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 言 : 所 有 與 本 規 則 和 ICF 競 速 賽 有 關 的 正 式 資 訊, 必 須 使 用 書 面 英 文 為 接 受 的 語 言 為 了 確 保 一 致 性, 全 部 採 用 英 國 的 拼 寫 方 法 標 點 符 號 及 語 法 習 慣 所 有 意 指 男 性 的 辭 彙, 亦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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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2013 年 說 明 : 本 文 旨 在 提 供 規 則 以 管 理 : ( 甲 )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 乙 ) 組 織 競 速 賽 事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2 語 言 : 所 有 與 本 規 則 和 ICF 競 速 賽 有 關 的 正 式 資 訊, 必 須 使 用 書 面 英 文 為 接 受 的 語 言 為 了 確 保 一 致 性, 全 部 採 用 英 國 的 拼 寫 方 法 標 點 符 號 及 語 法 習 慣 所 有 意 指 男 性 的 辭 彙, 亦 包 含 有 女 性 的 意 思 版 權 : 本 規 則 可 以 複 印, 方 便 下 載 使 用, 但 在 重 新 列 印 及 校 對 本 規 則 時 需 特 別 留 意, 本 規 則 的 原 始 文 檔 ( 英 文 版 本 ) 發 佈 在 ICF 網 站 ( 上 英 文 版 本 為 原 始 文 檔, 一 切 內 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標 准, 請 勿 擅 自 更 改

3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 7 第 1 條 宗 旨 [ 總 ]... 7 第 2 條 國 際 比 賽 [ 總 ]... 7 第 3 條 運 動 員 [ 總 ]... 7 第 4 條 國 際 比 賽 日 程 [ 總 ]... 8 第 5 條 國 際 性 比 賽 最 少 參 賽 要 求 [ 總 ]... 8 第 二 章 舟 艇 級 別 造 船 規 定 和 廣 告 商 標... 9 第 6 條 項 目 距 離 [ 總 ]... 9 第 7 條 規 格 [ 技 ]... 9 第 8 條 結 構 [ 技 ] 第 9 條 舟 艇 檢 查 [ 技 ] 第 三 章 競 賽 組 織 和 比 賽 規 則 第 10 條 官 員 [ 技 ] 第 11 條 國 際 比 賽 官 員 [ 總 ] 第 12 條 邀 請 [ 總 ] 第 13 條 報 名 [ 總 ] 第 14 條 預 賽 和 決 賽 [ 技 ] 第 15 條 報 名 受 理 和 比 賽 日 程 [ 技 ] 第 16 條 更 改 報 名 和 取 消 報 名 [ 技 ] 第 17 條 更 改 比 賽 順 序 [ 技 ] 第 18 條 航 道 [ 技 ] 第 19 條 舟 艇 和 運 動 員 號 碼 牌 [ 技 ] 第 20 條 運 動 員 指 南 [ 技 ] 第 21 條 推 進 方 式 [ 技 ] 第 22 條 出 發 [ 技 ] 第 23 條 航 道 中 的 划 行 [ 技 ] 第 24 條 帶 划 和 借 浪 [ 技 ] 第 25 條 長 距 離 及 接 力 比 賽 [ 技 ] 第 26 條 終 點 [ 技 ] 第 27 條 比 賽 後 運 動 員 的 任 務 [ 技 ] 第 28 條 取 消 資 格 [ 總 ] 第 29 條 抗 議 [ 總 ] 第 30 條 申 訴 [ 總 ]

4 第 31 條 反 興 奮 劑 [ 總 ] 第 32 條 成 績 上 報 [ 總 ] 第 四 章 世 界 錦 標 賽 特 別 規 則 第 33 條 安 排 [ 總 ] 第 34 條 比 賽 日 程 [ 總 ][ 技 ] 第 35 條 預 賽 的 分 組 辦 法 [ 技 ] 第 36 條 邀 請 報 名 及 比 賽 日 程 [ 技 ] 第 37 條 仲 裁 委 員 會 競 賽 委 員 會 和 裁 判 員 [ 技 ] 第 38 條 預 賽 和 間 隔 [ 技 ] 第 39 條 排 名 記 分 [ 技 ] 第 40 條 出 發 和 設 備 [ 技 ] 第 41 條 終 點 攝 像 計 時 [ 技 ] 第 42 條 舟 艇 檢 查 和 器 材 [ 技 ] 第 43 條 申 訴 [ 總 ] 第 44 條 頒 獎 [ 總 ] 第 45 條 成 績 和 報 告 [ 總 ] 第 五 章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特 別 規 則 第 46 條 安 排 [ 總 ] 第 47 條 比 賽 日 程 [ 總 ] 第 六 章 奧 運 會 特 別 規 則 第 48 條 申 辦 和 比 賽 日 程 [ 總 ] 第 49 條 仲 裁 委 員 會 競 賽 委 員 會 和 官 員 [ 總 ] 第 50 條 抽 籤 [ 技 ] 第 51 條 預 賽 和 間 隔 時 間 [ 技 ] 第 52 條 排 名 記 分 [ 技 ] 第 53 條 場 地 [ 技 ] 第 54 條 起 航 和 設 備 [ 技 ] 第 55 條 終 點 攝 像 計 時 [ 技 ] 第 56 條 舟 艇 檢 查 和 器 材 [ 技 ] 第 57 條 抗 議 [ 總 ] 第 58 條 申 訴 [ 總 ] 第 59 條 頒 獎 [ 總 ] 第 60 條 反 興 奮 劑 [ 總 ] 第 61 條 成 績 和 報 告 [ 總 ]

5 第 七 章 ICF 世 界 盃 賽 專 用 規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A B C 組 決 賽 分 組 制

6 縮 略 語 : ICF IOC NOC OCOG CSPC [GR] [TR] 比 賽 COMPETITION S 分 類 CATEGORIES 種 類 CLASSES International Canoe Federation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國 際 奧 委 會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國 家 奧 委 會 Organising Committee of Olympic Games 奧 運 會 組 委 會 Canoe Sprint Committee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General Rules (can only be changed by ICF Congress) 總 則 ( 只 能 由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代 表 大 會 修 改 ) Technical Rules (can only be changed by ICF Board of Directors) 技 術 規 則 ( 只 能 由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理 事 會 修 改 ) All World Championships, All World Cups, All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s 所 有 世 界 錦 標 賽 所 有 世 界 盃 賽 所 有 國 際 性 比 賽 Kayak Men, Kayak Women, Canadian Men, Canadian Women 男 子 皮 艇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划 艇 女 子 划 艇 男 子 單 人 皮 艇 (MK1) 男 子 雙 人 皮 艇 (MK2) 男 子 四 人 皮 艇 (MK4) 女 子 單 人 皮 艇 (WK1) 女 子 雙 人 皮 艇 (WK2) 女 子 四 人 皮 艇 (WK4) 男 子 單 人 划 艇 (MC1) 男 子 雙 人 划 艇 (MC2) 男 子 四 人 划 艇 (MC4) 女 子 單 人 划 艇 (WC1) 女 子 雙 人 划 艇 (WC2) 女 子 四 人 划 艇 (WC4) 項 目 EVENTS 每 個 年 齡 組 別 每 一 距 離 的 每 一 種 類 例 如 : 成 年 男 子 200 米 單 人 皮 艇 成 年 女 子 500 米 雙 人 皮 艇 青 年 1000 米 四 人 划 艇 6

7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宗 旨 [ 總 ] 1.1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旨 在 使 人 們 按 照 規 則, 在 界 限 明 確 無 障 礙 的 航 道 內, 以 盡 所 能 的 短 時 間, 進 行 皮 艇 和 划 艇 比 賽 第 2 條 國 際 比 賽 [ 總 ] 2.1 所 有 被 稱 為 國 際 性 的 比 賽 都 需 根 據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 以 下 稱 ICF) 的 規 則 進 行 ; 由 國 家 協 會 或 其 屬 會 組 織 的 比 賽, 如 有 外 國 運 動 員 應 邀 請 參 加, 俱 可 稱 為 國 際 性 比 賽 2.2 舉 行 國 際 性 比 賽 時, 最 少 需 有 一 名 持 有 有 效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裁 判 證 書 的 委 任 官 員 進 行 監 督 或 管 理 2.3 國 際 比 賽 年 曆 中 列 有 一 些 國 際 比 賽, 這 等 比 賽 沒 有 報 名 限 制 ( 組 織 者 的 要 求 除 外 ) 2.4 ICF 有 三 種 比 賽 : 世 界 錦 標 賽 ( 見 第 四 章 )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 見 第 五 章 )( 見 第 七 章 ) 2.5 洲 際 性 與 地 區 性 綜 合 運 動 會 中 的 皮 划 艇 比 賽 和 皮 划 艇 錦 標 賽, 須 按 照 ICF 有 關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規 則 與 規 定 進 行 組 織 奧 運 會 規 章 中 的 項 目 須 遵 照 奧 運 會 的 日 程 辦 理 綜 合 運 動 會 中 皮 划 艇 比 賽 的 組 織 與 日 程 安 排, 屬 世 界 性 層 面 的 須 經 得 ICF 的 同 意, 而 洲 際 性 層 面 的 須 經 得 相 應 洲 際 皮 划 艇 聯 合 會 的 同 意 2.6 不 允 許 出 現 香 煙 和 烈 酒 廣 告 第 3 條 運 動 員 [ 總 ] 3.1 只 有 附 屬 于 ICF 成 員 協 會 的 屬 會 或 團 體 成 員, 才 有 權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3.2 運 動 員 可 以 以 個 人 名 義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但 必 須 得 到 其 所 屬 國 協 會 的 批 准 3.3 如 運 動 員 獲 得 本 國 協 會 的 批 准, 他 可 以 代 表 其 所 居 住 的 外 國 協 會 參 賽 此 項 批 准 必 須 於 比 賽 前 一 年 的 11 月 30 日 之 前 報 送 ICF 總 部, 同 時 將 副 本 送 交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主 席 此 步 驟 亦 適 用 於 運 動 員 更 改 回 代 表 其 所 屬 國 協 會 參 賽 3.4 如 果 運 動 員 在 國 外 定 居 達 兩 年 或 以 上, 則 不 需 要 其 原 所 屬 國 協 會 的 批 准 3.5 運 動 員 不 得 在 同 一 曆 法 年 內 代 表 一 個 以 上 的 協 會 參 加 比 賽 此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離 開 原 居 地 往 另 一 個 國 家 結 婚 及 移 居 的 運 動 員 在 此 情 況 下, 運 動 員 可 以 代 表 新 協 會 參 賽, 不 需 等 待 兩 年 3.6 運 動 員 在 15 歲 的 生 日 年 至 18 歲 的 生 日 年, 可 視 為 青 年 組 運 動 員 運 動 員 最 後 一 年 參 加 23 歲 以 下 賽 事 應 是 他 23 歲 的 生 日 年 3.7 宿 將 年 齡 組 運 動 員 應 以 該 年 齡 組 的 最 小 年 齡 限 制 參 賽 例 如 : 參 加 年 齡 組 比 賽 的 運 動 員, 應 是 他 35 歲 的 生 日 年 K2 和 K4 項 目 以 運 動 員 組 合 的 平 均 年 齡 決 定 參 賽 年 齡 組 別 年 齡 組 的 劃 分 從 歲 開 始, 其 後 的 每 5 年 劃 為 一 個 年 齡 組 3.8 每 個 國 家 協 會 應 確 保 其 運 動 員 處 於 良 好 的 健 康 及 體 適 能 狀 態, 使 他 們 能 夠 在 比 賽 中 發 揮 7

8 出 應 有 的 運 動 水 準 亦 須 確 保 每 位 運 動 員 隨 隊 官 員 和 協 會 官 員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和 財 產 保 險, 以 保 障 他 們 的 人 身 器 材 和 財 物 安 全 第 4 條 國 際 比 賽 日 程 [ 總 ] 國 際 比 賽 日 程 不 同 於 ICF 比 賽 年 曆 (ICF 項 目 ) 4.1 只 有 國 家 協 會 才 能 夠 申 請 賽 事 列 入 國 際 比 賽 年 曆 只 有 ICF 會 員 才 能 夠 進 行 該 項 申 請 申 請 應 使 用 ICF 制 定 並 發 佈 在 ICF 網 站 上 的 表 格 每 一 年 的 ICF 比 賽 年 曆 (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世 界 盃 賽 ) 會 在 比 賽 年 前 一 年 的 元 月 1 日 刊 出 申 請 該 年 的 國 際 比 賽 截 止 日 期 是 賽 事 前 一 年 的 3 月 1 日 ( 即 ICF 比 賽 年 曆 刊 出 後 之 兩 個 月 ) 第 5 條 國 際 性 比 賽 最 少 參 賽 要 求 [ 總 ] 一 個 認 可 的 國 際 性 比 賽, 最 少 要 有 來 自 2 個 國 家 協 會 的 3 條 舟 艇 參 賽 8

9 第 二 章 舟 艇 級 別 造 船 規 定 和 廣 告 商 標 第 6 條 項 目 距 離 [ 總 ] 6.1 ICF 認 可 的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是 : 男 子 及 女 子 K1,K2,K4,C1,C2,C 和 1000 米 K1,K2,K4,C1,C 米 男 子 K1, 女 子 K1, 男 子 C1 200 米 接 力 賽 6.2 ICF 認 可 的 正 式 比 賽 距 離 是 : 和 5000 米 第 7 條 規 格 [ 技 ] 7.1 ICF 承 認 下 列 正 式 舟 艇 : K1,K2,K4,C1,C2 和 C4 7.2 舟 艇 K1 K2 K4 C1 C2 C4 最 大 長 度 (CM) 最 輕 重 量 (Kg) 所 有 長 度 按 釐 米 (CM) 計 算, 重 量 按 公 斤 (Kg) 計 算 商 標 7.3 標 誌 及 廣 告 商 標 舟 艇 上 的 商 標 及 廣 告, 以 及 附 屬 品 和 衣 物 可 攜 帶 商 標 廣 告 符 號 和 文 字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比 賽 ( 不 包 括 奧 運 會, 詳 見 第 四 章 ) 關 於 在 裝 備 及 衣 物 上 的 廣 告 規 定 詳 情 載 於 ICF 裝 備 廣 告 商 標 標 誌 指 引 手 冊 商 標 及 廣 告 須 貼 於 裝 備 ( 例 如 舟 艇 及 划 槳 ) 上 的 預 留 區 域, 且 大 小 亦 有 限 制 該 等 區 域 乃 用 於 識 別 運 動 員 / 國 家 協 會 製 造 商 主 辦 方 及 ICF( 包 括 贊 助 商 ) 舟 艇 兩 邊 的 座 艙 下 方 均 須 貼 有 運 動 員 的 姓 名 運 動 員 必 須 穿 著 適 當 的 官 方 衣 物, 以 方 便 辨 認 其 所 代 表 的 國 家 禁 止 貼 有 香 煙 及 烈 酒 廣 告 禁 止 貼 有 與 體 育 贊 助 無 關 的 圖 片 符 號 或 口 號, 亦 禁 止 貼 有 政 治 標 語 7.4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比 賽 ( 不 包 括 奧 運 會 ) 的 要 求 : 運 動 員 衣 物 和 裝 備 上 的 任 何 廣 告 物 應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所 有 廣 告 物 的 放 置 不 得 妨 礙 運 動 員 身 份 的 辨 認, 不 得 影 響 比 賽 的 結 果 7.5 奧 運 會 的 要 求 : 參 加 奧 運 會 的 運 動 員 或 其 他 與 會 者 的 運 動 服 或 裝 備 上, 均 不 得 有 宣 傳 物 和 商 業 廣 告, 物 品 或 裝 備 的 標 誌 除 外 ICF 的 規 則 服 從 於 國 際 奧 會 ( 以 下 稱 IOC) 的 規 則 任 何 IOC 規 則 中 未 涉 及 的 方 面 則 服 從 ICF 規 則 中 的 有 關 規 定 9

