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SHIPS-#15101-v11-comparision_of_trademark_amendment_drafts-C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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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arison of PRC Trademark Law Drafts This document compares proposed drafts of the PRC Trademark Law with the current version of the law. Changes are compared with previous iterations of a draft, with special attention paid to the December 2012 Draft. English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for new or amended articles in the most recent draft, with changes in red text. Current Trademark Law Draft June 2009 Draft March 2010 Draft September 2011 Draft December 2012 Draft December 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第一条 [ 立法宗旨 ]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法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量, 维护商标信誉, 实施商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标知识产权战略, 以保障消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 费者和生产 经营者的利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经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的发展, 建设创新型国家,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设特制定本法 创新型国家, 特制定本法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法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 主管部门 ]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Article 2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包括 The Trademark Offi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2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宜 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裁定事宜 第三条 [ 权利客体 ]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matters of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including matters of trademark review and registered trademark invalidation adjudication.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3 定 门规定 门规定 门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 权利主体 ]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第五条 [ 共同共有 ]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第六条 [ 强制注册 ]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 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 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 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 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 未经核准注册的, 不得在市场 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 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 销售 不得在市场销售 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4 第七条第七条 [ 质量保证 ]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 商标概念 ]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Article 8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声音 气味 动态等商标的注册申请 具体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声音 气味 动态等商标的注册申请 具体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和声音,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商品 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In respect of any visual sign capable of distinguishing the goods or service of one natural person, legal entity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from that of others, including any word, design, letters of an alphabet, numerals, three-dimensional symbol, combinations of colors, voice, and their combination, an application may be filed for registration. Single color used on goods or packages may be registered as trademark where it has acquired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through use and become readily identifiable to other goods.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 第九条 [ 显著特征和诚信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Article 9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 Any trademark in respect of which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is filed shall be so distinctive as to be distinguishable, and shall not conflict with any prior right acquired by another perso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use of trademark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5 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honesty and good faith. A trademark registrant has the right to use the words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or a symbol to indicate that his trademark is registered. 第十条 第十条 [ 禁用条款 ]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 用 : 标使用 : 标使用 : 标使用 :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和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 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 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 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国徽 军旗 勋章相同或 国徽 军旗 军徽 勋章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 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 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 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 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 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 所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 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 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 ( 二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称 图形相同的 ;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 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 国旗 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 ( 二 ) 同外国的国家名 形相同的 ; 名称 图形相同的 ; 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相同 ( 二 ) 同外国的国家 ( 二 ) 同外国的国家 外 ; 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 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 三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 同意的除外 ;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 的名称 旗帜 徽记相同或者 ( 三 ) 同政府间国际组 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政府同意的除外 ; 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 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相同 ( 三 ) 同政府间国际 ( 三 ) 同政府间国际 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 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 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 ( 四 ) 与表明实施控制 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 外 ; 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 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 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 ( 四 ) 与表明实施控 众的除外 ; 众的除外 ; 的除外 ; 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 四 ) 与表明实施控 ( 四 ) 与表明实施控 ( 五 ) 同 红十字 红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新月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 但经授权的除外 ;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 近似的 ; ( 五 ) 同 红十字 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 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军徽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 ( 二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 三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四 ) 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 Article 10 The following signs shall not be used as trademarks: (1)Those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the State name, national flag, national emblem, military flag, army emblem, or meda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ose identical to the names, signs or marks of Central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names of specific places where such authorities are located, or identical to the names or designs representing landmark buildings; (2) those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e State names, national flags, national emblems or military flags of foreign countries, except that the foreign state government agrees otherwise on the use; (3) those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e names, flags or emblems or names, of 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except that the organizations agree otherwise on the use or that it is not easy for the use to mislead the public; (4) those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official signs and hallmarks, showing official control or warranty by them, except that the use thereof is otherwise authorized;

