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爱施德 ) 的控股股东, 就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 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余爱乐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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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人,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1 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 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及其合伙人 先锋创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唐进波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 申请人已经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申请人与新余爱乐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申请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申请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由申请人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 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方监管 申请人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申请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中介机构 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爱施德 ) 的控股股东, 就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 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及其合伙人 先锋创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唐进波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承诺人 :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本人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爱施德 ) 的实际控制人, 就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投资的企业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包括配偶 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及其投资的企业 ] 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 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及其合伙人 先锋创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唐进波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承诺人 : 黄绍武

4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企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已经获得了参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资质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 本企业承诺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全部认购资金足额到位 若本企业用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足额到位或本企业未能履行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本企业承诺自接到爱施德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其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三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股东的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并且承诺用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四 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接受爱施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五 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与爱施德 爱施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爱施德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本企业承诺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不会转让 七 本企业运营资金和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其他合法自筹资金, 未对外募集资金, 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的情形 ; 本企业自行运营管理, 不存在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情形, 亦未曾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5 八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 先锋创业有限公司

6 本人作为先锋创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先锋创业 ) 的股东, 就先锋创业参与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具备担任先锋创业股东的资格 二 本人的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本人向先锋创业的出资资金全部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三 本人承诺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本人就先锋创业本次认购爱施德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应向先锋创业缴纳的出资缴纳到位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先锋创业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先锋创业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 本人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接受爱施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五 本人与爱施德 爱施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爱施德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本人承诺在先锋创业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先锋创业全部或部分股权 七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 张利群

7 本人作为先锋创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先锋创业 ) 的股东, 就先锋创业参与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具备担任先锋创业股东的资格 二 本人的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本人向先锋创业的出资资金全部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三 本人承诺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本人就先锋创业本次认购爱施德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应向先锋创业缴纳的出资缴纳到位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先锋创业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先锋创业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 本人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接受爱施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五 本人与爱施德 爱施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爱施德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本人承诺在先锋创业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先锋创业全部或部分股权 七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 张振新

8 本人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具备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合格投资人资格 二 本人承诺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到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全部认购资金足额到位 若本人用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足额到位或本人未能履行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本人承诺自接到爱施德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其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三 本人的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并且承诺用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四 本人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接受爱施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五 本人与爱施德 爱施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爱施德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本人承诺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不会转让 七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 唐进波

9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企业为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已经获得了参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资质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二 本企业的六名合伙人余斌 吴学军 罗筱溪 杨治 米泽东 陈亮均为爱施德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爱施德的关联方, 本企业的合伙人均不具有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的身份背景 三 本企业采用合伙人直接出资的方式设立,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企业用于认购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将全部来自于合伙人出资, 未对外募集资金, 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的情形 四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接受爱施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五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本企业保证本次用于认购爱施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六 本企业承诺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不会转让 七 在本企业取得爱施德本次发行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 本企业的合伙人将不得转让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 八 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亏损,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合伙企业投资运作中获取管理报酬或业绩报酬 九 本企业自行运营管理, 不存在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情形, 亦未曾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10 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登 记备案手续 十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 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11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承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在担任新余爱乐普通合伙人期间, 保证提醒 督促与爱施德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12 八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 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九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余斌

13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爱施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14 八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罗筱溪

15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爱施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16 八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吴学军

17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爱施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18 八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杨治

19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爱施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20 八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米泽东

21 本人作为新余爱乐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新余爱乐 ) 的合伙人之一, 就新余爱乐认购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施德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 本人与新余爱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 本人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 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对新余爱乐出资, 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 在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 确保新余爱乐能够按照其与爱施德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向爱施德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款项 若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新余爱乐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新余爱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爱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 本人对新余爱乐的出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人未接受爱施德 爱施德控股股东 爱施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在新余爱乐认购的爱施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 锁定期 ),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人持有新余爱乐的出资份额或退伙 五 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六 本人将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爱施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爱施德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本人与新余爱乐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人直接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与新余爱乐持有的爱施德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七 本人未在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是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

22 八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 陈亮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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