10 名 詞 標 誌 意 指 姓 名 名 稱 商 標 標 識 語 或 廠 商 的 任 何 其 他 特 有 符 號, 每 一 標 誌 不 得 出 現 多 於 一 次 運 動 員 和 所 有 持 官 方 身 份 者 的 制 服 可 以 包 含 : 該 國 國 家 奧 委 會 ( 以 下 稱 NOC) 的 奧 林 匹 克 旗 幟 的 徽 章, 或 獲 得 奧 運 會 組 委 會 ( 以 下 稱 OCOG) 的 同 意 後, 佩 戴 OCOG 奧 林 匹 克 旗 幟 的 徽 章 ICF 官 員 可 以 穿 制 服 和 佩 戴 國 際 協 會 的 徽 章 凡 不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的 任 何 舟 艇 附 屬 品 或 衣 物, 將 不 得 在 比 賽 中 使 用, 各 隊 應 對 其 裝 備 負 責 第 8 條 結 構 [ 技 ] 舟 艇 的 結 構 必 須 在 充 滿 水 時, 仍 保 持 有 浮 力 運 動 員 身 體 的 任 何 部 位 均 不 可 粘 附 於 舟 艇 必 須 移 除 有 關 粘 附 物 8.1 船 體 皮 艇 和 划 艇 的 船 體 橫 切 線 和 縱 切 線 不 可 凹 入 ( 僅 水 平 和 垂 直 方 向 ) 8.2 甲 板 甲 板 面 的 任 何 水 平 點 不 得 高 於 第 一 座 艙 前 緣 的 最 高 點 8.3 船 上 不 可 外 加 附 著 物, 以 免 給 運 動 員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優 勢 船 上 不 能 有 可 以 拆 卸 下 來 用 於 幫 助 舟 艇 推 進 的 部 分 ( 包 括 座 位 和 腳 凳 ), 以 免 給 運 動 員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優 勢 ( 已 獲 准 可 以 使 用 的 移 動 座 位 設 施 除 外 ) 8.4 舟 艇 或 運 動 員 可 設 置 裝 備 作 電 視 或 大 會 報 導 賽 員 實 時 表 現 之 用 運 動 員 亦 可 用 相 同 裝 備 作 賽 事 分 析, 但 任 何 情 況 下, 嚴 禁 使 用 相 同 器 材 匯 報 比 賽 時 運 動 員 的 實 時 表 現 皮 艇 8.5 舟 艇 可 有 一 個 舵 舵 必 須 置 於 船 體 下 方 舟 艇 應 設 計 為 內 坐 型 ( 皮 艇 型 ) 而 不 是 外 坐 型 ( 衝 浪 滑 水 型 ) 划 艇 8.6 划 艇 必 須 沿 其 縱 軸 線 對 稱 建 造 禁 止 設 置 舵 或 任 何 導 航 設 施 C1 和 C2 艇 可 以 完 全 敞 開, 最 小 敞 開 長 度 為 280 釐 米, 船 的 邊 緣 ( 船 舷 上 緣 ) 可 沿 整 個 限 定 的 敞 開 處 延 伸 不 多 於 5 釐 米 舟 艇 最 多 可 有 三 條 加 固 條, 每 條 加 固 條 的 最 大 寬 度 為 7 釐 米 C4 艇 可 以 完 全 敞 開, 最 小 敞 開 長 度 為 390 釐 米, 船 的 邊 緣 ( 船 舷 上 緣 ) 可 沿 整 個 限 定 的 敞 開 處 延 伸 不 多 於 6 釐 米 舟 艇 最 多 可 有 四 條 加 固 條, 每 條 加 固 條 的 最 大 寬 度 為 7 釐 米 確 保 舟 艇 符 合 比 賽 技 術 要 求, 是 運 動 員 的 責 任 創 新 8.7 創 新 的 裝 備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於 舟 艇 相 關 設 備 和 服 裝, 在 被 允 許 應 用 於 ICF 的 國 際 比 賽 ( 包 括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比 賽 ) 之 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必 須 為 所 有 運 動 員 都 可 獲 得 ( 沒 有 專 利 權 ) b) 價 格 必 須 合 理 c) 對 所 有 的 運 動 員 機 會 均 等 該 創 新 裝 備 必 須 提 交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估 若 被 鑒 定 合 符 上 列 條 件 並 獲 准 於 比 賽 時 使 用, 此 創 新 裝 備 必 須 在 比 賽 年 的 1 月 1 日 前 所 有 運 動 員 都 可 獲 得, 方 可 獲 認 可 在 該 年 的 國 際 比 賽 中 使 用 艇 組 成 員 使 用 未 獲 批 准 的 創 新 裝 備 將 不 獲 准 參 加 比 賽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是 決 定 ICF 競 速 賽 規 則 中 所 有 問 題 的 唯 一 權 威, 包 括 創 新 是 否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是 否 有 足 夠 數 量 使 用, 價 格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及 環 保 的 徹 底 要 求 第 9 條 舟 艇 檢 查 [ 技 ] 9.1 皮 艇 或 划 艇 的 長 度 是 量 度 從 船 頭 至 船 尾 兩 遠 端 點 間 之 矩 離 船 頭 或 船 尾 若 有 附 加 物, 如 10

11 鑲 邊 或 其 他 保 護 物, 也 應 包 括 在 內 9.2 皮 艇 划 艇 經 量 度 和 秤 重 後, 直 至 比 賽 完 結, 不 得 作 任 何 改 變 所 有 鬆 動 的 設 備 應 拆 除 在 比 賽 前 第 一 次 秤 重 時, 固 定 在 底 板 上 的 跪 墊 浮 力 附 加 裝 置, 和 任 何 吸 水 材 料, 必 須 絕 對 乾 爽 或 拆 去 比 賽 結 束 後, 三 或 更 多 條 舟 艇 將 依 據 競 賽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和 隨 機 方 法 選 出, 即 時 再 作 複 檢 9.3 必 須 符 合 安 全 及 環 保 要 求 11

12 第 三 章 競 賽 組 織 和 比 賽 規 則 第 10 條 官 員 [ 技 ] 10.1 組 委 會 的 職 責 [ 技 ] 組 委 會 負 責 比 賽 的 準 備 和 運 行, 特 別 是 : 1) 與 會 員 協 會 達 成 協 議, 確 定 比 賽 日 期 和 規 程 2) 擬 訂 並 發 佈 包 括 領 隊 會 議 日 期 和 時 間 的 初 步 規 程 3) 協 調 合 適 賽 場 和 技 術 設 備 符 合 現 行 比 賽 規 則 要 求 10.2 競 賽 委 員 會 [ 技 ] 管 理 比 賽 的 競 賽 委 員 會 由 以 下 人 員 組 成 : 1) 總 裁 判 長 Chief Official 2) 裁 判 長 Chief Judge 3) 副 裁 判 長 Deputy Chief Judge 競 賽 委 員 會 必 須 有 兩 名 成 員 持 有 有 效 國 際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裁 判 證 書 競 賽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 a) 組 織 和 監 督 比 賽 b) 因 惡 劣 天 氣 或 其 他 意 外 情 況, 導 致 比 賽 無 法 進 行 時, 決 定 是 否 推 遲 比 賽, 並 另 選 可 行 的 比 賽 日 期 c) 聽 取 抗 議 並 解 決 糾 紛 d) 就 比 賽 中 違 反 規 則 個 案, 裁 定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事 宜 在 預 賽 時 受 傷 的 運 動 員, 競 賽 委 員 會 可 允 許 他 / 她 參 加 另 一 組 預 賽 e) 競 賽 委 員 會 所 做 決 定 須 以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為 依 據 f) 亦 可 按 照 ICF 章 程 的 罰 則 實 施, 例 如 :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的 期 限 超 過 質 疑 的 賽 事 g) 在 裁 決 有 關 犯 規 問 題 之 前, 應 聽 取 負 責 該 犯 規 賽 次 裁 判 的 意 見 若 認 為 有 助 於 澄 清 指 控 的 事 故, 競 賽 委 員 會 亦 應 聽 取 其 他 擔 任 該 賽 次 裁 判 員 的 意 見 10.3 國 際 比 賽 需 由 下 列 官 員 監 督 : 總 裁 判 長 Chief Official 裁 判 長 Chief Judge 副 裁 判 長 Deputy Chief Judge 競 賽 經 理 Competition Manager 舟 艇 檢 查 員 Boat Controllers 發 令 員 Starter/s 取 齊 員 Aligner/s 航 道 裁 判 員 Course Umpire/s 彎 道 裁 判 員 Turning Point Umpire/s 終 點 裁 判 員 Finishing Line Judge/s 廣 播 員 Announcer 新 聞 官 員 Media Officer 12

13 若 情 況 允 許, 一 人 可 兼 任 兩 項 上 述 職 位 10.4 官 員 的 職 責 總 裁 判 長 : 決 定 所 有 發 生 在 比 賽 中 本 規 則 未 有 涉 及 的 問 題 ICF 比 賽 須 由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委 派 的 總 裁 判 長 及 其 他 官 員 指 導 下 進 行 裁 判 長 : 與 總 裁 判 長 協 作, 必 要 時 可 替 代 總 裁 判 長 處 理 比 賽 問 題 副 裁 判 長 : 與 總 裁 判 長 和 競 賽 經 理 密 切 合 作, 處 理 比 賽 的 行 政 事 務 在 領 隊 會 議 開 始 前, 收 集 各 參 賽 國 領 隊 提 出 的 有 關 變 動, 並 依 據 賽 次 作 出 調 整 領 隊 會 議 上, 把 總 裁 判 長 宣 佈 的 所 有 規 程 改 變 作 出 記 錄 如 有 必 要, 核 對 參 賽 運 動 員 的 個 人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和 年 齡 收 集 行 政 管 理 所 需 的 各 種 表 格 和 秘 書 處 所 需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在 電 腦 數 據 資 料 處 理 事 宜, 需 要 與 負 責 資 訊 技 術 的 人 員 保 持 聯 繫 比 賽 期 間, 核 對 每 一 場 比 賽 的 成 績, 及 製 備 取 得 資 格 進 入 下 一 輪 比 賽 的 舟 艇 名 單 整 理 競 賽 委 員 會 在 處 理 抗 議 事 故 作 出 的 決 定, 以 會 議 記 錄 方 式 詳 盡 備 案, 並 負 責 保 證 此 記 錄 的 準 確 性 如 有 必 要, 由 賽 事 秘 書 提 供 助 手 和 辦 公 人 員, 以 完 成 各 項 文 書 工 作 競 賽 經 理 : 與 大 會 組 織 人 員 保 持 經 常 聯 繫, 解 決 任 何 比 賽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監 督 比 賽, 保 證 比 賽 日 程 依 章 進 行, 沒 有 延 誤 若 比 賽 時 間 有 變 動, 須 在 新 的 賽 事 開 始 前, 及 時 通 知 有 關 官 員 他 還 需 要 保 證 競 賽 管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運 行 ( 如 比 賽 日 程 抽 籤 成 績 技 術 文 檔 舟 艇 檢 查 新 聞 報 導 抗 議 等 ) 他 須 確 保 廣 播 員 提 供 一 切 有 關 比 賽 的 必 要 資 訊, 例 如 : 出 發 順 序 起 航 失 敗 運 動 員 名 單 及 成 績 舟 艇 檢 查 員 : 只 允 許 身 份 得 到 確 認, 其 舟 艇 裝 備 服 裝 出 發 順 序 號 和 號 碼 布 符 合 比 賽 規 則 要 求 的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他 還 需 檢 查 舟 艇 上 是 否 有 可 提 升 性 能 的 物 體, 和 第 8 條 款 中 所 提 及 的 任 何 禁 用 設 備 如 有 舟 艇 缺 席, 舟 艇 檢 查 負 責 人 必 須 通 知 競 賽 委 員 會 通 過 檢 查 的 運 動 員 資 料 需 作 出 書 面 記 錄 任 何 不 符 合 ICF 舟 艇 規 格 要 求 的 舟 艇 ( 第 8 條 款 ), 將 被 拒 絕 參 加 比 賽 為 應 付 舟 艇 檢 查 的 需 要, 組 織 方 須 提 供 兩 套 持 有 合 格 認 證 的 秤 重 和 量 度 設 備 舟 艇 檢 查 須 採 用 標 準 程 式 每 組 賽 事 完 結 後, 從 參 賽 者 中 隨 機 選 擇 不 少 於 3 條 舟 艇 進 行 檢 查 發 令 員 : 決 定 有 關 比 賽 出 發 的 所 有 事 宜, 獨 自 決 定 搶 航 問 題 發 令 員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須 使 用 英 語 為 發 令 語 言 如 有 必 要, 其 他 訊 息 可 使 用 ICF 認 可 的 其 他 語 言 複 述 發 令 員 須 確 保 起 航 設 備 處 於 良 好 的 工 作 狀 態, 並 與 競 賽 委 員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當 接 到 競 賽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一 切 就 緒 的 信 號 後, 發 令 員 應 安 排 運 動 員 各 就 各 位, 並 按 比 賽 規 則 執 行 起 航 發 令 員 有 責 任 確 保 出 發 環 境 不 受 其 他 任 何 障 礙 影 響 取 齊 員 : 取 齊 員 的 職 責 是 以 最 少 延 誤 把 舟 艇 導 引 到 起 航 線 取 齊 員 的 責 任 是 核 對 運 動 員 的 服 飾 其 背 後 的 參 賽 號 碼 及 舟 艇 上 的 航 道 牌 須 使 用 英 語 為 取 齊 語 言 如 設 有 自 動 起 航 系 統, 取 齊 員 將 分 乘 兩 艘 舟 艇, 部 署 於 起 點 線 之 後 面 他 們 需 選 擇 一 個 無 障 礙 的 視 野 區 以 觀 察 系 統 中 的 起 航 位 當 所 有 參 賽 舟 艇 排 齊 並 完 全 就 位 時, 取 齊 員 向 發 令 員 舉 白 旗, 示 意 比 賽 可 以 開 始 比 賽 舟 艇 沒 有 就 位 時, 則 舉 紅 旗 13

