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1寒假轉學招生簡章10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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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編 製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件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2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公 告 簡 章 本 次 招 生 不 另 行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101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入 學 專 區, 下 載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1 年 12 月 13 日 先 上 網 登 錄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者 至 下 午 3 時 止,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繳 款 截 止 當 日 之 夜 間 12 時 止 考 生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自 行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下 午 3:00 止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特 種 生 身 分 及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之 考 生 須 寄 繳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考 生 自 行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上 午 9:00 起 開 放 列 印 准 考 證 考 試 試 場 查 詢 (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考 試 放 榜 日 期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正 備 取 通 知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上 午 9:00 起 102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六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午 12 時 102 年 1 月 15 日 星 期 六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採 通 訊 辦 理 ) 102 年 1 月 2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正 取 生 報 到 ( 現 場 辦 理 ) 公 告 可 遞 補 缺 額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註 冊 ( 現 場 辦 理 ) 102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開 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開 放 查 詢 102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 上 午 10 時 開 始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校 日 間 學 士 班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採 網 路 公 告 方 式,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與 日 期, 或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入 學 專 區 查 詢 2.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陽 明 山 校 本 部 ( 地 址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 3. 參 加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有 近 期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或 學 生 證 等 ) 應 試 4.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日 期,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收 看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i

3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詳 閱 簡 章 上 網 登 錄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及 列 印 繳 款 單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者 至 下 午 3 時 止, 並 請 金 融 機 構 承 辦 員 立 即 匯 款, 逾 時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業 務 結 束 營 業, 恐 無 法 入 帳 而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繳 款 截 止 當 日 之 夜 間 12 時 止 繳 費 期 限 :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13 日 繳 費 方 式 ( 擇 一 辦 理 ):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含 網 路 ATM) 轉 帳 2.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3. 至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滙 款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情 形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至 本 校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按 照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規 定, 詳 實 填 寫 各 欄 位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交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期 限 :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14 日 下 午 3 時 止 請 提 前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1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導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以 國 外 學 歷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資 料 詳 如 簡 章 第 3 頁,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方 得 加 分 優 待 本 校 招 生 單 位 審 核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並 列 印 准 考 證 :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本 校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ii

4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名... 1 一 報 名 方 式... 1 繳 費 及 報 名 日 期... 1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1 四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3 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3 六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列 印 准 考 證... 4 七 其 他 規 定... 4 參 報 考 資 格... 4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 5 一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優 待 辦 法... 5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5 其 他 規 定... 6 伍 考 試 地 點 日 期 時 間... 7 一 考 試 地 點... 7 學 科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7 陸 招 生 院 系 組 別 名 額 及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 日 間 學 士 班 日 間 學 士 班 年 級 年 級... 7 柒 術 科 系 組 考 試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捌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原 則 玖 放 榜 拾 成 績 複 查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iii

5 附 錄 一 附 錄 附 錄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附 錄 六 附 錄 七 附 錄 八 附 錄 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條 文 摘 錄 ). 21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各 系 組 學 分 抵 免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學 校 代 號 對 照 表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及 宿 舍 簡 介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分 行 據 點 附 表 一 附 表 附 表 附 表 四 附 表 五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選 填 志 願 切 結 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iv

6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修 業 年 限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招 生 類 別 :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年 級,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修 業 年 限 : ( 一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年 ( ) 經 本 校 招 生 轉 入 本 校 年 級 者, 修 業 年 限 為 學 年 又 一 學 期 ( 即 5 學 期 ) ( ) 經 本 校 招 生 轉 入 本 校 年 級 者,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學 年 又 一 學 期 ( 即 3 學 期 )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網 路 報 名 : 一 律 ( )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報 名,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上 網 登 錄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及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及 報 名 日 期 : ( 一 ) 繳 費 日 期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13 日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者 至 下 午 3:00 分 止,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繳 款 截 止 當 日 之 夜 間 12 時 止 ) (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14 日 下 午 3 時 止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系 組 : 新 臺 幣 1,200 元 2. 考 術 科 系 組 : 新 臺 幣 1,500 元 ( 內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 考 術 科 系 組 : 音 樂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A 班 國 術 學 系 (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1.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及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考 生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須 依 規 定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再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下 載 列 印 ) 考 生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於 102 年 1 月 5 日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退 還 報 名 費 ( ) 繳 費 方 式 : 1. 至 本 校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考 生 個 別 繳 款 帳 號 並 列 印 繳 款 單 後, 依 下 列 1

7 1 四 種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完 成 繳 費 並 非 代 表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仍 需 至 報 名 網 站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說 明 說 明 繳 費 方 式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1.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總 行 或 各 分 行 皆 可 辦 理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分 行 據 點 請 參 閱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網 站 點 選 關 於 我 們 < 服 務 據 點 查 詢 >) 或 本 簡 章 附 錄 九 2. 臨 櫃 繳 費 方 式 : 持 考 生 個 別 繳 款 單 至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3. 免 付 手 續 費 1.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2. 轉 帳 方 式 : 3. 需 自 付 轉 帳 手 續 費 1. 跨 行 匯 款 請 填 寫 銀 行 或 郵 局 之 匯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2. 匯 款 單 收 款 人 戶 名 及 帳 號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否 則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至 郵 局 或 其 他 3. 匯 款 資 料 : (1) 入 帳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松 山 分 行, 代 碼 : 013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2)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3) 帳 號 : 依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帳 號, 共 14 碼 (4) 繳 費 金 額 :1,200 元 ( 一 般 系 組 ) 或 1,500 元 ( 考 術 科 系 組 ) 4. 匯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1. 網 路 ATM 使 用 方 式 需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辦 理 使 用 網 路 2. 轉 帳 資 料 : (1) 轉 入 行 庫 : 代 碼 013,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ATM 轉 帳 繳 (2) 轉 入 帳 號 : 依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帳 號, 共 14 碼 費 (3) 輸 入 繳 費 金 額 :1,200 元 ( 一 般 系 組 ) 或 1,500 元 ( 考 術 科 系 組 ) 繳 費 期 限 2.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3.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使 用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如 於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12 月 13 日 ) 辦 理 者, 請 於 當 日 下 午 3 時 前 至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並 請 金 融 機 構 承 辦 員 立 即 匯 款, 逾 時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業 務 結 束 營 業, 恐 無 法 入 帳 (1)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 或 群 組 ),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並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2)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訊 息 代 號 欄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若 訊 息 代 號 未 顯 示 交 易 成 功 或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以 確 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手 續 後 約 30 分 鐘, 即 可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3) 繳 款 收 執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便 有 疏 漏 時, 可 供 查 驗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碼 : 013 (3) 輸 入 帳 號 : 依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帳 號, 共 14 碼 (4) 輸 入 繳 費 金 額 :1,200 元 ( 一 般 系 組 ) 或 1,500 元 ( 考 術 科 系 組 ) (4) 如 繳 費 後 因 故 未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須 扣 除 500 元 試 務 處 理 費 後, 餘 數 退 還 本 項 退 費 限 於 102 年 1 月 5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2

