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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人壽美滿美滿人生人生外幣外幣變額壽險保單條款 ( 本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因收付作業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請參閱附表二 ) ( 投資連結型商品 : 滿期 身故身故 喪葬費用喪葬費用 完全殘廢給付完全殘廢給付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二至六級殘廢豁免基本保險費至六十五歲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投資標的 : 詳附表一 投資標的總表投資標的總表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02) 電子信箱 ( ):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 如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 本契約所稱 基本保險費 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費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費 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費為準 三 本契約所稱 增額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成立後, 要保人欲提高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之價值時, 所申請增加之保險費 要保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付增額保險費, 且繳付增額保險費時須同時符合繳足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費並補足保費緩繳期內應繳之基本保險費, 但如經本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ARFIL -1/21-

2 四 本契約所稱 保費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包含下列兩者 : ( 一 ) 基本保險費的保費費用 : 為 基本保險費 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 二 ) 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 : 增額保險費的百分之三點七五 五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六 本契約所稱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危險保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按月收取之 七 本契約所稱 保單維持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固定費用 本公司每月收取四美元 八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 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 以累積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選項如附表一 九 本契約所稱 評價日 係指投資標的之市場報價日或掛牌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且必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由投資機構提供, 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包含下列兩者 : ( 一 ) 賣出價 : 係指買入或轉入投資標的時, 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價格 該價格係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稅捐 經理費 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 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 二 ) 買入價 : 係指贖回 轉出投資標的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該價格係以賣出價扣除贖回費用後所得之值 十一 本契約所稱 保單帳戶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 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獨立專屬帳戶, 包含下列兩者 : ( 一 )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 : 記錄本契約基本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形 ( 二 )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 : 記錄本契約增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形 十二 本契約所稱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為下列兩者之和 : ( 一 )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本契約項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 二 )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本契約項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 一 )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的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 二 )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三 本契約所稱 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 完全殘廢者係指下列兩 ARFIL -2/21-

3 者金額較大者 : ( 一 ) 保險金額 ( 二 ) 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並乘上 保價係數 之值 前述所稱 保價係數 係指下列比率 : ( 一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 二 ) 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 七十歲以下者為百分之一百十五 ( 三 ) 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為百分之一百零一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十四 本契約所稱 保費緩繳期 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基本保險費期間 十五 本契約所稱 保險費年度 係指基本保險費已繳交年期, 此已繳交年期不含保費緩繳期 十六 本契約所稱 滿期日 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七 本契約所稱 加值回饋金 係指 基本保險費 乘以附表三 加值回饋金表 中所列之基本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所得之數額 十八 本契約所稱 契約撤銷期間 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九 本契約所稱 評價時點 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 贖回 轉出及轉入時, 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 詳附表四 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 本契約所稱 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二十一 本契約所稱 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 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再加計利息後之金額, 全數完成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之評價日 二十二 本契約所稱 危險保額 係指 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但不得為負值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危險保額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 三 條本契約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之收取 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各項保險金之給付 保險單借款之給付及償還 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收取與退還, 均 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一期 基本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 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 ARFIL -3/21-

4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時, 應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九條的約定, 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的約定, 豁免基本保險費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 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每期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 下限範圍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 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第 八 條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大於零時, 要保人可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險費, 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分期基本保險費者, 則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 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第九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基本保險費, 其保費費用之計算基 礎仍須依該保費緩繳期開始之保險費年度所約定之比例計算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十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及 保單維持費用, 且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ARFIL -4/21-

5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或第八條或第三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 一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 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與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發出解約通知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本公司依第三項約定所為之返還, 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 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前, 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 另返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基本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二 條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 將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之餘額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息, 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將本利和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當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時, 本公司將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 餘額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以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為投資,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 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增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十 三 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增額保險費時, 以下列三者最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 扣除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 餘額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為投資,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 一 本公司收到增額保險費時 二 本公司收到申請增額保險費之書面文件時 ARFIL -5/21-

6 三 契約撤銷期間屆滿翌日 要保人依前項所設定配置增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 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若增額保險費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同時繳交,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後, 將扣除增額保險費保費費用之餘額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息, 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將該利息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增額保險費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 下限範圍 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時, 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成本暨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 十 四 條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計算而得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將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序扣除至本契約生效日應收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足夠為止, 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計算而得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序扣除至本契約保單週月日應收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足夠為止 一 保單帳戶中之美元貨幣帳戶 二 保單帳戶中除美元貨幣帳戶以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前項基準日各款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第一項如計算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 本公司不收取保險成本 本契約每十萬美元危險保額每月收取之保險成本如附表二 相關費用一覽表 中 保險成本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 十 五 條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 詳附表二 相關費用一覽表 ), 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係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 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六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如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豁免基本保險費時, 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於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後, 應即以受理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七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ARFIL -6/21-

7 失蹤處理 第 十 八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將以歸還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 配置於投資標的中, 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 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十 條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 本公司按 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 則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予受益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 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 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ARFIL -7/21-

