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通报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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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 ( 试行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 1

2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通报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后续工作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附表一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附表二 :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附表三 :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表 附表四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度报表

3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行为,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进行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时, 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在建设 ( 新建 改建 扩建 ) 过程中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由于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试验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导致工程报废 永久性缺陷 使用标准降低, 需要进行返工 修复 加固 补强处理等, 影响工程使用寿命, 对工程安全 营运产生隐患和危害, 造成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除执行本规定外, 若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 所规定的事故等级要求的, 应当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客观公正 实事 3

4 求是 尊重科学, 坚持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参建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或防范措施并整改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 研究处理措施, 做好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并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有关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质量鉴定办法,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实施的相关办法 规定, 实行 试验检测定量 技术专家定性 调查处理裁决 的处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与义务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检举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其性质 具体事故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四类 ( 一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一般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工程返工或修复费用 现场清理费用 技 4

5 术鉴定费用等 ) 在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 ; 2. 工程实体质量较差, 并存在较大隐患, 致使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受到影响, 需经返工或修复进行处理, 且返工或修复处理后不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 二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较大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加固补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 2. 工程实体质量差, 严重影响工程实体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需加固 补强处理 ( 三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重大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加固补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 2. 桥梁 隧道工程发生垮塌 报废或者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 3. 大桥 特大桥主体结构需加固 补强处理 ; 4.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为不合格 ( 四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1000 万元以上 ; 2. 特大桥梁主体结构报废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我省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四类 5

6 ( 一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一般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返工或修复费用 ) 在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 ; 2. 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 因质量较差, 存在较大隐患,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需经返工或修复进行处理, 且返工或修复处理后不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 二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较大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加固补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 2. 工程实体质量差, 严重影响工程实体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 3. 小型水运工程降低使用标准 ; 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造成使用不便, 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500 吨级以下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或港口工程 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 三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重大质量事故 :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加固补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 2. 工程发生垮塌 报废或者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 ;500 吨级以上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 港口工程 船闸或闸墩主体结构垮塌 ; 3.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为不合格 ( 四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属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6

7 1. 直接经济损失 ( 含清理现场费用 技术鉴定费用等 ) 在 2000 万元以上 ; 2. 航电枢纽工程的发电厂房主体结构垮塌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 第十条因施工原因造成公路水运工程实体不能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但未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需经返工或修复, 且直接经济损失 ( 含返工或修复费用 ) 在 50 万元以下的, 属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期间和缺陷责任期内已通车 ( 航 ) 营运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自行返工 ( 修复 ) 整改完成, 并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报建设单位确认和备案后, 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缺陷责任期满的通车 ( 航 ) 营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 由建设单位和营运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置办法和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通报 第十一条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一 ) 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 通车 ( 航 ) 项目营运管理单位所属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 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质量事故发生后, 事故报告单位必须立即以电话 传真 网络或 7

8 直接派人报告等最快的方式, 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给建设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 在建设 ( 营运管理 ) 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 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 1. 一般质量事故 :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 48 小时内书面上报建设 ( 营运管理 ) 单位 2. 较大质量事故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或者营运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在 24 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调查主体单位, 同时应当向本单位的上级企业法人报告 3. 重大质量事故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或者营运管理单位必须在 2 小时内报省交通运输厅, 同时应当向本单位的上级企业法人报告, 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表 ( 附表三 ) 省交通运输厅可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交通运输部 4.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和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所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动态管理, 建立事故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和营运管理单位分别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营运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统计核查工程质量事故信息,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要求向相应的事故调查主体单位填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度报表 ( 附表四 ); 若有涉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 除执行前款第 4 点规定外还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填报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8

9 ( 一 ) 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 ( 二 )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 三 ) 事故发生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说明 ; ( 四 )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 ( 五 )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 六 ) 事故报告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通报制度 对重大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及其调查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省公路局 省航务局 各市 ( 州 ) 交通运输局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调查处理权限进行通报, 以利于建设从业各方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改进工作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 应当分别按照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调查处理, 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交通运输部 但涉及县道 乡道 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 隧道 渡 ( 索 ) 改桥等工程项目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 以及各市 ( 州 ) 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大中桥 特大桥 隧道工程的重大 9

10 质量事故仍由其属地范围的市 ( 州 ) 交通运输局或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较大质量事故, 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高速公路项目 ; 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 由省航务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点水运工程项目 ; 由各市 ( 州 ) 交通运输局或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属地范围内的县道 乡道 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 隧道 渡 ( 索 ) 改桥等工程项目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 以及其属地范围内的独立大中桥 特大桥 隧道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一般质量事故, 原则上由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或者营运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可以对前述未作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者特定项目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指定 自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若因质量事故等级发生变化, 其事故调查应当依照本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的发生 因抢救人员 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作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并进行拍照或录像反映现场真实原状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 : ( 一 ) 我省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在接到工程质量 10

11 事故报告后,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4 小时内, 较大质量事故 48 小时内, 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要求, 质量事故调查主体单位成立相应的质量事故调查组, 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并聘请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或者营运管理单位负责调查, 由其自行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及时进行调查 ( 二 ) 质量事故调查主体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为质量事故调查提供准确 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 ( 三 )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技术专家应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评估等工作, 查明质量事故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为质量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权威见解 ( 四 )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有关事故责任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人不得成为调查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组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 隐瞒和阻碍, 并不得干扰调查组的正常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 ( 一 ) 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 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 11

