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 言 14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中 文 摘 要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是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非 常 關 注 的 議 題, 在 我 國 亦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相 闊 的 危 險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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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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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2009 年 6 月 頁 Socia1 Policy & Socia1 Work Vol 凹, No. 1, June 2009, pp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 玉 珮 玲 ** * 本 主 係 國 科 會 補 助 韋 ( O -H SS2) 之 部 分 研 究 成 呆, 初 稿 並 曾 發 表 於 囡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主 辦 之 優 勢 與 創 新. 家 庭 典 不 土 區 發 展 國 際 學 {/f 研 討 會 誠 摯 感 謝 作 者 的 多 位 同 僚 哥 細 閱 讀 與 評 論, 以 及 三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亦 特 別 感 謝 本 研 究 受 訪 對 車 提 供 之 寶 青 經 驗, 叫 及 研 究 助 理 中 玉 微 及 陳 靜 息 協 助 墊 理 背 抖 ** 團 主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改 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09 年 2 月 3 日 通 過 E 期 : 2009 年 5 月 11 日
2 而 言 14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中 文 摘 要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是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非 常 關 注 的 議 題, 在 我 國 亦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相 闊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但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佑 在 方 法 上 應 如 何 操 作, 至 今 仍 無 較 具 體 與 一 致 的 模 式 本 文 檢 視 文 獻 將 親 密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量 表 評 估 被 客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法, 深 入 訪 談 九 位 參 與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了 解 實 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以 及 不 同 評 估 方 法 對 危 險 評 估 的 助 益 與 限 制 最 後 本 文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進 而 就 實 務 操 作 未 來 之 發 展, 提 出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流 程 區 分 為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詐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之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並 提 出 實 務 操 作 之 相 關 建 言 義 關 鍵 字 :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評 估 方 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3 壹 前 言 相 較 於 其 他 暴 力 行 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l 之 再 犯 率 相 對 較 高, 研 究 指 出 約 有 25% 至 59% 之 再 施 暴 比 率 (Grau et 泣, 1985; Dutton, 1995; K1e 妞, 1996), 因 此, 相 關 人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對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主 掌 握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燒, 進 而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內 涵, 以 防 治 施 暴 者 暴 力 行 為 再 發 生 減 少 被 害 人 再 度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情 形,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也 是 相 關 服 務 者 重 要 的 責 任 之 一 ( 尬 pp, 2004) 所 以 近 年 來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不 僅 是 學 術 界 關 注 的 議 題, 也 是 實 務 工 作 界 積 極 發 展 的 方 向, 在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危 險 評 估 甚 至 巴 納 入 正 式 之 防 治 政 策, 諸 如 加 拿 大 各 省 及 美 國 某 些 1H ( 如 明 尼 蘇 達 州 科 羅 拉 多 州 ) 均 已 規 定 必 須 對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Campbell, 2005) 又 如 在 英 國, 要 求 警 察 人 員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必 須 依 據 所 訂 之 危 險 因 素 表 格 詢 問 案 件 當 事 人, 藉 以 作 為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之 依 據 (Hoyle, 2 8) 我 國 面 對 逐 年 增 加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亦 已 開 始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因 素 進 行 探 討 ( 林 明 傑, 2004 林 明 傑 和 沈 勝 昂, 2003) 在 實 務 工 作 上 亦 見 到 部 分 縣 市 或 單 位 推 動 相 關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案, 諸 如 危 險 分 級 J 2 ( 林 明 傑 等, 2006) 及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J 3 1 本 文 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一 辭 取 代 婚 姻 暴 力 J' 乃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較 具 寬 廣 的 定 義, 包 含 具 婚 姻 關 係 及 未 具 婚 姻 關 係 之 親 密 伴 侶 間 的 暴 力 行 為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包 括 配 偶 前 自 己 偶 同 居 者 及 前 同 居 者 閑 之 暴 力 行 為 均 含 括, 屬 家 庭 暴 力 之 一 種 類 型 2 r 危 險 分 級 J 方 案 的 作 法 是 警 察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DA 量 表 的 填 寫, 依 據 DA 量 表 的 得 分, 將 加 害 人 區 分 為 高 中 低 三 級 危 險 等 級 警 察 人 員 需 針 對 不 同 等 級 的 加 害 人, 於 爾 後 的 半 年 至 一 年 悶, 進 行 不 同 密 度 的 訪 視 作 為 另 此 一 評 估 結 果, 亦 提 供 給 審 理 保 護 令 案 件 的 法 官 參 考 ( 林 明 傑 等, 2006) 3 r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芳 案 要 求 警 察 社 工 及 獲 理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DA 量 表 的 填 寫, 如 果 係 屬 高 危 險 個 案, WJ 啟 動 強 力 安 全 服 務 機 制, 並 且 提 報 至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參 加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性 政 兒 保 醫 療 及 婦 女 服 務 機 構 等
4 14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 張 錦 麗 等, 2007) 等, 要 求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社 工 及 醫 護 人 員 於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進 行 初 步 的 危 險 評 估, 進 而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採 取 防 治 措 施 由 於 現 階 段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未 如 美 國 所 採 取 之 強 制 介 入 措 施, 無 法 強 制 施 暴 者 接 受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4 所 以 絕 大 部 分 案 件 的 危 險 評 估 責 任 落 在 第 一 線 處 理 案 件 的 警 察 社 工 甚 至 醫 護 人 員 身 上, 且 評 估 的 資 訊 來 源 非 常 仰 賴 被 害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因 此, 目 前 實 務 工 作 者 即 面 臨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驗, 在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此 一 最 重 要 目 標 下, 究 竟 服 務 者 應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如 何 判 斷 危 險? 適 當 的 方 法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這 些 問 題 皆 是 非 常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當 探 討 危 險 評 估 時, 實 則 包 含 二 個 層 面, 一 為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為 何? 一 為 評 估 的 方 法 為 何? 有 關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針 對 其 評 估 標 的 的 不 同 而 有 些 差 異, 大 致 可 分 為 : 發 生 施 暴 行 為 之 危 險 因 素 再 犯 之 危 險 因 素 致 命 危 險 因 素 及 安 全 評 估 因 素 等 類 型 (Campbell, 2004; Dutton and Kropp, 2000) 危 險 評 估 的 工 具, 諸 如 Domestic 而 根 據 研 究 亦 已 開 發 出 許 多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Violence Screening Instrument (DVSI),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SARA), Violence Risk Appraisal Guide (VRAG), Hare Psychopathy Checklist-Rivised (PCL R), Danger Assessment (DA) 以 及 Ontario Domestic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ODARA) 等 ; 而 Dutton and Kropp (2000) 於 檢 視 相 關 之 評 估 工 真 後 指 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發 展 至 今, 在 危 險 園 子 內 容 之 探 討 上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共 識 但 是, 如 何 將 所 掌 握 之 危 險 因 素 整 合, 運 用 於 危 險 的 判 斷, 至 今 仍 是 存 有 爭 議 亦 即,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在 方 法 上 應 如 何 操 作? 至 今 仍 無 較 具 體 與 一 致 的 模 式 4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的 規 定, 法 院 於 裁 定 命 相 對 人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卜 過 計 畫 前, 得 命 相 對 人 接 受 有 無 必 要 施 以 處 遇 計 鑫 之 鑑 定 除 此 規 定 外, 現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並 無 相 關 命 相 對 人 ( 指 加 害 人 ) 接 受 危 險 評 估 之 規 定
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5 尤 其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被 害 人 與 施 暴 者 有 著 極 親 密 的 關 係, 生 活 的 連 結 又 深, 因 此 衍 生 的 情 境 危 險 因 素 變 動 性 大, 是 否 傳 統 的 臨 床 評 估 方 式 或 是 一 次 佳 評 估 量 表 可 以 滿 足 評 估 所 需? 此 皆 充 滿 疑 義 的 妥 此,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是, 近 年 來 我 國 實 務 界 開 始 積 極 倡 導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及 社 工 夥 伴 於 受 ( 處 )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時, 應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分 級 ; 回 應 實 務 工 作 此 一 發 展, 本 文 將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操 作 方 法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模 式 進 行 討 論, 透 過 對 參 與 並 執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的 工 作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希 冀 瞭 解 (j) 實 務 場 域 之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2) 不 同 的 評 估 方 法, 對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工 作 有 什 麼 樣 的 助 益 與 限 制? (3) 進 而 就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未 來 之 發 展 方 向 進 行 討 論 與 提 出 建 議 貳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一 三 種 主 要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暴 力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的 議 題 自 七 0 年 代 開 始 受 到 重 視 (Dolan and Doyle, 2000), 當 時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以 一 般 的 暴 力 犯 罪 及 精 神 疾 病 者 之 暴 力 行 為 預 測 為 多, 所 採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二 大 類 r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J (unstructured c1inical assessment) 及 精 算 評 估 法 J (actuarial assessment), 而 這 二 種 方 法 亦 是 目 前 進 行 各 類 型 暴 力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時 所 最 主 要 使 用 的 方 法 而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Kropp (2004 ) 指 出 目 前 主 要 有 三 種 模 式, 包 括 前 述 之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及 精 算 評 估 法 外, 還 包 括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 s tructural professional judgment) 方 法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是 目 前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方 法, 以 此 種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並 無 評 估 指 引 可 提 供 評 估 者 參 考, 操 作 上 極 度 仰 賴 評 估 者 之 臨 床