8 一 般 生 特 種 身 分 四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 一 ) 網 址 : 招 生 入 學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 填 寫 期 限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14 日 下 午 3 時 止 ( ) 考 生 應 依 報 名 系 統 畫 面 與 步 驟 指 示, 輸 入 報 考 系 組 ( 群 組 ) 別 年 級 身 分 別 及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仔 細 核 校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後, 再 按 確 認 鍵 送 出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年 級, 請 考 生 務 必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後 再 行 送 出, 並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 四 ) 考 生 姓 名 為 單 名 者, 請 連 續 輸 入, 姓 氏 名 字 中 間 不 需 空 白 ( 五 ) 考 生 姓 名 有 特 殊 字 者,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下 載 本 校 造 字 檔, 再 以 內 碼 方 式 輸 入 下 載 造 字 檔 : 於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資 訊 中 心 造 字 下 載 2. 本 校 造 字 檔 沒 有 之 特 殊 字, 請 以 全 鍵 替 代 ( 例 如 : 吳 於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深 色 筆 人 工 更 正 後,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02) 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 報 考 身 分 持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之 考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報 考 者 以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者 繳 交 資 料 僅 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不 須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表 一 份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一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 4. 國 外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5.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 影 本 6.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時 間 之 出 入 境 資 料 ) 1. 報 名 表 一 份 2. 專 科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3.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1. 報 名 表 一 份 2.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 如 附 表 ) 3.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5.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之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所 有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查 驗, 若 經 查 驗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地 址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地 址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 審 核 加 分 優 待 資 格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者, 一 律 改 為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3

9 六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本 校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經 審 核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 考 生 列 印 准 考 證 後, 應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各 欄 資 料 ; 除 報 考 系 組 年 級 不 得 更 正 外, 其 餘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 前 將 正 確 資 料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 (02) 申 請 更 正 七 其 他 規 定 : ( 一 )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尚 未 退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102 年 2 月 18 日 )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於 取 得 軍 中 許 可 參 加 考 試 後, 准 予 以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但 錄 取 後 如 因 兵 役 問 題 無 法 當 年 度 入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 )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有 近 期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或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 ( 附 表 ) 提 出 申 請 參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各 學 系 ( 組 )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 報 考 年 級 者, 須 修 業 滿 3 學 期 以 上 報 考 年 級 者, 須 修 業 滿 5 學 期 以 上 (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可 報 考 年 級 (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54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年 級, 修 得 90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年 級 ( 五 )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轉 學,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規 定 : ( 一 ) 大 學 在 學 生 得 准 先 行 報 名, 經 錄 取 後 倘 有 發 生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 因 違 反 校 規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4

10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記 港 港澳生須依教育部頒布 生須依教育部頒布之 教育部頒布之 香港澳門居民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學辦法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四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服役 規定者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 人 警察等 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否則日後無法入學 應自 行負責 並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五 凡以特種生身分報考之考生 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 待法規規定辦理 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 請參閱本簡章 肆 特 身分考生優待辦法 種身分考生優待辦法 六 轉學生辦理學分抵免應切實依照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暨各學系組相關規定辦 理 第 學期入學者 凡各系組所開 系組所開設 之學年課程 課程無法先 無法先修習 修習下學期再 下學期再修習 修習上學 第學期入學者 凡各 系組所開 設之學年 課程 無法先 修習 下學期再 修習 上學 期 入學後若因學分抵 入學後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免不足 無法於規定修 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畢 業年限畢業者 業者 須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 業年限 由 考生自行負責 負責 請考生慎 重選擇 報考之系組 系組 群組 及年級 考生自行 負責 請考生 慎重選 擇報考之 系組 群組 及年級 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錄取報到時 錄取報到時 需依教育部 教育部 錄取報到時 需依 教育部 大學辦 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 附 錄一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 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一 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 及 香 港澳門學歷 港澳門學歷檢覈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檢覈及採認辦法 及採認辦法 附錄) 錄)等規定繳驗 規定繳驗 交 所需文件 未能檢具相 所需文件 關證明或未通過查驗者 取消本校錄取資格 八 本校學士班學生除須於修業年限內修畢所屬學系組規定之應修學分外 尚須依規定 完成 服務學習 及通過學校及學系規定之 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方可畢業 外國 語文相關學系除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外 另訂有各該系相關語文能力畢業門檻 請依 各系規定辦理 本校各學系另訂有專業能力相關之畢業門檻 九 考生報考資格 之認定 考生報考資格 含學歷 含學歷 力 之認定 之認定 概以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為準 概以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為準 所有學歷 所有學歷 力 證件均於錄取報到時審驗 證件均於錄取報到時審驗 錄取生應於報到註冊時繳交 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力 證件 證件 缺繳或經審驗與本簡章規定之報考資 格不符或有假借 格不符或有假借 變造 變造 偽造等情事者 偽造等情事者 取消其錄取入學資格 取消其錄取入學資格 肆 特種身分考生優待辦法 特種身分考生係指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及 退伍軍人 此類考生若欲申請加分優待 應 於報名結束 101年 年12月 月14日 日 前 以郵戳為憑 連同報名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 請加分優待 一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優待辦法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優待辦法 一 適用對象 對象 專科學校肄 在學期間運動成績符合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專科學校肄 畢 業之學生 在 學期間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請參閱附錄四 第 14 條相關規定者 得予增加總分 10% 申請加 申請加分優待方式 分優待方式 1.考生於網路填寫報名資料時 於身分 身分別 並將 身分別欄位點選 特種生 運動績優 得獎名稱 日期填寫正確 2.將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連同報名表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前(以 以限時掛 日前 以郵戳為 郵戳為憑) 郵寄至本校 至本校教 招生組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 號郵寄 至本校 教務處招生組 報考體育 報考體育學系者 體育學系者 學系者 運動競賽成 競賽成績項目需與術科 需與術科專 術科專長項目相符 相符 方得給予加 方得給予加分優待 給予加分優待 分優待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辦法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辦法 依教育部 99 年 11 月 24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發布之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優待辦法 辦理 5