14 如 果 沒 有 設 置 自 動 起 航 系 統, 取 齊 員 可 以 重 新 站 位 航 道 裁 判 員 : 須 確 保 比 賽 時 規 則 的 遵 從 若 有 違 反 規 則, 航 道 裁 判 員 應 立 即 將 犯 規 情 況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報 告 競 賽 委 員 會 須 決 定 有 否 運 動 員 應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航 道 裁 判 員 若 有 犯 規 情 況 報 告, 在 該 賽 次 完 結 後 應 舉 紅 旗 及 航 道 編 號 示 意, 並 在 下 一 賽 次 開 始 前 提 交 書 面 報 告 a) 就 此 違 規 事 件, 競 賽 委 員 會 將 立 即 作 出 相 關 裁 決, 並 在 該 賽 次 成 績 公 佈 之 前 公 佈 b) 若 未 出 現 犯 規, 航 道 裁 判 員 則 舉 白 旗 示 意 c) 在 1000 米 賽 事, 航 道 裁 判 員 須 乘 摩 托 艇 跟 隨 賽 員 在 錦 標 賽 的 1000 米 賽 事 中, 須 有 兩 名 航 道 裁 判 員 分 乘 兩 艘 雙 體 船 跟 隨 賽 員 在 200 米 賽 事, 航 道 裁 判 員 不 需 跟 隨 賽 員 兩 名 在 摩 托 艇 上 的 航 道 裁 判 員 部 署 於 起 點 線 前 方, 另 兩 名 在 摩 托 艇 上 的 航 道 裁 判 員 部 署 於 於 終 點 線 後 方 在 500 米 賽 事, 航 道 裁 判 的 任 務 可 選 用 1000 米 或 200 米 賽 事 的 方 法 來 安 排 總 裁 判 長 可 以 根 據 航 道 特 徵 及 其 個 人 分 析 決 定 最 合 適 的 方 法 航 道 裁 判 員 也 可 以 根 據 總 裁 判 長 的 指 示, 在 終 點 塔 上 注 視 和 判 斷 比 賽 d) 在 比 賽 中, 航 道 裁 判 員 應 絕 對 不 受 干 擾, 摩 托 艇 上 除 航 道 裁 判 員 本 人 和 駕 駛 員 外, 不 得 有 任 何 人 士 e) 在 較 多 運 動 員 參 加 的 長 距 離 比 賽 中, 需 指 派 多 於 一 名 裁 判 員 盡 可 能 在 比 賽 時, 其 中 一 名 裁 判 員 須 跟 隨 領 先 的 艇 群, 但 不 得 妨 礙 其 他 的 運 動 員 f) 若 航 道 有 障 礙, 航 道 裁 判 員 必 須 停 止 賽 事, 他 超 越 所 有 比 賽 舟 艇, 揮 動 紅 旗 或 用 聲 音 信 號, 直 到 所 有 的 舟 艇 停 止 划 槳 隨 著, 所 有 舟 艇 須 回 到 起 點 航 道 裁 判 員 應 立 即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報 告 所 發 生 的 情 況 彎 道 裁 判 員 : 當 賽 事 在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轉 折 點 的 航 道 進 行 時, 每 個 轉 折 點 都 應 分 配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裁 判 員 和 一 個 記 錄 員, 部 署 在 最 有 利 的 位 置 可 清 楚 地 觀 察 舟 艇 的 轉 彎 情 況 a) 裁 判 員 須 察 看 運 動 員 按 照 規 則 轉 彎, 記 錄 員 須 記 錄 下 所 有 通 過 轉 彎 點 的 舟 艇 b) 當 賽 事 完 結 時, 彎 道 裁 判 員 應 立 即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報 告 通 過 轉 彎 點 的 舟 艇 記 錄, 以 及 是 否 有 犯 規 現 象 終 點 裁 判 員 : 決 定 運 動 員 通 過 終 點 線 的 順 序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舟 艇 到 達 終 點 線 的 順 序 將 由 終 點 攝 像 系 統 來 決 定 參 賽 艇 上 的 運 動 員 在 到 達 終 點 線 時 的 次 序, 將 有 錄 影 機 進 行 錄 影 記 錄 終 點 裁 判 長 根 據 錄 影 記 錄 判 斷 參 賽 艇 到 達 終 點 線 時, 運 動 員 是 否 在 其 舟 艇 上, 並 將 之 報 告 競 賽 委 員 會 當 沒 有 終 點 攝 像 系 統 時, 由 終 點 裁 判 員 ( 等 ) 決 定 運 動 員 到 達 終 點 線 的 順 序 終 點 裁 判 員 的 位 置 須 能 夠 看 清 楚 終 點 線 所 有 道 次 若 裁 判 員 對 兩 條 艇 或 對 更 多 艇 的 名 次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無 終 點 攝 像 時, 應 採 取 簡 單 多 數 的 方 法 解 決 爭 端 票 數 相 等 時, 裁 判 長 的 投 票 有 決 定 性 作 用 沒 有 終 點 攝 像 時, 終 點 裁 判 員 負 責 計 時, 使 用 碼 錶 或 是 適 當 的 電 子 設 備 終 點 裁 判 長 負 責 確 保 計 時 設 備 工 作 正 常 終 點 裁 判 長 應 該 對 終 點 裁 判 員 進 行 分 工 每 一 賽 次 完 結 時, 終 點 裁 判 員 應 將 正 式 的 計 時 結 果 與 其 他 終 點 裁 判 員 的 計 時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並 將 之 立 即 告 訴 終 點 裁 判 長 14

15 每 一 組 賽 事 最 少 應 有 兩 個 碼 錶 進 行 計 時 當 碼 錶 所 記 錄 的 時 間 不 一 樣 時, 最 長 ( 最 差 ) 的 時 間 是 最 終 的 成 績 碼 錶 應 在 收 到 起 點 傳 來 的 電 子 或 視 覺 信 號 時 開 始 啟 動 若 有 終 點 攝 像 時, 終 點 裁 判 員 ( 等 ) 判 定 的 名 次 須 與 終 點 攝 像 的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終 點 攝 像 有 決 定 權 錄 影 片 不 可 代 替 終 點 攝 像 廣 播 員 : 在 競 賽 主 任 的 指 導 下, 宣 佈 每 賽 次 的 起 航, 起 航 順 序 及 運 動 員 在 參 賽 時 的 位 置 比 賽 結 束 後, 宣 佈 比 賽 成 績 新 聞 官 : 應 向 新 聞 界 電 台 和 電 視 台 的 代 表 提 供 關 於 賽 事 及 其 進 展 的 所 有 必 要 資 訊 新 聞 官 獲 受 權 向 不 同 官 員 要 求 資 料 及 盡 快 提 供 正 式 比 賽 成 績 的 副 本 遵 照 ICF 規 則 來 完 成 任 務 是 所 有 官 員 有 責 任 每 位 裁 判 員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任 務 必 需 的 所 有 工 具 和 設 備 準 備 妥 當 比 賽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任 何 缺 點, 應 向 總 裁 判 長 或 競 賽 經 理 報 告 除 競 賽 委 員 會 或 仲 裁 委 員 會 為 解 決 問 題 而 召 集 的 官 員 或 領 隊 外, 其 他 人 等 未 經 准 許 不 得 進 入 公 務 範 圍 / 區 域 在 奧 運 會 和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所 有 官 員 都 須 是 ICF 認 可, 並 持 有 有 效 國 際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裁 判 證 書 的 官 員 第 11 條 國 際 比 賽 官 員 [ 總 ] 成 為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裁 判 員 的 程 式 如 下 : 11.1 考 試 1) 考 試 安 排 - 當 有 足 夠 需 要 時, 裁 判 員 考 試 將 在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裁 判 研 討 會 後 進 行 - 洲 際 聯 合 會 或 國 家 協 會 可 申 請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考 試 考 試 與 比 賽 日 程 的 申 請 應 同 時 進 行, 使 用 的 有 關 ICF 表 格 已 在 ICF 網 站 發 佈 考 試 和 國 際 比 賽 日 程 的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相 同 ICF 裁 判 員 考 試 日 期 和 國 家 比 賽 日 程 亦 在 同 日 公 佈 2) 考 試 投 考 者 只 有 國 家 協 會 才 有 權 提 名 考 試 投 考 者, 並 在 考 試 前 最 少 30 天 提 供 名 單 投 考 申 請 必 須 使 用 ICF 指 定 的 表 格 發 送 給 ICF 總 部, 此 表 格 在 ICF 網 站 發 佈 ICF 總 部 將 所 有 投 考 者 名 單 彙 集 後, 提 交 給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3) 考 試 程 序 完 成 ICF 裁 判 研 討 會 的 理 論 課 及 國 際 級 賽 事 的 實 習 後,ICF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會 委 派 兩 名 委 員 將 成 立 附 屬 委 員 會, 主 持 考 試 工 作 考 試 須 使 用 英 語 進 行 內 容 包 括 ICF 章 程 ICF 比 賽 規 則 和 實 際 的 裁 判 工 作 經 驗 如 投 考 者 使 用 其 他 的 官 方 語 言 參 加 考 試, 將 不 能 被 考 慮 在 ICF 國 際 比 賽 中 執 法 15

16 4) 裁 判 員 證 書 考 試 結 束 後, 相 關 的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將 完 成 ICF 裁 判 員 考 試 報 告, 並 發 送 到 ICF 總 部 通 過 考 試 的 裁 判 員,ICF 總 部 會 將 其 裁 判 員 證 書 寄 發 給 其 所 屬 國 家 協 會 裁 判 員 通 過 由 ICF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洲 際 聯 合 會 訂 定 準 則 的 考 試, 只 獲 認 可 其 洲 際 級 別 的 裁 判 資 歷 該 裁 判 員 可 重 新 參 與 裁 判 考 試, 而 無 須 額 外 出 席 另 一 裁 判 研 討 會 該 裁 判 員 通 過 ICF 標 準 的 考 試 後, 必 須 完 成 4 年 洲 際 賽 裁 判 服 務, 方 可 被 推 薦 參 與 世 界 賽 裁 判 服 務 5) 證 書 的 有 效 期 與 更 新 裁 判 員 證 書 的 有 效 期 與 更 新 的 準 則, 由 ICF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決 定 裁 判 員 證 書 的 更 新 遺 失 或 損 毀, 須 支 付 20 元 歐 羅 申 領 新 證 11.2 考 試 財 務 的 責 任 各 國 家 協 會 需 負 責 其 裁 判 員 的 考 試 費 用 ( 考 試 前 及 考 試 後 ) 國 家 協 會 要 為 每 一 位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投 考 者 支 付 20 歐 元 發 票 會 在 年 結 前 寄 給 國 家 協 會 主 辦 國 協 會 須 承 擔 裁 判 研 討 會 及 考 試 的 籌 辦 費 用, 包 括 考 官 們 的 生 活 費 和 差 旅 費 主 辦 國 協 會 可 向 投 考 者 收 費 以 支 付 有 關 成 本 及 支 出 如 一 個 國 家 協 會 申 請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期 間 以 外 舉 辦 考 試, 該 協 會 將 要 承 擔 該 次 考 試 安 排 的 費 用, 包 括 11.3 ICF 項 目 官 員 的 推 薦 與 選 派 只 有 國 家 協 會 才 有 權 推 薦 官 員 參 與 ICF 項 目 國 家 協 會 遞 交 提 名 的 截 止 日 期 是 比 賽 當 年 的 1 月 1 日 國 家 協 會 的 提 名 應 遞 交 給 ICF 總 部 及 相 關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技 術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把 委 任 官 員 名 單 送 交 給 ICF 理 事 會 批 准 第 12 條 邀 請 [ 總 ] 12.1 國 際 比 賽 的 邀 請 文 件 應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a) 比 賽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b) 場 地 環 境 和 其 平 面 圖 c) 比 賽 項 目 和 距 離 d) 比 賽 的 順 序 和 出 發 時 間 e) 比 賽 是 在 靜 水 還 是 流 水 上 舉 行, 是 上 行 流 水 還 是 下 行 流 水, 及 最 淺 水 位 深 度 f) 寄 回 報 名 表 的 地 址 g)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截 止 日 期 不 應 早 於 比 賽 開 始 前 14 天 h) 參 加 者 限 制 及 條 件 12.2 賽 事 的 順 序 應 儘 可 能 遵 照 世 界 錦 標 賽 及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的 詳 細 流 程 表 12.3 邀 請 文 件 應 於 比 賽 前 兩 個 月 寄 出 16

