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各單位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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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壹 民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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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壹 民 政 部 門 甲 自 治 行 政 一 內 政 部 村 里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及 修 繕 計 畫,101 年 度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20 案, 補 助 經 費 1,979 萬 元 ; 另 本 府 自 籌 款 計 109 萬 9,000 元, 合 計 總 經 費 2,088 萬 9,000 元 正 二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避 難 收 容 所 ( 活 動 中 心 ) 充 實 設 施 計 畫,101 年 度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13 案, 補 助 經 費 75 萬 3,800 元 正 三 辦 理 民 眾 法 律 扶 助, 免 費 為 民 眾 解 答 法 律 疑 難 問 題, 經 敦 聘 義 務 法 律 扶 助 顧 問 江 克 釗 等 21 位 律 師, 於 每 星 期 一 四 上 午 9 點 至 11 點 在 縣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法 律 扶 助 諮 詢 室, 每 星 期 三 上 午 14 時 至 16 時 於 麥 寮 聯 合 辦 公 處, 每 星 期 四 下 午 14 時 至 16 時 於 北 港 聯 合 辦 公 處, 每 星 期 五 下 午 14 時 至 16 時 於 台 西 聯 合 辦 公 處 及 每 星 期 一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輪 流 19 個 鄉 鎮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室 舉 辦, 免 費 為 民 眾 提 供 法 律 扶 助 諮 詢 服 務, 解 答 及 解 決 法 律 法 規 等 疑 難 問 題,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辦 理 150 場 次, 法 律 服 務 案 件 560 件 四 辦 理 與 縣 議 會 聯 繫, 對 於 定 期 大 會 及 臨 時 會 經 協 調 依 規 定 召 開 ; 會 議 記 錄 及 開 會 日 程 表 轉 發 各 單 位 五 101 年 5 月 2 日 於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桃 米 社 區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民 政 課 長 聯 繫 座 談 會, 以 增 進 本 府 與 公 所 之 互 動 交 流, 俾 利 民 政 業 務 之 宣 導 執 行 六 101 年 8 月 15 日 於 臺 北 市 國 軍 文 藝 中 心 戲 劇 廳 舉 行 100 年 度 調 解 案 件 榮 獲 中 央 各 獎 項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本 縣 績 優 榮 獲 獎 勵 計 16 人, 獨 任 調 解 榮 獲 行 政 院 長 獎 有 斗 六 市 洪 啟 文 委 員 斗 南 鎮 李 金 標 主 席 及 西 螺 鎮 楊 政 友 委 員 ; 獨 任 調 解 榮 獲 法 務 部 長 獎 有 虎 尾 鎮 鄭 貴 理 委 員 ; 服 務 年 資 20 年 以 上 榮 獲 行 政 院 長 獎 勵 有 林 內 鄉 張 秋 成 主 席 張 水 顏 委 員 及 虎 尾 鎮 曾 信 輝 委 員 王 金 原 委 員 及 服 務 年 資 16 年 榮 獲 內 政 部 長 獎 勵 有 斗 六 市 蘇 宴 民 主 席 高 新 丁 委 員 洪 啟 文 委 員 陳 天 星 委 員 土 庫 鎮 李 清 山 委 員 北 港 鎮 吳 福 吉 委 員 水 林 鄉 楊 貞 祥 委 員 口 湖 鄉 蘇 炳 煌 委 員 七 101 年 8 月 21 日 於 本 府 一 樓 親 民 大 廳 舉 辦 本 縣 101 年 度 特 優 村 里 長 暨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會 中 計 表 揚 斗 六 市 公 誠 里 王 昭 雄 里 長 等 20 位 特 優 村 里 長 及 土 庫 鎮 公 所 簡 嘉 彬 課 員 等 21 位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八 101 年 9 月 14 日 於 虎 尾 鎮 白 宮 戲 院 辦 理 本 縣 101 年 度 村 里 幹 事 社 工 化 研 習 會, 增 進 村 里 幹 事 基 本 社 工 專 業 職 能, 使 其 能 熟 悉 相 關 法 令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老 人 福 利 1

8 法 及 毒 品 犯 罪 防 制 ) 之 課 程 暨 村 里 幹 事 之 職 責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轉 介 通 報 作 業 流 程 等 工 作, 期 能 增 進 工 作 執 行 力 乙 宗 教 禮 俗 一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第 35 條 辦 理 同 一 權 利 主 體 公 告 完 成 並 核 發 同 一 權 利 主 體 證 明 書 計 有 林 內 鎮 安 宮 等 1 座 ; 另 口 湖 下 崙 福 安 宮 口 湖 順 天 宮 斗 南 聖 德 堂 等 3 座 辦 理 公 告 中 二 協 助 二 崙 鄉 三 和 村 福 德 爺 神 明 會 所 有 土 地 處 理 案, 除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辦 理 會 勘 外, 並 假 二 崙 鄉 三 和 村 活 動 中 心 與 村 民 召 開 座 談 會, 且 於 101 年 7 月 底 已 提 供 三 和 村 福 德 爺 神 明 會 會 員 名 冊 予 申 請 人 並 請 該 神 明 會 儘 速 辦 理 會 員 繼 承 異 動 名 冊 送 公 所 轉 本 府 辦 理 公 告, 以 利 該 神 明 會 日 後 運 作 三 本 府 就 縣 內 新 建 未 立 案 登 記 及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積 極 輔 導 其 提 出 宗 教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書 辦 理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計 有 武 聖 宮 ( 林 內 ) 九 天 宮 ( 林 內 ) 萬 善 堂 ( 古 坑 ) 福 興 宮 ( 麥 寮 ) 福 安 宮 ( 麥 寮 ) 許 厝 福 興 宮 ( 麥 寮 ) 等 6 座, 已 完 成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計 有 謝 明 易 ( 斗 南 ) 沈 天 宗 ( 斗 南 ) 明 師 堂 ( 台 西 )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麥 寮 ) 等 4 座 四 本 縣 林 內 鄉 圓 明 禪 寺 101 年 7 月 21 日, 辦 理 2012 兒 童 夏 令 營 活 動, 活 動 中 教 導 小 朋 友 初 入 佛 門 的 禮 儀, 藉 由 宗 教 教 化 使 小 朋 友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的 禮 貌, 安 排 環 保 教 學 活 動 使 小 朋 友 體 認 環 保 課 題 對 現 今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並 讓 小 朋 友 藉 此 機 會 從 家 庭 生 活 進 入 團 體 生 活, 養 成 慈 悲 惜 福 感 恩 之 美 德, 進 而 懂 得 尊 重 與 包 容 之 生 活 態 度 五 101 年 8 月 23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假 北 港 朝 天 宮 文 化 廣 場 前 隆 重 舉 行 2012 北 港 成 年 禮 活 動, 由 財 團 法 人 笨 港 媽 祖 文 化 基 金 會 雲 林 縣 笨 港 合 和 民 俗 發 展 協 會 主 辦 及 北 港 鎮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協 辦 六 101 年 8 月 27 日 星 期 一 內 政 部 假 台 北 市 國 軍 文 藝 中 心 辦 理 100 年 度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績 優 宗 教 團 體 表 揚 大 會, 本 縣 接 受 行 政 院 表 揚 寺 廟 計 台 西 五 條 港 安 西 府 ; 另 受 內 政 部 表 揚 之 寺 廟 計 有 斗 六 新 興 宮 斗 六 善 修 宮 斗 六 大 乾 宮 斗 六 福 興 宮 斗 南 慈 濟 宮 財 團 法 人 西 螺 福 興 宮 古 坑 慈 光 寺 口 湖 下 崙 福 安 宮 四 湖 海 清 宮 等 9 座 寺 廟 七 101 年 9 月 3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9 時, 假 斗 六 市 湖 山 岩 忠 烈 祠 舉 行 雲 林 縣 各 界 101 年 秋 祭 國 殤 祭 典, 由 本 府 及 雲 林 縣 各 界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暨 烈 士 遺 族, 舉 行 祭 典 活 動, 以 表 對 烈 士 無 私 奉 獻 生 命 的 精 神 致 上 崇 高 敬 意 ; 並 發 放 烈 士 遺 族 慰 問 金 2

9 八 101 年 9 月 22 日 星 期 六 假 斗 六 市 善 修 宮 舉 行 雲 林 縣 大 斗 六 地 區 101 年 度 成 年 禮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由 雲 林 縣 政 府 指 導, 斗 六 善 修 宮 與 斗 六 市 公 所 主 辦, 林 內 莿 桐 鄉 公 所 及 斗 六 高 中 斗 六 家 商 正 心 中 學 義 峰 高 中 等 四 所 學 校 協 辦, 本 次 參 加 典 禮 以 83 年 次 出 生 之 青 年 男 女 為 對 象, 參 加 人 數 連 同 家 長 約 計 250 人 丙 自 治 事 業 及 客 家 事 務 一 辦 理 社 口 公 墓 地 面 層 無 主 墳 墓 起 掘, 共 起 掘 800 餘 具 無 主 骨 骸, 並 於 101 年 8 月 11 日 進 塔 完 成 二 本 (101) 年 8 月 17 日 於 靖 安 寺 辦 理 普 渡 法 會, 縣 長 親 率 民 政 處 徐 處 長 地 政 處 楊 處 長 縣 府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祭 祀, 期 後 續 地 下 層 無 主 骨 骸 起 掘 部 分 遷 移 作 業 順 利 希 望 遷 葬 完 成, 該 區 整 體 開 發 後, 能 帶 動 斗 六 地 區 發 展 促 進 當 地 繁 榮 三 辦 理 四 湖 鄉 萡 子 寮 滯 洪 池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墳 墓 遷 葬, 有 關 墳 墓 遷 移 補 償 費 及 救 濟 金 業 於 4 月 5 日 6 日 及 6 月 25 日 辦 理 發 放 完 竣 關 於 無 主 墳 墓 起 掘 部 份, 將 委 由 四 湖 鄉 公 所 辦 理 四 辦 理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之 設 立 許 可 及 備 查 案 件 業 務, 截 至 101 年 9 月 本 縣 設 立 許 可 及 備 查 累 計 175 家, 跨 縣 市 備 查 計 有 441 家 五 自 101 年 8 月 20 日 起 至 9 月 10 日 止, 辦 理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評 鑑 考 核 六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101 年 第 1 次 提 案 4 月 份 客 家 委 員 會 核 定 補 助 二 崙 鄉 惠 來 厝 客 家 文 化 廣 場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等 3 案, 經 費 計 3,433 萬 6,200 元 整 第 2 次 提 案 (6 月 份 ) 核 定 補 助 崙 背 鄉 鹽 園 社 區 客 家 文 化 亮 點 環 境 規 劃 設 計 乙 案, 經 費 計 94 萬 6,000 元 整 第 3 次 提 案 (7 月 份 ) 核 定 補 助 二 崙 鄉 打 牛 湳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等 2 案, 經 費 計 411 萬 800 元 整 七 101 年 上 半 年 度 原 住 民 幼 兒 托 教 補 助, 計 核 定 補 助 64 名 學 童, 經 費 59 萬 4,467 元 八 101 年 度 第 一 梯 次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作 業, 計 核 定 補 助 優 秀 獎 學 金 21 名, 共 計 經 費 8 萬 4,000 元 九 辦 理 101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暨 法 治 教 育 講 習 會, 於 101 年 8 月 8 日 假 本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5 樓 會 議 室 舉 辦, 邀 請 土 地 銀 行 斗 六 分 行 人 員 講 授 本 基 金 之 申 貸 程 序 及 斗 六 市 衛 生 所 人 員 講 授 衛 生 保 健 暨 食 品 藥 品 標 示 等 相 關 課 程 十 本 府 辦 理 101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日 紀 念 活 動, 於 101 年 7 月 28 日 假 斗 六 市 行 啟 3

10 紀 念 館 配 合 諸 神 之 界 電 腦 繪 圖 藝 術 展 演, 辦 理 原 住 民 意 像 展, 並 宣 導 原 住 民 族 日 之 由 來 意 義 十 一 本 府 101 年 度 協 助 四 湖 鄉 口 湖 鄉 及 大 埤 鄉 等 公 所 申 請 內 政 部 公 共 造 產 補 助 金 經 費 各 16 萬 元 十 二 協 助 水 林 鄉 公 所 參 加 內 政 部 100 年 度 公 共 造 產 工 作 競 賽, 經 評 定 為 南 區 平 地 鄉 鎮 第 3 名, 獲 得 獎 勵 金 120 萬 元 丁 戶 政 一 為 充 實 戶 政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正 確 戶 籍 登 記, 並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特 於 5 月 份 辦 理 主 機 端 設 備 操 作 訓 練 及 端 末 設 備 操 作 訓 練 共 計 3 場 次,8 月 至 9 月 份 辦 理 戶 籍 法 令 及 服 務 度 教 育 研 習 共 計 4 場 次 二 為 提 昇 戶 政 人 員 工 作 士 氣 及 服 務 品 質, 於 101 年 7 月 份 辦 理 2 梯 次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獲 獎 機 關 交 通 部 日 月 潭 風 景 區 向 山 遊 客 中 心 參 訪, 活 動 中 除 辦 理 服 務 態 度 教 育 外, 同 時 於 會 中 表 揚 績 優 戶 政 機 關 績 優 戶 政 人 員 及 本 縣 戶 政 同 仁 榮 退 獎 牌 三 開 辦 戶 政 地 政 監 理 稅 捐 台 電 及 台 水 跨 機 關 加 值 服 務, 民 眾 辦 理 遷 徙 登 記 只 需 於 戶 政 所 申 辦, 地 政 監 理 稅 捐 台 電 及 台 水 資 料 一 併 得 隨 同 變 更, 落 實 便 民 措 施, 本 年 度 1 至 8 月 業 已 受 理 2373 件 四 為 提 高 本 縣 門 牌 釘 掛 情 形, 方 便 民 眾 尋 址, 特 督 導 各 戶 政 所 加 強 辦 理 門 牌 清 查 工 作, 並 派 員 下 鄉 受 理 門 牌 補 發 及 發 放 門 牌, 以 免 民 眾 往 返 奔 波,101 年 1 至 8 月 共 計 補 發 及 編 釘 3,929 塊 五 爭 取 移 民 署 經 費 於 本 年 7 月 至 8 月 份 假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辦 理 新 移 民 暑 期 親 子 藝 文 活 動 研 習 班, 協 助 新 移 民 及 其 子 女 利 用 暑 假 期 間 學 習 鄉 土 文 藝, 並 充 實 生 活 內 涵, 儘 速 融 入 台 灣 生 活, 與 國 人 共 築 美 家 庭 六 結 合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9 月 份 起 於 崙 背 西 螺 及 麥 寮 等 地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期 輔 導 本 縣 新 移 民 儘 速 融 入 本 國 生 活 七 為 落 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建 立 最 便 捷 之 全 縣 服 務 網 絡, 特 於 本 縣 20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有 關 國 籍 歸 化 及 生 活 適 應 等 諮 詢 與 轉 介 服 務,101 年 1 月 至 8 月 底 共 計 受 理 577 件 八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中 午 全 面 受 理 戶 籍 案 件 主 動 到 家 服 務 電 話 及 通 訊 申 請 等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九 每 月 及 年 終 定 期 辦 理 人 口 統 計 工 作, 提 供 施 政 參 考 本 縣 101 年 7 月 底 全 縣 及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數 如 下 : 4

11 雲 林 縣 97 年 至 101 年 7 月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數 一 覽 表 鄉 鎮 市 97 年 底 人 口 數 98 年 底 人 口 數 99 年 底 人 口 數 100 年 底 人 口 數 101 年 7 月 底 人 口 數 總 計 723, , , , ,538 斗 六 市 106, , , , ,445 斗 南 鎮 47,585 47,461 47,120 46,815 46,631 虎 尾 鎮 69,874 70,259 70,025 70,080 70,259 西 螺 鎮 48,990 48,954 48,502 48,125 47,848 土 庫 鎮 30,952 30,730 30,476 30,247 30,097 北 港 鎮 43,781 43,537 43,059 42,483 42,529 古 坑 鄉 34,976 34,598 34,061 33,659 33,387 大 埤 鄉 21,702 21,533 21,234 20,893 20,652 莿 桐 鄉 30,741 30,715 30,477 30,251 30,058 林 內 鄉 20,144 20,089 19,720 19,581 19,572 二 崙 鄉 30,289 30,076 29,665 29,331 29,104 崙 背 鄉 27,976 27,755 27,350 26,879 26,686 麥 寮 鄉 34,036 35,053 37,029 39,147 40,245 東 勢 鄉 17,370 17,170 16,780 16,379 16,144 褒 忠 鄉 14,624 14,623 14,251 13,997 13,913 台 西 鄉 26,986 26,563 26,223 25,662 25,265 元 長 鄉 29,388 29,325 28,795 28,367 28,081 四 湖 鄉 27,462 27,252 26,694 26,316 26,061 水 林 鄉 29,542 29,485 28,946 28,303 27,922 口 湖 鄉 31,030 30, ,898 29,639 5

12 雲 林 縣 近 5 年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總 人 年 度 口 數 戶 數 出 生 數 死 亡 數 結 婚 數 離 婚 數 遷 入 數 遷 出 數 , ,962 6,500 6,500 3,885 1,595 25,142 27, , ,534 6,368 6,476 4,220 1,440 27,616 29, , ,121 5,966 6,446 3,102 1,497 27,677 28, , ,669 5,057 6,279 3,511 1,492 25,890 29, , ,967 5,442 6,478 3,966 1,433 22,552 25, ~ 7 711, ,485 3,340 4,051 2, ,573 15,878 雲 林 縣 101 年 07 月 性 別 年 齡 人 口 數 年 齡 區 間 男 女 合 計 0~4 14,159 12,646 26,805 5~9 17,053 15,213 32,266 10~14 22,273 20,272 42,545 15~19 24,356 22,188 46,544 20~24 23,637 21,569 45,206 25~29 26,960 25,588 52,548 30~34 30,481 28,546 59,027 35~39 27,940 24,736 52,676 40~44 28,849 22,762 51,611 45~49 31,214 23,469 54,683 50~54 29,066 23,180 52,246 55~59 25,143 21,639 46,782 60~64 20,733 18,661 39,394 65~69 13,852 14,521 28,373 70~74 14,269 15,937 30,206 75~79 10,747 13,462 24,209 80~84 6,711 9,563 16,274 85~89 2,726 4,609 7,335 90~ ,622 2,344 95~ ~ 總 計 371, , ,538 6

13 戊 兵 役 徵 集 一 101 年 62 期 第 1 梯 次 考 選 預 官 28 人 預 士 14 人, 業 於 本 (101) 年 8 月 8 日 入 營 入 營 地 點 預 官 為 台 中 成 功 嶺 營 區 及 桃 園 龜 山 營 區 預 士 為 嘉 義 中 坑 營 區 二 自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本 縣 役 男 個 別 到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及 署 立 嘉 義 醫 院 施 作 徵 兵 檢 查 計 486 人 三 本 縣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徵 集 35 梯 次, 其 中 常 備 兵 計 陸 軍 6 梯 次 海 軍 艦 艇 兵 6 梯 次 海 軍 陸 戰 隊 兵 5 梯 次 空 軍 6 梯 次 補 充 兵 4 梯 次 及 替 代 役 8 梯 次, 共 計 徵 集 1,801 人, 均 如 期 徵 送 入 營 四 役 男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及 應 徵 入 營 因 病 驗 退 者 複 檢 計 76 人, 按 月 送 請 臺 大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及 成 大 醫 院 檢 查, 並 依 複 檢 結 果 予 以 判 定 體 位 送 請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暨 衛 生 署 組 成 之 役 男 體 位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轉 知 役 男 五 役 男 經 辦 理 和 補 辦 徵 兵 檢 查, 判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為 決 定 其 應 服 之 軍 種 兵 科 及 入 營 先 後 順 序, 經 於 4 月 至 9 月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舉 行 抽 籤 及 補 抽 籤, 抽 籤 役 男 計 2,930 人, 均 圓 滿 完 成 六 本 縣 101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自 101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4 月 16 日 止,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受 理 申 請, 其 中 以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者 計 191 名, 並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服 替 代 役 者 186 名 七 判 定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應 服 替 代 役, 為 決 定 其 入 營 先 後 順 序, 分 別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舉 行 抽 籤 及 補 抽 籤, 抽 籤 役 男 297 人, 均 圓 滿 完 成 八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共 116 人, 經 核 准 者 114 人, 未 核 准 者 2 人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共 56 人, 經 核 准 者 56 人,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 役 )35 人, 經 核 准 者 29 人, 未 核 准 者 6 人 九 應 徵 役 男 因 事 故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自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止 計 受 理 172 件, 核 准 172 人, 另 受 理 在 學 緩 徵 申 請 50 件, 核 准 78 人, 暨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申 請 計 156 件, 核 准 189 人 十 配 合 101 年 7 月 5 日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修 正, 清 查 符 合 未 入 營 役 男 之 體 檢 結 果, 經 逕 判 體 位 或 排 定 複 檢 重 測 者 計 395 人 己 兵 役 權 益 及 動 員 業 務 一 辦 理 在 營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級 家 屬 傷 病 殘 退 伍 軍 人 陣 ( 死 ) 亡 軍 人 遺 族 生 活 扶 助 業 務,101 年 4 月 至 9 月 份 核 發 一 次 安 家 費 三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7

14 喪 葬 生 育 健 保 及 醫 療 補 助 費 合 計 金 額 231 萬 1,202 元 二 慰 問 死 亡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遺 族 傷 殘 癱 瘓 退 伍 軍 人 : ( 一 )101 年 端 節 慰 問 陣 ( 死 ) 亡 公 殞 軍 人 遺 族 19 戶, 並 致 送 縣 長 慰 問 金 16 萬 3,000 元 ( 二 )101 年 端 秋 節 慰 問 全 身 癱 瘓 半 身 癱 瘓 及 一 般 傷 病 殘 退 伍 軍 人 計 86 戶 次, 致 送 內 政 部 慰 問 金 計 149 萬 6,000 元, 安 養 津 貼 計 88 萬 2,000 元, 內 政 部 長 慰 問 金 計 109 萬 元, 縣 長 慰 問 金 計 69 萬 元 ( 三 ) 慰 問 因 意 外 死 亡 軍 人 呂 慶 安 遺 族, 致 送 內 政 部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計 200 萬 元, 縣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計 10 萬 元 ( 四 ) 慰 問 傷 殘 軍 人 蔡 車 駿 1 人, 致 送 內 政 部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50 萬 元, 縣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1 萬 元 三 辦 理 徵 集 常 備 役 役 男 補 充 兵 役 男 替 代 役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以 及 外 縣 市 常 備 兵 入 營 接 駁 作 業, 均 按 照 運 輸 計 畫 所 訂 時 地 辦 理 火 ( 汽 ) 車 運 輸, 安 全 如 期 送 達 各 接 訓 單 位 動 員 車 輛 61 輛 次, 輸 送 兵 員 1,898 人 四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備 役 退 伍 ( 役 ) 離 營 歸 鄉 報 到 管 理 事 宜, 自 101 年 7 月 本 縣 列 管 後 備 軍 人 計 8 萬 0,155 人, 列 管 替 代 役 備 役 計 5,470 人, 皆 能 按 時 報 到, 納 入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備 役 管 理 五 為 端 正 本 府 各 單 位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裝 儀 容, 並 加 強 役 男 服 勤 禮 儀 及 態 度, 於 5 月 25 日 7 月 31 日 實 施 替 代 役 役 男 定 期 在 職 訓 練 暨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二 場, 提 昇 替 代 役 役 男 整 體 形 象 六 為 積 極 推 動 軍 民 服 務 連 線 及 加 強 對 入 營 役 男 之 照 顧, 使 役 男 安 心 服 役, 也 讓 征 屬 放 心 其 子 弟 在 營 服 役, 於 9 月 27 日 初 假 嘉 義 中 坑 營 區 辦 理 2144 梯 次 探 視 役 男 活 動, 活 動 現 場 溫 馨, 反 應 良 好 七 為 感 謝 國 軍 官 兵 常 年 協 助 地 方 救 災 工 作 之 辛 勞, 並 與 軍 中 建 立 良 好 聯 繫 溝 通 管 道, 特 於 101 年 7 月 3 日 假 砲 兵 部 隊 測 考 中 心 邀 請 陸 軍 第 十 軍 團 等 9 個 國 軍 單 位 主 官 及 代 表 參 加, 會 中 除 感 謝 國 軍 官 兵 保 家 衛 國 及 平 時 協 助 救 災 之 辛 勞 並 致 贈 慰 勞 金 共 20 萬 元 八 督 導 並 協 調 各 相 關 機 關 及 單 位 持 續 依 年 度 動 員 計 畫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動 員 準 備 及 物 力 調 查 登 錄 工 作 ; 另 會 同 雲 林 縣 後 備 指 揮 部 持 續 至 各 鄉 鎮 市 抽 ( 複 ) 查 重 要 物 資 固 定 設 施 及 工 程 重 機 械 等 7 家 九 召 開 本 縣 101 年 度 第 1 2 次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會 報 及 全 民 戰 力 綜 合 協 調 會 報 三 會 報 聯 合 運 作 定 期 會 議, 加 強 災 害 應 變 及 動 員 準 備 能 力 並 強 化 三 會 報 間 之 溝 通 協 調, 以 利 動 員 業 務 推 展 8

15 貳 財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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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貳 財 政 部 門 甲 財 務 管 理 一 縣 財 政 部 分 : ( 一 )101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收 支 執 行 情 形 : 本 縣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 含 追 加 減 預 算 ) 歲 入 歲 出 經 本 縣 議 會 審 議 歲 入 列 272 億 4,185 萬 4,000 元 ( 不 含 債 務 之 舉 借 77 億 2,417 萬 元 ); 歲 出 列 277 億 4,185 萬 4,000 元 ( 未 含 債 務 之 償 還 72 億 2,417 萬 元 ) 截 至 101 年 8 月 底 ( 未 含 以 前 年 度 ), 歲 入 實 收 數 159 億 2,716 萬 1,000 元, 占 總 歲 入 預 算 數 總 額 58.47%; 歲 出 實 付 數 154 億 9,933 萬 1,000 元, 占 總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55.87% 由 於 各 項 經 費 支 付 皆 依 照 實 際 情 形 分 配 預 算 執 行, 歲 入 款 又 未 能 如 期 實 現, 庫 款 調 度 發 生 困 難, 於 年 度 進 行 中, 當 隨 時 注 意 收 入 情 形 作 適 當 之 調 整 及 因 應 二 鄉 鎮 市 財 政 部 分 : ( 一 )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入 預 算 總 額 為 72 億 5,943 萬 6,000 元,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為 75 億 3,233 萬 7,000 元, 截 至 101 年 8 月 底 ( 未 含 以 前 年 度 ), 歲 入 實 收 數 39 億 8,791 萬 7,000, 占 歲 入 預 算 數 總 額 %; 歲 出 實 付 數 37 億 80 萬 5,000 元, 佔 總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49.13% ( 二 ) 各 鄉 鎮 市 101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總 額 為 72 億 5,943 萬 6,000 元,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為 75 億 3,233 萬 元 歲 入 以 稅 課 收 入 33 億 5,858 萬 9,000 元 居 首, 占 預 算 總 額 46.27%; 其 次 為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33 億 511 萬 4,000 元, 占 預 算 總 額 45.33%; 再 次 為 規 費 收 入 2 億 9,864 萬 5,000 元, 占 預 算 總 額 4.11% 歲 出 以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26 億 5,995 萬 5,000 元 居 首, 占 預 算 總 額 35.31%;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20 億 5,322 萬 5,000 元 次 之, 占 預 算 總 額 27.26%;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0 億 6,169 萬 6,000 元 再 次 之, 占 預 算 總 額 14.10% 乙 公 有 財 產 一 加 強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以 電 腦 建 檔 建 立 正 確 財 產 帳 卡 及 產 籍 資 料, 並 依 所 訂 頒 財 產 清 查 計 畫, 隨 時 釐 正 更 新 異 動, 使 財 產 管 理 臻 至 完 善 二 審 核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增 減 變 動 情 形, 並 督 促 各 機 關 確 實 依 據 行 政 院 修 正 之 事 務 管 理 各 類 手 冊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辦 9

18 理, 妥 善 保 管 維 護, 適 當 調 配 運 用, 防 止 遺 失 竊 佔 破 壞 及 浪 費 等 情 形 發 生 三 積 極 清 查 可 供 建 築 之 縣 有 房 地, 就 無 需 保 管 之 縣 有 房 地 依 法 完 成 處 分 程 序, 並 依 本 縣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行 政 院 頒 公 有 土 地 經 營 及 處 理 原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出 售 四 為 促 進 報 廢 後 財 產 資 源 再 利 用, 增 益 財 務 效 能, 加 強 宣 導 各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報 廢 可 堪 用 財 物, 納 入 臺 北 惜 物 網 拍 賣, 以 挹 注 縣 庫 收 入 丙 支 付 業 務 辦 理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業 務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簽 發 付 款 憑 單 13,324 件, 金 額 169 億 8,722 萬 4,379 元, 支 出 收 回 193 件, 金 額 417 萬 6,616 元, 轉 帳 72 件, 金 額 2 億 73 萬 8,689 元 丁 菸 酒 管 理 一 本 縣 境 內 現 有 酒 製 造 業 者 21 家, 菸 酒 進 口 業 者 18 家, 菸 酒 批 發 零 售 業 者 3,346 家 二 依 據 本 縣 年 度 菸 酒 抽 檢 實 施 方 案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辦 理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檢 業 務, 抽 檢 統 計 如 下 : ( 一 ) 定 期 抽 檢 1. 菸 酒 進 口 業 批 發 零 售 業 :40 家 次 2. 菸 酒 製 造 業 :5 家 次 ( 二 ) 不 定 期 抽 檢 1. 一 般 地 區 :50 家 次 2. 風 景 區 漁 港 及 偏 遠 地 區 :15 家 次 3. 未 變 性 酒 精 查 核 :15 家 次 三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配 合 財 政 部 警 調 國 稅 海 巡 等 單 位 辦 理 專 案 查 緝 及 本 府 辦 理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檢 稽 查,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查 獲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案 件 合 計 15 件 : ( 一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31 條 :1 件 ( 網 路 販 賣 酒 品 ) ( 二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32 條 :1 件 ( 菸 品 未 標 示 產 製 者 地 址 ) ( 三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33 條 :1 件 ( 酒 精 度 標 示 不 實 ) ( 四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46 條 :3 件 ( 產 製 私 酒 ) ( 五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47 條 :8 件 ( 販 賣 私 菸 ) 10

19 ( 六 )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58 條 :1 件 ( 持 有 私 酒 ) 四 健 全 菸 酒 管 理, 維 護 消 費 者 安 全, 辦 理 菸 酒 法 令 宣 導 活 動 : ( 一 )101 年 4 月 日 古 坑 荷 苞 社 區 全 國 童 軍 露 營 地 - 配 合 古 坑 鄉 公 所 舉 辦 2012 雲 林 古 坑 桐 花 祭 - 油 桐 花 下 咖 啡 飄 香 活 動 ( 二 )101 年 6 月 9 日 古 坑 綠 色 隧 道 - 配 合 雲 林 縣 稅 務 局 舉 辦 珍 愛 雲 林. 幸 福 稅 月 租 稅 及 統 一 發 票 推 行 暨 廉 政 宣 導 健 行 活 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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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參 建 設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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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參 建 設 部 門 甲 工 商 發 展 一 工 業 及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101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本 府 自 籌 400 萬 元, 以 向 經 濟 部 爭 取 雙 倍 補 助 800 萬 元 之 經 費, 總 計 1,200 萬 元, 用 以 協 助 本 縣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創 新 研 發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訂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6 個 月, 本 計 畫 包 含 食 品 加 工 類 13 家 廠 商 文 創 類 2 家 廠 商 紡 織 類 7 家 廠 商, 共 3 類 22 家 廠 商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為 完 成 期 初 審 查, 預 定 於 9 月 中 旬 簽 約 後 執 行 計 畫 總 補 助 經 費 加 上 企 業 配 合 款, 本 年 度 本 案 所 帶 動 投 入 本 縣 地 方 產 業 之 研 發 經 費 將 超 過 3 千 萬, 必 能 帶 動 本 縣 之 產 業 研 發 動 能 提 升, 創 造 超 過 10 件 專 利 以 及 5 千 萬 元 以 上 產 值 二 在 地 SBIR 計 畫 - 雲 林 縣 工 廠 觀 光 化 輔 導 計 畫 本 計 畫 發 包 金 額 92 萬 元 整, 期 程 為 101 年 1 月 3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共 分 兩 大 階 段 執 行, 以 提 升 雲 林 縣 觀 光 工 廠 產 業 為 目 的 第 一 階 段 將 針 對 目 前 有 潛 力 發 展 成 觀 光 工 廠 之 產 業 進 行 診 斷 輔 導, 協 助 產 業 順 利 銜 接 明 年 3 月 經 濟 部 所 辦 理 之 觀 光 工 廠 輔 導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將 規 劃 雲 林 縣 觀 光 工 廠 遊 程, 利 用 觀 光 工 廠 地 圖 宣 傳 雲 林 縣 目 前 現 有 以 及 具 潛 力 之 觀 光 工 廠 透 過 兩 階 段 的 能 量 提 升, 配 合 雲 林 縣 豐 富 遊 憩 資 源, 拓 展 觀 光 人 潮, 以 期 在 有 限 資 源 內, 達 到 顯 著 成 效 本 案 目 前 進 度 已 完 成 對 於 本 縣 特 色 產 業 之 廠 商 之 診 斷 輔 導 作 業, 並 配 合 經 濟 部 提 出 輔 導 申 請 計 畫, 並 已 製 作 大 型 帆 布 看 板 為 本 縣 8 家 觀 光 工 廠 大 量 宣 傳 與 曝 光 三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 水 林 蕃 薯 情. 大 埤 酸 菜 鄉. 斗 南 藝 級 棒 本 年 度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以 水 林 蕃 薯 大 埤 酸 菜 及 斗 南 木 藝 為 輔 導 標 的, 透 過 計 畫 的 執 行, 導 入 體 驗 經 濟 創 新 研 發 以 及 品 牌 行 銷 的 概 念, 並 藉 由 全 面 性 輔 導 措 施, 創 造 出 具 有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經 濟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期 能 形 塑 水 林 蕃 薯 大 埤 酸 菜 及 斗 南 木 藝 的 優 質 產 業 形 象, 打 響 全 國 名 氣, 並 整 合 區 域 資 源 活 絡 當 地 旅 遊, 透 過 行 銷 自 有 品 牌 創 造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本 案 目 前 正 執 行 中, 計 畫 期 程 至 101 年 12 月 止 四 受 理 興 辦 工 業 人 申 請 使 用 毗 連 非 都 市 土 地 擴 展 計 畫 共 計 3 案, 辦 理 中 五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開 發 工 業 區 更 新 示 範 計 畫 之 麻 園 工 業 用 地 更 新 計 畫, 總 經 費 新 台 幣 495 萬 元 整, 其 中 工 業 局 補 助 247 萬 5,000 元 ( 補 助 總 經 費 50%), 本 府 自 籌 247 萬 5,000 元 本 計 畫 主 要 之 預 期 效 益 13

24 有 三 :1. 期 藉 由 排 水 溝 施 作 後, 於 豪 雨 及 颱 風 來 時 能 快 速 疏 洪 及 避 免 因 排 水 溝 老 舊 阻 塞 造 成 淹 水 情 事, 降 低 本 區 淹 水 問 題 2. 藉 由 道 路 修 復 及 景 觀 植 栽 工 程, 使 工 業 區 內 道 路 景 觀 整 齊, 營 造 更 佳 之 生 產 環 境 3. 藉 由 增 設 入 口 意 象, 能 明 確 標 示 工 業 區 各 廠 商 區 位, 並 營 造 優 質 投 資 環 境, 以 吸 引 廠 商 前 來 投 資 進 駐, 擴 大 產 業 群 聚, 帶 動 就 業 機 會, 活 絡 區 內 經 濟 效 益 六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補 助 計 畫 之 雲 嘉 南 紡 織 與 時 尚 設 計 產 業 高 值 化 計 畫, 核 定 總 經 費 新 台 幣 250 萬 元 整, 其 中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212 萬 5,000 元 ( 補 助 總 經 費 85%), 本 府 自 籌 37 萬 5,000 元, 發 包 金 額 238 萬 元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預 期 效 益 為 : 冀 透 過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一 條 鞭 一 套 人 馬 在 地 服 務 推 動 辦 公 室, 促 成 雲 嘉 南 紡 織 產 業 高 值 化 的 整 合 輔 導 案 乙 工 業 及 商 業 行 政 一 本 縣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核 准 工 廠 登 記 案 件 計 91 件, 其 中 新 登 記 38 件 變 更 登 記 41 件 歇 業 ( 含 公 告 廢 止 )12 件 二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截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共 149 家 三 截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本 縣 工 廠 登 記 家 數 共 1,649 家 四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核 准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計 1,520 件, 截 至 101 年 2 月 23 日 止 登 記 家 數 共 20,912 家 五 查 報 取 締 舞 廳 ( 場 ) 酒 家 ( 吧 )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理 髮 視 聽 歌 唱 三 溫 暖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及 資 訊 休 閒 業 237 家 次 六 配 合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縣 府 積 極 輔 導 公 所 針 對 公 有 市 場 及 攤 販 集 中 區 提 出 計 畫 爭 取 整 修 經 費, 於 98 年 度 獲 該 部 補 助 本 縣 提 出 斗 六 等 五 個 公 所 九 個 公 有 市 場 整 修 經 費 共 計 21,648,000 元, 另 99 年 度 亦 獲 該 部 補 助 本 縣 褒 忠 及 及 土 庫 公 所 新 建 市 場 經 費 共 計 5,714 萬 元, 現 已 完 工 驗 收 進 行 決 算 相 關 作 業 中, 期 許 給 縣 民 一 個 安 全 衛 生 整 潔 明 亮 之 購 物 環 境 七 商 品 標 示 抽 查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共 計 抽 查 總 件 數 1,408 件, 符 合 1,364 件,44 件 責 令 改 善 八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受 理 消 費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計 119 件, 1950 專 線 諮 詢 案 件 計 443 件 丙 公 用 事 業 一 97 年 起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共 發 生 13 件 違 反 石 油 管 理 法 案 件 14

25 二 加 油 站 申 請 籌 設 變 更 及 廢 止 登 記 案 計 4 站 次 加 油 站 檢 查 12 站 次 ; 取 締 違 反 加 油 站 設 置 管 理 規 則 0 件 三 電 氣 承 裝 業 : 登 記 2 件 變 更 24 件 復 業 0 件 展 延 55 件 廢 止 1 件 電 匠 解 僱 0 件 ; 合 計 82 件 四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 登 記 26 件 變 更 42 件 廢 止 2 件 解 雇 10 件 ; 合 計 80 件 五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業 : 登 記 許 可 1 件 變 更 許 可 3 件 解 補 僱 備 查 9 件 廢 止 2 件 展 延 43 件 ; 合 計 58 件 六 推 動 本 縣 公 私 立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裝 置 新 品 之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 期 間 申 請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補 助 387 件 七 辦 理 液 化 石 油 氣 分 裝 及 零 售 業 查 核 作 業,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8 月 20 日 止 共 查 核 84 家 次 丁 建 築 管 理 一 經 常 性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01 年 04 月 01 日 至 101 年 09 月 01 日 ) 包 括 : ( 一 )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678 張 ) ( 二 ) 變 更 設 計 (236 張 ) ( 三 )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530 張 ) ( 四 ) 變 更 用 途 (15 件 ) ( 五 )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9 件 ) ( 六 ) 用 途 更 動 (25 件 ) ( 七 ) 施 工 管 理 ( 勘 驗 631 件 開 工 申 報 487 張 展 期 474 張 ) ( 八 ) 營 造 業 登 記 (623 件 ) ( 九 )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查 驗 (3 件 ) ( 十 )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0 件 ) ( 十 一 ) 起 造 人 承 造 人 變 更 (62 件 ) ( 十 二 ) 建 使 照 遺 失 補 發 (54 件 ) 二 其 他 重 要 工 作 與 努 力 方 向 ( 一 ) 建 全 建 築 師 公 會 協 審 制 度, 加 速 發 照 效 率 ( 二 ) 推 動 綠 建 築 : 為 促 進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加 強 宣 導 綠 建 築, 推 動 綠 建 築 審 查 及 抽 查 制 度 ( 三 ) 與 建 築 師 公 會 每 月 固 定 召 開 法 規 檢 討 會, 以 統 一 法 令 見 解 解 決 法 令 爭 議 並 建 立 溝 通 協 調 管 道, 已 獲 良 好 成 效,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並 將 會 議 記 錄 彙 編 成 冊 15

26 戊 使 用 管 理 及 國 宅 科 一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共 收 件 432 件 二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稽 查,(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 共 稽 查 266 件 :( 其 中 八 大 行 業 :237 家 幼 稚 園 :5 家 旅 館 :4 家 醫 院 :8 家 補 習 班 :12 家 ) 三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報 備 (101 年 4 月 -101 年 9 月 )33 件 四 辦 理 國 宅 移 轉 5 件, 國 宅 法 定 抵 押 權 與 註 記 塗 銷 61 件 五 旅 館 及 民 宿 登 記 檢 查 件 數 共 10 件 : 民 宿 :4 件 ; 旅 館 :6 件 六 違 章 建 築 (101 年 4 月 -101 年 9 月 ) ( 一 ) 查 報 35 件 ( 二 ) 撤 銷 0 件 ( 三 ) 拆 除 13 件 ( 四 ) 補 照 0 件 ( 五 ) 舊 違 章 拆 除 0 件 七 101 年 度 住 宅 補 貼 作 業 : 租 屋 : 計 畫 戶 數 453 戶 ; 購 屋 : 計 畫 戶 數 189 戶 ; 修 繕 : 計 畫 戶 數 154 戶 八 辦 理 101 年 度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專 案, 租 金 補 貼 計 畫 戶 數 280 戶,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計 畫 戶 數 375 戶 16

27 肆 工 務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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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肆 工 務 部 門 甲 養 護 工 程 一 土 木 工 程 行 政 ( 一 ) 縣 鄉 道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及 道 路 挖 掘 業 務 ( 二 ) 執 行 橋 梁 檢 測 及 道 路 安 全 檢 測 作 業 ( 三 ) 繼 續 統 籌 辦 理 辛 樂 克 道 路 橋 梁 之 天 然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二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養 護 工 程 ( 一 )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路 面 坑 洞 修 補 養 護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共 9 件, 工 程 費 約 4,400 萬 元 ( 二 )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路 容 維 護 開 口 契 約 共 7 件, 工 程 費 約 2,935 萬 元 ( 三 )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路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共 9 件, 工 程 費 約 3,957 萬 元 ( 四 )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縣 鄉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共 2 件, 工 程 費 約 600 萬 元 ( 五 ) 辦 理 本 縣 轄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維 護 及 改 善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共 9 件, 工 程 費 約 3,600 萬 元 ( 六 ) 合 計 15,492 萬 元 三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內 公 園 管 理 辦 理 斗 六 市 人 文 公 園 嘉 東 特 區 污 水 處 理 場 周 邊 府 東 自 辦 重 劃 區 等 公 園 及 斗 六 市 圓 環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乙 公 共 工 程 一 配 合 上 級 補 助 本 縣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 一 ) 配 合 上 級 機 關 辦 理 縣 鄉 道 工 程 及 綜 合 行 政 業 務 ( 二 ) 辦 理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六 年 (98-103) 計 畫 1. 雲 156 線 ( 北 港 鎮 - 水 林 鄉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計 5,736 萬 8,000 元,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及 用 地 取 得 等 作 業, 業 於 100 年 12 年 29 日 完 成 用 地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發 價 作 業, 工 程 於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完 成 發 包, 101 年 3 月 20 日 開 工 2. 雲 113 線 改 善 工 程 計 1,277 萬 7,000 元,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及 用 地 取 得 等 作 業, 用 地 : 因 應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修 正,101 年 7 月 19 日 召 開 第 2 17

30 次 公 聽 會,101 年 8 月 28 日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工 程 於 101 年 5 月 18 日 完 成 發 包,101 年 7 月 25 日 開 工 線 麥 寮 至 台 78 線 路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第 二 期 ) 計 7,805 萬 3,000 元, 用 地 : 因 應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修 正, 召 開 第 1 次 公 聽 會, 召 開 第 2 次 公 聽 會,0716 會 議 紀 錄 資 料 函 送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預 定 11 月 底 後 放 補 償 費, 工 程 於 100 年 11 月 01 日 完 成 發 包,101 年 6 月 11 日 開 工 線 四 湖 至 溪 底 段 拓 寬 工 程 計 3,561 萬 6,000 元, 因 應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修 正, 召 開 第 1 次 公 聽 會, 召 開 第 2 次 公 聽 會,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會 議, 協 議 價 購 簽 約 中, 工 程 於 101 年 3 月 8 日 完 成 發 包,101 年 3 月 21 日 訂 約 5. 雲 198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計 1,280 萬 1,000 元, 業 於 100 年 12 年 29 日 完 成 用 地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發 價 作 業, 工 程 於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完 成 發 包,100 年 12 月 5 日 訂 約,101 年 4 月 10 日 開 工 線 許 厝 寮 至 橋 頭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計 3,776 萬 7,000 元,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用 地 : 用 地 已 徵 收, 工 程 :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7. 雲 林 縣 絲 織 加 工 出 口 區 聯 外 道 路 ( 雲 51 線 )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 雲 科 路 至 斗 六 市 區 段 )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為 154 乙 線 ( 原 51 線 3K+100~7K+090 絲 織 加 工 區 聯 外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計 1,878 萬 3,000 元, 辦 理 初 步 設 計 作 業 ( 三 ) 辦 理 高 鐵 雲 林 車 站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改 善 計 畫 新 闢 斗 六 聯 絡 道 路 : 總 經 費 約 20 億 7,700 萬 元, 聯 絡 道 部 分 : 已 於 100 年 06 月 10 日 完 工 ; 交 流 道 部 分 國 道 1 號 增 設 虎 尾 交 流 道 工 程 ( 第 524 標 ) : 由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拓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已 於 98 年 12 月 28 日 開 工, 已 於 101 年 04 月 16 日 完 工 ( 四 ) 辦 理 縣 鄉 道 觀 光 風 景 軸 線 危 險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1. 雲 61 線 2k+051-2k+600 工 程 : 總 經 費 約 3,970 萬 元, 業 已 委 請 林 內 鄉 公 所 辦 理, 刻 正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及 用 地 取 得 等 作 業 丙 交 通 業 務 一 100 年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本 案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總 核 定 經 費 7,058 萬 9,000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6,00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058 萬 9,000 元, 核 定 計 畫 共 有 十 案, 其 中 由 本 處 執 行 計 有 1. 斗 六 市 後 火 車 站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第 二 期 ), 目 前 執 行 18

31 進 度 35%,2. 台 西 鄉 海 南 踏 風 周 邊 人 行 道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75%,3. 雲 林 縣 七 崁 鐵 馬 道 規 劃 案, 目 前 修 正 成 果 報 告 階 段,4. 東 勢 鄉 所 前 街 廣 場 環 境 改 善 工 程,101 年 3 月 完 工, 以 上 共 4 案 二 ( 一 )101 年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 本 案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總 核 定 經 費 7,195 萬 3,000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6,116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079 萬 3,000 元, 核 定 計 畫 共 有 九 案, 其 中 由 本 處 執 行 計 有 西 螺 老 街 區 人 行 道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案, 目 前 進 行 期 中 報 告 階 段 ( 二 )101 年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 第 二 階 段 ) 本 案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總 核 定 經 費 3,000 萬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2,55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450 萬 元, 核 定 計 畫 共 有 七 案, 其 中 由 本 處 執 行 計 有 1. 北 港 鎮 北 港 高 中 及 北 辰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工 程, 目 前 辦 理 委 外 監 造 訂 約 中, 預 計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開 工,2. 麥 寮 鄉 麥 寮 國 小 通 學 步 道 工 程, 目 前 辦 理 委 外 監 造 訂 約 中, 預 計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開 工,3. 元 長 鄉 優 質 人 行 空 間 環 境 改 善 設 置 計 畫, 目 前 進 行 期 初 報 告 階 段,4. 虎 尾 鎮 虎 尾 農 工 虎 尾 國 小 及 虎 尾 公 所 周 邊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目 前 進 行 期 初 報 告 階 段, 以 上 共 4 案 三 雲 林 縣 道 路 雙 語 標 示 101 年 度 建 置 計 畫 工 程, 本 案 由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總 經 費 94 萬 1,177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8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4 萬 1,177 元, 目 前 辦 理 工 程 訂 約 中 四 101 年 度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本 案 由 交 通 部 補 助, 核 定 計 畫 共 有 3 案, 分 述 如 下 : ( 一 ) 雲 林 縣 道 路 標 誌, 標 線 更 新 及 維 護 計 畫, 總 經 費 200 萬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10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00 萬 元,101 年 8 月 完 工 ( 二 ) 改 善 機 車 行 車 秩 序 規 畫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200 萬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10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00 萬 元,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90% ( 三 ) 雲 林 縣 公 共 運 輸 場 站 周 邊 巷 道 騎 樓 停 車 秩 序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總 經 費 200 萬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100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100 萬 元,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90% 五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發 展 計 畫 - 雲 林 縣 公 車 候 車 亭 新 建 與 整 建, 本 案 由 交 通 部 補 助, 總 經 費 256 萬 7,000 元, 中 央 補 助 款 231 萬 元, 地 方 配 合 款 25 萬 7,000 元, 目 前 委 外 監 造 訂 約 中, 預 計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開 工 丁 雲 林 縣 採 購 中 心 19

32 一 本 縣 採 購 中 心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 已 決 標 部 分 ), 採 購 件 數 計 379 件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計 13 億 1,601 萬 餘 元 決 標 金 額 計 10 億 9,340 萬 餘 元, 節 省 公 帑 計 2 億 2,261 萬 餘 元 二 賡 續 推 動 本 縣 各 機 關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採 購 案 件 實 施 電 子 領 標 ; 自 101 年 度 迄 今, 本 縣 各 機 關 電 子 領 標 總 體 達 成 率 為 100% 三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業 務,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底 止, 共 辦 理 書 面 稽 核 監 督 72 件 專 案 稽 核 監 督 36 件, 合 計 108 件 四 辦 理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業 務, 自 101 年 0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共 查 核 44 件 工 程, 預 先 通 知 查 核 21 件, 不 預 先 通 知 查 核 23 件 查 核 成 績 甲 等 5 件, 乙 等 39 件 五 辦 理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業 務,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共 接 獲 35 件 通 報 案 件, 其 中 屬 規 劃 設 計 不 周 1 件 環 境 設 施 不 佳 3 件 工 程 進 度 緩 慢 7 件 安 全 措 施 不 足 5 件 品 質 不 良 4 件 其 他 15 件 六 101 年 4 月 13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採 購 實 務 研 習 班, 參 加 研 習 人 數 355 人, 有 助 提 升 各 單 位 採 購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20

33 伍 水 利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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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伍 水 利 部 門 甲 水 利 工 程 ( 一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1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 應 急 工 程,99 年 度 核 定 21 件, 總 經 費 為 1 億 2,633 萬 元, 已 完 工 100 年 度 第 3 階 段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19 件 總 經 費 為 1 億 5,410 萬 元, 已 完 工 101 年 度 核 定 30 件, 經 費 為 1 億 8,590 萬 元,9 件 完 工,21 件 施 工 中 ( 二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 治 理 工 程 (1) 第 一 階 段 核 定 8 件, 已 完 工 (2) 第 二 階 段 核 定 19 件, 目 前 13 件 完 工 施 工 中 5 件 另 1 件 用 地 問 題 停 工 中 ( 三 ) 漁 業 署 於 漁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0 年 度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計 畫 5 件 總 經 費 4,000 萬 元,4 件 已 完 工,1 件 施 工 中 ( 四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於 漁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0 年 度 箔 子 寮 漁 港 港 區 防 衝 撞 車 阻 及 道 路 整 建 工 程 經 費 為 500 萬 元, 辦 理 變 更 ( 五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核 定 101 年 度 養 殖 環 境 等 3 件 工 程, 總 經 費 2,870 萬 元,1 件 本 府 自 辦,1 件 委 由 公 所 辦 理,1 件 委 由 雲 林 區 漁 會 辦 理 ( 六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委 託 本 府 代 辦 宜 梧 滯 洪 池 工 程, 總 經 費 為 2 億 500 萬 元, 目 前 施 工 中 ( 七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委 託 本 府 代 辦 第 一 期 雲 林 縣 易 淹 水 地 區 洪 水 與 淹 水 預 警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經 費 18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279 萬 元, 總 計 459 萬 元 整, 目 前 執 行 中 ( 八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委 託 本 府 代 辦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非 工 程 措 施 推 動 計 畫, 總 經 費 600 萬 元, 目 前 執 行 中 ( 九 ) 本 府 自 籌 經 費 辦 理 高 鐵 沿 線 聚 落 農 塘 地 下 水 補 注 可 行 性 評 估, 經 費 66 萬 元 整 已 完 成 ( 十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101 年 4 月 24 日 環 水 字 第 號 函 補 助 本 府 辦 理 北 港 溪 虎 尾 排 水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乙 案, 中 央 補 助 3,768 千 元, 縣 庫 配 合 款 1,257 千 元 共 計 5,025 千 元 整, 墊 付 於 雲 議 議 建 定 5 字 第 號 函 原 案 通 過, 於 9 月 5 日 簽 約 ( 十 一 ) 農 業 發 展 安 定 基 金 - 辦 理 優 良 漁 業 環 境 建 構 計 畫 2 件 定 案, 經 費 750 萬 元 整 至 9 月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 十 二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於 漁 一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21

36 度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計 畫 2 件 總 經 費 1,800 萬 元, 設 計 中 乙 水 利 管 理 一 排 水 管 理 ( 一 ) 疏 濬 工 程 1. 為 維 護 縣 轄 內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流 通 順 暢, 本 府 補 助 各 鄉 鎮 公 所 辦 理 瓶 頸 段 水 道 清 疏 案 件 :101 年 度 核 定 82 件 ( 併 標 後 20 件 ), 核 定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4,639 萬 元 整, 目 前 1 件 完 工,17 件 施 工 中,1 件 保 留 決 標, 1 件 移 採 購 單 位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公 告 2.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縣 管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及 減 災 工 程 ( 預 估 ) 已 於 發 包 完 成, 並 於 開 工, 針 對 已 錄 案 之 縣 管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已 完 成 8 件 分 段 工 程,2 件 施 工 中 ( 二 ) 災 後 公 共 設 施 復 建 工 程 年 7 月 豪 雨 及 8 月 南 瑪 都 颱 風 災 害 復 建 水 利 工 程, 核 定 新 台 幣 1,412 萬 元 整, 辦 理 斗 六 市 公 正 里 牛 墟 橋 旁 雲 林 溪 護 岸 修 復 工 程 等 7 件, 目 前 5 件 完 工 1 件 停 工 1 件 施 工 中 ; 養 殖 區 農 水 路 工 程 核 定 410 萬 800 元 整, 辦 理 牛 挑 灣 ( 牛 挑 灣 溪 左 岸 27 號 水 門 ) 路 基 凹 陷 復 建 工 程 等 3 件, 目 前 皆 在 施 工 中 年 泰 利 颱 風 災 害 復 建 水 利 工 程, 各 鄉 鎮 ( 市 ) 公 所 初 估 並 經 本 府 複 審 後 提 報 計 32 件, 概 估 經 費 9,424 萬 6,000 元 整 ; 養 殖 區 農 水 路 工 程 提 報 4 件, 概 估 經 費 665 萬 元 整, 刻 正 由 中 央 業 管 機 關 審 議 中 二 水 利 行 政 ( 一 ) 水 權 登 記 依 水 利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四 十 四 條 及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第 四 五 條 等 辦 理 ( 二 ) 巡 防 河 川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及 海 堤 區 域, 取 締 違 法 案 件, 防 止 盜 採 土 石 傾 倒 廢 棄 物 等 不 法 行 為 產 生, 維 護 河 川 排 水 及 海 堤 安 全 ( 三 ) 地 下 水 鑿 井 業 登 記 ( 四 ) 水 利 公 地 清 查 建 檔 移 交 撥 用 等 工 作 ( 五 ) 水 利 建 造 物 施 設 及 搭 排 放 水 水 路 廢 止 等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 六 ) 地 下 水 保 育 管 理 計 畫 及 平 地 造 林 等 工 作 ( 七 ) 土 石 採 取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 1. 造 慶 工 程 行 所 屬 崙 背 鄉 草 湖 段 1-58 地 號 土 地 平 地 土 石 採 取 101 年 2 月 21 日 核 發 土 石 採 取 登 記 證, 於 101 年 3 月 1 日 函 報 開 工 22

37 2.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為 礦 業 用 地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業 務, 並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為 礦 業 用 地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3. 執 行 經 濟 部 頒 訂 加 強 取 締 陸 上 盜 濫 採 土 石 處 理 方 案, 未 經 許 可 採 取 土 石, 依 土 石 採 取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核 處 罰 鍰 4. 配 合 執 行 院 頒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砂 石 車 安 全 管 理 部 份 之 源 頭 管 制 作 業, 針 對 警 察 機 關 通 報 違 規 超 載 砂 石 車 輛 之 供 料 源 頭, 予 以 適 當 查 處 5. 查 核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流 向 6. 受 理 本 縣 檢 舉 疑 似 土 石 盜 採 案 非 法 土 石 堆 置 檢 舉 案 7. 縣 內 合 法 土 資 場 砂 石 場 等 申 請 設 立 管 理 查 核 案 8. 雲 林 縣 營 建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之 擬 定 工 作 ( 八 )101 年 度 抽 水 站 及 水 閘 門 等 維 護 保 養 委 託 服 務 案, 分 成 6 件 維 護 管 理 中 : 抽 水 站 維 護 管 理 案 3 標, 於 完 成 評 選, 總 發 包 經 費 7,906 萬 元 整 ; 水 閘 門 維 護 管 理 案 3 標, 於 完 成 評 選, 訂 約 完 成, 總 發 包 經 費 4,535 萬 元 整, 契 約 完 工 日 期 定 於 102 年 2 月 28 日 止 丙 下 水 道 一 污 水 下 水 道 ( 一 ) 斗 六 市 ( 含 大 潭 地 區 )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 污 水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 1. 第 一 標 工 程 已 於 完 工, 並 於 決 算 支 付 尾 款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數 為 1262 戶 2. 第 二 標 工 程 已 於 完 工, 已 於 正 驗, 目 前 簽 辦 決 算 中, 用 戶 接 管 數 為 900 戶 3. 第 三 標 工 程 進 度 達 69%, 目 前 進 行 用 戶 接 管 4. 第 四 標 工 程 已 於 完 工, 並 於 決 算 支 付 尾 款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數 為 1899 戶 5. 第 五 標 工 程 進 度 達 82.5%, 目 前 進 行 用 戶 接 管 6. 第 六 標 工 程 進 度 達 73.59%, 目 前 進 行 用 戶 接 管 ( 二 ) 雲 林 溪 污 染 整 治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101 年 4 月 23 日 第 4 次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完 成 ( 三 ) 北 港 溪 北 港 排 水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主 體 完 工, 23

38 100 年 12 月 31 日 進 入 試 運 轉 中, 並 於 101 年 8 月 27 日 試 運 轉 結 束 進 入 代 操 作 中, 另 將 擇 期 辦 理 驗 收 結 案 ( 四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明 德 路 污 水 管 線 後 續 工 程 :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95% ( 五 ) 虎 尾 鎮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101 年 8 月 15 日 勞 務 契 約 訂 約 完 成 ( 六 ) 新 虎 尾 溪 崙 背 排 水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101 年 8 月 17 日 訂 約 完 成 ( 七 ) 北 港 鎮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101 年 8 月 21 日 勞 務 契 約 訂 約 完 成 ( 八 ) 新 虎 尾 溪 截 流 站 規 劃 及 工 程 計 畫 : 工 程 進 度 為 60.24% ( 九 ) 新 虎 尾 溪 西 麥 寮 排 水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 已 於 101 年 9 月 20 日 辦 理 評 選 二 雨 水 下 水 道 及 其 他 交 辦 案 件 ( 一 )98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加 速 都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 斗 南 鎮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檢 討 規 劃 案 : 已 於 101 年 7 月 26 日 召 開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目 前 報 告 書 修 正 中 ( 二 )99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 加 速 都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 虎 尾 鎮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檢 討 規 劃 案 及 土 庫 鎮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檢 討 規 劃 案, 已 結 案 ( 三 )100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 加 速 都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6,449 萬 4,000 元 整, 建 設 工 程 共 7 件 ; 清 淤 疏 濬 共 10 件, 計 17 件 委 由 各 公 所 辦 理 建 設 工 程 6 件 完 工,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南 昌 西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工 中, 執 行 進 度 為 86.3%; 清 淤 疏 濬 工 程 皆 已 完 工 結 案 ( 四 ) 補 助 斗 六 市 公 所 辦 理 斗 六 市 雲 65 線 雨 水 下 水 道 增 設 工 程, 補 助 經 費 360 萬 元, 已 完 工 結 案 ( 五 ) 補 助 北 港 鎮 公 所 辦 理 北 港 鎮 仁 愛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新 設 工 程, 補 助 經 費 310 萬 元,100 年 12 月 30 日 發 包,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100% 三 下 水 道 管 理 ( 一 ) 斗 六 市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管 理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代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階 段 ( 二 ) 雲 林 高 鐵 特 定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暨 嘉 東 社 區 簡 易 污 水 處 理 維 護 保 養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 代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階 段 ( 三 ) 北 港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廠 代 操 作 維 護 保 養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101 年 8 月 28 日 進 入 代 操 作 階 段 丁 水 土 保 持 業 務 24

39 一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 一 ) 本 縣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9 月 底 止, 山 坡 地 查 報 取 締 案 件 : 1. 衛 星 影 像 監 測 變 異 點 共 計 53 點, 經 函 請 公 所 查 報 結 果 如 下 : (1) 斗 六 市 公 所 計 5 點, 其 中 1 點 為 疑 似 違 規 案 件, 其 中 4 點 為 未 違 規 案 件 ( 自 然 裸 露 地 及 湖 山 水 庫 工 區 ) (2) 古 坑 鄉 公 所 計 44 點, 其 中 9 點 為 疑 似 違 規 案 件, 其 中 35 點 為 未 違 規 案 件 (22 點 為 作 物 更 新 10 點 為 政 府 興 辦 工 程,3 點 為 自 然 裸 露 地 ) (3) 林 內 鄉 公 所 計 4 點, 為 未 違 規 案 件 ( 作 物 更 新 ) 2. 取 締 案 件 計 9 件, 處 以 罰 鍰 53 萬 元, 並 限 期 改 正 辦 理 3. 本 縣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協 助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及 施 工 諮 詢 等 計 34 件 ( 二 ) 華 山 草 嶺 石 壁 樟 湖 等 坡 地 安 全 評 估 調 查 規 劃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進 入 期 末 報 告 調 查 作 業 階 段 ( 三 ) 劍 湖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登 記 參 觀 人 數 計 1,287 人 次, 水 土 保 持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計 768 小 時 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一 )100 年 7 月 豪 雨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及 8 月 南 瑪 都 颱 風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 1.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G1) 共 6 件 464 萬 6,700 元 整, 已 完 工 2. 農 水 路 工 程 (H3) 共 5 件 1,313 萬 2,800 元 整, 已 完 工 ( 二 )101 年 度 辦 理 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 治 山 防 災 工 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核 定 辦 理 6 件 工 程, 工 程 經 費 計 2,400 萬 元 整 尖 山 坑 上 游 整 治 工 程 等 3 件 目 前 施 工 中, 樟 湖 村 車 心 崙 崩 塌 地 處 理 工 程 等 3 件 於 101 年 7 月 及 8 月 核 定, 目 前 正 加 緊 辦 理 中 ( 三 )149 甲 線 32k k+750 及 33k k+950 修 復 工 程 : 工 程 經 費 計 3 億 5,678 萬 元,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開 工, 因 終 止 契 約, 目 前 正 辦 理 結 算 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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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陸 教 育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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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陸 教 育 部 門 甲 學 務 管 理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 ( 一 ) 辦 理 中 輟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小 組 評 估 會 議 及 輔 導 團 團 員 專 業 督 導 研 習 等 各 項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辦 理 38 場 次, 提 升 學 生 輔 導 效 能 ( 二 )101 年 本 縣 東 明 國 中 等 13 所 學 校 辦 理 高 關 懷 輔 導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課 程 ( 三 ) 繼 續 辦 理 本 縣 雲 蓮 及 少 年 兩 安 親 學 園 之 勞 務 委 託 經 營, 為 督 導 安 親 學 園 運 作 效 能, 自 3 月 起 分 季 辦 理 評 鑑 與 諮 詢 輔 導 工 作 ( 四 ) 辦 理 強 迫 入 學 業 務 :101 年 6 月 21 日 召 開 本 縣 強 迫 入 學 暨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會 報 第 1 次 會 議, 強 化 中 輟 學 生 輔 導 資 源 網 絡 橫 向 聯 繫, 並 辦 理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考 核 會 議, 督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強 迫 入 學 業 務,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適 齡 學 童 復 學 輔 導 與 安 置 二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 ( 一 ) 辦 理 新 住 民 親 子 共 讀 成 長 計 畫 :101 年 度 85 所 國 中 小 申 辦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新 住 民 子 女 補 救 教 學 學 習,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72 萬 1,238 元 整 ;102 年 申 辦 中 ( 二 ) 辦 理 弱 勢 學 生 課 後 照 顧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52 所 學 校 開 辦 弱 勢 學 生 課 後 照 顧,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376 萬 5,418 元 整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持 續 開 辦 國 民 小 學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班, 並 針 對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情 況 學 生 免 費 申 請 補 助, 指 導 學 生 家 庭 作 業 及 團 康 活 動, 減 輕 家 長 照 顧 學 童 之 負 擔 ( 三 )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101 年 度 181 所 國 中 小 申 辦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補 助 經 費 4,589 萬 8,175 元 整, 目 前 已 撥 付 478 萬 2,979 元 整, 目 前 申 請 學 校 正 開 辦 第 三 期 暑 期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提 昇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四 )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101 年 度 辦 理 項 目 為 推 展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發 展 學 校 教 育 特 色 修 繕 離 島 或 偏 遠 地 區 師 生 宿 舍 充 實 學 校 基 本 教 學 設 備 整 修 學 校 社 區 化 活 動 場 所 等 5 項, 以 改 善 文 化 不 利 地 區 之 教 育 限 制, 確 保 弱 勢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提 供 相 對 弱 勢 地 區 多 元 文 化 資 源, 實 現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公 平 原 則, 經 費 計 1,532 萬 8,898 元 整, 本 案 補 助 國 中 小 27

44 計 175 校 目 前 正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 五 ) 辦 理 閱 讀 推 動 計 畫 :101 年 度 審 查 38 所 國 中 小 辦 理 學 校 特 色 閱 讀 校 內 讀 書 會 及 暑 期 寫 作 營 等 項 目 計 畫,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88 萬 7,000 元 102 年 度 申 請 辦 理 中 ( 六 ) 本 縣 建 立 高 關 懷 家 庭 轉 學 籍 不 轉 戶 籍 方 式 就 學 機 制, 已 協 助 51 案 學 生 順 利 就 讀, 同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協 助 三 補 助 教 科 書 費 教 育 儲 蓄 戶 業 務 :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補 助 本 縣 中 小 學 貧 困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子 女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等 教 科 書 費 業 由 各 校 申 請 補 助 中 ( 二 )101 年 度 本 縣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計 畫 計 185 校 申 請, 業 經 本 府 社 會 處 核 准 許 可 勸 募 在 案, 並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本 計 畫 係 結 合 教 育 部 民 間 團 體 社 會 大 眾 地 方 政 府 之 力 量, 協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另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5 萬 元 分 別 於 101 年 7 月 26 日 及 8 月 23 日 辦 理 全 縣 教 育 儲 蓄 戶 業 務 檢 討 會 與 說 明 會 四 技 藝 教 育 生 涯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業 務 : ( 一 )101 學 年 度 本 縣 計 有 33 所 國 中 申 請 辦 理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計 開 辦 120 班 2,981 名 學 生 參 加, 所 需 開 辦 經 費 2,050 萬 8,180 元,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以 提 供 學 生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職 業 興 趣, 暢 通 其 多 元 生 涯 進 路 機 會, 並 減 少 學 生 中 途 離 校 比 率 ( 二 )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適 性 輔 導 及 落 實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機 制, 本 縣 於 5 月 21 至 30 日 分 別 至 各 國 中 進 行 生 涯 諮 詢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以 瞭 解 各 校 實 務 問 題 和 資 源 需 求, 並 協 助 解 決 ( 三 ) 為 提 升 學 生 對 科 學 研 究 興 趣, 101 年 5 月 18 日 至 22 日 於 公 誠 國 小 辦 理 本 縣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第 52 屆 科 學 展 覽 會 評 審 作 業, 由 評 審 委 員 遴 選 6 件 優 秀 作 品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全 國 科 展 比 賽, 其 中 雲 林 國 中 斗 六 國 小 科 展 作 品 各 獲 得 全 國 佳 作 ( 四 ) 為 鼓 勵 本 縣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科 展 作 品 績 優 學 生,101 年 5 月 26 日 於 公 誠 國 小 舉 辦 第 52 屆 科 學 展 覽 頒 獎 典 禮 同 時 辦 理 科 學 遊 戲 體 驗 活 動, 藉 由 活 動 方 式, 激 發 學 生 對 科 學 研 究 之 思 考 與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並 提 供 家 長 及 社 區 民 眾 參 觀, 以 落 實 科 學 教 育 宣 導 及 本 縣 科 學 教 育 之 提 昇 ( 五 )101 學 年 度 久 安 國 小 申 請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專 案,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9 萬 元, 以 加 強 辦 理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五 國 中 小 人 事 業 務 : ( 一 )101 年 7 月 8 日 11 日 辦 理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 含 縣 立 高 級 中 學 ) 候 用 教 師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暨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甄 28

45 選 國 中 錄 取 特 殊 教 育 科 候 用 教 師 17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21 名 ( 二 )101 年 10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各 校 101 年 三 款 緩 召 四 款 逐 召 業 務 ( 三 ) 本 縣 教 育 服 務 役 目 前 服 役 人 數 94 名, 分 發 至 縣 內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廣 興 教 育 農 園 華 山 教 育 農 園, 協 助 教 育 輔 助 工 作 六 獎 助 學 金 : ( 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清 寒 優 秀 獎 助 學 金 補 助 525 名 學 生 總 金 額 99 萬 8,000 元, 國 中 組 補 助 300 名 每 名 1,500 元 ; 高 中 職 組 補 助 125 名 每 名 2,000 元 ; 大 專 組 ( 含 研 究 所 ) 補 助 100 名 每 名 3,000 元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清 寒 優 秀 獎 助 學 金, 已 函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中 ( 二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軍 公 教 遺 族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57 萬 9,290 元, 受 補 助 學 生 28 名,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軍 公 教 遺 族 助 學 金 由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中 ( 三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12 萬 1,000 元, 每 名 學 生 補 助 1 萬 1,000 元, 受 補 助 學 生 11 名,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助 學 金 由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中 ( 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在 校 住 宿 生 之 住 宿 及 伙 食 費 補 助 金 額 18 萬 9,000 元, 每 名 學 生 補 助 1 萬 2,600 元, 受 補 助 學 生 15 名,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在 校 住 宿 生 之 住 宿 及 伙 食 費 由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中 七 英 語 教 育 : ( 一 )101 學 年 度 引 進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計 3 位, 東 仁 國 中 雲 林 國 小 及 水 燦 林 國 小 各 聘 1 名 外 師,101 學 年 度 起 正 式 聘 用 ( 二 ) 本 縣 英 語 學 習 角 計 畫 自 99 年 度 起 國 中 小 全 面 實 施, 每 校 編 列 3 萬 元 執 行 經 費, 並 規 劃 英 語 學 習 角 教 學 活 動 ( 三 )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東 仁 國 際 英 語 村 及 雲 林 國 際 英 語 村 辦 理 英 語 村 一 日 遊 學 計 畫, 辦 理 經 費 225 萬 元 整,100 學 年 度 提 供 76 梯 次 國 小 遊 學 活 動 11 梯 次 國 中 遊 學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為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及 國 中 八 年 級 學 生, 清 寒 學 生 全 額 補 助 報 名 費 用 ; 水 燦 林 國 際 英 語 村 101 年 3 月 1 日 辦 理 開 村 啟 用 典 禮,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始 試 營 運 ( 四 ) 本 縣 2012 年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英 語 服 務 營 學 校 為 馬 光 國 小 內 湖 國 小 及 仁 愛 國 小, 合 計 約 200 名 學 生 參 與, 教 育 部 補 助 營 隊 活 動 辦 理 經 費 64 萬 8,680 元 整, 本 府 8 萬 元 整 八 本 土 教 育 : ( 一 )101 年 度 辦 理 宣 導 221 世 界 母 語 日 美 術 設 計 比 賽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本 縣 高 29