11 一 申請加 申請加分優待方式 分優待方式 1.考生於網路填寫報名資料時 於身分別欄位應點選 特種生 退伍軍人 並 將入伍 退伍日期填寫正確 2.將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連同報名表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前(以 以限時掛 日前 以郵戳為 郵戳為憑) 號郵寄至本校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 郵寄至本校教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地址 招生組 優待 優待類別 類別 類別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轉學考試 學科成績加分優待 依下列規定辦理 優待內容 優待內容 增加原始總分 優待類別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 在營服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在營服役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5%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年者 20%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年者 15%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10%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0%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年者 15%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年者 10%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5%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15%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年者 10%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年者 5% 退伍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3% 在營服役期 在營服役期間 役期間未滿年 未滿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義務役法定役期 役法定役期 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 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 且退伍後未滿年者 5%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未滿五年 未滿五年 領有撫卹證明者 未滿五年 領有撫卹證明者 25% 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未滿五年 未滿五年 領有撫卹證明者 未滿五年 領有撫卹證明者 5% 其他 其他 1.已依退伍軍人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依 退伍軍人報 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給予加分之優待 2.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 報考轉學招生考試時 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準用 退伍 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3.報名日期截止前 尚未退役之現役軍人 如在本校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始上課日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者 於取得軍中許可參加考試後 准予以 一般身分報考 但錄取後如因兵役問題無法當年度入學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請考生特別留意 其他規定 其他規定 一 特種身分考生如 特種身分考生如具兩種 身分考生如具兩種身分者 具兩種身分者 身分者 僅能擇一辦理 能擇一辦理 一辦理 且術科成 且術科成績不予優待 優待 特種身分資格需經複驗後確認 不符資格或未附證明文件者 一律改為普通生身分 考生不得異議 報名時未提出有關優待條件之證明文件者 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請求補件辦理 6

12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伍 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 日期 日期 時間 一 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 本校陽明山校本部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陽明山華岡路 55 號 詳細考試試場及試場分配表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 00 起公布於本校網頁網址 http // 招生入學 學科考試日期 學科考試日期 時間 時間 日期 第一節 考試科目一 考試科目一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科目 第節 102 年 1 月 5 日 星期六 星期六 陸 招生院系組別 招生院系組別 名額及學科 名額及學科考試科目 學科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日間學士班 日間學士班 年級 包含國文 及英文 佔分 50% 該科滿 包含國文 國文 佔分 50% 該科滿分為 該科滿分為 100 分 學 院 系組 哲學系 中國文學系 文 中國文學組 學 院 中國文學系 文藝創作組 年級 招生 名額 西洋哲學史 10 國學概論 8 中國文學史 4 文學概論 1 現代文學導讀 4 中國通史 8 中國通史 2 日語會話 8 日文習作 3 大一俄語 15 大俄語 10 英文作文 英文作文 英國語文學系 1 大一基礎德語 13 大基礎德語 9 德國語文學系 7 備註 哲學概論 21 俄國語文學系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第節 考試科目 史學系 日本語文學系 第一節 考試科目一 需通過日本國際教育協會之日語能力 鑑定考試第級 N2 以上者 始得 畢業 除英語能力畢業門檻之規定外 本系 尚需通過或至少參加過一次俄語能力 檢定第一級 含 以上 始得畢業 需通過托福筆試 550 分 或托福電腦 測驗成績達 213 分 或全民英檢中高 級 或 IELTS5. 5 級 或多益測驗 700 分 始得畢業 1.報考年級者 需通過德語能力檢定 考試 B1 級 含 以上 始得畢業 2.五專德文科畢業生不得報考年級 3.轉入年級不得抵免年級下學期 含 以上之德文專業課程 轉入 年級不得抵免年級下學期 含 以 上之德文專業課程 4.若無法抵免轉入年級前之德文必修 課程 請慎重考慮

13 學 院 系組 36 物理學系 17 7 應用數學系 理學 群組 物理學系 B 化學系 地球系統科學概論 9 英文 政治學 8 英文 比較政治 3 社會學 1 社會學 2 社會學 2 社會學 1 社會福利概論 9 政治學 12 政治學 5 8 普通生物學 7 食品暨保健營養 學系 土地資源學系 基礎科學概論 園藝暨生物技術 學系 院 21 9 農學 動物科學系 群組 森林暨自然保育 學 A 學系 微積分 4 行政管理學系 農 備註 11 政治學系 社會福利學系 生命科學系 勞工關係學系 人力資源組 勞工關係學系 勞資關係組 第節 考試科目 9 地質學系 地理學系 理學 群組 地質學系 C 生命科學系 社 會 科 學 院 招生 名額 應用數學系 化學系 理學 群組 地理學系 A 大氣科學系 理 學 院 年級 第一節 考試科目一 視覺障礙或辦色力異常 精神障礙 者 宜慎重考慮 統計學

14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學 院 系組 年級 招生 名額 園藝暨生物技術 學系 1 動物科學系 5 農學 森林暨自然保育 群組 學系 學 B 土地資源學系 第一節 考試科目一 第節 考試科目 備註 農 院 視覺障礙或辦色力異常 精神障礙 者 宜慎重考慮 7 化學工程與材 工學 料工程學系 群組 電機工程學系 A 機械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材 工學 料工程學系 工 群組 電機工程學系 學 B 機械工程學系 院 紡織工程學系 微積分 工程數學 紡織導論 4 紡織物理 9 計算機概論 國際貿易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 商學 學系 群組 會計學系 A 觀光事業學系 10 計算機概論 資訊管理學系 6 學 財務金融學系 6 院 國際貿易學系 3 國際企業管理 商學 學系 群組 會計學系 企業概論 4 商 B 統計學 3 1 生活應用科學系 食品暨保健營養 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7 財務金融學系 6 管理學 9