6 14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轟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反 應, 評 估 者 需 自 行 決 定 詢 問 何 種 問 題 蒐 集 哪 些 資 訊 以 及 如 何 做 成 判 斷, 因 此 評 估 者 的 經 驗 與 訓 練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此 種 方 法 常 被 批 評 缺 乏 信 度 效 度 及 責 信 ( Quinsey et al., 1998) 但 此 種 評 估 方 式 亦 有 其 優 點, 亦 即 評 估 者 可 針 對 施 暴 者 進 行 較 個 人 化 或 與 脈 絡 化 的 分 析, 因 此 亦 較 能 針 對 施 暴 者 或 是 被 害 者 個 別 狀 況 提 供 危 險 管 理 與 預 防 策 略 (Kro 帥, 2004)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方 法 與 危 險 預 測 典 範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相 關 (Hei1brun 1997), 此 種 方 法 主 要 是 用 來 預 測 在 某 段 時 間 內, 某 一 特 別 行 為 發 生 的 情 形, 常 用 在 兩 組 比 較 峙, 檢 視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差 異, 或 是 精 準 預 測 出 發 生 之 機 率 相 較 於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毫 無 疑 問 地,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法 有 較 高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目 前 有 些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即 是 採 精 算 式 的 評 估 方 法, 藉 由 不 同 的 量 表 產 出 危 險 分 數, 如 台 灣 社 會 所 熟 悉 的 DA 量 表 (Campbell, 1995; Campbell et 泣, 2009 ) DVSI (Williams and Houghton, 2004) 及 PAS (Dutton et a1 門 2001) 等 均 是 屬 於 精 算 的 評 估 量 表 由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具 有 重 複 施 暴 及 被 害 人 與 加 害 人 有 深 刻 生 活 連 結 的 特 殊 性, 生 活 的 情 境 因 素 變 化 複 雜, 評 估 量 表 的 題 目 有 其 限 制 性, 並 無 法 涵 蓋 動 態 變 化 的 情 境 因 子 與 環 境 脈 絡 因 素, 因 此, 近 來 學 術 界 逐 漸 對 於 傳 統 習 於 採 用 量 表 評 估 方 法 的 適 用 性 提 出 討 論, 如 Campbell (1995) 及 Dutton and Kropp (2000) 均 指 出,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可 提 供 一 個 絕 對 的 切 分 點 ( cutoff scores), 讓 做 決 定 者 可 以 完 全 依 賴 量 表 分 數 去 判 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危 險 等 級 學 者 Kropp (2004) 甚 至 指 出, 這 也 許 是 永 遠 不 可 能 達 到 的, 因 為 危 險 的 狀 況 並 不 是 藉 由 這 些 危 險 因 素 的 線 性 方 程 式 組 合 即 可 完 全 了 解, 表 面 的 分 數 實 則 忽 略 了 行 為 後 面 的 脈 絡 因 素 而 自 1980 年 代 起, 暴 力 行 為 的 評 估 開 始 朝 類 型 化 發 展 (Kro 卵, 2004), 如 針 對 性 犯 罪 或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等 進 行 專 業 的 危 險 評 估, 因 此, 針 對 暴 力 類 型 的 特 殊 性, 在 方 法 上 亦 有 所 突 破, 其 中
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D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7 Kropp and Hart (2000) 所 倡 導 之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J (structural professional judgment) 法, 即 為 近 來 受 到 注 意 與 運 用 的 方 法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試 圖 彌 補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判 斷 方 法 與 精 算 評 估 方 法 之 間 的 差 異, 強 調 評 估 的 目 的 是 預 防 暴 力 (Douglas and Kropp, 2002), 其 操 作 方 法 是 要 求 評 估 者 必 須 依 據 指 導 方 針 ( guideline) 來 做 評 估, 指 導 方 針 中 會 列 出 一 些 最 小 範 圓 的 危 險 因 素, 此 些 危 險 因 素 應 可 適 用 至 絕 大 多 數 的 個 案 ; 除 此 之 外, 指 導 方 針 中 會 建 議 評 估 者 利 用 多 方 管 道 蒐 集 各 種 資 訊 ( 包 括 動 態 變 動 中 的 因 素 ), 也 會 指 導 評 估 者 如 何 與 當 事 人 溝 通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及 如 何 實 施 預 防 的 策 略 ( Kropp, 2004) 最 後 依 據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所 做 的 評 估 結 果, 並 無 一 定 的 分 數 加 權 或 計 算 方 程 式, 最 後 的 結 論 仍 允 許 評 估 者 依 據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作 出 判 斷, 保 留 評 估 者 的 專 業 判 斷 空 間 相 較 於 前 述 兩 種 方 法,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較 非 結 構 性 之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有 較 多 的 規 範 ; 而 相 較 於 精 算 評 估 方 法,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則 顯 得 較 有 彈 性 二 以 防 治 網 絡 概 念 為 基 礎 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除 了 上 述 三 種 之 評 估 方 法 外, 近 年 來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之 特 殊 性, 在 倡 導 網 絡 合 作 模 式 之 工 作 方 法 下,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亦 開 始 走 向 跨 機 構 盤 合 之 模 式 此 乃 由 於 涉 及 被 害 人 危 險 的 相 關 訊 息 可 能 來 自 警 政 衛 生 司 法 觀 護 人 及 中 土 政 等 單 位, 而 這 些 單 位 又 都 與 制 定 與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策 略 有 關 聯, 因 此, 為 了 能 共 同 分 享 資 訊, 讓 各 相 關 單 位 皆 能 掌 握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之 相 關 危 險 因 素, 並 共 同 討 論 以 採 取 預 防 性 之 安 全 策 略, 實 務 工 作 界 開 始 強 調 社 區 防 治 網 絡 合 作 之 模 式 (Pence and Shepard, 1999), 有 關 婚 姻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畫 工 作, 亦 引 用 此 一 網 絡 整 合 之 概 念, 發 展 跨 單 位 安 全 評 估 會 議 (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MARAC) ( Robinson, 2006; Robinson and Tregidga, 2007) 之 工 作 模 式
8 14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例 如 英 圓 威 爾 斯 首 府 C 盯 di 在 市 於 2003 年 4 月 開 始 推 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MARAC 評 估 模 式, 其 運 作 流 程 是 第 一 線 之 警 察 人 員 受 理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後, 依 據 警 察 局 所 制 定 之 15 題 危 險 評 估 檢 視 表 逐 一 詢 問 被 害 人, 如 果 發 現 被 害 人 屬 於 高 危 險 群 (1 5 題 問 項 中 出 現 7 個 或 7 個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 則 將 案 件 轉 至 MARAC 會 議 中 作 進 一 步 之 跨 單 位 危 險 評 估, 每 月 篩 選 出 高 風 險 的 案 例 約 佔 全 部 受 理 案 件 之 十 分 之 一, 比 率 頗 為 穩 定 參 與 MARAC 會 議 之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觀 護 人 市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醫 療 及 住 屋 等 單 位, 以 及 民 間 之 婦 女 團 體 及 兒 童 保 護 團 體, 在 會 議 中 依 據 各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對 於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進 行 評 估, 並 旦 進 一 步 共 同 討 論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策 略 而 依 據 對 Cardiff 市 實 施 MARAC 運 作 成 效 之 評 估 結 果 發 現, MARAC 模 式 囡 透 過 各 單 位 之 資 訊 交 換, 可 以 迅 速 掌 握 全 面 之 訊 息, 因 此 對 於 高 風 險 之 被 害 人 服 務 更 有 效 率 ; 且 相 較 於 末 實 施 MARAC 模 式 前, 被 害 人 之 安 全 狀 況 亦 獲 得 改 善, 再 度 受 害 之 比 率 降 低 (Robinson, 2006 ) 三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最 後, 近 幾 年 來 國 外 有 關 評 估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再 犯 的 研 究 發 現,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Campbell, 2004;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Weisz et 瓜, 2000), 因 為 被 害 人 了 解 許 多 評 估 量 表 難 以 測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且 對 加 害 人 施 暴 行 為 之 循 環 有 深 刻 的 經 驗, 所 以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的 預 測 者 因 此,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上,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即 成 為 一 個 不 可 忽 略 的 方 法 Wei 紹, et al (2000) 曾 訪 問 177 位 已 被 法 院 判 定 有 輕 微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者 之 被 害 人, 請 這 些 被 害 人 對 未 來 一 年 其 加 害 人 是 否 會 再 犯 暴 力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表 示 意 見, 回 答 時 出 0 至 10 分, 認 為 不 會 再 發 生 者 給 0 分, 認 為 有 五 成 機 會 會 發 生 者 給 5 分, 自 日 認 為 百 分 百 會 發 生 者 給 10 分, 以 此 類 推 結 果 顯 示,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此 一 因 素 是 全 部 危 險 因 素 中 最
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49 具 有 預 測 力 的 一 個 因 素, 追 蹤 四 個 月 後 分 析, 發 現 在 控 制 其 他 20 個 危 險 因 素 下, r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顯 著 增 加 再 犯 預 測 能 力 (R2 增 加 10) 追 蹤 12 個 月 後, 此 一 因 素 對 加 害 者 再 犯 之 預 測 力 相 較 於 DA 量 表 上 所 列 之 12 個 危 險 因 素 都 高, 立 加 入 此 一 因 素 後, 整 體 預 測 力 顯 著 增 加 (R2 增 加.13) 0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進 行 了 另 一 個 更 大 規 模 的 研 究, 他 們 以 四 個 地 區 (Pittsburg, Dallas, Houston, and Denver) 參 加 家 庭 暴 力 加 客 人 處 遇 方 案 的 男 性 加 害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N=840), 並 訪 問 此 些 加 害 人 之 女 性 被 害 人 (N=688), 蒐 集 社 會 背 景 力 H 害 人 行 為 加 害 人 人 格 特 性 被 害 婦 女 個 人 資 料 被 害 婦 女 對 危 險 認 知 資 料 及 四 個 研 究 地 區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及 處 遇 資 料 等 該 研 究 進 行 十 五 個 月 的 追 蹤, 期 問 每 三 個 月 追 蹤 訪 問 被 害 人 一 次 結 果 發 現, 控 制 上 述 所 蒐 集 資 料 之 變 項, 比 較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真 日 因 素 及 該 研 究 i 所 選 用 之 三 個 量 表 (DA, SARA, K-SID) 之 預 測 力, 顯 示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與 DA 量 表 具 有 最 強 的 預 測 力, 其 次 為 SARA 量 表, 再 其 次 為 K-SID 量 表 作 者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認 為 最 好 的 預 測 再 犯 工 具, 應 是 結 合 DA 量 表 及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此 可 達 到 最 佳 之 預 測 結 果 四 小 結 綜 上 所 述,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發 展 至 今 已 呈 現 多 樣 性, 從 最 早 開 始 運 用 的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法 隨 著 危 險 預 測 典 範 風 行 而 產 出 之 精 算 式 評 估 法 進 而 朝 綜 融 式 修 正 之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因 應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運 作 而 倡 導 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以 及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預 測 能 力 受 到 重 視 後 所 強 調 的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方 法 等,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各 有 其 優 點 與 限 制 ; 而 回 歸 到 實 務 操 作 面, 若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性 工 及 醫 療 人 員 皆 需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時,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求 助 人 數 日 益 增 加 而 服 務 資 源 有 限 且 第 一 線 的