46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各 級 組 別 及 教 師 組 計 97 件 作 品 獲 獎, 成 效 良 好 ( 二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國 中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與 國 小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課 程, 本 縣 共 5 所 國 中 及 27 所 國 小 申 請 辦 理,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辦 理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39 萬 4,616 元 整 九 校 務 評 鑑 :101 年 3 月 起 至 4 月 底 辦 理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實 地 訪 評 作 業 委 託 學 術 單 位 辦 理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委 員, 由 委 員 檢 視 校 務 運 作 狀 況, 以 發 現 學 校 辦 學 上 之 優 勢 及 須 改 善 之 處 並 為 後 續 執 行 之 依 據 十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 一 )8 月 15 日 召 開 雲 林 縣 高 中 高 職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第 六 次 會 議, 訂 定 本 縣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作 業 補 充 說 明, 並 公 布 實 施, 同 時 函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 為 落 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政 策 宣 導, 於 101 年 6 月 6 日 辦 理 101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 民 中 學 行 政 主 管 研 習, 並 請 雲 林 區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地 方 宣 導 團 藉 由 各 國 中 小 學 之 週 三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及 班 親 會 家 長 日 等 活 動 進 行 宣 導, 以 利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及 家 長 了 解 政 策 及 執 行 方 向, 並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 三 ) 自 101 年 起 每 月 召 開 本 縣 12 年 國 教 地 方 宣 導 團 定 期 會 議, 研 商 十 二 年 國 教 宣 導 策 略 及 相 關 工 作 期 程, 並 於 6 月 底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12 年 國 教 免 試 入 學 新 生 家 長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宣 導 乙 國 民 教 育 科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 一 )98~101 年 度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工 程 總 經 費 合 計 4 億 7,279 萬 2,000 元 1. 延 續 性 工 程 : 客 厝 宏 崙 新 興 育 仁 麥 寮 國 小 等 5 校 已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2. 補 強 工 程 : 口 湖 國 中 舊 庄 國 小 均 已 完 工 驗 收 結 算, 四 湖 國 中 第 二 階 段 補 強 工 程 預 訂 8 月 30 日 完 成 年 工 程 : 斗 六 國 中 及 土 庫 國 小 重 建 工 程, 分 別 於 101 年 3 月 及 5 月 開 工, 目 前 工 程 依 期 程 施 作 中 新 增 工 程 : 虎 尾 國 中 於 101 年 8 月 3 日 開 工 ; 東 和 國 中 101 年 8 月 7 日 決 標, 目 前 辦 理 報 廢 拆 除 作 業 中 ; 土 庫 國 中 上 網 發 包 中 預 計 9 月 決 標 ( 二 )99~100 年 度 加 速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 拆 除 重 建 工 30

47 程, 工 程 總 經 費 合 計 1 億 9,746 萬 7,000 元 : 本 計 畫 重 建 工 程 包 括 華 南 立 仁 草 嶺 永 光 國 小 台 西 國 中 等 5 校, 其 中 華 南 立 仁 國 小 已 完 工, 草 嶺 國 小 目 前 進 行 下 坡 邊 擋 土 牆 施 作 永 光 國 小 目 前 進 行 細 部 修 建, 預 計 101 年 9 月 底 主 體 工 程 完 工 台 西 國 中 第 二 期 工 程 預 計 101 年 10 月 底 主 體 工 程 完 工 二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101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 加 速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校 舍 補 強 工 程 : 潮 厝 國 小 好 收 國 小 復 興 國 小 後 埔 國 小 吳 厝 國 小 橋 頭 國 小 明 倫 國 小 油 車 國 小 大 新 國 小 安 定 國 小 廣 興 國 小 成 功 國 小 台 西 國 中 等 13 校 17 棟 校 舍 經 費 計 6,383 萬 6,984 元, 現 階 段 :1 校 完 工 辦 理 驗 收 中, 餘 各 校 皆 施 作 中 三 整 建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設 施 計 畫 ( 一 ) 本 計 畫 為 中 央 一 般 性 教 育 設 施 經 費 補 助,101 年 度 總 預 算 數 編 列 為 3,756 萬 4,000 元,101 年 4 月 9 日 至 8 月 17 日 止 共 核 定 補 助 68 所 學 校, 補 助 金 額 1,562 萬 7,196 元, 改 善 蔦 松 國 中 等 校 廁 所 整 建 校 舍 屋 頂 防 水 防 漏 及 校 舍 磁 磚 整 建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等 ( 二 ) 本 計 畫 經 費 分 配 及 核 定, 係 依 學 校 申 請 需 求, 經 實 際 勘 查 後, 以 影 響 教 學 之 急 迫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項 目 為 核 定 補 助, 業 務 執 行 均 以 最 少 的 預 算 經 費,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充 實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及 改 善 校 園 環 境 設 施,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四 廁 所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 一 ) 本 計 畫 為 縣 庫 預 算 編 列,101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為 2,500 萬 元, 至 8 月 17 日 止 核 定 補 助 橋 頭 國 小 等 19 校 進 行 廁 所 整 建 ( 二 ) 廁 所 整 建 計 畫 經 費 分 配 及 核 定, 依 學 校 申 請 需 求, 經 實 際 勘 查 後, 以 影 響 學 生 環 境 之 急 迫 性, 透 過 廁 所 論 壇, 以 整 體 規 劃 方 式 結 合 學 校 特 色 美 化 整 建, 改 善 廁 所 老 舊 管 線 漏 水, 空 間 挾 小 採 光 及 通 風 不 良 等 現 象 五 辦 理 莫 拉 克 風 颱 災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樟 湖 國 小 校 園 重 建 ( 一 )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認 養 1.71 億 校 園 重 建 工 程 ( 含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已 於 101 年 7 月 20 日 動 土 開 工, 預 計 於 102 年 10 月 完 工 ( 二 ) 預 定 校 地 施 設 簡 易 自 來 水 工 程 業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4,831 萬 2,770 元, 已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預 計 於 101 年 底 前 完 工 ( 三 ) 為 提 供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遷 建 後 教 學 設 備 經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業 獲 補 助 800 萬 8,850 元 六 解 決 國 中 小 學 校 地 問 題 31

48 ( 一 ) 本 計 畫 總 購 置 土 地 預 算 數 為 855 萬 元, 占 用 民 地 土 地 租 金 30 萬 元, 辦 理 校 地 業 務 及 解 決 佔 用 民 地 爭 議 ( 二 ) 目 前 協 調 解 決 土 地 爭 議 案 件 有 橋 頭 國 小 土 地 交 換 東 興 國 小 占 用 民 地 陽 明 國 小 三 崙 國 小 等 七 執 行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全 面 充 實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圖 書 館 ( 室 ) 圖 書 計 畫 暨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圖 書 館 ( 室 ) 圖 書 及 設 備 計 畫 ( 一 ) 全 面 充 實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圖 書 館 ( 室 ) 圖 書 計 畫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依 縣 內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校 類 型 班 級 規 模 並 以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計 補 助 本 縣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39 校 ( 含 私 立 正 心 中 學 等 8 校 ), 總 經 費 310 萬 6,250 元, 由 教 育 部 全 額 補 助, 目 前 已 核 定 各 校 執 行 中, 年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 二 ) 補 助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圖 書 館 ( 室 ) 圖 書 及 設 備 計 畫 部 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以 全 部 購 置 圖 書 及 聯 合 採 購 方 式 辦 理, 各 校 計 畫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後, 核 定 補 助 安 定 國 小 等 23 校, 總 經 費 230 萬 5,600 元 (90%), 其 中 教 育 部 補 助 207 萬 5,040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23 萬 560 元 (10%), 已 核 定 各 校 執 行 中, 年 底 前 結 案 ( 三 ) 執 行 成 效 : 逐 年 充 實 公 立 國 中 小 圖 書 及 設 備, 以 培 養 學 生 閱 讀 習 慣 並 支 援 各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實 施, 增 進 學 童 語 文 及 應 用 圖 書 資 料 之 能 力 八 執 行 本 縣 101 年 度 舒 海 書 海 - 圖 書 室 充 實 藏 書 及 空 間 改 造 工 程 計 畫 ( 一 ) 圖 書 室 空 間 改 造 工 程 部 份 : 計 畫 總 經 費 3,000 萬 元, 依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結 果, 計 補 助 橋 頭 國 小 等 23 校 本 案 委 由 元 長 國 中 承 辦 設 計 師 統 一 評 選 作 業, 於 8 月 9 日 辦 理 完 成 後 分 由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訂 約 履 約 及 驗 收 請 款, 各 校 圖 書 室 陸 續 完 工 後, 大 幅 改 善 迫 切 需 要 整 修 圖 書 室 之 學 校, 提 昇 學 童 使 用 圖 書 室 之 意 願 ( 二 ) 充 實 藏 書 部 份 : 參 考 教 育 部 標 準 訂 定 國 小 藏 書 量 基 準 級 距 表, 計 算 國 小 各 校 需 求 冊 數 以 本 縣 各 校 學 生 人 數 比 及 需 求 冊 數 比 核 定 補 助 500 萬 元 並 為 求 發 揮 經 費 最 大 效 益, 採 以 分 區 統 一 公 開 招 標, 再 由 各 校 分 別 訂 約 方 式 辦 理, 本 計 畫 於 年 底 前 執 行 完 竣, 增 加 各 校 藏 書 數 量, 期 透 過 閱 讀 習 慣 的 養 成, 啟 發 學 生 多 元 智 慧, 提 升 孩 子 文 化 素 養 九 改 善 國 中 小 校 園 消 防 設 備 編 列 改 善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消 防 設 備 經 費 250 萬 元 整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核 定 補 助 21 所 學 校 改 善 校 園 消 防 設 備, 核 定 補 助 總 額 140 萬 2,076 元 十 辦 理 學 校 災 害 預 防 工 作 ( 一 )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觀 摩 活 動 ( 日 期 101 年 6 月 13 日 ), 提 升 教 師 防 災 知 能, 32

49 經 費 計 5 萬 7,000 元 整 ( 二 ) 補 助 僑 真 國 小 辦 理 防 災 社 群 推 動 計 畫 2 萬 5,000 元 整 ( 計 畫 期 程 101 年 5 月 至 102 年 5 月 ) ( 二 ) 辦 理 學 校 防 火 管 理 人 訓 練 ( 初 訓 8 月 27 日 至 8 月 28 日 複 訓 8 月 24 日 ),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經 費 計 14 萬 元 ( 三 )101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實 驗 專 案, 共 計 8 校, 補 助 經 費 160 萬 元, 本 縣 自 籌 配 合 款 17 萬 8,400 元, 預 計 於 12 月 底 辦 理 完 成 十 一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一 ) 辦 理 萬 安 35 號 演 習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經 費 12 萬 5,000 元,( 辦 理 時 間 為 101 年 3 月 30 日 ) ( 二 ) 配 合 校 外 會 辦 理 國 中 小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巡 迴 宣 導 ( 辦 理 時 間 為 101 年 1 月 至 7 月 ), 共 60 場 十 二 國 中 小 學 生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代 辦 費 辦 理 情 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無 力 繳 交 代 收 代 辦 費 之 國 中 學 生 數 2,762 人, 國 小 學 生 數 3,652 人, 國 中 小 學 生 數 計 6,414 人, 本 案 所 需 經 費 465 萬 4,929 元,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57 萬 8,286 元, 學 校 及 TVBS 基 金 會 協 助 補 助 金 額 152 萬 1,109 元, 國 中 小 學 學 生 紓 困 助 學 金 負 擔 155 萬 5,534 元, 學 生 均 能 順 利 就 學 十 三 加 強 學 校 家 長 會 組 織 及 功 能 101 年 5 月 25 日 假 本 府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辦 理 101 年 度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暨 100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家 長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表 揚 大 會 加 強 全 縣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家 長 會 之 凝 聚 力, 促 進 整 體 教 育 發 展, 並 表 彰 各 校 家 長 會 協 助 學 校 推 動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之 支 持 與 付 出 十 四 雲 林 縣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計 畫 ( 一 ) 持 續 營 運 雲 林 縣 優 質 教 育 專 案 諮 詢 輔 導 團, 透 過 專 業 導 入, 整 合 政 策 需 求 與 社 區 意 願, 協 助 各 校 修 訂 計 畫, 輔 導 學 校 轉 型 ( 二 )99 學 年 度 執 行 轉 型 優 質 計 畫 之 學 校 計 有 好 收 國 小 等 9 校, 已 於 101 年 6 月 27 日 完 成 成 果 發 表 ( 三 )101 年 度 新 加 入 執 行 轉 型 優 質 計 畫 之 學 校 計 有 飛 沙 國 小 等 3 校, 並 辦 理 專 業 對 話 主 題 研 習 暨 課 程 工 作 坊 研 習 ( 四 )101 年 4 月 間 辦 理 101 年 度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評 鑑, 接 受 評 鑑 學 校 計 有 桂 林 國 小 等 24 所 學 校, 計 陽 明 國 小 等 8 校 獲 優 等 成 績 十 五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101 年 度 充 實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設 備 計 畫 ( 一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48 萬 1000 元 整, 分 上 下 2 期 補 助, 依 本 府 訂 定 雲 林 縣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設 備 實 33

50 施 計 畫 核 定 各 校 執 行, 第 1 期 經 費 82 萬 350 元, 補 助 東 明 國 中 等 72 校, 業 已 執 行 完 竣 並 報 教 育 部 結 案, 第 2 期 經 費 66 萬 650 元, 計 補 助 安 定 國 小 等 52 校, 已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撥 款 手 續 及 經 費 核 定 各 校 簽 核 中, 計 畫 於 12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竣 ( 二 ) 執 行 成 效 : 配 合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充 實 英 語 圖 書 及 教 具 等 教 學 設 備,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習 效 果, 達 平 衡 城 鄉 英 語 教 育 資 源 之 目 的 十 六 執 行 教 育 部 一 般 性 教 育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施 政 項 目 - 國 中 小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 一 ) 因 應 資 訊 設 備 日 新 月 異 更 新 淘 汰 快 速 趨 勢, 賡 續 辦 理 98 年 至 101 年 四 年 一 期 之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以 確 保 資 訊 教 學 品 質 ( 二 ) 本 案 於 99 年 4 月 29 日 完 成 各 校 電 腦 全 面 更 新 作 業, 計 補 助 196 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207 間 電 腦 教 室 6,355 台 電 腦, 完 成 全 縣 電 腦 教 室 資 訊 設 備 100% 更 新 ( 三 ) 本 案 計 畫 總 經 費 新 台 幣 1 億 3,436 萬 元, 採 一 次 發 包, 分 4 年 編 列 預 算, 每 年 分 4 期 支 付 租 賃 價 金 共 計 3,359 萬 元 ( 每 期 839 萬 7,500 元 ) 本 案 截 至 目 前 已 支 付 第 2 年 第 4 期 租 賃 價 金, 支 出 總 經 費 6,718 萬 0,000 元 十 七 學 校 場 所 使 用 管 理 : ( 一 ) 開 放 學 校 場 地, 提 供 社 區 資 源 共 享 本 縣 各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依 雲 林 縣 縣 立 中 小 學 場 所 使 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就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報 本 府 備 查 後 本 款 項 收 入 學 校 另 依 雲 林 縣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場 所 規 費 收 入 及 雜 項 收 入 申 請 支 用 計 畫 存 入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分 支 預 算 專 戶, 並 視 需 要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方 式 提 送 申 請 使 用 計 畫 報 本 府 審 核 後 支 用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申 請 支 用 學 校 計 鎮 西 國 小 等 45 校 新 台 幣 196 萬 783 元 整, 以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丙 社 會 教 育 一 終 身 教 育 ( 一 ) 為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亦 同 時 提 昇 社 區 民 眾 生 活 基 本 能 力, 自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以 來, 已 形 成 全 民 學 習 之 風 潮,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101 年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1. 委 辦 部 分 : (1) 雲 林 縣 山 線 社 區 大 學 a.100 年 山 線 社 區 大 學 經 本 府 評 鑑 優 等,101 年 繼 續 委 由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經 營, 辦 理 斗 六 斗 南 古 坑 大 埤 林 內 莿 桐 34

51 等 鄉 鎮 市 之 社 會 教 育 b. 積 極 參 與 辦 理 在 地 公 共 參 與 活 動 : 辦 理 雲 沙 龍 講 座, 以 社 區 營 造 在 地 水 資 源 等 環 境 為 議 題, 配 合 世 界 地 球 日 打 造 雲 林 草 地 創 意 市 集, 透 過 創 意 市 集 的 方 式, 分 享 雲 林 這 塊 土 地 上 最 在 地 的 味 道, 展 現 屬 於 雲 林 的 人 文 創 意, 並 且 響 應 環 保 愛 地 球 的 理 念 ; 為 關 懷 弱 勢, 落 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於 古 坑 - 新 光 國 小 開 設 東 南 亞 姐 妹 淘 - 生 命 營 ; 另 為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分 享 學 習 資 源, 於 雲 科 大 荷 花 池 畔 辦 理 黃 金 蝙 蝠 布 袋 戲 公 演 及 創 意 市 集 活 動 (2) 雲 林 縣 虎 尾 社 區 大 學 a.101 年 7 月 起, 虎 尾 社 區 大 學 開 始 委 由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經 營, 辦 理 虎 尾 土 庫 元 長 等 鄉 鎮 之 社 會 教 育 b. 虎 尾 社 區 大 學 以 在 地 社 區 營 造 社 團 參 與 社 區 藝 能 與 文 學 素 養 作 為 社 區 大 學 特 色 課 程 之 規 劃, 自 101 年 7 月 起 開 始 營 運 招 生, 於 9 月 起 同 步 開 學 2. 自 辦 部 分 : (1)101 年 本 縣 自 辦 社 區 大 學 為 平 原 分 校 海 線 分 校 麥 寮 社 區 學 堂 ( 拱 範 宮 社 區 分 班 台 西 活 力 海 岸 分 班 ),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與 運 用 (2) 配 合 農 業 首 都 政 策 開 設 農 業 主 題 課 程 :101 年 第 1 學 期 於 西 螺 農 工 開 設 休 閒 農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精 緻 農 業 - 理 論 班 精 緻 農 業 假 日 實 作 班 ( 成 立 社 區 大 學 實 驗 農 場 )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班 等 班 級 ; 於 北 港 農 工 開 設 有 機 栽 培 班 (3) 配 合 環 境 教 育,101 年 第 2 學 期 規 劃 於 臺 西 國 小 開 設 樂 活 海 岸 環 境 教 育 深 耕 ; 於 北 港 遊 客 中 心 開 設 環 境 生 態 趴 趴 走 (4) 籌 辦 101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公 共 參 與 週 活 動 ( 二 ) 本 府 辦 理 本 縣 社 區 大 學 獲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評 鑑 優 等 ( 三 ) 本 縣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且 其 子 女 亦 陸 續 進 入 國 中 小 就 讀, 為 培 養 其 識 字 能 力 及 謀 生 技 能, 與 本 府 民 政 處 合 作 在 社 區 大 學 (100 年 第 2 學 期 ) 開 設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輔 導 班 3 班 機 車 考 照 班 1 班 ( 四 ) 因 應 本 縣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日 益 增 加, 為 增 進 其 生 活 適 應 及 子 女 教 養 知 能, 請 各 級 學 校 協 助 宣 導, 鼓 勵 失 學 民 眾 與 外 籍 配 偶 踴 躍 參 與 學 習 101 年 度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識 字 班 全 縣 20 鄉 鎮 至 少 有 一 所 學 校 辦 理 共 計 開 設 30 班, 開 設 班 級 分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班 ( 五 ) 本 縣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家 庭 親 子 共 學 母 語 活 動, 預 計 於 本 縣 閩 南 語 聚 落 與 詔 安 客 語 地 區 等 鄉 鎮 擇 選 開 辦 10 班, 以 提 昇 親 子 母 語 溝 通 能 力, 35

52 增 進 親 子 和 諧 關 係 並 強 化 親 子 教 育 之 成 效 二 藝 術 語 文 教 育 ( 一 )101 年 度 全 縣 語 文 競 賽 分 區 選 拔 賽 9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於 斗 南 國 小 及 斗 南 高 中 舉 行 ( 二 )101 年 度 全 縣 語 文 競 賽 10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假 斗 南 國 小 及 斗 南 高 中 舉 行 ( 三 )101 年 度 美 展 書 法 類 全 縣 書 法 複 賽 101 年 9 月 21 日 於 元 長 國 小 舉 行, 美 展 各 類 收 件 101 年 9 月 26 日 至 9 月 28 日, 評 審 日 期 10 月 08 日 至 10 月 12 日, 優 秀 作 品 展 覽 於 10 月 19 日 至 10 月 31 日 假 南 陽 國 小 大 埤 國 小 舉 行 ( 四 )100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活 動 101 年 5 月 30 日 至 6 月 1 日 於 公 誠 國 小 辦 理 靜 態 成 果 展 動 態 成 果 分 享 表 演, 本 年 度 受 補 助 學 校 有 58 所 國 中 小 學, 各 校 學 習 項 目 有 陶 藝 音 樂 皮 偶 戲 書 法 戲 劇 舞 蹈 等 101 年 度 補 助 學 校 經 費 已 於 7 月 底 辦 理 縣 內 初 審 完 畢 ( 五 ) 為 鼓 勵 孩 童 培 育 閱 讀 習 性 擴 展 視 野 編 印 國 民 中 小 學 班 級 共 讀 優 良 創 作 刊 物 雲 林 綠 芽, 每 年 編 印 二 期 分 別 於 5 月 30 日 11 月 30 日 出 刊, 編 印 5,500 本 分 送 全 縣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縣 各 社 教 館 舍 及 圖 書 館 等 三 社 教 活 動 ( 一 ) 本 縣 101 年 度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9 月 19 日 於 本 縣 文 化 中 心 音 樂 廳 舉 行, 本 年 度 表 揚 人 員 計 有 : 服 務 滿 10 年 者 274 人,20 年 者 163 人,30 年 者 43 人,40 年 者 10 人, 退 休 教 師 90 人, 師 鐸 獎 教 師 9 人 ( 含 全 國 師 鐸 獎 2 人 ) 另 外, 年 滿 40 年 教 師 及 師 鐸 獎 教 師 9 月 28 日 於 陽 明 山 中 山 樓 接 受 全 國 表 揚 暨 總 統 餐 會 ( 二 ) 輔 導 本 縣 教 育 會 暨 各 鄉 鎮 市 教 育 會, 配 合 本 府 101 年 慶 祝 教 師 節 表 揚 活 動, 遴 選 推 薦 愛 心 教 師 績 優 職 工 模 範 家 庭 等 楷 模 受 獎 表 揚, 鼓 舞 教 職 人 員 和 諧 進 取 風 氣 ( 三 )101 年 孝 行 楷 模 選 拔 及 表 揚 配 合 全 國 孝 行 獎 期 程 規 劃, 由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舉 孝 行 楷 模 20 人, 經 審 薦 委 員 會 派 員 實 地 查 訪, 審 議 核 定 11 人 入 選 縣 表 揚, 並 提 報 陳 秋 南 高 莉 娜 2 人 報 全 國 審 薦, 經 內 政 部 審 查 後, 陳 秋 南 獲 全 國 孝 行 獎 ; 另 教 忠 教 孝 特 殊 貢 獻 團 體 由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大 慈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受 獎 ( 四 )101 年 7 月 31 日 假 本 府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舉 行 2012 頒 授 雲 林 之 光 獎 章 孝 行 模 範 社 教 有 功 - 惠 風 獎 個 人 / 團 體 績 優 聯 合 表 揚 大 會, 各 36

53 項 卓 越 績 優 人 員 / 團 隊 受 獎 人 員 : 雲 林 之 光 績 優 個 人 團 隊 合 計 158 人 ; 社 教 有 功 - 惠 風 獎 績 優 個 人 :4 人 總 計 績 優 個 人 及 團 隊 162 人 受 獎 ( 五 )6 月 7 日 假 虎 尾 國 小 舉 辦 本 縣 短 期 補 習 班 公 共 安 全 講 習, 參 與 人 數 計 有 295 人, 提 升 補 習 班 負 責 人 公 共 安 全 專 業 知 能 ( 六 )101 年 度 導 護 志 工 交 通 服 務 隊 基 礎 暨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完 成,4 日 研 習 計 有 100 人 參 加, 培 育 各 校 導 護 志 工 人 力 ( 七 )101 年 度 學 生 上 下 學 安 全 維 護 研 習 學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體 驗 營 暨 種 子 教 師 交 通 安 全 觀 摩 研 習 101 年 8 月 20 日, 於 土 庫 國 小 舉 行, 課 程 為 自 行 車 構 造 功 能 及 簡 易 維 修, 交 通 法 令 宣 導 與 安 全 常 識 宣 教 等, 提 升 各 校 學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成 效 ( 八 ) 為 表 揚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全 國 藝 文 競 賽 績 優 人 員 團 隊, 以 及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辛 勞,101 年 6 月 22 日 於 本 府 1 樓 親 民 大 廳 辦 理 慶 功 宴 暨 表 揚 活 動, 計 有 200 人 參 與, 活 動 溫 馨 圓 滿 ( 九 )101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8 日 辦 理 兒 童 環 境 三 年 樂 活 童 年 在 雲 林 活 動, 規 劃 66 個 親 子 戶 外 同 遊 地 點, 鼓 勵 親 子 攜 手 外 出, 並 有 摸 彩 活 動, 獲 廣 大 家 長 及 學 子 認 同 101 年 度 更 結 合 本 縣 兒 童 節 表 揚 大 會, 辦 理 藝 術 踩 街 樂 活 市 集 寫 生 比 賽 等 活 動, 讓 所 有 的 學 童 在 歡 樂 中 學 習 在 學 習 中 成 長 ( 十 ) 配 合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校 外 教 學 計 畫,101 年 5 月 9 日 於 公 誠 國 小 及 南 陽 國 小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要 點 理 念 宣 導 與 優 質 案 例 分 享 ;101 年 6 月 28 日 於 大 屯 國 小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成 果 發 表 會, 由 東 和 國 小 六 合 國 小 及 華 南 國 小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計 畫 成 果 分 享 丁 體 育 保 健 科 一 學 校 體 育 ( 一 )101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於 本 (101) 年 4 月 20 日 至 25 日 假 台 北 市 各 比 賽 場 地 舉 行 本 縣 代 表 隊 選 手 353 人 參 賽, 參 賽 項 目 計 有 田 徑 水 上 運 動 桌 球 羽 球 舉 重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角 力 軟 式 網 球 木 球 拳 擊 等 12 項 ; 獲 得 6 金 11 銀 7 銅 之 成 績 ( 二 ) 教 育 部 100 學 年 度 第 3 屆 國 中 小 學 生 普 及 化 運 動 計 畫 - 樂 樂 棒 球 全 國 決 賽,101 年 4 月 28 日 29 日 假 嘉 義 市 立 體 育 場 嘉 義 市 立 棒 球 場 舉 辦, 計 22 縣 市 五 六 年 級 組 代 表 隊 參 賽 本 縣 代 表 隊 為 六 年 級 組 崙 豐 國 小 及 五 年 級 組 臺 西 國 小 等 2 校 ; 其 中 臺 西 國 小 獲 全 國 決 賽 五 年 級 組 第 四 37

54 名 之 成 績 ( 三 )101 年 3 月 2 日 假 本 縣 斗 南 田 徑 場 辦 理 全 縣 國 中 大 隊 接 力 複 賽, 計 31 校 31 隊 參 加 比 賽 ( 四 )101 年 雲 林 縣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101 年 2 月 22 日 至 24 日 為 期 3 天, 於 斗 南 田 徑 場 舉 辦, 報 名 參 加 競 賽 項 目 包 括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選 手 約 1,492 人, 共 計 八 項 七 人 破 大 會 紀 錄 ( 五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核 定 學 校 辦 理 興 建 學 校 體 育 設 施 經 費 新 台 幣 882 萬 660 元, 核 定 學 校 辦 理 人 工 跑 道 興 ( 整 ) 建 工 程 經 費 新 台 幣 1,531 萬 7,000 元,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體 育 設 施 設 備 經 費 2,354 萬 元 整, 體 委 會 核 定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經 費 新 台 幣 950 萬 元 整, 合 計 新 台 幣 5,717 萬 7,660 元 二 社 會 體 育 ( 一 )101 年 雲 林 縣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101 年 2 月 22 日 至 24 日 為 期 3 天, 於 斗 南 田 徑 場 舉 辦, 報 名 參 加 競 賽 項 目 包 括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三 級 優 秀 選 手 約 1,492 人 另 本 屆 開 幕 典 禮 極 具 特 色, 除 斗 南 高 中 舞 龍 與 行 進 管 樂 隊 表 演 外, 斗 南 國 小 電 音 三 太 子 及 大 德 工 商 阿 美 族 舞 蹈 表 演, 帶 熱 全 場 氣 氛,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超 過 二 千 人, 為 歷 年 縣 內 中 小 學 聯 運, 參 與 人 數 最 高 的 一 次 ( 二 )101 年 3 月 19 日 至 5 月 18 日 假 本 縣 各 競 賽 場 地 舉 辦 101 年 度 春 季 縣 長 盃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競 賽, 比 賽 種 類 計 有 木 球 等 20 項, 參 加 人 數 約 2,200 人 次, 目 標 為 配 合 體 育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推 展 學 校 體 育 加 強 集 訓, 提 昇 本 縣 運 動 水 準 ( 三 )101 年 3 月 25 日 於 縣 立 體 育 館, 舉 辦 活 力 青 年 飆 舞 尬 舞 競 賽, 計 社 會 大 專 高 中 國 中 參 賽 隊 伍 130 隊 ( 團 體 53 隊 個 人 84 組 ), 參 賽 選 手 暨 參 觀 民 眾 逾 千 餘 人 次, 推 展 青 少 年 休 閒 活 動, 提 昇 本 縣 運 動 風 氣 ( 四 ) 本 縣 代 表 隊 於 101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高 雄 市 參 加 101 年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得 獎 部 分 計 金 牌 13 面 銀 牌 10 面 銅 牌 19 面 第 四 名 有 9 位 第 五 名 有 9 位 第 六 名 有 4 位, 共 27 名 選 手 獲 64 項 獎 項, 總 成 績 榮 獲 全 國 第 十 名 ( 五 ) 為 激 勵 績 優 選 手 101 年 6 月 8 日 於 斗 南 國 小 禮 堂, 辦 理 101 年 度 縣 參 加 全 國 競 賽 聯 合 頒 獎 典 禮, 頒 發 101 年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89 萬 元 暨 101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金 牌 6 面 銀 牌 11 面 銅 牌 7 面 之 選 手 共 290 萬 1,000 元 獎 勵 金, 總 計 新 台 幣 289 萬 1,000 元 整 ( 六 ) 為 迎 接 2012 倫 敦 奧 運 銀 牌 選 手 許 淑 淨 榮 耀 返 鄉, 本 府 由 教 育 處 長 於 7 月 30 日 上 午 代 表 縣 長, 前 往 選 手 許 淑 淨 崙 背 老 家 祝 賀, 並 張 貼 紅 榜 恭 38

55 賀 選 手 另 於 8 月 10 日 晚 9 時 由 體 健 科 長 偕 同 崙 背 國 中 校 長 等 人, 前 往 桃 園 機 場 接 機, 並 於 13 日 辦 理 遊 街 慶 祝 行 程 ( 七 ) 本 府 補 助 公 所 辦 理 體 育 設 施 設 備 及 體 委 會 補 助 自 籌 款 經 費 新 台 幣 150 萬 元 整, 體 委 會 補 助 公 所 及 體 育 場 辦 理 體 育 設 施 經 費 新 台 幣 3,850 萬 元 整, 共 計 新 台 幣 4,000 萬 元 整 三 學 校 衛 生 ( 一 )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學 校 學 童 腸 內 寄 生 蟲 及 尿 液 檢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胸 部 X 光 檢 查 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委 由 舊 庄 國 小 辦 理 相 關 招 標 工 作, 由 虎 尾 若 瑟 醫 院 得 標, 於 101 年 8 月 27 日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說 明 會 ( 二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6 項 議 題, 包 括 視 力 保 健 口 腔 保 健 健 康 體 位 反 菸 拒 檳 性 教 育 正 確 用 藥 議 題,101 年 7 月 19 日 於 大 屯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全 縣 成 果 展, 計 190 人 參 加 ( 三 )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校 園 傳 染 病 宣 導 防 治 與 通 報, 以 維 護 校 園 健 康 促 進 ( 四 )101 年 3 至 4 月 配 合 衛 生 局 辦 理 教 托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聯 合 稽 查 共 10 場 次 60 所 國 小 及 教 保 育 機 構 ( 五 ) 結 合 校 外 會 辦 理 反 毒 宣 講 團 巡 迴 校 園 宣 教,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計 辦 理 85 場 ( 六 )101 年 4 月 18 日 結 合 校 外 會 辦 理 春 暉 志 工 暨 高 關 懷 家 庭 探 索 教 育 活 動, 計 100 名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 七 )101 年 5 月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春 暉 才 藝 競 賽 ( 海 報 作 文 及 書 法 ), 計 78 名 學 生 獲 獎 ( 八 )101 年 8 月 20 至 25 日 辦 理 本 縣 101 年 度 國 中 小 學 新 進 校 護 四 十 小 時 救 護 技 術 訓 練 ( 九 )101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配 合 衛 生 局 於 斗 六 市 受 天 宮 宣 導 反 毒 防 治 藥 物 濫 用, 並 揭 示 紫 錐 花 反 毒 意 涵 ( 十 )101 年 9 月 27 日 辦 理 本 縣 101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教 師 研 習 ( 十 一 )101 年 度 充 實 健 康 中 心 設 備 經 費 : 1.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22 所 國 中 小 改 善 健 康 中 心 設 備 : 總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00 萬 2,000 元 整 2. 縣 預 算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32 萬 5,000 元 整, 規 劃 辦 理 中 ( 十 二 )101 年 度 4 月 至 9 月 已 補 助 23 所 學 校 改 善 飲 用 水 設 備,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211 萬 4,835 元 整 四 午 餐 業 務 39

56 ( 一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補 助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費 1 萬 1,765 人, 計 新 台 幣 3,575 萬 5,730 元 ( 二 )101 年 5 月 22 日 至 25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午 餐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受 考 核 學 校 計 36 校 ( 三 )101 年 04 月 18 日 於 南 陽 國 小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廚 工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說 明 會 ( 四 )101 年 7 月 2 日 至 3 日 辦 理 學 校 廚 務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共 二 梯 次, 參 加 人 員 計 366 人 ( 五 )101 年 8 月 6 日 辦 理 午 餐 秘 書 知 能 研 習, 增 進 學 校 午 餐 秘 書 膳 食 供 應 管 理 能 力,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之 校 園 飲 食, 參 加 人 員 計 168 人 ( 六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補 助 學 校 充 實 及 更 新 廚 房 內 部 設 備, 計 麥 寮 高 中 等 16 校,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524 萬 6,500 元 ( 七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及 一 般 小 型 學 校 ( 學 生 數 200 人 以 下 ) 午 餐 學 校 廚 工 薪 津, 共 113 校 116 人, 計 新 台 幣 696 萬 元 ( 八 ) 本 縣 紓 困 助 學 金 專 戶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貧 困 學 童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219 萬 6,091 元 五 環 境 教 育 ( 一 )101 年 5 月 2 日 舉 辦 雲 林 縣 學 校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及 廢 液 聯 合 清 運 說 明 會, 計 91 人 參 加 ( 二 )101 年 8 月 23 日 召 開 雲 林 縣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團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 討 論 本 年 度 執 行 成 效 及 規 劃 102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戊 特 殊 教 育 科 一 特 殊 教 育 鑑 輔 會 議 ( 一 )101 年 4 月 5 日 至 9 日 於 本 縣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召 開 雲 林 縣 100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第 18 至 22 次 會 議 (101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跨 教 育 階 段 安 置 會 議 ), 審 查 本 縣 學 前 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跨 教 育 階 段 轉 銜 安 置 之 539 名 鑑 定 結 果, 計 通 過 403 名 身 心 障 礙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至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就 讀 特 教 班 資 源 班 或 於 普 通 班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 二 )101 年 4 月 19 日 召 開 本 縣 特 教 學 生 鑑 輔 會 100 學 年 度 第 23 次 會 議, 核 定 私 立 正 心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音 樂 班 術 科 測 驗 錄 取 學 生 名 單 臺 灣 中 區 101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班 聯 合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錄 取 學 生 名 單 及 審 訂 國 立 虎 尾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 數 理 類 ) 學 生 鑑 定 簡 章 等 事 宜 40

57 ( 三 )101 年 4 月 28 日 召 開 本 縣 特 教 學 生 鑑 輔 會 100 學 年 度 第 24 次 會 議, 核 定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資 賦 優 異 幼 童 申 請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鑑 定 複 選 通 過 幼 童 名 單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資 賦 優 異 幼 童 申 請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鑑 定 通 過 幼 童 綜 合 研 判 核 定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資 源 班 學 生 鑑 定 複 選 通 過 學 生 名 單 及 指 定 國 立 斗 六 高 中 擔 任 該 校 101 學 年 度 數 理 類 資 賦 優 異 鑑 定 之 施 測 單 位 等 事 宜 ( 四 )101 年 4 月 5 日 至 9 日 於 本 縣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召 開 雲 林 縣 100 學 年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第 26 至 29 次 會 議, 通 過 666 名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普 查 鑑 定 結 果 以 提 供 572 名 學 生 各 類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五 )101 年 6 月 1 日 召 開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會 議, 審 訂 本 縣 102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調 整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調 整 本 縣 101 至 103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班 編 制 ( 六 )101 年 8 月 8 日 召 開 本 縣 特 教 學 生 鑑 輔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審 訂 本 縣 101 學 年 度 暫 緩 入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在 家 教 育 轉 安 置 放 棄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申 請 教 師 助 理 員 普 查 鑑 定 安 置 及 普 查 鑑 定 特 教 類 別 等 核 定 案 二 特 殊 教 育 -- 教 師 進 修 成 長 ( 一 )101 年 4 月 12 日 13 日 14 日 三 日 於 土 庫 國 小 越 港 分 校 辦 理 101 年 度 魏 氏 兒 童 量 表 四 版 研 習 ( 二 )101 年 7 月 26 日 27 日 二 日 於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101 年 度 魏 氏 幼 兒 量 表 三 版 研 習 ( 三 )101 年 8 月 20 日 21 日 於 鎮 西 國 小 辦 理 101 年 度 教 師 助 理 員 在 職 訓 練 初 進 階 研 習 ( 四 )101 年 8 月 11 日 12 日 於 教 研 中 心 辦 理 中 階 心 評 教 師 培 訓 研 習 ( 五 )101 年 8 月 14 日 於 教 研 中 心 辦 理 初 篩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 六 )101 年 8 月 24 日 於 教 研 中 心 辦 理 特 教 業 務 及 鑑 定 說 明 研 習 三 特 殊 教 育 -- 支 援 服 務 ( 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讀 本 縣 私 立 中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學 雜 費 補 助 案, 補 助 99 人, 計 新 台 幣 25 萬 8,500 元 整 ( 二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補 助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讀 縣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代 收 代 辦 費, 補 助 2,723 人, 計 新 台 幣 223 萬 6,340 元 整 ( 三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設 籍 本 縣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身 心 障 礙 幼 童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學 雜 費 補 助 12 人, 計 新 台 幣 5 萬 5,000 元 整 41

58 ( 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設 籍 本 縣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身 心 障 礙 幼 童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學 雜 費 補 助 49 人, 計 新 台 幣 27 萬 8,500 元 整 ( 五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服 務 費 計 91 校 467 人 提 出 申 請,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116 萬 6,750 元 整 ( 六 )101 年 1 月 至 7 月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代 金, 核 發 36 名 學 生 計 新 台 幣 96 萬 5,500 元 整 ( 七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核 定 60 校 69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時 數, 協 助 124 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生 活 與 學 習, 減 輕 教 師 教 學 壓 力, 並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八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由 33 位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巡 迴 各 校, 提 供 復 健 及 輔 具 教 學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協 助, 提 升 教 師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相 關 輔 導 能 力, 計 服 務 1,430 人 次 ( 九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間 補 助 西 螺 國 中 等 校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相 關 輔 助 器 材 經 費, 協 助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之 方 便 性 ( 十 )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教 師 至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進 行 發 展 遲 緩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巡 迴 輔 導 工 作,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46 所 幼 托 園 所 學 生 接 受 巡 迴 輔 導, 直 接 服 務 56 名 特 教 幼 兒, 服 務 人 次 計 1,120 人 次, 間 接 服 務 560 人 次 ( 十 一 )101 年 度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專 班, 補 助 雲 林 國 小 等 23 校, 計 92 人 參 加, 核 定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229 萬 4,250 元 整, 提 供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家 庭 托 育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協 助 減 輕 家 長 照 顧 負 擔 ( 十 二 )101 年 度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經 費, 計 36 校 提 出 申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整, 計 核 定 補 助 36 校, 縣 庫 負 擔 新 台 幣 250 萬 元 整, 中 央 補 助 新 台 幣 150 萬 元 整 ( 十 三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未 設 資 源 班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資 源 小 組 服 務 方 案, 計 補 助 87 校, 經 費 新 臺 幣 240 萬 2,980 元 整 四 特 殊 教 育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及 特 教 活 動 ( 一 ) 雲 林 縣 101 學 年 度 資 賦 優 異 幼 童 申 請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鑑 定 試 務 委 請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特 教 中 心 指 導,101 年 4 月 14 日 於 土 庫 國 小 越 港 分 校 辦 理 初 選 鑑 定, 計 36 名 幼 童 參 加,7 名 幼 童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101 年 4 月 28 日 於 土 庫 國 小 越 港 分 校 辦 理 複 選 鑑 定, 計 7 名 幼 童 參 加,4 名 幼 童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得 以 提 早 入 學 ( 二 )101 年 7 月 4 日 至 6 日 及 7 月 9 日 至 11 日 於 西 螺 鎮 文 昌 國 小 辦 理 101 年 度 國 中 小 ( 含 學 前 ) 特 殊 教 育 評 鑑, 計 國 小 43 校 國 中 26 校 及 各 類 42

59 巡 迴 輔 導 班 10 班 接 受 評 鑑 ( 三 ) 本 縣 設 有 藝 術 才 能 班 之 鎮 西 國 小 元 長 國 小 雲 林 國 中 正 心 中 學 東 南 國 中 及 東 仁 國 中 於 101 年 6 月 至 10 月 間 至 山 線 及 偏 遠 海 線 學 校 及 公 共 藝 文 空 間 計 21 處, 辦 理 藝 術 才 能 下 鄉 巡 迴 展 演 活 動, 提 供 偏 鄉 學 生 多 元 體 驗 之 藝 術 與 文 化 認 知 己 幼 稚 教 育 一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 一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公 立 幼 稚 園 辦 理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一 案, 本 縣 20 校 申 請, 核 定 金 額 新 臺 幣 1,343 萬 5,030 元 整, 目 前 辦 理 中 ( 二 )101 年 度 補 助 文 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等 12 校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案, 核 定 經 費 計 14 萬 5,300 元 整, 目 前 辦 理 中 ( 三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符 合 學 費 請 領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3,281 人,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4,662 萬 3,000 元 整 ; 補 助 符 合 弱 勢 加 額 請 領 資 格 幼 童 人 數 1,995 人,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2,344 萬 8,522 元 整 ( 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經 費 補 助, 補 助 35 位 幼 童,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21 萬 元 整 ( 五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補 助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經 費, 其 中 獎 勵 園 方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計 330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每 招 收 1 名 幼 兒 補 助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計 補 助 新 台 幣 165 萬 元 整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計 258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園 所 每 一 名 幼 兒 補 助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新 台 幣 3,000 元 整, 計 56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每 一 名 幼 兒 補 助 家 長 教 育 經 費 新 台 幣 7,500 元 整, 計 202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68 萬 3,000 元 整, 合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333 萬 3,000 元 整 ( 六 ) 辦 理 新 住 民 子 女 ( 含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 學 前 教 育 經 費 補 助, 對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年 滿 4 足 歲 至 未 滿 5 足 歲 者, 每 名 幼 童 補 助 4,000 元,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補 助 228 名,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91 萬 2,000 元 整 ( 七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私 立 合 作 園 所 ( 含 國 幼 班 ) 教 保 人 員 進 修 補 助 計 40 人 申 請, 符 合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保 人 員 進 修 補 助 人 數 40 人,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39 萬 9,854 元 整 二 辦 理 公 立 幼 稚 園 經 濟 弱 勢 幼 童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補 助,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補 43

60 助 80 名 幼 童,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29 萬 5,293 元 整 (101 年 寒 假 補 助 10 名 幼 童,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 萬 7,360 元 整 ) 三 辦 理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 ( 一 )101 年 4 月 21 日 於 鎮 東 國 小 辦 理 推 動 斗 六 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一 般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1 場 次 ( 二 )101 年 5 月 5 日 於 尚 德 國 小 辦 理 推 動 台 西 鄉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新 住 民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1 場 次 ( 三 )101 年 5 月 12 日 於 溝 壩 國 小 辦 理 推 動 斗 六 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一 般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1 場 次 ( 四 )101 年 6 月 30 日 於 私 立 美 奇 幼 稚 園 辦 理 推 動 麥 寮 鄉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一 般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1 場 次 四 辦 理 幼 教 專 業 成 長 進 修 研 習, 參 加 人 員 除 幼 稚 園 教 職 員 工 外, 並 開 放 托 兒 所 人 員 參 加 : 編 號 研 習 時 間 研 習 地 點 研 習 計 畫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優 質 園 所 參 訪 研 習 彰 化 縣 私 立 大 統 幼 稚 園 優 質 園 所 參 訪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與 相 關 子 法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優 質 園 所 課 程 分 享 研 習 久 安 國 小 廚 工 的 專 業 與 幼 兒 的 餐 點 營 養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 斗 六 斗 南 區 西 螺 區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的 行 為 輔 導 研 習 公 誠 國 小 幼 兒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 斗 六 斗 南 區 西 螺 區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 斗 六 斗 南 區 西 螺 區 研 習 至 褒 忠 國 小 營 造 幼 兒 園 優 勢 的 策 略 行 銷 工 作 坊 - 虎 尾 北 港 台 西 區 研 習 安 慶 國 小 安 全 教 育 - 西 螺 虎 尾 區 研 習 南 陽 國 小 安 全 教 育 - 北 港 台 西 區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優 質 課 程 與 教 學 經 驗 整 理 及 傳 承 研 習 公 誠 國 小 幼 兒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 斗 六 斗 南 區 西 螺 區 研 習 至 幼 兒 園 策 略 行 銷 與 親 師 溝 通 工 作 坊 林 頭 國 小 研 習 44

61 久 安 國 小 幼 童 車 隨 車 人 員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童 車 司 機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基 本 救 命 術 訓 練 - 斗 六 斗 南 區 西 螺 區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幼 兒 園 組 織 領 導 與 溝 通 研 習 土 庫 國 小 幼 兒 園 課 程 介 紹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安 全 教 育 - 斗 六 斗 南 區 研 習 安 慶 國 小 安 全 教 育 - 西 螺 虎 尾 區 研 習 褒 忠 國 小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的 具 體 教 學 與 輔 導 策 略 研 習 鎮 東 國 小 幼 兒 園 統 整 課 程 規 劃 及 設 計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輔 導 研 習 雲 林 國 小 家 園 溝 通 研 習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情 緒 管 理 與 人 際 關 係 研 習 土 庫 國 小 生 命 教 育 融 入 課 程 研 習 安 慶 國 小 安 全 教 育 - 西 螺 虎 尾 區 研 習 五 有 關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進 度 及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 ( 一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已 於 100 年 6 月 10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6 月 29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 本 (101)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二 ) 因 應 措 施 及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 1.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100 年 7 月 中 旬 成 立 幼 托 整 合 因 應 小 組, 並 定 期 召 開 列 管 會 議 ( 每 月 召 開 2 次, 由 副 縣 ( 市 ) 長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召 開 ), 俾 有 效 管 控 各 項 工 作 進 度 本 府 已 於 去 年 5 月 17 日 邀 集 相 關 處 室, 包 含 : 社 會 處 人 事 處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行 政 處 ( 檔 案 科 ) 等 單 位, 共 同 召 開 本 縣 幼 托 整 合 工 作 計 畫 會 議, 訂 定 幼 托 整 合 移 撥 及 後 續 法 規 修 訂 作 業 SOP, 並 依 其 辦 理 另 依 前 述 中 央 規 定, 已 分 別 於 :101 年 1 月 11 日 2 月 15 日 3 月 6 日 4 月 3 日 5 月 17 日 6 月 26 日 7 月 31 日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 社 會 處 人 事 處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消 防 局 及 建 設 處 等 ) 召 開 幼 托 整 合 因 應 小 組 工 作 會 議 共 7 次, 以 協 助 尚 未 符 合 改 制 條 件 之 公 托 辦 理 改 善 等 工 作, 俾 利 其 最 遲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至 45

62 本 府 申 請 改 制 為 幼 兒 園 2. 另 教 育 部 自 100 年 7 月 起,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週 召 開 列 管 會 議, 以 瞭 解 各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之 辦 理 情 形 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並 協 助 解 決 該 會 議 101 年 已 分 別 於 2 月 10 日 3 月 13 日 4 月 6 日 5 月 16 日 6 月 27 日 及 8 月 9 日 召 開 3. 目 前 已 完 成 改 制 園 所 數 計 89 所, 申 請 改 制 中 計 25 所, 尚 未 送 件 改 制 計 23 所, 積 極 催 辦 中 六 101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第 2 次 園 所 長 會 議,101 年 8 月 28 日 於 公 誠 國 小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庚 雲 林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 一 ) 諮 詢 輔 導 方 面 諮 詢 輔 導 專 線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八 八 五 幫 幫 我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 受 理 諮 詢 輔 導 暨 求 助 個 案 數 共 計 126 件, 分 別 為 家 庭 問 題 19 件, 婚 姻 問 題 18 件, 兩 性 交 往 13 件, 自 我 調 適 50 件, 親 子 問 題 23 件, 其 他 問 題 3 件 (1) 諮 詢 輔 導 專 業 研 習 年 7 月 21 日 8 月 18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邀 請 本 中 心 諮 詢 服 務 組 志 工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參 加,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55 人 參 加 年 度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計 畫 (1) 個 案 研 討 101 年 7 月 18 日 8 月 22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以 志 工 報 告 個 案 狀 況 老 師 分 析 與 評 論 方 式 進 行, 計 2 場 次,19 人 次 參 加 (2)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101 年 5 月 5 日 6 月 16 日 6 月 25 日 6 月 26 日 8 月 11 日, 計 辦 理 5 場 次,110 人 次 參 加 ( 二 ) 推 廣 服 務 方 面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辦 理 婚 姻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老 人 教 育 婦 女 教 育 志 工 培 訓 等 活 動 共 計 136 場 次 有 11,855 人 次 參 與 1. 親 子 職 教 育 - (1) 孝 親 家 庭 楷 模 選 拔 及 表 揚 活 動 101 年 5 月 5 日 假 鎮 西 國 小 辦 理, 邀 請 本 縣 得 獎 孝 親 楷 模 家 庭 及 表 演 學 校 團 體, 計 1 場 次,307 人 參 加 46

63 (2) 幸 福 家 庭 推 手 國 際 研 討 會 101 年 5 月 16 日 假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1F 辦 理, 由 本 中 心 與 國 際 幸 福 家 庭 協 會 共 同 辦 理, 邀 請 本 縣 公 私 立 國 中 小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參 加, 計 1 場 次,126 人 參 加 (3) 優 質 父 母 成 長 學 習 營 101 年 6 月 6 日 7 月 14 日 7 月 28 日 8 月 22 日 假 林 內 鄉 立 托 兒 所 斗 六 繪 本 館 辦 理, 計 4 場 次,116 人 次 參 加 (4) 讓 愛 加 溫 - 親 子 互 動 讀 書 會 101 年 8 月 10 日 8 月 14 日 8 月 15 日 8 月 16 日 8 月 17 日 假 斗 南 國 小, 計 5 場 次,147 人 次 參 加 2. 婚 姻 教 育 (1) 天 天 力 行 讓 愛 保 鮮 由 夫 妻 到 全 家 愛 的 行 動 宣 導 活 動 101 年 6 月 1 日 -8 月 18 日 配 合 雲 林 行 腳 及 縣 內 大 型 活 動, 共 辦 理 18 場 次, 計 5174 人 次 參 加 (2) 愛 情 協 奏 曲 - 未 婚 青 年 教 育 研 習 ( 聯 誼 ) 班 101 年 5 月 4 日 -8 月 11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研 習 活 動, 另 由 參 加 之 學 員 組 成 自 主 性 之 互 動 團 體, 規 劃 聯 誼 活 動 以 增 進 情 誼, 共 15 場 次,482 人 次 參 加 (3) 牽 手 一 世 情 - 老 夫 老 妻 成 長 營 101 年 8 月 20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針 對 本 縣 55 歲 以 上 夫 妻 規 劃 互 動 性 課 程 計 30 人 次 參 加 3. 代 間 教 育 (1) 說 故 事 話 祖 孫 說 故 事 話 祖 孫 志 工 培 訓 年 5 月 3 日 假 虎 尾 鎮 雲 林 故 事 館 辦 理, 本 案 與 故 事 人 協 會 合 辦, 共 計 辦 理 1 場 次,30 人 次 參 加 ; 由 志 工 至 林 頭 國 小 等 20 學 校 演 說 祖 孫 議 題 相 關 繪 本, 計 1000 人 次 參 加 (2) 父 母 心 祖 孫 情 家 庭 教 育 戲 劇 巡 迴 演 出 101 年 5 月 18 日 5 月 25 日 假 虎 尾 鎮 大 屯 國 小 斗 六 市 鎮 東 國 小 辦 理, 邀 請 偏 鄉 學 校 之 學 生 到 場 觀 賞, 由 屏 東 縣 崇 蘭 國 小 所 演 出 劇 碼 -- 星 空 下 的 約 定, 共 計 辦 理 3 場 次,710 人 次 參 加 (3) 祖 孫 情 深 - 信 件 傳 情 暨 宣 導 園 遊 會 雲 林 縣 祖 父 母 節 記 者 會 6 月 25 日 假 雲 林 縣 府 親 民 空 間 辦 理, 由 本 縣 台 西 樂 齡 中 心 學 員 揭 開 活 動 序 幕, 計 1 場 次,70 人 參 加 ; 信 件 傳 情 暨 宣 導 園 遊 會 規 劃 於 101 年 9 月 2 日 假 古 坑 綠 色 隧 道 辦 理 (4) 全 國 樂 齡 學 習 博 覽 會 暨 祖 孫 嘉 年 華 活 動 47

64 101 年 8 月 26 日 假 桃 園 縣 政 府 廣 場 辦 理, 由 各 縣 市 提 供 動 靜 態 表 演 暨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成 果 展 示, 辦 理 1 場 次,1200 人 次 參 加 4.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1) 配 合 縣 內 及 中 心 活 動 宣 導 A.101 年 4 月 22 日 假 斗 六 市 柚 子 公 園 配 合 配 合 2012 華 嚴 浴 佛 感 恩 園 遊 會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辦 理 1 場 次, 計 621 人 次 參 加 B.101 年 4 月 28 日 5 月 12 日 假 口 湖 鄉 台 興 國 小 林 內 鄉 重 興 國 小, 配 合 學 校 校 慶 及 運 動 會,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闖 關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469 人 次 參 加 C.101 年 6 月 9 日 -8 月 4 日 假 古 坑 綠 色 隧 道 景 觀 公 園 西 螺 農 工 大 禮 堂 雲 科 大 禮 堂 迴 廊 虎 尾 鎮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音 樂 廳 虎 尾 鎮 同 心 公 園 斗 六 市 官 邸 兒 童 館 廣 場 等 辦 理 6 場 次, 計 1658 人 次 參 加 (2)520 愛 家 劇 團 - 家 庭 教 育 教 習 劇 場 A. 志 工 培 訓 101 年 7 月 7 日 -8 日 7 月 20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共 辦 理 3 場 次,54 人 次 參 加 B. 教 習 劇 場 演 出 101 年 9-11 月 規 劃 15 場 次, 對 象 為 轄 內 小 學 中 年 級 學 生, 由 本 中 心 志 工 以 教 習 劇 場 之 方 式, 帶 領 學 生 探 討 家 庭 議 題 (3) 家 庭 教 育 媒 體 宣 導 101 年 6-11 月 利 用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燈 及 廣 播 之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針 對 中 心 885 專 線 及 相 關 課 程 活 動 進 行 宣 導 5. 志 工 活 動 與 研 習 (1) 志 工 會 議 進 修 研 習 暨 慶 生 聯 誼 會 101 年 5 月 26 日 7 月 22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規 劃 志 工 會 議 課 程 研 習 及 慶 生 聯 誼 等 活 動, 共 辦 理 2 場 次,103 人 次 參 加 (2) 自 我 探 索 成 長 團 體 101 年 8 月 1 日 -8 月 22 日 每 週 三 晚 上 18:30-21:30 8 月 21 日 8 月 23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6 場 次,101 人 次 參 加 6.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運 作 (1)101 年 度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聯 繫 會 報 101 年 4 月 11 日 假 土 庫 鎮 馬 光 國 中 辦 理, 參 加 對 象 為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成 員, 共 辦 理 1 場 次,15 人 參 加 (2) 家 庭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進 階 培 訓 101 年 7 月 5 日 -7 月 6 日 假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3 樓, 參 加 對 象 為 : 本 48

65 縣 各 高 中 國 中 小 暨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成 員,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274 人 次 參 加 7. 婦 女 教 育 (1) 婦 女 增 能 電 影 討 論 團 體 帶 領 人 成 長 團 體 101 年 4 月 10 日 -7 月 24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7 場 次, 計 73 人 次 參 加 (2) 企 鵝 育 兒 與 家 庭 分 工 的 對 話 - 親 子 共 讀 Gender 活 動 101 年 5 月 19 日 -8 月 5 日 假 口 湖 鄉 金 湖 國 小 斗 六 市 鎮 東 國 小 元 長 鄉 客 厝 國 小 崙 背 鄉 陽 明 國 小 辦 理 4 場 次,167 人 次 參 加 (3) 婦 女 增 能 電 影 討 論 團 體 A.101 年 5 月 17 日 -8 月 25 日 假 雲 林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莿 桐 國 小 埤 麻 里 奉 天 宮 活 動 中 心 兒 童 繪 本 館 行 啟 紀 念 館 東 和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斗 南 鎮 民 眾 服 務 站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協 會 斗 六 救 國 團 團 委 會 會 議 室 辦 理 11 場 次, 計 384 人 次 參 加 B. 精 進 課 程 年 7 月 17 日 18 日 25 日 26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 4 場 次, 110 人 次 參 加 (4) 婦 女 家 庭 情 緒 管 理 研 習 營 101 年 8 月 5 日 16 日 假 莿 桐 鄉 婦 女 會 國 軍 雲 林 財 務 組 辦 理, 共 2 場 次, 計 72 人 次 參 加 (5) 婦 女 自 我 覺 察 學 習 營 101 年 8 月 12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45 人 次 參 加 (6) 婚 姻 與 性 別 教 習 劇 坊 A. 精 進 課 程 101 年 8 月 19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辦 理,22 人 次 參 加 B. 教 習 劇 坊 演 出 規 劃 月 與 鎮 東 國 小 莿 桐 國 小 土 庫 國 小 四 湖 國 小 南 陽 國 小 辦 理 5 場 次 8. 樂 齡 教 育 (1)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聯 繫 會 報 101 年 5 月 8 日 7 月 30 日 辦 理, 邀 請 本 縣 各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經 營 團 隊 及 本 中 心 黃 金 組 志 工 參 加, 辦 理 2 場 次, 計 113 人 次 參 加 (2)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聯 合 志 工 培 訓 假 土 庫 鎮 公 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基 礎 培 訓 於 101 年 8 月 18 日 -8 月 19 日 辦 理, 共 有 65 人 次 參 加, 特 殊 訓 練 訂 於 9 月 日 辦 理 49

66 (3) 全 國 祖 孫 變 裝 秀 活 動 由 本 縣 臺 西 鄉 第 一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組 隊 至 桃 園 全 國 祖 孫 嘉 年 華 活 動 會 場 參 加, 全 國 共 有 23 個 隊 伍 參 加, 臺 西 樂 齡 中 心 以 其 創 意 及 精 神, 榮 獲 全 國 第 一 名 之 殊 榮 9. 身 障 家 庭 教 育 (1) 愛 家 520- 父 母 成 長 學 習 營 101 年 8 月 8 日 -8 月 29 日 結 合 虎 尾 鎮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假 虎 尾 鎮 平 和 里 大 庄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共 辦 理 4 場 次,90 人 次 參 加 (2) 愛 的 樂 章 - 婚 前 教 育 研 習 班 101 年 5 月 23 日 -7 月 6 日 假 斗 南 鎮 國 立 雲 林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虎 尾 鎮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雲 林 縣 啟 智 協 會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辦 理 5 場 次, 計 155 人 次 參 加 (3) 幸 福 拼 圖 - 夫 妻 成 長 營 101 年 6 月 4 日 -7 月 4 日 假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協 會 雲 林 縣 脊 髓 損 傷 者 協 會 辦 理 4 場 次, 計 114 人 次 參 加 10. 新 移 民 家 庭 (1) 新 移 民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101 年 7 月 16 日 及 8 月 27 日 假 移 民 署 雲 林 服 務 站 辦 理, 計 2 場 次, 50 人 次 參 加 (2) 新 移 民 家 庭 教 育 成 長 營 101 年 8 月 4 日 -8 月 5 日 假 本 中 心 研 習 室 及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劍 湖 山 世 界 辦 理, 本 案 分 成 夫 妻 營 與 兒 童 成 長 營 辦 理,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85 人 次 參 加 50

67 柒 農 業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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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柒 農 業 部 門 甲 農 務 發 展 業 務 一 糧 食 生 產 ( 一 ) 稻 米 生 產 : 水 稻 計 畫 種 植 面 積 一 期 作 2 萬 9,622 公 頃 ( 二 )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 依 據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辦 理,101 年 1 期 實 際 面 積 1 萬 7,644 公 頃 ( 三 ) 水 稻 良 種 繁 殖 更 新 : 依 據 水 稻 良 種 繁 殖 更 新 計 畫 及 採 種 田 繁 殖 供 應 適 合 地 區 栽 培 之 優 良 稻 種, 以 保 持 優 良 品 種 之 特 性 期 達 提 高 米 質 一 期 作 設 置 原 種 田 二 期 作 設 置 採 種 田 ( 四 ) 輔 導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 輔 導 本 縣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經 營 管 理 培 育 秧 苗, 供 應 稻 作 農 戶 提 高 稻 米 品 質 ( 五 ) 落 花 生 生 產 計 畫 : 全 年 計 畫 面 積 :1 萬 5,850 公 頃 ( 六 ) 甘 藷 生 產 計 畫 : 全 年 計 畫 面 積 :3,500 公 頃 ( 七 ) 辦 理 新 型 農 機 補 助 及 農 業 機 械 管 理 : 1. 辦 理 農 業 機 械 使 用 證 及 管 理 2. 辦 理 農 機 用 油 免 營 業 稅 憑 單 核 發 之 管 理 ( 八 ) 種 苗 管 理 : 輔 導 業 者 依 照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辦 理 種 苗 登 記 ( 九 ) 農 場 登 記 : 輔 導 農 戶 依 照 農 場 登 記 規 則 辦 理 農 場 登 記 二 特 用 作 物 ( 一 ) 茶 葉 生 產 : 配 合 茶 葉 改 良 場 與 農 會 指 導 茶 農 改 進 生 產 技 術 輔 導 機 械 化 耕 作 採 收 病 蟲 害 防 治 等 作 業, 藉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增 加 茶 農 收 益 ( 二 ) 果 樹 生 產 : 1. 改 善 外 銷 及 貨 場 果 品 分 集 包 裝 及 貯 藏 設 備, 提 升 果 品 出 口 品 質 2. 辦 理 果 樹 栽 培 技 術 及 品 質 改 進 講 習, 提 升 農 友 栽 培 技 術 51

70 3.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確 保 果 品 品 質 安 全 ( 三 ) 花 卉 生 產 : 農 業 精 緻 化 企 業 化 規 模 化 是 現 代 化 農 業 未 來 趨 勢, 以 設 施 栽 培 高 價 值 之 農 作 物 來 謀 求 質 的 提 昇, 量 的 增 加, 加 強 競 爭 力, 進 而 提 高 單 位 面 積 之 收 入, 開 創 農 業 另 一 個 春 天 1. 蘭 花 : 雲 林 縣 栽 培 蝴 蝶 蘭 國 蘭 面 積 共 公 頃, 主 要 出 口 至 美 國 韓 國 大 陸, 文 心 蘭 面 積 公 頃, 外 銷 市 場 主 要 以 日 本 切 花 為 主 2. 菊 花 : 本 縣 種 植 菊 花 外 銷 日 本, 以 虎 尾 ( 多 花 菊 )4 公 頃 為 主 3. 洋 桔 梗 : 本 縣 全 年 種 植 洋 桔 梗 8.21 公 頃 虎 尾 鎮 1.11 公 頃 北 港 鎮 1.4 公 頃 及 元 長 鄉 5.10 公 頃 4. 唐 菖 蒲 : 各 鄉 鎮 均 有 零 星 栽 培 面 積 7.92 公 頃, 主 要 以 虎 尾 鎮 大 埤 鄉 栽 種 較 多 ( 四 ) 蔬 菜 生 產 : 本 府 於 上 半 年 度 辦 理 三 場 蔬 菜 生 產 講 習 會, 香 瓜 栽 培 技 術 管 理 蕃 茄 栽 培 技 術 管 理 以 及 水 果 玉 米 種 植 栽 培 管 理, 推 廣 並 輔 導 農 民 種 植 技 術 予 以 提 升 作 物 品 質 及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力 三 植 物 保 護 ( 一 ) 野 鼠 防 除 計 畫 : 1. 配 合 台 灣 區 滅 鼠 週 實 施 防 除 補 助 毒 餌 供 應 農 民 於 滅 鼠 週 內 投 放 以 減 低 鼠 害, 俾 利 農 作 物 增 產 2. 防 除 面 積 公 共 地 8,846 公 頃, 一 般 耕 地 6 萬 6,031 公 頃, 合 計 7 萬 4,877 公 頃 ( 二 ) 水 稻 病 蟲 害 防 治 : 依 據 病 蟲 害 發 生 期 宣 導 農 民 適 時 防 治 及 配 合 農 委 會 辦 理 各 項 防 治 ( 三 ) 蔬 菜 保 護 及 安 全 用 藥 教 育 : 1. 配 合 農 委 會 辦 理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業 務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另 加 強 抽 測 田 間 及 集 貨 社 場 蔬 果 及 對 違 規 農 友 施 以 用 藥 安 全 知 識 講 習 教 育 年 度 蔬 果 農 作 物 抽 測 1,000 件 ( 四 ) 農 藥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品 質 管 制 : 1. 辦 理 農 藥 管 理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及 正 確 指 導 農 民 用 藥 知 識, 並 透 過 本 縣 植 保 公 會 加 強 宣 導 2. 加 強 偽 劣 農 藥 取 締 及 抽 驗 市 面 販 售 之 農 藥 年 度 抽 檢 市 面 成 品 農 藥 90 件 年 度 執 行 農 藥 販 賣 行 查 核 100 家 ( 五 ) 肥 料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品 質 管 理 : 52

71 1. 加 強 肥 料 商 專 業 訓 練 及 正 確 指 導 農 民 使 用, 並 透 過 農 藥 肥 料 公 會 宣 導 2. 加 強 市 售 肥 料 抽 驗 ( 六 ) 非 化 學 藥 劑 性 費 洛 蒙 防 治 計 畫 : 1. 於 全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共 同 防 治 面 積 計 7,000 公 頃 及 設 置 監 測 點, 並 定 期 更 換 性 費 洛 蒙 誘 餌 及 有 效 達 到 防 治 斜 紋 夜 蛾 蟲 成 效 2. 執 行 瓜 果 實 蠅 防 治 工 作, 防 治 面 積 8,400 公 頃, 降 低 瓜 果 類 農 作 物 蟲 害 發 生 率 3. 下 鄉 辦 理 5 場 講 習 會, 藉 由 講 習 宣 導 農 友 非 化 學 農 藥 防 治 觀 念 及 技 術 ( 七 ) 落 實 安 全 農 業 加 強 農 產 品 安 全 檢 測 : 加 強 田 間 之 農 作 物 集 貨 場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管 制, 確 保 農 作 物 衛 生 安 全, 提 升 本 縣 農 作 物 市 場 競 爭 力, 防 止 不 合 格 農 產 品 流 入 市 面,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食 用 安 全, 及 辦 理 安 全 用 藥 宣 導 教 育, 落 實 安 全 農 業 四 農 業 行 政 ( 一 ) 農 情 報 告 及 農 業 統 計 : 1. 加 強 農 情 報 告 及 農 業 災 害 報 告 : 加 強 農 情 報 告 計 畫 依 照 規 定 辦 理 (1) 辦 理 101 年 度 6 月 豪 雨 及 泰 利 颱 風 天 然 災 害 專 案 補 助 ( 含 現 金 救 助 ), 申 請 戶 數 1,657 戶, 面 積 公 頃, 金 額 4,946,666 元 2. 加 強 農 業 生 產 預 測 統 計 與 農 情 觀 測 (1) 統 計 依 規 定 按 期 辦 理 (2) 蔬 菜 雜 糧 花 卉 果 樹 分 別 生 產 預 測, 全 縣 共 選 20 種 按 生 產 月 份 作 每 月 與 種 植 面 積 生 產 之 調 查 與 農 情 觀 測, 及 辦 理 作 物 試 刈, 以 充 分 瞭 解 作 物 面 積 及 單 位 產 量 預 測 與 生 產 成 本 ( 二 ) 辦 理 平 均 地 權 規 定 地 價 區 內 查 編 經 營 不 可 分 離 使 用 土 地 : 1.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7 條 辦 理 2.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勘 ( 審 ) 查 農 戶 申 請 土 地 與 農 業 經 營 不 可 分 離 使 用 案 件, 俾 改 課 田 賦 稅 ( 三 ) 辦 理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政 策 宣 導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農 牧 用 地 申 請 同 意 變 更 使 用 及 容 許 使 用,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勘 查 民 眾 申 請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農 牧 用 地 同 意 變 更 及 容 許 使 用 案 ( 四 )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五 ) 農 業 產 銷 班 組 織 輔 導 計 畫 : 1. 辦 理 101 年 度 產 銷 班 評 鑑, 評 鑑 76 個 輔 導 單 位 所 屬 之 產 銷 235 班 53

72 2.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審 核 產 銷 班 之 設 立 及 異 動 143 班 ( 六 ) 推 動 農 業 經 營 企 業 化 建 構 高 價 值 產 銷 體 系 : 輔 導 後 湖 合 作 農 場, 進 行 整 合 產 銷 班 定 位 為 衛 星 場 所 生 產 基 地 及 契 作 農 戶, 計 畫 生 產 穩 定 貨 源, 創 造 更 高 品 質 的 農 品 及 農 產 加 工 品, 有 利 於 開 拓 國 內 外 市 場 ( 七 ) 辦 理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作 業,11 個 社 區 已 通 過 公 告 核 備,1 個 社 區 修 正 版 計 畫 書 待 核 備 中,1 個 社 區 草 案 計 畫 待 審 中 ( 八 ) 肥 料 品 質 抽 驗 16 件 ( 九 ) 市 售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品 質 檢 驗 9 件, 標 示 檢 查 20 件 ( 十 ) 田 間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品 質 檢 驗 15 件 ( 十 一 ) 配 合 雲 林 縣 沿 海 地 區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利 工 程 及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等 地 上 物 查 估 作 業 事 宜 ( 十 二 ) 輔 導 5 個 農 會 及 4 個 社 場, 辦 理 地 區 性 農 業 建 設 發 展 與 耕 地 活 化 -- 蔬 菜 現 代 化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興 建 溫 網 室 共 6.89 公 頃 ( 十 三 )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安 定 基 金 提 列 提 升 建 構 安 全 農 業 設 施 補 助, 補 助 農 民 興 建 溫 網 室 共 公 頃 及 6,901 坪 ( 十 四 )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安 定 基 金 提 列 生 產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補 助 農 民 及 農 業 團 體 購 置 農 業 機 械 設 備, 共 有 72 個 單 位 申 請 ( 十 五 )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安 定 基 金 提 列 獎 勵 農 工 學 子 投 入 農 業 生 產 計 畫, 補 助 本 縣 三 所 農 工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觀 摩 及 獎 補 助 學 生 至 農 業 團 體 工 讀 乙 森 林 及 保 育 業 務 一 減 碳 造 林 ( 一 ) 辦 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補 助 平 地 造 林 計 畫 新 植 及 撫 育 工 作, 面 積 1, 公 頃, 其 中 撫 育 公 頃 新 植 公 頃, 各 項 面 積 分 別 為 斗 六 市 公 頃 崙 背 鄉 公 頃 口 湖 鄉 公 頃 四 湖 鄉 公 頃 林 內 鄉 公 頃 北 港 鎮 公 頃 水 林 鄉 公 頃 東 勢 鄉 公 頃 古 坑 鄉 公 頃 麥 寮 鄉 公 頃 台 西 鄉 公 頃 元 長 鄉 公 頃 土 庫 鎮 公 頃 褒 忠 鄉 公 頃 大 埤 鄉 公 頃 二 崙 鄉 公 頃 虎 尾 鎮 公 頃 莿 桐 鄉 8.90 公 頃 斗 南 鎮 7.97 公 頃 西 螺 鎮 4.58 公 頃, 並 繼 續 辦 理 檢 測 及 撥 款 作 業 中 ( 二 ) 協 同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雲 林 分 處 及 斗 六 市 公 所 等 12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全 民 造 林 撫 育 工 作, 面 積 公 頃, 目 前 繼 續 辦 理 檢 測 及 撥 款 作 業 中 54