6 ( 六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 七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 八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 二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 红新月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 ) 带有民族 种族歧视性的 ; ( 七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 八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前款第 ( 四 ) 项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由商标局备案并公告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 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商标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 二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 ( 五 ) 同 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 ) 带有民族 种族歧视性的 ; ( 七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八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 九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前款第 ( 四 ) 项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由商标局备案并公告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五 ) 同 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 ) 带有民族 种族歧视性的 ; ( 七 ) 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 ( 八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五 ) 同 红十字 红新月 红水晶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 六 ) 带有民族 种族歧视性的 ; ( 七 ) 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 八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Article 1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 二 ) 仅仅直接表示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 二 ) 仅仅直接表示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 二 ) 仅仅直接表示商 (5) those identical with or simi1ar to the symbols, or names, of the Red Cross, the Red Crescent, or the Red Crystal; (6) those having the nature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ny nationality or racial discrimination; (7) Those deceptive in nature, which are likely to mislead the public as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oods such as quality or place of origin; and (8) those detrimental to socialist morals or customs, or having other unhealthy influences. The geographical names as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nd the foreign geographical names well known to the public shall not be used as trademarks, but such geographical terms as have otherwise meanings or are a part of collective marks/or a certification marks shall be exclusive. Where a trademark using any of the above-mentioned geographical names has been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it shall continue to be valid. The following signs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as trademarks: (1) those only comprising generic names, designs or models of the good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trademarks are used; (2) those having direct reference to the

7 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 )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产地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 )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 产地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 )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 三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quality, main raw materials, function, use, weight, quantity or other features of the good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trademarks are used; and (3) Others lacking distinctive features. The signs mentioned as specified in Items (2) and (3)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ay be registered as trademarks after they hav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and become easily distinguishable through use.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 [ 立体商标特殊规定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 第十三条 [ 禁止他人注册 使用驰名商标 ] 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与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

8 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容易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误导公众, 可能不正当利用或者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或者声誉的, 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 ]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Article 14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 商标管理等商标行政案件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 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 评审 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 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A well-known mark shall be recognized upon request of the parties to the cases and shall be recognized as a fact of dealing with trademark related cases. Account shall be taken of the fol1owing factors in establishment of a well-known mark: (l) reputation of the mark to the relevant public; (2) time for continued use of the mark; (3) consecutive time, extent and geographical area of advertisement of the mark; (4) records of protection of the mark as a well-known mark; and (5) any other factors relevant to the reputation of the mark.

9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 代理人 / 代表人抢注 ] 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Article 15 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 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 Where any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registers, in its or his own name, the trademark of a person for whom it or he acts as the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refrom, and the latter raises opposition, the trademark shall be rejected for registration and prohibited from use. Where an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mark is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another person's trademark that has used, the applicant has contractual or business relationship or any other relationship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erson except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the latter raises opposition, the trademark shall be rejected for registration.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 地理标志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Article 16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 Where a trademark contains a geographic indication of the good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trademark is used, the goods is not from the region indicated therein and it misleads the public, it shall be rejected for registration and prohibited from use; however, any trademark that has been registered in good faith shall remain valid. The geographic indications mentioned refer to the signs that signify the place of origin of the goods in respect

10 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需要取得专用权的, 应当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需要取得专用权的, 应当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 对等原则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of which the signs are used, their specific quality, reputation or other features as mainly decided by the natural or cultural factors of the regions.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 委托代理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Article 18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可以直接办理, 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可以直接办理, 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可以直接办理, 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or other trademark matters can be handled personally or by trademark agencies entrusted. Any foreign person or foreign enterprise intending to apply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mark or for any other matters concerning a trademark in China shall appoint any of such organizations as designated by the State to act as its or his agent.

11 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新增 ) 第十九条 (New Provision) Article 19 第十九条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规定, 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施惩戒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Trademark agenc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and abide by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 agency activities. Trademark agency association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s, implement enrolment conditions strictly, and punish members who violate self-regulating norms. Trademark agency association shall publish without delay about its members and punishment against them.

12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具体申请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 新增 ) 第二十条 (New Provision) Article 20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registrations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o which China has acceded. The detailed specific measur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请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 第二章申请 商标注册的 第二章申请 商标注册的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 商标注册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 申请书件 ]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Article 21 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 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 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 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 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 Where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to be used in respect of other goods of the same class, a new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shall be filed.