10 150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工 作 人 員 大 都 非 所 謂 的 專 業 評 估 人 員 的 情 形 下, 以 何 種 方 式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較 為 適 當? 另 一 方 面, 在 探 討 上 述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時, 研 究 者 以 為 須 先 確 立 評 估 的 目 的 由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對 被 害 人 經 常 是 造 成 持 續 性 與 循 環 性 的 威 脅 與 傷 害 (Walker, 1979), 故 危 撿 評 估 的 主 要 目 的 應 是 預 防, 而 不 是 預 測 (Hart, 2001; Douglas and Kropp, 2002), 旦 危 險 評 估 應 是 持 續 進 行, 過 程 中 並 應 注 重 危 險 因 子 的 管 理 ( management ) 但 綜 觀 上 述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並 無 任 何 單 一 方 法 可 完 全 符 合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所 強 調 的 預 防 為 主 持 續 進 行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目 的, 囡 此, 是 否 可 能 分 案 件 性 質 與 發 展 階 段, 而 有 不 悶 評 估 方 法 適 用 的 可 能 性? 此 皆 是 實 務 運 用 可 探 討 之 處 最 後, 如 果 比 較 上 述 各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研 究 者 以 為,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可 歸 類 為 結 構 性 的 專 業 判 斷 方 法, 因 為 此 工 作 模 式 強 調 的 是 預 防 暴 力, 藉 由 評 估 工 具 蒐 集 一 些 基 礎 的 危 險 因 素,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擴 大 評 估 資 訊 之 來 源, 並 進 行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閑 之 討 論, 此 符 合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之 精 神, 而 屬 一 種 擴 大 應 用 模 式 所 以 在 本 研 究 中, 將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精 算 式 的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本 文 將 針 對 該 四 種 方 法 在 實 務 運 用 情 形 加 以 分 析, 進 而 就 未 來 的 發 展 模 式 進 行 討 論 參 研 究 方 法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雖 是 可 加 以 分 類, { 旦 實 務 操 作 的 運 用 過 程 是 個 別 化 的, 為 了 瞭 解 處 理 親 密 關 係 案 件 人 員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本 研 究 採 用 質 性 研 究 法, 深 入 訪 談 實 務 場 域 具 有 操 作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經 驗 之 工 作 人 員, 重 點 在 於 了 解 其 於 實 務 上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經 驗 與 看 法, 進 而 試 圖 從 中 建 構 實 務 操 作 較 佳 之 模 式 基 於 前 述 文 獻 的 探 討, 目 前 有 關 親 密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可 歸 類 為 四 類 :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1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巷 第 一 期 的 1 估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等, 研 究 者 擬 定 半 結 構 性 之 訪 談 大 綱, 探 討 工 作 人 員 在 四 種 方 法 上 之 操 作 經 驗 與 看 法 訪 談 大 綱 包 括 (1) 如 何 運 用 該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包 含 如 何 蒐 集 危 險 評 估 資 料 如 何 進 行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判 斷? 以 及 相 闊 的 因 索 為 何? (2) 對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功 能 看 法 為 何? 其 對 實 務 工 作 有 何 幫 助? (3)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在 操 作 上 有 何 閻 難 或 限 制? 以 及 (4) 相 關 之 建 議 為 何?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以 有 參 與 各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經 驗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人 員 為 主, 且 為 能 就 該 四 種 方 法 之 操 作 能 有 較 全 面 的 認 知, 以 便 能 進 行 方 法 間 差 異 之 分 析, 因 此 研 究 對 象 希 冀 以 有 全 部 參 與 該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之 路 驗 者 為 佳 考 量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在 本 土 質 務 界 椎 動 尚 未 普 及, 目 前 僅 部 分 機 構 或 縣 市 開 始 推 動, 但 同 時 具 有 使 用 上 述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為 數 不 多 因 此, 邀 請 參 與 之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有 二 : 一 為 北 部 某 一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於 96 年 3 月 起, 於 小 部 分 區 域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試 驗 方 案, 該 方 案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危 險 評 估 機 制, 並 且 針 對 高 危 險 個 案, 嘗 試 探 用 前 述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模 式 來 進 行, 該 方 案 所 採 用 之 評 估 方 法 包 含 所 有 四 類 的 方 法 本 研 究 邀 請 參 與 該 方 案 且 持 續 參 與 MARAC 會 議 討 論 的 警 察 與 社 工 人 員 為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另 一 來 源 為 北 部 某 一 從 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服 務 婦 女 團 體 的 社 工 人 員, 該 機 構 自 97 年 起 開 始 於 內 部 推 動 服 務 個 案 時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盞, 所 採 用 的 評 估 工 具 與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方 案 相 同, { 旦 因 為 該 機 構 尚 未 結 合 當 地 防 治 網 絡 推 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機 制,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前 述 二 個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共 計 應 有 11 位 符 合 訪 談 的 對 象, j 且 其 中 因 有 職 務 異 動 及 離 職 者 2 位, 因 此 共 計 訪 談 9 位 人 員, 包 括 3 位 警 察 人 員 及 6 位 社 工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中 有 2 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1 位 資 深 的 派 出 所 警 員 ; 而 社 工 人 員 來 自 二 個 機 構, 包 含 2 位 督 導 及 4 位 社 工
12 15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振 討 人 員 9 位 人 員 中 均 具 有 操 作 前 三 項 評 估 方 法 之 經 驗, 而 具 有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經 驗 者 僅 四 位 ( 詳 如 表 1) 表 1 訪 談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訪 談 對 象 專 業 別 所 屬 單 位 專 業 家 庭 暴 力 仿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年 資 治 工 作 年 資 評 估 參 與 經 驗 * P01 家 防 官 縣 市 警 寮 局 20 3 A B C D P02 家 防 宮 縣 市 警 察 局 22 7 A B C D P03 派 出 所 警 員 縣 市 醫 察 局 的 o A B C SW1 社 工 督 導 民 間 團 體 5 3 A B C D SW2 社 工 民 間 團 體 2 A B C D SW3 社 工 督 導 民 間 團 體 11 6 A B C SW4 社 工 民 間 團 體 1 A B C SW5 桂 工 民 間 團 體 5 2 A B C SW6 社 工 民 間 固 體 4 4 A B C *A 非 結 惰 性 臨 床 評 估 'B 量 表 評 古.c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D 跨 機 構 共 同 評 估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蒐 集 以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進 行, 首 先 徵 詢 受 訪 者 的 參 與 意 頓, 並 簽 署 同 意 函, 然 後 依 據 訪 談 大 綱 進 行 訪 談 開 始 先 請 訪 談 對 象 陳 述 其 參 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以 及 執 行 是 類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之 經 歷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均 徵 詢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進 行 錄 音, 以 忠 實 紀 錄 他 們 的 談 話 內 容 完 成 每 一 位 訪 談 立 即 將 錄 音 帶 內 容 整 理 成 逐 字 稿, 並 進 行 歸 類 登 錄 和 分 析 肆 研 究 發 現 以 下 之 研 究 發 現 將 就 研 究 對 象 對 間 種 評 估 方 法 之 執 行 經 驗 與 看 法 分 別 說 明
1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3 一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是 實 務 工 作 者 最 普 遍 採 用 的 評 估 方 法, 在 研 究 對 象 尚 未 參 與 該 縣 市 或 該 機 構 椎 動 之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前, 均 是 採 用 此 種 評 估 法, 此 方 法 具 有 相 當 彈 性 且 便 利 的 操 作 模 式, 但 操 作 上 與 功 能 上 亦 存 在 問 題 : ( 一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資 料 是 危 險 評 估 主 要 依 賴 之 資 訊, 但 對 危 險 評 估 幫 助 有 限 ; 且 受 限 於 通 報 表 的 填 報 品 質 好 壤, 而 影 響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內 酒 在 未 接 觸 危 險 評 估 訓 練 與 參 與 方 案 前, 第 一 線 處 理 案 件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同 仁 所 依 賴 之 資 訊 來 源 以 內 政 部 所 統 一 規 範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內 容 為 主 由 於 警 察 與 醫 療 單 位 是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最 大 的 二 個 通 報 來 源, 流 程 通 常 是 警 察 或 醫 護 人 員 依 據 通 報 表 的 內 容 詢 問 被 害 人, 因 此, 警 察 評 估 被 害 人 的 方 法 即 是 以 通 報 表 之 內 容 詢 問 被 害 人, 而 如 果 被 害 人 有 驗 傷 單 或 是 警 察 有 到 現 場 製 作 現 場 紀 錄 的 話, 也 是 資 訊 的 來 源, 但 是 這 些 資 訊 相 當 有 限, 無 法 作 為 危 險 判 斷 的 依 據 例 如 一 位 家 防 官 說 r 通 報 表 一 些, 為 什 麼 口 角 發 生 地 點 時 間 哪 極 有 受 傷, 初 步 是 這 樣 而 已, 這 個 聲 個 沒 辦 法 知 道 他 的 危 險 程 度 在 哪 裡 (POl ) 而 通 報 表 資 料 內 容 填 寫 的 好 壤, 對 評 估 資 訊 的 蒐 集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驗, 一 位 負 責 接 通 報 單 的 社 工 督 導 提 到. 有 些 通 報 表 填 的 非 常 簡 單, 然 後 有 一 些 可 能 是 怠 診 的 護 士 阿, 或 者 是 可 能 那 個 派 出 所 員 學, 因 為 其 實 素 質 不 一 嘛, 有 那 種 很 棒 的, 也 有 那 種 不 熟 悉 業 務, 他 就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傲 的, 那 可 能 內 容 上 就 非 常 的 單 薄,... 所 以 在 通 報 表 單 上, 其 實 並 沒 有 辦 法 很 清
