地 價 稅 及 房 屋 稅 繳 納 證 明 192 件 合 計 件 數 9,326 件 二 積 極 宣 導 多 元 化 繳 納 方 式, 計 有 現 金 繳 納 約 定 轉 帳 納 稅 信 313

316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用 卡 繳 稅 便 利 商 店 繳 稅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電 話 語 音 轉 帳 晶 片 金 融 卡 網 際 網 路 繳 稅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線 上 轉 帳 納 稅 方 式 繳 納 稅 款 三 實 施 證 件 電 子 化 備 查 服 務, 節 省 地 政 士 申 辦 案 件 證 件 影 印,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案 件 計 266 件 四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加 入 全 國 地 方 稅 稽 徵 機 關 使 用 統 一 之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 電 話 : ), 方 便 納 稅 義 務 人 查 詢 案 件 進 度 五 主 動 輔 導 申 請 直 撥 退 稅, 免 去 往 返 銀 行 及 遺 失 退 稅 支 票 疑 慮, 並 於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申 請 表 增 加 申 請 直 撥 退 稅 欄 位 六 於 8 個 公 所 ( 中 埔 鄉 番 路 鄉 布 袋 鎮 義 竹 鄉 竹 崎 鄉 梅 山 鄉 阿 里 山 鄉 大 埔 鄉 ) 設 置 服 務 點 ( 本 年 預 計 增 加 溪 口 鄉 公 所 ), 提 供 遠 距 視 訊 服 務, 民 眾 免 奔 波, 服 務 零 距 離,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受 理 334 件 七 於 本 局 一 樓 增 設 民 眾 便 利 櫃 檯, 於 通 道 放 置 休 閒 桌 椅, 並 設 置 民 眾 閱 覽 室, 供 民 眾 休 息 及 書 寫 等 候 用 八 本 局 為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由 股 長 及 各 業 務 科 承 辦 人 員 排 班 輪 值 服 務 中 心, 採 走 動 方 式, 遇 有 納 稅 人 前 來 洽 公 即 趨 前 詢 問, 協 助 辦 理 應 辦 事 項, 頗 獲 好 評 九 為 擴 大 服 務 遠 程 及 上 班 民 眾 利 用 中 午 時 間 洽 公,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櫃 臺 採 中 午 不 打 烊, 服 務 民 眾 無 時 差 十 本 局 為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增 進 與 民 眾 互 動 機 會, 購 置 觸 控 式 平 板, 並 整 合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租 稅 宣 導 等 功 能, 民 眾 洽 辦 業 務 時 可 提 供 資 訊 宣 導 影 音 服 務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十 一 社 群 網 站 服 務 積 效 良 好 ( 一 ) Facebook 粉 絲 人 數 由 103 年 底 的 21,377 人 增 至 23,043 人, 宣 導 效 益 卓 越, 使 正 確 的 稅 務 觀 念 深 入 民 眾 心 中 ( 二 ) 官 方 網 頁 運 用 成 效 卓 越 1. 電 子 報 發 送 數 : 本 期 共 發 送 64,793 份, 每 月 發 布 1-2 則 電 子 314

317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報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活 動 稅 務 資 訊, 增 加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間 接 提 升 辦 理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的 效 益 2. 官 網 總 瀏 覽 人 次 : 本 期 共 144,086 人 次 瀏 覽, 代 表 本 局 在 網 路 服 務 上 的 努 力, 受 到 民 眾 的 肯 定 十 二 宣 導 活 動 成 效 漸 入 佳 境 ( 一 ) 本 期 辦 理 22 場 次 宣 導, 宣 導 人 數 約 33,000 人, 宣 導 效 益 良 好 ( 二 ) 本 期 辦 理 學 校 租 稅 教 育 61 場 次 ( 將 現 場 演 出 情 形 製 作 DVD 教 學 錄 影 帶 放 置 本 局 網 站 供 各 校 作 為 租 稅 教 育 之 教 材, 請 學 校 加 以 運 用 ), 並 辦 理 租 稅 e 高 手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e 化 嘉 園 手 機 條 碼 快 樂 購 等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 三 ) 另 針 對 不 同 族 群 行 業 別 辦 理 社 會 教 育 11 場 次 柒 全 面 推 動 電 子 化 自 動 作 業 一 辦 理 各 項 稅 目 退 稅 案 件 5,219 件, 退 稅 金 額 19,208,718 元 二 辦 理 各 項 稅 款 劃 解 繳 庫 222,169 件 三 辦 理 104 年 地 價 稅 電 腦 開 徵 工 作 四 辦 理 娛 樂 稅 核 稅 及 造 單 1,416 件 五 辦 理 土 地 增 值 稅 核 稅 及 造 單 14,586 件 六 辦 理 契 稅 核 稅 及 造 單 2,453 件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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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觀 光 產 業 一 旅 館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本 縣 列 管 旅 館 家 數 共 計 83 家, 領 有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為 45 家, 既 有 旅 館 家 數 為 19 家, 未 領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為 19 家 ( 二 ) 每 月 不 定 期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本 縣 旅 館 2 次 以 上,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間 共 稽 查 55 家 次, 稽 查 結 果 合 格 為 36 家, 不 合 格 4 家, 未 見 營 業 15 家, 不 合 格 者 均 依 規 定 函 文 限 期 改 善 ( 三 ) 保 險 稽 催 : 每 月 電 話 連 繫 提 醒 即 將 逾 期 之 旅 館 儘 速 完 成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投 保 程 序,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間 應 投 保 之 旅 館 計 37 家, 已 完 成 續 保 37 家 二 民 宿 推 動 及 輔 導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輔 導 民 宿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計 15 家, 本 縣 已 完 成 合 法 登 記 之 民 宿 總 家 數 共 136 家 ( 二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執 行 本 縣 民 宿 檢 查 共 65 家 次, 檢 查 結 果 合 格 為 24 家, 不 合 格 8 家, 未 見 營 業 為 33 家, 不 合 格 者 均 依 規 定 函 文 限 期 改 善 ( 三 ) 保 險 稽 催 : 每 月 電 話 連 繫 提 醒 即 將 逾 期 之 民 宿 儘 速 完 成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投 保 程 序,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應 續 保 之 民 宿 計 64 家, 已 完 成 續 保 64 家 另 2 家 尚 在 停 業 中, 無 須 強 制 投 保 三 觀 光 景 點 管 理 ( 一 ) 布 袋 遊 艇 港 營 運 與 管 理 1. 妥 善 辦 理 布 袋 遊 艇 港 之 管 理 修 繕 及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將 浮 動 碼 頭 劃 分 為 14 泊 位, 並 依 據 嘉 義 縣 布 袋 遊 艇 港 使 用 管 理 費 收 費 標 準 受 理 泊 位 申 請,104 年 12 月 至 105 年 4 月, 停 泊 率 達 100 %, 計 收 取 管 理 費 用 151,950 元 2. 辦 理 活 動 :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有 港 口 總 工 會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嘉 義 縣 救 難 協 會 嘉 義 縣 消 防 局 等 317

320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單 位 商 借 遊 艇 港 辦 理 培 訓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人 才 水 域 防 搜 救 溺 及 長 航 訓 練 進 出 港 等 不 定 時 停 靠 訓 練 潛 水 初 訓 等 活 動 3. 布 袋 遊 艇 港 促 參 案 : 嘉 義 縣 布 袋 遊 艇 港 民 間 參 與 興 建 及 整 建 營 運 移 轉 案 最 優 申 請 人 台 灣 公 主 遊 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業 經 本 局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及 11 月 9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查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最 優 申 請 人 遂 於 12 月 3 日 及 12 月 22 日 提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修 正 版 過 局 審 查, 經 本 局 書 面 審 查 確 已 完 成 修 正 本 案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召 開 議 約 會 議, 共 計 討 論 33 個 提 案, 其 中 19 個 提 案 已 獲 得 雙 方 協 議 共 識, 餘 14 個 提 案 暫 予 保 留 下 次 再 議 ( 二 )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營 運 與 管 理 1. 常 鱻 廊 道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 本 局 辦 理 嘉 義 縣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蚵 殼 屋 常 鱻 廊 道 及 生 鮮 魚 貨 區 暨 代 客 料 理 區 海 鮮 餐 廳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案, 以 滿 足 遊 客 餐 飲 需 要,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期 限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4 年 10 月 至 104 年 12 月 間, 廠 商 已 辦 理 104 年 10 月 ~12 月 份 活 動 假 日 創 意 市 集 宣 傳 行 銷 活 動 104 年 第 4 季 活 動 海 鮮 餐 廳 活 化 措 施 - 濤 海 人 人 文 藝 術 展 常 鱻 廊 道 中 庭 洗 手 台 改 造 及 蚵 殼 屋 活 化 措 施 等 工 作 2. 常 鱻 廊 道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 為 持 續 提 供 遊 客 餐 飲 服 務, 本 局 辦 理 嘉 義 縣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常 鱻 廊 道 生 鮮 魚 貨 區 料 理 區 海 鮮 餐 廳 出 租 案, 出 租 期 限 自 105 年 1 月 10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7 日 止, 預 計 收 取 租 金 新 台 幣 326 萬 元 ( 三 )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促 參 案 1. 嘉 義 縣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擴 整 建 暨 營 運 移 轉 案 辦 理 第 3 次 公 告 招 商 結 果,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甄 審 出 最 優 申 請 人 緻 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最 優 申 請 人 申 請 展 延 提 送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 本 局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召 開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審 查 會 議 結 果, 已 請 廠 商 依 據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後 送 本 局 再 審 318

321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中 崙 澐 水 溪 溫 泉 公 園 營 運 與 管 理 : 本 局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及 3 月 18 日 兩 次 會 同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及 中 埔 鄉 公 所 會 勘 中 崙 澐 水 溪 溫 泉 公 園, 會 勘 結 果 張 處 長 表 示 初 步 可 將 移 撥 該 溫 泉 公 園 整 修 後 作 為 遊 客 中 心 或 資 訊 站 使 用 四 北 緯 23.5 度 的 幸 福 - 嘉 義 縣 物 產 整 合 輔 導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 一 )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2 日 參 加 第 八 屆 海 峽 兩 岸 ( 廈 門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邀 請 11 家 嘉 義 禮 好 優 質 伴 手 禮 業 者 參 加, 預 估 將 可 接 獲 新 台 幣 1,040 萬 元 訂 單, 將 本 縣 伴 手 禮 推 廣 至 中 國 大 陸 廈 門 ( 二 )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至 28 日 參 加 2015 高 雄 國 際 旅 遊 博 覽 會 暨 伴 手 禮 展, 邀 請 本 縣 13 家 優 質 伴 手 禮 業 者 參 加, 四 日 銷 售 總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20 萬 元, 將 本 縣 優 質 的 旅 遊 環 境 及 伴 手 禮 推 廣 至 高 雄 民 眾 ( 三 ) 105 年 3 月 9 日 辦 理 第 三 次 嘉 義 禮 好 標 章 遴 選 作 業, 共 計 80 件 商 品 報 名, 本 局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評 選 委 員 共 5 位, 以 在 地 特 色 主 題 性 產 品 創 新 與 說 明 完 整 性 市 場 潛 力 或 得 獎 紀 錄 為 評 分 項 目, 最 終 遴 選 出 68 件 商 品 加 入 北 緯 23.5 度 的 幸 福 - 嘉 義 禮 好 伴 手 禮 ( 四 ) 105 年 3 月 25 日 至 28 日 在 台 北 世 貿 一 館 參 加 2016 台 灣 伴 手 禮 暨 觀 光 特 產 展, 邀 請 本 縣 多 元 物 產 與 文 創 精 神 8 家 優 質 伴 手 禮 業 者 參 加, 四 天 展 期 現 場 成 交 新 臺 幣 53 萬 元, 並 獲 得 北 部 企 業 與 中 國 大 陸 青 睞, 後 續 訂 單 部 分, 德 廣 堂 獲 邀 電 子 商 務 之 邀 約, 後 續 訂 單 約 20 萬, 聖 莎 琳 手 工 香 皂 亦 接 到 約 15 萬 的 訂 單, 另 甜 水 軒 手 工 蛋 捲 目 前 也 累 積 了 約 5 萬 元 的 訂 單, 其 他 數 家 參 展 廠 商, 也 有 訂 單 正 在 洽 談, 整 體 後 續 訂 單 約 可 達 到 新 台 幣 60 萬 元 貳 企 劃 一 爭 取 2017 台 灣 燈 會 在 嘉 義 :104 年 11 月 10 日 提 送 2017 台 灣 燈 會 申 辦 文 件 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105 年 2 月 2 日 張 花 冠 縣 長 率 縣 府 團 隊 參 加 2017 台 灣 燈 會 評 選 會 議, 展 現 本 縣 爭 取 台 灣 燈 會 主 辦 權 之 決 心,3 319

322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月 2 日 至 桃 園 市 參 訪 2016 台 灣 燈 會, 以 了 解 台 灣 燈 會 籌 備 情 形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3 月 25 日 中 央 宣 布 2017 台 灣 燈 會 由 雲 林 縣 主 辦 二 辦 理 故 宮 開 嘉 門 嘉 藝 賞 燈 趣 -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為 迎 接 嘉 義 人 超 過 14 載 引 頸 期 待 與 盼 望 的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部 院 區 - 亞 洲 藝 術 文 化 博 物 館, 嘉 義 縣 政 府 團 隊 從 104 年 12 月 19 日 起 展 開 為 期 66 天 至 隔 年 元 宵 節, 在 嘉 義 縣 政 府 前 太 子 大 道 故 宮 南 院 週 邊, 辦 理 最 閃 耀 最 藝 術 的 燈 會 活 動 內 容 有 二 : 一 是 8 大 燈 區, 主 要 以 嘉 義 在 地 特 色 物 產 景 觀 風 貌, 並 結 合 亞 洲 藝 術 文 化 為 主 題 元 素, 運 用 現 代 藝 術 手 法 並 搭 配 環 保 自 然 材 質 製 作 ; 二 是 活 動 表 演, 從 開 幕 日 起 共 6 天 (104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 日 24 日 至 27 日 ) 晚 上 6 時 至 9 時 假 縣 府 鐘 樓 前 舞 台 區 演 出 各 式 不 同 精 彩 節 目 整 體 效 益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3 年 國 人 旅 遊 調 查 摘 要 為 旅 客 消 費 金 額 的 基 準, 推 估 本 次 活 動 35 萬 人 次 遊 客 所 帶 來 的 總 經 濟 效 益 約 為 9,778 萬 元 三 與 阿 管 處 林 管 處 合 辦 2016 阿 里 山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 假 香 林 服 務 區 辦 理 歲 末 迎 賓 晚 會 ;105 年 1 月 1 日 假 對 高 岳 廣 場 辦 理 2016 阿 里 山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邀 請 清 華 愛 樂 管 絃 樂 團 原 住 民 金 曲 歌 后 秀 蘭 瑪 雅 台 灣 竹 樂 團 等, 吸 引 逾 2 萬 3,000 人 次 遊 客 參 加, 園 區 內 旅 館 住 房 率 均 達 9 成 5 四 辦 理 2016 瑞 里 紫 藤 花 季 行 銷 宣 傳 : 延 續 2014 年 起 全 國 性 宣 傳 效 益, 再 以 紫 色 浪 漫 幸 福 藤 雲 為 主 題, 行 銷 建 立 瑞 里 紫 藤 第 一 品 牌 並 推 廣 周 遭 景 點 ( 圓 潭 生 態 園 區 雲 潭 風 景 區 綠 色 隧 道 交 力 坪 車 站 ) 及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的 茶 咖 啡 香 糖 與 觀 光 產 業 105 年 3 月 以 社 區 春 日 茶 席 起 始, 邀 請 日 籍 影 星 大 久 保 麻 梨 子 為 活 動 代 言 插 畫 家 擔 任 瑞 里 國 小 客 座 美 術 老 師, 成 功 塑 造 議 題, 包 括 年 代 台 視 華 視 東 森 等 媒 體 持 續 報 導, 期 間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報 導 共 101 則 與 燦 星 及 雄 獅 旅 行 社 合 作, 推 出 一 日 及 二 日 遊 程, 將 主 題 遊 程 產 品 化 3 月 17 日 至 4 月 10 日 花 季 期 間, 估 計 吸 引 2 萬 5,000 人 次 遊 客 參 觀, 其 中 約 3,000 人 次 於 當 地 住 宿, 住 宿 遊 客 受 限 當 地 住 宿 空 間, 較 無 成 長, 整 體 遊 客 約 成 長 320