8 第三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 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 則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予受益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 完全殘廢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定義之殘廢者 : 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前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基本保險費至六十五歲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將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期間內應繳之基本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 以每期應繳日為基準日, 將等同基本保險費之金額, 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為投資, 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並依日數比例退還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至下期應繳日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的基本保險費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後, 即不得申請變更本契約內容 ARFIL -8/21-

9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申領 滿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豁免基本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時, 要保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基本保險費豁免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申請基本保險費豁免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ARFIL -9/21-

10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應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項及第四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 三 十 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如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依第十六條辦理契約終止 第三十六條辦理部分終止而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要保人有保險成本 保單維持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加值回饋金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或本契約處於豁免基本保險費時, 本公司依基本保險費歸屬之保險費年度給付加值回饋金, 並按要保人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以該保險費年度之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 將加值回饋金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前項於下列任一情形下, 本公司將不給付加值回饋金 : 一 本契約曾進入保費緩繳期超過一年 ( 含 ) 者 二 曾進入保費緩繳期不超過一年, 且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時未補足保費緩繳期間應繳之基本保險費者 基本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其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 及所設定之投資配置比例 但變更後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 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三十四條經主管機關同意, 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經主管機關同意, 本公司得停止或暫時停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本公司並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惟若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者, 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 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 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ARFIL -10/21-

11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第二項情形發生時, 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基本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 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 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美元貨幣帳戶 但若第二項發生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 且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 本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 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美元貨幣帳戶 有第三項情形發生時, 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止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 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 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但若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 本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終止日, 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 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 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本公司應支付匯入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保險單借款, 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 本公司返還或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保險金 保險費 保單帳戶價值, 或退還要保人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時, 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前述款項之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三款, 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 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 本公司僅支付匯出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一項各款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 則所有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由匯款人支付, 但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收款人支付 部分終止及保險金額之調整 第三十六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 保單帳戶價值經減少之部分即為部分終止, 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壹仟元, 且減額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貳仟伍佰元 但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終止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進行部分終止,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指明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類別 二 部分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 於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從要保人保單帳戶中扣除 三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 支付部分終止的金額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若要保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部分終止,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將於該次所有辦理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完成時, 調整為部分終止前之保險金額扣除該次部分終止之金額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本公司同意, 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基本 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ARFIL -11/21-

12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指明欲轉移的投資標的類別及轉移金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 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二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轉出評價時點 計算轉出投資標的價值, 並於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 將各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依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 於附表四 轉入評價時點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八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保險單借款金額須同時符合當時中央銀行外幣放款業務之規範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 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上述期限屆滿當日為基準日, 由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若本契約項下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 再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若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以第十條約定申請復效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任一投資標的, 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 : 如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 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 部分終止時 : 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但得不給付利息 ; 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 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 ( 一 ) 如欲轉出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 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 二 ) 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 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四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 : 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致無法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受益人延緩給付申領之保險金, 但得不給付利息 ; 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險金, 並自該評價日起十五日內償付 五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 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將以其他投資 ARFIL -12/21-

13 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 若無其他投資摽的可供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 則要保人須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 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六 本公司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 : 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將先以其他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並扣抵至零後, 其餘不足扣抵之部分將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再進行扣抵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該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 四 十 條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 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收益實際分配日, 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前述收益分配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 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若於前項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 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 本公司將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四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季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規定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之加值回饋金, 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予要保人 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發現錯誤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 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危險保額給付喪葬費用或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危險保額給付喪葬費用或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四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ARFIL -13/21-

14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追償之協助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 或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發生重整破產,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保證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通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六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四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RFIL -14/21-

15 附表一 投資標的總表 投資標的名稱 ( 註 3) 投資標的簡稱 計價幣別 是否有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發行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 保 ( 註 1) 保誠中國基金美元有無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誠中國基金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 保 ( 註 1) 保誠亞洲債券基金美元有無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誠亞洲債券基金 ( 註 1) JF 東協基金 JF 東協基金美元有無摩根富林明基金 ( 亞洲 ) 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基金 - 摩根富林 ( 註 1) 明 JF 大中華基金 摩根富林明 JF 大中華基金 ( 註 1) 摩根富林明俄羅斯摩根富林明俄羅斯基金基金 摩根富林明環球天然資源 ( 美元 )-A 股 ( 累計 ) ( 註 1) 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小型企 ( 註 1) 業基金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 ( 註 1) 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 ( 註 1) 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 註 1) A2 美元 貝萊德美國特別時機基金 ( 註 1) A2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全球債券基金美元 ( 註 1) A(acc) 股 普信全球天然資源股票型基金 A( 美元 ) ( 註 1) 普信美國大型價值股票型基金 A ( 美元 ) ( 註 1) 摩根富林明環球天然資源 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小型企業基金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美元 貝萊德美國特別時機基金 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 普信全球天然資源基金 普信美國大型價值股票型基金 美元有有 美元有有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美元有無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美元有無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 ( 歐洲 ) 有限公司 美元有無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美元有無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美元有無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美元有無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美元有無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美元有無普信國際有限公司 美元有無普信國際有限公司 景順策略債券基金 A ( 註 1) 景順策略債券基金美元有有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 註 ING(L) 全球機會投資基金 ING(L) 全球機會投 1) 資基金 美元有無 ING 資產管理 ( 盧森堡 ) 公司 ( 註 2)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貨幣帳戶美元無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 1: 依基金發行機構規定, 美國人 / 居民 ( 公司 ) 不得投資本基金 註 2: (1) 本公司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本帳戶之宣告利率, 該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不得為負數 (2) 要保人欲將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於 美元貨幣帳戶 時, 須依本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 相關規定辦理 註 3: 本契約之要保書 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 有關投資標的名稱得以本附表所載 投資標的簡稱 代之 附表二 相關費用一覽表 1. 保費費用表 保險費年度基本保險費增額保險費 ARFIL -15/21-