17 第 13 條 報 名 [ 總 ] 13.1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只 能 透 過 國 家 協 會 報 名, 並 需 按 照 邀 請 文 件 的 規 定 填 寫 13.2 報 名 表 應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a) 運 動 員 所 屬 協 會 或 俱 樂 部 的 名 稱 b) 該 隊 準 備 參 加 的 項 目 和 距 離 c) 每 位 參 賽 運 動 員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國 籍 參 加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的 運 動 員 除 應 注 明 運 動 員 姓 名 國 籍 性 別 和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及 其 所 屬 俱 樂 部 外, 在 第 一 場 賽 事 之 前, 他 ( 她 ) 或 其 領 隊 應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如 護 照 身 份 證, 或 具 同 等 用 途 及 附 有 照 片 的 證 件, 以 證 明 運 動 員 的 年 齡 d) 若 有 替 補 隊 員, 也 須 按 上 述 規 定 執 行 e) 除 了 指 定 的 參 賽 艇 組 成 員 外, 參 賽 協 會 在 每 一 項 賽 事, 可 報 名 無 限 量 替 補 賽 員 f) 所 有 報 名 必 須 以 書 面 文 字 ( 如 信 函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等 ), 若 採 用 口 頭 聯 繫, 仍 須 在 截 止 時 限 ( 規 定 日 期 的 午 夜 ) 前 以 書 面 文 字 確 認 在 資 訊 有 矛 盾 的 情 況 下, 以 正 式 信 箋 和 具 簽 字 的 文 件 為 准 g) 逾 期 的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h) 在 報 名 時, 各 協 會 須 注 明 運 動 員 服 裝 的 顏 色, 此 顏 色 在 比 賽 期 間 不 得 更 換 第 14 條 預 賽 和 決 賽 [ 技 ] 14.1 賽 事 必 須 有 最 少 3 條 皮 艇 或 划 艇 報 名, 方 能 舉 行 如 果 1000 米 及 1000 米 以 下 賽 事 的 報 名 艇 數 太 多, 則 有 必 要 進 行 預 賽, 每 組 預 賽 和 決 賽 中, 皮 艇 或 划 艇 的 數 目 不 得 超 過 9 條 14.2 運 動 員 的 預 賽 分 組 應 由 抽 籤 決 定 14.3 有 8 或 9 條 艇 可 以 直 接 進 入 決 賽 如 果 多 於 此 數 目, 應 按 照 下 列 制 度 分 組 : 10 至 18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A 19 至 27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B/1 及 B/2 28 至 36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C/1 及 C/2 37 至 45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D/1 及 D/2 46 至 54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E/1 及 E/2 55 至 63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F/1 及 F/2 64 至 72 名 運 動 員 ( 隊 ) 見 計 劃 G/1 及 G/ 同 一 項 目 有 多 於 18 條 參 賽 艇 時 才 進 行 決 賽 B, 同 一 項 目 有 多 於 36 條 參 賽 艇 時 才 進 行 決 賽 C 14.4 抽 籤 時, 每 組 預 賽 的 運 動 員 人 數 相 差 不 得 超 過 1 名 若 預 賽 的 各 組 運 動 員 人 數 不 同, 人 數 多 的 組 應 先 行 比 賽 14.5 任 何 不 按 規 定 參 加 預 賽 的 艇 組 成 員 將 不 得 參 加 決 賽 14.6 取 得 資 格 進 入 半 決 賽 或 決 賽 的 艇 組 成 員 不 得 改 變 預 賽 和 決 賽 應 在 同 一 水 道 上 進 行 米 以 上 的 賽 事 不 切 預 賽, 參 賽 的 所 有 舟 艇 應 同 時 起 航 14.8 若 水 域 的 寬 度 不 允 許 同 時 起 航, 可 採 取 有 規 律 的 間 歇 起 航 17

18 第 15 條 報 名 受 理 和 比 賽 日 程 [ 技 ] 15.1 收 到 報 名 申 請 後, 必 須 在 48 小 時 內 予 以 回 答 15.2 組 織 委 員 會 只 接 受 遵 照 參 加 者 限 制 及 條 件 的 報 名 因 此, 組 織 委 員 會 可 拒 絕 或 刪 除 不 遵 守 參 加 者 限 制 及 條 件 的 報 名 15.3 在 比 賽 第 一 賽 次 的 不 少 於 24 小 時 前, 在 比 賽 場 地 應 備 有 比 賽 日 程, 詳 列 參 賽 運 動 員 姓 名 國 籍 和 抽 籤 結 果 15.4 領 隊 領 隊 將 代 表 其 所 屬 隊 伍, 由 比 賽 的 開 始 直 至 結 束, 與 總 裁 判 長 和 比 賽 組 織 方 保 持 聯 繫, 但 不 能 幹 擾 他 們 的 工 作 如 有 任 何 變 動 或 關 於 比 賽 的 意 見, 領 隊 應 在 領 隊 會 議 開 始 前 30 分 鐘, 用 書 面 形 式 提 交 當 必 要 時, 領 隊 可 按 規 定 提 交 抗 議 或 申 訴 領 隊 會 議 在 比 賽 的 第 一 賽 次 不 少 於 12 小 時 前, 領 隊 會 議 須 召 開 在 這 一 會 議 上, 各 位 領 隊 的 姓 名 將 會 公 告 組 織 者 須 講 述 比 賽 航 道 和 所 有 的 其 他 安 排, 這 些 安 排 在 整 個 賽 期 都 應 遵 循 總 裁 判 長 將 講 解 比 賽 日 程, 並 徵 詢 有 否 參 賽 艇 組 成 員 的 變 更 第 16 條 更 改 報 名 和 取 消 報 名 [ 技 ] 16.1 在 國 家 協 會 提 供 的 最 終 報 名 表 內 任 何 運 動 員, 皆 可 以 在 任 何 項 目 相 互 替 換 ( 如 男 子 皮 艇,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划 艇 和 女 子 划 艇 ) 更 改 通 知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在 比 賽 當 天 上 午 或 下 午 的 第 一 賽 次 開 始 前 1 小 時, 遞 交 總 裁 判 長 16.2 報 名 一 經 撤 回 便 視 為 最 終 決 定, 同 一 艇 組 成 員 不 得 重 新 報 名 第 17 條 更 改 比 賽 順 序 [ 技 ] 17.1 邀 請 文 件 中 的 比 賽 順 序 和 競 賽 日 程 中 的 比 賽 間 歇 對 組 織 方 具 束 縛 力, 未 經 各 個 領 隊 或 國 家 代 表 同 意, 不 得 進 行 改 變 第 18 條 航 道 [ 技 ] 航 道 (1000 米 500 米 200 米 ) 18.1 ICF 的 標 準 航 道, 在 國 際 性 比 賽 洲 際 錦 標 賽 世 界 錦 標 賽 (9 條 舟 艇 ) 洲 際 奧 林 匹 克 資 格 賽 和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8 條 舟 艇 ), 應 需 提 供 公 平 及 平 等 的 比 賽 條 件 給 所 有 舟 艇, 整 個 比 賽 路 程, 為 獨 立 分 隔 平 行 的 航 道 對 於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奧 林 匹 克 資 格 賽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世 界 盃 賽, 航 道 標 準 必 須 按 ICF 皮 划 艇 錦 標 賽 使 用 指 南 的 詳 細 說 明, 提 供 技 術 裝 置 和 設 備 18.2 為 確 保 航 道 符 合 錦 標 賽 的 要 求, 比 賽 申 請 方 必 須 將 有 關 航 道 的 詳 細 資 料 用 書 面 形 式 呈 交 給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主 席, 有 關 國 家 協 會 必 須 對 航 道 進 行 認 真 審 查, 航 道 必 須 得 到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指 派 的 專 家 的 認 可 對 於 世 界 錦 標 賽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奧 林 匹 克 資 格 賽 區 域 性 比 賽 或 世 界 盃 賽,ICF 理 事 會 可 以 提 出 特 別 的 要 求 ICF 理 事 會 ( 或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 在 需 要 時, 可 以 同 意 豁 免 綜 合 性 運 動 會 或 其 他 錦 標 賽 中 的 皮 划 艇 比 賽 對 此 條 規 的 要 求, 18

19 比 賽 場 地 18.3 在 比 賽 開 始 不 少 於 5 小 時 前, 經 量 度 的 場 地 範 圍, 必 須 用 清 楚 易 見 固 定 在 浮 標 上 的 旗 子 顯 視 航 道 的 長 度 和 所 有 中 間 距 離, 應 由 一 位 專 業 資 格 的 獨 立 測 量 員 量 度, 並 制 定 一 個 精 確 及 經 過 鑒 定 的 測 量 方 案, 由 組 委 會 保 存 此 方 案 可 供 總 裁 判 長 隨 時 檢 查 18.4 起 點 線 和 終 點 線 應 在 航 道 的 外 線 交 匯 點 處 用 紅 旗 標 明 起 點 線 和 終 點 線 須 與 航 道 成 直 角 18.5 航 道 最 多 分 為 9 個 道 次 每 條 道 必 須 最 少 9 米 寬 筆 直 且 沒 有 任 何 障 礙 整 個 航 道 水 域 深 度 最 少 為 2 米 航 道 應 使 用 浮 標 或 其 他 漂 浮 物 標 明 沿 航 道 方 向 的 浮 標 或 漂 浮 物 之 間 的 距 離 不 能 超 過 25 米 航 道 最 後 的 浮 標 必 須 用 數 位 從 1 到 9 標 明 數 位 從 左 至 右 進 行 排 列, 並 且 從 終 點 塔 上 必 須 能 夠 清 楚 地 看 見 浮 標 上 的 數 位 數 位 浮 標 置 於 相 應 運 動 員 的 右 手 邊, 這 樣 當 運 動 員 通 過 時 也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見 浮 標 上 的 數 位 數 位 浮 標 應 固 定 在 終 點 線 後 不 少 於 1 米 處, 但 亦 不 可 以 超 過 2 米 範 圍 外 18.6 當 比 賽 有 電 視 報 導 時, 道 次 的 數 位 可 以 按 相 反 的 方 向 排 列 從 右 至 左, 這 樣 可 以 使 電 視 螢 幕 上 顯 示 的 運 動 員 列 單 及 其 道 次 與 電 視 轉 播 的 比 賽 現 場 保 持 一 致 18.7 非 標 準 的 航 道 或 有 不 同 的 特 性, 例 如 : 航 道 的 寬 度 水 的 深 度 浮 標 上 的 數 目 航 道 亦 可 以 是 河 流, 也 並 非 必 須 是 直 線 18.8 預 賽 和 決 賽 應 該 是 在 同 一 段 水 域 上 進 行 航 道 (1000 米 以 上 ) 米 以 上 的 比 賽, 可 設 轉 彎 點 每 個 轉 彎 處 的 半 徑 應 至 少 為 31.5 米 ( 彎 的 寬 度 可 容 納 7 條 道 次 ) 每 個 轉 彎 點 應 最 少 標 有 6 面 旗 幟 旗 面 顏 色 須 為 紅 黃 兩 色 沿 對 角 線 相 間 a) 比 賽 的 出 發 和 結 束 都 應 在 終 點 塔 的 面 前 b) 置 於 終 點 線 兩 邊 的 紅 旗 應 盡 可 能 地 向 外 申 延, 使 終 點 線 獲 得 最 大 寬 面 c) 所 有 起 航 的 浮 橋 應 是 可 移 動 的 d) 起 點 位 置 的 編 號 與 終 點 塔 及 / 或 電 視 廣 播 攝 錄 機 相 反 第 19 條 舟 艇 和 運 動 員 號 碼 牌 [ 技 ] 19.1 所 有 皮 艇 和 划 艇 上, 都 應 垂 直 豎 起 一 塊 用 不 透 明 材 料 制 做 白 底 黑 字 的 航 道 牌 以 表 明 該 道 次 航 道 牌 上 數 字 的 高 度 為 15 釐 米, 字 體 粗 25 毫 米 19.2 航 道 牌 應 放 置 在 舟 艇 中 線 的 後 甲 板 或 加 固 條 上 航 道 牌 的 尺 寸 為 釐 米 由 主 辦 國 協 會 提 供 的 運 動 員 號 碼 布 應 該 配 戴 於 運 動 員 的 背 後, 但 如 主 辦 國 協 會 有 需 要, 亦 可 置 於 運 動 員 前 胸 賽 事 或 主 要 贊 助 者 的 名 稱, 可 以 與 運 動 員 參 賽 編 號 一 同 顯 示 在 運 動 員 號 碼 布 的 正 面 19

20 第 20 條 運 動 員 指 南 [ 技 ] 20.1 每 位 領 隊 在 比 賽 開 始 前 最 少 5 小 時, 應 收 到 印 刷 或 書 寫 的 指 南, 該 指 南 包 括 以 下 資 訊 : a) 航 道 及 其 標 誌 的 詳 細 資 訊 b) 起 航 時 間 c) 起 航 線 d) 終 點 線 e) 運 動 員 參 賽 編 號 f) 舟 艇 檢 查 類 型 g) 頒 獎 儀 式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第 21 條 推 進 方 式 [ 技 ] 21.1 皮 艇 只 能 使 用 兩 端 帶 有 槳 葉 的 槳 推 進 21.2 划 艇 只 能 使 用 單 邊 帶 有 槳 葉 的 槳 推 進 21.3 槳 不 能 以 任 何 形 式 固 定 在 舟 艇 上 第 22 條 出 發 [ 技 ] 22.1 運 動 員 在 所 參 加 的 場 次 起 航 時 間 5 分 鐘 之 前, 應 位 於 出 發 區 水 域 出 發 區 是 指 起 點 線 前 100 米 以 內 範 圍 的 水 域 限 定 起 航 時 間 2 分 鐘 之 前, 參 賽 舟 艇 須 按 規 程 取 道 往 起 航 區 22.2 運 動 員 應 及 時 進 入 起 航 區, 以 便 作 好 起 航 的 準 備 工 作 22.3 起 航 將 不 考 慮 任 何 缺 席 者 的 影 響 22.4 如 有 運 動 員 沒 有 出 發, 並 且 沒 有 任 何 經 過 競 賽 委 員 會 核 准 的 有 效 理 由, 該 運 動 員 將 被 取 消 整 個 比 賽 的 資 格 如 有 運 動 員 遲 到 起 航 太 久, 將 被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比 賽, 並 按 照 規 則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當 發 令 員 發 出 指 示 時, 運 動 員 應 進 入 指 定 的 起 點 位 置, 並 使 舟 艇 的 船 首 處 於 起 航 線 上 在 使 用 自 動 起 航 系 統 的, 運 動 員 須 使 舟 艇 的 船 首 處 於 起 航 線 上 的 自 動 起 航 器 上 當 所 有 參 賽 舟 艇 排 齊 時, 取 齊 員 會 舉 白 旗 示 意 22.5 若 發 令 員 對 排 列 不 滿 意, 即 喊 停 止, 並 通 知 取 齊 員 重 新 調 整 舟 艇 的 位 置 22.6 起 航 口 令 是 準 備 - 就 位 - 出 發 ( 出 發 是 槍 聲 或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聲 響 ) 發 出 準 備 口 令 時, 運 動 員 應 作 起 航 準 備 發 出 就 位 口 令 時, 運 動 員 必 須 保 持 靜 止, 不 得 划 槳, 否 則 視 為 搶 航 在 此 時 段, 舟 艇 不 可 在 起 點 位 置 划 前 當 運 動 員 準 備 就 緒, 發 令 員 會 發 出 出 發 口 令 ( 或 槍 聲 或 強 而 有 力 的 聲 響 ) 運 動 員 必 須 只 對 起 航 信 號 作 出 反 應, 而 不 容 許 預 期 起 航 信 號 的 發 出 運 動 員 只 能 夠 在 聽 到 起 航 信 號 後 始 可 動 槳 22.7 如 有 發 生 搶 航, 發 令 員 必 須 立 即 發 出 一 個 強 有 力 的 聲 音 信 號 當 聽 到 搶 航 信 號 後, 所 有 運 動 員 必 須 停 槳, 並 依 從 發 令 員 的 指 示 重 新 出 發 在 重 新 出 發 之 前, 發 令 員 必 須 確 認 造 成 搶 航 犯 規 的 艇 組 成 員, 並 給 予 警 告 如 果 同 一 艇 組 成 員 發 生 第 二 次 搶 航, 該 舟 艇 將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並 必 須 立 即 離 開 起 航 區 和 航 道 20