323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700 人, 計 7.3% 創 造 約 3,786 萬 元 觀 光 產 值 五 成 功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台 灣 好 行 服 務 升 級 計 畫 : 本 局 自 103 年 起 連 續 3 年 爭 取 台 灣 好 行 故 宮 南 院 線, 於 105 年 1 月 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定 補 助 行 銷 推 廣 及 旅 遊 設 施 資 訊 相 關 建 置 事 項 費 用 200 萬 元 及 路 線 營 運 虧 損 補 助 500 萬 元 行 銷 宣 傳 案 評 選 會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辦 理 完 畢, 預 計 4 月 下 旬 公 告 徵 求 有 意 願 經 營 之 客 運 業 者 參 加 公 開 評 選 六 辦 理 城 市 行 銷 活 動, 提 升 嘉 義 縣 之 國 際 觀 光 知 名 度 :105 年 3 月 31 日 參 加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舉 辦 之 2016 年 全 球 採 購 夥 伴 大 會 - 城 市 行 銷 服 務 專 區, 運 用 此 次 活 動 設 置 服 務 諮 詢 攤 位, 推 廣 城 市 觀 光, 向 來 自 世 界 各 國 之 買 賣 家 推 介 本 縣 旅 遊 景 點, 提 升 國 際 觀 光 能 見 度 七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5 年 度 借 問 站 創 新 旅 遊 服 務 推 廣 計 畫 : 本 局 今 年 度 提 案 梅 問 屋 觀 光 工 廠 做 為 本 縣 借 問 站 設 置 地 點, 除 了 既 有 旅 遊 文 宣 服 務 外, 再 透 過 軟 硬 體 升 級, 提 供 更 貼 心 更 多 元 之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功 能, 除 入 選 為 105 年 度 借 問 站,105 年 3 月 更 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87,300 元 八 主 動 邀 約 媒 體 採 訪 及 拜 會 旅 行 社 ( 一 ) 105 年 1 月 7 日 邀 請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走 訪 故 宮 南 院 朴 子 溪 自 行 車 道 蔗 埕 文 化 園 區 及 太 子 大 道 燈 會 等 景 點, 該 報 導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出 刊 ( 二 ) 105 年 1 月 26 日 邀 請 今 周 刊 記 者 走 訪 故 宮 南 院 鰲 鼓 濕 地 朴 子 溪 單 車 步 道 及 板 陶 窯 園 區 等 景 點, 該 專 題 報 導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出 刊 ( 三 ) 105 年 2 月 19 日 邀 請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走 訪 瑞 里 民 宿 綠 色 隧 道 及 紫 藤 花 賞 花 景 點, 該 報 導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出 刊 ( 四 ) 105 年 3 月 11 至 14 日 邀 請 跟 著 董 事 長 遊 臺 灣 旅 遊 雜 誌 至 本 縣 進 行 4 天 3 夜 踩 線 行 程, 走 訪 故 宮 南 院 高 跟 鞋 教 堂 茶 山 YUYUPAS 優 遊 吧 斯 等 景 點, 該 專 題 報 導 預 計 於 105 年 5 月 份 出 刊 ( 五 ) 105 年 3 月 20 至 21 日 邀 請 民 視 新 聞 部 ( 英 語 新 聞 ) 至 六 腳 東 石 踩 線,4 月 16 日 < 台 灣 好 好 玩 > 專 題 報 導 朴 子 溪 自 行 車 道 蒜 頭 糖 廠 321

324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蒜 埕 文 化 園 區 東 石 漁 人 碼 頭 等 景 點 ( 六 )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及 105 年 3 月 31 日 分 別 拜 會 太 平 洋 世 界 旅 行 社 及 易 遊 網 旅 行 社, 洽 談 旅 行 線 商 品 化 事 宜 及 旅 遊 套 裝 合 作 專 案 ( 七 ) 105 年 2 月 號 辦 理 遠 見 雜 誌 < 好 享 生 活 : 故 宮 南 院 微 旅 行 專 題 >, 報 導 民 雄 輕 旅 行 新 港 保 庇 行 布 袋 高 跟 鞋 海 線 行 等 順 遊 景 點 ;105 年 2 月 份 BH 美 宅 誌 第 50 期 < 嘉 義 文 創 美 學 專 題 >, 深 入 報 導 布 袋 新 港 義 竹 朴 子 民 雄 大 林 等 地 之 文 化 觀 光 旅 遊 新 景 點 參 觀 光 事 業 工 程 一 觀 光 工 程 ( 一 ) 104 年 布 袋 遊 艇 港 旅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東 石 濱 海 風 景 區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95% ( 二 ) 104 年 竹 崎 觀 光 亮 點 園 區 第 四 期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100% ( 三 ) 104 年 嘉 義 縣 風 景 / 重 點 區 小 型 零 星 工 程 整 建 修 復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100% ( 四 ) 104 年 蒜 鰲 自 行 車 道 崩 山 - 港 口 宮 段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100% ( 五 ) 104 年 度 自 行 車 道 路 景 觀 維 護 計 畫, 整 體 進 度 100% ( 六 ) 104 年 度 南 故 宮.235 新 樂 園 ( 增 辦 ), 整 體 進 度 80% ( 七 ) 104 年 度 梅 山 36 彎 半 天 古 道 整 建 工 程 ( 增 辦 ), 整 體 進 度 80% ( 八 ) 104 年 度 北 回 歸 線 太 空 科 學 教 育 園 區 景 觀 工 程 ( 增 辦 ), 整 體 進 度 60% ( 九 ) 委 託 代 辦 工 程 : 1. 朴 子 市 樸 仔 腳 觀 光 小 鎮 營 造 計 畫 暨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70% 2. 朴 子 市 東 石 郡 役 所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整 體 進 度 70% 3. 水 上 鄉 北 回 太 陽 館 創 意 園 區 景 觀 第 一 期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95% ( 十 ) 104 年 度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加 值 計 畫 1. 媽 祖 大 道 景 觀 營 造 第 二 期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50% 2.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紫 雲 寺 周 邊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整 體 進 度 45% 3.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觀 光 小 鎮 營 造 第 三 期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50% ( 十 一 ) 104 年 8 月 蘇 迪 勒 風 災 復 建 工 程 322

325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 梅 山 鄉 太 興 風 景 區 相 逢 瀑 布 周 邊 景 觀 修 復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55% 2. 竹 崎 公 園 颱 風 災 害 整 修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100% 3. 東 石 鄉 白 水 湖 第 1 滯 洪 池 涼 亭 復 建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100% ( 十 二 ) 104 年 9 月 杜 鵑 復 建 工 程 梅 山 桃 花 溪 畔 古 道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整 體 進 度 75% ( 十 三 ) 105 年 度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加 值 計 畫 : 1. 故 宮 南 院 周 邊 觀 光 小 鎮 營 造 第 四 期 工 程 2.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紫 雲 寺 周 邊 空 間 改 造 第 二 期 工 程 3. 蒜 頭 糖 廠 蔗 埕 戶 外 景 觀 整 備 及 導 覽 設 施 工 程 上 述 工 程 目 前 已 將 計 畫 提 送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審 查 中, 整 體 進 度 5% ( 十 四 ) 105 年 度 跨 域 亮 點 計 畫 肆 藝 文 推 廣 雲 梯. 茶 道. 梅 山 驛 站 觀 光 鏈 結 計 畫, 整 體 進 度 15% 一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 一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年 12 月 5 日 與 本 縣 地 方 文 化 館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等 共 同 於 太 子 大 道 辦 理 嘉 義 人, 藝 嘉 人 聯 合 成 果 展 2. 籌 辦 年 度 社 區 營 造, 並 對 文 化 部 提 送 競 爭 型 計 畫, 本 階 段 協 力 公 所 共 2 市 3 鄉 : 朴 子 市 太 保 市 民 雄 鄉 溪 口 鄉 及 竹 崎 鄉 等 ( 二 ) 村 落 文 化 發 展 計 畫 月 25 日 辦 理 跨 縣 市 觀 摩 參 訪 行 程, 參 訪 雲 林 縣 莿 桐 鄉 蒜 鄉 麻 園 社 區 西 螺 老 街 及 傳 統 醬 油 觀 光 工 廠 等 地 月 5 日 於 本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前 太 子 大 道 廣 場 區 辦 理 1 場 期 末 成 果 展, 有 社 區 擺 攤 親 子 共 樂 DIY 社 區 藝 文 表 演 等 3. 至 105 年 1 月 30 日 止, 已 於 六 腳 鄉 鹿 草 鄉 朴 子 市 水 上 鄉 太 保 市 5 個 鄉 鎮 共 15 個 村 里, 辦 理 共 計 15 場 偏 鄉 藝 文 活 動 15 場 藝 文 培 力 課 程 4. 邀 嘉 義 縣 在 地 師 資 與 專 業 師 資, 培 育 在 地 人 才, 學 習 課 員 主 要 以 323

326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村 里 長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主 要 成 員 在 地 組 織 人 員 等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共 計 4 場 次 20 小 時 5. 完 成 本 縣 近 3 年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及 近 2 年 村 落 文 化 計 畫, 進 行 黃 二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金 人 口 資 料 盤 整 建 檔 工 作, 共 計 109 筆 資 料 ( 一 ) 104 年 度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 北 回 23.5 培 育 發 展 計 畫 已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期 間 邀 集 各 專 業 教 授 及 藝 術 家 依 館 舍 優 劣 提 出 建 議 方 案, 輔 導 訪 視 3 場 學 習 工 作 坊 4 場 次 願 景 會 議 4 場 館 際 交 流 2 場 扶 植 10 個 微 型 文 化 據 點 及 藝 術 家 葉 立 誠 教 授 進 駐 梅 嶺 美 術 館, 以 吳 梅 嶺 老 師 畫 創 作 婚 紗 3 套 及 圍 巾 1 等, 成 果 展 覽 於 104 年 12 月 5 日 辦 理 ( 二 ) 105 年 度 博 物 館 與 地 方 文 化 館 發 展 計 畫,105 年 4 月 1 日 彙 整 提 案 5 案 計 畫, 經 費 2,900 萬 元 至 文 化 部 爭 取 經 費 補 助 ( 三 ) 文 化 集 會 所 ( 願 景 館 ): 年 度 展 示 活 動 以 夢 為 概 念, 配 合 故 宮 南 三 文 創 博 覽 會 院 主 要 展 示 主 題 - 執 行 期 程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1. 第 一 檔 : 絲 縷 織 夢 規 劃 以 亞 洲 當 代 的 織 品 創 作 為 主, 特 邀 請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作 為 策 展 合 作 單 位, 由 藝 術 家 陳 婉 麗 馬 來 西 亞 藝 術 家 Edric Ong( 王 良 民 ) 及 泰 雅 族 織 品 藝 術 家 尤 瑪 達 陸 三 人 共 同 展 出 2. 第 二 檔 : 陶 茶 戲 夢, 以 陶 和 茶 為 主 題, 展 現 嘉 義 茶 文 化 的 獨 特 美 學, 希 望 能 讓 民 眾 體 驗 當 代 陶 藝 與 茶 藝 的 融 合 之 美, 也 希 望 能 深 化 茶 文 化 意 涵 與 地 方 性 的 連 結 DIY 體 驗 活 動 : 茶 席 互 動 體 驗 展 示 主 題 3. 第 三 檔 : 山 林 原 夢, 邀 請 嘉 義 知 名 鄒 族 文 創 工 作 者 - 不 舞. 阿 古 亞 那, 以 她 最 廣 為 人 知 的 紅 色 山 豬 為 概 念, 展 出 包 含 繪 畫 木 雕 石 雕 陶 藝 等 不 同 媒 材 之 創 作, 透 過 不 同 的 山 豬 符 號 ( 圖 案 ) 的 運 用 和 解 碼, 讓 觀 者 都 能 感 受 到 不 舞 的 創 意 和 祝 福 4. 以 上 各 檔 期 均 安 排 記 者 會 及 DIY 體 驗 活 動, 將 打 造 文 化 集 會 所 為 故 宮 南 院 外 的 另 一 個 嘉 義 新 亮 點 324

327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105 年 2-3 月 規 劃 辦 理 2016 臺 灣 國 際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博 覽 會, 預 算 經 費 新 台 幣 70 萬 元, 以 行 銷 嘉 義 縣 陶 藝 特 色 產 品 與 茶 文 化 產 業 為 目 的 展 覽 內 容 : 本 縣 來 嘉 憩 陶 及 獨 嘉 好 茶 等 文 創 產 品 活 動 日 程 : 105 年 4 月 20 日 ( 週 三 ) 至 4 月 24 日 ( 週 日 ) 計 5 天 四 推 廣 嘉 義 茶 文 化 ( 一 ) 104 年 獨 嘉 好 茶 茶 學 院. 嘉 義 縣 茶 藝 文 化 生 活 美 學 系 列 講 座 活 動, 7 月 份 起 舉 辦 六 場 (7 月 31 日 8 月 28 日 9 月 25 日 10 月 30 日 11 月 27 日 12 月 25 日 ) ( 二 ) 105 年 2 月 19 日 至 20 日 辦 理 獨 嘉 好 茶 識 茶 台 北 茶 會 活 動, 邀 請 茶 藝 競 賽 得 獎 者 社 會 組 前 三 名 ( 黃 聖 凱 王 梨 伊 張 供 足 ) 學 生 組 第 一 名 邱 佑 澤 及 阿 里 山 地 區 茶 藝 師 等 人, 於 台 北 華 山 1914 文 創 產 業 園 區 紅 磚 區 西 五 之 一 館, 辦 理 獨 具 嘉 義 味 道 的 識 茶 茶 會, 內 容 結 合 現 代 舞 蹈 音 樂 藝 術 花 藝 茶 道 茶 食 以 及 在 地 人 文 特 色, 從 嗜 茶. 品 味 人 生 從 是 茶. 清 敬 和 寂 從 視 茶. 博 見 仁 道 從 釋 茶. 雅 志 禮 仁 從 適 茶. 內 省 修 身 從 識 茶. 甘 醇 茗 露, 鼻 舌 身 意 悟 嘉 茶 活 動 首 度 以 預 約 售 票 方 式, 憑 票 入 場, 每 張 門 票 售 價 NT1,200 元, 茶 品 為 阿 里 山 2015 冬 茶 頭 等 茶 以 及 阿 里 山 蜜 香 紅 茶 總 統 當 選 人 蔡 英 文 蒞 臨 會 場, 呼 籲 台 北 人 與 其 讓 嘉 義 人 到 台 北 推 廣 茶 葉, 應 該 多 下 嘉 義 訪 茶, 並 說 到 回 國 後 在 嘉 義 縣 前 後 任 縣 長 陳 明 文 與 張 花 冠 力 推 下 開 始 接 受 台 灣 茶, 領 受 深 刻 的 文 化 意 涵 ( 三 ) 2016 世 界 搏 茶 會,3 月 19 日 ( 六 ) 至 28 日 ( 一 ) 於 蒜 頭 糖 廠 西 側 倉 庫 ( 原 嘉 減 碳 環 保 生 態 園 區 ) 辦 理 2016 世 界 搏 茶 會, 為 期 10 天 的 活 動, 以 搏 茶 藝 日 韓 中 英 台 印 6 國 國 際 茶 文 化 展 演 搏 茶 誼 99+1 久 久 嘉 義 百 席 世 界 大 茶 會 搏 茶 器 15 國 家 地 區 125 件 搏 茶 冶 陶 當 代 茶 器 國 際 名 家 展 搏 茶 業 展 數 十 家 知 名 茶 業 商 品 展 售 搏 茶 遊 跟 著 茶 旅 行 等 五 大 主 題, 吸 引 全 國 茶 界 與 愛 茶 人 士, 流 連 忘 返, 一 來 再 來, 滿 載 而 歸, 超 過 十 萬 人 次, 一 同 品 嘉 茶, 搏 感 情, 探 尋 世 界 茶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文 化 藝 術 之 美, 體 會 茶 文 化 的 五 感 325