14 154 王 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提 討 楚 的 收 集 到 這 麼 多 的 訊 息 (sw l) ( 二 ) 案 件 的 評 估 極 度 仰 賴 個 人 的 經 驗 判 斷, 但 個 別 工 作 者 判 斷 的 依 據 差 異 頗 大 ; 而 工 作 者 之 態 度 與 素 質 不 一, 也 會 影 響 評 估 的 結 果 第 一 線 的 警 察 或 社 工 對 案 件 危 險 的 判 斷, 絕 大 部 分 是 依 賴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經 驗, 一 位 社 工 督 導 在 訪 談 時 就 說 r 我 老 實 講, 就 是 社 工 員 的 經 驗 去 看 說 他 通 報 表 上 的 資 訊, 那 可 能 看 起 來 比 較 危 險 我 們 就 進 行 聯 絡 J (SWl)' 另 一 位 機 構 的 資 深 督 導 也 提 到 說 r 對 於 危 險 評 估 的 概 念,... 好 像 都 是 工 作 人 員 自 己 的 工 作 累 積 啊... 經 驗 累 積, 這 樣 來 做 J (SW3) 而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時, 都 會 接 下 來 間 訪 談 對 象 在 他 們 的 經 驗 中, 會 以 什 麼 因 素 來 判 斷 危 險 程 度? 結 果 發 現 被 害 人 的 受 暴 史 受 傷 程 度 加 害 人 翩 酒 或 吸 食 毒 品 等 因 素 是 大 家 都 會 提 到 的, 但 每 個 人 所 強 調 的 因 素, 差 異 頗 大, 甚 至 有 同 一 個 因 素, 但 不 閑 工 作 者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例 如 加 害 者 有 傷 害 或 殺 人 前 科 這 一 個 因 素, 有 幾 位 社 工 員 及 家 防 官 都 提 到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危 險 判 斷 因 素, 但 另 一 位 受 訪 的 家 防 官 確 認 為 不 會 影 響 : 前 科 的 話 大 部 分 不 會 影 響 像 我 們 有 時 候 土 廁 所 閒 聊, 真 的 比 較 大 的 流 氓, 很 疼 老 婆, 不 會 有 家 暴 行 為, 沒 碰 過 真 的 流 氓 打 自 己 老 婆, 真 的, 有 時 候 跟 同 事 講, 男 人 會 打 女 人, 都 是 那 種 社 會 上 沒 有 什 麼 地 位 這 麼 久 沒 看 到 一 個 我 們 說 的 大 尾 流 氓 真 的 沒 有 受 理 過 那 種, 那 種 相 對 的 他 對 妻 子, 對 自 己 的 母 親 都 非 常 孝 順, 對 自 己 的 小 孩 都 這 樣, 人 家 不 能 欺 負 他 們 家 手 里 人, 相 對 那 種 前 科 犯 的, 幾 乎 很 少 很 少, 幾 乎 沒 有, 我 處 理 這 麼 多, 從 來 沒 看 過 真 的 流 氓 打 自 己 的 老 婆, 沒 有 (P03)
1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刮 目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5 也 因 為 是 極 度 仰 賴 工 作 者 的 經 驗, 所 以 工 作 者 的 態 度 與 專 業 素 養 就 顯 得 非 常 的 重 要 一 位 資 深 的 社 工 督 導, 因 為 已 經 累 積 有 多 年 從 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服 務 的 經 驗, 就 認 為 以 經 驗 來 判 斷 也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r 是 覺 得 人 家 說 的 危 險 評 估, 我 們 覺 得 好 像 沒 有 一 套 方 法, 會 有 這 種 想 法 啦 可 是 在 工 作 上 跟 個 案 討 論 的 時 候, 可 能 根 據 每 個 個 案 的 狀 況 啦, 好 像 不 太 會 覺 得 問 題 那 麼 嚴 重 J (SW3), 而 此 也 突 顯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判 斷 法 具 彈 性 與 貼 近 個 案 狀 況 的 優 點 但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工 作 者 的 態 度 與 專 業 敏 感 度 不 夠 的 話, 就 可 能 造 成 問 題, 一 位 家 防 官 就 提 到 他 對 派 出 所 員 響 的 觀 察 : 一 般 來 講, 就 是 看 有 些 員 擎 的 態 度, 一 般 有 的 員 學 態 度, 他 警 覺 性 高 的 話, 可 能 會 這 樣, 有 的 可 能 神 經 比 較 大 條 的 話, 真 的 他 認 為 這 沒 什 麼, 疏 忽 的 話, 可 能 造 成 有 些 沒 辦 法 為 祠 的 事 情 發 生 (P03) ( 三 ) 缺 乏 一 個 有 共 識 且 具 體 的 危 險 評 估 方 式, 影 響 被 害 人 接 受 服 務 的 內 涵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幫 助 服 務 體 系 針 對 重 大 危 急 的 個 案 優 先 處 理 (Campbell, 2005), 若 服 務 個 案 時 採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對 於 個 案 服 務 的 內 涵 即 會 受 到 影 響, 首 先 在 社 工 處 理 個 案 的 優 先 順 序 上 即 可 看 出 困 境 在 訪 談 中 有 社 工 提 到, 因 為 該 機 構 承 接 縣 府 方 案, 因 此 如 果 該 被 害 人 向 縣 府 陳 惰, 那 麼 就 會 優 先 處 理 也 有 社 工 提 到 會 看 被 害 人 的 婚 姻 關 係 r 她 是 不 是 婚 姻 關 係 離 婚 關 係 還 有 同 居 關 f 系, 然 後 如 果 她 是 同 居 關 係, 我 會 把 它 排 在 後 面 J (SW2), 因 為 有 婚 姻 關 係 牽 涉 到 較 多 且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所 以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此 突 顯 社 工 { 國 案 處 裡 的 優 先 順 序 無 一 定 的 標 準, 受 個 人 的 經 驗 及 行 政 考 量 的 影 響
16 15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在 警 察 方 面, 服 務 提 供 以 被 害 人 是 否 申 請 保 護 令 為 重 要 的 判 斷 囡 素, 如 被 害 人 未 申 請 保 護 令, 警 察 的 服 務 可 能 就 到 此 結 束 r 如 果 問 她, 勾 還 要 不 要 申 請 保 護 令, 她 說 不 要 的 話, 這 個 案 子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了 可 能 就 是 一 個 黑 數, 她 可 能 還 會 遭 受 到 暴 力 行 為... J (po l) 也 就 是 說,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問 題 並 不 是 主 導 服 務 的 主 要 考 量, 為 何 如 此? 可 能 的 原 因 為 服 務 網 絡 對 於 危 險 的 判 定 與 因 應 危 險 的 服 務 俏 無 具 體 的 共 識, 使 得 工 作 者 未 能 繼 續 也 無 壓 力 必 須 去 思 索 可 能 的 服 務 二 使 用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在 本 研 究 中 所 訪 談 的 對 象 其 服 務 場 域 所 使 用 的 評 估 工 具 是 林 明 傑 (2004) 修 正 Campbell (1995) 所 發 展 之 中 文 版 DA 量 表, 全 部 的 受 訪 對 象 都 有 使 用 DA 量 表 的 經 驗 ( 一 ) 操 作 上 因 工 作 者 訓 練 不 足 致 量 表 填 答 的 品 質 不 穩 定 ; 而 規 定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填 答, 有 一 些 被 害 人 無 法 立 即 回 應 量 表 的 施 測 應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程 序 與 穩 定 度, 但 或 許 是 準 備 的 過 程 中 訓 練 不 足, 亦 有 可 能 是 人 員 流 動 性 太 大, 對 於 量 表 施 測 的 品 質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例 如 一 位 家 防 官 就 說 r 因 為 這 個 表 格 當 初 設 定 說 給 當 事 人 填, 這 個 表 格 他 操 作 的 話, 我 們 曾 經 有 一 個 案 子, 同 樣 一 個 人, 他 第 一 天 來 報, 第 二 天 來 報, 但 是 表 格 的 量 表 ( 指 DA), 不 同 員 警 做 的, 量 表 分 數 差 很 多 J (po l) 另 一 位 家 防 官 也 提 到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 你 再 怎 麼 教 育 訓 練 基 層 的, ) 流 動 性 很 大, 像 我 們 的 社 區 家 防 宮, 現 在 還 則 不 到 一 年, 都 已 經 換 掉 一 半 以 上 J (P02) 另 工 作 者 對 量 表 問 項 題 義 的 掌 握, 有 時 也 是 模 糊 不 清 例 如 一 位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對 DA 量 表 中 一 個 題 義 的 疑 惑 r~ 你 是 否 相 信 他 能 殺 掉 你?~ 就 有 的 個 案 她 就 說, 如 果 他 有 計 劃 他 可 以, 可 是 他 現 在 沒 有
1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7 計 劃 我 想 他 不 會 所 以 那 個 答 案 是 你 4 日 不 相 信 呢, 就 是 有 點 模 稜 兩 可 J (SW5) 另 一 個 必 須 注 意 的 問 題 是 DA 量 表 填 答 的 時 間 是 否 須 保 持 彈 性? 如 果 規 定 在 第 一 次 受 理 案 件 時 一 定 要 填 寫 DA 量 衰, 那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有 困 難 : 我 覺 得 越 當 下 啊, 可 能 還 越 不 能 用 這 個 ( 指 DA) 越 當 下, 例 如 說 她 今 天 或 昨 天 被 打, 可 能 還 在 家 捏, 等 - 下 跟 你 講 完 還 要 回 家 的 那 種, 其 實 沒 有 時 間 用 這 個, 因 為 她 其 實 需 要 的 資 訊 量 是 很 龐 大 的, 然 後 她 需 要 知 道 的 事 情 很 多, 甚 至 她 全 部 討 論 完, 你 還 要 竣 擠 一 個 時 問 跟 她 討 論 說, 骨 今 天 回 去 之 後, 如 果 他 又 怎 樣 怎 樣 有 沒 有 什 麼 準 備 其 實 這 個 ( 指 DA) 拿 出 來, 會 浪 費 非 常 多 時 間 跟 她 的 精 神 銀 精 力, 而 且 那 個 對 她 來 說 那 個 現 在 不 是 重 點... (SW4) ( 二 ) 透 過 評 估 工 具 的 分 數 可 以 具 體 呈 現 危 險 程 度, 但 工 作 者 也 質 疑 量 表 分 數 無 法 真 正 代 表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評 估 重 表 的 優 點 是 提 供 工 作 者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工 具, 藉 由 產 出 的 分 數, 可 以 判 斷 危 險 的 程 度, 此 對 於 第 一 線 的 同 仁 有 立 即 的 幫 助, 甚 至 對 於 啟 動 後 績 的 安 全 措 施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很 好 的 判 斷 依 據. 如 采 有 DA 受 表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看 程 度, 了 解 他 危 害 程 度 變 大 的 幫 助,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了 解 這 個 的 話, 需 要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一 些 強 制 的 作 為, 甚 至 認 為 蠻 嚴 重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強 制 安 置, 先 暫 時 雙 方 面 隔 離 J (P01)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工 作 者 對 於 評 估 暈 表 的 分 數 代 表 的 意 義, 提 出 疑 問 r 危 險 程 度 越 高 ( 指 DA) 然 後 又 能 怎 樣 呢! 就 五 分 派 四 分, 差 在 哪? 然 後 跟 工 作 上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J (SW3) 而 評 估 分 數 是 否 真 能 代 表 被 害 者 的 安 全 處 境 呢? 亦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並 認 為 縱 使 被 害 人 有
18 158 王 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相 同 的 分 數, 但 每 個 人 擁 有 的 資 源 自 主 性 及 對 暴 力 的 回 應 情 形... 等 有 所 不 同,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其 實 就 有 差 異 : 她 的 危 險 許 佑, 除 了 這 個 以 外, 我 就 會 去 看 說, 她 自 己 有 多 少 資 源 像 有 的 娘 家 很 支 持, 跟 娘 家 很 不 支 持 的, 她 的 危 險 程 度 其 實 不 一 樣 或 是 說 有 的 是 她 沒 有 五 作, 她 要 依 賴 她 先 生, 那 她 就 沒 有 辦 法 離 開, 她 選 擇 變 傻, 那 這 個 就 比 較 危 險 ; 跟 這 個 人 同 樣 是 六 分, 她 後 來 決 定 要 離 開 了, 她 能 夠 申 請 保 護 令, 她 能 夠 去 做 其 它 的, 我 就 覺 得 她 們 是 不 一 樣 的, 她 們 的 危 險 程 度 事 實 上 是 不 一 樣 的 (SW3) ( 三 ) 評 估 工 具 對 工 作 者 及 對 被 害 人 具 有 提 醒 與 教 育 的 功 能 評 估 量 表 因 為 是 經 過 實 証 發 展 出 來 的 評 估 工 具, 對 於 危 險 因 素 的 掌 握 具 有 系 統 性, 可 以 協 助 工 作 者 有 系 統 的 搜 集 危 險 資 訊, 也 是 工 作 者 在 會 談 時 一 個 很 好 的 提 醒 : 我 覺 得 它 ( 指 DA) 可 以 比 較 有 系 統 的 來 開 一 些 問 題, 如 采 我 們 覺 得 這 些, 這 些 項 目 是 重 要, 或 者 我 現 在 也 相 信 這 些 項 目 是 重 要, 那 我 們 這 樣 子 問 她 比 較 不 會 漏 了 什 麼, 或 是 什 麼 東 西 沒 有 想 到, 我 覺 得 還 蠻 好 用 的 啦 (SW4) 另 一 方 面, 在 填 寫 評 估 工 具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以 促 進 被 害 人 客 觀 認 識 致 命 危 險 項 目, 例 如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被 害 人 的 反 應 í 她 ( 指 個 案 ) 會 覺 得 是, 原 來 是 這 個 喔, 還 被 列 入 極 面 在 闊 的, 有 這 樣 就 是 她 可 能 會 注 意 到 有 這 稜 項 目 恥 J (ωsw5 討 ) 囡 此, 也 會 協 助 被 害 者 檢 視 並 釐 清! 自 我 危 機 狀 況 :
1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59 因 為 分 數 ( 才 當 DA) 是 非 常 具 體 的, 還 有 做 到 那 個 項 目 的 時 候, 她 ( 指 個 案 ) 就 會 想 起, 喔 對, 這 十 年 來 真 的 有 什 麼 什 麼, 特 別 頻 繁 郁, 有 一 種 提 醒 的 功 能, 對, 然 後 也 是 增 加 會 談 的 素 材 (SW6) ( 四 ) 評 估 工 具 可 作 為 防 治 網 絡 各 體 系 閑 溝 通 的 平 台, 亦 可 作 為 法 官 裁 定 保 護 令 的 參 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非 常 需 要 網 絡 間 各 單 位 的 合 作 ( 張 錦 麗 等, 2003), 但 各 單 位 間 因 缺 乏 共 同 的 信 念 與 語 言, 常 發 生 溝 通 的 問 題 (Sudder 品, 2006) 而 網 絡 間 如 果 共 同 使 用 了 同 一 個 評 估 工 具, 或 是 對 這 個 評 估 工 具 有 所 認 識, 此 時 評 估 工 具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可 成 為 工 作 者 溝 通 的 工 具 : 對 我 來 說 就 是 跟 督 導 講 說... 我 接 了 一 個 八 分 的, 她 會 知 道 我 的 意 思 我 覺 得 幼 於 溝 通 對, 然 後 甚 至 啊, DA 啊, 例 如 說 像 你 講 的, ~R 警 察,J!lt 司 法, 他 們 其 實 慢 慢 可 以 接 受 耶! 例 如 說 你 說 給 他 聽, 就 是 在 溝 通 的 時 候, 說 這 個 幾 分 的 量 表 就 是 致 命 危 險, 這 個 人 幾 分 喔, 你 要 是 可 以 跟 他 講 這 個, 他 會 接 受 (SW4) 危 險 評 估 工 具 另 一 個 功 能 是 可 作 為 法 官 裁 定 保 護 令 之 參 考 一 位 社 工 在 訪 談 中 舉 出 一 個 具 體 實 例 說 明 她 如 何 利 用 DA 量 表 的 評 估 結 果, 再 加 上 她 在 該 評 估 量 表 上 所 加 註 之 意 見, 因 而 協 助 被 害 人 申 請 到 保 護 令, 法 官 並 且 在 保 護 令 裁 定 書 上 具 體 引 用 這 位 于 土 工 夥 伴 的 評 估 意 見 r 像 五 六 月 我 在 協 助 案 主 申 請 保 護 令 的 時 候, 我 有 附 上 那 個 危 險 詐 估 量 表, 當 然 有 申 請 人 ( 指 被 害 人 ) 自 詐 的 部 分, 還 有 社 玉 的 評 語 啊 什 麼 那 部 份, 那 後 來 法 官 有 引 述 我 的 評 估 J (SW6)