12 ( 二 ) 组成质量事故调查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 ( 三 ) 查明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 ( 四 )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 ( 五 )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 六 ) 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将调查报告按以下方式报送 : ( 一 )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 ( 二 ) 较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按照第十七条规定, 涉及高速公路项目的, 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报送 ; 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 向省公路局报送 ; 涉及重点水运工程项目的, 向省航务局报送 ; 涉及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 向其属地范围的市 ( 州 ) 交通运输局报送 上述较大质量事故调查主体单位均需将调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 三 ) 一般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涉及高速公路项目的, 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 ; 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 报省公路局备案 ; 涉及重点水运工程项目的, 报省航务局备案 ; 涉及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 报属地范围的市 ( 州 ) 交通运输局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2

13 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单位和营运管理单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程处理意见, 针对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工程修复处理方案, 并经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 ( 一 ) 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 由工程项目 ( 原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 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 方案及处理结果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重大质量事故, 由工程项目 ( 原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 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在征询事故调查组意见后, 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实施 ( 三 ) 通车 ( 航 ) 营运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其事故工程修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均应当征询营运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质量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需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或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 必须经监理单位质量评定合格,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或营运管理单位验收后, 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工程质量事故经返工 维修或加固处理等工作完成后, 事故责任 13

14 单位还应分别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相关的事故调查主体单位提 交经建设单位核实确认的 详细的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置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确保科学 及时 有效地应对工程质量事故, 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我省从事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当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理部门, 明确日常管理责任人, 建立工作制度, 特别是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或工具, 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事故预防和险情处置组织管理体系 各通车 ( 航 ) 工程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置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同时建立工程质量普查和日常巡查制度, 并建立普查和巡查档案, 一经发现工程质量异常, 要采取措施加固和补修处理, 或采取断交 ( 断航 ) 措施, 涉及结构安全的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按照本规定要求启动相应的质量事故调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应当履行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职责, 定期检查所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 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及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组织和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 坚决查处质量问题, 保证工程建设受控有序,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质量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并检查施工 14

15 单位的相关工作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 严格工程施工组织和质量控制, 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险情处置预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险情处置管理体系要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注重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 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及时处理和排除质量隐患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一旦发生, 险情处置机制要迅速启动, 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监理 施工 试验检测等单位, 应遵循 迅速 准确 的原则, 在第一时间应立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同时开展抢险等应急工作, 控制事故发展和扩大 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救助 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建设 ( 项目法人 )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试验检测等责任单位和人员,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追究责任外, 还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与相关信用评价挂钩, 性质恶劣的,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禁止其进入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若有下列情形者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给予行政处罚, 并与其信用评价挂钩 : 15

16 ( 一 ) 隐瞒不报 谎报 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或者故意破坏现场 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 ( 二 ) 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 资料, 或者提供伪证 ; ( 三 ) 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季报制度视为隐瞒不报 上述情形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和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 所称的 以下 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6

17 附表一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损失 事故类别 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50,< ,< ,< 桥梁 隧道工程发生垮塌 报废 事故情形 工程实体质量较差, 并存在较大隐患, 致使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受到影响, 需经返工或修复进行处理, 且返工或修复处理后不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工程实体质量差, 严重影响工程实体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需加固 补强处理 或者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 2 大桥 特大桥主体结构需加固 补强处理 ; 特大桥主体结构报 废 3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为不合格 1 路基产生长度 100 米 ~200 米沉陷 具体工况 2 涵洞墙身或盖板大面积变形开裂, 涵洞整体进行返工处理 3 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开裂;6000 平方米以内边坡失稳垮塌 4 路面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出现修补 唧浆 推移 网裂等病害长度超过路线的 3% 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 竣工验收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 90%; 桥面铺装混凝土出现网裂 坑槽累计大于总面积的 5% 5 预制梁批量 5 片及以上混凝土强度不足或张拉预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6 隧道锚杆数量 型钢间距小于设计的 90%, 隧道衬砌厚度有 1 路基工程大段落路基沉陷 2 大于 6000 平方米的边坡垮塌 3 路面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车辙深度大于 10mm 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 5% 4 隧道锚杆数量 型钢间距小于设计的 75% 5 大 中桥主要结构需要进行加固 补强 1 大面积高边坡垮塌 2 施工隧道出现垮塌关门; 营运隧道衬砌出现影响结构裂缝 ; 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 90%, 隧道顶部产生大于 1 平方米的掉块 3 特大桥主要结构需要进行加固 补 强, 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位置 17

18 附表二 :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损失 事故类别 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50,< ,< ,< 工程实体质量差, 严重影响工程实 体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性质 1 工程发生垮塌 报废或者无法 事故情形 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 因质量较差, 存在较大隐患,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需经返工或修复进行处理, 且返工或修复处理后不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量缺陷 ; 2 小型水运工程降低使用标准; 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造成使用不便, 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500 吨级以下 满足正常使用的 ;500 吨级以上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 港口工程 船闸或闸墩主体结构垮塌 ; 航电枢纽工程的发电 厂房主体结构垮塌 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或港口工程 2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为不合格 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具体工况 1 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硬式扫床出现浅点 2 挡土墙墙身大面积变形或开裂, 需整体返工处理 3 灌注桩出现 Ⅲ 类桩, 需进行补强处理 4 砼构件外观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综合得分率达不到规范要求 80% 以上 5 砼构件出现钢筋保护层偏差大, 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但不影响构件安全和使用功能 1 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需整体返工处理 ; 2 高桩码头承重梁 板出现裂缝, 需修复但降低使用标准 吨级以下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 港口工程 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500 吨级以上通航建筑与航道整治工程或港口工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船闸或闸墩主体结构垮塌 18

19 附表三 :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表 工程名称 发生地点 结构类型 发生时间 实物工作量 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 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采取措施 填报单位 :( 盖章 ) 填报人 : 日期 : 19

20 附表四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度报表 报告单位 ( 盖章 ): 年月报告日期 项目名称发生日期上报日期事故性质 直接经济 损失 事故处理 情况 建设 ( 营 运管理 ) 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填报人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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