15 學 院 新 聞 暨 傳 播 學 院 系組 學 年級 招生 名額 1 數位化溝通與敘事能 力 2 傳播理論 環境規劃設計 一 4 環境規劃設計 9 教育概論 3 教育心理學 音樂學系 院 環 境 設 計 學 院 第節 考試科目 大眾傳播學系 藝 術 第一節 考試科目一 備註 術科 主修 考試時間 主修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 術科 主修 取 考試時間 市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教育學系 教 10 考試時間 術科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 體育學系 A 班 術科 運動專長 育 學 院 術科 運動專長 考試時間 體育運動科學導論 體育學系 B 班 主修運動保健與休閒管理 21 國術學系 取 2. 主修運動競技 28 體育統計法 術科 國術專長 考試時間 術科 國術專長 術科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考試時間 附註 附註 一 群組招生說明 群組招生說明 報名 錄取作業不分系組 正 備取生於正 備取報到遞補時 按總 成績高低依序選擇系組就讀 至該學系 組 額滿為止 包含國文 及英文 佔分 50% 該科滿 包含國文 國文 佔分 50% 該科滿分為 該科滿分為 100 分 可攜帶非記憶型計算機(不含翻譯及不超出 M 角函數 對數 指數等功能為限)應考之科目如下 土地資源學系年級 統計學 農學群組 B 園藝暨生物技術學系 動物科學系 森林暨自然保育學系 土地資源學 系 生活應用科學系及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年級 統計學 10

16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柒 術科系組考試科目 術科系組考試科目注意事項 考試科目注意事項 系 音樂學系 組 術 科 考 試 科 目 備 一 主修組別 一 聲樂 鋼琴 弦樂 限選自 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 低音提琴 豎琴 1.主修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 四 管樂 限選自 小號 長號 低音號 法國號 長笛 予錄取 單簧管 雙簧管 低音管 擊樂 2.主修擊樂者自選曲為木 五 理論作曲 筆試 動機發展及四部和聲寫作 面試 鍵 琴 定音鼓各一首 盤和聲 包括數字低音彈奏及終止式轉調 現場繳交已 3.請自備樂器 鋼琴 木琴 定音鼓除外 完成之自行創作作品曲譜一首 考試範圍 主修考自選曲一首 主修器樂自選完整快板樂曲一首 或 一樂章 必須背譜演奏 主修加考音階 琶音 視奏 聲 樂組考發聲 音階 琶音演奏音域以各樂器性能為主 一 專長術科項目 1. 棒球 排球 羽球 射箭 桌球 游泳 籃球 田徑 柔道 足球 拳擊 舉重 跆拳道 保齡球 軟式網球 網球 競技 體育學系 A 班 有氧體操 競技體操等項目為限 測驗各專長項目之綜合運動 能力 2. 考生可選擇上列項目中任一項報考 並於報名時填寫專長項目 國術學系 註 國術術科 自選拳術乙套 120 秒內完成 具有各項相關運動專長證 照 證明書者 可作為考 試當天能力鑑定參考 例 裁判證 救生員 教練證 等 加考術科專長 術科成績未 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加考術科 術科成績未達 70 分 者 不予錄取 捌 計分方式及錄取原則 一 各科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各科成績之加總為總成績 包含國文 佔分 50% 及英文 佔分 50% 該科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達招生委員會所訂定之該系組 群組 最低錄取標準並符合該系組 群組 考科 設定之標準者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四 各系組 群組 實際錄取名額 視考試成績而定 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或總成績 達標準 但未達該系組 群組 設定考科之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五 有任何一 有任何一科零 有任何一科零分或 科零分或缺 分或缺考者 考者 不予錄取 錄取 六 各系組 群組 錄取學生 最後一名如有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 1 考試科 目 2 考試科目一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如參酌至第 2 項成績仍相同時則一併錄 取 備取生錄取方式相同 七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八 採群組招生學系 採群組招生學系 採群組招生學系 組 之正 之正 備取生不分系 備取生不分系 組 錄取 錄取 依總成績高低 績高低順序排名 順序排名 正 備取生於報到時依總 備取生於報到時依總成績高低 績高低順序選 順序選擇學系 學系 組 就讀 就讀 至該學系 學系 組 額滿為 額滿為止 正 備取生一經報到確認 備取生一經報到確認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九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係以其優待加分後之總成績併同普通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 十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之考生錄取原則 退伍軍人原始總成績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退伍軍人優待加 分後總成績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 以外加名額錄取 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 外加百分之為限 11

17 玖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午 12 時 起 於 本 校 華 岡 資 訊 網 公 告 查 榜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102 年 1 月 15 日 ( 一 ) 正 取 生 錄 取 註 冊 通 知 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通 知 以 郵 局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送 ( ) 考 生 成 績 單 以 郵 局 平 信 寄 送 ( ) 若 因 考 生 所 填 通 訊 資 料 有 誤 無 人 接 收 或 個 人 因 素 致 使 相 關 資 料 無 法 順 利 寄 達 者,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正 備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四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書 面 榜 單 為 準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五 ) 正 反 兩 面, 貼 足 回 郵 ( 平 信 15 元 ),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可 用 郵 票 或 購 買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 於 102 年 1 月 2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寄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不 按 規 定 或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四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 或 備 取 )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 或 備 取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 或 備 取 )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日 期 :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30 分 入 場,10 時 準 時 開 始 辦 理 ( ) 地 點 : 本 校 大 恩 館 1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 正 取 生 應 於 當 日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四 ) 報 到 註 冊 應 繳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正 取 生 入 學 須 知 ( 正 取 生 入 學 須 知 於 放 榜 後 與 錄 取 通 知 一 併 寄 發, 未 收 到 者, 可 自 行 自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若 有 疑 問 請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聯 繫, 電 話 : 分 機 註 冊 及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相 關 事 宜, 若 有 疑 問 請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聯 繫, 電 話 : 分 機 備 取 生 遞 補 : ( 一 ) 日 期 :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 上 午 9 時 30 分 入 場,10 時 準 時 開 始 辦 理 ( ) 地 點 : 本 校 大 恩 館 1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 辦 理 遞 補 時 請 攜 帶 備 取 通 知 單 或 身 分 證 件 辦 理, 遞 補 註 冊 應 繳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12