20 160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三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在 訪 談 對 象 參 與 的 方 案 中, 係 在 既 有 的 DA 量 表 下 加 入 了 二 個 額 外 的 欄 位, 一 為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請 被 害 人 在 0-10 分 中 標 示 出 她 認 為 最 適 當 的 分 數, roj 代 表 無 安 全 顧 慮, r 10J 代 表 非 常 危 險 ; 另 外 一 個 欄 位 是 警 察 / 社 工 員 / 醫 療 人 員 對 於 本 笑 之 相 關 評 估 意 見, 鼓 勵 第 一 線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接 觸 案 件 所 見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加 以 註 記 ( 一 ) 操 作 上 被 害 人 有 時 無 法 將 複 雜 的 感 受 轉 化 成 一 個 簡 單 的 分 數, 而 填 寫 分 數 易 受 被 害 人 當 下 情 緒 與 所 處 情 境 影 響 針 對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部 分, 在 實 務 操 作 過 程 中 發 現, 有 時 被 害 人 無 法 將 其 複 雜 的 感 受 很 明 確 的 以 一 個 分 數 呈 現 出 來, 例 如 一 位 社 工 員 就 提 到 r 其 實 我 們 做 到 好 多 個 案 她 都 會 給 我 們 一 個 答 案, 例 如 錢 分 哪, 喝 泊 的 時 候 10 分 啊, 不 喝 酒 的 時 候 0 分 J (SW4) 另 一 位 社 工 員 也 提 到 碰 到 這 樣 的 情 形, 她 的 處 理 方 式 就 是 依 照 被 害 人 的 答 案 勾 選, 而 這 可 能 是 一 個 模 糊 的 答 案 r 她 就 說 那 平 常 就 是 0 嘛, 那 他 一 打 我 就 是 10 嘛, 那 可 能 是 4-5 之 間, 她 也 沒 辦 法 下 一 個 決 定, 所 以 有 時 候 就 會 寫 J (SW6) 另 一 個 在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是 被 害 人 的 填 答 準 確 度 易 受 當 下 的 情 緒 及 情 境 影 響, 此 部 分 以 第 一 線 接 觸 被 害 人 的 警 察 人 員 感 觸 較 多 r 這 個 相 對 時 間 點 上 也 有 落 差, 你 在 第 一 時 間 的 話, 她 ( 指 放 客 人 ) 一 定 寫 比 較 高, 隔 天 的 話, 大 家 心 平 氣 和 的 時 候 再 來 再 做 這 個, 皇 HI 固 數 據 就 會 拉 下 去 J (po l) 另 社 工 人 員 也 發 現, 由 於 程 序 上 是 先 填 答 DA 量 表 的 十 五 個 題 項, 接 續 再 了 解 被 害 人 本 身 的 自 評, 因 此, 也 發 現 被 害 人 主 觀 的 感 知 會 受 到 量 表 總 分 影 響 的 情 形 r 養 體 的 分 數 會 影 響 她 們 自 評 的 分 數... 她 看 到 那 個 總 分, 那 個 八 分, 她 後 面 自 許 她 可 能 就 還 是 寫 八 分 J (SW6)
2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ω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 期 的 1 ( 二 ) 少 部 分 被 害 人 會 有 目 的 性 的 表 達 危 險 感 受, 因 此 必 須 參 考 其 他 資 訊 來 作 出 判 斷 而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工 作 人 員 亦 發 現 被 害 人 也 許 有 一 些 目 的, 因 此 對 於 自 評 部 份 會 誇 大 危 險 感 受, 例 如 一 位 警 察 就 提 到 r 當 然 有 時 候 被 客 人 會 說 說 啦 第 一 點, 她 就 是 不 願 意 待 在 這 個 家 庭, 而 且 她 是 為 了 要 尋 求 說 我 要 跟 我 先 生 離 婚... 像 這 一 環 的 話, 是 外 籍 配 偶 最 多 (P02) 因 此, 有 工 作 者 對 於 被 害 人 自 評 是 否 能 反 映 危 機 瑰 寶 狀 況, 是 有 質 疑 的. 因 為 她 的 危 險 自 評 的 一 個... 是 不 是 真 的 符 合 她 的 危 機 狀 況, 就 不 一 定 嘛 我 覺 得 透 過 DA 的 部 份, 是 比 較 容 易 去 衡 量 說 是 不 是 有 - 致 性, 她 的 自 評 有 沒 有 跟 她 的 實 際 上 面 對 刻 的 危 險 狀 況 是 有 一 致 性 的? 所 以 如 采 我 們 叉 車 看 自 評 的 話, 就 很 危 儉 啊 (SW5) ( 三 ) 功 能 上 可 促 發 被 害 人 思 考 自 身 的 處 境, 對 工 作 者 亦 可 提 供 很 好 的 討 論 切 入 點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功 能, 可 分 就 被 害 人 及 對 工 作 者 二 方 面 說 明 在 被 害 人 方 面, 多 位 中 土 工 員 都 提 到 這 樣 的 方 法 可 促 發 被 害 人 去 思 考 本 身 的 處 境 : 我 覺 得 挺 好 啦 我 覺 得 很 重 要, 她 有 機 會 去 想 一 想 自 己 的 狀 態... 0 (SW4) 就 我 們 覺 得 她 其 實 不 危 險, 但 是 她 勾 到 十 分, 她 就 會 覺 符 自 己 真 的 1ft 害 怕, 她 自 己 有 時 候 會 這 樣 講, 所 以 對 她 自 己 的 處 境, 也 有 一 些 認 識 這 樣 更 清 楚, 更 具 體 的 認 識 這 樣 (SW3)
22 16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而 對 工 作 者 而 言, 除 了 暸 解 被 害 人 自 我 的 感 受 之 外, 此 評 估 分 數 亦 對 社 工 會 談 提 供 了 協 助 例 如 有 位 社 工 提 到 在 長 時 間 與 被 害 人 工 作 過 程 中, 可 以 運 用 自 評 分 數 的 變 化, 瞭 解 被 害 人 的 想 法 r 敘 你 ( 指 被 害 人 ) 上 次 說 幾 分 啊? 那 你 覺 得 現 在 幾 分? 我 覺 得 那 個 東 西 都 是 可 以 繼 續 跟 她 運 用 的 J (SW4) 有 時 候 社 工 員 在 服 務 被 害 人 過 程 中, 發 現 被 害 人 沒 有 把 安 全 放 在 重 要 的 考 量, 此 時 社 工 亦 會 利 用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分 數 帶 入 討 論 r 那 我 們 土 一 次 有 做 DA 的 時 候, 我 記 得 你 ( 指 被 害 人 ) 好 像 是 勾 蠻 高, 八 分 的, 可 是 你 現 在 好 像 並 沒 有 覺 得 這 件 事 很 重 要, 是 為 什 麼?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可 以 切 入 的 點 J (SW5) ( 四 ) 當 被 害 人 自 評 分 數 與 評 估 量 表 的 結 果 產 生 差 異 時, 對 工 作 者 而 言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介 入 點 研 究 顯 示 被 害 人 危 險 自 評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預 測 因 素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Weisz et al., 2000),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評 量 工 具 與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結 果 應 接 近, 但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確 實 有 時 會 發 生 評 量 工 具 與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結 果 產 生 差 異 的 情 形, 此 時 被 害 人 自 評 的 分 數 為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訊 息, 可 以 協 助 工 作 者 去 深 入 瞭 解 被 害 人 心 中 的 害 怕 與 經 驗 : 發 兌, 哀 喔, (DA) 兩 分, 可 是 你 自 評 八 分 那 我 就 會 說, 欽, 你 客 觀 的 條 件 來 講 的 話 喔, 你 的 這 個 危 機 的 程 度 應 該 沒 有 那 麼 高, 那 可 是 你 自 評 的 分 數 卻 這 麼 高, 那 是 不 是 你 有 怎 麼 樣 心 極 豆 豆 有 不 安 全 的 地 方, 就 可 以 再 進 一 步 跟 她 討 論 因 為 那 個 不 安 企 感 很 微 妙 喔, 也 許 會 牽 扯 到 她 以 前 的 經 驗 怎 麼 樣... 不 知 道 (SW5) 而 從 深 入 了 解 被 害 人 的 特 殊 經 驗 後, 將 此 連 結 到 安 全 計 畫 的 服
2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日 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3 務, 也 是 工 作 者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的 方 法 : DA 勾 出 來 這 麼 低, 可 是 你 卻 覺 得 非 常 危 險, 我 會 問 她 那 個 非 常 危 險 的 原 因, 那 如 采 她 跟 我 說, 非 常 危 險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有 了... 例 如 說, 有 了 那 一 次 的 經 驗, 非 常 非 常 非 常 恐 怖, 讓 我 一 想 到 就 覺 得 十 分, 那 我 可 以 接 受... 那 如 果 戚 們 現 在 來 討 論 安 全 計 章 等 等, 討 論... 問 她 說,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有 辦 法 解 決 你 這 個 十 分 不 要 再 發 生 嗎? 等 等... 我 覺 得 這 個 有 意 義 (SW4) 四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在 全 體 訪 談 對 象 中, 只 有 四 位 因 參 與 當 地 縣 市 的 試 辦 方 案 而 有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經 驗, 另 外 一 位 派 出 所 警 員 及 四 位 另 一 個 機 構 的 社 工 人 員 並 無 此 經 驗 在 以 下 的 分 析 中, 除 呈 現 參 予 者 的 經 驗 外, 研 究 者 亦 希 望 透 過 訪 談 對 象 經 驗 的 差 異, 來 探 討 這 樣 一 個 機 制 對 服 務 者 而 言 帶 來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 一 ) 透 過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各 體 系 所 各 自 蒐 集 到 的 資 訊 可 相 互 交 流 與 整 合, 獲 得 較 完 整 的 訊 息, 有 利 於 危 險 評 估 的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強 調 網 絡 闊 的 合 作, 在 危 險 評 估 過 程 中, 網 絡 間 各 種 系 對 於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亦 認 為 有 其 必 要 性, 因 為 各 體 系 所 著 葷 的 資 訊 面 向 存 有 差 異, 且 各 體 系 接 觸 案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的 面 向 也 不 同, 因 此, 透 過 會 議 整 合 資 訊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且 對 於 案 件 的 評 估 可 發 揮 突 破 性 的 功 能 :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討 論 過 程 當 中, 其 實 還 是 可 以 看 到 醫 療 層 面 或 者 是 學 政, 他 們 看 到 的 婦 女 的 層 面 跟 我 們 其 實 遠 是 有 一 些 差 異
24 16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性 存 在 的, 那 尤 其 是 譬 如 說 警 方, 他 可 能 有 接 觸 到 她 的 家 人, 有 接 觸 到 她... 可 能 知 道 他 們 往 家 環 境 在 哪, 他 可 能 有 去 巡 遇, 或 者 是 從 他 們 的 鄰 居 知 道 這 個 婦 女 的 狀 況, 其 實 他 的 評 估 可 能 跟 我 們 的 就 不 一 樣, 因 為 現 階 段 來 講, 其 實 做 婦 女 婚 恭 的, 還 是 鎮 定 在 這 個 婦 女 本 身...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的 面 向, 跟 警 方 看 到 的 面 向 會 有 一 些 差 異 性 存 在 (SWl ) 警 方 去 的 時 候, 有 時 候 她 不 太 願 意 講 很 多 事 情 出 來, 就 卡 在 這 邊, 所 以 說, 你 這 種 情 況 底 下, 大 家 分 工 合 作, 變 成 說 各 方 面 資 料, 才 土 工 所 做 訪 奎 的 資 料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我 警 方 所 做 訪 查 的 資 料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然 後 大 家 在 會 議 上 拿 出 來, 當 然, 也 有 曾 經 挂 到 說 出 入 很 大, 社 工 所 訪 視 的 跟 我 們 所 知 道 的 有 出 入, 那 癥 結 點 在 哪 手 里, 可 以 提 出 來 討 論, 原 來 是 什 麼 情 況, 這 樣 才 有 辦 法 去 突 z 走 (P02) ( 二 ) 透 過 會 議 共 同 的 討 論, 可 以 針 對 被 害 人 危 險 狀 況 擬 定 安 全 計 畫, 分 工 合 作 ;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處 理 同 一 個 案 件 但 不 同 體 系 的 人 員, 了 解 彼 此 對 該 案 件 做 了 什 麼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功 能 是 對 於 個 案 安 全 策 略 的 討 論 產 出 與 分 工, 這 除 了 對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外, 也 加 速 相 關 體 系 互 相 聯 繫 溝 通 的 時 間, 效 果 上 受 到 參 予 者 的 肯 定, 例 如 一 位 中 土 工 督 導 就 說 明 了 她 的 經 驗 : 在 當 下, 大 家 可 以 做 好 很 快 的 連 結, 例 如 說 我 們 覺 得 這 個 個 案 可 能 社 工 員 不 適 合 陪 同, 丹 1 1 警 方 就 馬 上 說 沒 關 係 ' 我 可 以 陪, 就 那 個 行 政 聯 繫 上 也 少 T 很 多 了, 就 他 馬 上 說 他 可 以, 然 後 他 也 可 以 去 調 他 一 些 就 是... 譬 如 說 前 科 呀 什 麼 的, 其 實 這 樣 好 快 速 喔,
2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5 馬 上 可 以 做 很 好 的 連 結, 那 我 覺 得 這 樣 非 常 的 棒 (sw l) 而 藉 白 這 樣 的 會 議, 對 於 各 種 系 間 的 運 作 與 資 源 也 可 以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這 尤 其 對 於 平 時 未 參 與 網 路 會 議 的 工 作 者 而 言, 更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速 絡 一 位 工 作 一 年 的 社 工 員 就 指 出 r 其 實 是 我 是 透 過 那 樣 子 的 會 議, 我 才 第 一 次 去 接 觸 到 警 政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J (SW2) 而 對 於 資 深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言, 也 常 常 面 臨 不 知 ; 其 他 體 系 的 人 員 對 於 這 件 案 子 到 底 做 了 什 麼? 有 什 麼 樣 的 處 遇? 而 參 與 這 樣 的 會 議, 透 過 各 體 系 對 個 案 狀 況 與 處 理 情 形 的 報 告, 就 能 掌 握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一 位 資 深 的 家 防 官 說 : 我 是 認 為 幫 助 很 大, 因 為 能 讓 我 們 了 解 警 政 做 到 哪 手 里? 社 政 做 到 哪 程? 甚 至 有 的 司 法 單 位 又 有 介 入 的 話, 可 以, 他 保 護 令 到 底 有 沒 有 核 發 或 怎 樣? 還 是 在 哪 個, 都 可 以 了 解 整 個 系 統 (po l) ( 三 ) 透 過 跨 機 構 評 估 會 議, 網 絡 工 作 夥 伴 的 安 全 議 題 也 獲 得 討 論 與 處 理 在 訪 談 時 多 位 訪 談 對 象 都 提 到 一 個 真 實 的 案 例, 一 位 社 工 夥 伴 遭 到 加 客 人 的 威 脅, 因 此 面 對 即 將 到 來 的 被 害 人 保 護 令 案 件 開 庭, 社 工 員 陪 同 出 庭 是 否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危 險? 感 到 擔 憂 當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對 這 個 案 件 進 行 討 論 時, 社 工 員 提 出 她 的 擔 憂, 家 防 官 馬 上 表 示 可 以 由 他 來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並 旦 大 家 一 起 討 論 出 庭 當 天 接 送 被 害 人 流 程 的 安 排 這 位 中 士 工 員 的 督 導 就 表 示 了 她 對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功 能 的 肯 定 : 我 們 社 工 也 很 擔 心 她 出 庭 的 時 候 萬 一 被 跟 蹤 7 那 怎 麼 辨, 或 者 因 為 他 也 威 脅, 我 知 道 你 們 的 公 務 牢 牢 號 是 幾 號, 我 也 知 道 你 們 機