73 二 環 境 綠 美 化 ( 一 ) 為 提 高 執 行 成 效, 本 府 積 極 加 強 苗 圃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促 進 苗 木 培 育 多 元 化, 藉 以 提 供 機 關 學 校 寺 廟 社 區 及 民 眾 等 栽 植 綠 化, 並 配 合 各 項 活 動 贈 送 樹 苗, 廣 為 栽 植, 本 年 度 截 至 9 月 已 提 供 苗 木 8 萬 3,601 株, 並 予 以 追 蹤 輔 導 ( 二 ) 為 辦 理 環 境 綠 美 化 造 林, 本 年 度 購 置 桂 花 10,000 株 杜 鵑 3,000 株 藍 星 花 2,000 株 日 本 女 貞 2,000 株 紅 花 玉 芙 蓉 3,000 株 松 葉 牡 丹 2,000 株 肖 楠 6,000 株 銀 樺 1,000 株 細 葉 仙 丹 6,000 株 黃 金 風 鈴 木 2,000 株 七 里 香 4,000 株 變 葉 木 3,000 株 金 露 花 3,000 株 小 葉 南 洋 杉 3,000 株 千 頭 木 麻 黃 500 株 合 計 50,500 株 並 向 南 投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調 撥 山 櫻 花 各 2,000 株 ( 三 ) 本 縣 預 計 從 年, 以 4 年 的 時 間 透 過 公 園 綠 地 開 發 社 區 寺 廟 校 園 運 動 空 間 辦 公 廳 舍 道 路 河 岸 垃 圾 場 工 業 區 及 農 地 造 林 海 岸 造 林 等 地 區 給 予 廣 植 樹 木 等 閒 置 空 間, 廣 植 能 塑 造 區 域 本 土 文 化 特 色 與 風 格 之 原 生 樹 種, 達 到 植 樹 百 萬 之 目 標 三 生 態 保 育 ( 一 ) 辦 理 斗 六 市 崙 峰 里 編 號 6 老 樹 木 材 腐 朽 病 處 理 及 架 設 樹 木 支 架 北 港 鎮 大 同 里 編 號 25 老 樹 東 陽 里 編 號 43 老 樹 修 枝 及 噴 藥 防 治 工 作 ( 二 ) 辦 理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系 列 講 座 共 7 場 次 ( 三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底 止, 補 助 辦 理 2012 林 內 紫 斑 蝶 季 推 展 戶 外 教 學 及 生 態 旅 遊 諸 羅 樹 蛙 教 育 推 廣 雲 林 縣 特 色 鳥 種 小 辮 鴴 生 態 推 廣 生 態 結 合 產 業 培 訓 營 隊 等 活 動, 宣 導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觀 念, 提 升 自 然 生 態 及 環 境 保 護 意 識 ( 四 ) 補 助 斗 六 市 林 內 鄉 公 所 各 20 萬 元 古 坑 鄉 公 所 30 萬 元, 辦 理 小 花 蔓 澤 蘭 防 除 工 作 ( 五 ) 補 助 二 崙 鄉 永 定 國 小 等 5 所 國 中 小 學 辦 理 褐 根 病 株 防 治 工 作 ( 六 ) 辦 理 口 湖 鄉 濕 地 生 態 園 區 經 營 管 理 示 範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土 地 租 金 發 放 協 助 辦 理 2012 成 龍 濕 地 國 際 環 境 藝 術 節 - 兒 童 與 藝 術 家 夢 想 的 綠 色 濕 地 活 動 高 腳 屋 及 豬 舍 土 地 徵 收 或 協 議 價 購 作 業 濕 地 生 態 園 區 巡 護 及 環 境 管 理 維 護 ( 七 )5 月 29 日 公 告 雲 林 縣 自 然 地 景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八 )7 月 20 日 至 10 月 15 日 徵 求 繽 紛 雲 林. 草 嶺 之 最 攝 影 比 賽 作 品 ( 九 )9 月 日 舉 辦 地 景 生 態 自 然 保 育 系 列 講 座 ( 十 ) 處 理 查 緝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案 件 共 6 家 ( 十 一 ) 查 核 野 生 動 物 活 體 及 其 產 製 品 查 核 22 家 55

74 ( 十 二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聯 合 執 行 小 組 出 勤 5 次 ( 十 三 ) 處 理 救 傷 野 生 動 物 共 20 家 81 隻 ( 十 四 ) 處 理 保 育 類 與 一 般 類 野 生 動 物 利 用 申 請 案 共 4 家 ( 十 五 ) 辦 理 101 年 度 古 坑 鄉 斗 六 市 林 內 鄉 山 區 臺 灣 獼 猴 生 態 教 育 宣 導 及 驅 趕 計 畫, 並 補 助 笛 聲 炮 供 農 民 申 請 使 用, 以 降 低 農 作 損 失 四 林 產 推 廣 ( 一 ) 辦 理 1801 號 水 源 涵 養 保 安 林 現 耕 民 眾 租 地 測 量 作 業 ( 二 ) 聘 請 律 師 對 佔 用 麥 寮 鄉 泰 順 段 67 地 號 土 地 民 眾 進 行 司 法 訴 訟, 業 經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被 告, 並 辦 理 上 訴 中 ( 三 ) 辦 理 保 安 林 地 內 藤 蔓 類 清 除 及 枯 枝 修 剪 ( 四 ) 辦 理 縣 內 相 關 保 安 林 公 告 解 除 編 入 等 事 宜 丙 漁 業 推 廣 業 務 一 漁 業 管 理 ( 一 ) 依 本 縣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及 管 理 規 則, 核 ( 換 ) 發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90 張 ; 非 都 市 土 地 容 許 作 養 殖 漁 業 設 施 使 用 證 明 13 件 ( 二 ) 核 發 漁 筏 監 理 執 照 14 冊, 漁 船 購 油 手 冊 111 冊 ; 辦 理 漁 船 筏 定 期 檢 查 及 臨 時 檢 查 等 計 207 艘 次 ; 核 ( 換 ) 發 漁 業 執 照 69 張 ; 船 筏 保 留 汰 建 資 格 及 汰 舊 換 新 建 造 船 筏 15 件 ; 船 筏 改 ( 建 ) 造 案 54 件 ( 一 ) 辦 理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核 ( 換 ) 發 作 業, 計 核 ( 換 ) 發 234 冊 ; 外 籍 船 員 3 張 ( 二 ) 辦 理 漁 船 筏 休 漁 措 施, 完 成 休 漁 獎 勵 作 業 565 艘 ( 三 ) 執 行 漁 筏 收 購 及 處 理 作 業, 合 計 8 件 ( 四 ) 輔 導 核 發 舢 舨 漁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執 照 11 張 ( 五 ) 辦 理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26 件 ( 六 ) 辦 理 101 年 度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申 報 調 查 達 成 率 73.18%, 戶 數 1411 戶 ;101 年 8 月 截 止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查 報 調 查 面 積 4, 公 頃, 達 成 率 67.72%, 口 數 口 ( 七 ) 人 工 放 流 魚 苗 918,407 尾, 增 殖 漁 業 資 源, 促 進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二 漁 業 輔 導 ( 一 ) 輔 導 雲 林 區 漁 會 及 雲 林 縣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協 會 等 漁 業 團 體 業 務 推 廣, 辦 理 漁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落 實 漁 業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合 理 利 用 水 土 資 源, 均 衡 漁 業 經 濟 發 展 與 生 態 保 育 56

75 ( 二 ) 輔 導 雲 林 縣 獸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年 度 水 產 獸 醫 師 及 水 產 養 殖 業 者 教 育 訓 練 ( 三 ) 補 助 4 個 產 銷 班 及 一 個 合 作 社 場 建 構 室 內 養 殖 漁 業 設 施, 輔 導 漁 民 從 事 高 經 濟 養 殖, 帶 動 區 域 發 展 潛 力 ; 補 助 772 戶 漁 民 漁 機 資 料 設 備, 降 低 漁 民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丁 畜 產 推 廣 一 畜 產 管 理 ( 一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豬 隻 運 輸 死 亡 保 險 19 萬 頭, 成 豬 死 亡 保 險 104 萬 頭, 乳 牛 死 亡 保 險 990 頭, 以 減 少 畜 主 損 失 ( 二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辦 理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案 件 核 准 20 件, 畜 牧 場 登 記 5 件 ( 三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辦 理 飼 料 抽 驗 53 件, 其 中 重 金 屬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1 件, 依 飼 料 管 理 法 裁 罰, 另 抽 驗 本 縣 三 家 化 製 場 之 肉 骨 粉 油 脂 計 24 件 ( 四 ) 辦 理 畜 牧 場 畜 牧 用 電 證 明 案 件 10 件 ( 五 ) 輔 導 家 禽 屠 宰 場 與 肉 品 加 工 廠 取 得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用 地 與 合 法 設 立 登 記 及 辦 理 屠 宰 場 試 運 轉 及 變 更 登 記 計 12 場 ( 六 ) 輔 導 本 縣 養 豬 協 會 辦 理 全 縣 養 豬 戶 死 廢 畜 處 理 及 集 運 作 業 教 育 宣 導 會 1 場 ( 七 ) 辦 理 違 法 屠 宰 聯 合 稽 查 工 作 共 計 74 次,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2 件, 依 畜 牧 法 相 關 規 定 移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裁 處 ( 八 ) 辦 理 種 畜 禽 免 稅 進 口 業 務 7 件 ( 九 ) 核 發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1 件,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登 記 證 8 件, 變 更 登 記 3 件 二 畜 產 業 務 ( 一 ) 本 縣 畜 牧 類 農 情 查 報 調 查 101 年 第 2 季 家 畜 禽 動 態 資 料, 其 中 肉 牛 39 戶 在 養 頭 數 3,705 頭, 乳 牛 70 戶 在 養 頭 數 1 萬 2,288 頭, 役 牛 83 戶 在 養 頭 數 159 頭, 肉 羊 320 戶 在 養 頭 數 1 萬 6,384 頭, 乳 羊 28 戶 在 養 頭 數 4,822 頭, 鹿 35 戶 在 養 頭 數 976 頭, 肉 雞 681 戶 在 養 頭 數 999 萬 3,117 隻, 肉 鴨 343 戶 在 養 頭 數 138 萬 3,145 隻, 鵝 402 戶 在 養 頭 數 80 萬 5,779 隻, 火 雞 18 戶 在 養 頭 數 3 萬 8,830 隻, 101 年 5 月 底 本 縣 養 豬 頭 數 調 查 結 果 養 豬 戶 1,354 戶, 飼 養 1,451,263 頭 ( 二 ) 輔 導 本 縣 養 畜 禽 場 斃 死 處 理 方 式 與 紀 錄 工 作,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底 止 累 計 358 場 57

76 ( 三 ) 辦 理 有 機 畜 產 品 標 示 查 核 66 件, 及 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標 章 標 示 查 核 422 件 戊 農 業 團 體 輔 導 業 務 一 農 會 輔 導 ( 一 ) 依 據 農 會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正 常 營 運 服 務 會 員, 至 101 年 7 月 本 縣 基 層 農 會 會 員 10 萬 6,748 人, 贊 助 會 員 1 萬 7,832 人 ( 二 )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依 法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並 核 備 其 會 議 記 錄, 促 其 依 規 定 正 常 運 作 ( 三 ) 辦 理 100 年 第 2 期 繳 交 公 糧 稻 穀, 計 畫 及 輔 導 收 購 運 費 補 助 1,758 萬 3,363 公 斤, 每 公 斤 補 助 0.3 元, 計 補 助 527 萬 5,009 元 ( 四 ) 會 同 雲 林 縣 農 會 辦 理 100 年 農 會 工 作 考 核 與 財 務 稽 核 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 一 ) 依 照 農 業 金 融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輔 導 農 漁 會 健 全 營 運 體 質 與 財 務 結 構, 加 強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創 造 盈 餘, 保 障 存 款 人 權 益, 促 進 農 漁 村 經 濟 發 展 ( 二 ) 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行 使 檢 查 所 提 缺 失 糾 正 事 項, 予 以 追 蹤 改 善 ( 三 ) 輔 導 辦 理 信 用 部 主 任 定 期 工 作 研 討 與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充 實 金 融 本 質 學 能,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四 ) 配 合 農 委 會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輔 導 各 基 層 農 會 加 強 辦 理 政 策 性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強 化 農 貸 功 能 嘉 惠 農 民 ( 五 ) 會 同 農 業 金 庫 辦 理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工 作 ( 六 ) 本 縣 現 有 20 家 農 會 信 用 部,1 家 區 漁 會 信 用 部, 轄 有 信 用 部 分 部 56 處 共 計 77 個 營 業 單 位, 至 101 年 7 月 業 務 概 況 為 : 存 款 總 額 :1,157 億 683 萬 元, 放 款 餘 額 :394 億 9,419 萬 元, 本 年 度 截 至 7 月 底 盈 餘 總 額 : 5 億 2,279 萬 元, 存 放 比 率 :34.13% 三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與 休 閒 農 業 ( 一 )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辦 理 農 業 推 廣 ( 農 事 四 健 家 政 ) 業 務, 並 列 席 全 縣 總 幹 事 推 廣 股 長 及 農 事 四 健 家 政 推 廣 及 供 銷 會 議 或 研 習 訓 練, 檢 討 工 作 得 失 以 加 強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 二 ) 委 託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第 2 屆 和 第 3 屆 農 民 大 學 計 畫 ( 三 ) 執 行 安 全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有 機 專 班 和 農 業 經 營 輔 導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補 助 計 畫 ( 四 ) 輔 導 麥 寮 莿 桐 水 林 鄉 農 會 大 埤 鄉 公 所 籌 辦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研 習 班 米 食 產 業 甘 薯 節 酸 菜 產 業 等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與 研 習 58

77 ( 五 ) 輔 導 古 坑 鄉 口 湖 鄉 公 所 雲 林 縣 農 會 執 行 101 年 休 閒 農 業 及 農 村 社 區 輔 導 計 畫 工 程 組 織 訓 練 導 覽 解 說 與 休 閒 農 業 體 驗 行 銷 活 動 和 接 受 101 年 休 閒 農 業 區 評 鑑 ( 六 ) 辦 理 全 國 2012 十 大 神 農 選 拔 推 薦 ( 七 ) 同 意 休 閒 農 場 籌 設 1 件, 受 理 籌 設 申 請 2 件 四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輔 導 本 縣 基 層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投 保 人 數 : 會 員 7 萬 423 人, 非 會 員 7 萬 5,430 人, 合 計 14 萬 5,853 人, 勞 保 局 審 查 合 格 領 取 老 農 津 貼 6 萬 4,611 人 五 農 業 性 合 作 社 場 行 政 組 織 業 務 ( 一 ) 輔 導 各 社 場 依 法 召 開 理 監 事 及 社 務 會 議 並 核 備 會 議 紀 錄, 促 其 社 務 財 務 業 務 健 全 發 展 ( 二 ) 輔 導 合 作 社 場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與 業 務 推 廣 等 業 務 ( 三 ) 輔 導 莿 桐 果 菜 等 1 家 生 產 合 作 社 場 成 立 ( 四 ) 輔 導 河 南 等 9 家 合 作 社 場 申 請 內 政 部 營 運 設 備 補 助, 至 101 年 7 月 止 共 85 萬 6,000 元 ( 五 ) 辦 理 合 作 社 場 100 年 度 業 務 考 核 ( 六 ) 辦 理 雲 嘉 聯 合 舉 辦 慶 祝 90 屆 國 際 合 作 節 暨 績 優 社 場 表 彰 大 會 己 企 劃 行 銷 業 務 一 雲 林 縣 驗 證 農 產 品 交 易 專 區 輔 導 西 螺 農 產 品 市 場 於 新 建 交 易 場 南 面 規 劃 驗 證 農 產 品 交 易 專 區, 目 前 業 經 本 縣 農 業 發 展 安 定 基 金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幣 1,400 萬 元 整 ( 西 螺 果 菜 市 場 配 合 款 400 萬 元 整 ), 經 西 螺 果 菜 公 司 函 請 西 螺 鎮 公 所 代 辦 相 關 設 計 及 工 程 作 業, 公 所 於 8 月 7 日 完 成 設 計 監 造 委 外 招 標, 並 於 8 月 16 日 完 成 簽 約, 目 前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中 二 雲 端 農 業 計 畫 提 供 農 業 生 產 資 訊, 適 時 提 出 警 訊, 避 免 供 過 於 求, 同 時 也 建 構 農 業 大 學 堂 百 科 全 書, 提 供 有 意 從 事 農 耕 者 取 得 農 業 知 識, 縮 短 嘗 試 錯 誤 的 時 間, 已 於 101 年 9 月 11 日 召 開 期 末 審 查 會 三 蔬 菜 共 同 運 銷 及 直 銷 ( 一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蔬 菜 共 同 運 銷 101 年 度 供 應 各 批 發 市 場 計 8 萬 573 餘 噸 水 果 共 同 運 銷 年 度 供 應 各 批 發 市 場 計 7,844 餘 噸 ( 二 ) 辦 理 國 軍 副 食 蔬 果 供 應 101 年 度 計 5,587 噸 59

78 ( 三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國 產 品 低 溫 保 鮮 物 流 體 系, 以 拓 展 超 市 學 校 營 養 午 餐 團 饍 等 直 銷 通 路, 平 穩 供 需 ( 四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辦 理 國 產 優 良 品 牌 蔬 果, 建 立 品 質 認 證 及 改 善 共 同 作 業 設 備 計 畫, 以 推 動 品 牌 包 裝 標 準 化, 配 合 物 流 運 輸 需 求, 以 提 高 批 發 市 場 佔 有 率, 建 立 品 牌 知 名 度 ( 五 ) 推 動 本 縣 有 機 農 夫 市 集, 讓 民 眾 可 以 深 入 接 觸 雲 林 的 有 機 農 產 品, 也 提 供 本 縣 有 機 農 民 一 個 良 好 行 銷 平 台 四 農 特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 一 ) 道 之 驛 雲 林 物 產 館 及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已 由 彩 國 貿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預 計 9 月 中 旬 更 換 新 版 營 運, 目 前 舊 板 仍 可 販 賣 商 品, 實 體 館 部 分 則 延 至 週 邊 景 觀 工 程 完 工 後 即 開 始 營 運, 預 計 約 在 10 月 中 旬 ( 二 ) 高 雄 雲 林 週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活 動 : 本 府 已 於 8 月 22 日 舉 行 展 前 記 者 會, 由 縣 長 與 大 統 集 團 董 事 長 一 同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並 承 諾 將 會 長 期 訂 購 本 縣 優 良 農 特 產 品 活 動 將 於 9 月 7 日 至 9 月 21 日 在 高 雄 大 樂 購 物 中 心 舉 行 展 售 及 烤 肉 等 一 連 串 精 彩 活 動 ( 三 ) 十 大 伴 手 禮 徵 選 : 9 月 8 日 在 古 坑 綠 色 隧 道 由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眾 進 行 評 選, 在 中 秋 節 前 選 出 本 縣 十 大 伴 手 禮, 並 輔 導 網 路 行 銷, 讓 在 地 優 質 農 產 品 走 出 雲 林 邁 向 國 際 ( 四 ) 建 立 在 地 安 全 認 證 標 章 及 鼓 勵 農 特 產 品 投 保 產 品 責 任 險 : 為 推 廣 促 銷 本 縣 農 特 產 品 及 打 響 農 業 首 都 品 牌, 擬 訂 定 呷 安 全, 找 雲 林 優 良 農 特 產 品 標 章 貼 紙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凡 本 縣 農 特 產 品 經 安 全 認 證, 生 鮮 蔬 菜 水 果 經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合 格, 並 經 申 請 核 准 即 發 給 安 全 認 證 標 章 貼 紙, 另 輔 導 於 雲 林 形 象 物 產 館 上 架 行 銷 或 於 電 子 商 務 網 路 行 銷 庚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一 豬 口 蹄 疫 防 治 : 為 能 早 日 撲 滅 豬 隻 口 蹄 疫, 保 護 養 豬 產 業,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對 轄 內 可 行 注 射 豬 隻 一 律 實 施 豬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共 注 射 110 萬 1,842 頭 次 二 豬 瘟 防 治 : 為 保 護 養 豬 安 全, 促 進 生 產,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起 見, 對 轄 內 可 行 注 射 豬 隻 一 律 實 施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 計 205 萬 6,103 頭 次 三 豬 隻 血 清 抗 體 測 定 : 為 執 行 豬 瘟 口 蹄 疫 等 二 種 重 要 豬 傳 染 病 監 控 及 流 行 60

79 病 學 調 查 分 析, 採 集 肉 品 市 場 豬 隻 血 清, 共 檢 驗 2,025 件 四 噴 霧 消 毒 : 肉 品 市 場 定 期 消 毒 及 疫 病 發 生 時 之 緊 急 消 毒, 合 計 100 場 次 ; 養 豬 場 消 毒, 共 計 250 場 次 五 為 防 範 野 鳥 帶 入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輔 導 本 縣 養 畜 禽 場 架 設 防 鳥 圍 網 設 施, 以 阻 隔 野 鳥 進 入 ; 發 現 未 架 設 圍 網 或 網 圍 破 損 者, 勸 導 養 畜 禽 戶 架 設 或 修 補, 合 計 657 場 次 六 為 加 強 本 縣 轄 內 養 禽 場 之 環 境 消 毒, 落 實 畜 牧 場 自 衛 防 疫 措 施, 以 阻 遏 傳 染 病 散 播, 本 縣 調 派 消 毒 車 及 消 毒 技 術 工 前 往 各 鄉 鎮 市 所 屬 轄 區 之 養 禽 場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共 計 3,148 場 次 七 病 性 鑑 定 : 為 正 確 鑑 定 家 畜 禽 各 種 疾 病 病 原, 以 達 到 對 症 下 藥 目 的, 保 護 畜 禽 安 全, 減 少 損 失, 提 供 病 性 鑑 定 服 務, 合 計 24 件 八 新 城 病 HI 抗 體 測 定 : 為 保 護 養 雞 產 業 安 全, 減 少 損 失, 提 高 生 產, 輔 導 縣 內 養 雞 場 實 施 新 城 病 抗 體 檢 測, 發 現 免 疫 狀 況 不 佳 者, 勸 導 補 強 注 射 九 輔 導 縣 轄 內 種 雞 場 檢 測 里 奧 病 毒 (REO) 黴 漿 菌 (MG MS) 雛 白 痢 (PD) 雞 傳 染 性 貧 血 (CIA) 等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以 早 期 發 現 帶 病 ( 菌 ) 種 雞, 避 免 傳 染 雞 隻 後 代 十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例 行 性 監 測 防 治 工 作 : 本 縣 針 對 轄 內 禽 畜 飼 養 場 進 行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採 樣 監 測, 雞 場 採 樣 監 測 場 數 計 15 場 ; 水 禽 場 採 樣 監 測 計 9 場 ; 觀 賞 鳥 採 樣 監 測 1 場,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之 篩 檢 結 果 均 為 陰 性 十 一 H5N2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發 生 場 撲 殺 處 理 : 共 計 1 場 ;1 萬 1,611 隻 雞 隻, 全 數 送 化 製 處 理, 場 內 雞 糞 墊 料 及 賸 餘 飼 料 運 送 六 輕 麥 寮 廠 焚 燬 處 理 十 二 家 禽 傳 染 病 抗 體 檢 查 : 針 對 轄 內 雞 場 進 行 採 血 檢 查, 就 傳 染 性 華 氏 囊 炎 傳 染 性 支 氣 管 炎 及 里 奧 病 毒 等 重 要 家 禽 傳 染 病 進 行 抗 體 力 價 檢 查, 共 計 檢 測 160 件 十 三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為 協 助 水 產 養 殖 業 者, 防 範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發 生, 提 供 適 當 防 治 措 施, 實 施 魚 塭 水 質 檢 驗 服 務 計 1,026 件, 現 場 訪 視 及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等 計 255 件, 魚 類 病 性 診 療 及 檢 測 服 務 計 427 件 十 四 生 乳 品 質 檢 驗 : 為 防 止 乳 牛 乳 房 炎 發 生, 提 高 生 乳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飲 用 安 全, 提 供 CMT 試 劑 19 萬 5,000 毫 升, 供 酪 農 戶 自 行 檢 測 十 五 結 核 病 檢 驗 : 乳 牛 47 戶 ;7,019 頭, 鹿 7 戶 ;162 頭 十 六 布 氏 桿 菌 病 檢 驗 : 乳 牛 44 戶 ;1,133 頭 十 七 輔 導 本 縣 草 食 動 物 養 畜 戶 落 實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 共 計 牛 5,390 頭 次 羊 1 萬 705 頭 次 鹿 50 頭 次 61

80 十 八 羊 痘 疫 苗 注 射 : 共 計 完 成 施 打 1 萬 6,491 頭 羊 隻 十 九 草 食 動 物 重 要 傳 染 病 監 測 工 作 : 執 行 牛 流 行 熱 抗 體 監 測, 共 檢 測 12 戶 ; 360 件 ; 口 蹄 疫 抗 體 監 測, 共 檢 測 25 戶 ;398 件 血 清 檢 體 二 十 為 防 範 疫 病 發 生 減 少 養 畜 戶 經 濟 損 失, 派 員 至 草 食 動 物 養 畜 場 執 行 防 疫 消 毒 工 作, 共 計 91 戶 次 二 十 一 動 物 用 藥 品 查 驗 : ( 一 ) 對 轄 內 養 畜 禽 牧 場 及 飼 料 廠 進 行 訪 視 宣 導, 計 299 場 次 ( 二 ) 對 轄 內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及 製 藥 廠 進 行 訪 視 宣 導, 計 41 戶 次 ( 三 ) 抽 驗 市 售 動 物 用 藥 品 送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檢 驗, 以 確 保 動 物 用 藥 品 品 質 及 養 畜 業 用 藥 之 安 全, 共 計 18 件 二 十 二 藥 物 殘 留 監 測 業 務 : ( 一 ) 赴 畜 禽 養 殖 場 抽 檢 生 體 樣 本, 檢 驗 藥 物 殘 留, 以 防 止 業 者 不 法 用 藥 共 抽 檢 肉 雞 樣 本 34 件, 肉 鵝 樣 本 48 件, 肉 鴨 樣 本 18 件, 家 畜 血 清 7 件 ( 二 ) 對 養 畜 禽 業 者 及 飼 料 製 造 業 者 被 檢 出 違 法 藥 物 殘 留 者, 依 法 查 處, 計 養 畜 禽 業 者 5 件 共 24 萬 元 ( 三 ) 對 藥 物 殘 留 陽 性 之 畜 禽 業 者 加 強 輔 導 及 訪 視, 共 計 105 戶 次 二 十 三 走 私 進 口 畜 產 品 銷 燬 處 理 : 為 防 止 外 來 惡 性 傳 染 病 之 侵 入, 減 少 對 我 國 畜 牧 業 之 危 害, 配 合 中 央 執 法 單 位 之 查 緝, 提 領 銷 燬 處 理 2 件 ; 共 計 豬 腳 筋 3,290 公 斤 二 十 四 輔 導 改 善 化 製 場 消 毒 與 防 疫 : ( 一 ) 管 理 及 統 計 轄 內 化 製 場 契 約 化 製 原 料 來 源 場, 共 計 4,973 場 ( 二 ) 督 導 及 查 核 化 製 場 消 毒 與 防 疫 次 數, 共 計 171 次 二 十 五 獸 醫 行 政 管 理 : ( 一 )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計 8 件 ( 二 ) 獸 醫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申 請 計 3 件 ( 三 )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歇 業 申 請 計 5 件 ( 四 )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變 更 2 件 二 十 六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寵 物 犬 登 記 晶 片 植 入 計 460 隻 ( 二 ) 辦 理 流 浪 動 物 收 容 業 務 : 公 告 總 頭 數 計 1,077 頭, 認 養 頭 數 計 308 頭, 人 道 處 理 計 763 頭, 公 告 中 死 亡 計 6 頭 二 十 七 畜 犬 狂 犬 病 防 治 : 實 施 犬 隻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合 計 辦 理 注 射 3,128 頭 62

81 捌 社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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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捌 社 政 部 門 甲 社 會 救 助 行 政 一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照 顧, 協 助 解 決 生 活 困 境 ( 一 ) 第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每 戶 每 月 生 活 補 助 款 新 台 幣 10,244 元,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0 元 整 ( 二 ) 第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每 戶 每 月 生 活 補 助 款 新 台 幣 5,900 元 整,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6,148 萬 950 元 整 ( 三 ) 第 二 三 款 15 歲 以 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2,600 元 整,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4,935 萬 7,200 元 整 ( 四 ) 第 二 三 款 15 歲 以 上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的 學 生 每 人 每 月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新 台 幣 5,900 元,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5,586 萬 1,200 元 整 二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及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 一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醫 療 補 助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補 助 46 人 次, 金 額 新 台 幣 84 萬 2,296 整 ( 二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看 護 補 助,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補 助 110 人 次, 金 額 新 台 幣 285 萬 4,619 元 整 ( 三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補 助 116 人 次, 金 額 新 台 幣 238 萬 3,027 元 整 三 受 理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民 眾 家 園 毀 損 重 建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核 發 補 助 本 縣 低 收 入 戶 7 戶, 合 計 新 台 幣 66 萬 3,200 元 整 四 協 助 縣 民 緊 急 脫 困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 一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辦 理 本 縣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計 542 人,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767 萬 5,000 元 整 ( 二 ) 轉 呈 內 政 部 申 請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案,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126 戶,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179 萬 元 整 ( 三 )20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290 人,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466 萬 8,416 元 整 五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 一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補 助 火 災 受 災 戶 16 戶 救 助 金 90 萬 元 ; 風 災 受 災 戶 43 戶 救 助 金 51 萬 元 ; 總 計 補 助 受 災 戶 59 戶 救 助 金 141 萬 元 63

84 ( 二 ) 轉 呈 臺 灣 省 政 府 申 請 火 災 受 災 戶 補 助 9 戶 救 助 金 108 萬 元 六 輔 導 合 作 社 健 全 組 織 ( 一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輔 導 有 限 責 任 雲 林 縣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20 家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合 作 社 財 務 社 務 業 務 正 常 發 展, 並 加 強 社 員 間 之 合 作 意 識, 落 實 合 作 事 業 健 全 發 展 ( 二 ) 輔 導 社 場 按 時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議, 社 務 會 議 及 社 員 大 會 七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 一 ) 積 極 輔 導 本 縣 422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依 規 定 按 時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議 會 員 大 會, 以 健 全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之 會 務 財 務, 落 實 社 區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 二 ) 輔 導 斗 六 市 咬 狗 社 區 及 西 市 社 區 籌 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三 ) 輔 導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補 助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社 區 居 民 意 識 凝 具 相 關 之 成 長 知 性 講 座 研 析 宣 導 或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等 各 項 福 利 活 動,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61 場 次, 新 台 幣 130 萬 5,000 元 整 ( 四 ) 加 強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興 修 建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暨 內 部 設 施 設 備,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6 個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新 台 幣 41 萬 元 整 八 輔 導 人 民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 一 ) 輔 導 成 立 及 健 全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發 揮 功 能, 鼓 勵 其 從 事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輔 導 成 立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共 計 2 個 學 術 文 化 共 計 4 個 社 會 服 務 及 慈 善 共 計 8 個 經 濟 業 務 共 計 2 個 宗 親 會 共 計 3 個 校 友 會 共 計 1 個 乙 老 人 福 利 一 長 期 照 顧 整 合 第 二 期 計 畫 ( 一 ) 本 計 畫 101 年 度 獲 內 政 部 補 助 1 億 991 萬 3,000 元 ( 居 家 服 務 7,890 萬 3,000 元, 家 庭 托 顧 148 萬 3,000 元,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1,989 萬 8,000 元, 失 智 症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91 萬 2,000 元,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218 萬 8,000 元,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652 萬 9,000 元 ), 本 府 自 籌 514 萬 2,853 元,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服 務 個 案 人 數 共 計 2,747 人 ( 二 )101 年 3 月 28 日 及 101 年 7 月 18 日, 共 舉 辦 2 次 社 政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二 推 展 居 家 服 務 64

85 ( 一 ) 長 期 照 顧 整 合 第 二 期 計 畫 - 居 家 服 務 1. 委 辦 或 補 助 單 位 服 務 範 圍 區 域 服 務 範 圍 / 對 象 委 辦 / 補 助 單 位 斗 六 區 斗 六 市 林 內 鄉 莿 桐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虎 尾 區 虎 尾 鎮 土 庫 鎮 褒 忠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元 長 鄉 斗 南 區 斗 南 鎮 大 埤 鄉 古 坑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西 螺 區 西 螺 鎮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北 港 區 台 西 區 北 港 鎮 口 湖 鄉 水 林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台 西 鄉 東 勢 鄉 麥 寮 鄉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四 湖 鄉 ( 非 中 低 收 入 輕 度 會 及 中 度 失 能 老 人 ) 四 湖 鄉 中 低 收 入 輕 度 及 中 四 湖 鄉 公 所 度 失 能 老 人 2. 經 費 運 用 101 年 度 獲 中 央 補 助 6,464 萬 9,000 元, 至 101 年 7 月 完 成 核 銷 執 行 經 費 3,147 萬 7,642 元 3. 服 務 量 至 101 年 7 月 底 服 務 人 數 2,181 人, 服 務 人 次 為 16 萬 2,334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30 萬 6,655 小 時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1. 委 辦 單 位 區 域 服 務 範 圍 / 對 象 委 辦 單 位 斗 六 區 斗 六 市 林 內 鄉 莿 桐 鄉 虎 尾 區 虎 尾 鎮 土 庫 鎮 褒 忠 鄉 元 長 鄉 斗 南 區 斗 南 鎮 大 埤 鄉 古 坑 鄉 西 螺 區 西 螺 鎮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北 港 區 北 港 鎮 口 湖 鄉 水 林 鄉 台 西 區 台 西 鄉 東 勢 鄉 麥 寮 鄉 四 湖 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65

86 2. 失 能 評 估 委 辦 醫 院 委 託 6 家 醫 院 辦 理 失 能 評 估 工 作, 包 含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附 設 斗 六 門 診 部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3. 服 務 經 費 (1)101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經 費 申 請 中 央 補 助 1,034 萬 元 (2)101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全 由 本 府 自 籌 共 308 萬 9,142 元 4. 服 務 量 (1)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服 務 人 數 144 人, 服 務 人 次 1 萬 4,385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2 萬 8,613 小 時 (2)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服 務 人 數 84 人, 服 務 人 次 2,556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6,997 小 時 三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一 )101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等 7 單 位 7 計 畫, 包 括 服 務 費 專 業 人 力 費 用 交 通 費 房 屋 租 金 設 施 設 備 費 開 辦 費 預 計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1,989 萬 8,000 元 ( 二 )101 年 04 月 至 101 年 7 月 底 累 計 服 務 人 數 269 人,7,798 人 次 ( 三 )101 年 度 4-12 月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辦 理 - 斗 南 區 1,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辦 理 - 斗 六 區 1,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辦 理 - 北 港 區 1,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老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辦 理 - 北 港 區 2,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辦 理 - 台 西 區 1, 另 今 年 新 增 財 團 法 人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辦 理 - 斗 六 區 2 及 雲 林 縣 聖 心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 虎 尾 區 1, 共 計 7 處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 四 ) 本 縣 失 智 症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原 預 計 100 年 11 月 30 日 施 工 完 成,100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收 案 服 務, 然 而 該 院 由 於 使 用 執 照 尚 未 變 更 完 成, 雖 硬 體 設 備 皆 已 修 繕 並 驗 收 完 畢, 但 尚 無 法 收 托 個 案, 因 此 該 單 位 目 前 與 該 院 精 神 暨 長 期 照 護 部 日 間 照 顧 結 合, 提 供 場 地 及 專 業 人 力 先 期 運 作 俟 使 用 執 照 變 更 完 成, 並 向 本 府 核 備 後, 便 可 開 始 收 托 個 案 四 中 低 收 入 獨 居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 一 ) 中 低 收 入 獨 居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為 配 合 中 央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之 推 展 與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及 非 中 低 收 入 戶 失 能 老 人 暨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等 三 項 服 務 整 合, 由 同 一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三 項 服 務 申 請 人 只 需 向 所 轄 公 66

87 所 提 出 申 請, 雲 林 縣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到 宅 評 估, 並 依 據 內 政 部 之 規 定 以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 進 行 評 估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服 務 265 人,3 萬 286 人 次 ( 三 ) 各 區 撥 發 經 費 如 下 : 年 4-6 月 份 斗 六 區 ( 包 括 斗 六 市 林 內 鄉 莿 桐 鄉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19 萬 3,615 元 年 4-6 月 份 虎 尾 區 ( 包 括 虎 尾 鎮 土 庫 鎮 褒 忠 鄉 元 長 鄉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30 萬 5,895 元 年 4-6 月 份 斗 南 區 ( 包 括 斗 南 鎮 大 埤 鄉 古 坑 鄉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14 萬 3,915 元 年 4-6 月 份 西 螺 區 ( 包 括 西 螺 鎮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12 萬 9,750 元 年 4-6 月 份 北 港 區 ( 包 括 北 港 鎮 口 湖 鄉 水 林 鄉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19 萬 3,615 元 年 度 4-6 月 份 台 西 區 ( 包 括 台 西 鄉 東 勢 鄉 麥 寮 鄉 )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共 新 台 幣 10 萬 3,945 元 ( 四 ) 四 湖 鄉 公 所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101 年 4-7 月 共 服 務 2,615 人 次, 支 用 新 台 幣 12 萬 4,475 元 五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 一 )101 年 度 本 府 訂 有 契 約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為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同 仁 仁 愛 之 家,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中 華 道 明 修 女 會 附 設 私 立 福 安 老 人 療 養 所, 內 政 部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內 政 部 中 區 老 人 之 家,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縣 私 立 慈 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等 5 家 ( 二 ) 截 至 101 年 6 月 底 介 送 低 收 入 戶 孤 苦 無 依 老 人 安 養 與 養 護 人 數 -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同 仁 仁 愛 之 家 安 養 5 人, 養 護 55 人,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中 華 道 明 修 女 會 附 設 私 立 福 安 老 人 療 養 所 養 護 5 人, 內 政 部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養 護 3 人,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縣 私 立 慈 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養 護 4 人 及 內 政 部 中 區 老 人 之 家 安 養 2 人 養 護 3 人, 共 計 安 養 7 人 養 護 70 人 67

88 ( 三 ) 協 助 轄 內 財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服 務 費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中 華 道 明 修 女 會 附 設 私 立 福 安 老 人 療 養 所 申 請 101 年 度 服 務 費, 計 新 台 幣 74 萬 2,100 元, 以 提 升 機 構 內 安 置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 四 ) 核 轉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中 華 道 明 修 女 會 附 設 私 立 福 安 老 人 療 養 所 申 請 內 政 部 100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院 舍 改 善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總 金 額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整, 已 於 101 年 3 月 1 日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完 工 日 期 101 年 7 月 10 日, 並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請 款 六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101 年 度 獲 中 央 補 助 652 萬 9,000 元, 截 至 8 月 已 實 際 執 行 329 萬 6,054 元, 執 行 率 50.48%, 服 務 人 數 共 計 125 人, 服 務 趟 次 4,593 趟 七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101 年 度 獲 中 央 補 助 148 萬 3,000 元 山 線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及 海 線 委 託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老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承 辦,4-9 月 底 服 務 人 次 為 801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為 3,386 小 時 八 照 顧 服 務 員 在 職 暨 督 導 員 職 前 訓 練 ( 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5 場 101 年 度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二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6 場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照 顧 服 務 員 暨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三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6 月 7 日 至 16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居 家 督 導 進 階 訓 練 ( 四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7 月 28 日 至 29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複 習 訓 練 ( 五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6 場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照 顧 服 務 員 教 育 訓 練 ( 六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6 場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教 育 訓 練 ( 七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3 場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外 聘 督 導 計 畫 ( 八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6 場 101 年 度 照 顧 服 務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九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3 月 17 日 至 4 月 25 日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 十 ) 有 限 責 任 雲 林 縣 第 一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至 21 日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68

89 ( 十 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5 月 3 日 至 30 日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 十 二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至 8 月 1 日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 第 2 梯 次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九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 一 ) 受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請 案 件 審 核 撥 款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申 請 補 助 個 案 每 月 定 期 訪 視 一 次,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派 員 督 導, 以 加 強 照 顧 品 質 ( 二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補 助 228 人 次, 核 撥 補 助 款 新 台 幣 114 萬 元 整 ; 方 案 督 導 89 案 次, 核 撥 督 導 費 新 台 幣 4 萬 3,165 元 整 十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 一 ) 原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放 標 準 為 :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6,000 元 ;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至 2.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000 元 ; 於 101 年 度 起 依 據 內 政 部 100 年 12 月 27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為 :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7,200 元 ;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至 2.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600 元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撥 發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5,224 人,25,845 人 次, 支 用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1 億 7,394 萬 8,400 元 十 一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服 務 ( 一 ) 本 縣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服 務,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老 人 福 利 保 護 協 會 辦 理, 設 置 24 小 時 緊 急 通 報 中 心, 提 供 低 中 低 收 入 行 動 不 便 獨 居 老 人 裝 置 手 錶 式 緊 急 救 援 連 線 設 備, 避 免 意 外 發 生,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6 月 共 服 務 324 人,3,622 服 務 人 次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6 月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追 蹤 輔 導 個 案 計 5 人 次 ( 三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6 月 老 人 保 護 通 報 個 案 計 11 案 ( 四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6 月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系 統 計 安 裝 324 人 ( 五 )101 年 4 月 至 6 月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服 務 費 計 新 台 幣 138 萬 1,500 元 十 二 輔 導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一 ) 本 縣 截 至 101 年 8 月 止, 合 法 立 案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共 29 家 :1.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同 仁 仁 愛 之 家 2.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中 華 道 明 修 女 會 附 設 私 立 福 安 老 人 療 養 所 3. 私 立 石 龜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4. 私 立 朝 陽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5. 私 立 安 泰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6. 私 立 慈 愛 老 人 養 護 所 7. 私 立 僑 真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8. 私 立 華 山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9. 私 立 永 光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0. 私 立 柏 翔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1. 私 立 雙 福 寶 佛 門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2. 私 立 博 愛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3. 私 立 慈 暉 老 人 養 護 中 69

90 心 14. 私 立 聖 元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5. 私 立 祐 康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6. 私 立 萊 園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17. 私 立 富 益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8. 私 立 新 樂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養 護 型 19. 私 立 古 坑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20. 私 立 平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21. 私 立 長 榮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22. 私 立 歡 禧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3. 私 立 三 和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24. 私 立 長 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養 護 型 25. 私 立 恩 惠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6. 私 立 安 家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7. 私 立 大 華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8. 私 立 安 親 院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9. 私 立 源 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 二 ) 目 前 准 予 籌 設 之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共 15 家 :1. 私 立 建 德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2. 私 立 永 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3. 私 立 孝 親 養 源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4. 私 立 全 佑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5. 私 立 養 生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6. 私 立 源 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7. 私 立 順 馨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8. 私 立 康 泰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9. 私 立 弘 愛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0. 私 立 禾 雅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1. 私 立 大 埔 北 極 殿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2. 私 立 雙 福 佛 門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3. 私 立 幸 福 之 家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4. 私 立 伊 甸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15. 私 立 聖 誕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三 ) 申 請 中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共 4 家 :1.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萬 邦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私 立 萬 邦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2. 私 立 健 群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3. 私 立 金 典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4. 私 立 義 大 之 家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四 ) 輔 導 立 案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提 升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品 質, 不 定 期 前 往 立 案 老 人 機 構 輔 導 與 查 核, 有 關 其 組 織 管 理 環 境 設 施 與 安 全 維 護 生 活 專 業 服 務 暨 院 民 之 權 益 與 保 障 等,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將 查 報 情 形 按 季 填 報 內 政 部 十 三 辦 理 長 青 學 苑 101 年 度 計 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老 人 會 等 16 單 位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長 青 學 苑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148 萬 元 ;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專 戶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81 萬 元 及 本 府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26 萬 7,000 元, 合 計 新 台 幣 255 萬 7,000 元 十 四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 一 ) 截 至 101 年 8 月 計 有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二 崙 鄉 老 人 會 等 58 單 位 ( 含 功 能 型 ) 已 辦 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業 務 70

91 ( 二 ) 每 3 個 月 召 開 本 縣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聯 繫 會 報 1 次, 並 針 對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持 續 追 蹤 處 理 回 應,101 年 6 月 2 日 召 開 第 2 次 聯 繫 會 報 101 年 9 月 8 日 召 開 第 3 次 聯 繫 會 報 ( 三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5 月 23 日 組 隊 至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北 區 長 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第 1 場 縣 外 績 優 據 點 觀 摩 研 習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組 隊 至 苗 栗 縣 頭 屋 鄉 象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公 館 鄉 石 墻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第 2 場 縣 外 績 優 據 點 觀 摩 研 習, 共 計 153 人 次 參 加 ( 四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於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辦 理 8 場 101 年 雲 林 縣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相 關 志 工 訓 練, 計 370 人 次 參 加 十 五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 一 )101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先 行 匡 列 補 助 經 費 851 萬 7,000 元, 本 府 配 合 經 費 44 萬 9,000 元 ( 二 )101 年 度 補 助 老 人 假 牙 裝 置 人 數 有 248 人, 不 符 合 有 2 人 十 六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無 力 負 擔 全 民 健 保 費 用 補 助 ( 一 )101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新 台 幣 700 萬 元 整, 並 委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協 辦 ( 二 )101 年 度 補 助 設 籍 本 縣 中 低 收 入 之 年 滿 65 歲 至 69 歲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者,1-5 月 健 保 費 補 助 3,805 人 次, 共 支 用 經 費 145 萬 7,425 元 整 十 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住 宅 修 繕 補 助 ( 一 )101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於 101 年 4 月 函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調 查,101 年 8 月 經 彙 整 共 有 18 戶 申 請 ( 二 )101 年 度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住 宅 修 繕 核 定 補 助 11 戶, 補 助 經 費 新 台 幣 109 萬 6,800 元 整 十 八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 一 ) 志 工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時 數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1 場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2 場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沐 馨 服 務 協 會 雲 林 縣 聖 心 社 會 關 懷 協 101 年 3 月 21 日 101 年 3 月 22 日 101 年 4 月 14 日 101 年 4 月 15 日 12 小 時 12 小 時 參 加 人 數 102 辦 理 地 點 雲 林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6 樓 禮 堂 85 虎 尾 天 主 堂 71

92 會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3 場 社 團 法 人 崙 背 鄉 老 人 會 101 年 5 月 5 日 101 年 5 月 6 日 12 小 時 100 崙 背 鄉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4 場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8 月 18 日 101 年 8 月 19 日 12 小 時 129 斗 六 家 商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5 場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沙 崙 湖 文 史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7 月 7 日 101 年 7 月 8 日 12 小 時 98 三 崙 國 小 視 聽 教 室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6 場 大 埤 鄉 北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01 年 7 月 14 日 101 年 7 月 15 日 12 小 時 129 大 埤 國 小 視 聽 教 室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8 場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01 年 8 月 4 日 101 年 8 月 5 日 12 小 時 115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第 10 場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7 月 5 日 101 年 7 月 6 日 12 小 時 96 褒 忠 鄉 公 所 3 樓 會 議 室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第 1 場 雲 林 縣 濟 化 人 文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4 月 28 日 101 年 4 月 29 日 12 小 時 124 斗 六 市 濟 化 宮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第 2 場 社 團 法 人 崙 背 鄉 老 人 會 101 年 6 月 9 日 101 年 6 月 10 日 12 小 時 100 崙 背 鄉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第 3 場 大 埤 鄉 北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01 年 7 月 21 日 101 年 7 月 22 日 12 小 時 161 大 埤 國 小 視 聽 教 室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第 4 場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01 年 8 月 18 日 101 年 8 月 19 日 12 小 時 122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第 7 場 雲 林 縣 志 工 服 務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7 月 21 日 101 年 7 月 22 日 12 小 時 102 褒 忠 鄉 公 所 3 樓 會 議 室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成 長 訓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羅 厝 社 區 101 年 5 月 19 日 101 年 5 月 20 日 18 小 時 41 崙 背 鄉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72

93 練 第 1 場 發 展 協 會 雲 林 縣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志 工 督 導 訓 練 第 1 場 101 年 8 月 14 日 101 年 8 月 15 日 12 小 時 雲 林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4 樓 視 聽 室 ( 二 ) 聯 繫 會 報 1.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 於 101 年 5 月 10 日 假 本 府 前 棟 第 3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年 度 第 2 次 聯 繫 會 報 ; 於 101 年 8 月 28 日 假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4 樓 視 聽 室 舉 辦 101 年 度 第 1 次 專 題 研 習, 以 加 強 各 單 位 橫 向 聯 繫,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2. 祥 和 計 畫 運 用 單 位 : 於 101 年 5 月 16 日 假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六 樓 禮 堂 召 開 101 年 度 第 2 次 聯 繫 會 報 ; 於 101 年 8 月 24 日 假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六 樓 禮 堂 召 開 101 年 度 第 3 次 聯 繫 會 報 ( 三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 本 縣 祥 和 計 畫 各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已 辦 理 完 成 志 工 訓 練, 並 向 本 府 申 請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單 位,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305 冊 ; 餘 已 完 成 志 工 訓 練, 正 陸 續 申 請 核 發 紀 錄 冊 ( 四 )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 志 工 服 務 年 資 滿 3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300 小 時 以 上 者, 向 本 府 申 請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77 件 ( 五 )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業 務 採 購 案,100 年 度 由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雲 林 縣 支 會 承 接,101 年 度 仍 由 該 支 會 續 約, 依 契 約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管 理 運 用 與 更 新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網 站, 更 新 有 關 志 願 服 務 訊 息, 作 為 本 縣 志 工 及 運 用 單 位 溝 通 平 台 ; 網 址 : 2. 彙 整 101 年 上 半 年 度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成 果 報 表, 並 依 限 於 101 年 7 月 20 日 陳 報 內 政 部 3.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宣 導 : 配 合 本 年 度 志 工 訓 練 辦 理 宣 導 ( 六 ) 辦 理 志 工 獎 勵 : 依 據 內 政 部 101 年 6 月 19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轉 知 本 縣 各 志 願 服 務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計 函 報 11 名 志 工, 報 請 內 政 部 獎 勵 ( 七 )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保 險 : 1. 由 本 府 社 會 處 統 籌 本 府 及 附 屬 機 關 志 工 保 險 所 需 經 費, 統 一 辦 理 招 標, 本 採 購 案 由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分 公 司 得 標 73

94 2. 保 險 期 限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 止 ; 截 至 101 年 6 月 底 計 有 2162 名 志 工 參 加 保 險 ( 八 ) 補 助 雲 林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志 願 服 務 中 區 座 談 會, 時 間 101 年 5 月 26 日, 地 點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6 樓 禮 堂, 參 加 人 員 來 自 苗 栗 以 南, 雲 林 以 北 5 縣 市 計 220 人 補 助 金 額 3 萬 元 ( 九 )101 年 7 月 20 日 內 政 部 率 團 蒞 臨 本 縣, 實 地 評 鑑 等 3 年 度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均 全 力 準 備, 進 步 狀 況 受 到 評 鑑 委 員 肯 定 丙 婦 幼 及 少 年 福 利 一 婦 女 福 利 ( 一 ) 提 供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傷 病 醫 療 補 助,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補 助 3,977 人 次,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930 萬 5,284 元 整 ( 二 ) 單 親 家 庭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 1. 本 府 輔 導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申 請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105 萬 元 整 辦 理 幸 福 雲 林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支 持 方 案,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3,753 人 次 ; 輔 導 申 請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2 萬 5,320 元 整 辦 理 用 愛 畫 圓 - 單 親 家 庭 喘 息 服 務 工 作 坊 3 堂 課 共 服 務 40 人 次 補 助 新 台 幣 2 萬 2,000 元 整 辦 理 單 親 家 庭 領 域 社 工 專 業 技 能 在 職 訓 練 補 助 新 台 幣 4 萬 4,800 元 整 辦 理 數 位 E 起 來 - 資 訊 研 習 營 ( 斗 六 區 ) ; 補 助 新 台 幣 4 萬 4,800 元 整 辦 理 E 世 代 父 母 - 資 訊 研 習 營 ( 西 螺 區 ), 受 益 人 數 為 108 人 次 亦 協 助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新 台 幣 43 萬 2,000 元 辦 理 幸 福 雲 林 -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支 持 方 案 及 新 台 幣 30 萬 元 辦 理 鈴 蘭 愛 心 早 餐 屋 輔 導 計 畫, 共 協 助 單 親 及 受 暴 婦 女 8 人 申 請 勞 委 員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並 提 供 41 位 弱 勢 兒 童 ( 斗 六 市 林 頭 國 小 溪 洲 國 小 保 長 國 小 溝 壩 國 小 公 誠 國 小 ) 免 費 愛 心 早 餐, 截 至 101 年 9 月 止 共 提 供 5,715 人 次 2. 本 府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申 請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152 萬 元 整 辦 理 建 構 男 性 單 親 家 庭 網 路 關 懷 男 性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420 人 次, 另 補 助 新 台 幣 33 萬 元 辦 理 雲 林 縣 兩 性 關 係 諮 詢 及 未 婚 懷 孕 處 遇 計 畫 建 構 未 婚 懷 孕 家 庭 服 務 網 絡 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123 人 次 ; 補 74

95 助 新 台 幣 37 萬 9,470 元 辦 理 雲 林 縣 虎 尾 區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101 年 6 月 共 服 務 62 人 次 3.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83 萬 元 整 辦 理 雲 林 縣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站 沿 途 有 愛 幸 福 單 親 路,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298 人 次 ; 亦 協 助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新 台 幣 43 萬 2,000 元 辦 理 守 護 單 親 讓 愛 不 間 斷,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486 人 次 ; 另 補 助 新 台 幣 6 萬 5,200 元 辦 理 單 親 及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計 畫,101 年 4 至 6 月 共 服 務 63 人 次 4. 本 府 輔 導 雲 林 縣 鄉 土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63 萬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雲 林 縣 北 港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網 絡 工 作 站 101 年 4 至 6 月 計 服 務 個 案 239 人 ; 亦 協 助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新 台 幣 43 萬 2,000 元 辦 理 101 年 北 港 區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網 絡 工 作 站 方 案 計 畫 共 服 務 208 人 次 及 新 台 幣 27 萬 6,250 元 辦 理 北 港 區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網 絡 工 作 站 - 單 親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照 顧 服 務 方 案 計 畫 共 服 務 782 人 次 5. 本 府 輔 導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新 台 幣 48 萬 元 辦 理 101 年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共 服 務 277 人 次 6. 本 府 輔 導 本 縣 迦 南 地 弱 勢 輔 助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7 萬 9,320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單 親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 迦 南 地 溫 馨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計 有 20 名 單 親 學 童 受 益 7. 本 府 輔 導 本 縣 聖 心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23 萬 3,400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單 親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 陽 光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計 有 20 名 單 親 學 童 受 益 8. 本 府 輔 導 本 縣 聖 心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23 萬 3,400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1-6 月 單 親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 四 湖 陽 光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計 有 20 名 單 親 學 童 受 益 9. 本 府 輔 導 本 縣 觀 自 在 文 教 功 德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20 萬 1,900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1-6 月 單 親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101 年 穎 川 社 區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計 有 20 名 單 親 學 童 受 益 10.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愛 鄰 社 區 服 務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經 費 補 助 新 台 幣 8 萬 4,000 元 整 辦 理 101 年 6-12 月 單 親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畫 101 年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計 有 6 名 單 親 學 童 受 益 11. 本 縣 7 個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站 於 101 年 4 月 ~101 年 6 月, 共 計 提 供 個 案 75

96 管 理 981 戶 家 庭 訪 視 457 人 電 話 關 心 1240 人 次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54 人 次 就 業 輔 導 85 人 次 家 長 成 長 及 親 子 團 體 服 務 242 人 次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輔 導 5,457 人 次 寒 暑 假 生 活 輔 導 營 隊 42 人 ( 三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單 親 家 庭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計 畫,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補 助 70 戶, 共 核 發 新 台 幣 124 萬 8,000 元 整 ( 四 ) 本 縣 未 婚 懷 孕 少 女 補 助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6 月 子 女 托 育 補 助 計 3 名,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6 萬 6,000 元 整 ( 五 ) 補 助 本 縣 生 育 津 貼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計 補 助 1,769 名,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1,414 萬 6,000 元 整 ( 六 )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諮 商 室 會 議 室 團 體 諮 商 室 視 聽 教 室 禮 堂 等 各 館 室,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合 計 辦 理 研 習 訓 練 成 長 團 體 及 相 關 會 議 合 計 辦 理 388 場 次,10378 人 次 與 會 ( 七 )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台 志 工 值 班 合 計 196 人 次 服 務 570 小 時, 辦 理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志 工 在 職 研 習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1 埸, 參 加 人 數 合 計 30 人 ( 八 )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方 案 1. 本 府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及 26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101 年 性 別 平 等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培 力 工 作 坊 - 進 階 ( 一 )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共 79 人 2. 本 府 補 助 雲 林 縣 莿 桐 鄉 婦 女 會 於 101 年 5 月 5 日 辦 理 農 村 婦 女 成 長 技 藝 研 習 培 力 營 活 動, 共 計 70 人 參 加 3. 本 府 補 助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婦 女 會 於 101 年 5 月 12 日 辦 理 婦 女 關 懷 藝 文 成 長 營 活 動, 共 計 180 人 參 加 4. 本 府 補 助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綠 色 隧 道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於 101 年 5 月 12 日 辦 理 2012 關 懷 社 區 我 愛 媽 媽 歌 唱 晚 會 暨 婦 女 福 利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500 人 次 參 加 5. 本 府 補 助 雲 林 縣 休 閒 產 業 暨 藝 術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於 101 年 5 月 11 日 辦 理 我 愛 媽 媽 ~ 孝 敬 媽 媽 母 親 節 音 樂 會 活 動 計 畫 書 活 動, 共 計 500 人 次 參 加 6.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沐 馨 服 務 協 會 申 請 本 府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101 年 銀 髮 樂 活 身 心 健 康 安 全 研 習 活 動, 共 舉 辦 四 場 活 動, 第 一 場 於 101 年 6 月 20 日 在 古 坑 鄉 辦 理, 共 計 35 人 參 加, 第 二 場 於 7 月 20 日 在 口 湖 鄉 辦 理, 共 計 48 人 參 加, 第 三 場 於 8 月 1 日 在 古 坑 鄉 辦 理, 共 計 38 人 參 加, 另 第 四 場 預 計 於 9 月 21 日 在 林 內 鄉 辦 理 76

97 7.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申 請 本 府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大 家 來 開 講 - 婦 女 論 壇 座 談 會, 於 101 年 6 月 28 日 假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6 樓 禮 堂 辦 理, 共 計 92 人 參 加, 另 一 場 於 7 月 14 日 假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辦 理, 共 計 88 人 參 加 8.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本 府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經 費 補 助 美 好 關 係 彩 繪 人 生 婦 女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第 一 場 斗 六 場 於 101 年 7 月 7 日 至 8 月 11 日 在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3 樓 韻 律 教 室 辦 理, 總 共 6 次, 共 計 108 人 參 加, 第 二 場 虎 尾 場 於 7 月 7 日 至 8 月 11 日 在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林 森 路 2 段 529 號 辦 理, 總 共 6 次, 共 計 50 人 參 加 9. 本 府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申 請 本 府 10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101 年 婦 女 成 長 讀 書 會 活 動,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至 8 月 30 日 假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總 計 8 場 次, 共 計 112 人 次 參 加 10. 本 府 補 助 5 個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本 縣 101 年 性 別 主 流 化 分 區 座 談 會, 分 別 在 斗 六 市 元 長 鄉 臺 西 鄉 東 勢 鄉 及 二 崙 鄉 舉 辦,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斗 六 場 :101 年 6 月 29 日 於 斗 六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3 樓 會 議 廳 辦 理,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100 人 (2) 元 長 場 :101 年 7 月 13 日 於 元 長 鄉 公 所 3 樓 大 禮 堂 辦 理,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80 人 (3) 臺 西 場 :101 年 7 月 17 日 於 臺 西 鄉 公 所 2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102 人 (4) 東 勢 場 :101 年 7 月 26 日 於 東 勢 鄉 公 所 3 樓 禮 堂 辦 理,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100 人 (5) 二 崙 場 :101 年 7 月 31 日 於 二 崙 鄉 公 所 3 樓 禮 堂 辦 理,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85 人 ( 九 ) 外 籍 配 偶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及 宣 導 活 動 : 1. 辨 理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遭 逢 特 殊 境 遇 相 關 福 利 及 扶 助 計 畫, 協 助 設 籍 前 之 外 籍 配 偶 遭 逢 特 殊 境 遇 給 予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傷 病 醫 療 及 法 律 訴 訟 費 返 鄉 機 票 費 等 各 項 補 助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核 撥 22 萬 6,264 元 整 ( 含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等 ), 計 受 益 62 人 次 2.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幼 教 學 術 發 展 協 會 及 嘉 義 大 學, 申 請 內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及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計 77

98 畫, 於 大 埤 鄉 四 湖 鄉 及 斗 南 鎮 鄉 等 3 區 域 辦 理, 計 有 36 案 外 籍 配 偶 及 弱 勢 家 庭 參 加, 服 務 內 容 為 到 宅 閱 讀 指 導 親 子 共 讀 以 及 成 長 團 體 等 3. 辦 理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專 戶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提 供 本 縣 20 個 鄉 鎮 之 單 親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相 關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共 計 提 供 家 訪 314 案 次 4.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95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辦 理,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服 務 績 效 如 下 : (1)101 年 4 月 30 日 辦 理 1 場 次 多 元 文 化 種 子 師 資 校 園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270 人 次 參 與 (2)101 年 4 月 22 日 29 日 5 月 6 日 20 日 27 日 6 月 3 日 10 日 17 日 24 日 7 月 1 日 辦 理 10 場 次 外 籍 配 偶 手 工 軟 陶 異 國 風 情 飾 品 設 計 班 - 就 業 培 力 研 習, 共 計 457 人 次 受 益, 提 供 118 人 次 外 配 子 女 托 育 服 務 (3)101 年 4 月 26 日 5 月 24 日 6 月 28 日 7 月 16 日 配 合 移 民 署 雲 林 服 務 站 辦 理 2 場 次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共 計 67 人 次 受 益 (4)101 年 5 月 22 日 23 日 辦 理 2 場 次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共 計 83 人 次 受 益 (5)101 年 5 月 27 日 辦 理 1 場 次 外 配 中 心 業 務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309 人 次 參 與 (6)101 年 7 月 20 日 辦 理 1 場 次 專 業 人 員 - 個 案 研 討 活 動, 共 計 29 人 次 受 益 5.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各 區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服 務 人 次 如 下 : (1) 虎 尾 區 關 懷 據 點 :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承 辦,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共 計 服 務 593 人 次 (2) 西 螺 區 關 懷 據 點 :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承 辦,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共 計 服 務 612 人 次 (3) 北 港 區 關 懷 據 點 :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幼 關 懷 協 會 承 辦,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共 計 服 務 576 人 次 (4) 台 西 區 關 懷 據 點 :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承 辦,101 年 4 月 至 9 月 共 計 服 務 600 人 次 6. 辦 理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工 作 及 資 源 連 結 計 畫 : 78

99 (1) 分 別 補 助 雲 林 縣 雲 的 故 鄉 照 顧 關 懷 協 會 ( 斗 六 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發 展 協 會 ( 斗 南 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 西 螺 區 台 西 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 虎 尾 區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幼 關 懷 協 會 ( 北 港 區 ),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之 執 行 (2)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斗 六 區 提 供 800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 虎 尾 區 提 供 400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 斗 南 區 提 供 400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 台 西 區 提 供 400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 西 螺 區 提 供 400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 北 港 區 提 供 402 案 次 之 家 訪 服 務 7.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專 戶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異 愛 剪 愛 雲 林 縣 居 家 美 髮 服 務 暨 推 動 公 益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參 與 美 髮 職 訓 並 通 過 丙 級 證 照 考 試 之 學 員 參 與 居 家 美 髮 服 務 方 案, 提 供 本 縣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美 髮 服 務, 讓 外 籍 配 偶 學 以 致 用 並 得 以 賺 取 工 作 收 入,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總 服 務 人 次 為 2,691 人 次 年 6 月 2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飛 耀 青 年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弱 勢 家 庭 慶 端 午 活 動, 計 受 益 100 人 次 年 6 月 22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幼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外 配 慶 端 午 - 關 懷 外 配 及 家 庭 活 動, 計 受 益 150 人 次 年 3 月 24 日 至 4 月 28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異 言 通 101 年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通 譯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計 受 益 20 人 年 5 月 9 日 5 月 14 日 5 月 18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美 髮 店 & 賣 冬 瓜 101 年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記 錄 片 影 展 研 討 會, 計 受 益 390 人 次 二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 一 ) 兒 少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於 101 年 4 月 19 日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計 有 30 人 與 會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於 101 年 8 月 29 日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計 有 30 人 與 會 ( 二 )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各 項 補 助 : 1.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核 撥 兒 少 生 活 扶 助 費 用 計 新 台 幣 6,502 萬 7,500 元 整, 計 補 助 3 萬 4,225 人 次 2.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 101 年 度 至 9 月 止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共 382 人, 每 位 幼 童 每 月 補 助 新 台 幣 79

100 3,000 元, 補 助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可 延 長 一 次, 計 核 撥 新 台 幣 619 萬 5,000 元 3.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1)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補 助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26 所, 計 核 撥 新 台 幣 85 萬 8,000 元 整, 共 有 143 人 受 益 (2)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申 請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持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相 關 文 件 至 幼 童 就 讀 托 兒 所 辦 理 4.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 (1)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免 學 費 共 補 助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42 所, 計 核 撥 新 台 幣 2,259 萬 3,000 元 整, 共 有 2,619 人 受 益 ; 另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加 額 補 助 共 補 助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40 所, 計 核 撥 新 台 幣 2,181 萬 9,666 元 整, 共 有 1,944 人 受 益 (2)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申 請, 凡 就 學 當 年 度 滿 5 足 歲 幼 兒 於 立 案 公 立 托 兒 所 或 私 立 合 作 園 所 有 實 際 就 托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前 可 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托 園 所 提 出 申 請 5.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101 年 度 上 半 年 計 補 助 732 人 次,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107 萬 9,900 元 整 6.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自 101 年 開 辦, 針 對 縣 內 2 歲 以 下 兒 童,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因 照 顧 幼 童 而 無 法 就 業 且 符 合 本 項 所 得 規 定 者, 每 位 幼 童 每 月 可 領 2,500 元 至 5,000 元 不 等 補 助, 至 101 年 9 月 已 有 6,929 人 符 合, 目 前 核 撥 新 台 幣 1 億 373 萬 8,274 元 整 7. 低 收 入 戶 暨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 (1)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健 保 補 助 計 補 助 97 人 次,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140 萬 3,558 元 整 (2)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醫 療 補 助 計 補 助 31 人 次,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169 萬 4,825 元 整 ( 三 ) 托 育 機 構 業 務 : 1. 所 數 暨 收 托 人 數 : (1) 托 兒 所 : 1 公 立 托 兒 所 計 18 所,101 年 9 月 底 止 總 收 托 人 數 3,434 人 2 私 立 托 兒 所 計 9 所,101 年 9 月 底 止 總 收 托 人 數 440 人 (2) 托 嬰 中 心 : 共 3 所,101 年 9 月 底 止 總 收 托 人 數 60 人 (3) 私 立 安 親 班 : 共 4 所,101 年 9 月 底 止 總 收 托 人 數 103 人 80

101 ( 四 ) 保 母 業 務 : 1. 保 母 托 育 制 度 管 理 委 員 會 : 101 年 度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計 有 21 人 與 會 年 度 本 府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暨 托 嬰 中 心 第 2 次 聯 繫 會 報 於 101 年 6 月 4 日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計 有 10 人 與 會 3.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計 有 903 人 次, 共 核 撥 新 台 幣 364 萬 4,500 元 4. 本 府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保 母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第 2 5 期 保 母 人 員 專 業 資 格 訓 練 課 程, 自 101 年 5 月 5 日 至 101 年 7 月 1 日 及 自 101 年 7 月 21 日 至 101 年 9 月 15 日, 在 斗 六 共 開 2 班, 分 別 各 計 50 人 參 加 5. 本 府 委 託 雲 林 縣 幼 兒 托 育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第 3 4 期 保 母 人 員 專 業 資 格 訓 練 課 程, 自 101 年 5 月 19 日 至 101 年 7 月 15 日 及 自 6 月 30 日 至 8 月 25 日, 在 虎 尾 及 北 港 各 開 1 班, 分 別 計 42 人 及 36 人 參 加 6. 本 府 委 託 環 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第 6 期 保 母 人 員 專 業 資 格 訓 練 課 程, 自 101 年 8 月 11 日 至 9 月 30 日, 在 斗 六 共 開 1 班, 計 42 人 參 加 7. 本 府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保 母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斗 六 區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服 務 鄉 鎮 : 斗 六 古 坑 斗 南 林 內 莿 桐 西 螺 二 崙 崙 背 系 統 保 母 人 數 計 272 人, 家 電 訪 計 199 人 次,101 年 共 辦 理 7 場 次 系 統 保 母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計 有 558 人 次 受 益,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1 場, 共 有 196 人 次 受 益 8. 本 府 委 託 雲 林 縣 幼 兒 托 育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虎 尾 區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服 務 鄉 鎮 : 虎 尾 土 庫 元 長 褒 忠 大 埤 麥 寮 系 統 保 母 人 數 計 99 人, 家 電 訪 計 110 人 次,101 年 辦 理 2 場 次 系 統 保 母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計 有 134 人 次 受 益,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1 場, 共 有 40 人 次 受 益 9. 本 府 委 託 雲 林 縣 幼 兒 托 育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北 港 區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服 務 鄉 鎮 : 北 港 水 林 東 勢 口 湖 四 湖 台 西 系 統 保 母 人 數 計 73 人, 家 電 訪 計 99 人 次,101 年 辦 理 3 場 次 系 統 保 母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計 有 116 人 次 受 益,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5 場, 共 有 1,730 人 次 受 益 81

102 ( 五 ) 早 期 療 育 業 務 : 年 1 月 至 101 年 9 月 本 縣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共 受 理 通 報 新 增 個 案 332 人 年 1 月 至 101 年 9 月 本 縣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新 增 個 案 管 理 人 數 144 人, 合 計 個 案 管 理 數 共 1,394 人 3.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 (1)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 療 育 費 用 及 療 育 交 通 費 ),101 年 4 月 至 6 月 計 補 助 662 人, 共 新 台 幣 289 萬 2,900 元 整 (2)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托 育 行 政 補 助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101 年 1 月 至 7 月 補 助 3 所 ( 收 托 29 名 ), 共 新 台 幣 9 萬 9,000 元 整 (3) 本 縣 公 私 立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之 兒 童 學 雜 費 用 補 助,101 年 4 月 至 6 月 補 助 61 人, 共 新 台 幣 52 萬 1,222 元 整 4.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收 托 本 縣 0 歲 至 6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 (1) 斗 六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自 101 年 1 月 起 以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若 瑟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101 年 8 月 收 托 學 童 30 人 (2) 西 螺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自 101 年 1 月 起 以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雲 林 分 事 務 所 辦 理,101 年 8 月 收 托 學 童 20 人 (3) 口 湖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設 置 於 本 縣 過 港 國 小 校 內, 以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若 瑟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101 年 8 月 收 托 學 童 11 人 (4) 台 西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設 置 於 本 縣 台 西 國 小 五 榔 分 校 內, 以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101 年 8 月 收 托 學 童 12 人 5. 本 府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於 101 年 9 月 8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早 期 療 育 宣 導 園 遊 會, 共 1,000 人 參 加 6. 本 府 補 助 西 螺 鎮 立 托 兒 所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至 9 月 21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101 年 度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融 合 托 育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針 對 本 縣 各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教 保 人 員 進 行 小 時 學 科 訓 練 及 8-16 小 時 實 習 訓 練, 計 80 人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 六 )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1. 本 縣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於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各 館 室 使 用 人 次, 82

103 累 計 使 用 人 次 達 1 萬 5,950 人 次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辦 理 婦 女 成 長 讀 書 會 活 動, 計 有 98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辦 理 身 心 靈 成 長 讀 書 會 活 動, 計 有 74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每 周 日 辦 理 親 子 影 片 欣 賞 活 動, 計 216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結 合 慈 濟 辦 理 慈 濟 兒 童 品 格 成 長 班, 計 有 3 場, 計 405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8 日 辦 理 2012 樂 活 童 年 在 雲 林 活 動, 計 有 808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18 日 結 合 雲 林 家 扶 中 心 辦 理 101 年 度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說 明 介 紹 及 專 題 演 講, 計 有 35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25 日 結 合 救 國 團 西 螺 鎮 團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西 螺 鎮 教 孝 月 演 說 書 法 作 文 比 賽, 計 有 200 人 次 受 益 年 4 月 至 5 月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婦 女 及 單 親 家 長 生 活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營, 計 有 8 場, 計 有 240 人 次 受 益 年 7 月 至 8 月 辦 理 親 子 暑 期 活 動 (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DIY 創 意 造 型 氣 球 親 子 DIY 可 愛 毛 線 球 吊 飾 親 子 魔 術 營 小 朋 友 創 意 勞 作 可 愛 動 物 : 瓢 蟲 小 朋 友 創 意 勞 作 紙 盤 動 物 : 海 象 ), 計 有 8 場, 計 有 647 人 次 受 益 年 7 月 至 8 月 結 合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辦 理 大 手 牽 小 手 暑 期 生 活 營, 計 有 12 場, 計 有 192 人 次 受 益 年 8 月 11 日 結 合 雲 林 家 扶 中 心 辦 理 101 年 度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計 有 50 人 次 受 益 年 9 月 8 日 9 月 22 日 結 合 雲 林 家 扶 中 心 辦 理 早 期 療 育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計 有 60 人 次 受 益 年 9 月 15 日 9 月 16 日 9 月 22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工 領 導 訓 練, 計 有 35 人 次 受 益 丁 社 會 工 作 一 約 聘 社 會 工 作 ( 督 導 ) 員 編 制 60 名, 分 別 為 : ( 一 ) 綜 合 社 會 工 作 23 名 ( 二 ) 兒 少 保 護 社 會 工 作 11 名 83