18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備 取 遞 補 須 知 ( 於 放 榜 後 與 錄 取 通 知 一 併 寄 發, 未 收 到 者, 可 自 行 自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 採 群 組 招 生 學 系 ( 組 )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正 備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依 名 次 順 序, 採 現 場 唱 名 方 式 登 記 選 擇 就 讀 學 系 ( 組 ), 至 各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一 經 報 到 確 認,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 如 報 到 時 欲 就 讀 之 學 系 ( 組 ) 暫 無 名 額, 可 填 具 選 填 志 願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四 ), 填 具 切 結 書 者, 視 同 放 棄 當 日 該 群 組 其 他 學 系 ( 組 ) 之 選 擇 機 會 當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結 束 後, 該 學 系 ( 組 ) 如 有 缺 額 將 依 該 群 組 已 填 寫 選 填 志 願 切 結 書 考 生 排 名 順 序 遞 補 當 日 如 已 選 定 就 讀 學 系 ( 組 ) 者, 日 後 他 學 系 ( 組 ) 如 有 缺 額, 亦 不 得 更 改 四 當 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到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當 日 報 到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名 額 時 方 可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順 序 優 先 遞 補 五 錄 取 學 生, 須 當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各 項 規 定 之 證 件 並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缺 繳 或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須 改 變 考 試 或 報 到 日 期, 將 於 廣 播 電 視 及 本 校 網 站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網 址 : 參 加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有 近 期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或 學 生 證 等 ) 應 試 本 校 位 於 陽 明 山 上, 為 準 時 應 試,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請 記 得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及 應 試 文 具 用 品 四 交 通 狀 況 :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公 告 附 件 檔 案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公 車 路 線 可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網 站 ( 查 詢 ( 一 ) 搭 乘 260 公 車 : 可 從 臺 北 火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或 中 山 北 路 沿 線 公 車 站 搭 乘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 )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 可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至 劍 潭 站 或 士 林 站 轉 乘 紅 5 公 車 或 303 公 車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部 分 紅 5 公 車 有 到 達 校 區 內, 可 先 詢 問 司 機 是 否 進 入 文 化 大 學 校 區, 如 有 則 可 直 接 搭 到 校 內, 否 則 需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 搭 乘 臺 鐵 或 高 鐵 轉 乘 公 車 : 1.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搭 乘 260 公 車 2.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至 劍 潭 站 轉 乘 紅 5 或 303 公 車 13

19 ( 四 ) 搭 乘 飛 機 - 松 山 機 場 轉 乘 公 車 : 搭 乘 民 權 東 路 往 重 市 方 向 公 車 ( 如 ) 至 民 權 東 路 中 山 北 路 口 下 車,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大 同 公 司 站 轉 260 公 車 ( 五 ) 自 行 開 車 : 行 駛 中 山 高 : 由 重 慶 北 路 交 流 道 下,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經 百 齡 橋, 沿 中 正 路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臺 北 市 區 : 由 中 山 北 路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至 中 正 路 右 轉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依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之 指 示 停 車 五 有 關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之 處 理,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若 遇 有 招 生 糾 紛,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六 考 試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以 免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而 遭 扣 分 處 分 : ( 一 ) 考 生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 如 : 老 師 您 辛 苦 了 謝 謝 特 致 謝 意... 等 ) ( ) 考 生 作 答 必 須 使 用 藍 色 筆 或 黑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兩 種 顏 色 的 筆 交 替 作 答 ( )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 四 ) 其 餘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詳 見 附 錄 六 ) 辦 理 14

20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附錄一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一 採認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參考名冊 指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 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查驗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 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第款文 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 後認定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 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 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 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一 畢 肄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 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前條第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15

21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個 月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個 月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個 月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6

22 101 學年度 寒假轉學招生簡章 附錄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6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明 書 畢業證 明 書及肄業證 明 書 查驗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查證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 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 學歷 五 認可名冊 指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 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 臺灣地區人民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 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明 書或肄業證 明 書 及公證書影本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 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 畢業證 明 書 學位證 明 書及歷年成績 前目文件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四 第一目及第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五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 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六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 應檢具居留證 17

23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5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或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款 及 第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個 月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四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四 個 月 五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個 月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個 月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8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18

24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9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10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11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9

25 附錄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2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覈 係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明) 書 學位證 (明) 書或肄 業證 (明) 書之審查 所稱採認 係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 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 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學歷證件 (外文 應附中譯本)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歷年成績證明 (外文應附中譯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明) 書者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 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榮)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 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 第 9 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 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20

26 附 錄 四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條 文 摘 錄 ) (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十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條 之 一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 )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4 條 ( 摘 錄 ) 第 14 條 第 15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名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條 第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6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團 體 競 賽, 指 競 賽 規 程 或 運 動 規 則 明 定 以 團 隊 一 定 人 數 參 加, 並 判 定 勝 負 之 競 賽 第 18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輔 導 之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本 部 得 針 對 各 校 組 訓 計 畫 之 績 效 予 以 定 期 考 評, 並 作 為 各 校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名 額 核 定 之 參 據 21

27 附 錄 五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164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臺 高 (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特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一 轉 學 生 曾 於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之 新 生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四 錄 取 為 本 校 研 究 生 經 本 校 核 可 得 於 已 開 辦 之 教 育 學 程 各 類 科 繼 續 修 習 者 五 學 士 班 學 生 錄 取 為 預 研 生, 先 修 研 究 生 課 程 者 六 經 本 校 核 准 推 薦 至 國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或 雙 聯 學 制 者 七 經 各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本 校 之 學 生, 於 入 學 當 年 度 修 習 本 校 暑 期 專 案 課 程 者 第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輔 系 學 分 四 雙 主 修 學 分 五 體 育 軍 訓 六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教 育 學 程 檢 定 之 專 門 科 目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甄 試 合 格 或 所 系 組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予 抵 免, 並 以 所 轉 入 班 級 適 用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為 主 研 究 所 隔 年 開 課 之 課 程, 得 由 所 長 核 可 抵 免 但 進 修 學 士 班 暨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以 當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為 原 則 抵 免 之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近 者, 經 甄 試 合 格 或 主 科 院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予 抵 免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以 多 抵 少 者,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四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以 少 抵 多 者, 不 足 之 學 分 數 應 補 修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重 修 原 不 及 格 之 學 期 課 程, 但 該 課 程 因 故 停 開 時, 由 各 所 系 組 主 任 指 定 內 容 相 近 之 課 程 修 習, 若 無 相 近 之 課 程, 得 予 免 修 五 中 等 教 育 師 資 類 及 幼 稚 園 師 資 類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之 抵 免,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學 程 結 業 學 分 數 之 分 之 一 六 體 育 科 目, 限 抵 轉 入 年 級 前 之 體 育, 轉 入 年 級 後 應 繼 續 修 習 七 凡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 ( 一 ) 英 文 通 過 托 福 考 試 筆 紙 測 驗 成 績 達 五 五 0 以 上 ( 或 同 等 級 之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或 日 文 通 過 日 本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日 語 第 級 測 驗 者, 得 抵 免 本 校 相 同 之 外 文 領 域 外 22