26 16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揉 討 構 在 明 ~ 裡 呀, 那 其 實 對 社 工 來 講, 她 內 心 有 很 多 的 不 安 全, 甚 至 婦 女 她 也 會 害 怕, 因 為 有 的 婦 女 會 覺 得 社 工 員 可 以 保 護 我 嘛, 但 是 連 你 也 被 威 脅 了, 那 我 怎 麼 辦? 我 記 得 那 次 是 透 過 小 組 會 議 ( 指 MARAC), 討 論 就 說 社 工 員 不 出 庭, 是 由 家 防 官 陪 同, 那 對 婦 女 派 對 社 工 來 講 都 是 一 個 定 心 丸... 0 (SWl) ( 四 )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在 操 作 上 仍 可 以 更 彈 性, 且 應 該 將 聯 繫 的 功 能 落 實 在 平 時 由 於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是 一 個 試 辦 的 方 案, 每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這 對 於 緊 急 的 案 件 是 無 法 立 即 處 理 的, 而 社 工 員 表 示, 除 了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平 時 的 連 結 仍 是 不 夠 r 可 能 我 們 跟 他 ( 指 警 察 等 網 絡 人 員 ) 之 間 的 進 結 我 覺 得 也 是 要 加 強 的 地 方, 其 實 真 的 只 有 在 開 會 場 合 上 才 會 雄 到 面 J (SW2)' 因 此, 除 了 應 將 聯 繫 的 功 能 落 實 在 平 時 案 件 的 處 理 之 外, 對 於 緊 急 個 案 應 該 要 有 彈 性 機 制, 立 即 由 社 會 處 召 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 緊 急 個 案 可 以 臨 時, 因 為 緊 急 個 案 不 一 定, 你 說 一 個 種 拜 一 次 的 話, 一 個 禮 拜 沒 有 那 種 看 社 會 處 他 們 認 為 什 麼 時 候 來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臨 時 來 召 開, 比 較 機 動 性 (POl ) ( 五 ) 對 於 無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經 驗 的 人 員, 網 絡 合 作 的 經 驗 較 多 停 留 在 處 理 案 件 時 的 觀 念 溝 通, 未 能 深 入 至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甚 至 安 全 計 畫 的 擬 定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中 有 四 位 社 工 人 員 並 無 參 與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經 驗, 研 究 者 發 現 在 他 們 對 跨 機 構 合 作 的 概 念, 大 多 停 留 在 處 理 案 件 觀 念 溝 通 的 階 段, 例 如 四 位 社 工 員 所 屬 機 構 在 去 年 四 月, 第 一 次 召 開 與 服 務 轄 區 警 察 單 位 的 聯 繫 會 議, 對 於 這 個 會 議 的 結 果 大 家 都 相 當
27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 期 167 肯 定, 其 中 一 位 于 土 工 員 表 示 r 四 月 那 次 是 變 大 的 轉 拔 點, 因 為 我 們 至 少 讓 派 出 所 知 道 有 這 個 婦 女 單 位, 我 們 在 做 00 區, 所 以 以 後 00 麗 的 婦 女 再 去 求 助 的 時 候, 你 該 做 的 就 要 傲 1JlI 相 對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後 績 再 去 跟 他 們 聯 絡 的 時 候, 他 們 可 能 就 會 客 氣 一 點, 你 要 什 麼 資 料, 他 比 較 願 意 提 供 協 助, 或 是 打 電 話 溝 通 或 是 倡 導 一 些 婦 女 的 權 益 的 時 候, 他, 可 能 比 較 容 易 能 接 受 J (SW6) 研 究 者 以 為, 網 絡 聯 繫 或 許 可 分 成 許 多 層 次, 其 中 如 能 進 入 到 跨 機 構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與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的 層 次, 應 該 是 最 能 發 揮 個 案 處 理 的 實 質 合 作 效 益 及 預 防 性 的 功 能 伍 討 論 與 未 來 發 展 搗 議 一 討 論 本 研 究 發 現, 警 察 及 社 工 等 實 務 工 作 者 最 常 使 用 的 評 估 方 法 是 非 結 構 性 的 臨 床 評 估 法, 此 與 國 外 研 究 文 獻 所 指 出 的 現 象 是 一 致 的 ( Campbell et 祉, 2001; Du!ton 祖 d Kropp, 2000) 社 工 與 警 察 所 注 意 蒐 集 的 資 訊 以 內 政 部 所 訂 頒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內 容 為 主, 但 實 務 工 作 者 大 多 也 認 為 通 報 表 的 資 訊 內 容 相 當 有 限, 或 是 資 料 內 容 填 答 不 全, 所 能 提 供 的 幫 助 有 限, 因 此 就 非 常 依 賴 工 作 者 個 人 的 判 斷, 依 據 其 經 驗 與 專 業 去 詢 問 相 關 資 訊 做 出 評 估 非 結 構 性 臨 床 評 估 方 法 有 其 彈 性 與 適 用 個 人 狀 況 的 優 點, 但 其 必 須 面 對 評 估 信 效 度 的 質 疑 ( Quinsey et al., 1998), 而 此 也 影 響 到 評 估 結 果 是 否 讓 相 關 服 務 體 系 人 員 認 同 ; 更 重 要 的 是, 也 對 { 困 案 處 遇 內 容 造 成 影 響 因 而 本 研 究 發 現, 許 多 工 作 者 對 於 使 用 精 算 式 評 估 法, 如 評 估 量 表 的 使 用, 即 有 較 高 的 依 賴 與 期 待, 也 給 予 許 多 正 面 的 評 價, 但 接 下 來 的 問 題 是, 評 估 重 表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評 估 者 充 足 的 依 據?
28 16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首 先 需 檢 視 的 是 評 估 工 具 的 適 當 性 我 國 現 階 段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評 估 工 真 是 中 文 版 的 DA 量 表, 共 計 有 十 五 個 題 項, 依 據 總 分 來 判 斷 危 險 的 等 級 然 DA 量 表 開 發 之 目 的 是 在 評 估 致 命 危 險 (Campbell, 1995)' 而 非 再 犯 危 險 或 是 安 全 計 畫 的 評 估 林 明 傑 (2004) 以 有 效 樣 本 為 177 人 詢 問 被 害 人 在 首 次 報 案 後 是 否 再 被 施 予 身 體 或 精 神 暴 力, 並 以 DA 量 表 之 題 項 為 預 測 題 項, 研 究 發 現 DA 量 表 在 預 測 有 無 再 犯 身 體 傷 害 及 精 神 傷 害 均 不 甚 理 想, 屬 於 中 度 偏 低 之 預 測 準 確 度 此 結 果 顯 示 中 文 版 的 DA 量 表 對 於 一 般 的 再 犯 預 測 有 其 限 制 第 二 要 探 討 的 是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行 為 的 特 殊 性, 量 表 評 估 的 分 數 是 否 可 作 為 判 斷 的 唯 一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評 估 分 數 是 否 就 真 能 代 表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提 出 質 疑, 而 相 關 研 究 也 告 訴 我 們 評 估 工 具 所 能 提 供 的 預 測 能 力 有 其 一 定 的 限 制 (Dutton et 泣, 2001; Heckert and Gondolf, 2004) 再 者,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危 險 評 估 靈 表 可 提 供 一 個 絕 對 的 切 分 點 讓 做 決 定 者 可 以 完 全 依 賴 量 表 分 數 去 判 別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之 危 險 等 級 (Kropp, 2004) 因 此 實 務 工 作 者 若 僅 依 賴 評 估 量 表 作 為 評 估 的 方 法, 顯 然 有 所 不 足 另 外,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對 於 量 表 使 用 的 訓 練 或 熟 悉 度 不 足, 亦 會 導 致 使 產 出 的 評 估 結 果 不 穩 定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是 另 一 個 受 實 務 工 作 者 肯 定 的 評 估 方 法, 此 方 法 除 可 提 供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於 被 害 人 處 境 與 感 受 有 更 確 切 的 了 解 外, 對 於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之 主 觀 感 受 與 客 觀 之 評 估 靈 表 分 數 問 可 能 存 在 的 差 異, 也 是 工 作 者 非 常 重 視 的 一 項 資 訊, 認 為 可 開 啟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的 大 門 然 而 本 研 究 也 發 現, 被 害 人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仍 存 有 一 些 問 題, 尤 其 是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的 信 效 度 問 題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納 入 被 害 人 本 身 之 認 知 因 素 是 否 恰 當?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主 張 應 納 入 者 理 由 包 括.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最 佳 之 預 測 者, 因 為 他 們 對 加 害 人 了 解 最 清 楚 (Davies and Lyon, 1998) 亦 有 學 者 提 出, 被 害 人 了 解 許 多 量 表 難 以 測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且 對 加 害 人 施 暴 行 為 之 循 環 有 深 刻 之 經 驗
2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 日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69 (Wei 間, et al., 2000), 因 此 被 害 人 是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之 預 測 者 另 一 方 面, 有 些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是 否 能 正 路 預 測 加 害 人 之 暴 行, 持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理 由 包 括 : 被 害 人 因 遭 遇 許 多 心 理 創 傷, 此 會 減 損 其 對 危 險 的 認 知 能 力 (Campbell, 1995) 再 者, 當 被 害 人 如 果 認 為 與 加 害 人 繼 續 保 持 關 係 是 當 下 最 好 的 選 擇 時, 被 害 人 極 可 能 就 選 擇 淡 化 加 害 人 的 危 險 性 (Dutton 祖 d Dionr 時, 1991) 雖 然 在 危 險 評 估 過 程 是 否 要 納 入 被 害 人 主 觀 的 認 知 因 素 仍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但 美 國 近 年 來 最 大 規 模 有 關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效 度 研 究, Jì n 由 美 國 Jobns Hopkins 大 學 所 執 行 之 The RAVE Study, 研 究 發 現 被 害 人 認 知 因 素 是 一 個 好 的 預 測 因 素, 但 預 測 能 力 尚 未 達 足 以 排 除 其 他 量 表 之 適 用 ; 而 根 據 此 研 究 結 果 建 議, 爾 後 之 研 究 應 朝 融 合 既 有 基 礎 下 之 危 險 因 素 ( 如 相 關 量 表 ) 及 被 害 人 對 危 險 認 知 因 素 之 綜 合 模 式 (Roehl et 泣, 2005) 本 研 究 雖 尚 未 能 顯 示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結 果 的 預 沸 l 能 力, 但 從 實 務 工 作 者 訪 談 中 可 以 發 現,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不 失 為 一 個 良 好 的 協 助 工 具, 可 反 應 被 害 人 在 變 動 情 境 中 的 處 境, 此 乃 一 般 評 估 量 表 所 無 法 呈 現 者 ; 更 重 要 者, 可 就 被 害 人 的 擔 憂 發 展 出 回 應 的 安 全 策 略, 因 而 促 使 評 估 的 目 的 走 向 更 積 極 的 風 險 管 理 (Heilbrun, 1997)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近 來 發 展 的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在 我 國 仍 屬 小 區 域 試 驗 性 質, 在 本 研 究 中 訪 談 四 位 參 與 此 模 式 之 工 作 者 發 現, 這 樣 的 一 個 機 制 確 實 是 可 改 善 目 前 各 體 系 單 打 獨 鬥 的 困 境 與 不 足, 擴 展 了 相 關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也 對 積 極 性 的 風 險 管 理 有 較 大 的 助 益 然 而 此 模 式 的 操 作, 相 對 於 前 述 三 項 評 估 方 法, 需 網 絡 各 相 關 單 位 付 出 較 多 的 資 源 與 能 量, 因 此 在 整 個 模 式 操 作 的 設 計 上 就 必 須 更 加 嚴 謹 例 如 英 國 MARAC 模 式 在 設 計 上 有 一 個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的 案 件 篩 選 機 制 (Robinson, 2006), 初 步 評 估 屬 高 風 險 案 件 方 納 入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討 論, 而 我 國 目 前 試 辦 的 方 案 中 亦 有 類 似 的 設 計 ( 張 錦 麗 等, 2007) 然 此 評 估 模 式 受 限 於 會 議 召 開 的 時 間 缺 乏 彈 性, 以 及 如 何 將