328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魅 力! 搏 茶 活 動 吸 引 國 內 外 媒 體 爭 相 報 導, 媒 體 露 出 如 電 子 報 ( 中 央 社 今 日 新 聞 )26 則 新 聞 專 題 報 導 14 則 機 場 燈 箱 9 面 平 面 媒 體 ( 聯 合 中 時 蘋 果 日 報 )14 則 及 廣 播 電 台 ( 中 廣 正 聲 飛 碟 )10 家 19 日 開 幕 日 當 天, 除 了 日 本 靜 岡 縣 知 事 川 勝 平 太 率 領 訪 問 團 出 席 外, 義 大 利 經 貿 文 化 辦 事 處 代 表 蕭 國 君 也 蒞 臨 參 觀, 縣 長 張 花 冠 化 身 茶 仙 子, 以 一 段 融 合 舞 蹈 茶 繪 畫 表 演 迎 接 各 國 貴 賓, 並 由 茶 藝 師 逐 一 介 紹 茶 器 五 大 系 列 活 動 如 下 1. 搏 茶 藝 邀 請 日 韓 中 國 及 台 灣 等 地 享 譽 國 際 茶 藝 名 家 展 演 : 日 本 抹 茶 道 煎 茶 道 的 裏 千 家 青 島 智 子 黄 檗 弘 風 流 高 鳥 真 美 子 韓 國 茶 禮 名 師 李 瑛 子 皆 專 程 來 台, 加 上 中 國 茶 藝 金 獎 朱 曉 麗, 演 繹 中 日 韓 傳 統 茶 道 文 化 而 臺 灣 茶 藝 則 由 台 灣 京 武 工 房 - 謝 明 素, 與 梅 山 茶 藝 協 會 葉 秀 麗 理 事 長 邀 請 縣 內 優 秀 的 茶 藝 師, 展 現 臺 灣 茶 藝 精 神 與 文 化 本 單 元 特 別 陳 設 國 際 茶 空 間, 觀 眾 可 體 驗 各 國 茶 文 化 特 色 與 情 境 氛 圍 ; 例 如 英 式 下 午 茶 及 印 度 茶 品, 搭 配 在 地 食 材 設 計 的 創 意 茶 食, 為 嘉 義 飲 食 添 新 口 味 本 區 最 特 別 的 是 阿 里 山 茶 文 化 史 主 題 展 區, 以 環 境 式 情 境 詮 釋 茶 葉 產 製 過 程 及 茶 種 等, 使 觀 眾 更 加 瞭 解 嘉 義 茶 的 精 彩 故 事 與 生 命 嘉 茶 香, 透 過 細 細 飲 啜 回 甘, 於 唇 齒 留 香, 讓 人 回 味 無 窮 2. 搏 茶 誼 99+1 久 久 嘉 義 百 席 茶 會, 是 好 客 的 在 地 人 擺 設 的 流 水 席 ; 世 界 大 茶 會 以 高 山 海 洋 平 原 等 景 緻, 營 造 山 水 田 園 春 夏 秋 冬 農 家 樂 活 等 在 地 茶 鄉 情 境 意 象, 享 受 茶 香 滋 味! 活 動 期 間 超 過 700 席 次 奉 茶, 茶 品 由 仙 葉 茗 茶 產 銷 班 巃 頂 合 作 社 大 巃 頂 產 銷 班 贊 助, 本 活 動 免 費 入 席, 誠 摯 歡 迎 您 一 同 來 嘉 品 茗, 體 驗 五 感 3. 搏 茶 器 搏 茶 冶 陶 - 當 代 茶 器 國 際 名 家 展, 策 展 人 台 灣 陶 藝 學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邀 集 中 日 韓 美 英 義 大 利 荷 蘭 波 蘭 捷 克 烏 克 蘭 阿 根 廷 印 度 新 加 坡 香 港 台 灣 ( 張 繼 陶 蔡 榮 祐 卓 銘 順 等 ) 等 15 國 地 區 125 件 當 代 名 家 作 品, 展 場 由 設 計 師 陳 淑 強 運 用 枕 木 白 沙 等 簡 單 素 材, 用 枯 山 水 的 表 現 方 式, 營 造 阿 里 山 的 日 出 神 木 雲 海 等 意 象, 突 顯 陶 壺 之 器 與 美 4. 搏 茶 業 展 邀 集 數 十 家 知 名 優 質 茶 業 商 家 ( 如 : 春 稻 老 爺 兩 陳 穎 賢 工 作 室 陶 作 坊 一 集 古 美 術 醇 品 雅 集 文 茗 天 326

329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然 莊 台 灣 風 物 工 作 室 自 慢 堂 瑞 壽 實 業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茶 葉 協 會 許 家 銘 糕 餅 林 園 茶 廠 生 力 農 場 桂 花 堂 和 好 愛 呷 有 限 公 司 ), 找 茶 賞 茶, 一 次 到 位 廠 商 紛 紛 表 示 已 參 與 世 界 各 地 展 覽 活 動, 此 次 展 場 規 劃 最 具 質 感, 而 且 消 費 人 士 皆 屬 愛 茶 同 好, 非 常 難 得, 十 日 活 動 總 營 業 額 直 逼 千 萬, 不 約 而 同 期 待 與 預 約 明 年 盛 會 5. 活 動 期 間 與 旅 行 社 特 別 企 劃 搏 茶 遊 茶 香 旅 行, 深 入 茶 鄉 及 感 受 在 地 人 文 風 光 五 文 創 發 展 計 畫 ( 一 )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以 健 全 環 境 整 備 與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兩 大 方 向, 以 藝 術 作 為 行 銷 推 廣 創 作 扶 植 產 業 的 推 手, 聚 焦 於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與 串 聯, 包 括 : 陶 工 藝 文 化 統 計 調 查 文 創 夢 工 場 健 診 團 跨 領 域 課 程 講 座 陶 藝 交 流 工 作 坊 品 牌 行 銷 人 才 培 訓 發 展 觀 賞 文 創 生 活 美 學 的 體 驗 經 濟 - 交 趾 陶 學 趣 上 山 陶 學 趣 悟 陶 大 展 以 及 建 構 行 銷 平 台 等,104 年 12 月 26 日 舉 行 文 創 成 果 暨 悟 陶 大 展 開 幕 茶 會, 悟 陶 大 展 由 5 位 嘉 義 在 地 陶 藝 家, 包 含 交 趾 陶 的 板 陶 窯 陳 忠 正 墘 窯 侯 春 廷, 以 及 生 活 陶 藝 術 家 蔡 江 隆 李 俊 蘭 羅 紹 綺 等 人 共 同 演 繹 領 領 入 陶, 陶 藝 始 自 文 化 與 藝 術 的 融 合, 始 自 一 把 泥 土 與 水 的 交 融 同 樣 一 把 土 經 過 藝 術 家 們 各 自 的 領 悟 與 揉 合 之 後, 透 過 對 生 命 的 體 悟 與 工 藝 呈 現 的 美 學, 在 各 自 手 上 孵 化 出 獨 特 的 藝 術 展 現 與 生 命 故 事 展 覽 期 間 104 年 12 月 24 至 105 年 1 月 17 日 於 梅 嶺 美 術 館 一 樓 展 廳 與 閱 覽 室 展 出 六 冬 季 異 想 世 界 系 列 活 動 ( 一 ) 辦 理 嘉 義 縣 太 子 大 道 及 鄰 近 空 間 耶 誕 環 境 佈 置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佈 設 縣 府 周 邊 與 太 子 大 道 第 一 區 塊 燈 飾 由 104 年 12 月 19 日 展 覽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共 計 66 天 ( 二 ) 辦 理 擴 大 辦 理 藝 術 創 意 展 演 活 動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於 12 月 19 伍 文 化 資 產 日 20 日 24 日 25 日 26 日 27 日 共 六 天 提 供 夜 間 演 出 節 目, 豐 富 燈 會 期 間 的 文 化 教 育 及 娛 樂 體 驗 327

330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一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及 修 復 ( 一 ) 國 定 古 蹟 王 得 祿 墓 修 復 工 程 案 :104 年 12 月 辦 理 完 成 ( 二 ) 縣 定 古 蹟 翁 清 江 宅 修 復 工 程 :104 年 12 月 27 日 舉 行 落 成 典 禮, 本 縣 張 縣 長 主 持 ( 三 ) 縣 定 古 蹟 配 天 宮 修 復 計 畫 : 至 105 年 3 月 底 進 度 達 61.55% ( 四 ) 104 年 度 蘇 迪 勒 颱 風 災 後 修 復 工 程 : 至 104 年 底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 五 ) 104 年 度 嘉 義 縣 縣 定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緊 急 搶 救 案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以 426,000 決 標 予 施 忠 賢 結 構 技 師 事 務 所 ( 六 ) 真 實 性 與 數 位 化 爭 鋒 - 蒜 頭 糖 廠 再 生 計 畫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105 年 1 月 28 日 核 定 補 助 8,000,000 元 (70%), 本 縣 配 合 3,429,000 元 (30%) 計 11,429,000 元, 將 辦 理 臺 糖 650 蒸 氣 火 車 頭 動 態 保 存 復 駛 修 復 工 程 ( 七 ) 105 年 2 月 6 日 美 濃 地 震 災 損 情 況 及 後 續 修 復 : 1. 國 定 古 蹟 新 港 水 仙 宮 : 建 築 物 部 份 塌 陷 樑 柱 損 壞 牆 壁 龜 裂,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105 年 2 月 15 日 至 現 場 勘 查, 召 開 0206 震 災 文 化 資 產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現 勘 會 議, 該 局 張 仁 吉 副 局 長 主 持, 簡 玉 華 組 長 林 其 本 科 長 與 專 家 學 者 張 嘉 祥 委 員 何 培 夫 委 員 邱 上 嘉 委 員 蘇 明 修 委 員 等 與 會 2. 縣 定 古 蹟 東 石 郡 役 所 牆 壁 龜 裂 3. 歷 史 建 築 國 家 廣 播 文 物 館 牆 壁 龜 裂 4. 歷 史 建 築 民 雄 日 式 招 待 所 白 灰 壁 脫 落, 現 休 館 整 修 ( 八 ) 開 發 案 之 遺 址 保 存 維 護 1. 高 速 公 路 嘉 義 交 流 道 計 畫 貨 物 轉 運 中 心 區 委 託 遺 址 內 涵 及 範 圍 調 查 案 ( 縣 府 地 政 處 辦 理 ):105 年 2 月 15 日 同 意 備 查 遺 址 發 掘 申 請 書 105 年 3 月 1 日 同 意 本 案 拓 坑 2. 嘉 義 縣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委 託 開 發 出 售 及 管 理 案 疑 似 遺 址 搶 救 發 掘 案 ( 縣 府 經 發 處 辦 理 ):105 年 2 月 16 日 經 發 處 函 文 完 成 搶 救 發 掘 並 申 請 解 除 停 工 限 制 105 年 2 月 23 日 函 復 經 發 處 同 意 解 除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停 工 限 制 3. 嘉 義 縣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二 期 委 託 開 發 出 售 ( 租 ) 及 管 理 案 遺 址 監 看 ( 縣 府 經 發 處 辦 理 ):104 年 12 月 25 日 同 意 備 查 103 年 7 月 至 9 月 104 年 4 月 至 6 月 及 104 年 7 月 至 9 月 監 看 季 報 328

331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以 上 監 看 未 見 考 古 遺 留 ) 105 年 3 月 1 日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10 月 -12 月 監 看 季 報 ( 本 次 監 看 未 見 考 古 遺 留 ) 二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研 究 暨 規 劃 設 計 ( 一 ) 國 定 古 蹟 新 港 水 仙 宮 全 面 損 壞 調 查 及 修 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案 :104 年 12 月 結 案 ( 二 ) 104 年 度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聚 落 文 化 資 產 環 境 保 存 及 活 化 計 畫 :105 年 2 月 結 案 ( 三 ) 嘉 義 縣 歷 史 建 築 牛 挑 灣 吳 杯 初 濟 生 病 院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暨 規 劃 設 計 案 : 105 年 3 月 上 網 公 告 ( 四 ) 嘉 義 縣 糖 業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調 查 計 畫 :105 年 3 月 上 網 公 告 ( 五 ) 104 年 嘉 義 縣 遺 址 巡 查 監 管 及 管 理 維 護 暨 遺 址 出 土 物 存 放 空 間 評 估 計 畫 :105 年 3 月 底, 辦 理 期 末 報 告 書 面 審 查 ( 六 ) 104 年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整 合 計 畫 :104 年 12 月 3 日 辦 理 期 末 報 告 書 審 查, 結 論 為 修 正 後 通 過,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辦 理 期 末 第 三 次 修 正 ( 七 ) 嘉 義 縣 縣 定 古 蹟 嚴 禁 匠 民 越 界 私 墾 碑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105 年 2 月 17 日 期 末 審 查 修 正 後 通 過, 廠 商 105 年 3 月 27 日 提 交 修 正 期 末 報 告 書 ( 八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104 年 10 月 16 日 核 定 補 助 105 年 嘉 義 縣 遺 址 巡 察 監 管 及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39 萬 5,000 元 及 嘉 義 縣 民 雄 溪 口 大 林 三 鄉 鎮 金 屬 器 時 代 晚 期 遺 址 範 圍 及 內 涵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50 萬 元 ; 本 案 截 至 3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評 審 ( 九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105 年 1 月 18 日 核 定 補 助 嘉 義 縣 一 般 古 物 - 布 袋 太 聖 宮 魍 港 媽 祖 神 像 新 港 奉 天 宮 天 上 聖 母 往 郡 進 香 大 旗 調 查 研 究 及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截 至 3 月 底 已 確 認 本 案 經 費 分 攤 ( 中 央 補 助 36 萬 元 太 聖 宮 自 籌 1 萬 元 奉 天 宮 自 籌 1 萬 元, 本 局 配 合 款 12 萬 元, 共 計 50 萬 元 ) 三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 一 )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04 年 12 月 3 日 於 本 局 329

332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召 開, 結 論 : 各 機 關 應 盡 量 於 各 項 計 畫 中 納 入 世 遺 元 素, 並 於 業 務 中 推 動 ( 二 ) 第 四 次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委 員 會 :104 年 12 月 11 日 於 府 內 召 開, 本 縣 張 縣 長 主 持, 結 論 1. 請 由 縣 府 文 化 觀 光 局 邀 集 各 機 關 完 成 行 動 綱 領, 形 成 共 識 2. 請 謝 明 勳 委 員 及 蘇 昭 旭 委 員 協 助 國 際 鐵 道 交 流 3. 請 台 鐵 處 及 林 管 處 協 調 改 善 森 鐵 營 運 方 式 4. 請 文 化 部 多 支 持 本 縣 潛 力 點 之 預 算 5. 除 了 嘉 義 市 外, 嘉 義 縣 鐵 路 沿 線 規 劃 亦 請 阿 管 處 及 林 管 處 多 用 心 6.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多 與 市 長 溝 通, 共 同 推 動 森 鐵 申 請 世 界 遺 產 ( 三 ) 雲 嘉 嘉 治 理 平 台 召 集 人 工 作 會 報 :104 年 12 月 11 日 於 雲 林 縣 政 府 召 開, 決 議 : 有 關 嘉 義 縣 市 共 同 成 立 世 界 遺 產 策 劃 中 心 部 分, 列 入 報 告 案, 本 案 不 宜 解 除 列 管 ( 四 ) 104 年 度 森 林 鐵 路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舊 車 站 老 同 學 成 果 展 :12 月 13 日 於 竹 崎 車 站 舉 行 開 幕, 展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金 沙 傳 奇 不 思 議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沙 雕 展 :105 年 1 月 20 日 本 縣 張 縣 長 至 高 雄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出 席 開 幕 式, 展 期 至 2 月 19 日 ( 六 ) 105 年 嘉 義 縣 世 界 遺 產 潛 力 點 推 動 計 畫, 由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補 助 經 常 門 200 萬 元, 資 本 門 64 萬 元, 分 別 辦 理 下 列 各 案 : 年 度 嘉 義 縣 世 界 遺 產 潛 力 點 推 動 第 二 期 計 畫 : 由 本 局 嘉 義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及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共 同 籌 措 配 合 款 辦 理, 截 至 3 月 底 已 開 標 2.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世 界 遺 產 教 育 基 地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案 : 由 本 局 爭 取 林 務 局 同 意, 於 竹 崎 車 站 宿 舍 打 造 世 界 遺 產 推 動 教 育 基 地, 截 至 3 月 底 流 標 1 次, 正 辦 理 第 二 次 公 告 3.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道 動 態 保 存 觀 念 建 置 第 一 期 計 畫 : 透 過 國 外 鐵 道 動 態 保 存 案 例 的 研 究, 提 供 未 來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保 存 維 護 之 參 考, 於 3 月 24 日 決 標 予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 七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105 年 2 月 17 日 核 定 補 助 45 萬 元 辦 理 森 鐵 世 遺 小 旅 行 書 籍 編 印 計 畫, 截 至 3 月 底 已 完 成 評 審 330