21 22.8 如 果 出 現 任 何 無 法 預 料 的 情 況, 發 令 員 也 可 以 召 回 運 動 員 重 新 開 始 另 一 次 起 航 例 如 起 航 裝 置 的 故 障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發 令 員 必 須 同 樣 發 出 一 個 強 有 力 的 聲 音 信 號 如 果 起 航 裝 置 的 故 障 是 因 舟 艇 的 搶 航 (22.8 條 款 ) 而 造 成, 該 艇 組 成 員 必 須 接 受 警 告 (22.9 條 款 ), 即 使 該 舟 艇 可 能 未 有 越 過 起 航 線 如 果 故 障 不 是 因 為 有 運 動 員 搶 航 而 造 成, 罰 則 不 應 施 行 22.9 當 發 令 員 對 一 切 情 況 達 到 滿 意 時, 即 可 開 始 比 賽 發 令 員 須 把 所 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的 事 宜 寫 成 書 面 報 告, 並 送 交 總 裁 判 長 在 長 距 離 比 賽 中, 發 令 員 應 宣 佈 1 分 鐘 內 出 發, 當 他 感 到 滿 意 時, 應 通 過 鳴 槍 或 使 用 短 而 有 力 的 聲 響 作 為 起 航 信 號 當 發 令 員 感 到 一 切 就 緒 時, 即 可 開 始 比 賽 發 令 員 須 把 所 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的 事 宜 寫 成 書 面 報 告, 並 送 交 總 裁 判 長 第 23 條 航 道 中 的 划 行 [ 技 ] 23.1 在 1000 米 以 內 的 比 賽 中, 運 動 員 必 須 自 起 點 至 終 點, 俱 保 持 舟 艇 在 其 航 道 的 中 心 區 域 4 米 範 圍 內 划 行 如 有 偏 離, 必 須 立 即 返 回 航 道 中 心 區 域 划 行 一 條 舟 艇 與 另 一 比 賽 舟 艇 之 間 的 距 離, 在 任 何 方 向 都 不 得 少 於 5 米 所 指 的 距 離 是 舟 艇 的 外 緣 到 外 緣 之 間 的 距 離, 或 者 是 船 首 到 船 尾 的 距 離 23.2 如 果 比 賽 舟 艇 偏 離 其 航 道 的 中 心 區 域, 且 沒 有 及 時 返 回, 可 能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23.3 舟 艇 串 道 離 開 其 獲 分 配 的 航 道, 必 須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23.4 當 一 組 比 賽 被 宣 佈 無 效 及 作 廢, 重 新 出 發 時 艇 組 成 員 不 得 改 變 23.5 當 舟 艇 發 生 翻 船 時, 視 為 比 賽 淘 汰 23.6 若 遇 到 未 能 預 料 的 情 況 阻 礙 比 賽, 航 道 裁 判 員 有 權 中 斷 一 個 正 確 地 起 航 的 比 賽 航 道 裁 判 員 用 紅 旗 和 聲 音 信 號 執 行 此 中 斷, 運 動 員 必 須 立 即 停 槳, 並 等 待 進 一 步 的 指 示 23.7 若 發 生 斷 槳, 任 何 人 不 能 為 運 動 員 提 供 新 槳 第 24 條 帶 划 和 借 浪 [ 技 ] 24.1 不 得 帶 划 或 接 受 非 參 賽 艇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的 幫 助 24.2 當 比 賽 進 行 時, 嚴 格 禁 止 非 該 賽 次 的 艇 組 成 員 進 入 整 個 或 部 分 航 道, 甚 至 浮 標 外 區 域 第 25 條 長 距 離 及 接 力 比 賽 [ 技 ] 米 以 上 的 比 賽 在 1000 米 以 上 的 比 賽 中, 運 動 員 可 以 偏 離 自 己 的 航 道, 但 不 能 影 響 其 他 運 動 員 25.2 當 比 賽 在 有 轉 彎 點 的 航 道 上 進 行 時, 舟 艇 應 以 左 舷 通 過 轉 彎 點 ( 即 逆 時 針 方 向 ) 25.3 觸 及 彎 道 浮 標, 運 動 員 一 般 不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除 非 彎 道 裁 判 員 認 為 運 動 員 從 中 得 到 好 處 轉 彎 時, 舟 艇 在 轉 彎 點 須 盡 可 能 依 照 由 浮 標 標 出 的 航 道 行 進 25.4 如 果 舟 艇 發 生 翻 船, 而 運 動 員 在 沒 有 外 力 的 幫 助 下, 未 能 重 新 進 入 舟 艇, 則 視 為 比 賽 淘 汰 25.5 任 何 對 碰 撞 負 有 責 任, 或 損 壞 他 人 皮 艇 划 艇 或 槳 的 運 動 員,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而 且 要 承 擔 相 關 的 代 價 25.6 團 體 賽 及 超 艇 在 超 艇 時, 超 越 他 人 者 須 確 保 任 何 時 候 均 不 觸 碰 到 其 他 參 賽 者 及 其 舟 艇 21

22 在 進 行 團 體 賽 時, 團 體 內 的 所 有 參 賽 者 均 須 確 保 在 任 何 時 候 不 觸 碰 到 其 他 參 賽 者 及 其 舟 艇 無 論 採 取 何 種 團 體 戰 術 均 須 遵 守 此 規 定 碰 撞 或 損 壞 若 航 道 裁 判 員 認 定 任 何 參 賽 者 須 為 某 次 碰 撞 負 責, 或 須 為 損 壞 其 他 參 賽 者 舟 艇 或 划 槳 負 責 或 不 必 要 地 偏 離 其 航 道, 則 該 參 賽 者 可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搭 艇 若 出 現 搭 艇 情 況, 有 關 參 賽 者 即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並 須 立 即 離 開 航 道 25.7 接 力 賽 距 離 為 200 米 接 力 賽 僅 為 單 艇 出 賽, 不 設 混 合 參 賽 比 賽 項 目 分 為 男 子 K1 女 子 K1 及 男 子 C1( 均 為 4 次 接 力 ) 預 賽 期 間 不 可 提 出 抗 議 起 點 及 終 點 均 設 於 終 點 線 兩 條 起 點 線 上 均 須 使 用 起 航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7 條 賽 道 僅 設 預 賽 及 決 賽 晉 級 制 度 如 下 : 2 組 預 賽 3 個 第 一 名 及 後 一 名 時 間 最 快 的 參 賽 者 可 予 晉 級 3 組 預 賽 - 2 個 第 一 名 及 後 一 名 時 間 最 快 的 參 賽 者 可 予 晉 級 4 組 預 賽 - 1 個 第 一 名 及 後 三 名 時 間 最 快 的 參 賽 者 可 予 晉 級 第 26 條 終 點 [ 技 ] 26.1 當 載 著 所 有 艇 組 成 員 的 舟 艇 船 頭 越 過 終 點 線, 該 舟 艇 即 完 成 了 賽 事 終 點 裁 判 員 將 依 據 舟 艇 到 達 終 點 線 的 順 序 和 規 則, 決 定 比 賽 結 果 26.2 在 決 賽 中, 當 兩 條 或 以 上 的 舟 艇 同 時 到 達 終 點, 則 他 們 獲 相 同 的 名 次 若 名 次 並 列 出 現 於 涉 及 晉 升 下 一 輪 比 賽 的 賽 事 中, 則 採 用 以 下 規 定 : a) 若 下 一 輪 比 賽 有 足 夠 的 航 道, 則 用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這 些 舟 艇 進 入 那 個 小 組 若 有 可 能, 也 可 以 使 用 第 10 航 道 或 第 0 航 道 b) 若 沒 有 足 夠 的 航 道, 有 關 舟 艇 需 要 在 當 天 日 程 或 半 天 日 程 的 最 後 賽 次 結 束 後 重 賽 c) 若 重 賽 時 出 現 名 次 相 同 的 情 況, 可 用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結 果 26.3 如 果 終 點 攝 像 確 定 兩 條 舟 艇 同 時 到 達 終 點 線, 等 級 的 決 定 將 根 據 其 獲 得 的 最 佳 級 別 因 此, 兩 個 或 更 多 的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等 等 可 能 產 生 第 27 條 比 賽 後 運 動 員 的 任 務 [ 技 ] 27.1 運 動 員 在 完 成 比 賽 後, 必 須 離 開 航 道, 不 得 擾 亂 下 一 組 比 賽 27.2 被 競 賽 委 員 會 挑 選 作 舟 艇 檢 查 的 艇 組 成 員, 必 須 立 即 前 往 賽 後 舟 艇 檢 查 的 地 點 跟 進 27.3 如 果 被 抽 選 進 行 興 奮 劑 檢 查, 運 動 員 必 須 履 行 ICF 和 WADA 興 奮 劑 規 則 中 規 定 的 約 章 27.4 獲 得 決 賽 前 三 名 的 艇 組 成 員, 必 須 在 頒 獎 儀 式 指 定 時 間 之 前 到 達 該 地 點 出 席 儀 式 27.5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界 盃 賽 和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中, 運 動 員 必 須 身 穿 本 國 協 會 的 服 裝 和 鞋 出 席 頒 獎 儀 式 22

23 第 28 條 取 消 資 格 [ 總 ] 28.1 若 運 動 員 企 圖 通 過 不 正 當 手 段 取 勝, 或 違 反 比 賽 規 則, 或 無 視 比 賽 規 則 的 權 威 性, 將 被 取 消 整 個 比 賽 期 間 的 參 賽 資 格 28.2 若 運 動 員 完 成 了 比 賽 的 皮 艇 或 划 艇 經 檢 查 顯 示 不 符 合 ICF 規 格, 他 / 她 將 自 發 現 問 題 的 賽 次 起,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28.3 在 比 賽 中, 禁 止 接 受 外 界 幫 助 28.4 在 比 賽 時, 艇 組 成 員 不 得 有 友 伴 使 用 其 他 舟 艇 沿 著 比 賽 航 道 外 伴 划 28.5 艇 組 成 員 不 得 接 受 被 擲 入 航 道 內 物 品 的 幫 助 違 反 上 述 任 何 規 定 的 運 動 員 ( 等 ) 將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28.6 所 有 競 賽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決 定, 需 立 即 以 書 面 確 認 並 列 明 理 由 領 隊 必 須 認 收 一 份 副 本 並 注 明 收 件 確 切 時 間, 這 個 時 間 就 是 計 算 抗 議 時 間 的 起 點 取 消 資 格 的 確 認 書 沒 有 順 利 轉 達 給 領 隊 時, 不 會 影 響 取 消 資 格 的 效 力 28.7 運 動 員 或 裁 判 員 的 行 為 若 擾 亂 比 賽 的 秩 序 和 進 行, 競 賽 委 員 會 可 以 處 罰 若 該 運 動 員 或 裁 判 員 重 犯 錯 誤, 競 賽 委 員 會 可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23

24 第 29 條 抗 議 [ 總 ] 29.1 對 艇 組 成 員 參 賽 資 格 的 抗 議, 需 在 賽 事 的 第 一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1 小 時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成 員 提 交 晚 於 相 關 賽 次 完 結 後 30 天 提 出 的 抗 議 只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才 能 接 受, 即 提 出 抗 議 的 協 會 官 員 能 證 明 抗 議 的 有 關 證 據 是 在 遲 於 賽 事 的 第 一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1 小 時 才 瞭 解 到 29.2 遲 延 的 抗 議 須 連 同 規 定 的 費 用 ( 參 看 下 文 ) 向 ICF 理 事 會 提 交 比 賽 期 間 的 抗 議, 必 須 在 成 績 公 告 之 後 不 超 過 20 分 鐘 內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提 交 29.3 比 賽 期 間 的 抗 議, 必 須 在 領 隊 知 悉 對 其 運 動 員 或 隊 的 處 罰 通 知 及 簽 收 通 知 書 後 的 不 超 過 20 分 鐘 內 向 競 賽 委 員 會 提 出 29.4 所 有 抗 議 應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同 時 須 附 上 25 歐 元 費 用 ( 或 相 當 於 此 數 目 的 舉 辦 國 貨 幣 ) 若 抗 議 成 立, 此 費 用 將 退 還 29.5 若 提 出 的 抗 議 或 報 告 是 計 對 某 運 動 員 或 某 隊 時, 相 關 運 動 員 / 隊 的 領 隊 須 對 控 告 答 辯 或 提 交 報 告 第 30 條 申 訴 [ 總 ] 30.1 運 動 員 有 權 透 過 其 本 國 協 會, 在 比 賽 之 日 後 30 天 內, 對 競 賽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向 ICF 提 出 申 訴 遞 交 申 訴 時 須 附 上 25 歐 元 費 用 若 申 訴 成 立, 此 費 用 將 退 還 ICF 理 事 會 將 宣 佈 其 最 後 決 定 第 31 條 反 興 奮 劑 [ 總 ] 31.1 嚴 禁 使 用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反 興 奮 劑 法 規 所 規 定 的 興 奮 劑 反 興 奮 劑 控 制 須 按 照 ICF 反 興 奮 劑 控 制 條 例, 和 在 ICF 醫 學 及 反 興 奮 劑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下 實 施 第 32 條 成 績 上 報 [ 總 ] 32.1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列 入 ICF 競 賽 日 程 的 所 有 國 際 性 比 賽 結 束 後, 兩 份 成 績 冊 的 副 本 必 須 寄 送 到 ICF 總 部 24