104 ( 三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3 名 ( 四 ) 增 聘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4 名 ( 五 )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14 名 ( 六 )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5 名 二 推 動 下 列 各 項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服 務 : 含 保 護 服 務 諮 詢 及 輔 導 處 遇 無 依 兒 童 少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生 活 扶 助 收 出 養 及 監 護 權 訪 視 研 習 活 動 服 務 早 期 療 育 安 置 與 輔 導 醫 療 補 助 高 風 險 家 庭 等, 計 有 3 萬 6,944 人 次 ( 二 ) 婦 女 服 務 : 含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法 律 諮 詢 諮 詢 及 輔 導 經 濟 援 助 保 護 服 務 宣 導 活 動 生 活 扶 助 安 置 收 容 研 習 活 動 服 務 等, 計 有 1 萬 1,048 人 次 ( 三 )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 轉 介 醫 療 復 健 轉 介 收 容 教 養 諮 詢 及 輔 導 生 活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社 區 服 務 保 護 服 務 等, 計 有 495 人 次 ( 四 ) 社 會 救 助 及 其 他 服 務 : 含 經 濟 援 助 轉 介 醫 療 服 務 諮 詢 及 輔 導 低 收 入 戶 複 查 低 收 入 戶 訪 視 家 庭 訪 視 急 難 戶 處 理 及 轉 介 等, 計 有 1 萬 9,746 人 次 ( 五 ) 老 人 服 務 : 含 居 家 服 務,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及 輔 導, 生 活 津 貼,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獨 居 老 人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等, 計 有 19 萬 6,027 人 計 三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 一 ) 宣 導 及 研 習 活 動 : 1. 輔 導 中 華 民 國 新 女 性 聯 合 會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經 費 辦 理 家 家 有 愛, 防 暴 總 動 員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宣 導 巡 迴 活 動, 於 4 月 25 日 5 月 18 日 6 月 18 日 6 月 21 日 及 6 月 25 日 晚 上 分 別 假 斗 南 鎮 新 崙 里 老 人 會 館 莿 桐 鄉 麻 園 村 生 活 館 虎 尾 鎮 延 平 里 下 湳 震 天 宮 古 坑 鄉 東 和 社 區 及 古 坑 鄉 高 林 村 高 林 辦 事 處, 辦 理 家 家 有 愛, 防 暴 總 動 員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288 人 次 參 加 2.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辦 理 雲 林 縣 家 庭 暴 力 社 會 工 作 研 習 經 內 政 部 分 別 核 定 新 臺 幣 4 萬 元, 分 別 於 8 月 17 及 31 日 舉 行 研 習, 共 計 90 人 次 參 加 3.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辦 理 守 護 人 權 暴 力 零 容 忍 紫 絲 帶 防 暴 音 樂 會 宣 導 活 動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已 於 6 月 16 日 假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綠 色 隧 道 公 園 辦 理, 共 計 763 人 次 共 襄 盛 舉 4.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辦 理 84

105 社 工 在 職 專 業 知 能 訓 練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新 臺 幣 2 萬 5,000 元 整, 預 計 辦 理 6 場 次 庇 護 中 心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5. 配 合 教 育 處 推 動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法 律 各 宣 導 演 講 活 動, 講 授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目 睹 兒 童 及 兒 少 保 護 議 題 之 宣 導,4-6 月 份 共 計 已 完 成 57 場 次, 預 計 6,500 人 次 受 益 6. 結 合 本 府 社 會 處 婦 幼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於 101 年 7 月 4 日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六 樓 禮 堂 辦 理 之 101 年 婦 女 技 藝 研 習 課 程 之 計 畫, 進 行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工 作, 計 50 人 次 受 益 7. 結 合 本 府 社 會 處 婦 幼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於 101 年 7 月 17 日 辦 理 101 年 性 別 主 流 化 分 區 座 談 會 - 台 西 場 之 計 畫,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工 作, 計 50 人 次 受 益 8. 為 加 強 及 落 實 社 區 村 里 對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觀 念 的 認 識 及 宣 導,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至 8 月 31 日 於 各 村 里 辦 公 處 播 放 宣 導 帶, 共 播 放 565 場 次, 有 280,841 人 次 受 益 年 7 月 2 日 至 8 月 20 日 於 蘋 果 線 上 電 台 播 放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 網 路 交 友 篇 師 生 篇 社 會 處 童 話 篇 為 期 51 天, 每 天 播 出 4 檔 次,8 月 21 日 至 23 日 每 天 播 放 5 檔 次, 共 計 335 檔 次, 共 計 121,410,000 人 次 受 益 10. 暑 假 期 間 透 過 LED 電 子 看 板 於 縣 內 18 家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鄉 ( 鎮 ) 公 所 播 放 青 春 專 案 標 語 宣 導 我 是 身 體 的 好 主 人, 向 性 侵 害 說 不, 共 計 270,000 人 次 受 益 年 7 月 20 日 至 8 月 31 日 假 雲 林 縣 政 府 親 民 大 廳 及 雲 林 縣 政 府 網 站 播 放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宣 導 影 片 三 部 身 體 我 最 大 Show me your love 如 果 天 空 不 下 雨 每 天 播 放 5 次, 共 22,500 人 次 受 益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透 過 佳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港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益 頻 道 播 放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宣 導 影 片 三 部 身 體 我 最 大 Show me your love 如 果 天 空 不 下 雨 年 7 月 25 日 至 102 年 7 月 25 日 為 落 實 兒 少 性 侵 害 防 治, 加 強 一 般 民 眾 對 性 侵 害 防 治 之 認 識, 特 以 來 電 答 鈴 方 式 製 作, 又 以 身 體 主 權 ( 傳 唱 篇 ) 為 主 要 宣 導 訴 求, 目 前 已 上 架 至 中 華 電 信 台 灣 大 哥 大 遠 傳 電 信 亞 太 電 信 威 寶 電 信 供 民 眾 下 載 使 用 14. 輔 導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雲 85

106 林 縣 101 年 度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社 區 及 校 園 宣 導 活 動 並 分 別 獲 核 定 補 助 30 萬 24 萬 及 13 萬 元, 為 期 5 個 月 (1)101 年 5 月 日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社 會 關 懷 協 會 假 斗 南 鎮 希 望 工 場 古 坑 鄉 新 庄 活 動 中 心 北 港 鎮 文 昌 路 和 文 明 路 口 旁 空 地 莿 桐 鄉 莿 桐 村 老 人 日 托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身 體 我 最 大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保 護 兒 童 反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社 區 防 治 宣 導, 共 辦 理 4 場 次, 計 40,000 人 次 受 益 (2)101 年 4 月 18 日 至 5 月 24 日 由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青 春 要 設 防, 談 性 三 部 曲 計 畫, 共 辦 理 6 場 次,2,830 人 次 受 益 (3)101 年 4 月 12 日 至 5 月 31 日 由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辦 理 守 護 人 權 童 年 開 始 - 向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說 NO!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56 場 次, 計 12,077 人 次 受 益 15. 本 府 社 會 處 社 工 科 陳 怡 君 科 長 於 101 年 4 月 11 日 接 受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專 訪 兒 少 身 體 自 主 議 題, 於 101 年 4 月 11 日 至 5 月 11 日 每 日 17 點 至 18 點 播 放, 共 播 放 3 檔 次, 計 1,026,000 人 次 收 聽 16. 本 府 社 會 處 社 工 科 陳 怡 君 科 長 接 受 自 由 時 報 採 訪, 提 醒 暑 假 期 間 交 友 須 注 意 事 項, 結 果 本 縣 警 察 局 舉 辦 之 社 區 治 安 宣 導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加 強 宣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概 念,101 年 4 月 10 日 至 8 月 27 日 共 29 場, 計 2,320 人 次 受 益 17. 結 合 本 縣 警 察 局 舉 辦 之 社 區 治 安 宣 導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加 強 宣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概 念,101 年 4 月 10 日 至 8 月 27 日 共 舉 辦 29 場 次, 計 2,320 人 次 受 益 18. 輔 導 雲 林 縣 新 知 婦 女 會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經 費 辦 理 遇 向 繽 紛 社 區 睦 鄰 活 動 於 9 月 21 日 假 斗 六 舉 行, 共 計 500 人 次 參 加 ( 二 )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 為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及 服 務 中 斷 等 情 形,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勞 務 委 託 方 案, 由 該 會 於 接 獲 通 報 後, 即 啟 動 服 務, 並 連 結 整 合 服 務 資 源, 以 提 供 本 縣 9 鄉 鎮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妥 善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8 月 提 供 會 談 服 務 2,189 人 次 訪 視 服 務 240 人 次 後 續 處 遇 服 務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陪 同 出 庭 服 務 共 計 74 人, 受 益 計 2,503 人 次 ( 三 )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補 助 要 點 : 提 供 本 縣 籍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相 關 補 助, 補 助 內 容 有 醫 療 費 用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費 心 理 輔 導 及 治 療 費 用 房 屋 租 金 等,101 年 86

107 4 月 至 8 月 共 補 助 44 人 次, 總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94 萬 6,492 元 整 ( 四 ) 受 虐 或 目 睹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個 案 處 遇 服 務 :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經 費 辦 理 雲 林 縣 受 虐 或 目 睹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個 案 處 遇 服 務 計 畫,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計 服 務 案 家 102 戶, 目 睹 兒 少 人 數 196 人, 共 計 服 務 637 人 次 ( 五 ) 本 府 駐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 本 府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新 女 性 聯 合 會 辦 理 本 府 駐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保 護 令 相 關 服 務 福 利 資 源 服 務 網 絡 聯 繫 及 相 關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8 月 共 計 服 務 4,147 人 次 ( 六 ) 雲 林 縣 家 暴 事 件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網 絡 會 議 :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假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斗 六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庭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評 估 會 議, 合 計 辦 理 5 場 次 ( 七 ) 律 師 諮 詢 : 結 合 民 政 局 於 本 縣 20 鄉 鎮 市 提 供 定 點 定 時 的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 本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另 提 供 義 務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於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一 樓 諮 商 室 提 供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星 期 四 及 星 期 五 下 午 2 點 30 分 至 4 點 30 分,101 年 4 月 至 8 月 總 共 諮 詢 案 件 數 計 74 人 次 ( 八 ) 本 縣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服 務 : 年 4 月 至 8 月 共 接 獲 性 侵 害 案 件 137 件, 被 害 人 137 人, 開 案 服 務 人 數 129 人, 諮 詢 協 談 549 人 次, 法 律 諮 詢 68 人 次, 安 置 機 構 訪 視 9 人 次 2. 依 法 配 合 本 縣 警 察 局 醫 療 院 所 及 司 法 系 統 進 行 陪 同 驗 傷 診 療 陪 同 偵 訊 等 服 務, 陪 同 出 庭 計 50 人 次, 陪 同 偵 訊 計 72 人 次, 陪 同 驗 傷 計 22 人 次 3.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補 助 : 提 供 本 縣 籍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相 關 補 助, 補 助 內 容 有 醫 療 費 用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費 心 理 輔 導 及 治 療 費 用 等,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起 共 補 助 38 人 次, 總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121 萬 9,193 元 整 ( 九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網 絡 會 議 : 年 5 月 24 日 8 月 7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101 年 度 第 1 2 次 工 作 人 員 聯 繫 會 報 年 5 月 24 日 9 月 26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縣 第 1 2 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聯 繫 會 議 年 5 月 24 日 8 月 7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縣 101 年 度 第 1 2 次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87

108 4.101 年 6 月 8 日 9 月 7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縣 第 1 2 次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個 案 研 討 ( 十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在 職 訓 練 : 年 4 月 25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婦 女 保 護 會 辦 理 101 年 性 別 平 等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培 力 工 作 坊 - 進 階 ( 二 ) 計 畫, 計 116 人 次 受 益 年 9 月 6 日 舉 辦 家 暴 事 件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網 路 平 估 方 案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計 160 人 受 益 四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安 置 返 家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 針 對 在 機 構 或 寄 養 家 庭 結 束 安 置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之 個 案, 協 助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與 社 會 生 活 適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追 蹤 輔 導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轉 介 個 案 數 為 16 人, 服 務 人 數 為 64 人, 共 計 服 務 355 人 次 五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 由 本 府 評 估 因 家 庭 因 素 而 影 響 兒 童 少 年 基 本 生 活 或 受 不 當 照 顧 或 有 虐 待 情 事 者, 列 為 保 護 個 案, 並 經 本 府 社 工 員 評 估 需 持 續 處 遇 者, 即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處 遇 之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轉 介 受 委 託 單 位 處 遇 個 案 數 為 43 人, 服 務 人 數 為 121 人, 共 計 服 務 653 人 次 六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服 務 : 針 對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父 母 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者, 施 以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並 增 加 其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相 關 法 令, 培 養 正 確 的 管 教 方 式, 學 習 良 性 溝 通 技 巧, 避 免 家 庭 暴 力 持 續 發 生, 進 而 重 建 家 庭 功 能, 改 善 親 子 關 係,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轉 介 個 案 共 15 件 七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 因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紊 亂 或 經 常 衝 突 父 母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酒 癮 藥 癮 曾 有 自 殺 傾 向 或 自 殺 紀 錄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重 複 失 業 及 負 擔 家 計 者 死 亡 出 走 重 病 入 獄 服 刑 等,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之 家 庭, 提 供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之 服 務,101 年 4 月 至 8 月 轉 介 個 案 數 為 214 案 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一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核 ( 換 補 ) 發 工 作 : 自 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7 月, 核 發 人 數 1,595 人 ; 補 發 人 數 348 人 ; 換 發 人 數 2,752 人, 服 務 人 次 合 計 4,695 人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 ( 一 )101 年 度 6 月 份 前 之 生 活 補 助 為 每 2 個 月 撥 款 1 次, 各 次 均 順 利 於 單 月 份 25 日 前 撥 款 ;101 年 度 7 月 份 起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發 給 辦 法 88

109 制 定, 更 改 為 每 月 撥 款 1 次, 各 次 皆 順 利 於 15 日 前 撥 款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01 年 總 預 算 數 :8 億 元, 墊 付 款 為 :1 億 4,700 萬 4,000 元 年 3 4 月 支 出 額 新 臺 幣 1 億 5,090 萬 2,620 元, 共 補 助 3 萬 1,209 人 次 年 5 6 月 支 出 額 新 臺 幣 1 億 5,121 萬 4,540 元, 共 補 助 3 萬 1,304 人 次 年 7 月 支 出 額 新 臺 幣 7,604 萬 3,350 元, 共 補 助 1 萬 5,734 人 年 8 月 支 出 額 新 臺 幣 7,642 萬 3,650 元, 共 補 助 1 萬 5,747 人 三 本 縣 老 人 暨 身 心 障 礙 者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票 價 優 待 案 - 敬 老 行 樂 : 101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新 台 幣 2,490 萬 元, 目 前 配 合 之 客 運 公 司 有 : 臺 西 嘉 義 客 運, 總 路 線 數 共 53 條 路 線, 採 按 季 撥 付 經 費, 另 補 助 本 縣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搭 乘 台 北 及 高 雄 捷 運, 截 至 101 年 9 月 底 前 共 計 已 撥 付 新 台 幣 1,218 萬 7,884 元 整 四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營 運 情 形 :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截 至 101 年 9 月 已 開 放 營 運 計 有 : 一 樓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三 樓 斗 六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 四 樓 身 心 障 礙 生 涯 轉 銜 及 個 管 中 心 簡 報 室 及 會 議 室 ; 五 六 七 樓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養 護 中 心 五 身 心 障 礙 托 育 養 護 補 助 :101 年 度 採 季 撥 方 式 : 4-6 月 份 撥 款 計 1,343 人 次, 共 補 助 新 台 幣 6,052 萬 121 元 六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 華 聖 啟 能 發 展 中 心 申 請 擴 建 轉 型 為 複 合 型 機 構 ( 住 宿 型 日 托 型 )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已 核 准 並 層 轉 內 政 部 申 請 補 助, 內 政 部 於 99 年 9 月 2 日 發 函 同 意 補 助 新 台 幣 1,751 萬 3,000 元 整, 本 案 已 於 100 年 1 月 3 日 辦 理 上 網 公 開 招 標, 並 於 100 年 1 月 13 日 辦 理 開 標, 由 翔 宏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另 外, 華 聖 啟 能 發 展 中 心 於 100 年 1 月 15 日 辦 理 動 土 典 禮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工 程 已 完 工 七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補 助 1,020 人 次, 金 額 新 台 幣 1,000 萬 7,540 元 八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現 金 給 付 之 社 會 保 險 :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4 項 社 會 保 險 ( 含 勞 保 公 保 農 保 健 保 ) 保 險 費 自 付 部 份 之 補 助 計 5 萬 913 人, 共 補 助 新 台 幣 3,309 萬 9,465 元 九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 89

110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計 991 人 次 十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 輔 導 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 機 構 ) 辦 理 各 項 福 利 活 動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辦 理 24 場 次,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180 萬 400 元 整, 服 務 人 數 2,680 人 十 一 推 動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 為 增 進 聽 語 障 者 社 會 參 與, 使 其 於 洽 公 溝 通 協 調 緊 急 或 其 他 事 故 時, 可 得 到 即 時 的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補 助 本 縣 社 團 法 人 聽 語 障 福 利 協 進 會 辦 理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並 於 98 年 4 月 成 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設 有 專 線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該 項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共 服 務 132 人 次 /306 小 時, 解 決 聽 語 障 者 對 外 溝 通 的 障 礙, 也 能 為 自 己 爭 取 權 益 十 二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 身 心 障 礙 者 轉 銜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服 務 人 數 計 35 人, 服 務 人 次 計 156 人 次 ;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服 務 人 數 計 448 人, 服 務 人 次 計 1,839 人 次 ; 諮 詢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服 務 人 數 計 205 人, 服 務 人 次 計 423 人 次 十 三 國 民 年 金 :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本 縣 20 鄉 鎮 市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平 時 案 案 件 ( 保 費 減 免 ) 總 計 為 324 件, 總 清 查 案 件 總 計 3,323 件 十 四 雲 林 縣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 雲 林 縣 委 託 虎 尾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台 西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協 會 身 心 障 礙 者 重 建 協 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服 務 人 次 3,509 人 次 十 五 雲 林 縣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雲 林 縣 委 託 虎 尾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北 港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協 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服 務 人 次 6,609 人 次 十 六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 業 務 : ( 一 )101 年 7 月 10 日 前 已 完 成 試 辦 計 畫 中 預 期 訪 視 個 案 量 470 件 新 制 宣 導 業 務 方 面, 共 辦 理 9 場 民 眾 宣 導 說 明 會, 公 所 承 辦 人 員 業 辦 理 4 場 訓 練, 另 藉 由 Apple Line 頻 道 播 放 新 制 宣 導 廣 告 2 次 製 作 宣 導 單 張 及 海 報 發 放 各 單 位 或 民 眾 知 悉 ( 二 ) 新 制 於 7 月 11 日 正 式 實 施, 民 眾 申 請 流 程 均 依 計 畫 施 行, 本 處 並 於 8 月 15 日 發 放 第 一 批 證 明, 至 9 月 20 日 已 發 放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共

111 份, 現 階 段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使 整 個 流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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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玖 勞 工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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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玖 勞 工 部 門 甲 勞 資 關 係 一 輔 導 雲 林 縣 六 輕 工 業 園 區 企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雲 林 縣 醫 療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台 塑 勝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麥 寮 廠 企 業 工 會 等 三 工 會 籌 組 設 立 並 成 立 大 會 二 因 應 勞 動 政 策 修 正, 增 進 勞 工 法 令 知 識, 保 障 其 權 益, 補 助 本 縣 職 業 總 工 會 及 各 產 企 業 職 業 工 會 等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宣 導 會, 共 計 有 29 場 次, 計 有 2702 人 參 加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於 6 月 19 日 7 月 20 日 9 月 7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勞 動 契 約 宣 導 會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與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制 宣 導 會 團 體 協 約 法 及 勞 資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宣 導 會 等 三 場 次, 計 有 本 縣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360 人 參 加 四 輔 導 本 縣 產 業 企 業 職 業 工 會 按 期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督 導 辦 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理 監 事 改 選, 並 派 員 列 席 會 員 ( 代 表 ) 大 會 計 55 場 次 五 辦 理 勞 委 會 補 助 本 縣 勞 資 中 介 團 體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審 查 會 1 次 六 為 解 決 勞 資 爭 議 糾 紛, 本 府 與 雲 林 縣 勞 資 關 係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勞 動 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協 會 調 處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計 有 92 件, 調 解 成 功 案 件 36 件 未 成 立 者 輔 導 勞 工 尋 求 法 律 扶 助 訴 訟 程 序 解 決 七 為 協 調 勞 資 關 係 促 進 勞 資 合 作, 輔 導 舒 凱 皮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61 家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八 輔 導 隆 程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157 家 事 業 單 位 定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以 暢 通 勞 資 雙 方 溝 通 管 道 乙 勞 工 福 利 一 為 提 昇 縣 民 及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之 能 力,101 年 度 接 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各 類 職 業 訓 練 班 共 計 開 班 22 班 次, 已 有 10 班 次 結 訓, 合 計 結 訓 學 員 290 名 二 為 提 供 求 職 者 及 民 眾 於 求 職 時 應 有 之 防 騙 知 識, 本 府 於 101 年 5-6 月 份 辦 理 101 年 度 求 職 防 騙 宣 導 講 座 活 動 共 計 10 場 次, 經 費 新 台 幣 79 萬 5,000 元 整 三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受 理 雇 主 資 遣 員 工 通 報,101 年 4 月 至 93

116 101 年 9 月 合 計 受 理 事 業 單 位 資 遣 426 名 員 工 資 遣 通 報 四 為 關 懷 協 助 職 災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維 護 權 益 並 渡 過 危 機,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經 評 估 開 案 服 務 件 數 7 件 結 案 4 件 短 期 服 務 24 件 諮 詢 服 務 個 案 358 件 五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順 利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或 適 當 的 安 置,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窗 口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受 理 44 名 個 案, 經 窗 口 評 估 後 開 案 服 務 者 計 41 名, 服 務 量 計 184 人 六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深 入 且 持 續 之 職 場 支 持 等 專 業 服 務, 協 助 其 在 一 般 職 場 中 就 業,101 年 度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等 4 單 位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七 發 放 本 縣 私 立 義 務 機 關 ( 構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超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獎 勵 金, 受 理 東 豪 冷 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19 單 位 申 請 八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核 定 通 過 7 件 職 務 再 設 計 個 案 之 補 助,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11 萬 1,730 元 整 九 為 辦 理 本 府 101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計 畫, 本 府 委 託 國 立 雲 林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辦 理,4-9 月 年 度 執 行 案 量 計 17 件 十 輔 導 本 縣 事 業 單 位 推 展 職 工 福 利 業 務,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合 計 受 理 56 件 次 十 一 為 加 強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權, 協 助 雇 主 辦 理 托 兒 設 施 或 措 施,101 年 度 本 縣 計 有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等 19 家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經 費 補 助 十 二 為 提 供 有 庇 護 性 就 業 需 要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安 置 與 服 務, 本 府 補 助 雲 林 縣 復 健 青 年 協 進 會 圓 夢 庇 護 工 場 等 3 家 庇 護 工 場, 共 提 供 37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就 業 十 三 於 6 月 28 日 -9 月 1 日 補 助 雲 林 縣 視 障 重 建 福 利 協 進 會 辦 理 盲 用 電 腦 初 階 應 用 課 程 推 廣 計 畫 ( 個 別 班 ), 參 訓 學 員 共 10 位, 經 費 共 計 8 萬 8,000 元 整 十 四 補 助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視 障 重 建 福 利 協 進 會 於 斗 六 火 車 站 設 置 按 摩 小 棧, 經 費 共 計 25 萬 3,500 元 整 十 五 9 月 日 補 助 雲 林 縣 按 摩 業 職 業 工 會, 假 臺 南 辦 理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研 習 營, 參 與 人 數 40 人, 經 費 共 計 5 萬 9,069 元 整 十 六 辦 理 視 障 者 穩 定 就 業 及 職 場 協 助 計 畫, 共 補 助 轄 內 40 位 按 摩 師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協 助 其 穩 定 就 業, 經 費 共 計 477 萬 6,000 元 整 十 七 於 8 月 日 及 9 月 3 日 假 雲 林 縣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會 議 室 辦 94

117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計 有 22 人 參 加 十 八 於 8 月 7 日 及 9 月 5 日 假 本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計 有 22 人 參 加 丙 勞 動 條 件 (101.04~ ) 一 警 政 單 位 移 民 署 雲 林 縣 專 勤 隊 會 同 外 勞 查 察 員 查 獲 移 送 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雇 主 與 外 勞, 處 分 違 法 雇 主 及 仲 介 計 27 件, 罰 鍰 計 新 台 幣 327 萬 元 二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罰 鍰 處 分,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案 件 計 3 件, 均 依 規 定 提 出 訴 願 答 辯 三 受 理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無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證 明 書 計 核 發 154 件 四 由 外 勞 查 察 員 訪 查 本 縣 僱 有 外 籍 勞 工 之 雇 主 進 用 情 形, 共 計 訪 查 1,562 件, 受 理 外 籍 工 作 者 入 國 通 報 證 明 共 計 3,796 件 五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本 縣 外 勞 各 項 服 務 ( 一 ) 法 令 諮 詢 工 作 及 生 活 輔 導 等 共 有 437 人 次 ( 二 )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計 276 件 ( 三 ) 辦 理 第 二 類 外 國 人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共 計 572 人 六 勞 退 新 制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檯 及 勞 動 檢 查 受 理 本 縣 勞 工 各 項 業 務 : ( 一 ) 輔 導 並 督 促 本 縣 事 業 單 位 按 月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共 154 家 ( 二 ) 受 理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件 數 1,708 件 ( 三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開 戶 計 2 家 ( 四 ) 勞 工 申 訴 陳 情 案 件 及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156 件 ( 五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動 檢 查 14 件 ( 六 )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裁 罰 件 數 計 36 件 七 審 核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規 則 訂 定, 計 核 備 16 件 八 訂 定 101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札 根 計 畫 及 專 業 輔 導 員 招 募 計 畫, 發 函 本 縣 總 工 會 等 相 關 團 體 配 合 宣 導, 招 募 專 業 輔 導 員 共 15 人, 以 進 行 工 安 訪 視 及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改 善 等 工 作,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對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重 視, 消 弭 勞 工 於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中 之 危 害 九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實 施 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工 作,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及 宣 導 輔 導 等, 計 完 成 輔 導 家 數 50 家 十 審 核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及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等 教 育 訓 練 班, 共 計 核 備 205 場 次 十 一 為 關 懷 本 縣 因 職 業 災 害 傷 亡 之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之 生 活, 發 給 職 業 災 害 慰 問 金, 審 核 申 請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傷 亡 慰 問 金 者 有 2 人, 核 發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3 95

118 萬 元 整 十 二 於 101 年 4 月 22 日 假 古 坑 大 埔 社 區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暨 潑 水 節 聯 誼 活 動, 計 有 本 外 勞 等 1002 人 次 參 加 十 三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至 7 月 6 日 假 斗 六 台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虎 尾 若 瑟 醫 院 斗 六 成 大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西 螺 彰 基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法 令 宣 導 會 5 場 次, 計 有 本 外 勞 等 355 人 次 參 加 十 四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7 月 3 日 8 月 1 日 假 雲 林 縣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舉 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會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宣 導 會 及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及 法 令 宣 導 會 3 場 次, 計 有 本 勞 300 人 次 參 加 十 五 於 101 年 9 月 6 日 9 月 7 日 假 杉 林 溪 森 林 生 態 度 假 村 舉 辦 就 業 服 務 法 宣 導 暨 外 勞 管 理 人 員 研 習 會 1 場 次, 計 有 60 人 次 參 加 96

119 拾 城 鄉 發 展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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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拾 城 鄉 發 展 部 門 甲 都 市 計 畫 業 務 一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 一 ) 完 成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之 都 市 計 畫 案 1. 變 更 水 林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部 分 社 教 用 地 為 公 園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及 停 車 場 用 地 為 機 關 用 地 )( 變 更 內 容 綜 理 表 新 編 號 19 及 縣 都 委 會 第 178 次 會 臨 時 提 案, 先 行 提 會 討 論 會 2. 變 更 古 坑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案 ( 二 ) 送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之 案 件 1. 變 更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社 口 藝 術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 主 要 計 畫 案 2. 變 更 土 庫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3. 變 更 高 速 鐵 路 雲 林 車 站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4. 變 更 土 庫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擬 定 土 庫 都 市 計 畫 ( 原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遊 二 )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 案 5. 變 更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污 水 處 理 廠 住 宅 區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道 路 河 道 用 地 ) 細 部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6. 變 更 水 林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7. 變 更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部 分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污 水 處 理 廠 住 宅 區 等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8. 變 更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人 文 特 區 ) 主 要 計 畫 案 ( 三 ) 縣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之 案 件 1. 擬 定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社 口 藝 術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2. 變 更 古 坑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3. 變 更 斗 六 嘉 東 地 區 特 定 區 都 市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4. 變 更 四 湖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5. 變 更 虎 尾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6. 變 更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雲 林 技 術 學 院 東 側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 細 部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7. 變 更 斗 六 都 市 計 畫 ( 機 關 用 地 ( 機 九 ) 為 住 宅 區 暨 住 宅 區 附 帶 條 件 )- 配 97

122 合 斗 六 市 雲 林 溪 水 岸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8. 擬 定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機 九 附 近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斗 六 市 雲 林 溪 水 岸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9. 擬 定 土 庫 都 市 計 畫 ( 原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遊 二 ) 及 附 近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10. 變 更 台 西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11. 擬 定 斗 六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人 文 特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12. 變 更 口 湖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13. 變 更 雲 林 縣 都 市 計 畫 ( 郵 政 事 業 土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14. 變 更 西 螺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15. 變 更 高 速 公 路 斗 南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 部 份 農 業 區 為 河 道 用 地 等 ) 配 合 湳 仔 大 排 治 理 計 畫 - 安 慶 圳 大 排 治 理 計 畫 案 ( 四 ) 公 告 徵 求 意 見 及 鄉 鎮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之 案 件 1. 變 更 斗 南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2. 變 更 崙 背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3. 變 更 二 崙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五 ) 都 市 更 新 1. 雲 林 溪 水 岸 都 市 更 新 先 期 規 劃 案 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第 一 市 場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先 期 規 劃 案 3. 斗 六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機 九 更 新 單 元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暨 實 施 者 徵 選 案 4. 變 更 斗 六 祥 瑞 大 樓 更 新 單 元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5. 斗 六 環 保 大 樓 附 近 地 區 更 新 單 元 都 市 更 新 招 商 及 實 施 者 徵 選 案 ( 六 ) 建 築 線 指 定 指 定 建 築 線 以 利 民 眾 申 請 建 築 等,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9 月 20 日 止 計 核 發 470 件 乙 城 鄉 工 程 業 務 一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 ( 一 )99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競 爭 型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核 定 經 費 1 億 3,40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1 億 2,0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1,400 萬 元 ), 已 完 成 1 項, 未 完 成 2 項,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1.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海 口 故 事 園 區 工 程, 由 祥 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開 工,101 年 5 月 15 日 停 工, 現 正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中 98

123 2. 椬 梧 滯 洪 池 景 觀 工 程, 於 101 年 8 月 8 日 決 標, 由 燦 吉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得 標,101 年 9 月 4 日 開 工 ( 二 )100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一 階 段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核 定 11 項 計 畫, 經 費 4,447.1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3,3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1,147.1 萬 元 ), 已 完 成 9 項, 未 完 成 2 項,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 三 )100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二 階 段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核 定 3 項 計 畫, 經 費 2,592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1,664 萬 元, 公 所 配 合 款 928 萬 元 ), 已 完 成 2 項, 未 完 成 1 項,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 四 )101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一 階 段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核 定 25 項 計 畫, 經 費 9,19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7,3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1,890 萬 元 ), 已 完 成 1 項, 未 完 成 24 項,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 五 )101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二 階 段 補 助 計 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核 定 11 項 計 畫, 經 費 4,472.4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3,801.5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萬 元 ),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二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雲 林 縣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101 年 7 月 3 日 召 開 第 45 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土 庫 國 中 100 年 度 老 舊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雲 林 縣 東 和 國 中 100 年 度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等 二 案 三 風 景 區 建 設 工 程 ( 一 )100 年 度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定 本 縣 2 項 觀 光 建 設 計 畫 1. 布 袋 戲 傳 習 中 心 園 區 景 觀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8,250 萬 元, 其 中 觀 光 局 補 助 1,300 萬 元, 由 國 芳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0 年 10 月 9 日 開 工, 已 辦 理 3 次 估 驗, 目 前 進 度 78.4%( 截 至 101 年 5 月 9 日 止 ), 已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完 成, 於 101 年 9 月 24 日 復 工, 預 計 10 月 底 完 工 2. 北 港 復 興 鐵 橋 及 週 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總 經 費 7,000 萬 元, 分 年 編 列 預 算,100 年 度 編 列 3,50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3,325 萬 元, 縣 配 合 175 萬 元 ) 101 年 編 列 3,50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3,325 萬 元, 縣 配 合 175 萬 年 ), 由 祐 鎮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4 月 12 日 開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 二 )101 年 度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定 整 備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建 設 計 畫 - 古 坑 鄉 草 嶺 地 區 幽 情 谷 步 道 串 聯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金 額 3,00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2,0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1,000 萬 元 ), 由 鴻 海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99

124 於 101 年 5 月 18 日 開 ( 停 ) 工,101 年 7 月 10 日 復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 進 度 19%) 四 其 他 : ( 一 ) 雙 鐵 綠 廊 人 行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 虎 尾 斗 南 ), 由 燦 吉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3 月 25 日 開 工,101 年 8 月 8 日 停 工, 現 正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中 ( 二 ) 虎 尾 至 東 勢 台 糖 鐵 道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由 頂 築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承 包,101 年 8 月 20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現 正 辦 理 期 末 階 段 ( 三 ) 虎 尾 鎮 福 民 路 街 區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案, 由 朱 國 華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包,101 年 5 月 30 日 期 末 通 過, 現 正 辦 理 成 果 階 段 ( 四 ) 斗 南 火 車 站 前 既 有 市 區 人 行 道 路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由 橙 谷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8 月 16 日 期 末 審 查 通 過, 現 正 辦 理 預 算 書 圖 階 段 ( 五 ) 虎 尾 至 麥 寮 糖 鐵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設 計, 由 頂 築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8 月 20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現 正 辦 理 期 末 階 段 ( 六 ) 斗 南 倉 庫 電 影 館 規 劃 設 計, 由 十 三 月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事 務 所 承 包, 於 101 年 8 月 9 日 期 末 審 查 未 通 過, 另 案 擇 期 辦 理 第 二 次 期 末 審 查 ( 七 ) 虎 尾 漁 市 場 圖 書 館 周 邊 環 境 規 劃 設 計, 由 林 英 智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包, 於 100 年 9 月 20 訂 約, 現 正 辦 理 終 止 契 約 付 款 中 ( 八 ) 三 條 崙 漁 港 與 箔 子 寮 漁 港 區 域 海 岸 景 觀 改 善 及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由 逢 甲 大 學 承 包, 已 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 期 末 報 告 書 同 意 備 查, 現 正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中 ( 九 ) 古 坑 鄉 樟 湖 休 憩 景 點 公 共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由 元 裕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1 月 30 日 訂 約,101 年 5 月 14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現 正 辦 理 期 末 階 段 中 ( 十 ) 雲 林 縣 台 西 鄉 海 口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空 間 綠 美 化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由 瓦 舍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2 月 15 日 訂 約,101 年 7 月 12 日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完 成, 現 正 簽 辦 成 立 預 算 書 圖 中 ( 十 一 ) 雲 林 縣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含 布 袋 戲 傳 習 中 心 相 關 設 施 ) 可 行 性 評 估 暨 先 期 規 劃, 由 太 乙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3 月 3 日 訂 約,101 年 6 月 27 日 期 中 審 查 完 成, 刻 正 辦 理 期 末 階 段 中 ( 十 二 ) 雲 林 縣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含 布 袋 戲 傳 習 中 心 相 關 設 施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預 訂 101 年 10 月 2 日 開 標 ( 十 三 ) 東 勢 鄉 老 人 會 館 溫 室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案, 由 瓦 舍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2 月 2 日 訂 約,101 年 6 月 29 日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完 成, 100

125 現 正 簽 辦 成 立 預 算 書 圖 中 ( 十 四 ) 布 袋 戲 傳 習 中 心 園 區 景 觀 工 程 ( 二 ), 由 大 藏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包, 預 訂 101 年 9 月 24 日 提 送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定 稿 ( 十 五 ) 布 袋 戲 傳 習 中 心 園 區 景 觀 工 程 ( 三 ), 由 大 藏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包,101 年 8 月 6 日 訂 約, 現 正 辦 理 期 初 階 段 ( 十 六 ) 土 庫 順 天 里 簡 易 公 園, 由 振 聖 工 程 行 承 包,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開 工,101 年 9 月 8 日 完 工, 刻 正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中 ( 十 七 ) 北 港 鎮 復 興 鐵 橋 週 邊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由 昱 揚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於 101 年 7 月 27 日 開 工, 現 正 施 工 中 丙 鄉 村 計 畫 科 業 務 鄉 村 計 畫 ( 一 ) 辦 理 斗 南 鎮 他 里 霧 埤 等 週 邊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已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開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 二 ) 辦 理 北 港 鎮 過 溝 社 區 福 德 園 及 週 邊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已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復 工, 因 現 地 改 變 於 7 月 11 日 停 工,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 三 ) 辦 理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立 網 球 場 整 修 工 程 已 於 101 年 7 月 17 日 驗 收 合 格, 目 前 簽 辦 結 案 中 ( 四 ) 辦 理 林 內 鄉 大 氣 廣 場 等 週 邊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已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 開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 五 ) 辦 理 元 長 鄉 鹿 北 村 長 壽 俱 樂 部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100 年 6 月 26 日 開 工, 因 配 合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 停 工, 已 於 101 年 8 月 20 日 復 工 ( 六 ) 辦 理 口 湖 鄉 過 港 社 區 農 塘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已 於 101 年 7 月 25 日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現 正 辦 理 結 案 付 款 中 ( 七 ) 辦 理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劉 厝 社 區 與 莿 桐 孩 沙 里 社 區 聚 落 風 貌 營 造 計 畫 已 於 101 年 7 月 17 日 簽 約 執 行, 目 前 辦 理 期 中 階 段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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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拾 壹 地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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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拾 壹 地 政 部 門 甲 地 籍 業 務 一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本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於 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7 月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案 件 共 4 萬 4,084 件 及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共 3 萬 9,148 件, 均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二 核 發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及 管 理 受 理 地 政 士 登 記 助 理 員 備 查 本 府 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7 月 核 發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共 6 件, 受 理 地 政 士 登 記 助 理 員 備 查 共 10 人 合 計 地 政 士 285 人 ( 男 191 人 女 94 人 ) 目 前 繼 續 受 理 開 業 變 更 及 註 銷 等 業 務 ; 本 府 為 加 強 地 政 士 管 理, 已 成 立 地 政 士 懲 戒 委 員 會 三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查 詢 為 配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提 昇 本 縣 地 政 業 務 的 服 務 品 質,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的 傳 輸 功 能, 完 成 全 縣 跨 所 申 請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並 辦 理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查 詢 全 縣 地 籍 地 價 資 料, 目 前 瀏 覽 人 次 已 達 59 萬 次 四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全 面 實 施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本 府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為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及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在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台, 並 指 派 專 人 服 務 五 外 國 人 取 得 土 地 權 利 審 核 及 陳 報 外 國 人 取 得 本 縣 土 地 權 利 案 件, 依 據 土 地 法 第 17 至 20 條 規 定 審 核 及 陳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六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作 業 依 據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2 規 定 成 立 本 縣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辦 理 調 處 本 縣 不 動 產 糾 紛 事 宜 七 辦 理 地 政 業 務 督 導 辦 理 101 年 度 上 半 年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各 項 業 務 督 導, 並 針 對 缺 失 檢 討 改 進 八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核 發 開 辦 網 路 申 領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與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臨 櫃 申 請 全 國 各 地 地 籍 謄 本 九 辦 理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業 務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依 據 土 地 法 第 73 條 之 1 及 內 政 部 訂 頒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築 改 良 物 列 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築 改 良 物 列 冊 管 理 工 作 本 縣 列 管 滿 15 年 移 請 國 有 財 產 局 標 售 之 土 103

130 地 計 有 117 筆, 面 積 2,6291 公 頃 另 101 年 度 完 成 公 告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案 件 共 計 880 件 十 地 政 歷 史 資 料 E 化 推 動 地 政 服 務 即 時 通 計 畫 - 地 政 歷 史 資 料 e 化 服 務, 將 早 期 地 籍 紙 本 資 料 掃 描 建 檔 進 行 數 位 化 處 理, 於 (100) 年 度 完 成 作 業, 可 透 過 線 上 查 詢 及 影 像 全 文 瀏 覽 系 統, 可 大 幅 縮 短 申 辦 時 間, 增 善 地 政 便 民 服 務 十 一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業 務 ( 一 ) 依 據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規 定, 本 縣 目 前 公 告 清 理 土 地 計 6,232 筆 建 物 3 棟, 已 完 成 登 記 者 共 計 3,265 筆, 仍 將 賡 續 加 強 地 籍 清 理 宣 導 業 務, 以 提 高 清 理 成 效 ( 二 ) 目 前 已 清 理 公 告 土 地 類 型 : 包 括 神 明 會 3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登 記 之 抵 押 權 34 年 10 月 24 日 以 前 之 查 封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登 記 3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非 以 法 定 物 權 名 稱 登 記 之 土 地 建 物 4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登 記 之 未 定 期 限 地 上 權 土 地 日 據 時 期 會 社 或 組 合 名 義 登 記 寺 廟 或 宗 教 團 體 土 地 及 土 地 總 登 記 時 登 記 名 義 人 之 姓 名 名 稱 或 住 址 記 載 不 全 或 不 符 者 共 有 土 地 權 利 範 圍 合 計 不 等 於 一 者 非 以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依 法 登 記 之 募 建 寺 廟 名 義 登 記 者, 除 神 明 會 日 據 時 期 會 社 或 組 合 祭 祀 公 業 外 土 地, 共 計 14 類 土 地 ( 三 ) 地 籍 清 理 未 能 釐 清 權 屬 土 地 代 為 標 售 及 經 2 次 標 售 未 能 標 脫 土 地 移 屬 國 有 登 記 乙 地 價 業 務 一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46 條 規 定, 本 縣 101 年 度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提 經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後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二 不 動 產 經 紀 仲 介 業 之 管 理 依 據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並 配 合 內 政 部 之 宣 導 稽 查 及 輔 導 作 業 本 縣 不 動 產 經 紀 仲 介 業 至 101 年 9 月 止 計 許 可 108 家, 辦 理 備 查 者 83 家, 經 紀 人 計 171 位 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管 理 依 據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6 條 規 定,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須 具 備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及 實 際 從 事 估 價 業 務 達 2 年 以 上 之 估 價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四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事 宜 104

131 本 縣 101 年 度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計 56 點, 本 縣 評 審 委 員 審 議 完 畢 後, 送 內 政 部 審 核, 由 內 政 部 彙 編 成 冊, 函 送 全 國 各 縣 市, 做 為 國 內 相 關 機 關 學 術 單 位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公 會 參 考 五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 依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縣 預 定 徵 收 土 地 市 價 查 估, 經 提 送 地 價 及 標 準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後 送 需 用 土 地 人 六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及 查 詢 : 為 促 進 不 動 產 交 易 資 訊 透 明 化, 降 低 不 動 產 資 訊 不 對 稱 情 形, 避 免 不 當 哄 抬 房 價,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應 申 報 登 錄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丙 地 用 業 務 一 公 地 管 理 ( 一 ) 經 管 縣 有 耕 地 131 筆, 面 積 公 頃 ( 二 ) 放 租 耕 地 26 筆, 面 積 公 頃, 辦 理 其 出 租 異 動 租 金 收 取 及 舊 欠 催 收 等 工 作 ( 三 ) 續 為 清 查 縣 有 耕 地 二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非 都 市 土 地 公 告 實 施 後, 土 地 因 分 割 合 併 編 定 錯 誤 註 銷 編 定 補 辦 編 定, 包 括 新 登 記 土 地 及 重 劃 分 區 等 異 動 變 更 土 地, 辦 理 其 異 動 更 正 手 續, 並 隨 時 釐 正 有 關 冊 籍 三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受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之 申 請 審 查 及 同 意, 並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容 許 使 用 各 類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之 審 查 及 會 勘 四 違 反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查 處 按 鄉 鎮 市 公 所 或 民 眾 檢 舉 違 規 查 報 案 件, 如 經 查 明 確 認 違 反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15 條 規 定, 爰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21 條 規 定 處 理, 並 限 期 恢 復 原 使 用 功 能 及 目 的 丁 地 權 業 務 一 公 地 撥 用 配 合 公 共 建 設 用 地 機 關 需 要, 辦 理 公 地 撥 用 計 18 件, 土 地 100 筆, 面 積 公 頃 二 三 七 五 租 約 管 理 ( 一 ) 辦 理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變 更 註 銷 等 核 備 登 記 案 件 計 61 件 105

132 ( 二 ) 租 約 耕 地 因 受 風 災 水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發 生 農 作 物 歉 收,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減 免 地 租 成 數 報 府 議 定 三 土 地 徵 收 ( 一 ) 配 合 各 需 地 機 關 辦 理 徵 收 土 地 案 件 計 7 件 102 筆, 面 積 計 公 頃 ( 二 ) 配 合 本 府 水 利 處 辦 理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二 三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計 19 件 ( 三 ) 配 合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中 區 水 資 源 局 辦 理 湖 山 水 庫 計 畫 新 增 用 地 工 程 及 湖 山 水 庫 計 畫 下 游 連 接 管 路 工 程 台 3 線 以 北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計 3 案 ( 四 ) 配 合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河 川 局 辦 理 大 湖 口 溪 豐 田 五 間 厝 堤 段 防 災 減 災 等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計 15 案 四 公 地 放 領 依 國 有 耕 地 放 領 實 施 辦 法 符 合 擬 辦 放 領 之 國 有 耕 地, 依 法 完 成 總 登 記 編 定 為 農 牧 用 地, 且 在 65 年 9 月 24 日 前 經 依 法 放 租 之 國 有 土 地,96 年 9 月 6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示 公 有 平 面 耕 地 不 再 辦 理 放 領, 爰 全 面 停 止 辦 理 放 領 作 業 至 早 期 放 領 部 份 已 繳 清 地 價,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簿 未 註 銷 承 領 註 記 者, 續 辦 放 領 移 轉 登 記 戊 地 籍 測 量 業 務 一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 一 )101 年 度 地 籍 圖 重 測 辦 理 範 圍 如 下 : 1. 古 坑 鄉 重 測 區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辦 理 ) (1) 重 測 前 古 坑 鄉 麻 園 段 2,400 筆 308 公 頃 (2) 重 測 後 古 坑 鄉 永 興 下 麻 園 麻 園 庄 等 段 2,393 筆 308 公 頃 2. 古 坑 鄉 重 測 區 ( 縣 辦 ) (1) 重 測 前 古 坑 鄉 麻 園 崁 頭 厝 等 段 2,180 筆 193 公 頃 (2) 重 測 後 古 坑 鄉 永 昌 永 光 等 段 2,194 筆 197 公 頃 3. 斗 南 鎮 重 測 區 (1) 重 測 前 斗 南 鎮 阿 丹 溫 厝 角 新 庄 段 將 軍 崙 小 段 舊 社 等 段 1,280 筆 211 公 頃 (2) 重 測 後 斗 南 鎮 重 光 段 1,189 筆 210 公 頃 4. 西 螺 鎮 重 測 區 (1) 重 測 前 西 螺 鎮 埤 頭 埧 頂 湳 等 段 1,245 筆 77 公 頃 (2) 重 測 後 西 螺 鎮 埤 頭 廣 興 等 段 1,234 筆 78 公 頃 106

133 5. 虎 尾 鎮 重 測 區 (1) 重 測 前 虎 尾 鎮 廉 使 竹 圍 子 北 溪 厝 等 段 2,333 筆 104 公 頃 (2) 重 測 後 虎 尾 鎮 廉 使 北 廉 使 南 等 段 2,234 筆 103 公 頃 ( 二 ) 101 年 度 地 籍 圖 重 測 辦 理 情 形 本 縣 各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已 完 成 控 制 點 測 量 戶 地 測 量 地 籍 調 查 及 協 助 指 界 等 各 項 工 作, 現 正 積 極 校 對 各 類 成 果 及 列 印 各 類 清 冊, 預 定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公 告 ( 三 )102 年 度 地 籍 圖 重 測 預 計 辦 理 範 圍 如 下 : 1. 古 坑 鄉 重 測 區 預 計 辦 理 斗 六 市 大 崙 段 大 崙 小 段 1,075 筆 111 公 頃 及 古 坑 鄉 水 碓 段 4,086 筆 546 公 頃, 共 5,161 筆 657 公 頃 2. 斗 南 鎮 重 測 區 預 計 辦 理 大 埤 鄉 籚 竹 巷 豐 田 等 段 1,096 筆 74 公 頃 3. 西 螺 鎮 重 測 區 預 計 辦 理 二 崙 鄉 新 庄 子 段 新 庄 子 大 北 園 等 小 段 1,230 筆 111 公 頃 4. 虎 尾 鎮 重 測 區 預 計 辦 理 虎 尾 鎮 大 屯 子 牛 埔 子 等 段 1,062 筆 54 公 頃 ( 四 ) 102 年 度 地 籍 圖 重 測 辦 理 情 形 102 年 度 本 縣 各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已 完 成 測 區 勘 選, 並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中 ( 五 ) 重 測 地 籍 誤 謬 區 及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歷 年 重 測 地 籍 誤 謬 區 及 糾 紛 案 件 處 理,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7 月 完 成 補 公 告,99 年 度 林 內 鄉 九 芎 林 段 4 案 43 筆 100 年 度 斗 六 市 竹 圍 子 段 1 案 25 筆, 合 計 完 成 5 案 68 筆 二 辦 理 土 地 再 鑑 定 界 址 複 丈 本 項 業 務 由 本 府 地 政 處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除 定 期 通 知 申 請 人 會 同 辦 理 外, 並 派 員 調 製 複 丈 圖 實 地 勘 測 及 通 知 再 鑑 定 界 址 之 結 果 如 發 現 測 量 成 果 有 疑 義 者, 經 研 商 後 協 助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確 認 測 定 界 址 點,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7 月 合 計 完 成 31 件 己 重 劃 業 務 一 農 地 重 劃 ( 一 ) 年 度 辦 理 重 劃 建 設 地 區 1. 北 港 鎮 劉 厝 農 地 重 劃 區 ( 面 積 120 公 頃 ):99 年 8 月 26 日 辦 理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9 月 14 日 完 工 107

134 2. 北 港 鎮 口 庄 農 地 重 劃 區 ( 面 積 22 公 頃 ):99 年 8 月 18 日 辦 理 開 工, 業 於 101 年 3 月 13 日 完 工 3. 麥 寮 鄉 麥 豐 農 地 重 劃 區 ( 面 積 40 公 頃 ):99 年 8 月 19 日 辦 理 開 工, 業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 完 工 ( 二 ) 年 度 重 劃 建 設 地 區 有 四 湖 鄉 水 林 鄉 車 巷 口 農 地 重 劃 區 ( 面 積 115 公 頃 ) ( 三 ) 年 度 重 劃 建 設 地 區 有 四 湖 鄉 南 光 農 地 重 劃 區 ( 面 積 370 公 頃 ) 二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一 ) 年 度 辦 理 地 區 : 計 有 4 區, 面 積 合 計 354 公 頃 1. 大 埤 鄉 田 子 林 ( 三 ) 區, 面 積 72 公 頃, 業 於 101 年 5 月 31 日 完 工 2. 莿 桐 鄉 大 埔 尾 ( 一 ) 區, 面 積 79 公 頃, 業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完 工 3. 崙 背 鄉 豐 榮 ( 四 ) 區, 面 積 140 公 頃, 預 定 101 年 9 月 26 日 完 工 4. 褒 忠 鄉 土 庫 鎮 馬 光 ( 六 ) 區, 面 積 63 公 頃, 預 定 101 年 10 月 8 日 完 工 ( 二 ) 年 度 辦 理 地 區 : 計 有 2 區, 面 積 合 計 182 公 頃 1. 崙 背 鄉 二 崙 鄉 豐 南 ( 三 ) 區, 面 積 116 公 頃, 刻 正 施 工 中 2. 元 長 鄉 土 庫 鎮 子 茂 ( 八 ) 區, 面 積 66 公 頃, 刻 正 施 工 中 三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區 ( 一 )101 年 度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地 區 : 古 坑 鄉 水 碓 地 區, 面 積 2.52 公 頃, 接 續 提 交 本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 二 )101 年 度 先 期 規 劃 地 區 : 古 坑 鄉 棋 盤 地 區, 面 積 公 頃, 預 定 於 10 月 底 完 成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庚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一 區 段 徵 收 ( 一 ) 斗 六 污 水 處 理 廠 區 段 徵 收 計 畫 本 區 業 已 完 成 工 程 驗 收 及 土 地 分 配 點 交 等 事 宜, 剩 餘 2 筆 可 供 建 築 土 地 ( 約 0.2 公 頃 ) 將 持 續 辦 理 公 開 標 售 ( 二 ) 高 速 鐵 路 雲 林 車 站 特 定 區 區 段 徵 收 計 畫 配 合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遷 台 計 畫, 央 廣 坐 落 位 置 於 拆 遷 後 始 辦 理 施 工, 部 分 抵 價 地 坐 落 該 處 之 所 有 權 人 為 維 其 權 益 申 請 改 配 土 地, 刻 正 辦 理 中 ( 三 ) 斗 六 社 口 公 墓 區 段 徵 收 案 本 區 計 劃 範 圍 原 為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及 墓 地, 為 解 決 影 響 都 市 發 展 之 公 墓 遷 葬 問 題, 期 能 塑 造 成 為 品 質 生 活 環 境 之 新 市 區, 建 立 斗 六 市 入 口 門 戶 與 意 象 108

135 1. 本 案 開 發 成 本 預 估 約 為 11 億 元, 都 市 計 畫 面 積 約 25 公 頃, 其 中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約 23 公 頃 本 案 都 市 計 劃 通 盤 檢 討 業 已 審 定 通 過, 目 前 本 府 正 辦 理 斗 六 社 口 區 段 徵 收 作 業,100 年 7 月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開 發 範 圍, 並 業 經 報 准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領 回 抵 價 地 佔 總 面 積 比 例 45% 及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禁 限 建 土 石 採 取 之 公 告, 且 於 100 年 9 月 4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之 協 議 價 購 案 及 公 開 說 明 會 另 因 應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修 正,101 年 2 月 29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公 聽 會,101 年 5 月 2 日 核 准 徵 收,101 年 5 月 15 日 至 101 年 6 月 14 日 公 告 區 段 徵 收,101 年 6 月 20 日 辦 理 地 價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發 放 作 業,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發 還 抵 價 地 作 業 之 審 核 分 配 業 務 2. 工 程 部 分 已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中 二 市 地 重 劃 ( 一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市 地 重 劃 本 區 辦 理 面 積 為 公 頃, 目 前 正 辦 理 區 內 土 方 夯 填 及 景 觀 設 施 工 程 發 包 作 業, 俟 土 方 填 竣 及 景 觀 工 程 完 竣, 將 辦 理 土 地 點 交 等 作 業 ( 二 ) 辦 理 中 之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1. 斗 六 市 成 功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面 積 公 頃, 已 完 成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發 放 及 土 地 分 配 事 宜, 重 劃 工 程 業 已 施 工 完 竣, 並 已 完 成 工 程 驗 收, 公 共 設 施 已 移 交 各 單 位 維 護 管 理, 本 府 無 償 取 得 公 設 用 地 計 公 頃 抵 費 地 尚 未 完 全 出 售, 亦 未 辦 理 結 算 事 宜 2. 林 內 新 興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面 積 公 頃, 重 劃 會 已 完 成 地 上 物 查 估 補 償 作 業, 目 前 重 劃 工 程 施 工 中,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業 經 縣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通 過, 重 劃 土 地 分 配 作 業 已 公 告 期 滿 確 定, 刻 正 辦 理 地 籍 整 理 及 測 量 作 業 3. 斗 六 市 學 仔 營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面 積 公 頃, 前 經 本 府 99 年 1 月 8 日 撤 銷 市 地 重 劃 計 劃 書 在 案, 目 前 循 都 市 計 劃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都 市 計 劃 細 部 計 畫 刻 由 縣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中 4. 斗 六 市 機 十 四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面 積 公 頃, 已 完 成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發 放 及 土 地 分 配 事 宜, 重 劃 工 程 業 已 施 工 驗 收 完 竣,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業 已 移 交 接 管, 本 府 無 償 取 得 公 設 用 地 計 公 頃 惟 抵 費 地 尚 未 辦 理 出 售 及 尚 未 辦 理 結 算 事 宜 5. 目 前 申 請 籌 備 之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1) 土 庫 順 天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面 積 公 頃,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審 議 通 過, 細 部 計 畫 刻 由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單 位 審 核 中 (2) 古 坑 新 生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面 積 公 頃, 已 召 開 地 方 說 明 會, 109

136 刻 正 自 擬 都 市 計 畫 報 核 (3) 斗 南 中 興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面 積 公 頃, 刻 正 辦 理 地 主 意 見 之 徵 詢, 俾 利 自 擬 都 市 計 畫 報 核 110

137 拾 貳 新 聞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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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拾 貳 新 聞 部 門 甲 新 聞 行 政 一 錄 影 節 目 帶 及 出 版 品 輔 導 業 務 ( 一 ) 依 廣 播 電 視 法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輔 導 縣 轄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者 合 法 經 營, 並 運 用 分 級 宣 導 品 於 查 察 時 分 送 業 者, 輔 導 其 依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規 定 執 行,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查 察 31 家 次, 違 規 影 碟 151 片 ( 二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規 定 輔 導 縣 轄 平 面 媒 體 勿 刊 登 涉 嫌 引 誘 媒 介 暗 示 或 其 他 促 使 人 為 性 交 易 訊 息 之 違 規 廣 告,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法 核 處,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無 發 現 違 規 事 宜 二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輔 導 業 務 ( 一 ) 依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規 定 輔 導 管 理 本 縣 佳 聯 及 北 港 兩 家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查 察 6 次, 有 關 收 視 戶 申 訴 案 件, 廣 告 部 分 1 件 費 用 部 分 3 件 權 利 保 護 部 分 4 件, 均 與 兩 家 公 司 加 強 溝 通, 促 其 儘 速 改 善,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昇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服 務 品 質 ( 二 ) 協 助 各 單 位 於 本 縣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插 播 式 字 幕 公 益 宣 導,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265 件 三 輔 導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務 依 電 影 法 之 規 定 輔 導 縣 轄 3 家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依 規 定 放 映 影 片 及 政 令 宣 導 短 片, 督 導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依 電 影 片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與 執 行, 以 發 揮 社 會 教 化 功 能,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15 家 次 乙 新 聞 發 布 一 針 對 縣 府 重 要 施 政 相 關 政 令 政 策 及 各 項 活 動 新 聞 資 料 及 照 片, 提 供 各 報 社 雜 誌 及 廣 播 電 台 等 協 助 宣 傳, 期 使 民 眾 充 分 了 解 縣 府 施 政 推 動 現 況 二 協 助 並 配 合 各 單 位 活 動 宣 傳 工 作, 如 2012 樂 活 童 年 系 列 活 動 詔 安 客 家 桐 花 祭 北 港 媽 祖 文 化 節 斗 六 絲 瓜 節 2012 台 北 國 際 食 品 展 等 活 動 宣 傳 三 蒐 集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對 縣 府 施 政 反 映 或 建 議 事 項, 整 理 分 析 後 簽 請 縣 長 參 閱 並 移 請 有 關 單 位 參 考 或 檢 討 改 進, 以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眾 雙 向 溝 通 四 101 年 4 月 11 日 至 13 日 邀 請 民 視 交 通 台 節 目 企 劃 人 員 來 林 內 鄉 製 作 紫 斑 蝶 系 列 活 動 旅 遊 節 目 專 題, 行 銷 雲 林 景 點 111

140 五 101 年 5 月 4 至 5 月 7 日 辦 理 縣 內 媒 體 至 高 雄 屏 東 參 訪 在 地 產 業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六 101 年 6 月 22 日 假 本 處 辦 公 室 辦 理 端 午 節 媒 體 聯 誼 餐 會, 慰 勞 平 日 辛 苦 的 媒 體 朋 友 七 101 年 8 月 30 日 假 斗 六 菊 野 村 日 本 料 理 辦 理 九 一 記 者 節 媒 體 聯 誼 餐 敘, 慰 勞 平 日 辛 苦 的 媒 體 朋 友 八 本 處 新 聞 採 訪,101 年 4 月 份 69 則 101 年 5 月 97 則 101 年 6 月 127 則 101 年 7 月 111 則 101 年 8 月 128 則,9 月 68 則, 合 計 600 則, 均 提 供 給 媒 體 記 者 參 採, 並 公 布 在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上 丙 綜 合 宣 導 一 拍 攝 母 親 節 宣 導 短 片, 於 雲 林 新 聞 網 託 播, 祝 福 全 天 下 的 媽 媽 母 親 節 快 樂 二 配 合 民 政 處 消 防 局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 萬 安 35 號 ) 暨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三 為 加 強 校 園 反 毒 宣 導, 製 作 毒 後 傷 害 宣 導 短 片, 請 計 畫 處 於 親 民 空 間 電 視 牆 協 助 播 放 教 育 處 放 置 於 網 路 電 視 平 台, 請 校 園 宣 導 給 學 生 周 知 衛 生 局 於 社 區 及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時 加 強 宣 導, 另 也 透 過 電 視 台 公 益 播 放 四 為 宣 導 農 業 人 才 培 訓 相 關 課 程, 製 作 宣 導 短 片 一 支, 並 於 地 方 電 視 台 加 強 宣 導 五 辦 理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各 項 宣 導 事 項, 於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LED 電 子 看 板 轄 內 有 線 電 視 跑 馬 縣 內 舉 辦 活 動 懸 掛 紅 布 條 宣 導 六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雲 林 新 世 界 廣 播 宣 導 計 畫 七 於 遠 見 雜 誌 兩 期 刊 登 縣 政 及 農 博 訊 息 宣 導 八 協 助 今 週 刊 製 作 雲 林 縣 推 薦 農 產 及 雲 林 美 食 專 題 九 製 作 DM 及 透 過 報 紙 刊 登 虎 尾 治 水 政 策 十 配 合 環 保 局 及 城 鄉 發 展 處 刊 登 節 能 減 碳 研 討 會 建 築 設 計 競 圖 說 明 會 報 紙 圖 文 廣 告 十 一 配 合 雲 林 縣 家 長 協 會 及 斗 南 文 武 聖 廟 感 修 堂 承 辦 公 視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影 展 舉 行 開 幕 活 動 記 者 會, 邀 請 雲 林 民 眾 一 起 觀 賞 好 影 片, 另 也 透 過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以 插 播 式 字 幕 協 助 宣 導 十 二 為 增 加 農 博 訊 息 的 揭 露, 透 過 部 落 格 撰 寫 更 新 農 博 最 新 進 度, 讓 更 多 民 眾 知 悉 十 三 為 推 動 雲 林 閱 讀 風 氣, 製 作 愛 上 閱 讀 篇 宣 導 廣 告, 並 請 佳 聯 北 港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協 助 播 放 十 四 辦 理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宣 導 計 畫, 持 續 加 強 交 112

141 通 安 全 相 關 宣 傳 事 宜 十 五 為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治 安 公 安 青 春 專 案 等 縣 政 宣 導 工 作, 運 用 縣 內 各 級 機 關 之 LED 電 子 看 板 進 行 宣 導, 以 提 醒 民 眾 共 同 來 防 制, 另 也 請 縣 內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協 助 於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以 插 播 式 字 幕 協 助 宣 導, 以 增 加 宣 導 效 益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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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拾 參 文 化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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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拾 參 文 化 部 門 甲 圖 書 資 訊 閱 讀 及 辦 理 活 動 一 圖 書 館 服 務 人 次 借 還 書 冊 數 (101 年 04 月 -101 年 09 月 ): 期 刊 室 : 文 化 中 心 整 修 工 程 驗 收 中, 尚 未 開 放 兒 童 室 : 借 8,982 人,53,770 冊, 還 8,300 人,45,514 冊 書 庫 : 借 20,696 人,105,391 冊, 還 19,605 人,88,404 冊 視 聽 室 : 文 化 中 心 整 修 工 程 驗 收 中, 尚 未 開 放 參 考 室 : 文 化 中 心 整 修 工 程 驗 收 中, 尚 未 開 放 二 辦 理 101 年 閱 讀 推 廣 - 說 故 事 人 才 培 訓 : 活 動 地 點 :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四 樓 活 動 日 期 :101 年 7 月 7 日 7 月 21 日 8 月 4 日 8 月 18 日 9 月 1 日 9 月 15 日, 共 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 每 場 次 約 35 人 次 三 辦 理 101 年 閱 讀 推 廣 -0-3 歲 贈 書 活 動 : 活 動 時 間 :101 年 07 月 21 日 活 動 地 點 : 斗 六 繪 本 館 參 與 人 數 :286 人 次 四 辦 理 101 年 閱 讀 推 廣 - 讀 書 會 領 導 人 才 培 訓 : 活 動 時 間 :101 年 7 月 21 日 7 月 22 日, 共 2 場 次 活 動 地 點 : 北 港 讀 書 會 參 與 人 數 : 每 場 次 約 28 人 五 辦 理 公 共 藝 術 空 間 美 學 書 展 : 活 動 時 間 :101 年 8 月 7 日 ~8 月 26 日 活 動 地 點 : 文 化 處 圖 書 館 一 樓 參 與 人 數 :267 人 次 六 辦 理 101 年 閱 讀 推 廣 -0-3 歲 父 母 親 親 職 講 座 育 兒 講 座 : 活 動 時 間 :101 年 9 月 1 日 9 月 2 日, 共 2 場 次 ) 活 動 地 點 : 虎 尾 雲 林 故 事 館 參 與 人 數 :75 人 次 七 辦 理 101 年 全 國 好 書 交 換 活 動 : 活 動 地 點 : 本 縣 斗 六 市 等 20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活 動 日 期 :101 年 7 月 14 日 115

146 參 與 人 數 :6,367 人 次 八 辦 理 雲 林 故 事 館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 活 動 地 點 : 虎 尾 鎮 雲 林 故 事 館 活 動 日 期 :101 年 4 月 -9 月 參 與 人 數 :40,616 人 次 九 委 託 雲 林 縣 故 事 人 協 會 辦 理 公 共 圖 書 館 推 廣 閱 讀 志 工 培 訓 : 第 一 梯 次 :8 月 3 日 8 月 10 日 8 月 17 日 9 月 7 日 9 月 14 日 ( 每 週 五 ) 活 動 地 點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立 圖 書 館 第 二 梯 次 :8 月 7 日 8 月 14 日 8 月 21 日 8 月 28 日 9 月 4 日 ( 每 週 二 ) 活 動 地 點 : 雲 林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第 三 梯 次 :8 月 9 日 8 月 16 日 8 月 23 日 8 月 30 日 9 月 6 日 ( 每 週 四 ) 活 動 地 點 :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立 圖 書 館 十 圖 書 館 參 訪 : 時 間 :101 年 9 月 4 日 ( 二 ) 上 午 8 時 - 下 午 5 時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圖 書 館 及 誠 品 綠 園 道 參 加 人 數 :40 人 次 十 一 雲 林 瘋 閱 讀 2012 世 界 書 香 日 特 別 活 動 : 活 動 日 期 :101 年 4 月 29 日 活 動 地 點 : 古 坑 綠 色 隧 道 參 與 人 數 : 約 250 人 次 十 二 政 府 出 版 品 展 售 結 帳 及 Open 政 府 出 版 品 資 訊 網 管 理 端 登 錄 作 業 : ( 一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展 售 之 出 版 品 已 結 算 完 畢 ( 二 ) 目 前 辦 理 Open 政 府 出 版 品 資 訊 網 管 理 端 101 年 上 半 年 銷 售 結 帳 登 錄 作 業 乙 舉 辦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為 推 展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辦 理 音 樂 類 32 場 舞 蹈 類 12 場 戲 劇 類 21 場 其 他 類 19 場, 共 計 84 場, 截 至 101 年 9 月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5 萬 6,930 人 次 一 101 年 4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人 數 5,400 人 次 : ( 一 )4 月 1 日 黃 世 志 電 視 木 偶 劇 團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虎 尾 鎮 雲 林 布 袋 戲 館 ) ( 二 )4 月 8 日 雲 林 縣 台 日 友 好 交 流 協 會 ~ 辦 理 2012 雲 林 縣 日 語 歌 曲 大 賽 ( 虎 尾 鎮 公 所 禮 堂 ) ( 三 )4 月 8 日 台 灣 藝 術 家 合 奏 團 暨 正 心 中 學 鎮 南 國 小 ~ 雲 林 愛 樂 交 響 音 樂 116

147 晚 會 ( 斗 六 市 新 興 宮 ) ( 四 )4 月 10 日 星 空 電 影 院 ( 斗 六 市 長 和 宮 ) ( 五 )4 月 11 日 布 家 龍 獅 舞 藝 團 ~2012 龍 鳳 呈 祥 金 獅 獻 瑞 迎 媽 祖 活 動 ( 斗 南 鎮 順 天 宮 ) ( 六 )4 月 11 日 星 空 電 影 院 ( 斗 六 市 新 興 宮 ) ( 七 )4 月 12 日 廖 文 和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聖 俠 傳 奇 ( 土 庫 鎮 順 天 宮 ) ( 八 )4 月 14 日 彭 明 敏 文 教 基 金 會 ~ 唱 台 灣 歌 說 台 灣 史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九 )4 月 21 日 第 二 屆 街 頭 藝 人 徵 選 ( 斗 南 田 徑 場 ) ( 十 )4 月 23 日 五 洲 藝 華 園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雲 洲 忠 勇 俠 義 傳 ( 西 螺 鎮 元 帥 殿 ) ( 十 一 )4 月 29 日 紙 風 車 劇 團 ~ 雞 城 故 事 兒 童 劇 ( 麥 寮 鄉 城 鄉 運 動 公 園 ) 二 101 年 5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人 數 11,500 人 次 : ( 一 )5 月 4 日 文 建 會 基 層 巡 演 ~ 朱 宗 慶 打 擊 樂 團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二 )5 月 4 日 石 榴 國 小 全 國 創 意 布 袋 戲 比 賽 ( 苗 栗 縣 苗 北 藝 文 中 心 ) ( 三 )5 月 5 日 隆 興 閣 掌 中 劇 團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五 爪 金 鷹 傳 記 ( 口 湖 鄉 順 天 宮 ) ( 四 )5 月 5 日 雲 林 縣 音 樂 發 展 協 會 ~ 愛 與 關 懷 母 親 節 感 恩 音 樂 會 ( 斗 六 市 名 門 社 區 歡 喜 農 場 ) ( 五 )5 月 6 日 古 坑 國 中 全 國 創 意 布 袋 戲 比 賽 ( 苗 栗 縣 苗 北 藝 文 中 心 ) ( 六 )5 月 8 日 昇 平 五 洲 園 掌 中 劇 團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斗 六 市 萬 年 宮 ) ( 七 )5 月 8 日 明 星 園 掌 中 劇 團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斗 六 市 天 聖 宮 ) ( 八 )5 月 10 日 黃 世 志 電 視 木 偶 劇 團 校 園 巡 迴 演 出 ( 莿 桐 鄉 橋 和 國 小 ) ( 九 )5 月 12 日 爵 士 貓 樂 團 搖 滾 媽 咪 party( 斗 六 市 民 生 公 園 ~ 柚 子 館 ) ( 十 )5 月 16 日 正 心 高 級 中 學 第 十 二 屆 正 心 中 學 音 樂 班 演 奏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一 )5 月 16 日 明 世 界 掌 中 劇 團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鐵 漢 南 俠 翻 山 虎 ( 台 西 鄉 進 安 府 ) ( 十 二 )5 月 17 日 黃 世 志 電 視 木 偶 劇 團 校 園 巡 迴 演 出 ( 斗 六 市 鎮 南 國 小 ) ( 十 三 )5 月 19 日 古 今 奇 響 弦 樂 團 慈 善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四 )5 月 19 日 ~21 日 雲 林 縣 西 螺 七 崁 武 術 發 展 協 會 鄉 土 情 民 俗 活 動 ( 西 螺 鎮 公 館 社 區 ) ( 十 五 )5 月 22 日 鎮 西 國 小 鎮 西 樂 韻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六 )5 月 26 日 ~27 日 北 港 笨 港 讀 書 會 101 年 音 樂 鬥 陣 熱 門 搖 滾 音 樂 會 ( 北 港 圖 書 館 演 藝 廳 及 小 公 園 ) ( 十 七 )5 月 26 日 咚 咚 舞 蹈 團 ~ 愛 的 GOOd 勵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虎 尾 中 山 堂 ) 117