333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四 文 化 資 產 推 廣 ( 一 ) 日 式 招 待 所 ROT 促 參 案 : 第 3 次 招 商 公 告 104 年 10 月 5 日 截 止, 無 廠 商 投 標, 現 正 規 劃 第 4 次 招 商 中 ( 二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聚 落 文 化 資 產 環 境 保 存 及 活 化 計 畫 系 列 活 動 : 1. 文 化 講 座 :104 年 11 月 7 14 日 各 舉 辦 1 場 2. 朴 子 田 野 學 校 見 學 之 旅 文 化 參 訪 活 動 :104 年 12 月 6 日 舉 行 1 梯 次 3. 畫 話 和 小 屋 寫 生 比 賽 :10 月 24 日 頒 獎 4. 為 樸 仔 腳 造 像 戶 外 攝 影 展 :10 月 24 日 於 朴 子 和 小 屋 開 幕, 展 至 11 月 29 日 5. 走 出 蜈 蚣 陣, 看 見 新 希 望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聚 落 文 化 資 產 環 境 保 存 及 活 化 計 畫 成 果 展 :11 月 21 日 於 朴 子 和 小 屋 開 幕, 展 至 11 月 29 日 ( 三 ) 迴 響 嘉 義 縣 百 年 文 物 展 : 於 本 縣 文 化 集 會 所 舉 行, 展 至 10 月 15 日 ( 四 ) 縣 定 古 蹟 半 天 岩 紫 雲 寺 石 碑 損 害 勘 查 :10 月 15 日 邵 慶 旺 老 師 現 場 勘 查, 勘 查 結 果 石 碑 損 壞 嚴 重, 週 遭 環 境 溼 度 太 高, 日 照 不 均, 建 議 應 儘 速 進 行 緊 急 加 固 及 排 水 設 施 ( 五 ) 第 十 一 屆 嘉 義 研 究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合 作 辦 理,10 月 日 於 該 校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 六 ) 104 年 度 國 定 古 蹟 王 得 祿 墓 管 理 維 護 案 : 委 由 祭 祀 公 業 王 慎 齋 等 進 行 日 常 維 護, 至 104 年 底 執 行 完 畢 ( 七 ) 嘉 義 縣 104 年 度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104 年 12 月 結 案, 12 月 24 日 於 表 揚 本 局 特 優 優 良 管 理 單 位, 縣 定 古 蹟 奉 天 宮 縣 定 古 蹟 紫 雲 寺 及 歷 史 建 築 國 家 廣 播 文 物 館 獲 選 特 優 管 理 單 位 ; 國 定 古 蹟 水 仙 宮 縣 定 古 蹟 竹 崎 車 站 縣 定 古 蹟 琴 山 河 合 博 士 旌 功 碑 縣 定 古 蹟 大 士 爺 廟 縣 定 古 蹟 六 興 宮 縣 定 古 蹟 吳 鳳 廟 獲 選 優 良 管 理 單 位 ( 八 ) 嘉 義 縣 文 獻 : 1. 第 39 期 編 輯 印 製 計 畫 勞 務 委 託 案 : 廠 商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5 年 3 331

334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月 4 日 提 交 圖 文 稿 件,3 月 28 日 辦 理 審 查 會, 廠 商 現 正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中 2. 第 40 期 編 輯 印 製 計 畫 勞 務 委 託 案 :104 年 10 月 15 日 以 362,000 元 決 標 予 國 立 嘉 義 大 學,11 月 18 日 修 正 工 作 計 畫 書 同 意 備 查, 現 為 圖 文 稿 件 編 輯 階 段 ( 九 ) 故 薛 岳 一 級 上 將 文 史 資 料 及 文 物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 59,997 元 委 由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嘉 義 大 學 執 行,12 月 14 日 修 正 工 作 計 畫 書 同 意 備 查, 現 為 報 告 書 撰 寫 階 段 ( 十 )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案 :105 年 3 月 上 網 公 告 五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指 定 與 登 錄 ( 一 ) 原 朴 子 上 水 道 頭 設 施 群 登 錄 歷 史 建 築 :104 年 12 月 14 日 公 告 ( 二 ) 原 朴 子 上 水 道 頭 文 化 景 觀 : 年 11 月 29 日 於 朴 子 市 公 所 舉 行 公 聽 會 年 12 月 8 日 經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登 錄 為 文 化 景 觀 年 1 月 18 日 完 成 公 告 ( 三 ) 林 開 泰 古 厝 指 定 縣 定 古 蹟 :104 年 12 月 8 日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105 年 3 月 11 日 公 告 ( 四 ) 遺 址 列 冊 : 年 1 月 25 日 26 日 邀 請 遺 址 學 者 厲 以 壯 老 師 及 朱 正 宜 老 師 現 勘 番 路 鄉 菜 公 店 遺 址 大 埔 鄉 後 大 埔 遺 址 阿 里 山 鄉 知 母 朥 社 遺 址 及 Ya isana 遺 址, 並 決 議 4 處 遺 址 皆 列 冊 本 縣 列 冊 遺 址 總 計 15 處 年 3 月 15 日 函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新 增 列 冊 遺 址 資 料 陸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一 表 演 藝 術 ( 一 ) 104 年 10 月 11 日 演 出 雯 翔 舞 團 山 廻 足 跡 以 嘉 義 縣 中 埔 鄉 客 家 文 化 館 的 特 色 為 創 作 主 軸, 由 嘉 義 縣 客 家 文 化 館 提 供 編 舞 創 作 題 材, 編 創 出 客 家 舞 蹈 的 多 元 的 新 舞 風 ( 二 ) 10 月 13 日 演 出 嘉 義 雅 集 -Ginzel 大 提 琴 獨 奏 會, 本 次 音 樂 會 邀 請 德 國 知 名 大 提 琴 家 Reiner Ginzel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鋼 琴 家 黎 國 媛, 舉 辦 大 師 班 音 樂 會 及 獨 奏 會, 藉 由 Ginzel 教 授 紮 實 的 演 奏 與 教 學 帶 332

335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動 台 灣 古 典 音 樂 風 氣 ( 三 ) 10 月 18 日 演 出 由 簡 上 仁 老 師 創 作, 梅 北 國 小 小 夯 爐 劇 團 演 出 台 灣 首 部 台 語 兒 童 音 樂 劇 鯽 仔 魚 欲 娶 某, 是 一 個 百 分 百 由 在 地 人 才 所 共 同 製 作 的 台 語 兒 童 音 樂 劇, 是 一 個 很 難 得 的 組 合, 內 容 精 采, 觀 眾 反 應 熱 烈 ( 四 ) 10 月 23 日 演 出 加 拿 大 Cadence 人 聲 樂 團 巡 迴 音 樂 會,Cadence 是 加 拿 大 首 屈 一 指 的 人 聲 樂 團, 帶 來 一 場 精 采 的 表 演, 票 房 相 當 良 好 ( 五 ) 11 月 7 8 日 辦 理 阮 劇 團 愛 錢 A 恰 恰, 改 編 自 法 國 喜 劇 泰 斗 莫 里 哀 的 吝 嗇 鬼, 是 一 齣 倫 理 親 情 大 悲 劇 ( 六 ) 11 月 15 日 辦 理 嘉 義 縣 日 台 交 流 演 奏 會, 推 廣 台 日 音 樂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由 日 本 愛 好 文 化 人 士 訪 台 演 奏, 由 日 本 關 西 大 學 " 舞 漢 " 團 玲 子 樂 坊 錢 太 鼓 若 壽 會 大 正 琴 琴 和 會 等 團 體 演 出, 透 過 日 本 傳 統 樂 器 舞 蹈 歌 唱 和 國 樂 合 奏 等 形 態 之 表 演, 促 進 日 本 與 嘉 義 的 文 化 交 流 ( 七 ) 嘉 義 雅 集 於 11 月 21 日 下 午 推 出 一 場 解 說 音 樂 會, 以 室 內 樂 形 式 演 奏 耳 熟 能 詳 的 名 曲, 並 講 解 樂 曲 的 創 作 背 景 讓 參 與 的 聽 眾 提 升 對 音 樂 的 興 趣, 並 對 名 曲 有 更 深 的 了 解, 吸 引 不 少 鄉 親 前 來 觀 賞 ( 八 ) 11 月 28 日 辦 理 巴 里 吉 他 室 內 樂 團 音 樂 會, 本 次 音 樂 會 以 吉 他 合 奏 吉 他 重 奏 的 形 式 呈 現 波 斯 市 場 老 鷹 之 歌 修 女 也 瘋 狂 神 隱 少 女 加 州 旅 館 等 多 首 不 同 風 格 的 樂 曲, 觀 眾 聆 賞 踴 躍 ( 九 ) 12 月 26 日 嘉 義 新 時 代 - 嘉 義 愛 樂 管 弦 樂 團 首 演 音 樂 會 於 演 藝 廳 演 出, 嘉 義 愛 樂 管 弦 樂 團 今 年 首 度 成 立, 秉 持 著 獨 樂 樂 不 如 眾 樂 樂 以 樂 會 友 的 心 情, 與 嘉 義 鄉 親 們 一 起 分 享 音 樂 世 界 的 美 好 ( 十 ) 105 年 1 月 9 日 演 出 義 興 閣 獨 家 金 光 戲 萬 教 風 波 仇 阿 拉 仔 原 始 人 連 續 集, 在 嘉 義 地 區 享 有 盛 名, 此 次 演 出 帶 領 觀 眾 回 味 過 去 內 台 連 續 劇 的 美 好 時 光 ( 十 一 ) 2 月 27 日 演 出 嘉 南 管 樂 瘋, 由 嘉 義 縣 亟 具 代 表 性 之 團 隊 ~ 東 石 國 中 樂 旗 隊 及 甫 於 本 學 年 榮 獲 嘉 義 市 管 樂 合 奏 類 組 特 優 第 一 名 之 興 嘉 國 小 管 樂 團, 再 加 上 台 南 市 大 橋 國 中 小 管 樂 團, 四 校 聯 合 演 出, 333

336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結 合 嘉 義 縣 市 與 台 南 市 管 樂 知 名 團 體, 聯 合 譜 出 嘉 南 管 樂 瘋, 帶 給 所 有 喜 愛 管 樂 的 觀 眾, 耳 目 一 新 的 感 受 ( 十 二 ) 阮 劇 團 2016 第 八 屆 草 草 戲 劇 節, 於 3 月 日 兩 個 週 末 在 嘉 義 縣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以 六 大 項 目 熱 鬧 展 開 此 次 草 草 戲 劇 節 以 春 膳 為 題, 以 食 物 入 題, 阮 劇 團 透 過 戲 劇 帶 領 青 少 年 探 討 家 庭 學 校 社 會 的 生 命 體 驗 與 想 像, 一 起 在 初 春 三 月, 走 出 城 市, 共 享 這 場 在 草 地 上 長 出 來 的 藝 術 饗 宴 ( 十 三 ) 3 月 日 演 出 雲 門 2 的 十 三 聲,60 年 代 的 艋 舺 街 頭 有 位 賣 藝 的 傳 奇 人 物, 人 稱 十 三 聲, 舉 凡 古 今 佚 事 流 行 俚 俗, 都 是 他 的 拿 手 好 戲 一 人 分 飾 多 角, 忽 男 忽 女, 幼 聲 老 嗓, 惟 妙 惟 肖, 以 古 老 的 恆 春 歌 謠 及 民 間 唱 咒, 結 合 前 衛 實 驗 的 電 子 音 樂, 跨 越 身 體 與 聲 音 的 表 演 向 度 ( 十 四 ) 3 月 日 演 出 美 國 神 韻 藝 術 團 2016 神 韻 晚 會, 通 過 超 越 語 言 的 音 樂 和 舞 蹈, 帶 來 一 場 精 采 的 表 演, 引 起 熱 烈 迴 響 二 視 覺 藝 術 ( 一 ) 104 年 10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嘉 義 縣 書 法 學 會 會 員 聯 展 太 保 祥 和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暨 嘉 義 縣 青 溪 新 文 藝 學 會 聯 展 ( 二 ) 104 年 11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廖 進 發 書 畫 創 作 個 展 陳 瑞 湖 單 刀 傳 奇 油 畫 個 展 尹 貞 創 作 展 看 見 童 心 動 漫 角 色 設 計 師 生 聯 展 ( 三 ) 104 年 12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梅 嶺 水 墨 研 習 班 師 生 聯 展 與 你 相 遇 - 黃 椿 昇 夢 在 人 間 系 列 個 展 ( 四 ) 105 年 1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104 年 嘉 義 縣 文 創 計 畫 悟 陶 獨 家 陶 器 大 展 嘉 義 縣 第 17 屆 梅 嶺 獎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作 品 巡 迴 展 於 祥 和 國 小 展 覽 ( 五 ) 105 年 2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梅 嶺 美 術 會 會 員 聯 展 暨 新 北 市 現 代 藝 術 創 作 協 會 交 流 展 嘉 義 縣 第 17 屆 梅 嶺 獎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作 品 展 嘉 義 縣 第 17 屆 梅 嶺 獎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作 品 巡 迴 展 於 鹿 草 國 334

337 嘉 義 縣 文 化 觀 光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中 展 覽 ( 六 ) 105 年 3 月 份 梅 嶺 美 術 館 辦 理 23.5 愛 上 我 藝 術 嘉 義 - 嘉 義 縣 美 術 協 會 聯 展 ( 寫 生 大 展 ) 嘉 義 縣 第 17 屆 梅 嶺 獎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作 品 巡 迴 展 於 蘭 潭 國 中 及 中 埔 嘉 檳 文 化 生 活 館 展 覽 三 主 題 藝 文 活 動 ( 一 ) 2016 嘉 義 縣 國 際 藝 術 節 - 談 情 塑 愛 相 約 23 度 半 雕 塑 創 作 營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至 4 月 15 日, 邀 集 來 自 意 大 利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西 班 牙 日 本 中 國 以 及 台 灣 本 土 雕 刻 家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其 中 有 7 位 藝 術 家 為 雕 塑 營 場 地 現 地 創 作, 讓 民 眾 可 以 近 距 離 欣 賞 藝 術 家 的 創 作 過 程, 最 後 將 產 出 8 件 戶 外 雕 塑 作 品, 成 為 嘉 義 縣 重 要 的 城 市 藝 術 收 藏 ; 並 於 4 月 1 日 舉 行 藝 術 家 見 面 會 3 月 23 日 更 邀 請 東 石 鄉 下 楫 國 小 30 位 小 朋 友 前 來 參 觀, 由 藝 術 家 親 自 導 覽, 並 讓 小 朋 友 親 手 雕 塑 自 己 的 藝 術 品, 讓 藝 術 種 子 就 此 萌 發, 安 排 參 與 創 作 之 國 際 雕 塑 家, 與 在 地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者 進 行 交 流, 透 過 彼 此 的 觀 摩 與 對 話, 激 發 在 地 藝 術 家 的 作 品 創 新 ( 二 ) 嘉 義 縣 第 17 屆 梅 嶺 獎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 截 止 收 件, 計 有 1,173 件 作 品 參 賽,12 月 12 日 複 賽 結 果, 佳 作 以 上 得 獎 者 計 100 名,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得 獎 作 品 自 105 年 1 月 3 日 至 5 月 27 日 巡 迴 嘉 義 縣 各 中 小 學 校 園 展 覽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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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一 人 民 團 體 ( 一 ) 輔 導 嘉 義 縣 商 業 會 等 69 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依 法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嘉 義 縣 道 教 會 等 543 個 團 體 依 法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 二 ) 輔 導 各 工 商 團 體 會 務 財 務 等 工 作, 促 其 組 織 健 全 運 作 ( 三 ) 輔 導 嘉 義 縣 彩 虹 商 圈 促 進 發 展 協 會 等 8 個 團 體 完 成 立 案 並 發 給 立 案 證 書 及 理 事 長 當 選 證 明 書 二 社 區 發 展 ( 一 ) 輔 導 本 縣 各 社 區 健 全 組 織 運 作, 核 發 鹿 草 鄉 重 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理 事 長 當 選 證 書 計 32 件 ( 二 ) 嘉 義 縣 104 年 度 福 利 社 區 化 成 果 展 轉 動 社 區 照 亮 嘉 義 於 12 月 5 日 假 縣 立 體 育 館 舉 辦, 計 有 宋 江 陣 土 風 舞 蹈 陶 笛 重 奏 等 10 個 動 態 表 演, 展 現 出 社 區 多 元 文 化 風 采 及 社 區 精 緻 手 工 藝 品 社 區 特 色 產 業 等 18 個 靜 態 展 示 攤 位, 提 供 社 區 經 驗 分 享 與 學 習 ( 三 ) 輔 導 水 上 鄉 中 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與 忠 和 國 小 合 作,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合 作 推 動 偏 鄉 兒 少 社 區 陪 伴 札 根 扶 助 計 畫, 計 獲 補 助 經 費 新 66 萬 元 整, 提 供 弱 勢 孩 子 更 多 更 好 的 生 活 照 顧 ( 四 ) 輔 導 本 縣 大 埔 鄉 等 7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劵 回 饋 金 提 升 政 府 公 益 彩 劵 形 象 社 會 福 利 公 營 造 物 共 獲 補 助 新 台 幣 230 萬 元 ( 五 )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度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成 績 : 嘉 義 縣 政 府 優 等 ; 鹿 草 鄉 松 竹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民 雄 鄉 大 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竹 崎 鄉 義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獲 得 甲 等 ; 竹 崎 鄉 中 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獲 得 單 項 特 色 獎 ( 六 ) 105 年 度 推 動 幸 福 社 區 美 滿 家 庭 營 造 福 利 社 區 化 計 畫, 計 有 竹 崎 鄉 灣 橋 社 區 等 8 個 社 區 提 出 申 請 ( 七 ) 作 伙 吃 有 厝 味 老 人 食 堂 計 核 定 第 35 點 開 辦, 提 供 在 地 供 餐 服 務, 持 續 推 動 老 人 共 食 活 動,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之 互 助 精 神, 漸 進 式 建 立 社 區 自 主 運 作 模 式, 營 造 永 續 友 善 老 人 之 社 區 環 境 337

