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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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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規解釋函令 及實務介紹 雲林縣稅務局消費稅科稅務員黃秀玲

介紹大綱 壹 前言貳 課徵憑證範圍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參 繳納時限肆 繳納方法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柒 課稅憑證捌 節稅妙招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2

壹 前言 近年來由於網路資訊發達, 大家輕而易舉地隨時上網查詢, 即可查得印花稅法及解釋函令相關規定, 為避免大家因些許的疏失, 導致違章受罰, 特別就實務上比較常遇見的印花稅法 函釋及案例簡要整理, 來為大家說明, 希望對各位有所助益 3

貳 課徵憑證範圍 稅率或稅額及 納稅義務人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 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 印花稅法第 1 條 )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 : 無論係由在我國境內先簽章, 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 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 再送交國內公司在國內簽章, 該項契約既均須由我國境內簽章, 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 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財政部 74/02/09 台財稅第 11750 號函 ) 每件按稅率計算, 採整數貼花原則, 計算到元為止, 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 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4

貳 課徵憑證範圍 稅率或稅額及 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說明 稅率或 稅額 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 簿 摺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 解款條 取租簿 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按金額 4 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 1 計貼 立據人 補習班收據 醫療院所自費收據 自由職業者如會計師 律師 代書等業務報酬所出具之收據 ( 免用發票小規模營業人收據除外 )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物品採購契據 車輛買賣契據等

貳 課徵憑證範圍 稅率或稅額及 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說明 稅率或 稅額 納稅 義務人 舉例說明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按金額 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承包工程契據 承印印刷品契據 代理加工契據 訂製商品契約等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 交換 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按金額 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向地政機關登記之公契 ( 印花稅法第 5 條及第 7 條 ) 6

參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應貼足印花稅票 ( 印花稅法第 8 條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凡屬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得免除其刑 : 一 本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 應至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稅捐 7 稽徵法第 48-1 條 )

肆 繳納方法 印花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 印花稅法第 2 條 ) 一 實貼印花稅票 : 向郵局購買面額有 1 3 4 5 10 20 50 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8

肆 繳納方法 二 使用繳款書 : ( 一 ) 個案申請 : 大額憑證繳款書 ( 無金額限制 )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 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 即可自行上網列印 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 逕向公庫繳納後,( 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 全家 萊爾富 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 ), 將完稅繳款書的 證明聯 黏貼於憑證上 9

肆 繳納方法 ( 二 ) 彙總繳納 :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 得依規定格式向稅務局申請按期彙總申報繳納, 應以每 2 個月為一期, 分別於 1 3 5 7 9 11 月之 15 日前, 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 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並應於同一期限內, 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 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辦理申報作業 ( 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 全家 萊爾富 來來 (OK) 等 10 便利商店繳納 )

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 貼用印花稅票需 銷花 始完成繳納程序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 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 可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 印花稅法第 10 條 )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 不得揭下重用 ( 印花稅法第 11 條 ) 如印花稅票係以加頁裝訂方式貼花, 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加蓋騎縫章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 11

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 不合法之註銷 ( 處 5 至 10 倍罰鍰 ) 合法之註銷 (1) 未銷及稅票花紋或未與憑證 紙面騎縫處銷印 12

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 不合法之註銷 ( 處 5 至 10 倍罰鍰 ) 合法之註銷 (2) 下面二枚稅票未與上面稅票連綴處銷印, 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13

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 不合法之註銷 ( 處 5 至 10 倍罰鍰 ) 合法之註銷 (3) 上面四枚稅票未與下面稅票連綴處銷印, 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14