148 ( 十 八 )5 月 30 日 葉 士 賢 鋼 琴 獨 奏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九 )5 月 31 日 苟 彩 煥 鋼 琴 獨 奏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三 101 年 6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人 數 18,350 人 次 : ( 一 )6 月 1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斗 南 鎮 斗 南 國 小 ) ( 二 )6 月 2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三 )6 月 3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西 螺 鎮 中 山 國 小 ) ( 四 )6 月 8 日 亞 太 弦 樂 四 重 奏 ~2012 春 季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五 )6 月 9 日 皮 皮 兒 童 表 演 藝 術 團 ~ 麻 吉 熊 熊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六 )6 月 10 日 雲 林 縣 虎 尾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 小 茶 壺 兒 童 劇 團 ~ 超 級 阿 嬤 愛 唱 戲 兒 童 劇 演 出 ( 虎 尾 鎮 公 所 中 山 堂 ) ( 七 )6 月 10 日 雲 林 縣 咻! 兒 童 劇 團 藝 術 協 會 ~ 聆 聽 心 靈 的 夢 幻 屋 音 樂 會 ( 西 螺 鎮 音 樂 廚 房 ) ( 八 )6 月 10 日 雲 林 縣 觀 自 在 文 教 功 德 會 ~ 六 月 茉 莉 音 樂 欣 賞 ( 虎 尾 鎮 虎 尾 國 小 ) ( 九 )6 月 16 日 美 育 旺 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美 育 手 之 舞 鋼 琴 演 奏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6 月 17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古 坑 鄉 古 坑 國 小 ) ( 十 一 )6 月 21 日 聖 樂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林 青 億 鋼 琴 獨 奏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二 )6 月 22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東 勢 鄉 東 勢 國 小 ) ( 十 三 )6 月 23 日 楓 格 爵 士 樂 團 ~ 六 月 戀 曲 在 斗 六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四 )6 月 23 日 順 武 堂 功 夫 特 技 團 ~ 武 術 村 耀 武 林 ( 四 湖 鄉 廣 溝 社 區 ) ( 十 五 )6 月 23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林 內 鄉 林 內 國 小 ) ( 十 六 )6 月 23 日 偶 的 花 鼓 文 化 節 ( 褒 忠 鄉 ) ( 十 七 )6 月 24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元 長 鄉 元 長 國 小 ) ( 十 八 )6 月 29 日 麥 寮 高 中 拯 民 藝 術 分 班 古 典 藝 術 饗 宴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九 )6 月 29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口 湖 鄉 口 湖 國 小 ) ( 二 十 )6 月 30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虎 尾 鎮 虎 尾 國 小 ) 四 101 年 7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人 數 8,080 人 次 : ( 一 )7 月 1 日 雲 林 縣 民 族 管 弦 樂 團 ~ 樂 滿 雲 城 - 與 大 師 對 話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二 )7 月 1 日 雲 林 行 腳 ~ 交 響 兒 童 夢 ( 土 庫 鎮 土 庫 商 工 ) ( 三 )7 月 3 日 五 洲 小 桃 園 掌 中 劇 團 ~ 重 現 南 北 風 雲 仇 ~ 聖 俠 小 顏 回 一 生 傳 ( 林 內 鄉 進 興 宮 ) ( 四 )7 月 8 日 紙 風 車 文 教 基 金 會 ~ 雞 城 故 事 ( 台 西 鄉 安 西 府 ) ( 五 )7 月 8 日 山 東 民 族 管 絃 樂 學 會 ~ 響 遏 行 雲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118

149 ( 六 )7 月 13 日 2012 劇 場 藝 術 節 ~ 如 果 兒 童 劇 團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七 )7 月 14 日 2012 劇 場 藝 術 節 ~ 絲 竹 空 爵 士 樂 團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八 )7 月 15 日 2012 劇 場 藝 術 節 ~ 十 方 樂 集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九 )7 月 18 日 黃 世 志 電 視 木 偶 劇 團 ~ 藝 術 下 鄉 巡 演 ( 北 港 鎮 義 民 廟 ) ( 十 )7 月 21 日 西 螺 農 工 ~ 2012 螺 聲 響 起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一 )7 月 27 日 斗 六 高 中 校 友 會 ~ 第 十 屆 校 友 管 樂 團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二 )7 月 28 日 台 北 愛 樂 文 教 基 金 會 ~2012 台 北 國 際 合 唱 音 樂 節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三 )7 月 31 日 雲 林 之 光 孝 行 模 範 及 社 教 有 功 績 優 人 員 聯 合 表 揚 大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五 101 年 8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人 數 5,100 人 次 : ( 一 )8 月 4 日 愛 在 雲 林 慈 善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二 )8 月 4 日 真 雲 林 閣 掌 中 劇 團 布 袋 戲 藝 術 下 鄉 巡 演 ( 四 湖 鄉 巡 天 宮 ) ( 三 )8 月 9 日 張 心 馨 毛 嘉 婧 雙 長 笛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四 )8 月 10 日 隆 興 閣 第 七 掌 中 劇 團 布 袋 戲 下 鄉 巡 演 ( 大 埤 鄉 文 英 宮 ) ( 五 )8 月 18 日 精 靈 幻 舞 舞 團 ~ 破 解 佛 朗 明 哥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六 )8 月 19 日 舞 研 所 ~ 風 雲 藝 想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七 )8 月 23 日 異 樂 團 ~ 蛻 變 的 台 樂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八 )8 月 26 日 飛 雲 舞 蹈 劇 場 ~2012 發 現 雲 林 新 視 野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九 )8 月 31 日 2012 朱 宗 慶 打 擊 樂 團 兒 童 音 樂 會 豆 莢 寶 寶 擊 樂 城 堡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六 101 年 9 月 份 活 動 暨 參 與 預 估 人 數 8,500 人 次 : ( 一 )9 月 1 日 濁 水 溪 藝 術 舞 蹈 團 ~ 舞 法 奇 緣 ~2012 年 法 國 國 際 藝 術 節 歸 國 公 演 ( 虎 尾 鎮 公 所 中 山 堂 ) ( 二 )9 月 2 日 飛 雲 舞 蹈 劇 場 ~ 飛 雲 20 精 華 再 現 與 創 新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三 )9 月 3 日 正 明 龍 歌 劇 團 藝 術 下 鄉 演 出 ( 林 內 聖 淵 慈 惠 堂 ) ( 四 )9 月 7 日 美 麗 的 島 音 樂 家 聯 盟 樂 團 巴 西 音 樂 嘉 年 華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五 )9 月 9 日 咚 咚 舞 蹈 團 ~ 獅 子 王 ~ 兒 童 舞 蹈 創 作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六 )9 月 14 日 極 至 體 能 舞 蹈 團 ~ 當 我 們 童 在 衣 起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七 )9 月 16 日 飛 雲 舞 蹈 劇 場 ~2012 飛 雲 年 度 成 果 展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八 )9 月 19 日 音 樂 影 輯 響 宴 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九 )9 月 22 日 小 豆 豆 舞 蹈 團 ~ 舞 躍 雲 林 風 華 再 現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9 月 22 日 雲 萱 基 金 會 ~ 看 我! 聽 我! 音 躍 會 ( 虎 尾 西 屯 里 社 區 ) ( 十 一 )9 月 23 日 國 立 台 灣 交 響 樂 團 ~ NTSO 名 家 系 列 安 東 庫 提 與 國 119

150 臺 交 音 樂 會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 十 二 )9 月 28 日 舞 工 廠 舞 團 ~ 躍 擊 ~ 踢 踏 舞 ( 文 化 處 音 樂 廳 ) 丙 辦 理 展 覽 活 動 一 101 年 4 月 份 9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40,784 人 次 ( 一 ) 羅 志 成 石 雕 木 作 個 展 ( 文 化 處 ) ( 二 ) 東 南 國 中 第 二 十 二 屆 畢 業 成 果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工 筆 之 美 畫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正 心 中 學 美 術 班 第 二 十 屆 畢 業 成 果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硬 石 雕 刻 大 展 ( 文 化 處 ) ( 六 ) 更 年 期 - 斗 六 高 中 畢 業 美 展 ( 文 化 處 ) ( 七 ) 書 情 畫 意 聯 展 ( 北 港 ) ( 八 ) 我 愛 書 畫 聯 展 ( 北 港 ) ( 九 ) 忠 勇 孝 義 傳 - 再 現 江 湖 布 袋 戲 特 展 ( 虎 尾 ) 二 101 年 5 月 份 10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40,135 人 次 ( 一 ) 硬 石 雕 刻 大 展 ( 文 化 處 ) ( 二 ) 更 年 期 - 斗 六 高 中 畢 業 美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楊 銘 洲 廖 振 淦 林 炯 宏 三 人 陶 藝 聯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雲 林 縣 立 斗 六 國 民 中 學 美 術 才 能 優 異 方 案 班 畢 業 成 果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雲 林 縣 陳 氏 宗 親 會 - 陳 姓 作 家 作 品 聯 展 ( 文 化 處 ) ( 六 ) 雲 林 縣 第 二 十 二 屆 兒 童 美 展 ( 文 化 處 ) ( 七 ) 我 愛 書 畫 聯 展 ( 北 港 ) ( 八 ) 陳 淑 樺 水 墨 個 展 ( 北 港 ) ( 九 )101 年 兒 童 節 - 偶 行 偶 繪 著 色 暨 寫 生 比 賽 作 品 展 ( 虎 尾 ) ( 十 ) 金 光 閃 耀 下, 不 褪 的 身 影 - 布 景 與 藝 師 特 展 ( 虎 尾 ) 三 101 年 6 月 份 8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27,051 人 次 ( 一 ) 雲 林 縣 陳 氏 宗 親 會 - 陳 姓 作 家 作 品 聯 展 ( 文 化 處 ) ( 二 ) 雲 林 縣 第 二 十 二 屆 兒 童 美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楓 林 堂 畫 會 油 畫 師 生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陳 春 上 水 彩 油 畫 個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壺 韻 采 風 - 手 捏 壺 創 作 聯 展 ( 文 化 處 ) ( 六 ) 嘉 義 市 書 法 學 會 2012 作 品 聯 展 ( 文 化 處 ) ( 七 ) 雲 林 縣 第 二 十 二 屆 兒 童 美 展 ( 北 港 ) ( 八 ) 金 光 閃 耀 下, 不 褪 的 身 影 - 布 袋 戲 佈 景 與 藝 師 特 展 ( 虎 尾 ) 120

151 四 101 年 7 月 份 9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42,089 人 次 ( 一 ) 壺 韻 采 風 - 手 捏 壺 創 作 聯 展 ( 文 化 處 ) ( 二 ) 嘉 義 市 書 法 學 會 2012 作 品 聯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陳 銘 鈞 林 榮 裕 油 畫 雙 人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悠 游 水 墨 - 吳 淑 瑛 個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心 象 之 美 - 潘 茂 昌 水 彩 畫 展 ( 文 化 處 ) ( 六 )2012 蔡 昌 吉 數 位 影 像 藝 術 展 ( 文 化 處 ) ( 七 ) 雲 林 縣 第 二 十 二 屆 兒 童 美 展 ( 北 港 ) ( 八 ) 嘉 義 市 書 法 學 會 2012 作 品 聯 展 ( 北 港 ) ( 九 ) 金 光 閃 耀 下, 不 褪 的 身 影 - 布 袋 戲 佈 景 與 藝 師 特 展 ( 虎 尾 ) 五 101 年 8 月 份 8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40,152 人 次 ( 一 ) 心 象 之 美 - 潘 茂 昌 水 彩 畫 展 ( 文 化 處 ) ( 二 )2012 蔡 昌 吉 數 位 影 像 藝 術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陳 瑞 瑚 油 畫 個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雲 林 縣 書 法 學 會 會 員 作 品 成 立 首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許 光 男 七 十 油 畫 展 ( 文 化 處 ) ( 六 )101 年 度 青 溪 會 員 藝 文 創 作 聯 展 ( 北 港 ) ( 七 ) 雲 林 縣 書 法 協 會 聯 展 ( 雲 林 盃 得 獎 作 品 聯 展 )( 北 港 ) ( 八 ) 全 國 布 袋 戲 青 年 展 演 會 ( 虎 尾 ) 六 101 年 9 月 份 9 場 次, 參 觀 預 估 人 數 25,000 人 次 ( 一 ) 八 十 之 美 書 畫 聯 展 ( 文 化 處 ) ( 二 ) 陳 明 志 西 畫 個 展 ( 文 化 處 ) ( 三 ) 高 基 培 老 師 木 雕 師 生 展 ( 文 化 處 ) ( 四 ) 台 灣 全 球 華 人 藝 術 創 作 發 表 協 會 年 創 作 巡 迴 展 ( 文 化 處 ) ( 五 ) 書 畫 一 百 聯 展 ( 文 化 處 ) ( 六 ) 女 人 與 自 然 的 對 話 - 沙 漠 系 列 ( 文 化 處 ) ( 七 ) 雲 林 縣 書 法 協 會 聯 展 - 雲 林 盃 得 獎 作 品 聯 展 ( 北 港 ) ( 八 ) 八 十 之 美 書 法 聯 展 ( 北 港 ) ( 九 ) 全 國 布 袋 戲 青 年 展 演 會 ( 虎 尾 ) 丁 舉 辦 研 習 文 化 節 及 其 他 藝 文 活 動 為 提 供 民 眾 新 知 及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提 供 藝 文 活 動 資 訊 辦 理 研 習 藝 能, 辦 理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一 志 工 徵 募 組 訓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志 工 幹 部 會 議 121

152 二 101 年 4 月 28 日 辦 理 2012 年 雲 林 客 家 桐 花 祭, 參 觀 人 數 50,067 人 次 三 101 年 度 辦 理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工 作 如 下 : ( 一 ) 辦 理 以 縣 市 層 級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點 計 劃 徵 選, 計 有 12 個 社 區 2 個 公 所 營 造 點 入 選 : A 類 ( 基 礎 型 ) 社 區 入 選 計 : 1. 斗 六 市 榴 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活 力 榴 中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2. 林 內 鄉 坪 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紫 曜 坪 頂 ~ 構 築 蝴 蝶 生 態 社 區 計 畫 3. 虎 尾 鎮 北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廟 趣 橫 昇 展 活 力 北 溪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4. 虎 尾 鎮 公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社 區 發 展 計 畫 5. 北 港 鎮 劉 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旋 律 之 樂, 樂 在 劉 厝 計 畫 6. 雲 林 縣 休 閒 產 業 暨 藝 術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懷 舊 再 生 新 吉 新 風 貌 計 畫 B 類 ( 整 合 型 ) 社 區 入 選 計 : 1. 大 埤 鄉 怡 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怡 然 社 區 嚐 美 食 導 覽 員 培 育 計 畫 2. 土 庫 鎮 雙 人 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雙 人 巧 手 / 活 藝 再 現 計 畫 3. 水 林 鄉 水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幸 福 水 林 / 美 麗 水 南 計 畫 4. 莿 桐 鄉 麻 園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蒜 香 麻 園 好 所 在 -B 類 營 造 點 計 畫 5. 四 湖 鄉 沙 崙 湖 文 史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數 位 三 崙 轉 動 活 力 社 區 計 畫 6. 大 埤 鄉 南 和 社 區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畫 說 南 和 的 活 力 計 畫 C 類 ( 整 合 型 ) 社 區 入 選 計 : 1.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公 所 提 案 斗 六 真 好 幸 福 所 在 計 畫 2.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公 所 提 案 蔦 松 心 / 鄉 土 情 計 畫 D 類 ( 藝 術 家 進 駐 社 區 ) 社 區 入 選 計 : 1. 四 湖 沙 崙 湖 文 史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活 化 三 崙 蚵 藝 介 入 空 間 2. 古 坑 鄉 桂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彩 繪 桂 林 計 畫 3. 北 港 好 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土 豆 藝 術 萌 芽 望 好 收 計 畫 4. 台 西 鄉 活 力 海 岸 工 作 協 會 提 案 創 意 樂 活 新 視 界 計 畫 5. 大 埤 鄉 南 和 社 區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藝 術 南 和 - 酸 菜 情 深 營 造 點 計 畫 ( 二 ) 成 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推 動 小 組 - 每 個 月 召 開 2 次 社 區 聯 繫 會 報, 共 12 次 ( 三 )101 年 3 月 10 日 3 月 11 日 由 文 建 會 指 導, 雲 林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主 辦 策 畫, 委 請 雲 林 縣 貓 兒 干 文 史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社 區 青 年 志 工 聯 誼 暨 社 區 人 才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計 90 人 次 參 加 ( 四 ) 補 助 林 內 鄉 社 區 營 造 協 會 於 101 年 3 月 17 日 3 月 18 日 3 月 24 日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4 月 1 日 4 月 7 日, 共 7 天,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新 故 鄉 社 區 培 力 課 程 社 區 經 營 研 習 入 門 班 122

153 ( 五 ) 委 託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雲 林 縣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 六 ) 補 助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雲 林 故 事 人 協 會 辦 理 雲 林 縣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第 二 期 計 畫 雲 林 狂 想 曲 故 事 繪 本 創 作 研 習 計 畫 每 週 四 小 時, 為 期 4 個 月, 共 20 個 社 區 50 人 參 加 ( 七 ) 補 助 雲 林 縣 水 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雲 林 社 造 同 學 會 社 區 營 造 點 操 作 手 冊 出 版 計 畫 ( 八 ) 補 助 雲 林 縣 飛 躍 青 年 協 會 辦 理 雲 林 縣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第 二 期 計 畫 雲 林 縣 社 區 影 像 紀 錄 培 力 課 程 計 畫 ( 九 ) 補 助 雲 林 縣 林 內 鄉 社 區 營 造 協 會 辦 理 雲 林 社 區 劇 一 夏 徵 選 與 輔 導 計 畫 徵 選 入 選 社 區 點 計 有 : 1. 莿 桐 鄉 麻 園 社 區 營 造 協 會 提 案 夏 一 跳 唱 一 夏, 樂 活 蒜 香 舞 動 麻 園 計 畫 2. 虎 尾 鎮 埒 內 社 區 好 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創 意 劇 場 計 畫 3. 斗 六 市 榴 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劇 說 榴 中 計 畫 ( 十 ) 補 助 古 坑 鄉 水 碓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101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 在 地 文 化 - 多 元 特 色 / 社 區 生 活 風 在 地 文 化 商 品 開 發 行 銷 計 畫 ( 十 一 ) 雲 林 縣 社 造 中 心 辦 理 101 年 度 浪 漫 社 區 * 幸 福 雲 林 - 藝 術 家 進 駐 社 區 輔 導 暨 徵 選 計 畫 入 選 社 區 計 有 : 1. 四 湖 鄉 沙 崙 湖 文 史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活 化 三 崙 蚵 藝 介 入 空 間 2. 古 坑 鄉 桂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案 彩 繪 桂 林 計 畫 3. 北 港 鎮 好 收 社 區 提 案 土 豆 藝 術 萌 芽 望 好 收 計 畫 4. 台 西 鄉 活 力 海 岸 工 作 協 會 提 案 創 意 樂 活 新 視 界 計 畫 5. 大 埤 鄉 南 和 社 區 關 懷 協 會 提 案 藝 術 南 和 - 酸 菜 情 深 營 造 點 計 畫 戊 文 化 資 產 業 務 古 蹟 部 份 : 一 雲 林 縣 縣 定 古 蹟 虎 尾 糖 廠 鐵 橋 蘇 拉 颱 風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計 畫 : ( 一 )101 年 8 月 3 日 依 據 縣 長 指 示 及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以 及 文 資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著 手 進 行 搶 修 及 修 ( 復 ) 建 計 畫 之 研 擬 並 劃 分 各 階 段 任 務 ( 二 )101 年 8 月 8 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勘 災 諮 詢 會 議, 針 對 現 況 進 行 檢 視 及 災 損 搶 修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為 恐 此 珍 貴 的 文 化 資 產 再 遭 受 破 壞, 應 在 文 資 法 與 水 利 法 之 法 令 特 性 與 相 關 規 定 下,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之 復 建 計 畫, 並 初 步 歸 納 緊 急 搶 修 計 畫 範 圍 以 及 中 長 期 之 工 作 事 項 123

154 ( 三 )101 年 8 月 22 日 召 開 跨 局 處 首 長 會 議, 確 認 緊 急 搶 修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 四 )101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緊 急 搶 修 計 畫 之 簽 核, 並 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 二 雲 林 縣 縣 定 古 蹟 虎 尾 涌 翠 閣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案,101 年 7 月 11 日 召 開 並 通 過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三 雲 林 縣 縣 定 古 蹟 斗 南 分 局 舊 辦 公 廳 舍 調 查 研 究 修 復 與 再 利 用 計 畫 暨 修 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101 年 5 月 22 日 委 託 李 豐 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四 雲 林 縣 縣 定 古 蹟 斗 六 真 一 寺 緊 急 搶 修 及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 ( 一 ) 調 查 研 究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委 託 黃 憲 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現 為 期 中 報 告 修 正 中 ( 二 )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 1.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 黃 憲 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9%) 2. 本 案 工 程 標 簽 約 後 經 101 年 3 月 15 日 101 年 5 月 24 日 與 廟 方 及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因 廟 方 對 於 大 部 分 落 柱 位 置 仍 有 疑 慮 及 意 見, 故 經 承 包 商 及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現 地 重 新 評 估 及 放 樣 後, 於 101 年 6 月 7 日 本 案 第 三 次 協 調 會 議 完 成 協 商, 並 於 101 年 6 月 27 日 開 工 施 作, 目 前 已 完 成 墩 柱 基 礎 作 業 五 雲 林 縣 縣 定 古 蹟 原 二 崙 派 出 所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工 程 計 畫 : ( 一 )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郭 俊 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統 一 折 扣 9.3 折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天 下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履 約 期 限 180 日 曆 天 契 約 總 價 655 萬 668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101 年 2 月 1 日 開 工 101 年 7 月 30 日 起 停 工 (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 ( 三 ) 工 作 報 告 書 受 託 廠 商 郭 俊 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61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並 於 101 年 8 月 3 日 通 過 期 中 報 告 書 審 查 六 縣 定 古 蹟 大 埤 三 山 國 王 廟 - 山 門 牌 樓 石 堵 修 復 工 程 計 畫 : ( 一 ) 設 計 監 造 暨 工 作 報 告 書 案 受 託 廠 商 連 建 喜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9 萬 2,000 元, 訂 約 日 期 99 年 6 月 22 日, 本 (101) 年 8 月 14 日 修 正 工 作 報 告 書 同 意 備 查 結 案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祥 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履 約 期 限 60 日 曆 天, 契 約 總 價 52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5 日,100 年 12 月 30 日 開 工,101 年 2 月 24 日 竣 工 本 (101) 年 5 月 22 日 驗 收 合 格 結 案 七 麥 寮 拱 範 宮 修 護 工 程 案 : ( 一 ) 本 案 於 100 年 8 月 12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1,68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新 台 幣 124

155 1,120 萬 元, 拱 範 宮 廟 方 自 籌 款 4,200 萬 元, 總 計 新 台 幣 7,000 萬 元, 因 廟 方 願 出 資 60%, 相 關 修 護 細 項 由 廟 方 自 行 發 包 ( 二 ) 廟 方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 與 郭 俊 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以 新 台 幣 240 萬 元 簽 訂 委 託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書 ( 三 ) 並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 與 平 忠 工 程 行 ( 負 責 人 : 陳 天 平 ) 簽 訂 木 作 工 程 - 工 程 委 託 契 約 書 ( 四 )101 年 4 月 1 日 與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計 劃 主 持 人 : 王 貞 富 ) 以 180 萬 元 簽 定 修 護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五 ) 麥 寮 拱 範 宮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 經 文 化 部 指 定 為 國 定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部 份 : 一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斗 六 行 啟 記 念 館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案, 台 灣 藝 術 家 合 奏 團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通 過 第 三 季 成 果 報 告 二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土 庫 舊 街 役 場 調 查 研 究 與 再 利 用 暨 修 復 工 程 細 部 設 計,101 年 4 月 3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居 民 座 談 會 討 論 再 利 用 方 向,101 年 8 月 3 日 召 開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調 查 規 劃 執 行 中 三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斗 六 警 察 舊 宿 舍 群 修 復 暨 再 利 用 計 畫 : ( 一 ) 第 三 期 工 程 - 斗 六 警 察 舊 宿 舍 群 街 廓 改 造 暨 雲 中 街 步 行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 委 託 監 造 單 位 - 大 藏 聯 合 建 築 事 務 所, 承 攬 廠 商 - 益 安 營 造 公 司 (927 萬 元 整 ), 本 案 已 於 100 年 9 月 8 日 開 工,101 年 4 月 22 日 內 政 部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辦 理 查 核 工 作,101 年 3 月 6 日 起 因 配 合 下 水 道 科 之 污 水 接 管 工 程 停 工,101 年 5 月 23 日 復 工 施 作,101 年 6 月 29 日 完 成 第 一 次 估 驗 作 業, 有 關 中 山 路 及 雲 中 街 街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於 101 年 7 月 責 成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 大 藏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辦 理 書 圖 檢 討, 並 陸 續 與 路 權 單 位 ( 市 公 所 ) 與 里 民 溝 通 以 取 得 初 步 共 識,101 年 8 月 31 日 進 行 現 地 說 明 會 本 案 預 計 可 完 成 雲 中 街 人 行 步 道 歷 史 建 築 旁 綠 帶 坡 坎 及 街 廓 巷 弄 空 間 景 觀 之 改 善 ( 二 ) 第 四 期 工 程 -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斗 六 警 察 舊 宿 舍 群 修 復 工 程 : 委 託 監 造 單 位 - 大 藏 聯 合 建 築 事 務 所, 承 攬 廠 商 - 益 安 營 造 公 司 (675 萬 元 整 ), 委 託 工 作 報 告 書 單 位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55 萬 9,000 元 ), 本 案 已 於 101 年 5 月 3 日 開 工 施 作, 正 進 行 雲 中 街 號 歷 史 建 築 之 修 復 工 作 ( 三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中 街 日 式 宿 舍 美 學 空 間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計 畫 案 :101 年 8 月 16 日 假 本 縣 採 購 中 心 完 成 開 標 作 業,101 年 8 月 21 日 完 成 評 選 作 業,101 年 9 月 委 託 單 位 開 始 進 行 舊 宿 舍 群 之 促 參 可 行 性 評 估 作 業 四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北 港 神 社 社 務 所 暨 齋 館 修 復 再 利 用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101 年 4 月 11 日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不 通 過,101 年 5 月 14 日 廠 商 提 送 之 修 正 報 告 仍 125

156 未 依 期 末 審 查 修 正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退 件 請 再 行 修 正 提 送 五 虎 尾 歷 史 文 化 生 活 圈 計 畫 : ( 一 ) 已 完 成 虎 尾 郡 役 所 ( 雲 林 布 袋 戲 館 ) 虎 尾 郡 守 官 邸 ( 雲 林 故 事 館 ) 等 兩 棟 歷 史 建 築 因 應 計 畫 之 擬 定 ( 二 ) 館 舍 修 繕 工 程 : 承 攬 廠 商 - 展 益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156 萬 7,453 元 ),100 年 10 月 31 日 開 工, 並 於 101 年 6 月 2 日 竣 工, 完 成 虎 尾 郡 役 所 ( 雲 林 布 袋 戲 館 ) 虎 尾 郡 守 官 邸 ( 雲 林 故 事 館 ) 兩 館 舍 之 消 防 設 備 及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六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虎 尾 糖 廠 虎 尾 驛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案, 委 託 客 厝 農 產 行 辦 理, 於 101 年 8 月 辦 理 許 崢 嶸 編 織 作 品 展 七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石 榴 站 車 站 修 復 與 再 利 用 工 程 計 畫 : ( 一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郭 俊 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53 萬 6,000 元 整, 於 100 年 5 月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 二 ) 工 程 案 經 費 暨 執 行 係 由 台 鐵 公 司 辦 理 受 託 廠 商 祥 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履 約 期 限 180 日 曆 天, 契 約 總 價 483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101 年 1 月 19 日 開 工,101 年 7 月 31 日 竣 工 ( 三 )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石 榴 站 車 站 修 復 與 再 利 用 工 程 委 託 工 作 報 告 書 案, 於 101 年 8 月 3 日 召 開 並 通 過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八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土 庫 鎮 公 所 舊 宿 舍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工 程,100 年 12 月 21 日 由 祥 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攬,101 年 4 月 18 日 召 開 工 務 會 議, 與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討 論 後 同 意 承 包 商 所 提 之 落 架 工 法, 落 架 施 工 計 畫 書 於 101 年 4 月 26 經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合 格,101 年 5 月 9 日 開 工 九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張 廖 家 廟 - 崇 遠 堂 修 復 工 程 : ( 一 ) 第 二 期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 委 託 監 造 單 位 : 張 涵 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承 攬 廠 商 - 新 晉 吉 土 木 包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7 萬 5,000 元 ),101 年 3 月 26 日 開 工 施 作,101 年 4 月 12 日 客 委 會 訪 視 輔 導 101 年 5 月 3 日 客 委 會 施 工 查 核,101 年 8 月 8 日 承 包 商 完 成 剩 餘 工 項 申 報 竣 工, 監 造 單 位 已 完 成 查 驗,101 年 9 月 辦 理 驗 收 工 作 本 案 完 成 後 將 可 延 續 前 期 計 畫, 提 供 崇 遠 堂 三 川 殿 防 護 及 其 他 緊 急 加 固 措 施 ( 二 ) 修 復 工 程 :101 年 4 月 5 日 客 委 會 核 定 補 助 3,167 萬 200 元 整 並 經 提 列 議 會 審 議 後 完 成 預 算 經 費 墊 付 程 序 101 年 8 月 10 日 成 立 修 復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會 議, 邀 集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規 劃 建 築 師 及 家 廟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確 認 分 項 計 畫 推 動 事 宜,101 年 9 月 辦 理 招 標 前 置 作 業 十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捷 發 乾 記 茶 莊 再 利 用 修 復 工 程 ( 第 二 期 ): ( 一 ) 監 造 單 位 張 涵 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約 27 萬 9,301 元 ) 126

157 營 造 單 位 展 益 營 造 (1,000 萬 元 ) 工 作 報 書 單 位 : 雲 科 大 設 創 中 心 ( 聶 志 高 老 師 團 隊,63 萬 元 ) ( 二 )101 年 3 月 27 日 與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施 工 前 協 調 會 議, 為 配 合 營 運 單 位 之 活 動, 本 案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開 工 施 作 十 一 雲 林 縣 歷 史 建 築 虎 尾 合 同 廳 舍 再 利 用 因 應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 ( 一 ) 協 助 進 行 歷 史 建 物 因 使 用 用 途 變 更 之 消 防 設 備 結 構 補 強 及 行 動 不 便 設 施 等 改 善 計 畫 ( 二 ) 本 採 購 案 於 101 年 5 月 11 日 開 標,101 年 5 月 16 日 完 成 評 審,101 年 6 月 12 日 簽 約 開 始 執 行 委 託 單 位 ( 李 式 忠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提 送 規 劃 初 稿 遺 址 部 份 : 一 雲 林 縣 古 笨 港 遺 址 範 圍 與 文 化 內 涵 先 期 研 究 計 畫,100 年 11 月 24 日 簽 約 委 由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辦 理,101 年 4 月 20 提 送 期 中 報 告,101 年 5 月 8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二 雲 林 縣 遺 址 監 管 保 護 計 畫,101 年 6 月 25 日 簽 約 委 由 崎 岩 科 技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其 他 部 份 : 一 雲 林 縣 平 原 七 鄉 鎮 廟 宇 古 物 普 查 計 畫,101 年 5 月 22 日 簽 約 委 由 雲 林 縣 社 區 希 望 聯 盟 協 進 會 辦 理 二 雲 林 好 客 - 詔 安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 ( 一 )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郭 俊 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統 一 折 扣 9.6 折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罡 暉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履 約 期 限 250 日 曆 天 契 約 總 價 5,750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100 年 12 月 3 日 開 工,100 年 12 月 6 日 報 請 停 工 本 (101) 年 3 月 9 日 起 復 工 三 雲 林 縣 詔 安 客 家 生 態 博 物 館 南 環 動 線 基 礎 調 查 規 劃 計 畫,101 年 2 月 9 日 期 末 審 查 通 過,101 年 3 月 15 日 提 送 期 末 修 正 報 告 供 審,101 年 5 月 11 日 審 查 通 過,101 年 5 月 21 日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結 案 四 雲 林 縣 二 崙 鄉 詔 安 客 家 文 化 生 態 博 物 館 北 環 廍 子 塘 子 面 等 聚 落 基 礎 調 查 與 先 期 規 劃 100 年 11 月 11 日 簽 約 委 託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101 年 2 月 9 日 期 初 審 查 通 過,101 年 4 月 18 日 提 送 期 中 報 告,101 年 6 月 19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五 雲 林 縣 西 螺 七 欠 - 詔 安 客 家 展 演 平 台 建 置 計 畫,101 年 3 月 23 日 修 正 後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通 過,101 年 7 月 3 日 期 中 審 查 未 通 過,9 月 份 召 開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127

158 六 林 內 鄉 林 北 村 彭 屋 客 家 文 化 館 ( 菸 樓 ) 內 空 間 環 境 規 畫 與 施 作 計 畫 ( 一 ) 委 託 藏 野 藝 術 工 作 室 執 行, 於 101 年 2 月 10 日 召 開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 二 )101 年 5 月 7 日 期 中 審 查 通 過 後 續 仍 召 開 多 次 工 作 會 議 確 認 修 護 設 計 圖 說, 預 計 由 社 區 以 雇 工 購 料 方 式 進 行 施 工 七 雲 林 縣 詔 安 客 八 大 社 聚 落 基 礎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101 年 7 月 20 日 委 託 雲 林 縣 貓 兒 干 文 史 協 會 辦 理 八 雲 林 縣 大 埤 鄉 三 山 國 王 廟 平 地 客 家 信 仰 中 心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 ( 一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李 浚 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統 一 折 扣 9.1 折,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二 ) 工 程 案 辦 理 招 標 文 件 中 九 雲 林 縣 二 崙 鄉 惠 來 厝 ( 回 頭 屋 ) 詔 安 客 家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 ( 一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李 浚 熒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之 9.7,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元 方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履 約 期 限 30 日 曆 天 契 約 總 價 114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101 年 2 月 1 日 開 工 101 年 8 月 16 日 竣 工 十 100 年 度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之 褒 忠 鄉 田 洋 聚 落 暨 原 龍 巖 糖 廠 區 域 性 文 化 資 產 推 廣 計 畫, 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辦 理 完 成 101 年 9 年 8 日 於 縣 定 古 蹟 鄧 麗 君 幼 年 故 居 辦 理 古 蹟 日 活 動 十 一 100 年 西 螺 歷 史 街 屋 活 化 與 再 造 計 畫 100 年 8 月 29 日 訂 約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螺 陽 文 教 基 金 會 執 行, 於 100 年 10 月 進 行 推 動 計 畫 書 審 查,101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通 過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101 年 7 月 24 日 通 過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辦 理 結 案 中 十 二 雲 林 縣 宗 教 工 藝 文 創 產 業 整 合 計 畫 : ( 一 ) 委 託 開 得 數 位 科 技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於 100 年 5 月 11 日 辦 理 計 畫 推 動 說 明 書 審 查 會,100 年 12 月 9 日 召 開 期 初 會 議 ( 二 )101 年 5 月 24 日 通 過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9 月 5 日 召 開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十 三 雲 林 縣 虎 尾 舊 登 記 所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案, 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 委 託 林 志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101 年 8 月 6 日 召 開 並 通 過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十 四 湖 山 水 庫 人 文 生 態 遺 址 教 育 文 化 園 區 -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案, 新 台 幣 290 萬 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執 行,101 年 8 月 9 日 期 初 審 查 通 過 十 五 湖 山 水 庫 人 文 生 態 遺 址 教 育 文 化 園 區 - 建 設 細 部 設 計 案, 新 台 幣 295 萬 元 委 託 立 建 築 聯 合 事 務 所 執 行 十 六 口 湖 鄉 成 龍 村 人 文 景 觀 環 境 藝 術 美 化 計 畫 案, 新 台 幣 240 萬 元 委 託 耕 藝 耘 術 執 行,101 年 6 月 27 日 期 初 審 查 通 過 128

159 十 七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府 前 街 號 公 有 宿 舍 整 建 暨 斗 六 市 行 啟 記 念 館 增 設 設 施 工 程 計 畫 : ( 一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李 豐 村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9 萬 8,000 元 整,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展 益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總 價 192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101 年 2 月 6 日 報 府 開 工 十 八 雲 林 縣 北 港 牛 墟 廣 場 暨 週 邊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 ( 一 ) 監 造 案 受 託 廠 商 水 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契 約 總 價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統 一 折 扣 4.6 折, 訂 約 日 期 99 年 12 月 29 日,101 年 7 月 30 日 結 案 ( 二 ) 工 程 案 受 託 廠 商 祥 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總 價 2,753 萬 元, 訂 約 日 期 99 年 12 月 28 日,100 年 1 月 11 日 開 工,101 年 4 月 16 日 竣 工, 101 年 5 月 22 日 驗 收 合 格 結 案 己 觀 光 文 化 事 業 一 2012 北 港 媽 祖 文 化 節 於 4 月 1 日 至 4 月 8 日 假 北 港 鎮 舉 辦 眾 神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全 國 校 園 龍 獅 藝 陣 同 台 競 技 電 影 放 映 會 全 國 校 園 電 音 三 太 子 及 紙 風 車 劇 團 表 演 等 活 動, 整 合 地 方 民 俗 文 化 資 源, 強 調 文 化 傳 承 是 由 在 地 深 根 做 起, 凝 聚 地 方 共 識 創 造 文 化 傳 承 的 動 能 與 灑 種, 成 功 帶 動 地 方 經 營 文 化 事 業 及 提 升 地 方 經 濟 產 值 二 華 山 賞 螢 祭 活 動 於 本 (101) 年 4 月 21 日 至 5 月 20 日 每 週 六 日 於 華 山 地 區 辦 理, 全 程 由 導 覽 老 師 講 解 帶 領 遊 客 至 華 山 教 育 農 園 及 土 石 流 教 學 園 區 等 場 域 賞 螢, 提 供 遊 客 更 多 元 化 的 遊 憩 活 動 增 進 民 眾 環 保 意 識, 學 會 尊 重 生 命 愛 惜 萬 物, 由 欣 賞 角 度 進 而 保 護 推 廣 生 物 資 源, 帶 動 古 坑 地 區 人 文 生 態 觀 光 發 展 三 2012 台 灣 國 際 觀 光 博 覽 會 雲 林 館 參 展 活 動 於 本 (101) 年 5 月 25 日 至 28 日 於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一 館 舉 辦, 現 場 以 傳 達 農 業 博 覽 會 在 雲 林 為 主 軸, 展 示 本 縣 各 項 伴 手 禮 及 農 特 產 品 及 提 供 品 嚐 試 吃, 突 顯 農 業 首 都 豐 饒 之 物 產 美 食 特 色, 強 化 民 眾 對 雲 林 縣 觀 光 特 產 與 伴 手 禮 的 信 賴 並 吸 引 買 氣, 帶 動 雲 林 觀 光 產 業 經 濟 活 絡, 藉 此 多 元 行 銷 模 式 來 創 造 更 大 的 商 機 四 2012 雲 林 縣 大 草 嶺 地 質 及 生 態 解 說 導 覽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課 程 分 別 於 101 年 5 月 9 日 5 月 10 日 5 月 16 日 5 月 23 日 5 月 24 日 共 5 天, 假 草 嶺 神 農 大 飯 店 辦 理, 參 加 對 象 以 草 嶺 當 地 中 巴 駕 駛 或 對 草 嶺 地 質 生 態 解 說 有 興 趣 的 民 眾 為 主, 透 過 當 地 特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傳 授 活 潑 的 解 說 方 式, 讓 草 嶺 中 巴 駕 駛 與 社 區 居 民 具 備 解 說 導 覽 的 能 力, 增 加 草 嶺 當 地 解 說 導 覽 人 129

160 員, 擔 任 地 景 生 態 種 子 解 說 員, 朝 生 態 雲 林 健 康 社 區 綠 色 產 業 之 願 景 邁 進 五 他 里 霧 繁 星 點 點 街 頭 藝 文 再 生 活 動 於 本 (101) 年 8 月 10 日 至 9 月 28 日 期 間 每 週 五 晚 間 在 斗 南 火 車 站 他 里 霧 繁 星 廣 場 邀 請 本 縣 街 頭 藝 人 演 出 賞 豐 富 多 元 的 音 樂 饗 宴, 帶 動 及 提 升 當 地 欣 賞 音 樂 藝 術 文 化 的 人 口 與 風 氣 並 活 絡 修 復 完 成 的 他 里 霧 繁 星 廣 場, 成 為 縣 內 親 子 休 憩 的 優 質 景 點, 帶 動 週 邊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六 草 嶺 旅 遊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委 託 案 已 開 始 營 運, 委 託 期 間 自 101 年 8 月 27 日 至 11 月 30 日,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諮 詢 及 旅 遊 規 劃 服 務, 讓 遊 客 能 立 即 得 到 草 嶺 地 區 及 周 邊 聚 落 詳 盡 旅 遊 資 訊 及 貼 心 熱 情 的 服 務 130

161 拾 肆 行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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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拾 肆 行 政 部 門 甲 文 書 業 務 一 文 書 之 處 理 ( 一 ) 辦 理 本 府 總 收 文 作 業, 將 每 日 所 收 之 公 文 ( 含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等 ), 均 於 當 天 收 文 掛 號, 並 逐 件 輸 入 電 腦 登 錄, 再 依 照 程 序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公 文 收 發 登 記 桌 人 員 簽 收 領 回, 依 規 定 作 業 程 序 分 類 辦 理 後, 分 交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 二 ) 屬 於 有 時 效 性 之 最 速 件 公 文, 則 由 總 收 文 人 員 以 電 話 連 絡 承 辦 單 位 派 員 領 取 ( 三 ) 機 密 公 文 之 處 理, 均 依 規 定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辦 理 ( 四 ) 有 關 上 級 交 辦 之 重 要 公 文 首 長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或 貴 會 函 送 之 決 議 案 及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等, 均 依 照 列 管 案 件 規 定 登 錄 於 本 府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並 於 文 面 上 加 蓋 列 管 案 件 章, 再 依 照 程 序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公 文 收 發 登 記 桌 人 員 簽 收 領 回, 依 規 定 作 業 程 序 分 類 辦 理 後, 分 交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 五 )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總 收 文 共 計 8 萬 7,371 件 ( 六 )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總 發 文 共 計 6 萬 8,875 件 ( 七 ) 每 日 定 時 檢 核 運 用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系 統, 以 利 加 強 公 文 交 換 功 能 及 提 高 傳 遞 之 速 率 二 印 信 之 典 守 ( 一 ) 本 府 印 信 官 章 簽 名 章 及 章 戳 等 相 關 文 書 用 具, 均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嚴 加 典 守, 並 於 下 班 時 段 依 規 定 置 於 保 險 櫃 存 放 ( 二 ) 有 備 文 之 公 文 文 件, 監 印 人 員 均 依 照 規 定 及 公 文 份 數 逐 件 檢 核 予 以 監 印, 以 落 實 印 信 使 用 規 定 ( 三 ) 未 備 文 之 表 冊 需 加 蓋 本 府 印 信 時, 另 備 有 不 辦 文 稿 之 文 件 蓋 用 印 信 申 請 表 以 便 查 考 三 加 強 行 政 效 率 及 其 他 事 項 ( 一 ) 發 行 雲 林 縣 政 府 公 報, 免 費 贈 送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相 關 單 位, 以 簡 化 文 書 處 理, 加 強 政 令 推 行, 並 建 置 本 府 縣 公 報 專 屬 網 頁, 供 民 眾 自 行 上 網 瀏 覽 利 用, 落 實 政 府 e 化 政 策 ( 二 ) 持 續 辦 理 遞 的 快 窗 口 便 民 服 務 工 作,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計 受 理 3,912 件 131

164 乙 法 制 業 務 一 訴 願 案 件 : 本 府 自 101 年 度 4 月 至 101 年 度 9 月 止 受 理 之 訴 願 案 件 計 30 件 ; 上 次 未 結 案 件 2 件, 計 32 件, 訴 願 人 撤 回 訴 願 2 件, 經 本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結 22 件, 其 餘 8 件 尚 在 審 理 中, 處 理 結 案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稅 務 類 8 件 訴 願 決 定 : 駁 回 5 件 ; 撤 銷 2 件 ; 部 分 不 受 理 部 分 駁 回 1 件 ( 二 ) 地 政 類 4 件 訴 願 決 定 : 不 受 理 2 件 ; 撤 銷 2 件 ( 三 ) 環 保 類 6 件 :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原 處 分 6 件 ( 四 ) 其 他 類 4 件 訴 願 決 定 : 駁 回 1 件 ; 不 受 理 1 件 ; 移 轉 管 轄 2 件 二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 新 制 ( 訂 ) 定 或 修 正 之 縣 法 規 ( 含 自 治 條 例 及 自 治 規 則 ) 及 行 政 規 則, 予 以 先 期 審 查 自 101 年 度 4 月 至 101 年 度 9 月 新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之 縣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如 下 : ( 一 ) 自 治 規 則 6 種 1. 組 織 類 2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專 戶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101 年 4 月 12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2) 修 正 雲 林 縣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101 年 5 月 11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及 編 制 表 ) 2. 教 育 類 2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辦 理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辦 法 (101 年 7 月 31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 (2) 訂 定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適 齡 國 民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實 施 辦 法 (101 年 8 月 7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 3. 建 設 類 1 種 訂 定 雲 林 縣 簡 化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以 外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101 年 5 月 11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 4. 社 政 類 1 種 修 正 雲 林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補 助 辦 法 (101 年 7 月 27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132

165 ( 二 ) 行 政 規 則 66 種 1. 組 織 類 15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4 月 17 日 府 計 資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2)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老 人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4 月 19 日 府 家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3) 訂 定 雲 林 縣 樂 齡 教 育 輔 導 團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5 月 10 日 府 家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4)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撫 卹 及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審 查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5 月 22 日 府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5)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5 月 18 日 府 社 工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6) 訂 定 雲 林 縣 自 然 地 景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5 月 29 日 府 農 林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自 101 年 5 月 28 日 生 效 ) (7) 修 正 雲 林 縣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暨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6 月 11 日 府 勞 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3 點 ) (8) 修 正 雲 林 縣 地 政 士 懲 戒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6 月 19 日 101 府 地 籍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2 點 及 第 4 點 ) (9)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法 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6 月 25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3 點 ) (10)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離 島 式 基 礎 工 業 區 設 廠 督 導 及 諮 詢 要 點 (101 年 7 月 4 日 府 建 行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11)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費 率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6 月 29 日 府 新 行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12) 修 正 雲 林 縣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英 語 教 學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7 月 6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3 點 自 101 年 6 月 21 日 生 效 ) (13) 訂 定 雲 林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收 容 處 理 場 所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7 月 13 日 府 水 管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4) 訂 定 雲 林 縣 災 害 防 救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7 月 3 日 府 消 救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5) 修 正 雲 林 縣 六 輕 工 業 區 環 境 保 護 監 督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9 月 3 日 府 環 綜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6 點 ) 2. 教 育 類 6 種 133

166 (1) 修 正 雲 林 縣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新 生 入 學 暨 轉 學 生 招 生 實 施 處 理 要 點 (101 年 4 月 12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0 點 第 12 點 及 第 21 點 ) (2) 訂 定 雲 林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一 百 零 一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5 月 4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3) 修 正 雲 林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一 百 零 一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5 月 9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9 點 及 第 10 點 ) (4) 修 正 雲 林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101 年 7 月 2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5) 訂 定 雲 林 縣 身 心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101 年 8 月 21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6) 修 正 雲 林 縣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與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學 雜 費 執 行 要 點 (101 年 8 月 31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3. 社 政 類 4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補 助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101 年 5 月 29 日 府 社 幼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2) 修 正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單 親 家 庭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計 畫 (101 年 6 月 18 日 府 社 幼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2 點 ) (3)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3 日 府 社 幼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4) 訂 定 雲 林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實 施 要 點 (101 年 9 月 3 日 府 社 幼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4. 環 保 類 1 種 訂 定 雲 林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遴 選 表 揚 要 點 (101 年 7 月 19 日 府 環 綜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5. 工 務 類 5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申 報 勘 驗 部 分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4 月 9 日 府 建 管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2)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對 民 間 立 案 組 織 ( 團 體 ) 補 助 雇 工 購 料 案 件 審 查 及 考 核 作 業 程 序 (101 年 5 月 1 日 府 城 工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3)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縣 鄉 道 挖 掘 修 復 執 行 要 點 (101 年 5 月 1 日 府 134

167 工 養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4) 修 正 雲 林 縣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作 業 事 項 規 範 (101 年 6 月 5 日 101 府 建 管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5)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加 強 取 締 陸 上 盜 濫 採 土 石 處 理 執 行 要 點 (101 年 7 月 20 日 府 水 管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6. 農 林 類 14 種 (1) 修 正 提 升 建 構 安 全 農 業 設 施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4 月 10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101 年 6 月 11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 點 ) (2) 修 正 農 業 生 產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4 月 17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101 年 6 月 14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 點 及 第 6 點 ) (3) 修 正 雲 林 縣 漁 業 資 材 及 設 備 設 施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4 月 23 日 府 農 漁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4)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4 月 25 日 府 農 漁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5)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法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101 年 5 月 1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2 點 ) (6)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辦 理 農 業 經 營 輔 導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5 月 1 日 府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7)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辦 理 農 業 經 營 輔 導 與 微 型 創 新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5 月 1 日 府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8) 訂 定 雲 林 縣 推 動 水 產 養 殖 多 元 經 營 室 內 養 殖 高 經 濟 魚 種 設 施 設 備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5 月 10 日 府 農 漁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9) 修 正 雲 林 縣 農 產 品 外 銷 倍 增 及 產 業 升 級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5 月 24 日 府 農 銷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10)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6 月 11 日 府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 點 ) (11) 訂 定 雲 林 縣 一 百 零 一 年 度 國 產 有 機 質 肥 料 擴 大 推 廣 輔 導 作 業 原 則 (101 年 6 月 18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2)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辦 理 安 全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和 農 業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6 月 29 日 府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 點 ) (13) 訂 定 雲 林 縣 有 機 農 業 擴 大 推 動 輔 導 旗 艦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35

168 (101 年 7 月 2 日 府 農 務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4) 修 正 農 業 首 都 優 良 農 特 產 品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21 日 府 農 銷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7. 地 政 類 4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地 價 調 查 用 建 築 改 良 物 標 準 單 價 表 (101 年 7 月 31 日 府 地 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2) 訂 定 雲 林 縣 執 行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八 十 一 條 之 二 裁 罰 基 準 (101 年 8 月 16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 (3) 修 正 雲 林 縣 處 理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101 年 8 月 16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4)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土 地 再 鑑 界 作 業 及 考 核 要 點 (101 年 9 月 5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 8. 人 事 類 1 種 修 正 雲 林 縣 公 立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7 月 3 日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9. 計 畫 類 2 種 (1)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規 定 (101 年 5 月 4 日 府 計 資 字 第 號 訂 定 ) (2)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5 月 15 日 府 計 管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自 101 年 5 月 2 日 生 效 ) 10. 財 政 類 2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縣 有 公 用 不 動 產 短 期 活 化 運 用 作 業 規 範 (101 年 5 月 29 日 府 財 產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1 點 第 6 點 第 9 點 及 第 12 點 ) (2)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已 報 廢 縣 有 財 產 處 理 原 則 (101 年 7 月 9 日 府 財 產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1. 警 政 類 1 種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處 理 妨 害 交 通 車 輛 實 施 要 點 (101 年 6 月 22 日 府 警 交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25 點 ) 12. 勞 工 類 2 種 (1)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101 年 6 月 28 日 府 勞 福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2)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辦 理 獎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審 核 作 業 136

169 要 點 (101 年 6 月 28 日 府 勞 福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13. 民 政 類 3 種 (1) 修 正 雲 林 縣 墳 墓 遷 葬 補 償 費 查 估 基 準 (101 年 7 月 16 日 府 民 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2) 修 正 雲 林 縣 殯 葬 設 施 及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查 核 評 鑑 及 獎 勵 要 點 (101 年 7 月 16 日 府 民 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3) 訂 定 雲 林 縣 各 鄉 鎮 市 調 解 績 優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101 年 8 月 29 日 府 民 行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4. 稅 務 類 1 種 訂 定 雲 林 縣 私 有 巷 道 申 請 免 徵 地 價 稅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101 年 7 月 18 日 府 稅 土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15. 通 用 類 5 種 (1) 訂 定 雲 林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101 年 8 月 9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 (2)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1 年 8 月 9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3)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101 年 8 月 9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4)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作 業 程 序 補 充 規 定 (101 年 8 月 9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5) 停 止 適 用 雲 林 縣 政 府 及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賠 償 請 求 權 人 得 逕 行 決 定 賠 償 金 額 限 度 (101 年 8 月 9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函 停 止 適 用 ) 三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 本 府 受 理 工 務 類 2 件 拒 絕 賠 償 丙 出 納 管 理 一 支 票 管 理 作 業 依 主 計 處 送 達 各 種 支 出 傳 票 負 責 開 立 本 府 代 辦 經 費 ( 保 管 款 ) 各 種 補 助 款 基 金 等 代 辦 專 戶 支 票,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09 月 底 止 計 2,484 張, 金 額 新 台 幣 19 億 7,722 萬 8,992 元 均 採 轉 匯 各 公 庫 或 採 少 數 電 話 通 知 等 方 式 領 取 並 依 規 定 按 期 記 帳 對 帳 編 造 月 報 表 二 零 用 金 發 放 作 業 依 主 計 處 送 達 核 銷 憑 證 ( 代 傳 票 ), 辦 理 6,000 元 以 下 零 用 金 ( 本 府 預 算 內 ) 137

170 現 金 發 放, 發 放 對 象 為 本 府 員 工 及 廠 商,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09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2,661 件, 金 額 新 台 幣 561 萬 7,682 元 係 依 核 銷 憑 證 等 單 據, 向 財 政 部 門 領 回 支 票 至 銀 行 兌 現 金, 再 以 電 話 通 知 當 事 人 前 來 領 取, 並 登 錄 帳 簿 備 查 及 盤 點 三 行 政 規 費 行 政 罰 鍰 收 取 繳 庫 作 業 負 責 收 取 本 府 各 單 位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應 行 繳 納 各 項 行 政 規 費 及 行 政 罰 鍰,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09 月 底 止 : 計 受 理 規 費 5,078 件, 金 額 新 台 幣 651 萬 3,270 元 ; 受 理 罰 鍰 計 461 件, 金 額 新 台 幣 1,139 萬 0,970 元 均 依 規 定 時 限 內, 不 定 時 派 員 至 公 庫 繳 納, 並 編 造 月 報 表 分 送 財 主 單 位 備 查 四 領 款 收 據 管 理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對 外 領 取 各 項 配 合 款 補 助 款 補 償 費 等,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09 月 底 止, 計 填 發 領 款 收 據 792 件 五 有 價 證 券 定 期 存 單 之 保 管 退 還 作 業 依 主 計 處 送 達 轉 帳 傳 票 辦 理 有 價 證 券 股 票 及 廠 商 因 得 標 案 辦 理 履 約 保 證, 並 提 交 各 種 定 期 存 單, 本 府 依 序 委 託 台 銀 斗 六 分 行 代 為 保 管 及 退 還 工 作 均 依 規 定 登 錄 帳 表 備 查 六 員 工 薪 津 管 理 作 業 ( 一 ) 持 續 按 月 編 造 本 府 編 制 內 員 工 薪 津 清 冊 及 100 年 考 績 獎 金 清 冊 ( 二 ) 依 人 事 令 等 資 料 辦 理 編 制 內 員 工 各 項 異 動 資 料 ( 金 額 補 發 或 補 扣 ) 核 算 登 錄 及 保 險 費 繳 納 工 作 七 本 府 員 工 薪 津 所 得 及 平 時 請 領 其 他 各 項 所 得 應 稅 歸 戶 等 有 關 扣 繳 建 檔 作 業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受 理 10,726 件, 所 得 總 額 新 台 幣 7 億 4,016 萬 8,769 元, 所 得 應 扣 繳 稅 額 新 台 幣 320 萬 3,045 元 八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核 章 作 業 負 責 本 府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 含 核 銷 單 付 款 憑 單 旅 費 報 告 表 收 支 傳 票 財 產 報 表 等 ) 核 蓋 縣 長 憑 証 章 及 支 票 出 納 印 鑑 章 工 作 丁 檔 案 管 理 一 文 稿 處 理 將 本 府 文 書 科 彙 集 各 單 位 送 達 之 文 件, 交 由 各 檔 案 人 員 辦 理 點 收 登 記 裝 訂 成 冊, 歸 檔 保 管 二 調 閱 文 件 處 理 因 應 本 府 各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凡 至 檔 案 科 借 調 原 案 或 影 印 公 文 稿, 均 依 規 定 提 供 最 快 速 的 服 務, 自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辦 理 調 138

171 閱 及 影 印 各 類 公 文 案 件 計 2,512 件 三 密 件 處 理 各 單 位 送 來 之 機 密 文 件, 均 依 規 定 由 專 人 負 責 點 收 分 類 登 記 裝 訂 成 冊, 放 置 專 櫃 保 管, 自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計 辦 理 672 件 四 檔 案 目 錄 電 子 檔 彙 送 依 據 檔 案 法 第 八 條 及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每 半 年 一 次 彙 送 檔 案 管 理 局, 本 府 檔 案 目 錄 彙 送 業 於 101 年 5 月 15 日 府 行 檔 字 第 號 函 送 在 案 五 清 理 銷 毀 公 文 稿 件 依 照 機 關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及 銷 毀 辦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辦 理 定 期 保 存 檔 案 之 銷 毀 本 府 業 於 99 年 12 月 08 日 府 行 檔 字 第 號 函 及 100 年 02 月 01 日 府 行 檔 字 第 號 函 送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在 案, 自 年 度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共 計 10,985 卷, 經 由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完 成, 同 意 銷 毀 檔 案 計 9,012 卷 ( 檔 案 管 理 局 100 年 8 月 5 日 檔 徵 字 第 號 函 及 101 年 3 月 19 日 檔 徵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 己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 完 成 檔 案 銷 毀 作 業 六 訪 視 與 輔 導 不 定 期 派 員 訪 視 輔 導 協 助 轄 內 各 機 關 戶 政 地 政 事 務 所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表 會 等 檔 案 管 理 情 形 戊 庶 務 管 理 一 財 產 管 理 ( 一 ) 辦 理 101 年 財 產 盤 點 與 缺 失 改 正 (9 月 至 11 月 ) ( 二 ) 辦 理 報 廢 物 品 上 網 標 售 事 宜 二 車 輛 及 停 車 場 管 理 ( 一 ) 為 加 強 停 車 場 解 決 停 車 亂 象 及 保 持 行 車 順 暢 等, 將 規 劃 建 置 自 動 化 設 備 以 利 管 理 ( 二 ) 配 合 業 務 單 位 需 求, 調 派 駕 駛 及 車 輛 ( 三 ) 本 府 目 前 計 有 530 個 停 車 位, 其 中 公 務 車 停 放 區 85 個 停 車 位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停 車 場 停 車 證 申 辦 核 發 計 448 人 三 廳 舍 管 理 ( 一 ) 加 強 宣 導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養 成 隨 手 關 燈 習 慣 及 推 行 步 行 運 動, 鼓 勵 員 工 多 走 樓 梯, 儘 可 能 不 搭 乘 電 梯 139

172 ( 二 ) 辦 公 廳 舍 修 補 維 護 冷 氣 水 電 電 話 總 機 等 設 施 修 繕 強 化 辦 公 廳 四 週 清 潔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整 理 花 木 盆 景 補 植 除 草 等 ( 三 ) 建 構 本 府 各 單 位 間 電 話 通 訊 管 道, 以 解 決 縣 府 電 話 話 務 量 與 日 俱 增 之 問 題 ; 另 藉 由 通 訊 網 路 整 合 系 統, 節 省 縣 府 各 單 位 日 益 增 加 之 電 話 費 ( 四 ) 公 有 宿 舍 被 占 用 事 宜, 於 101 年 3 月 24 日 奉 簽 准 委 託 律 師 對 6 戶 占 用 戶 提 起 訴 訟 另 於 本 (101) 年 7 月 9 日 獲 簽 准 向 占 用 戶 於 訴 訟 中 請 求 繳 納 占 用 補 償 金 新 臺 幣 77 萬 6,730 元 整 本 案 將 於 9 月 中 旬 進 行 訴 訟 程 序 140

173 拾 伍 研 考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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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拾 伍 研 考 部 門 甲 研 究 發 展 業 務 一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作 業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對 於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繳 交 出 國 報 告 書 審 核 表, 依 規 定 審 查 報 告 書 格 式 並 於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點 收 ;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出 國 報 告 計 5 件 ( 一 ) 本 府 各 單 位 計 3 件 ( 二 ) 雲 林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計 2 件 二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本 府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共 計 2,534 件 分 述 如 下, 已 分 別 予 以 即 時 或 函 復 處 理 ( 一 ) 總 統 電 子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計 38 件 ( 二 ) 行 政 院 院 長 電 子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計 38 件 ( 三 ) 縣 長 電 子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計 1,116 件 ( 四 ) 本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綜 合 陳 情 業 務 及 陳 情 案 件 計 1,342 件 三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依 據 本 府 加 強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加 強 電 話 測 試, 每 月 測 試 2 次, 並 將 測 試 結 果 函 送 本 府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加 強 電 話 禮 貌, 以 提 升 本 府 電 話 禮 儀 及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四 辦 理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業 務 之 抽 查 考 核, 藉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五 辦 理 政 府 出 版 品 統 一 編 號 業 務 登 記 管 理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計 2 件 六 配 合 行 政 院 大 陸 事 務 工 作 之 推 展 配 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宣 導 大 陸 事 務 相 關 工 作, 並 代 轉 宣 導 手 冊 至 本 府 各 機 關 ( 局 處 ) 及 相 關 單 位 七 辦 理 本 府 主 管 會 報 相 關 事 宜 於 每 月 單 週 四 辦 理 本 府 主 管 會 報, 負 責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之 稽 催 彙 整 會 議 紀 錄 整 理 八 辦 理 縣 務 會 議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之 彙 整 通 知, 會 議 提 案 之 彙 整 會 議 紀 錄 整 理 自 101 年 7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共 舉 辦 2 次, 分 別 為 101 年 度 第 2 季 及 101 年 度 第 3 季 縣 務 會 議 九 配 合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推 動 本 府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計 畫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業 於 101 年 7 月 完 成, 本 府 依 八 大 面 141

176 向 - 敬 老 親 老 無 礙 暢 行 安 居 連 通 康 健 不 老, 持 續 促 請 各 單 位 改 善 城 市 的 軟 硬 構 面, 營 造 本 縣 適 合 長 者 的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計 畫 乙 管 制 考 核 業 務 一 為 加 強 本 府 公 文 稽 催 制 度, 縮 短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本 處 每 週 列 印 逾 期 未 辦 結 公 文 清 單 送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督 促 承 辦 人 員 辦 結 ; 並 針 對 上 月 公 文 處 理 速 度 高 於 本 府 總 平 均 數 1 天 以 上 單 位, 請 其 說 明 原 因 並 擬 定 具 體 做 法, 由 本 處 定 期 追 蹤 至 改 善 二 為 避 免 公 文 遺 失 影 響 本 府 行 政 效 率 及 人 民 權 益, 對 公 文 遺 失 承 辦 人 員 督 促 渠 等 依 雲 林 縣 各 機 關 文 書 處 理 時 限 暨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有 關 規 定 辦 結 並 銷 號 三 彙 編 本 縣 縣 議 會 第 17 屆 第 5 次 定 期 會 暨 第 次 臨 時 會 議 決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送 貴 會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參 閱 四 依 據 雲 林 縣 對 所 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要 點 第 3 點 辦 理 本 府 對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施 政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結 果 送 本 府 財 政 處 彙 辦 整 體 考 核 成 果 五 追 蹤 及 列 管 中 央 核 定 本 縣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及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並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六 追 蹤 及 列 管 專 案 案 件 特 定 工 程 案 件 並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丙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一 彙 編 雲 林 縣 議 會 第 17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縣 長 施 政 總 報 告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附 屬 機 關 工 作 報 告 二 彙 編 雲 林 縣 政 府 102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草 案 並 函 送 貴 會 三 辦 理 雲 林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委 託 案, 業 於 9 月 10 日 辦 理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四 辦 理 監 察 院 地 方 機 關 巡 察 第 8 組 洪 委 員 昭 男 楊 委 員 美 鈴, 於 101 年 5 月 28 日 蒞 縣 巡 察 行 程 事 宜, 並 配 合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向 監 察 委 員 登 記 計 5 案 五 雲 嘉 南 域 合 作 平 台 100 年 度 整 合 計 畫 本 縣 執 行 部 分 : 計 有 雲 嘉 南 雲 端 農 業 計 畫 ( 農 業 處 ) 雲 嘉 南 農 林 業 及 土 地 利 用 部 門 碳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評 析 ( 農 業 處 ) 及 雲 嘉 南 紡 織 產 業 全 面 高 值 化 計 畫 ( 建 設 處 ) 等 3 個 計 畫 執 行 中 142

177 丁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方 案, 推 動 雲 林 縣 政 府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及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建 置 案, 本 案 系 統 已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二 汰 換 本 府 老 舊 電 腦 與 週 邊 設 備,101 年 1 月 ~101 年 8 月 共 汰 舊 57 台 個 人 電 腦 及 購 置 79 台 個 人 電 腦 三 雲 林 縣 ( 古 坑 林 內 斗 南 西 螺 東 勢 口 湖 土 庫 崙 背 ) 數 位 希 望 中 心 101 年 度 1 至 7 月 提 供 1 萬 3,234 人 次 免 費 上 網 四 辦 理 101 年 雲 林 縣 政 府 電 腦 及 印 表 機 設 備 用 品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案 五 辦 理 本 府 資 訊 入 口 平 台 (EIP) 政 府 e 公 務 等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增 修 維 護 案, 提 供 辦 公 室 電 腦 化 之 需 求 六 辦 理 線 上 便 民 暨 跨 機 關 整 合 服 務 案, 重 新 改 版 建 置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平 台, 並 結 合 跨 機 關 整 合 服 務, 以 促 進 機 關 間 之 資 料 交 換 整 合 提 升 縣 政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七 修 正 雲 林 縣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並 於 101 年 4 月 17 日 生 效 八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101 年 網 站 增 修 維 護 案 2013 雲 林 農 業 博 覽 會 網 站 規 劃 建 置 與 維 運 服 務 案 九 辦 理 縣 府 新 聞 網 頁 版 面 更 新,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服 務 十 辦 理 本 府 個 人 電 腦 伺 服 器 防 毒 軟 體 授 權 採 購, 防 護 本 府 員 工 辦 公 環 境 網 路 安 全 十 一 加 強 個 資 防 護, 派 員 參 訓 個 資 保 護 國 際 認 證 標 準 主 任 稽 核 員 一 週 訓 練 (8/20~8/24) 並 取 得 資 安 證 照 十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訊 通 信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網 際 網 路 IPv6 通 訊 協 定 升 級 推 動 案, 清 查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網 路 設 備 是 否 符 合 IPv6 通 訊 協 定, 籌 編 列 預 算 規 劃 後 續 汰 換 期 程 十 三 導 入 IWSVA 網 際 網 路 閘 道 防 護 設 備 提 供 安 全 的 防 護, 透 過 即 時 網 頁 信 譽 評 等 內 容 掃 瞄 與 網 頁 過 濾 阻 擋, 在 網 際 網 路 網 頁 威 脅 進 入 本 府 之 前 先 行 攔 截 猖 獗 的 網 頁 威 脅 十 四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雲 端 運 算 基 礎 建 設 虛 擬 主 機 系 統 維 護 案 十 五 教 育 訓 練 : 143

178 課 程 總 時 數 上 課 日 期 人 次 雲 林 縣 政 府 線 上 便 民 暨 跨 機 關 整 合 服 務 案 第 二 階 段 課 程 電 腦 應 用 軟 體 課 程 Powerpoint 簡 報 設 計 班 Word 2007 文 書 排 版 班 影 音 剪 輯 繪 聲 繪 影 班 13 5/8 5/9 7/ /04/11~ 101/04/ 資 訊 安 全 研 習 班 6 101/05/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及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共 37 梯 次, 分 項 如 下 : 承 辦 人 員 種 子 教 師 班 (6 梯 次 ) 檔 管 人 員 班 (1 梯 次 ) 總 發 文 人 員 班 (1 梯 次 ) 總 收 文 人 員 班 (1 梯 次 ) 處 科 登 記 桌 人 員 班 (1 梯 次 ) 科 長 ( 專 員 技 正 ) 班 (6 梯 次 ) 承 辦 人 員 班 (17 梯 次 )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班 (1 梯 次 ) 附 屬 機 關 登 記 桌 人 員 班 (1 梯 次 ) /05/14 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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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拾 陸 人 事 部 門 甲 考 試 分 發 任 免 遷 調 一 為 應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鄉 鎮 ( 市 ) 公 所 用 人 需 求, 提 升 基 層 人 員 素 質,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申 請 分 發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除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外, 計 提 列 職 缺 :101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 含 增 額 )15 個 職 缺, 普 通 考 試 4 個 職 缺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考 試 37 個 職 缺, 四 等 考 試 23 個 職 缺, 五 等 考 試 4 個 職 缺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2 個 職 缺 截 至 目 前 合 計 提 列 85 個 職 缺 二 本 府 為 培 養 及 拔 擢 優 秀 人 才, 建 立 合 理 陞 遷 管 道,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陞 任 遷 調 作 業, 計 召 開 4 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府 職 缺 甄 審 ( 選 ) 案 件,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間 由 他 機 關 調 進 29 人 平 調 他 機 關 33 人 本 機 關 平 調 24 人 本 機 關 降 調 1 人 本 機 關 調 升 14 人 留 職 停 薪 5 人 回 職 復 薪 2 人 考 試 錄 取 分 配 訓 練 學 習 2 人 退 休 6 人 辭 職 3 人 三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需 要 積 極 辦 理 人 員 遷 調 遴 補, 並 依 其 學 識 專 才 做 最 有 效 率 的 人 員 配 置, 以 利 縣 政 業 務 推 動 四 學 校 任 免 遷 調 : 國 中 部 分 : 調 入 11 人 平 調 6 人 調 升 1 人 國 小 部 分 : 調 入 5 人 平 調 6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2 人 及 回 職 復 薪 2 人 五 附 屬 機 關 任 免 遷 調 : 調 入 19 人 調 出 20 人 平 調 28 人 調 升 13 人 訓 練 期 滿 正 式 任 用 17 人 自 行 遴 用 4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2 人 回 職 復 薪 6 人 機 要 職 派 任 1 人 及 考 試 錄 取 分 配 他 機 關 訓 練 學 習 3 人 辭 職 1 人 乙 考 績 獎 懲 差 勤 一 考 績 部 分 : ( 一 ) 本 府 為 使 賞 罰 分 明, 即 獎 即 懲, 遇 有 獎 懲 案 件 均 依 照 獎 懲 規 定 辦 理, 以 符 獎 不 逾 時, 懲 不 後 事 原 則,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定, 提 本 府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之 服 務 成 績 本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強 化 主 管 權 責, 整 飭 機 關 紀 律, 切 實 考 核,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計 召 開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7 次 ( 二 ) 本 府 100 年 度 考 績 甲 等 比 例 73.49% 145