340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三 合 作 行 政 ( 一 ) 輔 導 本 縣 崙 陽 合 作 農 場 等 42 社 場 辦 理 預 決 算 暨 召 開 105 年 度 社 ( 場 ) 員 大 會 及 完 成 社 場 任 期 屆 滿 理 監 事 改 選 並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 二 ) 輔 導 合 作 社 場 社 員 大 會 等 各 種 法 定 會 議 及 業 務 社 務 財 務 運 作 及 紀 錄 製 作 文 書 製 作 等, 計 60 次 ( 三 ) 輔 導 本 縣 江 西 蔬 果 生 產 合 作 社 等 4 社 成 立 登 記 ( 四 ) 輔 導 本 縣 薪 農 果 菜 生 產 合 作 社 等 7 社 發 起 籌 組 ( 五 ) 輔 導 本 縣 大 埔 竹 炭 生 產 合 作 社 等 3 社 辦 理 解 散, 進 行 清 算 程 序 ( 六 ) 輔 導 本 縣 各 類 合 作 社 修 訂 製 作 業 務 報 告 書 決 算 書 表 及 業 務 計 畫 書 等, 計 21 社 場 ( 七 ) 輔 導 本 縣 嘉 民 果 菜 運 銷 合 作 社 海 星 玉 山 茶 山 儲 蓄 互 助 社 等 接 受 內 政 部 補 助 購 置 營 運 設 備 經 費, 執 行 完 成 並 核 銷 結 案 貳 社 會 救 助 一 各 項 生 活 補 助 ( 一 ) 辦 理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協 助 發 生 急 難 事 由 生 活 陷 困 民 眾 度 過 困 境,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核 定 54 件, 合 計 撥 發 急 難 救 助 金 新 台 幣 57 萬 元 整 ( 二 ) 督 導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核 定 246 件, 核 發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430 萬 7,000 元 ( 三 )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民 眾 死 亡 喪 葬 補 助 費,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44 件, 核 發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46 萬 2,000 元 ( 四 )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民 眾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70 人 次 受 益,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110 萬 8,936 元 ( 五 )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各 項 生 活 補 助,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補 助 第 1 款 低 收 入 戶 62 人 次, 第 2 款 低 收 入 戶 1,254 戶 次, 第 2 3 款 低 收 入 戶 15 歲 以 下 兒 童 5,872 人 次, 第 2 3 款 低 收 入 戶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4,137 人 次, 合 計 金 額 新 台 幣 4,874 萬 163 元 ( 六 )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傷 病 醫 療 費 用 補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45 人 338

341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次 受 益,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71 萬 6,674 元 ( 七 ) 辦 理 本 縣 貧 窮 邊 緣 戶 生 活 扶 助 實 施 計 畫, 針 對 個 人 及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而 陷 入 困 境 急 需 救 助 者 或 處 於 貧 窮 邊 緣 而 急 需 救 助 的 經 濟 弱 勢 家 戶, 提 供 生 活 扶 助 及 高 中 ( 職 ) 以 上 之 助 ( 就 ) 學 扶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補 助 生 活 扶 助 及 高 中 ( 職 ) 以 上 就 學 人 口 共 429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164 萬 1,200 元 ( 八 ) 與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共 同 辦 理 嘉 義 縣 物 資 銀 行, 提 供 白 米 麵 條 罐 頭 及 泡 麵 等 緊 急 物 資 予 弱 勢 家 庭,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52 人 捐 贈 物 資 及 物 資 購 買 基 金, 總 計 市 價 達 新 台 幣 1,561 萬 795 元, 共 15,581 人 次 受 益 並 於 105 年 2 月 4 日 結 合 九 華 山 地 藏 庵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嘉 義 縣 新 港 奉 天 宮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嘉 義 縣 朴 子 配 天 宮 半 天 岩 紫 雲 寺 等 辦 理 年 菜 送 暖 溫 馨 我 嘉 活 動, 讓 縣 內 1,500 戶 弱 勢 家 庭 能 於 年 節 時 期 享 用 豐 富 年 菜 二 辦 理 遊 民 收 容 輔 導 業 務 ( 一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嘉 義 縣 遊 民 收 容 輔 導 及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 截 至 105 年 3 月 持 續 服 務 之 遊 民 計 20 人, 其 中 機 構 收 容 輔 導 安 置 者 7 人, 列 管 街 友 4 人, 入 住 家 園 1 人,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8 人 ( 二 ) 105 年 度 與 26 家 機 構 簽 定 遊 民 安 置 輔 導 契 約 ( 三 )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補 助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嘉 義 縣 105 年 遊 民 庇 護 性 工 作 實 驗 計 畫, 本 計 畫 自 104 年 5 月 開 始 執 行, 截 至 目 前 收 容 輔 導 個 案 1 人 ( 四 ) 辦 理 遊 民 低 溫 關 懷 服 務,105 年 2 月 ~3 月 間 計 啟 動 11 天 次, 平 均 每 次 提 供 4 位 街 友 禦 寒 衣 物 保 暖 用 品 及 熱 食 券 食 品 物 資 等 三 災 害 救 助 ( 一 )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 1. 依 據 嘉 義 縣 各 鄉 ( 鎮 市 ) 危 險 區 域 ( 村 里 部 落 )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救 濟 民 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要 點, 於 本 縣 山 區 6 鄉 ( 鎮 市 ) 339

342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公 所 規 劃 65 處 物 資 儲 備 所, 預 先 存 放 14 日 安 全 存 量 之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以 預 防 災 害 發 生 時 山 區 形 成 孤 島 所 需 2. 開 口 契 約 訂 定 : 促 請 各 公 所 與 民 間 各 大 賣 場 或 倉 儲 業 者 簽 訂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供 應 契 約,105 年 度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共 與 35 家 廠 商 簽 訂 開 口 契 約, 以 落 實 災 害 防 救 法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及 備 災 物 資 就 地 化 分 散 化 機 動 化 原 則 ( 二 )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 1. 嘉 義 縣 民 防 總 隊 戰 時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訓 練 : 依 據 相 關 民 防 法 令 規 定, 本 局 完 成 編 組 嘉 義 縣 民 防 總 隊 戰 時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基 本 訓 練, 以 遂 行 戰 時 或 重 大 災 害 等 發 生 大 量 災 民 時 之 登 記 收 容 編 管 服 務 調 查 宣 慰 救 濟 遣 散 等 任 務,104 年 度 戰 時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總 站 及 18 個 分 站 共 整 備 116 名 幹 部,118 名 隊 員, 合 計 234 名 納 入 編 組 2. 災 民 收 容 所 整 備 : (1) 災 民 收 容 所 : 促 請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勘 定 及 整 備 安 全 處 所, 並 建 立 災 民 緊 急 收 容 所 清 冊, 以 備 緊 急 安 置 因 住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之 災 民,105 年 共 整 備 386 處 收 容 所, 最 大 收 容 量 計 10 萬 6,903 人 ( 三 ) 依 據 中 央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民 眾 傷 亡 ( 失 蹤 ) 或 住 屋 毀 損 之 災 害 救 助,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止, 計 核 撥 災 害 救 助 之 死 亡 救 助 金 2 人 新 台 幣 40 萬 元 安 遷 救 助 金 13 戶 28 人 新 台 幣 56 萬 元 淹 水 救 助 金 130 戶 新 台 幣 65 萬 元, 合 計 新 台 幣 161 萬 元 參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業 務 340

343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一 身 心 障 礙 經 濟 補 助 ( 一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社 會 保 險 自 付 保 險 費 保 費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3,506 萬 1,542 元 ( 二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次 計 3,122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1 億 4,518 萬 2,954 元 ( 三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針 對 本 縣 未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收 容 安 置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輕 度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3,628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中 度 以 上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4,872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低 收 入 戶 之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4,872 元 生 活 補 助 費 低 收 入 戶 之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8,499 元 生 活 補 助 費,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1 萬 2,602 人 受 益, 核 發 金 額 新 台 幣 3 億 5,248 萬 元 ( 四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補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數 計 658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646 萬 3,422 元 ( 五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及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27 戶 申 請, 核 發 金 額 新 台 幣 33 萬 4,430 元 二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 一 ) 辦 理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5,234 件 ( 二 ) 委 託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送 餐 服 務,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數 計 142 人 次 /1 萬 1,834 餐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71 萬 40 元 ( 三 ) 104 年 度 由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輔 具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輔 具 諮 詢 協 助 申 請 補 助 評 估 輔 具 使 用 訓 練 民 眾 輔 具 之 維 修 二 手 輔 具 回 收 與 再 利 用 接 待 參 訪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與 巡 迴 定 點 服 務, 自 105 年 起 改 由 台 中 榮 總 嘉 義 分 院 辦 理 ; 總 計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計 4,700 人 次 ( 四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341

344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基 金 會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2.5 倍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照 顧 服 務,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數 計 74 人, 服 務 時 數 計 4,278 小 時, 受 益 人 次 計 3,549 人 次 ( 五 ) 配 合 中 央 執 行 照 顧 服 務 福 利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及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失 能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計 畫,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數 計 113 人, 受 益 人 次 計 1 萬 284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計 1 萬 5,665 小 時 ; 另 於 104 年 12 月 105 年 3 月 各 舉 辦 1 場 居 家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 六 ) 105 年 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嘉 義 縣 支 會 與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縣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週 一 至 週 五 ( 平 日 ) 與 週 三 至 週 日 ( 含 例 假 日 ) 接 送 服 務,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服 務 2,134 人 /1 萬 1,404 趟 次 ( 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104 年 10 至 105 年 3 月 總 通 報 案 量 累 計 308 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服 務 共 計 1,005 人 次 ( 包 括 : 經 濟 協 助 支 持 性 服 務 復 健 與 醫 療 就 學 安 置 就 業 及 訓 練 居 住 安 置 關 懷 服 務 等 ),105 年 獲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161 萬 4,000 元 ( 八 )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縣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聽 覺 功 能 或 言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所 需 之 服 務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服 務 人 次 計 439 人 次 /152 小 時 ( 九 ) 105 年 度 視 覺 障 礙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獲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核 定 補 助 153 萬 7,000 元 整,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服 務 人 數 為 18 人 /260 人 次 ; 本 局 持 續 結 合 本 縣 盲 人 協 會 及 脊 髓 者 損 傷 協 會 等 身 障 團 體 共 同 推 342

345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行 服 務 方 案 ( 十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業 務, 自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接 獲 身 保 通 報 案 計 16 件, 法 院 來 函 協 助 監 護 宣 告 調 查 訪 視 案 計 4 件, 會 同 開 立 財 產 清 冊 案 計 1 件, 裁 定 本 縣 監 護 案 計 1 件, 裁 定 本 縣 輔 助 宣 告 案 2 件 ( 十 一 ) 105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計 畫 獲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新 台 幣 136 萬 4,000 元, 並 依 採 購 招 標 委 託 本 縣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辦 理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接 受 個 人 助 理 服 務 人 次 約 為 105 人 次, 參 與 身 心 障 礙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宣 導 活 動 約 為 1,210 人 次 ( 十 二 )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向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分 別 於 竹 崎 太 保 設 置 兩 處 服 務 中 心, 課 程 內 容 含 麵 包 烘 焙 班 歌 唱 打 擊 樂 等 約 7 班,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計 服 務 4,343 人 次 ( 十 三 ) 輔 導 本 縣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申 請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10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嘉 義 縣 小 太 陽 身 心 障 礙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計 畫 與 安 心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計 畫, 分 別 核 定 經 費 新 台 幣 141 萬 7,000 元 與 146 萬 5,000 元,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數 計 29 人 ( 十 四 )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嘉 義 教 區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聖 心 教 養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嘉 義 教 區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敏 道 家 園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經 費 補 助, 分 別 於 朴 子 市 及 水 上 鄉 辦 理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及 重 度 以 上 肢 體 障 礙 者 社 區 居 住 與 生 活 服 務 計 畫,104 年 10 月 至 3 月 共 提 供 7 人 服 務, 計 42 人 次 受 益 ; 另 由 社 會 局 補 助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於 竹 崎 鄉 成 立 小 太 陽 社 區 家 園 於 太 保 市 成 立 日 安 社 區 家 園, 提 供 山 海 線 鄉 鎮 市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多 元 居 住 服 務,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提 供 3 人 諮 詢 服 務 及 評 估 三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業 務 ( 一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及 機 構 充 實 辦 公 室 設 施 設 備 ( 含 租 金 及 專 職 人 343

346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力 ) 經 費 補 助,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補 助 2 案,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10 萬 元 ( 二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機 構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及 休 閒 活 動,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益 人 次 計 52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25 萬 元 整 ( 三 )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申 請 104 年 度 衛 福 部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2015 年 嘉 義 縣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公 平 參 與 機 會 均 等 權 益 保 障 智 力 - 技 術 大 對 抗 活 動,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補 助 新 台 幣 12 萬 元, 另 由 社 會 局 補 助 新 台 幣 14 萬 元, 合 計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新 台 幣 26 萬 元 整, 該 活 動 104 年 11 月 14 日 於 鹿 草 鄉 圓 山 宮 辦 理 完 畢, 受 益 人 次 計 850 人 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婦 女 福 利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 一 ) 托 育 業 務 年 12 月 10 日 訪 視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大 林 大 愛 托 嬰 中 心 2.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保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共 同 契 約 案, 托 嬰 中 心 保 費 每 人 每 年 新 台 幣 2,280 元, 依 規 定 本 局 負 擔 三 分 之 一 保 費,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補 助 14 名 幼 童, 金 額 總 計 新 台 幣 5,320 元 ( 二 ) 社 區 保 母 業 務 1. 針 對 家 有 未 滿 2 歲 幼 兒, 父 母 因 工 作 孩 童 需 送 請 居 家 托 育 服 務 中 心 之 合 格 托 育 人 員 或 由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照 顧 者, 提 供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2 月 計 核 定 2,231 人 次, 核 撥 金 額 總 計 新 台 幣 602 萬 2,500 元 2.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幼 教 學 術 發 展 學 會 辦 理 本 縣 居 家 托 育 服 務 中 心 管 理 業 務, 完 成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登 記 者 304 人, 收 托 幼 兒 388 人, 親 屬 保 母 312 人, 收 托 幼 兒 393 人 3. 為 讓 本 縣 有 心 從 事 居 家 托 育 服 務 工 作 之 民 眾 取 得 登 記 資 格, 本 局 輔 導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協 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及 嘉 義 縣 褓 姆 職 業 工 344