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 不合法之註銷 ( 處 5 至 10 倍罰鍰 ) 合法之註銷 (4) 中間八枚稅票未與相鄰稅票連綴處銷印, 亦未與憑證紙面騎縫處銷印 15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現行條文分為 7 章 31 條, 經刪除第 19 27 及 28 條有效條文共計 28 條 第一章總則 : 第 1~4 條本法適用範圍 印花稅之徵收方法 金額之計算單位 納稅憑證之保存年限等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104.07.09 台財稅字第 10404573930 號令 摘 主 要 旨 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 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 規定,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 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 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 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 16, 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75/11/04 台財稅第 7577148 號函 摘 主 要小規模營業人所立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花 旨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 數量及價款等項, 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依照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 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17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93/06/15 台財稅字第 0930474345 號函 摘 主 要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旨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 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 但其非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之政府機關, 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 應依銀錢收據按 4 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18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83/01/26 台財稅第 831581085 號函 摘 主 要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花 旨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應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 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19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94/05/16 台財稅字第 09404731860 號函 摘 主 要 旨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花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 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 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0 款 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 免稅之規定 ; 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 比照本部 46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發第 1609 號令規定, 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20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94/11/28 台財稅字第 09404790670 號函 摘 主 要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 係其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 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 如經當事人持憑向旨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 參照本部 92 年 3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700 號令意旨, 屬代替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 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21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90/03/12 台財稅字第 0900460234 號函土地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摘要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花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 :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 交換 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本案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 主旨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 鎮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 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 該調解書尚非屬前開規定性質之契據, 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22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101/12/17 台財稅字第 10100702490 號函 摘 主 要 旨 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 買賣 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 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徵範圍 23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78/01/10 台財稅第 781135887 號函 摘 主 要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免貼花 旨 營業人 機關 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 ( 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 ) 所出具之收據, 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如何, 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 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24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90/05/08 台財稅字第 0900450434 號令 摘 主 要 旨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 :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 交換 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 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 或配偶一方死亡, 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 無須貼用印 25 花稅票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76/08/01 台財稅第 761119311 號函 摘 主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要造價貼花貴公司承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第六標工程, 工程合約書文件 詳細價目表 旨既已依規定就工程造價與 5% 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 然後合併計算承包總價, 該工程合約書, 可按工程造價金額, 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26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75/04/02 台財稅第 7521793 號函 摘 要遺產分割協議書納稅規定 主 旨 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 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 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 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 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 1, 貼用印花稅票 27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賦稅署 75/06/10 台稅二發第 7524680 號函 摘 要土地專業代理人收取費用所立收據貼花計算核示 主 旨 土地專業代理人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所開立之銀錢收據,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每件應按金額 4, 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28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第四章納稅方法 : 第 8~20 條 印花稅之繳納方法 印花稅徵至元為止 印花稅票之註銷 印花稅票註銷之效力 多份憑證之貼花 兼用憑證及代用憑證之貼花 同一行為 2 種憑證之貼花 續用憑證之貼花 修改原憑證之貼花 外幣之折算 未載明金額之計貼標準, 支取銀錢簿摺之貼花方法等規定 29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46 台財稅發第 1339 號通知 摘 要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主 查依照印花稅法規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一經書立交付使用, 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貴公司與日本 株式會社簽訂之 銅精砂銷售合約, 既經書立交付使用, 自旨應依照上述印花稅法之規定, 貼用印花稅票 至合約所載事項, 履行與否, 並非免稅之理由, 所稱合約有效期內, 迄無銅精砂出售之事實, 該項合約, 請求准免貼印花一節, 核與稅法之規定不符 30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 財政部 78/12/20 台財稅第 780396067 號函 摘 主 要 旨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說明 : 二 依據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 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應依主旨辦理 31

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 第五章印花稅檢查 : 第 21~22 條 印花稅之檢查 違法憑證之舉發等規定第六章規範罰則 : 第 23~29 條 違反稅票貼用及總繳規定之處罰 違反註銷規定之處罰等規定 妨害檢查之刑責 違反多項規定之合併處罰 違法行為之補正等規定 第七章規範附則 : 第 30~31 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施行日期等規定 32

柒 課稅憑證 - 銀錢收據 具統一發票性質免貼花案例 : 1. 小店戶開立之收據 2. 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3.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 4. 報社 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 免貼花 (88.9.29 台財稅第 661940401 號函, 此釋令與 ) 但其廣告收入所出具之收據應貼花 33

柒 課稅憑證 - 銀錢收據 代收代付款項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 財政部 75/4/14 台財稅第 7522275 號函 ) 1. 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 乃以性質為準, 並不以名稱為區別, 查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之定義, 敍明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 並無自取代收之分, 是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 均應貼花 ( 財政部 46/03/09 台財 稅發第 1609 號函 ) 34