13 品名称 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 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may be submitted either in hard copies or in electronic forms.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 可以受理一标多类申请 ]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在一份申请中同一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 另行申请 ]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Article 22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在一份申请中同一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 具体受理办法及申请的分割等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Article 23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If an applicant intends to apply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same trademark on the commodities in different classes, it shall submit separate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Applicants may apply through one single application to cover multiple classes with one registration trademark; the specific rul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ncil. I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needs to be entitled with the exclusive right of use beyond the designated commodities, a new application shall be filed.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重新申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

14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标志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标志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 增加电第二十三条子申请方式 ]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可以用书面 电子或文件, 可以用书面 电子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或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提出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式提出 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二十四条 [ 申请日期及电子申请 ]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 申请的撤回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申请人在商标局做出决定前, 可以请求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不可撤回其提出的撤回请求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申请人在商标局做出决定前, 可以请求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不可撤回其提出的撤回请求 第二十六条

15 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 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义 地址 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 也可以申请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优先权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16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 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 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二十七条 [ 展览会临 时保护 ]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 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 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六个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 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17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 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 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 ] 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 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 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新增一条, 作为第二 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在审查过程中,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可以向申请人发送 审查意见书, 要求其自收到 审查意见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逾期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 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New Provision) Article 29 During the process of examination, if the Trademark Office believes the content of th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needs explanation or correction, the Trademark Office may send an Examination of Submissions, and request the applicant complete the explanation or correction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reception of the Examination of Submission. If the applicant fails to provide the requested explanation or correction, it shall not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 Office. 第三章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 第三章审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 第三章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三章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三章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

18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 申请的核准 ]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 发给 审查意见书, 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 发给申请人 审查意见书, 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修正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注册申请的驳回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在全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在或者部分商品上不符合本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具有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以下情形的, 由商标局驳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回或者部分驳回申请, 不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予公告, 商标局应当以书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商标注由商标局驳回或者部分驳册申请人 : 回申请, 不予公告 商标局 ( 一 ) 同他人在同一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 ( 二 ) 不符合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 在审查程序中, 商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19 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可以向申请人发送 审查意见书, 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 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申请在先和同日申请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 十三条 (Original Article 30 changed to Article 33) Article 33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商标局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商标局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不得损害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先权利和不得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 ( 方案一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 An opposition against the preliminarily approval of trademark may be filed by pre-existing right owner or an interested party to the Trademark Office, if they believe the registration violates article 13,15,16(1),30,31,32, within three months of the publication date. If no opposition is file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ublication period, registration approval shall be granted,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and a publication shall be made thereon.

20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方案二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 业务往来 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 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 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四条 制止违背诚信原则的注册行为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 第三十三条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

21 近似,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 业务往来 地域关系或其它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 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容易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 近似, 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 业务往来, 地域关系或其它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 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 _ 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容易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 第三十五条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 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注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满无异议, 或者经裁定异议不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满无异议, 或者经裁定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 成立的, 予以核准注册, 发 不成立的, 予以核准注册, 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 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可以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 期满无异议的, 予以核准 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22 并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 异议申 第三十五条 请 ] 申请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 申请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 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第 ( 一 ) 项 第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 议 第四十三条 [ 驳回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Article 34 审 ]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对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 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Where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is rejected and no publication is made thereon,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notify the applicant of the same in writing. An applicant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who is dissatisfied with such a decision may, within thirty (30) days of receiving the notification, apply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for re-examination, and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shall make a decision thereon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in writing. A party concerned who is dissatisfied with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may file a lawsuit with a people's court within 30 days of the party's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23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 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 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 并予以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 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Original Article 33 is changed to Article 35) Article 35 Where an opposition is filed against a preliminarily approved and published trademark application,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hear the facts and grounds stated by the opponent and the respondent, and shall make a decision on whether or not approve the registration upon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and notify the objecting party and objected party in written form. Where the Trademark Office determines to grant the registration approval,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to the objected party, accompanied by the pub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If the objecting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termination, he/she may apply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for reexamination for invalida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44. If the objected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cision against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made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he/she may apply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for reexamination within thirty (30) days on the reception of the decision. If the objected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he/she may file a lawsuit before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thirty (30) days on the reception of the decisi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ify the objecting party involved in the lawsuit as the third party.