16 註第 1 年 40% 3.75% 第 2 年 35% 3.75% 第 3 年 30% 3.75% 第 4 年 10% 3.75% 第 5 年 10% 3.75% 第 6 年以上 0% 3.75% 註 : 若契約生效日之年繳化基本保險費達 3 萬美元 ( 含 ) 以上者, 就前述年繳化基本保險費, 其第一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率為 36% 2. 保險成本 : 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危險保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 核可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按月收取之 單位 : 每十萬美元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表 ( 美元 )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保險年齡 男 女 註 , , , , ,508 1, ,638 1, ,777 1, ,926 1, ,085 1, ,254 1, ,434 1, ,625 2, ,825 2,209 註 : 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保單年度, 將以保險年齡為 15 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 並按月收取之 3. 保單維持費用 : 每月 4 美元 4. 解約費用 : 無 5.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 供部分終止或投資標的轉換事務之費用, 其收取如下 : (1) 部分終止 : 前 10 保單年度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 6 次 ; 第 11 保單年度起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 12 次 超過前述次數者, 每次 20 美元 (2) 投資標的轉換 : 每保單年度 12 次免費, 第 13 次起每次 20 美元 6. 投資標的費用 : (1) 經理費 : 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 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ARFIL -16/21-

17 (2) 保管費 : 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 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 贖回費用 :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投資標的的買入價 (4) 其他費用 :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 營運行政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 將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 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7. 匯款相關費用 : (1) 匯款相關費用包括匯出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 ( 含匯出手續費 郵電費 ) 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入帳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 (2)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3) 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 (3-1) 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本公司所指定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若是, 則無匯款相關費用產生 (3-2) 不同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與國外中間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附表三 加值回饋金表 保險費年度 第 1 至 10 年 基本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 0 % 註 : 第 11 年以上 f1 f2 f1 係指依基本保險費入帳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表所得之百分率 保單帳戶價值 ( 美元 ) 0 30, % 30, , % 100, % f1 f2 係指基本保險費入帳時,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所有非屬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 +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累積部分終止金額 ) 之比例 附表四 評價時點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買入評價時點 贖回評價時點 轉出評價時點 轉入評價時點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 保誠中國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 保誠亞洲債券基金 T+1 T+1 T+1 S+1 JF 東協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基金 - 摩根富林明 JF 大中華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俄羅斯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環球天然資源 ( 美元 )- A 股 ( 累計 )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小型企業基金 T+1 T+1 T+1 S+1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美國特別時機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全球債券基金美元 A(acc) 股 T+1 T+1 T+1 S+1 ARFIL -17/21-

18 普信全球天然資源股票型基金 A ( 美元 ) 普信美國大型價值股票型基金 A ( 美元 ) T+1 T+1 T+1 S+1 T+1 T+1 T+1 S+1 景順策略債券基金 A T+1 T+1 T+1 S+1 ING(L) 全球機會投資基金 T+1 T+1 T+1 S+1 美元貨幣帳戶 T T T S 註 1: 上表之 T 日係指基準日, 投資標的的買入 贖回及轉出將依基準日之次 N 個評價日 ( 即 T+N 日 ) 計算該投 資標的之價值 前述次 N 個評價日係參考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 若有調 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註 2: 上表之 S 日係指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 投資標的轉入將依此日之次 N 個評價日 ( 即 S+N 日 ) 計算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附表五 殘廢程度表 項目 1 神經障害神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3 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口障害 ( 註 4)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腹 部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臟 器 6 上肢缺損障害上肢手指缺損障害 ( 註 6)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7) 7 下肢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8) 下肢缺損障害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9)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ARFIL -18/21-

19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 1: 1-1. 神經障害等級 之審定基本原則 : 綜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於審定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高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 適用第 2 級 (2)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但因神經障害高度,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4)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5)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 感覺器之機能障害, 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 ARFIL -19/21-

20 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5: 5-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包括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及支氣管 肺臟 胸膜 食道等 (2) 腹部臟器, 包括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腸間膜及脾臟等 (3) 泌尿器, 包括腎臟 副腎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4) 生殖器,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6: 6-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6-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7: 7-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7-4.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8: 8-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9: 9-1.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ARFIL -20/21-

21 註 11: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足骨 手骨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髖關節 ARFIL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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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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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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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全球人壽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89) 全球壽 ( 精 ) 字第 03312 號備查日期 :89 年 3 月 31 日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 始適用本條款 )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 始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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