182 二 獎 勵 部 分 : ( 一 )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記 功 記 過 以 下 獎 懲 已 於 89 年 3 月 1 日 授 權 由 各 校 自 行 核 布 ( 二 ) 本 府 職 員 及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部 分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經 本 府 核 定 嘉 獎 694 人 次, 記 功 52 人 次 ( 三 ) 學 校 校 長 部 分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經 本 府 核 定 計 記 功 一 次 14 人 次, 嘉 獎 二 次 68 人 次, 嘉 獎 一 次 352 人 次 三 懲 處 部 分 : 因 違 反 規 定 者, 於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經 本 府 核 定 記 過 8 人 次 申 誡 24 人 次 及 書 面 告 誡 5 人 四 差 勤 部 分 : ( 一 ) 自 93 年 4 月 20 日 起 本 府 差 假 管 理 已 提 升 為 在 線 上 簽 核 差 假, 本 系 統 除 具 備 差 勤 管 理 功 能 外, 另 建 置 員 工 差 勤 查 詢 功 能, 全 面 達 成 差 勤 管 理 無 紙 化 ( 二 ) 提 供 最 便 捷 最 快 速 的 差 勤 服 務, 本 府 資 訊 入 口 平 台 差 勤 系 統 (http// :eip.yunlin.gov.tw) 係 為 網 際 網 路 系 統, 可 在 任 何 場 所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註 : 包 含 在 家 利 用 網 路 設 備 ), 甚 為 便 利, 並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隨 時 掌 握 個 人 出 勤 狀 況 以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瞭 解 所 屬 同 仁 差 勤 狀 況, 全 面 數 位 化, 簡 化 紙 本 往 返 簽 核 程 序, 並 提 供 及 協 助 同 仁 解 決 差 勤 系 統 相 關 問 題, 以 達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及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之 效 丙 訓 練 進 修 出 國 服 務 一 訓 練 部 分 : ( 一 ) 本 府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辦 理 之 研 習 計 41 場 次, 共 2,922 人 參 加, 場 次 如 下 : 年 3 月 9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心 得 寫 作 技 巧 研 習 班 2 期, 計 154 人 參 加 年 3 月 30 日 4 月 6 日 4 月 13 日 上 午 10 至 17 時, 辦 理 101 年 度 ILTEA 國 際 英 檢 能 力 檢 測 拿 分 要 領 研 習 班, 計 210 人 參 加 年 3 月 14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 每 周 三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在 本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四 樓 第 七 會 議 室 辦 理 本 府 101 年 度 員 工 讀 書 會, 第 六 次 於 8 月 15 日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在 本 縣 莿 桐 鄉 芒 果 咖 啡 館 辦 理 戶 外 讀 書 會, 計 20 人 參 加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在 本 縣 消 防 局 5 樓 大 146

183 禮 堂 舉 辦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101 年 度 4 月 份 員 工 勵 志 性 專 題 演 講, 本 次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知 名 企 業 王 品 集 團 戴 董 事 長 勝 益 擔 任 講 座, 以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同 仁 為 參 加 對 象, 共 195 人 參 加 年 4 月 20 日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2 時, 辦 理 101 年 度 ILTEA 國 際 英 檢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共 207 人 參 加,157 人 通 過 A2 級 (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 通 過 比 率 達 75% 年 4 月 27 日 在 本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五 樓 工 商 策 進 會 會 議 室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101 年 度 第 二 次 讀 書 會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班, 本 研 習 會 由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全 體 人 事 人 員 約 115 人 參 加 年 4 月 30 日 辦 理 政 策 轉 介 與 跨 域 治 理 巡 迴 研 習 1 場 次, 講 授 題 目 分 別 為 地 方 產 業 行 銷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農 業 政 策 與 農 村 再 造, 計 271 人 參 加 8. 自 101 年 5 月 4 日 起 至 7 月 27 日 止, 每 週 五 下 午 3 時 至 5 時 30 分 ( 共 13 週, 合 計 33 小 時 ) 假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人 科 一 館 DH201 教 室 辦 理 101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輕 鬆 學 英 語 - 快 樂 英 語 讀 書 會, 計 20 人 參 加 年 5 月 4 日 在 本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五 樓 工 策 會 會 議 室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1 年 度 推 動 淬 鍊 跨 界 專 長, 磨 亮 職 場 戰 力 方 案 - 主 持 人 魅 力 營 活 動, 本 魅 力 營 由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全 體 人 事 人 員 約 95 人 參 加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至 11 時 50 分, 假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與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合 辦 101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 每 月 一 書 一 本 就 通 宇 宙 史 導 讀 會 演 講, 聘 請 國 立 科 學 博 物 館 館 長 孫 維 新 主 講, 並 以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同 仁 為 參 加 對 象, 約 170 人 參 加 年 6 月 8 日 於 本 縣 斗 六 市 鎮 東 國 民 小 學 大 禮 堂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1 年 度 推 動 淬 鍊 跨 界 專 長, 磨 亮 職 場 戰 力 方 案 - 團 康 魔 法 營 活 動, 本 魔 法 營 由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全 體 人 事 人 員 約 112 人 參 加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及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假 本 府 社 會 處 社 會 福 利 大 樓 六 樓 禮 堂 辦 理 101 年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研 習 班 ( 共 三 場 次 ), 聘 請 本 縣 消 防 局 蕭 隊 長 哲 明 ( 講 授 : 氣 象 與 防 災 雨 量 淹 水 預 警 作 業 ) 及 本 處 考 訓 科 謝 科 長 貴 陽 ( 講 授 :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實 務 與 問 答 ) 擔 任 講 座, 調 訓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專 ( 兼 ) 147

184 任 辦 人 事 人 員 及 救 災 人 員 參 加, 三 場 次 參 訓 人 員 計 199 人 年 6 月 21 日 起 至 6 月 22 日 止 ( 共 1.5 天 ), 在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合 辦 101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 學 校 場 次 ), 本 研 習 由 本 縣 各 學 校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計 115 人 參 加 年 6 月 26 日 在 本 縣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一 樓 視 廳 教 室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101 年 度 從 負 責 到 當 責 專 題 研 討 會 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工 程 獎 金 支 給 原 則 研 習, 本 研 習 由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全 體 人 事 人 員 約 95 人 參 加 年 7 月 16 至 7 月 17 日 與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合 辦 公 務 倫 理 及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專 班 研 習 共 2 場 次, 計 259 人 參 加 年 8 月 10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政 府 101 年 度 劍 湖 山 世 界 快 樂 親 子 遊 活 動, 本 活 動 約 250 人 參 加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於 本 府 大 禮 堂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101 年 度 8 月 份 員 工 月 會 及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知 名 攝 影 作 家 陳 柏 銓 擔 任 講 座, 本 月 會 以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同 仁 為 參 加 對 象, 約 250 人 參 加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止 ( 共 1.5 天 ), 在 本 府 社 會 處 六 樓 禮 堂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合 辦 101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 機 關 場 次 ), 本 研 習 由 本 縣 各 機 關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計 65 人 參 加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假 本 縣 雲 林 國 民 中 學 禮 堂 辦 理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1 年 度 法 規 測 驗, 本 活 動 由 本 縣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計 120 人 參 加 ( 三 ) 本 府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配 合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相 關 研 習 調 訓 計 55 班 次, 共 314 人 參 訓, 梯 次 如 下 : 年 4 月 份 策 略 規 劃 與 執 行 研 習 班 等 13 班 次, 共 45 人 參 訓 年 5 月 份 地 方 機 關 科 ( 課 ) 長 班 等 15 班 次, 共 42 人 參 訓 年 6 月 份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能 力 研 習 班 等 7 班 次, 共 41 人 參 訓 年 7 月 份 人 事 法 規 專 班 - 教 師 選 聘 敘 薪 1 班, 共 4 人 參 訓 年 8 月 份 簡 任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等 3 班, 共 6 人 參 訓 年 9 月 份 地 方 主 管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等 16 班, 共 176 人 參 訓 二 因 公 出 國 ( 境 ) 部 分 : 本 府 處 理 員 工 出 國 ( 境 ) 案 件, 均 依 雲 林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148

185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及 雲 林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審 慎 核 定,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計 11 人, 因 公 出 境 人 員 ( 赴 大 陸 地 區 ) 計 6 人 丁 待 遇 退 撫 及 文 康 活 動 一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俸 給 均 就 其 所 銓 敘 審 定 之 官 職 等, 依 據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及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加 給 表 之 規 定 支 給 ; 員 工 獎 金 兼 職 費 加 班 費 或 其 他 給 與 事 項, 均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辦 理, 並 未 自 訂 支 給 標 準 之 情 事 二 為 鼓 勵 員 工 從 事 正 當 運 動 凝 聚 本 府 團 隊 士 氣, 本 府 於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假 本 縣 環 球 探 索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舉 辦 2012 雲 林 縣 政 府 員 工 團 體 趣 味 競 賽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內 容 有 3 對 3 籃 球 鬥 牛 賽 帶 球 跑 啦 有 容 乃 大 永 結 同 心 及 探 索 教 育 闖 關 活 動 等, 約 計 670 人 參 加 三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期 間 本 府 生 活 津 貼 計 核 發 484 萬 3,530 元, 補 助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結 婚 補 助 :8 人 /25 萬 2,740 元 ( 二 ) 喪 葬 補 助 :7 人 /109 萬 5,350 元 ( 三 ) 生 育 補 助 :9 人 /30 萬 6,310 元 ( 四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30 人,296 萬 330 元 四 為 增 進 本 縣 公 教 同 仁 福 利 刺 激 經 濟 景 氣 與 消 費, 並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繁 榮 截 至 101 年 8 月 份 與 本 府 簽 訂 之 特 約 商 店 共 計 有 綠 柚 子 等 64 家 五 為 落 實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配 合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辦 理 樂 關 懷. 愛 飛 揚 二 手 物 品 捐 贈 活 動, 自 101 年 4 月 20 日 至 同 年 5 月 15 日 止, 推 動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同 仁 發 揮 愛 心 捐 贈, 共 計 捐 贈 5,724 件 物 品 予 偏 遠 地 區 之 弱 勢 團 體 學 校 及 原 住 民 團 體, 活 動 結 果 本 府 榮 獲 地 方 機 關 組 全 國 關 懷 e 等 獎 第 5 名 五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於 退 休 前 3 年 均 專 案 列 管, 並 於 生 效 前 3 個 月 通 知 辦 理 退 休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份 執 行 退 撫 情 形 如 下 : ( 一 ) 退 休 部 分 :1. 屆 齡 命 令 退 休 : 公 務 人 員 2 人 警 政 人 員 2 人 教 職 員 1 人 2. 殘 廢 命 令 退 休 : 教 職 員 1 人 3. 自 願 退 休 : 公 務 人 員 22 人 警 政 人 員 35 人 教 職 員 99 人 ( 二 ) 撫 卹 部 分 : 警 政 人 員 1 人 教 職 員 2 人 ( 三 )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之 退 休 人 員 亡 故 遺 族 撫 慰 部 分 : 公 務 人 員 2 人 警 政 人 149

186 員 3 人 教 職 員 11 人 六 本 府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及 遺 眷, 每 年 三 節 均 致 贈 慰 問 金 2,000 元,101 年 端 午 節 計 發 給 215 位 退 休 同 仁, 計 新 台 幣 43 萬 元 整 七 本 府 對 早 期 ( 民 國 68 年 以 前 ) 退 休 生 活 困 難 人 員, 依 規 定 於 每 年 三 節 發 給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單 身 者 每 人 每 節 1 萬 8,000 元, 有 眷 者 每 人 每 節 3 萬 1,000 元,101 年 端 午 節 核 發 公 務 人 員 4 人 ( 發 給 新 臺 幣 8 萬 5,000 元 ), 教 職 員 15 人 ( 發 給 新 台 幣 36 萬 1,000 元 ) 共 計 19 人, 合 計 發 給 新 臺 幣 44 萬 6,000 元 八 為 確 實 維 護 本 縣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經 由 人 事 服 務 網 ECPA 應 用 系 統 A7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系 統 查 詢, 於 考 核 期 間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本 縣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成 績 均 符 合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1 年 1 月 11 日 局 企 字 第 號 函 標 準 皆 達 滿 分 九 本 縣 101 年 度 相 戀 101~ 預 約 幸 福 未 婚 同 仁 聯 誼 活 動, 分 二 梯 次 於 5 月 19 日 及 5 月 26 日 在 古 坑 蜜 蜂 故 事 館 及 嘉 義 縣 綠 盈 農 場 舉 行, 本 活 動 為 增 進 未 婚 同 仁 互 動 與 認 識 異 性 機 會 開 放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等 六 縣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未 婚 員 工 自 費 參 加, 共 計 79 人 參 加 十 辦 理 人 事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研 習 共 計 5 梯 次 業 於 7/6 辦 理 完 畢, 共 計 183 人 參 加 十 一 本 縣 101 年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幸 福 職 場 一 系 列 5 場 次 研 習 業 於 8/22 辦 理 完 竣, 共 計 285 人 參 加 150

187 拾 柒 主 計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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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拾 柒 主 計 部 門 甲 歲 計 業 務 一 本 縣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1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本 府 於 101 年 5 月 10 日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並 經 貴 會 納 入 第 17 屆 第 5 次 定 期 會 審 議 結 果 照 原 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數 通 過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歲 入 追 加 ( 減 ) 淨 額 11 億 8,185 萬 4,000 元, 歲 出 追 加 ( 減 ) 淨 額 11 億 8,185 萬 4,000 元 二 本 縣 102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預 計 於 101 年 10 月 中 旬 編 印 完 成, 並 如 期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乙 單 位 會 計 一 賡 續 推 動 內 部 審 核, 加 強 預 算 管 理, 健 全 財 務 秩 序, 依 照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落 實 內 部 審 核, 避 免 浪 費, 並 配 合 施 政 計 畫 及 進 度 辦 理 各 項 預 算 經 費 執 行 之 內 部 審 核 二 執 行 限 時 付 款 : ( 一 ) 公 款 之 支 付, 除 緊 急 案 件 隨 到 隨 辦 外, 一 般 普 通 案 件 依 照 5 日 付 款 規 定 辦 理 ( 二 ) 為 便 民 服 務, 凡 在 零 用 金 額 度 範 圍 之 小 額 採 購 支 出, 除 因 廠 商 為 遠 程 外,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三 編 製 單 位 會 計 報 告 及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 一 ) 按 月 編 製 會 計 報 告 送 有 關 單 位 核 備 及 憑 證 送 審 計 機 關 審 查 ( 二 )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縣 ( 市 ) 政 府 編 製 101 年 度 各 類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編 製 本 府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送 有 關 單 位 核 備 及 送 審 計 機 關 審 查 丙 總 會 計 一 100 年 度 總 決 算 執 行 概 況 ( 審 計 室 審 定 數 ), 歲 入 預 算 數 為 279 億 8,199 萬 1,000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46 億 844 萬 6,014 元, 達 預 算 87.94%, 較 預 算 短 收 33 億 7,354 萬 4,986 元, 稅 課 收 入 ( 共 超 收 4.87 億 元 主 要 為 土 地 稅 及 統 籌 分 配 稅 )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 各 類 罰 鍰 案 件 超 收 1.02 億 元 ) 規 費 收 入 ( 各 類 行 政 規 費 超 收 0.13 億 元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 超 收 0.02 億 元 ) 及 其 151

190 他 收 入 ( 超 收 2.51 億 元 ) 等 雖 較 預 算 超 收, 惟 財 產 收 入 較 預 算 短 收 約 2.48 億 元, 補 助 收 入 較 預 算 短 收 約 億 元, 本 年 度 決 算 短 收 比 率, 由 去 年 決 算 審 定 數 短 收 14.92%, 調 降 為 短 收 12.06% 二 歲 出 預 算 數 為 286 億 5,642 萬 4,000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51 億 1,415 萬 6,547 元, 達 預 算 87.64%, 較 預 算 節 餘 35 億 4,226 萬 7,453 元, 其 內 容 主 要 為 實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預 算 減 少 及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剩 餘 以 致 人 事 費 節 餘 收 支 併 列 預 算 因 收 入 未 達 預 期 歲 出 相 對 減 支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工 程 發 包 及 財 務 採 購 結 餘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等 之 節 餘 三 本 年 度 發 生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5 億 571 萬 533 元, 另 因 融 資 調 度 賒 借 收 入 76 億 6,445 萬 6,990 元, 債 務 還 本 69 億 9,002 萬 3,990 元, 本 年 度 發 生 收 支 餘 數 1 億 6,872 萬 2,467 元 四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51 億 1,415 萬 6,547 元, 較 上 年 度 228 億 6,775 萬 7,059 元, 增 加 22 億 4,639 萬 9,488 元, 主 要 係 增 加 賠 償 準 備 金 勞 資 關 係 與 福 利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教 育 業 務 建 築 及 設 備 農 地 重 劃 工 程 農 業 建 設 工 程 環 保 建 築 及 設 備 等 計 畫 經 費 所 致 丁 統 計 業 務 一 配 合 交 通 部 於 101 年 4 月 辦 理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計 查 216 輛, 調 查 目 的 主 要 為 蒐 集 台 灣 地 區 自 用 與 營 業 貨 車 之 貨 運 流 向 與 流 量 等 動 態 資 料, 以 供 編 製 全 國 性 及 地 區 間 產 業 關 聯 表 及 研 擬 汽 車 貨 運 管 理 相 關 措 施 之 參 據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1 年 5 月 辦 理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計 870 戶 調 查 目 的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要, 蒐 集 勞 動 運 用 移 轉 及 就 業 失 業 狀 況 等 短 期 變 動 資 料, 供 為 訂 定 人 力 政 策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改 善 企 業 經 營 等 決 策 之 參 據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101 年 7 月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計 134 家 調 查 目 的 為 蒐 集 各 行 業 及 職 類 別 受 雇 員 工 人 數 薪 資 水 準 未 來 一 年 預 計 增 減 員 工 人 數 廠 商 規 定 之 勞 動 時 間 初 任 人 員 薪 資 給 付 僱 用 中 高 齡 員 工 狀 況 等 資 料, 供 為 政 府 修 訂 法 規 釐 訂 施 政 計 畫 及 業 者 訂 定 員 工 薪 資 增 進 員 工 福 祉 等 參 據 四 本 府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成 立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處, 自 101 年 4 月 15 日 起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全 面 展 開 實 地 訪 查 作 業, 蒐 集 本 縣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經 營 概 況 資 源 分 布 資 本 運 用 生 產 結 構 產 銷 變 動 等 經 濟 活 動 基 本 資 料, 供 政 府 釐 訂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之 參 據 本 次 普 查 收 回 普 查 表 25,230 家, 回 表 率 達 91.69% 於 7 月 27 日 邀 集 20 普 查 所 辦 理 普 查 工 作 檢 討 會, 並 於 8 月 152

191 15 日 撤 銷 普 查 處 組 織, 順 利 完 成 普 查 業 務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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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拾 捌 政 風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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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拾 捌 政 風 部 門 甲 政 風 人 事 管 理 一 本 處 編 制 20 人, 除 處 長 副 處 長 外 分 設 行 政 預 防 查 處 等 3 個 科, 辦 理 各 項 政 風 業 務, 目 前 實 有 員 額 16 人 (1 人 受 訓 處 長 尚 未 派 補 ; 另 尚 有 2 個 科 員 1 個 辦 事 員 缺 ) 由 於 本 縣 部 分 公 所 人 力 尚 未 獲 核 派, 目 前 商 請 鄰 近 公 所 及 本 處 同 仁 兼 辦, 雖 然 增 加 業 務 負 荷 量, 惟 均 能 秉 於 職 責 全 力 以 赴 本 處 業 以 公 開 上 網 甄 才 或 同 仁 推 薦 方 式, 積 極 爭 取 外 縣 市 現 職 政 風 人 員 至 本 縣 服 務, 以 強 化 政 風 人 力 二 為 加 強 政 風 同 仁 工 作 紀 律 提 昇 政 風 工 作 專 業 能 力, 特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業 務 專 精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辦 理 教 育 ( 組 織 ) 訓 練, 期 間 辦 理 政 風 工 作 會 報 1 次 專 業 訓 練 1 次, 以 符 合 政 風 工 作 需 求, 拓 展 政 風 業 務 乙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本 處 於 本 期 特 排 定 會 議 期 程, 於 101 年 6 月 19 日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1 次, 會 議 中 策 訂 相 關 廉 政 建 設 措 施 及 計 畫 並 提 出 多 項 廉 政 議 案 且 追 蹤 執 行 成 效, 另 請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對 機 關 廉 政 工 作 之 推 動 有 顯 著 成 效, 以 期 建 立 廉 能 政 治 丙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一 為 加 強 本 縣 中 小 學 營 養 午 餐 承 辦 人 員 法 治 觀 念, 由 本 處 結 合 教 育 處 於 各 國 中 小 學 辦 理 午 餐 秘 書 及 廚 工 講 習 時 派 員 講 授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暨 相 關 迴 避 規 定, 以 落 實 政 府 廉 政 措 施 二 本 期 就 101 年 度 所 有 政 風 單 位 受 理 之 91 件 防 貪 登 錄, 進 行 彙 整 分 析, 另 有 關 100 年 度 廉 潔 楷 模 人 員, 經 函 請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薦, 於 101 年 4 月 6 日 評 審 薦 舉 6 人, 並 於 8 月 17 日 員 工 月 會 公 開 表 揚, 以 收 見 賢 思 齊 之 效 三 本 期 計 辦 理 大 型 反 貪 建 構 廉 能 宣 導 活 動 5 件 ; 而 自 101 年 3 月 起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校 園 社 區 等 宣 導 活 動, 透 過 跨 域 整 合, 以 擴 大 教 育 宣 導 之 宏 效 丁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暨 安 全 維 護 一 為 加 強 員 工 保 密 知 識, 提 高 員 工 保 密 警 覺, 期 間 內 編 撰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155

196 資 料, 刊 登 於 本 府 網 站 供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研 閱, 期 能 防 杜 洩 密 事 件 發 生 二 依 規 定 擬 訂 專 案 維 護 計 畫 1 案 按 月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以 預 防 危 害 及 破 壞 事 件 之 發 生, 加 強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三 協 助 處 理 民 眾 至 本 府 及 相 關 機 關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2 案 次 四 辦 理 101 年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講 習 訓 練 1 次, 以 提 昇 本 府 暨 所 ( 附 ) 屬 單 位 與 機 關 員 工, 公 務 保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之 知 能 五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維 護 工 作 古 坑 鄉 山 峰 國 民 小 學 101 學 年 度 華 德 福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專 案 維 護 工 作 101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專 案 維 護 工 作 101 學 年 度 國 中 特 殊 教 育 科 候 用 教 師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暨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專 案 維 護 工 作 等 4 案 戊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查 察 一 本 期 間 辦 理 環 保 業 務 - 資 源 回 收 物 管 理 與 變 賣 及 代 清 運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專 案 稽 核, 俟 完 成 稽 核 作 為, 將 稽 核 結 果 及 專 報 內 容 簽 陳 首 長 核 示 後, 移 請 業 務 單 位 參 考 改 進 二 本 處 於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間, 辦 理 開 標 監 辦 業 務 合 計 212 件,500 萬 以 上 會 同 主 計 處 監 驗 工 程 案 件 共 26 件, 針 對 缺 失 部 分, 提 出 導 正 建 議 供 業 務 單 位 參 處 者 計 6 件 次 三 本 期 間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及 本 縣 採 購 中 心, 針 對 縣 轄 採 購 工 程 實 施 稽 核 計 有 5 件 己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一 依 據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縣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100 年 總 申 報 人 數 為 734 人 二 101 年 2 月 15 日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查 公 開 抽 籤 工 作, 共 抽 出 105 人, 本 處 現 正 向 金 融 機 構 等 單 位 調 閱 資 料,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及 前 後 年 度 比 對 工 作, 預 計 於 101 年 10 月 前 完 成 三 針 對 縣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宣 導 3 場 次, 另 自 101 年 10 月 起 結 合 財 產 申 報 說 明 會, 預 計 辦 理 6 場 次 宣 導, 以 期 熟 稔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觸 法 四 本 處 預 計 101 年 10 月 起 針 對 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之 應 行 申 報 人 員, 156

197 全 面 舉 辦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填 表 說 明 會, 並 為 便 利 偏 遠 地 區 人 員, 採 分 區 舉 辦 共 辦 理 6 場 次 庚 政 風 查 處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反 映 上 級 交 查 所 屬 陳 報 他 機 關 會 辦 等 案 件 共 計 167 案, 均 審 慎 處 理, 以 期 勿 枉 勿 縱 一 刑 事 責 任 案 件 本 期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因 涉 嫌 刑 事 責 任 案 件, 計 1 案 2 人 二 行 政 責 任 案 件 本 期 本 府 暨 所 屬 對 有 違 反 政 風 事 實, 但 未 構 成 法 辦 案 件 之 員 工 予 以 行 政 處 分 者, 計 5 案 5 人 三 上 級 交 查 受 理 檢 舉 及 他 機 關 會 辦 之 政 風 案 件, 除 行 政 責 任 案 件 5 案 外,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行 政 處 理 者 93 案 存 參 28 案, 函 報 有 關 機 關 核 處 者 6 案, 其 他 35 案, 合 計 167 案 辛 政 風 行 銷 本 處 組 織 現 有 人 力 中 具 法 律 專 長 13 人, 並 結 合 府 內 外 具 法 律 學 識 背 景 之 專 業 人 員 共 組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群 組, 每 週 3 日 現 場 即 時 提 供 民 眾 法 律 諮 詢 協 助, 深 獲 民 眾 好 評 本 期 辦 理 法 律 服 務 群 組 諮 詢 服 務 計 126 件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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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拾 玖 警 政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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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拾 玖 警 政 部 門 甲 刑 事 一 全 般 刑 案 統 計 分 析 :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 以 下 稱 本 期 ), 初 步 統 計 全 般 刑 案 發 生 2,550 件 破 獲 2,200 件 ( 含 破 積 案 - 以 下 同 ), 破 獲 率 86.3%; 與 100 年 4 月 1 日 至 100 年 8 月 20 日 ( 以 下 稱 去 年 同 期 ) 比 較, 發 生 減 少 328 件 發 生 件 數 率 減 少 11.4%; 全 般 刑 案 破 獲 件 數 減 少 72 件 破 獲 件 數 率 減 少 3.2%, 全 般 刑 案 破 獲 率 提 升 7.4 個 百 分 點 區 分 全 般 刑 案 暴 力 犯 罪 竊 盜 犯 罪 其 他 刑 案 發 本 期 生 去 年 同 期 件 件 數 數 增 減 率 -11.4% -4.5% -29.3% -2.9% 破 本 期 獲 去 年 同 期 件 件 數 數 增 減 率 -3.2% 10.0% -0.6% -4.1% 破 本 期 86.3% 104.8% 78.1% 88.9% 獲 去 年 同 期 78.9% 90.9% 55.5% 90.0% 率 增 減 百 分 點 7.4% 13.9% 22.6% -1.1% 二 暴 力 犯 罪 統 計 分 析 : 本 期 全 般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21 件 破 獲 22 件, 破 獲 率 104.8%;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發 生 減 少 1 件 發 生 件 數 率 減 少 4.5%; 破 獲 件 數 增 加 2 件 破 獲 件 數 率 增 加 10.0%, 全 般 暴 力 破 獲 率 提 升 13.9 個 百 分 點 159

202 區 發 生 件 數 破 獲 件 數 破 獲 率 分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勒 人 贖 強 制 性 交 恐 嚇 取 財 重 傷 害 合 計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件 數 率 166.7% 0.0% 0.0% % % - 0.0% -4.5%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件 數 率 62.5% 33.3% 33.3% % - 0.0% 10.0% 本 期 100.0% 112.5% 75.0% % 104.8% 去 年 同 期 100.0% 75.0% 50.0% 100.0% 140.0% % 90.9% 增 減 百 分 點 0.0% 37.5% 25.0% % 13.9% 三 竊 盜 犯 罪 統 計 分 析 : 本 期 全 般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652 件 破 獲 509 件, 破 獲 率 78.1%;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發 生 件 數 減 少 270 件 發 生 件 數 率 減 少 29.3%, 破 獲 件 數 減 少 3 件, 破 獲 件 數 率 減 少 0.6%, 全 般 竊 盜 破 獲 率 提 升 22.5 個 百 分 點 區 發 生 件 分 重 竊 大 盜 汽 竊 車 盜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數 增 減 機 竊 車 盜 普 竊 通 盜 件 數 率 % -11.0% -35.6% -29.3% 合 計 160

203 破 獲 件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數 增 減 破 獲 率 件 數 率 % 2.2% -0.7% -0.6% 本 期 0.0% 74.1% 76.9% 79.9% 78.1% 去 年 同 期 % 66.9% 51.8% 55.5% 增 減 百 分 點 % 9.9% 28.1% 22.5% 四 詐 欺 犯 罪 統 計 分 析 : 本 期 全 般 詐 欺 犯 罪 發 生 106 件 破 獲 88 件, 破 獲 率 83.0%;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發 生 件 數 減 少 55 件 發 生 件 數 率 減 少 34.2%, 破 獲 件 數 減 少 69 件, 破 獲 件 數 率 減 少 43.9%; 全 般 詐 欺 破 獲 率 下 降 14.5 個 百 分 點 簡 訊 詐 欺 括 括 樂 電 話 詐 欺 網 路 詐 欺 刊 登 廣 告 書 信 詐 欺 假 冒 名 義 區 分 其 他 合 計 發 本 期 生 去 年 同 期 件 件 數 數 比 較 率 % -85.7% % -25.2% -34.2% 破 本 期 獲 去 年 同 期 件 件 數 數 比 較 率 % -100% % -35.5% -43.9% 破 本 期 % 0.0% % 92.2% 83.0% 獲 去 年 同 期 % 78.6% % 106.8% 97.5% 率 增 減 百 分 點 % -78.6% % -14.6% -14.5% 161

204 五 民 生 竊 盜 統 計 分 析 : 本 期 民 生 竊 盜 發 生 134 件 破 獲 110 件, 破 獲 率 82%;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發 生 件 數 減 少 36 件 發 生 件 數 率 減 少 21.2%; 破 獲 件 數 增 加 12 件, 破 獲 件 數 率 增 加 12.2%; 破 獲 率 提 升 24 個 百 分 點 區 分 住 宅 竊 盜 公 用 設 施 車 內 物 品 農 漁 牧 電 機 農 產 品 電 纜 線 合 計 發 本 生 期 上 件 期 件 數 數 比 較 率 -5.6% -75.0% -76.2% 0.0% -41.7% -7.7% -21.2% 破 本 獲 期 去 年 同 期 件 件 數 數 比 較 破 率 18.3% -66.7% -25.0% 300.0% -22.2% 75.0% 12.2% 本 獲 期 85% 100% 120% 67% 100% 58% 82% 去 年 同 期 率 67% 75% 38% 17% 75% 31% 58% 增 減 百 分 點 17% 25% 82% 50% 25% 28% 24% 六 其 他 刑 事 偵 防 績 效 : ( 一 ) 本 期 其 他 刑 事 偵 防 績 效, 初 步 統 計 查 捕 逃 犯 查 獲 270 人 ( 不 含 清 理 逃 犯 163 人 ), 其 中 重 要 逃 犯 5 人 次 要 逃 犯 51 人 一 般 逃 犯 214 人,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增 加 31 人 ( 二 ) 檢 肅 槍 械 案 件 7 件 7 人, 起 獲 制 式 短 槍 2 枝 改 造 槍 械 5 枝 各 式 子 彈 36 顆,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減 少 5 件 ( 三 ) 取 締 職 業 性 賭 博 24 件 58 人, 其 中 賭 博 電 玩 3 件 21 人 六 合 彩 19 件 28 人 麻 將 牌 1 件 1 人 職 業 球 賽 1 件 8 人,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增 加 9 件 七 掃 蕩 毒 品 專 案 : 本 期 查 獲 第 一 級 毒 品 248 件 276 人 第 二 級 毒 品 162 件 166 人 第 三 級 毒 品 9 件 16 人, 起 獲 第 一 級 毒 品 公 克 第 二 級 毒 品 公 克 第 三 級 毒 品 公 克 162

205 乙 交 通 一 本 期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A1 類 交 通 事 故 計 發 生 41 件 41 人 死 亡, 與 100 年 同 期 48 件 51 人 死 亡 比 較, 事 故 減 少 7 件 死 亡 減 少 10 人 ; 為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於 工 程 改 善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及 執 法 取 締 等 工 作 加 強 執 行, 以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並 針 對 每 一 件 死 亡 事 故 現 場 實 施 勘 察, 配 合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措 施, 期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並 持 續 督 促 所 屬 員 警 加 強 執 行 取 締 惡 性 違 規 大 執 法 ; 本 期 計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933 件 超 速 40 公 里 以 上 1,155 件 闖 紅 燈 1 萬 1,911 件 逆 向 行 駛 4,376 件 左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1,536 件 機 車 行 駛 禁 行 機 車 道 71 件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二 段 式 左 轉 1,505 件, 合 計 2 萬 1,487 件 二 有 鑑 於 斗 六 火 車 站 乃 雲 林 縣 之 門 面, 為 外 地 人 進 入 本 縣 之 第 一 印 象, 而 為 改 善 假 日 站 前 車 流 壅 塞 情 況, 有 效 疏 導 車 潮 人 潮, 逢 週 休 二 日 及 連 續 假 期 時 實 施 : ( 一 ) 禁 止 車 輛 由 民 生 路 左 轉 進 火 車 站 ( 二 ) 禁 止 車 輛 出 火 車 站 時 左 轉 民 生 路 實 施 期 間 因 簡 化 車 流, 減 少 進 出 火 車 站 車 流 衝 突 點, 確 能 改 善 站 前 行 車 秩 序, 執 行 效 果 良 好, 並 加 強 站 前 周 邊 道 路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以 維 護 良 好 行 車 秩 序 三 執 行 強 力 取 締 飆 車, 防 制 危 險 駕 駛 作 為 : 本 轄 雖 未 發 現 集 體 汽 機 車 違 規 競 速 情 形, 僅 有 零 星 之 個 案 競 駛 狀 況, 惟 為 預 作 防 範, 仍 要 求 所 屬 各 外 勤 單 位 將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行 為 列 為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重 點, 針 對 轄 區 過 去 發 生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飆 車 狀 況, 研 擬 因 應 策 略, 持 續 嚴 正 執 法, 本 期 計 取 締 蛇 行 危 險 駕 車 10 件 超 速 60 公 里 以 上 69 件 改 裝 車 體 52 件, 設 備 不 全 4,007 件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336 件 及 與 本 縣 環 保 局 共 同 稽 查 舉 發 改 裝 排 氣 管 製 造 噪 音 34 件 等 共 4,508 件, 而 與 監 理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一 經 查 獲 改 裝 車 輛 即 責 令 實 施 臨 時 檢 驗 等, 防 制 效 果 良 好 四 本 局 為 有 效 防 制 歹 徒 以 偽 造 矇 造 變 造 號 牌 及 未 懸 掛 號 牌 犯 案, 對 遏 止 心 存 僥 倖 以 規 避 警 察 單 位 照 相 採 證 取 締, 採 行 嚴 格 取 締 牌 照 違 規 案 件 ; 並 對 無 照 駕 駛 及 駕 駛 執 照 遭 吊 扣 吊 銷 之 駕 駛 人 執 行 取 締 舉 發 工 作, 要 求 所 屬 員 警 加 強 執 行 淨 牌 專 案, 並 規 劃 全 縣 性 攔 檢 勤 務, 以 達 警 示 作 用, 維 護 用 路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本 期 計 取 締 303 件 報 廢 車 輛 13 件 未 領 用 牌 照 及 拼 裝 車 9 件 五 配 合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臺 中 台, 利 用 週 四 17 時 10 分 與 本 局 交 通 警 察 隊 連 線 時 機, 宣 導 各 項 道 安 作 為 交 通 疏 導 及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促 使 駕 駛 人 知 悉 目 前 執 163

206 法 法 規 之 重 點 工 作 等, 促 進 交 通 安 全 與 順 暢 另 於 每 週 五 時 配 合 本 轄 信 大 國 際 多 媒 體 有 線 電 視 現 場 製 播 預 防 犯 罪 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影 片 案 例 法 ( 政 ) 令 及 執 法 作 為, 以 達 到 交 通 及 治 安 宣 導 效 果 六 本 期 取 締 違 規 砂 石 ( 大 型 ) 車 超 速 126 件 超 載 164 件 及 其 他 違 規 1,121 件, 合 計 1,411 件, 本 局 將 持 續 加 強 取 締, 以 降 低 車 禍 發 生 率,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七 持 續 執 行 清 道 專 案 工 作, 取 締 違 規 設 攤 商 家 超 出 營 業 範 圍 查 報 廢 棄 汽 機 車 等 各 類 違 規, 以 維 市 容 整 潔 及 民 眾 通 行 權 利 八 本 期 依 據 行 政 罰 法 第 19 條 及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處 理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對 民 眾 違 反 與 交 通 安 全 較 無 直 接 關 係 之 輕 微 違 規 案 件, 如 未 帶 駕 行 照 號 牌 污 穢 亂 鳴 喇 叭 機 車 附 載 人 員 或 物 品 未 依 規 定 等, 以 勸 導 單 作 成 紀 錄, 請 其 簽 名, 執 行 糾 正 或 勸 導 工 作, 合 計 9 萬 4,275 件 九 於 本 縣 易 肇 事 路 段 辦 理 工 程 改 善, 計 架 設 測 速 照 相 偽 裝 桿 8 支,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告 示 牌 82 面, 提 醒 駕 駛 人 小 心 慢 行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十 100 年 度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汰 換 交 通 號 誌 為 LED 燈 計 697 處 路 口, 核 定 金 額 4,745 萬 6,000 元, 實 際 支 用 4,681 萬 2,992 元 十 一 持 續 辦 理 騎 乘 機 車 ( 腳 踏 車 ) 戴 安 全 帽 ( 含 繫 緊 安 全 帽 扣 環 ) 及 防 制 酒 後 駕 車 防 制 老 人 交 通 事 故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繫 安 全 帶 乘 座 安 全 椅 等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並 於 治 安 座 談 會 播 放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影 片, 灌 輸 民 眾 騎 乘 機 車 戴 安 全 帽 之 重 要 性, 提 醒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之 嚴 重 性, 呼 籲 民 眾 確 實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丙 少 年 一 少 年 防 處 工 作 : ( 一 ) 本 期 (101 年 04 月 1 日 -101 年 08 月 20 日 ) 派 員 至 學 校 實 施 校 園 法 律 宣 導 工 作, 計 辦 理 128 場 次, 並 請 學 校 訓 輔 單 位 散 發 防 霸 凌 防 幫 派 反 暴 力 反 吸 毒 等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單 共 7,325 份 ( 二 ) 本 期 辦 理 保 護 青 少 年 及 維 護 學 生 校 外 安 全 工 作, 統 計 執 行 成 效 計 勸 導 取 締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2,018 件 ; 查 察 行 業 家 數 1,257 家 次, 使 用 警 力 數 2,412 人 ( 三 ) 本 期 執 行 防 處 少 年 事 件, 保 護 少 年 兒 童 安 全, 預 防 其 偏 差 行 為, 查 緝 少 年 犯 罪 案 件 106 件 163 人, 移 送 少 年 虞 犯 行 為 案 件 16 件 16 人 取 締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2,018 件 尋 獲 中 輟 生 56 人 尋 獲 18 歲 以 下 失 蹤 人 口 101 人 觸 法 列 管 少 年 96 人 164

207 ( 四 ) 結 合 本 府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 1. 本 期 結 合 建 設 處 消 防 局 雲 林 縣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雲 林 縣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擴 大 臨 檢 聯 合 查 察 勤 務 共 98 次, 臨 檢 青 少 年 易 聚 集 場 所 1,257 家 次, 出 動 警 力 2,412 人 次 2. 本 期 結 合 縣 府 建 設 衛 生 建 管 消 防 等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針 對 違 規 業 者 實 施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總 共 裁 處 違 規 業 者 32 家 二 少 年 犯 罪 偵 防 工 作 : ( 一 ) 本 縣 少 年 (12 歲 以 上 18 歲 未 滿 ) 人 口 數, 統 計 至 101 年 07 月 底 止 ( 資 料 來 源 雲 林 縣 政 府 戶 政 科 ), 男 生 2 萬 8,692 人, 女 生 2 萬 5,865 人, 合 計 5 萬 4,557 人 ( 二 ) 本 期 執 行 查 緝 少 年 犯 罪 工 作, 計 查 獲 106 件 163 人, 其 中 以 毒 品 案 28 件 39 人 竊 盜 案 25 件 37 人 傷 案 案 19 件 34 人 居 本 項 之 前 三 名 三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 ( 一 )93 年 11 月 1 日 本 縣 設 立 雲 林 縣 少 年 安 親 學 園 及 雲 林 縣 雲 蓮 安 親 學 園 兩 所 安 置 機 構, 妥 適 安 置 少 年 目 前 共 有 10 位 ( 男 生 7 人 女 生 3 人 ) 少 年 接 受 妥 善 安 置 教 育 輔 導 ( 二 ) 雲 林 縣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現 有 輔 導 志 工 共 100 人 投 入 防 範 少 年 行 為 偏 差 工 作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目 前 累 計 輔 導 個 案 男 生 63 人 女 生 41 人, 共 104 人, 期 能 協 助 輔 導 個 案 自 我 健 全 發 展, 歩 上 正 軌, 避 免 成 為 治 安 人 口, 徒 增 社 會 問 題 丁 婦 幼 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 本 期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826 件, 代 被 害 人 聲 請 保 護 令 264 件, 執 行 保 護 令 214 件, 偵 辦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42 件 二 性 侵 害 防 治 : ( 一 ) 持 續 推 動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結 合 網 絡 單 位 力 量 之 服 務 模 式, 妥 善 處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達 到 專 責 處 理 全 程 服 務 的 目 標 ( 二 ) 落 實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查 訪 約 制 作 為, 避 免 渠 等 再 犯 三 加 強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工 作 : 主 動 發 掘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致 兒 少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之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由 專 業 人 員 關 懷 訪 視, 建 立 完 整 家 庭 功 能 服 務, 本 期 計 通 報 74 件 四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 165

208 為 提 升 民 眾 對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兒 童 保 護 等 婦 幼 安 全 之 防 衛 知 能, 積 極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社 區 團 體 宣 導 活 動, 本 期 計 宣 導 110 場 戊 鑑 識 一 推 動 鑑 識 工 作 打 擊 犯 罪 : ( 一 ) 持 續 辦 理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到 場 勘 察 採 證 管 制 ( 二 ) 依 據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案 類 犯 罪 嫌 疑 人 DNA 採 樣 建 檔 及 管 制 ( 三 ) 提 升 鑑 識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派 遣 人 員 至 鑑 識 學 會 刑 事 警 察 局 講 習 吸 收 新 知, 並 至 其 他 鑑 識 單 位 學 習 觀 摩 ( 四 ) 辦 理 分 局 偵 查 人 員 鑑 識 專 業 講 習, 聘 請 刑 事 警 察 局 及 檢 察 官 等 專 業 講 座, 提 升 鑑 識 採 證 及 法 庭 作 證 技 巧 ( 五 ) 強 化 列 管 刑 案 證 物 鑑 識 比 中 對 象 查 緝 及 偵 辦 情 形 二 精 進 鑑 識 設 備 : ( 一 ) 購 置 科 學 儀 器 及 採 證 設 備, 以 提 升 證 物 處 理 之 品 質 ( 二 ) 建 置 完 成 虎 尾 及 北 港 分 局 小 型 鑑 識 科 學 實 驗 室 三 刑 案 鑑 識 績 效 : ( 一 ) 本 期 計 支 援 鑑 識 採 證 464 案, 其 中 採 獲 相 關 跡 證 34 件, 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鑑 驗, 共 比 中 16 件, 有 效 採 證 率 為 7.33%, 比 中 率 為 47.06% ( 二 ) 有 關 嫌 疑 人 DNA 採 樣 建 檔,101 年 上 半 年 總 計 建 檔 75 件, 建 檔 執 行 率 100% ( 三 )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到 場 採 證 率 為 100% ( 四 ) 有 關 嫌 犯 指 紋 建 檔 本 期 共 1,136 件 己 保 安 民 防 一 保 安 部 分 : ( 一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訂 頒 建 立 全 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推 行 方 案 訂 定 本 局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以 加 強 輔 導 村 里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成 立 巡 守 管 理 委 員 會, 編 成 巡 守 組 織, 實 施 巡 守 工 作, 除 每 半 年 舉 辦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巡 守 員 訓 練 外, 每 年 並 舉 辦 守 望 相 助 示 範 觀 摩 1 次 迄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計 輔 導 成 立 村 里 守 望 相 助 隊 52 隊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8 隊 公 寓 大 廈 守 望 相 助 隊 85 隊 ; 輔 導 裝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家 戶 聯 防 573 處 警 民 連 線 311 處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2,631 處 166

209 ( 二 ) 積 極 規 劃 裝 設 重 要 路 口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工 作, 以 加 強 維 護 社 區 治 安 截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計 建 置 路 口 監 視 器 869 處 攝 影 機 鏡 頭 2,806 支, 目 前 均 已 投 入 本 縣 治 安 維 護 網 絡 中 ( 三 ) 為 嚴 防 列 管 刀 械 自 衛 槍 枝 暨 管 制 槍 砲 之 脫 管 及 非 法 使 用, 每 三 個 月 由 警 勤 區 佐 警 實 施 查 察 1 次 本 轄 目 前 計 列 管 自 衛 槍 枝 63 支 管 制 槍 砲 64 支 及 各 類 刀 械 54 支 ( 四 ) 落 實 義 警 人 員 組 訓 工 作, 除 配 合 各 分 駐 派 出 所 每 人 每 月 協 勤 4 至 12 小 時 外, 並 分 別 於 每 年 上 下 半 年 舉 辦 義 警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1 次, 目 前 本 局 轄 內 共 計 納 編 義 勇 警 察 938 人 ( 五 ) 本 著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制 裁 暴 力 原 則, 蒐 集 相 關 事 證, 依 法 防 處 聚 眾 活 動 事 件, 且 依 據 集 會 遊 行 法 之 規 定, 由 警 察 分 局 受 理 該 管 轄 內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警 察 局 則 受 理 跨 越 2 個 分 局 轄 區 以 上 之 遊 行 申 請 及 申 復 案 件, 截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計 受 理 申 請 之 集 會 遊 行 共 12 件, 未 申 請 之 陳 抗 案 件 共 5 件, 動 用 警 力 共 472 人 次 ( 六 ) 強 化 預 防 作 為, 落 實 辦 理 並 執 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擴 大 臨 檢 工 作 指 導 計 畫, 淨 化 本 轄 治 安, 以 防 範 犯 罪 事 件 發 生 二 民 防 部 分 : ( 一 ) 為 強 化 防 護 措 施, 落 實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管 理, 迄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計 列 管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1,071 處 ( 二 ) 健 全 民 防 組 織 : 1. 落 實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管 理 : 本 縣 民 防 總 隊 計 編 列 6 個 大 隊 1 個 站 ( 民 防 義 警 義 交 醫 護 大 隊 環 境 保 護 大 隊 工 程 搶 修 大 隊 戰 時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站 ), 分 別 隸 屬 各 局 處 (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工 務 處 社 會 處 ) 指 揮 監 督 訓 練, 目 前 本 縣 各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共 計 納 編 1 萬 3,576 人 2. 強 化 民 防 教 育 訓 練 : 本 縣 民 防 大 隊 ( 下 轄 6 個 民 防 中 隊, 目 前 共 有 856 人 ) 每 年 除 規 劃 辦 理 民 防 團 隊 常 年 訓 練 1 次 外, 並 配 合 萬 安 演 習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1 次 ( 上 半 年 ), 平 時 則 配 合 分 駐 ( 派 出 ) 所 協 助 服 勤 3. 加 強 防 空 宣 導 : 本 局 於 平 時 民 防 常 年 訓 練 時, 即 積 極 宣 導 民 防 法 防 空 演 習 實 施 辦 法 及 防 空 避 難 等 相 關 常 識 ; 於 萬 安 演 習 前 更 加 強 宣 導 疏 散 避 難 有 關 規 定 ( 三 ) 配 合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會 報 實 施 各 種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業 務 演 習 執 行 庚 外 事 167

210 一 加 強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查 處 : 本 局 賡 續 執 行 查 處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專 案, 以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有 效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本 期 執 行 本 項 專 案 工 作 績 效 如 下 :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執 行 加 強 查 處 人 口 販 運 及 仲 介 集 團 ( 反 奴 專 案 ) 績 效 表 月 份 勞 力 剝 削 性 剝 削 器 官 摘 除 合 計 備 註 合 計 二 外 僑 安 全 維 護 : ( 一 ) 遇 有 重 要 國 外 賓 及 僑 團 至 本 轄 觀 光 或 參 訪, 即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頒 訂 之 國 外 賓 訪 華 警 衛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統 籌 指 揮 各 分 局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及 警 衛 工 作 ( 二 ) 對 轄 區 內 有 外 僑 ( 勞 ) 之 住 所 居 所 事 業 處 所 營 業 場 所 及 其 他 處 所, 實 施 訪 查, 並 列 為 巡 邏 重 點, 以 落 實 外 僑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三 嚴 密 僑 防 措 施 : ( 一 ) 確 實 執 行 諮 詢 佈 置 工 作, 深 入 轄 區 了 解 轄 內 外 籍 人 士 之 動 態, 並 針 對 各 項 僑 防 工 作 之 專 案 目 標 進 行 蒐 報, 機 先 掌 握 情 資, 預 防 不 法 情 事 之 發 生, 以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 二 ) 落 實 外 事 責 任 區 服 務 工 作, 要 求 各 外 事 警 察 責 任 區 之 員 警, 應 澈 底 了 解 轄 內 外 籍 人 士 之 動 態, 遇 有 可 疑 之 外 籍 人 士 進 入 轄 區, 應 立 即 前 往 查 訪, 並 將 查 訪 情 形 之 治 安 狀 況 即 時 回 報 上 級 單 位 ; 另 外 籍 人 士 若 有 生 活 上 之 服 務 需 求, 提 供 適 時 之 關 懷 協 助 四 涉 外 案 件 之 處 理 : ( 一 ) 有 關 處 理 與 外 籍 人 士 相 關 之 案 件, 均 依 法 定 職 權,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如 涉 外 政 治 外 交 經 貿 財 政 仲 裁 案 件, 慎 重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步 驟 一 致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並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98 年 2 月 18 日 函 頒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 二 )101 年 4 月 起 至 101 年 8 月 份, 計 受 ( 處 ) 理 各 類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計 9 件 168

211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受 ( 處 ) 理 涉 外 案 件 統 計 表 月 份 重 大 刑 案 類 一 般 刑 案 類 交 通 事 故 類 合 計 備 註 合 計 五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 有 關 民 眾 申 請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除 依 核 發 作 業 手 冊 作 業 程 序 與 流 程 辦 理 外, 另 本 簡 政 便 民 之 精 神, 隨 時 檢 討 創 新,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以 期 讓 民 眾 在 最 短 時 間 取 得 紀 錄 證 明 ( 現 本 局 平 均 每 案 發 件 時 間 為 48 分 鐘 ), 避 免 因 行 政 流 程 延 宕, 造 成 民 眾 不 良 觀 感,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度 六 各 項 工 作 績 效 : ( 一 )101 年 4 月 起 至 101 年 8 月 份 計 受 理 申 請 核 發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計 1,049 件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受 理 核 發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統 計 表 月 份 受 理 件 數 核 發 件 數 不 予 核 發 件 數 合 計 備 註 合 計 1,049 1, ,049 ( 二 ) 本 局 執 行 查 處 人 口 販 運 專 案 工 作,101 年 上 半 年 度 整 體 績 效 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全 國 特 優 單 位 ( 三 )101 年 上 半 年 外 事 情 報 諮 詢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全 國 丙 組 第 1 名 ( 四 )101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外 事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全 國 丁 組 第 1 名 169

212 辛 督 察 一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 ( 一 ) 加 強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 1. 針 對 各 大 媒 體 發 生 之 風 紀 案 件, 提 晨 報 週 報 聯 合 勤 教 擴 大 臨 檢 講 習 等 各 項 集 ( 機 ) 會, 由 局 長 等 各 級 幹 部 實 施 風 紀 教 育 宣 導 與 檢 討, 並 將 書 面 資 料 張 貼 於 本 局 內 部 網 站, 以 提 供 各 單 位 即 時 下 載 宣 導, 加 強 培 養 員 警 守 法 觀 念 2. 為 落 實 員 警 守 法 觀 念, 嚴 禁 員 警 收 賄 接 受 招 待, 並 強 化 宣 導 員 警 應 避 免 觸 犯 偽 造 文 書 洩 密 等 違 法 案 件, 本 局 並 要 求 各 單 位 利 用 勤 教 時 機 加 強 灌 輸 員 警 法 紀 教 育 及 案 例 宣 導 3. 為 加 強 宣 導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等 核 心 價 值 及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要 求 員 警 因 公 務 需 要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時, 應 嚴 守 分 際, 不 得 有 違 法 違 紀 行 為, 並 每 週 統 計 各 單 位 辦 理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執 行 成 效, 由 督 察 長 於 週 報 中 提 出 檢 討 4. 對 於 本 單 位 或 他 單 位 發 生 之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均 即 時 製 作 案 例 教 育 張 貼 於 本 局 內 部 網 頁, 要 求 各 單 位 主 官 ( 管 ) 利 用 勤 教 機 會, 以 Power Point 方 式 施 教, 以 強 化 員 警 法 紀 觀 念, 避 免 再 犯 ( 二 ) 落 實 防 制 作 為 : 1. 全 面 清 查 所 屬 員 警 及 轄 內 誘 因 場 所, 針 對 有 違 紀 顧 慮 員 警 誘 因 場 所, 由 分 局 提 列 風 紀 狀 況 評 估 會 議 討 論, 並 列 冊 報 局 審 查 列 管 有 違 紀 傾 向 之 個 案 責 由 專 人 實 施 輔 導 ; 對 列 管 誘 因 場 所 每 月 規 劃 擴 大 臨 檢 風 紀 臨 檢 加 強 取 締, 並 由 各 分 局 維 新 小 組 實 施 探 訪 埋 伏 等 作 為, 以 防 範 風 紀 案 件 發 生 2. 實 施 年 節 監 察, 針 對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及 風 紀 顧 慮 員 警 作 重 點 監 察, 以 維 護 優 良 警 風 紀 3. 新 進 員 警 除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外, 並 對 其 品 操 工 作 勤 惰 情 形, 先 期 瞭 解, 防 範 風 紀 案 件 發 生 ( 三 ) 從 重 懲 處 違 法 違 紀 : 對 於 頑 劣 不 悛 者, 均 從 重 議 處, 必 要 時 則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規 定 斷 然 處 置 ; 另 對 無 心 犯 過 者, 則 採 勸 導, 教 育 方 式, 給 予 自 新 機 會 本 期 查 處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7 件 8 人, 另 品 操 違 紀 案 件 6 件 6 人, 其 他 工 作 違 紀 16 件 16 人 ( 四 ) 本 期 列 教 育 輔 導 員 警 13 人 關 懷 對 象 11 人, 均 由 各 級 主 官 ( 管 ) 及 督 170

213 察 人 員 實 施 家 庭 訪 問 輔 導 或 告 誡 二 落 實 勤 務 督 導 : ( 一 ) 加 強 勤 務 督 導 : 1. 勤 務 督 導 : 每 週 依 主 官 指 示 當 前 工 作 重 點 及 上 週 督 導 所 見 缺 失 ( 問 題 ) 等, 綜 合 規 劃 督 導 勤 務, 由 駐 區 督 察 員 實 施 分 區 督 導 內 勤 督 察 人 員 混 合 編 組 實 施 機 動 督 導, 另 依 據 強 化 分 層 勤 務 督 導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分 層 督 導, 由 警 務 員 ( 課 員 ) 以 上 幹 部 編 組, 每 日 2 班 每 班 2 人 實 施 夜 勤 深 夜 勤 機 動 督 導, 發 現 重 大 缺 失 除 依 規 定 懲 處 外, 並 通 報 檢 討 改 進 及 追 蹤 複 查, 使 其 確 實 改 善 本 期 計 規 劃 主 官 ( 管 ) 督 導 120 班 次, 督 察 督 導 567 班 次, 各 課 室 中 心 警 務 員 以 上 幹 部 督 導 202 班 次 2. 專 案 勤 務 督 導 : 針 對 當 前 警 政 重 點 工 作, 如 強 化 治 安 措 施 專 案 緝 豺 專 案 同 步 掃 蕩 槍 械 毒 品 專 案 民 生 竊 盜 緝 仿 靖 土 靖 紀 專 案 嚴 懲 惡 性 交 通 違 規 專 案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春 風 救 雛 專 案 取 締 賭 博 電 玩 及 色 情 專 案 反 奴 專 案 機 車 烙 碼 專 案 隨 護 警 衛 勤 務 e 視 訊 巡 邏 勤 務 等, 實 施 專 案 性 督 導, 藉 以 提 升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效 能 本 期 計 規 劃 專 案 性 督 導 128 班 次, 對 各 項 專 案 工 作 均 能 達 成 任 務 3. 本 期 督 導 發 現 缺 失 達 申 誡 以 上 者 計 16 人 次 ( 二 )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 1. 加 強 要 求 各 級 幹 部 應 以 身 作 則, 勤 教 嚴 管, 落 實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使 所 屬 員 警 知 所 遵 循, 確 立 守 法 守 紀 觀 念 2. 加 強 本 局 門 禁 拘 留 所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督 導, 並 辦 理 獎 懲, 發 現 缺 失 並 立 即 通 報 改 進 3. 本 期 督 導 內 部 管 理 缺 失 達 申 誡 以 上 者 計 10 人 次 三 執 行 特 種 警 衛 勤 務 :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8 月 20 日 止 期 間, 本 道 路 警 衛 區 計 執 行 中 興 演 習 3 次, 出 勤 11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1,400 人 次 ; 執 行 0410 中 興 夫 人 演 習 1 次, 出 勤 5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173 人 次 ; 執 行 安 維 1B 演 習 3 次, 出 勤 7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802 人 次 ; 執 行 0701 和 平 演 習 1 次, 出 勤 5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412 人 次 ; 執 行 大 安 演 習 2 次, 出 勤 12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342 人 次 合 計 演 習 10 次, 出 勤 40 次 數, 使 用 警 力 3,129 人 次 四 提 振 員 警 士 氣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 一 ) 積 極 協 助 推 動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及 通 報 轉 介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辦 理 急 171

214 難 救 助 工 作,101 年 4 至 8 月 計 通 報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70 件, 核 定 34 件, 獲 補 助 金 額 57 萬 4,530 元 ; 另 通 報 轉 介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辦 理 救 助 者,101 年 4 至 8 月 份 計 通 報 43 件 核 定 22 件 獲 補 助 金 額 103 萬 元, 本 項 工 作 本 局 積 極 持 續 辦 理 中 ( 二 ) 主 動 發 掘 員 警 好 人 好 事 優 良 事 蹟, 並 於 重 要 集 會 中 表 揚 及 刊 登 榮 譽 榜, 以 激 發 員 警 榮 譽 感,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計 表 揚 116 件 157 人 ( 三 ) 辦 理 傷 病 慰 問, 員 警 傷 病 住 院 由 局 長 或 指 派 專 人 慰 問, 並 致 贈 慰 問 金, 101 年 4 至 8 月 計 慰 問 4 人 次, 慰 問 金 額 1 萬 1,000 元 ( 四 ) 對 於 工 作 態 度 消 極 怠 惰 績 效 欠 佳 員 警, 均 施 予 專 案 督 導, 以 導 正 其 任 事 態 度 壬 公 關 一 辦 理 與 本 轄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民 意 代 表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記 者 之 聯 繫 協 調 溝 通 工 作, 及 接 待 各 機 關 團 體 學 校 至 本 局 之 參 訪 事 宜 ( 一 )101 年 5 月 3 日 辦 理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師 生 67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二 )101 年 5 月 15 日 辦 理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大 眾 發 展 協 會 45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三 )101 年 5 月 21 日 至 6 月 29 日 辦 理 本 縣 議 會 第 17 屆 第 5 次 定 期 會, 議 員 質 詢 及 建 議 事 項 ( 四 )101 年 6 月 5 日 辦 理 莿 桐 國 中 師 生 45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五 )101 年 6 月 7 日 辦 理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師 生 119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六 )101 年 6 月 8 日 辦 理 大 埤 國 中 師 生 8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七 )101 年 7 月 12 日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隊 職 官 48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八 )101 年 7 月 13 日 辦 理 臺 中 市 立 寶 貝 熊 幼 稚 園 師 生 42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九 )101 年 7 月 13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家 扶 中 心 師 生 57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 十 )101 年 7 月 20 日 辦 理 雲 林 縣 家 扶 中 心 師 生 120 人 至 本 局 參 訪 活 動 二 辦 理 定 期 業 務 督 考 ( 輔 導 ): ( 一 )101 年 7 月 24 日 至 8 月 3 日 督 考 各 分 局 101 年 上 半 年 輔 導 警 友 會 工 作 ( 二 )101 年 7 月 24 日 至 8 月 3 日 督 考 各 分 局 101 年 上 半 年 新 聞 發 布 暨 傳 播 媒 體 協 調 聯 繫 工 作 三 持 續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專 案 工 作 及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辦 理 警 政 宣 導 工 作, 尤 以 落 實 婦 幼 安 全 反 詐 騙 交 通 安 全 等 列 為 優 先 宣 導 重 點 工 作 癸 資 訊 一 本 局 為 提 升 同 仁 對 不 明 郵 件 警 覺 度 及 因 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6 月 份 辦 理 電 子 172

215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於 101 年 5 月 及 28 日 併 本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季 常 訓 辦 理 101 年 上 半 年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參 訓 人 數 總 計 1,035 人 二 為 訓 練 並 檢 測 內 外 勤 員 警 對 於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臺 使 用 熟 悉 度 調 查 筆 錄 製 作 速 度 正 確 性 及 數 位 錄 音 設 備 操 作 存 檔 之 能 力,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由 局 本 部 及 各 分 局 於 101 年 6 月 起 辦 理 101 年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臺 輸 入 熟 練 度 調 查 筆 錄 製 作 能 力 暨 數 位 錄 音 設 備 操 作 存 檔 檢 測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人 數 合 計 1,274 人 三 為 提 升 本 局 員 警 中 文 輸 入 能 力 及 資 訊 安 全 概 念, 於 101 年 7 月 及 20 日 辦 理 本 局 101 年 上 半 年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抽 測,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共 有 140 人 受 測 四 本 局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份 由 資 安 稽 核 小 組 實 地 查 核 各 分 局 2 個 單 位 及 局 本 部 2 個 外 勤 隊 等, 計 80 個 單 位, 針 對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日 誌 檔 M-Police 警 用 行 動 載 具 警 政 資 訊 運 用 系 統 國 人 入 出 境 查 詢 用 途 及 個 人 電 腦 與 網 路 使 用 情 形 進 行 稽 核, 稽 核 結 果 未 發 現 不 當 查 詢 或 多 人 共 用 同 一 帳 號 密 碼 之 情 形 子 保 防 一 辦 理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 ( 一 ) 本 期 實 施 平 時 保 密 檢 ( 抽 ) 查, 計 抽 查 分 局 及 所 屬 單 位 共 計 58 個 單 位, 查 處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者 計 26 件 ( 人 ), 相 關 缺 失 並 通 報 改 進 ( 二 ) 為 落 實 機 關 內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確 保 機 關 人 員 物 資 器 材 設 施 等 安 全, 依 本 局 訂 定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持 續 辦 理 ; 本 期 計 實 施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2 次 ( 分 別 於 101 年 4 月 23 日 6 月 25 日 ), 以 維 護 機 關 駐 地 安 全 ( 三 ) 本 局 為 防 止 民 眾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有 效 維 護 民 眾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由 保 防 督 察 與 資 訊 單 位 組 成 資 料 安 全 稽 核 小 組 執 行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督 導 稽 核 所 屬 單 位 員 警 電 腦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情 形, 本 期 計 稽 核 52 個 單 位, 相 關 缺 失 通 報 各 單 位 確 實 改 進, 另 未 發 現 有 違 法 查 詢 情 事 ( 四 ) 為 防 止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利 用 保 密 檢 查 及 稽 核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機 會, 加 強 保 密 觀 念, 並 要 求 各 單 位 主 官 ( 管 ) 於 勤 前 教 育 或 週 報 等 集 會 加 強 機 會 教 育, 嚴 禁 同 仁 將 公 務 資 料 攜 出, 及 以 家 用 私 人 或 非 公 務 電 腦 處 理 存 有 公 務 資 料 之 外 接 式 儲 存 媒 體 ( 如 隨 身 碟 ), 嚴 禁 與 非 公 務 電 腦 連 結 作 業, 不 得 私 接 任 何 外 部 網 路 ( 含 3G 3.5G 光 纖 網 路 Wi-Fi 173

216 無 限 網 路 ADSL 有 限 電 視 寬 頻 等 ) 及 無 線 網 路 接 收 裝 置 ( 如 Wi-Fi 無 限 網 卡 或 3G 網 卡 ), 以 免 導 致 公 務 資 料 衍 生 外 洩 而 觸 法 ( 五 ) 本 局 針 對 員 警 赴 陸, 責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加 強 宣 導 員 警 赴 陸 務 必 經 由 申 請 程 序, 不 得 擅 赴,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從 事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活 動 二 加 強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安 全 情 報 蒐 集 範 圍 任 務 需 求, 針 對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預 警 狀 況 加 強 情 蒐 反 映, 本 期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共 蒐 報 陳 情 抗 議 等 各 類 情 資 667 件 提 供 上 級 單 位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參 考 三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偵 考 工 作 : 本 期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定 居 各 類 偵 考 工 作 計 1,487 人 四 適 時 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組 織 聯 繫 協 調 : 本 局 為 結 合 縣 內 各 機 關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社 團 及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等 單 位 之 力 量,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8 時 30 分 至 14 時 20 分 止, 在 臺 塑 關 係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雲 林 麥 寮 六 輕 工 業 園 區 行 政 大 樓 2 樓 國 際 會 議 室 舉 行 101 年 度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座 談 會, 並 與 本 轄 各 情 治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發 揮 統 合 力 量, 以 促 進 警 民 關 係 為 主 軸, 輔 導 社 會 保 防 相 關 行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強 化 其 安 全 警 覺 更 新 保 防 意 識 觀 念, 俾 協 助 有 關 社 會 治 安 預 警 情 資 及 危 安 狀 況 之 蒐 集, 確 保 本 轄 之 安 定 與 安 寧, 共 同 維 護 社 會 安 全 五 辦 理 保 防 教 育 訓 練 : 本 局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每 年 辦 理 保 防 專 精 講 習, 今 (101) 年 度 原 規 劃 預 計 於 4 月 16 至 27 日 派 員 前 往 保 一 訓 練 基 地 訓 練, 因 場 地 內 部 整 修 之 故, 延 期 至 年 底 12 月 份 辦 理 訓 練, 藉 以 強 化 保 防 專 業 知 能 及 增 加 情 報 蒐 集 之 敏 銳 度 丑 人 事 一 任 免 遷 調 部 分 : 依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之 規 定 組 成 本 局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及 人 評 會 審 議 本 局 員 警 陞 職 及 遷 調 案 件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 以 下 稱 本 期 ), 共 辦 理 員 警 任 免 遷 調 情 形 統 計 如 次 : ( 一 ) 本 機 關 調 陞 部 分 : 總 計 陞 職 22 人 ( 二 ) 本 機 關 遷 調 部 分 : 總 計 遷 調 61 人 ( 三 ) 他 機 關 調 進 部 分 : 總 計 調 進 39 人 174

217 ( 四 ) 本 局 外 調 部 分 : 總 計 調 出 11 人 二 核 議 本 局 員 警 獎 懲 部 分, 係 依 警 察 人 員 獎 懲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對 於 重 大 獎 懲 案 件, 及 時 召 開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員 警 獎 懲 案 件 採 重 獎 重 懲 原 則, 俾 使 優 者 益 勵, 劣 者 知 惕, 發 揮 獎 懲 功 能 本 期 辦 理 獎 懲 案 件 計 : ( 一 ) 警 監 部 分 :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1 人 次 記 功 二 次 2 人 次 記 功 一 次 1 人 次 嘉 獎 一 次 1 人 次 ( 二 ) 警 正 部 分 : 警 察 獎 章 74 人 次 服 務 獎 章 1 人 次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3 人 次 記 一 大 功 14 人 次 記 功 二 次 39 人 次 記 功 一 次 488 人 次 嘉 獎 二 次 1,806 人 次 嘉 獎 一 次 5,878 人 次 申 誡 一 次 161 人 次 申 誡 二 次 19 人 次 記 過 一 次 15 人 次 記 過 二 次 2 人 次 ( 三 ) 警 佐 部 分 : 警 察 獎 章 11 人 次 服 務 獎 章 3 人 次 記 功 二 次 1 人 次 記 功 一 次 44 人 次 嘉 獎 二 次 532 人 次 嘉 獎 一 次 1,657 人 次 申 誡 一 次 73 人 次 申 誡 二 次 6 人 次 記 過 一 次 5 人 次 記 過 二 次 1 人 次 三 凡 員 警 發 生 各 項 事 故 符 合 補 助, 均 及 時 督 促 辦 理 各 項 補 助 手 續, 對 於 屆 退 人 員 嚴 格 列 冊 管 制, 如 合 於 命 令 退 休 之 人 員 及 時 辦 理 退 休, 並 向 上 級 爭 取 退 休 經 費, 勸 導 不 適 任 人 員 辦 退, 本 期 辦 理 員 警 退 休 撫 卹 福 利 工 作 計 有 : ( 一 ) 辦 理 退 休 案 件 :15 人 次 ( 二 ) 辦 理 員 工 福 利 案 件 : 1. 結 婚 補 助 案 件 :8 人 次 2. 生 育 補 助 案 件 :13 人 次 3. 喪 葬 補 助 案 件 :18 人 次 寅 戶 口 一 落 實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 ( 一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5 月 2 日 函 頒 修 正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規 定, 結 合 社 區 治 安 需 求, 建 立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推 行 社 區 警 政 工 作, 強 化 警 勤 區 經 營 效 能 ( 二 )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督 導 及 成 效 : 1. 每 月 抽 ( 複 ) 查 督 導 : 本 局 督 察 長 分 局 長 副 分 局 長 駐 區 督 察 人 員 及 戶 口 課 警 務 員 以 上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應 以 督 帶 勤 方 式 指 導 抽 ( 複 ) 查 訪 2 個 以 上 警 勤 區, 並 拜 訪 轄 內 重 要 人 士 或 巡 守 隊 轄 內 重 要 機 175

218 構 聯 絡 人 2. 家 戶 訪 查 機 動 督 導 : 每 月 派 員 至 分 局 以 抽 查 方 式 對 各 分 局 1 個 分 駐 ( 派 出 ) 所 及 3 個 警 勤 區 實 施 考 評 對 於 缺 失 部 分 均 已 通 報 改 進 回 報, 並 責 由 分 局 再 複 查, 暸 解 是 否 確 實 改 進 3. 假 日 或 夜 間 督 導 : 每 月 於 勤 務 較 易 鬆 懈 夜 間 時 段, 由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及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利 用 例 假 日 或 夜 間 時 段 編 排 至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不 定 時 督 導 追 蹤 複 查 考 核, 以 落 實 勤 區 查 察 工 作 4. 本 期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 計 編 排 督 導 人 員 124 人 次, 督 導 324 個 警 勤 區, 抽 查 1,824 戶, 督 導 績 效 3,848 件, 對 於 警 勤 區 員 警 督 導 所 見 優 ( 缺 ) 事 蹟 每 半 年 累 計 達 加 ( 扣 )60 分 以 上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二 辦 理 強 化 勤 區 經 營 工 作 : ( 一 ) 落 實 警 勤 區 家 戶 訪 查, 掌 握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與 減 刑 出 獄 及 毒 品 人 口 動 態 資 料, 防 止 再 犯, 強 化 記 事 1( 治 安 人 口 毒 品 調 驗 人 口 性 侵 害 涉 嫌 人 口 ) 記 事 2(5 年 內 有 刑 案 前 科 ) 之 查 訪 與 督 ( 帶 ) 勤 作 為, 爭 取 社 區 民 眾 信 賴, 建 立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支 持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為 民 服 務 為 主 軸 之 社 區 警 政 ( 二 ) 工 作 項 目 : 1. 縝 密 規 劃 勤 務 積 極 執 行 訪 查 :(1) 掌 握 治 安 脈 動 (2) 機 先 防 範 犯 罪 2. 掌 握 治 安 人 口 消 弭 犯 罪 根 源 :(1) 全 面 過 濾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2) 杜 絕 勤 區 罪 源 於 未 萌 (3) 建 立 易 銷 贓 場 所 資 料 庫 ( 三 ) 貫 徹 警 勤 區 久 任 制 : 警 勤 區 員 警 為 社 區 治 安 專 責 人 員, 派 任 時 應 遴 選 優 秀 員 警 專 責 擔 任, 並 以 久 任 (2 年 以 上 ) 為 原 則, 非 有 不 適 任 陞 遷 等 原 因, 不 得 任 意 調 動 ; 遇 有 未 滿 2 年 有 異 動 之 情 形, 應 循 業 務 系 統 陳 報 警 察 局 核 備, 分 局 戶 口 人 事 單 位 應 共 同 執 行 管 制 ( 四 ) 執 行 出 獄 人 口 訪 查 工 作 : 本 局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接 管 出 獄 人 口 迄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計 有 258 人 ( 治 安 類 133 人 非 治 安 類 125 人 ), 訪 查 次 數 達 2 萬 1,195 人 次,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三 加 強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工 作 : ( 一 ) 勤 區 佐 警 對 民 眾 報 案 查 尋 應 立 即 受 理, 並 填 寫 案 件 登 記 表 詳 載 各 項 資 料, 立 即 輸 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電 腦 網 路 查 尋 系 統 通 報 全 國 查 尋, 提 供 警 察 單 位 及 民 眾 查 詢, 發 揮 為 民 服 務 功 能 ( 二 ) 勤 區 佐 警 對 失 蹤 人 口 應 於 接 獲 本 轄 或 他 轄 受 理 報 案 通 報 後, 除 立 即 將 176