24 (Original Article 34 change to Article 36)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 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 经裁定异议成立的, 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 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 应当针对当事人评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 理由及请求做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时, 对下列涉及商标确权的事由, 应当依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作出合理裁量 : ( 一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条所指情形 ; ( 二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 ( 三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二条所指情形 ; ( 四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 近似商标 ; ( 五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 应当针对当事人评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 理由及请求做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时, 对下列涉及商标确权的事由, 应当依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作出合理栽量 : ( 一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条所指情形 ; ( 二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 ( 三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本法第十二条所指情形 ; ( 四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 近似商标 ; ( 五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 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 并予以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 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 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驳回申请决定 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Article 36 If no application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 the rejection of registration is filed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for review, or no lawsuit against the review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is filed before the Peoples cour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rescribed period, the decision of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 the decision of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 or the decision of review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re an opposition is held untenable, registration approval shall be granted, the time when the applicant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s granted with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relevant trademark shall commence from the date of expiration of the three-month period following the preliminary approval and publication.

25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 异议裁定的效力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成立的, 不予注册 异议在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成立的, 在该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核准其在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并予公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该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成立的, 不予注册 异议在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成立的, 在该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核准其在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并予公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该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 及时审查 ]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评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评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 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 错误更正程序 ]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

26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转让和使用许可 范围内作出更正, 并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一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变更 转让 移转和使用许可 范围内作出更正, 并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一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变更 转让 移转和使用许可 出更正, 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变更 转让 移转和使用许可 出更正, 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变更 转让和使用许可 Chapter IV: Registered Trademark Renewal, Modification,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 商标专用权有效 期限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 商标续展及 期限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27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 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需要变更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申请 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 未一并变更的, 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需要变更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申请 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 未一并变更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 未一并变更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 ; 期满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转让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发给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 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发给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 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 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8 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转让 ; 未一并转让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 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不予核准,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转让 ; 未一并转让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 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不予核准,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转让 ; 未一并转让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 ; 期满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 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局不予核准, 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 移转 ]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 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经商标局核准后, 发给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 应当一并移转 ; 未一 并移转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 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经商标局核准后, 发给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移转 ; 未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 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经商标局核准后, 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移转 ; 未一并移转的, 由商标局通知

29 第四十条 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 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并移转的, 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其限期补正 ; 期满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The original Article 40 change to Article 43) Article 43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 trademark registrant may license its registered trademark to another party by entering into a trademark license contract. The licensor shall supervise the assurance of the quality of the licensees' goods bearing the licensor's registered trademark. The licensee shall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ir goods on which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used. Anyone who uses another's registered trademark under a license must clearly mark the goods bearing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with the licensee's name and the place of origin of the goods. Where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licensed to a third party, the licensor shall file the trademark license with the Trademark Office for record, and a publication made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thereon. A license that has not been recorded with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not be used against any third party

30 第四十二条 [ 商标使 第四十六条 用许可及备案 ]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 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 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 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 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质量 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 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 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报商 许可他人使用其 标局备案 经备案的, 可 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 以对抗第三人 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 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 经备案的, 可以对抗第三 人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with good faith. 第五章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 第五章的评审 商标注册 第五章审 商标注册的评 第五章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 第五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 Chapter V: Declar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invalidation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撤销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The original Article 41 change to Article 44) Article 44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 I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violates Article 10, 11 or 12 hereof, or for which

