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一 本注意事項依臺中巿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 各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決定當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係委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數校聯合辦理或自辦 不論選擇上述任何方式, 各項作業流程均應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所訂日程辦理 三 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四 聯合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時, 基於缺額互惠原則, 未參加市內教師聯合介聘學校所屬之教師, 不得申請參加聯合辦理學校所辦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五 教師得視需要同時申請市內與臺閩介聘, 惟須切結經參加臺閩介聘成功後, 即放棄其市內一般教師及超額教師介聘之申請 同時參加臺閩介聘之超額教師所屬學校, 應提出同等數量之預備超額教師 六 本市國小教師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 ( 一 ) 申請條件 :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者, 始得申請介聘 : 1. 基本條件 : 現任本市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 涉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尚在調查階段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 於義務服務期間 2. 服務條件 :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始得申請介聘 (2)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 1 款規定, 並經服務學校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 ( 八月一日 ) 復職者 (3) 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教師申請介聘時, 其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 二 ) 積分計算 ( 積分採計以同一教育階段別為限 ): 1. 年資積分 : 1
(1) 在原校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原校擔任或兼代處 ( 室 ) 主任 園長 ( 幼兒園主任 ), 每滿一年加給二 五分 (3) 在原校擔任組長 人事 會計 出納 午餐秘書或童軍團長, 每滿一年加給一 五分 (4) 擔任本市國教輔導團幹事 各輔導團團員 調府教師, 每滿一年加給一 五分 (5) 在原校擔任導師, 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6) 同一學年度符合本款第二 三 四 五目年資擇一採計 2. 偏遠服務積分 : (1) 在原校係特偏國小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2) 在原校係偏遠國小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 英語巡迴教師當年度於特偏國小每週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視為在特偏國小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 當年度於偏遠國小每週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視為在偏遠國小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 在原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 ( 最高十分 ):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 每年給二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 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 每年給一分 (4) 另予成績考核者, 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4. 在原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 ( 最高十分 ): (1) 嘉獎一次給一分, 申誡一次減一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 記過一次減三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 記一大過減九分 (4) 由公務機關發給與教育相關之獎狀 ( 牌 ): 甲 縣 ( 市 ) 級者每紙給 五分 乙 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 丙 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5) 同一層級同一事由不得重複計分 5. 在原校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等依下列規定給分 ( 最高十分 ): (1) 研習每滿一週給 五分 (2) 研習一週以卅五小時累計, 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2
(3) 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 研習, 始得採計 (4) 取得學歷之進修 加科登記之進修 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可民間之研習, 均可採計 6. 校長簽具切結書切結校內無具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者且亦無教師有意願代理主任,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 校長得開立同意聘任書予具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並願至該校擔任主任者, 其積分加 20 分, 但此項加分規定限於選填出具同意聘任書之學校時適用 ( 三 ) 申請類別 : 1. 國小 : 分為一般 英語 英語巡迴 專輔 身心障礙 資賦優異等六類 2. 幼兒園 : 分為幼兒園 學前特殊教育等二類 3.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及專長資格申請介聘 4. 國小英語教師資格如下 ( 需符合其中 1 項 ): (1) 通過教育部 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 畢業於英文 ( 語 ) 相關系所者 畢業於外文系英文 ( 語 ) 組者 ( 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 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 畢業於英文( 語 ) 輔系者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3) 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者 ( 如附錄 ) (4) 經縣市政府專業研習合格之英語種籽教師 5. 國小專輔教師資格如下 ( 需符合其中 1 項 ):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 ( 含輔系及雙主修 ) 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同時具輔導 ( 活動 ) 科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3)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 四 ) 繳交證件 :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教育局規定日期前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 學校審核後, 於規定期限內提交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複核, 逾期不予受理 1. 教師合格證書 ( 申請專長資格介聘者, 應另檢具專長證明文件 ) 2. 申請表 3
