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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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邇來考試院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有一項重要的變革規劃, 亦即擬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至 60 歲, 並增訂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之制度設計 試就促成此一變革之背景因素 ( 含現行規定 現況運作產生之問題 ) 加以說明, 並對此一變革可能產生之影響提出個人評論 擬答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實施新變革制度迄今, 其中對於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引起諸多問題, 遂有月退休金支領之改革呼聲 改革之背景 : 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規定問題 : 凡服務滿 25 年, 且年齡達 50 歲者, 即可符合申請退休, 並支領月退休金至死亡時止, 故此一設計條件通稱 75 制 由於目前科技進步 醫療衛生亦發達, 致公務人員退休後餘命多達 25 年以上, 故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限頗長 依據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 得辦理自願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上述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與世界其他國家領取退休金給付年齡相比, 確屬偏低 另按照內政部公布之九十一年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 五十歲人口平均餘命為二十八. 七歲, 亦即公務人員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二十五年後, 可領取將近二十九年之月退休金, 顯示現行規定之月退金年齡若未予適度合理調整, 亦有損權利義務之對等衡平, 影響制度之公平合理 運作上問題 : 造成人力反淘汰, 優秀人才難以留任 形成退撫基金提撥額不足, 致政府財政亦增加負擔 改革作法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 對於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 60 歲為原則, 並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 將任職年資較長 (30 年以上 ) 者, 另訂較低之起支年齡 (55 歲 ) 保障及過渡措施 : 至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公務人員, 為符合司法院第 525 號解釋意旨, 乃另訂保障及過渡規定 - 亦即修正條文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而符合現行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 仍得按原規定, 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 不受修正條文之限制 ; 未符上開規定之現職人員, 在修正條文施行第 1 年至第 10 年間, 依任職滿 25 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 除應年滿 50 歲以外, 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應大於或等於各年度適用之法定指標數, 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以達漸進延後年齡之效果 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 :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 即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 並至年滿 60 歲 ( 任職年資 25 年以上, 不滿 30 年者 ) 或年滿 55 歲 ( 任職年資 30 年以上者 ), 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選擇先行辦理退休者, 亦得選擇在尚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 提早領取月退休金, 但提前 1 年應減少 4% 月退休金, 最多提前 5 年減少 20%( 終身領取減額之月退休金 ) ( 修正條文第 11 條 ) 未來新改革可能影響 : 公務人員之服務年齡特偏高 進而影響下列事項 : 公務人員服務效率亦將受影響 由於月退休金條件將趨嚴格, 致現職公務人員未申辦退休將影響其他公務人員陞遷, 共 5 頁第 1 頁

而打擊工作士氣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281 頁補充資料及考前叮嚀第 5 題 二 論者有謂 : 行政中立法制化將使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獲得保障 試就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內容說明之, 並針對上開規定如何落實執行加以評論 擬答 我國於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實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該法重要規定包括 宣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原則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 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等事項, 其中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將使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獲得保障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其相關規定如下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之處分 如長官違反規定者, 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未依法處理者, 以失職論, 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 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時,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請求救濟, 以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落實行政中立法之應有作為 : 確實遵守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制定施行, 可使公務人員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 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 俾使其於執行職務時, 能做到依法行政, 執法公正, 不偏袒任何黨派, 不介入政治紛爭 而行政中立之落實, 可免政權更迭變動時, 動搖國家基礎, 影響人民生活及社會秩序, 使政治系統的穩定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 因此,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共同遵守的法律業已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施行, 全文 20 條, 我們公務人員不僅要落實遵行, 使行政中立文化內化成為社會共同接受的生活價值規範, 更在處理公務上, 必須確實遵守法律規定, 忠誠執行公共政策, 杜絕利益輸送, 濫用行政資源等, 維護公共利益, 實現社會正義, 促進政治穩定發展及推動行政革新, 贏得民眾堅實的向心力 貫徹公開競爭之考試用人公務人員為推動國家各項建設的原動力, 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橋樑, 公務人員之進用, 須實行公開競爭的考試用人程序, 旨在一則保障人人參與國家考試權利及機會之均等, 二則選得各類人才進入政府各機關服務, 不受權力者輪換, 以客觀無私的態度 公正公平執法, 專業服務 是以, 考試用人是行政中立的第一步 實施功績制之人事管理對公務人員之任用 升遷 轉調 考績 待遇 福利, 均應循一定之標準及程序, 不宜有任何不公正之處置 公務人員對於損及其權益之不利益處分, 亦應有正式管道予以救濟, 以保障公務人員之身分地位 是以, 實施功績原則最基本意義是, 一切人事行政事項之處理, 不得因種族 膚色 宗教 政治信仰及性別等有所歧視 進而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公正執法 盡心盡力本著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為國為民服務 建立正確行政中立觀念文化觀念是由認知作用而產生的意識 有正確的觀念即有正確的行動, 公務人員不論是主動參與還是被動要求, 應有公平 公正履行職責的觀念, 在執行公務時, 應以公平正義之立場為態度, 避免參與政治活動影響公務 不僅不能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輔選活動, 下班時間也應該自我節制, 不得違反現行中立法之規定 同樣, 民眾亦不得有不正確觀念, 要求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之行為 如此配合法律規範, 建立公務人員為全民服務的理念深入心中, 以促進行政中立之社會化, 行政中立目標必可達成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考前叮嚀題第 9 題 三 試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 說明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結構 共 5 頁第 2 頁