28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語 實 習 兩 年 課 程 ( ) 出 國 留 學 一 年, 赴 姊 妹 校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且 考 試 及 格, 經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抵 免 本 校 相 同 之 外 文 領 域 外 語 實 習 ( ) 推 廣 教 育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士 班 外 文 課 程 抵 免, 另 依 推 廣 教 育 部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八 軍 訓 科 目, 依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處 理 要 點 處 理 九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以 入 學 當 學 年 度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十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 ( 一 ) 四 年 制 日 間 學 士 班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分 之 為 原 則 ( )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 一 年 級 不 得 高 於 十 八 學 分 ; 年 級 不 得 高 於 十 六 學 分 ; 年 級 不 得 高 於 五 十 四 學 分 ( )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以 不 超 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分 之 為 原 則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及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考 取 正 式 生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得 不 受 本 款 ( 一 ) ( ) 目 限 制 十 一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以 同 等 學 力 修 習 八 十 學 分 資 格 報 考 者, 超 過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之 學 分, 方 得 經 學 系 核 可 抵 免 第 五 條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經 核 准 之 學 分 數, 達 九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 達 七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年 級, 至 少 修 業 兩 年 ; 達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年 級, 至 少 修 業 年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經 核 准 學 分 數 達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第 六 條 以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者, 原 專 科 一 年 級 之 共 同 科 目, 不 得 抵 免, 專 業 科 目 得 經 各 系 組 甄 試 合 格 後 予 以 抵 免 第 七 條 轉 系 生 於 原 系 組 修 習 或 抵 免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由 轉 入 系 組 辦 理 學 分 承 認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入 本 校 後 再 轉 系 者, 須 經 轉 系 進 入 之 系 組 主 任 認 可 後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第 八 條 曾 於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之 新 生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其 他 身 份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另 依 相 關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學 系 資 格 考 取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生, 其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得 由 各 所 所 長 核 定 免 修 第 十 條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高 年 級 學 生 經 核 准 在 碩 士 班 修 習 及 格 課 程, 於 考 取 碩 士 班 後, 在 不 變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申 請 免 修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於 每 學 年 度 依 公 告 時 間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29 附 錄 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161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 面 試 ) 或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教 室 前 後 置 物 區 ) 之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議 處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分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分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於 考 試 結 束 日 內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逹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者, 扣 減 其 考 科 成 績 五 分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至 試 務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考 生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各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24

30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五 分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31 附 錄 七 學 校 代 號 對 照 表 對 照 表 依 校 名 筆 畫 排 序, 請 將 學 校 代 號 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填 於 學 校 代 碼 欄 內 如 有 學 校 改 制 前 之 學 歷 ( 力 ),), 依 現 在 學 校 代 碼 填 寫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U01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UB981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UA66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UA40 長 榮 大 學 UA19 大 同 大 學 UA22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UB106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UB76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UB29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UA21 南 華 大 學 UB291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UA86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UA06 大 葉 大 學 UB95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UB57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UA58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UA39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U046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UA28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UB96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U045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UB961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UB861 中 洲 科 技 大 學 UB75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U021 中 原 大 學 UB48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UA64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UB70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UA53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UB761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UA08 中 華 大 學 U042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UA88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UA20 真 理 大 學 UA8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UC47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62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UB114 馬 偕 醫 學 院 UC32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C34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77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UC39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15 元 智 大 學 UA6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UB51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UA18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UA10 世 新 大 學 UB107 高 鳳 技 術 學 院 UB105 北 台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UB113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UB109 北 臺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U00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UB111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U0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UA94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U186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UA4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U0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UA52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UC42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UB39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U00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UA47 玄 奘 大 學 U00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UA84 立 德 大 學 UA45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UA74 佛 光 大 學 UA02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UA91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UA0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UC40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70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UA89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UA5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UB79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UA95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UA59 亞 洲 大 學 UB100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UB64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UA2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UA49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UB45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UA4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UA69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UA81 明 道 大 學 U0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UB99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UA2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U016 東 吳 大 學 U035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UA83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UA56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U015 東 海 大 學 UA44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U043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UA93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UA14 長 庚 大 學 UA3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UB98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U00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26

32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對 照 表 依 校 名 筆 畫 排 序, 請 將 學 校 代 號 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填 於 學 校 代 碼 欄 內 如 有 學 校 改 制 前 之 學 歷 ( 力 ),), 依 現 在 學 校 代 碼 填 寫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UA04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U020 逢 甲 大 學 UA16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U041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UA78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UA79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UA68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UA13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UA2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UB104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UA0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UA09 華 梵 大 學 UA0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UA73 開 南 大 學 UB61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UC36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98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UA32 慈 濟 大 學 UA60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UB83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UC41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UC45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2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UA50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UA2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UB94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UB89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UA07 義 守 大 學 UA6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UC44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37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UA61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UB3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UA87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UA54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UA29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UC46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UA12 實 踐 大 學 UA57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UA72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UA51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UB17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U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UA97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UA17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UA33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U00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UA75 臺 南 科 技 大 學 U03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UA751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UC30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UB110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UB108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U017 輔 仁 大 學 UA38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UA42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UA96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UA76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UA85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大 學 UA11 銘 傳 大 學 UA851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UA82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UB18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UB87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UA7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UB68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UA48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UB97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UA90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UC35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194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UA3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UA31 國 防 大 學 UB69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U044 國 防 醫 學 院 UB102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UC43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B77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UB10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UB772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UA34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U049 靜 宜 大 學 UA841 康 寧 大 學 UA35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UC31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6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UC38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UA92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U019 淡 江 大 學 UB88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UA46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U999 漏 列 學 校 或 不 屬 上 列 學 歷 者 UA461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27