31 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 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 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 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 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 ( 一 ) 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自, 商标注册之曰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入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 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 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 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 registration was obtained by deceptive or other improper means, it shall be declared as invalidated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other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file an application to request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to declare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I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violates Article 13, 15, 16(1), 30, 31 or 32 hereof, the pre-existing right owner or an interested party may, file an application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to declare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within five (5) years of the registration date. In the case of malicious registration, the owner of the relevant well-known trademark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five-year time limit.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shall, upon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on the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y in written form and specify a time limit for the party to submit the response. 第四十七条 [ 不符合注册条件撤销的效力 ] 注册商标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被撤销的, 该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 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被撤销的, 该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 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

32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撤销的生效裁定, 对该裁定生效前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判决或者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 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撤销的生效裁定, 对该裁定生效前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判决或者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 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存在 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 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 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 但是,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使用费 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一事不再理 ] 第四十九条原第四十二条删除 (Original Article 42 deleted)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 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的, 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的, 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 (Original Article 43 change to Article 45) Article 45 The decision of declaration of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made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and notified to relevant

33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定期限届满, 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提起诉讼的, 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裁定生效 parties. If the relevant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Office, he/she may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 within thirty (30) days on the reception of the decision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and the decision shall be made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and be sent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in written form, if the relevant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he/she may file a lawsuit against this decision before People's court within thirty (30) days on the reception of the decision.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n either maintaining or declaring a invalidation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t shall be send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in written form, if the party dissatisfies with the decision, the party concerned may file a lawsuit against the decision before People's court within thirty (30) days on reception of the decisi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ify the other party involved in the trademark decision proceed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proceeding as a third party. If no application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declaration of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filed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for review, or no lawsuit against the review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the maintaining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or the declaration of invalidation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filed before the

34 第五十条 [ 商标注册评审的司法救济 ]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评审案件作出的决定和裁定, 应当通知有关当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 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 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 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使用费 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评审案件作出决定和裁定, 应当通知有关当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 Peoples cour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rescribed period, the decision of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 the decision of the Trademark Office or the decision of the review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New Provision) Article 46 In case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declared as invalidat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forty-four (44) of this law,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trademark shall be deemed as never existed. A decision or ruling on the invalidation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shall have no retroactive effect on a judgment or ruling that was made and already executed by a People's court for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the decision on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 made and already execu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the trademark assignment or license contract which was already performed prior to the declaration; however, in case of no-refunding of compensation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cense fees or assignment fees will obviously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these compensations or fees shall be refunded. Any damages caused by the bad faith of the trademark regisgerer, shall be compensated.

35 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曰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 商标的使用 ]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 (New Provision) 第四十四条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 : ( 一 ) 商品 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上 ; ( 二 ) 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 ; ( 三 ) 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 ; ( 四 ) 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 五 ) 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物中 ; ( 六 ) 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 注册商标一般违法行为 ]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 : ( 一 ) 商品 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上 ; ( 二 ) 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品上 ; ( 三 ) 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 ; ( 四 ) 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 展览 ; ( 五 ) 互联网 通讯网络等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上 ; ( 六 ) 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是指为生产 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 八条 Article 47 The use of trademark mention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the affixing of the trademarks on the commodities, commodity packages or container and the transaction documentation of commodities, or the application to advertisements, exhibitions and other commercial activities for the purpose of distinguishing the origin of the commodity. (Original Article 44 changed to Article 48)

36 Article 48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 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 二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 三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 四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 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 二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 三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 四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 ( 五 ) 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的 有前款 ( 一 ) ( 二 ) ( 三 ) 项行为的, 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质量条款 规范驰名商标认定 著名商标 ]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由各级工商行政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 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 二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 三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 四 )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 ( 五 ) 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的 有前款 ( 四 ) ( 五 ) 项行为的, 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有前款 ( 一 ) ( 二 ) ( 三 ) 项行为的, 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处以罚款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 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 二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 三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 四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由各级工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 ; 期满不改正的, 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由各级工 During the process of usage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if the trademark registrant alters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the registrant's name, address or any other registration item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order rectification within a limited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cancel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if no rectification of correction be made within the required period. I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has become the generic name of the designated commodity or th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has ceased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any other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apply to the Trademark Office for cancellation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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