30 170 王 執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此 跨 網 絡 合 作 機 制 落 實 至 平 日 案 件 的 聯 繫 與 處 理 中, 此 乃 實 務 單 位 關 心 的 問 題 必 須 考 量 另 本 研 究 雖 未 發 現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可 能 呈 現 無 效 率 的 討 論 困 境, 但 根 據 Hague et al. (2003) 指 出, 跨 機 構 整 合 評 估 與 服 務 機 制 必 須 有 結 構 性 的 設 計, 若 不 是 在 很 有 結 構 的 狀 況 下 運 作, 結 果 恐 成 了 大 家 多 了 個 逞 口 舌 之 快 的 處 所, 無 法 有 效 達 到 目 的 表 2 歸 納 整 理 出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實 施 情 形 及 本 研 究 之 發 現, 據 此, 本 研 究 對 於 實 務 單 位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發 展, 提 出 下 列 五 項 參 考 原 則 : ( 一 ) 應 提 供 第 一 線 工 作 夥 伴 進 行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之 簡 要 指 標 或 工 具 為 使 第 一 線 之 警 察 社 工 或 醫 護 人 員 於 受 理 案 件 時, 能 有 所 依 據 的 進 行 評 估, 且 確 保 評 估 之 結 果 有 一 定 之 效 度, 而 不 影 響 被 害 人 後 續 服 務 的 內 酒, 主 管 機 關 應 提 供 其 等 進 行 初 步 危 險 評 估 之 指 標 或 工 具 且 考 量 第 一 線 人 員 的 素 質 不 一 流 動 性 大 且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有 限, 該 初 步 評 估 指 標 或 工 具 不 宜 複 雜, 以 簡 單 操 作 為 佳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危 險 評 估 方 案 內 容, 例 如 美 國 馬 里 蘭 州 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MNADA, 2008) 所 使 用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 以 警 察 及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為 主 ) 致 命 危 險 評 估 表, 包 含 十 一 個 評 估 題 目 ( 是 / 否 / 未 回 答 三 種 選 項 ) 及 一 題 被 害 人 擔 心 事 項 開 放 題 型 的 填 答 另 英 國 威 爾 斯 地 區 Card 前 市 推 動 之 MARAC 模 式, 要 求 第 一 線 警 察 受 理 案 件 時, 必 須 完 成 一 份 包 含 十 五 題 評 估 題 目 ( 是 / 否 選 項 ) 及 記 錄 被 害 人 特 別 的 資 訊 ( 如 被 害 人 害 怕 的 情 形 被 孤 立 的 情 形 以 及 被 害 人 對 未 來 危 險 處 境 的 看 法 等 ) (Robins 凹, 2006) 上 述 二 個 例 子 都 是 呈 現 簡 易 型 式 ( 二 ) 評 估 資 訊 來 源 必 須 多 樣 性 由 於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與 評 估 結 果, 均 有 其 一 定 的 限 制, 為 使 評 估 的 結 果 更 具 有 效 度, 評 估 資 訊 的 來 源 必 須 具 多 樣 性 以 前
3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1 語 支 表 2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分 析 非 結 構 性 量 表 評 估 被 害 人 自 我 跨 機 構 危 險 臨 床 評 估 評 估 評 估 評 估 人 員 警 察 社 工 醫 警 察 社 工 被 害 人 警 察 社 工 醫 l 護 人 員 護 人 員 檢 察 宮 l 專 家 學 者 等 評 估 資 料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DA 量 表 被 害 人 自 我 認 知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l 資 料 及 評 估 者 之 之 危 險 程 度 DA 量 表 被 害 人 l 詢 問 內 容 自 我 認 知 及 危 險 評 估 相 關 資 料 l ( 如 ESSA 加 害 l 人 相 關 素 行 等 ) 判 斷 標 準 評 估 人 員 個 別 判 依 評 估 量 表 分 數 依 被 害 人 之 自 我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l 斷 評 分 實 施 時 間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時 受 理 案 件 通 報 時 ( 緊 急 情 況 ) 或 召 ( 時 間 成 本 低 中 低 局 行 政 成 本 低 中 中 兩 開 評 估 會 議 時 特 殊 性 l 具 彈 性 I 有 系 統 性 1. 促 發 被 害 人 恩 1 評 估 資 訊 分 享 l 2 符 合 當 事 人 之 2 具 教 育 功 能 考 處 境 與 討 論 個 別 狀 況 3. 可 做 為 單 位 閉 2 皮 路 被 害 人 個 2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 之 溝 通 平 台 別 的 認 預 防 暴 力 l 4 評 估 結 果 可 作 3 服 務 者 可 將 之 3 網 絡 分 工 合 作 l 為 申 請 保 發 令 連 結 至 安 全 計 實 施 安 全 策 略 l 之 參 考 童 的 討 論 4. 關 照 網 絡 工 作 l 人 員 的 安 全 限 制 l 評 估 標 準 差 異 1 無 法 反 應 被 評 1. 複 雄 感 受 難 以 1. 行 政 成 本 兩 大 佑 者 之 個 人 差 轉 化 為 分 數 2 針 對 高 危 險 案 : 2 評 估 者 專 業 能 真 情 形 2 可 能 發 生 被 害 件 實 施 力 不 足 影 響 結 2. 評 估 者 訓 練 不 人 有 目 的 性 的 3 會 議 討 論 缺 乏 l 果 足 會 造 成 填 答 填 答 即 時 性 品 質 不 穩 定 評 估 效 度 不 種 定 穩 定 穩 定 / 不 穩 定 * 穩 定 風 險 管 理 否 否 可 促 發 有 *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指 出 (c 阻 pbell, 2004; Heck 甜 甜 00 岫 lf, 2004; Weisz et al., 2000),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具 有 相 當 高 之 準 權 效 度, 但 本 研 究 發 現, 訪 談 對 象 對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效 度 的 看 法 並 不 一 致 I
32 172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咕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探 討 述 MNADA 及 MARAC 方 案 為 例, 都 包 含 重 要 評 估 題 目 被 害 人 感 知 及 工 作 者 臨 床 判 斷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資 料, 因 此 於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時, 必 須 擴 大 評 估 資 訊 來 源 的 多 樣 性, 克 服 單 一 資 訊 來 源 的 限 制 ( 三 ) 利 用 被 害 人 自 評 做 為 工 作 者 與 被 害 人 對 話 的 工 具 被 害 人 自 評 在 實 務 運 用 中 除 可 促 使 被 害 人 思 考 自 身 的 感 受, 反 應 一 般 評 估 量 表 所 無 法 涵 括 之 個 別 化 處 境 外, 並 且 可 作 為 工 作 者 與 被 害 人 就 危 險 議 題 展 開 對 話 的 重 要 工 具, 進 而 促 發 安 全 計 畫 等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的 啟 動 因 此 寶 務 上 進 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峙, 必 須 注 意 蒐 集 被 害 人 對 自 我 危 險 評 估 的 看 法, 且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善 用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方 法 所 帶 來 之 討 論 空 間 ( 四 ) 評 估 方 法 的 運 用 應 具 有 階 段 性 為 1 吏 危 險 評 估 的 實 施 有 多 重 管 制, 提 升 評 估 之 效 度,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之 實 施 應 有 階 段 性 如 第 一 項 原 則 所 述, 第 一 線 工 作 夥 伴 僅 能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蒐 集 之 資 訊 有 限, 危 險 評 估 之 遂 行 必 須 由 具 專 業 訓 練 之 專 責 人 員 進 行 進 一 步 之 專 業 評 估, 並 針 對 專 業 評 估 所 呈 現 之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內 涵 至 於 應 區 分 為 幾 階 段, 研 究 者 參 酌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參 與 之 家 庭 暴 力 安 全 網 試 驗 方 案 以 及 英 國 之 MARAC 方 案, 以 為 應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的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的 專 業 評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的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各 階 段 評 估 的 內 容 有 所 區 分, 而 在 專 業 評 估 階 段, 亦 須 設 計 評 估 指 標 供 專 業 人 員 運 用 5 專 業 評 估 階 段 的 結 論, 並 不 依 據 一 定 的 分 數 加 權 或 計 算 方 程 式, 應 允 許 評 估 者 依 據 所 蒐 集 的 資 5 參 酌 英 國 反 家 庭 暴 力 整 合 行 動 J 組 織 (Co-ordinated Action Against Domestic Abuse, CAADA) 所 負 責 研 發 提 供 負 責 後 續 服 務 被 害 人 之 專 責 人 員 所 使 用 的 專 業 評 估 檢 核 表, 涵 括 了 固 定 評 估 題 目 (24 題 )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之 判 斷 建 議, 其 中 亦 特 別 著 重 被 害 人 現 在 所 處 之 情 境 因 素 的 搜 集 (CAADA, 2008)
3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 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3 料 綜 合 作 出 判 斷, 且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拿 控 ( 五 ) 針 對 高 危 險 個 案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有 其 必 要 性 針 對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所 建 議 為 高 危 險 個 案, 召 開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有 其 必 要 性 此 一 方 面 可 促 使 案 件 服 務 之 相 關 單 位 互 相 交 換 資 訊 進 行 危 險 因 子 討 論 外, 亦 可 整 合 網 絡 的 力 量 進 行 被 害 人 的 風 險 管 理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召 開 需 召 集 與 個 案 服 務 相 關 之 網 絡 單 位 成 員, 包 括 社 政 警 政 醫 療 檢 察 官 觀 護 人 加 害 人 處 遇 機 構 被 害 人 服 務 機 構 及 兒 保 單 位 等 人 員, 由 於 召 開 此 會 議 之 時 間 成 本 與 行 政 成 本 均 較 高, 會 議 的 進 行 必 須 詳 細 的 規 割, 以 避 免 各 單 位 代 表 各 抒 己 見 卻 無 焦 點 的 討 論 依 據 CAADA (2008) 所 提 供 之 MARAC 會 議 進 行 說 明,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的 進 行 必 須 有 結 構, 包 括 會 前 討 論 案 件 資 料 的 彙 整 以 及 各 單 位 須 報 告 之 資 料 內 容 格 式, 會 議 中 主 持 人 之 掌 控 與 分 工 結 論, 以 及 下 次 會 議 中 對 各 案 件 各 單 位 須 負 責 項 目 的 追 蹤 與 討 論 等 6, 故 實 務 單 位 於 運 作 時 必 須 網 絡 成 員 深 入 討 論, 建 立 共 識, 形 成 有 結 構 性 的 運 作 模 式 6 研 究 者 曾 於 2008 年 12 月 前 往 英 國 首 創 MARAC 會 議 的 威 爾 斯 C 缸 diff 市 實 地 觀 摩 MARAC 會 議 召 閑 情 形, 該 次 會 議 參 加 的 單 位 包 括 警 察 婦 女 服 務 團 體 兒 保 單 位 教 誨 人 住 宅 管 理 單 位 健 康 與 醫 療 單 位 IDVA 及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人 員 等 約 二 十 人, 由 警 察 局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小 組 的 響 官 擔 任 MARAC 會 議 主 持 人 該 會 議 每 次 討 論 包 括 尚 未 結 案 之 舊 察 與 新 進 之 新 案, 會 議 進 行 三 小 時, 共 討 論 三 十 個 案 件, 每 一 件 案 件 開 始 討 論 時, 自 警 察 先 報 告 案 件 資 料, 包 括 發 生 情 形 暴 力 史 及 加 害 人 之 背 景 資 料, 接 續 相 關 單 位 分 別 說 明 對 於 該 案 件 所 掌 握 之 資 訊 被 害 人 與 加 害 人 的 狀 況 及 須 處 理 的 危 險 議 題 各 單 位 報 告 過 程 中 亦 進 行 討 論, 最 後 大 家 獲 得 共 織 後 由 主 席 下 結 論, 針 對 該 案 件 提 出 須 採 取 之 行 動 (actions ' 即 指 安 全 策 略 ), 由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執 行 會 議 進 行 過 程 相 當 有 結 構, 亦 相 當 有 效 率 Cardiff 市 之 MARAC 會 議 原 係 每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Robinson, 刮 目 6), 但 因 應 需 要, 自 2 6 年 更 改 為 每 二 週 召 闖 一 次, 目 前 問 定 召 開 的 時 間 是 每 月 第 二 四 個 星 期 的 星 期 四 上 午 九 點 三 十 分 至 十 二 點 三 十 分 舉 行
34 174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挺 討 二 未 來 發 展 勢 議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的 提 出 最 後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發 現, 本 文 嘗 試 提 出 實 務 操 作 未 來 可 以 發 展 之 模 式 研 究 者 所 提 出 來 的 評 估 模 式 係 屬 於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 如 國 1), 流 程 可 區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及 第 三 階 段 的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此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依 不 同 階 段 工 作 者 之 實 務 情 境, 合 括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運 用 ; 並 藉 由 多 元 評 估 資 訊 的 整 合, 連 結 跨 網 絡 單 位 的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促 使 危 險 評 估 的 功 能 能 進 一 步 預 防 暴 力 目 的 的 實 踐 (Douglas and Kropp, 2002) 以 下 僅 就 三 階 段 的 危 險 評 估 執 行 方 式 分 別 說 明 : 第 一 階 段 的 初 步 評 估 由 第 一 線 受 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警 察 社 工 或 是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執 行 在 此 階 段 由 於 受 理 案 件 的 處 理, 警 察 社 工 及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與 被 害 人 有 直 接 的 接 觸, 為 能 評 估 被 害 人 的 危 險 處 境, 可 設 計 一 份 較 簡 易 之 評 估 工 具, 以 初 步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為 目 的 評 估 工 具 或 指 標 內 容 包 含 適 當 的 評 估 題 目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評 估 項 目 及 處 理 案 件 人 員 在 接 觸 被 害 人 或 相 關 當 事 人 所 見 認 為 需 特 別 注 意 之 處 及 評 估 建 議 也 就 是 在 目 前 填 報 內 政 部 所 訂 定 的 家 庭 暴 1J 事 件 通 報 單 之 外, 處 理 人 員 多 製 { 乍 一 份 初 步 評 估 表 初 步 評 估 表 實 則 涵 括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 量 表 評 估 ( 簡 易 評 估 題 目, 填 答 是 / 否 選 項 卜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及 臨 床 評 估, 此 可 綜 合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的 優 點, 包 括 有 一 基 礎 性 之 量 表 題 目 分 數 也 7 解 被 害 人 本 身 的 危 險 認 知 亦 可 透 過 工 作 者 臨 床 的 紀 錄, 描 述 出 符 合 個 別 狀 況 差 異 的 重 點 事 項 第 二 階 段 為 專 業 評 估, 此 階 段 借 重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以 國 內 實 務 現 狀, 建 議 執 行 人 員 為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的 社 工 員 或 是 警 察 分 局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 以 下 簡 稱 家 防 官 ) 此 階 段 流 程 是 按 獲 第 一 線 處 理 人 員 的 通 報 後, 例 如 家 暴 中 心 社 工 員 接 獲 通 報 或 是 警 察 分 局 家 防 官 接 獲 轄 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員 警 的 通 報, 除 掌 握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表 及