柒 課稅憑證 - 銀錢收據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 / 兼具銀錢收據性質 : 1. 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 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 房租收付款明細欄 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 具有銀錢收據性質, 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 財政部 86. 6. 25 台財稅第 861903796 號函 ) 2.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 於分期繳付款項時, 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 該契約書兼具收據性質, 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 財政部 69.4.23 台財稅第 33239 號函 ) 35

柒 課稅憑證 - 銀錢收據 書立收到票據 ( 包括匯票 本票及支票等 ) 所出具之收據, 非屬銀錢收據性質, 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77.6.12 台財稅第 770129665 號函 ) 收到票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 應屬銀錢收據 (80.6.29 台稅二發第 800228522 號函 )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 應貼花 (85.3,20 台財稅第 851897852 號函 ) 36

柒 課稅憑證 - 買賣動產契據 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貼花事宜 經銷汽車之營業人所書立車輛及用品之預約單, 其內容所載約定事項, 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 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 元 (78.4.28 台財稅第 780644273 號函 ) 37

柒 課稅憑證 - 承攬契據 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 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等到工作完成時, 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 施細 #9) 38

柒 課稅憑證 - 承攬契據 承攬工程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如已載明 含稅 稅捐 稅什費 等字樣, 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 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 財政部 85.8.23 台財稅第 8519154948 號函 ) 39

柒 課稅憑證 -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 動產契據 遺產分割協議書內, 不論其協議 1 筆土地由 1 人或數人繼承, 均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88.1.7 台財稅第 871983348 號函 ) 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 尚不具有契約性質, 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 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 鎮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具有契約性質, 應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92.3.10 台財稅字第 0920450700 號函 ) 40

柒 課稅憑證 - 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 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94.8.2 台財稅字第 09404749360 號函 ) 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 (96.8.6 台財稅字第 09604556970 號函 ) 41

捌 節稅妙招 -1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 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 ( 包括匯票 本票及支票) 支付, 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 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收取價金的收據, 要求以匯票 本票或支票支付, 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 即可免貼印花 收受租金請對方以票據支付, 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 只要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 亦可免貼印花 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 可以不用負擔印花稅 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迄的房地產買賣私契, 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 號碼方式處理, 也同樣免 42 貼印花

捌 節稅妙招 -2 押標金轉列保證金時, 若不另立收據或加註轉列 保證金 字樣, 即可不需另行加貼印花 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 不另立保證金收據, 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 保證金 之字樣者, 無需另行加貼印花 反之, 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 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 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 另貼印花稅票 43

捌 節稅妙招 -3 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 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 甲 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 工程造價 10,000,000 元, 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 6,000,000 元, 乙包 4,000,000 元, 則甲所持契約貼用 6,000 元印花稅票, 乙所持部分貼用 4,000 元印花稅票, 丙業主合約部份才需要按全額貼用 10,000 元印花稅票 44

捌 節稅妙招 -4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 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 ; 如未載明時, 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甲 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 工程造價 10,000,000 元, 合約內如有載明 內含營業稅 476,190 元 或 含稅 稅捐 稅什費 等字樣者, 則實際工程造價為 9,523,810 元 (10,000,000 元 -476,190 元 ), 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 即 5,714,286 元, 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5,714 元, 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 即 3,809,524 元, 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3,809 元, 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 9,523 元印花稅票 45

捌 節稅妙招 -5 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 因故無法履行者, 改由其他廠商承辦, 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 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 合約移轉同意書, 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 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 字樣並蓋章, 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 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46

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為維護您的權益, 請特別留意下列規定, 以免受到處罰 ( 一 ) 同一憑證須具備 2 份以上, 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 每份應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 二 ) 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 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 三 ) 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 稅率不同時, 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 四 )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 應另貼印花稅票 47

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 五 ) 承攬契據, 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 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先預計其金額貼印花稅票, 俟該項工作完成時, 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 六 )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 不得揭下重用 如揭下重用, 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 48

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 七 ) 印花稅票, 不可以鉛筆銷花 ( 因易於擦拭, 無法達到銷花效果 ) 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 按情節輕重,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 ( 八 )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應補貼印花稅票外, 並按漏貼稅額處 5 至 15 倍罰鍰 49

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 九 )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 逾期繳納者, 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 並依情節輕重, 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 十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 2 年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營利事業部份, 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 5 年 ) 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 除漏稅部分處 5 至 15 倍罰 50 鍰外, 應按情節輕重處新台幣 1,500 元至 3,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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