347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會 等 3 單 位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申 請 經 費 辦 理 105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班, 分 別 於 民 雄 鄉 及 朴 子 市 開 課, 共 計 3 班, 預 計 招 收 學 員 110 人 年 3 月 19 日 假 創 新 學 院 舉 辦 105 年 度 嘉 義 縣 托 育 服 務 人 員 暨 兒 少 福 利 機 構 人 員 腸 病 毒 衛 教 研 習,253 人 受 益 ( 三 )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年 10 月 至 105 年 2 月 補 助 1 萬 8,814 人 次, 撥 發 新 台 幣 4,786 萬 2,049 元 整 2.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巡 迴 講 座,104 年 規 劃 13 場 次, 最 後 1 場 於 10 月 份 辦 理 完 畢,50 人 受 益 ;105 年 將 辦 理 16 場 次, 於 3 月 -12 月 陸 續 舉 辦,3 月 份 已 舉 辦 第 1 場, 計 200 人 參 加 ( 四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業 務 1. 委 託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辦 理 本 縣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業 務, 服 務 成 果 含 通 報 人 數 計 268 人, 個 管 為 990 人, 另 於 幼 兒 園 及 衛 生 所 辦 理 56 場 次 宣 導 與 篩 檢, 共 篩 檢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計 288 人 2. 設 立 早 療 服 務 處 2 處 及 服 務 站 13 站 辦 理 宣 導 及 諮 詢 輔 導 時 段 療 育 服 務 及 代 辦 療 育 費 申 請 等 服 務, 另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及 個 案 研 討 次 計 11 場 365 人 次 受 益 ; 辦 理 偏 遠 山 區 醫 療 聯 合 評 估 9 場 21 人 次 受 益 ( 五 ) 各 項 扶 助 業 務 1.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補 助 2 萬 3,792 人 次 撥 發 新 台 幣 4,599 萬 6,151 元 2.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補 助 13 人 次 撥 發 新 台 幣 37 萬 5,886 元 3.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292 人 次 受 益 撥 發 新 台 幣 87 萬 6,000 元 ( 六 ) 駐 法 院 家 事 服 務 中 心 345

348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服 務 1,129 人 次 ( 七 ) 其 他 1. 衛 生 福 利 部 致 贈 本 縣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嘉 義 教 區 附 設 嘉 義 縣 私 立 安 仁 家 園,105 年 春 節 加 菜 金 新 台 幣 2 萬 元 整 2. 辦 理 本 縣 104 年 度 兒 童 少 年 及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巡 迴 輔 導 計 6 場 次,71 人 次 參 與 年 嘉 義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代 表 培 力 計 畫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104 年 10 月 至 104 年 12 月,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及 授 證 儀 式 1 場 41 人 參 與, 聯 繫 會 議 2 場 35 人 次 105 年 續 與 安 道 基 金 會 共 同 辦 理,105 年 1 月 至 105 年 3 月, 招 募 第 二 屆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初 審 通 過 計 31 人, 培 力 計 畫 持 續 進 行 二 婦 女 福 利 業 務 ( 一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補 助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60 人 180 人 次, 扶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95 萬 2,704 元 ;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502 人 1,488 人 次, 扶 助 新 台 幣 297 萬 7,488 元 ( 二 ) 設 籍 前 遭 逢 特 殊 境 遇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扶 助 補 助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人 3 人 次, 扶 助 新 台 幣 3 萬 2,607 元 ; 補 助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5 人 18 人 次, 扶 助 新 台 幣 3 萬 0,015 元 ( 三 ) 生 育 補 助 104 年 月 868 人 受 益, 實 撥 新 台 幣 520 萬 8,000 元 105 年 1-3 月 預 計 993 人 受 益, 預 撥 新 台 幣 595 萬 8,000 元 ( 四 )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執 行 成 果 含 個 管 112 案 家 訪 293 人 次 電 話 關 懷 530 人 次 諮 詢 服 務 18 人 次 ; 辦 理 通 譯 人 才 培 訓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賽 珍 珠 理 財 管 理 課 程 宜 家 小 站 多 元 文 化 生 活 列 車 就 業 準 備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親 子 活 動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互 助 支 持 團 體, 計 25 場 323 人 次 參 加 ; 346

349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業 務 宣 導 7 場,330 人 次 ; 各 國 報 紙 索 取 232 人 次 受 益 ; 網 頁 瀏 覽 計 18,710 人 次 ( 五 )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扶 緣 服 務 協 會 成 立 新 港 外 籍 配 偶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成 立 民 雄 外 籍 配 偶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新 住 民 及 時 性 服 務,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1. 新 港 據 點 : 計 關 懷 訪 視 5 戶 8 人 次 諮 詢 服 務 55 人 次 書 報 雜 誌 借 閱 34 人 次 ; 辦 理 新 住 民 學 習 課 程 計 1 堂 27 人 次 參 加 2. 民 雄 據 點 : 計 關 懷 訪 視 120 戶 諮 詢 服 務 1574 人 次 據 點 服 務 181 人 次 書 報 雜 誌 借 閱 1 人 次 ( 六 ) 設 置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執 行 成 果 含 個 管 96 案, 電 訪 148 案 次, 家 訪 99 案 次 ; 個 案 研 討 會 4 場 次,25 人 次 參 加 ; 聯 繫 會 報 1 場,47 人 參 加 ; 支 持 性 成 長 團 體 4 場 次, 54 人 次 受 益 ;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4 場, 業 務 宣 導 活 動 1 場,168 人 受 益 ( 七 ) 推 動 婦 女 暨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執 行 成 果 含 福 利 諮 詢,10 人 次 受 益 ; 業 務 督 導 會 議 1 場 ;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5 場 ; 業 務 宣 導 活 動 2 場,509 人 次 受 益 ; 一 起 看 電 影 - 性 別 影 像 研 討 會, 辦 理 3 場, 142 人 受 益 ( 八 ) 辦 理 104 年 嘉 義 縣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與 福 利 需 求 調 查 105 年 3 月 完 成 104 年 嘉 義 縣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與 福 利 需 求 調 查,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做 為 本 府 推 動 婦 女 福 利 措 施 規 劃 之 參 考 及 政 策 執 行 依 據 ( 九 ) 其 他 活 動 1. 與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共 同 辦 理 嘉 義 縣 104 年 度 婦 女 團 體 組 織 能 力 培 訓 參 訪 暨 觀 摩 活 動, 計 33 人 受 益 2. 與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紫 藤 婦 幼 關 懷 協 會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共 同 347

350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辦 理 104 年 度 婦 女 議 題 溝 通 平 台 活 動, 計 52 人 受 益 3. 與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合 作 辦 理 女 人 與 老 相 遇 嘉 義 縣 幸 福 場 活 動, 計 110 人 受 益 4. 與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至 12 月 21 日 共 同 辦 理 2015 嘉 義 縣 女 性 影 展 暨 婦 女 權 益 及 性 別 平 權 宣 導 活 動, 計 4 場 次 401 人 受 益 5. 與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紫 藤 婦 幼 關 懷 協 會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共 同 辦 理 從 性 別 圖 像 探 討 婦 女 如 何 成 功 老 化 及 照 顧 議 題 論 壇 活 動, 計 50 人 受 益 年 3 月 5 日 於 家 己 人 公 園 辦 理 慶 祝 105 年 婦 女 節 38 女 生 同 樂 會 活 動 已 圓 滿 落 幕, 本 次 活 動 係 延 續 去 年 度 結 合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擴 大 辦 理,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逾 越 去 年 之 6,000 人 ( 十 ) 設 置 日 安 民 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84 案, 電 訪 575 人 次, 家 訪 261 人 次, 諮 詢 服 務 132 人 次, 一 般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109 人 次 2. 辦 理 團 體 工 作 1 場, 親 職 及 親 子 講 座 2 場, 親 子 廚 房 3 場, 歲 末 親 子 活 動 1 場 及 親 子 系 列 活 動 4 場 ; 宣 導 17 場, 共 計 1,155 人 次 受 益 3. 辦 理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4 場,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1 場 及 聯 繫 會 報 3 場 伍 老 人 福 利 一 老 人 福 利 ( 一 ) 健 康 維 護 1.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59 人 次 受 益,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69 萬 5,763 元 2.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補 助 :104 年 下 半 年 計 974 人 受 益, 核 發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173 萬 7,204 元 3.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假 牙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4 年 12 月 計 有 34 人 提 出 申 請 348

351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經 濟 安 全 1.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4,947 人 受 益, 核 發 補 助 金 額 合 計 新 台 幣 1 億 9,259 萬 2,204 元 2.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03 月 計 23 人 受 益, 核 發 補 助 金 額 合 計 新 台 幣 64 萬 5,000 元 3. 國 民 年 金 保 費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受 理 申 請 383 件 ( 含 新 申 請 重 審 案 件 ), 符 合 補 助 288 件 104 年 12 月 已 繳 納 104 年 第 2 期 應 負 擔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1,156 萬 9,145 元 整, 計 有 42,063 人 受 補 助 ( 含 低 收 入 戶 輕 度 身 障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 4.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104 年 度 針 對 本 縣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發 放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2 億 7,713 萬 1,000 元, 受 益 人 數 計 89,216 人 ;105 年 度 訂 於 10 月 3 日 至 10 月 7 日 發 放 ( 三 ) 教 育 及 休 閒 1.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暨 老 人 團 體 辦 理 長 青 學 苑, 計 有 35 個 單 位 開 辦 101 個 班 別, 約 2,680 人 受 益 2. 輔 導 本 縣 老 人 教 育 協 會 辦 理 銀 髮 族 生 涯 經 營 班, 計 開 辦 4 班, 參 加 人 數 約 250 人 3. 補 助 嘉 義 縣 長 壽 會 等 12 個 單 位 辦 理 長 青 運 動 才 藝 聯 歡 觀 摩 研 習 等 15 案 計 畫, 動 支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59 萬 6,050 元, 參 加 人 數 約 7,356 人 4. 輔 導 嘉 義 縣 老 人 教 育 協 會 等 10 個 單 位,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補 助 新 台 幣 38 萬 8,000 元, 辦 理 長 青 運 動 才 藝 教 育 研 習 休 閒 設 備 等 13 案 計 畫, 參 加 人 數 約 6,850 人 5.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巡 迴 服 務,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辦 理 183 場 次 巡 迴 服 務 ( 四 ) 生 活 照 顧 1. 改 善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宅 設 施 設 備 補 助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49

352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3 月 計 10 人 受 益 2. 老 人 乘 車 電 子 票 證 - 敬 老 卡 :105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電 子 票 證, 可 使 用 的 路 線 為 嘉 義 客 運 新 營 客 運 嘉 義 縣 公 車 等 3 家 客 運 ;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敬 老 卡 受 理 申 請 人 數 約 22,813 人 3. 長 青 活 力 站 :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本 縣 共 設 置 26 個 活 力 站, 提 供 社 區 老 人 健 康 生 活 照 顧 關 懷 訪 視 及 文 康 休 閒 等 服 務 目 前 除 大 埔 鄉 外, 其 餘 17 鄉 鎮 皆 有 設 置 4.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收 容 照 顧 :105 年 安 置 年 老 無 依 及 癱 瘓 老 人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嘉 義 縣 市 已 立 案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等 33 家, 目 前 收 容 安 置 計 59 人 5.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針 對 本 縣 獨 居 老 人 提 供 關 懷 訪 視 電 話 問 安 等 服 務 6.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 輔 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民 間 團 體 及 村 里 辦 公 處 設 置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提 供 老 人 社 區 化 之 預 防 照 護, 截 至 105 年 3 底 據 點 數 為 66 個, 另 輔 導 6 個 培 力 型 據 點, 並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嘉 義 縣 支 會 辦 理 據 點 督 導 業 務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計 辦 理 2 場 聯 繫 會 報 暨 縣 內 觀 摩 活 動 1 場 年 度 成 果 展 活 動 9 梯 次 據 點 年 度 評 鑑, 共 1,665 人 次 參 加 7. 獨 居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連 線 服 務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建 立 在 宅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網 絡, 提 供 獨 居 老 人 面 臨 突 發 及 緊 急 事 件 時, 能 得 到 立 即 的 救 援, 維 護 獨 居 老 人 生 活 安 全, 目 前 計 有 135 位 長 輩 完 成 裝 機 並 接 受 服 務 8. 老 人 進 住 機 構 及 聘 僱 長 期 看 護 工 補 助 計 畫 :104 年 計 核 定 補 助 10 人 ;105 年 3 月 底 計 核 定 補 助 5 人 9. 日 間 托 老 : 已 設 立 4 個 據 點 佈 建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當 地 長 輩 一 週 5 天, 一 天 6 小 時 之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等 ( 五 ) 老 人 保 護 350

353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11 月 12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第 2 次 嘉 義 縣 老 人 保 護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暨 聯 繫 會 報, 參 加 人 數 100 人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通 報 老 人 保 護 含 諮 詢 案 件 計 51 案 ( 遺 棄 4 案 疏 忽 8 案 失 依 困 頓 21 案 其 他 18 案 ),104 年 度 舊 案 計 有 18 案 仍 在 服 務 中 年 度 為 提 升 老 人 保 護 直 接 服 務 社 工 相 關 知 能, 辦 理 4 場 外 部 團 體 督 導, 於 104 年 12 月 08 日 12 月 23 日 完 成 第 3 4 場 次 ( 六 ) 機 構 輔 導 : 1. 截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本 縣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立 案 家 數 為 26 家, 可 收 容 床 數 為 1,275 床, 目 前 實 際 收 容 床 數 為 989 床, 住 床 率 為 77.57% 年 10 月 11 月 9 日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止, 辦 理 本 縣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實 地 評 鑑, 計 有 評 鑑 優 等 機 構 8 家 甲 等 機 構 13 家 乙 等 機 構 4 家, 本 評 鑑 結 果 於 本 (105) 年 度 3 月 30 日 公 告 二 長 期 照 顧 ( 一 ) 居 家 服 務 1. 委 託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提 供 失 能 者 家 務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身 體 照 顧 等 服 務, 目 前 服 務 個 案 計 1,792 人, 累 計 服 務 408,995 小 時 年 2 月 1 日 辦 理 第 1 次 居 家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105 年 4 月 14 日 辦 理 第 2 次 居 家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 二 )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 委 託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辦 理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目 前 服 務 個 案 計 293 人, 累 計 服 務 53,227 人 次 ( 三 )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已 設 立 4 間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及 1 間 失 智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失 能 失 智 長 輩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健 康 服 務 生 活 功 能 訓 練 等 服 務, 目 前 服 務 個 案 計 72 人, 另 有 1 間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籌 備 中 351

354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四 )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天 主 教 安 道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累 計 服 務 3,677 趟 次 ( 五 ) 輔 具 購 買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服 務 1. 補 助 失 能 者 21 人 購 買 輔 具 2. 補 助 失 能 者 3 人 辦 理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服 務 ( 六 ) 104 年 補 助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等 9 單 位 辦 理 11 場 次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105 年 補 助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等 6 單 位 辦 理 7 場 次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三 志 願 服 務 ( 一 ) 推 行 志 願 服 務,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目 前 祥 和 志 願 服 務 隊 計 103 隊, 約 有 志 工 4,559 人, 並 發 掘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藉 以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生 活 適 應 問 題 並 增 強 自 我 功 能 ( 二 ) 辦 理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1. 基 礎 訓 練 :104 年 9 月 19 日 20 日 於 本 縣 民 雄 鄉 金 桔 農 莊 辦 理 辦 理, 參 加 人 數 計 90 人 ;105 年 3 月 19 日 20 日 於 本 縣 民 雄 鄉 山 中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辦 理, 參 加 人 數 計 147 人 2. 特 殊 訓 練 :104 年 10 月 24 日 25 日 於 本 縣 大 林 鎮 三 和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參 加 人 數 計 97 人 3.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104 年 11 月 24 日 於 縣 府 2 樓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2 梯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32 人 ( 三 ) 104 年 10 月 29 日 ( 下 午 ) 在 本 縣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禮 堂 辦 理 104 年 第 2 次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計 有 107 人 參 加 ( 四 ) 104 年 10 月 29 日 ( 上 午 ) 在 縣 府 201 會 議 室 辦 理 104 年 第 2 次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計 有 65 人 參 加 ( 五 ) 編 印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刊 物 嘉 邑 志 工 ( 第 二 十 期 ) ( 六 ) 104 年 11 月 28 日 於 本 縣 人 力 發 展 所 辦 理 嘉 義 縣 暨 社 會 福 利 志 工 表 揚 活 352