25 第 四 章 世 界 錦 標 賽 特 別 規 則 ( 本 章 未 涉 及 到 的 規 則, 請 參 照 前 面 第 一 二 三 章 ) 第 33 條 安 排 [ 總 ] 33.1 世 界 錦 標 賽 每 年 ( 奧 運 會 年 除 外 ) 都 可 經 ICF 理 事 會 同 意, 在 某 地 點 和 時 間, 並 遵 循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舉 辦 錦 標 賽 只 開 放 給 具 有 ICF 會 員 資 格 的 國 家 協 會 33.2 比 賽 應 連 續 四 天 (4) 或 四 天 半 (4.5) 進 行 33.3 在 所 有 報 名 項 目 中, 每 個 國 家 每 個 項 目 只 限 報 一 條 艇 33.4 按 照 規 則 第 條 和 16.1 條 款, 替 補 隊 員 可 以 報 名, 並 參 加 比 賽 33.5 在 任 何 奧 運 會 項 目 中, 一 個 有 效 的 世 界 錦 標 賽, 必 須 有 最 少 來 自 3 個 洲 的 6 個 協 會 參 賽 若 在 比 賽 的 過 程 中, 有 某 些 協 會 退 出 或 未 完 成 比 賽, 錦 標 賽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影 響 在 非 奧 運 會 項 目 : 一 個 有 效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舉 辦, 每 個 項 目 最 少 有 來 自 6 個 協 會 參 賽 及 比 賽 的 整 體 必 須 最 少 有 3 個 洲 參 賽 若 在 比 賽 的 過 程 中, 有 某 些 協 會 退 出 或 未 完 成 比 賽, 錦 標 賽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影 響 第 34 條 比 賽 日 程 [ 總 ][ 技 ] 世 界 錦 標 賽 應 舉 辦 下 列 奧 運 會 項 目 : [ 總 ] 男 子 : 200 米 K1 200 米 K2 200 米 C 米 K 米 K 米 K 米 C 米 C2 女 子 : 200 米 K1 500 米 K1 500 米 K2 500 米 K4 25

26 世 界 錦 標 賽 應 舉 辦 下 列 非 奧 運 會 項 目 : [ 總 ] 男 子 : 500 米 K1 500 米 K2 500 米 C1 500 米 C2 200 米 K1 接 力 200 米 C1 接 力 1000 米 C 米 K 米 C1 女 子 : 200 米 K2 200 米 C1 200 米 K1 接 力 500 米 C 米 K 米 K 米 K1 額 外 四 項 展 能 獨 木 舟 項 目 會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進 行 34.2 一 個 含 奧 運 會 項 目 及 非 奧 運 會 項 目 組 的 時 間 表 將 稍 後 制 定 [ 技 ] 34.3 比 賽 專 案 的 順 序 可 由 ICF 理 事 會 或 執 委 會 修 改 第 35 條 預 賽 的 分 組 辦 法 [ 技 ] 35.1 每 個 賽 別 首 輪 比 賽 的 抽 籤 應 在 一 名 ICF 官 員 管 理 下, 以 及 東 道 主 協 會 會 長 或 其 代 表 的 監 督 下 進 行 預 賽 分 組 將 根 據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及 以 下 方 法 : 9 條 艇 參 加 決 賽 的 分 組 制 : 35.2 根 據 上 屆 世 界 錦 標 賽, 決 賽 A 組 B 組 和 C 組 的 18 條 艇 或 27 條 艇 自 動 進 入 預 賽 其 餘 的 運 動 員 通 過 抽 籤 方 式, 進 入 預 賽 若 領 隊 會 議 上 作 出 的 改 變 使 實 際 運 動 員 人 數 比 原 計 劃 少, 則 應 根 據 實 際 的 運 動 員 人 數 和 新 的 計 劃, 進 行 新 的 抽 籤 26

27 舟 艇 按 照 有 關 計 劃, 每 組 預 賽 均 有 舟 艇 進 入 下 一 輪 比 賽 半 決 賽 的 舟 艇 按 照 有 關 計 劃 進 入 決 賽 其 餘 的 舟 艇 被 淘 汰 在 每 個 賽 別 進 行 最 後 一 項 預 賽 之 後, 競 賽 委 員 會 將 通 過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可 供 在 半 決 賽 中 選 擇 使 用 的 有 效 計 劃 半 決 賽 和 決 賽 的 航 道 安 排 自 動 地 按 較 前 的 比 賽 成 績 決 定 成 績 最 好 的 分 配 在 中 央 航 道 若 所 有 的 參 賽 艇 都 可 進 入 下 一 輪 比 賽, 半 決 賽 則 不 必 進 行 航 道 將 通 過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若 半 決 賽 的 參 賽 艇 少 於 4 條, 航 道 將 由 抽 籤 決 定 35.3 比 賽 具 體 分 組 方 法 參 看 第 14.3 條 款 第 36 條 邀 請 報 名 及 比 賽 日 程 [ 技 ] 36.1 世 界 錦 標 賽 邀 請 函 件 須 由 主 辦 國 協 會 發 出, 並 須 根 據 ICF 的 規 則 和 條 例 辦 理 邀 請 函 件 最 少 於 錦 標 賽 首 天 前 3 個 月 發 出 36.2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報 名 程 序 只 能 經 由 參 賽 國 家 協 會 根 據 比 賽 邀 請 函 件 的 規 定 來 辦 理 人 數 的 報 名 表 : 最 少 在 比 賽 首 天 前 45 天 完 成 列 名 的 報 名 表 : 最 少 在 比 賽 首 天 前 14 天 完 成 報 名 表 格 必 須 經 由 ICF 會 員 提 交 才 會 被 承 認 所 有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報 名 均 須 採 用 ICF 設 計 和 提 供 的 表 格, 每 個 單 項 的 表 格 可 在 線 上 下 載 使 用 個 別 單 項 報 名 表 是 經 由 相 關 的 單 項 委 員 會 設 計 及 同 意 36.3 報 名 表 須 包 括 代 表 運 動 員 身 份 的 個 別 標 識, 其 格 式 如 下 : DIS NOC G ddmmyyyy 01 DIS 各 單 項 的 縮 寫 (CSP,CSL,CAM,CFR,DBR,CAP,WWC,CSA) NOC 國 家 奧 林 匹 克 代 碼 G 性 別 :1 為 男 性,2 為 女 性 ddmmyyyy 出 生 日 期 ( 日 月 年 ) 01 同 一 個 國 家 內 的 同 一 天 出 生 運 動 員 人 數 每 一 舟 艇 艇 組 成 員 姓 名 的 順 序 必 須 按 照 其 參 賽 時 運 動 員 的 順 序 排 列, 排 在 最 上 面 的 姓 名 必 須 是 參 賽 時 舟 艇 上 最 前 面 的 運 動 員 36.4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須 使 用 技 術 委 員 會 認 可 及 由 比 賽 組 織 方 供 應 的 線 上 形 式 提 交 一 般 而 言, 供 應 的 報 名 表 格, 填 妥 後 必 須 在 線 上 遞 交 電 子 郵 件 或 打 字 版 本 傳 真 ( 手 寫 版 本 的 報 名 表 將 不 予 受 理 ) 提 交 36.5 遲 誤 的 報 名 或 使 用 非 正 式 報 名 表 格 的 報 名, 將 不 予 受 理 舟 艇 退 出 只 於 首 天 賽 事 前 八 天 回 覆 批 准 如 有 運 動 員 沒 有 出 發, 並 且 沒 有 任 何 經 過 競 賽 委 員 會 核 准 的 有 效 理 由, 該 運 動 員 將 被 取 消 整 個 比 賽 的 資 格 36.6 比 賽 日 程 表 應 最 少 於 錦 標 賽 首 天 前 1 個 月 發 至 各 有 關 協 會 日 程 表 應 列 明 每 項 賽 次 ( 包 括 預 賽 和 決 賽 ) 的 出 發 時 間, 以 及 每 個 項 目 參 賽 協 會 的 名 稱 27

28 36.7 錦 標 賽 舉 行 前 最 少 3 天, 一 個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的 比 賽 日 程 表 應 發 佈 : a) 每 項 賽 次 ( 預 賽 和 決 賽 ) 的 出 發 時 間 b) 每 項 賽 次 運 動 員 的 姓 名 和 國 籍 ( 若 需 進 行 預 賽, 預 賽 的 每 一 組 應 注 明 運 動 員 姓 名 ) 第 37 條 仲 裁 委 員 會 競 賽 委 員 會 和 裁 判 員 [ 技 ] 37.1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仲 裁 委 員 會 具 有 最 高 權 力 37.2 仲 裁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多 至 五 人, 成 員 由 ICF 理 事 會 委 任 其 中 一 人 ICF 會 長 或 一 位 ICF 委 員 將 被 指 定 為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席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其 他 成 員 是 總 裁 判 長, 和 其 他 在 第 37.4 條 款 列 出 由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推 選 及 報 理 事 會 批 准 的 官 員 世 界 錦 標 賽 須 在 ICF 理 事 會 任 命 的 總 裁 判 長 和 第 37.3 及 37.4 條 款 中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官 員 指 揮 下 進 行 37.3 世 界 錦 標 賽 進 行 期 間, 競 賽 委 員 會 內 須 有 三 名 持 有 有 效 國 際 裁 判 證 書 的 官 員 他 們 的 稱 謂 是 : 總 裁 判 長 ( 競 賽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裁 判 長 ( 來 自 競 賽 委 員 會 ) 和 副 裁 判 長 37.4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執 法 的 裁 判 員 人 數 ( 不 包 括 仲 裁 和 競 賽 委 員 會 ) 應 為 : 競 賽 經 理 1 人 發 令 員 3 人 取 齊 員 2 人 航 道 裁 判 員 6 人 終 點 裁 判 員 4 人 舟 艇 檢 查 員 6 人 醫 生 1 人 新 聞 官 員 1 人 第 38 條 預 賽 和 間 隔 [ 技 ] 38.1 在 1000 米 和 500 米 賽 事 中, 賽 次 與 賽 次 之 間 的 間 隔 ( 預 賽 半 決 賽 和 決 賽 ) 不 得 少 於 30 分 鐘 28

29 第 39 條 排 名 記 分 [ 技 ] 排 名 記 分 應 按 照 下 表 進 行 : 積 分 名 次 決 賽 A 決 賽 B 決 賽 C 所 有 其 他 舟 艇 所 有 參 加 錦 標 賽 的 舟 艇 都 將 最 少 獲 得 1 分 該 排 名 記 分 方 法 適 用 於 有 決 賽 A B C 的 賽 項 第 40 條 出 發 和 設 備 [ 技 ] 40.1 所 有 賽 事 的 每 一 個 起 航 線 位 置 都 必 須 置 有 獲 ICF 認 可 的 自 動 起 航 系 統 及 配 置 揚 聲 器 40.2 比 賽 組 織 方 應 提 供 1 套 揚 聲 器 供 發 令 員 專 用 40.3 若 有 必 要, 應 有 1 名 扶 船 員 扶 住 船 尾, 在 鳴 槍 或 電 子 聲 響 時 鬆 手 40.4 每 一 個 起 航 線 位 置 都 必 須 配 置 具 有 慢 鏡 重 放 功 能 照 相 機 /VCR 的 攝 錄 系 統, 以 監 控 運 動 員 的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比 賽 時 的 出 發 情 況 此 錄 影 帶 只 交 由 發 令 員 處 理 40.5 系 統 供 應 者 ICF 項 目 可 實 施 專 利 權 機 制 給 ICF 認 可 的 IT 系 統 供 應 者 IT 系 統 肩 負 提 供 ICF 獨 木 舟 錦 標 賽 手 冊 限 定 資 料 的 任 務 要 求 : 即 時 更 新 比 賽 日 程 領 隊 會 議 的 最 新 資 料 賽 事 運 行 包 括 迫 切 的 舟 艇 分 組 編 排 獎 牌 榜 排 名 記 分 統 計 ( 例 如 : 賽 事 運 動 員 數 目, 最 佳 時 間 ) 供 媒 體 及 觀 眾 使 用 的 界 面 線 上 系 統 ( 線 上 報 名, 身 份 注 冊, 出 發 名 單, 網 上 成 績 公 佈 ) 此 系 統 在 項 目 開 始 前 最 少 一 年 需 要 進 行 測 試 第 41 條 終 點 攝 像 計 時 [ 技 ] 41.1 組 織 單 位 須 提 供 兩 套 獲 ICF 認 可 的 終 點 攝 像 設 備, 記 錄 的 時 間 必 須 精 確 到 1/1000 秒, 29

30 而 印 列 的 時 間 必 須 精 確 到 1/100 秒 出 現 5/1000 秒 或 以 下 的 時 間 差 即 視 為 賽 果 及 排 位 屬 於 公 平, 該 情 況 僅 應 用 於 決 賽 攝 錄 系 統 配 置 的 照 相 機 /VCR 必 須 具 有 慢 鏡 功 能 可 重 放 每 一 條 賽 道 線 內 舟 艇 上 運 動 員 的 情 況 ( 電 視 錄 影 帶 不 能 代 替 終 點 攝 像 ) 41.2 錦 標 賽 的 安 排 單 位 必 須 保 證 每 個 賽 次 都 進 行 終 點 攝 像 ( 預 賽 半 決 賽 和 決 賽 ) 預 賽 半 決 賽 中, 終 點 攝 像 必 須 顯 現 有 資 格 進 入 下 一 輪 比 賽 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在 決 賽 中, 終 點 攝 像 必 須 記 錄 所 有 運 動 員 到 達 終 點 的 情 況 41.3 終 點 攝 像 應 首 先 由 終 點 裁 判 長 處 理, 其 次 由 競 賽 委 員 會, 第 三 由 仲 裁 委 員 會 41.4 若 有 兩 條 或 兩 條 以 上 的 舟 艇 到 達 終 點 時 位 置 接 近, 應 將 1 份 終 點 攝 像 的 副 本 貼 在 正 式 的 通 知 欄 上 41.5 終 點 裁 判 長 和 競 賽 委 員 會 必 須 將 其 決 定 與 終 點 攝 像 的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以 終 點 攝 像 為 決 定 性 每 次 比 賽 的 結 果 需 由 競 賽 委 員 會 核 准 41.6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和 奧 運 會 比 賽 中, 不 另 設 計 時 人 員 若 電 子 計 時 失 靈, 終 點 裁 判 員 應 採 取 用 手 動 計 時 第 42 條 舟 艇 檢 查 和 器 材 [ 技 ] 42.1 舟 艇 檢 查 員 需 在 賽 前 對 舟 艇 和 運 動 員 的 器 材 進 行 常 規 檢 查 舟 艇 檢 查 員 和 領 隊 於 檢 查 程 序 完 結 時 需 在 記 錄 上 簽 字 組 織 方 要 提 供 兩 套 可 靠 的 秤 重 和 丈 量 儀 器 作 舟 艇 檢 查 之 用 舟 艇 檢 查 應 採 用 標 準 的 檢 查 程 式 42.2 服 裝 和 劃 一 性 : 每 一 位 運 動 員 在 參 加 比 賽 時, 必 須 穿 著 於 列 名 的 報 名 表 中 所 注 明 的 隊 伍 服 裝 同 一 舟 艇 中 所 有 運 動 員 的 服 飾 必 須 劃 一, 包 括 袖 長 帽 子 頭 巾 和 圍 裙 等 42.3 舟 艇 檢 查 有 三 個 類 別 : a) 賽 前 檢 查 ( 第 一 次 舟 艇 檢 查 ) 比 賽 開 始 前 的 幾 天 內, 每 一 個 參 加 比 賽 協 會 必 須 把 其 全 部 於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將 使 用 的 舟 艇 進 行 檢 查 b) 身 份 確 認 和 聚 合 物 檢 查 ( 身 份 / 聚 合 物 檢 查 ) 在 一 場 賽 事 即 將 開 始 之 前, 所 有 的 艇 組 成 員 / 舟 艇 必 須 通 過 身 份 確 認 和 聚 合 物 檢 查 舟 艇 檢 查 裁 判 將 檢 查 所 有 運 動 員 的 參 賽 證 號 碼 布 航 道 牌 服 裝 和 艇 組 成 員 劃 一 性 他 們 亦 檢 查 身 有 否 可 提 升 效 率 的 外 置 物 體 和 第 8.4 條 款 中 提 及 的 禁 止 設 備 如 有 缺 席 的 舟 艇, 負 責 舟 艇 檢 查 的 裁 判 員 必 須 通 知 競 賽 委 員 會 c) 賽 後 檢 查 ( 第 二 次 舟 艇 檢 查 ) 1000 米 500 米 和 200 米 距 離 的 所 有 比 賽 結 束 後, 立 即 進 行 舟 艇 檢 查 30