擬答 公務人員俸給法之俸給制度結構, 包含俸級 ( 分本俸 年功俸 ) 俸點及加給, 分別規定如下 : 俸級 與 俸點 之規定: 俸級分本俸及年功俸,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規定, 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 折算俸額標準, 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之 各職等之俸級 : 委任分五個職等 : 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 年功俸分六級, 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 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薦任分四個職等 : 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 年功俸分七級 簡任分五個職等 : 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 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 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 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但各職等均以晉至最高年功俸俸級為限 各職等本俸俸點每級差額, 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十個俸點, 第六至第九職等為十五個俸點, 第十至第十三職等為二十個俸點 各職等年功俸之俸點比照同列較高職等本俸或年功俸之俸點 加給之規定 : 加給之種類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 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 職務加給 :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71 及 72 題 四 解釋名詞 : 休職 ( 公務人員保障之 ) 復審 360 度績效評估法 內升制 派用 擬答 休職 : 休職為公務員懲戒處分項目之一種,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須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 共 5 頁第 3 頁

法議決 ; 休職 為休其現職, 停發薪給, 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 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級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此一休職處分,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122 題及 128 題 ( 公務人員保障之 ) 復審 : 復審之理由及提出規定, 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 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復審受理機關及作法, 依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161 題 360 度績效評估法 : 係指多元評估模式 (Multi-Source Assessment Model,MSA) 此係源自於組織對於提高生產力的需求 ; 組織為了達到生產力的要求, 必須進行以員工績效為重心的改革, 以增強組織的生產力 所謂多元評估模式, 指涉在評估過程結合多元的集體智慧, 期使組織成員能透過這些集體智識所提供績效的資訊, 提供員工具有競爭力的技能, 並且能讓員工瞭解個人的優缺點及如何有效地發展自我的一套評估機制 內升制 : 凡機關的職位出缺, 由內部在職的低職位人員升任補充者, 稱內升制 內升制有下列優點 : 激勵士氣 : 在職者認為陞遷有希望, 工作情緒高, 較樂意繼續留任原機關 穩定組織 : 組織同仁不存五日京兆之心, 能促進組織穩定 人事和諧 : 升任之同仁為舊有同事, 能保持機關之人事和諧 拔擢真才 : 經長期服務後升任之人員, 較能了解其真正實力, 而因事選才 因才施用 新人較易適應組織 : 新任人員為現職人員, 熟識組織環境, 較能快速適應工作環境及業務生活 內升制亦有其缺點 : 不易吸引人才 : 人員陞遷必須從基層爬升, 有特殊才能或資格較高之人員不願就任低職 績優者升任之誤謬 : 於低職位表現良好的人, 未必升任到高職位時, 就有良好表現 組織過於安定 : 人員全部由內部升任, 沒有新血注入, 導致新計畫 新改革難以推行 取才範圍過小 : 以現有在職人員為選才範圍, 挑選對象有限, 恐錯過更適當人選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66 題 共 5 頁第 4 頁

派用 : 派用係指派用人員,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 派用人員乃指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之人員, 現行分為簡派 薦派 委派 其資格條件, 除採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者外, 對於學經歷, 亦可為派用資格依據 本題出自本班 98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解釋名詞第 41 題 共 5 頁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