355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動, 參 加 志 工 計 有 634 人, 表 揚 志 工 達 406 人 ( 七 ) 104 年 12 月 17 日 辦 理 本 縣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觀 摩 研 習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計 74 人 ( 八 ) 104 年 10 月 3 日 於 溪 口 鄉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私 立 開 元 殿 福 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辦 理 嘉 義 縣 104 年 青 年 志 工 紮 根 計 畫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計 243 人 ( 九 ) 104 年 11 月 14 日 15 日 於 彰 化 縣 辦 理 嘉 義 縣 慶 祝 104 年 國 際 志 工 日 - 全 國 志 工 大 會 師 及 觀 摩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計 40 人 ( 十 ) 104 年 月 辦 理 嘉 義 縣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志 工 獎 勵 計 畫, 購 買 禮 品 致 贈 榮 獲 中 央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及 衛 生 福 利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之 績 優 志 工, 共 計 183 人 ( 十 一 ) 105 年 3 月 至 5 月 辦 理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巡 迴 輔 導, 預 計 48 場 次 ( 十 二 ) 105 年 3 月 辦 理 本 縣 105 年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評 鑑, 函 請 成 立 滿 三 年 之 祥 和 計 畫 志 工 隊 辦 理 評 鑑 初 評 陸 社 會 工 作 業 務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530 件 ( 二 ) 寄 養 及 機 構 安 置 ( 含 親 屬 寄 養 ): 1. 寄 養 及 機 構 安 置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寄 養 及 機 構 安 置 計 新 安 置 兒 少 15 人, 結 束 安 置 3 人, 計 79 人 持 續 安 置 中,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共 撥 付 新 台 幣 551 萬 9,099 元 2. 親 屬 寄 養 :105 年 度 層 轉 嘉 義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家 外 安 置 個 案 委 由 親 屬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76 萬 元, 本 局 配 合 款 新 台 幣 60 萬 元, 總 經 費 合 計 新 台 幣 136 萬 元, 至 105 年 3 月 底 計 有 5 名 個 案 持 續 委 由 親 屬 照 顧 中 ( 三 ) 無 依 兒 童 國 內 外 收 出 養 業 務 :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無 出 養 個 案 353

356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年 與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基 督 徒 救 世 會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小 天 使 家 園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台 南 嬰 兒 之 家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忠 義 育 幼 院 及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簽 約 辦 理 保 護 個 案 收 出 養 業 務 ( 四 )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嘉 義 分 事 務 所 辦 理, 接 受 輔 導 之 家 庭 計 46 戶, 執 行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78 萬 658 元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續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嘉 義 分 事 務 所 辦 理, 委 託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92 萬 1,000 元 ( 五 )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轉 向 制 度 暨 感 化 教 育 離 院 後 續 追 蹤 : 截 至 105 年 3 月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8 條 規 定 之 追 蹤 輔 導 個 案 共 計 11 人 ( 六 )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 年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 嘉 濱 中 心 ) 財 團 法 人 雙 福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天 主 教 中 華 聖 母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接 獲 兒 童 及 少 年 高 風 險 家 庭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296 件 ( 七 )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 1. 截 至 105 年 3 月 續 於 長 期 安 置 中 個 案 有 2 名 2.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安 置 後 追 蹤 訪 視 ( 含 就 學 就 業 協 助 及 關 懷 訪 視 等 ), 截 至 105 年 3 月 續 予 追 蹤 輔 導 計 有 4 人 二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 一 ) 104 年 10 月 至 12 月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96 次,105 年 1 月 至 3 月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51 次 354

357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104 年 10 月 至 12 月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704 次,105 年 1 月 至 3 月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數 計 604 次 ( 三 ) 為 強 化 本 縣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後 之 監 督 處 遇, 業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第 1 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後 之 監 督 處 遇 網 絡 聯 繫 會 議 ( 四 )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違 反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之 裁 罰 案 件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3 案, 違 反 查 訪 及 報 到 之 裁 罰 案 件 計 4 案,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7 萬 元 ( 五 )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經 濟 性 補 助, 協 助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渡 過 危 機,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總 計 提 供 15 人 補 助, 總 計 金 額 新 台 幣 33 萬 6,290 元 ( 六 ) 提 供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經 濟 性 補 助, 協 助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渡 過 危 機,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總 計 提 供 37 人 補 助, 總 計 金 額 新 台 幣 31 萬 894 元 ( 七 ) 推 動 本 縣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1 次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邀 請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教 育 司 法 單 位 等 網 絡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 八 ) 推 動 本 縣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2 次 諮 詢 督 導 暨 網 絡 聯 繫 會 議, 邀 請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教 育 司 法 單 位 等 網 絡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 九 )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本 府 駐 台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提 供 之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相 關 服 務 總 計 561 人 次 ( 十 ) 105 年 1 月 至 3 月 辦 理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服 務 方 案, 計 轉 介 9 案 ( 十 一 ) 建 構 本 縣 性 騷 擾 防 治 服 務 體 系 : 1.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處 遇 服 務 計 轉 介 5 案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期 間 辦 理 本 縣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有 關 建 置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實 地 輔 導, 計 36 家 次 355

358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十 二 ) 推 動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定 期 召 開 高 危 機 個 案 網 絡 會 議 : 敦 聘 中 正 大 學 林 明 傑 教 授 指 導, 由 社 政 警 政 醫 政 教 育 司 法 及 相 關 民 間 單 位 等 網 絡 人 員 為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建 置 安 全 防 護 網, 保 護 其 人 身 安 全, 共 計 召 開 6 場 次 ( 十 三 ) 辦 理 家 暴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社 區 防 暴 宣 導 行 動 劇 - 愛 別 暴 走 : 鑒 於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要 能 落 實 有 成 效, 需 社 區 加 入, 於 104 年 11 月 至 12 月 與 培 植 多 年 之 團 體 -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研 商 規 劃, 以 實 驗 劇 場 之 型 態, 行 動 參 與 方 式, 由 下 而 上, 讓 社 區 居 民 實 地 參 與, 進 行 社 區 防 暴 行 動 劇 - 愛 別 暴 走 戲 劇 演 出 並 於 105 年 2 月 20 日 辦 理 首 映 會 2. 辦 理 社 區 巡 迴 宣 導 活 動 : 針 對 不 同 族 群 原 民 身 障 新 民 及 一 般 社 區 民 眾 辦 理 家 暴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計 10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為 461 人 次 ( 十 四 ) 104 年 9 月 25 日 及 104 年 10 月 12 日 辦 理 本 縣 104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計 160 人 次 參 訓 三 推 展 社 會 工 作 制 度 ( 一 ) 配 合 行 政 院 核 准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 前 內 政 部 ) 訂 定 嘉 義 縣 政 府 充 實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依 該 計 畫 102 年 度 已 完 成 納 編 社 會 工 作 師 45 名, 迄 105 年 3 月 進 用 34 名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約 聘 ( 臨 時 約 聘 ) 社 會 工 作 員 38 名, 建 立 本 縣 社 工 人 力 制 度 ( 二 ) 辦 理 本 縣 社 工 人 員 支 持 性 活 動 :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假 民 雄 金 桔 觀 光 工 廠, 辦 理 社 工 人 員 支 持 性 服 務 - 放 心 玩 藝 術 工 作 坊, 由 陳 雅 婷 心 理 諮 商 師 透 過 心 願 卡 曼 陀 羅 圖 騰 導 引, 使 社 工 人 員 進 行 自 我 探 索, 並 讓 與 會 社 工 人 員 彩 繪 吸 水 杯 墊, 紓 壓 身 心, 並 促 進 網 絡 單 位 相 互 交 流, 共 計 32 人 參 加 356

359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三 )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發 照, 本 縣 迄 105 年 3 月 底 計 89 名 社 工 師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其 中 7 名 停 業 中, 目 前 執 業 人 數 82 人 ( 四 ) 104 及 105 年 度 委 由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辦 理 推 展 毒 品 戒 癮 者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方 案,104 年 10 月 至 12 月 計 提 供 家 庭 服 務 計 95 人 次,105 年 1 月 至 3 月 提 供 家 庭 服 務 計 17 人 次, 講 座 與 活 動 宣 導 辦 理 2 場 次 198 人 次 與 會, 冀 能 協 助 成 癮 者 家 庭 學 習 了 解 與 成 長, 增 進 家 庭 和 樂 柒 勞 工 行 政 一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 一 ) 輔 導 本 縣 事 業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至 目 前 本 縣 計 成 立 109 家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 二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主 動 服 務 計 畫 (FAP), 本 期 電 訪 169 家, 家 訪 56 案, 開 發 11 案 ( 三 ) 轉 發 勞 動 部 因 職 災 死 亡 個 案 慰 問 金 協 助 申 請 家 屬 補 助 費 及 連 結 經 濟 資 源, 總 計 新 台 幣 148 萬 元 整 ( 四 ) 104 年 11 月 12 日 在 本 縣 獨 角 仙 農 場 辦 理 嘉 義 縣 104 年 度 勞 工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1 次, 共 計 66 人 參 加 本 期 辦 理 嘉 義 縣 勞 工 志 工 聯 繫 會 報 暨 幹 部 會 議 3 次 105 年 3 月 27 日 在 本 縣 東 石 鄉 船 仔 頭 休 閒 藝 術 村 辦 理 105 年 度 勞 工 志 工 授 證 暨 表 揚 活 動, 共 計 108 人 與 會 ( 五 ) 為 確 保 工 會 有 教 育 會 員 之 能 力, 強 化 工 會 團 結 功 能, 補 助 總 工 會 及 企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及 觀 摩 活 動 經 費, 計 補 助 35 家 次,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03 萬 920 元 整 ( 六 ) 落 實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整 合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班 日, 以 三 小 時 為 一 時 段, 由 志 工 提 供 社 會 局 服 務 台 服 務, 共 計 提 供 1,080 小 時 服 務 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 一 ) 為 防 止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督 導 43 家 次 事 業 單 位 及 勞 工 安 全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57

360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 二 ) 輔 導 29 家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特 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一 般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以 維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 三 ) 辦 理 3 場 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以 提 升 勞 工 及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知 能,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三 輔 導 勞 工 組 織 ( 一 ) 輔 導 121 個 企 職 業 工 會, 按 期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及 改 選 理 監 事, 以 健 全 工 會 會 務 ( 二 ) 按 季 依 勞 動 部 規 劃 之 全 國 勞 工 行 政 資 訊 整 合 應 用 系 統 上 線 修 正 工 會 勞 工 動 態 表 四 職 業 訓 練 五 辦 理 104 年 度 就 業 安 全 基 金 補 助 本 局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共 規 劃 14 班, 共 計 420 人, 參 訓 集 訓 人 數 393 人, 就 業 人 數 336 人, 就 業 率 85% 辦 理 105 年 度 共 規 劃 12 班, 目 前 已 開 訓 1 班 參 訓 人 數 共 計 30 人 六 就 業 服 務 ( 一 )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104 年 11 月 7 日 廠 商 現 場 活 動, 參 加 廠 商 28 家, 應 徵 人 數 604 人 次, 遞 送 履 歷 表 244 人 次, 媒 合 成 功 人 數 94 人 ( 二 ) 就 業 服 務 台 就 業 媒 合 : 設 置 就 業 服 務 台,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受 理 求 職 登 記 326 人 求 才 數 1,056 人 推 介 人 數 247 人 媒 合 已 就 業 207 人 七 外 勞 管 理 業 務 ( 一 )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1955 專 線 申 訴 案 件 計 228 案 ( 二 ) 受 理 外 勞 承 接 入 境 2,540 人 ( 三 ) 受 理 外 勞 終 止 聘 雇 654 人 ( 四 ) 外 勞 諮 詢 共 745 件 ( 五 ) 外 勞 查 察 共 1,688 件 ( 六 ) 違 法 外 勞 裁 處 32 件 ( 七 ) 外 勞 與 雇 主 爭 議 協 調 案 195 件, 薪 資 爭 議 案 148 件 ( 八 ) 申 請 無 違 反 法 令 證 明 書 258 件 358

361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捌 勞 資 關 係 業 務 一 勞 資 關 係 暨 勞 動 條 件 ( 一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基 本 工 資 工 時 請 假 制 度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權 等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積 極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工 作 規 則, 建 立 合 理 之 人 事 薪 資 獎 懲 等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核 備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規 則 計 65 家 ( 二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按 月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建 立 退 休 金 制 度, 以 保 障 勞 工 老 年 生 活, 完 成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提 撥 之 事 業 單 位 累 計 1,737 家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各 項 變 更 申 請 約 計 80 件, 待 查 未 開 戶 共 23 家, 未 按 月 提 撥 勞 退 家 數 共 計 835 家, 針 對 未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405 家 事 業 單 位 已 發 文 催 繳 ( 三 ) 為 落 實 勞 動 法 令, 針 對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以 抽 檢 方 式 實 施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共 計 抽 查 566 家 事 業 單 位 ; 並 宣 導 勞 工 法 令 之 增 修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勞 工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令,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共 計 宣 導 200 家 事 業 單 位 ( 四 ) 為 落 實 勞 資 會 議 之 實 施, 建 立 勞 資 協 商 機 制, 暢 通 勞 資 溝 通 管 道, 此 期 間 勞 資 會 議 共 核 備 257 件, 輔 導 新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廠 商 共 計 77 家, 累 計 廠 商 家 數 共 計 862 家 ( 五 ) 為 化 解 勞 資 爭 議, 調 處 勞 資 糾 紛, 維 護 勞 資 雙 方 權 益,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案 件, 計 145 件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窗 口 業 務 : 受 理 轉 介 及 現 場 接 案 轉 入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服 務 之 新 個 案 計 53 人, 加 上 原 先 尚 在 提 供 服 務 中 之 個 案 計 85 人, 總 計 138 人 ( 二 ) 為 增 進 工 作 效 能, 穩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機 會, 同 時 提 高 雇 主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意 願,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計 畫, 召 開 4 次 審 查 會, 共 受 理 10 件 案 件 核 定 補 助 9 案,1 案 因 為 生 財 工 具 不 予 補 助,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25 萬 3,395 元 整, 協 助 9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排 除 工 作 障 礙 105 年 2 月 19 日 假 本 縣 創 新 學 院 召 開 辦 理 105 年 校 長 會 議 相 關 局 處 宣 導 案 派 員 簡 報 宣 導 配 合 社 政 勞 政 359

362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就 業 服 務 活 動 設 攤 宣 導 3 場 次 ( 三 ) 104 年 度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有 精 神 康 扶 之 友 協 會 身 心 障 礙 者 聯 合 會 及 嘉 義 縣 福 利 商 品 銷 售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3 家 依 法 設 立 庇 護 工 場, 共 計 提 供 36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機 會, 已 進 用 35 名 ( 四 ) 身 障 就 服 員 辦 理 情 形 : 依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給 予 身 障 者 更 穩 固 的 工 作 職 缺, 透 過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協 助 進 用 單 位 申 請 職 務 再 設 計, 來 改 善 並 排 除 身 障 者 在 工 作 上 的 困 境 1. 府 內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1 人 : 訪 視 進 用 單 位 共 11 家, 開 案 晤 談 2 人, 密 集 追 蹤 輔 導 5 次,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7 人 次 2. 府 外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 身 心 障 礙 者 聯 合 會 ): 訪 視 進 用 單 位 共 25 家, 開 案 晤 談 5 人, 密 集 輔 導 27 次, 追 蹤 輔 導 7 次, 結 案 9 人 3. 府 外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 伊 甸 基 金 會 ): 訪 視 進 用 單 位 共 6 家, 開 案 晤 談 5 人, 密 集 輔 導 54 次, 追 蹤 輔 導 72 次, 結 案 4 人 ( 五 ) 視 障 就 服 員 辦 理 情 形 1. 輔 導 按 摩 師 共 13 名, 參 與 本 府 執 行 影 響 治 安 行 業 統 一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夜 間 聯 合 稽 查 共 10 次, 訪 視 輔 導 按 摩 師 共 56 次 2. 辦 理 視 障 按 摩 宣 導 活 動, 共 1 場 次, 按 摩 體 驗 計 160 人 3. 視 障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員 : 共 計 1,900 通, 勞 動 基 準 法 970 通,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91 通, 身 障 就 業 事 項 10 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8 通, 就 業 服 務 ( 求 職 求 才 失 業 給 付 )14 通,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24 通, 其 他 783 通 360

