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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安達人壽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及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基本保額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惟增加基本保額, 需經本公司同意 ; 減少後之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基本保額增加或減少的申請, 自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的下一個保險成本收取日生效, 並批註於保險單 1 / 19

2 二 淨危險保額 : 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 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後, 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但不得為負值 惟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淨危險保額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一 ) 甲型 : 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 二 ) 乙型 : 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 三 ) 丙型 : 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 四 ) 丁型 : 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與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 三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其中, 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 目標保險費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或彈性繳付保險費, 該保險費係依據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預計繳交之保險費訂定, 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 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上開繳交目標保險費金額須符合投保時本公司網站所公告之規定 五 超額保險費 : 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 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上開繳交超額保險費金額須符合投保時本公司網站所公告之規定, 且累積已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 一 ) 屬定期定額繳費者 : 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每期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 二 ) 屬彈性繳費者 : 係指要保人另單筆追加之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應先繳足一期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 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六 保費費用 :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 保單管理費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八 保險成本 :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 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 (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五 )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 解約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三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 ( 四 )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 於承保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或保險費本公司實際入帳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轉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依本公司當月之宣告利率, 逐日 2 / 19

3 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首次投資配置日 : 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表二 十五 資產評價日 : 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 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 二 )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若當日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則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5. 加上利息 利息計算方式, 係依本公司當月該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宣告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 保單週月日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 保險費年度 : 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 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 應依序補齊之, 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一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 係指下列數值 : ( 一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 ( 含 ) 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二 )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 ( 含 ) 以上, 七十歲 ( 含 ) 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 三 )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 ( 含 ) 以上者 : 百分之一百零一 二十二 宣告利率 :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在本公司網站宣告, 用以計算貨幣帳戶利息之利率,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不同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會有所不同 二十三 保險金扣除額 : 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丁型者, 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 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 二十四 匯率參考日 : 係指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 收益實際分配日 : 係指現金收益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入本公司銀行帳戶之次一個工作日 二十六 投資標的之相關費用 : 係指由本公司收取, 以作為支付因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各項相關費用, 其費用率如附表一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3 / 19

4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 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得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費緩繳期 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事之一時, 進入保費緩繳期 : 一 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且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繳付目標保險費者 二 要保人逾約定之應繳日三十日後仍未交付目標保險費, 且依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仍足以支付一個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者 保費緩繳期內, 本公司仍應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若保單帳戶價值已不足以支付當時一個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適用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保費緩繳期內, 要保人若繼續交付目標保險費者, 保費緩繳期即行終止 4 / 19

5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並另外繳交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 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 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契約解除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 且已收齊第三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 失蹤 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 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將該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 5 / 19

6 的中 : 一 該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彈性繳交超額保險費, 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比例, 應在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 一 投保甲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 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二 投保乙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和, 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三 投保丙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和 四 投保丁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 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與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 前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 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 一 定期繳交之保險費 : 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 彈性繳交之保險費 : 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二條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 每保單週月日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於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前項計算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並按下列順序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 一 從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扣費順序中扣除 ; 二 由貨幣帳戶扣除 ; 三 由保單帳戶價值中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後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的第一個保單週月日開始收取, 爾後仍將依第一項約定於每保單週月日收取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於每保單週月日收取, 但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第十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 給付各項保險金 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 : 本公司根據保險費投入日前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 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6 / 19

7 部分提領金額 保險單借款 :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解約費用 : 本公司根據收取當時前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 : 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前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 投資標的之轉換 :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第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 依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 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六 收取轉換費用 :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第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 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 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 加值給付 : 本公司根據加值給付投入日前一個匯率參考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 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資產中提減 ( 撥回 ) 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 ( 如附表二 ), 本公司應將提減 ( 撥回 ) 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兩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 停效 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時,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若該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低於分配當時本公司之規定, 或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 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 該次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將改以投入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 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則改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前項分配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得予以修改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轉換 7 / 19

8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 或轉出比例 )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八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8 / 19

9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費費用 保單管理費 保險成本 ) 八 期末之保險金額 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金額之情形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及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已扣除之保險成本,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交保險費, 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提領部分視為終止, 其解約金之計算,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 或比例 )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 將依第二十二條約定重算保險金扣除額 9 / 19