31 第 43 條 申 訴 [ 總 ] 43.1 對 競 賽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提 出 申 訴,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交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席, 並 附 上 25 歐 元 的 費 用 ( 或 相 當 於 錦 標 賽 所 在 國 的 等 值 貨 幣 ) 此 項 申 訴 必 須 在 領 隊 接 到 對 某 運 動 員 或 隊 的 書 面 決 定 通 知 且 已 簽 收 後 的 不 遲 於 20 分 鐘 內, 交 抵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席 若 申 訴 成 立, 此 費 用 將 退 還 43.2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第 44 條 頒 獎 [ 總 ] 44.1 錦 標 賽 的 獎 牌 須 按 照 奧 林 匹 克 禮 儀 頒 發 44.2 錦 標 賽 的 獎 牌 有 金 銀 銅 牌 三 種 獎 牌 由 ICF 提 供, 組 織 方 協 會 承 擔 費 用 44.3 獎 牌 只 能 授 予 獲 得 錦 標 賽 名 次 的 運 動 員, 不 得 發 給 他 人 正 式 儀 式 上 只 能 發 獎 牌, 不 能 發 其 他 獎 項 其 他 獎 項 可 在 儀 式 以 外 的 其 他 場 合 頒 發 為 維 護 發 獎 儀 式 的 莊 重 和 嚴 肅 性, 接 受 獎 牌 的 運 動 員 必 須 穿 適 當 的 服 裝 ( 訓 練 服 或 本 國 制 服 ) 和 鞋 44.4 比 賽 頒 發 如 下 四 個 獎 盃 : 一 個 男 子 皮 艇 一 個 女 子 皮 艇 一 個 男 子 划 艇 一 個 全 場 優 勝 獲 勝 的 協 會 頒 發 給 獲 勝 協 會 的 獎 盃 乃 根 據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規 定 的 積 分 制 度 發 獎 如 果 多 於 一 個 協 會 得 分 相 同, 則 個 人 成 績 最 好 的 協 會 獲 得 該 項 獎 盃 第 45 條 成 績 和 報 告 [ 總 ] 45.1 在 不 遲 於 錦 標 賽 結 束 後 的 30 天 內, 主 辦 國 協 會 須 將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成 績 寄 交 ICF 秘 書 長 和 各 參 賽 國 主 辦 國 協 會 必 須 把 全 數 抗 議 的 報 告 和 有 關 比 賽 的 其 他 文 件 寄 交 ICF 秘 書 長 31

32 第 五 章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特 別 規 則 ( 除 本 章 以 作 出 的 更 改 外, 請 參 照 世 界 成 年 錦 標 賽 規 則 ) 第 46 條 安 排 [ 總 ] 46.1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需 經 ICF 理 事 會 同 意 後 才 可 舉 辦, 而 其 比 賽 項 目 乃 由 理 事 會 確 定 奧 運 會 的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世 界 錦 標 賽 規 則 將 作 合 併 錦 標 賽 應 對 各 洲 的 運 動 員 開 放, 但 運 動 員 應 來 自 ICF 會 員 協 會 46.2 錦 標 賽 在 2013 年 起 每 年 在 ICF 理 事 會 決 定 的 地 點 和 時 間, 並 遵 循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舉 辦 青 年 錦 標 賽 不 應 與 成 年 錦 標 賽 安 排 在 同 一 時 間 和 同 一 地 點 舉 行 46.3 比 賽 應 連 續 四 (4) 天 進 行 46.4 會 員 協 會 在 任 何 一 個 項 目 的 報 名, 不 得 多 於 一 條 划 艇 或 皮 艇 46.5 按 照 規 則 第 條 和 16.1 條 款, 替 補 隊 員 可 以 報 名, 並 參 加 比 賽 46.6 在 任 何 奧 運 會 項 目 中, 一 個 有 效 的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必 須 有 最 少 來 自 3 個 洲 的 6 個 協 會 參 賽 若 在 比 賽 的 過 程 中, 有 某 些 協 會 退 出 或 未 完 成 比 賽, 錦 標 賽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影 響 在 非 奧 運 會 項 目 : 一 個 有 效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的 舉 辦, 每 個 項 目 最 少 有 來 自 6 個 協 會 參 賽 及 比 賽 的 整 體 必 須 最 少 有 3 個 洲 參 賽 若 在 比 賽 的 過 程 中, 有 某 些 協 會 退 出 或 未 完 成 比 賽, 錦 標 賽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影 響 46.7 青 年 是 指 本 規 則 中 第 3.6 條 款 規 定 的 運 動 員 第 47 條 比 賽 日 程 [ 總 ] 47.1 世 界 青 年 及 23 歲 以 下 錦 標 賽 的 比 賽 日 程 依 據 成 年 錦 標 賽 舉 行 女 子 200 米 K1, C1 500 米 K1, K2, K4, C2 男 子 200 米 K1, K2, C 米 K1, K2, K4, C1, C 一 般 項 目 順 序 及 日 程 應 由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於 每 年 三 月 份 擬 定 及 於 每 年 ICF 理 事 會 首 次 會 議 上 獲 批 准 47.3 各 項 目 的 順 序 可 由 ICF 理 事 會 或 執 委 會 調 整 32

33 第 六 章 奧 運 會 特 別 規 則 第 48 條 申 辦 和 比 賽 日 程 [ 總 ] 奧 運 會 的 申 辦 報 名 和 比 賽 日 程 安 排 須 按 照 IOC 的 規 則 執 行 任 何 IOC 規 則 中 未 有 規 定 的 條 款, 則 受 到 相 關 的 ICF 規 則 支 配 第 49 條 仲 裁 委 員 會 競 賽 委 員 會 和 官 員 [ 總 ] 按 照 第 37 條 款 規 定 第 50 條 抽 籤 [ 技 ] 抽 籤 須 在 IOC 批 准 的 時 間 及 人 士 監 督 下 進 行 第 51 條 預 賽 和 間 隔 時 間 [ 技 ] 預 賽 分 組 須 按 第 35 和 第 38 條 款 中 指 定 的 制 度 進 行 第 52 條 排 名 記 分 [ 技 ] 按 照 IOC 的 制 度 進 行 第 53 條 場 地 [ 技 ] 按 照 第 18 條 款 規 定 第 54 條 起 航 和 設 備 [ 技 ] 按 照 第 22 和 第 40 條 款 規 定 第 55 條 終 點 攝 像 計 時 [ 技 ] 按 照 第 41 條 款 規 定 第 56 條 舟 艇 檢 查 和 器 材 [ 技 ] 按 照 第 42 條 款 規 定 任 何 廣 告 或 宣 傳 方 式, 商 業 性 質 或 其 他 方 式 不 得 出 現 在 運 動 服 飾 或 配 件 上, 一 般 而 言, 即 不 得 出 現 在 奧 運 會 運 動 員 或 參 加 者 任 何 服 飾 及 器 材 上 舟 艇 配 件 及 服 飾 印 有 製 造 商 的 識 別 廣 告 標 誌 商 標 或 徽 章 及 語 句 不 得 超 過 國 際 奧 委 會 指 定 的 尺 寸 識 別 是 指 物 品 的 真 正 製 造 商 的 名 字 稱 號 商 標 標 誌 或 其 他 獨 特 符 號 的 一 般 展 示 式 樣 服 飾 或 配 件 上 不 得 有 第 三 者 品 牌 的 商 標 除 非 得 到 國 際 奧 委 會 明 確 指 示, 商 標 只 可 在 每 件 物 品 上 出 現 一 次 運 動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的 制 服 可 印 有 其 國 家 奧 委 會 的 奧 運 標 誌 或 得 國 際 奧 委 會 同 意 印 有 國 際 奧 委 會 的 奧 運 標 誌 ICF 裁 判 可 穿 著 印 有 國 際 聯 會 標 誌 的 制 服 任 何 舟 艇 配 件 或 服 飾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則, 將 不 可 於 比 賽 中 使 用 各 隊 應 負 責 其 裝 備 33

34 在 奧 運 會 合 格 使 用 的 新 款 舟 艇 設 計, 其 同 一 款 的 舟 艇 設 計 在 奧 運 會 前 一 年 的 世 界 錦 標 賽 中, 必 須 合 格 通 過 正 式 的 舟 艇 檢 查 在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中, 參 賽 運 動 員 的 姓 名 將 注 明 在 舟 艇 的 一 側 貼 標 上 的 姓 名 ( 文 字 ) 必 須 置 於 艙 口 對 下 位 置, 明 確 的 位 置 由 IOC 技 術 專 員 決 定 貼 標 上 姓 名 的 尺 寸 最 少 有 10 釐 米 高, 且 為 白 底 黑 字 字 體 為 Ariel Black 及 用 大 楷 書 寫, 名 字 或 簡 稱 在 前 方, 姓 氏 接 著 在 後 貼 標 由 組 織 方 提 供 它 們 在 第 一 次 舟 艇 檢 查 時 由 ICF 官 員 應 用 第 57 條 抗 議 [ 總 ] 按 照 第 29 條 款 規 定 第 58 條 申 訴 [ 總 ] 按 照 第 43 條 款 規 定 第 59 條 頒 獎 [ 總 ] 按 照 IOC 的 相 關 規 則 第 60 條 反 興 奮 劑 [ 總 ] 按 照 第 31 條 款 和 IOC 的 相 關 規 則 第 61 條 成 績 和 報 告 [ 總 ] 按 照 IOC 的 相 關 規 則 和 第 45 條 款 規 定 34

35 第 七 章 ICF 世 界 盃 賽 專 用 規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的 ICF 世 界 盃 的 主 辦 須 在 國 際 獨 木 舟 聯 會 安 排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世 界 盃 將 每 年 舉 行, 由 一 個 包 括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4 站 賽 事 系 列 組 成 在 世 界 盃 系 列 賽 事 中, 應 有 一 組 是 3 站 連 續 的 比 賽, 賽 事 在 五 月 中 旬 開 始 而 兩 賽 的 間 隔 時 間 不 少 於 兩 個 星 期 最 後 一 站 賽 事 應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最 少 四 星 期 後 經 申 請 同 意, 世 界 盃 最 後 一 站 賽 事 可 以 在 歐 洲 之 外 舉 行 在 奧 運 會 舉 辦 年, 世 界 盃 賽 由 3 站 賽 事 系 列 組 成 這 3 站 連 續 比 賽 的 一 組 在 五 月 中 旬 開 始, 每 個 賽 事 的 間 隔 時 間 盡 可 能 不 少 於 兩 個 星 期 第 3 條 級 別 排 名 是 根 據 在 世 界 盃 3 站 或 4 站 賽 事 系 列 中 所 贏 得 的 積 分 總 和 來 計 算 只 有 奧 運 項 目 會 計 入 世 界 盃 排 名 計 分 這 些 項 目 是 所 有 世 界 盃 比 賽 中 的 指 定 項 目 只 有 不 少 於 6 條 艇 的 決 賽 會 被 計 算 在 內 其 他 獲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認 可 的 比 賽 項 目 可 加 入 為 表 演 賽 單 人 艇 分 類 種 類 指 定 項 目 ( 奧 運 項 目 ) 女 子 皮 艇 W K1 W K1 200 米 W K1 500 米 男 子 皮 艇 M K1 M K1 200 米 M K 米 男 子 划 艇 M C1 M C1 200 米 M C 米 女 子 划 艇 W C1 W C1 200 米 隊 制 艇 分 類 種 類 指 定 項 目 ( 奧 運 項 目 )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皮 艇 W K2 W K4 M K2 M K4 W K2 200 米 W K2 500 米 W K4 500 米 M K2 200 米 M K 米 M K 米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決 定 項 目 W K 米 M K1 500 米 M C1 500 米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決 定 項 目 W K 米 M K2 500 米 男 子 划 艇 M C2 M C 米 M C2 500 米 女 子 划 艇 W C2 W C2 500 米 經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同 意, 以 下 項 目 可 加 入 世 界 盃 比 賽 日 程 為 選 擇 性 賽 事 : 5000 米 ( 男 子 K1, 男 子 C1, 女 子 K1) 200 米 接 力 ( 男 子 K1, 男 子 C1, 女 子 K1) 展 能 獨 木 舟 項 目 ( 四 項 ) 35