363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壹 改 善 營 運 業 務 一 10 月 1 日 起 學 生 紙 本 月 票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以 一 卡 通 電 子 票 證 學 生 卡 取 代, 原 學 生 月 票 使 用 者 已 全 數 轉 換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學 生 卡, 達 成 政 策 規 劃 目 標 二 10 月 1 日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召 開 105 年 台 灣 好 行 評 審 會 議, 派 員 代 表 出 席 協 助 爭 取 嘉 義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並 配 合 故 宮 南 院 開 館 之 臺 灣 好 行 路 線 三 10 月 7 日 與 縣 府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關 於 縣 府 身 障 員 工 搭 乘 本 處 縣 府 交 通 車, 確 認 依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惟 得 以 縣 府 補 助 愛 心 卡 每 月 點 數 1000 點 扣 抵, 不 足 部 份 再 依 其 實 際 搭 乘 日 數 收 取 費 用 四 10 月 13 日 參 加 縣 府 建 設 處 召 開 關 於 民 雄 水 上 與 朴 子 地 區 轉 運 站 設 置 研 商 會 議, 建 議 轉 運 站 設 置 地 點 如 需 原 客 運 路 線 繞 駛, 則 建 議 該 繞 駛 里 程 不 可 太 長, 以 免 增 加 行 車 成 本 與 搭 乘 旅 客 增 加 旅 程 時 間 五 10 月 13 日 下 午 嘉 義 市 政 府 交 通 觀 光 處 派 員 至 本 處 交 換 嘉 義 火 車 站 前 廣 場 規 劃 方 案, 本 處 建 議 以 維 持 大 眾 運 輸 功 能 考 量 重 新 規 劃 合 適 方 案 六 自 10 月 26 日 起 為 服 務 民 眾 免 於 長 途 奔 波 到 本 處 各 站 解 卡, 提 供 所 有 班 車 電 子 票 證 解 卡 服 務, 並 依 全 票 或 半 票 收 取 一 次 基 本 票 價 ( 全 票 21 元, 半 票 12 元 ) 為 手 續 費 用 七 12 月 1 日 起 因 高 鐵 列 車 增 班 改 點, 爰 規 劃 12 月 27 日 開 始 營 運 之 高 鐵 嘉 義 站 - 故 宮 南 院 - 蒜 頭 蔗 埕 文 化 園 區 班 車 自 上 午 08:35 起 至 17:50 止, 以 每 小 時 4 班 車 往 返 密 度 行 駛, 全 日 計 行 駛 38 班 次 八 縣 府 於 12 月 19~20 24~27 日 於 太 子 大 道 周 邊 區 域 舉 辦 異 想 冬 季 嘉 年 華 會, 本 處 任 務 為 準 備 預 備 車 輛 以 因 應 現 場 遊 覽 車 停 車 位 不 敷 使 用 而 停 於 體 育 學 院 等 遠 處 之 旅 客 接 駁, 依 現 場 情 況 以 機 動 加 班 車 因 應 九 公 路 總 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 修 訂 地 區 汽 車 客 運 路 線 繼 續 經 營 申 請 審 議 處 理 原 則, 未 來 申 請 營 運 續 營 路 線, 倘 該 路 線 班 車 合 格 率 未 達 標 準 每 車 公 里 乘 車 人 數 未 達 5 人 或 未 配 備 無 障 礙 班 車 行 駛, 其 營 運 許 可 證 年 限 將 先 核 予 短 於 五 年 另 經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經 營 服 務 品 質 未 符 合 大 眾 運 輸 需 要 之 路 線, 將 再 檢 討 路 線 供 需 決 定 是 否 重 新 公 告 開 放 路 線 十 配 合 12 月 24 日 縣 長 就 職 一 週 年 記 者 會, 本 處 陳 列 以 南 故 宮 為 主 題 之 彩 361

364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繪 公 車, 是 日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十 一 因 105 年 元 旦 起 勞 基 法 修 正 勞 工 每 週 工 時 為 40 小 時, 因 人 力 精 減 與 業 務 需 要 本 處 駕 駛 員 與 外 站 人 員 仍 維 持 七 休 一 制, 每 週 上 班 6 日 每 日 7 小 時, 每 週 上 班 時 數 較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多 出 2 小 時, 將 列 為 其 加 班 時 數, 採 事 後 補 休 或 發 給 加 班 費 方 式 辦 理 十 二 縣 府 公 告 梅 山 - 太 平 雲 梯 市 區 公 車 徵 求 營 運 案, 已 於 105 年 元 月 4 日 將 經 營 計 劃 書 函 寄 主 辦 單 位 並 依 規 定 完 成 簡 報 作 業, 原 則 同 意 由 本 處 取 得 營 運 路 權 十 三 105 年 1 月 12 日 因 應 公 路 總 局 公 告 調 降 公 路 運 價, 已 完 成 各 路 線 票 價 調 降 作 業, 平 均 降 幅 2.49%, 以 7322 嘉 義 - 阿 里 山 線 調 降 6 元 最 多, 部 份 路 段 調 整 價 格 經 四 捨 五 入 仍 維 持 原 價, 於 1 月 30 日 起 實 施 十 四 105 年 公 路 客 運 偏 遠 路 線 補 貼 款 申 請, 於 元 月 31 日 提 送 計 劃 書, 今 年 將 新 增 申 請 嘉 義 - 松 腳 與 嘉 義 - 梅 山 ( 經 竹 崎 ) 路 線, 倘 獲 公 路 總 局 核 准, 本 處 公 路 客 運 偏 遠 補 貼 路 線 可 增 加 至 21 條 十 五 2 月 1 日 參 加 縣 府 建 設 處 召 開 森 鐵 行 駛 至 十 字 村 接 駁 會 議, 與 會 單 位 已 有 共 識, 倘 森 鐵 行 駛 至 十 字 村 後, 將 先 以 每 週 例 假 日 各 一 班 次, 每 次 40 人 次 客 運 接 駁 方 案 辦 理, 林 管 處 著 手 進 行 森 鐵 復 駛 履 勘 及 規 劃 套 票 發 行, 建 設 處 則 連 繫 公 路 總 局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進 行 行 車 安 全 會 勘, 本 處 俟 各 機 關 前 置 工 作 完 成 後 配 合 營 運 十 六 本 處 溪 心 寮 線 延 駛 廣 福 宮 乙 案,2 月 3 日 經 與 當 地 村 長 連 繫 確 認 有 6 ~7 位 學 生 將 搭 乘, 並 規 劃 將 於 春 節 後 該 路 線 於 學 期 開 學 後 延 駛 至 廣 福 宮, 以 嘉 惠 學 生 乘 客 通 學 自 2 月 15 日 起 嘉 義 - 溪 心 寮 路 線 延 駛 至 廣 福 宮 試 行 三 個 月, 累 計 統 計 上 午 班 次 平 均 僅 載 客 3 人, 下 午 班 次 則 不 到 1 人, 將 持 續 統 計 後 轉 請 當 地 村 長 鼓 勵 民 眾 與 學 生 搭 乘, 以 爭 取 永 續 經 營 十 七 配 合 3 月 8 日 婦 女 節 免 費 乘 車 服 務, 是 日 仍 以 阿 里 山 線 最 受 青 睞, 除 班 班 滿 座 外 亦 加 開 6 班 次 往 返, 全 線 搭 乘 人 數 增 加 超 過 五 成,2,000 多 人 次 受 惠 362

365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十 八 為 提 高 招 呼 站 牌 班 車 資 訊 正 確 性, 日 前 與 招 呼 站 牌 認 養 維 護 廠 商 協 議 改 換 站 牌 揭 示 版 面 圖 樣 並 取 得 共 識, 已 於 3 月 29 日 將 各 路 線 版 樣 寄 送 認 養 廠 商, 預 計 4 月 下 旬 後 將 陸 續 更 新 貳 改 善 營 運 業 務 一 為 提 供 民 眾 最 佳 的 服 務 態 度 及 品 質, 對 於 乘 客 申 訴 有 過 站 不 停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或 危 害 安 全 等 情 事 時, 能 迅 速 妥 善 之 處 理, 設 立 24 小 時 申 訴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 ), 本 階 段 因 民 眾 申 訴 查 證 屬 實 受 申 誡 以 上 懲 處 者 計 17 件 ; 分 別 為 過 站 不 停 7 件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9 件 其 他 1 件 ;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增 加 5 件 二 為 促 進 駕 駛 員 著 重 車 廂 整 潔, 激 發 其 榮 譽 感 及 責 任 心, 讓 乘 客 有 舒 適 乘 車 空 間, 藉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依 年 度 公 車 之 星 整 潔 競 賽 評 比 辦 法, 辦 理 整 潔 競 賽 評 比, 以 獎 勵 優 良 駕 駛 員 ; 本 階 段 優 勝 者 予 以 記 功 嘉 獎, 計 獎 勵 19 人 次 ; 如 經 發 現 車 廂 有 不 潔 情 事, 立 即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責 請 各 駕 駛 員 立 即 改 善, 本 階 段 計 開 具 7 張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三 本 階 段 發 生 有 責 任 肇 事 案 件 計 14 件, 人 員 受 傷 計 4 件 4 人, 餘 10 件 為 財 物 損 失 ; 本 階 段 有 責 任 肇 事 案 件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減 少 4 件 四 為 提 昇 公 車 的 營 運 效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已 配 合 建 置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汽 車 客 運 動 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逐 一 審 核 班 車 異 常 情 事, 並 上 傳 補 正 缺 漏 ; 本 階 段 經 審 核 異 常 件 次 計 816 件, 與 上 期 比 較 減 少 573 件 五 為 使 各 種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有 效 執 行 各 項 應 變 及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以 發 揮 整 體 應 變 能 力, 特 編 訂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及 模 擬 演 練 手 冊, 以 作 為 教 育 及 訓 練 教 材, 並 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 舉 辦 1 次 緊 急 事 故 演 練, 訓 練 駕 駛 同 仁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如 何 應 變 及 維 護 旅 客 之 安 全 六 主 動 查 詢 駕 駛 員 駕 照 發 現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6 件, 均 依 規 定 予 以 申 誡 以 上 處 分 ; 駕 駛 員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與 上 期 比 較 增 加 2 件 七 為 監 督 駕 駛 行 為, 提 昇 行 車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依 年 度 營 業 客 車 行 車 稽 查 執 行 計 畫 ; 擇 不 定 期 不 定 點 不 定 時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查 計 34 次, 總 共 363

366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491 班 次, 稽 核 路 線 以 布 袋 北 港 大 林 梅 山 朴 子 竹 崎 等 重 要 路 線 為 主 八 為 導 正 有 違 失 的 駕 駛 員 及 教 育 訓 練, 分 別 於 104 年 10 月 23 日 11 月 24 日 12 月 24 日 105 年 1 月 22 日 2 月 18 日 及 3 月 25 日 舉 辦 行 車 安 全 座 談 會 議, 共 計 64 人 次 參 加 九 公 車 駕 駛 員 拾 獲 乘 客 遺 失 物 計 211 件, 已 發 還 失 主 172 件, 短 期 內 失 主 未 領 回 者, 則 於 網 站 公 告 招 領, 如 經 公 告 逾 1 年 仍 無 人 認 領 時, 除 涉 隱 私 物 品 如 手 機 照 相 機 等 會 公 開 進 行 銷 毀 處 理 外, 其 餘 可 供 使 用 之 物 品 均 捐 贈 予 嘉 義 市 家 庭 扶 助 中 心 或 慈 濟 團 體 再 利 用 對 駕 駛 員 拾 獲 乘 客 遺 失 物 報 繳 者, 均 予 以 適 度 行 政 獎 勵, 計 獎 勵 29 人 次 十 公 車 駕 駛 員 主 動 驗 票, 查 獲 乘 客 越 站 乘 車 情 事 計 23 件, 驗 票 認 真 駕 駛 員, 均 予 以 適 度 行 政 獎 勵 十 一 為 維 護 車 上 監 視 器 正 常 運 作, 每 月 至 少 查 驗 各 車 輛 1 次, 計 報 修 52 車 次, 修 護 費 用 計 新 台 幣 7 萬 8 仟 餘 元, 並 汰 舊 換 新 10 組 車 上 監 視 器 設 備 十 二 針 對 民 眾 投 訴 及 重 大 行 車 事 故 案 例, 除 每 月 行 車 安 全 座 談 會 議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外, 並 製 作 宣 導 單, 計 宣 導 13 案 例 十 三 每 月 前 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路 系 統, 查 詢 駕 駛 員 駕 駛 執 照 相 關 紀 錄 及 使 用 狀 況, 以 管 制 駕 駛 員 是 否 違 反 公 路 監 理 法 規 十 四 每 月 逐 一 審 核 本 處 6 輛 遊 覽 車 駕 駛 員 行 車 記 錄 卡, 以 管 制 駕 駛 員 是 否 有 違 反 速 限 及 開 車 時 間 4 小 時 應 休 息 30 分 鐘 等 公 路 監 理 法 規 參 組 織 再 造 一 有 關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遷 調 考 績 獎 懲 退 休 撫 卹 訓 練 進 修 待 遇 福 利 等 事 項 均 依 規 定 適 時 辦 理 二 公 車 處 編 制 員 額 正 式 職 員 32 人, 工 員 172 人 合 計 204 人, 基 於 鼓 勵 員 工 退 休, 精 減 人 力 至 105 年 3 月 底 止 公 務 員 14 人 舊 制 勞 工 剩 46 人, 已 進 用 較 低 成 本 契 約 駕 駛 員 60 人 契 約 技 工 4 人 契 約 票 務 7 人 臨 時 人 員 2 人 部 分 工 時 3 人, 目 前 全 部 員 工 為 136 人 364

367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三 持 續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後, 將 進 用 契 約 勞 工 以 減 輕 人 事 費 用 負 擔 肆 保 修 業 務 一 營 運 大 客 車 保 修 工 作, 維 修 車 輛 計 1,774 輛 次, 以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二 營 運 車 輛 為 行 車 安 全, 減 少 故 障 率, 維 護 車 輛 性 能, 降 低 零 件 費 用 支 出, 平 路 車 輛 約 行 駛 5,500 公 里 山 路 車 輛 約 行 駛 3,500 公 里, 實 施 二 級 保 養 計 880 輛 次 三 三 級 保 養, 平 路 車 輛 約 每 行 駛 30,000 公 里 山 路 車 輛 約 每 行 駛 22,000 公 里, 實 施 三 級 保 養 127 輛 次 四 於 9 月 21 日 起 為 因 應 中 秋 節 與 10 月 連 續 假 期, 提 供 準 點 舒 適 安 全 營 運 車 輛 服 務 乘 客, 逐 輛 進 廠 加 強 安 全 檢 查 五 於 12 月 15 日 起 本 處 營 運 車 輛 為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降 低 故 障 率 減 少 零 件 費 支 出, 逐 輛 進 廠 加 強 安 全 檢 查 六 2013 年 份 營 運 車 輛 16 輛, 因 引 擎 DPD 排 碳 系 統 故 障, 車 輛 廠 商 為 改 善 其 缺 失, 自 4 月 11 日 起 每 星 期 調 派 一 輛 車 免 費 改 裝, 以 降 低 引 擎 故 障 率 七 本 處 營 運 車 輛, 為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降 低 故 障 率, 於 10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止, 營 運 車 輛 經 維 修 後, 送 監 理 單 位 檢 驗 有 67 輛 八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本 處 辦 理 104 年 度 8 輛 普 通 大 客 車 暨 2 輛 通 用 無 障 礙 設 計 大 客 車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總 預 算 經 費 4,56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214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自 籌 款 3,346 萬 元,104 年 9 月 23 日 開 標, 以 42,900,000 元 決 標,104 年 12 月 4 日 簽 約, 目 前 正 積 極 打 造 中, 預 計 105 年 5 月 1 日 完 工 交 車 九 向 公 路 總 局 申 請 104 年 度 競 爭 型 補 助 故 宮 南 院 公 共 運 輸 提 昇 計 畫 購 置 6 輛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總 預 算 經 費 4,200 萬 元,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1,988 萬 4,000 元, 本 處 配 合 自 籌 款 2,211 萬 6,000 元,104 年 12 月 9 日 開 標, 以 33,894,000 元 決 標,104 年 12 月 14 日 簽 約, 目 前 正 積 極 打 造 中, 預 計 105 年 5 月 11 日 完 工 交 車 十 105 年 營 運 車 輛 用 柴 油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上 午 進 行 開 標, 以 每 公 升 折 讓 365

368 嘉 義 縣 政 府 公 車 處 104 年 10 月 至 105 年 3 月 工 作 報 告 0.82 元 決 標 十 一 105 年 營 運 車 輛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乘 客 責 任 保 險 第 三 人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及 汽 車 旅 客 與 雇 主 責 任 保 險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開 標, 以 新 台 幣 3,237,288 元 決 標 十 二 105 年 大 中 客 車 用 輪 胎 低 溫 翻 新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開 標, 以 新 台 幣 728,000 元 決 標 366

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定 期 會 嘉 義 縣 政 府 各 局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1 貳 教 育 處 6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23 肆 建 設 處 27 伍 水 利 處 31 陸 農 業 處 及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34 柒 地 政 處 43 捌 新 聞 行 銷 處 45 玖 行 政 處 47 壹 拾 綜 合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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