219 失 蹤 人 口 資 料 上 網 實 施 清 查 比 對 外, 並 前 往 訪 問 關 懷 有 關 家 屬 及 指 定 專 人 尋 覓 線 索 加 強 查 尋 ( 三 ) 本 期 (101 年 04 至 101 年 08 月 ) 尋 獲 失 蹤 人 口 計 282 人 四 運 用 戶 役 政 連 結 系 統 : ( 一 ) 配 合 戶 役 政 機 關 業 務 電 腦 化, 提 升 維 護 治 安 及 戶 籍 資 料 查 詢 效 率 ( 二 ) 本 局 所 屬 各 單 位 運 用 內 政 部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查 詢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影 像 資 料, 應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查 詢 國 民 身 份 證 相 片 影 像 資 料 管 制 要 點 規 定 執 行 查 詢, 以 確 保 合 於 目 的 之 正 當 使 用 及 維 護 資 訊 安 全, 並 維 護 人 民 資 訊 隱 私 權 ( 三 ) 為 加 強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稽 核 工 作,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本 局 每 年 實 施 稽 核 1 次 以 上, 各 分 局 每 半 年 實 施 稽 核 1 次 ( 另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應 每 季 不 定 期 實 施 稽 核 1 次 ), 瞭 解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及 應 用 目 的, 以 避 免 不 當 查 詢 戶 籍 資 料,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 四 ) 本 期 戶 役 政 查 詢 件 數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20 日 止, 各 單 位 員 警 查 詢 7,170 件 五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 ( 一 ) 本 局 於 101 年 2 月 6 日 函 頒 101 年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執 行 計 畫 1 種, 俾 各 單 位 及 分 局 據 以 執 行 ( 二 ) 會 議 地 點 :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辦 理 治 安 會 議 召 開 地 點, 以 轄 內 民 間 公 共 場 所 為 主, 嚴 禁 在 駐 地 內 實 施, 以 落 實 治 安 社 區 化 101 年 度 4 至 8 月 合 計 辦 理 治 安 會 議 5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6,179 人 ( 三 ) 為 推 動 本 縣 六 星 計 畫 - 社 區 治 安 工 作,101 年 度 治 安 社 區 營 造 績 效 評 鑑, 本 縣 101 年 上 半 年 度 申 請 參 與 內 政 部 社 區 營 造 計 有 林 內 鄉 九 芎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等 20 個 社 區 或 守 望 相 助 隊, 另 101 年 下 半 年 度 尚 未 核 定, 本 年 度 每 隊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8 萬 5,500 元 整 六 陸 客 自 由 行 在 臺 住 宿 及 通 報 管 理 作 業 : ( 一 ) 為 配 合 國 家 促 進 兩 岸 交 流 政 策, 振 興 國 內 經 濟, 政 府 開 放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後, 藉 由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辦 理 陸 客 在 臺 住 宿 登 記 及 通 報 管 理 運 作 機 制, 以 期 防 範 不 法 危 害 情 事 發 生, 保 障 陸 客 在 臺 旅 遊 之 品 質 與 權 益, 並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 二 ) 本 局 各 分 局 建 立 轄 內 各 觀 光 旅 館 旅 館 及 民 宿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各 旅 宿 業 者 )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聯 絡 窗 口 名 冊, 並 請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轄 內 各 旅 宿 業 者 將 自 由 行 陸 客 在 臺 住 宿 登 記 通 報 表 於 每 日 23 時 前 傳 送 至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當 日 23 時 後 如 有 新 增 住 宿 資 料 仍 請 即 時 傳 送, 避 免 發 生 疏 漏 177

220 卯 訓 練 一 為 強 化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技 能, 本 局 於 101 年 6 月 日 及 7 月 3 4 日, 分 5 日 10 梯 次, 針 對 外 勤 員 警 辦 理 101 年 上 半 年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與 測 驗, 參 加 員 警 計 930 人 二 為 檢 核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術 科 成 果, 本 局 於 101 年 4 月 17 至 24 日 間, 辦 理 101 年 上 半 年 術 科 常 年 訓 練 測 驗, 受 測 員 警 合 計 1,394 人, 就 手 槍 射 擊 綜 合 逮 捕 術 與 體 能 等 3 項 進 行 驗 收 測 驗, 以 落 實 員 警 訓 練 工 作 三 為 加 強 員 警 執 勤 技 能, 熟 悉 執 勤 現 行 相 關 法 令, 本 局 分 別 於 101 年 5 月 間 ( 分 11 梯 次 ) 辦 理 101 年 第 2 季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講 習, 參 加 員 警 計 1,405 人 四 本 局 於 101 年 7 月 2 日 至 8 月 24 日 辦 理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0 期 正 期 組 學 生 暑 假 實 習, 分 配 至 本 局 實 習 生 計 31 人, 除 先 期 妥 為 規 劃 實 習 單 位, 並 擇 定 優 秀 同 仁 擔 任 指 導 官 員, 對 實 習 學 生 給 予 實 務 工 作 之 經 驗 傳 承 與 生 活 照 顧, 圓 滿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辰 行 政 一 取 締 色 情 性 賭 博 性 及 無 照 營 業 之 電 子 遊 戲 機 : ( 一 ) 每 月 規 劃 全 面 性 擴 大 臨 檢 勤 務 及 不 定 時 規 劃 臨 檢 查 察, 加 強 取 締 以 電 子 遊 戲 機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 二 ) 依 據 本 局 加 強 取 締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違 法 ( 規 ) 行 為 執 行 計 畫 由 行 政 課 規 劃 目 標 編 組 實 施 專 勤 臨 檢 ( 三 )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實 施 專 案, 訂 定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罪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工 作 目 標 值, 加 強 取 締 轄 內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並 持 續 列 管 複 查, 如 有 繼 續 營 業 報 請 縣 政 府 依 法 裁 處 ( 四 ) 針 對 超 商 夜 市 小 吃 部 雜 貨 店 釣 蝦 場 撞 球 場 等 有 寄 放 無 照 電 玩 處 所, 加 強 編 排 臨 檢 勤 務 全 力 查 處 ( 五 ) 本 期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 計 查 獲 有 照 賭 博 電 玩 4 件 32 人 317 台 二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色 情 場 所 ( 一 ) 依 據 本 局 加 強 取 締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違 法 ( 規 ) 行 為 執 行 計 畫 由 行 政 課 規 劃 編 組 專 勤 臨 檢 查 察 不 法 ( 二 ) 每 月 針 對 轄 內 疑 似 違 反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規 劃 全 面 性 擴 大 臨 檢,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以 維 社 會 治 安 ( 三 )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執 行 專 案, 訂 定 工 作 目 標 值, 針 對 轄 內 色 情 場 所 及 各 報 章 雜 誌 刋 登 色 情 廣 告 加 強 查 處, 規 劃 目 標 臨 檢 查 察 不 法 ( 四 ) 對 民 眾 檢 舉 告 發 媒 體 報 導 或 上 級 查 辦 案 件 過 濾 清 查, 規 劃 勤 務 178

221 執 行 取 締, 對 民 眾 經 常 檢 舉 場 所 列 為 重 點 查 察 目 標 加 強 複 查, 防 止 死 灰 復 燃 ( 五 ) 本 期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案 31 件 97 人 妨 害 風 俗 行 為 案 24 件 48 人 三 重 點 勤 務 作 為.. ( 一 ) 依 提 高 見 警 率,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計 畫, 加 強 編 排 勤 務, 增 加 警 察 的 能 見 度, 達 到 嚇 阻 犯 罪 動 機, 提 升 民 眾 安 全 感 ( 二 ) 為 預 防 犯 罪, 打 擊 不 法, 於 各 分 局 鬧 區 或 交 通 治 安 區 塊 設 置 機 動 派 出 所, 由 勤 務 人 員 適 時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並 提 供 警 政 諮 詢 為 民 服 務 ( 三 ) 運 用 網 路 視 訊 透 明 化 之 監 視 系 統, 執 行 電 子 城 堡 三 層 e 視 訊 網 路 巡 邏 勤 務, 各 分 駐 派 出 所 每 日 分 凌 晨 上 午 下 午 夜 間 4 個 時 段 實 施, 以 主 動 查 覺 與 被 動 受 理 並 行, 有 效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四 ) 協 助 維 護 民 眾 舉 家 外 出 住 居 安 全 四 賡 續 推 展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e 化 作 業, 簡 化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流 程, 縮 減 民 眾 報 案 時 間 及 便 利 提 供 報 案 資 訊, 並 加 強 臨 櫃 受 理 非 刑 事 案 件, 提 供 受 理 案 件 登 記 表 交 民 眾 收 執, 民 眾 可 上 網 查 詢 受 理 案 件 情 形 五 推 動 警 察 志 工 拓 展 優 質 警 察 服 務, 目 前 招 募 警 察 志 工 444 人, 參 與 警 察 公 共 志 願 服 務, 協 助 本 局 接 待 民 眾 洽 公 引 導 諮 詢 等 事 宜 及 各 分 局 分 駐 派 出 所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 另 遴 選 關 懷 志 工 18 人 協 助 即 時 關 懷 慰 問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家 屬, 提 升 民 眾 對 治 安 的 信 賴 感 六 執 行 縣 長 宣 示 查 緝 斃 死 豬 決 心, 依 據 本 局 查 緝 斃 死 豬 非 法 流 用 執 行 計 畫, 督 屬 全 力 配 合 查 緝 斃 死 豬 非 法 流 用 案 件, 積 極 保 障 民 眾 健 康 及 消 費 安 全 七 協 助 取 締 非 法 傾 倒 廢 棄 物, 對 易 發 生 非 法 傾 倒 廢 棄 物 地 點 加 強 清 查 巡 邏 及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道 路 攔 檢 巳 秘 書 一 研 考 業 務 : ( 一 ) 本 期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 計 有 縣 府 交 辦 案 件 137 件 ( 含 總 統 信 箱 14 院 長 信 箱 4 件 縣 長 信 箱 119 件 ) 本 局 警 政 信 箱 4 件 本 局 民 意 論 壇 49 件 民 眾 意 見 反 映 檢 舉 信 箱 183 件 署 長 信 箱 74 件, 合 計 447 件, 均 依 限 辦 結, 並 將 辦 理 情 形 回 覆 陳 情 人 及 副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 二 ) 檔 案 管 理 在 於 保 存 各 機 關 各 行 政 紀 錄 資 料 及 文 化 資 產, 本 局 檔 案 經 有 效 分 類 立 案 編 目 儲 存 加 強 應 用 與 流 通, 充 分 發 揮 組 織 功 能, 快 速 提 供 各 單 位 使 用 本 局 本 (101) 年 4-8 月 檔 案 立 案 編 目 建 檔 共 2 萬 179

222 5,701 件, 檔 案 調 卷 共 985 件 ( 三 ) 為 持 續 行 銷 警 察 健 康 活 力 形 象, 鼓 勵 同 仁 常 態 性 參 加 國 內 外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之 運 動 健 身 活 動 ( 如 鐵 人 3 項 馬 拉 松 跑 步 自 由 車 登 山 等 運 動 ), 藉 以 維 持 良 好 體 魄 101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16 人 經 審 核 累 積 點 數 達 獎 勵 標 準 ( 嘉 獎 二 次 12 人 次 嘉 獎 一 次 4 人 次 ) ( 四 ) 為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不 定 期 演 練 內 部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並 隨 時 更 新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聯 繫 窗 口 資 料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第 1~2 季 辦 理 測 試 各 警 察 機 關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系 統 運 作 情 形, 本 局 各 受 測 項 目 成 績 均 達 滿 分 二 法 制 業 務 : ( 一 )101 年 5 月 間 辦 理 101 年 下 半 年 法 規 測 驗, 計 分 11 梯 次, 將 受 過 警 察 教 育 之 幹 部 與 基 層 員 警 均 納 入 受 測 對 象, 計 受 測 員 警 數 達 1,363 人 次, 並 對 測 驗 成 績 優 劣 之 單 位 及 個 人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 二 )101 年 7 月 16 日 至 23 日 間 辦 理 本 局 101 年 上 半 年 法 制 業 務 督 導 評 核 工 作, 並 依 督 導 評 核 結 果 對 績 優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以 提 升 各 單 位 之 法 制 業 務 推 展 功 能 ( 三 ) 賡 續 蒐 集 新 增 修 正 廢 止 之 法 律 及 相 關 法 令 解 釋 函 文 等 資 料 建 檔 裝 卷 置 於 本 局 圖 書 室, 並 續 訂 購 買 警 政 相 關 法 律 雜 誌 參 考 書 籍, 以 及 蒐 錄 相 關 圖 書 出 版 品 等 登 錄 備 查, 提 供 業 務 參 考 及 員 警 借 閱, 以 提 升 法 學 知 識 ( 四 ) 擴 增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於 建 置 之 法 令 園 地 項 下, 持 續 建 置 法 制 業 務 公 告 及 員 警 法 令 諮 詢 專 區, 以 強 化 本 局 法 制 業 務 工 作, 提 升 法 制 服 務 功 能 ( 五 ) 持 續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本 期 計 收 受 民 眾 周 00 因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認 為 不 法 侵 害 其 權 利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案 1 件, 案 經 本 局 召 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本 案 未 符 國 家 賠 償 要 件, 予 以 拒 絕 賠 償, 並 完 成 送 達 在 案 ( 六 ) 對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法 令 疑 義 及 檢 討 修 訂 單 行 規 章 與 行 政 命 令 之 會 簽 意 見, 本 期 計 有 10 件 ; 受 理 員 警 法 令 諮 詢 紀 錄 本 期 計 有 12 件, 均 能 提 供 具 體 意 見 卓 參 午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一 每 日 24 小 時 治 安 交 通 狀 況 災 害 重 大 情 資 聚 眾 活 動 之 掌 握 指 揮 處 置 管 制 報 告 通 報 轉 報, 瞭 解 全 盤 狀 況 之 原 因 及 演 變, 及 做 詳 盡 紀 錄 與 處 理, 對 重 大 ( 要 ) 治 安 事 件 填 寫 治 安 狀 況 摘 要 表 陳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80

223 二 各 類 重 大 治 安 狀 況 之 處 置 及 聚 眾 活 動 之 掌 握, 並 受 理 110 民 眾 各 類 報 案, 本 期 計 達 1 萬 5,882 件, 其 中 報 案 類 別 以 車 禍 妨 害 出 入 竊 盜 家 庭 暴 力 妨 害 安 寧 糾 紛 案 件 較 多, 均 分 別 轉 交 各 分 局 或 本 局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查 處 及 列 管, 本 局 並 於 每 週 週 報 提 列 報 告 三 勤 務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 接 獲 狀 況 報 告 即 指 揮 調 度 組 合 警 力 或 有 關 勤 務 人 員 趕 赴 現 場 處 理 四 各 分 局 直 屬 ( 隊 ) 大 隊 組 合 ( 巡 邏 ) 警 力 勤 務 之 運 作 指 揮 管 制 調 度 五 越 區 辦 案 管 制 通 報 六 整 理 審 核 110 報 案 紀 錄, 俾 供 分 析 治 安 狀 況 及 後 續 案 件 之 追 蹤 管 制 七 強 化 110 報 案 複 查 制 度, 一 處 報 案 全 程 管 制, 以 防 匿 報 虛 報 ; 另 對 報 案 人 被 害 人 實 施 電 話 複 式 訪 問, 並 提 列 每 週 週 報 報 告, 提 升 民 眾 對 警 察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與 信 任 感 八 民 眾 以 專 線 或 110 申 訴 陳 情 檢 舉 員 警 案 件 送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管 制 稽 催 並 答 覆 申 訴 人 九 監 看 電 視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轄 區 具 有 新 聞 性 政 治 性 敏 感 性 之 重 大 治 安 事 故 立 即 反 映 處 理, 交 查 管 制 回 報 十 協 助 配 合 其 他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相 關 事 項, 強 化 警 察 機 關 整 體 工 作 成 效, 發 揮 主 官 第 2 辦 公 室 功 能 未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一 臺 灣 中 部 地 區 於 101 年 5 月 17 日 下 午 14 時 實 施 萬 安 35 號 演 習, 本 局 各 警 報 臺 警 報 器 發 放 成 功 率 達 100% 二 本 局 101 年 度 防 情 警 報 傳 遞 聯 絡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至 15 日 實 施 並 以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 一 ) 為 提 高 防 空 警 覺, 強 化 各 級 值 班 人 員 接 獲 警 報 命 令 之 處 置 能 力 ( 二 ) 檢 查 各 單 位 平 時 執 行 防 情 聯 絡 情 形, 以 熟 練 防 空 戰 備 之 應 變 ( 三 ) 考 察 各 分 局 督 導 執 行 防 情 工 作 成 效, 提 升 防 空 避 難 預 警 時 效 三 本 期 維 護 防 情 通 訊 及 警 報 設 備, 提 升 預 警 時 效, 加 強 民 防 力 量 執 行 情 形 : ( 一 ) 維 修 各 項 警 報 器 共 計 42 台 次 ( 二 ) 整 修 警 報 器 鐵 塔 共 計 2 座 ( 埤 源 梅 林 派 出 所 ) ( 三 ) 定 期 至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檢 查 警 報 設 施, 平 均 每 月 33 台 以 上, 以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四 加 強 防 情 傳 遞 演 練 及 值 勤 人 員 作 業 與 督 導 : ( 一 ) 督 導 各 級 防 情 人 員 配 合 各 項 演 習 及 防 情 測 試 演 練, 本 期 計 執 行 23 次, 181

224 以 增 進 熟 練 各 級 防 情 值 勤 人 員 傳 遞 作 業 技 能 ( 二 ) 每 月 督 導 防 情 值 勤 人 員 至 少 6 次, 使 之 堅 守 崗 位, 並 辦 理 值 勤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提 升 防 情 應 變 能 力 申 後 勤 一 整 建 基 層 辦 公 廳 舍 工 程 : ( 一 )101 年 編 列 600 萬 元 新 建 北 港 分 局 金 湖 派 出 所 工 程 款 (102 年 續 編 列 1,200 萬 工 程 款 ) ( 二 )101 年 編 列 300 萬 元 作 為 斗 六 分 局 斗 六 派 出 所 臺 西 分 局 崙 豐 派 出 所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二 車 輛 採 購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後 勤 業 務 要 則 暨 裝 備 器 材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規 範 等 規 定 辦 理 車 輛 管 理 維 護, 本 局 現 有 警 用 機 車 796 輛, 汽 車 303 輛 編 列 各 項 經 費 臚 列 如 下 : ( 一 ) 牌 照 稅 :3 萬 3,690 元 ( 二 ) 燃 料 使 用 費 2 萬 2,230 元 ( 三 ) 車 輛 保 險 費 329 萬 1,337 元 ( 四 ) 車 輛 檢 驗 費 37 萬 9,950 元 ( 五 ) 養 護 費 953 萬 9,592 元 ( 六 ) 汽 油 費 酌 列 4,547 萬 5,440 元 ( 七 )101 年 度 汰 換 警 用 車 輛 補 助 經 費 計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1,000 萬 元 及 縣 預 算 500 萬 元, 合 計 1,500 萬 元 業 已 採 購 巡 邏 車 19 輛 偵 防 車 2 輛 中 型 警 備 車 2 輛 勤 務 車 1 輛 巡 邏 機 車 8 輛, 合 計 32 輛 三 警 用 無 線 電 維 修 : 車 裝 台 5 台 固 定 台 8 台 手 提 台 35 台, 合 計 48 台 182

225 貳 拾 消 防 部 門

226

227 貳 拾 消 防 部 門 甲 災 害 預 防 一 推 動 防 火 防 災 宣 導 工 作 ( 一 ) 結 合 斗 六 斗 南 虎 尾 北 港 麥 寮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積 極 協 調 各 級 學 校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補 習 班 機 關 團 體 村 里 醫 療 機 構 公 共 場 所 工 廠 集 合 住 宅, 排 定 時 間 派 員 講 授 消 防 常 識, 以 加 強 防 火 防 災 教 育 與 訓 練, 本 期 計 辦 理 138 場 次 宣 導 人 數 1 萬 0,885 人 次 ( 二 ) 依 本 局 住 宅 防 火 對 策 暨 防 範 電 氣 火 災 及 加 強 防 火 逃 生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加 強 居 家 防 火 宣 導, 指 導 民 眾 於 居 家 設 置 滅 火 器 及 獨 立 式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並 灌 輸 民 眾 正 確 的 防 火 逃 生 避 難 知 識 或 緩 降 機 使 用 常 識, 以 維 居 家 安 全 ( 三 ) 本 局 於 101 年 8 月 日 辦 理 全 縣 5 隊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教 育 訓 練 複 訓, 本 次 訓 練 分 為 兩 階 段 訓 練, 第 一 階 段 為 術 科 訓 練, 訓 練 日 期 為 101 年 8 月 日, 訓 練 內 容 : 濃 煙 體 驗 黑 暗 體 驗 熱 體 驗 等, 邀 請 本 局 經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核 可 同 仁 擔 任 防 火 教 育 師 資 ; 第 二 階 段 為 學 科 訓 練, 訓 練 日 期 為 101 年 8 月 11 日, 本 次 訓 練 內 容 : 居 家 訪 視 要 領 宣 導 技 巧 及 要 領 避 難 與 逃 生 之 要 領 等, 邀 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視 察 許 慧 萍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高 學 賢 教 授 擔 任 講 師, 希 望 藉 由 不 斷 的 教 育 訓 練 來 增 加 婦 宣 隊 成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更 能 正 確 的 宣 導 於 民 眾, 並 強 化 婦 宣 隊 的 宣 導 觀 念, 期 能 運 用 所 長 來 降 低 本 縣 的 火 災 發 生 率 二 加 強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 一 ) 為 落 實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本 局 訂 定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執 行 計 畫 實 施 督 考 評 比, 針 對 縣 轄 內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依 用 途 分 類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本 期 計 檢 查 6,672 家 次, 發 現 不 合 格,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444 家 次, 其 中 未 依 期 限 改 善 者 有 21 家, 已 依 違 反 消 防 法 裁 罰 ( 二 ) 本 局 各 大 隊 加 強 轄 內 高 樓 危 險 及 複 雜 場 所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發 現 缺 失 即 督 促 業 者 改 善, 協 助 縣 府 查 報 妨 礙 防 火 避 難 逃 生 場 所, 每 月 均 將 違 規 情 形 函 送 縣 府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 三 ) 配 合 縣 府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檢 查 小 組 及 警 察 局 春 風 青 春 專 案 執 行 公 共 場 所 聯 合 稽 查, 並 由 本 局 幹 部 帶 班 實 施 稽 查, 本 期 計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147 家 次 183

228 三 落 實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及 防 焰 制 度 ( 一 ) 督 促 各 類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定 期 檢 修 申 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並 將 檢 修 結 果 報 消 防 分 隊 備 查, 以 落 實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並 利 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廣 為 宣 導, 灌 輸 業 者 及 民 眾 確 保 營 業 ( 使 用 )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觀 念 查 本 期 甲 類 場 所 共 計 2,374 家 完 成 檢 修 申 報, 對 未 依 限 辦 理 檢 修 申 報 之 場 所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本 期 逾 期 未 改 善 經 依 違 反 消 防 法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單 共 74 家 次, 逾 期 未 改 善 依 消 防 法 裁 罰 1 件 ( 二 ) 依 消 防 法 及 防 焰 性 能 認 證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要 求 轄 內 公 共 場 所 使 用 之 地 毯 窗 簾 及 布 幕 應 具 防 焰 性 能, 以 免 因 易 燃 裝 修 材 料 造 成 延 燒, 查 本 縣 申 請 防 焰 性 能 認 證 合 格 業 者 計 18 家, 依 法 應 設 置 防 焰 物 品 列 管 場 所 合 計 1,060 家 四 加 強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 一 )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1. 依 據 本 縣 101 年 度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執 行 計 畫, 針 對 爆 竹 煙 火 業 者 易 造 成 地 下 爆 竹 煙 火 之 隱 蔽 場 所 及 前 曾 查 獲 取 締 之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並 於 101 年 8 9 月 期 間 並 由 本 局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前 往 縣 轄 各 分 隊 進 行 抽 查 查 察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零 售 商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分 銷 商, 避 免 有 違 反 儲 存 爆 竹 煙 火 或 販 賣 逾 期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鋼 瓶, 並 督 導 各 消 防 大 分 隊 執 行 成 效 2. 因 應 中 秋 節 及 國 慶 慶 典 期 間 為 爆 竹 煙 火 產 銷 旺 季, 本 局 持 續 責 請 各 消 防 大 分 隊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外, 並 積 極 向 民 眾 宣 導 雲 林 縣 消 防 局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行 政 指 導 單 宣 導 相 關 爆 竹 煙 火 法 令, 有 關 申 請 施 放 專 業 煙 火 部 分 除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本 縣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要 求 業 者 於 輸 入 專 業 煙 火 應 向 本 局 申 請, 另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應 運 至 合 格 場 所 儲 存, 經 本 局 派 員 清 點 封 存, 再 經 個 別 認 可 合 格 後, 核 發 認 可 標 示 張 貼 於 爆 竹 煙 火 本 體 方 可 販 賣 本 縣 目 前 從 事 進 口 貿 易 商 3 家 製 造 爆 竹 煙 火 業 者 計 2 家 販 賣 商 計 171 家, 本 局 均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管 理 稽 查, 並 加 強 宣 導 應 販 賣 附 有 認 可 標 示 之 爆 竹 煙 火, 以 落 實 爆 竹 煙 火 安 全 管 理 ( 二 ) 液 化 石 油 氣 管 理 1. 本 局 將 持 續 針 對 轄 內 具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潛 勢 居 家 場 所 辦 理 預 防 宣 導 及 補 助 遷 移 更 換 燃 氣 熱 水 器 等 工 作, 期 能 協 助 縣 民 脫 離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威 脅, 給 縣 民 一 個 安 全 的 生 活 環 境 2. 為 保 障 縣 民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之 安 全 及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本 局 持 續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辦 理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氣 定 型 化 契 約 宣 導 工 作, 鼓 勵 縣 184

229 民 購 買 液 化 石 油 氣 時 能 主 動 提 出 與 瓦 斯 分 銷 商 簽 訂 供 氣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買 賣 雙 方 彼 此 之 權 益 3. 為 維 護 本 縣 轄 內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使 用 安 全, 本 局 持 續 函 文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每 月 排 定 路 邊 攔 查 勤 務,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逾 期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之 查 核,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三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1. 依 本 縣 加 強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全 面 加 強 各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之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以 落 實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2. 督 促 達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制 量 30 倍 以 上 場 所, 應 遴 派 保 安 監 督 人, 並 依 照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修 正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各 類 事 業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防 災 計 畫 書 製 作 指 導 綱 領 依 場 所 特 性 製 作 消 防 防 災 計 畫 書,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以 提 昇 員 工 災 害 預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3. 六 輕 工 業 區 使 用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共 列 管 58 廠 ( 均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場 所 ), 六 大 類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之 物 質 計 達 188 種, 本 局 依 據 內 政 部 加 強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雲 林 縣 政 府 101 年 下 半 年 度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聯 合 稽 查 行 程 表, 排 定 本 縣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會 同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本 府 勞 工 處 建 設 處 與 環 境 保 護 局,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以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4. 針 對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製 造 儲 存 處 理 達 管 制 量 30 倍 以 上 之 場 所, 排 定 本 縣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會 同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本 府 勞 工 處 建 設 處 與 環 境 保 護 局,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之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及 保 安 監 督 制 度 之 安 全 管 理, 本 局 執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五 積 極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一 ) 為 預 防 公 共 場 所 發 生 火 災 及 提 昇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輔 導 本 縣 轄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場 所, 依 規 定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製 訂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及 定 期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以 強 化 業 者 之 防 火 防 災 自 衛 應 變 能 力 查 本 縣 轄 本 期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場 所 計 1,384 家, 其 中 違 反 消 防 法 開 具 限 改 單 140 家 次 ( 二 ) 為 提 昇 本 縣 轄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本 局 同 仁 針 對 老 人 福 利 等 安 養 機 構 防 火 知 能 及 加 強 火 災 應 變 能 力, 以 營 造 安 全 無 虞 的 生 活 環 境, 於 101 年 6 月 29 日 14 時 至 17 時 假 本 縣 消 防 局 四 樓 常 訓 教 室 辦 理 本 縣 101 年 度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防 火 安 全 研 習 會, 並 邀 集 本 府 社 會 處 建 設 處 依 其 權 責 向 各 場 所 講 解, 指 導 有 關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如 何 辦 理 防 火 安 全 等 應 注 意 之 事 185

230 項 乙 災 害 搶 救 一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一 )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1. 為 健 全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提 昇 本 縣 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對 於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處 置 能 力, 於 本 (101) 年 4 月 26 日 召 開 本 縣 本 年 度 第 一 次 三 合 一 會 報, 各 鄉 鎮 市 亦 於 5 月 召 開 鄉 鎮 市 級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2. 為 提 昇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發 揮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於 本 (101) 年 3 月 30 日 假 斗 六 棒 球 場 綠 川 橋 京 合 科 技 公 司 南 聖 宮 併 同 萬 安 35 號 演 習 辦 理 101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另 本 局 配 合 於 雲 林 縣 立 體 育 館 辦 理 兵 棋 推 演, 藉 以 提 昇 指 揮 官 之 決 策 能 力 與 統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救 災 資 源 之 指 揮 調 度 3. 本 縣 由 中 央 莫 拉 克 風 災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防 災 演 習,101 年 4 月 27 日 大 埤 鄉 公 所 ( 與 土 庫 鎮 公 所 合 辦 ) 假 大 埤 酸 菜 專 業 區 辦 理 ;101 年 5 月 9 日 元 長 鄉 公 所 ( 與 北 港 鎮 公 所 合 辦 ) 假 宗 源 示 範 公 墓 廣 場 辦 理 ;101 年 6 月 19 日 四 湖 鄉 公 所 假 箔 仔 寮 漁 港 辦 理, 實 質 透 過 防 災 演 習 整 合 地 方 救 災 能 量, 並 有 效 宣 達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辦 理 成 效 良 好 4. 為 落 實 推 動 防 災 業 務 及 發 揮 災 情 查 報 功 能, 於 本 (101) 年 4 月 10 日 邀 集 各 鄉 鎮 市 長, 假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防 災 業 務 暨 災 情 查 報 講 習, 並 於 本 (101) 年 6 月 12 日 召 集 各 鄉 鎮 市 村 ( 里 ) 長, 分 別 於 本 局 5 樓 禮 堂 6 月 15 日 假 虎 尾 農 會 視 聽 教 室 6 月 18 日 假 褒 忠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6 月 25 日 假 水 林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完 畢 成 效 良 好 5. 為 落 實 本 縣 鄉 鎮 市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將 防 災 觀 念 深 植 民 眾, 以 達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之 實 效, 本 縣 自 101 年 4 月 26 日 至 5 月 6 日 止 假 本 縣 消 防 局 四 樓 辦 理 101 年 度 鄉 鎮 市 級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評 核 書 面 審 查, 審 查 期 限 為 100 年 5 月 1 日 至 101 年 4 月 30 日, 並 配 合 各 公 所 5 月 份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併 同 實 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動 員 測 試 演 練, 本 (101) 年 8 月 份 督 考 評 核 完 畢, 並 製 作 檢 討 報 告 函 發 各 公 所 知 照, 俾 以 達 全 民 防 災 之 效 ( 二 ) 強 化 本 縣 災 害 通 報 及 支 援 能 力 1. 為 健 全 本 縣 災 情 查 報 體 系, 落 實 災 情 通 報 作 業, 除 之 報 案 系 統 外, 並 建 立 本 縣 各 單 位 ( 含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災 害 緊 急 專 責 聯 186

231 絡 電 話 編 組, 以 因 應 各 項 災 害 之 緊 急 通 報, 同 時 運 用 警 政 民 政 及 消 防 等 系 統 之 查 報 體 系, 以 落 實 縣 內 各 項 災 情 通 報, 俾 利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2. 爲 增 進 本 縣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進 駐 人 員 開 設 作 業 能 力, 本 局 於 本 (101) 年 6 月 日 分 四 梯 次 ( 公 所 人 員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進 駐 人 員 消 防 局 水 利 處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 假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理 EMIS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良 好 3. 為 強 化 本 縣 防 救 災 緊 急 通 報 資 通 訊 設 備, 本 局 於 101 年 4 月 12 日 辦 理 莫 拉 克 15 個 受 災 鄉 鎮 市 THURAYA 手 持 式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及 2 月 15 日 4 月 17 日 辦 理 MINI-M 衛 星 電 話 教 育 訓 練 完 竣, 俾 利 救 災 前 進 指 揮 所 及 災 民 收 容 中 心 情 資 通 報 二 充 實 救 災 資 源 提 昇 戰 力 ( 一 ) 充 實 救 災 車 輛 及 裝 備 1. 本 (101) 年 度 充 實 消 防 車 輛 計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1 輛 雲 梯 消 防 車 1 輛 救 災 指 揮 車, 指 揮 車 己 於 本 (101) 年 8 月 份 交 車 驗 收 完 成, 配 發 外 勤 單 位 使 用, 雲 梯 消 防 車 預 計 於 本 (101) 年 12 月 底 驗 收 交 車 配 發 使 用, 以 提 昇 本 縣 整 體 救 災 戰 力 2. 汰 換 本 局 勤 務 機 車 8 台 於 本 (101) 年 4 月 交 貨 驗 收 完 成, 配 發 本 局 外 勤 單 位 使 用 3. 本 (101) 年 度 縣 預 算 購 置 消 防 救 災 器 材 一 批 ( 計 有 消 防 用 水 帶 渦 輪 式 瞄 子 空 氣 呼 吸 器 潛 水 裝 備 消 防 衣 帽 鞋 空 氣 灌 充 機 化 學 處 理 車 之 化 災 器 材 充 實 汰 換 等 ) 配 發 各 分 隊 俾 搶 救 災 害 用,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4. 為 提 昇 六 輕 工 業 區 災 害 之 搶 救, 本 局 業 已 積 極 強 化 消 防 搶 救 能 力, 本 (101) 年 7 月 6 日 台 塑 企 業 捐 贈 本 局 水 箱 消 防 車 2 部 水 庫 消 防 車 2 部 泡 沬 原 液 車 1 部, 以 充 實 救 災 戰 力 但 仍 缺 乏 較 高 金 額 之 雲 梯 消 防 車 高 流 量 砲 塔 車 水 庫 消 防 車 毒 化 災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等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惟 縣 府 財 政 窘 困 無 法 遂 行 所 需 救 災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之 充 實 汰 換, 本 局 將 持 續 向 中 央 爭 取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民 間 企 業 贊 助 5. 為 提 昇 本 局 化 學 災 害 事 故 搶 救 能 力, 本 (101) 年 度 爭 取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補 助 新 台 幣 110 萬 元, 購 置 輻 射 劑 量 計 化 學 品 溶 劑 偵 檢 儀 化 學 品 測 試 紙 正 壓 式 自 動 空 氣 濾 清 呼 吸 器 組 除 污 工 具 箱 洗 眼 器 組 合 及 解 毒 劑 組 合 等 化 災 搶 救 裝 備 一 批, 於 本 (101) 年 8 月 交 貨 驗 收 完 成, 配 發 本 局 外 勤 單 位 救 災 使 用 ( 二 ) 強 化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1. 鑑 於 近 年 本 縣 轄 重 石 化 廠 區 台 塑 六 輕 工 業 區 多 次 發 生 重 大 火 災 事 187

232 件, 仍 至 日 本 海 嘯 後 千 葉 縣 煉 油 廠 爆 炸 延 燒 多 日 大 火 等 造 成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再 再 顯 示 重 石 化 廠 區 防 救 災 之 重 要 性 為 使 本 局 消 防 人 員 對 於 六 輕 石 化 廠 區 及 其 他 化 學 災 害 事 故, 建 立 專 業 搶 救 知 能 與 技 能 之 團 隊, 祈 達 有 效 降 低 火 災 事 件 及 化 學 災 害 事 故 之 經 濟 損 失 與 人 命 傷 亡 目 的, 遂 納 任 務 編 組 本 局 麥 寮 分 隊 北 五 小 隊 東 勢 分 隊 台 西 分 隊 及 崙 背 分 隊, 設 置 雲 林 縣 消 防 局 化 學 災 害 處 理 隊 2. 為 強 化 各 級 消 防 機 關 外 勤 救 災 人 員 化 學 災 害 及 核 生 化 災 害 初 期 搶 救 正 確 觀 念 與 認 知 熟 練 化 學 災 害 處 理 車 及 化 災 搶 救 人 員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之 操 作 及 救 災 運 用, 提 升 消 防 人 員 化 災 搶 救 能 力, 確 保 救 災 行 動 安 全, 於 101 年 8 月 21 至 31 日 假 本 局 辦 理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及 台 南 市 等 4 縣 市 消 防 人 員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訓 練 複 訓 班 3. 為 加 強 六 輕 各 廠 區 火 災 防 救 及 初 期 應 變 能 力, 並 使 各 單 位 瞭 解 六 輕 各 廠 之 可 能 致 災 因 子 及 其 潛 在 危 害 性, 藉 以 強 化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本 縣 訂 於 本 (101) 年 9 月 13 日 假 六 輕 辦 理 101 年 度 第 3 季 聯 合 演 訓, 模 擬 六 輕 廠 區 因 地 震 造 成 (1) 台 化 ARO-3 廠 苯 洩 漏 (2) 碼 槽 區 海 洋 污 染 (3) 塑 化 13 萬 噸 油 槽 火 災 等 事 故 發 生, 動 員 各 相 關 單 位 實 施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 三 ) 消 防 水 源 管 理 1. 本 縣 現 有 列 管 地 上 式 消 防 栓 計 4,889 支 地 下 式 消 防 栓 計 1,360 支, 蓄 水 池 198 處, 游 泳 池 14 處, 深 水 井 20 口, 其 他 ( 池 塘 )122 處 等 本 局 定 期 編 排 消 防 水 源 查 察 及 追 蹤 消 防 栓 損 壞 修 復 情 形, 並 於 報 修 後 15 日 內 編 排 複 查 損 壞 消 防 栓 勤 務, 如 未 修 復 時, 由 本 局 再 發 函 通 知 自 來 水 公 司 儘 速 辦 理 檢 修, 以 確 保 消 防 救 災 水 源 無 虞 2. 本 局 編 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新 增 ( 設 ) 消 防 栓, 另 請 本 局 各 大 ( 分 ) 隊 協 調 當 地 自 來 水 公 司 營 運 所 運 用 工 程 結 餘 款 項 經 費, 配 合 鄉 鎮 市 公 所 預 算 金 額 辦 理 增 設 消 防 栓 及 編 列 新 增 ( 設 ) 消 防 栓 預 算, 以 強 化 本 縣 消 防 水 源 3. 本 局 已 於 101 年 8 月 份 函 文 自 來 水 公 司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爭 取 明 (102) 年 度 擇 定 擬 增 設 消 防 栓 地 點, 請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五 區 管 理 處 及 其 本 縣 各 營 運 所 等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據 以 配 合 本 局 編 列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以 充 實 本 縣 消 防 水 源, 俾 使 本 局 消 防 救 災 水 源 無 虞 ( 四 ) 加 強 救 災 整 備 1. 訂 定 本 局 年 度 救 災 整 備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各 項 救 災 整 備 工 作, 善 用 各 項 救 災 資 源 裝 備, 強 化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各 大 分 隊 已 完 成 救 災 編 組, 建 立 各 項 專 長 人 員 緊 急 連 絡 名 冊 及 運 作 機 制 188

233 2. 針 對 高 危 險 場 所 狹 小 巷 道 等 搶 救 困 難 對 象, 建 立 各 大 分 隊 火 災 搶 救 計 畫 書, 定 期 實 施 救 災 兵 棋 推 演 模 擬 救 災 情 形, 以 強 化 救 災 能 力 3. 本 (101) 年 8 月 31 日 辦 理 本 局 消 防 人 員 救 災 能 力 評 測, 以 加 強 救 災 人 員 應 變 能 力 ( 五 ) 加 強 防 溺 作 為 為 維 護 本 (101) 年 民 眾 水 域 活 動 的 安 全, 加 強 對 於 溺 水 事 故 的 預 防 作 為 及 提 昇 搶 救 能 力, 以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訂 定 本 局 101 年 加 強 水 域 救 援 能 力 及 防 溺 措 施 實 施 計 畫, 自 本 (101)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據 以 落 實 各 項 防 溺 宣 導 措 施 並 為 減 少 本 (101) 年 度 暑 假 (7 至 8 月 ) 期 間 溺 水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本 局 於 暑 假 期 間 之 星 期 例 假 日, 協 調 本 縣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及 紅 十 字 會 雲 林 水 上 救 難 大 隊, 假 古 坑 鄉 草 嶺 村 萬 年 峽 谷 設 立 救 生 警 戒 站 三 執 行 救 災 及 為 民 服 務 方 面 ( 一 ) 本 縣 自 本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計 發 生 火 災 件 數 77 件, 財 物 損 失 約 值 3,841 萬 8,000 元, 造 成 2 死 亡 及 5 人 受 傷 共 計 出 動 消 防 人 員 4,012 人 次 義 消 人 員 2,324 人 次, 各 式 消 防 車 輛 船 艇 1,528 車 次 ( 二 ) 本 期 執 行 捕 蜂 捉 蛇 等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共 2,334 件, 計 出 動 消 防 義 消 役 男 共 3,388 人 次 四 民 力 運 用 方 面 ( 一 ) 本 (101) 年 6 月 30 日 為 全 面 提 昇 本 局 義 勇 消 防 人 員 人 命 救 援 能 力, 熟 練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使 用 技 巧, 以 協 助 消 防 及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舉 辦 本 縣 義 消 人 員 競 賽 大 賽 及 校 閱 典 禮 ( 二 ) 本 (101) 年 度 消 防 署 評 鑑 本 縣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評 鑑 成 績 甲 等 榮 獲 補 助 充 實 裝 備 器 材 經 費, 紅 十 字 會 雲 林 水 上 救 難 大 隊 30 萬 元 虎 尾 婦 女 宣 導 隊 10 萬 元, 成 績 十 分 優 異 ( 三 ) 本 (101) 年 度 本 局 辦 理 本 縣 義 消 鳳 凰 志 工 婦 女 宣 導 隊 及 睦 鄰 隊 意 外 平 安 險 案, 已 於 本 (101) 年 5 月 15 日 訂 定 契 約, 於 101 年 5 月 20 日 0 時 起 生 效 至 102 年 5 月 20 日 0 時 止 ; 保 障 內 容 一 般 意 外 身 故 或 殘 廢 80 萬 元 因 公 意 外 身 故 或 殘 廢 480 萬 元 ( 含 一 般 意 外 80 萬 元 ), 本 年 度 意 外 平 安 險 增 加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醫 療 給 付 每 日 1,000 元 ( 最 高 90 天 ) 骨 折 未 住 院 最 高 3 萬 元 ( 四 )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計 有 紅 十 字 會 雲 林 水 上 救 難 大 隊 雲 林 縣 救 難 協 會 雲 林 縣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斗 六 睦 鄰 救 援 隊 林 內 緊 急 救 援 隊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及 鳳 凰 志 工 隊 等, 皆 已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災 害 189

234 防 救 團 體 或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登 錄 辦 法 規 定 通 過 登 錄 在 案 ; 另 依 民 防 團 隊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編 組 訓 練 協 助 救 災 事 項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及 配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101 年 度 充 實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及 救 難 志 願 組 織 裝 備 器 材 長 程 計 畫 辦 理 基 本 訓 練, 並 核 予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之 成 員 救 災 識 別 證 及 投 保 救 災 意 外 險 ( 五 ) 紅 十 字 會 雲 林 水 上 救 難 大 隊 雲 林 縣 救 難 協 會 雲 林 縣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斗 六 睦 鄰 救 援 隊 林 內 緊 急 救 援 隊 分 別 於 本 (101) 年 6 月 日 及 7 月 7 8 日 辦 理 複 訓 丙 緊 急 救 護 一 積 極 辦 理 各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及 複 訓 工 作 為 因 應 當 前 緊 急 救 護 之 需, 提 昇 救 護 品 質, 加 強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功 能, 已 於 本 (101) 年 8 月 5 日 12 日 19 日 辦 理 各 鳳 凰 志 工 分 隊 初 級 救 護 複 訓 二 辦 理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勤 務 考 核 本 局 為 強 化 外 勤 單 位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提 昇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品 質, 本 (101) 年 6 月 11 日 18 日 配 合 救 護 教 官 至 各 大 隊 部 辦 理 定 期 抽 測, 並 依 實 務 狀 況 結 合 單 項 技 術 規 劃 情 境 演 練 題 目, 藉 以 強 化 救 護 現 場 之 應 變 能 力 三 充 實 汰 換 救 護 車 輛 裝 備 為 強 化 救 護 勤 務 機 動,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由 社 會 熱 心 公 益 人 士, 於 本 (101) 年 5 月 24 日 6 月 14 日 5 月 30 日 6 月 27 日 捐 贈 救 護 車 4 輛, 以 汰 換 虎 尾 二 崙 東 勢 水 林 分 隊 老 舊 逾 齡 車 輛, 並 添 購 補 充 救 護 耗 材, 以 強 化 救 護 配 備, 提 昇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四 培 訓 社 會 志 工 協 助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為 彌 補 當 前 消 防 救 護 人 力 不 足, 本 局 輔 導 培 訓 斗 六 虎 尾 斗 南 北 港 西 螺 東 勢 古 坑 等 鳳 凰 志 工 分 隊, 規 劃 志 工 排 定 時 段 每 日 至 分 隊 參 與 協 助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志 工 參 與 協 勤 總 時 數 計 2,342 小 時, 志 工 參 與 協 勤 成 效 深 獲 民 眾 肯 定 五 推 動 緊 急 救 護 敎 育 宣 導 工 作 為 使 民 眾 有 正 確 的 救 護 觀 念 及 自 救 知 能, 並 對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作 為 有 所 認 知, 本 局 對 轄 內 村 里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等 場 所 規 劃 辦 理 緊 急 救 護 宣 導 及 CPR 操 作 學 習 活 動, 本 期 宣 導 場 次 計 115 場 次, 參 加 救 護 宣 導 人 數 約 1 萬 1,690 人 六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計 出 動 救 護 車 1 萬 0,606 車 次, 救 護 傷 病 患 8,933 人 次 190

235 丁 火 災 調 查 與 教 育 訓 練 一 火 災 調 查 方 面 ( 一 ) 提 昇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積 極 防 制 縱 火 1. 本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本 縣 發 生 火 災 件 數 為 77 件, 對 於 涉 及 人 命 死 亡 糾 紛 或 縱 火 之 火 災, 均 依 規 定 移 送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2. 本 局 101 年 上 半 年 度 配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定 訓 練 班 第 十 七 期 訓 練, 除 精 進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定 書 之 製 作 外, 亦 建 立 本 局 相 關 同 仁 辦 理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工 作 互 相 協 助 之 機 制, 期 使 火 災 調 查 水 準 更 加 提 昇 3. 依 據 本 府 火 災 鑑 定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由 本 府 聘 請 火 災 預 防 災 害 搶 救 火 災 調 查 建 築 管 理 刑 事 警 察 等 業 務 單 位 為 機 關 代 表 及 具 消 防 刑 事 鑑 識 電 力 建 築 物 理 化 學 機 械 工 業 安 全 土 木 或 結 構 法 律 等 專 家 學 者 共 17 位 擔 任 本 府 火 災 鑑 定 委 員 ; 於 101 年 6 月 27 日 為 口 湖 鄉 中 正 路 一 段 185 號 福 一 家 超 市 火 災 肇 因, 及 101 年 8 月 22 日 為 麥 寮 六 輕 台 化 公 司 苯 乙 烯 廠 火 災 肇 因 實 施 調 查 鑑 定, 召 開 本 縣 火 災 鑑 定 委 員 會, 並 函 送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定 書 至 警 察 分 局 依 法 處 理 4. 鑑 於 麥 寮 台 塑 六 輕 廠 區 自 99 年 至 本 (101) 年 8 月 期 間, 因 工 安 事 件 造 成 14 次 火 災, 為 提 昇 本 局 化 學 工 廠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將 派 員 於 本 (101) 年 11 月 至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消 防 訓 練 中 心 研 習, 藉 以 汲 取 國 外 最 新 毒 化 災 預 防 搶 救 等 相 關 知 識, 俾 提 昇 化 學 工 廠 事 故 調 查 災 害 處 理 能 力 5. 執 行 檢 警 消 縱 火 聯 防 工 作, 與 檢 察 警 察 機 關 密 切 合 作 及 明 確 分 工 ; 另 火 災 現 場 第 一 時 間 即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指 揮 中 心 派 員 積 極 偵 辦 又 於 本 局 網 站 建 置 縱 火 防 制 專 區, 妥 善 運 用 民 力, 發 揮 全 民 即 時 監 視 機 制, 以 有 效 遏 止 縱 火 犯 罪 ( 二 ) 充 實 火 災 調 查 裝 備 器 材 為 提 昇 火 災 調 查 鑑 定 公 信 力 及 鑑 定 書 品 質, 本 局 於 明 (102)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增 購 超 音 波 測 厚 儀 數 位 照 相 設 備 鑑 定 用 藥 品 及 相 關 耗 材, 以 求 客 觀 明 確 及 全 面 性 之 研 判 火 災 原 因 二 教 育 訓 練 方 面 ( 一 ) 提 昇 消 防 人 員 個 人 專 業 知 能 體 技 能 訓 練 1. 為 加 強 本 局 潛 水 人 員 定 期 熟 悉 潛 水 技 能, 提 昇 搜 溺 技 巧 確 保 潛 水 人 191

236 員 自 身 安 全, 於 本 (101) 年 5 月 辦 理 上 半 年 潛 水 複 訓, 計 19 人 參 訓 2. 訂 定 消 防 人 員 常 年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本 (101) 年 上 半 年 於 4 月 分 四 梯 次 辦 理, 參 訓 人 員 共 計 294 人, 以 提 昇 消 防 人 員 個 人 專 業 知 能 及 體 技 能 訓 練 3. 為 提 昇 本 局 消 防 人 員 游 泳 及 水 上 救 生 技 能, 本 局 於 本 (101) 年 5 月 18 日 參 加 縣 府 舉 辦 打 造 運 動 島 - 城 市 游 泳 派 對 - 軍 警 消 防 海 巡 組 榮 獲 接 力 比 賽 第 二 名 4.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訓 練, 每 年 夏 秋 兩 季 溺 水 事 故 頻 傳 且 又 逢 颱 風 豪 雨 期, 為 提 昇 水 域 搶 救 能 力, 本 局 於 101 年 6 月 分 七 梯 次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游 泳 能 力 執 行 計 畫 訓 練, 參 訓 人 數 共 計 294 人 5. 每 年 於 颱 風 水 患 期, 持 續 辦 理 各 大 隊 船 艇 操 作 訓 練, 以 強 化 救 災 功 能 6. 平 時 加 強 個 人 體 技 能 訓 練, 督 導 各 分 隊 每 週 實 施 2 次 體 技 能 訓 練, 以 增 強 個 人 體 能 及 救 災 技 能 ( 二 ) 提 昇 消 防 人 員 團 體 專 業 知 能 及 救 災 技 能 1. 為 因 應 六 輕 工 業 區 災 害 頻 傳, 本 局 加 強 辦 理 化 學 災 害 組 合 訓 練, 實 施 兵 棋 推 演 及 現 場 搶 救 部 署 演 練, 藉 以 提 昇 指 揮 官 指 揮 能 力 及 基 層 消 防 人 員 救 災 能 力, 並 熟 練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技 能, 強 化 救 災 效 能 2. 利 用 分 隊 晨 間 勤 教, 針 對 公 共 場 所, 易 發 生 火 災 處 所, 高 樓 及 搶 救 不 易 之 場 所, 實 施 兵 棋 推 演, 模 擬 現 場 搶 救 部 署 演 練, 並 實 施 消 防 車 組 戰 術 訓 練, 藉 以 落 實 災 害 搶 救 訓 練 及 效 能 戊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體 系 一 強 化 119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暨 科 技 化 GPS 電 子 車 隊 管 理 系 統 以 GPRS 行 動 通 信 網 路 為 通 信 媒 介, 由 車 機 設 備 及 應 用 伺 服 器 組 成 ; 車 機 設 備 整 合 GPRS 及 GPS 模 組, 接 收 衛 星 定 位 資 訊 即 時 回 報 救 護 車 輛 位 置, 並 與 119 指 揮 中 心 雙 向 傳 送 派 遣 訊 息, 指 揮 中 心 119 系 統 之 受 理 台 管 制 台 及 分 隊 值 班 台 皆 可 由 電 子 地 圖 視 窗 有 效 掌 握 車 輛 的 出 勤 與 移 動 狀 況 以 及 進 行 案 件 派 遣 二 縝 密 勤 務 督 導 規 劃 本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21 日 止 督 導 外 勤 分 隊 計 335 次 本 局 將 針 對 勤 務 較 不 正 常 之 人 員 或 單 位, 加 強 勤 務 督 導, 並 請 單 位 主 管 及 正 副 大 隊 長 應 加 強 同 仁 生 活 管 理 考 核 督 導 與 輔 導 另 本 局 亦 將 持 續 辦 理 督 導 規 劃 督 導 通 報 督 導 人 員 績 效 評 核 等 各 項 業 務, 每 半 年 至 各 大 ( 分 ) 隊 督 考 勤 務 規 劃 管 制 業 務, 使 各 項 勤 務 執 行 能 落 實 執 行, 並 確 保 救 災 救 護 人 車 機 192

237 動,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己 廳 舍 整 建 一 本 縣 消 防 廳 舍 老 舊 或 狹 窄, 目 前 規 劃 興 建 有 斗 六 西 螺 土 庫 及 崙 背 等 4 處, 均 已 發 生 權 責, 持 續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施 工 中, 預 計 於 (101) 年 底 前 均 可 完 工 落 成 啟 用 二 97 至 99 年 編 列 預 算 5,000 萬 元 整 建 第 一 大 隊 暨 斗 六 消 防 分 隊, 工 程 於 100 年 9 月 21 日 重 新 發 包 興 建, 預 訂 本 (101) 年 11 月 辦 理 工 程 竣 工 三 98 至 101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3,300 萬 元 整 建 西 螺 消 防 分 隊, 已 於 本 (101) 年 7 月 9 日 舉 行 落 成 啟 用 典 禮 四 年 編 列 預 算 3,300 萬 元 整 建 土 庫 消 防 分 隊, 預 訂 本 (101) 年 10 月 完 工 落 成 啟 用 五 99 至 101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3,300 萬 元 整 建 崙 背 消 防 分 隊, 預 訂 本 (101) 年 10 月 完 工 落 成 啟 用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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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貳 壹 衛 生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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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貳 壹 衛 生 部 門 甲 防 疫 一 新 型 流 感 (H5N1 H1N1) 防 治 : ( 一 ) 新 型 流 感 防 治 1. 透 過 防 疫 物 資 管 理 系 統 掌 握 防 疫 物 資 即 時 資 訊 及 維 護 防 疫 物 資 之 安 全 存 量 本 局 防 疫 物 資 庫 存 量 :N95 口 罩 2 萬 9,370 個 外 科 手 術 口 罩 7 萬 1,750 個 一 般 隔 離 衣 5,980 件 全 身 式 防 護 衣 800 件 隔 離 髪 帽 1 萬 3,130 個 鞋 套 1,000 雙 護 目 鏡 1,440 個 屍 袋 100 個 防 護 面 罩 1,170 個 2. 加 強 H5N1 及 流 感 併 發 症 個 案 之 通 報 並 依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告 之 公 費 克 流 感 藥 劑 使 用 對 象 給 予 用 藥 (1)101 年 度 本 局 與 本 轄 48 家 醫 療 機 構 ( 新 增 育 仁 醫 院 二 崙 台 全 診 所 土 庫 台 全 診 所 小 幼 苗 小 兒 科 診 所 小 熊 小 兒 科 診 所 幼 幼 小 兒 科 診 所 光 成 診 所 安 泰 家 庭 醫 學 科 診 所 江 重 宏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宏 佑 診 所 茂 杉 診 所 健 原 診 所 健 康 診 所 啊 波 羅 小 兒 科 診 所 麥 寮 台 全 診 所 曾 慶 隆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善 全 診 所 超 群 小 兒 科 診 所 瑞 安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聖 全 診 所 廖 小 兒 科 診 所 廖 森 喜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蔡 鼎 族 小 兒 科 診 所 簡 光 甫 診 所 福 安 醫 院 國 泰 診 所 崙 安 診 所 優 生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邢 學 平 小 兒 科 診 所 欣 安 診 所 等 30 家 ) 簽 訂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配 置 點 合 約 並 於 每 3 個 月 稽 查 藥 物 保 管 及 使 用 情 形 (2) 查 核 本 轄 48 家 公 費 抗 病 毒 藥 劑 合 約 醫 療 機 構, 皆 符 合 藥 物 配 置 點 稽 查 項 目 (3) 目 前 (101 年 8 月 16 日 ) 本 縣 庫 存 克 流 感 (Tamiflu)2 萬 5,067 顆, 瑞 樂 沙 580 盒 (4) 針 對 本 縣 醫 事 人 員 禽 畜 養 殖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人 員 中 央 地 方 實 際 參 與 動 物 防 疫 工 作 人 員 第 一 線 海 巡 岸 巡 人 員 及 欲 前 往 世 界 動 物 衛 生 組 織 所 公 佈 之 年 禽 流 感 發 生 國 家 之 旅 客, 辦 理 101 年 度 H5N1 疫 苗 自 願 接 種 計 畫, 以 降 低 感 染 病 毒 之 風 險, 實 施 期 間 : 自 101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5)101 年 度 H5N1 疫 苗 自 願 接 種 計 畫 成 果 : 195

242 第 1 劑 接 種 人 數 :158 人 第 2 劑 接 種 人 數 :79 人 3.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教 保 育 機 構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及 社 區 等 流 感 群 聚 事 件 之 通 報 及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新 住 民 外 勞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及 校 園 辦 理 191 場 次 之 流 感 防 治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二 )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1. 加 強 本 縣 轄 內 醫 院 (15 家 ) 感 控 查 核,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查 核 作 業 2.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45 家 ) 發 燒 監 視 作 業, 原 則 上 每 週 一 下 午 5 點 前 將 上 週 日 至 週 六 之 登 錄 資 料 上 網 確 認 二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 ( 一 ) 本 縣 已 建 立 腸 病 毒 感 染 教 ( 保 ) 育 機 構 停 ( 復 ) 課 機 制 及 通 報 流 程,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停 課 124 班 次, 各 校 都 能 照 規 定 通 報 停 課 確 實 消 毒, 以 防 疫 情 擴 散 腸 病 毒 重 症 通 報 3 例 ( 確 定 病 例 1 例 ) ( 二 ) 阿 米 巴 痢 疾 疑 似 病 例 3 例 ( 確 定 病 例 1 例 ), 桿 菌 性 痢 疾 疑 似 病 例 0 例 ( 確 定 病 例 0 例 ) 均 已 請 衛 生 所 派 員 前 往 訪 視 衛 教 並 採 必 要 防 疫 措 施 三 呼 吸 道 蟲 媒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防 治 :(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9 月 ) 退 伍 軍 人 症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6 例, 確 定 病 例 1 例 ;Q 熱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1 例, 確 定 病 例 0 例 ; 流 感 併 發 症 病 例 36 例, 確 定 病 例 27 例 ; 流 行 性 斑 疹 傷 寒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0 例, 確 定 病 例 0 例 ;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1 例, 確 定 病 例 1 例 ; 恙 蟲 病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21 例, 確 定 病 例 1 例 ; 瘧 疾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 例, 確 定 病 例 1 例, 確 定 病 例 為 印 尼 籍 勞 工, 經 醫 院 診 治 後 遣 返 回 國 ; 屈 公 病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 例, 確 定 病 例 0 例 ; 鈎 端 螺 旋 體 病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7 例, 確 定 病 例 0 例 ; 貓 抓 病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3 例, 確 定 病 例 0 例 ; 類 鼻 疽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 例, 確 定 病 例 1 例, 確 定 病 例 均 已 請 衛 生 所 派 員 前 往 訪 視 衛 教 並 採 必 要 防 疫 措 施 四 登 革 熱 防 治 :(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9 月 ) ( 一 ) 登 革 熱 通 報 疑 似 病 例 11 例, 對 疑 似 病 例 有 流 行 病 史 旅 遊 史 者 皆 完 成 病 患 住 家 半 徑 五 十 公 尺 之 疫 調 及 評 估 噴 藥 需 要 性 工 作, 採 檢 送 驗 結 果 確 定 病 例 2 例 ( 境 外 移 入 ) ( 二 ) 辦 理 登 革 熱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108 場 次,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433 村 里, 布 氏 指 數 0 級 有 327 村 里, 一 級 有 106 村 里, 二 級 有 0 村 里 五 愛 滋 病 防 治 : ( 一 )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人 數 :2,051 人,HIV 陽 性 人 數 18 人, 均 已 完 成 收 案 管 理 196

243 ( 二 ) 愛 滋 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 計 婦 女 孕 婦 28 場 次 醫 療 人 員 1 場 次 學 生 族 群 50 場 次 男 同 志 20 場 次 檳 榔 西 施 及 卡 車 司 機 22 場 次 外 勞 16 場 次 公 司 行 號 員 工 32 場 次 工 廠 勞 工 13 場 次 八 大 行 業 55 場 次 營 業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21 場 次 警 消 人 員 16 場 次 中 輟 生 8 場 次 警 方 查 獲 之 毒 癮 者 及 暗 娼 嫖 客 45 場 次 外 籍 配 偶 20 場 次 監 所 受 刑 人 41 場 次 一 般 社 區 民 眾 35 場 次 ( 三 )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 推 動 預 防 愛 滋 衛 教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於 20 鄉 鎮 市 共 設 置 38 個 衛 教 諮 詢 站, 及 21 台 清 潔 針 具 販 賣 服 務 機, 俾 利 加 強 毒 癮 者 愛 滋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避 免 與 人 共 用 針 具 與 稀 釋 液 感 染 愛 滋 病 ( 四 )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美 沙 冬 替 代 治 療 : 於 台 大 雲 林 分 院 若 瑟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北 港 醫 院 成 大 斗 六 分 院 及 麥 寮 水 林 二 崙 大 埤 林 內 鄉 等 五 家 衛 生 所, 參 加 美 沙 冬 替 代 治 療 之 毒 癮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計 89 人 六 性 病 防 治 : ( 一 ) 加 強 輔 導 性 病 及 藥 癮 病 患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 給 予 個 案 HIV 篩 檢 ( 二 )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人 數 :2,051 人, 梅 毒 陽 性 患 者 23 人, 治 療 人 數 23 人, 治 療 完 成 率 100% 七 Β 型 肝 炎 防 治 :(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7 月 ) ( 一 )B 型 肝 炎 孕 婦 檢 驗 人 數 :2,721 人 S 抗 原 陽 性 人 數 :249 人 E 抗 原 陽 性 人 數 :58 人 ( 二 ) 新 生 兒 注 射 免 疫 球 蛋 白 :47 人 ( 三 ) 新 生 兒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1 劑 接 種 人 數 :2,373 人 第 2 劑 接 種 人 數 :2,914 人 第 3 劑 接 種 人 數 :3,063 人 八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小 兒 麻 痺 預 防 接 種 : ( 一 )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含 DT DTaP 及 多 合 一 疫 苗 ) 1. 基 礎 接 種 應 接 種 人 數 ( ~ 出 生 ):2,578 人 三 劑 完 成 接 種 人 數 :2,542 人 2. 追 加 接 種 應 接 種 人 數 ( ~ 出 生 ):2,343 人 完 成 追 加 接 種 人 數 :2,244 人 ( 二 )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含 IPV 及 多 合 一 疫 苗 ) 1. 基 礎 接 種 應 接 種 人 數 ( ~ 出 生 ):2,578 人 三 劑 完 成 接 種 人 數 :2,542 人 2. 追 加 接 種 應 接 種 人 數 ( ~ 出 生 ):2,343 人 197

244 完 成 追 加 接 種 人 數 :2,244 人 九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腮 腺 炎 預 防 接 種 : ( 一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種 MMR 疫 苗 人 數 ( ~ 出 生 ):2,445 人 完 成 接 種 人 數 :2,395 人 ( 二 ) 國 小 學 童 MMR 疫 苗 追 加 接 種 ( 接 種 期 間 ~ ): 1. 應 接 種 人 數 :6,203 人 2. 完 成 接 種 人 數 :6,173 人 ( 三 ) 對 101 年 1-6 月 育 齡 婦 女 免 費 施 予 MMR 疫 苗 人 數 :83 人 十 結 核 病 防 治 : ( 一 )Χ 光 檢 查 數 :(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8 月 ) 3,438 人, 發 現 個 案 數 ( 確 診 含 疑 似 )11 人 ( 二 ) 病 人 管 理 :(101 年 3 月 至 101 年 8 月 ) 1. 現 總 管 理 數 :399 人 2. 新 登 記 個 案 數 :302 人 3. 確 診 個 案 數 :280 人 4. 實 施 DOTS 人 數 :329 人 5. 實 施 潛 伏 結 核 感 染 治 療 管 理 人 數 :89 人 ( 三 ) 卡 介 苗 預 防 接 種 :(101 年 1 月 至 6 月 ) 卡 介 苗 接 種 數 :2,151 人 十 一 水 痘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 ~ 出 生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種 水 痘 人 數 :2,445 人, 完 成 接 種 人 數 :2,398 人 十 二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100 年 10 月 至 101 年 7 月 ) 計 畫 對 象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計 接 種 4 萬 616 劑, 機 構 對 象 計 2,713 劑,6 個 月 以 上 至 3 歲 以 下 幼 兒 計 接 種 7,197 劑, 醫 事 及 衛 生 防 疫 人 員 計 接 種 5,242 劑, 禽 畜 類 及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計 接 種 1,520 劑, 國 小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童 計 接 種 1 萬 9,598 劑,3 歲 以 上 至 入 學 前 兒 童 計 接 種 5,295 劑 十 三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7 月 ) ( 一 ) 稽 查 縣 內 各 營 業 場 所 共 294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94 家 次 ( 二 ) 民 宿 旅 館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共 5 家, 客 房 清 潔 及 環 境 衛 生 良 好, 已 建 請 業 者 營 業 後 加 強 寢 具 物 品 之 清 潔 與 消 毒, 預 防 傳 染 病 發 生 ( 三 ) 加 強 游 泳 場 所 水 質 抽 驗 共 72 家 次, 計 355 件,11 件 未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均 已 輔 導 改 善 完 成 ; 另 配 合 教 育 部 及 縣 府 進 行 游 泳 場 所 衛 生 檢 查, 除 1 家 未 依 規 定 張 貼 相 關 標 識 供 泳 客 參 考 外, 餘 均 符 合 規 定 ( 四 ) 配 合 縣 府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檢 查 ( 民 宿 旅 館 娛 樂 業 等 ) 共 42 家, 加 強 198

245 其 營 業 場 所 之 衛 生 及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未 符 合 規 定 部 分 已 督 導 改 善 ( 五 ) 針 對 轄 內 6 家 視 廳 歌 唱 業 及 2 家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進 行 室 內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檢 測, 共 檢 測 8 間 包 廂 及 5 間 放 映 廳,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均 符 合 標 準 ( 六 ) 進 行 轄 內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衛 生 聯 合 檢 查,1 家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規 定, 已 限 期 改 善 ( 七 )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對 於 未 符 合 項 目 輔 導 並 限 期 改 善, 並 於 限 改 屆 滿 後 進 行 複 查 十 四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7 月 ) ( 一 ) 本 縣 轄 內 聘 僱 外 勞 之 事 業 單 位 ( 或 雇 主 ), 以 電 腦 建 立 完 整 之 檔 案 資 料, 俾 利 追 蹤 管 理 ( 二 ) 查 核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體 檢 表 共 計 4,626 人 ( 含 入 境 後 滿 6 個 月 健 檢 2,158 人 入 境 後 滿 18 個 月 健 檢 1,563 人 入 境 後 滿 30 個 月 健 905 人 ), 合 格 者 4,579 人 不 合 格 47 人 ( 入 境 後 滿 6 個 月 健 檢 26 人 入 境 後 滿 18 個 月 健 檢 10 人 入 境 後 滿 30 個 月 健 檢 11 人 ), 不 合 格 率 1.02% 乙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及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一 檢 驗 業 務 : ( 一 ) 臨 床 血 清 檢 驗 1. 梅 毒 血 清 RPR 檢 驗 : 衛 生 所 檢 驗 1,747 件, 陽 性 76 件, 陽 性 率 4.4%; 衛 生 局 檢 驗 224 件, 陽 性 60 件, 陽 性 率 26.8% 2. 梅 毒 TPPA 檢 驗 69 件,TPPA 陽 性 17 件, 陽 性 率 24.6% 3. 愛 滋 病 毒 2,970 件,EIA 陽 性 160 件, 陽 性 率 5.4% 4. 愛 滋 病 毒 PA 檢 驗 160 件, 陽 性 37, 陽 性 率 23.1% ( 二 ) 食 品 檢 驗 ( 檢 體 來 源 : 本 縣 ) 食 品 檢 驗 件 數 1,310 件, 不 合 格 44 件, 不 合 格 率 3.358% 包 括 :1. 防 腐 劑 140 件, 不 合 格 10 件, 不 合 格 率 7.14% 2. 甲 醛 30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3. 生 菌 數 236 件, 不 合 格 15 件, 不 合 格 率 6.35% 4. 大 腸 桿 菌 群 447 件, 不 合 格 13 件, 不 合 格 率 2.91% 5. 大 腸 桿 菌 248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6. 色 素 2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7. 人 工 甘 味 劑 11 件, 不 合 格 1 件, 不 合 格 率 9.09% 199

246 8. 抗 氧 化 劑 20 件, 不 合 格 1 件, 不 合 格 率 5.0% 9. 二 氧 化 硫 81 件, 不 合 格 3 件, 不 合 格 率 3.70% 10. 亞 硝 酸 鹽 0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11. 過 氧 化 氫 28 件, 不 合 格 1 件, 不 合 格 率 3.57% 12. 硼 酸 3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13. 丙 酸 鹽 44 件, 不 合 格 1 件, 不 合 格 率 2.27% 14. 塑 化 劑 3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15. 咖 啡 因 10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16. 食 品 容 器 溶 出 7 件, 不 合 格 率 0% ( 三 ) 包 ( 盛 ) 裝 飲 用 水 - 1. 大 腸 桿 菌 群 259 件, 不 合 格 10 件, 不 合 格 率 3.86% 2. 糞 便 性 鏈 球 菌 252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3. 綠 膿 桿 菌 260 件, 不 合 格 12 件, 不 合 格 率 4.61% ( 四 ) 游 泳 池 水 質 檢 驗 - 1. 總 菌 落 數 289 件, 不 合 格 5 件, 不 合 格 率 1.73% 2. 大 腸 桿 菌 289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 五 )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63 件, 不 合 格 1 件, 不 合 格 率 1.58% ( 依 區 域 聯 檢 分 配 計 畫, 委 由 台 中 市 衛 生 局 檢 驗 ) ( 六 ) 食 品 中 動 物 用 藥 檢 驗 44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 依 區 域 聯 檢 分 配 計 畫, 委 由 苗 栗 縣 衛 生 局 檢 驗 ) ( 七 ) 食 品 中 重 金 屬 檢 驗 11 件, 不 合 格 0 件, 不 合 格 率 0% ( 依 區 域 聯 檢 分 配 計 畫, 委 由 南 投 縣 衛 生 局 檢 驗 ) ( 八 ) 依 區 域 聯 檢 分 配 計 畫, 檢 體 來 源 依 縣 市 區 分 如 下 : 苗 栗 縣 -1. 甲 醛 14 件 2. 防 腐 劑 125 件 3. 丙 酸 鹽 7 件 4. 抗 氧 化 劑 0 件 5. 食 品 容 器 溶 出 0 件 6. 亞 硝 酸 鹽 0 件 台 中 市 -1. 甲 醛 9 件 2. 抗 氧 化 劑 0 件 3. 食 品 容 器 溶 出 11 件 4. 丙 酸 鹽 31 件 5. 亞 硝 酸 鹽 0 件 彰 化 縣 -1. 甲 醛 3 件 200

247 2. 抗 氧 化 劑 3 件 3. 食 品 容 器 溶 出 5 件 4. 亞 硝 酸 鹽 0 件 5. 丙 酸 鹽 0 件 南 投 縣 -1. 抗 氧 化 劑 10 件 2. 丙 酸 鹽 0 件 3. 甲 醛 0 件 4. 食 品 容 器 溶 出 0 件 5. 亞 硝 酸 鹽 0 件 二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 ( 一 )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食 品 工 廠 委 託 食 品 檢 驗 申 請 106 件 ( 二 )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1. 民 眾 外 食 人 數 增 加, 本 局 除 加 強 辦 理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外 並 動 員 相 關 工 會 配 合 辦 理 從 業 人 員 持 證 廚 工 衛 生 講 習, 以 提 昇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的 衛 生 知 識 水 準 ; 共 辦 理 11 場 次,833 人 參 加 2. 針 對 縣 轄 餐 盒 工 廠 宴 席 餐 廳 學 校 附 近 自 助 餐 學 校 自 製 午 餐 外 燴 飲 食 業 觀 光 飯 店 自 助 餐 小 吃 部 等 業 者 不 定 期 稽 查 共 764 家 次, 並 抽 驗 其 產 品 共 164 件, 其 中 3 件 初 驗 不 符 規 定, 因 製 作 廠 商 縣 市, 移 轄 管 衛 生 局 後 續 辦 理, 針 對 該 業 者 加 強 輔 導, 也 列 為 未 來 通 知 參 加 衛 生 講 習 優 先 對 象 本 項 業 務 將 持 續 加 強 辦 理, 以 確 保 本 縣 民 眾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 三 ) 蔬 菜 農 藥 殘 留 管 理 1. 本 局 為 確 保 消 費 者 食 用 蔬 菜 的 安 全, 共 計 抽 驗 蔬 菜 29 件, 檢 驗 結 果 28 件 符 合 規 定,1 件 與 規 定 不 符, 本 局 除 依 法 裁 處 罰 鍰, 並 副 知 農 業 處 加 強 農 民 使 用 農 藥 管 理 2. 外 縣 市 移 送 蔬 菜 農 藥 殘 留 違 規 案 件 共 辦 理 19 件, 皆 已 依 法 裁 處 後, 並 副 知 農 業 處 加 強 農 民 使 用 農 藥 管 理 ( 四 ) 食 品 抽 驗 衛 生 管 理 1.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抽 驗 計 畫, 針 對 烘 焙 食 品 乾 貨 類 包 裝 飲 用 水 豆 製 品 等 共 計 抽 驗 61 件, 檢 驗 結 果 5 件 不 符 規 定, 均 移 廠 商 所 轄 縣 市 辦 理, 另 56 件 與 規 定 相 符 年 端 午 節, 為 維 護 端 午 節 粽 子 的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針 對 各 生 鮮 超 市 大 賣 場 傳 統 市 場 肉 粽 專 賣 店 等 場 所 進 行 衛 生 稽 查, 並 抽 驗 市 售 肉 粽 焿 粽 粽 葉 等 應 節 食 品 共 21 件, 檢 驗 防 腐 劑 二 氧 化 硫 201