10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 要保人若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 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其計算方式為 : 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 = 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 要保人本次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 + 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 該還原之部分按第二條第一款增加基本保額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加值給付 每保單週月日, 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 ( 不含 ) 止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每日平均值, 乘以下列各款比率之合計金額給付 加值給付, 並於次一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五個資產評價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一 投資標的類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者 : 千分之二除以十二 二 其他投資標的 : 零 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身故保險金 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 10 / 19

11 帳戶價值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 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 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六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 附 )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二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 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二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11 / 19

12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 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三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12 / 19

13 第三十五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六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 %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 % 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 % 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得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 按計息當時本公司網站首頁所公佈的利率計算 第三十七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償付部分提領金額及要保人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者, 應先扣除之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應扣繳的保險成本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13 / 19

14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該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三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4 / 19

15 附表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 目 收取標 準 一 保費費用 依每次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 分別乘以下表 ( 註 ) 所列費用率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根據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依扣款當時被保險人之保 2. 保險成本 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 其中淨危險保額會因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態 ( 如甲型 乙型 丙型 丁型 ) 而不 同 三 投資相關費用 ( 詳細內容如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 ) (1) 貨幣帳戶 : 無 1. 申購手續費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1% (3) 共同基金 : 無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無 (1) 貨幣帳戶 : 無 2. 管理費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1.4% (3) 共同基金 : 無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1.3%~1.5% (1) 貨幣帳戶 : 無 3. 保管費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0.1% (3) 共同基金 : 無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0%~0.05% (1) 貨幣帳戶 : 無 4. 贖回費用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無 (3) 共同基金 : 無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無 (1) 貨幣帳戶 : 無 5. 標的維護費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無 (3) 共同基金 : 無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無 6.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十二次免費, 超過十二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7. 其他費用 無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無 2. 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 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1,000 元 五 其他費用 1. 短線交易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 保費費用率如下表 : 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 新臺幣 ) 費用率 小於 200 萬 ( 不含 ) 3.0% 大於 200 萬 ( 含 ), 小於 1,000 萬 ( 不含 ) 2.5% 大於 1,000 萬 ( 含 ), 小於 2,000 萬 ( 不含 ) 2.0% 15 / 19

16 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 : 投資標的名稱 大於 2,000 萬 ( 含 ) 1.5% 申購手續費 ( 註 1) 管理費 ( 每年 ) ( 註 2) 保管費 ( 每年 ) ( 註 2) 贖回費用 標的維護費 ( 每年 ) 貨幣帳戶 無 無 無 無 無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1% 1.4% 0.1% 無 無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s) 無 無 無 無 無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全委代操犇騰積極組合投資帳戶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全委代操鑫富穩健組合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提減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全委代操鑫富穩健組合投資帳戶 - ( 股數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提減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華南永昌投信全委代操神機妙算 Ι 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華南永昌投信全委代操神機妙算 Ι 投資帳戶 - ( 股數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申購手續費 ( 註 1) 管理費 ( 每年 ) ( 註 2) 保管費 ( 每年 ) ( 註 2) 贖回費用 標的維護費 ( 每年 ) 無 1.3% 無無無 無 1.3% 無無無 無 1.3% 無無無 無 1.5% 無 1.5% 投資專戶每月月底日之資產市值, 按下列保管費率計算各月份之保管手續費, 自資產中扣除 : 1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 不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五 2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超過新臺幣十億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 不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四點五 3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 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四 投資專戶每月月底日之資產市值, 按下列保管費率計算各月份之保管手續費, 自資產中扣除 : 1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 不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五 2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超過新臺幣十億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 不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四點五 3 每月月底資產總市值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 含 ) 時, 保管費年率為萬分之四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全委代操點時成金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無 1.5% % 無 無 註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及轉換時均需收取 註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管理費及保管費於淨值中反映,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 基金 (ETFs) 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由本公司重新計算所得 無 無 無 無 16 / 19

17 附表二 ( 一 ) 貨幣帳戶 計價幣別 投資標的名稱 是否有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新臺幣新臺幣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港幣港幣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美元美元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歐元歐元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日圓日圓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澳幣澳幣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英鎊英鎊貨幣帳戶無無配息 瑞士法郎 瑞士法郎貨幣帳戶 無 無配息 投資標的 投資內容 新臺幣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港幣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美元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歐元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日圓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澳幣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英鎊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瑞士法郎計價之銀行存款 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二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s)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詳如安達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一 附表三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詳如安達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17 / 19

18 附表四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殘廢程度一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18 / 19

19 附表五 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 : 元 /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註 :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 依 收取保險成本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按上表所列費率計算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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