3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5 初 步 評 估 表 之 資 訊 外, 為 評 估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情 形, 尚 須 與 被 害 人 ( 或 必 要 時 與 加 害 人 接 觸, 此 部 份 以 警 察 為 主 ) 聯 繫, 進 一 步 蒐 集 評 估 所 需 資 料, 最 後 綜 整 相 關 資 訊, 評 估 被 害 人 之 危 險 狀 態, 此 乃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法 的 運 用 另 需 注 意 當 收 到 通 報 後 檢 視 初 步 評 估 表 呈 現 出 被 害 人 有 高 度 危 險 時, 此 類 案 件 應 優 先 進 行 專 業 評 估, 必 要 時 並 應 啟 動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立 即 提 供 被 害 人 相 關 之 安 全 服 務 此 階 段 所 須 蒐 集 的 資 料 著 重 在 被 害 人 所 面 臨 的 情 境 危 險 因 素 資 料, 而 非 僅 是 暴 力 史 的 呈 現, 因 為 情 境 因 素 是 預 防 暴 力 發 生 所 需 之 重 要 資 訊 危 險 評 估 / 風 險 管 理 執 行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評 估 EL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評 估 i l / i L ~ 第 三 階 段 整 合 佳 評 估 與 1-- 風 險 管 理 iii 將 ipt 體 位 專 業 人 員 聯 繫 被 害 人 是 案 件 通 報 後 自 家 暴 中 廿 一 步 蒐 集 評 估 相 關 資 一 一 l 心 社 工 ( 或 醫 分 局 家 防 料, 並 結 合 初 步 評 估 資 料 宮 進 行 專 業 評 估, 對 進 行 結 構 性 專 業 判 斷 於 初 步 評 估 顯 示 高 危 Jl 經 專 業 評 估 為 高 危 險 個 案 進 入 M 必 AC 會 議 討 論 及 進 行 安 全 策 盼 于 工, 並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其 餘 案 件 自 個 管 社 工 員 進 行 安 全 計 畫 服 務, 並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策 略 分 工 險 案 件, 應 優 先 處 理 立 v 社 工 警 察 醫 療 接 察 官 觀 護 人 加 害 人 一 --[ 1 遭 遇 及 提 供 被 害 人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人 員 參 加 MARAC 會 議,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並 參 予 討 論 與 分 工 網 絡 建 立 個 案 服 務 機 制, 隨 時 針 對 個 案 所 需 服 務 進 行 協 助 圖 1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整 合 性 危 險 評 估 模 式 圖
36 176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賈 春 操 作 古 法 的 探 討 第 三 階 段 為 整 合 性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當 專 業 評 估 結 果 判 斷 案 件 被 害 人 屬 於 高 危 險 者, 貝 IJ 將 此 案 件 送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與 風 險 管 理 ; 如 非 屬 高 危 險 者, 家 暴 中 心 社 工 員 則 依 據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進 行 個 案 之 安 全 計 畫 討 論, 並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策 略 分 工 雖 然 本 研 究 發 現 跨 網 絡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有 分 享 評 估 資 訊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預 防 暴 力 網 絡 單 位 分 工 合 作 及 可 以 處 理 網 絡 服 務 人 員 安 全 議 題 等 優 勢, 但 考 量 時 間 與 行 政 成 本 均 相 當 高, 因 此 原 則 上 僅 限 經 專 業 評 估 屬 高 危 險 之 案 件 方 進 入 MARAC 會 議 討 論 ; 但 其 餘 評 估 非 屬 高 危 險 案 件 而 經 專 業 評 估 者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例 如 一 段 時 間 內 重 複 通 報 多 次 之 被 害 人, 亦 可 由 專 業 評 估 者 建 議 納 入 MARAC 會 議 討 論 陸 結 語 根 據 Kropp (2004) 的 看 法, 相 較 於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危 險 評 估 的 發 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發 展 相 對 落 後,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這 樣 的 看 法 用 在 我 國 社 會 亦 相 當 恰 當 本 文 嘗 試 初 步 的 探 索 目 前 實 務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評 估 操 作 的 情 形, 並 藉 自 訪 談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瞭 解 處 理 案 件 人 員 參 與 危 險 評 估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並 依 據 文 獻 與 研 究 發 現, 分 析 四 種 危 險 評 估 方 法 ; 最 後 亦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討 論, 對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一 整 合 性 評 估 模 式, 希 冀 有 助 於 本 土 推 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之 參 考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的 實 施,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確 立 以 預 防 為 基 礎, 以 風 險 管 理 為 目 的 的 核 心 概 念, 提 出 以 下 幾 個 建 議 : 第 一,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的 服 務 工 作 者, 應 加 強 危 險 評 估 的 專 業 訓 練 第 二, 對 於 危 險 評 估 工 具, 應 針 對 目 的 性 ( 如 再 犯 致 命 亦 或 安 全 服 務 ) 有 所 區 隔, 旦 國 內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需 就 該 等 量 表 之 本 土 驗 誰 部 分 深 入 討 論, 以 發 展 出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的 評 估 工 具 第 三, 在 危 險 評 估 的 過 程 中, 不 可 忽 略 被 害 人 自 我 評 估 的 項 目, 且 應 予 以 制 度
37 社 會 政 葷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卷 第 一 期 177 化 的 操 作, 此 部 份 可 協 助 工 作 者 了 解 被 害 人 的 處 境 與 擔 憂, 並 作 為 評 估 的 重 要 參 考 第 四, 推 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工 作 模 式, 此 部 分 可 以 高 危 險 個 案 為 主 最 後, 本 文 有 其 研 究 限 制 本 文 的 重 心 著 重 在 評 估 方 法 與 模 式 的 討 論, 並 未 針 對 危 險 因 子 的 內 涵 加 以 探 究, 因 此 亦 未 就 評 估 內 容 提 出 建 議, 此 乃 本 文 的 限 制 一, 有 賴 後 饋 的 研 究 再 針 對 此 部 分 加 以 探 討 再 者, 本 研 究 對 於 實 務 實 施 現 況 的 探 討 部 分, 僅 邀 請 一 縣 市 與 一 民 間 機 構 計 九 位 之 社 工 與 警 察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缺 乏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的 經 驗, 亦 缺 乏 其 他 縣 市 與 機 構 的 經 驗, 此 乃 因 目 前 實 施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之 單 位 本 就 有 限, 且 能 比 較 說 明 四 種 評 估 方 法 者 則 更 為 受 限, 此 或 造 成 蒐 集 資 料 內 容 的 侷 限, 此 為 研 究 限 制 二 另 評 估 方 法 與 評 估 成 效 間 有 重 要 之 關 聯, 但 本 研 究 因 為 資 料 之 限 制, 未 能 就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與 評 估 成 效 間 之 關 係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此 乃 研 究 限 制 三, 有 賴 後 績 之 研 究 繼 續 努 力
38 178 王 珮 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 實 務 操 作 方 法 的 接 討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部 分 林 明 傑 (2004) 0 << 婚 姻 暴 力 加 害 人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暈 表 建 立 研 究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林 明 傑 沈 勝 昂 (2003) 0 < 我 圓 婚 姻 暴 力 加 害 人 之 危 險 評 估 : DA 量 表 在 我 國 適 用 之 研 究 ), << 犯 罪 學 期 干 1])),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林 明 傑 鄭 瑞 陸 蔡 宗 晃 張 秀 鴛 李 文 輝 (2006) 0 <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危 險 分 級 管 理 試 辦 方 案 之 檢 驗 ),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卜 第 115 期, 頁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姚 淑 文 王 秋 嵐 (2007) 0 << 宜 蘭 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安 全 網 計 畫 研 究 宜 蘭 縣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張 錦 麗 王 珮 玲 柯 麗 評 (2003) 0 < 美 國 杜 魯 斯 家 庭 暴 力 社 區 介 入 模 式 的 介 紹 ), << 社 區 發 展 季 干 IJ>> ' 第 101 期, 頁 外 文 部 分 CAADA. (2008). Risk Identification Checklis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High Risk Cases of Domestic Abuse, Stalking and Honour-based Violence. Retrieved December 20, 2008, from h 旦 p. // uk!librarvresources.htm!#2 Campbell, J. C. (1995) Prediction of Homicide of and by Battered Women', in J. C. Campbell (ed.), Assessing Dangerousness: Violence by Sexual Offenders, Batterers, and Child Abusers, pp ThousandO 此, CA: Sage. Campbell, J. C. (2004). 'He!ping Women Understand Their Risk in Situation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39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2009 年 6 月 第 十 三 春 第 一 期 179 Vio/ence, 19 (12): Campbell, J. C. (2005). Assessing Dangerousness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History,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Criminology, 的 (4): Campbell, J. C., P. Sharps and N. Glass (2001). Risk Assessment for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 in G. F. Pinard and L. Pagani (eds.), Clinical Assessment of Dangerousness: Empirica/ Ccontributions, pp.l New York: Plenum. Campbell, J. C., D. W. Webster and N. Glass (2009). The Danger Assessment: 1alidation of a Lethality Risk Assessment Instrument for Intimate Partner Femic 峙 e', Journal of b 穹 的 personal Violen 凹, 24 (4): Davies, J. and E. Lyon (1998). Safeη Planning with Battered Women. Thousand Oaks, CA: Sage. Dolan, M. and M. Doyle (2000). Violence Risk Prediction: Clinical and Actuarial Measures and the Rrole of the Psgchopathy Checklist', British Journal ofpsychiatry, 177 (4): Douglas, K. S. and P. R. Kropp (2002) A Prevention-based Paradigm fo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Clinical and Research Applicaiton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9 (5): 回 Dutton, D. G. (1 995). A Scale for Measureing the Propensity for Abusiveness', Journal of Family Viole~ 肘, 的 (2): Dutton, D. G. and P. R. Kropp (2000). 'A Review of Domestic Vioence Risklnstruments', Trauma, Violence, & Abuse, 1 (1): Dutton, D. 缸, M. A. Landolt, A. StarzomskiJ and M. Budnarchuk (2001) Validation of the Propensity for Abusiveness Scale in Diverse Male Populations',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 16 (1):
朝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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