36 第 4 條 所 有 已 加 入 ICF 的 國 家 協 會 都 有 資 格 參 加 世 界 盃 的 比 賽 項 目 第 5 條 獨 木 舟 競 速 世 界 盃 比 賽 應 按 照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規 則 舉 行 第 6 條 國 家 協 會 如 希 望 承 辦 世 界 盃 系 列 中 的 任 何 一 站 賽 事, 需 在 該 項 比 賽 年 之 4 年 前 的 8 月 1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主 席 遞 交 申 請, 並 遞 交 一 份 申 請 副 本 給 ICF 總 部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比 賽 場 地 的 技 術 設 備, 及 該 國 協 會 在 組 織 ICF 錦 標 賽 或 國 際 賽 事 的 經 驗, 做 出 比 賽 場 地 選 擇 的 提 案 第 7 條 就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遞 交 的 提 案,ICF 理 事 會 核 准 即 將 到 臨 年 份 的 世 界 盃 個 別 賽 事 舉 辦 地 點 第 8 條 獨 木 舟 競 速 賽 世 界 應 在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的 一 名 委 員 管 理 下 實 施 第 9 條 世 界 盃 比 賽 不 能 在 世 界 錦 標 賽 或 奧 運 會 的 前 5 周 舉 行 第 10 條 組 織 世 界 盃 比 賽 的 國 家 協 會 須 負 擔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旅 費 和 食 宿 費 用 如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賽 前 作 技 術 考 察 的 需 要, 主 辦 國 協 會 須 支 付 最 多 兩 個 人 的 旅 費 和 食 宿 費 用 ICF 代 表 負 責 監 察 比 賽 ICF 代 表 必 須 要 求 主 辦 國 協 會 於 發 出 參 賽 邀 請 前 十 四 天 提 交 整 個 比 賽 的 最 新 資 料, 以 檢 查 是 否 遵 循 賽 例 及 ICF 條 例 他 / 她 有 權 出 席 所 有 比 賽 相 關 會 議 及 投 票 他 / 她 必 須 與 主 辦 國 協 會 合 作 編 定 所 有 運 動 員 排 名 及 管 理 現 行 世 界 盃 成 績 的 發 佈 每 屆 世 界 錦 標 賽 後,ICF 代 表 須 向 該 賽 事 相 關 的 ICF 靜 水 競 賽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交 報 告 世 界 盃 比 賽 裁 判 由 國 家 協 會 推 薦 遞 交 提 名 的 截 止 日 期 與 世 界 錦 標 賽 相 ( 見 11.3 條 ) 36

37 第 11 條 在 世 界 盃 賽 每 一 站 比 賽 後, 該 國 家 協 會 須 根 據 採 納 的 系 統 按 積 分 計 算 運 動 員 的, 分 別 列 出 男 子 皮 艇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划 艇 及 團 隊 項 目 級 別 排 名 須 報 送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ICF 總 部 比 賽 成 績 須 於 比 賽 後 立 即 報 送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總 部 第 12 條 ICF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須 負 責 對 男 子 皮 艇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划 艇 和 團 體 項 目 積 分 等 級 的 最 終 級 別 排 名 第 13 條 發 給 優 勝 者 的 獎 項 由 ICF 提 供, 獎 項 由 ICF 會 長 或 其 所 授 權 的 人 頒 發 第 14 條 世 界 盃 比 中 各 項 不 少 於 18 條 舟 艇 的 比 賽, 決 賽 前 三 名 運 動 員 可 獲 授 予 獎 項, 或 同 時 授 予 獎 金 第 15 條 如 果 有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的 運 動 員 在 決 賽 得 分 相 等, 則 他 們 的 名 次 並 列, 亦 獲 得 相 同 的 獎 項 第 16 條 只 有 在 世 界 盃 賽 事 決 賽 ( 包 括 世 界 錦 標 賽 ) 有 名 次 的 運 動 員 或 運 動 團 隊 才 能 獲 得 積 分 只 有 不 少 於 6 條 舟 艇 的 決 賽 才 可 考 慮 在 奧 運 年 只 有 三 個 世 界 盃 賽 事 可 計 算 積 分 積 分 系 統 積 分 名 次 單 人 艇 隊 制 艇

38 第 17 條 每 個 國 家 協 會 在 世 界 盃 賽 各 項 目 的 報 名, 不 得 超 過 兩 條 舟 艇 第 18 條 男 子 皮 艇 女 子 皮 艇 男 子 划 艇 和 這 團 隊 項 目 優 勝 者 的 正 式 授 獎 儀 式, 應 在 世 界 盃 決 賽 後 或 其 間 進 行 根 據 世 界 盃 比 賽 最 終 成 績 的 每 個 比 賽 每 項 賽 事 前 三 名 運 動 員 / 隊 伍 及 奧 運 / 指 定 類 別 的 世 界 盃 比 賽 總 冠 軍 可 獲 授 予 獎 項 或 獎 金 每 項 世 界 盃 賽 事 排 名 是 根 據 積 分 系 統 計 算 總 積 分 最 高 的 運 動 員 / 隊 伍 是 世 界 盃 系 列 賽 事 的 冠 軍 第 19 條 所 有 賽 事 都 強 制 使 用 備 有 擴 音 器 的 自 動 起 航 系 統 世 界 盃 比 賽 場 地 必 須 備 有 與 世 界 錦 標 賽 同 一 技 術 標 準 及 規 定 的 必 要 設 備 第 20 條 獨 木 舟 競 速 世 界 盃 的 每 一 賽 事 都 必 須 根 據 ICF 反 興 奮 劑 條 例 進 行 反 興 奮 劑 控 制 測 檢 第 21 條 舟 艇 若 要 退 出 某 些 項 目, 只 容 許 在 賽 事 首 天 的 8 天 前 提 出 如 果 某 舟 艇 沒 有 出 發, 而 個 別 運 動 員 ( 等 ) 沒 有 確 實 理 由 的 競 賽 委 員 會 解 釋, 則 有 關 運 動 員 ( 等 ) 將 被 取 消 其 整 個 賽 事 的 資 格 世 界 盃 比 賽 日 程 比 賽 日 程 必 須 於 首 天 比 賽 前 三 個 月 制 定 及 獲 ICF 理 事 會 批 准 比 賽 日 程 必 須 適 合 電 視 廣 播 條 件 ICF 與 電 視 台 商 議 必 須 在 比 賽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完 成 比 賽 應 連 續 兩 天 半 由 星 期 五 早 上 至 星 期 日 早 上 舉 行 奧 運 比 賽 項 目 應 編 排 在 一 組 日 程 內, 而 額 外 項 目 應 編 排 在 奧 運 比 賽 項 目 一 組 日 程 的 之 前 或 之 後 晉 級 賽 制 應 遵 循 世 界 錦 標 賽 規 例 世 界 盃 比 賽 時 間 表 應 由 獨 木 舟 競 速 委 員 會 決 定 及 獲 ICF 理 事 會 批 准 38

39 說 明 : A B C 組 決 賽 分 組 制 SF BT = 半 決 賽 (Semi Final) = 按 最 好 成 績 (by time) 1/2, 1/3, 2/7... = 由 1 至 2 名 ; 由 1 至 3 名 ; 由 2 至 7 名 1 st, 2 nd, 3 rd...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3 3 rd, 4 4th,4 6 th... = 3 個 第 3 名 ;4 個 第 4 名 ;4 個 第 6 名 舟 艇 在 B 組 或 C 組 決 賽 中 航 道 的 分 配, 將 根 據 其 半 決 賽 成 績 決 定 艇 數 計 劃 預 賽 半 決 賽 決 賽 /3 進 決 賽 ; 10/18 A 1/3 名 進 決 賽 ; A:1 9 4/7 + 1 名 緊 接 BT 進 SF; 19/27 B 28/36 C 37/45 D 46/54 E 55/63 F 64/72 G st 進 決 賽 ; 2/7 進 SF; 4 9 1/6 + 3 名 緊 接 BT 進 SF; 5 9 1/7 + 1 名 緊 接 BT 進 SF; 6 9 1/6 進 SF; 7 9 1/5 + 1 名 緊 接 BT 進 SF; 8 9 1/4 + 4 名 緊 接 BT 進 SF; 2 9 1/3 進 決 賽 A; 4/7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B; 3 9 1/3 進 決 賽 A; 4/6 進 決 賽 B; 4 9 1/2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A; 3x3 rd + 4x4 th + 2x5 th BT 進 決 賽 B; 2x5 th + 4x6 th + 3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C; 4 9 1/2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A; 3x3 rd + 4x4 th + 2x5 th BT 進 決 賽 B; 2x5 th + 4x6 th + 3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C; 4 9 1/2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A; 3x3 rd + 4x4 th + 2x5 th BT 進 決 賽 B; 2x5 th + 4x6 th + 3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C; 4 9 1/2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A; 3x3 rd + 4x4 th + 2x5 th BT 進 決 賽 B; 2x5 th + 4x6 th + 3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C; A:1 9 B:1 9 A:1 9 B:1 9 A:1 9 B:1 9 C:1 9 A:1 9 B:1 9 C:1 9 A:1 9 B:1 9 C:1 9 A:1 9 B:1 9 C:1 9 39

40 預 賽 半 決 賽 決 賽 預 預 A/1 半 決 1 決 賽 A 組 1 2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1 之 預 2 之 預 2 之 預 2 之 預 2 之 預 2 之 預 2 之 半 決 1 之 預 2 之 半 決 1 之 緊 接 BT...9 半 決 1 之 預 賽 半 決 賽 決 賽 預 預 預 B/1 半 決 1 B/2 半 決 1 A 組 預 1 之 2 5 預 1 之 3 6 預 1 之 預 1 之 4 7 預 1 之 5 2 預 2 之 預 1 之 6 1 預 1 之 6 9 預 3 之 預 2 之 3 4 預 2 之 3 4 半 決 1 之 預 2 之 5 2 預 2 之 4 7 半 決 1 之 預 2 之 7 9 預 2 之 6 8 半 決 1 之 預 3 之 3 6 預 3 之 2 5 半 決 2 之 預 3 之 4 3 預 3 之 4 3 半 決 2 之 預 3 之 6 8 預 3 之 7 1 半 決 2 之 B/1 半 決 2 B/2 半 決 2 B 組 40

41 預 1 之 3 6 預 1 之 5 7 預 1 之 7 1 預 2 之 2 5 預 2 之 4 3 預 2 之 6 8 預 3 之 2 4 預 3 之 5 2 預 3 之 7 9 預 1 之 2 5 預 1 之 4 3 預 1 之 7 9 預 2 之 2 4 預 2 之 5 7 預 2 之 7 1 預 3 之 3 6 預 3 之 5 2 預 3 之 6 8 半 決 1 之 4 5 半 決 1 之 5 3 半 決 1 之 6 7 半 決 1 之 7 1 半 決 2 之 4 4 半 決 2 之 5 6 半 決 2 之 6 2 半 決 2 之 7 8 緊 接 BT 9 1 st 進 決 賽 ; 2/7 進 半 決 賽 ; 1/3 進 決 賽 A; 4/7 + 1 名 緊 接 BT 進 決 賽 B; 預 賽 半 決 賽 決 賽 預 預 預 預 C/1 半 決 1 C/2 半 決 1 A 組 預 1 之 1 5 預 1 之 2 4 半 決 1 之 預 1 之 5 8 預 1 之 6 8 半 決 1 之 預 2 之 2 4 預 2 之 1 6 半 決 1 之 預 2 之 6 1 預 2 之 6 1 半 決 2 之 預 3 之 2 6 預 3 之 3 3 半 決 2 之 2 7 預 3 之 5 2 預 3 之 4 7 半 決 2 之 預 4 之 3 3 預 4 之 1 5 半 決 3 之 預 4 之 4 7 預 4 之 5 2 半 決 3 之 st 緊 接 BT 9 1 st 緊 接 BT 9 半 決 3 之 C/1 半 決 2 C/2 半 決 2 B 組 預 1 之 3 6 預 1 之 3 6 半 決 1 之 4 5 預 1 之 4 2 預 1 之 5 8 半 決 1 之 5 7 預 2 之 1 5 預 2 之 3 3 半 決 1 之 6 2 預 2 之 5 8 預 2 之 4 7 半 決 2 之 4 6 預 3 之 3 3 預 3 之 1 5 半 決 2 之 5 3 預 3 之 4 7 預 3 之 6 9 半 決 2 之 6 1 預 4 之 2 4 預 4 之 2 4 半 決 3 之 4 4 預 4 之 6 9 預 4 之 4 2 半 決 3 之 nd 緊 接 BT 1 2 nd 緊 接 BT 1 半 決 3 之

42 C/1 半 決 3 C/2 半 決 3 預 1 之 2 6 預 1 之 1 5 預 1 之 6 1 預 1 之 4 7 預 2 之 3 3 預 2 之 2 6 預 2 之 4 7 預 2 之 5 2 預 3 之 1 4 預 3 之 2 4 預 3 之 6 8 預 3 之 5 8 預 4 之 1 5 預 4 之 3 3 預 4 之 5 2 預 4 之 rd 緊 接 BT 9 3 rd 緊 接 BT 1 1/3 進 決 賽 A; 4/6 進 決 賽 B; 預 賽 半 決 賽 決 賽 D/1 半 決 1 D/2 半 決 1 A 組 預 1 之 1 5 預 1 之 2 6 預 1 之 5 2 預 1 之 5 2 預 2 之 4 7 預 2 之 1 5 預 2 之 7 1 預 3 之 4 7 預 3 之 6 8 預 3 之 7 1 預 4 之 2 6 預 4 之 4 3 預 4 之 4 3 預 4 之 5 8 預 5 之 1 4 預 5 之 1 4 預 5 之 7 9 緊 接 BT 9 D/1 半 決 2 D/2 半 決 2 B 組 預 預 預 預 預 半 決 1 之 1 5 半 決 1 之 2 8 半 決 2 之 1 4 半 決 2 之 2 7 半 決 3 之 1 6 半 決 3 之 2 2 半 決 4 之 1 3 半 決 4 之 2 9 第 3 名 之 1 st BT 1 第 3 名 之 2 nd BT 5 第 3 名 之 3 rd BT 6 第 3 名 之 4 th BT 4 半 決 1 之 4 3 半 決 2 之 4 2 半 決 3 之 4 7 半 決 4 之 4 8 第 5 名 之 1 st BT 1 第 5 名 之 2 nd BT 9 預 1 之 2 6 預 1 之 1 5 預 2 之 1 5 預 2 之 4 7 預 2 之 5 2 預 2 之 6 2 預 3 之 4 7 預 3 之 3 4 預 3 之 7 1 預 3 之 6 9 預 4 之 3 3 預 4 之 2 6 預 4 之 7 9 預 4 之 7 1 預 5 之 2 4 預 5 之 3 3 預 5 之 6 8 預 5 之 5 8 D/1 半 決 3 D/2 半 決 3 C 組 預 1 之 3 6 預 1 之 7 9 預 2 之 2 4 預 2 之 6 8 預 3 之 1 5 預 3 之 3 3 預 4 之 6 1 預 5 之 4 7 預 5 之 5 2 預 1 之 4 7 預 1 之 6 1 預 2 之 3 6 預 2 之 5 2 預 3 之 1 5 預 4 之 3 3 預 4 之 6 8 預 5 之 2 4 預 5 之 7 9 第 5 名 之 3 rd BT 5 第 5 名 之 4 th BT 6 半 決 1 之 6 4 半 決 2 之 6 3 半 決 3 之 6 2 半 決 4 之 6 7 緊 接 1 st BT 8 緊 接 2 nd BT 1 緊 接 3 rd BT 9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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