3. 教育局指定網址填載完整之報名表 4. 服務證件 ( 年資 考績 獎懲 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 5. 教師申請介聘之科 ( 類 ) 別, 應以現應聘任教科 ( 類 ) 別為限, 惟現職非英語專長教師, 但為臺中市 ( 含原臺中縣 ) 甄選之英語專長類別教師 ( 應考類別為英語專長 ), 且具證明文件者, 得以英語專長類別申請介聘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卅一日外, 其餘採計日期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並應檢附影印本乙份以備查驗 ( 五 ) 介聘作業 : 1. 申請日期 : 依教育局公告期限, 進入教師介聘網站, 選擇正確介聘類別, 進入介聘系統登錄申請資料, 並檢具證件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2. 申請地點 : 服務學校人事室 3. 介聘時間 地點 : 由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另訂 4. 介聘方式 : (1) 超額介聘作業現場, 未親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 ( 受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 ), 經唱名三次未選校者, 視同棄權, 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2) 超額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願時, 現場得聲請保留, 以一次為限, 迄作業全部結束, 仍未選校者, 視同棄權, 並由教育局逕行處置不得異議 (3) 市內教師介聘按類別積分高低依序造冊, 現場以電腦作業辦理 (4) 電腦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 A. 志願介聘學校單調, 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B. 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 先辦理互調, 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三角調 四角調 五角調 六角調 ( 六 ) 上網申請市內介聘操作流程請自行於規定之介聘網站下載 七 教師上網填報之介聘報名表若與本市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 資料不符者, 以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 所載資料為準 八 經由當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進入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服務教師, 當年度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 九 經積分審查資格確定後, 欲申請放棄介聘者, 需正式行文陳報教育局核備並副知承辦學校 4
十 各校教評會應於教育局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 調入教師應攜帶學經歷證件至新服務學校接受審查, 逾期未報到者, 撤銷介聘 ; 經完成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審查結果新服務學校亦應依規定日期通知聯合辦理市內介聘學校, 並副知本局 十一 新設學校開始招生第一年內得提列主任缺額辦理介聘 十二 以英語資格介聘至新服務學校者, 應擔任英語教師 十三 以專輔資格介聘至新服務學校者, 應擔任專輔教師, 並於本市實際擔任專輔教師至少 5 年, 始可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5
附錄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稱 CEF)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103.05.01 修正 )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項目 備 註 全民英檢 (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 :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托福 ibt 測驗 ( 網路型態 ) (TOEFL ibt) 聽力 21; 閱讀 22 口說 23; 寫作 21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雅思 (IELTS) 6.0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 : 雅思官方考試中心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認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測 (BULATS)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PTE 學術英語考試 (PTE-A)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力 & 閱讀 195 口說 S-2+ 寫作 B 聽力 59; 閱讀 59 口說 59; 寫作 59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 :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聽 說 讀 寫可分項單考 資料參考 :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英語測驗分筆試 ( 含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 ) 口試 寫作測驗, 可單獨報考 資料參考 :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103 年 4 月 16 日 103 綜合一字第 0009 號函修正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 :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4 月 17 日函 聽力 400; 閱讀 385 聽讀 聽 讀 合併考 多益英語測驗字 2008 年全面改制後已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忠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6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托福 ITP 測驗 (TOEFL ITP) 托福 CBT 測驗 (TOEFL CBT) 托福 PBT 測驗 (TOEFL PBT) 口說 160; 寫作 150 說寫 說 寫 合併考; 可單考 口說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忠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750 聽讀 傳統多益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 制 此項考試自 98 年 8 月 31 日起停 考, 故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函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543 聽讀 無寫作及口說考試 對照成績自 100 年 11 月起更 新,100 年 11 月前對照成績為 527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197 聽讀寫 無口說考試 此項考試自 95 年 9 月 30 日起停 辦, 故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函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聽力 & 閱讀 527 寫作 4 聽讀寫 無口說考試 ; 寫作考試成績依其能力描述之評分表, 寫作 4 分約等同於 CEF 之 B2 級成績 部份區域已停考 臺灣地區於 90 年停考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函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 :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7