248 硼 砂 等 項 目,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年 中 秋 節, 為 使 消 費 者 吃 到 安 全 衛 生 的 月 餅, 除 會 同 配 合 本 縣 糕 餅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烘 焙 業 者 衛 生 講 習 外, 亦 動 員 20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稽 查 員, 輔 導 轄 內 各 烘 焙 業 者 及 販 售 場 所 的 食 品 衛 生 環 境 衛 生 人 員 衛 生 等, 並 抽 驗 相 關 產 品 33 件 ( 含 烤 肉 醬 月 餅 餡 料 等 ), 依 據 檢 驗 結 果 依 法 辦 理, 以 維 護 民 眾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 五 )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1. 稽 查 輔 導 販 售 廠 商 559 家 次, 食 品 標 示 稽 查 共 6,185 件 次, 查 獲 85 件 違 規 標 示, 其 中 13 件 處 行 政 罰 鍰,72 件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2. 辦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計 74 件, 稽 查 輔 導 食 品 業 者 共 59 家 次, 其 中 開 立 限 期 改 善 9 家 次, 經 複 查 後 均 符 合 規 定 ; 抽 驗 22 件 食 品,21 件 與 規 定 相 符, 其 中 1 件 不 符 規 定, 已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 查 獲 違 規 食 品 標 示 及 廣 告 共 5 件, 均 已 開 立 行 政 裁 處 書 ; 另 申 訴 內 容 非 屬 本 縣 業 者 或 權 責, 移 外 縣 市 或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共 14 件 3. 目 前 本 縣 已 核 備 之 加 水 站 共 262 站, 抽 驗 加 水 站 水 質 147 件, 其 中 8 件 初 驗 不 符 規 定, 對 不 符 規 定 之 業 者 除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外, 並 再 次 抽 驗 複 檢, 複 驗 結 果 7 件 與 規 定 相 符,1 件 仍 不 符 合 規 定,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4. 辦 理 食 品 添 加 物 違 規 案 件 共 計 29 件, 其 中 開 立 行 政 裁 處 書 14 件, 並 請 轄 區 加 強 業 者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之 規 定 ;11 件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4 件 已 處 分 回 收 在 案 ( 六 ) 肉 品 水 產 品 衛 生 管 理 1. 本 局 配 合 縣 府 違 法 屠 宰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共 查 獲 1 家 違 法 屠 宰 家 禽 及 私 宰 羊 肉, 屠 體 共 1,450 公 斤, 除 依 畜 牧 法 處 辦 外, 屠 體 皆 沒 入 銷 毀 2. 稽 查 轄 區 肉 品 加 工 業 者 大 賣 場 餐 飲 業 餐 盒 業 傳 統 市 場 肉 攤 生 鮮 超 市 等 之 原 料 肉 來 源 ( 進 貨 單 屠 宰 證 明 單 ) 及 其 銷 售 網 路, 共 計 稽 查 660 家 次 3. 推 動 水 產 品 及 肉 類 加 工 業 者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符 合 性 稽 查, 目 前 本 縣 水 產 品 計 有 14 家 業 者 通 過, 肉 類 加 工 業 計 有 21 家 業 者 通 過 ( 七 ) 食 品 廣 告 管 理 辦 理 食 品 違 規 廣 告 案 件 186 件,23 件 已 開 立 行 政 裁 處 書, 共 裁 處 罰 鍰 101 萬 元,163 件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 八 )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及 國 民 營 養 均 衡 飲 食 講 習 訓 練 及 宣 導 1. 辦 理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塑 膠 類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管 202

249 理 業 者 說 明 會 黃 豆 製 品 製 造 業 者 醃 漬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等 衛 生 講 習, 共 計 5 場 次,227 人 次 參 加 2.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人 員 訓 練 國 民 營 養 及 食 品 衛 生 宣 導 人 員 訓 練 共 計 8 場 次,230 人 次 參 加 3.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及 國 民 營 養 宣 導 共 140 場 次,9,405 人 次 參 加 丙 醫 政 管 理 一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業 務 ( 一 ) 辦 理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異 動 649 件 ( 二 ) 防 止 醫 用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與 物 質 之 非 法 使 用, 計 稽 查 553 家 次 ( 三 ) 查 察 醫 療 廣 告 860 件, 其 中 移 外 縣 市 處 分 45 件 ( 四 ) 查 察 醫 院 診 所 民 俗 療 法 業 者 美 容 業 者 或 其 他 場 所 有 否 違 規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468 件, 其 中 移 送 地 檢 署 1 件, 行 政 處 分 ( 違 反 醫 師 法 5 件 醫 療 法 6 件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1 件 護 理 人 員 法 6 件 ) ( 五 ) 核 轉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計 3,789 件 ( 含 新 制 489 件 ) 二 緊 急 醫 療 業 務 ( 一 ) 辦 理 1 次 急 診 333 研 討 會 協 調 消 防 單 位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及 衛 生 單 位 之 合 作 關 係, 強 化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 二 )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第 1 次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委 員 會 協 調 消 防 單 位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及 衛 生 單 位 之 合 作 關 係 ( 三 ) 為 因 應 醫 院 緊 急 災 害 事 件, 聘 請 審 查 人 員 ( 鄭 銘 泰 許 志 豪 醫 師 ) 審 查 轄 內 15 家 醫 院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計 畫, 將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各 醫 院 俾 利 修 正, 並 督 導 各 醫 院 修 正 各 項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四 )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辦 理 實 地 訪 查, 以 管 考 與 督 導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 周 產 期 及 兒 童 重 症 照 護 中 心 之 執 行 成 效 ( 五 ) 辦 理 101 年 度 防 救 災 緊 急 通 訊 系 統 維 運 暨 考 評 計 畫 及 101 年 第 1 次 業 餘 無 線 電 測 試 活 動, 測 試 結 果 : 正 常 ( 六 ) 輔 導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審 核 通 過 提 升 婦 產 科 兒 科 醫 療 品 質 及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獎 勵 時 間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七 ) 辦 理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偏 遠 地 區 第 一 線 救 護 人 員 訓 練 101 年 度 毒 化 災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訓 練 課 程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急 救 創 傷 訓 練 課 程 (ETTC)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CLS) 及 心 肺 復 甦 術 及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訓 練 課 程 各 1 場 次 203

250 ( 八 ) 辦 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緊 急 醫 療 設 備, 採 購 12 導 程 心 電 圖 機 2 台 及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2 台 並 依 規 定 完 成 驗 收 ( 九 ) 辦 理 雲 林 縣 各 鄉 鎮 健 康 狀 況 時 空 趨 勢 分 析 計 畫 及 雲 林 縣 空 氣 污 染 事 件 民 眾 就 醫 採 集 檢 體 分 析 計 畫 招 標 案 三 長 期 照 顧 業 務 ( 一 )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各 項 業 務 宣 導 活 動 152 場 次, 計 1 萬 757 人 參 加 ( 二 ) 本 縣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受 理 申 請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服 務 補 助, 共 計 受 理 725 件,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個 案 總 數 596 人, 使 用 長 期 照 顧 個 案 總 數 325 人, 使 用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個 案 數 45 人 /65 人 次, 使 用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個 案 數 35 人 /66 人 次, 使 用 喘 息 服 務 個 案 54 人 /525 人 日 ( 三 ) 受 理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1,451 件, 接 受 推 介 1,423 件, 完 成 推 介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2 件 四 精 神 衛 生 毒 品 防 治 ( 轉 介 服 務 )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 一 ) 辦 理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評 估 會 議 6 場, 評 估 74 案, 26 位 結 案 ( 二 )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執 行 處 遇 情 形 : 處 遇 中 :49 案 結 案 :53 案 撤 銷 : 1 案 轉 出 :2 案 移 送 :2 案 死 亡 :1 案 ( 三 ) 辦 理 藥 癮 酒 癮 防 治 宣 導 - 如 何 避 免 酒 癮 的 發 生, 共 計 22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1,652 人 次 ( 四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防 治 宣 導 - 去 污 名 化 宣 導, 共 計 36 場 次, 參 加 人 員 3,441 人 ( 五 ) 辦 理 轄 區 內 精 神 病 患 關 懷 訪 視, 共 服 務 1 萬 681 人 次 ( 六 ) 協 助 強 制 送 醫 計 333 人 次 ( 七 ) 配 合 台 大 雲 林 分 院 隔 週 於 東 勢 水 林 衛 生 所 辦 理 精 神 科 巡 診 計 1,355 人 次 ( 八 ) 申 請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補 助, 共 計 38 人 次 ( 九 )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諮 詢 轉 介 及 轉 銜 服 務 本 縣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及 土 庫 鎮 二 崙 鄉 台 西 鄉 口 湖 鄉 等 4 個 衛 生 所 諮 商 站, 提 供 民 眾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診 察 服 務 計 538 人 次 ( 十 ) 辦 理 社 區 及 校 園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6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5,739 人 次 ( 十 一 ) 辦 理 基 層 醫 護 人 員 憂 鬱 症 暨 自 殺 防 治 個 案 研 討 會 5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102 人 次 ( 十 二 )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123 守 門 人 教 育 訓 練 62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4,435 人 次 204

251 五 醫 療 網 業 務 ( 一 ) 辦 理 優 良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示 範 觀 摩 與 輔 導 認 證 制 度 建 立 計 輔 導 診 所 10 家, 預 計 10 月 底 進 行 評 比 ( 二 ) 辦 理 醫 院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7 場 次, 計 841 人 參 加 ( 三 ) 辦 理 醫 院 醫 療 品 質 及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談 病 人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計 195 人 參 加 丁 藥 政 管 理 一 藥 物 管 理 ( 一 ) 查 核 醫 療 院 所 及 藥 商 陳 售 情 形 3,745 家 次, 抽 驗 藥 物 51 件,30 件 合 格 結 案, 移 外 縣 市 11 件,6 件 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檢 驗 中 4 件 移 地 檢 ( 二 ) 查 核 非 法 管 道 處 所 ( 如 地 攤 夜 市 等 )14 處, 其 中 2 件 移 地 檢 (1 件 緩 起 訴 ;1 件 不 起 訴 ),12 件 無 違 規 ( 三 ) 加 強 中 藥 房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中 藥 材 之 查 核 計 295 家, 均 合 格 ( 四 ) 民 眾 申 請 檢 驗 藥 品 11 件, 經 送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檢 驗 結 果 8 件 未 含 西 藥 成 分, 餘 3 件 檢 驗 中 ; 另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共 24 件, 其 中 移 檢 調 偵 辦 4 件, 本 縣 行 政 裁 處 4 件,16 件 無 違 規 二 藥 商 ( 局 ) 管 理 ( 一 ) 受 理 藥 商 ( 局 廠 ) 設 立 變 更 停 歇 復 業 之 申 請 及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辭 聘 之 申 請 計 169 件 ( 二 ) 查 核 藥 商 醫 療 機 構 藥 事 人 員 是 否 親 自 執 業 計 1,442 家, 查 獲 2 件 無 照 藥 商 非 藥 事 人 員 執 行 調 劑 業 務 2 件 三 藥 物 廣 告 管 理 ( 一 ) 自 行 監 錄 有 線 電 視 台 廣 播 電 台 網 路 及 平 面 媒 體 之 藥 物 廣 告 81 件, 移 送 外 縣 市 參 辦 有 70 件 ( 確 定 違 規 處 分 27 件, 續 移 他 縣 市 查 辦 1 件, 限 期 改 善 10 件,29 件 查 處 中,2 件 合 格,1 件 移 地 檢 ),11 件 移 檢 警 調 機 關 偵 辦 ( 二 ) 另 中 央 監 錄 外 縣 市 移 入 31 件, 其 中 違 規 罰 鍰 6 件, 無 違 規 4 件,7 件 查 辦 中,7 件 移 調 查 站 偵 辦 ; 另 移 食 品 科 及 外 縣 市 7 件 四 化 妝 品 管 理 ( 一 ) 自 行 監 錄 有 線 電 視 台 廣 播 電 台 網 路 及 平 面 媒 體 之 化 粧 品 廣 告 64 件, 均 移 送 外 縣 市 參 辦 ( 確 定 違 規 裁 處 37 件, 輔 導 改 善 6 件,21 件 查 處 中 ) ( 二 ) 稽 查 化 粧 品 業 者 568 家 次, 檢 查 標 示 2,317 件, 查 獲 違 規 20 件, 均 移 205

252 外 縣 市 查 處 (5 件 裁 處,8 件 查 辦 中,7 件 無 違 規 ); 另 外 縣 市 移 入 查 辦 共 9 件 (1 件 裁 罰,2 件 限 期 回 收 修 正,3 件 移 外 縣 市, 3 件 辦 理 中 ) 五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 一 ) 醫 院 診 所 藥 廠 藥 局 等 管 制 藥 品 查 核 454 家, 無 違 規 ( 二 ) 醫 院 診 所 藥 廠 藥 局 等 申 請 管 制 藥 品 銷 燬 件 數 24 件, 減 損 件 數 1 件 六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 一 ) 辦 理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23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合 計 1 萬 5,817 人 ( 二 ) 年 度 總 列 管 個 案 數 為 1,194 人 ( 含 持 續 列 管 個 案 907 人,4 月 至 8 月 底 新 收 藥 癮 出 監 列 管 個 案 共 279 人, 自 行 求 助 個 案 8 人 ), 電 訪 1,713 通, 家 訪 104 人, 面 談 13 人, 將 有 需 求 之 藥 癮 個 案 分 別 轉 介 至 社 會 處 18 人 勞 工 處 15 人 衛 生 局 醫 政 科 37 人 安 排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 另 失 聯 個 案 轉 介 警 察 局 協 尋 失 聯 個 案 74 人 ( 目 前 尋 獲 26 人 ), 其 餘 為 無 需 求 ( 三 ) 戒 毒 成 功 專 線 來 電 通 話 數 為 81 通, 諮 詢 63 通, 其 餘 18 通 為 無 需 求 或 惡 作 劇 ; 將 需 協 助 之 戒 成 個 案 分 別 轉 介 至 社 會 處 2 人 衛 生 局 醫 政 科 2 人 安 排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更 生 保 護 雲 林 分 會 1 名 法 律 扶 助 1 人 ( 四 ) 辦 理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共 9 場 次 ( 含 未 成 年 2 場 次, 完 成 6 人 ), 共 完 成 48 人 次 ( 五 ) 安 排 毒 防 中 心 各 組 輪 流 參 與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5 場 次 ( 六 ) 辦 理 出 監 前 ( 一 個 月 內 ) 個 案 銜 接 輔 導, 共 輔 導 161 名 ( 七 ) 辦 理 入 監 藥 物 濫 用 及 用 藥 安 全 之 認 知 宣 導 共 計 4 場 次 七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 一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稽 查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範 場 所 計 3,509 家 次 : 裁 處 未 遵 守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計 場 所 16 件, 吸 菸 行 為 人 82 件, 戒 菸 教 育 5 件, 販 售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者 2 件 ( 二 ) 本 年 度 訂 定 本 縣 101 年 學 校 辦 理 戒 菸 教 育 暨 轉 介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實 施 獎 勵 計 畫, 截 止 101 年 9 月 24 日 本 縣 國 民 中 學 及 高 中 ( 職 ) 學 校 辦 理 青 少 年 戒 菸 教 育 共 計 17 所 學 校, 參 加 人 數 234 人 ( 三 )101 年 6 月 29 日 於 本 縣 4 樓 禮 堂 辦 理 101 年 雲 林 縣 菸 害 防 制 增 能 研 習 班 與 會 人 員 為 本 縣 轄 內 各 醫 院 及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參 加 人 數 約 50 人 ( 四 ) 鑑 於 社 區 藥 事 人 員 具 地 方 便 利 性 可 近 性 及 專 業 性 的 優 勢, 且 與 社 區 吸 菸 者 接 觸 的 機 會 甚 多, 為 協 助 吸 菸 者 提 供 戒 菸 支 持 性 環 境, 增 加 吸 菸 者 戒 菸 管 道,101 年 招 募 藥 事 人 員 成 立 社 區 藥 局 戒 菸 諮 詢 站 共 23 站, 戒 菸 諮 詢 86 人,279 人 次 206

253 ( 五 ) 為 提 升 本 縣 戒 菸 率, 向 民 眾 衛 教 戒 菸 服 務 資 源 並 運 用 支 持 團 體 戒 菸 諮 詢 服 務 計 1 萬 5,398 人, 轉 介 戒 菸 服 務 專 線 門 診 戒 菸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和 社 區 藥 局 戒 菸 諮 詢 站 等 計 1,236 人, 參 加 4 至 5 月 由 董 氏 基 金 會 舉 辦 2012 戒 菸 就 贏 比 賽 計 1,075 人 參 加 ; 衛 生 所 辦 理 成 人 戒 菸 班 共 18 班, 參 加 人 數 166 人,35 人 戒 菸 成 功 ( 六 )101 年 4 月 至 9 月 24 日 止 底 結 合 校 園 職 場 及 社 區 等 資 源, 宣 導 菸 害 防 制 我 家 不 吸 菸 及 戒 菸 服 務 資 源 等, 共 計 辦 理 252 場 次,2 萬 2,674 人 參 加 ( 七 ) 幸 福 雲 林 營 造 無 菸 好 環 境 計 畫 成 果, 結 合 20 個 鄉 鎮 市 村 里 長 及 89 個 社 區 團 體, 營 造 拒 菸 村 里 向 社 區 民 眾 宣 導 為 了 健 康 室 內 不 吸 菸 菸 害 防 制 和 菸 害 防 制 法 等 之 重 要 性, 並 培 訓 171 位 志 工 宣 導 : 2,322 戶 我 家 不 吸 菸 家 庭 62 家 無 菸 商 店 ( 禁 售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者 ) 120 家 室 內 禁 菸 店 家 和 20 處 無 菸 環 境 等, 計 8,536 人 參 與 拒 菸 宣 導 活 動 另 本 年 度 結 合 當 地 機 關 團 體 配 合 2012 世 界 無 菸 日 主 題, 營 造 2 處 無 菸 公 園 及 辦 理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6 月 9 日 於 北 港 鎮 運 動 公 園 辦 理 守 護 公 園 綠 地 無 菸 無 慮 宣 導 活 動,6 月 10 日 於 土 庫 鎮 長 青 公 園 辦 理 樂 活 土 庫 無 菸 長 青 宣 導 活 動 ) 戊 保 健 一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 一 ) 轄 內 立 案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共 128 所, 人 數 6,860 人 ( 二 ) 轄 內 滿 3 歲 未 滿 4 歲 兒 童, 接 受 聽 力 篩 檢 2,196 人 ( 三 ) 轄 內 立 案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接 受 視 力 篩 檢 5,996 人 二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 一 ) 辦 理 糖 尿 病 友 團 體 27 場, 參 加 人 數 675 人 次 ( 二 ) 辦 理 社 區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53 場, 參 加 人 數 1,592 人 ( 三 ) 辦 理 三 高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宣 導 45 場, 參 加 人 數 2,213 人 ( 四 ) 辦 理 整 合 性 社 區 健 康 篩 檢 服 務 30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5,949 人 ( 五 ) 辦 理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健 康 檢 查 30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3,443 人 三 婦 幼 衛 生 及 優 生 保 健 工 作 ( 一 ) 轄 內 34 歲 以 上 孕 婦 接 受 羊 膜 穿 刺 人 數 35 人 ( 二 ) 轄 內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檢 查 人 數 113 人, 異 常 人 數 64 人 ( 三 ) 哺 ( 集 ) 乳 室 共 設 置 87 所 四 新 家 庭 計 畫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成 果 207

254 ( 一 ) 未 成 年 婚 育 婦 女 收 案 數 :25 人 ( 二 ) 大 陸 配 偶 收 案 數 :64 人 ( 三 ) 外 籍 配 偶 收 案 數 :36 人 五 新 家 庭 計 畫 成 果 ( 一 ) 補 助 結 紮 人 數 : 縣 府 補 助 - 女 性 結 紮 :3 人 ; 中 央 補 助 - 女 性 結 紮 5 人 ( 二 )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人 數 : 縣 府 補 助 :9 人 中 央 補 助 :2 人 ( 三 ) 口 服 避 孕 藥 分 發 量 ( 月 份 )1,874 月 份 ( 四 ) 保 險 套 分 發 量 ( 打 )1 萬 8,762 打 ( 五 ) 學 校 及 一 般 民 眾 性 教 育 宣 導 共 139 場 次 六 婦 女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 一 ) 子 宮 頸 抹 片 完 成 數 :2 萬 4,986 人 ( 二 )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人 數 179 人, 已 追 蹤 轉 介 158 人 ( 三 ) 辦 理 婦 癌 宣 導 座 談 會 共 102 場 次 ( 四 ) 辦 理 社 區 婦 癌 篩 檢 共 70 場 次 七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1~6 月 ) ( 一 )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1,602 場, 參 加 人 數 10 萬 2,433 人 ( 二 ) 家 庭 訪 視 1,536 戶 ( 三 ) 候 診 教 育 3,314 人 ( 四 )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44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 萬 2,269 人 ( 五 ) 錄 影 帶 及 媒 體 宣 導 1,108 次 ( 六 ) 志 工 訓 練 25 場 次, 共 622 人 參 加 己 衛 生 企 劃 一 加 強 醫 療 保 健 : 本 局 目 前 15 所 衛 生 所 有 醫 師,11 所 衛 生 所 開 辦 醫 療 門 診, 提 供 醫 療 門 診 服 務, 以 服 務 民 眾 為 目 標, 積 極 強 化 縣 內 各 衛 生 所 醫 療 保 健 業 務, 提 昇 軟 硬 體 設 備 之 效 能, 落 實 基 層 衛 生 行 政 之 醫 療 預 防 保 健 體 檢 及 行 政 相 驗 等 工 作 績 效, 照 顧 民 眾 健 康 門 診 績 效 (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8 月 ) 西 螺 鎮 衛 生 所 7,496 人 /155 日, 平 均 每 日 48 人 土 庫 鎮 衛 生 所 3,293 人 /143 日, 平 均 每 日 23 人 古 坑 鄉 衛 生 所 7,642 人 /148 日, 平 均 每 日 52 人 大 埤 鄉 衛 生 所 6,428 人 /150 日, 平 均 每 日 43 人 林 內 鄉 衛 生 所 7,731 人 /149 日, 平 均 每 日 52 人 二 崙 鄉 衛 生 所 8,254 人 /175 日, 平 均 每 日 47 人 208

255 崙 背 鄉 衛 生 所 8,610 人 /150 日, 平 均 每 日 57 人 ( 另 附 設 牙 科,3,452 人 /150 日, 平 均 每 日 23 人 ) 褒 忠 鄉 衛 生 所 270 人 /110 日, 平 均 每 日 2 人 東 勢 鄉 衛 生 所 394 人 /129 日, 平 均 每 日 3 人 麥 寮 鄉 衛 生 所 7,197 人 /149 日, 平 均 每 日 48 人 四 湖 鄉 衛 生 所 1,818 人 /144 日, 平 均 每 日 13 人 ( 另 附 設 牙 科,1,048 人 /114 日, 平 均 每 日 9 人 ) 水 林 鄉 衛 生 所 1 萬 2,311 人 /149 日, 平 均 每 日 83 人 二 研 考 及 為 民 服 務 : ( 一 ) 加 強 本 局 及 衛 生 所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每 月 測 試 二 次, 以 提 升 電 話 禮 儀 ( 二 ) 受 理 民 眾 各 類 陳 情 服 務 案 件 總 計 有 161 件 ( 三 ) 加 強 管 考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每 月 列 印 公 文 處 理 成 績 報 表, 平 均 每 月 公 文 處 理 天 數 3 天, 並 針 對 逾 期 公 文 加 強 輔 導 辦 結 ( 四 ) 召 開 本 局 擴 大 主 管 會 議 共 計 3 次 ( 五 ) 每 月 召 開 本 局 2013 農 業 博 覽 會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三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 ( 一 ) 辦 理 1 場 次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計 31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1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管 理 者 專 業 研 習, 計 31 人 參 加 ( 三 ) 辦 理 4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心 靈 成 長 研 習, 計 222 人 參 加 ( 四 ) 辦 理 1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研 習 教 育 訓 練 ( 基 礎 課 程 特 殊 課 程 ), 計 135 人 參 加 ( 五 ) 提 報 4 名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及 2 隊 志 工 隊 參 加 101 年 全 國 衛 生 保 健 績 優 志 工 暨 團 隊 選 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志 工 陳 月 津 獲 得 101 年 全 國 衛 生 保 健 績 優 志 工 德 馨 獎 四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及 系 統 維 護 : ( 一 ) 推 廣 本 局 及 20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電 子 公 布 欄 系 統 及 知 識 文 件 管 理 系 統 之 應 用, 以 加 速 機 關 內 部 通 報 性 質 公 文 傳 遞 時 效, 與 儲 存 共 享 業 務 知 識 文 件, 提 昇 創 造 力 及 知 識 共 享 綜 效, 計 張 貼 電 子 公 布 欄 訊 息 2,636 則 知 識 文 件 422 則 7 萬 5,947 人 次 閱 讀 ( 二 ) 充 實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內 容, 藉 由 網 際 網 路 無 遠 弗 屆 之 特 性 延 伸 服 務 地 點 延 長 服 務 時 間, 提 供 民 眾 健 康 資 訊 及 作 為 民 眾 與 本 局 互 動 溝 通 的 媒 介, 計 發 布 新 訊 息 212 則, 接 受 及 答 覆 民 眾 留 言 及 民 意 信 箱 93 則 ( 三 ) 維 運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系 統, 改 善 因 垃 圾 信 所 造 成 浪 費 頻 寬 資 源 資 安 問 題 夾 帶 木 馬 及 病 毒 等 惡 意 程 式 及 因 員 工 費 時 刪 垃 圾 信 而 造 成 生 產 力 的 減 少, 共 計 攔 截 垃 圾 信 1 萬 8,630 則 209

256 ( 四 ) 持 續 推 動 局 內 資 訊 入 口 網 與 衛 生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單 一 簽 入 整 合 作 業, 共 計 已 整 合 34 套 系 統 ( 五 ) 賡 續 維 護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及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資 訊 平 台, 以 縮 短 收 發 文 流 程 與 公 文 稽 催 時 程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計 收 文 4,386 件 發 文 2,025 件 ( 六 ) 辦 理 衛 生 所 資 訊 設 備 充 實 及 汰 舊 換 新, 以 提 升 資 訊 作 業 效 能 及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七 ) 辦 理 衛 生 所 電 子 郵 件 反 應 測 試 2 次, 以 確 認 衛 生 所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通 訊 管 道 正 常 ( 八 ) 加 強 資 訊 通 訊 安 全 措 施, 每 月 定 期 請 衛 生 局 各 科 及 20 家 衛 生 所 執 行 個 人 電 腦 資 訊 通 訊 安 全 自 我 檢 查 五 死 因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 逐 月 編 造 死 因 資 料 月 報 表 轉 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部 辦 公 室,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死 亡 資 料 統 計 人 數 3,944 人 六 推 廣 死 亡 通 報 : 輔 導 轄 內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利 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之 死 亡 通 報 網 路 系 統 辦 理 死 亡 通 報, 網 路 通 報 率 達 99.24% 210

257 貳 貳 環 境 保 護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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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貳 貳 環 境 保 護 部 門 一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 一 ) 辦 理 20 鄉 鎮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課 程, 計 1943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一 般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22 場 次, 計 6700 人 參 加 ( 三 ) 輔 導 綠 色 商 店 家 116 次, 其 中 4 家 加 入 綠 色 商 店 行 列 ; 輔 導 5 家 縣 內 飯 店 加 入 成 為 綠 色 旅 店, 並 於 環 保 署 綠 色 生 活 資 訊 網 完 成 登 錄 二 推 動 環 保 志 義 工 ( 一 ) 參 加 本 府 社 會 處 辦 理 101 年 度 志 願 服 務 評 鑑 計 畫 ( 二 ) 本 局 於 101 年 7 月 8 月 環 保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計 4 場 次, 計 161 人 參 加 ( 三 ) 目 前 計 有 64 隊, 環 保 志 工 計 2410 位 ( 四 )101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新 增 40 位 人 員 三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一 ) 本 局 目 前 列 管 38 件 經 環 評 審 查 有 條 件 通 過 之 開 發 案, 其 中 本 縣 審 查 通 過 案 件 共 6 件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受 理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審 查 案 件 3 件, 目 前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中 四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 一 ) 依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法,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止 受 理 1 件 民 眾 申 請 公 害 糾 紛 調 處 案 及 1 件 紓 處 案 件, 調 處 案 件 經 2 次 調 處 會 議 調 處 不 成 立 紓 處 案 件 雙 方 業 已 達 成 共 識, 且 申 請 人 皆 已 取 得 賠 償 金, 申 請 人 已 函 文 辦 理 撤 案 五 環 境 檢 測 飲 用 水 檢 驗 類 檢 驗 317 件 (101 年 1 月 至 9 月 10 日 ), 總 計 2,823 項 次 六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 一 ) 列 管 公 私 場 所 868 家 稽 查 568 家,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共 40 件, 罰 鍰 金 額 新 台 幣 544 萬 元 整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完 成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管 道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檢 測 19 根, 皆 符 合 標 準 ;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相 對 準 確 度 查 核 1 根 重 金 屬 檢 測 4 根 燃 料 油 含 硫 份 抽 測 20 件 次 生 煤 含 硫 份 10 件 次 ; 戴 奧 辛 2 根 次 周 界 異 味 4 場 次, 其 中 2 件 燃 料 油 含 硫 份 超 出 限 值 將 告 發 處 分 ( 三 ) 執 行 整 廠 法 規 符 合 度 查 核 47 家 加 油 站 法 規 查 核 24 家 陳 情 案 巡 查 50 家 ( 四 ) 執 行 加 油 站 油 氣 回 收 氣 漏 檢 測 11 站 次, 皆 符 合 規 定 加 油 槍 氣 油 比 檢 211

260 測 檢 測 34 站 次 380 槍 次,2 站 不 符 規 定 已 告 發 處 分 ( 五 ) 執 行 重 大 污 染 源 周 界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包 活 溪 洲 焚 化 廠 日 友 焚 化 廠 六 輕 工 業 區 及 西 螺 果 菜 市 場 等 ( 六 ) 六 輕 工 業 區 : 1. 依 管 制 編 號 區 分 共 列 管 21 廠 處,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稽 查 次 數 為 280 次,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共 25 件, 罰 鍰 金 額 新 台 幣 410 萬 元 整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完 成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管 道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檢 測 49 根, 包 含 傳 統 污 染 物 PSN( 粒 狀 物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9 根 次 戴 奧 辛 4 根 次 重 金 屬 5 根 次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5 根 硫 酸 液 滴 3 根 次 氨 檢 測 3 根 次 HCl 2 根 次 氯 氣 2 根 次 異 味 檢 測 6 根 次 排 放 管 道 PAHs 檢 測 5 根 次 及 相 對 準 確 度 (RATA)5 根 次 設 備 元 件 洩 漏 抽 測 20,860 點,1 點 次 不 合 格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執 行 整 廠 法 規 符 合 度 查 核 9 廠 次 ; 廠 區 外 臭 味 巡 查 122 次 ; 受 理 陳 情 案 46 件 4.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34 件 ; 執 行 排 放 管 道 監 督 檢 測 34 根 次 ; 設 備 元 件 監 督 檢 測 46 場 次 ; 相 對 準 確 度 (RATA) 監 督 檢 測 11 根 次 5. 執 行 3-D 掃 描 式 光 學 雷 達 監 測 作 業, 監 測 六 輕 工 業 區 煙 流 粒 狀 污 染 物 濃 度 變 化 與 擴 散 範 圍 七 移 動 污 染 源 ( 一 ) 柴 油 車 排 煙 全 負 載 檢 測 1,302 輛, 路 邊 攔 檢 及 場 站 無 負 載 檢 測 322 輛 ( 二 ) 配 合 警 察 單 位 路 邊 攔 車 檢 查 柴 油 車 輛 油 品 454 輛 ( 三 ) 推 廣 縣 內 客 貨 運 業 者 辦 理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低 污 染 車 輛 及 配 合 停 車 熄 火 等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已 有 180 家 配 合 主 動 到 驗 ( 四 ) 未 定 檢 機 車 攔 查 1,479 輛 巡 查 3,511 輛 路 口 拍 照 4,540 輛 機 車 不 定 期 路 邊 攔 檢 作 業 680 輛, 偏 遠 地 區 鄉 鎮 機 車 定 檢 服 務 41 場 ( 五 ) 辦 理 機 車 排 氣 檢 驗 站 全 面 查 核 2 次 ( 六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交 通 工 具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機 車 共 264 輛, 罰 鍰 金 額 新 台 幣 528,500 元 整, 汽 車 共 1 輛, 罰 鍰 金 額 新 台 幣 10,000 元 整 八 逸 散 性 污 染 源 ( 一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共 完 成 75 家 餐 飲 業 巡 查 管 制 作 業, 並 辦 理 5 場 次 餐 飲 業 減 量 協 談 輔 導 作 業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針 對 本 縣 歷 年 異 味 陳 情 管 制 名 單, 共 執 行 194 場 次 之 異 味 巡 查 管 制 作 業 ; 辦 理 5 場 次 異 味 減 量 協 談 輔 導 作 業 ; 執 行 周 212

261 界 異 味 官 能 測 定 15 點 次 ( 三 ) 為 積 極 協 助 異 味 污 染 源 業 者 進 行 防 制 及 改 善, 分 別 針 對 工 業 及 畜 牧 業 各 辦 理 1 場 次 異 味 污 染 防 制 宣 導 說 明 會 ( 四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執 行 露 天 燃 燒 巡 查 共 239 件, 處 分 件 數 為 3 件 並 針 對 露 天 燃 燒 管 制 重 點 鄉 鎮 於 一 期 稻 作 收 割 期, 大 埤 鄉 斗 南 鎮 斗 六 市 莿 桐 鄉 虎 尾 鎮 辦 理 5 場 次 之 夜 間 宣 導 說 明 會 ( 五 ) 為 使 農 民 們 瞭 解 燃 燒 稻 草 不 僅 會 將 稻 田 本 身 之 有 機 質 消 耗 殆 盡, 且 對 於 防 制 稻 作 病 蟲 害 效 果 有 限, 因 此 於 101 年 7 月 26 日 在 虎 尾 鎮 東 屯 里, 辦 理 一 場 次 之 稻 草 就 地 翻 耕 掩 埋 資 訊 觀 摩 會 一 場 次 藉 此 以 期 改 變 農 民 固 有 露 天 燃 燒 觀 念 並 減 少 露 天 燃 燒 稻 草 情 事 ( 六 ) 針 對 國 小 學 童 辦 理 3 場 次 勿 露 天 燃 燒 之 校 園 宣 導, 期 透 過 深 耕 校 育 的 方 式, 使 環 保 觀 念 根 深 蒂 固 ( 七 ) 配 合 中 元 節 紙 錢 集 中 燃 燒 推 廣, 於 101 年 5 月 29 日 在 麥 寮 鄉 鎮 南 宮 101 年 5 月 31 日 在 虎 尾 鎮 順 天 宮 辦 理 紙 錢 減 量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中 邀 請 各 寺 廟 神 壇 代 表 參 與 ; 另 於 101 年 7 月 24 日, 辦 理 1 場 次 環 保 寺 廟 示 範 觀 摩 會 ( 八 ) 紙 錢 集 中 燒 活 動 媽 祖 遶 境 收 集 紙 錢 2.3 公 噸, 清 明 節 以 集 紙 錢 公 噸, 中 元 潽 渡 收 集 紙 錢 公 噸, 目 前 共 計 收 集 公 噸 ( 九 ) 統 計 101 年 4 月 1 日 至 101 年 8 月 止 執 行 本 局 廢 樹 枝 碎 木 作 業 機 制, 共 執 行 54 件 碎 木 案 件, 合 計 破 碎 樹 枝 重 量 約 達 公 噸 ( 十 ) 統 計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止, 專 案 計 畫 以 洗 掃 街 車 執 行 掃 街 作 業 長 度 公 里, 洗 街 作 業 長 度 公 里, 並 搭 配 機 動 人 力 掃 街 公 里 推 動 企 業 道 路 洗 掃 認 養, 執 行 期 間 認 養 家 數 共 計 有 31 家, 共 執 行 洗 掃 街 作 業 公 里 ( 十 一 ) 推 動 營 建 工 地 道 路 洗 掃 認 養 制 度, 共 25 處 參 與, 累 計 洗 掃 長 度 達 26, 公 里 ; 推 動 廢 土 不 落 地 29 處 ( 十 二 ) 加 強 營 建 工 地 管 制, 施 工 機 具 油 品 採 樣 11 件, 一 般 稽 查 165 件, 巡 查 2,628 處, 掌 握 營 建 工 地 TSP 污 染 量 4, 噸, 削 減 TSP 達 2, 噸, 整 體 削 減 率 達 61.07% 九 噪 音 管 制 ( 一 ) 一 般 噪 音 稽 查 249 家 次, 告 發 13 件 次 ( 二 ) 執 行 高 鐵 噪 音 監 測 24 站 / 天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及 環 境 音 量 監 測 60 站 / 天 ( 三 ) 執 行 民 眾 陳 情 環 境 音 量 監 測 11 站 / 天 ( 四 ) 配 合 環 保 署 噪 音 大 執 法 及 斗 南 分 局 防 飆 勤 務, 執 行 不 定 期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量 測, 共 14 場 次 213

262 十 水 污 染 防 治 ( 一 ) 事 業 廢 水 管 制 : 列 管 1,753 家 事 業 稽 查 938 場 次 採 樣 送 驗 69 件, 處 分 件 數 109 件, 處 分 金 額 新 台 幣 1,768 萬 1,894 元 整 ( 二 ) 事 業 申 請 許 可 審 查 共 計 151 件, 其 中 工 業 92 件, 畜 牧 業 59 件 ( 三 ) 辦 理 清 潔 養 猪 宣 導 說 明 會 共 計 2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約 726 人 ( 四 ) 辦 理 水 污 染 宣 導 會 5 場 5970 人 次 十 一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 一 ) 辦 理 海 洋 污 染 港 口 稽 查 次 數 168 次 ( 二 ) 完 成 濁 水 溪 入 海 口 新 虎 尾 溪 入 海 口 北 港 溪 入 海 口 台 西 外 海 六 輕 溫 水 排 放 渠 道 2 公 里 內 外 各 1 站 等 作 海 域 水 質 監 測 採 樣, 共 計 6 站 海 域 監 測 項 目 : 水 溫 鹽 度 ph 酚 類 硫 化 物 砷 銅 總 鉻 總 汞 鋅 鎘 鎳 鉛 戴 奧 辛 (Dioxin) 多 環 芳 香 烴 化 合 物 (PAHs) 導 電 度 ORP 溶 氧 濁 度 總 磷 總 氮 總 毒 性 有 機 物 及 生 物 急 毒 性 等 23 項 ( 三 )101 年 9 月 13 日 舉 辦 101 年 度 雲 林 縣 政 府 提 升 麥 寮 六 輕 工 業 區 災 害 事 故 搶 救 能 力 第 3 季 聯 合 演 訓 十 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 一 )101 年 8 月 29 日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說 明 會 ( 二 ) 完 成 六 輕 15 處 廠 區 之 第 三 階 段 調 查 作 業, 包 括 設 置 15 口 地 下 水 標 準 監 測 井 及 15 口 地 下 水 採 樣 分 析 ( 三 ) 完 成 六 輕 6 處 廠 區 廢 水 採 樣 及 分 析, 建 立 指 紋 圖 譜 及 非 法 規 項 目 品 質 指 標 ( 四 ) 分 別 於 豐 水 期 及 枯 水 期 完 成 六 輕 廠 內 外 26 口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平 行 採 樣 ( 五 ) 完 成 六 輕 廠 內 15 組 自 動 水 位 監 測 儀 設 置 ( 六 ) 完 成 六 輕 廠 内 新 設 置 21 口 監 測 井 每 月 地 下 水 位 量 測 ( 七 ) 完 成 會 同 六 輕 工 業 區 廠 內 自 主 管 理 設 置 監 測 井, 地 下 水 採 樣 工 作 ( 八 ) 六 輕 廠 區 附 近 河 川 大 排 底 泥 採 樣 ( 九 ) 六 輕 廠 區 附 近 5 鄉 鎮 民 井 採 樣 ( 十 ) 六 輕 廠 區 附 近 5 鄉 鎮 魚 塭 底 質 採 樣 ( 十 一 ) 六 輕 廠 區 附 近 5 鄉 鎮 農 地 採 樣 十 三 推 動 環 保 社 區 ( 一 ) 積 極 輔 導 各 村 里 社 區, 全 面 推 動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 二 )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積 極 執 行 清 淨 家 園 計 畫, 村 里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101 年 共 有 23 個 村 里 受 補 助 辦 理 214

263 ( 三 ) 二 崙 鄉 獲 選 為 101 年 營 造 優 質 環 保 示 範 區 計 畫 之 補 助 十 四 水 溝 清 疏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 一 ) 本 局 規 劃 各 公 所 配 合 執 行 清 溝 作 業, 並 宣 導 民 眾 執 行 居 家 周 圍 4 公 尺 水 溝 清 疏, 有 效 防 患 淹 水 情 形, 提 昇 本 縣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另 為 改 善 本 縣 鄉 鎮 市 街 道 的 水 溝 疏 暢, 本 局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 四 湖 口 湖 台 西 水 林 等 鄉 鎮 ) 加 強 水 溝 清 疏 工 作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排 水 溝 清 疏 總 長 度 為 公 里, 清 理 污 泥 量 為 公 噸 十 五 病 媒 管 制 ( 一 ) 購 買 治 滅 寧 和 亞 特 松 及 配 合 滅 鼠 週 購 買 滅 鼠 餌 劑, 預 計 10 月 底 發 放 至 本 縣 各 公 所 進 行 滅 鼠 與 維 護 環 境 工 作 ( 二 )101 年 0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共 撥 予 61 箱 (1 公 升 / 瓶 20 瓶 / 箱 ), 殺 蟲 劑 10 箱 及 殺 菌 劑 1 箱 至 本 縣 各 公 所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 三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9 月 市 售 環 藥 標 示 查 核 930 件 病 媒 防 治 業 新 申 請 查 核 1 件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新 申 請 查 核 1 件 十 六 環 境 衛 生 ( 一 )101 年 7 月 辦 理 1 次 公 廁 三 級 複 式 動 員 檢 查, 累 計 至 目 前 公 廁 列 管 數 為 1,178 座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執 行 全 縣 廣 告 物 拆 除 數 36,654 件 ( 三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違 規 小 廣 告 告 發 處 分 55 件 ( 四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違 規 小 廣 告 停 話 83 件 ( 五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違 規 小 廣 告 已 停 話 43 件 十 七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業 務 ( 一 ) 稽 查 列 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計 93 場 次 ( 二 ) 核 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許 可 證 登 記 文 件 核 可 文 件 或 備 查 公 文 共 70 件 ( 三 )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法 規 說 明 會 2 場 次 毒 災 防 救 工 作 會 議 1 場 次 十 八 飲 用 水 暨 加 水 站 水 源 管 理 業 務 ( 一 ) 為 維 護 本 縣 民 眾 飲 用 水 安 全, 本 局 每 月 不 定 期 稽 查 自 來 水 公 司 營 運 所 ( 含 淨 水 場 ) 飲 用 水 水 質, 共 稽 查 採 樣 156 件 ( 二 ) 公 私 場 所 設 置 供 公 眾 飲 用 之 飲 用 水 設 備 稽 查 共 26 件 ( 三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24 日 核 發 本 縣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證 166 張 十 九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管 理 部 份 ( 一 ) 轄 內 共 有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廠 3 家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廠 4 家 甲 級 清 除 機 構 6 家 乙 級 清 除 機 構 52 家 丙 級 清 除 機 構 14 家 乙 級 清 理 機 構 1 家 目 前 以 輔 導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取 得 許 可 證 件, 協 助 業 者 辦 理 215

264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及 管 理 等 業 務 為 主 ( 二 ) 林 內 焚 化 爐 :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98 年 08 月 21 日 都 字 第 號 函 98 年 8 月 12 日 研 商 環 保 署 報 院 有 關 雲 林 縣 政 府 履 行 林 內 BOO 垃 圾 焚 化 廠 仲 裁 判 斷 結 果 會 議 紀 錄 環 保 署 98 年 10 月 5 日 環 署 督 字 第 號 函 98 年 10 月 2 日 研 商 雲 林 縣 林 內 BOO 垃 圾 焚 化 廠 辦 理 設 備 功 能 驗 證 及 補 助 項 目 及 比 例 等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及 98 年 12 月 15 日 環 署 督 字 第 號 函 98 年 12 月 11 日 研 商 雲 林 縣 林 內 BOO 垃 圾 焚 化 廠 辦 理 設 備 功 能 驗 證 及 補 助 項 目 比 例 額 度 等 事 宜 第 2 次 會 議 記 錄 及 環 保 署 於 100 年 7 月 5 日 第 七 次 會 議 提 請 本 府 儘 速 辦 理 環 評 及 試 運 轉 等 相 關 工 作, 以 確 認 設 施 勘 用, 該 署 會 協 助 爭 取 經 費 補 助 ; 第 6 次 會 議 結 論 七 ( 三 ) ( 四 ): 其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後 續 疑 義, 本 局 於 100 年 7 月 5 日 召 開 焚 化 爐 環 評 補 件 小 組 諮 詢 會 議, 會 中 裁 示 環 評 重 做, 但 仍 經 環 評 審 查 大 會 作 最 終 辦 理 方 式 確 定, 始 得 辦 理 後 續 環 評 作 業 ; 環 保 署 於 100 年 7 月 5 日 第 7 次 會 議 表 示 本 縣 比 照 台 東 應 先 行 完 成 : 環 評 審 查 作 業 檢 修 試 運 轉 確 保 設 施 勘 用 及 提 報 營 運 方 式 其 財 務 可 行 報 署 轉 院 核 示 前 提 是 仍 要 求 本 縣 儘 速 評 估 焚 化 爐 之 堪 用 性, 環 保 署 將 視 確 定 焚 化 爐 堪 用 後 始 專 案 討 論 補 助 原 則, 並 向 中 央 爭 取 補 助 二 十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部 份 ( 一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52, 公 噸 資 源 回 收 量 25, 公 噸 廚 餘 回 收 量 6, 公 噸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0.48 公 斤 資 源 回 收 率 29.83% 廚 餘 回 收 率 8.022% ( 二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廢 機 動 車 輛 拖 吊 數 共 200 輛 ( 三 ) 截 止 至 101 年 8 月 底 前, 本 縣 轄 區 領 有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登 記 證 24 家 及 處 理 業 登 記 證 5 家, 其 中 有 些 業 者 申 辦 多 項 回 收 登 記,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業 共 有 15 家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業 登 記 4 家 廢 潤 滑 油 回 收 業 4 家 廢 容 器 回 收 業 3 家 廢 電 器 回 收 業 5 家 廢 乾 電 池 處 理 業 登 記 1 家 廢 家 電 處 理 業 1 家 廢 潤 滑 油 處 理 業 2 家 二 十 一 報 案 中 心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 一 )101 年 04 月 至 101 年 8 月 民 眾 陳 情 案 合 計 1,613 件 ; 其 中 空 氣 污 染 不 含 惡 臭 183 件 空 氣 污 染 ( 惡 臭 )553 件 噪 音 162 件 水 污 染 109 件 廢 棄 物 84 件 環 境 衛 生 487 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2 件 土 壤 污 染 2 件 其 他 31 件 216

265 貳 參 稅 務 部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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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貳 參 稅 務 部 門 甲 稅 收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一 100 年 度 全 年 預 算 數 52 億 9,404 萬 5,000 元, 實 徵 淨 額 為 54 億 447 萬 110 元, 達 全 年 預 算 數 % 二 101 年 度 全 年 預 算 數 為 57 億 343 萬 4,000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實 徵 淨 額 為 38 億 5,156 萬 4,100 元, 達 全 年 預 算 數 67.53% 乙 加 強 稅 捐 稽 徵 一 房 屋 稅 101 年 度 預 算 數 15 億 9,830 萬 5,000 元, 實 徵 淨 額 14 億 1,661 萬 9,609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88.63% 二 契 稅 ( 一 )101 年 度 預 算 數 1 億 2,237 萬 3,000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7,183 萬 7,074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58.70% ( 二 ) 委 由 鄉 鎮 ( 市 ) 公 所 辦 理 契 稅 代 徵 業 務 三 地 價 稅 ( 一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11 億 5,125 萬 4,000 元, 實 徵 淨 額 為 11 億 4,738 萬 5,357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99.66% ( 二 )10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11 億 7,590 萬 8,000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為 8,622 萬 1,307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7.33% ( 三 ) 辦 理 101 年 度 地 價 稅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清 查, 清 查 期 間 自 101 年 2 月 至 101 年 9 月 計 8 個 月, 預 計 清 查 2 萬 2,500 筆 ( 四 )101 年 4 月 至 8 月 運 用 各 機 關 通 報 資 料 查 核 勾 稽 改 課 地 價 稅 : 運 用 建 管 單 位 核 發 之 開 工 報 告 建 照 執 照 及 使 用 執 照 營 業 稅 通 報 資 料 查 核 勾 稽, 共 計 交 查 3,992 件, 改 課 303 件, 增 加 稅 額 142 萬 2,882 元 四 土 地 增 值 稅 ( 一 )101 年 分 配 預 算 數 為 9 億 9,200 萬 9,000 元,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為 5 億 4,951 萬 3,858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55.39% ( 二 )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核 課 案 件 計 1 萬 8,717 件 ( 應 稅 案 件 6,424 件, 免 稅 案 件 1 萬 2,293 件 ) ( 三 ) 申 請 自 用 住 宅 優 惠 稅 率 計 課 土 地 增 值 稅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大 額 案 件, 確 實 217

268 列 冊 選 案 加 強 內 部 檢 查 五 使 用 牌 照 稅 ( 一 )101 年 使 用 牌 照 稅 預 算 數 為 16 億 8,534 萬 6,000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徵 起 數 為 16 億 2,854 萬 4,000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為 96.63% ( 二 )101 年 使 用 牌 照 稅 ( 包 含 營 業 車 上 期 ) 於 4 月 1 日 開 徵, 營 業 車 下 期 將 於 10 月 1 日 開 徵 ( 三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新 申 辦 案 件,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受 理 經 審 核 符 合 免 稅 規 定 案 件 共 計 3,788 件 ( 四 )101 年 車 主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死 亡 異 常 戶 籍 異 常 等 免 稅 異 常 清 冊 截 至 7 月 底 計 清 理 1,914 件, 恢 復 課 稅 899 輛, 補 徵 稅 額 667 萬 8,077 元 ( 五 ) 加 強 宣 導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暨 相 關 規 定, 減 少 徵 納 雙 方 之 爭 議 : 由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易 疏 忽 未 注 意 車 輛 定 期 檢 驗, 致 車 牌 遭 監 理 機 關 註 銷 嗣 後 使 用 公 共 道 路 遭 處 罰, 故 對 於 車 輛 逾 檢 註 銷 案 件 按 月 挑 錄 經 監 理 單 位 註 銷 牌 照 之 車 輛 全 面 性 發 函 輔 導 其 辦 理 重 新 領 牌 等 相 關 後 續 事 宜,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共 計 輔 導 518 件 六 娛 樂 稅 ( 一 )10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2,800 萬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為 1,691 萬 5,000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為 60.41% ( 二 ) 營 業 人 經 ( 兼 ) 營 娛 樂 業, 於 申 請 設 立 變 更 停 復 業 註 銷 時, 依 據 業 者 填 寫 之 資 料 辦 理 設 立 及 釐 正 稅 籍 手 續, 並 建 入 電 腦 檔, 定 期 由 資 訊 單 位 產 出 異 常 資 料 清 單 釐 正 稅 籍, 以 達 覈 實 課 徵 之 目 的 七 印 花 稅 ( 一 )101 年 分 配 預 算 數 為 1 億 149 萬 3,000 元, 截 至 101 年 7 月 徵 起 數 為 8,191 萬 1,533 元, 預 算 達 成 率 80.71% ( 二 ) 加 強 印 花 稅 檢 查 : 賡 續 執 行 101 年 度 印 花 稅 應 稅 憑 證 檢 查 作 業 計 畫 並 依 印 花 稅 檢 查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重 點 檢 查 並 積 極 蒐 集 採 購 公 報 決 標 公 告 資 料 及 建 築 開 工 報 告 書, 就 轄 區 內 營 造 業 建 設 公 司 水 電 工 程 業 土 木 包 工 業 補 習 班 醫 院 金 融 保 險 業 等 業 別 實 施 個 案 查 核,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7 月 印 花 稅 檢 查 計 84 家, 辦 理 自 動 補 報 補 繳 計 19 家, 補 徵 稅 額 87 萬 7,111 元, 加 計 利 息 1 萬 9,478 元 ( 三 ) 輔 導 納 稅 義 務 人 辦 理 印 花 稅 彙 總 申 報 繳 納 :(1 月 1 日 -8 月 16 日 ) 對 於 本 縣 新 設 立 醫 院 補 習 班 安 親 班 金 融 機 構 等, 開 立 應 稅 憑 證 件 數 較 大 業 者, 除 靜 態 函 請 辦 理 印 花 稅 彙 總 申 報 外 並 視 個 案 訪 查 輔 導 業 者 辦 理 彙 總 繳 納 印 花 稅, 經 輔 導 後 申 請 彙 總 繳 納 案 件 計 新 增 24 家, 辦 理 218

269 彙 總 繳 納 印 花 稅 累 計 511 家, 輔 導 網 路 彙 總 申 請 累 計 核 准 474 家 丙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遏 止 逃 漏 一 加 強 查 緝 逃 漏 ( 一 )101 年 7 月 底 止 一 般 檢 舉 案 件 計 19 件, 其 中 10 件 檢 舉 漏 開 統 一 發 票 案 已 移 請 國 稅 局 辦 理, 另 9 件 涉 及 地 價 稅 部 分, 經 查 核 均 已 依 法 補 稅 計 3 萬 4,332 元 ( 二 ) 辦 理 上 級 及 配 合 地 方 稅 查 緝 案 件 查 核 : 1. 使 用 牌 照 稅 (1) 使 用 牌 照 稅 數 位 式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補 稅 及 裁 罰 辦 理 情 形 : 數 位 式 車 牌 辨 識 系 統,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累 計 查 獲 違 章 1,344 輛, 補 徵 本 稅 1,019 萬 3,796 元, 裁 罰 金 額 1,486 萬 1,681 元, 合 計 2,505 萬 5,477 元 (2) 使 用 牌 照 稅 警 方 逕 行 查 獲 違 章 案 件 補 稅 及 裁 罰 辦 理 情 形 : 101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累 計 查 獲 違 章 1,001 輛, 補 徵 本 稅 989 萬 8,033 元, 裁 罰 金 額 1,605 萬 693 元, 合 計 2,594 萬 8,726 元 2. 娛 樂 稅 :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查 獲 違 章 案 件 計 7 件, 補 徵 本 稅 6,883 元 3. 印 花 稅 :101 年 度 印 花 稅 應 稅 憑 證 檢 查 截 至 7 月 底 止, 辦 理 自 動 補 報 補 繳 累 計 19 家, 補 徵 稅 額 累 計 87 萬 7,111 元, 加 計 利 息 1 萬 9,478 元, 查 獲 違 章 案 件 3 件, 補 徵 本 稅 2,600 元, 裁 處 罰 鍰 4 萬 8,113 元 ( 含 揭 下 重 用 2 件 ) 二 積 極 清 理 欠 稅 ( 一 ) 加 強 措 施 : 1. 加 強 繳 款 書 送 達 取 證, 對 於 逾 滯 納 期 限 案 件, 即 以 電 腦 列 印 移 送 書,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強 制 執 行 2. 運 用 巨 額 未 繳 納 案 件 管 制 表, 針 對 巨 額 欠 稅 案 件 依 規 定 迅 速 辦 理 財 產 禁 止 處 分 或 限 制 欠 稅 人 出 境, 以 保 全 稅 收 3. 加 強 與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配 合 執 行, 對 於 特 殊 案 件 或 巨 額 欠 稅, 隨 時 與 承 辦 書 記 官 溝 通 協 調, 以 提 升 徵 起 率 4. 對 於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逾 一 定 期 間 未 結 案 件, 定 期 清 查 核 對 逐 案 勾 稽, 發 現 異 常 即 向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查 明, 以 掌 握 執 行 進 度, 維 持 欠 稅 資 料 檔 上 之 正 確 性 5. 債 權 憑 證 逐 件 電 腦 註 記 集 中 保 管 並 定 期 清 查, 發 現 義 務 人 有 可 供 219

270 執 行 之 具 體 財 產 資 料, 即 迅 速 將 相 關 資 料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分 署 強 制 執 行 6. 依 據 法 院 及 其 他 債 權 登 記 單 位 之 通 知, 迅 速 確 實 查 明 欠 稅, 依 限 聲 請 參 與 債 權 分 配 ( 二 ) 清 理 成 果 : 年 度 共 徵 起 舊 欠 稅 : 本 稅 :2 億 9,156 萬 4,000 元 罰 鍰 :1,947 萬 7,000 元 合 計 :3 億 1,104 萬 1,000 元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共 徵 起 舊 欠 稅 : 本 稅 :2 億 371 萬 6,000 元 罰 鍰 :1,090 萬 8,000 元 合 計 :2 億 1,462 萬 4,000 元 丁 發 揮 自 動 化 功 能 一 行 政 業 務 ( 一 ) 作 業 管 制 電 腦 化 : 自 資 訊 資 料 移 送 通 報 單, 以 迄 回 報 催 辦 統 計 等 工 作 皆 由 程 式 控 制, 相 關 表 報 均 由 電 腦 列 印, 以 供 管 理 階 層 衡 量 行 政 效 率 與 責 任 之 數 量 化 標 準 ( 二 ) 差 勤 線 上 簽 核 電 腦 化 : 差 假 線 上 申 請 簽 核 核 銷 以 電 腦 化 線 上 辦 理, 可 加 強 人 事 差 勤 之 管 理, 並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 三 )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 機 關 公 文 收 發 核 會 退 件 稽 催 歸 檔 等 相 關 公 文 紀 錄 作 業, 均 納 入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其 產 生 效 益 有 節 省 處 理 時 間 與 人 力, 加 強 公 文 稽 催 管 制, 隨 時 可 查 詢 公 文 流 程, 迅 速 產 生 統 計 報 表,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 四 ) 地 籍 資 料 查 詢 : 與 地 政 單 位 連 線 查 詢 地 政 地 籍 資 料, 以 查 詢 人 員 之 自 然 人 憑 證 確 認 身 分, 節 省 公 文 往 返 查 復 之 人 力 二 稽 徵 業 務 ( 一 ) 地 價 稅 系 統.. 運 用 地 籍 連 鎖 批 次 異 動 土 地 稅 籍 資 料, 以 提 升 土 地 稅 籍 資 料 正 確 性, 並 為 便 利 納 稅 查 詢 補 單, 鄉 鎮 市 公 所 已 採 連 線 補 發 列 印 稅 單 ; 以 地 政 單 位 220

271 之 地 籍 地 價 媒 體 資 料 轉 檔 異 動 土 地 稅 檔 案, 代 替 人 工 逐 筆 登 錄, 節 省 人 力 ( 二 ) 土 地 增 值 稅 系 統.. 運 用 電 腦 處 理 土 地 增 值 稅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課 稅 案 件 之 建 檔 核 稅 發 單 統 計 等 作 業, 以 建 立 完 整 之 徵 銷 檔 並 產 生 統 計 報 表, 提 供 決 策 及 管 理 單 位 參 考 ( 三 ) 房 屋 稅 系 統.. 以 稅 籍 資 料 關 連 性 索 引 建 立 資 料 檔, 經 線 上 異 動 隨 時 更 正 以 確 保 稅 籍 正 確 ( 四 ) 使 用 牌 照 稅 系 統 : 使 用 牌 照 稅 由 監 理 機 關 開 徵, 與 監 理 單 位 電 腦 相 互 連 線, 提 供 監 理 單 位 車 籍 異 動 之 查 欠 補 單 ; 另 建 立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稅 車 輛 建 檔 管 制, 定 期 清 查 不 符 免 稅 條 件 之 車 輛, 以 維 租 稅 公 平 ( 五 ) 劃 解 系 統 : 逐 日 登 錄 日 報 表 報 核 聯 資 料 檢 核, 並 按 週 稅 款 劃 解 及 提 供 各 稅 統 計 銷 號, 每 日 以 網 路 傳 送 稅 收 金 額, 供 決 策 階 層 參 考 運 用 ( 六 ) 欠 稅 作 業 系 統 : 欠 稅 歸 戶 案 件 不 分 稅 別 依 IDN 或 BAN 歸 戶, 各 稅 自 行 銷 號 之 欠 稅, 於 滯 納 期 滿 後 轉 錄 歸 戶, 歸 戶 作 業 每 月 10 日 執 行 1 次, 挑 錄 各 稅 徵 銷 檔 之 欠 稅 資 料 列 印 欠 稅 清 冊 並 挑 檔, 經 排 序 後 列 印 禁 止 財 產 處 分 清 冊, 提 供 稅 務 管 理 單 位, 加 強 催 繳 ( 七 ) 退 稅 作 業 系 統 : 利 用 核 定 退 稅 資 料 建 立 退 稅 檔 案, 列 印 退 稅 清 冊 退 稅 支 票 及 其 他 相 關 表 報, 縮 短 退 稅 作 業 流 程 並 利 用 退 稅 檔 與 徵 銷 檔 交 查, 辦 理 欠 稅 抵 繳, 增 加 欠 稅 清 理 之 效 果 ( 八 ) 娛 樂 稅 系 統.. 運 用 娛 樂 稅 籍 與 課 稅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稅 單 徵 收 底 冊, 定 期 開 徵 娛 樂 稅, 適 時 提 供 統 計 報 表, 供 管 理 單 位 運 用 ( 九 ) 契 稅 系 統.. 契 稅 申 報 核 稅 作 業, 由 鄉 鎮 市 公 所 與 本 局 連 線 擷 取 相 關 房 屋 稅 籍 資 料 核 稅 發 單, 再 將 申 報 資 料 傳 送 本 局 銷 號 ( 十 ) 全 國 財 產 總 歸 戶 查 詢 系 統 : 由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歸 戶 個 人 財 產 資 料 提 供 查 詢 運 用,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共 2 萬 5,186 件 ( 十 一 )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線 查 詢 系 統 : 221

272 可 利 用 終 端 機 迅 速 查 詢 戶 籍 資 訊, 審 核 釐 正, 以 利 稅 單 送 達, 增 裕 稅 收, 未 送 達 退 稅 支 票, 詳 查 行 蹤 後 送 達, 以 確 保 權 益 ( 十 二 ) 地 方 稅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 以 網 路 申 報 方 式, 結 合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身 分, 配 合 資 料 加 密 傳 輸 等 安 全 機 制, 可 以 在 家 中 或 辦 公 室 透 過 線 上 完 成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之 申 報 與 繳 款 列 印 作 業 ; 辦 理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線 上 申 辦 案 件, 對 納 稅 人 與 專 業 人 士 可 提 供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便 捷 服 務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透 過 網 路 申 報 件 數 共 計 1 萬 5,033 件 三 徵 課 管 理 ( 一 ) 稅 款 劃 解 相 關 作 業 :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共 催 收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代 收 稅 款 行 庫 之 短 收 滯 納 金 案 件 共 8 件, 金 額 4,337 元 ( 二 ) 重 溢 繳 案 件 退 稅 : 各 稅 銷 號 人 員 發 現 有 重 溢 繳 情 況 均 主 動 辦 理 退 稅, 以 簡 化 退 稅 作 業 流 程 及 申 請 程 序,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自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底 止, 共 5,453 件, 金 額 計 2,917 萬 5,958 元 ( 三 ) 未 兌 領 支 票 處 理 : 未 兌 領 支 票 逾 3 個 月 者 列 印 明 細 表 送 業 務 單 位, 查 明 有 無 送 達 後 回 報 資 訊 單 位 ; 並 向 受 退 稅 人 查 詢 兌 領 情 形, 逾 1 年 者 列 印 明 細 表 由 資 訊 單 位 會 同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繳 庫 ( 四 ) 逾 核 課 及 逾 徵 收 案 件 處 理 : 逾 徵 收 案 件 送 法 務 科 確 認 未 繫 屬 行 政 執 行 署 或 聲 明 參 與 分 配 後 簽 報 註 銷,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4,797 件, 逾 核 課 期 間 案 件 送 業 務 科 確 認 未 展 期 後 簽 報 註 銷,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8 月 共 311 件 戊 維 護 稅 務 風 紀 一 維 護 優 良 稅 風 ( 一 ) 全 面 檢 討 政 風 工 作 執 行 現 況, 確 實 執 行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以 提 升 稅 務 風 紀, 於 101 年 6 月 9 日 辦 理 101 年 廉 政 問 卷 調 查 1 次 ( 二 ) 積 極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及 社 會 參 與 實 施 方 案, 配 合 本 局 於 101 年 6 月 9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珍 愛 雲 林. 幸 福 稅 月 租 稅 及 統 一 發 票 推 行 暨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或 講 習 會 等 機 會, 透 過 媒 體 發 佈 新 聞 電 台 廣 播 地 區 有 線 電 視 網 設 置 大 型 看 板 以 加 強 宣 導 政 府 肅 貪 廉 政 之 決 心, 使 員 工 與 納 稅 人 共 同 建 立 風 紀 共 識 222

273 二 推 行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 一 ) 為 增 進 本 局 員 工 對 政 風 法 令 及 法 律 常 識 之 認 識, 配 合 本 局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編 印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資 料 供 民 眾 研 閱 每 月 透 過 案 例 對 員 工 宣 導 反 詐 騙 機 關 安 全 及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 二 )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敦 聘 專 家 學 者 實 施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專 題 演 講, 以 提 升 員 工 對 各 式 法 令 之 認 知, 於 101 年 5 月 23 日 辦 理 101 年 度 廉 政 教 育 訓 練 及 校 園 誠 信 管 理 說 明 暨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宣 導 說 明 會 1 次 ( 三 ) 確 實 執 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針 對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及 公 務 員 贈 受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等 不 當 行 為 加 強 宣 導, 並 逐 案 登 記 建 檔, 作 適 當 之 處 理 ( 四 ) 宣 導 並 執 行 公 務 員 赴 陸 管 理 登 記 三 強 化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貫 徹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定 期 辦 理 防 弊 措 施 檢 查, 嚴 防 業 務 弊 端 發 生,101 年 4 月 至 9 月 計 辦 理 採 購 及 驗 收 監 辦 計 6 次,101 年 8 月 份 辦 理 業 務 稽 核 1 次 己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一 加 強 納 稅 服 務 ( 一 ) 持 續 加 強 全 功 能 櫃 檯 服 務, 落 實 單 一 窗 口 措 施, 整 合 本 局 各 稅 資 訊 系 統, 以 隨 到 隨 辦, 立 即 取 件 方 式, 提 供 便 捷 的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計 受 理 民 眾 查 調 財 產 1 萬 3,080 件, 核 發 稅 籍 證 明 5,579 件, 其 他 項 目 6 萬 2,241 件, 合 計 8 萬 900 件 ( 二 ) 實 施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櫃 員 制 作 業, 提 供 跨 區 服 務, 並 主 動 縮 短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之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天 數, 以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三 ) 結 合 稅 務 戶 政 地 政 及 監 理 單 位 實 施 四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節 省 民 眾 申 辦 案 件 時 間,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計 受 理 47 件 ( 四 ) 於 本 局 及 兩 分 局 設 置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總 局 , 虎 尾 分 局 北 港 分 局 , 暢 通 納 稅 人 申 訴 管 道 ( 五 ) 運 用 志 工 計 31 人, 協 助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相 關 事 宜 ( 六 ) 定 期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問 卷 調 查, 於 101 年 5 月 辦 理 101 年 度 第 一 次 爲 民 服 務 問 卷 調 查, 發 出 問 卷 1,050 件, 調 查 結 果 作 成 分 析 報 告, 分 送 各 單 位 作 為 業 務 之 參 考 ( 七 ) 於 本 局 網 站 設 置 意 見 信 箱 留 言 板, 藉 此 廣 蒐 民 意 瞭 解 輿 情, 與 民 眾 互 動, 提 出 21 件 均 已 回 覆 ( 八 ) 主 動 蒐 集 受 災 資 料, 分 函 有 關 科 ( 分 局 ) 派 員 到 府 服 務, 輔 導 納 稅 人 申 223

274 請 災 害 損 失, 按 照 災 害 程 度 簽 報 給 予 減 免 稅 捐,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計 27 件 ( 九 ) 持 續 舉 辦 稅 務 巡 迴 服 務 列 車 活 動, 加 強 宣 導 本 局 推 廣 之 網 路 線 上 申 報 ( 辦 ) 業 務,101 年 4 月 至 101 年 7 月 辦 理 25 場 次, 共 計 服 務 757 人 次 二 租 稅 教 育 宣 導 ( 一 ) 辦 理 各 種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及 配 合 本 縣 機 關 團 體 學 校 社 區 活 動 集 會 加 強 租 稅 宣 導 計 65 場 次 /5 萬 4,490 人 次 ( 二 ) 為 灌 輸 國 民 稅 務 知 識 培 養 納 稅 觀 念, 辦 理 各 種 租 稅 教 育 活 動 及 配 合 機 關 團 體 學 校 辦 理 租 稅 教 育 計 58 場 次 /9,867 人 次 224

275 貳 肆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門

276

277 貳 肆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毛 豬 交 易 業 務 含 淘 汰 種 豬 交 易 ( 一 ) 預 定 交 易 頭 數 :32 萬 5,000 頭, 實 際 交 易 頭 數 :37 萬 8,277 頭, 達 % ( 二 ) 預 定 交 易 總 金 額 :23 億 4,826 萬 4,000 元, 實 際 交 易 總 金 額 :24 億 9,370 萬 5,935 元, 達 % ( 三 ) 預 定 管 理 費 收 入 :5,295 萬 0,000 元, 實 際 管 理 費 收 入 :4,987 萬 2,340 元, 達 94.19% ( 四 ) 預 定 服 務 費 ( 整 理 及 刺 印 費 其 他 ):441 萬 2,000 元, 實 際 服 務 費 :542 萬 5,459 元, 達 % 二 羊 隻 拍 賣 ( 一 ) 預 定 交 易 頭 數 :7,500 頭, 實 際 交 易 頭 數 :6,835 頭, 達 91.13% ( 二 ) 預 定 交 易 總 金 額 :4,687 萬 5,000 元, 實 際 交 易 總 金 額 :6,947 萬 1,540 元, 達 % ( 三 ) 預 定 管 理 費 收 入 :171 萬 0,000 元, 實 際 管 理 費 收 入 :138 萬 9,452 元, 達 81.25% ( 四 ) 預 定 服 務 費 ( 整 理 費 ):19 萬 4,000 元, 實 際 服 務 費 :13 萬 0,192 元, 達 67.11% 三 屠 宰 業 務 含 租 場 屠 宰 ( 一 ) 預 定 屠 宰 頭 數 :13 萬 9,950 頭, 實 際 屠 宰 頭 數 :14 萬 8,792 頭, 達 % ( 二 ) 預 定 屠 宰 收 入 :1,539 萬 1,000 元, 實 際 屠 宰 收 入 :1,397 萬 0,857 元, 達 90.77% ( 三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 毛 豬 及 羊 隻 管 理 手 續 費 ): 預 定 收 入 :39 萬 2,000 元, 實 際 收 入 :42 萬 5,832 元, 達 % 四 淘 汰 種 豬 及 牛 隻 屠 宰 業 務 預 定 屠 宰 收 入 :270 萬 4,000 元, 實 際 屠 宰 收 入 :297 萬 5,225 元, 達 % 五 其 他 收 入 ( 利 息 借 用 水 電 場 地 費 委 辦 計 畫 及 其 他 ) 預 定 收 入 :445 萬 8,000 元, 實 際 收 入 :453 萬 6,212 元, 達 % 六 合 計 總 收 入 預 定 總 收 入 :8,221 萬 1,000 元, 實 際 總 收 入 :7,872 萬 5,569 元, 達 95.76%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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