33 附錄八 中國文化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中國文化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獎助學金概況及宿舍簡介 一 101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學雜費收費標準 項目 學院別 工 藝術 新傳 環設學院 理 農學院 大學日間部 商學院 學雜費 文 法 外語 教育學院 社科學院 大學日間部 工 藝術 新傳 環設學院 延修生 理 農學院 輔系 商學院 雙主修 教育學程 文 法 外語 教育學院 及暑修學分費 社科學院 住宿費 學生宿舍 類別 101 學年度 學費 雜費 合計 學費 雜費 合計 學費 雜費 合計 學費 39,810 13,580 53,390 39,810 13,140 52,950 38,055 8,370 46,425 38,055 雜費 7,680 合計 45,735 學費 38,055 雜費 7,680 合計 45,735 學分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 1,430 1,430 1,335 1,325 1,325 大倫館 大慈館 大雅館 大莊館 套房 11,000 9,900 11,000 15,000 大莊館 雅房 13,200 備註 含商學院資管系 含教育學院體育及國術系 不含商學院資管系 不含教育學院體育及國術系 含商學院資管系 含教育學院體育及國術系 不含商學院資管系 不含教育學院體育及國術系 獎助學金概況 獎助學金概況 本校為協助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必要的協助 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 並獎勵各類優秀學 生 訂有 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 共十四大類 十四項獎助學金 概述 如下 (一) 棒球隊獎助學金 獲選為本校棒球隊隊員且家境清寒之學生 本項獎助學金每年九 月辦理乙次 獲獎之學生每名得減免全部學雜費及住宿費一年 每學年 25 名 () 優秀運動員獎助學金 就讀本校家境清寒之優秀運動員 優秀運動員係指 成人 大專 青年 青少年國家代表隊隊員 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名 或 參加大專體總 所舉辦之錦標賽 大專運動會 聯賽獲得冠軍者 獎助學金之名額為每學年 75 名 其金額則按 優秀運動員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頒發之 () 張其盷先生紀念獎學金 包含 華岡青年獎學金 每學年 35 名 每名獎學金 5 千元 績優社團及負責人獎學金 每學年 40 名 社團及其負責人獎學金各 5 千元 特 殊才藝或傑出表現同學獎學金 之申請資格為經學校推派或代表本校參加校際 全國 或國際性比賽 創作 論文發表及展演等 且榮獲前名或表現優異者 本獎學金之 金額視申請者參賽或展演之表現成績 核發 5 千元 3 千元或 2 千元之獎學金 每學 年各 60 名 28

34 101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 四 ) 華 岡 獎 學 金 : 華 岡 獎 學 金 之 金 額 為 第 一 名 核 發 8 千 元, 第 名 核 發 5 千 元, 第 名 核 發 2 千 元 ( 五 ) 外 語 能 力 優 秀 獎 學 金 : 包 含 通 過 日 語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獎 學 金 通 過 韓 語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獎 學 金 通 過 俄 語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獎 學 金 通 過 德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獎 學 金 通 過 全 球 法 語 程 度 鑑 定 考 試 獎 學 金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優 秀 獎 學 金 提 昇 英 語 能 力 獎 學 金 及 全 國 性 外 語 比 賽 或 表 演 前 名 獎 學 金 ( 六 ) 學 生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 學 生 家 庭 臨 時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或 災 難 學 生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疾 病 住 院 一 週 ( 含 ) 以 上 致 影 響 學 生 繼 續 就 學 者 ( 七 )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及 生 活 學 習 助 學 金 :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及 生 活 學 習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資 格 補 助 範 圍 及 辦 理 方 式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辦 理 ( 八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住 宿 助 學 金 : 本 校 學 生 之 家 庭 為 政 府 公 告 認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住 宿 助 學 金 之 補 助 ( 九 ) 身 心 障 礙 助 學 金 : 本 校 學 生 或 其 家 長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十 ) 赴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赴 姐 妹 學 校 之 交 換 學 生, 獲 選 為 本 校 赴 姐 妹 學 校 之 家 境 清 寒 交 換 生, 獎 助 其 就 學 來 回 機 票, 以 分 區 定 額 方 式 補 助 之 每 學 年 十 名 ( 十 一 )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獎 助 學 金 : 凡 至 本 校 就 讀 之 姊 妹 校 交 換 生 均 可 申 請 ( 十 ) 僑 外 生 獎 助 學 金 : 家 境 清 寒 之 僑 生 與 外 籍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65 分 以 上 每 學 期 1 萬 元, 每 學 年 40 名 本 校 宿 舍 簡 介 : ( 一 ) 申 請 住 宿 者, 視 大 群 館 空 床 位 後 補 進 住, 身 心 障 礙 生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者 將 優 先 提 供 申 請 ( )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申 請 免 費 住 宿 ( ) 每 學 期 宿 舍 定 期 舉 辦 消 防 安 全 演 習 緊 急 逃 生 演 練 及 心 肺 復 甦 術 等 訓 練 活 動, 住 宿 生 一 律 參 加 ( 四 ) 不 定 期 舉 行 校 內 住 宿 生 關 懷 訪 視, 透 過 師 生 雙 向 互 動, 以 確 實 掌 握 並 了 解 實 際 之 住 宿 生 活 ( 五 ) 定 期 舉 行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由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及 資 訊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與 住 宿 學 生 直 接 面 對 面 溝 通 協 調, 以 協 助 解 決 住 宿 有 關 問 題 ( 六 ) 宿 舍 每 人 各 有 床 衣 櫃 書 桌 椅 書 架 電 源 及 電 話 插 座 網 路 線 路 公 用 電 扇 等 ( 部 份 館 樓 設 有 空 調 設 備 ) 公 共 設 施 方 面, 每 棟 宿 舍 設 有 洗 衣 機 脫 水 機 烘 乾 機 飲 水 機 及 交 誼 廳 內 設 置 電 視 等 設 施 29

35 附 錄 九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分 行 據 點 ( 此 表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變 動 請 以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公 告 為 準 ) 台 北 市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總 行 (02) 台 北 市 松 仁 路 7 號 民 權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段 144 號 營 業 部 (02) 台 北 市 松 仁 路 7 號 1 樓 敦 北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236 號 外 匯 作 業 中 心 (02)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65 號 3 樓 中 正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復 興 南 路 一 段 99 號 信 託 部 (02)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段 144 號 3 樓 敦 南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185 號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02)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65 號 3 樓 古 亭 分 行 (02)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段 149 號 館 前 分 行 (02)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65 號 信 義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段 32 號 台 北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博 愛 路 150 號 大 安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33 號 東 門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段 277 號 安 和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段 92 號 南 門 分 行 (02)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段 5 號 忠 孝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93 號 華 山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段 128 號 和 平 分 行 (02)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段 109 號 臨 沂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段 71 號 仁 愛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四 段 85 號 1 樓 長 安 分 行 (02) 台 北 市 長 安 西 路 號 敦 化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段 218 號 大 同 分 行 (02) 台 北 市 重 慶 北 路 段 50 號 西 門 分 行 (02) 台 北 市 長 沙 街 段 93 號 建 成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西 路 36 號 萬 華 分 行 (02)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450 號 松 江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328 號 永 春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687 號 中 山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段 47 號 松 山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151 號 新 生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一 段 55 號 世 貿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四 段 456 號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段 132 號 文 昌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光 復 南 路 557 號 大 直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明 水 路 589 號 忠 誠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忠 誠 路 段 247 號 建 國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段 132 號 蘭 雅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西 路 45 號 1 樓 光 華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136 號 士 林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中 正 路 197 號 民 生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段 141 號 天 母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天 母 西 路 24 號 中 崙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八 德 路 段 182 號 北 投 分 行 (02) 台 北 市 中 央 南 路 一 段 150 號 西 松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230 號 石 牌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段 110 號 永 平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復 興 北 路 199 號 新 湖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111 號 城 東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26 號 文 德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成 功 路 3 段 174 巷 12 號 長 春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67 號 瑞 湖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陽 光 街 292 號 1 樓 民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五 段 號 東 湖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成 功 路 五 段 452 號 八 德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八 德 路 四 段 號 內 湖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內 湖 路 一 段 310 號 光 復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99 號 南 港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港 路 一 段 220 號 復 興 分 行 (02)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段 248 號 景 美 分 行 (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段 94 號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基 隆 分 行 (02)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忠 一 路 5 號 連 城 分 行 (02)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連 城 路 236 號 板 東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路 一 段 214 號 土 城 分 行 (02)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段 209 號 海 山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段 67 號 學 府 分 行 (02)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122 號 板 橋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102 號 樹 林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166 號 埔 墘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路 段 196 號 重 新 分 行 (02) 新 北 市 重 區 重 新 路 四 段 87 號 後 埔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重 慶 路 260 號 正 義 分 行 (02) 新 北 市 重 區 重 新 路 段 9 號 華 江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段 6 號 重 分 行 (02) 新 北 市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4 號 汐 止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大 同 路 段 196 號 北 重 分 行 (02) 新 北 市 重 區 和 路 四 段 111 號 新 店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542 之 4 號 重 分 行 (02) 新 北 市 重 區 重 陽 路 段 29 號 北 新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190 號 新 莊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245 號 永 貞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25 號 幸 福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幸 福 路 692 號 福 和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福 和 路 號 新 樹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新 樹 路 499 號 永 和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和 路 一 段 15 號 新 泰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387 號 中 和 分 行 (02)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山 路 段 296 號 蘆 洲 分 行 (02)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79 號 雙 和 分 行 (02)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和 路 102 號 淡 水 分 行 (02)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106 號 桃 竹 苗 新 竹 分 行 (03) 新 竹 市 北 大 路 307 號 中 壢 分 行 (03) 中 壢 市 中 央 西 路 一 段 11 號 竹 科 分 行 (03)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一 段 369 號 桃 園 分 行 (03) 桃 園 市 民 權 路 6 號 竹 城 分 行 (03) 新 竹 市 民 族 路 150 號 北 桃 園 分 行 (03) 桃 園 市 中 正 路 448 號 一 樓 北 新 竹 分 行 (03)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段 560 號 同 德 分 行 (03) 桃 園 市 中 正 路 1125 號 香 山 分 行 (03)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四 段 582 號 桃 興 分 行 (03) 桃 園 市 復 興 路 445 號 竹 北 分 行 (03)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87 之 1 號 苗 栗 分 行 (037)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中 正 路 408 號 延 平 分 行 (0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延 平 路 455 號 台 中 市 干 城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南 京 路 147 號 水 湳 分 行 (04) 台 中 市 中 清 路 89 號 東 台 中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建 成 路 735 號 文 華 簡 易 型 分 行 (04)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國 光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國 光 路 76 號 文 心 分 行 (04) 台 中 市 五 權 西 路 段 666 號 南 屯 分 行 (04) 台 中 市 五 權 路 號 太 平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興 東 路 142 號 台 中 分 行 (04) 台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148 號 大 里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國 光 路 段 259 號 西 台 中 分 行 (04) 台 中 市 民 權 路 185 號 豐 北 分 行 (04)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北 路 一 段 60 號 五 權 分 行 (04) 台 中 市 英 才 路 530 號 豐 原 分 行 (04)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民 路 199 號 中 台 中 分 行 (04) 台 中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35 號 潭 子 簡 易 型 分 行 (04) 台 中 市 潭 子 區 潭 興 路 段 82 號 篤 行 分 行 (04) 台 中 市 五 權 路 190 號 大 雅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民 生 路 一 段 125 號 健 行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健 行 路 590 號 沙 鹿 分 行 (04)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成 功 東 街 86 號 崇 德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崇 德 路 段 128 號 清 水 分 行 (04) 台 中 市 清 水 區 中 山 路 170 號 西 屯 分 行 (04) 台 中 市 文 心 路 段 126 號 大 甲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大 甲 區 順 天 路 號 中 港 分 行 (04)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段 2 號 中 部 地 區 彰 化 分 行 (04) 彰 化 市 華 山 路 35 號 秀 水 簡 易 型 分 行 (04)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彰 水 路 段 629 號 彰 泰 分 行 (04)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段 521 號 員 林 分 行 (048) 員 林 鎮 中 山 路 段 30 之 2 號 彰 新 分 行 (04) 彰 化 市 中 正 路 一 段 77 號 南 投 分 行 (049)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和 路 13 號 彰 美 分 行 (04) 彰 化 市 辭 修 路 136 號 雲 嘉 地 區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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